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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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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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本小册子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的矛盾的。提出了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

目录: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

                           19881225

    在《趋同与差异》的册子中,我多次提到《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这本册子。这本册子是写于1988年的,是针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在否认了阶级矛盾之后,社会中还存在着怎样的矛盾,国家在新的矛盾社会中的作用而写的。或许我的这本册子根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中国社会也就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中走向调解新的社会矛盾的发展道路上了。但我想,我在这本册子中的关于社会矛盾体系的分析、关于国家作用的分析还是比较客观、真实和科学的。而且,这本册子毕竟是我的著述中的一部分,于是还是将它整理了出来。2008529日注

在这一节里,相对自己而言(也可能是相对社会而言),我好象是第一次提出了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2008530日注

我自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我的这本小册子还是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的矛盾的。遗憾的是,它一直是处于封闭之中的。我的感觉是,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不知是处于什么原因,对传统社会主义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研究,至今仍是无人问津的。可以说我是开了先河的,尽管我的分析和研究是粗浅的。希望我们的社会在这一研究领域中不再是空白。因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毕竟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

今天来整理这本小册子,不由得使我们回想起我曾经不加分析地、划了许多划线的、写了许多评语的、看了二十多遍的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因此,可以说,这并册子也是我在国家改革开放后、在读《国家与革命》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国家与革命》所涉及问题的必然结果。

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社会来说,虽然我们还不能断言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已经完全复归了社会主义本质,国家组织也已完全复归了国家的本质,但还是可以印证本册子的最后一句话,即“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家组织的本质得到复归,它将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2008年7月10日注

       

 

第一章  从阶级矛盾说起

 

关于人类社会中的矛盾,我们听得最多的、理解得最深刻的,大概要属阶级矛盾了。从马克思主义开始形成以来、或许从更早一些时候开始,人们就发现了阶级的存在,发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存在,并对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及其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了长期、深入、历史的研究,从而使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这一学说指导和左右着几代人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实践,并因此而改写了人类社会。可见,阶级矛盾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确确实实影响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条定律

 

人们对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揭示、认识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虽然对改写人类社会起到了重大的社会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人们不是把阶级矛盾当作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来看待,而是将阶级矛盾作为唯一的社会基本矛盾看待。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概念塞满了人们的头脑,以至使人们不知道除了阶级矛盾之外,社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基本社会矛盾;不知道除了需要对阶级矛盾进行研究外,是否还应该对其他的基本社会矛盾进行研究;也不知道除了阶级矛盾对人类的生存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作用外,人类社会中的其他基本社会矛盾是否同样会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当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日趋削弱乃至消亡后,人们竟然会茫然的不知所措。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1、毛泽东主席虽然在1956年就已经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但是却在以后的社会时期内接连不断地、人为地发动一系列的“阶级斗争”事件。这些事件的实质是把社会中的一切矛盾都归结为阶级矛盾。正是因为在毛泽东主席的思想里塞满了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理念,才导致他自己在行为上违背了阶级已开始消亡、阶级矛盾已经削弱的客观事实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自己排斥了他自己的正确思想的萌芽。

 

    2、当赫鲁晓夫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存在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已经消亡的思想时,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和各国共产党为之惊恐。人们只知道,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人类社会中将始终是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是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的,用以镇压反动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始终是必要的。实际上,在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背后,表明人们不知道如果社会中没有了阶级、阶级矛盾,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怎样的矛盾这一问题。所以,赫鲁晓夫遭遇到了普遍的声讨和批判,并被赶下台。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已在事实上不复存在,但是人们需要在观念上保持阶级矛盾的存在,以支撑人们精神上的需要。

 

3、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由于国家直接进入生产领域的作用,到了五十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上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使阶级矛盾日趋缓和。虽然阶级依然存在,但阶级斗争却不再可能恢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种激烈程度。阶级依然存在,而阶级矛盾日趋缓和,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客观事实。但是,当时的人们并不愿意承认这一事实,人们仍然期待着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期待着阶级斗争的重新高涨,期待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再度发生。但是事实毕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阶级矛盾在趋于缓和,而且阶级矛盾的缓和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

 

4、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矛盾趋缓的原因,除了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生产领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外,更直接的原因是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阶级关系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最激化的时期,社会中的阶级存在状况表现为:资产阶级只占社会总人口的5%以下,而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则占社会总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进入七十年代以后,占有资本(如股份等)的公民越来越多。进入八十年代后,在一些发达国家里,占有资本的公民人数已占社会总人口的20%以上。如果再加上以个体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民、小业主、小商贩等个人所有者,那么这些国家中占有资本的人数已大大超过20%以上。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这一变化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也是处在消亡的过程之中的与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阶级消亡是在人人为无产者的基础和意义上实现的。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显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消亡则将是在人人为有产者的基础和意义上完成的。是的,如果在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者终于占人口的多数时,而无产者却只占人口的少数时,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只有在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状况下才具有意义的私有制社会吗?那时,占有者的多数是会说明一切的,是会改变人们的观念的,是会形成新的理论和定义的。不论怎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这一变化,显示了社会阶级关系变化的趋势。而使更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已经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政策。所有这些事实说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将会加速趋向缓和。

 

随着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消亡和阶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缓和,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中显然开始居于次要地位,不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更不再是一些国家内的主要矛盾了。这就不能不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阶级矛盾既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矛盾,而且也开始不再成为国家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了,那么除了阶级矛盾以外,人类社会中还存在什么矛盾?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往往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回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上去。似乎除此以外,人类社会便不再有其他的矛盾了。这正是人们对人类社会中的矛盾认识贫乏的表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实际上是国家形态的体现。因此,一定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是一定国家形态的必然。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涉及的还是对国家的认识问题。而要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无疑还是一个解决国家问题的问题。实际上,社会中的一切矛盾都与国家有着相关的关系。

 

如果说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问题不相关的话,那么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去研究什么矛盾问题了。但是,人们不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吗?由此可见,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关系是何等的密切。当我们今天终于认识到以阶级矛盾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国家理论并不是那么确切的时候,我们不仅要问:既然社会的发展表明,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国家的存在与阶级矛盾的关系不再密切了,那么国家问题又与什么社会矛盾相关呢?而在阶级已经消亡的社会里,国家难道不与矛盾发生关系了吗?看来,国家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仍然是密不可分的。这就不能不使我们去重视社会矛盾问题,不能不使人们重新研究社会矛盾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但这种关系不再是阶级矛盾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是国家与社会中的更为广泛的矛盾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章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一、由人类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社会矛盾体系——生存矛盾体系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首先是由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当社会中的人们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时,每一个人都必然要在某一阶级内生存。由此使阶级生存方式表现为是人类的生存方式。但是,阶级生存方式绝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生存方式。其实在阶级产生和人以阶级生存的方式生存之前,人类就以其他的方式生存着。

 

首先、而且在任何时候,人都是以个体的状态生存于社会中的。人从出生之时、从脱离母体起,就开始作为一个生理上完整的个体而生存于社会。当他在思想意识上成熟时,他就作为一个生理上和意识上的完整个体而生存于社会了。无数的人的个体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关系和矛盾。就人的个体之间矛盾的产生来说,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如,成年原始人与未成年原始人之间的矛盾、成年原始人之间的矛盾、男女原始人之间的矛盾、部落中的一般成员与作为首领的原始人之间的矛盾;等等。在原始人之间已经产生的人类中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告诉了我们一个永恒的真理:人始终是以个体存在的方式生存于社会中的,因此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着的,人类社会永远需要解决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

 

随着家庭的出现,与家庭相关的矛盾也就产生了。与家庭相关的矛盾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家庭之间的矛盾。从历史来看,社会中的家庭之间的矛盾关系更多地是受国家(如奴隶制国家、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制约的,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则是受一家之主和家族中的族长制约的。而在当今社会中,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形成、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由于个人在经济、思想、观念、道德、个性、爱好等等方面的差异,家庭内部个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再是一致的了,也不再是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所能够代表和决定的了。因此,家庭矛盾不仅表现为是一般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而且表现为是一种特殊的家庭矛盾。因此,家庭作为人类生存的又一方式,决定了家庭矛盾同样是人类社会中的从家庭形成以来直到家庭消亡时期内的基本矛盾。

 

随着原始社会中人口数量的增加、部落的增多和部落相互之间接触的密切,以及部落对利于生存的良好的地理条件的需求,部落之间的矛盾开始产生和发展。原始社会时期的部落是人类以群体的形式生存的最初方式。因此,部落之间的矛盾表明,人类社会中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从它一经出现,就成为了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之一。而人类社会中的群体生存方式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如,村庄即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群体生存方式;而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的工业作坊则是徒弟与师傅及其家庭组成的一种群体生存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由更多的职工参股而组成的现代企业也可以视为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最新方式。此外,人们所熟悉的养老院、幼儿园等,都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

 

部落是原始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在奴隶制社会,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最初表现为由奴隶主与众多奴隶共同组成的由奴隶主主宰一切的群体生存组织。随着奴隶主与奴隶两个阶级的分化,也就同时形成了奴隶群体与奴隶主群体。人类社会中的群体生存方式的这一变化,才导致阶级生存方式的出现。

 

随着阶级的形成,在阶级中又不断地产生着不同的阶层。这种存在于阶级中或社会中的阶层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而变化着。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在奴隶主支配下的管理奴隶的阶层;如封建社会中的贵族、僧侣、骑士、平民等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大资产阶级阶层、小资产阶级阶层、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等;而在现代社会中则形成了所谓的白领阶层、蓝领阶层等等。这样,阶层也成为了人的一种生存方式。

 

除此以外,在更大的范围内,国家、民族、种族都表现为是人的不同的生存方式。因此,由人的这些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都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

 

因此,所有由人的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便成为了人类社会中的一大矛盾体系。

 

二、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所决定的矛盾体系——社会事务矛盾体系

 

当人类以各种方式共同生存时,便由此组成了社会。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就是社会矛盾。但这只是狭义的社会矛盾。因为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不完全是纯粹的人与人之间交往,也不只是通过生产的关系而发生的交往。社会中的各种人们还与社会上的各种事务发生着关系。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生产、文化、艺术、思想、信仰、传统、习俗、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军事、体育等。人们正是通过不同的生存方式达到直接地交往,形成生存方面的矛盾,又在行为与事务发生直接的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交往关系,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与社会事务相关的社会矛盾。因此,人类不仅生活在由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矛盾体系之中,同时还生活在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所产生的矛盾体系之中。

 

