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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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探究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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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册子就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加强党的建设,如何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的体现方式,党如何领导人民,党自身体制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和观点。

目录:

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探究

2003627

 

    这篇文稿中的“中华民族复兴”的概念,是不是在中国社会中的首次提出,尚待探究。

这里,或许是在我们社会中首次提出反对唯国民生产总值和错误的官员评价标准的观念。2010427日注

距这本书稿的完成已近7年的时间了,而这里所提出的警示,却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实证着。这实在是一种悲哀,也是一种危险。2010430日注

 

目录

第一章      如何理解“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章      政党存在的意义

   1        政党是阶级、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

   2        政党的代表性体现于政党的意识形态、纲领和奋斗目标之中

   3        政党的存在与党务工作

   1    建立和发展与党的性质和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相符合的意识形态

   2    制定和发展党的纲领和奋斗目标

   3    宣传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纲领和奋斗目标

   4    发展党的组织

   5    保持和加强党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的联系

   6    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

第三章      关于党的领导问题

   1        关于“领导”的概念

   2        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3        社会组织的平等地位与政党的领导

第四章      关于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

   1        关于意识形态

   2        关于党的代表性

   3        关于党的领导问题

   1    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

   2    党对自身的领导

   4        关于党务工作

   1    关于党务工作的观念

   2    关于意识形态

   3    关于党的自身体制的改革

   4    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管理社会的状况、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不合理存在的判断和批判

   5    关于与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

   6    关于党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关于党的自身体制的改革

   1        建立党的意识形态职能机构

   2        建立党政分离体制

   3        恢复党的代表体制

   4        改善党的宣传机制

   5        改进党的纲领和章程的制定机制

   6        ……

   7        ……

第六章      党的自身体制的改革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

   1        党改革自身体制的意义

   2        党的体制的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关系

   3        党的建设与改善党的领导

最后的多余的话

“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探究

2003627

 

第一章  如何理解“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将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作为党在新的时期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实际上,政党的存在、政党的活动、政党的影响作用、政党在一个社会中的存在状况、政党自身体制的存在状况,就是一个社会的政治形态、政治体制及其重要的体现。因此,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也就是我国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事务,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关系到我国社会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

 

因此,无论是从党自身的存在来说,还是从社会的进步、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来说,将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意义提到怎样的高度都不为过。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政党的体制、政党的行为方式、政党意识形态的影响作用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明程度。对中国社会而言,中国共产党作为由宪法所规定的执政党,其加强自身建设,改善自身的领导,也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的存在和政治文明状况。

 

我国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任务,那么党在“十六大”上提出的这一任务就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了。

 

但是,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含义是多方面的。这些含义是取决于党的建设所包括的内容的。就基本的方面,或者概括地说,党的建设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组织建设。如党的成员的增加,党的地方组织的设置,党组织领导体制的构成,党的纪律约束机制,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决议的形成方式,党的人事原则,等等;二是思想理论建设。如,党的意识形态的形成机制,党的意识形态的内涵,用党的意识形态培养党的成员的政治信仰,扩大党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影响作用;三是党的作风建设。如,用毛泽东思想中所包容的党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作风、生活作风要求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四是政党体制建设。政党的体制是对一个党的框架结构和构成状况而言的。如,党的领袖、党的中央机构、党的基层机构就构成了一个党的基本框架。此外,政党如何将它的影响力外延到社会,它与它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之间的关系,它的执政方式,它与其他社会成员的联系方式,都构成着政党的体制形态。

 

从以上的几个基本方面来看,加强党的建设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含义:

 

1、在党的现存体制状况下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种意义的党的建设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比如,

 

从思想建设来说,1952年的“三反运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1959年以后的个人崇拜,六十年代的“四请运动”,向全党灌输防修反修和阶级斗争意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思想的灌输,八十年代的反资产阶级自由化,九十年代的“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的学习,等等,等等。

 

从作风建设来说,中国共产党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脱离群众作风、形式主义作风、官僚主义作风、脱离实际作风、贪图享受作风、做官当老爷作风、不正之风、以权谋私作风、腐败之风等等不良风气的批判。不论这种批判有没有实际效果,但这种批判本身就是作风建设的一个方面。

 

从组织建设方面来说,党的成员的增加,为了适应反腐败的需要而在党的各级组织中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扩大党的基层组织等等,都属于党的组织建设的范畴。

 

2、党的体制建设。

 

体制建设的最大特征就是建立起以前没有的体制和建立起与旧的体制完全不同的体制。比如,在一个政党没有产生之前,社会中是不存在这个政党的体制的。而在这个政党产生之后,它就需要一种体制来体现它的存在和保障它的运作。当这种体制成熟后,就是相对没有的政党体制而建立起的一种存在了的体制。

 

当一个政党建立起它的基本体制后,这个体制还不可能是成熟的或完善的体制。那么这个政党就需要完善它的体制。完善就意味着增加新的体制。当新的体制建立后,就改变了政党原有的体制形态。如,毛泽东主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三湾改编”这种把支部建在连上新的体制的建设,就使中国共产党的整个体制为之一新。再如,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从不参政不执政的政党,转变为了执政党。,使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者既是党的组织的领导者,又是国家和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领导者,甚至还是经济组织、生产组织的领导者。这就把党的机构和作用外延到了整个社会中去了。这同样是党的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体现。

 

政党体制建设的第三个含义是否定并撤除已有体制中那些不适应新的社会状况的、不利于党的作用发挥的、会对政党本身产生弊端的、会影响自身发展并连带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的那些旧的体制。这对一个政党来说,似乎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对一个政党来说,它或许会对已成为历史的那些错误的、对自身和社会造成损害的思想、行为进行反思和否定。但要否定现实中自身的错误则是比较困难的。而对政党体制来说,从它形成的那一刻起,就相对成为了一种旧的体制,而它又必然是在现实中存在并运转着的体制。正是体制具有的这种双重性,使政党否定并撤销自身体制中不合理、不适应的部分是极为不易的,是要比创建一个新的体制、增设一个新的体制需要更大勇气的。

 

3、在新的体制下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可以肯定地说,在新的体制(当然,这个新的体制必须是更为合理的和更能够适应新的社会状况的体制)下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将会更有效率。

 

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来说,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和政治理念传播到党的每一个成员,如何将党的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革命思想传播到党的每一个成员,从而使党的广大成员在这一思想理论的引领和指导下创造性地工作;如何使人民军队具有坚定的革命精神和严明的纪律,如何发展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关系,如何能够始终体现人民军队的本质,对中国革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三湾改编”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体制建设,无疑对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样,在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领导者同时成为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生产组织的领导者这样一种新的体制的建设,对于党的思想建设来说,更是高效率的。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党的思想建设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属于意识形态的思想理论方面的建设。这一意义的思想建设既可以是以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甚至是个人意志为表现的。但作为一个政党来说,它的意识形态意义的思想建设更应该体现为是集思想家和思想者的理论意义的合理性思想之大成的思想建设。党的思想建设的第二个基本方面是通过对其所认可的思想理论的传播,使党的思想观念得到统一,使党的思想理论能够影响乃至控制整个社会的观念意识。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195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意义的思想建设,主要表现为是将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甚至是个人的意志作为了党的意识形态。而我们所说的党的思想建设的效率,指得是确立和传播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思想的效率,和这一思想控制整个社会意识的效率。而不是指建立党的创新的、发展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效率。如毛泽东主席的“大跃进”思想、反“右派”的意志、反彭德怀的“右倾机会主义”的意志、“反修防修”“阶级斗争”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打到刘少奇的意志、“文化大革命”十分必要的思想等等,都是无须经过科学的论证而即刻成为了党的意识形态,并迅速传播并支配了整个社会的。尽管这种“思想建设”的性质有待评价,但却不能不是党的思想建设的体现,不能不体现为思想建设的一种高效率。而这种思想建设的高效率显然是借助了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建立起的党政一体、党企一体的新的政党体制的。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所建立的新的体制在传播表现为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的意识形态方面会是非常有效率的呢?因为这种体制使党可以借助国家和政府机构来做不属于国家和政府事务的党务工作。当国家和政府机构去做这种原本属于党务工作的事务时,国家和政府机构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成为了党的组织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一种党政不分、党企不分、党政一体、党企一体的体制。这种体制不仅使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去做了原本属于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也可以使党的组织超越自身的党务工作范围,去做原本属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企业管理机构的事务。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新中国建立后,党的新的体制在高效率思想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呢?

 

一是,应该承认,在党的这种体制的作用下,党在用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思想作为党的意识形态方面是非常有效率的,党在传播以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思想为体现的意识形态方面是非常有效率的。

 

二是,不能否认的是,党的这种新的体制在发展、创新属于理论意义的思想建设方面又是不成功的和没有效率的。

 

不错,在“文化大革命”后,作为改革开放的领导人的邓小平确实提出了一些创新的思想和观念,党中央在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总是会提出一些新的思想和观念。但所有这些思想和观念都不构成理论意义的思想,也很难表现出这些思想和观念是从什么理论中提炼出的。所以,这些思想和观念只能是以概念的和散发的形态出现的,而不是建立在一种表现为是体系的、系统的理论基础上的思想和观念。而人们要想更深化地研究和理解这些思想和观念,以决定对它的信服或不信服、接受或不接受,还是需要回到提炼出这些思想和观念的理论那里去的。因此,在思想建设中,理论是不看或缺的。而有没有一种创新的、发展的、系统的、体系的理论,是体现一个政党的性质、特点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

 

对一个谋求社会不断进步、自身先进的政党来说,尤其如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中国建立后形成的党的体制(即党政一体、党企一体的体制)在党的思想建设上,既是有效率的,又是很不成功的。这种“有效率”表现在传播由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思想和意志体现的意识形态的有效率。而党的思想建设的不成功则表现为,党不能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创立具有理论意义的、构成体系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

 

三是,党的新的体制尽管在传播由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思想和意志体现的意识形态上是有效率的,但从新中国的历史来看,由于领袖个人一元的、独断的思想和意志往往包含有不科学、不合理的成分,当这些思想和意志被实践于社会之后,就必然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人民造成伤害,使整个社会和人的观念发生扭曲。当这种意义的思想建设是高效率的时候,无疑也在起着放大和加深这种危害、伤害、扭曲程度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的这种体制对党的思想建设又是负效率的。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党的体制是极其重要的。

 

2、党的体制的创新和合理是极其重要的。

 

3、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只有在合理的、科学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体制的条件下,才是更具有正面效率的。

 

正因为如此,对“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工作不仅应该理解为是思想理论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也应理解为是体制建设工作。也就是把党建设成为一个相对于历史的体制而表现为是创新的、有差别的新的体制的党,是党能够在这种新的体制条件下更有效率地进行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党。

    第二章  政党存在的意义

 

1、  政党是阶级、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

 

政党是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常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人们,在阶级社会中,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由资产阶级政党代表的。而无产阶级和所有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则只能由无产阶级政党来代表。由于无产阶级和所有被压迫、被剥削阶级占有一个社会中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是由无产阶级政党来代表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包括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分析而预言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将同时消亡这一必然性,也就意味着社会进入无阶级社会这样一种必然。而且,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就是致力于消灭资产阶级进而消亡无产阶级的。如果无产阶级革命(包括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成功,也就意味着消灭了资产阶级,同时也就消亡了无产阶级。对这样的社会来说,就必然要进入无阶级状态。

 

实际上,所有取得了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的国家都实质性地进入了无阶级社会状态。只有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的人们,才不会承认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状态。尽管成功经历过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往往是通过人人为无产者的途径来消灭资产阶级、并在无产阶级没有了对立阶级的意义上消亡无产阶级的,但毕竟使社会没有了对立的阶级而消亡了所有阶级的。这是因为,当社会中没有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自身也就不能相对不存在的资产阶级而称呼自身为无产阶级;农民阶级也不能相对不存在的地主阶级而自称农民阶级。因为阶级必须是在相互对立的状态下才能存在的一种社会存在。由于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不是相互对立的阶级,所以当他们各自对立的阶级被消灭后,他们自身也就都失去了阶级的意义。

 

应该说,通过人人为无产者的途径消亡阶级,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消亡阶级的途径。而阶级的必然的和最终的消亡只能通过人人为有产者的途径。对于使人人成为有产者意义的阶级消亡来说,则表现为是没有了无产者而人人都是有产者意义的阶级消亡。对于阶级消亡来说,无论是人人为无产者意义的阶级消亡,还是人人为有产者意义的阶级消亡,都可以视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阶级消亡。而之所以说阶级的必然地和最终地消亡只能通过人人为有产者的途径,是因为社会的财富(主要是指资本财富)是在不断增加的。而社会的财富在还存在着对资本占有具有必要性的社会时期,是不能像空气那样是无主的。再多的和任何新增加的资本财富总是要隶属于它的创造者的。而任何资本财富的创造者既包括直接的创造者(如,劳动者、管理者、原有资本的所有者以及那些能够使资本财富的价值得到提高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也包括间接的创造者(如,那些为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有利于财富创造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能够对国家和政府产生合理影响的思想者,等等。)所以,对于一个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来说,任何新创造出的资本财富,都应该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所有的参与创造资本财富的人们。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是这样的,那么人人成为有产者就是必然的,也是最终的,当然也就意味着社会在人人为有产者的意义上必然地和最终地消亡了阶级。

 

尽管在资本财富的归属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各自不同的表述,(如,马克思的表述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恩格斯的表述是:一个一个地剥夺资本家的财产,把它们交给国家。由国家以人民的名义来管理这些财产。)但他们的本意都是使不曾占有财产的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占有财产,也就是使人人成为有产者。

 

尽管我们不知道马克思为什么没有对他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作更多、更具体地论述(或许是为了避免与恩格斯在理论上的分歧吧。但应该说,马克思没有对他的这一思想进行更多、更具体地论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但他的这一思想预示了社会中不断积累的资本财富的归属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即使对恩格斯的相关理论来说,我们也不能说那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因为恩格斯的理论只是说由国家一个一个接管资本家的财产,国家只是这些财产的代管者。而这些财产的真正主人应该是剥夺资产阶级财产的人民。这些财富仍然可以以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式分配给人民。而传统社会主义中的国家之所以最终成为社会资本财富的绝对垄断者和所有者,是因为人们歪曲性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意,应该与恩格斯的理论无关。

 

人类社会的发展还表明,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介于自由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私有制社会和共有制社会(即人人为有产者的社会)之间的一个不可逾越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前者向后者过渡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类社会发展的这种必然性,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那里,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那里,都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人类社会发展之所以存在着这种必然性,是因为国家组织无论如何是无法占有和垄断所有已有的社会财富的,更是无法占有和垄断行将喷涌而出的财富的。甚至于,连资产阶级都无法再以私有制的形式去独占这些财富。因此,不断被创造出的财富只能交由创造它们的人们去占有。而这种占有只能以共有制的形式存在。这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必然性和意义所在。这种必然性亦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过渡的必然性,是阶级最终地、实质性消亡的必然性。

 

一旦阶级消亡了(不论是人人为无产者意义上的阶级消亡,还是人人为有产者意义上的阶级消亡),那么具有阶级属性的政党要么也随之消亡,要么就只能随着阶级的消亡而失去阶级的属性。任何政党不可能仍然去代表已不存在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然而,在阶级消亡以后,政党却是依然存在着的。这就意味着政党是以失去阶级属性的形态存在的。那么继续存在的政党又在代表谁的意志和利益呢?

 

其实,我们只要对阶级社会中的阶级状况有所了解,就完全可以解答这个问题。对于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来说,他们又都是由一定的群体阶级构成的。比如,对中国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来说,是由官僚买办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下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共同构成的;对中国阶级社会中的被统治阶级来说,则是由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小手工业者共同构成的。这些不同的阶级既是构成两大对立阶级内的不同阶层,也是相对社会而言的独立存在的社会阶层。实际上,由于形成阶层的社会原因要比形成阶级的社会原因更为复杂,所以阶层的存在状况也要比阶级存在的状况更为多样性。阶级的存在主要取决于人的对财产的占有状况、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人的对国家和政府的影响作用、以及与其他阶级之间的关系。而阶层的存在不仅取决于阶级存在的那些社会因素,还取决于更多的社会条件。如,人们居住地域的差异,人在财产占有数量上的差异,人在社会分工上的差异,生产方式造成的差异(如,利用复杂资本的劳动者与利用简单资本的劳动者之间的差异),人在社会职能上的差异(如,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职能之间的差异),人在付出上的差异(如,同为创造社会财富者,管理者付出的是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工程技术人员付出的是技术知识和创造性智慧,劳动者付出的是体力和体力型技术),……。

 

正因为阶级不仅是由不同的阶层构成的,而且更因为形成阶层的社会原因较之形成阶级的原因更不容易在短期内得以消除,因此阶层的存在将比阶级的存在更为长久。社会可以通过革命的方式或在社会财富大量积累、大量涌现的条件下通过改革分配来消亡阶级,但却不能同时消亡阶层。因此,阶级消亡之后的社会可以不再是阶级社会,但却必然、而且也只能是阶层社会

 

产生于阶级社会中的政党,如果没有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那也只能是不再有阶级属性的、存在于阶层社会中的政党了,政党也不再代表政党的意志和利益了

 

但是,这丝毫不等于政党不再是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了。政党之所以没有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它就有使它继续存在的理由。在阶层社会中,阶级的消亡使阶层脱离了阶级的外衣而显露出来,成为一个个独立存在的阶层。这样,政党也就自然而然成为阶层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成为由特殊阶层组成的利益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了。阶层社会中的政党与阶层的这种关系,与阶级社会中的政党与阶级的关系一样,同样是十分明显的。如,美国的共和党就是美国的石油利益集团、军火利益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对于共产党来说,作为曾经是所有被压迫阶级中的所有社会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也就应该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特别指出,政党无论是作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还是作为阶层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在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方面和利益方面,都是同等重要的。甚至于,阶级或阶层的意志更为重要。

 

因此,政党只是代表阶级或阶层的意志。而不能够是用自己的意志去代替阶级或阶层的意志,然后将自己的意志表述为是代表阶级或阶层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因此阶级之间的意志的差异是明显的且对立的。因此,政党在代表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方面是容易的和鲜明的。况且,政党本身就是从不同的阶级中产生的。即使如此,政党也必须给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及组成阶级的阶层以表达自身意志的方式和途径。而政党只是将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和组成阶级的阶层所诉求的意志、利益、关切加以综合、精炼并使之系统化后,由自己加以阐述而已

 

而在阶层社会中,阶层之间相对于阶级之间差别是缩小且又不具有对抗性的,那么政党如何来代表自己所应该代表的阶层的意志呢?如果社会阶层本能对自己的意志进行充分地诉求,就很容易发生政党把自己的意志视为是阶层的意志、把自己的意志表像为是阶层意志的现象。其次,当人们说政党代表阶级或阶层的利益时,也往往是指经济的和物质的利益。实际上,阶级或阶层的利益既包括经济的和物质的利益,更包括非经济、非物质的利益。如,阶级或阶层成员的社会和政治权利,阶级或阶层成员对体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思想的需求,阶级或阶层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要求,阶级或阶层成员对制约社会的权力要求,阶级或阶层成员对理性精神的需求,阶级或阶层成员对社会合理性的要求,阶级或阶层成员的对政府和官员的评价,等等。

 

在阶层社会中,由于阶层之间在经济和物质利益方面差距的相对缩小,由于没有了阶级性的压迫和剥削而能够使底层阶层在经济和物质方面得到一定的保障,因此阶层对非经济、非物质利益方面的要求更为强烈。如果阶层成员不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他们的这种非经济、非物质的利益就会被忽视。政党可以通过革命的方式或借助国家的作用,通过变革分配方式来满足它所代表的阶层的经济的和物质的利益,但如果政党不能满足它所代表的阶层的非经济、非物质方面的利益,那么这个政党就不能完全代表它所应该代表的那些阶层的意志和利益,那么政党本身就是有缺陷的。而政党的这种缺陷在阶层社会中是更容易形成的。

 

2、政党的代表性体现于能够体现政党意识形态的纲领和目标中。

 

政党在阶级社会中代表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阶层社会中则代表阶层的意志和利益。这就要求政党能够了解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是什么,要求政党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保持密切的联系。由于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只能通过诉求才能表达出来,因此政党与阶级或阶层的联系也就是通过阶级或阶层的诉求来实现的。这就是说,政党的代表性是体现于阶级或阶层通过诉求表达出的意志和利益来体现的,而不是将政党在自身这个小范围内产生的意志和利益说成是某些特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不是由政党中的少数人想象或杜撰出来的意志和利益来代表阶级或阶层的意志与利益的,更不是以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即兴的想法、甚至是私欲(如领袖欲)来作为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与利益的。

 

一些阶层中的成员尽管在经济条件上、社会地位上、受教育程度上、社会分工上、社会-政治权利上、思维的立场和出发点上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但阶层毕竟是由无视个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之间的差异甚至是复杂于使他们成为一个阶层的那些社会条件的。因此,即便他们能够通过诉求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他们表达出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也是繁杂的、杂乱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这对于像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力求代表由多数阶层体现的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政党来说,她所面对的更是这种状态。但这丝毫不等于阶级成员对自己意志和利益诉求的无必要和有害性。其实,阶层成员诉求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以是多样性的,可以是有程序的。

 

比如,每一个专职的党务工作者都可以作为党代表去直接地倾听他所联系的范围内的公众的诉求。就如刘少奇在安源煤矿工人运动期间、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时期所做的那样;再如,许多记者往往是通过文字来转述某一阶层或某一部分公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的。因此,政党也往往可以借助记者的文字来了解自己所代表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再如,听证会更是不同阶层的民众诉求自己在特定事务或事件上的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因此听证会也可以是政党了解自己所代表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途径;相比较来说,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人民代表或议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国会中的发言、提交的提案,就更应该是阶层意志和利益诉求的反映了,因此,政党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国会中的代表、议员来掌握自己所代表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民众自己的社团组织的陈述,政党更能够直接地来感受到自己所代表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是什么。此外,公众向舆论的投诉,公众在特定场合对官员的质询,甚至是民众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诉讼,都是社会中不同阶层的民众对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表达方式。通过这些有组织、有程序的方式所表达出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往往是有理性的,是可以避免受情绪影响的、感情冲动的不理智非理性行为的。

 

政党通过阶级或阶层的意志与利益的诉求来做到代表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当然不能只是一种简单的转换。也就是说,不能表现为是政党在倾听和了解了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诉求后,再由自己将这些诉求简单地转换为政党向社会的诉求。尽管这样做对政党来说是有必要的,但却不是最重要的。

 

无论是在阶级社会中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诉求中,还是在阶层社会中的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诉求中,总是包含有符合特定的阶级或阶层的本质性的、根本性的、共同性的、特殊性的意志和利益的。政党的作用就在于将这些阶级的或阶层的本质性的、根本性的、共同性的、特殊性的意志和利益转化为自己的纲领和目标,以此来体现自己的代表性的。

 

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阶层来说,在他们的意志和利益的诉求中,往往是体现着公正性和正义性的,是包含有现实合理性的,也蕴含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性的。一个谋求社会进步、并以此体现自身先进的政党,就应该代表占人口大多数的阶级或阶层,就应该通过把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体现公正和正义的、有着现实合理性的、蕴含着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性的意志和利益诉求转化成为具有科学性的、合理性的、可实践性的纲领和目标,并以此来引领和导向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去实践这些纲领和目标,通过这些纲领和目标的实现来体现自己的代表性的。

 

但是,政党要制定出符合本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纲领、目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可以通过马克思对《哥达纲领》的批判感悟到这一点。更可以从前苏联变幻不定的“共产主义纲领”上领悟到着一点,还可以从中国社会历史中关于“总路线”、反“右派”、反“右倾机会主义”、指定党的领袖接班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等等一系列纲领和目标的制定上明确这一点。

 

特别是对于一个力求自身先进的政党来说,要制定出符合可行性、合理性、可实践性的纲领和目标更属不易。而政党制定出的任何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实践性的纲领和目标,一旦转化为实践,特别是通过国家和政府的作用转化为实践,不仅对政党自身是一种伤害,更会给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利益带来重大的损失,甚至会酿就成灾难。

 

那么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呢?是意识形态问题。因为政党的纲领和目标应该是从政党的意识形态中精炼后提取的。

 

政党制定出的纲领和目标,之所以会对政党自身造成伤害、会对社会发展造成障碍、会给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会酿成社会的灾难,一是因为政党所选择或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就是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或者说,政党所形成的意识形态不是源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理论化了的意志与利益的诉求的。而是来自于政党中的少数人、甚至是现实中的领袖个人的意志、思想及其即兴的想法,是由一些“理论家”将这些意志、思想、即兴想法加以理论的包装后形成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就是前苏联共产党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党的意识形态。因此,前苏联的变幻不定的“共产主义纲领”当然也只能出自于这样的意识形态之中。二是因为政党根本就没有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而只是把党的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和即兴的想法直接作为党的纲领。那么这样的不是从党的意识形态中形成的党的纲领就更不可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实践性了。

 

什么是政党的意识形态?政党的意识形态就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成果。对于先进的政党来说,她就应该具备如同马克思主义那样的宏大的、精深的、构成体系的理论成果。这个理论成果不仅仅是可以宣布为是自己的意识形态的,也还应该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状况、随着人的观念意识的变化、随着人民的新的意志和利益的诉求、随着人类社会发展所显示出的新的必然趋向,进行修正、补充、完善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同时也应该是吸吮了人类社会中一切科学的、合理的、进步的理论成果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使马克思主义始终表现为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

 

一个先进的政党只有有着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她所制定的纲领和目标才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践性,才不会导致方向的迷失、混乱和实践上的失误。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党在意识形态上的成功(当然不是一时的成功。如希特勒纳粹党在意识形态上的成功就是一时的、暂时的成功。)应该是一个政党最大的成功

 

应该说,欧洲的社会民主党是一个成功的政党。欧洲社会民主党之所以是一个成功的政党,就是因为它不仅选择了民主主义思想为自己的意识形态,而且不断地借助于学者的理论成果来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

 

那么,对于像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力求代表中国社会大多数社会阶层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力求保持自身先进性的政党来说,她不仅不应该再有错误的意识形态,也不应该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即指具有理论意义的思想体系),她才能不断地依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制定出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实践性的纲领和目标。

 

政党之所以可以代表阶级或基础的意志和利益,之所以要通过阶级或阶层的诉求才能代表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不仅仅在于唯有这样政党才能知道它应代表哪一阶级或哪些阶层、才能够知道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是什么,更因为通过阶级和阶层的诉求才是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的源泉。因为,只有通过阶级或阶层中公众的意志和利益的诉求,思想家和理论家们才能对这种诉求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发展蕴藏于其中的合理性,才能扬弃其中的非理性,才能发现这些诉求对现实社会的意义,才能发现这些诉求是否体现着社会发展的必需性和必然性,才能发现这些诉求在变化中的逻辑关系。正是通过这样的分析、研究、推理的过程,才会形成各种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不同的政党才能选择与自身性质和自身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利益相符合的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以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也才能从这样的意识形态中精炼出符合自身政党性质的纲领和目标。

 

鉴于前苏联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的不成功(也正因为前苏联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的不成功,才进一步导致了前苏联共产党在事业上和党自身的不成功)的教训和欧洲社会民主党在意识形态上的成功(也正因为欧洲社会民主党在意识形态上的成功,才导致了欧洲社会民主党在事业上和党自身的成功)的经验,我们才不能不指出:一个政党在意识形态上的成功,并不是依赖于政党自身有一个思想家和理论家群体,并由这一群体来形成一种思想和理论体系的。而是在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环境中,政党通过对那些自由的思想家、理论家们的思想理论成果的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选择了那些符合本政党性质的、符合本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基础的意志和利益的思想和理论,由此而构成自己的意识形态的

 

对一个社会来说,只要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环境,就会有不同价值取向的自由思想家去创造不同价值取向的思想理论。政党才有可供选择的、可以构成和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的思想和理论。当一个政党选择了符合自身性质的、符合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思想理论并构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后,它就可以运用法律所赋予它的所有手段去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去批判与自己的意识形态相冲突相对立的其他政党的意识形态,以扩大自己的意识形态对民众的影响作用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当所有的政党都以这样的方式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扩大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影响时,那么具有先进性的、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和利益的政党也才最有希望赢得意识形态的成功,赢得民众的信任,赢得执政的权力,才能去创造合理的社会和人的合理存在,才能最终赢得自身的成功。

 

但是,政党意识形态的确立和发展也有它自身的规律性,更有前苏联共产党由于违背了意识形态发展规律而表现出的意识形态不成功的教训。前苏联共产党的失败或许并不在于它不具有代表苏联广大社会阶层和大多数民众的政党性质,而是在于它在意识形态上的不成功。或许,我们完全可以从前苏联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的不成功的教训中,发现关于政党意识形态的确立与发展的一些规律。

 

首先,无论是对一个社会来说,还是对一个政党的意识形态的确立和发展来说,都必须要有一个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可以产生能够影响人的思想观念,产生能够影响社会发展的思想理论,产生能够享誉世界的思想体系。诸如中国古代的诸子百家、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近代的欧洲启蒙思想家、黑格尔和康德的哲学思想,达尔文、牛顿、哥白尼的自然科学思想,斯密、李嘉图等思想家的古典经济学思想,欧文、傅里叶、圣西门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思想,以及当代社会中的萨特的存在主义思想,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的西欧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这个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虽然像哥白尼、布鲁诺、马克思也遭遇了思想不自由的境遇,但这种思想不自由的程度只是相对西方社会的不自由而言的。如果相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思想不自由来说,马克思他们所遭遇的那种不自由似乎是微不足道的。正是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丝毫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才导致中华民族这一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在有着科学技术基础(如明朝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有着社会变革时机、在可以引发思想蓬发的时代里,竟然没有产生任何可以影响人类社会的思想成果,没有出现一个可以享誉世界的思想家,并由此远远落后于西方社会而一蹶不振。这当然不是中华民族相对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思维退化的结果,而只能是中国特色的没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结果

 

其次,一般来说,政党的意识形态往往不是产生于政党自身,而是产生于社会中的思想家们的思想理论成果之中的。思想家们的思想理论成果形成后,还只是社会中的新的思想观念,还是只是社会意识,而不是即刻就成为了政党的意识形态的。而政党的意识形态是在政党试图用它所赞同所选择的思想家们的思想理论去驳斥或抵制其他政党所赞同所选择的思想理论的过程中,在用它所赞同所选择的思想理论体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过程中,在用它所赞同所选择的思想理论扩大在民众和国家中的影响力的过程中,使这些被赞同被选择的思想理论成为了政党的意识形态的。

 

对于前苏联共产党来说,由于它不相信只有在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出现可以大大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而且它认为,苏联共产党之外的任何思想家们因为没有共产党和共产主义者的身份(实际上,对思想家们来说,他们的出发点、他们的思维立场比他们的身份更为重要),因此他们形成的思想理论都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的、错误的、甚至是反动的。所以,前苏联共产党是不容许在苏联社会中有思想、学术和出版自由的,是不容许苏联共产党之外的思想家存在的。这样,苏联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就只能在自身的体制中产生,苏联共产党自身也就成为了一个创造意识形态的机构。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

 

1)在政党成员中,能不能产生真正意义的思想家?

 

应该说,思想家与理论家是有着巨大区别的。虽然,思想家与理论家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文字写作的才能,都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都有有助于进行研究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但理论家却在许多方面是不具备思想家所具有的能力和精神的。如思想家所具有的批判精神、思维创新能力、发现性思维能力、追求真理的勇气等等,则往往是理论家所缺少的,甚至思想家所具备的天赋都是一般的理论家所不具备的。此外,思想家使用的往往是创新型、发现型、批判型的思维方式,而理论家采用的往往是解释型、理解型、转换型的思维方式(关于这里所说的思维类型,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书稿。)所以,思想家是必然要有自己的思想的,而理论家则不一定会有自己的思想。当理论家受到约束时,被约束的更是他们的思维精神、思维类型和思维能力,那理论家就更不会有自己的思想了。如果一个政党中的理论家是处于这种境况的,那么这个政党的新的思想观念就不会产生于自身体制中的理论家之中。

 

2)政党中的成员不能不有自己的思想?

