清除针对受害者的“敲诈勒索罪”这一恶法

浏览:1收藏:0赞:0

作品名称:清除针对受害者的“敲诈勒索罪”这一恶法

作者:中思

学科:法学

出版社:

推荐图片

内容简介:

该文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分析,揭示了这一罪名的本质。

目录:

清除针对受害者的“敲诈勒索罪”这一恶法

——评“博士讨要薪酬被判敲诈 6年申诉4次裁判终获无罪”

201645

 

2015924日,我就“南京虐童案28日开审 养母将提交男童轻微伤鉴定”而写的《果恶法仍然存在,对恶法的清除就必须继续进行》一文中说到:“不是依据案件的性质,不尊重人的视觉感受和心理承受,不衡量人的人权、人格、尊严、精神的伤害事实去审理和判决案件,而是只依据人的身体受伤害程度来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应该具有恶法的性质,甚至就是恶法。”因此,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只要恶法还有,那么对恶法的清除就必须继续进行,直至我们的社会不再有恶法存在。”这里,我还想就另一个涉嫌为恶法的法律条款提出自己的看法。

 

我曾经于2013429日就“湖北两位村民从污染企业获赔后被控敲诈勒索”的报道,发过一篇关于“敲诈勒索”的评论。评论如下:

 

   在很多国家,民众受到企业的伤害,可以提出几百万、几千万、几亿美元的赔偿要求,就从来没有敲诈勒索一说。而在我们国家,受到伤害的民众哪怕提出一点赔偿要求,为什么就会被污蔑为敲诈勒索呢?是不是敲诈勒索,严格的界限就是民众是不是受到了伤害,而与要求赔偿的数额无关。中国的法律应该就此作出明确的界限规定。否则,敲诈勒索罪是会被强势者(如企业、政府、法院等等)滥用的。

 

今天媒体又发表了一篇《博士讨要薪酬被判敲诈 6年申诉4次裁判终获无罪》的报道。这里又涉及到了“敲诈勒索”。显然,“敲诈勒索”和“敲诈勒索罪”在我们的社会中,是被无原则地滥用了。对此,我们应该对“敲诈勒索罪”的存在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关注了。

 

在我们的社会中,所谓的敲诈勒索,通常指的是,无错方的受害者向加害者提出的大额或巨额赔偿要求。因为受害者受到伤害已是可以认定的客观事实,这原本就只是一个赔偿要求多与少的问题。按道理来说,赔偿过少,既不能充分地补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因为这里的损失并不仅仅是物质的,还有身体、精神、人格、尊严方面的损失,更无助于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以,一般来说,大额赔偿、甚至是巨额赔偿,既有合理性,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否则,不会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则)。

 

可我们的社会不这么看。我们的社会通常会认为受害者的大额和巨额赔偿要求都是敲诈勒索,是在犯一种罪行,即敲诈勒索罪。应该说,将受害者的对加害者提出的大额或巨额赔偿要求视为敲诈勒索罪,这在客观上是对受害者的第二次打击。是继加害者单独地对受害者加害之后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与原加害者合起来再度对受害者实施的伤害。亦是在客观上同情、安慰、照顾原加害者。是相关的法律条款、司法和执法在如此告诉原加害者:对受害者提出的大额或巨额赔偿要求你不用怕,你现在是更大的“受害者”,我们会以“敲诈勒索罪”惩罚“敲诈者”的,而你是不会得到惩罚的。这实际上是相关的法律条款、司法和执法在庇护加害者,更是去纵容同类的加害行为,使加害者继第一次对受害者实施加害后,还可以因为这个“敲诈勒索罪”而再度无情地蔑视受害者,无情地对受害者提出反诉和进行进一步的摧残性的打击,更可以肆无忌惮对更多的人实施加害;亦使我们的法律、司法和执法同情了不该同情的一方,安慰了不该安慰的一方,照顾了不该照顾的一方,没有惩罚该惩罚的一方,或者说不能同情该同情的人,不能安慰该安慰的人,不能照顾该照顾的人,惩罚了不该惩罚的人,并由此而颠倒了是非善恶,违背了法律存在的本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受害者方而设置的“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虚妄的罪名,而相关的法律条款则是恶法,应该被废除。

 

废除了这一罪名,所有的受害者就可以无所畏惧地对加害者提出包括物质、身体、精神、人格、尊严方面的大额甚至是巨额赔偿要求。如果加害者拒不承认对受害者的加害行为,不愿意按照受害者的赔偿要求给予赔偿,那么法院就应该在认定加害行为成立的条件下,支持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如果加害者承认对受害者实施了加害,并且愿意支付赔偿(但这种赔偿必须包括人格、尊严、精神方面的赔偿),那么法院可以就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以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判决。如此一来,就是向全社会宣示:若不想支付大额或巨额赔偿,就不要去伤害他人,不要去加害他人,加害和伤害他人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那就再没有人敢于轻易地伤害他人了。而我们的相关法律、我们的司法审判、我们的执法行为,也就不会因为“敲诈勒索罪”这一虚妄的罪名和恶法而成为对受害者的再次加害者了。对一个社会来说,没有人敢轻易地伤害他人,或者说加害他人的现象极大地减少,那就是在最大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被动文明。这绝对是一个好事。

 

清除恶法,就是在极大地推动社会的被动文明,我们已有这样的先例,如因孙志刚案而废除的“收容法”。因为“收容法”的被废除,我们的多少公民被免于随意地遭人检查证件和被非法拘禁的噩运,因而使我们的社会在被动文明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尽快废除针对受害者的所谓“敲诈勒索罪”这一恶法,以使我们的社会没有人敢加害于他人,或者伤害他人的现象极大地减少,从而使我们的社会在被动文明上再前进一大步。

 

 


推荐理由:

此篇文章的立意,有助于极大地推动中国社会被动文明的发展进步。

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