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意识 自我为中心意识 “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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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主流意识 自我为中心意识 “人”的观念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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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是在写完《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第一稿之后写就的。原本是将其作为《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第十二章并入该书稿的。在这次将其输入电脑之时,我将其从《人的解放与“人”的书稿》中分离了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本册子是针对当时我国社会已经开始形成的日益严重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状况的,是为了能够让国人意识到这种意识已经开始成为我国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是为了能够使国人认识到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个体、对国家组织、对社会组织、对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民族所具有的危害性。

目录: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

19981124

 

这本册子的最大贡献应该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201455日注)

 

    这本近五万字册子的输入电脑的工作完成了。在完成之际,我想起了自己在这一年之后(20008月)写的《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的册子。这两本册子是相互关联的、互为映衬的。如果说我在这本册子中说的比较多的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的话,那么在《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中说的较多的则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和表现状况。

时隔已十年了,我们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状况是否改变了呢,又是否建立起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呢,而与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密切相关的教育又是否在适应建立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需要呢?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倡导,我们的社会中也已有了蓬勃发展着的为他为社会的志愿者精神。但是,当我们把视觉放在更大更广更多范围的社会和人的层面上时,我们所看到和所感觉到的依然是社会的思想状态和人的观念意识的混乱,是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依然在支配着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人们的行为,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依然是客观存在着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与人的意识和素质密切相关的教育依然在应试教育的苦海中遨游着,是我们的民族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左右下正在越来越成为功利性和趋利性民族,是受人的个体影响的民族的声誉似乎越来越不乐观。面对凡此种种,我既为我们社会的这种状况而遗憾,也为我的文书稿没有人“感兴趣”而遗憾。

真的,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仍然要为此做长期的奋斗和努力。只有我们的社会和公民们真正地确立起了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并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我们的国家才能够真正成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的民族想才能够真正成为有声誉的民族,我们民族的复兴才真正是有意义的。2009525日注

 

这是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是在写完《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第一稿之后写就的。原本是将其作为《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第十二章并入该书稿的。在这次将其输入电脑之时,我将其从《人的解放与“人”的书稿》中分离了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本册子是针对当时我国社会已经开始形成的日益严重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状况的,是为了能够让国人意识到这种意识已经开始成为我国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是为了能够使国人认识到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个体、对国家组织、对社会组织、对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民族所具有的危害性。

从这本册子写就至今已有十年之余了,期间我们的社会虽然时有对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批判,但自我为中心意识仍然潜移默化地在青少年中滋生着、培育着、固化着,已经成长为成年人的公民们仍然在以自己的行为体现和张扬着自我为中心意识,我们的一些国家组织、官员、公务员仍然没有确立起以人为本的意识。所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在我们的社会中已不再是开始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而就是一种实在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公民产生着十分有害作用的意识,是时时在损害着我们社会的形象、我们国家组织的形象、我们民族的形象的意识。

真的,多么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通过教育的脱胎换骨的改造,使自我为中心意识不再成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相应地是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培育和确立起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使我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官员和公务员、公民个人都能够在法的意识、“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支配下而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是这样的,再加之我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力量,那我们的国家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民族。如果我们的社会还能够开创出一种能够使社会持续合理、文明、进步发展的道路,那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就能够是一个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国家、民族和社会,这该是多么好啊。可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却是我们走向这一发展道路的绕不开的拦路虎。200952日注

 

我们说社会是复杂的,那是因为社会的人的存在是复杂的。而人之所以是复杂的,又是因为人是有复杂思维的。因而,人的复杂的思维又决定着社会的复杂。

 

但是,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又可以是简单的。社会可以简单到人的不同群体都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以统一的、甚至是同一的行为方式而存在。如,在原始社会时期,原始人都是以部落形式为群体的,都是以采摘和捕猎食物、群体迁徙、群婚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们都是以从事终身的、繁重的、被迫的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奴隶主们则是以对奴隶的管理、监视、强迫劳动、监禁残害、驱使奴隶从事战争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封建社会时期,农民都是以相似的耕作技术、相同的生产工具、相同的实物分配方式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封建统治者又都是以掠夺农民、骄奢淫逸的宫廷生活、为了皇位而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都是以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资本家们则以相似的管理方式、相似的榨取剩余价值的方式、以要挟和求助国家帮助其镇压无产阶级反抗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则都是以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乞求资产阶级的施舍、侵略他国的行为方式存在的。

 

为什么社会可以表现为是以这样简单的方式存在的呢?这里固然有社会形态、阶级分化、社会制度、所有制、社会舆论这些社会存在的原因,但同样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在社会中的人的不同群体中,存在这一种主流意识。而这种主流意识又正是由那些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正是由于不同的主流意识在实际上直接地控制和支配着与其对应的人的群体,从而使这个群体中的人们的行为和存在方式表现为统一性和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群体中的主流意识是最终对人们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因素

 

我们不想在这里就人类社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的那些曾经控制和支配过人的不同群体的各种主流意识进行逐一地分析。因为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我们只想就与大众的行为方式和存在方式相关的那些主流意识、最终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人”的观念、以及这些主流意识的发展和演化的脉络进行追踪,并通过这种追踪来发现这些主流意识对社会和人的存在的作用,去发现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在建立合理社会中的意义,并从中汲取一些能给我们以启迪的东西。

 

第一节  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1、思想家的思想特征

 

我们曾经指出,思想家是专门的思维者,是从人类社会中无有的思想中、运用理论的方法产生“有”的思想的人。当这一思想产生出以后,这一思想和说明这一思想的理论便存在了。正因为思想家的思想是通过自己的思维产生的,而不只是将社会中已有的思想填充到自己头脑中去的。因此,思想家们的思想就是思想家们自己创造的属于自己的思想,是他人头脑中还尚不存在的思想。应该说,所有的思想家都表现出了这一特征。即便不同的思想家们就某同一问题进行思维,其思想也是不尽相同的,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思想,也同样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没有自己独特、创新思想的“思想家”是不能成其为思想家的。如果人们对历史中的真正的思想家们进行一下观察和分析,是不难发现这一存在特征的。如,从古代的孔子、孟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民主主义思想家的卢梭、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到空想社会主义的欧文、傅里叶、圣西门,到古典哲学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到创立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到新马克思主义的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霍克海默,到凯恩斯,到精神分析学家的弗洛伊德,到存在主义的海德格尔、萨特,到当代的哈贝马斯,无不如此。即使是属于同一领域范畴的思想家,他们各自的思想也仍然是不尽相同的,是由自己所创新的。作为思想家,他们或者是属于建构某一思想理论基础的,或者是属于开创某一思想领域的,或者是属于对某一思想领域进行发展和拓展的,或者是侧重于某一思想领域中的不同方面的。如,就存在主义思想来说,海德格尔是开创存在主义的思想家,而萨特则是发展存在主义的思想家。再如,同为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是侧重于人的平等的研究的,伏尔泰是侧重于对宗教和专制的批判的,而孟德斯鸠则是致力于法和法的精神研究的。同为马克思主义者,恩格斯着重于对自然辩证法、对工人阶级状况的研究,而马克思的研究则要广泛得多,列宁则只是对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进行了研究,毛泽东则只是对在中国这样落后的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中如何进行革命进行了研究。但他们都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创新意义的思想的。

 

2、学者的思想特征

 

思想家们在创造出他们的思想之后,他们的思想便存在了。而存在了的东西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即使一种存在不再以有形的方式存在了,它也存在过了。对于思想来说,则尤其如此。存在过的思想不仅存在过了,而且还往往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思想家们的思想还不仅仅只是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还往往会借助他人的头脑而继续存在。如,人们会通过学习和研究将思想家们的思想记忆在自己的头脑中,这就可以使一个人的头脑中储存很多思想家的思想。这样的人们被称之为学者。但这并不等于接受了思想家们的很多思想的学者也成为了思想家。这里的界限是思想的创新和独特,而不是记忆和储存。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同时又能够用理论的方法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思想体系的人,那他就是一个思想家。但是,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但只是对他人的思想进行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关于创造性思维、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的书稿),或者只是把他人的思想传授给他人,那他就只是一个学者。如翻译家、教授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学者。

 

3、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当我们说到思想时,是特指一种以社会、以人为对象进行研究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意识、观点、观念的综合。这些思想既有可能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如,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精神分析学说),也有可能不具有作用于社会的意义。但它们的以社会、以人为研究对象本身,就决定了其属于思想范畴的本质。

 

思想的这一本质同样适用于政治家。政治家不是专门的思维者,而是社会管理者。社会管理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社会事务,而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更是直接地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作为从事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的思想家如果形成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意识、观念、观点,也同样是属于思想的范畴的。但是政治家的思想与思想家们的思想不同的是,思想家们的思想是通过理论的方法产生的,既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也是可以不作用于或不再作用于社会的。即使思想家们的思想可以作用于社会,也只能是以间接的方式(如通过革命者或政治家)而作用于社会。而政治家的思想则不是以理论的方法产生的(因为运用理论的方法形成思想是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的,这是政治家所不能的。)而是以语言、决策等方式形成的,是不会像思想家的思想那样是集中于某一领域的,是构成关联的系统和体系的,而是发散性的,是可以互不关联的。甚至于,政治家的只言片语只要作用于了社会,它就是一种思想。政治家的思想则往往是会以直接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的。这是与政治家具有的管理社会的职能和相应的权力相关的。

 

第二节  民众的意识

 

我们分析了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以社会和人为对象的,是作用于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而民众的行为则是以物质和文化的创造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当一种社会还没有达到能够使普遍的民众以社会、以他人为自己行为的对象的社会时,民众的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行为还只能是为己利己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从无中创造物质或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或者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在主观或客观效果上表现为与他人协作从无中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剥削、抢夺、劫掠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因为他的这种获取财富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虽然这样的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着的,但与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相比,他们是不构成民众的主体的。而那些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们才是民众的主体。

 

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无视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民众除了表现出其自身行为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并表现出了某种同一性(如农民用同样的生产工具、同样的生产方法进行非常相同的劳动)外,还表现出了另一种同一性,即观念和精神的同一性。如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者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有从事牧业的、有从事手工业的等等。而对无产阶级劳动者来说,则有从事冶炼的、采矿的、纺织的等等。而所有这些民众在观念、精神上的差异却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相对于他们的职业的差异,民众在观念和精神方面却有着更多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民众为什么会在观念和精神方面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我们知道,思想产生的条件是以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是的,而民众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以创造自身的存在为对象的,因而民众不可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如果民众可以像思想家、政治家那样以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而思维而行为,而不再去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那么社会中存在着的就不只是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思想了,而会表现为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人存在,就会有多少思想的存在。如果这些思想再作用于每个人自身,那社会是绝不会表现出人在观念和精神方面的统一性和同一性的。当然,这种社会现象是没有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出现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在民众只能以创造财富为对象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生活的条件下,是不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的。如果说民众在生产劳动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可以归因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那么民众在劳动生产之外的观念、精神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就不能仅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够解释了的。

 

这里的秘密在于,在任何社会的任何社会时期中,都有一种主流意识的存在,这种主流意识或者是显在的,或者是潜在的,或者是人的自主意识,或者是人的被动意识。如果我们回顾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时期的存在,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有一种主流意识在控制着,民众的观念和精神,并支配着他们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这些行为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新。

 

如在西方社会中,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的主流意识就是宗教。是宗教这一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习俗、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精神状态、他们的对待违反教规的人的态度和行为、他们的对待异教徒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出了一致性和同一性。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反对资本家的奴役、剥削和压迫则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则成为了一种主流意识。这些不同时期的主流意识都使民众的行为在特定的时期内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礼教是民众的主流意识。正是这一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观念、行为、精神、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使民众的对与这种礼教相背离的人进行残害时,表现出行为上的一致性。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建设社会主义成为民众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阶级斗争、防修反修、防治资本主义复辟、无产阶级专政则成为一种控制和支配民众的主流意识。

