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领导与管理(文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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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领导与管理(文集二)

作者:中思

学科: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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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集就社会管理问题,结合马克思主义、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结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结合客观现实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思想和观点。

目录:

中思论领导与管理(文集二)

 

内容提要:

本文集就社会管理问题,结合马克思主义、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结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结合客观现实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思想和观点。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2004年1月8日)第2页

教育存在的社会意义与教育的本质200471012

中国的村民自治(20041230日)第18

解析社会管理规律2005年3月5日第25页

党的先进性建设之信仰篇2005102655

《监督法》的意义何在200692367

自立“反对派”如何2007年1月6日第71页

现代社会管理的支柱2008215日)77

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200912113081

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续)2009526日—6291

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产生不同的社会治理效果2009728101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2011527日)第104

中国为什么没解体2011628日)第110

如何使政德建设有效?(20111128日)113页                                                            

法律在先原则和理论在先精神(2012324日)第115

执政为民的关键点是什么?2072424日)第116

陕西镇巴从轻处理公车私用 称干部培养不易说明了什么(2012823日)117

中国的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20121130日修改)第118

边腐边升是中国公务员和官员没有第三条路的必然结果(20121216日)第119

再寄语中国共产党的诤言(2013116日)第120

请不要再用“官员是公仆”一说(2013125日)121

中国干部制度改革的着重点应该在哪里?(2013228日)第125

我国的官员和公务员为什么没有第三条路?(201357日)第128

公务员管理应该在制度改革上双管齐下(2013525日)第130

为什么说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201393日)第131

用“有意识”和制度保持党的本质(20131014日——115日)第134

如何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127日)第141

评“习近平:要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201471日)第143

对《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的补充(20141026日)144

关于再发《走进村民自治去》和《中国的村民自治》两篇文稿的说明(2015516日)第146

思想政治工作探讨(20141216日——2015713日)147

 

 

 

 

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

——学习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418

 

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存不存在差异,这个问题是是否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关键。在这里,我提出了“可能存在”的三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那么在阶层社会中,作为执政党应该选择怎样一种执政方式呢?政党的领导、执政和依靠人民的力量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是如何表现的呢?如果说政党的执政表现为国家、政府的作用与人民的力量整合为一种合力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这篇文稿虽然不长(约一万多字),但却给出了值得认知的答案。200566日注

    胡锦淘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也是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

我们不否认,人们在感性上是支持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的。但是否能够在理性上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则是一个问题。能够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这一问题,对正确地、顺利地实施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战略是大有助益的。因为,在人们不能理性地认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意义的状况下,人们只能被动地按照中央的部署进行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往往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守传统和习惯,拒绝改革。二是搞形式主义。即领导和执政的形式变了,而实质(如一长制、专制方式)不变。三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套。而在能够理性地认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状况下,人们不仅能够积极主动地按照中央的部署进行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的改革,而且会创造性地进行这一改革。这样的改革会为党的关于改革的决策提供实践的经验,使党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决策更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从而使这一工作更为顺畅,使这一工作的成果——建立起的更加适应新的时代的、更加顺应民意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我们的党在领导伟大的事业的进程中,能够更早、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既然我们的党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那么其前提就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有不完善、甚至不合理之处的。意味着经过改革和完善后,我们党重新建立起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与以往的领导方式和执政发生不尽相同的,甚至是全然一新的。我们只有确认这种差异的存在,了解存在着差异的不同的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特征,也才能对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理性的认识,也才能顺利地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否则,如果人们认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只有唯一的一种方式,而且这唯一的方式是科学及合理的。或者认为,我们的党不是一直在执政的吗,不就是这么执政的吗,这么执政不是也挺好的吗?又怎么会形成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意识和自觉性呢?

那么,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会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呢?这种差异又会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表现为怎样的不同的模式或方式呢?

下面,我们就党的执政方式的不同模式加以一番考证。

一. 我们的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

在谈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不是执政党,因而也就不存在执政方式。党由于是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党,也就有着自己的领导方式。我们可以从党的执政方式的角度来看待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因为它们之间有着某种传承性和延续性。其次,我们所讲的党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方式,主要是以党的遵义会议确定了毛泽东主席对党的军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实际上的对党中央的领导作用以后所形成的领导方式。因为只有在这以后,我们党才形成了固定的、有特色的、且符合阶级社会时期的领导方式。

那么,这一时期的党的领导方式是怎样表现的呢?我们可以简述如下:

从使中国广大的被压迫人民获得阶级人解放这个根本的、甚至是唯一的利益出发→依靠领袖的威望和智慧→形成党在不同时期的政治理念→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的组织和领导作用→依靠人民的力量。

在阶级社会中,人民的作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要求,同任何时期一样,既是普遍的、广泛的、也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被压迫人民同时是作为阶级人存在的。于是,在阶级社会中,特别是在存在着三座大山的中国的阶级社会中,被压迫人民如果不首先获得阶级人的解放,那么作为人的其他的一切权利和利益都无从谈起。所以,实现广大被压迫人民的阶级人的解放,就成为我们党的十分明确的、不可旁移的出发点。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的阶级人的解放,我们的党甚至可以暂时搁置人民的更广泛的权利和利益。这样,实现广大的被压迫人民的阶级人的解放,也就成为党的根本的、甚至是唯一的出发点。这是由社会的阶级性质所决定的。这一出发点当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而由这一出发点所最终形成的毛泽东主席关于中国革命的一系列战略、策略和决策所构成的毛泽东思想,当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

阶级社会是必然发生阶级斗争的社会。阶级斗争的特性是阶级双方的你死我活、你败我胜和与此相伴的残酷性。因此,阶级社会必然表现为是敌对阶级集聚起最大的力量、并且能够善于运用这种力量进行斗争的局面。那么谁又能集聚起阶级的力量,并且善于运用这些力量呢?那就是在斗争中涌现出来的、经过选择的领袖人物。所以可以说,领袖人物及其特殊作用在阶级社会中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领袖人物领导聚合起来的阶级力量进行残酷的阶级斗争,是需要领袖个人的素质的。如领袖的智慧、气魄、雄才大略、坚韧的性格等等。杰出的领袖具有了这些个人的素质,才能在时间的推移过程中,经过考验和选择被推上领袖的地位。同时,在这个过程也是领袖的威望确立的过程。在阶级社会中,一个没有智慧和威望的领袖,可以成为领袖,但成就不了领袖所代表的那个阶级、那一政党所从事的事业。中国共产党最伟大的领袖毛泽东主席的领袖地位和威望就是这样确立起来的。

当然,仅仅有领袖个人的威望是不够的。李自成、洪秀全同样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农民革命领袖。但他们的事业终究归于了失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分依赖领袖个人的威望,而没有在更大的范围内依靠人民的力量。因为他们没有可以组织人民和使人民成为巩固自己的政权基础的组织。而我们的党和党的遍布各地的地方组织,就是这样一个组织。正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人民成为了党可以依靠的、实现党的(也是人民自己的)事业的最强大的力量。同时,一个更为重要的环节则是,经由革命历程历练出来的领袖,形成了党在不同时期的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政治理念,并作用于党的各级组织。这样,党的各级组织就能自主地领导和组织人民进行获得作为阶级人的自身解放的事业。

正是这样一些环节完整地构成了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这一领导方式不是固有的,而是党的事业经历的成功——失败——再成功——再失败的过程的经验和教训的产物,当然也是适应阶级社会的产物。正是这一领导方式的确立,才使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了辉煌的胜利。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们党又依靠同样的领导方式,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使我们的社会具有了两大特征。一是,中国的社会由阶级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二是,党由单纯身份的领导党转化为了双重身份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人民的根本的、关键的利益是实现阶级的平等,是消灭压迫和剥削,是实现自身作为阶级人的解放。那么,在这一利益得以充分实现以后,人民就不再以阶级人的状态存在。而是以纯粹的人和人的不同群体构成的阶层的状态存在。这样,也就不再存在阶级人的利益,而只存在人的和阶层的利益。人的和阶层的利益相对阶级人的利益要宽泛、丰富和复杂得多。人的和阶层的利益就不会像阶级的利益那样不用诉求也是明确的。阶层社会中的人和阶层的利益,必须通过充分的诉求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地诉求,才能够是明确的。

我们的党在成为了执政党后,客观也就要求党根据上述变化形成自己的科学的、合理的、且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执政方式,而不能简单地将党的领导方式转化为执政方式。而且党的执政方式也必须与已经发展为的阶层社会和阶层社会中的人民的更为广泛的利益要求相适应。显然,如何认识阶级社会向阶层社会的转变,如何认识人和阶层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与如何认识人民在阶层社会中的利益,如何使党的执政方式适应阶层社会、适应人民利益同样是需要过程的,是需要经过曲折的过程的。如果党不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形成的领导方式一步到位地完成完全适应阶层社会和人民的新的利益的执政方式的转变,那就必然存在着不同的执政方式。这样,党的执政方式最终完成向合理的、科学的、符合党的马克思主义本质的执政方式的过渡,应该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

那么,我们党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又是否存在不同的执政方式呢?如果我们承认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执政方式的决策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承认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犯过错误和有过失误,如果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我们就应该承认,我们党在最终确定适应阶层社会的、适应人民诉求利益的,并且是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的执政方式之前,是存在执政方式的差异的。尽管承认这种差异是令人不愉快的。但是,如果不能充分认识不科学、不合理的执政方式,或者不能充分认识以往的和现实的执政方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成分,我们就不能很好地、理性地认识党的怎样的执政方式才是完全适应阶层社会的,是完全适应人民诉求的利益的,是充分科学和合理的。

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我们假设党的执政方式存在以下差异,

二 党的执政方式可能的表现之一

从事业出发,从维护和巩固执政地位出发→形成领袖意志→依靠领袖威望→通过党的各级组织→支配各级政府

何为事业?即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

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说,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应该是和人的利益相统一的。它或者是体现人的利益的,或者是实现人的利益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一种可以借助的手段。因此,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在本质上应该是“人”的事业。只有这样,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才能作为一个美好的事业来发展。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是独立存在的、纯粹的事业。它作为一种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事业,其存在的前提和内在的核心是人民的、人的利益。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没有了这个核心,它就会成为一种孤立的、纯粹的、非人的事业。这样一种事业同样可以成为一种执政的出发点。这种非人的事业在实现的过程中,就可能与人民的、与人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一个执政党面对这种矛盾和冲突时,如何维护和巩固执政地位同样会成为一种非人的事业。

那么这些非人的事业应该是怎样的呢?由于它们不是通过民众的利益和利益的诉求来展现的,因而只能通过领袖的想象和由想象所转化的意志来表现的。如社会主义应该是怎样的;共产主义应该是怎样的;党的执政地位遭遇到了多么严重的危险;等等。当领袖的这些想象被确定之后,也就成为了领袖不可变更的、必须加以实践的意志。最终成为一种与人民的、与人的利益没有关系的,甚至是发生矛盾与冲突的非人的事业。

任何不是从人出发的事业,都必然会与人的利益要求发生冲突。那么如何将领袖的意志贯彻下去,使其成为社会的实践呢?这是要靠领袖的威望的。领袖威望的作用在于,既然人们崇拜领袖、拥护领袖(这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领袖在历史中、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所建立起的功勋得到了民众的拥护和崇拜。二是在舆论的作用下,确立起不可触犯的领袖权威),那就应该相信领袖是英明的,领袖是不会错的,领袖永远是正确的。

一旦领袖确立起了这样的威望或权威,领袖的意志就能不可阻挠地得到贯彻。当然这种贯彻最终是通过各级政府来进行的。由于公众对领袖权威的认可,似乎也就不存在对领袖意志的怀疑和抵制。这样,各级政府在执行领袖意志的过程中,也就不必要通过权力的强制作用,而更多地体现的是政府的组织作用。从领袖的意志必须得到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统一执行领袖意志的状况来看,各级政府受制于领袖意志的支配更为确切。因此,执行领袖的意志,实际上成为了党的一种执政的方式。

三 党的执政方式可能的表现之二

从人民的基本利益出发→汲取专家的意见→形成领袖的思想和意志→依靠领袖权威→通过各级党组织的权力→依靠政府的施政权力。

当社会从“事业”出发,以“事业”为本,一切为了“事业”时,这种“事业”就与人民利益的关系越来越远,也就会越来越纯粹。最终会与人民的、人的利益越来越矛盾,越来越冲突。就会引发社会的灾难、不幸与危机。于是,要想从这种灾难、不幸与危机中拯救社会,就必须改变单纯地从“事业”出发,以“事业”为本的观念,转向以人民的、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观念,将人民的利益与事业统一起来。

如何将人民的利益与事业统一起来呢?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满足人民的基本利益。而人民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就是发展国民经济。使人民不断从发展的国民经济中获取日益增长的经济和物质利益,从长期的贫穷、艰难的物质生活中摆脱出来,使人民享受到在现代社会应该享受到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这才是事业的体现。

于是,如何实现这样的事业,如何发展国民经济,如何使人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这不再是仅凭领袖个人的想象所能确定的。这已经是一个属于科学的问题。科学的问题当然要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于是,专家们所采用的科学方法——研究、探讨、论证等——得到了重视。而专家也必须从人民的基本利益与事业的统一性出发,专家的意见也才是符合党的出发点的,才能得到重视。所以专家就具有了局限性——局限与经济学家和经济专家。

人们可以认为专家的方法是科学的。可是,由谁来确认专家的思想、看法是正确的呢?只能由领袖来决断。当领袖对专家们的思想和意志进行取舍和决断后,它们就转化为了领袖的思想和意志。于是人民的基本利益是需要通过对领袖的思想和意志的贯彻与实践来体现的。从一般意义来说,对“自己”的思想意志(包括由他人的思想和观念转化成为自己的思想和意志)的实践是通过自主性、自觉性来进行的。而对“他人”的思想和意志是需要在强制、胁迫的作用下实践的。所以,当领袖的思想意志不能完全转化为实践者自己的思想、观念,或者实践者根本就拒绝将领袖的思想和意志转化为自己的观念意识时,实践领袖的思想、意志仍然需要依靠领袖的权威和党对各级政府的“领导”权力。领袖的权威的作用仍然在于让人们相信,领袖是英明的、领袖是全能的、领袖的思想和意志是永远正确和不可抗拒的,是必须贯彻执行的。党的组织对政府的权力的作用在于,强制性地使各级政府官员去实践领袖的思想和意志。而政府的施政权力的意义则在于,使社会的发展和存在体现领袖的思想和意志。

四 党的执政方式可能的表现之三

从人的和阶层的广泛的、实际的、具体的利益出发→集取民意和思想理论→形成党的政治理念和意识形态→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依靠各级政府和民众力量的合力。

对于这样一种执政方式,党的十六大以来,已开始逐步得到体现。我们从胡锦涛主席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可以得到相应的引证。

胡锦涛主席在这篇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人手”。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也就意味着党的执政和在党的领导下的政府的施政,既不能像历史那样是实现领袖想象的“事业”(包括巩固政权这样的“事业”),也不能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官员中流行的那种与民众利益没有关系的、甚至是严重侵犯民众利益的“形象事业”“政绩事业”,也不仅只是实现人民的基本利益的。因为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阶层的和人的利益是一种系统的、综合的利益。这些利益是相铺相成、相互促成的。阶层的和人的任何一个方面的利益的不存在和受损害,都可能影响到他和他们的另一方面利益的充分实现和切实的维护。人的利益也只有在充分体现的状况下,也才能真正具有人的本质。所以,党的执政的出发点应该是从构成人民的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去实现作为人的民众的利益,去实现可以体现人的本质的各方面利益,去使人不再承受人不应该承受的不公正、不平等以及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这些利益包括什么呢?包括“群众的利益无小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这无疑是将民众的利益广泛化了、实际化了、具体化了。民众的这样的利益绝不是领袖个人和权力者们凭想象可以确定的,也不是经济学家、经济专家们可以独自论证的。而以人为本中的“人”,既不是虚无的人,也不是笼而统之的“人民”。而是应该有着正当权益的、通过正当权益体现出人的本质的具体的、实在的、公民的个人。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而民意是需要通过三个渠道得以体现的。一是民众直接的权益诉求的渠道(民众的权益诉求往往是通过作为人的个人的角度、以小事的形式为表现的。因而往往不被视为是人民的利益,或者不被视为是人民的基本利益。这是利益观方面的最大误区,是非常有害的利益观。这种利益观往往以人民利益的名义,排斥、打压人的利益。从而使人民的利益成为一个空泛的概念)。二是民意的直接代表——正直的舆论的渠道。三是将民众直接的权益诉求和通过舆论所反映的民意,上升到一定高度的、触及到本质的理论的渠道。能不能接受民众的权益诉求,能不能正确地对待舆论对民意的代表性(在错误的利益观的支配下,在一些权力者们看来,舆论不是代表民意的,而是“恶毒”攻击“我”,是“恶意”否定“我”的。是制造混乱和不稳定的。在他们看来,舆论就应该仍然像传统那样,只是领导者和权力者的话筒和歌者),需不需要依据所有方面的理论来进行决策,首先取决于执政的出发点。执政的出发点是怎样的,也就会对民众的权益诉求、对舆论、对理论有着相应的态度和做法。

理论之所以是重要的,不仅因为理论是对直接的民意和民意代表的舆论的提升和本质的触及,也不仅因为理论同样是一种直接的民意(即作为公民的思想者们的民意),而且理论是一个执政党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来源。

从最一般性来说,存在政党的社会中的执政党的执政行为,都是受制于其政治理念支配的。而从特殊性来说,政党的执政会表现为受制于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包括本能驱使和情感冲动状态下产生的意志)的支配。从执政效果来看,当政党的执政是受制于政治理念的支配时,既可能取得成功乃至辉煌的成就,但也可能遭至失败。不过,一般不会酿成重大的社会危机或社会灾难。因为政党的政治理念会因为不被民众接受、不符合时代要求、或实践的不成功而加以调整或改变,也即不会固执“己”见。但是,当政党依赖于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执政时,往往会使社会发生危机,会发生矛盾的积患和社会的灾难。而所有这些是要由人民来承受的。这是领袖的权威和个人具有的固执己见的人格特征使然的结果。

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出发点,如果是符合客观要求的,就一定要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既然它的执政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是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是人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的,就需要体现这一出发点和能够通过实践实现这一出发点的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个理论当然首先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理论。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要“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要继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在创新的实践基础上推进理论创新,使党的全部理论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我们一向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最科学的理论和思想体系。但我们还应该意识到,马克思主义只有不断地通过科学的方法得到发展,它才能够保持它作为理论和思想体系的最科学性。当马克思主义没有能够得到这样的发展时,人们是体会不到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和思想体系的最科学性的。人们能感觉到的是社会和自己的行为与马克思主义并没有什么关系,是党难以形成最符合和最能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念。而政治理念则是政党的灵魂,更是执政党执政的依据所在。我们通过胡锦涛主席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可以看到最科学的理论和思想体系发展的希望所在,可以肯定中国共产党依据这样的思想和理论体系而能够确立起的政治理念。这样的思想和理论体系、这样的政治理念才能保证党执政的正确方向和正确的执政道路,才能体现建立在人的和各个阶层权益基础上的、体现人的和人民利益的事业所在。

党的政治理念的意义在于:用精化了的意识形态去引领和导向政府的施政行为和民众的社会实践行为;是将党的思想和理论转化为政府官员和民众自己的思想、观念、意识、乃至精神;使官员的施政行为由已经转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的党的政治理念来支配,去自觉地按照党的政治理念施政;使民众的社会实践行为由已经转化为自己的观念意识的党的政治理念来支配,去自主地实践党的政治理念。这样一来,就会形成一种党依靠各级政府和民众的力量形成的合力执政的态势。从而表现为党没有权力同样可以执政,党也不需要依赖权力执政的执政方式。

由于惯性的作用,人们总是以为,执政党的执政就是通过它的各级组织的权力对政府进行指令,以使中央的决策或领袖的意志得以自上而下地一统贯彻。或者以为,执政党的执政就是执政党通过支配各级政府的权力对民众、对一切社会事务加以绝对的统管和支配。或者还以为,执政党的执政就是权力者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如果说人们对执政的这些惯性意识的形成是建筑于一定的执政方式基础上的,那么显然这样的执政方式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或者说,这样的执政方式中的一个环节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于是,如何将党的执政出发点和政治理念转化为执政实践,就成为一种建立科学的、合理的执政方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这个环节就必须是政府和民众所形成的合力。因为胡锦涛主席讲的是党的执政方式,而不是政府的施政方式。对于政府的施政行为来说,民众固然可以进行有效地监督,可以有效地提出建议,可以有效地进行批评,但不能参与政府的管理行为。否则,就表现为民众对政府的施政行为的替代,会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无序。当然,政府的施政也不能像传统那样,表现为党的组织的权力对政府行为的支配。因为有了这样一个环节,就表现为党或党的组织替代政府施政。对于政府的施政行为来说,更不能表现为在缺乏党的意识形态的指导作用、缺乏政治理念指导状况下的党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各级政府官员凭个人意志、喜好、权威和利益关系的随心所欲。这样的施政实际上是摆脱了党的执政意义的政府权力、官员权力、个人权力的滥用。

执政党的执政不是政府的施政。政府的施政,是将政府的决策通过实施而变为存在。如果政府的决策实际上只是领袖或权力者个人意志的表现,那么政府的施政实际上也就是实施领袖或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如果政府的决策是社会需要的反映,政府的施政就是为社会施政,政府的施政是由政府自行实施的。因此,政府只需要自己已有的权力(如行政权力)和力量(如行政力量)就足够了。

而执政党的执政则是要将自己的政治理念转化为社会的存在。但是,政党在法理上是不具有政府所具有的那种可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实施的权力和力量的。所以,执政党的执政就必须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形式和力量。如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的行为和力量;政府的施政行为和力量;民众组织的社会——政治生活行为和力量;以及民众直接的力量。党的执政更需要由这些力量形成的不发生矛盾与冲突的合力。所以,党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才要求要立法为公,要司法为民,要依法行政,要施政为民。所以才要求重新认识和确立“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这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事实所证明了的、为党所确定了的观念。而今天之所以有必要重新认识和确立这一观念,是因为人们已经非常习惯于依赖领袖的权威、依靠党的组织的权力、依靠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权力、依靠权力者个人的权力执政、行政、施政了;因为人们已经对依靠人民的力量不再具有理性的认识了;因为人们已将社会的发展理解为单一的经济发展,而不是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和全面意义的合理发展。所以,也就不再将社会的合理、全面、进步发展与人民的作用和力量联系起来。也就看不到人民群众的力量和动力作用了。我们今天重提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是要让人们意识到,社会的发展不只是单一的经济发展。而是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体现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的发展。这种意义的社会发展,没有人民这一根本力量是绝对不行的。就是要让人们惊醒,不要再迷恋于权威和权力,不要在无形中确立起权威和权力可以支配一切的观念,放弃在无形中形成的权威和权力支配一切的习惯。就是要将这种已经确立起的观念和习惯清除掉,重新回归到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的观念上来。

我们的党作为执政党,能不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吗?当然不能。否则就不称其为执政党。党的执政能不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吗?当然也不行。不然就会成为脱离人民的党,党的性质也就改变了。我们的党不仅要依靠这两种力量执政,而且要使这两种力量相互之间不发生矛盾和冲突,使这两种力量能够形成合力。

如果我们不考虑公权力行使制造出的结果的性质,公权力确实是一种可以使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支配一切、可以不需要他在而创造任何存在的东西。比如,它可以支配从千元到几十亿的资金,可以把它们用得很好,也可以把它们任意糟蹋和挥霍掉;它可以为民众谋利益,也可以任意欺压民众;它可以将人的天赋权利归还给人,也可以任意剥夺人的权利;它可以尊重民意,也可以蔑视民意;它可以对民众施以人性的关怀,也可以根本无视民生和他人的痛苦及生命;它可以无所谓地把公众的利益转化为它的所有者的个人的利益;它可以将几千亩的土地随意加以处置;它可以随意地增加公务人员;它可以逼供信,可以枉法裁判……。而权威(不是威望)则是一种使人唯我独尊敬、唯我独行、排斥一切、拒绝一切的东西。但是,如果从公权力随意创造出的结果的性质来看,公权力和权威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东西,是可以制造危机、制造灾难、制造伤害、制造侵犯的东西。因此,公权力在只能由少数人掌握的情况下的本质是恶。公权力的这一恶的本质只能被不同程度地遏制,而不能被改变。公权力本身是一把无形的剑,它自在的时候,不表现为是任何有形的东西,也不起任何作用。但人创造了公权力,也就必然要使用公权力。于是公权力便与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人的本能是为己利己的。当公权力与人结合为一体,并受制于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支配时,就形成了公权力恶的本质。一个社会只有在能有效地制约掌握公权力的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能迫使其为了公众、为了社会使用公权力时,公权力恶的本质才能被遏止,才能成为为了公众、为了社会的工具。

所以,对于公权力的存在,人们一般只能看到两种状况,一是,即便是能够有效地遏止公权力恶的本质发作的社会,也丝毫不敢放松对公权力的扼制,也就是不能放任其自行其事。二是,对于不能对公权力恶的本质予以扼制的社会,其实质是放任公权力自行其事。从而使公权力恶的本质得到极至的发作。而我们唯一看不到的则是,在公权力只能由少数人执掌条件下,放任地让公权力自行其事,公权力恶的本质却不发作。因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那么,什么力量才能扼制公权力的本质呢?

首先是人民的力量,是公众的力量。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正是依靠表现为是被压迫阶级的人民的力量,使公权力从统治阶级、压迫阶级的手中转到了人民的手中,并委托给了国家和政府,从而扼制了公权力恶的本质。但是,也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在公权力仍然只能由少数人执掌的情况下,公权力恶的本质只能被扼制,而不能被改变。在人民把公权力委托给国家和政府的阶层社会中,当然不能再采取权力易手的方式来扼制公权力恶的本质。而只能依靠某种有效的方式和力量来扼制公权力恶的本质。这个力量首先应该仍然是构成人民的各阶层的力量。如劳动者阶层。他们作为一个人数最多的阶层,对自己的权益的诉求就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因为这种诉求可以迫使权力者们去正视劳动者阶层的权益,使权力者们将公权力用于维护和实现劳动者阶层的权益方面。如果权力者无视劳动者阶层的权益,无视劳动者阶层的权益诉求,甚至肆意地侵犯劳动者阶层的权益,劳动者阶层则可以以法的方式和在法的范围内的任何民主的方式,迫使权力者对公权力的使用回归到为了社会、为了公众方面。这就是人民中的劳动者阶层可以扼制公权力恶的本质的力量。此外,记者、律师、文化人、思想者等等阶层,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权力恶的本质进行扼制。

其次是思想和精神的力量。如对思想者来说,他们如果能够创造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符合合理性的思想理论,并使其转化为权力者们个人的思想、观念、精神,那么公权力和人的结合,就不是表现为是受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支配的,而是和人的为社会、为民众的社会意识、社会属性的结合,就能有效地起到扼制公权力恶的本质的发作。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思想的力量。同样,正义的记者会产生舆论的力量;公正的律师会放大法的力量;正直的文化人会培育民族的精神的力量……。所有这些也就综合为了人民的力量。

最后,还有制度和体制的力量。能够有效且严厉地惩处彰显公权力恶的本质的权力者的制度和体制,就能够产生使权力者不敢彰显公权力恶的本质的力量(说到这里,我想作一点说明的是,既然公权力在还只能由少数人执掌情况下的本质只能是恶,那就意味着公权力只有在多数人掌握的情况下,才会转化为善。因此,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民自治的社会的原理,是完全正确的。就现实社会来说,在具备了可以使公权力由多数人来掌握的条件下,公权力就应该由多数人来掌握,并实现多数人的自治。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居区的居民自治、共有制企业的自治等等。我据此在《走进村民自治去》中提出制定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村民自治法”就是必要的。而“自治法”应该是可以延伸到一切可以实行自治的区域)。

如果一个社会在扼制公权力的恶的本质方面缺乏这三个条件,即便是缺乏其中一个条件,都会使公权力恶的本质发作。这样的社会就会表现为是缺乏公正、正义、民主、平等的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种权力至上、权威至上的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种腐败畅行的社会。

从党的执政方式来说,如果不依靠政府的作用,党的政治理念就不能转化为政府的决策,也就无法使党的政治理念得以实现;如果党不依靠人民的力量,政府和官员所执掌的公权力的恶的本质就会发作,就会在政府决策或个人意志的形成过程中排斥党的政治理念,同样无法使党的政治理念得到实现。这两种状况都表现为党的执政的失败。所以,党的执政方式就必须表现为,通过政府和人民两种力量形成的合力使党的政治理念得以实现,从而表现为党的执政的有效和成功。

国家、政府与人民形成合力,是通过两种形式表现的。一是通过相互的制约,使两种力量形成合力。也就是说,当国家和政府中的权力者们的行为表现为违背党的政治理念、表现为使公权力恶的本质发作时,通过人民的力量,使其回到党的政治理念上来,使公权力恶的本质被扼制;当民众或民众中的个人的行为不符合党的政治理念、表现为对法律的违背时,由国家和政府对民众的行为加以制约。当这两种力量在相互制约的作用下,同行于实践党的政治理念的道路时,于是形成了可以使党的政治理念有效地得以实现的合力。二是在党的政治理念是科学的、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和民众利益的条件下,通过党的各级组织的对党的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的作用,使执掌公权力的官员们和民众都能接受党的政治理念,并转化为属于自己的、可以支配自身行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使这两种力量都能够自觉地、自主地实践党的政治理念,就形成了一种不需要通过相互制约的、实现党的政治理念的合力。

党如何来保证使人民这个创造历史的根本力量与国家、政府的作用形成实现自己的政治理念的合力,并由此体现自己的执政呢?这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要有自己的政治理念。而且党的政治理念还必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由于党的政

治理念是党的意识形态的时代精化,因此,党就必须发展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就必须促进思想理论的发展,就必须给思想理论的发展以民主、以自由,“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2.党要充分发展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表现为,一是自身首先是熟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并能用马克思主义中的思想理论观察和分析所在区域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民生、民意等状况,并依据这种观察和分析做出正确的决议,以能够引领和导向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和民众的社会实践行为。二是积极宣传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使国家、政府官员和民众能够接受和认可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用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去引领和导向官员和民众的乃至个人的行为。

3.就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就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使民众的力量得到发挥。

4.就必须建立起包括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在内的合理的制度和体制。这样的制度和体制能够有效地,⑴ 阻止权力者们将公权力与为己利己相结合的企图。⑵ 有力地惩处那些已经在任何程度上将公权力与为己利己本能结合的权力者。

5.要继续“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其目的在于通过改革而建构的新的政治体制能够“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这样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局面既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既包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包括人民群众通过政治参与以扼制公权力恶的本质,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的活力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实践党的政治理念和防止公权力恶的本质在自身体内发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也只有建立起新的、合理的政治体制,才能使上述所有的方面发挥作用。

五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党的领导方式和党的执政方式密切相关。可以说,党的领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党的执政方式。如果党的执政方式存在着不同和差异,那么不同的党的执政方式也反映着党的领导方式的不同特征。比如,党的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就决定着党的执政方式是权威主导型的,还是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引领和导向型的;再如,如果党的领导方式是将党内权力外延到社会的,那么党的执政方式也就必然表现为是权力支配型的;再如,如果党的领导方式是权威主导和权力支配型的,那么党的执政方式也必然表现为大一统支配政府型的,是以政府的权力为唯一依靠型的,也就必然排斥对人民力量的依靠……。

显然,党的领导方式同党的执政方式一样,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不是我们在这里能够解释清楚的。但是,我们必须坚信,胡锦涛主席之所以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放在一起,是有着充分理由的。理论界有责任去探讨党的领导方式存在的差异;探讨怎样的党的领导方式最具有合理性、最符合法理性、最适应时代性;去探讨党的领导方式与党的执政方式的内在联系;去探讨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去为党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如果我们不否认胡锦涛主席的“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必要性(当然没有人会在感性上否认这种必要性。但是,如果看不清党的历史的、现实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中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不明确党的合理的、符合法理的、适应时代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该是怎样的,如果不能从这种差异的对比中来理解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一政治理念,而是把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看作是一种固化了的、从来就是如此的、是没有变化的、是唯一性的,那是不能从理性上真正理解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必要性的),如果我们承认我们列举的那些可能的党的执政方式中存在着的差异,承认我们所列举的第三种党的可能的执政方式相对来说是符合法理性的,是具有合理性和时代的适应性的,我们也才能理性地、充分地认识胡锦涛主席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的必要性;才能顺利地推动党的领导方式的改革;也才能带动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才能在改革中减少阻力;才能使人们去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才能使我们的党尽快地建立起合理的、适应时代的、顺应历史发展的、使人民满意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才能更加体现党在阶层社会中的马克思主义性质。这就是我们能够从胡锦涛主席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体味到深刻含义。也是“我们对毛泽东同志最好的纪念”。因为唯有如此,才能“把老一辈革命家历经千辛万苦开创的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史诗继续谱写下去。”

教育存在的社会意义与教育的本质

2004年7月10日

 

我国的教育问题是严重的。使教育造成严重问题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恐怕才是教育问题的症结之所在。所以就存在一个教育的本质问题。教育的本质没有搞清楚,没有在搞清楚的基础上加以解决,教育当然要出问题了。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呢?但愿这篇文章解决了这一问题。2005年12月5日注

本来不想把这篇文稿放在《中思论领导与管理》文集中。但是,由于这篇文稿与社会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并由此得出“教育是社会管理的支柱”“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的创新思想,这样,也就没有理由不将其放在《中思论领导与管理》文集中了。2014年4月5日注

 

致人民日报理论版

 

编辑先生们、女士们:你们好。

 

从7月5日的贵报上看到《中国现代教育学杂志》的征稿启事后,于是即刻写了《教育存在的社会意义和教育的本质》一稿,随即便寄给了《中国现代教育学杂志》,也很快得到了回复。但在其杂志上发表的条件是交付600元编审费。由于该杂志在其征稿启事中并未表明这一点,况且600元对我这样一个穷困到了混饭吃的人来说可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而且我自己还时常做着公开发表出版自己的几百万字的文书稿以获取利益的梦呢!而且本人也很不欣赏有尝发表论文的风气。所以,我已放弃在该杂志发表此文的意愿。

 

在写完《教育存在的意义和教育的本质》并在文稿中提出教育的本质是社会管理、教育的意义在于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的论点后,仍觉得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就是如何体现国民教育的内涵。于是,又写了《续论》,并提出了体现国民教育完整性的八个方面的教育内容。由此我们也才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当教育只对大中小学生进行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和生存技能的教育、并使这种教育达到一种极端时,是教育的异化。而异化的教育对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又构成了多么大的负面作用。

 

我自以为我的这两篇文稿中的论点是极其重要的,是有现实意义的,是涉及到了教育的本质和实质的。而且我还认为,客观存在着的教育的本质和实质就是这样的。既然我已不谋求通过交付什么编审费以获得发表的权利,而又不想让这些对教育至关重要的思想观点自生自灭,不能发挥社会作用。于是,决定将这两篇文稿寄给你们。即便这两篇文稿仍不会公开发表,也希望像以往一样,通过你们而不使其埋没。

 

我能够写出这两篇文稿并提出相关的论点,并非完全出自灵感。而是长期思想积累的结果。如在1979年的《专制·法制·德制》中我就指出: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专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社会主义社会则应该是德制社会;1997年针对“法轮功”问题,我在相关文稿中发现并首次提出了我们社会中的意识形态危机;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中,我提出了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教育问题;在《论道德》中我提出了道德的三个层次和构建基础道德的问题;在《论科学》中,我提出了科学涵义的完整性问题;在《〈从荣誉〉看到和想到的》中,我提出了文学艺术类文化的两个永恒主题的问题;在《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中,我提出了党的意识形态建设和宣传问题……。遗憾的是,它们都没能发表出版。如果我的这些文、书稿能够即时发表出版,我想我在这篇文稿中提出的立论即便不是出自于我,也会早已得出。我们的教育也不至于在异化的道路上越来越异化,而且异化到了极端——教育不但没有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反而成为了社会管理的麻烦制造者,包括教育自身因为异化而成为社会管理的麻烦。

 

真不知这种遗憾的历史(从马寅初的“人口论”算起)还要持续多久?真的希望我们的社会不再有这种遗憾了,因为这对于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只有利而无害。

 

谢谢你们可能给予的帮助。

2004年8月7日

 

长期以来,人们视我们民族是一个重视教育的民族。对此,我曾经在我的《论科学》中予以了否定。

 

人们之所以视我们民族为重视教育的民族,是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像孔子这样的思想家们对教育的倡导和所开创的私塾式教育及其发展。缘于对“三娘教子”“头悬梁,锥刺股”、凿墙洞借邻居家灯光读书、用萤火虫的微光苦读夜书这样一些故事的渲染。

 

又之所以这些并不能说明我们民族是一个重视教育的民族,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是不是重视教育,体现于教育是不是由个人的私事发展为社会的公事,成为国家和政府所办之事。显然,我们民族从开始有了教育,有了私塾教育这种教育形式,一直到清代晚期,教育始终是个人的私事。两千多年的历代王朝都是把教育拒之于公事之外的。在教育始终不能成为公事的状况下,这个民族何谈重视教育?

 

二是,教育的目的性的扭曲。当教育成为社会的公事时,教育的目的首先是提高整个民族的国民性,按儒家的话来说,就是使人(当然应该是所有人的国民)知书识礼。用现代语来说,就是使人开化,使人变得理性。其次,教育的目的在于在提高民族的国民性的基础上,使人能够在思想、文化、生产、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上发挥积极的、社会性的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发展、强盛。

 

而我们民族由于没有使教育社会化,也就没有社会教育的目的。而只有受教育者和他们的父母的个人目的。这些目的一是为了做官,二是为了发财,三是为了占有女性,四是为了提升个人等级,五是为了光宗耀祖。诸如读书是通往仕途的阶梯;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金镑题名,衣锦还乡等等关于教育的“经典”结论,就是这样的教育目的的真实写照。即便读书做了官后,个个都成为乌鸦一般黑的官,也仍然以读书做官为首要目的。所谓“天下乌鸦一般黑”,就是说天下的官都是“黑”的,而这些“黑”了的官又都是受过教育的人们做的。

 

反观我们民族在生产技术的发展上,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上显然是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民族的。但同教育一样,这种发展始终是学者们个人的私事,同样没有发展为由国家统筹的公事,所以最终被其他民族远远超越了(我们完全可以假设,如果在我们民族的历史上,教育、生产技术、科学技术能更早一些转化为社会的事,那么中华民族又会以怎样的状态存在,又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到怎样的作用,恐怕是“大唐盛世”、四大发明所不能概括得了的)。

 

当历史中的我们民族的教育仍然局限于个人行为时,当中国的科学技术在这种属于个人行为性质的教育的作用下,也表现为是个人行为并取得了人类同时代社会的前列时,欧洲的教育则社会化了。不论这种社会化表现为是宗教性质的,政府行为的,还是社团行为的。教育一旦社会化为了公事,教育便被赋予了相应的社会目的。因为教育的社会化而使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哲学)——也一并社会化了。社会化了的科学表现为超越了纯粹的个人行为而体现为学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思想和学术之间的有机联系、科学发展资金来源于社会。

 

教育的社会化和科学的社会化一改欧洲远远落后于中国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状态,而以飞快的速度超越着中国。这种超越体现在思想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文化的正面社会影响、人的进取精神和社会的开放等等各个领域。乃至到了十九世纪,欧洲国家则以列强的姿态,傲视和欺凌着昔日的中央之大国。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类社会不能不对历史加以反省。反省使人们认识到,人类和人类组成的社会虽然在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专制、愚昧和束缚而趋向进步着、合理着、文明着和理性着,但那只是人和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理性的一个阶段、一种程度而已。马克思主义批判的阶级的分化、阶级的不平等阶级统治和阶级统治的不合理、人性的缺失、非人道主义仍然是人类自身存在的缺陷。人和社会仍然需要进入进步、合理、文明、理性和人的解放的下一个阶段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应该说,人类社会的这一新的发展目标,在发达国家那里基本实现了。这种实现表现为思想家们创造的思想由纯粹的思想形态转化为了大多数公众(特别是那些作为国家政府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民)的自我意识。而人的这种自我意识是通过人的文明、理性的行为体现的。

 

当思想家们创造出符合真理的思想时,这些思想还只能是纯粹形态的思想。当这些思想被用于影响公众时,它们成为社会意识。当这些社会意识真正转化为公众的自我意识时,公众成为了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人。公众的行为即是由这种思想——社会意识——自我意识的思想链条支配的。人的这种存在状态表现为理性和文明社会因为人的理性和文明而体现为是文明和理性的社会

 

那么,社会又如何用思想影响公众并使其转化为公众的自我意识呢?只能是教育但这种教育不是我们观念中的那种狭义的、纯粹的知识性教育。而是国民教育。是对国民进行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公民意识的教育这一意义的国民教育不只是对公众只进行自然科学家们创造的自然科学的思想和知识的教育。这种国民教育还包括对公众进行人文科学思想家们创造的人文科学思想和知识、思维科学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思维科学思想和知识、社会科学思想家们创造出的社会科学思想和知识、文学家们创造出的文学思想和知识的教育。这种教育不只是对青少年的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

 

当这种意义的国民教育首先使欧洲由远远落后和愚昧于中国的状态迅速地超越中国而表现为趋向进步、合理、开放时,当这种意义的国民教育进又使使欧洲的社会和人的存在表现为进一步的进步、合理、理性和文明时,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教育使社会和人的存在实现了一种结果。实现一种结果应该是社会管理所预期的一种目标和要达到的一种目的当国民教育达到了这样一种目的时,这种教育具有了社会管理的意义。实际上,这种国民教育就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就是社会管理本身。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国家和政府用这种国民教育来管理社会。我们还可以理解为,社会管理是由各个环节构成的。而国民教育则是社会管理中的那个组前置的环节

 

这就是教育的本质所在,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的实质所在,也是教育的意义所在。国民教育为什么要存在?因为它是社会管理,因为它是社会管理的形式,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最前置的那个环节。(遗憾的是,教育的这种本质和这一意义虽然在近现代社会中客观存在着,也被人们在无意识的状态下遵循着,但似乎没有人公开指明,没有成为一种社会意识)。

 

至此,我们再反观我们的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教育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局限性,教育的这种本质和意义并没有被我们所认识,也没有在无意识状态下被惯性地遵循(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民国时期,虽然国民党政府实行的是专制独裁的统治,但教育领域却是有在一大批经过科学、民主思想和“五·四”运动洗礼的知识分子将教育当作社会管理的国民教育来发展民族教育的),而是被彻底异化了,甚至异化的比苏联更为严重。

 

在我们的社会中,教育失去了社会管理的本质体现不出社会管理的意义。教育只是诸多事业中的一项事业,教育只是狭义的教育,教育自身成为了纯粹的社会管理对象。于是,教育只是学校的教育,教育的对象只是大、中、小学生。教育只教自然科学技术知识,教育只教谋生的技能。教育的这种异化在“文化大革命”后逐渐达到了一种极端。

 

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误以为,教育就只是授于人以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和谋生技能的,以为一个社会知晓自然科学知识的人越多,知晓的自然科学知识越是高深,就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就能创新科学知识,就能使人成为文明、理性的人。这种教育理念在“文化大革命”后更是被演化到了极至

 

然而,事实却是教育自身的被异化(即教育失去社会管理的本质和意义,而被异化为了狭义的教育)和上述那种表象为是社会意识教育理念,对中国的社会发展、对人们的观念意识以及对教育本身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大致可以归纳为:

 

——它无法提高国民(特别是作为官员的国民)的人文精神、公民意识和国民素质。无法使公民表现为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合格公民。

 

——它所导致的因为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和公民意识的缺失,使公众(包括少年儿童、知识分子和官员)不能够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而是趋向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使公众处于群体无(社会)意识的状态。使公众不仅没有了信仰和理想,而且表现为无意识状态下的昏愕茫然的状态。

 

——它将公众的观念导向了争文凭、争职称、争名誉、争权威、争虚名的歧途。

 

——它将公众(包括少年儿童、知识分子和官员)的意识导向了争官位、争权力、争地位、争势力的歧途。

 

——它无法使公众树立起通过创造财富、通过为创造财富的他人提供诚信的服务以获取利益的思想观念。而是助长着人们通过利用文凭、职称、名望、权威、官位、权力、地位身份、势力获取利益的意识。进而助长着将属于他人的财富和利益据为己有的恶习;助长着人们通过不法手段(甚至是极不人性、极不人道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包括精神的利益)的行为。(所以,现实生活给人们的印象似乎是,人们之所以不得不通过劳动去创造财富,不是缘于对利益和幸福的追求。而是缘于对文凭、职称、官位、权力、地位、身份、势力争夺失败后的无奈和被动的选择,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是一种命运的不济)

 

——它使灌输式教育方法达到了极致。

 

——它使以考试为中心的教育方式达到了极端,使以分数和升学率评判教育水平的观念和行为达到了极端。

 

——它使将高考视为人生唯一通道的命运观达到了极端。

 

——它使少年儿童们的承受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和生存技能的负重达到了极端,摧残着少年儿童们的快乐天性和发展特质(这种负重甚至从人的幼儿时期就达到了极致)。

 

——它使本来只应集纳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到产出社会无形财富——民族的国民性、国民素质、国民的人文意识、公民意识、民族精神——的教育,异化为了产出有形财富——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使教育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所获得的额外利益——的资本产业

 

——它使“教育”这个以促进人的和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理性的社会管理不仅难以达到它的社会管理的目的,反而使教育自身的机体内滋生起了从未有过的腐败现象(诸如教育机构及其官员截留、挪用、贪污、滥用教育经费,滥用行政许可收费;学校的乱收费;向学生强行摊派书刊;教育工作者们通过乱收费集体牟利;教育工作者的丧失职业道德等等均为教育腐败的体现)

 

——它使高等教育由教授主导性体制转向行政主导性体制的演化达到了极致。

 

——它使本来应该使人懂得平等、树立平等意识、推动社会平等的教育自身的等级划分和等级歧视达到了极端(如将中小学反为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将中小学生划分为优秀生和差生;将学生分为快班慢班;偏重城市教育,轻视农村教育;在城市中,对有城市户口和无城市户口的少年儿童实行不同的教育政策,都是教育等级歧视的表现)。

 

——它因为以上原因使我们的民族难以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发现和发明,难以有普遍性的技术发明,难以产生有社会影响力的思想理论。

 

——它因为以上原因使我们的社会难以建立起诚实守信的经济模式。

 

——它使人们在无意识的状态中不在意去追求和实现自身作为人的权利,又使人们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去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

 

——它使人们在无意识的状态中不在意去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文明和合理,却又在无意识状态下制造着不公正和不合理存在,甚至在无意识状态下去维护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如人们对官场潜规则的维护,对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方式的维护,再如官官相护,如利益集团内的相互利用和保护,如打击举报人和排挤正直的官员等等现象)。

 

综上所述,没有社会管理本质和意义的教育不仅会使教育异化为绝对狭义的教育,而且会使这种绝对狭义的教育自身异化到一种极端没有社会管理本质和意义的教育使人的存在难以趋向合理和文明,使社会难以实现合理和进步这也是一种社会管理的结果。由此我们联想到我国历史所表现出的,由于教育没有转化为社会行为和社会教育,而在社会各个方面被将教育发展为社会教育的欧洲迅速超越的结果,说明对我们民族来说,无论是从历史来看,还是从现实来看,教育一直不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和意义,一直没有成为社会管理模式教育与社会管理一直是绝对分离的。不同的只是,我们民族在历史上是以不重视教育、没能使教育社会化而使教育没能成为社会管理的而现实却是,由于将狭义的教育当作了教育的全部和唯一,使教育被严重地异化而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这又说明,当社会管理不是表现为是对国民进行人文精神教育、国民素质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时,社会所采用的社会管理是不包含国民教育的另一类社会管理模式。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只能表现为是自然地、盲目地、被动地顺应社会、应对社会矛盾的管理。而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又必然地会孕育和制造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如狭义教育产生的那些极端性矛盾;社会性腐败;社会诚信的缺失;道德的堕落;人性善的泯灭;人在以自我为中心状态下的相互侵犯和伤害等等。然后,社会又将这些复杂的社会矛盾作为社会管理的对象。如此往复循环。直至社会在这种循环往复中陷入深刻的危机,甚至面临毁灭的危险。显然,这种没有体现国民教育本质的管理模式确实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但只能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不能产生进取效果的、低效率的,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反效率的非现代社会管理模式

 

所以,教育应该是一种国民教育,实际上更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是一种科学的、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当这种社会管理模式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政治理念时,它会发展为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作用下,人的存在和发展是会必然地、持续地趋向理性和文明的;在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作用下,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会必然地、持续地趋向合理和进步的;在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作用下,包括狭义的教育、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才能够是健康的有效的。

 

这就是教育的本质、教育的意义之所在,是我们对教育应先行具有的观念。

 

如果我们在研究教育问题时,一如既往地将教育与社会管理分割,一如既往地就狭义教育谈教育,我们对教育的研究能有实质性的突破吗?教育应有的社会效用(也即社会管理的效用)能够发挥吗?教育异化的状况能够改变吗?我们一直在研究教育,然而,我们又总是不得不从起点再研究教育。而我们的教育中的问题却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我们的社会管理所面对的社会问题也同样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为什么会这样?就是缘于我们在研究教育问题时,只关注的是狭义的教育,将教育与社会管理分割了

 

如果要走出教育的困境,走出教育研究的困境,走出社会管理的困境,那么我们在研究教育问题时,就必须将着眼点放在社会管理上,必须把狭义的教育融入到作为社会管理模式的大教育中去,必须将关于教育研究的结论归属为社会管理的国民教育上去。否则,对教育的研究没有任何意义,不会对人们的教育理念有大的影响作用。而教育研究和狭义的教育仍旧会在各自的怪圈中转悠。也就意味着教育研究虽然仍会取得丰硕的成果,而狭义的教育的存在仍然是越来越异化,社会和教育的问题依旧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近期,党中央作出了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决策,预示着我们的社会管理模式将趋向一转向对国民进行人文精神教育、进行国民素质教育、进行公民教育的社会管理模式。那么,我们的狭义教育也不应再是绝对狭义的教育了,而是应首先融入到这一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去。应先行履行这一社会管理的职能。

 

我们应该从中央的这三大决策中看到我们社会行将的、有着历史意义的巨大进步——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这一进步也应是教育自身的进步,是教育进步的方向。

 

本文2008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中国青年报“教育·科学”版的“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教育的期待”征文组委会

 

      

中国的村民自治

20041230

 

    我总是感觉到,人们所用到的诸如“善治”“良治”“恶治”“霸治”的词汇是出自于我的文稿中的。但却忘却了这些词汇是出自自己的哪篇文稿。在我宣布已完成将自己的文稿输入电脑的“工作”后,居然又发现了一些尚未输入电脑的文稿。其中就包括这篇很重要的文稿。在将这篇文稿输入电脑的过程中,才发现这些词汇是出自这篇文稿中的。2011826日注

 

“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组委会

 

现将本人响应贵会的“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征文而写的论文寄上。因为该论文规格可能不符合贵会的要求,特作以下说明。

 

原本想按照贵会所提要求进行打印。但看了2005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新庄窝案,几个村官占贪千万》一文后,就有些急不可待的心情。《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对揭示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治理体制及其所产生的结果很具有代表性。中国农村现行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就是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这种治理方式及结果,或者说是趋向的治理方式及结果,就是恶治或霸治。不同之处在于恶治、霸治在程度上的不同,以及显性和隐性上的差别。如果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再不改变,那么发展的前景将是多么可怕。其实,这种可怕的情景已经有着明显的和严重的表现。像新庄窝案就是发端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并由轻度向重度、由隐性向显性发展的典型。

 

正是为了急切地希望改变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改变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我也就以誊写的方式向贵会交付本文稿(真的希望也能够将本人的《走进村民自治去》一文一并交付。但由于那篇文稿不在身边,只好作罢。)

 

希望通过贵会的作用来促进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以在我国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使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的真理。使中国农村新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希望能以论文的方式参加贵会组织的研讨会和论文评奖,也希望自己能够获得的是一等奖。但我更关注的是改革的实质,是改革的实践和实效,是“村民自治法”(或者是“公民自治法”)能被提上立法日程。但是,当我以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方式提交论文时,也就意味着我放弃了评奖。

 

是的,我放弃了评奖。不过,如果有条件的话,我会按照贵会对论文的规格要求来打印文稿和发送邮件并参加评奖的。在这之前,也希望贵会不拒收我在这里所提交的论文,并希望通过贵会以使我的这篇论文能够得到社会的重视。

 

谢谢!

 

                                                 200515

 

正文

    一

就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来说,必须实行村民自治。只有如此,社会发展才能趋向文明和合理,经济发展才能体现效率和公平(当然,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改变几十年来形成的城镇与农村、城市经济与农业经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二元分割模式和体制。)

 

但是,中国的特情既决定了中国必须实行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又决定了中国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困难性。这些影响中国实施村民自治的特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仍然是农村经济的主导方式。小农经济至少在财产权力的强度上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一般来说,人对财产的权力越大,相应的是对社会权力的强度也越大。当农民只有一二亩土地的使用权时,他们的各项权力(如话语权、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对土地及其收益的处置和再分配权等等)的强度是很小的。如果农民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财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以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概念而赋予农民的财产权),以及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社团组织,农民的社会——政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2、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这种体制导致的不仅是农业经济发展问题。更严重的是,这种体制几乎可以将农业经济、农村和农民封闭起来,使其无法受到社会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3、传统文化。封建内容的帝王文化、清官文化、男尊女卑文化、族群文化对农村的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影响作用是非常之大和非常有效用的。消极的传统文化对已经具备现代意识的人们来说,在人们欣赏它时,那只是一种消遣和艺术的享受。而对于缺乏现代意识的人们来说,它所起到的是在人们的头脑中滋生和巩固消极落后的观念和意识。当然也就会构成对民主政治建设和实施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巨大障碍。

 

4、延绵数千年的少数人治理社会的模式和体制,是在农村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强大阻力。

 

5、中国不像欧美那样有着历史悠久的民主意识。而缺乏民主意识支配下的官员和民众的内在意识以及社会的制度和体制中,都不免缺乏民主的内核。这种状态对于处于封闭状态的农村来说则更为严重。这也是在中国农村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障碍。

 

 

应该说,上述的那些原因固然是阻碍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村民自治的障碍,但尚不构成村民自治难以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影响村民自治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是村民自治模式的选择、村民自治体制的建构,以及相应的法律对村民自治模式和体制所具有的保障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以此来取代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和体制。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二十周年时,我写过一篇《走进村民自治去》的文稿(该文稿作为提议制定《村民自治法》的建议,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该文稿中,我对我国二十年来的村民自治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偏重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能导致中国走进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因此,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使其能够真正起到使我国的广大农村和农民走进村民自治这个制度中去的作用,以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

 

这里,本人欲意在这一文稿的基础上,就我国的村民自治作进一步的阐述。

 

 

要在中国的特情状况下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首先要搞清楚“村民”和“村民自治”的本意。这一问题看似简单,但却有着它内在的实质差异。如果人们的意识在这个内在实质问题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是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的。

 

村民,就是农村中的区别于官和公务员的(传统意义的)民或(现代意义的)公民。只要不是官员和公务员的农村中的每一个民,就都是村民。这也就意味着“村民”既是个体意义的村民,也可以是群体意义的村民。所以,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农村中的乡绅、族长、地主、农民、雇农,以及今天我国农村中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村民。而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则构成了复数意义上的村民。

 

当我们说到村民自治时,既可能意味着某个村民或少数村民对全体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也可以是指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对村级事务和自身的管理。比如,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官方对社会治理只涉及到县一级。而对乡、村事务和村民的治理都是由乡绅和族长进行的。中国农村的这种具有悠久历史和强劲传统习惯的治理模式,因为是非官方的,因而也就具有了两种性质。一是,这种治理模式是民间的、村民的自治;二是,这种民间的村民的自治是少数村民的自治,是少数村民对多数村民和乡村事务的治理。我们之所以说乡村的这种治理模式既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又具有强劲的传统习惯,就是因为中国现今农村中的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对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仍然体现的是少数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

 

当我们特意说到村民自治时,是不能否定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乡、村两级治理的自治性质和形式的。我们想说的是村民自治的另一种性质和形式,即由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共同治理和自我管理。唯有村民自治能够经历这样一种转换,才能体现时代的区别和社会的进步。而这种时代的区别和社会的进步也才不仅仅只是由“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这样一些理念来表现的。理念的进步当然也是进步,也是时代的反映,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人们不对“村民自治”所具有的这样两种性质和形式加以区别和确定,就会给村民自治蒙上一层迷帐,而且会被传统的村民自治具有的强劲惯性所驱使,使所选择的村民自治仍然是少数村民自治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而不自知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后,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承认,制定该法的立意无疑是推动全体村民共同管理村级事务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和形式的村民自治的)后,在农村中普遍实行的仍然是少数村民对多数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就是缘于对村民自治的两种性质和两种形式没有加以明确的区别和确定,仍然受制于传统性质的村民自治强劲惯性影响的结果。

 

 

不同的村民自治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

 

村民自治是对每一个农村而言的。因而,一个农村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对这一农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治理效果。而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却不是每一个农村可以自行决定的。因此,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也就具有社会的普遍统一性和共性。相应的则是,村民自治的效果就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由于社会的原因,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农村人口居多。因而,任何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都是一个重要的或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社会选择(不论这一选择是对传统的承袭,是受制于传统习惯的影响,还是因为法律的缺失或不确定所造成的)的是少数村民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那么在其治理期间,有可能出现某个或某些治理者能够利用手段民主进行治理,使治理表现为是善治和良治,但都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强势治理。在强势治理的作用下,治理的效果可以表现是善治和良治,但这种治理效果主要取决于治理者个人的素质。如个人的文化素质、个人的善心、个人的同情心、个人的爱心等等。但更可能的是,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会走向霸治和恶治。这种治理对多数村民和村民共同的事务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当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被选择为一种普遍的村民自治形式时,其产生的效果必然构成社会的严重问题。

 

少数人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必然堕入霸治和恶治,则是由这种村民自治自身的性质和人的原始的潜在的本能的自私性、支配欲所决定的

 

所以,合理的、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村民自治应该是全体或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能够是以多数村民的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才能拒绝或排斥少数个人的自私性和支配欲的膨胀和发作。

 

 

 使真正的、本质意义或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可以存在的条件。

 

 不论我们考察任何社会治理方式——专制治理、独裁治理、国家及政府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也即民主治理)、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或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未来社会的公民自治,都离不开治理所必需的权力。没有权力的治理是不存在的,是行使不了治理的行为的。

 

 就村民自治而言,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不论表现为是善治良治还是表现为恶治霸治的治理之所以存在,之所以可以行为,都离不开治理者具有的权力,离不开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力,甚至是离不开可以借助的官方的权力。正是治理者通过对权力的运作而产生了良治、善治、恶治、霸治这些治理的效果。

 

 同样,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如果要作为真正的、本质的村民自治存在,要使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发生效用,也同样离不开权力,即离不开全体或多数村民必须拥有的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力。

 

 我国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在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后,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仍然没能普遍地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除了将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与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混为一谈外,再就是在涉及到村民自治的权力体系方面始终没有架构起合理的权力结构。导致了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人个人和村委会委员这些少数人独揽了可以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几乎所有的权力。如,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对村级财务的支配权,对村民共有财产(如土地、村办企业等等)的处置权,规避监督和责任的权力,对村民的处罚权,以及借助政府权力的权力,等等。

 

 其实,无论是对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来说,还是对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来说,要使其成为事实上的存在,要使其成为能够发生效力的治理,都离不开我们上述的那些权力。不同之处在于,当权力结构不合理时,必然导致村民自治堕入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尽管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在外在表现上可以是善治和良治也可以是恶治和霸治的

 

 同理,要实现普遍性的、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就必须在全社会的农村中建立起合理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表现为:全体或多数村民不仅仅只是具有选举和罢免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权力。更表现为,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级事务进行决策和修正决策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村级财务收支的支配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民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共有财产所获收益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终止村委会和村主任不当行为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委会擅自的和村主任个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追究责任的权力。也就是说,所有这些事关村级事务和全体村民利益的权力应该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只在少数村民的手里;是直接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只是间接地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合理的权力结构还表现在村主任和村委会只具有相应的权力。如,执行全体或多数村民所作决策的权力;积极主动提出有利于村级事务发展和村民利益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使用经过全体或多数村民的决策所需费用的权力;不承担因为全体或多数村民不当决策造成损失的责任的权力;等等。

 

 当一个农村的全体或多数村民与作为少数村民的村支书、村主任、村委会委员是按照这样的权力结构去正当地行使各自的权力时,所形成的村民自治就是、也必然是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也即是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

 

 

 要形成能够决定和体现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固然可以在民主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形成,但最终仍然要由法律来明确。也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全体或多数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应该具有的权力才可以是具体的、清晰的、真实的、可以被保障的(即,不可以被无视、被蔑视、被侵犯、被剥夺的)和可以发生效用的。对于已经习惯于法律在先的社会来说,必然会是这样的。而对于缺乏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且处于现代社会的我国来说,就更应该如此。

 

 我之所以提出制定“村民自治法”的建议,就是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助于在农村中建构起合理的权力结构,难以推动我国农村走进真正的村民自治去。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际上起到的只是利用民主的方法选举和罢免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的作用,只赋予了村民有效的民主选举的权力(却没有实质性的罢免权力)。而在治理村级事务的各项权力的归属上则是含糊不清的,对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及其性质也是不确定的。由于法的这种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传统惯性的作用下,我国农村的权力结构维系的仍然是少数村民对权力的独揽,我国农村维系的仍然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这应该是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陷所在。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或曰“公民自治法”。因为城镇中的社区、居区也应该实施普遍的公民自治)。这一法律应该首先明确村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村民自治中的执行机构。即,村委会只是对全体或多数村民所作决策加以执行的机构。相应的是,法律应该明确确定,村民自治中的决策权力归全体或多数村民。而且,这一权力应该是直接权力,而不能是间接权力,如代表权。其次,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土地是村民最重要的共有财产。这种共有性质应该以实在的个人权力(如土地股份权)来加以确定,并彻底取消“集体所有制”概念。当法律作出这样一种规定时,就使全体村民具有了共同行使对土地和其它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和再分配权。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确定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终止村委会和村主任擅自的决策和不忠实执行村民决策这种不当行为的权力。法律还应该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必须由全体或多数村民应该拥有的其他权力加以明确的确定。

 

只有制定了可以明确界定符合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中的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合理权力结构的村民自治法,全体或多数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各项权力才是实在的权力,才是可以发挥效用的权力,才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权力,才是不可无视和藐视的权力。村委会和村主任也才能处于村民自治中的合理位置上,也才可以导致中国的村民自治普遍地走进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去。

 

 

村民自治与官方管理。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然选择以马克思主义(但必须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指导。于是,未来社会是实完全平等(即社会——政治权利平等和经济——利益的全面平等)的社会,是在充分民主基础上公民已习惯于自我管理的社会,应该既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也就应该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追求的目标和理想。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分为阶段性的,是通过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来实现最终目标的。那么现实的中国应该处于一种怎样的发展阶段呢?就对社会的管理来说,中国社会现阶段应该处于在充分实现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前提下,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形成公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既是防腐反腐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发展公平和效率的需要,更是体现合理性的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也就是说,对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管理来说,即使社会充分体现出了公民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制度和体制,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仍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将会存在于人类社会完全进入公民自我管理、社会管理阶层进步为社会公仆的社会之前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家的管理(或者是官方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呢?

