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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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原则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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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册子从大的人事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人的不合理束缚问题,提出了人事体制与人的职业自由关系的问题,提出了人事体制与人的能力发挥的问题,提出了人事体制与职业道德关系的问题,提出了领导干部职业的先行公知原则,对领导干部这种特殊职业的民众确认原则,提出了对领导干部的事中监督问题,提出了“人”的观念的问题,提出了人事体制与马克思主义关系的问题……。

目录: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原则

1999128

好像正是在这本小册子中,我提出“事中监督”的观念。2014年3月9日注

(一)我没有做过人事工作,我也不懂人事工作的制度和规则。因此,我也不知道我所写的这本小册子是否正确。虽然我国在给予个体经营以合法地位、允许人们自由择业以后,表明我国的人事体制已经有了重大的改变,但是,在一些重要的人事问题上,我为我们的人事工作仍然囿于传统的制度和体制、囿于潜规则之中而感到悲哀和遗憾。由于文稿太长,而且第一章写得不是很好。所以欢迎人们有选择地浏览这本小书2005526日注

(二)这一章写得不是很好。不过,还是就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和总的原则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思想。如人事体制具有的“认可”原则;合理的人事体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对建设合理社会的积极作用;合理的人事体制是公正的法的补充;等等。2007120日注

(三)这一章自以为写得还可以。特别是关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治病救人”的论述。这一章将分节“发表”。200723日注

(四)这本小册子输入电脑的工作终于完成了。

对于这部分来说,我自认为有些观点既是独创性的,也是有意义的。比如,用了较长篇幅阐述的“社会主义意识”,实际上是对我在《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书稿中的一些思想观点的进一步发挥。确实,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在人事体制问题上,如果不改变传统的、习惯的、甚至是陈腐的、有害的观念,不确立起我们这里所指出的新的观念(当然不仅仅是这些观念),那么无论是狭义的人事体制,还是广义的人事体制,都是难以趋于合理的。而人事体制的不合理,必然构成对人的能力的束缚,也必然影响到我们的事业、我们的社会、我们社会中的人的合理发展。

    还有需要提及的是,我一再提到的“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的思想,原来是出自这本小册子中的。2007222日注

目录

第一章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第一节   人事体制与职业

  1      人事体制涉及的是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职业的

  2      人事体制是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认可的一种社会体制

第二节   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1      人事体制与人的能力的发挥、释放的关系

  2      人事体制对社会合理性的意义

第二章       人事体制原则

      1      人的能力的释放原则

      2      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

      3      职业竞争原则

      4      责任连带和职业免除原则

      5      职业转换原则

      6      特殊职业的社会公认和先行公知原则

      7      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

      8      法的原则

第三章       观念与人事体制

      1      职业观念与人事体制

      2      权力观念与人事体制

      3      法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4     “人”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5      社会主义意识和人事体制

 

 

 

某某某、某某某二位先生

你们好。

 

曾就贵报与联想集团的征稿活动写过一封信,并作了自我介绍。我知道这种自我介绍是毫无意义的,人们是不会轻易地相信的。还好,贵报与联想集团进行的“跨世纪寻才,重金征好稿”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而且这一征稿活动明言:“……,也可以是言论,长短不限”,那么就不妨将这本小册子寄上。麻烦你们转交组委会。也真想将我的所有文稿都奉上,但却是不可能的。眼下只能奉上这一新作了。不过我有一个请求,希望组委会能将此(书)稿加以打印,并转交国家有关部门。我的全部文书稿都如同这一文稿一样,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一类;属于可以发挥社会作用,不可发表出版一类。所以我希望我的这一文稿能够像我所有的文稿一样,能够及时地发挥作用。

 

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一文中,我对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人事体制改革绝对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观点,却惟独没有对人事体制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和探讨。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所涉及到的那些政治体制领域,其实都是事先已经在以往的文稿中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后,再归纳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而唯有人事体制问题是先行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提出,而后在此稿中加以专门研究的。

 

其实,我对这一文稿并不十分地满意,这一文稿不比我以往的文书稿那样是有着很多的创新的。因为在这篇文稿中,除了人事体制对职业者的职业能力的认可与不认可、人事体制对人的能力是束缚还是解放、关于人的最佳能力、关于现代经济应该是服务经济、服务经济应该是建立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之上等少量思想和观点外,没有能够提出更多的创新思想。而对我的同类小册子来说,通常是要提出几十个创新的思想和观点的。所以我曾一度想将这本小册子封杀了。但这本小册子毕竟还是把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系统化了,还是对人事体制的本质、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人事体制的社会作用进行了比较准确的定位的,还是提出了大人事体制概念的。那么,这并小册子有没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能不能发挥社会作用?还是由人们去判定,由社会去决定吧!

 

另外,还想就贵报的沈阳社区建设报道和1226日介绍的剧锦文博士的《国有企业:产业分布与产业重组》谈点看法。

 

关于社区建设,我在我的文稿中谈了很多。本人最早涉及这个问题是在1995年的《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长文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我历史地和现实地分析了人类生存组织的演变,发现了人类生存组织小化的发展趋势,并最终趋于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形式的发展规律。道德与这种存在和存在规律相关。此后,我通过我的其他许多文书稿,相继发现了人的关系是由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共同构成的。人的生活关系状况如何,取决于人的生存组织方式。现代的西方社会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问题。但由于其社会中人的生存组织形式日趋小化,直至个体化,因而无法很好地解决人的生活关系问题。由此而产生了许多的社会病。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国家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去建立新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只有这样,社会中的人们才会形成相互地爱、相互地为他的和谐关系。才能由基础道德升华为上层道德。社会才不会倒退,人才不会(向本能和野性)退化。我的这些思想和观点最后集中地反映在我于1997年写就的《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的小册子中。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创新的思想。我不相信我的这些文书稿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书稿既没能发表出版,也没有人公开承认它们的价值,使它们具有的社会价值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关于剧博士的新著,人们评论到,说是这本著作首次提出了国有资本的“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的概念,并对此大加赞赏。这同样是不公平的。早在1993年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中,我就首次提出了国家退出产业资本的问题。而后在一系列的文书稿(如《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等)中都有专门的研究。我还相继提出了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中,国家应该退出应用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国家应该退出基础性研究的观点;提出了国家所有只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制由私有向人民所有转变的过渡形式的观点;提出了国家既应该促进人民所有的发展,它自身所占有的资本更应该率先向人民所有过渡的观点。应该说,我是给予了所有制问题以最好的研究和说明的。可惜的是,我的所有相关文书稿都没能够发表出版。所以我认为,人们对剧博士新著的评价言过其实了。但是由于剧博士的著作出版了,而我的思想观点却一直没能成为公知。所以正如党国印先生所说:“荣誉只能属于‘真的或假的第一’”。但我相信,如果我的文书稿(包括四本著述,十几本小册子,近十本专题文集)能够出版的话,是会说明问题的。但这需要人们的帮助。希望能够得到人们的各种方式的帮助。谢谢。

 

让我们共贺千年。祝你们新年、新春快乐。

 

19991231

 

正  文

 

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在相继地论述了政治体制的一些重要领域后,我指出:政治体制决不仅仅局限于这些领域。这里没有涉及的其他一些领域,如人事体制,是绝对地属于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范畴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人事体制本身由于不属于经济体制范畴而属于政治体制范畴,还因为人事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存在形态,决定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存在形象。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事体制决定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合理与否。这就不能不属于社会和政治问题了。那么,起着这样一些决定和影响作用的人事体制也就不能不具有政治的意义。

 

我深知,我不能就与人事相关的制度进行深刻的研究,尽管我已经感悟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深知这一制度的不合理已经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产生了多么严重的后果,带来了多么大的社会危害;也认识到了人事制度是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认识到了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时间紧迫。否则,不合理的人事制度产生的危害将继续发生,累计起来的危害性后果将更为严重。但是,毕竟人事这种涉及人的职业的体制的范围太大、太复杂,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门外人所无法涉入其具体内容的。

 

但人事体制作为一个问题却始终萦绕在我的脑海中,不肯轻易地逝去,似乎一定要让我为此写点什么,方肯放过我。于是突然开窍:在人事问题上,具体的人事制度是属于这一范畴的,这确实是我所无法涉及的。但人事体制原则不也同样是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吗?既然如此,这一问题就是每一个思维者都可以涉及的问题,更是每一个理论思维者可以涉及的问题。再仔细地回味一下,就原则来讲,实际上我早已就人事体制问题提出过一些概念性的东西。如,在《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提出的“职业”概念和对企业管理者实行“招聘制”的概念,以及企业管理者的“职业转换”概念;在《社会分配的范畴及其合理性》中提出的“人的能力价值”的概念;忘却了在什么文稿中第一次提出的“连带责任”概念。这些概念不就是与人事体制相关的一些原则吗?再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来看,虽然人事体制的改革还没有作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在整体上加以启动,虽然人事制度的改革还没有系统地、全面地推进,虽然一些传统的方式仍然体现着人事体制的基本形态,但人事制度的改革也已在悄然地进行了。如社会已经提倡的竞争原则,近年来推行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制度、领导干部选任的公示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等。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与人事相关的概念、制度与人事体制联系起来,显然这些概念和制度中的合理性方面实质上就是一些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那么,当我们把人事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个部分而进行改革的时候,当我们的社会需要全面地、系统地、具体地推进人事体制的改革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就不能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理性的、系统化的原则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当然,概念毕竟还是概念,还不能简单地将概念确定为原则。概念的东西只有经过理性的、理论的思维加以合理与否的论证,再将其从理论中简化、抽取为理论的概念后,才能作为一种具有本质意义的概念来发挥作用,如用于人事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显然,做这样一种理性的、理论的思维是有意义的。既然这个问题始终在缠绕着我,我不妨现行一步来进行这种思维,以使自己能够从这一缠绕中得以解脱,使这一问题不再萦绕于我的脑海中。也能使这一问题作为理论的问题能够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得到进一步的探索和明确,能够使更多的人对这一问题感兴趣。

 

第一章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第一节    人事体制与职业

 

    1.人事体制是涉及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职业的体制

 

当法律做出十六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从事非教育性质的劳动的规定时,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反映了人在进入成年后,为了生存、为了自己的幸福、为了满足自身用于生存和生活的财富的需要、为了满足自身的一些特殊的需要,他才可以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活动、从事一定的创造财富的社会活动、从事一定的可以获取相应报酬的社会活动。这些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和多样性的。如农业生产劳动又可以表现为是生产粮食产品的、生产畜产品的、生产经济作物产品的,甚至还可以继续细分下去。再如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活动,可以表现为是从事农业财富创造的、是从事思想财富创造的、是从事文化财富创造的、是从事艺术创造的、是从事保障人的健康的、是从事体育活动的等等。那么像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家、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活动家、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虽然不直接创造物质的、思想的、文化的财富,但同样可以通过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当人们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其本质就是在从事一种职业。所以,当一个人在成年后,为了生存、为了自己的幸福、为了满足用于生存和生活的财富的需要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就是在从事一种社会的职业。

 

职业也就是社会分工。回顾我们人类的祖先,当他们还只是组成一种自然的社会时,他们几乎从事着一种共同的活动,即获取食物的活动。他们或共同地采摘植物性食物,或共同地捕获动物性食物。只是随着他们组成了有机的社会,出现了对这种有机的社会进行管理的管理者——部落首领后,才使人们的活动有了最初的两种分工——从事获取食物的活动和对人的有机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随着我们的祖先的社会活动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发展,人们的分工也就越来越多。如有继续从事狩猎活动的;有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有从事农作物种植的。随着社会发展到人们中的一些人可以不再从事生产食物性物质财富生产和程度时,于是一些人们开始创造诸如作为盛器的陶制品和作为文化的陶制品、创造作为装饰的兽骨和贝壳类的艺术品、创造作为生产工具的弓箭和犁铲、创造作为保护部落的兵器这样一类的财富。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进步,随着有机社会的逐步成熟,于是部落首领转化为了专门的管理者,随之也就形成了管理职业。继而出现了从事战争的职业。远古社会的这些职业的分工,与今天人类社会的分工当然是无法相比的,但却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今天人类社会的分工,是由远古社会分工的延伸和不断地分化而形成的。

 

不论人类社会的分工如何复杂,由分工所体现的职业如何繁多,但有关分工和职业的两个本质是不应改变的。如果它们的本质被改变了,那么分工和职业就需要回归到它们的本质去。这两个本质就是,创造财富的本质和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活动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本质。实际上,不论社会的分工如何复杂,人们所从事的职业如何繁多,但基本上是囿于这两个范围内的。不论人们创造的是物质财富、文化财富,还是思想财富……,都是属于创造财富这个范围内的。不论人们从事的是立法的职业、司法的职业、行政管理的职业、中介的职业、军事的职业……,都是属于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这个范围内的。在社会分配合理或相对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而处于创造财富这个范围之内,且选择了与自己的能力特征相适应的职业,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去从事财富的创造时;当一个社会中的另一部分人们由于各种因素的原因而处于为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而又最大限度地创造了这样的条件的时候,人们都能够相应地、合理地分配到与他们所创造出的财富和与他们所创造出的社会的、自然的条件相适应的分配,这应该是职业所具有的最一般的意义。一个社会的合理的人事体制,即应该体现这一意义,更应该服务于这一意义。

 

2.人事体制是对人所从事的认可的一种社会体制。

 

一个人从具有参与创造财富的能力开始,就面临着对职业的选择。他只有选择了一种职业,他才能够去直接创造财富或间接创造财富(即为他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一个人只有选择了一种适宜他从事的职业,他才能够创造出他可以创造出的财富,才可以在为他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但是,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并不像他的容貌特征那样是有着严格的界定的。人具有的能力是由许多的要素构成的。如体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肢体能力、意志能力等等。这些能力既是几乎所有的人所同有的,也是为众多的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即使将人的能力要素的范围再加以扩大,如扩大到知识的程度、文化的程度、经验的程度等等这样的范围,也同样是很多的人所同有的。这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具备了这些能力要素,他就具有从事多种职业的能力。如对一个农民来说,他就同时具有种地的能力、做泥瓦工的能力、经商的能力、当工人的能力。甚至具有写作、艺术创造、技术和物质发明的能力。同样,一个有文化有知识的人,也具有当农民、作工人的能力,具有从事文学、艺术、写作、技术、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的能力。但是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是不可能从事很多的职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是不可以不停地从一个职业转向另一个职业的。更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从事多种职业。因此,一个人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可以是自主地选择,也可以是服从他人的选择;可以是主动地选择,也可以是被动地选择。不论是何种选择,他只要从事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职业,他所从事的职业是得到了社会认可的,这就是人事体制的体现。一个社会表现为对一个群体的人所从事着是相同职业的认可、表现为对不同群体的人从事着的不同的职业的认可,也就是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的作用。当然,这是一种广义的人事体制的体现。