 

可以说,控制和支配民众行为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是不尽相同的。思想家的思想是及其丰富的,如马克思主义。其次,思想家的思想是深刻的、是深邃的、是富有哲理的,是不易为民众所理解的,是民众难以以直接的方式接受的(民众对思想家们的思想的接受往往是通过学者以大众化的语言对思想家们的思想进行阐释后才可以的)。民众也不可能像学者那样能够掌握各个思想家的思想。即使是宗教,它们的教义内容也是广泛和丰富的,也是需要通过传教士的传教才能使教徒接受的。对于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来说,则表现出一种易变、随意、应对的特性。如封建社会是一种经常改朝换代的社会。而每一朝代的皇帝都在通过他的政治主张、旨意、政策来体现他的思想,而他的思想一般来说是会作用于社会和他人的。相对来说,民众的主流意识则具有一种相对的稳定性,且只是对自身及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

 

民众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的思想具有的另一个明显差异表现为,民众的主流意识具有一种简约性。譬如,作为体现宗教思想的《圣经》所包含的宗教思想是及其丰富和博大的。但作为民众的主流意识来说,则简约到必须信教、教徒的行为必须符合教规、作为教徒要感谢主、作为教徒要请求主的宽恕等等这样一些思想就行了。同样,对于那些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根本无须(实际也不可能)充分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全面地掌握马克思主义。他们只有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诸如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资本主义是腐朽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消灭私有制、只有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消灭剥削和实现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等基本原理就行了。即使是对于在西方社会中已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来说,它们对民众来说也同样是一种简约的意识。因为“人”的观念无论是从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还是存在主义的理论角度来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连一般的学者都难以对他们进行透彻的理解,就更不要说一般的民众了。所以民众只需要以简约的方式接受“人”的观念就足够了。对于法的意识来说,也同样如此。因为法律发展到了今天,它已繁杂到涉及人的一言一行的程度,一个民众是不可能详细地记住这些法律条文的。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他们只要掌握诸如他人同自己是一样的生理人和社会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人、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所有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这些原则就够了,他们只要知道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是不可违背的这些原则就够了。

 

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中的不同历史时期,正是这种简约的、易于被人接受和掌握的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由社会底层的人组成的民众的观念和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使这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由此体现着民众的精神状态。

 

为什么这些表现为是简约的主流意识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呢?我想,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人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和模仿效应

 

就宗教来说,经书固然是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但民众并不都是熟知经书中的教义和教规的。人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有一点了解。当一个人以他所理解的教义教规而行为时,于是人们可能会都去模仿他的行为,并形成相互的影响和模仿。当人们在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较为一致的行为方式时,于是人们共同做到了对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遵守和虔诚。但是,人们在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中形成的意识和一致性的行为是不是真正地符合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人们是不会去进行认真的思索和探讨的。比如,人们对那些被认为是违背了教规的人所进行的惩罚、人们对异教徒的所进行的残害是不是真正地符合教义,是没有人去深究的。人们只是因为别的信徒是这么认为的、是这么行为的,所以我也就相信被惩罚了的人的行为是违背了教规的、相信异教徒是应该被残害的,于是我也就跟着别人这么行为。

 

民众主流意识的这种特性更体现在中国的不属于宗教的封建礼教对人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上。

 

主流意识的这一特性甚至体现于现代社会中。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到底什么是文化革命,对于中国社会中的十几岁的红卫兵和所谓的造反派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实际上也没有一种具体的规定性。当有人毁灭体现中国文化遗迹的建筑和书籍时,这种行为就对他人发生了影响作用,人们就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去模仿这种毁灭文化遗迹的行为;当有人进行抄家的行为时,于是这种行为就影响了他人,人们也就认为这种行为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都去模仿这种抄家行为;当有人揪斗所谓的“走资派”时,这种行为同样给他人以影响,人们也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又都去模仿这种行为;……。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相互影响、相互模仿的过程中表现为民众行为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体现出“防修反修、打到党内走资派、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坚持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

 

2)想象的惩罚和实际存在的惩罚

 

这实际上是由简约的思想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之所以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行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是这一原因迫使人们去盲目地接受他人的影响和模仿他人的行为。如,对宗教来说,如果你不遵守教规、违背了教规、不与其他教徒一起行为(以此来体现你是一个忠实的教徒),就不能升入天堂,就会下地狱,就会被视为是异教徒,就会被像异教徒那样来对待,就会受到惩罚。

 

民众主流意识与这种惩罚的这种相关关系实际上存在于一般性的民众与主流意识的关系中。比如对无产阶级革命来说,如果无产阶级不开展革命运动,就不能获得阶级的解放,就仍将遭受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就仍将会像奴隶一样被资本家所奴役,就仍将处于饥寒交迫之中,就仍将会被任意地解雇而遭受失业的熬煎,就仍然只能获得最低的工资水平。正是这种实际存在的惩罚促使无产阶级形成革命的主流意识,并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使广大的劳动者投身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去。

 

惩罚与民众主流意识的相关关系更体现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之中。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的形成,以及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对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作用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譬如,如果妇女不操守贞节,就不能立牌坊,就会被万人唾骂;如果青年男女因为爱情而偷情,就要被游街示众;更有甚者,如果妇女违反了宗规、族规,就要被沉塘;如果谁对封建礼教不虔诚,就会被打入十八层地狱,就会变成鬼,就要过鬼门关,就要被油煎火烧。如此残酷的惩罚有谁愿意承受呢!因此,不论封建礼教能够给他人给自己带来的惩罚是不是反人性的、是不是不人道的、是不是会造成人的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自己都必须仿效和模仿他人,都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性。即使这样的行为是在残害他人,也必须如此。

 

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不仅在阶级社会中对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阶级矛盾趋缓或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由于国家组织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继而将一切阶级、社会组织、民众都拉入了法的社会之中,并通过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使社会中的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但是,惩罚在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已经分析过,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法的意识、是自由精神、是“人”的观念。而在这些意识中仍然内含着惩罚的要义。因为,一个人如果不守法,就将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是对他人自由的剥夺,那么他的自由就将被法所剥夺;如果一个人不视他人为“人”、侵犯了他人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那么他同样会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不讲诚信,就必然会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他就会受到被他人另眼相看和不良信誉记录的惩罚。这种惩罚既可能是剥夺他的自由的,也可能是在利益和名誉方面遭受一定损失的。人们就是在这种可能存在的来自他人的和社会的惩罚而在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关系中,相互地承认对方是“人”、是社会人的,并由此而确立起“人”的观念的。同时,为了不使自己被惩罚,就必须确立起法的意识,就要时时地衡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就要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构成对他人自由权利的束缚,从而确立起相对自由的意识。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在我们的社会中尚处于争议之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人们之所以提出精神赔偿问题,都是与在人与人(或与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共同在场”中形成的矛盾冲突的存在关系相关的。而这种存在关系的实质是“共同在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或权利、或利益、和人格、或尊严、或人身、或生命的侵犯和伤害的关系。从更本质的方面来说,是在他们的共同在场的存在关系中,对他人构成侵犯和伤害的人是没有“人”的观念的。因为没有“人”的观念,他是不视与他共同在场的他人为“人”、为社会人的(从人与人是同等的“人”的角度来说,他也因此没有将自己视为是“人”和社会人),是没有将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视为是“人”与“人”的关系,他也就不会使用“人”的方式和手段去对待他“人”。正是因为如此,他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迫使他正视他人为“人”、为社会人,迫使他去确立“人”的观念。就是要通过这种惩罚的作用让他、也让更多的人知道:如果自己没有“人”的观念,并做了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这种惩罚既包括对他的自由的剥夺,也包括他在经济上的应该付出的重大损失。他的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他对被他侵犯和伤害的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的等量等价值的赔付,再就是人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虽然说人是无价的,是不可以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一个人在被他人当作无“人”、非人对待而遭受到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时,是无法用经济利益的补偿获得恢复的。从一个角度来说,对那些给他人造成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伤害的人是不可以仅仅以一定的经济代价去继续视他人为无“人”和非人的、是不能去继续以非人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而对于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来说,也绝不可以因为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而默认他人可以视自己为无“人”和非人。因此,精神赔偿就有着特殊的意义。精神赔偿的意义就是通过经济的惩罚作用,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人”,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与自己一样是有着同等权利、同等人格、同等尊严的人,使那些对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确立去起“人”的观念,使他能够以“人”的观念来对待所有的人。而且,经济赔偿的程度应该是以使人认识到无视、蔑视、侵犯、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值得的。这就是精神赔偿的真正意义所在。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从这一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

 

实际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观念之所以能够得以普遍确立,除了对公民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人的在“人”的观念支配下的行为的相互影响作用外,使人感受到得不偿失的精神赔偿的惩罚作用同样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想一想也确实如此。对个人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万、几十万美元,对企业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亿美元,能不使他们考虑侵犯和伤害他人是否值得的问题吗?)如果我们的公民、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社会、乃至我们的法不是这样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也就是说不从“人”的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其结果是要么对精神赔偿产生怀疑,要么只是从经济角度去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就只能使精神赔偿陷入误区,是无助于人的、社会组织的和社会的“人”的观念的确立的。

 

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民众主流意识问题上来。

 

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不仅在确立起了“人”观念的文明社会中存在着,也同样存在于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对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和七十年代进行“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来说,就存在这样一种想象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关系。对这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舆论告诉他们,如果不坚持阶级斗争、不把“右派”打下去、不把“暗藏”的阶级敌人揪出来、不打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他们就会篡夺政权,就会使中国社会走向修正主义道路,中国社会就会演变成为修正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就会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如果谁不参加“阶级斗争”,谁就是与“阶级敌人”站在一个立场上,谁就是“阶级敌人”,谁就要受到“阶级敌人”那样的惩罚;如果谁不参加“文化大革命”,谁就是“逍遥派”,谁就是“保皇派”,就是对“文化大革命”不满,谁就会成为被揪斗、被群众专政的对象。对那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除了这种政治领域的惩罚外,还有思想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惩罚。譬如,对于传统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似乎人只有在一无所有、从而不可能为己利己的状况下才能参加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如果一个人想要企图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资产或资本,并利用它去创造社会财富,那么他就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他就成为了资产阶级,他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如果一个人想利用他的非实物资本——知识、智力、能力——从事不是社会分配给他的工作(包括所谓的“阶级斗争”),他就是走白专家道路,就是不务正业,就是在表现自我,就是个人主义;即使一个人没有任何个人资产或资本,但只要对建设社会主义“不积极”、或者被认为是“不积极”,或者他想在积极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那就表明他的思想有问题,他是有私心的,甚至是对社会主义不满的,他就要面对所有这些指责。同时,他还将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如在(包括班组会以在内的)各种公开场合做检查,深挖思想根源,他要“斗私批修”,他会受到批判和斗争,他甚至会被划到“阶级敌人”一边,他还会被下放和专政。当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确实受到了这样的惩罚,这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警示。这种警示意味着:如果谁不想受到这种惩罚,他就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去积极地投入到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之中去。于是,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得以形成和存在。(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舆论对人的教育作用,不能否认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作用,更不能否认保卫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也确实是相当一部分民众的自觉意识和热情。同样,我们又不能因此否认惩罚在民众的建设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民众主流意识的最大特征表现为,它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的存在,因此,它是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真的,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不可能不存在这种存在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可以向上追溯到人类的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在原始社会时期,尽管人类的思维尚处于萌发和简单的状态,但在每一个部落成员的意识中,进而在所有部落中的成员的意识中,共同狩猎、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和分享食物、共同抵御其他部落和猛兽的侵袭、共同保卫部落,就是原始人的主流意识。这种主流意识即使在当今世界中,我们仍然可以在一些依旧是原始社会的部落中观察到。在人类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奴隶还没有形成人是“生理人”的“人”的观念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服从奴隶主(即由部落首领转化为的奴隶主),就是那一时期作为奴隶的民众主流意识。

