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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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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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这本册子中,作者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思想的基础上,将人类社会 以非资本社会和资本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两个基本阶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结合人类社会近现代发展和所有制变化的实际状况和可能的行将的变化,对人类所经历过的或行将经历的社会进行新的分析和划分。

目录: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1988年11月21日 

  

人类社会中的第一大问题莫过于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所有制问题。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由所有制决定了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形态;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由此,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几轮变化。虽然历史是一个令人叹谓的长河,虽然在这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只经历了这样几个轮回,但它却使我们生活在了当今的时代。为此,我们不能不感受到所有制问题对人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只要人们能把握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状态,以使之符合规律性,并使之具有合理性,那么,我们将生活在更加美好的时代。

 

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管人们是否都最终承认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为数不少的人是通过正规的学习来了解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的。遗憾的是,人们在学习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虽然知道了人类社会经历了几个轮回,但却被可悲地被告知:人类社会只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并进一步简单地归结为,无论人类历史的长河是怎样源远流长,都是由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形态如此复杂,而所有制形式却如此简单。人们所知道的就是由这样简单的所有制决定着复杂的社会形态的关系式。这种关系式是人们从历史史、从经济史、从社会发展史、从哲学史中学来的。因为它既好学又好懂,又显示其伟大的真理性。而真理是不可怀疑的。这种关系式指导着我们的实践。毫无疑问,它对我们的实践起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作用。由这种关系式指导的实践给我们带来的是祸是福,或既祸既福,只有默认而没有研究。应该的是,研究是第一位的,承认是第二位的。可以相信,人们最终会这样做的。问题是,今天——预示着新的一轮变化的时代里,我们是继续受制于那种旧的所有制——社会发展的关系式的束缚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还是冲破这种旧的关系式的束缚去创造新的实践,创造新的时代,却是不可再等待的了。

 

应该说,那种把所有制仅只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把人类社会发展归结为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式的理论未免过于简单,甚至不符合逻辑。实际上,在每一种社会形态里,都有与其相应的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形态。这决不是可以以笼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能替代的。让我们不要再把问题搞的过于复杂,而只作一个简单明了的阐述吧。

 

首先必须予以说明的是,所有制是指什么而言的。对这一问题,人们当然都很清楚,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事实上,更确切地说,在资本形成以前,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而在资本产生以后,所有制主要是对资本而言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没有与对所有制的研究相统一。这种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们在研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是从原始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中,得出公有制的概念的。这种产生于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概念,就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产生错误的认识。

 

对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不能是研究所有制的出发点。因为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早期(即家庭出现以前),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外,生活资料从来都是以个人和家庭占有为主的。如果把生活资料作为所有制的对象来研究,是得不出公有制的概念的。既然人们是从生活资料而得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概念的,那么,这种公有制的含义就必然与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大相径廷。也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错误理解。

 

其二,由于人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因此回避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制状况的研究。而仍以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研究对象。这就无法使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包括其全部内容。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区别之一,生产资料是不可再生的。而资本是可以再生的。区别之二,生产资料是一次性分配的。一次性分配后,便不再纳入分配的范畴。而资本由于是可以再生的,因而是可以再分配的。这种区别决不是无关紧要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虽然只是语汇上的差别,但是,容许这种差别成为一种观念上的错误,则是以在社会上产生重大恶果为代价的:经济规律在这种错误面前无法通行,经济发展由此而陷入恶性循环;正常的社会发展规律在这里碰壁,社会因此而积重难返,社会动荡乃至崩溃。对此,历史会说明的,终究会的。

 

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就生产资料而言,原始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无占有社会,而且是无可占有的社会。

 

第一是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可值得占有的生产资料。原始人主要从事的是狩猎和采摘活动。他们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棍棒、

石头之类。因为是随时随地可以捡取的,因而就没有保存的价值。也就没有必要占有。

   

  第二是由原始人的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原始人的生活往往受大自然的制约。大自然不断发生的灾害,迫使原始人不得不经常进行迁徙。即使原始人已学会了制造和使用石器、弓箭,他们在迁徙时也往往会将它们丢弃。当迁徙到新的地区时,他们便重新制造那些简单的工具。

 

第三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工具实际上仍然属于自然之物。并且由于不但迁徙的生活习性,使他们不能形成对工具的价值和占有的观念。

 

所以原始社会只能是无占有社会。既然是无占有的,是人与占有没有关系的,也就表示有占有关系的公有制社会。它就只是个无占有的原始社会而已。

 

 

二.奴隶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奴隶社会对人类社会来说是应该极其特殊、极其重要的社会。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观念的形成。人并不是在生理上具有了人的特征时便形成了“人”的观念的。对原始人来说,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他们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他们与其它动物的关系就如同其它动物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没有丝毫的对其它动物的优越感。他们对其它动物的认识只是期望获取它们作为食物,避免受到它们的伤害。而这也正是任何其它的动物本能的认识。

 

