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改革(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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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改革(文集)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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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集中,从1979年2月8日《关于农业现代化》提出“小康经济”的思想起,到2014年2月24日的《收取小汽车行驶里程费或里程税是否可行》,作者关于改革的思想涉及到了方方面面。

目录:

中思论改革(文集)


 

目录

关于农业现代化197928)第4

关于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的争论1979年9月3日6

关于社会科学问题的一封信1980699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问题(1980717日)12

关于发展新兴城市及其相关联的经济问题1981年7月5日)第14

劳动因素的解放、高收入及其他---致厉以宁教授1981年8月4日16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的工作19811114)第21

致陶大镛1982427)第23

从长远出发,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一个问题1982530)第27

关于证券交易问题198352831

关于小城镇发展及其户口政策问题1983年12月17日33

对限制生产资料涨价的质疑(198372234

人才与城市发展1984年2月8日36                                

关于消费品价格问题——致薛暮桥1984年12月16日39

资本与资本市场198531940

再析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1986年6月13日42

致胡绳的一封信1986年8月19日)第46

政府的职能与改革1988年6月15日49

致《改革》杂志社1993718)第56                                  

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199361360

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1994年3月27日69

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199483074

致《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的信199710490

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9971023)第91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行为变革、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变革的意见和建议1998320104

关于中国的改革的一封信1998626)第109

致《工人日报》编辑部1999719)第112

建立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研究报告1999年10月24日113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原则1999128)第124

我们民族已身陷重围,再也耽搁不起了2000年1月29日163 

政治与民族精神2000320165

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200098170

关于“十五”计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20001220182

休假制度与经济及社会发展2000年1月15日187

土地股份化的意义和实施的可行性的建议2001年2月26日189

也说学界的不端行为2004213192

国的村民自治(2004年12月30日)                                           

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3月21日202

再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变革2007324)第204                                

关于我国休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11月7日213

关于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思想解放问题2008324214

地震局应该“转身”了2010812224

官员终身制破了没有(2012212225

不开通官员的第三条路,好政府建设就困难重重(2012310226

收取小汽车行驶里程费或里程税是否可行(2014224227

补充

评“江西广昌县5名官员工作时间打麻将被党内警告”(2014427日)230

消除教育领域和科研领域中的弊端,在于继续进行政府机构改革(2014427日)

加快对职称评定的改革(2014820日)230

对人民代表大会能否评说(201482428日)230

“中国的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该如何操作(20141130日)233

抓住开辟官员和公务员第三条出路的良好时机(20141230日)236

 

                  关于农业现代化

197928

这虽然是写于1979年初的、题目又非常一般的文稿,但却是有着非常意义的文稿。

原来“小康”“小康经济”是在这里提出来的。至此,“德治”“初级”“小康”这三个概念都找到了出处。一些历史的疑迷也就可以揭底了。否则,连我自己都怀疑自己提出的“小康”概念是八十年代初呢。

这篇文稿虽然字数不多,但它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我本人来说,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社会来说,“小康经济”“小康社会”经过政治家的作用,而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定位;文稿中提出的在经济法则和经济规律支配下的经济自由发展、政府摆脱计划控制成为了未来改革过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

而文稿中关于对所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表述,关于建立劳动者的直接所有权概念的提出,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自然段,但却奠定了我的后来的所有制思想的基础,也预示了我国在后来的所有制变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所以这篇文稿对我个人来说,不仅是一次思想彻底解放的记录和写照,也奠定了我后来的所有思想发展轨迹的基础。在那个同一时代里,有这样思想的人,能够这样表述思想的人,可能为数不多。尽管“著名家”越来越多,而我仍然不为人知。20031122日注

最近,听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的关于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的报道。此次会议所涉及的我国农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回想我国农业近三十年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原因,使人觉得我国始终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稳定的农业发展方针。这样就必然影响到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影响到广大的农村干部和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或者受到抑制或者受到挫折。这或许是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不能不是一个教训。因此,在今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从农业发展的总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方针,应该是一个很迫切的工作。那么农业现代化是不是应该就只是这样一个方针呢?不能说是。因为农业现代化只是一个最终的目的。我们所需要的方针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的手段。通过这样一种手段,做到既不降低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又要从我国目前落后的状况做起。

 

就美国现今的农业状况衡量,农业现代化最主要的方面是采用大型的、高效率的农业机械进行大面积的耕作。可是,根据我国的农业状况来看,这样的现代化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只是有个集体化基础的,但却是传统的、分散的、脆弱的农业现状,能购得起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吗?能把耕地连成片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不依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可能在二十年内实现现在这种标准的现代化的,只能实现我国现今的国营农场式的现代化。但这毕竟不是确切意义的现代化。而且更确切地说,即使我国的农业发展达到了国营农场式的现代化程度,也不过是按部就班地发展。如果说我们有现代化的标准,而又不能摆脱实现这个标准的中间环节,那么为实现这些环节所投入的财力、物力有很多可能都会被浪费掉。所以这不是我们应该走的路。也就是说,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应该是有步骤、有选择的。我们应该选择那些有条件的地区,如工副业发展的地区推行农业现代化。这样的地区一经选定,就应该按照真正的现代化标准(当然也不应该成为绝对的标准),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农业现代化。对于那些缺乏条件的、没有选定为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宁可让其停留在原有的发展水平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停止发展。这些地区可以解放一些劳动力搞全面发展。可以采用良种和新的农业技术提高粮食产量。不用搞那些耗资耗物而成效不大的中不流规模的现代化。

 

我们说让那些没有选定的、缺乏实现农业现代化条件的地区停留在原来的发展水平,决不是说要使他们的经济发展停止。这些地区不但要发展,而且要尽快地发展。这又是否可能呢?为此应该选择两个发展方向。一是逐步地提高农产品产量。二是大搞全面发展。而且应该以后者的发展为重点。只有这样,这些地区的经济才能获得发展。人民的生活才能较快地提高。只有大搞全面发展,这些地区才能在劳动力的安置和经济能力(包括地方经济能力和国家税收增长两个方面)方面为争取实现现代化创造条件。

 

这样,在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一方面发展现代化的农业经济,一方面发展以全面发展为基础的小康经济。这二者是否矛盾呢。不是。不但不是,而且是相铺相成的,是完全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就现实来说,我国无论怎样都是不可能全面铺开农业现代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只能起始于少数地区,而多数地区则发展小康经济。话又说回来,如果没有这种小康经济的发展,国家就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就会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放慢。没有这种小康经济,劳动力不能合理安置,即使发展了农业现代化,也是一个麻烦。没有小康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搞了现代化也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发展农业现代化,在发展农业机械制造方面集中力量、发展种子公司、发展饲料公司、创建经济区的措施都是完全正确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把一部分注意力转到发展小康经济方面来。因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更重要、牵涉面更广的问题。怎样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到迅速而又不乱既全面铺开而又发展得合理怎样使国家、集体、个人都能得到合理的收益等等问题,比起只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农业现代化是一个更需要合理解决的问题。

 

比如说责任问题。作为一级政府,应该对计划中的地区现代化发展负有主要的责任。而作为生产实践的全面发展,这是社队的事。作为县一级政府来说,应该积极地促进社队经济的全面发展。社队应该对自己的全面发展享有充分的自由。但随着这种自由发展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许多的问题和困难。作为县一级政府帮助社队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其表现不应该是去抑制这种发展的自由。而是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使这种自由发展得到合理的结果。如抓好对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建立相应的机构以帮助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提高产品的使用价值,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

 

加强贸易工作。特别是加强外贸工作。大规模发展社队企业,将为贸易提供丰富的产品。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的基础上,尽力发展出口贸易。在适应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作为政府部门不应该干涉生产实践活动。也就是说,不应该去做什么生产计划之类的事。这种事应该完全由直接的生产者自己去做。社会的需求、经济规律的支配,能够使直接的生产者自己做的更合理些。政府部门应该去做它应该做和能够做的事。如财政工作、技术工作,给生产者提供情况、当好参谋等等。

 

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村的全面发展,有一些问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如

 

关于全面发展与粮食生产问题。粮食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视的问题。在农村开展全面发展,不应该造成粮食的减产。而且应该逐步增加粮食的产量。特别是应该增加单位面积的产量。增加粮食产量所采取的措施,不再应该是过去那种全力以赴、兴师动众的传统方法。而应该主要依靠技术措施来增加粮食的产量。如改良土壤,增施化肥,兴办水利,选用良种,推广新的耕作制度,等等。这些工作是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

 

关于自由发展与资本主义的问题。在我国,一提到自由发展,就会将其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这是不正确的。自由发展,实际上并不是自由的。发展总是受经济法则和经济规律的支配的。在经济领域中,某一方面经过自由地发展,在经济规律的支配作用下,选择和控制就会合理地纳入经济统一体中。在这种自由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只要政府的工作做得主动,自由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甚至是可以避免的。

 

自由发展是否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更不是自由发展本身所决定的。制度的性质是由所有制所决定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其发展无论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属于劳动人民所有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无论怎样自由发展,都不应该说是资本主义的。因为不存在体现资本主义性质的基础。如果说自由的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说明人们所采取的生产措施是适宜的。如果自由的发展不能取得成效,在总体上使社会经济发展失败,说明人们采取的措施是不适宜的,只能说是政策上的失误,而不是属于资本主义的性质。

 

这当然不是说,在农村开展全面发展经济是什么问题也不会产生的。这里依然会存在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斗争,会存在着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阶级斗争。但这种斗争的本质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关于所有制的斗争。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在“四人帮”横行时期,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风气。有些企业的领导者们独断专行,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权力用企业的产品和国家的物质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表现在哪里呢?如此演化下去,社会的所有制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所有。即披着所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衣的个人所有。这种个人所有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相比,更是一种具有毁灭作用的所有制。因为,建筑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是竞争,是用竞争的手段和方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不断的增长。而披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衣的个人所有,却是可以不顾及生产发展的。因而无助于生产力的发展

 

所以,我们在农村开展全面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不过,这里维护的不是过去那种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本质的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这就是我们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应该极力注意的问题。事实表明,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能够调动和发挥大多数人的智慧和积极性,因而体现出比资本主义更具有优越性的论断,并不是简单地以形式的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来体现的。而是以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来体现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同建立真正的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农村经济才能在支持、帮助、调整的作用下,在经济规律和经济法则的作用下,在这种经济制度本身具有的优越性的作用下,在保障劳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得到健康和迅速的发展。

 

              关于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的争论

1979年9月3日

 

中国的农业是否要包产到组,这在当时的中国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中国发展道路性质的问题,是一个思想界和理论界争论激烈的问题。我也不知怎么就随意地参与了这一争论。我认为,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纯粹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包产到组对农业生产有利,就应该包产到组。根本与政治无关。我是这样想的,我就这么写了。自这篇文章以后,似乎相关的争论就少了。2005年5月26日注

想一想,这是写于1979年9月的文稿,说它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一点也不为过。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变革的最终结果是包产到户,这也正印证了这篇文稿所提出的这或许是农村集体化以来的又一次伟大变革”“对包产到组的出现应该意识到是一场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开始,也必然会引起我国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此外,这篇文稿提出的包产到组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怎样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是应该发展怎样的农村经济结构问题,是一个怎样根据新的经济结构重新组合劳动组织的问题”“在农村建立以小集体为基础的专业化生产的、独力经营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我国这样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这就要求,国家不能对农村收取得太多等等观点在当时是没有一个经济学家能说得出口的。

不过这篇文稿也有预测上的错误。比如,认为国家不能对农村收取得太多是一个好解决的问题。事实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各级政府几乎是无节制地向农民收取。因而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最严重的一个社会问题,甚至会成为引发天下大乱的导火索。不过这一预测上的错误,丝毫不影响这篇文稿的历史价值。而我自己想知道的是,社会结束对包产到组的争论,以及在中国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改革中,这篇文稿有没有发挥作用,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文章中的下划线是重新整理时标的。   2003年12月21日注

 

   前不久,社会曾经就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有过很大的争论。这场争论完全是从政治角度出发进行的。争论的一种观点认为,包产到组是类似于包产到户的倒退的错误路线。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条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正确措施。这一争论的是非将由实践加以检验。但是,包产到组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的出现,却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这些启示关系到我国农业问题中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倒是值得我们从经济角度加以研究的。

 

在现今世界上,农业经济大都是专业化了的。也就是说,在农村经济中,农、林、牧、渔、或者还有其它一些经济成分都是独自、专业经营的。在这种农业经济结构中,对每一个经营者来说,一种经济成分就是他的主要的经济成分。他所经营的经济成分就是他要全力以赴发展的经济。因此,可以说专业化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这一动力推动经营者努力发展这一经济成分发展所需要的机械、品种管理、技术取得进步乃至根本的改革。这样一来,不仅仅是这种经济成分本身能不断获得迅速发展,而且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食品结构,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这种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最为明显。这些国家在历史上就具有独立经营各种农业经济的传统。

 

可是在我国,情形就完全不一样了。我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但更糟糕的是,我国还是一个单一粮食生产国家。这并不是说,在我国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农业经济成分。但我国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劣根性导致了我国社会始终把其它经济成分作为次要的、辅助的成分。这显然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传统。但是这一传统却在我国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被继承下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改变了农村所有制。但对农村经济的传统缺陷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假如我们能认识到这种缺陷的话,那么在合作化时期,我们就可以同时组织和发展养殖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水果生产合作社等等专业合作社。那我们的农村经济就会丰富得多了。当然这种假设是无济于事的。

 

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现在看来,更重要的不同则在于农村经济结构和经营方法上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是农户独立经营粮食生产、畜牧生产、园林生产等专业化生产构成了农业经济。而在我国却主要是由粮食生产为主,辅之以其它经济成分构成的农村经济。这种经济结构的经营方式是对所有经济成分的综合核算,而不是建立在独立经营基础上的独立核算。这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和经营方式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而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严重缺陷。

 

我们拿农业机械化来说,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太多,而这样多的劳动力又都紧紧围绕着单一的粮食生产。这对经营者(指农村干部,而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就没有对农业机械要求的紧迫感。这样一来,其它经济成分就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所以,直到现代,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仍然以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作物作为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其它的经济成分仍然处于自给自足的辅助地位。这种状况不能不造成农村经济的贫穷。相应的是,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速度也就非常缓慢。

 

这是我国现有农业经济结构导致的一种情形。那么在那样机械化发展的情况下又将怎样呢?经济,总的来说是要发展的。尽管经济发展的速度在有些情况下会很缓慢,甚至经济发展会遭到破坏。但历经三十年,我国的农业机械化还是有一些发展。在有些农村,就其拥有的机械来说,完全可以经营起大队和小队的主要的农作物生产的需要。可是,绝对意义的农业机械化生产在我国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机械化程度不够,还是现实的农村经济结构和劳动组织形式造成的?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而在那些已经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国家里,那些农业生产的经营者们都拥有农业机械。但他们不是单纯的农机手。他们需要自己驾驶农业机械完成全部农活。他们还要维护农业机械。他们要对自己进行的农业生产进行核算。总之,他们要照顾他们所经营的一切事务。可是,在我们这里,掌握农业机械的仅仅是个农机手而已。他们只是掌管某一种机械,只从事部分农活。显然,这是由我们的农业经济结构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包产到组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怎样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但是,我们从包产到组这一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中可以得到的启示,应该完全超出包产到组的意义本身。也就是说,包产到组不仅是一个怎样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现在应该发展怎样的农村经济结构的问题,是一个怎样根据新的经济结构重新组合劳动组织的问题,是一个应该研究各种农业生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和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新的财政政策的问题,是一个权力调整的问题。当然也还涉及到其它一些问题。如农产品的运输和加工问题,农业技术问题等等。因此,包产到组本身是一个经济体制问题,是一个经济基础问题。仅就这个问题而言,包产到组不应该只关系到主要农作物的生产,而且也应关系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问题。

 

在有条件的地方,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应该包产给以农机手为主的生产者。而从事其它生产的小组也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这就意味着应该在农村建立以小集体为基础的专业化生产的、独立运营的农村新经济体制。这或许是农村集体化以来的又一次伟大的变革。难道社会不应该进行这样一个变革吗?这一变革所带来的应该是在所有制方面与发达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在经济结构和经营管理(既经营者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方面却有些相似的状况。而经营问题是属于科学范畴的科学的东西应该是不同社会共有的,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把先进的科学的东西与先进社会主义所有制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表明了我的主要的看法后,还应该指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事实表明,农村经济、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这就要求国家不能对农村收取得太多,而农村也不能分得太光。前一个方面的问题或许好解决一些,而后一个方面可能会有些问题。农村经济长期的自给自足的状况,形成了一种很不好的习惯,即俗话说得分光吃光。因此,对一般的农村来说,很不注意利用自有资金进一步发展生产(这里讲的是一种观念。因而不能否认客观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国家应该明确地、有效地、甚至用法律的方式来确定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税收、公益金、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的规定。并且根据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对用于经济发展的技术的、基本建设的、农业机械发展等方面的资金不得作为它用。同时建立强有力的农村信贷机构和制度。这样,就能保证农村经济发展拥有雄厚的资金。此外,农村专业化生产向更大规模发展无疑是一个趋势,国家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专业化生产方向的发展努力,允许打破村社界限,由小并大,以先进技术替代落后技术。在这个方面,新的信贷制度应该起到积极的作用。

 

包产到组的出现,应该使我们意识到一场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开始,也必然会引起我国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对此,我们要把眼光放得宽一些。面对这一变革,理论工作者负有重大使命。理论要研究这一变革本身,更要探索和研究这一变革所涉及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保证这一变革所涉及到的问题能得到稳妥、健康和合理地发展。

 

面对我国农村行将的新的一轮变革,那么,国营农场在其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是否也应该变革呢?

 

关于社会科学问题的一封信

1980年6月9日

记得我曾经给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绳写过一封信。或许就是这篇吧。

这封信的底稿在用词上、语法上、逻辑上简直糟糕透了。所以做了修改。不过意思的表达和期望还是很清楚的。通过这封信,可以看出,我是一直期盼着社会科学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的。为此,在这里不惜表达“不同政见”。这种努力一直持续着。直到写出《论科学》,直到因为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所进行的批判,直到提议国家用购买有价值的成果的方式促进社会学的良性发展。

从这封信里还可以看出,我早在这里就给社会科学的作用以正确的定位,即为政府的决策服务;用发展的理论成果为提高社会成员的认识水平和信念服务。并且提出了理论需要创新的思想

不知道这封信是否发挥了作用。不过,总的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社会科学的发展还是积极的和繁荣的。而到了九十年代,连社会科学是不是属于科学都成为了问题。以至于造成了思想的极大混乱和意识形态危机。付出了意识形态危机、信仰危机、精神危机、道德危机一系列沉重代价。

好在进入新的世纪后,党中央做出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要决策,为社会科学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注入了活力。2006811日注

某某

    

您好。

 

变化,这是万物运动的规律。

 

您在社科院党组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发言、或者说这次党组代表大会本身,显然是针对社会科学领域中所发生的变化的。怎样看待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变化?我想向您、并通过您向敬爱的书记处谈谈一个社会科学爱好者的个人看法。

 

您指出:搞理论工作的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性。“对于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的、重大的政治性、政策性问题,共产党员不得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这就是说,这种在五、六十年代很罕见的违反党性原则的“自由主义”行为,经过变化而明显地多了起来,从而构成了危险性。是的。如果以五、六十年代理论界的状态来看这个问题,这种“违反”党性原则和表现为是“自由主义”的行为,确实是危险的。因为这样的行为影响着社会,搅动了社会。可是,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理论界的这种变化,表现为引起这种变化的少数人,体现为学术自由和民主先声的变化竟然能够影响社会、搅动社会呢?我认为,问题的症结正在这里。而不在理论界所表现的“违反”党性原则的“自由主义”的变化。实际上,这种变化的潜在意义是重大的和有益的。如果我们能够辨证地看待这一变化,能处理好这种变化,这种变化就会表现为是使我国的社会科学走向完全的学术自由、学术民主的先声。是我国在理论上将出现兴旺、出现重要成果的预兆。

 

那么,我是不是在鼓励这种现象去影响社会和搅动社会呢?不是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清楚地知道,如果不是合理地改变社会科学与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具体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于五、六十年代的那种旧的关系状态,而是盲目地鼓励理论界在今天所表现出的变化,势必会造成社会的动乱,造成无政府主义现象,造成具体的管理部门的心理恐慌和无所适从。必将给社会、特别是对社会生产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而我们的国家再也不能承受这种影响了,社会再也不能动乱了。

 

可是,如果我们仍然以五、六十年代形成的理论界与党中央、中央政府、具体的管理部门的那种关系出发,把发生于现今社会科学界的变化看成是绝对的坏的变化,看成为有害无益的消极变化,那么尽管人们把学术民主、学术自由天天喊一万遍,却用“党性”和“自由主义”要搞学术的人们提高警惕性,那么封住的首先是人的嘴巴,进而是笔,最后是思想那样以来虽然不会发生违反“党性”原则和“自由主义”的变化但也不会有理论的表现为兴旺、发展、创新、成果的变化。那么理论发展的理想就始终是幻想。甚至仍然会像五、六十年代那样,起到的是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所以,我认为,首要的任务在于必须改变形成于五、六十年代的那种理论工作的不科学的关系。而且应该用时间的推移和理论自身的发展来改变这种关系。这应该改变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是三位一体的关系。这种三位一体的关系表现为:理论界绝对地隶属于中央政府,甚至隶属于个人理论界中的少数人或非理论界中的少数人不仅绝对地控制着理论,而且左右着中央政府从而使理论界自身丧失了自己的特性和独立性,丧失了作为中央和政府制定政策的参谋和先声的作用。而具体的管理部门不仅要机械地执行中央的政策,而且必须关注(受到绝对控制的)理论的变化。以至在理论界中形成了一种对理论的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以便随时应付政策的变化从而失去了自身工作的创造性。为了执行政策和应对理论的变化,具体的管理部门一方面表现为机械地执行政策,另一方面要静观等待、无所适从。这种三位一体的状况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得更为严重。因而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产生的无益的作用也更为明显。

 

我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关系和由这种关系造成的社会现象说的更具体。但是我相信,从五十年代过来的人们都不会没有这种感觉吧。历史形成的那种关系不改变,理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也就不能为中央政府的决策提供经过自由地、民主地学术研究和争论形成的成熟的、全面的、真理性的依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决策就没有坚实的根基

 

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那种历史形成的关系当然也不会没有一点变化。但是,理论不能独立地研究社会问题的现象依然如固。这当然是出于担心理论工作者会违反“党性”原则、会“自由主义”的缘故。但是对中央政府、具体管理部门、理论界之间不正常的关系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是改变旧的三位一体的关系,还是对“违反”党性原则和“自由主义”进行控制?

 

其次,如果选择控制“违反”党性原则和“自由主义”,那么就存在党性原则与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二者选一的问题。尽管我们强调这二者是统一的,然而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矛盾却是现实的。因为在很多我们认为能够统一的问题上,事实都表现是为不易调和的矛盾冲突。如,我们提倡城镇人民群众在生活上要艰朴,不要铺张浪费。却又倡导在城镇在中刺激消费;我们号召老干部要保持优良传统,要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却又要给他们以种种特权;我们要求我们的广大干部群众树立高尚的思想,却又希望物质利益能够发挥作用。这里,我不是想否定什么,只是想指出其中表现为的事实上的矛盾性。党性原则与学术自由、学术民主(特别是在理论研究受到控制的条件下的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又何尝不是如此矛盾呢?拿我国历史上两个最重要的事例来说,如果马寅初先生是党员,他就违反了党性原则;如果彭德怀同志是搞理论的,他就犯了自由主义。而实际上他们也确实都犯了“错误”。可是他们却是遵循了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但是他们的思想观点却不能够存在。而在那时,绝大多数的理论工作者是遵守了党性原则的,是没有犯自由主义的,但却是万人一言。学术自由、学术民主表现何在呢?而产生的社会结果却又是怎样的呢?结果是大家都没有了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是遵循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人却犯了“错误”,而犯了“错误”的人们的观点却又是正确的;是遵守了党性原则的人们虽然没有犯错误,但事实却证明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是人口的爆炸性膨胀,是不得不去纠正的历史错误,是理论的没有发展。

 

党性是重要的,但就学术界来说,党性只应该表现为不反对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服务,不背叛共产主义原理。而不表现为别的什么。我想,在一个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里,在经历过“左”“右”反复摇摆年代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科学界,是不会背叛这种党性原则的。如果可以说,通过这几年的报刊上的思想反响,反映人民群众是有社会主义思想信念和是非观念的,反映出了我们的文艺工作者是普遍地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方向性的,那又怎么能轻率地认为搞社会主义理论的共产党员会违背党性原则呢?如果我们社会中的搞理论工作的共产党员会如此……,那简直不可想象。所以我认为,您似乎把旧的三位一体的有害关系与党性同一了,把学术的特征——自由与民主——与自由主义同一了。也许我这么说有些过分。

 

您说:共产党员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与充分发挥积极性与创造性是相一致的。我认为在实际上它们是矛盾的。因为创新中总包含有对既定政策的否定成分。这种否定或者表现为是量的否定,或者表现为是质的否定。而新近的“自由主义”现象(恕我不知道这些现象是指什么)却是与学术必须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相一致的。理论界的这种变化与理论即将表现出的真理性、理论成绩、活跃气氛的发展是相一致的。我希望我们应该下一些工夫、用一些时间,以理论来改变旧的社会关系。

 

1.社会科学界与政府的关系。社会科学与政府应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政府是决策部门,应该视理论界为其参谋机构,从它那里获得制定政策的依据。而不应该去控制社会科学界。理论在争论和研究期间,政府不应该受这种研究和争论的影响,只是采取静观和权衡的态度,直到真理的产生。社会科学界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对政府指手画脚施加影响。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应该拒绝政府、特别是政府中的个人对它的研究工作的干涉(当然,由政府提供研究的要求和建议除外)。

 

2.社会科学与具体的管理部门的关系。(省略)

 

3.如果我们确立起了上述两种关系,并且使这种关系成为一种秩序和行为习惯,那么社会科学今天所表现出的变化就会明朗起来。就会自然地、顺利地演变为我们期盼已久的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换来的将是社会科学和理论上的辉煌成绩。这不也正是我们所希望的吗?!这不也是社会科学应该有的结果吗?!社会科学的责任不仅在于为政府的决策服务,还在于用真正的、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认识水平和共产主义信念。如果做到了这样,即便真的有违反党性原则的人和自由主义者,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我给您写这封信,不知道是否恰当。但肯定有欠缺之处。我期待您的批评和指教。

 

向您致敬。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问题

1980717

 

这是一篇原本打算放弃的文稿,所以迟迟没有输入到电脑。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这篇文稿写的如我以前自我评价的那样“有写晦涩”,而且似乎也有些幼稚。即便如此,这篇文稿应该还是有一定价值的。如,我看到和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建立新的经济秩序,改变经营管理性质(而不只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且提出了“利改税”。而这最终都成为了改革的必然结果。所以,此次经过修改和删节后,还是把它输入了大脑,并公开于自己的博客之中。(20131012日注)

 

这篇文稿虽然有些晦涩,但还是提出了“建立新的经济秩序”、提出了不仅仅是工资制度而是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利改税”这样一些重大经济问题。特别是“利改税”的提出,如果不是今天重新整理这一文稿,连我自己都早已忘了这一问题是自己早在1980年就提出了的。当然,这篇文稿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如尚有计划经济色彩就是其一。但这相对1980年的时间关系来说,应该是可理解的。在这篇文稿中,虽然笔墨不多,也还是提出权力对改革的不良作用问题。虽然这篇文稿在写成后,并没有在自己的头脑中留下记忆,但无疑给自己奠定了一个意识上的基础。其实,这篇文稿和我同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作为潜意识一直在支配着我的思维。(2000518日注)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改革的实验表明,现行的改革虽然有利于进行改革的那时企业,但并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冲击。仅仅是极少数进行改革实验的企业,就能够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作用,那就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继续扩大改革的实验,或全面推进改革,导致的就不仅是企业体制的全面改变,而且将引起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大调整,社会的经济秩序就将从现有稳定的秩序过渡到另一种稳定的经济秩序去。但是,这一过渡的时间之长、它所能够产生的混乱程度、它所能产生的暂时的不良效果可能是难以预测和难以驾驭的。这或许会使我们的社会难以全面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这又与势在必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形成了矛盾。矛盾的症结当然不是改革的要求,而是改革本身。

 

经济体制的改革必须在稳定的经济秩序中进行,必须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基本稳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当然在于国民经济发展效率。但是,这种效率的提高应该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上。扩大企业自主权实际上就是改变经营管理的性质。但是,这种经营管理性质的改变,对现有经济秩序来说,意味着是经营管理性质的改变,而不是提高。应该说,在适用现有经济秩序条件下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才能意味着是提高。适应现有的经济秩序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似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条件。

 

那么,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改革是否违背了这两个基本条件呢?我认为是的。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对进行改革的企业来说,实际上形成了另外一种经济秩序,即与现有经济秩序不同的经济秩序。由于我们的社会所进行的改革在规模上是很有限的,因而使这种新的经济秩序表现得不明确,尚处于隐秘的状态,因而与现有经济秩序的冲突不是很大。可以说,我国现有经济秩序还能够容纳得下这种程度的新的经济秩序。而能够与可能形成的新的经济秩序相适应的应该是性质改变的经营管理。或者说,是整个社会经营管理性质的改变将体现新的经济秩序。

 

就目前的改革来说,进行体制改革实验中的大多数企业都是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果的。但是,这种效果应该是在新的新的经济秩序和改变了性质的经营管理的条件下取得的,而不是在适用现有经济秩序和提高现行经营管理水平状况下取得的。显然,如果不是形成新的经济秩序,如果不是改变现行经营管理性质,又能称之为是经济体制改革吗?显然,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秩序和经营管理性质的改变有着必然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统一的。

 

……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观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水平,但它的客观效果则是要建立起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和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如果改革不能体现这种变化,实际上也就没有改革。

 

现在,问题问题似乎很清楚了,经济体制改革既然是势在必行的,那么问题就在于改革的最终结果应该建立起一种怎样的经济秩序和怎样性质的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这种新的经济秩序和经营管理制度如何与现行的经济秩序和经营管理制度在相互联系的情形中顺利平稳地完成过渡。

 

这就涉及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如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体制的改革固然是势在必行,但应该针对不同的企业实施灵活的改革。如,在产供销方面,可以允许所以的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在资金使用方面,多数企业应该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而给经营好的企业、注重投资效益的企业以极大程度的自主权;分配制度的改革应该普遍地推行;获得资金使用自主权的企业应该从利润制过渡到税收制,最终使整个社会完成这种过渡。这或许就是我们社会未来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

 

经济体制改革中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是,应该打破地区的界限,组织联合公司,实行专业化生产。应该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或者说什么因素能够成为这一改革的障碍呢?可能莫过于权力了。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由利润制过渡到税收制,那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企业就有可能能有效地排除权力的约束,以形成联合公司,也就会加快这一改革进程。  

           关于发展新兴城市及其相关联的经济问题

1981年7月5日

    这可能是在中国第一个提出发展新兴城市问题的文稿。现在看来,本文的两个基本观点——发展新兴城市和主体单位与各种经济组织的多元投资并相互独立——是极有价值的。遗憾的是,这一价值被埋没了。特别是各个经济单位在经济上的相互独立观点的被忽视,使企业的发展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状况,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痼疾,给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有害的作用。至今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难题。本文的价值之所以被埋没,其中的原因可能是作者本人没有“价值” 。不过,后来的大庆、攀枝花等工业基地纷纷建市,不知是否与这篇文稿有关。 2003917日注

 

发展新兴城市既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经济获得发展的一种体现。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其实也就是与发展新兴城市无法割裂的历史。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来,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总是伴随着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发展的。而且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并不仅仅局限与实现了工业化革命的国家,而是包括由迅速发展着的工业经济所渗透的一切地区和国家。比如在整个殖民主义时期,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就不经济限于宗主国,即使在殖民地国家里,也同样有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一直没有停止过。不过在今日世界,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已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新兴城市不再是属于生产型的。而是属于经济或文化类型的。

新城市发展的这一特点,当然不同于、也不能替代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我们只要考察一下工业社会时期世界范围内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的历史,就不难发现,一座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总是围绕着某种主体工业产业而发展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纵的发展,如主体产业在生产能力和技术上的发展。更有横向的发展,如建筑、交通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城市美化等等行业的发展。即使对于横向发展中的任何一个领域来说,也必然要向纵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要向能力扩张和技术进步方面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在新兴城市中的任何一个经济领域中都不会是独家经营的,而是处于众多商家相互竞争的格局中。在这种格局中,任何一个领域中的商家如果不向纵的方向发展,甚至在这种发展中没有明显的成效,都会失去立足之地而无法生存。

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这一意义并不仅仅表现于主体产业和其它经济领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方面。同时还表现在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布局的影响、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以及对现代技术发展的促进方面。

鉴于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该对此加以足够的重视。应该对我们自己在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加以回顾和检讨。至于在现阶段我们是否应该把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可以简单地加以肯定和否定的。从我国三十年发展的发展来看,在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基本上是失败的。因为我们没有建立起数量相当的、与国土、人口、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完全可以称之为城市的新兴城市。当然不能说没有。但是就这些新兴城市的数量与本来可以发展为城市的主体工业地区来说,就显得不成比例了。对于许多这样的地区来说是不能成为城市的。

在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方面的这种失败不应该是否定建立新兴城市的借口。是否应该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不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状况。而是取决于新兴城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和发展新鲜城市是必要的。那么新兴城市的建立与发展就取决于政策和方式了。实际上,我国在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发展方面的失败,主要的原因也在这里。所以,回顾三十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方面的历史,研究和检讨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是完全必要的,是有助于促进我国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或者说,可以使我国把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去。

我们说我国在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方面基本上是失败的,是因为许多本来可以发展为城市的主题工业区,其现有规模只相当于一个小镇的程度,甚至仅仅只是一个企业区而已。即使是达到了小镇程度的地区,有往往表现为企业区的特征。那么什么是企业区特征呢?就是这个工业区的各个经济领域的经济单位往往不是独立的,而是隶属于这个地区的主体工业单位的。也就是说,对这个主体工业单位来说,不仅在微观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在宏观上来看,也是大而全、小而全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与一个城市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状况不仅无助于这个工业区发展为一个城市,而且对经济的发展会起到不良的作用。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形呢?我们只要将我国的工业区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兴城市的发展做一个简单的比较,问题就显而易见了。

我国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最大不同在于投资政策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仅是对主体产业的投资分别属于国家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区别上,还在于对各种经济领域的投资关系方面。如果我们抛开所有制性质问题,就不能不注意到上述在投资关系方面差别的重要性。在资本主义国家,在任何能够发展新兴城市的地区,无论是主体产业,还是全体产业以及各种经济和服务领域,都是由不同的投资者独自投资、独自经营而形成的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并由此而构成了一个城市的综合经济。在这样的城市经济关系中,任何投资者都是为着获利而进行投资的。那些在竞争中站住脚并生存下来的企业和实体有总是获利的。它们的赢利当然不属于主体产业单位。这就为它们各自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各种经济成分会不断进行再投资,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各方面经济的发展。一个新兴城市也就在这种经济活动过程中得到了发展。

这表明,即使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无论是国家,还是大垄断资本家,都同样不具备建立一个新兴城市的财力。但是它们的投资方式却能集合各种独立渠道的分散资金而总汇4建立和发展一个新兴城市所必须的资金。而各种经济实体的独自经营,又不断产生着新兴城市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对于我国社会来说,国家同样不具备建立一个新兴城市所需要的资金。然而,和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国家在一项主体产业的建设上不仅包揽其全部投资,而且包揽了与这一工业区下户关联的和为之服务的几乎所有经济领域的企、事业的投资。而且企事业单位在建立后并不独自经营更不以赢利为目的它们一般都会成为主体产业的附属这种情况是不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的。即使主体产业善于经营,但由于它所属的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因为不是独自经营的因而是不善于经营的甚至会形成无须善于经营的习惯这样长期下去这些企、事业单位就可能成为主体产业的沉重负担

如果这个工业区要发展为一个新兴城市,就必须对各个经济领域的企、事业追加投资。但是我们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式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国家当然要不断给主体产业以新的投资。如果这些投资仅仅用于主体产业,当然可以大大提高主体产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但是,作为主体产业的企业却不能这样使用国家的投资,它必须照顾它的企事业单位。这样,它就必须平分国家投资。而附属于主体产业企业的企事业单位在这样的结构状态下,无论是从它的社会关系来说,还是从它们的经济条件来说,都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努力获得发展。都只能依靠它所从属的主体产业单位,接受主体产业单位所划拨的资金来维持其发展。这种经济关系不仅阻碍着主体产业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发展,而且也限制着这个工业区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正是这种经济关系及其结果,使这样的工业区内的阁下事业处于相互约束、相互羁绊的境况中。尽管这种境况会造成各方面发展的困难,产生的弊端是那样的明显,但在这样的工业区内,相关的各方都仍然不得不生存于这种境况中。并且不得不维持这种生存关系。主体产业单位不得不背负着沉重的包袱。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羁绊的境况以就只能使这样的工业区始终处于一个工业区的地位。这就是我们不能迅速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的原因所在。

这是不是说,仅仅为了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就需要改变我们的投资政策呢?当然不是。如果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并不有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当然不必去改变我们的投资政策。问题在于。我们现行实行的对工业区的投资政策并不仅仅是不利于新兴城市的建立和发展,更无益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国家应该对现行的对工业区的投资政策和工业区内这样的经济构成关系加以慎重的考虑。

对于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私人是不可能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的。但这并不决定了各项投资可以不是分散的和独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和集体所有的地位同样可以成为一个工业区内的各项事业的投资者。如果我们真的在各个工业区内进行这样的改革,虽然仍无法预测这会对建立和发展新兴城市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怎样的效果。因为这需要由实践来检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政策和实践的改变,必将带来实际效果的变化。

劳动因素的解放、高收入及其他

---致厉以宁教授

1981年8月4日

今天在输入这篇文稿时,在语法和修辞上做了较多的修改。作为信件做这样的改动似乎是不妥的,但也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在很长的时期里,不注重语法和修辞是我在写作时的一个通病。

开个玩笑。通过对这篇文稿的再次整理,我发现,我在这篇文稿中提出的众多的观点,在当时是学者和经济学家们所没有提出(或不敢提出)的。由此再联想到我在此前和此后所写得经济方面的文稿,或许可以假设,如果我从那时就专注于经济学方面,也许早已成为了名利双收的经济学家了,也不至于弄的到今天仍然是不为人知、一无所有。不过话说回来,我的作为、我的处境……,一切都是命运的使然吧。这里没有假设、如果。我还是为自己在思想上取得的成果而自豪。毕竟能够形成思想体系的人在中国社会中是不多的。2008年9月17日注

今天重新整理这篇文稿,文稿虽然表现出我对通货膨胀问题的理解和解释不是很准确的,但对五个问题的阐述还是很有预见性的。

首先是生产过剩和生产能力的过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显然我是突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的,是提出了新的观点的。

二是,在这篇文稿中,我实质性质地提出了企业的分配自主权问题.企业分配的自主权,在今天已经是一个人们不会再想到的问题。但在那个时代,整个社会的分配是国家的决定权力。因此,在那个时代提出企业分配自主权问题,应该是需要勇气和创见性的.

三是农产品的价格问题和缩小工农业剪刀差的问题.

四是关于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统一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随着我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提出是资本社会概念后,也就基本上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自的经济规律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同一性问题,从而彻底地否定了所谓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出了消费刺激生产的问题。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可能是首次。

五是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区别.二十多年前,我提出的社会现代化概念包括城镇现代化交通现代化、建筑和住宅现代化、通讯现代化、旅游目的地和设施现代化.如今(指2003年)这些都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的观念,成为了广泛的现实。而我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的社会现代化(即政治体制、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等) 、人的现代化、观念意识的现代化的概念也必将在未来成为事实.看来,我提出的新的现代化概念不仅是正正确的,也是有远见的。2003年10月10日注

 

尊敬的厉以宁教授,您好。

 

想就一些问题与您进行探讨。

 

如果我们对影响生产率的各个环节加以具体地分析,会明显地看到,生产力的形成包括很多方面。如,在劳动因素范畴内,就有工时的利用、定额标准、人的劳动积极性、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等等要素在技术因素范畴,有对先进生产技术和工艺的采用、对陈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革新和改造等等要素在管理范畴内,有改进经营和管理、调整劳动组合、加强对劳动因素和技术因素的管理、开发新产品和适用产品、对企业的技术发展和经营方向的战略决策等等要素。

 

从这三个范畴来研究我国的工业企业,对如何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对促进生产的增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我国的生产能力之所以低下,最现实的表现是劳动因素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我国社会中,除了一些社队企业、集体企业和小部分国有企业外,因为劳动因素的被限制而丧失的生产能力所占比例是很高的。如果能将这部分生产能力解放出来,即使是在现有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所能够增加的国民财富也是极为可观的。

 

如果我们的社会要切实地解放这部分生产能力,那么我们遇到的新的问题是能源、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的不足。这些生产要素的不足又会成为劳动因素解放的障碍。虽然在能源和原材料这些生产领域中也同样处在劳动因素解放的过程中,但这些生产领域所能够增加的非最终产品的产量仍然远远无法满足整个社会进行最终产品生产领域内因为劳动因素的解放所能增加的生产能力的需要。因而,非最终产品的生产将会成为最终产品生产领域内劳动因素解放的实际障碍。在那种情况下,尽管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可以得到较大的发挥、可以很好地完成劳动定额、企业的技术水平可以提高,但工时的利用仍然会受到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的社会必须认真地对待。如果说我国的经济开始呈现新的发展,如果这种新的发展是区分为不同阶段的,如果我国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推动经济发展的方式,那么我认为,在现阶段,对相当多工业企业来说,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劳动因素的解放方面。这里包括努力克服非最终产品的生产对最终产品生产的增长具有的潜在障碍。

 

对于非最终产品的生产来说,应该使其生产能力迅速达到能够满足需求的程度,甚至可以达到生产能力过剩的程度。我们一直在批判生产过剩,我们害怕生产能力过剩。但是二十多年来,在必要的生产能力方面,我们总是吃生产能力不足的亏。实际上,对生产过剩来说,是存在两个不同范畴的。一是生产能力的过剩。二是最终产品的过剩。这两种过剩并不是等同的,也不是统一的。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生产能力(包括非最终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最终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最终产品确实往往是同时发生生产过剩现象的。马克思主义也就是从这种状况来研究和批判资本主义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计划经济,于是开始逐步地避免最终产品的过剩,从而避免了巨大的浪费。不错,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能力总是存在着过剩现象的。但是,如果人们能够全面地、辨证地看,在能够通过计划的作用来避免最终产品过剩的基础上,生产能力的过剩并非是桩不能容许的坏事(我们甚至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生产能力充分过剩的社会。从经济角度来说,人类社会的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也就是高级的生产能力由不足向过剩的过渡。因为不如此,也就不能最终适应按需分配的需要。)而是对社会经济起着某种调节作用的好事。从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分析来看,生产能力的过剩起码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

 

1、生产能力只能是在经济发展的状况下才能达到过剩程度的。因而生产能力的过剩体现着经济的发展。而生产能力的过剩必然导致竞争,竞争则导致技术的进步。

 

2、生产能力的过剩会对经济起到一种调节器的作用。当社会对产品的需求减少时,可以通过限制生产能力的生产而达到与减少的需求的平衡。当需求增加时,可以使过剩的生产能力迅速地恢复生产,达到与增长的需求的平衡。这样,就不会产生产品的供不应求的现象。生产能力的过剩在资本主义社会可能会产生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但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可以避免的。而生产能力过剩的有利方面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完全需要的。

 

不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能会因为缺乏竞争而无助于技术的进步。但这不是主要的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于,在我们的社会中,总是存在着非最终产品生产能力的不足,从而影响到最终产品生产能力的发挥,造成最终产品生产能力过剩的假象。

 

现在,我们的社会应该研究一下生产过剩问题,应该正确地对待生产能力的过剩。所以,首先应该做的是,使非最终产品的生产能力尽快地适应最终产品生产能力的需要。这个任务不是容易实现的。因为在经济调整的过程中,许多的具有生产非最终产品的企业会转向最终产品的生产。这就会进一步地造成非最终产品生产能力的不足。要改变这种状况,就不能仅仅着手于劳动因素的解放,而应该从投资、从技术因素、从管理因素全面着手。

 

对于劳动因素的解放,应该明确地提出高收入政策。有必要指出,这里所指的高收入政策不等同于高工资政策。高收入和高工资的表义和内在含义是根本不同的。高工资是指国家在不断地提高工资额度、工资级别的情况下,使国民达到较高的工资水平。这种工资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国家,是国家在承担着提高国民收入的责任。而高收入则是在保持现行工资的水平上使人们的收入达到较高的水平。这就主要取决于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没有有效的措施保证劳动纪律、或者能够使人们习惯于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下,高工资政策将是一个会产生不良效果的政策。这一政策虽然能够刺激消费,但同时也会滋生懒散,会造成生产效率的低下与国家支出不断加重的矛盾,会造成消费与供应之间矛盾的日益扩大。

 

高收入则意味着国家不再把国民的收入限制在较低的水平上,而允许职工获得较高的、以至不断增长的收入。但是,国家只承担现有的工资部分,这一部分之外的增长部分则由企业和职工自行承担。这样就不存在依赖国家的问题,当然也不会存在滋生懒散的问题。因为个人和企业的懒散必然会得到惩罚——只能获得很低的收入。高收入政策也不存在国家增加支出的问题。相反,国家却可以从这种高收入政策所产生的生产的增长、高收入对消费的刺激、更多的企业转向最终产品的生产这样一些社会效果中得到更多财政收入,以用于生产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建设(社会现代化是一个内容丰富得多的概念)、以用于增加教师的工资这类支出。如果在今后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能够更进一步地通过技术因素、管理因素来增加生产,劳动者的收入增长部分会大大地超过国家支付的工资部分。

 

人们往往把国民收入的大量增加与通货膨胀联系起来,因而因为担心发生通货膨胀而限制国民个人收入的增长。当然,这样两种情况发生的内在关系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也确实是存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通货膨胀的幅度虽然不大,但却是持久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在中,通货膨胀的幅度虽然很大,但却是间隔性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通货膨胀可能会与高工资相关。但我们这里所说的高收入不应该是产生通货膨胀的原因。因为国民的高收入产生的社会效果不是国家收入的减少和支出的增加。而应该是相反的。在国家的收入增加而支出(主要是指国家用以职工工资增长的那部分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这么可以产生通货膨胀呢?

 

当然了,通货膨胀的发生还可能会因为是消费品不足的原因。这正是我在下面要谈到的问题。且不说,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消费品的不足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及其通货膨胀对社会的影响是比较容易加以控制的(当然,这种控制在以往采取的始终是消极的做法)。况且,我们这里所说的高收入是不会导致消费品不足现象发生的。在是因为,首先,解放劳动因素就包括解放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的劳动因素,就会相应地增加消费品的生产,使消费品市场得到补充。其次,高收入政策必然推动许多具有生产消费品能力的企业积极地转向消费品的生产,使消费品市场得到更进一步的补充。第三,国民的高收入必然刺激消费,进而刺激生产,使消费刺激生产的规律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这一规律不仅在工业与城市的关系中起作用,在农村与城市的关系中也同样起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会给工业生产以新的推动力。这样一来,国家和企业都可以充分地发挥积极性,从而使消费品能够得到充分地供应。

 

在这里,应该特别提及的是城市和工业与农村和农业之间生产与消费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我们的社会实行低收入政策,不得不把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当然也就更进一步地使九亿农民的收入维持在更低的水平上。这不仅给农民的生活造成困难,而且使工业生产失去了一个更大的市场。反过来又限制了工业生产的发展。对于这种情况,人们其实都很清楚,也想加以改变。但是,如果对这种状况稍加改变(如小幅度地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似乎都会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几乎成了社会中的一个不敢触动的禁区。由此导致了工农业的剪刀差越来越大。对整个社会来说,即使农产品的价格小有提高,国家都得即刻对城市居民实行补贴。这成为了国家经济中的一个棘手的问题。高工资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甚至会使问题更为严重。

 

而高收入政策则可以稳妥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在高输入的条件下,农产品的提价对社会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并不一定要对城市居民实施补贴,农产品的适度提价也是城市消费者可以承受的。提高农产品价格,既可以使农民较为容易地增加收入,扩大工业产品的市场,又可以使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力量得到增强,从而进入一种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在低收入或高工资的状况下是难以做到的。

 

这里,似乎有必要就工农业关系问题多说几句。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坚信并自称,城市居民消费的农产品价格低廉(包括国家所进行的补贴)是社会主义的一大优越性。在低收入政策的状况下,似乎也只能这样来认识。但是,从工农业生产发展的良性循环的要求来看,这种做法对无论是对国民经济的现实效果还是长期效果来看,都是值得提出疑问的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农产品价格方面的标准不在于把对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低廉的水平上。而应该体现在其价格水平虽然比资本主义社会低,但却是城市居民易于承受的程度上。因此,农产品的价格不应该是固化的、僵死的,而应该是可变的、活的。而且价格的变动趋势应该是向上的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表明,工农业的关系是:工业发展→国民收入增加→农产品提价→推动农业生产的技术和效率的发展→工业和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这应该是一种规律。但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特有的规律。而是一个普遍的、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规律。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这一规律。而是在于,在社会主义来说,应该是通过计划来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既遵循经济规律,又照顾人民生活。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一个自然调节的过程。

 

我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意思就是必须通过实施高收入政策,以适度地、不间断地(起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使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工农业之间的关系进入良性循环的秩序中

 

还需要加以解释的是,高收入产生的社会效果是推进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对于现代化来说,“四化”没有确切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化能够给人以最直观的感觉是社会现代化如果没有现代化的城镇、没有现代化的交通、没有现代化的建筑和住宅群、没有现代化的通讯、没有现代化的旅游胜地和设施,是不能体现工业、农业、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如果不用于社会的现代建设也是没有意义的社会现代化的实质是不断地增加和扩大人民、集体的消费。如果国家不搞社会现代化,那么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在质和量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建设社会现代化,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既然事实已经证明,低收入政策总是使一个国家在资金方面极度地缺乏,那么高收入政策所能够产生的一系列作用应该是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的。

 

高收入政策的实质是实施两级分配(这是我在数年前提出的观点),也即国家一级的固定分配和企业一级的可变分配。可变分配应该视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立基本的差别,并随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变动。在那时我就指出,企业分配的可变部分可以占劳动者全部收入的50%,甚至更高。而事实也越来越证明这种分配制度是必须的。当然,这种分配制度也会存在或产生一些新的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不过这是属于更广泛的社会科学范畴的问题。应该通过研究加以认真的对待并加以切实的解决。否则,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会激化社会矛盾。

 

注释:这里有必要对那些对那个时代不太了解的人们做一些必要的解释。在这篇文稿中,之所以有“两极分配”“固定分配”“高工资”这些概念,是因为在那个时代,因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非国有企业,也就不存在企业的自主分配。因此,所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增加几级,都是由国家统一决定的,甚至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的。这种状况随着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不断地改变。到了现在,已经完全改变了。这种变化既是社会经济的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现在的人们既看不到由国家决定工资的状况,也想象不到中国社会曾经有过这种状况的存在。2008年9月17日注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的工作

19811114

 

这篇历史的短文中所提请当时的社会应当关注的经济理论研究问题、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和信息情报工作问题,以及对经济理论和管理人才的教育,早已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了,甚至在一些方面已经基本消除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这篇文稿作为本人文书稿中的一部分,现在只能放在本人博客中的“历史的文稿”中了。它现在的意义只在于证明它的主人在历史上曾经提出过这些问题。

如果我的这篇文稿在历史上是起了作用的话,我也为那些因此而受益并为国家做出一度贡献的人们而祝福。2008年11月20日注

这应该算是最早提出发展管理学教育的建议吧?!2003年10月21日注

 

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增长关系中,劳动作用的比重越来越下降,而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的关系中所占的比重则越来越大。在对社会经济的增长起着重要作用的诸多因素中,除了科学技术和劳动外,还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社会的经济理论、国家的信息和经济情报工作也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自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以来,企业的经营管理、社会的经济理论、国家的经济情报工作始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同程度的重要作用。当然,这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因素自身的发展不是平行的,其重要性也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得以显现的。如,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中的作用始终是首当其冲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则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达到了技术集约化的程度,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就更加地明显起来。

 

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创造出了巨大的财富,普遍地提高了公众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生产的停滞、失业问题、通货膨胀问题、与第三世界国家的矛盾冲突问题、能源问题、新的劳资关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属于社会问题,有的属于企业问题。这些问题并非都能由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能解决的。因此,相应于这些问题的出现,经济理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一方面造成了直接生产人员的减少,另一方面社会和企业又在大量地吸收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这些人才中就包括大量的从事经济理论工作和信息工作的人才。于是,各种“头脑公司”“智囊集团”应运而生。甚至一些大型企业也涉入了经济领域的研究。很明显,资本主义的经济理论继古典经济学、凯恩斯经济理论之后,又再次处于了一个兴盛的时期。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论是社会还是企业,都在现代经济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着各种试验。这对于将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引上一条与传统经济发展有着本质区别的出路也不是不可能的。

 

信息和情报工作是技术集约化的产物。它所能产生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效益是难以估量的。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将它在世界各地的销售情况显示出来,也能够随时地就世界的商业状况提出详尽的数据和情报,以便于企业领导层的决策。这样的信息和情报工作不能不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能不对与之相关联的生产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

 

现代化的世界经济向我们这样的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显示了在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支配下的发展前景。

 

面对经济发达国家表现出的经济理论、信息和情报工作与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人不能不想起列宁在论述社会主义经济工作时的一个观点。即,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应该借助资本主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在我国,虽然也已多次地强调要发展经济理论以及信息和情报工作,但这并不是很容易做到的事。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是以偏见来对待资本主义先进的东西。之所以如此,这里既有政治的原因,也有对资本主义先进的东西持不以为然的保守思想的原因。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再次为我们提供了值得学习的东西,为我国以尽快的速度发展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提供了可以借助的经验。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发展经济理论、开展信息和情报工作并使之产生出综合效益,应该是促进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发展的良好社会条件。因此,我们在学习资本主义先进的东西时,要有全面性。

 

比如,在经济理论工作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人才很少,没有更多的专家来进行这一工作。但这并不应该影响我们的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不应该影响我们的社会对经济理论工作意义的认识。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对充分地认识到经济理论的意义,能够对经济理论工作重视起来,就可以尽量地争取一些受过这方面教育的人才来从事这项工作,也可以从群众中寻求那些立志于和热衷于这种工作的人才来从事这项工作。

 

我国目前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起高技术水平的信息中心、计算中心和情报中心,但可以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就现实而言,虽然这类机构的技术水平可能要低一些、效率可能会差些,但只要这类机构的工作能够提供有益的资料,就能转化为一定的经济效益,也就显示了它们的存在价值。如果从长远来看,现在建立起的这类工作机构,必将是未来的高水平、高效率的信息、计算、情报机构的雏形,是相关经验、制度和体制的基础,那么这类机构现实的存在就更是必要的了。

 

应该指出的是,忽视经济理论,这在我国是一种没有引起注意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实际上也是我国社会科学得不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影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前,国家针对普遍存在的企业管理水平低的状况,提出了企业领导干部知识化的要求。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要求,也应该是一个原则。正是在这一要求的推动作用下,于是大量的知识分子被选拔为企业的领导干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教育是重理工而轻经济和管理的,因此那些被选拔为企业领导的知识分子大多是科技人才。应该说,这种做法相对于以前那种企业领导缺乏知识的状况应该是一种进步,但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来说,则可能是一种损失。因为科学技术与企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专业领域。适宜于企业管理的应该是受过良好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教育的人才。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极度轻视,不要说没能培养出大量的经济和管理人才来承担企业管理责任,即使对那些受过这方面教育的人才都不能正确地对待。我们说我国的教育水平低,并不仅仅是体现于科学技术水平低,也体现于经济学和管理水平低这一方面。

 

如果我国能够从经济理论和企业管理的研究入手,重视人才和搜集人才,使这些人才能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使我们的社会能够形成对这方面人才的需求,就一定会推动我国经济学和管理学教育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就可以培养出大批更加专业化的企业管理人才,使我国的企业管理队伍发生第二次的变革。那时,我们的社会也会出现科技队伍专业化、企业管理队伍专业化、经济理论研究专业化、信息-计算-情报专业化的阵势,那么我国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就会迅猛地得到发展。

 

让我们从现实做起,从开头做起吧!

