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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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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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类总是生存于一定的生存组织中的。而人类的生存组织则是处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中的。人类生存组织的演变,则有与人类自身的道德状况和进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本册子就是说明这一问题的。

目录:

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

19941223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现寄上《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两篇文稿。本想将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并寄上。但因为整理好的稿件不在身边,且懒于重新抄写,故没有寄。     

 

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我否定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是由私有制和公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我提出,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由与其相适应的、特有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所以,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有着以下的对应关系:无(可)占有制——原始社会;对人的占有——奴隶制社会;个人所有制——封建社会;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垄断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所有制——民众资本社会;无(必要)占有制——共产主义社会。

 

如果说,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我还只是提出问题,那么我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则试图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提供一种分析。同时,也如我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所说的那样,来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已经过时和失效。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永远是我们用于研究、观察社会的用力武器和科学方法。

 

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中,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决定人的普遍道德的观点,否认人的经济状况对道德的决定性影响作用。根据我的这一观点,我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提出了“生活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中,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经济状况和人的存在状况及人的社会关系。同时,则是人的生活关系决定着人的非政治的道德观念。所以,摆在人类面前的现实问题是,社会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一条线和人的生活关系发展的一条线共同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是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两条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不能完全取代生活关系对人的道德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人的生活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发展,并不是人类社会理想的发展。因此,生活关系的发展问题在西方发达社会中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现实问题。因为在西方发达社会中,人的劳动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能不能再度回归为人的生活的组织,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如果人的劳动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不能回归为人的生活的组织,社会只能去独立地建立和发展人的生活的组织和生活关系,即建立和发展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而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为了避免资本主义社会已经经历过的那种发展过程,就有必要在现有的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发展人的新型生活关系。否则,社会将始终处于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发展、而生活关系变化——普遍的道德堕落这样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

 

社会需不需要生活关系的发展,这不是由我们的意志所决定的,也不是社会发生的普遍的道德堕落能够自发地表现的。而是要由人们的存在意识、意识所表现的需求决定的。西方社会出现的各种宗教组织兴起的社会现象,其内在的原因正是人的需要改变旧的生活关系的反映。但是,宗教意识和宗教组织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因此,通过宗教组织发展人的新型生活关系的实践,只能陷入失败,只能酿就灾难。

 

另一方面,西方社会中出现的民间自发形成的各种自卫组织、互助组织、劝解组织等,同样反映了人们希望改变生活关系的愿望。因此,发展人的新的生活关系,具体地说,建立和发展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既有现实的经济基础,也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建立和发展新的群体生活组织方式、发展人的新的生活关系,是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呢?这种必然性的经济基础就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必然性的社会背景就是在人的旧的群体生存组织解体基础上的道德的普遍堕落,以及由道德的普遍堕落所体现的人的生存危机;这种必然性的社会条件就是阶级的趋于消亡,是民众资本所有制的逐步形成。

 

那么,由什么力量来改变人的生活关系呢?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与由什么力量来解放无产阶级和受压迫人民的问题同等看待。无产阶级这样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解放自己。但这种阶级的解放,必须要有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和组织作用才能够实现。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条件下,在阶级趋于消亡的社会条件下,这个力量只能是国家。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寄给你社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等两篇文稿中进行了分析。

 

最近,看了余文烈的《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和陈学明的《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述评》后,方知世界上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始终处于热潮之中。但是,西方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给人总的印象是“背离”。这种背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否定。二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观点。三是肯定马克思主义,但无法解释现实社会。马克思主义似乎成为了没有根基的漂浮物。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那些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人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的东西(如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观察和分析现实社会。他们犯了这样一个错误,他们把他们自己不能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社会结合起来,说成是马克思主义不能与现实社会结合;他们把自己所犯的错误枉加到马克思主义的身上。其实,只要我们很随便地、有机地把马克思主义和现实社会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一切社会存在都会是那么清晰和明了;一切现实的存在都会在马克思主义的脉络上表现出来。比如,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阶级必然要消亡。在现实社会中,阶级不正是处在消亡的过程中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私有制必然要被否定。那么民众所有制不是正在取代私有制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国家必然会放弃传统的政治管理,而转向一般的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管理不正是在转向经济、科学、教育、自然改造、社会福利等等这些非政治方面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必然要获得全面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不是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越来越多的时间去爱好和从事艺术、体育、文化、终身教育等等方面的发展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是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实现。在社会发生因为道德的普遍堕落造成的新的生存危机、以及人们要求改变生活关系的社会中,建立人的新的群体生活组织以逐步取代传统的和小化的生活组织,一定会形成新的良好的普遍道德的……。

 

人们之所以不能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结合起来,是犯了这样一种视觉上的错误,即,“缘何不识庐山真盲目,只因身在此山中”似的错误。或者,犹如父母看着自己的孩子从小长大却并不觉得自己的孩子有什么特别的变化一样。我们都生活在现代资本社会中。人们把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看作是同一的资本社会,认为后者是前者自然的顺延,而没有去发现它们之中根本不同的存在。实际上,正是这种存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资本社会本质的不同。只要我们从的差异入手,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研究现代资本社会的科学的武器和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自身也就可以得到最充分地证实。当然,我可能没有资格做这件事。虽然我做了,也就必然做得很不够。我甘愿只是做一个初探者。希望贵社能够给我一席之地。谢谢。

 

若贵社不能发表这篇文稿,万望退回!1995222

 

正文

 

 

