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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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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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本小书系统性地阐述了私有制、国家所有制、人民所有的关系,提出了国家所有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是由私有制向人民所有发展过程中起着过渡作用的所有制的观点。并提出了人民所有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共有制”这一概念。

目录:

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

1997829

    这本册子既是我对自己以往的所有制研究的总结、整合,也可能是我对所有制研究的终结。在改革后的中国社会中,因为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需要,关注和研究所有制问题的大有人在,发表出版的著述也不在少量。但我还是以为,最具有创新性的、能够形成系统的、具有逻辑性的还是我的著述。却也正是它们没有一个字发表出版而不为人所知。尽管这里所研究的问题已经成为历史,似乎已没有了直接的意义,已不再能够使人们发生兴趣,但作为一种历史的见证和个人的作品,作为个人完整著述中的一部分,我还是将它贴在自己的博客上。2007515日注


(约45000字)

一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

二      国家所有的存在方式及其社会意义

三      国家所有制是使人类社会继续向合理社会过度的桥梁

 1      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

 2      所有制形态由主体的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

 3      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4      国家所有,是国家管理社会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手段和物质条件

四      国家所有制的前途

 1      人民所有的发展,将日益取代国家所有制的意义

 2      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蜕变”

五      “公有”与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

1     是存在决定定义,还是给定义创造一个存在

2     关于“公有制”

六      人民所有必然将人民推向一个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1      人的存在与人的社会属性

2     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1)   私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2)   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3)   人民所有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七      舆论·国家·理论 

 

国平先生

你好。

因为看了你的《公有产权论》一书而“认识”了你。因此,很想就所有制问题与你进行一些交流。

我虽然没有像你那样出版有专著。但我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从1985年开始,也已有十几年了。所写文稿字数相加也有十几万字了吧(不过没有一个字发表过。今天所寄的《再论》,估计仍然难以发表。)原想,就所有制问题来说,我已不会再有什么新的看法了,而且也不想再说什么了。然而近期还是写了这样一个“中篇”。这篇文稿可以说是对自己十几年来研究所有制问题的总结,也是我给我自己的研究做出的最后(?)的、最明确的结论。对于这篇文稿中的观点,你可能不会表示完全的同意。但我想,我们之间总还是有些共同之处的。即便我们的看法是完全对立的,也不应该妨碍我们之间可以进行的交流和探讨。

所有制,这已是一个对我们的观念冲撞得越来越厉害的问题,是一个越来越缠绕社会的问题。我们的社会的改革能不能深入下去,社会主义能否回归本质而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人类社会能否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接轨,似乎都被所有制问题制约着。所以,我在我的一篇文稿中说:我们之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有难以冲出重围的感觉,就是因为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仍然被传统观念所制约着;在实践上仍然没有冲出“公有制”的藩篱。为什么在改革前,所有制根本不构成问题,而改革越是深入,所有制问题也越是纠缠着人们?这并不是改革是否必要的问题,而是改革在所有制面前碰壁的问题。

“公有制”的力量太强大了,它的壁障太坚实了。它使人们不敢触动它,否则便会被碰得头破血流。甚至连我自己都是如此。正如我在文章中所说得那样,在九年前,我欲以“人民所有”来取代“公有制”并否定了“全民所有制”时,我不得不仍然用“真正的公有制”“集体所有才是真正的公有制”这样的概念和术语。但是,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公有”?什么是“公”?我确实对它们难以理解。所以我在我以后的文稿中,便不着用“公有制”这个概念了。也才有了“人民所有”这个概念。并在今天最终否定了“公有制”。

今天,当我终于在这一文稿中彻底否定了“公有制”后,我觉得我的论证是有说服力的。我也因此感到很轻松。从此我可以无视“公有制”了,可以不再受“公有制”的羁绊了。我终于从“公有制”的阴影中走出来了。“公有制”可以永远地在我的头脑中消迹了。我将永远不再受“公有制”的纠缠。

然而,“公有制”毕竟不是个人的事,毕竟是社会问题。它如何在社会中存在,如何纠缠人们,如何制约社会,又如何制约每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人,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我是希望“公有制”也能够消迹于社会的。这样,“公有制”就不会纠缠所有的人,就不会制约整个社会。社会就应该按照它应该发展的方向发展。人也就应该按照人应该存在的状态存在。这就是我的这篇文稿的目的所在。

这篇文稿写得紧凑,却过于简练。我不知道这对这篇文稿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不知道它能不能使人一目了然。但似乎也只能这样了。我想我没有更多的时间对它进行“扩篇”了。如果写得太多,就会与我的其它文稿重复。所以,我尽量将涉及到的其他文稿的地方将原稿的名称标注出来。当然,是不会有人拿这些文稿作为参考的。对此我是无能为力了。因为它们没有一篇(本)公开发表出版。至于这里有什么原因,我一点也不知道。

如果你认为这篇文稿没有什么意义的话,或者不再需要它了,是否可以退还?

祝好。

1997年9月2日

 

正文

真正的哲学家所探求的永远是明了、清晰,达到像瑞士澄清的湖水一般。澄清的湖水恰好显示出湖的深度。混浊迅疾的山洪是不能显示深度的。——叔本华《人生的智慧》

当然,我不能说自己是一个哲学家。但是依据存在决定定义的原则,我是力争对所有制的探求的结论是“明了、清晰”的。而所有制问题决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人”的问题。

 

一、  国家所有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

 

在马克思的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理论中,对私有制的批判和否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础。(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切不合理都是建立在这个不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要改变(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那么首先必须改变的是私有制这一基础。

 

私有制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必须对思想家们所批判的私有制进行分析。首先必须确认,无论是最先发现“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受的无数灾祸的原因是私有财产或私有制”的欧文,还是从更深层次、更系统地剖析私有制的马克思,他们的批判首先是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为对象的。其次,他们的批判是以占有资本财富的资产阶级这一少数人为对象的。因此,他们的批判不是针对封建社会的多数人的农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第三,他们的批判是针对少数人的占有对多数人的奴役和剥削为对象的。因而他们对私有制的批判不是针对不剥削、不奴役他人的个人的占有的。

 

批判当然不只是为了批判,而是为了否定。批判私有制即是否定私有制。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对所有制的否定并不意味着消灭所有制(因为所有制不可能被消灭),那么取代私有制的所有制是什么性质和什么形态的所有制呢?对此,三大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都勾画出了一种“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态。即,在“实业制度”“法郎吉”“合作公社”这样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包括对资本财富的共同所有和对消费财富类似共同使用的所有制形态。作为一种科学理论的创建者的马克思,当然不会玩空想的游戏。于是,马克思把人类的未来社会划分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并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性质赋予了既不同于分散的农民式的个人所有,也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少数人的私有制的人民所有。至于“人民所有”的形态应该是怎样的,应该是由未来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实践来确定的。但马克思还是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联合的生产共同体”这样的概念。如果我们把马克思的这两句话联系起来,就可以表示为是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即在个人所有基础上形成的联合的生产共同体所体现的共同所有制。而恩格斯、列宁则具体地提出了国家所有和类似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所有制形态。但是应该承认,他们提出的这种国家所有的所有制形态的前提和内在的本质仍然是人民所有。以人民所有来取代少数人的私有制,显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逻辑的,并且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共产主义”的本质。不论在对私有制加以否定之后的社会所有制以何种形态和形式出现,只要符合人民所有这一原则,就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反之就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

 

而如何区别所有制是人民所有的还是非人民所有的,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前,只能是一个理论问题,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即,只要对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持批判的和否定的态度,也就是表现为是坚持人民所有的。因为对现实社会来说,还没有任何可以对是否人民所有加以判定的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而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是否坚持体现人民所有,就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因为在废除所有制以后,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是可以以唯一的形式存在的。同时,也并非任何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都必然是符合人民所有的本质的。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事实却表明,坚持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这一本质和核心是多么地重要,却又是多么地不易。因为问题可以全部归结为,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所有的资本,是否等于人民所有。

 

因为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后的无产阶级政治家和理论家们不是根据“人民所有”这一本质去论证和决定人民所有的形式的。而是根据非公即私的逻辑去决定什么是人民所有的。他们根据(自然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利益代表和等于人民的利益的“原则”来判定和决定国家所有即等于人民所有的。于是,我们在近八十年的社会主义历史和社会主义存在中看到的就是这种“等于”人民所有的、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的、同时也是导致社会主义失败的国家所有制。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种貌似人民所有的绝对垄断的国家所有制,尽管在其存在的过程中给人民、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无数灾难、产生着极大消极作用、并最终导致社会主义失败的所有制,至今人们仍然将其作为判断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形态的标志。这足见“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这一观念之强大、之根深。也难怪,如果不能给予“人民所有”以令人信服的说明,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的观念是不会轻易地被人们放弃的。那么,关于对所有制的认识就不会回归到马克思主义去,就不会回归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去。马克思主义就仍然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就仍然是异化的社会主义。

 

对此,我们必须坚定明确地说,国家所有不等于人民所有。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人民所有就是人民所有。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一样,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难以自发维持下去的必然产物。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消失并决定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物质基础。人民所有与国家所有同属于非私有制的范畴,但却并非同一性质的所有制。因此,国家所有制实际表现为:国家所有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形式。因为,

 

1.很明显,国家所有是不等于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私有制的。从法律关系上是不存在任何国家所有是等于资产阶级所有、等于资本家个人所有、等于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所有的依据的。国家亦不承认它所占有的资本属于任何阶级和个人所有。从经济关系来看,资本社会的一个基本的法则就是,谁占有资本,由这一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就归谁所有。当国家自然地获取它所占有的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时,国家所有只是国家所有是符合这一资本法则的。

 

2.同样,国家所有也不等于人民所有。无论是从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经济关系来看,都是如此。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资本所有者必然会占有越来越多资本财富的必然性质,既可以在资本家那里得到体现,也可以在国家那里得到体现。但却无法从人民那里得到体现。如果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的逻辑是成立的,那么人民所有等于国家所有的逻辑同样也是成立。但是,无论是人民中间的单个的人,还是作为人民的群体,他们既不能以任何方式决定自己“所有”的资本的存在状况,也不能在失去消费分配权(如失业)后,靠自己的资本收益权和出卖自己的资本来维持生计。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包括消费财产和资本财产)是具有管理权、决定权和出让权的。事实是,人民是不具有这些权利的,而国家却完全具有这些权力。如国家可以将企业卖给职工。如果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这种买卖关系岂不是等于人民将自己的资本财产卖给自己吗?所以,国家所有不是人民所有。

 

3.国家所有是一种组织的占有。我们说到私有制时,是指作为组成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占有,是资本家个人的占有。马克思在说到“个人所有制”时,一定指的是分散的农民的个人的占有。而马克思在说到“重建个人所有制”“联合的生产共同体”时,也一定指的是个人的联合、是个人所有的联合。占有从来就是具体的人的占有。

 

但是,国家所有毕竟成为了一种历史的、社会的存在。国家虽然是由人组成的。但国家的结构、职能、责任都决定了国家只能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就如同国家不同于生产的组织、教育的组织、科学的组织、家庭的组织一样,国家与其他的社会组织一样是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组织。因此,国家的占有就是一种组织的占有。在占有关系上,国家又与所有的社会组织有着本质的不同。国家所有不能是作为组成国家这个社会组织的个人的或共体的人的占有。也就是说国家的占有,不能是各级行政长官个人的占有,不能是立法者们个人的占有,不能是司法者个人的占有,不能是公务人员个人的占有,甚至不能是各个公务机构的占有(也即我所说的国家机构所有制),当然也不能是这些国家机构中的人们的共同的占有(这不能不使我们想到和看到国家机构所有制的社会危害性。如在国家投资几十亿建设的矿区周围,由地、市、县、镇,其中包括公安局这样的执法机构在内的不同国家机构又自建小矿乱采乱挖,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状况。对此,我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中指出:国家不能使用生产的手段的观点,就不是毫无意义的。而国家使用生产的手段,尤其是体现这一手段的“国家机构所有制”的出现,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重大的现实社会问题。如果国家机构都去通过生产的或其他的往往也是非法的手段去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说的委婉一点,去为社会创造财富,那么谁去行使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呢?这样的国家机构与一般的生产组织、经济组织又有什么区别呢?原本只是为着创造稳定的生产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国家机构,反而利用特权参与到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去,成为无序秩序的创造者之一,必然会使生产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更为混乱)