人形成“人”的观念是一个极其缓慢的过程。这一缓慢的过程不仅体现在人的类方面,而且体现在人的不同个体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原始人在同一时期共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自我意识。而是一部分人先具有了“人”的自我意识,而更多的人后来才有了“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这种最初的、最重要的观念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奴隶制社会所有制的形成特征。

 

“人”的意识的形成是由生产力的发展而决定的。在原始社会后期,原始人不仅开始饲养家畜、开始种植农作物、开始定居,而且开始制造真正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不再只是加以改造的自然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和改变,使他们生产的工具具有了保存的价值。与此相应的是导致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观念的形成。生产的观念、保存生产资料的观念,以及开始萌生的占有观念,便是人类社会中最初的非动物意识。这一非动物的意识促成了一少部分人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那些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的原始人只视自己为人。而把部落的其他人仍然视为同其它动物一样的自然动物。这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便开始有意识地实施占有。奴隶社会便由此逐步形成。但奴隶社会的特征不是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对还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占有。因为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决定了那些仍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使用价值远比那些简单的生产、狩猎工具,甚至家畜、土地更重要。

 

对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来说,无论是从使用、制造方面来看,还是从生产的效果来看,对人的占有是最容易的,也是最有好处的。而对于被占有的人来说,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他们对自己的被占有没有任何不自然的认识。他们仍然保持着原始人和动物一样的无“人”意识及传统和习惯:去同别的动物争斗,防御别的动物的袭击,与别的部落的人进行格斗,绝对地服从部落首领(已开始演化为奴隶主)去从事饲养和种植。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的这些无意识、传统和习惯行为是逐步受到那些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占有者的支配的。因此,就已形成的生产力与占多数的原始人的关系来说,他们仍然是类动物,是比物的生产资料更多、更有价值的活的“生产资料”。奴隶制社会便是从对他们的占有而开始形成。从此,人类社会第一次形成了占有和占有关系。这不是原始社会那样的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而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继“人”的意识、生产的意识之后,人类中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意识——占有意识。

 

那么,我们如何评价奴隶社会的所有制呢?如果我们从历史出发,承认只有“人”的意识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而且只有人才与占有发生关系,那么作为少数的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占有者来占有还没有“人”的意识的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个人所有制社会。即每个都是占有者的社会。

 

如果我们尊重我们祖先,并不因为那时的多数人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而否认他们为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一个占有人的社会。而不是以占有物为主的社会。因此,奴隶社会绝不是私有制社会。因为无论是对私有来说,还是对公有来说,都应该是以对物的占有来衡量的。

 

三.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发展,“人”的意识开始从三个方面在奴隶的意识中发展成熟。

 

一是已经具有人的意识的人对他人意识的影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与奴隶主在生理上的同一性。

 

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使更多的人看到了自身的价值,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具有完全可以脱离奴隶主而独立生活的能力。

 

三是奴隶主对奴隶残酷的人身虐待和生理摧残,使奴隶们通过生理和精神的痛苦产生了“人”的意识。而当多数奴隶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时候,人类便产生了第四个重要意识,即人的自由的意识。奴隶制度和奴隶制社会便由于这种意识的形成而被埋葬。并由此而进入人类社会的第三个轮回——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不同于奴隶制社会之处,首先在于人类摆脱了人对人的占有,开创了完全对物——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的历史。正是由于封建社会摆脱了对人的占有,因此对物的占有成为第一性的占有。在封建社会里,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与人从奴隶地位的解放同时形成的。人从被占有者的地位过渡到自由人的同时,既意味着他自己也成为一个占有者。即成为对生产资料——土地、家畜、农具等——的占有者。

 

奴隶制社会的完全解体即意味着所有奴隶都成为了自由人,都成为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说,封建社会是一个昔日的被占有者,今日成为占有者的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也可以说,封建社会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那个被摧毁的“个人所有制”。

 

就多数人的占有关系和生产关系来说,他们依靠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取生活资料。作为占有者,社会上的多数人   ——农民是不剥削他人的。因此,封建社会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个人所有制社会。而不是私有制社会。这不是说封建社会不存在具有剥削意义的私有性质的所有制。而是私有制(如地主和贵族的私有制)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相比,私有制是非主导性的所有制,而个人所有则是主导性的所有制。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如果不是特殊的原因,在人类任何具有占有必要的社会里,都不存在单一的所有制,都是多种所有制共存,而以某一所有制为主导的所有制形态。如,在奴隶制社会后期,其所有制形态是以对人的占有为主的,以对物的占有为辅的所有制形态。在封建社会里,则是以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为主,以地主的私有制为铺的所有制形态。

 

农民的个人所有决不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和私有制有着原则区别。私有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个人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直接占有。其二,借助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或资本对他人所创造的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进行剥削。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地主阶级才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就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对农民的占有来说,地主阶级的私有制是第二位的。因此,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只能以非私有制的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来决定。

 

