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发展和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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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论“人”的发展和存在状态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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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从人的三种基本存在状态——自然人存在状态、社会人存在状态、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出发,着重分析了我国社会中人的自我为中心和牛角利益人的存在状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提出了人如何向社会人发展的社会措施。

目录:

论“人”的发展和存在状态

201462日——626

 

    我们的社会天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令人叹惜、令人气愤、、令人惊愕、令人痛心,而后让人丧气、让人灰心、让人失望、让人沮丧、让人不解的事情。这些事既包括职业作风问题,包括社会风气问题,包括失德问题,包括违法问题,甚至包括无法容忍、不忍耳闻目睹的极为残忍的人性沦丧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怎么会是这样的呢?我们的社会怎么会不断地发生这些事情呢?这些事情又说明了我们社会中的人处于一种怎样的存在状态呢?我们的社会又应该如何来改变发生这些事情的状况和人的存在状态呢?我们社会中人又应该获得怎样的发展呢?本文试图通过人的发展问题来获得些许答案。当然更希望有更多的思想者能够从更广的角度和范围来解答这些问题。2014623日注

 

一、人的基本存在状态

    

    1 完全自然人存在状态

 

完全自然人的特征是,像现存的任何动物一样,在其头脑中没有任何的社会意识,还不具有形成和接受社会意识的能力。因此,自己的行为只受本能的控制和支配。如,饥饿加寻找食物加吞食食物、恐惧加逃避行为、性刺激加寻找配加争夺配偶加交配等等,即体现的是动物完全的本能支配的行为。即便是自己的行为是随从他人的,这种随从也依然是一种本能。就如同群羊跟随头羊一样。因此,完全的自然人的存在和行为是极为简约的,通常只局限于寻找食物、躲避威胁、繁殖后代、争夺领地、争夺交配权和实施交配、培育后代、服从首领这些适应生存的本能的范围。

 

随着人自身的发展,特别是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人开始产生不是由本能派生的意识的社会意识并用于支配自己的行为,如制造火和使用火、如使用简单的工具和武器获取食物、用兽皮和植物遮蔽身体、建造简单的居所,但如果他们的行为依然主要是由本能支配的,他们就依然属于完全的自然人。

 

可以说,原始社会时期和原始社会之前的人类,体现的就是人的完全自然人存在状态。如果说人类社会从猿进化到人,一直到原始社会晚期,有一百万年的历史的话,那么人就以完全的自然人状态存在了一百万年。

 

    2 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异化存在状态

 

这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呢?就是无知、愚昧、不开化、野蛮的状态。人的这种状态是完全自然人受本能支配的行为习惯使然和复杂思维相结合的产物。

 

也就是说,在人类的这一发展阶段,人类刚刚从不会进行复杂思维发展到会进行复杂思维,但人类中多数人的行为还主要表现为在完全自然人状态中形成的由本能支配行为的习惯。而少数人则发展到了由复杂思维支配自己行为的状态。而这些少数人又往往是可以支配和驱使多数人的人,因此,这样的少数人又表现为是可以用自己的复杂思维支配多数人行为的人。在人类的这一发展阶段,存在着四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只有少数人能够进行复杂的思维,并产生思想,并由思想的存在而形成社会意识。

 

二是,在人能够进行复杂思维的情况下,还不能够创造出大量的符合物质本质的、符合客观事务合理性的、可以作为复杂思维依据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产生的更多的是违背自然科学的、违背社会科学原理的主观思想、非理性的思想、非合理性的思想,如统治阶级的思想、如图腾崇拜思想、如神化思想、如宗教思想、如封建礼教思想。

 

三是,什么思想能够成为社会意识,往往不是由思想本身决定的,而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是更容易成为社会的主导和主流社会意识的。

 

四是,只有在少数人能够进行复杂思维并用复杂思维支配行为的状态下,大多数人还依然遵循的是人类初始状态时期形成的由本能支配行为、由本能决定的盲目服从的习惯,这种本能习惯甚至包括杀生和对被杀的无谓。当只有少数人能够创造思想,多数人既没有创造思想的能力,也没有自主衡量思想和意识的习惯性和自主性,因此也就还仍然处于人在自然人状态中具有的服从本能的惯性之中。因此,他们和他们的行为只能接受、服从那些有社会意识的人的控制和支配,并按照完全自然人时期形成的行为习惯、服从习惯和行为方式进行行为。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这四个特征,必然决定人会处于一种异化存在的状态。人的这种异化状态从奴隶制社会始,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开始改变,但也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以终结。而对中国来说,人的这种异化状态即便是在资产阶级性质的辛亥革命之后也没有完全改变。在被封建礼教统治的广大农村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国民依然处在异化的状态中。

 

当人处在这种异化状态时,由于人的大脑已经能够进行复杂思维,但大多数人仍然处于无知的状态,因此人是不开化的;由于人的大脑已经能够进行自主思维,但大多数人依然处于本能性服从和盲信盲从的状态,因此是愚昧的由于人的大脑已经能够自主地对社会意识进行再思维和自主地接受合理的社会意识,但大多数人却在本能性服从的作用下进行和参与着比在原始社会时期更大规模和更残忍的杀戮,因此人是野蛮的。实际上,传统理论把愚昧、野蛮这些词汇施加给表现为完全自然人的原始人是不恰当的。因为完全的自然人就如同完全的自然动物一样,他们的大脑还不能进行复杂思维,因此无所谓愚昧,就如同不能把所有不能进行复杂思维的动物视为愚昧的动物一样;因为完全的自然人的行为主要受本能支配的,也就无所谓野蛮,就如同不能把所有的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视为野蛮的动物一样。而愚昧和野蛮则是人在具有复杂思维能力时才会有的表现你有了复杂思维的能力和自主思维的条件和权利,但却不进行自主思维,不接受有益的、合理的、科学的思想和意识,而是本能性服从和盲信盲从,于是表现为愚昧你有复杂思维能力,可以思考和接受实施善的行为的意识,但却由思维支配自己去实施恶的行为,因此是野蛮的。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强制让人与兽进行厮杀,并将其作为一种娱乐,因此这种经过思维的行为是野蛮的;奴隶主将人杀死或直接用活人陪葬,因此这种经过思维的行为是野蛮的;而奴隶的遵从奴隶主的意志将其他奴隶用于奴隶主的陪葬,因此这种经过思维的行为是愚昧的;封建社会中的残酷刑法、宫廷中的争权夺利、株连九族满门抄斩式的杀戮等等经过复杂思维的行为是野蛮的;盲目的但经过思维参与宗教战争的行为是愚昧的;盲目地遵循封建礼教但却是经过思维的残害自由爱恋青年男女的行为即是愚昧的也是野蛮的;而鲁迅鞭打的经过思维的用蘸有革命志士鲜血的馒头治病的行为更是愚昧的体现……。而在自然动物中是不存在这样的野蛮和愚昧的。