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表现为主动关系和被动关系。如,当人们不得不与事务发生关系时,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当人们把事务当作必须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时,人就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人们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是及其简单的。那时的人们没有思想、没有文化,他们只是为了生存而被动地从事生产活动。而现代的人们不仅时时刻刻在与复杂的社会事务发生着关系,而且仍然在创造着新的社会事务。如,新的体育活动、新的艺术形式、新的科学技术、新的管理方式等等。复杂的社会事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他们还只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成为充分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就生产活动这一事务来说,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产阶级是生产的主动者,无产阶级则是被动者;一切从事思想、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人们在与这些事务发生关系时是主动者,而接受这些事务成果的广大的社会成员则是被动者;当人们被迫接受某一思想或宗教时,他们是被动者。当人们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自由权利而可以创造自己的思想或自由地接受某种思想时,在他们与思想这种事务的关系中,他们成为了主动者。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无不表现出这种主动与被动的关系。

 

人与社会事务发生关系所表现的这种主动和被动关系,也就是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关系。在今天这个时代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在满足了物质生活和成为资本的主人的前提下,开始把更多的社会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发展,或者是开始自由地选择自己愿意接受的事务(如职业、艺术形式、体育项目、教育内容等)作为自己的行为爱好和欣赏爱好。因此,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表现出了一种人从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趋势。这一趋势正是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古往今来,人每时每刻都在与社会事务发生着直接的关系并产生着矛盾。而社会事务又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和形成矛盾的媒介,从而在人类社会中形成了复杂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

 

    三、由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矛盾体系——自然矛盾体系

 

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自然条件,人就无法生存。是一定的自然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创造了条件。但是,人与自然毕竟是两个客体,就如同两个人是两个客体、人与社会事务是两个客体一样。由地理、海洋、河流、资源、大气、动物、植物、气候、空间、甚至是宇宙等等这些自然之物发生的变化(如地震、水灾、旱灾、海流、冰川以及流星、天体轨道的变化、太阳磁暴等等)都在影响着人的存在和生存,都与人类发生着矛盾。在这样的矛盾关系中,或者是人类被动地接受自然的影响,或者是人类主动地利用和改造自然。这样,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中的另一大矛盾体系——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

 

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决定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由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的自然矛盾体系,是人类社会中独立存在的三大矛盾体系。在每个矛盾体系中又有无数的矛盾存在着。而这三大矛盾体系又在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形成更多、更新、更复杂的矛盾现象。因此,人类实在是生活在一个由人相互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所产生的矛盾海洋之中。在这个矛盾海洋中,阶级矛盾只是其中之一。尽管阶级矛盾可能会像冷暖流一样影响着矛盾的海洋,但也不会是无时无刻地、持续不断地在每一个矛盾体系中发生作用。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不一定受阶级关系的影响而表现为阶级矛盾。如,地震并不对人的生命的危害进行阶级的选择;洪水可以使无产阶级的生活受到影响,也会使资产阶级的资本受到损失。对于艺术来说,只要一个人有这样的才能,不管是什么阶级的人,都可以将其选择为自己的职业。而在阶级消亡的社会里,情形就更是如此。即使人不再以阶级的方式生存,人也将永远以个体或其他群体的方式生存;人与文化不仅不会脱离关系,而且与文化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而生产和经济活动则永远是人类进行物质生活的必要手段;在国家消亡之前,军事的作用越来越小,但毕竟存在着;人在不断地创造新的传统和习俗;人不仅与自然共存着,而且越来越主动地了解和把握着自然的变化规律。

 

一切矛盾都会依然存在,或以新的形式进行存在,而唯有阶级矛盾在矛盾的海洋过早地削弱和消失了。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的发展

 

1、人类与三大矛盾体系是共存的

 

人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摆脱与三大矛盾体系的关系。  

 

就生存矛盾体系来说,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使人将不再以阶级、阶层、国家这些生存方式生存,人仍然将以个体和其他的群体方式生存。我们不知道在人类的未来社会中,种族和民族是否会被同化。但我们现在无论如何是看不到这种可能性的,因此人类还仍将种族、民族的生存方式生存。

 

就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体系来说,人类根本不可能与社会事务脱离关系。人从以原始的方式从事生产活动开始,就在不断地创造着新的社会事务来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需求。这种对新的社会事务的创造仍然在进行着。如,科学在不断地开创着新的领域,新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在不断地发展着,新的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在不断地产生着,新的艺术形式在不断地出现着,新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停地滋生着,……。

 

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同样如此。人类甚至在创造着与自然的新关系。如,人将会生活在海洋上中,人将会生活在地层中,甚至人将会生活在其他星球上。当人类把这些变为现实的时候,那么人类又将会从与自然的这些新关系中产生新的矛盾,而且这些矛盾已经产生了,如世界各国对地球轨道的需求和分配问题。

 

2、三大矛盾体系的存在状况与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与三大矛盾体系关系的变化显示了这样一个过程:在人类与三大矛盾体系共同存在的前提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历史时期来说,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矛盾体系处在一种明显的、主导的地位。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内,人类处在不断地调整生存方式的矛盾混乱的状态之中,处在时时都发生着由阶级、民族、种族、国家这些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激烈的矛盾冲突状态之中。矛盾的最激化表现形式——战争——连绵不断地存在于部落、阶级、民族、种族、国家之间。奴隶主之间的争夺奴隶和领地的战争,封建君主与贵族之间的争权夺位、互相残杀,农村中的村与村、家族与家族之间的械斗,资本家相互之间的无情竞争,都充分地显示着人的个体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而移民美洲的白人对印地安人的屠杀和欧美白人贩卖黑人奴隶的行为则典型地表明了民族、种族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人的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少、越来越趋缓、越来越平和。

 

与人类社会中激烈的生存矛盾体系相对应的是,人类社会中的社会事务矛盾则处于次要的地位。除了生产活动外,只有少数人在与社会事务发生着关系。如,人类社会中只有屈指可数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等在体现着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直接的和主动的关系。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体育明星、艺术人才等等层出不穷地涌现着,人们在社会事务领域内创造着越来越内容和形式。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是人类从最初的简单的生产事务开始而不断地创造出来的。今天,能够直接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的已不再是少数人了,成千上万的人开始自由地、主动地参与他们喜欢、热爱和关切的事务,开始把他们喜欢、热爱、关切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从事,更多的人则通过自由的选择去欣赏和接受他们所喜欢、所热爱、所关切的那些事务。

 

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争之前,人类在这个矛盾体系中还基本上处在被动的地位,人的生存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制于自然的制约。而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与自然的矛盾日趋重要起来。这种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的主动性地位的加强。另一方面体现在这一矛盾体系的新的发展变化方面,其中突出地表现为人与环境的关系、人与生态的关系、人与动植物的关系、人与物种的关系、人与地球的宏观气候关系、人与宇宙的关系等等方面。人与自然的这些矛盾不仅被严肃地摆在了科学家和国家的面前,而且开始超越国家的界限而严峻地摆在了全人类的面前。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似乎已经超过人的生存方式矛盾体系。

 

3、人类在矛盾体系中的地位

 

人类在社会矛盾关系中,总是要处在主动地位和被动地位这样两种状态中的。同时,也处在一种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过程中。从历史来看,即使在由人发动的部落的、阶级的、民族的、种族的、国家的战争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人的被动性。因为那些发动、从事这些战争的人们、甚至就是战争本身也往往是被动地受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条件的变化制约的。如,对原始社会中的部落来说,由于部落人口越来越多,部落所拥有的土地和活动范围相应地来说也就越来越小,为了使部落能够生存下去,部落之间便会相互地袭击;再如,一个村庄如果遭遇到无法抗御的自然灾害,为了使村庄中的群体成员能够生存下去,这个村庄就有可能与其他的村庄发生矛盾冲突;从阶级关系来看,如果资产阶级不压迫不剥削无产阶级就无法获得资本的积累,资产阶级作为阶级的自身也无法生存;在人与生产这一事务的关系中,资产阶级作为资本的所有者,他们是处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的,但是他们又受制于客观规律的支配而处于残酷竞争的被动地位之中;无产阶级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而使自身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同时,当他们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时,他们又表现出了一定的主动性;在今天这个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的剩余资金转化为资本而成为资本所有者、或者他们能够把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自己所爱好的事务时,他们表现出了更大更多的主动性。在这里,任何矛盾的一方都受制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和支配,因而表现为被动性。而当人类认识和把握了这些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为自己服务时,人则处于了主动的地位。人类社会正是处于更多更深地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的过程之中的。在今天,民族和种族所取得的平等程度、国家之间具有的平等程度、国际关系中的和平共处程度正是人类在生存矛盾体系摆脱受客观制约的被动地位而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当社会表现为只有屈指可数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发明家等存在时,当社会中的多数人只是被迫地接受一种思想、信仰时,说明多数人在与广泛的社会事务发生关系时,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今天,当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直接地从事广泛的社会事务、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接受某种思想、技术、教育,可以自由地和欣赏艺术和体育时,则是人们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原始社会时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而今天,人们花费巨额的资金来改造自然、来创造新的生存条件、去改变被自己被动地破坏了的环境,去从事地震、气候、地球、宇宙等等方面的科学研究,都是人类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人类在各种社会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的转变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种转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一是自由、民主的范畴,二是思想和文化的发展,三是物质条件的具备。无论是对人类来说,还是对人的个体来说,民主和自由都是实现人在社会矛盾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的首要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尽管人们享受着田园诗般的生活,但是由于没有民主和自由,人们就只能被动地生存着。而那些表现出主动性的科学家、思想家则会受到封建专制势力的残酷迫害;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没有民主和自由,文化工作者们只能被动地创作类似八个样板戏这样的作品,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和选择类似八个样板戏的文化;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人们没有选择职业和要求相应报酬的自由,因此人们在与生产的关系中,只能表现出被动和消极的地位。思想文化和物质条件都是人在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必要条件。但相对来说,思想文化更应该是人在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首要条件。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人们之所以在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表现出充分的主动性,既是与富裕的物质生活相关的,更是思想文化发展的结果。而在中国温州,那里的人们是很富裕的,但由于思想文化的不发展,使人们处于被愚昧和落后的习俗控制的被动状态之中。

 

4、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变化

 

(1)矛盾的产生和发展

 

人类首先是以个体的状态存在的,其次人是以群体的方式存在的,再其次人是以阶级、阶层、国家的方式存在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便会随着人的新的生存方式的出现而产生,如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部落之间的矛盾、村庄之间的矛盾。随着民族、国家、种族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民族、国家、种族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人类之初,人只是与狩猎、采摘果实、粗陋的陶艺制造、简单的岩石作画、单调的劳动号子这样一些事务发生关系。然而,随着复杂生产、文化、艺术、政治、军事等等活动的出现和发展,人类所从事的社会事务也就越来越多,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也随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2)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

 

应该说,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如,

 

