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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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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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这本小书稿中,作者泛泛地叙述了中国社会中的三大社会权力机构中的各个权力体系在“文化大革命”前后的存在和变化状况。提出了“以法管理社会”的概念。提出了权力自身发展的两种规律,并以“中国社会的改革不能不涉及到权力的重组” “中国的改革就是权力重组的改革”“中国的改革也可以看作是以权力的单向制约来对权力进行重组并使社会权力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以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改革”来定义中国社会的改革和改革的必然性质。

目录:

               

               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

——关于中国社会所表现的利用权力推进改革和改革与权力关系的陈述

                             《社会与权力》之四                         

                         1996年4月13日

    这是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探讨社会与权力关系的第四部在这一部分里,我提出了"中国的改革必须以权力来推动,而改革必须要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概念尽管这一概念没有成为社会普遍意识,但中国的改革又确实表现为是在逐步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尽管中国在改变社会权力结构方面步伐不是很快,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却是越来越在意识上认识到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意义了这应该是一个有意义的回归因为只有这种认识上的回归,才能加快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步伐,才能加快社会趋向合理的进程2008年2月13日注

 

    这一节(---2),主要是泛泛地叙述了中国社会中的三大社会权力机构中的各个权力体系在“文化大革命”前后的存在和变化状况

原来我在这里就已经提出了“以法管理社会”的概念

 

    这一章(即第二章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主要是通过对中国社会改革的叙述,来表述中国社会的前期改革是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的。这为下一章所要表达的主题做了一个垫铺。

 

    在这一章(即第三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权力重组)里,我提出了权力自身发展的两种规律,并以“中国社会的改革不能不涉及到权力的重组” 中国的改革就是权力重组的改革”“中国的改革也可以看作是以权力的单向制约来对权力进行重组并使社会权力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以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改革”来定义中国社会的改革和改革的必然性质。200736日注

 

    本章(即第五章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第一节的前一部分是针对当时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状况而写的。

本章所表达的思想是,社会的合理发展是建立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之上的;人民应该成为合理存在的创造主体;人民只有在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合理存在的创造主体。2008年3月15日注

 

    我在本文的结尾说到:“随着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日趋合理,中华民族的思维活力将会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优秀的思维成果将会随之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当中国社会能够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更为普遍地更加熟练地将人们的思维用于物资存在的合理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的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创造时,中国将永远走向辉煌。”今天,我们通过“两会”、通过网络、通过舆论已深切地感受到国人的思维活力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越少束缚的释放,这应该是社会权力结构日趋合理的体现。但是,由于社会权力结构只是趋向于合理的,因此权力者持有无限权力的状况依然存在,无限权力持有者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是唯一性的、是唯一可以作为创造存在的的思维的状况依然存在,相应的是不合理存在仍然被大量地创造出(这种状况在局部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我们的社会不能满足于社会权力结构只是随着改革的发展而客观地趋向合理。而应该是通过主观能动作用来推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只要我们的社会是这样的,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快地走向辉煌。好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能动地使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必要性了。为此我们期待着。2008年3月17日注 

 

第一章 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和不合理权力结构

 

在《权力·法律·制度》的,我用一幅社会权力结构图展示了一个社会应该具有的合理社会权力结构一个社会的合理权力结构是由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演化而来的。这种演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果我们用社会权力结构图来描述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权力结构,是可以明晰地看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权力结构状况及其差异的。如:

奴隶制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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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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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国家已经形成,但无论是在整体社会范畴还是局部社会范畴,通行的都是奴隶制体制因此,奴隶制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表现为只有奴隶主权力体系的存在。无论是在国家范围还是在部落范围内,奴隶主的权力体系是社会中存在着的唯一的权力体系。              

               封建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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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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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是通过对奴隶制小国的统一形成的因此国家的权力结构开始真正形成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对于公民权力体系来说,除了农民对土地的有限所有权外,农民不再享有任何公民权利,因此公民权力体系是处于空白状态的

 

同时,由于地方的国家权力机构实际上往往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且由于农民是处于分散和家庭状态的经济结构中的,因此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局部社会,因此整体社会中的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同样是处于空白状态的

 

对国家权力结构来说,尽管由于国家政体的差异,有的国家没有立法机构(如中国的封建社会),有的国家设有立法机构,但一般来说国家的立法权是在国王或君主的手中的。因此国家权力结构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权为表现的。

 

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由于封建社会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局部社会,因此国家的地方的权力机构主要是依照国王或君主的意志对国民实施统治的。因此如果说还存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话,那也是只有国家权力体系存在。

 

            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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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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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资本社会在社会权力结构上的特征表现为

 

    1、由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大量产生,由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家机构的相对独立,标志着真正意义的局部社会的形成。因此局部社会具有了充分的权力并构成了自身的权力体系。

 

    2由于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废除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也由于政治家们的行为是以思想家们的思想为依据的,因此公民在法律的意义上享有一定的权力,并相应地形成了公民权力体系。

 

    3、封建专制制度的废除即标志着国家权力的分离,从而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机构的相互独立和权力关系上的相互制约。

 

    4由于资本主义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具有了充分的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力,且由于法律的不完备,于是国家有意无意地放弃了它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使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成为了空白。

    

    同时,由于无产阶级不占有资本而不拥有对资本的权力,也还没有形成能够代表自己并被社会认可的权力组织,因此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虽然存在着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但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却只有资本家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因此,相对于封建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尽管作为公民的无产阶级在整体社会的范围中享有一定的公民权力,但在局部社会中,无产阶级作为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却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他们只能遭受资本家残酷的剥削压迫和奴役。正是无产阶级在局部社会中的这种权力状况,使整体社会中的公民权力体系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只是一种虚假的存在,并成为了思想家们的批判对象。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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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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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图来看,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的权力结构进入了相对完整的状况,即在三大权力结构中不再存在权力体系的空白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权力结构的明显特征表现为:(1)鉴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无序状态的自由竞争所产生的足以对社会造成经济和社会危机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国家开始以两种方式介入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一是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的立法的方式。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介入对局部社会的管理。二是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式。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建立国有企业,并以国有企业为规范来制约和引导私有经济的发展。(2)随着工会组织的合法化,工会作为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代表和组织机构,形成了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这样,在局部社会中就完全改变了只有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独自拥有权力的状况,形成了国家权力体系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并列存在并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权力结构。因此,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无产者和劳动者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所遭受的剥削压迫奴役的状况得以改变。由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公民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形成的基础上得以真实的存在和具有了实际的意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力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权力的演化发展和变化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权力的演化发展和变化趋向于合理与社会的发展趋向于进步是同步的相辅相成的互为因果的。可以说,是社会的进步改变了旧的社会权力结构,使社会权力结构趋向于合理。也可以说,是每一次的社会权力结构的改变并趋向于合理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权力在合理性基础上的基本完善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实现的。但这只是权力体系的完善,并不表明每一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终结意义上的完善。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开始,每一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仍然是处于明显的变化之中的。权力项变化的总趋向当然也是趋向于合理性的。合理的权力项的发展甚至具有更为重要或决定性的意义。公民的消费权益和隐私权的确立,就是公民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发展体现。此外,随着民众资本和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开始成为资本所有者并享有资本收益权。因此,在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分配权亦将成为群体成员权力体系中重要的权力项。因此,在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资本分配权和资本收益分配权将成为重要的新的权力项。在局部社会中,当群体成员因为占有资本而改变了其无产者的地位时,他们在局部社会中的参与局部社会管理的权力就有可能取代他们在作为无产者时工会所能代表的他们的权力。工会就有可能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新的权力项的确立对未来社会或者说民众资本社会来说,就不能不是极其重要的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权力。

 

 人类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化过程可以给我们以什么启迪呢?我想,我们完全可以依据我们所绘制的权力结构图来衡量我们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尽管以这种方式来衡量我们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会有惟机械论的嫌疑,但还是能够说明我国在结束文化大革命后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的。而且,这种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正是通过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来体现的。

 

 在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尽管在司法权力体系中,司法机构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由于仍然受制于传统习惯的影响,使司法行为常常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干扰,但校之“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那种司法机构几乎不可能独立进行司法程序甚至是将司法机构排斥在司法程序之外的状况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在“文化大革命”及“文化大革命”前,司法权实质上是完全受制于行政权力支配的.大量的事实上已被定罪并且被严厉惩罚的“犯人”,实际上是没有通过一定的审判机构经过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定罪和执行处罚的。而是直接通过权力定罪和实施处罚的。如对所谓的“地走资派”的定罪和惩罚。

 

 而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支配和制约又完全是以“阶级斗争”等等政治观念为主导的。因此,在那些通过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政治案件在所有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始终占有较大的比例。即使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往往是与政治相联系的。如经济案件就有可能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复辟资本主义”等政治问题相联系;刑事案件就有可能与“阶级斗争新动向”“夺取无产阶级政权”当事人是新的经济敌人等政治问题相联系;民事案件则可能与“剥削阶级思想”“资产阶级生活作风”“对社会主义不满”“道德败坏”等政治问题相联系。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社会已基本根除了不经过司法程序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和执行处罚的状况。那种将政治问题与司法相联系的状况也已基本消失。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已完全上升为司法行为的主要对象.行政权力也就随着政治案件的淡出而减少了对司法权力的支配和制约的制约。

 

我们不否认,在中国社会中司法权力还没有完全地独立。一些应该由司法机构管理的案件还仍然受到一些行政权力持有者和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力的影响和干扰。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以下两点:

 

1.这种表现为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扰仅只是干扰而已,而不可能像“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那样表现为是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取代支配和决定作用。如果说中国社会的司法权力在“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由行政权力所取代所支配的状况表现为中国司法机构及其权力体系实质上的不存在的话,那么“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社会的司法机构及其权力体系则是在已经实质性地存在状况下的被干扰而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司法权力体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文化大革命”前后的中国是截然不同的。

 

    2.正是因为“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社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权力体系已经实质地形成和存在,因此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那些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干扰的现象只能说明司法机构还缺乏完全地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力而不是像“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那样表现为权力体系的无有这同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中国司法体制和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和合理,随着人们对司法权独立观念的认识的提高,完全的独立司法权在中国是可以实现的。

 

中国司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社会中的国家权力结构的逐步完善而国家权力结构的完善更体现于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和行政机构权力体系的相对调整和削弱。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合理的社会来说,它必须是一个置于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治理下的社会(当然,法律自身的合理也是社会合理的必要条件和体现。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中国显然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那么中国是依据什么来治理和管理社会的呢?对此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和《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两本小册子中进行了分析。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那时的中国社会是通过行政命令来管理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命令的决定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也就是说,行政命令既可以是由国家最高领导人决定的,也可以是由最底层的管理者(如生产小对长)决定的.当然更可以是由大量存在的各个层级的行政机构和各种“单位”中的权力者决定的

 

    2行政命令的管理范围可以超越行政命令的合理权力范围而不合理地涉足到所有的应该由其它权力进行管理的范围如,行政命令可以替代立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行政命令可以替代司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行政命令可以决定公民的人身权利状况行政命令可以替代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的管理权力等等。

 

    3行政命令的发布是随着社会政治观念意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行政命令相对法律来说是“活的”,是可以频繁变化的,甚至是可以相互矛盾的和朝令夕改的。


    4行政命令可以无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甚至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可以不顾及规律的制约而具有任意性。因此,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意志个人性格个人喜怒唉乐的体现。也因此,滥用的行政命令权不仅与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相冲突,也往往与只有在符合规律状况下体现的公众的权益相冲突。