综观我们人类生活的地球,历经数亿十亿年的变迁,形成了一个我们称之为“自然界”的自然界。在这个自然界中,曾经有过无数的我们不曾认识的动物和植物,随着地球的自然环境的进化和变迁而灭绝了。综观我们现今生存于地球上的自然界,仍然存在着无数的动物和植物。这些动物和植物中的一部分,同样在地球的自然进化和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作用下、在人类为了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的过程中已经灭绝,或正在走向灭绝。面对这种状况,人类社会形成了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了保护自然生态的意识、形成了保护动植物的意识。在这些意识的影响和指导作用下,人们为了保护动植物,为了不使大量的动植物继续灭绝,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包括对动植物灭绝原因的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得出了种种结论。如,那些已经灭绝和行将灭绝的动植物对生态环境的不适应;一些动植物的遗传基因发生了变化;导致这些动植物灭绝的最重要原因是人类行为的影响;等等。同时,人们也提出了某些动植物之所以灭绝,是因为这些动植物不是群体性生存的动植物这样的观点。确实,这些动植物的非群体性生存状态,特别是那些缺乏有效自我保护能力的非群体性生存的动植物的生存,是极为困难的。最容易灭绝的正是这些非群体性生存的动植物。这无疑向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自然定律:在自然界中,动植物的群体性生存是维护个体生存的最有效方式。

 

我们人类也生活在自然界中,人类也是自然界的成员。我们人类不同于动植物的地方在于:动植物是被动地存在于和生存于自然界中的。而人类自从脱离了蒙昧状态之后,就处于相对能动地生存于自然界中的状态。所以,我们人类组成了我们称之为“社会”的人类社会。但人类毕竟是地球自然界中的一部分。人类无法不属于自然。那么上述自然定律是否适用于人类?人类社会是否也必然要遵循这一定律?或者说,人类是否可以不受这一定律的制约?或者最终说,人类如果蔑视、对抗这一定律,也必将会同那些已经灭绝或行将灭绝的动植物一样,也会面临遭受灭绝这样的自然惩罚?

 

这似乎有点危言耸听。人类是万物之首。人类可以毁灭一切,人类可以创造一切。人类怎么能够毁灭自己?但是,如果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毁灭”,毁灭对人类将意味着什么?

 

人从人的出现起,即使人还处于不具有“人”的意识和复杂意识的自然状态时,人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人就是以群体状态生存着的。人类怎么可以毁灭自己不能不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呢?

 

但是,人类在破坏动植物的生存条件的同时,以在破坏着自己的自然生存条件。这已是无情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从人类的自然属性来说,人类存在着自己毁灭自己的可能性。但是,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又使人类具有可以改变人类的自然属性对自身造成危害的能力。人类也确实在证明着自身具有防止由自身的自然属性对自身造成危害的能力的。但是,人类的社会性会不会同样对自身的生存造成危害、甚至是毁灭呢?人类能不能防止人的社会性对自身的危害呢?人类能不能像不断创造新的自然生存条件那样,创造适宜自身生存的社会条件呢?我不能说我们人类已经面临着了这一问题。但我想在这里提出这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从社会主义国家对人的财产权剥夺的角度攻击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思想则从资本主义占有的不合理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制最终被确认为是对人的财产权的剥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合理,从来就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在各自的财产占有状况下,获得了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巨大进步。二者打了一个平手。

 

二次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主要从政治上的“铁板”性和对公民个人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控制方面攻击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思想则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堕落、以及由道德堕落所产生的社会现状批判资本主义。结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占有状况以及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状况终于导致了社会经济的崩溃,继而导致了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导致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进行近乎改头换面的改革。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虽然仍在继续迅速地发展,经济势力更为强大,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富裕。但这些并不能够完全地代表社会和人的进步。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状态。这些新的存在状态表现为:绝对个人主义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绝对个人主义(绝对的自我存在、绝对的自为存在、绝对的个人自由)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冷漠,导致人的精神状态的空虚、消沉和颓废;人的盲目信奉邪教;家庭的解体。以及社会中发生着的日益严重的吸毒、犯罪、凶杀、自杀、过劳死、由不良性行为导致的爱滋病、以及青少年犯罪等等社会现象。这些社会问题犹如给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美妙图画涂抹上了一些令人作呕、杂乱无章、色彩灰暗、让人寒心的污物浊水一样。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社会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必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缓慢发展强多少。所以,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再次打了一个平手。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的那些社会问题,并不是一种在现实中对多数人来说的普遍现象。所以,资本主义社会仍然为自己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国民富裕和优越的物质生活而自鸣得意。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崩溃和科学技术的缓慢发展毕竟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社会不再把国家和社会机体连成一块“铁板”;社会逐步还给了公民以占有财产的权利;逐步将民主、自由、个人权利还给了民众。如果说这样的改革必然会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同时也会伴随着个人主义思想基础的形成;同样会出现由绝对的个人主义所带来的道德堕落;同样会出现由道德堕落所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曾有过的社会不良现象。这些不良社会现象行将或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伴侣”。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正在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尘。

 

这就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社会道德的普遍堕落是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伴生物?或者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社会道德的普遍堕落?

