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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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再说管理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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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非常科学、非常精辟地论证了民主、管理、国家问题。可以说是为社会主义的发展铺就了一条光明大道。然而遗憾的是,社会主义却没有走上这一光明大道。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列宁讲的民主、管理、国家问题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问题,而缺少了一个将现实与未来连接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什么呢?就是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当社会主义根本不可能实现和实践未来的民主和管理,却又在观念上无视、在实践上排斥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时,于是就只能选择最不利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管理模式了。 万物的存在、发展都是有规律的。自然的存在是这样,社会的存在也是这样。在社会领域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这样,所有制的发展是这样,阶级的发展是这样……,管理的发展同样是这样。而且特定的管理是与它存在的社会相适应的。管理的发展和变化又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的。 现在我们可以说,“三权分立”是一种国家政体,这种国家政体可以与民众参与的间接管理所体现的社会民主结合,因而形成一种民主社会,形成民主社会的社会模式。同样,一党执政也是一种国家政体,这种政体也同样可以与民众参与的间接管理所体现的社会民主结合起来,也同样可以形成民主社会。而如果一党执政的政党是一个先进性的政党,则可以将国家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更好地加以结合,可以形成更合理、更完善、更有效的社会民主。而由这样的社会民主所体现的社会模式,或许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体现。

目录:

再 说 管 理

1998214

目录

第一章      零零散散说管理

第二章      管理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

第三章      关于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第四章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管理发展规律及其相互适应性

第五章      抗拒管理的发展规律将会怎样

第六章      民主与管理

第七章      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

第八章      管理范畴的发展

 

尊敬的《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在将这部册稿发给你们之时,我想作点说明。我多么希望这本册稿是出自名家之手。那样的话,这本册稿中的价值也就会随着名家之名而存在于社会中了。可惜的是,这本册稿偏偏出自了我这个无名之辈。因而,这部册稿中的价值也随着我的无名而无价值了(不过,当我今天再重读和整理这部册稿时,我发现,这部册稿的第八章中的“和谐社会”的概念还是得到了重视的。)今天,我将这部册稿发给贵刊,就是希望这部册稿中的价值终究能够得到重视,而不会再因为它的作者的无名而无价值了。谢谢。 20131224

 

以下为输入电脑时所作的注释。

 

我本无意专门就社会性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因而在这之前也是只是零零散散地就社会性管理问题作了一些议论。实际上,社会性管理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大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于是,就把这些零零散散的议论汇集起来,再作一些发挥,于是就有了《再说管理》这本小册子。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讲了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是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一是民主、管理和国家问题。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其实有着很强的时效性,它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只应该存在很短的一个时间,由此完成向民主的过渡。而民主、管理和国家问题则是一个永恒的问题,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追求的问题。然而,人们却把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搞颠倒了。人们把无产阶级专政不仅当成重要的问题,而且当作了永恒的问题。反而把民主、管理、国家的问题放在了无足轻重的地位。现在应该是重新颠倒这种关系的时候了。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非常科学、非常精辟地论证了民主、管理、国家问题。可以说是为社会主义的发展铺就了一条光明大道。然而遗憾的是,社会主义却没有走上这一光明大道。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列宁讲的民主、管理、国家问题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问题,而缺少了一个将现实与未来连接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什么呢?就是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当社会主义根本不可能实现和实践未来的民主和管理,却又在观念上无视、在实践上排斥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时,于是就只能选择最不利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管理模式了。

 

万物的存在、发展都是有规律的。自然的存在是这样,社会的存在也是这样。在社会领域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这样,所有制的发展是这样,阶级的发展是这样……,管理的发展同样是这样。而且特定的管理是与它存在的社会相适应的。管理的发展和变化又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的。

 

现在我们可以说,“三权分立”是一种国家政体,这种国家政体可以与民众参与的间接管理所体现的社会民主结合,因而形成一种民主社会,形成民主社会的社会模式。同样,一党执政也是一种国家政体,这种政体也同样可以与民众参与的间接管理所体现的社会民主结合起来,也同样可以形成民主社会。而如果一党执政的政党是一个先进性的政党,则可以将国家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更好地加以结合,可以形成更合理、更完善、更有效的社会民主。而由这样的社会民主所体现的社会模式,或许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体现。(2011614日注)

再 说 管 理

                                1998214

第一章  零零散散说管理

    

自人类形成有机的社会以来,管理就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更是作为人的行为始终伴随着人的类的存在而存在,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可以说,当管理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时,这种变化是反映着管理自身的演化规律的。如果说,诸如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阶级存在规律、所有制发展规律、生产关系发展规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适应规律、法及法的社会的发展规律、社会权力发展规律等等所有这些社会问题,对人类社会是如此地重要,而且已经被人们所认识了的话,那么管理问题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的重要意义丝毫不亚于上述那些社会问题。管理同样是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的。对这一规律的遵从与否,同样关系着社会的进步问题。与上述那些重要的社会问题不同的是,管理与社会的关系所具有的意义和管理的发展规律并没有被我们所认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又阻碍着人们对管理的社会意义和发展规律的更深化的认识,影响着人们在管理观念上的变革和进步,从而也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将对管理的认识程度、管理观念的变革看作是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重大社会问题,是不是言过其实?决不是。如果人们真的有着这样的疑惑,那正表明人们对管理的本质、管理的意义、管理的发展规律认识上的贫乏。如果说人们以为,人类社会不是在二十世纪之初,就已经把企业管理上升为了科学(即泰罗的生产管理制度),并且使管理科学在哈佛那里达到了最高水平了吗?不是已经将管理科学普遍地施教于社会了吗?管理科学不是还在继续发展吗?我们的社会不是已经开始重视企业管理和发展企业管理科学了吗?企业管理是如此,社会管理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政治家们的社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是一届比一届、一代比一代更高了吗?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合理不是在充分显示着社会管理的效益吗?社会管理不也是在逐步形成为一种科学了吗?不是也正通过行政管理学院这样的教育机构施教于社会了吗?又怎么说管理的本质、意义、发展规律还没有被人们所认识了呢?

 

我之所以说出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已经成为科学,以及它们作为科学的发展历史过程,就是不否认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意义和自身存在着的发展规律。而且我自己就探讨过企业管理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即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这样一个发展规律。而且,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那些众多的从事企业规律和社会管理的人们、那些从事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研究的人们,对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认识要比我宽泛得多、深刻得多、高明得多。

 

但是,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它们都是一种职业,都是职业性的管理。它们自身如同教育、文化、体育、工业、农业、商业、金融、军事一样只是一种职业(当然,它们或许是一种特殊的、而且具有特殊意义的职业)。从事这两种管理职业,就仍然是职业者的职业性管理。而不是我们想要说的那种与社会进步密切相关的、能够体现社会特征的社会性管理,也即社会所选择的管理方式。因为我们在论及社会性管理时,无法不用“管理”一词,也就很容易将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社会性管理搞混。这虽然是很无奈的事,但我们想说的确实不是职业性企业管理,也不是职业性的社会管理,而是所有的社会都必须选择的那种社会性管理以及管理方式。而且我们必须将社会性管理从一般管理观念中分离出来,来探讨社会性管理的意义、本质和发展规律,以及社会性管理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的背景。我们必须共同努力说清这一问题的历史渊源。这样才会有助于我们的社会在管理观念上的变革。而且,我们必须在管理观念上进行彻底地变革。

 

实际上,我们在以上分析中,已经从历史的角度将社会性管理与职业性的企业管理、社会管理进行了区分。因为我们已经指出,自人类形成有机的社会以来,管理就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更作为人的行为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存在。而我们观念中的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只是在二十世纪初才开始形成、存在和发展的。而我们想说的管理则是具有影响社会的、体现社会进步的、反映社会本质的、与人类社会发展同步的社会性管理。

 

而我之所以在这里再说管理,当然是因为我已就社会性管理零零散散地说了许多。如我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异》中就初步地揭示了社会性管理的发展规律,提出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问题;在《续〈所有制变革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之随笔》中,我指出了管理的本质问题,即管理就是权力,权力体现于管理的问题;在《如何操作国有企业改革》中,我提出了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委员会应该是管理企业的两个同心圆,管理者是内圆,企业委员会是外圆,他们各自应该有自己的管理范畴和管理对象的观点;在《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中,我阐述了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在人的生活关系中所具有的意义,……。我想,很可能使人遗憾的是,由于这些还不是对社会性管理的专门论述,因而可能被人们轻视和忽略了(当然也可能与它们的没能公开发表和出版相关)。为了引起人们对社会性管理问题的重视,了解社会性管理与社会及社会进步的关系,了解社会性管理的现实社会意义,就有必要重视社会性管理的社会意义,还原社会性管理的社会意义,也就有必要再说管理(当然是社会性管理)了。

 

实际上,社会性管理的意义早已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和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继承者——列宁——所反复地、而且是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上加以论述过的。因此,这不是一个新的理论问题。问题只是在于,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形成之后社会,却并没有成为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反映和现实的存在呢?因此,社会性管理又成为一个非常不成熟的现实问题。为什么理论和存在会构成如此难以统一的矛盾?如果是理论还存在缺陷,那我们就必须弥补理论的缺陷。如果是现实中的社会性管理存在着不合理,那就必须改变现实存在着的社会性管理。如果是两者兼而有之,那就必须弥补理论上的不足和改变社会性管理在现实中存在着的不合理。

    

    第二章  管理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者们真正涉及到社会性管理是从对巴黎公社的研究开始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公社正是……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应该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这种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列宁《国家与革命》73页。《人民日报》1970年单行本)。那么这种不仅应该消灭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的、而且也应该是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公社式的共和国具有什么意义呢?当然是用来取代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形式的和资本主义的阶级统治的管理社会的组织形式。而且这一组织形式,即“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群众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同上38页)。这实际就意味着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才能体现一种既不同于封建社会、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的社会管理。对此,列宁评价到:“在这里恰巧看到了一个‘量转化为质’的实际例子”。而且公社因为是由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组成的,因此,这种量转化为质的社会管理是工人和人民参与的管理。

 

在谈到恩格斯的关于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的问题时,列宁指出“恩格斯在这里谈到了一个有趣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上,彻底的民主变成了社会主义,同时也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因为,要消灭国家,就必须把国家服务机关的职能变成非常简单的监督和统计手段。使绝大多数居民以至全体居民都能够办理,都能够胜任。”(同上,69页)。使绝大多数居民以至全体居民都能够以行使监督和统计的手段参与管理,这就是“彻底的民主”,因而也就变成了社会主义。因此,使人民以彻底民主的方式参与管理,具有社会主义的意义。

 

“当社会全体成员或至少绝大多数成员学会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的时候,对任何管理的需要开始消失了。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国家’愈民主,则任何国家开始消亡也就愈迅速。

 

因为当所有人都学会了管理……,于是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

 

到那时候,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到它的高级阶段的大门就会敞开,国家也就完全消亡了”(同上,91页)。

 

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到,管理实际上又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问题。也就是说,当全体社会成员学会了管理,由自己去直接管理(即“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而原本管理社会的国家也就会消亡,社会就会从社会主义阶段发展到共产主义阶段。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并不难理解。比如,在我们称之为的共产主义社区里,尽管它在财富的分配方面已经具有某种程度的按需分配性质,但在其管理上,仍然实行的是历史的、传统的那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管理方式。甚至没有进入到少数人和多数人共同管理的社会阶段。当然也就更没有进入(社区内的)全体成员直接管理的社会阶段。所以,尽管这些共产主义社区已在经济的意义上具有共产主义的因素。但其管理上的不发展、不进步,使其不能真正地进步为共产主义社区。如果这种被人们称之为的共产主义社区的管理一旦建立在多数人和少数人共同管理的基础上时,并由此最终过渡到多数人的直接管理(即多数人“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那也就从现在意义的共产主义社区发展为真正意义的共产主义社区了。所以,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管理既关系到从资本主义社会进步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也关系到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进步的问题。

 

让我们再回到列宁那里去。列宁在论证了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采取的措施的分析,并据此对伯恩施坦和考茨基进行批判时指出:“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到‘原始’的民主制度,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不这样做,怎么能够过渡到由大多数人民和全体人民行使国家职能呢?”(同上,39页)。显然,列宁在括号中所做的解释,实际上也就是对“原始”民主的一种解释,即人民的直接管理。因为原始民主的特征就是原始部落的全体成员不仅选举首领,而且共同商议和决定部落的事务。表现为部落全体成员的直接管理和直接民主。而首领的职责只是召集部落全体成员商讨和决定部落事务,组织实施部落全体成员已经决定了事务。部落首领自己是不可以独自做出关系到部落的、关系到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事务的决定的。这就是原始民主制度。这一制度随着部落首领独断专行权力的扩大、部落全体成员权力的丧失而被破坏,并发展为奴隶制的和封建专制的社会管理模式。