然而,就封建社会的社会阶层来看,除了农民、地主之外,还存在着贵族、君主和官吏这样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毫无疑问是以剥削为生的。但是,这两个阶层和地主阶层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地主阶层来说,他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君主和官吏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地主是依靠生产资料对他人进行剥削的。而君主和官吏则是借助国家的力量、依靠其社会权力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甚至掠夺的。这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殊现象。这一特殊现象导致封建社会必然是专制主义的。君主和官吏控制着国家机器,迫使农民和地主向他们缴纳贡赋、支付劳役。以满足他们那无法满足的骄奢淫逸的生活和怪诞的欲望。以维护他们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力。

 

封建社会的这种权力结构从客观来说,是不可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在出现一个明智的君主的情况下,在该君主的主观作用下,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君主、贵族和官吏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机器从根本是就孕育着与经济基础的对抗性。所以,几乎所有国家的封建社会都是最动荡的社会。不仅广大农民与君主、贵族和官吏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地主阶层也往往和君主、贵族、官吏存在着重大的矛盾。所以,在封建社会的历次矛盾冲突中,农民的矛头所向并不仅仅指向地主,而更主要的是指向封建社会的各级政权。在这种矛盾冲突中,地主也往往和农民站在一起,甚至成为农民运动的领导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最终取得胜利的国家里,担负领导者的往往是那些具有民主思想的地主阶级的成员或从他们中发展为新兴资产阶级分子的人。反对专制主义的民主思想则是人类在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重要的思想成果。

 

然而,封建社会何以成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呢?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国家权力外,同时还存在着由君主、贵族和官吏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不仅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使国家权力异化为社会权力的一部分。随之,国家的职能也被异化了,异化为为君主、贵族、官吏服务的职能。

 

那么,在封建社会里,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社会权力的产生是由于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特殊占有方式而产生的。对于生产资料或资本来说,对它的正常的占有方式是人对它们的直接占有。农民和地主对土地、农具、家畜、种子、织机的占有是直接的占有。但是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农民和地主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外,还存在着君主和贵族对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土地的间接占有。对君主来说,整个国家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对贵族来说,由君主封赐给他的领地里的任何土地和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当然首先是属于君主的)。但是,君主和贵族的占有都是一种部分的间接的占有,而不是直接占有。对生产资料的全部和直接的占有者是农民和地主。如果君主和贵族不依靠某种力量,他们的间接占有就是不牢固的。因此,他们借助了国家的力量,使国家成为他们的附属,异化为他们的国家,并由此而演变出他们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专制主义的直接根源。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使封建社会成为专制主义社会的不是国家,而是这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正是利用这种专制主义的社会权力控制国家,并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和掠夺的。由间接所有制形成的社会权力和国家不是一回事。国家有国家的职责,而社会权力有社会权力的行为。所以,社会权力可以控制国家,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同样,国家也可以制约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最腐朽的权力。这就是封建社会所能告诉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社会权力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的毒瘤。那么,了解它是如何产生的,则是封建社会所能给我们的一个最有益的启示。

 

四.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资本主义社会才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唯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私有制社会。

 

从资本主义社会始,资本取代了生产资料。人类从此进入了资本社会。人对物的占有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过渡到对资本的占有;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过渡到少数资产者的私人占有;从不占主体地位的地主阶级的私有制过渡到占主体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从少数地主对少数农民的剥削过渡到少数资本家对占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君主、贵族依据社会权力对广大农民和地主的掠夺,过渡资产阶级依据对资本的占有实施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封建社会的对消费资料的剥削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以资本为主要内容的剥削。所有这一切就是真正的、唯一的私有制社会的真谛。

 

当然,在所有这些过渡中,私有制从社会所有制的从属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是私有制和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但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的重要权力,是削弱乃至消灭了社会权力的存在。随着国家机构和国家职能的完善,国家开始成为一种独力于阶级之外的社会力量。成为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者,成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是否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各阶层各阶级、特别是对立阶级矛盾的调解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个极为重要的论点是,国家在封建社会已成为地主阶级的附属,是地主阶级的国家,那么,在建立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家便成为资产阶级的附属,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而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历史,就不难发现,在封建社会里,国家实际上只是异化为君主和贵族的国家,只有君主和贵族可以随意支配国家,国家只为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服务。地主阶级不仅不能支配国家,而且和君主、贵族有着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矛盾。地主阶级在客观上是力求发展生产力的。而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是社会财富的最大浪费者,消费几乎成为他们唯一的目的。他们是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国家之所以成为君主和贵族的附庸,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国家的不完善,是因为有君主和贵族依据间接所有制形成的强大的社会权力的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没有了间接所有制,也就没有了社会权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在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国家的机构、职能和权力已逐步完善,国家也已成熟。国家开始以调解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阶级的、阶层的、人的个体的矛盾——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为自身存在的目的。

 

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阶级矛盾的激烈程度,使国家不能不将调解阶级矛盾作为它的主要内容。迫使它在调解阶级矛盾时往往偏袒于资产阶级而损害无产阶级的利益。

 

如果资本的形成、新的国家的建立不能削弱乃至消灭社会权力,而是容许社会权力的存在,国家是不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国家的。国家只能是具有社会权力的那一阶层的国家。它同样会压制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社会权力在资本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专制和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对发展生产力的破坏作用,将不亚于它在封建所起的作用。