致  陶  大  镛

1982年4月27日

我相信,我的这篇文稿对我国无论是政界还是学术界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对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对经济规律看法的改变方面,肯定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如果有人能够进行这种考证,也一定会得出这一结论的。其实,我的很多思想和观点都对社会起到了重要影的响作用。遗憾的是,我自己无法进行考证,我国学术界也没有人去进行这种考证。因此,它们都只能成为历史之谜了。(2014年3月9日注)

 

现在重读这篇文稿,我发现,我的这篇文稿不仅是一篇很有专业性的文稿,也是一篇预见性的文稿。我在这篇文稿中发现的世界经济规律,正在被现实的世界经济状况所证实。在这篇文稿中,我的一大贡献是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继续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可能性、而是会发生经济滞涨这样一种危机。仅从这篇文稿的水平来说,我为自己没有成为专门的学者而深深地遗憾。真的,我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老天不让我成为一个专门的学者呢?(2011年9月29日注)

这篇文稿是在由当时的著名经济学家们按照传统的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理论来预测资本主义是否进入新的一轮周期性危机的热闹气氛中写就的。应该说,这是我的几乎是唯一一篇研究世界经济的文稿。完全可以说,这篇文稿提出的一些经济观点不仅是新颖的,而且是正确的。我清楚地记得,在这篇文稿寄出后,虽然没有发表,虽然没有给我带来声誉,但至此以后,经济学界以传统的周期性危机理论分析世界经济的热闹气氛没有了,甚至从此绝迹了。也就是说,我的这篇文稿起到了使经济学家客观看待资本主义经济的作用。此外,我的这篇文稿还提出了资本主义面临新的变革的问题。这个预见也是完全准确的。

比如,第二次世界大站后,资本主义社会已普遍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自二十世纪下半叶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已逐步开始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态向民众资本社会形态发展。至九十年代,国家已基本完成了对资本的垄断占有状况。民众也已逐步成为社会资本的占有者。这种变化即是我在这篇文稿所说的“资本主义个体的变革”。而欧洲由经济共同体向政治共同体的发展则印证了我在本文稿中所说的“联合体的形成”。

真的,如果我国的学术不仅在法的意义上是自由的,而且在权威面前也是自由的,那么仅凭这篇文稿,也就可以确定我在中国学术界的地位了。可是,一切都像没有发生一样。 20031215日注

说真的,这也是一篇几乎被我忘却内容的文稿。不过,文稿中的预测都已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所证实,也在我以后的文、书稿中成为我的分析的重心。

我以为我在这篇文稿中有几个观点是极其有意义的,如: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与扩展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不同意以传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观念看待当代资本主义的危机和进行世界经济的分析;“经济的质的增长的意义超过了量的增长的意义”等。

不过这篇文稿也有错误的地方,如现代资本主义的危机“会加强国家垄断的发展”。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上表现为是国家退出垄断资本,客观上推动了民众资本的发展而体现为资本主义的变革的。对此,我已做过大量的研究。  20051018日注

 

从当前人们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研究来看,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明显地表现出一些特殊现象,也就是那种难以把握的经常性经济衰退现象,促使人们更加注重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理论基础无疑来源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前半期资本主义周期性危机带给人们的传统认识。人们往往用周期性危机的传统观念来套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衰退。这就不能不使人们的分析和研究遭到了一些困难。为了使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状况能和周期性统一起来,于是人们在周期的时间上和周期的形式上下工夫。这就形成了不同理论的冲突与对抗。人们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众说纷纭,难以一致。因而使问题更加混乱。那么,这种从传统的周期性危机理论出发的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研究能不能最终从混乱中解脱,以达到新的周期性危机理论的统一呢?我认为是不大可能的。

 

社会在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已有了重大的变化。它和十九世纪以及二十世纪前半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几乎存在着两个大的历史圈的区别。对任何一个能够形成的历史圈的研究,都会形成那一时期的基础理论。而在这个理论基础上的理论发展,就能很好地解释整个历史圈。对于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前半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来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以及当时的资产阶级的经典经济学就是这一历史圈的基础理论。在这个理论基础之上,列宁主义和资产阶级近代经济学就比较好地解释了这一整个历史圈。马克思主义时期和列宁主义时期之所以处于同一个历史圈内,是由于马克思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而列宁主义则产生于私人垄断竞争阶段。正是“私人”的同一性和竞争的统一性决定了这个历史圈的存在。也正是经济的“私人”性质和自由竞争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的周期性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条件是资本主义世界总需求的充分性。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是技术的发展。相对于今天资本主义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来说,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前半期的总需求似乎是无限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满足国内需求开始,向满足国内和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需求逐步发展。因而形成了一个总需求。这种总需求是变化的。在资本主义经济普遍增长的情况下,也就说明了总需求是不断增长的。这是扩展性总需求。在经济危机时期,人们的消费维持在一般水平上,这是一般性需求。在这个历史圈内,总需求呈增长趋势。市场的充分保障,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利润。而通过改造技术、改进管理、降低成本和加重对工人的剥削使资产阶级获得了高额利润。市场利润和高额利润都是资产阶级争夺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经济总利润的两大来源。为了同时获得这两大利润,资产阶级内部拼命竞争。这种竞争也就表现在改进技术和管理,争夺市场和加重对工人的剥削方面。于是商品的生产是快速的。大量的一般性技术产品(即非革命性技术产品)被无计划地生产出来,而工人收入增加缓慢甚至相对减少,也就造成需求的减少和市场的相对缩小。于是周期性经济危机发生。生产不得不下降。物质的生产只须满足现有的技术产品的稳定性需求 。

 

在这种自由竞争下的资本主义经济于是向私人垄断发展。紧接着任何一次经济危机结束的是经济的巨大发展。这种发展又会导致资本主义总需求的增长趋势的减缓。在一般情况下,使总需求的日益饱和,往往会遭遇新一轮的经济危机。私人垄断无法通过发展生产来对付危机。于是,国家垄断资本经济相应产生。国家垄断资本经济同样无法摆脱稳定性需求状况下可能发生的经济危机。但是,国家可以提高它的协调作用把一国的经济力量统一起来,向外寻求市场以获取一般利润。国家还可以通过发展科学技术,降低本国的生产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

 

但是,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相互之间来说,大家都是如此,所以谁也多得不了多少利益。资本主义真正获得总需求扩展的是第三世界市场的开发。资本主义的一般性技术产品在第三世界却可以成为革命性技术产品。第三世界的需求像开胃似的得到了扩展。所以,在战后似乎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从经济危机中得到了解脱,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由于第三世界中的人民同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时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工人一样处于贫困状态,因而需求也是有限的。因此,才导致资本主义世界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停滞状态。如美国1957——1961年的滞胀。就整个世界而言,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似乎面临着总需求扩张的终结。如果是这样,资本主义经济必将长期处于滞胀状态。这是和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经济危机。这种经济危机进一步促进了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实际上,从国家垄断经济产生的时候起,资本主义世界就已经逐步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圈。在这个历史圈内发生的经济危机不再像自由竞争时期那样表现为总需求处于扩展和上升的基础之上。所以,在自由竞争时期,尽管会不时地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但一般性需求和扩展性需求所构成的总需求总能使资本主义社会从经济危机中解脱出来。而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无论是一般技术产品的生产,还是革命性技术产品的生产)的相对慢速,也就能使经济的回升处于一个较长的时期。而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世界总需求则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基础之上。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生产既不会像自由竞争时期和私人垄断时期那样盲目地扩张,导致商品处于极度过剩的危机之中,也不会随着总需求的扩展和上升而使经济处于一个较长时期的复苏以及使生产维持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而是只能处于满足稳定性需求的经济发展状况。这种满足稳定性需求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对于资本主义现实的巨大生产能力来说,当然也就表现为滞胀。

 

因此,对现代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个历史圈来说,从滞胀中解脱就不会像上一个历史圈中的从周期性经济危机中解脱那样带有一定的必然性。而只能取决于偶然性了。这就要看科学技术的作用了。现代的科学技术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不再仅仅是通过提高生产力、降低生产成本、改进管理以获得高额利润的主要手段,更是发展革命性技术产品,进而开拓世界总需求的主要手段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终于获得了这样一次机遇。六十年代,一场新的技术革命出现了。革命性的技术产品简直就是以系统性来发展的。电子、化工、汽车建筑等等领域的技术革命令人瞠目结舌。资本主义经济不是摆脱了周期性经济危机,而是摔开了滞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它所创造的总需求大的无可比拟。这种总需求放在过去的生产能力条件下,起码可以形成许多个危机的周期。可是,新的技术革命带来的不只是总需求的空前扩展,也造成了资本主义生产能力的飞速发展。过去需要经历过许多周期才能满足的需求,现在却一次完成了。这样,开发革命性的技术产品就更是资本主义在未来时期扩展总需求的手段了。然而机遇并非是随时存在的。现代资本主义经过一场繁荣以后,它就只面临的是一般性需求了。这种一般性需求相对与这次技术革命所存在出的生产能力来说就更感不足了。于是,从七十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再次陷入经济滞胀状态。而且,由于新的生产能力与一般性需求巨大反差,从而使这次滞胀显得更加严重。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下一次机遇的出现(即开拓新的革命性技术产品),如果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发生变革,那么这种滞胀无疑将长期存在下去。任何经济学家想找出一条解决经济滞胀的道路看来都是徒劳的。

 

一切都取决于革命性技术产品所带来的扩展性需求的机遇再次到来。

 

就目前来说,这种机会还没有到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仍处在巨大的生产能力与一般性总需求的深刻矛盾之中。这个矛盾需要科学技术来解决。那么,科学技术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科学技术能起到以下两种作用,一是创造革命性技术产品,扩展总需求。二是作用于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争夺需求市场。

 

相对资本主义世界总需求来说,还有一个资本主义总利润的问题。在总需求扩展时期,总利润相应增加。在扩展性总需求得到基本满足而转化为一般性总需求时,总利润也就相应减少。在科学技术创造的总需求扩展的情况下,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有把握随着总利润的增加而获得相应的利润。一国的经济增长并不防碍他国经济的增长。因而依靠科学技术来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争夺市场的作用并不十分重要。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在增长着的总利润中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平安相处。大家的经济就都是增长着的。

 

当然,在这一时期,谁能更好地依靠科学技术,谁能比其他国家更多地提高生产率、能更多地降低生产成本、能更好地改进管理,谁就能更多地获得一些总利润中的份额,谁的经济就增长得快些。在这一时期内,资本主义世界的特点是经济共同增长,却也会因为科学技术(包括管理技术)发展的差异而表现为经济增长幅度的差别。

 

一旦扩展性的总需求转化为一般性总需求,以及总利润的随之下降,资本主义世界中的各个国家的经济也就会普遍下降。为了获得总利润中更多一些份额,资本主义世界也就开始矛盾丛生。经济的长期滞胀和国家间的矛盾冲突,只能使政府更多地发挥作用。

 

资本主义经济普遍滞胀的情况既然是在科学技术的第二作用减弱的状况下发生的,那么为了争夺一般性总利润中的份额,科学技术的第二作用也就变得十分重要了。哪个国家能够使科学技术的这一作用发挥得好,他就能在一般性总利润中得到较多一些份额。相应来说,其他国家就要少得一些。一国经济的增长或稳定,有可能会造成他国经济的恶化。这就会加剧资本主义世界的矛盾。

 

除了科学技术的第二作用以外,政府的作用也会处于日益重要的地位。当前西欧、美国、日本、北美的贸易冲突就处于这种局势之中。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种局势中处于优势,就是与日本的科学技术方针和政府的特征相关。日本一向注重科学技术的第二作用。日本政府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具有相对集中的权力。在世界总需求扩展时期,日本借助于美国和西欧通过科学技术创造出的扩展性需求而获得飞速发展。而在世界经济处于一般性总需求时期,日本在科学技术上的方针和日本政府的特征则发挥着十分明显的作用。所以日本能够取得一般性总利润中较多一些份额。而美国和西欧为了争夺一般性总利润较多一些份额,也就必然会更加注重发挥科学技术的第二作用以及政府的作用。前者的表现比较一般性。而后者就要表现得更为明显些。这就是当前资本主义世界贸易冲突的反映和原因所在。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资本主义世界进入国家垄断资本这个新的历史圈以来,世界的总需求已不再处于

稳定的、必然的扩展性状态。而是处于依靠机遇来扩展世界总需求的状态。当这种机遇没有到来时,资本主义世界的总需求表现为经常性地处于一般性需求基础之上。因此,资本主义经济也就不会再发生原来意义的周期性危机。而是发生表现为是在总需求扩展时的经济一次性飞跃发展与在一般性总需求稳定时的经济长期滞胀的状况。我们不否认资本主义世界仍有总需求扩展的机遇。但资本主义世界强大的生产能力能满足这一需求的需要。因此,因这种满足而导致的经济的一次性飞跃发展和随后陷入经济的长期滞胀将是现代资本主义世界新的特点和规律。

 

(2)资本主义经济是随着扩展性总需求的减弱而发生长期滞胀现象的。经济的长期滞胀

更进一步促进国家垄断的发展。继马克思主义时代和列宁主义时代以后,资本主义制度确实再次陷入了新的危机。又一次表现出了它的垂死性和过渡性。

 

(3)资本主义经济向来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为目的的。但是,与一般性总需求相应

的一般性总利润和这种经济目的发生了矛盾。这种总利润与现代资本主义的关系日益密切。作为统一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这种利润的分配产生了矛盾。一国获得利润的增长,意味着他国获得利润的下降。

 

(4)由此,资本主义产生了新的矛盾和分裂。而战争已不再是分裂的结果和解决矛盾的

办法。

 

  (5)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总需求扩展时期表现为以资本投资为主,于是导致生产能力增长幅度的加快。而在总需求扩展后的转化为一般性总需求的时期内,则以技术投资为主。从而表现为经济的质的增长。经济的质的增长具有潜在的意义。“潜在的意义”就在于为新的总需求扩展创造条件。因此,经济的质的增长的意义超过了量的增长的意义。

 

以上结论对资本主义未来的发展将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以上所讲的都是从资本主义体系内出发的。而当今世界并不是唯一的资本主义世

界。从广义的的世界来看,世界总需求还有着巨大的容量。毫无疑问,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仍然存在着发展的潜力。但它必须以确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条件,资本主义经济的这种潜力才可以发挥出来。就资本主义世界内部来说,需求也并非完全处于一般性需求状态。在总需求的关系中同样存在着很大的潜力。但这种潜力被资本主义的经济目的所束缚。资本主义社会只要扬弃它的利润原则目的,而改之以为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其经济发展目的,它的经济就可以获得新的发展动力。但是这样以来,资本主义也就不称其为资本主义了。就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来说,如果它们能够促成以上所述两个方面的实现,无疑也就会使自身的颜色发生变化。这为什么不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一种可能呢?

 

    资本主义真的要向社会主义转变吗?这是一个不能加以肯定的问题。因为从历史上来看,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都曾经断言过资本主义灭亡的现实性,然而这都不曾成为事实(当然,这是对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的)。这就是说,资本主义还没有进入它的最后的一个历史过程。那么,现代资本主义又是否处于这样一个过程呢?也许仍然没有。资本主义世界确实陷入了新的特点的危机之中,并引发了资本主义世界新的矛盾和分裂。但战争已不再是矛盾冲突的结果和解决矛盾的办法。那么,摆在资本主义世界面前的前途除了社会主义道路外,还有通过协调以求解决矛盾的另一条道路。这一道路的意义并非只是一种手段,而极有可能具有由此形成资本主义新的联合体的意义。资本主义的经济滞胀的必然性会推动这一联合体的形成和资本主义个体的变革。所以,不论社会主义是否会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垂死性和过渡性的产物,但确实会使资本主义大大地向着它的变化和变革接近一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也是要逐步发生变革的。这种变革同样会产生合理的内核。这些合理的东西在其发展过程中的显现可能会或快或慢,但终久不会死亡。

 

从长远出发,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一个问题

1982530

这篇文稿虽然主要是讲城市发展的,但还是有与“三农”和“三农问题”的论述,所以也就将其放在了《中思论“三农”和“三农问题”》之中了。2014216日注

在这篇文稿中第一次提出了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提出了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提出了工业基地向城市发展的问题。二十年来,工业基地向城市发展的问题似乎得到了重视。但是,很遗憾,真的是非常非常遗憾,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以及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始终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致使近二十年建设的许多大中型企业都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企业与社会合一成为了企业唯一的模式。为今天的国有企业改革设置了多少障碍?!成为了今天国企改革的一大难题。(文稿中的着重号是今天整理时加注的)2000·5·20)

    我想先行告知的是,这是写于1982年的文稿,又是一篇关于通过发展城市,减少农业人口,提高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文稿。可以从我的一系列文稿中看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发展城市、建设新兴城市、改革户籍制度、减少农业人口是我所关注并进行理论探索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篇文稿中所指的“国际通行的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其实质是客观存在着的经济发展规律。

如果说我在这篇文稿中提出的“人为地维持农村和城市人口基本比例的不变,只能造成城乡差别的扩大。”可以算作是预言的话,那么当“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被人们提出和关注时,也就证实了我的这一预言是正确的。

我不知道在这篇文稿中是不是在国内首次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在两个方面搞大而全、小而全的观点的。

我也不知道在这篇文稿中是不是在国内首次提出“破除主体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体制”的观点的。

再次整理这篇文稿,感觉是非常非常地遗憾。因为这篇文稿中的许多重要观点都是被忽视了的,人们只是把眼光放在了经济专家们的身上。回头看看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历史,我国社会也因为这种忽视而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与这些观点相关的问题则发展成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成为了改革的难点,而又不得不最终回头进行更大难度的改革。如户籍问题、如城市(数量)发展问题、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国有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城乡差别扩大问题等。好在这些问题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始加以解决、正在进行解决、甚至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对此我们怀有更大的期待和希望。20071113日注

 

    1、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一些促进工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形式,如经济特区、工业园等相应地产生了。这些新的经济形式对经济的发展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近几年来,我国对建立经济特区、工业园这类新经济形式给予了重视,开始建设经济特区。这些新经济形式产生于现代社会,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即使对这类新经济形式只是进行试验,同样会起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应该说,这些新的经济形式更多地发展于第三世界中的那些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中如所谓的亚洲四小龙,这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表现为:

 

1)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按照国际通行的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方面业已成熟,甚至面对的是这些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状况,因而需要新的经济发展形式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土地面积小,因而能够使这些新的经济形式的发展在其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中产生很大的影响作用。

 

2)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较为坚实的经济基础条件、以及其它一些优越条件(如交通、通讯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有利于促进新经济形式的发展。

 

当然,上述两个原因并不构成我国发展新经济形式的障碍。相反,正因为我国是一个大经济国家,因而在发展新经济形式方面更不会构成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遵循国际通行的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方面,我国还是一个起步不久的国家。虽然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在现代需要付以新的内容需要以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来充实它,但国际通行的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仍将是我国现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因此,将新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的管理方法与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进行结合,摸索一条适应我国现今时期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2、根据以上所述,应该指出,我们的社会在谈论发展新经济形式的时候,忽视了一个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即城市发展问题。这里所说的城市发展,并非仅指已有城市的发展,也是指新兴城市的建设。应该说,在发展新兴城市方面,苏联搞得还是比较好的。对苏联来说,它的经济发展不是很顺利,而且困难重重。这种状况主要是历史形成的不合理经济体制和官僚制度造成的。不过,苏联的建设新兴城市这一发展道路是选对了的。虽然苏联在发展新兴城市方面必然会遭遇由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和官僚制度所形成的障碍。可是,建设新兴城市本身对苏联的经济发展应该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的。这些作用包括调整工业布局、进行资源的开发、合理地进行人口布局这些事关社会和经济的一些重大问题。而且也会客观地促进经济关系的合理发展。如交通运输的发展、合理工业体系的形成。可以设想,如果不是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和官僚制度作祟,苏联在新兴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方面会更快些,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更为显著的作用。

 

我们之所以说发展新兴城市这一经济发展道路是传统的,因为这一道路并不仅仅产生于苏联。而且苏联在新兴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方面是早已远远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国家早在工业革命开始,新兴城市的建设就始终伴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而发展着。在这整个历史过程中,工业的发展无疑起着基础的作用。但就其相互作用来说,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是同步的。工业的发展促成并促进城市的发展。同样,城市的发展也促进着工业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自发性的,因此综合性质的城市总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现代新兴城市的建设就不同了。现代资本主义在新兴城市的建设方面,正在走向新的发展道路。科学城的建立便是一例。

 

苏联的新兴城市建设走的也是一条新的道路。苏联建设的新兴城市中有许多是具有基地性质的城市。所谓基地性质的城市,就是以某一主导工业为主体的城市。

 

相比之下,在我国不仅城市发展缓慢,而且大多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而新兴城市的建设几乎没有作为一个经济发展问题提出来我想,这种历史的疏忽应该停止了。大力建设新兴城市应该是我国社会在一个长时期内毫不迟疑地加以选择的一条经济发展道路

 

3、应该看到,在我国存在着一种对城市发展的不正常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对我国的城市发展起着很大的不良的影响作用。这种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消灭城乡差别的学说?是担心城市的大力发展会导致经济发展计划和比例的失调?是担心城市发展将使人口大量地流向城市,从而形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是处于对世界战争的固执看法?看来,不外乎是这些认识对上述心理的形成发生着作用。对城市发展的这种不正常的心理未免有些愚昧。而导致产生这种心理的那些认识也是毫无道理的,起码也是消极的。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来说,我们对城市发展的认识和实践对社会经济发展究竟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如果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好的程度,那么我们以往的城市政策应该是起了好的作用的。如果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远没有达到最好的程度,难道以往的城市政策没有起到重要的消极作用吗?

 

社会经济向工业化发展,社会人口向工业区和城镇转移,这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性但是在我国,城市、工业、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重始终被人为地维持在一个不变量上。长期忽视计划生育,致使人口剧增,固然是城乡人口比重不变的重要条件。但我国的城市政策也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农村始终是我国消极地应对经济困难的活动余地。我们的社会总是用限制人口流向城市和由城市向农村疏散人口的办法把困难转嫁地农村去对农村来说,这种政策必然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工业和城市来说,因为这种消极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因而也就忽视了探索积极政策的途径

 

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来说,我国历史上的城市政策也起了很不好的作用。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必然要高于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提高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大力发展城市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靠的是两条途径。一是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二是减少农村人口。电影《青松林》中的钱广说:我少得点(工分),大伙还能多分些呢。此话不无道理。提高农业生产率并减少农村人口,可以使居住在农村的那部分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赖于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农业资本。这对于还不得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生产的我国农村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转移到城市和工业区的那部分人们生活水平也必然会得到提高,加之原来就居住在城市中的居民的生活水平始终是高于农民的,三者之和当然意味着多数劳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当然,农村人口向工业区和城市的转移,必须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潜力,才能保证转移到工业区和城市的那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保证经济能够获得相应的发展是首要的问题。但是也不能断言说,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必然会促退城市经济的发展。从社会经济的发展史来看,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从而改变城乡人口比例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用很长的时间。而在有些年代里,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非常之快的(这种情况往往与新兴城市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关系)。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们虽然加入了无产阶级的行列,但就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其生活水平仍然高于他们在农村时的水平。否则就不能想象这种人口转移何以能够持续不断。难道我们不应该从中找出有益的内在客观规律吗?

 

人为地维持农村和城市人口基本比例的不变,只能造成城乡差别的扩大。因为同样不能想象的是,一方面是近乎自然面目的农村,一方面却是少量的不断现代化的城市发展,又如何谈得上城乡差别的消除呢

 

由于我们的社会忽视了建设新兴城市这一传统的发展道路,而老城市又不能不发展,那么情况就更是如此了。

 

克服对城市发展的不正常心理状态,促进我国城市的发展,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4、建设新兴城市应该抛弃传统的城市观念和城市发展观念,应该致力于发展基地性质的新兴城市。

 

我国目前正处于资源大力开发的时期,任何一个大型矿产基地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未来城市的雏形;

 

我国目前正处于老城市改造时期。老城市中的一些耗能高、污染重、原材料来源困难的企业需要迁移出去。这些迁移出去的企业、特别是那些迁移出去的大型企业也应该是未来城市的雏形;

 

我国目前尚有一些待开发的新型工业领域。这些领域的发展也应该与未来新兴城市的发展联系起来;

 

我国每年都要投资许多新建项目。如果我们把其中的一些大项目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未来城市的基地性质的经济,那么几十年后,我们的社会将会有多少新兴城市会像雨后春笋般地展现出来。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国家面目的大改观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我国为数众多的小城镇同样可以作为未来城市的建设基地。

 

4、探索新兴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新道路,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基地性质城市的建设与现代城市学说的结合。虽然现代城市学说一般是以现代城市为基础而形成的,但对基地性质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仍然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此外,我们还应该研究国际上在新兴城市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以便能更好地指导我国基地性质城市的发展建设。

 

2)基地性质城市的建设必须实行政企分离的原则。从我国三十年的历史来看,我国有许多工业基地本来应该发展成为现代化城市的。但几十年过去了,这些工业基地仍然还只是一个大型企业的架子,市政建设发展缓慢。这又与政企不分(也就是企业替代着政府的职能)有很大的关系。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主体企业不仅在生产上和经济上搞大而全、小而全,而且包揽了全部的社会事业,同样在搞着大而全、小而全。这就必然造成经济、生产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促进

 

3)处理好基地性质城市的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应该破除主体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体制必须坚持专业化生产,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制。大小经济组织均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应该是基地性质城市的经济基础。主体企业不应该包揽小企业和其它经济单位。小企业和其它经济单位也不能依赖主体企业吃“大锅饭”

 

4)实行有利于基地性质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如城市自我发展的政策。

 

回顾我国社会以往的经济发展,有两点应该是力求改正的。一是只顾眼前的需要。二是急于求成。这就要求我国社会要作长远打算,要有经济战略眼光,把经济发展的彻底改观放在十五年、二十年以后的时期。但是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经济战略和基本发展道路也是不行的。出于这种考虑,提出了以上看法,不知道是否正确。希望能在讨论的基础上给予批评和指教。

关于证券交易问题

1983年5月28日

    二十多年过去了。记得当年写这篇文稿的目的,就是希望建立“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证券交易市场。当时,由于种种原因 (如缺乏广泛的知识、没有经济学知识的基础等),所以文章中所写的理由在今天看来,也就并不显得充分和科学。不过,主张在我国发展证券交易,当时似乎还没有人提出。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我国就建立起了第一家证券交易市场。以至发展到了今天,我国的证券交易已在国际上举足轻重了。时至今日,我也不知道我的这篇文稿是否起到了哪怕一丁点的作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当我借助电脑重新整理这篇文稿时,也就只能将它放在“文稿的历史”中了,用它来证明中国证券交易发展的历史吧。200677日注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总是出现因为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基本建设战线过长而造成国民经济陷入困境的状况?而且,与这种困境状况密切相关的还有投资效益差的问题。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几乎不会出现资本主义社会中屡见不鲜的投资不振的问题。这真是一个绝妙的对比。

前者是因为投资难以控制而造成经济困难。只有有效控制投资,经济才能稳步健康发展。

后者则往往是由于投资不振,而使经济面临危机。而投资需求一旦旺盛,经济则必然回升和增长。而且,投资需求越旺,经济发展越快。

后者表现出的应该是一般的经济规律。可是,为什么这个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能产生相应的结果呢?也就是说,为什么在我们这里,投资的扩大,产生的不是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是经济困境和相应的经济效益差的现象呢?

应该说,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比如银行的社会作用问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问题、投资目的的问题,等等。近年来,我们的社会对这些问题讨论的已经比较多,也认真地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似乎仍然无法扭转这种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的现象的发生。这就意味着,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尚未被我们发现和利用。致使这一客观规律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这个社会条件就是对社会资金任何控制的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利润原则就是一个无形的原则。这一原则创造并支配着资本利用的形式。这一原则决定着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决定着投资目的和走向,等等。当然也决定着证券交易这一形式。

证券交易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一向被视为是资本主义腐朽性的重要见证。因为在证券交易中,充斥着投机,表现为典型的不劳而获,是体现资本主义性质的场所。它既可以使人一夜之间成为富翁,也可以使人顷刻之间陷入破产。所以,证券交易几乎成为了资本主义腐朽性的同义词。证券交易的丑恶名声,使它好象是一无是处。

但是,不论债券交易的名声如何,它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中作用巨大,成为不可或缺的东西。如果撇开债券交易的丑恶名声,撇开它的投机面纱,难道证券交易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真的没有任何有益的作用吗?不是的。

因为证券交易一向被社会主义国家视为是腐朽的东西、名声极臭,是十足的不劳而获和投机行为。因此证券成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绝迹了的东西。但是,从证券交易对资本主义经济的重大影响作用和不可或缺的关系来看,它在本质上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是社会经济中不能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撇开证券交易的臭名声、撕开其投机的面纱,就更是如此。

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总是出现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和投资效益差的并发症?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往往表现为投资扩大,却发生的是经济发展遭遇困难的现象?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却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呢?问题不仅在于一般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如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明确资本投资的目的,等等。也在于有无证券交易这一经济手段。

尽管证券交易的名声不好,但它在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与银行一起起着有效地控制资金和促进资金充分发挥效益的作用。而且,证券交易在很大的程度上独自地发挥着这样的作用。比如,能够与银行一起起到开创最优投资方向的作用。而且,证券交易可以积极地起到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奖惩作用和对技术上的先进与落后的评价作用。债券交易的许多重要作用是银行无法替代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银行无法管理的那部分资金的调配。

应该承认,社会中的资金是分为两个部分的。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同样如此。但是,在如何分别管理这两部分社会资金的问题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当社会主义社会试图只容许社会只有一种资金时,企业的发展就会因为缺乏资金而受到限制。致使企业的设备落后、技术水平停滞不前。当我们企图改变这种状况,而允许地方和企业拥有一定资金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和必要的手段,使社会对这部分资金无法进行控制,也无法自行调节(因为不具有进行调节的客观条件),导致这部分资金处于失控状态。也就表现为盲目投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且投资效益差这种普遍现象。

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仅仅有银行的作用是不够的。所以,证券交易能够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而且经久不衰,作用越来越大,不是没有原因的。而社会主义社会因为证券交易的名声而与其彻底决裂,与投资扩大反而不能促进经济发展,而是造成经济困难和投资效益差这样的现象的发生,不是不相关的。这些现象和问题的产生,在于地方和企业的资金必然要寻求出路。而在没有证券交易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就是唯一的出路。而且这种选择是不必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的和谐的。

所以,我们应该换一个角度来认识证券交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建立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证券交易活动,以使地方和企业的资金得到合理的调节,趋向健康的流向,寻求有价值的出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为资金的没有出路而产生的盲目投资现象,避免不计价值、为花钱而花钱、不讲效益的这种违背起码的经济常识的现象的发生。

 

 

关于小城镇发展及其户口政策问题

1983年12月17日

 

如果了解中国当时的状况,就会明显感受到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是一件多么难的事。据此也才能显示这篇文章的意义。

连同户口政策问题,这篇文章还提出了发展小城镇问题。无疑,这应该是在中国最早提出这一观点的。同时,这里还提出了“小康经济”问题。当然,这也是在中国首次提出这一观念的。

虽然国务院在1984年4月20日颁布了关于农民在城镇落户的通知而开始了城镇的发展。但小城镇真正合理和科学的发展却是在九十年代后期走上正规的。2000年5月30日

关于“小康”的观念,看过一份资料,说是这一概念是邓小平于1979年首次提出的。2005年5月21日注

 

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一样,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文化中心。只要构成应该城镇,那么它在交通、贸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就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些小区域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小城镇无论是在地域联系方面,还是在经济联系方面都与农村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说,在我国适宜发展的小区域经济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可以说还都处于初始的开发阶段。由于受人口迁移政策的限制,许多小区域经济只能被局限于农村。也正是由于这种限制作用,又有许多小区域经济尚未开发和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般来说,一项生产活动,在农村的经营效果远不如在城镇的经营效果。在经营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发展方面同样如此。一项生产活动在农村可能会长久处于简单生产或个体经营状况。而在城镇则有可能发展为一定程度的复杂生产和集体经济。并且相应地能够容易接受现代管理方法,也就能够进一步促进该项生产活动的发展。

此外,从就业情况来看,小城镇每增加一定数量的产业人员,就相应地需要一定数量的从事商业、教育、文化、服装、饮食、照相、邮政等等服务性工作。而且,这些就业人员完全可以来源于农村。也就是说,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将会导致农业人口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减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农业人口的减少不是怀事。由于我国当前农村政策的重大改变,实际上也开始处于农业人口急剧减少的发展阶段。不过,农业人口的减少还不表现在农村和城镇这种地域关系上,而是反映在农村地域内。大量的从事工副业生产的个体户的产生就是这种表现。如果农村具有了发展经济的优越条件,那么农业实际人口减少的现象将更为明显。就这种关系来说,足以证明农业人口的减少是有利于经济的广泛发展的。而城镇人口的增加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既然减少农业人口符合经济发展规律,那我们有什么理由限制小城镇的人口发展

即使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农业生产人口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如,可以使土地相对集中。而土地的相对集中,则有利于土地的耕作和利用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采用机械化生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商品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所以,我们应该适时地改变小城镇的户口政策,允许和支持有一技之长的农业劳动者到小城镇落户,从事个体和集体生产以及各种服务性工作。我们应该摈弃那种笼统反对吃商品粮和不容许农村户口改为城镇户口的观念而应该区别对待这个问题。一方面必须坚持反对那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和关系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现象。另一方面则应该制定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的原则如到城镇落户的人应有一技之长,能够从事一定的个体或服务性工作等等。

加强小城镇建设应成为我们发展经济和社会的一个重要政策。而增加小城镇人口,开发和发展小城镇经济则可以为小城镇建设积累资金。而小城镇各项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会大大促进小城镇区域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一良性循环。因为小城镇的发展和它周边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是一个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个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关系中,才能加快整个农村地区小康经济的发展水平

关于粮食产量和农村劳动力问题。

农业产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耕地的量和质,以及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一般不与劳动力的多少发生必然的关系。在耕地的质和量不变的情况下,农业人口的减少不会使粮食产量下降。而农业人口的减少,有利于大幅度提高种植者的收入。我们应该注意到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是生产者个人的再投资。只有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才能保证农业生产不违背这规律。农民扩大再投资,必然会相应改变土地的质量、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农业生产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南方的经济正在表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进程。

但是,我们不能不指出,由于人口转移政策的限制,即使在南方,也有许多已经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人们还仍然与土地有着一定的关系。这就不能不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

在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关系中,就目前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来说,尚存在着这样一个潜在的问题:生产条件的改善、生产技术的推广、生产经营方式的进步都在等待着农业人口的减少。农业生产人口每减少一些,农业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生产经营方式就会相应地改善和发展一步。

                        对限制生产资料涨价的质疑

                                1983722

 

1983年,那是一个中国刚刚经历过思想解放运动的年代,是一个社会开始剧烈变革的年代。当然也是一个难免仍然保留着传统思想和习惯行为的年代。正是在这样的时代里,中国涌动着价格变动的暗流。也因为是在这样的时代,当时的国家政府出台了限制生产资料价的文件。而我认为,当时的生产资料的涨价表明是中国的价格体系的合理变革的一种契机。所以对限制生产资料的涨价提出了质疑。

中国的价格体系之所以要变革,不应该是政治问题,而应该是经济规律问题。以社会主义的名义使价格始终保持在低水平的稳定状态,不符合价格自身的变化规律。所以,应该借助这一契机来推进中国价格体系的变动,而不是限制生产资料的涨价。

此后,中国的价格体制进入了双轨制,进而实现了完全的市场调节体系。但不知道是不是这篇文章

到了一定的作用。2005年5月26日注

现在再来看这篇文稿,我自己也不能不感慨,在那个时期,能够如此谈论价格问题和金融问题的,即使在学术界也是少有人在的。 那时的我,如果有心的话,进入学术界,成为专职的学者,也不是不可能的。遗憾的是,一切都是命运的使然(2011年8月21日注)

 

 

自中央发出关于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的紧急通知后,各地纷纷遵照执行,很快就使生产资料涨价之风得到收敛。足见我们的社会还是有着良好的纪律性的。乱涨价的风气虽已刹住,但是从经济上来说,这种制止生产资料涨价的做法,究竟是有利还是无利?是适应经济的长远发展,还是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是符合经济规律,还是不符合经济规律?都是值得怀疑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乱涨价,也只是近年来的短期现象,这种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它的影响作用(不论是好是坏)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在这样的短时期内,是否就能够从感觉上得到确认?相应来说,制止生产资料的涨价,是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特别是结构理论上的研究呢?

 

就经济规律来说,经济发展的历史似乎可以证明,经济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一个物质价格不断上涨的历史。不仅绝对价格是如此,相对价格也是如此。按理说,因为社会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价格应该相应下降。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不论在任何时代,价格的平均水平总是呈上升趋势的。而价格为什么会呈上升趋势,这种价格上升趋势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在发挥这着怎样的机制作用,这是另外两个问题。

 

我仅从一个社会科学爱好者的角度与你谈一谈价格上涨问题。或许,我的看法是足以让你失笑的。为此,请你予以谅解。

 

1、生产资料涨价,确实造成了生产成本的增加,造成投资资金的增加,从而形成一种经济压力。但是我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关键的问题仍然是经营管理水平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仅仅依靠低成本(此处应理解为由低价格形成的低成本)和远远高于低成本的物价来获取利润,这种企业是没有进去精神的。因为这种企业的管理水平会因此始终处于低下的水平。这样,应该从经营管理中获取的利润就被无形地丢失了。如果整个社会的经济机制都是如此,这种经济机制是没有活力的。所以,由于生产资料涨价所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它可以促使人们去提高能够赖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最重要手段——经营管理水平。

 

从基本建设方面来说,生产资料的涨价无疑会增加投资资金。但生产资料的涨价并不仅仅只是增加大型项目的投资资金,而且也会增加中小项目的投资资金。对西方经济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必然竭力避免那些不能充分获利的投资项目,而将资金转向证券交易。这实际上产生了一箭双雕的作用。一方面限制了中小投资项目的增加,另一方面则使资金相对集中,使其客观地用到有前途的投资项目和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方面去。为什么我们不能利用这种客观作用呢?特别是在当前盲目增加投资、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又重新抬头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要(通过生产资料的低价格)人为地保持投资的低成本呢?我们为什么不能在顺应和确认生产资料涨价的情况下,同时采取新的金融政策(即发展证券交易),来一方面限制中小项目投资,另一方面给社会上大量的资金以合理引导,使其走向合理的出路呢?当生产资料的涨价必然波及整个社会产品的价格时,当然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但更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中央集权(现在应该理解为是国家调控作用)的作用。既然我们可以用强制手段限制生产资料的涨价,又为什么不可以适度调整生产资料价格呢?

 

    2、在平价和涨价的价格之间,存在着价差。作为差价的这部分资金,在平价的情况下,似乎不存在一个分配的问题。但是,一旦与上涨的价格联系起来,就可以看出,这部分资金是存在着一个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平价的情况下,这些资金是通过销售渠道而分配到众多的企业中去的。然后国家再从收缴的利润和税收中获取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国家能得到这些资金中的多大份额,这完全取决于生产部门和基本建设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实际上,由于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因此国家所能获取的这部分资金是极少的。

 

但是,如果国家确认生产资料的涨价,并调整生产资料生产的税收政策,那么这些资金(指平价与涨价之间的形成的差价)就只是在生产部门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国家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因为生产资料涨价而造成的投资扩大,就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得到一定的补偿。而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则可以利用差价所获取的资金来加强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3、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但它的表现却是阶段性的。这种阶段性体现于时间上是契机。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涨价的)时间首先表现为是非统一的、混乱的、自行其事的,而又是不约而同的价格上涨。这就给社会提供了一种机会,从而可以使价格可以实现统一的、有机的、合理的、科学的上涨,从而完成一个阶段的价格上涨。

 

我认为,前一阶段所谓的乱涨价,正反映了价格变动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提供了(调整价格的)适当机会。社会的责任不在于硬性地限制价格上涨。而在于因势利导,顺利地完成一个阶段的价格调整工作。这也完全应该成为一个事前的主动性工作。应该指出,在进行这一工作的同时,还应协调地进行税收、财政和金融的调整改革工作,争取达到社会经济的更趋合理

 

最后,简单地谈一下和价格上涨又相关又不相关的不成熟的意见。价格上涨,特别是价格全面调整,势必增加社会的通货量。在不严重影响现实经济的情况下,通货量的增加有无益处呢?我想是有的。有通货才有金融活动。而金融活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显重要。而这又是与金融活动状况相关的。金融活动内容越丰富,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越明显。而金融活动状况是不是与金融政策相关呢?我想,除此以外,可能还与通货量有关。通货量越多,相应的是金融活动内容和金融形式也就越加丰富。我想,近代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高收入、高消费、高物价所必然带来的通货的大大增加也不无关系吧。这里面的机理如何,尚须研究。如果事实真是如此,那么从充分发挥金融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来说,实行价格上涨政策也是可取的。

 

 

人才与城市发展

1984年2月8日

 

这篇文稿中的着重号是今天整理文稿时加的。结合我国今天已取得的成就来看,这篇文稿应该是有预见性的。我不知道我的这篇文稿是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篇文稿肯定是投寄给了社会(因为我的文稿除了不足十篇以外,全部投寄给了社会)。而且在此以后,我们也就很少听到关于大学生分配的传统口号了。我国也开始经历着一场人才大流动、大汇聚、技术和信息大集中的浪潮。取得了由于人才的这种大流动、大汇聚所带来的经济、技术的繁荣发展和进步。而且,今天又时逢西部大开发,人才开始涌流西部的新时期。对这篇文稿还有什么可说的呢?2000年5月16日注

 

当代科学技术正处于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发展阶段。这对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为适应这种形势,我们必须制定新的战略。同时也必须对已往的某些指导思想重新加以研究,使之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发展战略的需要。这里有两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大城市的发展问题二是大学生的分配问题。我们要在本世纪迅速推进我国的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通过跳跃而在新技术革命浪潮中和发达国家齐头并进、以及实现经济翻两番的任务,不改变在这两个问题上旧的指导思想,那将使我们遇到很大的、潜在的困难。我们将自食自设障碍之苦果。我们今天之所以提出这两个问题,是因为我们严格地控制大城市发展的思想和号召大学生支援边疆、支援山区、支援地方的指导思想与现代的城市、社会、技术的急待发展是极不协调的

 

对于大城市的膨胀,大城市发展所产生的弊端,西方社会的学者也提出过这方面的危险性。学者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了大城市发展所造成的失业、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犯罪等社会现象。西方学者们也提出过控制城市发展的观点。而且,西方社会曾经一度出现过城市人口向郊区转移的趋势。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上述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得到解决。比如失业问题。人们认识到,大城市之所以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部分原因是结构性失业。因此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就业结构的改变而得到缓解。而城市污染问题也由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减轻。至于犯罪问题,主要不是由于大城市发展所造成的,而是由社会制度所造成的。控制大城市的发展,不一定就能控制犯罪率的上升。

 

当然,大城市发展所产生的弊端并非仅只这几个方面。但是,只要不是由社会制度所造成的弊端,在今天都已有不同程度地减轻,都能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所以,在今天,大城市的发展仍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如工厂化农业的发展、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大城市的发展将是一个长久的趋势。甚至在未来的宇航时代人们的设想都是以城市为蓝图的。因此,资本主义并不等于大城市的发展。社会主义也并不意味着就是控制大城市的发展

 

大城市之所以能够发展,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客观条件,为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最优环境,具有交通、资金、金融、信息、管理、科学、教育、通讯、流通等等便利条件。大城市有利于技术的集中和推广。而技术集中更是当代新产业革命的应该重要因素。技术集中、人才集中、资金集中是当今新技术革命的三大要素。这三大要素不集中于城市,又集中于何处呢?当然,还可以集中在类似美国硅谷那样的城市。但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在世界范围内还不是普遍的。即便在发达国家,上述要素也还主要集中在大城市。而我们的社会又有什么条件可以不集中于大城市呢?三大要素集中于大城市决定了大城市将担负新技术革命的主要使命

 

我们之所以强调必须发展大城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大城市中的工业企业在技术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可以这样认为,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它们的目标是单一的,这个单一的目标就是在发达的基础上向新技术革命转移。而对我们的大城市来说目标则是双重的一是要跳过传统技术向技术革命挺进(这本身已够艰巨的了)。二是迅速改变大城市工业企业技术落后的状况。大城市工业技术的落后,在国内已居危险的边缘。以上海为例,国内许多学者已指出,上海在技术发展速度上已落后以许多小城市。在部分技术领域且有被超过的可能性。试想在这种基础上,我们能顺利实现向新技术革命的跳跃吗?

 

而且我们也不能不问,一般地来说,大城市的技术水平要高于中小城市和其它地区。这一规律在我国没有违背。但是我国技术之所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不也意味着大城市的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以国外先进水平吗?那么,这种落后又是否与我们的大城市发展政策的不当有关呢?如果是的,那就需要我们更好地实现技术、人才和资金的集中。

 

综上所述,实现新技术革命必须伴随以大城市的发展必须以人才技术资金的集中为条件。倘若视大城市的发展为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那么,大城市的发展则是必然的,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大城市的发展又必然包括人口的发展。当然,这里所指的人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城市人口,而是指人才相对集中于大城市的人口问题。这样一来,就不仅与我们过去的大城市人口政策相冲突,也与大学生的分配原则相矛盾。所以,这又不仅仅是一个城市发展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大学生如何分配的问题。

 

所以,我们在理解城市发展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到经济、技术发展方面,也要考虑到城市人口如何合理增长的问题。如果说我们过去曾经把控制大城市人口作为控制大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的话,那么,我们今天则应该把增加大城市人口与人才集中结合起来考虑,以使之符合新技术革命的战略和相伴随的大城市发展之需要

 

人才集中于大城市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使原有科研人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样就可以抽出一部分骨干力量投入到最新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去。二是把更多的大学生分配到大城市中去。他们除了作为新技术领域研究的新生力量外,更重要的是作为中小企业、集体企业的技术力量。他们的这一历史作用将是十分重要的。他们要担负起大城市中的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职责。做到了这些,也就起到了为在大城市发展中实现技术革命奠定基础的作用。在我国,中小企业、集体企业缺乏技术力量是应该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近年来,大城市在技术发展速度上的落后则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这种形势和任务面前,我们仍旧提倡老口号,号召大学生到边疆去,到艰苦的地方去,那岂不是要贻误我们的事业吗?对“到艰苦的地方去”,我们不能仅仅从生活角度来考虑。而应该从技术和经济发展方面来考虑大学生应该到什么地方去。如果说在本世纪内大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更重要更艰巨一些那么大城市就不应被片面地看作是一个轻松的地方

 

把更多的大学生分配到大城市也是符合本世纪内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当前,我们怀着十分高兴的心情清晰地看到了我国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这就是发展沿海、开发内地,为边缘地区发展做战略准备这样应该完全适合国情的战略。对于处于战略准备期的地区来说,除了农、林、牧、矿产、教育等这类人才外当前尚无须接纳更多的人才,这是符合教育价值的。试想,如果一个大学生在大城市中的一个集体企业中所创造的价值远远的大于把他分配到边缘地区所能创造的价值,我们为什么不把他留在大城市里呢?如果一个大学生群体目前在大城市中所产生的历史作用,其重要性远远大于他们在边缘地区的作用,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留在大城市中呢?当然,如果他们在边缘地区的作用远远大于他们在大城市中的作用(如专业为矿业、农林牧业、教育方面的大学生),而把他们留在大城市中,同样也是违背教育价值的。

 

所以,我们在分配大学生时,应该结合新技术革命的需要,结合大城市中的中小企业、集体企业的需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从教育价值考虑一个时期内大学生的分配是完全必要的。一旦我们实现了我们现在制定的经济发展战略一旦边缘地区完成了经济发展的战略准备工作大学生的分配方向也就可以开始新的调整。那时,我们的经济发展就可以在新的地区掀起热潮。而目前,则完全应该把更多一些大学生分配到大城市中去,以知识型人才促进大城市的发展。这就是在发展大城市问题和大学生分配问题之间的密切联系…。

 

关于消费品价格问题——致薛暮桥

1984年12月16日

 

这是继《对限制生产资料涨价》之后的又一篇关于物价问题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生活资料的价格不是一个涨与不涨的问题,更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民众的心理承受问题。于是“心理承受”便成为了在当时的思想界和理论界中很流行的词汇。

如果说我的这两篇文章没有对中国的物价体现的变革产生作用(即使这种作用是间接的。因为我的文章中的思想观点往往是被“家”们代言的),那真的是一件很遗憾的事。不过,我是不相信我的这两篇文章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的。2005526日注

 

薛暮桥同志

您好

看了您的文章(关于消费品价格和人民生活问题的文章)后,我想从一个普通群众的角度谈谈关于价格的问题。

商品价格的本质是活的、可变的,乃至是呈上升趋势的。这是一个基本的经济规律。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不是从规律性来看待价格问题,而是从政治角度来处理价格问题。结果是我们不得不受规律的惩罚。这样一来,反而对经济发展形成了一种障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最终影响了我们的政治目的的实现。好在这个问题已为理论界、为党和国家所认识。但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相应地却不是那么容易。这是为什么?因为这里有一个心理和观念的问题。长期以来,稳定价格(更确切地说是固化价格)在两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同样的心理状态。这就是同时在人民群众和理论界中与在党和国家中形成了一种低水平的固化价格,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而提高价格是社会主义不应该发生的事这样一种心理。人们对提高消费品价格更多地考虑的是政治关系,而较少考虑的是人们的生活水平是否真正会降低的问题。当然更不会去考虑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相关潜在关系。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我认为是的。

比如在我们这里,人们都喜欢食用菜子油。但粮店平价出售的则是其它油类。过去平价供应的菜子油几乎都作为议价油出售。人们都知道这是一种变相涨价。但这并没有影响人们仍以菜子油为主要食用油。对面粉来说也是如此。过去供应的“八一”面粉质量很好,是人们食用的主要面粉品种。但近期以来,“八一”面粉品质下降。而品质和价格都高于“八一”面粉的“七五”面粉大量供应。于是人们则弃“八一”面粉而改用“七五”面粉。人们甚至由此联想到猪肉也会如此涨价。比如规定供应一定量的猪肉,而议价肉却大量供应。虽然目前还没有表明有肉价上涨的迹象,但人们似乎都作好了应付肉价上涨的准备。

实际上,在很多消费品方面都存在着同样的情况。这些事实说明,在今天的生活水平条件下,人们虽然不满物价的上涨,却在实际上能够承受物价的上涨。人们之所以不满物价的上涨,显然主要不是出于物质条件的原因,而是出于心理的原因。这在人们的议论中也有所反映。因为人们对物价的议论更多的是把涨价与社会主义原则联系起来。

当然,我们不是可以不顾人民的心理而提高消费品价格。就我国今天的情况来说,在消费品价格上涨的问题上,我们所面临的主要是人们的心理和观念的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虽然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在党和国家这一方面已经解决。但在人民群众这一方面还没有解决。不过也不是没有开始解决。近几年来,我们已经有过几次工资升级和物价调整,从而也使群众感知到消费品物价是要变动的。当然,这种感知还只是初步的,还谈不上对物价本质的认识。因此,在我国有必要就物价的本质、物价变动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物价的变动与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这些问题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他们所直接接触最广泛的经济问题便是消费品的价格问题。不论是作为感性的还是理性的认识,关于物价的知识应该成为国民的基本知识。进行关于物价的国民教育不是为了应付某次物价调整的权益之计。而应是对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盲知的补课。是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在物价问题上的从政治方面形成的偏见和心理状态。为今后物价合理地、经常性的变动准备思想基础。使人们习惯于物价的调整和变动。我想,这对我们的物价管理,尤其是依靠人民群众来管理消费品物价是很有好处的。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好处。

我国过去是一个在经济生活、经济活动方面异常简单、僵死和封闭的社会。因此人们对那些本来只需要提高社会了解的基本经济知识都极为缺乏。这是一个不应忽视的社会问题。

 

资本与资本市场

1985年3月19日

文章中的着重号是今天整理时加的。这篇文告的意义说的大一点,可以说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理论的一次关键性的突破,是一次最具勇气的开创。它使中国的现代理论可以和世界的理论接轨了。因为,是不是承认中国社会、或者说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不论是从经济理论来说,还是从社会理论来说,它们的发展都离不开“资本”一说。没有资本涵义的理论只能是永远被僵死了的“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理论。而当代的中国,无论是在经济的发展上,还是在理论的发展上,都是建立在承认“资本”和“资本社会”这个基础之上和在这个基础建立之后而得以迅速发展的。这在那个避讳“资本”的社会时期,是需要勇气和创新的思维的。确实,“资本”这个在今天人们已经习以为常、已经成为理论的基础、已成为人们的随身财富的今天。80后的人们是不知道“资本”在以前那个时代的境遇的。

这篇文稿还首次提出了企业和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同作用和合理分工问题,而且把这个问题提的很重要。很遗憾,显然这个问题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从那时起,一直到1997年,国家和国家财政仍然是扩大再生产的主体。对这个问题,我在1996年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作了很好的分析。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即摆正国家和企业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位置问题,只是到了朱总理之后才开始真正得以解决。并且成绩显著。然而依然是困难重重。这个困难就来自于几十年形成的国家和政府是扩大再生产和产业投资的主体这一强大的惯性思维和行为习惯。而这种惯性思维和行为习惯之所以难以扭正,就在于对理论的轻视。

这篇文稿虽然坚决地否定了“全民所有”这一概念,并将其称为“历史的错误”,但仍然将“集体所有制”视为是未来社会的主体所有制形式。这一观点我已在九十年代的一系列文书稿中加以了本质的纠偏。已同否认全民所有一样否认了集体所有,而用“共有制”取而代之。这也正反映了一个思维者的思维渐进的过程。

这篇文稿还奠定了我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理论进行修正的基础。提出了“国家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和科学资本社会”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后来的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做了系统的阐述。

或许这样一篇文稿不应该由我来写。而应该由哪个什么“家”来写。那么这篇文稿至今都可以作为津津乐道的创新和资本来谈。而由我写出来,就只能什么也不是了。200061日注

 

撇开资本的政治含义,资本不过是经济实物而已。实际上,资本的政治含义只是资本的一个派生物而已。资本的本质首先是它的经济内容。自人类社会的经济摆脱了农业自然经济以来,资本就是存在于任何社会中的没有资本,就没有任何名义的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的产生,也就是自思想家们揭示了资本的存在,并赋予资本以政治含义以后,资本的经济本质也就逐步地被我们轻视了。资本的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产物之一 ——资本市场在被我们否定后而加以排斥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被人们称之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对资本的占有状况,被人们称之谓生产资料所有权。

 

实际上,资本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对资本的占有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前者都是物的经济属性,后者都是人与物的关系。一般来说,这种称谓上的不同,不应该影响经济发展的过程和方式。然而,在实际上,这种称谓上的不同毕竟促成了不同社会经济上的巨大差距。政治一旦变为超分量的东西,掩盖了事物的经济本质,遮掩了人们全面关注经济的认识能力,忽视了经济活动的本质,看不到经济的独立性及其运动规律,那么名称上的不同称谓就具有了本质上的区别。在这里最明显、最重要的问题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市场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社会将资本市场作为腐朽政治的东西加以消灭的不同做法。

 

资本的形成必然导致资本市场的建立。这是资本运行的必然结果,是纯经济活动的产物。因此也可以说,纯粹的经济活动也必然应该建立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市场。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这正是政治超越经济并抑制经济规律自发作用的结果。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所有制这些术语,与其将它们看成是经济属性的,不如看成是政治属性的。因此,这些术语与资本的分离即缘于此。

 

资本的运行必然导致资本市场的建立以及在资本市场中发生货币与产权的交易,说明资本是流动的财产与资金。作为已经生产出来的财产与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的作用,不断重复加以利用。而且这种利用是以支持有经济效益的、有前途的产业和企业为条件的。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支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二者相比,前一支柱作用于生产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份额要多得多。而国家的财政用于生产直接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份额要少一些。而投入教育、科学技术、以及为社会生产创造条件的市镇建设、交通运输等等方面要多一些正是这两大经济支柱的确立以及它们的合理分工,形成了一个社会在资产和资金方面的合理结构和功效

 

资本的作用是如此,与资本在本质上相同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却不具有这样的作用。首先,人们从政治出发,莫名其妙地消灭了资本市场,使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都固化了。国家所有权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是不可以作为资本转移的。而资本的运动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如此以来,作为资本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只能无条件地进行简单再生产。甚至只能维持落后的、保守的、无效益的生产。这就不能不大大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于是,扩大再生产就成为国家的责任。发展社会经济的两大支柱就只剩下国家财政这一条腿了。原本就不多的国家财政收入又要面面俱到,而且还不能不把扩大再生产放在首位。从而使国家财政替代了资本市场可以利用已有的资本发展社会经济的功能。国家除去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开支,能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用于文化教育发展、用于市镇建设、用于能源交通这些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间接作用的事业的发展的资金就是很有限的了。一条腿走路当然是困难的了。这样我们针对那位大亨的话的反意,就没有什么不可理解的了。

 

我曾经许多次地考虑所有制问题。我至今坚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实在是一个历史的错误。一是因为全民所有根本不可能成立。你不可能想象一个公民可以对任何地区的财产具有支配权、使用权和监督权,而所有制的本质就体现在这里。因此,我们实际上是搞了三十多年的国家所有制。二是从经营上来说,国家直接经营整个社会的企业,则是最糟糕的事情。三是,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有全民所有的意义和内容。因为共产主义社会已不再具有占有的意义。所以我认为只有集体所有制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从当前社会主义的经济改革以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所有制方面出现的变化趋势来看,集体所有制很可能是未来社会中的主要所有制形式。我们已经说过,所有制是一种占有,而占有的对象无论叫做什么,(在现代社会中)它的本质就是资本。因此,我认为,就所有制和资本的对应关系来说,曾经有过私人资本社会,有过国家资本社会,还应该有民众资本社会和科学资本社会。国家资本即指国家所有制。民众资本即指集体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科学资本即指占有已失去意义、资本完全置于科学的管理之下的所有制方式。我们正在摆脱历史的错误即将步出以国家资本为主体的历史而进入民众资本时期。那么问题是不是能够自行解决呢?以前,我害怕接触这个问题。因为无法解答南斯拉夫提供给我们的现实困惑。南斯拉夫很早就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适宜社会主义发展的自治制度。可是南斯拉夫仍然没有超越一般东欧国家的发展水平,并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可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弊端却不时发生。这是为什么呢?也许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所有权和没有一个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不应该是资本主义社会独家享用的特权。虽然至今资本市场仍然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

 

看来,资本市场还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支柱问题。而且是体现所有权的重要方面。这一发现是完全正确的。社会经济在什么条件下发展得最快,一是看建立的是怎样的所有制。二是看这种所有制有没有条件建立起一个资本的市场(国家资本为主体的社会就不行)。三是社会是否建立起了资本市场。如果我们的社会在这三个方面达到了统一,我们说社会主义的发展将超过资本主义,可能就不仅仅是信念和空话了。让我们把希望建立在这上面吧。

 

 

再析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

1986年6月13日

 

在这里,我已发现了不正之风是一种必然,已经预见到了不正之风的无限发展和恶性发展的问题。表示了对不正之风发展的必然性和恶性发展的担忧。今天,腐败已取代了不正之风而成为社会的更大危害,我们也就用腐败之说取代了不正之风之说。不过,这里我将“商品观念”作为不正之风的的重要因素,可能是不妥的。

在这里,我还首次提出了资本的漂浮状态问题。分析性地提出了国家代理人的权力膨胀问题。第一次提出了社会权力结构问题。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制相结合的问题。较为关注地提出了封建主义问题。在这里,我还第一次提出了“国家所有不等于人民所有”的观念。在这里,我再次重申了法治和德治共同治理社会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社会中发展民众资本的问题。这篇文稿可能必然石沉大海了。 2000年5月9日注

 

我国的经济体制不进行改革不行。这是已为多数人所公认了的。我们的改革将达到怎样一种结果,也即,将形成一种怎样的经济模式,似乎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这个轮廓就是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在这个基础上,根据经济和生产的需要广泛地建立经济联合体。在向这个目标迈进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应该是我们所希望的合理和预期。这样的改革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对此,许多的人们都共同感觉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和社会改革同步进行(实际上,这一观点我自己也早于1980年就提出过)。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考察我们社会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1.典型的改革事例表明,我们社会的改革要想获得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改革必须建

在改革者个人素质的基础之上,特别是改革者个人必须具备公而忘私,先人后己的道德基础。这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金钱物质观念日益增强,并且和封建传统意识日益结合的时期,改革建立在个人的这种素质的基础上又是否可能呢?

