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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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权力·法律·制度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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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继《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之后,关于权力问题的又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比较详细地论证了一种比较完整的和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形态问题,以及权力与法律、权力与制度的关系.

目录:

        权力·法律·制度

                  1995年12月17日

  

这是继《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之后,关于权力问题的又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比较详细地论证了一种比较完整的和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形态问题,以及权力与法律权力与制度的关系.2007年12月20日注

 

关于社会与权力的一般概述

  

写完《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后,尚不知它的社会意义如何.我当然希望此文对人们在理解社会权力在社会中的存在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认识方面有一个概念上的理解和认同.进而认可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重要性,认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重要性。

  

确实,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人们都希望它们能够是一个合理的公正的社会。至于一个社会(当然也指局部社会)为什么会是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人们自然也提出了很多很多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究其每一个原因的背后,其实都有一个无形的东西在牵动着它。这个东西就是权力.社会上所有的存在原因现象行为过程变化发展进步都有一个“绳索”与权力系结起来。因此,实际上是权力在左右支配和决定着所有的存在原因行为过程变化发展进步的社会现象。权力也因此渗透到了这些社会现象中去了,并决定着这些社会现象的本质。这个本质也包括权力自身存在和变化的本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抨击一切不涉及“无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家政权”的改良主义思想的原因所在;也是有志于改造社会不合理存在促进社会进步的人们要提出各种权力要求(如思想言论学术自由民主的权力)的原因所在,也是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图谋私利的人们要极力获取和维持权力的原因所在。

      

尽管权力结构像一个结团,在这个结团中有着合理的方面和持有合理权力的人的群体,也存在着不合理的方面和持有不合理权力的人的群体,但这个权力的结团仍然是社会中统一的结团.因此,这个权力的结团本身的存在变化进步及其过程,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存在变化进步及其过程.或者说,社会的存在变化进步及其过程实质上体现的是权力结团的存在变化及其过程。

  

我们都知道,客观存在着的规律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如此,经济规律如此,社会规律也是如此,权力存在的规律也应该是这样的。我们不否认,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关于权力的规律决定着权力总的发展趋势是权力结构的趋向合理和完善。但权力是在人组成有机社会后产生的。人是权力传递的媒介,是权力的载体。因此权力又是最受人的作用的影响的。而人又是由其自然的主体和表现为可以外延的精神思想道德欲念需求所组成的存在。因此,权力在受自身规律支配的同时,又往往受制于人的支配和操纵而表现出存在变化的偶然性和频繁性。

  

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体现了权力与社会的这种存在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表现为比封建社会进步,是因为在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中,资本主义社会驱逐了宗教管理社会的权力,废除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确立起了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和权力,确立起了局部社会(如企业)自由发展的权力,确立起了公民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力。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资本主义社会废除了君主式的专制权力,确立起了立法司法行政各自独立的权力。

 

在局部社会中,资本主义社会逐步确立起了劳动者的权力体系(如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如工会拥有的合法地位和权力)。

 

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发展与进步,同样无法规避权力结构问题,同样会面临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完善问题。如社会权力由个人或国家的集权状态向合理权力结构的过渡;如确立局部社会(如企业)具有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权力;如确立公民拥有资本财产的权力和可能会确立的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这可以从1995年12月17日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所报道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关于依靠工人阶级工会具有维护工人利益工会具有参加企业董事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精神和决议中得到体现。)

 

即使从世界范围来说,同样存在着权力向合理和完善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如世界由历史的那种强国侵略弱国大国奴役小国的状况发展为国家之间的自主和平等权力;如由历史表现的国家之间的权力对抗发展为联合国权力的确立国际法庭权力的确立国际仲裁机构权力的确立等等。

 

因此,有鉴于历史,如果我们社会的发展目标是社会的合理公正与进步,那就不能孤立地讲社会的合理公正与进步,而是需要不断地对社会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只有这样,才能奠定社会合理公正与进步的基础,才能使社会的合理公正与进步表现出持久性和稳定性。否则,社会只能表现为是极度的不合理和不公正,是混乱和动荡,当然也就难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了。

 

我想,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应该是怎样的,以及如何确立起合理的社会潜力结构这一问题。

 

社会的权力结构

 

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论述了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客观存在性,论述了这两大权力结构中的六项权力体系。我确信这两大权力结构和这六项权力体系是客观存在的,我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我的关于中国社会的改革的实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权力的调整和重组的表述也是基本正确的。鉴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所体现出的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重要性以及由中国社会从正面和反面两个方面所体现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重要意义,据此而表述的关于在我国局部社会中确立这一权力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结论同样是正确的。

 

但是,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对社会权力结构的表述仍然是不完美的。因为我有意识地回避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权力结构,即国家权力结构.实际上,国家权力结构是人们认识到权力的重要性以来,人们最为重视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一。人们正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结构的认识,进而认识到权力是如何使社会成为不合理社会的;权力又是如何可以使社会成为(相对)合理的社会的。正是因为人们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视,才认识到了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的本质。思想家们也才提出了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也即对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进行分离的原则。这个曾经被人们批驳得几乎失去任何价值的国家权力结构的组织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了我国中学的政治课程的内容。

 

但是,人们在确认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原则的合理性的同时,由于无法解释为什么自由资本社会在建立起了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的政体以宪法的形式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确立了公民合理的权力体系后,却无法避免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延续和发展。因此,人们将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原则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力体系定义为是一种“虚伪”.那么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它所确立起的公民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立原则与自由资本社会并没有根本的不同,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又为什么表现得要比自由资本社会合理和公正呢?

 

看来,问题并不在于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所确立的公民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原则的虚伪性上。而是如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所分析的那样,在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也就是说,由于人类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和时间的过程,是一个由绝对不合理向相对不合理,由相对不合理向相对合理,由相对合理向完全的合理发展的过程,因而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所确立起的公民权力体系和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不是虚伪的,而是相对合理的。但是,由于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还不能一步到位地确立起局部社会的合理权力结构,因而三权分离的国家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力体系这两个方面权力的真实存在和存在的合理性,被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不存在上)干扰和破坏了,因而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作用。所以,当社会通过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斗争(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和国家的作用(即国家的立法和执法的作用),使一个一个局部社会进而使整个社会中的局部社会都建立起了合理的权力结构(如法确立起的劳动者的权利,如工会权力的确立)之后,社会便明显地体现出了合理公正和进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公民权力体系的“虚伪性”也才不复存在。

 

至此,我们看到的是在任何一个自然意义的国家社会中,实际上存在着三大权力结构,即,整体社会权力结构(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结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以及这三大权力结构中所包含的九项权力体系.这三大权力体结构和九项权力体系如下图所示。

 

                      社会权力结构

 

 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从几何原理来说,三角形是最稳定的结构。如果我们以三角形来建构社会的权力结构,我们看到的应该是一个可以构成最稳定结构的立体三角几何体.由九项权力体系组成的三个三角几何体支撑着三个权力结构组成的三角几何体;三个权力结构组成的三角几何体支撑着社会权力结构。它们之间又都有着“连接杆”将其相互地连接起来.如法律连结着所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任何权力都是由法律所确立的,并且是不得置于法律之外的;国家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因此任何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能置于国家的管理之外;同样,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又是连系着所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的。因此,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符合公众的利益。公民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具有对国家政府局部社会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正是这些相互连系的“杆件”使整个社会权力结构形成一个整体,并起着使内力和外力相互平衡的作用。

 

当然,社会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必须是建立在三大权力结构和九项权力体系都真实存在的基础上的。任何一个权力结构的不存在或任何一项权力体系的不确定,都必然导致社会权力结构这一立体三角结构的不存在。那样,社会的不稳定也就是必然的了。因此,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完全可以从社会权力的这种三角结构中反映出来。社会的完全合理,表现为社会权力的这种三角结构的全面形成;社会由不合理向合理的发展过程,则是体现在社会权力结构不断地完善的过程中的。

 

因此,如果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仅仅只是试图去实现社会的合理和公正,并有为此而不懈奋斗的行为,却不去涉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和完善,这种愿望是难以实现的。在前苏联的历史中,从斯大林开始的长达六十多年的时间里,由于社会权力始终集中在个人少数人国家的手中,尽管苏联有过不少的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目标和计划,但最终导致苏联的解体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正是由于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仅美好的社会理想没有实现,而且造成了许多灾难和恶果,埋下了许多的隐患和不满。

 

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社会体现出了趋向于合理和公正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确立。这样,任何一个个体的人不仅可以在整体社会范围内行使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同样可以在局部社会里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如果说,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是决定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本质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则是决定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本质差异的极其重要的因素.这就说明,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原则与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没有直接的关系。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的权力结构作为区别于封建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一种新的权力结构,体现的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进步,当然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同样,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也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进步,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

 

实际上,无论是从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看,还是新社会权力体系的角度来看,权力的分离与相互制约不仅是体现社会进步的要素,也是合理的权力结构的构建原则,是社会权力结构趋向于合理发展的内在规律。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后,先是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实施了这一原则(即实现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离),继而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实施了这一原则(这当然不等于说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全地建立起了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因为完全地实现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只能是未来社会的事)。

 

譬如,就局部社会来说,自国家实施反垄断法而介入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以后,企业中的管理者便失去了绝对自由而被置于了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于是,国家权力体系和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力体系。自工会组织合法化以后,也就意味着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劳动者群体的权力体系的被确立。于是,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三权分离的权力结构。可见,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尽管在理论上没有像对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那样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说明,但局部社会中的三权分离结构仍然是实际存在着的。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三权分离”原则的实施将会越来越广泛。也将会被人们越来越忠实地恪守。“根据法国1983年7月国有经济部民主化法律规定,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实行‘三方代表制’。即在董事会成员中,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及知名人士代表各占三分之一.”(摘自《国有产权论》第187页 王国平著)。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在局部社会中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因此,可以说,三权分离原则与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原则一样,都是建立合理权力结构的重要原则。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原则和三权分离原则是一种权力结构的形态设置和组成权力结构形态的方法的关系问题,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即是说,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必须实行三权分离原则,而三权分离原则则是合理权力结构的形态上的体现。