 

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观念是由资本的产生而相应产生的“资本”的观念。资本一经形成,一经成为社会发展的统治力量,它也就把任何社会都纳入了资本社会的范畴。不可想象,在资本形成后的任何社会可以不需要资本的存在和力量。人们正是借助的资本的认识,借助由对资本的存在和运行而形成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由于资本本身是在变化着的,即使在当今时代,人们对资本的认识也远没有完结。同样,由于资本的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经济规律仍有待人们去发现。人类对资本的观念的更新和充实,使人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利用资本的力量来为人类自身更好地服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处处、时时存在着资本的时代里,由于某种几乎幼稚的原因而拒绝对资本的研究,拒绝接受资本的观念,甚至否认资本本身的存在,却是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人们不能不为这个不该存在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

 

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几乎消灭了一切个人所有。它的无限制发展最终危及到它自身的存在。这就是私人垄断的出现。私人垄断控制了工业生产的原料、控制了产品的制造、控制了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在强大的私人垄断面前,有三种社会力量受到了威胁。它首先威胁到了广大的私有者。它把越来越多的私有者们的资本蚕食掉。其次,它威胁到了无产阶级,它使无产阶级更加贫困。最后,它甚至威胁到了国家。垄断势力可以左右国家,可以使国家成为少数垄断寡头的附庸。

 

于是,这三种力量都要求对私人垄断加以有效制约。那么,这三种力量谁能够向私人垄断势力挑战呢?资产阶级显然不行。因为私人垄断本身就是它所酿就的苦果。那么,制约私人垄断势力的力量就只有无产阶级和国家了。历史的巧合,无产阶级和国家在制约私人垄断的斗争中都取得了成功,并且走上了一条共同的却又不尽相同的发展道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

 

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

 

什么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从人类社会中开始形成占有关系以来,出现了奴隶主的占有,农民的占有,地主的占有,资产阶级的占有。所有这些占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具体的人与生产资料或资本之间所形成的直接隶属关系。即生产资料、资本与奴隶主、地主、农民、资本家个人所发生的直接关系。即使是君主与贵族间接占有,也是具体的君主、贵族的个人的间接占有。也许,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人们是不能想象生产资料或资本可以不与具体的人发生关系,可以不属于个人所有。然而,由于资本运行的不可抗拒的规律,资本只能与个人发生关系的传统模式被突破,一种可以不与个人发生关系,可以不由个人占有的占有方式——国家占有资本的方式产生了。国家占有资本不仅是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占有方式,而且可以成为左右社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性的占有方式。正是国家对资本占有的这一意义,把人类的社会发展推进到了新的一轮——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

 

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各自促成的,因此,在存在着由资本所决定的必然的共同之处之外,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之处。

 

它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国家对资本的切实的占有。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所占有的资本既不属于资本家所有,更不属于人民所有。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里,尽管国家声称它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占有资本的概念),或更直接地说,一切生产资料都是人民的,但其社会成员既无任何权力支配资本,也无法衡量每个社会成员切实占有了多少资本。他们更不了解他们新创造的资本为什么没有归他们所有且又流向了何处。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同样是国家。

 

2.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都占有着对社会经济有着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都

足以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因为国家参与了对资本的占有,无论是“不变”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完全的中立者,

而是作为一个占有者与其他的占有者、与无占有者发生矛盾的一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作为占有者与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发生矛盾关系。同时,也和非占有者——无产阶级——发生矛盾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成为无所有者,国家也就必然以占有者的身份与非占有者的各个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发生矛盾关系。当然更会和任何残存的个人所有发生矛盾关系。

 

4.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还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层,仍然存在着阶级、阶层、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因此,国家依然是阶级、阶层、人、社会之间矛盾的调解者、仲裁者和决定者。没有哪个阶级、阶层能够改变国家的这一地位和作用。

 

5.由于国家的特殊性,使它不能直接行使对国有资本运行过程的管理。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派出代理人的方法对其资本进行管理。由于有了国家与代理人、甚至有权委派代理人的人和代理机构这几层关系,从而使国家对资本的占处于一种既是直接又是间接关系的状况。

 

或许在国家占有资本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还有更多、更重要的相同之处。却也同时存在更多、更重要的不同之处。

 

1。所有制形态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资本的占有虽然足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它既不可能、也不会去剥夺资产阶级的私人占

有。同时,由于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使社会经济的关系中还容许大量的、首先是农民、其次是小工商业的个人所有的存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是多元的。是由国家垄断制、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所有制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净化,国家垄断制几乎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不仅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且几乎不允许任何不具有剥削意义的个人所有制的存在。

 