 

    所以我们看到,即便是现代社会,人类社会已经度过了人的异化发展阶段,而且不可能再重新回归到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去。但是,如果人的存在依然表现为我们上述的关于愚昧和野蛮的那些条件,如果现代社会中的现代人的行为仍然是盲目服从他人意识的、仍然是缺乏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自主意识的、其行为仍然主要是由非理性的不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本能加思维支配的,这样的人就依然难以脱离愚昧和野蛮状态,就仍然处于愚昧和野蛮的存在状态之中。如中国最近发生的全能神教徒疯狂殴打他人致死事件中的全能神教徒,就既是愚昧的,也是野蛮的。再如,中国很多的中老年人,对欺骗性质的保健品宣传盲信盲从,因此是愚昧的;对很多的动辄打人、随意打人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通常是不经过复杂思维的,因此是野蛮的。

 

社会人存在状态

 

人的这种异化存在状态的终结始于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这首先得益于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当然也得益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叶,自然科学、古典经济学和哲学的发展,使人能够正确地认知客观物质世界,能够客观地认识人的生存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能够客观正确地认识社会和人。而民主主义思想的特征就是符合科学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思维的认识人和社会的产物。

 

在这一时期,什么样的思想能够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和主流思想,不再是由统治阶级所决定的了,而是由思想本身、由越来越多的可以进行自主思维的民众来决定的了。正是民众所具有的这种自主思维程度,决定和体现着人向社会人的发展。

 

社会人最明显的特征是:

 

——具有复杂思维的能力。这种复杂思维的能力既表现为能够创造思想,也表现为能够对他人创造的思想和社会中存在的意识进行自主再思维,并给予接受还是拒绝的自主判断。

 

——具有接受经过自主再思维、并给予判定的思想和社会意识、并将其转化为自主意识的能力。因此,社会人是摆脱了盲从本能和习惯,会自主接受属于理性、科学、合理、文明范畴社会意识的人,是在自己的头脑中具备和不断丰富现代社会意识的人。

 

——社会人是在将接受的思想和社会意识转化为自主意识后,然后用这样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人。因此,社会人通常表现为是用现代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通常是理性的,合理合法的,人与人之间不相互侵犯相互伤害的,是不会单向地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是有教养的和文明的。如果他们的行为表现出偶然地违背上述范畴的,他们也是会意识到的,是会自省的,是会愧疚的,是会道歉的,是会改正的。

 

——社会人通常是以守法的存在状态体现自己是接受具有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的社会意识的。因为对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具有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的社会意识并不只是以意识的状态存在的,它们通常还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这样的社会意识通常是会转化为法律的。当一个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时,他就是自主地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的社会意识限制自己行为的

 

——社会人是能够用自主意识(这些自主意识当然是现代意识)组织和参与人的群体组织的人。这里的人的组织既包括生产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益组织、也包括生活组织。

 

——因此,社会人还体现为是能够用共同的社会意识(包括共同的精神)支配群体组织中的人的共同行为的人。如,用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权利、法治、合理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泛爱、互助、爱国、爱社区等等社会意识和精神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益活动、群体生活、自治管理,并由此建立起合乎人性的、适宜人的生存需要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如合理的社会,人性化的企业、和谐的社区,群体生存组织、良好的社会关系,融洽的人际和生活关系,友好和爱的氛围。

 

社会人存在表象为:

 

——人的行为是理性的,人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通常以理性的方式处理与他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极少有不理智、冲动、冒犯的行为。

 

——人的言语和行为是文明的,这种文明表现为守法、守序、礼貌、谦让、讲理、认错、谅解。极少污言秽语、言语粗鲁、张口骂人、动手打人现象,既不会蛮不讲理,也不会得理不饶人。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任何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这种独立个体的关系既反映在陌生人之间,共同在场的人之间,也同样反映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官员与民众、上级与下级这些特殊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绝少尊卑、贵贱、阿谀奉承、低三下四、趾高气扬、颐指气使、霸道等等言行。

 

——在自我意识中,因为人接受了大量的社会意识,并将其转化为了自主意识,因此其行为既不会以自我为中心,也不会失去自我。

 

人类的发展历程表明,人类自身的发展表现为:人的行为是越来越少地由本能绝对地和直接的支配的;人的行为是越来越地多受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支配的;人的行为是越来越多地受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理性的社会意识并将其转化为自主意识的意识的支配的。因此,无论是人的个体的行为,还是人的群体的行为,也就越来越表现为是理性的、符合科学的、具有合理性、合乎人性的、富有爱心的,人自身也就越是表现为是向完善社会人方向发展的社会人。

 

二、人的存在状态的发展过程和趋势

    

其实,通过上述的表述,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人类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是表现为三个存在状态的,即完全的自然人存在状态、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和社会人存在状态。

 

从人类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的异化存在状态贯穿于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在这样一个社会时期中,较之原始社会,人类表现得更为野蛮,更为残忍,人与人之间的伤害更为残酷。如由人发动的大规模战争不计其数,因此而死伤的人更是不计其数;如统治者为了享乐而残害的人不计其数;如统治者为了自己死后的需要而残害的人不计其数;统治者为了争权夺利而残害的人不计其数;如人的用私刑和酷刑而造成的对人的伤害不计其数;如人的为了利益而对人的伤害不计其数;如人的由于不理智造成的对人的伤害不计其数;如人的对人的虐待而给人造成的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人的所有的这些对人的伤害所使用的手段、方式、方法、过程又是极为残酷的,是经过复杂思维的,是由复杂思维支配的。

 

即便如此,我们也只能说,人的这种存在状态是人在其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存在状态。也就是说,人类自身的发展是不可能从完全的自然人存在状态直接过渡到社会人存在状态的。这里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已经分析的那些原因。

 

只有这些让人类变异的原因逐渐改变和消除,人类才能改变异化存在状态而向社会人存在状态转变和进步。这种转变和进步在经历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也最为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了。

 

而且可以断定的是,即使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摆脱本能对行为的影响作用,人类的存在状态也不再可能发生逆向发展而回归到异化存在状态和完全自然人存在状去。因此,人类将表现为不停歇以社会人状态发展下去。

 

    因此,人的发展和存在会向内涵更加丰富的社会人发展,向更高境界的社会人发展,而这个发展是没有止境的,这一发展过程是也是没有终结的。

 