 

这一问题显然是与传统理论所表述的一种观点相违背的。在传统的理论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贫穷是犯罪的根源,当然也是道德堕落的根源。但是,使人难以理解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的道德堕落现象并不是建立在贫穷的基础上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的物质享受比他们的任何先辈都要优越。即使作为一个“贫穷”者,他能够从社会获得的福利待遇也要比他的任何先辈要富足得多,甚至比现今的发展中国家中的人民要富足得多。人们在这样富足的物质基础上存在,又为什么会出现道德的堕落?所以,我们可以说,经济既不是建立普遍的良好道德的唯一基础,也不是道德普遍堕落的唯一基础。贫穷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不是犯罪的唯一根源。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原理又是不可否认的。这一原理就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也即存在决定意识。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意识,当然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和表现。既然现实社会表明,道德的建立和堕落并不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道德的建立和堕落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呢?道德的存在基础应该是怎样的呢?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普遍的良好道德,才能发展和巩固这种良好的普遍道德,才能不使良好的道德发生普遍的道德堕落。

 

我们人类社会正在雄心勃勃地讨论和解决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人们谈到了全球经济发展问题,谈到了全球生态平衡问题,谈到了全球环境保护问题,谈到了全球教育问题,谈到了全球人口问题,谈到了人类的生存空间问题,谈到了全球的人权问题,谈到了全球信息问题,谈到了全球的爱滋病问题,谈到了全球的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自身的影响问题。但是,人们还没有谈到全球发生的道德的普遍堕落问题,没有谈到全球的社会进步问题。

 

我们不能想象,如果我们人类社会解决了人们谈到的所有那些问题,而惟独忘了社会进步问题,忘了建立良好的普遍道德问题,忘了能够使良好的普遍道德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问题,我们人类将会怎样?使人类社会摆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堕落的社会现状,还是使这种社会现状继续发展下去?还是使我们人类在摆脱了以往社会发生的部落的、宗教的、国家的、民族的、阶级的相互伤害和残杀之后,再面临和陷入人的个体之间的互不交往(存在的交往也只是在生理和本能驱动下的交往)、相互防范、人人自卫而导致的相互的伤害和残杀的社会存在状态中去?而这种社会状态已经由无数的社会现象表现为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了。

 

面对社会的这些现象和这种发展趋势,我们人类是否要等到道德问题像人口的爆炸、生态的破坏、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时,才被列入社会的和人自身的进步与发展问题之列呢?

 

我们人类社会能不能在基本摆脱了以往历史发生的部落之间、宗教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种族之间、阶级之间的相互伤害和相互杀害之后,不再陷入人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伤害和残杀的社会状态之中去?人类社会当然不能重蹈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的那种人的个体之间相互隔阂和相互伤害的社会现状。人类社会只能选择争取自身进步的发展道路(当然不是人的自然发展的一面);人类社会只能选择能够为人的进步提供保障的社会的进步的发展道路(当然也不是社会的自然发展的一面。)为此,人类社会必须重建道德。既然道德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既然事实证明经济并不是普遍道德的存在基础。那么我们就必须寻求普遍道德能够存在的那个真实的社会存在基础。这个“社会存在基础”是什么?既然人类社会的现状是由人类的历史决定的,那么我们也就不能不从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人类起源于动物。动物的个体即是是动物的存在方式。正是无数个动物个体的存在体现了动物的存在。但是,就动物的生存方式来说,动物除了以个体的方式生存外,动物的另一个最普遍的生存方式是群体性生存。至今,无数种的动物依然保持这一生存方式。如,群体的角马、群体的羚羊、群体的斑马、群体的大象、群体的狮子、群体的鱼类、群体的蚂蚁、群体的蜜蜂,等等。动物的群体生存方式对个体的生存、对种性繁衍提供了最佳的生存条件。

 

人类当然也不例外。可以毫不怀疑,早期的人类正是充分地利用了群体生存方式,才较为迅速地从动物进化为了人类。当人类进入到原始社会以后,人的群体生存方式开始摆脱群体的纯自然属性而具有了社会属性,具有了有机性。人类社会中的原始部落是人类最初的有机群体生存组织。原始部落是原始人生活和劳动合为一体的有机生存组织。在原始社会的生存条件下,人的具有劳动和生活统一性的群体生存组织,是保护部落中的每个个体和部落组织的最佳生存方式。一个原始人如果脱离了部落,他不仅面临着由严酷的自然条件造成的生存危机,而且面临着其他的部落对他的生存造成的危险。如果一个原始部落解体了,不仅这个部落的种性将不复存在,而且部落中的每个个体都将面临着上述两种生存危机。正是出于个体自身的生存本能和种性繁衍的本能,部落的人们结合成了劳动和生活的统一体——部落式的群体生存组织。

 

在这样的群体生存组织中,人的每一个个体都只能遵循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的习惯。这一“共同习惯”就是一个原始部落中的所有人的普遍“道德”(在这里,我们还只能给道德加引号。因为道德是意识的范畴。而原始人还没有形成包括“人”的意识在内的人的意识。因此在原始人类中,尚不存在本质意义的道德。)因此,原始部落这种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就是原始人的共同“道德”或普遍“道德”的存在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人们必须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自觉地、忠实地、不遗余力地为部落劳动和战斗。这是原始人的一个“道德”;部落中的每个个体的人在共同的劳动和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和位置,必须由部落中的人们来认可。这是原始人的又一“道德”;无条件地服从部落的认可、安排和决定,同样是原始人的“道德”;当部落需要新的首领时,这个首领必须由部落中的人们共同推举和承认。这同样是原始人所具有的“道德”;首领个人的指令必须反映部落全体人的意志,必须符合部落的利益。而部落中的每个人必须忠实地执行首领的指令。这也是原始人具有的“道德”……。所有这些“道德”的总和,以及部落中的每个成员对这些“道德”的习惯性遵守,便构成了一个部落中的原始人的普遍道德。

 

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于同一个部落中的原始人形成的这些共同遵守的习惯或“道德”,只能产生于原始部落这样的群体生存组织中。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独自生存的原始人能够形成这样的习惯或“道德”,会有能够产生这样的习惯或“道德”的客观条件。我们更不能想象一个独自生存的原始人会遵守这些(不存在的)习惯或“道德”。因此,我们是否可以从原始人的生存状态来说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取决于人的生存组织。或者说,人的生存组织状态,决定着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和存在状况。