在原始社会时期,一个部落中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只是简单地表现在食物的分配、成人的劳动分工、首领地位的确立等方面。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则表现在经济条件、文化、素质、思想、性格、爱好、心理等等方面。再如在阶级矛盾方面,矛盾的变化首先表现为由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矛盾发展为封建社会时期的君主、贵族、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则演变为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对于阶层这种人的生存方式来说同样如此。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属于统治阶级的只有奴隶主与管理奴隶的阶层这样两个阶层。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则包括了君主、贵族、骑士、僧侣、地主这样一些阶层。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管理的分离,就形成了一个从事企业管理的社会阶层,随着国家不再受统治阶级的控制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社会中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一个社会管理阶层。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断变化,也同样反映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如,不同的思想流派的出现,说明人们在思想发展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多。不同的艺术流派和艺术风格的出现,说明着人在艺术领域中的矛盾发展。

 

(3)矛盾是激化、衰弱和消亡

 

可以说,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期间,是人类社会的矛盾产生、发展、复杂化的时期,也是矛盾激化的时期。二十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是人类社会中的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激化的集中表现。自第二次大战结束,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以后,则明显地表现出了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矛盾趋于衰弱的趋势。在这一时期里,人们首先看到的是阶级生存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消灭和消亡。因为对于一个敌对阶级来说,如果它不能够在经济力量、军事力量和人数方面构成对其他阶级的威胁,这个阶级便不复存在了。对于苏联这个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敌对阶级在二十世纪的二十年代就基本上不存在了。对于中国来说,敌对阶级在经过1949年的土地改革和1956年的工商业改造之后,也基本不存在了。而人们之所以在思想上仍然坚持阶级斗争观念、在实践上强化阶级斗争,是因为人们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中的那些只适应一定社会时期的理论。因此,信守阶级斗争理论、强化阶级斗争实践完全是人为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消亡(或消亡)的同时,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也开始日趋衰弱。矛盾的衰弱当然是相对矛盾的激化而言的。所以,阶级矛盾是否衰弱只能以阶级矛盾的激化程度来确立。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以奴隶阶级、农民阶级在不堪忍受的压迫和剥削下发动的武装起义和统治阶级对奴隶、农民的武装镇压为表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以无产阶级自发的破坏机器的行为、以有组织的罢工、起义和资产阶级借助国家的力量对无产阶级进行镇压为表现的。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罢工与镇压这两种矛盾激化的形式已大为减少,而起义已基本成为历史了。取而代之的矛盾表现方式是劳资双方的协商和合同。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武装力量也和国家一起越来越中立了。即使从敌对阶级的人数上来说,对立阶级同样表现出了衰弱的趋势。我们都承认,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一个重要方面的区别在于是不是资本所有者,而不考虑资本占有量的多少。对历史的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一个国家里,无产阶级的人数是占绝大多数的,而资产阶级的人数只占极少数。可以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人数上最分化的时期,也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最为激化的时期。在今天这个时代里,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存在、资本主义性质依然如故,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人数的比例上是否同样不变呢?显然不是。正如资本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多到少(表现在私人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而不断变化的状况一样,在经济发展和国家作用的推动下,资本所有者的人数正在经历由少到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今天,在美国已有4700万人拥有股份。在英国,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拥有股份,有产者人数已达20%以上。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可以毫不怀疑地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会由于占有资本的人成为多数、不占有资本的人成为少数而进入民众资本社会时期与阶级关系发生的这种变化相对应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历史上的那种阶级矛盾状况和激化程度已不再可能出现了,阶级矛盾因此而衰弱了,甚至是趋向消亡了。阶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衰弱向我们说明了一个问题:阶级的消亡可以是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通过人人为无产阶级的途径而实现,也可以通过人人成为有产者的途径来实现。那么,这样两种阶级消亡的途径哪种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呢?社会主义国家从人数上消灭了敌对阶级,使人人都成为了无产者,阶级差别当然也就不复存在了,阶级也就随之消亡了。但是人们又不能不问,既然人人都是无产者,那么社会资本归谁所有呢?显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是不可能成为阶级的,而国家又确实是有产者,所以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虽然由人组成的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但资本所有者与无产者却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企业中、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人人都成为了有产者,也就没有无产者的存在,阶级差别也就同样不复存在,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说,阶级才得以真正消亡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人人成为无产者意义上的阶级消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不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而是一种人为造成的社会存在

 

在人类生存的另一方式——国家——问题上,同样可以看到矛盾衰弱的趋势。

 

今天的时代不仅不大可能发生如封建社会时期那样频繁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而且也不大可能再发生世界大战那样的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了。和平代替了战争、缓和代替了冷战。和平是人类社会中的国家间矛盾衰弱的一次重大发展,缓和是国家间矛盾缓和的又一次重大发展。虽然各个国家依旧存在、国家主权依然不可侵犯,但这并不表明缓和是国家间矛盾衰弱的终点。国家的融合应该是国家间矛盾缓和的进一步发展,是国家间矛盾进一步衰弱的标志。地区联盟显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国家的融合,但又极可能是国家融合的必由之路。国家独立存在的标志是什么?是划分地域的边界,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军队,是名称和比值不同的货币,是维护本国利益的海关,等等。任何一个国家标志的不复存在,即表明相关国家在融合上的发展,意味着国家间矛盾的减少。在今天这个时代里,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国家融和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西欧经济共同体的发展。西欧经济共同体已经决定在共同体内实行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这无疑是共同体内的国家向国家融和迈出的重要一步。国家间的融和既然是可能的,那么国家的消亡也是可能的。

 

与人类社会的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从激化向衰弱这样一个发展趋势相反的是,在人类社会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和自然矛盾体系却表现出了日趋激化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都要与越来越多的事务发生关系和矛盾,会发生诸如选择职业、选择爱好、选择信息这样一些矛盾,会发生人在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的主动与被动的矛盾关系。随着社会的民主和个人自由的发展,人们在广泛的社会事务面前将会表现出更多的困惑与矛盾。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人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自然对人类的惩罚也越来越无情。人们欲意开拓地层、开拓海洋、开拓沙漠、开拓太空,可是这些自然的客体给人们的开拓设置着层层困难,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在激化着。

 

与国家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种族矛盾的衰弱相对应的是人的个体之间矛盾的激化。犯罪分子、恐怖分子与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日趋激化,这类矛盾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真正的公有制社会(即民众资本社会)后,另一种形式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也会相应地多起来。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将通过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组成不同的群体,每个人的利益都与自己所在的群体密切相关,人们通过自己所在的群体获得个人利益,人们都会维护自己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这种人的新的群体之间的竞争将会取代传统的竞争,这种人的新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就会取代历史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矛盾。

 

5、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矛盾中的地位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及一点的是,尽管阶级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所产生的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矛盾中曾经占据过重要的地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作用,在人的思想观念上受到极度的重视,但阶级毕竟只是人类生存方式中的一种,阶级矛盾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矛盾,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的矛盾海洋中只能占据一个位置,而且阶级这种人的生存方式自身的存在也可能会是人类生存方式中的最短暂的生存方式,相应的是阶级矛盾将会是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中历史最短暂的一种矛盾。也就是说,当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将依然长期存在下去时,阶级矛盾可能早已完全消失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表现的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和阶级矛盾缓和的趋势也终将证明这一点。当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中完全消失的时候,人类面对的并不会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空白世界,而依旧是一个充满矛盾和矛盾无穷变化的世界

     输入完这一章后,我的感想是,似乎国家问题对现实来说已经毫无意义,但思想和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还是有意义的。           

 

第四章  怎样处理人类社会中的矛盾

 

1、从本能到习惯

 

在人类初期,人类社会中的矛盾是及其简单的。对于原始人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原始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人只是出于类似于动物那样的本能来解决这些简单的矛盾。如,对食物需求的本能促使人去获取自然的食物;为了更有效地获取食物,人会本能地共同行动;出于御寒的需要,人会本能地用树皮和兽皮制作衣物、会寻找适宜的山洞居住;人在居住地遭遇到大自然的破坏后,会本能地迁往它处居住。出于本能,原始人会共同哺养儿童,共同防御猛兽,共享捕获猎物,通过争斗来选择部落首领……。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相应的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部落中的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变得复杂起来。这些日益复杂的矛盾已不再是依靠本能所能够解决了的。甚至于在一定的条件下,本能的行为会成为人相互之间矛盾激化的因素,成为破坏群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因素。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稳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人们开始需要一种非本能的方法来处理部落中的人们相互之间、人与生活之间、人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特别是随着生产类型的分化、物质条件的改善、男女分工的形成,使这种需要显得更为迫切。在这样一个时期内,部落中的人们所能采取的新的处理矛盾的方式还必须是能够反映全体成员意志的、是人们可以共同接受的规范。而要使人们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能够使人们的意志得到统一,就需要一个人们共同认可的人和方式来征集和统一人们的意志,由这样的人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裁决,由这样的人来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于是,选举部落首领和举行部落会议方法产生了。

 

实际上,由于那时的人们的思想还是出于萌芽的状态、由于那时的生产力还极为落后、由于那时人们还必须通过部落群体生存方式才能保障个人的生存和利益、也由于那时的人们所遵守的规范是出于人们的共同意志的,因此人们对这些规范的遵守既有本能驱使的一面,也有意识上自觉的一面。无论的出于本能,还是意识的主导,都会使人们对规范的遵守成为一种习惯。这种在部落人看来是很自然的习惯,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却是一种值得羡慕的公德。当然,原始人的这种遵守规范的习惯所能包括和处理的只是人类中的最一般、最简单的矛盾。但是,人类处理矛盾的方式从本能的行为发展到习惯的行为,应该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也是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从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变的标志。人类的处理矛盾的本能的方式是满足人的生理需要的,而习惯的方式则是适应人的意志需要的。

 

    2、法律和国家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的生存条件的改善,随着城市的形成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随着个人的生命和利益可以不再通过部落这样的群体组织才能得到保障,随着 人的思维的复杂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随着入口的流动和思想的交流,过去那种适应于统一人数很少的部落人意志的方法,已不再适用于统一更多的人的意志。人们既然可以通过自我来发展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不再习惯遵守过去的规范。这势必会出现过去的规范不再适应多数人的意志、少数人违背多数人的意志、少数人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并使矛盾激化的现象(而在过去那种在人数不多的部落中人们习惯于遵守规范的状况下,是不会存在矛盾激化现象的。)现在,不仅出现了矛盾激化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社会上的矛盾不再是可以通过人的习惯行为而自行解决的了。因此,制定并非体现所有人意志、而只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并且需要迫使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以代替过去那种依靠习惯来遵守的规范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法律由此产生了。

 

在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不断扩大(如部落的扩大、部落的合并、奴隶制群体的形成)的趋势下,既然人们的意志已难以统一,而且也很难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的制定不再像过去制定规范那样是通过部落全体成员会议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由首领和人们推举出的议事者们进行的。应该说,即使是在原始社会后期或奴隶制社会的初期,这些法律仍然是可以反映大部分社会成员意志的,是他们可以习惯遵守的。但对一部分人来说,这些法律是他们必须被迫遵守的。既然是被迫遵守的,社会就需要一种力量来保证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惩处那些违背法律的人们,以保护共同的利益,以使矛盾不致继续激化。这样,一部分用于狩猎的力量就转化为了维护法律、执行法律、保障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这样,国家的雏形、国家的形态便产生了。