 

首先,我们必须确认,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有必要考虑其管理成本的。如果国家管理延伸到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其管理成本将是社会和公民难以承受的。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表现出的社会矛盾中,就包含有国家管理实质性地介入到村级范围这一原因。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就涉及村级事务所发出的政令,村干部全力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指令,就是国家管理介入甚至取代村民自治的实际体现,并由此而引发了大量的且十分严重的社会矛盾。

 

其次,国家管理介入或取代村民自治,非常不利于作为农民的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习惯的养成。在这种状况下,再加上传统文化和消极腐朽文化(如清官文化、帝王文化、迷信文化等等)的有效影响作用,就会使广大的农民仍然保留不知自我权利、不知自我力量所在、将自己的命运托付于鬼神和清官的状况。也会使一小部分独享农村权力的村民在引发起他们与多数村民的矛盾冲突后,习惯于利用各种手段(如贿赂手段)去借用政府的权力,从而形成使政府不得不介入乃至取代村民自治的状况,从而使真正的村民自治成为不可能,使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单向治理的状况难以改变。这势必会使社会治理再度趋向于专制。从社会的存在状况来看,社会治理趋向于个人专制在局部社会范围和农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我们应该认识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或更广范围的公民自治)实际上是对国家管理的一种补充,是国家的直接管理与公民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由国家的直接管理、公民的间接管理(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意表达、舆论作用的发挥等等)、群体生存组织(农村社区、居民社区等)内的公民自治这样一种三角结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既不能排斥公民的间接管理,也不能取代公民自治。所以,充分地实现在公民的群体生存组织范围内的公民自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理念的实践,是培育公民自治习惯的前期实践,更有着使公民通过自治维护自身权利、发展自身利益、体现社会合理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来看,不仅存在着官方治理严重地干扰村民自治的现象,也存在着官方治理取代村民自治的现象。当我们说我国社会的村民自治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时,实际上具有两种含义,一是现实中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二是官方的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而且可以说,社会范围的村民自治越是表现为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也就必然导致官方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因为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在一般情况下必然导致少数管理者与多数村民的矛盾冲突。于是,作为少数村民的治理者和多数村民都会要求官方介入矛盾冲突的处理。当法律没有对村民自治和官方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加以详实的界定时,官方所习惯于的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就表现为官方的直接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如村主任要求镇政府派出警察及政府各个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他们与村民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政府直接处理村级事务。再如,市、县、镇政府以行政手段向农村下达各种计划、任务、目标,就更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状况下,国家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取代。

 

所以,在国家的直接管理、公民的间接管理、公民生存组织范围内的公民自治都有必要存在的现实社会发展阶段中,我们的社会不仅要科学地、合理地解决国家的直接管理与公民间接管理的关系(也即民主政治建设),也要合理地、科学地确定村民自治与官方管理的关系。这同样是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才是可能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村民自治法”的制定,既从法的关系上确定村民自治的性质为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村民自治,也从法的关系上确定了国家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界限,中国社会才能普遍地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这无疑会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是中国社会合理性的又一光芒,也是广大农民的福音。

 解析社会管理规律

2005年3月5日

我们始终在重申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可是,怎样实际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似乎又是一个人们竭力或谨慎回避的问题。这本小册子就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新的表述的。

在这本小册子中虽然看不到多少“马克思主义”的词汇,看不到马克思主义的引语,但却是但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贴附。

这篇文稿的写作是建立在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与所有制》这本小册子的基础上的。200556日注。

第一节·借邮寄本小册子之际,我提出了改革社会科学研究体制的新思路。就是,改课题申报和社科基金分配的制度,为用社科基金购买有价值的、有创新思想的学术成果的制度。改养人的体制,为显示人才和创新学术的体制。这一观点提出后,社会舆论曾经有所反应。但也只是有所反应而已。2006111日注

第二节·在这一节里,分析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社会管理概念的意义,分析了胡总书记提出的发展社会管理理论的意义。这里的分析当然不是类似于它处的那种分析。2006113日注

第三节·这一节显然是建立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一基础之上,我分析了适应于人类社会六个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管理模式,以及这六个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如果人们将这一节的论述与《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结合起来阅读,会更容易地理解这两本小册子的意义。2006119日注

第四节·这一节主要分析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选择或所创造的社会管理模式。如果我们研究社会管理模式,而远离现实社会,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在研究社会管理问题时,我们必须要有勇气面对现实,才能有助于我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本身(包括社会管理行为、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制度、社会管理效果等)的进步,才能有助于社会发展的合理、文明、和谐、理性。20061110日注

第五节·在分析了发展社会管理理论的意义、分析了人类社会的社会管理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规律、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选择或所创造的社会管理模式之后,在本节里,我又分析了我们的社会应该选择怎样的社会管理模式的问题。当然,这样如此现实的问题,我的分析并不一定完美,甚至不怎么样。但重要的是不回避现实。如果能有更多的人来从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那么关于社会管理的理论就一定会完美起来。

《解析管理规律》终于输入完了。如果人们能够将这部文稿与《再说管理》结合起来看,我想会有所收益的。20061111日注。

 

尊敬的某某某

    

您好。

 

看了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管理问题的讲话后,我想,既然胡总书记将这一问题当作一个专门的问题来谈,说明这一问题在胡总书记看来是很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也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尽管我们天天讲以人为本,讲执政为民,但是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框架内,又能不能普遍性地、日常化地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呢?又能不能使所有的应该被纳入社会管理对象的人,都纳入到社会管理的范畴呢?毕竟人们的社会管理行为是受一定的社会管理模式制约的。

 

社会管理问题很重要,因此胡总书记提出了发展社会管理理论的要求。但这一问题能不能为理论界所重视,我是持怀疑态度的。搞理论的人们很可能不会看好这一问题。因为他们很可能没有社会管理与社会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概念,缺乏能够形成相应的社会管理理论的思想基础。更何况,我国的理论界、思想界诚如李侠先生所说的那样“基本上没有哲学的声音。‘哲学’丧失了其批判与反思的功能。哲学处于一种无所作为的状态”(见200534日的中国青年报)。可悲的是,应该创新思想的理论,成为了乞讨社会科学基金的乞讨者的工具。讨得了社科基金,便有了活路,甚至能发点小财那又何必冒着风险去创新思想呢?正因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被囿于这种体制内、处于这种困局之中(包括学术出版的困局和不正之风),所以我们民族仍然没有思想(这样大的民族,没有自己的思想,真得是很没面子的事)。

 

尽管新一届党中央成立以来,极力倡导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马克思主义,胡总书记也不时地提出新的思想探索课题。看来,在现行社会科学研究体制下,思想理论研究仍然难以有所作为。我们的社会仍然难以产生(以公开表述为体现的)有影响力的思想。我们的民族仍然难以成为思想大国。这是与我们民族的思维能力、与我们的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是很不相称的。

 

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尽快地改变现行的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课题申报、社会科学基金分配制度为学术成果购买制(考古挖掘除外)。国家不再搞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报(但国家可以出课题指向。课题指向着重于的是应用研究),不搞与课题申报相应的社科基金分配。社科基金只购买(包括对极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重大奖励)有实用价值的、有创新思想(即便是有争议的创新思想)的学术成果,并由社会科学基金安排发表、出版(有争议的学术成果可内部发表出版。无争议的学术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这些能够创新思想、具有实用价值的学术成果,必然有助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更新,能够增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因而,可以允许党政领导用公款订阅这些出版物。当然能够公开发行更好。这样可以收回和充实社科基金。这种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才能推动和鼓励思想的创新,提升学术的质量;才能有助于凸现我们民族的思维和思想创新能力;才能有助于激发人们创新思想的冲动;才能有助于人才的显现;才能提高社科基金的使用效率;才能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才能有助于在思想领域发挥我们国家的、民族的和革新的社会主义的影响力;当然也有助于淘汰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庸者、不正之风者、学术腐败者;有助于纠正学术服务于职称评定、获取灰色收入的不当作用;有助于纠正学术集空话、假话、套话、大白话、八股话、格式话、浮话、虚话、玄话之大成的不良学风。

 

其实,对社会科学研究体制进行这种变革,只是回归学术发展规律的体现。我们考察人类思想史的发展,从来都是思想家们依靠自己的头脑和最低的经济能力(比如只能维持生命的经济能力)先去创造思想,然后再出卖自己的学术成果的。这就是思想学术领域的学术发展规律,而且是必然能够产生思想(以至伟大的思想)的、能够产生思想家的学术发展规律。而我国现行的社会科学研究体制却是反这一规律而行的。这种反规律表现为:人们设想,能够提出课题申请的人,也就一定是有了思想的人。而拿了社科基金的人、甚至是入了社科行业的人,就一定会创造出思想成果。于是,就用工资、用基金向无有思想成果的人进行预期的购买。这有些类似于商品的期货交易。在商品的期货交易中,可能会发生所购买的商品质量较差、交易产生亏损等情况,但总是会得到商品的。而我们现行的社会科学研究体制中的“期货交易”,完全可能购买的是无有。因为我们不能认为,买回的“期货”是文书稿,买的就是“有”。对社会科学而言,真正的“有”,表现为应用科学的有价值和基础科学的有思想。如果社科基金买回的“期货”——文书稿,既无价值、或价值微不足道,又无思想,那买回得只能是无有。这样的“买卖”等于买家向卖家的无偿赠予。这既是社科基金(社科基金在没有产生收益的情况下,实际上是纳税人的钱)的巨大浪费(我们一年又一年地这样到底浪费了多少呢?),更是一种毁灭社会科学、扼杀思想创新的体制。所以,现行的社会科学研究体制还是一种养人的体制。

 

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形成用社科基金购买(包括对极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奖励)思想和价值的体制,就是一种能动地遵循学术发展规律的体现。

 

尊敬的某某某,以上所说,并不是我在这封信中想说的问题。这些话或许是有意义的,但只是一种附信随想而已。我想说的是,我一向是看重社会管理在社会中的意义的。我一向认为,社会管理就是创造存在的。问题在于,社会管理创造的是怎样的存在,又如何能够使社会管理只创造进步、合理、文明、和谐的存在。所以,在看了胡总书记的讲话后,便触动了我的大脑神经,形成了这本小册子的梗概。进而一鼓作气地写了出来。虽然我不知道这本小册子有或是没有学术价值,也不知道能不能发挥一定的社会效用。但我自认为这本小册子是有价值的,是有思想的,是能够发挥社会效用的。

 

我之所以能很容易地写成这本小册子,是基于我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所形成的思想基础之上的。也是对自己的九十年代一些论述的进一步系统化。

 

我想说的是,这本小册子写出来后,却不知道寄往何处。寄给人民日报那样的报纸,可这不是报纸可以接受的短文。寄给什么刊物,肯定不能发表,说不定还会给扔到废纸篓中去。想来想去,还是寄给倡导发展思想理论的您。如果能够以这本小册子为引子(即便是批判性的),带动理论对社会管理的深入研究,能够使这些研究成果作用于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那么我国就有望尽快地形成自己的一套社会管理体系(包括理论、人的思想观念,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制度、社会管理体制、新的社会管理行为和习惯、与新的社会管理相应的社会结构等),那样,我们的社会就大有希望,我们的事业就大有希望,我们的民族就大有希望。我们的社会管理就是一种很顺手、很顺利、很顺畅、很顺心的事。就不会再发生社会管理制造困局,遭遇困局,再去解决困局的循环状态。比如,固定资产投资的无序、地方政府的乱投资、社会诚信的缺失、道德的堕落、腐败的发生、“三农”问题、教育的异化问题等等社会问题的产生,都与社会管理相关。因为无论是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放弃相应的管理,还是管理没有效率,都是管理的方式和结果的表现,都是社会管理所面对的困局,又都是社会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我国社会形成了我国特有的、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管理体系,当然仍然会遇到新的社会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会是由社会管理制造出来、再由社会管理加以解决的循环问题,而是人和社会在发展进步中不能不发生的新问题。

 

形成这样的社会管理体系,当然是需要时日的,是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但只要我们的一代又一代政治家们能够像胡总书记那样重视和务实时代的社会——政治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存在思想创新的活力,就一定能够尽快形成这样的社会管理体系。谢谢。

祝好。

                                          2005313


一 关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管理概念的意义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趋势”“做好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理论指导。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一样,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因而尤其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更新社会管理观念,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改革创新。尽快形成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胡锦涛总书记在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时代精神、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理念、符合社会主义特性的社会-政治理念之后,又提出了关于改进社会管理的理念,并且要求就此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充分体现了一个政治家应具有的政治性、社会性、时代性、务实性和理性的本色。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思想家从来都是走在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的前列的。是思想们不断创新的思想在改变着政治家们的观念意识。是充实和改变了观念意识的政治家们,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或者依靠民众的力量,去改变已不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那些旧的、落后的、传统的存在,创造出新的社会存在,由此而体现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由此而开创新的时代。政治家利用和执掌国家权力的行为就是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就是创造存在。社会管理既可以创造体现社会发展进步、公正合理、文明理性的存在。也可以创造社会表现为落后倒退、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不理性、矛盾积累冲突对抗的存在。社会管理创造的是怎样的存在,取决于社会管理者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取决于社会管理的本质。

 

面对胡总书记不断提出的新的理论要求,说明我国在理论的发展上,显然处于一种被动的、落后于时代发展和要求的状态。理论发展的这种状态又进一步说明,在我们的社会中,理论人则处于“迟钝”和“麻木”的状态。不论这些状态是如何形成的,都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否则,是极不利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比如,就国民教育来说,我们社会的国民教育已是病入膏肓,教育已走入了歧途,已是一种失败的教育。但由于教育理论的缺失,我们的教育仍然是执迷不悟。

 

在社会管理问题上,理论的意义在于,首先要使社会管理者们明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一些怎样的社会管理模式;这些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又是如何决定着社会管理的体制、制度和手段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和改进性选择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怎样的关系;适应现代社会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管理模式应该是怎样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具有的既符合合理性原则、又符合社会主义本质性要求的社会管理模式应该是怎样的;继而认识我们的社会在历史和现实中实际选择的、或者是自发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又是怎样的;这些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如何影响现存社会的。这些关于社会管理问题的理论解答,一旦影响到了社会管理者们,就会触动他们头脑中潜在的、旧有的、根深蒂固的却又不知不觉的社会管理意识的状态。新的社会管理意识和模式与旧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意识,就会摆在人们的面前,就会迫使人们在社会管理问题上进行社会管理意识和社会管理模式的重新选择。

 

这确实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尽管有那样多的社会管理者天天在实施着社会管理,但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概念的社会管理者可能为数不多。相当一部分社会管理者是被推到了(甚至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谋求到的)社会管理职位上的。面对诸多的管理对象,他们只是被动地、机械地实施着社会管理而已。

 

只是到了新一届党中央提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政治理念后,才有望以明确、且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具有正义性的社会管理观念,取代社会管理者头脑中的那种无社会管理概念的意识状况;才有望改变社会管理者们头脑中的感知不到的那些传统的、习惯的、陈旧的社会管理观念;才有望改变历史的那种非理性的社会管理状况(如以政治运动为中心的、以经济发展为唯一目的的社会管理状况);才有望改变那种希里糊涂(即社会管理所处于的那种无目的、无目标)的社会管理状况;才有望改变那种目标不确定、朝令夕改、随心所欲的社会管理状况;才有望改变那种将谋取私利作为社会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状况。

 

人们只有在具备了明确的用以支配社会管理行为的社会管理意识和社会管理概念后,才能从诸多的社会管理目的性中,确定和选择具有正义性的社会管理目的。比如,诸如为了世袭的官位和权力的,为了维护家族统治的,为了本阶级的特殊利益的,为了特殊阶层利益的,为了利益集团利益的,为了个人利益的,为了国家政府机构利益的,就是可以作为社会管理第一部类的目的。而为了公众利益的,为了社会共同利益的,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正、合理、民主、自由、平等、文明的,则是可以作为社会管理的第二部类的目的。而社会管理存在的本质要求是,从社会管理的第二部类目的出发,在社会条件具备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些社会管理目的。但是,在对社会管理无意识、无概念的状态下,在受制于传统的、习惯的、陈旧的社会管理观念和行为习惯的状态下,或者在受制于人的本能、谋私欲望的状况下,或者在强权、强势驱使作用状态下,社会管理者们则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选择第一部类的社会管理目的的歧途上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社会管理的理论是重要的和有意义的。有了科学的社会管理理论,并且能够使其影响和作用于社会,就会首先使社会管理者们明了:作为一个社会管理者,不论是否有着清醒的社会管理意识和概念,不论社会管理行为的出发点是什么,也不论指导社会管理者的社会管理行为的理念是什么,社会管理行为的出发点和支配思想都是存在的。即便社会管理者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中的,社会管理的出发点、目的性也是以潜意识的方式存在的。社会管理理论的意义就在于,首先使社会管理者、特别是负有领导责任的社会管理者们能够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意识。进而在这一前提下,选择符合正义性要求的社会管理目的,选择符合时代要求的、符合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社会管理观念,才能普遍性地选择和开创能够实现具有正义性的社会管理目的的、体现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社会管理观念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手段。

 

如果整个社会的管理阶层都能够具备这样的社会管理意识,那么在与社会管理相关的理论先行的前提下,这个社会就一定会首先认识到现行的社会管理模式是怎样的;现行为社会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体制和制度中存在着的不足、缺陷和危害性。进而会去主动地创造适应时代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最能体现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管理模式,以及体现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制度、社会管理手段。如果这种必然性发生在我们的社会中,这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为实现党的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全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社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条件和手段;意味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了充分的可能性(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在实际存在着的一种充满缺陷的、甚至是具有危险性的、远远落后于时代的、为广大的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体制下实施的社会管理,能够使一个民族得到兴盛和复兴);意味着在社会管理的发展和创新上,我们对人类社会所做出的贡献。

 

我想,这就是胡总书记提出的关于从理论上发展社会管理理论的意义所在。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和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有责任就胡总书记提出的社会管理概念进行全面的、有实际意义的(即不要搞成玄学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空话套话连篇的、纯学术的)研究。

 

下面,本人将就人类社会在社会管理模式方面的发展变化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三  人类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模式的演变

 

大凡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发现和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构成。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揭示,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高级共产主义社会。

 

对于马克思主义,人们普遍的共识是:马克思主义不是一种教条;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发展的;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以社会和人的客观存在为基础;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是用于指导能动的社会实践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基于人类社会发展变化了的客观存在,基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处时代中的社会的本质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于是约在十七年前,我对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做了如下的修正:人类社会首先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的。即非资本社会和资本社会。非资本社会包括:(无可占有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之后,人类社会开始进入资本社会发展阶段。资本社会包括:自由资本社会→(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必要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尽管我的文书稿始终没有发表出版过,但我的关于资本社会的概念、关于将社会主义社会视为资本社会范畴的观点,应该是符合客观存在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也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意义的。

 

今天,当我们用这种修正了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来认识人类社会中在社会管理上的演变时,同样是有意义的,也会对今天的人们认识和选择符合时代发展的、符合正义性要求的、符合人民意愿的、符合科学发展理念(构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创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度和手段大有助益。

 

自人类社会形成有机的、有组织的社会结构之后,社会管理和相应的社会管理模式(以及随之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度、手段)就始终伴随着人类自身和社会的发展。

 

1.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及其社会管理模式(见图一)

 

         图    一

 

原始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空)

 

    (1)部落全体成员的(原始)民主管理;(2)部落首领参与的管理。

 

原始社会尚未形成(地理意义上的)国家,也就没有国家和政府机构。原始社会作为人类社会中已经成熟的有机社会,主要通行的是部落制社会。在一个部落内,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如选举、角力比赛、智慧比较等)推举一位首领。首领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召集部落全体成员进行议事。经过部落全体成员不断地共同议事做出的决定和规则,积累后成为部落全体成员共同相处和遵守的规范。部落首领则成为带头遵守这些规范的“首领”,同时也是监督部落成员遵守规则的首领,成为依靠部落成员的力量惩罚那些违背部落多数成员意志的人的首领。由于部落首领没有独自的决定权,没有单独的惩罚权,没有不共同行为的特权(相反,在需要保卫部落利益时,强壮的部落首领往往是冲锋在先的,是以最勇敢的精神参与格斗和战争的)。因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通行的社会管理模式,因为包含有首领的作用和部落成员的作用这样两种因素在内,因而可以表述为:以部落首领的作用为条件的部落全体成员的原始民主管理模式。

 

2.奴隶制社会及其社会管理模式(见图二)

       

         图    二

奴隶制社会及其社会管理模式

          (空)

 

1)奴隶主个人的国家管理

 

奴隶制社会与原始社会的最大区别之一是,通过部落的相互吞并,开始形成具有地理意义上的自然国家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在自然国家内部,开始形成国家机器。如军队、监狱、监工等。然而,在奴隶制国家中,由于组成国家的社会成员太多,由于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已经沦落为奴隶,由于原始部落制度中的首领制作为一种传统和习惯的影响,由于分化为不同阶级的群体之间利益的根本对立和矛盾冲突的不可调和,奴隶制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表现为,奴隶主个人主宰国家和奴役奴隶的社会管理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奴隶制社会虽然形成了国家机构,但这种国家机构主要是武装力量。国家机器中尚不包括人们后来非常熟悉的政府机构。奴隶主既行使着后来的人们认为的全部的政府职能,也掌控着全部国家机构。虽然我们可以从欧洲的奴隶制社会中,看到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和自由公民能够随意地议论国家事务,并提出了公民权利、自由、民主、平等、正义这些伟大的思想。但这种议论是在社会管理的圈外的。而且也不对社会管理有有效的影响作用。所以,奴隶制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不能不是奴隶主个人主宰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正是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导致了奴隶制社会的社会管理表现为奴隶主的随心所欲、我行我素,对奴隶的管制方式极为残酷、手段极为残忍的状况。

 

我们观察现实社会,也不乏某些社会管理者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表现出的随心所欲、我行我素的完全个人化的社会管理现象。但这种完全个人化的社会管理,与奴隶主的个人的国家管理还是有着区别的。首先,奴隶主个人的国家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环境。因此,任何一个奴隶主都不可能脱离奴隶主个人管理国家的环境。而现实中的个人化的社会管理则是存在于现代社会的大环境中的,是与这种时代性的和大的社会环境背道而驰的。其次,对于奴隶主来说,他们也是刚刚从人的原始形态过渡而来的。而原始人的最大特征是思维的简单,是存在于社会意识非常少的时期和环境中的,这是与现代人的思维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可以接受的社会意识的丰富程度是不能相比的。所以,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的行为中的一部分,固然是由意识支配的,但支配其行为的意识也只能是简单意识,是屈指可数的社会意识。奴隶主们的更多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是社会管理行为)则是由本能(如杀生的本能)、习惯(如对待家畜的习惯)、传统(如部落首领具有权威的传统)支配的。因而奴隶主的个人化的国家管理是不存在正义性问题的(尽管奴隶主的个人管理国家根本不可能实现正义性)。而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管理职能应该是建立在实现社会正义性的基础之上的。当社会管理者以个人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实施社会管理时,就极有可能导致对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的背离。当现在的社会管理者以完全个人化方式管理社会时,其社会管理行为则是由其复杂的意识支配的。如以权谋私的意识、炫耀权力的意识、获得使他人臣服于己的快感意识、获取更大的官职和权力的意识等等。所以,不论是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个人管理国家的社会管理模式,还是现实社会中的个人化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方式,都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的,产生的只能是社会的恶果。

 

3.封建社会及其管理模式(见图三)

 

       图    三

封建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空)

1)单一性的政府对社会的管理

 

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又是在奴隶制国家相互吞并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种吞并过程中,被吞并的原奴隶制国家不再具有国家的意义,它成为了吞并它的国家的一个构成部分。但是,对这一地区的管理仍然是必要的。于是就需要在最高国家机构之外设立地方国家机构,在中央政府之外设置地方政府。最高国家机构、中央政府加地方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就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政体和体制。

 

然而,就封建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来使说,它与奴隶制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区别,仅仅表现为由奴隶主个人的国家管理改变为单一性的政府管理。在封建社会里,虽然开始设置国家意义的立法和司法的职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机构,但这种国家机构不是独立于政府的。这些国家机构的官员是由政府指定的,甚至是由皇帝钦定的。而政府的大小官员更是由皇帝钦定的。整个国家的运转是由政府来支配的,政府的行为又是受制于皇帝的意志的。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甚至从来就没有过形式上的国家机构。由此形成了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之间不能相互制约,权力和社会管理职能集中于政府机构和官员手中的社会管理模式。思想家们将这种社会管理结构称之为三权不分离的专制制度。专制制度表现在社会管理上,就是单一性的政府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4.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见图四)

 

         图    四

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空)

1)国家机构的社会管理

   a.立法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B。司法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2)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得以崛起。突破传统的农业经济格局和小农生产方式,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成为一个未来强盛阶级的要求。而鞭打封建社会对人的自由的束缚,鞭打封建专制制度对人的权利的剥夺,鞭打封建等级制度造成的人的不平等,鞭打封建统治对社会民主的压制,成为思想家们强烈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正是在这样两种社会力量的作用下,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新兴资产阶级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并借助民众的力量推翻了封建专制社会,使社会进入了资本社会的发展进程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发展进程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只能是自由资本社会。而自由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的唯一存在形式只能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以,站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历史阶段,就会给人一种资本社会、自由资本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为同一性社会的错觉。这种错觉只能随着资本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而被发现、被改变

 

我们之所以将自由资本社会作为人类社会中的资本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既是基于人类社会历史后来发生的新的资本社会阶段——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已经开始表现出的可能趋向的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段——而言的,也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和理论家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而言的。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处时代,是自由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由于资本和资本社会的发展都处于初始时期,因而不可能显示国家垄断资本的可能性。虽然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认识到了资本的私有制必然向私人的高度垄断发展的趋势,但仍然将资本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根据这种等同观念,人们进而在理论上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对立,建立在非资本社会的基础上,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属于资本社会。资本的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几乎消失了。于是,资本、资本主义成为了一体的东西。而这个“一体”的性质则是属于资本主义的。人们又根据这种一体性,将资本主义社会看作是社会属性不可变的社会。看作是只要不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社会。

 

这显然是一种既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闭眼不见社会客观发展的观念。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争结束后的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在意识观念上、在人的存在状况(当然是指占人口多数的民众的存在状况)方面、在对社会资本的占有状况方面、在社会矛盾的性质方面,还是在社会管理模式方面,都是有着明显的、重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区别的。所以,我们只能根据这些差别,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处的时代称之为自由资本社会。而将国家介入对社会资本的占有、国家相对独立于资产阶级的这些明显变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可参见本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相关文稿)。在这里,我们将着重于从社会管理模式上的差异,来判断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具有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意义的社会。

 

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依据思想家们的伟大思想,构建起了三权分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相应的机构,是完全的国家机构和国家机构的权力。而政府机构及其权力,只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和行政权力。当这样两种机构(即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同时有效地介入社会管理时,表明社会的管理模式也一改封建社会时期的那种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而开创了一个同时由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这种可以相互制约的社会管理模式,开创了使社会管理可以建立在实现正义性要求基础之上的时代。因为,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国家机构,所从事的都是社会公职。而社会公职内在的本质是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是实现社会公利的。但是,在社会的管理模式是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状况下,也就没有其他的国家机构来监督和制约政府机构及其行为。所以,当组成政府机构的人(如皇帝、政府官员)出于本能和逐利意识而改变公职的性质时,这种公职性质的改变是不会被其他什么机构和权力加以阻止和矫正的。所以,封建社会中的单一性的政府更加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必然表现为单一的政府机构和官员个人的专制,也必然地是只服务于皇帝和官吏的,是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性要求的。

 

自由资本社会由于开创了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可以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将相互的监督和制约作为社会管理的内容,可以相互地将对方作为社会管理的对象,就能够起到防止、纠正任何社会管理机构对社会公职本质的背叛。只要所有的社会管理机构是完全履行社会公职的,就存在着实现社会正义性要求的可能性。

 

我们说自由资本社会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具有实现社会正义要求的可能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效果也必然地会符合正义性要求——自由、民主、平等、公平、人的权利的保障、人的价值的体现、社会的合理——的。社会管理能否实现社会正义性要求,是需要以下条件来决定的。

 

1)自由资本社会是阶级最为分化、阶级矛盾最为对立的社会之一。马克思主义构成中的一个很大的部分就是揭露和批判这一社会的这一本质的。为此,马克思甚至将自由资本社会与奴隶制社会相比较。诚如马克思主义所论证的那样,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只有建立起新的社会,使这样两个对立的阶级同时消亡,自由资本社会存在的那种阶级对立和矛盾冲突状况才能得以改变。所以,无产阶级革命首先是必然的,而后才是必要的。

 

问题在于,在一种新的社会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和冲突必然存在的社会中,国家和政府如何面对这种社会状况。

 

这取决于国家和政府机构如何生存。显然,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资产阶级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剩余价值的唯一分配者,也就承担着向国家纳税的主要义务。而国家机构和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只能依靠税收生存。这样,损害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就必然使国家机构和政府自身的生存和利益受到影响。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尽管自由资本社会建立起的三权分离的社会管理体制具有可以实现社会正义性要求的可能性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组成这些机构的官员、公务员可以不再像封建社会中的皇帝、官吏那样去为个人、家族谋取私利,但却不能不去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以保障自身的共同利益。所以,自由资本社会所开创的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以三权分离的方式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虽然具有实现正义性要求的可能性,也部分地实现了一些正义性要求——有效地遏制公职的私职化;使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不会为自身谋取额外利益;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社会性腐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等等。但却不能实现充分的社会正义性要求——保障和实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者的权益。

 

2)在自由资本社会所开创和建立的社会管理模式中,其立法机构为议会。按照启蒙思想家们的设想,议会议员应该是选民的代表。在思想家们的概念中,普选制中的选民等同于公民。因此,议会虽然是国家机构,但议员应该是来自公民、代表公民行使社会管理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可以使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中介人”。如果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议会和议员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那就意味着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既不是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不是单一性的国家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而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公民参与的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这就存在一个民主国家政体和社会民主的问题。国家机构、政府机构能够各自有效地发挥对社会的管理作用,这是民主的国家政体的体现。而社会民主的本质意义是人民能够参与对社会的管理。显然,这是民主的两个不同的、却是缺一不可的概念。

 

但是,人民这一概念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是屈从于阶级关系的。在公民群体中,资产阶级是公民,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人民也是公民。于是,议会作为公民的代表机构和议员作为公民的代表,也会受到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的影响,而成为只是资产阶级的代表。议会机构和议员虽然可以起到能够使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中介人”的作用,但充其量也只是起到了使资产阶级这部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而从公民的大多数——人民的角度来看,自由资本社会中的人民仍然同封建社会、奴隶制社会一样,是被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是没有建立起社会民主的,也就不能充分实现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

 

因此,虽然单一性的国家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使作为公民的资产阶级可以参与社会的管理,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仍然不能参与社会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由资本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社会民主。这就决定了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单一性的国家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虽然这种社会管理模式较之封建社会的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一大历史进步,但仍然没有摆脱自奴隶制社会以来形成的将人民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社会格局。这种社会格局是永远无法充分实现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要对自由资本社会进行猛烈的抨击、代表无产阶级提出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原因所在。什么是上升为统治阶级?什么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什么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今天我们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统治”就是社会管理,“政权”就是社会管理的条件。“掌握政权”就是行使社会管理。“真正的人民民主”就是人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显然,马克思主义的意思,就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通过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使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能够直接参与社会管理。而不是由谁来完全代替他们参与社会管理,也不是由谁来代表他们参与社会管理。因为代表关系仍然会将人民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模式的社会管理,如果仍然表现为实际上是将人民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是没有形成社会民主的,就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精神的。

 

5.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社会管理模式(见图五)

         图    五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空)

1)国家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2)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3)人民间接参与的社会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面对人类社会刚刚经历过的历史上最残酷、最泯灭人性、最惨无人道的战争和屠杀,使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精神遭遇到了最大的历史嘲弄。人们不禁要问,进入了现代工业经济和现代文明的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灾难和不幸?答案只能是:从经济角度看,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必然导致资本的私人垄断,资本的私人垄断又必然引发国际性的社会问题。从社会角度看,更为严重的阶级矛盾不仅影响到一个国家内的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冲突,也会扩展到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矛盾的激化和冲突。资本的绝对自由必然导致的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以及资本的绝对自由必然导致的阶级和社会矛盾的冲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又必然会加剧一个国家内的和国际间的矛盾的激化和冲突。如果资本的唯一存在状态——私有制——不被改变,那么资本存在的规律也就不会改变。资本运行规律的结果——上述所有状况——也就会反复地和周期性地发作。

 

正是出于破解经济危机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出发,凯恩斯主义诞生了。凯恩斯主义的核心问题是,改变资本的唯一属性和唯一存在状态——私有制。虽然这种“改变”不同于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使人民中的每个成员都切实地占有资本(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就具有这一意义)和国家代表人民管理属于人民的资本(而不是完全由国家占有资本)的改变,这种“改变”的方式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剥夺‘剥夺者’”的方式,而是国家通过资本投入去占有越来越多的资本的方式改变的。国家通过投入资本而占有资本,虽然没有改变资产阶级的占有方式,但从社会结构来看,是将资本的存在状况由唯一的资产阶级的占有,改变为了资产阶级和国家的各自占有。这一改变了资本的唯一属性和唯一存在形态的社会现象,具有的不只是经济意义,而且更具有社会意义。如果说自由资本社会的标志和能够决定和引发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是资本的唯一属性和唯一存在形态——私有制——的话,那么凯恩斯主义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无疑会改变自由资本社会的这一标志和属性。这表现为国家和资产阶级一样,开始成为了资本所有者。那么改变了标志和属性的资本社会还仍然是自由资本社会吗?显然已经不是了。这就如同改变了标志和属性的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不再是原形态社会一样。因此,一旦国家成为了资本所有者,那么国家占有资本就会成为一种社会的新的标志,国家占有的资本就具有了新的社会属性。这一新的社会标志和社会属性也同样具有了决定社会本质的意义。所以,凯恩斯主义的实施产生的社会效果绝不只是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更表现为使资本主义社会(也使整个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阶段。人类社会的这一进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反思中、在凯恩斯主义的普遍实施过程中成为了现实。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成为事实,改变的不仅仅是可以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志和属性,改变的还有社会的制度、体制、观念、意识等等。当然也包括我们这里所探讨的社会管理模式。

 

在分析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之前,有必要就二十世纪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状况做一简单的重新表述(因为相关的分析,我早已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进行了)。二十世纪的人类社会表现出了两大特征。一是自由资本社会终于遭遇到了马克思主义所预言的那种末日。这是自由资本社会自身演化规律的必然结果。二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风起云涌和规模发展的世界性。这两个社会特征都必然会导致自由资本社会的终结,导致人类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进步这样一种同一性的结果。但自由资本社会终结的方式却是不尽相同的。因而产生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是不尽相同的。

 

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方式产生的是国家对社会资本绝对垄断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通过凯恩斯思想的作用导致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终结,相对来说表现为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演化(当然,这种自然演化也是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条件的。因为没有无产阶级革命形成的压力,自由资本社会是会继续存在下去的)。这种社会的自然演化产生的是资本的私有制与国家垄断制并存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同属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但它们所选择的或开创的社会管理模式却是不同的,甚至是有着本质差别的。

 

如果我们要考察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模式,就必须先行考察同属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存在状态中的哪个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只有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所选择的或所开创的社会管理模式才具有代表性。

 

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它的产生的本身和它的产生的方式,应该说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因为自由资本社会确实已经到了终结的时代。而终结的结果也已经被证明只能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同时,又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那样,作为已经处于终结前期的自由资本社会内的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无产阶级革命是必然要发生的。无产阶级革命自身的发展规律也必然会产生正确的社会革命理论(如马克思主义、如列宁主义、如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和能够驾驭、领导无产阶级革命的政党(如苏俄的布尔什维克、如中国共产党)。因为以上的条件,无产阶级革命也必然会是有组织的、有规模的,能够得到人民的广泛支持的。因此,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的建立也是必然的。

 

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开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义建立以后的存在状态和发展状态也必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和其产生的结果——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与其后的存在和发展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和社会发展进程,是具有不同的内在规律的。或者说,应该是由不同的规律支配的。也就是说,是不可以用无产阶级革命和建立社会主义的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的。

 

可以说,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被证明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是违背着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

 

比如,在所有制问题上、在阶级消亡问题上、在社会权力结构问题上、在国家和人民关系问题上、在时代性与领袖的关系问题上、在这等等一系列涉及到社会根本的问题上无不如此(由于本人在以往的文书稿中,对这些问题已进行过反复的、专门的探讨和表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了。如果我的文书稿能够发表出版的话,相信人们对我在这些问题上的表述是会感兴趣的)。所以,理论有必要对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加以批判和反省,以使社会主义社会回归到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符合本质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道路上去。这里的批判与反省当然也包括分析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期间所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正义性与否、合理性与否、科学性与否。

 

相比较而言,通过自然演化的方式形成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存在状态,却较为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客观实证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预言性和基本原理。我们这样说,人们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不如资本主义社会;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的存在状态必然会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其实并非如此。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存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不如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违背马克思主义,不是因为社会主义本身是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而完全是因为人为的因素在作祟,是因为理论家们曲解了马克思主义,是因为政治家们可以武断地决定和规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因而使传统社会主义用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来创造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这才造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状况。我们完全可以说,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一经建立,它的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发展是符合思想理论的发展规律的,是能够根据新的客观存在在诸如阶级消亡、所有制、资本社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领袖在非阶级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问题上,形成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创新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一定是会比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更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更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更能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时代性和代表性。所以 ,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根源和责任,既不在马克思主义,也不在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而在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具有决定权和规定权的、创造传统社会主义存在状态的政治家们身上。如果社会主义社会能够根据历史的教训,回归到思想理论发展的规律上去,继而能够重新阐释马克思主义,能够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并且能够用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也能够吸取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将会重新显示出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先进、更合理、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更代表人类社会发展趋向,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完全必然的。

 

中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一届党中央提出的包括发展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一系列新的社会-政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就表现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这种发展趋向的可能性。

 

但是在这里,我们还是要以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来分析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因为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显然不具有适应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代表性。

 

我们知道,自由资本社会的形成,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加以实践的产物。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批判封建专制制度,倡导建立三权分的国家政体和社会民主。而三权分的国家政体和社会民主其实质都是涉及到社会管理的。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表现为国家政体的民主化,即由民主的国家政体来管理社会。由此破除了封建社会的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即专制模式),而进步为由国家机构和和政府机构共同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这即是社会民主的一种体现。但是,广义的社会民主绝不仅仅表现为国家政体的民主化,还表现为公民普遍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实质就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民主的这两个方面共同存在于社会中时,这个社会才能体现为是实现了完全民主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为什么在自由资本社会建立起了民主的国家政体的情况下,仍然要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就是因为自由资本社会是以三权分的民主国家政体来掩盖没有实现的公民(主要是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并标榜自由资本社会是实现了完全的社会民主的社会。实际上,自由资本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社会民主的。而社会民主的另一个重要的范畴——公民或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本质意义是什么呢?就是公民(或人民)通过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了完全的、充分的社会民主的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就应该表现为不仅仅是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共同管理社会,也是公民(或人民)通过行使民主权利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共同管理社会。如果说这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的话,自由资本社会显然是不能实现这一社会管理模式的。于是,只有以新的社会形态来取代自由资本社会,这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才有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存在。或者说,如果一个社会表现出实施的是人民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那么这个社会也一定不再是自由资本社会

 

如果说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取代自由资本社会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形成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也是必然的。

 

今天,如果我们不是持绝对化的思想来看待社会存在,如果我们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基础上来观察人类社会的近现代发展,是无法否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与自由资本社会虽然同属资本社会,但却是本质完全不同的、各自独立的社会存在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的。

 

之所以如此,起决定作用的是国家开始成为社会资本的所有者,因而国家可以主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可以通过获取一定的剩余价值来维护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可以不再完全依赖资产阶级而生存,可以不再对资产阶级俯首帖耳,甚至可以从社会正义性要求出发,限制资产阶级的行为。于是,相对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表现出国家机器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可以自主地实现社会正义性要求。表现为资产阶级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表现为社会矛盾的趋缓,表现为贫富差距的日趋缩小,表现为过去那种被看作是危及资产阶级利益和国家机器的社会民主不再可怕。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社会民主理念开始真正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再只是宪法上的文字,而成为了事实上的存在。

 

公民是通过民主权利的实施——思想家们的思想批判、社会学家们对社会的批评、公民义愤的合法表达、舆论的自由监督、公民权益的理性诉求、媒介对官员行为的跟踪和对政府决策的评论、通过选举来选择和罢免官员——使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日常化的。并且用这种日常化的社会-政治生活取代了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表现为对抗、冲突的游行、罢工、斗争、起义、战争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

 

当公民(或人民)的社会民主行为在社会中发生了效力(如迫使有错误的、不作为的官员辞职,使没有能力和效绩的官员不再被当选,使政府的错误决策被撤消,使公民的意愿成为政府的决策,使国家机构的不当行为被追究,等等)的时候,表明公民(或人民)通过行使民主权利在改变社会存在方面发挥了作用。而创造、改变社会存在状态(不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存在状态)在一般的社会状况下,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社会管理行为来做到的。当一般的公民(或人民)通过他们的社会民主行为,也起到了这样的社会作用时,表明公民(或人民)也参与了社会管理。

 

当然,社会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分(可参见本人的《再说管理》等文书稿)。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对社会的管理属于直接管理。而公民(或人民)参与的社会管理则属于间接管理。如,公民要求自己的某项意愿成为决策,且充分地表达了这一意愿,形成了对决策机构的一种压力或推动力。而且公民的这一意愿也具有形成决策的合理性和社会条件。但是公民是不能够使其直接成为决策的。如果公民的意愿最终成为了决策,那是因为国家或政府的决策行为使这一决策成为了事实。因此,相对这一决策的形成过程来说,国家和政府行使的是直接的社会管理,而公民(或人民)行使的是间接的社会管理。

 

实际上,在仍然需要国家、政府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或者说,对于刚刚从自由资本社会脱胎出来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所能够形成的公民(或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还只能是间接的管理。但是,这已经比自由资本社会仍然将人民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状态来说,是一大历史的进步了,而且是一种具有本质意义的进步了。由公民(或人民)间接参与社会管理所构成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已经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历史性突破了,是已经可以较为充分地实现正义性要求的社会管理模式了。

 

6.民众资本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见图六、图七)

 

民众资本社会管理模式

    图    六

     (空)

1)国家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2)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

3)人民对社会的直接管理

 

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

     图    七

      (空)

1)公民对社会的直接管理

2)社会公仆对社会的管理

 

资本运行规律的一种必然性,是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是资本存量的不断增多,是资本的不断增殖。而与资本相关的另一种必然性则是对资本的占有和占有方式的不断变化。对资本占有方式的变化,显然是与资本的社会存量相关联的。每当资本达到一定的社会存量时,就需要有相应的容量形式容纳社会资本,对资本的占有方式也就随之发生变化。就已发生过的对资本的占有方式来看,对资本的占有已经经历过的方式有,初始的工场师傅的占有,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私人垄断制,国家所有制。当然,这里所说的对资本的占有方式,是指社会所有制的特征性形式,而不是社会资本的所有存在状态。比如,私人垄断资本的出现,并不表明社会中所有资本存量都是由极少数私人垄断者所占有的。而是由具有特征性的私人垄断者和大量的资本私有者共同行使对社会资本的占有的。国家垄断资本的出现,也并不表明社会中所有存量的资本都是由国家占有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除外)。而是由具有特征性的国家垄断、传统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和新型的资本所有者——股票持有者共同占有社会资本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垄断资本这种占有方式和由此而形成的社会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国家占有越来越多的资本,不仅影响到它自身的社会职能的履行,也影响到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和资本运营。随之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实际上表明,资本的社会存量越来越多,国家占有的资本以越来越多,占有资本成为了国家背负的越来越重的包袱,国家垄断资本这种占有资本的方式越来越难以容纳不断扩展的社会资本存量。国家在履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之外,承担更大更多的生产的职能,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所预言的国家职能的简化、国家趋于消亡的社会发展规律不相符合的。这一切都说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已经开始趋于终结。社会资本存在的国家垄断形式所具有的优势已发挥至尽,国家有必要退出对社会资本的占有。社会资本存量的继续增长,也必然要求社会寻求对资本的新的占有方式。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当国家开始退出对资本的占有时,一些人们将其视为是凯恩斯主义的失败,甚至视为是凯恩斯主义内在的错误导致的必然结果。这完全是对凯恩斯主义的误解。凯恩斯主义虽然只是一种经济学理论,但却具有划时代的社会意义。其社会意义表现为,凯恩斯主义起到了以自然演化的方式,使人类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作用,继而使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趋向了成熟。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开始终结,是资本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有着这种必然性),也表明凯恩斯主义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变化,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不存在倒退的,是不会简单地重复历史的。因此,对不断增加的资本存量的占有方式,不可能再是以已有过的特征性方式为体现的,而只能是以新的特征性方式来取代。显然,由更多的人来占有不断增量的社会资本,无疑是资本占有方式变化的必然选择。越来越多的人占有资本,似乎是具有无限的容量的,似乎没有可以不被容纳的资本,直至人对资本的占有不再具有意义、不再必要为止。特别是当国家占有资本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优势已发挥至尽,其积极意义已完全释放,国有资本反而成为国家背负的日益沉重的包袱,而不能不退出对资本的垄断时,资本的出路只能是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的占有。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人们将只有百分之几的人占有资本的社会,称之为私有制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人们将百分之十左右的人与国家共同占有社会资本的社会,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当然,这种称呼不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而且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的社会)。那么,在国家退出对资本的占有后,当社会发展到由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最后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社会成员占有社会资本所构成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又称之为什么社会呢?那就只能是民众资本社会了。因此,民众占有资本是资本社会中的资本存在方式的一种新的特征。存在这一资本占有特征方式的社会即是民众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既是不断增加的社会存量资本的存在方式,也是行将取代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于是,在社会管理的模式上,也就必然会形成与民众资本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模式。

 

如果我们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待马克思主义和列宁的相关理论,就可以从这些理论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从对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论述中,从对国家职能的趋向简化、国家自身的趋向消亡的论述中,从对共产主义的公民自我管理的论述中,体会到马克思主义的两个基本原理。一是在国家尚未消亡的条件下,人民以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二是在国家消亡、原国家成员转换为社会公仆的条件下,全体公民自主管理社会。显然,这里都包含有人民直接进行社会管理的思想。这也就是说,在社会管理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相关表述是人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在社会管理问题上的指导思想。

 

但是,我们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正如我们叙述过的那样,除了原始社会表现为原始形态的部落全体成员直接管理社会(部落)事务外,一直到自由资本社会阶段,人民(也即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是被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只是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公民才开始能够真正参与社会管理。但也只是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

 

那么,我们概念中的人民、也即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又是否可以像马克思主义的相关论述、特别是列宁的相关论述那样,像国家机构、政府机构那样,以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的管理呢?如果人们以传统的社会管理概念来看待这一问题,似乎是不可能的。比如,国家可以制定法律,就不可能再由人民来制定法律;国家、政府决策的同时,不可能再由人民来决策;政府执法的同时,不再可能由人民去执法;政府的税务机构在征税的同时,不可能由人民去征税;国家和政府所进行的财政收支的款项,不可能再由人民进行财政收支的运作;法院审判案件,不可能由人民群众自己也进行案件的审判……。如果一个社会一旦真的发展到了人民可以在所有这些方面取代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由自己直接管理社会的状态,而且人民的这种直接的管理社会会比历史的国家、政府对社会的直接管理更能体现或实现正义性要求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已经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公民自治社会了。不过,至少现在和今后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我们是看不到这种方式的人民直接管理社会的可能性的。

 

但是,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就会发现,人民直接管理社会并非不可能,也并非没有这样的事实。这个思路就是,在国家和政府无法顾及的、或逐步放弃的社会范畴内,是否可以不再存在社会管理?在这些范畴内,如果社会的存在(如事务的存在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依然井然有序,这是不是社会管理的结果?答案应该是肯定的。问题在于,这样的社会管理是由谁在进行的。当然不是国家和政府,而是民间。这就意味着民间(也就是我们概念中的人民群众)是可以与国家、政府共同直接管理社会的。人民群众的这种直接的社会管理,既是可以取代国家和政府的直接管理的,也是可以与国家、政府并行行使不同范畴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的。如以普选制的方式决定议员的当选和行政长官的任命;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对在职官员的信任与罢免;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某项社会政策;以投票的方式废除某项政策。这些就属于人民群众的取代国家、政府的直接管理社会的方式。而不同的社团组织依照法律自行处理自理范畴的社会事务,以及城镇中的社区自治、居区自治,农村中的真正的村民自治,等等,都属于公民(或人民)与国家、政府并行进行直接的社会管理的表现形式。

 

实际上,在当代一些发达国家中,无论是民间的取代国家、政府来行使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还是与国家、政府机构并行行使对社会的直接管理的现象是很多的。而这种社会现象也正是在国家逐步退出对社会资本的占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开始占有资本的近二、三十年里更多地发生着。这当然不仅仅是一种巧合,而是社会发展趋势中的趋合。即,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过渡的发展趋势与公民参与间接社会管理向公民参与直接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的这样两种发展趋向的趋合。

 

至于公民(或人民)为什么能够直接管理社会,除了我们表述的是社会发展规律使然这一根本原因外,还具体地因为,

 

1)民众资本力量的推动。在资本仅仅为少数人所有的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资产阶级处于自身利益的推动,就试图参与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如进入议会、竞选政府关官职、操纵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等。那么当民众也同样成为资本所有者时,他们要求参与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也是必然的。

 

2)遵守法律习惯的养成。人们只要是遵守法律的,那么人们无论是不参与社会管理、间接参与社会管理、还是行使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其行为结果也都是合法的。那么公民参与直接的社会管理就没有任何危害性。

 

3)公民的社会意识的充分。公民在正确的国民教育理念支配的教育的作用下、在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思想理论的影响作用下,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延续和继承,头脑中的社会意识会不断地丰富着、充实着、更新着。如“人”的观念、守法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公平意识、平等意识、正义意识、权利意识、公益意识、泛爱意识、关爱意识、现代教育理念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能源和资源的节约意识、动物保护意识、现代企业意识、对社会的参与意识、社团意识、社区意识、人际交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科学意识、对丑恶现象的鄙视意识等等,都会成为推动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在动力。

 

4)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习惯的养成。我在我的相关文书稿中指出,人在生着、活着的状态下有着六个范畴的生活。社会——政治生活就是人的生活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如果公民能够长期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其本质是体现和满足人的群体性、有机性、公利性的需求),尽管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目的、方式是不断变化的(如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举行的罢工、游行、武装斗争,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公民对国家、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建议等,也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而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关注和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文化、安全、交往、自治活动,关注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样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但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却是不断增长的,是可以形成习惯的。

 

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公民(或人民)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以间接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管理模式,在成熟的民众资本社会中,就会转化为公民参与社会的直接管理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无疑是人类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又一具有本质意义的历史性进步。社会管理模式的这一进步显然是趋向于马克思主义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民自治的。但这仍然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因为在民众资本社会或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社会中,即使公民以各种方式参与了社会的直接管理,而国家和政府机构仍然是存在着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仍然承担着必要的社会直接管理。所以,这一社会阶段(即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管理模式表现为:国家机构的直接管理、政府机构的直接管理与公民的直接管理(当然更多的是间接管理)并行的社会管理模式(见图六)。

 

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确实是如本文所述那样表现的,那么社会管理模式在其自身演变和发展规律的推动下,就必然表现为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那样,公民越来越习惯于自我管理,习惯于遵守道德,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少,国家逐步趋于消亡。在国家消亡的过程中,昔日的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始转化社会的公仆机构和公民的公仆。公民也就承担起了全部的直接的自我管理和对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而社会的公仆机构和公民的公仆所起的作用,就是忠实地执行公民所做出的决策,和根据公民的要求忠实地服务于公民,而不再具有诸如独自立法、独自决策这样的直接的管理职能。社会由此形成了共产主义式的社会管理模式(见图七)。

 

至此,人类社会完成了他的全部发展过程。人类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因为适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形成了可以形成的所有模式,并最终形成了最为合理的模式。从而也完全证实了马克思主义作为论证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科学性。

 

、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状态和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

 

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存在为依据,阐述了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及其社会管理模式。即使我的这些分析不是完全准确的,至少也是没有原则性错误和大的偏差的。据此我们大致可以看出,曾经的同属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形成或应该选择怎样的社会管理模式。作为现代人的我们从今天来看,对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明确的。那就是,作为纯粹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形成或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与人民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由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建立的,那么根据社会主义自身的性质和应该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本质来说,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形成或选择的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与人民共同直接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然而,我们考察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又会发现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从社会管理模式的表现形式来看,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几乎全部是表像的单一性的国家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而实质为单一性的政府或政党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同样存在着完整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但是,如果作为国家机构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不能独立地存在,那么对社会管理真正发生效力的就只能是政府或政党。

 

如果机械地看,人们会认为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管理模式的选择上,不仅不表现为社会性的进步,反而表现为社会性的倒退。因为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形同于封建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但这只是形同而已。对于封建社会来说,它的单一性的政府管理模式,是不存在正义性要求的。而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却是从包括人民参与社会的直接管理在内的一系列正义性要求出发的。这应该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的存在特征。但是,由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只能是适应或适用于封建社会的,所以,尽管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尽了种种努力,也无法充分实现它的正义性要求,甚至成为毁灭自身的一个根本的原因。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不对它在社会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上的失误有充分的认识,而仍然由其盲目、自由、自然、自发地发展下去,甚至会丧失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使社会管理行为完全由个人私利、利益集团的私利、特权阶层的私利驱使。甚至会在社会管理模式的形式上更为倒退,倒退到个人化的社会管理模式去。为了有助于人们清醒地认识这一问题,我不能不冒着风险地、不加隐讳地指出,我国社会中(而不是我国社会)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处于这种极度危险的状况之中。我们可以从许多的局部社会中看到,一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乃至一些官员和公务员完全丧失了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在(它们)他们看来,这个机构的存在、这个职务的存在只是用来为组成这个机构的人和撰取这些职务的人们的自我利益(包括物质的、经济在、个人政绩的、名望的、地位的、官位的、权力的、家族的利益)服务的,没有丝毫的社会管理的概念和意识,不再有公务机构、公务职务相应的正义性要求。从社会管理模式的角度来看,一把手制、一长制盛行。在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社会管理已经从单一性政府管理滑向了更为个人化的社会管理。这种个人化的社会管理具有原本分属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的所有权力。如决定和发布“红头文件”的权力(由于这样的“红头文件”的效力甚至于大于法律,因而决定“红头文件”的个人的权力,也就大于了国家机构的立法权)、决策权、人事权、对纪检检察的控制权、对司法的干预权、对财政的支配权、对社会监督的压制权、规避社会责任的特权等等、等等。正是个人拥有了这些集中的权力而表现出的社会管理者们的社会概念的无有,人的信仰、信念、理想的丧失,加之社会管理模式的错误选择和向恶的发展,社会管理的社会主义意义的正义性要求的丢弃,在这些综合因素的使然作用下,使整个社会腐败盛行,使社会管理阶层有发展成为特殊阶层的危险性。使社会管理阶层与其他阶层、特别是与农民阶层的矛盾冲突加剧,使特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恶化(如汽车驾驶人员与交通警察、道路管理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为中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埋设了严重的隐患和障碍。