 

    5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状况下,社会只能表现为是行政命令权力对所有管理和治理对象的单向制约权力。几乎没有任何对象可以以双向制约的方式制约行政命令权力。

 

    对于由以上述五个特征为表现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的现实状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方式对中国社会的消极作用。那么这种状况是否在总体上还继续存在呢?显然是已不复存在了。

 

正是由于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非法制社会的危害性具有的深刻认识和他在建立中国法制社会方面所做的努力,使中国社会的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向合理性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就是确立起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质立法权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权力的确立,使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机构权力体系得以存在并开始趋于完善方向的发展。这种趋向于完善的发展不仅体现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正常地行使立法权和它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的不断扩大方面,而且体现在它在最近授于上海市和深圳市以地方立法权方面

 

也正是因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使中国的社会管理开始被纳入趋向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自然客观规律的具有稳定性的且能够体现公众权利和利益的以法管理社会的轨道。相应地是改变了那种绝对的行政命令可以漫天飞行政命令可以畅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行政命令可以随意决定随意改变行政命令可以制约一切的社会治理状况。从而削弱了膨胀和不合理到极至的行政机构权力体系(而膨胀和不合理到极至的行政机构权力体系在很大的程度上其实是个人权力的膨胀和不合理.)也在一定意义使行政机构权力体系上开始退回和调整到合理的状态(尽管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由于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司法机构权力体系的建立和行政机构权力体系逐步退回和调整到合理状态,从而使中国社会基本建构起了较为合理的国家权力结构

 

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方面,合理的国家权力体系是怎样表现的呢?如果国家绝对地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社会,就必然意味着对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的轻视和否决.因此,合理的国家权力体系只能表现为是以合理公正的法律来对社会行使管理权力。在前述中,我们已经详细地分析了国家权力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国家权力体系的完善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正是体现于国家依据法律对公民和局部社会(即人们所说的“单位”)进行管理方面

 

对于一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来说,不仅应该表现为在它的范围内各个权力体系是存在着的且相互独立的,而且还应该表现为各个权力体系之间具有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就中国社会的整体权力结构来说,虽然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还不具有普遍有效的对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作用(但不是没有.如公民行使的举报权力如公民状告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如企业的抵制政府的不合理收费等等,体现的就是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对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但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已经开始形成。

 

在公民权力体系方面,如果以文化大革命前后的中国相比较,使人们感受最深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得到了明显地保障。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形成的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无不与政治相联系。那时,对任何一个公民来说,实际上都处于“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的处境之中。因为一个人稍有不慎,就会犯“政治错误”,就会丧失政治权利随着政治权力的丧失,必然是人身权力的丧失。对公民来说,“老老实实”和“乱说乱动”之间似乎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对于那些已经丧失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人们来说,当然是已经丧失了这两项权力。那么对于还没有“丧失”这两项权力的人们来说,又是否意味着这两项权利的合理存在呢?这同样取决于人们是否“老老实实”和“乱说乱动”而这种标准实际上是没有界限的。正是在这样一种难以界定的标准下,许多曾经拥有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公民丧失了这两项权利。当公民不能保障和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表明公民是没有自己的权力体系的。

 

所以,公民只有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内,才能享受到充分的政治权利。而在“不许乱说乱动”的条件下,公民合理的政治权利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所表现得公民的这种政治权力状况在文化大革命后显然得到了根本的改变。这不能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这种社会进步是不能无视和轻视的

 

公民权力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仅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在公民权力体系中必然包含着广泛的权力和不断拓展的权力。实际上,中国社会中的公民权力体系的发展也确实是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体现。如,自中国政府在司法系统颁布了关于改善监狱管理的条例后,在押犯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在中国的舆论宣传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受到侵犯而诉诸法律的报道有大量的增加。这在文化大革命及文化大革命前是不可想象的再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社会赋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此外,诸如中国社会有关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法规有关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有关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利益的政策有关维护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工人权益的大量报道,则是在普遍性方面体现了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公民权力体系的确立和发展状况。

 

对于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来说,它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日益合理和完善。以作为最基本的大量存在的局部社会——企业来说,在改革开放前,除了组织生产活动的权力外,企业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一切关于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发展的权力,如生产计划权人事安排权资本使用权(那时在中国社会中甚至没有也不容许有资本的概念存在)原材料购买权企业规模和技术发展权产品销售权收入分配权等等,都被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或国家派出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手中。因此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和国家的代理机构之间形成了这样一种关系:企业的无权,表明国家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权力企业有了一部分自主权,表明仍然有一部分属于局部社会的权力还在国家的代理机构的手中。对企业和国家的代理机构来说,同一的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对它们二者是此长彼消的关系。如果企业能够获得完全的自主权,则意味着国家代理机构所拥有局部社会权力的完全丧失。而完全丧失了局部社会权力的国家代理机构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正是这一问题是体现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是否建立和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我们说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前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不存在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就体现为企业的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派出的代理机构统揽了应该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的权力。而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开始明显地得到了改变。如,国家有关工业部门改变为行业管理机构(如轻工业部改变为轻工业总会)1995年上海市撤消了最后一个工业主管局中央电视台95年4月7日的“经济半小时”节目对山东青岛市率先对工业主管局进行改制后状况的详细报道。

 

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工业主管部门的撤消,意味着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体系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的调整,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它原来拥有的不合理的权力项。同时也就意味着那些曾经完全受制于政府主管部门制约的局部社会开始形成和建立起自己的权力体系。

 

与此同时,国家业已明确表示,中国各类银行将朝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在体育领域中,国家正在迅速地推行俱乐部制度。无论是银行还是体育组织,它们也都是构成局部社会的单位。改革使这些局部社会走向自主经营的发展道路,也就必然会使它们建立起相应的权力体系。

 

我们从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和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论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摆脱我们在社会权力结构图中所表明的权力框架。不同的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在权力体系上存在着差异而已。即使一个社会的某一权力结构中的某些权力体系处于空白状态,也不表明这一权力体系的不存在,而只能表示为这一权力体系是以无权权力项的空缺形态存在的。“无权”也是权力体系的一种形态.“无权”和“无限权力”是同时存在的权力体系形态,它们共同体现了权力的失衡权力的单向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权力的失衡和权力的单向制约关系只能也必然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

 

所谓的权力单向制约,是指在无限权力的持有者和无权权力的持有者的关系中,一方为纯粹的权力制约者,另一方为纯粹的被权力制约者。这种权力关系是一切不合理存在得以产生存在和继续存在的根源。

 

有权力的单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存在,就应该有它的对立面——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存在。所谓的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是指:权力关系中的双方不是作为绝对的制约者和被制约者而存在。而是表现为权力的制约者同时也是权力的被制约者权力的被制约者同时也是权力的制约者的一种权力关系.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作为客观的普遍的事实的存在,只能是在遵循权力自身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得到实现。

 

人类社会中的社会权力结构必然要趋向于权力的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方向发展而表现为合理。这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是以三种方式取得的。

 

一是通过革命的方式取得的.如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

 

二是通过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取得的。

 

如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的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并非纯自然意义的自然发展。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是在具备必要的社会条件才是可能的。这个必然的社会条件就是通过革命的方式,使社会形成了最基本的权力制衡关系。比如,尽管自由资本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并不像思想家们所企望的那样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是如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所揭示和批判的那样,是一种更加不合理不平等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更无情更残酷的社会。但它毕竟奠定了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均衡和双向制约机制。因此,自由资本社会才最终得以顺利地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成功过渡。自由资本社会顺利地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当然不是由资产阶级推动的,我们也不否认凯恩斯这样的思想家和罗斯福这样的政治家的作用。但是,在这里起着重要作用的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时所奠定的权力制衡和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所赋予的种种权力(或权利)向国家和资产阶级施加压力国家亦可以通过制约局部社会(如资本主义的企业)来迫使资产阶级向劳动者作出让步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来促进局部社会劳动者权力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权力的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机制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代表进步力量的国家首脑可以制约议会中的保守势力同样,议会中的进步势力也可以制约保守的国家首脑。自由资本社会正是在这种具备基本的权力制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条件下逐步推进社会的进步,并最终过渡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从而体现出了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

 

三是通过社会改革取得的。

 

中国社会在权力结构中发生的巨大的历史性的进步就是通过改革而取得的。社会改革当然是相对于革命和自然性合理发展而言的。

 

改革之所以是改革而不是革命,是因为革命是对“他(或它)”也即革命的对象而言的.而社会改革则是对自身而言的,是对自身的否定和重构。

 

中国的社会改革之所以是改革而不是自然性合理发展,是因为如果中国不进行改革,而是在“文化大革命”形成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自然发展,那么中国社会不仅不能取得合理的发展和进步,而且会进一步走向彻底毁灭的深渊。因为“文化大革命”导致中国社会已根本不存在使社会可以自然性合理发展的权力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社会基础。人们可以轻易地感受到:“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是不存在的。公民和局部社会只能单向地受制于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由于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不存在,因此不能够对反对改革的权力者进行制约以推进改革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由于只存在国家权力体系,因此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和群体成员只能服从和执行国家的行政指令,而不可能自行进行社会改革。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即便人们有着强烈的改革欲望和要求,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力量,也难以进行改革。所以,中国社会的改革只能借助于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行政权力体系来推动。也就是说,只能以行政权力单向地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推进社会改革。

 

第二章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  

 

    1政治范畴的拨乱反正

 

    对于中国来说面对由“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政治经济社会种种方面的恶果和灾难,使国家处于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的困境之中,那么中国就只能选择改革.既然中国的改革只能借助于以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来进行。那么这种权力上的制约就不能不首先表现为推进改革的权力与反对改革的权力之间的制约。而这种权力上的制约只能是单向的。即,要么是推进改革的权力制约反对改革的权力以推动改革,要么是反对改革的权力制约推进改革的权力以阻止改革的进行。

 

1976年中国社会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使将中国社会推向万丈深渊的“文化大革命”戛然而止从而使中国社会避免了继续跌入深渊的危险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社会可以因此而走上顺利发展进步的道路。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停止和结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力者都能够对造成“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那些在“文化大革命”前已经形成经过“文化大革命”而更为僵化的思想观念和实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并不是所有的权力者都能够对现存的社会体制管理社会的方式社会存在的合理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中国社会不能够对“文化大革命”对僵化的思想观念对过去的实践行为对现存的社会体制对现行的社会管理方式对现实的社会存在有一种正确的认识,并且依然用这样的思想观念支配自己的行为,依然维护这样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管理方式,依然认为现实的社会存在是合理的,那么“文化大革命”的停止就只能是形式的和暂时的。中国的继续发展就会仍然步“文化大革命”的后尘.权力者当然不可能对需要变革的东西加以改革,这样改革也就没有了具体的目标,实质的改革就不能够成立.这样以来,中国社会是不会有根本的改变的,中国社会也不会确立起明确且正确的改革方向

 

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形成了两种权力和力量一是以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一是以坚持“两个凡是”者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众所周知,正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作用的发挥,确立了中国必须进行改革这一方向,由此将中国社会的巨轮推向了改革之路。“邓小平率先抵制和批评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尖锐地指出:‘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摘自《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十四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客观地说,这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在思想观念上的分歧,同时也是一种权力的较量。没有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的成功制约,中国的改革和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可想象的。

 