 

所以,当原始部落解体后,原始人所具有的那种为近代人所羡慕的“道德”也就随之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原始部落作为人类的第一种群体生存组织解体后,人类随之形成了第二种群体生存组织——奴隶主庄园。即由一个奴隶主家族与众多的奴隶共同生存的群体组织。奴隶主庄园作为人的群体生存组织,还只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奴隶主庄园作为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已不再像原始社会中的部落那样,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群体生存组织。从奴隶制社会起,人类社会开始由多元的人的群体组织构成。

 

在奴隶制社会中,由于人已分化为了不同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作为有机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事实上又各自形成了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那么人的普遍道德也就会与人的这种多元的群体生存组织相适应。

 

作为自然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在奴隶还不具有人的意识的状态下,他们依然保留着在原始部落中形成的某些习惯。如,对首领(过去的部落首领,现在的奴隶主)的服从、公平地领取食物,等等。奴隶主也同样保留着在原始社会中形成的某些习惯。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奴隶(即过去的部落成员)、公平地给奴隶分配食物,等等。但是,在他们组成了不同的阶级时,“阶级”则成为了由不同阶级个体组成的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组织。这样的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组织同具有自然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即奴隶主庄园)一样,同样会成为形成人的道德的存在基础。也就会相应地产生存在于这一基础之上的普遍道德。如,奴隶主在作为一个阶级成员时,他们会形成公平地交换和买卖奴隶的道德、有着共同镇压奴隶反抗的道德,等等。当奴隶逐步具有了人的意识后,作为被奴役的阶级,他们也会逐步形成他们的作为阶级的普遍道德。如,共同争取自由的道德、共同反抗奴隶主的奴役的道德、互相帮助互相照应的道德,等等。

 

奴隶制社会崩溃以后,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人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组织。如,村庄、家庭、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贵族阶层、手工作坊、民间艺术组织等。相应于这些群体组织的产生,也相应地产生了与之适应的普遍道德。

 

村庄是向居住在同一区域和环境中的人们提供一定的生存条件的地方。而居住在同一村庄中的人们也就形成了一个自然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村庄向人们提供了有利于人生存的各种条件。如,土地和水这样的资源、可以共同使用的打谷场、村庄形成了可以组织起来的人力资源,等等。人们只有共同维护这些生存条件,才可以保证村庄中的每个人的个体、每个家庭的正常生存。一个村庄中的人们所具有的普遍道德,就是由这种“共同性”体现的。

 

如果一个村庄有一处关系到全村人生存的水源,就会在全村人的意识中形成维护这一水源、以及公平和合理地使用这一水源的意识;如果一个村庄有人有偷窃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家庭,那么,在村庄中的绝大部分人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不容许偷窃行为存在的意识;同样,如果村庄中有人有暴力行为。而这一行为的对象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家庭的,那么在全村人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不容许暴力行为存在的意识。这些全村人具有的普遍意识的意义在于维护村庄这一群体组织中的所有人正常的、有序的生产劳动和生活。这种存在于一个村庄中的人的普遍意识,也就是人的普遍道德。

 

显然,生存条件生存利益是人的道德形成的直接原因。同一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是群体的人产生共同意识——普遍道德——的先决条件。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则是群体的人建立普遍道德的存在基础

 

家庭是奴隶主庄园解体的产物。一个奴隶主庄园的解体,会导致众多家庭的产生。因此,家庭是封建社会中人的最为普遍的生存组织。家庭作为封建社会时期人的生存组织之一,依然保留着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中的那种人的劳动和生活共存于同一的生存组织中的特征。一个家庭,既是人的劳动的组织,也是人的生活的组织。于是,相应于这一生存组织的存在,便形成了关于家庭的道德。家庭的道德当然首先是产生于这一生存组织内的成员中的。为了保证一个家庭内各个成员——老人、丈夫、妻子、儿女——都能够稳定地生存于这一组织内,于是产生了孝奉长辈、夫妻相敬、爱护子女、各守职责这样的普遍意识,这也就是存在于一个家庭中的道德。无数个家庭共同具有的这种产生于每个家庭——人的生存组织——中的这种普遍意识,也就构成了社会的关于家庭的普遍道德。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1)关于家庭的道德只能产生于家庭这一人的生存组织存在之后。在人类社会中,不可能在家庭还没有出现以前,便有了关于家庭的道德。2)社会的家庭道德观念形成于单个家庭中的道德观念的形成之后。因此,社会的家庭道德是无数个家庭中的成员的家庭道德的集中体现。所以,社会的关于家庭的道德的形成,仍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组织这个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上的。

 

封建社会作为一种阶级社会,当农民阶级因为与统治阶级的矛盾激化,而由自在阶级演变为自为阶级,并组织起武装起义队伍这样的群体生存组织时,便会产生杀富济贫、平均分配土地这样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这样的意识也是农民的产生于武装起义队伍这种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道德。

 

在封建社会中,还存在着其他方式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相应于每一种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存在于一定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人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道德观念。

 

从封建社会开始,任何一个个体的人都会生存于多元的群体生存组织之中。如,生存于人的自然的生存组织——自然的国家、自然的村庄、自然的家庭等——之中;再如,生存于人的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社会的国家、阶级、军队、特定的劳动组织(如手工作坊)——之中。那么,每个个体的人都会由于与他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其他人存在着共同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而产生相应的道德意识,并因此构成了人的和社会的道德意识的多元化。任何个人的道德必然会与与他相联系的群体组织相关。居住于一个村庄中的人的与这个村庄相关的道德,只能产生于这个作为群体生存组织的存在。在他的身上是不可能产生与其他村庄相关的道德的。但是,当两个群体生存组织发生相互关系时,个体的人便会从这种相互关系中产生相应的道德意识。比如,在两个相邻的村庄因为水源、土地发生争执时,不同村庄中的人的个体就会产生维护本村庄利益的意识。