 

其次,民众主流意识又充分体现在它与社会发展的对应关系方面。也就是说,当社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发展到它的特定的社会阶段或社会形态时,就必然会有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存在。就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就是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民众主流意识。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是不可以成为封建社会末期、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存在的,即使法的思想、自由思想、“人”的观念是由欧洲的思想家们在封建社会末期创造的,但作为意识的存在,在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也只能属于思想家自己的思想和接受这些思想的政治家们的思想。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即是民众主流意识的历史发展演变的现实存在。至少,与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主流意识是具有合理性的。与历史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表现为,它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是符合人的本质的,是真正适应人——无论是人的个体,还是人的总体——的需要的,是有利于和有益于人自身的。其次,这种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还表现在,它是适应现代社会的。这种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是与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比较而言的。因为,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革命和民众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同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的存在相互适应的。这种适应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表现为,在自由资本社会的条件下,由于无论是资产阶级、企业管理者,还是国家组组织,都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的,因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民众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 “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之所以不能成为作为民众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主流意识,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国家组织尚没有“人”的观念、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而不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尚在遭受非人待遇的境遇中,能够先于资产阶级和国家组织具有“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

 

同样,如果欲使只能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意识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仅从所有者关系来说,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的界限是十分分明的,而且在人口比例上是非常悬殊的。这种状况在今天的社会中已大为改观了。即使从单纯的实物资本来说,就已经不再是由极少数人占有的了。就更不要说资本的范畴已广泛地扩展到了票券、智力、知识、能力、专利等等方面了。即使对一个最普通的劳动者来说,他所拥有的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股票、基金在本质上说都是他所拥有的资本。因为这些资本符合资本必然产生效益、必然有相应的资本收益这一法则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书稿。)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本原意义的消灭私有制的无产阶级革命就将不具有消灭私有制的意义,而只能是消灭所有人(包括民众)的个人所有。这种革命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只能是对民众自身的不利和无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代社会中,由于“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管理者的基本观念和意识(这也是民众主流意识的构成部分),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基本指导思想,所以企业才能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企业环境、利益分配、人事管理等等方面做到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权利的、是富有人情意味的。而所有这些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却又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之一。显然,在今天的时代,这已不能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和内容了。正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发生的完全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变化,使无产阶级革命意识不再成为民众的主流意识了。而取代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也就必然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和“人”的观念了。

 

第三节 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特征

 

1、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思想和行为时,能够是以人为出发点,能够视人为“人”,能够使人的地位和权益超越非人的物、利益和事务,能够在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欲望、利益要求,能够使人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不被伤害,能够使人实现人的本质。即便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完全做到这些,但只要是有着这种主观意识的,是在实践上趋向于这种努力的,也就体现为是以人为本的

 

如果我们再回头考察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就不难发现,在所有那些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均不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这些民众主流意识各自有着自己的核心。对于原始社会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来说,那时的人们尚不具有人是“人”的意识,因而是不可能以人为本的。这样,在原始人的意识中,就只能是以部落为本了。一切从部落出发、一切为了部落,为了部落的生存、为了部落的安全、为了部落的繁衍。所以,当一个部落被其他部落侵犯时,部落中的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对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是对自己所在部落的侵犯。同样,当一个部落去侵犯其他部落时,这个部落中的人们也并不认为这是对其他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这种侵犯是为了自己所在部落的生存、安全和繁衍的。

 

奴隶制社会中的民众(即奴隶)主流意识则是以首领为本的,是一切从首领出发、一切为了首领、一切服从首领的(我们之所以在这里用“首领”而不是“奴隶主”一词,是因为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型时期,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还只有“首领”和“头人”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奴隶主和奴隶的概念。)在原始社会晚期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中,尽管首领也是人,但这个“人”不是现代观念的“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人,而是被神化了的人,是被崇拜的对象,是超越一般人的人。而那时的奴隶既没有“人”的意识,也就没有视自己和他人为“人”的观念。因此,作为首领的人与作为奴隶的人都是不被视为“人”的人。从首领出发、对首领崇拜、为了首领、服从首领也就不是出人出发、为了人,而是从非人的崇拜物出发、是为了崇拜物。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是以教为本的(这里的“教”包括宗教和中国的封建礼教),是一切从“教”出发,一切服从于“教”、一切听命于“教”的。尽管在封建社会中,人已经有了人是生理人的观念,但尚未形成人是社会人的观念。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人除了是在生理方面特殊于动物的人外,是再没有其它——权利、自由、权力、平等、人权、人格、尊严、人的本质——的存在的。因此,人是教徒、人是信徒、人是教的附属物的意识要比人是生理人的观念更为实在,更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与“教”不符的、是违背了教规教义的、是冒犯了“教”的,那是比侵犯和伤害人更不可宽恕的。而“教”本身是如何侵犯、伤害、残害、杀害人的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就是“教”的体现。人与“教”相比,人显然是在“教”之下的、是从属于“教”的。而“教”是非人的,因此人是不如非人的“教”的。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指责宗教、控诉宗教、批判宗教,正是基于“教”的这种高于和重要于人的本性的,是基于“教”与人的这种被颠倒了的关系的,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人才是值得尊重的、是需要被爱的、是需要被关注的、是高于一切的、是不应该受制于非人的和不合理的制约和束缚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人。

 

那么,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建设社会主义这些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们又是以什么为本的呢?

 

实际上,对于人的一切的思想、意识、观念、意志、政治主张、决策、法律、行为来说,都内含着是从人出发、为了人、有利于和有益于人、符合人的本质、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还是从非人(如非人的物、非人的利、非人的名、非人的事务、非人的事业、非人的面子、非人的政绩等等)出发,为了非人这样一种必然性。像原始社会的部落、奴隶制社会中的首领、封建社会中的“教”、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利润都是非人。因此,是从人出发、为了人,还是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就是人和社会是否是以人为本的天然的分界线。

 

如果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是始终不渝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那么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在作为民众主流意识时也必然是以人为本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也就不会发生,更不会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即是为了人即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而且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过程、环节也是以人为本的,其实际效果(即人的从不合理束缚中获得的解放与自由)更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原本不是为了实现非人的事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而是为了打通能够使人获得持续解放的环节的,是为了体现人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如果不打破使阶级人、多数人获得阶级解放这一环节,体现不出人的阶级人解放和自由的程度,那么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从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则只是实现现实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一多数人解放的形式和程度,而共产主义则是在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过程中必然实现的和可以利用的最好形式,是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事业和一种社会存在模式时,都不是人的目的。因为它们是非人的事业或社会模式,而不是“人”。而作为非人的事业和模式是不能超越于人的,否则,不仅会表现为人在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之下,而且会降格为不如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的非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人的从现实中的不合理群体关系(即阶级关系)中的解放与自由和人后续的、持续的解放才是目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和本原。而且,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是远远地超越和完整于其他思想家们的以人为本的。其他思想家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关注的只是泛的人和人的个体。而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注人的个体,也关注人的群体(如被压迫阶级)和人的类;其他思想家只看到人的解放本身,而忽略了人的解放的过程和环节的关联性。而马克思主义既关注人的现实的解放及其过程,也关注人的未来的解放的过程与环节的关联;其他思想家只能凭想象来论证人的解放的形式(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理性王国、科学共产主义者的试验区、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学者中的性解放与绝对自由等),而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论证了人的现实解放的形式——无产阶级革命、后续解放的形式——社会主义和人类未来的解放形式——共产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与作为体现人的解放的形式和程度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的。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一种事业或事务时,则是非人。因此,作为非人的事业,它也只能是为了人的、是服务于人的、是体现人的本性的、是实现人的本质的事务、方式和手段,而绝不能是目的,更不能是超越于人的、排斥人的、伤害人的、加害于人的目的。所以,马克思才特别强调:“人才是目的”,共产主义只是实现这一目的“形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本质来说,无产阶级革命是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群体的人出发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是为了人的“下一阶段”的解放——实现人是社会人的目的——打通必要的环节和创造必要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虽然如此,但这丝毫不等同于无产阶级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也能够必然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是能够以人为本的,是能够进行人的持续地解放的,是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能够继续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继续忠实地、全面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这一本质,是否能够依然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个非人的事业、社会形式当作目的。

 

显然,苏联式社会主义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是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当作了目的的。这是充分地体现于诸如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之中的。在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中,一切是从(苏联式)社会主义和阶级斗争出发的,一切是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切是服从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而唯独没有从人出发、没有为了人、没有爱人、没有人的持续的解放这些内涵。所以,尽管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解放了人,为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使人成为社会人——创造了最好的条件,但苏联式社会主义不仅没能使人获得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反而在不断地伤害着人,不断地以新的方式束缚着人。这说明,成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同样不是以人为本的。

 

所以,如果社会主义要回归它的本质,就必须再度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再度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持续地进行人的解放的本质。社会主义所应该确立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而是人类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绕开这一必然性。更何况,以人为本原本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

 

作为当代社会最为合理的法的意识、自由(即相对于人被不合理束缚的那种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实际上都是包含着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

 

1)“人”的观念与以人为本

 

“人”的观念的实质是把人当作人、当作社会人。这里的“人”不仅是特指每一个人的自我,不仅是每一个自我的人只视自己为“人”,也是指所有的他人,是指所有的他人与自我一样是同样的“人”、是同等的“人”。对自我和他人来说,“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是同等的,是应该被同等地承认和尊重的;当“我”维护自己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时,是不能侵犯和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当“我”从“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时,也必须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当“我”爱自己时,那是因为“我”是“人”而爱自己。“我”因为是人而爱自己,那“我”也应该因为他人与自己是同等的人而爱他人,至少不应该因为给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而表现为憎恨和仇视他人。

 

“人”的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因为“我”是作为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因而“我”的“其他存在”——物质、利益、时间、权力、权利、关系、地位、情绪、脾气、面子、政绩等等——是不可以超越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的,是不可以为了这些“其他存在”而伤害“人”的意义的自我和他人的。

 

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作为“人”的自我,还是作为“人”的他人,无论是人格化的一般的社会组织,还是人格化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组织,都应该这样来认识人,都应该这样与人发生存在关系。当在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意识中是这样来看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人”的观念。当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这样来对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以人为本。

 

2)法的意识与“人”的观念

 

法的意识就是,无论是对国家组织、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应该把人的存在关系放在公正的法的关系内,都应该恪守法律去建立和处理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组织的立法首先必须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而立法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使人体现为人之为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是同等的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出人是高于和超越与一切非人的。

 

其次,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必须体现出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的司法行为必须首先体现为是为了维护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以人为本的国家司法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公正地维护那些被侵犯被伤害的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来体现的,一方面是通过对给他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以公正的惩罚而体现的。

 

而国家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通过更加广泛的方面去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因为国家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作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因而可以无需从事创造财富的人的群体而存在的。因此,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专一的、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关于国家组织的道德问题,看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如果国家组织的行政机构(当然,国家组织中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也不例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人为首要目的,那就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极有可能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的,是从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出发、为了非人的,是将自我或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凌驾于人之上的。而作为必须专一地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的国家组织是绝不能这样行为的。否则,就必然构成对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而国家组织要做到以人为本,国家组织自身就必须首先具有法的意识。

 

对于公民来说,法的意识则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从人出发、以法为准则的。因为公正的法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体现的就是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认可、尊重和维护。当人的行为是以法为准则时,就是既不会将自己和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他人(或他社会组织)之上,也不能容许他人(或他社会组织)及其他人的“其他存在”凌驾于自己之上。否则,就应该通过法律以维护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或者,那些将自己及其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与他人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和社会组织就可能被他人诉诸法律,就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3)自由精神与“人”的观念