确立改革的方向需要通过运用权力的制约作用来进行。同样,要将改革作为全社会的实践行为、成为各级权力者的行为仍然需要通过权力的制约作用来进行。也就是说,对于刚刚结束“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来说,是不能奢望等到各级权力者们转变了思想观念之后再自行地进行改革的实践。而且,对于深受阶级斗争思想、传统社会主义思想影响的许多权力者来说,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统一的、协调的改革目标和行为步骤的。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将会因为改革的不统一和不协调而表现出混乱。因此,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就必然从改革的实践上体现出来。正因为如此,为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党和国家必须要对新中国的历史给予正确的认识和总结,必须要对改革做出统一的规定和部署,同时也必须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各级权力者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改革的实践。这样一种运用权力推进改革的方式,即是权力的单向制约的体现。

 

正是这种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改革,使中国社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两个凡是”观念的批判、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确立了建设法制社会的思想等等重大政治问题方面的改革,使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开始走向趋于合理发展的轨道。“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我们党继续推进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清理历史是非的拨乱反正。”“十一届六中全会专门讨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历史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基本完成。”(摘自《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45、46页)

 

在完成了这样一些政治变革的同时,中国社会开始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以确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取消“人民公社”的改革拉开了中国社会全面改革的第二阶段。对此,邓小平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拨乱反正,二是全面改革”。

 

2、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中国社会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以传统的政治思想观念为支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社会所造成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的极度不合理。二是由人的意志、由不合理的社会和经济体制造成的经济的崩溃。当国家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基本解决了人的和社会的不合理存在问题后,经济困境和经济发展问题也就自然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对此,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实际上从1958年开始到1978年二十年时间内,长期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四个现代化建设、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作为我们的根本政治路线。”“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学习邓小平理论》46页)

 

但经济的发展并不会因为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状况在政治层面上的基本解决而自然而然地获得发展。因为囿于在旧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框架内的经济是不可能自行地获得发展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框架作为一种必然存在的条件,必然要对经济起到两种作用。其中之一就是束缚经济的发展。即把经济的发展程度限定在已定的容量内。这就尤如一个已经装满物质的容器内已不可能再装进新的物质,而要装进新的物质,就必须选择一种更大的容器,使这种新的容器在装进原有的物质后,还有一定的容量装进新的物质一样。这样,改变旧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就不能不是使经济获得更大发展的必要社会条件。在中国社会,创造这样的社会条件是从农业经济开始的。在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相应地取消“人民公社”这种农业经济体制的框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体制的框架),既是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也是中国社会改革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第一步。

 

同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一样,集体生产、集体分配、人民公社、一大二公这些曾经被视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的东西,在它的模式和体制已经相当牢固、在长期的宣传过程中已经深深地植入到了各级权力者的意识之中的状况下,同样不可能只是依赖于各级权力者自己的实践行为得到改变的。因此依然只能借助于国家的行政权力以单向制约的方式来迫使各级权力者进行变革的实践。正是权力所具有的这种作用,使中国社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完成了存在于若大一个国土上的、已经根植于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体制已经十分完善和牢固的人民公社这样一种农业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解体,并使农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而为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农业产品的物质基础,也为中国更大范围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创了一个成功的先例。

 

这一改革的成功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仍然是以权力对权力的单向制约的方式进行的。实际上,对于“文化大革命”后的中国社会来说,在社会权力结构没有达到基本合理和完善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和经济是不可能在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中自行取得合理的发展和进步的。因此,以权力单向制约的方式来推进改革只能是唯一的、不能不采取的社会发展手段。正是借助于这一手段,中国社会的改革才涉及到了包括经济在内的广泛领域。如,取消对农村人口流动的限制;废除“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允许个体和私有经济的发展;改变闭关自守的状况,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小城镇的发展;改革物价管理制度,实行中央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价格体制;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给国有企业放权,促使其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

 

如果说上述的改革还只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的体现的话,那么也必然相应地产生一种客观效果——将中国的经济推向市场经济模式。事实也正是这样。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一经出现,不论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否有市场经济的意识,就都必然要受市场经济的制约,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市场经济范畴;而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也必然趋向于市场经济,否则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人口流动体现的是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会决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国有企业在逐步获得经营自主权后,与自主权相应的经营活动就不能不深深地打上市场经济的烙印。比如,如果国有企业获得了产品销售和价格制定的自主权,企业就不能再坐等国家收购它的产品。企业只能以灵活的价格和自身的销售行为将它卖出去。如果企业获得了购买原材料的自主权,企业当然要根据原材料的价格、质量等等要素来购买原材料。企业的所有这些自主行为只能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

 

客观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它自身内则具有一种盲目、无序的因子。因此客观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也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混乱。既然市场经济已经表现出是中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是保障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那么如何将自发的、不发展的市场经济变成一种可以受控的、合理的、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要取决于人们是否有市场经济的意识。

 

当改革把中国经济推进到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后,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意识便相应地形成了。

 

实际上,在中国仍然处在计划经济模式时期,邓小平就已经开始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197911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主席吉布尼等人时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在198510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再次就市场经济问题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正是有了这种市场经济的意识,建立市场经济便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直接的和明确的目标。“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达的一系列论述,江泽民在和中央一些同志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于19926月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主张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明确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88页)这一目标的确立,使中国的改革(这里所说的改革主要是指经济体制的改革)从向单目标趋向于了系统工程,从无序走向了有序,从被动走向了主动。从追求经济的量为目的转向建立一种新的经济体制为目的。

 

所谓单向目标,是指对每一个具体的改革的措施和手段而言的。人们每采取一项改革的措施和手段,即把它也作为改革的目标自身。可以说,中国前期的改革正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所谓无序,是指人们从改变不合理存在和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凡是证明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或者仅仅是设想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即将其作为改革的目标。一旦这一目标实现,或者被证明是一种不很合理的目标后,人们又会去确立新的改革目标。由此体现出改革目标服务于经济发展、改革目标只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的状况。只要改革目标是不断变化的,改革的目标也就是暂时存在的。这样的改革也就是无序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的确立,改变了中国经济改革无序和被动的状况。使中国经济改革的各项措施和各种手段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也就成为了改革的总目标。正是这一目标的确立,使有关金融体制的改革、人才流动的改革、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改革、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大学收费制度的改革等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被提到改革的日程上来。这些改革不再是作为目标自身的孤立的改革,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总目标的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日益明确了的。而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标志应该体现于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的完成。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状况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有着某种程度的密切关系。

 

从计划经济的实际存在来看(当然也就不是从理论上来说的),计划经济是通过政府机构及其职能得以实施和体现的。而体现计划经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又是以其特有的形式存在的。正是这些特有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和它们所拥有的权力,构成计划经济体制。然而这些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那么与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关的权力和行使这些权力的方式——行政命令——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可参见本人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当这些不合理的政府机构实质存在时,它们必然要行使其不合理的职能,必然要利用其不合理的权力——对局部社会(如企业)的无限权力,必然要采用不合理的管理方式——绝对的行政命令。当所有这些不合理作为同一体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时,其必然产物只能是非市场经济。显而易见,政府机构中的不合理机构及其职能的存在与否,决定着社会经济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可以说,如果政府中的不合理机构一旦在实质上不再存在,那么与这些机构相关的不合理职能、不合理管理方式、不合理权力也将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存在才会有着某种程度的必然性。

 

不合理政府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涉及到一个核心的问题,即权力问题。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国家和政府对局部社会(如企业、文化单位等)具有的权力状况。如果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政府机构的手中,社会经济就不可能是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意味着事物发展的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瞬息变动。没有权力的局部社会是无法适应这种状况的,那就只能依赖于政府机构的指令来管理局部社会。如果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局部社会自身,即使它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状况,它也必然要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它也会去被动地适应市场经济。在这里,可能会有帮助它的“人”(如政府),但不会有救世主,决定自身命运的只能是自己。

 

其次,非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也意味着谁应该对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承担责任。而这一责任问题涉及的仍然是权力问题。如果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就必须对局部社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局部社会自身,那么局部社会就只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承担完全的责任。

 

显然,在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之前,由于政府中不合理机构的存在并掌握着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对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承担”着责任,因此类似于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是不可能真正进入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就必然体现出非市场经济的某种本质——权力干预。所以从八十年代中期实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到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在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间相互兼并的经济行为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相关的不合理的政府机构对局部社会进行权力干预的非市场经济行为。

 

当中国社会最终将经济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之后,中国的经济改革被纳入了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始走上了有序和主动的轨道。这就要求加快与市场经济的建立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改革。一埃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的完成,那时尽管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仍然会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但完全可以标志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确立。因为这一改革可以宣告政府权力与局部社会在经营管理关系上的彻底分离,意味着作为局部社会的各种经济组织开始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的存在。

 

在关系到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问题——政府机构及其职能——上,我们又是否可以企望那些不合理的政府机构会自行地解体和解除自身的职能呢?显然是不行的。因此,依靠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机制来撤消和改组不合理政府机构,应该是中国社会在其改革过程中又一次及其重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以权力推进改革的体现。

 

纵观中国社会的改革历程,尽管改革还远没有结束,但我们也不能不为之感叹:以权力推进改革、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的一步步深入是多么地必要。如果不是这种表现为“权力强制”意义上的改革,中国社会的改革将会延续多长的时间呢?中国社会的改革又能不能取得一步一步的成功呢?与中国社会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那种权力单向制约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较,中国社会在改革过程中所实施的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改革机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们不能不对政治家们在改革过程中表现出的利用单向权力推进改革的智慧、魄力和成效表示敬佩。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指出:对一个社会的管理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来说,只能是在权力双向制约基础上的管理和发展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的一个永恒的真理。因此,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和对社会的管理只能是在改革这一特殊时期必须和必要采取的方式,而不能是正常的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权力重组

 

1、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

 

如果人们不是固执地否认的话,那么我们就只能承认“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国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是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正如我们在分析改革前的社会权力时所表述的那样,无论是在整体社会的三大权力体系中、在国家权力结构的三大权力体系中,还是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三大权力体系中,都仅只有国家及国家行政机构权力体系的存在。更有学者认为“由于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传统和苏联等国实践的影响,建国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集中于中央,实质上是毛泽东一人手中(早在1943年,中国共产党就作出了毛泽东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在经济上,所有制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而以全民(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为基础,国家统得太多、统得太死,一切权力集中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见《大跃进狂澜》261页。谢春涛著)(这里我想指出的是,“全民所有”的实质是国家所有的观点,我早已在1987年前后的一系列文书稿中多次提出过)。在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权力的分配显然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的权力结构只能表现为无权的权力和无限权力的对应存在

 

什么的无限权力?无限权力是相对于无权的权力而言的。无限权力可以构成对无权权力的单向制约。这应该是无限权力的基本特征。无限权力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对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来说,它们都必需要置于被管理的状态之下。只有通过管理才能使可以构成社会的分散的人和物的存在构成统一的机体而表现为社会的存在。因此,权力与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当权力用于管理时,无限权力的含义并不仅仅表现为无限权力与无权权力的对应和无限权力对无权权力的单向制约,而会进一步地具体表现为:对于持有权力的管理者来说,他既有具有管理好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也具有不管理好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既具有依据一定的能力管理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也具有在缺乏管理能力的状况下管理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既有以良好的公德、职业道德从事管理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也有在缺乏公德和职业道德的状况下从事管理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既有在管理过程中约束自身行为的权力,也有在管理过程中放纵自身行为的权力。无限权力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显然不是取决于社会和他人对管理者的制约(表现为权力的双向制约)。而是取决于管理者的自我选择。正因为如此,管理者的任何一种选择都是符合无限权力原则的(当然不等同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原则)。

 