 

当列宁把“原始”的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社会联系起来时,我们又知道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应该是人民的直接管理。

 

这样,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那里了解到,管理和民主(民主是管理的表现形式和手段。见第六章)的意义在于:

 

管理与社会主义相关。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和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体现,因而也是取代封建君主制形式和资本主义的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

 

管理又是社会的重要特征。如君主式的管理、阶级统治的管理、人民参与的管理、人民的直接管理取代了国家的管理构成了不同社会的特征。

 

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是人民参与的管理,是人民对社会的直接管理。

 

我们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得知,管理的社会意义是多么重要,而人民参与管理同样是多么地重要。

 

而且我们还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得知,社会主义的管理与封建君主制形式的、与资本主义的阶级统治形式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个人的或少数人的管理,即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而后者则是多数人的、人民的管理。这种管理按照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管理的定义来说,甚至是人民的直接的管理。

 

但是,我们从社会主义近百年的历史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始终没有把多数人的、人民的直接管理变为事实,而且没有把多数人的、人民参与的管理变为事实。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始终承袭的是单一的、少数人管理的管理模式。而且使管理表现为少数人的绝对管理和多数人的绝对服从、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单向制约和多数人纯粹的被制约。客观地说,这种管理模式和它所表现出的性质,并不是社会主义独创的,而是历史存在过的。

 

为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的一个可以随着社会主义的实现而自然地演变为存在的问题,经过近百年的时间却始终没有成为现实的存在呢?这实在是一个迷。是马克思主义对管理的意义夸大其词了,还是马克思主义对管理演变的客观规律的分析是根本不准确的(即社会主义社会根本不可能实现多数人的管理),逆或是在马克思、列宁那个时代,他们只能对管理的意义做一个高度的概括。在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为参照的对比中,逻辑地、辨证地推演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他们根本不可能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出发、从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实际的管理来再度定义管理的意义,来完善和准确管理的理论。这势必在他们形成的管理理论中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后人,应该在马克思主义所确定的有关管理的定义、原则和意义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实践去完善和发展有关管理的理论。然而,社会主义似乎必须经历它所经历的所有挫折似的,两个偶然的因素,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经历的那些所有的挫折和灾难。

 

一是历史偶然地选择了无耻的、残暴的、喜欢独裁的、没有理论素养的斯大林(相比之下,被斯大林置于死地的布哈林和托洛斯基却是多么优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政治家)作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人(因为斯大林的卑鄙无耻,这种选择又不是纯粹的偶然)。

 

二是由于以上原因,社会主义社会选择了非民主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方式,使马克思主义成为被硬性规定为“苏联马克思主义”。

 

这样,包括管理在内的所有马克思主义理论都不能得到科学的和充分的发展。使马克思主义中的有关管理的理论根本不可能在科学的严谨中、在民主的气氛中、在现实存在的基础上得到充实、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在所有方面的理论都是如此)。于是,在社会主义的长久历史中,维系那种历史存在的少数人管理的管理模式,倒成为一种自然了。而少数人管理的管理模式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这种发展规律表现为三种必然。一是集权的必然。这种集权可以发展为权力从少数人手里最终集中到个人手里。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地方权力,都是如此。另外,这种集权也可以发展为从多个国家机构那里,最终集中到一个国家机构那里。二是发展为权力不受制约的必然。这不仅表现为因为权力的集中而不再会有其他权力来制约这一集中的权力。而且表现为权力者个人不再受社会属性的、高级的理性思维的支配。而是受动物属性的那种低级的本能或简单意识的支配。如不喜欢别人说自己,不喜欢别人使自己不高兴,等等。从权力关系上说,就是不喜欢他人也用权力来制约自己。三是发展为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的必然。我们不要以为权力等于公务、等于公益。也不要以为权力只可以用于公务、用于合理的和有益的社会事务。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既可以把公务办好,也可以把公务办糟;既可以用于公务,也可以用于个人谋私。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的必然发展趋向,一是把越来越多的公务办糟。二是权力一旦介入个人谋私,必然最终导致个人腐败。当一个社会发展为所有权力持有者都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权力时,必然最终导致社会性腐败。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的必然趋向和最终结果,不论是把越来越多的公务办糟(如“文化大革命”,如造成大量资本财富浪费的包括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在内的经济决策),还是腐败,都可以导致社会的毁灭。

 

可见,一个社会采用何种管理模式,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即便我们不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不把这一问题视为是是否与封建社会决裂的标志、是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事实上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采用何种管理模式,却实实在在是关系到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问题。也就是说,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这个社会就是合理的。否则,这个社会必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更是一个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合理发展的问题。

 

看来,人类社会赋予了社会管理以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理论的意义丝毫不亚于所有制问题、阶级问题、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问题、社会发展规律问题……。尽管马克思主义曾经给这一理论问题以极其重要的重视,但这一问题绝没有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那里终结。相反,在列宁之后,管理理论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销声匿迹了,似乎被排斥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外了,似乎与社会实践不再有任何关系了。作为他们的后人的我们,今天不仅不能再轻视社会管理的理论意义,而且必须发展这一理论,必须把发展了的这一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实践中去。

    

第三章  关于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即使我们仅仅从理论的角度来衡量,马克思主义对管理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也毫不为过。然而,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实践于社会主义事业中去。而且,社会主义社会在维系少数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管理也确实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趋向了:(1)集中到了个人手中和一个国家机构中。(2)使公务越办越糟。(3)趋向了为所欲为地使用权力所导致的个人的和社会性的腐败。而且也确实最终毁灭了社会。如前苏联暨东欧的社会主义最终归于失败;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导致的社会动乱和灾难性后果;中国虽然已经从“文化大革命”在毁灭中得到了新生,却又面临着腐败毁灭社会的危险。如果我们勇于承认现实,就无法否认,社会中存在着的腐败已不只是偶然存在于社会中的为数极少的个人行为。而是存在于国家及政府机构中的一种风气(不正之风),是大量存在的、程度不同的个人行为所表现的社会性腐败了。如果腐败继续按照它的发展趋势发展下去(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单一的少数人的管理模式、人治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存在条件),腐败如果不毁灭社会,那才真是一种奇迹:即表现为腐败会保持社会的稳定和顺利发展这样的奇迹。

 

无论我们从历史(人类社会的历史,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来看,从现实来看,还是从理论来看,少数人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绝对是一个不应该存在的、有害无益的社会管理模式。不论它存在于任何社会都是如此。所以我们不能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是先进的、进步的社会,所以它可以存在少数人管理社会这一社会管理模式。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则认为,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就在于它的社会性管理应该是人民的、多数人的管理。而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恰恰说明,社会主义只要选择的是少数人的管理这一管理模式,管理就要按它自身的规律发展。它才不管你是不是社会主义,它照样要毁灭你。所以,马克思主义将管理作为社会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完全准确的。不是社会主义先进、进步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社会可以随意选择什么社会管理模式。而是社会管理模式与其他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如所有制、社会权力结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阶级与阶层、国家政体、分配、法……)共同决定着社会的性质,或者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是本质的社会主义还是异化的社会主义。

 

为什么在历史前车(如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借鉴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引导下,社会主义社会却可以置若罔闻、非常一致地、甚至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少数人管理这一模式呢?而且在经历了一次又一次挫折和灾难后,却并不能改变这一存在呢?如赫鲁晓夫对斯大林的批判和否定针对的就是斯大林的集权主义(少数人的管理达到顶峰的表现形式)。而从赫鲁晓夫开始,前苏联一直采用的仍然是少数人管理模式,直至这一管理模式将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事业彻底摧毁。

 

这真是一个迷。制造这一迷的原因是,人们在管理观念上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并且相应地创造了一个“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观念——代表论。“代表论”认为,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自然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社会组织的国家)就代表着人民。尽管国家只能是少数人组成的,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却是代表了人民对社会的管理。所以,社会主义的少数人的管理等于多数人的、人民的管理。这是一个十分迷惑人的、貌似公正的逻辑。尽管这一观念可以迷惑组成国家的少数人,可以迷惑组成人民的多数人,但却不能迷惑“少数人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丝毫不受这一迷惑的影响,而是完全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并最终去毁灭社会。

 

在社会没有最终消亡国家之前,国家组织(指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并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是绝对必要的。国家组织是一个无法否认的社会客观存在体。但组成国家组织的只能是少数人。那么与国家组织对应存在的就是人民,是作为多数人的人民大众。他们也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体。所以,一个社会应该是由(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和人民大众(或多数人的公民)组成的。他们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同一体。他们各自有各自的权力、利益、职能、责任、义务、能力……。他们是决不可以相互地或单向地代表或替代的。更不是可以把对方及对方的权力、利益、职能、责任、义务、能力……替代和代表无了的,并由此表现为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关于这一问题,我从1988年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就开始进行探讨。在此后的许多文书稿中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再详细地加以论证了)。

 

而“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则是将上述逻辑确立为一种社会原则,并实施于社会的。所以,“苏联马克思主义”自始至终认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是人民的国家,所以国家组织对社会的管理等于人民自己对社会的管理。可是,却没有人诘问:人民自己管理,难道会使自己一无所有吗?难道人民会让自己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能力的自由吗?难道人民愿意忍受贫困吗?难道人民会让经济发展混乱不堪吗?难道人民会贡奉和容忍特权和腐败的存在吗?难道人民会任意发动政治运动去整自己的同胞、去滥杀无辜吗……?当然不会。然而,他们之所以又不得不面对这一切,是因为他们的权力、利益、职能、责任、义务、能力……被国家组织替代和代表无了以后,被排斥在了社会管理之外。说到底,这一切还是少数人的、单一的管理强加给他们的。

 

其次,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将社会管理视为是一种绝对的东西,是不可分的唯一的东西。社会管理似乎如同一个物体一样,它要归我所有,就不可能再属于他人。管理归为了管理者,管理就不可能再属于被管理者。国家组织负责了社会管理,人民又怎么能去替代国家组织进行社会管理呢?

 

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只能由少数人承担这一责任,由少数人来直接从事这一职业。所以卢梭说:“多数人实行统治,少数人被统治,是违反自然常态的。要求人民连续不断地聚集在一起把他们的时间都用在公共事务上,这是不能想象的。”(《卢梭的生平和著作》74页。罗曼·罗素著)。毕竟人民的主要职能是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尽管人类社会可能最终会发展为多数人的管理而并不表现为对“自然常态”的违反,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组成国家组织的、承担管理职能的、从事管理职务的只能是少数人。但这丝毫不等于管理对象也同样属于管理者的掌上之物,只与管理者有着利害关系,是非管理者莫属的。

 

社会管理对象是公共事务,是社会财富,是自然之物,是人,甚至是管理者自己。社会管理的意义就在于,使作为物的管理对象有利于人民;使作为公务的管理对象有利于人民;使作为人的管理对象的存在合理;使作为管理者的管理对象办事公正、无私、有效率。因为这些管理对象的存在、发展、变化无不关系到人民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利益。如人的公平、平等、公平权力、能力的发挥,社会表现出的人道主义、泛爱、和谐等等)。因此,人民虽然不可以放弃创造财富的职能都成为管理的职务者和职能的承担者,难道可以因为管理的对象妨碍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损害自己的利益时而无动于衷吗?当然不行。因此,人民同样应该介入对管理对象的管理。然而,人民又非职业的管理者,他们又怎么能介入对管理对象的管理呢?

 

所以,就存在一个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问题。却原来,少数人的、职业的、国家身份的管理者们行使的是对管理对象的直接管理。而被管理的、非管理职业的人民则可以对管理对象进行间接的管理。这样,在管理上,管理的职务、职业性与管理的对象不是一回事。管理职业和职务可以存在属于便不属于的关系,但管理的对象却不具有这种关系。因为管理就是使管理对象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完全应该介入管理。而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同样不是一回事。少数人的、职业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没有丝毫理由排斥非职业的、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

 

所以,在国家组织还不能不存在的社会里,国家组织将仍然是直接的管理者,直接的管理还只能是少数人的职能和职务。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一个进步的、合理的社会可以排斥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的管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一个社会是不是表现出、是不是容许人民间接地参与管理,是社会是不是真正合理的和趋向于合理的、是不是真正进步的和趋向于进步的标志之一;是是否与历史的社会彻底决裂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在管理上的理论,即使从间接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毫不为过。

 

什么是直接管理?什么是间接管理?