 

同时,国家所占有的资本也不能表现为是由资本构成的生产组织、经济组织中的管理者、劳动(劳务)个人的和共同的占有。

 

而事实上,我们在完全的法的社会里,是看不到任何国家机构、组成国家的人们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的占有的。

 

即使在我们的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大量的“国家机构所有制”这种根本不该存在的国家现象、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和财产仍然是不为组成国家的个人所占有的(不过,对于很多的地、市、县区域内的许多的假“国有企业”名义的生产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实质所有权,我们是不能做这样的结论的。)

 

所以我们说,国家所有是一种脱离了人的占有关系的、纯粹的组织的占有。而且必须是以国家这个总的组织的名义(以此来禁止“国家机构所有制的存在)的占有。

 

4.结论。显然,国家所有是一种组织的占有,而不是人的占有。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只能是名义的等式。而实质是,作为人的占有的人民所有不等于与人的占有没有关系的国家所有。所以,人民所有与国家所有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脱离了与人有占有关系的所有制,不可能表现为是与人的占有有着直接和密切关系的人民所有的。不与人民所有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所有,当然就只是国家所有,而不是人民所有。所以,国家所有又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的、处于私有制和人民所有中间的中性所有制。作为中性的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意义在于:

二  国家所有的存在方式及其意义

 

国家所有作为在由自由资本社会阶段的私有制酿就的社会灾难、社会危机状态下的必然产物,是与私有制对立的,是对私有制的必然有害作用加以抑制的一种新的社会所有制。否则,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将失去任何意义。在抑制私有制的有害作用方面,国家所有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独自发挥作用的私有制必然会加剧阶级矛盾。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则可以削弱阶级矛盾;私有制必然会使失业大量地增加。而国家所进行的资本投资则是为了增加民众的就业;私有制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不惜引发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国家所有则是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榨取劳动的剩余价值是私有制进行资本积累的途径之一。而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可以作为社会工资水平的参照,以抑制资本对劳动剥削的程度;……。

 

但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所有制,国家所有是不具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在社会发展规律自发作用的状态下,国家所有不具有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排他性质。国家所有只是抑制其他所有制形式在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弊端和消极作用的。比如,对资产阶级私有制产生的弊端和消极作用的抑制。所以,国家所有是可以与其他形式的所有制并存的。

 

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状态下,国家所有的存在表现为:

 

1.国家所有与私有制的并存。这样两种所有制的并存,是体现于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我们所看到的逐渐形成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

 

2.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的并存。这样两种所有制的并存,应该是我们能够看到的、也是应该处于符合马克思主义(而不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持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

 

3.在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或经济组织中,甚至是可以容许私有制成分和人民所有成分的资本存在的。这与在私有制的生产和经济组织中如果包含了人民所有的成分后,就不再是私有制的生产和经济组织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在因为人的主观意志作用下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状态下,国家所有是具有排他性的。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的国家所有不仅排斥了私有制的所有制,而且排斥着一切非国家所有的所有制。而这些被排斥的非国家所有的所有制也包括人民所有性质的所有制。如个体所有制,如企业成员共有制,等等。这就是在社会主义近百年的历史中,我们所看到的和所处于的国家绝对垄断的资本社会、但却是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状态。

 

不论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本质性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还是异化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我们都不难发现,国家所有是在这样三种社会形态中可以共同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显然决定这三种社会形态的是国家所有这一共同的所有制,而不是与国家所有可以同时存在的私有制、人民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无主所有制。这足以证明国家所有的意义是不可否认的。用现在的一个科学术语来说,国家所有起着一种“制导”的作用。正是因为国家所有的存在,才把人类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导向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又正是因为与国家所有同时存在的基本所有制——私有制、人民所有制、无主所有制——的不同,国家所有也才把社会导向了不同形态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如果我们抛却人的意志的作用、人为的作用这一主观因素,国家所有是不能够独立地存在而形成一种所有制形态——即国家的绝对垄断所有制形态——的。国家所有只能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共同形成一种所有制形态。如国家所有与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共同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再如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共同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在国家所有“制导”下形成的这些新的、根本区别于私有制形态的所有制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恰恰是那种被人为规定的、由人为创造的所有制形态——国家绝对垄断制,必然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那么,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绝对垄断制对社会、对人、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灾难、危害、甚至毁灭也就是必然的了。或者说,也正是在社会中所发生的这些灾难、危害、毁灭,体现了这种人为规定的、人为创造的国家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一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有生命力的、且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怎么可以产生连续不断的灾难、危害和毁灭呢?因为这同样是反规律的。

 

三   国家所有制是使人类社会向合理社会过渡的桥梁

 

    1.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

    

这一过渡是以两种方式完成的。即自然的方式和革命的方式。自然过渡的方式使社会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革命过渡的方式使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国家所有制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所起到的“制导”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让我们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为对象,对国家所有制的“制导”作用做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知道,在资本的国家所有制没有形成以前,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这一所有制所导致的社会存在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罪恶、弊端和腐朽;是向它自身的最终形式——私人垄断——的发展;是自由资本社会的毁灭;是人类的战乱;是两大敌对阶级的无情斗争;是经济的周期性的崩溃;是大多数人的贫困化趋势。而自由资本社会毁灭的结果表现为,无产阶级革命对自由资本社会的彻底否定和国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改造。自由资本社会毁灭的这样两种结果,都只能是在国家所有制存在以后才发生的。

 

假如没有国家所有制的存在,那么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就会在无限的反复中永远摧毁着社会:无数次的世界大战、无数次的起义和镇压、无数次的经济危机、无产阶级的贫困和再贫困……,直至人类社会的毁灭。当然,这种社会现象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即使是存在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也最终被它的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所摧毁,并产生了自由资本社会这一社会毁灭的结果。自由资本社会当然不可能在自我摧毁永世长存。但是,如果社会不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产生和发展国家所有制,私有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摧毁过程就会继续存在下去,就不会产生自由资本社会毁灭的结果——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以,私有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毁灭和国家垄断资本所有制的产生都是一种社会的必然,是在马克思主义预见中的。也因此,国家所有制担当了一种使人类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向(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的桥梁作用。

 

    2.所有制自身由主体的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

 

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在社会按照自身发展规律发展的情况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那么,什么是人民所有呢?人民所有应该体现为:

 

1)作为人民中的人切实占有社会总资本中的一份资本。

2)从社会角度来衡量,切实占有资本财富的个人成为社会中的多数人,从而从根本上区别于少数人的占有。

3)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衡量,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中占有企业资本的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从而根本区别于资本家的少数人的占有。

 

因此,人民所有的合理本质是个人所有的聚合,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共有”的含义一方面表现为是企业(或经济实体)性的共有,另一方面表现为是社会性的共有(关于人民所有和“共有制”的概念,可参见本人所写得《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个人所有·国家所有·社会所有》《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文书稿。)

 

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存在的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已经无法否认社会所有制的这一变化。由于资本内涵的改变,能够产生资本收益的资本形式已表现为多样性。资本的多样性可以使人民中的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切实地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资本财富。这就意味着人民也可以作为有产者而存在。正是这一意义使社会表现出占有资本财富的人从少数人向多数人发展这样一种趋势。与此同时的则是传统私有制的改观和弱化。

 

社会的这一发展趋势同样表现在企业或经济组织这种局部社会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无论是国家、企业中的职工,还是企业中原有的资本所有者,都共同感受到了对资本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以及资本的合理分配对企业的生产、对企业的发展、对改善企业内的社会关系的意义。于是,对企业职工进行资本分配(也即股份分配),不仅作为一种自发现象在少数企业中出现,而且发展成为一种人的主观意识——国家政策和法律。这样,在企业中实现多数人的对资本的占有也将成为一种社会存在的必然。那么,这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的主观意识就不是人的纯粹的主观意识,而表现为是人的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顺从和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遵从。这是社会在自然发展状态下的现实表现。我们既不能闭着眼睛不承认这一现实的存在,也不能否认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存在。应该说,这一现实是一种私有制必然向人民所有发展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证。

 

那么,我们就不能忽略人的能动性对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

 

所以,如果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它的社会发展仍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但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存在与发展同样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早于和先于资本主义社会完成由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这不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成了这一过渡。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毕竟先于社会主义社会开始了这一过渡。)这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再次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是在符合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持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状态中,去能动地推动社会所有制的这一过渡。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原本应该是一种远远超前于(至少50年)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和完成这一过渡的社会。而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没有表现出所有制的这一过渡,是因为在所有制的观念上,人们是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诱导的。因为这一诱导的作用,致使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不能继续体现它的本质,反而走上了一条本质被异化的社会发展道路。而用国家所有来替代人民所有,就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在所有制由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方面,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自发地过渡,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的)能动的过渡,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是因为:

 

1)如果没有国家所有制作为一种制约的力量,私有制只能遵循向私人垄断发展的规律。它自身是不可能自发地向人民所有转化的。

 

2)国家所有制使国家成为了一种具有经济力量的、有能力的、可以不再依附于资产阶级的强大的、独立存在的管理社会的组织。而且,国家还可以借助国家所有制的制导作用,为使所有制逐步地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条件。如,缓和阶级矛盾、确立起以公正的法为基础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关系、构建对等的和对应的社会权力结构、建立和推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等等。

 

3.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所有制形态的基础上的。而任何一种所有制形态又都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或者是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为表现的。这是马克思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进行研究所中发现的规律,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可以对所有的资本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与社会形态的对应关系做以下的判断:

 

(一)自由资本社会之所以是自由资本社会,是因为它是建立在以私有制形式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的基础上的。

 

(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之所以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因为,

 

1)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建立在国家所有这一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与私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形态的基础上的。于是,建立在这样的所有制形态基础上的社会形态表现为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2)如果社会是建立在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与初始发展阶段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所有并存的所有制形态基础上的,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形态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当社会在国家所有制的作用下,完成了由私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向人民所有的过渡,使人民所有成为社会主体的所有制形态时,当人民所有作为主体的所有制并构成一种新的社会基础时,建筑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社会必然是民众资本社会。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所有制在促进社会所有制由私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向人民所有过渡的过程中,也在促进着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4.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条件和物质条件。

 

当国家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支配时,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关系表现为是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关系。此时,国家对社会的统治所使用的最具特征性的手段是专政手段。即,国家受制于剥削阶级的支配或代表剥削阶级对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实施专政,以此来被动地削弱阶级矛盾冲突和稳定社会秩序。

 

当国家借助国家所有制这一经济力量而使自己成为一种独立于阶级之外的社会组织时,国家管理社会的关系还原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这时,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不仅因为放弃了专政的手段而表现为是趋向于合理的,而且是得到了充分发展的。如向法的手段的发展、向民主的手段的发展、向教育的手段的发展、向组织的手段的发展等等。而经济的手段就是国家使用的这些合理的手段之一。国家之所以可以用经济的手段管理社会,在于国家走出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表现为是单纯消费的传统,使国家具有了消费和服务于社会与公众的两重性。国家的服务性表现为,国家将自己从税收中和从国有企业中合法获取的利益分为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国家自身的消费。一部分用于了对社会和公众的服务。如公共工程建设、市政建设、社会福利、基础设施投资、自然和环境保护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正是由于国家通过使用这种经济的手段而缓和了阶级矛盾,增加了就业,相对减少了贫富差距、抑制了周期性质经济危机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在国家使用经济手段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自身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使国家使用经济手段的物质基础更加丰厚和坚实。正是在这些管理社会的合理手段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相对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存在表现为了趋向于合理。也正是这三个基本方面的存在的合理,使包括国家所有制以及经济手段、法的手段、教育的手段在内的一系列管理社会的合理手段,成为实现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合理的手段。