但不论人发展到何种社会人程度,人都不可能完全摆脱本能对人的作用。如,人的因为饥饿而进食的本能,人会产生喜怒哀乐的本能,人在性成熟后迷恋和需要异性并进行性接触的本能,人的生育的本能,人的对子女的爱和养育的本能,等等。不同的是,人类的本能即使仍然会影响人的行为,但不会再像完全的自然人时期那样,其行为是绝地和直接地受本能支配的,而只能是间接发生作用的,即由本能产生行为的冲动,由思维控制和“加工”本能引起的冲动,然后由这种对本能“加工”产生的思维结果来支配其行为;人类也不会像异化人时期那样,其受本能冲动发生的支配行为的思维往往是不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违背人性的。

 

    据此,我们可以说,完全自然人存在状态异化人存在状态社会人存在状态无限发展的社会人存在状态即构成了人类自身的发展过程和路径。就如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经历的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须占有的资本社会(即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和路径一样,是一种发展的规律。对现代社会来说,只要不违背人的这一发展规律,无论是对人类来说,对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对一个人的群体来说(如一个社区中的群体),还是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说,都会向着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的社会人方向发展下去。

    

三、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化人回潮的现象

 

事物的发展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这是一种必然。但是,事物的发展在总体遵循规律的过程中,又往往会因为一些内在外在条件的影响而违背规律,偏离事物发展的正常轨道,使事物的发展表现出曲折。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都表现出了这种曲折性。如果说欧洲启蒙思想的产生并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标志着人类开始由异化人状态向社会人状态发展进步的话,那么在这个发展进步过程中,以下重大事件则表现为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发生过异化人回潮现象。这些事件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

 

    ——苏联大清洗运动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

 

——美国进行的越南战争

 

——卢旺达大屠杀。

 

——现代暴力恐怖活动

 

由这些历史事件表现出的人向社会人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向异化人回潮现象,同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人的异化存在状态有着明显的共同之处和有差别的共同之处。这些共同之处表现为本能性服从、盲信盲从和受野性本能的驱使。如二战时期德国民众对希特勒的本能性服从、对法西斯思想的盲信盲从和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所表现的野性本能;如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民众对天皇的本能性服从、盲信盲从,和日本法西斯在南京进行的史无前例的大屠杀、用集体屠杀、三光政策的方式制造无人区所表现的野性本能;如中国民众对“继续革命”思想的盲信盲从和通过残酷批斗、打砸抢、武斗、破坏文物、破坏中国几千年形成的礼仪、道德和文化所表现出的野性本能;如美国军人在越战中表现出的极为残忍的野性本能;如,现代暴力恐怖分子表现出的则是对一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社会意识的拒斥,是对极端思想的本能性服从、盲信盲从,他们的滥杀无辜及其残忍手段,当然更是野性本能的体现。

 

我们之所以又说这些历史事件表现出的人向社会人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向异化人回潮的倒退现象,同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人的异化存在状态除了有着明显的共同之外,也是一种有差别的共同之处,是因为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中人的异化存在状态表现为本能驱使行为习惯的使然而近代以来人的野性本能对人的行为的驱使则表现为是人的野性本能的回归再显。

 

近代以来人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异化存在状态之所以是一种回潮现象,而不是人的异化存在状态的延续,是因为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早期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社会中形成的思想大部分不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中的真善美。并且,由于意识能否成为社会意识往往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因此统治阶级也就会选择那样有利于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有利于他们撰取社会利益的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由此导致了人的异化。而对于近代发生的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回潮时期来说,思想家们已经创造出了丰富的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的思想,并且这些思想由其性质决定了它们已经成为了社会意识,甚至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人类正在这种社会意识的熏染作用下,改变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开始趋向于社会人存在状态的发展。但是,在人的向异化存在状态回潮时期,极少数执掌权力的人,却用他们的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排斥一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并强制使其成为他们势力范围内的主流意识,加之民众还没有形成对社会意识再思维和自主思维的习惯而存在的盲信盲从,于是导致了人类异化存在状态的回潮。

 

好在,人类社会已经抑制了人类异化状态的回潮,开始步入趋于不可逆转的向社会人发展的道路。苏联的那种大清洗已不再可能发生,中国也不再可能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运动。即使是卢旺达那样惨烈的大屠杀,也在民族和解和经济发展日益繁荣的过程中,或许成为永远的历史。

 

四、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畸形存在状态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在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苏联大清洗、二次世界大战、越南战争、“文化大革命”、卢旺达大屠杀这些重大历史事件后,人类可能不会再出现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回潮现象了(当然,现代暴力恐怖现象除外)。人类自身的发展似乎可以一直朝着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的社会人方向发展下去,而不出现曲折。事实也是,我们在很多国家中看到了人的这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状况。

 

然而,遗憾的是,事物的发展在总体遵循规律的过程中,又往往会因为一些内在外在条件的影响而违背规律,偏离事物发展的正常轨道,使事物的发展表现出曲折的状态并不会不再出现。这种状态的再出现,依然会使人的发展出现曲折。不过,人的发展过程中这种新的曲折,不再表现为是历史的那种人的异化存在状态的回潮,而是人的一种畸形的存在状态。人的这种畸形存在状态明显地发生在中国社会中(当然也会在其他国家中出现,如在美国的历史中也出现过)。人的这种畸形存在主要是以以下两种状态表现的。

 

    1 牛角经济人状态(或曰牛角利益人状态)

    

中国有一个术语,叫“钻牛角尖”。也即,在意识上只认一个理一条道,在意识上极其固执,而拒绝其他的意识和道路,并使自己的意识趋于偏激和暗淡;在行为上,只走一条道,由此使自己的路越走越窄,且无法回转。

 

实际上,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且社会并不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不引导人趋向全面发展时,人就会只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如果我们把金钱、财富、物质、利益统称为经济利益的话,那么那些只注重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就必然在唯经济利益意识的驱使下,成为尤如钻牛角尖的人,这样的人就是我们所说的牛角经济人。

 

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除了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外,存在为人所需要的、可为的东西有很多很多。如,对一个普通公民来说,除了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外,还有生活,还有保持身体健康,还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还有公民责任和义务,还有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还有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敬畏、还有保护环境和自然生态、还有守法、还有理性、还有文明、还有道德、还有教养……。如果一个人在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注重金钱、财富、物质、利益以外这些方方面面的东西,也做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以外的事,他不仅不会是牛角经济人,而且会理性地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做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的事和金钱、财富、物质、利益以外的事,他们在以这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是一种客观地创造合理存在的行为。如,自己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就是在创造自己和他人和社会和谐关系的存在;自己行为言语的文明,就是在创造社会文明这种存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不做破坏环境和生态的事,就是在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种存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不做伤害他人人身和生命的事,就是在创造这个社会尊重生命这种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一个企业家来说,除了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外,除了有我们上述的那些国人应该有的东西外,还有社会责任,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对相关企业的责任,对投资地区民众的责任。