 

当社会的议事机构、制定法律的程序、维护和执行法律的武装力量日趋完善的时候,国家便产生了。

 

如果没有矛盾激化现象的出现,就不会有法律,也就不会有制定法律的议事机构,当然也就不会有迫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武装力量,也就不会有国家。因此,国家应该是人类社会出现矛盾激化现象,且又不能自行调解的产物;国家是社会成员的意志不再可能得到完全统一的产物;国家是用一种力量迫使一部分人遵守法律和秩序的产物。而法律则是国家的同生物,是国家用以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国家是从社会中脱离出来用法律的方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特殊机构。

 

出于本能、依赖习惯、依据法律便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处理各种矛盾的三步曲和三种基本的方式

 

人用本能的方式处理矛盾,是因为那时的人类还尚未完全脱离动物的属性。人从完全脱离动物时起,运用本能的方式处理矛盾便不再适用了,而是用“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来处理矛盾的。而“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虽然具有体现人的意志的印记,但也只有在人类社会尚处于简单矛盾状态、矛盾不发生激化现象和可以自行调解的状况时,才是可以使用的处理矛盾的方式。因此,这也应该是国家消亡的最基本条件。所以,只要社会中的矛盾冲突仍然会出现激化现象,就说明在社会中并不是所有成员都可以习惯地遵守规范和法律的。那么法律就仍然是必要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用法律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国家——同样也是必要的

 

3、国家的本质

 

国家实际上产生于阶级形成之前(当然,这时的国家还只是国家的雏形、是简单的国家形态)。因为在阶级出现以前,人组成的社会中就出现了个体之间的、群体之间的、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以及以社会事务为媒介的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现象。这种矛盾激化现象就需要具有国家特征的社会组织方式来加以解决。而国家的完善和成熟则是在阶级产生之后。如果要想认识完善的国家结构,就须着眼于包括现代国家在内的不断发展的国家历史。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不能说国家结构已经彻底完善了,不会再发展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较之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结构更加完善,而且也基本表现出了完善的国家形态和结构。但是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后,相应于国家垄断资本的出现,便产生了管理国家资本的机构,表明国家机构是仍然在发展着的。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对经济和科学技术进行宏观控制、对信息进行管理则显得特别重要,那么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也就有必要存在,因此国家的结构仍然在发展着

 

但是,对于认识国家的本质来说,则必须着眼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国家的产生,而不能从阶级出现后的国家中去寻找。因为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本质开始被逐渐地异化了。从阶级的国家中是难以发现真正的国家本质的

 

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国家的产生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以下本质(这里所说的国家本质,当然是指非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而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

 

(1)国家是为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而存在的。 也可以说,国家的本质首先表现为它的职能是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在国家还没有形成的时候,人们就已开始与他人、与生产、与分配、与自然发生矛盾,并且自行地解决这些矛盾。当国家形成以后,国家便成为脱离矛盾双方的第三者。当社会中发生矛盾时,特别是发生激化矛盾时,就不再是由矛盾的双方、矛盾的两个客体自行地加以解决,而是由矛盾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国家——来处理。于是,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成为国家的当然职能。国家的这一本质即使对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来说也是没有被改变的。不同的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在特定的时期,更多更着重处理的是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是用专政的方式来处理阶级矛盾。

 

(2)国家是独立的。当人们不得不把矛盾交给国家、或者当国家不得不承担起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职能的时候,社会就不再是由矛盾双方组成的二元结构,而是由发生矛盾的两个客体和国家组成的三元结构了。在社会的生存矛盾体系中,国家与产生矛盾的人的个体的双方、群体双方、阶级双方、民族双方形成一种三元关系;在社会事务矛盾体系中,国家、人与社会事务组成一种三元关系;在自然矛盾体系中,国家、人、自然形成了一种三元关系。在社会中的所有矛盾关系中、特别是那些应该或必须由国家解决的矛盾关系中,国家与矛盾的双方都是一种三元关系。因此,国家的本质也就表现为它是独立于矛盾的两个客体之外的一个独立实体。

 

(3)国家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国家的职能既然是处理社会中的矛盾的,它应该起到的作用就是使社会中的矛盾不至激化、使激化的矛盾平和、使矛盾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公众。因此国家必须是公正的。国家中立性体现在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公正性方面。当人类社会还处在原始部落时期时、当原始部落中的人们还只是用遵守规范的习惯处理矛盾时,由于这些规范是部落全体成员的统一意志,因此这些规范是完全公正的。当社会中出现了不能自行解决的矛盾时,当社会已难以让所有的成员都表达出自己的意志时,当人们的意志已不再可能得到统一时,由部分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意志了,而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国家只能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并迫使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是绝对公正的,但应该是相对公正的。国家要制定公正的法律,不仅要求国家从多数人的利益出发,站在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而且必须确立自己的中立地位。国家站在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决不等于是站在矛盾客体一方的立场上,不能成为矛盾中的一方和矛盾中一方的代表,国家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显示其公正性。在许多矛盾关系中,国家不能不是如此。如,在处理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时,国家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并相应地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中,国家也只有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才能制定出既要合理地利用资源又要保护环境的法律。如果国家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是站在人或自然的一边,就会做出允许人滥用资源、肆意破坏环境的事情,或者是做出为了保护自然而不容许人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显然这些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国家的中立性是国家公正性的必要前提。

 

国家在它的形成过程和产生时所表现出的这些本质,在阶级社会中、在被阶级关系异化的国家中同样得到着体现。比如在群体矛盾关系中,如果两个村庄矛盾,国家必须对此做出公正的处理,以防止因为矛盾的激化使一个村庄在地域和肉体方面消灭另一个村庄。即使在阶级矛盾异常激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也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一些群体之间的矛盾。如,国家必须使大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因为如果大资产阶级群体不断地蚕食小资产阶级,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将会受的危害,将会使社会矛盾更为激化,因此国家不能不作为中立者制订反垄断法来处理这类矛盾。在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时,国家更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制定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在很多情况下,国家正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约束人、而保护非人的环境的。

 

在这些矛盾关系中,如果国家的任何一种本质得不到体现,矛盾和无法达到正常和公正的解决。如果国家不把解决这些矛盾作为自己的职能,而任由矛盾自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国家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矛盾中的一方(如是一个村庄、是大资产阶级、是小资产阶级、是人、是自然),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村庄毁灭另一个村庄、大资产阶级蚕食完小资产阶级再相互蚕食、不容许大资产阶级发展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对自然的毁灭和自然对人的无情报复、人不能从自然中得到任何利益这样一些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国家本原的本质只能是中立的、独立的、承担解决社会矛盾职能的一种机构。

 

但是,国家在人类历史中并没有一直坚持和充分体现它的本原的本质。因为在阶级出现以后,国家虽然没有完全改变它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这一职能,也没有完全改变它的独立地位,但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却被严重地扭曲了。国家不再是中立的和公正的了。国家的这一变化是国家的又一本质,还是在一定条件下本质异化的表现,或者说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成为了国家问题的焦点。

 

要搞清国家的本质,首先必须搞清国家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矛盾发展变化的产物、还是阶级矛盾的产物这一问题如果国家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矛盾发展变化的产物,那么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并且是不可自行调解的矛盾,社会依然需要一种力量来调解这些矛盾,那么国家就仍然是需要的,就依然会存在,这正是被现代社会所证实了的。如果国家只是阶级社会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在阶级消亡以后,国家便会随之消亡,而这又正是现代社会所无法证实的,或者说被证明为是错误的。因此,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只能是:由于阶级的产生,使国家的结构日趋完善、使国家的力量日趋强化、使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使国家的本质发生异化

 

其次要搞清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还是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国家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家是阶级的国家,那么在阶级还没有出现、而国家已具雏形的时期,国家是属于哪个阶级的?而在反动阶级被消灭以后的社会(如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又是属于哪个阶级的?如果国家是属于人民的,那么不存在对立阶级的人民是什么阶级,又何以成为阶级?

 

如果国家是阶级的国家,那么国家要不要处理非阶级矛盾?国家在处理非阶级矛盾时,如何来体现它的阶级属性?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属于什么性质矛盾?在不再存在阶级的国家之间发生矛盾时,国家又能代表什么阶级?而国家在处理每时每刻存都在着的人的个体之间、家庭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时,不同的人的个体、家庭、群体又是否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因此,完全用“阶级的国家”的概念是无法对国家进行正确的和全面的认识的。

 

就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来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非阶级的矛盾仍然是大量存在着的,并且也并不是都绝对地受阶级关系影响的。因此,国家的职能要求国家对这些矛盾进行处理,国家在处理这些非阶级矛盾时,是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国家本原的本质的。而国家在处理阶级矛盾和受阶级关系影响的非阶级矛盾时,则会背离国家本原的本质,而表现出对国家本质的异化。因此,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或者说,“阶级的国家”作为国家的本质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当阶级社会不再存在时,“阶级的国家”这一国家本质也不再存在。但国家本原的本质依然会存在

   本节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是特指“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或“自由资本社会”。因为在这一时期,我还没有完全形成“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所以采用的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在我以后的著述中,开始将这两个概念加以了严格的区别。2008年6月22日注         

              

第五章  国家本质的异化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生存方式成为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最具影响作用的一种生存方式。人类社会中的阶级生存方式不仅对其他的生存方式(如民族、国家、阶层、村庄、个体等)产生着影响作用,甚至也影响着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这就迫使国家不得不把阶级矛盾作为最为重要、最为迫切的矛盾加以处理。同时,由于阶级力量的不同、阶级对国家影响作用的不同、以及阶级矛盾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因此国家就不能不受阶级的影响而产生异化。国家在阶级社会中的异化不是反映在是否改变职能和改变独立性方面,而是突出表现在中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这就是我们可以在阶级社会中看到的国家中立地位的偏移和法律的不公正现象。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使人们把国家本质的异化与国家本原的本质等同起来,把异化的国家现象看作是国家的本质,模糊了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即阶级的国家)与国家内在的本原本质的界限。

 

或者,我们可以把国家的本质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阶级还没有产生时社会所表现出的本原的国家本质,如国家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国家的独立性、国家的中立性。一是在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如国家是阶级的国家。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国家及其本质也是在变化着的。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表现为国家从本原的国家到国家的异化,再由异化的国家向本原的国家回归。二是国家的本质从本原的本质向异化的本质变化,再由异化的国家本质向本原的国家本质的复归。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国家本质异化的国家,还是阶级的国家,这不是一个原则问题。无论国家是本质异化的国家还是阶级的国家,最终都必然要向本原的国家本质复归。因此探讨一下国家何以被异化、或者说国家何以成为阶级的国家的原因,对于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实现本原的国家本质的复归是有所助益的。

