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发展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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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发展的力量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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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依靠的是人民的力量。这不仅是理论意义的问题,更是实践意义的问题。那么,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来说,又依靠什么力量呢?人们当然会说,依靠的仍然是人民的力量。但是“人民”的概念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有什么不同?“依靠人民”的方式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有什么不同?“依靠人民”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各自应该达到怎样的社会目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答,“依靠人民”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依靠人民只是一种纯粹概念的东西,那么社会存在的创造依靠什么呢?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依靠什么呢?不能依靠人民的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向又能够是什么呢?我不能说我在这里找到了完全正确的答案,但至少是提出了现实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二节)在阶级社会中,“人民”是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而这一概念又是建立在十分客观的存在基础之上的。在阶层社会中,“人民”的概念可能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了。如果不能明晰“人民”在阶层社会中的概念,不能确立“人民”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说“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就会是一个可以混淆人的群体、混淆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混淆创造出的存在的性质的问题。最终使人民创造历史和人民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成为不可能。本节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人民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的主体的。是为说明下一节的内容做铺垫的。 (第三节)在这一节里,主要分析了在阶层社会中对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几个人的群体。这是应该得到正视的问题。问题是,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这些人的群体中的大部分群体所具有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往往是会被忽视的。当然这也不是说,在阶层社会中,只要存在这些不同的人的群体,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就是必然的。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能够实现同向性和同质性。这将是在以后的章节中所要解答的问题,似乎也是更重要的问题。 (第四节)这一节主要分析了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和同一群体中的人们在力量与作用发挥上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表现。其次从人的意识方面和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分析了影响人的不同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发挥的原因。如果一个社会上不从人的意识方面和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解决影响人的群体的力量与作用正常和正当发挥的问题,社会的发展是难以趋向于合理和进步的。 (第五节)这是这本小册子的最后一节。这一节想说明的问题是理性、信仰、精神在使人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中所具有的意义,以及思想财富使人们具备积极理性、人性和科学的信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又似乎有些“跑题”。不过,这一节中的关于思想与文化的关系,关于文化与人和社会的关系,关于思想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论述还是有创意的。

目录:

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

2002626

 

第一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依靠的是人民的力量。这不仅是理论意义的问题,更是实践意义的问题。那么,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来说,又依靠什么力量呢?人们当然会说,依靠的仍然是人民的力量。但是“人民”的概念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有什么不同?“依靠人民”的方式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有什么不同?“依靠人民”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各自应该达到怎样的社会目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答,“依靠人民”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依靠人民只是一种纯粹概念的东西,那么社会存在的创造依靠什么呢?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依靠什么呢?不能依靠人民的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向又能够是什么呢?我不能说我在这里找到了完全正确的答案,但至少是提出了现实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2005613日注

第二节)在阶级社会中,“人民”是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而这一概念又是建立在十分客观的存在基础之上的。在阶层社会中,“人民”的概念可能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了。如果不能明晰“人民”在阶层社会中的概念,不能确立“人民”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说“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就会是一个可以混淆人的群体、混淆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混淆创造出的存在的性质的问题。最终使人民创造历史和人民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成为不可能。本节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人民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的主体的。是为说明下一节的内容做铺垫的。20061118日注

第三节)在这一节里,主要分析了在阶层社会中对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几个人的群体。这是应该得到正视的问题。问题是,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这些人的群体中的大部分群体所具有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往往是会被忽视的。当然这也不是说,在阶层社会中,只要存在这些不同的人的群体,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就是必然的。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能够实现同向性和同质性。这将是在以后的章节中所要解答的问题,似乎也是更重要的问题。20061122日注

第四节)这一节主要分析了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和同一群体中的人们在力量与作用发挥上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表现。其次从人的意识方面和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分析了影响人的不同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发挥的原因。如果一个社会上不从人的意识方面和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解决影响人的群体的力量与作用正常和正当发挥的问题,社会的发展是难以趋向于合理和进步的。20061126日注

第五节)这是这本小册子的最后一节。这一节想说明的问题是理性、信仰、精神在使人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中所具有的意义,以及思想财富使人们具备积极理性、人性和科学的信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又似乎有些“跑题”。不过,这一节中的关于思想与文化的关系,关于文化与人和社会的关系,关于思想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论述还是有创意的。20061130日注

 

目录

一      问题

二      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力量

三      阶层社会中,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

四      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做到同向性和同质性

1      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2      如何使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

五      理性、信仰、精神和思想

 1      理性

 2      信仰

 3      精神

 4      思想

六      结束语

 

 

一   问题

 

唯有我们的社会是将“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应当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的口号喊得最响亮、最持久的社会。作为口号,我们不知道它们有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有人说过,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口号社会,却又是难以兑现口号的社会)。但作为结论,它们是马克思主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针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经由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验证了的结论,因而是一个没有错的结论。

 

可是,自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之后,这个结论就变成了纯粹的口号。特别是相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来说,这个结论几乎失去了任何意义。而作为社会革命的结论,它们被畸形为了:人民,你们只管全力去生产劳动,只管去过单纯的物质生活。其他的事你们就不要管了。我们引领你们的始终是正确的方向,我们给你们创造的始终是美好的社会。

 

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在人民的力量和作用下,使社会不断地趋于进步、合理和文明。当人民与社会的合理、文明、进步失去了关系时,“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动力”的概念就被偷换了。即偷换成了人民是纯粹的生产者,是纯粹的经济人,是纯粹的物质生活者的概念。从本质上说,动物就是这样的“人”。如果人真的成为了这样的人,是否就意味着人成为了这样的动物呢?一旦人成为了这样的“动物”,他又如何去推动和体现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呢?

 

由于人民无法表现他们是社会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力量,无法体现他们在社会进步、合理、文明过程中的作用,因而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尽管我们的人民在困难的生活条件下,付出了他们最大的力量去劳动、去生产,但仍然陷入了越来越严重的贫困之中。而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尽管我们的人民发挥了他们的才能,开始富裕了起来(但不要忽略了众多的仍然处于贫困之中的农民),却又陷入了一个充满危机——意识形态危机、信仰危机、信念危机、信任危机、信誉危机、道德危机、(由腐败和不正之风导致的)社会危机、(由违法行政、犯罪、资源破坏、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经济秩序混乱构成的)社会秩序危机、(由庸俗、低级、颓废、没落、浮躁文化泛滥成灾构成的)文化危机、“三农“危机——的社会之中。

 

如果说“文化大革命”前,是以贫穷为表像的社会的不合理,掩盖了实质性的社会的不合理的话,那么当今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的富裕,却无法遮掩日益凸现的社会中的不合理。因此,我们的社会实际又处于一种合理性危机之中,即社会的合理性遭遇了危机。

 

当我们仍然不歇地喊着关于人民的口号时,当我们的人民并没有为自己设立了一个对立面时(尽管他们不时地会感受到有一种来自他们对面的力量存在并作用于他们的身上),我们的一些社会管理者们和权力者们,却把自己放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或特殊的位置(如“牵”的位置,如“赶”的位置)。在他们看来,人民是可以被牵着的、被赶着的。更甚者,认为人民是可以被玩弄、被蒙骗、被蔑视、被欺侮、被掠夺的(至少他们的行为在这样证明着)。可爱一点的,也不过认为我和我们是造福于人民的,是为人民做主的,是可以赐福于人民的。在这样的意识(或潜意识)的支配下,在这样的事实上的关系中,“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又何以体现呢?当人民不能体现他们是社会的主人,不能发挥他们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时,社会又如何体现为合理性呢?如果说人民可以不是社会的主人,可以不发挥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社会也可以是趋向于进步和合理的,那么“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作为真理又何以成立呢。显然,这是矛盾的。因此,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出现合理性危机,正是由于“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这一真理得不到充分体现的缘故。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上述一切的发生呢?

 

首先是代表论和由代表论形成的代表观念、代表制,将“我”“我们”与人民一体化、同体化了。形成了一种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基础上的现实的存在。即,“我”“我们”是代表人民的;“我”“我们”也即人民;“我”“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人民所做的一切;“我”“我们”所创造出的一切存在,就是人民所创造出来的存在;对这个被“我”“我们”创造出来的社会和存在表示疑义,那就绝不是人民的不满,而是对人民的怀疑。这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似乎很符合逻辑关系的逻辑。但却不是一种科学的逻辑。因为扯断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使这个逻辑不复存在。而其中的任何应该环节又都是经不住一扯的。因此,这个逻辑关系是很脆弱的,甚至是根本不成立的。

 

那又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个逻辑,并且在事实上运作于社会,以至于导致社会发生合理性危机呢?

 

原因就在于没有人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无产阶级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没有人像毛泽东去认识人民在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那样,去认识人民在阶层社会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所以,那些能够发挥作用的人们,就只能看到自己的地位、权力及其所产生的作用了,并以人民的名义、以代表人民的关系将人民中各个群体的作用一并替代了(但不一定是替人民发挥了。实际上也不可能替代人民发挥人民的力量和作用)。替代的结果往往是将人民的力量和作用替代无了。人民虽然在那里客观存在着,但实际却表现为人民(在一些人们的眼里)没了,表现为人民的力量和作用没了。于是,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只能跳单人舞了。但是,社会舞台毕竟不是艺术舞台。一个人在艺术的舞台上可以将舞跳得很精彩。但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一个人或只是一个人的群体是不行的,永远不行。因为在艺术的舞台上,编导们规定了只有一个演员在场。其他演员是不允许在场的。在场的演员是按照剧情的设置来表演的。而在社会的舞台上,即使只有一个人的群体(如官员们)在“演戏”,但这个“戏”的“剧情”完全可以是很随意的。而且其他人的群体因为没有地方可去,所以他们也只能在场,他们也在按照各自的意愿在“表演”。这样,在只有一个人的群体在“演戏”的社会这个大舞台上,所演出的就只能是一出混乱、无序的“剧情”。

 

既然我们要发展马克思主义,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我们的实践,我们也不仿仿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毛泽东主席那样,去认识一下阶层社会中的人的各个群体和他们的力量与作用。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人民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发挥出来,让人民成为社会真正的主人,让人民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这本小册子即是企图在这一问题上做点尝试。

 

我不怀疑一些人们是不会承认和接受这本小册子中的思想和观点的。但那不是我的事。作为一个思维者,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业和职能的范围,也不能不忠于自己的职业和尽自己的职能。所以,我必须做自己应该做的和可以做的事。

 

二   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力量

 

力量,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一种最基本的物理现象。力,同物质的存在、物质的运动一起,构成了最普遍的物质运动现象。有物质的存在,就有物质运动的存在。物质的运动当然也就离不开物质所具有的力量。因此,物质、物质的运动、物质运动的力又是三位一体的。

 

同物质的存在一样,社会也是一种基本的存在。社会也是处在运动之中的。因此社会的运动同样离不开力量的作用。这个力量即是社会的力量。

 

与自然界中的物质的运动不同的是,物质的运动可以表现为是物质的分解、组合、性状和形状的改变。但却不存在进步又上的变化和倒退意义上的变化。物质的千变万化都不过是无能量粒子转变为有能量粒子、一种有能量物质转化为另一种无能量物质、或有能量物质最终分解为无能量粒子的过程。而社会的变化则是存在着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停滞意义上的发展和倒退意义的发展这种区别的。

 

因此,物质的力就是物质的力,是无所谓推动物质进步的力与阻挠物质进步的保守、发动的力之反的。而社会却存在着这样两种力量的区别。就社会力量而言,其差异不仅只存在于对立的力量方面,也存在于可以共同作用于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方面。

 

当我们说“团结就是力量”时,其前提是,人是分为不同的个体和群体的。这些不同的个体和群体都是有着自己的力量的。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合力才是可以形成的。

 

因此,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本质是,有着这种同向性的人的群体和载有同质性作用力的人的不同群体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对社会而言,人除了有着不同向的群体之分外,还有着由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社会分工的相似而形成的具有同向性的人的不同群体。因此,更准确地说,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本质是,有着同向性和同质性作用的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形成的合力。社会的进步发展不是由单一的某个人的群体和个体依靠他们单一的力量所做到的。

 

这是一个逻辑关系,也是一个历史的证明。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力量的真理,就是根据这种逻辑关系和历史证明得出的马克思主义的结论。

 

而我们现今则是站在阶层社会这个基础上的。在没有了可以反证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群体(如剥削阶级、发动阶级)的条件下,在表现为人民是可以被代表的、人民的权力也是可以被代表的观念占统治地位的状况下,在人民和人民的权力被代表的现实存在状况下,又似乎不再有群体的差异。“人民”似乎构成了社会中唯一存在的、单一的群体。人的力量似乎只存在于这个唯一、单一的群体之中。这样,“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这个历史当然不仅仅是指已成为历史的历史,也指现实中的历史)“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到底是一种观念上的立论,还是口号式的概念,就是很令人怀疑的了。因为当社会被认为只存在一个人的群体,而这个群体就是人民时,也就可以理解为,谁创造了历史,谁就是人民;谁左右了社会,谁就体现了人民的力量。