对于社会权力结构来说,均衡权力的延续只能是权力结构的更加均衡和合理。因为对于每一个获得均衡权力的一方来说,不仅表明他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合理性权力,而且表明他可以以这一权力制约相对的权力,以此来保障社会权力的均衡和合理,以此来促进社会权力的更加均衡和合理。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公民获得选举、结社、罢工等权力后,必然要以这些权力来维护这些权力,并且使这些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合理。而劳动者获得的八小时工作制的权力、禁止使用童工的权力、保障劳动条件的权力、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力、工资收入增长的权力、组织工会的权力和工会组织所拥有的各项权力即是公民和劳动者具有的选举、罢工、结社、游行等基本权力延续的结果。公民和劳动者也必然要再利用这些权力去进一步地扩展自己的合理权力。

 

国会在取得了部分国家权力后,不仅会通过立法和国会会议来制约行政机构的权力,而且也会使自身的权力得到更加的发展和合理;国家行政机构在废除了其存在于封建社会中的君主专制权而使自身的权力相对合理后,它除了可以充分利用其合理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外,也同样会用来制约国会的权力。社会权力结构正是在这种权力体系的相互制约中逐步地趋向于结构的更加均衡和合理的。

 

这即是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之一

 

而对于具有无限权力性质的社会权力结构来说,它只能使这样的社会权力趋于更加的无限。前苏联社会的权力最终集中于独裁者斯大林的手中,就是人类社会在废除了封建专制社会以后,由无限权力自身延续的必然结果。在中国社会中,无限权力延续的最终结果是,权力最终集中在非权力机构——“中央文革”的手中,进而又集中于“四人帮”的手中,同样充分地说明了社会权力结构在无限权力状态下的自然延续的一种必然结果。

 

这应该是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之二

 

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这样两种发展规律不仅反映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中,也同样会反映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

 

当人们意识到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给企业以自主经营权的道理时,于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被确定为改革的目标。作为局部社会的许多的国有企业突然间从无权的权力状况转变到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是,由于国家并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以制约企业,也并没有赋予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以合理的权力,于是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国家权力体系和群体成员权力体系显然是处于空白状态的,这导致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处于另一种不合理状态之中,无法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这样,赋予企业的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立即蜕变成为了企业管理者个人的无限权力。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无限权力原本是相对生产经营而言的。但是权力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不恪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无限权力必然要向权力的更加无限的方向发展。于是,大量的超越生产经营自主权力界限的、权力的触角无处不在的诸如对企业亏损和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贪污受贿的、中饱私囊的、假公济私的、吞食国有资产的、侵犯企业群体成员利益的权力表现得以大量的发生。这种现象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是如此,在社会这种局部社会中同样如此。

 

正是在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这种发展规律面前,即使人们没有把权力的重组作为改革的即定目标,权力的重组和必须对权力进行重组都明显地摆在处于改革氛围中的人们的面前

 

2、改革对权力的重组

 

确实,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把权力的重组确立为改革的目标。但社会中的权力又确实在改革的过程中进行着重组。而且这种重组后的社会权力又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并对社会产生着影响。

 

在这本册子的第一章中,我们已参照社会权力结构图对我国改革过程中的权力重组状况进行了分析。我们不仿在这里对我国改革过程中的权力重组状况做一个简单的归结。

 

    1)农民所有权的确立。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一再重新申土地承包的政策不会改变。这实际上是确立了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又正是因为这一权力的确立,广大的农民才敢于向土地进行投资。农民也就拥有了对这些投资的所有权。

 

2)个体和私营经济所有者权力的确立。相对于社会曾经存在过的那种国家绝对垄断制来说,个体和私有经济的大量产生,表明国家绝对所有权的不复存在和个体与私有经济所有者对其资本所有权以及与这一权力相关的财产处置权、财产保障权等等权力的确立。

 

3)相对“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公民无权的状况来说,现今公民开始广泛拥有了诸如政治权力、自由迁徙权、居住自由权、法律平等权、离婚自由权等等公民权利。

 

 4)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国家行政机构具有的管理社会的无限权力,现今的国家立法机构已经拥有实实在在的立法权。

 

5)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和局部社会管理者在局部社会中所具有的无限权力,现今的各级国家司法机构开始拥有了对诉诸法律的社会矛盾的司法审判权。

 

6)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企业这种局部社会只有生产的组织权和国家对企业拥有的无限权力的状况,现今随着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逐步改革,尤其是政府中的企业主管机构的撤消,企业开始拥有了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表明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开始形成自己的权力体系。

 

    7)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开始由不合理的无限权力向依法管理局部社会的合理权力方向发展。

 

8)在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中,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回归,企业管理者不再只是拥有生产的组织权,而是具有了生产经营的全部权力。

 

当然,改革所产生的权力重组远不止这些方面。但是从这些有关权力的确立、削弱、变化的重组关系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除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尚处于空白状态外,其他各个权力体系都已不再是空白。而且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仍然是在不断地充实和发展着的。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中国社会的改革不能不涉及到权力的重组,而且也表现出了权力重组的客观性。因此也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就是权力重组的改革。既然中国的改革是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的改革,那么对于权力的重组来说,中国的改革也可以看作是以权力的单向制约来对权力进行重组并使社会权力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以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改革

       

 

第四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重组权力

 

如果说权力重组是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的副产物的话,那么这一“产物”决不只有“副”的意义。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的合理与不合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取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不合理的。无论是对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人类社会的发展之所以表现为是逐步趋向于合理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权力结构是逐步趋于合理的(可参见本人的《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等文书稿)。而权力结构的趋向合理,也只有在符合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表述的权力自身发展的第一规律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因此,改革所产生的这种副产物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是有着本质意义的。

 

此外,也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的那样,社会权力的均衡和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是一个社会在自然状态下合理发展的必要条件。既然中国社会不会永远是置身于改革之中的,改革后的中国社会也是要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合理发展之中的,那么建立均衡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就是这种状态的合理发展必要条件。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重组权力就绝不是一个超越改革范畴的问题

 

实际上,重组权力既不仅仅是改革的副产物,也不只是为社会以后的自然合理发展奠定基础条件的问题,而且也是改革已不可逾越的问题了。中国社会的改革发展到今天,尽管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尽管已经在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等等重大社会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并且有望取得最终的成功,但也遭遇到了新的障碍。而这些新的障碍不再是可以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加以克服的了

 

如:

 

1、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的本质是什么?腐败决不只是人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权力结构的问题,是不合理的无限权力在按其自身发展规律作用下延续发展的产物。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我的《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论对腐败发斗争与防范》《权利·法律·制度》等文书稿中进行了表述。在《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我指出:“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职业道德,都只能通过法律和社会加以约束,而不能企望人的自我约束。人的自我约束只有在有效的法律和社会约束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的自我约束是法律和社会约束的结果,而不是道德约束的手段。”对于局部社会来说,无论是社会管理者还是企业管理者来说,当社会(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法律、公民或群体成员)赋予他们管理这个局部社会的责任时,同时也赋予了他管理这一局部社会的无限权力(因为在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状态下或基础上只能是这样)。此时,他的个人道德一般来说或许是道德的。但是,既然这一权力是无限权力,也就表明在社会的权力关系中是不存在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的。那么这种无限权力就必然包含着超越“管理”这一范畴而向“管理”以外的范畴发展的必然。至于一个具有无限权力的人是否会超越“管理”的范畴,并不在于持有无限权力者是不是可以超越“管理”的范畴,而至于这个权力者是否愿意超越“管理”的范畴。在现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单向制约机制的条件下,可以说任何愿意超越“管理”范畴的权力持有者都可以毫无阻拦地超越这一范畴而向腐败(包括不正之风)的方向发展

 

比如对于湖北武汉某机械厂厂长于志安来说,他在被授予优秀企业家的时候,谁能够判断出他不是一个有着优秀道德的人呢?又能以什么事实来证明他不是一个具有优秀品质的人呢?然而,正是这样一个曾经有着优秀道德品质的人鲸吞了大量国有资产后叛徒到菲律宾而成为了一个腐败者(见1996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这到底是个人的道德在起作用呢,还是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的单向制约机制导致的无限权力在起作用呢?毫无疑问,于志安只有在拥有对该厂的无限权力的条件下才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堕落为腐败者的。

 

再如,中央电视台1996年3月26日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报道了西安无线电一厂厂长张群保群在临近退休时,利用权力大肆中饱私囊。不仅使自己堕落成为一个腐败者,而且使曾经辉煌至极、占据电视机市场半壁河山的无线电一厂处于破产边缘。中央电视台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直言不讳地说:“党委、工会无权干涉厂长”“群众早有察觉”“主管局由于种种原因不处理厂长”。正因为如此,也就十分明显地表现出了管理者所具有的无限权力和这种权力具有的单向制约机制的客观存在。正是这样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制约机制在造就着张保群这类腐败者和西安无线电一厂的衰败。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以存在着权力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的假设来反正这一问题。如果局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是均衡的,是可以双向制约的,那么任何一个欲想超越“管理”范畴的管理者的任何一种超越管理范畴的行为,只要被权力关系中的另一方发现,他的这一行为立即会被加以制约。在这种权力关系中即使是个人道德不佳的人,他的行为要想超越“管理”这一范畴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不是绝对不可能),更不要说最终发展成为腐败者了(这里所说的腐败者是指像我国社会中的那些腐败行为和腐败结果特别恶劣的那些腐败者。而不是泛指那些更多的有着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人。而这些“更多的人”在那些廉洁的国家中,也会被指证为是腐败者的)。就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们不能说它们国家企业中的资本家和管理者的道德水平是要高于中国社会中的企业管理者的,因为他们毕竟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于个人主义至上的社会氛围中。但他们却不能乱花企业的一分钱,不敢侵犯公众的权益。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中,企业中的资本所有者、企业管理者、企业制度执行的监理者、工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均衡的,是存在着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的社会管理者的道德水准也并不一定高于中国社会中的社会管理者。因为他们毕竟是为资本主义社会服务的。但他们却不敢轻易地受贿、贪污、腐化。因为社会管理者、议会、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均衡的,是存在着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公民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舆论和选举来表现的。)

 

在对待腐败的问题上,正如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可以以正义权力单向制约非正义权力的方式对腐败者加以惩处。但惩处的毕竟只是那些已经形成腐败行为并且已经给社会和公众造成危害且已被揭露出的腐败者。因此,除了惩处腐败者外,还存在一个防止腐败的问题。这应该是比惩处腐败更为重要也更为实际的问题。腐败者之所以成为腐败者,是通过其行为过程而发生而完成的。只有对那些行使管理权力的权力者的行为过程中的行为加以有效制约,才能起到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作用。这恰恰是在存在着无限权力和权力单向制约的权力结构条件下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尽管我们的社会在惩处腐败方面是及其严厉的(如严厉到对腐败者执行死刑)并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反腐败的重大成果。但被揭露出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而没有被揭露出的或被人们认为是“不严重”的腐败现象就更不用说了)。表明我们的社会在防止腐败方面是失效的。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并不仅仅在于社会有效地惩处了多少腐败者(当然这也是一个方面),而在于铲除使腐败行为和腐败者不断发生的温床,在于对行使管理权力的权力者们的行为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依赖于重组权力。这种“重组权力”即表现为废除无限权力,建立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完善各个权力结构中的权力体系,形成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制约机制。

 

2、关于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服务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大目标的一项及其重要的改革措施。只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才能作为一个健全的、完美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才能正常地合理地进行运作。对此没有人持有异义。

 