 

直接管理就是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定政策、实施法律和实施政策,决定管理对象的存在、发展、变化的权力,就是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如立法机构制定和修正法律的权力,政府的决策权力,司法机构的司法裁定权,政府的投资权力,国家组织决定社会分配原则的权力,国家组织调整阶级和阶层关系的权力,国家组织获取和支出财政收入的权力,国家组织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的权力,国家组织实施国民教育发展的权力,等等。能够对这些社会事务实施最终决定权的,就是直接管理。

 

但是,没有人可以保证所有的直接管理行为都是合法的、合理的、公正的、科学的;没有人可以保证直接管理的结果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有效率的;没有人可以保证直接管理的管理者是有能力的、是讲职业道德的、是胜任的。那么,一旦出现这些根本不可能得到保证的情况时怎么办?当然可以采取直接管理的另一种行为,即直接管理者们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纠正。但是,当直接管理无能到无法阻止这种状况的出现及其发展趋势,或者直接管理腐败到已不可能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纠正的程度时,直接管理怎么办?难道就任其这样存在下去?从直接管理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外来的力量和干预,直接管理者作为这种直接管理状况的制造者,是不会追究自己的责任的,也没有能力、甚至没有欲望改变这种状况。他们只能顺其自然,甚至极力掩盖自己在能力上的缺乏、自己在管理的失误、自己利用权力谋私的行为

 

但是,利益与管理对象密切相关的人民是不能容忍这种状况存在下去的。如果他们有权力通过选举改变直接管理者;如果他们有权力迫使国家修正不公正的法律;如果他们有权力使政府改变政策;如果他们有权力制止直接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如果他们有权力制约直接管理者,使其行为局限于职业道德的范围内;如果人民最终使直接管理重新表现为它的立法是公正的它的行为是合法的它的决策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它的直接管理的效果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有效率的尽管所有这些新的存在都是直接管理的直接结果,但却是经过人民的作用才得以改变了旧的状况、产生了新的状况的人民在这里所起的作用就是人民的间接管理。间接管理就是可以对直接管理及其最终决定权施加影响的管理

 

在阶级社会中,宪法不是赋予了公民选举的权力吗?那么人民和无产阶级就可以利用这一权力不让那些与人民为敌的人充任国家和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领导人,当人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这一作用,使那些当选的国家及政府领导人不能不考虑人民的利益时,这不是人民间接参与管理又是什么呢?宪法不是赋予了公民有集会的权力吗,那么当美国工人利用大罢工迫使具有最终决定权的国家确立了八小时工作制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时,这不是人民参与的间接管理又是什么呢?宪法不是赋予了言论自由吗,那么当人民利用舆论抨击国家及政府的无能、制定的法律不公正、决策上的失误、行为上的不廉洁和腐败,而国家和政府不得不相应地调整它的人员组成、不得不废除或修正不公正的法律、不得不做出新的决策、不得不严格自律和惩治腐败……时,这不是人民间接地参与管理又是什么呢?

 

当资产阶级以全民的名义为自己争得权力、民主、自由、平等时,他们绝没有想到,它们竟会成为人民与资产阶级、与国家对抗的武器,会发展为人民间接参与管理的方式。我们纵观整个自由资本社会的历史,就是无产阶级利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这些权力与国家、与资产阶级激烈斗争的历史。包括八小时工作制在内的一系列有利于人民利益的法律、国家政策、国家行为几乎都是这种斗争的结果。虽然最终的决定权力仍然属于国家、属于组成国家的少数人,但也是人民参与间接管理的体现。

 

我们以上所说的显然只是社会的管理。在一个社会里,除了社会管理外,企业管理是一个与社会管理并行存在的、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管理。而企业的管理决不仅仅是对生产的管理和后来发展的对营销的管理。企业管理的对象不能不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劳动者、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从生产的角度出发,企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生产关系。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局部社会出发,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是一个小的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关系。它所涉及的同样是人的权力、民主、自由、平等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要素。这样,在企业这个范围内,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这种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管理。

 

对于企业的生产管理来说,由于劳动者不是资本所有者,不具有专门的生产经营管理的经验和知识,他们无权、甚至是没有能力参与生产经营的管理。但是,企业中不能不存在的、表现为人的关系的生产——社会关系,又是必然关系到劳动者的利益的。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如行会时期、生产工厂化初期),企业中的人的相互关系同对生产的管理一样,绝对地是由师傅或资本家独自做出决定的。随着企业中人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越来越复杂、利益冲突越来越大、矛盾关系越来越激化,利益、地位、权利日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不再表现为是沉默的羔羊。劳动者当然不会去接替资本家来直接管理生产,但他们总是要为改善他们的利益状况,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权力状况,也即他们在企业中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状况做点什么的。于是,他们通过与资本家的斗争,通过罢工,通过谈判,迫使资本家适当地调整劳动者在企业中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状况。当劳动者的这些目的不时达到时,劳动者虽然没有参加对生产的管理,但无疑是参加了对企业中的表现为人与人关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管理。当然,劳动者的这种对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管理仍然表现为是间接参与的方式。因为,最终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企业制度决定的,仍然是作为少数人的、直接的管理者的资本家。

 

在企业中,劳动者间接参与企业管理在工会取得合法地位以后,就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时有时无的了,而是与资本家的直接管理并行存在的管理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有关管理的几个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简略地概括为:

 

对任何社会(包括局部社会)来说,都存在一个少数人管理和多数人管理的问题,存在着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问题。那么这几种管理及其相互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如何表现和演化的呢?也即管理是否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问题。这一规律是如何存在和表现的?这一规律有什么意义?顺应这一规律将对社会产生什么作用?如果违背了这一规律又将对社会产生什么作用?

 

第四章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管理发展规律及其相互适应性

 

马克思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研究,运用辨证的、经济的方法发现和预测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一规律表现为是这样一个必然的主线;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但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之后的社会发展表明,人类社会自进入资本社会以后,社会的存在及发展不是由社会存在性质来决定的。而是由资本的存在方式,也即人对资本的占有方式所决定并表现其社会性质的。由于这是由俄国十月革命以后的近百年的人类社会存在为表现的,而不是可以任意杜撰的。所以,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及其主线的基础上,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我对人类的社会发展阶段及其所有制作了如下描述:

 

无(可)占有制的原始社会→占有人制的奴隶社会→(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封建社会→私有制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垄断制的(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所有制的民众资本社会→无(必要)占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所有制与社会发展是相适应的,而且绝没有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建立在同一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现象。因此,我否认了人类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都是由私有制和公有制所决定的观点(后来,在《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中,最后否定了“公有”这一词汇)。因为人类社会的每一发展阶段都必然、也只能由一种具有特征性的主体的或主导的所有制形态作为经济基础。而决不可能出现一种所有制(或私有制、或公有制)成为几个社会发展阶段共同的经济基础的现象。从这里我们也确实可以体味到马克思的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呈螺旋上升的表述。如自由资本社会的所有制与奴隶制社会一样,都是少数人的占有。但奴隶制社会是低级的社会形态,其所有制是少数人的对人的占有。而自由资本社会则是高一级的社会形态,其所有制是少数人的对资本的占有;民众资本社会与封建社会是对应的。都是个人所有制社会。但封建社会则是低级的社会形态,其所有制是适应小农生产的、以生产资料为对象的、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而民众资本社会则是高级的社会形态,其所有制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以资本为对象的、个人所有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是与原始社会对应的。它们都是无占有社会。但原始社会是低级的社会形态,是没有什么可以值得占有的社会。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是高级的社会形态,是资本财富和消费财富都丰富到人们不再必要占有的社会。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不仅社会存在有其发展规律,而且所有制同样有其发展规律。人类的社会所有制从无可占有到占有人,然后发展到个人所有。再从多数人的农民的个人占有发展到少数人的资本家的占有。然后从少数人的占有发展到国家的占有。而国家占有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过渡阶段和过渡条件,促进了由少数人的占有向多数人占有的发展。当实现了多数人对资本的占有后,占有便逐步失去意义,而重新回归无占有。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看到所有制变化的另一个规律,即人类从无可占有开始,发展到对人的占有,从对人的占有发展到对生产资料的物的占有,然后发展到对物的资本的占有,最终发展到对任何的人和物的占有都无必要。

 

从所有制的发展规律及其所有制对社会的制约作用来看,如果违背这一发展规律,必然会遭到无情的和严酷的惩罚。比如,当社会出现国家对资本的占有以后,社会所有制应该在国家所有对少数人的私有制的制约下,逐步向多数人的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发展。国家所有既是为共有制的发展提供保障条件的,它自身也应该是向共有制发展的一种资本力量。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它自身也应该转化为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获得持续合理的发展。如果国家所有不是为民众资本所有制的发展而存在,而是为其自身的存在而存在,使国家所有发展为社会中唯一存在的、国家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势必连带形成,(1)社会形态的变异,使国家成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同一体。这就破坏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分离的客观存在(关于国家成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同一体的问题,可参见本人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文书稿)。(2)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对资本的占有是权力赖以存在的条件。当国家组织成为资本的绝对垄断者时,与资本相关的所有权力都必然集中到了国家组织及其代理人身上。这就势必形成资本社会中最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

 

社会主义社会正是由于违背了所有制自身的发展规律,逐步形成了国家绝对垄断制,也就非常明显地导致了社会的变异和社会权力结构的极度不合理也才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的失败,导致了中国的社会主义被“文化大革命”所毁灭。

 

如果我们将管理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我们会发现,管理与所有制一样,有着自身的演化规律。管理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存在特征,并与其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对于这一点,尽管我已经在我的其他文稿中进行过初步的探讨,但那是一种很粗略的探讨。那就让我们在这里做更进一步的探讨。这将是一个十分有趣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我们从管理的发展规律中同样会看到,违背管理发展规律带给社会的和人民的会是什么。

 

原始社会·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中,列宁多次讲到“原始的”“直接的”民主。实际上这也就是告诉了我们,原始社会的管理是部落全体成员的(当然未成年人除外)直接的管理。也就是说,对原始部落来说,人们不仅通过选举来推举部落首领,而且共同就部落的事务进行商议并做出决定,而由部落首领加以执行、监督和裁决。当然,没有人能够回到几万年以前的原始部落进行考察并做出这样的结论的。但人们可以根据那时的人们还没有占有的事实、部落的财富属于部落成员的共同财富的状况,从原始社会的那种只有维护部落的存在才能维护个人的生存的历史条件,从人不可能在无占有事实和共同享有财富的情况下会产生占有意识和私观念的逻辑关系,来对原始部落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及从摩根这样的人类学家对现存的原始部落的考察来看,原始部落社会的那种多数人的对部落的直接管理是存在的。

 

奴隶制社会· 奴隶制社会的特征是作为奴隶主的人对作为奴隶的人的占有。奴隶制社会的组织形态是由一个奴隶主(以及他们的家庭及私人武装)与几个、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的奴隶共同组成一个生产和生活为同一体的人的群体组织所构成。而奴隶制社会则是由众多的这样的组织形态构成的社会。在奴隶制社会还没有形成像封建社会那样的表现为国家组织的中央政府,也就不存在中央政府式的管理。即便奴隶主们不时地聚集在一起议事,他们也不是商讨如何共同管理社会。而是商议诸如部落之间相互借用兵力以镇压奴隶的反抗、共同集中一些奴隶在某一奴隶主的领地里修筑大型工程、以及提供奴隶搞祭祀活动、搞人与人和人与兽格斗的所谓娱乐活动。所有这样一些活动并不是由相关的奴隶主们共同管理的,而是按照习惯由某一奴隶主个人管理的。这一习惯来自于由原始部落演化的奴隶制部落。在任何一个奴隶制部落里,发生相互关系的是奴隶主个人(以及他的家族)和奴隶群体。因此,对奴隶的管理只能是奴隶主个人的行为。即便奴隶制社会已经形成了真正意义的国家,而国家也是由一个奴隶主和成千上万的奴隶在一个区域内组成的。奴隶制国家的管理也仍然是奴隶主个人的管理。而在个人拥有绝对权力时,是最容易发展为残暴和无人性的。

 

所以,奴隶制社会通行的管理是奴隶主个人的管理。

 

封建社会· 奴隶制社会被消灭以后,过去的那种由奴隶主和奴隶群体构成的部落或国家解体后,成为了国家的一个区域。过去的那种奴隶主们的议事方式发展有机的中央政府。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组织就形成了。国家组织为了对每一个区域进行管理,就由中央政府(也往往是君主个人)对每一个区域派出官吏。这样,由君主、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吏组成了国家机构,并行使对统一的社会的直接管理。国家组织当然只能是由少数人组成的。所以封建社会的管理开创了少数人的(对统一的社会的)管理。然而,封建社会的特征又是专制的社会,是等级制社会,是由等级制表现的人的不平等社会,是剥夺了人民或公民的自由、权利、权力的社会,是没有民主可言的社会。这样,人民既不能参与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也不能间接地参与对社会的管理。所以封建社会的管理不仅是少数人的管理,而且是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社会。

 

自由资本社会· 我们在分析间接管理时,已经较为具体地阐述了间接管理是发端于自由资本社会的。至此以后,间接管理和直接管理就开始并行存在于任何(正常发展的)资本社会中。但是这决不是说,间接管理和直接管理的方式和性质是一成不变的。恰恰相反,正是间接管理和直接管理的微妙变化、特别是本质的变化,体现着社会性管理与资本社会发展进步的适应性。所以,在任何资本社会形态里,间接管理和直接管理的存在和运行同样是不同的。

 

那么,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形成了的间接管理的特征是怎样的呢?