 

今天,中国共产党要求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认识与社会管理相关的问题,不能不是一个明智的决策。如果社会和社会管理者不能清醒地认识到在社会管理模式选择上的失误,又怎么会放弃已经习惯了的、自以为是不错的社会管理模式和体现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体制、制度、方式、手段呢?如果理论不能够对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内的人类社会中的合理与不合理、科学与不科学、适应与不适应、落后与先进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体制、制度加以客观真实的表述和甄别,又怎么能够使社会选择合理的、科学的、适应的、先进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体制、制度呢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出发,却选择了根本不适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根本无法实现社会正义性要求的社会管理模式呢?而且,社会主义社会还把它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理直气壮地视为是人民直接的社会管理呢?我想,不外乎以下我曾经多次分析过的原因。

 

1)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这里。我们主要说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与资本相关的一些概念的曲解。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是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是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原始积累和不合理资本(即剩余价值)分配的批判(即所有以剩余价值为表现的新增资本都分配给了资产阶级)。于是,人们对马克思主义产生了曲解,认为资本即是万恶的,建立在以资本为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即是万恶的。继而将资本视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特征,将资本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等同起来。于是为了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将资本的概念从社会中清除得干干净净,将社会主义与资本社会决然割裂。凡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现存的一切,便一概加以拒绝。这种拒绝尤其表现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和体现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体制和制度的拒绝。

 

但是,任何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又不能不是建筑于资本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社会主义社会在建立之初,又是不可能消亡国家的,是不可能在消亡国家的前提下实现完全的公民自治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又不能不是以资本为基础的。作为国家机器构成的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是不能不存在的。因此,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只能是与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相近似的。即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应该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与人民间接参与的社会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如果社会主义社会需要体现它在社会本质上的优越性,那也只能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在进行社会管理时,更能能动地遵循客观规律(当然其前提是能够通过思想理论的发展去发现客观规律)的,社会管理的出发点更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者是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在社会管理的内在机制上,是更能够体现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有效性的。在推进人民间接参与社会管理方面能够比资本主义社会创造更多的形式,更能体现人民的主人地位,更表现出对人民的尊重。甚至于是更能够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去创新能够使人民参与对社会的直接管理的体制和制度的。而不能够是为了绝对地对立于资本主义社会,而拒绝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但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确实是为了对立于资本主义社会,而拒绝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管理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创造”的社会管理模式,尽管是为了社会主义的正义性要求的,但它的社会管理模式由于在形态上是类似于封建社会的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是国家机构在社会管理中不起作用的,是将人民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因而是无法实现正义性要求的社会管理模式。

 

2)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使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运转下去,是因为它的所有制形态的制约作用。即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的制约作用。这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所产生的恶果。

 

马克思本人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的最直接的表述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重建”当然只能是在资本社会中的重建。因此,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只能是工业经济中的资本的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个人所有基础上的适应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联合的个人所有制。

 

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时,将其表述为,通过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剥夺资本家,将其归还给人民。但对企业的管理则由国家来行使。根据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的批判,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理的分配,就应该包括对资本或(作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每一个创造了消费价值和资本价值的成员,都有权利同时参与剩余价值——资本和消费价值——工资的分配,这样的分配导致的仍然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因而,每一个能够参与资本分配的劳动者都会具有双重身份——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作为资本所有者,每一个劳动者不仅有资格参与企业的管理,也有资格(而不仅仅是权利)参与社会管理。

 

但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实质去实践马克思主义,而是将剥夺了的资产阶级的所有资本完全由国家占有,并且使自己成为所有新增资本的唯一分配者。这样以来,劳动者始终是以无产者的身份存在的。尽管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在理念上赋予了劳动人民很多的光辉,但没有资本权利的劳动者是不会有多少权力的。这就如同资本家失去了资本所有权,便失去了一切权力一样。所以,仅仅有理念上的光辉的人民是很难实质性地参与社会管理的。

 

3)一种模糊概念的作用。在国家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只承认国家的存在和消亡这样两种形态,而不承认除了这两种形态之外的任何国家形态。所以,当杜林提出“人民国家”的概念时,恩格斯给予了严肃的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指出,一旦国家成为了人民的国家,国家也就消亡了。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批判无政府主义时则认为,只要社会存在国家存在的条件,国家的存在就是必要的,无政府主义就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政府状态是不可能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无政府主义观念是有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需要国家。但是,国家不可能是人民的。或者说,国家不能等同于人民。国家和人民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两个独立的实体。国家受人民的委托管理社会(包括管理人民),人民有监督国家的权力。并以此表现为对社会管理的参与。

 

但是,传统社会主义则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是与人民对立的,因而不是人民的国家。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是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因而国家是人民的,甚至国家等同于人民。也即国家即是人民,人民即是国家。基于这样的国家观念,因而国家管理社会就等同于人民管理社会。于是,代表论产生了。代表论认为,国家代表着人民全权管理社会。国家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甚至国家所做的一切都是必然地有利于人民的。人民也就没有任何必要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于是就形成了人民不参与社会管理就等于参与了社会管理的逻辑。

 

国家与人民等同论,国家代表人民论,是一个貌似具有逻辑性的概念,实为一种非常模糊的、混淆客观存在的概念。

 

确实,如果社会信奉国家即等于人民、国家是在代表人民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人民就无必要、也不可能参与对社会的管理。社会的管理模式必然是单一性的国管理社会的模式,甚至是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因为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也等于人民,也代表人民)。当这种实际上将人民排斥于社会管理之外的社会管理模式成为客观存在后,那么社会管理行为和社会管理效果就必然按照这种社会管理模式自身内在规律发展下去。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将不起任何作用。那么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趋向效果、最终效果能是什么呢?就是官僚主义;就是社会管理阶层发展为特殊利益阶层;就是腐败的滋生曼延;就是国民财富的巨额浪费;就是没有理性的政治运动的接连不断;就是社会矛盾积累;就是社会管理趋向个人化管理;就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和终结。

 

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去认识国家和人民的关系,能够形成的应该是国家和人民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社会主体。国家和人民都是可以进行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实体这样的概念。国家所进行的社会管理,只是国家受人民的委托,管理人民所不能及的社会事务(因为人民最基本的、大量的、日常化的职能是创造社会财富)。但人民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他不需要国家代表他的存在。人民为了他们自己的权益,有必要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监管他们的委托人。而人民所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范畴,则是国家自身所不能为的。如思想理论的创新发展;如对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社会的行为和效果的监督、批评、督促、质疑;人民对自己委托的人的选择等等。人民参与的社会管理还包括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和政府在直接的社会管理中逐步退出的范畴。如果一个社会缺少人民应该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范畴,或者说人民应该参与的那些社会管理范畴由国家、政府代表了、替代了,那结果又会怎样呢?就只能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么根本就会放弃这些范畴的管理,要么根本就实施不好这些范畴的管理;就是权力的高度集中且不受制约,使国家和政府官员在履行社会职能时,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且还标榜为这就是人民自己在管理社会;就是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对自身的监督、批评、质疑、督促、评价、选择。甚至于,任何一个腐败者在未暴露前,都可以这样来代表人民、替代人民行使对社会的管理。

 

其实,就现实来看,虽然国家已不再是社会资本的绝对垄断者了,社会也不再认为资本与社会主义是对立的了。但是,“等同论”“代表论”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我们社会中的很多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官员们仍然以代表人民自居。仍然视自身等同于人民。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然如人们近期所广泛批评的那样,主要是由官员代表构成的。“等同论”“代表论”依然是一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官员们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拒绝监督,拒绝批评的托词。“等同论”“代表论”仍然是一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官员们用来掩盖自身的失职行为、推脱责任的挡箭牌。

 

我们要构建适应现代社会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符合公民意愿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度,就必须先行破除“等同论”和“代表论”观念,并由此确立起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和赋予人民以相应权力的理念。只要先行具备了这样的理念,我们的社会才能在观念上有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意识,也才能使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逐步过渡到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去。

 

 

五.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建立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

 

这实在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其中当然包括社会管理模式的错误选择这一原因),人类社会中原本有着光明前途的、应该代表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事业,在苏联和东欧失败了,终结了。

 

像中国这样的仍然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的国家,由于经过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事业又开始显现出了生机,出现了一些希望的曙光。但是,由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惯性方式没有根本的改变,使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仍然处于探索的状态,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人们头脑中的许多被曲解的“马克思主义”观念没有被清除。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传统观念(如国家与人民等同论、国家和政府机构代表人民论等等)依然根深蒂固。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许多模式、体制、制度性的东西(如社会管理模式)依然顽固地存在着。许多的行为习惯依然习惯地行为着(如国家和政府机构“创造”财富的习惯;政府“领导”国家机构的习惯;官员不习惯人民和舆论监督的习惯;官员不上法庭的习惯;国家和政府机构自收自支的习惯;甚至于公款消费和实物分配的习惯;等等)。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尽快地改变,我们虽然不能说社会主义的变革会陷入停滞,但至少会大大减缓改革的步伐;我们不能说社会主义的希望和生机会泯灭,但很可能在很长的时期内将依然只是希望和生机的曙光而已(仅仅是严重的社会腐败和异化的教育如果持续发展下去,就很难让人看到这种生机和希望会成长为灿烂的阳光)。甚至于,人类社会中的正统的社会主义事业会不会步苏联、东欧之后尘,都是一个疑问。

 

所以,按照新一届党中央的要求,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当然应该是符合规律性的发展),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是多么具有时代意义;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创新”(胡锦涛语),创建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管理模式,“尽快形成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愿望、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胡锦涛语)又是多么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我们的社会究竟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社会管理模式呢。我想,在我们阐述了人类社会已经存在(包括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和未来社会可能存在的社会管理模式之后,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比较明确了。那就是,至少应该选择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与人民群众对社会的间接管理来共同管理社会这样一种社会管理模式。但是,鉴于我国社会长期受传统社会主义影响,现实中实施的仍然是单一性政府管理社会(进而发展为领袖和权力者个人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并由此形成了太强势、太牢固、太根深蒂固的体制、制度(包括潜规则)、观念(包括潜意识)、行为习惯的状况,鉴于我国必须维系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本质要求,要简单地套用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很困难的,也是很不够的。所以,还应该结合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推进新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实施。为此,我想,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加强。

 

1.我们应该承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同属于资本社会。既然同属资本社会,那就既有区别(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也有共同之处。具体到社会管理模式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也同样应该存在差异和共同之处。社会管理方面的共同之处是对应于资本社会的同一性的。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应该表现为是共同基础(即资本社会)之上的差异,而不是差异之下的无共同之处。

 

比如,资本社会中的“三权分”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为一种根本区别于封建社会专制政体的民主政体,是资本社会的产物,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如果“三权分”的社会管理体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在其社会管理模式中和在国家政体中,当然应该排斥这一区别于封建社会专制政体的民主体制。但是,如果“三权分”的社会管理体制是资本社会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一体制不只是自由资本社会所独有的,而是可以存在于除共产主义社会之外的任何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的),那么,“三权分”作为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的国家政体,也应该存在于同样是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只能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三权分离”(而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政体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的“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见本人的1995年的《党的领导与“三权分离”》一文),是这样的政党用真正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治理念引领、导向立法、司法、行政行为的“三权分离”(但党的领导不能表现为是政党用具有强制和服从含义的“领导”来领导立法、司法、行政行为。因为这种意义的“领导”会使社会管理演变为政党取代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体制,会形成党政不分的社会管理体制)。

 

如果我们的理论界能够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的指示精神去进行研究,一定会发现作为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管理上,一定与同样是作为资本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体现高度文明的中北欧国家)有着更多的共同的方面。因为它们的社会基础是同一的资本社会。

 

2.强化国家机构的作用。正如我们分析过的那样,长期以来,我们社会通行的是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自由发展有着两种必然的趋势。一是演化为实际的领袖个人对社会的管理。表现为整个社会中的各级政府一致性地依据领袖的意志、思想、话语而行为。从而使整个社会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使社会的存在表现高度的简单划一。使整个社会的发展随着领袖的思想、意志、甚至话语的变化而波动而摇摆。使整个社会缺乏生机、活力和特性。使人感到压抑。这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几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二是演化为局部社会中的权力者个人依据自己的思想、意志、性格、喜好、需求管理(局部)社会。使整个社会没有统一性的意识形态灵魂,没有共同的社会-政治理念的支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权力的滥用、利益集团的层出不穷、腐败盛行曼延、阶级(或阶层)矛盾积累深化、社会混乱无序、民族不能凝聚、局部社会各自为政。

 

究其单一性政府管理社会必然导致的上述两种发展趋势及其所产生的社会现象的共同原因,首先是国家机构的形而不实在,国家机构发挥不了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这种功能作用就包括国家机构对政府机构的监控、制约和矫正作用。比如,我国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人们称之为是“橡皮图章”,就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连最基本的立法功能都是缺失的。即使在今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仍然没有对政府收支的有效决定权和监督权,仍然没有对重要官员的实质任免权和对国家公务机构人事的控制权和监督权,致使政府(也包括国家机构自身)可以出于各种目的对财政和人事具有随意的决定权。导致政府支出被大量用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导致预算内资金被任意挪用;导致大量的财政被浪费;导致财政收支漏洞巨大;导致公款消费无法控制,使官场和官员腐败有机可乘;导致官员副职不断增加,公务机构不断膨胀,吃财政饭的人数只增不减。使财政不堪重负,成为激化阶层矛盾的根源之一。此外,由于国家机构的费用受制于政府的控制,以及政府官员顽强地不受国家机构约束的习惯积习难改,因而国家机构受制于政府的状况、国家机构没有权威的状况、政府“领导”国家机构的状况仍然很普遍。

 

所以,从社会管理的合理性出发,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出发,从社会管理应建筑在廉洁、底成本这一底线出发,我们的社会应该强化国家机构管理社会的机能。应该更进一步地研究还有哪些社会管理职能应该属于国家机构。甚至应该进一步研究还有哪些公务机构可以归位于国家机构。

 

3.以制度和体制充实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

 

在社会缺乏社会管理概念(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只要从事了社会管理职业,就具有了社会管理概念。也不能认为官员们只要接受了社会管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就具有了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概念的本质是认识到社会管理职务是一种公职社会管理是社会服务;要有明确的社会管理的出发点是什么、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的清醒意识)和社会管理模式概念的状况下,先行选择一种社会管理模式,而且使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成为人们的清醒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没有社会管理模式的概念,人们必然认为现存的社会管理即是唯一的、全部的社会管理。即使人们认为有必要将人民参与社会管理融入到社会管理中去,也是出于赐予、恩赐的心态。而不会认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是一种合理的、进步的社会管理模式中的必须具备的构成部分。而且在那种建立在认为现存的社会管理即是唯一的、全部的社会管理观念支配下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的作用下,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是很难被融入到社会管理中去的。我们社会中的村民自治难以成为真正的村民自治,就是一个证明。村民自治尚且如此,要使公民参与乡、县、市的社会管理就更不易了。

 

如果社会选择了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人民群众的参与(不论参与的是直接的社会管理,还是间接的社会管理)来共同行使对社会管理的社会管理模式,并且使其成为人们的清醒意识(这就需要人们对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了解和比较),就会在社会管理的行为实践中,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融入到社会管理模式中去,这是对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加以选择的进一步体现。

 

当然,仅仅有对合理的、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的、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管理模式的选择是不够的。还必须以具体的、实在的、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来充实被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使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制度成为一体,并且能够用法将这种“一体”固定下来。这样,社会管理模式就从一种意识的、概念的、形态的存在,发展为一种实体的、有效用的、能够产生良好效果的存在。

 

4.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性特征。

 

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中已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同为资本社会、都是应该与封建社会断绝任何关系的社会、是有着某种共性的社会,必然会绝对排斥与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共性的任何东西,必然会堕入到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去。同样,如果不能明确地分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社会结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差异,盲目地趋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连同社会主义社会自身也将不复存在。

 

因此,如何区别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共性基础之上的本质性差异,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却又是不能不严肃对待的问题。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具有以下的分辨原则。

 

1)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同为资本社会。但社会主义的政治理念是在批判自由资本社会中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扬弃自由资本社会基础上建立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在逻辑上就应该是先进和进步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至少应该是进步于自由资本社会的。即便社会主义社会因为经济基础的落后、因为生产力的不发展、因为经济的欠发达、因为教育和科技的落后而不如资本主义社会,但至少应该在社会和政治方面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这种优越性应该具体体现于人的社会意识的更加的理性、社会化和不断地进步性方面;体现于国家政体的更加民主化方面;体现于社会更能够彰显民主、平等、自由、公正、正义、泛爱、尊重人的权利这些普世性原则方面;体现于社会结构的更加合理方面;体现于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能保持公务效率和廉洁的统一性方面;体现于社会中的阶层与阶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更具活力和更加和谐方面。

 

具体体现到社会管理上,应该表现为:

 

2)在社会管理模式上,在形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同时,在社会管理上将比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比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议会就是一种形同。即它们都是国家机器中重要的国家机构,都是作为国家机构来管理社会的。那么,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更应该具有对民意的代表性,就更应该畅达地代表民意;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就应该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维护应该更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应该更严厉;人民代表大会对社会的管理应该更具效率。为此,人民代表大会对自身进步意义上的改革(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问题、代表作用的发挥问题、大会期间的人民代表组团问题等)也更应该具有主动性和科学性。

 

其实,对现有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来说,它们都是形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所以,它们的工作也就应该比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相应机构的工作做得更好,更为廉洁。至少应该有着这种强烈的意愿和冲动。

 

3)创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没有的、也不可能有的、但却更具合理性、科学性、更符合人民意愿的、更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

 

每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只能形成相应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同一社会形态中的不同国度的社会管理模式也就是统一的和同一的。但不同国度在构成同一的社会管理模式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却又是不尽相同的。比如,无论是对东方还是西方的奴隶制社会来说,它们的社会管理模式都是奴隶主个人对国家的统治。但在体现这种管理模式的体制和制度上,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却是有着巨大的差异的。在封建社会时期也同样如此。在封建社会中,东西方社会通行的都是单一性的政府管理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但是在中国,实行的则是政府集行政与司法为一体的官衙制。而西方社会通行的则是政教合一制。

 

我们应该承认,资本主义社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特别是在完成了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并表现出开始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发展以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定型,已经几近完美。体现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包括一般公民间接和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体制和制度)也已十分完善、科学和合理。但在并不表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已经尽善尽美。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构成着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发展的制约:社会仍然是要发展进步的,因而社会管理也就需要相应的发展和进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进步是一种被动式的发展进步;资本主义社会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当然不是“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和被曲解被歪曲的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和科学性,因而缺少一种最有价值和意义的思想来指导它们社会的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不是一种十分完美的社会(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是一种完美的社会)的话,那么它就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也就必然影响到它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制度的进步和效率的发挥。

 

既然如此,那么在体现社会管理模式的社会管理机构、体制、制度、社会结构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充分表现为是在形同基础上的创新。比如,形成更有效的思想理论创新和宣传教育的体制和制度,以使整个社会始终处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及其具有时代性的社会——政治理念的影响之下,使民众的社会意识不断地得到充实、进步和提升。使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行为始终受制于这样的思想理论和政治理念的支配之下;再如,将一些政府的机构和职能转化为国家的机构和职能;通过法律和党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大力发展基层的公民自治。这样既可以减少社会的矛盾冲突,又可以提升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再如,将党报党刊发展成为为人民代言的,可以指名道姓地监督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舆论阵地……,以使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能够比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更有效率,更能体现社会管理的正义性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管理的体制、制度、机构、社会结构方面的创新上,当然应该是与它所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于是,这种社会管理的创新应该涉及到国家机构对社会的管理、政府机构对社会的管理、人民群众的间接参与的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参与的直接的社会管理所有这些范畴。而且,这种创新还必须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科学性、合理性这些原则。对此,理论应该承担着多么必要、多么重要的历史责任啊。

 

六.结论

 

社会管理为什么会存在?社会管理为什么要存在?因为社会中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关系。因为这些社会矛盾是由应该被管理的对象造成的。换言之,一切成为矛盾一方的、能够造成矛盾的客体,也就都应该是被管理的对象。社会管理也就应该含盖一切应该被管理的对象。这本来是不言而喻的,这是社会管理的一种应有的内在本意。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管理存在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是有社会管理概念,还是没有社会管理概念;社会管理的行为追求的是正义性要求,还是追求的是个人的、家族的、利益集团的、特殊阶层的利益;是有着即定社会目标的管理,还是被动、盲目的应付似的社会管理;是将自己视为是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还是绝对的管理者,社会管理都会产生相应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社会中的存在,就是社会存在。也不论这种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符合科学的,还是不符合科学的;是符合人民意愿的,还是不符合人民意愿的;是符合正义性要求的,还是违背正义性要求的;是低成本的,还是一种浪费;是高尚的,还是丑陋的;是体现进步的,还是表现为是落后的;是做了一个好官,还是成为了一个腐败者;是有利于民族的文明、理性、振奋的,还是使民族堕落、萎靡、保守的;是一种表现为是健康、向上、人性的文化的,还是推崇一种低俗、消沉、落后的文化的;是有价值的,还是荒唐的(如我们社会中存在的许多教育现象,就是荒唐的);都是一种存在。都是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关系到人的群体、关系到每一个个体的人、关系到社会和人的意识、关系到人的相互关系、关系到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关系到自然这些存在的。这些存在或者有利于社会,或者伤害和毁灭着社会;或者有利于多数人,或者只有利于少数人;或者使自然更加美丽,更适宜人的生存。或者使自然丑陋或毁灭。所有这些存在可以是由单一性的政府管理(包括个人化的管理)创造的。也可以是由单一性的国家管理创造的。也可以是由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人民群众共同的管理创造的。因此,社会管理是创造存在的。现实的社会管理创造着现实的存在。怎样的社会管理必然会最大程度地创造着怎样的社会存在。

 

因此,社会管理的意义就在于创造好的、符合正义性要求的社会存在。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这种本原的意义,就必须不断地选择和创新能够创造这样的社会存在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构成这一模式的体制和制度,就不能不把一切创造存在的人作为社会管理的对象。为了能够使对社会管理的选择和创新符合科学、合理、发展的要求,理论在这里义不容辞。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也是在创造存在。不仅是在创造理论本身的存在,而且是先行创造一种科学、合理、发展、进步的社会管理的存在。

 

党的先进性建设之信仰篇

2005年10月26日

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本原的意义说,应该是先进性的政党。但不等于是当然的先进性政党。那么使马克思主义政党具备和保持先进性的首要条件是什么,关键条件是什么?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具备和保持先进性的差异性又分别是怎样的?这是在党的先进性建设中,不能不面对的一个问题。这篇文稿似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2006519日注

 

前        言

    

新华社2005年10月23日电: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党的先进性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经中央批准,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二十三日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

 

这是一个让人欣慰的消息。当然更是党中央的针对客观现实、适应时代要求的非常正确、非常准确、既有现实意义、更有深远意义的战略决策。

 

这一决策包括两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一是对党的本质在阶层社会中的定位问题。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应该是先进性的。这个“先进性”是相对于其他政党组织而言的,因而是社会意义的;这个“先进性”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方向而言的,因而是有社会发展意义的;这个“先进性”是相对于为了人民的权益而言的,因而是人民利益意义的。中国共产党忠实地体现了这三个方面的意义,她就具有了先进性特征。但就这一特征的存在来说,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具有本能地、自然地体现这种先进性特征的特点的话,那么在阶层社会中,这种本能地、自然地体现先进性特征的特点就不复存在。所以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在阶层社会中需要通过建设来继承、来连续、来巩固。而不能指望仍然会本能地、自然地具备、体现和继承先进性特征。所以,“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对中国共产党在阶层社会中地位的最好表述。这种表述的内涵就是:党的地位(本质)应该是先进性的;但这个地位不再是像在阶级社会那样由本能和自然性的方式决定的;党的先进性地位要通过先进性建设来确立。

 

二是对理论的重视和运用。任何人都可以不需要借助理论而提出思想、观念、概念。但没有理论的思想、观念、概念难以使人明辩和折服,更难以成为人的信仰。一个民族是需要信仰的。而对信仰对象的选择和具有信仰更是政党、特别是大的政党存在的特征。政党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民族的、大众的和社会的信仰重视理论、发展理论、运用理论既是政党建设的灵魂,更是政党发展的推力。正是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看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希望。也正是从开展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的决策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共产党保持或回归在阶级社会中体现的先进性特征的希望。更者,从今后不歇的党的理论发展和先进性建设中,我们看到了民族复兴的希望,看到了国家文明、强盛的前景,看到了人民公平、和谐、富裕的福祉。甚至于,这是马克思主义之大幸,是人类社会发展之大幸

 

受此激奋,本人虽非中共党员,也愿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建设之信仰发表一点拙见。


一  政党的先进性和党员的先进性

 

任何一个政党都是由党的成员组成的。任何政党内都有自身定义的先进分子。一般来说,任何政党对其党内成员的先进性标准有两个最基本点,一是对党的忠诚。二是对党所选择的信仰忠实地加以信仰。在推崇个人崇拜的特殊情况下,这个标准还包括对党的领袖的个人崇拜,甚至于这个标准还是首要的标准。

 

但是,政党成员的先进不等于政党自身的先进,不等于体现为政党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不论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普遍利益,还是个别性的正当利益。诚如人们所言:群众利益无小事)、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以先进思想理论为导向的先进。

 

所以,从一般性来说,也即从社会的、人民权益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广义角度来看,政党自身的先进性更为重要如果政党自身不是先进的,它自身的党的成员的先进性只是对本党而言的先进。这样的先进对社会、对人民、对人类是无意义的,甚至是有危害性的。这样的事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是大量存在的。

       

二  政党的先进性与信仰、信仰的对象、信仰对象的先进性的关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无疑是人类社会中的先进政党。我们之所以说历史上的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先进的政党,是因为我们所说的历史的社会所处的时代是阶级社会的时代。处在这样一个时代的人类社会需要的是使社会由极度不合理的社会向相对合理的社会发展,是使人民从受压迫、受剥削的存在状态向无阶级差别的相对平等的社会发展这样一种合理性。而这样两个发展趋向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是符合这一社会发展规律中的现实环节的(也即不是超越性的),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和普遍权益的。当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将这样的社会理想、这样的人民权益和这个社会发展环节的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的信念、目标并付诸实践(而且是英勇的、顽强的、奋斗的和不掺加任何私利的实践)时,这一历史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人类社会时期的先进政党。当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是这样表现出她的历史性的先进性时,组成这个政党的成员本身就具有了某种意义的,也即观念意识上的先进性。因为共产党的理想、目标是通过具体的党的成员来体现的。我们不能想象,当我们说一个政党是社会意义的、是社会发展意义的、是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政党,而组成它的成员无论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上却不了解自己所在的党的理想、目标是什么,没有与自己所在的政党同一和统一的理想和目标,这个政党可以是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利益权益意义的先进政党。从这个关系来说,我们可以确定以下一种关系,即,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政党必须要使自己的成员成为体现政党先进的理想、目标、实践的载体;只有一个政党的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成为了可以体现政党先进性的成员,这个政党才符合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政党。

 

从历史来看,作为大党的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和中国共产党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无论是从人类社会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中国社会的角度来说,中国共产党就是一个先进的政党。这不仅仅是从以中国共产党的名义所表述的主义、思想、理想、信念、方针、政策、路线、道路来体现的,更是从她的绝大多数成员个人的思想、意识、观念、理想、目标、精神状态和实践行为状态(如奋斗性、不畏艰难、不怕牺牲、不为个人利益)的先进性来表现的。如果没有广大共产党员自身的先进性存在,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可能只是理论的、名义的和空洞的。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和她的成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几乎可以是以必然的、自然的方式成为和体现出先进性呢?是信仰的存在,是信仰对象的正确选择。没有政党对信仰的选择和党的成员对信仰的确立,一切都无从谈起,甚至政党的实质性存在都是问题。这是政党存在和政党建设的一个基本规律实际上,政党对信仰的选择和政党成员对信仰的确立,决定着政党的性质和特征。其实,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既是一种政党性质,也是一种政党特征。作为特征性,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特征与世俗宗教政党的特征是一样的,即都是一种特征。只是特征的内涵不同而已。中国共产党的特征是社会意义、社会发展意义、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特征,而世俗宗教政党的特征是世俗宗教的。这也就意味着,政党具有特征是普遍性的;政党的特征是由信仰决定的政党特征的差异是由政党所选择是信仰对象所决定的

 

所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特征是由中国共产党在存在信仰的条件下产生的而中国共产党特征的先进性则是由她所选择的信仰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信仰的对象是马克思主义,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信仰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意义却被忽略了。至少是将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与信仰的确立的关系忽略了。尽管中国共产党一直把毛泽东思想(我们这里特指的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视为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体现,似乎坚持了信仰的对象必须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但又是否把这一原则作为一种普遍原则呢?这一原则实际上应该是这样来理解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永远的真理,是永恒的科学。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结合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一定的历史任务加以理论性(必须是理论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才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其次,这种适应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适用于一定历史任务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不能再应用于下一个具有新的历史任务的社会发展阶段。否则,马克思主义就不是发展的,历史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也就不再是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了如果一个原本是先进的政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仍然以历史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信仰对象,那就不是在信仰一种科学的、先进的信仰对象,她自身的先进性特征也就难以保持了。同样,如果一个原本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时,发展的是不具有理论意义的、不具有科学性的“马克思主义”,她自身的先进性特征同样难以保持。苏联共产党和东欧共产党作为曾经的先进性马克思主义政党之所以最终被人民所抛弃,正是因为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内,没有使马克思主义成为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而是把“苏联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信仰对象。由于“苏联马克思主义”无论是从它的形成方式上,还是其内在本质上都违背了科学性和现实性科学的原则,它就不是一个科学的信仰对象。信仰对象不具有了先进性,政党自身当然也就失去了先进性特征。这是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从这一历史教训来说,选择不符合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作为政党的信仰对象,与因为没有形成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而没有信仰对象一样,最终都是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背弃

 

这也应该是历史的经验总结。这样的历史教训和历史经验应该表述为:

 

1、克思主义本身的科学性应该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科学性统一起来。即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科学

性不能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科学性。因此,一个政党要成为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政党,她就必须是以本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为统一性的信仰对象。

 

2.这个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只能是阶段性的、历史性的,而不是可以永远地用于指导甚至支配任何时期的社会实践的当她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后,她可以作为辉煌永远存在于社会中,但也应该从信仰对像中退出。而以新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来取代。否则,继续以历史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支配现实的社会实践,将使马克思主义成为不发展、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就必然影响到政党的先进性特征。

 

使历史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适时地退出党的信仰对象,不是对她的否定。而是对她的历

史地位的固定,是使她不至于自毁她的科学性。

    

3.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必须是理论性的。而不能是领袖型的、话语型的、威权性的(可参见本人的《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文稿)。这恐怕是我们可以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形成,从社会主义所经历的一系列不幸、灾难、失败、痛楚中,从苏联共产党丧失先进性特征的历史中所能得出的最重要的、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种历史教训了。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能充分体现出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和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政党特征,就在于她不仅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她的信仰对象,而且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被我们称之为毛泽东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并将其作为党的信仰的对象。所以,更应该说,中国共产党能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体现为是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政党特征,是确立起了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相统一的信仰对象和信仰。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统一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信仰对象,中国共产党可以选择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信仰对象,但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也会失败,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就是虚无的、虚化的,是没有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征也将随着事业的失败而不复存在。因此,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必须是对本马克思主义与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性的信仰。信仰本马克思主义的意义在于使发展的、现实性的思想理论能够是科学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意义在于用其指导社会的实践,使实践的成果、实践创造的存在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由此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特征。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指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内,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确实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和他的同志们创建的。似乎是领袖型的。但毛泽东思想仍然是理论性的(也即不是纯粹的领袖型的、话语型的和威权性的)。如果从遵义会议以前的历史来考察,形成毛泽东思想基础时期的毛泽东仍然是学者型的。至少那时的毛泽东还不是中国共产党的领袖。

 

三   信仰对象的特征

 

一个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政党,必须选择具有统一性的本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信仰对象。由于本马克思主义是已经存在了的,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又只能是现实性的和阶段性的。因此,如何适时地、持续地、连续地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并将其选择为自己的信仰对象,使其成为其成员的信仰,就成为一个力求保持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特征政党的关键。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就会面临两种危险的状态。一是选择错误的或虚化的(也即没有实质性真理的)思想为自己的信仰对象,表现为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发展和失去了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的科学性。从而使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无法表现为是对统一性的本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最终会导致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空洞化、虚无性和虚假性。实际上也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不信仰。二是缺失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也就根本不可能使信仰表现为是对统一性的本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其结果同样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的空洞化、名义化和虚无性。

 

这两种危险的状态所导致的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名义化、空洞化、虚无性和虚假性又都必然影响、甚至会葬送曾经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和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特征。

 

那么,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一个力求保持先进性特征的政党又该如何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呢?

 

这在历史上是有成功的经验的,也是有沉痛的历史教训的。经验告诉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教训则告诉我们不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

 

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永远科学的、先进的思想理论。因为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什么,知道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是什么,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的重要思想是什么。

 

同样,我们说毛泽东思想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因为我们知道毛泽东思想的概念是什么,知道毛泽东在不同的革命时期的主张是什么,知道毛泽东思想的范畴是什么。

 

这些原理、概念、思想、主张、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样的思想体系的综合、精华。

 

那么这些被人们认识的原理、思想、概念、主张、范畴又是怎么产生的呢?是从理论中产生的。是人们从对马克思主义的浩繁的理论和毛泽东的理论著述中概括、提炼出来的精华。可以说,没有理论,就没有可以让人折服、信服、认知并信仰的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而理论是什么呢?是对现实社会的反映,是对现实社会的分析,是对现实社会的挖掘和发现,是从对现实社会的挖掘中发现规律和真理的方法。马克思是运用理论的方法对他所处的自由资本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的分析、研究和批判中发现真理和规律的。毛泽东是借助理论的方法通过对他所处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的分析、研究和批判中挖掘和发现中国革命的规律和真理的。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既是具有永久性的科学,也是现实性的科学,而毛泽东思想更多地表现为是一种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就告诉了我们两个可以确立为信仰对象的思想体系形成的必然规律。

 

1.理论产生思想、原理、概念、主张、范畴。思想、原理、概念、主张、范畴可以被选择为是一种信仰的对象。一种信仰对象的影响力越大,也就越是印证这一规律。

 

人们当然可以在想象、激情、冲动的作用下凭借权力、权威、话语表述一种思想、概念、观点,表述一些没有有机关联的范畴,表述一些相互矛盾的主张。但这种不是建立在理论基础上的思想、概念、观点、主张是不会被加以综合、提炼的,不是一种理论的精华。是不可能被人们因为自悟、自觉、自愿地选择作为信仰的对象的。如果一个政党面临这种状况,这个党可以要求她的成员知道这些思想、概念、主张是什么,甚至可以去实践这些思想、概念和主张,但不会确立起信仰的对象,党的成员也就不会有信仰。

 

2.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是重要的。她是一个力求保持先进性特征的政党后续地和连续地保持先进性特征的必须条件。而要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就必须遵循从理论出发→对现实社会的分析、研究和批判→挖掘和发现符合现实性要求的真理和规律→将其与本马克思主义一起确立为党的信仰的对象(同时也就意味着历史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在实践意义上的终结)。

 

在这里,脱离实际的纯理论(乃至我们社会现在流行的挣钱的理论、玩赏性的理论、沽名钓鱼的理论、换文凭换职称的理论)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分析、研究和批判的,是不可能挖掘和发现真理和规律的。也就不可能形成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告诉我们的怎样发展可以被确立为信仰对象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经验。

 

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实际上是苏联和东欧共产党的失败。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没有遵循关于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规律。也就无法确立起本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相统一的信仰对象。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被架空了,被虚无了、被名义化了。没有了对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的信仰,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又怎么能保持后续的、连续的先进性特征呢,又怎么能不失败呢?

 

但是,我们也不能说苏联共产党没有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选择现实性意义的信仰对象(但是,政党选择了信仰的对象不等于其成员便确立起了相应的信仰)。人们在对苏联共产党的失败进行总结时,指出苏联的“马克思主义”是“苏联马克思主义”,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于是“苏联马克思主义”就不具有现实的科学性。它当然也就不能与本马克思主义一起作为统一性的信仰对象。这样一来,苏联共产党信仰的结局,就只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空洞化、虚无化。或者强行使其成员去信仰不具有科学性的“苏联马克思主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无形中和在无意中使苏联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征被改变。

 

应该说“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形成也是表现为理论性的。却又为什么不具有现实性科学的性质呢?这就是一个不能怎样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做过多次的分析和论述。这里我不想再做详细的表述,只想罗列以下几个教训。

 

1.理论不具有现实主义的批判精神,理论成为了不是谱曲的赞歌,理论成为话语的“谱曲”。不论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历史的苏联的现实就是这样的。理论之所以应该是具有现实主义批判精神的,是因为不是现实主义的,理论就是相对现实社会和实际生活而言的虚无飘渺和空洞的理论。还因为,理论如果不是批判的,不是被理论批判的,或者不是理论意义的批判的,就正如我在《批判是发现真理的唯一方法》中所指出的那样,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不可知的,即,其是否是真理、是否是真发现是不可知的。而“不可知”是不能称其为科学的。不能是科学的,当然也就不能是马克思主义的。

    

2.理论不是以民主的方式存在的。也就是说,理论只是以一家之言的方式存在的。理论之所以需要以民主的方式存在,是因为理论意义的真理和真发现是在众多的理论、众多理论中所包含的思想、观念、观点、主张的比较和批判的过程中确立的。一家之言的理论形态使理论中的思想、观念、观点、主张无从比较,不能成为批判的对象。因此、这样的思想、观念、观点、主张和它们的母体——理论虽然是存在着的,但却是不可知的。

 

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在马克思主义没有被无产阶级确立为真理之前、在没有被无产阶级政党普遍选择为信仰对象之前,与马克思主义同时代、同年代存在的思想者、理论家、思想、理论纷纭繁杂。这种理论的纷纭繁杂就是一种理论的民主形态。这种理论的民主形态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威胁与扼杀。相反,正是马克思主义存在的这种理论环境,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最终被无产阶级政党确立为自己的信仰对象的条件。因为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氛围中,以其他的思想、理论、观念、观点、主张为批判对象、她自身也成为其他思想、理论的批判对象的过程中发现真理的,是在与其他的思想、观念、观点、主张的比较中被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认可为真理和真发现的。

 

从马克思主义是基础的真理、是永恒的科学的角度来说是这样。从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也是这样。我们都承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思想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在毛泽东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实际领袖之前,尽管毛泽东的思想是受到排斥和压制的,但从总体上来说,在中国共产党内,思想的存在仍然是多样性的。因此,毛泽东的思想才能与陈独秀、王明等人的思想、主张作比较,才能在批判陈独秀、王明等人的思想、主张的过程中,发现中国革命的真理和规律,才会被中国共产党将其与本马克思主义一起选择为自己信仰的对象。

 

可是,理论应该存在的这种民主的状态,在苏联建立起社会主义之后就不存在了。从而使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成为不可能。

 

3.马克思主义不是由民形成和发展的,而是由领袖建立和决断的。甚至于马克思主义根本就不是理论的,而是话语的和意志的。

 

在人类社会尚未最终消亡阶层之前,人都是以阶级和阶层的状态存在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处在各个阶层之顶层的阶层被人们称之为统治阶层或管理阶层。而处在这一阶层之顶的则是领袖。而在这一阶层之下的各个阶层则统称为民和众。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中,政党的结构也基本上是这样。如果我们研究人类社会的思想发展史,任何属于创造性的、发现性的、体系性的思想都出自于民。尽管思想、思想体系的创造者们最终会被称之为思想家,或杰出的伟大的思想家,但他们仍然是民,而不是官或领袖。甚至于在他们被尊称为思想家之前,他们虽然在创造着思想,但却是真正的平民。即使是马克思和毛泽东也是如此。思想理论、甚至辉煌的思想理论由某个平民开始形成,而后表现为完成于某个思想家,似乎也是思想理论发展的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对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来说也是不可改变的。这种必然性在阶层社会中更是不能被改变的。

 

但是,这种必然性恰恰在属于阶层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被改变了。被改变为了因为领袖已经是领袖,所以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就要由领袖来建立(在领袖还只是平民,或还不是领袖的时间内,他也是没有任何权利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或者,什么是应该被确定为党的信仰对象的现实性的马克思主义,只能由已是领袖的领袖来决断。这几乎成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通行的规则。这一规则破坏了可以使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形成的条件,即理论必须是有现实主义批判精神的;理论应该处于民主环境中的;创造性的、发现性的思想理论应该是产生于民的这样的规则。

 

由于这三个能够使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形成的社会条件的被破坏,于是我们在苏联看到的是,谁成为了苏联共产党的领袖,谁才有权力和资格“发展”现实性的“马克思主义”,那么谁的思想、话语、意志就是现实的“马克思主义”,谁才能决定什么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或不是“马克思主义”,并将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和它的主人置于死地。最终我们看到的是,不具有科学性的“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独在;是强行选择这一“马克思主义”为党的信仰对象;是苏联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架空、名义化和虚无化;是苏联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征的被改变;是苏联在不同社会发展时期中的矛盾的不断积累、严重和危机;是不断发生的不幸和灾难;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是苏联共产党自身的毁灭。

 

 四  在不同社会发展时期,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其先进性特征的差异性

 

从共产党诞生到今天,时间不过一百多年。但却经历了两个最基本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往往将这样两个阶段划分为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旧社会时期和新社会时期。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理,应该将共产党已经历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这不仅是因为经过无产阶级革命胜利而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消灭和消亡了阶级而进入了阶层社会。也因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也在无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作用下,“自然的”从阶级社会进化到了阶层社会。于是所有的共产党都面临着如何在阶层社会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征的问题。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共产党在其特征性问题上的明显特点。

 

1.在阶级社会时期,大多数共产党似乎都能本能地、自然地体现出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特征。

 

2.在阶层社会时期,几乎所有的共产党都面临着如何连续地、后续地保持和体现先进性特征的问题。

 

3.正是在阶层社会时期,由于大多数共产党(包括西欧共产党)没有寻找到连续地、后续地保持和体现先进性特征的道路和方式,于是自我毁灭了。

 

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当然与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的差异有关,与共产党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确立信仰对象的难易程度有关。

 

在阶级社会中,知识分子们面对的是阶级社会的现实,是阶级社会极端不平等的现实,是广大劳动者身处苦难的现实。因此,知识分子很容易选择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信仰。知识分子信仰马克思主义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信仰对象。而广大劳动人民则是以他们的身体、情感、精神来感受阶级社会的不合理的。因此,他们不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熟知,仅仅通过知识分子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提炼出的精华的思想、观念、主张就能理解、接受和信仰马克思主义。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表现为是一种选择者和信仰者的本能的、自然的状态。

 

而且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正如我们在前文所分析的那样,马克思主义是包括永远的真理、永恒的科学性与现实的科学性这样两个部分的。如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阶级解放的本质是人的解放的思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剩余价值分配所包含的资本分配的思想等等都是属于永远的真理、永恒的科学性范畴的。而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阶级人解放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等等则属于现实性科学的范畴的。所以在阶级社会中,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信仰对象和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包括对永远真理的、永恒科学性的马克思主义和现实性的马克思主义的统一性信仰。

 

进入阶层社会以后,社会结构由阶级结构改变为阶层结构,社会存在由阶级意义的不合理、矛盾的对抗性和残酷性,改变为阶层的相容性和无阶级差别的相对合理性。这也就意味着人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本能的自然地信仰的社会条件淡化了。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中的现实性科学的部分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社会需要借助马克思主义的永远的真理、永恒的科学性的部分来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这样才能保证共产党对信仰对象的选择和党的成员的信仰仍然是永远真理的、永恒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完整和统一,也才能后续地和连续地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特征

 

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也不论人们是否承认马克思主义是包括我们所说的那样两个部分的,而且在社会由阶级社会进入阶层社会之后,现实性马克思主义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可以以辉煌的形态终结了,事实都只能是这样。因此,在阶层社会中,发展发展的、而且是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就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坚持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如果共产党不能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或者发展的现实的“马克思主义”是不具有科学性的,共产党选择的信仰就是不完整的、不统一的。信仰要么就会被虚化、被虚无,要么就选择了错误的信仰。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而最危险的结果就是党的成员实际上没有了信仰。党的成员没有了信仰,党的信仰又如何体现呢?党的社会意义的、社会发展意义的、人民权益意义的先进性特征又如何形成和体现呢?

 

显然,这是一个比在阶级社会中更难完成的使命

 

这种“难”也就表现在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方面。如果理论不具有批判精神,如果理论不是以民主的方式存在的,如果“马克思主义”只是领袖的意志和话语的体现,或是由领袖个人的意志、话语决定的,这样的方法是绝对不可能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

 

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选择为自己的信仰对象,以及党的成员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几近处于本能的和自然的状态的话,那么在阶层社会中,共产党就必须刻意地去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去花大力气培育党的成员的信仰,否则共产党遭遇的不仅仅只是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虚化和虚无,是信仰选择的错误,是党的成员没有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而且会遭遇党的成员的“信”的错向。因为绝对的无信仰是不存在的。当人们不再信仰、或只是名义的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一些有意识的人们会转而信仰其他的主义,如民主主义思想。一些民众会去信仰宗教甚至迷信。而更有可能的是,人们会本能地、自然地将“信”转向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杂”念上去。

 

当共产党的成员不去信仰(或实质性的不信仰)马克思主义,而去相信和信仰这些“杂念”的时候,就是一种信仰的变异,是一种“它信”。这种“它信”的本质是私的范畴的名和利。

 

这种“它信”存在两个范畴。

 

一是不平等的范畴。如传统意义的高贵于民的“官”的观念、权力观念、地位观念、权威观念、集权观念、高高在上的蔑视和冷漠意识、专横意识、霸道意识等等。

 

二是名利的范畴。名利范畴又包括名义的利(往往也会转化为物质的利)和物质的利这样两个范畴。

 

如做更大的官,拥有更强的权力,占据更高的地位,具有能够震慑他人的权威,以及能够炫耀和升官的政绩,用作它用的学历、职称、学术挂名等等都属于名的利。

 

而以腐败、贪污、吃拿卡要、公款消费等等不正当方式所获得的利都是物质的利。

 

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对人民来说,其最大的差别表现为人民大众是否可以充分地以正当的方式为己利己。人民大众的利同样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利是属于社会属性的利,也就是人生而具有的天赋权利。另一个方面的利是在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能力的前提下,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自己创造出的最大量的物质的利。在阶级社会条件下,人民大众是不能充分、合理地获得这两个方面的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马克思主义的意义就是通过先进政党的作用,使人民大众能够在法和道德的范围内充分地为己利己,能够合理地完全地获得人的天赋权利和自己创造出的物质的和财富(如文化财富、学术财富等)的利。无论是在阶级社会中还是在阶层社会中,这都应该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真蒂,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不愈的宗旨,是应该贯彻于任何时代的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中的灵魂。

 

但是,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明确两种关系。

 

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是为人民大众的为己利己创造条件的。实质也就是为他利他的。因此,人民大众是可以完全为己利己的。而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却是不能为己利己的。党的成员作为一个人,是可以为己利己的,而作为党的成员则应该是按照党的宗旨为他利他的。甚至更应该彰现为他利他的特性。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一个与任何社会组织平等的社会组织,却不可以像(除国家和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是可以为己利己的(这个“己”即包括个人意义的己,以包括社会组织的己。如工会,它就应该是为它的会员的“己”的,是利它的会员的“己”的)。

 

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也是人,甚至也是人民大众中的成员。那么他们又该如何摆正作为个人的为己利己与作为党的宗旨的、作为自己信仰的马克思主义的为他利他的关系呢?又该如何遵照党的宗旨和自己的信仰(当然是真正的信仰)去为他利他呢?显然,这是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所必须包含的内容,是应该具有信仰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党的成员信与不信的问题。

 

如果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不能在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中正确地说明这个问题,那么就会产生两种实际的结果。一是政党仍然有信仰的对象,党的成员也仍然有信仰,而且这种信仰倡导的也是为他利他的。但这个“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错误的,为他利他的目标、方法、手段是错误的,所以达不到真正的为他利他的效果。结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的虚无化,是党的成员对现实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怀疑和扬弃,是使信仰不复存在。“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我国从1957年开始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体系就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苏联马克思主义”中的为他利他不是“人”的意义的他,而是事务意义、非人的的它,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它。而我国1957年以后的信仰对象中的为他利他,也不是“人”的意义的他,而是“社会主义”的它、无产阶级专政的它、以及不存在的“不吃二遍苦,不受二茬罪”的虚无缥缈的它等等。这种错误的信仰对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他利他的错向和对人民大众的伤害,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的虚无化,是信仰的不复存在,是对现实的“马克思主义”的扬弃。二是在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不复存在或只是名义的存在的情况下,“它信”的发展和膨胀,使为己利己成为本能的、自然的信仰。

 

当然,对人民大众来说,法律范围的、道德范围的为己利己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原动力。但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特别是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如果没有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来维持和支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她或者她的成员甚至会更自然地、本能地去“信仰” 为己利己。而这个为己利己中的利又完全是可以超越人民大众从无中创造财富的那种意义的为己利己中的利的。如我们前述的那些名和利。同时这种为己利己又是可以借助特有的社会条件的,如权力、地位、身份、权威这些条件。这样的为己利己就与人民大众的为己利己有着本质的区别了。看看前苏联和东欧所经历过的毁灭的历程,看看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发生的腐败之风、不正之风,难道不与缺失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有关吗?

 

我们从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的差异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特征的影响的关系中能够得到些什么呢?

 

1.阶级社会中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那种对马克思主义的自然的、本能的信仰在阶层社会成为不可能。而党的成员倒是有可能本能地、自然地信仰“它信”。同样,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阶级社会中的为人民大众的那种为他利他的先进性特征,在阶层社会中可能会由于现实性“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而被改变,或由于其成员借用一定的社会条件去为己利己而丧失。

 

2.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马克思主义政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具有某种自然性和本能性,因而具有先进性特征的必然性的话,那么在阶层社会中,这种本能、自然、必然性都将不复存在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要保持自己的先进性特征,就必须“人为”地、特别地保持党和她的成员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3.而这种“人为”“特别”“保持”的关键在于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这个马克思主义要特别说明党的现实的为他利他的宗旨为他利他些什么和如何为他利他。并且将这样的马克思主义与本马克思主义共同确立为党的信仰的对象。去用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培育党的成员的信仰,去占领党的成员的意识的领地,排斥他们头脑中的“它信”,使“它信”不会本能地、自然地成为党的成员的信仰。

 

4.问题又归结为如何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这一问题上。如果这个问题不能科学地、合理地得到解决,人们所希望的一切都难以成为事实。而人们所不希望的一切都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存在。

 

五  信仰问题与其他的有关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问题之间的关系

 

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从党的建设的角度来说,是为了保持共产党的信仰对象的确立和存在。党的成员具有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党才可以继续体现先进性特征。因此,信仰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建设的一个方面。当然也就不是党的先进性建设全部。除了信仰对象(即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形成、确立外,党的先进性建设还包括:党对党的成员的信仰的教育与培养;党的自身体制的变革和发展问题;解决好党的组织的发展和纯洁;正确解决和发展党对社会的领导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的关系;正确解决和发展党内民主及其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正确解决和发展党的内部纪律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解决和发展党作为领导的社会组织与公民自己的组织的关系;党的不同层次的成员如何体现先进性等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方面的任何一个方面的问题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党的先进性特征。所以,党的先进性建设既是一个理论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浩大的实践意义的系统工程。而完成这样两项工程是需要时日的。

 

但是,信仰问题仍然是这两项工程中的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也是前提问题和基础问题。而信仰问题中所涉及的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问题,又是前提的前提和关键的关键。在党的先进性建设过程中,不论是发展了错误的、不具有科学性的“马克思主义”,还是缺失了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党的先进性建设中的其他方面的问题都是难以解决好的。对历史上所有的共产党来说,没有哪一个党不想保持先进性特征。但也确实没有一个党很好地解决了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问题。所以先进性建设也就都归于了失败。之所以在党的先进性建设中,发展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是前提的前提和关键的关键,是因为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面就是以理论的形式研究这些问题的,是给这些问题以后来的、科学的阐释的,是给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一个谋略的。撇开理论研究的对这些问题的实践性解决,只能是盲目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那是要耽误事的,是要走邪路的,甚至是要走错方向的。比如党的信仰对象的选择与对党的成员的信仰的培育的关系。如果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不能很好地、很及时地解决信仰对象问题(即本马克思主义与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统一体),党当然可以对她的成员进行不间歇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实施的肯定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结果就正如我们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或者使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虚无化,或者使错误的实践加重了有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使党的成员对现实的“马克思主义”的不接受和扬弃。这些都会反而在潜在的层面上、在党的不经意中、在人的不自觉中加速党的成员本能地、自然地趋于信仰为己利己这种“它信”。就会使具有这种“它信”的党的成员利用执政权力、地位、身份、权威超越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当然更是对党的为他利他的本质和宗旨的超越了)去为己利己了。这样的对党的成员的教育就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有着反作用的。苏联共产党的毁灭,就是从总体上对这种关系的证明。而那些腐败分子和热衷于不正之风的人们的存在,就是从具体的个人方面对这种关系的证明。

 

实际上,在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所以,党的先进性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党的信仰对象的发展问题,是党的信仰对象的确立问题,是党的成员的信仰问题,是如何发展党的信仰对象的方式方法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在新的世纪里,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重视这些问题,开始理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也已经提出了许多符合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理念。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对于兼顾社会公平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发展民主政治,(社会管理的)公民的有序参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等等。

 

但是,希望不要造成只有理念和概念,却没有理论的遗憾。因为只有概念和理念而没有理论的那种的意识的形态,对发展的、现实性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来说是不完整的。不完整就仍然是不科学的。而不科学就难以是马克思主义的,也是难以使人理解的,是无助于转化为人的自悟意识的。而人的自悟意识就是信仰。

           《监督法》的意义何在

                           2006年9月23日

 

监督法草案已经在我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为什么这部法律在二十年后的今天获得通过?这部法律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所说的那样,监督法之所以制定了这么长的时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那么涉及到了国家怎样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呢?这部法律的通过还包含着怎样一些蕴意和时代背景呢?希望人们对这部法律意义的认识,不要随着报道这部法律通过的新闻的过去而随之过去。2006923日注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827日下午,出现在人民大会堂电子计票器的这一数字表明,备受瞩目的监督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见2006828日中国青年报)。“监督法的制定,早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研究,直到今天方获通过。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极为罕见,可谓‘二十年磨一剑’”(同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说,监督法之所以制定了这么长的时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同上)

 

为什么这部法律的制定需要“二十年磨一剑”?为什么这部法律会“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或者说,这部法律涉及到的是怎样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为什么这部法律会在当前这个时机获得通过?关于这部法律获得通过后,相关的评论很多,似乎是很广泛地阐述了这部法律的意义。不知道人们是否因此而确切地、真实地理解了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和现实意义?

 

这部法律确实是重要的。但使人们确切地、真实地认识到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同样重要。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和常务委员们认识到了这部法律的意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会很好地履行《监督法》所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只有各级政府和官员们真正认识到了这部法律的意义,他们才不会超越包括这部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才会服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只有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及其检察官和法官们真正认识到了这部法律的意义,他们才能很好地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只有我们的民众真正认识到了这部法律的意义,他们才会去监督各级人大去认真地实施这部法律;只有我们的社会真正认识到了这部法律的意义,才会去改革影响这部法律实施的制度的和体制的东西,只有做到这一切时,这部法律才能切实地发挥作用,才能发挥使我们的社会趋向合理、廉洁、勤政、公正和文明的作用。

 

所以,在这部法律的通过作为新闻过去之后,我们不希望人们对这部法律意义的认识也随之过去。因此,我们必须长期地关注这部法律的意义,关注人们对这部法律的认识。基于这一原因,我将我写于1997414的《对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异现象的剖析》中的一些段落摘录到这里。希望能有助于人们对这部法律的认识。当然,如果人们能去直接浏览该文,一定会加深对这部法律的意义的认识的。

 

我在《对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异现象的剖析》中最后说到:“我们坚信这一天会到来,而且到来的日期已为期不远。”。或许,这一法律草案的通过,即预示着这一天真的要到来了。

 

以下是《对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异现象的剖析》的摘录

 

“加强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这是改革表现出的许多重要成果中的一个不能不让人感触最深的成果之一。也正是出于加强舆论监督的需要,许多新闻媒体都相继出台了专门的栏目。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时空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纵横》《听众来信》,以及地方新闻媒体的类似板块节目。这些节目以敏锐的视觉发现和揭露不合理存在,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待群众来信,以正义的理性鞭打假恶丑,起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舆论所应该起的作用。

 

“然而,这样的舆论所起的作用远不至于此。如果说这类舆论媒体所收到的听众和观众的来信、所进行的调查和反映出的调查结果、记者通过采访所揭示出的不合理存在,可以统称为一种特别的信息的话,那么这些新闻媒体所起到的作用,就不仅仅是收集和传播信息的作用,实际上,它们还起到了处理信息,直至改变不合理存在的作用。因为人们不难发现,大凡这些新闻媒体在采集和发布了有关不合理存在的信息后,均有两种明显的后续行为和效果,

 

1.信息所涉及的对象(如某地方政府、某政府部门、某企业、某官员等)会立即对这一信息做出反应,一般会表示立即改变舆论所反映的不合理存在,或表示将努力去改变这种不合理存在。

 

2.收集和发布信息的新闻媒体会与信息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交涉,迫使信息中所涉及的对象或相关的管理者(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对信息所反应的不合理存在加以改变。

 

与历史相比较,相对历史上的那种不容许揭示不合理存在和用强力掩盖和维持不合理存在的状况,现实中舆论的这种揭示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存在的状况不能不表现为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指出,这种社会状况(指媒体创造合理存在的状况)绝对是一种特异现象。在这种特异现象的虚怀中,却包含着一种十分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实际关系到的是一个社会的社会模式(不是社会制度)问题,是关系到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政体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方式问题。

 

“那么,在这种特异现象的虚怀中,究竟包含着一种怎样的不合理存在呢?