但是,在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上,或许还需要有一个在认识上统一的过程。

 

我在《权力·法律·制度》的册子中,通过对企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企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一种过程: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针对和所解决是问题是不尽相同的。生产制度所解决的是劳动者的操作行为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问题;经营管理制度所解决的是企业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科学化问题;而现代企业制度所解决的是企业内的社会关系趋向合理的问题(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实质是局部社会内的社会关系。局部社会内的社会关系与整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有所区别的。我们以往所说的社会关系一般是指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历史证明,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并不能替代局部社会的社会关系。而现代企业制度所解决的正是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问题。)与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一样,局部社会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同样是权力问题。

 

相对于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和贵族的专制权力,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阶段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确立了公民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权利,确立了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机构权力体系、司法机构权力体系、行政机构权力体系并使其相互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改变了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但是,由于自由资本社会并没有相应地在局部社会中确立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因此局部社会、特别是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仍然是处于极不平等状态的。这种状况只是随着工会组织权力的确立而有所改变,随着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的确立和完善而有了显著的改变。但是,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完全的平等只有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后才能得到完全的解决。这正是现代企业制度与其他历史时期的企业制度的原则区别。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最终是体现于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实现完全的平等关系方面。而要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实现完全的平等关系的关键只能是确立起合理的局部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与整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一个公民可以以无产者的身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各项权利和权力,从而表现出社会关系的平等。但在一个企业内,如果劳动者始终处于无产者的地位,尽管他们可以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组织工会和依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但不可能享有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同等的诸如管理企业、参与资本分配、承担企业未来发展的责任这样的权力和平等地位。因此,是否占有资本、是否拥有对资本的权力,应该是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实现完全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合理地解决资本分配权和资本占有权,也就成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点。

 

所以,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重大改革措施来说,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它所涉及的仍然是重组权力问题。

 

3、关于国家公务员制度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对社会正常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但对中国社会来说,这一改革面临的仍然是重组权力问题。我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应该暂缓实施》的册子中已涉及到了这一问题,现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对国家公务机构要进行严格的甄别。对于不属于国家公务机构性质的现存的社会机构应该从国家公务机构中划分出去,并取消其属于国家职能的职能。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构权力的重组。

 

其次,对于每一个国家公务机构来说,它的构建应该是怎样的、它的规模应该是多大、它的人员配置应该是多少、它的人员配置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它的职能和职责范畴是什么、它执行职能和职责时产生的效绩和发生的失误应该由谁来评价、它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失误和造成的损失应该通过什么程序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与其他的公务机构应该有着怎样的横向和竖向的关系……?在只有无限权力的权力状态下,对这些问题的处置显然是由权力持有者自行“解决”的。因此这种权力关系是导致国家公务机构不断膨胀、责任不明、效率低下的原因所在。对此必须通过重组权力,以建立起权力双向制约机制来促进国家公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减少国家公务机构的管理成本、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

 

比如,对国家各级行政机构来说,它必须与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权力制约关系。国家行政机构的建立、公务人员的配置、财政预算、行政绩效和失误的评价、行政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都应该由同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民众来进行制约;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变动、人民代表大会执行职能的成效和失误、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执行职能的不当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则应该由相应层次范围内的公民群体进行制约。只有这样,国家公务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才能走上合理的轨道。

 

如果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这一模式来建构,那么对于相关的公民群体、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公务机构之间来说,就不能不重组权力。

 

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衡量,还是从社会角度来看,都构成了中国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国有企业不能通过改革改变效益下滑的状况,将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危机,并相应地产生就业、社会稳定等一系列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防止腐败的发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目标。而这些改革目标的实现都将涉及到重组权力的问题,即在局部社会中完善国家权力体系和建立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问题。对此,我们已经做过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改革还必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谁应该对国有企业中的,群体成员的生存、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承担责任。因为这个问题始终没有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初,曾经广泛流行“打破大锅饭”“端掉铁饭碗”这样一些术语。“大锅饭”“铁饭碗”是指农民和工人吃集体和国家的“大锅饭”这样一种社会经济状况。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便不再吃集体的“大锅饭”了。农民的生存、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就完全取决于农民自己了。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开始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自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企业便再难以吃国家的“大锅饭”了。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他们不可能像农民依靠分得的土地来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固然,他们的收入是取决于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有效付出的。但其前提必须是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着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并不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企业的经营状况则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劳动本身并不能一定就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与富裕。因此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只能依靠企业养活自己。企业必须对劳动者的生存和经济富裕承担责任(当然了,其前提是企业成员必须诚实地工作和劳动)。实际情况是,当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无限权力后,国有企业职工的生存和经济状况的改善的责任只能由具有无限权力的企业管理者承担。如果企业的管理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管理能力,那么该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就能够生存并在经济状况上不断得到改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在职业道德、个人道德、管理能力方面的任何一种欠缺并和他所持有的无限权力相结合,该管理者的权力就会超越“管理”和“管理好”的范畴,而向低效益、破产、不负责任、不承担责任、中饱私囊、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范畴延伸,不仅会给国家造成程度不同的经济损失,也会危机到该企业中的群体成员的生存。这是被无数的事实所证明了的。因此,尽管在理论上没有人提出谁应该对国有企业中的群体成员(尤其是劳动者)的生存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承担责任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着的。

 

1996328日的《报刊文摘》登载了《不当亡厂奴,要做主人翁》的文章。该文章首次将企业中的广大职工如何做主人翁的问题明确地提了出来。该文章详细地报道了“有过辉煌的过去”的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在破产后,已下岗和仍在厂的广大职工千方百计自筹资金参加拍卖竞争“集资购厂,实行生产自救”的壮举。该企业在破产后,“面对面目全非的厂房,许多人流泪了,从内心深处发出呼喊‘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救自己呢?’”对于中国经济生活中的这样一个事件,它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呢?它能告诉我们的只能是这样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如果济南市食品罐头总厂的广大职工集资购厂成功,他们将借助企业资本(实际上也已是他们自己的共有资本)像农民和个体经营者一样,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而该厂之所以由过去的辉煌发展到最终的破产,是因为过去他们不能承担自己养活自己、自我发展的责任。也是管理者的无限权力导致的结果。

 

济南市食品总厂广大职工筹资参加竞拍、集资购厂的壮举,把国有企业劳动者群体要不要自己养活自己、要不要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的问题摆在了中国改革的面前。如果说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应该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就应该与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进行权力上的分配,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建立权力双向制约机制。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这样一个层面上同样涉及到重组权力的问题。

 

(关于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的报道,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关于资本所有权的问题。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在破产后,评估的资产为5941万元。既然该厂仍有5941万元的资产,为什么该厂的广大职工还需要集资购厂呢?因为这近六千万的资产都是国家的。但是,从资本的形成关系来说,这种归属是不科学的。因为资本的积累是创造资本的三要素——原始资本、劳动和管理——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积累的资本应该是分属于原始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和管理者的。把积累的资本全部分配给原始资本所有者是马克思主义早已批判过的不合理的资本分配方式。积累的资本的合理分配应该是分属于创造资本的要素的三个载体的。同样,资本的贬值也应该是创造资本的三个主体所占有的资本的均等贬值(在资本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最先贬值的应该是属于管理者所有的那部分资本),而不能只是劳动者所拥有的那部分资本的单独贬值。因此,对于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现存的5941万元来说,应该有属于该厂劳动者群体的资本。他们完全有理由对该厂的部分资本进行接管(当然这需要与另一资本所有者——国家——进行协商),以承担自己养活自己、自我发展的责任。如果他们必须集资购厂,他们应该购买的只应是属于国家的那一部分资本。按照资本所有权的这种划分,我们称之为国有企业的大部分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都应该有相应的资本所有权。因此他们完全有理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参加企业董事会,分享企业权力,与企业管理者形成双向制约机制。应该在很大的程度上担负起自己养活自己、共同富裕的责任。)

 

假如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的广大职工集资购厂成功,又会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资本在属于群体成员共有以后,该厂的资本还会不会流失

 

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企业管理者在拥有无限权力后、在权力单向制约机制条件下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因为在无限权力的权力关系中,国有资本必然要处于无主或漂浮状态之中(国有资本的这样两种存在状态我早已提出过,遗憾是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这种状态下无限权力的拥有者能够轻易地对国有资本进行任意的处理。中央电视台报导过的湖北武汉某机械厂厂长于志安,几次往返国内外,以并不隐秘的手段将大量的国有资本移在菲律宾,然后划归到自己的名下,继而叛逃菲律宾,完全是因为于志安是该厂厂长,具有管理该厂的无限权力。这一权力使他可以单向地对该厂的所有人、财、物进行制约,而没有人可以反向地制约于他。当他将这一权力延伸到“管理”这个范畴之外时,是没有任何的权力可以制约他的。无限权力的延伸和延伸后的无限权力使该厂呈无主状态的部分国有资本最终漂浮到了国外,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假如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的群体成员占有该厂的部分资本,首先他们不会把自己的资本所有权无条件地交给企业管理者的。这样,企业管理者至少在资本所有权方面丧失了无限权力,仅此,管理者的权力就不再是无限的了。其次,企业群体成员出于自身资本的安全和增殖的考虑,必然要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这样管理者在管理行为上也将丧失无限权力。其三,企业群体成员也必然要对管理者的管理能力进行制约。也就是说,管理者不能再具有有管理能力可以进行管理、没有管理能力也可以进行管理的无限权力。而在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方面同样如此。所以,企业群体成员资本所有权和相关权力的确立,将确保他们所共有的资本不会像国有资本那样轻易地流失。

 

国有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承担起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的生存和共同富裕的责任,当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再对作为公民的劳动者群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这一问题超出了本节的范围,所以在此不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旦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承担起了自己养活自己、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责任(这当然不意味着否认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对企业进行帮助和扶持的责任),并不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由群体成员共同占有资本的企业都将因此而能够永远地生存和发展下去,也必然会有一些这样的企业在不适应的状况下破产倒闭。但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受制于客观因素制约的。从主观性上来说,在群体成员共同占有资本的企业中,群体成员应该都是有着与其责任和利益相应的维护企业生存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愿望(而那些持有无限权力的权力者并不一定有这样的愿望)和权力的。因此,在诸如可以对企业的生存、效益、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作用的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的欠缺、能力的欠缺、个人品质的欠缺,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干预、不正之风的吃拿卡要、只征税和收费而不给予扶持和帮助的那些客观因素将不复存在或大为减少。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我们相信,在企业群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这样的企业只要是适应市场需要的,就一定能够是可以生存和发展的。而绝不会出现像现今这样的有如此之多的国有企业为生存而苦苦挣扎的社会现象。而真正遭遇到生存危机的将是那些不存在均衡权力、人在地位上不平等、分配(包括资本分配)不合理的私有制企业。

 

5、重组权力——关于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补充和完善

 

我们从改革所面临着的反腐败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建立公务员制度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这四个方面阐述了重组权力的问题。我们也从改革产生的副产物——权力重组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方面阐述了重组权力的必要性。这样,改革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改革。改革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重组社会权力的改革改革与重组权力的关系已不再是可以相互分离、各行其事的的社会行为。可以说,改革就是重组权力,重组权力只能通过改革。如果说中国的改革曾经是以权力单向制约的方式达到权力的重组,那么在改革已经涉及到无法逾越的权力问题的今天,重组权力则是改革需要加以确立的目标了。基于这样的情势,参照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图来重组权力就不是一个机械论的方法。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改革后的中国的社会权力结构中,除了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尚属空白外,其他的权力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重组权力就必须填补空白的权力体系

 

其次,正如我在《社会与权力》的册子中所说的那样,在各个权力体系中,是由众多的权力项构成的,而权力项的完善是没有止境的。因此,重组权力还意味着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表明,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不仅体现为三大权力结构中的各个权力体系的实质存在和完善,而且更表现为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持续不断地完善。事实上,对于中国社会客观发生的权力重组来说,不仅表明着权力体系的趋向完善,而且也包含着十分迫切的扩展和完善权力项的内在要求

 

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相对企业行为所确立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的监督和制约行为,都属于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而明晰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理人员、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签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合同等则属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持续完善的体现。当然,这种权力项的完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不断地扩展和变化的,是没有终结的。

 

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如果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得到确立,那么它必须是以具体的和持续发展的权力项的存在和扩展为体现的。如公众对管理者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管理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对局部社会合理发展的参与权;在经组织中的参与分配权,等等。

 

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公民对国家(特别是对地方人大、司法、行政机构)的权力项除了现有的选举权外,还应不应该有对其行为和实绩的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评价权(即民意表达)、特别是罢免权等等权力项呢?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对那些不具有立法权力的地方人大来说,它们应不应该具有对本地区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中的管理者的任免批准权、罢免权、财政预算批准权、公务机构及其公务员配置的批准权、监督权等等权力项呢?