 

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的合理方式,是人的能力发挥的条件。但是,自由是“人”的自由,而不是自我的自由。自我只有在作为“人”存在时,才有自由的权利。而自我在作为“人”存在时,与自我“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也是作为“人”存在的,因此自由也是他人的权利。自我在自由时,是不能侵犯和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自由行为时,是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是不能剥夺他人享有自由的权利的;自我在追求自由时,是不能构成对他人自由的束缚的。所以,自由是“人”的、也即所有人的自由,是相对于人的被不合理束缚而体现的不自由的自由。因此,自由不是任何“自我”的绝对自由。这就要求任何人的个体、任何社会组织、任何国家组织能够从自由是“人”的自由出发来认识自我和他人的自由、去自由地行为。否则,就可能会因为侵犯、剥夺和束缚他人的自由而使自己受到惩罚——被剥夺自由。而这种以自我的绝对自由剥夺他人自由的现象在缺乏自由精神的现实社社会中仍然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如,一些官员以自己的绝对自由指令农民种植什么,就剥夺了农民的种植农作物的自由;官员的以其拥有的绝对权力贪腐公款的自由,就剥夺了他所在区域的公民的可以享有这些公款可以带来的好处的自由;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他人的批评政府的自由,就剥夺了公民的批评政府的自由;一些人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的破坏环境和花草的自由,就剥夺了更多的公民享有美好环境和欣赏花草的自由;一个人的伤害他人生命的自由,就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存的自由;……。而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缺乏的正是一种尊重自由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地缺乏自由精神,那么不仅人们可以自由地剥夺他人的自由,而且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同样会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人。所以,自由精神对一个公正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由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众中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的。

 

但是,也正是在这些国家中,在那些恐怖分子、杀入恶魔、罪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他们的意识是没有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脱离民众主流意识的。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是无视他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视自己的自由为绝对自由的,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的意识和行为表现为与社会的不和谐,而且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倾向。

 

2、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民众的一种自悟意识

 

民众主流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民众的自悟意识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的非自悟特征而言的。

 

对于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来说,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人的在意识上的盲从。即对那些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一种主流意识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是在对自己所融入的主流意识不知与不解的状况下、对这一主流意识对人具有什么意义不悟的状况下,盲目地认同和接受这一主流意识并使其成为自己的意识的。

 

而对于那些对这种主流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认知、对这种主流意识构成的对人的伤害有一定的认识、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思想意识盲目地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的人们来说,往往会受到被这种主流意识裹挟进去的人们的惩罚。如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如与封建礼教抗争的中国妇女。

 

而人们之所以被主流意识裹挟进去,并不是因为人们对这种主流意识有充分的认知,而是因为觉得大家都是这样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去了,所以“我”也才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的。实际上,在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人自己就是这个“大家”中的一分子,就是“这样”中的一个。每一个人既是受他人影响的人,也是被他人当作“这样”的人而影响他人的人。人们就是在这种相互地无知和盲目中影响他人和受他人影响的,继而大家都在这种无知和盲目中被裹挟进了这种意识中去而汇集成了民众主流意识的。譬如,人们都认为有天堂、有地狱、有十八层地狱、有鬼门关,那么又有谁见过天堂、地狱、鬼门关呢?显然没人见过,因为这些想象出的存在是不存在的。而人们之所以信其有,原因只能是盲从;面对宗教战争导致的无数人的被残杀、面对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摧残和对人的残害,没有人去诘问“教”就应该这样对待人吗?在人们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信教,那我也信教;既然大家都是这样信教的,那我也这样信教;既然大家都恪守“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那我也只能如此。因为盲从而使自我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

 

我们已经分析过,以人为本是通过从人出发、为了人、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为体现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都是建立在这一意义的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人的对法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认识而认识法的;人的对自由的认识,是通过认识人的自由而认识自由的;人的对“人”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生命的认识而认识“人”的。如果一个人对“人”的所有这些都一无所知,他怎么能够具有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呢?而脱离了“人”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是不构成真正的法的意识和自由精神的,更不可能使人确立起“人”的观念。对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是不可能使人的思想意识在对“人”的无知、不知的状态下,通过盲从而融入进去的。

 

即使一个人是通过他人的影响和对他人的模仿(如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模仿)而融入到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这种能够对他产生影响的和他能够模仿的对象(如父母、如教师)也必然是对“人”认知的。而将自我的思想意识最终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也必然是对人认知了的。因为“人”是可以认知的对象,是存在着的“人”,而不是不存在的神,不是想象出的存在,不是无法被人认知的虚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以非人为本的主流意识(如以教为本、以事业为本的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人不是从非人出发、不是为了非人,就会受到惩罚。而人如果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必然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总之,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必然地会侵犯和伤害人的。而对于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从人出发、不是为了人、不融入到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去、没有对这一主流意识的自悟,他的非主流意识的意识所支配的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他自身反而会受到惩罚(如被法惩罚、被舆论惩罚)。而对法、对人的自由、对“人”有自悟意识的人,能够将自己的这种自悟意识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他的行为只会使人得益和获利,没有人会因为在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而遭受伤害和惩罚。这里的“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自我。这就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

 

人只有有了对法的自悟,他才会恪守法律;人只有有了对自由的自悟,他才会有自由的要求;人只有有了对“人”的自悟,他才会视自我和他人为“人”。正是在人的这种自悟中,由每个单个人的自悟意识而融汇成了同一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四节  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意识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

 

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即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们几乎都经历过了相似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转变过程。如,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民众主流意识向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转变。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苏联和东欧的失败,随着由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向发展社会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所有制形态由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向多元所有制的转变,随着人的行为由为国家和为社会向为己利己的转变,随着人的由被严厉的束缚向不受制约的自由的转变(对于曾经属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那些国家来说,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是因为这些国家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都不是以人为本的法的社会,都不是用法来规范人的自由的社会,都没有形成以法治国和遵法守序的习惯,所以当社会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后,当严厉的束缚被消除后,人们即进入一个尚没有细密的法来约束人的自由的时期,进入了一个人还没有养成守法习惯的时期。所以人们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是一种不受制约的自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随之自行消失。然而,在这种急速的社会变化时期,社会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社会还没有一种可以被选择的主流意识,当然更不可能去恢复诸如阶级斗争、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即使对于以(社会主义)事业为本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也是不可能再恢复了的。因为对很多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已不复存在了。即使对于那些仍然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若要恢复传统意义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且必须具备可以使这种主流意识存在的条件。如,社会必须剥夺个人财产,使人不可能利用个人财产去为己利己,使人只能利用国家的资产、受国家的控制和支配去为社会、为国家;社会必须恢复传统的严厉惩罚,即对那些试图拥有个人资产去为己利己、而不愿为社会为国家的人进行惩罚,以迫使人们去为国家、为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显然,这对任何的已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了。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可能成为现实的民众主流意识了。(当然,这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再可以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作为其主导思想。)但是,对于那些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尚无法使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自然地、顺利地向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转变,于是在这些国家的社会中,表现出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断档”现象,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空场”

 

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可以说,民众主流意识起着主导大众的意识的作用,起着支配和统一人的行为的作用,从而起着使社会表现为“有序”的作用。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就如同蜂群、蚁群中的蜂王和蚁后所起的作用一样。有蜂王和蚁后存在,这个蜂群和蚁群就是有序的。在蜂群和蚁群中,无论是工蜂、工蚁,还是兵蜂、兵蚁,或是照看幼蜂幼蚁、伺候蜂王蚁后的蜜蜂和蚂蚁,都会各司其责。而一旦蜂王和蚁后不复存在,整个蜂群或蚁群就会发生混乱、不知所措,就会乱做一团、失去行为的目标。实际上,对于人来说,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统一作用和使社会有序作用的既可能是领袖人物,也可以是民众主流意识。而且一个社会越是进步的、现代的和文明的,民众主流意识就越是能够起到主导的作用。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没有了民众主流意识,人就会各行其是,就没有人的行为的统一,社会就会混乱不堪,社会的有序就无从谈起。

 

与蚁群、蜂群相比,蚁群、蜂群中的有序总是有益于群体中的个体的。因此能够使蚁群和蜂群有序的蚁后和蜂王的存在也就是合理的。而能够使人的社会有序的民众主流意识自身并不都是合理的。从本质上说,任何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都是无益于人的,甚至是加害于人的。但民众主流意识所能够起到的通过人的意识的统一和人的行为的一致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不能否认社会有序的合理性的,而只能通过以更加文明、合理和先进的民众主流意识使社会的有序更为合理和符合人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断档或出现空场的社会中,也确实表现出了人的在意识上和行为上的迷茫、混乱和各行其是的状态。这种状态当然不是指从无中创造财富的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的迷茫、混乱、各行其是。因为那些真正地从无中创造财富的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是不会发生混乱的。这是因为,人们为了生存,就要从无中创造财富,就要在现实的生产方式范围内、借助现实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创造财富;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要更多地从无中创造财富,就要改变和创新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人们就会在新的管理方式、技术水平和日益增加的社会财富去改变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从而使人们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始终能够自发地表现为一种有序。但是,对于人来说,人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有创造财富的行为,而且还有社会行为、生活行为、文化行为、甚至精神行为。对于这些人的非创造财富的行为来说,它们也必须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这样才能构成整个社会的有序。否则,不仅对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构成扰乱和不合理束缚,也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扰乱和不合理束缚。在民众主流意识断档或出现空场的社会中所表现出的社会的无序,也就主要体现在那些人的不是真正地创造财富的行为方面。

 

从人类社会历史中在民众主流意识作用下形成的社会有序来看,这种社会有序是具有两重性质的。一是社会的有序。而社会的有序相对社会的混乱来说,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二是这种社会的有序所构成的对人的不合理束缚和精神压抑而使社会的有序又具有不合理的性质。对于尚处于落后状态人类社会来说,往往是以这种对人的不合理束缚和精神的压抑来换取社会的有序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意义就在于使人从这种不合理束缚和精神压抑中获得解放的同时,并建立一种更加进步的、更加文明的、更加符合人性的有序社会,使人的存在的合理与社会的有序实现统一。这种使既能够使人获得解放与自由,而又能够使社会的有序体现出合理性的社会,只是在现代才被人类真正寻求到。而且,这种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有序更体现在人的非创造财富行为的有序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奴隶主式的行为、暴君式的行为、加害于人的宗教式和礼教式行为、(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资本家式的剥削和奴役行为、国家的侵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的不复存在或大为减少,就既体现了社会的有序,也体现了社会有序的合理性。而人的非创造财富行为方面的有序,又为人的创造财富行为的有序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不论是不合理的社会有序,还是合理的社会有序,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的有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一旦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和空场,那么不论是合理的社会有序还是不合理的社会有序,都将不复存在。

 