 

社会的道德便是建筑于个人道德的共同性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道德的集中体现——法律,便是社会的统治集团在社会道德基础的基础上,根据统治者的意志而制定的。

 

而理性的道德则是人们将产生于历史的和现存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道德的理想化的体现。所以,理性的道德从现实来说,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理性的道德则是历史中的现实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的产物。

 

然而,任何社会的、法律的、理性的道德与个人的道德是不尽相同的。一个人可能会没有社会的、法律的、理性的道德观念。但他可能会有与他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而且,人的这种道德意识的程度也会与他所处的群体生存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程度相关。如果一个人的生存、生活、甚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与他所在群体生存组织的关系越是密切,他对这个群体生存组织依赖性越大,他(也是这个群体生存组织中的所有个体)的与这个群体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也就越是明显,也就越是能够体现出这个群体生存组织的普遍道德。反之亦然。

 

对于一个行将迁出某个村庄的人来说,表明他的劳动和生活对这个自然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将不再具有依赖关系(一种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个村庄的水源、土地、盗窃行为、暴力行为对他以后的劳动和生活没有任何影响作用,他也不再需要依赖这个村庄中的其他的人(一种人的相互依赖关系)。他便没有了与这个群体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或者说,这个群体组织所具有的普遍道德不再会体现于他这个个体身上。

 

随着封建社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所取代,人的生存组织再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不再是人的劳动与生活集于一体的生存组织。家庭分解成为只是人进行生活的生存组织。工厂则成为了人进行劳动的群体组织。村庄被工业化消灭,取代村庄的是资本化的家庭农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不再存在。形成了新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家庭不再是社会中主要的生产组织。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群体组织(如,工厂、学校、医院、体育组织、文化艺术团体、科学研究机构等等)大量产生。作为个体的人的道德意识也必然会与之相适应。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家庭在由劳动和生活集于一体的生存组织被分解为人的单纯的生活组织后具有的意义。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人类社会中的人的劳动与生活共处于同一生存组织的历史的终结。因为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当然是指社会中的多数人的个体)一直是生存于集劳动与生活于一体的生存组织中的。人类的这一历史终结于资本主义社会。

 

2.这一历史的终结,标志着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的人从自在的个体或群体中的从属的个体向完全的、绝对的独立个体发展的历史的开始,表明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一个个体的人也就组成了一个人的生存组织。于是,人的这种新的生存组织就会成为个人的道德的存在基础。或者说,个人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建立在人的这一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

 

这一历史变化对人类的道德、人类的进步、个体的人的进步,应该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

 

我不想按部就班地追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的群体组织的存在状况和相应的人的道德状况。但可以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组织状况进行探讨,以从中挖掘出对社会有影响作用的、能够给我们以重要启迪的和足以引起人们警觉的东西。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的物质生活的富裕,个体的人对群体组织的依赖(即个体的人对群体组织中的他人的依赖和群体组织中的他人对他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群体组织作为一种人的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才能存在的组织,演变成为了一种纯粹由物的关系(工作场所、使用的机器等等)而联结的松散的组织。人的群体组织的这种状况对社会性的群体组织和自然性的群体组织来说,都是相同的。

 

由于阶级矛盾的缓和和阶级处于消亡的过程,曾经作为阶级代表的政党,也不再是阶级的一部分。政党只是在对社会矛盾的性质、如何解决社会矛盾的问题上持不同看法的个体的人的组合与分解的组织(我当然不是在倡导重新回到人分化为阶级和进行残酷的阶级斗争的状态中去。)

 

曾经作为将个体的人组织起来进行劳动和社会活动的人的群体组织,也随着个人生存能力的增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再是人的群体组织,而演变为了纯粹是物的组织。人在这样的物的组织中的联系,甚至只需依靠电流和电波。过去那种你离开我(们)或我离开你(们),社会劳动和社会活动便无法进行的状况被改变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斩断或松散了人在社会活动中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历史的那种个体的人的生存所需要的经济来源,长期依赖于由人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组织的状况被改变了。一个人完全可以不再长期地依赖于一个人的群体组织。他今天可以在这个物的组织中工作,明天又可以到其他物的组织中进行工作,却同样可以使他维持优越的生存条件。

 

家庭,这个曾经作为人的劳动和生活同一体的生存组织,在被分解为纯粹的生活组织之后,曾经仍然是人的个体的需要。家庭为它的成员个体提供着经济来源,提供着生活的安排,满足着个人的感情、性、繁衍后代的需求。但是,这一切突然被改变了。孩子离开家庭后,仍然能够很好地生存;没有丈夫的女人同样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生活得很好,甚至能够养育自己的孩子;男人和女人没有妻子和丈夫仍然能够满足自己对感情和性的需要;男人和女人甚至可以在没有妻子和丈夫的状况下有自己的后代。家庭也最终解体了。

 

历史向人们告示:任何一个人的个体都可以作为纯粹的个体完全以自在和自为的状态生存于社会。人的个体则向社会宣示:作为人可以不再需要依赖于其他的人和由物组成的组织。作为个体的人完全可以以自在和自为的方式生存和存在。如果这个社会还有生存组织的话,那么,“我”即为生存组织,生存组织即为“我”。

 