 

    2.经济体制的改革确实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改革中的先进经验也确实可以在面上

以推广。这是有助于新的经济模式的形成和确立的。这无疑会在更广的范围上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能否认以下事实,先进者毕竟是少数的。因此,在商品经济和封建主义传统意识相结合的条件下,整个社会的改革不会建立在公而忘私、先人后己的道德基础上的。实际上,在改革远没有接近完成的今天,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只要对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权力可以涉及到的范围内的诸如工资升级、奖金分配、福利发放、人事安排等等方面做一个调查,就可以明确地确定,现今的改革,即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将会产生何种社会效果,让我们不厌其烦地再重复一遍,这种效果就是既推动经济发展,同时也会产生一种奇特的社会现象

 

我们将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什么呢?称之为不正之风。不正之风为什么会在这个历史时期出现?这是一种暂时的社会现象,还是与社会的特定发展时期、与我们还没有认识到的、与社会结构社会本质相联系的必然现象?对这些社会现象,用存在决定意识的原理是完全说得通的。因此,把不正之风这样一个历史性的、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仅仅当作一般的政治问题看待是不行的。

 

如果要认识不正之风的本质和历史缘源,就必须认识我们社会的特质和本质。但要做到这一点是何其难啊。首先要对传统社会主义观念进行评价。其次要以严肃的、批判的态度来剖析我们的社会主义。如果不是这样,我们是无法解释不正之风的产生和发展的。不正之风不应该是我们的改革所希望产生的结果。

 

请原谅,这里我不能不重复我在所有制和有关国家问题方面再三表述过的观点。虽然这些观点暂时还得不到承认,但终究会被证明为是科学的。这些观点是:

 

社会一经进入资本化大生产,就必然会成为资本社会。就资本社会的发展来说,其过程表现为:私人资本社会→垄断资本社会(也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在资本社会里,特别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是区分为社会主义的资本社会和资本主义的资本社会的。对于社会主义的资本社会来说,一般是处于国家垄断资本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在这一发展阶段,所有制,即财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国家所有不等于人民所有因为几十年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际,也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都无法证明人民群众是切实掌握和拥有为自身所有的财产的其实,承认这一事实,并不抹杀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已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等等这些历史功绩。但是,承认现实固有的所有制形态国家性质,对分析社会主义社会中所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社会问题却是极其重要的。对分析今天的改革也是极其重要的。下面我们将就此做一简单的分析。

 

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一个重要的社会特征是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由此导致企业没有自主权。这种状态表现为,党和国家通过方针、政策、政令等等方式来直接管理社会事务。企业管理组织只是国家管理的执行者。企业管理处于一种间接代理人的地位。这种地位使企业必须受资本的所有者——国家的管理,而不是受人民的管理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直接管理各项事务的同时,一方面通过纪律,另一方面通过政治运动(往往走向极“左”而导致扩大化)来管理它的间接代理人。因此,是不大可能产生普遍性的不正之风的。当然,个人“犯错误”是难免的。不过,“犯错误”的根源是个人因素的,而不是社会因素的。

 

对于今天的改革来说,上述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虽然我们的社会仍然处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但是,随着“国家放松控制”“为企业松绑”“企业管理权力下放”“使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等等措施的实施(不实施这些措施,也确实无法搞活经济),使国家垄断资本的权力结构有了重大的变化。造成国家只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放松了对代理人的管理导致资本既不为人民所有,也不为管理者所有的状况使资本实际上处于一种漂浮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情况是,由于各级管理者由国家的间接代理人变为直接代理人,这种新的状况使他们既不再受国家的管理,也不受人民的管理由此决定了他们虽不是资本所有者,却具有处理与资本相关的各种事务的权力,成为一定时间内的资本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的改革能像少数先进人物那样,是在一种优良的道德基础之上进行改革的,那么,整个社会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无疑是可以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收获的。但事实不可能是这样的。因为改革与另外两种社会因素密切结合起来了。这两种社会因素一是具有资本属性的商品观念。二是根除未绝的封建主义残余。

 

商品观念的特征是对金钱和物质的崇拜。封建主义残余的特征是权势和族势。如果我们不回避事实的话,就应该承认,无论是商品观念,还是封建主义残余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正处于极度膨胀之中并且正在和改革的结果之一——国家代理人权力的日益强化——结合起来这三种因素一经结合在一起,便互为因果,互为促进,由此而出现了今天特有的历史现象:一方面是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不正之风的兴起。因此,不正之风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资本社会中的商品观念和封建主义残余相结合的必然产生的畸形产物是社会所有制没有按其规律发展的社会结果。是一种比单纯的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危害性更大的东西。许多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是否认这种必然性的。但是,传统的观念是否正确,必须重新进行探讨。而感情毕竟不能代替事实。

 

这确实给改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提出这一问题决不是要否认改革。所以,有必要再次申明: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但是,如果改革不正视商品观念的作用,不正视封建主义残余不正视国家代理人权力日益增强的事实,不正视这三者相结合的情况,不按照所有制的发展规律进行改革,不同时进行社会的改革,改革就不能产生我们所理想的结果。不正之风就会无限恶性发展下去,就将会抵消改革所取得的经济成果

 

那么,改革的出路何在呢?关键在于正视所有制的改革,改变和结束所有制的漂浮状态。使所有制由国家对资本的垄断制向民众资本(劳动者直接所有制)发展。使国家不再成为全部资本的所有者。使管理者、特别是掌握权力的管理人员不再是不容易被监督的代理人。只有民众资本才能同时根除商品观念的资本主义属性和封建主义残余,才能使改革既避免向资本主义发展,又能彻底消灭封建主义残余。

 

商品观念原本是经济的产物。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它又会产生政治属性。这个条件就是资本为少数人所有。当资本只为少数人所有时,少数人的商品观念就会和他们的资本权力相结合,就会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就会产生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在就是资本主义。

 

如果资本为多数人所有,那么多数人不仅在商品观念上是一致的,而且在经济和权力上是平等的,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商品观念因而会失去政治属性,资本主义就不会产生。

 

对于封建主义残余来说,资本是其掘墓人。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消灭封建主义,一是资本主义社会在政治上和观念上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发展。二是资产阶级内部在资本所有权上的民主和平等的实现。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民众资本社会里,一旦多数人拥有资本,那么多数人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资本所有权方面,都将处于事实上的民主和平等地位,而且会比资本主义社会的少数人具有的民主、平等地位更广泛。同样,在多数人拥有资本的基础上,封建主义残余就会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土壤。那时,治理社会的既不是具有封建性质的专断权力。也不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少数人的(资产阶级似的)权力。而是多数的权力。这种的权力的体现就是法,即法治。但是,这个法也不是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只是体现和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法。而是体现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法(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法的制定程序问题和法的执行问题。如果多数人没有资本所有权,没有相关的直接利益关系,法虽然会代表他们的利益,但他们会取无所谓的态度。而少数权力者则可以随意违法这就是目前我们的法治难以推行的原因)。法治的真正确立,即标志了封建主义残余的灭绝。鉴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教训,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仅仅有法制还是不够的。同时还必须实行德治。即用良好的道德来治理社会。法治和德治对一个合理、理想的社会来说是同等重要的,是不可缺一、互为促进、互为补充的

 

上述分析虽然过于简单,但也足以说明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不行的,甚至是危险的。因此,必须是社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而社会改革最重要的方面在于所有制改革,在于发展民众资本。确实,我在许多文稿中都自觉和不自觉地将问题归结到了这一点上。这不是我有意识地去圆解什么,而是对问题分析的必然归宿。实际上,这也必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不如此,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无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明确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如英国就提出了发展人民资本主义理念)。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已开始向这个问题接近(如匈牙利)。这说明“民众资本”意识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这些超意识形态问题一样,正在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可以从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理论的、法律的、人文的各个角度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呢?通过讨论来加深对“民众资本”的认识,来促进民众资本的发展。这或许将是人类社会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致胡绳的一封信

1986年8月19日

    这封信在录入电脑时,在语法上做了很大的修改,也做了少量的删除。虽然这是不应该的但不这样,这封信真的很难读。这封信或许正如我自己在信中所说的那样,有点想当然的味道。但还是具有我自己的风格,即讲真话,讲实际问题。从这封信里,还是能看到历史的一些真实的。所以我把它放在“文稿的历史”中。2006623日注

胡绳院长

 

您好。

 

经济体制改革引申出政治体制改革,是因为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难以顺利进行。

 

讲到政治和社会,我们对我们自己社会中的弊端也很清楚。诸如缺乏民主,遗留的封建传统,专制的行为,经济效益差,思想和文化上的愚昧,官僚体制,等等。对这些重大的社会问题,我们的社会确实没有否认过。但又都认为我们建立的仍然是一个理性之中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社会与上述的弊端没有必然的联系。上述弊端只是可以防止和可以消除的偶然现象而已。但是,这样的认识在几点问题上是解释不通的。(1)上述弊端作为社会现象的数量,是与偶然性不相符合的。偶然性决不会导致事实的数量上的普遍化。(2)上述弊端的本质是与偶然性不相符合的。这些弊端实际上反映了它们各自内在的质的代表性。偶然性是包含着某种质性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形成普遍性事实的质变。偶然性可以造成一些事实的突变。但是这些弊端本身不是事实的突变。将这些弊端综合起来,实际上反映了我们社会的某些质的方面的问题。(3)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不相符合。如果说我们的经济基础是理想的,或者说是基本理想的,而建筑其上的上层建筑却存在着如此之多的弊端,这个矛盾是无法解释的。把上层建筑中存在着的弊端归结为偶然性,实际上就是极其简单地回避了产生这些弊端的真正的原因。也就是堵塞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弊端的有效道路。

 

我们的社会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再也不能漠视查究产生这些弊端的原因了。就事论事去解决弊端,是不会产生效果的,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我们的社会缺乏民主,就给人民以民主。但是,民主不是给,就可以建立起来的。民主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在人民不需要自己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他们不会有民主意识,也不需要民主;再如官僚机构和官僚作风问题,它不是想要减、想要克服,就可以减少,就可以克服的问题。如果国家始终不改变自己垄断资本所有权的地位,它就始终需要众多的代理人和由这些代理人组成的官僚机构。只有社会不再需要官僚机构时,官僚机构的臃肿和官僚作风问题才可以不再存在,或者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实,所有这些严重的弊端都可以回归到一个根,这个根就是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那里去,从经济基础出发去寻找原因。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唯物主义者的本分。由此出发去重新认识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其结果对我们来说,可能会是极其痛苦的。但也会使我们清醒,会使我们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的做法。

 

要重新认识我们的社会和国家,不能回避以下几点。

 

1.我们的国家是由马克思主义的党领导的。这个党是要把中国建设好,提高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一个具有两个文明的生活,其最终目标是把中国建设成为共产主义社会。

 

2.我们的国家从1956年至1958年后,成为唯一的资本所有者,社会成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是高度集权的。这种社会的行为具有封建属性的专断性。

 

3.我们的社会一直具有浓厚的封建意识。

 

4.由23两个因素组合成了一种畸形的治国方法。就是用专制行为管理一个资本社会专制行为压制着资本的运行规律。它排除了法制。这种治国方法不仅与资本决定的经济规律相悖,也与党的宗旨和理想形成矛盾。

 

5.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一个特点是,它必然委托各方面的代理人来管理它的资本和事务。而这些代理人一经和封建主义性质的权势、族势结合起来,就会形成庞大、臃肿的官僚机构。而国家代理人则代表着国家给人民以照顾和恩赐,并安排和管理他们的一切事务。人民便不去、也不敢去向这些权力挑战。权力便失去了监督,各种不良作风便随之滋生和繁衍

 

6.我们的人民,人人都为无产者。因此,他们和国家有着一种奇特的关系。即国家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以垄断者的地位照顾他们,恩赐于他们。安排和管理他们的一切事务,

他们也就习惯于这一切了。而且,他们则是企求于国家代理人的权力。因此,他们的利益来自于上面,而不是存在与自身。他们不需要争取自身利益的民主。国家既然给了他们一切,也就不需要给他们以民主了。

 

7.在我国,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文化素质较低,且受制于封建意识和习惯的影响。这是专制得以实施的另一个条件。

 

这些方面的相互关系,形成了一个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又不同于封建主义,也不符合我们的理想和宗旨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这是一个畸形的社会。形成这个社会的根本,起因于所有制。所有制的实质在于国家垄断和人民所无。让我们暂且放弃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概念,从工业化生产的要素——资本——说起,那么我们的社会便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人人都成为了无产者的社会。这便是我们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实质所在。只要我们承认这一点(我稿不清,这有什么不好承认的。因为这毕竟是铁的事实吗!)。我们对我们的社会(也包括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所产生的一切社会现象,又有什么不好解释的呢?只要我们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一开始所指出的那些弊端的产生,就决不是偶然的了。而是由国家垄断、人民所无为核心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一切“为什么”都可以从这种所有制的两个方面——国家垄断,人民所无——得到回答。

 

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们不承认国家垄断、人民所无这一事实,而是一味地要在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些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概念上兜圈子呢?又有谁给公有制下过正确的定义,又有谁令人信服地论证过什么是全民所有、什么是集体所有呢?又有谁论证过国家所有是如何等于人民所有的呢?几十年来,我们就用这些貌似公正、伟大,而无确切含义的词汇来制约我们的理论研究,又怎么能对社会现象解释得清呢?又怎么能不误事呢?

 

我已经说过,我们可以用实质性的所有制——国家垄断,人民所无——来说明一切“为什么”。当然也可以用与之对立的所有制——人民所有或民众资本——来说明新的所有制将如何能够必然的消除弊端。

 

如官僚机构和官僚作风问题。如果民众是资本的所有者,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经济实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不需要国家委派代理人来管理他们的资本。他们会选择精明强干的人作自己的代理人,并对这些代理人实施有效的监督。臃肿的官僚机构又何以产生,各种不良作风又何以形成呢?

 

再如民主问题。如果民众是资本所有者,他们就会有平等的地位。因为资本也是一种权力。民众与国家、与国家代理人的地位就是平等的。民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必然要有民主意识和民主要求。他们就会以平等的地位和真正民主的方式参与社会事务。民众的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整个社会的民主制度就会形成。

 

再如法制问题。如果民众是资本所有者,他们就会要求以特殊的方法处理自己和他人、自己所在经济实体与他人所在的经济实体之间、以及他们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这个特殊的方法只能是法。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的情况下,似乎不存在这些矛盾。即使存在矛盾,那也是国家和权力者们说了算的。

 

再如文化、教育与封建意识的问题。如果民众是资本所有者,商品经济就会迅速发展起来,商品经济是封建主义的第一天敌。如果民众是资本所有者,那么民众都是“资本家”。他们都会像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家那样关心自己的资本的增值,关心自己所在的生产或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因为他们都是资本的直接受益者(而不再仅仅是劳务收入者)。随着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他们就需要、也有能力去发展文化和教育事业,以提高自己和下一代的知识水平。文化和知识水平的提高便是封建主义的第二大天敌。我们前面已说过的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则是封建主义的第三大天敌。有了这三个天敌的发展,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无论如何也再不能是封建残余存在的借口了。

 

我不否认,我的上述议论有些想当然的味道。但是,我希望人们也不要加以否定。因为这是有历史的事实可以证明的。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原理的。既然国家垄断所有制这一铁的所有制事实与几十年来产生的、并且难以消除的弊端有着必然的联系,那么与国家垄断所有制根本不同的民众所有制,就决不会产生同样的弊端。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就会从正反两个方面得到证实。

 

对于发展我们的事业,我们寄于的希望太多了:我们寄希望于“公有制”的建立;寄希望于亿万人民的热情;寄希望于路线的正确;寄希望于管理的进步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的提高;寄希望于机构改革;寄希望于工资制度的改革(而忽略了与所有制相关的分配制度);寄希望于纠正不正之风。这些希望都是好的,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而,希望的根本在于对所有制的重新认识和对历史的所有制的反思。所有制变革的意义不在于词汇的美丽动听,而在于所有制的实质内容,在与变革的名副其实。

 

民众资本所有制同样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将具有怎样的性质,我们现在无从知道。但这决不是阻碍我们重新认识我们的社会和国家的借口。

 

总之,几十年来,国家垄断制给我们的社会造成的痛苦太多了。而人们盲目地给它罩上的光环,又太神圣。使人们不敢正视它,不感触动它。今天,我们不能再采取鸵鸟政策了。应该还国家垄断制及其建筑其上的社会的本来面目了。否则,我们将永远在痛苦中迷茫。

 

 

政府的职能与改革

                                  1988年6月15日

 

在中国的有关政府的改革历史中,把管生存的政府二撤销掉,是最首先、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现在的消减政府的权力,则是具有根本意义的第二个环节。本文稿的着眼点正在于这政府改革的第一个重要环节,而且肯定是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的。2014年3月9日注

 

政府的职能是什么?这不仅是一个观念意识的问题,更是一个行为习惯的问题。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不仅在观念意识上,更在行为习惯上形成了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无所不做的定式。人们现在把这样的政府称之为万能政府。同时,人们现在也认为,万能政府不是有效的政府,甚至是难以作为的政府。但是,在1998年、甚至之后很长的时期内,人们对政府的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既没有认为是一个问题,也没有去致力于改变这样的状态。这本小册子就是逆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来给政府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的。当然也意在推动政府结构和职能的改革。不论我的这篇文稿是否起到了作用,今天的中国在关于政府的问题上,无论是在政府结构方面,还是在政府职能的定位方面,至少在形式和概念上已完全不同与传统了。200557日注

 

“不改革就没有出路”,这是今天人人皆知且人人承认的真理。但是改革不触及要害,改革自身就没有出路。这同样是今天我们的社会发展进步所面临的头等重要的问题。

 

改革十年来,我们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制就是改革的最新成果。但是综观全国,就大多数企业来说,承包后与承包前并无明显的变化。区别仅在于企业承包了和企业还没承包。甚至出现了有损承包名义的内定承包、关系承包、调和承包、并列承包、否定承包等等现象。哈尔滨市某厂在承包后,形成由承包者组建的领导班子和原领导班子共同执政的现象,就是承包受阻、承包流于形式的典型事例。

 

改革是困难的。人们并没有无视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官僚主义的文山会海、不断增加的行政事业开支、穿梭交叉的检查、屡禁不止的吃喝、难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日益严重的官僚主义、难以纠正的不正之风、人才缺乏却又难以流动、知识分子待遇低下、楼堂馆所越盖越热、国家机关大办公司、流通领域层层加码导致物价暴涨等等,便是近年来人们无情加以揭露的事实。但是人们似乎并没有由此去挖掘具有深层意义的问题。如,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问题?谁是这些问题的肇事者?

 

在我们看到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的时候,也听到一些令人增添希望的好消息。如关于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改革将避免过去那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致使政府机构越来越庞大的老路。而是采取改变政府职能,加强执法机构的做法;再如,海南省政府的建立将实行“大社会,小政府”的方针;改革中出现的将企业完全转给企业成员,政府只管税收的事例。

 

这些现象说明什么呢?它们的意义何在呢?

 

无论是那些令人担忧的问题,还是那些给人增添希望的消息,都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政府的职能问题。

 

一个社会是由人、由组织人们进行社会生产、社会活动、社会生活的组织和管理人和这些社会组织的政府来构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呢?人一方面自由地消费、自由地生活,是独立的人。另一方面则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共同进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则站在更高一层对社会中独立的人、社会组织及其自身进行管理

 

那么,让我们以生产这种社会组织为例,来探讨一下政府与被它管理的对象之间的关系。

 

企业不仅是进行社会生产的组织,而且是生产的管理者。只有当企业真正成为生产的管理者时,它也才真正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社会组织。否则 ,它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是不完整的。因此,根本没有什么必要有什么其它社会组织对生产进行再管理。所以,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对人进行组织、对生产进行管理而言的。而政府的管理则是对企业而言的。决不应该是对生产的管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必要的、必须的。但政府对生产的管理则是不必要的、是有害的。如何区别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和对生产的管理呢?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就是政府对企业的有关活动的立法和执法,以及进行有利于企业的指导、服务和决策。政府对生产的管理则是非立法、非执法的对企业生产的有关事项的干预和决策。如计划安排、物质供应、资金供给、技术引进、设备更新、劳动组合、利益分配、产品销售等等。由于这些都是生产范畴的事务,政府一旦涉入这些范畴,它就脱离了管企业的意义而步入了管生产的实质。因此,就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来说,只有通过立法和执法与企业发生关系,才是对企业的管理。当政府只对企业进行管理时,社会就只有一个单一的政府。而且这个政府是个存在于合理社会结构状态中的政府。因而它自身也是合理的。当这个政府既管企业,同时又管生产时,那么,这个政府实际上就有两个政府。这个政府也就存在于一个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中,这个政府自身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社会不是由人、社会组织、政府这三个环节所构成的,而是由人、不完整的社会组织、管企业的政府(我们姑且将其称之为政府一)和管生产的政府(我们姑且将其称之为政府二)所构成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对企业来说实际上已降格为生产者,而不再是生产的管理者。因此,它不再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社会组织。政府二才是管生产的。而且就企业的生存、发展、效益乃至命运来说,政府二要比政府一和企业自己更有权力,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不等于是有益的、有价值的作用)。当政府处在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中时,它自身也是不合理的。如繁多的政府部门的设置;政府机构的庞大臃肿;政府人员人浮于事;政府一和政府二难以调解的矛盾和无法避免的相互制肘;政府二约束着企业却又远离企业生产过程等等。

 

三十年来,我们的社会所建立的正是这样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却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政府组织。在这样的社会里,作为生产者的“人”毫无生气,毫无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生产者具有生气、具有积极性和创造性时,他才是积极意义上的生产者。否则,他就是活的生产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本应作为管理生产、组织生产的企业被降格为生产的组织者。企业既无权管理生产,也无必要管理生产。在这样的社会里,本应作为用法管理企业的政府,却派生出了一个管生产的政府二。

 

面对今天的改革,我们无疑面临着是根本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不合理政府的状态,去勇于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结构和合理政府,还是对不合理社会结构和不合理政府进行修修补补的选择。

 

前面,我们一方面叙述了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一方面谈到了给人增添希望的消息。我们之所以同时谈到它们,因为它们所涉及的是同一问题,即管生产的政府(政府二)的存在价值问题。

 

我们知道,合理的政府的职责一是立法,二是执法。由为立法和执法而设置的机构和部门组成的政府即是合理的政府。而管生产的政府则是不合理的政府。在我们的社会里,这种管生产的政府则是层层设置、行行设置。什么一轻局(部、厅)、二轻局(部、厅),什么一商局(部、厅)、二商局(部、厅),什么机械局、电力局、林业局、水利局、冶金局、煤矿局以及相类似的、性质相同的行政性公司等等、等等。综观我们的社会发展和改革,无论是有成效的、有阻力的,还是发生的种种社会问题无不与这种管生产的政府相关。

 

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意义应该在于它削弱了政府二和强化了政府一,使其向合理政府迈出了一步。

 

海南省的大社会、小政府的建省原则,说明在海南省这个地区内,彻底摆脱了建立不合理社会结构和不合理政府的传统影响。在我们这个具有近四十年建政传统的社会里,海南省的建政原则表明,建立合理社会结构和合理政府是可行的和必要的。这样做不仅不会产生麻烦,而且将大大有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将企业全面转让给企业成员,政府只管税收的事例说明,企业完全可以脱离管生产的政府而只服从管企业的政府,把自己升格为管理生产的社会组织是完全可行的。

 

总之,这些事实说明,在我们的社会,同样可以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和合理的政府的。并且不会因为削弱甚至完全取消管生产的政府二而使天塌下来,使生产无法进行、无法发展。其实,这对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来说都同样如此。

 

那么,让我们看一看这种不合理的管生产的政府的存在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又有着怎样的关系。

 

让我们先从机构和人员方面来对政府一和政府二进行一下比较。仅就机构的设置来说,立法和执法的政府一的机构设置只及管生产的政府二的三分之一。同时政府二的人员编制又大大多于政府一的人员编制。如一个省的建工局的人员编制可能达近千人。而像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这样的执法和信息机构的人员编制则大大小于这个数字。从机构设置的层次来说,管生产的政府二的机构几乎是层层设置。而执法的政府一的相当部分机构是不可能层层设置的。

 

管生产的政府二在机构数量上、人员编制上以及层次的设置最终集中地反映在国家财政的支出上。因此,国家用于政府二的行政事业开支至少是政府总的行政支出的四分之三。这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字。如果这些经费能用到教育上、用到增加知识分子的待遇上,就不会存在严重的教育经费不足和知识分子待遇低的问题。如果这些管生产的政府二机构不复存在,也就无从出现难以抑制的行政事业经费开支连年不合理增加的问题。

 

政府二的不正确设置至少占政府所有机构的三分之二,那么,即使机械地来看,政府二在文山会海、穿梭检查、加盖公章、官僚主义方面至少也占到三分之二。实际上,管生产的政府二由于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又远离生产的实际,它既有管生产的义务,又有管生产的权力,因此,它在开会、发文检查这些方面比只依法进行管理的政府一“忙”得多。依法进行管理的政府一也确实存在着不正之风(我们且不论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受政府二的影响),这是我国法制不健全所造成的。但它毕竟是执法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明目张胆地执法违法毕竟是不可能的。而政府二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司,做买卖这在任何社会都是违法之事。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却可以泛滥成风。至于党政机关中的个人从事这种违法活动的那就更是难以计数了。从另一方面来说,执法服法从来都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执法部门不能活学活用法律。因此它不能随心所欲地实施法律制裁。而守法者(如企业),只要不违法,执法者对它无可奈何。执法部门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控制企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但是对于管生产的政府二来说,正因为它不是执法者,但却是企业命运的操纵者。因此,它可以对企业为所欲为,丝毫不受法律限制。因为政府二管生产本身就是合法的。它如何管生产,政府一无法干预。而开会、检查、研究、发文、视察、出差、盖章则是政府二最基本、最佳的工作方式。因此,它就要接连不断地开会;它要无休止地检查视察,也就要不停地吃喝;它就要无限期地研究,使生产企业昂首以待;它就要不停地发文盖章。以至出现一纸公文旅行几个月,一个报告盖出上百个图章的奇迹。

 

政府二的人员编制由于过于庞大,政府二的每一层级、每一机构都云集着大量的人才。政府二不缺人才。缺人才的是企业。而人才又之所以难以流通,是因为人才是由政府二来控制的。因此,如果不解决政府二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就始终“缺乏”人才,而人才就始终难以流动。

 

政府二是管生产的.政府二的一些部门是由不同的层次组成的.这些层次不同但性质相同的机构又管着几十个上百个企业(或者仅仅十几个几个企业),它们对企业有充分的权力.但是生产本身却是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过程。远离这种过程的政府二无法对生产采取有效的应变措施,但它们却制约着需要采取应变措施的供应、投资、决策、流通、人事等要害环节。官僚主义就不能不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管生产的政府二对生产有极大的权力,但却不对企业和生产负任何责任。进行生产的企业没有管理生产的权力,也难以对自身负实质上的责任。责任在权力,权力却不承担责任。于是出现了在权力上存在着差别,在责任上却无差别,即谁也不承担责任(指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的责任)的特殊关系。也就产生了以下的工作关系,作为生产的企业要不断地向政府二请示、汇报、报告。而政府二的各个层次就要讨论和研究。又正是因为有了这两种关系,才发生诸如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优质煤燃烧一年无人问津、几十万上百万储存物质腐烂霉变、几百万投资几乎报废的怪事发生。同样,也正是这两种关系的存在,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要么不了了之,因为谁都“没有”责任。要么处理的非常“认真”,因为谁都怕承担责任。政府二至少占政府编制的三分之二,且又管着生产,因此它们有着令人羡慕的权力和雄厚的资金来源。不论它们管不管生产、生产管得如何,它们都在管着生产。正是这一合法性使它们合理地收取管理费和利润。这是一笔何等庞大的收入。这些收入用来做什么呢?人们不得不为此而动脑筋。因此出现滥发奖金、实物;增加社会购买;大盖搂堂馆所。甚至用来办公司、做买卖、用以增加流通环节。面对这种状况,滥发奖金、实物能制止吗?社会购买力能控制住吗?搂堂馆所能降温吗(不是指暂时的)?流通环节能减少吗?物价能控制吗?党政办公司谁又管得了呢?你政府一是政府,我政府二也是政府。我政府二比你政府一关系多、势力雄厚,行为自由,上下沟通。所以政府一很少管政府二。那么政府二内部的上管下又怎样呢?但是,政府二的上上下下又何尝不是彼此彼此呢?

 

也许我们最寄希望的是改革。通过改革使企业有活力,使生产和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以此来证明政府二的存在价值。但是,事实是改革的成效越大,越是能证明政府二的存在毫无价值。改革的目的无非是加强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搞活经济,提高效益,增加利税。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自主权。企业的自主权和政府一没有关系。因为企业不可能向政府一要不交税的权力、不执行标准的权力、污染环境的权力等等,更不可能去向政府一索要管理企业的决策权、计划权、物质供应权、人事权等等。但企业却和政府二在权力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企业没有自主权,是因为权力都在政府二手里;企业有了一部分自主权,是因为另一部分权力还在政府二。因此,权力对它们二者来说是此长彼消的关系。然而改革要求的是企业完全彻底的自主权。这就意味着政府二完全彻底地丧失权力。丧失权力的政府二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也许人们会说,政府二的机构和部门可以改变职能。但是,如果它们真的改变了职能,脱离了管生产的关系,它们也就不再是政府二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管生产的政府二存在,但它们的企业却比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企业具有大得多的活力和效益。在改革的今天,我国有上千万个个体经营者和乡镇企业没有政府二来管他们的生产和经营,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照样生存着、发展着。即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凡是在改革中摆脱了政府二的控制的,无不显示其活力。而绝大多数“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改革的浪潮中仍无活力,完全是因为它们至今仍受制于政府二。

 

即使从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关系来说,也丝毫看不出管生产的政府二存在的必要。一个工厂需要原料,应该去向原料生产厂家和产地购买;企业要投资,它可以去找咨询单位咨询,去银行贷款或发行股票;企业需要技术,可以投入资金自行研究或向技术市场购买;企业需要销售产品,它应该去联系流通企业;企业要确定自己的生产计划,它可以去找信息部门获取信息参考制定;企业需要人才、劳动力,它可以去人才市场、劳务市场招牌;企业进行了生产,应通过政府一的税收部门向国家交纳税收;企业违了法,应由政府一的有关部门对它进行监察和惩处;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产生了纠纷,它可以通过政府一的法院和具有同等效力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如此等等。无论如何想象不出,政府二可以在这里充当什么有益的角色。如果政府二真的在这里充当了什么角色,那只能是有害的角色。我们就此揭露出的事实还少吗?而这些事实无不是政府二扮演的角色所演出的活剧。

 

也许人们人们已把对政府一的最后希望寄托在它对改革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上。但是,如果我们正视事实,或许会更使人失望。我们强调给企业以自主权几年了,但企业对自主权仍是可望而不可及,这是因为政府二决不愿意放弃权力。

 

本文开始所抄录的那些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无不与政府二相关。这正是政府二对改革的抵制和对人们希望的嘲弄。

 

西安市二轻局对一个工厂派出两个检查组进行长达七百天的检查,导致该厂的利润从一百万元下降到四十万元。西安市二轻局对该厂进行如此检查的直接原因是该剧要这个企业向该剧上交二十万元利润,随后进一步要求四十万利润,而该企业的厂长不同意所造成的。如此荒唐的事发生在改革的今天,只能表明政府二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对改革根本起不到促进和支持的作用。而只能起到促退、阻挠和延缓的作用。

 

即使对于改革的最新成果——承包责任制来说,它的发展同样也要受制于政府二。因为企业不可能向政府一提出承包,而只能向政府二提出承包。这无疑是承认政府二对企业的主宰权。于是,难免会出现形式承包、关系承包、内定承包等等现象。实际上,许多承包不过是企业原领导人和政府二有关机构在一纸文书上签个字而已。

 

四十年来,我们的社会致力于建立、发展和完善管社会生产的政府二。而且政府二的建立和发展也确实达到了完善和系统的程度。政府二实实在在是成熟了。相比之下,政府一的建立和发展却是那样的不健全、不成熟。无论是在思想理论方面,机构设置方面和实践规范方面都是如此。连我们自己都不能不承认,我们仍然处于没有法制的状态中。什么是法制的状态呢?就是整个社会都处在政府一管理下的状态。

 

四十年来,正是因为政府二的畸形发展,才导致政府一的发育不良。在政府建设上,政府二的畸形发展和政府一的发育不良不是没有关系的。它的思想根源是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它的社会关系是,政府二与除政府一以外的几乎所有的社会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二可以插手一切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社会上的几乎一切事务都由政府二来管;社会中的几乎一切社会矛盾都由政府二来管。因此,法律这种“死板”的东西几乎没有什么意义,相应地是立法和执法机构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可见,几十年来我们对政府的观念不是认为政府一才是政府。而是认为政府二才是政府(补充一点,在经济上,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思想也是造成对政府的错误认识的根源之一)。在政府一和政府二的关系上,政府一和政府二几乎是对立的。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一切社会组织(包括政府自身)的活动和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都应该立法。从政府一的工作来说,它应该对一切社会组织(包括政府自身)进行执法。但是由于政府二的存在,也就基本上丧失了这种可能性。因为政府二内自成系统。它可以通过管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而制约一切社会组织。它可以由上管下达到自我管理,而且这种自我管理又都是党的领导。因此,政府二不仅在客观上,而且在实质上排挤了政府一的工作和存在。遗憾的是,四十年来,我们竟丝毫没有觉察到这一点。当我们意识到必须加强法制、而且也开始怎样做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开始注重了政府一的建设。这就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如此完善健全和成熟了的政府二的制约下,政府一是不是可以顺利地进行建设?

 

我们确实需要在加强法制的的思想的指导下,像四十年来建设政府二那样来建设政府一。但是对于成熟了的政府二应该如何呢?我们已经知道,政府二一方面在政府建设上对立于政府一,在发挥社会作用上对立于政府一。另一方面则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制约着社会组织。因此,是在上述状态中使政府一和政府二并存呢,还是以政府一最终取代政府二而组成单一的政府呢?是到了必须抉择的时候了。

 

政府二确实成熟了。但是它是果子似的成熟,还是瘤子似的成熟?对此,我们必须进行诊断。因为成熟的东西总是要摘取(除)的。是成熟的果实就应该摘取并品尝它的甘甜。如果是成熟的瘤子,就应该果断地经验摘除,以防危及生命。

 

 

成熟的政府二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不是果实,而是瘤子,必须摘除。虽然对政府二无论是进行诊断,还是进行手术,都会给我们带来痛苦。因此,我们又面临着这样一个抉择,是带着熟透的瘤子走向慢性自毁的灭亡,还是忍受暂时的剧疼去获得新生。这是历史摆在我们面前的无法回避的抉择。让我们鼓起勇气接受诊断的痛苦和“手术”的痛苦吧!

 

社会发展到了今天,改革进行到了今天,政府二对社会生产所起的作用、对改革所起的作用、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自欺欺人了。我们必须为建立一个合理的政府而努力。一个合理的政府就是只有一个政府,而不是两个政府。当然,我们也要为建立一个合理基础上的健全政府而努力。如果我们探讨政府建设的发展史,会给我们在建立合理、健全的政府方面提供有益的启示。在我国封建社会里,政府只是执法机构,是没有立法权力的,因为立法的权力在帝王手里。帝王的喜怒哀乐、个人的需要、甚至一句话就是法律,政府就必须执行。这样的政府结构是一种既不健全,又不合理的政府结构。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功和立法机构的确立,从而形成了由立法和执法两个不同部分构成的政府。政府的这种基本结构是建立合理政府的基础。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为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的需要,政府的职能扩大到了兴办必须由政府办理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以及从事一些重要的社会生产活动方面。从而使政府建设在合理的基础上向健全的方向发展。这一发展是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的。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初,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为了协调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收集、储存、分析和提供信息,逐步成为政府的新的职能,并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咨询机构、计划指导、调查统计、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等等。(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来说,或许还有一个保障社会精神文明的职能)。

 

立法、执法、兴办必要的福利和公益事业,从事重要的社会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是现代社会中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政府的重要职能。这样的政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时代所必须的。没有立法机构的立法将导致专制。没有政府的执法,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没有必须的福利和公益事业,将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障碍。而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没有有效的信息服务,就将不断丧失生产、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良机,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政府发展的历史,给我们在理论上搞清如何建立合理、健全的政府提供了条件。如果我们不能确立一个建立合理、健全政府的原则,依然受传统的影响进行各级政府的建设,不仅当前的政府政体改革难以顺利进行,而且仍将长期影响我们的社会发展。

 

合理性的政府仍在发展,合理的政府仍然需要健全。政府的进一步发展会不会产生新的职能,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政府的管社会生产、管社会活动的职能是不应在政府主要的职能范围内的。如果哪个政府把它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职能,那么无疑是在削弱、遏止和危机其它应有的职能。

 

政府二是一个手执锁链的庞大怪物。它一面鲸吞着巨量的社会财富。一面(拿生产来说)把企业的手脚紧紧锁住,不让企业自由活动,减少着社会财富的创造。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福利、特别是公益事业的发展。由于政府二的存在,甚至使现代科学技术最新体现的信息事业也难以发挥作用。新闻领域曾经做过关于投资咨询流于形式的调查和报导。大量的引进技术和社会投资造成巨大浪费,就是因为政府二无视规定的咨询程序而滥用权力的结果。政府二还是一个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同一的怪物。它有难以制约的权力,又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谁也奈何它不得。立法受制于它,执法受阻于它,法制何以能够健全?这就是近四十年来我们的社会成为法制不健全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的生产、经济、技术、文化艺术等等领域发展缓慢的原因所在。政府二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对整个政府的影响如果长期存在,怎么能使政府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呢?

 

摘除政府二这个成熟的瘤子将会产生剧烈的阵痛,而且也很难。如此牢固的政府结构如何分解?如此庞大的队伍成员如何安置?但是我们有裁军百万的经验。这一经验最主要的是邓小平同志的英明决断。对于分解政府二为什么不可以照此办理呢?我们的社会在立法、执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信息服务等政府职能和机构的建设几乎处于初始阶段。它需要大量的人们去充实它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在生产和经济发展方面不是还缺乏大量的人才吗,而政府二又软优着多少人才,他们是可以找到用武之地的。

 

即使我们退一步讲,如果仅仅通过停止政府二的一切工作,而维持其工作人员的正常收入,社会同样会节省一大笔经费。如果强行终止政府二的一切权力,那么企业在获得自由后所能创造的新的财富将是惊人的。而从社会来说,政府应有的职能将会获得充分的行使,我们的社会将因此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发展的状态中。

 

当然这只是说明问题的设想而已。如果没有政府一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没有形成政府一和所有社会组织的正常的联系渠道和社会关系,政府一的工作也不能顺利开展。如果不是周到地进行改革和疏散政府二的各种人员,而是强行地停止政府二的工作和终止政府二的权力,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和混乱。而且一些社会组织还难以适应不受约束的环境。

 

但是,无论如何,无情地砍掉政府二,大力建设政府一,并且以砍掉政府二来建设一个单一的、合理的、健全的政府,以行使对社会的统一管理,已是我们的社会所面临的最迫切、最关键的任务。

致《改革》杂志社

1993年7月18日

 

这又是一篇被自己忘却了的文稿。这篇文稿主要是针对当时有专家提出的发展“企业所有制”的概念,对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的比较分析。对所有制改革来说,当时有三种观念,一是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发展所谓的“企业所有制”。三是发展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然而改革的结果却是不符合这三种观念中的任何一种。

    至于这篇文稿,由于其历史并不久远,将其放在“文稿的历史”中似乎不妥。放在“改革”和“所有制”栏目中都可。不过那一段历史毕竟已经过去。通过这篇文稿了解一下那一段历史也挺好。那就将它放在“文稿的历史”中吧。2006615日注

 

1989年曾经给你们寄去了《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社会成员的分配收入差距》等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我谈到了什么才是真正的公有制,真正的公有制在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谈到了人类社会中合理公平的分配原则,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以及人类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等问题。

 

在这些文章里,我想从历史给我们的启示中发现我们曾经有过的误解,并从对这些误解的分析和研究中引申出符合我们时代发展的新的思想观念。我希望这些新的思想观念能被人们所理解所接受。可以说,我在自己的文章中所揭示的种种问题,应该是社会中的一种观点,一种可以与人讨论的观点,一种应该允许讨论的观点。但遗憾的是,我的文章始终不能见诸于世。

 

事隔五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众资本的发展趋势是多么的强大,似乎到了根本无法阻止的程度。国家占有的资本量大有被非国家所有的社会资本超过之势。而国家占有的资本也处于有被分化、被瓦解的处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一方面应该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则必须给予正确的引导,以使社会所有制向一种公正和合理的形式发展和过渡,以避免社会所有制的发展处于一种无序和混乱的状态。这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重要和十分迫切的问题。

 

但是,我们从现实中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并没有完满解决的迹向。导致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仍然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混淆。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仍然把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完全等同起来。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以主导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但却也使人们固执地认为,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坚持现行所有制,也即国家所有制。放弃国家所有即等于放弃公有制,等于恢复私有制。

 

2.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混淆。

在许多人看来,私有制就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就是私有制。人们不愿再向深层分析一下二者的本质区别。人们不是以剥削和非剥削作为二者的严格界限的。

 

3.人们没有发现个人所有实际上是任何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就是说,除了国家所有、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两种无占有制社会外,任何社会的正常状态的主体性的所有制都必然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的(当然不等于是合理的)。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是奴隶主的个人占有;封建社会中,对土地的占有是贵族、地主和广大农民的个人占有;资本主义社会中,对资本的占有是资本家个人的占有;即使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在正常的所有制状态下,国家对资本的垄断也只是在特殊性、主导性、重要性方面具有意义。而从所有制的基础性方面来说,个人所有仍然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大量的社会资本仍然以个人占有为主。相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不同的是,占有资本的个人越来越多,而不再是极少数的资本家。只有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个例外。传统社会主义排除了个人所有这个社会基础。因此,这不应该是资本社会中的一种正常的对资本的占有方式。我们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向民众资本发展的趋势来看,个人所有显然也应该是未来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合理的社会发展趋向。

 

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原因,人们对这种发展趋势似乎有些恐惧。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把所有制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就是恢复私有制,放弃国家垄断所有制就是放弃公有制。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所有制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是不正常的。

 

实际上,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个人所有在人数上的迅速扩大,开始突破少数人的占有,而向多数人的个人所有发展,才表现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将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最短暂的社会阶段。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历史使命就是在这一短暂的时期内,使社会完成由私有制向民众所有的过渡。由于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这一存在意义,在传统的公有制观念的作用下,在所有制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以上误解。所以在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1.极力维护国家所有的主体地位。人们为什么感觉不到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国家必然会失去其在社会所有制上的主体地位。除非有谁来重申和有效地制止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共有制经济的发展。如果真的有人这样做,那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又是否可以做到呢?

 

2.一些人们从经营角度出发,深感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因此,极力推崇通过改变国家的占有方式,一方面维护国家所有的主体地位,一方面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提出了由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政府机构相互交叉持有国家股份的观点。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无疑是在继续确认政府庞大的机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否则,不同层次的、不同部门的、不同区域的政府机构怎么可以相互交叉持股呢?其次,这一观点无疑是继续承认社会权力对企业的有效作用。而且是承认了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政府机构都对相关的国有企业拥有社会权力。这与传统的国家对企业的社会权力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更为令人担心的是,传统的社会权力只是一个部门和一个地方因为对国家负责而对企业行使权力。而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对企业的权力则会出自四面八方。这些四面八方的权力是最终统一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呢,还是以国家的名义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甚至干脆就是本小集团的利益呢?企业又到底应该服从哪一方面、哪一方的利益呢?

 

3.人们深感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的。因此,有人提出另一种形式的公有制,即企业所有制。也就是企业占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的企业所有制。提出这一观点的人为什么没有想一想,企业到底是什么?对早期的企业来说,企业就是由土地、厂房、机器、设施、设备组合起来的、进行生产活动的一种机体。那么,所谓的企业所有制是否就意味着是由这些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自行占有自己呢?对现代企业来说,依据现代资本观念来说,企业就是由几百股、几千股、几万股、几十万股、几千万股的股份组成的机体。所谓企业所有制是否就是这些股份自行占有自己呢?这符合逻辑吗?事实是,能够实施占有的只能是人而不是物,是国家而不是物。所谓的企业所有制的实质只能是企业的无主所有制,即一种既不属于任何人,也不属于国家的所有制,当然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对公有制来说,传统观念的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按照民众资本观念来说,公有制等同于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成员共有制。那么,无主企业的公共对象是什么呢?

 

企业所有制观点的提出,的确满足了人们的一种心理。即,既使社会资本不属于国家,以免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或对企业施加太多的干扰,又保持了资本的“公有制”性质,不至于使社会资本归属于个人而成为私有制。但是,这种实质为无主企业的企业所有制符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呢?它自身是否会潜伏着某种危机呢?

 

对于这种无主企业来说,既然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人,能够控制它的当然不是企业自身(因为物是不能控制物的),也不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因为不存在人的意义的所有者),而只能是管理者。这些管理者除了没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外,是拥有对企业的一切权力的(因为企业是无主企业,也就不存在所有权问题,相应的也就不存在分权问题)。我们知道,资本所有权的意义在于,谁拥有资本所有权,谁就必然对拥有的资本负责。对无主企业来说,企业管理者虽然拥有一切权力,但却不必对资本负责。而对企业的多数成员来说,因为他们没有所有权,也就仍然没有任何权力。这对企业来说,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我们已经从曾经有过的国有资本由于无人负责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状态中,吃尽了苦头。因此,我们不希望这种已经使我们吃尽了苦头的历史状况以另一种方式重演。

 

最后,我们是否可以再从分配的角度去分析一下社会和经济到底会趋向于向何处发展。

 

我在《关于社会成员的分配收入差距》中说过:“合理的分配应该包括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我想,这决不是一个错误的观点。任何资本社会都必然存在着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只不过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资本社会能够合理地进行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如果我们假设,我们的社会一开始就确立起了合理的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社会所有制的自然发展的结果。

 

国家是在没收了官僚资本和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而成为全部社会资本的所有者的。根据财富创造的“三要素不可分”原则和“三要素”分配原则,我们假设,在全部资本转化为国家所有后的第一年,这些资本能够产生税后利润15亿。按照创造财富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原则,这15亿税后利润分别是由劳动和劳务、管理、资本这三个要素创造出的,也就应该由这三个要素的载体进行分配。按15﹪的利润率计算,这15亿的利润中,2亿25百万元为国家的资本收益。其余则是由广大的劳动者和管理者所创造的。按照“三要素分配”原则,国家只能得到两亿多的利润。这两亿多的收益经过国家的财政分配后,最终能够作为资本投入到社会的又能有多少呢?如果我们把国家投入的这些新增资本作为国有资本增长率的标准,在经过四十年后,国家无论如何也不会占有今天这样多的资本。

 

同样,按照“三要素分配”原则,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资本的管理者将分配到12多亿的利润。这样的资本分配将持续地进行下去。如果国家以法的方式规定这些分配给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利润只能转化为资本,那么企业中的广大社会成员和管理者就将成为资本所有者。此后,他们将可以持久地依据所持有的资本进行资本收益的分配。国家因此将不会成为所有企业资本的垄断者。这样以来,经过四十年的时间后,社会上的大部分社会资本即为民众所有,社会将因此而自然地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社会中的大部分企业也必然成为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将完全由企业成员自己管理,根本不需要国家来进行管理。同时,由于国家只控制了一小部分社会资本,因而根本不需要为了管理这些少量的资本而派出像现在这样的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庞大臃肿的国家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又怎么可能出现像现在这样的,由这些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呢?国家和政府自身的建设也绝不会以它所占有的社会资本为中心,而只能以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为中心。这样,国家就会完全体现国家的本质(关于国家的本质,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我们的社会就会在经过短暂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较早地进入民众资本社会——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在占有性质上最合理的、也是最后的对资本进行占有的社会。

 

我想,这决不仅仅是只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或假设,而完全应该是在资本主义被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令人痛惜的是,这一社会发展趋向被长时间地推迟了。只是到了七十年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才开始悄然地向这一发展方向迈进。到了八十年代,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进行的改革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也才开始向这一社会发展方向迈进。

 

不论怎样,这样两种社会都在向着民众资本社会的方向发展。尽管如此,在观念上,人们并没有形成共识。

 

不过,在社会的改革上,人们还是有着共识的。没有人否认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在关于改革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上,显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使改革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促进社会所有制向着民众资本形态发展,也就是使改革向着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成员共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另一种是极力维持现在的公有制成分,也就是使改革表现为以新的形式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去改变在旧的国家垄断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如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问题、为了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庞大的政府机构问题、由这样的政府机构体制所形成的强大的社会权力问题、由这样的社会权力所导致的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这就从哲学意义上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即,这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是由本质——国家绝对垄断制——决定的,还是由非本质的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决定的?在不改变国家垄断制这一本质的情况下,仅仅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这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思想观念。如果改革不需要任何思想观念,那么它们的存在都没有意义。如果改革必然要接受思想观念的影响,那么就应该给不同的思想观念以平等的竞争机会。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思想观念为主导的。因此,确定了一种主导思想,也就是确定了改革的方向,确定了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显然是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观念占了上风。

 

我想,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应该给两种思想观念以同等的竞争机会。不要轻易地确定某一种思想观念的主导性。否则,产生的危害是极大的。所以,应该通过讨论的方式以确认哪种思想观念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社会实践,更对社会有利,更易为世人所接受。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共产主义的理论史,我们今天完全可以说,列宁作为一个理论家,确实战胜了不少同时代的理论家。虽然我们不能说他战胜的理论都是正确的。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列宁确实是战胜了一些正确的思想观念,从而给社会主义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这也是一个历史的教训吧。

 

想必这一教训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启示:没有完全正确的思想家。但必须正确地对待任何思想观念。

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

1993年6月13日

 

可以说,这无论是对我自己来说,还是对中国改革的历程来说,这绝对是一篇份量极重的文稿。中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就是这篇文稿内涵的反映。2014年3月9日注

 

这又是一篇只能用来被“悼念”的文稿。

现在的人们对于现存的所有制状况已经习以为常。可是,还有多少人知道,在那个时代,连一个小小的理发店、小小的商铺、小小的作坊都是国有性质的。而且,人们通过舆论反复重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观念。而那时的“公有制”概念,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所有概念。正是在这样的事实存在和观念存在的状况下,我写了这篇文稿。我不敢说是我的这篇文稿拉开了中国社会所有制改革的大幕。但却能够说,在我的在篇文稿投寄给社会,并被权威人士代言后,中国社会便拉开了所有制改革的大幕。如果我的这篇文稿能够在当时公开发表的话,在中国的思想界和学术界,一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由于这篇文稿是出之我之手的,因此只能在今天被用来“悼念”了。2007330日注

现在的人们对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退出竞争领域等思想观点已经习以为常了。也就意味着这些思想观点已是常识了。但是,在1993年以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却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权威的思想。而那时的公有制实际上仍然是国家所有的一统天下。这篇文章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也正是在这之后,“抓大放小”这一说词流行了起来,并且使专家学者们有了热论的话题。2005526日注

 


“国家所有”这个事实上的客观存在,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所接受的概念了(注:在人们接受这个概念之前,人们只有“全民所有制”和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概念)。人们接受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尽管“国家所有”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但却并没有相应的“国家所有”这一概念。人们以“全民所有制”的概念来取代事实上的国家所有。因此,当人们今天开始接受“国家所有”这一概念时,当然也就意味着对不确切的和虚无的“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概念的扬弃。人们的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我们社会的经济关系中,除了国有企业外,还有私有企业、个体企业、共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也即事实上的无主企业),等等。这些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经济势力上的发展速度上都大大地超过了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照此下去,必然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性质的企业在数量方面、经济势力方面有没有最终超过国有企业的可能性?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导致国家所有为主体,还是以某种形式的所有制为主体?

 

曾经有过的国家所有的一统天下和今天仍然存在着的国家所有的绝对优势的经济体制具有强大的惯性力。正是这种惯性力决定了人们的主导思想仍然是:坚持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全面发展。

 

这种观念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所有制上,怎么可以不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呢?

 

但是,又为什么不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所有制为什么一定要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呢?

 

对于后一个问题,我已在我的其他许多文稿中阐述过。这里我们只讨论前一个问题。即,一个社会的经济应该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还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而哪种经济格局、经济模式更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呢?因此,讨论国家所有制的前提和中心都应该是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所有制本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向度来说,所有制本身则是一个中心问题)。因此,让我们需要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占有资本的意义何在。我想,国家占有资本的主要意义不外乎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1.收取税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支出税收和财政,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3.进行资本投入,以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

 

让我们先放下国家占有资本的意义这一问题,先探讨一下资本的存在问题。

 

一、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作用

 

关于资本的存在。

 

资本最原始的形态是货币。当人们以生产为目的,把货币转化为物——厂房、机器、道路、通讯设施、管理设施等等——时,便形成了物化资本。但是,仅有物化资本并不能使生产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还应该有相应的货币资本用于购买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质,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因此,资本是以物质和货币的形态存在的。

 

资本一经形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资本在其运行过程中,经常处于各种形式的变动状态之中。如,资本的相对落后和陈旧,资本的贬值和失去价值,资本的更新,资本的增加,资本的拓展,等等。除了资本失去价值以外,货币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始终与物化资本同时存在。失去价值的资本在社会资本总量中总是极少的部分。因此从资本的物化性质和生产性质来说,资本是永远存在的。资本的存在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

 

资本存在的社会意义。

 

资本在社会中的存在,其意义首先在于进行物质生产。否则,资本将失去任何意义。这一意义在一个社会的范围内更是如此。其次,资本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产品和商品的流通。通过产品和商品的流通完成生产的最终目的。并通过社会产品和商品的流通,达到直接地和间接地为社会成员服务的目的。资本存在的社会意义还在于,通过生产和流通,使社会成员获得经济收入,使国家获得税收和财政收入,并通过社会成员和国家的货币支出,使资本获得新的一轮的运转,使资本得以变化。

 

二、资本所有权形式的变化,是否会改变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

   

资本所有权形式与资本的存在。

 

在人类社会中,自资本形成以来,变进入了资本社会。资本所有权首先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存在,而后发展到资本的私人垄断。继之是国家垄断资本形式的出现。最后是民众资本形式的出现。而资本的个体所有制形式则始终伴随着资本社会的发展。

 

资本所有权从最初的个体和私有两种形式,发展到国家所有和民众所有等形式,并没有丝毫改变资本的存在,没有改变由资本存在规律所决定的资本的发展变化。资本依然是以物化和货币的形式存在。

 

资本所有权的变化,也丝毫没有改变资本存在的社会意义。社会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商品流通速度越来越快,商品流通的方式越来越多,人们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越来越高,人们所获得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服务也越来越多,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也就随着社会资本总是量的增加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增加。

 

所以,在一个经济正常发展的社会和国家里,资本的存在和社会意义决不会因为资本所有权的变化状况而有根本的改变。就是说,首先,资本决不会因为所有权的变化而不复存在。其次,资本不会因为其所有权的变化而使资本停止运转、使生产和流通过程停止。资本也不会因为其所有权的变化使社会成员因此而没有经济收入、使国家因此而没有税收和财政收入。

 

当然,资本所有权的变化状况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在社会中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但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资本的社会意义。资本很可能会在一种所有权状况的作用下遭遇贬值,而在另一种所有权状况的作用下得到升值。同样,资本也可能在一种所有权状况下无法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而在另一种所有权状况下却能达到最佳的运营效率。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所有权的变动又是非常必要的。当资本所有权变动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有助于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合理社会)相统一时,资本的社会存在才会处于最佳的状态,资本的社会意义才能够得到最充分的表现。

 

三、国家放弃资本所有权将会怎样?

 

在我们这个曾经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而现在则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社会里,国家确实控制着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本。国家所有的这些资本分散在几十万个国有企业中。而这几十万个国有企业中却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处于亏损的状态。而对相当一部分没有亏损的企业来说,其资本的运营也没有达到最好的效率。这一结论可以国内和国际的纵横比较中得出。

 

人们认为,我国企业的这种状况是由于人对资本的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但这只是客观反映出的事物的表面现象。而人的能动的思维并不只是去符合这种由客观反映的表面现象。人们应该通过思维去挖掘更深层次的原因。但是就多数人来说,他们认为对企业的管理不善不仅是客观反映的表面现象,而且也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不好,与国家对资本的占有状况无关。这种观念难免太牵强附会。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占绝对优势的社会里,资本运营得如此之差,却与所有制状况无关,这是难以理喻的。实际上,曾经存在的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所有制和现今的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应该是导致国有资本运营不佳的根本原因所在。否则,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会纷纷改变其对国有资本的垄断状况。因此,要改变社会总资本运营不佳的状态,为什么不可以在我们的社会探讨改变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状况呢?

 

国家放弃资本的绝对垄断权的结果会是怎样的?

 

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曾经被认为是绝对的真理。因此,国家所有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曾经一统天下。而“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也被牢牢地开展在国家手中。因此,国家事实上处于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地位。

 

随着改革的发展,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不再被认为是真理。于是,属于个体、私有、“集体”所有的企业数量以极快的速度增加着。相对于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来说,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放弃了相当一部分社会资本的占有权。国家放弃了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权,国家所有的资本依然存在。国家所有的资本和社会的资本总量依然在增加着。而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人民获得了更多的收入,国家的税收和财政获得了更多更快的增长。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向着更好的方向变动和发挥。这就足以证明,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资本所有权的变化同样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而且,从经济意义来说,资本所有权状况的改变反而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人们在摈弃了国家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的真理后,又开始信奉“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真理。那么,让我们继续从经济意义这个角度来探讨一下“国家所有为主体”这一真理的真实性。

 

国家放弃亏损企业将会怎样?

 

现有的几十万个国有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如果国家首先放弃这三分之一的国有企业的资本,那么国家将不再对这些企业承担责任,国家不再需要从财政支出中弥补这些企业的亏损。国家将因此节省一大批财政收入。这些企业将由其企业成员自行承担责任。摆在这些企业成员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使企业倒闭,企业资本化为无有(即在不为其他企业接管和购买的情况下)。二是努力地使企业资本得到更好的运营,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

 

即使企业最终倒闭了,其资本也不会完全化为乌有。因为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依然可以作为资本存在,并随时可以投入到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的运营中去。如果在国家放弃亏损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后,企业资本能够继续运营,那么在企业成员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企业继续亏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企业的继续亏损意味着自身利益的巨大损失,意味着自身基本生活需求的危机。因此,基本的生活需求,更多更好的经济收入,将是企业成员自身努力改善资本运营的基本动力,也是一种巨大的动力。

 

一个亏损企业在国家放弃资本所有权的情况下,资本会依然存在,资本依旧在运营,而且将会运营得更好。这些企业不仅不再需要以国家的财政弥补亏损,而且会向国家交纳更多的税收。这些企业将会由亏损转变为赢利。利润将会使企业的资本构成得到改善和拓展。所以,亏损企业的资本在改变了所有权后,资本的存在、资本的社会意义不仅不会根本改变,而且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国家放弃小企业将会怎样?

 

在国家所有的几十万个企业中,除了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外,其他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不是十分理想的。这几十万个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针对这些企业经营状况差的问题,社会取得了一个共识:国家对企业管得太死。因此,国家必须给企业放权。国家希望通过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曾强企业活力,使生产和经济获得较快的发展。但是,这一经济目的为什么不可以以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的方式来实现呢?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国家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权,使企业切实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经济意义上究竟有什么原则区别呢?没有。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哪种方式更容易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使企业经营得更好。

 

对于所有的中小企业来说,只有使企业并不满足于不亏损,而是使其资本运营得更好,企业的和社会的总资本才会得到更多的增殖和拓展。社会成员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国家才能有更多的税收,资本的社会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所以,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将更有利于资本社会意义的体现。

 

四、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将会怎样?

 

以上我们从经济意义方面阐述了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要从理论上讲清楚这种必要性和可行性,还需要深刻地论证国家对资本的绝对控制与企业和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不相适应的机制关系,还要有充分的论据来证明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后,是否能够确实地促进资本社会意义的充分体现。对此,我已经在我的其他文稿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论证。这里也就不再用更多的篇幅做进一步的讨论。

 

但是,在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的问题上,仅仅从经济意义方面来考虑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人们之所以要坚持以国家所有为主体,也不是出于经济意义,而更多考虑地是政治意义。我们虽然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当然更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不顾及社会发展。因此,在国家是否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的问题上,还必须考虑社会发展这一政治问题。

 

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即意味着“所有权主体”的转移。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无论处于怎样的归属和状态,都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也许作用。

 

走传统资本主义道路?

 

如果国家在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以后,这些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属于了私人或少数人所有,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社会来说,其经济性质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其发展道路也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如果一个社会、一个企业重走这条发展道路,其生产和经济可能会有一个比较快的发展,但资本主义必然产生的一切弊端、腐败、不合理、不公正现象也必将死灰复燃。这些现象决不会因为这个社会曾经是社会主义、或将仍然是社会主义而得以自行约束。

 

因此,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后,不能将全部资本或大部分资本转为私人或少数人所有。社会也决不能回头走资本主义道路。

 

走无主企业发展道路?