 

实际上,由于人们信奉“代表论”,将社会中客观存在着的人的群体归类为了单一的群体。而在实际行为中,推行的则是由“代表者”这个群体形成的无限权力的权力和权力无限的权力决定一切、支配一切的无形规则。客观存在着的人民这个群体应该体现的“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也就丧失了实际意义。

 

此外,由于社会已经由阶级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这个相对于阶级社会中的剥削阶级、反动阶级是人民的主人、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阻力而言的历史结论,似乎也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这样,“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在阶层社会中还是不是科学的结论,还有没有实际的和现实的意义?阶层社会是不是可以将人民及其权力加以代表,而后不再有人的群体之分,因而可以通行权力者可以决定一切、支配一切规则的社会?如果不是,如果不可以,那么人民在阶层社会中是如何存在的?是如何发挥他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人民又是如何去创造新的历史的?这不能不是阶层社会中的新问题,是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认知的新问题,而且是必须加以解决的新问题。

 

因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人民”成为社会中单一的群体的假象中,通行的权力者决定一切、权力者支配一切的无形规则,在“文化大革命”前已经给公众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成为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的障碍。“文化大革命”后的今天,权力者决定一切、支配一切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仍然在给公众和社会造成着不断的伤害和损失,仍然是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的有形障碍。

 

我们只要看看中国农村所形成的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庞大的吃“皇粮”的官场队伍,看看这个官场中的一些人们是如何在利用权力为所欲为,看看农民因此而遭受的苦难和“三农”危机就够了。当然也可以以那些大大小小的、揭露出的和未揭露出的腐败者,看看那些大行不正之风的人们何以能够很随意地、很轻巧地满足与他们的社会责任完全相悖的、与他们的政治面貌毫不相符的官欲、权欲、财欲、色欲的大量事实为佐证。

 

面对这种状况,毫无疑问,这些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个可以利用权力决定一切、支配一切的人的群体。他们还是与人民是一个群体中的人吗?

 

我们尚且不论这样一个人的群体在客观上对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具有怎样的意义,但却不能不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即,我们的社会就只有这样一个人的群体吗?难道社会因为是这样表现为是只有一个人的群体,所以上述社会现象和社会效果就是人民的同向性(这种说法也是矛盾的)的体现?是人民力量的同质性(这种说法同样是矛盾的)所作用的结果?如果真是这样,社会的发展就不存在进步意义上的、停滞意义上的、倒退意义上的发展的差异。只能意味着这个唯一的人的群体(即“人民”的群体)的力量作用于社会的只能是绝对的唯一向性、唯一质性的。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社会发展的方向、社会发展的性质都是绝对不可选择的必然。

 

社会的发展当然不可能是这样的。因为社会是客观地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的。这些人的不同群体是具有不同的力量的。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因为存在着以对立阶级为表现形式的人的不同群体,因而社会的发展也就存在着不同向性和不同群体的力量的不同质性。也因为在被剥削阶级、被压迫阶级中同样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和不同群体的不同力量,而表现为他们力量的同质性,以及他们的力量作用于社会的同向性。那么在阶层社会中,因为社会依然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因而社会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唯一向性的,而只能是同向性的。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也就不是唯一质性的,而只能是同质性的。也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社会才能充分体现出不同群体的人们在社会发展上的同向性,才能够使他们的同质性的力量形成合力,社会才能够趋于进步意义上的发展。

 

这样一来,认识阶层社会中的人的不同群体存在的客观性,认识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及其作用,探讨如何使这些不同群体的人们具备推进社会发展的同向性,探讨如何使这些不同群体的人们的力量的发挥表现为同质性,就不能不不是阶层社会和现实社会必须不断解决的问题。

 

三   阶层社会中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

 

由于我们这里论及的是狭义的社会发展,而不是广义的社会发展,因此我们在谈及对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作用的人的群体和力量时,不能不将两个十分重要的人的群体——科学家群体和企业家群体——加以割舍。因为这两个人的群体及其他们的伟大力量和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成就、以生产力的发展成就、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来间接地(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的。

 

就对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作用的人的群体来说,可以概括为:

 

人民  在阶层社会里,“人民”具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我们既不能用广义的“人民”概念代替狭义的“人民”概念,那样会使人们忽略狭义的人民的存在,无视他们的力量和作用。也不能用狭义的“人民”概念替代广义的“人民”概念,那样会使人们将包括科学家在内的众多阶层排斥于人民的范围之外。

 

广义的人民是指不直接出事社会管理职业和不具有直接管理权力的那些阶层和群体。狭义的人民是指占人口大多数的、从事一般社会劳动的、收入相近且较低的那一部分人。这本小册子就是企图从广义的人民(不包括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的角度,来探讨人民中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作用的。

 

而这一小节则是从狭义的人民的角度,来探讨这一特定的人的群体的力量和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作用的。

 

人民之所以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群体,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首先是因为那些能够使社会进步的决策和进程,必须最终通过人民的实践才能被创造为存在,才能成为事实的存在的。否则是无法体现为是社会的进步的。比如一个社会的环境保护状况、生态保护状况是体现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就现代社会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重视和实践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少数人。如环境和生态保护思想的创造者、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者、接受环境和生态保护观念的青少年。但是,如果作为多数人的人民群众不能从各个方面去实践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如人们的滥杀野生动物、有人食用野生动物、有人滥伐林木、有人破坏植被、有人乱扔垃圾、有人污染水源等等),那么少数人的生态保护实践并不能最终改变环境和生态遭破坏的存在状况,是不能从人民这一人的存在状况来体现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这一特征的。当我们说人民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时,就是说人民群众一定是可以去实践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当社会具有良好的生态和环境,那就是人民发挥了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结果。

 

人民之所以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还在于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必须是以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利益、要求为依据、为出发点、为体现的。这无论是从思想家的思想探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治家的政策制定、舆论的反映、文化的社会效果来说,都必须如此。如果一个社会在上述各个领域,都是从各自的利益、意志、需求出发,而且从设想开始到最终创造出的存在的整个过程,根本不顾及人民的态度、意见、意愿和行为表达,尽管人们都可以声称自己的思想、意愿、意志、行为是先进的、进步的、理想的、最高境界的,但很难说经过这些过程所创造出的社会存在能够是进步和合理意义的发展的。 如“文化大革命”前的人民公社式的共产主义、赶英超美的大跃进、反右扩大化、反右倾,以及“文化大革命”式的阶级斗争,不都是被自喻为是最理想、最革命的思想和行为吗?!但能够说它们是人民理性的利益、要求、意愿吗?经过从设想到实践的整个过程所创造出的存在(经济的破坏和衰退、生态的破坏和毁灭、人的权利的被侵犯、法制的被摧毁、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等等)能体现是社会的进步和合理吗?而现实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危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的合理性危机这种跛脚的社会存在状况,又能说是符合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要求、利益的吗?又能体现为是社会全面的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吗?当社会能够充分地表达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要求、利益时,当社会的发展被约定在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要求、利益的范围内时,这种发展才能在实在的意义上体现为是合理的和进步的(即既不是超前的,也不是落后的;既不是偏于政治的,也不是偏于经济的。而是适度的和全面的。)

 

最后,人民之所以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还在于一个社会发展了的存在(包括精神的、信仰的、制度的、体制的、形态的存在)是不是体现为是合理的、进步的,当然可以由思想家、理论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判断,可以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做主观上的判断。但最终是要由人民对这种存在是否满意、是否接受、是否认可来决定的。因为人民满意和认可了这样的社会存在,他们就会爱护这个社会、捍卫这个社会,更寄希望于这个社会。如果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对他们创造的社会和存在(也即他们认为创造了的一个定型了的社会和存在)很满意,甚至借助舆论来颂扬他们创造的社会和存在。但人民在理性的状态下却是不满意、不认可这样的社会和存在的(当然,他们或许不能公开地表达他们的想法),那这个社会(或存在)中肯定存在着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合理存在,也就很难认定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进步上的、合理意义上的发展。那就必须对这样的社会(或存在)加以改造。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一个社会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进步的还是落后的,一般是对定型了的社会而言的。这里的定型包括理性状态、信仰状态、精神状态、社会制度状态、社会体制状态、社会形态状态等等。而不能指定型过程中的社会。如果人们将一个处在定型过程中的社会说得合理完美得很,这个判断就是一个提前了的结论,这个判断本身就是错误的。这个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不科学、不准确的。所以,对于一个处在定型过程中的社会来说,只有不断地去发现它的不合理存在,去揭示这些不合理存在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不断地去改造现实社会,就可以表明这个社会是趋向于合理的,是趋向于进步意义的发展的,也是理性的。反之,如果人们反对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和批判,不去全面地改造现实社会,那么如果这个社会已经是一个定型了的社会,这个社会必然是保守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发展就是停滞意义上的发展,而且必然最终会趋向于倒退的发展。如果这个社会是一个处于定型过程中的社会,那么这个过程将会是一个十分漫长、艰难的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不发生激烈的动荡,这个漫长的过程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个社会是一个缓慢发展的社会,也就无法让人对这个社会最终的定型做出判断。除非这个社会表现出全面改造的决心和迹向)。

 

如果人民对一种社会(包括局部社会)表示满意和认可,使这个社会得以保持长期的稳定,这就是人民的力量和作用的体现。如果人民对这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或对这个社会中的不合理表示不满,并将这种不满表达出来,使社会不能不按人民的意愿来改造社会,这更是人民的力量和作用的体现。人民的力量和作用也就体现为人民的意愿是不可违背的。

 

思想理论家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表明,越是趋于现代的(而不是现在的)、文明的、合理的、和谐的、有序的社会,越需要用不断发展的、具有连续性的、科学的、进步的、丰富的思想和内容丰富的思想体系来作为社会发展的导向,来作为被公众认可和接受的思想,需要使这样的思想成为统一公众的观念和意识的思想,需要使这样的思想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的行为的支配思想,需要使这样的思想成为构成新的信仰的思想的基础。一个社会只有做到这一点,这个社会就会在这种思想状态的导向作用下,持久地趋向于进步意义的发展,趋向更加的合理和文明。这样的社会的发展才不会出现偏差和反复。而能做到这一点的,就是思想家所从事的职业,即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

 

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更具体地体现于思想家们通过对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研究、批判,揭示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指出社会合理性之所在,描绘出一种合理社会的模式,使人们在不盲目,不违背社会、人、事物发展规律的状态下去能动地建设合理社会,从而能够不断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进程。

 

现代社会的发展还表明,只有当国家制定的政策是充分合理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充分公正的,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才是有效的。这是要得益于理论家们的理论创造的。理论创造,是理论家们运用科学的思维,对社会各个领域(如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军事的、法的、外交的、文化的等等)的发展,进行辨证地、全面的、深刻地、瞻前顾后地、左顾右盼地研究和分析,为国家的决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只有依据理论家们的理论进行的决策和制定的法律才符合科学性,才能体现为是科学的思维方式,才能够是科学思维的结果,才不表现为是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体现,才能避免不利于科学思维的主观性、意志性、武断性、片面性、自我为中心、权力主导型、个人欲望这些因素对决策和法律制定的影响。

 

如果社会的发展进程不再是盲目的、不再是由权力主导的、不再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而是由具有合理性的、科学的思想为导向的,是依据理论家们的理论所做出的决策来推进的,因而使社会的发展体现为是进步的、合理的、有序的,这就是思想理论家们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而蔑视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拒绝以理论为依据进行决策,社会的发展必然是盲目的、不正常的、不顺利的,是会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这样则可以反证思想家和理论家在推动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

 

记者  一个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如大到人类社会、一个大国的社会,小到一个村庄、一个社区的社会)是怎样的,人们只能根据这个社会所表现出的现象,通过对这些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产生的原因、逻辑规律关系进行本质上的分析和研究,才能做出判断。这是思想家和理论家们的职能和责任。而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为人们意识上的所知(即让人们知道这些社会现象的存在),则是记者们的事。其实在任何时期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记者或从事这类职业的人们将客观存在着的或存在过的社会现象揭示出来,它们就只是一种客观发生和存在的、或者是存在过的社会现象。社会存在的这种纯粹的客观性,甚至相关的当事人都不会感知到这些社会现象的存在。所谓当事者迷,即是如此。而所谓黑幕现象就更是如此了。而要使人们从主观上认知客观存在现象,则需要有记者(或类似于记者的人们)和记者所从事的这类职业,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为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认知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才不再是纯粹的客观存在现象。