2.对国有企业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资本和企业的管理是以派出代理人为主的。国有企业和任何私人企业一样,都是社会上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存在和发展都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几乎一切生产组织都为国家所有。为了对全社会的生产组织和企业进行管理,仅仅派出直接代理人是不够的。国家还必须派出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致使这些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从而使国家的含义得以改变。使国家由调解阶级、阶层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特征改变为进行生产的庞大组织;从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机构变为直接的生产者。随之,国家(机构)越来越膨胀。在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者后,那些由国家所派出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再派到企业的代理人的使命,不是管理生产、不是按照因资本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而只是组织生产。是执行那些委派他们的、真正管生产的那些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的形形色色、无所不包的指令。这些指令往往是以党的名义、以人民的利益的名义、甚至是以领袖和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出的,是必须执行的。在这些指令面前任何法律、经济规律、竞争都失去了效用,都无存在的必要。

 

3.对代理人的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没有任何特殊性。他们和私有制企业的管理者一样,一受法律的制约。二受竞争的选择。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违反法律,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能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他就可以成为或继续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法律和竞争完全是客观标准。在这两个标准面前,很难掺杂任何人的主观臆断。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没有必要而难以健全,由于没有企业和个人间的竞争,因此,对任何代理人的管理是以道德、政治和执行指令的忠诚态度为标准的。而这些标准又往往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动、人的主观认识的差异、甚至于领导个人的目的、性格和爱好而变动的。

 

4。国家结构和职能的不同。

 

在封建社会,国家的基本职能是立法、执法和行施宗教职能。在西方社会,君主推行的是天神。在东方社会,君主推崇

的是君神。在立法方面,国家的立法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行使立法权的主要是君主。君主成为主宰一切的神的化身。宗教成为了国家职能的对立物。宗教力量削弱和压制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宗教使国家成为宗教、君主和贵族的工具。

 

国家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就是确立使社会中发生矛盾的各个阶级、阶层、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能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得到照顾和平衡,能够使社会得到稳定的过程。法就是国家调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和结果的体现。

 

然而,由于宗教势力的强大,社会无法以法的方式来调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无法得到平衡意义的照顾。因此,农民、地主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君主和贵族的斗争也包括了对宗教的超越国家职能的反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意味着宗教的职能终于被驱除出了国家职能的范畴。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立法和执法成为完全的国家职能。国家正是借助立法和执法的职能来调解社会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的。法就是国家调解矛盾的结果,是通过国家的中介作用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为矛盾的各个方面所自愿或被迫接受的产物。国家立法职能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的发展。以至于形成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与机构只能发展、强化,而不可削弱的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国家开始行使对经济发展的指导职能,以及从事一些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直接职能。如运输、邮政、通讯、金融以及市政建设等事业。为了抑制私人垄断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国家不得不直接占有某些重要资本。因此,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也成为了国家的一种职能。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的机构也相应地完善起来。不管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和结构如何变化和发展,有一点是绝对不变的。这就是立法和执法发职能。由于无产阶级的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状况至关重要,由于资产阶级强大的经济势力依然存在,由于以农民为主的个人所有经济对社会经济补充的不可替代性,也由于国家自身作为占有者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阶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必须依然站在调解者的位置上进行社会矛盾的调解。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对立阶级,但它无法消灭由客观社会所决定的阶层和阶层矛盾的存在,无法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等等。而且这些矛盾中的许多矛盾是无法自行消除的矛盾。此外,社会中又必然会有新的矛盾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矛盾都需要能使其达到平衡的准绳。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的职能不应摆脱在资本主义时期已形成的基本职能。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国家成为唯一的占有者,成为最大的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最主要职能,又正是因为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可以使它通过对所有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的管理,通过关系到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指令,达到对全社会的人、全社会的一切事务的管理,并相应地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管生产、管人、管一切事务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的国家无形中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方,是利益最相关的一方。任何阶层的、个人的利益都在国家的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只要国家存在,任何阶层间的矛盾都是次要的,都不足以动摇社会。而且不会有任何阶层在与国家发生矛盾时能成为矛盾主要的一方。国家的指令可以畅行无阻。无形中国家的各种指令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不管国家的指令变动的如何频繁。国家调解各个阶层、各种事务矛盾的职能,变为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在观念上被认为等同于人民的利益)的职能。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虽然没有被完全取消,但已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内,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对于国家的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为生产服务的职能,皆因国家生产职能的确立而被忽略和取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机构也相应地建成为一个由庞大的管生产的机构和萎缩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所组合的机构。

 

5.对基本经济规律认识的不同。

 

资本一经产生,它就像雪球的内核一样、像物质的原子核一样,社会的一切都在围绕着它旋转、滚动。资本与社会的维系依靠的是由资本的存在和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论任何社会,不论人们怎样认为,只要社会依靠着资本进行着社会化生产,只要是资本社会,就必然要产生同一经济规律。如资本积累、资本再生产的规律;资本进入分配范畴的规律;资本投资、资本买卖的规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的投入产出规律;国际贸易规律等等。因资本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以资本为转移,是本原的规律,就像任何自然规律一样。本原的规律不是以社会制度的不同为转移的,更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人们毕竟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之说。那么,究竟有没有这样两种经济规律之分呢?没有。资本的内涵是不可分的。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有两种经济规律的认识,是因为本原的经济规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或社会制度里会产生波动和异化。但是,不管这种波动如何大,异化如何严重,都不会改变基本经济规律的本质。因为资本的内涵是不可改变的。人们在研究经济规律时,正处于资本主义时期,处在本原的经济规律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和异化的时期。因此,人们把受到资本主义发展影响而波动和异化的、但实质仍然是本原的经济规律冠以资本主义的名称,将其奉送给资产阶级由其独自享用,为资本主义社会造福。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其基本经济规律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波动和异化被削弱(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无产阶级的贫苦化等)而产生新的波动,如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经济模式取代了生产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等。但基本经济规律仍牢牢地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经济发展。