 

一般来说,我们不能想象社会中的财产、社会中的资本会没有所有者,会无所归属。然而这种不可能的事在我们的社会中竟然是一种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社会中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我们知道,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只有具体的人和国家。无论是物化资本,还是货币资本,无论它们的归属以何种形式存在,它要么属于个人,要么属于国家。但是对我们社会中的许多乡镇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它们既不以任何形式为国家所有,也不以任何形式由个人所占有。而人们将这些财产和资本归为集体的“集体”,实质上是不具有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法人资格的。因此,这些乡镇企业和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只有控制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无主企业。能够对这些无主企业行使控制权的只是少数人。这些少数人对这些无主企业的控制,一受各种经济关系的影响,如商品经济、小农经济的影响。二受个人道德因素的影响。三受我国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这些控制无主企业的人们可能起到的综合影响作用。于是,我们在许多无主企业中看到了种种令人担心的现象——家族化和宗族化现象。而这种现象在有主企业中是不易出现的。而在无主企业中出现的家族化和宗族化现象是一种带有封建色彩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现象。

 

或许这种社会现象还没有对企业和社会形成大的危害。但这毕竟不是一种体现社会进步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如果在国家放弃中小企业所有权后,使这些企业走上无主企业的发展方向,使无主企业成为社会经济的基础,那么产生于这一基础之上的家族化和宗族化现象,将会对社会构成一种新的危害。因此,无论是对已有的无主企业来说,还是对国家可能放弃的中小企业来说,都不能走无主企业、无主资本的道路。

 

走共有制道路

 

国家所有的中小企业资本在社会的总资本量中,占有不小的比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些中小企业的归属体现着社会所有制的主体方向。在我们说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时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指中小企业为国家所有。如果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就将意味着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的改变。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形态中,总是要以某种所有制形式为主体的。当社会的所有制不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时,其所有制形态将以何种所有制形式为主体呢?以私有制为主体,显然是历史的倒退,会遭到社会的反对;以无主企业、无主资本为主体?也是不实际的。因为企业和资本的无主状况终将会被改变;那么以个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所有制是无法适应一般的社会化的生产的,更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以“三资企业”为主体?则更的不可能的。在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实现一体化的时代里,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将自己的经济命脉操纵在外资手中。

 

因此,国家在放弃中小企业所有权的同时,应该意味着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应向一种新型的、企业成员共有制(即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成员共有制)的过渡。在共有制企业中,每个企业成员都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这种共有制企业施行的将是全新的、也是最为合理的分配制度。即“三要素分配”原则和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所有的企业成员将有权挑选和能够有效监督对企业的命运、也是对企业成员自身利益至关重要的代理人——企业管理者。企业成员将会非常关心他们自己的资本的运营状况。企业成员的利益将不再只是来自于劳动和劳务收入,也体现在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方面。企业成员的利益不仅取决于管理者,更重要地是取决于他们自己所应该发挥的任何作用。所有的企业成员将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将会同心协力地为办好自己的企业而努力。


国家将会因为放弃中小企业而卸掉一个沉重的、而且必须为之付出巨大国力的历史包袱。但是,社会资本决不会因此而有所减少,并且会因为广大的社会成员自己来本应该由自己来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承担这种责任时所发挥的责任心、智慧、权力和主动精神而获得更多、更快的发展。企业所有权的过渡并不影响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反而使国家会随着社会总资本的增加、增殖、拓展获得更多的税收和财政收入。资本所有权的每一合理变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将在改变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后,再一次得到充分的体现。而社会的发展也将会随着以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形态的形成而更趋合理和进步。

 

因此,“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如果仅仅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缓冲的策略,进行一定的宣传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将其作为我们社会意识形态又一基础或信奉的真理,则是有害的。因为这一观念不一定是真理。因为这一观念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不会符合人们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将进行和已进行的实践。

 

以国家所有为主导

 

商品经济犹如一条自由奔腾的江河。江河流向何处,江河将如何改道,都遵循着一个规律:水向低处流的规律。商品经济将如何发展,将发展到何种程度,同样遵循着一个规律:市场调节规律。不管是江河,还是商品经济,在纯粹自然状态下的动态都必然伴随着灾难。但是在一定的引导作用下,就可以把灾难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能够引导江河的只有人。而能够引导商品经济的只有国家。而国家赖以引导商品经济的有力手段之一,是国家对重要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国家对重要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包括:

 

1国家对大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

 

2.国家对重要的军事工业的资本所有权。

 

3.国家对重要经济领域的资本所有权。

 

4.国家对新型产业和新技术发展的资本所有权。

 

5.国家对重要科学研究机构的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上述资本拥有所有权的目的,不在于占有资本。而在于对国民经济发挥保障作用,在于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在于对产业发展的引导。


国家占有资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非垄断性。因此,在国家占有资本的企业中,应该实行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政策。也应该允许社会资本的参股。尤其应该实行企业成员拥有股份的政策。

 

2.国家所有为主体的非永久性。如对具有风险的新型投资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投资,很可能难以形成生产规模。因此,国家的投资无疑起着一种领头、引导和保险的作用。但是,任何一种新型产业都不可能永远是新型的。新型产业在走向成熟后,就会成为普通产业。此时,国家应该逐步出让资本所有权。或者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放弃所有权的主体性。

 

3.国家所有权的非永久性。国家在放弃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性后,实际上国家也没有必要一定拥有企业资本的部分所有权。国家可以完全退出这些企业。但有一点应该提及的是,对一个企业来说,在国家开始逐步放弃企业资本所有权的主体性之时,应该同时推进企业向企业成员共有制的发展。当国家完全退出该企业后,该企业也应该是完成了由国家所有向共有制的过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历史上的那种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包袱的状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保障、引导和促进作用正是体现在国家对资本的垄断→国家对企业资本所有权的主体性→国家退出对资本的垄断,放弃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性→国家完全从企业资本中退出这样一种变化过程中。国家对资本所有权的关系处于何种状态,完全取决于国家对国民经济应该起到的影响作用。

 

国家应该在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后,将会有更雄厚的财力进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投资,使国家所有的资本真正起到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国家所有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将比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模式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历史将会更充分地证明这一点。

 

六、国家所有为主体向国家所有为主导的过渡

 

这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放弃了国家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并由此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和社会进步,但仍然有不少的人对国家放弃资本的绝对垄断权难以理解。如对因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充分发展而出现的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不满,实际上也就是对国家放弃资本绝对垄断权的不理解。

 

所以,放弃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政策将会遭受到更多人的反对。因此,我们的社会将面临着一种更加深刻的观念上的变革,这也是一种更为困难的变革。但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以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具有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是能够改变人们的观念的。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我国一些地区(如上海市)已经开始在小企业中实施这一转变。

 

其次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将几十万中小企业由国家所有转为企业成员共有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没有十年左右的时间是难以完成的。

 

此外,还必须掌握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不能像在农村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在一个冬季完成分田到户那样,来进行中小企业的资本由国家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的过渡。对由国家所有到企业成员共有制的过渡首先必须选择一种适当的形式。如可以首先在企业中实行资本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使企业成员拥有的新增资本的总量超过国有资本,而后国家退出在企业中的资本。再如,可以将企业资本分为国家股和企业成员股,然后国家逐步退出在企业中的资本。还有,国家可以将企业出售给企业成员,最终由企业成员控制企业的全部资本。

 

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仅是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过渡的过程,而且是实行企业成员自我管理的过程。在这个过渡时期里,企业成员将学会任何行使自己对企业的管理权。如挑选和监督企业管理者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咨询;如何确定分配;等等。只有广大的企业成员能够关注、学会并真正地行使对企业的管理,他们也才真正地进入了市场经济,他们才能更好地负起责任。

 

最后,在由国家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过渡的过程中,还必须在社会中确立起企业成员在企业中的权力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权力机构。

 

完成由国家所有为主体向国家所有为主导的过渡,对国家来说,无疑是卸掉了一个巨大的历史包袱。这对于简化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和机构是大有助益的。从过渡到“社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角度来说,则是把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责任还原给了广大的社会成员,就如同广大的个体户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一样。广大的社会成员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将以企业为核心,组成千千万万个利益共同体。那么如何确立这些利益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立国有资本和企业成员共有资本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将作为新的社会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公正地确立这些关系,以使国家所有为主导、社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新的社会和经济体制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以国家所有为主体,还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相应的是以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问题,如果在早十年前的事情提出,或许是一个十分危险的问题。而在现在,尽管人们仍然在坚持“国家所有为主体”的观念,但事实上,人们并不再感到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会有多么大的危险性。反而会在潜意识中感受到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将会更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适时地提出“国家所有为主导,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概念是必要的,在实践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附记:

在本文投寄于社会的第二年,便看到了一位叫王钰的幸运者用几乎同样的意思,甚至是同样的词汇所写的文章见诸于报。这不能不不使我非常地羡慕这些幸运者。再如,仍然是这个叫王钰的幸运者于19978月在《城市改革应该使劳动者有其股》的文章中提出的思想观点,我从1985年的《走向民众资本社会》的文稿中(甚至是在更早一些的文稿中)开始,就一直在讲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个叫刘吉的幸运者所写的文章,与我投寄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系列文稿中的思想观点也是何等的相似。如果我有这种幸运,可能就没有这些幸运者的幸运了。看来,写得文稿和字数再多,都不抵两个字:幸运。

 

 

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

  1994年3月27日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和实施条件

 

什么是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

 

按照西方社会的俗义,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员就是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我想,我国的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员也不应例外。当然,我们可以给其一个更准确的定义。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将这种客观存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以纳税人的钱支付于的机构和人员合法化。而一旦合法化,就是不可轻易更改的了。

 

在社会发展中,之所以产生国家公务员制度,当然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也就是说,社会之所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因为这一制度的作用将通过经济的增长、文化以及各方面的发展反映出来。因此,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当然也必须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为目的。作为一种人为制定的制度,其结果当然应该是这种目的和客观效果的统一。

 

要达到这种目的和客观效果的统一,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国家公务机构的合理配置。

 

因此,国家公务机构的配置必须有一定的原则。如职能的不可替代,不能混同,不具有同一性。如立法、司法、行政的不可替代和不具有同一性。再如职能的包括重叠性。还有公务机构的精炼原则;财政节约原则等等。

 

2,在公务 机构合理配置基础上合理配置公务人员。

 

如果公务机构的配置不合理,那么,那些在职能、职责、职务重叠、虚设机构中配置的公务人员也必然是不合理的。其次,即使公务机构的设置是合理的,其人员的配置也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

 

    3.权力的互不干扰和相互制约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以对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通过有效的制约和约束,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只许其为公民服务,而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4.保障国家公务人员的利益。

 

通过这种保障作用,不仅使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能够为公众服务,而且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如果国家公务员制度不能满足以上条件,这一制度除了起到保障公务员的利益外,将不会有任何积极效益。

 

    二、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不合理配置的负社会效益

 

这个问题既复杂又简单。

 

如果复杂地说,几百万字难以言尽。

 

如果简单地说,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不合理配置将造成(1)庞大的政府部门和官僚体制。(2)难以抑制的官僚主义和官场病。(3)沉重的财政负担。(4)必然导致腐败。

 

如果将行将确立的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或实际已存在的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不合理配置达到了这种程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那么行将产生的是积极的社会效益,还是连带产生负的社会效益?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以国家公务员制度将这种状况法定化,那么,这个制度将产生什么社会效益是可想而知的了。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我国即刻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毫无疑问,这一制度当然会建立在国家现行机构的基础之上。

 

那么,我国现行的机构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

 

1.建立在生产职能和事务职能基础之上。按照列宁的理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应担负起组织生产的职能,把国家组成一个大托拉斯和管理生产的中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这么做了。不仅如此,国家还把所有社会事务的发展作为自己的职能。从而放弃和忽略了客观社会赋予国家的职能。于此相应的是国家为了行使那些不应有的职能而建立和发展了一种十分庞大、复杂且日益膨胀的机构体制。

 

2,建立在政--政一体的基础之上。

 

这确实是应该很敏感的问题。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员以纳税人的钱为经费和薪俸,

用纳税人的钱办理公共事务。如市政建设、维护法则、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人口控制、基础建设以及少量的生产性投资等等。从而体现为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那么,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区分公务机构、公务员与非公务机构和非公务员呢?其界限有两条。(1)用纳税人的钱。(2)为公众利益服务。

 

如果以纳税人的钱为薪俸来区别公务机构、公务员和非公务机构、非公务员,这一界线是

非常模糊的。因为我国的国家政体是建立在政--政一体之上的。各种、各级党的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甚至一些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活动经费和工资都是从财政(税收)中支出的(如果这里有错误,我收回这一说法)。这样,我国现行社会机构中以纳税人的钱为经费和薪俸的机构和人员就太多了。如果以此为依据将它(他)们划归为国家公务机构,显然违背了“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界定。也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客观规定。因为这些社会组织从事的不是、也不可能为公众服务的公务职能。它们只是为自己的组织服务的。这里,我们也不能通过逻辑演义的推理将其与“为公众利益服务”划等号。

 

 3.建立在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基础之上。

 

国家机构的建立过程既是不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也是逐步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过程。这两者不应是矛盾的。但它们却是可以发生矛盾的。

 

我们可以把国家和地区想办的事想得很周全。甚至可以把未来想办的事都设想出来, 并建立与这些要办的事相应的机构。但是,你必须首先遵循一个原则,即国家公务机构的建立必须与现实的经济基础状况相适应。否则,我们完全有理由再根据我们想办的事把我们的国家机构再膨胀几倍、几十倍。

 

显然,我们的各级国家机构的过分庞大的原因就在于人们根据想办的事了设立机构(当然这里还有其他各种原因),而不是遵循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原则。

 

实际上就我国的贫困县和大多数中等经济状况的县来说,其机构设置一般有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如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财政和县长办公室这些机构已绰绰有余。这样,政府就有足够的精力来发展地区经济。也有一定的财力了改善发展经济的条件。

 

当然,还必须国家我国的国情来设置必要的机构。如计划生育机构。这对经济贫穷的地区尤为重要。

 

我们不可能在经济展开落后的条件下办好任何设想要办的事。拿教育来说,它确实对任何地区和整个国家都是重要的。但是对一些贫穷地区来说,贫穷无法办好教育。即使舍弃其他方面的发展办好教育,它也不会在短时期内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效益。相反,改革后的大量事实说明,经济发展一旦上去,教育立即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教育的成果又会迅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相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地区来说,它们就不应设置同等规模的教育机构。教育如此,其他许多工作同样如此。如果什么工作都要抓,什么机构都设置,结果消耗了大量的财政支出,却是什么工作都抓不上去。反而影响了经济发展,形成恶性循环。

 

对经济贫困的地区来说,许多公务机构是根本不需要的。但是它们却都按照国家机构的模式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膨胀的机构体制。

 

    3.建立在非法制的基础之上。

 

人们为什么会违背经济规律的约束,不顾经济状况的实际来建立一个完善的、统一的、同一性的国家机构体制呢?是因为国家机构的设置没有纳入法制的轨道。

 

我们以县级国家机构为例。一个县的财政收入来源于本县的所有纳税人。因此,县极国家机构必须对本地区的纳税人负责,使他们的税钱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和经济的效益。而纳税人则有权力对他们交纳的税钱的支出进行有效地监督。其中包括用于本地区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支出。对用于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财政支出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对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合理配置的监督。因此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配置必须纳入法制的范畴。应由本地区的立法机构代表本地区的纳税人确立本地区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配置。显然,我国的各级机构的设置根本没有这样一个程序,而是非法制的。

 

非法制的设置和配置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做法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命令。由上级机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决定下级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配置。

 

(2)仿效。其它地区建立了什么机构,增设了多少工作人员,本地区即加以仿效。使机构设置只增不减。

 

(3)权力设置。在本地区范围内,行政长官利用权力随意增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个

人权力一旦和裙带关系相结合,利用权力设置机构和增设人员就具有更大的随意性

 

可以设想,我国在上述基础之上配置国家机构、社会机构和工作人员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是不符合客观要求的。在这种不合理的基础之上配置的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也必然存有极大的不合理成分。

 

既然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以法律形式使国家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配合法化,势必将其不合理成分也合法化了。

 

    四、中国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1.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

 

不仅国家一级的机构设置应通过法律程序,各地区的国家机构设置也必须由当地的立法机构经过立法程序加以确定。这样,势必要有以下两种保证。

 

(1)各地区立法机构必须对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配置有洋法可依。这就需要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一种公务机构配置基本法。

2各地立法机构的权力必须大于行政部门和行政长官的权力,以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受到干扰。以制约行政权力逾越立法权而随意设置机构和工作人员情况的发生。


2。对现有国家机构进行严格甄别。

 

既然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法律所涉及的对象是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那就应该给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以一个在准确的定义。凡不符合这一定义的国家机构和社会机构不得纳入国家公务机构的范畴。也不得用纳税人的钱支付其费用。

 

其实,就我国现有国家体制来说,国家公务机构和非国家公务机构的界限是非常不清的。如那些非常之多的管生产、管事务的部、厅、局,它们根本就无存在的必要。还有党、团、工会、各种协会,它们的服务对象是本组织、本团体的特殊事务,而不属于公务利益的事务。我们不能在这种界限不清的情况下把所有社会机构、非国家机构都纳入国家机构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界定国家公务机构的问题上,很有必要参照 发达国家的界定标准。

 

    3.必须对符合国家公务机构的现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的精简和合理配制。

 

四十多年来,我国的国家机构一直在膨胀。一是机构的膨胀。二是人员的膨胀。我们不知道,如果这种膨胀的趋势继续下去。国家机构的膨胀是否会达到新的高峰。但我们都清楚,我国现有国家机构的膨胀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峰。这种膨胀不仅体现在非公务机构的膨胀上,也体现在符合国家公务机构条件的国家机构内部人员的配置上。我们既不能用法律形式将非国家公务机构确定为国家公务机构,同样,也不能用法律形式将这种人浮于事、人员大量超编的情况确定下来。所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在符合国家公务机构原则的国家机构内部人员精简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国家公务人员的工作才是有效率的。

 

    4.确立国家公务机构的设置与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特别适用于地区(如县级)国家公务机构的设置。任何地区的公务机构的设置不能不受约束地、盲目地照搬国家级公务机构的配置模式。同时,不同经济状况地区的公务机构和公务员的配置也不应是相同一的。而必须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一般来说,公务机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和增加的。同样,公务机构的增加和扩大必须首先有促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次才是有促于其它事业的发展,而且必须显示其效益。否则,这种扩大和增加就没有任何意义。而只能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因此,地区国家机构和公务员的配置必须在法制的基础上结合地区经济状况进行配置。地区要设置什么机构,必须提交该机构的设置在本地区的意义、财政支出预算、地区经济承受能力、机构设置后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后由公众讨论,由立法机构最后批准。

 

不顾经济状况,不依照法制程序随意增扩国家和社会机构,不依照法律程序随意增扩国家和社会机构,增加国家及其社会工作人员,增加相与的财政支出,使本来就落后的地区的经济状况更为恶化,这种例子已是举不胜举了。

 

    六、综述。

 

我们从国家公务机构的定义,国家公务机构的作用,不合理的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配制产生的社会负效应,我国国家机构几十年来的设置基础,我国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探讨了在目前状况下是否能够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可能性。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实在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和民众利益的基本法律问题。对这一基本法律的任何草率和不切实际都会严重损害国家和民众的利益。我们不能使这种混乱的、不利于社会个公众的国家机构状况披上合法的外衣,并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根本不具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条件。而且在很长时期内都不会具备这一条件。如果国家公务员制度不能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不对现有国家机构依据国家公务机构的定义进行甄别,不进行认真的国家机构人员的精简,不确立起公务机构与经济基础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而草率地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无疑是将现有国家机构中所有“吃皇粮”的机构和人员都搅入国家公务员体制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吃“皇粮”的特大、特结实的“大锅饭”体制,并用法律形式加以保护,其社会作用是可想而知的。

 

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

   1994年8月30日

 

    读这篇文稿当然不能离开时代的背景,否则这篇文稿似乎也就没有了价值。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靠什么?靠国家,靠计划。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靠什么?这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期却不能不是一个问题。甚至于是人们未曾考虑的问题。这篇文章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当企业家队伍已经在中国成长起来,当企业家们已经对中国的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充分的作用时,当社会需要解决的是企业家的另类问题时,有谁还记得这一篇文章的意义呢?当然了,这篇文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只是将企业家定位于企业管理者方面,而忽略了既是创业者又是管理者的企业家方面。不过,在那个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时代,这篇文稿就更显得有意义了。在这篇文稿中,我还提出了“有限权力”和“无限权力”的概念。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我首次提出这些概念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社会中,我是最早提出“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的概念的2005526日注

对当今社会来说,人们对“企业家”“企业家队伍”“自由企业家”“自由企业家队伍”甚至“国际企业家”这些概念已经非常熟悉了,甚至已经熟视无睹了。因为这些关于企业家的种种关系已经“诞生”了,已经“成长”到成熟阶段了。可是,人们还是否知道在我国社会中,曾经是否有企业家?是否有关于企业家的概念?我想我的这篇文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了这些问题,也在中国社会中“诞生”了关于企业家的概念。在今天这个企业家的问题已经“诞生”,已经走向成熟了的时刻,也让我们来“悼念”一下这篇“死亡”了的文稿吧。当然了,在我的文稿中,应该被“悼念”的还有很多很多。200737日注

 

 

一、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与企业家队伍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在不亏损的企业中,仍然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处于潜亏状态。这是舆论广泛使用的数据。另有三分之一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远没有达到国际、国内同等企业的水平,没有达到与其资本相适应的盈利水平。

 

试想,我国国有企业每年因此将浪费多少有效资本,每年将因此少创造多少社会财富?而且,就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资本构成中的主体。因此,如果我国国有企业现存经营和经济状况不能得以改善,这将意味着上述两项损失的继续。

 

所以,无论是从对资本的有效利用来说,还是从社会财富的创造来说,逆或是从经济竞争的角度来说,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改变国有企业的管理状况,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甚至是一个超过资本引进、资本投资的问题。否则,我国社会仍将重复继续浪费已有资本、并且开始不断浪费新的资本的非正常经济状况。

 

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巨量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什么呢?。人们对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有企业负担太重。对于人们所分析研究的任何关于造成国有企业巨量亏损的原因,固然都有其现实的意义。但在我看来,根本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的非适应性。

 

2.没有一个适应现代经济和和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

 

关于第一个原因,我已经在许多的文章中做了较多的说明。这里将不再重复。问题在于,就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说,要在短期内以较快的速度改变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为主导地位(关于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可参见本人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一文)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在我国,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或经济体制,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已基本被改变。应该说,这个时间不算长。200737日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亦将是无法改变的状况呢?不是的。在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状况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没有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则是造成国有企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的头等重要的原因。这就涉及到了什么是企业家和自由企业家队伍的问题。

 

二  关于企业家

 

在我们这个很长时期内没有企业家的国度里,还没有人对企业家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当然更没有人给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实际上,企业家除了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外,他必须是自由的,才能称其为企业家。没有一定意义自由度的企业管理者,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是不能称其为企业家的。

 

什么是企业家特定的内涵呢?我想,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他所从事的职业企业管理。

 

2.他具有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知识、经验、资历、能力、甚至天赋。

 

3.他具有从事这一职业的经历和业绩。

 

4.他具有成功管理不同规模的企业、甚至是管理不同行业中的企业的能力。

 

但是,一个企业管理者仅仅具备这一内涵并不必然地能够成为企业家。只有当他具有一定自由度的时候,他才能成为企业家。企业家的自由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的自由。这一自由表现为,企业管理者在遵循基本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运用他的企业管理经验、知识和才能,能够自由地把握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个要素,使这些要素达到最佳合理的配置。

 

如果一个企业中的各种管理要素不是由企业管理者来掌握,而是由他的上级或各级代理机构来控制,那么这个企业管理者是不会成为企业家的。我国在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之所以没有企业家,原因就在于此。所以,一个企业管理者如果没有在一个企业内的自由度,他就只是一个生产的组织者、一个企业的维持者,而不是一个企业家。

 

2企业管理者在社会中的自由度。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是由三种要素造就的。

 

一是企业管理的职业性质。如果一个企业管理者不能把企业管理作为一项职业来从事,如果他离开他原来所在的企业便将一事无成,他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企业管理作为一项职业有其内在的特性和共性。正是这种内在的共性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同一性,决定了一个企业管理者可以胜任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的管理,而使其成为一个企业家的。

 

二是事业心的驱动。只有当一个企业管理者把企业管理作为一种职业,把从事这一职业作为表现自己的才能、作为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时,他才勇于承担企业管理的责任,从而具有企业家的气魄。

 

三是利益的驱动。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所创造的财富是巨大的。这是任何一个一般的劳动者、劳务者所无法相比的。对管理一个小企业来说,他可以创造数万元的财富。对管理一个中型企业来说,他可以创造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的财富。对管理一个大型企业来说,他可以创造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财富。因此,真正的企业家有理由获取相应的利益。一个人敢于接受这一利益的驱动,并且能够成功地管理企业,表明他可以作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存在。一个企业管理者不敢接受这种利益的驱动,表明他对管理一个企业缺乏信心,说明他欠缺企业家的素质和气魄(当然也会有滥竽充数者。但滥竽充数者是不可能成功管理企业的。这样的人就不是真正的企业家,而只是滥竽充数者而已)。

 

只有当一个企业管理者在社会中能够胜任企业管理这一职业,能够在事业心和利益驱动下自由地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并成功地管理好每一个企业时,他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是一个自由企业家。

 

三  自由企业家队伍的作用

    

一个企业家的作用在于他能够成功地管理一个企业,使该企业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个企业家在其一生中,充其量也只能管理好几个企业而已。一个或一些企业家显然是不能够涉足社会中的所有企业的。而社会中的财富量则是由社会中的所有企业共同创造出来的。由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来管理社会中的企业,由这样的企业创造社会最优财富量,这就是自由企业家队伍的作用,也是社会必须建立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原因。一个社会没有这样一个队伍,这个社会中的企业就难以获得同步的发展,就必然要造成社会总资本和财富创造的浪费。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必然会造就这样一支队伍的形成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史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本所有者和资本管理者是统一的和统一的。也就是说,作为资本家,他既是资本所有者,也是资本管理者。资本所有者和资本管理者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离。

 

这种状况在进入资本垄断发展阶段后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一个私人资本垄断者,他没有充分的精力管理他的每一个企业资本。因此,他必须挑选其代理人(即企业管理者)来分别管理他的不同企业资本。其次,私人垄断者的资本构成是十分复杂的。他的资本可能是由采掘、冶炼、商业、金融、制造、甚至农业资本构成的。他更没有专业能力来直接管理他的每一个企业。因此,他只能挑选内行来管理他的企业。其三,私人垄断资本企业大多是通过购买获得的。私人垄断者每购买一个企业资本,也就不能同时购买该企业的管理者。正是资本的这种发展,导致了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管理者的完全分离。

 

造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的形成。国家作为一个非人的社会组织,它不可能直接行使对企业的管理。因此,国家只能挑选人以代理它行使对其资本的管理。

 

造成资本所有者与对资本的管理分离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社会因素是资本所有者的民众化。我们知道,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私人资本、私人垄断资本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国家垄断资本来说,资本的所有者近乎是单一的。一个企业的资本是一个资本家的;一个大型垄断企业的资本是一个大资本家和他的家族的;一个国有企业的资本是国家的。而在现代社会里,一个企业的资本极有可能是几十个、几百个、甚至是几万个、几十万个股东的。因此,根本不可能由几十个、几万个、几十万个股东来直接管理一个企业。所以,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代表股东挑选企业管理者,是现代企业的一个基本规则。

 

正是企业和资本的这一发展促成了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管理者的分离。进而促成和造就了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形成为资本所有者在挑选企业管理人才方面创造了社会条件,也促进了企业家之间的竞争。竞争则起到了优胜劣汰的作用。这一作用进一步提高了自由企业家队伍的素质。而自由企业家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又是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企业获得同步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最终反映在企业的同步发展、资本的最优利用、社会财富最大程度的创造上。这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来获得迅速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之一。

 

相反,在一个企业管理者只能成为生产的组织者、只能成为企业维持者、只能成为权力的象征、只能成为“官”、只能成为“领导者”、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社会里,企业的发展是何等的缓慢,社会资本的浪费和财富创造的损失又是多么的巨大。

 

当然,这种状况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可以明显地观察到,在我国社会中,随着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已经开始形成一个适应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下层”企业家队伍。这一企业家队伍连同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一起,经历着产生→竞争→淘汰→发展→成长→壮大的过程。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与这一“下层”企业家队伍在相互适应的氛围中同步发展。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造就了这一“下层”企业家队伍。而这一“下层”企业家队伍则推动着私有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其大有超越国有企业发展的态势。如果在国有经济关系中不能尽快建立起与之经济发展需要(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等)相适应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企业家队伍,那么国有企业经济将在私有制经济、国际经济的内外夹击下趋于崩溃。

 

在国有企业经济关系中,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仍将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然而,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未发生根本变革(即由国家所有为主体向国家所有为主导、以民众所有为主体的变革)时期内,确立建立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原则,和迅速建立起自由企业家队伍,或者即便是创造一种有促于建立自由企业家队伍的社会氛围和社会条件(如舆论的、法律的条件等等),则是摆脱国有企业经济现状的重要社会措施。

 

大量事实说明,对于众多的效益不好的和亏损的国有企业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是“官”、是“领导”,是生产的组织者、是企业的维持者,而不是企业家。近期,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节目报道了这样一个企业,该企业曾经负债4000多万元,年亏损1000多万元,濒于倒闭。但由于选择了一个企业家替换了原有企业领导。结果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企业一举盈利数千万元。实际上,类似的报道有很多。这充分说明了“企业领导”和“企业家”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说明了企业家对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性。

 

我们之所以说企业家必须是自由的,社会必须建立起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其目的也就在于使企业家们能够自由地和共同地承担起对社会企业的管理责任。没有自由,企业管理者就不会成为企业家,他们就只能始终是一个企业的“领导”,即使他们是一个很好的企业领导者;没有自由,企业管理者就始终被局限于一个封闭的小圈子里,成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被占有者”,也就无从承担管理社会企业的责任。而那些并无才能的企业领导,就有充分的理由排斥企业家,就有充裕的机会稳坐“钓鱼台”,就能够独占企业权力并享受由权力带来的一切优越性。而这种状况也正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甚至是一个难以改变的事实。一个乡镇企业家纵然有天大的能力,他也很难自由地介入一个国有企业的管理。而一个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除非它的上级部门想起来了,否则,该企业的领导者谁也别想撤换他。

 

如果我们的社会建立起了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如果我们的社会确立起了由企业家们管理社会企业的原则,如果我们的社会采取由企业家管理企业的通行做法,那么上述状况将不复存在。任何企业的所有者都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来挑选企业家管理自己的企业。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才能、信心、兴趣来选择自己的管理对象。整个企业家队伍就会在这种挑选和选择的竞争中优胜劣汰。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同样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良好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并作用于全社会企业的发展和财富的创造。也就会促进国有企业现存状况的改变。

 

四  如何建立企业家队伍之观念的转变

 

欲以建立企业家队伍,必须对以下三种观念进行彻底的转变,否则,在建立企业家队伍的过程中,将会遇到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这些观念是,

 

1.改变管理企业是权力象征和巩固“XX权力”的观念为企业管理是一种社会职业的观念。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始终是把企业管理作为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社会职业来看待的。这当然是有其历史根源的。实际上,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同样是把管理企业作为一种权力的象征来看待的。因为企业的资本所有权是资本家的,而资本家基于维护其所有权的缘由,是不会轻易地将对企业的管理交于他人掌握的。只是到了私人垄断时期,当资本家不得不雇佣企业家们来管理自己的资本和企业,并发现职业的企业管理者们并不会对自己的资本所有权构成威胁时,企业管理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地位才在社会中被得到确定。同样,在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并控制了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以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了防止剥削阶级重新控制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也就必然要将对企业的管理作为一种权力交付给自己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但是,随着剥削阶级及其势力的消灭和消亡、在剥削阶级已不再可能重新控制社会生产、生产资料和资本以后,社会主义社会对企业管理的权力观念并没有随之相应地改变。国家仍然时刻预防着想象中的阶级敌人会重新控制它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国家仍然以惯性的权力观念支配自己的选派企业领导的行为。因此,企业管理很难被确定为是一种社会职业。社会没有这一职业,当然也就没有从事这一职业的社会人。而对生产资料和资本以及资本的体现者——企业——来说,就只能由体现权力的“官”和“领导”来管理了。

 

实际上,国家对自己的资本的控制在政治方面早已由防止剥削阶级的权力复辟过渡到道德约束了。而道德又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个人道德。二是职业道德。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职业道德,都只能通过法律和社会加以约束,而不能期望自我约束。自我约束只有在有效的法律和社会约束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道德的自我约束是法律约束和社会约束的结果,而不是道德约束的手段。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社会约束主要来自企业资本所有者和企业家之间的竞争机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恰恰由于还没有把企业管理作为一种职业看待,因而无法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在个人道德方面,由于企业领导者的顾主是垄断社会资本的非人的国家,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委托企业的上级代理机构来约束下级代理机构和资本的直接代理人——企业领导者这样一种约束机制。而这种对个人道德的约束主要依靠的是各级代理机构和企业领导者的自我约束。但是这种约束机制是远不如法律的和直接顾主(如资本家、社会股东、企业职工)所具有的约束机制有效。正是由于国家垄断资本所有制及其相应形成的企业管理的非职业性导致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不复存在和对个人道德约束的非有效性状况,造成了当今企业领导者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普遍低下的社会状态。

 

如果我们把企业管理看作是一种职业,那么无论是企业家们的个人道德,还是他们的职业道德,都必然置于国家权力体系(即由法律体现的国家权力)、企业所有者的权力体系和公民的权力体系的约束之下,社会也会相应地形成一种有效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包括企业家的竞争)。这样,企业家们才会普遍地形成良好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也才不会对社会、对企业、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在传统的决定企业领导者的机制作用下,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改变“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树立管理、资本、劳动(劳务)创造一切的观念。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信奉“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并把这一观念视为不可动摇的真理。客观上也就实际是否认了,至少是轻视了管理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能够发挥的巨大作用。这应该是我们社会中的企业管理不能科学化、企业管理不能摆脱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的控制、不能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独立的管理、企业至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原因所在。

 

实际上,企业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条件下,管理行为要比劳动行为重要得多。在一个能够正常盈利的企业中,一个企业家要比一个劳动者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创造的财富大得多和多得多。对于这一关系,也可以从一个由于非正常因素而导致的效益不好的企业得到充分的证明。以我们前面所列举的例子来看,该企业在亏损时期和盈利时期,劳动(务)者所付出的劳动和劳务是相差不大的。如果以盈利后的标准来衡量,以“劳动创造一切”为判定,那么该企业就不应该存在亏损时期。因为劳动可以创造一切。但劳动者在企业亏损时期所付出的劳动并没有创造盈利,而是“创造”了亏损。那么这个企业的亏损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当然不是劳动者造成的,与后来的企业盈利时期相比较,原因只能在于管理,在于企业管理者。既然劳动和劳务在企业亏损时期没有创造盈利,不承担亏损的任何责任,那么它同样不能在企业盈利时期创造盈利,也不对企业的盈利承担主要的责任。因此,使该企业创造盈利的应该是该企业的新的管理,是行使企业管理的那个替换原企业领导的企业家。这是第一种分析。让我们再看一看第二种分析。该企业由亏损一千万到(假定的)盈利两千万,该企业实际盈利了三千万。假如该企业有1000个劳动者和劳务者,从劳动者和劳务者的角度来看,那么每一个劳动者或劳务者创利为三万元。而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新上任的企业家一个人就创利三千万。当然了,人们会认为这种分析是不科学的。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第三种分析。如果以该企业中的不同工种、不同岗位所发挥的不同作用来衡量,那么这个新上任的企业家所创造出的财富,起码也是一个劳动者的100倍以上。

 

如果以“劳动创造一切”的观点来衡量,这个新上任的企业家则是毫无价值的。在“劳动创造一切”的尺度下,这个企业家和前任一样是等量的价值。这岂不荒唐。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创造一切”的观点不仅是一般的错误观点,而且是误导人们进行错误判断的错误观点。由这一观点的支配作用而导致的对企业管理的轻视,至今仍然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这种障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由于人们把企业管理看作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职业,和由此而产生的掌握企业权力比管理企业更为重要的思想和行为,企业管理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使社会难以造就一批企业家,使社会中的企业难以由企业家队伍来管理,导致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2)在利益分配方面妨碍了企业家们对自己才能的充分发挥。在我们的社会中,优秀企业家的物质待遇始终不能和他们所发挥的作用和创造出的财富相适应。造成这种不相适应的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他们的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因为他们是由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委派的。即使他们是优秀的企业领导者(但不是企业家),在利益的分配上,他们也不可能超越他们的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的领导者们。如果你这个企业领导是处级,(在现行规则下)对你的分配是永远不可能超越局长、厅长、部长的。二是来自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由于在我们的社会中长期信奉的“劳动创造一切”的“真理”,使这一“真理”不可动摇地植根于了劳动者的头脑深处。由于大多数人们对管理知识还处于一无所知的状况,因此他们很难体会到管理在创造财富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人们甚至否认管理在企业生产中的必要性,以为没有管理,生产可以照常进行。他们当然更不可能知道,否认和轻视企业管理,实际上是在否认和轻视一种科学——一种极其重要的科学。轻视企业管理这一科学的不仅仅是劳动者。任何轻视企业管理的行为实质都是在轻视一种科学。由于对企业管理这一科学的轻视,人们只能简单地认为:任何产品和财富都是我们工人出力干出来的,凭什么当官的什么力也不出,获得的收入反而要比我们工人的高。如果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高于到了工人们认为是不合理的程度,他们就会在生产中采取消极的态度,从而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

 

所以,我们的社会必须彻底改变“劳动存在一切”的错误观念,大力宣扬“三要素”创造一切的正确理论。而经济学家和理论家们则应该用充分的实证方法来论证管理、资本、劳动和劳务在创造财富中的不同作用。这将会大大有助于在全社会中彻底改变“劳动创造一切”的陈旧观念,树立新的财富创造观念。

 

3.改变企业管理者属于企业、属于部门所有的观念,树立企业家属于社会的观念。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个企业管理者从来都是属于一个单位的在职人员,进而属于管辖该单位的部门的在职人员。一般来说,他们是很难在这个单位和部门以外从事企业管理的,因而限制了他们才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妨碍了一个优秀管理人才的才智在全社会中的交流与传播。

 

此外,由于企业管理者是属于单位和部门所有的,因而他们难以成为一个专门从事企业管理的职业者。而只能成为一个为上级部门掌握一个单位的权力的人。当一个企业管理者已经显示出其不能胜任企业管理工作时,他也不会像其他的职业者一样被淘汰出这一职业而改换其他职业,而是被调任到其他企业,去再度为上级部门掌握权力。

 

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管理者来说,人们不是将他看作是一个能够很好地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才,以允许他在更需要他的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是把他看作是一个很好的掌权人,而迫使他改行,使他由从事企业管理这一职业改为掌握更大、更重要权力的行政官员。从而使企业管理这一行业减少了一个优秀的人才(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家自愿或热衷于社会管理而改行从事社会管理则另当别论)。在企业管理这一行业中,存在着的该改行的却不改行,不该改行的却“被迫”改行的普遍状况,使我国的企业管理水平不仅不能提高,反而只能落后和降低。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广泛地存在着搞社会管理的人们可以随时介入企业管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中的企业怎么能够被管理好呢?巨量的社会资本怎么能够不被浪费呢?社会财富的创造怎么能够不被抑制呢?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和效益不好的局面又怎么能够不存在呢?

 

所以,我们的社会必须打破企业管理者属于单位和部门所有的界限,使优秀的企业家们能够自由地驰骋于社会企业之中。使那些不能胜任企业管理的人们尽快地改行,自由企业家队伍就会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那么我们社会的企业的发展又将会是一种怎样的状况呢?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

 

五  如何建立企业家队伍——实行招聘制

 

无论是作为体现权力的企业领导来说,还是作为管理企业的企业家来说,他们介入企业的管理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的。一是任命制。二是招聘制。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人方式,也就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当人们以权力的观念、生产的观念来看待企业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同是对企业的管理,为什么在选用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上会产生这样两种截然不同方式呢?而哪一种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众呢?让我们对这样两种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方式做一对比分析吧!

 

1.企业的性质与招聘制和任命制。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自社会进入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以来,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开始逐步转向招聘制。这一制度显然是建立在将企业视为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基础之上的。企业作为资本的体现,显然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体现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权力性质。毫无疑问,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资本家、私人垄断者、国家和股份所有者。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又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生产物质产品的,是进行资本再生产的(当然了,对于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类型的企业来说,则是生产非物质产品的。但这些企业与生产的企业一样,也是要进行资本再生产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是根本不同于企业的社会和政治属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意义上实现了它的统一和分离。企业的产品生产、资本的再生产的属性与企业的社会、政治的属性的统一并不影响二者的分离。二者的分离也并不影响它们的统一。企业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决定了它的权力的归属。而企业的经济属性则决定了对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必然实行招聘制。

 

实际上,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来说,企业的双重意义同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是在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形态的状况下同样如此。因此,企业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应该影响企业的经济属性,也不应该妨碍国家用招聘的方式招聘企业管理者。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人们思想上的偏见,人们将企业的社会和政治属性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等同起来,因而过份看重企业的社会和政治属性,而轻视了企业的经济意义。因而促使社会在选用企业管理者时,采用的是任命制方式,而不是招聘制方式。

 

显然,在选择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上,实行招聘制和任命制的基础是人们从何种角度去衡量企业的存在意义的。从经济角度出发,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必然采用招聘制的方式。从政治角度出发,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必然采用任命制的方式。而社会主义社会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从政治角度看重企业的思想基础。在这一思想基础上逐步发展的思想观念在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达到了完美和高峰的程度。“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诸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企业建成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和思想专政的牢固阵地”等等与企业相关的政治口号,突出地表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政治属性的侧重。出于这种由来已久的思想基础,出于在这一思想基础之上发展的思想观念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企业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采用任命制的方式也就是必然的了。

 

2.对企业管理者采用“招聘制”方式和“任命制”方式管理企业的目的。

 

由于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招聘制和任命制是建筑于不同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因此,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目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所有者招聘企业管理者的目的,当然是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是使资本处于最佳的运营状态;其最终目的当然是为了资本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长。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任命企业管理者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对企业及其资本的所有权,是保障企业的政治性质。尽管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日益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但是,由于它轻视了企业的纯经济意义,因而不能保证企业资本的最佳运营,不能做到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因为采取了各种社会措施而牢牢地控制了自己的资本所有权,维护了企业的政治性质,却难以达到经济管理的社会目的。

 

社会管理的目的和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不尽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没有确立日益提高全体国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一社会管理目标,但由于它的企业管理的目标是侧重于资本的最佳运营、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的,因此在客观上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幅度提高了国民的总体生活水平。而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对企业的管理是侧重于从权力角度管理企业的,从而妨碍了它的社会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权力管理观念可以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目的,但却不可以作为企业管理的首要目标。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们都有着明确的权力管理目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管理目的是防止共产主义对它的颠覆。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管理目的是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但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用这一权力观念去主导企业管理。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把权力观念推行到企业管理中去,并进而采用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制。结果是,不同的社会产生了不同的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效果。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企业管理中放弃权力观念,侧重于资本的最佳运营、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生产、资本的再生产这样的企业目标是完全可行的。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我国对企业的管理的观念已基本上完成了这一转变。而对于那些大量出现的私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管理来观念说,则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生产和经济利益的目的之上的。

 

但是,在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上,由于不同的企业采用了不同的用人制度,因而产生了较大的生产和经济上的差异。在乡镇企业中,由于一些企业采用的是企业管理者的招聘制,因而逐渐形成了一个由企业家队伍来管理企业的态势,使乡镇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势力得到了迅速的扩大。而国有企业虽然改变了支配企业管理的权力观念,但由于在惯性作用下的仍然采用的是对管理者的任命制,结果导致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状况的发展依然缓慢。从这样的客观结果来看,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仍然采用任命制方式,说明主导国有企业管理的权力观念并没有完成实质性的转变。

 

3.“招聘制”和“任命制”对企业管理者的不同标准和要求。

 

对一个企业来说,对企业管理者实行招聘制和任命制将产生不同的生产和管理效果,是与社会和人们对企业管理者的不同标准和要求相关的。

 

当企业所有者把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并赋予企业以明确的生产和经济目标时(我不否认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来说,同时也可以赋予其一些其他社会目标。如计划生育、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其成员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等等),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是,企业管理者是能够从事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职业者。相应于这一职业,人们对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提出了管理企业的经验、资历、能力、素质、职业和个人道德、学识、学历乃至天赋等条件。一个人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无法实现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目的,当然也就没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

 

当资本所有者根据企业管理这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招聘企业家来管理自己的企业时,资本所有者还必须对作为管理者的企业家提出企业生产和资本再生产的各种短期的和长期的效益上的要求。如产品的产量、品种、质量、市场占有率、利润、技术进步、企业职员的收入、企业职员素质的提高等等要求。而作为应聘者的企业家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与资本所有者进行协商。双方一经确认招聘和被招聘,那么作为受聘的企业家则必须为自己所承诺的全部义务承担责任。同时也要为自己不能实现的承诺承担责任。这正是作为企业家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而在社会偏重于企业的政治属性,因而将企业作为一种权力看待时,社会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则完全不同。社会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首先要求他是一个掌权者。而对掌权者的标准正如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所指出的那样,是以“道德、政治和执行指令的忠诚态度为标准”的。只要一个人符合这一标准,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即国家)牢固地掌握企业的权力,使这一权力符合企业的政治属性、只要他能够忠实地执行国家各级代理机构和上级领导的指令,甚至只要他能够适应社会政治的变化(实际上,在已经没有真正的敌人的情况下,达到这些有些目标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也就是掌权者能够永远地掌握权力的原因所在),他就可以被任命或继续被任命为企业领导者(也是“官”念意义上的领导者)。而作为管理一个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和经济目标则被推到了次要的地位,在某些社会状态下,这些条件和目标甚至是不予考虑的。

 

对于上述说法,可能会遭到一些人们的反对。但是,我们看任何事情都必须以最终的结果来判断和衡量,而不能以最初的出发点为标准。因此,仅仅以我们的社会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规模来看,只能默认上述的以任命制的方式选用企业管理者时的标准和条件这一事实。

 

当然,这种状况随着社会改革的发展而有所改变。在社会逐渐地将管理企业的侧重点由掌握企业权力的观念转变为实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方面以来,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也逐步地转向了管理者个人条件的具备和发展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的实现方面。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不能由任命制改变为招聘制,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目标就难以得到充分地体现。而任命制的本质含义和能够产生的社会效果就将依然存在。

 

4.“招聘制”和“任命制”对管理者的不同管理方式。

 

对社会来说,对社会分工来说,企业管理只是一项职业,这是无庸置疑的。但企业管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企业管理这一职业不同于一般职业的地方在于,一般的职业是置于企业和类似企业的社会组织的管理之下的。如医生和护士必须置于医院的管理之下。而一个企业内的各种职业都必须置于该企业的管理之下。而企业中的管理职业则是管理企业和企业内的各种职业的职业。因此,这一职业又确实是一种掌握权力的职业。虽然社会中的各种职业都是被置于社会管理之下的。但相对来说,社会管理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管理要比对其他的职业的管理更为重要。

 

一个社会将企业管理确定为一种职业,由一个企业家队伍来承担全社会企业的管理责任,以使企业家们能够利用这一职业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而企业家们自身则必须首先置于社会的管理之下。一个社会没有相应有效的社会管理,企业管理这一特殊职业将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

 

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进行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当然体现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上。如一个企业管理者在被任命或被招聘管理一个企业时,在还没有任何实绩体现时,他的报酬约定应该是多少?一个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的权力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企业管理者的权力是有限的,企业、社会如何与管理者分配权力?如果企业管理者并无充分的能力实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将如何对其进行利益的分配和权力的再分配?如果企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甚至进行违法行为而损害了企业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以及社会的利益时,应该如何处置?等等。

 

就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制”和“招聘制”这两种方式来说,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对企业管理者的社会管理呢?

 

1)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的侧重点。

 

当社会以权力观念看待企业管理,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社会管理时,是从管理者的政治素质和影响政治素质的个人道德方面进行约束的。只要管理者的政治素质符合标准,并且不存在能够严重影响其政治素质的个人品质问题,社会对它所任命的管理者的约束便是有效的,是实现了的。

 

当企业资本所有者以生产的和经济的观念看待企业时,社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的重点在于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方面。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是否具有管理好企业的能力,是企业管理这一职业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企业资本所有者深深地懂得,一个企业管理者如果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他的企业或他的资本就会受到危害,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目标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企业资本所有者招聘管理者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当然也是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的重点

 

2)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的约束。

 

资本所有者在最终确定他的招聘对象为企业的管理者后,实际上是对该管理者个人的管理能力的确认,是对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的托付。因此,资本所有者不会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企业的方式进行约束。这样被招聘者在管理企业时是相对自由的。一个企业家也只有具有了这一自由,他才能利用自己的才能管理好一个企业,以期达到他自己承诺的企业管理目标。

 

如果一个企业管理者被任命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一个职业的政治权力,那么他的管理行为必然受到任命他的上级和领导的约束,以指导和帮助他如何把握企业的政治方向,也阻止他的在管理企业生产和经济方面的任何超越权力(政治偏向)的行为。这种政治上的约束也就不能不限制他的在生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自由和权力。

 

3)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程序。

 

用任命制任命企业管理者时,在任命企业管理者的同时,实际上已经事先确定了被任命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状况。只要社会的政治标准不变,或者被任命者能够适应社会的政治变化,那么他的被认可的政治素质也就基本上决定了他个人的道德品质。他就可以被长期地任命为企业管理者,甚至得到升迁。当然我们也不否认还存在着一定的例外,如少数的道德败坏合被开除出干部队伍或被绳之以法。但绝大多数被任命者会因为其被确认的政治素质的原因而长期位居于企业管理位置上的。这种对管理者的“事先确定”和“事后处置”的管理方式即是任命制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基本程序

 

当一个资本所有者招聘一个企业管理者时,为了达到他所期望达到的和被招聘者承诺达到的生产和经济的目标,必然会对被招聘者的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并将这一约束贯串于他对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这是因为被管理者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的实现,都必然会对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成员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对于被招聘的企业管理者的管理企业方面的能力也需要通过其管理过程加以了解。这实际上是对企业管理者的非品质、非道德方面的约束。只有通过这些管理过程才能促进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或者才能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出置疑。这样,管理者随时都可能会因为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因、因为管理能力方面的原因(也就不会仅仅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原因)而被免职。因此,“招聘制”对管理者的管理实行的是对管理者的行为过程进行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4)企业管理者的权限

 

“任命制”是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的产物。因此才会发生对所有的国有企业采用以任命制的方式任命企业管理者的社会现象。实际上,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又是由国家的各级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来任命的。这样一来,就会使企业管理者与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国家——的距离越来越远。从而使管理者的权限处于一种特殊的状态中。为了更明确地说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权限问题,有必要先分析一下被招聘的企业管理者应该具备的权限。

 

被招聘的企业管理者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直接招聘的。无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资本家、还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或者是国家,他(它)们都会限制企业管理者对他(它)们的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在资本的所有权方面,被招聘的企业家的权限是有限的,是不可能随意地处置资本所有权的。

 

企业家的责任在于维护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成员的利益。因此,他们的任何损害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成员利益的行为都将被有效地加以制约。所以他的管理行为的权限是有限的。他只能在管理好企业方面行使他的权力。

 

同样,他的管理企业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为他的任何不适应企业管理的能力都会被限制。比如被解聘。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企业家的权力是被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的。他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自由地管理企业。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家是和社会、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合理地分配权力的。因而他的权力是有限的。

 

这种有限的权力当然也应该适应于由任命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对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还没有自主权时,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只有企业生产的组织权。此外再没有任何权力。

 

而在企业逐渐具有了自主权、直至企业有了完全的自主权后,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实际上成为了国家的全权代表,甚至可以代表国家的所有权。由于企业在获得自主权的过程中,没有在社会范围内公平地分配权力,因此,企业管理者们具有了企业的所有权力。在社会没有对权力进行公平分配的情况下,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具有的是无限权力这种无限权力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得以进一步的巩固。

 

a)由于企业管理者是被任命的,因此他不负有承担具有法律意义的对招聘者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他可以无视他对企业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而行使他的权力。

 

b)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的社会形态中,国家既没有赋予国有企业成员以一定的权力,也没有相应地建立起一种有限的权力相互约束的有效机制。于是,在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在拥有了可以替代国家权力的绝对权力时,企业中的多数成员仍然处于没有任何权力的状况。他们当然也就没有权力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因此,被任命的管理者因为独有权力而具有无限权力。

 

c)对企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如果人们承认这一职业和这一职业的职业道德是客观存在的话)和管理能力的约束,应该是限制企业管理者权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权力分配的重要体现。恰恰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这一约束要求和赖以进行约束的规范,而使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具有了无限的权力。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管理者如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他可以通过行使无限权力来管理企业。同样,对于一个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具有管理能力的管理者来说,他也可以通过行使无限权力来“管理”企业。对于这部分管理着来说,他会充分地利用任命他为管理者而赋予他的无限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不对因为自己的管理能力的原因给资本所有者(如国家)和企业成员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对企业管理者的不同管理机制

 

对国有企业采用任命制的方式任命企业管理者时,对被任命者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是任命他的国家代理机构或他的上级。国家代理机构一般来说是远离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由一个部门来管理具体的人这种方式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这个国家代理机构或上级的利益与企业并无直接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就会发生脱节。实际上,这就是任命制体制所能够建立的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机制。我们不否认法律具有的对被任命者的约束机制。但法律并不对企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和管理过程进行约束。法律只是在企业管理者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并成为公知的事实时才起作用。而且,法律的作用很有可能被排斥于上下级的管理机制之外。

 

作为远离企业的部门或上级,它(或他)们很难对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的行为有详尽的了解(在近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大部分重大案件的线索都是经由群众的举报才得以查处的,就是一个证明。)同样,作为被任命的管理者,他可以在他的上级部门和领导对他的行为难以详尽了解的情况下,以向上级部门和领导人充分“表现”自己的方式来取得好感和信赖。这种充分的“表现”会演化成为非常复杂的行为方式和表现方式。他可以以实实在在的管理实绩来表现。也可以以行贿、浮夸、掩饰、奉承等等行为来表现。如果他的上级部门和领导人因为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或者与他有着某种隐秘的关系、甚至也是出自于一己私利,就会承认这个管理者的所有这些不正当的“表现”。而被任命的管理者之所以需要不正当的“表现”,是因为他只对任命他的上级部门和领导人负责,而并不切实地需要对企业的发展、对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成员负直接的责任。在对企业管理者的这种管理机制下,是很难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有效管理的。

 

如果一个企业管理者是被招聘的,那么企业管理者的任何方式的表现都是不必要的。他只能用管理企业的、体现自己承诺的那些实实在在的实绩才能赢得招聘者的信赖。不同于任命制,对企业管理者实行招聘制,将很容易建立起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合理机制,如,

 

a)社会的也即法律的约束机制。

 

b)资本所有者的约束机制。

 

c)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企业成员的约束机制。

 

d)企业家之间的竞争机制。

 

这样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必然把企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企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的管理之下。这样的社会管理机制当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企业家队伍为管理好社会中的企业而尽职尽责。

 

建筑于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制,虽然对维护企业的政治属性的权力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却是以无法建立一支自由企业家队伍、以企业和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巨大损失为代价的。虽然国家绝对垄断制的形态在逐步改变,企业管理的目的也已由掌握权力开始转向发展生产和经济,虽然私有经济、乡镇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企业家对企业管理具有的巨大意义,但我们的社会在企业管理问题上依然为任命制所左右,国有企业仍然没有摆脱任命制的惯性力。所以我们的国有企业依然是发展缓慢、依然存在着有效资本的巨大浪费、依然发生着财富创造的巨大损失而面临着极其危险的处境。更为糟糕的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又开始遭受着由任命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赋予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权力所产生的腐败之风的侵蚀。我们的社会应该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痛下决心,彻底扬弃官本位制,改任命制为招聘制。使能者上,不能者下。不能再让那些无能者占据企业管理者的位置,不能再让他们拿国家资本开玩笑,不能再让他们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不能再让他们把管理企业作为权力来谋取私利。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应该由一支企业家队伍来替换由历史形成的权力者队伍来管理我们社会的企业,这是不是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呢?是不是有利于抑制腐败之风呢?我想是的。在我们还不能尽快地改革所有制形态的时期,这或许是一项有效的社会措施吧!

 

  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

 

这篇文稿是谈企业管理的。实际上,这篇文稿也一直在谈企业管理。在谈到企业管理是一种职业、社会应该通过实行招聘制的方式组成一支企业家队伍来管理企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时,我已经联想到,社会管理又何尝不是一种职业呢?或者说,社会在社会管理的问题上也已完成了由权力型向职业型的过渡呢?社会管理同样需要一支处于竞争状态的职业管理者队伍来管理,同样需要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和职业道德。因而,也同样需要有一定的方式来组成从事社会管理的职业队伍。但我仍然没有打算写社会管理问题。

 

只是在行将写完这篇文稿时,在1994824日的《文摘报》上看到一篇题为《中国反腐败的难点在于:腐败现象呈普遍化和社会化趋势》的文章,该文说:“复旦《九三中国发展报告》分析,现阶段防止腐败的难点在于:腐败现象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相当严重”。至此,我才打算在这里就社会管理问题说几句话。

 

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必须摈弃由历史形成的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社会管理模式。而应该树立上级对“下级”负责的社会管理模式。这里的“下级”是指人民群众。“上级”是指各级政府和国家机构。就如同企业管理者必须对企业成员负责一样。管理者是企业中的上级,企业成员则是企业中的“下级”。企业管理者之所以必须对企业中的“下级”——企业成员——负责,是因为企业成员应该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因为企业的资本有相当一部分是他们创造的,只不过没有分配给他们而已。

 

对于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来说,他们都必须对“下级”——人民群众——负责。乡政府必须对本乡的“下级”负责;县政府必须对本县的“下级”负责;省政府必须对本省的“下级”负责;……。当然了,任何一级政府在对其“下级”负责的同时,也必须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统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仍然不是对“下级”负责。任何上级如果不能做到对“下级”负责,那么“下级”就应该有权力免去责任者的权力,以挑选能够为“下级”负责的社会管理者来为自己负责。否则,对人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我们社会中的各级政权(还没有完全过渡到社会管理机构)的宗旨确实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实际行为却都表现为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完成义务教育是下级对上级负责;搞计划生育是下级对上级负责;植树造林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完成经济指标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反腐倡廉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发展乡镇企业是下级对上级负责;甚至搞开发区也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如此等等,举不胜举。为了对上级负责,下级想了多少办法。这些办法又是不是对“下级”——人民群众——负责呢?当上级不能对“下级”负起责任,甚至损害“下级”的利益时,这些上级还是合格的社会管理者吗?他们的“下级”又能对他们怎么样呢?只有当上级面对“下级”而背靠它的上级时,它才能够真的做到对“下级”负责。如果上级永远是面对它的上级而背向它的“下级”,它是无法对其“下级”负责的。

 

而上级要真正做到对“下级”——人民群众——负责,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才是可行的。如,由人民群众来决定谁应该是自己的上级;由人民群众从职业道德方面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级;由人民群众对自己上级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不是再由上级的上级来做这些事,事情是不是会更好一些呢?

 

社会管理也是一项职业。社会管理要比企业管理复杂得多。但作为管理,它们二者毕竟是有共性的。如,它们都是一种社会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的人都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这一职业的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还是对社会管理,社会都应该具备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从事这两种职业的人们都应该有明确的管理目标;作为管理者都必须以实现自己的承诺为基本的职业道德;作为管理者的行为都应该为与他们有着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的人民群众所了解。所以,对社会管理者来说,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促进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素质的建构。这样是不是会有利于抑制腐败之风、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呢?

 

我想,也是的。

 

致《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的信

                                 1997104

    这是在寄给《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的本人所写的《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的文稿中的附信。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当时我国所面临的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急需解决的一些社会问题的状况。所指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传统经济体制中隐含的危机及其国家纠正自身行为的紧迫性》中进行了充分的分析。所指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则是在《关》文中进行了充分的分析。2006526日注  

《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

编辑同志,你们好。

 

在《报刊文摘》上看了汪洋同志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文章的摘要后,遂写了《传统经济体制中隐含的危机,及其国家纠正自身行为的紧迫性》一文。此文可以说是对我自己写于1988年的《论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的续篇。如果说九年前的《论》文表述的是,由于那些企业主管部门的存在构成的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形成了对企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作用,构成了法的存在的不必要,造成了国家政体的庞大和严重的官僚主义,因而构成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裁掉这些部门的话,那么我今天所写的《传》文,则是针对现实社会所表现的合理的国家机构自身所表现出的不合理存在和行为——“国家机构所有制”、国家机构“创造”利益、国家机构直接进入市场经济、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代表的国家直接进入经济领域的继续存在、现今发展起来的“国家机构所有制”和国家机构“创造”利益的行为所表现的国家机构直接进入市场经济后造成的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性。所有这些新的存在和行为继续构成了的企业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构成了对形成法制社会的障碍,构成了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的扰乱作用。这就不是改革的问题了,而是国家纠正自身行为的问题,是一个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传》文写完后,刚抄了两张,便开始写《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一文。这篇文章可以说是对我写于1994年的《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况与普遍道德的建立》的续篇。在这篇文稿里,其基点仍然是《人》文中所表述的存在决定意识,也即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这篇文稿中,我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社区的关系放到社会这个更大的范围内,从更多更深的层次来继续探讨这一问题,探讨可以摆脱现实中的企业与社会分离的可能性问题。并得出了一些新的结论。希望具有可实践性。

在纠正国家自身行为的问题上,应该说党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看得比较准,抓得也很及时。比如,国家三令五申,国家机关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国家连续几年都在查小金库。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我今天写的《传》文是“马后炮”。但是,从全国来看,“国家机构所有制”和国家机构为自身“创造”利益的行为,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严重存在着,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也严重地影响着法制社会的建构,是国家自身没有进入法的社会的充分表现。为什么会是这样?这不是哪个人的问题。而是由错误的理论产生的长期作用,使人形成的错误的国家观念问题。这种错误的国家观念始终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就是进行社会生产的,就是创造财富、创造利益的。这种观念的顽固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危害之大,真是不可小视(关于这种错误的国家观念,我已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和其他许多文稿中进行过分析)。因此,要改变国家自身的这些不合理存在和行为,就必须从理论上的修正入手,来彻底改变人们、特别是国家各种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们的国家观。使他们明了,国家应该做什么,国家不应该做什么,国家为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清醒的意识中、在自觉的状态下去做国家应该做的事,不做国家不应该做的事。当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做了他们不应该做的事时,他们仍然是清醒的、自觉的,但也就是违法的了。

党的十五大的召开,已经显示出了这次大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甚或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作用,是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导向和转舵。它已经使我们感受到中国将走向哪里。如果说,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打开了国家封闭的疆界,那么十五大无异于是打通了社会主义自身的疆界,从而把社会主义社会推向一片光明中去,从此走向正道和沧桑。

十五大应该说是党和国家对理论的高度重视的体现。这一体现不仅在对邓小平理论的确立,不仅体现在对“公有制”理论的突破,更体现在江总书记的报告实际上充满着我国理论发展的结晶。真的,有这样一个不再格守传统理论、且十分重视理论的党的领导,我们社会的社会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甚至共产主义事业的发展必然始终充满希望。

这篇文稿(即《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写好后,又在考虑寄给谁呢?既然《传》文是由贵刊的载文所引发的,而这篇文稿与《传》一样,所涉及的都是社会的现实问题,那就不仿寄于贵刊。贵刊是党政干部论坛,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为党政干部提供论坛。二是为党政领导干部提供可以寻求理论依据的论坛。我不是党政领导干部,因而寄送文稿不符合第一层意思。但由于这两篇文稿都是针对我们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的,因而符合第二层意思。因此,冒昧地希望借用贵刊的一席之地,能进言一句献计一策。原本想将《传》文中提到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一并寄出,却懒于抄写。况且《政》文早已寄出了不少油印册,相信不少机构和个人持有该文,也就作罢。

紧张地抄写完了两篇文稿后,便横下心来寄给贵刊。如果贵刊不宜刊载,且尚需要这两篇文稿,可复印,可打印,可转其他部门。但万望将原稿退还,对此不甚感激。

因邮资太贵,且有其他原因,固不能按一般投稿方式抄写,万望谅解。

 

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9971023

 

这是写于党的“十五大”一个多月后的文稿。我不知道,作为这样一篇文稿的作者,是不是太理想化了?文稿中所表述的思想,是不是不切合实际,是不是属于空想?我至今也难以做出结论。不过,事实正如本文所预言的那样。在随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所有制的变革确实掀起了高潮。但也正如本文还预言的那样,由于对所有制变革的本质缺乏充分的认识,宣传和法律没有先行,国家没有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致使这一所有制的变革仅仅表现为变化,且陷入了混乱,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也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

再看看今天国务院作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决定,又能对这篇文稿说些什么呢?如果再看看这篇文稿的续篇——《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之随笔》,还有什么话可说呢?

 

致国家体改委

 

很久没有给你们写稿了。党的“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一场伟大的变革由“序幕”发展到了“正剧”。这一变革的成功与否,既决定着中国的社会、经济、思想的发展,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发展。决定着这两种发展是回归传统,还是走向全新。在这一变革中,所有制的变革显然已是首当其冲。我们当然是希望这一变革是成功的。但是,如何保证这一变革的成功,是需要做大量的、实际的和切实的工作的。,是需要理论思维的。这应该是每个拥护党的“十五大”的人们的责任。为此,通过对现实的感受,通过理性的思维,我写了这样一篇文稿,希望能发挥一点作用。当然,作为中国改革的策划者,你们或许早已就这篇文稿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过更深入的分析,已作出过科学的决策。倘如此,那当然更好。

 

关于这一文稿,如果你们尚觉有些价值,是否可帮助联系一个发表的机会。倘若你们觉得此文不能发表,且需要留用,可打印。但希望能将原稿退回。谢谢!