 

而我们观念中的人事体制则是有着特殊含义的。这种特殊的含义表现为,人事体制只是对特定的人是否可以从事某种职业进行认可和不认可。或者说,只是对某些特定职业什么人可以从事、什么人不可以从事进行认可和不认可。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人事体制存在于任何社会中。如封建社会中的帝王和贵族的世袭制,对官员的任命制和终身制,既表现为封建社会对这些特殊职业进行认可的一种体制。而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的子承父业,同样是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人事体制对这种自然选择的社会分工的认可。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人事体制表现为社会对非自然的职业选择的认可和不认可。如对一个人自由选择某种职业的认可与不认可;对一个人的被动地职业选择(即由他人为他所选择的职业)的认可和不认可。

 

3.历史的人事体制和现代人事体制的本质差异。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历史的社会和现代社会都存在着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的制度。因而,人事体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是,历史的社会和现代社会除了在对职业的认可方面表现出同一性外,在许多方面却是存在着形式的和本质的差异的。

 

首先,在历史的社会中除了一些特殊的职业(如帝王、官员)外,人事体制一般体现的是对职业的自然选择的认可。如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还没有出现现代意义的工业产业、文化产业、第三产业,因此农业生产只能是唯一的大众化的职业。于是,对多数人来说,就不存在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被动选择。一般的劳动者在具有了劳动的能力后,就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这一职业。这即是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而对那些特殊的职业来说,则是不允许自由选择的,而是以不合理的制度来加以认可的。如世袭制度、如任命制度、如终身任职制度、如利益连带制度等。

 

而现代人事体制更体现的是对任何人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认可和不认可。这种职业的自由选择可以以任何职业为对象。如特殊到总统、议员,一般到农场主、工人。人事体制也就是相对于这种自由选择职业而言的认可和不认可。

 

其次,历史的人事体制在本质上是对人的地位、身份、权力的确认。因为历史的社会并不是视人为同一的“人”的。而是将人分为神与人的,是将人分为在上的人与在下的人的,是将人分为人与“非人”的,是将人分为主的人与奴的人的,是将人分为治人的人与被人治的人的。因此就必须以不同的地位、身份、权力来区分这种人的不同。而能够将人进行这种划分的介质就是社会的分工和职业的差异。这样以来,原本是为着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而形成的社会分工和职业差异,在历史的人事体制的作用下,成为了区别人的地位、身份、权力的标志,从而失去了它本原的意义。那些特殊的职业,那些可以显示人的人的权力、地位、身份的职业,不再具有充分地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作用,而只是成为了人的权力、地位、身份的象征,成为了人的获取分配的依据,并由此而演化成为获取直接利益和连带利益的工具。最终反而成为了制造人的不平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人创造财富的社会条件。也正因为如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才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人事体制概念。封建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人事体制的本质被改变成为了对人的权力、地位、身份加以确认的政治体制。

 

那么,现代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当然只能是对历史的人事体制本质的扬弃。现代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应该充分地表现为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人的对职业选择的自然性和被动性。现代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为在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使人的能力与职业达到最佳组合。能够使一部分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使另一部分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充分良好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从而使各种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物质财富、文化财富、知识财富)能够被最大化、最优化地创造出来。

 

虽然现代社会已经有了人事体制的概念,但是,如果人事体制不能摆脱它在历史中表现出的只是对人的权力、地位、身份进行确认的这一异化的本质,那么它就很难说是具有合理性意义的现代人事体制。

 

第二节   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1.人事体制与人的能力发挥、释放的关系

 

法的体制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体制之一,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基础性体制,是一个社会具有合理性的体现。可以体现社会合理存在的、体现人的合理存在的各种要素只能通过公正的法来加以规定。如人的财产权利、人的自由权利、人的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人的民主权利、人的平等权利、人的人身尊严人格受到保障的权利、人的享有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等等。当人的这些权利通过法的实施而得到真正的保障和体现时,法和法的体制使人表现为是同一的“人”、表现为是人之为人的“人”。这样的人即是合理存在的人。人是这样合理存在的社会,即是合理的社会。

 

实际上,民主主义思想即是试图实现人的这种合理存在,进而实现人的在合理存在意义上的合理社会的思想。但是,人在社会中又会因为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如人对生产资料和资本占有的不同、对创造出的社会财富(包括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分配的不同、以及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群体的。如社会中存在着的最基本的两个对立阶级的群体、如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因此,人的最本质的差异首先体现于人的这种群体的差异。不首先消除人的阶级这种群体的差异,是无法体现为每个人的个体为同一的“人”的,是无法使绝大多数人体现为是人之为人的,是无法体现所有的人都是有着同等权利的,也就无法体现社会的合理。因此,只有先行消除人的具有阶级属性的群体之间的差异,才能实现或减少人的个体之间的差异,才能体现社会的合理。这样,把实现人的存在的合理、社会存在的合理作为目的,把消除人的阶级差异的革命作为手段,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思想和理论。然后在人的阶级解放的基础上,使人从一切不合理的束缚中获得自由、使人回归人的本质,人才能不断地、持续地处于合理的存在之中,社会的存在也才会随之相应地表现为持续地合理。这应该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永远地解放的思想和理论

 

但是,无论是人的从不合理的群体关系(如阶级关系)束缚中的解放,还是人的从其他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都必须以一定的规则来加以体现才是可能的。如在对立阶级的群体关系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剥削阶级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榨取剩余价值,就是对被统治阶级的剩余时间和自由的不合理束缚,是对被统治阶级的学习、文化娱乐自由的不合理束缚。同样,在对立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中,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和由劳动人民组成的群体,就是社会中存在着的两个最基本的人的群体(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人的解放与“人”发观念》的文书稿)。如果国家不履行它对公民服务的职能,就是对公民的应该获取国家服务自由的不合理束缚;如果国家可以利用权力任意从公民那里获取利益,就是对公民的从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正当利益的自由的不合理束缚。这种关系同样体现于人的个体之间。如果一个人破坏、偷窃公共财物,就是对其他公民的保障和使用这些财物自由的束缚;如果一个人在不尊重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大声喧哗,就是对他人的享有宁静自由的不合理束缚。实际上,人的自由与束缚的这种关系,存在于人的一切不合理关系之中。当人的个体和人的群体需要从这些不合理束缚中获得解放(应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思想,就应该是这种广义的解放,而不仅仅是狭义的阶级人的解放)时,就必须以一定的规则对束缚他人合理自由的不合理自由加以限制和制约。这样的规则也就体现了人的从不合理自由所获得的解放。当这样的规则在社会中得到实施时,合理的自由也就是必然的了。这样的规则就是法。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了人的存在的合理和社会存在的合理。

 

但是,法所体现的合理并不是人的存在的合理的全部。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所体现的合理只是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接近自然的天赋的权利,是人的基本合理的社会权力。人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生物的高级生物,其特征表现为人的行为可以不受本能的支配,可以具有不受一般自然条件束缚的自由。这种自由度和能动性使人可以超越大自然给予的天然恩赐而获取可以被创造出来的财富,可以使人超越大自然给予的“幸福”而获取更大更多的幸福。而要获取这样的财富和幸福,则必须依赖存在于人的内在中的可以创造已知的和尚不知道的财富的能力,依赖于如何使人的这种能力释放和发挥出来。

 

法可以保障人所需要自然的天赋权利和基本的合理的社会权力,但不可以保障人能够完全自然地获取财富和幸福;法可以保障人具有创造财富和获取幸福所必须的自由这个条件,但这不等同于人的内在的能力可以得以自然地释放和发挥。

 

而要使人内在的能力得以充分的释放和发挥,则必须依赖于社会合理的人事体制和分配体制。只有分配体制的合理,人才能获得与他创造出的财富相应的分配和幸福,才能激发他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在分配体制合理的前提下,借助合理的人事体制,个人的能力才能够得到最充分、最佳的释放和发挥。一个社会只有使它的公民的能力都能够得到这样的释放和发挥,这个社会中的公民才能拥有最充分的财富,才能共同享有最充分的幸福。这个社会也才是富裕的、强大的、合理的。如果这个社会能够使它的公民不仅仅只是利用已知知识去创造财富,而且能够使它的公民去创造未知的科学知识和新技术财富,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表现为在创造物质财富方面是发展的、进步的、文明的;如果这个社会还能够使它的公民去创造出未知的思想的、精神的、文化的财富,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表现为在社会发展方面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

 

法的合理,可以保障能够体现人之为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爱、公平权力这些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合理的人事体制则是体现和保障人的能力得以最佳地、最充分地释放与发挥的社会条件,是使人能够获得非自然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的条件。这应该是人的两类最基本的需求。可以说,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的民主主义思想、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就是体现和实现人之为人的思想。那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共产主义学说中的关于人的本质回归的思想、关于人的自由地全面发展的思想,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问题,涉及的是人的能力的释放、发挥的问题。是社会在实现和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使人成为真正的人之后的现代社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属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问题。

 

人事体制的对人的职业选择的认可的本质(即对人的对职业的自然选择的认可、对人的对职业的被动选择的认可、对人的对职业的自由选择的认可),同时也是对人的能力的认可或不合理的认可,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认可或不合理的认可。这是因为,职业和人的能力既不是一个概念,不具有同一性质,而且也没有必然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并不等同于他内在所具有的所有能力和最佳能力;人在他所从事的职业中所释放出的能力,也就并不等同于是他具有的能力的最充分地释放、不等于是他具有的最佳能力的释放。就陈景润来说,他从事过两种职业,一是中学教师的职业,一是数学研究职业。他所具有的最佳能力最终是体现于数学研究方面的。那么,当他从事教师职业时,这是他对职业的被动选择,是当时社会的人事体制对他的职业的认可。陈景润当然具有从事教育的能力。但是他的这一能力与其他教师相比、与他自己内在的数学研究能力相比,显然不是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但是当时的人事体制认可的只是他的教学能力,只认可他的教学能力的释放。显然,这种认可构成了对他的最佳能力的不合理束缚,是当时的人事体制对陈景润的被动职业选择和最佳能力释放的不合理认可。当人事体制允许陈景润从事数学研究工作时,这是人事体制对他从事的职业的再认可,也是对他具有的最佳能力释放的认可。所以,人事体制具有的对人的从事职业的认可作用、具有的对人的能力释放的认可作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再比如,对许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来说,他很可能是经过不断地职业转换而最终寻求到一种稳定的职业的。这一职业极有可能最终表现为使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这一职业形成了最佳的组合,并能够获得最充分的发挥。如果他没有违法经营活动,他的最佳能力与这一职业的组合,使他能够创造出他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大化的财富,能够使自己享有(物质方面的)幸福,那么他的每一次职业转换和相应地能力的释放,都是人事体制对他的职业选择的认可(也就是说,他每领一次新的营业执照,就是社会对他所选择职业的认可。这种认可既符合人事体制的本质,也就应该属于人事体制的范畴)。尽管在他最后所选择的这个职业之前,他的能力的释放是不充分的,或者说释放的不是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人事体制还是给予了对他所选择的职业的认可。

 

可以说明人事体制这一作用的,也可以从“再就业明星”们的身上得到充分的反映。在他们成为“再就业明星”之前,他们对职业的选择是被动的,他们只是被动地选择了国有企业的某一职业,他们不能不处于由于从事这一职业所处于的状况。而这种状况与他们后来所从事的自由选择的职业相比,与形成的自由选择的职业与他们自身内在能力的最佳组合相比,与他们内在的能力得到的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相比,与他们从自己所创造出的财富中所获得的利益和(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相比,人事体制显然是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在对人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可方面是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人的能力释放的认可是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正是从这种关系来说,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人的个体来说,它限制了人的对职业选择的自由,限制了大多数人内在的最佳能力与职业的最佳组合,束缚了大多数人的最佳能力的充分释放与发挥的自由。其必然的结果就是社会财富(包括思想的、物质的、科学的、技术的、知识的、文化的财富)的创造受到制约,是社会财富的贫乏,是社会的贫穷、落后,是人的愚昧和不文明。

 

2.人事体制对社会合理性的意义

 

法可以体现和保障人的个体和人的群体的基本权利,法也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某些特殊职业(如国家首脑、行政长官、司法官员等)的职业者进行认可。但法不能对广大民众的职业选择进行认可,不能对广大民众的能力、能力释放的状况进行认可。如果法受制于某些因素(如官员的终身制、如权力观念等)的影响,法也不能对它所认可的职业者的能力进行认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人事体制来对人的自由选择的职业进行认可、来对人所从事的职业与人所具有的能力形成的最佳组合进行认可、来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进行认可,所造成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而且会导致没有相应能力的人占据了他不能很好地从事的职业,还会导致没有或丧失了职业道德的人占据了他不再应该从事的职业。这又会进一步导致他们所占据的职业不仅不能对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且还会成为制约他人的能力正常发挥的极其有害的因素。比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没有能力或不讲职业道德,必将制约这个企业中的广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甚至回构成对他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伤害。如果一个不讲职业道德的人去从事社会管理职业,搞利益连带关系,那么极有可能的是,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职业都会是些没有相应职业能力的人来从事的;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公民的能力的发挥与释放将会受到制约;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将会受到普遍的侵犯和伤害。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这是不合理的人事体制所具有的两种危害作用。后一方面的危害作用甚至要比前一种危害作用更为人所不能接受。毕竟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要比人的能力的释放更为重要。而且,如果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得不到保障,其能力也无从释放与发挥。当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具有的这种危害性发生作用时,就有可能造成受到这种不合理人事体制影响的局部社会的不合理。而局部社会的不合理又必然会影响到整体社会的合理性。