 

我们知道,对政党来说,要形成的是党的意识形态,而不能是个人的思想。然而任何思想又只能出自于具体的个人。这样就产生了一种矛盾:如果政党中的某个理论家形成了自己的思想,那么这一思想应该体现为是政党体制内的个人思想,还是表现为是党的意识形态?显然,这在前苏联共产党的体制内都是不被容许的。因为在前苏联共产党的体制内是不容许有权力者之外的个人思想存在的,因为权力者之外的任何个人的思想都不能作为党的意识形态之内容的。如果前苏联共产党体制内的理论家都可以形成自己的思想,那么这些思想必然不具有同一性。而不具有同一性的思想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冲突、甚至对抗,这又势必影响到政党的统一。因此,这些思想是不能作为要求具有统一性的党的意识形态的。

 

3)政党中的成员所形成的思想能不能被党的权力者所认可?

 

当政党内的理论家的思想因为具有一定的真理性而超越了党的权力者的权威,或有碍于领袖的领袖欲(如领袖的只有我的思想才是真理、才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就是领袖欲中的一种欲望)时,就会面临被党内的权力者不认可的危险,就面临着遭遇被指责为“错误思想”“反动理论”“资产阶级思想”“资产阶级理论家”“叛徒”“反党”这样的压力。在面对这样的危险和压力时,作为党内的理论家还有没有思想家具有的那种追求真理的勇气和精神?而对于具有这种勇气和精神的理论家来说,他们继而遭遇的将是被戴上一系列“帽子”后的失去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的处境。在这样的处境下,即使他们再有思想家的天赋,他们也不可能成为思想家了,他们已经形成的少量的思想也会随即被灭杀的。

 

这样,像前苏联共产党那样的意识形态体制就会产生下述必然性的连锁反应,即:

 

——党的意识形态只能源于党内现实的权力者。如,当斯大林当权时,苏联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就是斯大林主义;当赫鲁晓夫当权时,苏联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就是赫鲁晓夫主义;当勃列日涅夫当权时,苏联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就是勃列日涅夫主义……。尽管这些“主义”是后者否定前者的,是不具有一致性、连贯性的,是矛盾的和对抗的,但这些“主义”在它们的主人当权时,又都是被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

 

——党的体制内的理论机构和理论家只能成为党内权力者的代笔者,只能去做将领袖的思想、意志、话语“加工”为理论意义的思想的事情,只能去论证领袖的“思想”具有的“天才性”“真理性”“不灭性”“伟大性”“纲领性”。这样一来,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话语也就必然地成为了党的意识形态。

 

正是在这样的体制中形成的党的意识形态才最终必然性地表现为前苏联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不成功。这种不成功的党的意识形态就必然使党的事业不成功,最终又必然使党自身不成功。前苏联共产党的最终覆灭,就是这样一种必然性和逻辑关系的证明。

 

所以我们才说,一个政党最大的成功应该表现为是它的意识形态的成功。

 

政党意识形态成功的一个标志是它所内含的立场本质和思想本质不仅能赢得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成员对党的意识形态的信服、选择和信仰,甚至可以赢得其他阶级或阶层成员的信服,从而使党的意识形态扩展为社会的意识形态,由党内成员的信仰发展成为社会公众的信仰,使公众具备一种为实现这一意识形态中所表达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的精神。这也就为拥有这一意识形态的政党实现自己的纲领和目标聚集起了最基本的社会力量。只要政党的意识形态是具有一定的和相对的科学性、合理性的,政党也就能够成功地实现它的纲领和目标。欧洲社会民主党的意识形态是这样体现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曾经又何尝不是这样体现的呢。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意识形态——毛泽东思想——就更是这样体现的了。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1957年之后,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也是不成功的。而导致这种不成功的原因又何尝不是党自身的体制呢?虽然在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挫折后,中国共产党几乎完全否定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形成的党的意识形态,但由于党的形成意识形态的体制和机制的未变,因此党的意识形态的重建并未摆脱历史的传统。

 

同时,由于中国共产党重建的意识形态既不能是“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那种意识形态,也不能是受“苏联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意识形态,更不能是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而且,对于意识形态的建设来说,是需要时间过程的,是需要对理论的检验过程的,而对于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灾难中走出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也是尚不具备时间和检验这一条件的。这样一来,中国共产党就几乎处于一种没有意识形态的状况,也即处于一种没有理论意义的、不构成体系的、在社会中缺乏影响力的意识形态状况。这对于一个力图使自身保持先进性的、代表广大阶层和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大党来说,不能不是一种充满着危险性的隐患和缺陷。

 

说到这里,我们是无法回避一个问题的,即“邓小平理论”的问题。虽然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隐含地谈到过这个问题,但在这里,我既然认为中国共产党目前尚处于没有理论意义的、没有形成体系的、缺乏社会影响力的意识形态,就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尽管这一问题是十分敏感的,尽管对这一问题做与“主旋律”不同的表述是十分危险的,但也需要正面对待这一问题。毕竟中国共产党是以的党的名义、是以正式的方式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存在和地位的。因此,搞清这个问题对建立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无疑是有助益的。当然也就会对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是有助益的。

 

应该承认,邓小平是中国历史中一位杰出的政治家,也是一位有着深刻思想内涵的政治家。但是,邓小平的身份首先是、而且主要是政治家。邓小平的许多思想是形成于在他被非法关押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而表现于思想解放的八十年代的。作为杰出的政治家,邓小平是有着许多的属于自己的思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与邓小平同时代的那一批优秀的政治家,如胡耀邦、陈云、万里等,也是有思想的政治家。这是所有勇于独立思考的、经历过曲折和磨难的政治家们的一种必然。)

 

但是,有思想并不等于有理论,而思想也并不等同于理论意义的思想,更不要说等同于理论意义的思想体系了。因为对理论来说,是有着其独特的含义的,是有其表现形式的,是有一定的判定标准的。如,理论必须是作者本人的文字形式的东西;理论的目的是研究性的;理论的方法是分析性的;理论的结构是逻辑性的;等等。如果我们对思想家、理论家、政治家之间的关系做一点分析,可以概括为:思想家和理论家是专职于思想和理论研究的,而政治家是专职于政治实践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但这种既是政治家又是思想家的状况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只能是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是不具有普遍性的。);思想家是有自己思想的理论家,而理论家往往是没有自己思想的理论家(因而,理论家往往是以阐述他人的思想为主的。);政治家则极有可能是有自己思想的非理论家。其实,对绝大多数人政治家来说,他们主要的社会职能是实践他人思想的(所以,思想家们的思想的存在是多么地必要。)政治家的这种社会职能也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条件去创造思想,特别是去创造需要耗费精力和时间的、具有理论意义的系统性的和体系性的思想了。

 

我们都知道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而且是创造性地实践民主主义思想的杰出政治家。但他也只是创造性地实践民主主义思想的杰出政治家而已。假如杰斐逊将他的精力和时间用于理论意义的思想创造,他或许会成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但他也就不再可能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了,而美国或许就不是今天这样的美国了。杰斐逊在创造性地实践民主主义思想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厚的文集。在他的文集中一定包含有如何创造性地实践民主主义思想的思想。但他的文集仍然只是被世人认定为是优秀的文集,而不被判定为是理论。就因为杰斐逊的文集不符合理论的“技术标准”或一般特征。

 

我们不否认邓小平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特思想的杰出政治家,也不否认邓小平的思想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作用,我们甚至不否认邓小平的一些思想对中国今后的社会发展仍然具有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作为政治家的邓小平对他人思想的实践。作为新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政治家之一的邓小平在其实践过程中,同样会有丰厚的文集。那么邓小平的文集是不是具有理论的意义,是不是符合理论的一般特征,是不是就构成了理论意义的思想——邓小平理论,则是值得探究的(如果说对思想家的思想怎么批判、怎么否定、怎么禁止都是可以的,而对政治家的文集是不是具有理论意义都不容提出疑问,那思想家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也就太不公平了。)无论是对中国社会来说,还是对世界来说,没有人否认邓小平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是对中国的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的政治家,是影响和改变了世界格局的政治家。但是,视邓小平为一个思想家、一个有影响力的思想理论家,在思想界和理论界中似乎并没有得到公认。

 

因此,将邓小平的思想和文集界定为“邓小平理论”,这不是由邓小平的思想和文集自身的客观性决定的。其实,即便不是将邓小平的思想和文集界定为“邓小平理论”,也丝毫不会影响邓小平的思想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所发挥的功绩。而且还会有助于党的思想理论的创新,有助于党的建立在思想理论基础上的意识形态的发展。

 

如果根据邓小平的政治家地位和他的文集的特征,就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是没有形成自己的具有理论意义的、可以构成思想体系的、能够对党自身的成员和公众产生影响力的意识形态的。

 

3、政党的存在与党务工作。

 

政党是社会中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对一个社会来说,它是由许多形式的社会组织构成的。

 

如,生产组织就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尽管对生产组织这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来说,它包括家庭(家庭既是一种人的生活组织形式,也曾经是、甚至还仍然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生产组织形式。如一个农民家庭,就是一个生产组织。)、作坊、工厂、公司等,但它们都属于生产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的范畴。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国家和政府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只不过,由于国家和政府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因此国家和政府也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在具有宗教信仰的社会中,宗教组织同样是一种社会组织。

 

在阶级社会中,诸如工会、农民协会是一种社会组织。

 

在阶层社会中,民众的自治组织、人的新型的生存或生活组织同样是一种社会组织。

 

那么,相对于上述那些社会组织来说,政党也不例外,也同样是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的社会组织。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的有机性、社会性、结构性、组织性正是通过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这些社会组织形式所内含的众多的社会组织来架构和体现的。

 

马克思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研究,发现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必然导致国家组织的形成这样一种规律。通过马克思的这一发现,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的一种必然性:即,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的演变和人类自身的整合,会不断地产生新的类型的社会组织形式

 

人类最早的社会活动是狩猎和采摘食物。无论是单个人的狩猎和采摘、还是集团的采摘和狩猎,都构成了一种人的生产活动的组织。即使人类随着自身生产活动的日趋复杂,相继出现了养殖、种植、农具加工、器皿加工、货币制造等等生产活动,并产生了相应的生产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也依然属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组织形式。

 

但是,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内容和范围的扩大、随着人的群体(如部落)之间相互接触机会的增多,于是产生了对人的群体和群体组成的组织(如部落)进行有机管理的组织形式——酋长制。即使对部落的管理只是由酋长一个人来进行的,酋长也构成了一种对人的生产和人组成的社会进行管理的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开始了对自然产生一种神秘感,开始了对自然现象的关注,希望能够减少自然灾害对人和人的生产活动的损害程度。于是产生了祭祀活动,也就相应地形成了组织宗教活动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中开始形成与占有(占有人和生产资料)相关的人的阶级分化,开始产生偷盗、抢劫、欺骗等等破坏原始公共道德的现象,开始产生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于是对社会的管理也就从对生产活动的管理中分割出来而相应地建立起了有利于进行社会管理的监狱、军队。于是专职于管理社会事务的国家、政府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产生了。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的观念意识的进化,随着人的为维护群体利益的需要,于是在阶级内部开始形成有机的组织类型,如群众组织。随即,代表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组织类型——政党——也相继出现了。

 

马克思早已预言:国家终究会消亡,国家的职能终究会由人民自己来行使。如果马克思的这一预言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话,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就存在以下一种过程,即:国家承担的社会职能将逐步地减少,而公民自治的社会只能将会相应地逐步增加,直到最终过渡到公民的完全自治。公民要实行自治,当然也就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实际上,马克思的上述预言在当代社会中已经开始显现出来。这体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公民自治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相应的是公民自治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人类社会是否还会有新的类型的社会组织出现,这我们不得而知。但每一类型社会组织的形成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都表明有一些新的社会事务的产生。而这些社会事务不是可以由已有类型的社会组织所能够承担的,所以才需要由一种新的类型的社会组织来承担这些社会事务。这就表明了一种客观规定性:一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不可以也不应该承担应该由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事务,也就意味着社会是赋予了每一类型社会组织的专职性的。如果我们对现代社会已有的社会组织加以分类,就不难理解思想家要提出“三权分立”的理念。因为对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类型的权力机构来说,它们在名义上是“国家”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中不同的机构,但它们在实质上又具有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的特征。比如对立法机构来说,它具有公民组织的特性,但它又不同于公民的政治组织、社团组织、自治组织。如公民的社团组织是在阶层状况上、社会地位上、经济状况上、社会理念上比较接近和相似的人的群体用于维护和发展自身权益的组织。因此,一个社会可以有很多这样的社团组织;公民的自治组织则是相对一个居住区域中的不分阶层、不分社会理念、不分经济状况的所有居民共同组织起来,对涉及自身的社会生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自我管理的组织;而立法机构则是在一个社会中由各个阶层、各种思想理念、各种经济状况、各个社会区域的公民代表组成的专司立法的机构。因此,它的本质是全体公民进行立法的公民组织;对司法机构来说,它就具有典型的国家组织特征。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正义性的机构;对行政机构来说,则是管理复杂社会事务的机构。正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着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之间所具有的差异,决定了它们是不能相互替代的。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般的社会会在法理上规定政党不得参与和干预国家事务,这是因为政党与国家组织是分属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是有各自的社会事务的,是因为属于国家和政府管理范围内的社会事务是不属于政党的事务的。

 

既然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且客观地赋予了每一社会组织处理相关事务的专职性,那么它们的共同存在就能够在人的需求、社会事务、社会组织之间达成一种相互适应的平衡关系。这样也就使人的需求、社会事务的分工、社会组织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平衡关系具有了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不应该被破坏的,除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需求的改变、社会事务的变化,才能决定某一类型社会组织的消亡。社会组织这样的消亡也才具有相应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比如,随着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将不再需要宗教,那么宗教活动这一社会事务、宗教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消亡也就是必然的和合理的。再如,人类社会如果终究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实现了完全的公民自治,那么国家职能的消亡、国家这类社会组织的消亡、承担国家职能的社会管理者转化为社会公仆也就是必然的和合理的了。

 

那么,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能够使某一类型的社会职能和承担这类社会职能的社会组织消亡的阶段时,有几种社会状态或许就是不合理的。如,

 

1)当某一社会职能形成并存在时,应该承担这类社会职能的社会组织没有相应地产生,不论这种没有产生是因为在人为作用下的不允许产生,还是因为人的意识的落后而不能产生。

 

2)当某一类型的社会职能仍然存在,仍然需要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承担这类社会职能,而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却不存在了。

 

3)某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或由于自身的原因、或由于外来力量干预的原因而不能正常地承担它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

 

4)某一类型的社会组织超越自身的社会职能范围而干预或取代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封建社会时期的政教合一和专制制度现象。

 

所以,思想家们提出的反对政教合一、反对专制制度、主张三权分立、允许结社自由等等思想,就是对上述不合理社会状态的批判,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合理性的认可。

 

政党作为一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出现、产生和发展,当然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也就是说,政党的产生是因为社会中出现了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所无法承担的社会职能,政党就是为了承担这样的社会职能而出现的。譬如,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当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日益激化时,而且这种激化了的矛盾是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因为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上而无法解决的时候,解决这一矛盾就成为了一种社会职能。相应于这一社会职能的产生,于是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工会——产生了。工会将工人阶级个人的、分散的、隐蔽的反抗行为转化为集体的、统一的、公开的革命行为。工人阶级的这种有组织的革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合理地解决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是,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人与人的矛盾并不表现为只是单个企业中的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而是无数个企业中的无产者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是需要通过改变社会的存在状态才能最终解决的社会问题。那么,如何使人们认识到这个问题呢?如何将单个企业中的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整合为阶级的力量,并利用这样的力量来解决阶级之间的矛盾、来改变社会呢?这些意识的问题、实践的问题就成为一种更新、更大的社会职能了。正是为了适应这样一种社会职能,于是就产生了属于政党类型的无产阶级政党这样的社会组织。无产阶级政党在其存在的过程中是不断地受到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思想影响的,如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无政府主义思想、杜林思想、拉萨尔思想等等。无产阶级政党最终因为选择了具有普遍真理的马克思主义后,才形成了自己的意识形态,才将无产阶级整合为了统一的组织和力量,才确立起了自己的纲领和目标——推翻资产阶级政府、消灭剥削制度、争取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

 

正是在无产阶级政党意识形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下,在无产阶级政党整合的无产阶级组织所开展的革命运动所形成的巨大压力作用下,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发达国家社会中,国家和政府成为了部分社会资本的垄断者,国家和政府不再依赖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不再只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国家和政府开始作为独立于阶级的社会组织来履行社会的职能,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得到同等的照顾,使昔日的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广大劳动者开始真正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自由、民主、人道主义的公民权利,使广大的劳动者在这一意义上恢复了人的本质,使昔日的被压迫被统治阶级获得了阶级人的解放。

 

显然,如果没有作为不同类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和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来履行他们各自的社会职能,或者是无产阶级政党不是依靠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而由自己孤立地去替无产阶级争取阶级的解放,或者是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不是接受由无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和组织的引领作用所体现的领导去独自地争取自己的解放,无产阶级的实质性的解放将会的更为困难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政党作为一个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也只能承担自己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能,它也应该像任何类型的社会组织一样,既不能不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如果是这样,那就意味着这个政党的存在是没有意义和毫无价值的。)同时,它也不能超越自己的社会职能范围去干预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能,更不能替代其他社会组织去履行不属于它的社会职能(因为政党如果这样做了,就将使被它替代的社会组织不能正常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从而使被替代的社会组织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那么,政党的社会职能又是什么呢?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就是发挥自己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导向作用,就是做好自己的党务工作来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引领作用。从一定的意义来说,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仍然是属于政党的党务工作范畴的,因此政党的基本社会职能之一就是去做自己的党务工作。

 

政党的党务工作包括:

 

(一)建立和发展与党的性质和党所代表的阶级或基础的意志与利益相符合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政党存在的最重要的特征。它体现着一个存在着的政党的本质。我们不能想象,一个不存在意识形态的政党是存在的;一个没有自身意识形态特征的政党能够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政党。政党是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出现的,政党的意识形态也就是将社会政治化了的思想观念。由此政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才有别于宗教、民间、政府、生产等等社会组织。政党的意识形态就是用政治化了的思想观念去看待历史的、现实的、未来的社会的,就是试图用政治化了的思想观念来处理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去构建未来社会的。

 

所以,对一个政党来说,形成和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甚至是比建立起政党的体制更为重要的要务。一个政党只有形成和建立起了自己的意识形态,而且政党的意识形态是符合合理性、科学性、理性原则的,是在合理、科学、理性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创新的,才有发挥自身作用的依据,才能扩大自身的影响作用,才有能够忠于自身的成员,才能有效地影响现实社会乃至未来社会的发展,才能使自身得到健康的发展和壮大。

 

我们纵观近现代社会的政党史,就不难发现,有很多的政党在组织形式上在体制结构上很容易就建立了起来,但最终不过是昙花一现而已。也有一些政党曾经是异常地辉煌(如前苏联共产党),或是那样的不可一世(如希特勒的纳粹党),但最终却归于了失败。究其原因,这里的成功和失败,都与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前苏联共产党的成功,是因为它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选择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作为它的意识形态。而其失败则是因为它用教条的、曲解的、歪曲的“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来支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来抑制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希特勒纳粹党的崛起源于它的意识形态适应了它所代表的德国大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它的失败则源于其意识形态是非理性的,其本质是反人类、反人道、反人性、反社会的。

 

欧洲社会中绿党的建立仅仅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在世界范围内发挥了巨大的影响作用,也是因为它在意识形态上的成功。绿党以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为宗旨,将生态破坏现象和环境破坏现象上升到危害人类生存、影响人类持续发展的政治理念的层面,由此而形成了它独有的意识形态。正是在这一意识形态的影响作用下,绿党在世界范围内拥有了一批为保护生态和环境而不惜生命的忠实信仰者,使其得到了发展壮大。绿党的意识形态对人的观念的改变、对许多国家政策的制定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保护人类社会的生态和环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它自身也在许多国家中成功地进入到了参政党的行列之中。

 

对于一个先进的政党来说,她的意识形态不仅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不仅应该是理性的,也不仅应该是符合合理性、科学性这些一般特征的,而且应该是具有符合和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的、能够通过实践创造出人的和社会的和观念的合理存在这一本质的。

 

(二)制定和发展党的纲领和目标

 

政党纲领的制定有可能是依赖于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的。但是,一个成熟的政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制定必须依赖的是党的成熟的和发展的意识形态,而不能受制于领袖个人意志和思想的制约,更不能表现为是随着领袖的更迭而变化。

 

当然,一个政党的纲领和目标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相对的变化之中的。这是因为,社会总是变化着的发展着的,社会中的阶级和阶层的存在状况也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改变的。作为人的群体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的诉求也是处在渐进和发展的状态中的。但是,政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制定只能依据党的意识形态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因此,政党有必要根据上述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来不断地发展、修正和进化自己的意识形态。而政党意识形态的这种发展、修正和进化又是不能背离政党的本质和意识形态主线的,否则就会改变政党自身的性质。除非政党有意识地改变自己的性质和放弃原有的意识形态。

 

比如,对一个曾经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来说,在阶级社会中,她代表的是地位低下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那么在阶层社会中,昔日的无产阶级将不再是无产阶级(当然,其前提是在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的作用下,通过资本的合理分配使劳动者成为有产者。)那么这个政党所代表的就应该是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阶层的意志和利益。而这个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如果是马克思主义,那么实现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就应该是她的意识形态的主线。但是她的用于指导实践的现实的意识形态则应该是沿着这个主线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不同阶段而发展的意识形态。如,在阶级社会时期,她的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是解放无产阶级和一切被压迫阶级的理论。而在实现了阶级解放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她的意识形态就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理论、是完善国家制度、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正的理论、是如何实现和保障公民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理论。而在行将到来的民众资本社会中,她的意识形态又应该体现为是在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条件下,通过更加合理的社会分配政策,逐步地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平等的理论,是社会中的多数人作为资本所有者平等地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是公民在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管理的理论,是国家机器在民众资本社会中如何确立合理地位的理论,等等。那么在到了有条件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时期,先进性政党的意识形态当然也就应该是有实际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共产主义理论。只有在这种不断发展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先进性的政党才能依据其意识形态制定出相应的符合合理性、科学性、适应性、可实践性的纲领和目标。这样的纲领和目标也才是能够赢得民众的认同和响应的,是能够得以顺利实践的,是能够通过实践创造出与党的纲领、目标相符合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的,是使被创造出的存在能够表现为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可以得到人民认可的。

 

政党的纲领和目标从表象上来看是简练的,但却应该是有精深内涵的。政党的纲领和目标既是根据需要不断变化的,又应该是具有连贯性的。因此,制定党的纲领和目标就不能不是一个政党的经常性的、但并非容易的党务工作。

 

(三)宣传党的意识形态、纲领和目标

 

作为一项党务工作,宣传工作的最基本目的是让它的受众了解它的政治理念,使它的受众、至少是它的成员能够成为它的意识形态的信仰者,是扩大政党的社会影响力,是能够聚集起使政党的纲领、目标能够加以实践和实现的社会力量。

 

对每一个政党来说,在它建立之时的体制内,都必然会设立相应的宣传机构。其本意当然是用于宣传本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纲领和目标的。但作为党的宣传机构,能否做好它的这一党务工作,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像一些政党往往在不自觉中将党的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作为党的意识形态、将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甚至话语写入党的纲领和制定为党的目标那样,党的宣传机构也往往会将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作为党的意识形态、纲领、目标加以宣传,从而使自身演变为宣传党的领袖、党的组织中的权力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形象的工具,使党的这一党务工作成为推崇个人崇拜、树立个人权威、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性行为。

 

这种情形的发生,在以下三种状态下往往具有必然性。

 

一是,党的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经过理论家们的加工后,成为了党的意识形态。

 

二是,政党没有形成适应社会的、反映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与利益的理论意义的意识形态。

 

三是,党内风气的不正。表现为党的领袖凌驾于党之上,党的组织中的权力者凌驾于党的组织知识。

 

在前两种状态下,政党因为没有可供宣传的意识形态,似乎就只能去宣传党的领袖、党的组织中的权力者个人的思想和意志了,而受众也往往将这种宣传理解为是一个党的意识形态。

 

在后一种状态下,政党的宣传机构只能去宣传领袖的、党的组织中的权力者的思想、意志和形象了。而政党的宣传工作作为一种党务工作也就必然会改变其性质和意义。

 

这样一来,如何使政党的宣传机构宣传的是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是党的纲领和目标,如何使党的宣传机构成为党的宣传工具,就共同构成了政党的一种党务工作。

 

(四)发展党的组织

 

发展党的组织这一党务工作最基本的任务当然是增加党的成员,扩大党的队伍。一般来说,一个政党的人数的多少决定着政党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人们所说的大党地位、小党地位。政党人数的多少既反映了它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力,也决定着它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力。政党人数的状况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政党党务工作状况的反映。

 

当然,政党人数的增加、政党队伍的扩大最终是取决于政党的性质,取决于决定政党性质的政党的代表性和政党的意识形态这些条件的。一个政党也只有在能够代表更多社会阶层的基础上,在具有成熟的并能够得到更多的公众认可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上,才能吸引更多的公众聚集在它的周围,也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它的组织。一个政党只有将它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转化为受其影响的公众自身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人们加入它的组织才是出自自愿的,而不是受其他什么利益诱惑的,也不是受个人目的驱使的。只有在这样的状况下建立和发展的党的组织才是具有稳定性的,它的成员也才是能够坚定地、忠实地为党的纲领和目标而奋斗的。因此,发展党的组织这一党务工作又是与建立和发展党的意识形态、宣传党的意识形态的党务工作分不开的。

 

作为发展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还包括许多方面,如:党的地方组织的建设,党内干部的选拔和调配,制定和维护党的纪律,通过内部的廉洁和外部的宣传维护党在社会上和公众中的形象,党的决议形成机制的选择(如决议的形成机制是充分民主的还是个人专断的、是由意志决定的还是由投票决定的、是通过合理程序的还是随意性的。)都属于发展党组织这一范畴的党务工作,而且是极其重要的党务工作。如果将发展党的组织这一党务工作仅仅局限于增加党的成员、扩大党的队伍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是不能视为是做好了发展党的组织这一党务工作的。而这一意义的发展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对具有先进性质的政党来说,则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忽略了诸如党的地方组织的建设、制定和维护党的纪律、通过内部的廉洁和外部的宣传维护党在社会上和公众中的形象、党的决议形成机制的选择这些组织工作,政党的先进性就极有可能丧失殆尽

 

(五)保持和加强党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的联系

 

了解和研究本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中的意志和利益诉求,应该是政党最基本的党务工作之一。为此,政党就必须保持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的密切联系。而建立起能够保持这种联系的政党体制、渠道、方式和机制,当然也是一个政党的党务工作了。

 

在政党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的联系方面,如西方发达国家中的执政党和参政党的议员与所在选区的选民之间的联系,就蕴含和体现着政党与民众保持联系的渠道、方式和机制。再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制、工作队、访贫问苦、人民军队帮助老百姓,都是党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体制、渠道、方式和机制的具体体现。

 

加强政党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民众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既是政党发展自身意识形态的依据,是政党制度纲领、目标、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党认识社会和改造自身,使自身更具有代表性的重要依据。

 

作为一个试图保持先进性的政党来说,保持与最广大社会阶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和了解他们的诉求,是一项应该受到重视的党务工作。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始终在讲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也始终在做这一党务工作,并形成了一种使党的成员必然会做这一党务工作的体制,形成了做好这一党务工作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

 

但是,要使政党始终保持与民众的联系,使政党始终能够以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民众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为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政党本身就是由人组成的,组成政党的人自身往往就是一个特定的阶级或阶层、甚至利益集团中的人。因此,作为应该代表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意志和利益的政党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有意志、有利益要求的团体。这样一来,政党自身的意志和利益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的意志和利益既有可能是一致的,也有可能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他们之间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了矛盾,或政党自身内的成员有了特殊的利益要求(如中国共产党内的那些热衷于不正之风和腐败的人,就是有其特殊利益要求的。)政党或政党内的一些组织就会放弃它对阶级或阶层的代表性,而只是代表政党成员自身的意志和利益,甚至只是代表党内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和利益。在这种状况下,政党就难以保持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民众的联系。即使政党能够听到公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它也会优先代表党内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其实,我们只要看看不同社会、不同政党的状况,就很容易发现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比如,对旧中国时期的国民党来说,它代表的是官僚买办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但在中国社会形成了四大家族利益集团、且四大家族中的成员纷纷成为国民政府中的要员后,国民党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了四大家族利益集团的代表就是一种必然。

 

再如,对现今的美国共和党来说,它代表是的美国社会中的石油工业集团、军火工业集团等等社会阶层的利益。而共和党中的一些重要成员自身就来自于这些利益集团之中。因此,这些来自于利益集团中的政要完全可以从自身利益的需要来制定国家政策,因而可以优先于共和党所代表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民众而获得丰厚的利益。

 

还有,对前苏联共产党来说,它原本是苏联社会中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也要求它是苏联社会中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但是,在苏联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党内的主要成员、骨干成员作为都成为了执政成员。他们以党的名义参与社会的、经济的、生产的、立法的、司法的、文化的、教育的等等方面的管理。我们知道,无论是在阶级社会中,还是在阶层社会中,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自身都构成了社会中的一个阶层。当苏联共产党中的主要成员、骨干成员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与执政、参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而是以党的、党的组织的名义参与执政、参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时,他们就使党自身成为了一个社会阶层(而政党自身原本是不应该成为一个阶层的。)一个与工人阶层、农民阶层、企业管理者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类似的社会阶层。当苏联共产党以这样极为特殊的方式使自身成为一个社会阶层(当然,这个阶层主要是由党内的主要成员和骨干成员构成的,是不包括苏联共产党中的普通党员的。)后,它当然可以以党的名义代表苏联社会中的广大人民和各个社会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但它自身作为社会阶层的这一性质,却又使它无法代表其他社会阶层,就如同社会中的任意阶层不可能代表其他阶层一样。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中,只有政党才是可以代表阶级或阶层的,是不存在阶级代表阶级、阶层代表阶层这样一种关系的。这样,前苏联共产党自身就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阶层、而不再是其他社会阶层的代表当前苏联共产党自身成为一个社会阶层后,它就有自身的意志和利益了。它的作为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也就必然会与其他阶层中的公众的意志和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当苏联共产党需要维护自身作为阶层的意志和利益时,这种矛盾和冲突又必然会使前苏联共产党失去与苏联社会中的广大社会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如人民群众的反特权、反官僚、反腐败的要求,对公民权利的要求,对民主的要求,对发展自我利益的要求,都会与苏联共产党作为事实上的社会阶层以名义上的维护苏联共产党的政权、实质地维护阶层的意志和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与在党这一阶层内实行的依据权力、地位进行分配的社会分配政策发生矛盾和冲突,与党这一阶层所具有一系列特权发生矛盾和冲突,与领袖个人的欲望——领袖欲——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样一来,无论是从党的角度来说,还是从阶层的角度来说,前苏联共产党当然会首先维护自身作为一个阶层的意志和利益,并以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意志和利益。从而走上了一条与苏联广大社会阶层、广大人民群众失去联系,并最终丧失代表广大社会阶层、广大人民群众代表资格的不归之路

 

其实,我们只要分析一下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最终归于失败的经历,分析一下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遭遇的社会危机的经历,其内在都有着与前苏联共产党相类似的原因。在这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曾经的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政党,在成为了执政党后,通过不合理和不和法理的方式使自身演变成为了一个阶层,从而失去了政党所具有的代表性。

 

对于试图仍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试图仍然保持先进性的政党来说,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党务工作。因此,如何适应社会和形势的变化,创造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方式也同样是极为重要的党务工作。如我们前述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创造的党的代表制、工作队制度、访贫问苦制度、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自己的组织并保持与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的联系、对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的活动进行符合党的政治理念和原则的指导,都对中国共产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方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就是很难做到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如同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民众自己的组织是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形式的。在阶级社会时期,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往往是与敌对阶级进行斗争的组织。因此,其社会功能是非常有限的,其数量和形式也是较为单一的。如,秘密结社组织、工会组织、农会组织、武装组织等。当社会进入阶层社会之后,民众自治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向,而且会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最终会由有限的自治过渡到对社会生活的完全的自我管理。所以,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经济的、生产的、社会的、科学的、技术的、学术的、文化的、环境的、生态的、慈善的、关爱的、互助的、教育的、社区的等等——需要由民众自己的组织去承担,相应的就是各种形式的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大量产生(实际上,这种情形在一些发达社会中已经是一种现实了。)一个先进的政党如果要在阶层社会中、在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中保持她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就不能把人民群众可以自我管理的社会事务看作是政党的事务而加以干预,就不能限制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发展。而应该是通过与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来达到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目的。先进的政党还应该扩展自己的视野,用自己先进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和科学原则的政治理念去引领和导向民众自己的组织。实际上,在阶层社会中,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的发展既为先进性政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更广泛地了解民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开辟了更多的渠道,也对先进性政党开拓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政治理念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