 

1.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参与对社会的间接管理的方式是激烈的。如破坏机器,罢工,占领工厂,游行,示威,抗议,总罢工,甚至革命和起义。这种间接管理的激烈性当然是对应于国家和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的严酷的统治、不公正的法律、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的。

 

2.因此,无论是国家组织还是资产阶级,都不希望人民和无产阶级以这种方式来间接地参与社会的管理。但潘多拉魔盒是他们自己打开的,他们就无法消除这种间接的管理。

 

所以,自由资本社会的管理表现为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并存。但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是在国家和资产阶级很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和无奈地接受的。这或许就是民主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存在的表现。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少数人的、国家的、资产阶级的直接管理过程中,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不时地与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发生矛盾、冲突和对抗,甚至达到了我们称之为的阶级斗争的你死我活的程度。但是,也正是在这一矛盾、冲突和对抗中,作为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者的国家组织和资产阶级都感受到,作为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未必是一件坏事。相反,甚至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促进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有利条件。

 

有能力的政治家可以利用多数人的选票登上政治舞台,可以无情地把那些没有能力的或能力退化的政治家赶下舞台;国家组织可以利用人民的反对来堂堂正正地修正自己制定的不公正的法律;国家组织和政府可以利用代表民意的舆论,毫不客气地清除发生在自身机体内的腐败行为;人民可以很准确地发现并指出国家组织和政府的错误决策,国家组织和政府因此可以相应地做出正确地决策;国家组织和政府可以通过人民的呼声,来了解人民需要什么,什么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当国家组织和政府的直接管理不时地顺应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时,就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社会就会稳定,就会发展得顺利一些和快一些。

 

对企业管理来说,资本家和管理者同样发现,一味地与劳动者对抗、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剥夺劳动者的权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自身的利益并没有好处。适宜地满足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会极大地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加快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他们还发现,工会既可以组织工人与资本家斗争、对抗的方式参与企业的间接管理也可以在工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后,以团结工人促进与资方管理者的积极合作的方式参与企业的间接管理,起到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作用。

 

正是在这种微妙的变化中,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不再是在直接管理者所感受的不得不存在的、不情愿而又无奈地接受的管理,而是被社会承认的、有着积极意义的、不可缺少的、合法的、与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并列存在于社会的管理。那么这又是不是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的管理呢?显然,这种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并列存在的管理,应该在资本主义尚处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像列宁所说的那样先行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管理和民主。

 

民众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的管理将仍然是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和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并列存在的管理。但同样会发生一些有意义的微妙的变化。我们应该知道,无论是自由资本社会还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的意义表现为少数人的在立法、决策、制定措施、实施方面的最终决定权。而间接管理的意义则在于,在少数人人的直接管理行为之后,对少数人决定的法律、决策、措施和实施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判定。对这些法律、决策、措施、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或创造出的存在进行评价和判定。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少数人拿主意、定主意,多数人对这些主意和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

 

这种状况可能会在民众资本社会时期发生变化。社会性管理有可能发展为作为多数人的、参与间接管理的人民就行将的立法、决策、措施拿出越来越多的主意。而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的作用,则在于对人民的、多数人的这些主意进行评价和挑选,将其科学的、合理的、有益的主意最终决定为法律、决策、措施,最终再由人民对这些由自己出的主意、经过少数人决定的法律、决策、措施的社会影响和作用进行评价,并提出新一轮的主意供少数人的和国家的直接管理做出新的一轮的最终决定。也就是说,在民众资本社会,出主意者可能会由少数人的、直接的管理者转变为参与间接管理的多数人和人民而有别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但仍然有一点是不变的,这就是,最终做决定的仍然是进行直接管理的少数人和国家。

 

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管理上的变化很可能表现为列宁所说的那种“质变”,即最终做决定的将不再是少数人,而是多数人(就如同今天的全民公决那样)。是多数人直接做出决定,而由少数人来组织做出决定的多数人去实施自己做出的决定。这样,从决定权即意味着直接管理的意义来说,管理也就最终发展为多数人的直接管理。也只有在那时,管理才有可能像列宁所说的那样,回归到“原始的”“直接的”民主。当然,如同所有制和社会形态的发展一样,这是在更高一级上的回归。

 

也只有在这时,才能印证列宁所说的“当社会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的时候,对任何管理的需要都开始消失了。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愈接近……。‘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国家’愈民主,则任何国家开始消亡的也就愈迅速。

因为当所有人都学会了管理……,于是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

到那时,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到它的高级阶段的大门就会敞开。国家也就完全消亡了。”

 

第五章  抗拒管理的发展规律将会怎样

 

我们简略地分析了管理的发展规律,从中可以看出,管理发展中的模式显然是与社会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也就是说,相应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只能产生相应的管理模式。这些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相继产生的,因而不是可以随意地将任何一种历史的或未来的社会管理模式用于现实的社会存在阶段的。既不能将先进的社会管理模式用于落后的社会,如不能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管理模式用于历史的封建社会阶段。否则,这种管理模式将导致封建社会不再是封建社会,而是迅速进步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适应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管理模式在封建社会根本行不通,即便实施了也会即刻废止。同样,也不能将落后的社会管理模式用于先进的社会。如奴隶制社会的绝对的个人的管理模式,不要说无法在任何资本社会中存在,即便在现代封建社会中也无法存在。

 

从这种管理与社会的适应关系中,我们可以充分理解,为什么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那些曾经折服了多少马克思主义者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的精辟论述,终究没有成为任何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模式。这是因为列宁所说的那种人民的直接的管理、直接的民主、所有人轮换的管理、所有人都可以参加的管理等等,只能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管理。而欲将其用于属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显然是管理模式的超越,是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相适应的

 

实际上,我们已经在第二章的“管理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中,讲到了不合理的管理对社会的危害和不合理的管理自身的演化规律,以及这种演化能够对社会产生的更大的危害。当我们系统地探讨了管理的发展规律后,就可以更充分地理解社会管理在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对社会的现实的危害了。

 

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封建社会的所有制主体形式是分散的农民个人所有制。封建社会的管理模式是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这是相对于资本社会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的。在资本社会里,虽然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同样存在的是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但这种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不是社会中单一存在的管理,社会中同时还存在着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因此社会的管理模式不再是单一的管理。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实际上就是要求改变封建社会表现的那种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单一的直接管理状况,改变由这种单一的管理必然造成的人的不平等、社会的不民主、不视人为人、剥夺人的权利、人的自由的丧失的社会状况。但是,封建社会毕竟是封建社会,适应于这一社会的管理模式只能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所以,尽管封建社会在许多历史时期表现出了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的进步和工商业的发展,但都被它的管理模式所制约,使社会无法得到进步。

 

如果封建社会即便是被迫地采取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那么它也就不再是封建社会了。但封建社会的本质决定了它在管理模式上的保守和顽固。于是,改变这种状况就不能不依靠革命的方式。英、法、北美的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封建社会的管理模式,建立起了自己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才真正有别于了封建社会。对于欧洲社会来说,许多并未进行革命的封建小国,也仅仅由于采用了英、法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当然这一管理模式必须是建立在新的国家政体基础之上的),便也体现出这些小国从封建社会进步到了自由资本社会。这足以说明,管理同所有制一样,既体现着一种社会形态的本质,也在社会的进步中起着某种程度的决定性作用

 

同样,封建社会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它也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这就是(1)权力集中再集中,最终被僵死地控制在个人手中。(2)权力持有者们充分地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导致整个社会腐败至极。之所以会如此,恰恰就在于没有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来制约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就必然使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演化规律发生作用。诸如中国的宋代、清朝等朝代之所以会形成“官场”观念,会出现畸形的“官场病”现象,就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管理在其自身演化规律作用下形成的存在在人的意识上的反映。

 

与社会不适应的先进的管理模式不可能成为现实社会中的管理模式。而与社会不适应的落后的管理模式,则是社会进步的巨大阻力。更确切地说,落后的管理模式是牵扯社会、使其不能进步的巨大力量

 

如果我们承认客观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十月革命后的苏联走上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这当然是比同时代的自由资本社会进步的社会。那么无论是从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适应性来说,还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模式应该表现为是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而且这两种管理应该是有机地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管理。而不是像自由资本社会那样,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只是一种被社会被迫地、无奈地接受的存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耻的斯大林选择的却是封建社会性质的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封建社会一样,苏联的官员是自上而下地任命的,因而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选举原则;苏联的责任制是自下为上负责的,因而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苏联在管理上排斥了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因而违背了列宁的监督原则。斯大林选择的这种适应于封建社会的落后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这些外在表现还是次要的更为严重的是,正是这种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管理,一次又一次地牵扯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这种落后的管理模式不仅使社会主义社会停止不前,而且,由于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的本质及其演化规律所决定的极度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非法治社会、僵死的社会所有制、管理者决策失误的不受制约、必然导致的腐败等等弊端,使社会主义社会反而出现了倒退。如果我们可以将其作一个比喻的话,假如将社会比作一匹骏马,将管理模式比作缰绳,那么骑手只有骑到马背上正确地操纵缰绳,骏马才能按照骑手的意志奔驰。而苏联所选择的管理模式犹如将缰绳拴在拴马桩上,马能前行多少,完全取决于缰绳的长度。如果这匹马一定要奋勇前进,那只能发生两种情况,一是马挣脱缰绳的羁绊而自由奔驰。二是马无法挣脱缰绳的羁绊,而被置于死地。

 

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的历史,它和这种情况是多么地相似。社会主义的进步同任何社会的进步一样,无非是表现为所有制的进步,表现为国家政体的进步,表现为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表现为法的社会的不断完善,表现为社会管理模式的不断进化,表现为人的持续地解放……这些人类社会的最基本方面。然而历史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落后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制约下,每当社会出现上述进步的迹向、或者仅仅是思想方面的进步时,便被管理这根“缰绳”无情地拉了回去。一个社会,如果不是通过这些系列的、具体的社会要素的进步来综合反映它的进步,它自身又如何表现为是进步的呢?

 

因此,任何被视为是试图发展非国有的所有制的思想,便统统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任何试图调整国家政体,使其决策更民主、更科学的主张,都会被当作篡夺政权;任何试图给人民以权力的思想,都将被视为是无政府主义而遭到拒绝(如列宁对布哈林经济思想的批判,到了斯大林时期便成为了不可逾越的信条);任何(不论哪一级)违背(或者被认为是违背)权力者个人意志的人和行为,都将遭受非人道的遭遇,如此等等。

 

这种将社会发展拴住的管理,时而从政治上,时而从经济上,时而从权力的运作上,时而从腐败的发展上,将社会拉向了倒退

 

每当社会表现出稳定有序的状态时,权力者个人就要无端地发动一场政治运动,使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发生政治上的倒退;每当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时,权力者个人就要制定一个不切实际的经济计划,造成经济的混乱和衰退(而之所以能够这样,自上而下地任命官员的方式和自下为上的负责制度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对上负责,说穿了就是对上级做出的任何决策负责,不论上级的决策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有意义的,还是犹如儿戏的。你只要实践了它,使它成为了存在——即便是假的存在,你就做到了对上负责。即便你的实践行为是超越法律的,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人民利益和生命财产的,你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你已经完全做到了对上负责。否则,作为下级就要承担包括没有违法、没有损害人民利益的所有责任,因为你首先没有对上负到责任)。当不受制约的权力在政治上、经济上无所作为时,或他们想为自己谋取私利时,同样可以不受制约地谋取私利,致使社会发生普遍性的腐败。如果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任意决策还体现出决策者和社会的进取精神的话(即个人的主观愿望表现出的进取精神。但不一定会有社会进步的结果),那么充斥着腐败的社会和上层建筑将丧失任何进取精神。而没有进取精神的社会和上层建筑只能是疲软的和趋向腐烂的躯体,是无社会进步而言的。这就是前苏联及东欧的社会主义事业不仅没有在十月革命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反而最终堕入失败的历史写照。在这里,落后的、适应封建社会的管理模式无疑起到了某种决定性的作用。实际上,违背管理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生的这种社会恶果同样会表现在局部社会范围内。就现实来说,多少县及县以下区域腐败至极、多少人坐吃“皇粮”、机构庞大、财政困难、社会和经济无从发展、人民生活贫困、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多少好端端的国有企业最终陷入困境……,就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酿就的灾难,就是对局部社会的毁灭。

 

至此,我们可以解释这样一种疑惑了,即社会主义在性质上到底是近似落后的封建社会,还是体现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先进社会?社会主义其实是比资本主义进步的先进制度,但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采用的管理模式又确实是落后的封建社会的管理模式。正是管理这根被拴在拴马桩上的“缰绳”,将社会主义这匹“骏马”置于了死地。一种落后的管理模式将一种先进的社会置于死地,这可能是我们没有想到的

 

对此,我们还能再小视社会性管理的意义吗?管理的发展规律和对管理发展规律的违背所酿就的恶果,难道还不能触动我们认真地思考我们的社会性管理是什么类型的管理,而我们的社会又应该选择什么模式的管理来适应我们现实的和发展的社会形态吗?难道这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吗?