 

一. 人民所有发展的态势

 

江总书记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的变革。党的这一决策必然意味着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

 

社会,将在所有制关系上再次发生历史性的转折。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模式。我们如何来评价这两种必然性呢?就我自己的认识来说,所有制关系转折的本质,就是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和最终完成这一过渡;新的社会主义模式的逐步架构,就是社会主义由异化的状态向本质的复归。这两种必然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东西,即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这也就必然涉及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而且必然会推动这一全面发展。我们不能不为我们的国家、为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新的繁荣、走向新生而欢欣鼓舞。

 

“十五大”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比如会掀起一个高潮。这一高潮必然会在今后几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尽管国家和舆论一再告戒,警惕改革的运动化现象,避免行政命令的行为,纠正一股就灵的心态。但股份合作制这一高潮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十五大”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舆论已经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做了大量的报导。但是从这些报道中,让人总感到少了点什么。少了点什么呢?这少了点的东西是不是很重要呢?有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呢?如果忽视了这少了点的东西,又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改革,会不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呢?这种担心又是不是多余的呢?

 

在这整个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实施过很多的措施。这些措施有些是很成功的,有的是不成功的。有些是措施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的。如在农村实施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技术一种比较彻底的成功。因为这一措施确立起了适应现实社会农业经济发展的生产方式;而工业企业中的承包制则是不成功的;“利改税”的改革是成功的。不过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我们对这些措施的实施所表现出的成功、不成功,以及成功中存在着缺陷的状况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对改革措施来说,凡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显示事物发展的本质的,就能够是成功的。

 

比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业生产方式,至少在现代社会中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这一措施涉及的本质是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立。而九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同样是符合农业生产发展规律的,所以也就必然会是成功的。

 

国有企业的承包制之所以不成功,因为这种管理方式在国家垄断所有制条件下,不是国有企业适宜的管理方式。因为这种管理方式既不涉及资本所有权,也不触击企业这一局部社会中的后来权力结构的架构问题,反而使企业中的权力结构更加不合理。这种不合理表现为,在国家放弃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赋予国家应有的权力介入,也没有改变企业职工在企业中没有权力的现象。这样一来,承包后的企业的权力结构就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在这种权力结构中,企业承包制这种管理方式又怎么能不归于失败呢?

 

利改税之所以是成功的,是因为这一改革措施把利润划归给了企业,奠定了企业和国家合理分配的基础。但是,由于观念的没有改变,由于传统习惯的存在,人们没有意识到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税费才应该是国家唯一的财政来源,法律和法规确定的税费征收机构,才是国家唯一合法的税费征收机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本质上与收缴企业利润相同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强卖依然盛行,而且愈演愈烈。大有把国家不让收缴的利润全部捞回的架势。这就是对“利改税”本质的忽视所造成的恶果。(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论税收意识》)。

 

对于发展股份合作制(我传其为“人民所有”)来说,可以预言即便由于种种原因,即便这一改革一时受挫,暂时没有明显的效果,甚至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一定会成功。并且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历史性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因为人民所有必然要取代国家所有(可参见本人所写《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由人民所有所决定的民众资本社会必然取代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既体现了一种合理性的本质,也更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就此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高潮、甚至狂潮顺其自然,允许它的失误和损失的存在,等待它自发地走向它的必然的成功呢?我想,这不是我们所有的所倡导“股份合作制”的人们的心理。

 

国家在这一变革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应该产生一种什么效果呢?就是国家应该提供国家可以提供的指导、组织、服务,争取与人民与国家的合作,以达到在所有制变革的热潮中避免可以避免的失误,减少可以减少的损失。使这一改革能够稳妥的发展,以赢得人民对这一改革的支持、合作与信服。

 

二 人民所有(不管它叫什么名称)的本质是什么?

 

那么,在我们的舆论宣传中,到底少了点什么呢?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利改税的成功和所存在的缺陷。这一改革的成功在于它确立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的基础。这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在于人们忽略了它应该内含的本质。正是对这一本质的忽略,使利改税作为一种合理分配的基础,并没有在它之上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关系。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除了法律规定的税费收缴机构外,几乎一切国家机构都在都在超越法律的规定,向企业和公民个人收费(包括乱罚款、乱摊派、强买强卖);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额度外,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已向社会交纳的费用仍然是没有额度的。这就是对一种合理事物本质的忽略所产生的恶果。

 

那么在所有制改革上,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一变革的本质,是否同样会产生恶果,甚至会扭曲所有制的变革呢?我想,对本质的忽略所具有的规律性,同样会在所有制的变革中产生作用,而决不会因为这一变革本身是合理的而有所改变。

 

这一全社会性的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必然以股份合作制形式为主的所有制的变革应该是什么?就是人民所有。也就是说,从整个社会来看,改革就是要使大多数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成员成为财产所有者。这里包括农民,包括个体工商业者,也应该包括行将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和管理者。从企业来说,就是使那些行将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的大多数人、甚至是全部职工和管理者成为资本所有者。如果是这样,就必然构成了人民所有。

 

即使这样,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是否就到此为止了呢?是否就包括了“人民所有”的所有本质呢?不是,绝对不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认清,人民所有的本质又是什么?不最终在理论上和意识上认清这一问题,不是最终从实践上实现这一本质,不最终从存在上反映这一本质,那么人民所有就可能只是一种形式,而不具有任何人民所有的意义。

 

记得我曾经给你们寄过一本《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的小册子。在那本小册子中,我认为,对于中国来说,必须用权力推进改革。但改革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最终结果则应该是建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社会权力结构包括几个几大结构和一系列的权力体系。这次的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对应的正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即建立起在企业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基础上的、可以且必须确立的合理权力结构。

 

如果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不具有这一意义,不体现这一本质,那么由股份合作制所表现的所有制形式,就不具有人民所有的本质,它就只是一种形式。而表现这一形式的股份、股金、股本也就只是名称,只是帐面上的东西。如果这些股份、股金、股本是职工出资的,但却并没有派生出职工应该具有的相应的权力,这些资金说穿了就是由国家对企业的补贴,改为由企业职工给企业补贴,是不具有资本的意义的。为什么资本家可以是当然的资本所有者?是通过资本家的权力体系来体现的。资本所有权的权力就是所有制的本质。如果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职工的权力体系,他们集资所形成的“股份”“股金”“股本”就不是他们行使权力的依据,就会作为对企业的补贴而打了“水漂”。如果股份合作制是这样的,在就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失误。这一失误必然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在企业权力结构依旧的情况下,企业中的腐败依然存在;企业中的不称职的管理者依然在行使权力;企业效益并没有明显的改观;更为严重的是,企业职工因为经济上是损失(股份、股本化为无有)和情感上的挫折,产生对改革的抵触情绪。

 

关于权力问题,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让群众参加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监督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我们把总书记的这一讲话与所有制、与局部社会联系起来,就只能表现为是在局部社会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完善职工的权力体现和树立合理的权力结构观念。

 

由此我们才可以感觉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的舆论宣传少了点什么。就是少了对人民所有的本质——人民权力——的说法。似乎只要每个人头顶股份,一切便大功告成。应该说,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我在我的文稿中多次说过,改革不触及所有制不行。那么今天,当所有制改革终于提到日程上时,我们就不能不说(实际上,我早已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所有制改革不涉及权力不行。我们必须在舆论宣传中,使宣传所有制的改革与宣传建立合理权力结构同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既给人以正确的导向,又能给予本质问题的导向。

 

三 人民所有的首要权力,是对管理者的挑选、监督和评价权

 

对管理者的挑选、监督和评价的权力,起始于工业发达国家经理制的产生。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大规模、多方位、集团化生产阶段时,早先的、由作为从事一种产品生产的资本家自己管理企业的方式,显然已不太适应了。于是,挑选能够适应企业各类专业需要的、能够管理各类和各种产品生产的经理们来管理企业,就成为一种必然。当然,具有这种挑选权力的是那些所有权人——即资本家。就如同后来的国家作为所有者时,具有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命权一样。这也就是说,谁具有对资本的所有权,谁就首先应该具有挑选对自己的资本进行管理的管理者的权力。只有首先具有了这一权力,才能体现对资本的所有权,才能使自己对自己的资本提供一种保障,才能对自己的资本具有一种安全感,才具有使自己的资本得到保值、增殖的可能性。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资本所有者也就具有了对管理者的监督权的要求。这一权力的意义在于,它像一个轨道一样,把管理者的行为、行为过程制约在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生产管理这个范围内,而不得“出轨”。即不得将权力用于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以外的行为。其次,将管理者的行为、行为过程制约在资本保值、资本增殖、资本扩展、资本良好的管理效益、产品的高质量、产品成本的降低、技术的先进等等范围内。一个经理是不是能做到资本所有者的这些要求,就产生了一个对管理者进行评价的问题。如通过管理者的行为、管理者的能力、管理者的业绩等等方面给予评价。这是决定一个管理者将是否被重新挑选的问题。这一权力当然同样是归于资本所有者。这样,挑选、监督和评价管理者就成为了资本所有者的首要权。

 

这一权力实际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从开始行使管理、行使管理的过程、到管理完成的一轮整个过程的制约权力。正是资本所有者的这一权力在保障资本的价值和企业效益的同时,产生了对管理者的能力的提高、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的优选以及管理科学化的效果。这也就是整个社会的企业管理水平整体发展、同步提高的原因所在。这与社会主义社会中曾经普遍存在的,只有事前认可(也就包含了事中、事后的、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期自由行为制度),而没有事中、事后监督有了天壤之别。

 

人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当然不是一回事。只要实现了人民所有,就不会采取国家所采取的那种只在事前认可的任命制。人民所有和资本家所有所表现的少数人的私有制也是决然不同的。但是,人民所有和私有制之间的差别不是体现在这一首先权的差别上,即不在于这一权力的有和无的差异上,而是体现于对这一首先权的体现程度上,体现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上。也就是说,人民所有在首先权上是与资本家们的首先权是一致的。但是在体现首先权的程度上,人民所有应该比私有制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上,在企业成员作为所有者的情况下,应该在首先享有这一首先权的前提和基础上,与管理者建立更为融洽的关系,与管理者确立一致的目标,与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协调一致。从而使企业群体成员的资本运营得更好,企业的效益更佳,企业全体成员获得更多的利益。

 

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尽管资本所有者的首先权是得到充分保障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少数人的私有制这一基础,存在着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经理利益的不一致,存在着有产者和无产者这一关系,因此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很难是合理的。尽管资本所有者最终选择了经理参与分配资本这一方法来解决他们和经理之间的矛盾。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传统私有制与人民所有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于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状况下,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必然是不尽相同的。如果说,人民所有必然会导致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更趋合理,那么人民所有中的首先权所能够产生的效果,也必然是明显的。

 

四 人民所有应体现于局部社会中的新的权力结构的架构

 

    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同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结构,同其他权力体系一样,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新的社会权力结构与旧的权力结构不同之处只在于,权力的有与无的变化、权力结构的合理与不合理。如果我们就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局部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体系,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多数成员的权力体系。

 

如在自由资本社会初期,对于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来说,因为国家的法律尚未涉及企业。因此,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几近为无;由于劳动者还没有成立自己组织的权力,因此,劳动者的权力等于无。这样,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就只有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的权力。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就表现为权力体系上的两无一有。因此,它的权力结构是不合理的。

 

到了自由资本社会后期,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才趋向于合理。因为国家开始以法管理企业。这表现出了在局部社会中,国家的权力出无到有。又因为工人依据相关法律建立了工会组织,于是工人的权力同样是从无到有。但是,由于工人阶级没有资本所有权,能够由资本所有权派生的权力,对工人阶级来说,仍然为无。因此,工人阶级的权力体系又是不完善的。因而,在自由资本社会后期,企业这一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仍然不是完全合理的。只有到了工人具有了资本分配权后,这一状况才能得到改变,才具有使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具有趋向完全合理的可能。

 

在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所有制条件下,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表现为,不是体现为依据法的国家的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权力,体现为国家对企业生产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的完全干预和控制)、管理者权力体系的无和职工权力体系的无。国家权力体系成为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的唯一的权力体系。即使在通过改革所表现的国有企业承包制的条件下,由于国家对企业生产控制权的退出,且没有形成相应的决定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法律。这样,国家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权力几近等于无。而职工的权力仍然为无。于是,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相应地也就具有了绝对权力。企业这一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仍旧表现为两无一有。这就是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的承包制既不成功且不合理,而且使不正之风和腐败大量滋生的原因所在。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所有制的变革。这一变革所应该体现的建立在人民所有——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基础上的新的权力结构框架的确立。这一权力框架体现于国家、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即企业群体成员)这三者在权力关系上的同有和合理。这种权力的同有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种权力同有,而是在人民所有这一实实在在基础上的权力同有和合理:

 

国家权力体系。这一权力体系体现在法的关系中。即国家依法管理和制约企业。只要企业行为是符合法律的,就表现为企业对国家管理的服从,国家就给予企业充分的自由。国家依法给予企业的合法行为以充分的自由,这就是国家的合理权力在局部社会中的体现。

 

其次,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还体现在依法制约企业和企业的一切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方面。不论这种行为表现为是管理者的行为,还是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包括作为所有者的企业群体成员的行为),还是国家的行为(如某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

 

管理者权力体系。对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来说,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表现为管理者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充分权力方面。只要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没有超越法的范围,没有超越以生产和经营活动为对象,没有超越资本所有者赋予他的权力和目标,他就应该享有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充分权力。就可以对企业、对资本所有者、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如果他的这一权力受到不合理的干扰和制约,他就难以承担责任。其次,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还应该体现在拒绝所有外来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如拒绝“三乱”,如拒绝外来权力强加于企业的计划、人事安排等等。此外,管理者的权利体系还体现于拒绝来自资本所有者施加于他的不合理权力,如过高的指标要求,不合理分配要求等等。

 

资本所有者——企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如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资本所有者的首先权,股东大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对企业管理者的超越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行为的质询权、拒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外来权力的权力、与管理者共同发展企业的权力等等。

 

权力是由客体(客观存在体)的存在所决定的。只要社会中有一种客体存在,就应该对应有一种权力体系存在。这种对应关系对自然界来说,都是必然存在的。如动物的存在,就有对应于动物存在的权力。植物的存在,就有对应于植物存在的权力。至于对应于一种客体存在的权力是否是合理的,则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对于动物来说,它有生存的权力,这是它的权力的合理。动物丧失了这一权力,这对动物来说,是不合理的权力。因此,无权也是一种权力形态,是一种权力的存在方式。

 

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存在着的客体的权力同有,就是权力结构合理的基本体现。不是表现为客体同有权力的权力结构,必然构成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带来极大的危害性。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而且,历史上已经表现过的、无论是国家绝对权力所反映的“二无一有”的权力结构,还是企业承包制所造成的管理者的绝对权力所反映的“二无一有”的权力结构,都已造成事实上危害(而且这种危害仍在发生)。国有企业的改革既然应该表现为是人民所有的确立,它就应该体现出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架构。也就是体现出国家、管理者、企业群体成员三者权力的同在。而且这一同在的权力是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对资本的共同所有(当然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基础上的,权力结构也就必须体现和适应这一所有制结构。

 

五 国家的帮助

 

所有制的变革尽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的内在要求,但这一变革不能是一种企业的或群众的自发行为,不能是一种自然演化行为。所有制变革必须依靠国家的帮助。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就是为公民、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对于这一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所有制变革来说,如果它不表现为是动乱或革命,就更需要国家的帮助。

 

国家的帮助有两个意义。其一是促进这一变革表现为是由一种旧的所有制形态到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的转换。如由国家所有制转化为人民所有。其二是将与新的所有制形式相符合的本质填充到新的所有制形式的内在中去。当然,一般来说,一种新的形式的确立,必然会将它内含的本质一同确立。然而,“换汤不换药”的现象毕竟是存在的。特别是当人们对一种新的形式所应该内在的本质不甚了解的时候,就更是如此。比如,我前述的“利改税”。从现象上看,企业由上缴利润向交纳税收的转化是明显的。但毕竟没有把一种本质的东西确定下来。结果是,企业不再上缴的利润中的相当一部分、甚至是还没有形成的利润,却又以“三乱”的方式被国家机构(而不是国家)收缴了。这些利益仍然没有归属企业。这种忽略了本质的、仅只是形式的转换还表现在,由过去的主管局代表国家收缴利润的不合理现象,随之演化为各种国家机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三乱”及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足见事物的本质比形式更为重要。其实,这种忽略本质的现象在社会变革中同样是存在的。比如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将国家形式由君主制改为了共和制,但其社会本质却并没有改变。所以,最终还得通过第二次革命,把资本主义的国家本质填充到共和制这一形式的内在中去。

 

其实,就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改革来说,本质(即权力结构)没有随着所有制形式的转换而得以确立的现象在改革中已经存在,舆论也有所反映。如厂长、经理的任命并没有经过股东的评价和选择;厂长、经理仍然在无限地行使着无限的权力;无论是职工还是股东,并没有表现出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责任与权力……。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后的普遍现象,会是十分有害的。

 

当然,我们希望这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但是,要真正使这种现象成为个别现象,就必须通过国家的帮助,使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后的企业形式与本质的统一成为普遍现象才是可能的。自发地、自然地演化会形成形式与本质的统一,但也会发生形式与本质背离的现象。在社会改革中发生的形式与本质的背离现象作为一种失误和损失,就会影响和扭曲改革。这当然应该是国家责任中应该竭力避免的。

 

那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应该给人民群众和企业提供那些帮助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共有制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我们已经比较熟悉的董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制;股东大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只要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了股东,并能够真正行使股东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将不再具有意义。因为股东大会既能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又超越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不仅具有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发展企业和股东自身利益的作用。股东大会实际上是在共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也是所有者)相对没有所有权的劳动者的权力的放大和扩展);以及新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旧的会计制度只是为厂长、经理提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状况,以及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效益状况服务的。是便于厂长、经理把握生产和经营过程的一个工具。而新的会计制度除了具有上述功能作用外,由于它还具有必须反映企业资本的价值状况、资本运作状况、资本分配状况、资本收益分配状况的功能作用。因此,新的会计制度必须对股东负责。所以,企业新的组织结构必须包括会计制度中的新的功能作用的确立)。

 

2.企业新的分配制度。一旦企业由国家所有转换为企业成员共有,那么由私有制所表现的私有者的完全的分配权、由国家所有制所表现的国家分配权(除了其合乎法律的成分外),要么就是不合理的,要么就表现为是外来权力。所以,在企业的分配制度中,首先将改变的是分配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国家不再可以介入的了(当然国家的相关法律,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等,仍然是国家对企业的权力),也不再是厂长、经理个人的权力。而是董事会、厂长经理和股东(也是企业的多数成员)共同的权力。

 

其次,企业新的分配制度还体现于分配范畴的扩大。传统企业(如私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对企业中的多数成员眼来说,只享有劳动和劳务分配。即只分配到作为消费财富的工资和奖金。因此,他们只拥有消费财富的分配权。而新的企业分配制度就不仅对企业多数成员来说,就不只是拥有对消费财富的分配权,而且包括对资本财富——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权力。如果企业资本增殖,或增加了投资,或买进了股份,这些新增加的资本就应该合理地分配给企业全体成员。当企业成员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只要企业的资本不贬值,企业是有效益的,这个效益就包括管理效益、劳动(劳务)效益和资本效益。那么,企业成员作为所有者,也就应该享有对资本和资本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力。这样,企业分配就从单纯的对消费财富的分配扩展到了对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

 

对于新的企业分配制度来说,有两种关系必须加以特别的关注。

 

一是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分配的关系。首先,我们不能把这两种分配混为一谈。其次,我们必须把这两种分配的关系加以科学的规范。也就是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必须有所侧重,以使其符合资本自身的运作规律。我们知道,企业是靠资本运作的。没有资本就没有企业,没有企业资本的扩展、增殖,而是始终保持企业资本的初始状态,企业就会在其它企业的资本扩展、资本增殖的过程中,被竞争沦为贬值和失去价值。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企业的效益必然趋于下降的趋势。所以,企业的资本必须不断地扩展和增殖。企业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积累资本。过去,人民衡量一个资本家富不富,就看他占有多少资本。今天,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人民。也就是说,今天我们看企业中的成员(当然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富不富,同样应该从他们占有资本的存量和价值来衡量。所以,除了资本分配外,企业不能以任何分配形式使资本的积累成为不可能。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因为管理者和管理层的分配太高,而使企业行不成利润。也不能因为企业的劳动(劳务)成员的劳动分配价值太高,而使企业行不成利润。也不能在企业形成利润后,以资本收益分配的方式将利润消耗掉,使企业仍然行不成利润(当然,以上假设是建立在企业的管理和劳动处于正常状态基础上的假设)。所以,企业在合理的管理分配和劳动分配之后,应该优先考虑的是资本分配。即企业形成利润后,应该以企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份额的增加,来体现资本分配。这样在构成资本的增长以后,所余效益才应该作为资本收益加以分配。如果这一关系被颠倒,企业资本得不到扩展和增殖,企业只能在维持的过程中走向破产,企业的所有成员的原有资本就会贬值或化为无有。

 

其二是管理者的年薪和资本分配的关系。成功的管理者所创造的价值远远一个一般的劳动者或劳务者所创造的价值。这是无可怀疑的。因此,在实际的分配中,管理者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多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从资本的创造来说,同样如此。管理者作为一个财富的创造者,在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他所创造出的资本财富也必然要高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这同样是一个事实。他们也应分配到比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多得多的资本财富。如果一个成功的管理者根据上述逻辑,既获得高得多的消费财富,同时又获得多得多的资本财富。这一结果却是违背合理性原则的。对于管理者来说,如果他不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他除了参与消费财富的分配外,他无权参与资本分配。因为他没有创造出资本财富和管理效益。如果他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那么在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上,他不能鱼和熊掌兼得。他只能二择其一。他或者获得较高的消费收入,而获得与一般企业成员相差不多的资本份额。如果他想多拥有一些资本,他可以将所获得的较高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或者,他如果获得了较多的资本分配。那么在消费分配上,就应该与企业一般成员相差无几。对管理者不论采取那种分配,都可以体现成功的管理者所获得的分配与他所存在的价值的相适应。

 

至于对管理者的分配采取那种方式,应该由管理者和群体成员协商。或者由企业成员——资本所有者国家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资本的扩展和增殖的原则确定。

 

    3.企业管理的范畴。传统的管理企业的方式(这里我们不讨论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条件下的企业管理)表现为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组织和控制,对企业经营关系的组织和协调,以及被动地应付企业内的由不合理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即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而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基础上的企业管理,应该是一种在管理范围和管理概念方面大大扩大和变化了的管理。即企业的管理不再仅仅是管理者的管理,而应该是发展为所有资本所有者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只是管理者对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的管理,而应该是包括所有的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和对自我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是管理者被动地应付企业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管理,而应该是所有企业成员作为具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力的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是管理者和董事们这个小范围对企业利益的管理,而应该是所有的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成员对企业前途的管理。

 

面对这种应该在管理者、管理内容、管理对象都大大扩大了的管理,企业就必须在厂长、经理管理生产和经营的程序的基础上,在董事会对厂长、经理,对企业发展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在企业成员共同有制这一新的企业条件下,建立新的企业管理框架,才能把对企业的管理纳入正常的轨道,才能体现出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的权力的存在和运作。

 

    4.资本所有者如何行事权力。如果我们询问任何一个有经验的企业管理者: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都会轻易地回答:他的工作包括生产计划的安排和调度,质量控制,生产组织的控制,人事安排,产品销售及服务,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等。如果我们问一个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董事及董事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们都会回答:选聘厂长经理,决定企业发展方略,决定企业的资本经营,为企业的发展筹措资金,解决厂长经理提出的要求,审核企业的财务,等等。那么,我们问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东:作为一个股东的权力是什么?应该在生产劳动之外,应该对企业再做些什么?他对这些问题可能会感到茫然。或许在他的印象中,作为股东,就是享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或者他会更简单地认为,就是可以分红。显然,这种贫乏的意识与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身份是不相适应的。如果广大的职工在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却没有相应的观念的形成,这种状况同样会成为使所有制的变革表现为只是形式的转换的条件。所以,国家应该告诉人民,作为股东,他们的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与此相应的是他们应该具有那些权力,他们作为资本所有者应该做些什么。

 

那么,成为股东的企业群体成员,按照程序应该做些什么呢?除了我们前述的那些首先权外,他们还应该具有:

 

知情权。职工股东们,应该具有对董事会的就企业的发展所做决定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厂长、经理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做决定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资本分配、资本收益分配原则、原则的变更及其具体的分配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介于企业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企业支出状况(如企业用于招待的费用、公务用车的费用、通讯费用、差旅费用等)的知情权(我们之所以说这些费用是介于企业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费用支出,是因为在这二者之间有一个界限。如果不超出这个界限,就属于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如果超过这个界限,就转化为了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在国家和政府的消费中同样存在。就此,我已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和《论税收意识》的文稿中进行过分析)。企业的多数成员作为股东,甚至应该对董事、厂长、经理的凡是与企业有着关系的任何行为都应有知情权。

 

知情权的意义在于使所有股东具有对涉及企业生存、发展、利益的行为进行合理与不合理判定的依据。如果管理者们的决策和行为是合理的,是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取正当利益的(当然是在符合法的基础上的合理),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就应该积极地配合董事会、厂长、经理,并给他们以积极的支持。如果管理者们的决策和行为是不合理的,作为资本所有者更应该有知情权,并动用相应的权力的董事会、对厂长经理提出质询,以行使对不合理的决定和行为加以制止的权力。

 

决定权。企业多数成员作为股东时,他们对董事会、对厂长经理所做出的决策应该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当他们认可董事会和厂长经理所做出的决策时,这是他们行使的最终决定权;当他们否定董事会和厂长经理做出的决策或决策中的某些部分时,同样是他们的最终决定权。作为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利益群体,他们应该拥有这一权力。

 

参与的管理程序。面对一种新的所有制和由这一所有制所构成的权力结构,面对新的分配制度和会计制度,面对管理的新的意义和范畴,面对资本所有者们应该行使的权力(这就是真正的民主管理),那么过去那种传统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会工作程序、厂长经理们的绝对的、单向的行使权力的状况,显然是不适应的了。这就要求企业制定一种新的、建立在共有制基础上的、适应新的分配制度的,包容新的管理范畴的,能够使所有股东的权力得以行使的工作程序。只有通过一种程序和一种权力结构,才能使与权力相应的运作得以体现。共有制企业必须如此。如果企业的管理程序仍然是将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广大企业成员排斥在管理之外的,那么他们的所有权力(包括资本所有权)就仍然只能是名义的。

 

六 法及现代企业制度

 

我们说,对所有制的改革必须是在国家的指导和帮助下的有序的行为过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于通过国家的有效指导和服务所创造出的存在。体现于人民作为所有者后,对新的变化的适应和习惯的养成上。只有这些存在被创造出后,才能体现出国家的指导、帮助和服务。也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方面通过改革所完成的成功过渡。

 

如果所有制的变革实际上必须出的是一种无序、混乱或是自发的过程,那只能说明国家没有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包括国家的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帮助)。这当然应该是在这一变革中极力避免的。

 

实际上,国家的有效帮助更应该体现在法的关系上。国家就这一变革制定出合理的和公正的法,即便这个法还只是初步的,相对合理和公正的,即是国家对公民的、对社会组织(如企业)的最好的帮助。

 

在法的问题上,也就是在以法治理社会,还是以非法治的方式(如行政命令的方式、专制的方式、专政的方式)治理社会的问题上,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表现在是法律在先,还是法律滞后的问题上。大到对一个社会的治理,小到对一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上,都存在着这个问题。就我国来说,就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法制意识,更缺乏法律在先的意识,所以我们的社会始终难以成为法制社会。无论是缺乏法的意识,还是缺乏法律在先意识,其结果只能是,只有当社会的或某一具体的事务发展到极度的混乱,矛盾再无法压抑,矛盾冲突已难以化解的情况下,才去寻求法律的手段。然而,在这之前,所有的无序和混乱都已酿就,所有的危害都已发生,所有损失的利益都已损失。因此,缺乏法律在先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默认和容许混乱和无序的存在、危害的发生、利益的损失的表现。尽管这不是人们主观的意识,但毕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没有法制意识、缺乏法律在先意识所最终酿就的灾难。正因为这一灾难已经发生了,才迫使我们的社会只能选择以法来治理社会这一道路。这种选择本身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虽然较之没有法制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却是法律滞后的表现。而这种法律滞后及其所造成的混乱、无序、利益的损失、危害的发生的现象仍然严重地存在着。如矿山资源的破坏、草原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破坏、“三乱”现象的发生,等等。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似乎倒应该向发达社会学习。因为在法的关系上,发达国家一般是采取法律在先原则的。比如在所有制变革问题上,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在职工持股上还仅仅表现出只是一种“苗头”,还只是少数企业为促进企业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但一些国家(如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等)却立即将其上升为相关法律。这些相关法律当然会随着所有制变革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与深化而会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但这样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将所有制的变革纳入到了法的范围以内,就会有效地防止在这一变革中可能产生的混乱、无序、损失和危害。当然,西方国家在所有制变革上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对所有制的变革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这有待研究。但法律在先所能起到的使社会有序和规范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法律在先的原则来规范这一行将到来的巨大变革。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变革中可能出现的混乱、无序危害和利益损失,防止这一变革流于形式。这一法律的内容当然应该尽可能地、合理地确认和维护职工的资本所有权、反映企业的分配制度、管理范畴、规律程序、会计制度这些内容。相关的法律只有包括了这些内容,也才从法的角度上确认了人民作为所有者时,所应具有的相关权力。而只有法所确认的权力才是不可排斥和被侵犯的。

 

在九十年代前半叶,社会曾经就现代企业制度问题进行过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我也曾经就历史存在过的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过研究。我发现,企业的这三种不同制度存在,显然是与企业的基础——所有制——相关的。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企业只能形成生产管理制度;在股份制和国家垄断制的基础上,生产管理制度发展进步为经营管理制度。这两种企业制度都是围绕着生产、为了适应竞争而形成的。而现代企业制度恰恰是在出现民众资本发展趋向、特别是出现企业共有制发展趋向、出现资本分配趋向合理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而且,现代企业制度的范围已经超过了生产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而涉及到了资本分配和企业内的人的社会关系问题。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等同于与股份制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本质是在新的所有制(民众资本和企业共有制)基础上的、能够使资本的分配更为合理的、使人的相互关系更为合理的制度(当然,如何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资本,同样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制度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生产和经济的范围。当然也就会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如果说那时的争论还只是一个理论问题的话,那么今天,当我们将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改变为人民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时,它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从社会角度来说,新的企业形式应该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法律关系所确定的企业形式,就是一种新的企业制度。事实也只能是这样。当所有的涉及到企业多数成员的资本所有权、资本分配权、权力实施范围、权力实施程序成为企业程度时,这不是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什么呢?所以,所有制的变革也应该是现代企业制度得到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从社会角度来说的法的确立、从企业角度来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可以成为这一伟大变革所提供的可靠保障。

七 国家的指导、服务和帮助——舆论宣传

 

舆论宣传应该是国家可以充分利用的意识形态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这一手段告诉人们,所有制变革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搞活国民经济,而且在于搞活人们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所在的企业,在于通过搞活人们所在的企业使人们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在于改变人们在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力状况,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在主人,成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和实践者。

 

国家舆论的宣传对象既应该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是企业的管理者,更应该是那些行将成为企业资本所有者的感到职工。通过舆论的宣传,使他们明了所有制变革的意义所在;使他们知道一种新型的企业应该是怎样的;使他们知道在自己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将拥有哪些权力,应该怎样行使权力;使他们知道法律将任何体现和保障他们的资本所有权和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其他权力;使他们知道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如何借助现代企业制度,去参与对自身利益的创造和企业的发展……。总之,应该通过舆论的宣传使他们成为明白人,成为这一变革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成为“闻盲”被排斥于这一变革之外。成为一种新的所有制、新的企业形式、新的企业制度的被恩赐者、被强加者。

 

我想,只要我们的社会尽了最大的努力,做了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要我们没有忽略任何不应该忽略的本质和问题,使人民群众成为这一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就可以避免任何混乱和无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失误和损失。就可以使这一变革更顺利一些,更快一些,就能取得辉煌的成功。就可以使这一变革的成功充分反映在社会、经济、企业以及人的合理发展上。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就将以一种全新的面貌耸立在人类世界中。并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必然发生的影响力,为人类社会做出可以做出的贡献。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行为变革、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1998320

 

尽管这篇文稿的立意是不错的,而且在写作时也是认真的。但是在重新整理时才发现,这篇文稿写得却是那样的糟糕极了。语法混乱,词不达意,简直“不堪入目”。虽然如此,但本文稿中的立意至今仍然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不仅是应该坚持的,也是应该不断趋向进步和合理的,不应该是固守传统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体现这一制度的本质、职能、责任、效率和意义。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才“辛苦”地将它改过,拿了出来。 2006530日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年年开,而会风依然照旧;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各级人大代表的相对数虽然在逐步增多,但绝对数仍然是屈指可数。显然这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改革是全方位的。人民代表大会自然不应例外。而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其意义应该是非同一般的。但愿我们能看到人民代表大会积极改革的那一时刻。2007128日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尊敬的委员长及各位委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完成了各项议程后,成功地结束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关注着大会的进程,对大会选举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表示充分的信赖。对于大会通过的决议表示衷心地拥护。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表现出的逐步趋向完善、合理和在职能、效率、本质方面的充分体现表示真诚地高兴。对委员长及各位委员的当选表示祝贺。

自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趋向于完善和合理,越来越体现出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职能和效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中国社会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相关关系越来越密切,意义也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越应该是不断地、持续地趋向完善和合理,不断地体现其本质、职能和效率。只有这样,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也才能不断地、持续地得益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虽然无缘成为人民代表。但这似乎并不妨碍从这一良好愿望出发,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趋向完善和合理、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其本质、职能和效率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敬上。

正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了。回顾大会所取得的成功,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行将的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将是中国国家政体的一个划时代的变革,是国家政体变革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此外,“人大”体制、“人大”行为、“人大”会议组织方式、国家司法体制,等等,同样是国家政体变革的重要方面,而且都是不可忽略的)。人类社会发展表明,国家政体的每一重要变革,都将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对社会及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行将的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成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无论作如何估计,都是不过份的。

2.选出了仍然为全国人民信赖和支持的国家领导人。

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的工作将会更加走上正轨,会更加充分地显示“人大”存在的本质和职能。如果说第七届全国人大开始真正体现出“人大”的本质、职能和存在的意义——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力——的话,那么第八届全国人大无疑是这一本质、职能和意义的更加明显地体现——为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而加速立法速度,体现立法的效率——的话。那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已经向我们预示了本届“人大”将继续是有效率的一届“人大”。同时,又是一届会使“人大”的本质、职能和存在的意义再次拓展——实施法律监督——的“人大”。这个过程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为上的变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符合理性的、趋向完善的变革,无疑是中国社会之幸事,是中国人民之幸事。

社会的发展总是要通过过程来体现的。事物的合理和完善同样是持续体现的。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其合理和完善就是通过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来持续体现的。合理和完善是没有终结的。这无论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以及对于人的发展都是如此。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自身的合理和完善,仍需通过持续性来体现。因此,我们就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的合理和完善已经是充分的和终结的了。至少,使地方人大像全国人大那样体现自身存在的本质、职能和意义,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在完善和合理性得到持续体现的重要方面(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我的文稿中提出过)。

即使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来说,尽管其在短短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如此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也仍然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这种不合理是现实的、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也就是说,这种现实的不合理是影响着全国人大的本质、职能的体现和作用的发挥的。

在这次“人大”会议上,有两则报道给人的影响较为深刻。一是一位女法官就法律(似乎是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的自相矛盾、相互制肘而发表的意见。二是人民解放军代表团的代表就军队的改革和军事立法所进行的讨论。这两则报道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前者是关系到法律自身问题的。这里所涉及的正是“人大”自身的直接职能问题。后者是从社会中人的存在的一个群体——军队——的角度,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当然也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并以此来提出相关法律问题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职能和存在的意义已经很明确,就是制订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实施法律监督,评价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公正性、正义性,了解社会各阶层以及人的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在汇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矛盾关系、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已有法律的评价来废除和修正法律,通过社会各个阶层的和人的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的表达、以上述三大矛盾关系为依据,来确立新的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定原则。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通过民意。

“民”是一个什么概念?民就是人和公民在社会中被客观地确定在了一定的阶层、职业、社会群体、区域、民族、信仰、性别等等差别的总和。民意就是这些有区别的人们的利益要求、权力和权利要求、希望得到的法律保障的要求等等。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充分地反映民意(反映民意当然是为了制定法律、评价法律、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可以表现民意的代表的构成,就应该是与人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存在状况相适应的。而且这种适应性应该通过“人大”自身的组织结构来表现(这正是“人大”自身体制的问题)。也就是说,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说,人民代表的构成以及代表在“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应该与人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状况相对应。

如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变革,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合理存在已经起到了充分的作用,那么以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变革还主要体现在自身的行为的变革上,即立法行为的明确确立上。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继续变革还应该体现在(1)代表的构成上。(2)组织结构上(即代表大会自身的体制)。

我们应该相信,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变革后,“人大”如果在其代表构成上、在其体制上继续进行变革,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将继续体现其合理和完善。这种合理和完善就表现在其代表构成、其体制与其存在着的本质、职能和意义的相互适应上。也就必然会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会对中国的社会发展、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详细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现行(而且也是一贯制)的代表构成和组织结构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已经说过,社会中的人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存在,是通过阶层、职业、社会组织、群体、区域、民族、信仰、性别等社会的和自然的差别来体现的。这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就决定了,(1)社会中的人和公民具有由差别所决定的利益要求和民意。(2)在同一存在中的人和公民的利益和民意,一般来说是基本同一和一致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和组织结构应该与人的存在、利益要求和民意相对应。然而,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却不是这种差别的全面反映。而主要是以区域差别为表现的,即是以行政区划来确定“人大”代表的构成的。

虽然在几千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职业者,存在着不同阶层、不同性别、不同信仰的人们,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主导构成人大代表的思想的结果,而只是由区域划分来决定人大代表的附加结果。由于主导思想的原因,“人大”的组织结构就不是由人的社会和自然差异决定的,而是由区域这一单一的差别所决定的。如各省、市、自治区代表团就是区域差别的反映。如果我们就此进一步分析“人大”的构成和体制方面的表现,就使人感到有些遗憾。

在主要以区域划分构成代表团的主导思想指导下所组成的“人大”代表构成和“人大”体制中,尽管每一个区域的代表团都是由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职业者、不同社会组织中的人、不同群体中的人、不同民族和不同性别的人构成的。但是他们的代表性和作用则是由区域决定的,而不是由他们的身份差别决定的。而且,对每一个区域的代表团来说,起主要作用的往往是那些国家行政机构中的官员。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由社会和自然差别决定的不同的人们反映他们自身利益和广泛民意的可能性。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仅仅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上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和民意,应该说是对“人大”存在的本质和意义的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也就势必影响到“人大”的职能之一——集纳人民的利益要求和民意——的最充分的发挥。

那么,人和公民又是以怎样的社会和自然差别存在呢?如

劳动者阶层、(生产组织、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阶层、国家机构阶层、文化知识阶层、科学和技术研究群体、军人群体,以及党派、宗教、性别、区域等差别。而每一阶层和人的群体内,又存在着更多的差别。

如在国家机构中,存在着立法、司法、行政的差别;而立法机构中又存在着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区别;司法机构中又有检察、法院、反贪、调节不同机构的区别。而且还进一步存在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的区别。

如劳动者阶层。存在着不同产业的劳动者和他们的代表——工会或企业委员会的差别。

如企业管理者阶层。存在着国有企业的、共有制企业的、私有制企业的、外资企业的、个体企业的管理者的差别。

如科学技术研究者群体,存在着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实施方面的不同差别。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同样存在着不同的差别。

如文化阶层中,则存在着分别从事美术、文学、音乐、舞蹈、出版的人们的差别。

如在党派中。则存在着共产党、民主政党的差别

如在性别方面,则存在着男性、妇女、儿童、老人的差别(由于儿童和老人尚不具备或者已经失去性别特征,因此他们构成了特殊性别。由于儿童属于未成年公民,他们虽然有着特殊的利益要求,但是不能有自己的人大代表。因此他们的利益应该由妇女来代表。而男性是没有任何特殊利益的)。

如区域差别。包括身处不同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海外华人的差别。也包括身处沿海、内地、自然条件好与不好、经济发达与落后地区中的人的差别。

以及其他各种差别。

显然,从公民及人的以上的存在状况来看,区域的、特别是行政区划所决定的差别,只是人们存在于社会中的一种差别。这种差别不能代表人及公民在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差别。因此,从人大代表的构成来说,应该与人及公民在社会中存在着的差别适应,而且应该是有机的适应。也就是说,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上,应该摈弃传统的、一贯制的以行政区域选举代表的方式。而是以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存在差别来选举代表。以人和公民的自然和社会的差别选举的人大代表,就具有代表人民的广泛性和全面性。而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方法,只具有行政区划代表的意义。

从“人大”体制来说,也应该与公民的存在和公民代表的构成相适应,这种适应性表现为,

1.人民代表应该以人及公民存在的社会和自然的差别来组团。如国家机构代表团,由“人大”、司法、行政中的代表组成。亦可分为三个独立的代表团;再如劳动者阶层代表团,应该由工人、农民、商业、交通、金融等各种职业中的劳动者组成。

2.“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以应基本与人及公民的社会存在状况相对应(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3.人民代表大会全会以后,各专门委员会应该与与它对应的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

如果全国人大在其代表的构成和自身的体制上完成这一过渡,那么“人大”的变革就不再表现为只是行为上的变革,也会表现为是在代表的构成和自身体制上的变革。这决不是没有意义的变革。这种变革将为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反映民意创造有利的条件。因为这种变革可以使同一阶层、同一职能、同一职业、同一性别……的代表集中在一起,从他们所代表的阶层、群体的人们的角度出发,以充分反映他们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对现行法律的意见,反映他们对法律监督的民意,反映他们对制订法律的民意。如妇女代表团可以就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妇女儿童的现行法律、制定保障妇女儿童的新的法律提出他们的意见;如劳动者代表团如果是由那些勇于抵制乱收费的农民、勇于与腐败者斗争的工人、勇于创业的农民和下岗工人、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主席(包括三资企业中的工会主席)、甚至是受到被滥用权力而深受其害的劳动者组成的,他们就可以从劳动者阶层的角度,提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民意,提出与有利于劳动者创造财富所应该具备的社会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劳动者毕竟是公民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如企业管理者(或企业家)代表团,可以从国有企业、共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的角度出发,就不同企业的发展问题和权益问题、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企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等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法律提案;国家机构代表团可以就立法、司法、行政的相互作用问题、自身体制与社会的适应性问题、他们自身的廉洁问题、公务活动的方式和效率问题、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及公务员的利益问题发表他们的意见,提出相关的法律提案;再如记者和律师代表团。记者和律师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职业,但社会现实表明,具有正义感的、不畏权势的、不惧邪恶的记者和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因而具有同一性。由他们组成统一的代表团,那么记者们可以从揭露不合理存在的感悟中、律师可以从与邪恶的斗争的经历中,提出制定法律的提案,表达如何使法律完善、公正的意愿;再如,残疾人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而残疾人最渴求平等和法律的保护。那么他们同样应该有自己的代表,甚至是代表团。

如果人民代表以这样的与公民的社会存在相适应的方式组团,那么我们在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两则报道所具有的“专业”性就具有普遍意义了。

另外,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大会上提出了一个会风问题,即希望代表们不说空话、套话,要让群众代表多发言。应该说,这也是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之一,是一个应该充分实现的合理性。然而,这样的“会风”显然是要受人大代表的构成和代表团的组团方式的制约的。在以行政区划为主和以行政长官为中心组成代表团的情况下,要实现人大会议的这一合理性会风,显然是有一定难度的。然而,只要在人大代表构成和代表团的组团方式上加以改革,那么改变会风,实现人大会议的这一合理性,就是必然的。因为以这样的组团方式组成的每一个代表团中的代表,都属于社会中的同一群体中的人,都是同一群体中的公民的代表,都有着同等的地位,都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都有着共同关注的问题,当然也就都有同等的表达意愿的机会。

如果我们的人民代表以这样的方式构成,以这样的方式组团,而且我们的人民代表都是由社会中具有时代特征的优秀人物组成的,是由具有政治素质的、具有法的意识的、具有社会人文知识的、具有较高社会属性的公民组成的,尽管各个代表团表达利益、反映民意的角度不同,然而也正是这种不同,才能通过充分的、全面的民意表达,反映和了解各阶层的利益,反映和了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反映和了解人与社会事务、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才能使人大会议充分顾及到制定法律所应涉及到的范围和原则。才能通过代表们的民意表达体现加快立法速度发必要性,也才能从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以及各项法律相互关系的合理性(即法律之间不相互矛盾)上、从法律的可操作性上体现立法的质量。也才能从更高的程度、更深刻的意义、更宽的范围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职能,才能使“人大”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具有了独立的立法权(即行为上的变革),而表现为开始以一个新的面目出现,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那么全国人大在代表构成和体制方面的变革,是否同样会使其展现一个新的面目,是其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呢?

我曾经在《党的领导与“三权分离”》的文稿中指出,我国的政治体制应该表现为,在党的领导下的“三权分离”。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应该建立在党的领导下的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的线性人大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上的变革(独立立法、法律监督、表达民意)和我们这里所说的人大代表构成的变革和人大体制的变革(当然,这两方面的变革尚未完全存在)推广到全国各级“人大”,使各级“人大”都能充分体现“人大”的本质、职能和意义,那么人民的利益怎么会得不到反映、体现和保障呢?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又怎么能不趋向合理呢?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又怎么能持续地存在下去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职能、责任、效率以及通过各级“人大”的作用综合体现的)又是否会更合理呢?

破除人大会议的完全以区域划分组团的方式,代之以以公民的社会存在状况选举代表和组团的方式,会使人民代表在代表性上更能体现“代表”的含义。而且,由于“代表”的实际意义的充分体现,将会使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使“人大”在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的监督、充分反映民意方面的工作,在全社会各个地区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能够促进各个地区的社会发展,促进各个地区的人和社会的存在的合理。“人大”的这一社会意义与仅仅维持人大代表的数额在区域上的平衡的意义是不能相比的。

确实,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显示着、而且是快速地显示其是趋向合理的。但是,合理是没有终结的。因此,不合理也是存在的。那么现实所表现出的:一贯制的代表构成方式,由人大会议组团方式表现出的体制上的缺陷,地方“人大”尚不能充分体现“人大”存在的本质、职能、责任、意义,人大代表尚不能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所表现出的人大会议的不尽理想的会风,这四个方面是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现实存在的、明显的不合理呢?如果改变了这些不合理方面,是否就应该表现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持续合理,而且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持续合理呢?

以上意见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斟酌。谢谢。       一个公民

 

                    关于中国的改革的一封信

  1998626

    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改革处于一种怎样的状况,中国的改革需不需要摆脱、应不应该摆脱“摸着石头还河”的状态,怎样才能摆脱“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这些问题已无法回避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于是,有感而发,写了这样一篇东西。今天闲来无事,将它提了出来。 2006514日注

 

您好。

 

虽然身处偏远地区,虽然只能接受到由正规的媒体所传播的信息,但仍然可以很有限地听到一些非正规的信息。而且,由这些信息所反映的社会的和现实的存在,不能不让人相信它们是真实的。由于这些信息所关系的是改革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关系的是改革的顺利与艰难、成与败、甚至是改革和反改革这样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就不能使人漠然处置,不能不使人为之忧虑,不能不使人为之思考。

 

但是,作为这样一封信,到底是写,还是不写,始终犹豫不定。我们固然要就改革的前途、成败、难易进行思考。但也不能不就改革为什么会这么难、如何使改革顺利一些、风险小一些进行历史的和现实的思考。问题的症结也就在这里。使人犹豫之处也在这里。那么,这些话该不该说呢?

 

问题的焦点集中到“十五大”所确定的改革目标上,集中到朱总理提出的改革任务上,甚至集中到朱总理本人身上。朱总理为什么要把改革的任务提得那么具体?为什么要下那么大的决心?为什么“即使前面是万丈深渊,布满了地雷阵,也要勇往直前,义无返顾”?因为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治家统观全局、瞻视前途所做出的决定。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为了社会而下得最大的决心,承担的最大的风险。

 

在中国这个社会,大凡有权力者、有地位者都可以不必冒任何风险而稳坐“军中帐”。甚至可以拿人民创造的财富、牺牲人民的权利为自己树碑立传。甚至可以坐享其福、大发横财(这是我国人事制度弊端的结果),而无须承担事业的辛劳和政治上的风险。而朱总理为什么要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呢?因为不改革、不进行有力度的改革,在短期内中国社会可以安然无恙,但矛盾的积累会不断加深。当矛盾再积累五年、十年,那么中国的危险就不是现在的改革所承担的风险,而是整个国有经济的彻底崩溃,是难以制约的私有经济反过来制约社会经济(因为我们社会的法制、社会体制——如工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太不健全了)。那将是更大的经济灾难和更大的社会动乱。

 

“文化大革命”为什么会爆发?苏联为什么会解体?就是社会矛盾(包括经济的、法的、社会体制的、权力结构的等等)综合积累的结果(因此,我们不能将“文化大革命”视为是偶然事件、视为是毛主席的个人意志)。

 

国家的责任、每一届政府的责任就是从根本上消除产生激化性质矛盾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就是不断消除现实矛盾而不使其积累。改革二十多年来,我们一方面在改革,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矛盾又在不断地积累。可以说,矛盾已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了。是到了痛下决心完全化解这些积累起来的矛盾的时候了。矛盾再也不能积累下去了。仅从经济方面来看,朱总理提出的五项改革任务中,每项都涉及到几百个亿,合计有几千个亿。这几千个亿如果不是通过改革转变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转换为国家的合理支出,转换为新的税收增长源泉,而是仍然像以往那样被“吃”掉,国库还有没有存账?银行还要不要存在?国家还要不要发挥它的合理作用?

 

改革必然要使人民中的一小部分人承受一些利益损失。但改革成功后,他们的利益会得到补偿和回报。如果不改革,利益受损失的将是全体人民(这个人民不包括权力者和富裕者)。仅就经济上的利益来说,就会比现在的损失更大。而且,所受损失绝不仅仅是现在的经济范畴,也必将波及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利益。发展下去,谁敢保证社会不会出现或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第二次混乱,或者是出现严厉的专政制度。

 

可是,利益暂时受损失的人民中的人们并不理解这一点。他们只关注眼前的利益。当然,这没有错。但是,人们不愿意承受暂时的损失,这是一个社会观念的问题。这固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相关。但在国家明确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人们仍然不愿意承受暂时的损失,则反映了教育制度的重大偏颇。教育只教数理化,不教经济常识,不教人文知识。人们都是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但却在经济常识上、人文知识上仍然是文盲。人们不具备由人文知识所表现的社会属性,也就不能、也不会理性地思维。而是只凭直觉与感觉去思想和行为。

 

然而,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每届政府如何不使社会矛盾积累,国家如何从根本上消除产生激化性质矛盾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政府如何在其执政期间解决现实存在的矛盾而不使矛盾积累?在这里,理论无疑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也就是说,理论必须先于国家行为和政府行为而成为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观念的先导。说得直率一些,理论的作用就是先行告诉人们社会行将应该进行怎样的改革,使人们在观念上与之相适应,使人们有了心理准备,使人在没有实践的改革之前就准备承受这种改革。而政治家的责任和策略就是巧妙地把握人们对改革的心理状况和适应程度,把握人们观念的改变状况,以适时地抓准时机做出改革的决策,来顺利地推进和完成改革。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阻力和麻烦。于是,政治家将始终是正确的,是有威望的,是有成就的,是没有多少风险的。人民也总是受益的。

 

而在这之前,那些在思想上提出有关社会改革理论的思想家们和思维者们,则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他们是受到支持、响应,还是遭遇批判和诋毁,是荣誉,还是毁誉?完全是他们个人的事,并不影响现实的社会存在状况。因为现实仍然被国家和政府控制着。如果思想家和思维者们提出的思想理论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需要的,对他们的任何批判和诋毁都是无用的。他们的思想理论就可以起到改变人们的观念,作好心理准备的作用。如果他们提出的思想理论是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的,就会被自然淘汰,丝毫不会影响社会的现实存在。而国家对思想理论的选择和依据思想理论做出决策也就顺利成章了。

 

思想家和思维者实际上起到了一种替代政治家承担风险,替政治家的实践上的改革扫清思想障碍、准备观念条件的作用。真的,我很想就此举例说明,还是留待以后可能的时候再说吧。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治家原本是可以不再承担大的风险的,是完全不必要“摸着石头过河”而实施任何必要的改革的。

 

就朱总理的改革来说,还仅仅是、或者说更多地是经济范畴的改革。而要通过国家的作用从根本上清除产生激化性质矛盾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就必须涉及社会的、政治的改革。这将是一种更大风险的改革。

 

如果说,目前的改革因为主要涉及的是经济领域,因此,阻力还主要来自人民中的人们。而社会的、政治的改革,其阻力将来自人民之外的势力。实际上,这种阻力很可能在改革中已有所作用。因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行将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的就是社会和政治领域的问题。而权力、地位受到影响的人真的都不会有所表现?实际上,社会和政治领域的改革决不仅限与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不要充分地发挥它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社会权力结构要不要变革?要不要还权于民?特权制度和和依据权力的分配要不要改革,而代之以货币分配和资本分配?庞大的事业体制要不要改革(这关系到知识分子问题)?私企和外企要不要有独立工会,要不要完全依法经营(如交纳各种基本保险)?国企改革为共有制企业,要不要成立企业委员会?村民自治如何尽快地推行?人事制度要不要进行根本的改革?只有这些社会的、政治的改革完成,社会才不会产生激化性质的矛盾。如果在所有这些社会的、政治的改革之前,没有思想理论的先导作用,以使人们具有心理上的准备,使人们的观念先行发生改变,而贸然进行改革,是否会比经济改革承受更大的风险、遇到更大的阻力、遭遇更强的反对势力?

 

就像我们不能在经济改革上有任何退缩一样,社会的和政治的改革也必须确立目标、立志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国社会奠定一个稳健的社会基础,才能为中国的社会发展创造一种可靠的社会条件。

 

但是,社会必须为这种行将的改革寻求到一种减少风险、减少阻力,使改革能够顺利成功的方法。没有其他办法,还只能是理论在先,由思维者们先走一步,由他们去先行承担风险,由他们去探路、去放风,由他们去先行搭起一个连接观念、心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这是改革的教训(改革的教训既包括改革失误、受阻,也包括不能决断改革),也是改革的规律。为什么欧洲反封建的革命会彻底成功?为什么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的限制资产阶级权力的改革会顺利推进?为什么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资本民众化改革会顺利发展?而中国却只能得出壮志未酬身先死的结论?就在于思想和理论上的有和无,就在于没有思想和理论作先导。改革的成功和艰难都告诉了我们这同一的道理。

 

希望您们这些决定着中国改革成与败,决定着中国的前途和命运的杰出的政治家们能赞同我的这些看法。

 

我想我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向您致敬!