 

“改变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存在,这是国家的责无旁贷的责任。这一责任不应该由什么其他个人和其他机构来替代。

 

“当我们说一些新闻媒体不仅起着收集和发布(不合理存在)信息的作用,而且实际上也在起着改变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时,就包含着国家没有完全起到改变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国家的这一作用部分地被一些新闻媒体替代了。尽管这些新闻媒体的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无可指责,但国家不能完全起到改变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而由新闻媒体替代国家的这一作用的存在,无论如何不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所以说,这是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异现象。既然这一特异现象是一种不合理存在(即国家没有完全起到改变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和新闻媒体部分地替代国家职责的存在),它自身也必须在被改变之例。因此,现实中的特异现象应该只是一种暂时的存在,是一种向合理存在过渡的存在。社会只有必须是这样的,国家才能完全起到改变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管理社会的责任。

 

如果一个社会只有行政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不能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这个社会实际上是由行政机构来管理的,而不是由国家来管理的。或者说,我们只能认定行政机构管理社会等于国家管理社会这一事实。在只能由行政机构替代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表现为的‘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时,这种‘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表现和这种意义的国家管理社会的模式是不合理的,它应该被改变,被改变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使国家管理社会成为一种社会的存在。

 

“那么真正的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又是如何来表现的呢?这就是,

 

1)立法机构通过广泛的社会渠道,汇集不合理存在的信息。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与这些不合理存在相对的存在

的合理性。表现为法的合理性、正义性、公正性和对不合理存在具有的约束性。

    

2)司法机构忠实地按照法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公正地执法。

 

3)行政机构在法所限定的范围内处理社会事务(所以不能等同于是管理社会)。

 

4)立法机构通过广泛的社会渠道汇集新创造出的社会存在的信息,来进行新的立法,或者对已有的不合理的法和法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修正。同时,对司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汇集有关信息。对其失职、不公正执法和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评价,直至采取有效措施(如罢免法官);对行政机构处理社会事务的状况进行监督,汇集有关信息,对其失职、不负责任和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评价,直至采取有效措施(如罢免行政长官)。

 

“而在由行政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处理来替代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所表现的不合理的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根本不可能表现为上述意义的存在的。行政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处理,就是它所创造的社会存在。如果行政机构事实上替代了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而由它独自地表现为国家,它所创造的存在就是国家创造的存在。行政机构既然可以替代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使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对行政机构的监督、评价、措施、执法成为不可能,它就更不会允许任何舆论的、民意的机构对它所创造出的存在(社会的和人的存在)进行本质的分析、论证、评价和判定。一个社会如果长期处于这种模式的‘社会管理’中,它所创造的不合理存在必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其社会表现就是生产和经济的不发展,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落后,社会分配的不合理,社会矛盾的积重,社会弊端丛生,人的观念意识的落后、人的散沙般的没有凝聚力和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这种社会模式(而不是社会制度)、这种国家政体、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必然不能长久。

 

“原本只是为国家管理社会提供存在信息的新闻媒体,为什么会在这一特殊时期内,表现为替代国家权力机构的作用呢?为什么要由新闻媒体来表现为是过渡的中介呢?应该说,这确实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应该变革的信号,是旧的社会模式、国家政体和社会管理模式难以继续存在下去的表现。但却又是由于旧的社会模式、国家政体和管理模式继续存在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照我们对社会的合理管理的分析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进行监督、评价的机构,是汇集所有有关社会的、人的存在信息的机构,是可以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的机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国家几十年的存在都表现为行政机构的权力超越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行政机构替代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人民代表大会是被行政机构代表无了的一种机构(当行政机构的随时的、随意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率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力只能是空无的)。因此,这样的国家政体表现为是一种板块式的国家政体。即一个层级的国家机构因为不是分离的、独立的,所以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又是法院和检察院,又是行政机构。而行政机构又事实上集中了所有的权力和职责。这样,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也就不能不实质性地表现为是行政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处理。而国家管理社会的另一个广泛的含义  ——行政机构对这些社会事务的处理是不是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是不是合理的,社会是不是以法治理的,司法机构的执法是不是公正的,行政机构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是不是充分的和有效率的,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法官和行政长官以及人民代表是不是称职的,对纳税人依法交纳的税收的支出是不是合理的、节俭的和产出效益的,国家机构自身的设置是不是合理的,等等这些问题——却似乎不在国家管理社会之例。这样的国家政体和社会管理模式就只能表现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模式,即我们分析过的那种异化的社会模式。

 

“无产阶级革命则创立了板块式的国家政体。这一形式的国家政体也存在了近一个世纪。但是,由于这一国家政体实际上无法发挥国家的作用,而只能发挥行政的和个人的作用,因此这一政体曾经一度趋向于了集权的发展。这种国家政体和相应的管理社会的模式,不仅是低效率的(主要体现于不断地做出错误的决策和在公共财政上形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而且很容易地创造不合理的存在。如对不合理的社会模式和经济体制(不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错误的社会和经济决策;使用不合理的社会管理手段;不能合理地确定社会的平等关系;排斥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拒绝思想和民意的作用;等等。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就不能不与这种国家政体和这种社会管理模式(而不是社会制度)的存在无关。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构仍然作为‘板块’中的部分而受制于行政长官的制约时,它们可以大量地吸纳社会中存在着的不合理存在的信息,并责成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该如何去纠正自己的行为吗?可以去创造合理存在吗?可以去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吗?可以去撤换行政长官和司法官员吗?

 

“当我们讲到国家的时候,这不能不让我们想起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的一个基本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这一规定类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地方国家机构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这一规定,从社会范畴来说,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它也是民主主义思想中的主权在民思想的体现。因此,这一规定既不违背马克思主义,也不违背人类理性。从国家政体角度来看,它既包含有人民代表大会独立运作的意义,又有高于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权威。这一规定理应比西方社会更能体现国家政体上的合理性。但是,为什么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起到它应有的功能作用呢?以至于今天要由新闻媒体非常有限地替代它的作用呢?这当然不是人们的意识制约了国家政体,即不是人们反对主权在民、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的意识制约着国家政体。而是人们非理性地选择了“板块结构”的国家政体这一事实上的存在制约了人们的意识。所以才导致了人民代表大会只能作为‘板块’中的一个部分而存在,造成了不是由国家而是由行政机构‘管理’社会的状况,造成了‘管理’社会的行政机构反而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构的状况。从而造成了不是国家管理社会,不是由国家创造合理存在的状况。

 

“当改革发展到今天的时候,我们可以轻易地感觉到改变这种状况的骚动力。而某些新闻媒体所表现出的替代国家改变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存在的特殊现象,正是这种骚动的体现。骚动的过程、变革的过程也就是过渡的过程。而过渡的过程只能是扬弃‘板块’式国家政体,确立新的国家政体。一旦这一过渡完成,一旦新的国家政体与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新型国家模式得到确立,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将是最有希望的。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我们坚信这一天会到来,而且到来的日期已为期不远。”

自立“反对派”如何

2007年1月6日

 

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成立以来,保持党的先进性、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是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新的、重要的政治理念之一。

 

但是,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呢?特别是使党的执政基础仅仅是建立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在民众的信任、信赖的基础之上?

 

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问题上,涉及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来看,政党监督制度和能够使政党监督制度真正存在的政党反对派的存在,无疑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因素。因为政党监督制度和反对派的存在能够产生两个不可缺少的力。一是来自政党外部的反对派的推动力。二是来自执政党内部危机感而产生的内在激力。正是这两种力使任何一个执政党不能不采取实实在在、切实有效的措施去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措施。

 

这就给我们的社会提出了一个问题,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党问题,适不适用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可不可以为了自身的先进性、为了改善执政方式、为了提高执政能力、为了增强执政基础而自立“反对派”可不可以在自立“反对派”的基础上建立政党监督制度?这些问题真的是一个需要做世界比较、历史回顾、未来预测的研究工作的。在这里,我只是提出这个问题而已。

 

说心理话,我们也希望中国共产党能够在没有“反对派”的情况下,党的先进性的保持、执政方式的改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基础的增强能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是党自身完全可以做、可以做好的事。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是,如果这些事不是自然而然的理想结果,是党自身很难做,甚至是自身做不好的事呢?因为这里涉及到“规律”的问题。

 

近日看到一则消息,不由使人有所联想。而所联想之果又似乎很有意义。在我看来,如果我这里的设想是可行的话,那么这一设想的实现完全可以构成世界独特的、人类独创的、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和民主体制于是便写了出来。

 

这则消息就是郑州市所出台的一项地方法规规定《新闻单位应依法监督公职人员》。这似乎是我国第一次以法规的方式所表示出的新闻舆论单位可以监督公职人员的表述。由这一则消息使我们可以联想到些什么呢?对我而言,首先想到的是,郑州市所制订这一地方法规是有勇气的,是政治民主法规化的体现。如果这一法规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无疑是迈向政治民主化的坚实的一步。其次让人想到的是,新闻单位仅仅监督公职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我们不讨论新闻单位是否能够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一样,不是由公职人员执政的,而是由政党执政的。社会为什么要有监督?说到底是为了使政权运行得更好。而要使政权运行的得更好,最后还是取决于执政党能够更好地执政。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即便这种监督是可以实施的,是有效的),那也只能使公职人员个人提高一些素质、提高一些职业道德水平而已。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不能代表执政党、不能左右执政党的思想路线、不能改变执政党的决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不能等同于对一个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的政党的思想、意志、方向、路线、行为的监督。而且,如果公职人员(如我们社会中的党的组织中的一把手,政府中的一把手;企业党组织中的一把手,企业管理层中的一把手;等等)超越了个人的权限而代表了执政党、凌驾于了执政党之上,那对这一部分公职人员的监督就成为了不可能。当对一部分公职人员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对整个公职人员的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在监督问题上,比较而言,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是第二位的,对执政党的监督则是第一位的。

 

如果从监督的效果来说,世界上通行的多党制、两党制就是有意义的。因为实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社会具有的社会监督,不论是任何政党执政,都必然是对政党的监督。而对政党的监督,实际上就包含着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或者说,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就是对执政党的监督。从现象上来看,甚至从政党存在的目的来看,实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社会中的执政党是不断交替变化的。但对执政党的监督则是不变的,政党监督制度是必然存在的。有对执政党的监督存在,就有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存在,也就有监督形式、监督方法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有社会民主的存在,有民主政治体制的存在。那么反过来看呢?如果没有对执政党监督的存在,会不会有真正意义的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那些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存在呢?又会不会有社会民主的存在呢?又会不会有民主政治体制存在呢?社会所倡导的民主监督又会不会得到真正的实施并发挥真实有效的作用呢?这是必然要成为问题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通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社会中,获取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是政党的必然要求。而执政党的变化也是一种必然性。甚至,并不是所有的政党获取执政地位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合理发展的,并不是所有的获得了执政权力的政党都是有执政能力的,也并不是由执政党所选任的官员都是奉公克己、廉洁自律的。但是,这一切都是可以在真正的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和政党监督中得到改变的。这也就是说,对一个社会来说,对一个欲意趋向于合理发展的社会来说,政党监督和围绕政党监督而建立的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是绝对必要的。而社会是不是存在两党制多党制则是次要的。如果一党制根本无法建立起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那么多党制和两党制就是必要的。如果一党制同样可以形成实质性的、有效的对执政党的政党监督,可以建立起实施政党监督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那么多党制和两党制就是次要的,甚至是不必要的。

 

现在,我们可以将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党监督(当然主要是对执政党的监督)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二是,一党制是否可以建立起实质性的和有效的政党监督制度、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

 

我想我们不必要再以西欧和北美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只要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就可以充分地说明第一个问题。自韩国推翻了军事独裁政权以后,政党监督制度开始发展起来。政党监督制度当然是由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来表现的。韩国的政党监督制度、社会民主、政治民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并不长,但却使韩国在政府廉洁、政府的社会管理效率、社会风气、民族精神、社会生产力方面大为改观。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面,表现出了极大地创新性和创造性。大有赶上日本和西欧的态势。对我的台湾地区来说,国民党曾经是实行独裁统治和一党执政的。自蒋经国开放台湾民主政治以后,台湾地区的政党纷纷建立起来,社会民主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主政治体制开始形成,实际上也就构成了对执政党的政党监督制度。正是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和政党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方式被改变了。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再依靠的是从大陆劫掠的雄厚资金,而是在社会民主作用下的对经济发展规律的遵循,是政府的社会管理效率,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作用,是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自身的趋于廉洁。虽然社会民主也导致了国民党自身的瓦解和分化,导致了具有台独倾向的民进党上台执政,对中华民族的和平统一造成了障碍但政党监督制度所具有的消除独裁统治的作用、对国民党的清洁作用、对民众心情的解放作用、促进政府廉洁的作用(当然这种廉洁是相对的)、推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社会风气的作用则是不可否认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曾经的亚洲四小龙,应该说是与政党监督制度、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的形成、建立、发展的是密不可分的。而不能视为是互不相干的关系。虽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存在着种种弊端,但在政党监督制度的作用下,在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政党自身的进步、政府的廉洁、腐败的减少、民风的端正、社会的创造和创新精神、社会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社会和人的文明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那么在一党制的条件下,又是否可以建立起政党监督制度,和体现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似乎可以以日本为例。当然了,本性质上说,日本社会是多党制社会。但是从实际状况来说,日本又可以称之为是一党执政。因为在日本社会中,虽然也有过其他政党执政的历史,但这个历史是短暂的。因此可以说,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日本社会一直是自民党一党执政的。为什么日本社会可以形成自民党一党执政的态势呢?当然不是由宪法决定的,也不是由自民党的独裁决定的,更不是由自民党自身的先进性决定的。因而只能是由日本社会存在的政党监督制度决定的。是在日本社会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的作用下,日本民众通过对日本自民党和日本自民党的执政过程、执政效果的监督,而对日本自民党一再选择。

 

这些事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想,能够说明三个对政党、对社会、对民族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一是,政党监督制度对政党自身的进步、或者说保持政党自身的先进性是至关重要的。二是,政党监督制度能够使政党在民意的基础上赢得或保持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三是,政党监督制度甚至可以使执政党在民意的基础上保持一党执政的执政地位。而这三个重要意义是从由宪法决定的多党制的社会中表现出来的。

 

那么这样三个重要意义又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呢?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否对由宪法决定的一党执政的社会具有实际意义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能否在由一党执政的社会中建立起政党监督制度,却并不是一件说了就有的事。而没有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尽管宪法可以规定一党执政的社会政体,但没有政党监督制度与有政党监督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却必然是相反的。宪法对一党执政的社会政体的规定并不影响没有政党监督制度必然要产生的结果。这些结果就是,政党自身无法进步,甚至于走向堕落;执政党失去民众的信任;执政党失去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宪法被迫修改为多党制。苏联和东欧的政党和社会经历的就是这样一种演变。在没有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条件下,这样一种演变似乎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尽管在中国社会中,真正的政党监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而中国共产党依然具有牢固的执政地位,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上述演变必然性的存在。因为这种必然性在某些方面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如一些党的地方组织的堕落;如由于党的地方组织的堕落、腐败、违背民意、缺乏领导力导致的民意的不满和丧失民众的信任;因为地方党组织的问题、或因为社会中依然存在的老问题(如腐败问题、国有企业在福利和收入上的特权问题等)、和产生的新问题(如教育问题、如民众医疗保障问题、收入差距扩大问题等)而波及到了民众对党的信任问题(尽管这种信任问题是处于潜在状态的)。可见,缺乏政党监督制度必然产生的不良后果与存在政党监督制度必然产生的积极效果一样,都是必然要产生的。

 

那么,苏联和东欧为什么没有、或者说不能建立起政党监督制度呢?这就涉及到了政党监督制度的本质和现象问题。无论是从政党监督的现象来说,还是从政党监督制度的本质来说,政党监督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设立政党反对派。这无论是对执政来说,还是对在野党来说,都是如此。在野党是执政党的反对派,执政党是在野党的反对派。政党监督行为,就是政党反对派的行为。政党监督制度所能够产生的那些重要意义,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政党监督的反对派的行为结果。这也就意味着,有实施政党监督制度的反对派的存在,才可以促进那些希望自身进步的政党的进步;进步了的政党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获得了民众信任的政党才能获得或巩固执政地位;获得了自身进步的政党的执政,才能使社会的发展趋向于合理的发展,才能使民众获得较多的和公平的利益。

 

由次,我们可以给政党监督制度的存在下这样一个定义:政党监督制度的存在也就赋予了政党的反对派存在的地位。尽管政党的反对派身份的本意并不是为了促进其他政党的进步,但这种客观作用却又是无法否认的。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在执政期间,之所以不能建立政党监督制度,一是过于自信以为共产党的先进性是天然性的东西,是不会变化的东西,是可以永远存在的东西。二是,由于前一原因,因而看不到政党反对派的存在对自身进步的作用。三是,将政党反对派看得过于可怕,似乎只要共产党有反对派存在,其目的必然在于夺取执政权力。因而将政党反对派与反革命、反动派划等号,必将其置于死地。正是由于这样的心理和观念的存在,苏联共产党和东欧共产党是绝对看不到政党监督制度和实施政党监督的反对派存在的积极意义的,是绝对不容许政党反对派(而不是反动派)存在的。其结果是害了自己。

 

那么,我们在这里说到政党监督制度、政党监督的意义、政党反对派存在的意义有什么意义呢?我不想隐讳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为了使政党监督制度能够充分地促进中国共产党保持自身的先进性、促进中国共产党的不断进步、不断地增强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在民众信任的基础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有效的监督制度的作用下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使中国社会能够获得合理-进步-文明的全面发展、使民众获得公平合理的利益、使中华民族和每个人的存在都是文明-理性有精神的,中国共产党可不可以自立“反对派”?如果承认政党“反对派”的积极意义,承认政党“反对派”的存在是必要的,承认政党反对派的存在在两党制、多党制社会中是一种必然,那么在一党制的社会中,要想存在政党“反对派”,就只能取决于执政党自立“反对派”了。

 

当然了,这个自立“反对派”是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上的。即,中国共产党自立“反对派”是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一规定的,是丝毫不意味着对宪法的突破,也不容许对宪法的突破;中国共产党自立的“反对派”是带引号的,是不谋求执政地位的;作为中国共产党“反对派”的应该是希望中国共产党不断进步的、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特定的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反对派”,当然是以中国共产党为监督对象的;作为“反对派”就可以使用一切具有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中政党反对派所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对执政党和由执政党组成的政府及官员的执政行为、执政业绩的评论、评价和抨击。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方式,是不存在真正的“反对派”的。当然也不会有只有在政党监督制度和“反对派”真正存在条件下才会有的积极效果。

 

说到在中国社会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反对派”,不仅使人想到了1957年那一场运动。这一场运动实际上表现出了党对“反对派”的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从党发出号召,让人民群众对党、对党的作风、对党的工作提意见提批评的角度来看,党是要建立一个由人民群众组成的“反对派”的。如果向党提出意见、提出批评能够常态化的话、能够走向法制化的轨道的话,那么政党监督制度和履行政党监督的“反对派”就会形成,党也就会避免1957年以后所发生的一切错误。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就会完全改变,中国社会的发展就完全是另一种状况,中国共产党自身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执政能力上、执政方式上也完全会是另一种状态。而从由向党提意见提批评转向反“右派”的角度来说,则使中国社会建立政党监督制度成为了不可能,使可以使政党监督有效实施的“反对派”的形成成为不可能。于是便有了从“反右”斗争开始的一系列的思想错误、决策错误、不科学不合理的执政方式和社会后果,有了“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九十年代形成的难以抑制的腐败发展、无法控制的不正之风的发展、思想的涣散、信仰的丧失、作风的浮躁浮夸、社会发展方向的不明确等等问题,有了给党在新的世纪进行新的发展所遭遇的巨大障碍。而党内的这些问题又必然通过党的执政、政府的社会管理反映在社会中。比如教育的异化问题、比如国民素质低下的问题、比如道德的失落问题、比如民风问题、比如社会风气问题、比如人性问题、比如社会公正问题、比如社会公平问题……。

 

所以,中国社会是需要建立政党监督制度的,是需要一个政党“反对派”的,是需要“反对派”可以使用的评论、评价、抨击的方式的。建立起了政党监督制度,形成了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反对派”,除了可以起到促进中国共产党的进步、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改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取得优秀的执政业绩、取得民众的持久信任、推进中国社会趋向于合理文明的发展、促进人的趋向于理性文明的全面发展、获得值得信赖的执政地位这些必然性这些社会效果外,还会形成连带的、具有中国独创意义的官员形成制度和体制。这种独创的官员形成制度和体制之所以可以说是独创的,是因为它既不是民主社会的普选制的,是消除了普选制弊端的(应该说竞选制、普选制是非常不适应于我们民族的。如果在我国实现竞选制和普选制,其弊端将比我国台湾地区更严重、更恶劣)。也不是我们社会已经习惯的任命制的,同样也会消除任命制的弊端。而应该是一种民众选择和党的选择相结合的新的制度和体制。

 

在政党监督制度的作用下、在“反对派”的作用下,还可以起到促使各级官员洁身自好、清正廉洁、更积极地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更少官气、更亲民、更平民化的官员结构和为官传统。而这种官员结构和为官传统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突出体现(想一想,一个村支书、一个村主任就可以高人一等,就可以高高在上,就可以作威作福,就可以不屑与民为伍。那都是什么时代的事啊)。

 

既然如此,我们党为什么不可以建立政党监督制度呢?为什么不可以自建“反对派”呢?

 

当然,中国也完全可以在不建立政党监督制度、在没有“反对派”的状况下进行运转。党中央仍然可以不断地提出新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发展理念,去改变地方党的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思想观念。可是,在没有政党监督制度和配套的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的状况下,地方党的组织领导人和政府官员出于种种原因,不实质性地接受中央提出的理念又怎么办?确实,自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成立以来,中央提出了不少的新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发展理念。可是,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发展成为势头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腐败的领域在不断地扩展,国民素质低下的状况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社会风气不正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公款消费成为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负担、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民怨没有减少的迹向……(所以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对我国社会在新的世纪的发展设置了巨大的障碍)。这不能说党中央没有努力,也不能说党在社会发展的理念上仍然是模糊的和不坚定的。而这些问题之所以仍然存在、仍然难以解决、甚至有所恶化和严重不能不与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政府官员有关。不能不与我国社会缺乏政治民主体制相关。而政治民主体制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政党监督制度问题。没有对政党的监督制度,对地方党组织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的个人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二者是实质上被划了等号的。因此,直到现在,党还只能依靠党的自我监督。更确切地说,是依靠中央纪委对地方党的组织和官员的监督。而中央纪委的监督也只是集中于个人腐败行为方面而已。所以,即使中央仍然可以不断地提出新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发展理念,但是在没有政党监督制度、没有“反对派”的状况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前景仍然是难以预测的。我们当然希望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没有“反对派”的情况下,能够使我国社会的发展出现奇迹(当然是包括社会的、政治的、人的、民族的在内的全面发展的奇迹。但这种出现奇迹的状况有没有必然性呢?我想,没有人敢于做出肯定的答复。如果不存在这种必然性,那么我国的社会发展就仍然是走一步看一步的应对式发展,而不是在一条既定道路上的有保障的满怀信心地发展。

 

应该承认,在我国社会中,建立政党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自立“反对派”是一个两难问题。因为不这样做,中国社会中的很多问题真的很难解决。如果这样做了,在感情上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在实践的难度上更是不可想象的。甚至有没有人敢于对共产党监督都是一个问题(因为1957年的那一场运动给人的印象和影响太深太大了)。但是,如果我们确立这样几个原则,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这几个原则是:

 

宪法原则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可动摇的原则明确政党监督的界限,做到既不违宪,又能顺利地进行政党监督;

 

理论在先原则先行对政党监督制度、政党监督的方式方法、政党监督制度的维护等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

 

党内思想统一原则使全党能够从党自身的健康、进步、提高执政能力视觉出发,从国家前途、民族前途(总不能让我们民族的素质——当然也就包括官员素质、知识分子素质、企业家素质、白领素质、私营业主素质——低下状况、缺乏积极健康精神的状况、思维能力的释放异化走偏的状况长期存在下去吧)、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视觉出发,用理论研究成果来统一党内思想;

 

实践上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长期性原则不能操之过急要做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完善的制度、体制、良好传统的打算

 

真的,完全可以相信,如果在中国社会中,最终能够形成完善的政党监督制度、民主政治体制、理性的“反对派”、政党监督和民主政治传统,无疑是给中华民族的复兴、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条件和最强大的推动力。在这样的条件下的中国社会的发展,不仅是富强的、强大的,也是合理的、和谐的,更是誉美世界的,是人类表率的。要使中国社会成为这样的社会,就需要从今天做起,从建立政党监督制度做起,从中国共产党自立“反对派”做起。如果我们从今天做起,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会迎来那一天的到来的。

             现代社会管理的支柱

                 2008215

 

    这篇文稿既是对我三十年来关于社会管理问题研究的总结,也是在倡导建立和发展一种现代社会管理结构。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社会管理是在逐步发展和进步的。这种发展和进步首先表现为对“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历史时期的社会管理方式在思想和实践上的彻底扬弃。其次是在观念上提出了“法制”的理念。此后,我们的社会又逐步提出了“以法行政”“德治”“民主管理”等一系列的社会管理概念。这些概念的提出当然应该是有助于社会管理的发展和进步的。

从社会管理与社会和人的存在、发展、进步的密切关系来说,社会管理应该是一门科学。应该发展成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所以,尽管这篇文稿不长,但结合我的其他文书稿,我自以为我的这篇文稿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我们知道,对于房屋建筑来说,支柱是不可缺少的构件。支柱对房屋来说起着使房屋的框架可以构成的作用;起着承载和传递房屋重力的作用。没有支柱的作用,房屋的构成和稳固几乎是不可能的。房屋的构成和稳固应该是房屋建筑的基本要求。

 

在我重新浏览自己的《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到社会与意识的随想录》文稿时,当我在这篇文稿中指出:

 

从对人的管理范域来说,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全部秘诀就在于使具有相对真理的社会意识社会化和人格化

 

社会意识的人格化,就是将思想者们创造出的合理的、科学的、真理的思想转化为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使公众(首先是官员和少年儿童)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以完全的社会意识支配的状态存在。当公众以这种状态存在时,人们的行为和存在就会表现为是合理的、理性的、文明的,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对这样的公众还需要“治理”吗?但人的这种行为和存在状态又确实是治理的结果,是一种对人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无为而治的方式这种对人的管理方式,是把对人的管理行为前置于使社会意识人格化,是做到了使公众以完全的社会意识支配的状态存在的管理方式”并提出“教育等于社会管理、教育是社会管理的前置行为”这些结论时,再联想到我在1979年就提出的“德治”观念,联想到我在对社会管理的探讨中提出的“间接管理”的概念,以及人类社会中已经通行并行之有效的“法治”实践,于是我豁然开朗:既然作为建筑的房屋必须要有支柱,那么作为社会管理又是否需要支柱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这个“肯定”的答案的前提应该是对社会管理的要求。

 

只有社会管理的要求是合理的、是符合民众利益的、是民众满意的、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才需要有完善的、坚实的支柱来支撑社会管理。否则,社会管理是不需要支柱的。因为任意的不合理、不完善的社会管理都可以产生任意的不合理的一种社会管理结果。

 

那么作为现代社会的社会管理应该达到怎样的管理要求呢?“社会管理应该是合理的、是符合民众利益的、是民众满意的、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即是社会管理的最终基本要求。除此以外,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必须是廉洁的、直接的社会管理体制必须是合理的、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的社会管理行为必须是有效率的、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直接的社会管理体现是为公民服务的、社会管理产生的结果是公正的合理的和和谐的、社会管理的运行是低成本的……。社会管理要达到这样的要求,没有支柱的、甚至是没有完善支柱的社会管理显然是不行的。

 

所以,德治、法治、教育、民主应该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四大支柱。

 

当然了,从社会管理自身来说,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存在是社会管理存在的条件。但是从一般性来说,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因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状态以后的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但却不是能够满足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因此直接的管理机构和体制的存在不是现代社会管理的支柱。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管理只有具备了德治、法治、教育、民主这四个支柱时,才构成了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

 

教育正如我在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到社会与意识的随想录》及其其他有关教育的文稿中所说的那样:狭义的教育不能够是纯粹的只进行自然、科学、技术、技能知识的教育。教育应该是一种社会管理行为,是社会管理的前置行为,是将具有合理性、理性、科学性的社会意识转化为公众的自我意识的管理行为,是使人成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的管理行为。当教育起到这样的作用时,就使社会管理起到了一种无为而治的作用。

 

德治既是一种泛义的社会教育,也是狭义教育对象的后续行为的体现。如果说作为管理的狭义教育是使社会中的公民具有转化为自我意识的社会意识,使自身成为社会人的话,那么他们作为这样的公民的生活行为劳动(工作)行为和社会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状态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德治而国家和政府则应该在社会中倡导诸如公民对他人的权利人格尊严利益的尊重,倡导公民对自己对家庭对集体承担责任,倡导公民具有宽容和理性心境,倡导公民遵守和敬畏法律倡导公民要有泛爱意识,等等这样一些基础道德国家和政府还应该倡导诸如慈善助人为乐志愿者精神无私奉献为民族为国家为社会承担责任等等这样的上层道德.国家和政府对具有合理性的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倡导也就是一种泛义的教育.当这样的教育发生作用时,同样具有社会管理的意义,体现的也就是一种德治意义的社会管理.

 

法治应该说法治是人类社会近几百年来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因为法治的目的和结果是要使社会成为完全的法制社会.如果说依法治理的对象是社会的话,那么由于社会是包括国家政府和公民这样两个部分的,因此国家政府和公民就都应该是法治的对象.因此,法治不能被理解为是国家和政府依据法律单向地治理公民的社会治理方式.从法治的有效实施和目的性来说,法治的首要对象应该是国家和政府机构.因为只有国家政府机构先行进入法制社会,使自身的行为符合法律,使自身能够依法管理社会和公民,公民也才能进入法制社会.社会才能够成为完全的法制社会.如果国家和政府自身在法制社会之外,而只是将公民赶进法制社会,这个社会就会形成法制社会和非法制社会这样的社会形态,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成为完全的法制社会的.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国家和政府自身的行为就很难是符合法律的.那么国家和政府的管理社会的结果也就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

 

民主民主包括两个基本范畴

 

一是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内的民主管理所谓的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内的民主管理应该体现为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机构有着有效的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因为有着这样的权力,所以权力就不可能是独有的和集权的,因而也就有着民主的意义如果在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内不存在这种意义的民主,其他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只能是建立在集权和专制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民主首先应该体现为是直接的社会管理机构内的权力分离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方面

 

民主的第二个范畴是与社会管理的主体相对应的当人们说到社会管理时,首先想到的是诸如国家和政府这样的管理主体这是完全准确的联想确实,自人类社会使社会管理职业化以来,国家和政府就开始承担起了社会管理的职能,就成为了进行社会管理的主体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家和政府机构进行的社会管理是一种直接的社会管理行为在民主概念没有形成之前,没有人可以想象社会管理除了国家和政府的直接管理外,还会有其他什么社会管理方式存在.然而,人类社会是发展和进步的。正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性,使民主的概念产生了,使民主的意识普及了,使民主的形式形成了,使民主的实践常态化了。民主不仅仅体现在不同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有着有效的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方面,也体现在国家与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之外的更广泛的领域内。通过对这些更广泛领域中的民主的观察,我们发现,在这些范围内的民主的对象依然是社会管理。而在这些范围内,实施社会管理的主体则是广义的民众。这样,社会管理就有了两个主体。与国家和政府直接的社会管理不同的是,民众通过民主实施的社会管理则是间接的。因此,民众是间接社会管理的主体。即,民众通过舆论监督、批评、评价、建议、选举,甚至是激烈的诸如游行、示威、罢工这些方式来间接地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众正是通过这些具有民主意义的方式来达到影响、改变国家和政府的决策及管理行为而产生社会管理的效果的。产生了社会管理效果的行为就应该是一种社会管理。于是,一种相对于直接社会管理的间接社会管理产生了。社会管理不再表现为是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对公民的单向制约意义上的管理,而是国家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双向制约的管理。有了民众进行的间接社会管理,国家和政府的直接管理行为才能够符合法律、符合民意、符合民众的利益,才更易实现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

 

教育、德治、法治、民主作为社会管理的四个支柱,使社会管理得到了完善,而只有完善的社会管理才能够构成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

 

当然了,我在这里对教育、德治、民主、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管理四个支柱意义的阐述是极其简略的。好在我已经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较多的论述。我只是在这里指出:能够构成现代社会管理的支柱是什么;作为迈向现代社会的我们的社会应该在社会管理方面做出怎样的努力。我想,有了这样一种关于完善的现代社会管理结构的意识,对完善我国的现代社会管理、架构起完善的现代社会管理框架,应该是有积极意义的。

 

确实,对照现代社会管理的这四个支柱,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比如,就教育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没有丝毫的教育就是社会管理的意识。因此,我们社会中的狭义的教育从教育管理者的意识来说,被局限于了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方面,甚至只是为自身获得利益的一种介质一种手段而已;从家长的意识方面来说,教育只是为自己和自己的子女获得更多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途径而已。因此,我们社会中的狭义的教育是难以转变到合格公民教育、提升人的素质的教育、提高整个民族的素养的教育这个方面的。我们社会的教育不仅没有成为前置的社会管理,反而为社会管理埋下了种种的事由、负担和隐患,使社会管理不得不去穷于应付由教育产生的不良后果。

 

教育是这样,德治、法治、民主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如果一个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只是倡导上层道德,而忽略了基础道德的普世意义,德治能够成为这样的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支柱吗?如果一个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仍然只是用法律制约公民,而实施直接管理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自身则仍然不时地置身于法制社会之外,法治能够成为这样的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支柱吗?如果一个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仍然只是把直接的社会管理看着是社会管理的全部而有意无意地排斥民众的间接管理,民主又能够成为这样的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支柱吗?。一个只有直接社会管理机构和体制,而没有完善的社会管理支柱的社会,能够有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吗?没有现代意义社会管理的社会,又能够实现现代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吗?

 

所以,无论我们的社会是否具备了现代社会管理的意识,是否建立起了完善的社会管理支柱,是否构成了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我们的社会(包括局部社会)都应该向这个方向努力、努力、再努力。

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

2009121130

 

党的十六大将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作为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工作。而加强党的建设无论是从主观上来说,还是从客观来说,都必然有利于党的先进性程度的恢复和提升。正是为了从主观上恢复和提升党的先进性程度,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就改革开放以来党所积累的宝贵经验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这样一个警言。随后,党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问题召开了十七届四中全会,并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相信,随着党的建设的不断深化,随着党的建设不断取得成效,党的先进性程度必然会得到恢复和提升。党亦将具有更有力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必然会以更快的发展速度将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引领和导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中国社会发展的性质、中国社会发展的速度、中国社会发展对世界的影响力,是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这足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程度的重要性、足见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时时刻刻地铭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这一警言,那么中国共产党的党的建设和先进性程度的恢复和提升,就一定会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观意识和主观努力,就一定会成为不可逆转的必然性。

正是为了使自己更好地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警言,进而更好地理解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本人写了《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和《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续) 》两篇文稿。现将其放入本人的博客中。愿有更多的人能够关切。(2009年10月9日注)

 

对本文的说明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的“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是具有深刻意义的警言。希望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警言不要过眼烟云般地被忽视甚至被忘却。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牢记这一警言与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同等的作用。因为只有牢记和重视这一警言,党才能够勇于正视影响自身先进性程度的问题和存在,才能够有意识地去消除影响自身先进性程度的那些问题和存在,才能够有效地保持和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也才能够在不断提高自身先进性程度的基础上赢得建立在被信任基础上的执政地位。

 

为了这一警言的不被忽视和不被忘却,希望中国共产党能够以宽容的姿态允许党内外持续不断地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问题和执政地位问题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不怕揭“疮疤”的研究,不断地发布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指数,以此来时时刻刻地提请全党关注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消除影响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程度的那些问题和存在。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恢复到党的历史最好水平,并有更进一步的提升。这不仅对中国共产党是有利的,更是中国社会、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之福。

 

出于这样的心愿,本人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问题的研究作了一点尝试。希望本人的这一尝试是在“党能够以宽容的姿态允许党内外持续不断地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问题和执政地位问题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不怕揭‘疮疤’的研究”的范围内的。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就改革开放以来党所积累的宝贵经验进行了总结。其中在第十条的“必须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经验中指出:“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这应该是一个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是一个让中国共产党的全体——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每一个组织、党的中央、党内政治家、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时刻铭记的警言。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来说,没有一个坚强的政党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来说,没有一个能够保持先进性的政党的领导,同样是不可想象的(之所以如此,是中国社会太特别了,是中华民族太特殊了)。历史将领导中国的社会责任放在了中国共产党的身上。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伟大革命和改革开放的伟大革命中都成功地担负起了她所应该承担的历史的和社会的责任。

 

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中国社会确实是一个很特殊的社会)要求来说,中国社会的发展确实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与导向,确实需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未来的发展道路还很长。那么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未来的发展中还能不能担负起领导中国社会的责任,还能不能继续执政,还能不能成功地领导中国社会未来的革命和发展,却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那样,应该是不确定的。这是要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性质的。而中国共产党能不能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性质,或者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先进性程度,同样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那样,也是不确定的。

 

一切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性质;一切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保持和提升自身的先进性程度;甚至,一切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对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性的认识;一切都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对党的先进性程度的降低或丧失党的先进性的危险性的认识。

 

就政党的先进性来说,它是一种由多种要素综合体现的。而这些综合要素同样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政党的先进性只能由这些处于不断变化的要素来体现它的程度。这些体现政党先进性程度的要素包括:

 

政党所选择的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的先进性;

 

由政党的决策层所作决策体现的先进性;

 

政党成员的先进性;

 

由政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体现的先进性;

 

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

 

通过人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

 

政党曾经的先进性;

 

如果我们用这些要素来衡量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怎样的呢?是处于一种怎样的变化状态呢?我想,对这个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研究,对于提醒人们的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或提升先进性程度的认识,继而对于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或提升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应该是有所助益的。

 

就由政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体现的先进性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是充分地体现了她的先进性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人”,而不是“非人”,也就是为了中华民族这个群体的人和中国人民中的每一个个体,是为了由群体的人和具体的人统一体现的“人”。尽管在那个时期,中国共产党所为之的“人”更体现在人的群体性上,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群体性地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境况中、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获得解放与自由,也就是每一个人所获得的解放与自由。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犯过错误,但这种错误只是革命的方式方法的错误,而不是所选择的为之服务对象的错误。

 

就政党所选择的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的先进性来说,中国共产党选择的思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理论是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解放的。然而,仅此是远远不够的。一个先进的政党还必须能够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本国实际结合起来形成符合本国实际需要的思想理论,才能在思想理论方面体现政党的先进性。而中国共产党做到了这一点。因为中国共产党形成了适应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需要的毛泽东思想,所以中国共产党在思想理论方面体现了她的先进性。

 

就由政党的决策层所作决策体现的先进性来说,虽然中国共产党选择的思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但这并不等于党的决策层所作出的决策就是能够完全适应现实社会的,能够是完全正确的,是能够体现政党的先进性的。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如以陈独秀为核心的中央决策层所作的在国共合作中放弃共产党的独立性等决策、以王明为核心的中央决策层所作出的仿照苏联模式的以夺去中心城市来取得中国革命胜利等决策,显然都是错误的,是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因而是无法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的。只是在遵义会议之后,在毛泽东的作用下,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决策层才不断地为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发展和中国革命的进程作出了一系列的正确决策,也才在政党的决策层所作决策方面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就政党成员的先进性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个阶层。但是,不论中国共产党的成员来自那个阶层,都表现出了他们是致力于献身中国革命和人民解放事业的,是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是在革命事业中不畏艰险和身先士卒的,是忘我的和不谋私利的,因而最充分地体现着政党成员的先进性。

 

就“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和“通过人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来说,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还不是执政党,因而还不负有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责任,因此是不能以这两个要素来衡量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的。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改变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形态,消除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和压迫,使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使人民获得了解放与自由(相对于阶级压迫和阶级束缚的解放与自由),因而同样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通过对应于这些要素所显示的事实和客观存在,通过这些要素的综合,完全可以判定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性政党。而对中国共产党的未来来说,她就具有了“曾经的先进性”的客观事实。而“曾经的先进性”就可以作为中国共产党体现其先进性的要素之一。

 

但“政党曾经的先进性”毕竟不是决定和衡量政党先进性的唯一要素或全部要素。而政党的先进性正如我们上述已经说过的那样,它不是一个可以对政党“定性”的依据,而是一个“性质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当我们说一个政党是先进的政党时,不能说这个政党的性质是绝对先进的、或这个先进政党是永远的先进政党,而只是意味着这个政党的先进性程度是较高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体现的政党先进性,正是由体现政党先进性那些要素综合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非常高的。但是,如果人们藉此将政党先进性与政党先进程度等同起来,就等于将政党的性质固化了,就会忽视判定政党先进性的那些要素及其变化。因为衡量和判断政党先进性的要素是会在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的,而这种变化是会影响到政党的先进性程度的,因此,将政党先进性与政党先进程度等同起来,也会起到忽视政党先进性程度变化的作用。这对于具有“曾经的先进性”的政党来说是及其危险的。因为它会给人们一种错觉:因为我们这个政党曾经是先进的,所以这个政党的先进性在任何时候都是毋庸置疑的。而全然不会去审视影响和决定党的先进性程度的那些要素发生了什么变化,不会去关注影响和决定政党先进性程度的那些要素的变化是客观造成是还是主观造成的,不会去重新判定政党的先进性程度。这必然会使政党的先进性程度发生波动性的变化。无论人们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承认还是不承认,政党的先进性程度的变化都是发生着的和存在着的。

 

就中国共产党来说,中国共产党确实使自己成为了一个具有很高程度的、曾经的先进性政党,这相对于那些曾经属于落后的而欲以转化为一定进步程度的政党来说,应该是中国共产党能够继续保持很高程度先进性的基础和条件。更何况,中国共产党能够推翻国民党的统治,能够消除“三座大山”的压迫,就必然会继续体现很高程度的先进性。因为从逻辑关系来说,既然国民党是反动的、腐败的政党,既然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社会是落后的、贫穷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那么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中国社会就能够体现为是趋向独立自主的、是趋向富足的、先进的社会,中国共产党也就会因为中国社会的这种符合逻辑的发展而表现为她是保持了先进性程度的政党。而且,中国共产党在取得了执政地位以后,她的先进性程度也确实是需要追加和通过新的要素——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人的综合发展状况——来体现的。应该承认,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1949101日——1956年)内,中国共产党不仅在体现政党性质的已有的要素方面,仍然能够继续体现她的很高程度的先进性,而且在体现政党先进性程度的新的要素方面,同样体现出她的很高程度的先进性。如在社会发展方面,中国的国家地位不再处于被人蔑视、被人欺负、仰人鼻息的状态;中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恢复;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中国社会因为消除了战乱而获得了稳定;……。在人的发展方面,每个中国人都获得了相对于国民党统治下的那种不自由的自由;工人阶级获得了不受历史的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自由;农民获得了拥有自己的土地和获得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人民普遍获得了从封建传统束缚中的解放;绝大部分国民都表现出了精神上的愉悦;广大的干部群众都表现出了极高的劳动热情;……。因此,在这一历史时期,所有的能够表现政党先进性的要素都可以充分地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不仅没有丝毫的降低,反而因为新的要素的体现,使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可是,体现政党先进性程度的要素毕竟是可变的,政党的先进性程度也毕竟是会随着决定政党先进性程度的那些要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应该是一种绝对的规律,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规律。

 

依照这一规律、依据那些决定政党先进性程度的要素来衡量1956年至1978年的三中全会之前这一历史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的。

 

从“政党所选择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这一要素来看,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虽然选择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但是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应中国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需要的、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理论。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曾经在《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和《论十大关系》中已经开始表现出发展新的正确的思想理论的萌芽和趋向的话,那么这一萌芽和趋向也被中国共产党自己扼杀了。于是,中国共产党选择的是教条地承袭马克思主义中只是适用于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而且把这一思想扭曲到了极致,“创新”性地提出了“思想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正是在这一思想的作用下,中国社会步入了非正常的、甚至异常混乱的发展状态之中。如果我们现在可以不再隐讳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从“政党所选择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这一要素来看,这一历史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方面是难以体现她的先进性的。

 

从“由政党的决策层所作决策体现的先进性”这一要素来看,如果说一个政党选择的思想理论是正确的则尚不能保证其中央决策层所作的决策是充分正确的话(如中国共产党的陈独秀时期和王明时期),那么政党在选择了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与客观存在相冲突的、扭曲的和教条化了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思想理论之后,就必然会作出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违背客观规律的、乃至完全错误的决策,就必然会影响到政党的先进性。从1957年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一历史时期内,从“反右斗争”的决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决策、“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决策、大跃进和大炼钢铁的决策、消灭“四害”(主要是麻雀)的决策、掩盖“三年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决策、批判彭德怀的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决策、“以粮为纲”的决策、“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超越国力的对外援助决策、文化上的极左决策,一直到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决策,及其由这些决策所产生的后果,无不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如果说以陈独秀为核心的中央决策层和以王明为核心的中央决策层所作的错误决策是有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说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决策层在这一时期所作的一系列决策是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没有关系的,是不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甚至是能够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

 

从“政党成员的先进性”这一要素来看,从建国后到1966年这一人们尚处于正常生活状态的社会时期来说,无论是从一般身份的党员来说,还是从担任各级领导干部身份的党员来说,他们是很好地保持和继承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的党的广大成员所具有的那些良好的和优秀的思想、道德、作风的。从一般党员来说,他们大多都能表现为是各个工作岗位中的模范,是在工作和劳动中走在前面的人,是对一般群众起到了表率作用的人。从担任各级领导干部的党员来说,他们仍然保持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形成的官兵(民)平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生活简朴等等优良作风。在他们中间还没有出现具有普遍性趋向的以权谋私的现象。尽管他们中的很多人不可避免地犯了浮夸、整人、漠视群众利益等等错误。但这些错误往往是在党所为之的对象的错误、党所选择的错误的思想理论和中央决策层所作错误决策的支配作用下发生的。而从他们自身来说,是仍然可以体现党的成员的先进性的。当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由革命和战争环境改变为和平和正常生活环境)、随着党的历史任务的变化(由革命、战争、阶级斗争的任务转变为社会和经济建设任务)、随着党的历史地位的变化(由“非法”的党转变为执政党),在党员中亦会有人蜕变为贪图享受者、腐化堕落者、不思进取者,但这并不能改变这一时期党的成员能够体现党的先进性的状态,就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虽然有很多的党员由于追随陈独秀、王明、张国焘而犯了错误,亦有很多的党员表现出意志不坚定、在困难时期脱党、甚至叛变,却并不影响广大的党员体现党的先进性一样。

 

从“由政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来看,如果说从建国到1956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客观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将恢复国民经济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自己巩固政权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仍然可以定位于“人”。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仍然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的。先进性政党的宗旨就是为了“人”、就是为了大多数人。在阶级社会中,先进性政党的为了“人”表现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从阶级的和各种形式的不合理群体关系的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而在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之后,先进性政党的新的历史使命则是为了大多数人中的每一个人从各种束缚关系中的继续地和持续地解放与自由。这种体现在具体的个人身上的解放与自由表现在人的平等关系的实现、人的合理自由的实现、人的权利的实现、人的人格和尊严得到尊重、人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社会意识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的选择居住地和职业的自由、人的能够充分地实现自我价值、人的能够自主地选择全面的健康文化等等方面。先进性政党所能够做的就是为人的这些继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与自由提供社会的、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经济的、社会关系的、生产关系的、甚至生活关系的良好条件。而不是使人被新的不合理群体关系所束缚。总之,先进性政党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人”,而不是“非人”。令人遗憾的是,从1957年开始,由于党所选择和发展了错误的思想理论和作出一系列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违背客观规律的、乃至完全错误的决策之后,中国共产党所为之的对象是发生了截然变化的。党所为之的变化了的对象越来越远离了党所应该为之的对象——“人”。党所为之的对象由“人”转向了“非人”。这些“非人”包括“赶美超英”、“共产主义”、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巩固政权、防止复辟、防止修正主义、世界革命、乃至将领袖神化后的领袖崇拜。当党将她所为之服务的对象由“人”转化为“非人”后,她怎么能够在这一要素上体现她的先进性呢?

 

从“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和“通过人的综合发展状况”这两个要素来看,同样难以体现党的先进性。因为这两个要素所能够体现的政党的先进性程度是与政党所选择的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执政党的决策层所作决策、执政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有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关联性的。也就是说,从一般的逻辑关系和关联性来说,一个执政党只要所为之的对象是“人”的、所作决策是符合社会需要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最终都能通过实践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状况中得到反映。当然这种逻辑关系和关联性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执政党所作的决策虽然可能是符合社会需要的、符合人民利益的、符合客观规律的,但并不一定会被所有的人所理解,并不一定能够顺利地加以实践,因此也就难以在社会的综合发展和人的综合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如果执政党在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人”的状况下、在能够作出符合社会需要的、符合人民利益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决策的状况下尚不能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和通过人的综合发展得到充分地体现其正确性的话,那么执政党在所选择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是错误的思想理论、所为之的对象是“非人”、所作的决策是错误的决策的状况下,通过社会综合发展和人的综合发展是无论如何体现不出先进性的。对此,我们无须再详细地列举相关事实来加以证明。我们只须简单地列举三个事例:一是“文化大革命”所导致的恶果和灾难及其那一时代的人们所表现得愚昧、野蛮和人性的丧失程度;二是,那时的人们全都被像螺丝钉一样固定在一个一个单位和岗位上,没有丝毫的择业、流动、居住、迁徙的自由,个人的智慧和才能根本无从发挥,进而使整个民族的智慧和才能无从发挥,又何谈个人的尊严和人格的被尊重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呢;三是,在万里那一批老干部获得解放和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后,在为了推进改革所进行的实地调查中,竟然发现有的地方的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不如红军长征时期(见20081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王伟群的《伟大的第一步——中国农村改革起点实录》)。所以,从1957年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一历史时期,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和人的综合发展状况是严重地影响着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从1957年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除了在“曾经的先进性”“政党成员的先进性”两个要素方面尚能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先进性外,在能够体现政党先进性的其它要素方面,则是使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受到了严重影响的。

 

如果我们可以给政党的先进性程度以一种指数来表示的话,那么可以说,从遵义会议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指数是逐步达到了最高程度的。而从1957年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则是逐步地降到了最低的指数。

 

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指数(如果存在这种指数的话)的这种变化,说明胡锦涛总书记所说提出的“党的先进性……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是实实在在的真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作为追求真理的政党、作为信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政党,就应该勇于正视自己在先进性程度上所发生的这种变化,就应该相信自己的先进性程度是处在深刻的变化之中的,这种变化既有先进性向更高程度的变化,也有先进性程度降低的变化,甚至有完全丧失先进性程度的变化。

 

令人欣慰的是,自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逐步地趋向于了向更高程度的恢复的。这种恢复也确实是逐步地。因为从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中我们看到,即使在粉碎了“四人帮”以后一段时期,中国共产党仍然维系着“两个凡是”的内涵,依然依照“两个凡是”行事,仍然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旧的冤假错案依然难以平反,有利于改变广大农民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状况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依然难以推行……。只是经历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大讨论这一思想解放运动之后,中国共产党才在恢复自身的先进性程度上大大加快了步伐。尽管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到了新的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决策层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等系列思想后,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恢复和提高,是完全可以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和人的综合发展状况来体现的。

 

但是,也应该承认,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还远没有恢复到历史的最高水平。如果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水平可以用指数来表示的话,那么党的先进性水平就是由政党曾经的先进性、政党所选择的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的先进性、政党的决策层所作决策体现的先进性、政党成员的先进性、政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体现的先进性、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通过人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这些基本方面来综合体现的。而对每一个基本方面来说,则又是通过更细化的内容来体现的。如果人们从这些更细化的内容来分析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又确实是没有达到历史的最好水平的。如:

 

就“政党所选择的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的先进性”来说,这里的思想理论既包括时代适应性的思想和理论、应对性的思想和理论,也包括基础性的思想理论和具有深远指导意义的思想理论;既包括散发的思想理论,更包括系统的、体系的思想理论。应该承认,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是在不断地提出正确的思想的,有些思想也确实具有基础性和深远指导的意义的。但从总体来说,这些思想还主要是以散发的、思想的形态存在的,还不是以理论的和体系的形态表现的,还没有产生诸如马克思主义、(指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毛泽东思想那样的理论性的思想和体系性的思想。这样,就会使“政党所选择的和所发展的思想理论的先进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体现政党先进性的这一要素方面,中国共产党还没有达到她的历史最高水平。

 

再如就“由政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体现的先进性”这一要素来说,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是逐步地转到了为群体的中国人民、为占人口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上来,甚至是转到了为每个公民上来。但是,这种转变主要还是通过中央决策层和中央所制定的政策来体现的。而要使中国共产党所为之服务的对象能够确实地表现为是为了“人”的、是为了多数人的,还需要通过她的各级组织的具体实践来体现。当我们把视线转到这个方面的时候,就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的很多下层组织的实践并不是为了“人”的,不是为了多数人的。而表现为是为了少数人的,甚至是为了“非人”的(尽管这些实践往往是个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些个人不借助“组织”的名义,是根本不能进行相关的实践的。)如,为了地方的生产总值指标,为了政绩、为了个人的仕途,为了作更大的官,为了个人的私利,为了家族的私利,为了个人的权威,等等。这里的“生产总值”“政绩”“仕途”“官”“私利”“权威”当然是“非人”。而且那些为了这些“非人”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损害社会的、国家的、多数人的和公民个人的权益的。如,为了政绩而欠下的债务,就要用公民缴纳的税金偿还;为了政绩所造成的浪费就是对广大公民的辛勤劳动的不尊重,是对广大劳动者创造出的财富的糟蹋和犯罪;破坏了的环境就要由人民群众来承受;浪费了的资源也是人民的资源;野蛮拆迁造成的更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为了个人的权威和私利而滥用警力、操纵司法所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伤害;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也就使中国共产党的为了多数人、为了“人”这一体现先进性的要素打了折扣,也就会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 

 

再如,就“政党成员的先进性”这一要素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已经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完全不同了。如果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表现为是一种只能由少数具有阶级觉悟和阶级意识的革命者来引领和组织大多数被压迫人民进行的革命的话,那么阶层社会就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在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范围内应该、也可以进行自我解放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社会。这样,历史的曾经的先进性政党的成员就难以再是由极少数“先进分子”组成的政党,党向“群众党”的趋势发展就有一定的必然性。那么在这种趋势下,曾经的先进性政党又如何通过“政党成员的先进性”这一要素来保持自身的先进性程度呢?我想,至少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自主地理解和接受政党所选择和所发展的先进性思想理论,并立志于将其付诸实践。

2、较之一般的公民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能更好地体现出“人”的素质和文明程度。

如果政党的成员所在的政党是执政党的话,那么她的成员在作为执政成员时,更应该做到,

3、很好地利用公民赋予他的公职和公权力为社会、为公民、为“人”服务,绝不滥用公职和公权力。

4、在利用公职和公权力的期间,始终保持自身的勤政和廉洁。

其实,这些要求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但是对于作为曾经的先进性政党的执政党来说,她的成员更应该在“先进性”的意义上做到这些基本要求,否则是很难从“政党成员的先进性”这一要素来体现政党的先进性的,而且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民众对政党先进性程度的认可。

从这些方面来衡量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应该坦承,“政党成员的先进性”这一要素对中国共产党总体的先进性程度的影响是很大的。

首先,在一般民众的印象中,现在的党员与普通群众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应该说这是有情可原的,因为“群众党”毕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发展趋势。但是,如果党员在“人”的素质方面、在遵守法律方面、在遵守社会公德方面尚不如一般的民众,就必然会影响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而这种状况在现实中的并不是少量和偶然存在的。

其次,对一个社会来说,从事公职和执掌公权力的人中,如果只有偶然的极少数人表现为懒政、表现为违法、表现为滥用公权力、表现为贪赃枉法,那可以归类为个人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对执政党和政府形象的损毁。但是在我国,如果按照文明社会和发达国家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社会所存在的所谓“潜规则”、所谓“不正之风”其实都是违法行为,行使这些违法行为的人再加上滥用特权、滥用职权、作威作福、贪污腐败、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懒政的人,如果其人数超过10%甚至5%,那就绝不是个人行为了,而是一种社会性行为了(即一个社会体现出的经常性行为)。而实施这些社会性行为的人往往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身份。即便这些人“只是少数人”,那也足以从“政党成员的先进性”这一要来素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了。如果这样的人数超过20%甚至更多,那么这些人就会逐步形成一种特殊的阶层了,就会逐步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了。

即使从最基本的人与人的关系来说,政党成员的先进性同样是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就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实现的是真正的完全的平等,然后是官员乃至政治家的趋于平民化。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是这样。首先,我们的社会连真正的和完全的平等都还没有实现,而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官兵(民)平等、政治家与民众平等相处的优良传统都几乎丧失殆尽。现在的很多官员真是高高在上、是不宵与民为伍的、是自视高人一等的、是八面威风的、是不可“触犯”的(说到官员的八面威风,不可触犯,不仅使我们想到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官员出行时的那种随从鸣锣开道、高举“肃静”“回避”牌的场景。现在的一些官员不仅恢复了这些传统,而且“到场”还要组织群众和学生夹道欢迎。难道人就不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吗?难道这真是血脉的传承吗?说到官员的不可“触犯”,我们可以在现实中看到很多这样的现象。如一些官员那真是说不得、“犯”不得、“揭(露)”不得、“批(评)不得,如果有民对他们这样了,那么明里就动用强力机构进行打压或处于刑罚,暗里则打击报复,甚至置人于死地。)如果这样的官员是共产党的成员的话,能不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吗?