 

对司法机构来说,它的独立司法权应该如何体现?如果地方行政机构和官员仍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能不能表明司法机构具有事实上的独立审判权呢?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应不应该有独立的审判权?它的独立审判权又应该如何来确立呢?

 

所以,即使完全填补了所有权力体系的空白,奠定起了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仍然需要在重组权力的过程中不断地加以拓展,进行合理的变动,使之趋向于丰富和完善,才能使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更加地合理

       

 

 第五章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无论是通过改革客观地进行权力重组,还是人们终究会有意识地借助改革来重组权力,我们都期望(或许也是一种必然)会建构一种比西方国家更为合理和科学的社会权力结构。这种社会权力结构正如我在《权力·法律·制度》的册子中所表述的那样:是有由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来体现的(当然也包括调解的作用);是由法律和制度组成的无数个“三角”构成的立体结构;因此这个合理的、科学的社会权力结构又是十分稳固的结构。而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这个社会权力结构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科学的,是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社会存在状况来看,合理的并不就一定是公正的。

 

我们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其物质生活是非常富裕的。这种富裕对人的物质需求来说,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对于人的精神需求来说,西方社会大量存在着的人的孤独、空虚、自私、颓废、自杀现象则不能说是合理的;西方社会中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良好的社会公德当然是合理的,但与社会并存着的犯罪、凶杀、恐怖、人人需要防范他人、人人需要自卫的社会现象同样不能说是合理的;人们充分地享受着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这对个人来说当然是合理的。但社会不勘忍受的由社会保障造成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关系的不和谐对社会来说却是不尽合理的;……。西方社会之所以存在着这种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状况,应该与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和科学与否有着一定的关系。从社会权力的合理性来说,充分的自由民主权力当然是合理的,一个社会中的公民也正是因为有这一权力,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选择孤独(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制造他人的孤独)、空虚、颓废、自杀、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同样是个人的充分权力,而由这样的生存方式导致人的群体生活方式的彻底瓦解,也是个人的合理权力。但这种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力结构又确确实实是不科学的。所以,合理的权力结构并不等于科学的权力结构。因此我们所要建立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就不能是对西方社会权力结构的简单模仿,而应该是:这种社会权力结构既能充分地体现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又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又能够体现社会(也即人的共同体)的利益,是能够有利于人们共同发展自身权益的社会权力结构,因而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也应该是符合科学原则的。

 

一旦这种既具有合理性又符合科学原则的社会权力结构建立起来,公民们都将站在这个社会权力机构的基础之上,社会中所有的管理(如社会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组织的管理)也同样是建筑于这个社会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那时,当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合理权力时,当所有的管理只能依据合理的权力进行管理时,我们再回顾“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社会权力结构,回顾改革时期的社会权力结构,又会有何种感想呢?也许你因为已经置身于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中而无所感想,也许个人的感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一个人都能够从这种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权力结构中表现出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角色,并从建筑于这一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管理的和个人的权力中获得最大的好处;中国社会将因此有别于自己的历史,她将永远地与曾经使自己遭受悲哀和难堪的历史诀别;中国社会将因此有别于西方社会。它将在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并不逊色于西方社会,却在精神生活和社会进步方面优于西方社会;中国社会将因此成为人类社会的楷模。

 

1、所有权的稳定

 

在经济关系中,资本所有权的稳定将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

 

    因为资本所有权的不稳定反映的是人们对资本的行为的不确定的表现,是在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情况下对资本所有者权力进行侵犯的表现。人们通过对资本的这些行为来获取暴利,从表面现象上看,这些暴利似乎是资本所产生的一种效益。但这种效益不是通过资本的运作而增殖出的新的财富的价值,而只是资本在不运作、不创造新的财富价值的情况下,资本自身的价值在流转过程中的转移。在这种转移过程中,资本自身的价值在被显现的同时也不断地被分流,致使资本自身的价值被全部流失而不再具有价值。这些不再具有价值的资本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具有运作的意义,也就不再可能进行新的财富价值的创造。在正常的经济关系中,资本的这种不创造新的财富和价值,而只是自身价值不断流失的状况,对社会经济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当然,如果一个社会只是少量的资本在流失的过程中失去价值而无法使用,对整个国民经济似乎并无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整个社会的资本都将因此而停止运作,那对社会经济意味着什么呢?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个社会为什么要制定非常严厉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了。

 

资本因为失去价值而无法运作会达到怎样的严重程度,是难以想象的。但这种状况在现实社会中却是一个严酷的事实。

 

据新闻媒体报道,全国仅仅因为炒卖土地而造成大量的土地闲置。这些闲置了的土地的价值转入到了炒卖土地的人们的手中,致使这些土地的价格因为高得惊人而无人再买而失去了价值。这些土地由于不能使用,也就从两个方面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一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农民无权耕种,因而减少了农业产值和农产品的产出。二是这些土地在应该作为资本运作的时期内因为无法运作,使大量的应该产出的产值和财富没有被创造出来。

 

在国有企业中,因资本流失而造成的企业减产停产的现象更是大量地存在着。造成国有企业减产停产的原因错综而复杂。如,企业土地的流失、固定资产的流失、流动资金的流失、关键设备的流失,还有贪污、公款吃喝等原因。

 

在金融系统中,不论是不法分子的套骗贷款,还是内部人员利用权力发放不正当贷款,所造成的无法回收的大量资金,同样属于社会资本的流失。

 

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这样一种事实,由于社会国家缺乏公务机构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恶性膨胀,导致不少地区财政紧张,使大量的本来可以转化为社会资本的社会财富转化成为个人财富,从实质上来说,这也是社会资本流失的一种表现形式。

 

或许还没有人来对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包括国有资产自身的价值和这些资产可以创造出的新的价值)进行过统计和计算,但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正如我在前文中分析过的那样,是包括两个根本原因的。一是国有资本所有权处于无主和漂浮的状态。二是管理者(包括社会管理者和国有企业管理者)具有的无限权力。正是在国有资本处于无主和漂浮状态下,那些拥有无限权力的人可以轻易地以各种方式将国有和社会资本加以转移或转让

 

因此,明确资本所有权无疑是赋予资本所有者以保障属于自己的资本的充分权力。

 

我想再次说明的是,就一般的经济关系来说,可以对资本(或资产)具有占有权力的只有个人和国家,而不可能再有第三者。如使所有权界限不清的什么企业所有权、乡镇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任何的使所有权界限不清的所有制概念所表示的资本(或资产),要么是无主资本(或资产),要么虽然有归属但所有者却无法对自己的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导致所有权界限不清的所有制概念下的资本(或资产)是极易被侵蚀的。

 

在我国社会中的一些农村中,大量的土地及其资产正是在所谓“集体所有”的名义下被那些具有无限权力的人们吞食掉了。

 

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而不是什么公有,更不是什么全民所有。但是,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名义上的国家所有,而国家却不对自己的资本行使监管的权力,国家所有的资本就是漂浮的资本

 

所谓的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如果没有按照确切的资本份额归属于国家或共同体中的个人,这样的企业中的资本(或资产)实际上就是无主资本(或资产),那么对这些资本(或资产)进行管理的人就具有无限的权力

 

个人所有是指个人对属于个人资产的真实的占有(也即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作为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是无权占有资本财富的。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完全应该有占有资本的权力。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资本占有方式的发展为个人占有资本创造了适宜的社会条件(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稿)。个人占有资本的形式包括:

 

1)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所有。私有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所有资本(或资产)即属于传统意义的个人所有。

 

2)在个人所有基础上聚合形成的共同所有。在中国的农村中,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人们将分属于个人的土地、农机具聚合起来由少数人耕作,这些聚合起来的资产即属于共同所有。在西方社会中,由于企业广大职工的参股,使企业由少数人所有向多数人所有的方向发展,这种聚合了多数人股份的企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

 

3)社会所有。当个人所有的资本以储蓄、保险、债券等方式集中于社会,而个人持有相应的票券——储蓄单、保险单、债券,这样的资本即属于社会所有。

 

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都必然要遵循一个基本的规则,即资本所有者必然要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而且也只有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才能确切地反映出社会中的每一份资本的归属,并能够承担保障资本所有权的完全责任。

 

如果一个企业属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资本聚合,属于这些个人所有者的共同所有,那么每一个所有者都将有权依据自己所持有的资本证据来查证自己的资本是否存在,是升值还是贬值。如果自己的资本是升值的,又应该获得多少资本收益或资本增量。如果自己的资本被贬值了,就有权力查找使自己的资本贬值的原因。面对每个资本所有者的权力,我们很难想象资本的管理者如何可以使他人的资本流失而又可以不承担责任。

 

2、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将使社会中每个拥有合理权力的公民无论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还是局部社会范围内,都能够正当地行使权力,都能够依据合理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人们不仅只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劳动者或工作者,而且也应该是权力双向制约关系中的一方。这样这样,任何不正当的权力行为才都能够在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中被有效地制约

 

在整体社会范围内,在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条件下,任何社会管理者只要承担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承诺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他将不能再对这一责任不承担责任,它将不能再将他的许诺当作空头支票。因为他不再具有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可以兑现承诺也可以不兑现承诺的无限权力。任何一个社会管理者只具有切实地承担责任和兑现承诺的有限权力。任何一个社会管理者也不再具有可以任意挥霍财力甚至腐败的无限权力,他们只有勤俭持“家”、廉洁奉公的有限权力。

 

在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条件下,公民们具有要求和监督国家和政府努力地发展社会经济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合理和科学保障的权力。国家和政府必须充分地利用它所具有的这一特有的有限权力来切实地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和稳定地发展。因为国家和政府也不再具有既可以发展国民经济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的权力、又有不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甚至反而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权力所表现的无限权力了(如制订的大跃进政策所造成的国民经济的严重倒退、发展人民公社制度给农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无法起动的体制基础、国家拥有的无限权力对企业的规模发展和技术进步构成的严重束缚、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对国民经济的严重破坏、主管部门决策不当所造成的重大经济利益损失等等,都是国家无限权力的表现。至于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无限权力对地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和财力的浪费就更是难以磬书了。)

 