 

1、国家结构的不完善

 

使国家本质发生异化的最初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应该是国家结构的不完善。从近代人类社会来看,一个完整的国家的结构应该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健全,并且是能够独立地发挥各自作用的。只有这三大机构的存在,才能体现国家的完整,只有这三大机构的独立存在和独立地行使其职能,才能表明任何一个机构的实质性的存在。对这三大机构来说,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不是独立地行使其职能的,那么它在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要么是国家中根本就没有这一机构,要么是这一机构的职能被其他机构或个人取代而成为虚设、纯粹形式的机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是处于这种状况的,那么国家必然被异化。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既是如此。在封建社会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特征,即立法的机构要么不存在、要么是不健全的。然而,这还只是形式上的存在与不存在。因为从实质上来说,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立法职能对国家来说几乎都是虚无的,社会的立法权力是掌握在君主和贵族手中的。因此不论立法机构是否在形式上存在,它们首先是没有中立性的。而从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制定出的法律来说,既不可能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也不能反映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意志,甚至不能反映少数社会成员的意志,而纯粹是君主和贵族个人意志的体现。这样,国家在丧失了其中立的本质后,接着也就完全可能丧失公正性。国家这个原本应该是独立的社会实体在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君主的附属物。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封建社会中的司法权力也并不是由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掌握的,而是在君主和贵族的权力控制之中的。这样就使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进一步的扭曲。国家也就从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独立机构变为了君主和贵族利用国家牟取私利和维护其权力的工具。所以,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机构不健全、司法机构不独立的国家政体。于是,由这种政体组成的国家被异化为了专制主义的、由君主和贵族操纵的、为君主和贵族的私利服务的工具和力量。而使国家异化的力量则是君主和贵族所拥有社会权力。正是因为国家机构的不完善,才能够使社会权力得到形成并起到控制国家权力的作用。

 

如果在封建社会中有某些开明的君主或贵族确实做了一些有利于社会的、有益于人民的的业绩,那并不表明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没有被异化,而是国家被异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为这些业绩实际上往往是君主或贵族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国家职能的反映,不是君主或贵族在国家允许下的国家行为。而国家的本质是通过公正地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为国民做点什么,是为国民创造良好的发展自身利益的社会条件,是使国家的公务人员在国家的允许下为国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国家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样做就怎样做。

 

如果某些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确实是完全独立的,而且也确实地制定了一些公正的法律,这些法律也确实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地执行的,这正是本原的国家本质在这些国家中的体现。但是,这只能是特例。对人类的封建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来说,是无法阻止国家异化的必然性的。因为使国家本质异化的还有其它的社会原因。

 

2、阶级和所有制

 

从表像上看,国家的异化与阶级的形成是同步的。这是不是可以说阶级的产生是国家异化的又一原因呢?是的。但更确切地说,是使阶级形成的那个原因,即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方式。应该使,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既不是农民的国家,也不是地主的国家,而是被异化为了君主和贵族的国家。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一方面表现为是地主和农民直接的部分占有,老一方面又表现为是君主和贵族间接的全部占有。正是占有方式使君主和贵族具有了一种并行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封建君主和贵族为了维护他们对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利,就必须利用某种力量。而国家的力量正是他们可以借用的力量。于是国家被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异化了。

 

3、经济力量

 

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所反对的正是君主和贵族的那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是君主和贵族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而转化的个人权力。因此,资产阶级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使立法的权力和司法的权力成为国家的权力。而要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就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完善立法和司法机构,还必须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国家才不会成为只是为类似于君主的个人利益服务的国家,而是成为为在人数上比君主和贵族多得多的资产阶级服务(当然在名义上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国家。所以,资产阶级在取得反封建斗争的胜利后,首先是完善了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大国家机构,并实行了三权分离的制度。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使国家结构趋于了完善。国家结构的完善和相应的权力的分离,使集权和专制不再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权力的分离就是相对于专制的一种意义的民主(民主的另一意义是国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意志),于是民主诞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结构的完善是民主的产婆。没有国家结构的完善,就只有专制而没有民主。当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越来越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比较而言的。相对于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来说,民主虽然主要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彻底的民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不完全的民主,但社会不再是个人专制的了,民主也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了。

 

国家结构的完善和健全既然可以使资产阶级享有完全彻底的民主,就可以证明,使全体国民都享完全彻底的民主也只有在国家结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因为不能想象,在国家结构只能处在不完善不健全和完善健全这样的两种状况下,完全彻底的民主还能够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毕竟是只有资产阶级才享有完全彻底民主的社会。而民主又是表现社会成员意志和利益要求的社会方法。国家只有通过这一社会方法才能了解、代表、维护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不能使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都享有完全彻底的民主权利只能表明,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同样被异化了,异化为了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而本原的国家本质应该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是为多数人服务、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公正性。尽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表现出了由体现个人意志向体现一部分人意志的转变、由为个人利益服务服务向为一部分人服务的转变而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它仍然不能体现国家本原的本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仍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使国家发生这种异化的原因不可能是封建社会中存在的那种占有方式了。因为社会资本都是由资产阶级直接占有的,因为没有了拥有社会权力的统治者,所以也就没有对资本的间接占有。使国家发生这种异化的原因当然也不会是封建社会那种不完善不健全的国家结构了。那么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发生异化的原因是什么呢?是资产阶级作为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是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而派生出的经济力量。资产阶级所把持的社会经济是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来源。资产阶级正是利用这一条件和力量来影响国家,使国家不能公正地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特别是不能公正地处理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之间的矛盾、强国弱国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正是利用了自己具有的经济力量使国家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时偏向资产阶级、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满足资产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当国家所处理的社会矛盾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没有直接的严重的利害关系时,国家即刻表现出了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当国家所处理的社会矛盾与矛盾的双方都有着利害关系、或国家在处理人与社会事务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时,国家也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当矛盾不足以危机社会、危机国家、危机人类的生存,而只是危机到资产阶级的利益时,国家对矛盾的处理立即表现出偏向性和不公正性。在这时,国家放弃了它的中立性而偏向了资产阶级(但这不等于国家也放弃了独立性,而使自己成为了资产阶级),国家就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异化了。

            

第六章  国家本质从异化到复归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这里想说的不是国家本质已经从异化状态完全复归的事实,因为可以坦率地说,迄今为止的当代社会中还没有出现本质完全复归的国家事实。

 

我们从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发现了国家的本原本质,从国家本质异化的历史中探寻了使国家本质异化的原因,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探讨一下国家如何走向本质的复归的问题,或者探讨一下国家本质复归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1、国家是社会中各种矛盾冲突激化且不可以自行调解的产物,那么国家就不能不为社会的矛盾而存在,就不能不为社会中存在着的激化的矛盾而存在。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就不能不是国家最主要的职能。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这一职能,否则国家的本质必然被异化,甚至国家将不是国家。因此,国家完全地履行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2、社会的发展既然已经决定了国家与矛盾的上述关系,那么国家就是存在与发生矛盾的两个客体之外的第三个客体。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不能是自身以外的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中的一方,而是独立于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外的一个客体。因此,国家作为独立于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外的客体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3、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社会的矛盾表现出了激化的现象,表现出了社会无法再依赖社会成员习惯遵守社会规范的方法自行调解矛盾的现象,表现出了传统的统一人的意志的方式(如部落会议)已不再适应新的社会,表现出了一部分人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是能够公正地处理社会矛盾的、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的。国家只有是中立的,即对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来说都是中立的,它对矛盾的处理也才能是公正的。如果国家不是中立的,那么国家就会成为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中一方的同盟者。在这种状况下,矛盾只能处于一方压延另一方、一方控制另一方、一方取代另一方、一方消灭另一方的非正常矛盾状态、或者是处在虚假的无矛盾冲突状态之中。这样社会中的矛盾就是积累着的、是不平衡的、是随时可能爆发的,国家也就无从显示其公正性,无法显示其公正地处理社会矛盾职能的本质。因此,在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间保持中立性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4、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由于出现了人的意志难以统一的状况、出现了一部分人损害另一部分人利益的状况、出现了人们不再习惯于遵守规范的状况,于是,质变的规范、即迫使人们遵守规范——法律——产生了。依据法律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此成为人类社会处理矛盾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方式。从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来看,不排除回归到运用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可能性。但这只有在社会具备使习惯成为可能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使一个社会中的人们重新具备遵守规范的习惯的社会条件,一是物质生产的极大丰富,使社会的矛盾激化现象大量减少。二是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一种习惯。而在这两个社会条件不具备时,试图不经过法的社会环境而使人建立起良好的道德,并通过道德的方式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很长的一个社会时期内,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仍然只能是依据法律。因此,依据法律处理社会矛盾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5、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由于人的群居规模的扩大,社会不再可能运用部落全体成员会议的方式统一人们的意志,而且人的意志也不再可以是完全统一的了,于是具有强制遵守意义的法律产生了。这样也就相应到产生了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而国家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体现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上的。因此,国家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6、封建社会中生产资料的不合理占有表现为君主和贵族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使君主和贵族具有了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利用社会权力控制着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封建国家中的法律不是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封建国家中的司法权不是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掌握的,或者不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地掌握的,而是被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控制的,从而使国家机构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于是国家的本质被异化了。

 

  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占有表现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从而使资产阶级具有了强大的经济力量。资产阶级利用这一力量影响国家,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本质的异化。

 

因此,国家本质的复归必须改变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不合理占有,这样才能消除那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才能改变社会中的少数人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状况。社会中的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合理占有既不能能是类似于君主和贵族的那种间接的占有,否则社会权力将依然存在;也不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少数人的占有,否则影响国家的少数人的强大经济力量依然存在;当然也不能仍然是只适应小生产的分散的农民的个人占有。而只能是以个人的直接占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只有这样,社会权力才没有了存在的基础,拥有经济力量的才不再是少数人组成的阶级,而是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国家才可以在不受个人和少数人影响的状况下自由地恢复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社会中的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合理占有方式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8、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方法体现了人的享有原始的、本能的、自然状态的民主。在国家被异化的社会中,封建社会表现出的是没有丝毫民主的个人专制,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的是少数人才享的民主。那么对本质复归的国家来说,就既不能体现为是个人的专制,也不能是少数人才享有的民主。而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彻底的、理性的民主。因此,使社会具有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彻底的、理性的民主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阶级矛盾,这个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作用但却是人类社会历史中最短暂的矛盾的存在,使国家发生了异化。那么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复存在,就应该使国家回归它的本质,人类社会的发展应该如此,但却并没有完全表现得如此。这并不奇怪。因为使国家发生异化的毕竟不是阶级这一种因素。

           

    这里所说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指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这里所说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自然指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可以说,1989年之后,完整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就基本不存在了。2008年6月26日注