 

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长期存在着的是以国家权力体系替代公民的权力体系(它的理论根据和支配观念是: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国家的利益是人民的利益等)。这种由一种权力体系替代另一权力体系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危害我们仍然记忆尤新;在国家权力结构中,长期存在的是以行政权力替代立法和司法的权力。这样的历史也是才结束不久,我们的社会似乎正在向着三权分离的原则艰难地迈进。然而,历史形成的惯性力太大太猛,行政权力仍然在不时地冲击着立法权和司法权(这种状况更突出地表现在省及省以下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而在局部社会中,仍然看不到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有效确立。当然也就看不到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权力的独立存在.那么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当然仍然只能是管理者说了算。而在行政区划这种局部社会中,则是“一把手”说了算的。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权力结构来说,合理的权力结构原则和体现合理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不是“三权分立”)原则是同等重要的。二者不可偏废.三权分离既不虚伪,也不可怕.从国家公民和群体成员的利益来说,没有三权分离的任何权力结构如果被认为是具有合理性的,那才是虚伪的;没有由三权分离形成的可以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才是真正可怕的。

     

权力的制约

 

1权力对他人的制约和权力的相互制约

 

权力一经产生,就是一种天然的制约力量。权力总是用于制约他人和被其它权力制约的.因此,不用于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没有权力的人只能被权力所制约。而不受权力制约的权力权力的被制约和权力的相互制约,都是客观存在着的权力现象。

 

权力的被掌握和被行使是社会存在的最主要的表现内容之一。而且也是其他的社会存在形成和消失的重要的和直接的原因。

 

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是没有任何权力的,奴隶主则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因此,奴隶主可以完全地制约奴隶,而奴隶只能被制约。于是,原始社会的消失这样的社会存在和奴隶制社会中的所有存在被创造了出来。

 

在封建社会中,昔日的奴隶转化为了农民。于是农民对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农具生产资料拥有权力。因此他们能够支配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只有封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是没有完全的独立的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农民更是没有丝毫的社会权力。正是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创造出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专制主义君主主宰一切政教合一制度中国的封建礼教制度这些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国家权力结构的形成三权分离原则的被确定,使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权力体系司法权力体系行政权力体系能够各自独立的存在,使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形成.于是,专制的集权的社会存在消除了,法制的社会存在被创造出来了。

 

在自由资本社会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由于企业作为局部社会获得了充分的权力,形成了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于是各行各业的企业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新的权力即创造了企业的充分发展的存在,也就创造了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存在。

 

但是,由于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体系的不完善和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不存在(宪法中所确立的公民权力体系不等同于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使资产阶级的权力在局部社会中表现为是不受制约的独有和独在的权力。正是这样一种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创造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相互侵斩尔虞我诈的社会存在;创造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社会存在;创造了私人垄断的社会存在;创造出了劳动者遭受残酷的压迫和剥削的社会存在;创造了无产阶级(相对)贫困化的社会存在;创造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和阶级斗争日趋激化的社会存在。

 

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如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如反垄断法劳动法所体现的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由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使整个社会中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各项权力体系得以完善,形成权力关系的均衡。与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一样,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最终发展趋向同样是三权分离。于是,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各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了(而不再仅仅是国家内部中的各项权力的相互制约)。正是在这种各种权力相互制约的状况下,周期性经济危机这种社会存在消失了;无产阶级贫困化趋势这种社会存在消失了;激化的阶级斗争的社会存在消失了;而国家的中立成为了社会存在;阶级矛盾的趋于缓和成为了社会的存在;社会的长期稳定成为了社会的存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了社会的存在;生产力迅速发展导致的民众资本的形成成为了社会存在;职工持股会成为了社会的存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本文的开头部分,我指出,权力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由人作为它的载体和传递媒介,它自身必然有其相应的存在变化和发展规律。确实,从现象上来看,权力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似乎是由人和由人组成的社会所决定的。但是实际上,权力自身的存在并不是由人所决定的,而是由权力自身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比如,权力如果是存在的,就必然要发挥制约的作用。有权者必然要制约无权者。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农民和官吏的关系,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甚至是前苏联社会中的人民群众与管理者阶层的关系,都体现着权力的这一本质。因此权力的这一表现在任何社会都是同一的.同样,如果权力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可以相互渗透存在的,必然表现为强权侵犯弱权表现为强权对弱权的取代。

 

如果社会权力中的各个权力体系是相互独立和均衡的,权力的存在必然表现为是权力相互之间的有效制约。如,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公民权力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是真实并独立存在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制约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权力体系司法权力体系和行政权力体系是真实并独立存在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制约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是真实并独立存在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制约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和存在都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个问题。

 

社会权力关系中表现的权力的不独立和不平衡不仅会导致强势权力的不受制约,而且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导致腐败的产生。权力存在的这一必然性在包括奴隶制社会以后的任何社会里都是相同的,是不会因为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的因此,当权力和社会发生关系时,它所表现出的规律只能是:社会的合理必须建筑于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基础之上。合理的社会既是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体现,也是使社会权力结构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社会条件。这一规律同样不会因为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同为封建社会,中国的封建社会就要比欧洲的一些城市国家(如意大利的维尼斯热亚那弗罗伦萨这些城市共和国,以及俄国的普斯科夫诺夫哥罗德这样的共和国)更为不合理。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存在着的始终是帝王的个人专制。而欧洲这些城市国家则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制度。而民主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样,同为晚期的自由资本社会,德国和意大利社会就要比英国和法国社会更不合理。因为前者是个人对国家权力的独裁,而后者则是国家权力的三权力分立。再如,同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就要比前苏联社会合理。因为前者在国家权力结构三权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使整体社会结构中的三大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中的三大权力体系趋于健全合理和完善.而后者则表现为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斯大林的个人独裁,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行政权力对立法和司法权力的排斥和取代;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的绝对权力和管理者权力体系的缺失以及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无有。否则,就不会出现“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快速发展而“合理”的苏联则发生国家的解体和经济的崩溃这样的社会存在。

 

就中国社会来说,同为一个国家,同为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前后在政治社会经济人的存在等等方面表现出的巨大差异,也只能说明这种巨大变化的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如政治家个人和国家行政权力的相对削弱,国家立法权的确立,国家司法权的相对独立,公民个人权利的相对实现,局部社会在相对独立基础上的管理者权力体系的确立,等等)。而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只能说明,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仍然是处于不合理状态的。这种不合理同样表现为:管理者持有绝对的权力,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是缺失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则是无有的。正是这样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状态,使管理者处于不受约束的状况之中。因此,在这样的权力结构状况下,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也就有其必然性了。因此要有效地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只能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进一步合理和完善的条件下,使局部社会权力结构趋于合理和完善。

 

我们从权力自身的存在变化和发展规律中可以看出,权力作为一种结构和体系,作为一个结团,不论它内在的权力项有多少,不论它是以简单的方式存在还是以复杂的方式存在,都只能表现为合理与不合理。当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却不能够作为权力的载体和传递媒介时,这样的人表现为是无权的人,他们的权力是一种无权的权力,而无权的权力是不合理的。相对的另一部分人持有的则是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同样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绝对的制约和绝对的被制约当人的权力处于不平衡的状态时,弱权的权力将被强权的权力单向地制约。因此,不平衡状态中的弱权和强权也都是不合理的。绝对的权力和强势的权力都表现为权力的过于集中,过于集中的权力表现为无限权力.无限权力必然会被滥用。

 

只有社会中的所有社会人和由他们组成的社会组织都能够作为权力的载体和传递媒介,使这些权力分属于不同的结构和体系时,才能使社会权力的存在处于均衡的状态。权力才能够在正当行使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唯有这种权力存在和权力关系才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所表现出的所有的权力存在和权力关系说明,权力在存在以后,它的存在变化和发展状况是受自身规律支配的。它又在自身规律支配的状况下制约着社会及人的存在和变化。人的作用就是不断地去改变和调整权力的存在状态,并使之在其自身规律的作用下趋向于合理和完善。

          

四  权力及权力制约的表现形式

 

    1法律和制度

 

当权力以简单发方式存在的时候,权力并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如奴隶主的权力如封建君主的权力只是存在于社会的习惯传统和人的无意识之中处在权力者的个人意志之中。当存在着的权力之间并不发生严重的冲突时,权力也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当权力之间发生冲突时,而且这种权力冲突具有普遍意义时,或者说这种权力冲突不再是可以以传统的习惯的方式加以解决时,权力才会被要求以特定的方式加以表现。这一形式就是法律. 如个人以偷盗的方式对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权力(或权利)进行侵犯时,禁止偷盗行为和对偷盗行为者进行惩罚的法律就体现了个人拥有和维护其财产的权力(或权利)。法律作为确定权力的方式出现以后,它就成为权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任何权力(或权利)的需求和权力(或权利)的存在往往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的。在欧洲封建社会后期,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所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废除权力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离等等权力要求,都在自由资本社会形成以后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所以,自由资本社会形成以后,权力(或权利)要求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权力(或权利)的存在是权力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这就彻底地扬弃了封建社会及其之前的社会所通行的那种以习惯传统和个人意志确认权力存在的方式。对一个社会来说,什么社会组织什么社会机构公民个人在什么范围内有什么权力(或权利),有多大的权力,有什么具体的权力,须均以法律的形式为表现。法律没有确定的权力,表明这一权力的不存在。如果有人在行为上超越法律确定的权力范围,那就是对权力的逾越和滥用。社会是不承认任何的不以法律为表现的权力的。法制社会便由此而形成。以法律确认权力和以法律表现权力的存在,不能不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

 