 

对政党来说,我们前述的那些党务工作虽然都是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但却不能说是政党存在的根本目的。政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思路和所制定的纲领、目标和任务来改造社会。而所谓的改造社会,实际上是通过实践的作用来创造符合政党意识形态的、政治理念的社会存在方式、人的创造方式和观念意识的存在形态,以使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获得最大利益。

 

那么,通过参政、执政而影响国家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参政、执政而借助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作用,无疑是政党按照自己的意识形态思路和政治理念改造社会的最有效途径。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代表被压迫阶级的政党,往往采取推翻代表剥削阶级的政党的执政地位,以使自己获得执政党的地位。同样,原来的执政党也必然要极力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以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阶级的既得利益。而在阶层社会中,以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方式积极参政、通过竞选获得执政地位,就都是政党实现自己的意识形态思路和执政理念所包含的最终目的所必须要做的一项党务工作。

 

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一个概念,即参政、执政和为了实现参政、执政所需要做的党务工作不是一回事。

 

参政执政是参政党或执政党的成员以政党代表的资格、以个人的身份到国家和政府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去做国家和政府机构管理社会的事务。尽管参政、执政的政党成员可以、而且必须按照自己所在的政党的意识形态思路和政治理念去参政执政,甚至可以将自己所在政党的纲领、目标融汇到国家、政府管理社会的政策和行为中去,但这绝不等同于政党或政党的组织去管理社会事务,去取代国家和政府这类社会组织而由自己去做超越政党社会职能范围之外的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不是把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变成政党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的工具。政党也不能将自身的党务事务外延到国家和政府的事务中去。

 

因此,政党的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大致表现为以下一些方面:

 

推举本党的竞选人员。

 

参加竞选。

 

在获得执政资格的情况下推举本党的执政官员。

 

指导本党的参政、执政成员将党的政治理念贯彻到参政、执政的过程中去。

 

准备下一届竞选。

 

我们通过民主国家的竞选制度和竞选过程可以看出,作为一项党务工作,如何使本党获得参政、执政资格,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党务工作,它的准备时间之长、计划之周密、竞选之残酷、竞选者之辛苦,并不亚于一场战争。而政党所推举的或已当选的参政执政成员如果出现丑闻,或者没有很好的参政、执政素质,将会对他所在的政党的形象造成极大的危害,将会影响到该政党以后的参政、执政。

 

当然,对于已由宪法确定了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有关获得参政执政资格方面的党务工作似乎要简单得多。但是,如果我们从严格的法理角度、从推举出的参政执政成员的素质、从推举的执政官员的素质、从担任党政官员中的那些腐败者、从官场不良风气的制造者所给党造成的不良影响、从由此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从由此造成的政治影响来看,并不是宪法导致了中国共产党的关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的简单,而是因为受到传统习惯(如封建社会的传统、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传统)的影响,忽略和轻视了党的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复杂性和法理性

 

(七)对国家的社会状况和政府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现象进行分析或批判

 

政党对国家的社会状况、对政府的工作状况、对由国家机构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自然的存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它认为的不合理存在状况进行批判,是政党的一项重要的党务工作。就如同政党需要建立自己的意识形态、保持与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公众的联系一样重要。因为这是一个政党阐述自己的政治理念、施政方式、施政纲领、影响国家和政府的施政行为的有效方式,也是政党争取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在社会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对政党的这一党务工作,在多党制的民主国家中是极为常态的。而在竞选期间,政党的这一党务工作则表现得尤为明显。政党的这一党务工作是在野党争取选民、获得参政资格、获取执政地位重要手段。而对执政党(无论是通过竞选获得执政地位的执政党,还是通过宪法所确定的执政党)来说,通过对国家机构和政府工作中的不足的正视、通过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批判、通过倾听社会公众和其他政党的批评,对于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调整自己的施政政策、调整本党中的参政执政成员和官员、促进本党的参政执政成员改进国家机构和政府的工作、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则是大有助益的

 

既然如此,那么作为执政党,将对国家机构和政府工作中的不足、将对社会中不合理存在进行分析、判断、批判作为自己的党务工作,应该是更为有意义的。因为无论是从法理上来说,还是从实际上来说,政党的党务工作是党务工作,国家机构和政府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国家机构和政府的工作,二者是有着严格界限的。人们不能将国家机构和政府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视为是政党的事务或政党事务的外延,并以此来掩饰国家机构和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失误和缺陷。如此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状况的掩饰和漠视,其实并不利于执政党自身及其执政地位的维护。

 

从法理关系来说,从上述理念出发,即使对一党执政的社会来说,执政党自己对国家机构和政府的管理社会的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对国家机构和政府所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加以正视和批判,从而及时地调整自己的执政方针、调整自己的参政执政成员、指令自己的参政执政成员改进国家机构和政府的管理工作,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一项极为重要极有意义的党务工作。因为在一党执政条件下,执政党如果没有这一党务工作或不做这一党务工作,社会中的其他党派也是难以做这一党务工作的。这又是因为,对一党执政的社会中的执政党来说,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误的概念,这种概念认为:国家机构和政府的管理社会的事务就是执政党的党务工作的外延,是执政党在做自己的党务工作,也就是执政党的党务工作;其他政党或公民的对国家机构和政府工作中的失误以及社会中不合理存在的批评,就是对执政党的攻击,是否定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是企图夺取执政党的执政权力,甚至是对执政党领袖个人的攻击和否定。而如果执政党自己对国家机构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失误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加以正视和批判,那就是自我否定、自我毁誉,就是对领袖的不敬不忠。于是,执政党就会去做压制舆论、拒绝批评的事情。

 

如果社会和执政党抛弃这种执政党与国家机构、政府之间的不正确概念,能够将对社会局势的分析、将对国家机构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失误和不合理存在的分析批判作为自己的党务工作,并鼓励其他政党也去做这一党务工作,能够倾听广大民众对国家机构和政府工作的意见,那么这对于表现执政党的宽容大度,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提升自己的良好形象,改进国家机构和政府的工作,赢得广大民众的信任,体现自己的执政成效,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

 

而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执政党自己没有这一党务工作,而且拒绝社会对国家机构和政府工作的批评,拒绝人们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批判,其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自我毁灭,是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的丧失。执政党的这一党务工作缺失的教训应该是及其深刻的,应该是积极吸取的。

 

(八)政党自身体制的改革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体现于社会体制的改变和进步。可以说,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形态的转化和进步的规律,其实质都是一次次社会体制的巨大变化。如,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的进步,就是一次由弱小的、分散的、孤立的、缺乏有机联系的部落体制向一种国家形态体制的转变;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进步,则表现为是在国家体制基础上的由奴隶主的个人统治体制向以君主为中心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社会体制的进步。再如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的转化和进步、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转化和进步,以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转化和进步、民众资本社会向无(必要)占有制社会(也即共产主义社会。这里,我想说明一点的是,马克思是将原始社会称之为没有私有制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而我以为,更准确地说,由于原始社会尚无真正意义的生产资料,因此原始社会只能是一种无可占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而自资本产生以来,从自由资本社会始,人类社会便进入了资本社会。资本社会包括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和马克思所说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但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来说,维系它存在和发展的仍然是资本。因此,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仍然是资本社会。但那时,由于社会中的资本财富量已丰富到使人无必要占有、而将其交付给社会管理的程度,因此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重新回归到了、但却是无必要占有的社会)的转化和进步,都必然是以社会各个方面的体制发生巨大的、重要的变化来体现的。

 

所以可以说,是社会中方方面面体制的变化和进步在体现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也在推动着体制自身和社会的下一轮的变化和进步。这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我想,这对于面临着已经发生了经济体制重大变化的和有着政治体制变化(即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变化之所以就是政治体制改革,是因为改革的结果只能是体制的变化)强烈要求的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来说,无疑是最有感触的。

 

政党的存在、由不同的政党构成的政党结构,就是一个社会中的政治体制的重要方面。而政党自身也必然是由一种体制来架构的。所以,政党体制也就不能违背任何体制只有通过变化才能获得进步的规律。

 

而且从一般性来说,一个政党的党务工作做得怎样,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如何,它对一个社会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如,是对社会的进步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或是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很达的程度上是政党自身的体制相关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会方方面面的体制是在社会的变化和进步过程中逐步地达成相互的协调和适应状态的。如,国家体制、政府体制、政党体制、民间团体体制、生产组织体制这些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适应状态;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之间的协调和适应状态。在这样一种需要达成协调与适应状态的过程中,每一种社会组织自身的体制都是需要做出效应的改变和调整的。否则,它就无法去适应社会,或者使社会无法适应它,就会迫使它去改变和调整自己的体制。政党体制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果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不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是根据自身党务工作的需要去适时地调整和改变自己的体制,它要么就会在社会的压力下被迫地改变自己的体制,要么就会被社会淘汰,要么就会因为它自身的固执而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阻力。

 

这样,对一个政党、特别是对一个已经在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政党来说,发现自身体制的不足,制定改进自身体制的方案,适时地调整和改进自身的体制,也就不能不是政党的一项十分必要的党务工作。

 

对于政党来说,它既然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存在的,它就有作为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存在。政党的行为也就构成了政党的党务工作。因此,对一个政党来说,其党务工作也是一个繁杂的问题。对此,我们无法在这里将其一一列举出来。但是,在这里我们还是阐述了政党党务工作所应包括的一些重要的方面。就客观性来说,政党致力于自己的党务工作,而不是去干预、更不是去替代其他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能,这似乎是一个严格的社会界限。这一界限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这里存在一个对等原则。如果这个对等原则被破坏,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可以去干预或替代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职能,那就必然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只有一个社会组织可以去做干预或替代其他社会组织职能的事情,也就破坏了社会的对等原则,就会使整个社会缺乏生气和活力。所以,对政党来说,它不能把社会中所有的事务都看作是自己的党务工作来加以管理,它也不能把社会上所有的社会组织都看作是自己的附属组织来加以具有服从意义的领导。同样,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也不能这样来处理它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对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需要根据合理性原则在宪法和法律中对政党活动加以明确的界定。至于一个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如何做自己的党务工作,并由此而产生怎样的社会作用,则是由政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政党的党务工作所应该考虑的问题。

 

第三章  关于政党领导问题

 

    1、关于“领导”的概念

 

“领导”,这是一个在我们的社会中使用最广泛的一个词汇。但是,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似乎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如果我们仅只从“领导”的字义上来解释,它的“领”的含义应为领的意思。也就是对两个发生有机关系的在先在后的实体来说,前者的行为起着一种引领的作用,而后者则表现为对前者的引领行为的跟随和仿效。而它的“导”的含义则为导向的含义。即,一个实体相对另一个实体而言,他(或它)既可以以自己所在的和所运动的方向引导另一个实体的运动也趋向于这个方向,也可以是一个实体用自己的一种意念的或意识的方向来作用于另一个实体,以使他(或它)的运动趋向于这个意念的或意识的方向。在这里,“领导”似乎不包含有一个起着领导作用的实体对另一个实体的行为的强制和胁迫。也不表现为被领导的实体对处于领导地位的实体的被迫的、不自愿的服从,而是在潜意识或有意识的状态下的对处于领导地位的实体所引领的行为方向和意识方向的自愿地和自觉的跟随。

 

如果是这样来理解“领导”的含义,那么“领导者”如何起到领导作用和如何领导就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了。因为,一个试图起领导作用的实体、或事实上起着领导作用的实体,如果不能做好能够体现“领导”含义的事情——自身在前的行为和导向作用的意识——他(或它)是无法起到实质性的领导——引领和导向——作用的。

 

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被“领导”的词汇所熏染的社会中,人们对“领导”含义的理解,可能就与“领导”字面上的解义有所不同。

 

在人们的观念中,“领导”往往意味着:被领导实体对处于领导地位实体的意志、决定的应该服从、必须服从、只能服从。这里,处于领导地位的实体的意志和决定既可以理解为他(或它)的在前的行为的引领或意识的导向,也可以是一种事实上的没有既定方向、合理理性方向的任意的、随意的决定。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今年决定农民种什么作物,明年又命令农民改种什么作物,后年又决定农民种植原来的作物。这种变换不定的意志和决定就是任意的和随意的,是不可能有既定方向的。但是农民又必须、也只能去服从这个地方政府的这种意志和决定。对于这样的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来说,所有的人都会在意识上认为这种关系就是政府对农民的领导,是这些农民在接受这个政府的领导。对于政府来说,这种“领导”就包含有一种依靠某种力量(如权力)强制和胁迫农民的接受和服从;而对农民来说,“领导”就意味着自身对一种强制和胁迫的服从。显然,这种领导与“领导”的含义是完全相悖的。但我们仍然把这种关系视为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过,人们给它附加了一个修饰词,即“错误”。就是说这种领导是错误的领导。但错误的领导还是不是“领导”本意的领导呢?具有强制和胁迫意义和蔼和服从关系的领导又是不是“领导”本意的领导呢?

 

2、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在领导与被领导之间是否应该存在服从关系,这是应该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发生在怎样的范围而定的。这是因为,在我们的概念中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实际上是包含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的。我们在论述政党的产生时就指出,政党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类型的社会组织。除了政党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外,国家机构和政府、民众自己的组织、生产的组织、经济的组织、文化的组织等等,都是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对每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也都有着自己的体制。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它的体制可能表现为是由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管理层、车间管理层、生产班组构成的。它的这一体制是为着产品的生产、产品的销售、资本的管理、资金的运转、利润的获得为目的的。这是一个必须在行为上协调统一的整体组织,而不能是各自独立、各行其是的组织。否则是不能实现它的目的的。对这种组织的内在体制来说,必然要求有制定目标和运行规则的机构,有制定技术规程的机构,有生产产品的机构,等等。这里就存在一种上下级关系,存在一种发布指令和执行指令的关系。而且,“指令”作为指令又是必须得到执行的。如果这种指令不被强制性地执行,就必然会产生使生产的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就会遭受损失,就会影响到企业成员的利益。在一个社会组织内,当一层机构必须执行另一层机构的指令时,这种指令与执行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服从关系。所以,服从关系是存在的。但这样的服从关系通常发生在一个社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之中。人们也就把这种关系叫做管理。但对我们这个习惯使用“领导”词汇的社会来说,我们也把这种具有服从关系的管理叫做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过,从我们前述的关于“领导”的词义来说,这种存在于上下级关系组织内的服从关系是不具有“领导”的本义的,而其本质只能是管理。

 

这种本质上是管理的“领导”关系也发生在一种特殊的情况下。即作为一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对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管理。当国家机构和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行使权力时,这就是国家和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但它的前提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其他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构和政府自身)服从管理的实质是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服从。而不能表现为是国家机构和政府在将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视为下级的情况下的任意地、随意地发布指令来强制和胁迫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对它的指令的服从。

 

既然我们已习惯于将一个社会组织内的上下级关系、国家机构和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这种具有服从含义的管理关系理解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那我们也可以把“领导”理解为:在存在上下级关系,且一层机构可以发出必须执行的指令,而另一层机构则必须执行指令所表现出的具有服从性质的关系;或者是国家和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具有服从性质的特殊关系。

 

用这样的定义来看待“领导”,那么对政党来说,由于在政党的体制内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所以也就存在着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如党的中央机构对地方组织的领导;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领导。这也就印证了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所制定的一个原则,即: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3、社会组织的平等与政党的领导

 

如果我们依照本章第二节中的关于“领导”的含义来对“领导”作更大范围的分析,那么“领导”的关系就会发生危机。因为我们会发现,在人类社会中,除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外,在任何一个近现代社会中,绝不仅仅只存在几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而在每一类型的社会组织中,也绝不只是存在唯一一个社会组织。譬如,对中国的封建社会来说,存在的基本上只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和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皇权组织。而对皇权组织来说,是不存在各自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社会组织的,而只有三权合一的行政组织。但是,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则存在很多类型的社会组织。而每一类型的社会组织又是由很多的社会组织构成的。如对政党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来说,一个社会中就可能存在很多的政党。那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以及同一类型社会组织中的不同社会组织来说,它们之间应不应该存在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呢?如,国家组织对生产组织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或者说生产组织对国家组织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再如,政党(任何一个政党)组织对生产组织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或者说生产组织对政党组织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再如,一个建筑行业的生产组织对一个纺织行业的生产组织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或者说一个纺织行业的生产组织对一个建筑行业的生产组织的具有服从关系的领导。

 

就我们的观念来说,我们往往认为执政党和国家及政府具有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如果谁认为其他社会组织对执政党和国家及政府也具有这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那是不可思议的。但如果从对等原则来说,却又是可以发生这种领导关系的。

 

还有,即使对同一类型中的不同社会组织来说,它们之间又是否可以存在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呢?如,所有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所有的生产组织之间的关系,所有的政党组织之间的关系,所有的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同一类型的一个社会组织可以对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那么从对待原则来说,那么一种类型中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也同样可以对其他社会组织进行这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显然,这同样会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

 

所以,对一个现代社会来说,这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是不应该存在的。无论是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来说,还是对同一类型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都应该是由法所确定的相互独立、自主、平等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如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一样。人与人之所以应该是平等的,是因为人的本质都是“人”。他们既是同一性的自然的“人”,也是同一性的社会的“人”。当一个人将自己贬低为低贱的人或自视为高贵的人时,当一个人被他人贬低为低贱的人或被视为是高贵的人时,都是无视了“人”的这种同一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或者是破坏了“人”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这种同一性。就人的平等的实质来说,人的平等的实现就是人首先在观念上认识到作为人的自己与作为人的他人的这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同一性,其次是社会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和保障人的这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同一性。

 

其实,就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来说,是完全类同于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否则,只能反映人们的观念是受制于历史形成的观念的影响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并没有用公正的法律明确和保障社会组织之间的这种平等关系。

 

其实,我们对我们已经习惯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做一个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含义的“领导”是很不符合逻辑的。比如,对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说,我们的社会曾经把政府对企业的领导视为是很自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说政府也应该接受企业的领导,人们就会认为很不自然,很不正常,也根本不可能。但是从逻辑上说,政府是一个社会组织,企业也是一个社会组织。政府领导企业,实际意味着是一个社会组织可以领导另一个社会组织。根据这一逻辑,作为社会组织的企业当然也可以领导作为社会组织的政府。然而,实际上人们只承认政府对企业可以实施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却是不承认企业也可以领导政府这一逻辑的。显然,这是逻辑与实际的矛盾,也是一种矛盾的逻辑。之所以在现实中会发生这种逻辑的矛盾和矛盾的逻辑现象,是因为人们把现象与本质搞混了,把社会组织之间的地位搞错了。社会之所以会发生企业服从政府的领导这种现象,是因为在这种现象中存在着的是政府是一种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执行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企业服从政府“领导”的本质应该是企业对法律和法规的服从,是对政府的对法律和法规的执行与维护所体现的社会管理的服从,而不是对政府的在法律和法规之外的随意的和任意的指令的执行于服从。但是,由于人们(包括政府机构中的人们)看不到这种“领导”关系中的本质,所以就会发生一种政府可以超越法律和法规来“领导”企业(当然不仅仅是企业)和企业(当然也不仅仅是企业)服从政府的超越法律和法规的“领导”的意识和习惯。这种意识和习惯就必然导致一些政府和政府机构的违法行政的所谓领导,就必然导致企业(当然不仅仅是企业)对这种违法行政的所谓领导的服从。其次,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习惯于认为政府和企业不是相互独立的、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组织,而是一种政府作为上级、企业作为下级的一体的组织,所以政府可以领导企业、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的领导似乎就是理所当然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的平等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增强,我们可以很清楚地观察到,在我们的社会中,企业越来越具有独立和平等地位的意识了,越来越服从的是法律和法规,越来越多地拒绝政府的违法行政的“领导”。而政府也开始逐步地改变自己的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社会管理行为,越来越少地以超越法律法规的指令方式来进行领导。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的“领导”终将消失,尽管“领导”这一词汇仍将长期存在。

 

在政党问题上也同样如此。

 

对一个政党来说,由于在它自身体制内存在着上层与下层、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因此在政党自身内应该存在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但在社会层面上,任何一个政党与其他政党、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它们之间是不应该存在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关系的。但是,当我们说“党必须领导一切”时,这个党当然是指我们党。这里的“必须”就包含有一种强制关系。有着这种强制关系的领导就具有“服从”的含义。之所以会如此,就是由于我们前面提到的两种被误解的观念造成的。即,一是将社会上所有的事务都看作是了党的事务来加以管理;二是把社会上所有的社会组织附属组织来加以领导。因此,这种包含有强制关系和服从含义的“党必须领导一切”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但这并不等于党不具有领导作用。毕竟政党是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政治属性的社会组织。正是政党的这种政治属性决定了政党是可以领导一切、必须领导一切的。但这种“领导”只能是“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而不能是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

 

对一个社会来说,往往会存在很多的政党。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个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都可以发挥或实施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但是实际上,又并不是所有的政治组织的政党都可以在社会中发挥“领导一切”的作用的。那么一个政党如何才能够发挥“领导一切”的领导作用呢?而具有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又是如何来体现的呢?对此,我想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政党必须切实代表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意志与利益是体现于它的政治理念、纲领和目标中的;是体现于政党能够把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民众的不断变化的意志、利益诉求及其诉求的本质及时地确定为自己的纲领和目标;体现于它能够让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民众明确地、准确地、充分地判断它所具有的代表性。只有这样,政党的政治理念、纲领和目标至少会对它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中的民众具有引领和导向的作用。

 

2)政党必须用它的意识形态所包含的思想意识、政治理念具有普遍意义,能够反映更多阶层更多民众的意志和利益,能够使广大的民众感觉到如果按照它的思想意识、政治理念所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更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能够满足更多的阶层和民众的意愿和利益。因此,它必须积极地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广泛地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努力扩大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范围,能够让更多的民众接受它的思想意识、政治理念、价值观念、道德要求并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道德存在(尽管这个结果对不同的政党来说,或者表现为是具有合理性、真实性的和必然性的,或者是不合理的、虚伪的和欺骗性的),以使更多的民众能够在思想、意识、观念、道德方面与自己趋于一致,从而在政治理念、思想意识上起到引力和导向的作用。

 

3)政党仅仅用意识形态、政治理念、思想意识、纲领、目标、道德、价值观来导向阶级、阶层、民众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从实践的意义上来起到引领的作用。这种引领作用当然首先表现为政党和它的成员对本党的政治理念、思想意识、纲领目标、道德价值的忠实地、勇为的实践,由此以自己的行为来引领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更多的民众来参与同样的实践。

 

4)政党能够用自己意识形态中的思想意识、政治理念来影响国家和政府成员,特别是国家和政府中的重要成员。能够推举更多的本党中优秀成员参政执政。通过他们把本党的政治理念、思想意识、观念价值融入到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中去。通过他们来影响国家、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决策、管理行为和管理结果,使国家和政府的通过社会管理所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符合本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纲领目标。

 

5)帮助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中的民众建立自己的组织,帮助接受自己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影响的民众组织自己的社会组织。用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去影响民众自己的组织,依照本党的意图和政治理念对民众自己的组织进行原则性的指导,使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行为符合本党的政治理念,并有助于本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实现。

 

通过政党在上述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领导作用的发挥是不存在强制、胁迫、服从这些含义的,也是不必要存在这些含义的。但我们却不能说政党的这些作用不具有领导的意义。实际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领导,是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是在社会组织之间、在政党与公众之间可以体现的真正意义上的领导关系。而这种意义的领导最有可能发生在政党这种社会组织上。因为只有政党是有政治理念的、是可以形成意识形态的社会组织。因为只有政党是可以有反映阶级、阶层、民众的意志和利益的纲领和目标的。实际上,政党的所有的党务工作都是为了能够起到这种意义的领导作用而存在的。

 

譬如,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是与民主党派处于平等地位的。但这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不可以对民主党派发挥领导作用。但中国共产党的这种领导作用并不表现为由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所从事的活动发出指令、而民主党派则服从这种指令的关系。而是中国共产党用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道德精神的导向作用和自身的坚强、英勇、无私的革命实践的引领作用去影响民主党派的,由此而使民主党派的实践行为的性质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具有趋向性和趋同性。也由此,中国共产党才在社会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确立起了自己的领导地位的。

 

再如,在抗日战争时期,民间的抗日武装力量层出不穷。这些武装力量是纯粹的民众组织。中国共产党对这些民间武装组织是不具有像对自己的军队那样发号施令的领导关系的。但这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不可以对这些民间武装组织进行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民间抗日武装组织的领导是通过派出自己的代表,向这些武装组织宣传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揭露国民党的投降政策、为这些抗日武装组织提供情报、协助他们的对日作战、甚至为他们提供保护这样一些引领和导向作用来体现的。

 

所以,一个要体现出它在社会层面上的引领和导向意义领导作用的政党,只能取决于它如何做好自己的党务工作,取决于它能否有一种做好自身党务工作的良好体制。

 

当然,从根本上来说,一个政党如果既能体现出它对它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民众的这种含义的领导作用,而且能够发挥对更多社会阶层和公众的这种含义的领导作用,还取决于政党自身的本质和代表性。如果一个政党在本质上是不可能代表大多数社会阶层和民众的,尽管它也可能会通过它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的作用起到一时的这种领导作用,但终久会因为自身本质的原因而失去一些社会阶层和广大民众的信任,并进而失去这样的领导作用。所以最有可能发挥这种含义领导作用的是那些在本质上先进的政党。

 

即使这样,本质上先进的政党仍然需要做好它自身的党务工作。否则,也同样起不到或发挥不好这样的领导作用,甚至还会使自身的性质发生变化。比如,如果它没有形成成熟的、有影响力的意识形态,就无法使它自身的成员能够认识到他所在政党的本质,就没有对本党意识形态的信仰,就没有明晰且坚定的政治信念,就会使党自身内的思想处于没有同一性的混乱状态之中,就没有对本党成员的有效约束力,它的成员的先进性就是难以保证的,而最终影响到的是政党自身的先进性。这样一来,它自身就难以形成一种能够做好党务工作的合理体制,就更无法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那么,它就既无法领导(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自己的组织和成员,更无法对其他阶层和公众发挥领导(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作用了。

 

从社会组织产生、发展的规律性和客观性所决定的政党的社会职能已经相应的法理关系来说,政党除了在自身体制内可以实行权力性质的、服从意义的外,它在社会层面上是不能对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实行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的。因为政党是不具有社会权力的社会组织,这即使对执政党来说也是如此。也就是说,相对社会而言的政党不是权力组织,不是权力机构。

 

可是,在实际的社会存在中,我们又会发现,一些政党在社会层面上的领导并不是体现于不具有服从含义的引领、导向意义的领导的,而是体现于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的。也就是说,政党可以使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服从它的领导,可以使生产组织服从它的领导,可以使其他社会组织服从它的领导。这种必须服从的领导当然是以指令来体现的。这种“领导”既可以体现为是以党和党的组织的名义的,也可以体现为是个人假党的名义的。为什么会这样?显然,这只能表现为这样的政党成为了一种有权力的社会组织,政党组织内的一些成员成了组织外的社会权力者。这种权力就可以使政党行使超越政党自身社会职能范畴之外的社会职能。如,那些原本是属于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职能。

 

但是,政党的这种状况从本质上来说是不符合社会所客观决定的有关社会组织的规定性的,也是不符合法理性的。而且,政党的这种领导方式的效率及其所产生的结果,对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的合理性、对社会的发展、对政党自身的党务工作、对政党自身的形象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作用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前苏联共产党就曾经是一种不仅具有权力、而且具有无限权力的政党,是一种强力的权力机构的化,那么它自身最终演变成为一个特权阶层(一般来说,政党只能是阶层的代表,而自身是不能成为一个阶层的。当政党自身成为一个阶层后,它就必然是特权阶层。)后,它所导致的集权主义、官僚主义、社会腐败、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国家的解体和苏联共产党自身的解体,就不能不与苏联共产党的这种权力性有着直接的、密切的、重要的关系。至少它表现为,当政党从一种不应该是权力组织而演化成为了一种权力组织时,是违背了客观规定性的,是违背法理的,是不符合社会组织的地位平等这一理念的。而政党一旦成为了权力机构,它就会把它的工作中心由党务工作转向了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就会使它的领导作用由引领和导向转变为发出指令和要求对它的指令的服从。

 

第四章  关于党的领导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用大量的篇幅分析了政党存在的意义、政党的党务工作和政党领导问题。即使这样,我们对有关政党问题的分析仍然是很不全面的。但是从分析中所涉及的方面来看,可以承认,政党的存在是极其重要的。政党作为一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虽然与诸如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生产组织、民众组织、文化组织等类型的社会组织有着相互不可替代的社会职能,有着相对的独立性和平等地位,但政党在人类社会的进步中,仍然起着独特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是政治方面的作用。当然,其他类型社会组织的社会职能也必然会与政治发生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这些社会组织在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时所产生的客观作用。比如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时,它的主观出发点是劳动者的经济的和物质的利益,而其客观作用则涉及到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民主权利这样一些政治问题。而对于代表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的政党来说,它的出发点就是为劳动者争取平等地位、民主权利、社会的主人地位这样的政治利益的。在劳动者获得真正的平等地位和民主权利的条件下,劳动者则能够获得长久的、稳定的、合理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这则是政党在发挥其政治作用时所产生的客观作用。这就是政党这种社会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党是指概念的政党,而不是具体的政党。对具体的政党来说,由于它们的政治理念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因此所起的政治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是根本不同的。比如,对封建社会末期的保皇党来说,它所起的政治作用是维护封建社会的制度和体制,是在封建社会被推翻后,企图复辟封建社会的制度。因此,它的政治作用只能是阻止社会的进步。再如,对于德国纳粹党来说,它的政治理念是建立第三帝国,以法西斯的方式统治人类社会。这是与二十世纪的人类社会开始由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本质是实现在自由资本社会无法实现的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人道主义的)的进步相抗衡的。因此,德国纳粹党也同样起着阻碍人类社会进步的作用。而由它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所造成的破坏作用,则在实际上起到了延缓人类社会进步的作用。

 

所以,政党的推动社会进步的这一独特的作用就包括不同政党之间的相互斗争。这是社会政治层面的组成部分。正是那些代表了社会发展进步方向的政党所发挥的政治作用,在影响和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合理。这是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所无法起到的社会作用。而社会的进步既包括不同社会形态更迭意义的进步,也体现为在一种社会形态相对稳定时期内的社会不断趋于合理性的渐进式进步。所以,一个社会中的现实合理性程度应该是衡量政党的政治作用、特别是政党的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

 

当然,没有一个政党在推动社会进步(包括突变式的和渐进式的社会进步)时,是能够发挥最完美的作用的。即使对于一个试图保持自身先进性的政党来说也是如此。或许正因为如此,我们就不能从本质上否定除了反动政党外的任何政党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却必须从社会的不合理存在中去发现自己在影响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不足,进而去发现自身党务工作方面的不足,并从中发现影响自身做好党务工作、发挥政治引领和导向作用的体制方面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关于社会趋于合理、进步的规律性和实践方法的问题。

 

社会应该是一个不断趋向于更加进步和合理的社会。但是,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来说,还是从社会趋向进步、合理的实际过程来说,有两点是必须确认的。一是,社会不是在对合理与进步的方面加以固化,使其保持一成不变的状态而体现其进步与合理的。而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之中,对曾经是合理和进步的方面加以调整、改进,使之趋于更加的合理和进步而体现社会的进步和合理的。否则,那些曾经是进步和合理且被固化了的方面就会因为不适应新的社会状况而成为落后和保守的东西。二是,社会需要充分地发现、认识和铲除现实社会中不合理的方面,特别是那些温床性的、本质性的、根基性的不合理存在。因为这些不合理存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影响社会进步和合理的被动性障碍,而是阻碍社会趋向合理和进步的主动性抗力。社会的发展进步就是在战胜、铲除这些具有主动性抗力的不合理存在而表现为合理和进步的。

 