 

对官员来说,除了有经济发展、形象、政绩、税收、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官位、地位、权力、仕途这些可以以经济或利益总合的东西外,更应有对民众的责任,对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对法律的敬畏,对权力的慎用,对民主的善用,对平等的自觉,对民众的亲和,对生态和环境的呵护……。

 

但是,不论是一般的民众,还是企业家,亦或是官员,一旦成为了牛角经济人,他们均会钻入经济牛角而不顾及其他,并且会为此不择手段。如,对一般的民众来说,一旦成为了牛角经济人,大肆行贿、坑蒙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抢劫偷盗、制假贩假、不守诚信、不讲信誉、电信诈骗、组织传销、非法集资、蔑法赖账……,他们无所不为,他们没有不可以用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家来说,一旦成为了牛角经济人,他们可以没有丝毫怜悯地让员工加班,他们可以任意地克扣员工的工资,他们可以无视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他们可以疯狂地破坏环境和生态、他们可以骗取银行贷款、他们可以违法集资跑路……;对官员来说,一旦他们成为了牛角经济人,就会不顾一切地“发展”经济、就敢不顾民生民怨、就敢肆意地破坏环境和生态、就敢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就敢贪赃枉法,就敢贪污受贿,就敢买官卖官,就敢公款大吃大喝,就敢随意地支取公款,就敢大发官威以势压人,就敢把履行公务的地方演变为个人享受的地方……;对知识阶层来说,一旦他们成了牛角经济人,就可以毫不顾忌地抄袭剽窃、就可以没有廉耻地制造虚假数据和科研成果、就可以以假发票来掩饰将科研经费转化个人收入的行为、就可以专营科研立项以从中获取名利、就只是把科研当作获得职称和更高工资的工具……。牛角经济人现象的可怕之处,不在于他们追求经济利益方面(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人的致力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或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而在于牛角经济人在将追求经济利益当作唯一的存在和目的而不顾及其他(包括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在于他们因为不顾及其他而会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在于这些方式、方法、手段通常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灾难(包括毁损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在任何社会中,似乎都存在着牛角经济人。那么如何来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呢?这可能就要以牛角经济人存在的程度来判断了。比如对官员阶层来说,如果偶然只有极个别官员表现为为了“发展”经济而不顾一切、为了政绩而不顾一切,表现为贪赃枉法,贪污受贿,买官卖官,公款吃喝,把履行公务的地方演变为个人享受的地方,或者说表现为腐败,但社会尚不存在社会性的腐败,那么可以判定这个社会中的官员阶层还不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而只存在牛角经济人官员。而如果社会已经表现出的是这样的官员很多,多得成为了社会问题,成了社会性腐败,就可以断定这个社会官员阶层中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同理,如果任何一个社会阶层中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就更能说明整个社会存在着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

 

我们不仿举例来说明牛角经济人现象是如何在文化领域中表现的。20146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争议中的文学奖:热闹背后有”门道“》的文章。文章写到:“这本来就是一个名利场”著名文学期刊《当代》副主编周昌义说,“人们总是以为鲁迅是高尚的,文学是崇高的,恰恰忘记了最后的奖是名利的。”“作为文学的最高奖,无论是鲁奖还是茅奖,奖金都不算高,但对于许多作家来说,意义重大。”周昌义说,在中国作协体制内,获得茅奖和鲁奖,都意味着在职称评比等一系列晋升中占据优势。而对于出版社来说,书籍出版以后的好评度,在许多时候也远不如获奖来得重要。

 

“文学获得奖励本身没有问题,”周昌义说,“现在的问题是,在中国有一批体制内的作家可以完全隔绝于市场,仅仅依靠体制内的认可生活下去,生成自己的一套生态体系,而茅奖和鲁奖都是这个体系里最亮的明珠,大家自然趋之若鹜。”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作家阿来也曾抱怨国内一些文学奖“有点像是在评先进”做过多次评委的他发现,“评奖之前往往被召集开会,统一思想”,“一次得奖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大家可以拿着证书去评职称、调工资了,这样的文学家对个人有好处,对文学却是一种伤害”。

 

此外,肖鹰还告诉记者,依照目前的惯例,如果某省份出了一位茅奖或鲁奖获得者,往往意味着“中国省的文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因此获奖者往往可以以所在省市获得堪称名利双丰的表彰奖励。

 

“在这种诱惑下,如果别人都跑奖,你又怎么能不跑呢?”周昌义说反问。

 

……

 

“跑奖的现象太普遍了。”作家倪学礼告诉记者。

 

其实,中国国内这种文学评奖中所涉及的职称、工资、出版社的好评度、地方政府的文化政绩都可以归结到经济利益范畴,当一些文化人把经济利益当作评奖的唯一目的而根本不顾及文化评奖的内涵价值和正面意义,根本不顾及文学奖应该具有的社会意义,根本不顾及文学评奖中的程序公平和正义,根本不顾及文化人应有的人格和尊严……时,那些参与文学评奖的文化人不是牛角经济人又是什么呢?

 

    在这里,我们或许还可以以家长为例来说明牛角经济人状态。因为家长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家长存在于任何阶层中,任何阶层中也都有家长。在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中,可以体现家长是不是牛角经济人,而家长中的牛角经济人存在程度,则可以反映牛角人经济人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

 

我们知道,在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中,他们都是社会中独立的个体,都有各自的权利。子女有其独立的人格,有喜欢玩耍和游戏的特征,有其受保护的权利,有其独特的成长规律,有其特殊的爱好,有身心健康的需要,有其心理健康的需要,有其社交范围,有他们自己关于未来的理想,还有社会期望他们能够成为未来的合格公民,成为文明的社会公民,等等,等等。但是当家长将所有这些都弃置不顾,而强制子女学这学那,其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为了预期的上好的小学、中学、大学,是为了预期的找好工作,是为了预期的考上公务员,是为了预期的荣耀和面子,是为了预期的高收入,等等。而这些也都是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范畴的,因此,这些只有预期利益意识、只让子女走这唯一实现预期利益道路的家长,不论他们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他们都成为了牛角经济人。

 

在本文写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河南替考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涉案的替考策划者、被替考生的家长、被替考的考生、替考的大学生、考场的监考和主考、甚至是隐居幕后的官员,哪个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呢?这些不顾及一切——法律、道德、人格、诚信、责任、公平、名誉、合理性……——的人们,不是牛角经济人又是什么呢?