 

第六章  民主与管理

 

我们读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都会了解到列宁在这部著作中反反复复讲到管理民主,而且这两个词往往又是相伴出现的。

 

我们在探讨社会性管理问题时,阐述了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给人们印象最深的是它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将它们的社会称之为民主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对此虽然很不情愿,但也不能否认其为民主社会。

 

无论我们是从列宁的理论角度出发,还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出发,管理和民主如此相伴存在,那么管理和民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当我们系统地探讨了社会性管理的存在和演化规律后,我们可以毫不避讳地说,当民主不存在时,管理就是专制,专制就是一种管理。当民主存在时,民主就是管理,管理就是一种民主

 

无论是自由资本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它所产生和存在的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间接的管理由自由资本社会的存在状态(不情愿地、被动地认可存在状态)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存在状态,就是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发展进程和发展程度的体现。

 

管理毕竟是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那么民主就不能不与这样两种管理相对应。

 

对于直接管理来说,民主是手段,即民主是管理的手段。对于间接管理来说,当民主涉及的是管理对象时,民主就是管理,就等同于管理。一个人行使了民主权利,就是参与了间接管理。一个人要参与间接管理,就必须借助民主(民主的另一个意义体现于在法的范围内的自由)。

 

对直接管理来说,民主之所以是手段,是相对于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而建立的新型的社会制度而言的。资本主义社会针对封建社会的以行政为主的国家政体,建立起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应该说指导这一社会变革的思想是人类最伟大的思想之一。而这一制度的发明,则是人类在社会领域中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因为这一思想和这一制度体现着与封建社会的彻底决裂,使国家政体不再可能形成集权。因此,相对于集权的专制制度,它被称之为是民主制度。“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作为一种民主的体现,是因为包含着民主的一个重要意义,即民主的相关者的相互制约。如行政受制于立法和司法的制约;司法受制于立法的制约;立法受制于民众的制约。正是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使任何集权和专制成为不可能。不是集权的、专制的,当然就是民主的(尽管民主的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

 

这种关系也适用于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关系。当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可以相互制约时,任何一种管理便不再可以是专制的,因而是民主的。

 

但是,尽管国家政体因为是“三权分离”的因而民主的但这并不等同于国家某一机构内也必然是民主的。如对行政机构来说,尽管它的最终决策(如国家预算)将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但在并不排除行政机构在决策时,行政长官表现为专制行为的可能性。这样,行政机构就必须借助民主手段(如民主的内阁会议)来进行决策。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仅仅是内阁内的民主仍然是不够的。决策的民主手段还应该扩大为专家、学者的参与和专门的智囊机构的参与。“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也不能排除立法机构(如议会)中的少数人的独断专行行为。所以同样需要借助民主手段(如议会辩论)才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对司法机构来说,民主手段尤为重要。因为案件的审判客观上只能由法官个人来承担。因为法庭不能像行政机构、立法机构那样由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组成。所以就需要充分的民主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这种民主手段就体现于律师制度,法庭辩论制度,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员制度。如果司法机构不借助这些民主手段,它将是一个最易于丧失公正和滋生腐败的机构。

 

立法、司法、行政作为相互独立、分离而可以相互制约的国家机构,又统一为同一的国家机构来行使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如果它不再表现为是封建性质的专制的集权的管理,就必须通过“三权分离”体现它是民主的,即可以是相互制约意义的民主。同时,它内部的任何机构也必须借助民主这种管理手段防止其内部是集权的和专制的也就是要同时体现为管理政体的民主和管理手段的民主

 

然而,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个社会要表现为是与封建专制制度彻底决裂的,它就至少应该在法律上、名义上将封建社会剥夺了的人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力归还给人和人民。而一旦它这样做了,它就无法阻止由获得了权利的人组成的人民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因此,与封建社会彻底决裂的社会又必须是一种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且相互制约的社会。也就是必须是一个社会民主的社会。

 

人民以怎样的方式参与间接管理呢?就是民主的方式。人民的任何民主行为的结果就如同我们分析间接管理所产生的结果一样。这些结果既是间接管理的结果,也是民主的结果。如选举是一种间接管理行为,也是一种民主行为。它们产生的结果都是使有能力的、正直的人成为国家和地方的领导人;美国工人的大罢工,迫使国家制定了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这是人民间接参与管理的结果,也是美国工人民主行为的结果;当人民利用舆论抨击国家组织和政府的无能、制定的法律不公正、做出的决策失误、行为上的不廉洁和腐败,而国家组织和政府不得不相应地调整它的人员组成、不得不废除或修正不公正的法律、不得不做出新的决策、不得不严格自律和惩治腐败时,这是人民间接管理的结果,也是人民的民主行为的结果。这种间接管理和民主行为在结果上的同一性,在企业的管理上同样如此。所以,民主就是间接管理的形式。民主和间接管理是一体的和同一的

 

长期以来,我们只是孤立地看待民主。人们并没有把民主与管理联系起来,特别是没有把民主看作是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一些人们认为民主是一种与管理没有关系的、独立存在的、没有目的和结果的人的在法律范围内的任意行为因为它无害于社会而容许它存在和发展。也有一些人们认为,民主是人的不受法律制约的任意行为,是有害于社会的,因而限制它的存在。对前一种观念来说,它容许民主的存在实际是客观地承认和促进了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使社会形成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并存。对于后一种观念来说,如果民主真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与管理无关的,甚至是有害的东西,那么拒绝民主似乎并不为错。但是,民主并不是别的什么,民主就是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拒绝民主就是拒绝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就是客观地在维持只适应于封建社会的落后的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模式。如果一个社会不是表现为是由民主体现的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那么危害社会的将不是民主,而是少数人的直接管理。那样,社会性管理就不是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发展,而是按照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自身的规律发展,并最终走向权力的集中、滋生腐败的发展道路,这是无法避免的。当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发展到这种程度时,它或许不能改变社会(如使社会主义社会改变为封建社会),但它可以毁灭社会,也可以给任何社会浓浓地抹上封建社会的色彩和痕迹。其实,中国封建社会一次又一次地改朝换代,虽然没有将封建社会拉回到奴隶制社会去,但却是在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作用下,一次又一次地毁灭社会的历史写照。不论社会是自由资本社会、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乃至民众资本社会和共产主义社区,只要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能够在这种社会中存在,能够站得住脚,并得到发展,其最终的结果都必然如此。当然,这种只适应于封建社会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在已经存在和得到发展的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的社会(包括局部社会)中,是无论如何不可能存在的,更不要说站得住脚了。因此,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只能存在于还不是民主、还不存在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社会(包括局部社会)中,而且必然对社会产生危害。

 

社会民主就是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拒绝社会民主不是在拒绝民主,而是在拒绝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相应地是在维持只能是适应于封建社会的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是在容忍这种管理模式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利益、去毁灭社会。这同样是需要我们严肃、深思的问题,是如何回归马克思主义的问题。而发展社会民主,也不只是发展民主,而是发展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是将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模式改变为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是使这一模式的管理向更加成熟和更高程度的发展。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才存在向人民的、多数人的直接管理发展和过渡的可能性。

 

民主就是管理,这是列宁的科学论断。但是,如果我们不是把管理区分为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和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不是将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视为是社会民主,那么就很容易走进一个误区,即仅仅把民主看作是手段,是少数人和国家的直接管理可以使用的手段于是,管理与人民与多数人就没有关系了。在人民和多数人显然还不能参与直接管理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民主也即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就必然成为多余的东西。所以,民主就是管理是没有错的。但忽略了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是社会民主这一管理和民主的含义,则不能不是理论上的严重缺陷。或许正是因为这一理论缺陷的存在,使列宁的关于民主和管理的理论始终没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存在,使社会主义经历了无数次的磨难、危机,甚至毁灭。

 

民主的意义是什么?就是与管理相关的各方能够通过管理相互制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的完整的民主,应该包括国家的民主政体,直接管理的手段的民主,以及社会民主。显然社会民主是最重要的民主。从社会民主是最重要的民主的意义来说,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则是不能或缺的管理,是民主社会的象征和体现。

 

第七章  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

 

    1.管理与权力

    

在《〈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之随笔》中,我指出:管理就是权力,权力体现于管理。谁能够参与管理,谁就持有权力。我们通过对管理问题的探讨,使我们对管理的这一本质的认识更为清楚了。原始社会之所以形成的是部落全体成员的、民主的管理,是因为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力。或者说,管理还不构成一种权力,因而所有人都平等地没有“权力”;奴隶制社会之所以形成的是奴隶主个人的管理,是因为在一个由奴隶和奴隶主构成的群体中,所有奴隶的权力都被剥夺了,奴隶主是权力的唯一持有者;封建社会之所以形成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是因为权力集中在君主手里。而君子在自上而下地任命地方官员的同时,赋予了地方官吏以权力。对于这种权力,从君主的愿望来说,当然希望的是所有的地方官吏都是能够代表君主并按照君主的意志来行使权力的。但这是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的。权力的专制性质必然促使各级官吏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去按照自己意志行使权力。这样,由自上而下任命为官吏的少数人也就具备了各自的集权。农民仍然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群体。因此,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又都是有权力者是绝对的有权力、无权力者是绝对无权力的社会是多数人和少数人在权力关系上绝对你有我无的关系。因而也就是只存在个人的直接管理和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社会。

 

人类自进入资本社会以后,管理等于权力的原则并没有改变。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体现的依然是权力。但这一原则的范围却扩大了。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之所以能够形成和存在,当然首先是因为人民的、多数人的权力的存在。社会由此表现为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同有权力。社会表现为既没有绝对的有权者,也没有绝对的无权者。有了权力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民与封建社会中的农民的根本区别,是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可以形成和存在的先决条件

 

而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人民之所以终久没有实现列宁所说的那种“人民民主的”“多数人的”“人人参与的”管理或“直接民主”,或我们这里所说的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用国家与人民同一体理论(即人民就是国家,国家就是人民的理论)、用国家权力代表人民权力的理论,不仅抽取了人民群众拥有权力的物质基础——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以代表的方式把人民群众的权力代表无了(代表人民的权力显然是与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剥夺人民的权力,与自由资本社会的企图剥夺人民的权力,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显然,社会主义者们犯的是理论上的和认识上的错误。但这一错误仍然是致命的错误。)权力既然等于管理,权力为无的人民群众即便是在非常先进的社会里也不可能参与任何直接的和间接的管理。所以,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始终存在的只是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

 

所以,无论是对直接管理来说还是对间接管理来说,也不论任何管理造成的结果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是人性的还是反人性的、是人道的还是反人道的、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是廉洁的还是腐败的、是有能力的还是没有能力的、是有效率的还是低效率甚至反效率的、是在做事还是在消费、是在为公还是在为私、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毁灭社会,只要能够产生结果,就表明权力的存在和被行使,也就是在从事管理。所以管理的本质是权力的结论是毫不为过的。从奴隶制社会以来的所有人类历史都可以证明,在只有单一的少数人管理的状况下,也即在只有少数人有权力的状况下,管理和权力的运作与行使可以偶然地产生上述结果中的前结果,但必然的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后结果

 

所以,也正如我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所表述的那样,社会权力结构也是有其发展规律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发展规律表现为:权力结构从只有个人拥有权力的状态到少数人拥有权力的状态,再到多数人拥有权力的状态;权力结构由不合理到相对合理,再到完全的合理;权力的性质由权力无限到权力有限;权力的作用由单向制约到双向制约。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发展阶段以后的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的发展过程,就是社会权力结构自身演化规律的综合体现。同样,我所倡导的建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改革应该是权力重组和重组权力是与发展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是相统一的。因为只有权力结构的合理,多数人和人民才有权力,才可以参与间接管理。也只有多数人、人民参与了间接管理,才能体现出人民权力的真在