 

法可以保障人的个体、人的群体的基本权利,法可以体现社会的基本合理,法还可以成为建立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社会基础。但法不等于社会中的合理的人事体制,也不能够使社会自然地形成合理的人事体制。法不具有合理的人事体制所具有的那些功能作用。因而,法不能完全决定一个社会中广大的社会成员的能力是否能够得到正常的释放、不能决定人们内在的最佳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不能决定人所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职业是否得到了最佳的组合,因而也就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的创造能够达到最大化、最优化。而这些却是要取决于社会的合理的人事体制的。从财富创造的角度来说,当一个社会表现为它所创造出的社会财富体现为是最大化、最优化的程度时,也就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为社会的合理。从人的能力的角度来说,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够对职业进行自由的选择、能够使自身内在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得到最佳的组合、能够充分地发挥自身的能力、能够通过自身能力的发挥获得(物质的)幸福,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存在的合理。所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说,合理的人事体制与社会的合理、与人的存在的合理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合理的人事体制是对合理的法的补充,是社会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在公正的法的基础上的延伸。由此来看,合理的法和合理的人事体制是一个合理社会必须具备的两个社会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合理公正的法,社会无合理性可言。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合理的人事体制,那么社会的合理性又是非常有限度的

 

合理的人事体制如此重要。从人事体制对社会的合理性具有的作用来说,人事体制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如果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存在着不合理的话,就需要通过改革,以使其由不合理状况向合理的体制变革。确实,人事体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是由具体的制度来体现的。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就具体的人事制度进行研究,因为这是一个专业性的问题。但合理的人事制度的确立是必须依据一定的合理原则的。如果说我们社会中的人事制度确实是存在着不合理性的,其根本的原因必然在于人事体制原则的不明确或不合理。这样就有必要对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先行加以明确和确定,这样才能使建立合理的人事制度有章可循。

 

第三章   人事体制原则

 

    1.人的能力释放原则。

 

职业是人获取利益的一种介质。从一般性来说,一个人一旦从事了某一职业,也就具有了获取与这一职业相应的利益的权利。但是,我们所说的职业的这一介质作用,是指一个人从事了这一职业而言的。这对我们认识自由选择职业的意义是很重要的。因为在不合理分配体制的作用下,一个人某一职业,而不必从事这一职业,这一职业同样可以是这个人获取与这一职业相应的利益的介质。如舆论所报道的这样一个事例,一个八岁的孩童被安排教师的职位上,而这个孩童却没有从事教师这一职业,却同样可以获取相应利益。尽管这一事例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特例,但是在现实中,人们利用权力、利用连带关系使自己或他人某种职业上,却并不从事这一职业,而同样能够获得与这一职业相应的利益的事情并不少见。这种现象说明的是,人的某一职业与人的从事某一职业完全可以不是相统一的。

 

当一个人从事了某一职业,也就有别于在某一职业。从事一种职业就意味着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与这一职业有了行为上的关系。意味着一个人把一定的时间、精力、体力、智力、技能、主导思想投入到了这一职业中去,从而使这一职业成为一种动态的东西,并最终产生出相应的结果。这个结果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思想的、可能是知识的、可能是文化的,也可能表现为是社会的、人的、自然的变化的。那么,他投入到这个职业中去的时间、精力、体力、智力、技能、主导、主导思想的综合,就是他的能力。由于一个人的能力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而每一个要素又都是可变的,特别是像智力、技能和主导思想这些要素甚至是变幻莫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的能力都是复杂的,是多样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可以使他从事很多的职业,可以通过能力要素的组合形成多种能力。“文化大革命”中,无数的科技人员、作家、领导干部被迫离开他们所从事的原有职业,去当农民、当工人,就说明他们既有从事科学技术职业的能力、有从事写作职业的能力、有从事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能力,也具有从事农业生产职业、工业生产职业的能力(当然,具有这种能力不是他们被迫改变职业的借口,也不是说他们的被迫改变职业是应该的。)再后来,他们中的许多人又成为了合法的商人,说明他们还具有从事商业职业的能力。更有许多的农民,放弃了自然选择的职业——农业生产职业,而去从事工厂中的职业、建筑职业、小商贩职业等,说明这些农民同样具有从事多种职业的能力。

 

那么,一个人究竟应该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呢?这就不是取决于一个人因为具有可以从事多种职业的能力,他就可以随意地去从事一种什么职业。而是取决于他内在的各种能力要素可以组合成的那种最佳能力。任何一个人的这一能力应该是优于他的其他能力的,应该是他的能力的最大价值所在。一个人只有表现为他的这一能力与这一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的结合时,他的这一能力才可以通过这一职业得以释放和发挥,才能够产生出最有价值的结果,才有助于体现他的价值所在。所以,“文化大革命”中,让科学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作家们去从事农业生产职业、工业生产职业,尽管他们具有从事这些职业的能力,但却是对他们具有的最佳能力的束缚,是对他们作为人的最大价值的扼杀,只会极大地减少他们可以产出的价值。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那些放弃了农业生产职业而选择了其他职业,并获得了成功的农民,无疑是使自身内在能力中的最有价值的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和发挥。

 

对一个社会来说,当绝大多数人的能力中的最有价值的能力都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时,这个社会也就能够创造出最多、最好、最丰富的财富(包括思想财富)。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不与社会的人事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不构成对人的能力释放与发挥的束缚、创造能够使人的能力得到释放与发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促使人的能力和人的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得到释放与发挥,应该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第一原则。

 

2.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

 

一个人为了生存,为了幸福,为了获取能够保障生存和幸福的利益,就必然要从事一种职业。人只有将自己的一定的能力投入到这一职业中去,创造出一定的财富,才能获取相应的利益。职业在这里起到的是媒介的作用。但是一个人为什么一定要从事他所从事的那个职业,这却是由对职业的选择来决定的,是由社会中事实上存在着的人事体制对这种选择的认可决定的。

 

对于职业选择,我们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分析了职业选择的三种方式,即自然选择,被动选择,自由(或自主)选择。

 

被动职业选择,是指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在特定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的人事体制、人事制度的制约下的,由他人来决定、由这样的人事体制认可的人所只能从事的职业的状况。

 

职业的自然选择,是指在一个社会没有有形的人事体制、人事制度的情况下,受社会条件(如社会制度、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的制约,人被迫从事某一职业,并被社会认可的选择。如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而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即是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

 

如果我们考察我国的人事体制,是无法否认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即在广大的农村中,人们对职业的选择基本上仍然属于自然选择。而在城市中,人们对职业的选择仍然属于被动选择。而对一些特殊职业(如社会管理职业、国有企业管理职业、国家公务员职业、社会事业职业等),更是属于被动选择的控制对象。

 

这样的人事体制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方便对人进行控制管理的户籍制度、如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粮为纲”思想的影响、如只视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为财富的意识、如只视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为财富来源的意识、如以权力意识看待特殊职业的观念,于是,也就无法形成职业是人可以从事的职业的社会意识。在这种非职业社会意识的支配作用下,人不被视为是等同的人,不被视为是等同的具有可以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的人(至于一个人有没有能够从事一种特定职业的能力,则是另一回事)。这样以来,就限制了人口的流动,限制了社会职业的发展,限制了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于是,社会的人事体制就只能表现为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具有的共同之处,就是对人的能力的无视和抹杀,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

 

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实际上表现为社会的人事体制只认可广大的农民只是具有出事农业生产的能力。客观上就是对农民所具有的其他能力的不认可,是对农民发挥其他方面能力的不认可。那么,他们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当然也就被扼杀了。想一想,几亿农民中的这种能力被长期地扼杀,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从实行土地承包制使农民的能力得到有限地释放与发挥所取得的成果——农村各项产业的极大发展、创造出了极其丰富的社会财富、社会职业的广泛拓展、农民可以有限地自由选择职业、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来看,农民所具有的能力是巨大的、是多样性的。这就意味着,对农民具有的能力的长期制约所减少了的社会财富的产出是无法估量的。对此,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不是一种合理的人事体制。

 

这对认可职业的被动选择的人事体制来说,同样如此。就我国社会来说,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对职业的被动选择主要体现在有着有形人事体制的城镇中,主要作用于非农业生产的职业。尽管在城镇中,相对农业生产职业来说,社会职业存在着多样性,但对具体的个人来说,是不具有对这些职业进行选择的自主性的。一个人从事怎样的职业,并不取决于他个人的能力、兴趣、爱好。而是取决于现行的人事体制将他与一种职业搭配的决定权和认可权。因此,对职业的被动选择与对职业的自然选择一样,都违背了人事体制的合理性原则。即,使人的能力充分地释放与发挥的原则;使人的能力中的最佳能力与职业达到最佳结合的原则;使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得到充分释放与发挥的原则。因此,对职业的被动选择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同样具有无视和扼杀人的能力的意义。其产生的必然效果也就如同对职业的自然选择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所产生的效果一样,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是社会财富产出的相对减少。

 

合理的人事体制一般表现为职业选择先于利益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先行自由地选择一种与自身的能力、兴趣相适应的职业,创造出了相应的财富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而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则是违背这一原则的。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这一原则的违背是以另一种形式的被动职业选择为表现的,即在利益连带关系的作用下,以先期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职业被动选择。如人们利用特权、利用人事分配权,将与自己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安排到能够获取稳定和较多利益的职位上。通过这种方式被安排到这样一些职业上的人们,即使没有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最佳能力,甚至不需要从事这一职业,就能够先期获得一定的利益。显然,人事体制对这种被动职业选择的认可,不仅违背了人事体制的一般合理性原则,而且违背了职业应该具备的先行付出能力,先行创造财富,后获取利益的原则。因而这种被动职业选择方式更具社会危害性。在我们的社会中,许多效益曾经很好的企业,最终因为这种被动职业选择方式和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这种被动职业选择的认可,而导致人员严重超编、生产效率下降、经济效益减少、甚至企业严重亏损,丧失了社会竞争能力(从人事体制的角度来说,外资企业之所以有竞争力,不受这种人事体制的扰乱,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这种被动职业选择方式波及到一些特殊职业时,对企业而言,则有可能导致企业陷入严重亏损和倒闭;对社会而言,则会导致社会腐败成风、导致社会极度混乱。在我们的社会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破产倒闭、公检法系统的混乱、领导干部的腐败,不能不与这种被动职业选择和对这种被动职业选择加以认可的人事体制相关。

 

为什么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可以使人的能力得到释放和发挥,可以使人内在的最佳能力与相应的职业得到最佳的结合,因而还可以使人的最佳能力得到充分的释放和发挥?这里涉及的因素很多,但大致主要受制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2)人的获取最大利益和追求最大幸福的欲望(这种欲望不能等同于做更大的官、追逐更大权力的欲望)。

 

我们说过,一个人为了生存,他必须要从事一种职业(当然包括农业生产这一职业),以将自己的能力投入到这个职业中去,创造出一定的财富,再以这一职业为媒介来获取相应的利益,才能去满足自己的欲望。但人并不只是为了生存。在生存可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谋取幸福无疑是人的第二生存原则。而要得到幸福,就需要更多的利益。而获取更多利益的正当手段和途径只能是使自己具有的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发挥。这同样需要以职业为媒介。这个职业就不是可以与自己具有的一般能力进行简单结合的职业,而是与他具有的最佳能力相适应的“特殊”职业。一个人具有的最佳能力是怎样的,可以与他的这个最佳能力相适应的“特殊”职业是什么?客观存在的自然是不可能知道的,他人是不可能知道的,甚至是他自己也不知道的。他只有通过自身的感觉和经验,通过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使自己获得了最大的、或令自己满意的利益,享有了最大的、或令自己满足的幸福,或者自己认为已经获得了与自己的能力相应的利益和幸福时,就可以表明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得到了合适的结合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释放与发挥。

 

2)受制于人的兴趣、爱好、志向的驱使。

 

人的兴趣、爱好、志向具有三种意义。一是驱使人们去发现自己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并寻求可以与这一能力实现最佳结合的职业。二是在实现了能力与职业达到了令自己满意的结合后,激励自己去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三是当自己选择的职业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时,就是实现和享受了一种幸福。这种幸福不仅仅是物质的,也不只是以物质利益为衡量标准的,同时也是一种精神的幸福。

 

在这里,人们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人们凭兴趣、爱好、志向而自由地选择职业,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和幸福而自由选择职业,都是与个人有着直接关系的,是从自身出发的。这在传统观念看来,是个人主义思想意识的体现。从本质上说,这种自由选择职业的行为也确实是属于个人关系的范畴。毕竟人的兴趣、爱好、甚至志向是属于个人的;以个人的兴趣、爱好、志向出发选择职业是一种个人的角度;以个人的兴趣、爱护、志向出发选择职业或职业行为,是一种服务个人的体现。但是,这种属于个人关系的职业选择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并不只是利于个人的。比如,当一个思想者选择了以思想的探索为职业时,他所创新的合理的、科学的思想却是利于他人的、社会的、人类的。甚至,这种属于个人关系的职业选择也不与主观上的利他发生矛盾。如,思想家可以从个人关系的角度选择思想探索的职业,同样可以从服务人类的角度选择思想探索的职业,二者完全可以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对科学家来说亦然。即使对于一般的人来说,个人主义的自由选择职业只要遵循不侵犯、不损害、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基础道德,就是无可指责的。社会的人事体制对这样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认可,对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的最佳结合的认可,对人的最佳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认可,就不只是对某一个个人、或对少数人的认可,而是对广大的社会成员的认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并依赖所选择的职业获取利益和幸福的权利。

 

如果说,自由选择职业可以做到使人内在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得到最佳的结合,能够使人的能力、特别是人的最佳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发挥,因而能够使个人创造出他所能创造出的最大财富量的话,这种相关关系就不只是体现于少数人的。而是体现于社会中的多数成员的。这也就意味着,自由选择职业并不只是少数人可以创造出他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大财富量,而是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可以创造出他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大财富量,也就意味着是整个社会创造出了最大的财富。同时,还意味着,自由选择职业并不只是使少数人能够通过职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幸福,也能够使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能够通过职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幸福。显然,符合自由选择职业原则的社会人事体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传统的人事体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无法相比的。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合理的人事体制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在特殊职业(如社会管理职业)方面对社会所能够产生的重大影响作用,就更加可以看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的意义是多么重要。