 

而对在中国被异化的传销来说,无论是传销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在他们的意识中只有暴利而再无其他,他们甚至连财富怎么产生的基本道理都不需要知道。当他们在传销这一条路上走的越窄越暗时,他们不是牛角经济人,又能是什么呢。而中国有那么多的人热衷于这种异化的传销(这在全世界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就足以证明中国社会中是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的。

 

至于那些根本不管周边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肆意污染环境、破坏性的开采资源企业的企业主来说,除了牛角经济人能够说明他们的存在特征外,还能把他们归到哪一类呢?

 

我们说牛角经济人已经成为人的存在状态,还在于,牛角经济人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深深地印入了少年儿童的头脑中。在对少年儿童进行的关于未来的理想、做什么的调查中,少年儿童的回答都与权力、地位、身份、高收入有关,而很少有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收入、做快乐的人、做独立的人、做文明的人、做有教养的人、做诚实的人、做合格公民……这样的答案。少有这样的答案,说明少年儿童的头脑中没有这样的意识。这就很难保证这样的少年儿童在未来不会步入牛角经济人的道路。

 

自我为中心状态

 

所有的动物之所以能够存在、种群能够繁衍,是与一种基本的存在特性或最基本的生物本能分不开的。这一存在特性或生物本能是为己利己。这一存在特性是由动物的本能决定的。人也不例外。对这一问题,我早已进行过分析和论证。这里,为了说明自我为中心何以构成人在社会中的一种生存状态,有必要再对这一问题加以重复说明。如,任何人都需要进食。任何一个个体的人的进食行为都是为自己在进食,而进食的结果都是利己的,(当然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除外,因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进食除了为己利己外,也是为他——胎儿、利他——婴儿——的。)这种利己的结果表现为消除自己的饥饿,为自己补充营养,使自己获得成长,维持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只有所有的个体都能这样为己利己,才能使整个种群存在,才能繁衍后代而延续种群。进食是如此,躲避伤害、避寒、性交配等行为都是如此。

 

但是,动物在本能的驱使下的为己利己行为,也是有规则限制的,这个规则就是动物在为己利己时,并不排除与自己共同在场的同类其他动物的为己利己行为,这样才能使群体共同存在。动物的这种既为己利己又不排除与自己共同在场的其他同类的规则,是由自然法则决定的,因此动物的为己利己是相对的

 

而人在由完全的自然人进步为社会人后,这种规则就不再是由自然决定的了,而是由人的能够进行复杂思维的大脑决定的了。所以,人在为己利己时,应该遵循的是经过人的思维的有形和无形的人们共同约定的规则(法律、基础道德、诚信、契约、良俗等等):你在用思维支配自己的为己利己行为时,不应该妨碍和伤害他人的和群体的他人——社会——的方方面面权益,这样你的为己利己行为才是合乎规则的,才是具有合理性的,才是有益的。

 

然而,又正是因为人具有了复杂思维能力,是可以排除规则和合理性的,是可以仅只满足自己欲望的,是可以让他人只服从自己的意志的,是可以不顾及其他所有的,是可以伤害他人的权益的,因此人的为己利己可以是绝对排他的为己利己。这种种种“可以”就体现为人的以自我为中心

 

今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因不满老师制止学生的撕书行为,长武县中学六名高三学生围殴一名五十岁老师,将三根拖把棍打断,造成老师头部受伤。

 

显然,个高中生是自我为中心的体现者。

 

自我为中心的表现就是:自己只为自己自己只随自己的意志,并排除任何它在的社会意识;自己的言语和行为只受自己意志的支配,并排除任何社会意识对自己行为的影响作用,为此可以不择手段。此外,与自己同时在场的他人也得为我利我,也得服从我的意志,也得成为实现自己欲望的条件,而不能抗拒自己的意志为此同样可以不择手段。

 

与支配这六个高中生行为的意志相对应的是社会意识。与此相关的社会意识包括:书籍是一种应该被重复利用的社会资源,作为自己的财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是一种好的社会行为,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应该尊重老师,老师和学生是相互不得侵犯的人与人的关系,老师是不得被伤害的“人”,任何人都是应该被尊重的,打人是违法的,打人是侵犯他人权利的,打人是侵犯他人尊严和人格的,打人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打人是不文明的野蛮行为,打人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当这六个高中生殴打老师时,支配他们的只是他们的意志,而不是这些社会意识中的任何一种意识。所以,他们因为老师不随从他们的意志而殴打老师,因为老师制止他们的行为不是“为他们“利”他们的而殴打老师,所以他们是以自我为中心的。

 

以此衡量,完全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自我为中心作为意识已经成为了社会中的一种主流意识。由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正是在这种主流意识的作用下,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什么样的违背道德的行为,都在大量普遍地发生着,而且什么样的龌龊和残忍手段都在使用着。而又正是这些行为手段,使我们的社会体现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着人在为己利己时而不顾及其他(这些“他”包括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社会意识、他人——包括自己家庭中的他人和他人家庭中的他人、社会意义上的群体的他人、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社会、法律、制度、规则、公平、正义、信誉、秩序、文明、道德、情感、感受、环境、生态等等、等等)的混乱无序的社会。

 

我们在讲牛角经济人时,提到我国社会中的家长现象时,我们指出,很多的中国家长是以牛角经济人状态存在的。这里,我们还可以说,很多的中国家长还是以自我为中心状态存在的。中国家长的这种存在状态突出地表现在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中。

 

当家长强制自己的孩子学这学那,当家长强制自己的孩子在这在那学习时,他们遵循的是谁的意志呢?是孩子们意愿的吗?当然不是,而完全是绝对是家长的意志。那么在家长和自己孩子的关系中,孩子有没有产生自己意愿的能力呢?孩子们有没有自己的意愿呢?如果孩子有自己的意愿,那么家长应不应该听听、甚至是尊重孩子的意愿呢?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孩子应该是独立的个体、孩子作为一个未成年公民也有自己的权利、孩子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很多的对自己的孩子实施强制行为的中国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有产生自己意愿的能力,不认为孩子应该有自己的意愿,不尊重孩子的意愿,并不视孩子为独立的个体,并不尊重孩子的权利。于是,他们对孩子的强制行为完全是从自己的意志出发的。因此,相对孩子的存在,家长是自我为中心的,孩子只能服从“我”的意志,孩子只能成为实现“我”的意志的工具和手段。如果孩子不服从“我”的意志,不愿成为“我”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我”就会用更加强制的措施让孩子服从“我”的意志。正是在这种家长所体现的自我为中心关系中,产生了多少伤害孩子(包括普遍发生的对孩子健康的伤害、对孩子快乐的剥夺、对孩子创造性思维的灭杀等等)的悲剧。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家长的自我为中心意识和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如果家长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的这种意识(不论是潜意识还是明意识)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以洇染的方式输送给自己的子女,使自己的子女也成为自我为中心者。