一个社会如果出现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只能表明曾经存在过的那种能够控制和支配民众精神和行为的主流意识的不复存在。但这丝毫不等于每个人的个体也没有了思维和意识。对人来说,重要其大脑是正常的,其思维也就始终在进行着,也就必然会形成意识,其行为也必然是在其意识的支配下的。因此,在民众主流意识存在的状况下,由人的个体组成的民众的思维是受这种主流意识制约的,民众的行为是在主流意识控制范围内的,民众的思维与行为是不会与主流意识相冲突的。于是,在民众中的每个个体的意识中就存在着两种意识,一是与民众主流意识相一致的意识。对每一个个体的人来说,这一意识既是自我的意识(即便是盲从的意识),也是构成民众主流意识的意识。二是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对于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来说,在存在着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条件下,其始终是属于从属地位的。譬如对一个教徒来说,必须信教、必须去教堂做礼拜、必须听神职人员讲经,既是每个教徒个人的意识,又是所有教徒的民众主流意识。但是,信教是否需要虔诚、应该虔诚到何种程度;要不要每个礼拜都去教堂;在听讲经时,是全神贯注地听,还是心不在焉地听;在与其他教派发生冲突时,作为一个教徒肯定要参于到这种冲突中去,这是受主流意识支配的。但是在参与冲突的过程中是英勇战斗还是消极应对,这就取决于一个教徒的自主意识了。这种状况对于中国的封建礼教来说同样如此。如果一个家族根据族规要对一个妇女游街示众,作为这个家族中的一员,他必须或参与这种残害行为或参与观看,因为他是受他所在家族的主流意识支配的、是受整个社会中的封建礼教思想支配的。但是,他在参与观看的过程中,是对这个受害的妇女表示憎恶,还是同情;是兴高采烈,还是于心不忍;是看个究竟,还是不忍目睹;是唾骂不绝,还是默不作声;是参与痛击,还是避而远之;则是由个人的自主意识决定的。一个人既具有属于民众主流意识范畴的个人意识,又具有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亦可以在中国的“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得到证明。在“阶级斗争”“防修反修”“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下,作为民众的一员,是必然要参加“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但是在斗争“阶级敌人”“走资派”的活动中,每个人的表现却又是不尽相同的。有人表现出丧失人性,有人则富有同情心;有人是心怀鬼胎,有人则是真心地在“保卫”;有人是积极地处于批斗,有人则只是随大流;有人振臂高呼,有人呼口号时则表现得有气无力。人的这种不同的表现,就是由人的自主意识所决定的。

 

如果说,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个体的意识中体现为是一种“外来”的意识,而人的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体现为是一种人“内生”的意识的话,那么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社会时期,人的那种属于“外来”的主流意识范畴的个人意识将不复存在,而人的“内生”的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将会成为自己全部的和唯一的意识,成为自己的主流意识。而个人的行为亦不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即使出现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而个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却是仍然存在着的,是不会发生断档和空场现象的。当每个人的自主意识都成为了自己的主流意识时,社会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由每个人的自主意识、每个人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说,历史中所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都包含有为“他”(如部落的“他”、“教”的“他”、“利润”的“他”、“阶级”的“他”等,因此这种为他并不都是合理的、符合人性的、体现人的本质的、符合公众利益的)的含义的话,那么人的“内生”的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则往往包含着为己利己的自我属性。因此,这种由每个人“内生”的自主意识构成的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就是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这种特殊的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与历史的(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如以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为体现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完全不同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说,历史的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表现为是一种在“外来”主流意识的作用下的具有一种约束人的纯粹的自主意识并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达到统一的“复合性”意识的话,那么,这种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则表现为是一种只是形的同一(即在自我为本意义上的同一)的意识,是单一性的意识,是无法支配人的行为统一的意识。下面,我们将就这种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出发,来探讨这种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人类社会中的历史的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所具有的差别。

 

第五节  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是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外在汇集的表现

 

对于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的形成一般表现为是外来的主流意识施加于民众意识的结果。从“外来”的意义上来说,可以对民众的意识施加影响力作用的主流意识一般是来源于首领、统治者、宗教创世者或宗教领袖、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等等。对宗教的信仰作为一种民众主流意识,其源于诸如《圣经》《古兰经》等经典经书的创造者。一般来说,这些经典经书创造者的本意是试图阐述人与万物存在的原因,是他们认识人和自然的一种思想的表述。但是,这些思想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和统治者的改造后,它们成为了一种社会的意识。而当这些思想最终成为民众主流意识时,这些思想就被精炼为诸如神创造了人和万物、人不能违背神的旨意、虔诚的教徒可以升入天堂、违背教规违背神的旨意的人将受到下地狱的惩罚这些可以被更大的民众接受的意识,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与之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

 

孔子思想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而且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经过后来的学者和封建统治者的加工改造,孔子的思想被改造成为了以(礼)教为本的封建礼教,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主流意识。当这一主流意识最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时,也被精炼成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男女授受不亲”“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这些易于被民众接受的思想形式。

 

马克思主义最终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也同样如此。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及其丰富的,它所内含的哲理是非常深刻的,甚至在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的今天,人们都还不能完全地理解它、把握它(所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不仅始终没有中断,而且越来越发展。)但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成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识,就不能靠劳动者自己对马克思著作的熟读、理解和掌握。所以,马克思主义是通过诸如拉萨尔这样的革命鼓动者,通过考姿基、伯恩斯坦、列宁这样的理论家们的归纳、提炼而成为可以由广大的劳动者接受的意识的,并对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被忽略、被曲解、被遗漏了。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连贯性受到了损害,并对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除了原始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实际上更是一种群体性的本能)是出自于人的本能的原因形成的外,其他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无不是通过外来主流意识的强加作用或民众的自觉接受的方式而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

 

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却不是这样的。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在外来主流意识缺失或不能发生作用的状况下,在民众中自发形成的,是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的外在表现聚合成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不是如外来的主流意识起着控制和支配整个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而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表现出某种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而是由人的每个个体通过内生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来外在地表现人的行为某种意义的一致性的,从而体现为是符合民众主流意识的特征的。如,有人随意地破坏花草、有人随意地破坏环境、有人想方设法地欺诈他人、有人非理性地伤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有人残忍地伤害他人的身体和生命、有人肆无忌惮地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显然,人们的这些行为是不受外来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支配的,也不是受教义、阶级意识控制的,而是完全受制于自主意识支配的。但这些人的这些意识和行为都是从自我出发的、是为了自我的,是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体现的是以自我为本的,是表现以自我为中心的,这就使人的意识具有了同一性,既人的意识的自我为本、自我为中心的同一性。当普遍的民众在社会缺失外来的主流意识到约束和控制的状况下都表现为是这样的意识时,也就客观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通过一种外来的主流意识来控制人的整体而使人的整体表现出一定意义的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这种整体的同一性和一致性既包括人的意识的同一性(如信教的同一性),也包括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如参加宗教活动的一致性)。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则是通过无数个人的个体中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而体现出人在意识上和行为本质的整体一致性(如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的、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和行为性质的一致性(如随意性、任意性、非理性性、不受约束性、拒绝约束性等等)的,但却无法使人的行为本身体现整体的一致性。

 

2、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本质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

 

我们说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是为己利己的。如,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是为了发挥自己的能力的、是为了自身健康的。而所有这些为了自我的行为的结果的实现,必然是利己的。这种必然性在人的生活范畴的行为中同样如此。如,人的吃饭行为是为己利己的,人的参加文化活动的行为是为了和利于自我的愉悦的,人的锻炼身体是为了和利于自己身体的健康的……。这是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范畴和人的生活行为范畴的一种必然性。

 

而在人的社会行为范畴中,人的行为并不都是必然地为己的,特别是当人的行为受制于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时,就更是如此。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是控制和支配人的行为去为非人的他的。如,原始部落的人的战斗行为是为了本部落的生存和发展的;原始人的图腾文化活动是为了显示部落的存在和特征的;封建社会中的宗教斗争是为了维护宗教的存在和扩大宗教的影响范围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其具有的对民众的意识和行为的控制与支配作用,使民众的创造财富以外的个人行为构成群体的人的共同行为去为了某种“他”或非人。

 

对于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意义在于:由于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往往是转化为了人的自主意识的,因此人的社会行为既表现为是受外来的主流意识的影响的,也是受自主意识支配的,由于这两个范畴的意识是相互关联的、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就是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但人们的社会行为的这种一致性的对象是与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下的民众的社会行为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如我们上述的那样,非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社会行为是为了非人的“他”的,而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所及的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对象则是为了群体的他人或个体的他人的。譬如,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作为被压迫阶级在接受无产阶级革命这一主流意识的影响后,他们的参与无产阶级革命的行为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而这一社会行为的对象对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当然是为了本阶级的群体的他人和个体的他人的,而不可能是为了“阶级人”之外的非人的,也不可能是纯粹地为己利己的。

 

对于现代的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并且是视为是社会人的。“人”的观念只有在下述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成立的,即:“人”是对自我、他人、所有人而言的;当一个人视自己为社会人时,也意味着他同样视所有的他人为社会人;“人”因为是社会人,所以人才是“人”。当人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时,也就意味着他人同样是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同为“人”的自我的。“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利益时,也就意味着“我”是承认作为“人”的他人的利益的存在的。那么在“我”为了自我的利益的同时,就应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正,他人与我的关系同样如此,即他人在为了自我的利益时,也是承认作为“人”的我的利益的存在的,是不会侵犯和损害我的利益的。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是如此,在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同样如此。当社会中的人们能够普遍地在这样的意识的支配作用下处理人与人之间在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的关系时,“人”的观念也就成为了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的要素之一,在这一观念支配下的人的行为就绝不只是为了自我的,也是为了他人的。这是因为,当人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时,也就意味着是为了“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

 

对于现代的法来说,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的是“人”的价值,维护的是“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这里的“人”不是特指我或他,而是指所有人的。因此,“我”恪守法律,体现的既是自我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也是对他人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认可。“我”用法律维护作为“人”的自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当然不意味着我在用法律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在维护作为“人”的所有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所以,当法的意识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要素支配人的行为时,其所为之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自我,而是所有的他人的。

 

所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在支配人的行为时,这种行为的对象既不是为了非人,也不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而是为了“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是为了作为“人”的他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所有人的。

 

相对来说,自我为中心意识不论是作为个人的自主意识、还是作为汇集成了外在的民众主流意识,它首先不是以人为本的。其次,这一主流意识也不是像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以非人为本的,而纯粹是以自我为本的。而且,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自主意识中的自我也不是本质意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所有的人在作为社会人时是体现于人的同等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存在的),而是没有“人”的本质的自我对于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的人来说,他既然不是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和“社会人”的,也就意味着他否认了自我也是“人”和“社会人”这是因为,他与他人作为同样的人,他不可能在他视他人不为“人”时,他自己却能够是“人”。因为人在作为“人”时,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存在差别的。也就是说,对任何两个人而言,是不存在一个人是“人”而另一个人是非人、一个人是“程度大”的“人”而另一个人是“程度小”的人这样的状况的当一个人视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无人”、非人时,他也同样把自己放在了“无人”、非人的位置上,也就意味着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些关于“人”的意识的那么,他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为了自我的行为、或作为行为对象的自我,就不是真正的作为“人”的自我,也就不是为了“人”的。那么,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为了自我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什么呢?他又是如何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无人“或非人的呢?