 

尽管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的必然的、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上述结果中的后结果,即使我们不能说管理者们的主观意愿也是如此,但只要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是一种存在,并且有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条件,那么任何存在于其中的人即使很不情愿,也将身不由己。比如,下级给上级进贡尽管是典型的腐败,但上级却只能身不由己地接纳。而下级要想得到晋升,在现实人事制度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上级的权力。所以尽管下级很不情愿,也只能身不由己地以进贡的方式讨好上级。而这种情况在人民有权力参与间接管理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从人民和多数人的角度来说,无论是从主观意愿来看,还是从参与间接管理的实际结果来看,产生的只能是上述结果中的前结果。所以还人民以权力,或者说废除权力代表制,使多数人和人民能够参与间接管理,应该是权力和管理发展的必然,是对客观规律的遵从。

 

2.管理和平等

 

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对象是人(另外还有物和事),这无论是对直接管理来说,还是对间接管理来说,都是如此。奴隶主的管理对象是奴隶。封建社会中的官吏的管理对象是农民和地主。进入资本社会以后,组成国家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对象是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组成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资本家的管理对象是工人。而当人民、无产阶级、工人以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参与间接管理后,他们的管理对象就是组成国家组织的和拥有资本财富的行使直接管理的少数人和资本家。这样,人类社会就从单一的管理发展到了两种管理并存的管理。正是社会性管理的这一突进的变化,对人的社会地位的改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里所涉及的就是人类有史以来的人的平等关系,也即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关系。

 

在不存在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作为多数人的奴隶和农民与作为少数人的奴隶主、君主、贵族、官吏是无所谓平等的。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们完全像被圈养的动物一样被奴隶主任意地驱使和宰杀。封建社会中的农民在人身自由上有了根本的改变。但他们仍然不可以就自己的权力、权利、地位、自由、利益提出任何要求,不可以就君主、贵族、官吏的行为提出任何疑义。在这种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社会中,少数人的在上,当然是权力、地位、利益、自由的在上。多数人的在下,当然也是权力、地位、利益、自由的在下。人的这种在上和在下的关系是经纬分明的,这就是人的不平等。人的这种不平等关系其实就是由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造成的。所以在采用了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原本是先进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同样会形成人的不平等关系。如在前苏联,斯大林就具有对红军将领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克格勃就具有对苏联公民任意处置的权力。当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国组织家的直接管理按照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使苏联社会中的特权阶层异常强大时,少数人和多数人的不平等就再也不是一个可以否认、可以掩饰的问题了。

 

社会不平等的存在,当然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一个社会是为了少数人而存在,还是为了多数人而存在;关系到社会是为了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还是为了满足多数人的利益;关系到人之是否为人的问题(即人道主义和人性问题);关系到社会是否合理、是否持续进步的问题;关系到社会是稳定还是混乱的问题(我们不要以为只有人民的过激行为才表现为是社会的不稳定。其实权力者的超越法的制约他人的行为,自身的超越法的任意行为同样是社会混乱无序的表现,甚至是引发社会不稳定重要原因。如权力者们的随意决策、乱上项目、金融活动的不受管制、随意地指令农民种植什么、地方保护主义、“三乱”、腐败的形成过程……,就表现为社会的混乱、经济的混乱、金融的混乱、物价的混乱、市场的混乱、人(当然是权力者)的行为的混乱、财政混乱。因为这些现象符合混乱的“想怎样就怎样”的原则)。前苏联的社会发展轨迹,也是社会不平等发展的轨迹。社会的不平等丝毫不会因为社会主义是一种超越自由资本社会的先进社会而自然地不会存在和发展。前苏联不也最终表现为它是为特权阶层而存在而服务的社会吗?不也最终发展为是权力者可以任意行为、任意(合法和不合法地)腐败的混乱社会吗?不也是最终走向了倒退和毁灭的社会吗?

 

当然,我们也不能说,自由资本社会因为从宪法上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人的不平等制度,它就成为了当然的平等社会。自由资本社会仍然是不平等社会,因为它仍然是阶级社会。只要阶级存在,社会就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因为它的财产占有和分配首先就是不平等的。但这不等于社会不可以开始趋向平等,或在经济和物质利益以外不可以存在相对的平等。

 

实际上,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少数人和多数人的不平等关系,正是通过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的形成才开始真正得到改变的,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也是由此而体现的。你想当国家首脑、想当地方行政长官,你不再可以以世袭和被任命的方式将多数人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你必须承认多数人的存在,并向他们承诺,以得到他们的认可和选票。而且你在当选后,你也不要以为多数人成了你的管理对象,就可以把他们视为是在下的草芥。多数人既然可以选举你,也可以通过对你的一言一行关注来监督你,甚至让你从当选的位置下来。因为多数人也在通过间接管理以你为管理的对象。这与那种依靠世袭制和任命制获得管理权力、只存在单一的直接管理所形成的少数人和多数人的不平等关系相比较,这难道不是一种平等或相对平等的关系吗?少数人可以通过直接管理权力来制定法律多数人也可以通过间接管理对法律进行评价,使少数人制定的法律最终得到多数人的认可才能存在,或者得到多数人的反对而迫使少数人不得不对自己制定的法律予以废除或修正。这与那种多数人只能被动地接受不公正法律的制约的状况相比,不也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平等吗?少数人可以就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发展做出决策,多数人也可以通过间接管理就这些事务的发展对自身利益的影响进行评价。如果相关决策是不合理的,是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的,就会得到多数人的反对,迫使少数人重新进行决策。如果少数人做出的决策是有利于多数人的,就会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的实践。而且多数人将继续就其实施的效率进行监督。这与那种少数人的决策和存在出的存在无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多数人都只能被迫接受的状况相比,这不是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又是什么?

 

多数人参与间接管理的程度越高,不仅越能体现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而且,也越能体现人的个体之间的平等、互助和友爱。这种关系将尤其体现于人类社会行将面临的关系到人的生活关系的对人的生活和社区的管理之中

 

让我们汲取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深刻的教训:不论任何社会,人的平等都是第一位的。作为人,不能因为高等于他人而自以为豪。同样,作为人,也不能低等于他人而不以为然。因为人是“生而平等”的。人的优越于、高等于他人和不以为然地低等于他人,都是人的停留于动物阶段的、低级的本能的表现,都是现代人的耻辱。人和人的平等是由法来规定和体现的。而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则是通过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来体现的,是通过民主、通过权力的同有形成的双向制约来体现的。甚至于,法律规定和体现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真正的平等的实现,是需要建立在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没有多数人和行使直接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平等这个基础,人的个体之间的平等都是不能完全实现的。

 

3.管理与制约

 

管理就是利用权力对管理对象的制约。当管理对象是物时(如国土、资源、环境等),管理就是对物的制约。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有序、充分、科学的,还是无序、混乱、浪费、破坏的,都是管理对物的制约的结果和表现。当管理对象是事务时,就是对事务的制约。如作为管理对象的义务教育。管理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就包括教育的目的是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是为了把所有少年儿童都培养成有高学历的人,还是把少年儿童培养成未来的合格公民;是把青少年塑造成已知知识的“储蓄罐”,还是把他们培养成具有创造性思维、具有创造未知知识和财富能力的人,都体现着管理对教育的制约。再如,教育是为了完成人为规定的教育目的而施教,还是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而施教?是用不断发展的活泼的、科学的方式施教,还是用古板的、机械的方式施教,都必然制约教育按不同的轨迹和方向发展,都是管理制约教育的结果。

 

当管理以人为对象时,就是对人的制约。制约是权力的必然,是管理的必然。社会有权力有管理存在,而没有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存在,是不可能的。问题只能归结于,制约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这就是当管理以人为对象时制约的本质。

 

社会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制约是公正的,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制约是不公正的?

 

1)当人不是在人的制约下,而是在法的制约下被法所制约时,因为法的制约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法的制约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而在无法社会中,当人只能被人制约时,这个社会是不公正的,制约行为也是不公正的。如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是无法社会(社会是不是法的社会,不是取决于社会有没有法律。而是取决于国家自身是否率先进入法的社会),它们的对人的制约就不是法对所有人的制约,而是人对人的制约,是少数有权力的人对多数的无权力的人的制约这种社会和这种制约关系就是不公正的

 

2)有管理存在,人对人的制约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政府的决策,只能通过人去实施,才能最终被创造为存在。当人们按照政府的决策去实践时,实践者就被政府制约了。但这仍然存在一个公正和不公正的问题。比如,如果政府的决策是一项公共工程,如果这一决策是错误的,当人被强制实施这一工程时,对相关的人的制约就是不公正的。如果工程的决策是合理的,但政府给与这一工程相关的人以不合理的经济利益而强制实施这一决策时,政府的制约行为仍然是不公正的。而盛极一时的超越法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就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也即人对人的不公正的制约行为。制约的构成是人行使权力和行使管理的结果。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表现为少数人的有权和多数人的无权。当有权力者制约无权力者时,这种制约是单向的。因此,权力单向对人的制约和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对多数人的制约是不公正的

 

而在权力所有人同有的社会中,当少数人的、直接的管理以多数人为对象并制约多数人时,少数人自己也将是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对象,也将被多数人所制约,从而构成了反向的制约。对人的制约因为所有人的权力的同有、因为少数人的直接的管理与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并存而成为双向的,因而也才是公正的

 

所以,当所有人都被法所制约时,当制约表现为是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相互的、双向的,制约才是公正的。制约才能使人处于合理的存在状态(如官员的公正、无私、廉洁、有能力、有工作效率的存在。如公民的遵纪守法、坚守基础道德、体现良好的素质和精神的存在)

 

在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不公正制约他人的行为既是非法治社会的体现,也是少数人有权、多数人无权,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不存在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造成的。让我们看看中央电视台1998210日的《焦点访谈》所披露的事实。面对着房屋被非法拆除而无居可安的人们,面对着那些房址被强行占有而又要用巨款买回这些房址的人们,面对着这些只有伤心痛苦而无可奈何的人们,从他们既失去了住处,又只有凄惨和悲痛的结果来看,这和烧毁老百姓的房屋的行为有什么两样?从失去房屋者必须用巨款买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房址的结果来看,这和绑架人质,人质的亲属必须巨款向绑架者赎回自己的亲人的行为有什么两样?这不是违法、反人性、反人道的极端地制约他人行为又是什么?(如果他们认为这与人性、人道问题无关,那么他人用同样的手段将他们置于同样的境况,他们还会认为这与人性和人道问题无关吗?还会认为这种行为不是反人性和反人道的吗?)

 

为什么少数人以反人性、反人道的行为极不公正地制约他人时,可以理直气壮、毫无愧色?而受到非人性、非人道伤害的、被他人如此不公正制约的人们反而只有痛苦、哀怜和无奈呢?这就是非法治的人治造成的,是权力的有和无的权力结构造成的,是只有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造成的,是制约的单向造成的。

 

要想改变社会的对人的制约的不公正,社会就必须是法的社会,人就必须是同有权力的人,社会管理就必须是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如果是这样,上例那种反人性、反人道的不公正地制约他人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①作为镇政府,它必须考虑到可能受到它的不公正制约的公民对它的起诉。它将承担的民事赔偿是巨大的。这一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将连带承担侵犯他人权利、损害他人财产的刑事责任。因此,作为一级政府,是不会做出如此愚蠢的反人性、反人道的决策的。②镇政府如果决定做出这一决策,它将事先公告。那么作为间接管理的人民群众就会反对它的这一决策,并最终迫使政府取消这一决策。

 

然而非常令人遗憾,在非法治的环境中,在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条件下,不要说一般的不公正地制约他人的行为人们已经司空见惯,就连这种反人道、反人性的极端地不公正地制约他人的行为人们都不以为然,几近麻木,甚至无话可说。比如人们还要说这种违法的、反人道的、反人性的行为是好心办了错事。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以人性善待动物,给动物以人道主义关怀的今天,在我们这里还会发生人对人的丧失人性、人对人的不人道的极端不公正的制约行为,还不足以引起社会和人们对导致这种事情发生的非法治社会、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以足够的重视吗?还不能使我们充分理解江泽民主席在“十五大”报告中的关于“法治”和“人道主义”论述的意义吗?