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本着一种善意,从理论研究的特性(即,理论研究只要是不违背宪法的,就应该是没有禁区、没有局限性的。)来说,从平等关系(即,对现实社会来说,除了不被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和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人之外,在人与人、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中,所有的人与社会组织对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来说,我们是否可以从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和政党的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评价中国共产党的体制呢?尽管这些问题不是主流的、不是可以体现党的本质的问题,更不是党的主观意志的问题,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的评价应该是可以允许的,也是有必要的。因为中国共产党毕竟是由宪法所决定的执政党,是对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状况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政党,是在主观上和本质上追求自身先进性的政党,是有着宽容和大度精神的政党。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国际上是一个大党,是一个应该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的大党。或许,我们正是可以从这种评价中,得出有益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展的、有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有利于党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和中华民族复兴的、有助于中国共产党起到影响人类社会进步作用的思想和结论。

 

1、关于意识形态

 

如果我们追塑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可以肯定地说,在领导中国革命事业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经历的是一个先有失败而后成功的过程。革命的失败缘于党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而只是盲目地借鉴苏联革命的经验。虽然中国共产党也选择的是马克思主义,并有过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但他们所能够做的只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不全面的诠释,而没有结合中国的实际来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形成既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又具有可实践意义的党的自己的意识形态。当那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成为党的领导者后,他们实际上成为了苏联革命经验的实践者。

 

在这同一时期内,毛泽东虽然不被称为党的理论家,他的思想也并不为党所承认,但他实际上已经开始逐步地形成属于党自己的思想理论。如他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井冈山斗争》等等著作表明,毛泽东的理论已经涉及到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方方面面,已构成了相互关联的符合逻辑关系的体系。而一种思想理论一旦构成一种体系,也就具有了极强的生命力,也才可以成为一种真正的具有理论意义的意识形态。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的窑洞里,毛泽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自己的思想理论体系。正是这样一个思想理论体系被中国共产党选择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也正因为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的且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意识形态,也才最终引领和导向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国社会由阶级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所以,中国共产党革命的成功是缘于有了自己的意识形态。

 

如果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立后,能够采用社会民主的方式发展思想理论,能够按照《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的基本思想发展思想理论,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以选择者的身份来构建自己的思想理论体系,那么也一定能够再次形成属于自己的、符合阶层社会的、符合人民群众新的意志和利益诉求的意识形态。这一意识形态必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意识形态的延续和发展,必然构成党的一体的发展的意识形态。那么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就会在这样的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下、在党的实践的引领作用下,必然趋向于符合理性的、符合阶层社会发展要求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发展和进步。这个延续的和发展的意识形态应该包括:如何彻底地铲除封建主义的残余;如何建立起符合理性原则的、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民主政体;如何建立起表现为是民主、法制的社会运行机制;如何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关系;如何建立起经济领域中体现公正公平的所有制、分配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如何在社会成员的意思中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观念、人道主义观念、自由全面发展的观念、民主管理和自治意识……。这样的意识形态应该是一个要比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涉及的范围更广、更符合科学和理性原则的、更具有理论意义的、更表现完是一个系统体系的意识形态。然而,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形成这样一种意识形态。

 

相反的是,在意识形态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既恢复了它在早期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的方法,又走上了相同于苏联建构意识形态的那种必然性。

 

中国共产党在它的早期阶段,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是教条主义的(这恰恰是毛泽东主席自己所做出的结论)。而在后来的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是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甚至是创造性。但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在1957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又表现为是教条主义的。这时的教条主义表现为党将自己的思想局限于阶级斗争、特别是列宁的阶级专政思想方面。而与社会实际相关的人文的、政治的、经济的、哲学的、人事的、教育的、道德的、心理的方方面面都被排斥于理论研究的范围之外。即使对于阶级斗争和阶级专政的思想也只能按照既定的思想进行理论阐述。

 

而苏联构建意识形态的那种必然性则表现为:

 

1)党的意识形态只能以封闭的方式产生,也就是说只能产生于党的自身内。而不可以以党只是作为一个思想理论的选择者,去将社会上那些最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最符合党的本质的、最能够反映党所代表的广大阶层和人民意志与利益的那些思想理论集中起来的方式,来形成属于自己的、具有理论意义的、构成体系的意识形态。

 

2)党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只能依靠党内少数所谓的理论家。如,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时期内,能够称之为理论家的也就是艾思奇、胡乔木、康生、陈伯达、张春桥等党内人士。

 

3)党的意识形态的主旨只能出自于领袖,只能是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和话语。

 

4)党内的理论家不能是能够进行独立自由思想探索的思想者。因此,他们只能是领袖个人的意志、思想、话语的阐释者,只能成为领袖的代笔者。

 

5)无论是党内的还是社会的理论工作者,一旦试图成为独立、自由的思想探索者,也就预示着他们走上了一条十分危险的道路。因此,他们注定是不会成为思想家的,是不会有任何的创造性的思想的产生的,更难以有能够享誉世界、能够影响世界的思想成果的产生。

 

6)能够形成的党的意识形态必然是极其狭窄的、不合逻辑的、违背科学的、不具有合理性的、不构成体系的、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相背的、片面的、曲解的马克思主义。如前苏联的斯大林主义、赫鲁晓夫主义、勃列日涅夫主义,以及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等等。

 

7)无法形成属于党的意识形态,所以只能将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话语当作党的意识形态。但这样的意识形态是不具备意识形态所必须具备的诸如它必须是具有理论意义的、它所表述的思想必须是具有连贯性的、它必须是构成一种思想体系的、它所内在的思想和观念(不论它们出自何处)必须是被政党所明确确定的这样一些特征的。所以,将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话语作为政党的意识形态是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可以说,自“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被否定和扬弃后,中国共产党就处于一种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的状态。应该说,这种状态是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大党、作为担当改革重任的大党、作为引领和导向中国人民走向新的社会发展的大党、作为重新建设符合马克思主义本质政党的大党、作为重新开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大党是极不相称的。如果中国共产党自己尚因为没有符合意识形态特征的意识形态而总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状态,又怎么对中国人民进行引领和导向呢?又如何发挥引领和导向作用呢?

 

8当一个政党不能形成自己有影响力、有吸引力、有信服力的意识形态时,当一个社会也没有(或扬弃了)传统的信仰时,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和观念就会表现为是一种混乱的、离散的状况。正因为由于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又因为我们的社会基本上是一个没有传统信仰的社会,所以当“苏联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片面的、曲解的、歪曲的马克思主义、是不适应阶层社会的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意识形态时,当以“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被否定被扬弃后,于是在中国社会中,其思想意识便呈现出绝对自由、放任、自发的发展方式。于是,形形色色的诸如权力观念、“官”的观念、地位观念、身份观念、封建意识、迷信思想、自我为中心意识、将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性自由思想、文化人自我表现意识、经济物质利益至上的观念、甚至法轮功这样的邪教思想等等便获得了膨胀性的发展。这些思想、意识、观念实际上已占据了现实中的人们的头脑,已在无形中起着支配自身行为、影响他人、人之间相互影响的意识形态的作用。

 

2、关于党的代表性问题

 

中国共产党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的。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两种必然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这两种必然性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难以实现它的目标——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国社会中尚没有代表中国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政党。因而,受制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影响的、选择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当然地成为了中国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一切被压迫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

 

这种代表性也必然会因为社会形态、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当中国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进入到资产阶级、地主阶级被消灭,无产阶级、农民阶级自行消亡的阶层社会后,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也就不能不随之发生变化。中国共产党就必须由阶级的代表性转变为阶层的代表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代表更广泛的社会阶层,必须代表组成这些阶层的最广大民众的共同的、根本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

 

但是,中国共产党的这种代表性的变化是需要一种意识形态来加以说明的,是要通过它的政治理念来体现的。如果没有意识形态来说明党的这种代表性的变化,就必然会首先在观念上产生模糊意识。比如,当无产阶级事实上已经消亡而转化为工业劳动者阶层后,那么作为一个阶层,工业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显然是完全不同于他们在阶级社会中作为无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如果党不能认识到这一点,仍然将这一阶层视为阶级,将自己视为这一“阶级”中的先进分子,仍以阶级的观念看待事实上已不是阶级的工业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也就在无形中将自己作为阶级的先进分子与社会中的阶层分离开来,将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力与广大劳动阶层真正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物质的权利和要求——分割开来,并将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视为是广大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

 

其实,我们考证一下自1957年(甚至更早一些时候,如批判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时期)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历史阶段,都表现为是维护党的执政权力、维护党的特殊地位、维护党的声誉这些自身利益的。其实,如果做更深层次的分析,这些利益还包括维护领袖个人的权威、推崇个人崇拜、满足领袖的领袖欲这些个人的利益(当然,这种个人利益与现实社会中的权力者们所追求的诸如财富的、经济的、物质的、女色的、霸道这类利益是完全不同的。)而党在维护自身的这些利益时,是以广大的民众所遭受的心身的伤害、权利的剥夺、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我们就不能说民众所付出的这些代价是与党的执政权力、党的声誉、党的地位是同一利益。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利益范畴,当然也就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这一阶段的历史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本质虽然没有改变,即它应该是代表中国社会中最广大阶层、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中国共产党没有能够充分地认识到在阶层社会中最广大阶层、最广大人民的共同的、根本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是什么,因而将自身的甚至是领袖个人的利益当作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没能去发现和实现人民的利益。党因此成为了自身的代表。实际上,在阶层社会中,中国共产党只有在能够充分地了解、体察、认识、承认广大社会阶层、广大人民的全面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说,广大社会阶层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绝不仅仅是经济的和物质的,还有政治的、社会的、人格尊严等等方面),去代表他们的这些意志和利益,去引领和导向广大的社会阶层和民众去实现这些利益,也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诸如执政权力、执政地位、声誉、信任这样的利益,才能将自身的利益与广大民众的利益统一起来。

 

应该承认,虽然中国共产党在维护自身的声誉、执政权力、执政地位乃至领袖个人的权威、实现领袖个人的领袖欲这些利益方面与广大的社会阶层和广大的民众希望诉求的各种民主、平等、财产等等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与广大民众所希望得到保障的合理性、公平、正义、人身和生命的尊严这些利益是不同的,而且是发生了矛盾冲突的,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和由它所构成的社会管理阶层、生产管理阶层尚未像前苏联那样构成一个特权阶层和特殊利益集团。这是中国共产党防止它的成员蜕变所努力的结果,是它的高层领导的表率作用所起的结果,是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形成的优良传统仍在发挥作用的结果。

 

然而,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

 

1)腐败由个别现象发展为社会现象、由个人行为发展成为群体性的社会行为。而腐败者和准腐败者——搞不正之风者——又往往是出自党的成员之中。

 

腐败当然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处于转型期的大国更难避免。但是,腐败和准腐败者及其行为表现为是社会中的个别现象、个人行为,还是社会现象和群体行为,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现象。

 

2)在党的某些地方组织内、在党的组织外延到的一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已在事实上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如涉案厦门走私集团中的官员群体、阜阳卖官买官案中形成的利益集团。对这些特殊利益集团来说,它们中的成员只是在名义上机械地为党、为国家、为政府、为企业工作。但作为一种有机的利益集团,其成员则是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主动地、积极地、挖空心思地、创造性地、不择手段地为个人和集团谋取私利。

 

3)由于信奉经济的发展是社会唯一的发展的理念,由于社会形成了以经济发展状况衡量领导干部的能力、德行、政绩的流行标准,由于官员的升迁与这样的标准密切相关;此外,由于不能全面准确地认识私有经济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它对社会构成的影响,它所能够产生的社会关系,于是在许多党的领导干部中形成了一种私有经济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唯一有生力量、是只能依靠的唯一力量的观念;还由于,在我们的社会结构中,尚未明确和摆正党的组织、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生产组织之间的关系;所以,在许多地方,不仅政府机构产生了对私有经济和私营企业主的依赖性,而且在一些党的地方组织中也产生了这样的依赖性,并把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希望、个人升迁的希望都寄托于私有经济和私营企业主身上。

 

    当然,我们不能说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是错误的。但是,促进私有经济发展的前提是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私有经济只有在合法经营的状况下,才可以表现为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私营企业主的利益才能够是正当的利益。但是,当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损害社会的利益、以违法的方式经营企业时,这就不是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是那些私营企业主的特殊利益问题了。因为这样的企业主不是通过合法经营来获得个人利益,而是将劳动者的、国家的、社会的利益转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党的一些地方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或者这些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却对此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甚至为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主提供保护,为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条件,甚至于与他们形成利益关系,结成利益共同体。这就不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了,而是在帮助和维护这样一些企业和企业主获得特殊利益,在为自己获得特殊利益,那么对这样的党的组织来说,其代表性就是一个问题了。

 

4)由于“官”的观念、权力观念、地位观念在社会中的大肆泛滥,并与实物分配和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相结合,致使一些党的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中的社会管理阶层开始趋向于特权阶层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对自身的特权地位、特殊利益进行自我发展自我保护了。

 

5)在一些党的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中,一些有权有地位的成员与黑社会结为一体、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也已不是个别现象了。

 

这些事实说明什么呢?虽然不能说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改变了自己的本质,已不再是社会中的广大阶层、广大民众意志和利益的代表,却也说明了在党的自身内、在许多局部社会范围内,已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以自我构成了特殊阶层。正是这样一种特殊阶层不仅代表着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而且成为了社会中的一些特殊阶层、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这就不能不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问题。也正如我在我的一篇《随笔》中指出的那样,如果党内的这样一些特殊利益集团、特殊阶层及其发展状况得不到改变,其发展趋势得不到遏制,它们的势力范围将会越来越大,它们的社会作用将会越来越有效力,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它们将会形成自己的纲领,它们就会和社会上的以非法手段获利的那些特殊阶层、特殊利益集团组合起来并退化成为阶级,并成为这种阶级的代表。而它们仍然会借用共产党的名义,这就势必会最终改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会根本改变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实际上,它们已经在许多局部社会的范围内具有这样的代表性了。

 

除了上述的状况构成了对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和代表性的危机外,另一种趋向对中国共产党来说也同样是具有危险性的。

 

我们知道,政党作为一种政治性质的社会组织,它的成员来自于一定的阶级、阶层,但它本身只是一个社会组织,而不是一个阶层。政党的成员可以执政、从政、参政,可以成为社会管理阶层中的成员,但政党本身不能参与社会管理,不能成为社会管理阶层,更不能成为特权阶层。由于我们的社会一直没有在理论上搞清政党的执政与政党管理社会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所以党一直是以管理社会的方式执政的。也就是说,党的各级组织是以直接管理社会事务、代行国家和政府职能的方式执政的。这样势必会使自己成为社会中的一个独立存在的阶层。这是不符合政党存在的本原性的。如果政党一旦成为独立的社会阶层,它就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了,它就需要自己代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就是趋向于向一个独立阶层发展的,但尚未构成特权阶层,尚无物质的、经济的、财富的这些特殊利益。然而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党不仅没有通过改变自己的执政方式来遏制自身发展成为一种独立阶层的趋向,反而在无形中或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形成了使自身成为一种具有特殊利益的特权阶层的趋向(如某些地方党的组织随体现的那样)。这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同样是危险的,同样是会改变党的本质和代表性的。

 

因此,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是对中国共产党从建立之时就具有的本质的重申,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危机时提出的重申。显然,这种思想的重申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但是,能够充分地认识党为什么会在二十世纪的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发生只是代表自身的诸如执政地位、声誉、领袖权威、领袖欲这样一些利益的原因,充分地认识到党在现实中为什么会发生新的代表性危机的原因,应该是更为有意义的。因为,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有可能因为清醒的意识而回归到她本原的本质和代表性上。

 

3、关于党的领导问题

 

1)党的对社会层面的领导

 

我们在论述政党领导问题时,是将政党的领导归纳为,一是在党自身内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二是政党在社会层面上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处于平等地位状况下的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意义的领导。就政党的第一种含义的领导来说,任何政党都可以形成这种领导关系,都可以发挥这种领导效力。但对第二种含义的领导来说,却不是任何政党都可以做得到的。而政党要真正地起到这样的领导作用,则是要取决于三个条件的。一是政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政党自身的党务工作状况。即政党能否使自己发展成为较大的政党,能否使自己的意识形态成为自身成员的信仰和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信仰,能否使自身的成员形成一种能够为本党的纲领、目标而奋斗的精神;三是政党自身的本质。这应该是一个政党能否成为不会被社会发展所淘汰的、因而可以持久发挥引领和导向社会及民众进步的根本性因素。就这三个条件来说,中国共产党是可以在社会层面上发挥这样的领导作用的党,而且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对自身的领导方面,还是在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面,都是极其有效力的、是极其成功的、也是极其合理的。

 

从党内来说,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是明晰的,是具有理论意义的,是构成了体系的。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核心是:在马克思原理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的、以农村包围城市、以武装斗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解放一切被压迫阶级和人民、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国、建立起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有了这样的意识形态,才使党的绝大部分成员有着与这一意识形态相对应的真实的坚定信仰,有着不怕艰难、不怕牺牲、忠于事业、忠于党、创造性工作的精神。这应该是党能够有效地在自身体制内发挥领导效力的前提条件。除此以外,党对自身领导的效力还体现于党内有着严格的纪律、有有效的约束机制、有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声誉的严厉措施。

 

从社会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以平等的身份与其他社会组织发生关系的。如与除国民党反动集团以外的其他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解放区内的民主政府、工会、农会、文化团体等等社会组织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并不会影响中国共产党发挥引领和导向这一领导作用的。实际上,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层面上的领导作用也就是以这种引领和导向的方式为表现的,而且是极为有效和极为成功的。这种“领导”当然不是党内的那种“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领导,而是以中国共产党自身在前的革命实践和表率作用来引领被压迫阶级和社会各阶层的,是以党的派出代表的引领作用来体现的;是以党的先进的政治理念来对被压迫阶级和反对国民党统治的各个阶层进行导向的。因而,这应该是一种具有合理性意义的“领导”。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社会状况、奋斗目标、与之发生关系的社会层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也应该是能够反映这些变化的,应该是发展的。如,应该表现为是由争取阶级人的解放的理论向人的解放的理论的变化和发展。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才能表现为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的发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革命的政治组织,作为非执政党,她所与之发生关系的层面是有限的。她只能在有自己组织存在的地区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与志同道合的民主党派发生关系,与不满国民党统治的民众团体发生关系,在解放区内则是与民主政府发生关系。在社会事务方面,中国共产党所能够从事的只能是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和那些表现为是自己的党务工作的革命战争、地下工作、群众工作、宣传工作等。而对于那些社会方面的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中国共产党则是无法企及的。随着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的建立、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这一切都发生了变化。那么如何使党的领导适应这种变化,显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政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而非权力机构的这种本原性是不应被改变的,党的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式是不应被改变的。但在事实上却是被改变了。

 

中国共产党在作为执政党后,她的领导作用当然应该涉及到国家和政府层面,当然应该对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发挥领导作用。但这种领导作用不能表现为是党对自身的那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因为国家组织、政府组织毕竟不是党的附属组织;国家事务、政府事务也不是党的党务事务。所以,党的对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的领导仍然应该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在将国家组织、政府组织视为是社会组织并与之保持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以自己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纲领目标去引领和导向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行为;通过自己推举的执政参政成员将党的政治理念、纲领、目标贯穿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的社会管理中去;通过自己推举的执政参政成员把党的好的作风、好的精神状态带到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中去。而不应该表现为是由党的组织直接去管理国家事务、政府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方式,不应该表现为是由党的组织就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对国家组织、政府组织发出指令由国家组织、政府组织服从和执行这些指令的领导方式。因为党的这样的领导方式会使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丧失其作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丧失管理社会事务的自主性,丧失其依据社会管理规律主动地、创造性地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对社会管理来说,它只能是在立法、司法、行政这三大权力机构各行其职、各担其责、互不替代、相互监督(也就是法理上的三权分离)的基础上共同行使的。政党只是作为一个政治组织通过它的政治理念、它的执政参政成员来发挥对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引领和导向作用的。因此,政党不能成为行使社会管理权力的权力机构,不能成为与三大权力机构并列的第四大权力机构。但是事实上,由于中国共产党忽视了科学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没有明确地从理论上认识到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式是怎样的,没有认识到这种领导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没有认识到党的这种领导方式是与政党的社会存在完全相符合的,没有认识到党的这种领导方式是一种不能改变的客观规定性。因此在获得了执政地位后,党改变了自己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式,将执政党的执政权与社会管理权等同起来,将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当作了党的党务事务,将其他社会组织视为是自己的附属组织,从而将只是适应于自身内的那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方式运用到了整个社会层面上,将党的对自身组织内的权力外延到了整个社会中。这样,党的各级组织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权力组织,成为了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机构并列且为首的权力机构。

 

正因为如此,党的组织对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的领导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事实是,党的组织不再是以领导者的身份领导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而是以管理者的身份管理国家组织、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这就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们所认识到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实质和渊源。而在人们的观念(至到今天,这种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中,也就认定党的领导就应该是这样来体现的,党的这种领导方式是合理和合法的,是没有疑义的,否则,党如何执政呢?又该怎样来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呢?

 

如果党的领导方式的这种实质性的改变还仅仅是局限于以真正的党和党的组织的名义来实施的,或许还可以在不可避免地发生失误的状况(因为政党的这种领导方式本身就是不符合政党是作为一种非权力机构的社会组织这种客观规定性的,因而是不可能具有合理性的,是不可能符合法理性的,因而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中尽量地减少失误,或在失误发生后努力地去纠正失误。但是在实施这种领导方式的状态中,又必然会形成以下一种规律,即:在不合理权力结构(如党的组织由社会组织演变为权力机构、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三权不分的国家体制)的状态下,权力必然趋向于集中和滥用。所以,在立法权、司法权不独立的国家体制下,权力必然集中于行政。而在党的组织成为权力机构后,成为管理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力机构后,权力必然集中于党的组织之中。

 

然而,关于权力演化的规律并不会在这里结束,权力仍然会进一步地集中,最终集中于领袖个人身上(如“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状况),必然集中于党的组织中的个人身上(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状况)。这就是在现实社会中为什么会产生“一把手”和“一把手”说了算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时期内,领袖可以置中央的集体领导于不顾,可以在眼中没有人大常委会,可以蔑视宪法和法律,可以不要任何司法程序,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规划、计划不屑一顾,而任凭个人的意志、喜好、冲动、欲望而随意地变更国家的规划、计划、政策、任意地发动政治运动、肆意地抛弃党的合理的政治理念(如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和《论十大关系》中的正确思想的背离)的原因所在。也是我们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上至省委书记,下到农村党支部书记,从优秀的党组织书记到腐败了的(包括那些大搞不正之风的)党组织书记,都表现出了的非我不行、随意决策、干预一切、没有法的意识、滥用权力、独断专行、操控司法、目无政府,甚至可以为所欲为、胡作非为的原因所在。这样的集权可以被好书记们用来办好事(但个人的作用无论如何是不能替代制度性、体制性所具有的根基性、稳定性、持久性的作用的,是不能成为破坏法理关系的理由的。)但更会产生官僚主义、违背民意、不良作风、无效率、无作为、谋私利这样一些社会现象。甚至于这样的集权可以为那些腐败书记、不正之风爱好者书记(或可能堕落为这样的书记)滥用权力、胡作非为创造条件。而权力的集中过程,也就必然体现为使其从一般性的不合理堕入到最终的绝对不合理。

 

我们说文学是社会的反映,所以我们可以从电视剧《省委书记》《希望》等文学作品中看到,作为党的组织的书记,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如何统揽一切、决断一切的。相反的是,我们却看不出政府组织在做什么,看不出司法机构是怎样独立地行使司法权的。这两部电视剧说明的是,正是党的组织中的书记在管理着一切,在领导(当然是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着一切。(对此,我要作一点申明,我在这里提到这两部文化作品,并不是要否定它们。相反,在当今的文化氛围中,这应该是两部很好的作品,所以我是自始至终看完了它们的。但我并不欣赏这两部作品所反映出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权力集中于党的组织的书记身上的现象,并不欣赏这两部作品所反映出的现实生活中的党的组织的书记可以包办政府事务、可以任意地干预司法事务这种不合法理的社会现象。)党的组织中的好书记们尚且如此,那么那些腐败书记、不正之风爱好者书记就更需要、也能够控制一切支配一切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书记、“第一把手”的作用如此之大、地位如此显赫的原因所在,是那些具有官欲、权欲的人为什么不择手段、不顾一切地要争当和保住书记、“一把手”地位的原因所在。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层面上的这种领导方式的转变,并不仅仅体现于对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的领导方面,实际上也涉及到了党在作为执政党后所必然要面对的社会上的方方面面。

 

比如,党的组织与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关系。民众只有通过自己的组织,才能作为一种有机的群体存在,才能有着共同的目的,才能进行实现其共同目的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劳动生活、文化生活等实践活动。这应该是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特征。应该说,一切生物的行为都是有目的性的。但一般生物的目的性是受生理的需要而驱动的。而人则不完全是这样。人除了具有受生理驱动的目的性外,还有着受意识驱动的社会性目的。如人的追求合理、公正、自由、权利、创造、文化享受等等目的。正是人的这种社会性目的的存在,人才需要通过建立群体性组织去实现这些目的。这就是民众自己的组织在任何时代都需要存在的原因。然而,民众自己的组织要想实现自己的目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它的实践行为应该是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理性原则的。而这往往是民众自己的组织所难以自我具备的。因此,它需要一种来自外部的引领和导向。政党就起着这样一种作用。而最能够起到这种引领和导向作用的,应该是具有能够反映民众意志、体现民众利益的意识形态的政党,是能够用这样的意识形态说明纷繁世界的合理性原则、科学原则、理性原则的政党,是能够率先实践这些原则的政党。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曾经就是完全起到这种引领和导向作用的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进行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发挥其领导作用的一个最广泛的社会层面。中国共产党对民众自己的组织的领导,通常是以派出党的代表、由党的代表向民众组织宣传党的意识形态、党的政治理念、帮助民众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组织、对民众组织进行积极的引领和导向的方式实现的。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层面上实施的是这种方式的领导,所以党的政治理念能够被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能够激起民众参加革命运动的精神,能够将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他们自己的组织而团结在党的周围,成为党所依靠的力量和组织。毛泽东主席之所以将密切联系群众规定为是党的三大作风之一,其实质就是在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中,始终对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和通过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对人民群众实施着这种意义的领导,发挥着这种意义的领导作用。

 

如果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群众和他们自己的组织所希望实现的目的有很多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目的首先是获得自身的阶级人的解放(因为如果这一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其他的目的都是无法完全实现)的话,那么在新中国建立后,在人民群众实现了自身的阶级人解放的目的后,他们的更多的其他目的就会凸现出来。如,希望更有效率地发展生产,农民希望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工人能够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并能够参与企业的管理,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并能够参与社会的民主管理,拥有监督国家组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希望实现社会的公正,希望有合理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希望能够实现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希望有富裕的物质生活,希望有丰富的文化生活,希望能够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希望能够保护自己所在区域和整个国家的自然和生态环境,等等。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他们同样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所以,无论是从人民群众作为解放了的阶级人来说,从需要继续实现解放的社会人来说,还是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来说,人民群众都需要建立更多的属于自己的组织,才能实现他们的更广泛的更多样性的目的。这样,也就为中国共产党更好地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广泛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宽的渠道。这样,也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以能够对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实践活动进行符合党的政治理念的、符合科学性原则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符合理性原则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使民众自己的组织成为党发展自己新的事业所依靠的力量。党的这种领导作用应该表现为既是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对社会层面进行领导的领导方式的继承,更是一种扩展和发展。

 

然而,由于党没有建立起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原理的意识形态和理论体系,没有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正确的政治理念,没有从本质上和规律性上认识和明确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表现为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方式;由于党的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发展,由于逐步地形成了社会中的一切事务都是党内事务的观念,由于逐步地形成了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是党的组织的附属组织的意识(或潜意识),于是在我们的社会结构中,无形中发生了以下一些变化:

 

a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严重地萎缩。仍然存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在实质上也已改变成为党组织或政府机构的附属组织,因而失去了其自身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其实,只要我们回顾一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会发现,无论是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还是国统区,无论是人民群众自己建立的组织,还是在党的帮助下建立起的民众组织,他们都是在自主地选举自己的领导机构,都是在自主地开展活动。但它们又都在接受着党的组织的引领和导向。民众自己的这些组织包括生产组织、青年组织、学生组织、妇女组织、文化组织、儿童组织、农民组织、工人组织、武装组织等等。正是通过这些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存在和作用,才显示了革命事业之所在、革命力量之强大、革命运动之活跃。又正是依靠人民群众自己的这种组织的力量,才显示了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之所在。

 

然而在建国后,人民群众自己的一些组织却逐渐消亡了,如农民互助组织、农民协会组织。而对一些仍然存在的群众组织来说,它们的领导机构往往是由党的组织任命的,因而失去了相对独立性,如工会组织、文化协会等等。更有一些群众组织中的领导机构实际上是与党政组织共同构成了另一组织的管理层,如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中的领导实际上是与企业中的党的组织和行政组织中的领导共同构成了企业的管理层的。这样的群众组织的活动的开展,也往往是依照党政工团组成的管理层的指令进行的,因而也就失去了民众组织的自主性。

 

b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应该依据人民群众新的目的性需求而建立的民众组织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表明民众自己的组织在未产生前就已经消亡了,这应该是与社会新的发展不相适应的。这种不适应性也就减少了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由历史的那种通过民众自己的组织而实现对人民群众进行的领导的领导方式,转变成为了由党的组织直接对不是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进行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实为管理)的领导方式。也就是说,党在无形中改变了党的组织与民众自己的组织之间的那种平等关系和相对的独立性,无形中放弃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也应该是客观规定性的)那种政党作为政治组织对民众自己的组织进行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方式,改变了党通过民众自己的组织实现对人民群众进行领导的党群关系。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党的对民众的领导同她对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的领导一样,实施的是那种只适用于党的组织自身内的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这就构成了一种相对民众的目的的广泛性、发展自己组织的需求、实现自我利益、实施自我管理的这种新的时代的一种局限性。

 

其实,党的领导方式的这种转变,不仅仅表现在对国家组织、政府组织、对民众的领导方面,也同样表现在社会各个领域中。

 

从表像上看,这种领导方式似乎表现为党的领导更具有直接性,更能将自己的意志、政治理念转化成为社会的存在,与民众的关系也更密切,实际则不然。

 

首先,这种领导方式似乎使党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不再必要。因为这种领导方式可以用党的意志、目标乃至党的领袖、党的组织中的权力者个人的思想、意志甚至喜好来取代党的意识形态,且可以将其直接以指令的方式转化为实践,而不再需要能够使意识形态发挥作用所需要的宣传——理解——接受的过程,不再需要通过这个过程使人具备的悟性、信仰和精神,而只需要对指令的服从。这就是我们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看到的大量的以牺牲民众的利益而随意地发布和贯彻指令、而民众虽则不想付出这种牺牲、却又只能无奈地服从的原因所在。

 

我们知道,党要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除了能够深谙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将其与现实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外,另一个不可缺少的途径是了解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所在。而这种“了解”是需要通过党的组织派出的代表与人民群众和及他们自己的组织之间的双向的接触来实现的。而当党的组织成为一种类似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的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时,它就成了一种坐在机关发指令的机构,而不是派出代表的机构。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说,人民群众一旦成为了服从指令的群体,并且因为没有自己组织的而不能成为有机的群体,他们就很难是一个能够诉求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群体。特别是当这种诉求缺乏一种外达的渠道、他们所欲诉求的意志和利益与他们必须服从的指令相矛盾时,就更是如此

 

其次,这种领导方式由于忽略了意识形态对人民群众具有的启迪、解疑、悟性的作用,使人民群众不能从科学的意识形态中看到社会的合理之所在、看到未来的希望之所在,也就在无形中削弱了党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当这种领导方式将党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和他们自己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于指令和服从的关系时,我们就不能说人民群众是因为理解信服认可了党的政治理念、是由于党的良好的信誉产生的对党的信任而集聚在党的组织的周围的。特别是当一些党的组织以这种领导方式所发出的指令因为判断的失误、因为党的领袖为了满足自己的领袖欲、因为党的组织中的权力者个人为谋取私利(这种私利包括政绩和形象工程)而不断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和损失时,党的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会在“指令”与“服从”中产生裂痕,并由裂痕而分裂,由分裂而被抛弃。前苏联共产党和东欧共产党之所以最终被人民所抛弃,经历的就是由引领、导向关系→指令、服从关系→隔阂、分离关系→抛弃、毁灭这样一种演变过程而导致的。

 

这不能不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这个教训所能告诉我们的就是:在社会这个层面上,党的领导方式绝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党自身生存的问题。

 

2)党对自身的领导

 

党的领导在社会层面上存在着上述一些问题,那么在党自身内,党的领导作用又如何呢?