第七章  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本质的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最大特征是统治阶级的被消灭和随之的所有阶级的消亡,是阶级的不再存在。在对立阶级关系中,阶级是怎样被消灭和消亡的呢?对于反动阶级来说,它的被消灭只能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丧失优势的经济力量。二是丧失了军事力量。三是人数上的急剧减少而不足以形成一个阶级。依据这三个标准对反动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状况进行判断,可以说反对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一般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即被消灭了(而只存在反社会的个人)。相应于反动阶级的不再存在,革命阶级、无产阶级也随之消亡了。因为对立阶级的存在只有在对立阶级相互存在的条件下才是存在的。革命阶级只有在反动阶级存在时,才有革命的对象,才可以表现为是革命阶级。反动阶级只有在革命阶级存在的条件下,才可以显示其反动性质。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阶级不复存在,那么另一个阶级也就失去了阶级的意义。革命阶级在消灭了反动阶级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消亡后,虽然社会中仍然存在着阶层,但不再存在阶级了。这应该是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客观事实。

 

尽管有不少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不断地分化“阶级”、不断地强化阶级斗争观念、并进行着残酷的“阶级斗争”,都无法改变社会主义国家在客观上、在实质上不存在阶级这一事实。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任何强加给人们的“阶级”划分、阶级斗争观念和实践着的“阶级斗争”都只能是人的脱离客观事实的主观意识的体现,是人为制造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而已。当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时期最“激烈”、最残酷的大规模“阶级斗争”之后,有关阶级的一切即刻在悄然中消失是毫不奇怪的。因此,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时,只能以客观存在为依据,而不能以违背客观存在的观念和人为制造的实践为依据。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能够给我们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在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里,社会依然需要国家,国家依然存在。国家依然存在的事实充分说明:国家不只是阶级的产物,国家也不会因为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国家依然存在的事实还说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为国家本质的复归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必然使国家本原的本质得到复归。使国家本原的本质复归的条件绝不只是阶级的消灭和消亡,阶级的消灭和消亡甚至不是本原的国家本质复归的主要条件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除了证明社会依然需要国家外,再没有证明什么。但是,我们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甚至显示给我们很多令人迷惑不解的问题。如: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什么没有成为一个专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中立机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完全运用法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广大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能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人民为什么会是一种倒置的关系?……。总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并没有在阶级消亡以后完成它的本质复归,反而发生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和国家现象。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另一种发展规律(存不存在两种社会发展规律?),是国家的另一种本质(就本质的本原性来说,存不存在两种乃至三种国家本质?),还是国家以另一种方式被异化了?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让我们重新以历史形成的国家因素来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客观存在。

 

1、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职能。

 

不管是人类社会初期的还没有异化的国家,还是后来被异化的国家,它们的职能都是为着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不论国家对矛盾的处理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国家都在处理着各种社会矛盾,都在为社会中的各种事务的发展创造着好的和不好的条件,都没有把某一事务作为自己的专门职能(或许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对国民的掠夺是一个例外)。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镇压无产阶级、偏袒资产阶级,是它处理和调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承担发展资产阶级、消灭无产阶级的职能;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制定教育的法律、创办公立学校,但它的职能并不是由自己去从事教育事业,而是为着处理教育这一社会事务中的矛盾,为从事教育和接受教育的人们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尽管国家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并不完全是公正的;生产领域是最为复杂的矛盾体。在这个领域里,国家要解决的矛盾也是最复杂最重要的。因此,即使国家直接从事了某些生产活动,但也最不可能的就是把自己变成一个生产者。在三大矛盾体系中、在无数个矛盾关系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如此。因为社会中的任何社会事务都是由社会成员来承担的。是社会成员通过直接从事社会事务来获取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务和自然发生关系并产生矛盾;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事务和自然的媒介作用下,产生着个体之间、阶级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当这些矛盾不能自行调解时,国家就以第三者的身份发挥调解矛盾的作用(至于国家发挥的作用是什么性质的,则是另一回事)。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国家完全改变了它的职能。首先,国家把自己的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的职能转变为了生产的职能。它使自己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直接的生产者,是国家与生产这一事务发生着关系并产生着矛盾。而广大的社会成员反而没有了生产的职能,成为了纯粹的劳务者。同时,国家也把一切事务(如思想探索、文化、经济、科学、技术、艺术、教育、卫生、体育等等)的发展都转化成为了自己的职能,是国家在与这些社会事务发生着直接的关系,是国家与这些社会事务发生着矛盾。国家不再是去处理生产者群体之间的、生产者个体之间的、以及生产者与生产之间发生的矛盾。而是完全承担起了生产的职能,承担起了从事所有社会事务的职能。这样一来,广大的社会成员就与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之间没有了矛盾。倒是国家成为了矛盾体中的一个客体。而原本承担这一职能的应该是广大的社会成员。正是因为国家职能的这种改变使国家成为了矛盾客体的一方,也就使国家在只有作为第三者才可能具备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复存在。而国家作为矛盾体中主动的、有力的一方,是可以任意地对待矛盾体中的另一方——生产和各种事务——的。而社会中也不再会有第三者来对矛盾的两个客体——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中立、公平裁决的。

 

2、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结构

 

正常的、完善的国家结构是由立法、司法、行政机构组成的。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由于国家将生产和从事所有社会事务作为自己的职能,于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结构便是由立法、司法、行政和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组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诸如部、厅、局这样的国家机构是层层设置、行行设置、处处设置(当然,这些机构在名义上是隶属于行政机构的)。相比之下,国家的这些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无论是在体制上、布局上、人数上、财政开支上都要比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从事纯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庞大得多、复杂得多、多得多,这尤其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所不能相比的。这种国家结构甚至表现出是一种畸形态。在这样的国家结构中,一方面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的畸形萎缩,一方面是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的畸形膨胀及其职能的畸形态的无所不包。当人们说到官僚机构的时候,不正指的是这样的国家机构吗?当人们说到官僚主义时,不正是从这些机构中产生的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在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时,却又远离这些生产和事务的实践。

 

3、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我们已经知道,在国家产生以后,本原的国家本质体现为国家处理矛盾的方式是法的方式。尽管从历史来看,奴隶制社会是个人专制的社会、封建社会是社会专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中的法律是无公正性可言的。但只要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或者是假国家名义制定的,也就体现为是一种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是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依据,就会产生以法的方式(当然其本质依然是专制的)处理社会矛盾的结果(当然不会是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因此,国家本质的复归就是要求国家在用法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

 

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它创造了一种适应它的职能需要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即行政命令的方式。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所以能够形成,不仅与国家职能的转变相关,也与国家的结构密切相关。法律是矛盾冲突双方在国家调解作用下的产物。在这里,矛盾的双方、矛盾冲突、对矛盾的调解显示了法的程序和法律的形成过程,也表明了能够使法的程序和法律产生的必须存在的三方,即矛盾的两个客体和矛盾的调解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调解矛盾的第三者,那么总是矛盾中的一个客体控制、压制或消灭矛盾的另一个客体,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个表面上没有矛盾和矛盾冲突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改变了职能后,使自己成为了矛盾关系中的一个客体,从而放弃了自己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和地位。当社会不再有调解社会矛盾的第三者时,法的方式和法律便失去了形成和存在的条件。于是,在没有法的方式和法律的状况下,国家作为矛盾关系中的主动的、有力的一个客体,是可以任意地处理它与另一个矛盾客体之间的矛盾的。国家的这种任意性就是行政命令。对于行政命令来说,它只能是在矛盾关系中起决定的作用,即决定矛盾处于何种状态的作用,而不是起使矛盾关系处于平衡状态的调解作用。这样,由行政命令所决定的社会矛盾状态往往表现为矛盾的被掩盖、被积累和虚假的无冲突,还表现为矛盾的另一客体的被压抑、被压制和被消灭。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诸如生产的低效益、不合理的价格体制、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平衡、思想的不解放、文化艺术的不自由、分配的不合理等等,都是矛盾的被掩盖、被积累,矛盾的另一客体的被压抑、被压制和被消灭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结构中,也不是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但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许多方面的职能被国家的事务职能取代了。在国家所直接从事的事务的领域内,法律几乎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是都可以以自下而上的指令进行处理的,指令实际上代替了法律。而且,社会也几乎没有使法律可以产生的条件。因为在国家所直接从事的社会事务中,既不是从事事务的人们与事务发生矛盾,也不是人们之间在事务的媒介作用下发生矛盾,而是国家作为矛盾的一方与矛盾的另一方——社会事务——发生矛盾。在这种矛盾关系中,是不存在矛盾之外的第三者——对矛盾进行调解的一方——的,因此,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在这种矛盾关系中,国家作为能动的、主动的、有力量的矛盾客体,可以任意地处理矛盾的另一客体——国家所直接从事的各种社会事务。即使国家的指令和行为违背了社会事务的发展规律,作为被动的、无力的社会事务也不会像人那样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的表示(虽然这并不影响社会事务对人的悄然的报复)。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事务这个矛盾体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既然不能作为第三者来调解社会中的矛盾,那就只能作为矛盾中的一个客体去任意地主宰、控制矛盾的另一个客体——社会事务——的存在和发展状况。所以,法律不仅难以产生,而且会成为多余之物这样,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是一种很自然的产物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不能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一个发明,也是国家在改变了职能后不可能不发明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没有法律,但是不能不承认,由于国家职能的特点,以及国家结构的畸形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是极不完善的。而且已有法律也是很难执行的。这里的原因就包括司法机构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职能的不独立,以及社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代法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报告文学作品中,大量地揭露了中国社会中的这些方面的社会状况。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些什么呢?我们只能说有好有坏。当那些决定和执行行政命令的人们是真正地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且使所决定的行政命令是符合客观需要和客观规律的,国家和那些决定与执行行政命令的人们将给社会和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不是人们自己为自己创造的),这样的例子可以信手拈来。反之,将严重地损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这也是俯拾即是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效益太低,这是不是行政命令造成的?是的。因为,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经济和生产体制是由行政命令决定的。其次,因为作为人的纯粹主观意志体现的行政命令往往是违背生产和经济规律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始终难以合理,这是不是行政命令造成的?是的。因为相关的行政命令往往是违背经济规律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资本被上千亿上万亿地漫不经心地浪费掉,同样是行政命令造成的。因为社会中的投资主要是由国家(甚至是个人)的行政命令决定的。

 

…….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不是指国家的行政机构在法律范围内发布的行政命令,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事务的机构超越法律发布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者个人的随心所欲的行政命令。

 