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并不仅仅是人的问题,而是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落后、与人文教育和素质教育的缺少相关的,是与法制的不健全、法律的不细化、民主的不泛化、制度的不完善、淘汰制度(党内的淘汰制度、官员的淘汰制度、公务员的淘汰制度)的无有或缺失相关的。但毕竟中国共产党内的这些成员是在严重地影响着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而不能说是制度的不健全、体制的不完善、法律的不细化、淘汰制度的无有在影响着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

 

让我们再来从“通过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和“通过人的综合发展状况体现的先进性”这两个要素来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进行一些分析。应该承认,尽管中国在社会、政治、法的社会、(由公务员和官员体现的)社会清廉、社会文明、人的素质等等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中国无论是在社会的综合发展方面还是在人的综合发展方面,不仅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生了具有合理性的本质变化,即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三十年的合理性发展速度也是超越了西方发达社会上百年的发展速度的。中国社会的这些合理性发展既体现在经济发展上,体现在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上,体现在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上,也体现在社会发展、政治发展、法治发展、民主发展、人的自由流动、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等等方面。但是,在衡量政党的先进性方面,却是不能孤立地将“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和“人的综合发展状况”作为衡量政党先进性的条件的。因为如果孤立地将“社会的综合发展状况”和“人的综合发展状况”作为衡量政党先进性的条件,那么就会出现两种判断,一是那些在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方面远远超过中国的那些社会中的执过政的政党都是先进的政党。二是,因为中国在短短的三十年时间里尚不能在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上超越那些文明的和发达的社会,因此中国共产党不具有先进性。显然,做这样的判断是不准确的,是不客观的、是错误的。因此,对政党的先进性程度进行判断,只能依据所有的要素进行综合的分析,根据社会的发展速度来分析,根据社会的进步程度来分析。对此我们可以做出的结论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所以才能够在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时间,引领和导向中国以大大超越西方发达社会的发展速度将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不断推向新的高度,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不断地推向新的境界。据此我们也相信,只要中国共产党是不断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的,甚至是恢复到了她的历史最好程度的,她就同样会在较短的时间里,引领和导向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的发展水平走向世界的前列,成为人类社会的新的表率。

 

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应该如何来衡量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呢。如果我们确实应该以192171日至1956年、1957年至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样三个历史阶段来分别评价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话,就可以做出以下的结论:

 

1、在1921年至1956年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逐步地上升至达到了最高水平的。

 

2、在1957年至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逐步降低至到了最低水平的。

 

3、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是逐步恢复和上升的,但是还没有恢复和上升到她的历史的最高水平。

 

对中国共产党的未来来说,她能不能够使她的先进性程度的恢复和上升始终呈现为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她的先进性程度能不能达到或接近她的历史的最高水平,这是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的,而这种努力则是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清醒意识的。如果中国共产党没有这种清醒意识,使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的恢复和提升只表现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无意识行为,那么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程度降低的历史就会重演。如果考虑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环境中的中国共产党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蜕变为一般的民主政党的话,那么在现实的社会中,就存在着这种蜕变的可能性。如果中国共产党蜕变为少数人组成的特权阶层的政党,那也就离失去执政地位不远了(毕竟这种事情已经在世界中的很多的共产党身上发生了)。而要防止中国共产党发生蜕变,防止由蜕变导致的执政地位的丧失,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进行先进性程度的恢复和提升的努力,而这种努力则犹如逆水行舟一样,是不进则退的。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努力同样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清醒意识。这个清醒意识是什么?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所言:“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的新的、永世的至理名言。

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续)

2009526日——62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的“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胡锦涛总书记的这句话正如本文的标题那样,是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和她的成员时刻铭记的警言。

 

胡锦涛总书记这一对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出的警言包含着两个范畴:一是,党的先进性“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二是,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本人在《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中,就第一个范畴进行了分析研究,而没有就第二个范畴进行分析研究。应该说,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这两个范畴的问题是一体的,是互为条件、互为结果的。只有对这两个问题都加以客观的、科学的、合理的分析和研究,这样的分析和研究才是完整的。

 

如果说,对党的先进性问题需要的是“不怕揭‘疮疤’的研究”的话,那么对党的执政地位的研究就更应该是“实事求是的和客观的”。

 

其实对党的执政地位问题,本人在2008727日就试图以《寄语中国共产党的诤言》的标题进行研究,并已列好了提纲和想要叙述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其它的原因而没有成文。那么,在我完成了《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书稿的输入电脑的“工作”后,可以借助一点“空闲”时间以《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续)》为标题来完成这篇文章的写作,以使其与《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共同构成本人对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的分析研究的完整性。

 

说到政党的执政地位,包括政党的欲以取得执政地位、维护和巩固执政地位这样两个方面。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又是要取决于另外两个方面的因素的。一个是政党自身的因素,一个是民众的因素。政党自身的因素包括:

 

政党的性质。在一个现代的和文明的社会中,诸如纳粹党、前柬埔寨共产党那样的极端性质的政党显然是难以获得执政地位的。即便这样的政党获得了执政地位,并用极端的手段维持其政权,最终也是要失去政权的。这种性质的政党如果不改变自己,那么它在失去政权后,是再难以重新获得执政地位的。因此,在现代意义的文明社会中,不是极端性质的政党都具有获得执政地位的可能性。

 

政党的指导思想。政党的指导思想必须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是符合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是符合民众的现实要求的。即便政党的指导思想是符合民众的长远要求的(如共产主义理想),这种长远要求也必须与民众的现实要求是密切相关的,不能是与民众现实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相冲突的。因此,政党欲想取得或欲以维护执政地位,其指导思想就不能是虚无缥缈的,或者不能使民众感到是虚无缥缈的。如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的就是一种虚无缥缈。而这种虚无缥缈的指导思想给民众的感受只能是一种失望和不信任。这应该是前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绩。这一因素或许对尚未取得执政地位的政党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但对于曾经取得过执政地位或试图维护执政地位的政党来说则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曾经的执政党没有体现出很好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绩,那么要想再取得执政地位则是很困难的,除非在位的执政党表现出更差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绩。

 

政党自身的先进性和廉洁程度。政党的先进性相对来说是对历史的和现实中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的。而政党的先进性程度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言的那样,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处于变化状态之中的。对此,我已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问题在《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中进行过分析。但是,政党的先进性程度不是衡量所有执政党的标准。因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中,什么政党可以执政并不是取决于政党的先进性的,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和政党的综合因素的。在这个综合因素中,政党的廉洁程度是政党是否能够赢得执政权力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政党自身不是廉洁的,且不论是否会影响先进政党的先进性程度,至少是会对政党的执政地位或谋求执政地位的努力形成严重的影响。就中国国民党来说,其在台湾的执政显示出了很强的执政能力和很大的执政业绩,但却因为自身的不廉洁而曾经一度失去了执政地位。

 

政党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什么是现代社会?简而言之,现代社会就是一种承认、尊重和实现民众基本权利的社会,是一种承认人的价值和合理需求的社会,是一种奉行以人为本理念的社会,是一种运用民主的、法治的、人道的、人性的、透明的方式管理社会和管理人的社会,是一种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什么是文明社会?简而言之,文明社会对管理社会的国家组织来说,就是体现于国家组织对民众的基本权利的承认、尊重和实现方面,体现于国家组织运用民主的、法治的、人道的、人性的方式管理社会方面,体现于国家组织不为自身谋取特殊利益(包括经济的、物质的、名誉的、权威方面的特殊利益)并以此而体现自身的廉洁方面,体现于国家组织的信息透明和公开方面,体现于国家组织不为特别的人的群体和利益集团服务而是为全体公民服务方面。显然,这是相对于历史的国家组织只为个别的阶级和自身利益服务,运用专制的、专政的、非人道的、背离人性、愚民的方式管理社会的状态而言的。文明社会对这个社会中的公民而言,则体现于公民是具备了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的和人文素质的,是有着广泛的社会意识(如民主意识、法的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公民义务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生态平衡意识等等)的,是能够用“人”的观念和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言行的,是举止言行不会构成对他人的权益、人格、尊严、精神和人身的侵犯与伤害的,是温文尔雅温良恭俭让的,是符合良俗和社会公德的。显然,这是相对于历史中的处于愚昧、不理性、野蛮、相互地进行侵犯和伤害状态的民众而言的。但是国家组织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相对于公民的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体现来说,国家组织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是第一位的和起着更重要作用的。这是因为,首先国家组织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其实就是在创造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存在;其次,国家组织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就是对公民的趋向现代人和文明人的一种意识的导向;其三,国家组织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就是在行为的意义上对公民的一种示范。我们不能想象,在一个社会中,在国家组织表现出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极度不适应的状态下,这个社会中的公民却能够是现代的和文明的

 

政党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则体现于,一、在其自身的指导思想和其成员的意识中是能够体现这种现代性和文明性的。二、通过自己所掌控的舆论工具去积极地倡导这种现代性和文明性。三、在自己取得执政地位之后,通过国家组织的作用实践这种现代性和文明性,主导国家组织和公民趋向这种现代性和文明性。为此,政党就必须抛弃历史的那些专制的、专政的、不人道的、以群划人的、以非人为本的、个人崇拜的、愚民的观念意识和行为习惯(说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指出,诸如2009525日的《中国青年报》所发表的《法学家呼吁:对揭黑记者刑事调查要慎重》中所反映的国家组织为维护自己的所谓名誉和权威而对承担公众舆论的记者采取的打击报复行为,以及我们社会中经常发生的对上访群众的遣返拘押行为、对公民的批评国家组织的封堵和刑事调查行为、对违背自己意志的民众办“学习班”的行为,以保密为借口的信息不公开行为实际上都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表现。这些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不适应表现虽然只是发生在地方的党组织和地方国家组织的身上,却也仍然说明,在党和国家组织的肌体中,是存在着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不适应性的。)

 

政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我们在“政党的性质”一节中所提到的诸如纳粹党、前柬埔寨共产党那样的极端性质政党,就是政党的一种特殊性质。除了这种性质的政党特殊性外,政党还存在着另一种特殊性,也即先进性性质。如果说像纳粹党、前柬埔寨共产党那样的极端性质的政党或者是根本无法获得执政地位、或者必然丧失执政地位的话,那么先进性性质的政党就具有一种获得执政地位的天然优势(当然,这种先进性必须是真正的、客观的和十足的。而不能只是自我评价、自我赋予的)。即便如此,先进性政党也必须首先表现为她是具备了我们上述的那些能够执政的社会条件的。否则,既难以获得执政地位,更无所谓先进性。但是,相对于这两种性质的政党来说,人类社会中的绝对多数执政党和可能的执政党是不属于这两种性质的政党的,而是一般性政党。而这些一般性政党之所以能够获得或可能获得执政地位,能够维系执政地位,显然也是因为满足了我们上述的那些条件的。即,政党不能是纳粹党和前柬埔寨那样的极端性质的政党;政党的指导思想必须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是符合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是符合民众的现实要求的;政党的指导思想中的理想不是虚无缥缈的;政党自身必须是廉洁的;政党是要具备一定的执政能力或执政业绩的;政党是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共产党既应该以先进性标准来要求自己,但也应该首先将自身作为一般政党来看待,去满足能够长期地维护执政地位的那些社会条件。这并不是对中国共产党性质的降低,而是去建立一种能够使中国共产党保持先进性的坚实基础。因为,如果中国共产党尚不能作为一般性质的政党首先具备维护执政地位的那些社会条件,那她就有可能丧失执政地位。更何况,如果中国共产党连这些表现为一般性政党的条件都不具备,那她又如何体现自己的先进性呢?所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先进性都必须是建立在政党的一般性质的基础上的,是只能在政党一般性质的基础之上获得执政地位和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的。然后才是用自己的不断提升的先进性来永远地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能够体现上述的那些一般政党的性质的,也是能够在一般政党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的,因而是能够继续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的。这应该是由中国共产党自身所决定的一种执政关系。除此以外,中国社会也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

 

中国社会在人类社会中是一个太特殊的社会。这种特殊性表现为:在未来的人类社会发展中,中华民族具有成为强盛民族的必然性,中国社会具有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的导向和范示可能性(而这种导向和范示在很长的时期是由美国和西欧来承载的)。而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能不能成为这样的社会,是要取决于中国走什么道路的。如果中国走美国式或欧洲式的社会发展道路,那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是不会超越欧洲和美国去开创新的发展道路和成为新的社会发展范示的。中国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使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发展的上述那种必然性成为可能。而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使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尽管这种社会主义必须是真正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本质的、是为了人的社会主义。就像我们坚信中国共产党会领导中国社会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一样,我们也应该坚信,中国共产党也是能够将中国社会引向真正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和本质的社会主义道路的。

 

中国社会是一个太特殊的社会还体现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并不只是体现于其可能存在的发展前途方面,也并不只是体现于中国具有深厚的文化、中国经济力量的强大、中国在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极强的模仿能力、中国的中央政府具有有力且有效的领导能力这些好的方面。还体现在中国社会缺乏创新精神、中国教育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的错误、中国国民(特别是作为官员的国民)的现代意识(“人”的观念、守法意识、民主意识、正义意识、守序意识、公平意识、人文意识、公共资源的节俭意识、环保意识等等)太缺乏、民族的劣根性太多、中国国民太缺乏素质、中国国民太缺乏理性、中国国民的愚昧状态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中国人太聪明却又往往不用于正道、中国国民越来越以自我为中心、中国人开始重新恢复野蛮倾向(中国人的野蛮倾向是有历史渊源的,是在好几个历史时期有突出表现的。如《水浒》所体现的那个时期、如义和团的表现、如“文化大革命”时期,还有……)、中国人越来越缺乏是非观念、中国人崇尚绝对自由(即不愿受法和社会公德约束的自由)、社会的和国民的“官”的意识和权力意识太浓厚社会根基太深、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基础道德并表现出了道德不断下滑的趋势、整个民族越来越趋于向功利性民族和趋利性民族的方向发展(而且这种功利性与趋利性又往往是以不道德的和非法的手段来体现的)这些不好的方面

 

正是这三个方面的特性使中国社会表现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特殊社会。如何改变中国社会不好的一面、如何坚持中国社会好的一面、又如何实现中国社会发展的未来必然性,似乎只有走真正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的道路才是可能的。而这又只能是中国共产党才能够作为的。因此,中国共产党有必要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但这种“维护”必须一是体现于自身能够像一般执政党那样具备能够执政的一般性社会条件,二是使自身的先进性指数能够恢复到历史的最好程度。这就是在中国社会中与执政相关的政党自身的因素。

 

除了我们上述的那些政党自身的因素外,与执政相关的还有民众的因素。就世界中的绝大多数国家来说,都不存在极端性质的政党和我们观念中的先进性政党。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中,不管存在多少政党,从理论意义来说,任何一个政党只要具备我们上述的那些执政条件,就都是具有执政资格的。然而事实只能是,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来说,在一定的时期(如一个选举期)内,只能由一个政党执政或以一个政党为主执政。至于一个国家由哪个政党执政,那就取决于民众这个因素了,即通过民众普遍参与的直接选举来由民众决定哪个政党执政。这就是与执政相关的民众的因素此外,与执政相关的民众因素还体现于民众对政党执政行为的监督、批评乃至行为上的抵触或反抗。与执政相关的这一民众的因素,在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中,都是欲以获得执政地位的政党所不可轻视的因素。

 

但是,在中国这个社会,通过多党参选、由民众决定哪个政党执政,至少在现实和未来很长一个时期内是不可能的。因为以这样的方式由民众选择由那个政党执政就会与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不相适应。这并不是说中国共产党将因为不具备执政的社会条件而不被民众选择。而是因为民众的选择在很多的情况下并不是完全准确的。这种状况在人类社会的选举史中并不少见。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被民众选择为执政党,那么,真正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和本质的社会主义道路就可能不被共产党以外的政党所选择。继而是中国社会能不能改变自己不好的一面、能不能坚持自己好的一面、能不能实现我们上述的那种未来发展的必然性就是令人怀疑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中国共产党最终能够以自己的十足的先进性以及令人信服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绩巩固了自己的执政地位,就不存在民众选择其他政党执政的可能性。

 

所以,中国社会还是应该寄希望于中国共产党自身能够具备一般执政党所必须具备的执政的社会条件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寄希望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具备一般政党必须具备的执政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以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说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不能不提及我在《一个应该让中国共产党时刻铭记的警言》中说到的“政党成员的先进性”问题。如果中国共产党自身仍然容许大量的不能体现先进性的成员存在,仍然让他们像癌细胞一样毒化共产党自身的肌体,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先进性就是没有说服力的,是不能被证实的。中国共产党可以成为群众党,不应该容留那些在道德、守法、品格、权力自律、理性、文明方面连一般民众都远远不及的人存在于党内。此外,中国共产党在寻求真正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的真谛,将中国社会彻底地改造成为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方面,在改变中国教育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的错误方面,在改变陋习性的官场明规则和潜规则方面,在改造整个国民提升国民素质方面,都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这些方面也是能够影响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问题。

 

那么,这是不是说在中国社会中,与执政有关的因素或决定性因素就只是中国共产党了呢?而民众作为一种与执政有关的因素在中国社会中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呢?不是的。其实,就中国社会的历史来说,民众作为一种与执政相关的因素的存在状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是存在着一条变化的轨迹的。如果我们能够客观地弄清在中国社会中民众与执政关系的变化轨迹,我们就知道在中国社会中,民众对执政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或将会发挥怎样的作用。下面,我们就中国民众与执政的关系发生变化的轨迹作一番简单的描述。

 

民众对政权的信任。中国共产党高举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为了“人”的理念出发,打败了国民党,夺取了政权,使中国人民从“三座大山”的压迫下获得了解放。由此,人民大众对共产党有着极大的甚至是绝对的信任感,并由此而对新的政权产生了信任。因而,新中国的政权是建立在民众信任这一基础上的。民众对政权的信任,实际上就是民众与执政的一种关系。即共产党的执政是建立在民众的信任基础上的。民众出于对政权的信任,就会热忱地响应和服从政权所做出的种种决策,使政权的决策能够有效地成为被创造出的存在。这就会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处于一种稳固的状态。这也就体现了民众信任与执政的一种关系。

 

民众对政权的畏惧。民众对政权的畏惧心理从1957年一直延伸到“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在这一时期里,1957年的“反右”运动,使人们开始产生了对政权的畏惧心理。1957年的“反右”斗争的对象虽然只是“几十万右派”,但“反右斗争”的过程和“右派”的遭遇及命运,却不能不给更多的人以一种难以磨去的印记:说话必须谨慎。这就是对政权的一种畏惧。而这种畏惧心理并不是仅仅存在于少数“右派”和知识分子身上的。因为说话不谨慎必然遭遇与右派一样的命运对每一个人都是有效的。人的对政权的这种畏惧心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了一种严重的程度。因为随着“阶级斗争”对象范围的扩大(从“右派”扩大到“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直至“走资派”、被称之为“臭老九”的知识分子和所谓的“可以教育好的子女”。)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斗争的对象,越来越多的人遭遇到了与“右派”一样的甚至更不好的命运,这就只能使更多的人对政权产生畏惧心理,使人的对政权的畏惧心理更为严重。甚至于,人们会因为自己的身份是小市民和上中农而深感恐惧。

 

在中国社会中,民众为什么会对政权产生畏惧呢?这是与人的理念的转变相关的。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其理念是为了“人”的,是为了被压迫阶级这个群体的人的。而在夺取政权后,则是逐步地转向了为了非人的。而这种转向是由个人意志决定的。当个人意志可以控制政权、国家组织,可以左右社会(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时,这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便是个人专制的社会。而当政权、国家组织被个人控制后,政权和国家组织的行为就难以是为了“人”的。至少,政权和国家组织会表现为是为了体现个人意志这个非人的。而当政权和国家组织不是为了“人”,而是为了非人时,就必然要与人的实际权益发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矛盾冲突关系中,政权和国家组织为了个人的意志、自身的权威以及诸如事业、巩固政权或权力、政绩、面子等等非人,就必然采取专制的方式和使用专政的手段管理社会和对待人。而当人们感知到专政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如失去自由、丧失生活保障、遭受人身和精神的痛苦、名誉扫地、甚至失去生命),当专政被施加于人或会使人感觉到可能被施加专政后,对政权产生畏惧就是必然的了。实际上,这种逻辑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和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中,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即使是在我国社会已经废除了专制、放弃了专政手段的今天,在一些局部社会中,个人专制和在个人意志支配下的国家组织使用专政手段的现象仍然存在着,民众对(地方)政权依然存在着畏惧。由于社会民主的发展,使我们可以从媒体和网络的披露中看到不少这种社会现象(而没有被披露的这种社会现象就更多了。)

 

那么民众对政权的畏惧与执政会有怎样的关系呢?或者说,民众作为与执政相关的一种因素,在处于对政权的畏惧状况时,会与执政发生怎样的关系呢?我想,不外乎会产生以下两种作用,一是根据“物极必反”的逻辑,当人们对政权的畏惧心理达到一定的难以再承受的状态时(同时也就意味着政权对人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正义也发展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就会抛弃畏惧而反抗政权。二是促使执政者自身内部产生自我反省,以改变自己的执政方式、执政手段和执政状况。实际上,在中国社会中民众对政权的畏惧所能够产生的这两种作用几乎在同一时刻都发生了。这就是19764月的天安门广场事件和197610月的粉碎“四人帮”行动。正是在这种民众行为和政权自身行为的结合,使中国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状况得到了本质的改变。对此,我们就不能说民众对政权的畏惧心理是与执政无关的。

 

民众对政权的期待。“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使中国社会具有了改变发展道路、改变社会状态、改变人的存在状况的可能。像《祝酒歌》《明天再相会》《希望的田野》反映的就是人们在那一时期的内心的期待。那么依靠谁来改变呢?从逻辑关系来说,一是依靠民众自己的推动力。这既包括民众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为,也包括民众通过对执政者的选择和对国家组织的监督行为。二是依靠国家组织能够从好的理念出发、提出和推行好的政策、以好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但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由于国民素质、民族传统和社会体制等等方面的原因,依靠民众自己的推动力去改变社会发展道路、改变社会状态、改变人的存在状况是有些不切实际的,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刚刚摆脱动乱的时期。因此,民众的期待更多地是寄托于政权的。其实,民众对政权的期待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具有广泛性。

 

民众对政权的期待与执政的关系并不只是表现为一种民众相对政权的绝对被动,即被动对认可政权对民众期待的无视或关注。如果社会具备能够使民众的期待得到充分表达的条件,那么民众对政权的期待就具有一种“强迫”政权认可和接受民众期待的作用。而这种作用一旦产生,就会推动政权的执政行为去实现民众的期待。民众的期待与执政的这种相关关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是一直存在的,如民众对民主的期待,就推动国家组织赋予了民众更多的民主权利,就推动了国家组织自身的决策民主和管理民主的发展;如农民对减轻赋税负担的期待,就促使中央做出了取消农业税的决策;如民众的反对腐败的期待,使党和国家不断地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在今天这个时期,民众对政权的期待甚至发展到了军事领域和外交领域。如,民众的对中国建造航空母舰的期待,民众的对国家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钓鱼岛维护国家主权的期待,等等。

 

民众对政权的期待,同样会影响政党和国家组织的执政的,是与执政相关的。

 

这一时期民众与执政关系的变化轨迹可以体现的是:民众因为对政权的信任而没有自主行为,民众只是处于政权让自己行为什么,自己才行为什么的被动状态;民众因为对政权的畏惧,而不敢有任何的自主行为;民众因为对政权的期待,而似乎没有必要有任何的自主行为。

 

民众的为了自我权益的意识和行为。我们以上所作的体现为与执政相关的“民众对政权的信任”“民众对政权的畏惧”“民众对政权的期待”的分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民众的主观意识或内在心理与政权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因此,民众作为一种与执政相关的因素在一定的程度上与执政发生着关系。即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可以感受为,因为“我”(即民众)信任政权,所以执政权可以是稳固的;因为“我”(即民众)畏惧政权,所以执政行为既可以是随意的、个人行为的,也可以是自我修正的;因为“我”(即民众)对政权有期待,所以可以影响执政行为重视“我”的期待。那么这是不是说,在民众与执政的关系中,在任何时候,民众都必然只是表现为这种与执政直接相关的意识和心理呢?

 

不是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正常情况下的更多的时候,民众的意识和行为可以是与执政没有主观上的关联性的,而只是对执政产生客观的影响作用。即民众的行为并不存在对政权是否信任的意识,并不存在对政权是否畏惧的意识,并不存在对政权是否期待的意识,并不考虑自己行为的对象是谁,也不存在自己的行为能够对执政者产生何种影响和后果的意识。而只是为了谋求自己合法的、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正义的权益。至于自己的这种行为能够对政权产生什么影响作用,是不在自己的意识之中的,而完全是一种客观效果。如工人的罢工,就只是为了提高工资、为了改变劳动条件、为了改善福利待遇等等。至于自己的罢工是否会导致政府的下台、政府是否会因为满足了劳动者的要求而巩固了执政地位,这些并不在罢工者的考虑范围之内的。而政府因为工人的罢工而下台、因为满足劳动者的要求而巩固了执政地位则是工人罢工所产生的客观影响作用。

 

实际上,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只要其社会进入了人的群体不再以阶级而分化(或人为的阶级分化)的阶层社会时代,民众的行为就只是为了公平、合理、正义而与执政无关的现象就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民众的这种行为当然会影响到政权更迭、会影响到执政的行为。但这种影响作用在更多的情况下只是客观结果,而不是民众的主观意识的使然。

 

实际上,民众的纯粹为了自己合法的、合理的、公平的、正义的权益而与执政无关的行为也已悄然地发生在了中国社会。也就是说,民众的为了自身的合法的、合理的、公正的、公平的、正义的权益的行为,是与对政权的信任无关的,即民众不是因为对政权的信任或不信任而行为的;是与对政权的畏惧无关的,即民众不是因为对政权的畏惧或不畏惧而行为的;是与对政权的期待无关的,即民众不是因为对政权的期待或不期待而行为的;是与执政者无关的,即民众不是因为谁执政谁不执政而行为的,而就是为了谋求自己合法的、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正义的权益而行为的。民众的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必然性,是在一个正常社会中的必然性,是人的本能的必然性,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必然性,是人的趋向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只要社会是正常发展的,只要人的发展是趋向进步和文明的,人的追求公平、合理、正义的行为就是必然的。反之则是不合常理、不合常规的。

 

民众的这种在主观上与政权没有关联的行为在中国社会中的发生,是分为阶段性的。

 

第一个阶段是代言阶段,即民众的意愿、民众的诉求是由他人(有正义感、有勇气的个人和媒体)来代言的。在这一时期,民众只是消极地以自己的行为来追求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如农民沉重的税赋问题、如由孙志刚事件所反映的不合理收容制度问题、如农民工欠薪问题、如环境破坏问题、如“三农”问题等等。

 

第二个阶段是民众的直接的抵触和“反抗”行为。如这两年所发生的“瓮安打砸抢事件”“云南孟连县警民冲突事件”“陕西府古群体事件”等等。

 

无论是在代言阶段,还是在民众的直接行为阶段,从支配民众行为的主观意识来说,显然是与执政无关的。也就是说,在支配民众行为的主观意识中,是不存在对政权的信任与不信任的,是不存在对政权的畏惧与不畏惧的,是不存在对政权的期待或不期待的。而就是针对导致他们行为的那些事情内存在着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的。他们就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或消除与他们相关的事情中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的。民众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与历史中的民众所表现的那种因为对政权的信任而盲目地听信和服从政权的一切号令和决策、因为对政权的畏惧而谨慎自己的一言一行、因为对政权的期待而在一定的时间内容忍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之事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

 

就中国社会来说,民众的直接的、特别是民众的群体性的直接地抵触和“反抗”行为还只是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还只是一种“苗头”。我们坚信民众的这种行为在中国社会中只是发生于局部社会的。但民众的这种行为是否会发展成为一种趋势、是否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发生,我们不得而知。但民众的这种行为则一定是与执政密切相关的。这种相关性是会大大地超越“民众对政权的信任”“民众对政权的畏惧”“民众对政权的期待”所体现的民众与执政的相关关系的。

 

说到近两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使我们不能不想到“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句老话。当然,把这句话用在今天的时代、用在今天的中国社会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这句话只是适用于阶级社会和由极端政党执政而形成的专制社会的。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所内在着一种这样的本质,即“压迫”的本质是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而反抗则是针对“压迫性”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的。那么,在人类社会中,除了“压迫性”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外,是否还存在“非压迫性”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呢?显然是存在着的。因此,在非阶级社会的阶层社会中、在非专制社会的一般社会中,我们可以把“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改义为“哪里有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哪里就有‘反抗’”。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了。

 

这里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社会民主的发展。因为社会民主的发展而使民众有了表达自己意志的渠道,使社会能够容忍民众表达自己的意志。而民众的直接行为也是一种表达自己意志的方式。二是民众不再像历史那样表现为只是对政权的信任、畏惧和期待而无任何自主行为,而是欲以自己有所行为。三是在民众的生活范围和生活关系中,存在着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权益甚至生存。因此,民众的直接的抵触和“反抗”行为就只是为了自我权益的意识和行为而已,在主观上是与执政无关的。而政权是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主体,那么现实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就不能不与政权(特别是局部社会中的政权)无关,就不能不是政权(特别是局部社会中的政权)创造出的存在。

 

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群体性事件”,它的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了。特别是当我们把民众为了自我权益而针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行为与执政联系起来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比“民众对政权的信任、民众对政权的畏惧、民众对政权的期待”与执政的相关关系具有更大的客观影响作用。因为民众的为了自我权益而针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行为能够更有效、更及时地促进执政党和国家组织改变相关事情的不合法性、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正义性、不公正性,能够促进国家组织少创造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能够促进国家组织不去创造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也就能够使执政党更充分地具备执政的一般社会条件。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则能够促进其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当然也就能够使自己更好地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群体性事件”,它的存在也应该是一种必然性。因为民众与政权的关系不能永远地只是停留在民众对政权消极地信任、畏惧、期待的阶段和程度上的。正如我在《再说管理》中所说的那样,社会总是会发展到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时代;也如我在《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所论述的那样,民众作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总是会以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发挥自己的能动力量的。而民众的为了自我权益而针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行为,就是体现这种必然性的一个方面。

 

我们分析了与执政相关的两个重要因素——政党自身的因素和民众的因素。那么我们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与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的警言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我想,不外乎以下的关系:

 

1、中国共产党应该清楚地知道:在阶层社会中、在今天的时代,社会中存在的由执政者创造出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仍然会引发民众的不满和“反抗”。尽管民众的这种不满和“反抗”是与对政权的信任、期待、畏惧无关的,但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本身和由此而引发的民众的不满和“反抗”很可能就是党的执政地位“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社会原因。

 

2、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身首先必须充分具备诸如“政党的性质”“政党的指导思想”“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业绩”“政党自身的廉洁程度”“政党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这些能够执政的社会条件。

 

3、中国共产党作为担负特殊使命的执政党,作为为了中国社会中的“人”、为了中华民族的利益、为了中国社会的前途、甚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的政党,就必须在具备能够执政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和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通过创建真正的本质的社会主义道路、通过自身成员的先进性、通过为了“人”的执政理念、通过自身决策的正确性等等来不断地体现和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以使自己能够永远地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应该明白:

 

4、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能再把自己的执政建立在民众对自己的被动地和盲目地信任之上,不能把自己的执政建立在民众被动地对自己的期待之上,更不能把自己的执政建立在民众对自己政权的畏惧之上。而是应该通过自身在执政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执政能力、所创造的执政业绩、所体现的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以及民众所感受到的权益的充分实现,来满足民众对自己的期待,去赢得民众对自己的信任,让民众彻底消除对政权的畏惧。 

 

5、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党中央与地方组织的关系,而不能仅仅只是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的视觉放在中央的层面上。因为党通过政权所创造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的存在并不只是取决于中央的指导思想和决策的,更多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是由党的地方组织所控制的政权创造的。因此,大量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是由党的地方组织所控制的政权创造的。而这又正是与党的执政地位“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相关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因此,中国共产党应该高度地重视地方党的组织具备了怎样的能够执政的社会条件和党的先进性程度问题。这样才能在整体的意义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充分地具备执政的社会条件和不断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

 

6、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应该对民众的为了自我权益而针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行为持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态度不仅是党的对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适应性体现,而且是党与民众共同改正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契机,是党与民众共同减少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发生的社会条件,是党与民众共同防止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不正义、不公正之事的产生的推动力。这将会更有利于纯洁自己、有利于提升自己的先进性程度,有利于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这些就是我们通过分析所得出的关于党的执政地位的结论。我们相信,只要中国共产党能够从与执政有关的政党因素和民众因素中思考自己的执政地位问题,那么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警言就一定会对中国共产党发生作用,就会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牢固地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是有勇气明理这一切的,是不会反其道而行之的。因此,我们既对中国共产党充满希望,也对中华民族、中国社会、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充满希望。

 

 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产生不同的社会治理效果

2009728

 

    社会文明、社会有序、公民行为有序且文明、社会成员人文素质高、社会成员社会意识厚重、人的基础道德的普遍化、人们处事理性、官员勤政廉洁、官场透明无特权、官员的平民化、“人”的意义上的真正平等、社会处处彰显人性、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被尊重、少有人的对他人的单向的伤害、几乎不存在人的相互之间的伤害,这应该是一个并不是高不可攀的理想社会,当然是一个可以成为现实的理想社会,而且这也已经是一些国家所体现出的社会。随着这种社会状况的固化,又会有更多的人会主动地、热忱地热衷于公益活动和社区事务,热衷于人与人的相互地为他,使人们的道德在基础道德的基础上不断地向上层道德(也即高尚道德)提升。而且,从逻辑关系来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越是良好,就更容易使社会成为这样的社会。

 

 而我国在经济规模上已居世界第三位、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人们变得日益富裕的今天,我们的社会却没有成为这样的社会,我们的公民也不是这样的公民。人的不守序、人的爱占便宜、人的因为占便宜而欺诈而偷窃而哄抢而造假、人的不讲诚信、官员滥用权力、人们努力去当官、努力去当更大的官、官员以权谋私、官员盛气凌人、权力者强势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人与人之间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人们将聪明才智用在不当获利的手段和方式上、知识分子的急功近利和学术腐败、学界的行政化和权力化、社会成员普遍缺乏社会意识、社会成员普遍缺乏人性情怀、人的犯罪手段残忍、人的没有道德底线而缺失基础道德、人的缺失是非观念和基本的是非分辨意识、整个民族趋于功利化和趋利化、以自我为中心成为支配人的行为的主流意识、单向地和相互地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成为现实社会中人的心态-意识和行为。社会的和人的这种存在状况并不只是由人的个体来体现的,更是由人的群体性和社会性来体现的。如,我们的社会就不乏各种违法犯罪的“专业村”。所谓的违法犯罪“专业村”是指在一些农村中,有相当数量的人从事同一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这样的村庄中,没有人感觉从事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耻辱的、是违法犯罪的、是不道德的。在这样的村庄中,人们以那些依靠违法犯罪活动而致富的人为榜样,去崇尚和效仿他们。如诈骗“专业村”、偷窃“专业村”、赌博“专业村”、制假贩假“专业村”、贩毒“专业村”、甚至是制造和贩卖假币“专业村”等等。同样,在社会领域中,不良风气、极具危害性的潜规则、道德失范逐步地由官场领域向经济领域、体育领域、卫生医药领域、文化艺术领域、教育领域、直至学术领域蔓延。社会的和人的这种道德的退化直至发展到人的对人的生命的极度地无意识、极端地冷漠的程度;发展到杀人者视杀人如随便做一件平常事、那些看人的生命逝去的人们如同看热闹的程度(这不仅使我们想起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民众去杀场看热闹的情景。这真是一种可悲的复古啊。)中国社会目前的社会道德状况就犹如植物不断向下延伸的庞大根系一样,有先有后,有长有短。而且,社会的和人的这种存在状况,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良好、人们日益富裕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

 

如果说,不断向下延伸的植物根系对植物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话,那么社会的和人的不断向下延伸的道德的“根系”则正好相反。这样的道德“根系”不仅有害于社会、有害于每个公民,更是对我们国家和我们民族声誉的毁损。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是我们的社会不主张人性、不主张良好的道德、不主张官员的廉洁和公正、不主张法治、不主张人的诚信、不主张守序、不主张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不主张国家和民族的有良好的声誉……?当然不是。甚至可以说,我国社会在舆论宣传上,比任何国家都注重这些主张的宣传(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却不注重将这些主张转化为人的意识的国民教育)。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是像我国那样通过大规模的舆论宣传来拔高人道道德水平的。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却无法像那些文明社会一样成为文明社会、成为具备基础道德水平的社会呢?我们的公民为什么不能像那些文明社会中的公民那样成为文明的公民呢?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公民为什么反而在方方面面表现出逆向性的发展呢?

 

这里的秘密究竟在哪儿呢?

 

应该说,就在社会治理方式的差异上。形象地说,那些表现为是文明社会的社会所采取的社会治理方式是“裁剪法”(当然,这种“裁剪法”首先是建立在对人进行人文素养教育的基础上的),即以有效的法律和基础道德为水平底线,对一切向下延伸的且超过法律和基础道德底线的行为和现象都必须被裁剪掉。而裁剪的对象包括社会中的一切的存在——公民、官员、国家组织、社会阶层、社会组织的违反法律和基础道德的行为。至于社会的文明程度、道德水平能够向上发展到何种程度,社会并不刻意主张,也不限制,更不强求。

 

而反观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却是“拔高式”的。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对“裁剪式”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是倡导式的,是在实践行为上并不依重裁剪式的社会治理方式的,是不注重对超越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行为“裁剪”的,甚至我国的法律有相当一部分正如我在《更具危害性的第三类法》中所指出的那样,是导致人的不良意识、不良道德、不良行为日益严重的、甚至是使人肆意违法犯罪的“忍法、庇法、纵法”。因此,更形象地说,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抻面式”的。但是,当人们在拔高人的道德水平和社会的道德形象至高尚道德或上层道德时,这种“拔高”就是一种“力”,而力是有反作用的,即向下的反作用。这就像抻面时,面条既会向上延长也向下延伸一样。当社会不采用“裁剪”的方式治理社会时,当社会没有将这种反作用力固定在一个基点(如法律和基础道德)上时,这个反作用起到的社会作用就是容忍、庇护和纵容社会和人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向下延伸。

 

按照逻辑关系来说,“拔高式”的社会治理方式应该能够使社会的道德水平、人文素质、政府廉洁等等方面有超越一般社会的提高。而实际上却并不如此。我们从几个代表性的群体来看,就知道我国社会在这方面与一般的文明社会有多么大的差距了。就社会组织来说,据200972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企业逾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尚未到10万家”“99%企业没有捐赠记录”。就公民这一群体来说,我们从各种媒体中获知世界范围内不少文明国家中的公民是如何热衷于公益活动和社区事务的。但是在我国,公民参与公益活动和社区事务的热忱和主动性是非常缺乏的,甚至是相互地掣肘、拆台的(如不少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就往往处于这种状况之中。);就社会的廉洁程度来说(社会的廉洁程度往往是由政府和官员的廉洁程度来体现的),有两个指标是一定的代表性的,一是国际上关于各国廉洁指标的排名。二是政府的消费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我国在这两个指标的排名中都是靠后的(甚至是大大靠后的);就最应该也最能够体现社会良知、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知识分子群体来说,我们从越来越多的报道中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我国的知识分子也正在趋向于趋利化和功利化发展,向官员化和权力化发展,向学术腐败化发展。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拔高”式的社会治理方式只能表示为是一种社会治理的主观指向,是一种宣教意义的行为,是一种体现主观指向的形式,却并不会产生实际的效果。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采用“拔高式”的社会治理方式并没有从整体上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公民素质、社会的廉洁程度,反而使社会表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在越来越广的范围不断地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而向下延伸。显然,这是与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所建立的基点相关的。当社会运用“裁剪法”治理社会时,法律(当然不是第三类的“忍法、庇法、纵法”)和基础道德就成为社会治理的底线。任何人、任何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的任何行为即便不是向上(即我们所说的高尚道德)的,但也是立足于这一底线之上的。而那些突破这个底线的人和社会组织,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而当社会采用“拔高法”治理社会时,而且这个社会中的法包含有“忍法、庇法、纵法”的性质时,或者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法律体现的就是“忍法、庇法、纵法”时,当这个社会只是把“拔高”当作一种主观指向和指向的形式时,这个社会的治理效果就如同抻面一样,所抻面条既有向上延长的,也有向下延伸的。这就是我们的社会为什么既表现出不少的人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而社会的普遍道德却呈下滑的状态,更表现出人性的丧失、犯罪手段残忍的原因所在。这就如同人们将面条抻到一定的长度时,面条必然会被扯断而向下坠落一样。

 

我们的社会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完全摆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不能类同于一般的文明社会,而应该是在社会模式、社会发展路径、社会治理方式、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意识、社会道德、公民素质、社会形象、人的生活关系、人的生存组织方式等等方面不同于一般文明社会的社会。但这种“不同”绝不是如今这般在各个方面都不如他社会的不同。而应该是,在如同他社会所表现出的文明水平的基础上,比他社会在文明程度上更高一层水平的社会;是在人类社会大家庭中、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社会,就像西欧和美国曾经有过的示范性和导向性一样;是使这种示范性和导向性比欧洲和美国的示范性和导向性更具有合理性、进步性的社会;是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

 

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必须改革我们的教育,把对人的教育,把为了人成为合格的公民、把教人怎样做人人文素质教育、合格公民教育放在首要的地位。其次,必须采用“裁剪式”的社会治理方式来治理社会。把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把人的存在和发展都牢牢地固定在法律和基础道德的底线上,对所有人(特别是官员和公务员)的、所有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的违反法律和基础道德的行为进行“裁剪”。第三,必须以“裁剪式”的社会治理方式来对我们的法律进行普遍地审视,坚决地重新修正那些具有“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和实际是“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法。最后是在将“面条”的一端固定在法律和基础道德底线上、在以“裁剪法”治理社会的基础上进行“抻面式”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公民才能在这个法律和基础道德的底线的基础上只会向上发展,而不会向下延伸。这就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就是“裁剪法”和“拔高法”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

 

如果说,那些体现出较高文明程度的国家使用的“剪裁法”是一种比较成功的社会治理模式,而我们的社会使用的“拔高法”或“抻面法”也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且是非常不成功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话,那么将“裁剪法”和“拔高法”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方式就应该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应该说,这才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所应选择的社会治理模式,这才是能够使我们的社会走向健康发展的社会治理方式,这才是能够使我们的社会实现理想目标的社会治理方式,这才是能够使中国社会、中华民族、中国公民在世界上获得良好声誉的社会治理方式,这才是能够使中国成为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才是中国独创的更具合理性的、更有价值和更有效率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

                        2011527

 

中国共产党即将迎来她九十年的华诞。在这九十年里,中国共产党创造了五大丰功伟绩。

 

一是,继旧民主主义革命将民主、自由、科学等现代观念引入中国社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引入了中国,产生了指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毛泽东思想,形成了改革开放的思想,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在其九十年的历程中在中国社会的思想建设上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是,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迅速地恢复了国民经济,改变了旧中国贫穷落后的状态。这说明中国共产党有能力来领导和建设中国这样一个大国。

 

四是,文化大革命后,成功地进行了改革开放,纠正了历史的错误,使中国社会走上了成功发展的道路。

 

五是,在改革开放所奠基的道路上,使中国发展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大国,并开始走向强国和民族复兴之路。

 

在这些成就的基础上,把中国社会建设成为真正的强国,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强国,建设成为在世界上值得效仿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的核心是合理和和谐,是在国内关系和国际关系中皆为的合理和和谐),应该是中国共产党今后所为之奋斗的目标。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这样的目标能够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只要中国共产党能够赢得长期的执政地位,这样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因此,宣传中国共产党所取得的成就,宣传中国共产党未来的奋斗目标,是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的应该之举。

 

但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是否也还有其他可说之话呢?是的。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年之际,国际社会发生了一些值得深思的事件。

 

在这些事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中东和北非乱局的发生。中东和北非的乱局说明,在条件具备的状况下,不论这些条件是单独地发挥作用,还是聚合起来发生作用,都会导致乱局的发生。也就是说,只要条件具备,乱局的发生将是必然的。

 

那么,都是些什么因素会成为乱局发生的条件呢?从中东北非发生的乱局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的因素将会成为乱局发生的条件。

 

    1、专制的因素是社会发展乱局的条件。

 

    专制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人们不再惧怕专制的时候、当人们不再崇拜专制者的时候、当人们不愿意再承受由专制产生的诸如社会结构-社会治理模式-民众的生活状态等等结果时、当民众的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发生乱局。特别是当人们已不再惧怕专制时,乱局的发生将会更大更持久。

 

2、个人崇拜的消失、对威权的不再畏惧,是社会发生乱局的一个条件。

 

在一定的时代,人们对个人的崇拜、对威权的臣服是一种必然。但这种社会状态终有终结之时。因此,当社会发展到民众不再崇拜个人、不再畏惧威权的时代时,在其他条件的作用下,民众的不再崇拜个人、不再畏惧威权的心态就会成为乱局发生的一个条件,向权力挑战就会随时成为民众的一种行为。

 

    3、不成熟的社会民主是发生社会乱局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

    

    如果我们不再把西方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仅仅看着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西方社会之所以会发生严重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实际上也是社会乱局的表现),是与其社会民主的初始发展和社会民主的不成熟密切相关的。而在同是存在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西方社会之所以能够在很长时期内消除社会乱局的发生,则是与其社会民主的成熟密切相关的。而对现今世界中的绝大多数国家来说,已不存在绝对的专制制度了,都多多少少带有一些民主的色彩,但也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民主制度。正是这种不成熟的民主,将会成为发生社会乱局的条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不成熟的民主既赋予了民众表达意愿、甚至自由行为的权利,但也仍然试图在上层建筑结构中保留个人崇拜、威权甚至是专制的存在,这就会使民众的民主权利难以产生实质的社会效果。民众既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却又难以使所表达的意愿得到实现和合理的解释,那么在其他社会条件的助推作用下,民众就会把意愿的表达变作为行为的表达。这样,不成熟的社会民主就会成为社会乱局发生的重要条件。

 

    4、被强大的国外势力设定为敌人或假象敌时,国外势力就会借助上述条件而成为社会乱局发生的条件。

    

    一个国家被强大的国外势力设定为敌人或假象敌的理由有很多。如,强势国家有掠夺他国的物质利益的企图时、强势国家有对具有战略地位的他国进行占领的企图时、强势国家有着对他国进行所谓的民主改造的企图时、强势国家对他国的发展有着进行压制的企图时,强势国家就会将其设定为敌人。再如,强势国家还会将那些可能构成影响其占领战略地位的国家设定为敌人、也会为了维护自身的优势地位而将那些有可能发展成为优势国家的国家设定为敌人,等等。当一个国家被强大的国外势力设定为敌人后,强势国家就会利用这个国家不成熟的民主来制造社会乱局。

 

    5、社会矛盾的积累,终究会成为发生社会乱局的条件。

 

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社会矛盾都是存在的,新的社会矛盾是会不断地产生的。在专制和威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矛盾是处于隐形和积累状态的。只有当社会发生了诸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的横征暴敛、无谓的战争等令民众难以生存的社会状况时,才会发生社会的动乱。而当自然灾害自然地消除、人口的大量减少使民众的生存趋于稳定和相对富足时,社会矛盾便又恢复到隐形和积累的状态,并如此周而复始。

 

但是在社会存在不成熟的民主时,任何一个旧的或新的社会矛盾都可能借助不成熟的民主而成为社会乱局发生的火星。

 

除了中东北非的乱局外,还有一个国际事件也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值得关注的。这一事件就是新加坡大选。我们知道,新加坡在人民行动党四十多年的励精图治下,已发展成为世界上的最富裕国家,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发展成为世界上效率最高的国家,发展成为具有良好社会风气的国家、发展成为最宜居国家(或城市)。但是即便如此,在今年5月的大选中,人民行动党仍然丢失了将近7%议席。这或许有民众对人民党不满的原因,但也是社会中存在着的一种政治心理的原因。何为民众的政治心理?民众的政治心理就是存在于民众中的一种希望执政党换位的心理。这种心理并不注重执政党的执政效果如何,而纯粹就是希望换一个执政党看看。

 

我们之所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特别关注中东北非的乱局和新加坡大选,是因为这些事件与执政党的执政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我们的社会、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重视这里的密切关系,或许会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在今后的执政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成就,或许会有助于中国共产党能够更长久地维护好自己的执政地位。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她确实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新时代并不仅仅是时间意义上的新时代,也不仅仅是经济势力意义上的新时代,而更是一种在观念、制度、民众的心态等等方面与历史已大不相同的时代。而这些不同就包含有我们以上所表述的那些社会条件。

 

如,在个人崇拜和对权力的畏惧上,中国广大的民众已没有了个人崇拜的意识。即使中国民众仍然在表达着对国家领导人的敬重,但绝不会再出现对毛主席的个人崇拜那样的社会现象了。即使对于毛主席,人们也已是进行着客观的分析和敬重,而不再是崇拜了。而对权力的畏惧,也已开始在民众的意识中逐渐地消失。

 

如,在社会民主问题上,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的民主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借助网络的条件,中国社会民主的发展似乎走上了一条发展的高速路,而且具有了中国的特色(如民主立法)。但是应该承认,中国的社会民主仍然是不成熟的社会民主。因为民主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如党际民主、党内民主、政府决策民主、人民代表大会(或议会)民主、民意民主、居民自治民主、社会监督体现的民主、选举民主……,所以要使中国在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里形成成熟的民主、特别是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意味着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属于创新型的民主)是不客观的。(即使对于那些被西方国家改造了的所谓民主国家,又有几个国家形成了成熟的民主呢?)

 

如,因为中国的发展在国际上表现出特殊性质,她正在或已经被美国和西方国家列为了它们的假设敌。这些特殊性表现为:中国有可能发展成为世界强国,这在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意识中,就构成了对它们的强国地位的挑战,甚至被美国看作是对它的世界霸主地位的挑战;中国选择的是社会主义的强国发展道路,是和平、和谐、共利的发展道路,而不是西方那样的以军事威胁和战争打压的强国发展道路,这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作用将是对西方强国的一种挑战;中国的成功范式有可能为发展中国家所效仿,西方国家因此会担心被边缘化;中国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源,而西方社会就可能会认为中国所需要的资源是对它们的资源的占有。因此,打压中国的发展,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减缓中国的发展速度,将中国变为西方国家的附属或跟班,消除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就成为了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将中国列为假想敌的原因。

 

如,社会矛盾问题。应该承认,由于正确的思想理论的发展、由于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指导思想的不断趋于合理、由于社会民主的发展、由于经济能量的发展,中国正处于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时期。但是,也应该承认,由于法制的不健全,由于法治的实践不力、由于社会民主的不成熟(社会民主的不成熟往往导致民意的诉求难以产生合理的、公平的结果)、由于体制和制度的原因而导致的权力集中、由于威权意识的根深蒂固、由于信仰的丧失而导致的思想的涣散使自我为中心意识、权力至上意识、官位意识、皆为一己之利的意识支配着一些权力者和民众的行为,这就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旧的社会矛盾大量存在、新的社会矛盾大量产生、矛盾性质极为严重的社会,如普遍的道德堕落、社会性的腐败、无处不在的特权、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无限权力的权力结构、权力对权利的随意侵犯等等。

 

(这里,我们想对“皆为一己之利”做一点说明。为己利己是一切生物的本能,没有为己利己的本能,就没有生物的繁衍。人类如果没有为己利己的本能,就没有人类自身的文明和进步。但是,人类社会中的为己利己是每个人的为己利己,是自己在为己利己时不妨碍他人的为己利己,是自己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这种关系的为己利己是符合道德的,是人的基础道德之一,而且是最重要的基础道德。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在为己利己时,往往是不顾及他人的权益的,是破坏他人的为己利己的,是侵犯他人的权益的。因此,这样的为己利己就是不道德的皆为一己之利。我们社会中的道德堕落,在很大的程度上就体现于这种不道德的皆为一己之利上。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上层道德与基础道德》的书稿)

 

如,民众的政治心理问题。像新加坡大选所表现出的那种民众的政治心理,在中国也是存在的。即便人们无法否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即便人们仍然预期,只要中国共产党继续执政就会领导中国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强盛、民生富足、社会和谐的理想;即便人们相信换一个政党执政中国不会治理得更好甚至会变得难以治理;即便换一个政党执政会发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精神气质会严重颓废这种极其危险的问题;但仍然会有人存有政党轮换的政治心理。而这种政治心理又是否会像瘟疫一样扩散呢?

 

上述存在的问题说明的是,中国社会不会是一个想当然的风平浪静、平安无事的社会,中国同样是存在着发生社会乱局条件的国家。因此,如何在未来的社会时期中避免社会乱局的发生,不能不是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不能不是中国共产党需要考虑如何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的问题。

 

对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由于广大的民众对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敬重,发生全国性的社会动乱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社会乱局在国家的不同地区则是层出不穷地发生着。那么,这种乱局会不会有蔓延之势呢,又会不会被外国势力推波助澜或利用呢?如果真有一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伊拉克和利比亚的方式来制造中国的乱局,中国又会不会因此而发生乱局呢?这不能不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九十周年之后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问题。

 

那么,中国共产党应该如何在她成立九十年之后做到有效地防止社会乱局的发生、在民众信任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呢?