 

当然,这并不意味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可以是被禁绝的。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职业的贫乏,如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如生产方式的落后,如知识、智力、技能的制约,如疾病、残疾的限制,使一部分社会成员不仅不具有最佳的能力,甚至连一般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对这样一些社会成员来说,职业的被动选择和自然选择是无法避免和无法拒绝的,也是有必要的。当职业的被动选择可以体现为是一种关爱时(如社会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作),职业的被动选择甚至是具有公正性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组成部分,是自由选择职业的必要补充。

 

当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以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为主时,这个社会的人事体制是不合理的。而这种不合理的人事体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又体现了社会的某种不合理。

 

3.职业竞争原则。

 

职业竞争既是相对职业而言的,是相对职业的非竞争而言的,是相对人的能力而言的,也是相对人的职业道德而言的。

 

对于体育运动来说,从事同一体育项目的人很多。当人们共同从事这一体育项目时,也可以说他们从事的是同一职业。但他们的训练过程和比赛过程则不属于职业竞争。而是体现着他们个人能力的竞争。这种个人能力的竞争存在于各种职业之中。除了极少数特殊职业,如国家首脑、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领导人、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只能由个人从事外,大多数职业都是必须由数人和很多的人来共同从事的。如果利益的分配是合理的,那么那些共同从事一种职业的人们中间存在着的是个人能力的竞争。在竞争中,那些表现出更具有优秀能力的人,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如获得冠军的运动员会获得更多的奖金或出场费。这种表现为从事同一职业的人们之间的这种能力的竞争,体现的不是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职业竞争,而是属于分配范畴的人的能力和人的能力价值的竞争。

 

但是,如果这种个人能力的竞争涉及到一个人能不能继续从事这一职业的问题时,就又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职业竞争。那些有能力的、遵守职业道德人们将能够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如政府官员在职时所表现出的因为能力的欠缺、因为腐败而被迫辞职或免职而由他人来取代的现象,就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职业竞争;再如,劳动者因为不遵守劳动纪律(这个纪律当然应该是合法的、公正的纪律)、因为给所在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而被辞退,就是职业竞争失败的表现。显然,上述所列表现为是一种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的体现,应该是人事体制的重要方面。人事体制只有体现出这种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职业者在能力和职业道德是适应于这一职业的。因此,合理的人事体制应该充分地体现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

 

职业竞争原则更普遍地存在于人的任职期外的职业竞争。我们在分析人的能力时已经指出,一个人的能力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不同的要素又可以组合成能够从事很多职业的能力。这些能力中又有一种能力是最适宜从事某一职业的能力。同时,一个人的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很好地释放与发挥,与他的兴趣、志向、爱好有着很密切的关系。比如,一个人如果具有从事社会管理的志向,愿意通过社会管理职业来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公民忠实地服务,那么他在从事了行政长官之类的社会管理职业后,就有可能使自己的这一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发挥。这样既能使广大的民众受益于他的这一能力,也体现了他自身的价值。

 

但是,对于一种职业来说,它固然需要有人的能力与之相适应,但具有这样能力的人就绝不仅仅是一个、或者不仅仅是正好与这一职业所需要的相匹配的人数,而是有很多的人都具备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能力的。人事体制当然不可能据此让所有的人都去从事这一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人事体制的意义在于,通过职业竞争原则使那些具有能够与这一职业很好地结合的能力的人、或者具有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一职业。这种职业竞争体现的是人的非任职期的职业竞争。合理的人事体制所遵循的这一原则是与客观存在着的人的能力的差异相适应的。

 

我们说一个人内在具有多种能力,这些能力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既是指人的那些可以从事不同职业的能力的差异,也指这些不同的能力之间具有的差异。比如,对同一个人来说,他既可以从事这一职业,也可以从事其他职业。这是属于可以从事不同职业的能力的差异。如果他从事这种职业的能力的表现不如他从事另一种职业的能力的表现,这是他自身的能力之间的差异。当一个人试图与他人共同从事一种职业时,即使他们内在的最佳能力都是可以与这一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能力同样是存在差异的。他们中的一个人的这一能力将强于另一些人的这种能力。只有使具有更强能力的人来从事这一职业,这一职业作为一种财富创造的介质,才能使人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财富。或者,才能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由于这些人尚不在任职期内,无法通过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来体现他们的能力和职业道德状况。因此,只能通过任职期外的职业竞争来发现他们在能力上的差异,以认可有着更好能力的那一个(些)人来从事这一职业。或者说不认可那一个(些)能力较差的人从事这一职业。即使如此,也还应该通过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使那些具有适应这一职业的能力的人、遵守职业道德的人继续从事这一职业。

 

这就是合理的人事体制所应遵循的职业竞争原则。

 

对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来说,如果没有任职期外的职业竞争原则,使一种社会职业长期处于不能与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形成最佳的结合,又缺乏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原则,如果这个社会的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却无法得到改变,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作为媒介的某一职业不能创造出最多最好的财富、不能为公民为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的问题,而是使所有作为媒介的职业都无法创造最多最好的财富,无法为公众、为社会提供最好最优的服务的问题。导致一个社会发生这种状况的人事体制就是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就是人事体制违背职业竞争原则的体现,就是人事体制的非职业竞争的体现,就是人事体制的任人唯亲、疾贤妒能的体现,就是人事体制的任命制、终身制、利益连带关系的体现,就是以职业的自然选择、被动选择为主体为主导的人事体制的体现。这样的人事体制当然是不合理的,是妨碍社会财富的创造的,是无益于人的存在的合理的,是会阻碍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

 

4.责任连带和职业免除原则。

 

当一个劳动者因为技能或责任心的欠缺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他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当一个管理者因为决策的失误、因为疏于管理、因为滥用权力、因为贪污腐化而给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损害时,他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考察我国五十年代的社会,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于那时的企业大多数还都是旧社会已经存在而被国家接管了的企业,因此,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仍然保留着。任何劳动者、技术人员如果给生产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他(或他们)或者会被降几级工资,或者会被免除职业(即被开除)。对管理者(包括企业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来说,由于那一时期的管理者的出身大多是革命军人,也就把一些军事性质的制度带到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中来。如果哪个管理者决策失误、或者是贪污腐化,就会依照革命军队的习惯,被视为是打了败仗,是革命意志衰退,就会被官降几级(当然了,因为“对上负责”而造成的损失,是无须承担责任的。所以,对谁负责的问题,也是一个对社会影响很大的问题)。这是一种什么制度呢?就是我们现在再度提及的责任追究概念和责任追究制度。应该说,责任追究制度是合理的人事体制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必须始终不懈坚持的、必须得到遵守和体现的责任连带原则。

 

这一原则和制度随着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所有制的形成、随着相应形成的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无形规则和“大锅饭”观念的根深蒂固而消失了;这一原则和制度随着“政治第一”原则的确立、随着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对上负责原则的确立、随着只要不违背现实通行的政治路线就可以保住官位原则的确立而被排斥了;这一原则和制度随着绝对权力、无限权力的形成,随着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而自我免除责任和逃避责任的特权的确立而被拒绝了。人事体制中的责任连带这一合理原则的被废除所造成的财富的损失、造成的社会的不合理、造成的对人的权利-利益-地位-人格-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造成的对人的创造财富自由的不合理束缚的事实不仅是无法否认的,而且其程度更是不可轻视的。

 

实际上,上述违背责任连带的状况还仅仅表现在直接责任方面。而责任连带原则同样应该体现于间接责任方面。比如,一个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如果所选任的人,一个一个都是没有能力的人、是不讲职业道德的人、是品行不端的人,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给公众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混乱,这些人当然应该承担直接责任。那么那个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应不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如果一个企业的总经理用人不善,致使部门经理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个总经理应不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如果一个部长由于疏于管理,致使他所辖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这个部长应不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如果人们必须为此承担间接责任,这同样体现了合理的人事体制的责任连带原则。

 

但是,如果人们可以不必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现实状况仍然可以继续维持下去,意味着可以使这种状况恶性循环下去,意味着使这种状况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得以再次发生。而从人事体制的角度来看,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的。

 

在我们的社会中,在人事体制中的责任连带原则逐步消失的时候,人事体制的责任连带这一合理性原则,在世界发达国家、甚至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里,不仅始终坚守着,而且通过法律、通过行业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人事体制原则;逐步由“资本主义制度”进步为社会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逐步成为更加规范、更为权威、更为有效的人事体制原则。而且,体现这一原则最通行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最具有警示作用的方式,就是职位免除和职业免除。

 

我们知道,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工业革命随之结束,代之而起的是第三产业的兴起。相对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以工农业产品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间接服务关系,逐渐由第三产业所表现出的人与人的直接交往、相互服务的关系所取代。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直接交往、相互服务的关系,由传统的金融业、商品买卖迅速扩展到旅游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保险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广泛领域。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服务经济。这种服务经济甚至延伸到了传统产业。如工业生产、商业交易中的售后服务、产品的质量担保(如发达国家的商品退换制度)。这种服务经济只能是一种互利经济。提供服务的一方只有提供为他人所需要的服务,自身才能获取利益。接受服务的一方,既获得了所需要的服务,使自己获得了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条件,也会成为经济关系中为他人服务的一员。如患者从医生那里获得了良好的医疗服务,也就使自己获得了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条件,他也可能成为直接为医生提供服务的人。其实,这种服务经济的关系更体现在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上。而要使服务经济真正的形成,就必须使服务经济建立在信誉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实际上,这种信誉关系和诚信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道德。服务经济是一种共同发展、共同获利的经济。如果是一方获利、另一方却遭受利益和经济的损失,服务经济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比如,如果保险公司只图自身获利,将他人提供的保险费用视为别人送给他的、属于了自己的绝对利益,却不希望投保人获利,使投保人的保费成为一种绝对的利益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会再有保费收入,经济链条将就此中断。

 

很难想象,一个社会如果普遍缺乏信誉、缺乏诚信关系、缺乏职业道德,这种服务经济能够发展和运转起来。

 

支撑服务经济的职业道德也不再是个人的职业道德,而是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的职业道德,更是国家、政府的职业道德。只有一个一个经济组织具有了诚信关系、是遵守职业道德的,经济组织之间才能建立起服务经济关系;只有一个一个行业具有了诚信关系、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业之间才能建立起服务经济关系。只有一个一个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是具有诚信关系的,是遵守职业道德的,整个社会才能建立起服务经济。但是,信誉、诚信关系、职业道德不是由非人的行业、经济组织、职业、国家和政府自身确立的。而是由组成行业的、组成经济组织的、组成社会组织的、组成国家机构的、组成政府部门的、从事职业的人们来体现的。如果一个行业、一个经济组织、一个社会组织、一种职业、一个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中的某个人、某些人不讲信誉、不遵守职业道德,将对这个行业、这个经济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这种职业、这个国家机构、这个政府部门的信誉产生影响,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服务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为了维护这个行业、这个经济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这个国家机构、这个政府部门的信誉、诚信关系、职业道德,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服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能有破坏信誉、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存在。因此,要求达到使每一个职业者都是有信誉的、是讲诚信的、是遵守职业道德的目的,不是或主要不是要使每一个职业者有多么高尚。而应该是使一个一个行业、一个一个社会组织、一个一个经济组织、一个一个国家机构、一个一个政府部门体现为是有信誉的,是讲诚信的,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但是,由于违背职业道德、缺乏信誉、不讲诚信的现象是由具体的人来行为、来表现的。而且,当一个职业者表现为违背职业道德、缺乏信誉、不讲诚信的行为时,表明这个人已不具有从事他正在的职业的职业道德因素,表明他已不是在从事这一职业,那么他就不应该再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因此,维护行业的、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的、职业的、国家机构的、政府部门的信誉、诚信关系,继而维护整个社会的服务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使不具有职业道德的人、使因为不具有职业道德而表现为已不是在从事他所在的职业的人不在这一职业。因此,免除没有信誉、不讲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的职业,应该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重要原则。

 

职业免除不是职位免除。因为一种职业是由很多的职位构成的。如果对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仅仅只是进行已在职位的免除,而改换另一个职位,那么这个因为违背职业道德、因为没有信誉、因为不讲诚信而被免除已在职位的人,在改换另一职位后,从事的仍然是同一职业。那么他所缺失的职业道德因素仍将对这一职业构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危害。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发达国家里,社会为什么不仅会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者有能力资格的要求,而且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律师、教师、医师、科技工作者、学者、运动员、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总统)等各行各业中的职业者违背职业道德时,不是被免除职位,而是被免除职业。

 

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信誉关系、诚信关系,一个社会所体现出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个社会的服务经济的构建和发展,正是缘于在它的人事体制中,存在着并实施着连带责任和职业免除原则,并且相应地组成有职业道德评价机构来体现和维护人事体制的这一原则。

 

5.职业转换原则。

 

当一个人因为职业道德而被免除他所在的职业时,社会只是禁止他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并没有剥夺他生存和享有幸福的权利。因此,他仍然有从事其他职业的权利。而在他的能力中,也并非只有从事被免除的那一职业的能力。他同样具有从事其他职业的能力。或许,他在从事其他职业时,反而会使他具有的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甚至于他所从事的新的职业更符合他的兴趣与爱好。因而能够使他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幸福。或许他所获得的幸福不仅仅只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或许,他会成为一个与这一新的职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者。显然,他的职业的变化对他个人、对他人、对社会都是有利的。当他因为职业道德的原因被免除职业而从事另一种职业,这对他来说,是一种职业的转换。显然,职业转换不是一件坏事。一个人因为违背职业道德被免除职业而发生的职业转换由于不是情愿的,因而是一种被动的职业转换。被动的职业转换就构成了职业转换的一种方式。

 