即使这样的行政命令可以在一时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利益,是否也是可取的呢?不。因为用行政命令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有三个致命的缺陷。一是行政命令并不能反映矛盾冲突的结果,而是人的意志的体现,甚至只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二是行政命令往往不是在矛盾冲突的结果——法律——的范围内做出的,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会随时因为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使类似的矛盾冲突没有处理和裁决的依据。所以往往会出现在短时期内、甚至是在同一时间内做出截然相反的行政命令的现象。三是决定行政命令的人们往往是远离生产和社会事务的,因此他们是难以了解事务的发展过程的,是无法把握事务的发展规律的,因而所决定的行政命令往往是与社会事务的发展规律相违背的。因此,在法律无法有效约束的社会状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是非常不可取的。一个社会如果处在行政命令的控制之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由国家来治理的,而是由人来治理的。国家治理社会应该表现为是法制,而人治理社会则是人们所说的“人治”。当社会表现为是人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的社会时,使国家表现得何等的渺小、何等的软弱无力,而个人则表现得何等有力、何等强大、何等“伟大”,何等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

 

4、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职能、结构和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上之所以与本原的国家本质如此不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实质上是国家的绝对垄断制。与此相应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绝对无所有制。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都属于人民,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能够具有法人地位的只有国家和具体的个人。只有国家和人不是物。只有国家和具体的个人可以占有物。而物是不能占有自己和它物的。如企业,企业自身是财产、是资本,它只能被国家和人占有,而不可能摆脱国家和人的占有实施自我占有。财产占有财产,资本占有资本,岂不荒谬。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才能证明法人地位的所有权。只有法人资格,而没有契约可以证明的所有权,那么有法人资格的人就没有任何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国家具有占有资本的契约,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国家是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唯一法人。而广大的社会成员是没有任何占有土地、资源、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契约的,因此他们是没有任何的占有的,法律对他们的所有权的保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社会成员在占有上是平等的。即使我们不考虑广大的社会成员是否真正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或资本,社会成员在资本和财产的创造上也绝不是等量的。一个出色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所创造的财富或资本远远多于一个普通劳动者;一个工作了几十年的社会成员所创造的财富或资本一定远远多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社会成员。如果法律规定他们在占有上是平等的,那么就应该有契约证明他们占有不等量的财富或资本。如果法律规定他们在占有上是平均意义上的平等,那么这个法律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即使如此,也应该有契约来证明他们的平均主义的占有。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法提供这样两种证明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除了规定国家的垄断权外,同时实质性地规定了广大社会成员不占有的平等权,即广大的社会成员平等地不占有任何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三个途径来完成它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的。一是通过对所有的土地和资源的收归国有和对资产阶级的剥夺。二是禁止和收缴所有的(不具有剥削性质的)个人所有。三是建立不合理的新增财产和资本的分配制度(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可能是在无意识、不自觉的状态下这么做的),把广大的社会成员排斥在社会财产和资本的分配之外,把广大的社会成员所创造出的所有资本财富都分配给了国家。于是,国家所占有的资本财富也就越来越多,国家直接从事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不仅用于生产的所有资本是国家的,而且用于教育的、文化的、体育的、出版的、舆论的、卫生的等等领域中的资本都是国家的。这样一来,国家的事务职能也就不能不随之扩展,国家的事务机构也就不得不持久地膨胀,国家的这些事务机构的指令也就无所不在、无所不包了。

 

5、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是相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解者、通过调解的方法和过程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如警察、法院等)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权力;是行政机构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力。而社会权力则是权力者个人在社会事务领域内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既可以在法律不完善的状况下、在法律不能起到有效约束作用的状况下随意地行使,甚至可以超越法律、可以制定法律(如那些与法律有着同等效率的行政命令)、可以操纵法律的实施、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社会权力可以采用的方法就是行政命令的方法。国家的行政命令权与社会权力的行政命令往往混淆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判断什么是国家是所决定的行政命令、什么是社会权力所决定的行政命令。不论行政命令是由个人决定的,还是由所谓集体决定的,只要这种行政命令不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的、是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是超越国家法律的借用国家和非国家力量(如民兵)的,就都是社会权力的体现。可以说,这种社会权力在本质上是与国家权力对立的。对一个社会来说,无非表现为:或者是国家权力制约社会权力,使社会权力难以存在;或者是社会权力抗拒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不能正常地发挥治理社会作用。这就完全取决于是社会权力大于国家权力,还是国家权力大于社会权力。要使国家权力大于社会权力,社会就要做到完全通过法律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使一切握有权力的人必须在法的范围内和法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其次,还要使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使这些国家机构在在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时,依据的是矛盾冲突的事实、利益的合理性和矛盾平衡的原则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而不是在社会权力的控制、支配下制定和行使法律。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不完善和司法机构的不独立,使社会权力随心所欲地发挥作用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诸如个人操纵国家命运、个人发动政治运动、肆意地迫害政治对手、大量存在着的打击报复现象、人际关系中的任人唯亲现象、个人决定社会投资的现象、用社会权力操纵司法、社会权力无视法律的砍伐森林破坏环境的现象、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的家族宗族统治现象、以及普遍存在着的利用社会权力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社会现象等等,都与社会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国家权力则对社会权力的这些所作所为表现得软弱为力、无能为力。当然,社会权力并不只是起着有害的作用,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下(如国家权力小于社会权力的状态),社会权力也能起到国家权力所不能起的作用。如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的用社会权力制约社会权力、用社会权力推动社会改革就是社会权力有利于社会的表现。长篇小说《新星》就是对社会权力相互制约的生动描写。但是,不论社会权力发挥的是怎样的作用,有一点却是共同的,这就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国家权力及其作用的排斥,这永远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和国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权力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任何地方和任何领域。之所以能够如此,则完全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形态、国家组织的结构和职能的特征所决定的。当国家绝对地垄断了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后,它的职能就从主要是从以法律的手段处理社会矛盾转变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从事生产及其所有社会事务方面。这样一来,国家就不得不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事务机构,就不得不相应地建立一种国家代理人制度。我们知道,代理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如果说,在国家形成之初(如原始社会晚期),国家还是可以代表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话,那么国家就是社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在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出现了企业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时,企业中的管理者则是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国家则成为了只是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依次类推,如果一个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这个企业中的多数成员,那么该企业的管理者就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的、并由他们自己选派的代理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成为了有产者并因此而消亡了阶级,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国家就应该是这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自己选择的代理人。但是当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成为无所有者、而国家则成为社会中唯一的资本所有者时,国家的身份就从代理人身份转变为了派出代理人的身份。因为国家为了管理自己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所需要的资本而不能不这样做。而这个社会中的人民在无所有的状况下,是不需要有自己的资本代理人的;这个社会中的人民在失去了直接从事生产和社会事务的资格后,似乎也不需要国家成为自己的代理人。这样一来,直接从事生产和所有社会事务的国家成为了自己的代理人,成为了委派代理人的人从代理关系来说,谁有权委派代理人,谁才有管理、监督、罢免和选择代理人的权力。这就是国家、代理人、阶级、人民之间的关系

 

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改变了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进一步改变了自己的职能,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不得不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而委派大量的代理人后,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处在国家结构不完善、立法和司法机构不独立的状况中时,国家委派的代理人便享有了一种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力,就会演变并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权力体系。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形成了两种权力和两种社会力量。即,一是本原的国家的权力体系和力量;一是国家代理人拥有的社会权力体系和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时无刻不处在这两种权力和力量的抗衡之中。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需要制约社会权力,另一方面则是社会权力逃避国家权力的制约,甚至反过来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权力过于强大,也就不能不产生诸如“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这种权力存在状况,必然决定了“有权就有一切”“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欲、官欲等等意识的形成。

 

6、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把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作为自己的职能,因而它是自由的和主动的。但是国家在处理阶级矛盾以及受阶级关系影响的其它矛盾时,又是受制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制约而是被动的。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由于社会不再存在阶级,因而国家可以不受阶级关系的影响,可以成为更加纯粹的中立者、成为为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民的服务者,成为人民的代理人,是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机构,是通过公正地调解社会中的矛盾为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良好条件的机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只有这样才会比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表现出更大的自由度和主动性。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作用和地位是这样的,那么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就应该是:人民依靠自己的财产和资本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则创造良好的条件去帮助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

 

人民在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是通过与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与自然发生关系为表现的。因此,人与人之间、人与生产和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必然要发生矛盾,发生更为复杂的交叉矛盾。国家只有在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调解者公正地处理这些矛盾时,国家才是人民的仆人,人民在社会中才能够表现为是自由的和主动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人民则是无所有者,所以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形成了一种倒置的关系。在这种倒置的关系中,国家是直接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国家是各种社会事务的从事者和管理者,人民则是被动的劳动者和社会事务发展状况的接受者。如,国家说(实际上更是社会权力者说),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着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人们则被动地去解释和接受这一思想,并进行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实践;国家认为什么样的艺术形式和内容是可行的,人们就只能被动地去从事和接受这样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国家投资什么生产,人们就只能被动地进行这些生产;国家安排什么样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人们才能进行这些科学和技术研究。否则,任何人的主动自由地研究都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国家通过职业分配、工资分配、住房分配决定着人民的利益并表现为是人民利益的恩赐者,人民则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恩赐的受惠者;国家通过它的庞大的事务机构和代理人队伍管理着全体人民,从而成为人民的主人。人民则受制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管理而听命于国家。当国家满足了人民的些许利益时,人民对国家、对国家的代理人感恩载德。当国家不能满足人民的利益、或者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人民则有显得无能为力;人民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因为他们自己是不能发挥主动作用的。当国家从事一切社会事务和管理全体人民时,国家表现为是一个主动者。但是,由于一切社会事务(包括生产活动)的发展都存在着复杂性,国家难以把握这些事务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规律性(因为更容易把握事务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规律的,应该是那些直接从事社会事务的人们。而不是远离实践的国家事务机构和代理人),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复杂性,使国家难以发挥主动作用,反而使国家无时无刻地处在被动的状态之中。国家被动的事实超过了它的主动的表象。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更应该是社会中的主动者。只有当人民真正成为资本的所有者时,只有人民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获得相应的利益(包括资本利益)时,只有人民能够把各种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时,只有人民能够从自己的兴趣出发自由选择职业时,只有人民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们的代理人并能够对自己的代理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时,人民才能够是主动者,才能够发挥主动性。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民无法做到这些时,他们同样是社会的被动者。

 