在国民经济关系中,无论是对国家各级行政长官来说,还是对各级国家机构来说,一旦改其无限权力为有限权力,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因为有限权力即意味着是可以被它权力制约的权力,意味着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存在。这样,无论是在整体社会中还是局部社会中,任何的不利于社会经济和生产发展的行为、任何不合理的财力浪费都能够被加以制约。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能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3、防止腐败,实现社会廉洁

 

腐败与社会廉洁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因为腐败的大量产生表明社会的不廉洁。

 

腐败包括两个概念。一是腐败者及其行为的形成和败露。二是能够使腐败分子及其行为赖以滋生的不正之风的普遍存在。我们的社会如果仅只在打击和惩处腐败者时表现出一定的有效性,而对不正之风则难以进行有效地抑制,那么腐败者及其行为即使能够遭到有效的打击和惩处,也仍然会借助不正之风的温床不断地滋生,从而使社会在打击和惩处腐败方面始终有事可做,社会将依然表现为是不廉洁的

 

关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两种具有不同风气的局部社会的比较中加以说明。假设甲为风气良好的局部社会,乙为风气不正的局部社会。腐败者及其行为更容易产生于乙局部社会,而难以产生于甲局部社会。即使乙局部社会暂时没有出现腐败者,乙局部社会仍然为不廉洁社会。因此,社会廉洁的实现不能只局限于对腐败的有效打击和惩处方面,而是更要致力于对腐败的防范,致力于铲除能够使腐败产生的根基方面。因此,在实现社会廉洁的问题上,根除不正之风这一腐败的温床比之有效地打击和惩处腐败者更为重要,更应该是保障社会廉洁的有效途径

 

探究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根源,它们最终都源于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赋予了权力者可以腐败、也可以不腐败的无限权力。因为当社会权力表现为是无限权力时,表明与这一权力发生关系的另一方是没有可以对无限权力进行反向制约的权力的。如我们前述的那些案例都可以说明这样一种关系。对于西安无线电一厂厂长张群保来说,之所以“党委、工会无权干涉厂长”,之所以“群众早有觉察”而无所作为,是因为厂长具有单向制约的无限权力。所以他可以单向地制约党委、工会和职工;由于国家权力还没有事实上介入(这种介入应该是通过法的关系来体现的)无线电一厂这一局部社会,因此相对国家权力的不存在而无法对这样的厂长进行有效制约的状况来说,这样的厂长对国家同样具有无限权力。因此张群保可以在管理企业和不管理企业、管好企业和不管好企业、为企业服务和为自己的私利方面都拥有无限权力。而对于叛逃菲律宾的于志安来说,于志安之所以可以长时期地撂下企业不管,频繁往返于国内外为自己的叛逃做准备,更可以直观地说明无限权力的本质。

 

不正之风之所以也与无限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因为不正之风的行为也是一种权力行为,而这种权力又往往是不可制约或难以制约的。而不可制约或难以制约的权力的本质就是无限。如公款吃喝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它就充分地表现出了公款吃喝者具有的既可以公款吃喝也可以不公款吃喝的无限权力。对于上述所假设的甲乙两个局部社会来说,如果甲乙两个局部社会都是建立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那也就意味着甲乙两个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都具有无限权力。甲局部社会之所以不存在不正之风而表现为是一个廉洁的社会,是因为甲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个人在行使无限权力时,将自己的行为局限于不搞不正之风、不搞腐败、管理好自己所在局部社会这一面。但这并不表明这样的管理者没有权力搞不正之风、没有权力搞腐败、没有权力把一个局部社会搞烂搞垮。如果这样的管理者在行使无限权力时,由一个方面转向另一个方面,那么他所在局部社会产生不正之风、产生腐败、被搞烂搞垮也会成为一种必然。新闻媒体屡屡报道的一些原本廉洁一生的干部最终难过“59岁”关,就是他们在行使无限权力时由无限的这一面转换到无限的另一面的表现。在我国社会中,许多曾经表现为是廉洁和兴盛的地区和企业,最终被搞烂搞垮,都是那些拥有无限权力的人们行使无限权力的行为变化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重组权力以建立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使权力的运作不能够在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中随意地发生行为的转换,才能最有效地预防和根除腐败(包括不正之风),以使所有的局部社会成为廉洁和公正的局部社会,进而体现为全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4、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

 

人们都希望社会是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的社会,但是人们又都把道德视为是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人们总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企望通过思想和观念的作用,以自我约束的方式来体现个人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但是,我们的社会所表现出的人的普遍道德的大起大落和反差明显的改颜换貌、道德和非道德的价值转换,不能不使我们在道德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问题的面前,表现出茫然和疑问。

 

关于道德问题,实在是一个大的学问。或许人们认为这一问题已经由数代的思想家们解决了。而我认为问题并不就此终结。对此我将进行专门的探讨。不过,在这里我想指出的是,人的道德不完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我们所说的个人的道德品质,是个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表现。而以社会的普遍性所表现的社会道德,是在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社会文化、人的生活关系、宗教意识、思想观念制约作用下的人的普遍行为的表现。在这里,“制约”即意味着权力的作用。权力在社会道德关系中似乎也起着一种核心的作用。比如,腐败、不正之风、公款吃喝的行为就不能说是符合道德的,而且这种不道德对社会的风气、对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对人们的心灵有着巨大的显在的和潜在的不良影响作用。而使这种不道德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疑是无限权力的存在。

 

因此,只有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使人们的行为在权力双向制约的机制中趋向多数人的理性认可(而这种权力双向制约机制和多数人的认可一般来说,应该是由法律和制度来体现的)和行为的同一时,这种人们行为上的同一才表现是合乎道德的。没有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制约机制,任何理性的道德意识都不会转化为人们的共同行为而表现普遍道德。

 

5、促进社会的不断合理

 

社会是否合理,同样不是一个可以由价值观念解决的问题,而是体现于具体的社会存在,体现于人所能够创造的和已经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之中

 

对于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苏联来说,从价值观念来衡量,我们都不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合理的制度。但是就苏联的社会存在来说,是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就判定苏联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是完全合理的。如,苏联所建立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存在,最终被证明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苏联以肃清反革命为由而进行的大清洗运动这一社会存在和在大清洗运动中被不公正判决和处决的人们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存在;克格勃对苏联公民的严厉监控的社会存在和被监控公民的人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存在;苏联社会中大量存在集中营的社会存在和被管押在集中营中的公民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苏联所建立起的经济结构这一社会存在和由这种经济结构造成的消费品极度匮乏的社会存在,就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而苏联各级官员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存在,同样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所有这些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苏联社会所建构起的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而不在于社会制度。因为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必然决定社会所建立的社会权力结构注定就是不合理的。相反,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铲除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的不平等和不合理、为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的进步)是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的是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一旦建立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并与社会主义自身的价值相结合,不仅会改变由资本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所遗留的不合理存在,不仅会消除自身的不合理存在,而且会创造出更为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

 

中国的改革既然已经表现出在客观上重组权力的作用,当然也就会起到消除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如:从大规模阶级斗争的存在,转变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从完全以个人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的存在,开始逐步转变为以法制的方式管理社会的存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存在,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从人民公社体制的存在,转变为农民土地承包制的存在,并进而创造出公司加农户、农业生产产供销一条龙这些新的存在;从国家对资本进行绝对垄断的存在,转变为各种所有制共存的存在;从国家对企业进行绝对控制的存在,转变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存在;从消费品匮乏、人民生活贫困的存在,转变为物质丰富、人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存在。

 

毫无疑问,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权力重组的幅度也会更大,最终完全可以实现彻底消除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建立完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客观结果。那么,现存的各种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不合理的人的存在将被消除,并相应地创造出合理的社会和人的存在,由此而促进和体现社会的合理和进步。

 

6、社会的合理发展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即使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社会的和人的不合理存在,最大限度地创造着社会的和人的合理的存在,也仍然存在着构建未来的合理存在的问题。因此,选择社会的合理发展模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今天的人类社会实际上已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西方社会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个明确的目标,因此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在已有的合理基础上自然地趋向更为合理的发展。反而会不断地产生新的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这正印证了中国一个十分富有哲理的成语:不进则退。

 

西方社会在消除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方面,有过两次重大的选择。一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清除了封建社会所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并铲除了可以产生封建性质的不合理存在的根基。从而创造出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二是通过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创造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中的合理存在。但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对自由资本社会性质的不合理存在的消除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对任何不合理存在的消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创造的合理存在也并不是可以替代一切存在的。而社会和人则是永远在创造着存在的。所以,随着经济、文化、宗教、思想、观念、道德的深刻变化,社会必然会产生(也即创造)出新的不合理存在。对此,德国的法兰克福学派、美国的托夫勒以及许多思想家都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尖锐地指出这些新的不合理存在很可能、甚至是已经导致关系到人的生存、社会、经济的新的危机。面对这种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危机,西方的政治家们并没有表现出进行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新的选择的意向。同时由于西方的政治家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偏见和敌视态度,使他们根本认识不清人类社会发展的那些必然性。他们也就难以在推进社会进步发展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西方的政治家们在消除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时,只能采取以下的方式:

 

    1)以经济的发展来预防和消除不合理存在。

 

经济发展固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终极目标,也会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和社会条件下有助于不合理存在的预防和消除。但社会和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而与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生活关系、社会关系、观念等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包括经济条件在内的所有这些因素变化的产物。所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的新的不合理存在产生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快速发展和人的生活极为富裕的时期,也就不足为怪了。

 

2)对不合理存在采取消极被动的应对措施。

 

如,社会犯罪增加了,就相应地增加惩治犯罪的经费、警力、监狱,就赋予个人自卫的权力(如放宽枪支管制、制定有碍人们相互交往的法律等等);监狱中的犯人爆满,就在监外执行上做文章;人们在精神上陷入了空虚、忧郁和孤独,就依靠心理医生来加以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加,就制定更为细微的法律。正是这些消极被动的方式使人们之间的隔阂更加地严重。

 

社会犯罪增加、人的精神上的忧郁和孤独当然是不合理存在。但为了惩治犯罪而增加经费、警力、监狱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又是否合理呢?空虚、孤独、忧郁是人的不合理存在。而仅仅依靠心理医生来解决人的这种不合理存在又是否就是一种合理存在呢?如果社会只是采取这种消极被动的应对措施来解决不合理存在问题,只是在产生一种不合理存在的同时又相对应地创造出另一种不合理存在来对付它,社会总是处在产生新的不合理存在随即创造相对应的不合理存在加以对付的交替状态中,这样的社会又能够是合理的社会吗?