 

4.关于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尽管对这一问题我已经在《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异》中进行过分析,但是,由于社会学中的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实质是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对此,我也早已在1988年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以及后来的一些文书稿中进行过分析,但仍然需要在这里简单地提及一下。

 

主人和仆人的关系绝对是不平等关系。即使在现代社会中也是如此。只有不再存在主人和仆人的关系,才存在人的平等关系。如家政服务职业与接受这一服务的家庭,因为不存在主仆关系,所以从事这一职业的职业者和接受这一职业服务的家庭,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人民和国家组织(也即组成国家的、行使直接管理权力的少数人)作为无法抹杀的非同一的两个客体存在,他们之间是会发生关系的,但决不应该是不平等的主人和仆人的关系,而只能是不平等或平等的关系。在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在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在只有人对人的单向制约的社会里,人民和国家组织只能是不平等的(实际上也是多数人与少数人的不平等)。社会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而人民或多数人是不可以有自己的意志的;少数人是有权力者,多数人是无权力者;少数人是纯粹的管理者,多数人是纯粹的被管理者;少数人是制约者,多数人是被制约者。从这种意义上说,如果少数人和多数人还具有主人和仆人的那种关系,那只能是少数人(如国家、企业管理者、以及所有的直接管理者)是主人,多数人(如人民、工人农民、员工)是仆人。而我们的历史责任就是要消除这种主仆的、不平等的、不公正的关系,以实现平等和公正。而不是去创造新的不平等的主仆关系。

 

但是,在多数人具有(间接管理的)权力后、在多数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可以使自己的意志具有作用、在多数人成为间接管理者、在多数人也成为制约者后,多数人和少数人、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也不可以是倒置的关系,即不可以是人民和多数人是主人,国家和少数的直接管理者是仆人的关系,因为这会导致新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平等关系。

 

或许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会表现为这种倒置关系。如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全体人民都是主人,人民中的少数人既是主人,又是仆人。但是这种关系的前提是平等。这个倒置过程不是在即刻完成的。作为过程中的平等关系绝对是不可逾越的。这个不可逾越的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包括了人类社会中的整个资本社会的。在国家组织还存在的整个资本社会中,只能、而且必须体现的是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平等,是人民和国家组织的平等,是双方同有权力,是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的并存,而绝不能存在主人和仆人的那种不平等关系。这既不能是历史的那种少数人、国家对多数人和人民的不平等,也不能是让人听起来很舒服的作为主人的人民对国家的不平等。

 

这是由人民或多数人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的。人民群众或多数人的社会职能就是创造物资和文化财富的。他们首先要为自己的生存创造财富,然后要为自己的富裕和幸福创造财富。这必然要占用他们大部分的有效时间。而直接管理既是一种社会职能,也是一种职业。它同样需要占用职业者的大部分有效时间。当人民群众从事创造财富的各种职业时,他们就不可能再有充裕的时间作为职业者去从事直接管理。想一想,让多数人的人民群众放弃创造社会财富的职能去从事职业性的直接管理,岂不是犹如“文化大革命”了吗?不是会造成比现实更为严重的国家组织及政府机构或单位的管理机构的膨胀吗?所以,人民群众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能以间接的方式从事社会管理,是以这种间接管理实现和体现他们的社会平等。而人民群众之所以需要在他们创造社会财富的职能以外以间接的方式从事社会管理,是因为他们如果不(或不能)这样做,那么他们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分配财富的行为和创造财富的能力的发挥在被不公正制约的社会条件下,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在人民群众只能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中,人民群众是无论如何不可能上升为主人的。而国家和少数人也只能从主人的不平等位置上下来,也就不可能形成新的主人和仆人的不平等关系。所以,人民群众和国家组织(也即少数人)的关系只能以他们应有的、由社会客观决定的诸如职能的分工、权力的同有、义务的对应、责任的不同、生存的依赖、管理的互补、制约的双向、地位的平等来表示。而不能以不可能存在的、不确切的主人和仆人的关系来表示,而且这种表示是非常有害的。

 

当人们用主人和仆人的关系来表示人民群众和国家组织(也即少数人)的关系时,它试图给人的印象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仆人。仆人是为人民负责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因此是可以代表人民的(而在真正的主仆关系中,决不会发生仆人代表主人的情况)。“代表论”由此产生。其结果是把人民群众的权力和利益代表无了。也因此,仆人的行为是没有错误的,即使有错误也是可以原谅的。如果人们盲目地信奉这种逻辑关系,就必然忽略人民群众和国家组织(也即少数人)应该确立的那种平等关系和上述的那些所有关系。就会在无形中维持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就会排斥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就会保持他们之间的不平等和单向制约关系,就会有人假借仆人为主人服务的名义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失误和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进行辩解和逃脱法律责任,就会去行谋取私利之实。而且现实也已表现出太多的无法与主人和仆人关系自圆其说的事实。那么这究竟是对于人们观念中的主人与仆人关系的嘲讽呢,还是对这种关系的根本否定呢?或许是二者兼而有之吧。而社会主义在近百年的历史中,始终未能给人民和国家组织(也即少数人)的关系以合理的理论阐述,没有建立起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这一没有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主仆关系和作为基础的“主人与仆人关系”的空中理论制约的。一个社会,如果不是在废除旧的主仆关系后,不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建立和发展人民和国家组织的、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平等关系,而是一定要存在什么主仆关系,那是绝不会形成列宁所说的那种人民群众是主人,国家和少数人是仆人的主仆关系的,而只能仍然是在不平等基础上的历史的主仆关系的再现,即绝对的主人说什么,仆人只能做什么的再现。历史难道不是这么证明的么?!

 

更不可能的是,有哪个直接管理者会对人民群众说:人民、群众,因为你们是主人,你们拿主意做决定吧。作为仆人,我只是忠实地顺从你们的意志和你们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尽管这符合真正的主仆关系。但是,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的,那就是直接管理者的失职(当然,需要自治的小社会范围除外。如村民的自治,社区的居民自治)。直接管理者就没有资格继续作为直接管理者。因为这种关系同样不符合管理的科学、合理、高效、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原则。

 

所以,任何现代社会是不需要主人和仆人的逻辑关系的。只需要人民群众和国家组织(也即少数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职能、责任、义务,建立起平等的关系。在这一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由人民群众承担间接管理,平等地行使权力,国家组织(也即少数人)与人民平等地相互制约,才能使社会的存在实现合理、公正和进步,才能使人的存在合理、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


第八章  管理范畴的发展

 

管理既然是人类社会形成有机社会的产物,它就是以社会为对象的。而社会又是由人组成的,是由人所从事的事务为表现的。管理也就是以人和人所从事的社会事务为对象的。如,人由动物进化为人以后,人的获取食物的行为就具有了创造食物的生产的意义。因此,就存在着对人所进行的生产这一事务的管理。同样,在生产成为人所从事的事务以后,人的非生产的行为则构成了人的生活的行为。因此,也就存在着对人的生活这一事务的管理。除此以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相继出现了宗教、艺术、竞技、教育、军事等等需要专门的人从事的事务。于是也就产生了对这些事务进行管理的管理。当社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事务,当从事这些事务的人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冲突时,就需要有一个超越各种具体事务的对人所从事的所有事务进行管理的特殊事务。这个特殊的事务就是社会性管理。当社会越来越复杂,甚至需要通过强力才能加以管理的时候,于是出现了适应于社会管理这一特殊事务的特殊组织——国家组织。国家组织的管理就是我们所说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而且这一管理几乎成为了理论意义上的管理的代用词。当我们在理论上说到管理的时候,不会有人认为它是家庭主妇对家庭生活的管理、是农民对家庭劳动的管理、是艺术团体对艺术活动的管理等等。而是指社会性管理,是指少数人的、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

 

为什么生产、生活、艺术、文化、竞技、军事等这些先于社会管理而出现的管理被降到了次要的地位,而唯有社会性管理却迅速地、突出地上升到人类社会的重要地位呢?这是因为人的对各种事务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是人与事务的关系,而社会管理主要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在人与所从事的事务的关系中,不是一个人在与一种事务发生关系,而往往是一群人与一种事务发生关系。因此也就仍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毕竟是小范围内的少量的人之间的关系。如,小农生产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与农业生产这一事务发生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可以以事务为媒介得以解决的。如以生产为媒介而发生的分配来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以某种事务作为媒介来解决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比如,一个从事生产的人与一个从事艺术的人发生了矛盾,既不能以生产为媒介,让他们共同去从事同一生产活动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也不能以艺术为媒介,让他们去共同从事同一艺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这样,或以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或以少数人的意志、或使人的意志形成为法律而成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的依据,就成为一种必然。这种以人的意志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尺度的表现方式,是经历了原始社会表现的部落成员的共同意志、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的个人意志、封建社会中的少数人的意志这样一个发展过程的。也就必然要继续经历一个表现多数人的意志、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这样一个返归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从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发展阶段后开始的。顺应这一过程,社会就会得到顺利的发展。对抗这一过程,社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社会管理迅速地、突出地上升到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不表明其他的对各种事务的管理不复存在。事实上,在家庭中,人的生活的管理一直延续到今天都存在着,并且依然是由家庭主妇承担着的。而对生产的管理,虽然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不同生产方式,不仅仍然存在着,而且迅速发展着,发展成为一种实践与科学相结合的庞大体系。实际上,人类社会每出现一种新的事务,就有与其相应的管理的形成。但是,社会管理地位的上升还是告诉了我们一个秘密:在人类社会中,凡是能涉及到普遍的人的相互关系的管理,就有可能上升为社会中最重要的管理。社会管理即是如此。因为社会管理所涉及的就是包括从事直接管理的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相互关系的。如由人的自由、民主、平等、泛爱、人道主义、法、阶级、阶层、宗教、意识形态所体现的人的关系。

 

那么,社会管理又是否就是社会中唯一重要的管理呢?从奴隶制社会到自由资本社会初期这样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们确实看不出社会中有哪一种管理可以与社会管理相比较。或许在战争时期,对军事的管理(即对战争的指挥)具有与社会管理同等重要的意义。但那也只是一个短暂的时间而已。但是,在人类社会中,只要不是只有社会管理才涉及到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只要有可能存在能够涉及到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它就有可能上升为与社会管理具有同等意义的管理。如企业管理。

 

当然,企业管理首先涉及的是人与事务的关系,即资本所有者、企业管理者、劳动者与生产(或商务)这一事务的关系。但是,在一个企业中,它既然容纳了不同的人的群体,那么除了人与生产(或商务)这一事务发生关系外,也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企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有些矛盾冲突确实可以通过以生产(或商务)这一事务为媒介加以解决。但是在资本社会中,企业和社会一样,都是社会。企业是小社会,社会是大社会;企业是局部社会,社会是整体社会。企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几乎是一致性的。都存在着占有和不占有、权力的有和无、地位的平等和不平等、分配的合理与不合理、对人的公正和不公正、民主和不民主、自由和不自由……。而社会中的多数人,又只能存在于企业中才能获取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企业管理涉及的决不只是人和事务的关系,同样涉及到的是普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资本社会中的企业的一大特征。

 

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由于资本家们仅仅把企业管理看作是人与生产这一事务的关系,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导致了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极度不合理,使无产阶级遭遇着非人的待遇,激化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阶级矛盾)。这就必然导致无产阶级的反抗和斗争。企业中客观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自发地显现自己的存在。于是如何通过改变管理以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论人们对这个问题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也不论人们是情愿还是不情愿,都必然会成为企业管理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于是企业管理就不再只是为了生产、服务生产的管理了。于是,泰罗的生产管理制度产生了。这一管理将人与生产过程进行更加科学的组合,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劳动者在不是增加很多劳动量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使资本所有者在不是依赖增加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较快的资本积累。从而缓解了劳动者和资本家难以解决的矛盾冲突。虽然这种矛盾的缓解起作用的仅仅是物质利益,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占有、权力、分配、地位、公正这些社会关系问题,却也证明了企业管理开始成为一个关系到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实际上,泰罗的生产管理制度表明的是,企业中的直接管理也是可以涉及到企业这个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的。而在这之前,工人阶级早已以间接的方式参与了企业管理了。而这种间接管理从一开始涉及的就是企业这个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社会性问题。

 

从直接管理的角度来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所解决的既是通过由单纯的生产制度发展到全方位营销制度,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发展。也是较彻底地解决了资本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力、地位、分配等社会关系问题。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确立,使经营管理者拥有更大的权力、可以参与资本的分配。使经营管理者通过资本的分配而成为企业资本所有者。这样,经营管理者就与原资本所有者在身份、地位、权力、分配方面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平等关系。

 

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现代企业制度,则是把经营管理制度中管理者所获得的权力、利益(资本分配)、地位、身份扩大到了企业中的所有成员。使企业中的多数成员的对企业的间接管理逐步上升到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的高度。如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关于工人参加董事会的相关规定。这样,就具有了在企业这个社会范围内从根本上解决人与人在占有、地位、权力、分配、公正这些社会关系的可能性。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更是一个涉及到人与人关系的企业管理方式。当然,这一管理方式必然会更好地作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会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