    7、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比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民主的社会条件。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完全的、充分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的话,那么对于已经消亡了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的民主就没有了阶级的属性而成为了人民的民主。而且,社会主义社会是可以为人民的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的民主创造最好的条件。从普遍性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对社会的民主作了这样的规定。然而,现实中的社会存在却并不是这样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改革的时期内,人们经常可以舆论中听到和看到以下说法:社会主义要发展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必须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力;改革后的社会使人民比以前有了更多的民主权力;要改革选举制度;要允许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看法;要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看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学术领域,要容许自由争鸣;某次大会开成了真正民主的大会;要用人民民主来监督官僚主义;舆论要反映人民的心声;……。这些出自社会主义的改革时期的声音说明了什么呢?无非是反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的不民主和民主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在阐述社会民主问题时,我们曾经指出:如果社会权力代替和制约了国家权力,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没有民主的专制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则证明,民主权力的存在是建立在经济力量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有少数人拥有对资本的权力,那么就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到充分的民主。因此,社会的和人民的充分的、完全的民主必须建立在社会权力不复存在或国家可以有效地制约社会权力、人民成为财产和资本的所有者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缺乏的正是这样两个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是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国家为了管理它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就需要派出大量的代理人,也就必然会派生出国家权力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所以,社会主义的民主只存在于宪法和理论中。要承认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个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和热爱祖国的人们来说,将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是,是社会的基础在决定着民主的存在状况,而不是理论和感情决定着民主的存在。既然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既然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既然我们热爱我们的祖国,那就应该承认事实,就不能让虚化和虚无的民主代替真正的民主。就应该吸取历史的教训去建立真正的、充分的、完全的民主,就应该去建立能够使这种民主存在的坚实基础。

 

对于民主来说,还必需搞清的一个问题是,在人类社会中,民主是后天的、他人赐予的,还是先天的、自然存在的。这同样是关系到民主本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民主不是一种可以给予的东西,而应该是自然存在着的。民主的这种自然意义的存在是由人类社会中必然存在的矛盾和矛盾冲突所决定的,就像矛盾的存在和冲突不是可以容许存在和不容许而是自然的存在一样。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没有民主、缺乏民主、不容许民主的现象毕竟占据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而能够使这种现象存在的就是那种可以“给”人民以民主、也可以不给人民以民主的那种力量。是这种力量破坏了民主的自然性和必然性。由矛盾的必然存在和必然冲突所决定的人的行为的民主,从民主的先天存在异化为了后天的产物。使民主发生这种异化的力量就是阶级社会中的不公正的法律和无阶级社会中的那种大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

 

其次,民主还必须体现在矛盾冲突的自然结果方面。这种自然结果可以表现为是法律,也可以表现是矛盾冲突双方的自然平衡。还可以表现为是不以外力(如行政命令、社会权力、武装力量等)条件下的矛盾中的一个客体对另一个客体的胜利。确实,如果矛盾冲突产生的不是一种自然的结果,而是非自然结果,那么矛盾在冲突的过程中就被外力干扰和否定了,这个矛盾冲突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表现为民主的自然结果首先体现于公正的法律之中。因为公正的法律正是矛盾冲突的双方、也即民主的双方为了不使矛盾的冲突达到激化的冲突而在国家的调解作用下自愿接受的产物,是在矛盾冲突中为了维护多数人利益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的法律即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民主的自然结果还表现为矛盾冲突双方所达到的一种共同认可的平衡状态。如,在思想领域中,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民主的争论,接受或部分地接受对方的思想、容忍对方思想的存在,即表现为是矛盾冲突的一种平衡的结果,当然也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民主的自然结果还表现为在矛盾冲突的正常程序中,矛盾冲突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如在合法的选举过程中,一部分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并得到社会的承认,这是这部分人和这个候选人的胜利,这同样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如果矛盾冲突产生的不是这些自然的结果,而是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非自然的结果,那么民主就是虚假的、表象的,甚至就是没有民主的。

 

其三,民主必须体现在民主条件的切实具备方面。我们已经说过,民主是矛盾的两个客体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社会作用相互冲突的过程。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则是民主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所有不承认自己为专制主义的国家,在自认为自己是民主的国家的同时,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上述那些自由。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并不容许这些自由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力,或者使这些自由表现为没有存在的必要,那么社会是无法表现出民主的。

 

民主是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在法的范围内矛盾冲突及其矛盾冲突过程的表现。如果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存在的矛盾被人为地掩盖、压抑无法表现为冲突,民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然而,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矛盾。而且,有矛盾就必然有冲突(但矛盾的冲突并不一定会导致矛盾的激化),民主的作用就是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就是使矛盾冲突产生自然的结果。因此,民主是永远必要的。

 

但是,在社会中,矛盾完全可能被人为地掩盖、压抑而表现为“没有矛盾”或“没有矛盾冲突”,在这样的状况下,民主会因此没有必要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之所以没有民主、之所以缺乏民主,在很大的程度上就表现为民主的这种意义的没有必要。民主之所以会“没有必要”,则完全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矛盾特征所决定的。

 

就一般性而言,在矛盾关系中,表现为是一种三极关系,即发生矛盾冲突的两个客体和对矛盾进行调解的第三者(如,两个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国家;社会成员-企业-国家;社会成员-政府组织-法院;企业组织-政府组织-法院……)。唯有这种三极关系才能使矛盾的存在和矛盾的冲突(也是民主的过程)保持在正常的状态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矛盾关系表现为是一种两极关系,那么就会出现两种矛盾状态。其一,发生矛盾冲突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毁灭或相互地毁灭,使矛盾冲突处于无控制状态。其二,发生矛盾关系中主动、强大的一方压制和支配被动、弱小的一方,使矛盾处在不正常的无冲突状态或虚假的无矛盾状态之中。

 

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处在这种矛盾状态之中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矛盾关系中,因为国家不再是调解社会矛盾的第三者和中立者,因为国家是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直接从事者,因此国家始终是矛盾关系中具有主动、强大、有力地位的一个客体,并由此形成了社会矛盾的两极关系。如,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两极关系;国家与生产的两极关系;国家与社会事务的两极关系;国家与自然的两极关系;国家与它的代理人之间的两极关系;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两极关系;……。在所有这些两极关系中,国家作为主动的、强大的、有力的一方,完全支配和控制着矛盾的另一方。如,国家可以任意地决定社会事务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国家可以强制地决定人的生存状态;国家可以决定和支配社会成员的命运;国家可以完全控制它的代理人;国家可以决定自然的存在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中表现出的国家代理人的不受监督、国家代理人的独断专行、权力者对社会成员的打击报复、社会成员的敢怒不敢言、社会成员的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环境的破坏、生态的破坏、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等等社会现象,就是矛盾关系中的强大、主动、有力的一方控制、支配、压抑矛盾的弱小、被动一方的体现和结果。在这种两极矛盾关系中,矛盾虽然存在,但不能表现为正常的冲突,因为矛盾完全可以在无冲突的状况下得到“解决”和“处理”。既然矛盾冲突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为民主,那么没有矛盾冲突当然只能意味着没有民主。既然矛盾可以在不冲突的条件下得到“解决”和“处理”,既然广大的社会成员不再是矛盾关系中的客体,不参与矛盾的冲突,民主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而能够体现和决定民主存在的那些社会条件——各种自由权力——就更无存在之必要了。

        

第八章  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

 

我们从职能、机构、处理矛盾的方式、所有制、社会权力、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主等七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存在。如果我们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这种存在状态与人类社会国家产生之初时所反映的本原的国家本质相比较、与国家在阶级社会中所表现出异化的国家本质相比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本质的国家仍然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仍然是一朝本质被异化的国家,是以不同于因为阶级的原因使国家异化的方式异化的。如果说,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国家失去了中立性和公正性方面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异化主要表现在职能的改变方面。对任何社会来说,只要国家被异化了,就必然要影响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如此。在这里,我们不必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回首那些流着血的历史、那些充在着冤魂的历史、那些饿殍倒地的历史、那些焦虑的人们排队购物的历史、那些人民充满怨言的历史……,而只须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起跑线上,社会主义国家至今仍然在人民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生产效益、经济势力、科学技术等等方面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事实就够了。马克思主义曾经预言: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会极大地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必将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超越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绝不是空想,而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实现只有建立在国家表现为是本质没有异化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实现只有在本质复归的国家与现代社会条件相结合的基础上才是必然的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应该正是时代条件与国家本质结合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期望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应该是本质复归的国家,而不是异化的国家。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与本质的社会主义等同,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不能与本质复归的国家组织等同。如果说这里是在对现实的社会主义的否定,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本质异化的社会主义。但是,如果说这里是在对社会主义进行否定,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异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等同于本质的社会主义。

 

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因为阶级的原因而异化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预言的。同样,在不存在阶级的社会里,因人为作用而异化的国家同样不能使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变为现实。人为的作用又怎么能够使没有阶级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发生异化呢?这是因为理论和观念在发生着作用。如果社会理论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不是由人支配的,而是由客观规律支配的。但是,如果理论和观念纯粹是人的主观意识的表达,而不是客观规律的反映,那么不管这种理论和观念出自多么良好的愿望、被冠以多么灿烂的名称、被多么耀眼的光辉笼罩,它也绝不是正确的理论和观念。而用这种理论和观念来支配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只能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发生异化,而且是被人为异化的。

 

至于这种理论和观念有多少错误这已无关紧要,要紧的是指出它的主要错误,即对公有制概念理解上的错误。因为这一错误,使国家绝对垄断制代替了真正的公有制,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使国家改变了职能,更为严重的是使社会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体系,从而酿就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的所有事实。这真是理论的悲剧。形成这一错误理论的是那些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者和决定者们,是他们控制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限制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民主。特别是那个站在社会权力顶峰的独裁的、残暴的、自以为是的斯大林。他就是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被异化的那个人,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规定者,他说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

 

历史事实无情地证明,斯大林所规定的“马克思主义”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错误的理论和观念;是错误的理论和观念决定了异化的国家政体;社会主义的异化使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系列的矛盾被压抑、被掩盖、被积累。但这些矛盾不是消失了,也不是不再发生冲突了。这些矛盾最终是会显露的,是会爆发的,是会激化的。苏联人民两次对斯大林的深刻揭露和批判,东欧国家出现的罢工浪潮,苏联与东欧之间爆发的民族矛盾,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强烈的民主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多元化的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冲破思想上的大一统而形成的种种思潮,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的对社会权力的难以控制,社会主义国家对西方的文化和艺术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迅速接纳,人民对社会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社会消费物质的严重短缺,社会价格体制的混乱,分配制度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制约,……,无一不是矛盾在长期的掩盖、压抑、积累下终于显露、爆发和激化的表现。当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矛盾不再是可以任意地掩盖和压抑,而是表现为显露、冲突、激化的时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地掀起了改革的浪潮。改革无疑是对异化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的否定,是又一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和本质的国家组织复归的机会。在这个机会面前,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在什么是本质的国家、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和什么是异化的国家本质、什么是异化的社会主义之间选择答案,都必须在实现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本质的复归和维持异化的社会主义和国家组织之间做出抉择。我们当然希望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能够成功。但如果改革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国家的现实职能、不根除社会权力体系,那么一切将依然如故。但愿这不是人们的选择。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异化的状态中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也仍然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业绩。就此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家组织的本质得到复归,它将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推荐理由:

这本小册子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的矛盾的。提出了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这本册子是重新思考《国家与革命》所涉及问题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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