 

这首先要做到的是最大限度地聚合广大民众的民心。但是,中国共产党应该认可以下的道理:能够聚集人心的不是个人,不是政党,不是政党的功绩、成就和荣誉,不是零散的思想(即便这个思想是非常卓越的),而是如马克思主义那样的形成体系的、体现时代精神的、能够推动社会合理发展的、能够使广大的民众实现和谐和美好生活的思想理论。因为只有形成体系的思想理论才能使人产生信仰,而信仰就是人心集聚的体现。因此,中国共产党应该形成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马克思主义体系。当中国的广大民众能够信仰这个思想理论体系、能够被这个思想体系聚集起来时,他们也就聚集在了中国共产党的周围。

 

其次,中国共产党应该恢复她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甚至是,仅仅是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已是不够的了,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之所以存在,又是因为在政治家、官员与群众之间存在着一道界限(即官与民的界限)。只要这个界限存在,不联系群众、脱离群众就是必然的,而密切联系群众则是需要有清醒的意识和自觉的努力去突破这个界限才是可能的。因此,只有取消了官民的界限,政治家和官员平民化了,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够是一种必然。所以,中国共产党在与群众的关系上应该更进一步。这种进步表现为,官员与民众同在法的天下,实现官民同在法的天平上的平等,消除官员和公务员阶层的特权,政治家和领导干部的平民化。中国共产党不能让官民的界限、官员(包括公务员阶层)的特权和不平等断送了自己。

 

第三,加快形成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管理方式。这个管理方式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在合理和先进的思想理论指导下的政府的直接管理与民众参与的间接管理的密切和有效地结合,并扩大民众自我管理(即民众参与的直接管理)的范围,形成自治的习惯。使民众的通过民主而诉求的意愿能够产生合理的结果或解释。从而让广大的民众能够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就是民众自己在执政。任何的向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挑战,其实质就是向民众自己的执政挑战,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第四,必须将教育的宗旨和重点放在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社会意识方面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它的公民的素质是低下的、是缺乏社会意识的、是丧失了基础道德的、是没有行为理性的,如果它的公民的信仰表现为是对自我为中心的信仰、是对权力和官位的信仰、是对威权的信仰、是对物质利益的信仰、是对皆为一己之利的信仰,这个社会只能是一盘散沙的,是会产生不可理喻的社会现象的(如社会性的腐败,如对权力、地位、利益追求的疯狂,如人的行为的毫无理性,如没有了是非的观念,如对根本没有任何道理的思想和传言的盲目接受,如人性的丧失,如犯罪手段的残忍,等等),是在一定的时期会大量的产生对国家对民族的背叛者的,也是很容易发生社会乱局的。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被这样裹挟时,又怎么能够产生足够的创新人才呢?创新人才又怎么能够安稳地进行创新呢?因此,不是把教育的宗旨和重点放在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社会意识方面,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国家的自我毁灭、民族的自我毁灭。

 

第五,将中国经济的强盛、国力的壮大、军力的优势建立在坚实的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而坚实的科学技术又必须是建立在自我创新的基础之上的。以实力说话,是对西方强势国家的战争习惯的最好回应。

 

第六,在科学技术作用的带动作用下,形成减少资源消耗、能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传统资源和传统能源的过渡依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对传统资源和传统能源的需求而产生的国际矛盾。

 

这就是我们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时所说的“其他”的话。但愿这些话是逆耳忠言。

 

 

补充——

 

社会发生乱局的第六个条件

2012410

 

    我在《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之际》,就中东一系列国家为什么会发生乱局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出了社会发生乱局的五个条件,并对这些条件的存在为什么会导致乱局的发生进行了分析。这五个条件是:

 

    1、专制的因素是社会发展乱局的条件。

 

    2、个人崇拜的消失、对威权的不再畏惧,是社会发生乱局的一个条件。

 

    3、不成熟的社会民主是发生社会乱局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

 

    4、被强大的国外势力设定为敌人或假象敌时,国外势力就会借助上述条件而成为社会乱局发生的条件。

 

    5、社会矛盾的积累,终究会成为发生社会乱局的条件。

 

现在看来,还有一个不能忽视、而且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的条件是:

 

6、希望的破灭。

 

为什么希望的破灭是乱局发生的条件呢?这是相对于当人们怀有希望时人们会用时间去等待希望的实现这期间的安定而言的。也就是说,希望需要等待,等待就是安定。而希望与信任是密切联系的。因为信任而寄予希望。当希望因为种种原因或迟迟不能实现、或实现的过程困难重重、或无望实现,就会失去信任。当人们不再抱有希望,也没有什么可信任的时候,就极容易发生社会乱局。这一逻辑关系无论是对局部社会来说,还是对整体社会来说,都是适用的。

 

而且,我们还会观察到,在人们的希望彻底破灭之前,往往会利用民主来表达对希望和信任的失落感。这对权力者来说,是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时候。因为这往往是社会乱局发生的前兆。

 

当然,要最终避免社会乱局的发生,还是应该通过努力去充分实现民众的希望,并以此来巩固来自民众的信任。

             中国为什么没解体

                     2011628

 

2011627日《中国青年报》的“思想者”版发表的田心的《中国崛起的历史逻辑》一文中,提出了两个问题,即“中国为什么没解体?”和“中国为什么能够崛起”。可能是由于只是看了作者对这两个问题简略阐述的原因吧,使我对作者对这两个问题的解释还是很茫然。觉得作者的解释与提出的问题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没有涉及到问题真正的原因。但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我的兴趣,让我进入了思索之中。

 

其实,作者所提出的这两个问题中还包含着一个问题,即“中国为什么能够继续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正如作者所指出的那样“在西方学者的眼里,‘中国终结论’的预测曾经很是热闹;特别是当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国际社会主义运动进入低谷的时候。”确实,不仅是西方学者,更是西方的政治家们满怀信心地等待着中国终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等待着中国的解体。甚至于进行着使中国终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使中国解体的阴谋。

 

可是,一切都与西方政治家们意愿和图谋事与愿违。中国不仅没有终止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没有解体,而且开创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的道路,并在这一道路上完成了崛起。

 

这里的秘密是什么呢?我既然对上述学者的解释感到茫然,不完全赞同他们的解释,那我的思索使我找到了一个答案。这个答案是:是中国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等等)。而西方社会则是把中国的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叫作专制的。那就让我们在这里借助这一词汇来解释我们在这里提出的问题吧。但我们要指出,如果中国还真的存在专制的话,那么中国专制则是带引号的。因此,可以说,是中国的“专制”使中国坚持住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中国的“专制”使中国没有解体;是中国的“专制”使中国得以崛起;是中国的“专制”使西方政治家们的愿望和图谋彻底破灭。而中国的“专制”则是完全改变了性质的专制。

 

我希望我提出的这一答案不是惊世骇俗的,而是在揭开一个人所共知的秘密。

 

但我的这一担心却是存在的。因为“专制”早已成为了极具贬义的词汇了。而专制制度也早已成为了不齿于人类的制度了。因为人类社会经历了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的个人专制、封建社会中的统治者的专制、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资产阶级专制和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专制。这些专制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穷的灾难,都给人留下了惨痛的印记。真的没有人再愿意承受这些历史的专制了。

 

可是,专制真的被倡导民主与自由的国家彻底的放弃了吗?没有。

 

我们知道,西方社会是专制的对立物——民主与自由——的发源地,美国是专制的对立物|——民主与自由——的标杆。我们在西方和美国国内真的是再难以寻觅到专制的影子了。可是,我们放眼世界,西方社会和美国却是时时、处处在挥舞着专制的大棒,而且这个专制的大棒是以经济、武力和战争来体现的,是以“人权大于主权”为借口的。“你只要不听‘我’的,你的做法只要不合‘我’意,你就将遭遇经济制裁、军事威胁和实实在在的战争”,而不管战争会造成他国多少人生命的丧失,不管战争会造成他国多大的财产损失,不管战争会造成他国人民多么大的生存困境,不管战争会造成他国主权的丧失和国家的分裂。这难道不是专制的恶果吗?这难道不符合专制的本质吗?这难道不是专制吗?所以,即使在当代社会中,口口声声民主与自由的西方和美国从来就没有放弃专制。而且没有放弃的是性质没有改变的历史的那种专制。

 

没有改变性质的专制在当代社会中产生的依然是恶果。那么改变了性质的“专制”也是有害无益的吗?非也。

 

我们承认,在阶级社会中、在个人意志主宰下、在社会的自然发展状态中、在错误思想的支配下,专制是会产生恶果的东西,是万恶不赦的东西。正因为如此,也才决定了专制的固有性质。

 

可是,在条件改变的条件下,专制的性质是完全可以改变的。而改变了性质的专制是完全可以产生好的结果的。那么可以使专制改变性质的条件是什么呢?是正确的思想和理论,是政党和国家选择的用于支配其管理社会的正确的思想和理论。可以用于证明思想能够改变专制性质的最好例证是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与改革开放的中国之比较。

 

对于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和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来说,其社会管理方式都是高度的集中统一(即西方社会称之为的专制)。但所选择的思想则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中国)来说,它选择的是什么思想呢?简单地说,就是以被曲解的马克思主义为本的思想、是以事业(即政治家所想象的社会主义模式和共产主义模式)为本的思想。所以,对于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只要是不符合被曲解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的,就会被消灭;只要是不符合“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做法,就一概会被禁止和压制……。而判断是否符合“事业”的依据则依然是被曲解的马克思主义。这样,在错误思想支配下的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成为了专制。

 

而对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来说,其选择的则是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以民生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以科学发展为本的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思想,是创造新的生存组织方式、建立新的生活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以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统一为基本原则的思想。正是这些思想使中国的“专制”完全改变了性质。而改变了性质的“专制”的本质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管理模式。即,正确思想+集中统一的社会管理模式。

 

只要是符合上述正确思想的,就可以借助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西方社会将其称之为专制)使其成为整个国家的行为,就可以产生效率倍增的社会效果。确实,回顾历史,没有这种“专制”,中国的改革开放或许难以推行,中国或许被解体了,中国或许早已放弃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真的,没有“专制”,两个“凡是”的思想能够被迅速地灭除吗?没有“专制”,中国会迅速地解体人民公社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吗?没有“专制”,中国的物价改革能够迅速地展开吗?没有“专制”,计划经济的思想和体制能够顺利地转变为市场经济的思想和体制吗?没有“专制”,中国的国企改革能够迅速地完成吗?没有“专制”,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能够很快的完成(其标志是管生产的部、厅、局的撤销)吗?没有“专制”,那些严重消耗资源、污染环境的小企业能够被铲除吗?没有“专制”,分裂国家和追随西方社会的势力(这两种势力又往往是串通的或同一的)会被遏制吗?没有“专制”,中国的计划生育能够有效地展开吗,中国人的生育观念能够彻底改变吗?甚至于,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很多的高端技术都是在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下产生和发展的。可以说,中国今天的成就是完全得益于这种改变了性质的“专制”的。而这种改变了性质的“专制”产生的结果则证明了中国的“专制”是完全改变了性质的。没有这种改变了性质的“专制”,中国是不可能在短短的三十年时间里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的。让我们再说一遍:这种改变了性质的、推动中国急速发展的“专制”,就是中国所开创的正确思想+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才是学者们提出、却没有给予清晰解答的问题的实质。

 

当然我们还要指出,就中国为什么没有解体这一问题来说,其原因还在于坚定的思想+坚强的精神力量+日益强大的国力。坚定的思想是指:坚定的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坚强的精神力量是指:丝毫不畏惧强势国家和国家集团的污蔑、诋毁、威胁、恐吓,坚决地这些给予那些污蔑、诋毁、威胁、恐吓以应有的还击,并坚定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而日益强大的国力则是坚定的思想、坚强的精神力量的坚实的后盾。这三个条件对中国之所以没有解体来说是不可缺一的。想想吧,南斯拉夫不想维护国家的统一吗,当然不是,但南斯拉夫被解体了。伊拉克不想维护国家的主权吗,当然不是。但伊拉克却丧失了主权。为什么呢?因为它们不具备国力强大这一条件。

 

中国的“专制”是取得巨大成就的法宝;中国的“专制”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思想的正确和不断创新的正确思想是这一社会管理模式的核心和灵魂。既然西方社会还仍然在国际上推行历史性质的专制,那么中国要想继续获得快速地和巨大地发展成就,就更没有理由放弃正确思想+集中统一的这一“专制”的、被实践证明是极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当然,中国所创造的正确思想+集中统一的社会管理模式自身也是必然要发展的,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民主政治的思想指导下,更是不可能不发展的。那么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将会发展为怎样一种形态呢?可以毫不怀疑地说,中国社会未来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正确思想+集中统一+民主政治。这样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无疑是现行社会管理模式的进步,是对未来社会的适应。其实,这种更进一步的社会管理模式正在向我们走来。

 

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人民得益于的就是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即便把它叫做“专制”也罢,这是没有什么可遮掩的。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人民还仍将得益于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即便把它叫做“专制”也罢,也依然要坚持这一社会管理模式,并在这个坚持的过程中推进社会管理模式的进步。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在使用历史的、性质没有改变的专制手段的西方社会为什么要批判当代中国的“专制”呢?无非是,(1)它们把用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战争手段当作了它们的民主和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2)它们以为,它们拥有了强势力量就可以为所欲为;(3)在它们的意识中,民主、自由从来就是针对他人不民主不自由的;(4)它们仍然以社会历史中的集权形态的观念看待今天中国的“集权”,即使在中国利用已经改变性质的“集权”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们仍然难以观念对集权的固有观念,仍然不承认集权的性质、作用、能够产生的结果是会改变的。)

如何使政德建设有效?

20111128

    针对“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开始进行新的一轮政德建设。就目前来看,此次政德建设着重于的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轮训,同时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6学时,并要求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加强政德教育’”。“专家称中国此次力推政德建设并非简单说教。”

 

人类社会中的大量正反事实说明,在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只有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治于人,才能建立起好的政德。那么如何体现法律、法规、制度治于人呢?就是僵硬地按照法律、法规、制度来处理违反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而且以官员辞职(在一般国家中,官员辞职即意味着回归平民)、公务员开除、降薪处分为主。不如此,不仅难以建立起良好的政德,反而会对政德的败坏推波助澜。我国不良政德之所以发展到了今天的严重程度,就是缘于对违背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不治于人的缘故。

 

而我国之所以难以对违背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治于人,是由以下原因导致的。

 

一是仍然延用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和“治病救人”的政策。

 

二是民族性的中庸之道。

 

三是在已形成利益相关状态下的官官相护。

 

四是人情关系和金钱的作用。

 

正是这些原因,使我国很难僵硬地依据法律、法规、制度来治于作为官员和公务员的“人”,也就在起着让那些已经违背了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继续留在官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并继续违背政德的作用,起着让还没有违背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感觉违背政德不会有事并尝试去违背政德的作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治于人就是这样对政德的败坏推波助澜的。

 

所以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治于人,别指望政德能够有所改变。

 

所以,要想在我国政德出现严重问题的今天尽快地改变政德,就必须采取用法律、法规、制度僵硬地治于官员和公务员的措施。而要想使我们社会政德的改变有效,则应该采取治人递减的方式。什么是“治人递减”?就是,我们假定,在我们的社会中,违背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是很多的。在这种状况下,在实施“治人递减”的第一年,至少应该有20%的官员和公务员被撤职辞职削职为民或开除公务员队伍;从第二年始,至少应该有10%的官员和公务员被撤职辞职削职为民或开除公务员队伍,这个10%至少应该坚持两年的时间;从第三年开始,对违背政德的官员和公务员进行有一个处理(这里的处理当然是以撤职辞职开除为主)一个的常规方式。这样,在广大民众的参与、监督作用下,我们的社会有五年的时间就一定会从根本上扭转政德下滑政德败坏的状况。而这种治吏方式是符合一般社会的治吏规律的。而规律是不可违背的。

 

“政德教育”其实还是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做法,是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队伍中的干部管理的规律。

 

时代变了,规律也是要变的,规律和时代是需要相互适应的。如果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队伍中的干部管理的规律可以作为普遍规律用于新的时代新的社会,中国是不会出现政德的下滑的败坏状况的,因为我们的社会有毛泽东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警言,由学雷锋运动,有学习焦裕禄运动,有一个接一个的政治学习运动。

 

而中国社会之所以还是出现政德下滑和败坏的状况,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早已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社会了,而是新的时代新的社会了,但适应这个新的时代新的社会的治吏规律却在没有被认识的的基础上被违背了。

 

如果我们的社会在治吏问题上仍然处于时代与规律不相适应的状态,就别指望政德有所改变,即便你对干部进行天天一对一的教育。

 

尽管我坚信,只有实施以法律、法规、制度治理于人的方式来治吏,才是治吏的合理方式;只有实施“治人递减”的措施,才能在短期内有效地改变我国的政德状况。但我也知道,我所说的这些治吏方式和措施在我们的社会是很难用于实践的(至少,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是会加以抵制的),甚至我所说的这些话都是很不中听的,是让人觉得是唱反调的,是让人反感的。但为了说明时代与规律的关系,也为了一线希望,我还是将它写了出来,说了出来,也算百花齐放中的一花吧。

法律在先原则和理论在先精神

2012324

 

2012322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政府、社会“协同共治”的顺德景观》的报道。该报道的中心内容是:政府从“划船者”变为“掌舵人”,而由民间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来担当“划船者”(意即为社会管理的实践者)的角色,以达到“协调共治”的目的和效果。此外,该报道还涉及到了党组织体制和工作方式改革的问题,即将党的基层组织演变为“党代表工作室”,“随时随地在老百姓身边”,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待群众的上访、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我不知道顺德的这种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和党建的创新是否是以某一理论为依据的。但实际上早在十多年前,我就提出了与中国青年报这篇报道的内容完全相同的思想和理论。现在看来,我们除了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坚持法律在先原则外,还应大力倡导理论在先精神。因此,也就存在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理论在先精神的存在必要性问题

 

我之所以现在提出理论在先精神问题,是因为我曾经提出一个“法律在先原则”的观点。即社会管理应该表现为法律在先原则。法律在先原则表现为:在社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社会矛盾时,社会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来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执政党和政府在决策时,应该首先参照相关法律,以对法律的依据在先。

 

现在看来,法律在先原则应该主要是作用于社会管理实践的。

 

除了社会管理实践外,其实还存在一个社会进步和合理发展的问题。如果说社会管理的意义在于使现实的社会存在趋于合理的话,那么社会发展的意义则在于使社会现实还没有的存在和未来社会可能的存在表现为合理,并体现出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如果说使现实的社会存在趋于合理,要取决于法律在先原则的话,那么使社会现实还没有的存在和未来社会可能的存在表现为合理并体现出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就需要社会具备理论在先精神

 

    人类的合乎理性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这样的社会发展往往是依据在先的理性理论和正确理论而获得的。如,终结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依据的就是在先的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和理论;如,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依据的就是在先的马克思主义;如,使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就依据的是凯恩斯在先的思想理论。整体社会的进步发展是如此,社会中的某一领域的进步发展同样如此。人类社会的这种发展方式表明,这是一种客观的理论在先体现。因为只有有了理论,才可以依据理论。无论是思想理论的自由发展,还是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对思想理论的借助,都体现了一种精神:即,推崇、倡导和尊重思想理论。

 

人类社会的合乎理性的、具有合理性的发展所体现的客观的理论在先精神,所能够给人类自身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提示就是:将客观的理论在先精神演化为主观的理论在先精神。这种主观的理论在先精神表现为:主观能动地推动思想理论的发展,为思想理论的发展创造条件;主观能动地寻求思想理论作为社会管理实践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依据;扩大和增强能够作为社会管理和推动社会发展依据的思想理论的社会影响力;在这种社会影响力扩大的基础上,使社会各个层级的社会管理者和民众自己的组织都能够实践理论在先精神。

 

这样,理论在先精神就既可以以从上到下的方式得到体现,也可以以全面皆有的方式得到体现。当一个社会能够是这样体现理论在先精神时,社会的发展就会更加地理性和合理,社会的进步就会更少曲折,社会的发展趋势就会更加地科学,就会有更多创新的社会管理。

 

所以我想,如果我的相关思想理论能够计时公开发表的话,如果我的相关思想理论能够得到推崇的话,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一定会有更多的“顺德”能够有理论为依据去进行相同的实践,那么“顺德”就不是一个孤岛式的典型,“顺德”或许就是一种体现社会进步的“面”。

 

所以,理论在先精神是完全有存在的必要的。

 

执政为民的关键点是什么?

2072424

执政为民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执政的目的是为民,二是执政产生良好的为民效果。而这两个执政的基本方面都与执政的行为者相关。就是说,确立为民执政目的的应该是执政行为者,用执政行为产生良好为民效果的应该是执政行为者。

 

那么,谁是执政行为者呢?是政府,是组成政府的社会管理者,是对政府负有责任的人——也即人们所说的领导干部。只有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们确立起了执政为民的目的,只有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们在自己的执政行为中做到和体现出执政为民,才能最终产生良好的为民效果。

 

那么又如何做到使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确立起执政为民的目的,实践执政为民的行为呢?一是使领导干部有一种自觉的意识,也就是自觉地在自己的头脑中确立起执政为民的目的,自觉地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二是运用强制的措施和手段使领导干部不能不重视执政为民的目的,不敢不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从“自觉”和“强制”的关系来说,运用强制手段和措施使领导干部不能不重视执政为民的目的、不敢不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要比让领导干部自觉地在自己的头脑中确立起执政为民的目的、自觉地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更为可靠。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使领导干部确立起执政为民的目的自觉性、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的自觉性必须是建立在强制手段和措施基础之上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里涉及到社会的、社会关系的、国情的、人性的等等因素。对这些因素在这里我们难以加以详细的论述。

 

那么又如何运用强制手段和措施做到使领导干部不能不重视执政为民的目的、不敢不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呢?这首先需要的是改变旧的观念和树立新的观念。这个需要改变的旧的观念就是“宝贵财富”观念和“治病救人”观念,而需要树立起的新的观念就是“职业”观念。即领导干部从事的是一种社会管理的职业,因此领导干部就是社会管理职业者。其次,既然领导干部从事的是一种职业,那么就应该与所有的职业者一样,有职业退出机制。领导干部退出社会管理职业也就是我一而再再而三所说的除了终身为官和蹲监狱之外的解除公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

 

实际上,领导干部从事的就是一种职业。而且应该是与所有的职业具有平等地位的职业(甚至是人人都可以从事的职业)。如果说所有的职业都有退出机制的话,而唯社会管理职业没有退出机制,这对社会管理职业者来说,就是一种特权。有了这种特权,我们很难想象官员们能够在自己的头脑中自觉地确立起执政为民的目的,自觉地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有了这种特权,亦很难保证官员们只要能够规避蹲监狱的风险就没有什么不敢做的。在这样的一种“保险”状态下,又如何体现出政府的执政为民呢?政府又如何始终如一地产生执政为民的良好效果呢?

 

而且,从社会管理职业与其他所有的职业之间的关系来说,只有从事社会管理的职业者们自身做好了自身所在的职业,才能管理好其他所有的职业。所以,如何使社会管理职业自身做好,几乎成为了使所有的职业做好的关键。而且,我们社会中的每天发生的“事件”都在证明着这个社会管理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的相关关系。而要使社会管理职业首先自身做好,就必须树立社会管理是职业的观念,社会管理职业就必须要有退出机制。试想,如果在社会管理职业者(或官员、或领导干部)们的头上,始终悬挂着“退出”的利剑,而且有常态化的退出社会管理职业的前车之鉴,还有社会管理职业者敢不注重执政为民吗,敢不践行执政为民吗?

 

社会的客观存在就是如此。所以不要再对让官员自觉地在自己的头脑中确立起执政为民的目的、自觉地践行执政为民的行为报太大的期望,更不要让这一期望成为全部的、唯一的期望。那是已经误了大事的,而且会继续误大事的。

 

陕西镇巴从轻处理公车私用 称干部培养不易 说明了什么

2012823

 

陕西镇巴从轻处理公车私用 称干部培养不易

 

在维护特权和官员利益的事实中,恐怕这是最为荒唐的理由之一了。

 

这里,需要首先搞清除的是“公车私用”的内涵。“公车私用”的内涵包容的就是特权、公费私用、个人侵犯公众和国家利益等等。用“干部培养不易”的借口来为所有的“公车私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开脱免责,其实质就是庇护和纵容国家工作人员“公车私用”。

 

其次,如果陕西镇巴从轻处理公车私用的干部是很不容易培养出来的,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社会的干部培养出了问题,那么不容易培养出来的干部竟然是“公车私用”者,这样的干部不如不培养。二是,因为培养干部不容易而从轻处理“公车私用”者,也就意味着还要继续培养这样的干部,即便培养出的干部仍然是“公车私用”者。这样下去,我们社会中的“公车私用”的干部何时才能减少直至绝迹?

 

3、因为因为培养干部不易,所以不仅不能加重处罚干部,更不能开除或责令辞退以使其回归平民,充分体现了早已不适应新的社会新的时代的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依然顽固。我们且不说那些“公车私用”式的干部根本不是什么“宝贵财富”,即是优秀的干部也应该是与民众平等的,是不能在“宝贵财富”的名义下有任何特殊的。

    

    其实,在新的社会新的时代里,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有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有民主作风、有亲民情结,都可以借助好的公务员体制和公务员队伍来很好地担任社会管理职责。他们都会比经过不容易培养的“公车私用”的干部强。“宝贵财富”观念真的该扬弃了,更不能成为庇护“公车私用”式干部的借口。

 

    4、因为培养干部不易,所以不仅不能加重处罚干部,更不能开除或责令辞退以使其回归平民,这就意味着,只要干部不蹲监狱,不论他犯了多少错误和多大错误,不论他一次或N次地给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失和伤害,他都可以终身为官。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官员终身制。借口“干部培养不易”而排斥和堵塞干部回归平民这一条路,就是在维护和延续干部终身制。反过来说,正因为有了这种意义的干部终身制,就无形中在干部中培育了这样一种意识:即,只要能够规避蹲监狱,就可以在干部终身制的制度中为所欲为直至退休。这样一来,在我们的社会中,能够不出现“公车私用”式的干部吗?“公车私用”式的干部能够减少直至绝迹吗?腐败者能不大量地从这些“公车私用”式的干部中产生吗?

 

其实,回顾一下我们的社会,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不正之风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公车私用”式的干部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潜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效、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会由个人腐败发展为社会性腐败、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腐败者越来越多越来越恶劣,都是因为上述意义的干部终身制在起作用。这应该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的社会因为开通了官员随时可以回归平民的道路,我们社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这一道路的存在而具有了“今天成为‘公车私用’者,明天就会回归平民”的观念,那还有多少人敢成为“公车私用”者呢?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连公车私用都不敢,那还有多少人会成为腐败者呢?我们的社会还需要下那么大的力气、费那么大的精力、花那么多的财力去反腐败吗?

 

所以,如果我们的社会还真的需要培养干部的话,不如先开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随时回归平民的道路,然后在这一道路开通的基础上培养干部具备“今天成为‘公车私用’者,明天就会回归平民”的观念和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有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有民主作风、有亲民情结的好干部,才能有效地减少“公车私用”式的干部。这样的干部队伍才能正向地引领和改善我们社会的风气,才能提升我们社会的形象。

中国的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

20121130日修改

 

中国有多少已不再适宜作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但又不能蹲监狱的人,由于“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甚至是官官相护观念的使然,而被官员终身制罩着,由此而使官员屡屡犯事而无所顾忌,使官场风气越来越糟,使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使治吏的难度越来越大……。

 

所以,中国的官员除了终身为官和蹲监狱这两条路外,还应有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这一条路的开通,对中国的官场体制建设,对中国的廉政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设、亲民政府建设大有助益,甚至是公务员队伍建设、官场建设和政府建设的关键性措施,是“抓小(事)防大(事)”的关键性措施,是治吏的关键性措施。

 

实际上,这条路涉及到的也是一个如何处置犯事官员和公务员的问题。对犯了事的官员和公务员加以处置,这是不存在问题的。但这并不必然地能够起到使官员和公务员自我谨慎的作用,当然也就难以起到纯洁公务员队伍、使官员清廉、使官场风气良好的作用。我们的社会在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时,总是秉持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甚至是隐藏的官官相护观念而以停职、降职、记过、警告这样的方式为主。以这样的方式为主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其客观结果正如我们前面说的那样,只能使官员屡屡犯事而无所顾忌,使官场风气越来越糟,使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使治吏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摒弃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在处置犯事官员和公务员的方式上加以根本的改变。也就是说,对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来说,凡是从主客观上表现为是以权谋私的、风气不正的、腐化堕落的、违纪违规违法的、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引起民众强烈不满的,都应该以自动辞职、辞退、开除公职(也就是我们前述的“第三条路”)为主的方式进行处置。

 

官员和公务员有没有第三条出路、社会以什么方式为主去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产生的必然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昨天是这样,今后也依然是这样。所以,我们的社会要想有一支纯洁的公务员队伍、有一种好的官场风气,就必须在这个问题上进行选择。不开启官员和公务员的第三条出路,不以自动辞职、辞退、开除公职为主的方式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而幻想形成一支纯洁的公务员队伍、形成一种好的官场风气,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以后的事实也必将证明这是不可能的。

 

国家应给民众以要求官员辞职(这里的“辞职”是回归平民意义的辞职,而不是保护、安抚、应付舆论意义的辞职)的权利。

 

    必须改变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容法”“庇法”“纵法”性质,也即我国法律和法规具有的容忍、庇护、放纵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

边腐边升是中国公务员和官员没有第三条路的必然结果

20121216

 

研究称十年来43名落马省部级官员边腐边升’”,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

 

公务员和官员没有第三条路——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情况下,官员边腐边升是具有必然性的。

 

腐败官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或者说有一个共同的经验,或者说有一种潜共识(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共识),那就是:要想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就必须要有更多更大的权力。获得这个权力的途径就是不断地升官。而升官的捷径,一是溜须拍马阿谀奉承,二是行贿,三是不断地创造被上级认可的政绩,即便这种政绩是给公众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是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的,只要上级认可就行。

 

一般来说,只用前两种手段的公务员和官员是不会升到高级官员的地位上的(但一定会捞取到很多的私利)。而把这样三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用,并运用的得心应手的官员就很容易升到高级官员地位上去的。这应该是所有的边腐边升的贪腐官员的行为轨迹。

 

如果我们的社会对公务员和官员开辟了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那么只要公务员和官员犯了事,就或者开除公职回归平民,或者辞去公职回归平民,那还存在边腐边升的路径吗?当然没有了。所以“治病救人”的观念和措施救不了“得了病”的公务员和官员,只有“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才能真正地救人。不是吗?当一个公务员或官员犯了事后,就回归平民,他还有机会去贪腐吗,他还会进监狱吗?当然不会。这不就是救了他吗。

再寄语中国共产党的诤言

2013116

 

俞正声指出要充分发挥党外人士的监督作用,真心诚意地欢迎党外人士帮助我们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虚心向他们学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切实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真正为党交到一批挚友、诤友。

 

我写过很多诤言,虽然其中只有一篇是以“诤言”命名的。

 

我这样做,完全是为了国家为了民族的,当然也为了中国共产党好。因为我深知,尽管我们的社会还有很多问题,甚至是极其严重的问题,甚至是面临着动乱的可能,甚至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问题,甚至是亡党亡国的危险,但如若没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若中国共产党失去了执政地位,那么我们中国这个偌大的国家,这个充满着矛盾和危机的国家,就会立即陷入动乱之中,将会陷入更深刻的矛盾和危机之中,将会是腐败透顶而谈不上治理,将会导致阶层之间公开的冲突和对抗,将会导致民族的分裂,将会导致国家的解体,将会再次地失去大国的尊严,将会使中国人再度被人瞧不起(因此,我也希望所有的不是受“他人”唆使而诋毁中国共产党、希望中国共产党下台的人们,应该能够预见到我以上所说的那些社会状况,去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去做使中国共产党好的事情,去做使中国共产党能够更好地执政的事情,去做帮助中国共产党执好政的事情。)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这里我想再次给中国共产党提出诤言。原本想把这里的诤言写成一篇长文章。但是由于涉及的问题太敏感,所以采用言简意赅方式。

 

是什么原因使我想再次给中国共产党提出诤言呢?是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换届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将会面临一个新的困局,一个不同于任何一届党的领导层所面对过的困局。这个新的困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和领袖的威望弱化问题。威望弱化的原因不是党的领导层和领袖自身的能力不足,不是没有政绩,而与人的代际关系相关。什么是代际关系?代际关系就是几代人的替代过程。代际关系之所以会影响到党的领导层和领袖的威望,是由两个方面来决定的。一是,对于已经确立起巨大威望的领导层和领袖来说,在经过几代人之后,他们的威望在新的一代人心中自然会弱化。二是,经历过巨大灾难和痛苦的一代人需要有威望的领袖和集团来解放和救赎他们,这是一种对威望的渴求。当这样一代人得到解放和救赎后,在他们中间就会树立起对领袖和领导层的威望。而后来的几代人则会慢慢地失去对威望的渴求。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所产生的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增强,对威望的渴求就会更加地弱化,甚至会荡然无存。因此,领袖和领导层威望的弱化是一种由代际关系所决定的自然演化的社会现象,而与领导层和领袖的能力、政绩无关。

 

那么威望与领导层、领袖执政具有什么关系呢?威望的弱化又为什么会构成执政的一种困局呢?这就是我所想解答的问题。

 

对于在民众中树立起巨大威望的领导层和领袖来说,即便他们做错了事,即便他们政绩平平,也会因为威望的存在而获得民众的谅解;在民众还仍然存在着对威望渴求的社会条件下,只要领导层和领袖说过要做什么事情,即便领导层没有把所要做的事情做好做完美做成,甚至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做,民众也依然会期待。正是在民众的这种谅解和期待中,民众不会自发地去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情,从而使社会能够处于稳定的状态之中。而社会的稳定,应该是任何执政者所最希望的。

 

而如若民众没有了对领导层和领袖威望的渴求,没有了威望意识,他们就不再会对做了错事的领导层和领袖给予谅解,不会因为领导层和领袖因为没有把应该做的事做好做成甚至没有做而继续期待。他们对领导层和领袖就只有要求,要求领导层和领袖把应该做的事情做好做成做完美。这样,在没有了对领导层和领袖威望的渴求、没有了威望意识的民众面前,领导层和领袖只能去实实在在地做事,实实在在地把事做好,实实在在地去把一件事一件事做成做好。

 

如果在领导层和领袖做了错事或没有把事做好做成、甚至是说了不做而不再能够得到民众的谅解、民众也不再期待的情况下,将会有可能发生什么情况呢?那可能就是民众要自发地做事了,就会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发地做事了。民众做的事当然不是那些应该由政府做的事,而是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的事(近几年来,西亚和北非的动乱,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民众对领袖威望意识的弱化相关的)。而对我们这个法制还非常不完善、法治还没有完全成为社会治理方式、国民还缺乏理性、国民素质极其低下的社会来说,民众自己做事往往是受冲动驱使的,是非常不理性的,甚至是不合理的,因而是非常容易导致极其严重的社会动乱的(如去年反日游行中的砸车伤人现象)。这就是威望与执政的关系,是领导层和领袖所面临的执政困局,是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执政困局。

 

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包括未来的)领导层和领袖来说,只有认识到这一执政困局的存在,只有对这种执政困局加以重视,才能体会到切切实实做好一件事一件事的重要性,才会下决心去做成做好做完美每一件事,才能够摆脱因为威望弱化而形成的执政困局,才能不断地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牢牢地巩固住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才能让自己持久不懈地贡献于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

 

    令人欣喜的是,自中央关于改变作风的八条规定出台后,在我国政界中已出现了上下联动改变作风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一件一件地做事、做好一件一件事的具体表现。只要中国共产党能够把这种切切实实地做事,切切实实做好每一件事的执政路径发扬光大持之以恒,就可以消除我们这里所说的执政困局,中国就仍然是充满希望的。

请不要再用“官员是公仆”一说

2013125

 

    广州团的叶鹏志代表认为纪检部门本身已经有各种手段监督官员,向公众公开官员财产不一定是最佳方式。我提倡可以向组织申报财产,但不一定对公众公开,越是这样,社会风气越不利于公平公正,要警惕一些人打着民意的旗号搞民粹主义。叶鹏志进一步追问: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

 

把反腐败和预防腐败说成是打着民意的旗号搞民粹主义,说“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这在全世界都没有这么理直气壮的。

 

在这个中国社会准备认认真真地、动真格地、彻底地进行反腐和预防腐败的时候,在这个让腐败官员胆战心惊的时刻,在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成熟地、习惯性地运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时代,这位广州的“人民代表”说如此理直气壮的话,这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

 

叶代表的这些理直气壮的言语如果真的有作用的话,如果真的能够成为决策的话,那真是会让一些官员放下恐慌的心的,甚或会感恩涂地的。至少,叶代表的这些话现在会让一些官员感觉很舒心很温暖很贴心。

 

叶代表说:“要官员公开财产有法律依据吗?全国人大有公布财产公开的法律吗?”叶代表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是为了让官员公开财产而建议全国人大就此立法吗?显然不是。叶代表的本意是官员“可以向组织申报财产,但不一定对公众公开”,因此没有必要立法。没有必要立法全国人大就不立法,官员的财产就可以不公开。这是多么地符合逻辑啊?可是,这符合反腐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吗?符合国际上反腐防腐的成功经验吗?

 

真不知道叶代表的这番言论的目的是要反腐防腐,还是其他什么?如果真是其他什么而如此理直气壮,那可真有点挑衅和叫板的意味了。人民代表向民众叫板和挑衅,这样的人民代表可也太特殊了吧。

 

我们这里琢磨叶代表的言论,并不是本文的主题。这里我们想就叶代表所说的“官员是公仆”这个词汇进行一些分析。因为这个词出自叶代表的口时虽然理直气壮,但这个词不是叶代表一个人说过的。很多官员都在说这个词,甚至广大的民众也在这样说。可见,“官员是公仆”在我们的社会中(特别说明,也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是多么地深入人心,深入人心到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的程度了。

 

这里我们想问的是,在我们这个时代,或者说在中国的初级社会主义阶段,官员真的是公仆吗?官员等于公仆吗?

 

当一种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时,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是有着极大的社会影响力的。特别是作为一种能够支配多数人行为的社会意识,甚至会决定着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如,如果环境保护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能够成为多数人的意识,就会决定良好环境的存在和环境保护的发展;如果诚信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能够成为多数人的意识,我们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很和谐,社会就会很有序,就会大大减少坑蒙拐骗的事。同样,如果官本位成为了一种能够有效地控制人的行为的社会意识,就会驱使人去做官,去滥用权力;如果以自我为中心成为了支配人的行为的社会意识,人人就都会为了自我而与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所以,当“官员是公仆”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后,它的存在就不是毫无意义的,是可以随便说与不说的,而是有必要理清它在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时的性质的。如果它的性质是积极意义的,就会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有利的作用,如我们前述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诚信意识。如果它性质是消极的、或者说是与现实社会不相符的,就会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不利作用,如我们前述的官本位意识和自我为中心意识。

 

那么“官员是公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现实社会、甚或是在现代社会中的性质应该是怎样的呢?这当然应该从马克思那里说起。

 

马克思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时,他设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是一种公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人的社会。而社会主人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社会主要是由公民自主地直接地管理的。而管理就意味着具有决策权。也就是说,马克思理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是由公民直接决策进行管理的。在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看来,由人民从人民中间选出人民的代表和“官员”,就等于是人民在对社会进行着直接的管理。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们也非常清楚,即便社会主义社会是由公民自主管理的,国家组织也仍然是需要的。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因此,国家组织就是人民直接管理社会的执行机构,既执行人民决策的机构。当国家组织是在体现人民的意志时、是在服从人民的决策时、是在执行人民的决策时,体现出的是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而组成国家组织的人们成为了能够进行决策的人民的公仆。这种主人和公仆的关系与家庭中的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是完全形似的。

 

但是,社会的发展虽然最终是会表现为是会进入到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所设想的那种社会形态、社会状况、社会状态的,但却是需要有一个极其长的过程的,而不能是一种直接由国家组织对社会的绝对管理过渡到人民对社会的直接管理的(因为到当代社会止,还没有一个国家过渡到了由人民直接管理社会的发展阶段),而是需要一个过渡时期的。在这个过程中和过渡时期内,国家组织和人民并不会是一体的;在社会管理中,国家组织和人民不可能共同地行使同一权力的;在社会管理上,国家组织与公民是有分工的。更确切地说,在这个趋向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所设想的那种社会的过程中,国家组织与人民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群体。对于一种进步于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来说,这两个群体都有权力管理社会,但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组织对社会的管理表现为直接管理,而民众则表现为间接管理。也就是说,国家组织具有决策的权力,而民众有的只是影响国家组织决策的权力和权利。

 

二是,国家组织管理的对象可以是社会中的一切事、物、人。而民众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国家组织和组成国家组织的人。当然,随着社会中的公民意识的提升和公民自己的组织的发展,国家组织会不断地将对越来越多的直接管理事、物、人的权力让渡给公民自己(这就是社会趋向趋向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所设想的那种社会的过程)。

 

三是,国家组织在行使对社会的直接管理权时,在国家组织那里依赖的是法治、社会民主和内部民主;而在民众那里,则主要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依赖于社会民主来对社会进行间接的管理。

 

相对于人民没有丝毫管理社会的权力和权利的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这显然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也体现的是趋向马克思主义者理想的那种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和一个必须经历的阶段,但这还不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创立者设想的那种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对人类社会来说,国家组织、人民、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国家组织行使着完全的、绝对的管理社会的职能和权力;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始,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国家组织与人民共同管理社会的发展时期;而在不确定的未来社会时期,人类社会将进入马克思主义所预想的那种公民直接和自主管理社会的社会形态。

 

国家组织、人民与社会管理关系的这种发展过程,反映的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规律。这个规律同样是不能被违背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发展到应该由国家组织与人民共同管理社会的阶段时,而社会的管理依然是由国家组织完全和绝对管理的,那就既体现不出社会的进步和合理,同时也是实现社会进步和合理的阻力。同样,如果一个社会发展到应该是国家组织与人民共同管理社会的阶段,而社会却要超越这个阶段而向由人民完全自主管理社会的阶段发展,那必然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社会发展的缓慢,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处于国家组织与人民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其实,国家组织、人民与社会管理关系的发展规律,也蕴含着国家组织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变化规律。我曾经在我的多篇文书稿中分析过社会管理者与人民的关系。在其中的一篇文稿中,我是以“剪刀差”来说明他们之间关系的。其实,用“跷跷板”更能形象地说明社会管理者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在社会“跷跷板”的两头,一头坐的是人民,一头坐的是国家组织(当然了,国家组织是由社会管理者阶层组成的)。

 

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国家组织是坐在“跷跷板”翘起的那一头,而人民是坐在“跷跷板”低下的那一头的。因此,国家组织及其组成国家组织的阶级、阶层是奴隶主、是统治者、是压迫者,总之是主人。而人民就只能是被统治者、被压迫者,是奴仆。他们之间是无平等关系而言的。

 

而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始,“跷跷板”开始趋向于平衡。这就意味着国家组织与人民开始处于一种平等关系的发展过程之中。平等的关系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主人”与“仆人”之分这种平等关系就体现在人民开始具有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和权利上(而从广泛的意义上说,则体现在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上)。人民的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和权利越是充分,国家组织与人民的关系就越是平等(国家组织与人民关系平等的实质是构成人民的各个社会阶层与组成国家组织的社会管理阶层的平等),国家组织和人民坐的“跷跷板”也就越是平衡。

 

而到了不确定的未来时期,国家组织和人民坐的“跷跷板”将重新开始出现“不平衡”状态。此时,“跷跷板”翘起的一头坐的是人民,而“跷跷板”低下的一头坐的是组成国家组织的社会管理者。这种关系是由人民越来越多地对社会进行直接地和自主的管理体现的。人民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同样体现在社会决策上。人民做出了决策,还需要有一种机构去执行这些决策。这样,国家组织及其组成国家组织的人们,成为了人民决策的执行者,而不再是决策者。这样,人民决策的执行者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仆。这样的社会阶段也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仆

 

而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人民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发展时期,处于初期社会主义社会,处于“跷跷板”趋于平衡的时期。对我们的社会来说,离成熟的社会主义、离人民与社会管理者完全平等的社会状态还有一定的距离,人民坐的“跷跷板”的那一头虽然处于上升的过程中,但还没有达到与社会管理者“平起平坐”的程度,也就意味着人民的间接管理社会的权利(或广泛意义上的政治权利)还不充分,人民间接管理社会的程度还不是很高。当社会管理者们还在一定的程度上“高高在上”时,还没有完全彻底地脱离主人地位时,还意味着社会管理者还残留有主人的印记时,我们的社会怎么可能存在社会公仆呢?在还不可能出现社会公仆的社会中,把社会管理者称之为社会公仆,甚至把官员说成是公仆,这既是称谓上的错乱,也是对社会发展阶段模糊认识的反映。

 

对“社会公仆”这个词来说,是不是可以像说“吃了没有”那样随便地说说,而没有任何社会意义呢?不是的。

 

首先,这体现的是人们对“社会公仆”并没有给予一个正确的定义,也就不能用正确定义的“社会公仆”来衡量现阶段国家组织和社会管理阶层的地位。所以在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与“社会公仆”根本不搭界甚至是相反的事情。如,一些社会管理者一方面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披着公仆的外衣,一方面却像传统的主人那样干着主人的事情,行使着主人的权力,以主人的姿态对民众发号施令、颐指气使、耀武扬威、蛮横无理、冷面恶语。另一方面则排斥着民众应有的间接管理社会(其主要对象是国家组织和公务人员)的权力和权利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在我们这个还根本不具备生成社会公仆的社会中,在我们这个需要确立国家组织与人民共同管理社会的时期,在这个需要赋予人民更多的管理社会的权利和权力的时期,在这个需要充分实现人民与社会管理者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以及相应的地位的平等的时期,说官员是公仆,就会使人认不清我们的社会究竟处于怎样的社会发展阶段,认不清国家组织和人民在社会管理上各自有着怎样的职责,认不清社会管理阶层与人民真正地处于怎样的关系之中,认不清社会管理阶层与人民应该向怎样的关系发展。当人们在这些问题上处于意识的无有或模糊的状态时,权力者们就会有意无意地限制人民间接管理社会的权利和权力,就会肆意地放大社会管理者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这是非常不利于社会这个“跷跷板”的平衡的,是非常不利于人民与社会管理阶层平等关系的实现的,是非常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和合理的,是会迟滞社会管理者向社会公仆的转换的,也就是会迟滞社会向马克思主义的那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

 

所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请不要再说“官员是公仆”“公务员是公仆”这样的话了。我们的社会应该做的是:探讨和确立我们的社会究竟处于怎样的发展阶段;探讨和确立社会管理阶层和人民在社会管理上各自具有怎样的职能;探讨和确立如何让人民能够充分地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探讨和确立如何不断地完善人民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和权力;探讨和确立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赋予公民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方式以及社会管理阶层如何向社会公仆转化的思想和理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始终在合理与进步的意义上、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顺利而又快速地发展。

 

 

中国干部制度改革的着重点应该在哪里?

2013228

 

201322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提名权“革命”》的文章。该文章的副题是“‘神女事件’引发湘潭市岳塘区干部选拔制度改革”。文章介绍了湘潭市岳塘区因为“发改局工作人员王茜以火箭速度被提拔为发改局副局长一职,引起舆论哗然”事件后,岳塘区干部经历的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改革的特点为“为防止‘带病提拔’,纪委、公安等部门把关核对信息”“选拔不搞笔试面试,重能力和经验”“100多人的投票中,书记、区长也之一一票”等。

 

岳塘区干部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在我国现有干部制度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或许尚有可圈可点之处。但岳塘区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并没有丝毫地触动我国现有领导干部的构成模式。因此,岳塘区干部选拔制度的改革即便作为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广,也不会对改变我国干部的状况有多么大的作用。

 

我国的领导干部构成模式是怎样的呢?

 

简单地说,就是“构成前的选拔模式”,或为“前置模式”。当然我们也可以给这种“前置模式”赋予各种修饰词,如认真选拔、严格选拔等等。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领导干部的构成是在构成前通过选拔而成的。选拔完成后,除了半途蹲监狱的和最终退休的外,领导干部队伍就基本处于稳定不变的状态之中。

 

我国的这种领导干部构成的“前置模式”的特点表现为:

 

事前紧,事后松。也就是说,在领导干部构成前的选拔环节中,总体来说是严格的,是有程序的,是认真对待的,是把持得比较紧的。而在领导干部队伍形成后,对这一队伍的管理是处于松弛状态的,基本处于一种官员只要没有犯大错、犯大事,就可以终身为官的状态。 

 

那么我国领导干部队伍构成的这种“前置模式”产生了那些社会效果呢?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我国领导干部队伍构成的这种“前置模式”对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是有所助益的。甚至于,这种能够有效提升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作用也能够在很多腐败分子的身上得到体现。但是,这种领导干部队伍构成的“前置模式”也存在着很多的弊端。

 

如,未从根本上改变官员终身制的状况。正如我曾经指出的那样,因为没有常态的辞职、辞退、开除这第三条路,那么官员除了蹲监狱和退休这两条路外,就可以终身为官。

 

如,造成官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副职虚职越来越多,甚至到了副职虚职无法控制和泛滥的程度,到了为官员随意地增添莫名职位的地步。

 

如,造成使官员由犯小事到犯大事、由犯小错到犯大错、由小的不良作风到恶劣作风、由自律到放任自我、由谦卑到跋扈、由近乎平民到崇尚特权的官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所有的干部都不能不在这样的官场中被存在和被熏陶。而被熏陶后的干部则又会反过来加重官场的乱象和扩大潜规则的范围。

 

如,导致官场由没有乱象没有潜规则到官场乱象丛生、潜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越来越新鲜的状态。

 

如,导致腐败分子越来越多、腐败程度越来越严重的状态。

 

完全可以说,我国的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队伍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状况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如果与我国领导干部队伍构成的这种“前置模式”没有丝毫的关系,是不可能的。

 

那么,在世界上,除了我国这种领导干部队伍构成的这种“前置模式”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官员(官员应该是世界通用语)构成模式呢?当然有。

 

这种官员构成模式表现为,在官员队伍构成前,谁都可以做官,但只有通过竞争性选举的人才能成为主要官员,而主要官员则有权挑选作为他的下属的官员。由此而构架起一个官员结构。但这个官员结构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即定的官员队伍。而官员队伍的真正构成则是在监督的过程中形成的。正是在来自民众的、舆论的、党派的监督过程中,那些过去有不良行为的官员、那些在现实中犯了小事小错而得不到民众谅解的官员、那些有道德瑕疵和贪腐行为(即便是轻微的贪腐行为)的官员、那些对民众敷衍和蛮横的官员、那些无视民主和法律的官员、那些试图搞点特权的官员……,会不断地从官员队伍中出局。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官员队伍最终是由那些没有出局的人们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官员构成模式称之为“过程监督构成模式”或“后置模式”。从这种官员构成的“后置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员的言行都是被容许置于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之中的,是不存在终身制的庇护的。任何失职、重大事故、道德瑕疵、失言、不诚实、蛮横的态度、违规违法、丁点的贪腐等等,都可能让官员“半路出家”。当然,西方民主国家的官员构成的“后置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如官员的能力不易发挥,或者就缺乏能力。

 

西方民主国家的这种官员构成的“后置模式”也具有自身的特征,如官员能进能出,官员进进出出。所以,在由这样的官员构成模式构成中产生的官员队伍是少有腐败分子的,在官场中无所谓不正之风,是不存在根本不具有合理性的官场潜规则的,更不要说官场潜规则的畅行无阻了。

 

因此,对我国来说,干部制度改革真的不能再囿于“前置模式”的范围内了,而应该外延到“后置模式”去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任凭我们把“前置模式”完善完美到何在程度,只要缺失了“后置模式”,都无法改变我国的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队伍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状况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所体现的变化趋势。没有领导干部队伍构成的“后置模式”来完善我们的干部制度,我们以前不能改变这一变化趋势,以后也同样不能改变这一变化趋势。请确信这一点。

 

    那么在领导干部(或官员)构成模式方面,除了“构成前的选拔模式”(也即“前置模式”)和“过程监督构成模式”(也即“后置模式”)外,还可不可以有第三种领导干部(或官员)构成模式呢?可以说,“构成前的选拔模式”是我们这样的社会创造出的,而“过程监督构成模式”则是西方民主国家创造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模式。我想,那个应该有的第三种领导干部(或官员)构成模式就是把我国创造的“构成前的选拔模式”和西方民主国家的“过程监督构成模式”结合起来的模式。这样的领导干部(或官员)构成模式才是完全合理的、真正社会主义的、具有普适价值的、超越西方和我们自身的领导干部构成模式。因此,在我国干部制度改革问题上,着重点应该转到建立“后置模式”上,放在创造将“前置模式”与“后置模式”融合起来形成第三种模式上。

 

在我国干部制度改革问题上,亦可参阅本人《中国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走》和写于1999128《人事体制和人事体制改革原则》等文书稿。

 

我国的官员和公务员为什么没有第三条路?

201357

我在《中国的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的文稿这指出:“中国有多少已不再适宜作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但又不能蹲监狱的人,由于‘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甚至是官官相护观念的使然,而被官员终身制罩着,由此而使官员屡屡犯事而无所顾忌,使官场风气越来越糟,使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使治吏的难度越来越大……。

 

所以,中国的官员除了终身为官和蹲监狱这两条路外,还应有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这一条路的开通,对中国的官场体制建设,对中国的廉政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设、亲民政府建设大有助益,甚至是公务员队伍建设、官场建设和政府建设的关键性措施,是‘抓小(事)防大(事)’的关键性措施,是治吏的关键性措施。”

 

在写那篇文稿时,我原以为在关于我国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中,是存在着除了蹲监狱和终身为官这两条路之外的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的,以为我们的社会仅仅是由于“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的使然而很少或者基本不让官员和公务员走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看了201355日的中国青年报,才知道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中国青年报55日发表的《问责机制不能成为应对舆论手段》中披露:国家20097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时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现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五类。在这样的处分范围内,显然是不存在使犯了事的公务员和官员退出公务员队伍这种可能的。这也就是说,在我国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管理制度里,就根本没有为官员设置让公务员和官员退出公务员队伍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所以,我国的官员和公务员只有终身为官(相对与民众来说,一般的公务员也是广义的官)和蹲监狱这样两条路。因此,这样一种面对官员和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就必然无形中在官员和公务员中培育起这样一种心理、意识和行为习惯:只要犯的不是遭致蹲监狱的大事而是“小事”(如随意地三公消费、如对民众采取蛮横推诿拖拉的态度、如吃拿卡要、如“小额”行贿索贿等等),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不断犯小事,即使为所欲为地不断犯小事被处分,依然可以照旧在公务员队伍中终身为官。从这种意义上说,没有为官员和公务员开辟第三条路的公务员和官员管理制度,则是为官员和公务员的终身为官提供了最大的安全保障。在这种保障机制下,官员和公务员形成“只要不犯遭致蹲监狱的大事,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不断犯小事,即使为所欲为地不断犯小事被处分,依然可以照旧终身为官”的意识和心理,形成为所欲为的行为习惯,该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啊?!

 

想想吧,在这样一种决定和保护官员和公务员终身制的管理制度和由这样的管理制度孕育的心理及意识共同构成的氛围中,官员和公务员能够廉洁自律吗?由有这种意识的官员和公务员组成的社会管理阶层,能够构成廉洁政府吗?在我国社会中,官员和公务员曾经表现出的越来越不自律、行为越来越不检点、作风越来越不好、“脾气”越来越坏……,而很多社会管理机构则越来越奢华、越来越会“三公消费”、越来越不廉洁……,难道与这种很安全的公务员和官员保护制度没有丝毫的关系吗?

 

为什么用于处分官员的制度会在客观上成为能够使官员和公务员终生为官的作用呢?

 

除了干部是“宝贵财富”的传统观念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是宝贵财富不仅是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而且,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也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因为没有干部作用的充分发挥,几乎是不可能把民众的力量聚合起来的。而没有聚合起来的民众的力量,革命从何谈起。但是,在和平时期,任何有社会意识的人,都是有能力参与社会管理的;在发展经济的问题上,只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民众则是完全可以自理自为的。公务员和干部真的不再是宝贵财富了。)再就是我们的社会从来不是把公务事务和领导管理看作是一种职业的。应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与建国后的和平时期的一个很大的区别表现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是专业的革命者,是革命不能没有的力量。相对于革命事业的从开始到成功,任何一个革命者都必须是终身参与的。即便革命者犯了错误,但只要不是背叛革命,那么为了保持和壮大革命队伍,就需要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治病救人”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革命者。从这个意义上说,革命者必须、甚至只能是终身制的。

 

而在建国后的和平时期,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已不再是革命的力量了,而是从事一种职业的人们。就是说,相对于革命时期的革命事业,在和平时期则客观上已经转换为了公务职业。与此相对应的应该是,革命时期的职业革命者们在和平时期从事的就是公务职业。可是,虽然人们所从事的事务在客观上已经改变了性质,人们的身份在客观上也已经实现了转变,但在人们的意识中却并没有相应的转变,人们仍然视今天的公务职业者为昔日的革命者而不是职业者。正是在这种没有改变的观念的作用下,形成了事实上的官员终身制。

 

如果人们将客观上的已经完成的革命事务向公务事务的转变变为主观上的确认,那么公务事务作为一种职业,就应该同所有的职业一样是没有贵贱之分的,是没有特殊性的,是平等的,职业者都是可以转换职业的。那么作为从事公务职业的人们就应该同所有的职业者一样,在丧失了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职业信誉后就必须退出原来所从事的职业(一般的平民退出原来职业后的归宿是转换职业)。而现实是,在名义上,几乎所有职业的职业者都存在着退出机制,而唯有从事公务职业的职业者没有退出机制(公务员职业退出的归宿应该是回归平民后从事其他职业),这即是不公平的,当然也是不利于公务职业自身健康的。

 

所以,希望我们的社会尽快地树立起公务事务是一种职业的观念,在所有的公务员中培育起“你所从事的公务事务就是一种职业”的意识。然后在我们的公务员和干部管理制度中,增加公务员的职业退出条款。如:劝其辞去公务职业、责令辞去公务职业、解除或开除公务员职务等。

 

什么时候公务员和干部管理制度中增加了这样一些条款,中国的廉政建设才真正有望了。因为有了这些新的对公务员和官员的处分措施后,在公务员这个金饭碗的面前,任何官员和公务员都不能不慎思:要不要为了眼前的丁点儿私利最终离开公务员队伍?任何官员和公务员则会形成另外一种意识和心理,即:不能为了眼前的丁点儿私利而离开公务员队伍,所以自己的言行还是谨慎为好,还是赢得民众的信任为好;或者说,还是不要得罪民众为好。我想,有了这样的意识和心理,公务员自身才会有职业道德的基础,国家的各级公务机构才有建设廉洁公务机构的基础。

 

当然,即便我们社会的官员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增加了退出公务职业的处分条款,也必须要把对官员和公务员的处分放在民众的监督之下。不然,这些新的处分条款很可能会成为一种摆设。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这官官相护的不良风气。

 

为了中国梦的实现,为了有一支能很好地推动实现中国梦的公务员队伍,为了全面有效地建设起廉洁政府,为了在人民中重树政府声誉和对政府的信任,让我们的社会尽快地树立起公务事务是职业的观念和意识,让我们的公务员和干部管理制度中包括职业退出机制吧!

公务员管理应该在制度改革上双管齐下

2013525

 

最近,不少地方开始实现公务员聘任制,应该说这是公务员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改革,也是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发展方向。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务员聘任制还只是试点,而且是极少地方进行的试点。这离公务员聘任制度的普遍实施还有很长的距离。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利益敏感的问题,是一个比当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利益更敏感的问题,是从普遍实施角度来说非常难以推进的问题。可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又是一个关系到公务机构作风、政府廉洁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只有普遍地实施了公务员聘任制,才能有效地提升公务机构的作风和政府廉洁。而现实是,由于公务员聘任制难以普遍实施,又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了公务机构作风建设和政府廉洁建设方面难以取得有效和重大的进展。这成为了现实中的一个悖论。

 

为什么公务员聘任制的普遍实施对公务机构作风建设和政府廉洁建设有着可以期待的效果呢?是因为公务员聘任制中所包含的可以解聘聘任制公务员这样一个重要因素。公务员被解聘的依据当然不会只是违法犯罪,而更多的是违规违纪、违背职业道德、严重失职这样一些因素。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公务员是可以在“官”与民之间转换的,意味着公务员(包括作为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由此而破除了终身制。当公务员(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的公务员)不再可以是终身制,可以常态化地转换为平民时,公务员在职的时期内就不能不时时地、认真地、谨慎地考虑和对待自己的言行和职业道德了。因为自己的任何不当言行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可能会使自己失去公务员的职位。这对所有的公务员来说,应该是一道紧箍咒。在这样的紧箍咒的作用下,公务机构建立起良好的作风、政府成为廉洁有效的政府,应该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事(当然,还需要有民众的民主监督)。

 

然而,由于公务员聘任制的普遍实施不知要等到何时,而作为领导的公务员聘任制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可是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政府机构的廉政建设却是迫不及待的事,而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政府机构的廉政建设又只能通过公务员来发生作用和体现。在这个问题上,试点式的公务员聘任制显然是毫无意义的。因此,从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公务员聘任制与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增加常态的劝其辞去公职(回归平民)、勒令辞去公职(回归平民)、开除公职的条款并行的措施,才是有效的。公务员聘任制解决的是长远问题,针对的是聘任的公务员。而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增加上述条款解决的是现实和急迫问题,针对的是“老”的终身制的公务员。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必须这样双管齐下,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消除官员(包括公务员)终身制、过度保护官员(包括公务员)、官官相护的问题。

 

而且我们必须警惕,在现有公务员管理制度(其核心是没有常态化的公务员退出条款,由此而构成了对公务员的终身制和过渡保护)的主体制(比较而已,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就是一种从属的和次要的体制)的作用下和由这种主体制决定的公务员结构的大环境中,公务员聘任制及其聘任的公务员又是否最终会屈从或混同于现行的公务员体制,而使公务员聘任制失去意义呢?