 

人们在把资本运行所必然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奉送给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试图去发现不是以资本为核心的、也不是以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除了“发现”“计划经济规律”、“产品生产规律”外,似乎再难以有新的经济规律的发现。人们拒绝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为资本社会,因而拒绝一切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结果是,社会主义要么是无规律支配的混乱经济,要么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人们选择了后者。但是,这种选择是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缓慢的、不合理的经济发展以及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为代价的。只是在经历了几十年以后,人们才从教训中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背后是人的意志。意识到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通用性和不可抗拒性。才开始小心地允许本源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当然,要想使人们最终承认基本经济规律是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承认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承认不存在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基本经济规律之分,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承认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受本源的经济规律的支配,还要经历一个痛苦和长期的过程。好在人们在实践上已先于认识了。

 

其实,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只要遵循本源的经济规律,那么,经济规律也必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方面波动。这倒会更有利于人们去发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历史没能让人们这样做,对此也就无从谈起了。

 

6。不同的社会权力。

 

在谈到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时,我们已经指出:君主和贵族的那种令人憎恶的社会权力产生于他们对生产资料的间接占有关系。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间接占有与社会权力的相关性,是否在任何时代和社会中同样起作用呢?是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由于国家不是具体的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国家与资本关系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国家直接占有资本。另一方面,国家却不可能直接管理和支配资本。它不得不像任何社会一样,选择具体的人来作为其与资本的中间媒介。不能不由具体的人来管理和支配资本。这就使国家对资本的直接占有失去意义。国家只能通过对其代理人的管理来体现它对资本的占有。而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也只有通过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转移得到体现。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由此而演变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实在的,而且是危险的。如果这种社会权力不大不广泛且能得到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它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如果这种社会权力过大,而且广泛,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制约,并且会严重地危害社会。正是在这种社会权力存在的程度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明显的差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只垄断了部分资本,国家基本上不需要为管理这些资本而派出代理机构。更不会由此组成一个庞大、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国家只向其国有企业派出代理人。国家对它所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是通过法律和竞争进行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由国家占有资本而产生的社会权力是弱小的,是能够进行有效制约的。

 

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垄断了所有生产资料和资本,所有企业和生产组织都是国家的。对此,国家不能不建立一个完整的、庞大的、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和人数众多的代理人队伍来管理其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由此完全转化为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就不能不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困难。在对这种强大的社会权利的制约上,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国家只能依据道德、政治标准和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来进行制约。而道德和政治标准的可塑性以及变动的频繁性、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进行判断的人为性,同样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了困难。社会权力随时都可能危害社会。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把对社会权力的制约作为一个长期的、重要的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精力。这种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已经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危害,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当我们即将结束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的探讨时,还需要指出同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都孕育着由国家占有资本、而由代理人去支配和管理资本这样一种复杂关系必然造成的国家垄断资本经济的低效率这样一种危险。

 

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任何生产资料和资本都是由个人所占有的。任何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的利益都依赖于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保护和充分利用个人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通过对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管理以获取最大利益,如何占有更多、更好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每个占有者必然思考的问题,也是他们的必然行为。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高效益就是这种思考和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的情况下,事情却不是这样的。国家占有资本却不能直接管理资本。即使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机构,它同样远离使用资本进行生产的现实。因而无法准确地了解和及时把握生产的实际过程。而身处生产过程的直接代理人又必须受代表国家占有资本的国家代理机构对生产的管理。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他只对上级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指令的忠实执行。而不是依据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这些错综复杂的、相互矛盾的关系不能不形成对资本运行和生产的严重障碍。此外,由于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利益不是来自对资本和生产管理的效果和实绩,而是来自国家已经确定了的分配,来自上级对他的评价,更严重的是,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所以,对国家垄断的企业来说,存在着高比例的亏损面。这对于个人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企业来说是不能想象的。即使没有亏损的国家所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也是不足为奇的。

 

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社会经济必然崩溃,或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被淘汰。如果完全取消国家垄断制,并且完全回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去,那只能重演历史,再来一遍私有制→私人垄断→国家垄断的循环。问题仍然不会得到解决。好在历史是没有回头的,也没有闭合的循环。社会必然会在历史的发展和前进中为自己寻找到出路。它的出路只能是:

 

六.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既及其所有制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即使它潜藏和孕育着种种弊端,它也有着自身的辉煌。

 

在资本主义社会,它缓和了阶级矛盾;它抑制了经济危机对社会的毁灭;它繁荣了经济的发展;它减少了失业、贫困和不公正;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使劳动人民摆脱了剥削阶级的压迫;它消除了劳动人民难以忍受的剥削;它消灭了剥削阶级;它在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条件下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体系;它结束了帝国主义对它们的侵略;它同样提高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形成→发展→兴盛→衰弱的历程一样,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也在经历过它的辉煌阶段以后,向衰弱和死亡走去。它不会因为被戴上虚无的公有制的花冠而得以永生。它会在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新生出新的所有制和社会。促使它走向死亡的正是被它的辉煌所掩饰的、并不断孕育着的种种弊端。而替代它的正是我们所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和公共所有制。

 

什么是公有制?