 

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企业管理,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企业管理可以超越对其他事务的管理,迅速上升为社会中的重要的管理。这里决不只是生产和经济的意义。更因为企业管理在摆脱了家庭为生产单位的那种家庭成员关系的束缚,因而构成了,① 与社会管理一样,企业管理也是与普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管理。② 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一样,是能够合理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管理(比较而言,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企业管理的观念仍然停留在企业管理只是单纯地为生产和效益服务的层次上。所以,企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仍然是复杂的,是很不平等的。当然也就反映为社会关系的复杂和不平等了)。

 

对此,企业管理的历史发展过程也应该给我们任何认识企业管理、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以一种有益的启迪:企业管理不只是解决人与生产、人与事务关系的管理,不是只为生产活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只为财富的创造而存在的。企业的管理更应该包括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不断地趋向合理的一种管理。运用企业管理解决人与生产、人与事务的关系使之科学和合理,固然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但不解决好企业内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影响更大。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西方这个只注重利益的社会里,仍然会把人本主义思想注入到企业管理中去。因为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人当然应该高于和重于生产(或经济利益)这个事务。

 

在企业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拒绝和排斥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情况下,表明企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极度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将对企业的生产(或经济活动)产生以下影响,① 激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当矛盾显露和爆发时,它对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如矛盾冲突导致企业停产,影响企业按期交货,使企业失去信誉、失去市场。企业有可能从此一蹶不振。或者这种矛盾冲突使企业成员没有工作积极性,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② 因为企业管理者的无能,使企业由亏损走向死亡。或者因为企业管理者的腐败,以消费的发生挥霍企业财富,或者将企业的财产转为个人私有。对于许多国有企业来说,它们最终陷入亏损、倒闭、破产的境地,不只是由于人与事务的关系(即我们认为的经营管理水平)造成的,而是由企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不合理造成的。如企业中一些没有能力、缺乏职业道德、甚至腐败者可以长期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职务;如不合理的人事制度造成企业中非直接生产人员膨胀;如企业管理者与直接生产者在分配上的严重不合理;如企业多数成员因为对企业没有任何权力导致的对企业的麻木不仁和消极心理。

 

所以从现代意义的工业形成以来,企业管理的对象从来就是包括人与事务和人与人这两个范畴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与人的关系比人与事务的关系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于现代企业制度来说,它就更不是一个解决人与事务关系的问题的制度,而是包括企业体现多数成员从只参与消费财富的分配到参与资本的分配,从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企业管理、或者只是以间接的发生参与企业管理发展到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从以间接的方式管理企业中的人与人关系的管理发展到以直接的方式管理企业中的人与人、人与事务的全面的管理。

 

如果我们坚持认为,不论什么企业制度,企业管理就只是调整企业中人与事务之间关系的管理,那我们实在是在企业管理观念上落后了几十年。在我们的社会中,始终是将企业管理视为是纯粹的为生产、为效益、为创造物质财富服务的,根本看不到企业管理所无法回避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一直否认企业中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一直把劳动者只视为是企业的力(而不是人),没有从企业这个小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来确定他们在企业中的合理关系,将劳动者排斥于间接管理之外(劳动者的间接管理就是作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使企业始终存在着管理者与多数成员关系上的不平等和不合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这种关系的致命影响而浑然不知,还以为企业管理就是纯粹为生产服务的,还以为企业中是不存在人与人关系的。

 

这样,涉及到普遍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管理,就从社会管理发展到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也就上升到了与社会管理具有同等意义的重要管理。一个社会是否合理,是否进步,根本地还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包括能够反映人与人关系的生活关系、包括对人的本能具有抑制作用的人的社会属性的增长程度方面。因为这两个方面与人的社会关系一起,影响和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多数人的、人民的间接管理作为社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使其与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并存。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待企业管理,使企业管理致力于企业中人与人关系的改善。这是体现社会趋向合理和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实,我们不能想象,在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包括企业管理)的社会中,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是合理的,它的社会会是进步的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样的管理只能决定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发展是不合理的、是停滞的、甚至是倒退和毁灭的,这种结局才是必然的。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即证实了这种必然性。

 

那么,又是否是,只要社会性的管理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只要企业的管理是注重了人与人关系的管理,就能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完全的合理状态呢。也不是。尽管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不少国家的社会正是通过积极的(即相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那种被迫和无奈接受的)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通过更为注重人与人关系的企业管理,使社会这样的大社会和企业这样的小社会这两个社会范围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地趋于更加的合理,由此而表现为社会的更加进步。但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似乎始终存在着一个死角。无论是以法规范人与人合理关系的社会管理,还是以企业制度规范人与人合理关系的企业管理,都无法触及这一死角。在这一死角所涉及的范围内,表现出了人与人关系趋向的严重不合理。这就是在生活领域中的人的相互关系(关于人在生活领域中的相互关系所表现的不合理,我已经在《人类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等文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这里就不再做更多的说明)。导致人的生活关系不合理的根本原因是人的生活组织的小化和个体化趋势。人的基本生活组织是家庭。人在家庭中的事务是生活。当然也就存在着对家庭及生活事务和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管理。如家庭主妇对家庭生活和家庭成员的管理。但是,家庭生活所涉及的毕竟只是家庭范围内的几个人之间的关系,无法涉及到社会中普遍的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关系。于是,随着家庭的小化和解体,随着单个人组成的生活组织的发展,人在生活关系中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合理也就更为明显。如社会表现出的人的冷漠、孤独、封闭,人在精神上的空虚、颓废、压抑、厌世,以及社会表现出的人人防范他人、人人需要自卫的状况,等等。

 

看来,人在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合理,如民主、平等、自由、公平权力、人道主义的实现,公民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国家和公民的公民意识的加强。以及人在小社会(如企业)中的社会关系的合理,如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团结精神、合作精神、竞业精神、协作精神,以及分配的合理、资本的共同占有、地位的平等、身份的一致等等,并不能取代人在生活范畴中的社会关系。(这也就是说,人的全面的社会关系是包括传统意义的社会关系、人在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关系、人在生活关系中的社会关系这样三个方面的)。

 

但是,人即便将自己封闭在由自己单独组成的生活组织中,人也仍然客观地存在于人的群体之中。当人投入到生产经济活动中去时,就进入了人的生产的、经济的群体中。当人投入到社会生活中去时,就进入到了人的生活的社区组织中了。

 

如此看来,一个社会要使自身获得全面的合理和进步,也即人与人关系的全面合理,或者说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合理,就不能无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忽略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的合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社会关系就是不完全的,社会的进步就是不全面的

 

社会的发展似乎无法阻止人的家庭这一生活组织的小化。家庭成员对家庭生活的管理也无法阻止人的生活领域范围内的相互关系趋向不合理。这是否意味着在生活领域范围内的人的社会关系的趋向不合理是无法改变的呢?当然不是。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辨证关系。人的社会关系正是否定之否定的关系。即从合理到不合理,再从不合理到合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当然包括决定人的生活关系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否定之否定。如奴隶主与奴隶组成的群体作为人的生存组织,是对人的原始部落这种生存组织的否定;封建社会中的农业家庭作为人的生存组织,是对奴隶制社会中的那种由奴隶主主宰由奴隶主和奴隶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否定;而资本社会日益发展的小化了的家庭,或者单个人组成的家庭作为人的生存组织,是对大家庭这种生活组织的否定。那么,作为人的生活组织的小化了的家庭或单个人组成的家庭,是否最终也会被否定呢?应该是的。这个最终的否定将是由人的更大的生存组织——有机的社区——对小化的或单个人组成的生活组织的否定来完成的。

 

当我们将社区视为是对曾经否定了大家庭这一生活组织进行否定的小化或单个人组成的生活组织进行否定的人的有机的生活组织时,那么社区就会成为形成人的新的生活关系(应该被视为是人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的存在基础。如果说,在小化的家庭和单个人组成的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只能形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消极的、颓废的人的生活关系和精神状态的话。那么在社区作为有机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无疑将会改变人的这种生活关系和精神状态。显然,社区作为人的有机的生存组织(或生活组织)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大的适应关系的。即社区不能只是自然的、客观的存在。社区应该是适应和改变人的生活关系(人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的变化着的有机的组织。社区不仅应该是一个满足各种年龄群体的人的物质生活的组织,也应该是一个使人们在生活关系中相互地为他、互助、友爱的组织

 

那么,管理在这里是绝对重要的。我们已经分析过,落后的,也即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如何可以使一种先进的社会毁灭,使辉煌的企业走向末日的。同样,如果人们将社区发展为一种有助于组织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和改变人的生活关系的组织,但却没有适应于这种生活组织的相应的管理,也是无助于人的生活关系的合理发展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没有将社区视为是人的有机的生存组织,因而对社区的管理只是少数人的、政府的事务。所以社区始终是以自然状态存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构成的社区中,对社区的管理始终是少数人的、企业的事务。社区成为了吞噬企业利润的包袱,影响到了企业资本的积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也就制约了社区自身的发展和它的社会意义的发挥。显然,这种可以导致社会和企业发展陷入停滞和毁灭的管理方式,同样无助于社区的发展,无助于促进社区内人的生活关系的合理(可参见本人所写的《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所以,管理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对人的生存组织、对关系到人的相互关系的生活关系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我们的社会是否可以完全抵御和改变由于家庭这种生活组织的小化的发展趋势所产生的人在生活领域范畴中的、由生活关系体现的社会关系的不合理呢?在这里,传统的家庭主人对家庭这种人的生活组织的管理,现代社会中的个人对单个人组成的生活组织的管理,以及政府或企业对社区的管理,显然都是与作为人的生活组织的有机的现代社区不相适应的。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物业公司对社区的管理,出现了物业公司与社区业主委员会对社区的共同管理。甚至出现了美国“同志街”式的社区居民的自主管理。如果对社区的管理也能够像社会管理、企业管理那样趋于成熟(显然这是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的)并上升为科学,那么生活在社区里的人们的生活关系就不再是被社会关系遗忘的角落。人在社区这种人的生存组织中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关系,就会与人在企业这种人的生产组织中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关系,与人在“自由”(既相对于生产的、社区的这种有组织形态而言的无组织形态的自由)社会中形成的良好的社会关系,一起共同构成了人的全面合理的社会关系。社会也才由此表现为是全面合理的进步。因为社会不再存在生活关系方面的不和谐、不合理和人的退化(人向本能和野性的退化)。

 

而且,现代社会已经表现出,人的对社区的管理,可以不再像对社会和企业的管理那样,是无法摆脱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而是可以率先实现多数人的直接管理的。比如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中,业主委员会就是社区中的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者,是社区有关事务的决定者。而物业公司只是社区多数人意志的执行者。只有在这种时候、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才在管理关系中真正看到了一种主仆关系(当然,这种主仆关系也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之上的),但却是倒置的主仆关系。社区中的多数人的业主们成为了真正的主人,物业公司成为了仆人(当然这不能说物业公司的人们就是绝对的仆人。他们在作为其他社区中的业主时,他们自己同样也是主人)。那么在人类社会中,人类又是否可以借助迟到的社区的多数人的直接的管理,最终走向全面的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呢?

 

社区的管理不再像社会和企业的管理那样,既是以人为对象的,也是以事务为对象的。而在以人为管理的对象时,又往往是以人的矛盾关系为对象的。而新型的社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人,是人的生活,甚至是人的情感当社区管理表现为纯粹的为他、对他人的关心、对他人的爱、对他人的精神的支撑时,多数人的直接的社区管理成为人的相互地为他、相互的关心、相互的爱、相互的精神支撑,社会也才能表现出共同的道德(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人类也才能体现出终极的爱(可参见本人所写的《本能的爱·人道主义的爱·终极的爱》)。那时,不论社会体现的是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博爱的社会,是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乌托邦式的社会,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共产主义社会,或者是这三种社会合而为一的社会,它就是人所应该存在的社会,是和谐的社会

 

但请人们不要忘记管理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对人的社会关系的意义。而管理则是通过社会的管理、企业的管理、社区的管理这样三种相继地在不同的范畴显示出的重要意义来发挥作用的。而任何管理的本质,说穿了首先就是对人与人关系的管理,其次才是人的对事务的、人的对自然的、人的对物的管理。无论是从人的主观来说,还是从客观来说,都只能是如此。人的对事务的管理、人的对自然的管理、人的对物的管理都是受制于人与人关系的制约的。这是无法改变的,无法否认的人类社会的特征。

 

 

 

 

 

 

 

 

 

 

 

 

 

 

 


推荐理由:

在这本小书中,作者揭示了社会管理自身的发展规律问题、提出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概念、提出了发展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问题等等新的关于社会管理的思想和观念,作者还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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