当然,法律的产生是与国家的形成同步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出现于奴隶制国家中的,并在封建社会的国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即便如此,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遵循法律确定权力的原则和法律体现权力的原则。比如,君主的具有的主宰权在许多封建国家中就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但是君主却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君主对一国的土地资源拥有所有权,这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却可以通过任意赐封的方式体现这一权力的存在;再如,由宗教组织管理社会事务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封建社会中却在事实上是具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的。因此,在封建社会中也体现着法律不确定权力的社会准则,这就又违背了由法律确定权力和体现权力的社会原则。

 

正是由于对这一社会原则的违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在法律所涉及的权力范围内,体现着法律确定权力和法律体现权力存在的原则。而在法律没有涉及的权力(指那些在客观上已成为事实的权力)的范围内,则体现着社会不是以法律来确定权力的状况。这样一来,社会权力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就是难以保障的。对这样的社会来说,仍然表现为是由习惯传统个人意志决定权力的社会状况,这样的社会也就难以是一个合理的社会。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确立以法律的方式决定权力(或权利)和由法律体现权力存在的社会原则是尤为重要的。这一社会原则甚至比法律自身是否公平和合理更为重要。因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可以被废除被修正被补充而表现为趋向于公平合理和完善,进而使社会的权力结构趋向于合理和完善.而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确立起以法律的方式确定权力和由法律体现权力的原则,社会权力结构只能是不合理的。

 

在封建社会里,由于法律只是被用于对下层平民的不规范行为的确定和限制的,因此更多的社会权力是以非法律的方式确定的。在这里,除了封建君主和贵族所享有特权外,其它诸如在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宗族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等等权力都不是通过法律的方式确立的。这样的权力显然是一种由个人意志决定的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力.而且这样的权力具有很大扩张性。如宗族对妇女的权力往往会因为族长或族长们的一个怪异的想法,就会随意地去残害妇女,就会给妇女造成终身的灾难和痛苦,甚至使妇女丧失生命。

 

自资本社会形成以来,可能没有一个现代文明意义的国家会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个人的无限权力。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同样没有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个人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权力,个人的权力同样会以无限的方式以专制和独裁的方式存在。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权力和体现权力的存在,对社会是极为有害的。希特勒的独裁权力就将全世界拖入了战争的灾难之中,使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力遭受了空前的破坏;斯大林个人的无限权力则使苏联人民遭受了重大的人身的精神的和心灵的创伤,为社会主义事业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所以我们可以从发达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看到,凡是可以用法律确定的权力,都应该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以使所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和个人的应有和不应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凡是超越这一界定的权力,便可以视为是对权力的逾越,也是对他人权力(或权利)的侵犯。

 

但是,法律并不是权力的唯一表现形式。在法律可以涵盖但却不可涉及到的范围内,制度则是权力表现的重要形式。比如在局部社会中,国家的权力体系除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部分外,国家的许多权力还必须通过制度来加以明确。如对于国家持有股份的企业来说,除了法律确定的国家所有权不可侵犯的权力外,还必须通过企业所制订的制度来明确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权力。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他们具有的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力他们是否具有享用公务用车的权力他们具有的公款消费的权力他们在人财物方面的权力他们的以怎样的程序管理企业的权力他们对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都不是法律可以确定的权力,但却是可以通过企业制度加以确定的权力。

 

就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来说,除了法律可以确定的诸如法定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时间法定最低工资收入法定劳动保护条件等等权利(也是权力)外,他们享不享有弹性工作时间的权利享不享有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享不享有保障劳动收入持续增长的权利享不享有分配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有没有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劳动者有这种权力这种权力的范围又有多大企业群体成员应该通过怎样的机构和程序来体现这些权利(和权力)等等这些涉及权力(和权利)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企业制度来加以确定。

 

所以,对于现代国家的社会发展来说,既是法律不断完善合理而走向法制的社会,也是制度不断完善和合理而走向现代制度的社会。之所以说现代国家也是现代制度的社会,是因为现代制度并不仅仅指现代企业制度,而是由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由现代证券交易制度,现代银行制度共同体现的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团制度等等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现代制度。正是在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的这些现代制度中充分地详尽地具体地规定着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法律所不能涉及到的有关资本者的管理者的群体成员的权力(和权利)。由制度所确定的这些权力和由法律所确定的权力共同构成了局部社会中的三大权力体系中的完善的权力系统。现代社会即意味着社会应该是一个通过法律和制度将个人和所有社会组织的权力(和权利)加以包容和明确的社会。社会的权力结构也才会由此走向公正公平合理和完善。

 

合理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可以确立起一切有必要确立的权力(当然,被法律和制度权力的权力是会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进步而表现为相应的发展变化和进步的。)因而使权力不再空缺,不再有不被明确确立的权力,不再有可以任意由习惯传统和个人意志决定的权力,从而使所有的权力都只能循规蹈矩,使所有的权力都只能恪守在被确定的范围内,使所有的权力能够被相互地制约。由由习惯传统和个人意志决定的权力、由对权力的滥用导致的腐败社会弊端不正之风也就可以根除了。而由趋于合理公正公平完善的权力可以创造出的公正合理平等的社会存在也就可以存在了。

 

制度在确立权力(和权利)和权力的相互制约方面同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意义。

 

在由合理公正的法律所确定的权力以外,如果没有由合理公平的制度明确确定的权力,权力结构和权力结构中可以涵盖的各项权力(和权利)是不完善的,同样可以使权力表现为不合理表现为不合理的扩张表现为权力的无须和无有表现为权力的不受制约表现为无限权力者强权者对无权者弱权者的替代和侵犯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同样不会受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影响。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团制度的确立完全可以证明这一问题。建立起了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中的国家公务机构必然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廉洁作风。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在国家公务机构内的各项权力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了明确,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不能够滥用权力,也表明由法律和制度所确立的各项权力与与之交往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之间均衡,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不能表现是强权而构成对他人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同样,在一个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里,国家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和管理者权力体系中的各项权力同样会是一种均衡的状态,那么任何一项权力都不会被侵犯,或者说任何侵犯他方权力的行为都会得到遏止,企业就会处于符合理性的发展状态。而在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企业的资本要么处于一种无人负责的状况,要么企业的权力被高度集中(在现实社会中,权力的集中当然只能被集中于管理者的手中),权力就会被滥用.谋取私利,侵犯社会企业企业群体成员利益的事情就会发生。

 

当人们说到不正之风腐败滥用权力时,当人们说到国家公务机构办事效率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权力吃拿卡要时,当一些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化公为私享受特权时,当金融行业频频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现象时,这些被滥用的权力确实是法律没有确立的权力,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可是又为什么会通过那些行为者表现为是一种权力呢?显然,这与制度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因为在这样一些国家公务机构和局部社会中没有能够使法律确立的权力得到更加具体和细化的合理的制度。因此,那些没有被制度所明确的权力被以习惯和管理者个人意志的方式得到确立。这样一些权力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是不受制约的.在这种情况下,局部社会中腐败的发生不正之风的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的被侵犯就有着可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在法律确立的权力范围以外的范围内,权力结构仍然处于不合理状态。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一行业既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的行业,也是一个容易给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业。要有效地避免金融行业对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全,只能借助于金融制度的建立。英国的证券交易制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英国证券市场管理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自我管理。英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行使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进行限制。只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证券交易有所限制。如《公司法》对内幕交易曾作过限制。尽管如此,英国证券市场还是一直保持着严密的组织制度和高度的工作效率。这与英国证券市场的自主性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摘自《世界主要证券市场概览》第九页)在这里,我们既看到了现代制度的作用,也看到了现代制度与法律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现代制度甚至可以取代法律的作用,以对人们的权力责任加以原则性的明确的具体的详细的确定。因此,“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是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在所有西方发达国家中,唯有英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管理证券市场。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规范和制约市场。但是,英国证券市场仍然运转自如。并以其安全和高效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这主要应归功于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同上,第85页)这种“自律性管理”为什么能够形成呢?当然在于几近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的系统制度。

 

因此,人们在强调法制的意义和加强法制建设时,不要忽略了制度在权力关系中具有的与法律的同等意义和作用。否则,仍然无法建构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律的完善和现代制度的建立方面都经历了二三百年的时间,但这并不是如我们这样的国家可以推延完善法律和制度的理由,也不是可以不遵循权力分离原则的理由。

 

只要政治家们能够充分地认识到现代制度与法律的同等意义和在建立合理社会权力结构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互补性;只要那些已经或可能会获得实际的直接的权力的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权力既可以在合理存在的条件下为社会和公众服务,也可以在不合理存在条件下被滥用;只要人们能够普遍地认识到,个人依靠权力对社会和公众进行管理的时代已经过去,社会已经进入到合理地与他人分享权力的时代,认识到能够与他人合理地分享权力应该是一个愿意真诚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人所具有的现代意识,那么体现合理权力结构的现代制度就可以顺利地较快地建立起来。

          

    2、制度的范畴

 

一般来说,制度是对局部社会而言的,就如同法律是对整体社会而言的一样。在一个社会中,国家的一个公务机构一家银行一个社团结组织一所学校一所研究机构都构成了一个局部社会.任何一个局部社会都是由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组成的一个人的群体。在这样一个人的群体中间,人们对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具有怎样的权力,人们对在劳动工作期间必须与之发生关系的物质具有怎样的权力,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具有怎样的制约权力,当这些权力以特定的方式加以确定时,也就构成了制度的范畴.在谈到制度时,人们讲的最多的是企业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生产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中的一个方面.这一制度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与物的关系。比如对劳动者利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活动的劳动时间方面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机器设备的权力。如果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不够,表明劳动者逾越了制度规定的权力。如果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超越了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表明对劳动者权力的侵犯。在生产制度所涉及的诸如劳动定额劳动工序产品质量方面都规定了劳动者对劳动工具劳动对象这些物的权力和生产制度的执行者的对劳动者权力的制约权力。

 