 

当党把社会上的所有事务都视为是自己的事务,当党把社会上的一切社会组织都视为是党的附属组织,当党对所有这些事务和组织进行管理(即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时,会不会影响它的党务工作呢?又会不会放松它对自身的领导呢?

 

a、党对自身的领导采用的是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方式,也就是毛泽东主席提出的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

 

对党的任何一级组织来说,党内民主无疑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党具备意识形态和信仰的基础上,以党的政治理念为支配的多数人的思维表达,才最可能具有形成符合党的意识形态的、符合党的政治理念的包括纲领和目标在内的决议,也才不会轻率地否定少数人的意见陈述。也只有经过票决制的方式,才能将多数人的思维表达写入党和党的组织的决议之中。也才能形成表现为是多数人意愿的和相对正确的决议。党的和党的组织所形成的正确的、合理的决议只有通过本级和下级党的组织及其成员的忠实地执行,才能表现为党和党的组织对自身领导的有效性和成效性。

 

但是,由于党的组织演化成为了权力机构,由于权力不断地向党和党的组织中的少数人集中,曾经表现为是党内平等的平等关系不存在了。党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由党员这一身份来决定的,而是由权力的分级及其附带产生的地位、身份来决定的,于是在党的组织内形成了核心、外围、一把手、二把手……、普通党员这样一种等级关系。又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等级关系,所以在(包括党内和党外)人们的观念中,形成了领袖就是党、一把手就是党的组织这样一种有形和无形的意识。正是由于这种等级关系和意识的存在,在很多党的组织中,党的组织的决议往往不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形成的,也不是通过票决的方式通过的,而是根据权力、地位、身份的份量形成和通过的。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到利益关系或隐含着利益关系的决议来说,它们根本就是权力者个人和利益相关的少数人意志的反映,是与党应该有的科学合理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纲领、原则不相符合的,但这样的决议仍然可以通过“票决”的方式得以通过,仍然被冠以党的组织的名义。当这样的决议、特别是涉及到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决议(从法理关系来说,政党的决议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和行政事务的。但是在现行体制下,这种干预似乎又是无法避免的。)得以通过时,不难想象这样的决议会对爹的领导产生怎样的作用,又会怎样影响到党的领导的声誉。

 

b、衡量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效率问题。从整体上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的是一种有效率的领导。这种领导效率不仅体现在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面,也体现于对自身的领导方面。尽管在社会层次面上,党的领导往往是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混搅在一起,使人难以分清这种效率到底是党的“引领导向”意义的领导的效率,是党的组织直接干预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效率,还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管理社会事务的效率,但都与党的领导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我们都可以将其视为是党的领导的效率。如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国民经济的恢复、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经济调整,以及“文化大革命”后的解散人民公社、土地联产承包、经济体制改革、百万裁军、禁止军队和党政机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等,无不显示了党的领导在整体上的高效率。当然,也有另一类的高效率却是不值得称颂的。如反“右派”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运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禁止人口流动(正是这一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多少本可以跨出一步就可以保住生命的农民,只能饿死在自己的所在的村庄里。)、六十年代的阶级斗争、打倒“资产阶级司令部”、“文化大革命”运动,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一些党的组织泛起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引进不良投资、“调整”干部队伍、“三乱”……等等,所体现的效率。就拿“大跃进”和九十年代一些党的组织搞得“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来说,它们的效率高得正是令人难以想象。它可以在极短的时间里动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动员”千百万劳动力,它可以随意地征用所需要的一切土地,它可以让其他一切事业为它的发展让步,它可以根本不在乎人民群众的任何利益,而在极短的时期内使它变为实在的存在。当然,这些不值得称颂的“高效率”之所以能够产生的原因首先在于党的意识形态问题、在于党的组织的决策机制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避免发生这些不值得称颂的“高效率”问题。

 

但是,党或党的组织的领导并不是在所有的方面都是有效率的,特别是在效率的价值方面,在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政治理念的领导方面。

 

比如,对1958年的“大跃进”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地区实施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来说,它们过程上确实体现出了党和党的组织领导的高效率。但是,对于效率来说,应该包括三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过程的高效率。即,对一项运动、一项工程来说,其形成决议(包括形成决议的效率),到对决议的实践,最终到创造出与决议相符合的存在所需要的时间,所体现出的效率。一般来说,花费的时间越少,效率越高。二是创造出的存在占有的成本所体现的效率。一般来说,成本越低,效率越高。三是创造出的存在和结果所具有的价值和其后期具有的影响作用。一般来说,它的价值越高,正面影响作用越大,效率越高。用这个效率标准的第一条来衡量,是不能否认“大跃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高效率的。但是,用后两条来衡量,“大跃进”及其很多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却是低效率、没效率,甚至是反效率的。因为它们以时间过程的高效率所创造出的存在是以人民群众所牺牲了的巨大利益转换来的;因为它们很可能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巨大损失、甚至是崩溃;因为它们的被创造出,往往伴随的是环境的恶化、生态的破坏、资源的浪费;因为它们的被创造往往会影响国家、地方后续的发展和发展效率;因为在创造它们的同时,往往影响的是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效率的发挥;因为它们而造成的财政的损失和负担最终是会转嫁到人民群众身上的,是会使人民群众承受更大的损失、承受更大的负担的;而它们在被创造出后,自身的存在和存在的结果很可能只具有很小的价值,甚至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我们拿这种时间过程上的高效率与成本、价值的低效率、无效率、负效率相比,就显示出党和一些党的组织的领导效率是很低的。如果这样的领导效率还只是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那还不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种经济发展方面的低效率、无效率、负效率可以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补偿和消除。但是,在政治、思想、精神领域,这种低、无、负的领导效率所造成的影响就是很难估量的了。比如,我们根本无法补偿57年的反“右派”斗争给几十万“右派”造成的人身和精神的伤害,无法补偿他们中那些非正常死亡而失去了的生命,无法让他们重新发挥本来可以为社会、为人民所能贡献的已经失去了的价值。而反“右派”斗争所造成的后患(如对言论自由的恐惧)至今都难以消除。而“文化大革命”更是延缓了中国社会合理与进步的步伐,甚至使中国社会的发展表现为严重的倒退。而“文化大革命”后因为忽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和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所导致的党内在意识上的无信仰、信仰的缺失、精神的失落,没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是难以改变和重建的。此外,这种在政治、思想、精神建设上的低、无、负的领导效率,对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弥补的,由此而产生的人民群众对党或党的组织的不信任、离心离德更是中国共产党最大的损失。

 

如果说,上述是通过一些有形的事例和重要的方面来说明党和党的组织在领导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的,那么通过一些“细微”的方面,也同样可以发现党的领导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浮夸”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所表现出的一种十分有害、十分恶劣的风气。因此,中国共产党要求她的组织(包括被认为是党的外围或附属组织的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力戒浮夸。为此,毛泽东主席自己都作过自我批评。但是,这种风气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却再次回潮,乃至发展成为一种“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格律。这就说明,党的领导在防止浮夸、杜绝浮夸方面是低效率的。当然,人们会说,导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原因很复杂。但是,“领导”的意义就在于找出复杂的原因而最终解决问题。所以,不论是因为找不到浮夸问题的原因而无法解决浮夸问题,还是因为对浮夸问题的轻视而不能解决浮夸问题,最终都是一个领导效率的问题。

 

再如公款吃喝、公款消费、公费旅游这个在民主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里几乎不存在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里却如此流行、如此普遍、如此严重,普遍和流行到几乎具有合理、合法的程度(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不是一个完全的货币分配社会,还是一个保留着封建性质的实物分配、依据身份地位分配制度的社会。)而存在的似乎只是一个消费限度的问题。但是,公款吃喝、公款消费、公费旅游对国民财富的消耗、给国库造成的损失、向人民群众转嫁的负担、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党和政府形象的影响、对人的思想意识的不良影响,对国民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如,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之所以希望吃“皇粮”,不仅是因为吃“皇粮”保险,而且可以获得正常收入分配以外的额外收入。这就是国民的一种价值取向。)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当然是中国共产党极力通过自己的领导欲意解决的问题。为此,甚至做出了公款吃喝只能几菜几汤的细节规定。但是,收效甚微。从大处看,公款吃喝、公款消费、公费旅游成为一个越来越大的漏斗,竟能影响到国家的财政。从小处看,一个镇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就能吃垮几家餐馆。一个村里的几个干部,就能够吃光村里的公共资金。当社会始终不能有效地解决公款吃喝、公款消费、公费旅游问题时,它体现的也是党的领导效率问题。

 

此外,像“三乱”问题、“吃拿卡要”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横、冷、推、拖”问题,都是在党和党组织的领导下所要解决的“细微”问题。应该说,在党的领导下,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取得了一些成效的(但不能说是完全解决了),但就效率来说,却是远远比不上大跃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所表现出的过程效率的。

 

c作风问题

 

以上所说的党和党的组织的领导效率问题,是指对具体的目标、任务的实践及实现所体现出的过程效率和价值效率。那么,又如何来提高这种过程的效率和价值效率呢,特别是如何来提高过程和价值相统一的效率呢?这就涉及到党、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作风问题。也就是中国共产党所说的实事求是的作风、艰苦奋斗的作风、求真务实的作风、勇于克服困难的作风、调查研究的作风、埋头苦干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作风、创造性工作的作风、勤俭节约的作风、民主作风,等等。可以说,正是由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她的组织、成员具备了这些全面的、系统的、良好的作风,才使党所领导的革命事业表现出是非常有效率的。这种效率也包括党的建立和维护其优良作风的效率。

 

可以说,作风问题既是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的问题,也是提高党的领导效率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如何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如何在党的作风下滑的时候及时地提升党的优良作风,如何在党的作风被败坏的状态下重建党的作风,以及如何提高党的维护、提升、重建自身作风的效率,都不能不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领导的重大问题。

 

尽管在中国共产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主席在预测中国革命即将胜利的同时,也预见到了取得革命胜利后的党的作风可能发生的问题,并提请全党引起警觉,但党的作风问题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而且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党的一些作风问题首先是从毛泽东主席自身身上发生的。

 

比如,在密切联系群众的问题上,无论是在工人运动时期,还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都是作为党的代表来从事党的工作的。作为党代表,必然会与人民群众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或许,正是从与人民群众的这种密切联系中,成就了他的一系列的论著,奠基了他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思想体系。或许,也正是从自身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体验中,他得出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密切联系群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些作风的结论。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席在延安的平易近人、与老百姓谈笑风生的情景,给人们留下了多么深刻的印象;毛泽东主席与张闻天、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等领导同志在民主、热烈、争论的气氛中进行着中国革命的决策,表现出了他所具有的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遵循民主决策原则的民主作风;在建国前的一段时期里,作为党的领袖的毛泽东主席频繁地与民主党派、民主人士接触和交谈,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平等关系和他本人与民主人士的平等关系。然而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毛泽东主席将自己“封闭”在了中南海(当然,这样的“封闭”也与中共中央出于对毛泽东主席的安全考虑所做出的相关决议有关。)由此而隔绝了与人民群众和民主人士的联系。发生在毛泽东主席身上的这种状况,实际上也因为党的组织机构的机关化、党的工作由党务工作转向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党代表制度的消亡而扩延到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领导成员身上。尽管这种状况还不是主观意愿上的脱离人民群众,却也是事实上的开始脱离人民群众。

 

建国初期,毛泽东主席因为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而滋生起的浮躁情绪,使他经凭个人的意志,就断然否定了由国务院和各方面专家缜密制订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显露了他开始背弃他自己所倡导的谦虚谨慎、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背弃了他自己所表率的尊重他人和民主决策的作风。而他所发动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浮夸风、主观主义作风、好大喜功作风、一长制作风在全社会中得到了恶性膨胀。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毛泽东主席忘却了自己一贯倡导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作风,滋生起了与阶层社会格格不入的“领袖欲”。而“领袖欲”使他喜欢被歌功颂德、喜欢听大好形势,对他人与自己的任何意见分歧、任何批评以及他人威望的些微增长,都视为是对自己的领袖威望和领袖地位的挑战,而不惜借助政治运动加以压制,以满足自己的领袖欲。

 

尽管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至七十年代末,中国共产党的作风已发生了严重的问题,产生了党的领导的成本和价值问题,但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勤俭节约作风方面,虽然有少数党的领导干部出现了问题,但这种现象仍然属于个人行为,尚不构成社会问题和党的作风问题。在这一时期内,毛泽东主席的领袖欲也还没有演化成为社会的和党内的权力欲。即使是1958年的浮夸风,也得到了及时的纠正。可以说,在这一时期里,中国共产党仍然保留着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些好的作风。

 

然而,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中国共产党内的许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节俭作风方面开始构成严重的问题。这突出地反映在大搞楼堂馆所、实物分配、以权谋私、对待人民群众横冷推拖、以专政手段对待人民群众、大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官出数字和数字出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大搞包括秘书在内的裙带风、腐败的滋生和泛滥上。这些作风方面的严重问题竟至发展到大有改变党的本质、毁灭党的危险程度。

 

应该说,思想作风的退化是首要的退化。过去在中国共产党的成员中从未有过的、或者仅仅表现为是极少数个人的观念意识(如,权力意识、官的观念、地位观念、贪图享受意识、谋取私利的意识等等)不仅滋生出来、膨胀起来,而且泛滥起来了。之所以如此,,当然与我们的社会在扬弃了“苏联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意识形态后,没有即时地建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导致的信仰的空无、信念的丧失、精神的颓废有关。这又是因为,当人们的头脑里没有信仰、没有信念,当人们缺乏一种为非私利的事业、理想奋斗的精神时,其头脑里是不可能永远地处于空白状态的。于是,形形色色的与党的本质不相符合的观念意识就会占据其成员的头脑,也就会有与这些观念意识相适应的精神状态存在。于是,党内普遍地出现思想作风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人的意识必然是要支配人的行为的。这是人与动物的行为主要是受本能的支配的一种本质区别。由于与中国共产党的本质不相符的形形色色的思想意识占据了党的相当一部分成员、特别是一些在党的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中拥有权力的人们的头脑,并支配着他们的行为,于是大量的与思想作风相应的行为作风便发生了。如: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不正之风,假学历假文凭的泛滥,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大行跑官要官、卖官卖官的潜规则,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风气盛行,对待人民群众横冷推拖,以专政手段对待人民群众,办公务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收了钱乱办事,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通过“三乱”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转化为自己的私利,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毁坏农民的财产,借国企改革侵占国有资产,党政机构办企业搞经营与民争利,割韭菜一样割不尽的腐败者和腐败行为,等等、等等行为,都涉及到了党、党的组织、党的成员的工作作风问题。

 

个人崇拜是“文化大革命”给我国社会留下的一个惨痛的教训。个人崇拜导致的是整个民族的愚盲,是一个社会的疯狂。因此,对个人崇拜的批判和否定是思想解放运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也是思想解放运动的一个重要成果。“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个人崇拜使毛泽东主席由人变成了神。对个人崇拜的批判使毛泽东主席由神回归为了人。尽管建国以后,由于毛泽东主席的原因,多少无辜的人丧失了生命,多少人在人身和精神上遭受了摧残,整个社会的国民经济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使人民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使社会的继续进步成为不可能,但党和人民还是原谅了他。党和人民仍然以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国初期所建立的丰功伟绩来作为评价他的事实依据,继续认可他的领袖地位。但是,人们对个人崇拜的深恶痛绝是不会改变的。人们不希望中国社会再有个人崇拜。但是,对于为什么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社会会发生使人愚昧、使人疯狂的个人崇拜呢?这不是因为崇拜的民众要崇拜,而至于被崇拜者需要被崇拜,在于被崇拜者往往会动用权力、利用舆论和追随者把个人崇拜做成真戏。那么为什么被崇拜者要人们崇拜自己呢?是受一种领袖欲望、即领袖欲的支配。“领袖欲”是人的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在领袖身上的独特体现。

 

领袖,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如原始部落社会)的必然产物。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还没有进入公仆社会,领袖就仍然会作为历史产物而存在(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就“公仆社会”的含义做一简单的阐述。自人类社会形成管理阶层后,人便被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这样两个层次的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也即马克思称之为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期。部落的事务是由部落成员共同管理的。部落中的人们共同就部落的事务做出决定,而部落的首领则协调和监督决定的实施。因此,部落领袖被称之为公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时期。昔日的部落首领演化为了奴隶主。昔日的部落——今日的奴隶制国家的事务开始由奴隶主独自管理。于是,奴隶主阶层高高在上,并可以主宰一切,因而成为了在上的主人。而奴隶们则成为在下的阶层而任人宰割。于是形成了人的差别的剪刀差。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由此而分别处于剪刀差的差口上。这种状况只有到了人类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阶段才有所改变。在民主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那一阶层的人们与民众开始交汇于“剪刀”的交叉点上。他们开始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来共同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共同管理”的特征表现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人们不再可以在所有公共事务问题上独自做出决定;管理者做出的决定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可;而民众也有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做出决定的权利。比如,由民众来决定由哪些人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那些必须由民众公决的事务;等等。于是,在这个“剪刀”的交叉点上,曾经处于两个差口上的人的群体交汇在了一起,他们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了。随着人类社会进一步向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管理社会的那一人的群体与民众将发生位置上的倒置。昔日的被管理的民众将上升到在上的主人的位置,他们将越来越多地就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做出决定。而曾经的主人——管理者阶层将成为在下的仆人。他们将越来越多的丧失独自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做出决定的权力,管理者阶层的作用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是决定的实施者、组织者和协调者。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发展时期,民众才能够真正地称其为主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阶层才是真正的社会公仆,社会也才能称其为公仆社会。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将人民称为主人,将仍然有独自就公共事务做出决定权力的人们称之为“公仆”,是可笑的,不合逻辑的,是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不相符合的,从社会现实来说甚至是荒唐的,是对“主人”和“公仆”的真实意义的一种亵渎。)但是,领袖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是完全不同的。可以说,在阶级社会时期,不论领袖的主观意愿如何,客观都将赋予领袖以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必然会产生杰出的领袖。对杰出领袖来说,即使他们没有领袖欲,他们也可能被拥戴他们的人们所崇拜。如美国人对华盛顿、杰弗逊、林肯、罗斯福的崇拜,如中国人民对毛泽东的崇拜。

 

但是,在阶层社会中领袖个人的作用将大大减弱,民众的作用、民主的作用将大大增强。甚至于,人民可以直接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可以实现完全的自治管理。而领袖的地位将趋于平民化,就像人们今天可以在中北欧看到的那样。因此,在阶层社会中,是不应该、也不会发生个人崇拜的,更是不要个人崇拜的。所以,在阶层社会中,领袖个人为了满足领袖欲来搞个人崇拜,是与阶层社会格格不入的,是与人类的社会发展规律相悖的,是极具危害性的。这种危害性表现为:因为民主是个人崇拜的障碍,所以它要限制民主;因为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不利于个人崇拜,所以要限制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其结果只能是,要么像斯大林那样最终被人民所抛弃;要么在人们经过个人崇拜的愚弄后,不再崇拜任何领袖;要么个人崇拜就只是有领袖欲和其他欲望的人们的个人游戏而已。

 

即使个人崇拜只是一些人们的个人游戏,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为它可以引发与领袖欲属于同一类型的权力欲。而权力欲必然导致个人集权和权力的滥用。看一看权力欲在二十书记九十年代在我们社会中的盛行,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状况。权力欲对社会的危害性丝毫不亚于历史上的领袖欲对社会的危害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欲可以在权力所触及的任何角落发生作用。看看九十年代我们社会中的一些权力者是如何利用党的舆论工具宣传自己、来表现自己的形象、来为自己歌功颂德、来树立自己的权威、来掩饰自身后的黑幕的;看看我们社会中的一些权力者们是如何将地方的财政当作了个人的金库,来肆意挥霍,来为自己创造政绩的;看看我们社会中的一些党的组织部门中的权力者是如何将自己的家族和势力构筑成一个权力网的;看看我们社会中的一些司法部门中的权力者是如何将公共司法体系变成个人衙门的;看看我们社会中的一些县、镇、村的权力者们是如何成为家天下中的土皇帝的……。因此,领袖欲和权力欲也应该是一个党的作风问题。由这样的作风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可以说在一个一个地改变着中国共产党的党的组织的性质,并有可能危及到党自身的本质。

 

这种作风问题产生的本身就在证明着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领导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面对着这些社会现象以及这些社会现象所内含的实质性问题,我们不能说这是与对自身的领导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党的组织、党的成员中的这些作风问题改变了党的一些组织的性质,危及到了党的本质,能说这与党对自身的领导没有任何关系吗?

 

当然,中国共产党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也一直在通过改善自己的领导来改变这种状况,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共产党在纠正自身作风的领导效率方面仍然是有问题的。

 

4、党务工作

 

1)关于党务工作的观念。

 

其实,我们在本章的关于意识形态问题、关于党的代表性问题、关于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中,都涉及到了党务工作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本身就属于党务工作的范畴,有的则属于党务工作的客观效果问题。不过,在这里我们还是想就一些具体的党务工作来考证中国共产党在党务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们谈论党务工作之前,似乎有必要就党务工作的概念作一点分析。

 

中国共产党首先是一个政党,其次是一个大党,最后是一个执政党。因此,作为一个政党存在党务工作也就是必然的。但党务工作究竟包括怎样一些范围呢?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也就在观念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似乎只要政党存在着,它的一切行为就都属于党务工作的范畴。其次,作为一个执政党,什么是与执政党相关的党务工作?党的组织直接取代或干预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的职能和事务,是不是党的党务工作的范畴?党的执政水平是受制于党的党工作状况影响的,还是通过直接插手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来表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领导伟大事业的党,是把这个事业看作是人民的事业的党。那么,中国共产党应该是一个通过做好自己的党务工作、使自己能够充分地发挥导向和引领作用、能够团结人民和一切社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众自己的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生产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的力量来进行这一事业的政党,还是一个把一切社会事务都视为是党的事务、把一切社会组织都视为是自己的附属组织、由自己管理一切社会事务的政党?作为党和党的组织,是以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为主,还是以管理社会事务为主?如果这些问题不首先在观念上加以解决和明确,党的党务工作就始终是一个问题。,也势必影响到党所为之的人民的事业。所以,党务工作的观念是很重要的。如果说,党及党的组织应该以党务工作为主,应该通过做好自己的党务工作来起到导向和引领的作用并增强自己的地位,并由此来实现人民的事业,那就应该在观念上加以明确,并努力使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转向党务工作;就应该不断地总结如何做好党务工作的经验,不断地探索党务工作的规律,努力地形成关于党务工作的科学理论。如果说,作为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就应该是以执政者的身份直接从事对社会事务的管理,那也应该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和明确,并对党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直接从事社会事务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而不能处于一种界限不清、概念模糊、随波逐流、自行演化的状态。

 

如果说,明确党务工作的概念、增强党和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观念,也做好党务工作的一个方面的话,那么党务工作概念的模糊、党务工作观念的淡漠也是党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2)关于意识形态

 

确立起自己的意识形态,这应该是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的首要党务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个欲意发挥更大影响作用的执政党来说,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能够影响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意识形态。而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则还必须要有不同于一般政党意识形态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要有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诉求的、能够体现社会趋向持久合理和进步的、能够在任何社会时期都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意识形态。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应该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不排斥任何合理性思想的意识形态。

 

但是,综观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历史,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的建设上、或者说在这一党务工作上,是存在不足和失误的。这种不足和失误表现为:一是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党所形成的意识形态是一种错误的意识形态,是“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思想”的混合物。二是在“文化大革命”后,党一直没有形成能够表现为是从本马克思主义出发而延伸发展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具有理论意义的、构成体系的、符合意识形态特征的意识形态。因此,中国社会是一直处于意识形态的空白状态中的。这是与中国共产党的大党身份、与党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性质不相称的,更是与中国共产党所承担的推动中国社会的合理与进步、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不相称的。当然,我们不能据此说中国共产党没有对中国社会的合理与进步发挥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的合理、进步的发展是发挥了充分的领导作用的。但是,也应该承认,这种领导作用是在旧的体制、旧的机制、旧的领导方式中发挥的,发挥的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作用。这种作用就难免带有盲目性和被动性,就难免对党的领导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作用,也难免产生一些失误、甚至是一些重大的失误。我们在本章中所论述的党的领导所存在的问题,就不能不与缺失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这种状况相关。可以肯定地说,只要中国共产党的缺失符合科学性、合理性、理性原则的意识形态的状况不改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事业的过程中,继续取得重大成就与继续产生失误,都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

 

对中国共产党的建国以来的历史来说,为什么会处于要么形成的是不符合科学性、合理性、理性原则的意识形态,要么是处于缺失意识形态的状态呢?这是与人们对意识形态形成规律的不正确认识相关的。

 

对一个政党的意识形态来说,它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更进一步说,它是产生于政党自身的,还是产生于社会的?答案只能是:如果政党的意识形态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理性原则,它就应该产生于社会之中,产生于那些运用理性精神和科学方法的、以创造思想文化为职能的那些思维者们的创造性思维成果之中。这当然不是说政党的意识形态就是一个或几个思想家的全部思想。而是指,政党只是作为一个选择者,将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思想成果中的那些最符合本党性的、符合本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中的公众的意志和利益的那些思想归拢、综合起来加以整理,从而构成自己的意识形态的。一个政党只要始终是坚持以这样的方式来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的,那它的意识形态就能够是稳定的、是发展着的、而且是具有连续性的,当然也是具有理论意义的,是构成体系的。

 

其实,我们只要看一看那些符合科学性、合理性、理性原则的政党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会发现这应该是政党意识形态形成、确立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

 

民主主义思想是社会民主党的意识形态。而创造民主主义思想的思想家们则是分属于不同的思想或学术流派的,但他们自身却并不一定是社会民主党的成员。社会民主党是经过选择而将民主主义思想确立为自己的意识形态的。但社会民主党并不仅仅选择一种学术派别的思想来作为自己意识形态的全部。所以,卢梭的思想同样可以成为社会民主党的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这样,社会民主党的意识形态也并未固化。社会民主党仍在始终进行着对创新思想的选择。如对后来的存在主义思想的选择、对凯恩斯思想中的社会改造思想的选择,等等。或许,也正因为社会民主党选择了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社会主义思想,社会民主党才由民主党发展成为了社会民主党。至今,社会民主党仍然在对当代思想家们的创新思想进行着选择。因此,社会民主党的意识形态也就始终在发展着。而且,这种发展不是像共产党那样是各自为主的、是前后不一致的、是相互矛盾和相互对抗的。而意识形态的成功和持续发展,也使社会民主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使社会民主党在竞选中能够不断地取得成功,并正在形成一种国际联盟。

 

社会民主党的意识形态的形成、确立、发展经历的是这样一种方式和过程。那么,历史的无产阶级政党又何尝不是这样的呢。

 

早期的无产阶级政党是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它们不断地受着各种思想和思潮的影响。如,无政府主义思潮,空想共产主义思想,拉萨尔思想,杜林思想,等等。只是在马克思主义形成并得到广泛的传播后,才被无产阶级政党选择为自己的意识形态的。但是,无论是从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的构成来说,还是从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创建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来说,无产阶级政党选择的都不绝对完全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思想。我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三大来源是德国的古典哲学、英国古典经济学和空想共产主义学说。这也就是说,马克思是通过批判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将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共产主义原理,将古典经济学家们的劳动、价值、分配等思想,经过自己的规律性发现和再创造而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的。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既善于批判,又善于吸收他人的思想成果的。譬如,他们是通过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而得出了国家消亡这一思想的。而且,在国家消亡之前,社会仍然需要有组织地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应该是在人民监督之下的国家管理与公民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如果说无产阶级政党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那就意味着无产阶级政党在选择属于马克思、恩格斯自己的创新思想的同时,也选择了其他思想家们的合理性思想。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是在为无产阶级政党创造意识形态的话,则表现为马克思、恩格斯同样是用选择的方式将包括他们自己的思想在内的众多的思想家们的合理性思想聚合来为无产阶级创造意识形态的。可见,通过对思想的选择来确立和发展政党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方式和规律,是政党在把建立自己的意识形态作为党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规律。否则,政党意识形态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

 

但是,政党意识形态建立和发展的这种方式和规律在斯大林时代被共产党自己彻底破坏了。实际上,早在列宁时代,就已开始孕育对这种方式的扬弃和对这一规律的破坏。我们不否认列宁是一个创造性的思想家,也不否认列宁对苏联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所发挥的作用(但也不能以此而否认托洛斯基等革命家的作用)但将列宁与马克思相比较,我们发现,列宁在思想理论上是只批判而不吸收他人思想的思想家。他对伯恩斯坦、布哈林、考茨基等理论家的思想进行全盘否定和个人攻击的同时,却不愿发现、承认和吸收他们思想中具有合理性的成分。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在十月革命后,列宁实际上已由思想家的身份转化为了政治家的身份。正是从列宁时代开始,共产党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政党意识形态形成方式。这就是: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只能从党内政治家中产生,而且必须是作为领袖的政治家的思想、甚至是个人意志才能成为党的意识形态或意识形态的思想中心。如果领袖个人的思想不具有理论意义,那就由党内理论家将其加工成为具有理论意义的思想。如果领袖个人的思想是零乱的、自相矛盾的、不成体系的,那就由党内理论家将其加工成为貌似科学的体系,而且要给它披上马克思主义的外衣,要把它摆在与马克思主义同等的、甚至是超越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上。而党内的理论家是不能创造个人的思想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思想家、理论家们的独创性思想来说,其往往是遵循逻辑性、科学性、规律性和以存在为依据的产物。因而他们的思想往往是与政治家的应对现存问题、维护现存秩序的出发点是不同的。这样,党内的理论家一旦有独立的思想,就必然会因为与政治家的思想相矛盾、相冲突而被“判决”为是走向背叛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主义道路的下场的。而对党外的思维者来说,似乎根本没有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资格和权利,更不要说形成“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了。正因为如此,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执政党来说,不论领袖有没有思想、领袖的思想如何,领袖一旦从政治家走上领袖的地位,他的“思想”就注定要成为党的意识形态,就如同国王的儿子必定要成为国王一样。

 

那么,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党的意识形态,对马克思主义意味着什么?只能意味着将马克思主义封堵在它初始的状态而得不到发展:是此马克思主义,而不是彼马克思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片面、歪曲和背离;是与社会的、人的、经济的、生产力、道德观念的发展规律不相符合的“马克思主义”。那么,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党的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又会产生怎样的作用呢?那就是“苏联马克思主义”和一个又一个领袖的“马克思主义”最终导致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是毛泽东主席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最终导致的几乎使中国社会毁于一旦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以上述历史事实的分析来衡量,如果说中国共产党仍然没有回归到遵循政党意识形态形成的规律上去,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那只能说明中国共产党是没有做好意识形态这一党务工作的,而且也会对以后的这一党务工作产生影响。

 

3)关于党的自身体制的改革。

 

从表上看,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似乎并没有对自身的体制进行过任何重大的改革(当然也不完全是这样。如庞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体系就是一项重大的体制建设。)其实不然。因为在有的时候,体制的变化并不是在明确的体制变革的意识的支配下经过新的体制的设计、对旧的体制的废除、建立新的体制这样一种有形的过程来进行的,而是在对客观存在的自然适应的过程中无形地发生和完成的。因此,即使在新的体制已经建立起后,人们也并没有认识到一种新的体制已经建立,或者一种旧的体制已经消亡和终结。这里,我们将就党的代表制、党的执政方式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普遍设立来说明中国共产党在体制建设这一党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党的代表制,我们已经分析过,党的组织派出代表的制度,既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种工作方式,也是一种体制。建立党的中央机构与建立党的地方组织共同构成了党的体制。同样,由党的地方组织派出代表,宣传党的政治理念、做群众工作、发展党的组织、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自己的组织、了解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使党的代表尤如党的组织身上伸出的触角一样,同样是党的一种体制。党的这种体制在第一和第二此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直接以“党代表”的称谓体现的。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是以工作队、工作组的称谓体现的。当然,在个别情况下,也仍然保留着“党代表”的称谓,如向地方武装派出的代表。