 

我们知道,人是至高无上的。不仅一切非人的自然之物不能超越于人,而且无论是自我的还是他人的“其他存在”都不能超越于人。当一个人视他人为“无人”或非人时,他是把自己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是把自我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当他把他人视为“无人”或非人时,显然他是不理解也不知道“人”的本质和价值的。当他实际上不知道、不理解“人”的本质和价值时,这里的“人”既包括他自己,也包括他人。于是,他把与他人共同在场中的自己也视为了是这个共同在场中的“无人”和非人的。这样,在他的自主意识中,在他与任何人的共同在场中,都是不存在人的,存在的只有非人的物或非人的自我的“其他存在”。其次,当一个人在其自主意识的支配下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己的“其他存在”或占有某种物时,他同样是把他自己的那些非人的“其他存在”或非人的物凌驾于了自我之上的。这就与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相背离了。当在一个人的意识中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高于人时,人又怎么可以成为“人”呢?这就是人的以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实质所在。也就是说,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来说,意识中的“中心”是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不是作为“人”的自我,更不是作为“人”的他人。

 

因此,对于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来说,除了他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外,他的其他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行为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

 

在社会出现“外来”的主流意识的缺失和“空场”的状况时,自我为中心意识就是支配人的唯一的意识。而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既不可能如由“外来”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为了诸如部落、宗教、事业这样的非人的,更不可能是为了人的。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同时,由于自我为中心意识中是没有“人”的,那么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也就是不顾及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顾及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所使用的手段与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所以,我们在现实中可以大量地观察到,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的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的,是单向地构成了对他人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当社会中的人们是普遍地受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支配时,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就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相互关系中的作用就是助推人们相互地侵犯和损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种“相互”不仅是指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的相互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的人格造成伤害,而乙则以拳脚或凶器对甲的人身或生命进行侵犯),也指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事由而构成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进行了侵犯和伤害,而乙则在另一时间、另一场合、就另一事由对丙进行侵犯和损害,而丙又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就其他事由对丁构成侵犯和伤害。在这里,无论是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还是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既可能是单个的人,也可能是群体的人。从而使人的这种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成为一种广泛的、甚至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样的社会现象与具有由法的意识、“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下的人的对法的恪守和遵守,以及人的相互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社会现象是无法可比的。

 

3、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伴的是臆想中的自惩

 

我们在分析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时指出,人的相互影响作用和惩罚作用是两个及其重要的原因。而惩罚作用因为具有一种强迫性,因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当我们对民众主流意识作进一步的分析时,则不能不指出,促进民众主流意识形成中的“惩罚”又是一种他惩或他罚。“惩罚”所具有的这种性质是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所有的民众主流意识中都具有的。原始人如果违反了部落的规定或不为部落而尽力,他就会受到部落的惩罚;奴隶如果不顺从奴隶主的管理,就会受到奴隶主的惩罚;教徒如果对信仰不虔诚,就会受到“神”的惩罚;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如果对“事业”不忠,就会受到批判、斗争、专政这样的惩罚;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无视和蔑视法律,或因为没有“人”的观念而侵犯、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就会受到法的惩罚。正是这种“他惩”“他罚”的存在,才使人能够在他的意识中有惩罚的意识存在,而为了避免承受来自“他”的惩罚,就必须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并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保持一致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条件下,个人的自主意识成为了唯一的控制和支配自己的从无中创造财富行为之外的一切行为的意识。而这一意识则完全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而自我只不过是实现、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如果“我”不为自我的“其他存在”、不去满足自我的欲望、不能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我”似乎便会受到我和我的“其他存在”的自惩、自罚。

 

如,当“我”的权力存在时,如果这个权力不是为了“我”而存在,如果“我”不是为了自我拥有的权力而行为,那么“我”和我的权力便会以“权力过期”“权力作废”“权力无效”的方式惩罚“我”。而“我”为了不受到这种自我的和“我”的权力对“我”的惩罚,“我”就必须要利用权力去为了自我,也就必须为了“我”的权力而行为;如,当“我”发现或“我”想象那里有一笔金钱时,它就应该用来满足“我”的欲望(如,享受的欲望),用来实现“我”的其他的存在(如,炫耀面子这个“其他存在”)。否则,“我”就要受到来自自我的因为无法满足欲望、无法实现“其他存在”而得到的惩罚。于是,为了不受到这种来自自我的这种惩罚,“我”就必须用贪污、挪用、抢劫、偷窃等等方式去获得这笔金钱。我们观察所有的受到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时,都与这种自惩意识相关。至于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抢劫偷盗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利益的束缚,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否会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他们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人、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是非人的、是不存在的、是无有的。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他惩”都是存在着的。但是,对于一个法则不健全,且又出现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来说,人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就成了对人的行为真正起着控制和支配作用的意识。受制于这种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出发点和行为都是紧紧地围绕着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展开的。除此以外,他的意识中空无一切。他人在他的意识中是“无人”、是非人,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甚至他人的财产、利益在他的意识中就是属于“我”的“其他存在”。因此,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包括原本是属于他人的“其他存在”)、为了不受到来自自我的惩罚,就是他的意识中的全部。他把自我以外的一切(包括来自社会的“他惩”)都排斥在了自己的意识之外。即便“他惩”是存在的,也似乎是可以逃避的。比如,“我”把他人作为一个物毁灭了以后,他还能借助法律惩罚我吗?在他看来,“我”毁灭的不过是一个物而已,社会能因为我毁灭一个物而惩罚我吗?如果社会可以就此惩罚我,那我也是可以躲避这种惩罚的。如果“他惩”在他的想象中是不存在的、是无效的,那“我”的为了自我不就实现了吗?“我”的欲望不就满足了吗?“我”的“其他存在”不就存在了吗?相比而言,自惩的结果却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看来,自惩一旦成立,其结果就是,“我”的权力不再存在,“我”的权力不再有效,“我”就得不到那笔金钱,,“我”就得不到那些财富,“我”就满足不了自我的欲望,“我”就不能去享乐,“我”的“其他存在”就不存在了。而这种自惩是“我”所不能承受的。而“自惩”却又是自我可以绕开的。绕开“自惩”的方式就是不顾及“他惩”的存在和后果(而从客观上来说,在民众主流意识缺失或出现空场的社会条件下,出自于民众主流意识的“他惩”是不存在的。在法制不健全、法没有确立起权威的社会条件下,来自于法的“他惩”又往往是无力的和不公正的。)就是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我、为了自我欲望的满足、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且,这种“不顾一切”只能通过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才能达到。这既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绕开“自惩”的有效方式,也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控制和支配的必然结果。

 

4、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是与人性、人的本能严重背离的

 

本能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具有的最原始的属性,是动物的体内必然产生的内在信息对动物的意识、器官、肢体刺激后的反应。而本能的本质则是为己利己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母性的本能就不是为己利己的。)因此,本能对动物来说是不能不存在的。但是,对于人来说,由于人是具有复杂思维功能的,因此人又可以形成一种超越一切动物的社会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又是具有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差别的。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的由思维产生的利意识与为己利己本能相结合的表现。而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在理性的、科学的、进步的意识的作用下越来越多地排斥本能作用的一种表现。从人类自身的进步来说,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是不断地增量的。这也就意味着人的一些本能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直接地控制和支配作用的弱化或消除。如杀生的本能、如做王的本能,等等。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人自身的进步。否则,人就会表现出一种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而人类社会存在着的杀人恶魔、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者、毫无理性者、手段残忍者、没有接受现代社会意识的随心所欲的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意地抛扔废弃物、随意地破坏环境、在公开场合杀害动物等等行为)体现的就是人的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或体现的是人的原始本能的依然延续。

 

即使人的某些本能对人类自身的进步和文明来说是一种障碍(因为那些影响人的进步和文明的本能是极为容易地与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结合的。这种结合的产物,容易使人对进步的和文明的社会意识加以拒绝和排斥。)但动物的其他一些本能仍然固有一种合理性,如不伤害同类、在同类的亲属关系中存在中一种亲情和情感关系。再如,雄性动物保护雌性动物的本能、雌性动物关爱和呵护后代的本能等等。这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本能对人类来说同样是存在的。

 

但是,在人类史中,人类之间的相互残杀是动物所不能比的。其罪过在于人的阶级分化和人的利。而人的利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人的为己利己本能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结合的产物。然而,即使在人类社会中的异常残酷的阶级斗争关系中,虽然也会伤害到亲人之间的关系,但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很少见的。在这里起作用的就是动物亲情之间所存在的情感本能。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和平时期,在不再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条件下,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不可想象的,更不要说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去残杀亲人了。然而,这种可悲的事情却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和平时期和阶级斗争不再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与动物世界相比、与人类的历史时期相比,这种从推理上来说几乎不可能存在的事,竟然大量地发生着。父杀子、子杀父、母杀子、子杀母、兄杀弟、弟杀兄、妹杀姐、姐杀妹、夫杀妻、妻杀夫、情人杀情人、恋人杀恋人这样的悲剧性伤害不时地发生着。那么可以想象,没有亲缘关系和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相互的伤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能够发生到什么程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人怎么可以乱到这种状况呢?究其原因,就是人不再受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而完全受制于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并使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人类社会中没有过的特殊形态和特殊本质的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又反过来催生、固化、发展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

 

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人”的意识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的意识的。因此,他的意识中的“自我”是无“人”的、是非人的“自我”、是自我的“其他存在”。当他把自己都视为是“无人”、视为是非人,视为是自我的“其他存在”之下的非人,他又怎么会把亲人、亲密关系的人和所有的人视为是“人”呢。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将自身内在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都扫除干净了。人在这样的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杀戮行为在他自己看来,他所杀害的并不是人或亲人,而是一种非人(因为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而他之所以杀死他人,就是为了“自我”(即非人的自我),是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是为了不受到因为自我欲望的没有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没有实现这样的自惩的。

 

儿子将熟睡中的母亲烧死,是因为他既不是将母亲视为是自己的亲人,更不把母亲视为是“人”。在他的意识中,他只不过是在毁灭一个什么物而已。而他想要得到的是被他视为是属于自我的那份保险(即自我的一个“其他存在”)是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他认为,如果他不能得到那份保险,不能用这份保险满足自己的欲望,自己就会得到自惩;哥哥杀死妹妹,是因为他根本没有把自己的妹妹视为是“人”,更没有把妹妹视为是亲人。在他的意识中,妹妹只不过是可以满足自己性欲的物而已。当他强奸妹妹不成,于是就把这个“物”很轻率地毁灭了,以此来避免因为得不到性欲满足的自惩;妹妹杀死了姐姐,是因为在妹妹的意识中根本不是把姐姐和姐夫视为是“人”,姐姐只不过是阻碍自己占有姐夫的一个物而已,而姐夫也只是可以被自己占有的物而已。如果她不杀死姐姐,她就要受到不能占有姐夫这个物的自惩。显然,对这样的人(也包括所有的被自我为中心意识严重地控制和支配的人)来说,是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都视为是非人的,在他与他人构成的“共同在场”中是无人的,存在的只有自己可以占有的物和属于自我的“其他存在”,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占有一切都应该属于自我的物和“其他存在”。而“我”之所以毁灭“我”所不能占有的物或“物”,是为了避免因为不能实施占有而遭到的自惩。在这里,是不存在“人”与“人”的关系的,就连动物具有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也被排斥了,更不要说人性的丧失了。

 

教育和教育工作者是做什么的呢?首要的是教育未成年人怎么认识“人”,怎么去做人(这里的“人”是指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社会人”和“本质的人”,而不是封建社会中的那种“人”。如,不知“人”为何物的人,等级的人,绝对权力的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人,家长式的人,不知民主权利而把自己的命运交付给他人的人、不知自己的能力可以自由发挥而依附于他人的人,奴化的人,愚昧的人,不知人的平等而膜拜他人的人……。)其次,才是教育青少年以知识以技能。但是,在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自身都不知道“人”是什么的状况下,在他们的意识中都还处于无“人”的状态时,在他们的意识中还视孩子是非人、是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如分数、升学率、名次、排名、政绩、利益、荣耀等等)的工具时,他们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人”的,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具有“人”的一切特征的社会人的。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又怎么能够正确地教育孩子认识“人”和做人呢。他们只能在把孩子当作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时去伤害孩子、去摧残孩子。使孩子在成为不知“人”为何物、不会做人的人的同时,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再去伤害(甚至残害)他人,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医务工作和医务工作者应该是最能体现人道主义和为了人的职业和职业者。减少人的痛苦,维护人的生命,就是为了人的人道主义,就是为了人的救死扶伤,就是为了人。然而,当在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只有属于自我的金钱、利益的存在,而没有“人”的存在时,病人在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成了非人,成为了可以用来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的一种机会和工具。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没有“人”的观念,有的只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于是,他们就会对病人的痛苦熟视无睹,就会对病人的生命毫不珍惜,就会乘人之危索要钱物,就会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敷衍了事,就会使给病人再次造成痛苦的医疗事故频频发生。

 

舍己救人者一定是在将遇难者视为“人”、是在为了作为“人”的遇难者的生命而去救助遇难者,甚至会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当舍己救人者所救助的对象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时,他是不会把救助者视为“人” 的,是没有对作为“人”的救助者的情感的。因而他会做出否认自己是被救助者、甚至加害于救助者的行为(这不仅使我们想起那些被救助的动物频频探望救助它的恩人的情景。相比之下,这样的作为人的被救助者真的应该是无地自容的。)而他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他们的意识中,只有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才是唯一的存在。如果我承认了自己是被救助者,那么我就要受到承担“责任”和经济遭受损失的自惩。在这里,自我的经济利益比“人”更重要,甚至比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是在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的之上的。因此,他把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贬到了经济利益之下非人。当一个人是这样的连救助于他的恩人都视为是非人时,他又能把他人视为“人”吗,他又能以人性去对待他人吗?