 

四   国家所有制的前途

 

当“苏联马克思主义”给国家所有制戴上了虚拟的“公有制”“人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光环后,于是,国家所有制不仅被判定为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可以存在的所有制形式(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虽然还有“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但由于“集体所有制”并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之上的,而且,“集体所有制”在财产、生产、分配方面实际上往往是由政治权力和国家权力控制的。因此,“集体所有制”只能是名义上的。)而且事实上被视为是可以永远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社会、甚至共产主义社会最为重要的判定参照。显然,“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这一作为其灵魂的思想内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的内涵和本质,也不符合所有制自身的发展规律,更不符合现实和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显现。

 

在人类社会已经经历过的社会发展中,尚没有一种所有制形态是永存的。因此,除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必要)占有制(关于“无(必要)占有制”,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是一种可能永存的所有制外,是不会有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可以永存的。况且,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意义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只是使人类社会向合理社会过渡的“桥梁”。而且从时间关系上来说,国家所有制是必然要落后于人民所有制、无(必要)占有制的。因此,当国家垄断所有制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它也必然要消亡,必然会有更为合理、更适应社会发展的所有制来取代它。国家所有制的消亡将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

 

1.人民所有的发展,将日益取代国家所有制的意义。

 

我们已经分析过,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意义在于:作为国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手段和物质条件,与国家可以使用的其他合理手段一起发挥作用,共同创造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和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合理。因为这些合理性在私有制的自由资本社会中是不存在,所以才有国家所有制和建筑这一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创造这些合理存在。

 

但是,当国家所有制及其建筑于这一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创造出了人民所有制这一合理存在时,那么人民所有制内在的合理性必然要优于国家所有制的合理性。实际上,这已不再只是纯粹的理论问题了。在一定的程度上说,人民所有制已经是存在决定意识中的那个存在了。人民所有制的合理性已经充分地表现为:

 

1)人民群众中的个人作为切实的有产者时,必然要优于他的无产者的地位。

 

2)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中的多数人切实占有资本时,必然要优于他们的作为无产阶级的地位。

 

3)当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而具有劳动(或劳务)收入和资本收益这样两种收入来源时,必然优于他们只有劳动收入和国家给予的状况。

 

4)当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而具同时具有消费财富分配权利和资本财富分配权利时,必然优于他们只有消费财富分配权利(而且常常处于不合理的状态)的状况的。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尤其是以企业共有制的方式作为所有者的体现时,其优越性还表现为:

 

5)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及其载体——资本和资本所有者、管理和管理者、劳动和劳动者——将会得到更好的组合和协调。

 

6)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将随着生产力三要素的载体——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差别在质和量上的逐步消除,而更加趋向合理,从而减少人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7)由于在人的存在上首先消除了有产和无产这一差别,企业中的所有成员作为同一的资本所有者,必然在管理和劳动积极性方面趋向于对自己的资本共同承担责任的一致性。因此,必然会提高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生产力发展的质的飞跃。

事实上,上述三个方面的优越性不仅已经在企业制度由经营管理制度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得到了证实,而且也在改革的中国社会中的那些真正体现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得到了证实。

 

8)人民所有制的实现,将使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得到新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权力结构的新的进步和发展将会促进一个一个局部社会(如行政区划、企业等)的存在实现合理。而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也就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进一步地趋向合理。

 

9)也只有实现了资本财富的人民所有制,以及由所有制的这一变化所连带的社会的全面变化,才有可能根本改变人的占有方面的传统的观念和习惯行为。社会(首先从局部社会开始)也才有可能实现消费财富的共同所有,也才有可能最终实质性地进入无(必要)占有制社会。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细究大到国家之间的社会问题和小到个人之间的个人问题的无数事件,几乎无不与人的占有意识和占有关系相关。由于人与占有的无法分割,也才同样产生了无以计数的悲剧,也才迫使人类自身去不断地寻求人与占有关系的合理发展。人及人类也只有在没有了占有意识、消除了任何的占有关系,也才能最终摆脱由占有关系所产生的一切烦恼。

 

当人民所有制连同它的这些社会意义得以充分地实现时,国家所有制除了体现出它的促进人民所有制的成功实现外,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它自身比人民所有制还优越、还合理吗?难道它所创造的社会(即现实的和现存的社会)要比人民所有制所能够创造的社会(即即将的和未来的社会)还优越、还合理吗?

 

2.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蜕变”

 

当人们观察蝉、螟这类动物的生存和发育过程时,它们有着一个特殊的生长阶段,即蜕变阶段。这类动物只有经过蛹的蜕变,才能走向生命的完整和成熟。因此,蜕变是合理的、是进化的、是趋向一种归属的过程。我们之所以在论述国家所有制时,提及蝉、螟这类动物的蜕变,就是要提出这样一个肯定的结论:国家所有制作为一种根本区别于历史的私有制的所有制、也根本区别于未来的或发展过程中的人民所有制的所有制,它自身必然要经过“蜕变”这一过程,以步入人民所有制这一归属。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这一变化,既是它推进社会向人民所有制发展的表现,也是它自身演化的必然结果,是实现人民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与动物的蜕变一样,国有企业的这一“蜕变”同样是合理的和进化的。这种合理和进化当然会从国家所有制向人民所有制的转化中所产生的社会意义中得到体现。

 

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实际上已不再是我们在说一种可能存在的现象,而是现今社会已经存在的现象了。

 

当我们说到国家所有制的社会意义时,我们所说的那些社会意义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了。而且,国家所有制的社会意义远不至这些。因此,国家所有制的存在不仅是必要的和合理的,而且具有伟大的历史功绩。但是,从历史的存在来说,人们注重的只是国家所有制的社会意义,而忽略了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正是国家所有制的缺陷和不足,使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中)在充分体现它的社会意义的同时,也逐步显露出了其存在的危机——管理效益差、劳动积极性低、企业效益不高、自身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等等。无论是从国有企业自身的状况来说,还是从社会的垄断角度来说,国有企业是难以参与竞争的,也是不利于社会中的各类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所内含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开始逐步显露。人们在为国家所有制所体现出的巨大的社会意义而庆幸的时候,也越来越为国也企业的状况而困惑。

 

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就不能不与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与人民所有制之间存在的本质性的差别相关。私有制的本质是为占有资本的少数人追逐利润。于是,作为所有者的少数人就不能不承担资本的这一责任,不能不发挥追逐利润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不是少数人的企业,因此,管理者不会像私有者那样承担对资本的责任,也没有私有者那样的积极性。人民所有制(如共有制企业)的本质是维护和发展所有所有者的共同利益,就必须发挥所有的所有者共同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也不是建立在人民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企业,当然也就不具备像共有制企业那样的有利于生产和企业发展的条件。丧失了作为人的责任和积极性为动力的国有企业,其发展的不景气、甚至发生生存的危机也就是必然的了。于是,国家所有制中的国有企业的出路也就成了问题。于是也才有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这一浪潮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了世界性的浪潮),也才有了中国对国有企业的必然性改革。现在的问题是,变革了的国有企业的出路是什么?国有企业的归宿是什么?国有企业的出路和归宿具有怎样的性质?

 

西方发达国家把它们的国有企业改造称之为“私有化运动”。那么,这一“私有化运动”是否符合私有制原则呢?“私有化”了的国有企业最终归属为了少数人所有,还是归属于了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共有,或者是归属了社会(包括劳动者在内)中广大的股东所有?如果改造后的国有企业最终归属于了少数人所有,那么这样的企业无疑是具有私有制本质特征的私有制企业。如果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实际上表现为是属于企业中的多数成员的、或者是属于社会中的广大股东的,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具有人民所有的本质——多数人的占有,企业也就应该具有人民所有的性质。

 

实际上,我们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的改造来看,真正把一个国有企业只出售给少数个人所有的状况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是购买国有企业的大财团自身的股份也往往是民众化了的。当然,把一个国有企业出售和转让给该企业中的多数成员而使企业转化成为共有制企业的情况还没有。应该说,这是一种不尽合理的选择,这似乎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改造国有企业时的一种败笔(我想,这正是我们的社会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应该吸取的教训)。尽管如此,被改造的国有企业与私有制仍然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被改造的国有企业应该是属于人民所有制的,或者是趋向于向人民所有制发展的。那么,对于国有企业的这种“蜕变”来说,是向私有制的倒退呢?还是向人民所有制的进化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人们之所以打出“私有化”的旗帜,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所有制问题上,人们没有将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加以本质的区别(关于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区别,我在八十年代的一系列文稿就已经进行过分析。在本文中将做进一步的分析。)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来说,这一改革没有打出“私有化”的旗帜,而且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允许社会的所有制向私有制倒退。因此,对那些进行改革的中小国有企业来说,更应该“蜕变”为属于人民所有制的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这应该是中小国有企业“蜕变”后的归宿。

 

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这种“蜕变”并不局限于一般的中小型国有企业。1997623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买下了自己的工厂。该报道说,产权的这一变化“不仅使嘉化厂这家频于破产的国有企业完成了脱胎换骨的改造。也使职工的地位发生了质变,由过去的无产者变成了今日的有产者。他们既是员工,又是老板。员工们用自己的股权投票。嘉陵化工厂是全国第一家如此推动了产权改革的中型国有企业。它将为陷入困境的国企改革杀开一条生路。”无独有偶,湖南省拥有46年历史的工业企业——长沙轻机械厂被该厂职工一次性买断(见1997611日的《文摘报》)。而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就有了威尔顿钢铁公司被职工购买的事实。难道这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相继出现的社会现象,仅仅是一种拯救企业危机的措施,而不表现为是向人民所有制发展的趋势吗?这个“脱胎换骨”的“生路”不就是人民所有制吗?难道这种社会现象不表示为是由人民所有制取代私有制和国家垄断制的一种必然性吗?难道不表示人民所有制是一种更为进化的所有制吗?

 

当然,由于与西方社会的那种属于主导性的国家所有制不同,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所有制是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的。这就从数量上给国有企业的全面改革设置了巨大的困难,很难在短期内草率地将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企业改造为人民所有制的企业(但是应该确认的是,除了少数起着基础性、主导性、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企业外,只有人民所有制才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正确出路。)在社会所有制的变革关系中,由国家绝对垄断制向人民所有制的变革,不仅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人的观念的问题。在人们还严重地存在着社会主义等于公有制(实为国家绝对垄断制)、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标志、国家所有制应该是永世长存的、国家所有制仍然具有无限的优越性、没有比公有制(即国家垄断制)更合理更进步的所有制这样一些比“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创造者们还要坚定的思想观念时,这就又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设置了第二道障碍。如果一些社会管理机构、管理者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简直就是把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视为自己的权力象征、视为自身的利益来源时,又为国有企业的根本性变革设置了第三道障碍。

 

即便如此,西方发达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改造与中国社会对国有企业的变革,共同展示了国家所有制的进步趋向和归宿就是人民所有制(于是,选择人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国家所有制向人民所有制的转变属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中的一个规律,是不可抗拒的。

 

五   “公有”与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

 

    1.是存在决定定义,还是给定义创造一个存在?