 

一个社会,只有当它发生的客观存在现象能够更多地转化为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认知的客观存在,也才能对这些存在现象加以分析、研究和判定,才能使人们充分地认识现实社会是怎样的,才能有利于社会趋向于合理、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这个功劳首推记者和类似记者这个人的群体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

 

一个社会的趋向合理、文明、进步的发展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的,这实在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当然与政治家和他们的社会管理群体的卓越的、有效的管理分不开。但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充其量只能做中期的工作。而其前期的工作则是由记者和思想家、理论家们来做的。而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的中期工作做得如何,在很大的程度上又往往取决于记者和思想家、理论家们的工作做得如何。

 

记者与思想家、理论家所从事的是两个不同的前期工作。

 

思想家们的前期工作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具有导向作用的思想,理论家们的前期工作是为政治家们的决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记者们的前期工作就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和揭示社会存在现象,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为人们可以在主观上认知的社会现象。这既为思想家和理论家们的探究事物的本质、社会现象发生的因果关系、社会事物发展变化规律提供了充分的存在依据,也为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客观认识自身管理社会的实际状况提供了证明。否则,人们既不可能认知社会事物的本质及其变化规律,甚至连社会的存在本身都是不可知的。

 

一个社会是怎样趋向合理发展的?这里除了要有科学的、合理的思想导向,要有可以使政治家及其社会管理者做出符合科学的、正确的决策所需要的理论依据外,还需要知道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哪些不合理存在,这些不合理存在是如何表现和如何发生的。社会就是在一个一个地消除(当然应该是从根本上消除)已有的、现存的、新产生的不合理存在而趋向终极的合理和文明的。社会和事物的发展规律可以决定存在的本质由劣转向良,可以决定不合理存在的程度由重转向轻,可以决定不合理存在在数量上由多转向少,但不合理存在不会绝迹。因为不合理存在必然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和事物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如果一个社会在对待不合理存在的问题上,不是去积极地加以揭示和扬弃,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就会在上述几个方面发生逆转。即存在由良转为劣、不合理存在在程度上由轻转向重、不合理存在在数量上由少转向多。其社会表现就是矛盾的积累和危机的发生。

 

而要扬弃不合理存在,则必须先认知不合理存在、以及不合理存在的本质。因此首先需要将不合理存在揭示出来,将不合理存在转化为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认识的存在。这就是记者的使命。

 

如果一个社会不再是去抹杀和掩盖不合理存在的社会现象,记者们就可以充分地将这些不合理社会现象揭示出来。如果思想就和理论家们依旧记者们揭示出的社会现象发现了社会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如果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依据思想家、理论家的思想理论消除了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这首先体现的是记者的作用和力量。

 

需要说明的是,从一定的和重要的意义上说,记者就是人民的代言人(当然了,记者本身也是广义的人民中的一部分)。他们的正义性的力量与(狭义的)人民的力量是相似的。但记者们所从事的职业与狭义的人民是不同的。记者们的作用是狭义的人民所无法胜任的。因此,记者是广义的人民中的一个群体,而与狭义的人民则不是一个群体。

 

执法者  一个合理的社会、一个趋向于进步意义发展的社会,既需要有序和公正作为条件,同时又体现于公正和有序。没有有序和公正,社会发展不可能是稳定的和正常的。没有有序和公正,社会就无合理性可言。

 

社会的公正和有序依靠什么力量呢?依靠的就是社会中的执法者群体和他们的力量。我们这里所说的执法者群体是指在“三权分离”的社会结构中的、纯粹意义上的与法的实施相关的群体。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或许还包括我们社会特有的行政执法者,等等。如果国家的结构不是三权分离的,就必然意味着行使行政权力的那个人的群体,同时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这样,社会中的执法者除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之外,还包括具有执法权力的行政权力者。但是这样一来,就使执法者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这一问题复杂化了。复杂到了难以判断的程度。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来看,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同时具有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的那一社会群体,要比纯粹的执法者起着更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同时具有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的人们就更应该承担执法者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更应该对执法可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但是他们的这种双重责任也就事实上弱化了纯粹的执法者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这样的关系是否有利于社会,实在是一个关系重大的社会问题。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因为,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相处在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建立起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序的社会可以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使人们相互地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格;有序的社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的生活安定,可以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公平地竞争,可以在竞争中合作,因而有利于各种社会财富的创造并使财富的分配合理;有序的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能力,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共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共同满足人的幸福的欲望……。

 

但是,不同的社会在实现社会的有序方面使用的手段却是不尽相同的。

 

要真正实现社会的有序,有三个社会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一是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二是法律必须是公正的。即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来说,法律是可以体现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可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是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的,因而是可以被他们接受和遵守的。三是对法律的执行必须是公正的。即执法者必须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据公正的法律,对发生冲突的双方执行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对守法者提供保护。

 

阶级社会之所以始终不能成为一种有序的社会,就在于它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它只能采取专政的手段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但社会的稳定不等于社会的有序。社会可以是稳定的,但却不一定是有序的。无序而稳定的社会中的稳定只能是相对的和暂时的。因为无序中存在着可以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些不稳定的因素必然会在无序的社会中积累、扩延,直至爆发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只有当一个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时,这个社会才能够是长期稳定的。

 

一个社会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社会条件,都不可能实现社会的有序。没有法律,人们就会随心所欲,相互之间就会频繁地发生“碰撞”,“碰撞”就会导致矛盾和冲突。没有法,人们又会以各自的方式去“解决”矛盾和冲突。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毁灭,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毁灭。社会的有序就无从谈起。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意味着法律本身对一方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了侵犯和剥夺,而对另一方则给予了偏袒和不公平的赠予。这就已经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性的有序。那么受到侵犯和剥夺的一方就会置这种不公正的法律于不顾,而利用自己可以采取的手段维护或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利益,社会就会进一步地处于无序之中。如果社会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 ,法律也是相对公正的。而执法者则不能公正地执法。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执法者(包括作为具有执法权力和可以干预执法权力的行政管理者)将已有的公正的法律抛弃,利用自己的“法律”和手段“执法”。这就将社会(既可能是整体社会,也可能是局部社会)置于了没有法律或没有公正法律的境况。社会当然也就不可能是有序的了。

 

立法者可以制定相对完善和公正的法律和法律体系,这只是为社会的有序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前提条件。一个社会在有了这个条件的前提下,要真正使社会成为有序的社会,执法者(指不受干扰的纯粹的执法者)公正地、尽职地执法则是关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是有序还是无序,是有序的稳定还是混乱,这个社会责任应该由执法者来承担。违法者因为违法,所以必须受到惩罚。但他不对社会的无序和混乱承担社会责任。违法者所受到的惩罚,就是他对他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但当一个社会有相对完善和公正的法律,却表现为无序和混乱时,这是一个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只能由执法者们来承担。是因为他们的不尽责执法和不公正执法才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如果这个社会是“三权分离”的,那么纯粹的执法者就必须承担完全的社会责任。如果这个社会不是“三权分离”的,那么行政权力者可以不以行政管理的身份和立法者的身份承担这一社会责任,但必须以执法者或干预执法者的身份承担这一社会责任。而不应该将社会责任推到违法者和纯粹的执法者身上。

 

因为不尽责执法和不公正执法(包括行政权力者的执法和干预性执法)除了具有将社会置于无法和无公正的法的境况外,还在于这种状况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都构成了对违法者的袒护和怂恿。也就是袒护和怂恿违法者在一个由于法被执法者抛弃后的“没有”法和“没有”公正的法的社会中执法。看看我国现实中的农民负担的苦不堪言状况、看看黑社会的猖獗、看看矿产业的混乱、看看违法采沙对江河堤岸的危害、看看堂而煌之的虚假统计数字、看看管不住的公款吃喝和公款消费(实际上也是一种“合法”贪污)……,这些社会现象不都是表现为某一社会领域的混乱,进而构成了整个社会的混乱吗?所有这些混乱不都与纯粹的执法者和“三权”集一身的执法者们的摈弃相关法律、不尽责执法、或不公正执法相关吗?在人们的观念中,因为违法的事实是由违法者造成的,因此是违法者造成了社会的混乱。或者说,社会的混乱是因为公众的滋事造成的,因为滋事就是混乱,所以混乱也就是由公众造成的。这实在是由表面现象形成的观念。因为人们从来不将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的摈弃法律、采用“自法”、不尽责执法、不公正执法视为违法,不将执法者的这些行为与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联系起来,当然也就得不出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应对社会的有序和无序、社会的稳定和混乱承担全部社会责任的结论,也就行不成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应该对社会的有序或无序、稳定或混乱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当社会因为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的摈弃法律、采用“自法”、不尽责执法、不公正执法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无序时,也就不会有人去追究他们的社会责任。

 

我们可以以社会曾经出现过的买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的兴起和猖獗来对执法者的社会责任做一具体的分析。大肆买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的兴起和猖獗当然是社会混乱和无序的表现。我们的执法者们响应中央的号召,尽责执法、公正执法,严惩违法者,恢复或重建了有序的社会秩序,使人们处在有法和有公正的法的社会环境中。因此,执法者的响应中央的号召,对买卖妇女儿童和黑社会组织进行尽责地执法和公正地执法,体现了对社会的稳定和有序的社会责任,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问,在中央的号召之前,相关的法律哪里去了?执法者又是否是在像响应中央号召以后那样在尽责执法和公正执法?显然,因为中央还没有发出号召,因而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没有尽责执法和公正执法,所以相关的法律事实上不存在了,于是买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者们和黑社会成员(包括他们的保护伞)处在一个没有法的环境中胡作非为,才使社会表现为是无序的和混乱的。这个社会责任当然应该由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们来承担。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不能只承担因为尽责执法和公正执法使社会有序、稳定的利好的社会责任,而不承担因为不尽责执法、不公正执法使社会混乱和无序的不利的社会责任。

 

此外,只有有了中央的号召才尽责执法、公正执法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就构成了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的责任问题。因为这实际上就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没有中央号召之时,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是可以不尽责执法和不公正执法的。这是与执法者每时每刻都必须尽责执法、公正执法的天职是不相符的。因此,执法者当然也应该对自己的在中央合作之前的失职承担社会责任。

 

当执法者们能尽责执法、能公正执法,当纯粹的执法者们能不受干扰地尽责执法、公正执法(当然法也应该是公正的),就会使社会体现有序,就能使社会保持恒久的稳定,使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使人们的人格和尊严得到平等的体现,社会经济就会得到良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水平就会持久地共同提高,也就充分显示了执法者的作用和力量。

 

文化人  “人是要有点精神的”,此话一点不错。而且,一个民族更是需要精神的。你要争取建立一个合理和理想的社会,就要有为之不懈奋斗的精神;你要发现真理,就要有探索的精神;你要坚持真理,就要有不迷信、不盲从、不妥协的精神;你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就要有抗争的精神;你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要有不畏艰辛、自强自立的精神;你要与他人友善相处,就要有宽容大度的精神;你要救助他人于危难痛苦之中,就要有人道主义精神;人们要相互尊重、平等、关爱、互利,就要有人文主义精神。民族的平等、民族的自立、民族的自强、民族的复兴、民族的振兴、民族要为人类做出贡献,都要有与其相应的精神。

 

从精神的意义和价值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也是合理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合理社会的体现,是人和民族挺立的内在支撑。没有了这一支撑,人和民族就尤如四肢疲软、头颅耷拉的雄狮那样徒有其表。他又怎么能去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呢?这样的社会又怎么能体现为是一个合理的社会呢?