当社会中的人的个体处于这种状况的时候,人的道德意识当然会从这种生存组织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在“我”这个生存组织中,只有“我”的存在。“我”的自在和自为的意识就是“我”的道德意识,就是由“我”所组成的生存组织的共同意识,就是“我”这个生存组织中的普遍道德。

 

社会确实还存在着法的道德、社会道德、理性道德。但是,在任何时候也确实存在着在人的社会组织、群体生存组织基础上形成的这些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具有的普遍道德。因此,法的道德、社会道德、理性道德与这种群体生存中的普遍道德是共存的,但并不是与这种道德共融的。“我”生存于家庭,那么“我”必须首先遵从“我”的今天的道德;“我”存在于一个劳动组织中,那么“我”还必须首先遵从这一劳动组织的普遍道德。如此等等。其次,“我”才需要遵从法的道德、社会道德、理性道德。如果“我”遵从的“我”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普遍道德与法的、社会的、理性的道德相符合,那是因为“我”首先遵从了“我”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如家庭、劳动组织、社区、村庄等)的普遍道德。

 

道德在作为一种意识时,是一种可以支配人的行为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意识。因此,法律的道德应该体现于人的意识中。也就是说,法律意义的道德只有转换成为人的意识才具有意义。但是,道德还包括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的用于指导人们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意识。比如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在他人遭遇危机时必须给予他人以救助。所以,如果一个人的意识支配他去救助他人,他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如果他的意识支配他不去救助遭遇到危机的他人,他的这一意识和不救助他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却是不道德的。

 

所以,法律可以是人的自在的意识,也可以是人的不自在的意识。但法律只能通过人的意识来体现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由人的行为所反映的道德的作用。

 

没有法律的社会,便失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关系到每个个体的人的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的人的意识的基础。但法律并不能够做到使法律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的自在和自为的意识。所以,在人的行为必然受其意识支配状态下的人的行为,并不完全是受法律的制约的。也就是说,法律实际上并不能够限制人的在法律没有成为人的自在意识状态下的行为过程。当人的行为过程结束并产生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时,法律只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对他加以惩处,并试图防止他继续违反法律。然而,当事人是否会继续违反法律或不再违反法律,法律自身并不能够做到。而只能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够成为当事人的指导其行为的自在意识。而这一意识的存在与否,似乎更取决于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

 

在人成为绝对的、自在自为的个体的状态下,在由这种状态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上形成的人的普遍道德,而法律又成为这样一种普遍道德的体现时,人的自在自为的意识便成为了法的、社会的道德。于是,一个美国人无辜枪杀一个日本少年后,美国的法律确认这一枪杀不违反法律,即承认支配美国人这一枪杀行为的意识符合道德。也正是在家庭小化这样的人的生存组织和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这样的社会存在基础之上,人们产生了对所有人进行防范的普遍意识、产生了人人需要自卫的普遍意识。

 

法律作为一种道德体现,规定了人们不能做什么和不能怎样做,并采取强制的措施来限制人们不能做什么和不能怎样做。而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则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样做,但并不强制人们做应该做的和应该怎样做。于是,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也并不一定会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的自在自为的意识。因此,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也并不一定会成为支配人的行为的意识,并不会构成人的实际存在的普遍道德。

 

而唯有在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上产生的人的普遍道德,才可以体现出个体的人的自在自为的道德意识,并对人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支配作用。人的这样的道德意识在支配着存在于一个生存组织中的人们不能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不能怎样做和应该怎样做的行为。因为人生存于这个生存组织之中,他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体现在这个生存组织中的这些限制和规定之中。

 

当人的个体成为绝对的自在自为的个体并组成其生存组织时,他虽然还存在于自然的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生存组织之中,但他不再生存于民族的、阶级的、村落的、家庭的、生产的、社区的这些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之中。这些历史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有的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变成了物的组织。一切由这些组织为基础而产生的普遍道德,都会随着这些群体生存组织的消失而消失。它们的不存在对“我”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没有什么影响作用。“我”只生存于由“我”个人组成的生存组织之中。“我”的行为只受在“我”所在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产生的普遍道德的支配。尽管有法律存在,但法律不能完全转化成为“我”的意识。即便法律能够转化成为“我”的意识,但并不一定会符合“我”的生存利益的需要,也并不一定会与“我”的生存组织相适应,也就并不一定会用来支配“我”的行为。尽管有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但这样的道德并不约束“我”的行为。而“我”的行为是由在“我”所组成的生存组织基础上产生的普遍道德支配的。

 

这就是我们人类社会中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演化过程。这就是人类社会中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由初始的劳动与生活集于一体的状态向分解成为各自独立的组织的演化过程;是由大家庭向家庭的小化演化的过程;是由家庭的解体向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演化的过程。这就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显示出的人的生存组织的演化趋向和演化趋势。在这一演化过程中,法律日趋详尽,但无法避免道德的普遍堕落和不合理社会现状的发生;在这一演化过程中,科学技术日趋发达、社会经济日益增强、个人的物质生活愈加优越。但所有这些似乎无法阻止道德的普遍堕落和社会现状的恶化趋势。在这一演化过程中,人们强烈地呼吁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的回归,但似乎无济于事。因为无论是法律、经济、或是社会呼吁,都无法阻止或不去阻止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演化过程。人类的悲剧便由此而生。

 

在人类社会的今天,这种悲剧还只是完全和存在于部分社会之中,还没有成为全人类的最终灾难。但是,人类社会并没有就此止步。更多的人和社会正在继续进行这一演化过程。人们只是看到在时间推移过程中能够摘取到的丰硕的经济成果,而没有意识到灾难也将附着于自己。

 

 