 

所以从公务机构作风建设和政府廉洁建设的角度来说,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应该像国企改革那样,尽快普遍地实施(包括官员在内)公务员聘任制。如果难以做到这一点,就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这是不能再等或慢慢试点的了。

为什么说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

201393

 

最近,我们的社会披露出了很多甚至很严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如恶性案件、腐败案件、网络造谣、奢靡之风、国内的不文明现象、国人在国外旅游的不文明现象、奢侈浪费现象、破坏环境现象、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现象、生产有害有毒食品案件、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电信诈骗案件、目空一切在公共场所大小便现象、公共场所互殴现象、动辄打人的现象(在一些国人的意识里,好像打人是一种无所谓的行为、是一种可以随便行使的行为、是一种生活中的常态行为似的)……,总之是林林总总无所不包,而且大有泛滥成灾之势。人们的这些行为构成了现实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状况

 

对这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状况,从行政的角度来说,各级政府要调查和研究,要开会制定政策和规定,要落实政策和规定,要检查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要对违反政策和规定的现象要进行行政处罚。从法制的监督来说,社会要对案件或事件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调解。判了刑的还要进行收监、管教,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等等,等等。这些都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这些社会管理还涉及到成本问题效率问题。如有的案件办成了错案、有的案件办了几年十几年,反映出的就是社会管理的成本大效率低的问题。有的社会现象及其广泛,国家要花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去防止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但效果却并不明显,如社会中的不文明行为、贪污腐败、奢侈浪费,甚至有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反反复复地发生,等等,同样是一种社会管理成本大、效率低的体现。

 

在谈到社会问题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这些社会问题的发生,特别是普遍性地、反复地和大量的发生本身,体现出的就是社会管理的低效率或漏洞问题。而我们前述的“这些案件和行为发生后,社会要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调解。判了刑的还要进行收监、管教,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等等,等等”,则只是后续的社会管理问题。这也就是说,社会管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前期的发生不发生、发生多少需要进行社会管理的问题,二是后期的对已经发生的社会问题进行的后续处置。这两个方面都可以反映出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成本问题。

 

因此,在我们的观念中,如果只是把对已经发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后续处置才视为是社会管理的话,这种社会管理观念显然是极其狭隘、极其偏狭、极其落后的。积极的、适应社会需要的社会管理观念不仅应该体现在对已经发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后续处置的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方面(当然,其前提是维护和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应该包括防止社会问题的发生、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杜绝同样的社会问题反复发生方面。

 

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这里包括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政策、规范、法的合理性、完善性和有效性(包括立法和执法);二是教育。这里,我们主要谈教育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因为相对于行政和法的作用,教育显然具有前置的意义。也就是说,教育的作用可以体现在行政和法的作用之前。

 

我们前述的那样的案件和社会现象涉及到的问题有人的理性问题、人性善恶问题、人道问题、对生命的敬重问题、对人的尊重问题、对人的权利的认可和不侵犯问题、环境保护意识、勤俭节约意识、不表现丑的意识、人的自律精神……。这些属于人的意识和精神层面的问题。

 

人之所以为人,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不再完全受本能的支配,而是受由人的思维产生的意识和由意识决定的精神支配的。人具有怎样的意识和精神,就会用这样的意识和精神去支配自己的行为。或者说,人没有怎样的意识和精神,他就不会用这样的意识和精神去支配自己的行为。当一个社会中的人普遍地发生或会发生某种行为时,一是说明他或他们的行为是不受某种他们不具有的意识和精神支配的,二是说明他或他们的行为是受存在于他们头脑中的意识、精神乃至本能支配的。我们拿摔婴案来说,那个当事的罪犯在实施这种恶行时,首先他的这种恶行是不受他的大脑中不具有的保护儿童、敬重生命、尊重人(那个儿童)的权利、讲人道、讲人性善、人要理性等等意识支配的。其次,他的这种恶行很可能是由存在于他大脑中的我是强者我怕谁、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随心所欲、凌强欺弱等等这些自我为中心意识及其本能支配的。我们再拿国人普遍存在的不文明行为来说,国人的不文明行为首先是不受国人中普遍不存在的文明意识、不要表现丑的意识、尊重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的权利和感受的意识、尊重他人的意识、爱护环境的意识、维护国家和民族良好形象的意识等等意识支配的,其次是受存在于他们头脑和身上的的随心所欲习惯、只为有利于自己的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结论:人的意识、精神状态、行为习惯是分为两个范畴的,即具有合理性的范畴和不具有合理性的范畴;而具有合理性的意识、精神状态、行为习惯在国人的头脑中是多么地缺失,国人头脑中的意识存在状况既决定着国人的行为,也就决定着国家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状况;而社会现象和社会状况既是社会管理的对象,也是社会管理效果的体现。

 

试想,如果国人普遍地具备了理性、人性善、诚信意识、人道精神、对生命的敬重意识、对人的尊重意识、对人的权利的认可和不侵犯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勤俭节约意识、人的自律精神、爱护儿童的意识、文明意识、不表现丑的意识、以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和财富的意识、讲诚信的习惯,等等,等等,我们社会中的恶行会这么多吗?不文明行为会这么普遍吗?会有动辄打人的现象吗?会有目空一切的在公共场合大小便的现象吗?国人会频频在国外丢人现眼吗?会有那么多的诈骗犯罪吗?会有那么多的制假贩假吗?会有那么多的违法传销吗?会有那么多的腐败官员吗?……。显然,是不会有的。这种假设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状况与现存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状况相比较,它们不都是一种社会管理效果吗?而且是完全不一样的社会管理效果。前一种社会管理效果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社会管理效果,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效果,是一种似乎是再无须后续管理而仍然会产生良好效果的社会管理(其实,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实施和体现的都是这样一种社会管理)。而后一种社会管理效果不仅要付出巨大的社会管理成本,而且那些被管理的不良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状况仍然会延绵不断地反复地生成(就如杀害和虐待儿童案件不断地产生一样),并再次成为社会管理的对象,并由此而而体现社会管理的低效率甚至无效果。

 

显然,如何做到无为而治的社会管理,应该是社会管理上的一种学问,是我们的社会管理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更是我们的社会管理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其实,这个学问并不深奥。问题就在社会教育上,就在于是不是把社会教育看作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

 

这是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人的行为是不受人的缺失的意识支配的和受所具有的意识支配的;普遍的人的普遍的行为是不受普遍的人的缺失的意识支配的和具有的意识支配的。如果社会可以使每个人、普遍的人具备理性、人性善、人道精神、诚信意识、对生命的敬重意识、对人的尊重意识、对人的权利的认可和不侵犯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勤俭节约意识、人的自律精神、爱护所以儿童的意识、文明意识、不表现丑的意识、以正当手段获得利益和财富的意识、讲诚信的意识等等意识、习惯和精神,无论是从个人来说还是从普遍的人来说,他们就会有意识地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不文明的事、不诚信的事、违法的事、犯罪的事、恶行的事),那么由他们自身和他们的行为构成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状况体现的就是一种无为而治的社会管理效果。

 

    那么,如何使人具备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的意识、精神和习惯呢?显然只能依赖于教育,而且是从三岁就开始的教育。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教育作为一种观念时,不是指已经被异化的中国式的教育观念(即,只是把让人接受单性知识的教育才视为是教育的观念),而是指将“能够影响人的精神状态、人的自主学习的能力、人的人文素养、人的创新精神和欲望、人的社会意识、人的理智和理性、人的健康情感和心理、人的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人的对民族和民族文化的认同、甚至健康的身体”的教育内容也视为是知识的全面知识教育或复性知识教育。(可见本人《教育意义、教育改革体现于全面知识教育学时的规制》一文》

 

    如果终有一天,我们的社会因为这种全面知识教育或复性知识教育普及了、扎实了、成为惯性了,由接受了这样教育的人们所构成的存在和由他们的行为创造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状况完全不再是今天这个样子,也就是说,他们中的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和理智地行为,不再做今天我们社会的很多人做的那些不应该做的事(如,不再有要面子的浪费、不再有撑面子的奢侈、不再有传销、不再有电信诈骗、不再打人、不再让自己的孩子随便在地铁或所有的公共场合大小便并表现得蛮横、不再因为抢座位而互殴、不再做不文明的事、不再乱贴小广告、不再有滥杀无辜的行为、不再有不人道的残暴手段、不再有迷信支配的愚昧行为、不再有残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不再有一茬接一茬的腐败……)我们的社会管理就真正做到了无为而治。教育作为最前置的社会管理也就会在我们的社会中得到客观地体现。

 

所以,相对于行政和(切切实实的)法治,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难道“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不应该作为一种观念在我们的社会中得到认可和确立吗?难道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不应该在我们的社会中得到主观指导下的实践吗?

 

相对于教育这个最前置的社会管理,行政和(切切实实的)法治就只是过程中的社会管理和后置社会管理了。而过程中的和后置的社会管理如果没有前置社会管理的作用,不仅是高成本低效率的社会管理,而且是永远忙不完的、并且是会不断地面对更严重更新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就处于不断遭遇这种状况的过程中。想想吧,过去有随便在地铁中大小便的现象吗?过去有现在这样的残害儿童的现象吗?除了“文化大革命”,过去有现在这样随便打人的现象吗?……)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社会管理。反之,有了教育这个前置社会管理与行政和法治这个过程中和后置社会管理的完美结合,我们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才会是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是可以“一劳永逸”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管理。我们的社会也才可以由此步入真正的文明社会和和谐社会。再加上我们社会所推崇的高尚道德(或上层道德)建设,我们的社会还会是一个高尚的社会。

 

但是,这一切的实现都必须从认可“教育是最前置的社会管理”的观念入手,从摒弃应试教育和推行全面知识教育或复性知识入手。

用“有意识”和制度保持党的本质

20131014日——115

   

中央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该说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只有能够切切实实地体现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才能保持自己的本质。

 

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但是,这一作风在社会客观条件变化的状况下,正在逐渐丧失。

 

密切联系群众作风问题,并不单单是一个作风问题。对“作风”而言,它似乎是人或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行为习惯、与谁行为的问题。而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密切联系群众问题就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习惯、与谁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和反映的是党的本质问题。从党的本质问题来看待中央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更能体会到这一活动的社会意义了。

 

为什么说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密切联系群众作风问题并不单单是一个作风问题,而是关系到党的本质的问题呢?这需要从回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说起。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处于阶级社会的时期。在阶级社会中,中国共产党的本质体现在她的阶级代表性上。由于中国的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已经有了自己的政党来代表自己,那么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就只能天然地是被剥削和被压迫人民的代表。由于被剥削和被压迫人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因此中国共产党也就天然地是中国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因此,党的代表性在阶级社会中就具有一种自然性和必然性。

 

在阶级社会中,中国共产党作为受压迫受剥削人民的代表,无论是从代表性来说,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宗旨来说,她的本质还必须体现在将被剥削和被压迫人民的阶级解放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上。党的这种奋斗目标在阶级社会中也具有一种自然性和必然性。

 

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在经历过各种实践的过程中,被证明只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来实现。而实现这一目标,一是需要人的力量,二是需要经济和物质的力量。人的力量和经济及物质的力量只能来自被压迫被剥削阶级。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职务”就是单一的革命者的话,那么对于参与革命的民众来说,他们则有两个身份,一是为满足自身和后代生存而具有的天然“职业”身份——劳动者。二是参与革命的活动者。当民众为了自己的生存进行生产劳动、商业活动时,他们是为了自我生存的民众。当他们投入到革命活动、当他们将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中的一部分贡献给革命事业时,他们是革命的参与者。对革命事业来说,民众必须有这样两种身份,革命才有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而将革命作为职业的革命者的重要工作就是让广大的民众在保持本原的“职业”身份的同时,具备参与革命的身份。而要使广大的民众具有参与革命或革命力量的身份,中国共产党除了密切联系群众这一途径外,是没有其他途径可走的。不走这一途径,不仅革命无法成功,革命者自身都难以生存。因为革命者在没有联系群众的状况下,是没有物质条件保障自己的生存的,是没有力量与去革命的对象对抗的,是自身没有经济条件让民众成为革命力量的。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又具有一种密切联系群众的自然性和必然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中国共产党在阶级社会中的存在给予这样的定论:在阶级社会中,中国共产党可以是在没有强烈和明显主观意识的状况下,在可以体现党的本质的代表性、奋斗目的、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和自然性

 

那么,历史中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本质的这种自然性和必然性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阶层社会——是否会依然如故呢?社会存在的改变——由阶级社会转变为阶层社会——又是否并不会影响反映中国共产党本质的因素——党的代表性、党的奋斗目的、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具有的必然性和自然性呢?或者说,中国共产党是否仍然可以在没有强烈和明显主观意识的状况下,具有代表大多数人、为了人(的后续的解放)、密切联系群众的自然性和必然性呢?

 

当中国社会由阶级社会发展进步到阶层社会后,因为社会没有了阶级,因此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就由代表阶级转向了代表人。如果中国共产党的本质不应该改变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在由阶级代表性转向人的代表性时,她的代表性的体现——代表大多数人——的这一本质就不应该改变,就应该仍然体现她是中国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如果中国的阶层社会中占大多数的人是由昔日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及其其他劳动阶级转化为的工人阶层、农民阶层和其他劳动阶层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就应该体现在她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阶层的代表。

 

在阶级社会中,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的是追求中国社会中的人的阶级解放,即阶级人的解放。而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的或始终如一的目的是人的解放。如果我们去掉“阶级人”中的“阶级”两字,阶级人的解放也就是人的解放。而人类社会的发展之所以需要阶级人的解放,是因为阶级人的解放是全部人的解放的关口。不突破阶级人解放这一关口,完全的人的解放、或者说阶级人解放之后的人的所有后续的解放、或者尤如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关于人的解放问题,可参见杨适教授的《人的解放——重读马克思》一书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书稿。)

 

但是,阶级人的解放丝毫不等于人的完全的、全部的解放。因此,秉持马克思主义的政党还必须在完成阶级人的解放后,去继续实现人的后续的解放。而人的解放的本质又是什么呢?一是实现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真正的平等(即政治和社会的、经济和利益的、人身和人格的平等);二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三是破除一切对人的来自人自身的、来自社会和他人的、来自自然的不合理束缚(可参加本人的《人的解放与马克思主义》)。当然,人的后续的解放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存在期间内的整个过程中的。但不论这个过程如何之长,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都必须将人的解放作为自己的奋斗目的。当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其实践过程中,体现为是为了人的解放时,其本质就是为了人,就如同在阶级社会中为了阶级一样。因此,为了人,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阶层社会中存在的本质体现。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阶层社会中,人应该解放些什么呢,人应该如何全面自由发展呢,人会面临着哪些不合理束缚呢?人在现实中应该破除哪些不合理束缚呢?这些可能是比阶级人解放更为复杂的问题。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阶级社会中会比被压迫被剥削人民更了解和掌握阶级人解放的内涵,因此密切联系群众更多地体现在提高民众的阶级觉悟、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方面的话,那么在阶层社会中,充分了解和掌握人的解放(或为了人)的内涵,就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而要了解和解决人的解放这一复杂问题的内涵,可能更需要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另一本质——到群众(这里的群众应该包括研究专业问题的学者、发现和研究现实问题的思想者,更应该包括发现和研究社会基础问题、未来社会发展问题的思想家)中去,去密切联系群众,去倾听民众的需求,去寻求人的解放(或为了人)的目标、方向和措施。我们可以这样说:党密切联系了群众中的劳动阶层这一部分,就可以知道人民群众现实和实际的需要是什么;党密切联想了群众中的学者和思想者,就可以知道现实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什么;党如果联系了思想家这部分群众,就可以知道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是什么,就会知道社会未来发展趋向是什么

 

如果马克思主义政党失去了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本质,就很可能会陷入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去行为的路径。或者是在有了执政权力的条件下,陷入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去执政的路径。若是那样的话,就根本找不到解放人(或为了人)的目标,就会造成不仅不能实现阶级人解放之后的人的后续的解放的目标,反而会构成对人的新的不合理束缚、使自己成为对人进行不合理束缚的主体、使自己在执政过程中走入为了“非人”的歧途的状况(以此观点来考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又是否与不能秉持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思想,不能通过密切联系群众的方式发现和掌握人的解放的目标相关呢?)。因此,密切联系群众同样应该是中国共产党在阶层社会中存在的本质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变化——由阶级社会转变为阶层社会,体现中国共产党本质的三个基本方面处在了变与不变之中。在代表性上,表现为由代表由大多数人构成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转变为代表由广大劳动者构成的大多数人;在奋斗目标上,表现为由为了阶级人的解放转变为为了人的解放(或为了人);在密切联系群众上,表现为由提高民众的阶级觉悟、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转变为到群众(包括学者、思想者、思想家)中去了解和掌握人的后续解放(或为了人)的目标、方向和措施。这种转变应该是一种自然的过程。但是,如果中国共产党不能在主观意识上认识到这种转变,就难以在实质上完成这种转变,就不能使这种转变表现为是一种自然的过程。(不把学者、思想者、思想家视为是群众,不把倾听学者、思想者、思想家的声音视为是联系群众的一种方式或途径,是党在阶层社会中陷入的一个最大的误区。)

 

这就涉及到必然性和自然性的问题。我们已经分析过,在阶级社会中,在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的三个方面——代表性、奋斗目标、联系群众,中国共产党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然性和必然性。即,中国共产党会自然和必然地代表占人口大多数的被压迫和被剥削阶级;中国共产党会自然和必然地以解放被压迫被剥削阶级为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会自然和必然地以提高民众的阶级觉悟、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的方式密切联系群众。

 

那么,体现中国共产党本质的这种自然性和必然性在中国社会由阶级社会转变为阶层社会之后,是否依然如故呢?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是否会自然和必然地代表大多数人?中国共产党是否会自然和必然地为了人的解放(或为了人)?中国共产党是否会自然地和必然地转变为到群众(包括学者、思想者、思想家)中去了解和掌握人的后续解放(或为了人)的目标、方向和措施?不会的,在阶层社会中,党的本质的体现是不具有这种自然性和必然性的。

 

这是因为,在中国进入阶层社会后,中国共产党处在了两个根本性变化之中。一是中国共产党由阶级社会中的革命者转变为了阶层社会中的执政者;二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者,可以通过国家机器获得做任何事——符合民意的事、为了民众的事、为了做事而做的事、想做就做的事、对社会和民众造成伤害和损失的事、甚至是为了团体和个人私利的事——的经济力量。这个经济力量就是税收。

 

因为具有了执政的权力,中国共产党就可以不再像在阶级社会那样,只能做为了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阶级解放的革命的事,而是可以做任何事情。在做任何事时,又是可以以两种方式来选择所要做的事的。一是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包括学者、思想者、思想家),去发现民众的需求、去寻求符合民意的事、去寻找符合现实和未来合理发展的理论依据。二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决定所要做的事。那么党更可能选择哪种方式来选择所要做的事呢?在党没有一种清醒意识、理性意识的前提下,可能更容易选择的是完全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所要做的事这一路径。这往往会基于以下的原因。

 

    1、当党视自己为民众的当然代表时,就会代替民众来做所要做的事的决定。代替民众,就会使民众丧失了表达自己利益所在、表达自己的诉求、表达自己愿望的机会。这在客观上表现为把群众(包括学者、思想者、思想家)推在一边,抛在身后。这就是脱离群众的一种表现。

 

    2、当党认为自己更能代表民众时,就会对民众中的另一部分善于和勇于表达思想的人——学者、思想者、思想家——视为不属于民众的一小部分人。特别是当这一部分人表达出的意志、思想、观念与党的意志有差别有冲突时,党就会蔑视、无视、甚至敌视这一部分人。当党与这部分人形成这种关系时,党就在一定的范围上已经脱离了群众,党就会因此进一步缺失有关现实社会合理性的、有关人的解放的、有关社会未来合理发展的理论思想依据。

 

3、当党或党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个人来代表和体现时,个人往往会以个人的私利来影响党或党的组织对要做的事情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党或党的组织更容易表现为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决定所要决定的事。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党在取得了执政权力后,确实是比较倾向于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要做的事的。如对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如无视或否决梁思成对北京城市改造规划的意见,如“反右斗争”的突然转向,如赶美超英口号的提出,如大跃进运动的开展,如大跃进时期普遍性的虚夸风、如大炼钢铁运动的开展、如疾风暴雨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如大办公共食堂,如反修防修运动的开展,如在全国范围强化阶级斗争,如发动“文化大革命”运动。

 

党在做任何事情时,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经济力量往往来自于民众。来自于民众的这种经济力量是民众在向国家(即国民党政府)交付了税赋之后,二次向为了解放自己的党所贡献的。但是,在阶层社会中,党因为具有了执政权力而可以做任何事的同时,党同时也具有了可以做任何事的经济条件。这个经济条件首先是税收。在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时期,这个经济条件还包括企业利润的全部上交。在国家收入没有完全纳入法治的条件下,这个经济条件又包括党的地方组织领导下的地方政府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和不被限制的乱举债(应该说,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不被限制的乱举债也是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要做的事的体现)。党或党的组织所获得的这些经济力量,具有一种天然性。就是说,不论民众是否以二次的方式给予党一定的经济力量,党都有可以有做任何事情的经济力量。也就是说,税收和利润的收缴,以及地方政府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和不被限制的乱举债,在一定意义上就使党或党的组织具有了可以不依赖于民众的经济力量。这是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完全不同的。如果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只能从民众那里获得经济力量,而这种经济力量是民众在向国家交付了税赋之后,二次向为了解放自己的党所贡献的,因此党只能将这种经济力量用于民众的阶级人解放事业的话,那么在阶层社会中,作为执政党和党的组织则完全可以通过政府以税收及其它方式获得更多的经济力量,而完全可以不再需要民众以二次的方式向党和党的组织贡献用于特定目标的经济力量。这样,党和党的组织在用经济力量和执政权力做事的时候,就完全可以不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是必须受到限制的,而是可以无限制地做想要做的事的。

 

其次,因为党具有了可以做任何事的经济力量,在客观上就可以不再依靠民众的力量。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现象呢?我们已经分析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从事阶级解放的革命事业时,是必须依靠民众的力量的。民众的力量既包括经济的力量,也包括人力的力量。而民众将自身的力量付诸于革命时,他们就具有了两种身份:即,为了自己和后代的生存的劳动者身份或职业身份,和参与党领导的革命的革命力量的身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众必须有这样两种身份,才能表明他们是参与了革命事业的,党也只有依赖民众的革命力量的身份,革命才能取得成功。而在阶层社会时期,对党做的任何事来说,民众都可以不再具备两种身份,党同样可以做成功任何事。如,如果说经济建设是党的一项事业的话,那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众要参与这一事业,除了要具有使自己和自己的家庭能够生存的劳动者的身份外,还需要具有革命力量的身份,去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而在阶层社会中,不论劳动者有没有两种身份,也不论他有没有成为党的经济建设力量的主观意识,即便他纯粹是为了自己家庭的生存和幸福在劳动在从事一项职业,他在客观上都在参与党的经济建设事业。正是劳动者所处的这种“不能不参与”的状况,使党或党的组织可以不像新民主主义革命那样,需要特别在意依靠民众的力量。也就是说,党是可以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和执政权力“雇”民众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的,甚至可以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和执政强力“雇”民众做民众不愿意做的、不利于民众自己的事的。这种“雇”、特别是用强力“雇”民众做事,就不是密切联系群众意义上的依靠群众。

 

党在有了可以做任何事的执政权力和经济条件后,对党的本质会产生怎样的关联和影响作用呢?

 

首先,我们以上的分析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党在有了可以做任何事的执政权力和经济条件后,就已经具有了可以不依靠民众的经济和人力的条件,就已经处在了可以不依靠民众的经济和人力力量的处境之中,这几乎是党脱离群众的天然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没有清醒的意识和必要的制度,而仅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决定所要做的事,就是脱离群众的一种体现(这往往体现在对所要做的事的决策上),是必然会影响其“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本质的。

 

其次,我们可以从新中国的历史中看到,当党或党的组织倾向于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要做的事的时候,是极易与民众的需要、民众的诉求、民众的愿望、民众的利益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党的奋斗目标这一本质产生影响。我们知道,如果党是秉持马克思主义的,那么在阶层社会中,党的奋斗目标应该是为了人的解放的,或者说就是为了人的。再直接地说,就是为了人的需要的。如果党所做的事,不是民众所需要的,是民众没有得到利益的,或者是使民众受到伤害的,这个做了的“事”就不能是为了人的事,就是为了非人的事,就是为了非人。我们从前述的党所做的那些历史的事(如对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如无视或否决梁思成对北京城市改造规划的意见,如“反右斗争”的突然转向,如赶美超英口号的提出,如大跃进运动的开展,如大炼钢铁运动的开展、如疾风暴雨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如大办公共食堂,如反修防修运动的开展,如在全国范围强化阶级斗争,如发动文化大革命运动)来看,这些事无不是对人造成伤害的事,无不是给人民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的事,无不是人民不需要的事情,这些事也就不是为了人的事,那这些事就是为了非人的事。因此,当党或党的组织倾向于凭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要做的事的时候,是很容易与自己在阶层社会中的奋斗目标——为了人——相背离的,是会影响党的本质——为了人的后续的解放——的。

 

第三,当党在有了可以做任何事的执政权力和经济条件,在具有了可以不依靠民众的财力和人力的条件,在处在了可以不依靠民众的经济和人力力量的处境之中,因而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做任何事,而且所做的事被证明是不是人民不需要的事情,甚至是对人造成伤害的事,是给人民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的事时,就会影响党的另一本质——代表大多数人。因为在一定程度可以说,代表性与所代表的对象是密切相关的。即作为代表所做之事必须是为了所代表的对象的,所做之事的结果必然是有利于所代表的对象的。如果党或党的组织所做之事在客观性上不能体现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所做之事的结果是不利于大多数人的,甚或是对人构成了不合理束缚的,党的代表大多数人的这一本质能不受到影响吗?

 

此外,我们还必须看到,虽然党具有了通过税收而获得的做任何事的经济力量,由此可以不再依赖来自于民众的经济力量。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些党的地方组织却可以从少数财力雄厚的人们那里获得更多更大的经济力量,甚至那些财力雄厚的人们可以以二次给予的方式为地方上的党组织和政府交付一定财力(如,为地方党的组织或政府支付三公消费经费,支付来自党的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摊派,支付党的组织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支付党的组织和地方政府要求的“罚款”等等),从而使他们可以凭这些财力去决定做要做的事,甚至在做什么事的问题上会受这些少数人的影响,这就在无形中使一些党的组织的代表性偏向于了那些财力雄厚的少数人,这就会更直接地影响到党的代表性。除此以外,还值得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社会利益问题上,如果党或党的地方组织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表现为使自身获得特殊利益,并极力地去维护自身所获得的特殊利益,这就倾向于了为了自己、代表自己。这同样是影响党的本质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必须关注一种特殊的情况,这就是党或党的组织自身是由谁代表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表现为是一种正常的状态,就更容易影响党的本质。比如,对一个地方的党的组织来说,如果这个党的组织不是由全体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不是由党的组织集体代表的,而是由书记代表的,那么党的组织在决定所要做的事的时候,不仅会受到“可以不依靠民众的经济和人力的条件”的影响,而且会受到这个书记个人意志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党组织的代表性就更会成为一个问题。

 

尽管中国共产党现在已不再可能凭主观意志去做类似于新中国历史中的那些事了,但党凭主观意志、特别是党的地方组织凭主观意志来决定所要做的事的状况是依然存在的。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党的地方组织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是由个人来代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实际上,党的组织凭主观意志决定要做的事,党的组织做的那些凭主观意志决定的事所产生的结果被证明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是不为群众所需要的,甚至是对群众造成损失和伤害的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单纯的追求国民生产总值、如单纯地追求政绩、如用以追求面子和形象的工程、如单纯地追求城市无马路摊贩、如纯粹为了所谓的卫生城市建设、如纯粹的为应付上级的各种检查而进行的造假、甚至最新的为了新农村建设而搞新农村建设等等,就不是为了人的,而是为了“生产总值”“政绩”“面子”“形象”“卫生城市”“检查”这些非人的。在个人代表党的组织的状况下,党的组织所做的事甚至可以是纯粹为了个人的。如“四风”、如建设豪华办公楼、如办公室面积超标、如不受控制的三公消费,甚至是谋取个人的利益、地位、官职、政绩、威望、关系等等这些为了非人的事。所以,即便党或党的组织完全可以不再去做不是为了人、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那些新中国历史中的事,但也还可以在凭主观意志的作用下,做许多新的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党具有了执政权力和做任何事的经济力量后,这两个条件几乎成为了影响党的三个本质因素(即,代表大多数人,为了人的解放、为了人大多数人,密切联系群众)的天然条件,使党失去了代表大多数人、为了人的解放、密切联系群众的必然性和天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党仅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做事,党的本质必然受到影响和发生变化。

 

那么,在党具有了执政权力和做任何事的经济力量这两个影响党的本质的天然条件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应该如何保证自己的本质不发生变化呢?这似乎只能取决于党自身的意识了。这些意识包括:

 

——党应该意识到,在阶层社会中,党已不再具有保持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体现自身本质的那种天然性和必然性。相反的是,执政权力和做任何事的经济力量甚至会成为影响党的本质的天然条件。党应该把这一意识通过各种方式映入到每一个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头脑中去,以时时刻刻具备防止自身本质变化的警觉性。如果党依然认为自己在阶层社会中也具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体现的本质的自然性和必然性,就会在无形中放松对自身本质变化的警惕性,就是处于对自身本质变化的无意识中,就会在悄然的过程中使自己的本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就体现在代表性上、体现在为了什么上,体现在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疏远上。

 

——党应该意识到,要保持住自己的本质,就必须将自己置于保持自己本质的意识控制之中。使自己时时想到自己是代表大多数人的,使自己时时想到自己是为了人的解放、是为了人、是为了大多数人的,使自己时时想到必须去通过密切联系群众的方式来决定所要做的事。如果没有这样的意识控制,党或党的组织的本质就会在无形中、在不知不觉中、在渐变中被改变。

 

——党应该意识到,要保持自己的本质,就必须用严格有效且执行有力的制度来体现自己的代表性、奋斗目标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如果党虽然意识到了自身已不再具有保持体现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时的党的本质的天然性和必然性,也希望自身能够一如既往地保持良好本质,但是如果没有严格和执行有力的制度,就会从党内少数人的行为开始,以渐变的方式来影响党的本质。当少数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多数人的行为而同样不为制度所制约时,党的本质可能就在这样的过程中被改变了。

 

    最后,党或许还真的应该很好地解决党自身的“谁来代表党、谁来代表党的组织”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自然”地滑向由“一把手”代表党或党组织的倾向去。当个人代表党或党的组织时,是更会影响到党的本质的。因此,应该对谁代表党,如何代表党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这或许也是党要管党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吧。这对保持党的本质是极其重要的。而这,也首先应该是一个意识的问题。

 

今天,中国共产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那样“应该说是抓住了党的建设的关键”,更是党的保持自身本质的“有意识”的体现。有意识,有实践,有效果,长期下去,中国共产党就一定不会使自己的本质发生变异的,就一定会保持住自己良好本质的。

 

而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理论的方式来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这样两个不同社会中的变与不变,来说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来说明“有意识”在党保持自身本质问题上的重要意义,而最终的目的就是希望中国共产党的本质始终不变,始终如一。因为这是关系到中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事,是关系到中国社会合理和科学发展的事,是关系到中华民族成功崛起和辉煌复兴的事。

 

希望本文能够多少发挥这样一种作用。

 

如何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1127

 

据新华社北京1125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共分21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应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想一想,如果这一条例的落实做好了、做成了、做完美了,使中国不再有泛滥成灾的公车、不再有成群结队的“因公”出国出境、不再有宽敞舒适奢华的办公室、不再有一方为了面子和权威一方为了讨好上级的公务接待、不再有多的压的下面喘不过气来的或纯粹形式的会议及其文件、不再有随意的滥发的实物分配、不再有领导干部任意大笔一挥的公费支出……,有的只是除了职业差别外官员和平民是完全的平等,这该是多么好的一幅社会景象啊。

 

但是看了网民对该条例的评论,虽然大多为对条例的赞美和支持,但却担心落实不易。为什么人们有这种担心呢?因为有“积重难返”一说。确实,坐公车的人们(甚至是将公车私属了的人们)、在豪华奢侈办公室中办公的人们、视“因公”出国出境为权力和荣耀象征的人们、除了开会就无事可做的人们、公款吃喝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人们……,已经习惯了所有这些,甚至习惯到了需要维护这些既得利益的程度,你让他们突然离开和放弃这种习惯,他们能习惯吗?他们能不消极对待中央的这一《条例》吗?他们能不对这一《条例》的落实有所抵制吗?

 

但是,我们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一代政治家的处事作风和坚定意志来看,中央的这一条例的落实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即便这样,我想,我们的社会还是需要一定的方式来保障中央这一条例得到尽快(也就不是拖拉)和完美地落实,以使其表现为一件事情的做成。

 

那么以什么方式呢?

 

一是,把话说在前面。

 

党应该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央之所以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应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因为这些方面形成的问题已经发展到了极致的程度。而这些方面的问题发展到极致并不只是这些问题本身的问题,而是关系党的本质的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发展到极致,反映的是党的本质已经量变到越来越接近质变的关口。如果再任其发展下去,党的本质就会由量变到质变了。这不是危言耸听。从体现党的本质的代表性、为了什么、与群众关系这三大要素来说,当党政机关可以凭权力、可以无视和无需预算而随意地将民众创造出的财富转化为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经费,并将其用在自身的特权和享乐上,那党不是只代表作为少数人的自己了吗,不是表现为只是为了少数人的自己吗,不是表现为脱离群众了吗。甚至,当人民群众要求改变这种状况,而既得利益者们却要维护自身的这些既得利益时,不是在与人民群众进行对抗吗。问题更在于,如果党的本质由量变转为了质变,党也就失去了执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党因为质变失去了执政地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对党意味着什么呢,对国家意味着什么呢,对社会主义事业又意味着什么呢?民众又将与党处于怎样的关系之中呢?

 

所以,中央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应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等作出全面规范,实在是为了维护党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为了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所以,在落实条例之前,应该把这些话说在前面,以提高领导干部们落实条例的自觉意识。

 

二是,把事“做绝”。

 

把事情“做绝”,就是在落实《条例》的过程中,要做到不留余地、不留情面、没有任何一次的下不为例。

 

具体的如拿取消一般公车来说,在取消一般公车后,不应给领导干部太多的车贴。否则,就是公车泛滥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已。如果有谁不情愿、甚至是抵制《条例》的落实,如果有谁把聪明用在在他的权力范围内寻找或“报销”预算外的“公费”,如果有谁因为没有公车或因为车贴少而消极怠工,就应该视为是继续在量变党的本质,党就应该向他发出将其请出公务员队伍和党的队伍的警示,甚至应该直接将其请出公务员队伍和党的队伍。

 

如果说,“把话说在前面”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们落实条例的自觉意识的话,那么“把事‘做绝’”,就是强制领导干部们落实条例,和强制领导干部接受条例的落实。

 

我想,有了“把话说在前面”和“把事‘做绝’”这样两个措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一定能够得到最快速和最完美的落实。这不仅能够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甚至能够使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恢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原点。这该是一件多么好的事啊。

 

完美地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还会产生很多良好的附加效果。如,能够轻松地、最少阻力地减少副职官员(副职的本来作用是什么呢?就是在正职不能履职的状况下,自行地接替正职。因此,对一般的机构和部门来说,有一个副职就足够了。)的数量。副职官员的数量也是发展到了极致的问题。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多的副职官员呢?这实在是与官员特权和实物分配密切相关。因为当官员做到了一定级别,这个级别尽管是副职,尽管是没有什么事可做的虚职,甚至尽管是可以产生相互掣肘的坏职(或者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余职),但却可以据此获得相应的特权和实物分配(如多少平米宽敞奢华的独居办公室,如配有司机的值多少钱的专车,如可以分配给多少平米的住房,等等,等等),甚至是受礼受贿都有级别待遇,所以人们要争得去当官,即便这个官是副职。而在《条例》得到彻底的落实后,当领导干部的职务除了相应级别的工资外,不再有什么利益可图的时候,就不再会有那么多的人去想方设法地当副的领导干部了。这样一来,减少领导干部副职也就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了。

 

而且,“条例”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大幅度地消除分配方式中的实物分配。而实物分配应该是遗留于现代社会中的一个封建社会的痼疾。因此“条例”的落实也是铲除封建痼疾的一次革命。

 

若能如上所述,人们不仅会赞美和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而且会坚信该条例能够得到落实,坚信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一代政治家能够把这件事做好、做成、做完美,一定能维护好党的本质,甚至能够使党的本质恢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原点。

 

评“习近平:要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

201471

    

佩服这一届党中央在真革命和反腐败上的勇气、决心和亮剑精神。但是,应该看到,党员中、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信仰的缺失,或者说信仰的转向(即转向了对金钱、财富、权力、地位、潜规则等等的信仰)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员不想党员的事,党的领导干部不想党的工作的事,是很普遍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前腐后继的腐败问题、社会化腐败问题还是遏制不了,问题也就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应该建立起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专司党的工作的制度。如果哪一级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做不好,那一级党组织的领导就应该辞职。只有各级党组织都把党的工作做好了(如党组织能够常态化地研究和部署有关党的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在不搞不正之风和潜规则方面以身作则、对失职失责勇于承担责任、党员能够普遍起到模范表率作用、党员有明确且坚定的信仰、民主风气好、民主生活会常态化、党员普遍能够在社会上表现为文明和有素质、没有不正之风、没有潜规则、没有腐败者、推荐优秀人才作行政官员、对行政工作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而不是去做行政工作)、能够维护民众的权益、能够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从民众中获取意见和建议、具有动员群众的号召力等等),中国共产党才会因为自身的纯洁和作为而是有希望、有前途的。

 

有报道说,某地区党组织要求所有党员注册为志愿者,并积极参加志愿活动。这就是党组织做党的工作的具体体现。而事实上,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表现为属于党的工作的内容有很多很多(远远多于我们前述的那些内容)。可是,由于党的组织将工作转向了经济工作,转向了行政工作,更由于很多有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把“工作”转向了为自己、为亲属、为“朋友”、为关系谋取利益上,转向为小集团为单位谋取利益上,已不做党的工作了。由于不做党的工作,也就不知道党的工作内容是些什么了。由于党组织工作的转向,由于不做党的工作,由于不知道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所以也就没有做党的工作的习惯和惯例了。这样,做经济工作、做行政工作、按照潜规则行事、做谋取单位利益个人私利的“工作”倒成了很多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这是造成党的威望的降低、造成脱离群众、造成不正之风和腐败的盛行、造成潜规则盛行……的重要原因。这是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

 

这种状况该扭转了。党真的需要把党的组织做党的工作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看待,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来研究,作为党的工作来部署。希望这一届党中央在这个问题上有开创性和划时代的建树。这对保持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活力、效率、执政能力一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对《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的补充

续《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

20141026

 

本人是一个有着坚定的“中国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种自主意识的人。这种意识的出发点是为了中国社会更好地发展、进步、文明和合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社会更好地发展、进步、文明和合理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表现得更好,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和合理也才会更好。为此,本人执着于对中国共产党建言献策,甚至提出诤言。以下为本人提出的新的建言献策。这一建言献策或许有点不知天高地厚的意味。即使如此,本人也不想放弃。

 

对中国社会来说,真的非常需要健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而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说,似乎也存在一个健全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在重新上传的写于1996621日《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一文的新的注释中,我提出“体现‘党的统一领导’这一重任似乎落在了中纪委的身上”。这一“重任”是指什么呢?是指党的对全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对全国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事实证明,中纪委的这一领导是坚定、有力和有效的。

 

既如此,那么从长远看,不如将中纪委与中央政法委合并,并撤销地方各级政法委,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来统一中央对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的领导。这一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在当前特别应该包括对司法系统全面改革的领导。有了这样一个工作委员会,就能够既做好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又能有效地扼制权力对司法工作的干预,以此保障全国司法工作的独立性。这就在这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对我们社会的社会政治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而撤销地方各级政法委则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若建立起了“中央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就可以像中央军事委员会那样对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工作进行统一的思想理论的指导,进行政治指导,进行大政方针的指导,进行改革的指导。来自中央的这些指导,是可以使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建设成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力的体制和机制的,是能够将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纳入到正确的常态化道路上的,再加上在中央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的各级纪委的有效监督,就基本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可以有效地杜绝司法系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二是,如果上述第一个原因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地方的各级政法委就基本上处于无事可干的状况,它的存在也就是多余的。如果不撤销它们的话,它们要么就无事可干,要么就要“找事”干。而这些找来的事很可能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的不合理的权力干预;三是,从历史来看,地方各级政法委中的领导者很多是没有法律背景的,是缺乏法治意识的,这就难免在其“领导”实践过程中,做出违背司法原则、甚至司法常理的事情。况且,在对司法的权力干涉中,地方各级政法委占有很大的比例。撤销了地方各级政法委,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撤销了这些干涉司法的机构、权力和人;四是,对司法的权力干涉除了直接来自地方政法委外,地方政法委还担负着权力干涉司法的通道作用。也就是说,有很多的权力和关系对司法的干涉是通过政法委这个通道实施的。因此,撤销地方政法委,也就等于切断了政法委外的权力和关系干涉司法的通道;五是,以往,法官和检察官审案和办案要过庭长、院长、政法委这三关。现在,法官独立判案和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制度正在建立。在法院系统,连作为法官的庭长和院长都要独立判案,并对所判案件终身负责。这就使法官们在审案判案时免除了过庭长和院长这两关,但政法委这一关还是个问题。因为在历史上,有独立主见的法官、检察官被政法委戴帽子、穿小鞋或施压的不在少数,而由此破了胆的可能就是多数的法官和检察官了。破了胆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在判案和办案时往往会考虑是否符合政法委(实质往往是政法委中的权力者们)的意愿和意志。而撤销了地方政法委后,就等于给法官独立审判和检察官独立办案还了胆、壮了胆。因此,撤销地方政法委的所产生的一系列效果既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也有助于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中,我提出:

 

如果我们以这样的思维来改革我们社会中的监督体制,就会形成以下一种社会体制。

 

1、以中央军委为首要机构的对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

 

    2、以全国人大为首要机构的对全国各级人大的领导;

 

    3、以中央司法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为首要机构的对各级纪委、检察院、法院的领导;

 

4、以国务院为首要机构的对全国各级行政机构的领导;

 

5、以党中央为核心的对上述四大系统的领导。”

 

从目前来看,在中央,已经有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一统一领导军事工作的机构。对行政管理工作来说,不论国务院是否可以行使对各地方行政工作的领导,这一自上而下的行政工作体制都是存在的。如果可以的话,国务院是可以代表党中央来行使对全国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的。

 

在这里,我们提出了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如果这一机构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照上述党的领导体制,就仅只缺少了党对全国人大工作的领导机构了。那么是否可以设立“中央人大工作委员会”这一机构,来统一领导全国的人大工作呢。如我在《对人民代表大会能否进行评说》中所表述的那样,无论是从人大的日常工作来说,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改革来说,全国各级人大都有很多的事情要做,需要用很忙的状态去做。因此,也就很需要党中央有一个机构去抓全国各级人大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去抓全国各级人大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制度建设,去督促那些不能够自主独立工作的人大机构,去铲除那些不合理干预、抵制人大工作的权力。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党中央成立“中央人大工作委员会”,其工作性质是推进中国式民主的建设,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新制度。我想,党中央如果有了这样一个“中央人大工作委员会”机构,并像现在的中纪委那样工作,我们社会的人大组织就会完全革新面目,就会呈现出全新的工作状态,就会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目标的实现发挥最充分的作用(如增强人大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制定良法,提高立法质量,提高所立法律的有效性等等),就会使中国的政治体制由人大的新形态而表现为新的状态,就会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发挥最好的功能作用,就会使中国的政治体制表现得最为合理,就会使中国的民主新制度成为人类社会民主的典范。

 

如果这也是可行的,那么我们的社会就真的形成了由党中央为核心的对四大系统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党中央的领导就表现得很实际,也一定会是有效的。现在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一个好的范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范例也应该在党对司法系统和人大工作的领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党中央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领导体系,党中央的这种领导体制和机制及其所能够发挥的领导作用,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一定是不可估量的。

 

关于再发《走进村民自治去》和《中国的村民自治》两篇文稿的说明

2015516

 

看了20155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浙江宁海:36条为乡村治理“立法”》的报道,使我想起了自己分别写于2003年11月15日20041230日的《走进村民自治去》和《中国的村民自治》两篇文稿。

 

在《中国的村民自治》中,我指出:“中国农村现行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就是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这种治理方式及结果,或者说是趋向的治理方式及结果,就是恶治或霸治。不同之处在于恶治、霸治在程度上的不同,以及显性和隐性上的差别。如果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再不改变,那么发展的前景将是多么可怕。”

 

《走进村民自治去》中,我指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应该是一个有着重大社会意义的理念,是一个有着历史性进步意义的理念。但理念不等于存在。从村民自治理念的提出至今时日已多,那么我们的社会又是否真正实现了村民自治呢?这是一个不取决于我们的感受和判定的问题,而是一个体现村民自治本质的问题。

 

距这两篇文稿写出的时间已整整10年有余了。两种社会现象或社会状况,说明我的这两篇文稿是完全正确和有预见性的。一是,近几年来在反腐败过程中披露出的小官巨贪,说明我在《中国的村民自治》中指出的“中国农村现行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就是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这种治理方式及结果,或者说是趋向的治理方式及结果,就是恶治或霸治。不同之处在于恶治、霸治在程度上的不同,以及显性和隐性上的差别。如果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再不改变,那么发展的前景将是多么可怕。”的预见,是很准确的。二是,浙江宁海县的实践说明:在中国,从普遍性来说,真正的村民自治是不存在的。真正的村民自治只存在于像宁海县这样的极少数地区。而正是这些实现了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地区的事实告诉人们,在中国,真正的村民自治是可以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是可以发挥非常良好的作用的,是可以普及到所有的农村和城市社区的。

 

进而说明:如果中国广大的农村再不实施真正的村民自治,农村发展的后果是及其可怕的,并且是会拖整个社会发展的后腿的。而要在全国范围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就需要修法,即修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者形象地说,把浙江宁海县的为乡村治理所立的“法”(即《宁海县村级权力清单36条》上升为国家层级的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而在陈旧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限定范围”作用下,仅仅靠人们去宁海县取经来进行真正的村民自治,作用是及其有限的,更是没有普遍意义的。

 

巧合的是,我的这两篇文稿,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的,一是致于“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组委会的,可都如石沉大海,如无痕一般。10年过去了,农村中的恶治、霸治几乎泛滥成灾,小官巨贪让人惊恐错愕,让人嘘唏不已。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局面中,浙江宁海县通过“立法”,使真正的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大地上开出了花朵,也就特别希望新的一届全国人大能够尽快地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农村中泛滥成灾的恶治、霸治不在,让小官巨贪绝迹,让宁海县那样的真正的村民自治之花开遍祖国大地。那该多么地好啊!

 

以下附上我的关于真正的村民自治的两篇文稿。

 

思想政治工作探讨

——面对现今的社会发展状况,政治思想工作的前途是什么

20141216日——2015713

 

    简介:以新的视野看待思想政治工作,以核心价值观和普世思想为目标为目的,以新的视看待“在体制内”,建构繁花似锦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前言

 

在写这篇文稿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在写这本小“书”时有点懒了。这么好的一个“课题”,自己都竟然懒得写了。通常,自己在写作时,只要把要点列好后,就一气呵成地写出来。而这本小书在写了两万多字后,就处于断断续续的写作过程之中,处于了没有其他可写的东西时再续些几笔几段的状态之中。因为写这本“书”时变懒了,所以这本小“书”才拖了这么长时间。但庆幸的是,我还是完成了这本小“书”的写作,而且意思也表达得比较明确。

 

我的这篇文稿是探讨我国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演变的,是探讨我国思想政治工作与世界范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共性的,是从“共性”的角度上探讨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社会意义的,是探讨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世界范围的“思想政治工作”赖以存在的条件的。如果把我的这本小“书”与我的诸如《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也谈我们民族的存在状态》《“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探究(四)等文书稿结合起来看,就能更好地体会到我国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演变与我国意识存在状态、人的存在状态的密切关系了;就能更好地体会到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因异化因“中断”的原因给社会给民族造成的多么大的损失了;就能够更好地体会到使思想政治工作实质性地存在的必要性了;就能更好地体会将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世界范围的“思想政治工作”接轨的必要性了;就更能感觉到在将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世界范围的思想政治工作接轨的基础上,再行创造我国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迫切必要性了。

 

希望我的这本小“书”多多少少能够起点这样的作用。

 

值得自己的欣慰的是,这虽然是本小书稿,但仍然秉持了自己关于著述理论思想的一个原则。即,如果没有新的思想和观点,就没有必要著述。所以,这本小书稿也确实是表达一些新的思想和观点的。虽然我已决定完成这本小书稿的写作,并将其“公诸于世”,但还是需要对它进行不断地修改,以让它更完善些。

 

一  我国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其历史演变的过程中,可以说是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毛泽东主席致力于将红军建设成为不同于旧军队的人民武装的努力开始的,是体现于支部建在连上的,是体现在毛泽东思想中的党和人民军队建设的理论中的。对中国共产党和革命发展的历史来说,无论是军队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是地方的思想政治工作,都是致力于服务革命事业的。在这一历史阶段,在毛泽东思想的引领作用下,在革命者的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效的服务于革命事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内涵和方式方法。

 

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这一历史阶段。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由于党在整个大陆范围内都建立起了自己的政权,由于执掌各级政权的领导者几乎都是参加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代人,由于这一代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或者是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或者是接受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更由于这一代人仍然保持着革命者的本色,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适用于革命队伍中的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延伸为全国范围的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且同样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至农村社会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全面改革之前这一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从政治的角度来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负面作用及其残酷性和对历史的反思,使人们对政治、特别是“即时性”的政治产生了极度的厌恶感,产生了一种排斥和抵制政治的心理。这样一来,政治工作就很难再产生历史的那种有效作用,即便是很有意义的政治工作,也往往难以发挥效用。从思想工作的角度来说,由于社会开始认可人们对利益的和个人价值的追求,由于做思想工作的人们和思想工作的对象都蜂拥着地去追求个人利益,因此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始进入失去实效的阶段。但是,由于那时的人们尚在“体制内”,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也还依然存在,但存在着的思想政治工作由于同样的、甚至更为复杂的原因,表现为形在而实不在的状态,也就日趋成为形式主义的东西。

 

事实也确实如此。除了军队仍然保留着思想政治工作传统外,除了国家进行的社会层面的政治和思想宣传外,从“体制内”的角度看,在全国范围内,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处于逐步消失的过程之中。这种逐步消失一是体现为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已在一些社会组织中(如企业、如村庄)不复存在。二是体现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已没有任何效用,而只是纯粹的形式表现。在这一社会时期,由于思想政治工作传统的使然,由于仍然保留着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和因此而依然存在的人在体制内的存在状态,思想政治工作虽然依然存在着,但是这时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始逐步的进入不求实效的形式主义状态。更何况,由于追求个人利益已经被社会认可,由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也往往是具有权力的人,他们也就更容易地表现出实质性地趋向追求个人利益的状态,成为更容易获得个人利益的人群。这些可以追求的利益包括:涨工资,评职称,发奖金,通过福利发放所能够获得的利益,为子女和亲朋好友安排工作,利用好工种安排可以获得的利益,从“小金库”中获得利益,蚕食集体利益和财产,获得更多的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资金和财物……。当许多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们将心思都放在这些利益的追求和谋取上,并随时可以谋得这些方面的利益时,他们既没有资格再做思想政治工作,也没有人会接受他们所做的思想政治工作,甚至他们自身都没有底气、都不好意思去做思想政治工作了。但由于这些人仍然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职位上,于是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必然背离思想政治工作的以人为对象、做人的工作这一本质,而是以形式为对象,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这就使政治思想工作开始走向形式主义和空洞无物的发展趋向毫无存在状态。

 

从上级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做下级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来说,当上级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也同样被各种利益诱惑,而且具有更大的权力和更好的条件谋取自身利益时,他们又如何去做下级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呢?因此,在这一社会阶段,思想政治工作在我们的社会中,成为了有其名有其形,而无结果无实效的一种社会工作。

 

第四阶段,国企改革完成后的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结构被彻底改变,随着人民公社这种有机的农村社会组织的解体(由此而使农村回归为了自然村落的无机组织状态),大部分国人因此而成为了体制外的人。当人的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观念还依然囿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和习惯时,在人们都处在体制外情况下,就既没有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没有了做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借助的介质——有机的组织或体制,没有了可以接受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这就使思想政治工作失去了可以存在的条件。于是,除了军队外,如果我们不考虑舆论宣传这种形式,那么可以说人对人意义上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处于日趋弱化、(局部性)消失的阶段。

 

二、历史的思想政治工作所具有的社会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前辈们的意识和思想中,只有“革命”“革命胜利”这样单纯的目标,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杂念。为了革命,他们不怕生活的艰苦,不怕工作的困难,不怕战争的残酷和斗争的危险,他们不畏惧伤痛和牺牲,他们奋不顾身前赴后继,只为人民的解放和革命的成功。

 

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我们的父辈在经历过艰苦卓绝的革命历程后,追求的仍然不是家庭的富足,不是家庭生活的美好;他们通常养育着一大推孩子,但他们并不追求享受家庭的快乐,他们把孩子交给托儿所幼儿园,自己一心扑在工作上。他们通常工作劳动十几个小时,他们不怕艰苦和劳累,他们的生活简单,他们对这一切都没有怨言。直到他们退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仍然过的不是很富足的生活,但他们用他们的时间、体力、精神创下了雄厚的产业。那时,即便是广大的农民,他们虽然不会都像修红旗渠的农民和大寨的农民那样艰苦奋斗,但他们同样会响应号召,以积极的热情投身和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生产劳动竞赛。  

 

    后来,作为革命后代的我们这一代人,同样能够吃苦,同样能响应动员和号召,同样能投入,同样能够献身。     

 

那时的人们为什么会是那样的呢?秘密就在于我们的党和我国社会曾经有过的效率极高的思想政治工作。

 

从中国共产党的和中国社会历史的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来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首先在于在众多的人中间培育起一致的信仰,形成统一的思想,激励起共同的精神状态。

 

其实,让众多的人具有一致的信仰、形成统一的思想,激励起共同的精神状态,并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所谋求的,也不是中国的特性,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共性,如宗教就具有这样的作用。再如处于封建社会时期的我国所畅行的礼教思想,也具有这样的作用。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历史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特别之处在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历史中的表现为形成了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培育人一致的信仰、形成统一的思想、激励共同的精神状态方面,具有极高的效率。正是思想政治工作的这种效率,成为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也是中国社会在面临一穷二白的解放初期,能够取得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打下了国民经济可以持续发展的坚实的经济基础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

    

    从我国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来看,思想政治工作的进行和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的条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要有明确的总目的。有了总目的,就可以围绕这个总目的演化出更多的阶段性目的,长远的和近期的目的,就会创造出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总的目的就是无产阶级革命、是争取革命的胜利。正是围绕着这一总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革命时期确定了不同的目标。为了实现革命的目的和目标,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领导范围内,进行着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创造出了一系列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从而在广大的党员、人民军队的指战员、人民群众中培育起了一致的信仰,形成了统一的思想,激励起了共同的精神状态。

 

我国社会思想政治工作的这种状态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同样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甚至于,当我们的社会重新提出“阶级斗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反修防修”这种违背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目的,而且这种社会目的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会对人的生命、权利、人身造成严重伤害的状况下,也仍然能够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得到有效地实施,并产生相应的显著结果。这就是目的性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

 

对思想政治工作来说,有无明确的目的和目标,对思想政治工作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即便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是不尽合理、甚至十分有害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学校是一个很体制的地方或单位,这应该是使思想政治工作得以存在和实施的良好条件。但是,现在对于很多的学校来说,思想政治工作已经基本不复存在,究其原因,与没有明确的目的和目标有很大的关系。但是,也有例外,如惠安中学和衡水中学。这两个中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得都很有成效,这是因为它们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或目标(这里,我想说明的是,我说衡水中学有明确的目标,不等于我承认衡水中学的目标是积极的、正向的、合理的。)然而,也正是它们有着的明确的目的或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的结果也同样是不尽相同的。惠安中学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是进行“好人教育”,是把学生培育成合格公民,是让学生在快乐的学习中成为为了国家、为了社会的有能力的好人和合格公民。我们相信,从惠安中学学习过的学生们,在他们的学习期间一定是快乐的,在他们未来的人生中,是能够充分体现他们是为了国家、为了社会的有能力的好人和合格公民的。而对衡水中学来说,它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是高考录取率,是一本大学录取率,是清华北大录取率,是让学生为了自己、家庭、衡水中学的荣耀而努力考取清华北大或所谓的重点大学。围绕这样的目标,衡水中学做了十分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这里,我承认衡水中学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十分有效的,不等于我承认衡水中学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效果是具有正面价值和积极向上意义的),因而在高考录取率、一本大学录取率、清华北大录取率上取得了其他学校无法相比的成果,也给衡水中学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荣耀”。这两个中学可以说明的就是,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目标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存在与否、效果与否有着密切的关系。

 

其次,要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和组织。“把支部建在连上”,这是毛泽东主席在人民军队建设上的一大建树,也是全面开启思想政治工作的标志。党在人民军队中的支部是做什么的?就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而连只是军队中的基层单位,在连之上还有不同层级的领导机构。在这些领导机构中,同样设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从而保证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当人民军队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扩延至根据地、解放区时,思想政治工作也就基本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类国家体制,这一国家体制在新中国建立后,得到了完全的实现。

 

第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自身应该具备充分的资格。从中国共产党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历史来看,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具备充分的资格,是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得以进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必要条件。那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具备充分的资格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体现在:他们自身是首先要具备思想和政治觉悟的。所谓的思想政治觉悟,实际上就是信仰明确和坚定,知道更多一些革命道理;能够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模范地遵守纪律;表现为立场坚定、爱护士兵和下级;不贪图享受、不怕死不怕苦。真的,如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没有这样一批具有这种资格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没有一批思想觉悟和政治水平上比一般士兵和一般民众有更多认知的思想政治工作网者,思想政治工作能不能产生效用,甚至能不能存在,都会是一个问题。

 

第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是以人为对象的,而中国共产党的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就更是一种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受者的一种工作

 

从大的方面来说,舆论宣传也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但它不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而只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形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从历史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用来说,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建设事业中发挥更有效作用的、甚至是更广泛运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正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受者的这种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比如,对军队中的一个连队来说,如果指导员整天拿着喇叭、扯着嗓子对空进行舆论宣传,那固然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但产生的作用可能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不能继续下去的。所以,更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只能是指导员、党员直接去做每一个士兵和干部的思想工作和政治教育工作,是老同志做新同志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相应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人的这种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就有需要一个可以使思想政治工作得以存在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人在体制内

 

我国历史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什么会产生充分的成果?是与人在体制内密不可分的。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就是一种体制,所有的共产党员都是在这个体制内的;所有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和武装组织就是一种体制,因而所有的人民军队指战员和民兵都是在这个体制内的;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所有苏区、根据地、解放区都是一种体制,在这个大体制内,还有农民协会组织、民兵组织、妇女组织、儿童组织,等等。因此这些地区中的共产党员、革命者、武装人员、人民群众也就都是在体制内的。又正是这些既有差异、又有统一性的体制构成了革命力量的大一统体制。正是有了这样的体制,才有可以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才有可以接受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也才使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得以存在和发展。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由于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生产资料(那时还忌讳资本一词)为国家绝对垄断,所有的从业者都是国家的人,即使是广大的农民,也是属于国家行政性质的人民公社中的社员。因此,那时的国人几乎全部都是在一个体制内的,这个体制就是国家体制。在这样的大一统的体制内,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存在于每一个基层中,而每一个人由于都在体制内,因此又都必然地可以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够得以保存和延续。

 

第六,能够使思想政治工作得以存在的条件之间具有的相互依存关系

 

也就是说,对以上条件来说,它们是不能独自发挥作用的,而是需要某几个条件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才能发挥那种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才能产生相应的思想政治工作效用。

 

    比如,如果思想政治工作的受者虽然在体制内,在这个体制内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却是实质性地不具备思想政治工作资格的人,那么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存在;再比如,学校中的职工、学生都是在一个很好的体制内的,但是对大多数学校来说,却不像惠安中学和衡水中学那样有着明确的目的和目标,也就是说这些学校是缺失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和目标的(如育人的目标),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也就难以实质性地存在,或存在的仅仅是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再比如,对很多的农村、企业来说,虽然从形态上看,那是一个体制,但并不是一个有机的体制,而是一种自然形态的体制,那里的人们在事实上是不在体制内的,这就等于思想政治工作没有了受者,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就无法开展,这就像部队的一个指导员不可能随意地对马路上的一个行人做思想政治工作一样……。如果这些能够使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条件有两个或多个都不具备,那历史的和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更不可能存在和发生效用了(关于这一问题,下面我们将加以专门的阐述)。

 

    四  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足之处和负面作用

 

我们说过,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有效的、积极的、巨大的作用。这些作用最充分地体现在使人们形成了坚定的信仰、统一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激发着人们积极向上不懈奋斗的精神状态、使人们的行为趋同一致。没有这样一些由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的作用,很难相信在异常艰难困苦的条件和环境中,中国革命能够取得成功,抗美援朝能够取得胜利,国民经济能够得以迅速恢复。

 

但是,也不可否认的是,历史的、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存在不足之处的,是不完全适应的,甚至是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的。如:

 