 

中国共产党的党代表体制表明,党的任何一个组织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机构存在的,而且是作为一个派出党的代表的机构存在的。这样,对党的任何一个组织来说,从书记到委员、从领导者到一般工作人员都具有党的代表的身份,都可以被党的组织派出去履行党代表的职责。

 

党代表这一党的体制,随着新中国的建立、随着党组织的普遍建立而被消亡了。这种体制的消亡正是在无形中发生的,是没有被人们感知到的。由此,作为一级从事党务工作的组织,它不再向它所在的区域内的工作对象派出代表。如,它不再向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派出代表,不再向群众组织派出代表,不再向生产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派出。因为党在所有这些区域、机构、组织中都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于是,派出代表似乎也就没有意义了。党的组织中的成员也就不再具有“党代表”的身份了。于是,党的代表体制就在无形中被取消了。党的组织成为了一种类似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的办事机构。人们把这种机构称之为机关。因此,党的组织也就机关化了。而机关化了的党组织,实际上就构成了党的一种新的体制。所以,这种党的新的体制同样是在无形中建立起来的。

 

那么,党的代表体制有没有意义呢?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党务工作的要求来说,党的代表体制应该永远是有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体制是党在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历史背景下有效进行党务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往往是通过派出自己的代表来达到以下目的的。

 

a 宣传党的政治理念,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

 

b 建立自己的组织,发展党的成员。

 

c 宣传和发动群众,帮助民众建立自己的组织使广大的群众和他们自己的组织成为党所依靠的力量。

 

d 调查和了解党的组织所在区域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革命等等方面的局势;调查和了解党的下层组织、党的成员开展工作的状况、工作能力、思想动态,并反馈到党的组织。

 

e 就代表们所反映的来自各个方面、各个地区的局势和问题作出决议和调整党的组织,以推动党的事业在党的组织所在区域内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正是通过这种代表体制,真实地把握着各个地区的局势,指导和督促所属下级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监督着自己的成员忠诚地、积极地为党工作,并由此来体现党的“三大作风”的。

 

然而,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体制随着党成为执政党、随着党的工作中心由党务工作向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的转变、随着党的基层组织的普遍建立而改变了,实际上也就是消亡了。这样的消亡当然不是在明确的改革党的体制的意识下,通过取消党代表制的决议而完成的。而是在无意识的状况下悄然发生的。但“党代表”作为党的组织的“触角”这一体制的不再存在,就说明党的这一体制被改变了。因为这一体制的改变,使这一体制所能够产生的作用当然也就难以发生了。而随之产生的就是党的组织机关化,是党的组织对自己所在区域的局势、所存在的问题失去准确的了解、把握和判断,是难以做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决议,是脱离群众,是不能有效地对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生产组织等等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干部进行有效地监督。这又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我想,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一直批评着的却又难以克服的官僚主义、各种不良作风(如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等等)、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不良风气、社会化了的腐败行为,恐怕不能不与党的体制的这种变化相关。

 

我们说,政党的体制会在无形中发生改变。其实,这种情形并不仅仅表现在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体制上,也同样发生在党在成为执政党后的体制变化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领导干部是不在、也不可能在国民党政府和资本家的企业中任职的。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不参与国家事务、政府事务、企业事务的管理的。党和党的组织是以党务工作为主的。因此,党的体制也就是以适应党务工作而建构的。

 

在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由于我们的社会没有确立起政党与国家事务、政府事务、企业事务等等社会事务之间的法理关系,没有在理论上搞清政党执政的含义和机制,没有准确地区分政党的党务工作和国家与政府机构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没有清楚地界定党的组织的工作与企业管理层管理企业的界限,以为党的组织参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对生产组织的管理,既是党的执政体现。所以,党的工作重心由党务工作转向了对国家事务、政府事务、企业事务以及一切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由此而形成了党政不分、党企不分的体制。这种体制下的党的组织也就不可能把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如何管好自身、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能这样的党务工作方面,也就是不能放在“党要管党”方面。

 

“文化大革命”后,人们认识到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企不分问题的存在及其危害性,并且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改变了政企不分的状况。但是,由于没有对党与政府和党的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执政党的执政方式问题、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式问题进行理论意义的探讨,所以党政不分、党企不分、党的组织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体制似乎依然存在着。

 

其实,我们只要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对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应该是完全按照宪法的精神、宪法原则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职能与权限范围内、在公民的监督下独立进行的。政党是不能干预、更不能包办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的。当然,这并不等于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对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对社会的管理不起任何作用。政党对社会管理所起的作用正如我们在第三章所分析的那样,表现为政党用自己的意识形态去引领和导向国家和政府行为;表现为执政党通过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将本党的执政理念、纲领、目标渗透到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中去;表现为执政党通过自己推举的执政和参政成员将与本党的本质相符合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用于支配国家和政府行为;表现为公民的对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指导思想和行为是受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影响的。显然,这是与政党的直接干预、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执政方式是完全不同的。而执政党要想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或更好地发挥人们所说的对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作用,就需要更广泛、更全面地做好自己的党务工作,也就更需要能够更好的做好党务工作的体制,就需要通过自己的党务工作来改善自己的体制

 

显然,在无形中形成的党政不分、党的组织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体制既是不利于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按照自身的职能与权限管理社会事务的,也不合适地转移了党的组织的工作重心,导致在一些党的组织中根本就没有了党务工作。因此,这一悄然变化了的政党体制不是一种与社会相适应的、符合党务工作需要的体制。

 

当然,中国共产党的体制变化并不都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中悄然发生的。譬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为了反对党内的不正之风和社会性腐败的需要而设置的,是在中国共产党清醒地意识到了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状况下而设置的。这应该是一种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体制变动。从主观愿望来说,中国共产党当然是希望通过党的这一新的体制、通过增设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一机构来预防在党的肌体内发生严重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来纠正和清除已经发生在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者。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党的体制的这一重大变化对预防和消除党自身肌体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廉洁不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其一,这种体制赋予检查委员会的职能是查处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因而会导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把查处已经发生了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为重点,而不是把通过加强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以防止党内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为重点。这就在无形中给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以“出生证”。只是等到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在党内“出生”后,才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查处。这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

 

其二,无论是从客观作用来说,还是从主观作用来说,这种体制将中国共产党的成员、特别是那些担任领导干部的成员摆在了一个特殊的地位上。

 

从社会关系来说,中国共产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的、担任任何一级国家和政府机构以及企业的领导干部都首先是一个公民,是国家的公职人员,他们与其他公民是一种平等的关系,都是应该受到法律约束的,他们的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一些不正之风行为)和犯罪行为都应该作为一个公民同等地受到司法的调查和法律的惩处,更应该作为公职人员受到司法的调查和法律的惩处。他们不应该享有任何的治外法权。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却将具有党员身份的领导干部放在了一个特殊的位置上。即,他们的身份首先是党的成员,然后才是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于是,他们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先经由党的组织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和惩处。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治外法权。特别是,当他们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可以在党内避免遭遇具有司法意义的调查、追究和惩处时,就更表现为是一种治外法权了。尽管人们在本意上并不想让党的成员享有治外法权这一特权,而且人们在主观上也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治外法权,但这一体制必然会产生这样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一些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在经过他所在的党的组织中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后,国家的司法机构便不再介入,从而使他们平安无事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

 

其三,中国共产党当然是要对自己的成员执行纪律的。但这种执行纪律必须是在确定自己的成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后进行的。这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既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也包括违反党内纪律的行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被国民党政府视为是非法组织,中国共产党当然也不承认国民党政府的合法性和国家的法律。因此,中国共产党只能以自己的纪律来约束和判定党的成员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后,党的成员就既是党内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但首先应该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党内的任何成员都必须首先以公民的身份面对法律。党的任何一个成员如果有触犯法律的嫌疑(当然也就有违反党的纪律的嫌疑),都必须经由党所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构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惩处,然后才应由党的组织依据党的纪律对其以党员的身份进行纪律处罚。只有对那些没有触犯法律、却违反了党的纪律的成员,党的组织才可以单独依据党的纪律进行对其处罚。这种关系应该是有别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情况的。

 

其四,从党对自身的领导关系来说,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下级服从上级”,因而实行的是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方式。当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一级党委中的一个机构时,它不可能是高于党代表大会和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常委会——的。因此,它只能作为下级去服从它的上级的领导。同时,由于我们的社会没有很好地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由于党内的民主制度趋于瓦解使党内民主越来越差,由此导致了权力向少数人和向拥有最高权力的个人集中的现象。因而又形成了一种中央服从领袖、组织服从权力者个人的惯例。我们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惯例,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这样的制度和纪律的,也不会设置这样的制度和纪律。但中央服从领袖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组织服从权力者个人则是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逐步体现出的一个普遍事实,而这一现象显然是由中央服从领袖这一历史事实演化而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组织内的一个机构,它当然只能是一个服从领导的机构。因此,在事实上已经存在着组织服从个人的党的组织内、或者在表现为“一把手”就是党的组织的党的组织内,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就只能服从权力者个人了。

 

我们不否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反腐败中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是也正是从这些成就使我们不能不问:从社会层面来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查出的大案要案,如果在司法独立的社会体制中,国家的司法机构能不能查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这些大案毕竟是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出的。这说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组织的构成部分,在行使着国家的司法职能。如果说,之所以需要中央纪律委员会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查处,是因为国家司法机构难能查处这些案件,说明的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国家的司法机构尚不具有充分的独立司法权,或者说国家司法机构的司法权是受到权力的严重干扰和滥用的。而党的组织中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被领导的服从机构,对这种干扰和滥用司法权力的现象又是无能为力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出的案件中涉及到各级党的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中的人员。而在这些机构和组织中,又都是设置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但这些纪律检查委员会既没有防止这些案件的发生,更不能去查处这些案件,因而只能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进行查处。从更大的范围来看,由国家的司法机构查处的大大小小涉及到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腐败和犯罪案件更是不计其数。这又说明,这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党的组织中纪律检查委员会既不能对他们进行查处,也无法阻止他们走向腐败和犯罪。

 

在这些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中,说明中国共产党为了反腐败的需要而进行的党的体制的建设——在各级党委会中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具有先天的缺陷的。这一体制最大的缺陷表现在在:

 

一是,如果说,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了准司法机构、具有了一定的司法权力的话,那么就在客观上起到了排斥国家司法权力的作用。

 

二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只能是党的组织中的一个附属的下级机构,只能处于被领导的地位。

 

这样两种缺陷都可以被权力者用来帮助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关系网逃避司法监督和党内监督。试想,当一个权力者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更不要说严重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时,他能够让他领导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去查处自己和自己的关系网吗?如果一个权力者可以肆意地干预、干扰国家机构的司法权力,国家的司法机构又怎么敢于介入对他的司法查处呢?

 

当然,中国共产党自身的体制变化远不止以上三个方面,也不尽然是向不好的或不足的方面发展。但就中国共产党存在的问题来看,不管这些问题是从党自身内直接表现出的,还是通过社会间接体现的,都说明中国共产党要想提高自己的形象,要想更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本质,要想纯洁自己的队伍,要想强化对自身的领导,要想更好地发挥自己对社会层面的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就必须研究和实施对自身体制的改革。而且,这种改革应该是有明确意识的,是符合理性原则的,是与社会合理的政治体制相协调的。

 

我们通过对毛泽东主席早期进行的“三湾改编”来证明党的体制的任何一次合理的重大变革,对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对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这里,我们也同样发现,党的体制的任何一种与社会不相适应的、不尽合理的体制变化,对党的建设和发展则有着十分消极的作用。看来,对党的自身体制的改革同样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既包括建立合理的体制,也包括改变不合理的体制和防止建立不合理的体制。

 

4)党和党的组织的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管理社会状况的分析和判断、以及对现实社会的存在状况的分析和判断。

 

这首先是一个观念和体制的问题。从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来说,它既是一个追求远大美好理想的政党,也是一个不断推动现实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的政党。只有不断地推动现实社会(现实社会既包括整体社会,也包括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才能使社会不断地接近远大美好的理想。那么,如何推动现实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呢?只能是勇于去发现现实中那些涉及到导致不公正、不合理的根源性的存在和现象的存在,去批判这些不合理和不公正,去消除这些不合理和不公正。而不能只是创造现实创造,却不对这些被创造出的存在进行分析和判断。对社会来说,不能使人不知道那些被创造出的存在是否合理,不能使人不去正视和批判那些被创造出的存在中的不合理的方面,不能使人没有一种必须扬弃和改变不合理存在的意识,更不能使人在无形中产生一种为了个人的名利和权位就可以随意地创造存在的意识、一种肆意掩盖和否定不合理存在的意识。一个社会(即便是局部社会)一旦有了这样的意识,那将是极其可怕的。因为在这样的意识支配下的社会将不需要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也必然会压制人的诉求合理和进步、伸张公平和正义的民主。即使一个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这种程度,也必然会处于一种只是创造存在的盲目状态中。其结果必然是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将越来越多,激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相应的是,人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的诉求也会越来越强烈。这又会导致两个必然的发展趋向。一是,社会只能去勇于正视和批判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然后去消除那些不合理存在。二是,那些创造不合理存在的人们去极力地掩盖和否定他们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并拒绝人们去揭示和批判不合理存在,去压制人们的对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的诉求。所以,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进步的实现,必须要选择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正视、批判、消除这一路径。

 

那么,由谁来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分析、特别是批判呢?对于一个民主的社会来说,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具有这样的权利。但更能够主动地、积极地、并且能够在触及存在本质的方面发挥这种作用的应该是文化人,如记者、思想家、现实主义文学家。但能够更进一步地使对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正视、批判乃至消除方面发挥更大影响作用的则是政党。之所以如此,是由政党自身的政治性质和它所具有的参政、执政地位决定的。因为政党的这种性质、特征、地位使它可以借助公民和文化的力量而放大对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和批判的效应,可以通过它的参政、执政权力去推动国家和政府改变和消除不合理存在。所以,对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失误(也就是在创造不合理存在)、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加以批评和批判,应该是政党的一项党务工作。这在多党制的民主国家尤为显见。当然,在民主国家里这样的批评和批判往往表现为是在野党的对执政党的攻击,但也确实能够迫使执政党通过对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影响作用去改变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因此,不论政党出于怎样的目的,社会则是在对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批判中趋于公平、正义、进步和合理的。

 

尽管如此,在一般的民主国家里,由执政党对国家和政府的工作失误、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批判的现象往往是不多见的。这完全是由政党的狭隘性所决定的。但多党制则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弥补由于政党的狭隘性所造成的社会缺陷。因为执政党是不能限制其他的政党对国家和政府的工作失误、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批判的。所以,对民主国家来说,它们的社会如果能够取得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的话,那遵循的就是对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失误、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分析、批判这一程序和规律。

 

而对我们这样一党执政的社会来说,它若欲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的话,也同样不能摆脱上述程序和规律。这是因为,对任何社会中的国家和政府(包括局部社会中的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来说,不可能永远是完美无缺的,不可能不发生失误的;同样,对任何社会来说,不可能始终是合理和进步的,而是始终会存在着不合理性的,是会不断地产生新的不合理的。如果社会不对这些失误、不合理进行揭示、分析和批判并加以消除,失误和不合理就会叠加和积累,社会矛盾就会加深和激化,社会就无法彰现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尚缺乏对国家和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工作失误、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和批判的话,从根本上来说,这既不是由一党执政这一制度的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狭隘性(对党内的一些权力者来说,可能是存在着狭隘性的。但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则决定了她不是一个狭隘的政党)造成的,而完全是因为观念的局限性和社会体制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我们的社会在观念上始终没有明确确立起对国家和政府的工作失误、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分析、批判是实现现实的公平与正义、合理与进步的先决条件这一观念。因而往往将对国家和政府(包括地方政府)的工作失误的揭示、分析和批评(更不要说批判了)视为是一种怀有不正当目的的恶意和恶行。因而,中国共产党因为自己是不会有这种“恶意”的,也就不会去做这种“恶行”。而当一些权力者们出于狭隘的心理、内心的丑恶、以及他们的特殊利益有可能受到这种“恶意”和“恶行”的触及时,他们则会以党和党的组织的名义来禁止这种“恶意”和“恶行”的存在

 

其次,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我们的社会将执政党的执政概念与党的组织干预或取代国家和政府组织及生产组织去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生产事务的行为混淆了,因而形成了党的组织取代国家组织、政府组织、生产组织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和生产事务的体制。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于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批判往往是针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是针对这些机构中的责任者个人的。因为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往往是由它们(或他们)的失误而被创造出的。作为执政党只是负有间接的责任。但是,在现存社会体制下,执政党的职能与国家、政府机构的职能往往是混为一体的。这样,人们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批判,就往往不被认为是对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责任者个人的揭示和批评,而被视为是对党的形象的损害,进而牵扯到党的执政地位问题。于是,这种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和对权力者个人的失误、错误、腐败的揭示、分析和批判就会遭遇到很大的阻力,就会遭至很多的麻烦和危险。这实在是因为历史形成的体制造成的误解和荒谬。

 

其实,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和批判,对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误、错误、腐败的揭示、分析、批判,永远是社会实现现实的公平、正义、合理与进步的先决条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由于思想界具有了对历史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分析和批判的自由,才为中国社会的改革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同样,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记者具有相对的自由,尽管这种“相对”性是针对记者应该具有的充分权利的不足而言的(譬如,在许多的诸如乡镇、县市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包括记者在内的很多公民是很难有批评的自由权利的。)但我们的社会却可以借助记者们的这种相对的自由权利而艰难地申张着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据此,完全可以想象,如果我们社会中的记者不能成为这种相对自由人、没有相对的自由批评权利,那么多少黑幕将仍然是黑幕,多少不合理存在将会依然“合理”地存在着,多少公正与正义将依然会被不公正和不正义所压制,多少违法者将会仍然利用权力而肆意违法……,那我们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合理与进步则是难以想象的。我们也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的公民们都能够成为相对宪法和法律而言的自由人,如果我们的公民在任何的地区都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批评权利,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少不公正和不正义,就会更少不合理存在如果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失误能够作为党和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无疑会带动全社会的对不合理存在、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失误、对权力者个人的不良行为的揭示、分析和批判,就能够使其成为正常的民主气氛,使其成为公民正常的政治生活,就可以使公民成为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合理和进步的力量,就可以使党和党的组织能够更切实际地了解和把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的合理和进步的方向所在,就能够大大地推动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进步的步伐

 

其实,只要我们的社会对揭示、分析、批评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失误,对社会只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批判的观念改变了,使这种揭示、分析、批评成为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并非不可能。像长治市的党的组织,在吕日周任书记期间,就是将对长治市这个局部社会中的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将长治市这个局部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批评作为自己的一项党务工作的。这不仅没有使长治市这个局部社会陷入混乱,没有损毁长治市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反而使长治市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社会、经济、生产、市容、社会风气、民风等等方面的改观和进步。这说明的正是对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失误、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批判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合理、进步之间的辨证逻辑关系,说明的正是党和党的组织在把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失误、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批判作为自己的党务工作与党的本质和执政地位之间的辨证逻辑关系。

 

当然,遗憾的是,正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还没有认识到对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失误、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批判不仅应该是一般政党的党务工作,更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工作,因而也就没有能够成为普遍的党的组织的一项党务工作,所以也就不存在是否做好这一党务工作的问题。这种状况对改变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大量的不公平、不正义、不合理现象是极为不利的,对推动社会的持续进步是极为不利的。如果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不正义、不合理存在积累得越来越多、激发的矛盾冲突越来越激化、社会的进步缓慢且受阻,,就不能不产生中国共产党的形象问题、代表性问题和执政问题,就不能不最终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形象、代表性和执政地位。

 

5)关于与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

 

执政党之所以被称之为执政党,是因为宪法承认经过民众选择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认可由执政党推举的人员执掌国家权力,当然也就容许执政党以自己的不超越宪法的政治理念去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对社会的管理。但是从法理关系和最基本的合理性来说,执政党的执政不等同于政党可以取代国家和政府机构而由自己去行使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能,也不等同于执政党可以作为一大权力组织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共同行使对社会的管理。

 

那么,执政党如何执政呢?当然只能是通过它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在国家和政府机构担任要职的途径来实现。因为只有这样,执政党的政治理念才能在国家和政府机构中发挥主要的影响作用,才能借助国家和政府机构这一渠道实施自己的政治理念。但执政党在推举自己的参政、执政成员担任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要职时,必须符合三个原则,即普遍性原则、特殊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所谓的普遍性原则是指: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人员必须具备超越党派的素质。如,他必须是忠于国家的,而不能仅仅是忠于政党的;他必须是忠于宪法和遵守法律的,而不仅仅是服从政党纪律的;他必须是忠实于国家和政府职责的,而不是谋求私利和不承担责任的;他必须是为他所在区域的全体公民服务的,而不仅仅是为政党的特殊利益服务的;他本人是具备良好的品质的,是没有被公众所不能容忍的污点的;他应该具有并表现出参政、执政的积极性和能力,而不能只是为执政党占据位置或只是把参政、执政当作一种谋生手段。执政党的参政、执政成员之所以要符合这些普遍性原则,是因为他们行将所在的是国家和政府机构。而国家和政府机构既不是政党组织,也不是政党的附属机构,而是为国家、为社会、为公民服务的社会机构。

 

所谓特殊性原则是指:一个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应该是对本党的意识形态有着明确的和坚定的信仰的;是能够在不违背上述的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以本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支配自己的参政、执政行为的;是能够由此而影响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决策的;是能够使国家和政府机构的管理社会的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本党的纲领和目标的;是能够为本政党所代表的阶层争取到最大限度利益的。正因为如此,特殊性原则还表现在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人员应该是本党最优秀的、最有才华的、享有声誉的、能够得到信任的成员。

 

所谓程序性原则是指:任何政党都应该公开自己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的相关信息,如性别、年龄、财产、履历、学历、品德、信誉记录等等;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应得到被推举者所在区域内党的组织内的大多数成员的通过。同时还应该得到被推举成员所在区域内的大多数选民的通过。

 

一个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之所以需要他所在政党经过一定的程序获得通过,是因为他是代表他所在的政党参政、执政的。他的人格品行、他的参政或执政作风、他的参政或执政成效是关系到他所在的政党的声誉的,是会影响到他所在的政党今后的参政和执政地位的,当然更会影响到他所在的政党所代表的阶层的利益、以及这些阶层中的民众对政党的信任程度的。除非一个政党对所有这些持无所谓的态度,它才会轻视这种程序的意义。但是,这样一来,这个政党就有可能失去参政的地位,更不用说执政地位了。这样一个政党也就没有多少存在的意义了。除非,这个政党利用非常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但以这样的方式所维护的执政地位是不可能长久的。

 

一个政党推举的参政、执政之所以要得到全国的、或他所在区域中的多数公民的同意,是因为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人员行将任职的国家、政府机构是公民的代理机构,他们在国家、政府机构中行将行使的是公民赋予的权力,他们行将管理的国事、政事是攸关公民权益的事务,而不是一个政党的党务事务

 

对一个政党的党务事务,一般公民可以不管不闻。但对于谁将到自己的代理机构中任职,谁将代理自己的权力,谁将管理与自己的权益攸关的国事和政事务,公民应该是有充分的权利的,是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的。因为不论谁是执政党,也不论谁来参政、执政,国家机构能否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与正义,政府能否推动社会的经济、文化、福利、公共事务等等方面的发展,其荣辱可以归于政党,但利益得失却于每一个公民相关

 

公开被推举人信息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公民能够更充分地了解被推举人的状况是否符合参政、执政条件,使公民又充分的时间在选举之前来决定自己的表决意向。即使选举是间接选举,公民也具有通过合法的场合、利用合法的途径(如媒体)表达自己对被选举人认可与否的权利。所以,对政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的信息进行公开,应该是有时限规定的(比如,至少一个月以上),而不能处于一种保密状态。即使对被选举人信息的公开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临时性公开、公开的信息不重要且不全面)实质上也是一种信息的不公开。这就会造成对公民的知情权、质疑权、意愿表达权乃至最终的表决权或投票权的侵犯。因为公民在这种状况下即使最终行使了表决权或投票权,如果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行使知情权、质疑权、意愿表达权,他们的表决或投票只能是仓促的、盲目的、甚至是被迫的,是不能表达自己清醒和真实的意愿的。

 

所以,遵循程序性原则,使本政党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公民在清醒、自愿状态下的通过,实质上是公民和选民对政党的政治理念、政治纲领、社会发展目标的认可,是对本政党声誉的认可,是对本政党信任的表现。也为政党通过国家和政府机构实施自己的政治理念、发挥自己的(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铺平了道路。

 

一个政党在推举自己的参政、执政人员时,遵守普遍性原则、特殊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不仅仅关系到的是社会层面的事,如选举是否公平、公正,选举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合理发展,选举的结果是否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选举的结果是否能够使民众获得更多的利益,等等。而且同样关系到政党自身的利益,如能否使赢得执政权,能否使政党的政治理念得到社会的认可……。

 

政党的从推举参政、执政成员到如何最终公民和选民的认可,都是政党的与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都与政党的与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状况密切相关。所以,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绝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工作,而实在是一个政党的党务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在特殊时期(如整个选举期)内的一项颇显紧张且繁重的工作。当然,这也应该是政党的一项日常性的党务工作。如,考察和酝酿在下一选举期党所要推举的参政、执政人员,制订选举策略,筹措选举经费等。我们看民主国家中的政党,它们在平常时期的党务工作似乎并不引人注目,但对选举却是异常的重视。似乎它们的党务工作仅仅表现在应对选举上。其实,这并不是一种表演、一种闹剧、一种多余。而完全是由社会存在、政党性质所决定的,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关系到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固然不能像西方社会中的政党那样将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只作为特殊时期的重要工作、作为高于一切的党务工作。但从推举参政、执政成员所应遵循的程序性原则、普遍性原则、特殊性原则的相关关系来看,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因此,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也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不能被轻视、不应被忽视的重要党务工作。

 

或许,正是由于宪法已经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而使中国共产党轻视了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完全把谁来参政、执政看成了党内的事,因而忽略了与参政、执政相关的程序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其实,这种“轻视”和“忽略”太平常化了。以至平常到人们认为,中国共产党在从推举参政、执政人员始,到最终选举结束所习惯了的过程、可以随意做出决定、可以任意改变过程的做法,都是应该的和必须的,是不构成问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惯性:即,那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也不是公众的事情,不是公众应该知道的事情,不是公众应该参与并可以做决定的事情。那不过是一件到了时间就必然会那么办、也必然会产生一个预定好了的结果的例行公事而已。而在中国共产党内,也没有人会把推举参政、执政成员看成是对党事关重大的党务工作(相反的是,却有不少人把党的推举参政、执政人员的事情看作是对个人事关重大的私事)。从社会上来看,没有多少公民会将中国共产党的推举参政、执政成员的事情与自己的公民权利和利益联系起来,没有多少公民能够从普遍性原则来看待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党务工作。因此,人们不会把党推举参政、执政人员的党务工作过程和选举过程中的违背程序性原则的现象当作一回事。更不会去探究怎样的做法才是符合程序性原则的,怎样才能使政党的这一党务工作与选举工作达到普遍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的统一。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在政党推举参政、执政人员的党务工作和社会选举的过程不符合法理性和合理性原则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

 

这里,我们可以举一个十分荒唐的例子。《作家文摘》报200366日发表了迟厚泽先生的《中共九大“选举”内幕》的文章。文章披露,19674月召开的“九大”是一次“神秘的会议”。会上,在临选举中央委员会前夕,毛泽东主席将朱德、陈云、李富春、陈毅、徐向前、邓子恢、章鼎丞等10人作为“反对派”或“对立面”提名为中央委员会候选人。“但是把这些‘对立面’选进中央委员会并不是无条件的。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精神,主席团秘书处作出规定,既要保证这10人当选,又不能让他们得高票。为此各代表团接受任务,要把哪些人投或不投这10名‘对立面’的票落实到‘人头’……。各代表团甚至做了演练。大会秘书处还不放心,于423日以大组为单位进行了预选,对结果感到满意。”而最终的选举结果当然也就与此相符了。

 

这样的及近荒唐、尤如儿戏、由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支配的选举,虽然是在特殊年代里进行的党的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但是能够使选举成为这样的选举的,不正是由一种长期形成的对选举的习惯性思维所导致的吗?当人们以这样的思维惯性和习惯性作法用于社会选举和相关的党务工作中时,能不违背合理性、法理性、程序性、普遍性、特殊性原则吗?当然,就我们今天的社会状况来说,早已不是“九大”召开时的状况了。我们社会中各个区域的社会选举和相关的党务工作也不会再发生类似于“九大”选举中央委员会那样的荒唐了。但是,我们的社会是否就会完全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对选举和相关的党务工作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作法呢?是否会把社会选举当作公民自己应有的政治生活来看待呢?又是否会把推举参政、执政人员和参加选举看作是党和党的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党务工作来严肃地对待呢?