 

因此,合理社会的保持和发展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社会进步发展道路,以有效消除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以不断地创造新的合理存在、以从根本上防止新的不合理存在的产生才是可能的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杰出政治家们所选择的改革之路,充分地表现出了是一条历史不合理存在的社会进步道路。同任何社会一样,中国的改革道路也不能使其所创造出的合理存在成为或取代永久的合理存在,改革的终结也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道路的停止。中国社会同样面临着新的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选择。中国社会同样需要通过新的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选择,才能永远地保持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合理。这对中国社会来说,应该是可以做到的。这是因为:

 

1)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未放弃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目标。而马克思主义是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共产主义则是人类社会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状况下的必然归宿。

 

2)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

 

3)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基础上,追求的是坚定不移地发展精神文明。

 

4)在中国社会中,已经出现了像华西村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雏形的合理社会存在。而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雏形无疑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方向。

 

如果谁把这些仅仅看作是一种虚幻的目标或空洞的政治宣传,那实在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缺乏了解、没有远见的肤浅认识。

 

不错,就中国的现实来说,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改革还面临着消除这些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艰巨任务。但中国的改革一定会成功,一定会消除现实的不合理存在(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这一不合理存在),一定会创造从全新的合理存在。那时中国社会也将面临新的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那时,中国社会所坚持的共产主义目标、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就不只是一种理性的目标。而类似华西村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也不再只是社会巨大躯体中的特殊“细胞”,而是一种优选的“社会基因”。这一“社会基因”必将导致所有传统的“社会细胞”发生“变异”,从而使中国社会以一个全新的躯体存在。那时,中国社会将成为人类社会的楷模。这个楷模的本质就是共产主义

 

然而,社会任何形态的合理发展都必须是建立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因为任何合理存在(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人的合理存在)不能够是由他人创造并强加和恩施于社会和公民的当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时,创造出的存在既应该是符合人民意愿的,也应该是由人民和管理者共同创造的。由他人创造出并强加于人民的“合理存在”并不就是合理的存在,如苏联式的“共产主义”,如中国的“共产风”。而人民要参与合理存在的创造,就不能不涉及到人民和权力的关系

 

7、人民权力与创造存在的关系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是以什么方式存在的?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即使是很简单的问题,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以为,人类社会只是以两种方式存在的。一是以自然存在的方式存在。二是以创造存在的方式存在。人类从创造物质的存在开始,便永远地摆脱了纯粹意义的自然存在方式,而开始以创造存在的方式存在。

 

那么,人类在以创造存在的方式存在之后,他们创造了些什么呢?

 

在人类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社会之前,人类只是在创造物质的存在。如,摘采和保存果实、捕获猎物、加工食物、整理穴居、制作“服装”等等。

 

当人类以本能的群居发展到为着某种共同的目的和行为而群居时,人类开始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自身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形成并出现管理后,而且进一步发展为他人的行为完全受管理者的意愿的支配(如原始社会后期)时,人类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就不再是完全由组成群体的多数人创造,而主要是由管理者们来创造的。

 

此时,人便开始分化。分化的结果是组成人的群体中的多数人构成了人民。

 

人民不再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当然,这种状况也不是绝对的。如人民发动的起义和革命作为社会的存在,以及由这样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人的存在,就是由人民自己创造的。);人民虽然仍然是物质存在的直接创造者,但不再是物质全部存在形态的创造者。因为创造物质的过程这一存在和创造出的物质的存在形态开始被处于管理的干预和控制之下。因此,人民只是作为被动的物质存在的创造者存在的。他们自身的存在都是被管理者们创造的。

 

管理者之所以能够在创造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与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密切相关因为权力存在于管理之中。所以,君主可以支配劳动者修筑宫殿和陵寝、可以决定封建社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可以主宰臣民的生死,并创造出与这些存在相关的更多的物质的、社会的、人的存在。同样,资本家可以借助存在于管理中的权力来决定劳动者生产什么、可以决定劳动者在什么样的生产条件下劳动、可以剥夺劳动者创造出的部分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并创造出与这些存在相关的更多的物质的、社会的、人的存在。

 

因此,人民如果不能在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范围内持有合理的权力,他们将始终处于被绝对管理的地位。他们就不能去创造社会的存在和自身的社会性存在,他们在创造物质存在(包括物质本身的存在和物质存在形态的存在)时将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

 

如果人民在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范围内能够与管理者平等地和均衡地享有权力(当然,人民和管理者所分享的权力不是同一的权力,而是可以公正地制约对方权力的权力),他们将能够与管理者共同地、平等地、主动地创造物质的、社会的和人的这样三种存在

 

如果人民在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范围内完全接管管理的权力,而现在意义的管理者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者和执行者时,那么社会中所有的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就都是由他们自己创造的。

 

这实际上表示了人类社会在创造存在过程中的三个进程,即:管理者创造存在管理者与人民共同创造存在人民创造存在。空想共产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都在理论上充分地阐述了人类社会创造存在的第二进程和第三进程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实际上就是体现于人类创造存在的第三个进程之中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主要表现为在整体社会还是自由资本社会的条件下,企图在局部社会范围内实现创造存在的第二和第三个进程。因而只能成为空想。)

 

但是,人类社会创造存在的第二个进程又是不可逾越的进程。

 

如果社会可以表现出是管理者和人民共同创造存在的,那么从这一进程开始,人民将始终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的创造存在的过程中发挥主动作用的,因为人民首先获得了合理的和发展着的公民权利(而权利是通过权力来保障和体现的),可以利用这些权利参与社会的管理。但人民和管理者共同创造存在这一进程的实现和终结应该体现在局部社会范围内。也就是说,人民应该在局部社会范围的创造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过程中体现他们是创造存在的主体,并通过局部社会合理存在的创造来体现他们是整个社会中的合理存在的创造主体

 

因此可以说,只有马克思主义赋予了人民真正的价值,只有马克思主义肯定了人民在创造存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在赋予人民的价值、在肯定人民的地位和作用时,是附加了必要的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人民必须参与管理和人民在参与管理时必须拥有合理的权力但是,遗憾的是,人们在承认就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价值观时,除了革命时期外,始终没有摆脱传统的管理所形成的强大惯力,维系的仍然是管理者独自地行使管理权力(实际上又是独自地创造存在)的管理方式。即使在人民具备了参与管理和应该拥有管理权力的社会条件时,并没有赋予人民以合理的、与管理者均衡的权力。因而人民也就不能参与管理,也就是不能成为创造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主体。人民在创造存在的过程中就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中,人民的存在就始终是被他人创造的存在

 

当社会在传统的管理方式的主导作用下所创造出的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达到极不合理的程度时,社会革命、变革和改革也就是必然的了。

 

然而,要使人民的价值得到完全的体现,就必须通过革命、变革、改革重组社会权力,使人民能够和管理者共同进行管理,使人民成为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主动创造者,奠定人民自我管理(也就是创造存在)的社会基础,并最终使社会走向人类创造存在的第三个进程。也只有这一进程的实现,才能最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所发现的人类终极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第六章  合理社会权力结构与思维活力的释放

 

当谢春涛在他的《大跃进狂澜》一书中指出:“权力集中于中央,实质上是毛泽东一人手中”时,这种权力集中所表现的是什么?是一种思维关系从思维关系来说,社会中的任何不合理存在和合理存在的创造都是人的思维成果的反映(说到这里,我真是希望我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能够出版,以有助于人们能够对思维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而人的思维与权力又有着无法分割的关系。一个社会没有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多数人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只能被封闭、被抑制,甚至于思维者的思维权力也会随同他的人身权利一起被扼杀。在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中,只有拥有无限权力的的人的思维才是开放的,是能够有效地作用于存在的创造的。为什么在大跃进狂澜时期,大跃进的构思(即思维)能够成立,大跃进运动能够作为存在而存在?又为什么人民公社的构思能够成立,人民公社的体制能够作为存在而存在?完全是因为那时只有毛泽东主席的思维才是开放的,是能够产生作用的。这也就意味着,当一个人拥有无限权力时,也意味着他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是唯一性的,是唯一可以作为创造存在的的思维

 

为什么大跃进时期超乎一般夸张的浮夸风能够成为社会存在?为什么那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上千万、上亿元财产损失的投资决策能够成为社会存在?为什么那些腐败者的腐败行为能够存在?……?是因为在所有这些人们所在的局部社会中,只有他们的思维是绝对开放的,是因为他们的思维成果是唯一性的,是因为只有他们的思维才是可以成为创造存在的思维。而之所以能够如此,还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赋予了这些人以无限权力。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优秀思维的民族。却又为什么除了孔子(及其同时代的思想家)的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思想等少量的优秀思维成果外,没有产生享誉世界的优秀思维成果?这不能不与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相关。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封闭了没有权力的人们的思维活力。中国绝不是没有思维者。即使是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思维者。他们的思维和思维成果本来是应该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的。如,彭德怀对大跃进的思维,张志新对“文化大革命”的思维,张中晓(见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的《无梦搂随笔》)和顾准(见《顾准其人其事》一书)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的思维。但是,因为他们是无权力者,所以他们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皆被扼杀。甚至他们自身的人身权利也受其思维行为和思维结果的牵连而得不到保障。

 

可以相对照的是,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恰恰是因为改革的副产物——权力的重组使人的思维活力得到释放的结果。

 

邓小平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1992619日江泽民主席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时也指出“解放思想是一个法宝,是一个帮助我们在思想上和工作上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法宝,必须在建设和改革中长期坚持下去。”借助于权力的重组,在中国改革的进程中始终体现着“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重要作用。“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本质只能是思维活力的释放。

 

中国的改革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本身就是释放思维活力的体现,因为这一目标的确立首先要突破“两个凡是”对思维的禁锢。之后,随着改革的发展和社会权力结构的逐步趋向合理,人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不再被绝对地限制和封闭。于是,关于价格的思维、关于资本和资本市场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思维、关于发展城镇建设的思维、关于市场经济的思维、关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思维、关于所有制的思维、关于法制的思维、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思维、关于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的思维、关于社会进步的思维、关于经济发展方式“两个转变”的思维、关于对社会主义的历史进行反思的思维、关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再思维等等,都是思维活力释放的结果。真的,没有思维活力的释放,中国改革的顺利发展和巨大成就的取得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社会权力结构在客观上的趋向合理,人的思维活力的释放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说上述思维成果所表现的思维活力的释放,还只是体现于思维者的思维活力的释放的话,那么党中央和国家的每一正确的重要决策则反映了政治家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而我们通过中央电视台的《经济半小时》特别节目《试点追踪》则可以体会到实践者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面对中国社会几十年形成的日益膨胀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机构体制,应该如何分解和改革?面对既不适应医疗保障的需要,又造成医疗经费严重浪费的旧医疗体制,应该如何变革?面对该破产的企业必须破产,但又应该如何实行破产,如何安置大量的企业富余人员?面对我国企业必须适应世界经济的竞争,我们的企业必须组建企业集团,那么又如何对那些处于经营困难、面临倒闭和破产的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呢?该节目以大量的事实显示了改革实践中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的态势。正因为如此,也才显示出改革实践者是如何通过思维活力的释放来理顺改革的头绪、使改革从难题和困境中走出一条成功之路的。

 

中国的改革正是在思维者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政治家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实践者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所形成的思维的合力的作用下,一步一步地走向深化和成功的。这种思维合力充分体现了人类思维发展的最高境界——控制思维(关于“控制思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

 

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的观念,表明解放思想而产生的思维活力的释放是改革的先决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不会有在新思维指导下的决策和实践行为。

 

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人类所进行的无非是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这样三种存在的创造。这样三种存在的创造都离不开人类自身的思维。无论是创造出的物质存在的多与少、优与劣,还是创造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都取决于也体现着人的思维状态和思维结果。而要使这样三种存在的创造更具合理性,要使合理存在的创造更广泛地表现在整个社会和所有的局部社会中,就需要更多人的更多的思维活力的释放。而人的思维活力的释放、人的思维成果的质和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的制约的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日趋合理,中华民族的思维活力将会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优秀的思维成果将会随之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当中国社会能够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更为普遍地更加熟练地将人们的思维用于物资存在的合理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的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创造时,中国将永远走向辉煌。

 

 

 

 

 

 

 

 

 

 

 

 

 

 


推荐理由:

这是作者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探讨社会与权力关系的第四部。在这一部分里,作者提出了"中国的改革必须以权力来推动,而改革必须要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概念,提出了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表现为权力的独有和单向制约关系,提出了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应该权力的同有和双向制约关系等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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