 

精神似乎与遗传基因相关。如雄性动物天生就具有好斗、充当领袖的精神。雌性动物在有了后代后,自然就有了养育和呵护幼仔的母爱精神。人也如此。有的人天生就具有冒险精神、具有探索和创造的精神、有不畏强势的精神。但从人的民族性、群体性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具备似乎更于思想和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思想理论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思想理论揭示了人和社会存在的本质、揭示了人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能够起到使人们充分地认识到人自身的作用时,思想理论又是一种文化知识。即思想的文化,思想的知识。作为文化的思想理论就不能不对人和民族的精神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当它作为思想的文化传播时,就激发起了整个西方社会为铲除禁锢人的,禁锢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发展的封建社会制度、建立理性社会的强大精神力量。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支撑作用下,发生了根本改变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同样,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文化的传播,使无产阶级认识到了自己的境况、地位、作用和力量,激发了无产阶级为获得自身解放的精神。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支撑作用下,爆发了人类历史上最波澜壮阔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不仅使无产阶级自身获得了解放,也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相对合理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这两次伟大的革命,既体现了思想理论对社会发展具有的导向作用,也是思想文化对人的、对人的群体的精神的支撑作用。

 

对于纯粹的文化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同样起着激发和支撑人的和民族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作用。

 

正是因为有了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才造就了一批具有探索精神、开拓精神的人们;造就了一批具有坚持真理、不屈不挠、追求合理社会精神的人们;也才在此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科学家、思想家、文学艺术家、革命家和政治家。

 

一幅画,一首歌,在纯粹的文化中不过是一件作品而已。但就是这样的作品,就有可能激起人的和民族的激昂的精神。毕加索的《格尔尼卡》给人以心灵的震撼,它激发了多少人痛恨战争、渴望和平和人道主义的精神;《义勇军进行曲》的发自心底的、出自口中的呐喊怒吼,唤醒了多少昏睡中的中华儿女,激发了民族的抗战救国的激情。这就是文化对人和民族精神的作用,是文化人的力量。

 

美国这个只有二百多年历史的国家,为什么能成为一个世界头号强国?美国人为什么冒险精神持久不衰?美国人为什么富有开创精神?这里除了他们始终奉信自由、民主的信条,以自由、民主的思想为其社会发展的导向(也即思想文化起到的作用)外,不能不与美国所推崇的文化中的具有积极意义的那一部分文化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美国社会中的文化状况表明,可怕的不是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不健康的消极、庸俗、没落的文化(这当然也不是说这类文化因此而具有存在的理由),而是一个社会没有可以构成主流的、具有影响力的、有着有效作用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没有高擎这一文化大旗的文化人群体。 

 

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的作用,没有高擎这类文化大旗的文化人的力量,人和民族的精神又将会怎样呢?去回味一下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在封建礼教文化毒化下的我们民族的精神状况吧!那真是一种民族自残的精神状态,是一种西方人的大炮都轰不醒的昏昏沉沉的精神状态;去琢磨一下吴剑先生的《变到深处是文化》(见2000年1月26日《工人日报》)中的深刻寓意吧!去看看现今在低级、庸俗、消极、没落、颓废文化(包括被改造成为了这类文化的中性文化)影响下的人们(特别是官场、权力场中的人们)的追求官欲、权欲、物欲、性欲的精神状态吧!去看看在这类文化熏染下的民众的逃避现实、远离社会、沉湎于享乐、迷恋于庸俗文化的精神状态吧!能想象一个人、一个民族在这样的精神状态下,能追求真理、坚持真理吗?能去为合理社会而奋斗吗?能有创新和创造的动力吗?

 

不过,当思想家作为思想文化的文化人与纯粹的文化人一起,用他们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的文化和积极、健康、向上、有效用的纯文化支撑起民众的和民族的精神,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激昂奋进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维护公正、正义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建设合理社会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永不满足、勇于探索、勇于创新、肯干、踏实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社会生机勃勃,能够激发民族不断地去为人类做出贡献的精神,这就是文化人的力量和作用。

 

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  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不属于广义的人民中的群体,更不属于狭义的人民。但是,在人民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在社会的进步发展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应该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群体。

 

有生命才有社会。所以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有植物社会、有动物社会、有人类社会。动物社会又由不同的动物群体构成了不同的社会。我们人类则由国家、民族、区域等等原因构成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动物社会是在自然的制约和支配下组成的。动物的行为受制于自然的制约和支配。虽然动物的生命是有机的,但动物社会则属于自然形态的社会。而我们人类社会却是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自然的制约与支配的社会,是由人的意识支配的社会。人们的行为是受意识的支配的,人们形成的社会也是在人的意识的作用下组成的。因此,人所组成的社会是有机的社会。而使人表现为能够组成有机社会的则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政治家这一角色是对近现代社会而言的。在原始社会,这一角色被称之为部落首领。在奴隶制社会,这一角色被称为奴隶主。在封建社会,这一角色被称之为帝王。并形成了一个社会管理者群体——官吏。在近现代社会,这一角色和群体的范围大大扩大了。作为统一的整体含盖了国家和政府首脑、议员、政党领袖、革命家,以及地方各级官员。如果没有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人的群体是不会表现为是经过组织的作用而形成有机社会的。使群体的人组织成为有机的社会,这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力量和作用之一。

 

也正因为人所组成的社会是由人的意识支配的,是有机的社会,所以才有合理与不合理这种性质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对自然属性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无论是自然,还是我们人类,都不会因为羊的社会吃了草的社会,而判定羊的社会是不合理社会。也不会因为食肉动物以食草动物为食物,而判定食肉动物社会是不合理社会。当然也不会因为动物社会中的雄性动物为争夺领地、争夺与雌性动物的交配权而发生的争斗,而判定动物社会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因为作为自然社会形态,是不存在合理与不合理问题的。受自然的制约、受本能的支配,动物们只能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这样做是它们唯一不可选择的行为。

 

而我们人类社会却不同。因为人所具有的意识,使人可以判断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人所具有的意识可以使人选择去做合理的事,不去做不合理的事。所以,建立合理的社会,使社会趋向更加的合理,就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选择。

 

仅就社会的趋向进步、合理的发展而言,当一个社会中的人民能够充分地表达他们理性的意愿;当社会能够尊重人民的意愿(如尊重他们对社会状况的评价、尊重他们对社会的认可与不认可);当一个社会中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能够对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思想导向,为政治家的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当记者们能够充分地揭示社会存在现象,为人们判定社会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提供充分的材料;当文化人能够用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支撑起人的和民族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当执法者能够尽职尽责地、公正地执法而使社会有序。那么这个社会就能充分体现它是一个合理的社会,同时由上述人的群体所创造的存在又是使社会趋向更加进步、更加合理的社会条件。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的趋向更加的合理和进步,则取决于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所决定的决策和所控制的社会发展进程。只有有这样的进程,只有在这样的进程中,去改变产生不合理存在的基础,去消除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去实现可以设定的合理的、科学的目标,社会也就向更加的合理迈进了一步。社会就应该是这样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所决定、所控制的符合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进程中,趋向终极的合理的(但这种进程必须是在充分具备上述条件下才能做到的。而不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可以自主地、凭个人意志、随意地决定和控制一个进程所能做到的。这样的教训对我们这个社会来说,真是太多、太沉重,而且至今仍然频繁地发生着)。这就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在社会发展进步中的第二层的作用和力量。

 

但是,我们不要误以为,只要是通过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组织的人的有机的社会,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决定和控制的进程,就是合理的社会,就是进步意义的发展。因为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这两层作用,完全可以在我们前述的那些社会条件不具备的状况下,仅凭个人意志、个人的喜怒哀乐、个人的需要和私利,利用权力来做到的。诸如什么人民不人民、什么思想和思想理论家、什么记者和新闻、什么法律和执法、什么文化人和精神,没有他们我照样行这样的心态,说明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其次,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组织的人的有机社会本身就存在一个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这种合理与不合理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论及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我们所熟知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等的合理与不合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就是由统治者组成的人的有机社会,能因此说,因为统治者组成了人的有机社会,这些有机的社会就是合理的吗?能表明这些统治者就因此推动了进步意义上的社会的合理发展吗?当然不能。就现实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许多的局部社会是由几个、十几个农民供养一个吃财政饭的人的社会,这也是由社会管理者们组织的人的有机社会,但这样的社会决不是一个合理的、进步意义上的人的有机社会。对决定、组织、控制社会发展进程来说,社会发展进程的效果往往决定着社会发展进程本身的合理与否、进步与否性质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组织和控制进程不能不说是效率的。但这一运动的实际效果则是严重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不能说这一由政治家决定和控制的社会发展进程是推动了社会的合理和进步意义上的发展的。我们社会中有许多领导干部喜欢搞政绩工程,而且对这些政绩工程的控制往往是很有效率的。但产生的结果却是劳民伤财的、是损害了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的。说明这些由领导干部决定和控制的进程本身就是不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这样的进程和结果只能表现为构成了包括决策在内的不合理存在,构成了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的阻力和障碍。而那种普遍性的只发展经济,放弃社会、政治、文化、道德、思想意识发展的决策,及其所产生的社会结果,更直接地表现为社会发展进程决策的不科学和不合理,当然也就无所谓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与进步了。

 

四   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做到同向性和同质性

 

    1.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所谓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人的不同群体具有建立合理社会的共同要求和目标,他们的力量所组成的合力推动着社会向这一目标进步。他们所具有的不同作用最终都由合理社会的存在而得以体现。也就是说,一个合理社会的架构,能够反映出是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共同发挥的结果。这无论是对一个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一个局部社会来说,这都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问题。

 

实际上,在一个社会中,只要这些群体中的任何一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不能得到正常的存在和发挥,就不能构成一种合理性的社会,也证明着这个社会是不尽合理的。比如,一个社会(这里的“社会”既指整体社会,也包括局部社会。下同。)如果没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人民来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愿,体现不出以民为主、民是事主、民意为主、由民做主的民主原则,它能够是合理的吗?体现不出民主原则的社会,又往往会陷入少数人或个人支配社会、由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与权力支配社会的必然,这样的社会能是合理的吗?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思想家作用的发挥,无法形成符合时代和进步要求的思想理论,无法使其成为公众可以了解的、可以理解的、可以接受的、能转化为他们自有思想的思想,无法使社会表现为思想的统一,就必然会出现两种思想状态。一是社会只有政治家个人随意变化的、没有逻辑性的、没有连贯性的、不是建立在科学思维基础上的思想和意志。二是因为公众并不接受政治家个人的思想和意志,而是在本能、自利和茫然的作用下去形成自己的思想。社会必然表现为是无理性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涣散的、混乱的思想状态。这样的思想状态能够是社会中的合理存在吗?再如,如果一个社会中的记者群体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同样会出现两种不正常状态。一是记者为利益所驱,热衷于绯闻、色情、凶杀、猎奇等等一类的新闻。或是为名利所驱,编造一些具有轰动效应的虚假新闻。或者是改变新闻和社会舆论的揭示社会的真实存在的宗旨和本质,热衷于搞有偿新闻。将新闻和舆论转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使这类新闻充斥于社会和舆论。二是在权力的控制下,记者没有了独立人格,不需要有社会正义感,社会通过记者之手,使社会被美丽的晕光的假象所笼罩,使人们看不到社会真实的存在和真实的面目。这样的社会又能是合理的吗?又能够趋向合理吗?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同向性就是人的不同群体都有着建立真正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目标。同质性就是社会中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都作用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就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来说,同向性表现为无论是作为思想家的毛泽东,作为一个群体的革命家,作为人民军队的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作为地下革命工作者,作为解放区的人民大众,作为国统区的工人阶级和仁人志士,都有着打倒国民党、推翻三座大山、解放全中国、解放受压迫人民、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共同的方向。而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最终建立,既体现了不同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不同。也是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共同发挥的结果。这就是人的不同群体的不同力量和作用的同质性。

 

既然我们的社会作为阶层社会仍然客观存在着以不同的阶层为表现的人的不同群体,也就在他们中间存在着不同的力量。就必然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的目标的同向性和力量与作用发挥的同质性问题。只有首先实现人的不同群体一定程度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才存在着建立合理社会、建立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可能性。而要使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就要逐步消除他们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人的群体的目标的不同向性和及其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不同质性,既表现于人的不同群体之间,也表现在同一群体中的不同的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方面。比如,对一个存在着领导干部集体搞不正之风、集体腐败的局部社会来说,这些领导干部谋求的是官位、权力、私利。而这个局部社会中的其他人的群体则可能向往的是社会的合理、公正、安宁、有序。这就是人的群体之间存在着的目标的不同向。不同群体的人们就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去发挥相应的力量和作用。不正之风者和腐败者们就会将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用在谋求官位、权力、私利的获得上。其他群体的人们则会把力量和作用用在揭露和反对腐败、不正之风上。这就是人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质性。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的不同群体之间、人的同一群体之间目标的不同向性,力量与作用发挥的不同质性,是一个普遍的存在的现象。

 

任何群体中的人,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人可以表现为是受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支配的人,也可以表现为是理性的人。而人的本能和原始情感又具有两重性。如惰性、随意性、独占性、排他性、自利性、猎奇性、从众性、杀生性等等。从另一方面看,人又有着希冀安宁、快乐、幸福、依恋、追求这些基本的欲望,有着善性、唯美性、群体性、探索性的一面。

 

此外,人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制度、环境、体制、结构的影响和制约。而人的理性程度则是弱化人的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的重要体现。当然也是决定人的行为的重要因素。当一个社会中的制度、体制、结构、环境无助于人的理性的提升时,人的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中的那些不好的一面,就会在实际上支配人的行为。如我们社会中的大量的刑事犯罪,就是因为人的在缺乏理性的状态下,受原始的本能和情感冲动的支配所导致的。