显然,生产制度一般表现为制度对劳动者对物的权力的规定。但是,如果一个企业仅仅只有生产的制度,它所涉及的权力范围显然是极其有限的。相对于没有被生产制度规定的权力来说,这些权力就完全有可能是由人的意志来决定的。这些由人的意志所决定的权力就是一种无限权力,是不受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结构在整个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甚至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部分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仅仅由生产制度确立的劳动者对物的权力,是无法对现代社会中的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因为对一个有着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它的产品和它的经济目标的最终实现,并不仅仅是依靠直接的生产所能够做到的。企业必须具备从产品的销售计划开始的,贯穿于原料的购买新技术的研究和采用产品制造及整个经济活动过程的质量控制设备的管理资金的管理成本的计算与控制产品的最终销售、……,以及为所有这些活动提供可以使用的知识智力技能的人事管理所组成的系统,才能最终实现产品的价值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于是,这样一个系统中的各个方面的活动与直接的生产活动构成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有这个管理系统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与直接的生产活动一样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活动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不会影响产品的最终价值或最终经济目标的实现.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相对这样一个系统而制定的制度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显然,经营管理制度是比单纯的生产制度大为进步了的制度。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所有这些为着产品价值和经济目标的最终实现而提供的制度的保障,同生产制度所反映的劳动者与他们所使用的物关系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如,设备管理制度表现的是设备管理者与设备的关系。设备管理者的权力是保障机械设备能够良好的运转,使其达到最佳的利用效率.如果他的管理达到了制度所规定的目标,表明他充分且合理地行使了他的权力。如果他没有达到制度所规定的目标,表明他逾越了他的权力(即没有充分和合理地行使权力)。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企业制度中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对他权力进行制约。比如取消他的管理设备的权力,或限制他的由制度确定的相应报酬的权力。

 

由经营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和所反映的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在诸如材料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即使对于经营管理制度中最特殊的两个方面——主要管理者的管理和人事管理——来说,其本质也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企业领导者和人事管理者所管理的对象也是物。这或许让人有些费解。其实不然。从外在关系来看,与企业领导者发生关系的是企业管理层中的人,与人事管理者发生关系的是企业所需的人才和人力。但究其内在的本质,与领导者和人事管理者发生关系的仍然是物,是特殊的物,即人作为载体所栽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这些特殊的物。当一个人被确定为一个企业的领导者时,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即赋予了他管理一个企业的权力。这一权力包括由他挑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权力。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领导者并不是以“人”作为选择对象的,而是以人所载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为选择对象的。人在生理上是同一的人(当然性别除外)。但人所载有的知识智力才能技能在类别量和质的方面则是千差万别的。如果以“人”为选择对象,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存在于任何企业,并可从事任何一项工作。如果以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为选择对象,不载有为特定企业所需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的人就会被排斥于特定的企业之外.所以,企业只是在选择了人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之后才选择了人.所以,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不等同于人.它们是物而不是人。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企业领导者为了管理好一个企业,他并不是一般地需要人,而是需要最适宜的智力知识才能和技能.所以“亨特食品公司的工业关系指导查理·埃尔韦尔说到:‘经理们……出售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摘自《未来的震荡》263页.托夫勒著)。当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劳动者劳动劳动力加以区别时,提出了劳动力价值问题。企业领导者需要的正是包括劳动力价值在内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的价值。企业领导者在与这些表现为有价值的物的关系上,具有挑选决定取舍和管理的权力。当企业领导者把选择这些物的部分权力通过企业制度赋予了企业人事部门后,人事部门与之交往的同样是表现为物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而不应该是人。如果人事部门所挑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符合企业的要求,表明人事部门中的管理者正当地使用了权力。如果人事部门不是以物为挑选的对象,使它所挑选的人不符合企业的需要,并对企业领导的最后决策以误导,表明人事部门中的管理者超越了自己的权力,就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害。那么他的权力同样应该通过企业制度所确定的相关权力加以制约。

 

对于局部社会中的领导者来说,他对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的管理权力表现为:(1)对智力知识才能技能适宜性的决断。也就是对局部社会是否需要这些“物”进行决断,对这些“物”应该用在什么场所什么位置进行决断。(2)对这些“物”在使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控制——管理。(3)对这些“物”的载体————的权力进行调整和制约。(4)对这些“物”在使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和再决断。如果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通过他自身所载的物——智力知识才能和他所管理的物——其他人所载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使局部社会实现了他所承诺(如果有这种承诺的话)的合理目标,表明他正当地使用了管理制度所赋予他的权力。如果局部社会的管理者不能够正当地使用制度赋予他的权力,那么他必须对他的不正当使用权力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局部社会中的其他相关权力者就应该对他的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制约。单就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这样一种制度就是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显然这一制度要比历史上的单纯的生产管理制度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从这种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仍然是囿于人与物的关系的,这种制度所确立的仍然是人对物的权力关系。

 

从资本主义化企业的出现开始,制订制度(无论是以文字的方式制定制度,还是以非文字的方式制订制度)即成为了企业为维持生产活动的必要手段.在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企业制度的本质始终是生产制度.这种制度在被人们称之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罗那里上升为科学。即使如此,“科学管理”意义上的企业制度仍然主要是局限于劳动者对物的权力关系的。因此这种制度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于泰罗所发展的科学管理中的有关相应于劳动者生产效率的提高,劳动者应该具有的相应增加劳动报酬的权力,也由于“当时大多数突然冒出来的科学管理‘专家’也没有能力或不打算充分地贯彻他的‘制度’了。”而被取消了(《国际社会百科全书》英,迈克尔·罗主编 袁亚愚等译).

 

当泰罗的管理方法一经上升为科学后,科学管理作为管理方法和这一方法所体现的企业制度所包容的范围和所具有的内涵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哈弗管理丛书两卷本的《企业管理百科全书》中充分地认识到企业管理已不再只是局限于生产的范畴,也即不再只是局限于劳动者与物的权力关系范围,而是发展到了包括企业领导者在内的所有管理者所具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以及与技术原料设备资金等等这些物的权力关系,从而构成了现代经营管理科学。当人们根据现代经营管理科学制订企业制度时,即意味着企业制度所确立的是企业中的所有人与所有的物(实物和虚物)之间的权力关系。

 

如果一个企业根据现代经营管理原则和科学管理原理制订出了详尽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否也就意味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呢?应该说也不是。

 

因为企业并不仅仅是靠物(实物和虚物)进行运转的。没有作为智力知识才能技能劳动力这些特殊的物的载体——人,企业既无法运转,也根本无法构成企业。因此,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同所有类型的局部社会一样,又不仅仅是由物组成的社会,而是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同任何类型的局部社会一样,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也是存在着社会关系的社会。社会关系的本质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当人们讲到企业制度的时候,一般仅指企业中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而这样两种制度只是企业制度中的部分制度,是传统意义的制度。就如同生产制度不能代表或代替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一样,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也不能代表或代替企业制度的全部。只有当制度包含了体现人在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社会关系和合理权力关系时,这样的制度才是有别于传统制度的现代制度。因此,就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现代制度应该是包括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体现人在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社会关系和合理权力关系的制度。

 

现代制度不仅应该确立起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具有的权力关系,不仅应该确立起局部社会中的所有人对所有的物的权力关系,更应该体现出局部社会中人与人的合理权力关系。因为合理的人与人的权力关系与人对物的权力关系一样,是决定局部社会中的生产经济和社会存在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即使它通过传统的制度很好地确立起了人与物的权力关系,但是如果它没有很好地确立起合理的人与人的权力关系,以使这种权力关系表现为是一种均衡关系,以使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合理的社会关系,同样会影响到它的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企业中的资本家与劳动者的矛盾冲突的本质,反映的就是这种权力关系的不合理和由这种权力关系不合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不合理。即使社会进入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国家开始以国有企业的方式介入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国家也会与它的代理人——企业管理者——发生矛盾冲突(如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的垄断,如企业管理者超越管理权力。这些矛盾都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混乱和效益低下。)而企业管理者和企业群体成员之间同样会发生矛盾冲突。这些矛盾的本质依然是局部社会中人与人的权力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这一节(即“3、现代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写得不是很好.。因为由现代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很广泛的,而我在这里仅只涉及了几个问题。不过这一节里涉及到的有关分配权力的问题还是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因为现实社会中倡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本质就是赋予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参与分配的权力。而这一权力也就是现代制度中的一个方面。其实,这里所阐述的关于分配问题的观点,我早在1988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提出过。如1988年的《关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文稿中的很的观点和思想都在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中的理论热点和社会政策。2008年1月15日注        

        

 

3、现代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

 

(1)权力和权力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在整体社会范围内,无论是国家首脑还是议会议员,他们所制订的政策和法律成为人们必须执行和遵守的东西,从而体现出了他们的权威他们的领导权甚至是他们的主宰权。但是,在一个合理或相对合理的社会中,他们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还必须是符合民意的,是可以被社会所评论和批评的,甚至是可以批判和被否定的。因此他们的权威他们的领导权他们的主宰权又不是绝对的。当他们自身的地位也是由选民“主宰”的时候,他们的权威他们的领导权就更不是绝对的了。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的国家首脑议会议员与民众的这种关系,自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以来已有很长的历史了。

 

然而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范围内,被资本主义制度所废黜的专制权力却依然存在着。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才有所松动。现代制度就是在保持领导者和管理者的领导管理权力的前提下,确立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参与局部社会管理权力的确立管理者的权力与群体成员权力平衡的制度,是使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除了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外,再形成一种群体成员可以监督和制约管理者的关系的制度。

 

(2)群体成员参与分配的权力(这一权力主要是对类似企业经济组织这样的局部社会而言的)。

 