 

在我们的社会中,曾经发生一起留学生刺死母亲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汪某2006年赴日留学,期间一直由家里提供学费和生活费,由于家中变故,今年3月母亲无力提供儿子在日本的费用,3月31号汪某回国来要钱,在机场母子俩就发生了争执,汪某在听到母亲说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后从托运的包里拿出两把尖刀,对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等多出进行砍刺造成重伤在他们母子的关系中,有家庭的变故、对方是母亲、母亲对自己有养育之恩、母亲经济可能并不宽松、母亲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应该得到尊重、母亲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和幸福、自己已经成人应该独立、自己应该守法,等等等等因素。但是,在这位留学生的头脑中,却只有向母亲索要留学费用的意志,他的行为只受这一意志的支配,而且他人——他的母亲——也必须服从他的这一意志。如果母亲不服从他的这一意志,他就会用强制的手段迫使其母亲服从他的意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自我为中心表现吗?

 

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来说,往往都存在着自我为中心的因素。正是因为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或行为习惯的支配,这些青少年是只随从自己的意志的,是绝对为己利己的,是要强制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的,是要让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成为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的,是会使用任何手段和方式方法实现自己意志的。因此,自我为中心意识和行为习惯往往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支配要素。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只有一种意志、行为只受这唯一一个意志的支配、强制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用极端的手段满足自己意志、用极端手段让他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人和现象太多太普遍了。所以,我们的社会是存在这人的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的。而人的以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与牛角经济人(或牛角利益人)一样,通常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灾难(包括毁损他人和自己的生命)。不同的是,牛角经济人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一般是限于经济利益范畴的。而以自我为中心者对人和社会的伤害是可以包含任何范围的。如,两个人的一时间的对视,或者是自我为中心者认为的他人与他的对视,就可能导致自我为中心者对他人的伤害。

 

其实,早在1998年我就对自我为中心问题进行过专门的探讨。遗憾的是,这个已经在二世纪九十年代以理论的方式提出的警示问题,至今也没有引起多少重视,以至于自我为中心成为主流意识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年龄层次越来越小,范围越来越广。

 

五、顺应人的发展规律

 

顺应人的发展规律,就是在认识人的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避免和防止人的发展出现曲折,使人的发展既不表现为群体性的向异化存在状态回潮,也不使人表现为向畸形人的存在状态发展。而是在意识清醒、目的明确的状态中促使人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的社会人方向持续地发展下去。

 

    社会的存在是由人创造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一种创造存在的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和行为的结果就是创造出的一种存在。群体的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聚合,就是一个局部社会的存在状态,就是由这个群体的人创造出的局部社会的存在;同理,一个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聚合,就是一个社会的存在状态,就是由这个社会的人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状态。在这些被创造出的存在中,必然是具有很大的差异的。如一个人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和行为结果,就是与另一个人的在为己利己的同时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和行为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再有,在都是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和行为结果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也是存在差异的,如有的人为的是财富利益,有的人为的是权力地位。同样,同是在为己利己的同时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和行为的不同的个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也是不同的。

 

    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地以社会人的状态存在时,社会就是理性的、文明的、有序的、甚至是和谐的社会。

 

    当人的存在表现出显著的畸形特征存在时,社会就是由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由唯一性目的——利益——驱动的,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人们相互之间不顾及任何其他(即由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所体现的法律、道德、秩序、规则、公平、正义、、人格、尊严、人的权益等等,等等。等等)而相互伤害的无序的、混乱的社会。

 

    因此,要使社会成为理性的、文明的、合理的、有序的和和谐的社会,就要使社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社会人,成为持续发展进步的社会人,也就是使人成为有素质的人,成为合格公民。而要使社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社会人,则要按照人的发展规律去促进人的发展。要实现人的这种合乎规律的发展路径,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思想家和思想者不懈地创造符合人的合理发展的社会属性的思想。

 

我们纵观人类社会现在所有已有的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理性、文明的社会意识,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思想家们和思想者们创造的。如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人道意识、博爱意识、权利意识、正义和公平意识、保护妇女和儿童意识、将人教育成合格公民的意识、版权意识、专利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生态平衡意识、保护动物意识,等等,等等。社会发展到了现代,思想家和思想者们创造的符合科学性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意识已经不计其数。正是这些合理的、科学的、理性的、文明的意识从无有的状态被一个一个地创造出来,才能被进步着的人类社会一个一个地接纳成为社会意识,才能作为社会意识一个一个地融入到具体的个人的头脑中去,继而成为支配社会发展和个人行为的意识。

 

即便是思想家和思想者们创造的符合科学性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意识已经不计其数,也不意味着思想的创造、新的社会意识的形成可以终结了。这是因为,人的进步意义和文明意义上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因此思想的创造和新的社会意识的形成也是没有完结的。人的进步和文明的程度是与思想和社会意识密切相关的。一种思想是具有合理性的,那么接受这一思想并用这一思想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就是发展的和进步的。如果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这一思想发展为更为合理,那么接受这一更为合理思想并用其支配自己行为的人,也就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个人是这样,由个人聚合的人的群体和社会也是这样。同理,一个人接受了一种具有合理和文明意义的社会意识,并用这一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是在合理和文明意义上发展和进步的;如果他在这之后,又接受了一种新的具有具有合理和文明意义的社会意识,并用这一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在合理和文明意义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和更大范围的发展和进步。我们人类就是这样发展和进步过来的,也将继续这样发展和进步下去的。这样的发展就体现为人向内涵更加丰富的社会人的发展,向更高境界的社会人的发展。

 

我们知道,英国人是被世人称之为有教养、有风度的绅士。这应该是社会人的一种类型。但是,英国人又有狩猎的传统。在狩猎季节,一些有绅士风度的英国人则骑着马、挎着猎枪、领着成群的猎犬去打猎。那打猎的场景可真够残酷的。也因此,一些动物物种就这样在英国本土被灭绝了。随着动物保护思想的产生,且因为这一思想所具有的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这一思想上升为了社会意识,并为英国广大民众所接受而成为了自主意识。于是,英国民众开始反对狩猎运动,开始抗议英国绅士们的狩猎行为。终于,规模化的狩猎很活动在英国寿终正寝而成为了历史。这既是英国人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的体现,也是思想在人类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中所具有的作用的体现。

 