 

定义总是与存在共存的,定义与存在是一体的。定义反映存在,存在决定定义。当人们发现一种存在时,当人们研究一种存在现象时,为了表现这一存在以及这一存在的特性,为了便于人们理解这一存在和记住这一存在,于是人们便用语言、文字的方式给这一存在以一个定义。而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这一存在的名称。当我们看到、记住和理解某一定义时,也就了解了这一定义的存在对象、甚至是这一存在的本质。一般来说,定义越简单、越形象,也就越容易理解这一定义所对应的存在。比如,用中国文字给人定义的“人”字,即使它是如此地简单,看到这个字和说到这个字的人,都必然会想到这是指有着会进行复杂思维头脑的、会说话的、直立行走的、有着男女差别等等复杂特性的活性物体的存在。

 

当然,人在给存在的对象、存在的本质进行定义时,也并不都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但进行定义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这就是存在决定定义。比如在数学领域,人们就使用了一些非常抽象的、一般人难以理解的定义。但这一定义仍然是数学家根据数学的逻辑、数的存在、数的运演规律这些存在进行定义的。所以,所有的数学家在看到和听到一个数学定义时,他一定是知道这一定义的存在对象的。

 

如果人们不是根据存在、存在的本质、存在的变化规律对一种存在进行定义,而是用一种定义去寻找、甚至是去创造一种存在,而当人们对这一存在难以理解、不知存在是什么时,人们把这一定义形容为莫名其妙、张冠李戴、模棱两可,就会使人们陷入一种不知存在为何物、亦不知定义为何意的迷茫之中。当然,也存在着定义与存在不统一的状况。这种状况同样会使人们在看到一种定义时,便会想到和理解到它的存在。但是,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定义的不准确,于是人们由此定义而联想到的存在对象、存在本质、存在规律也必然是不准确的,是一种失真的存在,甚至是一种不存在。因此,不准确的定义必然会给人的思与想以一种错误的诱导。这种定义在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是极其有害的。

 

当我们从存在与定义的关系回到所有制问题上时,我们将会感到,存在与定义的关系确实如上所述。在所有制关系上,相关的定义很多。就多数定义来说,当我们想到它、说到它、写到它时,就能够被我们所理解。与这一定义对应的对象就会跃然于我们的脑海中。比如,

 

关于个人所有。当我们说到、想到、看到“个人所有”时,就知道这是马克思所下的一个定义。是马克思针对封建社会中存在着的分散的、农民的个人所有而言的。据此,我们也可以联想到存在于现代经济关系中的个体经营者同样是属于个人所有范畴的。

 

关于私有制。当我们说到、看到、写到私有制时,就会使我们想到,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一个企业的资本财产是归少数的资本家个人所有的;一个社会中的资本财富是归由资本家构成的资产阶级所有的。资本家和资产阶级因此可以依据对资本的占有权所派生出的分配权独自分配到所有的新增资本,并由此而产生了剥削。根据私有制的这一性质,我们就可以判断,在阶级矛盾趋缓和敌对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里,这种性质的所有制的本质仍然是私有制。

 

关于联合的生产共同体、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共有制。当我们说到、看到、写到这类所有制时,就会使我们想到,这是一种在有限范围内的、为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在资本财产的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体,是这个聚合体中的所有成员共同所有的、形成共同利益的所有制。因此,这样三种定义的内涵和性质是同一的。

 

关于国家所有制。当我们说到、看到、想到国家所有制时,就会使我们想到,它一定不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也不是属于一个人的群体共同所有的,更不是私有制的。因此,这种所有制范畴的资本财产是被国家占有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据此,我们很容易感受到自己所在的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

 

再如占有人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使我们会想到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作为人被奴隶主当作工具、当作物品、当作动物而占有的状况。

 

再如无(可)占有制。这种所有制一定是指在人所处于的原始社会中,因为人还没有创造出可耕作的土地、可使用的工具、可饲养的牲畜,更没有机器、工厂,而只有自然之物。这些自然之物不用占有也可以使个人或一个人的群体得以生存。所以,也不会在尚处于简单思维状态的原始人中产生占有的意识。因此,原始社会的所有制也就是没有可以值得占有的所有制。

 

即使对于没有实现的、现实中尚不存在的所有制、如无(必要)占有制来说,也可以使人们联想到,在社会出现了无必要占有的所有制时,那时的社会中的资本财富已经发展到可以创造出能够充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精神需要的消费财富,由此而使人们逐渐削弱了占有的意识,社会已不再有必要对资本财富实施占有的状况。

 

实际上,当我们看到、想到、写到上述所有制定义时,还可以使我们联想到更为广泛的、更为深入的存在着的或可以存在的存在。

 

然而,定义与存在的不相符合,毕竟是人在认识社会时的一种难以避免的思维现象。因为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这种现象存在的本身倒没有什么大的危害。但如果形成定义的思维的结果对人的观念、对人的实践行为产生了诱导作用,那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则是贻害无穷的。

 

如关于统治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的观念达几十年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定义。如果我们从所有制的本质是对物的占有关系出发来衡量这两种所有制的定义,会使我们陷入一种无法进行深入思考、无法使存在与定义实现统一的处境之中。

 

关于“集体所有制”。从这一定义出发,人们可以理解的是,这种所有制应该是一种由人的一个群体共同占有一份生产资料或资本财产的所有制。这个群体中的人应该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是,当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以为是这种所有制的社会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在这样的社会组织中,既丝毫体现不出群体的人们共同占有的事实,也不存在或者是管理者的占有、或者是被管理者的占有的法律关系。如果是群体的人们的共同占有,即便不是表现为是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也应该表现出群体的人们共同行使占有权、支配权和分配权;应该体现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所有权、分配权、管理权上的对等和对应的平等关系;应该体现出利益的一致;应该体现出(除国家合法权力挖外的)外来权力的不可干预性;应该体现出这个社会组织中的人们的地位差别的消除。如果“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具备了所有这些特征,这样的社会组织实际体现的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共有制。但是,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中存在着的所谓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是根本不存在这些社会特征的。在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中,除了仍然保持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严格界限和差别外,它所体现的就是管理者对社会组织(包括企业意义的社会组织和行政区划意义的社会组织)的绝对管理权,是管理者的对被管理者的单向制约权力,是被管理者的无权的“权力”。对这样的社会组织来说,对生产资料和资本财产的占有权似乎是失却了。然而,在现存的社会条件下,占有权是不可能失却的。当我们顺着权力关系寻找占有关系时,我们发现,对管理者的任命权、对社会组织财产的支配权、对资本和财产产生的收益的分配权,都实际控制在“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之外的外来者身上。这个外来者就是国家。原来,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只不过是国家所有的另一种定义而已。

 

在社会改革时期,我们又发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存在特征。比如对许多的农村来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的许多权力相继退出对村级事务的干预。但是我们又看到了一种新的权力现象:农民仍然没有对本村事务的任何权力。而农村的村干部们却具有了对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具有了对本村财务的绝对控制权,具有了公款吃喝的权力,具有了公款行贿的权力,具有了通过各种方式将“集体”财产转归到个人名下的权力。许多“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中的权力者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暴富的。如果我们把这些权力及其所产生的结果联系起来看,这些权力无异于由私有制所派生出的权力的本质,与共有制的社会组织中应该具有的权力结构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也就是说,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状况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在本质上(也就不是在名义和形式上)蜕变成为了私有制。因此,我们与其把我们称之为的基层腐败现象看作是腐败,不如从所有制关系上着眼,深刻认识到腐败与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

 

如此看来,在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的定义与存在显然是不统一的。“集体所有制”在一种社会条件下表现为国家所有制的本质,在另一种社会条件下又表现出了私有制的本质,惟独没有表现的是共同所有的本质。“集体所有制”的这种两重性是与常理相违背的。一种存在可以有多个近似的定义。但一个定义之下不能有多种的存在,尤其不能有两种本质不同的存在。当“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定义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很难让我们将“集体所有制”视为是一种可以体现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因此,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应该是一种人为杜撰的、定义在先的、名不副实的所有制。

 

如果人们把那些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改造成为一种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权力结构合理的社会组织的话,那么这样的社会组织更应该体现为是共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实际上,对一些“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来说,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随着国家不合理权力在这些社会组织中的退出,随着这些社会组织自身权力结构的趋向相对的合理,随着这些社会组织的存在逐步地开始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这些“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也已真正地进步成为了人民所有性质的共有制的社会组织了。因为“共有”的词义绝对是以人为对象的。而“集体”则往往表示为是一种组织。而“集体所有制”就表现为是一种组织对财产和资本的占有。“集体”的占有并不等同于具体的人的占有。如国家所有。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占有,是绝对不表示为国家这个社会组织中的某个人、某个人的群体的占有的。同样,“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占有,是不能表示为是这种社会组织中的个人的占有的。而“集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又是一种虚幻的状态。如果“集体”是由一个人的群体共同组成的,那么这个集体中的所有成员就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和权力。如果一个“集体”组织中的多数成员没有相应的权利和权力,那就不能说这个“集体组织”是由他们所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成为少数人的权力体现,也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了。不是由具有同等权利和对应权力的多数人组成“集体”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是不存在的所有制。

 

关于“全民所有制”。我们在考察一种所有制时,必须基于人与财产(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以下两种关系,(1)相关的人是否参与了创造财产的过程。(2)相关的人是否具有参与财产分配的资格。一般来说,这两个条件应该是统一的。一个人参与了创造财产的过程,同时也就具有了分配财产的资格。当然,资格并不等于权力。无产阶级劳动者参与了创造资本财产的过程,具有了分配资本财产的资格,但却没有分配资本财产的权力,没有分配到资本财产,因而表现为是无产者,也因此表现为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那么,假如在一个分配制度完全合理的社会里,“全民所有”又是否可以成立呢?

 

一个社会,如果它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它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多元的,是由一种主体的或主导的所有制形式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共同组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比如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的所有制形态应该表现为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的、同时存在发展着的人民所有制、私有制、(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早期阶段的所有制形态)。或者表现为是以人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同时存在着国家所有制、(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所有制形态(既社会主义社会成熟阶段的所有制形态。)

 

在这种多元的所有制形态中,有为完全是为个人创造财富的公民(如私有者和个体经营者),有为共同体中的人们创造财富的公民(如共有制企业中的成员),有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公民(如国有企业中的成员)。同时还有不创造和不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如家庭主妇、婴幼儿、学生等等。但他们完全是全民中的成员。如果我们把“全民所有”与创造财富的公民和不创造财富的公民共同组成的“全民”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全民所有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甚至是荒唐的。不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一般来说是不具有分配资本财富的资格和权力的。难道不是社会财富创造者的人(如婴幼儿)可以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具有占有等量社会财富的权力吗?难道创造不等量社会财富的人可以等量地占有社会的财富吗?难道那些私有者在完全占有了自己创造的财富、又不合理地占有了他人创造的财富后,仍然可以以“全民”的身份占有一份社会财富吗?如此荒唐、如此名不副实所有制定义居然能够在理论家们的头脑中的产生出来,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并统治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达几十年之久,真是令人不可思议。对此,我在九年前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指出:“没有比‘全民所有’更虚无的了。一份资本怎么可以为全民所有?即是全民所有,便是谁也没有。”如果说这可以是对“全民所有制”的一种清算的话,那么现在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公有制”这一定义。

 