 

致《工人日报》编辑部

1999年7月19日

这是就《工人日报》首次公开提出政治腐败问题时,所写的一段小小的评论。2006630日注

 

编辑先生

你们好。

看到贵报于1999717日终于将“政治腐败”通过舆论公示于天下,让人感到欣慰。当然,这不是因为政治腐败的存在让人感到欣慰,而是因为人们终于认识到了政治腐败的存在及其危害性,因此有望致力于打击政治腐败而感到欣慰。

以往,人们关注的只是经济腐败,而忽略了社会性腐败(对他人的公民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肆意侵犯),更没有注意到经济腐败和社会性腐败转化为政治腐败的可能性。也没有将政治腐败现象与其内含的政治腐败的本质及其更为可怕的社会危害联系起来。实际上,经济腐败必然转化为社会性腐败和政治腐败。如果社会性腐败、政治腐败一旦发展到像经济腐败那样的普遍性,那么这个社会可能就处于极其危险的境地了。

在我不止一次地公开和不公开地提出政治腐败问题后的今天,这个问题终于经由你们的公开而成为公知了。社会应该感谢你们的这一勇气和工作。

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针对政治体制的具体领域来成功地、有效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无法根除经济腐败和社会性腐败。政治腐败也将随之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

今天,你们公开了政治腐败问题,表明我们的社会已经重视了这个问题。这是好事。但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只能根据“十五大”的精神,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而不能陷入打了不绝,不绝再打,打了仍然不绝的怪圈之中。这同样应该是一个引起重视的问题。对此,只能寄希望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及其成功与有效。

 

建立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研究报告

1999年10月24日

    8年后,终于可以看到这篇文稿的价值了。据2007年2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电子信息发展基金,8年2亿扶持24个高科技创业项目”。该报道说: “从1999年起,这笔基金被赋予新的使命,专门用于扶持起步创业的电子企业”。我当然不能说,我的这篇文稿与这笔基金新的使命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或者这纯粹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这篇短小的报道至少说明,我的这篇文稿中的一系列观点是符合国情的,是合理的,是可实践的。2007年2月28日注

我们看惯了西方人是如何创造经济学的,我们也非常熟悉西方人的经济学思想。那么中国人能不能自己创造经济学思想呢?我自认为这篇文稿是一种尝试。当然,这一尝试不一定为“专家”们认可。可是,中国人创造思想为什么非要中国的“专家”们认可呢?我也不知道这篇文稿所内含的思想,是不是发挥了一定的社会作用。权当玩一把吧! 2006年4月25日注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在进行着,但还是出现了一种历史没有存在过的、且极为不合理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正是鉴于这种状况,我发现了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存在,并给其以命名和定义.当然,也就相应地提出了禁绝这种投资模式的意见.这就是这本小册子产生的原因.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进一步提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适应国情的代理资本投资模式.应该说,这本小册子在废除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方面,在我们的社会中建立合理的\适应国情的投资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2005年12月16日注

 

《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

曾经给贵刊寄过两篇文稿,好像是《传统经济体制中隐含的危机极其国家纠正自身行为的紧迫性》和《关于政企分离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不知是否发表。我想,它们是起到了一些有益的作用了的吧。

今再寄一篇《研究报告》。与一般的研究报告不同,这篇报告没有罗列详实的事例,更没有亢篇的数字。因此,它或许不能称其为“研究报告”。这似乎与我的“井底之蛙”的条件相关。因此,我多么希望能改变这种条件。不过,我还是坚持用研究报告作为这篇文稿的名称。因为这篇报告有着十分明确的结论,有着(自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我也注意到,在国家是否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行为上,人们已经取得了认识上的一致。那么我这里所说的“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是否就是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国家的产业投资呢?我已在本文的通篇中进行了分析,并最后第36节中做了专门的分析。

产业资本投资是自资本形成以来的任何资本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推进剂。经济的发展与停滞很重要地体现于和取决于产业资本投资状况。在已有的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产业资本投资状况甚至就是一个社会经济状况的晴雨表。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产业资本投资的主体和模式也随之相应地发生着变化。在新的时代里,如果没有相应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建立,必然影响到产业资本投资效益,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出于对我国产业资本投资不振的深思,于是写了这样一个研究报告。

我想,无论从上述任何一个方面来看,都有对这一“研究报告”进行再研究的必要。希望借助贵刊之版面,能使这一问题得到全社会的重视。通过再研究而得出一个明晰的结论。我想这一问题同样具有紧迫性。

抄完这一报告后,收到了“2000年世界与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国际(北京)学术研讨会”邀请函。面对巨额费用,只能对这一邀请表示谢意。所以,还是以这种廉价的方式“讨论”为好。

致礼。

1999年10月27日

 

正文

1.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一定的经济困境。这种经济困境主要表现为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产业资本投资不足,失业增加,就业困难,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进而导致消费不振连带企业经营更加困难,资本积累困难,产业资本投资更加萎缩,金融和资本市场沉淀。形成一种不良循环。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使社会经济呈现为一种下滑的趋势。这将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趋势。

 

2.在这样一个经济链中,现有企业的运作状况和产业资本投资状况无疑是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如果这两个环节的质底软曲,就会连带它之前的金融资本市场的软曲和它之后的就业、消费环节的软曲。由此形成整个经济链条的闭合的不良循环。相反,如果现有企业运作状况良好,产业资本投资旺盛,它本身是钢直的,就回推动它之前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旺盛和拉动它之后的就业和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使社会经济的整体以强劲的势头发展。因此,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一是激活现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二是保持一定规模的产业资本投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的波动实际上正是由企业运作和产业资本投资这样两个方面来决定的。它们或单独地发生作用,或在相互影响中发生作用,或共同发生作用。产业资本投资是自资本形成以来的任何资本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的发展与停滞很重要地体现于产业资本投资状况。在已有企业在总体上能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产业资本投资状况甚至是经济状况唯一的晴雨表。

 

3.产业资本投资包括,已有企业的规模投资、技术投资、区域性投资和新建企业投资。这些方面都是产业资本投资不可忽视的投资。

没有企业规模的投资,企业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也就存在着对未来的消费和就业的潜在的影响;如果没有技术投资,造成企业经营的产品的落后、品质的落后生产成本的(相对)增加,丧失了市场,同样会使企业处于劣势,也就同样存在着对消费和就业的潜在影响;如果没有一定数量新建企业投资,就无法适应日益增加的劳动力就业需求(包括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会直接地形成就业不足、消费低迷对社会的压力。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今经济的困境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如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政企不分、社企不分、权力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企业衰败、经营管理落后导致的企业效益差、社会分配的混乱(包括社会上的“三乱”、贪污受贿、享受特权等等)等因素外,与投资不旺同样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产业投资不足的必然后果的现显。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的投资转移到了基础领域,而这些投资又大多为现代化工程,使用的是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因此不具有增加就业和吸纳农村劳动力、增加消费的充分意义(大量的投资转化为机械和燃料的消耗上,而不是用于对劳动力的支付上。因此,能从这样的投资中获取消费收入的劳动者并不是很多)。国家也相应地做出了不进行或少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政策。这一政策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是只存在单一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社会,即只有国家的产业资本投资,而其他类别的产业资本投资尚未形成的投资模式。这样以来,国家一旦停止产业资本投资,实际上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基本停止了产业资本投资。加之现有的国家对基础领域的投资不具有充分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功能,以及国有企业运作机制不合理所产生的后果的现显,才导致了今天的失业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减少(相应地是农民收入的难以增长)、经济不振的状况。

 

4.相对产业资本投资来说,社会的另一大类投资是基础领域投资。就其意义来说,基础领域的投资是为产业资本的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的。尽管基础领域的投资也具有一定的促进消费的意义,但促进消费的作用更直接地来自于产业资本投资。只有产业资本投资的不断增加,才能充分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起到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作用(这一投资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产出等量的农产品产量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相对增加,是在农业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农民对农业机械、农业技术需求的增长),才能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更先进、更丰富的消费品,才能刺激消费和拉动消费。

 

如果没有充分的基础领域投资,就难以引发产业资本投资。即使已进行的产业资本投资也难以充分发挥效益。但是,如果有了良好的基础领域的投资,而缺少产业资本投资,就无法直接推动(社会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就会造成基础领域投资的现期损失。

 

5.就改变目前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来说,这不是一个单项工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即必须全方位地从所有制、权力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社会和单位的分配、投资模式等各个方面来加以或改革、或提高、或强化才是可以的。

 

6.本文不可能对这样一个系统工程进行全面的研究(实际上,笔者早已对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一些领域进行过研究)。而只是着重于探索一种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如果说这种新的产业准备投资模式必然地会与所有制、权力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的分配相结合,那只是这一研究的副产物。但其所具有的意义同样应该受到重视。

 

7.如果对世界范围的产业资本投资及其历史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把产业投资基本划分为私人投资模式,国家投资模式,代理投资模式这样三种投资模式。这三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形成的,或是过渡为主体的或主导性的投资模式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决定着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也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变化,影响和决定着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企业制度的变化。当然也更直接地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经济状况。

 

8.私人投资是自由资本社会的主体性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它决定了社会所有制的私有制性质,决定了企业内的生产关系的不合理,决定了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也即一切为了生产、一切为了利润的单纯的生产管理制度),决定了社会的自由竞争制度。

国家投资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主导性的投资模式,当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同时也并存着私人投资模式。在这两种投资模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作用下,决定了国家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相对合理,决定了经济发展的计划性,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形成和成熟。

代理投资模式是与日益发展的民众资本投资相适应的一种新的投资模式。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不仅是代理投资模式的必然产物,而且就是代理投资模式的具体体现。

所谓代理投资模式,当然是相对于私人投资模式和国家投资模式而言的。私人投资的资本金是私人积累的,转化为的实物资本仍然是私人所有的。国家投资的资本金是国家的,转化为的实物资本也就是国有的。因此,这两种资本投资模式表现为投资者是为自己而投资的。而代理投资模式中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资本金是民众的。是投资机构代理民众运作资本金,以使民众获取利益的(当然也是为了自身能够获取利益)。通过代理投资而转化的实物资本不是属于代理投资机构的。而是属于没有资本金的投资者所有。因此,代理投资机构又是为没有资本金的投资者代理投资的。而且,这些资本金是要收回的。而收回的资本金和资本金所产生的收益仍然是民众的。而转化为实物的资本则归属了他人。这个“他人”既可能是私有者,也可能为更多的民众所共同所有。这个民众即是投资完成后所形成的企业中的共同的成员。因此,代理投资模式是专业化的投资机构代理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模式。

代理投资模式行将决定的是民众资本所有制结构的形成,是更为合理的生产关系,是由资本受益分配、资本分配、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谋发展、共享利益、可实施监管的会计制度这些核心因素构成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的。

 

9.我们所做的上述分析只是现代一般社会的投资模式的演化。而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它的投资模式也就具有其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投资几乎是唯一存在的投资模式。因此,社会的资本曾经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是形成后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同样属于国家的权力。社会主义的国家对企业的权力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权力是有着区别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国家投资后形成的实物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对企业的管理通行的代理人制度。即由代理人代理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力是对等的。即国家有挑选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有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但代理人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而社会主义社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虽然也通行的是代理人制度,但却与资本主义社会有着很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一是表现为代理人自身即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机构——管企业的部、厅、局——对原材料供应、生产计划下达、人事安排、产品分配、收入分配、投资控制、利润收缴等等要素的权力来直接行使对企业和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而国家在企业中的代理人只起到组织生产的作用,只能维系简单的生产管理制度。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就不仅仅是资本——企业的所有者,而且是企业真正的管理者。

三是国家投资向政府投资的转移。国家是由多种机构组成的管理社会的特殊组织。而政府只是国家机体中的一个执行机构。从产业资本投资来说,如果投资是由国家决定的,如是由政府提出,由国家机构批准,由政府或国家委托的社会组织实施,由国家监控的,那么这样的投资就是国家的投资。但是,如果投资是由政府提出,由政府决定,由政府指令银行出资,由政府实施,最后由政府接管,这就很难说是国家的投资了。而只能是政府的行为,是政府在投资。实际上就我国来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产业资本投资就已逐渐演化为了政府投资。甚至演化为了长官个人意志的投资。这在地方政府表现的尤为明显。实际上,政府投资产业资本曾经一度成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投资模式。

 

10.就产业资本投资来说,我们应该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投资实施阶段和投资后的企业资本的运行阶段。这样两个阶段分别存在着各自的效率问题。如投资实施阶段的项目选择是否合理和科学;投资的周期、投资完成状况、投资资金的使用状况;再如,投资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运营状况、所投资的产业的产品与社会需求是适应关系、资本的受益率等等。并且由这两个投资阶段构成了投资的风险程度。如果投资(自身)成本低,周期短、效率高,但所投资本产出的产品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企业的经营管理很差,那么这一投资就构成了投资的风险,即是失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实施阶段虽然表现为高成本(投资实施的高成本)、周期长、效率低。但投资完成后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本运营是有效益的。那么这仍然是一种成功的投资。因此,完美的、风险度最小的产业资本投资应该是:投资的决策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投资的实施是低成本的和高效率的;投资完成后的企业经营状况是良好的,是有着很好的资本收益率的。

 

11.就不同的投资模式的风险度来说,现代社会的代理投资模式,包括风险投资应该是风险度最小的。因为作为投资代理者的投资机构不仅要从这种投资关系中获得利益,以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要保障出资者的资本安全和资本收益。否则,该投资机构将失去信誉而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决策上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是可以预期回收投资和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的。而且代理投资机构还必须对投资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如不允许将资本金用于非投资性支出;要求实行可以最大程度减少风险的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的质量和成本的降低。但是,代理投资机构又只是代理投资者,而不是所投产业资本的所有者,更不是经营者。因此,它对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仍然具有相应的要求和责任,以继续减少下一阶段的投资风险。而作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的经营者,则必须使资本得到最好的运营,才能偿还投资,并使自己获得持久和良好的收益。

 

12.对于私人投资模式来说,一个社会只要还有私人资本存在和活动的空间,私有经济还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那么私人投资就仍然是一个可以存在的投资模式。

 

13.如果说政府的产业资本投资可以是一种投资模式的话,那么政府投资模式就是最具风险的投资模式。这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其一,政府和国家的概念是不同的。国家是由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构成的。而对政府来说,每一层级的政府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府。政府投资模式正是由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进行产业资本投资来表现的。其二,政府对产业资本的投资受地域、知识、技术、局部利益等条件的制约,其决策是很难保证具有科学性(决策的科学性和技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其三,当地方政府的产业资本投资不受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制约时,往往会演变为政府投资的随意性和行政长官个人意志的体现。其四,在产业资本投资完成后,资本所有权,甚至于经营权均为政府所有。这就为这些产业资本后期的不良运营埋下了伏笔。其五,正因为政府投资所形成的产业资本所有权为政府所有,也就必然会造成对这些产业资本能够承担责任的具体的、实在的责任人的缺失。其六,由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产业资本投资不具有决策权、审议权批准权,也就一并丧失了监督权。由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企业中的广大成员对这些产业资本同样不具有任何权力,这样,就会导致政府中的一些成员和企业管理者在可以不对企业和资本总体的存在、运营和发展的情况下,却可以对个人利益“负责”,从企业中获取个人利益。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中小国有企业中的相当大的数量,只是借助政府所有的名义而称之为国有的。其实,它们是实实在在的政府所有。它们的效益,它们的最终出路,以及它们在地方经济中的地位和关系是怎样的,完全是可想而知的,是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了的。

 

14.对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来说,它的风险度如何,情况则较为复杂。如,一个社会在各项产业中如果没有较大的、具有优势的、运营效果良好的大型企业和产业集团,那么国家产业资本投资就是必要的。这就是说,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应该表现为,国家对大型产业资本的投资(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就不是一种模式)。反之,就是不必要的。因为那些已经成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完全可以进行产业规模的扩展、资本扩展,甚至可以进行新的产业的投资;如果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是建立在合理的投资决策基础之上(即是国家投资,而不是政府投资)的,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它的投资决策是科学的、合理的和是适应社会需求的。这样,国家产业资本投资尽管也存在着资本的严重浪费、投资成本高、投资周期长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国家在产业资本投资方面还是具有能够集中财力、投资成功率高的特点。从这方面来说,国家产业资本投资的风险度还是比较低的。

但是由于国家产业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就不能不对这些产业资本和企业承担责任。这样以来,势必产生与第13节所述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同样的结果。这又使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风险度大大增加。即国家在投资完成后不能达到预期结果的风险。事实也是如此。

 

15.面对目前的经济状况,增加社会的产业资本投资,尤其是“组建”意义的发展新的中小企业的产业资本投资,不仅对改变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必要的,而且对于维持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同样是必要的。

 

16.这样,我们所面对的首要问题已不是要不要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问题,而是一个选择适应似的要求的投资模式的问题。因为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不仅只是决定产业资本投资规模的问题,而且更关系到的是产业资本投资的风险度问题。最大限度大减少产业资本投资风险,不仅能够促进产业资本投资的发展,而且意味着投资的产业的良性发展。这无论是从投资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资本运营的角度来说,都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

从这一意义来说,没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就没有产业资本投资的良性发展,以就没有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社会近期的经济困境,从现象上看,似乎与产业资本投资的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已有不少的学者指出了这一点),但这一现象的背后则是与国家和政府退出产业资本投资以后,没有相应地寻求到和建立起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致使主体性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地寻求到和建立起既与时代相适应,又与国情相适应的具有主体意义的产业准备投资模式。

 

17.从我们对不同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所具有的风险程度的分析来看,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风险度最大,当然也就应该加以完全的禁绝。

私人投资模式则因为私有经济仍然是我们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成分,而且仍然有着很大的生存空间,所以应该是一种可以存在的投资模式。但是,由于私人投资模式是指私人的全资性的产业投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我们忽略了这一点,致使银行往往成为私人投资的出资者,从而使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这样,由于私人资金的有限、人在气质、素质(如缺乏冒险精神、具有的保守惯性、安乐享受等)以及信誉方面的问题(关于信誉问题,下面我们将做进一步的探讨),私人投资正处于一种消极的状态。即使私人投资呈现出积极的态势,私人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也难以成为主体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

对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来说,由于这一模式的只适应于大型产业资本投资的局限性,以及这一投资模式虽然在产业资本投资的前期阶段(即立项、论证、决策、资金筹措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后期阶段(既所有权的归属、经营、监管阶段)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而且由于国家在各个产业领域已基本形成了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群,这些企业在当前完全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接管来达到资本扩展、企业规模的扩展、区域扩展的目的。从长远看,国有大型企业可以承担一定的产业资本投资的责任。因此,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基本退出产业资本投资是适宜的。

但是,国有大型企业在进行产业资本投资时,应该防止出现首钢式的单一扩展母体企业产量规模式的扩展方式、亚细亚式的短期内冒险式的区域资本扩展方式、秦池式的虚拟无形资产的资本扩展方式以及过度负债式的资本扩展方式。

这样,目前国际通行的代理投资模式似乎成为了我们唯一可选择的主体意义的投资模式了。实际上,我们现在大力倡导的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建立投资机构,就是促成这一投资模式发展的体现。

 

18.但是,我们决不能孤立地看待代理投资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因为代理投资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一投资模式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的。这首先体现于法的社会的形成。其次体现于在法的社会的基础上和社会氛围中的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诚信和信誉关系的形成。

现代社会中的代理投资模式具有很复杂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如出资者与投资机构的关系;投资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关系;投资机构与银行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如果有一方缺乏诚信和信誉,将会涉及到所有的关系,将会使整个经济链条断裂,使所有的相关者都遭受重大的损失。

 

19.我们的社会需要发展代理投资模式。但是,如果我们不否认客观存在的话,那我们就应该承认,由于我们的社会尚未完全成为法的社会,由于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基础道德,因此也就缺失诚信和信誉关系。如

拖欠银行债务的恶意逃债行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贷款权索贿受贿;银行工作人员和民间的非法揽存集资;企业间的非经营性三角债;广告的虚假宣传;商品房在建造和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于一些业主携款潜逃;邮购商品中的欺诈行为;汽车租赁关系中的租赁者的欺诈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在信用卡还没有普及的情况下就已经出现的恶意透支行为;垄断行业对消费者的强制行为;电信用户的恶意欠费行为;文化领域的虚假表演行为;电影界中的发行机构和放映机构隐瞒拷贝发行量和票房收入的行为,等等,等等。这种不讲信誉和诚信的现象甚至已严重地深入到了教育领域和某些国家及政府机构中。说明在我们的经济关系中,发生经济关系的一方或双方都缺乏诚信和信誉,这必然危机经济的发展。如银行客户的恶意逃债行为所表现的信誉危机,使拥护不敢轻易放贷;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贷款权力的索贿行为所表现出的信誉危机,使贷款者敢于将贷款用于挥霍,使银行贷款的回收发生困难,这就加剧了银行放贷的萎缩,无法满足社会对货币供应的需求;邮购中卖方的欺诈行为和汽车租赁中的买方的欺诈行为所必须的信誉危机,则使这两个新型行业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困境;垄断行业对消费者的强制行为所表现的信誉危机,使消费者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一部分消费者因为拖欠电信资费所表现的信誉危机,又影响着电信业的正常经营;房地产商因为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所表现的信誉危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使整个商品住宅产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如果我们对我们社会中的那样发展的消费信贷进行研究,公民收入低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月薪在1500元以上的收入者仍然为数不少。这样的收入水平完全可以进行信贷消费,而消费信贷仍然难以发展,这与整个社会的诚信和信誉的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这种缺乏诚信和信誉的社会氛围中,代理投资模式是很难生存和发展的。因为出资者面临的是两方面的风险。即投资机构的信誉风险和投资者的信誉风险。其实,诚信和信誉的欠缺也是制约私人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20.代理投资模式作为社会进步的产物,还体现于投资完成后形成的产业资本在所有权关系、管理关系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化、制度化方面。没有这一方面的保障形成后的企业不能正规地经营,资本无法正常运作,就意味着代理投资机构必然面临最大的风险。即所投资本无法收回,出资人的利益无法兑现。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仅没有在法制上、制度上加以解决,而且在所有权、企业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观念上都是不十分明确的。在这种观念不明确的状况下,如果形成后的产业资本所有权依然依照习惯归属于或国家、或政府、或私人所有,在管理上依然习惯于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在企业制度的建设上只是戴上“现代”帽子的旧的企业制度,代理投资机构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是难以生存的。

 

21.现代社会的已趋向成熟的代理投资模式正是在具有良好的诚信和信誉关系的社会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代理投资机构所使用的资金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私人的,而是民众的。作为代理投资机构自身既表示国家性质的,也不是私人性质的。它自身的存在同样需要建立在诚信和信誉的基础之上。

社会普遍意义的诚信和信誉关系的形成是需要经过人的换代才能够逐步形成的。也就是说,诚信和信誉关系的普遍建立是难以在缺乏诚信和信誉的一代人身上完成转换的(当然不排除在这一代人身上所体现的转化过程,而这个过程的存在则完全取决于社会的导向和努力)。而是在完全的法的社会中,随着新的一代或几代人的观念、意识、行为习惯的进步而形成的。

我们很难保证发达社会中那种代理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代理投资运作方式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健康地存在和运行。

 

22.这似乎意味着在我们的社会中,产业资本投资或者只能沿用旧的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或者任由产业资本投资自发地、无序地进行。显然,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但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

因此,我们必须从积极推动产业资本投资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甚至人文的国情),吸收我国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现代的代理投资模式中的优点,创造出(因而不是对已有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机械式的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并且可以与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来促进我国的产业资本投资,进而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则是完全可能的。

 

23.这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表现为:作为代理投资机构,它是属于国家性质的。投资机构的资本金来源原则上应该来自于民众,由民众资本构成。在民众资本短缺或不能满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资本投资需求的状况下,国有资本金可以成为代理投资资本金的主要构成,并逐步向以民众资本金为主过渡。由这样的代理投资机构取代国家和政府对产业资本的投资。一旦投资实施完成,产权便归新建企业的投资者或使用者所有,代理投资机构应与新建企业达成具有法律效用的资本金返还协议。最终由代理投资机构完全收回所投资本金和相应的资本收益。

国家可以成立数十个这样的代理投资机构。它们既可以在其他地区建立分支机构,也可以直接在各地区对具有发展前景和具有收回投资保障的项目进行投资。它们之间是否需要进行分工,则可以国家需要进行决定。

 

24.这种投资模式具有代理投资和代理投资机构不拥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现代特征。另一方面又吸纳了国家投资模式所具有的集中财力和投资效率高的优势。

重要的是,这种投资模式充分利用了国家信誉这一优势。在我们这个缺乏诚信和信誉的社会里,唯有国家(而不是政府机构)还有着良好的信誉。这可以从人们对国家政策的信任,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对国有企业产品质量的信任,对国有企业的依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代理投资机构以国家性质存在,就是一种信誉。这既可以赢得广大投资资本金出资者的信任,以可以赢得投资需求者的信任。应该说,国家的这一信誉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也是极其宝贵的,是在全社会起良好的诚信关系和信誉关系的源泉。作为代理投资机构不仅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信誉推动产业资本投资,而且应该从自身开始,认真地维护国家信誉。

 

25.这种新的代理投资模式应该确立以下原则

(1)独立运作原则。国家性质的代理投资机构除了受国家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外,不接受任何社会组织和和各级政府的支配。并按市场机制和规律运作。

(2)投资项目以新建小企业为主。因为大的投资项目完全可以由大企业、企业集团或独资或联合进行投资,必要的话,仍可由国家进行投资。代理投资机构投资小企业,因为投资费用低,投资周期短,见效快,因而投资回收的风险小。投资回收的加快等于提高了投资周转速度和资本金的使用率。这是符合产业资本发展规律的。无论是从历史的产业资本发展来看,还是从现代产业资本的发展来看,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对于一个有着发展前景的小规模资本的企业来说,在其生产关系基本合理、生产经营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前十年是这一类企业的资本增殖最快的时期。企业资本的增殖往往以原有资本量的倍数级增加。且不说当今世界上几百家著名企业都是这么发展的。就我国来说,像北大方正、联想集体、三九集体的发展同样充分表现出了这一规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在现代生产关系(即更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这一规律体现得更为充分。如著名的微软公司。因此,代理投资机构投资小企业,不仅可以使资本金的回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与企业共享利益,由此来保障出资者能得到相应的资本收益,以取信于出资者,也能够使自身得到充分的发展。

(3)投资应以社会上的投资人提出的项目为主,而不能以投资机构自行选择项目为主。如从高新技术的持有者的投资申请中,从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地方资源的利用的投资申请中,以及一般的投资申请中选择投资项目。

(4)必须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以防投资成本的增加和流失。

(5)必须与投资者,也即资本所有权人达成投资回收和利益分配的协议。

(6)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度,保障投资完全后的企业能够正常运营,代理投资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7)制定投资回收计划。并根据企业运作的情况进行资本金的回收。这样可以保证投资基金能够有计划地运转。

其次,代理投资机构还应具有政府投资模式通行时所必须出的政府投资产业资本那样的投资积极性。否则,对经济发展和刺激消费就没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还会造成来自国家和民众的资本金的沉淀,也使自身的存在失去意义。当然,也应该通过制度、机制的建立和经验的积累,使投资的运作在项目选择的实施、新建企业的运作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以及资本金的回收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26.在代理投资机构的章程里,必须建立严格的投资选项制度和程序,杜绝个人行为。无论是高新技术持有者的投资申请,还是地方政府的投资申请,或其他任何投资申请,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以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进行论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持投资项目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

 

27.投资回收包括投资资本金和协议规定的利益所得。投资资本金的回收可以采取由企业采用成员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和阶段性支付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拍卖、转让的方式回收。效益越好的企业,越是应该尽快地完成资本金的回收支付。

 

28.现代投资机构回收投资的过程同时应体现出使企业成为或逐步过渡为共有制企业的过程。即,使企业成为产权共有(当然不等于在资本占有上的平均主义),共同管理(当然不等于不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区别),共谋发展、共享利益(当然不等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的企业。一埃投资机构收回了所有的资本金,即意味着投资机构与该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不包括协议规定的利益分享关系)。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以特别的重视。

对所有的投资申请者,应倡导他们按照共有制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来架构企业。当然,投资申请者可享有一定的特别产权。

对于政府提出的投资申请,产权不能由政府购买和拥有。以防形成新的政府所有制或政府机构所有制。因此,这类企业的投资完成后,地方政府应和代理投资机构共同按照共有制原则,将企业定位在真正的共有制企业的位置上。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是避免因为经营的关系造成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我们考察经由政府投资模式投资和形成的产业,其主要的风险即产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一阶段。因为归政府所有的企业有如农家养的鸡一样。它们由政府“养着”(即管理和控制),因而成为了政府的“取款机”。政府可以“持卡”(即自行制定的收费文件)去企业取款(即乱收费)。甚至于,这样的企业简直就成为了权力者个人的钱袋子。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这样的企业的亏损、停产和破产。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风险即来自于此。这种状况绝不能在代理投资模式的运作中重演。

 

29.投资机构回收投资资本金和新建企业的独立运作,实际上正体现了与现代社会相一致资本运作的两个方面。即资本金的成功有效地运作和企业资本的合理运作。这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

 

30.这一创新的代理投资模式,不仅如22节所言的那样,既吸纳了国家投资模式的优势,同时也吸纳了以高新技术为主要投资对象,兼顾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地方资源利用论证的优势。同时也具有以共有制为原则、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原则来架构企业体制,保障企业正常运作这些方面的优势。

 

31.应该明确和理顺社会对代理投资机构管理的关系。既然这样的投资机构遵循的是独立运作的原则。那么,它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一种社会组织就应该由国家来管理。它的运作就应该由国家来监控。这种管理和监控就应该从法的关系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应该对它具有支配权和影响力。

实际上,代理投资机构的建立和存在与银行业、证券交易业、保险业的存在一样,共同构成了一个现代社会的金融体系。只不过代理投资机构是一个新成员而已。当然,它们在整个金融和资本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银行业主要承担着已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存贷款业务(这里的公司当然也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业主要承担已有企业资本的增、减、转、移的功能;保险业主要承担民间闲散资金的汇集的作用。而代理投资机构则取代国家和政府来承担新的产业资本的形成。正因为如此,代理投资机构便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在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功能作用以就不是无足轻重的。因此,代理投资机构也才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像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继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交易业、保险业一样。

 

32.国家对产业资本投资机构的监管应具体体现在对投资机构的考核原则上。如投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额度;投资成功率;投资回收率;投资资金的收益率;投资基金的增长率;投资基金的增殖率等。以这些指标来对投资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33.与历史的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近期不应该发展却发展起来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相比较,国家和政府投资一家企业,就要对它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既包括隶属关系的管理,也包括国家和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以至形成了(立法和司法部门除外的)各个国家部门和各级政府管企业的局面。(可参见本人1988年所写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建立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后,任何国家部门、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再与新的企业有任何隶属和管理关系(当然对企业的依法管理的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而国家也只是监管十几个或几十个投资公司而已。而不再是对几十万个大大小小企业的管理。这样,国家和政府都落得一身轻。国家和政府就可以全力以赴、集中精力从事他们应该从事的职能,承担它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以改换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局面。

 

34.正是为了形成和适应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新的局面,当然也为了激活仍然隶属于国家和政府管着的广大中小国有企业,所以现有的国有企业也应该与国家和政府脱离隶属关系,从国家和政府的身上剥离下来。而且剥离下来的广大的中小国有企业同样应该主要以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谋发展、共担责任、共享利益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为共有制企业。这即是现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所具有的消除以往在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支配下所形成的风险。国有企业的这种改革就与由代理投资机构建立的企业有着同一性和一致性,是振兴经济,保持持续发展的不可缺一的两个方面。只有这样,国家和政府才能真正一身轻,绝大多数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35.当然,对代理投资模式而言,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这样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即代理投资机构受制于国家的监管,其信誉受制于民众的制约,投资基金受制于投资机构的管理,投资项目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资源的合理利用、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些因素,形成后的产业资本由所有者经营。这是一种多元的责任和利益制约关系。似乎也只有这种多元的责任和利益制约关系才能这一新的投资模式的持久发展和合理运作提供保障。

 

36.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我写到:国家不应再在竞争领域与民间争夺领地;国家不应再成为产业资本投资的主体;国家应退出产业资本投资。近两年来,社会舆论也几乎是一致地表示了国家不应承担风险资本的投资,不应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倾向。然而在这里,我却指出,作为这一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机构应具有国家性质或是国有的,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资本金应部分来源于国家。那么,一旦这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运转起来,产业资本投资行为是否就是国家行为呢?这岂不是与我自己在三年前的说法和近两年来的社会舆论相矛盾了吗?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只要国家和政府不干预代理投资机构的运作,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就是企业行为。因为投资机构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告诉一样,是一种企业。

其实,早在十几年前,在分析民众资本的发展趋向时,我就发现了国家庞大的产业资本投资并没有导致经济发展这一矛盾。这一矛盾正是由投资前的决策的不科学和投资后形成的国有企业的运作的不合理所造成的。由此而提出了民众投资问题。今天我们的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正是这一矛盾存在着的弊端和不良后果终于显现的必然。当然也与一直没有形成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主体地位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相关。

在这一研究报告里,我们把按照新的产业资本投资分模式的投资行为为四个阶段,即投资论证→投资实施(包括投资完成后企业的性质、生产关系、企业制度的确定)→企业运作和回收投资→投资机构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其实,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中,我已经具体地分析了国家与产业资本关系的不合理主要体现于投资完成后的国家对资本的占有关系和国家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更早一些的发现可见诸于1988年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中)。同样,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在分析了辽宁省“卖路给老外”这一事例时,我就提出了国家保持它与产业资本的投资——出卖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问题的症结在于,投资完全后的企业性质的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的运作机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完全收回资本金并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这一阶段。而我的这一研究报告实际上正是对《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中的相关论述的延续、充实和完善。

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投资模式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现在的政府产业投资模式的不同之处更表现于矛盾和手段上的本质差异。

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本占有的目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体现的是政府对资本占有的目的。它们所造成的最终结果是国有企业和政府企业的经营机制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难以体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这样两种投资模式其实也是实施占有产业资本的手段。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投资模式则是针对产业资本投资不足,民间资本不足,社会缺乏诚信和信誉关系这些特殊条件下构建的一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这一投资模式不是为了由代理投资机构代表国家占有资本,也不可能出现国家和政府占有产业资本的结果,而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是为了使行将建立的企业成为共有制企业的;是为了使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使企业能够良好运作的;是不与企业发生任何隶属关系的;是在完成了资本金的回收以及协议规定的利益分配后,与企业不再发生任何关系的。因此,这一投资模式体现了国家的合理目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说,代理投资机构的国家或国有性质、资本金的暂时以国家所有为主,因而使其行为具有国家意义的话,则进一步体现了现代国家可以使用的合理手段——组织手段和经济手段。这种手段同时也客观地达到了另一种合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进步,也即促进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

因此,这种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尽管在行为上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属于国家行为(同时也是企业行为),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它们在目的、手段和最终结果上则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因此,代理投资模式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和政府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或翻版。而是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国情的,甚至是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应该得到充分发展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

 

37.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尽快地、成功地组建起十几个或几十个这样的属于国有性质的投资公司,并使其能够尽快地、规范有效地运作起来,而且是在全国范围内运作起来(而不只是局限与个别的经济和技术发达的地区),尽快地改变目前产业资本投资不足的状况,这不仅对改变当前的经济状况具有意义,而且对经济和社会的长远持久的发展更具有意义。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原则

1999年12月8日

好像正是在这本小册子中,我提出“事中监督”的观念。2014年3月9日注

(一)我没有做过人事工作,我也不懂人事工作的制度和规则。因此,我也不知道我所写的这本小册子是否正确。虽然我国在给予个体经营以合法地位、允许人们自由择业以后,表明我国的人事体制已经有了重大的改变,但是,在一些重要的人事问题上,我为我们的人事工作仍然囿于传统的制度和体制、囿于潜规则之中而感到悲哀和遗憾。由于文稿太长,而且第一章写得不是很好。所以欢迎人们有选择地浏览这本小书2005526日注

(二)这一章写得不是很好。不过,还是就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和总的原则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思想。如人事体制具有的“认可”原则;合理的人事体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对建设合理社会的积极作用;合理的人事体制是公正的法的补充;等等。2007120日注

(三)这一章自以为写得还可以。特别是关于“批评与自我批评”“治病救人”的论述。这一章将分节“发表”。200723日注

(四)这本小册子输入电脑的工作终于完成了。

对于这部分来说,我自认为有些观点既是独创性的,也是有意义的。比如,用了较长篇幅阐述的“社会主义意识”,实际上是对我在《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书稿中的一些思想观点的进一步发挥。确实,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在人事体制问题上,如果不改变传统的、习惯的、甚至是陈腐的、有害的观念,不确立起我们这里所指出的新的观念(当然不仅仅是这些观念),那么无论是狭义的人事体制,还是广义的人事体制,都是难以趋于合理的。而人事体制的不合理,必然构成对人的能力的束缚,也必然影响到我们的事业、我们的社会、我们社会中的人的合理发展。

还有需要提及的是,我一再提到的“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的思想,原来是出自这本小册子中的。2007222日注

目录

第一章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第一节   人事体制与职业

  1      人事体制涉及的是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职业的

  2      人事体制是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认可的一种社会体制

第二节   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1      人事体制与人的能力的发挥、释放的关系

  2      人事体制对社会合理性的意义

第二章       人事体制原则

      1      人的能力的释放原则

      2      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

      3      职业竞争原则

      4      责任连带和职业免除原则

      5      职业转换原则

      6      特殊职业的社会公认和先行公知原则

      7      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

      8      法的原则

第三章       观念与人事体制

      1      职业观念与人事体制

      2      权力观念与人事体制

      3      法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4     “人”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5      社会主义意识和人事体制

 

 

 

某某某、某某某二位先生

你们好。

 

曾就贵报与联想集团的征稿活动写过一封信,并作了自我介绍。我知道这种自我介绍是毫无意义的,人们是不会轻易地相信的。还好,贵报与联想集团进行的“跨世纪寻才,重金征好稿”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而且这一征稿活动明言:“……,也可以是言论,长短不限”,那么就不妨将这本小册子寄上。麻烦你们转交组委会。也真想将我的所有文稿都奉上,但却是不可能的。眼下只能奉上这一新作了。不过我有一个请求,希望组委会能将此(书)稿加以打印,并转交国家有关部门。我的全部文书稿都如同这一文稿一样,属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一类;属于可以发挥社会作用,不可发表出版一类。所以我希望我的这一文稿能够像我所有的文稿一样,能够及时地发挥作用。

 

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一文中,我对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人事体制改革绝对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观点,却惟独没有对人事体制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和探讨。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所涉及到的那些政治体制领域,其实都是事先已经在以往的文稿中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后,再归纳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而唯有人事体制问题是先行在《论政治体制改革》中提出,而后在此稿中加以专门研究的。

 

其实,我对这一文稿并不十分地满意,这一文稿不比我以往的文书稿那样是有着很多的创新的。因为在这篇文稿中,除了人事体制对职业者的职业能力的认可与不认可、人事体制对人的能力是束缚还是解放、关于人的最佳能力、关于现代经济应该是服务经济、服务经济应该是建立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之上等少量思想和观点外,没有能够提出更多的创新思想。而对我的同类小册子来说,通常是要提出几十个创新的思想和观点的。所以我曾一度想将这本小册子封杀了。但这本小册子毕竟还是把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系统化了,还是对人事体制的本质、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人事体制的社会作用进行了比较准确的定位的,还是提出了大人事体制概念的。那么,这并小册子有没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能不能发挥社会作用?还是由人们去判定,由社会去决定吧!

 

另外,还想就贵报的沈阳社区建设报道和1226日介绍的剧锦文博士的《国有企业:产业分布与产业重组》谈点看法。

 

关于社区建设,我在我的文稿中谈了很多。本人最早涉及这个问题是在1995年的《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长文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哲学原理,我历史地和现实地分析了人类生存组织的演变,发现了人类生存组织小化的发展趋势,并最终趋于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形式的发展规律。道德与这种存在和存在规律相关。此后,我通过我的其他许多文书稿,相继发现了人的关系是由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共同构成的。人的生活关系状况如何,取决于人的生存组织方式。现代的西方社会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问题。但由于其社会中人的生存组织形式日趋小化,直至个体化,因而无法很好地解决人的生活关系问题。由此而产生了许多的社会病。而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国家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去建立新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只有这样,社会中的人们才会形成相互地爱、相互地为他的和谐关系。才能由基础道德升华为上层道德。社会才不会倒退,人才不会(向本能和野性)退化。我的这些思想和观点最后集中地反映在我于1997年写就的《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的小册子中。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创新的思想。我不相信我的这些文书稿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文书稿既没能发表出版,也没有人公开承认它们的价值,使它们具有的社会价值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关于剧博士的新著,人们评论到,说是这本著作首次提出了国有资本的“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的概念,并对此大加赞赏。这同样是不公平的。早在1993年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中,我就首次提出了国家退出产业资本的问题。而后在一系列的文书稿(如《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等)中都有专门的研究。我还相继提出了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中,国家应该退出应用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国家应该退出基础性研究的观点;提出了国家所有只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制由私有向人民所有转变的过渡形式的观点;提出了国家既应该促进人民所有的发展,它自身所占有的资本更应该率先向人民所有过渡的观点。应该说,我是给予了所有制问题以最好的研究和说明的。可惜的是,我的所有相关文书稿都没能够发表出版。所以我认为,人们对剧博士新著的评价言过其实了。但是由于剧博士的著作出版了,而我的思想观点却一直没能成为公知。所以正如党国印先生所说:“荣誉只能属于‘真的或假的第一’”。但我相信,如果我的文书稿(包括四本著述,十几本小册子,近十本专题文集)能够出版的话,是会说明问题的。但这需要人们的帮助。希望能够得到人们的各种方式的帮助。谢谢。

 

让我们共贺千年。祝你们新年、新春快乐。

 

1999年12月31日

 

正  文

 

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在相继地论述了政治体制的一些重要领域后,我指出:政治体制决不仅仅局限于这些领域。这里没有涉及的其他一些领域,如人事体制,是绝对地属于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范畴的。这不仅仅是因为人事体制本身由于不属于经济体制范畴而属于政治体制范畴,还因为人事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存在形态,决定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存在形象。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事体制决定和影响着一个社会的合理与否。这就不能不属于社会和政治问题了。那么,起着这样一些决定和影响作用的人事体制也就不能不具有政治的意义。

 

我深知,我不能就与人事相关的制度进行深刻的研究,尽管我已经感悟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深知这一制度的不合理已经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产生了多么严重的后果,带来了多么大的社会危害;也认识到了人事制度是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认识到了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时间紧迫。否则,不合理的人事制度产生的危害将继续发生,累计起来的危害性后果将更为严重。但是,毕竟人事这种涉及人的职业的体制的范围太大、太复杂,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门外人所无法涉入其具体内容的。

 

但人事体制作为一个问题却始终萦绕在我的脑海中,不肯轻易地逝去,似乎一定要让我为此写点什么,方肯放过我。于是突然开窍:在人事问题上,具体的人事制度是属于这一范畴的,这确实是我所无法涉及的。但人事体制原则不也同样是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吗?既然如此,这一问题就是每一个思维者都可以涉及的问题,更是每一个理论思维者可以涉及的问题。再仔细地回味一下,就原则来讲,实际上我早已就人事体制问题提出过一些概念性的东西。如,在《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提出的“职业”概念和对企业管理者实行“招聘制”的概念,以及企业管理者的“职业转换”概念;在《社会分配的范畴及其合理性》中提出的“人的能力价值”的概念;忘却了在什么文稿中第一次提出的“连带责任”概念。这些概念不就是与人事体制相关的一些原则吗?再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来看,虽然人事体制的改革还没有作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在整体上加以启动,虽然人事制度的改革还没有系统地、全面地推进,虽然一些传统的方式仍然体现着人事体制的基本形态,但人事制度的改革也已在悄然地进行了。如社会已经提倡的竞争原则,近年来推行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制度、领导干部选任的公示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等。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与人事相关的概念、制度与人事体制联系起来,显然这些概念和制度中的合理性方面实质上就是一些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那么,当我们把人事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个部分而进行改革的时候,当我们的社会需要全面地、系统地、具体地推进人事体制的改革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就不能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理性的、系统化的原则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当然,概念毕竟还是概念,还不能简单地将概念确定为原则。概念的东西只有经过理性的、理论的思维加以合理与否的论证,再将其从理论中简化、抽取为理论的概念后,才能作为一种具有本质意义的概念来发挥作用,如用于人事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显然,做这样一种理性的、理论的思维是有意义的。既然这个问题始终在缠绕着我,我不妨现行一步来进行这种思维,以使自己能够从这一缠绕中得以解脱,使这一问题不再萦绕于我的脑海中。也能使这一问题作为理论的问题能够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得到进一步的探索和明确,能够使更多的人对这一问题感兴趣。

 

第一章        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第一节    人事体制与职业

 

    1.人事体制是涉及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职业的体制

 

当法律做出十六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不得从事非教育性质的劳动的规定时,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反映了人在进入成年后,为了生存、为了自己的幸福、为了满足自身用于生存和生活的财富的需要、为了满足自身的一些特殊的需要,他才可以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活动、从事一定的创造财富的社会活动、从事一定的可以获取相应报酬的社会活动。这些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复杂的和多样性的。如农业生产劳动又可以表现为是生产粮食产品的、生产畜产品的、生产经济作物产品的,甚至还可以继续细分下去。再如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活动,可以表现为是从事农业财富创造的、是从事思想财富创造的、是从事文化财富创造的、是从事艺术创造的、是从事保障人的健康的、是从事体育活动的等等。那么像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家、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活动家、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虽然不直接创造物质的、思想的、文化的财富,但同样可以通过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当人们在从事这些活动时,其本质就是在从事一种职业。所以,当一个人在成年后,为了生存、为了自己的幸福、为了满足用于生存和生活的财富的需要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就是在从事一种社会的职业。

 

职业也就是社会分工。回顾我们人类的祖先,当他们还只是组成一种自然的社会时,他们几乎从事着一种共同的活动,即获取食物的活动。他们或共同地采摘植物性食物,或共同地捕获动物性食物。只是随着他们组成了有机的社会,出现了对这种有机的社会进行管理的管理者——部落首领后,才使人们的活动有了最初的两种分工——从事获取食物的活动和对人的有机社会进行管理的活动。随着我们的祖先的社会活动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发展,人们的分工也就越来越多。如有继续从事狩猎活动的;有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有从事农作物种植的。随着社会发展到人们中的一些人可以不再从事生产食物性物质财富生产和程度时,于是一些人们开始创造诸如作为盛器的陶制品和作为文化的陶制品、创造作为装饰的兽骨和贝壳类的艺术品、创造作为生产工具的弓箭和犁铲、创造作为保护部落的兵器这样一类的财富。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进步,随着有机社会的逐步成熟,于是部落首领转化为了专门的管理者,随之也就形成了管理职业。继而出现了从事战争的职业。远古社会的这些职业的分工,与今天人类社会的分工当然是无法相比的,但却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今天人类社会的分工,是由远古社会分工的延伸和不断地分化而形成的。

 

不论人类社会的分工如何复杂,由分工所体现的职业如何繁多,但有关分工和职业的两个本质是不应改变的。如果它们的本质被改变了,那么分工和职业就需要回归到它们的本质去。这两个本质就是,创造财富的本质和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活动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本质。实际上,不论社会的分工如何复杂,人们所从事的职业如何繁多,但基本上是囿于这两个范围内的。不论人们创造的是物质财富、文化财富,还是思想财富……,都是属于创造财富这个范围内的。不论人们从事的是立法的职业、司法的职业、行政管理的职业、中介的职业、军事的职业……,都是属于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这个范围内的。在社会分配合理或相对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而处于创造财富这个范围之内,且选择了与自己的能力特征相适应的职业,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去从事财富的创造时;当一个社会中的另一部分人们由于各种因素的原因而处于为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而又最大限度地创造了这样的条件的时候,人们都能够相应地、合理地分配到与他们所创造出的财富和与他们所创造出的社会的、自然的条件相适应的分配,这应该是职业所具有的最一般的意义。一个社会的合理的人事体制,即应该体现这一意义,更应该服务于这一意义。

 

2.人事体制是对人所从事的认可的一种社会体制。

 

一个人从具有参与创造财富的能力开始,就面临着对职业的选择。他只有选择了一种职业,他才能够去直接创造财富或间接创造财富(即为他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一个人只有选择了一种适宜他从事的职业,他才能够创造出他可以创造出的财富,才可以在为他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但是,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并不像他的容貌特征那样是有着严格的界定的。人具有的能力是由许多的要素构成的。如体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肢体能力、意志能力等等。这些能力既是几乎所有的人所同有的,也是为众多的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即使将人的能力要素的范围再加以扩大,如扩大到知识的程度、文化的程度、经验的程度等等这样的范围,也同样是很多的人所同有的。这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具备了这些能力要素,他就具有从事多种职业的能力。如对一个农民来说,他就同时具有种地的能力、做泥瓦工的能力、经商的能力、当工人的能力。甚至具有写作、艺术创造、技术和物质发明的能力。同样,一个有文化有知识的人,也具有当农民、作工人的能力,具有从事文学、艺术、写作、技术、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的能力。但是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是不可能从事很多的职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是不可以不停地从一个职业转向另一个职业的。更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从事多种职业。因此,一个人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可以是自主地选择,也可以是服从他人的选择;可以是主动地选择,也可以是被动地选择。不论是何种选择,他只要从事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职业,他所从事的职业是得到了社会认可的,这就是人事体制的体现。一个社会表现为对一个群体的人所从事着是相同职业的认可、表现为对不同群体的人从事着的不同的职业的认可,也就是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的作用。当然,这是一种广义的人事体制的体现。

 

而我们观念中的人事体制则是有着特殊含义的。这种特殊的含义表现为,人事体制只是对特定的人是否可以从事某种职业进行认可和不认可。或者说,只是对某些特定职业什么人可以从事、什么人不可以从事进行认可和不认可。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人事体制存在于任何社会中。如封建社会中的帝王和贵族的世袭制,对官员的任命制和终身制,既表现为封建社会对这些特殊职业进行认可的一种体制。而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的子承父业,同样是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人事体制对这种自然选择的社会分工的认可。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人事体制表现为社会对非自然的职业选择的认可和不认可。如对一个人自由选择某种职业的认可与不认可;对一个人的被动地职业选择(即由他人为他所选择的职业)的认可和不认可。

 

3.历史的人事体制和现代人事体制的本质差异。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历史的社会和现代社会都存在着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的制度。因而,人事体制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是,历史的社会和现代社会除了在对职业的认可方面表现出同一性外,在许多方面却是存在着形式的和本质的差异的。

 

首先,在历史的社会中除了一些特殊的职业(如帝王、官员)外,人事体制一般体现的是对职业的自然选择的认可。如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还没有出现现代意义的工业产业、文化产业、第三产业,因此农业生产只能是唯一的大众化的职业。于是,对多数人来说,就不存在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被动选择。一般的劳动者在具有了劳动的能力后,就只能从事农业生产这一职业。这即是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而对那些特殊的职业来说,则是不允许自由选择的,而是以不合理的制度来加以认可的。如世袭制度、如任命制度、如终身任职制度、如利益连带制度等。

 

而现代人事体制更体现的是对任何人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认可和不认可。这种职业的自由选择可以以任何职业为对象。如特殊到总统、议员,一般到农场主、工人。人事体制也就是相对于这种自由选择职业而言的认可和不认可。

 

其次,历史的人事体制在本质上是对人的地位、身份、权力的确认。因为历史的社会并不是视人为同一的“人”的。而是将人分为神与人的,是将人分为在上的人与在下的人的,是将人分为人与“非人”的,是将人分为主的人与奴的人的,是将人分为治人的人与被人治的人的。因此就必须以不同的地位、身份、权力来区分这种人的不同。而能够将人进行这种划分的介质就是社会的分工和职业的差异。这样以来,原本是为着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而形成的社会分工和职业差异,在历史的人事体制的作用下,成为了区别人的地位、身份、权力的标志,从而失去了它本原的意义。那些特殊的职业,那些可以显示人的人的权力、地位、身份的职业,不再具有充分地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现实的、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作用,而只是成为了人的权力、地位、身份的象征,成为了人的获取分配的依据,并由此而演化成为获取直接利益和连带利益的工具。最终反而成为了制造人的不平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人创造财富的社会条件。也正因为如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才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人事体制概念。封建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人事体制的本质被改变成为了对人的权力、地位、身份加以确认的政治体制。

 

那么,现代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当然只能是对历史的人事体制本质的扬弃。现代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应该充分地表现为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人的对职业选择的自然性和被动性。现代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为在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使人的能力与职业达到最佳组合。能够使一部分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创造财富,使另一部分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充分良好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从而使各种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物质财富、文化财富、知识财富)能够被最大化、最优化地创造出来。

 

虽然现代社会已经有了人事体制的概念,但是,如果人事体制不能摆脱它在历史中表现出的只是对人的权力、地位、身份进行确认的这一异化的本质,那么它就很难说是具有合理性意义的现代人事体制。

 

第二节   人事体制的社会意义

 

1.人事体制与人的能力发挥、释放的关系

 

法的体制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体制之一,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基础性体制,是一个社会具有合理性的体现。可以体现社会合理存在的、体现人的合理存在的各种要素只能通过公正的法来加以规定。如人的财产权利、人的自由权利、人的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人的民主权利、人的平等权利、人的人身尊严人格受到保障的权利、人的享有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等等。当人的这些权利通过法的实施而得到真正的保障和体现时,法和法的体制使人表现为是同一的“人”、表现为是人之为人的“人”。这样的人即是合理存在的人。人是这样合理存在的社会,即是合理的社会。

 

实际上,民主主义思想即是试图实现人的这种合理存在,进而实现人的在合理存在意义上的合理社会的思想。但是,人在社会中又会因为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如人对生产资料和资本占有的不同、对创造出的社会财富(包括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分配的不同、以及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群体的。如社会中存在着的最基本的两个对立阶级的群体、如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因此,人的最本质的差异首先体现于人的这种群体的差异。不首先消除人的阶级这种群体的差异,是无法体现为每个人的个体为同一的“人”的,是无法使绝大多数人体现为是人之为人的,是无法体现所有的人都是有着同等权利的,也就无法体现社会的合理。因此,只有先行消除人的具有阶级属性的群体之间的差异,才能实现或减少人的个体之间的差异,才能体现社会的合理。这样,把实现人的存在的合理、社会存在的合理作为目的,把消除人的阶级差异的革命作为手段,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思想和理论。然后在人的阶级解放的基础上,使人从一切不合理的束缚中获得自由、使人回归人的本质,人才能不断地、持续地处于合理的存在之中,社会的存在也才会随之相应地表现为持续地合理。这应该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永远地解放的思想和理论

 

但是,无论是人的从不合理的群体关系(如阶级关系)束缚中的解放,还是人的从其他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都必须以一定的规则来加以体现才是可能的。如在对立阶级的群体关系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剥削阶级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榨取剩余价值,就是对被统治阶级的剩余时间和自由的不合理束缚,是对被统治阶级的学习、文化娱乐自由的不合理束缚。同样,在对立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中,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和由劳动人民组成的群体,就是社会中存在着的两个最基本的人的群体(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人的解放与“人”发观念》的文书稿)。如果国家不履行它对公民服务的职能,就是对公民的应该获取国家服务自由的不合理束缚;如果国家可以利用权力任意从公民那里获取利益,就是对公民的从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正当利益的自由的不合理束缚。这种关系同样体现于人的个体之间。如果一个人破坏、偷窃公共财物,就是对其他公民的保障和使用这些财物自由的束缚;如果一个人在不尊重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大声喧哗,就是对他人的享有宁静自由的不合理束缚。实际上,人的自由与束缚的这种关系,存在于人的一切不合理关系之中。当人的个体和人的群体需要从这些不合理束缚中获得解放(应该说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思想,就应该是这种广义的解放,而不仅仅是狭义的阶级人的解放)时,就必须以一定的规则对束缚他人合理自由的不合理自由加以限制和制约。这样的规则也就体现了人的从不合理自由所获得的解放。当这样的规则在社会中得到实施时,合理的自由也就是必然的了。这样的规则就是法。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了人的存在的合理和社会存在的合理。

 

但是,法所体现的合理并不是人的存在的合理的全部。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所体现的合理只是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接近自然的天赋的权利,是人的基本合理的社会权力。人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生物的高级生物,其特征表现为人的行为可以不受本能的支配,可以具有不受一般自然条件束缚的自由。这种自由度和能动性使人可以超越大自然给予的天然恩赐而获取可以被创造出来的财富,可以使人超越大自然给予的“幸福”而获取更大更多的幸福。而要获取这样的财富和幸福,则必须依赖存在于人的内在中的可以创造已知的和尚不知道的财富的能力,依赖于如何使人的这种能力释放和发挥出来。

 

法可以保障人所需要自然的天赋权利和基本的合理的社会权力,但不可以保障人能够完全自然地获取财富和幸福;法可以保障人具有创造财富和获取幸福所必须的自由这个条件,但这不等同于人的内在的能力可以得以自然地释放和发挥。

 

而要使人内在的能力得以充分的释放和发挥,则必须依赖于社会合理的人事体制和分配体制。只有分配体制的合理,人才能获得与他创造出的财富相应的分配和幸福,才能激发他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在分配体制合理的前提下,借助合理的人事体制,个人的能力才能够得到最充分、最佳的释放和发挥。一个社会只有使它的公民的能力都能够得到这样的释放和发挥,这个社会中的公民才能拥有最充分的财富,才能共同享有最充分的幸福。这个社会也才是富裕的、强大的、合理的。如果这个社会能够使它的公民不仅仅只是利用已知知识去创造财富,而且能够使它的公民去创造未知的科学知识和新技术财富,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表现为在创造物质财富方面是发展的、进步的、文明的;如果这个社会还能够使它的公民去创造出未知的思想的、精神的、文化的财富,那么这个社会就会表现为在社会发展方面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

 

法的合理,可以保障能够体现人之为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爱、公平权力这些人的基本权利。那么合理的人事体制则是体现和保障人的能力得以最佳地、最充分地释放与发挥的社会条件,是使人能够获得非自然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的条件。这应该是人的两类最基本的需求。可以说,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中的民主主义思想、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就是体现和实现人之为人的思想。那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共产主义学说中的关于人的本质回归的思想、关于人的自由地全面发展的思想,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问题,涉及的是人的能力的释放、发挥的问题。是社会在实现和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使人成为真正的人之后的现代社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属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问题。

 

人事体制的对人的职业选择的认可的本质(即对人的对职业的自然选择的认可、对人的对职业的被动选择的认可、对人的对职业的自由选择的认可),同时也是对人的能力的认可或不合理的认可,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认可或不合理的认可。这是因为,职业和人的能力既不是一个概念,不具有同一性质,而且也没有必然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并不等同于他内在所具有的所有能力和最佳能力;人在他所从事的职业中所释放出的能力,也就并不等同于是他具有的能力的最充分地释放、不等于是他具有的最佳能力的释放。就陈景润来说,他从事过两种职业,一是中学教师的职业,一是数学研究职业。他所具有的最佳能力最终是体现于数学研究方面的。那么,当他从事教师职业时,这是他对职业的被动选择,是当时社会的人事体制对他的职业的认可。陈景润当然具有从事教育的能力。但是他的这一能力与其他教师相比、与他自己内在的数学研究能力相比,显然不是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但是当时的人事体制认可的只是他的教学能力,只认可他的教学能力的释放。显然,这种认可构成了对他的最佳能力的不合理束缚,是当时的人事体制对陈景润的被动职业选择和最佳能力释放的不合理认可。当人事体制允许陈景润从事数学研究工作时,这是人事体制对他从事的职业的再认可,也是对他具有的最佳能力释放的认可。所以,人事体制具有的对人的从事职业的认可作用、具有的对人的能力释放的认可作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是一种客观存在。

 

再比如,对许多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来说,他很可能是经过不断地职业转换而最终寻求到一种稳定的职业的。这一职业极有可能最终表现为使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这一职业形成了最佳的组合,并能够获得最充分的发挥。如果他没有违法经营活动,他的最佳能力与这一职业的组合,使他能够创造出他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大化的财富,能够使自己享有(物质方面的)幸福,那么他的每一次职业转换和相应地能力的释放,都是人事体制对他的职业选择的认可(也就是说,他每领一次新的营业执照,就是社会对他所选择职业的认可。这种认可既符合人事体制的本质,也就应该属于人事体制的范畴)。尽管在他最后所选择的这个职业之前,他的能力的释放是不充分的,或者说释放的不是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人事体制还是给予了对他所选择的职业的认可。

 

可以说明人事体制这一作用的,也可以从“再就业明星”们的身上得到充分的反映。在他们成为“再就业明星”之前,他们对职业的选择是被动的,他们只是被动地选择了国有企业的某一职业,他们不能不处于由于从事这一职业所处于的状况。而这种状况与他们后来所从事的自由选择的职业相比,与形成的自由选择的职业与他们自身内在能力的最佳组合相比,与他们内在的能力得到的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相比,与他们从自己所创造出的财富中所获得的利益和(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相比,人事体制显然是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在对人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可方面是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人的能力释放的认可是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正是从这种关系来说,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人的个体来说,它限制了人的对职业选择的自由,限制了大多数人内在的最佳能力与职业的最佳组合,束缚了大多数人的最佳能力的充分释放与发挥的自由。其必然的结果就是社会财富(包括思想的、物质的、科学的、技术的、知识的、文化的财富)的创造受到制约,是社会财富的贫乏,是社会的贫穷、落后,是人的愚昧和不文明。

 

2.人事体制对社会合理性的意义

 

法可以体现和保障人的个体和人的群体的基本权利,法也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某些特殊职业(如国家首脑、行政长官、司法官员等)的职业者进行认可。但法不能对广大民众的职业选择进行认可,不能对广大民众的能力、能力释放的状况进行认可。如果法受制于某些因素(如官员的终身制、如权力观念等)的影响,法也不能对它所认可的职业者的能力进行认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人事体制来对人的自由选择的职业进行认可、来对人所从事的职业与人所具有的能力形成的最佳组合进行认可、来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进行认可,所造成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而且会导致没有相应能力的人占据了他不能很好地从事的职业,还会导致没有或丧失了职业道德的人占据了他不再应该从事的职业。这又会进一步导致他们所占据的职业不仅不能对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且还会成为制约他人的能力正常发挥的极其有害的因素。比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没有能力或不讲职业道德,必将制约这个企业中的广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甚至回构成对他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伤害。如果一个不讲职业道德的人去从事社会管理职业,搞利益连带关系,那么极有可能的是,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职业都会是些没有相应职业能力的人来从事的;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公民的能力的发挥与释放将会受到制约;在他的权力范围内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将会受到普遍的侵犯和伤害。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这是不合理的人事体制所具有的两种危害作用。后一方面的危害作用甚至要比前一种危害作用更为人所不能接受。毕竟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要比人的能力的释放更为重要。而且,如果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得不到保障,其能力也无从释放与发挥。当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具有的这种危害性发生作用时,就有可能造成受到这种不合理人事体制影响的局部社会的不合理。而局部社会的不合理又必然会影响到整体社会的合理性。

 

法可以保障人的个体、人的群体的基本权利,法可以体现社会的基本合理,法还可以成为建立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社会基础。但法不等于社会中的合理的人事体制,也不能够使社会自然地形成合理的人事体制。法不具有合理的人事体制所具有的那些功能作用。因而,法不能完全决定一个社会中广大的社会成员的能力是否能够得到正常的释放、不能决定人们内在的最佳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不能决定人所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职业是否得到了最佳的组合,因而也就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的创造能够达到最大化、最优化。而这些却是要取决于社会的合理的人事体制的。从财富创造的角度来说,当一个社会表现为它所创造出的社会财富体现为是最大化、最优化的程度时,也就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为社会的合理。从人的能力的角度来说,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够对职业进行自由的选择、能够使自身内在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得到最佳的组合、能够充分地发挥自身的能力、能够通过自身能力的发挥获得(物质的)幸福,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存在的合理。所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说,合理的人事体制与社会的合理、与人的存在的合理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说,合理的人事体制是对合理的法的补充,是社会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在公正的法的基础上的延伸。由此来看,合理的法和合理的人事体制是一个合理社会必须具备的两个社会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合理公正的法,社会无合理性可言。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合理的人事体制,那么社会的合理性又是非常有限度的

 

合理的人事体制如此重要。从人事体制对社会的合理性具有的作用来说,人事体制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如果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存在着不合理的话,就需要通过改革,以使其由不合理状况向合理的体制变革。确实,人事体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是由具体的制度来体现的。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就具体的人事制度进行研究,因为这是一个专业性的问题。但合理的人事制度的确立是必须依据一定的合理原则的。如果说我们社会中的人事制度确实是存在着不合理性的,其根本的原因必然在于人事体制原则的不明确或不合理。这样就有必要对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先行加以明确和确定,这样才能使建立合理的人事制度有章可循。

 

第三章   人事体制原则

 

    1.人的能力释放原则。

 

职业是人获取利益的一种介质。从一般性来说,一个人一旦从事了某一职业,也就具有了获取与这一职业相应的利益的权利。但是,我们所说的职业的这一介质作用,是指一个人从事了这一职业而言的。这对我们认识自由选择职业的意义是很重要的。因为在不合理分配体制的作用下,一个人某一职业,而不必从事这一职业,这一职业同样可以是这个人获取与这一职业相应的利益的介质。如舆论所报道的这样一个事例,一个八岁的孩童被安排教师的职位上,而这个孩童却没有从事教师这一职业,却同样可以获取相应利益。尽管这一事例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特例,但是在现实中,人们利用权力、利用连带关系使自己或他人某种职业上,却并不从事这一职业,而同样能够获得与这一职业相应的利益的事情并不少见。这种现象说明的是,人的某一职业与人的从事某一职业完全可以不是相统一的。

 

当一个人从事了某一职业,也就有别于在某一职业。从事一种职业就意味着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与这一职业有了行为上的关系。意味着一个人把一定的时间、精力、体力、智力、技能、主导思想投入到了这一职业中去,从而使这一职业成为一种动态的东西,并最终产生出相应的结果。这个结果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思想的、可能是知识的、可能是文化的,也可能表现为是社会的、人的、自然的变化的。那么,他投入到这个职业中去的时间、精力、体力、智力、技能、主导、主导思想的综合,就是他的能力。由于一个人的能力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而每一个要素又都是可变的,特别是像智力、技能和主导思想这些要素甚至是变幻莫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的能力都是复杂的,是多样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可以使他从事很多的职业,可以通过能力要素的组合形成多种能力。“文化大革命”中,无数的科技人员、作家、领导干部被迫离开他们所从事的原有职业,去当农民、当工人,就说明他们既有从事科学技术职业的能力、有从事写作职业的能力、有从事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能力,也具有从事农业生产职业、工业生产职业的能力(当然,具有这种能力不是他们被迫改变职业的借口,也不是说他们的被迫改变职业是应该的。)再后来,他们中的许多人又成为了合法的商人,说明他们还具有从事商业职业的能力。更有许多的农民,放弃了自然选择的职业——农业生产职业,而去从事工厂中的职业、建筑职业、小商贩职业等,说明这些农民同样具有从事多种职业的能力。

 