职业的被动转换可能是因为职业道德的因素而发生的。这种职业的被动转换既可以体现合理的人事体制的一般意义,如使人的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组合。也可以体现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特殊意义,如培育社会的诚信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职业道德、发展社会服务经济。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可以免除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的原在的职业,从而维护了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纯洁性。也因为免除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的职业所具有的警示作用,能够使其他的职业者恪守职业道德,也就起到了持久地维持这一职业的道德纯洁性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作用。同时,对于被免除原有职业的人来说,在他从事新的职业时,可能不再发生职业道德问题,也就既维持了他曾经从事的那一职业的职业道德纯洁性,又维持了他新从事的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纯洁性。这就是被动职业转换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除了职业的被动转换外,还存在着因为职业选择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职业选择成功之后而发生的职业转换、因为顺应社会经济结构变化而发生的职业转换这样一些方式。

 

所谓因为职业选择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方式,是指社会的人事体制遵循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个人对职业的选择并不是一次就能够成功的。也就是说,对一个自由选择职业的人来说,他所具有的最佳能力与相适应的职业形成最佳的组合,不是通过一次职业选择就能够成功的。这种成功的职业选择对一个人来说,或许要经历两次以上的选择才是可能的。那么他的任何一次不成功的职业选择就是一次失败的职业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他由一种职业转向另一种职业,也就是因为职业选择的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

 

与因为职业选择的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不同的是,当一个人的能力与职业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时,这虽然是他的职业选择成功的体现,但不会成为他继续进行职业转换的障碍。如果他通过职业的转换,同样表现出了他具有的能力中的另一种能力与另一种职业形成了最佳的组合,即属于职业选择成功之后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比如伏尔泰。伏尔泰作为一个杰出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在他涉入思想创造这一职业之前,从事的是商业活动,而且是一个很成功的商人。伏尔泰因为从商而为自己积攒一笔很大的财富。这说明伏尔泰具有经商的能力,说明经商这个职业与他的能力是相符合的,他的职业选择是成功的。但是伏尔泰出于关注社会、关注人、改造社会的志向而转换到思想创造这一职业时,他所创造出的伟大思想财富说明他又具有创造思想财富的能力。说明他对创造思想财富这一职业的选择同样是成功的。伏尔泰的这种职业转换不仅使他的创造思想财富的能力得到了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为自己挣得了利益和荣誉,享有了精神的幸福。更为人类创造了不灭的思想财富,为人类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相对职业的被动转换,这样两种职业转换显然是主动性的职业转换,是与职业的自由选择为条件的。无论是对因为职业选择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来说,还是对职业选择成功之后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来说,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是很常见的。如,几乎所有的杰出政治家在成为政治家以前,都是从事其他职业的,而且往往是成功者;许多成功的企业家在从事他得以成就的这一职业以前,也往往是从事过很多职业的。这些职业对他们来说,既有失败的,也有成功的;许多的发明家、作家、艺术家同样如此。通过职业的转换而表现为获得最终成功的并不仅仅体现于名人,也同样体现于普通劳动者。

 

职业转换原则还应该是相对社会的合理性而言的。如果一个人在从事某一职业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没有与这一职业相应的职业道德,就如同他没有从事这一职业的能力一样,是无法很好地从事这一职业的,甚至是只在这一职业而不从事这一职业的。如腐败者虽然是在社会管理或企业管理的职业上的,但他们并没有在忠实地从事这一职业。他们真正从事的是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职业”。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在”一种职业而不从事这一职业的社会现象,在一些直接管理职业(关于“直接管理”,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书稿)和特殊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有效的职业转换原则所体现的人事体制的合理性来维持所有职业所需要的人的最佳能力和最优的职业道德,而只用“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让那些没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继续从事这一职业,无疑是容许所有没有相应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从事他们所从事的职业。那么,全社会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提高?从社会就是职业构成的社会、社会经济就是相互服务的职业经济的角度来说,一个社会如果在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成为了普遍性的问题(如果社会的人事体制不能体现涉及到职业道德的职业转换原则,社会的职业道德必然成为普遍性的问题),如何能够创造出最多最优的财富?又如何表现为社会的合理?因为缺乏职业道德就意味着对他人、对社会(也即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普遍地缺乏职业道德就意味着对他人、对社会(也即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普遍侵犯和伤害。所以,普遍地缺乏职业道德是社会表现为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可以说是我们社会的传统人事体制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对于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在阶级社会时期,对于阶级斗争和革命事业来说,是不存在无数个职业之分的。而只存在革命和反革命这样两个阵线。对于任何一个革命者来说,如果他不在革命阵线一边,就完全可能堕入反革命阵线一边。对于革命事业来说,当然是站在革命阵线一边的人越多越好,站在反革命阵线一边的人越少越好。对革命阵线中的人来说,即使他们有缺点,即使他们做过错事,即使他们站在革命阵线一边什么事也不做,也比站在反革命一边好。这就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治病救人”得以存在的历史条件。

 

而对现代社会来说,社会面对的不再是革命阵线与反革命阵线的问题。社会面对的是无数个职业,是通过这些职业为介质创造社会财富的问题,是通过这些职业为介质来体现社会的合理、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的问题。这就要求每个职业者都必须是有能力的、是有职业道德的。而不应该是号召人们要有职业道德。“号召……要有职业道德”,意味着一个职业者可以在缺少或没有职业道德的情况下从事职业,但是希望他有职业道德。这种“号召”和“希望”的实质就是容许、容忍人们在从事职业时可以没有职业道德。如此这样,社会的职业道德水平怎么可以提高再提高呢?社会又怎么可以在普遍存在着的因为职业道德的原因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侵犯和伤害的状态中体现为是合理的呢?

 

要做到职业者必须要有职业道德,只能通过人事体制中的职业被动转换原则,让那些没有或丧失职业道德的人转换职业,使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不在这一职业。让有职业道德的人们留在这一职业中,也就是让所有的有职业道德的人留在所有的职业中。所以,在人事体制中实施被动职业转换原则,丝毫不存在将人推到已经不存在的反革命阵线一边的作用,只能起到纯洁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的作用。从管理职业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说,维护职业道德的被动职业转换原则,则会起到促进社会的合理、促进人的存在的合理的作用。

 

在我们社会的人事体制中,由于没有了被动职业转换原则,特别是没有了针对特殊职业者、直接管理职业者的被动职业转换原则,所以,不仅整个社会的职业能力水平难以提高,而职业道德水平更是难以提高,甚至是每况愈下。成为导致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现象、成为导致人的存在不合理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因素。

 

如果说,主动性的职业转换起到的社会效果是使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组合、是使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得以充分地释放与发挥、是社会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的最多最优的创造的话,那么被动性的职业转换原则由于起到了维护和提高所有的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纯洁性和职业道德水平,因而促进着社会的合理和人的存在的合理。因此,职业转换原则的这样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主动职业转换和被动职业转换共同构成了人事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合理原则。

 

6.特殊职业的公认原则和先行公知原则。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应该最充分地体现人的平等。人的平等既包括:人作为同一意义的“人”所具有的平等;人作为有着同一的权利、利益(要求和保障)、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意义的平等;人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同等的不可侵犯和伤害的平等;人的具有同样的释放和发挥自身能力的平等;人的为了实现自身价值、为了充分地释放和发挥自身能力而自主选择职业的平等。

 

应该说,社会中的所有职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它们自身是“平等”的。即它们都是职业,都是人借以释放和发挥能力的介质,而不是其他什么。如不是什么权力、地位、身份、特权、特殊利益的象征的职业。尽管职业自身存在着差异,可以使具有不同能力的人借助它们发挥不同的社会作用和创造不同种类的、不等量的、不等价值的社会财富,但它们在职业的性质上仍然是同一的。每一个人都在从事着所可以从事的一种职业,每一个人都在通过职业来体现自身作为的存在,每一个人都在通过职业发挥作为的能力,每一个人都在为作为的自己和社会(群体的他人)创造财富,每一个人都在为作为的他人和社会(群体的他人)提供服务。因而人们都在体现着同一的“人”,都在从事着由人从事的职业,因而就都是平等的。

 

但是,从职业与人的关系、职业与职业对象的关系来分析,职业又是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基本类别的。从职业与人的关系来说,大多数职业表现为是职业者通过这一职业创造财富,从而为自己获取可以维持生存、获得幸福的利益的职业;是可以能够使自己的能力得到发挥的、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能够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的职业;也即是从主观上为己利己的职业。尽管人们的这种主观上的为己利己在客观上也往往是为他利他的,但谋求和从事这类职业的人们的主观动机则是从自身出发的,是为己利己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的小书)。

 

我们以科学家为例。科学家所创造出的财富——发现物质存在的、发现物质的本质和物质运动规律的、创造出新的物质的、创造出新的认知的这些知识的财富,在客观上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而依据科学家们创造出的这些知识的财富创造出的无法估量的新技术和社会财富更是有利于广大的社会成员和整个人类的,是利他利社会的。但科学家们之所以选择科学研究这个职业,首先是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的。其次是从自身的知识、能力、兴趣、爱好出发,为了满足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需要的;是为了使自己(因而不是为了使他人)能够创造出这些财富的;是为了体现自身的能力和价值的(因而不可能是由自己去体现他人的能力和价值的);甚至是为了使自身能够获得与这些财富相对应的利益和荣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期望的。我们当然不排除一些科学家之所以从事科学研究是完全为了国家、为了人类、为了民族、为了政治这些非自我的他或它的。即使如此,“使自己”能够创造出这些财富,仍然是无法逾越的一种“为己”。如果每一个科学家都是为了使他人创造出科学的财富,科学财富也就无法被创造出来,也就不存在科学家了。

 

从一般性来说,“从自己出发”“使自己”“体现自己”“自身获得”是存在于科学家们意识中的一种主观性。而且可以说,同为己、利己是广大的社会成员创造财富原动力一样,“从自己出发”“使自己”“体现自己”“自身获得”也是科学家创造知识财富的原动力。正是科学家的这一原动力作用的存在,使科学家们在充分地体现自己的主观意识、发挥自己能力同时,为人类、为社会创造出了最好的财富(关于“为己、利己”“创造财富的原动力”,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书稿)。

 

实际上,这中间又包含了这样一种关系,即科学家和广大的社会成员一样,都是通过一种职业来直接创造财富的。这种关系对思想家、文学艺术家及其所从事的职业来说同样如此。

 

如果社会的分配是合理的,是与人的能力的付出、与人的能力的价值(即创造出的财富的价值)是相符合的,那么这些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都具有使职业者从自身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的特征。

 

如果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又会发现,无论是科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和创造各种物质财富的劳动者在从事财富创造的过程中,是处于一种被管理的状态的。那么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也就是一种被管理的职业。这样,社会中就很自然地形成了这样一类职业,即:被管理的、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可以直接从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的职业。

 

那么,社会又是否存在与这类职业不同的另一类职业呢?是的。比如由政治家、国家和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所从事的社会管理职业。这类职业不是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而是创造社会存在的(即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和社会的不合理存在的)。其次,这类职业是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即创造人的合理的社会性存在和人的不合理社会性存在的)。第三,这类职业是为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们创造社会的、自然的条件的(即,为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们创造有利的或不利的社会与自然的条件的)。由于这类职业不是直接创造财富的,因而不能直接从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而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税收——从他人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第四,这类职业是管理所有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真的,没有什么创造财富的职业和职业者不在它的管理范围内。最后,对这类职业来说,无论是从职业的客观对象来说,还是从职业者的主观对象来说,这类职业的对象就是他人和群体的他人(也即社会)。这类职业是完全不同于创造财富的职业的。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的客观对象和职业者的主观对象是行将被创造出的财富和能创造出这些财富的要素,而不是人。一个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者不能通过职业把一个作为对象的人转化为财富。而社会管理职业则是通过这一职业,以人为职业的对象,来创造人和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的。

 

因此,社会管理职业是一类特殊的职业。即直接管理其他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这类职业的另类特征是,它所涉及的必然是公众的利益。即有利或有损公众利益的一种必然。

 

对于对一个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有主要责任的职业者(如企业管理者)来说,他们虽然也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并且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的职业却有着两重性。这类职业既是创造财富的职业,又是管理其他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既具有创造财富的作用,又具有创造社会存在、创造人的存在的作用。如,一个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局部社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个企业中的成员作为人的存在是否合理,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管理者。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说,类同于企业管理的职业,也是特殊的职业。

 

不管是社会管理职业,还是企业管理职业,或者是类同于企业管理的管理职业,他们都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即直接管理职业(关于直接管理职业,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论职业道德》《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再说管理》等文书稿)。

 

作为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职业者的个人能力、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他人、群体的他人的利益、权利、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这就与直接创造财富的一般职业和职业者有了本质的不同。一个人如果创造不出多少财富,受到利益损失的是他个人;一个人如果不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并没有伤害到他人的人格与尊严;一个人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也只是侵犯了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一个人如果伤害了他人的人格与尊严,伤害的也只是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或少数人的人格和尊严。而且,作为一个合理的社会,一定会维护受到侵犯、伤害的人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是会让他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得到补偿和回归的。

 

但是,作为从事一种特殊的、直接管理的职业的职业者如果缺乏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那么在他的管理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人都将是潜在的受害者。这种伤害或者来自这个管理者自身,或者来自他不能有效制约的伤害他人的人。比如对一个警察来说,如果他没有能力维护社会治安,没有能力保障他所辖范围内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身、生命安全,那么这个范围内的公民都会成为潜在的受到他人侵犯与伤害的人。如果这个警察没有职业道德,那么这个范围内的公民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到他的侵犯与伤害的人。这种相关关系,对于行政长官、法官、检察官、议员、企业管理者、甚至工会领袖这些必然与公众发生直接关系的职业和职业者来说,都是相同的。

 

对于一个合理社会中的合理的人事体制来说,如何保障这些必然与公众发生直接关系的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以确实起到维护和保障作为人的公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作用,起到保障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可以发挥的自由作用,起到创造和维护可以使公众充分创造财富的、可以享受生活和幸福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这里,合理的人事体制应该体现的是对从事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先行公知和公众认可原则。

 

先行公知原则就是对那些从事特殊职业、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在从事这一职业、在履行公务之前,使公众认知这一行将的职业者,以便公众能够对他的身份、能力、品质、职业道德状况有基本的认知,使公众具有对他行将的行为进行了解和监督的必要性的提醒。这也就是对参加竞选的人的公示制度;是对官员任命的公示制度;是诸如警察、检察官、税务官、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之前,向与之发生关系的公民告知自己身份的制度。显然,这样的制度是人事体制中的先行公知原则下的制度。

 

公众确认原则是指,公众对从事这些必然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特殊职业、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认可或不认可,对从事这些特殊职业的、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行为以及由行为体现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认可或不认可。如果公众通过公知,先行认知了从事这些特殊职业、直接管理职业的人们的身份,就可以通过对他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影响他的职业道德的个人品质、个人道德的了解来对他进行认可或不认可。为此,公众就应该具有有效表达自己看法的方式和程序。只有多数的公民对他进行了认可,他才有资格从事或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公民创造财富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和自然的条件才能被创造出来。当然,先行公知和公众确认原则并不能绝对保证从事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与他所从事的职业是相符合的。因此,对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们的行为由公众进行认可和不认可,也就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

 

因此,公众的对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认可和不认可,也就应该属于大人事体制范围的原则。

 

我们不能想象,在一个社会的大系统的人事体制中,由于缺乏对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先行公知原则和公众认可原则,使公众不知道谁将是这些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不知道将与自己发生密切关系的职业者是谁,不具有对这样的职业者的行为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权利(甚至权力),从而使那些不具有与这类职业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类职业,也不具有职业免除原则而使那些不具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能够长期地从事这类职业,这对公民的创造财富的自由和行为意味着什么?对公民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意味着什么?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意味着什么?对社会的合理性又意味着什么呢?