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看到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演化状况,看到了这一演化的最终结局——人的个体的完全的自在自为和由完全的自在自为的人的个体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方式;看到了人类的生存组织状态与人的道德状况的必然联系;看到了建立在人的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人的道德状况;看到了由这样的人的个体的普遍道德所构成的社会道德;看到了由现实的社会道德所决定的社会现状;看到了现实的社会现状给人们带来是深思和忧虑。

 

人类社会中良好的普遍道德的建立,应该是人类社会和人自身进步发展的重要体现。

 

而人的良好的普遍道德的建立,似乎只能建构于人的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

 

人的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似乎也就成为了人类社会和人自身进步发展的关键条件

 

在现代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条件下,人们不可能重新回到自然村落状态去,也不可能恢复到重新组织阶级组织的状态中去。那么什么模式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是人类社会和人自身进步发展的合理模式呢?

 

回顾我国的历史,在我国社会中,虽然人的群体组织曾经只是国家机体的一部分、虽然在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中充斥组织的和精神的“统治”、虽然对人的群体组织的这种“统治”依靠的是具有强制意义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虽然由于这些原因使存在于各个群体组织中的人的个体缺乏自由、民主、个性和权利、虽然人的群体组织因为种种原因而在生产和经济方面不时陷入困境之中、虽然存在于这样的群体组织中的民众的生活是贫穷的、虽然人们都被强制地“安排”在一个群体组织中,但是,所有的群体组织似乎都有着良好的普遍道德,人们似乎也都有着良好的道德意识(当然也不能否认,这种普遍道德和道德意识是特定社会和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不至于远远落后于世界的发展水平,我国只能选择改革和开放的国策。改革开放的成效充分证实了改革开放国策的必要性。改革开放搞活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开放极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使企业和村社脱离了国家的机体而成为了独立的群体组织;改革开放还给了人的个体以自由和权利;改革开放激发了人的独立和自主精神。

 

但是,改革开放也客观地使人的群体组织演变成为了一种松散的组织,使群体组织的作为联结人的生存组织的意义逐步丧失,而使作为物的组织的意义日渐显露和增强。个体的人对人的群体组织的依赖性大为降低,个体的人的生存能力则大为增强。我国社会中发生的人的群体组织的这种松散和物化,同样造成了使普遍道德赖以建立的基础的削弱。越来越多的人的行为在个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的驱动作用下,完全受制于人的自在自为意识的支配,致使人的和社会的道德表现出了堕落的趋向。

 

不过,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道德堕落的趋向并不是唯一的社会性趋向。在我们的社会中,同时还存在着一种与道德堕落的趋向截然相反的社会性趋向。这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的、在企业和村社脱离国家机体条件下的、在个人生活富裕条件下的、在个人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和权利条件下的、在个人生存能力大为增强条件下的人的道德向上的趋向。诚如舆论所报道的那样,在首钢、华西村这样的企业和村社中,切实地显示着人的道德向上的趋向。同时使我们看到的是,人的这种道德向上的趋向,正是建立在不被削弱的人的群体组织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在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中,不仅人的个体的生存依赖于群体组织(实际上也是人与群体组织的相互依赖和群体组织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且个体的人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也依赖于群体组织。

 

无论是社会所显现的道德堕落的趋向,还是社会所显现的道德向上的趋向,都共同表明了我们用大量的篇幅所欲证明的定律,即,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是构筑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的

 

我们人类要想取得社会的进步,要想推动人自身的进步(人的进步并不仅仅表现在人的自由、民主、人权、人文、人本的发展程度方面。同时还体现在人的道德、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对所在的群体组织、甚至对人类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就不能只是将希望寄于人的法律意识、社会道德意识、理性道德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方面,还应该寻求建立和发展最为合理且适应于时代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

 

合理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表现为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在发展经济、建立人的普遍道德、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统一性方面。也就是说,对人的群体组织来说,它不能表现为,为了拔高人的道德水平而舍弃经济的发展因而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它也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使群体组织趋向于松散和物化而片面地适应现代社会。

 

我在我的一系列文稿中,倡导建立人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共有制企业、发展民众资本企业,目的在于通过共同所有的纽带将拥有资本的人们联结在一起。如果这样的企业能够建立起来,尽管它们在客观上以确实会成为一种合理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会成为人的普遍道德建立的客观基础(对此,我曾经做过论证),甚至会形成人们称颂的普遍道德,应该是我们社会中的人的群体组织发展的未来模式。但我那个时候论证这一问题的的目的在于说明这种人的群体组织模式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当今天我在研究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人的普遍道德的关系时,我发现这种建筑在共同所有制基础上的人的利益共同体、共有制企业、民众资本企业不仅在经济发展方面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在体现人的权利和权力方面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而且在建立人的普遍道德方面同样表现出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因此,应该说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正是在经济发展、社会及人的进步、现代社会几个方面可以统一起来的合理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模式。

 

根据我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我在我的文稿中指出,共产主义不仅表现在人对财产的(无必要的)无占有方面,而且表现在人的公共生活发展方面。当我研究关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人的普遍道德之间的关系时,我发现,人的生存与人的劳动(或者工作及各种社会活动)集于同一群体组织的形式,应该是人类未来社会发展中的科学的、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模式。在这种群体生存组织中,人们不仅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发展生产和经济,提高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通过发展公共生活设施,使人们日益密切地生活于这一群体生存组织之中,并且在这一存在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人的向上的普遍道德。或者说,我们可以把共产主义的理想体现在这种模式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构建上,把实现共产主义道德的希望建筑于这种模式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这也是我们人类在社会进步和人的进步方面的实际体现和存在基础。

 

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决定意识”的定律也体现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决定人的普遍道德方面,那么,我们将如何看待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人们所提出的社企分离的提议呢?