 

我们阐述了原始社会的无占有制,奴隶知社会的占有人制,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以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国家垄断制。公有制当然不是、也不类同于上述任何一种所有制。那么,又如何来区分上述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差别呢?

 

1.它必须是对物具有占有关系的。

2.公有制不能是国家所有,而只能是个人所有。

3.这种个人所有不是可以剥削他人的少数人的个人所有(私有制),而是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4.这种多数人的个人所有不是进行小生产的农民式的个人所有。而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5.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和资本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由资本的聚合形成生产体——企业。这就是说,

对一个经济组织来说,公有制意味着众多的个人所有者(或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把自己的资本聚合在一起进行社会化大生产。

 

6.对社会来说,公有制则意味着公有制的企业和社会上多数人所占有的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超过国家垄断资本、

私有制和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而成为社会所有制中的主导或主体成分。

 

公有制及其公有制社会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它才能在本质上区别于非占有的、非公有制的社会及其所有制。它不是以任何名义来定性的,而是以充实的内涵来证实的。

 

我不想在这里祥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发展的过程和社会原因。而只简单表述如下。

 

1.因为国家垄断资本自身弊端的外露、积累和恶化,促使人们对国家垄断所有制进行改革。如果这种改革是彻底的改造和变革,改革将会取得成功。如果这种改革只是保持现存体制,只改变传统的“堵漏”的方法,那将归于失败。最终仍然只能选择彻底变革的道路。

 

2,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人们的消费得到了相对充分的满足之后,使人们手中的资金相

对剩余。这些剩余的资金在可以不作为消费储备的情况下,必然寻求新的流向。这种流向只能是向资本转化。而个人资本的增加将使人们手中的剩余资金更多。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

 

3,人们社会观念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两点。一是资本在人们观念中的改变。资本的观念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

只存在于少数人中。只有少数人懂得资本的价值,具有对资本的占有欲,具有管理资本的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曾经被视为丑恶的资本的观念,被新的资本观念所取代,并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观念。在对资本的管理成为科学以后,资本管理知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管理资本的能力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资本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会使用者也越来越多。这就为控制和支配个人的资本创造了条件。二是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时代里,社会上的多数人只是作为被动的消费者存在于社会的。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以萨特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科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自我价值。这是人类形成“人”的意识以来,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又一历史性进步。而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更多的人主动参与社会发展、积极生存于社会创造了经济、环境、内容等等条件。促使更多的人利用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我价值。资本的含义不仅在经济的范畴内得到了发展(如实物资本、货币资本、票券资本等),而且包含了社会、文化、艺术的广泛领域。资本的质和量的发展不仅不是社会堕落的表现,而是由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公有制的实现,正如我们前面已说过的,一是在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内多数人占有资本。这种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当今时代已大量出现。只要我们承认和遵循资本必然向公有制过渡的规律而施以人的能动作用,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当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社会中占有多数的时候,也就完成了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度。二是在社会范围内,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已制定了使更多的人拥有股份的政策。在个人所有发展最快的英国,已有五分之一的人成为股票持有人。在美国已有四千七百万成年人拥有股票。如果一个国家中的股票持有者的人数最终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绝对多数,那时,我们还能将其称之为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社会吗?不,绝对多数会说明一切的。

 

社会的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过度取决于何种形式是受社会条件、特别是资本的存在方式所制约的。在已经形成庞大的资本市场,从而使资本以交叉方式存在的社会里,往往造成资本所有者和利益共同体的分离(就是说,一个人的资本在某一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而他本人却不在该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的社会里,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将以直接的、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的方式为主来实现。所以,社会公有制的形成过程是可以选择的,却又是不可以随心所欲选择的。

 

不用讳言,在当今时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正在经历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公有制社会的过度。因为这是一条由资本运行规律所决定的必然之路。人们没有抗拒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优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发展进步方面必然超过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也为公有制的发展创造了最充分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社会本来是可以远远先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完成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渡的。假如人们从一开始就遵循资本运行的规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竟损失了几十年向公有制发展的时间。社会主义社会也曾经有过这样一次珍贵的实践。这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家没收了官僚资本、消灭地主阶级的私有制以后,施行的农村初级合作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如果这种经济体制能够坚持下去,并且实行由资本所决定的分配原则——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那么就会形成真正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社会就会形成由国家垄断制、公有制、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正常的所有制形态。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就会最终成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然而事实毕竟是,不仅这一切没有成为现实,而且连那希望的萌芽最终也被扼杀了。所有这一切仅仅出于一个简单的原因,既人们对人类历史中的所有制和公有制的错误理解和传播。这种由时代所产生的错误观念竟决定了人们几十年的意志和实践,延缓了人类几十年的发展和进步。至今,这种错误观念还牢牢地固化着人们的思想。