 

就广义的人民这一群体来说,当他们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具有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理性时,仍然有不少的人受制于本能的支配在破坏着环境和生态。比如将他不再需要的东西不假思索地随意地丢弃在他想丢弃的那一时间、那一地方,就是人和动物的随意性本能的体现。正是这一本能支配着很多人在不经意中起着破坏环境的作用;当越来越多的人们具有热爱自然、热爱动物、保护生态的理性时,却仍有不少的人受杀生本能、独占本能、自利本能的支配,去滥杀野生动物,去食用野生动物,起着破坏生态的作用;当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理性时,也有不少人去重新修庙造佛、烧香拜佛、朴卦算命。如果说那些具有理性的人们的行为必然是在发挥建立合理社会的力量和作用的话,我们虽然不能说那些受制于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支配的人们的行为是在主观上要建立不合理社会,但他们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就使社会产生了不合理存在。因此也就起着使社会产生不合理存在的作用。这就是人的同一群体中的不同的人们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表现。

 

就执法者群体来说,当社会有越来越多的执法者致力于建立一种有序且公正的社会这一目标,在崇尚法律、效忠法律这样高度理性的支配下尽职尽责、公正地执法时,仍然有不少的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则反而转向谋取私利、借助不合理体制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摈弃法律、破坏法律的完整性(其结果是使社会处于实质性的无法、无公正的法的状态之中),制造着无序和混乱的社会存在,创造着严重的不合理社会存在。存在于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群体中的这种目标的不同向性和力量与作用发挥的不同质性、不同向性,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就文化人来说,面对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令人痛苦的社会现实,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凭着良知,在正义感的驱使下,去鞭打丑恶,申张正义,去大声疾呼呐喊。他们的作品感人肺腑,催人泪下,在摇撼着人们的醒悟,在支撑着人们的精神。他们的这种力量和作用体现的是建立合理社会的向性和质性。但是他们太势单力薄了。因为有更多的文化人受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的支配,在创造着不倡导人们关注社会、不参与社会的文化,在创造着导致人们远离社会、逃避现实社会的文化,在热衷于皇朝文化、古装文化、迷信文化、丑陋文化、庸俗文化、消极文化、性趣文化、颓废文化。在用这类文化中的内涵去改造中性文化(如玩具文化、饮食文化、娱乐文化、消遣文化这些中性文化)。热衷于这类文化的文化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磨灭了人们的精神。使人们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这是文化人建立合理社会的体现,是他们可以发挥的力量和作用。而磨灭和软化了人们的精神,却是社会不合理存在的表现。当文化人的作用和力量的发挥充分体现于这样两种社会存在的创造时,就表现出了文化人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至于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同样存在着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问题。在现行体制下,这一群体往往具有多种身份和特殊的权力。比如,在不是“三权分离”的体制下,社会管理者不仅具有执政者的身份,也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而且这些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们,比纯粹的执法者更有执法的权力)。而且他们的权力往往是无限的。因此,他们可以在没有其他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在缺乏理性、没有信仰的情况下,具有目标的多样性。他们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不同质性的表现范域会更广,他们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也就会更多、更严重、影响更大。

 

我们说,社会如果没有人民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当发挥,就没有社会进程的监督者,就没有社会和社会存在的评判者,就无法确立社会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就无法判定社会中有哪些存在是合理的哪些存在是不合理的;社会中如果没有思想家和理论家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常发挥,没有或拒绝先进、科学的思想理论的存在,就犹如处于迷雾之中,看不清方向,摸不准道路;社会如果没有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作用和力量的正当发挥,就没有有机的社会,人就会成为无法聚合的散沙,也不会有有机的社会发展进程;社会如果没有记者、没有记者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当发挥,人们就看不到社会真实的、全面的存在,就会对客观的存在浑然们不知,就不知道应该被消除的不合理存在是什么;社会如果没有执法者和他们的力量与作用的正当发挥,就没有有序和稳定;社会如果没有文化人(包括创造思想文化的思想家)和他们的力量与作用的正当发挥,人和民族就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就会无所作为。总之,社会如果没有这些不同的群体所具有的正面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当的发挥,社会的发展就会呈现为是自然状态的发展,就会趋向于停滞和倒退意义的发展。

 

但是,正如我们已经叙述过的那样,在每一个人的群体内,人们的目标并不一定是同向的,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也不完全是同向性和同质性的。每一个人的群体中,都有一部分人在创造着合理存在,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也有一部分人在创造着不合理存在。这些不合理存在就构成了一个社会中的存在。也就不能说这个存在着由人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的社会是合理的社会,或者是相对合理的社会。

 

是的,合理社会是通过改造和消除不合理存在而体现为是合理社会的。如果社会中不存在不合理存在,又如何去创造合理存在呢?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对于不合理存在来说,存在着社会在它的发展进程中被辨证关系所决定的客观形成的不合理存在和由人所创造出来的不合理存在这样两种不合理存在。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今天是合理的存在,在未来就可能演变为不合理存在。如,人们曾经为了生存而狩猎是合理的行为。而在当代社会,人们的生存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保障人的生存的方式已经是多样性的。而物种的多样性却遭遇了危机。因此滥杀野生动物就转化为了不合理存在;在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转变的时期,人们依据凯恩斯理论创建国有经济,建立以国有经济为主体或主导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合理的存在。而在民众资本社会发展时期,这种经济体制就转化为了不合理存在;在阶级社会时期,人们用阶级的观念来认识社会,来开展阶级斗争,是一种合理的存在。那么在阶层社会中,仍然存在阶级观念,仍然坚持阶级斗争,必然转化为不合理存在。而用“人”的观念看待人,以人文主义的关怀对待人,才是合理的存在。当上述存在作为不合理存在在新的社会时期存在时,这些存在是由社会发展所决定客观存在,而不是由人所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因此,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合理存在的存在是绝对的。当一个社会只存在这种由社会发展所决定的客观存在的不合理存在时,这个社会应该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社会。当一个社会存在着由人所创造的大量的不合理存在时,这些存在只能是绝对的不合理存在,也就决定了存在着这种不合理存在的社会只能是不合理社会。我们所要和所能建立的合理社会,就是首先去改变由人创造出的大量的不合理存在而体现为的不合理社会,使社会成为只存在由社会发展进程所决定的不合理存在而体现为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其次是去不断地消除这种相对合理社会中客观形成的不合理存在,而持续地向终极的合理社会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要建立的相对合理的社会,表现为是使社会中的人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表现为创造不合理存在的人越来越少;表现为人所创造的不合理存在越来越少;表现为创造不合理存在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难以发挥。我想,以这样的目标来确定我们所欲建立的合理社会,应该比以模式构想的合理社会要实际得多、具体得多。当然,以这种方式来确定合理社会目标,并不排除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原理结合的可能性。而且可以给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赋予新的生命力。

 

2.如何使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

 

首先,要承认狭义和广义的人民的存在。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毕竟一个社会是由众多的人共同组合成的。所有这些组合成社会的人们不可能都是直接管理者。就拿我们的社会来说,尽管“当下财政供养总人口之比,全国平均128”,而且“经济越是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如“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的官民之比在120以下。有的县如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9个农民供养一个干部”(见2002·13期《读者》中的《官与民》一文)。即便如此,但289个农民相对一个干部来说,也还是一个占人口多数的群体。是与那个由“1个干部”组成的群体不是同一群体。当人们说“要代表人民”“要为民做主”“要为民造福”“要相信人民”“要依靠人民”等等此类的话语时,就客观地表明,这是一个人的群体相对另一个人的群体而言的。

 

其次,要承认广义的人民的存在。这个广义的人民就是行使直接管理权之外的、创造各种财富的人。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思想家、记者、文化人、律师,以及工人、农民、教师、医生等等。因为直接管理者们被人们统称为“官”,或自视为“官”时,相对他们的人们就是民,即广义的民。官就不可能是工人、农民、记者、文化人、教师、医生、律师等等。而且,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一些官们往往会将一些人的群体视为是另类的。如将一些群众视为是刁民;将按正常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人们视为是闹事的人、破坏稳定的人;将记者和律师视为是制造麻烦的人。这就更加证明官与这些人的群体不是一个群体。而且广义的人民中也同样是存在不同群体的。记者们就不会自视为是农民、工人。工人、农民也不会说自己是记者、是作家。

 

我们说,承认人民的存在似乎不是一个问题。这只是从客观存在的角度来说的。而从人的主观角度来说,就有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在代表论观念的支配下,一些人往往一具有“代表”的身份,就再也看不到其他群体的存在了。

 

第三,要承认人的不同群体都是有着相应的力量的,他们的力量的作用点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群体的人们的力量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创造不同的社会财富方面,也同样表现在作用于社会的进步发展方面。当不同群体的人们的力量能够充分作用于社会进步发展方面而表现为同向性时,也就在社会进步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他们作用的不同。但要做到这一点,问题就变得复杂了。虽然人们都在概念上承认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是无穷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而且也承认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是依靠人民的力量取得的。但在现实社会中,要将这一概念变为人的观念可能就比较难了。因为现在的人们太看重官的作用了,太看重权力的作用了,太看重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的作用了。这些意识作为真正支配人的行为的思想观念甚至倒回到封建社会去了。诸如皇权意识、为民做主、为民造福、“清官”意识、蔑视法律、拒斥民主等等,体现的都是官的作用至上、权力的作用至上、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至上。在这种情结、这种观念的“围城”中,在通行着习惯于无限发挥官的作用、权力的作用、个人和少数人意志的作用的时空中,这样一个群体还愿意、还能够认真思索一下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吗?还愿意承认其他群体的作用和力量吗?当人们只能看到官的作用、权力的作用、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的作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时,人们还能看到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吗?即使我们在这里历史地和现实地分析了社会中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在推进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都仍然怀疑有多少人能够在心底里承认这种分析是客观的,承认其他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是存在的。

 

甚至,一些人们不仅看社会其他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合理发展的力量和作用,而且在潜意识中将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视为是一种反力、反作用。如,认为思想家们的思想都是会引发社会动乱的(而不认为是可以使公众的思想观念进步的);是会搅乱人的思想的(而不认为是会在理性、科学、进步意义上统一人们的思想的);承认思想家们的思想的存在和价值,就会贬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而不认为思想家们的思想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同时则认为只有自己的思想才是正确的、是可以无所不包的、是可以一句顶一万句的,或者认为现实中的思想状况挺好的)。再如,认为人民群众的聚众、上访,就是在破坏稳定、制造混乱;如认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代理民告官的诉讼就是搞资本主义的自由化;如认为记者揭露腐败、揭示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不合理社会现象,甚至丑化社会,是在给社会主义抹黑。等等。能指望有这样的观念意识的人们构成的群体承认其他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吗?

 

当社会中的一个人的群体中的一些人们实际上认识不到、也不承认其他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而且这个群体因此而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时(这一群体原本应该和其他群体是完全平等的,是只具有这一群体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的群体),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是无法正常发挥的。同时,当一个人的群体作为特殊的群体时,是难以正确地认识自身的力量和作用的,是会将自身的力量和作用的不正当发挥推向极至的,那将会创造怎样的存在是可想而知的了。

 

第四,不能将其他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代表或替代无了,不能造成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错位。

 

如果我们前面讲的是因为人的主观认识的原因,而使社会中一些人的群体无法正常地、正当地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的话,那么也就存在着由客观的原因而导致的一些人的群体不能正常和正当地发挥他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的状况。这些客观原因是什么呢?就是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论人们是否会刻意地认识它存在着的制度、体制和社会结构是怎样的,也不论人们是否能够主动地改造和变革社会中原有的制度、体制和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由人组织和创造的。人的社会的有机性就是由这些客观存在的制度、体制、结构来体现的。作为客观存在,这些制度、体制、结构也都在影响着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

 