 

看来,要使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做到改变对选举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作法,能够认真地规范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能够把党的这一党务工作与公民的选举统一起来,能够把与选举相关的程序性原则、普遍性原则、特殊性原则统一起来,在短时间内就不是一件容易做好的工作。

 

而要使党的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符合特殊性质原则,则取决于党的意识形态的存在状况,也就是取决于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状况。这个“意识形态”当然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是吸收了人类社会一切具有合理性、进步性思想成果所构成的具有理论意义的思想体系。只有用不断表现为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和合理进步的思想体系来宣教于党的成员,使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能够始终保持与时代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能够团结在这一信仰的周围(而不是团结在以个人为核心的周围。是团结在一种信仰的周围,还是团结在一个人的周围,这无论是对一个政党来说,还是对一个民族来说,其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在团结在个人周围的状况,总是会有“树倒猢狲散”的时候。而团结在一种信仰之下时,也就会使人的信仰越来越坚定,使人团聚得越来越紧密。只要信仰是永恒的,人的团聚也是永远的。)才能产生优秀的能够代表本党参政、执政人员。他们也才能在遵守选举的普遍性原则(即忠于国家、忠于宪法、恪守法律、服务人民、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原则。)的前提下,用党的组织理念去指导自己的从政行为,才能更好地用党的意识形态去影响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的管理社会的行为,才能用自己的人格去维护党内的声誉和党的形象

 

“文化大革命”后,由于中国共产党扬弃了建国以来形成的以毛泽东主席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构成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意识形态,否定了“苏联马克思主义”,但在思想理论方面则仅仅停留在对历史的否定和批判上,而没有回归到遵循意识形态形成的方式和规律上去,因而也就没有构建起与本马克思主义相关联的、具有理论意义的、能够构成体系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这里,需要特别加以区别的是,作为理论意义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家的处理他所面对的社会事务、社会矛盾所产生的思想和所做的决策,根本不是一会事。前者是用理论的方法去创造一种思想,后者则往往是依据某种思想理论所进行的实践或实践的指导。但是,人们却出于领袖的思想即是党的意识形态的惯性,就把作为政治家的领袖的思想当作党的意识形态了。从历史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始,就开始把理论意义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家的思想搞混淆了,就开始以领袖的思想等同或取代意识形态了。)所以,在党内,知道马克思主义为何物的人越来越少了,更无从知道什么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了,由此而使党正在失去信仰的基础和条件,并产生了信仰危机。当党没有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因而无法形成以党的意识形态为主流的社会意识时,就会使社会形成前所未有的思想离散、思想混乱的状况。如我们社会出现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将他人创造出的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意识、封建意识、“官”的观念、权力观念、地位观念、随心所欲的思维方式、迷信思想、邪教思想等等。当党内的一些成员既没有政治上的信仰,又受社会中膨胀着的上述思想意识的影响,却又被(或在自己的“努力”下被)推上了参政、执政的地位时,他们是否会遵循参政、执政的普遍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是否会用自己的人格来维护党的声誉和形象,我们从不正之风的大肆泛滥、从腐败由个人行为现象发展为社会现象的状态就可想而知了

 

正是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共产党的在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方面,同样是存在问题的。

 

从普遍性原则来说,遵循程序性原则,让人民群众最终决定党所推举的参政、执政人员是否可以参政、执政,既是党的与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也应该是人民自己的事务,是人民的权利。因为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政府事务不是党务事务,而是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合理与进步的事务,是关系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事务。由人民群众来决定谁来执掌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的权力,既与人民的权益直接相关,客观上也是在为中国共产党把关,在为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供帮助,是在为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和声誉提供帮助。这是因为,人民群众从自身的权益出发(这是与党的为了人民利益的宗旨相一致的),运用他们的最终决定权,使中国共产党所推举的最优秀的成员成为参政、执政者,既是实现他们自身权益的需要,客观上当然也是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形象、声誉和执政地位方面提供了帮助。因此,中国共产党应该将人民群众对参政、执政人员的决定权看作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同时,也应该将如何能够使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视为是党的欲参政、执政相关的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在观念上把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都看作是了党的事务的一部分,把党的执政地位、政党推举参政、执政成员代表党到国家和政府机构任职的概念与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们的社会在由谁来代表政党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任职的问题上,被视为纯粹是党的事务,甚至在一部分人的意识中被看作是关系到个人、家族、利益集团的前途、命运、利益的事情。所以,在推举参政、执政成员的包括推举、选举、到最终的决定整个程序上,完全是由党的组织甚至个人决定的。正是借助这种程序中的缺陷,许多人才可以假借党和党的组织的名义,将被推举人的信息隐秘起来,将选举过程神秘化,将最终的决定权牢牢地控制在个人和利益集团的手中。于是才会出现违背法律、违背民意、强奸民意的种种怪事。如,一地腐败却异地做官,步步腐败却步步高升,越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却越是政绩突出,越是“政绩”突出却越是能够执掌大权……。至于参政、执政人员违法行政、以权谋私、行政不作为似乎早已不是个别现象了。甚至于,许多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本就起不到参政的作用。这些现象又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只能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更多的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党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严重的伤害。长此下去,必然会危机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说到这里,我们或许可以就“党管干部”这一敏感问题,再做一点具体的分析。这也许对我们如何能够正确地对待参政-执政成员这一问题有所助益。

 

“党管干部”的原则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那一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不是执政党,甚至不是一个“合法”的政党,所以中国共产党没有参政、执政的资格,当然也就不能把“党管干部”这有原则运用于推举参政、执政人员方面。而国事、政事的本质是民的事。所以人民才需要一种代理机构来管理自己的事情。而要让代理机构管好自己的事情,还需要人民自己选择管理代理机构的代理人。所以,选择谁来作自己的代理人,应该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旧中国这种阶级社会中,国民党是执政党,国民党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选择由谁参政、执政只能是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它们的代表——国民党——的事情。而人民的选择自己代理人的权利是被剥夺了的。由于中国共产党也没有参政、执政的权力,所以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所从事的事务都是自身的党内事务。作为党内自己的事务,“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党管党自己的事务。作为党内自己的事,党管党内自己的干部是天经地义的。党外的所有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是无权管中国共产党的干部的。“党管干部”之所以成为一个原则,还意味着对中国共产党来说,是由党、党的组织管干部的,而不是由党内的权力者来管干部的。

 

但是,对一个社会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事务都是党的内部事务。譬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也就有了推举参政、执政人员的权力。这样,推举参政、执政成员就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党务工作。同样,由于新中国的建立,国事、政事也就成为了人民的事,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也就成为了人民的代理机构,人民也就应该享有选择自己的代理人的权利。所以,推举和决定谁到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参政、执政,就既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事务,也是人民的事务,是党和人民的共同事务。

 

这样,社会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体制、机制将这一既属于党的事务又属于人民的事务、既属于党的权利又属于人民的权利的事务加以协调和统一,达到相互合作的目的。而不应该使其表现为是相互排斥的。既不能表现为党为了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而排斥人民的这一权利;也不能表现为人民因为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而否定党的这一权利。

 

对于中国共产党内的包括干部在内的所有事务,党外仍然没有任何干预的权利。所以党管党内的干部仍然是一个绝对的原则。但是如果把这一原则运用于已不完全是党内事务的参政、执政成员的选择和决定上,客观上就会因为这一“绝对性”而排斥了人民的权利。

 

同样,在社会中,有些事务则完全不是党内的事务,如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的事务。像农民自己组织的协会、居民小区中的业主委员会、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会、学生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从本质上说都应该是群众自己的组织(遗憾的是,工会、妇联、共青团这样一些组织已不再是与人民群众一体的群众组织,而是演化成为了党的附属组织,或企业管理层中的一个机构,成为了(相对于民众、或与民众分离的)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

 

我们应该认识到,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朝着公民自治的方向发展,那么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将会越来越多,它们管理的将完全是公民自己的事务。社会中的公民自治程度越高,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事务相对来说也就越少,国家和政府机构也就会相应地“萎缩”,社会管理成本也就越低。人类社会的这一发展趋势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是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的,也是被一些发达国家所证明了的。作为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应该拒绝这一社会发展方向的,是不应该违背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而对于人民群众的任何组织来说,都需要有一个“领导层”和“领导者”,这个“领导层”和“领导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干部队伍和领导干部。对于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在内的越来越多的群众组织来说,党还应该对它们实施“党管干部”的原则吗?

 

所以,我们不能把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的“党管干部”的原则应用到任何对象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不可以发挥对所有“干部”符合法理的、正确的、合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6)关于党的宣传工作

 

我们常说,党报党刊是党的喉舌。在这句话里,应该包括两个重要的含义。一是,党报党刊是党内的报刊,而不是任何个人、少数人、或某一党的组织的报刊;二是,党内的报刊是党的喉舌,而不是任何个人的、少数人的、或某一党的组织的喉舌。这两种含义决定了党报党刊应该是为党服务的,是为党工作的,是为党的党务工作服务的,是为树立党的形象服务的。同义,党报党刊就绝不是为个人和少数人服务的,不是为个人和少数人的行为服务的,不是个人和少数人为树立自己的形象服务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党报党刊就必须以宣传党的意识形态、宣传党的政治理念、宣传党的奋斗目标为己任,以宣传党和党的组织对现实局势的客观判断为己任,以宣传党和党的组织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分析、批判为己任,以宣传党和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经验为己任。

 

然而,自建国以来,党报党刊却在逐渐地改变着自己的宗旨。这种改变就体现在对“党报党刊是党的喉舌”这句话所含的两个含义的背离上。这首先体现在党报党刊的宣传主旨由宣传党的意识形态、党的政治理念改变为了宣传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方面。

 

这当然不是说党报党刊没有宣传马克思主义、没有宣传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理念。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没有继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毛泽东思想之后形成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没有在理论的意义上搞清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在现实社会阶段中的真正表义是什么,又处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何种阶段,现实社会阶段应该实现的社会的政治的发展目标是什么,所以导致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宣传往往只是概念的马克思主义、是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是曲解的马克思主义、是与现实不相符合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也就为将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等同或取代马克思主义创造了条件,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就被当作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来加以宣传。如果有谁对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持有疑义,谁就等于站在了这种宣传所形成的主旋律的对立面,就将自身置于了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反党的处境之中。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宣传的效果问题。比如,虽然党的宣传工作也倡导坚持党的优良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人民当家作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等等思想意识。但这些宣传相对于宣传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来说、相对于推崇个人崇拜来说,在哪个方面显得更为重要呢?又是哪个方面的宣传更有效果呢?显然是后者。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党内的广大成员、特别是那些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们,可以不知道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是什么,可以不知道马克思主义如何表现为是适应性发展的,可以不知道本马克思主义是什么,可以不知道当代的思想潮流是什么,可以不知道合理性的思想是什么,可以没有好的思想作风,可以没有好的个人品质,可以搞不正之风,可以以权谋私,但不可以不知道领袖现实的思想是什么。因为只要知道了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是什么,就可以在政治上一路过关、在仕途上一帆风顺。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在党的宣传所经历过的诸如1957年的反“右派”、1958年的“三面红旗”、“除四害”(实际主要是以消灭麻雀为主)、1959年的反彭德怀的“右倾机会主义”和随之的领袖个人崇拜、1964年开始的“阶级斗争”、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所有主旋律中,除了期间的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这一方针的宣传外,哪一次的宣传主旋律不是受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左右的呢?

 

其次,党报党刊既然是党的喉舌,它就应该宣传的是党的形象,而不能以宣传个人、党的组织的形象来表现为是宣传党的形象。在宣传党的形象问题上,当然应该是以党取得的实际成就为内容的。比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万里长征的胜利、对延安大生产运动、对敌后抗日运动、对解放战争每一战役的胜利、对土地改革的成就的任何宣传都不会过分。因为它们是中国共产党已经取得的成就,是对革命事业有着巨大意义的成就,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成就。也只有通过这些具有实际意义的、已取得的成就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才能赢得全国人民、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对党的形象的认可。

 

那么,在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成就则应该通过像抗美援朝、国民经济的恢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农村(初级)合作社的发展这这些能够使人民群众得到和平、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实现人民的利益、能够使人民获得发展和幸福的实际成就为表现的。而不能是以领袖或权力者个人的思想和意志中所包含的“美丽”为体现的。如,不能是以诸如人民公社是美好的共产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就能避免吃二茬罪受二茬苦、某个“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能够给群众带来多么多多么好的好处这样一些还没有被证实的假想为宣传内容的。也不能是以领袖、权力者个人的思想和意志的实现“成就”为内容的。如,不论反“右派”、人民公社、大跃进、“无产阶级专政”、“文化大革命”的危害有多大,但因为它们是领袖意志的实现,就被视为是党的成就而加以宣传。对党的宣传来说,更不能将领袖权威、领袖崇拜与党的威望和党的形象等同起来,不能以领袖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推崇个人崇拜来替代对党的威望和形象的宣传。实际上,从1957年以后,我们上述的那些不应该作为党的宣传的内容,已经逐步地成为了党的宣传内容了。

 

党在宣传上的这种变化,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趋向了更不好的发展。它由对领袖个人思想和意志的宣传、由对领袖个人思想意志中包含的“美丽”的宣传、由对实现领袖个人思想意志所取得的“成就”的宣传、由对领袖的个人崇拜和个人权威的宣传,扩延到了对权力者个人意志、对权力者个人意志中的“美丽”、对权力者个人取得的“政绩”、对权力者个人的权威和形象的宣传。党的宣传机器由此而堕落成为了个人的宣传机器,党的“喉舌”由此而演变成为了个人的“喉舌”

 

譬如,对许多地方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来说,它们纯粹是权力者个人意志的表现。但是,党的组织的报纸和传媒却从它的筹划开始,一直到它成为“成就”,就始终如一地进行着宣传。至于这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它们的实施、到最终取得“成就”,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多么大的伤害,这些“成就”对地方的生态和环境造成了多么大的破坏,这些“成就”给地方财政造成了多大的负担,这些“成就”给地方的持续发展设置了多么大的障碍,是全然不在党的组织的宣传之例的。

 

在对权力者个人的权威和形象的宣传上,党的组织的报刊和传媒更是不遗余力。记者们成为了权力者个人鞍前马后的侍从;报纸、电视充斥着权力者个人的名字、讲话和画面。这种状况甚至到了记者们如果不这样,似乎就无事可做,而权力者一天看不到自己名字、讲话和形象就不自在、就像失去了什么的程度。权力者个人的权威、甚至淫威就是在这样的宣传中被培植起来的。

 

当党的报刊、传媒作为喉舌发生这种变化的时候,党的报刊、传媒具有的党的属性便也开始发生了变化,逐步地演变成了具有隶属于党的组织的、隶属个人的属性,演变成了领袖和权力者实现自己欲望的工具。对领袖来说,这种欲望就是领袖欲。对权力者来说,这种欲望就是权力欲。如果说党的喉舌因为其功能作用的改变在客观上起着服务于领袖和权力者个人欲望的作用的话,那么领袖和权力者则可以从主观上将党的喉舌改变为成为为自身欲望服务的工具。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领袖是如何通过党的喉舌将自己的与社会发展不相符、与马克思主义不相符、与社会发展规律不相符、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相符、与科学性不相符的、阻碍党的意识形态理性发展的、甚至是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的思想、意志替代成为了党的意识形态的,并写进了党的章程和纲领中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领袖是如何通过党的喉舌来清除“政敌”的,来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的,来培植对自己的崇拜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权力者们是任何通过“党的”喉舌将一系列的违法行政、虚妄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说成是为了发展经济的、是为民谋利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权力者在他们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被废了以后,在人民群众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以后,仍然可以利用“党的”喉舌使自己形象不倒的,是依旧辉煌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权力者们一边在腐败着,一边却在利用“党的”喉舌在“廉洁”着;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权力者们已经在脱离着群众、已经成为了官僚主义、已经在贪图享受着,却还在利用“党的”喉舌证实着自己是关心群众的、是勤奋工作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权力者们是如何利用“党的”喉舌来发出令人畏惧和恐慌的指令并以此来建立自己的淫威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权力者是如何利用“党的”喉舌来显现自己的“政绩”和“光辉形象”的,来做到一地腐败异地做官的,来边腐败边升迁的。

 

我们已经分析过,党和党的组织的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工作中的失误的揭示、分析和批判应该是重要的党务工作之一。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将其确立为党和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在我国社会这种一党执政的条件下,如果中国共产党自己不将其确立为自己的党务工作,那就很难有其他的什么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进行这种揭示、分析和批判了。)那么就有必要借助党的喉舌将这种揭示、分析、批判公诸于世。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国家和政府机构去纠正自己的失误,去改变不合理存在,去创造合理存在;才能动员人民群众去监督国家和政府机构纠正失误和改变不合理存在;也只有这样,才能带动更多的社会组织、公民去勇于揭示、分析、批判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及其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工作失误。这也就为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合理和进步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推动力。并使中国共产党切实地起到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也才能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为民、执政为追求公平-正义-合理-进步的本质所在。

 

其实,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是这么做的,就是通过这样的做法在一步一步地、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推动着革命事业发展的。对国民党政府的反动、腐败、无能的揭示、批判自不必说,就是对党自身来说也是如此。在《毛泽东选集》中,对各个时期局势的分析、对党内不良倾向的批判占据着很大的篇幅。党中央是怎样,对党的各个地区中的各级组织来说也是这样,党的各个地区中的各级组织的决议,也往往是针对某种工作局面中存在的问题而形成的。

 

但是在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将作为社会组织的自身与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等同起来,将国家和政府机构视为了党的组织的构成部分或外延部分,将国家和政府机构的职能和事务包揽起来,将国家和政府机构的社会管理状况和创造出的存在都视是自己的作为(实际上,在党政不分的状况下,这也其实是很难区分的)所以,如果要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工作中的失误和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分析和批判,或者对局势的分析不能表现为是成绩和成就,那就会被视为是在给党抹黑。甚至,在领袖和权力者看来,那就是对党的领导的攻击,是对领袖和权力者的攻击。于是,对局势的分析、批判机制不存在了,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和国家政府工作失误的揭示成为了一种忌讳和危险,通过党的喉舌公开这样的分析、揭示、批判就更是不可能的了。于是,社会就表现为是“形势大好”“天下太平,莺歌燕舞”“方向正确,路线正确”“领袖英明,领导有方”“成绩辉煌,新的胜利”。于是,在党的宣传上,就形成了一种只讲成绩、不讲失误、只讲让人舒服的事、不讲让人受刺激和不舒服的事、只会歌功颂德的风气和习惯。至于党的宣传工作如何服务于党的工作,如何服务于推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合理和进步,如何发挥这样的机制和作用,都因为这样的风气和习惯的形成而被忘却了、被丢弃了。

 

如果说,曾经引起舆论广泛注意的吕日周现象中,就包括党和党的组织的宣传机构应该承担起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工作失误的揭示、分析和批判的功能作用,体现的是党的宣传机构应该起到推动党的工作、促进社会的合理与进步这一机制的恢复,而且也确实起到了督促国家和政府机构改变工作作风、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促进了地区合理与进步,维护了地区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利益与权利,提高了党的形象,体现出了党的组织所起到的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这样一系列的良好效果,却反而引起了一些权力者们的不满,引起了党内的争议,甚至被认为是党的组织、党的宣传机构的不务正业的话,说明的正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即建国以后)在宣传工作上形成的风气和习惯,使党这一党务工作早已不被人们认为是党的党务工作之一了。说明的是,党的组织也不准备、也不欢迎将其重新纳入党务工作范畴了。如果真是这样,中国共产党能在普遍性的意义上做好这一党务工作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像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党,要发挥她的作用(在国内的作用、在国际上的作用、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当然要依赖于努力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而要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就要合理地和明确地确定自身的党务工作范畴(而不能再维系那种以替代国家和政府机构的职能、替代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职能作为自身党务工作的状况了,不能再维系党务工作范畴不明确的状况了。)就要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党务工作,就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党务工作经验。而党务工作的经验只有在做属于党务工作的党务工作中才能获得;这样在做了怎样的党务工作、从什么角度去做党务工作的状态下,才有可能产生与此相应的党务工作经验。

 

长期以来,无论是从社会体制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党自身的体制来说,中国共产党是处于党政不分这一体制框架内的,因而使党的工作重心在悄然中由专司党务工作或以党务工作为主,转向了以管理社会事务为主,由此导致党的许多方面的党务工作削弱了,甚至是放弃了。也就难以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能够不断地创造新的党务工作经验。如,党代表制经验,帮助人民群众建立自己的组织的经验,创建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经验,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经验,实行党内民主的经验,等等。同样,建国后,由于党务工作角度的不同,也在产生一些与党的本质不相符的党务工作“经验”。如,对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工作来说,并没有将这一党务工作重点放在如何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来培育党的成员的信仰和信念方面,而是放在如何单纯地扩大党的队伍、如何向党的成员灌输领导者个人的思想意志、如何培育党的成员对领袖的忠诚和崇拜方面。于是就形成了相应的扩大组织工作的经验,就无师自通地创造出了宣传个人崇拜、宣传权力者个人形象的经验,并且在悄然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推广应用。

 

所以,中国共产党欲想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一是要明确党在作为一个政治性质的社会组织存在时,是要专职做自己的党务工作的,也就是党要管党的。二是要明确自己的党务工作范畴。三是要创造性地开展党务工作,认真地总结党务工作经验。四是要通过宣传的作用,使各方面的党务工作经验得到推广和应用。显然,受制于前三个条件的局限,中国共产党在创造、总结、宣传党的党务工作经验方面,也是做得很不够的。

 

在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方面,当然不止我们上述的那些方面,还有更多的方面有待人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有待人们能以极大的勇气、大度的态度去正视觉它们的存在。

 

而我们之所以要对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加以正视,还是缘于我们分析过的那样:合理是从对不合理的揭示、分析和批判中发现的;合理的存在是在对不合理的存在改造、扬弃中创造的;进步是在不守旧的状态中取得的。如果人们只是正视和陶醉于成功和成就之中,就会无视不合理存在的存在,就会只是去维护已有的成功和成就,就会将自己所做的所以的事情当作成就和合理存在加以维护,就会堕入守旧和保守的状态之中,就会成为不合理存在的维护者,就不会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者、合理和进步的创造者。

 

我们之所以要对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是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些分析和探讨中,能够更加真切和深刻地理解“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现实和深远意义;能够使更加深切地感到,在党的领导存在着的问题面前,不加强党的建设将会是多么地危险;够使更加深切地感到,只有针对党的领导存在的问题加强党的建设,才有助于改善党的领导;能够更加深切地感到,“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真的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口号之下的无事可做,而是能够直接地得出“加强党的建设”的方略来,这个方略就是党自身体制的改革。

 

第五章  关于党的自身体制的改革  

 

1、建立党的意识形态职能机构

 

党的这一机构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这一机构是设立于中央委员会的。它受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提交由这一机构编制的国际和国内的思想理论研究动态;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提交可以归纳为党的意识形态范畴的思想成果议案,然后由中央委员会对这样的议案中的思想成果进行最终的选择。通过这样的议案和选择,可以使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们能够对国际和国内的思想理论发展成果有着清晰的了解,能够对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有一种明确的概念,能够对世界中的合理性思想的内涵有基本的了解。这样,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们才不至于陷入思想的盲区。他们才能对确立党的意识形态有自己的判断,才能真正起到作为一个中央委员所应承担的对党的建设、对发挥党的作用所起的那一份重大的责任。

 

2)这一机构的成员应该是以对国内、国际创新思想理论的收集、分析、理解为己任的,是为党的意识形态的确立和发展进行思想理论方面的选择的,而不是以借助党的意识形态机构这一条件进行自己的思想理论的研究的,更不是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将自己的思想理论纳入提交给中央委员会进行选择的思想理论研究动态议案中的。当然,这个机构中的成员也有权利创造自己的思想理论,但他们只能以个人的名义、而不能以党的意识形态机构的名义进行思想理论的创造。

 

3)这个机构不应该是党的领袖和党内政治家个人思想的“加工厂”。当然,这个机构也并不排除对领袖和政治家个人思想进行选择。但领袖和政治家个人的思想是否可以作为党的意识形态机构的选择对象,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领袖和政治家必须是以公民和思想者的身份进行思想创造的。二是,领袖和政治家个人的思想必须是具有理论意义的创新型成果,而不能是实践指导意义的政论性思想。这是因为,党的意识形态是属于思想范畴的,而不是属于实践范畴的。三是,领袖和政治家个人的思想是可以被批判的。这是因为,对思想理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种批判的方式。对任何一种思想理论来说,我选择了它,是因为我通过批判而肯定了它;我否定了一种思想理论,是因为我通过批判才否定了它的。所以,领袖和政治家个人的思想不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不能被批判的思想都是不可知的,是不能被选择的思想,选择对这样的思想失去了任何意义。任何一种思想一旦成为这样的思想并被作为了党的意识形态中的思想内容,党的意识形态岂不具有了不可知性的。那么这样的意识形态对党的广大成员和民众则意味着,要么人们在愚盲的状态下“自愿”地顺从这一思想,要么人们是在一种强制的作用下被迫地顺从这一思想。历史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对确立和发展党的意识形态是非常不利的,以这样的方式确立的党的意识形态是没有稳固性的,是会被人们抛弃的。

 

4)这一机构对思想理论的选择,是以国际国内的思想理论、特别是创新的思想和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为对象的,而不是以任何个人的地位和身份为对象的。

 

5)这一机构的成员应该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应该深谙国内和国际思想理论的发展动态,应该具有对创新思想准确的理解能力,应该具有对创新思想的洞察力和判断力。

 

6)同时,这一机构的成员还应该具有对危害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思想、违反社会主义三原则(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坚持共产党领导原则)思想的敏锐感和分析能力,能够将其相应的分析提案提交给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引起党内的重视。并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这样的思想进行论战和批判。当然,这种论战和批判应该是学术性的,是民主的,是可以反驳的,是不应该起到限制学术自由和思想自由的。

 

我想,中国共产党如果有这样一个能够遵循上述原则的意识形态机构,如果这样的机构具备符合意识形态发展规律的运作机制,就一定能够帮助中国共产党建立起呈发展状态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体现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的、是吸收了人类社会一切合理性思想的、对社会的现实和长远发展都具有指导意义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这样,中国共产党将首先在政治理念上处于不败之地,也才会能够进一步地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才能始终保持自己的政治本质,也才为自身最充分地发挥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创造了先决条件。

 

2、建立党政分离体制

 

党政不分既是我们社会的一种政治体制,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体制。这种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成为了执政党后在不知觉的状态下形成的,而不是一种刻意构建的结果;这种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没有从理论上搞清执政党应该如何执政的状态下建构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并没有将这种体制视为是一种社会的或政治的体制,没有认识到党政不分的社会现象其实是由党政不分的体制造成的。我们的社会在这种悄然形成的体制中生活的太久了,人们已经习惯于这种被认为不是体制的体制了,人们已经把这种被认为不是体制的体制看作是一种不可改变的结构了。人们甚至怀疑,如果我们的社会改变了这种体制或结构,那么中国共产党又如何表现为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又如何执政?所以,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党政不分的不合理性,也希望改变党政不分的状况,但又似乎无从下手。这是因为,要改变党政不分的状况只能从体制的改变入手才行,只有在把党政不分的状况作为一种体制来看待时才能改变党政不分的状况。

 

党政不分体制的关键表现为党的组织中的领导成员与国家、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机构在职务上的交叉任职。这就使党的组织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机构形成相互贯通、共为一体的体制。对党的组织、立法、司法、行政这四大机构来说,谁也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说,对立法、司法、行政这三大机构来说,它们中的权力者如果可以相互任职,或者它们中一个权力者可以同时任职其它两个机构中的职务,或者它们中的一个权力者可以干预其它权力机构的事务,人们肯定会认为这将导致三权不分的专制或集权体制。但是,对于党的组织以及立法、司法、行政中的权力者的相互交叉任职所导致的四权不分的权力集中却不以为然。

 

然而从执政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含义来说,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不以导致四权不分的执政方式来体现她的执政作用和领导作用。她完全可以以独立存在的姿态、以自己取得的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以所享有的推举执政参政人员的方式执政。而且,这种执政方式更符合政党作为政治组织存在的本原性、合理性和法理性原则,也更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效率。这些效率表现为:这种执政方式可以使党的各级组织专注于做好自己的党务工作,因而可以使自己能够推举更优秀的参政执政成员;当党以独立于国家、政府的身份承担执政责任时,是不必直接承担由于国家和政府机构造成的社会管理失误责任的,因此党可以独立地以执政党的身份批判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失误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党的组织可以以独立的身份监督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以促进国家和政府机构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党的组织可以以执政党的权利调整自己推举的参政执政成员,使不适宜参政执政的人员退出国家和政府机构,将经过实践表现为是优秀的参政执政人员推举为担任国家和政府机构重要职位的人选。这样不仅提高了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也充分彰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所以,不论是从的政治体制角度来说,还是从党自身的体制来说,中国共产党都应该使自己的各级组织相对地独立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以形成党的组织、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四足鼎立”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关键之处在于,党的组织中的领导者可以被推举为执政成员。但一旦任职于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中的要职务,则不应该再担任党的组织中的领导职务,反之亦然。

 

这样,不仅确立起了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相对独立的社会民主体制,也最终解决了困惑我们社会的党政不分的问题。这种“四足鼎立”的体制不仅可以产生立法、司法、行政相对独立和相互监督的作用,而且能够更好地发挥党对这三大权力机构的领导作用。这样的体制能够有效地避免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权力者们假党的名义或党的组织的名义滥用权力,这种体制使在国家和政府机构中担任要职者只能具有普通党员身份,是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政执政的,因此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权力者以党和党的组织的名义、以党的组织的领导者的身份规避司法对他们的查处。而党的组织则可以通过它派出的代表的作用,通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来掌握国家和政府机构的工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来了解自己所推举的参政执政人员的政治素质、个人品质、工作能力、参政执政业绩。这一体制所反映的党和党的组织与三大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不仅本身就是党发挥执政党作用的体现,更是党和党的组织做好调整参政执政人员和推举下届参政执政人员这一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党的组织中的领导者不兼任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中的领导职务,也就阻断了党的组织和党的组织中的领导干部干预国家和政府机构事务的权力,党的组织也就成为了独立的政治组织,也就能够从干预或管理社会事务中脱离出来,以专司自身的党务工作,成为名副其实的党务工作机构,党的组织中的书记、副书记、常委等都成为了专职的党务工作者。这样一来,只要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工作的范围是充分的、任务是明确的,党的组织就绝不是无事可做的,而是真正地回归了自己的正业。这对党的建设、对党的成员的信仰和信念的培育、对保持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对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对更充分地体现党的本质、对更高地提升党的形象、对更好地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大有助益的。

 

党的组织的这种相对独立的体制,也应该体现在党的组织与生产组织、群众自己的组织、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之中。党的这一体制及其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这种关系,也会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公民自治的发展。当然,党与社会组织的这种关系也对党如何发挥对社会组织的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党的派出代表如何对社会组织的实践行为进行符合合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理性原则的指导提出更高的要求。应该说,这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如何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的一种促进。

 

3、恢复党的代表制

 

在悄然状态下而消失的党的代表体制,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重大的损失。对此,人民应该有清醒和明确的认识。

 

党的代表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保障条件。有这一体制的存在,党的各级组织就能够通过派出代表的作用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没有了这一体制,也就没有了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渠道。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党的组织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共同成为了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是一种机关化的机构,而不再是一个放射性的组织了。当党的组织处于这样一种状态时,讲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就是一种侈谈。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就是在代表制这一体制逐步消亡的情况下,越来越脱离人民群众、越来越难以听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的。这又是促使党越来越强调要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优良传统的原因所在。可是,党的这一要求却往往收效甚微。其原因之一,是与党的代表制的消亡而人们又不知其然相关的。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历次运动中,党的各级组织也是以派出工作组、工作队的方式来促进运动的开展的。如,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运动、“四清”运动等等。但这与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中的代表体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派出的代表的作用,首先是要了解人民群众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利益诉求待。然后再根据人民群众的诉求、意愿和觉悟程度,制定自己的工作任务,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而建国以后,党的组织派出的工作队、工作组为了完成按照党的(而且往往是领袖个人的意志)制定的任务的。而不是去听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的,不是去完成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所制定的任务的。

 

党的代表体制的存在与否,也与党的工作机制是密切相关的。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那么什么是“实际”呢?“实际”就是每一党的组织所在区域内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重点问题是不尽相同的。“联系实际”就是在贯彻中央确定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各地区、各级党的组织通过派出代表的作用,对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并将其反馈给党的组织,由党的组织作出相应的决议,制订出切合实际的任务和目标,在党的组织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下发动、组织人民群众去完成这些目标和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在毛泽东主席主持中央工作后所表现出的具有主动性、创造性的工作方法,就是在这样一种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得以体现的。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也是在这种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由这种体制和机制必然形成的工作作风下取得成功的。

 

但是,这一工作机制也随着代表体制的消亡而弱化了,并形成自上而下、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机制。也就是说,党的工作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完全是依赖于中央做出的决定和部属的。在中央就某一项工作做出决定和部署后,全党全国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去做同一件事,而且是用同一种方式做同一件事。如果哪一级组织试图根据自己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去做更切合实际的事而表现为对中央的指示“不理解”、对贯彻上级的部署“不积极”,那是绝对不行的,是会将自己摆在一种危险的境地的。于是,久而久之人们就养成了这样一种习惯:平时大家都无事可做,而一旦中央做出了什么决定和部署,大家便都忙碌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层层发通知的工作景象。如,省一级党的组织首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通知》,然后市一级的党的组织接着发出《关于贯彻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通知〉的通知》,到了县一级,党的组织再发三复式的通知。至于这样的工作是否能够实事求是地、联系实际地解决本组织所在区域内存在的实际问题,实际问题解决的状况如何,人民群众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则没有人关注,做得不好也没有人指责。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却是事关重大的问题。对个人来说,这更是与个人的荣辱和升迁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工作方式、工作机制使党的工作表现为一种消极、被动、脱离实际、形式主义的状态。而且,在某种压力的作用下,还不能不是这种状态。这样一种工作机制,当然不可能是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是只会助长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的不良作风的。

 

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中国共产党应该恢复或重建党代表体制。这一体制表现为:党的各级组织在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将工作重心转向党务工作、在明确了党务工作的范畴和职责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结构的状况,将自己的工作对象确定为政府机构范围、司法机构范围、生产经济组织范围、群众组织范围、文化组织范围、居民自治组织范围、农村工作范围等等,上至书记、常委,下至一般的工作人员,都应作为党的代表而成为某一工作对象的党代表。党代表的职责当然不是去干涉他的工作对象的事务,而是通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他的工作对象的局势和动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了解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效绩等等方面的状况。由代表将所了解的这些局势和动态、意愿和诉求、党员领导干部的状况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党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委会。由委员会或常委会形成相关的决议,再由党代表通过群众工作来落实党的组织的决议。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由党代表根据党委决议的精神对其进行戒免谈话。

 

当然,作为党代表更应该把宣传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作为自己的经常性工作。

 

实际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诸如吕日周式的工作方式、一些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创造的作“民情日记”的工作方法,都与党的代表制有着某种相似性。只是,这种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还只是极少数党的组织中的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是在党的组织的工作重心还没有转向党务工作的情况下产生的,因而还不是构成体制性的、制度性的、普遍性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所以,在现行体制状况下,对党的组织的成员来说,他既可以这么做(而且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阻力),也可以不这么做;他既可以长期地这么做(如果没有相应的体制和制度,一个人很难长期这么做下去。)也可以短时期地这么做;更可能的是,他可以自己这么做,但他不能要求别人也这么做。但是,如果党的代表制能够成为一种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党的组织中的成员都必须是党的派出代表,都必须向党的组织提交相应的报告,而且有对党代表的考核方法,那么,这样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就是党的每一组织、每一代表都必须坚持去做的。这就是体制的作用,就是制度的作用。