 

7.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

 

什么是责任者?让我们从一个行政村说起。对于一个行政村来说,村民们从事着很多的职业。如,有从事粮食种植的,有从事各种养殖业的,有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有从事商业的,还有从事工业生产的。在没有实行真正的村民自治的情况下,村庄委会主任则是对这个村庄中的所有职业和职业者以及村级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人。那么这个村委会主任就是责任者。一个市的市长也是这样的责任者。而一个城市的市政府是由许多的职能部门组成的。如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等等。那么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就是这些部门的责任者。在一个市的区域内,除了政府机构外,还有国家机构。如议会、法院、检察院等。那么这些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就是责任人。对一个企业来说,董事长、总经理也就是当然的责任人。

 

如果我们不考虑人民群众、公民作为间接管理者及其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作用和意义的话,从一定意义上说,或者从直接关系来说,责任者个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影响着、决定着他所负责的区域、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所能体现出的职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影响着、决定着他管辖范围内的他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范围内他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职业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影响着、决定着他所负责的区域、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公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的局部社会的合理与否。

 

如果一个企业中的董事长擅自任命了一个没有管理能力的、缺乏职业道德的人为总经理,这个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和能力就很难发挥,这个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广大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甚至连他们的人格、权利、尊严都有可能被伤害、被侵犯;如果一个城市的工商局长没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就无法约束其工作人员。这不仅无助于这个城市的工商事业的发展,而且会助长其工作人员对合法工商户的敲诈勒索行为。如果这个工商局长缺乏职业道德,率先贪污受贿,那么其属下工作人员的行为就可想而知了。与之发生关系的工商户们的利益、权利就会遭受到侵犯和伤害;如果一个城市的市长缺乏职业能力,没有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总是凭主观做出错误的决策,那么这个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等各方面的事业就很难发展。如果这个城市的市长缺乏职业道德,特别是缺乏涉及到人事关系方面的职业道德,那就不是这个城市各项事业不发展的问题,而是这个城市将处于怎样的混乱状态之中的问题;是这个城市的广大市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会遭受到严重的侵犯和伤害的问题。

 

如果这个城市的公民们不能成为间接的城市管理者,不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力,不具有体现为大人事体制的对市长和所有的责任者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权力,不具有体现为大人事体制的对市长和所有责任者的行为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他们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如何维护自身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

 

所以,先行公知原则和公众公认原则必须首先体现于作为责任者的那些职业们身上。即公众必须首先具有对责任者的先行认知的权力,具有对责任者的任职进行认可的权力,具有对责任者的行为进行认可的权力。

 

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还应体现于前述的所有那些人事体制原则方面,即:

 

责任者应该首先遵守职业转换原则。如果一个责任者没有职业能力、缺乏职业道德,他应该首先转换职业。

 

责任者如果失职,那么他应该首先负连带责任,应该首先被免除职业。

 

具有承担责任的这一职业或职务应该首先遵循职业竞争原则,以使那些最具有与这一职业或职务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一职业或职务。

 

具有承担责任的这一职业或职务应该首先遵循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以使那些有与这一职业或职务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并有意从事这一职业或职务的人能够通过自由选择职业来参与这一职业或职务的竞争。

 

责任者应该首先体现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原则。因为具有责任的职业或职务是直接与公众发生关系的。只有那些承担责任的人们的能力得到了正当的释放和发挥,才会使公众受益;只有那些承担责任的人们的职业道德得到保障和体现,才能使社会的职业和职业者的道德得到保障和体现(可参见本人的《论职业道德》的文稿),也才会社会中的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地得到提高。

 

可以肯定地说,一个社会只要能够使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首先以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的方式得到充分体现,使人事体制的所有这些合理原则成为一个有效系统,使这些合理性原则成为相互保障、相互制约的系统,就会最终合成一个完美、合理的人事体制,就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所有的责任者都是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这一社会效果又会连带产生一系列的社会效应。这些连带社会效应表现为:责任者通过直接管理方式所管理的社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存在是合理的;国家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是可以很好地维护公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能够创造出有利于公众充分发挥创造财富的能力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是能够使社会表现为是合理的;是能够使人的存在表现为是合理的;是能够使社会的各项事业发展的;是能够使广大的公众受益的(不过,要体现这样的连带社会效应,其前提条件是,人民群众必须是间接管理者;社会必须体现人民权力;社会必须有可以体现人民权力的载体——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

 

人事体制中的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还应体现于责任者先行执行人事体制的各项合理原则方面。因为从职责和权力范围来说,任何一个责任者都负有人事安排的权力和责任。如国家的政府首脑具有对部长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地方行政长官具有对地方行政部门责任者的提名权和罢免权。企业的总经理具有对企业部门经理的任命权。任何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责任者都具有对人事部门的管理权。实际上,这也就赋予了所有的责任者对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的先行遵守的客观要求。即,在责任者的权力范围内,责任者具有先行允许有能力的、有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相应的职业或职务的责任。如果经过责任者同意和任命的人,表现出没有与其职业或职务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职业者还具有先行对这样的人免除职业或职务的责任。如果责任者不先行遵守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使公众的权利、利益继续受到侵犯和伤害,那么责任者自身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应该被免职,就应该转换职业。此外,责任者当然也必须先行遵守人事体制中的先行公知和公众确认原则。即,对由自己提名和认可的被任命的属下,也应该先行让公众知道,公众也应该具有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认可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监督责任者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的同时,也能够监督责任者属下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如果一个责任者对自己属下的没有职业能力、缺乏职业道德的状况视而不见、泰然处之,甚至包庇属下的过失行为,阻击和打击公众对其属下的监督和举报,也就表明这个责任者自己也已违背了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丧失了职业道德,他自己就应该被免职,就应该转换职业。

 

这一角度的责任者先行遵守原则,是责任者在很好地从事自己的职业或职务的表现,是能够使责任者很好地从事他的职业或职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是责任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一种重要体现。

 

我们不能想象,如果责任者不能先行遵守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又怎么能够体现出他具有承担责任的职业能力?更不能想象的是,如果责任者不先行遵守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反而先行违背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如在人事体制方面,搞诸如利益连带关系、疾贤妒能、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身份优先、官官相护、排斥竞争、独断专行等这样一些行为,使他自己和他的属下是一些没有职业能力的、能力不能发挥的、能力与职业或职务不能很好结合的、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他能够从事好他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吗?显然不能。当然了,当责任者和他的属下成为这样的人时,对于他和他的属下似乎并没有什么损失,甚至会从中受益。但公众必然深受其害,公众必然要承受由此产生的利益的、权利的、人格的、尊严的、甚至是人身的和生命的损失和伤害。

 

8.法的原则。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的原则,是指法与合理的人事体制的关系。对于一个合理的社会来说,法与人事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具有的直接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和不认可,并不仅仅局限于人们观念中的那种狭义的人事体制。实际上,法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在很重要的一些方面执行着人事体制中的这一功能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给从业者颁发或不颁发营业执照,体现的就是法对人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可或不认可。而法与人事体制的关系更体现与以下几个方面。如,法和通过法的程序对涉及到国家和全社会利益的任职于国家首脑、政府首脑、国家大法官、国家最高检察官的人的认可或不认可。因为任职于国家首脑、政府首脑、国家大法官、国家最高检察官的人从事的也是职业,而且是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最为相关的职业;再如,法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通过对财政预算的批准来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位和人数进行限定(可参见本人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的文稿)。因为支付一个公务人员的年薪和所需的公务费用有数万元,这是很容易从财政支出上得到反映的。如果法不对公务人员的数量和职位进行限定,那么国家的财政支出就可以是无节制的。无节制的国家财政支出,必然使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受的侵犯。

 

正因为这些职业或职务与国家、与社会、与公众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法还必须对从事这些职业或职务的人们的行为进行认可或不认可。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只是局限于权力者、责任者、人事机构对从事被管理职业的职业者进行认可和不认可,而没有法对从事直接管理职业或职务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认可或不认可,这个社会当然有人事体制,但这种人事体制能够是完善的吗?这样的人事体制能够对社会有充分的积极意义吗?它自身又会趋向合理吗?

 

2)法赋予公众对任职特殊职业或职务的人的先行认知和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就如同具有人事权力的直接管理者们具有对被管理者进行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一样。如果社会真的通过立法确定了法具有对那些从事极为重要的职业或职务的人事体制的功能,法自身是不可以去对职业者所从事的这些职业进行认可或不认可的,而只能由人依据相关的法去进行这种认可和不认可。这就如同人事制度本身不可能去对从业者进行认可和不认可,而必须由权力者、责任者、人事机构中的人来履行这种认可和不认可一样。因此,法应该将社会中的对那些从事重要的、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职业和职务的从业者的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赋予人民、赋予公民、赋予公众。其实,所谓有关选举的法律,涉及的就是由谁通过法的程序、法的规定来对从事这样的职业或职务的人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人事体制。显然,在大人事体制系统中,具有人事意义的相关的法律是一个社会中的大人事体制中的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法同样是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也就同样关系到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关系到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如封建社会的帝王的世袭制、官员的终身制、对官员的任命制就表现为社会大人事体制的不合理。当然也就决定了社会中的整体的人事体制的不合理,也就必然影响到社会的不合理。因此,对一个社会的整体的人事体制来说,通过法的途径,首先赋予公民、人民对从事与自身、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极为密切的那些职业或职务的从业者的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才能为整个社会建立合理的人事体制奠定基础。

 

人民、公民、公众的这一权力,还应体现于法应该赋予他们同时具有的对经过他们认可的职业者的职业行为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权力。这一权力就是监督权力。人民、公民、公众的这种权力是通过诸如检举、举报、质询、言论自由、舆论来体现的,是由法律来维护和保障的。

 

3)法对人事体制原则的确认。如法对自由选择职业原则的确认;法对从事社会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先行公知和公众认可原则的确认;法对人事制度中的不得进行性别、种族、年龄、信仰等等方面进行歧视的规定……。

 

4)法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如果我们对人的行为进行考察,人的行为无非包括两个范畴。一是人的职业行为,即人通过职业而发生的行为。二是人的非职业行为。而人的道德不是一种观念意识,或者说不是通过观念意识来体现的,而是通过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来体现的。人或人的行为是符合道德还是不符合道德,在很大的范围内是通过具体的、细密的法律规定的,并通过法律来判定的(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既然人的行为包括职业行为和非职业行为,既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在很大的范围内是由法规定的,并且是由法判定的,法当然也就会涉及到人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就是说,法律中的涉及到道德问题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针对人的职业行为而制定的。法对涉及人的道德的判定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针对人的职业道德的判定。如西方社会中的诸如对“水门事件”一类的政治丑闻的判定,也就是对从事于政治职务的政治家们的职业道德的判定。这种判定依据的当然是相关的法律。再如,如果国家公务员违背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其实质也就是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任何一个公民在其职业行为中,如果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就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实际上也就是判定其违背了职业道德。

 

当然,对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人的职业行为进行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的判定,大量的工作是要由行业组织来进行的。但一个社会中的完整的职业道德体系和判定机制是由法和行业组织的共同作用才能形成的,二者缺一不可,而且无论是涉及到人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还是涉及到人的职业道德的行业规定,都必须是有约束力的,是有效力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中的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才能不断提高社会中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

 

    1.职业观念与人事体制

 

在我们社会的观念中,人事体制实际上是一个很狭隘、很封闭、甚至是很神秘的概念。在很长的时期内,我们的社会只是把职业的被动选择看作是人事体制具有的功能。也就是说,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我们只是把“我”让你从事什么职业,“我”让你在什么职位,你才能、或者说你必须、或者说你只能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职位视为是人事体制。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人事体制、人事制度虽然涉及的也是人事关系和人所从事的职业,但却排斥着广义的人与职业的关系,排斥着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局限于这样一种狭小的范围的人事体制,就很难说是真正的人事体制、是合理的人事体制。

 

之所以如此,当然与人们对职业的认识、对职业存在意义的认识相关联。在传统观念中,是不存在职业概念的。主导人们意识的是“工作”的概念。人事体制也就被局限于这样一个狭义的范围内,局限于对国有企业劳动者和国家干部进行“工作安排”这样的定义上。这样,“工作安排”以就成了人事体制的等义词。

 