中国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即在退耕还林之前,那些守着坡地山地的农民,则完全是另一种生存状态。他们在这样贫瘠的土地上,为了填饱肚子,只知道种植粮食。而生产出的粮食又根本填饱不了肚子,于是就再将生长着树木和植被的土地开垦出来种植粮食。由此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更加地贫瘠,生存环境恶劣,生活更加的艰难,人的观念几近愚昧,如此恶性循环不已。作为人的这样一种生存状态,在退耕还林思想产生之后,被改变了。退耕还林思想的产生,催生了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的政策。因为这一思想和这一政策,使中国的国土绿化率大为提高,生态得到极大改善,使广大的农民退耕还林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人的思想观念和存在状况。如今,退耕还林已经成为了广大农民的自主意识,这一意识支配着他们发展多种经济、保护生态的行为。这同样是新思想在人向社会人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的体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人的向社会人的发展,还是人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的发展,都离不开思想的创造。任何一种新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思想的产生,都将预示着人会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的更进一步。所以,为了人的持续地发展和进步,人类社会必须不断去创造新的思想,去从创造出的新的思想中筛选出能够推进人的发展进步的思想来。

 

国家组织的强制和导向作用  

 

我们知道,国家组织通常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意义何在呢?可以说,就是用法律这一形式,将具有合理性的、可以使社会体现为合理的社会意识变为社会的规范,通过法律而迫使人们按照社会意识去行为,以法律的强制作用将由法律体现的社会意识转化为社会的存在。而这种转化当然是通过所有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来进行的。也正是在这种法律强制的作用下,由法律体现的社会意识就会渗入人的头脑而成为公民自身内在的社会意识;

 

国家组织更可以通过教育这一方式,将人类社会中已有的、极为丰富的社会意识注入到具有很强固化记忆的少年儿童的头脑中去。这样,当他们成长到能够用意识支配行为的时候,用于支配他们行为的正是那些已经牢固记忆在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助推少年儿童成为社会人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对教育来说,教育内容应该包含知识教育、社会意识教育、思维能力教育、生存和劳动技能教育这样四个最基本的方面。经验告诉人们,青少年所学知识,在他们未来的一生中,真正能够用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而更多的是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相关的新的知识。而能够使他们终身用得着的,终身收益的,则是会思维的能力和社会意识方面的知识。通过教育,具备利用思维能力和发挥思维能力的能力,必然在他们中间会产生能够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文化等等领域的创造性人才,这将是对国家对民族最有意义的事,是教育最有价值的体现。即便青少年在未来不会成为能够创新的思想者、科学技术人员、发明家等,会思维的能力也会使他们在面对他人、社会、事物、困难、挫折、诱惑、情感困惑时,成为一个能够理性思维的人,成为有自主判断能力的人,成为能做出正确决定的人。而固化在他们头脑中的绝大部分社会意识,是会伴随他们的一生,使他们成为能够用受教育时固化在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人,有素质的人,有教养的人,斯文的人,从而成为完善的社会人,成为组成文明社会、理性社会的人。作为完善的社会人,他们还善于对新的思想和社会意识进行自主思维,并积极接受其中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的思想和社会意识,而使自己不断地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这同样是对国家对民族最有意义的事,是教育最有价值的体现。

 

2014618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名为《说理课》的文章。这篇文章讲述了“说理”作为一种思想和社会意识、作为一门教育课程在一些国家中的发展过程。讲述了“说理”的社会意义。如“说理不仅一种用话语影响本人的技能,更是一种文明社会的人文教养和价值观”“说理是释放一种理解、尊重、不经慢对方的善意,让彼此变得温和而有理性。说理可以使双方走到一起,搁置在具体问题上的争议,共同营造一个平和而有教养的公民言论空间。有了这样理性公民言论的中间地带,人们才不至于自我囚禁在一种要么恶语相向,要么哑口无言的两难境地之中。”

 

由此联想到我们的社会是多么地缺失“说理”的氛围,我们的公众多么地不了解“说理”的道理,是多么地缺失“说理”的习惯、耐心和技能,和由此而存在的蛮不讲理、意气用事、粗俗霸道、恶语伤人、拳脚相加的状况。如果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将“说理”上升为一种社会意识,如果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将“说理课”引入到教育中去,使我们的公民也能够懂得“说理”的意义,懂得说理就是双方的平等,就是尊重对方,就是文明、斯文、有教养,也能够将“说理”转化为自己的自主意识,也能够习惯于说理,那不就是人的一种新的存在状态吗,人不就是一种丰富了内涵、更高质量的社会人吗?!

 

所以,国家应该依照符合大中小学生成长的规律,通过大中小学学时的规制,合理地安排知识教育、生存和劳动技能教育、思维能力教育和社会意识教育中的学时,让青少年们从生长的一开始就朝着社会人方向发展。这无论是对每个公民个体来说,还是对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社会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基础性的国策

 

国家组织还可以借助文化的这一形式,用国家倡导的文化中所蕴含的社会意识以洇染的方式将社会意识注入到人们的头脑中去。

 

具有社会意识的文化人创造的文化的影响作用 

 

文化人如果是接受了社会意识教育的人,是具有自主社会意识的人,是自身创造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思想的人(如伏尔泰),那么他们创造文化的行为就一定是经过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支配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结果——文化作品——也就一定蕴含有大量的、丰富的社会意识,特别是人性真善美因子。这样的文化同样可以以洇染的方式影响与这样的文化接触的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其实,我们详析社会中那些极有意义的文化作品,特别是民主主义启蒙思想产生后的优秀的文化作品,无不具有这样的内涵。而缺少社会意识的文化人,甚至自身就是牛角经济人的文化人,是自我为中心的文化人,他们创造文化的行为要么是利益驱动的、要么是本能加思维支配的。而他们创造出的文化,要么是垃圾文化,要么是快餐文化,要么是抄袭文化,要么是浮皮文化,要么是娱乐至死的文化。这样的文化是缺乏有助于人成为社会人的积极意义的,甚至是会将人引向利益牛角人和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去的。

 

所以,社会应该用教育的方式培育未来的文化人,应该给那些用优秀的思想和丰富的社会意识进行文化创造、并创造出了在内容和形式上、在内涵上表现为完美文化作品的文化人以鼓励和表彰。对一个社会来说,这样的文化人和文化越多,就越是有益于人向社会人的发展。

 