——由于缺失明确的目的和目标,使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性质和所产生效果的属性具有不确定性。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的目的和目标就是单纯的革命的胜利、就是建立一个新社会、就是让人民翻身当家作主人。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和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的效果就是使广大的党员、广大的指战员、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积极地投身于革命事业中去。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性质和所产生的效果的属性,必然是合理的和正确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时期,需要确立的目的和目标就不再应该是单纯的,而是多样性的了。对这些多样性的目的和目标来说,也还存在一个正确与否、合理与否的问题。比如,发展社会经济应该是一个社会目标,巩固政权也应该是一个目的和目标。那么对于发展社会经济这个目标来说,应该用怎样的方式发展,是用计划经济来发展,还是能动地按照经济规律的方式来发展?是让经济发展遵循客观规律,还是由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去任意地支配经济的发展?是以科学的管理发展经济,还是以战争的方式发展经济?经济发展是如此,巩固政权也同样如此。政权的巩固是通过人心的获得来巩固,还是通过消灭一部分人来巩固?是获得了巩固后就转向更广方面的发展,以发展的成果来巩固政权,还是永远以压制、消灭想象的敌人的方式来巩固?除了经济发展和巩固政权的目的和目标外,社会的目的和目标还包不包括社会自身的发展,而社会自身的发展怎样才是合理的?社会应该确立的目的和目标包不包括人的发展,人的发展又包括那些方面,人的怎样的存在和发展才是合理的?等等,等等。如果社会主义时期不能这些方面正确地确立目的和目标,那么思想政治工作要么就是没有方向性的,要么就会被错误的目的和目标所左右、所支配,而使其成为一种能够使错和误更加错、更加误的力量。

 

——被即时性的政治运动需要所左右。

 

如果我们的社会缺失具有合理性的发展目的和目标,缺失基本社会价值的指导,缺失具有普世意义的社会意识和思想理念,那么思想政治工作就只能被即时性的政治需要所左右。如在建国后的早期阶段,我们的社会先后进行过对电影《武训传》的大批判,对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批判,“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除四害运动”“大跃进运动”“大炼钢铁运动”“反‘右派’运动”“反‘右倾’运动”“学大寨运动”“学大庆运动”“四清运动”,等等。如果我们从总的角度来看这些运动,就会发现我们的社会是缺乏社会发展的具有合理性的总目标的,社会的发展好像是处在一种无目的的胡乱跳跃状态中的,处在想起什么,就发展什么,就向这个方向发展,然后再想起什么,就改变之前的发展方向这种状态似的。这样,发展就成为了即时性的发展,成为了即时性的运动。这样的即时性运动就很难保证它是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符合规律性、社会基础性的。

 

当思想政治工作被这种即时性运动所左右,为之服务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合理性,和所产生的效果的属性就只能是不确定性,其效果甚或是很负面的,是会使错误更加深重的。如“除四害”运动时,配合这一运动的思想政治工作太有力度了,太有效果了,它几乎把所有的群众都动员起来了,甚至是把所有的能够爬梯上房的孩子们都动员起来了。这一运动的目标最终集中在了消灭麻雀上,那可真是快把麻雀们斩尽杀绝了。那么这一运动具有合理性吗?事实证明,没有。麻雀在春天和夏初,基本以昆虫为食,总的来说是一种益鸟。所以,这一以消灭麻雀为中心的“除四害”运动是不具有合理性的。而服务于这一运动并产生了极大效果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更是强化了这一运动自身的不合理性,而它产生的效果也就是更加负面和深重的。“除四害”运动如此,那就更不要说“反右派”运动、“阶级斗争”、反“修正主义”这种直接伤害人的运动了。

 

——即时性运动的存在,排斥了使社会寻求确立建立在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符合规律性、社会基础性、具有普世价值意义上的社会发展目的和信仰的可能性,使思想政治工作难以具有可以为之服务的目标和目的。而服务于即时性运动的思想政治工作,则会使人更加远离合理的信仰、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适应人类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意识(如守法意识、守信意识、文明意识、和谐人际关系意识、尊重人和人的权利的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等等。)

 

在我国的前社会主义时期(即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时期),我国经历了一系列的即时性运动。尽管这些即时性运动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下进行的“大张旗鼓”“有声有色”“红红火火”,全民参与,但基本属于或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或是属于不合理性的。因此,难以在社会中建立起可持久坚持的信仰,难以对人进行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现代社会意识的培育,反而使人更加地远离合理的信仰、普世价值和现代社会意识,由此导致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产生了不少的负面作用。如文化大革命期间,几乎全国人民都受制于中央文革“思想政治工作”的控制。因此,越是被这种“思想政治工作”控制的人们,越是积极于文物古迹的破坏,越是热衷于打砸抢,越是参与武斗,越是残忍地批斗他人……。此外,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于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民主结合起来,也导致权力成为了可以滥用、可以肆意侵犯人的权利的工具;

 

——对在“体制内”的偏见和恐惧。

 

不可否认,传统的“人在体制内”的存在状态,虽然是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而使人达到思想统一、精神振奋向上、行为一致这种作用的条件,但也产生了两种可以让人可怕和生畏的后果。这种后果随着人的体制外生存习惯的养成和对绝对自由存在的适应而成为一种主观认知。这两种后果是:对“在体制内”的偏见,和对在体制内的恐惧。也就是说,对国人来说,在经历过历史的“在体制内”的存在和经历这种体制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自由的不合理约束,且在逐步习惯于体制外的存在后,就对“在体制内”产生了偏见和恐惧,产生了对自由的偏见和对自由约束的恐惧。也就是说,国人在经历过历史的那种对自由的束缚后,就以为只有绝对自由才是自由,就认为对自由的任何的约束都是让人恐惧的,因此逐步形成了一种对绝对自由的崇尚我们社会在现实中所表现出的不受法的约束、不受社会公德的约束、不受良俗的约束、不受秩序的约束、不受基础道德的约束、不受纪律的约束、不受诚信的约束等等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缘于对“在体制内”的偏见的。这种对“在体制内”的偏见和恐惧,对后来的人们重新合理地认识“在体制内”的问题,对社会重新建立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的和符合人的生存需要的体制,构成了极大的障碍,这种障碍既包括心理上的偏见和恐惧,也包括人的绝对自由意义上的行为习惯。

 

——强制性。

 

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从思想上来说,还是从行为上来说,被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虽然大部分人都是自觉地、甚至是从内心中接受这种思想政治工作的,但也并不都是处于自主认同状态的。对一部分人来说,通常的情况下,他们并不是最终同多数人一样,是在自主认同状态下接受思想政治工作的,而是在有行无形中处于对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不同意、不能不服从、不能不随行的状态之中。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所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违背多数人意愿和情感的。即便如此,也往往会借助思想政治工作这一途径,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让人们接受和服从思想政治工作中内含的意志和要求。比如,劳动竞赛。在二十世纪五六七十年代,人们在规定时间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本来就已经是很长和很大的了。但在劳动竞赛期间,由于思想政治工作的鼓动、甚至是干部带头的作用下,人们还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力气去参加这样的劳动竞赛。这就使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也会体现在即时性政治运动上。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这种限制通常体现在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所具有的强制作用上的。如,人不能有“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人不能有“资产阶级思想”,人不能穿着“奇装异服”,人不能有“资产阶级情感和情调”,人不能有与领导不同的“自由主义思想”,人不能表现得“不积极”,等等。如果一个人表现出这些个自由,那么他的这些自由就会在政治觉悟上和思想意识上被批评和批判,就会在行为上被限制。这通常表现在,一个人在没有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接受批评或批判”“作检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这样的遭遇上。

 

——构成了对“在体制内”的错误认识。

 

在传统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年代和时期,由于“人在体制内”是由唯一一种状态表现的,所以就形成了对“人在体制内”的一种固化的认识。如,人都是在国营企业中的,人都是在人民公社中的,大大小小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如由几个人组成的理发店)都是在政府的相关机构管理之下的,因而这样的体制才是体制,人只有在这种体制内才表现为是在体制内的。如果人不再是在这样的体制中的,那人就不再是在体制内的。这种对“在体制内”的错误认识,使我们的社会在面临传统的体制被解体的状况而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更科学、更合理地去认识体制和“在体制内”这个问题,由此而导致人事实上处于一盘散沙的“不在体制内”的状态之中。

 

——形成了不适应时代的,不能服务于培育具有合理性信仰、社会意识、具有普世价值思想的思想政治工作概念。

 

这是因为,在人们看来,或者在人们的印象中,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围绕和服务于即时性的政治形势、政治运动、生产活动来进行的,就是要让人们以最大的热忱和积极性去投入到这些即时性的运动和活动中去。这就使人们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得到了一种局限于狭隘意义上的固化。这种固化了的思想政治工作概念,就会在无形中排斥思想政治工作中原本应该具有的更有意义的内涵。如在人们的心中培育核心价值观中包含的那些思想和意识,培育诸如人性思想和意识、人道思想和意识、泛爱思想和意识、仁爱思想和意识、尊重生命的思想和意识、慈善思想和意识、做好人不做坏人的思想和意识、做好事不做坏事的思想和意识、科学地认识时事、理性地表达诉求、理性地使用民主权利,等等。正是因为受制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概念的束缚,我们社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界面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扩展,导致思想政治工作处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的状态之中,处于失去效用和实质性消亡的状态之中。

 

——把对人的群体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局限于开会这一形式。

 

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通常表现为:工作之前开会,工作完之后开会,需要时停止工作开会,开大会,开小会,开班组会。因此,开会成为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常态。而在新的时代,当思想政治工作的受众有了充分的自由而可以拒绝开会这种方式的思想政治工作后,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们就处于了不知道以何种方式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状态。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就必然流于纯粹的形式主义和标语化的状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感受到,我们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弱化的状况,思想政治工作缺失的状况,甚至是思想政治工作消亡的状况,真的是不应该出现和发生的,我们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应该弥补的,是应该重振的。但我们的社会也真的不需要、不应该有那种不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这也就告诉了我们,我们社会到了需要重新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用新的认识重新建构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了。

 

五  现实中,我国思想政治工作为什么会发生实质性缺失状态

 

我们把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分为四个历史阶段,而最后一个历史阶段我们称之为思想政治工作处于日趋弱化、(局部性)消失的阶段

 

我们说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正在处于处于日趋弱化、(局部性)消失的阶段,当然不是说我们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已经完全消亡。我们的社会依然存在着强大的舆论宣传工作,这就是政治工作仍然存在的体现。但是,从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特征——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受者的这种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的角度来说,从具有普世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什么是具有普世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一问题,我们将在后面涉及到)尚未被认可和建立的角度来说,我们社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也确实是处于日趋弱化、(局部性)消失过程中的。确实,在现实社会中,除了军队外,即使在传统体制内(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学校等等),真的很少再能看到思想政治工作者对某一单个人做思想工作、对所有人做思想和政治工作的情景了,那就更不要说传统体制外的思想政治工作了。之所以如此,固然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有关,但也与思想政治工作得以存在条件的改变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缺失明确的总体性的目的和目标

 

从思想政治工作是在大众中传播和确立信仰的意义来说,如果社会缺失信仰的对象,那么思想政治工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失去了思想政治工作这种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目标。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社会所选择的一种信仰对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是马克思主义使中国共产党和革命队伍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而思想政治工作也正是有了在革命队伍和民众中培育和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这一目的,从而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

 

那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主义呢?那就是长远的共产主义和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这种意义的马克思主义。长远的共产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想,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则必须是实践。这也就意味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是为了实现长远目标的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

 

而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和任务完成后,马克思主义应该是怎样的呢?显然不能再是实践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而应该是能够进行新的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在本原的马克思主义中是以粗略的、抽象的形态存在的,是难以与现实社会相结合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自身必须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通过发展而表现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时,它才有可能成为被人们认可、接受而成为信仰的对象。但是,在主要的社会主义国家中,马克思主义都没有发展成为这样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反而成了政治家们的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今天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明天又是那样的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这种不确定性和变化的无常,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的被异化,使马克思主义自身都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也就使社会没有了表现为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表现为社会没有了可以作为信仰的对象。在这样的状态下,思想政治工作要么只能服务于即时性的运动,要么就沦为形式的存在。

 

而事实也正是,建国后,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也确实表现为是服务于即时性运动的。如果某一即时性运动的属性是合理的、科学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为客观社会所需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会促进这一运动获得巨大的成功和成就(如国民经济恢复运动和抗美援朝运动);如果某一即时性运动的属性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伤害人的,它则会帮助这一运动产生更大的伤害性和破坏性(如我们前述的“除四害”运动、“反右派”运动、“阶级斗争”、“反修防修”运动),就会为社会和经济打下建立起一种不合理的社会基础结构(如人民公社运动)。

 

在意识形态领域里,除了信仰外,无论是对社会来说,还是对全体公民来说,亦或是对一个个体的人来说,还应该具备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一种可以成为人人具备的思想。如泛爱、友谊、和谐、人性善、互助、相互关爱、珍爱生命、尊重任何人的人格尊严、不伤害他人、不损害他人的权益、情怀之心、守法、守规、守序、守信、恪守公共道德、家庭和睦、爱护家园……。但是,由于我们的社会存在着的和特别强调的不合理的阶级专政意识、阶级斗争意识、反修防修意识、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意识,因而把上述那些具有普世价值的意识当作了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当作资产阶级、封建社会的东西加以排斥,因而根本不可能形成可以构成链条(也即一环扣一环的)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体系,并将其纳入我们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这样,就导致我们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又缺失了另一个目标。(关于泛爱,这里我想重复我在我的相关文稿中所进行的阐释。我们应该如何来理解泛爱呢?如果说伤害他人体现的是伤害者对他人的主观或客观的恨的话,那么不伤害他人就是对他人的一种不恨意义上的爱。这种爱由于不是狭爱,不是主观的爱,因而是泛爱。所以,不伤害即是爱。)

 

如果说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是使社会中的人有一个同一信仰的对象的话,那么认可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和意识则是使社会中的人有一个同一的做人的根本性的思想根基。我们的社会只有具备了这样两个可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思想政治工作也才会有一个明确的且合理的行为方向,也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得以进行,并发挥最为合理的效用。

 

然而,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即时性运动的终结,思想政治工作固然可以不再服务于即时性运动了,但由于我们的社会也并没有确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和系统性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体系,致使思想政治工作没有了目的和目标,这也就为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和局部性消失创造了条件。

 

第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已经失去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底气,甚至不具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格

 

 

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不具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格,是分为三个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逐步失去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底气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追求个人利益已经被社会认可,因此,由于做政治思想工作的人也往往是具有权力的人,他们也就更容易地表现出实质性地趋向追求个人利益的状态,成为更容易获得个人利益的人群。这些可以追求的利益包括:涨工资,评职称,发奖金,通过福利发放所能够获得的利益,为子女和亲朋好友安排工作,利用好工种安排可以获得的利益……。当许多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们将心思都放在这些利益的追求和谋取上,并随时可以谋得这些方面的利益时,他们既没有资格再做思想政治工作,也没有人会接受他们所做的思想政治工作,甚至他们自身都没有底气、都不好意思去做思想政治工作了。但由于这些人仍然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职位上,于是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必然背离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对象、做人的工作的这种本质,而是以形式为对象,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这就使政治思想工作开始走向形式主义和空洞无物的趋向。”

 

第二个层次是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被人的成为自我为中心者、牛角利益人的大潮裹挟进了自我为中心和牛角利益人的存在状态

 

自改革开放后,在我们的社会中,由于对个人崇拜的鄙视、由于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思想”信仰的摒弃、由于传统“体制内”的解体、由于没有确立起新的信仰对象、由于对人的普世价值养成的忽视、由于单纯地宣扬经济和物质利益的价值取向,我们社会中的人几乎整个地都被裹挟进了人趋向于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的洪流之中,都趋向于发展成为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存在状态的人(关于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和绝对自由存在状态问题,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稿)。

 

而我们社会中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们同样被裹进了这个洪流之中。从在做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来看,在他们也趋于向自我为中心和牛角利益人的存在状态发展时、甚至在他们已经成为了自我为中心和牛角利益人时,他们要么就没有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底气,要么就根本丧失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格。当我们说自我为中心和牛角利益人在我们的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人的基本存在形态时,这中间就包括很多的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而且,工资、职称、奖金、权力、关系这些可以先得的利益,更加加快了他们向牛角利益人转变的速度。很多的在思想政治工作位置上的人,虽然知道很多道理,甚至有很深的理论功底,但由于自身已成为了自我为中心者,成为了牛角经济人,成为了利益集团中人,自身已经没有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格和底气;

 

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个人是如此,而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组织似乎也不例外。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组织通常是党的组织,是政治工作者机构。而现在一些党的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如我们上述的和下述的原因),基本不再以人为对象做政治思想工作了。而是去做纯粹的宣传之事,去做纯粹形式的事,去做“单位”的发展之事、小团体利益之事、权力关系之事、升迁之事,等等。甚至,对第三代、第四代的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组织来说,都已经不知道什么是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更不要说会去做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

 

    第三个层次是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成为了不正之风的热衷者、成为了腐败者。

 

从反不正之风和反腐败所取得的成绩来看,确实是有不少的腐败者和热衷于不不正之风者占据着思想政治工作的职位。对这些人来说,他们成天想的是如何吃拿卡要、是如何获取更多利益、是如何行贿受贿、是如何挪用和贪污公款、是如何利用关系获得利益。思想政治工作可以说根本就不在他们考虑问题的范围之内。

 

第四个层次是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本身发生了质变,变成了对立于民众、欺压民众的人

 

有很多的在思想政治工作位置上的人,其实自身并不懂得多少道理,既缺乏思想理论基础,也没有爱、正义、公平、公正、帮助他人、分辨是非、区分好坏等等基本的普世价值,这样的人从水平上说,还不如那些关注社会、关心时事、了解民生民情的普通人。甚至于,有的占据思想政治工作位置的人,可以说具备的是一些无赖、恶霸、黑社会、流氓、土皇帝的习气和劣根性。这样的人原本就是些根本不应该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而这样的人一旦占据在了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不仅不能进行正面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而且是对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亵渎。

 

从最近披露的很多事实来看、从揭露出的小贪巨腐现象来看、从农村基层组织的贿选程度来看、从群体性的违法犯罪的状况来看,这样的人占据思想政治工作位置的不在少数。至少,在这样的地方,正向的、正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这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局部性消失的体现。

 

当我们的社会有那么多的这样四个层次的人占据着思想政治工作位置,当我们的社会中这样四个层次的人占据思想政治工作位置的状况如果日趋成为一种趋势时,那这个社会还会有多少具有做传统思想政治工作资格的人呢?

 

第三,缺失能够使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体制内”这一社会条件

 

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是以人为对象的,更是一种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受者的一种工作。相应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直接对应于人的这种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就有需要一个可以使思想政治工作得以存在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人在体制内。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由集体经济改变为家庭经济,城镇中的国有单位改变为个人企业和私有制企业,从传统的“体制内”观念来看,农村成为了完全意义上的自然体,而不再是有机体,农民也就当然成为不在体制内的人了。而城镇中的就业人员在脱离了国有单位后,也同样成为了体制外的人。于是,无论是自由职业者,还是企业成员,都成为了事实上的体制外人。甚至于,很多的原本在思想政治工作职位上的人自身都成了体制外的人。这样,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失去了可以依存的“体制内”这个条件,传统的人对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就难以存在了。而对已事实上处于体制外的人们来说,没有人再愿意被做思想政治工作,甚至没有人再相信思想政治工作了。

 

此外,从现代意义上来看的、应该可以体现为是体制、且能够使人成为在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却受传统体制观念的束缚,而难以成为新形态的社会体制,这就使那些本来可以表现为是“在体制内”的人,而不能成为体制内的人,也就难以在这种新的社会体制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如社区,在新的社会发展态势中,城镇中的社区完全可以成为人在体制内的一种有机的社会体制。如果城镇中的社区可以成为有机的体制,那么存在于这种体制内的人们也就可以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这应该是非常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展开和进行的。但是,受传统“体制内”观念的影响,人们已经形成了几近固化的“体制内”概念。这就是只有在“国家的单位”中,才是属于“在体制内”。于是,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当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社区时,当这个社区可以成为有机的社区时,这样的社区也可以是一种体制,生活在这个体制内的人们也完全可以是“在体制内”的人,在这样的体制内也可以建立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机构,也可以进行新的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样一来,每个生活在这种体制内的人也就可以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甚至会成为思想政治工作者。于是,没有人把社区也看作是可以使人“在体制内”的一种体制,生活在社区中的人们也就难以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那就更不要说成为新的意义上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了。(实际上,这个问题我早已在探讨社区问题的文书稿中涉及到。也好在,使社区成为一种体制,在社区中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和党的组织,使社区成为一种有机的组织,成为可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正在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视的问题,成为一种现实的存在。)

 

对于农村来说,自然村落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体制。自然村落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合作社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它们就演变成了有机体制,而人在“在体制内”的含义,就是人的有机的聚合。如果人的聚合是在人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下形成的,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那么人的聚合也就由自然的状态演变为了有机状态。新中国后,广大的农民就经由一系列的运动而成为了体制内的人,而党的基层组织则成为了在这种“体制内”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农村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借助“体制内”这一条件而存在的。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农业生产回归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这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体制”的解体,加之那时的社会还没有视村落为社区的概念,还没有把社区发展为有机机体的概念,致使农村村落退化为了人的自然聚合体,这也就意味着农民不再是体制内的人了,意味着在农村可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条件不复存在了。

 

第四,人的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存存在状态、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存在状态对思想政治工作所具有的一种天然性的排斥作用,则使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难以进行或失去效用。

 

关于人的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和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我在不同的时期进行过多次和详细的分析,特别是在这本小书的写作过程中,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探讨,这里就不再做进一步的表述了。这里,当我们说到人的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存在状态、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存在状态对思想政治工作所具有的一种天然性的排斥作用时,就很有必要就我国存在着的“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进行必要的说明。

 

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当然是相对人的相对自由存在状态的。知道了什么是人的相对自由存在状态,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就容易接受我们社会存在着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这一事实了。

 

什么是“人的相对自由存在状态”?用最简略的方式可以表述为:人在守法、守规、守序、守信的基础上的为己利己,人的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权益基础上和前提下的享有最充分的为己和利己的自由。对任何人来说,只要是守法、守规、守序、守信的,是自觉接受法律、规则、秩序、诚信约束的(当然,这里的前提是,法律必须是良法,规则必须是合理的规则,秩序必须是全体公民都应该遵守的秩序),只要是受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这一前提约束的,就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就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就可以想怎样为己利己就怎样为己利己,人也就由此而表现为是存在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中的。这就意味着,自由仍然是受约束的,因而是相对的。

 

知道了什么是人的相对自由存在状态,也就知道了什么是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就是丝毫不受约束的自由存在状态,也就是不受法律、规则、秩序、诚信约束的自由言行,不受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这一前提约束的自由言行。人的这种绝对自由存在状态,在我们的社会中可以说是一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

 

对我们的社会来说,由于长期没有确立起使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因此,具有普世价值的思想和意识成为了普遍的人所缺失的一种内在的存在。在这些普遍缺失普世价值思想和意识的人中当然包括很多处在作思想政治工作位置上的人们。这种在人的内在中缺失普世价值的思想和意识的存在状态是通过以下的途径形成和表现的:

 

    ——由于我们的社会片面地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包括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人的意识和精神的发展在内的全面发展,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观念转化为了人的单纯追求物质和利益的意识;

 

——由于我们的社会对人的守法、守规、守序、守信意识和行为习惯养成的无视,由于我们的社会缺失能够使人守法、守规、守序、守信的社会条件和机制,导致我们社会中的人普遍地没有养成守法、守规、守序、守信的意识和习惯。这就使我们社会中人的外在表现是以四种状态体现的。一是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二是缺失基础道德的存在状态;三是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四是绝对自由存在状态。除了这四种外在表现外,我们社会中的人还存在一种内在的存在状态,即丧失了辨别是非、好坏、善恶的本性。

 

因此,缺失基础道德存在状态、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和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存在状态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中的人的最基本的负面存在状态。而且,人的这五种负面存在状态又是互为条件、相互“帮衬”、相互促进的。也即,人的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是人的牛角利益人和绝对自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是人的自我为中心和绝对自由的存在和发展条件;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是人的牛角利益人和自我为中心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基础道德的缺失,则构成了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存在状态的基础;而人的缺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存在状态则是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缺失基础道德存在状态的内在驱动力。

 

至于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形成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这确实有着非常复杂的历史成因。如,我们社会中的人,经过“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突然从没有自由的状态过渡到了完全自由的状态;从人在大一统的在体制内状态过渡到了不在体制内的状态;从受专政和纪律约束的状态,进入到尚不是完全的法制社会和依法治理的“空旷”的没有约束的“荒蛮野地”社会社会状态之中;处于长期缺失普世价值思想和基础道德的教育使人们没有养成守法、守规、守序、守信的自觉意识和习惯的状态……。人的这些存在状态问题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重点。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人的绝对自由存在状态是如何与人的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产生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排斥作用的。

 

当人尚不是处于绝对自由存在状态时,人们依赖于在大一统的体制内的生存并接受这种体制的束缚,人们服从于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种种(如思想专政、思想批判和斗争、恐惧被戴上各种“帽子”,等等)约束。

 

当人已经是处于绝对自由存在状态时,人们则开始一切从自我出发,从为己利己出发,凡是利于自我的,就会趋之,反之就会排斥,这里就包括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排斥。

 

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自我出发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排斥。

 

二是绝对自由存在状态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排斥。

 

三是思想政治工作与牛角利益人的利益观不融合、相冲突时,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排斥。

 

四是,由于基础道德的缺失,使人们在其内在中没有了让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可以参照的方向和标准。

 

五是,由于人的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缺失,也就不会去辨别思想政治工作的对人、对己、对社会的合理性和有益性,而会盲目地视思想政治工作是说教的、是没有意义的、是与己无关的、甚至是于己不利的,由此而排斥思想政治工作。

 

由于每个人都被自己的自我为中心意识所控制、由于人们都散落于了体制之外,因而又形成了自我为中心和绝对自由的发展不受制约的状态。对自我为中心者和牛角利益人来说,一切从自我和利益出发、一切为了自我和利益、一切服从于我、一切为了自我、己所欲即为己所有、欲为己所有就必为己所得,必为己所得就可以为所欲为,已经是他们的固化了的思想和意识,甚至成为了行为的习惯和惯性,是他们衡量与己相关事务的参照系。如果说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让人舍弃自身的价值和自由而为革命、为社会、为公、为他人而工作而受约束的话,那么现代的思想政治工作则应该是,在不否定个人价值、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在人可以为己利己的前提下,使人的头脑中树立起一种为了社会、为了群体、为了他人的信仰、观念和意识,是应该受到法律、规则、秩序和信用的相对约束的。而这种信仰、观念、意识和相对约束,显然是我们社会中的人的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的存在存在状态相冲突的,是与自我为中心者、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者中的固化了的思想和意识相冲突的。所以,一旦发生思想政治工作与人的自我为中心和绝对自由意识、习性和行为相冲突,自我为中心者、绝对自由者必然拒斥思想政治工作。比如,依据自我为中心者的“己所欲即为己所有、欲为己所有就必为己所得”的意识(而不论这一意识是明意识还是潜意识),一个自我为中心者看上了一个女人,他就认定这个女人是属于自己的,既然是属于自己的,就一定要用一切手段(包括对这个女人的毁灭)获得她。你对这样的自我为中心者做思想政治工作,让他尊重他想获得的那个女人的权利、人格、尊严、自由,他愿意吗?它肯定会排斥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自我为中心者是如此,牛角利益人在面对他想获得的利益时,也同样会排斥与他的牛角利益人行为相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绝对自由者来说,他认可的自由是绝对的,你试图用思想政治工作使他意识中的或习惯性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他是会拒绝这种思想政治工作的。

 

    在自我为中心者、绝对自由者和牛角利益人看来,不是从自我出发、不是为了自我、他人不服从于我、不是满足自我利益、甚至不能满足自我利益的思想观念和现实、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就是自我利益的损失,这是不可以的。因此,自我为中心者、绝对自由者和牛角利益人就会对用于培育人的信仰和普世价值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天然的排斥力。当然,这并不等于自我为中心者、绝对自由者和牛角利益人是绝对不接受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但是,在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在思想政治工作赖以存在的各种条件消失、在人在体制外的普遍化、特别是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消亡的状况下,自我为中心者、绝对自由者和牛角利益人具有的排斥思想政治工作的天然性就会很有效力。

 

如果说,思想政治工作的存在和有效取决于各种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的话。那么同样,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和失去效用也是各种社会条件碎片化、甚至是消失后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五  思想政治工作的缺失或实质性的缺失与中国社会中人的现实存在状态的关系

 

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人的存在、人的意识的存在,是一种必须正视的问题。

 

人,无论是单个的人,还是群体的人,或是整体的人,在任何时候,作为人的客体和人的一种内在——思想意识——的存在,都必然是以特定的、实在的形态存在的。人,不可能像无机物一样以“固”的状态存在,而是以“行为”“活”“动”的状态存在的。同样,人不可能以无意识无思想的状态存在。除了婴儿外,人的思想意识也必然是以“内容(即思想和意识的内容)”“性质(即思想和意识的性质”“服务态(即思想和意识对一定对象所提供的服务”“对象性(即一个人的思想和意识的指向”“支配性(即一个人的思想和意识对自身行为的支配”的状态存在的。

 

那么,人的这两种存在在我们的社会中,是以怎样的状态存在的呢?这需要从影响力和决定性这两个角度来看待,甚至需要从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的角度来看待。因为只有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存在状态,继而去削弱和消除能够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存在状态,才会推进人和人的思想意识向好的存在状态发展,进而使社会表现为向好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因此,这里我要提出的是我国社会中存在着的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作用的人和人的思想意识的存在状态。这里,包括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随着对“继续革命”思想的否定后的人的思想的涣散、信仰的缺失、转向对权力-官位-名利-财富-金钱的信、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迷信思想的回潮这些思想意识方面的存在;也包括我在近几年提出的:人的以素质低下状态的存在,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状态的存在,人的以牛角利益人存在的存在,人的“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的存在,人的以丧失辨别是否、好坏、善恶的本性和能力的状态存在,人的以绝对自由状态的存在。

 

我们不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积极进取的人大有存在,为国家奉献的人大有存在,奉献社会的人大有存在,努力工作的人大有存在,专心事业的人大有存在,为人民服务的人大有存在,热心公益服务他人的人大有人在,随之而体现的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思想和精神状态也大有存在。

 

如果说这体现出了我们社会中的人和人的思想意识存在的两种地盘的话,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说,人和人的思想意识的前一种存在状态更为具有影响力,更表现出一种扩大地盘的趋势,也就存在着潜在的决定性作用,因而对社会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存在状态。为此,我在《中国已处于第三个关键性历史关口》中,把这一危险看作是我国已处于第三个关键性历史关口时期的危险之一。

 

那么,这种状态是如何形成的呢?这应该是一个由各种因素综合而导致的。如,教育的异化,因为教育的异化,因而排斥了教育的育人这一第一位的功能作用;如,理论思想的缺失,使整个社会没有可以取代“继续革命”思想的理论思想来作为建立新的信仰的基础,从信仰意味着信仰者们的思想意识的同一和统一的角度来说,没有信仰也就意味着人的思想涣散状态一直存在了下来;如,可以使人在“体制内”的体制的解体、人所在的体制不具有体制的功能作用、或对新的体制的不认可而使人处于几乎不在体制中的绝对自由的状态;如,守法的行为习惯始终没有养成、敬畏法律的意识始终没有具备、法的权威始终没有建立而使人始终处于不守法、不守序、不守规则的行为习惯之中……。当然,在这些综合因素中,也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的消亡和功能的失效这一因素。

 

六、对与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的说明

 

    1思想政治工作很可怕吗?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独有的吗?

 

针对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偏见,我们应该认识到,偏见是产生于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但这丝毫不意味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存在的必要。

 

思想政治工作可怕吗,没有必要吗?完全不是。实际上,从共性的角度看,从宽泛的概念来说,思想政治工作是不同社会共同存在的一种社会和政治现象。从本质上说,任何一种从一定的目的出发的,以人为对象的,对人的观念、思想、意识、精神施加影响的语言、文字和行为活动,都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这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政治工作自古有之、世界有之。世界上所有的重要国家都存在着思想政治工作,而且它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有效力的。而唯一不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国家,或者说存在着只有形式的、但没有效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国家,可能就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上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的我国了。

 

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思想政治工作不是我国独有的,也不是我国所表现的那种唯一的模式。

 

我们在讲我国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时说过,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和作用是让人们共同信奉一种信仰、统一人们的思想和意志、振奋人们共同的精神、使人们的行为趋于同一性。而可以一个社会达到这种作用的并不仅仅只有我国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还有其他很多的“工作”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能够起到这种作用的,都可以视为是思想政治工作。如:

 

对我国的封建社会来说,社会所进行的宣扬封建礼教思想、宣扬忠君思想,就是一种“政治工作”,私塾向学习的少年儿童灌输封建礼教思想,家长对自己孩子所施加的封建礼教思想的言传身教,宗族势力对封建礼教制度的维护,或者私塾对学习中的少年儿童和家长对子女所进行的传统美德的教育,同样是一种“思想工作”。而且可以说,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这些“思想政治工作”是非常有效的。正是这种作用的有效,使一代又一代的民众表现为两面性的存在。一方面表现为:崇尚勤俭、知礼友善、尊老爱幼、待人诚信、循规蹈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神权、君权、夫权、父权、族权的愚忠,这种愚忠甚至达到了愚昧的程度。

 

西方传统的宗教活动,就是西方自古至今仍然存在着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一个宗教组织来说,它通过传教让很多的人加入自己的宗教,让自己的信徒维护自己所信仰的宗教,那就是一种“政治工作”。而一个传教士一对一地说服他人去信仰自己所在的宗教,这就是“思想工作”。正是这种“思想政治工作”对人进行着思想观念上的潜移默化式的教育,产生着使人以宗教为信仰的作用,和使人在精神上对宗教的依附和归顺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教的作用在退化,而人文教育、社会科学常识教育正在逐步取代宗教的作用。西方社会近现代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现于用民主主义思想、用法律至上思想、用公民意识、用基础道德、用人性和人道思想、用现代社会意识、用体现这些思想和意识的社会实践来培育青少年,以使他们成为具有民主主义思想意识的未来公民和未来的能够进行这种教育的家长。以这种方式来培育国家的未来公民和未来家长的结果就是,把绝大多数人培育成守法、守规、守序、守信、人性善、尊重他人、通人性重人道、不伤害他人、能够与他人和谐相处、具备基本的社会科学常识和自然科学常识、具备基础道德的有素质的合格的公民。这就是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任何国家都提倡爱国,都对其国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这就是“政治工作”;西方国家的反纳粹教育和打击新纳粹现象,就是一种“政治工作”;美国向其国民宣扬美国的社会制度是世界的楷模,向国民大讲美国的世界责任,向国民推崇美国精神和美国文化,就是一种“政治工作”;日本右翼把持国家舆论,大肆否定其在二战时期的罪行,蛮横野蛮地打压正视日本战争罪行的正义人士和组织,篡改原本就不是完整地反映其历史的教科书,就是日本的“政治工作”;西方国家在国际上挥舞人权大棒,那是一种打击对手的国家政策,但在国内,向国民宣传人权观念,则是其“政治工作”的体现;同样,西方国家每时每刻地向其国民灌输其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就是一种“政治工作”;在西方世界遭遇严重的环境污染时期,国家向其国民宣传环境保护意识,并取得环境保护的巨大成就,就更是一种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了。

 

    美国的随军牧师在战斗前的对士兵的精神抚慰,和对死亡士兵的祈祷,就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

 

我们知道,美国的社区自治是一种很成熟的社会现象。但美国的社区自治并不是天然存在物,而是在民主和自治思想的作用下,在一些先行者的带动和组织作用下,逐步发展成熟的。在这期间,美国社会对公民进行的民主和自治的宣传教育,那些在社区中先行推动社区自治者们的行为和他们鼓动更多的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语言和行为,就是一种思想工作;

 

还有,我国澳门的社团组织是极其发达的,其工作是卓有成效的。澳门的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显然不是凭空形成的,而只能是通过各个社团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们及其更多的成员的工作而取得的,这里的工作就必然包含有实在意义上的“思想政治工作

 

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思想政治工作”是几乎是存在于所有国家中和地区中的的,而不可能是中国独有的。

 

    无论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还是从具体的事务来看,人类社会是没有缺失过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国社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他国他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中国是以“思想政治工作”来命名思想政治工作的。或者说,我国特色的和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产生而形成的,并由此使中国社会有了被命名的思想政治工作。而且,中国的思想政治工作目的和目标更明确,更表现为是通过人与人更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的。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其他的国家和社会组织虽然也存在着和进行着实实在在的具有思想政治工作功能和作用的思想政治工作,但并没有把思想政治工作看作为或称之为是“思想政治工作”,而是以宗教宣传、政治鼓动、社会意识的宣传、社会科学常识教育、心理抚慰等名义和形式进行的,是只运用和实施,是只做不命(名)的。

 

由于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一个时期走向了极端,或在现实中脱离了现实,而被视为了可怕的东西和无用的东西。致使一些人们一听“思想政治工作”就表现出反感、厌恶和抵触。实际上,这些对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为反感、厌恶和抵触的人们,也是在进行一种思想政治工作,即反对和抵制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向人们宣扬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使人反感和厌恶这一观念的思想政治工作

 

所以,那种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是中国独有的观念,是完全不客观的;那种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是不必要的、可怕的、无用的东西的人们是一种偏见。因为有着这样观念的人的观念只是针对我国的传统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而不是针对世界范围内的类同于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宗教宣传、社会科学常识教育、社会意识宣传、政治鼓动(如美国反华势力的政治鼓动)、心理和精神抚慰的、推崇国家的文化和精神的。如果他们认定思想政治工作是可怕的和无用的,那是不是意味着在他们看来,宗教宣传也是不必要的、可怕的和无用的?培育合格国民的教育也是不必要的、可怕的和无用的?社会科学常识教育也是不必要的、可怕的和无用的?心理抚慰和精神也是不必要的、可怕的和无用的……?

 

人们真的不应该认为,世界范围都可以有思想政治工作,而唯有中国不可以有思想政治工作

 

当然,中国应该有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有自己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回事,而改进我国的思想政治工作,去除传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不合理成分,使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目的、方式、途径、广度更符合现实的需要,更具有现代的意义,则是另一回事。

 

    2、“在体制内”没有必要吗?

 

在前述中,我们分析过,囿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限,使人们对“体制”和“在体制内”产生了一种偏见。这种偏见认为,人只有在国家意义的组织(如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内、在国家所有的企业中、在像人民公社这样的集体组织中、在机关化的“群众组织”和附属于管理层的“群众组织”中,才是在体制内的。若人不是存在于这样的组织中,那就是在体制外的。也因此,只有在体制内,才可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而实际上,这种认识显然是是把“在体制内”窄化了,是一种对“体制内”的狭隘认识,是非常不适用现代社会的对“体制内”的认识的,是应该被改变的“在体制内”的观念。甚至于,人们囿于历史的原因,而把“在体制内”“进入体制内”看得很可怕。是的,从历史来看,人们在体制内,就意味着失去了很多的自由。失去的那些自由不仅是时间意义上的自由,也是人身的自由、权利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发展的自由、个性的自由,甚至是精神的自由。

 

但是,如果我们从宽泛的现代的角度来看待“体制”和“在体制内”,人们进入体制、人的在体制内并不可怕,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反而是非常有益的。这既是是人的群体生存本性的需要,也是人的发展的需要,是人的生存目的性延伸的需要,是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使然。

 

因此,那种认为人只要是在体制内的,就必然是自由被限制的,是没有自由的观念是与现代社会的“在体制内”的客观发展是完全逆反的,是非常不利于现代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因此,对现代社会来说,我们不是要扬弃“在体制内”的观念,去以绝对自由的存在状态拒绝在体制内,而是应该从大角度看待“在体制内”这一问题,并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以积极的态度融入到体制中去。

 

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人的在体制内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存在。这是由人类的群居性所决定的。人的在体制内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表现为是由无机的在体制内向有机的在体制内发展;越来越表现为是由简单的、单一性的在体制内向更多样化的在体制内发展

 

对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来说,人的存在是表现为人以存在于更多样化的有机组织中来体现为人在体制内的。如,在封建社会时期,村落就是一种人在自然状态以群居的方式而在一起的无机的组织。当在无机的村落组织中出现有威望的人来管理这个组织时、当无机的村落中形成对人具有约束力的乡规民约时,这样的村落就由无机的组织演变为了有机的组织。当人存在于有机的组织中时,也就意味着人是在体制内了。所以,“人在体制内”不是人刻意制造的人的一种存在状态,而是人类社会合理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而那种试图摆脱体制、让自己不不受任何体制约束的观念,显然是与人类社会的合理发展趋势相违背的,是绝对自由存在意识和存在状态的体现。

 

以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在体制内”,我们就很容易理解现代人类社会的能够使人“在体制内”的体制为什么会有更多样性的发展,而且这种发展是与现代合理性和现代文明相结合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从大的视觉来看待“体制”和“人在体制内”的发展呢?

 

人类历史中最大的可以使人在“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当属宗教组织。宗教组织通过它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宗教宣传、讲解教义、举行宗教仪式……——让人相信它所奉信的信仰,让人参加它的组织,由此把它的信徒纳入了它的体制内。

 

对近现代社会来说,民主应该是人类的最大需要,民主的实现应该是人类社会的最大进步。正是因为民主的兴起,而催生了使人能够在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如政党组织、阶级组织、社会组织等等。实际上,参加了一定的政党组织、阶级组织、社会组织(如工会)、秘密组织的人,就都是在体制内的。

 

政党组织、阶级组织是近代阶级社会中是人可以存在于体制内的主要体制。但社会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因此,人的在体制内就不会只是局限于政党组织、阶级组织、社会组织这些传统的体制的,而是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进入到新的体制之中的。

 

如,自工业革命以来,企业就成为了人类社会中最为普遍存在的体制。如果说在工业革命之初,企业还只是一种自然的体制、是一种无机的体制的话,那么在企业中产生了工会组织后,企业就不再是一种自然的、无机的体制了,而是可以把人融入进去的有机的体制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企业开始承担社会责任、开始创建企业文化、开始培育企业精神时,企业就更加地是一种有机体制了,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有机体制了。

 

如,美国是一个自治组织快速发展的国家。美国的自治组织涉及到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在这些社区中,当人们以有机的方式组成自治组织,当人们以自觉的意识和自主的行为参与这样的组织的自治活动中时,人们就事实上在这种自治组织的体制内了。

 

如,现在遍布世界的志愿者组织和公益组织,就是一种体制,而那些热衷于公益活动和志愿活动且参加了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人们,就是在体制内的。(这里,我还想说一点的是,不论这些做公益的人们和志愿者们,是在何种因素的影响作用下参加了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那些“因素”就都是最好和最正向的思想政治工作;而公益活动和志愿活动本身,也同样是最好和最正向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我国的只有43万人口的澳门来说,却有各类社团组织多达2057个。这些社团组织中的任何一个社团,都构成了社会中的一个体制,它的成员就是在体制内的。2057个社团所吸纳的所有成员,就都是在体制内的。如此一来,又有多少澳门人不在体制内的呢?其实,这种通过社团组织将人们纳入到一定的体制内,在很多国家的大学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其实,这种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可以将人纳入到体制内的社会现象,在中国也并非是完全陌生的。比如,对历史上的一些做得好的上海市的居委会来说,它们就具有几把每一个体制外的人都纳入到了居委会这个体制内的功能作用。在文化大革命前后,无论是外地来上海市短暂滞留的人,还是支援外地建设而回上海市探亲的人,弄堂居委会都会即刻地、主动地将其纳入到居委会的“管辖”之中。尽管历史上的上海市居委会的把外来人员纳入到体制内的出发点多少有着防范、监视、控制的目的性,尽管这些居委会有着官方的影子,但它们也确实具有维护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关注外来人员的思想动态、为户籍居民和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目的性。不论怎样,历史的那些做得好的上海市居委会的实践说明,任何人都是可以被纳入到体制内的。其实,将任何人纳入到体制内,并不是中国社会独有的,西方发达国家也同样有这样的传统。如,从历史来看,将外来人员纳入到本地的宗教组织、让外来人员参加本地的宗教活动,都是一种将外来人员纳入到体制中的做法;对现代社会来说,特别是对很好地实施了居民自治的社会来说,把外来人员纳入到本地的居民自治组织和活动中,同样是将外来人员纳入到体制内的做法。

 

我们已经说过,人的在体制内的存在状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人的在体制内的状态由无机状态向有机状态发展,也是一种必然。正是这一必然性的存在,才可以使人越来越少绝对自由的存在状态。所以,人在体制内不仅不是可怕的,而是社会必然的发展趋势,是人的存在状态必然的发展趋向,是人的存在和社会存在合理性的体现。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够在观念上对“在体制内”跟上时代的发展而进步,我们社会中的人的存在状态就会越来越趋向于绝对自由存在状态(实际上,现在有越来越多现象证明着人的绝对自由已经是我国国民的一种存在状态了,是民族自毁的一种途径了)。这样一来,无论是观念上,在人的行为上,还是在人的存在状态上,都必然会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的,是不利于体现社会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的,是没有适应社会合理发展要求的体现

 

因此,希望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在体制内”,希望我们的社会从大的视野着眼,推动各种社会体制的发展,把人们广泛地纳入体制内,并借助人的“在体制内”而去做更为广泛、更为现代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产生更为积极有效的社会效用。

 

而且,我们还应该遵循“人的在体制内的存在状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人的在体制内的状态由无机状态向有机状态发展,也是一种必然”的这种必然性,适应人的未来的群体生存(或生活)的需要,寻求可以使人更好地在体制内的体制,去借助“在体制内”这个良好条件进行繁花似锦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收获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社会效益。

 

七、如何恢复我国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讲“我国传统思想政治工作为什么会发生实质性缺失状态”时,实际上也就应该是从反向的角度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既然我国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缺失是由“思想政治工作缺失明确的总体性的目的和目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已经失去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底气,甚至不具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格”“缺失能够使传统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体制内’这一社会条件”“人的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存在状态对思想政治工作所具有的一种天然性排斥的作用”,以及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偏见等等原因导致的,既然“思想政治工作”是国际通行的作用于人的一种工作,既然我国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有积极意义和有效的,既然现代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是繁花似锦的和全民的,那我们的社会当然也就有恢复我国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就可以针对思想政治工作弱化和缺失的原因来恢复具有我国特征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进一步地来发展时代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此,我想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恢复我国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

 

——针对“思想政治工作缺失明确的总体性的目的和目标”对思想政治工作来说,汲取历史的教训,不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仅仅当作服务于‘运动’的工具来使用,而是应该确立一种宽泛的具有普世意义的目标”的状况和要求,相对于思想政治工作自身服务于即时性运动的所体现的不足,现代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应该将使公民具备具有普世意义的思想、意识、观念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总目的和总目标。这种体现具有普世意义目的和目标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流。这一具有目标普世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可以包括“核心价值观”中的内容,可以包括使人成为具有共产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具备基础道德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守法、守序、守规、守信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具备一系列现代意识(如文明意识、环保意识、节约资源的意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防险避灾意识、尊重意识,人性人道意识,等等,等等),可以包括使人成为善良宽容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心智成熟处事理性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能够积极参与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能够通过自治组织积极参与自主管理的人的目标,可以包括使人成为能够借助于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人的目标,……。当思想政治工作有了由这些林林总总的目标构成的大的总的目标,我们就可以发现,服务于这个大的总的目标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绝对是不可或缺的,是非常有事可做的,是应该努力做好的,是需要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具有现代意义、现代方式的。

 

——使服务于大的总的目标的思想政治工作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流,当然不意味着服务于即时性运动(或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必要。这一类型的思想政治工作仍然是是非必要的,特别是对军队这样的特殊社会组织来说,就更是必要的了。但是,服务于即时性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该恪守一定的原则。那就是即时性运动(或工作)自身必须是具有合理性的,是具有积极价值取向的,是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的,是合理社会的组成部分,是有益于人的合理发展和存在的。而不是像我们前述的衡水中学那样,把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仅仅局限于高考录取率、清华北大录取率、为了学生自己和家庭及其衡水中学的荣耀这样的短视、非理性、不具合理性目标方面,不能使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在客观上起着有促于培育人的自我为中心、缺失基础道德、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维系和固化“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等等人格缺陷这样的作用。如果在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确立上犯了类似的错误,即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再有成效(如衡水中学在高考录取率、清华北大录取率上取得了其他学校无法相比的成果,也给衡水中学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荣耀”那样),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不足取的,是是无益于社会的,是不利于人的合理发展和存在的。所以,对思想政治工作来说,选择怎样的目标,体现怎样的价值,形成怎样的主流,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既然我们需要把人培育成为合格公民,把人培育成为有素质的理性公民,把使人成为具备基础道德的人,把使人成为守法-守序-守规-守信的人,把使人成为善良宽容的人,把使人成为心智成熟处事理性的人,把使人成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人,把使人成为能够借助于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大目标总目标,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学校视为是整个社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前沿的部分和领地。因此,这个思想政治工作最前沿的领地的目标就是育人,就是培育有基础道德的人,就是培育未来的合格公民,就是培育具备综合创新条件的人,就是培育具有“自己想”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人,就是培育民族智慧被激活的人。

 

既然学校是思想政治工作最前沿的部分和领地,那么它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的选择就显得更为重要,而绝不能像那些所谓的重点中学那样,只是把高考录取率、进所谓的一本大学、进所谓重点大学、进清华北大的录取率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让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于高考。虽然一些所谓的重点学校的围绕这上述目标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很优秀、很有成效,但由于思想政治工作所服务的目标是违背了思想政治的基本属性——培育共同的信仰、培育共同的向上精神、培育共同的民主和自治习惯、培育好人和合格公民、培育具有“自己想”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的,等等,而仅仅是服务于考分和升学率的,因此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即便做得再好,也是不值得赞扬和效仿的。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反而会产生的是适得其反的效果,是会给社会和社会的管理添置麻烦的思想政治工作。

 

所以,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只有回归到“育人”上去,去围绕着育人做思想政治工作,使教育本身就体现为是思想政治工作,其思想政治工作才是有意义的,而且是能够充分发挥后发效用的。

 

——放宽对“在体制内”认识的视野。“在体制内”确实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很好的条件。但对现代社会来说,我们不能再仅仅把“在体制内”视为是在党的组织内、在政府机构内、在事业单位内,在国有企业内,在机关化的“群众组织”内,不能再把不是在这些的体制内就视为是在体制外。对现代社会来说,“在体制内”应该是很宽泛的。如:人在企业中,即是人在体制中;人在社团组织内,即是人在体制内;人在民众自己的组织中,即是在体制内;人在城市社区中,即是在体制内;人在农村社区中,即是在体制内;人在自治组织中,即是在体制内;人在群体生存组织中,即是在体制内;人在宗教组织中,即是在体制内。从这个角度和视野来说,给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发展以充分的自由(当然,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发展应该是具有前提的。这个前提是,其组织的宗旨和行为及行为效果是符合人性的、是具有合理性的、是有利于人和社会的),其具有的社会功能作用就是把更多的人纳入到体制中去,使更多的人成为在体制内人。而社会所要做的,就是引导民众自己的组织具有合理健康的组织理念和组织行为(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相关论述)。当我们这样来看待“人在体制内”时,我们会发现,人在体制内是很自然的社会现象。而且,社会越是趋向现代,越是趋向合理,越是趋向文明,人就越是会自觉地融入到体制内,人所在的体制就越是有机的体制,人在体制内就自然成为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好的条件,思想政治工作也就越是有事可做。譬如,不论什么性质、什么规模的企业,只要是有意识地创建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能够引领企业员工去体现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就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很有成效。只要企业的企业文化是健康的,企业的企业精神是向上的,由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体现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值得赞赏的。实际上,这也就是把“在体制内”泛化,让思想政治工作随着“在体制内”的泛化而泛化,让思想政治工作随着各种有益的实践而泛化,而不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方式、方法仍旧局限于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范围内,仍旧局限于“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和工作者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我们社会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遍地开花,才能繁花似锦,才能适应人的不同群体的需要,才能作用于更加广泛的人。

 

——扩大“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范围,而不要再把“思想政治工作者”局限于特定的组织和特定的人这样的范围内。确实,中国共产党的党的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应该保持,党组织中的特定人物应该是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传统应该保持。但在现代社会中,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范围确实不应该再局限于此,而是应该充分地扩大范围,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也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如,我们前述的由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创建所体现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此来倡导所有的企业在健康的合理的思想和理念的导向作用下,以创建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方式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再比如,学校的党组织和书记是做教师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可是,只要教师们是在把教育当作育人的工作去做的,是通过引导和组织学生以参与社会实践方式去学会做人,那他们就是在做学生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在做把孩子们培育为好人和合格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如果家长们也是用育人的观念培育自己的孩子,那也同样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再比如,社区的党的组织和书记是做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而社区的工作人员所做的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动员并和和社区居民一起做向好向善之事,那也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还有,在社团组织中,社团组织中的“领导”做社团成员的工作,那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而更多的社团成员去动员更多的人来加入自己的组织,让更多的人在遵循自己组织的宗旨的基础上参与自己社团组织的活动,那也是在做思想政治工作。而志愿者们的帮助他人、抚慰他人的行为,和通过这样的行为而向他人和社会传递的泛爱、善良、助人的精神、思想和意识,使更多的人共同具有这样的精神、思想、意识和行为,同样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如此等等。以这样的视野来看待“思想政治工作者”,那思想政治工作还真就是一种全社会的事,全民的事。

 

——此外,我们的社会应该鼓励非传统体制的社会组织去积极创造新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做法和经验,并善于总结和推广这些这些社会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这里,最为重要和有意义的是把实践也视为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以往,囿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只有通过文字宣传、口语鼓动、书写和悬挂标语、思想政治工作者与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交谈才是思想政治工作。当然,这些方式也确实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而在现代社会中,思想政治工作是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些方式方法了。而最有效、最适用、最可普遍采用的方式就是“实践”这一方式。如志愿者的行为,如社团组织成员们的实践行为,如自治组织成员们的实践行为,等等,都应该被视为是新的时代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是可以普遍推行和普遍采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是可以对更多的人产生影响作用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因为实践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使人们形成共同的意愿、共同的志向、共同的行为、共同的兴趣、共同的乐趣这种作用,而实现某种“共同性”,正是任何思想政治工作所要具有的目的和作用。还有,2015年被中共中央组织部评选和表彰的优秀县委书记们的实践,就是实实在在的思想政治工作。因为它可以产生很好的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作用可以使更多的县委书记和其他领导干部们具有共同的信仰、信念、意志;优秀县委书记们的实践可以使更多的民众产生对共产党信任的共同意识,能够产生使更多的民众跟着共产党走的作用,能吸引更多的人去加入共产党的组织……,而这些不正是思想政治工作应该产生的作用吗?

 

——要有理直气壮地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勇气和精神。

 

既然宗教组织仍然在通过做思想政治工作而引导新的信徒加入其组织和确立起对宗教的信仰,既然社会中大量的社团组织能够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吸收新的成员并使之参与社团组织的活动,既然自治组织能够吸引和动员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与自治……,那我们社会中的专职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就更应该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勇气和精神,就应该在一系列前提条件具备的状况下,用勇气和精神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把人们的信仰统一起来,把人们的思想统一起来,把人们的精神统一起来,把人们的行为统一起来。通过符合新的时代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所达到的这些个“统一”,而使我们的社会体显得合理、文明、有精神。

 

   因此,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使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存在和发展,而且体现为是创新的、泛化的、多彩的存在和发展。也即,使我们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既有传统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也有能够体现现代普世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存在和发展,并使二者共同发力,相互融合,以开创中国社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态势、新活力。。

 

——针对“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已经失去了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底气,甚至不具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格”的状况,我们还真的应该认真思考如何选择传统体制——党的组织、政府机构、军队组织、国有企业、半官方社团组织、政府性质的社区组织——内的思想政治工作者的问题。因为这部分人至少在目前还是占据思想政治工作职位的重要力量,是维系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如果这部分人始终处于失去做思想政治工作底气的状态、处于不具备做思想政治工作资格的状态,那对我们社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不利影响是很大的。

 

从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来说,我们的社会现在虽然仍然保留着作政治思想工作的组织,但除了军队外,已经没有人去做实实在在的、能够发生实际作用的政治思想工作了,已经没有人会做政治思想工作了,甚至做政治思想工作的人、或者说占据做政治思想工作位置的人已经没有资格做政治思想工作了。

 

从统一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社会必要性来说,从重树国人统一的信仰的必要性来说,我们的社会还需不需要恢复政治思想工作传统和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如果需要,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就应该恢复它的本职工作,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就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这个资格最基本的就是自身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行为,要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勇气和精神,要有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知识和耐心,要有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目的性,更要有用自身实践这种方式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气质,就犹如那些被表彰的优秀县委书记们那样。

 

——发展群体生存方式或群体生活组织,以让每一个人都在体制内。我早已分析和探讨过,人类的生存组织形式是越来越趋于小化的。如,人类从母系部落的生存组织形式,发展为大家庭生存组织形式,再发展到小家庭生存组织形式,而最终趋于向单亲家庭、个体生存这样的极小生存组织形式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产生的留守儿童现象、留守老人现象、老人独居现象、宅男宅女现象、终日与电脑为伴现象,就都是人的生存组织形式不断趋于小化的体现。正是基于对这种人的生存组织形式不断小化的趋势的发现,使我很早就提出了发展新的人的群体生存(或生活)组织形式,重新回归人的群体生存(或生活)方式的思想和概念。发展新的人的群体生存(或生活)组织形式,可以使人们因为在共同的生存(或生活)组织内而有同一的行为——泛爱行为、互助行为、和谐行为、关爱行为、遵守规则的行为、恪守公共道德的行为、爱护家园的行为……。在这种同一行为的基础上,则可以形成同一的爱的意识、互助意识、友善意识、规则意识……。人们在群体生存(或生活)组织中形成的这种行为的自觉,和这种自觉行为所具有的影响作用和感染作用,以及滋生出的同一的意识,那体现的就是一种泛化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发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泛化和发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所结出花朵和果实,是最为社会所需要的花朵和果实,是为社会添锦的花朵和果实。

 

在我们的社会中,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绝对自由存在状态、缺失基础道德存在状态、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的本性已经成为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成为了人的存在状态的发展趋势,构成了把越来越多的人裹挟进这些存在状态中的一种态势,亦成为影响社会合理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的社会迫切需要新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视野,需要现代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通过繁花似锦的思想政治工作来抑制人的这些存在状态的发展趋势,然后通过现代意义的繁花似锦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实践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让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体制内”的新体制的发展,使核心价值观、普世思想、文明意识、善好的人性能够浸入每个人的心中,植入每个人的脑中,以此来改变成人们的不合理的和危险的存在状态。此外,我们的社会还应该在确立起新的、广义的思想政治工作观念的基础上,把教育也视为是一种具有基础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此通过新的一代的健康成长来根本杜绝人的自我为中心、牛角利益人、绝对自由、缺失基础道德、丧失辨别是非-好坏-善恶本性的存在状态,使人的这样的存在状态不再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由此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和谐的社会,由此而使人的存在和发展、人的意识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表现出最充分的合理,这应该是我国社会思想政治工作急迫的、现实的、长远的、基础性的作用和目标。这既是执政党的责任,是国家的责任,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民族的责任。


推荐理由:

本文集就社会管理问题,结合马克思主义、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结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结合客观现实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思想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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