其次,人们对职业意义的认识也是被理想化了的。我们在第一章中分析了职业的本义。职业原本就只是人们谋取生存和幸福条件的一种介质,是人的能力借以释放和发挥的一种介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职业又具有了成为实现自身的爱好、兴趣、志向的一种介质,成为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介质。因此,职业是包容了特殊到总统,一般到农民的所有职业的。而对我们社会中的传统观念来说,职业,或者说工作是为了实现与自身没有直接关系的理想的。这样,从事任何工作都可以达到“为了实现理想”的目的。(而从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幸福、实现自身的价值、满足自身的兴趣爱好志向的角度来说,却不是任意从事什么职业都可以做到的。)即使一个人没有与他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但只要他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也就并不妨碍他是为了社会的理想、为了实现社会的理想而工作的。比如,一个人原本是没有科学研究的能力的人,通过人事安排去从事科学研究,他仍然具有洗试管、买材料的能力,他从事的就仍然是科学研究工作,就仍然是在为了社会的理想、是在实现着社会的理想而工作。谁又有理由拒绝这种“工作安排”呢?在这里,显然是将一个人能否通过职业创造出最好最多的财富这一职业的本质排除了。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摈弃“工作”“安排工作”的概念,树立泛义的职业观念。把人有能力从事的所有的职业都视为是职业,都应该允许人们在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的作用下去从事他所能够从事的职业。而人事体制的作用就只是在于,促使人的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在于促使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以使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在于对人们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对人的能力与职业的结合进行认可;在于帮助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在于帮助人们将自身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在于通过这种帮助、促进、认可的作用,使人们都能够创造出自身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好最多的社会财富(包括思想财富)。使人们能够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在于坚持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对人的不具有职业能力、不具有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认可,并使其转换职业,以维持和提高社会中的所有职业的职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使社会中所有的职业都能够真正成为创造财富、提供服务的最好介质。这才是社会应该具备的“职业观念”,是用于指导人事体制的人事观念,是社会应该具备的职业与人事体制的合理关系。

 

即便社会仍然将实现理想作为用以指导人事体制的宗旨,也应该从上述角度出发,才能有助于理想的实现。而不是使人通过被动的职业选择、随便从事一个什么工作,甚至是使人在一定的约束和控制状态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去工作,才是在实现着理想。这种将“工作”理想化的观念,不仅无助于社会理想的实现,反而会构成对人的能力、对人的最佳能力自由释放与发挥的不合理的束缚,最终只能严重到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创造,只能阻碍社会理想的实现。“苏联式社会主义”的历史就无情地证明了这一点。

 

2.权力观念与人事体制

 

我们通过对“职业与人事体制”关系的分析,了解了人事体制与职业应该具有的合理关系;了解了人有能力所从事的职业都应该是属于职业范畴内的职业(当然也包括“总统”这样的职业);我们也考证了传统观念在职业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由这种局限性而导致的人事体制的局限性,即传统的人事体制只是限于对一般劳动者的进行工作安排的范围内的。

 

这实际上又意味着在传统观念中,职业是不包括我们前述的那些特殊职业的,如行使直接管理的职业。似乎这些职业是不属于职业范畴的,不是什么人仅凭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就可以从事的。对这类职业来说,似乎不是人事体制可以涉及的范畴。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又体现着什么呢?意味着和体现着的是,对这类职业来说,只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分配关系。当人事体制涉及到对权力的分配时,它就不再是本原意义的对人与职业的结合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不是帮助和促进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结合并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而是使人与权力结合的人事体制了。实际上,对传统的人事体制来说,正是分解为“工作安排”和“分配权力”这样两个部分的。

 

如果说,使人事体制表现为“安排工作”的主导思想体现的是把职业狭义为“工作”的观念的话,那么使人事体制表现为是对权力进行分配的指导思想,则是一种把职业权力化了的观念。将职业权力化了的观念应该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而不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自生的产物。相反,职业权力化的观念应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被逐步消除。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统治阶级要维护他们的已有的权力,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统治地位。而被压迫阶级为了铲除压迫和剥削,就必须夺取权力,“上升为统治者”。即便是在被压迫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上升为了“统治者”的状况下,在剥削阶级的残余势力仍然存在,并企图重新夺回政权的社会条件下,过去的被压迫阶级、现实的“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的权力也是必要的。但这种权力仍然是阶级的权力,是阶级社会中才有的权力。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这正是社会主义革命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发展),那么阶级的权力、阶级维护政权的权力也就随之消失。社会中就只应该存在被法所规范了的行使直接管理的管理权力(如社会管理权力、企业管理权力、社会组织管理权力)。这种权力应该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权力向其本质的回归(即排除了阶级因素干扰的,以平等的地位公平地、人性地行使管理的权力)。同时,对社会来说,除了直接管理权力外,社会还应该存在人民可以行使的,针对国家、社会、社会组织事务的,针对所有直接管理者的,通过选举、监督、制约、罢免等等方式为体现的间接管理权力。整个社会就应该是在这样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机制中运行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与权力》《再说管理》《政党的领导与管理》《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等文书稿)。

 

对于社会直接管理这一类职业来说,它的管理对象是社会、是社会事务、是人。对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来说,它们的管理对象是企业、是社会组织、是生产、是事务、是组成这个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人。因此,权力对直接管理来说,是一种当然的权力。有这类职业存在,就有相应的权力存在。当管理者能够使这类职业表现为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时,当管理者能够使这类职业发挥合理的作用时,就表明管理者作为一个职业者很好地行使了管理权力。所以,对直接管理职业来说,社会应该具备的是职业观念,应该强调的是职业观念,而不是权力观念。即直接管理者应该从事的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职业之外的行使权力。

 

而对于直接创造财富的这类职业来说,他们具有的自然权力的对象是能够被创造出的财富,是用于创造财富的物,而不是人、社会和社会组织。但是,他们自身作为人的存在的合理与否、他们作为关系到社会存在合理与否的主体的存在状况,又与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与他们创造财富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能够影响这些关系的又必然是社会、社会组织和那些对社会、对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管理的人们。因此社会、社会组织、行使直接管理权力的人也就不能不客观地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的对象,成为他们应该间接管理的对象(这种客观性与他们能不能够行使间接管理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即便是创造财富的人们不能够行使对社会、对社会组织、对直接管理者的间接管理,但从客观来说,社会、对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者仍然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面对的对象,是他们的间接管理对象)。因此,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也就需要对社会、对社会组织、对直接管理者进行间接管理的权力。但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不能作为这种权力的载体的。所以,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的载体——人民自己的组织——就是很重要的。只有有了人民自己的组织,实现了人民权力,人民群众才能通过自己的组织以间接管理的方式参与对社会、对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对直接管理者的管理。才能够使直接管理者的权力不至成为无限权力,才能使直接管理者不能超越管理职业的自然权力的界限而滥用权力。因此,人民权力和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是社会的合理、是人的存在合理的一个基本的社会条件(另一个条件是直接管理者自身能够很好地行使权力)。如果我们的社会仍然需要权力观念,那么应该需要和应该确立的是人民权力观念。

 

对直接管理来说,在社会不再存在阶级的状况下,管理权力就不能再是阶级权力。如果社会不消除直接管理权力的阶级属性而回归到管理权力的自然属性去,那么,这种具有非自然属性的权力就会从“属于阶级的权力”演化为“属于个人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个人”的性质就如同权力“属于阶级”的性质一样,是自我(阶级的自我和个人的自我)独有的;是体现自我(阶级的自我和个人的自我)意志的;是为自我(阶级的自我和个人的自我)服务的。其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就是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是权力的不受制约和权力的随心所欲。在权力观念支配下的人事机体制,往往会自然地、必然地表现为对权力的分配和对权力分配的认可,而不会是对人的能力的认可、不会是对人的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的最佳组合的认可。

 

所以,对直接管理职业来说,必须消除权力观念,确立起职业观念,即管理是职业而不是权力的观念。同时,社会还必须铲除能够使权力观念、“官”的观念赖以存在的社会体制、政治体制这样的存在基础。

 

实际上,现实通行于社会并越来越根深蒂固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的权力观念中的权力,并不是指管理这一职业的自然管理权力和人民的用于行使间接管理的权力。而仍然是传统意义的阶级权力、是维护政权的权力。更可怕的是,对许多权力者来说,权力已经是指属于自我所有的权力了。权力观念也随之演变成为了自我权力观念。而这种权力观念不仅是可怕的,而且是对社会、对人具有极大毒性的观念。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无论是对阶级权力观念、对维护政权的权力观念、还是对个人权力观念,都是不可再轻视的,是不可再无视的了。而这些权力观念之所以延续,是因为在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或消亡,因而也不存在维护政权的社会时期内,人们仍然有可能想象会有一个对立阶级的存在,想象着这个对立的阶级始终在企图夺取政权。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直接管理职业所具有的自然权力,就不会被视是职业权力,而仍然会被视为是阶级权力和政权权力。其实,这样的权力观念显然是虚无的。而个人权力观念的形成,正是建立在这种虚无的权力观念基础上的,是在这种虚无的权力观念的掩盖下形成的。

 

显然,在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的社会中,这种阶级权力、政权权力、个人权力是一种人为制造的权力。对于权力来说,职业的自然权力是可以被人民、被公众监督和制约的。而政权权力(包括在政权权力掩盖下的自我权力)却是任何人、任何非政权势力不可以触动的。受这种权力观念的支配,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就不是把直接管理职业视为是职业,不是把管理权力视为是职业权力。而会把直接管理职业及其权力视为是政权和政权权力。那么被任命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就不是去从事一种职业,而是去维护政权权力。只要被任命的人仍然在从事这一“职业”,政权权力就仍然在“本阶级”手中。至于这一职业作为职业的作用发挥得如何、从事这一职业的职业者是否具有与这一职业相适应的职业能力似乎并不重要。这样以来,在权力观念的支配下,直接管理职业的存在意义就是实施职业的非自然权力、是维护政权权力。于是,直接管理具有的自然权力的意义反而显得微不足道,直接管理本原的功能作用反而处于了次要的地位。

 

当权力观念进一步演化为“自我权力”观念时,受这种权力观念影响和干扰人事体制和人事行为、受这种权力观念控制和支配的人事体制和人事行为,必然使人事体制成为“自我权力”的手段和延伸的工具,使人事体制成为分配“自我权力”的手段和工具。当人事体制处于这样一种状态时,就会助长人们对权力的追逐欲望,追逐权力就会成为一些人们的恶行。这些恶行就包括破坏选举、破坏民主、迫害政治对手的政治腐败行为。

 

如果人事体制一旦演化为这种性质,并且与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与实物分配的分配形式、与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分配共同构成的分配框架(关于这种分配框架,可参见本人的《论社会分配及其合理性》等文稿)相结合,那么这种人事体制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就会对社会构成十分严重的危害。

 

而从职业观念出发,人事体制就必然会确立起促使全社会中的所有职业发挥作用的目的;人事体制就会确立起促使所有的从事职业的人们的能力充分地释放、发挥的目的;人事体制就会确立起维护所有职业者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目的;人事体制就会确立起为民众的创造财富的活动创造良好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目的。从这些目的出发,人事体制所遵循的原则就应该是,谁有能力、谁有职业道德,人事体制就认可谁可以从事相应的职业;谁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表现出没有职业能力或能力退化、表现出没有职业道德或丧失了职业道德,人事体制就不再认可他继续这一职业。在这里,是全然不存在权力因素的。一个社会也只有在职业观念的作用下、在这样的人事体制的作用下遵循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这个社会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的存在、社会财富的存在才能不间断地、持续地、永远地趋于合理中和发展中

 

3.法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法与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和人事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涉及到人事关系的法既是对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的确认,以使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成为社会必须遵守的原则。法又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体现,是认可那些有职业能力、有职业道德的人从事对社会、对公众利益相关的职业的必要途径和必要程序。

 

从法的观念出发,当法确认了社会中的人所能够从事的职业都是一种职业时,是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职业观念的,是有助于弱化和消除在职业问题上的权力观念的;对于诸如人事体制中的职业选择的不受歧视原则、职业的自由选择原则、职业的竞争原则等等合理性原则,只有通过法得到确认,这些原则才能在社会的人事关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对于那些与公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职业,只有通过法对这些职业的从业资格条件进行确认,人事体制中的职业转换原则才能得到必要的遵守。

 

从广义的职业观念和大人事体制角度出发,与人事相关的法也是人事体制的组成部分。因为诸如国家首脑、政府首脑、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议员等都是广义的职业中的职业。由于这些职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转的合理与否,决定着群体的人的存在的合理与否,决定着公民们创造社会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合理与否、充分与否,决定着国民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程度,所以对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的认可,就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一般的人事体制,不能依据一般的人事认可程序。还必须依靠法的手段和程序。而法在这里所起的依然是对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的进行认可人事作用。法在这里所具有的目的也依然是使那些有着相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些职业、使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这些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这样的人事目的。因此,当法起到的是一种对人与职业的关系加以认可的作用时,法也就成为了社会中的大人事体制的构成部分,成为了使人事体制合理的特殊手段。

 

对于履行人事责任和从事人事职业的人来说,必须要有法的观念。只有从法的观念出发,依据法的相关规定来履行人事责任和行使人事权力,才不会对他人的职业权利构成侵犯,才不会对他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构成不合理的制约。

 

对于公众来说,同样应该确立起法的观念,应该用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职业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获得充分地释放和发挥才能的自由,才能为自己创造幸福。

 

也只有使整个社会在法的观念的支配下,在法的主导作用下,社会的人事体制才能够不断地趋向更加的合理。

 

4.“人”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一切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这是民主主义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思想家们针对封建社会的视人为非人、视非人重要于人的意识而创造出的“人”的观念。但是,在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民主主义的这一“人”的观念并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意识。“人”的观念还仍然只是思想家们头脑中的观念,而没有成为政治家的意识,没有成为资产阶级的意识,没有成为民众的意识。因此,在整个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主导社会的是金钱与财富的观念。作为物的财富成为了社会和人们行为目的的出发点,成为了社会和人们爱的对象,成为了社会和人们追逐的“为了”。对此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这是一种表现为与“人”的观念相背离的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的观念。于是,我们看到了,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的自由资本社会中,作为政治家的政客们,为了获取金钱与财富、或者为了帮助资产阶级获取金钱与财富,是如何通过侵略、战争、屠杀、掠夺来残害、伤害、杀害他国他民族的的;是如何无视他国他民族中的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作为财富占有者的资产阶级是如何为了金钱与财富而伙同政客们通过剥削、压迫、统治、镇压的方式无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作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从非人出发、爱非人、为了非人的实质就是,视非人重要于人、将非人凌驾于人之上、使人降格为与非人一样的非人。