 

如果党的各级组织都建立起了党代表体制,都能根据党务工作的范围、职责去工作,我们将会发现,每一级党的组织要做的工作是很多的。各级党的组织需要做的都是很实际且千差万别的工作。每一个专职的党务工作者也不再是坐机关的工作者,而是实实在在的走着的、实践着的党务工作者。这样,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都会表现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会是充分联系实际的,是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的,是会创造出很多的适应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的党务工作经验的。这些经验是会极大地促进党的工作的,是会使党和党的组织发挥出出色的领导作用的。

 

而从这样工作着的党务工作者中推举出的参政执政成员,也一定是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的,是能够执政为民的,是会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的,是会有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是会体现党的本质的,是会维护党的形象的。

 

其实,建立党代表制,从准确的意义上来说,不是在创新党的一种体制,而是恢复和重建中国共产党曾经有过的体制。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消亡的太久了,人们已经习惯于机关化的体制了。因此,尽管恢复或重建党的这一体制对中国共产党是极其重要的,却并不一定是容易的。没有像吕日周那样有勇气、能够以身作则、能够身先士卒的党的工作者,是很难恢复或重建党的这一体制的。

 

4、在党的组织中设立临时性的选举机构

 

民主政治的一大特征是普选制的确立和良好的运行。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相应于这一宪法规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长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主任以及政府中的行政主管的人选肯定是要由中国共产党从自身成员中推举的,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各级法院的院长也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推举加以任命。但是从选举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工作、也是广大公民的事务这一两重性来说,也就存在着如何保证中国共产党推举的这些参政执政成员能够是最优秀的、是可以通过公民的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问题。从选举属于公民事务的性质来说,我国社会也应该逐步逐级地向普选制过渡。这样就有必要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设立临时性的选举机构。这一机构应该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和运作机制。它的基本任务有两个。一是为党推举自己的参政执政人员。二是组织公民参加选举,让广大的公民在谁去参政执政方面为党把关,也为他们自己选出他们自己信赖的参政和执政官员。

 

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选举机构应该做到,使整个选举过程从推举参政执政人员始,就能够公开化。使选举因为公开化而成为广大公民的一项重要且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选举的质量,也是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提升公民的关注社会融入社会的精神状态的一个重要途径

 

我们的社会不能再把选举、特别是选举政府官员的事务看作完全是党内的事务了,不能再使选举成为党的组织内的少数人做交易、搞平衡的时机和场所了。

 

5、改善党的宣传机制

 

在党的宣传机制上,有三个方面是必须加以改进和需要加强的。

 

一是,改变自建国以来形成的将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当作党的意识形态加以宣传的做法,改变对领袖形象的过度宣传,防止因为这种宣传可能导致的个人崇拜倾向。中国共产党应该重新申对个人崇拜的反对,禁止利用党的宣传工具搞个人崇拜,改变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党的地方组织中的权力者利用党的报刊和传媒宣传个人形象的做法。在中国共产党中应该确立起团结在信仰之下的意识,消除以个人为核心的意识。在中国共产党中,还应该充分认识到政治家平民化是阶层社会的发展趋势这一必然性,以彻底消除权力者高贵于平民、特殊于平民、治于平民的观念。

 

党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内容应该是经过党的意识形态机构对国际国内的思想理论加以选择的、由党中央审定的具有理论意义的、创新性的思想理论,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党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应该是为使党的意识形态成为党的成员的信仰服务的,是为推动全社会的思想观念的不断进步服务的,是为用党的意识形态占领社会的意识领域服务的。而不是为使领袖和权力者个人的思想、意志、话语发挥支配作用服务的,更不是为对领袖的个人崇拜、为树立权力者的个人形象、为治于平民服务的。

 

二是,推广吕日周在长治市所创新的宣传机制。党的任何一级组织所在区域内的党的报刊、传媒应该将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在工作中的失误、将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将对参政执政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中的不良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的揭示和批评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以此强化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和督促国家和政府机构改正自己工作中的失误,监督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改变自己不良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使党的组织自身借助这样的宣传机制成为一种监督机构,使党的宣传工作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作用。

 

党的宣传机构还应该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作为自己的宣传内容

 

党的宣传机构还应该根据党的意识形态机构的判断,对具有危险性的思想观念进行批判。当然,这种批判应该是民主的、分析的、学术性的,应该是允许对方进行辩解的。

 

三是,加强对各级党的组织的党务工作经验的宣传,以推动党的各级组织更好地做好自身的党务工作。

 

6、改进党的纲领、章程的制订机制

 

党的纲领和章程包括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对本党的性质、本党的终极目标、党所代表的阶级和阶层及其意志和利益等等进行原则性的确定。二是根据时代的变化、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对原有党纲进行补充和修正。三是对党在一定时期内的应该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作出规定。因而,党的纲领和章程是需要不断修订的。但是,党的纲领和章程的修订和变化必须是严肃的。根据马克思对哥达纲领的批判和中国共产党曾经把林彪作为毛泽东的接班人写进党章的教训,中国共产党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党纲和党章中所选用的思想和所采用的语言,必须符合科学性原则,应该是出自于党已明确确定的意识形态中的思想和语言。即使如此,在修订的党纲和党章中所选择的思想和语言也必须是经过充分、多方位批判性论证的。如,党的领袖产生,应该是经过党内民主而选定的。如果党章需要对领袖的选定作出规定,作出规定的应该是产生党的领袖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而指定谁为党的领袖是没有任何理由写入党的章程中的。因此,有这样内容的党章无疑的荒唐的。再如,拉萨尔的思想和话语之所以被写进德国工人党的纲领之中,是因为它们没有经过缜密的科学论证。它们只是在表象上表现为进步性、合理性和符合工人阶级的利益。但是,写进德国工人党的纲领中的那些拉萨尔的思想和话语,经过马克思的分析和批判,就充分显露出了它们不合逻辑性。而不合逻辑的东西就不能是科学的,因而也就不能纳入在本质上是先进的、进步的党的纲领中去。所以,中国共产党在制定和修改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时,就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不能再延用只要是领袖的思想和意志、只要表象为是合理的、进步的思想和话语就将其纳入党纲和党章之中的习惯做法。更不能认为,因为领袖的思想、意志和话语因为是不能批判和论证的,因而是可以直接写进党纲和党章的。而应该明确的是,只有那些能够进行批判和论证的、经过论证和批判(指广义的批判)且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思想和语句才是可以被写进党的纲领和章程中的。

 

……

 

    1)通过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只要我们的社会是能够保障思想自由、学术自由的,只要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的发展

是符合合理性和理性原则的,是符合规律的,那么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中是必然包括符合公正正义原则的法理思想的。这样的意识形态和法理思想也必然会对我国社会的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观念产生有效的影响作用。

 

2)中国共产党应该推举具有对党的意识形态、精通党的意识形态中的法理思想的司法专家来担任司法机构中的重要职务,通过他们将党的政治理念、法理思想贯彻到整个司法体系和司法工作中去。

 

3)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设置于司法机构中的党的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和体现党的政治理念和法理思想。

 

4)党的组织可以通过向司法机构派出代表的体制,通过党代表的作用来掌握司法机构、司法系统的动态和局势。可以通过党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来了解司法机构中的党的成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个人品质状况,由党组织就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决议,依据党组织的决议、依靠群众纠正司法机构和党员中存在的问题。

 

5)党的组织可以通过人民群众的广泛的和日常化的方式来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通过这样一些措施来实行党对司法机构、司法系统的领导,相对于党的组织中的司法委员会不仅难以起到对司法机构、司法系统的有效监督,反而造成的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对司法独立形成的障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党的组织中的政法委员会在本质上是一种非专业性、却可以发布指令的权力机构)来说,所表现出的领导作用和领导效率,是不可以同曰而语的。

 

而这样的领导,就是我们分析过的那种党的对社会层面的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但这种领导绝不是没有党的领导或放弃党的领导。而我们的社会现在通行的党的组织通过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实质上说,是党和党的组织把司法事务当作了党内的事务、把司法机构当作了党的附属组织而实施的那种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这样一来,党的组织和政法委员会在本质就成为了一种可以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工作发布指令的权力机构,也就必然产生党的组织对司法工作的干预和影响司法独立的客观作用,也就难以避免少数权力者假党的组织的名义、利用政法委员会去执法犯法、去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去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去胡作非为、滥用权力、草菅人命、制造冤假错案这样的恶行。这不仅与党的对司法工作、司法机构的领导毫不相关,而且是在最严重、最恶劣地败坏着党的形象

 

……

关于党自身体制的改革或许还有很多方面是需要研究和认真对待的。但我以为,我们这里所提及的几个方面,应该是对中国共产党最具有影响力的方面。当我们面对中国共产党所存在的一切关系到党的本质、党的形象、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作用、党的思想动态、党的作风、党内腐败这些重要和严重的问题时,就不能不感觉到这些存在的问题是与党自身的体制相关的。是的,人们可以在不对党的这些方面的体制进行改革、可以在不对党的任何方面的体制进行改革的情况下进行思想理论和作风建设,而且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加强党的建设,但这又能够产生怎样的结果呢?实际上,自“文化大革命”结实以后,中国共产党就一直是在没有对自身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进行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的。我们也丝毫不怀疑党中央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是真诚的、急迫的和焦灼的。但结果却是,党并没有形成自己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因而导致了全党、乃至整个民族的思想意识的前所未有的离散、混乱以及信仰的缺失;导致了前所未有的贪图享受、形式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与群众对立、欺压群众、盘剥群众、专政群众的现象)的作风;导致了1958年浮夸风的回潮;导致了前所未有的不正之风、以自我为中心、权力决定一切、形形色色的腐败之风……。

 

问题究竟出在哪呢?就在党自身的体制上,在与党的体制相关联的社会政治体制上。

 

如果我们的社会对中国共产党的体制悄然发生的那些变化不知不觉,人们可以去发现和揭示这些变化。如果我们的社会对中国共产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不知不觉,人们可以通过研究、批判来揭示这些问题的存在。如果我们的社会仅仅只是出于因为这样的体制是前辈创建的,是人们已经习惯了的,而不对其进行改革,就有可能陷入保守和守旧了。如果这些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有利于少数即得利益者而遭至对改革的反对,问题可能就更为严重了。因为存在问题的体制不仅仅只是有利于少数即得利益者,而实在是危及到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人们因为体制改革的困难而不进行重要方面的体制改革,而只是单独地进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其结果也只能是一如既往。那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目标又如何实现呢?

   

第六章  党自身体制的改革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关系

 

1、党对自身体制改革的意义

 

在党自身的体制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与党的建设、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时,在党自身的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已经表现为是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根源时,在党自身的体制已经表现为是与社会的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时,甚至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为改革党自身的体制是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时,在经过理论的分析表现为党自身的体制确实具有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时,党对自身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就成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最紧迫最具根本性的措施。因为这是党的体制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首先进行党的这一方面的建设,党的其它方面的建设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是不会顺利的,是成效不大的。

 

对党的现行体制进行改革,就是实施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只有通过对党自身体制的改革,使中国共产党形成一种全新的体制,才能体现出“三湾改编”那样的重大意义,才能有效地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才具有加强党的建设的特殊意义。如果我们面对党的现行体制中的缺陷、与社会的不适应性、与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相关关系,不论是因为认知上的原因,是求稳的原因,是畏惧的原因,而不进行改革,那么党的体制当然只能依然如故。在这种依然如故的体制作用下,党内存在的问题,因为党内的问题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必然会继续存在、继续发生、继续恶化,甚至会恶化到再无力回天的程度,恶化到再想进行这种体制的改革已不再可能的程度,或者会发展到人民和社会将中国共产党抛掷一边,依靠宪法和法律的修改、甚至依靠非常手段解决问题的程度了。我想,孙志刚案就是一种先兆。就孙志刚案来说,如果党能够及时就这一案件象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总会对某种重大事件做出局势的分析那样,对这一案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正确的局势分析,必然会对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起到一种引领和导向的领导作用。在这样的领导作用下,我们社会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就会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就这一案件及其相关的收容遣返制度进行改革,就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那么这一问题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解决的。然而,在孙志刚案发生后,党并没有就这一案件进行分析。但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却通过报纸、刊物、网络对这一案件和相关的收容遣返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批判,提出了要求全国人大对收容遣返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人民群众的推动作用下,中央政府凭其敏感性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以极高的效率出台了新的城市救助制度,从而使这一问题有了圆满解决的希望。在处置这一事件的过程中,是不是体现出了一种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与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分离呢?如果这种分离总是存在的,那么党的领导的意义、党的领导的作用又何在呢?社会还需要党的领导吗?

 

面对中国共产党自身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如果党的建设不先行进行体制上的建设,那么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就仍然是在旧的体制框架内的建设。这样的建设难道会比以往产生更大的效果吗?我们应该知道,中国共产党在思想方面、组织方面、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原本就是发源于党的现行体制的,不是与现行体制毫无关联的。

 

2、党的体制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关系

 

我们已经分析过,自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除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党的各级组织普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外,似乎再没有进行其他方面的主观意义上的体制建设。但这不等于中国共产党的体制是没有变化的。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体制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的。只不过这种变化是在悄然中发生的,是人们至今都没有加以认知和确认的。如党政不分体制、社会组织附属于党的组织的体制。这一体制导致的是权力的集中,是党的组织失去了相对的独立性,是党的组织由专司党务工作而转向了做社会管理工作,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事实上的消亡,是司法的不独立。再如,由于党的代表体制的消亡而隔断了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这是因为,当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存在时,党就会形成对人民群众进行引领和导向意义的领导体制的存在。而没有了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党就只能取代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而形成对人民群众进行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体制。而这样的领导体制从实质来说就是一种管理体制,即党将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方式用于管理人民群众,进而使党的这种管理体制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层面。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越是上层的党组织,就越是容易发生脱离人民群众的现象,越是与人民群众靠近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越是容易发生强制人民群众、压制人民群众、甚至欺压人民群众现象的原因所在。因为这种实为管理体制的“领导体制”赋予了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进行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的权力。

 

当我们说,只有党的体制发生重大的变革时,才会引发党的存在状态和党的作用发生相应的重大变化。这种相关性既体现于党的体制的良性变革之中。党的体制的良性变革产生的是党的存在的良性变化,是党的领导作用的良性发挥,如“三湾改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证明了这一逻辑关系。这种相关性也体现于党的体制的不良变化中。党的体制的不良变化将导致党的领导作用的削弱,甚至于产生不良的作用。建国以后,我们的社会所发生的一次又一次灾难、由于严重的不正之风和社会性腐败所反映出的信仰危机、信念危机、信任危机、信用危机、道德危机、文化危机则说明了这一逻辑关系。在这些社会的灾难和危机中,实际上就包含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日益严重的作风问题。所以,中国共产党内的作风问题的根源还是党自身的体制问题。如果不先行对党自身的体制进行重大变革而只讲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只能意味中国共产党是在不良现象必然会发生的状态中去进行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这显然是矛盾的。

 

因此,只有通过党自身体制的变革,革除掉那些不合理或落后的体制,建立起新的体制,在这种新的体制中进行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才是可能的,才是有意义的,才是有效果的。

 

中国共产党只有建立起意识形态机构,形成理性的意识形态发展机制,按照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去建设党的意识形态,才能破除传统社会主义形成的那种谁是党的领袖,谁的思想、意志、话语就是党的意识形态或者说才可以被加工为党的意识形态的套路,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形成符合党的本质的、反映新的时代发展要求的、体现人民新的意志和利益所在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才能不断地去发展这样的意识形态,这难道不是最成功、最有效的思想理论建设吗?

 

有了这样的思想理论建设,当然就会促进党的组织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包括很多方面。如党员人数的增加就是一个方面。再如党内民主制度、党内决议的形成制度等等。但是,中国共产党不是一般意义的政党,不是为了增加选票的需要而需要增加党员人数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是由在对马克思主义认知的基础上,选择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具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的人们组成的党。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在这一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党员普遍地没有认知基础上的信仰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内、特别是在一些担任领导职务和握有权力的党员中,出现了很多的与马克思主义信仰、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毫无关系的喜欢搞不正之风的人,出现了很多的蛀虫和腐败者,实在是给党的形象抹了黑。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成果更应该体现在其成员的信仰和信念的程度上。而培育人的信仰和信念的前提是意识形态的成熟度。如果中国共产党没有形成成熟的、科学的、正确的意识形态,无法使人树立起坚定的和牢固的信仰和信念,是不可能做好组织建设的,也是难以评价组织建设的成果的。如果中国共产党只能以党员人数的增加来衡量自己的组织建设成果,却难以以信仰、信念、党内民主、党的廉洁程度来衡量党的组织建设成果,这种评价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

 

如果中国共产党因为有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的体制和机制,能够建立起自己的科学的、发展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就不仅可以用这样的意识形态对已在党的成员进行信仰和信念的重建,更可以对那些想加入党的队伍的人们进行信仰和信念的培植,甚至使那些欲意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们已经是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的了,这既是党的思想建设深化的体现,也是党的组织建设成果的体现,而且会带动党内民主制度和党的廉洁的建设。

 

如果党的各级组织能够成为相对独立的、专司党务工作的政党体制,我们的社会就不会发生权力集中的现象。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任何担任领导职务就都只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被置于党的组织的监督之下。他们中的任何人如果违法乱纪,司法机构都将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对他们进行查处,党的组织对他们也只能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进行处分。而党的组织中的领导干部作为专门的党务工作者,也不会再有插手和干预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的权力,实际上也就是不再拥有可以谋取私利的权力。党的组织的相对独立的政党体制与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共同构成的社会体制,是不是可以更加有效地遏止腐败呢?是不是可以使中国共产党不至于再疲惫不堪地应对腐败呢?如果真是这样,,这难道不表现为是党通过自身体制的改革在廉洁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功吗?(其实,单纯地反腐败,查处的腐败案件越多越大,并不表现为是廉洁建设方面的成果。因为这些成果更可以说明的是:党内和社会中的腐败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产生腐败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基越来越坚实。)

 

如果中国共产党恢复了党代表体制,使党的组织中的包括领导者在内的成员都是党的代表,都是可以派出履行党代表职责的党代表,而党代表也只有在和他们的工作对象、在和人民群众发生关系时才可以称之为代表,才能发挥代表的作用,才能提交有价值的报告,那么党的这一体制必然会使中国共产党完全恢复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如,党的组织中的派往教育系统的代表,只有通过与广大的教师和学生家长们的密切联系,才能了解他所在区域内的教育系统、每一所学校和幼儿园、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官员、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实际状况和所存在的问题,他才能向党的组织提交关系到教育的具有实际内容、具有价值的报告;

 

再如,派往司法系统的代表只有通过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案件中的当事者的密切联系,才能了解他所在区域司法系统的实际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才能了解在司法系统任职的党的成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状态、职业道德状况,也才能向党的组织提交关系到司法的具有实际内容的、有价值的报告;

 

而派往社区、企业、农村的党代表,只有通过与居民、工人、农民的密切接触,才能了解每一个企业、社区、农村的经济、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才能了解工人、农民、居民的处境,才能了解工人、农民、居民的利益诉求是什么,才能了解企业管理者、政府基层组织、村镇干部的作风,以及他们与群众的关系状况。他才能向党的组织提交相关的有实际内容的有价值的报告;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以,只有这种代表体制的存在,才有党的组织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的可能性的存在,才能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仍然保持着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当党的组织根据党代表们提交的报告中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和具有针对性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然后再由党代表反馈到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问题的那一系统、那一单位,并依靠这一系统、这一单位中的党的组织和人民群众切实地解决了所存在的问题时,这体现的就是中国共产党曾经有过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没有党代表体制的存在,能有这样的工作作风吗?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丢掉了这样的工作作风,一是因为权力高度地集中于了领袖和权力者身上,由此而形成了必须按照领袖和权力者的意志形成的下一盘棋的工作方式。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消亡了党代表体制,形成了党的组织机关化的工作机制。

 

实际上,只要中国共产党能够先行就自身的体制进行改革意义上的体制建设,而且这种体制建设是涉及到那些十分重要的方面的,是能够使中国共产党形成一种全新的体制的,是能够使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在这种全新体制内进行的,才能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开辟一条新的道路,也就一定会产生党所期望的结果,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良好结果。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是一个全新的、一个有着全新面貌的党、一个能够领导新的伟大事业的党。

 

3、党的建设与改善党的领导

 

改善党的领导,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加强党对自身的领导;改变党对自身的领导和对社会的领导的方式;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及其领导效能的显现。而要使改善党的领导能够充分地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当然是要取决于党的建设状况的。

 

从加强党对自身的领导来说,在党的组织内,“领导”必须是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即每一个党的成员,都应该服从党的意识形态的信仰,而不能随意地放弃或背弃信仰,否则,就应该受到处分;其次,每一个党的成员(包括领导干部)都应该服从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否则,就应该受到处分;还有,每一个党的成员(包括领导干部)都应该服从组织,每一个下级组织都应该服从上级组织,全党都应该服从中央,否则,就应该受到处分。

 

但是,事实上,党内的这种领导关系往往处于被破坏的状态。这里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党内少数握有权力的人可以因为权力、地位的关系而置身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之外或之上,因而可以率先不接受党的领导(即,可以没有或放弃、背弃信仰而不受处分;可以不服从党的章程和纪律而不受处分;可以不服从组织、上级、中央而不受处分。)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可信仰,所以党的成员也就没有了信仰和政治理念的约束,也就无所谓服从党的领导。那么,什么是放弃信仰或背弃信仰,什么是违背组织的纪律,对没有信仰的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模糊的概念。当一个组织中的人们的意识处于这种状态时,他不会认为自己随意的行为是背离信仰的(因为他就没有信仰),是违反组织的纪律的。当一个组织中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处于这种意识和行为的状态时,也就处于一种集体无信仰、集体无组织纪律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个组织也就很难判断它的成员是不是违背了组织的信仰和纪律,也就难以对它的成员进行处分。比如,对党的一个组织中的全体成员来说,如果大家都搞不正之风,就很难判断大家是不是违背了信仰(因为大家本来就不知道信仰是什么),是不是违反了组织的纪律,作为组织又怎么处理组成这个组织的人们呢?那么,对这样的组织来说,也就无所谓领导作用了。

 

所以,要想加强党对自身的领导,首先需要做的是,通过党对自身体制的改革,收缩权力、限制权力。譬如对党的意识形态建设来说,只有建立起党的意识形态机构,由这一机构对思想理论进行选择,然后由中央委员会对意识形态机构所选择的思想理论进行审定,并将意识形态机构和意识形态形成机制体制化和制度化,才能限制党的领袖以自己在党内的特殊身份、地位,而将自己的思想、意志强加为党的意识形态的权力,才能避免党由于受制于错误的意识形态支配而导致的重大失误,或者是因为党缺失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导致的党的成员没有信仰而处于的思想混乱、思想离散的状态。由错误的意识形态或无意识形态状况导致的党的成员的这种思想状态,则会进一步导致党的成员放任自由状态的发生。

 

再如,改变党的组织、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在不同机构中同时任职的体制,那么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虽然拥有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但在党的组织内,他们的身份、地位就只是普通的党员,他们是无法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的,他们在党内是不拥有任何的权力的。他们的在党的组织外的地位和权力是不可以作用于党的组织内的。这无疑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权力上的收缩。当他们作为一个事实上的普通党员时,应该更容易地受到党的纪律的约束和制约的。

 

而形成党的决议的票决制,无疑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进行限制的有效机制。这样的票决制同样应该成为党的制度和纪律。

 

(从改变党的领导方式来说,中国共产党在她的对社会层面的领导上,是继续延用具有服从含义的领导,还是实行通过意识形态和自身的表率作用的引领和导向含义的领导方式?当然应该采用后一种领导方式。因为这样的领导方式符合政党的本原地位、符合政党应有的社会作用、符合一般的法理原则。而且,这种领导方式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已经显现出具有活力和效率的领导方式。而前一种领导方式只能导致党政不分、党群不分的社会结构,导致集权式的不合理权力结构,导致权力欲的膨胀和对权力的崇拜,导致权力的不受监督和滥用。而且,这种相关关系也已由长期的社会发展得以证实。甚至于,这种领导方式是可以导致灾难和危机的领导方式。所以,改善党的领导也应该体现在改变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方式上。)

 

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率先对自身的体制进行改革,能够在建立起全新的体制中进行有效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就一定能够成功地进行领导方式的转换。就既能够有力地加强对自身的领导,也能够更好地显示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也才能够使“改善党的领导”具有真实的和具体的含义。否则,在党对社会层面的领导依然如旧、党对自身的领导依然乏力的状况下,又如何体现改善党的领导呢?改善党的领导的含义又能是什么呢?

 

改善党的领导的意义最终只能体现在党的领导的效力和效率上。

 

从党对自身的领导来说,中国共产党由于不是专注于做党的党务工作的,是不能表现为是党要管党的,这在一定的意义说,就是中国共产党放松了党对自身领导的注意力和力度,当然也就会影响到对自身领导的效力和效率。中国共产党内出现的日益严重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纪律作风、道德品质等等方面的问题,出现的少数人对党的形象和声誉的损毁问题,出现的党的信任问题,就是党对自身的领导乏力和低效率的体现。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将自己的工作重心从管理和干预社会事务方面转向自身的党务工作方面,而且也切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党务工作,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领导也必然随之表现出一定的力度和高效率。

 

同样,在对社会层面的领导上,中国共产党将会因为自己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而能够给广大的人民群众、社会各阶层、国家和政府机构、各类生产和经济组织、民间的社团组织在思想和理念上以正确的引领和导向,使社会的主流意识与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保持趋同性。中国共产党将会因为她的明晰的政治理念而体现出她是代表最广大的社会阶层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由此而使广大的民众、阶层、社会团组织团结在她的周围,形成趋同性的强大力量。

 

中国共产党将会因为自己出色的党务工作而能够为社会推举出最优秀的参政和执政成员,并通过他们为人民赢得权利、平等、自由、公正、正义和利益,也为自身赢得美好的声誉、树立良好的形象、取得充分的信任。

 

中国共产党将会因为代表体制的建立,而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愿,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形成实事求是的决议,脚踏实地地解决问题。

 

中国共产党将会因为放弃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或干预)的领导方式,因而可以在对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合理性原则、科学原则、理性原则指导的前提下,最充分地发挥包括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气和活力,我们的社会发展将因此而始终趋向于合理和进步、公正和正义、自由和公平、发展和富裕;国家和政府始终能够体现出是真诚为民的,是廉洁高效的,是能够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是人人能够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我们的社会能够表现为是社会稳定的,经济强大的,民族始终是有着高昂向上的精神状态的,人们是讲诚信、讲道德、讲公德、守法律、心情舒畅的,是环境优美的;我们的社会发展则能够是体现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体现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向的……。作为执政党,这些不正是应该有的领导效力和效率的体现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党在“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的一段时期的领导所收获的是不断发生的灾难和危机,说明党在这一时期的领导方式是没有效力和效率的。所以,党的领导的效力和效率只能取决于看得见的改善了的党的领导。

 

最后的多余的话。

 

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方针,既是鉴于党内存在着的问题的严重性而提出的,也是因为党所面对的伟大历史使命而提出的。因此,这一方针的提出是具有适应性和紧迫性的。

 

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一方针的提出只是概念性的。一般来说,概念作为一种精髓是从思想理论的阐述中提炼出来的。只有从思想和理论的阐述中引申出来的概念才是有着丰富内涵的。但对于一些极有价值的概念来说,,却也十分有必要对其进行思想和理论的阐述,这样的概念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本书正是试图去做这样一种尝试。

 

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来说,如果人们对它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概念上,而不去进行如何加强党的建设、从哪些方面加强党的建设、如何改善党的领导、如何表现为改善党的领导等方面进行深入广泛的理论性思想性的探索,或者只是泛泛而论,那并没有告诉人们比“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这十六个字本身以更多的东西,那就无法将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转化为有效的实践,当然也就不会有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实际成果。

 

作为思想理论的东西,它里面所包含的作为实际内容的思想、观点、看法、意见、建议、主张既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更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上,由文字引发的冤案和麻烦太多,所以形成了一种对文字的苛刻要求,即文字中所包含的思想、观点、主张等等,必须是全面正确和绝对正确的(这里的“正确”与否,往往是由权力来判定的。)否则,遭殃的就是写文字的人。于是,写字的人就形成了一种相对应的心理:即,不轻易地提出自己的思想、观点、看法、意见、建议、主张,而只做空洞的议论。而更保险的做法是,紧跟上层和权威的话语做空乏的议论。这样的文字虽然空洞无物而无所谓全面正确、绝对正确,但却是绝对没有错误的。所以,在中国社会中,倒霉的总是那些在文字中提出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的人。而对那些只阐述概念的人来说,即使他们阐述的概念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错误的也是提出概念的人。对那些阐述概念的人来说,是不存在错误的,他们的得利仍然是正当的,他们仍然是名利双收的人。这就是中国的文人们在吸取教训后变得乖巧和聪明的表现,并由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风。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才出不了思想,更出不了思想家。

 

那么像我的这本书稿(当然,不仅仅是这本书稿)中所包含的思想、观点、主张,就更难以保证是全面正确、绝对正确的了。所以,我是从来主张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因为有了这些自由,我的这些思想、观点、主张才能作为一种立论而存在,才能作为批判的对象而存在,也才可以引申出与我的思想、观点、主张相对立的思想、观点、主张的立论存在,才可以引申出对我和我的对立面加以折中的思想、观点、主张的立论的存在,才可以引申出第四者、第五者……完全具有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的立论的存在。社会中才会存在色彩缤纷的思想。

 

所以,我还主张中国共产党应该是对思想理论进行选择的。通过对所有这些立论的选择,党就会在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上,选择出正确且适应于现实社会的和正确的且适用于未来社会的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的方略。这就是思想理论与决策之间的最一般的关系,是最合理的关系,是互为依存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思想者获得了创造思想的权利和自由,决策者获得了可供应选择的理论和思想。思想的价值体现于能被决策者所选择。而决策者收获的是因为依据了合理的适用的思想理论所创造出的社会的和人的合理存在。

 

在这种关系中,不同的思想者们的某些思想、观点、主张不可避免地会是错误的,但决策者们面对纷繁的理论和思想在选择思想和依据思想决策时却可以总是正确的。

 

倘若没有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对权力者们来说似乎倒没有什么,因为他们在位和在世时,社会完全可以按照他们的思想、意志、喜怒哀乐去创造。在他们去世后,则完全可以“哪怕洪水滔天”。但对思想者们来说,却是不幸和悲哀的。对社会和人民来说,却很可能是不断的灾难和伤害。

 

正是出于坚信这种关系的合理性,我才写了这样一本在世人看来简直不能容忍的书稿。尽管我已在本书稿中对个方面的关系作了分析和阐述,但是如果人们仍然像1957年对待绝大多数“右派”那样,一口咬定说:你主张的党的组织中的领导者不兼任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职务,就是让党放弃领导;你主张撤消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在放弃反腐倡廉;你主张撤消政法委员会,就是让党放弃对司法机构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你说领袖个人的思想不能用来作为党的意识形态,就是污蔑领袖,就是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总之,你的所有思想、观点、主张的目的,就是要让党放弃执政地位。面对这种一口咬定,你说得清吗?你纠缠得完吗?或许你可以不再遭受“右派”那样的处境,但你的思想、观点、主张在这种“正义”和“理直气壮”面前,将会毫无意义,价值无存。你也只能摇摇头而已。

 

我倒不在乎一些人们是否能够容忍这本书稿。我只在乎我的这本书稿是否有助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更在乎我们的社会能够通过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而有助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确立和发展,而有益于我们的人民和民族,而有助于社会的合理和进步,而有益于国家的安宁和美丽,而有助于人类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我当然也在乎学术和出版自由。因为只有有了学术和出版自由,我的思维的自由才能成为真正的自由,我的自由思维的目的(包括被批判)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我仍不奢望。

 

 

 

 

 

 

 

 

 

 

 

 

 

 

 

 

 

 

 

 

 

 

 

 

 

 

 

 

 

 

   

 

 

 


推荐理由:

这本册子好像在中国社会中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复兴”的概念,以及首次提出反对唯国民生产总值和错误的官员评价标准的观念。这本册子中所提出的许多警示,在此后的社会发展中,被越来越多的事实实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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