在以往的社会历史中,在合理性法律的基础上,企业(或类似的社会组织)中的群体成员的组织(如工会)尽管具有参与劳动和劳务收入分配的权力,但不具有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这一权力始终是归资本所有者所有的。由这一权力所体现的局部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关系,既体现着局部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也实际影响着局部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如果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资本永远只是分配给少数人的,那么多数人就将永远处于资本被剥削的地位,以有产和无产体现的阶级关系就将永远地存在。由阶级关系引发的阶级矛盾亦将永远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也就永远不会成为合理的局部社会。如果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中的多数成员永远只能具有参与劳动和劳务收入分配的权力,他们对分配的要求只能被局限于工资收入的稳定和工资的稳定增长。这种状况与经济组织状况的动态变化是不相适应的。

 

对于传统的资本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个人利益始终是处于动态状态的。即,企业经营得好,他们的利益会通过资本的增殖和增值得到增长。反之,他们的利益会随之减少。当这一动态分配原则被运用于企业管理者时,企业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也相应地由固态转变为动态。这成为了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动因。但是在企业群体成员没有参与资本分配权力的情况下,企业群体成员的固态收入和由此决定的对企业发展不承担责任的状况与资本所有者(包括参与资本分配的管理者)的关系就会是一种矛盾关系。

 

因此,改变分配制度,将资本分配原则运用于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就意味着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方式,形成一种新的多数人共享资本分配的分配方式。这一分配方式一旦实施,必然改变人与人之间的有产和无产的关系。这一关系一旦改变,经济组织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也就都具有了参与和决定分配的权力。那么由传统的分配关系形成的多数人不参与资本分配的状况经济组织中过大的收入差距状况人的过高的利益要求状况固态的分配状况都会被改变,并且会在现代制度中加以明确的规定。于是,经济组织中每个人的利益将不再只是取决于固态的收入和国家的给予。而更取决于自身具有的参与所在局部社会发展的权力责任付出和实绩.于是,局部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关系就会随着分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当然,这种改变应该是趋向于更加的合理的。

 

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组织这类局部社会来说,它还必须解决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牵涉到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分配的依据是什么.二是分配的权力问题。

 

如果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力,这一权力当然只能归属于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和国家。实物分配和分配实物的权力就是这一权力的象征。应该说实物分配是从根本上违背分配的依据原则的。分配的依据原则是什么?是一个人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或在为他人的生产和经济活动提供的服务中所创造出的最终价值。一个人所创造出的价值无非表现价值的产出和损失数量的多与少价值含量的高与低.而价值的这些差别一般来说是由货币来计算和衡量的。因此,货币分配原则是与价值的计算和衡量相适应的.一个管理者创造出的价值多于一般劳动者和劳务者,他的货币收入也就必然高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他创造出的价值越多,他应该得到的货币分配也就越多。他也就越有获得高收入的机会(如能够被长期聘用)。反之,他将失去获得较高货币收入的机会。一个管理者一旦失去这样的机会,他的货币深入必然会减少。至于他个人如何使用合理合法获得的货币,那是他个人的事情。

 

实物分配是违背合理分配所内在的价值原则的。因为实物分配本身就决定了一个领导者或管理者不论他创造的价值如何,即使他把一个局部社会搞得一团糟把一个企业搞垮使原有资本化为无有,他所获得的实物是不会随着他创造出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这些分配给了他的实物是永远属于他个人的。因此实物分配与个人创造出的最终价值是毫无关系的。因此,实物分配依据的是权力和地位。如果一个人的地位和权力的获取同样不取决于个人创造价值的能力和最终创造出的价值,那么也就在客观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地位和权力的永固性。官员和管理者的“只上不下”“易地做官”就是地位和权力永固性的表现。而地位和权力的永固性又可以使获得相应地位和权力的人取得甚至比货币收入更多更有价值并且永远归他所有的实物。这种分配无疑是对那些只有地位和权力而没有才能和业绩甚至给社会和局部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们的“奖励”个“鼓励”。

 

由实物分配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没有外在的矛盾表现,但必然会内在地影响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发展.前苏联的经济崩溃和国家的解体,就不能不与由实物分配形成的特权阶层有着一定的关系。因为,既然分配是地位和权力决定的,既然通过实物分配获得的利益已不再可以变更,那又有什么必要以创造价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既然地位和权力已经可以决定分配了,那就没有必要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不断地去创造更大更多的价值,而需争取到更高的更大的权力就可以了。既然地位和权力决定着公开的实物和货币的分配,那又为什么不可以以隐秘的方式利用地位和权力获得实物和货币收入呢?我国社会中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和局部社会的混乱状况,并不仅仅是由自然条件和管理者个人能力的不足造成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违背合理的货币分配原则的实物分配造成的。而由实物分配产生的局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很难是公平和合理的

 

改变实物分配方式和确立起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分配权力,确立局部社会群体成员对管理者的选择监督和罢免的权力,也就是确立以人的能力和实绩决定合理的货币分配原则。因为,一个人如果有能力管理好一个局部社会,并切实地创造出了相应的价值,他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货币收入,他就具有长期得到这样的货币收入的机会。否则就另请高就。没有人会在他什么价值也没有创造出的情况下或者在难以对他的创造价值的能力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或者在他给局部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的情况下,就分配给他永远属于他的实物和可以继续得到实物分配的地位和权力的。

 

在通行实物分配方式的社会状况下,从货币收入方面来看,似乎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是很大。但是从实物分配和分配的实物的价值来看,显然会造成非常大的分配差距。如果这种差距与个人的能力和实绩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的话,这种差距就是不合理的。由这种差距所反映的人与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则是更为不合理的。

 

    (3)人的地位关系

    

    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在地位上的关系始终是层次分明的,是有着严格界限的。比如,资本所有者就是主宰者,管理者就是管理者,劳动者就是劳动者。这一关系由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锁定着。这种关系将会由于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获得参与分配的权力而改变。因为当一个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具有参与分配的权力后,合理的资本分配也将会纳入分配的范畴。局部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就会通过资本分配而成为资本所有者.既然大家都是资本所有者,那么人人都可以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可以相互制约的管理,就会形成人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的社会关系。那么人与人之间的那种传统的地位关系也就自然地瓦解了。

 

    (4)确定现代制度的权力归属问题

 

    历史上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反映的是经济组织这类局部社会中人与物的关系.经济组织中的人与物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受经济规律的支配的。这种支配关系表现为适应经济规律条件下的人与物的最佳配置关系。在不考虑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作用的状况下,经济效益往往是是否遵循经济规律的判断尺度。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既是经济效益的责任者,也是把握经济规律的关键人物。于是,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是由管理者制定和决定的。也因此,具有合理性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又不只是管理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它也是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客观经济规律的体现。也正因为如此,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也就不是用于体现局部社会中人与人的合理社会关系的。但是,如果人们以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来完全取代局部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势必会将一部分人放到非人的物的位置上去,从而使人与人的关系发生错位,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的发生.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就会反作用于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的实现。

 

    所以,现代制度就是在局部社会这个范围内,合理解决人与物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解决人与人的关系的制度。那么现代制度又是否可以像传统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那样单纯地由管理者制订和决定呢?管理者又是否能够独自地合理地决定这种比人与物的关系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呢?显然不能。因此,现代制度的制定者应该是局部社会中的所有利益相关的人和社会组织,是局部社会中所有相关的有着权力要求的人和组织。如资本所有者,如国家,如管理者,如群体成员及他们的代表机构。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被排斥于确立现代制度的权力之外,那么他们的利益权力和权力要求就无法在制度中得到反映,这个制度就有可能是不完全合理的,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局部社会这个范围内,确定所有的参与制订和决定现代制度者的权力本身,就是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权力均衡的重要体现。

    在这里(即“4.权力要求”一节),我并不是有意地将“权利”和“权力”加以混淆。是的,“权利”和“权力”不应该是同一概念。“权力”应该是一种力量,是可以进行行为的力量,是可以产生行为结果的力量。而“权利”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权利的人是不完全的人,是缺乏社会属性的纯粹的自然人。但是,如果人没有权力来保障权利,没有权力来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就仍然是虚无的,是名义的。所以人的权利和权力必须是同具的,是必须以权力来行为和彰现权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和权力又是具有同一性的。2008年1月18日注         

          

4、权力要求

 

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是一种具有合理权力结构的社会(当然,这种合理还只是自然意义上的合理,而不是人的理性意义上的合理。)原始社会部落中的首领部落中的群体成员男人女人都有着合理的分工和权力。但是,由于原始社会阶段的人的思维能力尚处于低级阶段,他们甚至没有“人”意识,当然也就难以有“人”的权力的意识。原始人是不可能产生权力要求的。因此,原始部落中存在着的“合理权力结构”是在长期的与自然环境的斗争和与其他部落的争斗中通过本能和习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建立在意识基础上的权力要求的体现。

 

自奴隶制社会以后,当权力与利益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当权力可以决定利益的时候,权力要求便成为权力存在权力消失权力变化权力关系复杂化权力在复杂关系中趋向合理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第一个提出权力要求的应该是奴隶主阶级。在原始社会进入了晚期阶段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的形成以及可以归属于家庭所有的财产的产生,部落首领在自身与部落中的其他成员存在差别的基础上,从自身的特殊地位出发,形成了“人”意识,即自己和自己的亲属为“人”的意识,而本部落和其他部落中的成员则是与动物类同的(而在没有形成“人”的意识之前,部落首领们及其所有的原始人也是这样认识自己与动物的关系的。)并通过部落成员具有的生产能力与自己家族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萌发了对部落成员实施占有的意识和权力欲望。于是,权力要求产生了。权力的形成从习惯传统本能的禁锢中脱离出来,第一次成为了人的社会性要求。随着原始社会的权力关系的改变,奴隶制社会便在其特有的权力结构中形成了。

 

奴隶制社会之初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中的某些习惯和传统。如,在部落之间的争斗中,胜利的部落会将失败的败落中的首领和成员杀死。这种习惯和传统显然对所有的奴隶主和他们的家族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每个奴隶主和他们的家族都有可能在部落的争斗中失去领地奴隶和财产,并被杀死或沦为奴隶。于是,奴隶主的第二个权力要求得以产生.这就是成立统一的机构以协调部落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撕杀。于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奴隶主对各自部落中的土地奴隶财产占有的权力,以及共同派谴奴隶修建公共设施共同出兵抵御或攻击其他国家等等方面的权力要求。