具有社会意识的人对与他共同在场的他人的影响作用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具有社会意识(这里的社会意识当然是指由思想家们创造的、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思想所转化的社会意识)的人、能够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对他周边的人和与他共同在场的人的所能施加的影响,是人向社会人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中,既包括一般的人之间的关系,如熟人之间,邻居之间,陌生人之间。也包括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如果父母亲有着丰富的社会意识,并且能够在子女与自己共同在场时,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这就在客观上起着将自己的子女导向社会人发展的道路。如果父母亲能够用社会意识教育自己的子女,引导自己的子女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则是在主观上将自己的子女导向社会人发展的道路。这是人向社会人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这种社会人发展的途径在文明的国家中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而在我国社会中,则存在着一种反向现象,即具有社会意识并能够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少年儿童,则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欠缺社会意识的父母。20139月,媒体报道过一起小女孩拉住父亲不让闯红灯的新闻。显然,这个小女孩接受过不闯红灯这一社会意识的教育,并将这一社会意识转化为了自主意识。正是这一社会意识支配着小女孩不闯红灯的行为,并用这一行为来影响自己的父亲。其实,由于中国的很多父母是非常欠缺社会意识的,而中国的少年儿童则通过教育具备了一些社会意识(如基本的交通规则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安全避险意识、言语文明意识等等),并将其转化为了自主意识。因此,当他们与自己的父母共同在场时,就会时不时地用自己的受社会意识支配的行为影响其父母。

 

——在师生之间的关系中,如果大学教师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意识,他就会用学术道德意识和自己的用学术道德意识支配的行为影响自己的学生,那么自己的学生也会有学术道德的自主意识,并用这一意识支配自己的学术行为。

 

在中小学师生之间,教师如果有爱的社会意识,不论这种意识是通过行为直接表达的,还是间接表达的,都会对自己的学生产生良好的影响。如果这个学校能够对学生进行爱的社会意识的教育,那么老师的爱的行为,就会促进学生将爱的社会意识转化为自主意识。这一意识将会伴随他们一生,将会使他们成为创造爱的社会、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存在中的组成部分的人。

 

——这种具有社会意识的人对他人的影响作用,也会发生在一个人的群体对另一个人的群体的影响作用上。

 

如文明国家的公民对来自贫穷落后国家公民的影响作用。

 

移民,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今时代,成为欧洲国家面临的两难问题。严格控制移民,欧洲国家面临缺乏劳动力的问题。大量移民,又将成为欧洲国家严重的财政负担。这里,这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想说明的问题是,欧洲移民有很多是来自贫穷落后国家的。这些移民相对于欧洲国家的公民来说,社会意识是比较欠缺的,文明素养是比较差的,行为习惯是比较随意的。但是,在他们移民到欧洲后,他们原先的存在状态都会有明显的改善。用中国的俗语来说,叫做入乡随俗。这种入乡随俗并不只是行为习惯的改变,也一定包含有自主社会意识的增加和丰富,从而能够用这些增加和丰富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存在状态的改变呢?这当然有移民后所接受的社会意识方面的教育,而更多的应该是来自欧洲公民和比他们更早移民的亲朋好友的影响。可见,一个有着丰富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对欠缺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的影响作用是很大的。

 

这种一个人的群体影响另一个人的群体的现象,在现实的中国也发生着。如城市公民对来自农村的公民的影响作用,即便这种影响作用的范围多表现于行为文明这样有限的范围内。

     

一个有着丰富或较多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对另一个欠缺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影响作用,当然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前者在数量上比后者要多。否则,可能发生的就是反向的影响作用,或者是反向的入乡随俗。

 

那么,存不存在少数有着丰富或较多社会意识的人改变欠缺社会意识的多数人的意识和行为状态的情况呢?当然有。比如,绅士风度就内含有很多的社会意识,这些意识包括言语斯文,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衣着整洁时尚等等。绅士风度在过去曾经只是英国上层人士的存在体现,而现在可能成为了英国广大民众的一种存在状态了。对现实的中国来说,有不少的大学生村官也在做着这样的事。这些大学生村官通过社会意识的教育,通过村容村貌的改变,通过良好的乡规民约的制定(这是一种将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通过乡规民约而固化的体现),正在逐步改变着村民随意的、低层次的存在状态。

 

结束语

 

社会人是人类自身存在的合理状态,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存在的合理状态,是一个群体组织中的人存在的合理状态,是任何一个个体的人存在的合理状态。而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则是人的发展的永远的方向。这是由人类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国家组织推进人向社会人的发展、向内涵更加丰富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是遵循其发展规律的体现。而人向社会人的发展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的。一个社会在人的发展上出现曲折,说明这个社会不具备、或忽略了人向社会人发展的条件,违背了人的发展的规律。很不幸的是,我国社会所表现出的夹杂着愚昧和野蛮的人的牛角经济人(或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和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说明我国在人的发展问题上违背了规律,出现了曲折,说明我国缺乏人向社会人发展的条件。

 

我们的社会该正视这一问题了,该纠正人的发展的曲折道路了,不要让人的发展拖了民族复兴的后腿,不要形成发展的两层皮(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或三层皮(经济的发展、社会建设、人的发展)现象,不要让夹杂着野蛮和愚昧的经济牛角人存在状态、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继续存在下去了,更不要让这样的存在状态再膨胀、发酵下去了。我们应该牢记我国晚清时期表现出的发展两层皮状态给民族带来的屈辱、可憎、痛心的教训了。在晚清时期,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的主要国家中是数第一的。但在人的发展上,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向社会人方向发展(尽管那时的社会人质量是难以与现代社会人的质量相比的),而我国则依然表现为是愚昧和野蛮存在状态,甚至表现为是向更深层次的愚昧和野蛮状态堕落(如反对和镇压戊戌变法、如贪腐的盛行、如吸食大烟的泛滥、如“刀枪不入”的义和团运动等等)。正是人的这种存在状态,使我中华民族遭遇了千年屈辱。那么,我国今天所表现出的发展的两层皮或三层皮现象,又会不会重演我晚清时期的历史呢?这是不可轻言“不”的。

 

而要不让晚清时期的历史再现,没有别的途径,只有遵循人的发展的规律,将人的向社会人的发展作为特别特别的基本国策。

 

 

 

 

 

    

 

   

 

 

 

 

 


推荐理由:

我们的社会天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令人叹惜、令人气愤、、令人惊愕、令人痛心,而后让人丧气、让人灰心、让人失望、让人沮丧、让人不解的事情。这些事既包括职业作风问题,包括社会风气问题,包括失德问题,包括违法问题,甚至包括无法容忍、不忍耳闻目睹的极为残忍的人性沦丧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怎么会是这样的呢?我们的社会怎么会不断地发生这些事情呢?这些事情又说明了我们社会中的人处于一种怎样的存在状态呢?我们的社会又应该如何来改变发生这些事情的状况和人的存在状态呢?我们社会中人又应该获得怎样的发展呢?本文试图通过人的发展问题来获得些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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