那么,一个人究竟应该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呢?这就不是取决于一个人因为具有可以从事多种职业的能力,他就可以随意地去从事一种什么职业。而是取决于他内在的各种能力要素可以组合成的那种最佳能力。任何一个人的这一能力应该是优于他的其他能力的,应该是他的能力的最大价值所在。一个人只有表现为他的这一能力与这一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的结合时,他的这一能力才可以通过这一职业得以释放和发挥,才能够产生出最有价值的结果,才有助于体现他的价值所在。所以,“文化大革命”中,让科学技术人员、领导干部、作家们去从事农业生产职业、工业生产职业,尽管他们具有从事这些职业的能力,但却是对他们具有的最佳能力的束缚,是对他们作为人的最大价值的扼杀,只会极大地减少他们可以产出的价值。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那些放弃了农业生产职业而选择了其他职业,并获得了成功的农民,无疑是使自身内在能力中的最有价值的能力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和发挥。

 

对一个社会来说,当绝大多数人的能力中的最有价值的能力都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时,这个社会也就能够创造出最多、最好、最丰富的财富(包括思想财富)。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不与社会的人事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不构成对人的能力释放与发挥的束缚、创造能够使人的能力得到释放与发挥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促使人的能力和人的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得到释放与发挥,应该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第一原则。

 

2.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

 

一个人为了生存,为了幸福,为了获取能够保障生存和幸福的利益,就必然要从事一种职业。人只有将自己的一定的能力投入到这一职业中去,创造出一定的财富,才能获取相应的利益。职业在这里起到的是媒介的作用。但是一个人为什么一定要从事他所从事的那个职业,这却是由对职业的选择来决定的,是由社会中事实上存在着的人事体制对这种选择的认可决定的。

 

对于职业选择,我们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分析了职业选择的三种方式,即自然选择,被动选择,自由(或自主)选择。

 

被动职业选择,是指一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在特定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的人事体制、人事制度的制约下的,由他人来决定、由这样的人事体制认可的人所只能从事的职业的状况。

 

职业的自然选择,是指在一个社会没有有形的人事体制、人事制度的情况下,受社会条件(如社会制度、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的制约,人被迫从事某一职业,并被社会认可的选择。如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而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即是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

 

如果我们考察我国的人事体制,是无法否认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即在广大的农村中,人们对职业的选择基本上仍然属于自然选择。而在城市中,人们对职业的选择仍然属于被动选择。而对一些特殊职业(如社会管理职业、国有企业管理职业、国家公务员职业、社会事业职业等),更是属于被动选择的控制对象。

 

这样的人事体制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方便对人进行控制管理的户籍制度、如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粮为纲”思想的影响、如只视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为财富的意识、如只视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为财富来源的意识、如以权力意识看待特殊职业的观念,于是,也就无法形成职业是人可以从事的职业的社会意识。在这种非职业社会意识的支配作用下,人不被视为是等同的人,不被视为是等同的具有可以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的人(至于一个人有没有能够从事一种特定职业的能力,则是另一回事)。这样以来,就限制了人口的流动,限制了社会职业的发展,限制了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于是,社会的人事体制就只能表现为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具有的共同之处,就是对人的能力的无视和抹杀,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

 

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实际上表现为社会的人事体制只认可广大的农民只是具有出事农业生产的能力。客观上就是对农民所具有的其他能力的不认可,是对农民发挥其他方面能力的不认可。那么,他们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当然也就被扼杀了。想一想,几亿农民中的这种能力被长期地扼杀,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从实行土地承包制使农民的能力得到有限地释放与发挥所取得的成果——农村各项产业的极大发展、创造出了极其丰富的社会财富、社会职业的广泛拓展、农民可以有限地自由选择职业、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来看,农民所具有的能力是巨大的、是多样性的。这就意味着,对农民具有的能力的长期制约所减少了的社会财富的产出是无法估量的。对此,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职业的自然选择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不是一种合理的人事体制。

 

这对认可职业的被动选择的人事体制来说,同样如此。就我国社会来说,在很长一个时期里,对职业的被动选择主要体现在有着有形人事体制的城镇中,主要作用于非农业生产的职业。尽管在城镇中,相对农业生产职业来说,社会职业存在着多样性,但对具体的个人来说,是不具有对这些职业进行选择的自主性的。一个人从事怎样的职业,并不取决于他个人的能力、兴趣、爱好。而是取决于现行的人事体制将他与一种职业搭配的决定权和认可权。因此,对职业的被动选择与对职业的自然选择一样,都违背了人事体制的合理性原则。即,使人的能力充分地释放与发挥的原则;使人的能力中的最佳能力与职业达到最佳结合的原则;使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得到充分释放与发挥的原则。因此,对职业的被动选择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同样具有无视和扼杀人的能力的意义。其产生的必然效果也就如同对职业的自然选择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所产生的效果一样,是对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制约,是社会财富产出的相对减少。

 

合理的人事体制一般表现为职业选择先于利益选择。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先行自由地选择一种与自身的能力、兴趣相适应的职业,创造出了相应的财富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而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则是违背这一原则的。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这一原则的违背是以另一种形式的被动职业选择为表现的,即在利益连带关系的作用下,以先期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职业被动选择。如人们利用特权、利用人事分配权,将与自己有着特殊关系的人安排到能够获取稳定和较多利益的职位上。通过这种方式被安排到这样一些职业上的人们,即使没有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最佳能力,甚至不需要从事这一职业,就能够先期获得一定的利益。显然,人事体制对这种被动职业选择的认可,不仅违背了人事体制的一般合理性原则,而且违背了职业应该具备的先行付出能力,先行创造财富,后获取利益的原则。因而这种被动职业选择方式更具社会危害性。在我们的社会中,许多效益曾经很好的企业,最终因为这种被动职业选择方式和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对这种被动职业选择的认可,而导致人员严重超编、生产效率下降、经济效益减少、甚至企业严重亏损,丧失了社会竞争能力(从人事体制的角度来说,外资企业之所以有竞争力,不受这种人事体制的扰乱,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这种被动职业选择方式波及到一些特殊职业时,对企业而言,则有可能导致企业陷入严重亏损和倒闭;对社会而言,则会导致社会腐败成风、导致社会极度混乱。在我们的社会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破产倒闭、公检法系统的混乱、领导干部的腐败,不能不与这种被动职业选择和对这种被动职业选择加以认可的人事体制相关。

 

为什么对职业的自由选择可以使人的能力得到释放和发挥,可以使人内在的最佳能力与相应的职业得到最佳的结合,因而还可以使人的最佳能力得到充分的释放和发挥?这里涉及的因素很多,但大致主要受制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2)人的获取最大利益和追求最大幸福的欲望(这种欲望不能等同于做更大的官、追逐更大权力的欲望)。

 

我们说过,一个人为了生存,他必须要从事一种职业(当然包括农业生产这一职业),以将自己的能力投入到这个职业中去,创造出一定的财富,再以这一职业为媒介来获取相应的利益,才能去满足自己的欲望。但人并不只是为了生存。在生存可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谋取幸福无疑是人的第二生存原则。而要得到幸福,就需要更多的利益。而获取更多利益的正当手段和途径只能是使自己具有的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发挥。这同样需要以职业为媒介。这个职业就不是可以与自己具有的一般能力进行简单结合的职业,而是与他具有的最佳能力相适应的“特殊”职业。一个人具有的最佳能力是怎样的,可以与他的这个最佳能力相适应的“特殊”职业是什么?客观存在的自然是不可能知道的,他人是不可能知道的,甚至是他自己也不知道的。他只有通过自身的感觉和经验,通过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使自己获得了最大的、或令自己满意的利益,享有了最大的、或令自己满足的幸福,或者自己认为已经获得了与自己的能力相应的利益和幸福时,就可以表明他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得到了合适的结合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释放与发挥。

 

2)受制于人的兴趣、爱好、志向的驱使。

 

人的兴趣、爱好、志向具有三种意义。一是驱使人们去发现自己能力中的最佳能力,并寻求可以与这一能力实现最佳结合的职业。二是在实现了能力与职业达到了令自己满意的结合后,激励自己去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三是当自己选择的职业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时,就是实现和享受了一种幸福。这种幸福不仅仅是物质的,也不只是以物质利益为衡量标准的,同时也是一种精神的幸福。

 

在这里,人们对职业的自由选择,人们凭兴趣、爱好、志向而自由地选择职业,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和幸福而自由选择职业,都是与个人有着直接关系的,是从自身出发的。这在传统观念看来,是个人主义思想意识的体现。从本质上说,这种自由选择职业的行为也确实是属于个人关系的范畴。毕竟人的兴趣、爱好、甚至志向是属于个人的;以个人的兴趣、爱好、志向出发选择职业是一种个人的角度;以个人的兴趣、爱护、志向出发选择职业或职业行为,是一种服务个人的体现。但是,这种属于个人关系的职业选择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并不只是利于个人的。比如,当一个思想者选择了以思想的探索为职业时,他所创新的合理的、科学的思想却是利于他人的、社会的、人类的。甚至,这种属于个人关系的职业选择也不与主观上的利他发生矛盾。如,思想家可以从个人关系的角度选择思想探索的职业,同样可以从服务人类的角度选择思想探索的职业,二者完全可以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对科学家来说亦然。即使对于一般的人来说,个人主义的自由选择职业只要遵循不侵犯、不损害、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基础道德,就是无可指责的。社会的人事体制对这样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认可,对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的最佳结合的认可,对人的最佳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认可,就不只是对某一个个人、或对少数人的认可,而是对广大的社会成员的认可。因为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并依赖所选择的职业获取利益和幸福的权利。

 

如果说,自由选择职业可以做到使人内在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得到最佳的结合,能够使人的能力、特别是人的最佳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发挥,因而能够使个人创造出他所能创造出的最大财富量的话,这种相关关系就不只是体现于少数人的。而是体现于社会中的多数成员的。这也就意味着,自由选择职业并不只是少数人可以创造出他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大财富量,而是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可以创造出他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大财富量,也就意味着是整个社会创造出了最大的财富。同时,还意味着,自由选择职业并不只是使少数人能够通过职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幸福,也能够使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能够通过职业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幸福。显然,符合自由选择职业原则的社会人事体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与传统的人事体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无法相比的。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合理的人事体制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在特殊职业(如社会管理职业)方面对社会所能够产生的重大影响作用,就更加可以看出,对职业的自由选择的意义是多么重要。

 

当然,这并不意味对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可以是被禁绝的。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职业的贫乏,如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如生产方式的落后,如知识、智力、技能的制约,如疾病、残疾的限制,使一部分社会成员不仅不具有最佳的能力,甚至连一般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对这样一些社会成员来说,职业的被动选择和自然选择是无法避免和无法拒绝的,也是有必要的。当职业的被动选择可以体现为是一种关爱时(如社会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作),职业的被动选择甚至是具有公正性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组成部分,是自由选择职业的必要补充。

 

当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以职业的自然选择和被动选择为主时,这个社会的人事体制是不合理的。而这种不合理的人事体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又体现了社会的某种不合理。

 

3.职业竞争原则。

 

职业竞争既是相对职业而言的,是相对职业的非竞争而言的,是相对人的能力而言的,也是相对人的职业道德而言的。

 

对于体育运动来说,从事同一体育项目的人很多。当人们共同从事这一体育项目时,也可以说他们从事的是同一职业。但他们的训练过程和比赛过程则不属于职业竞争。而是体现着他们个人能力的竞争。这种个人能力的竞争存在于各种职业之中。除了极少数特殊职业,如国家首脑、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领导人、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只能由个人从事外,大多数职业都是必须由数人和很多的人来共同从事的。如果利益的分配是合理的,那么那些共同从事一种职业的人们中间存在着的是个人能力的竞争。在竞争中,那些表现出更具有优秀能力的人,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如获得冠军的运动员会获得更多的奖金或出场费。这种表现为从事同一职业的人们之间的这种能力的竞争,体现的不是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职业竞争,而是属于分配范畴的人的能力和人的能力价值的竞争。

 

但是,如果这种个人能力的竞争涉及到一个人能不能继续从事这一职业的问题时,就又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职业竞争。那些有能力的、遵守职业道德人们将能够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如政府官员在职时所表现出的因为能力的欠缺、因为腐败而被迫辞职或免职而由他人来取代的现象,就属于人事体制范畴的职业竞争;再如,劳动者因为不遵守劳动纪律(这个纪律当然应该是合法的、公正的纪律)、因为给所在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而被辞退,就是职业竞争失败的表现。显然,上述所列表现为是一种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的体现,应该是人事体制的重要方面。人事体制只有体现出这种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职业者在能力和职业道德是适应于这一职业的。因此,合理的人事体制应该充分地体现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

 

职业竞争原则更普遍地存在于人的任职期外的职业竞争。我们在分析人的能力时已经指出,一个人的能力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不同的要素又可以组合成能够从事很多职业的能力。这些能力中又有一种能力是最适宜从事某一职业的能力。同时,一个人的能力是否能够得到很好地释放与发挥,与他的兴趣、志向、爱好有着很密切的关系。比如,一个人如果具有从事社会管理的志向,愿意通过社会管理职业来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公民忠实地服务,那么他在从事了行政长官之类的社会管理职业后,就有可能使自己的这一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和发挥。这样既能使广大的民众受益于他的这一能力,也体现了他自身的价值。

 

但是,对于一种职业来说,它固然需要有人的能力与之相适应,但具有这样能力的人就绝不仅仅是一个、或者不仅仅是正好与这一职业所需要的相匹配的人数,而是有很多的人都具备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能力的。人事体制当然不可能据此让所有的人都去从事这一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人事体制的意义在于,通过职业竞争原则使那些具有能够与这一职业很好地结合的能力的人、或者具有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一职业。这种职业竞争体现的是人的非任职期的职业竞争。合理的人事体制所遵循的这一原则是与客观存在着的人的能力的差异相适应的。

 

我们说一个人内在具有多种能力,这些能力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既是指人的那些可以从事不同职业的能力的差异,也指这些不同的能力之间具有的差异。比如,对同一个人来说,他既可以从事这一职业,也可以从事其他职业。这是属于可以从事不同职业的能力的差异。如果他从事这种职业的能力的表现不如他从事另一种职业的能力的表现,这是他自身的能力之间的差异。当一个人试图与他人共同从事一种职业时,即使他们内在的最佳能力都是可以与这一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能力同样是存在差异的。他们中的一个人的这一能力将强于另一些人的这种能力。只有使具有更强能力的人来从事这一职业,这一职业作为一种财富创造的介质,才能使人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财富。或者,才能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由于这些人尚不在任职期内,无法通过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来体现他们的能力和职业道德状况。因此,只能通过任职期外的职业竞争来发现他们在能力上的差异,以认可有着更好能力的那一个(些)人来从事这一职业。或者说不认可那一个(些)能力较差的人从事这一职业。即使如此,也还应该通过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使那些具有适应这一职业的能力的人、遵守职业道德的人继续从事这一职业。

 

这就是合理的人事体制所应遵循的职业竞争原则。

 

对一个社会的人事体制来说,如果没有任职期外的职业竞争原则,使一种社会职业长期处于不能与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形成最佳的结合,又缺乏人的任职期内的职业竞争原则,如果这个社会的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却无法得到改变,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作为媒介的某一职业不能创造出最多最好的财富、不能为公民为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的问题,而是使所有作为媒介的职业都无法创造最多最好的财富,无法为公众、为社会提供最好最优的服务的问题。导致一个社会发生这种状况的人事体制就是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就是人事体制违背职业竞争原则的体现,就是人事体制的非职业竞争的体现,就是人事体制的任人唯亲、疾贤妒能的体现,就是人事体制的任命制、终身制、利益连带关系的体现,就是以职业的自然选择、被动选择为主体为主导的人事体制的体现。这样的人事体制当然是不合理的,是妨碍社会财富的创造的,是无益于人的存在的合理的,是会阻碍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

 

4.责任连带和职业免除原则。

 

当一个劳动者因为技能或责任心的欠缺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他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当一个管理者因为决策的失误、因为疏于管理、因为滥用权力、因为贪污腐化而给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损害时,他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考察我国五十年代的社会,这个答案是肯定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于那时的企业大多数还都是旧社会已经存在而被国家接管了的企业,因此,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仍然保留着。任何劳动者、技术人员如果给生产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他(或他们)或者会被降几级工资,或者会被免除职业(即被开除)。对管理者(包括企业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来说,由于那一时期的管理者的出身大多是革命军人,也就把一些军事性质的制度带到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中来。如果哪个管理者决策失误、或者是贪污腐化,就会依照革命军队的习惯,被视为是打了败仗,是革命意志衰退,就会被官降几级(当然了,因为“对上负责”而造成的损失,是无须承担责任的。所以,对谁负责的问题,也是一个对社会影响很大的问题)。这是一种什么制度呢?就是我们现在再度提及的责任追究概念和责任追究制度。应该说,责任追究制度是合理的人事体制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必须始终不懈坚持的、必须得到遵守和体现的责任连带原则。

 

这一原则和制度随着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所有制的形成、随着相应形成的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无形规则和“大锅饭”观念的根深蒂固而消失了;这一原则和制度随着“政治第一”原则的确立、随着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对上负责原则的确立、随着只要不违背现实通行的政治路线就可以保住官位原则的确立而被排斥了;这一原则和制度随着绝对权力、无限权力的形成,随着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而自我免除责任和逃避责任的特权的确立而被拒绝了。人事体制中的责任连带这一合理原则的被废除所造成的财富的损失、造成的社会的不合理、造成的对人的权利-利益-地位-人格-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造成的对人的创造财富自由的不合理束缚的事实不仅是无法否认的,而且其程度更是不可轻视的。

 

实际上,上述违背责任连带的状况还仅仅表现在直接责任方面。而责任连带原则同样应该体现于间接责任方面。比如,一个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如果所选任的人,一个一个都是没有能力的人、是不讲职业道德的人、是品行不端的人,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给公众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混乱,这些人当然应该承担直接责任。那么那个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应不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如果一个企业的总经理用人不善,致使部门经理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个总经理应不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如果一个部长由于疏于管理,致使他所辖部门的工作人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这个部长应不应该承担间接责任?如果人们必须为此承担间接责任,这同样体现了合理的人事体制的责任连带原则。

 

但是,如果人们可以不必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现实状况仍然可以继续维持下去,意味着可以使这种状况恶性循环下去,意味着使这种状况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得以再次发生。而从人事体制的角度来看,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的。

 

在我们的社会中,在人事体制中的责任连带原则逐步消失的时候,人事体制的责任连带这一合理性原则,在世界发达国家、甚至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里,不仅始终坚守着,而且通过法律、通过行业制度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人事体制原则;逐步由“资本主义制度”进步为社会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逐步成为更加规范、更为权威、更为有效的人事体制原则。而且,体现这一原则最通行的方式、最有效的方式、最具有警示作用的方式,就是职位免除和职业免除。

 

我们知道,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工业革命随之结束,代之而起的是第三产业的兴起。相对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以工农业产品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间接服务关系,逐渐由第三产业所表现出的人与人的直接交往、相互服务的关系所取代。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直接交往、相互服务的关系,由传统的金融业、商品买卖迅速扩展到旅游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健康服务、保险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广泛领域。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服务经济。这种服务经济甚至延伸到了传统产业。如工业生产、商业交易中的售后服务、产品的质量担保(如发达国家的商品退换制度)。这种服务经济只能是一种互利经济。提供服务的一方只有提供为他人所需要的服务,自身才能获取利益。接受服务的一方,既获得了所需要的服务,使自己获得了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条件,也会成为经济关系中为他人服务的一员。如患者从医生那里获得了良好的医疗服务,也就使自己获得了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条件,他也可能成为直接为医生提供服务的人。其实,这种服务经济的关系更体现在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上。而要使服务经济真正的形成,就必须使服务经济建立在信誉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实际上,这种信誉关系和诚信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道德。服务经济是一种共同发展、共同获利的经济。如果是一方获利、另一方却遭受利益和经济的损失,服务经济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比如,如果保险公司只图自身获利,将他人提供的保险费用视为别人送给他的、属于了自己的绝对利益,却不希望投保人获利,使投保人的保费成为一种绝对的利益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也将不会再有保费收入,经济链条将就此中断。

 

很难想象,一个社会如果普遍缺乏信誉、缺乏诚信关系、缺乏职业道德,这种服务经济能够发展和运转起来。

 

支撑服务经济的职业道德也不再是个人的职业道德,而是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行业的职业道德,更是国家、政府的职业道德。只有一个一个经济组织具有了诚信关系、是遵守职业道德的,经济组织之间才能建立起服务经济关系;只有一个一个行业具有了诚信关系、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业之间才能建立起服务经济关系。只有一个一个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是具有诚信关系的,是遵守职业道德的,整个社会才能建立起服务经济。但是,信誉、诚信关系、职业道德不是由非人的行业、经济组织、职业、国家和政府自身确立的。而是由组成行业的、组成经济组织的、组成社会组织的、组成国家机构的、组成政府部门的、从事职业的人们来体现的。如果一个行业、一个经济组织、一个社会组织、一种职业、一个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中的某个人、某些人不讲信誉、不遵守职业道德,将对这个行业、这个经济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这种职业、这个国家机构、这个政府部门的信誉产生影响,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服务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为了维护这个行业、这个经济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这个国家机构、这个政府部门的信誉、诚信关系、职业道德,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服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能有破坏信誉、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存在。因此,要求达到使每一个职业者都是有信誉的、是讲诚信的、是遵守职业道德的目的,不是或主要不是要使每一个职业者有多么高尚。而应该是使一个一个行业、一个一个社会组织、一个一个经济组织、一个一个国家机构、一个一个政府部门体现为是有信誉的,是讲诚信的,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但是,由于违背职业道德、缺乏信誉、不讲诚信的现象是由具体的人来行为、来表现的。而且,当一个职业者表现为违背职业道德、缺乏信誉、不讲诚信的行为时,表明这个人已不具有从事他正在的职业的职业道德因素,表明他已不是在从事这一职业,那么他就不应该再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因此,维护行业的、经济组织的、社会组织的、职业的、国家机构的、政府部门的信誉、诚信关系,继而维护整个社会的服务经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使不具有职业道德的人、使因为不具有职业道德而表现为已不是在从事他所在的职业的人不在这一职业。因此,免除没有信誉、不讲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的职业,应该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重要原则。

 

职业免除不是职位免除。因为一种职业是由很多的职位构成的。如果对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仅仅只是进行已在职位的免除,而改换另一个职位,那么这个因为违背职业道德、因为没有信誉、因为不讲诚信而被免除已在职位的人,在改换另一职位后,从事的仍然是同一职业。那么他所缺失的职业道德因素仍将对这一职业构成潜在的和现实的危害。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在发达国家里,社会为什么不仅会对每一种职业的从业者有能力资格的要求,而且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律师、教师、医师、科技工作者、学者、运动员、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包括总统)等各行各业中的职业者违背职业道德时,不是被免除职位,而是被免除职业。

 

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信誉关系、诚信关系,一个社会所体现出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个社会的服务经济的构建和发展,正是缘于在它的人事体制中,存在着并实施着连带责任和职业免除原则,并且相应地组成有职业道德评价机构来体现和维护人事体制的这一原则。

 

5.职业转换原则。

 

当一个人因为职业道德而被免除他所在的职业时,社会只是禁止他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并没有剥夺他生存和享有幸福的权利。因此,他仍然有从事其他职业的权利。而在他的能力中,也并非只有从事被免除的那一职业的能力。他同样具有从事其他职业的能力。或许,他在从事其他职业时,反而会使他具有的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甚至于他所从事的新的职业更符合他的兴趣与爱好。因而能够使他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利益和幸福。或许他所获得的幸福不仅仅只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或许,他会成为一个与这一新的职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者。显然,他的职业的变化对他个人、对他人、对社会都是有利的。当他因为职业道德的原因被免除职业而从事另一种职业,这对他来说,是一种职业的转换。显然,职业转换不是一件坏事。一个人因为违背职业道德被免除职业而发生的职业转换由于不是情愿的,因而是一种被动的职业转换。被动的职业转换就构成了职业转换的一种方式。

 

职业的被动转换可能是因为职业道德的因素而发生的。这种职业的被动转换既可以体现合理的人事体制的一般意义,如使人的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组合。也可以体现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特殊意义,如培育社会的诚信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的职业道德、发展社会服务经济。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可以免除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的原在的职业,从而维护了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纯洁性。也因为免除违背职业道德的人的职业所具有的警示作用,能够使其他的职业者恪守职业道德,也就起到了持久地维持这一职业的道德纯洁性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作用。同时,对于被免除原有职业的人来说,在他从事新的职业时,可能不再发生职业道德问题,也就既维持了他曾经从事的那一职业的职业道德纯洁性,又维持了他新从事的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纯洁性。这就是被动职业转换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除了职业的被动转换外,还存在着因为职业选择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职业选择成功之后而发生的职业转换、因为顺应社会经济结构变化而发生的职业转换这样一些方式。

 

所谓因为职业选择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方式,是指社会的人事体制遵循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个人对职业的选择并不是一次就能够成功的。也就是说,对一个自由选择职业的人来说,他所具有的最佳能力与相适应的职业形成最佳的组合,不是通过一次职业选择就能够成功的。这种成功的职业选择对一个人来说,或许要经历两次以上的选择才是可能的。那么他的任何一次不成功的职业选择就是一次失败的职业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他由一种职业转向另一种职业,也就是因为职业选择的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

 

与因为职业选择的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不同的是,当一个人的能力与职业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时,这虽然是他的职业选择成功的体现,但不会成为他继续进行职业转换的障碍。如果他通过职业的转换,同样表现出了他具有的能力中的另一种能力与另一种职业形成了最佳的组合,即属于职业选择成功之后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比如伏尔泰。伏尔泰作为一个杰出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在他涉入思想创造这一职业之前,从事的是商业活动,而且是一个很成功的商人。伏尔泰因为从商而为自己积攒一笔很大的财富。这说明伏尔泰具有经商的能力,说明经商这个职业与他的能力是相符合的,他的职业选择是成功的。但是伏尔泰出于关注社会、关注人、改造社会的志向而转换到思想创造这一职业时,他所创造出的伟大思想财富说明他又具有创造思想财富的能力。说明他对创造思想财富这一职业的选择同样是成功的。伏尔泰的这种职业转换不仅使他的创造思想财富的能力得到了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为自己挣得了利益和荣誉,享有了精神的幸福。更为人类创造了不灭的思想财富,为人类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相对职业的被动转换,这样两种职业转换显然是主动性的职业转换,是与职业的自由选择为条件的。无论是对因为职业选择失败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来说,还是对职业选择成功之后而发生的职业转换来说,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是很常见的。如,几乎所有的杰出政治家在成为政治家以前,都是从事其他职业的,而且往往是成功者;许多成功的企业家在从事他得以成就的这一职业以前,也往往是从事过很多职业的。这些职业对他们来说,既有失败的,也有成功的;许多的发明家、作家、艺术家同样如此。通过职业的转换而表现为获得最终成功的并不仅仅体现于名人,也同样体现于普通劳动者。

 

职业转换原则还应该是相对社会的合理性而言的。如果一个人在从事某一职业的过程中,表现出了没有与这一职业相应的职业道德,就如同他没有从事这一职业的能力一样,是无法很好地从事这一职业的,甚至是只在这一职业而不从事这一职业的。如腐败者虽然是在社会管理或企业管理的职业上的,但他们并没有在忠实地从事这一职业。他们真正从事的是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职业”。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在”一种职业而不从事这一职业的社会现象,在一些直接管理职业(关于“直接管理”,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书稿)和特殊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有效的职业转换原则所体现的人事体制的合理性来维持所有职业所需要的人的最佳能力和最优的职业道德,而只用“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让那些没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继续从事这一职业,无疑是容许所有没有相应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从事他们所从事的职业。那么,全社会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如何提高?从社会就是职业构成的社会、社会经济就是相互服务的职业经济的角度来说,一个社会如果在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成为了普遍性的问题(如果社会的人事体制不能体现涉及到职业道德的职业转换原则,社会的职业道德必然成为普遍性的问题),如何能够创造出最多最优的财富?又如何表现为社会的合理?因为缺乏职业道德就意味着对他人、对社会(也即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普遍地缺乏职业道德就意味着对他人、对社会(也即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普遍侵犯和伤害。所以,普遍地缺乏职业道德是社会表现为不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可以说是我们社会的传统人事体制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对于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在阶级社会时期,对于阶级斗争和革命事业来说,是不存在无数个职业之分的。而只存在革命和反革命这样两个阵线。对于任何一个革命者来说,如果他不在革命阵线一边,就完全可能堕入反革命阵线一边。对于革命事业来说,当然是站在革命阵线一边的人越多越好,站在反革命阵线一边的人越少越好。对革命阵线中的人来说,即使他们有缺点,即使他们做过错事,即使他们站在革命阵线一边什么事也不做,也比站在反革命一边好。这就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治病救人”得以存在的历史条件。

 

而对现代社会来说,社会面对的不再是革命阵线与反革命阵线的问题。社会面对的是无数个职业,是通过这些职业为介质创造社会财富的问题,是通过这些职业为介质来体现社会的合理、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的问题。这就要求每个职业者都必须是有能力的、是有职业道德的。而不应该是号召人们要有职业道德。“号召……要有职业道德”,意味着一个职业者可以在缺少或没有职业道德的情况下从事职业,但是希望他有职业道德。这种“号召”和“希望”的实质就是容许、容忍人们在从事职业时可以没有职业道德。如此这样,社会的职业道德水平怎么可以提高再提高呢?社会又怎么可以在普遍存在着的因为职业道德的原因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侵犯和伤害的状态中体现为是合理的呢?

 

要做到职业者必须要有职业道德,只能通过人事体制中的职业被动转换原则,让那些没有或丧失职业道德的人转换职业,使这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不在这一职业。让有职业道德的人们留在这一职业中,也就是让所有的有职业道德的人留在所有的职业中。所以,在人事体制中实施被动职业转换原则,丝毫不存在将人推到已经不存在的反革命阵线一边的作用,只能起到纯洁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的作用。从管理职业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说,维护职业道德的被动职业转换原则,则会起到促进社会的合理、促进人的存在的合理的作用。

 

在我们社会的人事体制中,由于没有了被动职业转换原则,特别是没有了针对特殊职业者、直接管理职业者的被动职业转换原则,所以,不仅整个社会的职业能力水平难以提高,而职业道德水平更是难以提高,甚至是每况愈下。成为导致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合理现象、成为导致人的存在不合理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因素。

 

如果说,主动性的职业转换起到的社会效果是使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组合、是使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得以充分地释放与发挥、是社会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的最多最优的创造的话,那么被动性的职业转换原则由于起到了维护和提高所有的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纯洁性和职业道德水平,因而促进着社会的合理和人的存在的合理。因此,职业转换原则的这样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主动职业转换和被动职业转换共同构成了人事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合理原则。

 

6.特殊职业的公认原则和先行公知原则。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应该最充分地体现人的平等。人的平等既包括:人作为同一意义的“人”所具有的平等;人作为有着同一的权利、利益(要求和保障)、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意义的平等;人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同等的不可侵犯和伤害的平等;人的具有同样的释放和发挥自身能力的平等;人的为了实现自身价值、为了充分地释放和发挥自身能力而自主选择职业的平等。

 

应该说,社会中的所有职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它们自身是“平等”的。即它们都是职业,都是人借以释放和发挥能力的介质,而不是其他什么。如不是什么权力、地位、身份、特权、特殊利益的象征的职业。尽管职业自身存在着差异,可以使具有不同能力的人借助它们发挥不同的社会作用和创造不同种类的、不等量的、不等价值的社会财富,但它们在职业的性质上仍然是同一的。每一个人都在从事着所可以从事的一种职业,每一个人都在通过职业来体现自身作为的存在,每一个人都在通过职业发挥作为的能力,每一个人都在为作为的自己和社会(群体的他人)创造财富,每一个人都在为作为的他人和社会(群体的他人)提供服务。因而人们都在体现着同一的“人”,都在从事着由人从事的职业,因而就都是平等的。

 

但是,从职业与人的关系、职业与职业对象的关系来分析,职业又是可以简单地分为两个基本类别的。从职业与人的关系来说,大多数职业表现为是职业者通过这一职业创造财富,从而为自己获取可以维持生存、获得幸福的利益的职业;是可以能够使自己的能力得到发挥的、能够体现自身价值的、能够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志向的职业;也即是从主观上为己利己的职业。尽管人们的这种主观上的为己利己在客观上也往往是为他利他的,但谋求和从事这类职业的人们的主观动机则是从自身出发的,是为己利己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的小书)。

 

我们以科学家为例。科学家所创造出的财富——发现物质存在的、发现物质的本质和物质运动规律的、创造出新的物质的、创造出新的认知的这些知识的财富,在客观上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而依据科学家们创造出的这些知识的财富创造出的无法估量的新技术和社会财富更是有利于广大的社会成员和整个人类的,是利他利社会的。但科学家们之所以选择科学研究这个职业,首先是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的。其次是从自身的知识、能力、兴趣、爱好出发,为了满足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需要的;是为了使自己(因而不是为了使他人)能够创造出这些财富的;是为了体现自身的能力和价值的(因而不可能是由自己去体现他人的能力和价值的);甚至是为了使自身能够获得与这些财富相对应的利益和荣誉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期望的。我们当然不排除一些科学家之所以从事科学研究是完全为了国家、为了人类、为了民族、为了政治这些非自我的他或它的。即使如此,“使自己”能够创造出这些财富,仍然是无法逾越的一种“为己”。如果每一个科学家都是为了使他人创造出科学的财富,科学财富也就无法被创造出来,也就不存在科学家了。

 

从一般性来说,“从自己出发”“使自己”“体现自己”“自身获得”是存在于科学家们意识中的一种主观性。而且可以说,同为己、利己是广大的社会成员创造财富原动力一样,“从自己出发”“使自己”“体现自己”“自身获得”也是科学家创造知识财富的原动力。正是科学家的这一原动力作用的存在,使科学家们在充分地体现自己的主观意识、发挥自己能力同时,为人类、为社会创造出了最好的财富(关于“为己、利己”“创造财富的原动力”,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书稿)。

 

实际上,这中间又包含了这样一种关系,即科学家和广大的社会成员一样,都是通过一种职业来直接创造财富的。这种关系对思想家、文学艺术家及其所从事的职业来说同样如此。

 

如果社会的分配是合理的,是与人的能力的付出、与人的能力的价值(即创造出的财富的价值)是相符合的,那么这些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都具有使职业者从自身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的特征。

 

如果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又会发现,无论是科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和创造各种物质财富的劳动者在从事财富创造的过程中,是处于一种被管理的状态的。那么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也就是一种被管理的职业。这样,社会中就很自然地形成了这样一类职业,即:被管理的、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可以直接从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的职业。

 

那么,社会又是否存在与这类职业不同的另一类职业呢?是的。比如由政治家、国家和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所从事的社会管理职业。这类职业不是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而是创造社会存在的(即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和社会的不合理存在的)。其次,这类职业是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即创造人的合理的社会性存在和人的不合理社会性存在的)。第三,这类职业是为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们创造社会的、自然的条件的(即,为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们创造有利的或不利的社会与自然的条件的)。由于这类职业不是直接创造财富的,因而不能直接从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而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税收——从他人创造出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第四,这类职业是管理所有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真的,没有什么创造财富的职业和职业者不在它的管理范围内。最后,对这类职业来说,无论是从职业的客观对象来说,还是从职业者的主观对象来说,这类职业的对象就是他人和群体的他人(也即社会)。这类职业是完全不同于创造财富的职业的。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的客观对象和职业者的主观对象是行将被创造出的财富和能创造出这些财富的要素,而不是人。一个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者不能通过职业把一个作为对象的人转化为财富。而社会管理职业则是通过这一职业,以人为职业的对象,来创造人和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的。

 

因此,社会管理职业是一类特殊的职业。即直接管理其他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这类职业的另类特征是,它所涉及的必然是公众的利益。即有利或有损公众利益的一种必然。

 

对于对一个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有主要责任的职业者(如企业管理者)来说,他们虽然也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并且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的职业却有着两重性。这类职业既是创造财富的职业,又是管理其他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既具有创造财富的作用,又具有创造社会存在、创造人的存在的作用。如,一个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局部社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个企业中的成员作为人的存在是否合理,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管理者。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说,类同于企业管理的职业,也是特殊的职业。

 

不管是社会管理职业,还是企业管理职业,或者是类同于企业管理的管理职业,他们都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即直接管理职业(关于直接管理职业,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论职业道德》《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再说管理》等文书稿)。

 

作为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他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职业者的个人能力、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他人、群体的他人的利益、权利、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这就与直接创造财富的一般职业和职业者有了本质的不同。一个人如果创造不出多少财富,受到利益损失的是他个人;一个人如果不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并没有伤害到他人的人格与尊严;一个人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也只是侵犯了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一个人如果伤害了他人的人格与尊严,伤害的也只是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或少数人的人格和尊严。而且,作为一个合理的社会,一定会维护受到侵犯、伤害的人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是会让他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得到补偿和回归的。

 

但是,作为从事一种特殊的、直接管理的职业的职业者如果缺乏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那么在他的管理范围内的任何一个人都将是潜在的受害者。这种伤害或者来自这个管理者自身,或者来自他不能有效制约的伤害他人的人。比如对一个警察来说,如果他没有能力维护社会治安,没有能力保障他所辖范围内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身、生命安全,那么这个范围内的公民都会成为潜在的受到他人侵犯与伤害的人。如果这个警察没有职业道德,那么这个范围内的公民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到他的侵犯与伤害的人。这种相关关系,对于行政长官、法官、检察官、议员、企业管理者、甚至工会领袖这些必然与公众发生直接关系的职业和职业者来说,都是相同的。

 

对于一个合理社会中的合理的人事体制来说,如何保障这些必然与公众发生直接关系的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以确实起到维护和保障作为人的公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作用,起到保障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可以发挥的自由作用,起到创造和维护可以使公众充分创造财富的、可以享受生活和幸福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这里,合理的人事体制应该体现的是对从事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先行公知和公众认可原则。

 

先行公知原则就是对那些从事特殊职业、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在从事这一职业、在履行公务之前,使公众认知这一行将的职业者,以便公众能够对他的身份、能力、品质、职业道德状况有基本的认知,使公众具有对他行将的行为进行了解和监督的必要性的提醒。这也就是对参加竞选的人的公示制度;是对官员任命的公示制度;是诸如警察、检察官、税务官、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之前,向与之发生关系的公民告知自己身份的制度。显然,这样的制度是人事体制中的先行公知原则下的制度。

 

公众确认原则是指,公众对从事这些必然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特殊职业、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认可或不认可,对从事这些特殊职业的、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行为以及由行为体现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认可或不认可。如果公众通过公知,先行认知了从事这些特殊职业、直接管理职业的人们的身份,就可以通过对他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以及影响他的职业道德的个人品质、个人道德的了解来对他进行认可或不认可。为此,公众就应该具有有效表达自己看法的方式和程序。只有多数的公民对他进行了认可,他才有资格从事或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公民创造财富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和自然的条件才能被创造出来。当然,先行公知和公众确认原则并不能绝对保证从事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与他所从事的职业是相符合的。因此,对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们的行为由公众进行认可和不认可,也就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

 

因此,公众的对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认可和不认可,也就应该属于大人事体制范围的原则。

 

我们不能想象,在一个社会的大系统的人事体制中,由于缺乏对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先行公知原则和公众认可原则,使公众不知道谁将是这些特殊职业或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不知道将与自己发生密切关系的职业者是谁,不具有对这样的职业者的行为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权利(甚至权力),从而使那些不具有与这类职业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类职业,也不具有职业免除原则而使那些不具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能够长期地从事这类职业,这对公民的创造财富的自由和行为意味着什么?对公民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意味着什么?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意味着什么?对社会的合理性又意味着什么呢?

 

7.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

 

什么是责任者?让我们从一个行政村说起。对于一个行政村来说,村民们从事着很多的职业。如,有从事粮食种植的,有从事各种养殖业的,有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有从事商业的,还有从事工业生产的。在没有实行真正的村民自治的情况下,村庄委会主任则是对这个村庄中的所有职业和职业者以及村级事务进行直接管理的人。那么这个村委会主任就是责任者。一个市的市长也是这样的责任者。而一个城市的市政府是由许多的职能部门组成的。如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等等。那么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就是这些部门的责任者。在一个市的区域内,除了政府机构外,还有国家机构。如议会、法院、检察院等。那么这些国家机构的负责人就是责任人。对一个企业来说,董事长、总经理也就是当然的责任人。

 

如果我们不考虑人民群众、公民作为间接管理者及其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作用和意义的话,从一定意义上说,或者从直接关系来说,责任者个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影响着、决定着他所负责的区域、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所能体现出的职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影响着、决定着他管辖范围内的他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范围内他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职业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影响着、决定着他所负责的区域、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公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影响着、决定着他所管辖的局部社会的合理与否。

 

如果一个企业中的董事长擅自任命了一个没有管理能力的、缺乏职业道德的人为总经理,这个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作用和能力就很难发挥,这个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广大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甚至连他们的人格、权利、尊严都有可能被伤害、被侵犯;如果一个城市的工商局长没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就无法约束其工作人员。这不仅无助于这个城市的工商事业的发展,而且会助长其工作人员对合法工商户的敲诈勒索行为。如果这个工商局长缺乏职业道德,率先贪污受贿,那么其属下工作人员的行为就可想而知了。与之发生关系的工商户们的利益、权利就会遭受到侵犯和伤害;如果一个城市的市长缺乏职业能力,没有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总是凭主观做出错误的决策,那么这个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等各方面的事业就很难发展。如果这个城市的市长缺乏职业道德,特别是缺乏涉及到人事关系方面的职业道德,那就不是这个城市各项事业不发展的问题,而是这个城市将处于怎样的混乱状态之中的问题;是这个城市的广大市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会遭受到严重的侵犯和伤害的问题。

 

如果这个城市的公民们不能成为间接的城市管理者,不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力,不具有体现为大人事体制的对市长和所有的责任者的任职资格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权力,不具有体现为大人事体制的对市长和所有责任者的行为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他们将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如何维护自身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

 

所以,先行公知原则和公众公认原则必须首先体现于作为责任者的那些职业们身上。即公众必须首先具有对责任者的先行认知的权力,具有对责任者的任职进行认可的权力,具有对责任者的行为进行认可的权力。

 

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还应体现于前述的所有那些人事体制原则方面,即:

 

责任者应该首先遵守职业转换原则。如果一个责任者没有职业能力、缺乏职业道德,他应该首先转换职业。

 

责任者如果失职,那么他应该首先负连带责任,应该首先被免除职业。

 

具有承担责任的这一职业或职务应该首先遵循职业竞争原则,以使那些最具有与这一职业或职务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一职业或职务。

 

具有承担责任的这一职业或职务应该首先遵循自由选择职业的优先原则。以使那些有与这一职业或职务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并有意从事这一职业或职务的人能够通过自由选择职业来参与这一职业或职务的竞争。

 

责任者应该首先体现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原则。因为具有责任的职业或职务是直接与公众发生关系的。只有那些承担责任的人们的能力得到了正当的释放和发挥,才会使公众受益;只有那些承担责任的人们的职业道德得到保障和体现,才能使社会的职业和职业者的道德得到保障和体现(可参见本人的《论职业道德》的文稿),也才会社会中的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地得到提高。

 

可以肯定地说,一个社会只要能够使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首先以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的方式得到充分体现,使人事体制的所有这些合理原则成为一个有效系统,使这些合理性原则成为相互保障、相互制约的系统,就会最终合成一个完美、合理的人事体制,就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所有的责任者都是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这一社会效果又会连带产生一系列的社会效应。这些连带社会效应表现为:责任者通过直接管理方式所管理的社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的存在是合理的;国家机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是可以很好地维护公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能够创造出有利于公众充分发挥创造财富的能力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是能够使社会表现为是合理的;是能够使人的存在表现为是合理的;是能够使社会的各项事业发展的;是能够使广大的公众受益的(不过,要体现这样的连带社会效应,其前提条件是,人民群众必须是间接管理者;社会必须体现人民权力;社会必须有可以体现人民权力的载体——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

 

人事体制中的责任者的先行遵守原则,还应体现于责任者先行执行人事体制的各项合理原则方面。因为从职责和权力范围来说,任何一个责任者都负有人事安排的权力和责任。如国家的政府首脑具有对部长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地方行政长官具有对地方行政部门责任者的提名权和罢免权。企业的总经理具有对企业部门经理的任命权。任何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责任者都具有对人事部门的管理权。实际上,这也就赋予了所有的责任者对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的先行遵守的客观要求。即,在责任者的权力范围内,责任者具有先行允许有能力的、有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相应的职业或职务的责任。如果经过责任者同意和任命的人,表现出没有与其职业或职务相适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职业者还具有先行对这样的人免除职业或职务的责任。如果责任者不先行遵守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使公众的权利、利益继续受到侵犯和伤害,那么责任者自身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应该被免职,就应该转换职业。此外,责任者当然也必须先行遵守人事体制中的先行公知和公众确认原则。即,对由自己提名和认可的被任命的属下,也应该先行让公众知道,公众也应该具有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认可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监督责任者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的同时,也能够监督责任者属下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如果一个责任者对自己属下的没有职业能力、缺乏职业道德的状况视而不见、泰然处之,甚至包庇属下的过失行为,阻击和打击公众对其属下的监督和举报,也就表明这个责任者自己也已违背了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丧失了职业道德,他自己就应该被免职,就应该转换职业。

 

这一角度的责任者先行遵守原则,是责任者在很好地从事自己的职业或职务的表现,是能够使责任者很好地从事他的职业或职务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条件,是责任者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一种重要体现。

 

我们不能想象,如果责任者不能先行遵守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又怎么能够体现出他具有承担责任的职业能力?更不能想象的是,如果责任者不先行遵守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反而先行违背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如在人事体制方面,搞诸如利益连带关系、疾贤妒能、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身份优先、官官相护、排斥竞争、独断专行等这样一些行为,使他自己和他的属下是一些没有职业能力的、能力不能发挥的、能力与职业或职务不能很好结合的、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他能够从事好他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吗?显然不能。当然了,当责任者和他的属下成为这样的人时,对于他和他的属下似乎并没有什么损失,甚至会从中受益。但公众必然深受其害,公众必然要承受由此产生的利益的、权利的、人格的、尊严的、甚至是人身的和生命的损失和伤害。

 

8.法的原则。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的原则,是指法与合理的人事体制的关系。对于一个合理的社会来说,法与人事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具有的直接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作用。这也就是说,对人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和不认可,并不仅仅局限于人们观念中的那种狭义的人事体制。实际上,法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在很重要的一些方面执行着人事体制中的这一功能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给从业者颁发或不颁发营业执照,体现的就是法对人所从事的职业的认可或不认可。而法与人事体制的关系更体现与以下几个方面。如,法和通过法的程序对涉及到国家和全社会利益的任职于国家首脑、政府首脑、国家大法官、国家最高检察官的人的认可或不认可。因为任职于国家首脑、政府首脑、国家大法官、国家最高检察官的人从事的也是职业,而且是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最为相关的职业;再如,法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通过对财政预算的批准来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位和人数进行限定(可参见本人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的文稿)。因为支付一个公务人员的年薪和所需的公务费用有数万元,这是很容易从财政支出上得到反映的。如果法不对公务人员的数量和职位进行限定,那么国家的财政支出就可以是无节制的。无节制的国家财政支出,必然使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受的侵犯。

 

正因为这些职业或职务与国家、与社会、与公众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法还必须对从事这些职业或职务的人们的行为进行认可或不认可。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只是局限于权力者、责任者、人事机构对从事被管理职业的职业者进行认可和不认可,而没有法对从事直接管理职业或职务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认可或不认可,这个社会当然有人事体制,但这种人事体制能够是完善的吗?这样的人事体制能够对社会有充分的积极意义吗?它自身又会趋向合理吗?

 

2)法赋予公众对任职特殊职业或职务的人的先行认知和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就如同具有人事权力的直接管理者们具有对被管理者进行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一样。如果社会真的通过立法确定了法具有对那些从事极为重要的职业或职务的人事体制的功能,法自身是不可以去对职业者所从事的这些职业进行认可或不认可的,而只能由人依据相关的法去进行这种认可和不认可。这就如同人事制度本身不可能去对从业者进行认可和不认可,而必须由权力者、责任者、人事机构中的人来履行这种认可和不认可一样。因此,法应该将社会中的对那些从事重要的、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职业和职务的从业者的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赋予人民、赋予公民、赋予公众。其实,所谓有关选举的法律,涉及的就是由谁通过法的程序、法的规定来对从事这样的职业或职务的人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人事体制。显然,在大人事体制系统中,具有人事意义的相关的法律是一个社会中的大人事体制中的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法同样是存在合理与不合理的,也就同样关系到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关系到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如封建社会的帝王的世袭制、官员的终身制、对官员的任命制就表现为社会大人事体制的不合理。当然也就决定了社会中的整体的人事体制的不合理,也就必然影响到社会的不合理。因此,对一个社会的整体的人事体制来说,通过法的途径,首先赋予公民、人民对从事与自身、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极为密切的那些职业或职务的从业者的认可与不认可的权力,才能为整个社会建立合理的人事体制奠定基础。

 

人民、公民、公众的这一权力,还应体现于法应该赋予他们同时具有的对经过他们认可的职业者的职业行为进行认可和不认可的权力。这一权力就是监督权力。人民、公民、公众的这种权力是通过诸如检举、举报、质询、言论自由、舆论来体现的,是由法律来维护和保障的。

 

3)法对人事体制原则的确认。如法对自由选择职业原则的确认;法对从事社会直接管理职业的职业者的先行公知和公众认可原则的确认;法对人事制度中的不得进行性别、种族、年龄、信仰等等方面进行歧视的规定……。

 

4)法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如果我们对人的行为进行考察,人的行为无非包括两个范畴。一是人的职业行为,即人通过职业而发生的行为。二是人的非职业行为。而人的道德不是一种观念意识,或者说不是通过观念意识来体现的,而是通过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来体现的。人或人的行为是符合道德还是不符合道德,在很大的范围内是通过具体的、细密的法律规定的,并通过法律来判定的(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既然人的行为包括职业行为和非职业行为,既然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在很大的范围内是由法规定的,并且是由法判定的,法当然也就会涉及到人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就是说,法律中的涉及到道德问题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针对人的职业行为而制定的。法对涉及人的道德的判定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针对人的职业道德的判定。如西方社会中的诸如对“水门事件”一类的政治丑闻的判定,也就是对从事于政治职务的政治家们的职业道德的判定。这种判定依据的当然是相关的法律。再如,如果国家公务员违背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其实质也就是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任何一个公民在其职业行为中,如果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就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实际上也就是判定其违背了职业道德。

 

当然,对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人的职业行为进行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的判定,大量的工作是要由行业组织来进行的。但一个社会中的完整的职业道德体系和判定机制是由法和行业组织的共同作用才能形成的,二者缺一不可,而且无论是涉及到人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还是涉及到人的职业道德的行业规定,都必须是有约束力的,是有效力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中的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才能不断提高社会中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

 

    1.职业观念与人事体制

 

在我们社会的观念中,人事体制实际上是一个很狭隘、很封闭、甚至是很神秘的概念。在很长的时期内,我们的社会只是把职业的被动选择看作是人事体制具有的功能。也就是说,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我们只是把“我”让你从事什么职业,“我”让你在什么职位,你才能、或者说你必须、或者说你只能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职位视为是人事体制。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人事体制、人事制度虽然涉及的也是人事关系和人所从事的职业,但却排斥着广义的人与职业的关系,排斥着人事体制的合理原则。局限于这样一种狭小的范围的人事体制,就很难说是真正的人事体制、是合理的人事体制。

 

之所以如此,当然与人们对职业的认识、对职业存在意义的认识相关联。在传统观念中,是不存在职业概念的。主导人们意识的是“工作”的概念。人事体制也就被局限于这样一个狭义的范围内,局限于对国有企业劳动者和国家干部进行“工作安排”这样的定义上。这样,“工作安排”以就成了人事体制的等义词。

 

其次,人们对职业意义的认识也是被理想化了的。我们在第一章中分析了职业的本义。职业原本就只是人们谋取生存和幸福条件的一种介质,是人的能力借以释放和发挥的一种介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职业又具有了成为实现自身的爱好、兴趣、志向的一种介质,成为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介质。因此,职业是包容了特殊到总统,一般到农民的所有职业的。而对我们社会中的传统观念来说,职业,或者说工作是为了实现与自身没有直接关系的理想的。这样,从事任何工作都可以达到“为了实现理想”的目的。(而从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幸福、实现自身的价值、满足自身的兴趣爱好志向的角度来说,却不是任意从事什么职业都可以做到的。)即使一个人没有与他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但只要他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也就并不妨碍他是为了社会的理想、为了实现社会的理想而工作的。比如,一个人原本是没有科学研究的能力的人,通过人事安排去从事科学研究,他仍然具有洗试管、买材料的能力,他从事的就仍然是科学研究工作,就仍然是在为了社会的理想、是在实现着社会的理想而工作。谁又有理由拒绝这种“工作安排”呢?在这里,显然是将一个人能否通过职业创造出最好最多的财富这一职业的本质排除了。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摈弃“工作”“安排工作”的概念,树立泛义的职业观念。把人有能力从事的所有的职业都视为是职业,都应该允许人们在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的作用下去从事他所能够从事的职业。而人事体制的作用就只是在于,促使人的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在于促使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以使人具有的最佳能力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与发挥;在于对人们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认可,对人的能力与职业的结合进行认可;在于帮助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在于帮助人们将自身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在于通过这种帮助、促进、认可的作用,使人们都能够创造出自身所能够创造出的最好最多的社会财富(包括思想财富)。使人们能够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在于坚持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对人的不具有职业能力、不具有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认可,并使其转换职业,以维持和提高社会中的所有职业的职业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使社会中所有的职业都能够真正成为创造财富、提供服务的最好介质。这才是社会应该具备的“职业观念”,是用于指导人事体制的人事观念,是社会应该具备的职业与人事体制的合理关系。

 

即便社会仍然将实现理想作为用以指导人事体制的宗旨,也应该从上述角度出发,才能有助于理想的实现。而不是使人通过被动的职业选择、随便从事一个什么工作,甚至是使人在一定的约束和控制状态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去工作,才是在实现着理想。这种将“工作”理想化的观念,不仅无助于社会理想的实现,反而会构成对人的能力、对人的最佳能力自由释放与发挥的不合理的束缚,最终只能严重到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创造,只能阻碍社会理想的实现。“苏联式社会主义”的历史就无情地证明了这一点。

 

2.权力观念与人事体制

 

我们通过对“职业与人事体制”关系的分析,了解了人事体制与职业应该具有的合理关系;了解了人有能力所从事的职业都应该是属于职业范畴内的职业(当然也包括“总统”这样的职业);我们也考证了传统观念在职业认识上的局限性,以及由这种局限性而导致的人事体制的局限性,即传统的人事体制只是限于对一般劳动者的进行工作安排的范围内的。

 

这实际上又意味着在传统观念中,职业是不包括我们前述的那些特殊职业的,如行使直接管理的职业。似乎这些职业是不属于职业范畴的,不是什么人仅凭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就可以从事的。对这类职业来说,似乎不是人事体制可以涉及的范畴。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又体现着什么呢?意味着和体现着的是,对这类职业来说,只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分配关系。当人事体制涉及到对权力的分配时,它就不再是本原意义的对人与职业的结合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不是帮助和促进人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最佳结合并进行认可的人事体制。而是使人与权力结合的人事体制了。实际上,对传统的人事体制来说,正是分解为“工作安排”和“分配权力”这样两个部分的。

 

如果说,使人事体制表现为“安排工作”的主导思想体现的是把职业狭义为“工作”的观念的话,那么使人事体制表现为是对权力进行分配的指导思想,则是一种把职业权力化了的观念。将职业权力化了的观念应该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而不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自生的产物。相反,职业权力化的观念应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被逐步消除。在阶级社会中,剥削阶级、统治阶级要维护他们的已有的权力,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统治地位。而被压迫阶级为了铲除压迫和剥削,就必须夺取权力,“上升为统治者”。即便是在被压迫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上升为了“统治者”的状况下,在剥削阶级的残余势力仍然存在,并企图重新夺回政权的社会条件下,过去的被压迫阶级、现实的“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的权力也是必要的。但这种权力仍然是阶级的权力,是阶级社会中才有的权力。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阶级已经不复存在(这正是社会主义革命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发展),那么阶级的权力、阶级维护政权的权力也就随之消失。社会中就只应该存在被法所规范了的行使直接管理的管理权力(如社会管理权力、企业管理权力、社会组织管理权力)。这种权力应该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权力向其本质的回归(即排除了阶级因素干扰的,以平等的地位公平地、人性地行使管理的权力)。同时,对社会来说,除了直接管理权力外,社会还应该存在人民可以行使的,针对国家、社会、社会组织事务的,针对所有直接管理者的,通过选举、监督、制约、罢免等等方式为体现的间接管理权力。整个社会就应该是在这样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机制中运行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与权力》《再说管理》《政党的领导与管理》《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等文书稿)。

 

对于社会直接管理这一类职业来说,它的管理对象是社会、是社会事务、是人。对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来说,它们的管理对象是企业、是社会组织、是生产、是事务、是组成这个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人。因此,权力对直接管理来说,是一种当然的权力。有这类职业存在,就有相应的权力存在。当管理者能够使这类职业表现为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时,当管理者能够使这类职业发挥合理的作用时,就表明管理者作为一个职业者很好地行使了管理权力。所以,对直接管理职业来说,社会应该具备的是职业观念,应该强调的是职业观念,而不是权力观念。即直接管理者应该从事的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职业之外的行使权力。

 

而对于直接创造财富的这类职业来说,他们具有的自然权力的对象是能够被创造出的财富,是用于创造财富的物,而不是人、社会和社会组织。但是,他们自身作为人的存在的合理与否、他们作为关系到社会存在合理与否的主体的存在状况,又与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与他们创造财富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能够影响这些关系的又必然是社会、社会组织和那些对社会、对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管理的人们。因此社会、社会组织、行使直接管理权力的人也就不能不客观地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的对象,成为他们应该间接管理的对象(这种客观性与他们能不能够行使间接管理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即便是创造财富的人们不能够行使对社会、对社会组织、对直接管理者的间接管理,但从客观来说,社会、对社会组织、直接管理者仍然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面对的对象,是他们的间接管理对象)。因此,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也就需要对社会、对社会组织、对直接管理者进行间接管理的权力。但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所从事的职业是不能作为这种权力的载体的。所以,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的载体——人民自己的组织——就是很重要的。只有有了人民自己的组织,实现了人民权力,人民群众才能通过自己的组织以间接管理的方式参与对社会、对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对直接管理者的管理。才能够使直接管理者的权力不至成为无限权力,才能使直接管理者不能超越管理职业的自然权力的界限而滥用权力。因此,人民权力和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是社会的合理、是人的存在合理的一个基本的社会条件(另一个条件是直接管理者自身能够很好地行使权力)。如果我们的社会仍然需要权力观念,那么应该需要和应该确立的是人民权力观念。

 

对直接管理来说,在社会不再存在阶级的状况下,管理权力就不能再是阶级权力。如果社会不消除直接管理权力的阶级属性而回归到管理权力的自然属性去,那么,这种具有非自然属性的权力就会从“属于阶级的权力”演化为“属于个人的权力”。这种权力“属于个人”的性质就如同权力“属于阶级”的性质一样,是自我(阶级的自我和个人的自我)独有的;是体现自我(阶级的自我和个人的自我)意志的;是为自我(阶级的自我和个人的自我)服务的。其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就是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是权力的不受制约和权力的随心所欲。在权力观念支配下的人事机体制,往往会自然地、必然地表现为对权力的分配和对权力分配的认可,而不会是对人的能力的认可、不会是对人的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职业形成的最佳组合的认可。

 

所以,对直接管理职业来说,必须消除权力观念,确立起职业观念,即管理是职业而不是权力的观念。同时,社会还必须铲除能够使权力观念、“官”的观念赖以存在的社会体制、政治体制这样的存在基础。

 

实际上,现实通行于社会并越来越根深蒂固的、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的权力观念中的权力,并不是指管理这一职业的自然管理权力和人民的用于行使间接管理的权力。而仍然是传统意义的阶级权力、是维护政权的权力。更可怕的是,对许多权力者来说,权力已经是指属于自我所有的权力了。权力观念也随之演变成为了自我权力观念。而这种权力观念不仅是可怕的,而且是对社会、对人具有极大毒性的观念。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无论是对阶级权力观念、对维护政权的权力观念、还是对个人权力观念,都是不可再轻视的,是不可再无视的了。而这些权力观念之所以延续,是因为在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或消亡,因而也不存在维护政权的社会时期内,人们仍然有可能想象会有一个对立阶级的存在,想象着这个对立的阶级始终在企图夺取政权。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直接管理职业所具有的自然权力,就不会被视是职业权力,而仍然会被视为是阶级权力和政权权力。其实,这样的权力观念显然是虚无的。而个人权力观念的形成,正是建立在这种虚无的权力观念基础上的,是在这种虚无的权力观念的掩盖下形成的。

 

显然,在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的社会中,这种阶级权力、政权权力、个人权力是一种人为制造的权力。对于权力来说,职业的自然权力是可以被人民、被公众监督和制约的。而政权权力(包括在政权权力掩盖下的自我权力)却是任何人、任何非政权势力不可以触动的。受这种权力观念的支配,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就不是把直接管理职业视为是职业,不是把管理权力视为是职业权力。而会把直接管理职业及其权力视为是政权和政权权力。那么被任命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就不是去从事一种职业,而是去维护政权权力。只要被任命的人仍然在从事这一“职业”,政权权力就仍然在“本阶级”手中。至于这一职业作为职业的作用发挥得如何、从事这一职业的职业者是否具有与这一职业相适应的职业能力似乎并不重要。这样以来,在权力观念的支配下,直接管理职业的存在意义就是实施职业的非自然权力、是维护政权权力。于是,直接管理具有的自然权力的意义反而显得微不足道,直接管理本原的功能作用反而处于了次要的地位。