 

企业的社会化作为传统社会主义的特色,确实使企业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使企业不能不把相当一部分效益用来办“社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发展。使社会化的企业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已经基本确定了企业与所办社会事业分离的改革意向。

 

企业办“社会”,或者说企业社会化是我国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传统。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它们不仅仅是一种利用资本将人们聚合在一起进行生产和劳动的组织,同时还是将人们联结在一起进行生活的组织。企业所内含的这一意义,不只是体现于企业成员依赖于企业的分配以维护家庭和个体的生活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企业将所获利润中的一部分用于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设施的建设方面。如用于住房、托儿所、学校、体育场所、文化场所、员工交通等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虽然我国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没有超越传统社会主义的那种人的群体组织只是国家机体一部分的惯例,但所形成的普遍道德是与企业所内含的上述意义相关联的,或者说是与企业的社会化模式相关联的。企业社会化实际上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将资本主义发展必然发生的人的劳动的组织与人的生活的组织分离的一种否定,是将人的劳动组织与人的生活的组织重新合二为一的体现。虽然企业社会化的这一意义还只是在很低的程度上体现的,但也反映出了下述本质:在这样的群体组织中,人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人们的劳动、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所需要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又是依赖于这个群体组织的。这个群体组织的普遍道德(即这个群体组织中的所有人的与这个群体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则是建立在这一群体组织的存在基础之上的。

 

因此,从社会(即“我”所在的群体组织和他人所在的群体组织的总和)的进步和人(所有的存在于群体组织中的人的总和)的进步的视觉来说,企业社会化体现了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在自然发展状态下所产生的结局完全不同的发展趋向。应该说,企业社会化是人类社会保证自身进步的合理之路。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人的群体组织日益松散和物化的趋势下,以首钢和华西村为代表的一些人的群体组织则向着更高一级程度的发展则说明,在企业不再是国家机体一部分的情况下,在企业成员在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情况下,企业作为人的劳动工作、生活、社会活动的统一体组织,在发展经济、建立人的普遍道德、适应现代社会方面是不冲突的,是可以统一的。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进步的统一,我们的理想目标依然是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我们当然不能走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走过的那条道路。那么在现实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似乎仍然需要选择企业社会化的发展道路。社会化的企业作为人的群体组织,不仅应该承担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责任,同时还应该承担发展群体组织中的人的公共生活的责任、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承担建立人的普遍道德(当然首先是人的与群体组织相关的道德)的责任,承担使自身的存在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的责任。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在存在于它的范围内的人的群体组织共同承担这些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所表现出的结局,才能驶向理想的彼岸。才不会像陷入急流中的旋涡一样,停留在一个地方进行令人畏惧的上下旋转的循环。

 

对于我们社会中的社会化企业来说,它们又该如何既要面对生产、经济和企业的发展,面对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的发展,又要面对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面对来自那些非社会化的国内外企业强有力的竞争,以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呢?问题的关键似乎集中在了企业和社会的分配关系上。

 

对于非社会化的企业来说,企业创造出的利益是这样分配和发挥作用的。一是支付给企业成员个人的收入。二是以税收的方式交付给国家。三是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对于社会化的企业来说,企业创造出的利益的分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有一部分用于了为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服务的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用于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社会化企业的这种分配,虽然有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却是非常不利于企业参与社会竞争的。

 

如果我们的社会坚持企业社会化的发展模式,就需要对社会分配关系进行改革。相关的社会分配的改革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社会化企业用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费用,国家可以通过减税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偿。

 

2.在社会化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中,企业用于企业成员公共生活的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成员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在企业成员的个人收入中,既包括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费用,也包括用于公共生活的费用(社会化企业内部的这种分配关系,近似于华西村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的分配关系。)

 

对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化企业进行减税,绝不是企业的单向受益。而是社会化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受益。因为国家在对社会化企业减税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国家向社会化企业转嫁了社会发展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负担。而企业在用免交的税收承担社会发展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负担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则进一步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和国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相关关系表现为:

 

1.企业社会化所产生的社会的和人的进步的社会效益,可以大大地减少社会人的道德普遍堕落,进而可以大大地减少用于社会防范的经费。而这样的经费开支正是美国社会用在防止犯罪研究、增设监狱、增加警力及装备方面的一项难以承受,却又不能不承受的负担。

 

2.如果企业社会化成为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的存在,即意味着国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相对减少。随之的是国家相应的经费(包括国家用于为承担相应责任而设置的机构、人员、设施的经费)支出也将大大地减少。

 

因此,根据企业社会化的程度对社会化企业给予减税,不仅有利于社会化企业参与竞争,有利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因而对社会来说是合理的,对非社会化企业来说也是公平的。如果非社会化企业为了减税而愿意承担社会发展责任、愿意承担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的发展,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是符合我们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企业和个人用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用于教育的、用于其他社会发展的捐赠款同样是免税的。那么,我们的社会似乎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企业社会化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土地资源。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可以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是很难做到企业社会化的。不过,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我们讨论的范围。

 

我们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然发展状态下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存在现状,我们分析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人的普遍道德的关系,我们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化的历史和现状,当我们把这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时,我们试图寻求一条“非自然”的社会发展道路。我们是否找到了这样一条道路,这只能由世人来评说、由人的实践来证实、由历史来判决了。

 

 

 

 

 

 

 

 

 

 

 

 

 

 

 

 

 

 

 


推荐理由:

这本册子分析了人类的生存组织的演变,和人类生存组织的演变与人类自身的道德、进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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