2.关于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理念的所有制是人民所有。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观的本质。这个本质不仅应该在定义上体现出来,而且应该从实践和存在中体现出来。但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逐渐被“苏联马克思主义”取代的过程中,在特权阶层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在特权阶层用无限权力单向地制约社会的过程中,就很少能够看到与“人民所有”相似的定义了。在社会中,一种所有制定义不仅在名义上、而且从实际上完全取代了“人民所有”的所有制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公有制”。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废除私有制(但这种废除应该表现为是在这一目标下的历史过程),并相应地建立起以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这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于是,人们给这一标志赋予了“公有制”这一定义。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公有制(但没有人说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人民所有)成为了铁的原则(为什么人们不能把这一原则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坚持私有制?)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否认“公有制”的企图都是危险的(但人们根本不考虑这一“企图”是否表示的是社会主义不能坚持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人民所有这两个原则。显然,人们是将“公有制”原则与“不坚持私有制”和“坚持人民所有”这两个原则对立起来了。看来,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真正的危险不应该在于是否“坚持公有制”这一原则方面,而是在于是否坚持“不坚持以私有制为主体”和“坚持人民所有”这两个原则方面。如果人们能够在原则问题上进行这样的转换,或许会有助于人们对“人民所有”和“公有制”的科学认识。)

 

从“非私即公”这一逻辑出发,“公有制”似乎并不为错。但是从公有制的内涵或所含内容来说,却令人大存疑惑。

 

在社会主义社会曲曲折折的历史中,“公有制”先后包含了以下一些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巩固和发展时期,“公有制”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变革时期,“公有制”是以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共有制的形式存在的。

 

在前文的探究定义与存在的关系时,我们再次分析了“全民所有”的虚无性,分析了“集体所有制”存在着的两种对立本质的客观性。一种定义如果存在两种对立的本质,那只能说明,客观存在着的存在及其本质是存在着的,而其定义是不准确的。因为一个定义只能有一个本质,只能对应存在一种范畴的存在。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制”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具有私有制的本质。这就使“集体所有制”作为 一种存在同样是虚无的,而作为定义则是不成立的。这样,“公有制”名下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定义和存在都是不成立的。于是,“公有制”名下的所有制形式就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共有制”这样两种形式了。这似乎是在告示人们,“公有制”作为非私有制的所有制仍然是成立的。

 

那么,国家所有制和共有制作为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是否具有共性而可以表示为是同一的“公有制”呢?让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1)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和作为人的个体、人的公民、人的人民、人的群体的社会人,应该是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的两个基本的存在。他们二者在管理与被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创造存在、职能、权力、责任、义务等关系上,是完全不同的,是各自形成了自己的范畴的,是表现为对应和对等的平等关系的。因此,他们自身不仅不能是同一的、不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而且他们之间在职能、权力、责任、义务、甚至利益方面,同样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和代表的(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里就不再详细论述了。)因此,国家所有和作为人民所有的共有制,无论是从各自的载体(即所有者),还是所有者的权力来看,显然是根本不同的。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载体或主人是国家;共有制的载体或主人是人民群众。人民不可以侵犯“国家所有”的权力和利益,国家也不可以侵犯“人民所有”的权力就利益。这就表明,“国家所有制”和“共有制”作为非私有制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是等同的和同一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和差异。

 

2)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具有不同的优越性质(见本文第四章)。

 

3)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见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

 

4)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是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和标志。国家所有是自由资本社会毁灭后的产物,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标志;人民所有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产物,是民众资本社会的标志。

 

5)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制在作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主导意义的所有制时,是国家所有制在先,人民所有制在后;是国家所有制将被人民所有制所接替;是国家所有制先于人民所有制而消亡。这就更加证明了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不是同一的所有制。

 

而对“公有制”这一定义来说,实际上是把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看作是同一的所有制的。这样,“公有制”这个定义对国家所有制和人民所有制这样根本不同的所有制来说就是矛盾的。它不能既是国家所有制,又是人民所有制。“公有制”作为一种定义,要么与国家所有这一存在相符合,要么与人民所有这一存在相符合。它必须符合定义反映存在、存在决定定义这一原则。它不能既是此又是彼。

 

根据社会主义存在的历史来看,“公有制”一直是相对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而言的。因此,“公有制”也就一直是指国家所有。所以,“公有制”作为定义,国家所有作为存在,它们之间是不矛盾的。只是随着(以中国为标志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改革过程中对异化的逐步扬弃、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逐步回归,在出现了真正的人民所有、并表现出了人民所有的发展趋势和人民所有将决定着本质的社会主义命运的社会状况中,当人们或者是在模糊观念的影响下、或者是仍然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观念的影响而依然将人民所有归置于“公有制”的名下,甚至只认定国家所有制的合理性、优越性和发展趋势,而无视人民所有制时,人民所有和它的存在形式(如共有制)才与“公有制”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才产生了对国家所有、人民所有、公有制进行科学规范的必要性。因为,不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将始终面临着:是在国家所有制的“统治”下,保持社会主义的原有(异化的)本质,并在这一本质的作用下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千万不要以为经济发展了就是社会发展)。还是突破对“公有制”的传统观念和存在模式,去发展人民所有制,使社会主义具备一种新的本质,并在这一本质的作用下使社会主义突破现存模式而走向一个新的社会发展方向(或道路)这样一个严峻而关键的问题。

 

即使我们只是把“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等同起来,“公有制”也不过是国家所有制的再定义而已。因为“国家所有制”本身就是一个定义。当人们能够充分地、合理地理解和联想“国家所有制”这一定义和这一定义下面的国家所有的存在时,“公有制”是什么意思?“公有”是什么?“公”又是什么?让人不得其解。不如让其消迹于社会(就如同“全民所有制”正消迹社会一样),以还所有的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的本来面目和它们各自的社会意义。这样或许会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因为少了“公有制”的羁绊而更容易解放一些、更清晰一些。如果这也算得上是对“公有制”的清算的话,那也正是我对自己思想的一次清算。尽管我在九年前曾经试图用“真正的公有制”来取代传统的“公有制”,但我的思想仍然是被“公有制”所制约的。当我今天以这样的方式否定了所有的“公有制”(即“真正的公有制”、传统的“公有制”、以及“公有制”名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有制”自身时,我便将自己推到了一个危险的境地。因为,“公有制”是不能动摇的。但是,如果我说,我对“公有制”的否定,否定的只是“公有制”这一定义,而不可能否定这一定义之下不存在的存在。而我在否定“公有制”的同时,则坚持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人民所有”和“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坚持以私有制为主体”这样两个原则时,又是不是会消除这种危险呢?但愿如此。

 

六   人民所有制必将把人民推进到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1.人的存在与人的社会属性

 

人类在原始社会末期之前的很长时期内,完全是以自然人的状态存在,就如同现今的野生动物以自然的状态存在一样。因此,那时制约人的行为的是人的本能。

 

人是随着思维的进化而开始逐渐具备社会属性的。如人开始吃熟食;人开始进行意识支配下的劳动;人开始建立正式的婚姻,而避开了自然交媾;如此等等。人的这些支配自身行为的意识构成了人类最初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属性。

 

与此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也在向异化的方向发展。如,为争夺财富和权力而展开的斗争;用特殊的手段将他人致残致死;用国家的力量和专政的手段统治和镇压人民;用宗教和迷信异化自身;统治阶级用宗教和迷信的意识形态麻痹和奴化人民群众;……。因为人的这些意识的和意识支配下的行为的存在不是属于原在的自然的存在,而是人的后天形成的存在。尽管人的这些新的存在带给人自身的是痛苦、带给社会的是灾难,但人的这些存在仍然属于人的社会性表现,所以构成了人的不合理和不科学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性也并非完全是向异化的方向发展的。人在具备了初步的、合理的社会属性之后,会不断地产生和形成更进步、更合理的社会属性。如思想家们针对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和所产生的思想;如劳动者的提高经验的积累-总结而开创的新的生产技术和知识;如人所不断创造的文化艺术活动;至于人民在难以生存状况下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起义和革命,自发形成的革命思想,人的谋求平等、自由、民主、权利、利益的信念和行为,更是人的社会属性趋于合理和向更高程度发展的体现。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达到了一种高潮。确实,无产阶级革命使如此之多的民众不再表现为是仅仅具有基本社会属性的人。无产阶级革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摆脱了社会属性异化的状态,使人的社会属性通过人的思想和行为而表现为对自我的超越,表现出了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关切。

 

无论是欧洲的无产阶级革命,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运动,都表现出了人的这种超越自我的社会属性的一致性。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同样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初,人民群众表现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高昂激情和近乎冲动的行为,以及参与政治运动的盲动性。

 

这种状况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存在的一个特征:当人的社会属性以人为对象时,构成了人的社会属性的一个范畴,即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如在原始社会末期人开始具有的那些脱离本能、野性、自然性的属性;再如,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人所具备的民主意识、法的意识、公德意识、平等意识、平权意识、科学意识、文化体育艺术素质等。当人的社会属性以社会为对象时,构成了人的社会属性的另一个基本范畴,即群体的人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如,群体的人的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宗教行为;奴隶和农民的武装起义,无产阶级的革命;人们的参政热情;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激情;等等。

 

如果说,在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方面,人既可能具备合理的社会属性,也可能具备不合理的社会属性的话,那么,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属性则存在着显现、消退、隐在这些不同的状态。如,自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后,无产阶级的由自发到自为且不断发展的革命运动,体现的就是人的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正是通过人的这类社会属性,将人民群众推向了作为人的存在的一种全新的状态、一个新的高度。作为人的群体的这种存在状态与人所处于的历史的那种近乎自然的存在状态简直是不可同曰而语的。但是,人的这一范畴的社会属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逐渐消退了。人的存在和人的社会属性更多地表现为个人的存在和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我们说人的社会范畴的消退,当然不是说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不再存在,而是指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会处于一种隐在状态。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看到美国黑人的争取人权的斗争,才可以看到美国人民的反对越南战争的运动,才可以看到在存在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欧洲学潮运动,才可以看到人们通过游行、集会、选举、舆论参政的积极性。不过,人的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总的趋势是趋向衰弱的。这种状况在中国社会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人民群众、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的人民群众、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的人民群众,都表现出了极大的革命热情和参与性。但是,在解放后,人的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同样消退了。许多革命老区的人民群众作为人的群体,近乎回到了消极的、惰性的、自然性的存在状态。面对落后的自然条件,人们无动于衷;面对贫困的生活条件,人们随遇而安……。这与他们曾经有过的那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是全然不同的(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与社会的政策有着密切关系的)。

 

对于人类来说,他体现的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日益增多、科学、合理的规律(可参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不仅应该使人具备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增多、科学和合理,也应该使人具备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因为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对一个社会来说太重要了。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这个社会将会表现出极大的混乱、会对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欧洲宗教斗争导致的社会混乱和对异教徒的杀戮;如中国的宗法制度对中国民众肆意伤害;如美国的三K党对黑人的迫害;更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民众对社会的毁灭和对他人的迫害;反映的都是当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不科学、不合理而参与社会事务时,必然造成的对社会的危害和对人的伤害。

 

同样,一个社会如果只是提倡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而不倡导人具备合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不鼓励人们合理地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那么个人的存在不仅不会趋向合理和科学的发展,而且会使人表现出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与此相应的是人的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确实,在具有良好的教育条件的发达社会中,人们所学的知识(包括社会科学范畴的知识和自然科学范畴的知识)当然是属于社会属性的。人们所表现出的人道主义行为、守法行为、公德行为,以及具备的音乐、艺术、体育素质也是属于社会属性的。但在这样的发达社会中,却也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病。究其这些社会病的本质,它们所体现的正是现代人的社会属性与人的野性和本能的冲突;是那些具备合理的、科学的社会属性的人与趋向野性和本能复归的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是人的个体自身所存在的合理的社会属性与本能和野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我把人的这种矛盾与冲突表述为是人类社会中的取代由阶级矛盾造成的生存危机的一种新的生存危机,也即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所表现出的生存危机。为什么在人的个人范畴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属性不断增多的同时,人又会表现出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呢?这又是否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相关呢?