我们知道,民主制度和民主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思想自由。这不仅表现为人们可以自由地创造和表达自己的思想,可以自由地对思想进行选择,也表现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思想探索为职业或职能的人的群体,表现为社会存在着人可以以自由的方式进行思想的探索、进行思想财富的创造这么一个结构。当然这个结构可以不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探索结构为唯一的形式存在,因而也可以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以社会的合理性、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方向进行思想探索和思想创造的结构。但是,当人们认为、而且实际存在也表现为一个人的话一句顶一万句、句句是真理,一个人的思想才是重要的思想(实际上,对思想来说,是只存在价值关系,不存在重要关系的)时,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这一个人之外的任何一个思想着的人说的9999句话都是无用的。而当他说到一万句时,才等于一个人的一句话,也就没有了意义。那么,无论是他所从事的那个职业,还是他作为思想者的身份,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当一个人的话句句是真理时,一个人的大半生能说多少话。这么多的话不可能不包容一切领域,那么所有的真理也都存在于其中了,人们还有探索真理的必要吗?探索真理的那个人的群体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当一个人思想才是重要的思想时,即使有思想者在创造着思想,即使他们创造的思想是有价值的,但他们创造出的思想已注定是不重要的了。当“重要”的意义比“价值”的意义更有意义时,那些思想者们创造出的思想已是注定无意义的了。“不重要”且“无意义”的思想相对重要的思想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这就势必在社会中形成这样一种结构:社会只需要一个人来创造思想,即便这里的思想往往不过是意志而已。社会中的这个结构只能导致一个人去做了一个人的群体所应该做的事,一个人替代了一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甚至将这个群体连同他们的力量和作用一并替代无了(至于这种替代产生的实际结果和对社会的影响是什么,则另当别论了)。社会的这一结构的最直接的后果就会表像为,由个人意志排除思想的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存在;由个人零乱的思想排斥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进步、丰富的思想财富的存在。

 

当我们说到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时,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社会进步是指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经济的发展包括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发展的物质基础。这当然是正确的结论。但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发展更是由狭义的社会进步来具体体现的。狭义的社会进步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形态这些结构的、模式的、运作方式方面的进步;包括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行为方式、价值、素养这些方面的存在的合理体现;包括社会和人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理性、信仰、精神这些无形存在方面的进步。

 

我们所说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生活关系、社会关系、民主、平等、自由、道德、诚信、文明、法制等等,等等,都属于社会的范畴。这是一个比经济领域广阔得多、复杂得多、对人和社会更具影响力的范畴。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在这一范畴内体现它的合理性、进步性和文明程度,是无法体现社会进步的。

 

我们说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就不能不表现为人民对这一范域的进步所具有的力量和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就是我们已经分析过的——人民应该在这一范域里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愿;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应该去创造(包括对社会管理者及其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这一范域的合理存在;人民具有对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在这一范域内的存在的最终评价权和认可权。

 

就经济发展而言,人民为了生存的需要,为了富足的需要,他们必须进行财富的创造,他们必然是创造财富的主体。因此,人民具有使使生产过程存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自然的、必然的力量和作用。这是没有什么人的群体可以代表他们的。但是在社会范域里,人民的力量和作用则是完全可能被其他群体所替代的。甚至这种替代会导致人民在这一范域的力量和作用的完全无有。

 

当一个社会将经济的发展视为是社会唯一的发展,视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唯一的财富增加,视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时,就不能不在客观上无视狭义的社会进步,也就限制了人民在这一范畴里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

 

当社会缺乏民主时,人民的意愿是无法全面、充分地表达的。社会通行的必然是少数人的意志对社会的支配。这就在事实上是代替了人民的意愿,甚至是排斥了人民的意愿的。

 

当一些权力者们对记者和律师的权利横加干涉和限制时,就表现为对记者和律师的力量与作用的剥夺。

 

当社会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离”的,而且表现为权力者们可以实质性地、有效地干预执法权时,就表现为对应该具有独立、公正执法权的执法者们的力量和作用的替代。

 

当社会表现为只有社会管理者们具有对现实社会的社会存在状况、人的存在状况、思想意识的存在状况具有最终的、最权威的、最有效的评价的权力时(但所做的评价不一定是最客观、最真实的),无疑是代表和替代了人民所应该具有的对社会的最终的评价权和认可权。人民的这一权力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

 

这里,让我们就时下流行的“调研”问题进行一下探讨。所谓“调研”,是指社会管理者们的调查和研究。而不是记者的采访和调查,不是思维者们的研究和分析。其次,社会管理者们的这种调研相对记者的采访调查和思维者的分析研究,在规模上是很庞大的。大到一个低级别的调研规模(如市县级的调研)也往往由几十人、几百人组成,能派出这么多人去调研,不能不让人怀疑,这些参加调研的人们原有的职位是不是有必要设置。其次,就调研的成本来说,记者的调查和采访所需费用是由他们所在单位支付的,无需国家支付。即使思维者们的分析和研究是由国家委托进行的,国家支付的也仅仅是很少的直接费用。对一个社会问题的调查,也就只需几个记者即可完成。对相关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就是一、两个思维者即可完成的。因此其综合成本是非常少的。而由社会管理者们来进行调研,其花费的成本是可想而知的,是全部要由国家来支付的。而且,依据社会管理者们所处的地位、他们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又能不能使他们像记者和思维者们那样进行客观、真实、全面、深入的采访调查和分析研究,他们又具不具备记者和思维者那样的职业能力和手段,具不具有记者和思维者那样理性的、科学的思维方式,因而能否使他们的调研反映真实的客观存在、能否使分析研究揭示存在的本质和规律,同样是令人怀疑的。

 

当记者们进行采访调查时,他们只是发挥调查的作用。当思维者们进行研究时,他们发挥的也只是研究的作用。这样,调查研究就意味着是记者和思维者们形成了一种合力。他们之间不存在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问题。而当社会管理者们兴师动众地进行调研时,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当社会管理者们在发挥“调研”的作用时,在无形中取代了记者和思维者这两个群体的所应该起的作用。这样,这两个群体的作用面对社会管理者们的调研,也就无从发挥了。

 

以上我们所说的由一个人的群体取代其他的群体,而将这些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替代无了的状况,往往表现为社会管理者和权力者群体对其他人的群体的取代。那么又会不会发生其他人的群体替代社会管理者群体的现象呢?会的。不过这样的替代同样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并在这个意义上表现为不合理。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批判无政府主义,就在于无政府主义者不只是否认资产阶级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也否认无产阶级革命的权威和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统治的必要性。然而真正的无政府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无政府主义者无非是企图以自己来取代资产阶级政府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权威。这当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企图。那么有没有实例可以证明其他人的群体替代社会管理者群体现象的存在呢?我想,人们都不愿再提及的1989年“六·四”风波的真正原因,就是当时的一批思想者们的角色的错位。是这些思想者们放弃了他们作为思想者的本职而转换为了政治活动家的角色,并企图替代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家群体的地位和作用(正是根据这一历史教训,我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思维的本质就是思维,思维者的职能就是创造思想财富。他们不能变换自己的身份和角色,不能超越自己的本职和职能范围。在这个前提下,思维者就应该享有充分的思维自由和思想自由。至于他们的思想是否被选择,则是政党、国家和政治家的事),由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导致那一令人非常伤痛的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不是认为是思想者角色的错位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而认为是思想的自由和思想的存在导致的社会的不稳定。所以,社会不是去通过立法来保障思想的自由,也防止思想者角色的错位。而只是简单地通过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来防止思想者角色的错位。但是这样一来,却又导致了我们这样一个若大的社会和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再次处于了没有思想和思想凋敝的状态。这又会产生什么连锁反应呢?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探讨这一问题(不过,人们也可以参考我的《思想和思想状态》等文稿)。

 

当一个社会由于制度的、体制的、结构的种种客观原因而使社会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实实在在地代表或替代无了的情况下,这些社会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同样也实实在在地、一个一个地不能发挥了。社会进步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的进步发展是社会中的各个群体具有的不同的力量形成合力,在具有同向性、同质性的状态中共同得到发挥才是可能的。而在一些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代表和被替代无了的状况下,也就无所谓形成合力、无所谓力量和作用的同向性和同质性了。因为对一种力量和作用而言,是不能说它(与谁?)形成了力的。是不能表现为(相对谁?)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因为“合”“同”是复数,而不是单数。这就尤如一个人不能同自己签订有效合同一样。实际上,当社会中的一些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代表、被替代无了的情况下,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人民、民众只能去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而社会的存在则只能是由另外一个特殊的群体创造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各干各的”。当人民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与作用不参与社会范域的进步发展时,也就无所谓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的合力和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了。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能趋向进步与合理吗?

 

    综上所述,一个社会要使其表现为是不断地趋向进步意义上的发展,那么从人的主观意识方面和从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使社会中的人的各个群体能够正常地、正当地发挥自己的力量和作用,就不能不是一个必需的前提。只有有了这一前提,才有使所有的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群体的力量形成合力的可能性,也才具有使所有群体的力量与作用的发挥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可能性。

 

五  理性 信仰 精神和思想

 

即使有了以上前提,也并不意味着就会使人的不同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会自然地形成合力,会自然地使这些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因为我们已经在“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做到同向性和同质性”一节中,谈到了人的不同群体及其同一群体中的人的力量和作用是如何表现为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一个社会如果在主观意识上否认人的不同群体存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或者在客观存在上制约了人的各个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的正常和正当的发挥,那是在导致这些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否定、被制约、被无有了的意义上无法形成合力,和无法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的。而当一个社会如果在另一类范畴内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则会在人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状态下,同样无法形成合力,同样无法使人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趋向同向性和同质性的。那么,这一类的范畴又是什么呢?就是理性,信仰,精神。

 

1.理性  看看我们现实中的社会,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恋人在恋爱不成之后,会无情地将对方致残致死,而且牵连无辜?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夫妻反目成仇,离婚不成,便会对对方进行身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甚至置于死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仅仅因为自己不顺心,便会对他周围的人们加以群体性的伤害,去报复社会?为什么会有那样多的黑社会组织,而且行为手段是那样的残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为了不值一提的小利和名份而置他人于死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法轮功痴迷者为法轮功而与社会对抗、会去残忍地杀人和杀己?为什么原本是慈爱的母亲会因为不能按自己的模式塑造孩子,便会做出与慈母决然相反的行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少年杀死自己的母亲和他人竟然若无其事?为什么在已是现代社会中仍然会有那么多的企业主,仍然像对待牲口和奴隶那样,来残酷地对待他们所雇佣的、让他们发财暴富的工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素质低下的保安侮辱人和伤害人肆无忌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官员会将社会的和他人的财富当作自己的财富一样随便装、随便拿?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权力者颐指气使、唯我独尊,会毫不留情地整治那些“伤了”自己的“尊严”的人于无生存之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父母官”“白衣天使”对百姓的苦难、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毫无感觉?……。这里的原因固然很复杂,但人们面对这些现象往往会说:他们丧失了理性。但更确切地说,是他们从来就没有理性。

 

理性是什么?理性是相对本能和受本能驱使的原始情感冲动而言的。理性,就是人开始作为社会人排除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对自己行为的支配方式来对待他所面对的人和现实的表现,是用思维的结果来支配自己行将采取的行为的表现。更进一步则表现为用思想家们创造出的科学的、合理的、进步的并转化为了自己的思想的思想来支配自己的思维和行为的表现。缺乏理性或没有理性,或者说不用思维、不用思想来支配自己行为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并不是偶发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相当普遍的存在。因为这种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现象并不仅仅表现为上述那些违反法律的现象之中,而是在不同的人们身上以不同的方式表现着。诸如我们十分常见的“骂大街”、污言秽语、公共场所的不雅行为、残害野生动物、围观猎“奇”、返依迷信、教师对学生的冷酷、强者对弱者的持强凌弱、弱者对强者的奴颜卑漆、对文凭的崇拜等等行为现象,都有着缺乏理性、没有理性的因素在内。

 

当人没有理性时,他可能暂时不会表现出来,也可能只在某一场合、以某种事务为媒介、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完全可能随时随地、针对任何事务表现出来。一个不是理性的社会,正是通过普遍的人的没有理性、普遍的人在泛人泛事面前缺乏理性而得以体现的。2002517日《新闻信息报》所云“中国大陆游客出境旅游……,也把生活的陋习带往世界各地,令中国的文明形象受到损害”。这“七大陋习”(即脏、吵、抢、粗、俗、泼、窘)就是我们社会中的平常人没有理性的积淀。这则报道(实际上相似的报道太多了)说明的就是当一个人缺乏或没有理性时,是一定会必然地在任意时间、任意场合中得到表露的。

 

当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理性和理性社会的概念时,他们所针对的也是人的没有理性和非理性社会。当发达社会已经跨越理性社会而进入思想社会(什么是思想社会?思想社会就是国家能正确地选择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思想,并通过国家的作用将其施教于社会。社会和思想的这种关系是不同于历史的那种思想家们自己宣传自己的思想的关系的)的今天(当然这也不是否认在发达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乏理性、丧失理性的人),我们的社会却仍然处于不知理性为何物、处在非理性社会的状况中,这不能不是一种缺憾。

 

当在社会中、当社会中人的各个群体中的一部分人没有理性、缺乏理性,一部分人有理性时,我们不知道这样两部分人如何形成合力,又如何能够表现为力量和作用发挥同向性和同质性。

 