 

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做什么的?就是在他们可以不直接创造任何财富和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民众从无中创造出的一部分财富和利益(包括支付给他们个人的)去为作为“人”的公民们服务,去维护作为“人”的公民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去为作为“人”的公民创造有利于公民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的。也只有这样,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表现为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的,是以人为本的。然而,由于一些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人”的观念,没有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他们以为,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如工资、公务员待遇等等)是他们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他们因而是可以“创造”财富的。于是,在他们的意识中缺失“人”的观念,缺失维护作为“人”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意识,缺失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而只有自我的存在、只有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他们的意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的行为是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于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把他们权力涉及范围内的公民视为是自己可以“创造”财富的非人的工具和对象,他们把掠夺公民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的行为视为是自己在“创造”财富,他们虽然合法地从公民那里获得了一份利益(公务员报酬和公务员待遇),但还是要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要从公民那里“创造”第二份乃至更多的利益。于是,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滥用权力、胡乱决策、大发淫威;他们肆意地侵犯和损害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无所顾忌地伤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和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他们无所谓地浪费公民创造出的财富(这真的是太不符合逻辑了。公民向这些国家工作人员预先支付一定的利益并赋予他们管理社会的权力,难道是为了让他们把自己置于无“人”的地位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视自己为非人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再向自己掠夺第二份利益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去浪费自己创造出的财富的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侵犯和损害自己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吗?)

 

我们之所以就这些领域进行分析,是因为这些领域原本是最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是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如果一个社会在这些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领域内都没能确立起“人”的观念,那么可想而知,在社会中的其他领域就更是难以确立“人”的观念了。这只能证明,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普遍地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当然也会是一个普遍的人没有确立起法的意识的社会(因为现代意义的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体现“人”的本质的,是体现“人”的价值的,是体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是维护“人”的人身和生命的。法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等同于“人”的观念的。)因此,这样的社会在抛却了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如阶级斗争意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建设事业的意识等等)后,就成为一个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其结果只能是使普遍的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以外在汇聚的方式表现为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但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并不能使人的意识达到统一,并不能起到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同一、划一的作用。就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来说,人们的思想意识表现为是由每个人的个体自主的,因而是分散的、杂乱的和混乱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的,甚至是随心所欲的。

 

没有“人”的观念的自我为中心意识一旦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约束而上成为每个人意识中的主流意识,其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是把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非人的,是一切从自我出发的,是一切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是无视他人的他人和他人的“其他存在”的。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就会表现是在相互的无爱中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里的“爱”是一种泛的爱。即,如果一个人不去做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就是对他人的爱。否则,就是对他人的不爱。)

 

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如果形成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那么自我为中心意识就不会成为多数人的自主意识,而只是少数人的自主意识。那么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种有序的社会。虽然那些具有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的少数人的行为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但不会在整体上改变社会的有序状态

 

对于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来说,如果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的状态,那么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就会成为普遍的人的主流意识,就会外在地汇集成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在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不仅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随心所欲的,而且必然地是相互地侵犯和伤害的。而这种必然性又孕育着另外两种必然性,即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的一部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的程度也就越严重;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一部分人的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手段就越是残忍。而这又会映衬出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反人性的。实际上,这种相关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是存在过的。如末期的奴隶制社会,如黑暗时期的封建社会,如帝国主义时期的自由资本社会,都是极度地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对人的迫害最为残酷的时期,是表现为最不人道最丧失人性的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是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前者表现为是一种群体性的残害。如,教派之间的残害,如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们对反封建礼教的人们的残害,如阶级之间的残害,如民族、种族之间的残害,如派系之间的残害,如家族、宗族之间的残害,而且所使用残害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是无所谓人性的。而后者则表现为是个体的人之间的残害,其所使用的手段同样是极其残忍的,是人性泯灭的。

 

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自我为中心意识在一小部分人中存在着和发展着,这体现在社会犯罪率的升高、人的本能和野性的复归、人的伤害他人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恐怖行为的滋生和发展方面。但这种人的对人的伤害基本上表现为是单向性的,而不是相互的和普遍的。我在我的一些文书稿中指出,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将取代由阶级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现在看来,一旦人的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行为就是相互的和普遍的了,社会的这种生存危机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而这才是最可怕的。面对这种生存危机可能发生的危险,人类该怎么办,社会又该怎么办。没有什么良药,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以法治理社会,就是强化人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就是用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去教育人、教育新的一代,就是去培育、确立、发展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不是任何的理想、道德灌输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和公民必须重新回头学习和接受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启蒙思想,使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最终能够成为有效地控制和支配人的意识和行为的自悟的自主意识,使这样的自悟意识成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使整个社会中的人能够在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从人出发、去为了人,从而使社会表现为是合理的有序社会。

 

 

 

第六节  现实社会中人的无“人”、非人观念形成的历史原因

遗憾的是,本人在本节(第六节)中提出的关于教育的期望,虽然已过10年之余了,但这期望却还依然只是期望。2009522日注

 

一个社会没有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主流意识,没有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形成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自主意识,那只能意味着是无“人”、非人的意识占据了普遍的人的头脑。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中,无“人”、非人的意识不仅普遍地存在于成年人的头脑中,而且也作为一种延续的意识普遍地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头脑中。

 

19981123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来自赴美国夏令营的报告》中写到:“参观迪斯尼乐园,老师们发现,要把这16个孩子集中起来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队伍稀稀拉拉,情绪越来越松散。

“出游的路上,孩子们喧闹着,谈着一些琐碎无聊的事,大笑着打断老师山姆或沙丽的介绍。

在出游的车上,美国导游吉米跑前跑后为孩子们服务……。很遗憾,孩子们在吉米作完解答后,很少有人表示谢意。

孩子们被山姆带到了索尼电影公司,参观一部大片的制作过程。进去之前,山姆再三要求孩子们:安静!安静!结果这批人一进去,就大喊大叫。山姆一向和善,可那天也生气了,站在一旁的中国老师也极为难堪。

孩子们两个一组进入美国家庭。一位美国家长的电话账单上发现了一次从中国打来的对方付费电话,令家长非常难堪。一位学生脚趾发炎,不得不进了医院,把中国、美国老师急得掉下了眼泪。在美国看病是很贵的。CSC公司为他花了将近900美元。可那孩子淡淡地说,不就是500美元吗?怎么变成了900美元?对护理他的老师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不光是这样,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人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引得美国老师频频对中国老师侧目。

美国家长按时来接孩子回家,可那孩子毫不在意地说,让他等我一个小时,我要发电子邮件。校长先是笑着劝他快回去,别耽误家长的时间。可那孩子任性地说:不。校长终于板起脸来对她说:‘那我叫家长回去,你什么时候想回家了,我给你叫一辆出租车好不好?不过车费你自己付。’孩子一赌气,抓起书包跑了出去。一位小营员自己出门,很晚才回家。一到家就大叫着要吃饭。然后坐在桌子旁等家长把饭断上来。”

 

此外还有,“进了厕所不掀马桶盖就往上撒尿;吃完饭把碗往桌上一扔就走;随意地借用别人的东西却不知感谢;任意打断别人讲话。”

 

这些事实说明,这些原本可爱的孩子是多么地缺乏“人”的观念,缺乏尊重他人的意识。是的,在这些孩子们的意识中,没有美国老师山姆和沙丽的存在;当他们在电影公司大喊大叫时,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的电影公司工作人员的存在;在很多的场合中没有美国家长、校长、护理老师的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当然更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他人的价值、时间、人格、利益、卫生习惯等等的存在。这些能够荣幸地赴美国夏令营的孩子们是如此,而那些在超市中白吃白拿的孩子们、那些拦路抢劫其他孩子的孩子们就更是如此了。

 

面对孩子们身上所反映出的这些严酷的事实,我们当然可以说,没有人可以是天生就具备“人”的观念的。但是,也就是从这些孩子们的身上反映了一些更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些孩子们是不是生长在一个具有“人”的观念的社会环境中,从而能够受到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如家长、老师、社会上的成年人)的影响,能够去模仿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的言行?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家长、老师是不是在对孩子们进行着“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如果不是,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老师、家长、成年人也没有“人”的观念,因而才不知道需要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和影响呢

 

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没有人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为什么没有人给孩子们以“人”的观念的影响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成年人自己就没有“人”的观念。这就又涉及到一个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成年人会没有“人”的观念?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人们曾经是生存于和存在于从来不对人进行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教育的“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是因为“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把“人”的观念的教育视为是合理的教育,而是视为是资本主义范畴的东西。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成长的人们接受的只是诸如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是无产阶级政权的捍卫者,人是“螺丝钉”、人是“藤上的瓜”、人是“向阳花”、人是力量、人是革命者、人是造反有理者这样的观念意识的教育。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被告知:人同时又是“地富反坏右”、是“分子”、是“走资派”、是“坏蛋”这样的“敌人”。因此,要恨人,要对人狠,要与人斗。这样一来,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人都是非人,在人的意识中都是无“人”的。在这样一个将人分成两种类型非人的社会里,当然不会有人去告诉人们“人”是什么、“社会人”是什么这些最基本的关于“人”的知识,当然更没有人告诉人们人应该是被爱(泛义的爱)的、人应该是被尊重的、人应该去爱人、人应该尊重人这些关于“人”的常识了。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时,怎么能够知道“人”的含义呢?怎么能够认识“人”的价值、权利、人格、尊严呢?怎么能够具备“人”的观念呢?怎么能够视人为“人”呢?怎么能够不去恨人、斗人而不是爱人、尊重人呢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和社会环境中时,在人们的意识中只能形成无“人”和非人的观念。与此同时,民众所能接受的只能是外来的以非人为本、为了非人的主流意识(如为了事业的意识、阶级斗争意识、专政意识、巩固政权的意识等等)并由此而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而受制于这种无“人”、非人观念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支配的人们只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存在关系,而不可能发生只有在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公正的法律为规范的社会中才能够形成的正常的、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于是,人们看到了“克格勃”是如何对待人的……;看待了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是如何被对待的……。

 

虽然“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复存在和根本性的变革而随之消失,但是人们观念意识中的无“人”、非人观念却依旧存在着,受这一观念意识支配而表现得人的对人的不爱、不尊重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行为也就依然不是从人出发、为了人的。于是,人们的行为由以往的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从非人出发和为了非人,而转向了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并由此而外在地汇集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看到现实社会中人的新的不合理的存在关系(即,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人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乃至人身、生命的相互侵犯和相互伤害的关系)。当社会中的人们的自主意识是无“人”、非人时,当社会中的人们是在无“人”、非人的意识支配下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时,当社会中的人们建立的是这种人与人的存在关系时,这一切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无法抹去的印象,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承袭性的影响。如果社会依然不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如果社会不是表现为一代比一代有更多更牢固的“人”的观念,那么现实中的缺失“人”的观念的成人,就是孩子们的未来;现实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就是未来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