 

权力要求使权力关系复杂化了,权力要求也使人更具有了社会属性。

 

继奴隶主提出权力要求之后,随之是奴隶们的权力要求的提出。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说过:奴隶是继奴隶主之后,通过三个条件形成“人”的意识的。一是奴隶认识到自身在生理方面与奴隶主是具有的同一性的。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奴隶认识到,自己完全可以摆脱奴隶主及其部落而得以生存。三是奴隶主对奴隶残酷的人身虐待和杀戮使奴隶通过生理和精神的痛苦而意识到自己也是人。应该说,“人”的意识的形成,使奴隶成为了真正的人。于是奴隶开始提出旨在摆脱奴隶主对他们的人身禁锢的自由的权力要求。当这种权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爆发了大规模的奴隶起义。正是奴隶们的自由权力要求使奴隶制社会得到了灭亡,使自由权力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力。可见权力要求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是有着不可轻视的意义的。

 

在奴隶制社会以后的历史过程中,都可以使人深刻地感受到权力要求的这一意义。如,农民对土地的权力要求;新型资产阶级对自由经济自由贸易自由雇工的权力要求;民主主义思想家们针对封建专制权力而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权的权力要求和对国家政权的三权分离的权力要求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将宗教驱除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力要求;无产阶级的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而提出的罢工游行的权力要求,以及有关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限定工作时间禁止雇佣童工提供社会保障等等权力要求无产阶级政党提出的参加国家管理夺取国家政权的权力要求。

 

权力要求似乎是人类社会中人的一种无止境的要求。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仍然可以看见人的对权力的要求。如,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参与了企业资本分配的职工就有着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要求;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展的存在主义思想中就包含有人的存在的权力要求哈贝马斯和托夫勒的思想中就包含有人的合理交往集体生活的权力要求等等。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存在进步都与人的权力要求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没有权力要求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正是在人的提出权力要求争取权力要求的实现废除不合理权力存在拒绝不合理权力要求确立合理的权力要求并使其成为合理的权力存在的历史运动中发展和进步的。

 

废除不合理权力存在和拒绝不合理权力要求与确立合理的权力要求和权力存在是同等重要的。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性的进步,都必然包含着对不合理权力的废除和对不合理权力要求的拒绝。因为不合理的权力存在和权力要求与合理的权力要求和权力存在是不相容的。如,作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就是一种完全废除了封建社会时期赋予君主和贵族的特殊权力,并拒绝了他们提出的保留他们的某些特权的不合理权力要求的革命。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被集中在了少数垄断家族的手中,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制约。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垄断资产阶级甚至提出了对国家的权力要求。国家当然会理所当然地拒绝这种不合理的权力要求,并以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资产阶级的自由垄断资本的权力。这才使社会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受到以周期性经济危机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制约社会经济面临崩溃的境地,凯恩斯主义产生了。凯恩斯主义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凯恩斯作为一个思想家代表国家提出的一种权力要求,即国家直接占有生产和社会资本的权力要求。因为在这之前,国家是没有明确的直接占有生产资本的权力的。但是,如果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具有这一权力,那么大量的剩余生产力就会在周期性经济危机中被闲置,可以由剩余生产力创造的社会财富就会被无情地浪费掉。显然,这是不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因此,国家的直接占有生产和社会资本的权力要求是符合新的社会发展时期需要的权力要求。而且这一权力要求得到了确立,成为了社会存在。并由此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推进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在公众提出社会保障的权力要求(即使这一权力要求是由思想家代表公众提出的)之后,当国家认为这一权力要求有利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如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而具有合理性时,公众的社会保障权力便通过日趋完善的福利制度和福利体制得到了确立。而当这种福利体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沉重负担时,国家则提出了改革现行福利制度的权力要求,而公众则提出了维护现行福利制度的权力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同样是存在着权力要求的。如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的政治家和人民群众针对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所谓阶级斗争表现出的对人的基本权力肆意践踏的状况,提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权力要求如,人们针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要求的状况,提出了废除国家对资本绝对垄断的权力要求,提出了允许个体私人共同体共同占有资本的权力要求。事实充分说明,人们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提出的权力要求中有许多是符合社会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是具有合理性的权力要求。

 

使权力要求能够得到确立和存在,是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则的。首先,权力要求必须是具有合理性的,是在现实条件下有利于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是能够体现社会进步的。我们上述中所列举的不同历史时期中的一些权力要求,都体现出了这一合理性原则。即使是无产阶级提出的权力要求尽管遭遇到了资产阶级的反对,但是由于无产阶级的权力要求在本质上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和社会进步原则的,所以这些权力要求能够在无产阶级斗争推动作用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而得到确立。

 

其次,权力要求应该符合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原则。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不彻底的革命。是因为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像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那样完全拒绝了贵族阶级的权力要求。而是确立起了英国贵族的部分权力要求。如,保留王位并使之具有代表英国的权力,允许贵族具有组成议会和参加议会的权力,王室成员享有国家给予薪俸的权力,等等。但是,英国贵族的这些权力必须是在不损害社会和民众利益的条件下才是可以被接受的.所以,英国国王只具有象征性地代表国家的权力。

 

根据同样的原则,自由资本社会后期的私人垄断资产阶级提出的对国家权力的要求,由于既是不合理的权力要求,也是不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权力要求,因此只能被加以拒绝。

 

权力要求还必须具有符合时代性的原则。在这一问题上,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遭遇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的社会理论和他们的思想理论中所包含的权力要求来说,是不能否认这些权力要求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和社会进步原则的。但是,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理论中所包含的权力要求是建筑在私有制的社会基础之上提出的是在承认资产阶级拥有的权力的前提条件下提出的是向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提出的是在生产力还不是很发展的时代提出的,因此这样的权力要求是违背符合时代性原则的。这样,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和其内含的权力要求被社会拒绝也就是必然的了。

 

民众资本主义的概念是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的。这一概念显然内含有民众占有资本的权力要求。这一权力要求应该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但是却是不符合时代性原则的.所以这一概念一直是被忽视了的。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这一概念所内含的民众占有资本的权力要求才得到了确立,并随着七十年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成为了民众真实的权力存在.这是权力要求应该符合时代性原则的充分证明。

 

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的存在和遭遇也同样体现出了权力要求与时代的适应关系。当马尔萨斯于十九世纪提出他的人口理论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时期,正处于无产阶级提出包括夺取国家权力在内的种种权力要求的时期。尽管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中包含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国家为了管理社会而需要控制人口的权力要求和民众个人的满足自身利益的权力要求,但相比之下,这些权力要求仍然是不符合时代需要的。所以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既遭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也不为国家所重视。但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中的控制人口的权力要求仍然是符合社会和公众利益原则的,是符合社会进步原则的。所以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中的控制人口的权力要求在二十书记五十年代以后,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且成为了全人类的权力要求。

 

这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权力要求符合时代性的原则绝不是拒绝合理权力要求的借口.而应该是政治家和管理者们的气魄胆识战略眼光和思想成熟的体现.政治家与合理权力要求的结合将会极大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如果中国的政治家们在马寅初提出他的人口理论时,不是以纯粹的政治角度加以批判和拒绝,而是从社会和经济角度出发将这一理论确立为国家和公民的权力,中国就绝不会在十几年后背上沉重的人口负担。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时期内,存在主义思想家们提出了关于人的存在的进一步的权力要求。如个人的精神和行为的自由权力,性自由权力,等等。而另一些思想家们则提出了关于人的合理存在的权力要求。如哈贝马斯的关于人的合理交往理论,托夫勒的关于人的集体生活的思想,等等。前一方面的权力是使人的权力在人的个体基础上的个人权力的进一步扩展,后一方面的权力则是使人的权力在“共同体”“集体”范围和基础上的个人权力的扩大。面对这样两种权力要求,政治家们至少是以默认的方式确立了人的前一方面的权力要求,而忽略了人的后一方面的权力要求。其结果是导致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如家庭)的进一步解体,是单个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的迅速发展,是人的建筑于这一新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普遍堕落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由此产生了以犯罪恐怖吸毒同性恋爱滋病人人自我封闭人人需要对他人进行防范为表现的新的社会危机——人的生存危机。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哈贝马斯托夫勒这些思想家们提出的权力要求不符合时代性呢?不是。因为他们在提出这些权力要求时,完全是以现实社会已经开始出现的人的生存危机为依据的。他们提出的这些权力要求之所以未被社会所接受,完全是因为政治家们缺乏战略眼光思想不成熟领导行为的被动性导致的。当然多少也与理论上的不全面不完整随意性和社会制度相关。

 

从对权力要求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要求与权力的确立和存在之间是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的。如果没有人提出权力要求,人无疑会与自然存在着的动物一样,当然也就无所谓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了(在长达几十万年的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社会就处于这种状态之中。)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权力要求呢?可以说,凡是社会中存在着的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可以提出权力要求。个人作为利益的主体可以提出他们的权力要求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可以提出谋求企业利益和发展的权力要求阶级可以提出阶级的权力要求阶层可以提出阶层的权力要求公民作为人的整体可以提出公民的权力要求公民中的妇女儿童可以提出他们特殊的权力要求国家作为管理社会的机构可以提出国家的权力要求局部社会的管理者可以提出个人依法管理局部社会的权力要求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可以提出他们的权力要求罪犯也可以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权力要求,甚至那些谋取不法利益的人也在提出他们的权力要求。个人可以提出权力要求,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可以提出权力要求,律师记者作家可以提出权力要求,政治家可以提出权力要求,思想家更是权力要求的集中表达者。

 

但是在将权力要求确立为权力存在时,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

 