由于理性预示着现代文明的开始,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理性。我们反省历史,也应该反省的是历史中的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社会表现。如对待几十万“右派”的人的价值、生存、生命、命运的不屑一顾的漠视做法;如1958年的大跃进的狂热;如1959年反“右倾”的无情;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们的迫害;如六十年代的“阶级斗争”;如1966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的残酷,都是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行为表现。实际上这种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特别是在一些局部社会中,仍然经常发生着。当一个社会仍然会不时地表现出缺乏理性的状态时,这样的社会与现代文明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的。

 

2信仰  信仰虽然是无形的东西,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却表明,正是这无形的东西具有使一个社会中人的不同群体聚合在一起的神秘力量。信仰还具有使聚合在它周围人们表现为对信仰对象的内心的虔诚和忠诚效用。因为信仰者具有的内心的虔诚和忠诚,使人们具有愿意为信仰奉献一切——力量、财富、躯体、生命——的精神,也就使具有同一信仰的人们的力量的发挥具有了同向性和同质性。

 

看看人类历史上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虔诚和行为的一致性,以及在宗教冲突中所表现出的奉献和牺牲精神。虽然以宗教为信仰的信仰相对人类的理性、科学、文明来说,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但信仰所具有的可以使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并表现为力量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的作用,却是不可否认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信仰也表现出是可以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进步而发展进步的。这种发展进步可以是以确立起新的、可知的对象为信仰,也可以是由对传统的、愚昧的、不可知的对象的信仰转向为对科学的、理性的、可知的对象的信仰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就是因为确立起了以科学、自由、民主、平等、人性为核心的信仰,由选择这一信仰的人们聚合在这一信仰的旗帜下,通过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发挥而展开而胜利的,从而使人类开始摆脱黑暗、愚昧、专制的时代。

 

同样,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使无产阶级建立起了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为核心的信仰对象,并信仰这一信仰对象。因为这一信仰对象具有的方向、旗帜、召唤的作用,因而聚合起了几乎整个人类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其他群体中的一些人们的力量,兴起了表现为最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的波澜壮阔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正是在这一运动的作用下,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相对合理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

 

所以,唯有信仰才是可以将社会中的不同群体的人们持久地、甚至是永久地聚合在一起,并使他们的力量形成合力的一种召唤、一面旗帜。

 

然而,信仰不是崇拜。信仰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东西。而崇拜的对象则是有行的,如图腾、如动物、如星座、如个人。对人的崇拜也具有使人聚合在一起的作用。但对人的崇拜却无法使聚合在被崇拜者周围的人们保持聚合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这是因为崇拜者和被崇拜者都具有可塑性和可变性。

 

如对被崇拜者来说,如果他没有了号召力、领导力,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呢?如果他不再强健、不着敏锐,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如果他从被值得崇拜的形象转变为不值得崇拜的形象(如变得自以为是、武断、专横、贪婪、自私、残暴、荒淫、怯懦),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如果他改变了原有的信仰,人们是否还崇拜他?如果他病入膏肓或死亡了,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

 

所以,对个人的崇拜而使人们聚合在一起的现象,往往只是一种社会的表像。在这个表像的背后,极有可能是一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是思想的不一致,是不同心不协力。当然也就无法形成合力,无法表现为人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所谓身在曹营心在汉,台上握手台下踢脚,面合心不合,同床异梦,人心向背,众叛离亲,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明崇拜者与被崇拜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信仰,就不能通过对信仰对象的信仰来实现在虔诚、忠诚状态下的人的聚合,不能做到使聚合了的人们的心是一致的,不能做到在他们的力量和作用发挥时是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就会表现为每个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不仅自己的存在——愿望、追求、个性、思维、行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而且是强求存在于他周围的人们和社会也都应该是以“我”为中心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知道每个个体的人所发挥的力量和作用如何可以形成合力,又如何能够表现为是同向性和同质性的。

 

在中国历史上,汉民族很少表现出凝聚性,这不能不与汉民族没有信仰的传统相关。

 

因为信仰是使人聚合在一起的召唤、旗帜,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信仰。

 

3.精神  我们在讲到文化人具有的力量和作用时说到:“你要争取建立一个合理和理想的社会,就要有为之不懈奋斗的精神;你要发现真理,就要有探索的精神;你要坚持真理,就要有不迷信、不盲从、不妥协的精神;你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就要有抗争的精神;你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要有不畏艰辛、自强自立的精神;你要与他人友善相处,就要有宽容大度的精神;你要救助他人于危难痛苦之中,就要有人道主义精神;人们要相互尊重、平等、关爱、互利,就要有人文主义精神。民族的平等、民族的自立、民族的自强、民族的复兴、民族的振兴、民族要为人类做出贡献,都要有与其相应的精神。”“人是这样,民族是这样,社会组织(如政府、如企业等)也应该是这样。从精神的价值和意义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是建立合理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合理社会的体现,是人和民族挺立的内在支撑。没有了这一支撑……,他又怎么能去建立一个合理、理想的社会呢?”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文化人自身就缺乏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用他们创造的文化去磨灭和软化人们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权力者们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而只是热衷于追求享受、热衷于对官欲、权欲、财欲、色欲的满足;如果社会中普遍的人们因为受到消极、颓废、没落、庸俗文化的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什么社会原因,而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而逃避现实、回避现实、远离政治;如果社会因为什么,使人们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被束缚了、被压抑着;那么纵然这个社会中还有一些正直的文化人,还有一部分追求合理社会的权力者,还有为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抗争的人,还有为建立合理社会(包括局部社会)而呐喊的人们,他们和他们又能形成合力吗?又能表现为力量和作用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吗?

 

人的不同群体在客观上都具有相应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因而也存在着他们的这种力量形成合力的可能性。然而,他们的这种力量能否发挥出来则是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他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都正常和正当地发挥出来了,他们的力量才能形成合力,才能表现出同向性和同质性,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力量的发挥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精神,即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人和民族具备了什么精神,就会释放出相应的力量。由精神作用的这种力量的释放似乎是其他的力所无法压制、无法阻拦的。而释放出来的力量又似乎是巨大的、无穷的。精神在这里充分表现出了一种开启或关闭力的释放的阀门的作用。当人和民族的精神疲软时,就关闭了他的力量释放的阀门。当人和民族的精神充分具备时,就尤如开启了释放力量的阀门。当人的不同群体和各个群体内的人们具有不同的精神状态,因而使他们的力量难以发挥,或者所发挥出的力量和所起的作用性状是完全不同时,他们又如何形成合力,又如何表现为释放的力量是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呢?

 

因为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是开启力量释放的阀门,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人不能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

 

4.思想  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是在不间歇的状态下,永远趋向合理和进步意义发展的社会。为此,需要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公众有理性、有信仰、有精神,能够使人们的力量得到发挥,能够使人们发挥出来的力量形成合力,能够使形成的合力体现为同向性和同质性。而理性、精神、信仰的性状态却又与思想有再不可分割的关系。

 

我们说,理性是相对人的行为受本能和原始的情感冲动的支配而言的,理性表现为人是通过思维来面对与他发生关系的人和事,理性表现为人用思维的结果来支配自己的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一个人的思维的结果就构成了他自有的思想。因此,理性就是思想和以思想支配自己行为的表现。即使如此,理性也仍然存在着性状的差异。比如,当一个弱者受到一个强者的伤害时,当弱者在原始情感冲动的驱使下,以特殊的、极端的方式加害于这个强者,这是弱者没有理性和丧失理性的表现。如果这个弱者经过思维,采取忍让、躲避、息事的方式对待这件事,这是弱者理性的表现。但这种理性是消极的理性。如果这个弱者将思想家们的法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寻求以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利益,这就是积极的理性。

 

如果一个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们尊崇思想家们创造思想财富的职能,崇尚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涉猎广泛的科学的、先进的、发展的思想财富,能够将这些思想财富转化成为自己的思想,那么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不仅会是理性的,而且是积极理性的。显然积极理性的人和社会,是要建立在科学的、丰富的、进步的思想财富这一基础上的。积极理性的社会也就是思想的社会。

 

当我们说到信仰的时候,只是简单地说信仰什么宗教、信仰什么主义。但无论是宗教还是主义,都是建立在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是从内容丰富的思想中孕育和精炼出来的。可以说,没有思想就没有宗教,没有思想就没有主义,也就没有可以信仰的信仰对象。

 

其次,使信仰得以孕育、得以建立的那个内容丰富的思想体系还必须是发展的。否则,作为信仰的对象就会逐渐失去号召力,信众就会减少,甚至最终不再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这对于比较固执的宗教来说都是如此。如天主教就不能不承认科学所发现的一些真理,就不能不对它在历史中所造成的冤案和所犯的错误加以平反和道歉。再如,自由、民主、平等、人性之所以成为西方社会持久的且越加坚定的信仰,就是因为使这一信仰得以孕育和建立的民主主义思想体系,并没有在启蒙思想家们那里终结,而是一直在近现代思想家们的作用下发展着、扩展着、丰富着。而反观马克思主义信仰,却从它的鼎盛时期、从它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重大影响作用的壮阔景像中,几乎一下子失去了全部信仰者。即使仍然坚持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们,也不完全知道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是怎样的。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马克思主义被人为砌筑的“大坝”一道又一道、一次又一次地阻断在历史的长河中,阻止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发展。这又是因为一代又一代的政治家们垄断(甚至可以说是强占)了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和职能。用他们创造的属于他们自己的思想,或者是他们所认可被歪曲、被曲解、被僵化的“马克思主义”取代了原本应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使马克思主义被封堵在它初始的状态,使马克思主义无法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丰富内容来填充这一思想体系,使人们不能学习这种原本应该有着新的、丰富思想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当信仰者们终于发现自己信仰的“马克思主义”,原来是被曲解的、被歪曲的“马克思主义”,是政治家们创造出的他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是不能使社会趋向更加合理的“马克思主义”,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时,而此时人们又无法知道什么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于是,马克思主义失去了信仰者。它自身不再是一种信仰的对象。这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过错。而是自喻是马克思主义者的那些替代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家们的职业和职能的政治家们的过错。

 

信仰可以默默无语的行为来表示,如祈祷行为。也可以用简单的语言来表示,如“阿门”。但能够使信仰得以孕育、得以建立、得以巩固的那个思想的体系则不行。这些个思想体系必须是不断发展的、膨胀的、内容更加丰富的。而这是需要有一个思想者的群体运用创造性的、科学的、理论的思维方式才能做到的。

 

最后,我们谈一下思想和精神的关系。

 

思想与人和民族的精神有着直接的关系,也有着间接的关系。人如果接受了某种思想,就完全可能在他的身上滋生出或激励起相应的精神。如革命精神、革命者视死如归的无畏精神,就是这些革命者们接受了革命思想而激励起来的精神。如果人们接受了人文主义思想的熏陶,就能培育起人文关怀的精神。能够生动说明思想与精神及其精神性状关系的,无疑是德国这个民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和期间,无论是德国的士兵还是民众,都表现出了一种令人畏惧的精神。在战场上,德国士兵表现出了一种无所不摧、无往不胜的精神。德国民众则表现民族利益至上的精神。但他们的精神都是被纳粹思想支撑起来的,因而是一种疯狂的、病态的精神。战后,德国人同样表现出了令人敬佩的精神。如忏悔的精神、与其他民族相容的精神、重建家园的精神、务实强国的精神……。这些精神却是由德国民族回归的民主主义思想、人文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思想、科学思想来支撑的。这就充分地说明,思想决定着人的和民族的精神,而思想的本质则决定着精神的性状。

 

除了思想具有对精神的支撑作用,具有决定精神性状的作用外,文化则是对人和民族的精神具有广泛影响作用的一种泛在。所以,人的和民族的精神状态、精神性状往往是以间接的方式得以在普遍的人们身上滋生起来的。这个间接的方式就是文化的影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受制于健康、向上、进步的文化的影响。而消极、颓废、庸俗、没落的文化必然起到磨灭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和培植人的消极、委靡、疲软的精神状态的作用。

 

但文化绝不可能处于与思想无任何关系的状态。文化与思想的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特别是对社会和人的影响作用越是广泛的文化(不论是文化形式,还是文化产品),这种相关关系越是明显。

 

1)文化总是表达出作者的一种愿望和一种思想。如民间情歌,表达的就是创作者对爱情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就是一种蕴含于他的情感中的思想。再如剪纸。当创作者将它创作出来时,他一定认为这是美的,也就表达了他的一种美学思想。而对于那些能够对社会和人产生重要影响的文化作品,就更是表达着内涵丰富的思想。

 