 

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对我们来说,似乎并不难理解。比如,个人所具备的公民意识(包括民主、法、公德等意识)、科学文化知识、文化艺术素质、劳动技能等等。而人的那种传统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对现今的人们来说,似乎已很难接受。人们当然不会再恪守传统的革命意识去希望欧洲、北美爆发“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去实现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欧洲和北美的人民群众也不会再有表现出传统革命的意识和激情了。因为对欧洲和北美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已不再是无产阶级,而是有产者了。那么对这些发达社会来说,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又如何体现呢?同样,对中国社会来说,人们也不会再像1957年那样,会以一部分公民为对象去搞什么“阶级斗争”;也不会再去稿什么劳民伤财的学大寨运动;当然更不会允许以“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去体现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我们所倡导的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一方面表现为是与人的社会属性无关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表现为是公民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支配下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它不再可能表现为是大炼钢铁、大跃进、学大寨这样的人的群体性的社会行为。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又如何使人民群众能够以社会事务为对象来增强和体现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呢?而人的缺乏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存在状况,又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往往会表现为消极和惰性的存在,或者表现为是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的存在。显然,这是一个矛盾。

 

问题不在于人是否会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在于人们是否可以跳出传统观念来看待可以包容人的社会属性的社会范畴。这不能不使我们想到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在国家消亡的社会里的人民如何参与社会管理的相关论述。而列宁更是在他的《国家与革命》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更详尽、更透彻、更有说服力的分析。这实际上就是告诉了人们,人民群众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应该是属于无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人民群众可以参与的社会范畴中的社会事务。当人民群众能够在这一社会范畴发挥作用时,他们必然会具备不同于参与革命运动时所体现的那种社会属性,而是会具备新的社会属性的。

 

那么,为什么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在人民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环境中,在有思想家的理论可以作为指导的条件下,人民群众的通过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可以形成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却不能成为事实上的存在呢?为什么人民群众又会重新表现为是一种自然的、消极的、惰性的存在呢?同样,为什么在同一时期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也没有表现出具有新的意义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却表现出了一种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趋向呢?对于这种几乎同时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和西方社会中的现象,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呢,还是一种受制于一定社会条件制约的必然性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的这篇文稿是讲所有制问题的,在这里我又用这样长的篇幅讲人的社会属性。那么,它们之间有没有一种相关关系呢?如果我把它们联系到一起,这种联系是一种牵强附会呢,还是对一种必然性的说明呢?

 

2.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关系

 

1)私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自由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中唯一存在的私有制社会。自由资本社会的特征就是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并以由资本占有权派生的分配权对无产阶级劳动者进行剥削,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用于资本的积累,用于增加个人财富。出于这一目的,资产阶级用于积累资本的手段是不受法律制约的,是残酷的和血腥的。如,维持恶劣的劳动条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随意地解雇工人;把剥削的范畴扩大到消费财富的分配上;维护最低工资水平;使用童工;通过侵略战争掠夺他国的资源和劳动力;等等。资产阶级的所有这些行为,都在侵犯着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利益和权利,在威胁着劳动者的生活,甚至在危机着无产阶级的生存和生命。当无产阶级劳动者中的个人不得不维护自己的生命、身体、生活、利益而反抗资本家的压迫时,他们的这种意识和行为就是一种人的升华的社会属性。毕竟,受压迫受剥削的是整个无产阶级劳动者。而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是整个资产阶级。因此,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反抗和斗争,就不是劳动者的个人行为。必然会发展成为无产阶级这个人的群体的行为。无产阶级与之斗争也不只是资本家个人,而是由资本家组成的资产阶级。因此,无产阶级的斗争是社会中的一个人的群体对另一个人的群体的斗争。无产阶级的反抗和斗争构成了人的以社会和社会事务为对象的社会行为。人的这种社会行为实际上也就是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当无产阶级的斗争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而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时,人的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也就再次得到了升华。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期间的全世界的无产阶级反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反对资产阶级国家、争取阶级的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斗争。

 

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具备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能够使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升华,绝对是与他们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处境、与私有制、与私有制另一面的无产阶级的无所有制相关的。如果无产阶级劳动者不是无产者,而是与资本家一样的有产者,他们的利益会受到侵犯吗?他们的生存会发生危机吗?他们会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吗?他们会与作为有产者的自己进行斗争吗?他们又会具有反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反对资产阶级国家、争取阶级的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这样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吗?显然,一切都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他们必然是无产者、必然要受到剥削与压迫、必然会反抗与斗争、必然会具备这样的社会属性一样。

 

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关系,在这里得到了证实。

 

2)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由于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作用,分别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构。那么,就让我们从这两种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出发,来探究一下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关系。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国家开始由对社会的统治转变为对社会的管理;二是国家自身进入了法的社会,并将资产阶级赶进了法的社会,从而使社会成为一个完全的法的社会;三是国家开始广泛地使用各种合理的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和素质、消除社会分配上的极度不公正和不合理、国家通过福利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平等。而国家所做的这一切,是与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分不开的。

 

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是以法对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敌对阶级的关系进行约定的。如,法律保护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和对资本财富的分配权。但法律也规定了无产阶级有组织工会的权力,有通过工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法律规定了资本家和企业中的管理者必须保障工人的劳动条件。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工人对资本家的斗争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如此等等。一般来说,劳资双方、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双方只有恪守法所确定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就能够处于缓和的状态。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在建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新型关系方面所起的示范作用。法律如果规定,企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在具有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中进行工作的话,那么如果国有企业做到了,私有制企业就没有理由做不到;如果法律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那么国有企业做到了,私有制企业就不能将解雇职工当作很随意的事;如果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收入增长的权利,那么国有企业保障了劳动者的这一权利,私有制企业就不能再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维持在最低水平上;法律、国有企业、私有制企业之间的这种关系在许多方面都是存在的。这样,也就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范围内,完全改变了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那种极端不合理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不仅使无产阶级的利益得到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可以说是得到了相对充分的保障。

 

从整体社会范围来看,由于国家大规模地进行公共工程和国有企业的投资,使无产阶级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由于国家使用法的手段,使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从法的关系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由于国家推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中的最贫困者、失业者和退休者提供了生活和生存保障。所有这些实际上也就起到了保障社会中的多数人的生活和生存权的作用。

 

无论是从局部社会来看,还是从整体社会来看,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不论是他们自己通过斗争获得的,还是由国家提供的,最终都是通过国家得到了保障和满足的。这种社会结果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的单向的爱(关于单向的爱,可参见本人的《本能的爱·人道主义的爱·终极的爱》)国家的这种对公民的单向的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程度。当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和保障时,无产阶级的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用于争取自身利益和基本权利的与资本家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那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还会存在吗?还有必要存在吗?无产阶级劳动者还会去同已经收敛了自己行为的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吗?无产阶级劳动者还会去推翻对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的国家吗?这就是在国家所有制作用下的人们所感觉到的无产阶级意志的消退。其实,这也就是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消退的体现。

 

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和丧失,也表明了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在发展方向上的迷失:人们不再需要通过阶级斗争来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了,那么人们相对社会事务又能够做些什么呢?似乎再无事可做了。从局部社会来说,企业和资本是资本家和国家的,管理企业、发展生产和经济是资本家和国家的事。从整体社会来说,社会由国家管理着,人们可以发发牢骚,可以提提意见,可以对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判。但对社会如何进行管理,如何改进社会的管理,似乎仍然只是国家和政府的事。

 

当人们相对社会似乎无事可做的时候,人们把注意力转向了自我。于是,我们在西方社会中看到了个人主义思潮的泛滥;看到了人的以自我为中心、人的绝对自由主义、人的非理性的自我表现、人的自我放任的狂潮现象;看到了层出不穷的根本不顾及他人感受的艺术流派、绘画流派、音乐流派、雕塑流派;看到了以个人自身身体为对象的服装的怪异、发型的怪异、性格的怪异、行为的自由(如,吸毒的自由、性行为的自由、同性恋的自由等)。

 

在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狂潮中,人的个人范畴社会属性得到了充分地发展。这一发展体现于思想家及其思想的大量涌现,体现于企业家和优秀的企业管理者的大量涌现,体现于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文化和艺术人才的大量涌现。

 

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发展还体现在公民个体的公民意识中的法的意识、公德意识、纳税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权力意识、社会服务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然生态保护意识、资源节约意识的具备和提高方面;体现在人的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素质的提高方面。在人的这些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方面,今天的公民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公民显然是根本不同的。

 

然而,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狂潮中,人的个人范畴的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和提高只是人的发展的一种趋势。与人的这一发展趋势同在的还有人的颓废趋势(这是人的社会属性不合理、不科学的表现)和人的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趋势(这是人的社会属性丧失的表现)。如果说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人的发展还主要表现为人的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属性不断提高、使社会和人的存在表现为合理这样一种趋势的话,那么在进入了八十年代后,人的颓废和人的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趋势则成为了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成为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不尽合理的一种表现。

 

确实,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和意识的支配下,人的生活关系(关于人的生活关系,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异》《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的文书稿)正在表现出一种人的个体加速脱离群体的个体化趋势。正是在这种个体化的生存状态中,一部分人在法的制约下日渐将自己封闭起来,使自己的生存陷入孤独、封闭、空虚、郁闷之中。而另一部分人则不愿受法的网笼的制约,受本能的驱使、以类似动物的野性向他人和社会发动攻击,无目的的残害无辜,以与他人发生冲突为乐趣……。

 

如果人的这样两种发展趋势得不到有效的抑制,人类社会必然会形成新的危机:自杀和他杀;自我攻击和攻击他人;自我毁灭和毁灭社会。这种危机的发生是在人的社会范畴和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消退、人的转向以自我为中心状态下的一种必然。这种必然又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中发生的。

 

现在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属性状况。

 

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尚表现为,在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作用下,社会以国家所有的企业为参照而使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的社会条件下,人民的利益就不是一个需要得到维护和保障的问题,而是由国家给予的问题,是国家包揽了人的生老病死的问题(至于国家有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来理解同属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的区别呢?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仍然是作为独立的人而存在的。因此,人就仍然应该享有作为人的权利,人就仍然需要为自己创造利益。于是,作为人的权利就需要争取、维护和保障。而人的利益则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创造出来,也就存在着利益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就同样需要维护和保障。国家只是借助“国家所有”的经济力量,来帮助人民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国家并没有替代和代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而在国家绝对垄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似乎不再是独立的存在体,而只是国家或“集体”躯体上的附着物。正如一首歌所写的那样:“公社都是长青藤,社员都是藤上的瓜”。当人只是国家和“集体”躯体上的附着物时,人也就不存在自我了。人的利益和权利被国家代表了。人的利益是由国家给予的,因而也是“必然存在”的,是不需要由自己去创造的。人们没有必要拥有维护这种不是为自己创造利益的权利。人即使没有任何权利,他们的利益仍然由国家给予(至于国家有没有能力给予人民以利益,则是另一回事)而存在着。人民群众以怎样的方式为国家创造财富,人民群众在什么企业和单位中为国家创造财富,人民群众能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这些问题都是由国家为他们决定好了的。他们应该得到多少利益,并不取决于他们的付出和才能,以及他们实际创造出的利益。而是由国家通过统一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给予的那一即定的平均主义的份额。这样的利益不用维护和保障也都是存在着的。企业效益不好,国家仍然可以给它下达生产计划,使企业有活干,使工人有工资发。因而利益是有保障的;企业亏损了,国家可以给它拨款,使企业可以用来维持生产,或者直接用于给企业成员发工资。因而利益是有保障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差、成本高,国家可以制定统一的价格、可以通过产品调拨的方式使企业的产品得到流通,企业仍然可以正常地发工资。因而利益是有保障的;农村受了灾难、减了产,国家可以拨给救济粮和返销粮。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如果一个农村十年内有九年粮食不够吃,国家就可以连续九年拨给救济粮。这个地区人们的利益还是有保障的。总之,不论人们创不创造财富和利益,创造出的财富和利益是多少,人们的利益都以即定量而必然存在着。一个企业创造出的财富和利益多,这个企业的利润必须全部上交给国家,企业成员的利益仍然是那种即定的存在;一个生产队的粮食丰收了,或者创造了较多的其他农副产品,国家会统购而去。农民的利益同样仍然是那种必然的即定的存在。在这种无须权利而利益必然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还需要那种为争取自身利益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吗?当然不需要了。人们甚至不需要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如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公民意识,更不要说个人资本和财产了。