具有立法权力的人和机构在确立一种权力存在时,他(它)所遵循的原则只能是合理性原则。即: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原则,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应时代的原则,权力互不矛盾的原则(应该说这一原则也是十分重要的)。而不能是以提出权力要求的人为取舍的。当然,一般来说,在整体社会范围内,思想家政治家国家国家的立法机构记者往往是权力要求的集中表现者。而在局部社会范围内,利益相关的管理者资本所有者群体成员消费者等的权力要求是同等重要的.因为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要求,那么通过制度所确立的权力存在就很可能是不合理和不均衡的。

 

思想家们是以对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存在的研究来发现社会发展规律发现存在的合理和存在的不合理的。思想家是从发现的社会发展规律中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不合理存在中再发现社会及人的合理权力和不合理权力存在的,并且以“意向发明”的方式提出权力要求的。因此,思想家们的对社会的研究和发现以及提出的权力要求既是与时代的存在同步的,也是超越时代的,因而也是最具有深寰意义的(当然了,思想家之间也往往是以对立的方式阐述自己的思想的。因此我们这里所指的能够提出具有深寰意义权力要求的思想家是那些具有正义理性科学理念的思想家。)

 

国家则是通过其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感悟到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自身调节这些矛盾冲突的行为过程来提出不同的主体(包括作为主体之一的国家本身)应该具有的权力要求的。

 

记者则是从对社会中反映出的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社会现象的表述中,从对这些社会现象内在的合理与不合理的评判中提出人的权力要求的。

 

政治家则是通过对思想家国家记者公民提出的直接的间接的权力要求以合理性公正性进步性与时代的适应性以及权力要求之间的不矛盾性这些原则来确立权力的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家们的责任是重大的。他们对权力要求的决断和他们对权力存在的确立,不仅决定着现实社会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也影响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和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依靠政治家来决断权力要求和确立权力的存在又是存在着风险的。

 

因此,没有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这两个范围内的思想家国家政治家记者公民管理者公民个人群体成员这些不同主体的共同行为,没有他们从思想观念感悟表达实践的综合行为,趋向于完善和合理的法律和权力的确立则更是不可能的。

 

从以制度的方式确立权力的范围来看,由于在局部社会内的利益相关的人们在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交往方面的密切程度和直接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利益冲突不是像整体社会范围那样表现为是分散的间接的和疏远的。因此,制度的制定应该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只有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合理而具有共性时,才构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制度。如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会团体制度。我们不否认在共性和普遍意义的基础上由国家来建立制度的必要性。但现代制度的制订应该是首先建立在与制度相关的人们在制订制度时的权力上的均衡基础上的, 也即与制度有关的人们平等地享有参与制度制订的权力。因为如果人们的这一权力不均衡的话,是不能够平等地参与制度的制订的。在权力不均衡和不能够平等地参与制度的制订的条件下,一个局部社会可以有形式上的现代制度,但这个局部社会中的很多人们并不一定具有切实的权力。因为这些人们首先就缺失了参与制订制度的权力,当然也会缺失实施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实施的权力。

 

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和二十一世纪初,在研究社会管理问题时,提出了现代社会应该是社会管理者的直接管理和民众的间接管理共同管理社会的问题,提出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概念。而民众的间接管理和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这种参与表现为提出法律建议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肯定或否定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修正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等等方式。今天,民众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较为成熟的政治生活了。这是多么令人可喜的社会进步啊。这些进步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先进于西方发达国家的。

现在来看这本册子中的这一节,显然我是在通过制度的制定者和制定机构的历史演变过程,来表明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众特别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也应该成为制度的制定者。

现在看来,是到了也重视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正如我所表述的那样,法律和制度是共同分配和决定权力的两个范畴。只有这两个范畴自身的运作是合理的,它们自身也才能够是合理的,它们所分配和决定的权力才能够是合理的,是能够相互制约的,权力才不会被集权,权力才不会被滥用。2008年1月22日注

           

5   权力的确立者和确立机构

    

权力的确立机构与权力的表现形式相关。既然法律和制度是权力的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和表现范畴,那么根据三权分离原则,法律的确立机构就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不能是其他的什么人和机构。现代社会之所以要将立法机构确定为法律的制定机构,是根据封建社会表现出的对人和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作用的权力专制状况和由此产生的极其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状况而确定的。于是,由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也就成为了一般国家所普遍遵循的社会原则。政出多门会造成国家管理的混乱。同样,法出多门则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由立法机构统一制定法律,以确立个人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国家机构之间合理的社会权力,应该是一个不可违背的社会原则。

 

制度作为法律所无法涉及到的人的那一部分权力的表现形式,它的制定应该由什么人来承担呢?

 

如果说现代社会所体现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定法律的机构的确立,是一个从国家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的一个历史的过程的话,那么具有合理性的制定制度的机构的确立,也应该有自身的发展过程,而且这个过程相对制定法律的机构的确立来说尚没有终结。也就是说,对现代社会来说,确立一个具有合理性的制定制度的机构仍然处在过程之中。但是,正确地认识制度的制定机构在制定制度方面的责任和权力,正确地认识这一机构自身完善和合理的存在形式,对合理制度的制定和在制度所可以涉及的权力范围内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是极其重要的。

 

制定制度的机构的形成应该是从自由资本社会的形成开始的.制定制度的机构起源于封建社会末期中大量出现的手工业作坊。在那时的手工业作坊中,作坊主与他的雇工是一种师徒关系。师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技能的持有者,他赋予了他的徒弟使用他的生产资料的权力,承担着向他的徒弟传授生产技能的责任。在产品被制造的过程中,他还承担着照管徒弟的生活的责任。这实际上也是徒弟享有的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力。而徒弟所具有的这些权力是以对师傅的权力的绝对服从为条件的。在产品制造出来以后,师傅具有对产品的使用出售和产品出售后所得利益的权力.师傅和徒弟之间所有这些权力关系尽管往往是以口头习惯传统的方式确认的,但也已体现出了制度在生产关系中可以起到确立权力的作用。在这里,师傅是手工业作坊中的有形和无形制度的制定者。

 

在自由资本社会形成以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新型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权力关系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是在企业内部,在法律还难以涉及到的诸如生产方面的经营方面的劳资利益等等方面的权力,就仍然需要由制度来加以确立。于是,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开始用有形的制度来取代手工业作坊中的无形制度.当然了,这样的企业制度更多地体现的是资本家的权力。单个的资本家无疑是这样的企业制度的制定者。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开始出现大量的股份制企业。对股份制企业来说,一个企业的资本已不再属于某一个资本家所有,而是为多个资本家所有。如果仍然由单个资本家来管理股份性质的企业,由单个资本家来制定企业制度,就会影响到其他资本家权力的确立和利益的分配。于是相应于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也形成了由资本所有者组成董事会管理企业的方式。董事会也就具有了决定与企业相关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的权力的权力。于是董事会成为了制定制度的主体。

 

无论是由单个的资本家作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还是由董事会作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企业制度还仍然是属于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范畴的,制度的制定者当然只能是资产阶级。企业中的劳动者是没有参与制定制度的权力的。劳动者也就不能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不能在制定的制度中体现自己的更为广泛和更为合理的权力存在。所以,这种制度尽管可以合理地体现资本家之间资本家与管理者之间权力的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是将劳动者排斥在这种权力相互平衡和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之外的。于是劳动者处于没有权力的权力状况之中,处在只能被权力单向地制约的状况之中。正是这种权力状况决定了劳动者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被压迫被剥削的悲惨处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尽管在整体社会范围内法律已经确立了劳动者作为社会公民应有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力,但这丝毫代替不了劳动者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只能由制度所决定的权力状况。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正是这样体现于在整体社会范围内和局部社会范围内民众持有权力的巨大差别上。也就是说,对大多数民众来说,他们作为社会公民拥有相对合理的权力。而作为劳动者,他们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却又是不持有任何权力的。因为他们不是局部社会制度的制定者。而制度同法律一样是分配和确立权力的

 

但是,劳动者毕竟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是社会和企业利益的相关者,是构成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一个主体,他们也就不能不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于是他们借助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通过罢工游行斗争组织工会等等方式来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当作为社会矛盾调解者的国家在思想家们的抨击和无产阶级斗争的作用下,也深刻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感受到严酷的阶级斗争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感受到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自身都构成了危害时,它不得不对无产阶级的权力要求进行让步。于是劳动者在企业中的部分权力通过法律得到了确立,并成为外在的企业制度中的内容,成为制定内在的企业制度时的制约条件。这表明劳动者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开始拥有了权力,并形成了自己的权力组织机构——工会。

 

工会是劳动者在企业中体现自己权力的机构是代表作为群体的劳动者自身提出权力要求的机构,是进行实现劳动者权力要求行为的机构。当劳动者自己的机构所具有的权力得到法律的确认时,它就成为一个与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共同存在于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三个权力主体,成为这样的局部社会中一个权力载体,具有了与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可以相互制约的权力企业作为一个局部社会正是在这种权力关系中逐步地趋向于公正和合理的

 

我们考察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会发现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工会作为企业中的一个存在主体,它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力要求,往往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确立的,而很少是通过制度得到确立的。因为在这一历史时期里,工会还不是局部社会中制度制定的参与者。这是与工会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存在特征相关的。

 

从社会特性来说,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力要求,一般来说是属于经济利益范畴的权力。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劳动者群体诸多权力中的一个范畴。由制度所反映所决定的局部社会中的权力,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与人的总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相关的人的地位人的作用的发挥人与资本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局部社会的管理。局部社会中的制度所包含的这些内容越完善越具体越详尽,人的权力也就越明确,权力可以伸缩的余地也就越小,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也就越是平衡,局部社会也就越是趋向于合理(企业的从生产制度到经营管理制度,再到现代企业制度,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关系。)而在迄今为止的社会中,工会及其它所代表的劳动者群体是很少参与涉及到这些范畴的企业制度的制定的。而这又是与劳动者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所处于的无产者的地位相关的。

 