2)文化往往是创作者思想的媒介。我们知道,人总是要有思想的。这对于初步具备复杂思维能力的幼儿来说都是如此。思想家和理论家是通过理论、学术的方式来阐述自己的思想的;幼儿通过不断地发问表达自己的思维和思想;而文化的创作者当他面对纷繁的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并以此为文化创作的素材时,就不能不形成相应的或复杂的、或概念性的思想(如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与残忍、和谐与动乱等等)。文化人在文化的创作过程中,也就会将这些属于他的概念性的思想融入到他的文化作品中去,从文化作品中再表达出来。

 

3)自人类社会开始有了专职的思维者,有了被创造出的思想财富后,思想就不能不对社会和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就表现为,社会和人对思维者们创造出的思想的选择,并使其成为这个社会的、成为社会组织的、成为人的支配思想。作为以文化为媒介来表达思想的文化人,当然更属此列。因此,许多具有影响力、震撼力的文化作品,往往是那些接受了先进、进步思想的文化人在这些思想的支配下,用文化形式表达这些思想的作品。

 

所以,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离不开理性、进步的思想。当一个社会中的文化得到充分的发展时,当理性、进步的思想与发展的文化密切结合时,也就能够激起社会和人的积极、健康、向上、进取的精神。

 

当一个社会实质上没有了创造思想财富这一职业,没有思想家和思维者,没有理性、进步、丰富的思想财富,没有或不倡导人的理性的、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当文化人也因为复杂的社会原因而远离社会、逃避现实,这个社会中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根基,没有了内在的主旨。甚至这个社会中的文化人的主体就是由得不到理性和进步思想影响的,由放弃了理性、信仰的和原本就没有信仰的,由丧失了精神的和原本就没有精神的,由没有接受过理性、进步、科学思想影响的人们构成的,甚至发生不理性地压抑文化人的正义的信念和向上的精神的状况,那么,文化人在创造文化和利用文化形式的时候,一是受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支配的。二是受自我为中心的纯自我思想支配的,是凭着各自的欲望、各自的思想、各自的心遂去创造文化的。这些本能、原始情感冲动、欲望、心遂、自我为中心的“思想”当然不可能是理性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也不是受这样的思想的影响的,不是反映人的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不是文化人自身参与社会——生活的体现。这样的文化只能堕入消极、庸俗、低级、没落文化的范域,只能是历史的这类文化的翻版而已。这样的文化能够对人、对社会、对民族的精神产生什么影响是不言而喻。当一个社会中的这类文化逐步成为主流文化时,或者这类文化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力具有主导作用时,即便社会中还有文化人在创造健康的文化,但是,如果他们创造健康文化的行为不是基于一种信仰、一种精神,不是为了一种正义的信念,不是要表达自己所接受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和理念,而只是为了去完成一种任务,我们不知道他们创造出的文化是不是具有现实意义,是不是具有有效的社会影响力。

 

当我们感受到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没有了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时,难道不与已经泛滥了的低级、庸俗、颓废、没落、愚昧的文化有关吗?难道不与创造文化和利用文化形式传播文化的那些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文化人有关吗?难道不与社会中的思想财富的贫乏和无有有关吗?

 

思想是理性、信仰、精神的营养和血脉。因此,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思想,不能没有理性、科学的思想。而一个进步发展中的社会,、一个正直强大的民族则不能没有丰富的、发展的、科学的、先进的思想。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则不能没有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为主流的、包容人类社会所有合理性思想在内的丰富的思想。

 

思想不仅是理性、信仰、精神的营养和血脉,也是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营养和血脉。

 

如果我们承认现实,我们不能不说,我们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一个“三无”社会。即无理性、无信仰、为精神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三不”社会。即社会形态不明晰、社会制度不明确、社会体制不健全的社会。

 

什么是社会形态的明晰?社会形态的明晰是指在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下,变革导致一个社会在结构、模式、制度、体制上有了一个全新的建构,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机制,由此构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主体,具有了新的社会特征。如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社会的权力结构、阶级和阶层状况、法律、国家的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分配关系、经济运行等等一切反映社会结构、模式、制度、体制的细节上,都是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虽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仍然保存着自由资本社会的经济成分,但社会的主体、特征则是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为主体为特征的。

 

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来说,社会形态明晰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再存在封建社会的任何实质性痕迹,因而是与封建社会完全决裂了的社会。在资本社会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可能存在自由资本社会的实质性痕迹(如私有经济成分和不能公正对待劳动者),民众资本社会可能会存在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实质性痕迹,但决不会存在封建社会的制度、体制、甚至观念意识。任何一种资本社会形态,都必然是以一种社会形态为主体的,而不是与其他社会形态平分天下的。

 

我们之所以说我们社会的社会形态是不明晰的,不仅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特征,也存在着自由资本社会的特征。如无序竞争、残酷剥削工人、工人与企业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资本积累的原始性等等。同时也萌发了民众资本社会的特征。这些社会特征没有一种体现为是主体地位的。更重要的是,作为资本社会,我们的社会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社会的痕迹。而且其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正是这四种社会形态的特征平分着社会的天下,因而也就难以确定我们的社会形态到底是属于什么社会。

 

制度和体制是社会形态的具体体现。一种社会制度合理与否,当然取决于社会形态。因此,封建社会形态、自由资本社会形态的本质决定了封建社会制度和自由资本社会制度是绝对不合理的。但是,一种社会制度只能去反映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社会形态去决定它的存在。如果社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一种社会形态,而不体现落后了的社会形态,这个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纯洁的、单一的制度,就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当一个社会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形态特征,其社会制度是无法反映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的,而是去适应所有的社会形态特征。如,去适应封建社会形态的特征、去适应自由资本社会形态的特征、去适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态的特征、去适应民众资本社会形态的特征,这个社会制度就不可能是纯洁的、单一的,而是多种社会制度的混合物。这个混合物既体现着这个社会中先进、进步的一面,也体现着落后、保守的一面。这个混合物既需要这个社会趋向先进和进步的发展,又在捍卫着这个社会中落后、保守的一面。这样的社会是无法保证这个社会是按照一种社会形态的要求运转。这样的社会在运转时,必然表现为内在的各种制度的相互冲突、相互抵毁、相互制约的异化现象。因而也就不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对社会体制来说也是如此。社会体制只有相对一种社会形态、一种社会制度来架构,它才可能是趋于健全的。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种平分天下的社会形态或社会特征,而社会的体制又只能受制于这些社会形态的制约,只能围绕着所有这些平分天下的社会形态去架构,那必然是一种混乱的社会体制,是一种不可能健全的社会体制。即,相对这些混同在一起的社会形态中的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特定的社会制度来说,社会体制不可能是健全的有效的。因为当体制去为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而建立时,就必然构成对适应于另一种社会形态的体制的建立的干扰和制肘。这样,只要社会是多形态的,也就是多体制的,但却又无法使其中的任何一种社会体制健全起来。

 

我们的社会就处在这样一种状况中。所以我们的社会就成为了一个“三不”社会。

 

我们的社会之所以成为一个“三不”社会,固然与社会正处于剧烈变革、新旧接替的时期相关。因为在这样的时期,变革中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定型是需要过程和时间的。但更与创造思想财富职业的不存在所导致的思想的不存在(或“不存在”)相关。因为没有(或“没有”)思想者去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去补充、去完善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没有(或“没有”)思想去论证现代社会应当致力于建立怎样一种明晰的社会形态;没有(或“没有”)思想去论证适应应该被选择的明晰的社会形态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应该是怎样的;没有(或“没有”)思想去剖析现存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处于怎样一种状态,它们的本质又是怎样的,它们与社会合理性的关系、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关系是怎样的;甚至没有(或“没有”)思想去揭示对资本社会、对现实社会危害级大的封建社会的制度、体制、观念意识、文化残留在现实中是如何存在和如何表现的。

 

社会的能动发展就体现在人们去选择、去架构先进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上。而人们首先要选择的则是阐述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思想。因为社会没有(或“没有”)思想,所以就无法选择。这样,社会的发展就不可能处于真正意义的和进步意义的能动发展。而只能处于发展到哪就只能是哪、发展成什么状况就只能是什么状况、发展到什么程度就只能是什么程度的处境之中。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被动地处理社会矛盾、社会危机的困境之中。社会的这种发展状态只能是现代社会时期的自然发展的体现。“三无”“三不”社会就是社会的这种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不仅与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无产阶级(或先进政党)能动地改造社会的思想不相符合,也与西方发达社会的社会发展受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哲学)的影响相形见绌。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实在是有害的。

 

这种有害莫过于对人的最直接、最直观的作用了。让我们就“传销”这一话题说开。

 

为什么传销这一发端于西方社会的商业形式,在西方没有得到什么发展,而在中国不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果没有国家的严厉围堵,这种发展将是十分可怕的),而且变了质。最终发展成为了经济邪教。就是因为这种商业形式作为一粒“种子”,遇到了最适宜它生长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精神的社会。一个人(包括传销组织者和传销者)一旦加入这一邪教,就会变得没有理智、穷凶极恶,就会将造就成的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精神的真实暴露无遗,彻底体现出来。没有理性、没有精神、没有信仰的状态绝不仅仅体现在加入邪教的人们身上。诸如买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的兴起、难以遏制的官场腐败、日益兴起的学术腐败、肆无忌惮的学历造假、制假贩假、走私贩私、文化变味、法轮功的一时成功、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医德医风、丧心病狂的庸医假药、残忍的亲人和恋人相残、无辜伤害他人、仇视和报复社会、连续不断的恶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中的违规违章、官员们不平等地盛气凌人、权力者的骄横、哄抢公共和私人财物、消费者的权益肆意地被侵犯、冷漠无情的人际关系、我们的青少年们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对中华民族的残暴罪行所表现出的“宽容”“大度”“快感”(说明我们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已经没有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已经没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念,已经在精神上彻底麻木了虚无了)、普遍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诚信危机和道德危机等等、等等由舆论所揭露出的这些社会现象,以及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没有人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在重大自然灾害中、在重大人为灾祸中死难的人们降国旗、没有人为这些死难者献花、没有人为这些死难者致哀、没有人为这些死难者致歉,似乎他们的生命是毫无价值的,他们的死难是无所谓的,这是现代的不文明,是一种民族的心态,说明的只能是“三无”已经是民族性的了。这就是一种适应上述所有社会现象生长的土壤。只要这个土壤存在,这些社会现象和会像波浪一样,一波消失了,另一波又接着涌进,更新的一波又在酝酿之中(我们的社会不正是这样表现着的吗?!一个又一个正义的、但却是被动的围剿行动是无法消除这种连绵不断的“波浪”的)甚至那些已消除的“波浪”是会重复再起的。而这一切皆缘于没有思想,至少是因为没有将人类社会已有的、丰富的合理性思想传播于社会、施教于青少年,没有使其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思想缘故。比如,对传销这个经济邪教来说,无论是它的组织者还是传销者,都不具备起码的经济学常识、不具备起码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思想。

 

无理性、无信仰、无精神的“三无”,社会形态的不明晰、社会制度的不确定、社会体制的不健全的“三不”,尤如使我们进入了“地雷阵”,而且是我们自己为自己造就的“地雷阵”。所以我们中华民族才遭遇到了第二次“最危险的时候”。因此,我们社会中的那些最应该清醒的人们真的应该“起来,起来”了。这个“清醒起来”,首先应该是对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理性起来,对待思想理性起来。这个“清醒起来”“理性起来”实在是我们民族内在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民族复兴问题。如果连生死存亡都因这内在的原因而成了问题,又何谈民族振兴呢?

 

六  结束语

 

当我们按照“没有怎么样……,就将会怎样”的逻辑一步一步地往下推论,我们得出的最后一个结论是:没有思想(当然是理性的、科学的、先进的、丰富的思想),就没有理性(当然是积极理性)、没有信仰(当然是人性的、科学的信仰)、没有精神(当然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

 

那么从这里,我们按照“没有什么……,就将得不到什么”的逻辑向上追述时,我们得出的最初的一个结论是,“三无”社会遭遇的将是合理性危机,即社会的合理性发生了危机。这种危机之所以发生,也就归结为了一点,即我们的社会没有(或“没有”)丰富的、科学的、理性的、发展的、进步的思想财富。

 

如果仅从这本小册子来看,它是一种理论的推论逻辑,因而不一定为人所认可。

 

但从社会存在和变化来看,它又是一种过程的演绎逻辑,却又似乎是无法否认的。

 

然而,如果有人一定要否认它,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但是,作为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人来说,请不要忘记,责任就是使社会合理和永远趋向合理;就是使社会进步和永远趋向进步;就是使社会文明和永远趋向文明。

 

 

 

  

 

 

 

 

 

 

 

 

 

 


推荐理由:

这本册子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阐释了“人民”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的含义,和如何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依靠人民的问题。还特别谈到了理性、信仰、精神在现实社会中的状态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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