 

如果我们考察马克思主义,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和核心同样是“人”,同样是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同样不是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本身不是目的,以及贯串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支撑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人的解放”的思想,就是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无可辩驳的证明。因为共产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一种理想、还是一种社会模式,都是非人。只有应该被解放( 广义的解放)的那个对象才是人。所以,马克思主义应该被表述为:从人出发而解放人,为了人而解放人,爱人而解放人。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不同于民主主义思想,并不在于二者在“人”的观念上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而在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体现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在于马克思主义是将“人”的着眼点放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方面的,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将“人”的观念、将广义的“人的解放”的观念注入到政治家们的意识中去,并通过政治家们的作用使“人”的观念成为社会的、公众的普遍意识的。由此创造了可以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社会条件;在于使人们能够利用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社会条件,而使社会表现为是能够真正成为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社会(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

 

    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首先应该表现为实现和使人体现出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的价值;表现出使人可以不遭遇、不承受来自社会和他人造成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也即使人能够享受到人道主义的爱,使人能够充分地具有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然后是在这一基础上,使人的能力能够得到充分的释放和发挥,使人的“劳动的本质”得到回归,使人能够体现出作为“人”的价值。最后,在普遍了的“人”的观念的支配下、在人所组成的新的生存组织的条件下,使人能够得到“自由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的爱、相互的为他,以此体现人的持续地、永远的解放。

 

    在这整个过程中,“人”的观念,也即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的观念如何作用于人的意识、使这一观念成为社会的观念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人”的观念最先应该成为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牢固意识。然后在思想家和政治家的作用下,首先使“人”的观念成为组成国家的人们的普遍意识。只有这样,社会也才能首先体现为是单向的爱、单向的为他。即政治家的、国家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社会的单向地爱他人、单向地为他人。也即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人道主义的爱,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实现,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幸福而提供良好的服务。

 

同时,国家和社会还应该通过教育的手段、法的手段,逐步使“人”的观念注入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中去,成为社会普遍的观念意识,形成社会的基础道德。然后,引导人们创造新的生存组织,以抵御由于人的生存组织的日趋小化所产生的对人的伤害和可能的生存危机,使人们可以相互地爱、相互地为他。使社会在这一意义上体现为是共产主义。

 

这就是在民主主义的“人”的观念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观念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具有的现实的和永恒的意义(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再说管理》《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企业与社会的分离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本能的爱·人道主义的爱·终极的爱》等文书稿)。

 

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不是从人出发、不是爱人、不是为了人的社会,或者是让人去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的社会是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人类社会的任何历史时期都证明过这一点。

 

“人”的观念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出发点。甚至包括热爱动物这样的问题。那么人事体制当然也就包括在内了。就人事体制的角度来说,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而使人事体制趋于合理,就是“人”的观念的体现;将人视为是平等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不是平等的,那么社会就会表现为,一部分人是人,另一部分人则被降格为非人。在这个社会中,就会产生一部分人是人之上的人、是人之上的神,另一部分人则是人之下的人、人之下的非人、是低等于非人的奴、是草芥、是刁民的思想和意识),将人所出事的职业都视为是职业,视为是人都有权利从事的职业,就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为了和促进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就是从人出发,就是为了人,就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为了使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能够使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快乐和幸福的服务,体现的就是为了人和爱人。人事体制也只有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它自身才能趋于合理,才能体现它自身的本质所在。

 

如果人事体制的指导思想不是从人出发、不是去爱人、不是为了人,而是受制于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的思想和意识的支配,那只能使人事体制成为束缚人的能力的、束缚人的创造财富自由的、伤害人的,甚至是谋取个人权力和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人事体制是不可能趋于合理的。

 

5.社会主义意识和人事体制

 

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重要构成部分。同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一样,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是,无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理论,还是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都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人的解放——的体现而已。而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核心是源于民主主义思想的。民主主义思想在人类的思想史中,首次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人”的观念,提出了人的解放的问题。但是,民主主义思想自身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的。民主主义思想以为,人只要从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中获得了解放,就可以实现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即博爱),人也就获得了最终的解放。

 

而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民主主义思想支配下的一次伟大的革命。这一革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主义思想所提出的社会合理性,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如,废除专制制度;废除政教合一的国家政体;规定了宗教不得行使和干预社会管理事务;废除(或实质性的废除)君主制、世袭制;废除了官员的任命制和终身制;建立了“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使社会趋向与以法治理;使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精神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且成为未来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使农民从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中得到解放;等等。

 

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起的新的社会仍然是阶级社会,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是存在着阶级斗争的社会。因此,资产阶级革命所体现的民主主义的人的解放只能表现为,获得解放的只是那些曾经与广大的劳动者共同受到封建统治阶级压迫的、被封建专制势力束缚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人的解放,而不是所有人的解放;民主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只是在资产阶级的这些少数人那里得到了体现,而作为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并没有获得作为人应该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作为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并没有获得民主主义思想所理想的人的解放;民主主义思想阐释的“人”的观念并没有被注入到新的统治者——政治家和新的剥削阶级——资产阶级的头脑和意识中去。他们仍然不识作为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并没有用“人”的观念对待作为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样以来,提出人的解放、阐释“人”的观念的民主主义思想并不能真正实现人的解放,也不能完全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

 

这当然不意味着“人”的观念是没有意义的,也不意味着人的解放是不必要或不可能的。而只是证明民主主义思想只能实现资产阶级的阶级人的解放,而不能实现所有人的解放;只能证明民主主义思想中的“人”的观念本身是被阶级社会所束缚了的。同时也表明,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思想来阐释能够使所有人获得解放的途径,需要一种更宏大的“人”的观念来适应人的解放运动。马克思主义也就成为了这一思想和观念的当然的和成功的代表。

 

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在本质上仍然是阶级人解放的理论。但这一理论所要解放的已不再是少数人的阶级人,而是多数人的阶级人。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就是对多数人或所有人而言的观念,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实现多数人或所有人解放的理论。只有使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多数人从资产阶级的压迫、剥削、统治下首先获得阶级人的解放,才能表现为人的真正的解放。而且这里的多数人并不是像民主主义思想那样,狭指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欧洲人,而是泛指全世界受压迫、受剥削的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观念、解放全人类的观念。也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和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使人类获得这一意义的解放,才能作为一种强大的压力把多数人是人的观念注入到政治家、民众、甚至资产阶级的头脑和意识中去(事实也确实如此)。

 

但是,如果人们以为马克思主义仅只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人的解放的思想也仅只是实现无产阶级这一阶级人解放的思想,那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肢解、偏见和歪曲。

 

无产阶级革命只是使人——多数的人——从自由资本社会及其那种束缚人的方式——统治、压迫、剥削、奴役,没有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爱权利——中获得解放,这种解放仍然是阶级人的解放。而不是人的完全的、最终的解放;这种解放也只是人的解放所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一个必然的“环节”。即便社会实现了多数人的阶级人的解放、实现了人的完全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人还需要后续的地、持续地解放。因为人的解放是一个永远的过程因为人的解放不只是狭义的阶级的解放或阶级人的解放,而是广义的、使人从一切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只要社会中仍然有束缚——不论是阶级的、人的群体的、他人的、自身的不合理束缚,还是自然的、未知的束缚——存在着,人的解放就没有完结,人和人类就需要后续的、持续的解放。人的解放就需要从阶级人的解放过渡到人的解放。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观念的本质,是人的解放的核心。

 

这一核心正是体现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中的。因此,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学说就是阐述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了阶级人解放之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理论和学说;就是继无产阶级革命这一阶级人解放的阶段、环节之后的人的后续的、持续的解放的“下一个”“阶段”和“环节”的学说。而且,人的这一新的解放不再是阶级人的解放(因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意义的阶级人的解放,就意味着消灭和消亡了阶级。社会就不再存在阶级人,也就不存在阶级对人的束缚,当然也就不存在阶级人解放的问题)。因此,社会中就只存在“人”(既没有阶级属性的人),只存在人的解放的问题。这种人的解放是从人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是人从异化状态中的解放,是实现人的本质的解放,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解放。而阶级人的解放只不过是实现人的这一意义的解放的社会条件而已,是纯粹的人的解放的前一个“环节”而已。也只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实现人的这种意义的解放。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同样是实现人的解放的过程、阶段和环节,是人的解放的后续的、持续的过程、阶段和环节。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以人的解放为目的的。所以,马克思才说: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目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不是“苏联马克思主义”概念中那样,首先把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想象为一种社会模式,然后再由人去创造、去实现这种想象的社会模式。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只能是,作为人的解放的阶段和环节,在人的解放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人的解放所达到的程度时的社会状态的体现。也就是说,在经过无产阶级革命之后,当社会达到自由资本社会所无法达到的人的解放的程度时,社会经历的这一阶段和这一环节所体现的社会存在、社会形式即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社会进入下一个阶段和环节,使人的解放超过社会主义社会所达到的程度时,所体现的社会存在、社会形式即是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由此而表现为是人的解放的过程、阶段和环节,是人的解放的目的和所达到的程度。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体现人的解放的、与人的解放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原本的概念。是我们应该确立起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人的解放的关系,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等文书稿)。

 

我们之所以在讲人事体制原则时,用这样长的篇幅讲社会主义意识,是因为这一新的社会主义意识、这一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观念与合理的人事体制密切相关。没有这样的社会主义意识,是无法建立起合理的人事体制的。

 

既然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人的后续的、持续的解放的过程、阶段和环节,那么在这一过程、阶段、环节中应该解放人的什么呢?应该被解放的既包括人的从对自然、对物质、对社会、对人的不知和未知的束缚中的解放,包括人的从不自由、不民主、不平等、人的权利被剥夺和被侵犯、被不人道行为的束缚中的解放,也包括从人的能力被束缚中的解放。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生物和非生物,是因为人具有其他生物和非生物所不具有的特殊的能力。人之所以存在解放问题,就是因为人具有使自身获得解放的欲望和能力(而其他生物和非生物之所以不存在解放的问题,是因为它们既没有解放的欲望,也没有解放的能力。即使像动物和植物这样的生物的“解放”,也只能依赖于人的能力。如动物和植物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物种的保护和生存条件的改善,只能依赖于人的生态保护的能力)。如果人的能力不能首先获得解放,人的获得解放的欲望不能首先获得解放,那么人就不能从对自然、对物质的不知和未知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自然、物质对人的束缚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事务对人的束缚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人对社会、对人的不知和未知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社会和人对人的束缚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如果人的能力不能首先获得充分的解放,人又如何使自身、使人类不断地、持续地获得解放呢?

 

那么人如何能够使人的能力首先获得解放呢?人的能力获得解放的条件是什么呢?在这里,只能归结为我们这本小册子所阐述的中心命题:合理的人事体制。

 

而人的能力、甚至人的解放的欲望之所以需要解放,需要释放和发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然也就有其他的重要原因)就是不合理的人事体制构成了对人自身的和对他人的能力的不合理束缚。如果人的能力不能首先从这种不合理束缚中获得解放,人又如何从上述各方面的束缚中解放自己和他人?比如,如果不合理的人事体制认可了没有职业能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社会管理职业或承担责任者的职位,这既是对他自身的束缚,更会造成他对更多的他人、对群体的他人的包括人的能力在内的各种不合理束缚。同理,如果人事体制是合理的,是能够通过职业免除和职业转换原则使那些没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社会管理者和承担责任职位的人不再从事社会管理职业,而使那些具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社会管理职业和承担责任职位,既能使他们的能力获得解放、释放和发挥,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他人的包括能力在内的各方面的解放。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理的人事体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宗旨的,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过程、阶段、环节这一本质的。所以,要构建合理的人事体制,也就需要确立新的社会主义意识。而要实现本质的社会主义,则必须把合理的人事体制作为十分重要的社会条件之一。

 

后记

 

我们用这样长的篇幅讲了一些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提出过的人事体制概念,或许正因为如此,而使这本小册子失去了意义。但是,这本小册子在一定程度上使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系统化并上升为了理论。这或许有助于人们能够对合理的人事体制有一个综合的、系统的、理性的清醒认识,能够使人们对不合理的人事体制有一种感悟的认知,有利于改变社会中的和人们意识中的陈腐的人事体制观念。从而有助于社会从整体上、从系统性的角度去全方位地进行人事体制的改革。进而有益社会的趋于合理,有益于人的存在的合理,有益于促进我们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如果这篇文稿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那么它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但是,从大人事体制的角度出发,仍然有一个需要迫切加以解决的问题。对于那些从事一般职业和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的职业者来说,对他们进行是否有职业能力、是否有职业道德的认可,对他们进行能力与职业结合的认可,对他们进行是否应该转换职业的认可,是由直接管理者、承担责任职位的人们通过狭义的人事体制认可的。那么,对于那些直接管理者和承担责任职位的人们是否有职业能力、是否有职业道德、他们的能力与职业的结合是否合理又由谁来认可呢?显然,这不是传统的、狭义的人事体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就此问题再做继续的论述,那将使这篇文稿的篇幅更长,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的文稿的重复。然而,这个问题作为对人与职业关系进行的认可或不认可,又确实属于人事体制的范畴,而且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人事体制问题。不先行解决好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问题,很难说一个社会能够建立起全面的、大系统的合理的人事体制;不先行解决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不仅表现为直接管理职业、特殊职业、责任职位所需要的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不能得到满足,使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错位,而且必然会构成对从事一般职业、对从事创造财富职业的职业者能力的束缚。这样以来,涉及到一般职业和创造财富的职业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就难以最终趋于合理。如果社会在涉及到特殊职业、责任职位、直接管理职业的人事体制问题上仍然恪守狭义的人事体制观念,仍然沿袭传统的人事或组织行为,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对涉及到特殊职业、责任职位、直接管理职业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更应该成为改革的重点之重点、先行之先行。那么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建议人们从新社会主义意识出发,从大人事体制概念出发,去看一看我的其他一些相关文书稿。或许,人们会从那里得出一些有用的答案的。

 

 

 

 

 

 

 

 

 

 


推荐理由:

作者虽然没有从事过人事工作,也不熟悉人事工作的细枝末节,但在这里却就人事体制和人事体制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和观点。而且,这些新的思想和观点在现实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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