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劳动者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工资收入。因为相对来说,他们的利益是固态的。而对资本所有者来说,如果他们参与了企业管理,那么他们除了工资收入外,他们的利益还来自于他们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所能够产生的效益。企业越是有好的效益,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也就越多。反之,资本所有者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资本所有者是必然关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而企业制度就是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他们是企业制度的当然制定者。

 

对企业中管理者来说,由于企业管理者一方面在工资收入上要远远多于一般的劳动者,一方面要对决定企业效益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一责任又是保障他们的个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因为他们只有管理好了企业,他们管理企业的业绩得到了资本所有者的满意,他们才能继续从事管理工作,也才能继续获得相应的利益。所以他们同样需要通过企业制度来保障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方法和手段管理企业的权力。所以,成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对管理者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对无产者的劳动者来说,企业效益好与不好,他们都可以得到相对固定的收入。如果企业制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和权利,他们可以通过法律和法律允许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他们有新的权力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工会向社会提出,并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因此他们似乎没有必要成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民众资本出现时,才有了改变的迹向。

 

当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也日渐成为局部社会中的资本所有者,或者他们拥有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这一权力(如一些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关于职工持股的法律规定)时,他们的利益不再仅仅取决于劳动或劳务收入,也开始体现在资本和资本收益及其资本的增值方面。于是,职工持股会成为了劳动资本所有者的代表,他们将和传统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一样会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于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对他们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于是劳动资本所有者也必将与原有的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一样,成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制度才可以完全突破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的范围,向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发展.这样的企业制度才具有现代制度的意义。因此,有局部社会中的有群体成员和他们的代表机构参加的董事会应该是现代制度的制定机构。

 

随着民众资本的发展,或者说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形成,职工持股会必然会取代工会的历史地位。职工持股会不再像工会那样仅仅是劳动者有限利益的维护机构。职工持股会将成为劳动资本所有者参与制定现代制度的机构,成为运用现代制度所赋予的管理企业的权力发展自己的无限利益的机构,成为使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趋于合理发展的机构。

 

只有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能够这样成为制度的制定者时,现代制度所能够确立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权力结构才是完善的和充分合理的,也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趋于合理。

 

当局部社会的这一原则被同样运用于人的生活关系方面时,社会才会在充分合理的基础上体现出历史性的进步.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只有生活关系的合理发展,才能体现社会的进步。而生活关系的合理同样需要合理的权力结构和体现合理权力结构的现代制度。

 

自国家形成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最终决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是制定法律的机构。而以资本为核心的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过程则最终决定了代表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机构也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这就是由历史告诉人们的一个真理。

 

五   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原则

 

我们在“权力要求”一节中,提出了提出权力要求的原则。即,权力要求必须是公正的和合理的,权力要求应该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权力要求必须是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权力要求必须是体现社会进步和与时代的适应性的,体现权力要求的法律不能是自相矛盾的。那么从确立权力的角度来说,这些原则也应该是制定法律和制度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时,仅仅依据这些原则仍然是不够的。

 

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来说,还必须坚持细而又细的原则。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在确立人的权力时,无论是从人的主观要求来说,还是从客观效果来说,都应该是力求权力的均衡和相互制约的有效性的。只有这样,权力才不会因为权力的载体---人---的主观意志而被滥用。如果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不是遵循“细而又细”的原则,而留下许多的权力空缺,使权力可以在这些空缺中自由地伸缩,那么这种自由伸缩也就往往表现为是权力的滥用。

 

无论是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还是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就像由经纬线组成的网格一样。如果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只有“经线”或“纬线”表现的权力,那么由这种单一的“经线”或“纬线”表现的权力无论是从平面的角度还是立体的角度来看,都是可以以横弯曲的自由状态存在的。但是,如果在经线之间织上纬线,就会编织出大小不同的网格。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些网格就是权力网格。这些权力网格是可以相互牵制的。但这样的权力网格仍然可以自由地变形。比如形成菱形的网格。但是,如果在网格的对角上再加上斜线,那么就会将一个网格分割成两个三角形的网格。由无数个这样的经线纬线和斜线编织出的网格就会是一种稳固的平面和立体结构了。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就是权力分离所能起到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权力结构都是这样通过法律和制度编织的,那么法律所组成的权力网格就是社会中大的三角网格,而由制度所构成的权力网格就如倒置在这个大的三角中的小的三角。这将使这个大的三角变成五个三角。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最为稳固的。

 

以“细而又细”的原则作为制定法律和制度的原则,就是要使法律所组成的权力网格的面积更小一些。而由制度所组成的权力网格则要使由法律形成的大的权力三角变为更多的小权力三角,从而使权力更加地明确和细化,使权力的移位和由权力的移位表现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成为不可能。

 

对此,我们从那些介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趣味法律荒唐法律的文章和书籍中可以充分感受到这些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严细到了何等的程度.这种严细甚至涉及到了人的一言一行一种表情如何表达的程度。当然,法律的制定只要坚持合理原则,似乎没有必要严细到上述的程度,以至于使法律条文成为不必要的不严肃的自相矛盾的甚至是荒唐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制定法律时,尤其是在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和权力主体的法律时,细而又细的原则仍然是一个不可拒斥的原则。

 

在现代制度的制定方面,细而又细的原则同样是必需的原则。我们从世界范围内已经成熟的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团制度,以及那些在成熟的现代制度框架内的各种内部制度(如税收制度监狱制度法院制度工商管理制度等等)中可以看出,制度可以严细的涉及到从天文数字的巨款的一分钱的归宿从宏观管理范围到细微的行为程序从事务办理的时间到事务办理的结果从办事人员的责任到办事人员的表情从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到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从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到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带,几乎没有不被涉及到的。这些制度所涉及到的任何细小的方面,实际上都体现着人的权力。比如就公务员在办理公务时对他人的情感表现来说,他必须以礼貌热情微笑主动的方式接待要求办理事务的公民。这里就包括二者各自的权力。公务员的权力只能是以礼貌热情微笑主动的方式接待公民。而公民的权力是应该得到公务员的礼貌热情微笑主动接待的权力。如果公务员不是以礼貌热情微笑主动的方式接待公民,即表现为他对权力是逾越。对被接待的公民来说,则意味着他的权力被侵犯。

 

如果这种权力的移位涉及到物质和经济利益方面,则更是权力的滥用和对他人权力的侵犯了。比如,如果公务员办理的是一项免费的服务,他的权力就是为公民提供免费服务。被服务的公民的权力就是接受免费的服务。如果这个公务员或这个公务员所在的国家机构要求的是收费服务,或者在没有得到收费的满足时拒绝提供服务和提供的是不完全的服务,显然是对权力的超越。对应该得到免费服务的公民来说,则是权力的被侵犯。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从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侵犯,到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无不显示着权力的不受制约权力侵犯和权力被侵犯的关系。这些关系的背后都反映着法律和制度在确立人的权力时所形成的权力的不均衡和权力的空白。而这种状况之所以能够形成,往往是因为在制定法律和制度时没有遵循细之又细的原则。当然这更与制定制度的某一主体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而制订制度的主体的不到位,必然使制度的制定违背细之又细的原则。比如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国家任命的。他们的工资住房用车等等待遇也都是由国家决定的。这些“决定”就是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是国有企业制度的制定主体之一。而在企业内部,领导者们用什么车用多少车怎么用车,领导者们住多大面积的住房,领导者们花费多少业务费用,这些同样是企业制度中的内容和所体现的权力。而这些制度是由领导者们自行制定的,从而体现了领导者也是制定企业制度的主体之一。而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显然还不是制定企业制度的主体。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不能参与企业制度的制定本身就是企业制度中的最大的一项权力空白。在这一权力处于空白的状况下,企业群体成员的权力又如何能够通过制度得到合理的确立呢?在没有权力的情况下,让企业群体成员履行监督权参与权分配权怎么可能呢?

 

所以说,在局部社会中,当群体成员作为制度的主体缺位时,首先体现的是制定制度的权力出现空缺。在这一权力空缺的状况下,制定制度必须遵循细之又细的原则必然被拒斥。不是在细之又细原则下制定的制度,必然存在更多更大的权力空白。在这种存在着又多又大权力空白的权力结构中运行的权力,当然是绝对自由的了。

         

六  后记

 

当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册子中提出“社会权力”问题而后又在《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中再次提出“社会权力”问题时尽管我已发现了权力对社会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发现了权力与不合理的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后尚未对权力有一个成熟的和系统的认识

    

在写完《社会与权力——兼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的册子后,尚感有关权力的问题仍然有许多的话要说权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是由人所决定的作为由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的权力又会反过来制造更为复杂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现实社会中一切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及其变化,无不体现着权力的存在状况和变化过程而令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更是权力结构不合理的显著表现。

 

权力究竟是怎样与人发生关系的?权力有哪些范畴?合理的权力结构如何才能形成?谁应该是确立合理权力结构的主体?本文力求能够对这些问题加以说明本文虽已写完,并且可以和前文构成一体。但权力自身的复杂关系显然不是这两本册子能够予以充分说明的

 

权力可以使社会走向更加文明和合理的未来,权力也可以使社会走向没落和毁灭。这就完全取决于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在走向使之合理的发展过程取决于能够使合理的权力结构赖以存在的社会的进步希望致力于建立合理社会的人们能够首先来关注和致力于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建构。只有这样,光明和合理才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

 

 

 

 

 

 

 

 

 

 

 

 

 

 

 

 

 

 

 

 

 

 

 

 

 

 

 

 

 

 

 

 

 

 

 

 

 

 

  

      

 


推荐理由:

正如这本册子最后所说的那样:权力可以使社会走向更加文明和合理的未来,权力也可以使社会走向没落和毁灭。这就完全取决于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在走向使之合理的发展过程;取决于能够使合理的权力结构赖以存在的社会的进步。希望致力于建立合理社会的人们能够首先来关注和致力于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建构。只有这样,光明和合理才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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