 

当然,国家可以将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引向建设社会主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开展阶级斗争方面去。但是这种没有利益为动力的、只靠精神盲从的、则又屡屡面对决策失误的社会属性又能维持多久呢?又能产生什么好的结果呢?又能够使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更为合理吗?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同样会失却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且会在失却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之后,人的存在、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会有一个明显的存在特征——惰性。这种“惰性”被人们形象到比喻为“吃大锅饭”。人的这种惰性不仅表现在劳动者不愿付出体力、劳动时间、劳动技能方面。也表现在管理者(包括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不愿付出精力和思维,反而贪图清闲和享受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工程技术人员不愿付出勤奋和智慧方面。于是,我们看到,在人民公社这样的劳动组织的作用下,任何土地的产出几乎都维持在最低的水平上(这一结论可以从与在农村中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产出水平进行对比中得出);在企业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编制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管理人员都是严重超员的,几个人干一个人的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是又相应地出现了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现象;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们不思怎样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而是想方设法地进入那些可以少付出体力、少付出精力、无须思维、无须服出能力,而又可以舒舒服服地从国家那里领到一份工资的企业和单位中去。于是,在这样的社会中,看不到人们如何为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而努力的现象;看不到人们如何为财富的流通而奔忙的现象;看不到人们如何为改进生产技术、改进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改进管理而费尽心计的现象;看不到人们如何为了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合理、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合理而铰尽脑汁的现象。尽管这些社会现象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甚至是人们无法逾越的界限。但是对于人来说,久而久之地置于其中,也就不能不养成这样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这种心理的和精神的状态,就是人的属性的表现和存在。这种表现为是惰性的属性,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顽固地存在着。如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社会中的一些贫困县宁愿保持贫困县的地位吃“扶贫”,也不愿通过思维、精力、能力、智慧、时间、体力的付出走出贫困。而那种依靠贪污、腐败、不正之风牟取私利的社会现象的大量涌现,就是这种养成的惰性在现实中的存在反映。我们从社会舆论中,也可以感受到人的这种惰性的延续。如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所披露的一些事实:许多下岗职工宁愿不费力地从国家或企业那里领取几十元的下岗津贴,也不愿意通过发挥自己的才能、通过奋斗去获取更多的收入;在一些贫困的农村,当记者问及村民为什么宁愿坐着晒太阳,而不去改善生产条件,不去做生意时,回答竟然是那样挣钱太辛苦;更有甚者,一些农民竟然将发给的良种煮饭吃,而不愿用它们播种以获取更多的粮食。

 

人的这种惰性的形成、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丧失,是与国家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分不开的。它们之间绝不是互不相关的偶然的同在。正因为国家垄断了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作为局部社会的所有企业和单位都是国家的。这样,人们的利益只能仰赖于国家的给予。而国家在必须履行对社会的管理的同时,又不能不承担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的管理。于是,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也就失去了可以针对的对象。这种状况的改变,又正是在国家放弃了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以后发生的。1978年之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改革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打破了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首先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是农民(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把承包期视为是在这一期限内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至于耕牛、农具、化肥、种子、农机就更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了。)而拥有了财产所有权的农民立刻弃置了在“集体所有制”中形成的那种惰性,恢复了他们勤劳的天性。这也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国家的绝对垄断制与人的社会属性(如惰性)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其次,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是那些个体经营者。他们同样一改在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时期中形成的惰性,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就为个人创造了大量的财富。

 

凡此种种社会现象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同样在决定着人的社会范畴和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

 

3)人民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历史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开展的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为了无产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革命运动所表现的那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在国家垄断所有制的作用下逐渐弱化以后,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弱化是永久性的,还是只是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一种暂时现象?今天的人民群众还需不需要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又将以怎样的方式来体现?而人的具有新的内涵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又只能在怎样的所有制形态和社会形态中形成?

 

面对这些问题,不能不使我们再次想起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尽管我对列宁在这本书中所表述的主体思想——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即国家绝对垄断制意义的公有制)——不敢再予以苟同,并且予以了坚决的否定(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但对列宁本书中的关于民主管理的精彩论述还是十分的赞赏。实际上,列宁在这里提出的关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问题,也正是我们称之为的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连续性问题。革命对于已经取得胜利的人民来说,已是过去的事情。由革命体现的人的社会属性也只是适应历史需要的人的社会属性。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应该转向自己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方面,转向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转向参与管理(对社会的管理、对局部社会的管理)方面。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才不会中断,才可以表现出新的内涵。

 

但是,在关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问题上,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进行过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始终没有能够解决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没有能够解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这一问题。他们以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上升为了统治阶级、国家开始趋于消亡,人民就可以当然地直接行使对社会的管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社会并不只是表现为是整体社会。社会也是以局部社会的形式存在的,并且是由局部社会组成整体社会的。因此,社会是由局部社会和整体社会这样两个形式存在的,是由局部社会和整体社会这样两个部分构成的。人民群众既存在于整体社会中,又首先存在于局部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从整体社会中得到体现。如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而使人民群众得到了阶级的解放、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人民群众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的得到保障等。但是,人民群众更直接的利益是来自于局部社会的。因为他们只能通过局部社会创造出利益,又只能从局部社会中分配到利益。因此,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也就更直接地体现于局部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之中(关于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其次,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在国家真正消亡之前,国家和人民是不可能构成一体的存在的。也就是说,国家和人民始终是作为社会中的两个客体存在的。他们的存在是通过他们各自不同的职能、权力、责任、利益、义务、可以使用的手段而表现为是独立的存在(可参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文书稿)。也就是说,国家就是国家,人民就是人民。此外,由于敌对阶级的消亡和随之的阶级矛盾的弱化与消亡,使社会中的其他矛盾大量浮现出来,使社会处于一种矛盾更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在这种比阶级社会更加矛盾的社会里,国家不仅不是消亡的,而是面对着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国家需要比专政手段更为多样化的合理的和科学的手段来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因此,社会也就更需要国家(可参见本人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等文书稿)

 

这样,社会的存在实际上就有了这样一个客观规定性,即,国家是直接管理社会的,是(通过诸如法的、经济的、教育的等等合理手段)间接管理局部社会(如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的。而人民群众只能间接地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但却可以(不等于必然)直接参与对局部社会的管理。如果人民群众超越国家的权力去直接管理社会,必然带来社会的混乱。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个人民群众超越国家而直接管理社会的典型事例。同样,如果国家排斥局部社会(如企业)的权力体系,而对局部社会实施直接管理,必然表现为对经济规律、生产规律、事务发展规律的对抗,使局部社会缺乏生气和活力,使经济、生产和各项事务的发展遭遇严重的障碍。实际上,国家取代局部社会的权力而直接管理局部社会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着。如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报道的某地区政府中的一个局,不顾群众的反对,执意撤掉一个企业厂长的职务,结果造成该厂的效益大幅度下滑。这不是对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又是什么呢?(九年前,我在写《政府的职能与改革》时,就引用过类似的例子。而九年后的今天,这种现象依然发生在不该存在的“政府二”身上,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存在的几十年的时间里,之所以始终没有表现出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上、在整体社会与局部社会的关系上,社会始终是处于笼统的、模糊的观念中的,而且没有人去探究这些观念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既然客观规定了人民群众不能对社会实行直接管理,那么笼统地谈人民群众对社会的管理就只能是不切实际的。

 

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存在的几十年的时间里,之所以没有实现完全可以实现的人民群众对局部社会的管理,是与所有制有着必然关系的。既然在国家对资本绝对垄断状态下,国家可以排斥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如厂长、经理)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那么人民群众就更不可能插手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了。显然,这是符合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相关关系的。这种相关关系就是:谁有所有权,谁就对所占有的财产具有管理权。不具有所有权的人,也就不具有对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管理权(当然,受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除外。而委托权也只有所有权人才具有。)当资本为国家所有时,当人民无所有时,人民群众当然无权对自己所在局部社会实施管理。所以,在新的社会时期,当人的对社会的管理可以体现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连续性时,国家的绝对垄断制阻断了人民群众的这一社会属性的连续存在,并导致了人民群众合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

 

所以,要使人民群众在新的社会条件中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只有在人民群众成为切实的所有者时,才是可能的。只有在人民所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在共有制这种人民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时,才是可能的。

 

既然人民群众不能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也不能管理属于人民群众所有的财产(当然,这并不排除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局部社会进行的社会管理,也不排除国家对局部社会的指导、帮助、服务的作用。)人民群众的财产当然只能由人民群众自己管理。民众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能由共同的人们来管理。当人民群众用自己的财产组成一个共存于其中的社会组织时,这个社会组织只能由这个社会组织中的所有者们共同管理。这个管理不仅是对共同的财产的管理,也不只是对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且包括对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管理。

 

在一个不再存在阶级斗争、政治运动、利益对抗的社会里,在人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不再需要以斗争、运动、对抗来体现时,人的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是必然消退的,还是应该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论述的那样通过参与管理得到延续?如果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管理,又是如何体现出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呢?

 

我们说,思想家是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人,是因为他们的(发现)思维不是以自我为对象的,而是以社会、以社会事务、以人、以人类为对象的;我们说,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家、真正的社会管理者是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人,是因为他们的(发明)思维和行为是以社会、以国家、以社会事务、以人为对象的;我们说,科学家们是具有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人,是因为他们的(发现或发明)思维和行为是以社会事务为对象的。但是,就个人来说,一个人不可能具备所有这些不同内涵的社会属性。一个人不能既是思想家,又是政治家,又是科学家……。然而,对人民来说,当他们的目光、要求、思考以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为对象时,当他们对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的存在的合理性进行思维时,当他们就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时,当他们就局部社会的生活关系进行管理时,当他们就局部社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进行管理时,当他们在局部社会中共同从事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时,尽管他们不会成为什么“家”,但他们无异于一个具备充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公民。这也就是说,只要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地以社会事务为对象,能够积极地从事社会事务,能够在从事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参与局部社会的管理,人民群众是完全可以具备具有新的内涵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当人民群众充分地具备这样的社会属性时,人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还能够继续存在吗?人的本能(当然不是人的所有的本能)和野性还能够复归吗?或者说,像西方社会表现出的那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状态还能够存在吗?像西方社会所表现出的那种人的封闭自我、放纵自我、攻击他人、相互防范的日趋激化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还能够存在吗?这些社会现象还能够成为一种社会的发展趋势、成为一种新的生存危机吗?当然不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只有具备连续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人才能不断地解放自己,人才能不断地将自己推向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那么,我们所企望的这种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管理而具备新的内涵的社会属性的愿望,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奢望吗?如果不是,那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始终未能成为现实的存在呢?毫无疑问,这既与人们对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模糊概念相关,也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和相应的人民无所有制有着必然的关系。当人们不对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进行区别时,人们所说的人民群众的参与管理,实际上指的是人民群众对整个社会的管理。这种排斥国家作用的人民的直接管理,当然是不可能的。当社会处于国家绝对垄断制、人民无所有制的状态,在人民群众没有可以行使管理权力的物质基础——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财产——时,人民群众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仍然是不可能的。这是由历史证实了的。

 

那么,在现实社会中又是否会存在在人民群众成为所有者时,由人民群众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的实证呢?对此,我们似乎有些幸运。因为无论是从人类社会来看,还是从我们的社会来看,似乎都正处在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因此,也就有了人民所有制的存在。如西方发达国家的职工持股会;如中国的股份合作制。它们的本质就是、或者应该是人民所有制。也正是在这种表现为是人民所有制的局部社会里,我们似乎无法不看到人民群众参与直接管理的现象。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也确实是随着人民所有制的存在而发生着的。虽然这种人民群众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还仅限于对经理人员的选择和监督这样一些狭小的范围内,还受制于传统的专职管理模式和人民群众在管理能力上欠缺的制约,但谁又能断言,人民群众的这种管理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向着生产的、经营的、技术的、资本分配的、社会发展的、文化发展的这种全方位方向发展呢?谁又敢断言,人民群众的这种管理不会向“习惯于管理”(列宁语)的方向发展呢?而经由媒体报道的那些文明居区,不也体现出了人民群众对环境、对公共卫生、对社会秩序、以及对人们之间的生活关系管理的参与吗?