 

时至今日,是到了应该正视和纠正错误观念的时候了。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就会弥补几十年的损失。就有可能在公有制的发展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有制的发展决不只对公有制本身具有意义,它将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完全的复归,它将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意义。

 

如果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论,会再次了解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充分的民主、完全的平等、合理的公平、人民的主人地位、贫苦的消灭、人的充分的社会积极性、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对工作的乐趣和自由的选择等等。然而,这些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根本无法实现。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则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那是基于一个根本的原因:人的存在状况取决于他的占有状况。只要多数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或资本,不首先成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主人,那么,任何美好的理想就只能是理想中的理想,而不是现实过程中的理想。所以,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只有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里才存在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因为这基于同样的理由:人们首先成为了资本的真正主人,他们有权决定与资本相关的一切。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而不是等待别人把理想的事实恩赐给他们。

 

即使如此,人类社会仍有一个问题是公有制社会所不能解决的。如果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便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最后一个历史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就是消费问题。

 

七.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在最后提到消费问题,是因为它是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特性的问题。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里,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外,消费资料从来都是个人所有的。货币的出现更确定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从没有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所有制状况产生任何影响作用。即使在人类社会经济发达的今天,在出现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一类词汇的时候,人类社会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消费。这是因为存在着货币。货币交换仍然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当你使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进行消费的时候,你必须付出货币进行交换。货币使你买到了一定的物质、空间和时间的个人消费权,使一定的物质、空间、时间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所有。当你消费完以后,这些物质、空间、时间便与你的消费不再发生关系。既然不存在消费关系,也就无所谓消费所有权关系。在必须用货币购买个人消费权的时间内,货币把公共的东西变成为一定时间、空间及物质的个人所有。否则,即使它们是公共的,你也无权消费。和“公共所有”的消费资料不同的是,个人消费资料是工人用货币购买的,并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永久消费权。即使你不消费时,他人也无权使用,除非得到你本人的同意。

 

而公共场所、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在国家或某一团体,法律承认和保护这一权力。同时,任何人又都可以用货币把它们转化为暂时的个人所有。所以,只有在不存在货币交换的条件下,在不不要用货币把公共的东西转变为暂时的个人消费所有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公共”才是有意义的。这种公共消费是存在的。如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幼儿园、免费的体育场所和文化场所、免费的交通工具等等。但是它们在整个消费领域里所占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正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决定了对生产资料和资本占有的必要性,也因此而产生了占有的种种方式。当社会不再需要由货币决定人的消费的时候,当社会因此而出现以免费消费为主的时候,人类社会中对资本占有的任何方式还有什么必要呢?是的,社会将因此不再需要占有。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以免费为主的消费呢?只有在大量出现不需要付出货币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条件下,不为个人所占有、而是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才会形成。

 

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既然决定了任何方式的占有的不必要,那它对所有制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人与资本占有开始脱离关系。占有的意义不再存在。意味着不占有的所有制的形成。只有在经济非常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不以货币为媒介的公共消费方式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就占有关系来说,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无占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是无占有制。但这不是对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制的简单复归。因为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虽然是不必要的,但那是因为那时的生产资料的无价值的无必要,而且也实在是无东西可占有。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其资本的量和价值是任何社会无法相比的。因此,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不是因为没有资本和资本的无价值,而是因为人们的消费以公共的方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而不必要对资本实行占有了。

 

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发展正是从初始的无(可)占有制到最终的无(必要)占有制走完了它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是那样漫长却又那样简单。但是,无论如何没有简单到我们曾经认为的那种程度。当马克思主义告诉了人们,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力,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由生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人们信服了。但却没有完全忠于它。人们把它简化到了容易让人相信和接受的程度。首先人们把所有制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简化为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不知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理论简化的。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简化本身是错误的。它所产生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所有制形态来决定。一种所有制形态只能由一种占主体地位或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特征的所有制形式来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主体的或经验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决不会是重复的、雷同的、同一的。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也是历史向我们显示过的历史事实。是我们处在错误的迷幻状态中的时候,人类已经经历过的历史和社会告诉我们的。我们应该相信历史,相信事实。应该在历史事实的扣击下清醒过来。我们在迷幻的状态中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错误使我们在这个历史时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一次良机——迈向公有制及其社会的良机。过去的历史已经过去,历史的错误已无法挽回。好在我们仍处在向公有制社会迈进的时代。历史仍然给了我们一次机会,他允许我们修正错误,而且只是一个错误——对公有制认识的错误。只要我们承认错误,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推荐理由:

作者试图用发展的态度来看待马克思主义,以期使马克思主义获得新的和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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