 

让我们再回到夏令营的故事中去。

 

为什么这些孩子会是这样的呢?为什么“一个学生会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呢?就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中国的父母、老师、甚至教育官员们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当中国社会中的各级教育官员们、教育工作者、家长在用分数、升学率来衡量教育水平时,他们是没有把孩子们视为是“人”的。在教育官员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的政绩这个“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在教育工作者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而已;在家长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体现自我的意志、面子这些“其他存在”的道具而已。当一些政府的教育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利用他们的权力强迫孩子们购买报刊、药品、食物,向孩子们乱收费时,孩子们成为了他们获取经济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当家长们以泯灭孩子的天性而强迫孩子学这学那时,孩子们成为了家长体现自己意志这个“其他存在”的道具。当孩子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受到这样的侵犯和伤害时,那就是给孩子的一种最直接、最深刻的印象。这个印象就是,人是可以被侵犯和被伤害的,人是可以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是可以为了自我而随心所欲的。当孩子们被当作“皇帝”“宝贝”时,这又给了他们另一种最直接的感受,那就是人是可以不用付出而坐享其成的,人是可以无条件地被人伺候和服侍的。这些印象和感受内含的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在自我的意识中他人是非人,而自我才是一切。这些印象和感受在孩子们的意识中就是不知道如何与他人发生“人”的存在关系。于是,他们便去模仿家长、老师、官员。于是,他们也把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同学、老师、社会中的他人视为是非人。在他们走上社会以后,也同样不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所有他人视为是“人”。我们社会中的公民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代一代地接受着教育,然后走上社会的。其结果就是因为缺失“人”的观念而无法建立起基础道德、无法建立起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这不能不是教育的一大失误,不能不是教育的悲哀,不能不是教育所结出的恶果。要改变这种教育状况,首先需要的是各级教育官员和教育工作者要确立起“人”的观念,要把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孩子们视为是“人”,要去尊重和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其次,是家长们不要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是非人的“皇帝”“宝贝”,同样应该确立“人”的观念,应该把孩子首先视为是社会中的“人”,然后才是自己的孩子。家长们应该知道孩子作为“人”是有着“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应该知道孩子的真正的价值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该知道孩子是要作为可以体现“人”的本质、要与他人发生存在关系的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非人的诸如钢琴、外语、画笔、分数等等的附属物而存在的。

 

只有孩子们能够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具有的这种“人”的观念的影响,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在在“人”的观念作用下所建立的人的存在关系的影响,他们才会去模仿家长、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官员,他们才会把自己的家长、老师、同学视为是“人”,他们才能够在走出校园后把所有的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他们才会在现实和未来中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甚至是作为高尚、完美的人而存在,他们才会在自悟的“人”的观念的支配下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他们也才会成为能够这样影响他人的人,他们也才会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他们作为新的一代才能够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未来的一代。

 

当人们说到教育的时候,首先往往想到的是分数,其次是知识,然后是多才多艺,最后是体质。当人们说到素质教育的时候,所关注的也往往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生存技能、是科学知识、是心理状态,而唯独忘了人所应该具备的“人”的观念,忘了人是不是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显然,人们把人的素质中的要素关系颠倒了。应该说,在人的素质中,处于第一位的要素是具备“人”的观念。也就是说,人应该知道什么是“人”,人应该知道“人”的本质是什么,人应该知道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之所在,人应该能够去爱人,人应该能够平等待人,人应该能够宽容人,人应该能够尊重人,人应该知道人是不应该受到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的,人应该不去给他人造成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人应该知道只有遵守法律自己才能做到“人”所应该做到的事,所以人还应该有法的意识。而要使人具备这种意义的第一素质,只有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去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即便我们的社会不能使现在的一代成为普遍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也必须使未来的一代能够成为普遍地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并由他们来体现以“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意识到这一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重视“人”的观念的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把“人”的观念的教育提上日程,加之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先进性本质和先进性惯性,我们社会的公民是能够更快地具备“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是能够尽快地成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这将会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人与人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在社会人的意义上获得真正地、充分地解放与自由(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来看,人只能是处于被他人不合理束缚的不自由中的。因此,只有当人能够相互地尊重、能够不去不合理地束缚他人,那么每个人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难道人不应该有这样的自由吗?难道人不应该成为这样的自由人吗?)

 

第七节  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人类社会可以存在的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分析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和正在存在着的一些民众主流意识,我们能够从中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的外来的主流意识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法的思想和“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本身是在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的阶级消亡或阶级矛盾趋缓的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应该承认,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而这种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所体现的以人为本与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以人为本是有所不同的。这两种民众主流意识虽然都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现代的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人们的是从所有的人出发的,是为了所有人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在阶级的意义上把人区分为“人”和非人。在这一主流意识支配下的人是从自身为“人”的意义上去为己利己的,他也就会在这一意识的支配下从他人也是“人”的意义上不去做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也就在客观上起着维护他人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正因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是这样体现以人为本的,是表现为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是视他人为“人”的,是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的行为是受制于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的,所以具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才是真正的“人”的社会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具有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的人们仍然不能不是为己利己的,即便人的这种为己利己有着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前提,具有为他利他的客观效果,但仍然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对此,我们不能不问:既然人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在客观上为他利他。那么人又是不是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不仅在客观上是为他利他的,而且也能够在主观上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呢?

 

应该说,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因为在人作为真正的“人”时,人的为己利己就是为人利人的。那也同样可以为了“人”而为他为社会的。实际上,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我”的为了“人”的为他为社会,既意味着“我”的为他为社会,也意味着他人的为“人”即是为我,体现的都是为“人”的本质。这与那种通过侵犯和损害他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的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也是与那种只容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允许人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人的这两种行为都是与人的为“人”的本质相悖的。对于人的前一种行为来说,如果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了“人”的,那么与这一行为同时产生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结果也是为了“人”的吗?如果不是,那又怎么证明人的这种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人”的呢?对于人的后一种行为来说,如果说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是为“人”的,那么不容许人为己利己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为他为社会的人自身反而不是“人”呢?人在“人”的意义上都是人。而那种只允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容许人为己利己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每个行为者当作了非人的,那么人的为他为社会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人”。所以,人的这样两种行为的本质都不是为“人”的,而是为了非人的自我和非人的他的。

 

人只有在成为真正的“人”时,人才可以既是为己利己的,也是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由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前提下的为己利己发展到主观上的为他为社会的境界时,也就体现为人的“人”的观念的升华。随着人们的行为习惯的改变(即由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而为己利己的行为习惯改变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习惯)人就必然会进步成为为他为社会的人,这将是“人”的又一次具有社会意义的解放,即人的彻底地从自我束缚中的解放。

 

1995524日的《文摘报》在一篇转载文章中报道:“在德国布克斯特明德,90位母亲在文理科中学帮厨,……好让学生们在中午能‘吃到一点正经东西’。在法兰克福,家长同他们的孩子们一起修理破旧的儿童游戏场。在柏林,一些人带着他们饲养的宠物去看盲人、病人和养老院的老人,给他们带去一点乐趣。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

自德国失业率上升,社会问题增多以来,出现了人们热心公益活动的新局面。30 万个自发组织、自助小组,他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设法解决几乎无人过问的问题。他们办起了帮助儿童解决困难的电话热线,安慰垂死病人,救死扶伤,给青年企业家出谋划策,或者清除公园垃圾。

组织这支强大的自愿服务队伍的,是40岁以上的人。特别是那些退休的人把社会活动视为继续参与……。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许多部门就不得不关闭。”

 

另据1998715日的《文摘报》转载文章报道:“如今,旧金山的街道加起来总长是800英里,其中有400英里街道两旁的树都有市民居民参与选择和种植……

生物学博士伊沙拜尔温迪自从当上妈妈以后,明天只做半职工作。但在社区植树她是积极志愿者。后来成了妇女种树组织头头。

谈起旧金山,很多美国人都把那里形容成一年四季都有鲜花盛开。这些花并不是上帝恩赐给他们的,也不是政府掏钱替老百姓种的,而是每一个在社区居住的居民根据自己的愿望和社区居民共同讨论,一棵一棵地栽种、培育,而后发芽、生根、开花、结果的。”

 

这是发生在现代西方社会的事情。而西方社会是崇尚自由和个人主义的(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无论是从法的角度还是“人”的观念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自由和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基础上的,就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那么,当社会发展到今天,使人们可以跳出个人主义和为己利己的圈子,而去自愿地、不计报酬地热衷于公益活动、助人为乐、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时,又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随着人的发展进步,人是可以从主观出发为他为社会的。为他为社会可以不再是少数人——思想家、杰出政治家、革命家、慈善家、舍己救人的英雄等等——的意识和行为(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书稿),也可以成为一般社会成员的意识和行为。

 

同时也说明,为他为社会也可以是人的自主意识和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所谓“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就是那些参与为他为社会的人们的自主意识。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这样的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又何尝不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呢。这一主流意识又是否会影响更多的人、并在人们的相互影响和模仿过程中最终成为新的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又是否会使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普遍的人的行为呢?只要人类自身是不断进步的,那么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和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必然的。

 

如果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了一种必然,那还说明,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改变的。因为,现实社会存在着的一般民众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体现的就是人自身的进步。而在早些时候,有谁会相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般民众是可以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为他为社会呢?而一般民众的这种社会行为不也在当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了吗?那人又为什么不可以有更新的进步呢?

 

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当然会给人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既不是那种通过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时所获得的所谓“收益”(这种“收益”也意味着他人的相应的失去,因而这种“收益”是不合理的和不合法的),也不是人的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前提下的通过为己利己的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虽然这种收益能够使自我和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得到同等的维护和保障,却也会造成人相互之间的疏远、隔阂、封闭、冷漠、孤独这样的不利于人的生存的个人精神状态和社会环境条件。)因此,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能够使人获得的则是人所需要的乐趣、是人在精神上的愉悦和健康、是人的相互的交往、是人的情感的交融、是人之间的相互的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不再疏远、是人的不再隔阂、是人的不再封闭、是人的不再冷漠、是人的不再孤独、是人的不再颓废、是人的不再消沉、甚至是减少人的犯罪和人的不再犯罪这样的收益。难道这不是人所更需要的吗?

 

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任何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是不存在“惩罚”这一背景的。当为他为社会意识成为一个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之后,在这样的社会中,既不存在他惩,也不存在自惩。因为,人不可能因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而受到他所为之的对象——他人和社会——的惩罚,因为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结果是排除了对他人的侵犯和损害的。人也不会因为为他为社会而感受到自惩,因为他在给他人带去帮助、爱、快乐、美好的同时,他自己也会从他人那里得到这些,因此人是不会从中感受到自惩的。

 

人的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和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以及承载人的这一意识和行为的社会迟早是要实现的,人及人类也将因此而充分地沐浴在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和谐和幸福之中。那时,人及人类也就真正地、最终地实现了人的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也寻求到了人的解放的最好社会形式。这一社会形式不是别的什么,它就是马克思主义所预见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对于现实来说,人及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则是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这是人及人类的民众主流意识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的不可缺少的“必然环节”和坚实基础。

 

让我们由此去为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人及人类的解放而奋斗、而负起责任吧。

 

 

 

 

 

 

 

 

 

 

 

 

 

 

 

 

 

 


推荐理由:

这本册子的最大贡献应该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自在这里揭示了国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和存在状态之后,探讨和发展国人的存在状态,成为了作者的一种“使命”。由此而相继发现了国人的缺失基础道德的存在状态、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绝对自由存在状态、丧失了辨别是非-好坏-对错-善恶存在状态、对恶俗的接纳-创造和泛用的存在状态、“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等等存在状态。当然也就提出了改变国人这些负面存在状态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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