 

在人民群众自己成为所有者后,社会必然会向由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在的局部进行直接管理的方向发展。那么这种发展又为什么不可以趋向于完善、成熟和习惯呢?毕竟,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然会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甚至国家的管理也不例外。当人民群众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在趋向于完善、成熟、习惯的过程中,也会是人民群众参与整个社会的间接管理趋向完善、成熟、习惯的过程。当人民群众已经习惯于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时,他们又为什么不可以参与整体社会的直接管理呢?应该说,这种只能发生在人民所有基础上的人民群众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必然会随着人民所有制的发展而表现为程度上的深化,表现为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拓展和提升,也才会表现为只有人民所有制才会把人民群众自身推进到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也才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人的新的解放,人的永远的解放。

 

西方社会中的那种以个人为轴心的人的发展,从表像上看、从个人角度来看,这种发展似乎是人的自由的发展。但从整个社会关系来看、从这一发展的最终结果来看,所表现的不仅不是人的解放,反而构成了对人的一种新的制约和禁锢。因为单个人的自由,往往意味着与众多的他人的矛盾冲突,同时也就表现为众多的人对单个人的矛盾与制约。当每个人都处于这种矛盾关系中时,就意味着每个人的被制约、被禁锢,也就意味着所有人的被制约、被禁锢。确实,我们不否认,西方发达社会中的人们是具备了充分的科学的、合理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如人们所具备的法的意识、公德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平权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甚至是动物保护意识,等等。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当人们稍不留心就会触犯法律而表现为对他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时,人们不是在被制约着和禁锢着的吗?当人们不得不时时地提防着那些根本无视法的人、那些本能和野性复归的人的攻击时,人们不是在被制约着和禁锢着的吗?当人们因为种种原因将自己封闭时,不是也被制约和禁锢着的吗?

 

人只有开放自己,将自己融入社会之中,使自己表现为社会时,使群体表现为自己时(即个体和群体的一致),人才不会被制约和禁锢,个人的发展才是无限的和有意义的,人才能不断地获得新的和永远的解放。因此,马克思主义赋予人的解放的历史使命远没有完成。人的解放反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陷入了停滞和倒退。历史的发展表明,社会只有在向人民所有制发展时,才能重新启动人的解放的历程,才能使人的解放的步伐不再停止。因为“人民所有制”发展的趋向是“(无必要)占有制”。当人不再被物所占有、所束缚、所制约时,人才能获得永远的、永久的解放。而人民所有制正是使人趋向永远的、永久的解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过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

 

让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总结:私有制将人民推向了反抗与斗争、消灭剥削与压迫、争取阶级的解放的社会存在状态,从而体现出了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国家所有制给了人民的利益以保障,但也将人置于了一种失去自我和异化自我的社会存在状态。从而表现为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减缓和停止了人的解放的进程;人民所有制将会使人具备新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并由此把人民推向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从而使人趋向于永远的发展和解放的过程之中。

 

让我们永远记住马克思主义,永远遵循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人民所有——人民管理——人的永远的解放这一灵魂线。

 

让我们走出“公有制”这一迷雾,借助“人民所有制”去观看明朗、去开创灿烂吧!

 

七   舆论·国家·理论

 

“舆论·国家·理论”,这是我的《舆论·国家·理论》文稿的题目。在那篇文稿里,我分析了理论与舆论的差异及其不同的社会意义,以及理论和舆论与国家的关系。我之所以在这里将其作为本文一个章节的标题,是因为本文需要借助《舆论·国家·理论》中的一个章节。这个章节是“理论的准确与舆论的偏差”。这个章节所表述的意思是:理论在作为理论时,它必须是准确的。它不能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更不能是即此即彼的。这是理论作为发现思维的特性而决定的。而舆论作为国家可以使用的手段,虽然它的依据应该是理论,但却可以是存在偏差的。这是由舆论的功能作用所决定的。

 

如果理论不是真发现而表现为不准确,它对人的观念的影响、对人的实践行为的影响、对社会存在的影响、对社会存在的创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真是贻害无穷。前苏联之所以逐渐蜕变成为一个本质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演变成为一个特权阶层的社会、演变成为一个不发展的存在着惰性的最终走向毁灭的社会,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在许多的重要问题上的不准确。如所有制问题、国家问题、社会权力结构问题、国家与人民关系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灵魂的问题、共产主义概念问题等。也就是这种不准确的理论构成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对此,我们必须确认,理论的准确性(即理论必须是真发现,或者理论必须是建立在真发现的基础上的。)是一个不可抹杀的原则。

 

对于舆论来说,如果仅仅为了使舆论与理论的准确性相符合,而忽略了它的功能作用,舆论就会成为一种刻板的、沉闷的、没有生气和活力的东西。因此,舆论应该在不否认、不抹杀、不曲解属于真发现的理论的前提下、在摈弃属于没发现和过时的理论的前提下,从其功能性出发,可以在保持与理论存在偏差的情况下体现其灵活性。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舆论似乎更有助于其功能作用的实现。如宗教在作为舆论时起到的对人的心灵的净化作用、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如鼓动性的革命舆论起到的对民众的革命热情的激发作用、对革命者的凝聚作用、坚定革命者的信念的作用。但这并不是说宗教是符合真发现的理论的。相反,宗教甚至是与真发现的理论对立的。而孤独性的革命舆论在许多情况下,也并不完全是与真发现的理论相符合的。

 

在面对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的失败、面对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定地回归本质的社会主义的关键时刻,在面对是继续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制约,还是开创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关头,我们必须从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存在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诸如所有制问题、国家问题、社会权力结构问题、国家与人民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灵魂问题、共产主义概念,以及在民主问题、平等问题、管理问题、人道主义问题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扬弃“苏联马克思主义”的陈旧观念。因为正是这些陈旧观念作为没发现的理论,制约着人的思维和观念,才导致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导致了人们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的危机。也只有在这些重大的问题上重新进行理论发现,取得属于真发现的理论成果,并以这些真发现作为“社会发明”(即用于管理社会的新的法律、政策、措施、手段、方法等)的依据来支配社会的实践,才有望将社会主义的航向导向本质的回归,才有可能建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才有可能日趋接近共产主义社会,才能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开辟一条新的正确的道路。

 

本文正是企图在所有制问题上再次进行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真实反映存在的理论发现上的尝试,并力求使这一理论发现符合准确性原则。当然,这里的发现是否属于真发现,是否符合理论准确性的原则,是要由历史来判定的,是由实践来取舍的。但至少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这里的观点是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再次批判、否定和清算。即使这里所阐述的观点并不被所有的人认为是符合理论的准确性原则的,但所表述的观点却是十分明确的。

 

不论这里的探讨是属于真发现还是没发现,社会的现实都已严峻地要求对历史和现实的存在进行真实的发现,要求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及其本质进行再发现。作为思维者在认识社会和存在时,作为政治家在创造社会存在时,都应该明确地依据符合准确性原则的理论。否则,只能重蹈历史的足迹。特别是对于在创造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存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政治家来说,既不能再凭个人意志去随意地创造存在(包括理论的存在),也不能再在一种不准确理论(即属于没发现的理论)的误导下去创造存在。因为在这样两种状态下创造的存在,很难是合理的存在。久远的历史和不久远的历史都无情地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在使用舆论手段时,必须与理论的准确性相一致而不能存在偏差。这种对舆论的苛刻限制是完全不必要的。那样会将舆论等同于理论,这对理论的发展和舆论的功能作用的发挥都是有害的(可参见本人的《舆论·国家·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理论是以存在为对象的、是影响人的观念和人的创造存在的行为的。因此理论必须是真发现,必须力求准确和明确。而舆论则是以人、公民、公众、人民为对象的,是作用于他们的精神状态和一般观念的,是激发人的行为上的热情和一致性的。因此,舆论相对理论(当然是真发现的理论)的偏差并不影响舆论的这些功能作用的发挥。如,在我们这个阶级已经基本消亡的社会里,在理论上必须明确我们这个社会已是一个无敌对阶级的社会。但这并不影响“工人阶级”这一舆论术语的使用;再如,历史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一个合理的、平等的社会只能是法的社会,而不能是使用专政手段的社会。因为专政的本质就是制造不平等。所以,在理论上必须明确,要以法来确定平等的社会关系,依法来管理社会,因此也就必须坚决地摈弃专政手段。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民主专政”作为舆论术语的使用(但必须排除将“专政”作为社会原则的可能性);再如,我们必须在理论上准确地认识国家、国家权力、国家利益与人民、人民权力、人民利益是两个客观存在着的不同范畴。他们之间不存在等同和代表的关系。如在利益关系上,税收就是国家的利益。而公民是可以侵犯国家的这种利益的。公民的偷逃税行为,就是公民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而公民的利益就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资本、管理、劳动创造出来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就不是国家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同样是不可以被侵犯的利益。但国家(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侵犯公民利益的,如法律法规之外的收缴费行为。如果没有准确和明确的理论来确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这些关系,并以这样的理论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而是仍然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等同起来,由国家来代表人民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和财产关系必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但是,理论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关系上的准确性,不应该妨碍作为舆论的“国家代表人民”“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代表人民利益”这些词句的使用。

 

理论与舆论的这种关系,在所有制问题上同样如此。本文即是在所有制问题上赋予了理论上的准确性和明确性的(当然,这还只是我自己的看法)。因为不如此,我们就无法在国家所有制、人民所有制、体现人民所有的共有制之间进行历史性的选择,就会在“公有制”观念的指导下,仍然将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存在的永久性基础,而使人民所有制依然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或者使体现人民所有的共有制被视为是一种改变生产和经济状况的应急措施。那么,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同一体的社会组织的这一违背客观规定性的状况,就会继续存在下去。我们的社会在经济上或许有超乎异常的发展,但在社会的发展上,很难有实质性的进步。但这并不表明作为作者的本人,是在极力地反对将“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作为舆论术语实验的。

 

作者只是希望当准确的理论和偏差的舆论共同存在于社会时,它们之间不是相互限制、相互干扰、相互对抗的。而是在这种可以共同存在的社会氛围中,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悄然地、稳步地、坚实地进行着。

 

 

 

 

 

 

 

 

 

 

 

 

    

 

 

 


推荐理由:

这本册子既是我对自己以往的所有制研究的总结、整合,也可能是我对所有制研究的终结。在改革后的中国社会中,因为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需要,关注和研究所有制问题的大有人在,发表出版的著述也不在少量。但我还是以为,最具有创新性的、能够形成系统的、具有逻辑性的还是我的相关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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