 

当权力观念进一步演化为“自我权力”观念时,受这种权力观念影响和干扰人事体制和人事行为、受这种权力观念控制和支配的人事体制和人事行为,必然使人事体制成为“自我权力”的手段和延伸的工具,使人事体制成为分配“自我权力”的手段和工具。当人事体制处于这样一种状态时,就会助长人们对权力的追逐欲望,追逐权力就会成为一些人们的恶行。这些恶行就包括破坏选举、破坏民主、破坏政治对手的政治腐败行为。

 

如果人事体制一旦演化为这种性质,并且与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与实物分配的分配形式、与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分配共同构成的分配框架(关于这种分配框架,可参见本人的《论社会分配及其合理性》等文稿)相结合,那么这种人事体制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就会对社会构成十分严重的危害。

 

而从职业观念出发,人事体制就必然会确立起促使全社会中的所有职业发挥作用的目的;人事体制就会确立起促使所有的从事职业的人们的能力充分地释放、发挥的目的;人事体制就会确立起维护所有职业者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目的;人事体制就会确立起为民众的创造财富的活动创造良好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目的。从这些目的出发,人事体制所遵循的原则就应该是,谁有能力、谁有职业道德,人事体制就认可谁可以从事相应的职业;谁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表现出没有职业能力或能力退化、表现出没有职业道德或丧失了职业道德,人事体制就不再认可他继续这一职业。在这里,是全然不存在权力因素的。一个社会也只有在职业观念的作用下、在这样的人事体制的作用下遵循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这个社会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的存在、社会财富的存在才能不间断地、持续地、永远地趋于合理中和发展中

 

3.法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法与社会中的人事体制和人事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涉及到人事关系的法既是对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的确认,以使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成为社会必须遵守的原则。法又是合理的人事体制的体现,是认可那些有职业能力、有职业道德的人从事对社会、对公众利益相关的职业的必要途径和必要程序。

 

从法的观念出发,当法确认了社会中的人所能够从事的职业都是一种职业时,是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职业观念的,是有助于弱化和消除在职业问题上的权力观念的;对于诸如人事体制中的职业选择的不受歧视原则、职业的自由选择原则、职业的竞争原则等等合理性原则,只有通过法得到确认,这些原则才能在社会的人事关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对于那些与公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职业,只有通过法对这些职业的从业资格条件进行确认,人事体制中的职业转换原则才能得到必要的遵守。

 

从广义的职业观念和大人事体制角度出发,与人事相关的法也是人事体制的组成部分。因为诸如国家首脑、政府首脑、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议员等都是广义的职业中的职业。由于这些职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转的合理与否,决定着群体的人的存在的合理与否,决定着公民们创造社会财富(包括思想财富)的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合理与否、充分与否,决定着国民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程度,所以对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的认可,就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一般的人事体制,不能依据一般的人事认可程序。还必须依靠法的手段和程序。而法在这里所起的依然是对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的进行认可人事作用。法在这里所具有的目的也依然是使那些有着相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来从事这些职业、使从事这些职业的职业者具有的最佳能力与这些职业形成最佳的结合这样的人事目的。因此,当法起到的是一种对人与职业的关系加以认可的作用时,法也就成为了社会中的大人事体制的构成部分,成为了使人事体制合理的特殊手段。

 

对于履行人事责任和从事人事职业的人来说,必须要有法的观念。只有从法的观念出发,依据法的相关规定来履行人事责任和行使人事权力,才不会对他人的职业权利构成侵犯,才不会对他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构成不合理的制约。

 

对于公众来说,同样应该确立起法的观念,应该用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职业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获得充分地释放和发挥才能的自由,才能为自己创造幸福。

 

也只有使整个社会在法的观念的支配下,在法的主导作用下,社会的人事体制才能够不断地趋向更加的合理。

 

4.“人”的观念与人事体制

 

一切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这是民主主义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思想家们针对封建社会的视人为非人、视非人重要于人的意识而创造出的“人”的观念。但是,在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民主主义的这一“人”的观念并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意识。“人”的观念还仍然只是思想家们头脑中的观念,而没有成为政治家的意识,没有成为资产阶级的意识,没有成为民众的意识。因此,在整个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主导社会的是金钱与财富的观念。作为物的财富成为了社会和人们行为目的的出发点,成为了社会和人们爱的对象,成为了社会和人们追逐的“为了”。对此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这是一种表现为与“人”的观念相背离的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的观念。于是,我们看到了,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的自由资本社会中,作为政治家的政客们,为了获取金钱与财富、或者为了帮助资产阶级获取金钱与财富,是如何通过侵略、战争、屠杀、掠夺来残害、伤害、杀害他国他民族的的;是如何无视他国他民族中的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作为财富占有者的资产阶级是如何为了金钱与财富而伙同政客们通过剥削、压迫、统治、镇压的方式无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作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从非人出发、爱非人、为了非人的实质就是,视非人重要于人、将非人凌驾于人之上、使人降格为与非人一样的非人。

 

如果我们考察马克思主义,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和核心同样是“人”,同样是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同样不是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本身不是目的,以及贯串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支撑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人的解放”的思想,就是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无可辩驳的证明。因为共产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一种理想、还是一种社会模式,都是非人。只有应该被解放( 广义的解放)的那个对象才是人。所以,马克思主义应该被表述为:从人出发而解放人,为了人而解放人,爱人而解放人。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不同于民主主义思想,并不在于二者在“人”的观念上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而在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体现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在于马克思主义是将“人”的着眼点放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方面的,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将“人”的观念、将广义的“人的解放”的观念注入到政治家们的意识中去,并通过政治家们的作用使“人”的观念成为社会的、公众的普遍意识的。由此创造了可以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社会条件;在于使人们能够利用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社会条件,而使社会表现为是能够真正成为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社会(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

 

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首先应该表现为实现和使人体现出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的价值;表现出使人可以不遭遇、不承受来自社会和他人造成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也即使人能够享受到人道主义的爱,使人能够充分地具有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然后是在这一基础上,使人的能力能够得到充分的释放和发挥,使人的“劳动的本质”得到回归,使人能够体现出作为“人”的价值。最后,在普遍了的“人”的观念的支配下、在人所组成的新的生存组织的条件下,使人能够得到“自由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的爱、相互的为他,以此体现人的持续地、永远的解放。

 

在这整个过程中,“人”的观念,也即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的观念如何作用于人的意识、使这一观念成为社会的观念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人”的观念最先应该成为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牢固意识。然后在思想家和政治家的作用下,首先使“人”的观念成为组成国家的人们的普遍意识。只有这样,社会也才能首先体现为是单向的爱、单向的为他。即政治家的、国家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社会的单向地爱他人、单向地为他人。也即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人道主义的爱,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实现,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政治家的、国家的、社会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单向地为了广大社会成员的幸福而提供良好的服务。

 

同时,国家和社会还应该通过教育的手段、法的手段,逐步使“人”的观念注入到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中去,成为社会普遍的观念意识,形成社会的基础道德。然后,引导人们创造新的生存组织,以抵御由于人的生存组织的日趋小化所产生的对人的伤害和可能的生存危机,使人们可以相互地爱、相互地为他。使社会在这一意义上体现为是共产主义。

 

这就是在民主主义的“人”的观念的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观念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具有的现实的和永恒的意义(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再说管理》《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企业与社会的分离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本能的爱·人道主义的爱·终极的爱》等文书稿)。

 

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不是从人出发、不是爱人、不是为了人的社会,或者是让人去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的社会是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人类社会的任何历史时期都证明过这一点。

 

“人”的观念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出发点。甚至包括热爱动物这样的问题。那么人事体制当然也就包括在内了。就人事体制的角度来说,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而使人事体制趋于合理,就是“人”的观念的体现;将人视为是平等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不是平等的,那么社会就会表现为,一部分人是人,另一部分人则被降格为非人。在这个社会中,就会产生一部分人是人之上的人、是人之上的神,另一部分人则是人之下的人、人之下的非人、是低等于非人的奴、是草芥、是刁民的思想和意识),将人所出事的职业都视为是职业,视为是人都有权利从事的职业,就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为了和促进人的能力的释放和发挥,就是从人出发,就是为了人,就是“人”的观念的体现;为了使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提供能够使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快乐和幸福的服务,体现的就是为了人和爱人。人事体制也只有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它自身才能趋于合理,才能体现它自身的本质所在。

 

如果人事体制的指导思想不是从人出发、不是去爱人、不是为了人,而是受制于从非人出发、去爱非人、去为了非人的思想和意识的支配,那只能使人事体制成为束缚人的能力的、束缚人的创造财富自由的、伤害人的,甚至是谋取个人权力和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人事体制是不可能趋于合理的。

 

5.社会主义意识和人事体制

 

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重要构成部分。同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一样,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是,无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理论,还是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都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人的解放——的体现而已。而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核心是源于民主主义思想的。民主主义思想在人类的思想史中,首次较为全面地阐述了“人”的观念,提出了人的解放的问题。但是,民主主义思想自身是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的。民主主义思想以为,人只要从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中获得了解放,就可以实现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即博爱),人也就获得了最终的解放。

 

而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民主主义思想支配下的一次伟大的革命。这一革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民主主义思想所提出的社会合理性,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如,废除专制制度;废除政教合一的国家政体;规定了宗教不得行使和干预社会管理事务;废除(或实质性的废除)君主制、世袭制;废除了官员的任命制和终身制;建立了“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使社会趋向与以法治理;使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精神在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并且成为未来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使农民从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中得到解放;等等。

 

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起的新的社会仍然是阶级社会,是阶级对立的社会,是存在着阶级斗争的社会。因此,资产阶级革命所体现的民主主义的人的解放只能表现为,获得解放的只是那些曾经与广大的劳动者共同受到封建统治阶级压迫的、被封建专制势力束缚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人的解放,而不是所有人的解放;民主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只是在资产阶级的这些少数人那里得到了体现,而作为多数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并没有获得作为人应该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作为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并没有获得民主主义思想所理想的人的解放;民主主义思想阐释的“人”的观念并没有被注入到新的统治者——政治家和新的剥削阶级——资产阶级的头脑和意识中去。他们仍然不识作为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并没有用“人”的观念对待作为人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样以来,提出人的解放、阐释“人”的观念的民主主义思想并不能真正实现人的解放,也不能完全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

 

这当然不意味着“人”的观念是没有意义的,也不意味着人的解放是不必要或不可能的。而只是证明民主主义思想只能实现资产阶级的阶级人的解放,而不能实现所有人的解放;只能证明民主主义思想中的“人”的观念本身是被阶级社会所束缚了的。同时也表明,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思想来阐释能够使所有人获得解放的途径,需要一种更宏大的“人”的观念来适应人的解放运动。马克思主义也就成为了这一思想和观念的当然的和成功的代表。

 

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在本质上仍然是阶级人解放的理论。但这一理论所要解放的已不再是少数人的阶级人,而是多数人的阶级人。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就是对多数人或所有人而言的观念,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实现多数人或所有人解放的理论。只有使包括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内的多数人从资产阶级的压迫、剥削、统治下首先获得阶级人的解放,才能表现为人的真正的解放。而且这里的多数人并不是像民主主义思想那样,狭指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欧洲人,而是泛指全世界受压迫、受剥削的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人”观念、解放全人类的观念。也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和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才能使人类获得这一意义的解放,才能作为一种强大的压力把多数人是人的观念注入到政治家、民众、甚至资产阶级的头脑和意识中去(事实也确实如此)。

 

但是,如果人们以为马克思主义仅只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人的解放的思想也仅只是实现无产阶级这一阶级人解放的思想,那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肢解、偏见和歪曲。

 

无产阶级革命只是使人——多数的人——从自由资本社会及其那种束缚人的方式——统治、压迫、剥削、奴役,没有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爱权利——中获得解放,这种解放仍然是阶级人的解放。而不是人的完全的、最终的解放;这种解放也只是人的解放所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一个必然的“环节”。即便社会实现了多数人的阶级人的解放、实现了人的完全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人还需要后续的地、持续地解放。因为人的解放是一个永远的过程因为人的解放不只是狭义的阶级的解放或阶级人的解放,而是广义的、使人从一切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只要社会中仍然有束缚——不论是阶级的、人的群体的、他人的、自身的不合理束缚,还是自然的、未知的束缚——存在着,人的解放就没有完结,人和人类就需要后续的、持续的解放。人的解放就需要从阶级人的解放过渡到人的解放。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观念的本质,是人的解放的核心。

 

这一核心正是体现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中的。因此,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共产主义学说就是阐述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了阶级人解放之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理论和学说;就是继无产阶级革命这一阶级人解放的阶段、环节之后的人的后续的、持续的解放的“下一个”“阶段”和“环节”的学说。而且,人的这一新的解放不再是阶级人的解放(因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意义的阶级人的解放,就意味着消灭和消亡了阶级。社会就不再存在阶级人,也就不存在阶级对人的束缚,当然也就不存在阶级人解放的问题)。因此,社会中就只存在“人”(既没有阶级属性的人),只存在人的解放的问题。这种人的解放是从人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是人从异化状态中的解放,是实现人的本质的解放,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解放。而阶级人的解放只不过是实现人的这一意义的解放的社会条件而已,是纯粹的人的解放的前一个“环节”而已。也只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实现人的这种意义的解放。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同样是实现人的解放的过程、阶段和环节,是人的解放的后续的、持续的过程、阶段和环节。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以人的解放为目的的。所以,马克思才说: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目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不是“苏联马克思主义”概念中那样,首先把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想象为一种社会模式,然后再由人去创造、去实现这种想象的社会模式。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只能是,作为人的解放的阶段和环节,在人的解放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人的解放所达到的程度时的社会状态的体现。也就是说,在经过无产阶级革命之后,当社会达到自由资本社会所无法达到的人的解放的程度时,社会经历的这一阶段和这一环节所体现的社会存在、社会形式即是社会主义社会;当社会进入下一个阶段和环节,使人的解放超过社会主义社会所达到的程度时,所体现的社会存在、社会形式即是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由此而表现为是人的解放的过程、阶段和环节,是人的解放的目的和所达到的程度。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体现人的解放的、与人的解放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原本的概念。是我们应该确立起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意识(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人的解放的关系,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等文书稿)。

 

我们之所以在讲人事体制原则时,用这样长的篇幅讲社会主义意识,是因为这一新的社会主义意识、这一真正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观念与合理的人事体制密切相关。没有这样的社会主义意识,是无法建立起合理的人事体制的。

 

既然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人的后续的、持续的解放的过程、阶段和环节,那么在这一过程、阶段、环节中应该解放人的什么呢?应该被解放的既包括人的从对自然、对物质、对社会、对人的不知和未知的束缚中的解放,包括人的从不自由、不民主、不平等、人的权利被剥夺和被侵犯、被不人道行为的束缚中的解放,也包括从人的能力被束缚中的解放。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生物和非生物,是因为人具有其他生物和非生物所不具有的特殊的能力。人之所以存在解放问题,就是因为人具有使自身获得解放的欲望和能力(而其他生物和非生物之所以不存在解放的问题,是因为它们既没有解放的欲望,也没有解放的能力。即使像动物和植物这样的生物的“解放”,也只能依赖于人的能力。如动物和植物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物种的保护和生存条件的改善,只能依赖于人的生态保护的能力)。如果人的能力不能首先获得解放,人的获得解放的欲望不能首先获得解放,那么人就不能从对自然、对物质的不知和未知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自然、物质对人的束缚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事务对人的束缚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人对社会、对人的不知和未知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就不能从社会和人对人的束缚中获得积极、充分的解放。如果人的能力不能首先获得充分的解放,人又如何使自身、使人类不断地、持续地获得解放呢?

 

那么人如何能够使人的能力首先获得解放呢?人的能力获得解放的条件是什么呢?在这里,只能归结为我们这本小册子所阐述的中心命题:合理的人事体制。

 

而人的能力、甚至人的解放的欲望之所以需要解放,需要释放和发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然也就有其他的重要原因)就是不合理的人事体制构成了对人自身的和对他人的能力的不合理束缚。如果人的能力不能首先从这种不合理束缚中获得解放,人又如何从上述各方面的束缚中解放自己和他人?比如,如果不合理的人事体制认可了没有职业能力、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社会管理职业或承担责任者的职位,这既是对他自身的束缚,更会造成他对更多的他人、对群体的他人的包括人的能力在内的各种不合理束缚。同理,如果人事体制是合理的,是能够通过职业免除和职业转换原则使那些没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社会管理者和承担责任职位的人不再从事社会管理职业,而使那些具有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从事社会管理职业和承担责任职位,既能使他们的能力获得解放、释放和发挥,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他人的包括能力在内的各方面的解放。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合理的人事体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宗旨的,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过程、阶段、环节这一本质的。所以,要构建合理的人事体制,也就需要确立新的社会主义意识。而要实现本质的社会主义,则必须把合理的人事体制作为十分重要的社会条件之一。

 

后记

 

我们用这样长的篇幅讲了一些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提出过的人事体制概念,或许正因为如此,而使这本小册子失去了意义。但是,这本小册子在一定程度上使合理的人事体制原则系统化并上升为了理论。这或许有助于人们能够对合理的人事体制有一个综合的、系统的、理性的清醒认识,能够使人们对不合理的人事体制有一种感悟的认知,有利于改变社会中的和人们意识中的陈腐的人事体制观念。从而有助于社会从整体上、从系统性的角度去全方位地进行人事体制的改革。进而有益社会的趋于合理,有益于人的存在的合理,有益于促进我们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如果这篇文稿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那么它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但是,从大人事体制的角度出发,仍然有一个需要迫切加以解决的问题。对于那些从事一般职业和直接创造财富的职业的职业者来说,对他们进行是否有职业能力、是否有职业道德的认可,对他们进行能力与职业结合的认可,对他们进行是否应该转换职业的认可,是由直接管理者、承担责任职位的人们通过狭义的人事体制认可的。那么,对于那些直接管理者和承担责任职位的人们是否有职业能力、是否有职业道德、他们的能力与职业的结合是否合理又由谁来认可呢?显然,这不是传统的、狭义的人事体制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就此问题再做继续的论述,那将使这篇文稿的篇幅更长,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的文稿的重复。然而,这个问题作为对人与职业关系进行的认可或不认可,又确实属于人事体制的范畴,而且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人事体制问题。不先行解决好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问题,很难说一个社会能够建立起全面的、大系统的合理的人事体制;不先行解决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不仅表现为直接管理职业、特殊职业、责任职位所需要的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不能得到满足,使人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错位,而且必然会构成对从事一般职业、对从事创造财富职业的职业者能力的束缚。这样以来,涉及到一般职业和创造财富的职业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就难以最终趋于合理。如果社会在涉及到特殊职业、责任职位、直接管理职业的人事体制问题上仍然恪守狭义的人事体制观念,仍然沿袭传统的人事或组织行为,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对涉及到特殊职业、责任职位、直接管理职业这一范畴的人事体制更应该成为改革的重点之重点、先行之先行。那么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建议人们从新社会主义意识出发,从大人事体制概念出发,去看一看我的其他一些相关文书稿。或许,人们会从那里得出一些有用的答案的。

 

 

我们民族已身陷重围,再也耽搁不起了 

                               2000年1月29日

 

原来,否定历史的“四个现代化”,并给现代化以重新定义是出自这篇文稿的。(2014年3月9日注)

 

《工人日报》理论部

 

先生们女士们,你们好。看了由你们编辑的吴剑先生撰写《变到深处是文化》一文,给人的感觉是,在已公开发表的被称之为是理论的文章中,这是最好的文章之一。这一篇文章中的几乎每一个句都是有意义的。之所以是这是为数不多的最好的理论文章之一,因为一,它是作者自己的真知灼见。二是它的立意不是从众随潮的。三是它提出了隐含于我们社会、我们民族中的缺陷。而且是有着现实意义的、有害于国家和民族的进步、发展、文明的十分严重的缺陷,是一个应该引起我们整个社会、民族自醒、自警的缺陷。

 

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如果不能清醒地、自警地认识到自身的缺陷,不仅难以发展、进步、文明,而且将面临危机。

 

我们一向把现代化视为是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现代化。事实上,一个社会、一个民族真正应该先行实现的是:经济基础——经济体制(如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生产关系、管理关系、企业制度等等)的现代化;上层建筑——政治、社会体制的现代化;人的存在——社会关系(法的关系、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利、人道主义的爱等等)的现代化;意识形态和观念(如“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对权力、对官、对国家、对自由、对平等、对民主、对爱、对人的价值、对道德、对宗教、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认识的性质、认识的程度)的现代化;以及文化——精神(如民族的气质、民族精神、民族的思维方式、民族的行为方式等等)的现代化。

 

只有先行实现了这些方面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所谓的四个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四个现代化”只是社会、政治体制、人、观念意识、精神气质现代化的必然的、甚至是自然的产物。前一范畴的现代化不仅是我们人、是民族、是社会、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必须追求、必须实现、必须不断使之合理、发展、提升的目标,而且是后一个范畴的现代化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和前提条件。

 

我们讲国情,一向只把资源状况、经济条件状况、科学技术状况、自然条件状况等视为国情范畴。却不将经济基础——经济体制及所包容的内容、上层建筑——政治和社会体制及其所包容的内容、观念和意识形态——人文精神、人文意识、人文素养、道德及其所包容的内容、文化——精神和气质及其所包容的内容这样一个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范畴视为国情,这显然是对国情的偏狭认识。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不去改变这个范畴国情中的不尽如人意、与时代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符合的东西,不首先使这些方面现代化,不仅难以实现“四个现代化”,而且将使社会、民族面临或陷入危机。经济基础——经济体制的落后、陈旧将导致面临经济困境危机,特别是面临世界性的竞争时;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不合理将导致经济腐败、社会性腐败、政治腐败的危机;人的存在——社会关系的不合理将导致社会无序的危机;观念、意识形态——教育体制的落后、不合理以及人文精神、人文意识、人文素养的缺失将导致道德危机;文化的保守、守旧将导致民族精神、民族气质的危机。

 

在国情的这五个方面,过去我一直只关注前四个方面,而忽略了文化国情及其作用。很感谢吴剑先生提出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这个问题同其它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样,已开始对我们民族产生着极其严重的危害作用。除了吴先生在文中所涉及的那些方面外,在现实中与国外的企业家那种创大、创新、创优、创先、创精、节俭的气质相比,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们所表现出的将企业做到一定规模,有了一点钱后,就去修坟墓、就去炫耀、就去花天酒地、就去大肆挥霍、就去沉湎于女色,就是由文化所决定的气质问题(当然也与其它四个方面相关);我们的一些官员们有了权力、地位、身份后,不是老老实实地去为公民办事,不是夹起尾巴讨好选民,而是趾高气扬、不可一世、疯狂敛财、滥用权力、欺压百姓,就是由文化决定的精神气质问题(当然也与其它四个方面相关);我们的足球先生们并没有显示出多大能耐,却拿着优厚报酬而屡战屡败,不尊重裁判和观众,行为不检点,玩虚的弄假的,就是由文化决定的精神气质问题(当然也与其它四个方面相关);我们的一些公民们、百姓们不是去争取维护自身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不去关注社会的进步、合理,不是去挖掘、发挥自己的能力去创造财富,而是表现出对官的惧怕、奴气,回归迷信和野蛮,相互地侵犯他人和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将他人从无中创造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椐为己有的恶习滋生曼延,就是由文化造成的精神、气质问题(当然也与其它四个方面相关);与犹太民族不懈追捕二战德国战犯、反对法西斯右翼势力的精神气质相比,我们的青年们早已淡化了日本法西斯给中华民族带来的灾难、痛苦和屈辱的意识,就是由文化决定的精神气质问题;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人们虽然处在相对合理的社会中,却仍然挖掘现存社会的不合理、追求社会的更加合理的精神气质相比较,我们社会中的人们却普遍地不关注社会、逃避政治,就是由文化决定的精神、气质问题(当然也与其它四个方面相关)。此类现象不一而足。

 

如果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真的陷入这种经济的、腐败的、社会的、道德的、精神和气质危机的重围之中,那将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意味着什么?

 

我在自己的一篇文稿中说过,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尤如第五次反围剿一样,之所以难以突出重围,就受制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现在看来,我们民族今天所面临的重围则是由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观念意识、人文道德、精神气质、文化构成的一种合围。我们民族面对的是这样一种如何“突出重围”。这是不是一种言重?是不是一种虚拟?我们希望是这样,但我们面对的现实却不能不让我们沉重、忧患。

 

因此,我们需要思想,需要像吴剑先生这样的思想。只有有了思想,我们才不必摸着石头过河,才能寻求到突出重围的方向和谋略。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复兴、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文明要求我们只能这样、必须这样。

 

再次感谢吴剑先生的提示和警示。我们更希望人们都能理性地理解吴先生的这一提示,能认真地重视这一警示。但有多少人能认真地看这一篇文章呢?有多少人能够理解这一提示的内涵呢?又有多少人能够警觉起来呢?

 

祝大家新春快乐!

 

谢谢你们将吴先生的文章推介给我们,推介给社会。

 

政治与民族精神

                                2000320

 

在这篇文稿中,我首次(当然也是在中国社会中首次)提出了“有(程)序的民主政治)的思想、概念和术语。2014年3月9日注

可以将这篇文稿与《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联系起来看。

这实际上是一封经过较大修改的信。应该说这是不符合写作原则的。所以,在作为信件时,应以原件为准。在这里,我通过评价“两会”的气氛,对当时的社会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样的批评性地评论“两会”的情况可能是不多见的。

通过对当时的知识分子心态问题的分析,使我看到了整个民众和民族的心态问题。民众和民族的心态状况、精神状态与政治有关。要排解一个民族“心里”的事,只能去进行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的建设。所以“政治建设”这个社会命题与这篇文稿的关系密不可分。

这篇文稿特别提出:没有精神的民族是多么令人担忧、是多么令人痛心、是多么令人沮丧。因此,我们社会最迫切的任务是进行政治建设。  2006111日注

 

两会开完了。但是从会议的一些情况来看(如会议缺席人数、缺少思想文化方面的报道、《工人日报》37日报道的政协社科界委员小组讨论会关于《社科不受重视已成社会问题》的报道)还是让人隐隐约约感到这次的两会中充斥着一种沉闷、低落怨意的情绪。由此联想到权威研究机构首次将文化冲突列入中国面临和急需解决的十大问题之中。该报告就这一问题写到:“知识分子的自我期待已降到了百年来的最低点。一种强烈的失落情绪浓云般地笼罩在这个群体的心头。”看到这一消息时,真的令人震惊了。“百年”“最低”“浓云般”意味着什么呢?之后,再把视野放宽点,对这一消息也就不感到震惊了。如果我们把民众(即一个国家中创造财富的那部分人)分为这样几个部分: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创造技术财富的人,创造文化财富的人,创造思想财富的人,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些不同的人的群体都处在一种情绪低落的状态。用最通俗的话说,都被“凑合着活吧”这样一种自制情绪支配着(这是可以在普通百姓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正因为如此,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包括劳动者、管理者)没有高的效率和效益;创造技术财富的人不能像日本人、欧洲人、美国人那样不断地创造具有新的品质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创造科学财富的人不能创造出诺贝尔级的成果(重大发现和发明);创造文化财富的人,没有创造出能够充分反映现实、把握时代脉搏、震撼和推人奋进的作品;创造思想财富的人却犹如不会思维似的少有(指公开的)新颖的思想表述。这样以来,对人们对知识分子的心态描述,将文化冲突列入十大社会问题之中,也就不感到奇怪了。实际上,这已不是知识分子的心态问题,而是民众心态问题了。

 

而在这些应该表现为积极的方面表现得如此消极的同时,我们又看到了一种原本应该是被克服和被消除的消极的东西却表现得十分积极:腐败者们(包括趋向腐败的那些人)在不顾一切地、无所顾及地在滥用权力、疯狂敛财、花天酒地、灯红酒绿;一些原本应该是去创造物质财富的人们却提高不讲诚信、欺诈、贪污、抢劫、盗窃获取财富;一些原本是应该通过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提供良好服务的人们,却通过占有(包括公款消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多占住房等等)、掠夺(包括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用等等)来获取财富;一些文化人通过不良、无聊、封建迷信、长袍短褂(即古装剧)、哼哼唧唧的文化强占市场并获取财富;在思想领域里,由于国人“创造不出”属于自己民族的思想,所以只好原封不动地把大量的外国人的思想请进来(而外国人的思想又往往不具有可实践的意义)。

 

其实,对于创造财富的民众来说,上述两种状况又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人们都能以欢愉的心情去创造积极的财富,那么后一类人及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的结果及其影响就会减少,再减少。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尤其如此。

 

这一切说明了什么呢?难道中华民族真的没有优秀的思维能力吗?真的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去财富吗?真的不能去创造积极的、新的财富吗?回眸一下历史,特别是前秦时期的历史,结论只能是:显然不是。而看一看上述后一类人的行为,他们不是也很聪明吗?他们的行为不也是一种创造吗?他们的创造不也显得热情高涨吗?

 

可是,对我们民族来说,为什么却又总是要表现为应该积极的却总是消极?应该被消除和抑制的方面,却又总是表现得那样积极?这里所涉及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民族精神问题,是一个民族存在着怎样的精神状态的问题。

 

一个民族有没有一种被支撑起来的精神,实在是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创造能力的问题(包括创造物质财富、从无中创造有知、以及创造出的财富的品质)。这实际上与一个人有无情绪、有无精神一样。一个人一旦没有了情绪、没有好心情,要么是什么都不想干,要么是干什么都无精打采,要么是干什么都干不好。一个民族也是这样。我们民族的现状丝毫不证明中国人不行,而是说明我们民族真的缺少一种被支撑起来的精神。

 

一个人为什么会没有了情绪、没有了好心情?是因为他心里有事,有事憋在心里。一个民族没有一种被支撑起来的精神,也是因为这个民族“心里”有事,没有一种支撑来将“心里”的事排掉。一个民族的精神,就犹如现代的充气建筑一样,只有不停地往这个建筑里充气,这个建筑才能够挺立起来,才显得有形、有(精)神。如果停止给这个建筑充气,这个建筑就会软弱,直至铺地而卧。那么能够排除掉一个民族的“心里”事,并支撑起这个民族精神的支撑是什么?是政治,是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是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的政治。只有这种开放的政治才能不断地排除掉一个民族的“心里”事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心里”的事。这个民族才能永远被这种开放的政治支撑起一种精神。

 

民族是什么?就是民众,就是大众,就是人民。政治又是什么?政治就是非生产、非经济、非个人生活的所有的事。因为这些事涉及的是人的平等、权利、权力、利益、人格、尊严、价值、自由、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及政府、人与单位及组织、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群体与社会、群体与国家及政府等等方面的问题。正因为这些问题不是属于生产的、经济的、个人生活的事,因此这些事就是政治。也因此,政治与每个人相关,没有人可以摆脱政治。对于一个机器人来说,由于它没有思维,没有心,因而政治与它无关。对于动物来说,因为它们没有复杂思维,它们的生存和存在都受制于自然和本能的支配,所以只有生活而没有政治。但对每一个活生生的人来说,却不是这样。孩子思维不成熟,无法从认知上感悟政治。但他们与家长的关系、与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与社会和教育政策的关系都是政治事而波及他们;农民由于地位、生存条件、知识素质等原因,很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政治,不会主动参与政治。但县、乡、村的管理者们是合理使用权力还是滥用权力,是合理收费还是乱收费,是对农民的生产提供帮助、服务、指导,还是乱加行政干预,都作为政治事与农民发生着关系;人们的生产、劳动有时间限制,生活有时间限制。而政治事却随时都可能会存在和发生于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时间里和过程中。如果我们把政治分为国内、国际、人类这样的大政治和地方、组织、单位、居区这一范畴的小政治,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一个人无论是主动参与政治,还是不问政治,甚至逃避政治,但都不能摆脱政治。

 

当人们体验到这些事与自己发生着关系,并对这些问题有所感悟、有所认识时,政治就成为个人心里的事。而民族又是由个人组合成的。当大众、当人民都是这样心里有了政治这种事时,也就构成了民族心里的时。因此,政治与民众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政治与民众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还体现在政治又是一种认识这种涉及每个人、置于每个人心里的这些事的性质和本质(既合理与不合理、公正与不公正、应不应该发生和存在)的过程,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的行为实践。由于这些政治事会永远地涉及每个人、会存在于民族的“心理”中,如果一个社会相应地有陈述这些政治事的“陈述政治”存在,有认知这些政治事的“认知政治”存在,有根据这种认知而提出解决政治事的“需求政治”存在,有合理地处理和解决这些政治事的“实践政治”存在,这个社会就形成了一种涓流政治、长存政治,就会把民族“心里”旧的事排除掉,这个民族就被这种政治支撑起了一种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些“陈述政治”、“认知政治”、“需求政治”、“实践政治”,那么这个社会中的民族“心里”的事、心中的疑惑就得不到解答,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这些事和疑惑就会积累起来,又会添新的事,就是“心里”有事。就会同一个心里有事而没有了情绪的人一样,就没有了精神支撑,也就没有了精神。“凑合着活”的心态即缘于此。

 

如果没有“涓流”的开放政治,一个民族也就会同一个情绪低落、情感长期困惑和压抑的人突然变得疯狂、歇斯底里一样,会像冲破坝的阻挡而狂泄的洪水一样,其后果不可想象。因此,有组织、有程序、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不仅是支撑一个民族的精神的有效、甚至是唯一的支撑,是既防止一个民族没有精神或精神疲软的社会条件,也是防止民族发生精神疯狂、狂妄、歇斯底里的社会条件,是维持社会长期稳定,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动乱的最有效方式

 

政治作为事不仅与每个人相关,而渴望关注政治和参与政治(也就是关注社会、参与社会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人的本性、人的心理和人的基本需求。即便是最普通的百姓,也普遍存在着这种本性、心理和需求。如人们对新闻的视听、对国是的关切、对事件的追根究底、对单位中的事的关心都是这种本性、心理和需求的体现。如果一个社会有全面的开放政治,人们表现出的热衷于对从单位到社会,从社区到国家、从国内到国际所有大事、小事进行有组织、有程序的公开陈述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出自己的建议,参加表决和选举,就是人的关注政治、参与政治的天性、心理和需求得到实现的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开放的政治,人们所表现出的对所有大事、小事的窃窃私语、私下议论、包打消息、怨言、诅咒、痛骂更是体现了人渴望关注政治、参与政治的本性、心理和需求。正因为如此,对人的生存来说,也才存在个人生活和政治生活两个基本内容。个人生活是人作为自然人所决定的。而政治生活则是人作为社会人所决定的。如果无视人存在与有机社会这个客观事实,无视人的社会人的本质,就会无视甚至剥夺人的政治生活,这无异于剥夺了人作为社会人的权利、本性和需求。那么,相对于生产来说,人不就如同机器人了吗?相对生活来说,人不就如同动物了吗?因为对机器人和动物来说,在它们身上是不存在政治生活的。千万不要把人当作没有政治生活的机器人和动物人,也不能只让人过没有政治生活的单一的、乏味的物质生活。否则就不能形成涓流的、开放的政治。那么这个社会中的民族也就没有了精神的支撑。

 

一个人有了好心情,一个人的情绪高昂,那真是什么都愿意干,做什么事都有劲,又好像什么事做起来都很顺,说不定还能捣鼓出点什么新玩意儿。一个民族也是这样。一个社会如果有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的政治,当这个社会中的民族的“心里”有事时,他能通过舆论、理论认识到这些事的存在、发生、性质和本质,能在任何场合通过有组织、有程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要求,能获得单位、组织、社会、政府的合理解答,并最终能获得合理地解决,于是这个民族就始终有一个好心情。这个民族中的不同的人的群体就会欢愉地分头去干自己的事。就会在欢愉地干自己的事的过程中有所创造、有所创新,就会体现出一个民族的智慧、辉煌和成就。更重要的是,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开放的民主政治必然会营造出一个合理的社会,会营造出一个一个合理的局部社会,或者这种政治存在本身体现的就是这样的合理社会。这种合理的社会又是人创造财富的最好环境,是人享有创造财富自由的最好环境

 

政治是支撑民族精神的支撑,而政治又往往是由一种信念支撑的。信念会有正义的信念,也有非正义的信念。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的信念就是反动的和反人类的信念。也就是这样的信念支撑着德、日的反动政治,继而支撑着德、日两国的纳粹精神和武士道精神以及种族优越精神。二次大战结束后,德、日两国又由不同的信念支撑着。正义的信念使德国敢于面对全世界认错,非正义的信念支撑着日本死不认罪。但它们两国又都通过各自支撑政治支撑着本国国民的精神。正是在民族精神的作用下,德、日两国又都同样地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能量和优秀的科学技术。这突出地表现了信念——政治——民族精神——创造之间的必然关系。

 

回头看看我国的历史,在民族精神方面,一会儿被引发的无比高涨,一会儿又不见了踪影。这既与没有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有关。也与没有一个一致的信念有关。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有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根据我国的基础、条件和环境,一定会形成一个有我们自己特征的正义的信念。这个信念一定会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有由这样的信念支撑的政治、有由这样的政治支撑的中华民族精神,应该是一种比其他民族的民族精神更优秀的精神。当我们的民族有了这样的精神时,我们的民族还能没有希望吗?

 

开放政治,去建构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支撑起民族的精神,这就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所面临的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没有了精神的民族是多么令人担忧,是多么令人痛心,是多么令人沮丧。我们的政府已经成熟,已具有独立管理经济的能力。我们的企业家们也正趋成熟,已具有成功管理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能力了(而缺少的是信念和精神)。把经济和生产交给政府、经济专家和企业家们吧。我们的党、我们的政治家们应该去认真地、精心地设计和建设有组织、有程序、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了。应该通过这种政治建设来支撑起民族的精神了。只要我们建立起这样的政治支撑,民族就有了一个永远挺立的精神,就会有一个好心情去创造财富。这样的政治又会使政府和企业家被置于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之中,使政治家和企业家们能更好地发挥管理经济和生产能力与效率。

 

可以说,杰出的政治家之所以是杰出的政治家,主要表现在政治建设方面,而不是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因为从一般性来说,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下的经济发展条件下,一般的后继政治家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能超越前任政治家。但是,在政治建设方面,历史上杰出政治家的成就、声望却是很少有人能够超越的。这是因为政治建设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是分阶段性的,只是在新旧社会交替的那个历史的那个节点、在社会进步的重要关口出现时、只有站在那个关口和节点上抓住了机遇,并成功地进行了政治建设的政治家才能成为不可超越的杰出政治家。

 

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我们的政治建设无疑面临着两个机遇,一是建设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二是建设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信念支撑的有组织、有程序、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前者无疑对中国社会、对中华民族的未来是重要的。而后者不仅对中国社会、对中华民族的未来是重要的,而且对世界、对人类社会都是重要的。也因此,无论是启动建设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还是最终建成这一政治,也无论是确认并促进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信念,还是最终促成这一信念的完善,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都是最具有意义的。或许有无一个开放的政治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政治可以支撑起一个民族的精神,是民族精神的存在,是在这种精神作用下所表现出的民族的创造热情和能力。“政治与民族精神”实在是很好、很有意义的哲学或社会学研究课题。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一问题。

 

在政府成熟这有问题上,朱基总理功不可没。由此而彻底改变了政府听命于个人和像小孩子玩游戏、瞎胡闹的那种状况。此外,我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应该说也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至少是在观念上和意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

2000年9月8日

    有没有政治意识、有没有政治建设的意识,政治都是存在的,都是在“建设”着的。不同的只是,在有政治和政治建设意识的状况下,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是在意识的支配小进行的,进行的结果是与政治的意识基本相符合的。而在“无意识”的状况下,政治的存在和发展是呈自然状态的。政治的自然发展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状态是可想而知的。当时,我们的社会有没有政治建设的意识?我们社会的政治处于怎样的存在和发展状态?我想人们只要勇于回顾历史,是不难作出客观的回答的。那样,人们对这篇文稿也就不会有疑义了。2005年6月10日注

 

肖云祥、聂北茵二位编辑

你们好。

不好意思,犹豫再三,还是决定将这篇文稿寄给你们,并委托你们转交给“重金组好稿”组委会。

我在致沙林的信中说过,像我写出的这样的无法发表的文稿,只能给你们这些忙的不可开交的编辑们带去麻烦,可能会让人有些烦。另外,我的文稿的投寄一般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所以,这篇文稿原本不打算寄给贵报了。而是准备寄给中央党校或卓达集团征文组委会。但贵报与联想集团合办的征文活动是诱惑力太大了,所以还是决定寄给你们。以后不再麻烦你们了。请予以谅解,也望能再接纳一次。

如果可能或愿意的话,能否将此稿打印(不到两万字。至多一、两天即可打完),并转交给中央党校的《党政干部论坛》。我也同张平先生一样,希望党内健康力量能发挥作用。也希望这篇文稿能发挥作用。中央党校毕竟是关注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地方。

另外,能否转告我对沙林先生的谢意,感谢他能给我打电话。也希望你们若收到这篇文稿,能来电告知一下。就简单地告知“收到了”就行。这样我就放心了。

实在不好意思,我个人现在是一无所有,以后可能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了。这也是我将文稿寄给你们的原因之一。希望能有一些收入,改变一下贫困状况。

没有更多的话了。只能向你们表示谢意了。

 

正文

 

   在《政治与民族精神》一文中,我指出:我们的政治家们应该精心地设计和进行政治建设了。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有意识地进行政治建设了。在致沙林的信中,我再次指出: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是进行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一制度的政治体制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奠定一种可靠的社会保障。否则,很难预料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会是怎样的。这种难以预料的未来的社会走向,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社会决不会因为不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而使政治不存在。不论政治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它都是绝对客观存在的。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仅就人们的主观意识来说,人们会表现出决不使中国走上亡国、亡党、亡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国要坚定地走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的意愿的。但是我们现在应该明白,人们的意向和实际行为与最终的结果并不是必然地统一和同一的。难道我们会怀疑陈独秀和王明的共产主义信念和革命意向吗?但是,在中国如果不是偶然的毛泽东的存在,陈独秀和王明的信念和意向不是早已成为泡影了吗?。这足以证明,信念和意向中蕴含的存在不会当然地成为实在的存在。而要使信念和意向蕴含的存在成为实在的存在,比如使我们期望的不再发生社会性的腐败成为实在的存在,没有有意识地进行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政治建设这样的行为的存在,那么,我们的这种信念和意向同样不会成为实在的存在,同样会成为泡影。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即已在的存在)就必然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政治走向。

 

为什么会是这样?对此,我们必须搞清这样一种辨证关系:我们在创造任何一种新的社会的存在时,都不是像创造物质的存在那样,面对的是绝对的无的存在。而是一定面对着是已有的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这种已经存在的客观存在也就对我们行将创造的新的存在构成了一种障碍、一种阻力、一种对抗。陈独秀和王明在创造新的社会存在时,他们不是在中国不存在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的情况下去创造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他们是在已经存在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社会中去创造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存在的。正是这种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成为陈独秀和王明创造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障碍、阻力和对抗的。也正是在这种已经存在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障碍、阻力、对抗的作用下,陈独秀和王明的信念的意向中蕴含的存在最终没有成为实在的存在。

 

同样,我们今天去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也不是在面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绝对无的存在下的建设。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就是一种已经存在着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也正是这种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对我们进行新的政治建设、也即进行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建设起到了障碍、阻力和对抗的作用。那么,我们又会不会步陈独秀、王明的后尘、而且是在没有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情况下,或者像陈独秀、王明那样采取不恰当的行为,如仅仅将我们的行为局限于反腐败,而不是有意识地政治建设,从而使我们的信念和意向中的存在无法变为实在的存在而归于失败呢?如果我们仅仅把希望寄托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信念和意向,而没有全面的、合理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建设行为,那么,陈独秀和王明的信念和意向落空的历史的再现不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我们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种社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话,那么,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向顽劣的发展,就是一种“无意识”的客观的政治存在。实际上,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并不是一种固化了的存在。在这种存在的基础上,这种存在仍在扩展范围,仍在以新的形式表现,其作用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也就是在向顽劣性发展。如它所制造出的经济腐败、社会性腐败、甚至政治腐败现象和腐败者越来越多;它所导致的对人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的侵犯、伤害和损害,越来越普遍和越来越公开化、日常化、生活化;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对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建设的阻碍力、障碍力、对抗力也随之相应地不断增强、再增强;这种增强着的力量已由观念和习惯的力,演化为依靠掠夺而滋生和发展起来的私有经济力量和巨额财富以及它们的载体——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政治权力了。

 

我们不能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日益增强的私有经济成分和私有者人数。对此,我们不应有任何恐慌和担忧。因为根据传统社会主义的教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成分同样应该是多元的,而不能是单一的国家所有,更不应该是不可动摇的国家绝对垄断制。而应该是国家所有、个体所有、私有、共有的多元经济成分。并且应该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使私有经济、共有经济逐步得到发展和壮大。而国有经济则通过向共有制经济的过渡而逐步退出经济基础领域,以使共有制经济成分成为社会的主体经济成分。并且最终在竞争中、在共有制经济优越性的感染下使私有经济成分向共有制经济过渡。最终实现民众资本的经济基础和民众资本社会(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这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私有经济体现的是,存在→发展→向共有制过渡→消亡(而不是任何方式的抑制和消灭)的必然规律。在这整个历史过程中将充分体现私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意义和它的必然的、最终的归宿。在这整个历史过程中,只要共有制经济成分能得到健康发展,能最终成为主体的所有制成分,只要国家所有经济成分存在,只要社会是完全的法的社会,只要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可以说私有经济不会有任何消极的社会意义。反而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特定时期内有充分的意义的。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是这样存在的,私有经济也必然是这样发展的。

 

当我们认识到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根本缺陷,而容许私有经济存在和发展时,由于我们没有同时建立起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于是,私有经济就不完全是按照它本来应该发展的趋向发展的。而是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发展趋向。即私有经济中的一部分是按照它本来的发展规律发展的。对这部分私有经济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创业型私有经济。因为这部分私有经济也确实是在中国经济重新起步发展时,靠创业者们的创业而发展起来的。它们充分显示出了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但是,也正是在私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另一种形态的私有经济和暴富者。形成了另一条私有经济的发展渠道。即,靠掠夺而构成的私有经济和暴富的渠道。这一渠道是由腐败、不正之风、“三乱”、贪污和所有非法手段构成的。它的特点是将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因此,它的本质是掠夺,而不是属于白手起家的创业。因此,只能将依靠这种手段形成的私有经济和暴富者们定义为掠夺型的私有经济成分。这是与创业型的私有经济不是同类的。掠夺型私有经济发展渠道已有当初的被人们感知却被轻视的社会现象,发展成了人人都看得到的程度,发展到了一个由庞大的私有者和暴富者构成为群体的程度。这已是不需要由几个例证来证明了的。

 

如何来看待私有经济在现实社会中的本质呢?

 

对中国社会中出现的这两种形态的私有经济,我早已在1997年的《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和同年的《续〈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之随笔》中进行了分析。在这里我想补充的是:

 

创业型的私有经济体现了一种精神。这种精神正是中华民族自前秦以后的历史所欠缺的,是极其宝贵的。它是由创业型的民营企业家们所体现的。这对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来说是非常需要发扬光大的,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这种创业的精神同时能转化为创造的精神,如果这两种精神能从创业型民营企业家们开始而感染至社会管理者们、理论工作者们、科技工作者们、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和教育工作者们身上,中华民族的智慧何以不能体现和发挥?中国何以不兴、不强、不合理?

 

而靠掠夺形成和产生的私有经济和暴富者们则是社会不合理的最充分、最畸形的体现。是社会关系、社会分配不合理的体现。它破坏着社会的经济秩序,蚕食和改变着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又是社会中一种最具劣根性、最具腐蚀作用的一种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的实质表现为不是去积极地创造财富,不是去积极地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是去创造积极的财富,不是去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提供创造性的服务,而是将属于他人的和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恶习。

 

这样两种私有经济和它们的载体——民营企业家和非法暴富者所体现的这样两种精神状态不仅是对抗的,而且也在非常客观地、实际地影响着社会中的包括社会管理者们在内的所有民众。我们说希望民营企业家们的创业精神能同时转化为创造的精神并感染人们。然而,这种感染是多么地不易。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普遍缺乏创业精神和创造精神。即使富于创业精神的民营企业家们的这种精神也时时遭遇官员们的打磨,遭遇贪图享受、酒色、女色、不求进取的腐蚀,正在日益失去光泽。

 

而掠夺者们所体现的精神却不是一个感染一个人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具有强酸那样的腐蚀作用。它正在以扩大疮面、蚀入深层的方式腐蚀着整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民众中流露出的:我要做了官(包括当了企业管理者),也贪、也享受、也玩女人的情结,就是这种精神状态的扩展和深入的体现;我们的少年儿童们所表现出的对金钱、对官的崇拜,就是这种精神状态深入和扩展的体现(这和发达国家的家长们教育和少年儿童表现出的通过劳动和创造、获取金钱和荣誉的状态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具有创业精神的民营企业家们也同样受到了这种精神状态的腐蚀。他们不能像发达国家的企业家们那样不断追求做大、做精、做新、做强,而是表现出安于现状、维持现状的精神状态 。他们追求享受、虚荣就是精神被腐蚀了的缘故。而民众中普遍存在的玩精明(即不讲诚信和信用)、抢劫、偷窃,制假、贩假、盗版、买卖妇女儿童就更是民族的精神和灵魂被腐蚀的体现了。而我们的管理者们、官员们中有许多人自身就是掠夺起家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他们既是这种精神状态的形成者,又是对国民精神的腐蚀者。在官员们中间,这种精神状态已经发展到了怎样的程度或被腐蚀到了怎样的程度,我们只要从他们职能的错位,他们的经济腐败程度,他们的胆大妄为的政治腐败程度,他们为了获取财富、为了保住官位、为了做更大的官而不择手段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国民的、民族的精神状态是社会的一个严重的问题。而靠掠夺暴富形成的私有经济的发展则会导致另一层面的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1995年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中,我分析了阶级的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存在方式。阶级的这两种存在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上存在着的阶级是否组成了有机的组织,是否形成了体现和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政治纲领和要求。这篇文稿的目的在于论证靠创业起家的私有者们虽然是私有者,具有阶级的属性。但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组织,没有相应的政治纲领,因而只是以自在的方式存在,不仅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而且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以自在方式存在的阶级最终会随着民众资本所有制和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而自行消亡。

 

阶级由自在存在状态发展为自为存在状态,再由自为存在状态发展为自在存在状态,即是每一个阶级的存在所表现出的存在→发展→消亡的一种规律。也是人类社会中阶级存在的总趋向和总规律。

 

对于我国社会来说,,阶级从存在的状态到消灭的存在状态,体现的就是一种对规律的背反。因为在消灭阶级的同时,也消灭了阶级由自为存在向自在存在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重新出现阶级,而且这种阶级是以自在状态存在的,这是阶级存在规律的再现。人们完全不必惊慌。我们甚至可以不视这种以自在状态存在的阶级为阶级。因为这个阶级的成员也确实是以个人身份存在的。他们没有组成可以体现为是自为存在的组织。他们有政治要求,但没有政治纲领。而且他们的政治要求也仅只体现为,希望其财产受到社会(如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他们的经济行为能得到有效和廉洁的国家和政府的帮助、指导、服务;他们能够在一个有着良好秩序及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发展,能够使他们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个环境就是法的社会的大环境。其实,这些政治要求也是每一个个体企业、每一个国有企业、每一个经济组织乃至每一个公民的政治要求,是没有任何特殊性的,也根本不构成自为阶级存在的纲领。除此以外,他们的政治要求的特殊性则体现在愿意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他们的财富为社会、为公众提供无偿服务,帮助贫困者,从事公益事业。甚至可以与劳动者共同分配资本财富。这些则是一个社会向合理性发展的体现,是一个社会中人的良好的道德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的体现。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不将创业型私有者视为阶级。即使他们在客观上构成了自在的阶级,也与自为状态的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上述的创业型私有者们的政治要求、道德和精神状态反而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是社会中的一种积极的力量,是(在按照规律发展的情况下)趋于消亡的阶级。这正是符合阶级自身发展规律的。这一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在世界范围内都在体现着。

 

然而,我们的社会毕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在创业者们表现出的“阶级”存在在符合阶级发展规律的存在情况下,却又出现了一种完全违背规律的发展情况。这就是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崛起。他们的存在与创业型的私有者们是完全不同的。他们不是一个阵线中的私有者。如果说创业型的私有者们所具有的政治要求因为是和人民相一致的,甚至比民众更表现出了时代的进步要求,因而实质上仍然是人民这个群体中的成员。那么,掠夺型的私有者们和暴富者们则是出自于人民中的权力者,而日益远离人民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种特殊性与管理者作为一个不同于人民的群体是完全不一样的。管理者和人民虽然不是一个群体,但也可以不是特殊的群体。因为他们可以不脱离人民,不背叛人民,可以与人民有着同一的政治要求,可以去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关于管理者与人民不是一个群体的分析,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行使社会管理职责。

 

而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与人民有着不同的政治要求。这种政治要求不仅与人民的政治要求是有区别的,甚至是对立的。比如:

 

——在平等问题上。人民希望人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仅只是人们实际理解的法庭上和法庭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中的人的人格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却是不希望这种意义上的平等的。因为任何时候、任何场合的人的人格和政治权利的平等将使他们失去特权,将使他们的劣行和劣迹暴露无余,将使他们丧失淫威,将使丧失保护其特权和利益的权力、地位、身份这些法宝。因此,他们喜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不希望真正的平等。这一口号既可以粉饰他们也是倡导平等的,可以掩饰他们的依靠权力、地位、身份获取财富的行为,又可以通过玩弄法律于股掌来维护他们的恶行与特权。这就是他们为什么一方面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又在法律背后限制记者、律师和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的真实原因所在。

 

——在自由问题上,人民是希望有自由的。自由既是自由创造财富的自由,又是能够平等地行使政治权利的自由。而且只有通过能自由地行使平等的政治权利,才能维护人民自己所应该有的创造财富的自由。试想,如果农民不能自由地行使政治权利,可以对县以下的各级政府年复一年地、随意地指令他们生产什么、任意地剥夺他们创造出的财富的行为说“不”,他们能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吗?如果工人没有对企业管理者行使监督的政治权利的自由,他们又能有行使诸如企业发展、企业管理、企业技术进步这种创造财富的自由吗?

 

而特权者们是不希望人民有自由的。他们希望社会中的自由永远是权力者们的绝对自由的无权力者们的绝对无自由。这样,他们就可以绝对自由地依靠权力、地位和身份进行掠夺,或依靠绝对自由来随心所欲地为自己“创造”政绩,以换取更大的官位,或依靠掠夺来的财富自由地买官卖官,以获取更多的财富和做更大的官(关于自由,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

 

——在权力问题上,人民是希望自己是有权力的。希望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有——有”的权力结构(可参见本人所写的有关社会权力的文书稿)。那样,他们面对社会的不合理、腐败和腐败者们,就不只是提提意见,发发牢骚,或者是上访和举报。而是可以由自己通过行使权力来阻止不合理继续存在,来行使自己的权力改变不合理和遏制腐败。可以通过自己行使权力来剥夺搞特权、搞腐败的人的权力,以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和损失减少到最少程度。

 

显然,这是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和入盟这一群体的人们所不希望的。他们当然更愿意维持社会权力的“有——无”结构。因为现今的人们、甚至包括少年儿童都能感知绝对权力意味着什么。就是意味着财富,就是意味着可以不用付出精力、智力、体力而迅速便捷地成为私有者和暴富者。不仅丧失了权力就等于丧失了一切。而且与人民平分了权力,就意味着掠夺将成为不可能。他们当然不希望人民有权力。

 

——在民主问题上,如果说民主即意味着管理行为的合理,用人机制的合理。意味着人民可以平等地参与间接管理。那么,管理就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职业,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职业。那么,人民当然愿意通过行使民主权力来间接参与所有的管理。从而将管理制约于合理的范围内,使管理体现为符合人民和多数人的利益(关于管理中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

 

但是,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却不愿意将民主与管理联系起来、等同起来,不愿将管理视为是一项职业。而宁愿它是一种特权,是他们独有的、永远的权力。他们极力将民主从管理中排斥出去,以保持管理的特权性质,从而使管理权沦为特权,使管理保持它的独断专行、随心所欲的传统。使管理由其正当职能悄然转变为谋私的工具。

 

——在法的社会的问题上,人民希望社会能尽快地进入法的社会。那样,人民就具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的权利,就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人民的利益就能得到维护。国家就能完全依法管理社会,政府只能完全依法行政。整个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个实现基础道德、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就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就能使社会趋于合理。

 

而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是不希望社会是一个完全的法的社会的。如果社会成为一个完全的法的社会,他们的劣行、恶行就不能实施。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就不能滥用了。他们的财富就无法得到保护。就连他们已有的恶行、劣行和不义之财都将在法的社会中暴露无遗,并得到毫不留情的追究。所以,他们赞成法的口号,但不希望社会真正成为完全的法的社会。那么,法律——不完善的法律、法的体制——不完善的法的体制就无法体现法的实质,就可以成为他们的玩物。他们就可以通过“玩”法来维护他们的恶行、劣行和既得利益。如有些法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和一些官员操纵司法和执法队伍的所作所为那样。

 

其实这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政治要求更体现于对现行政治体制的维护,对现行的官本位的人事体制的维护,对现行的社会权力结构的维护,对现行的国家(机构)体制、政府(机构)体制的维护方面。因为正是这种政治体制使他们可以实施掠夺,也可以掩饰和保护他们的掠夺行为和既得利益。这正如邵道生先生所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自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权阶层……。他们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唯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特权阶层利益,才能使他们‘名正言顺’侵吞社会财富”(2000年2月8日检察日报)。那么,邵先生这里所说的“制度”和“名正言顺”又是什么呢?只能是传统的苏联式和中国式的社会制度和使这种社会制度得以架构的政治体制。正是这种制度使社会可以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又正是这种政治体制使使特权阶层中的一些人们的掠夺行为可以名正言顺。也只有使这种制度得以维持下去,也才能维持现行的社会权力结构体制,维持现行的官本位的人事体制,维持现行的社会关系,维持现行的分配框架体制,维护非民主的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体制(主要体现于县及县以下机构)这些政治体制。这样,他们就会通过排斥异己而巩固自身的地位和权力,就能做更大的官,就能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就能拥有更绝对的权力,就会有更骄横的淫威,就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关系(网),也就能掠夺更多的社会财富。

 

对那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来说,上述的从自由、民主、平等、权力,到社会的制度、政治体制,到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是不是一种主观意识呢?对于每一个善良的人们来说,确实不能想象,自己是会有这样的主观意识的。我们甚至不怀疑,即使对于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来说,也未必有这种主观意识。但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性质,因为他们已获得的既得利益的原因,他们必然会本能地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的实现、对建立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一制度的政治体制的变革有一种威胁感、恐惧感。他们必然会本能地反对这种意义的社会变革。在反腐败中,如果触动了他们建立起的社会关系(网)中的一个成员,他们都会本能地紧缩,他们所有的成员就会本能地实施互动(如通风报信、制定攻守同盟、共同抵制党纪和司法调查。甚至指令某些成员实行恐吓、暗杀、牺牲个人、保护全体)。因为“处理下级就会牵扯到上级自己,还能处理吗?因此他们必须一级保一极”(中国青年报2000年9月8日《阜阳揭示买官卖官内幕》)就是威胁感、恐惧感的反映,就是本能反映的体现。

 

然而反腐败仅只触动的是某一局部社会中的腐败者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网)。但并没有触动到全体局部社会中的腐败者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网),他们仍然可以作为掠夺型私有者、暴富者自在和自为,仍然可以实施掠夺的劣行和恶行。一旦社会变革是社会性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建设,使所有局部社会中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及其社会关系在这一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中难以生存,从而危及到他们的既得利益、危及到他们的掠夺行为、危及到他们的持续行为(如他们下一代的行为和利益),危及到他们的地位、权力时,他们的本能就不只是体现于反反腐败,而是体现于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的顽强抵抗了。这说明,尽管对掠夺型私有者、暴富者或“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说,未必有明确的反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反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主观意识,但作为潜意识是绝对存在的。当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时(如反腐败触及到他们时、如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变革真正实施时),他们的这种潜意识必然会公开、明朗而转化为主观意识的。那时,我们就能真正感知到什么是斗争,什么是政治斗争,什么是“生死抉择”的政治斗争了。

 

这又能让我们感知到什么呢?如果说吴剑先生在其《变到深处是文化》(见2000年1月26日工人日报)中所揭示的那种传统文化确实是深化改革的强大阻力的话,那么,我们从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那里、从《殊死较量》(2000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报)、《阜阳揭开买官卖官内幕》(2000年9月8日中国青年报)那里看到的,就不只是传统文化对社会改革的作用了。而是能够体会到现实中的一种政治势力将会如何对抗、扼制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变革了。

 

我曾经反复论证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趋向合理与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争取社会合理的方式是不同的。后者是在整体上铲除旧的社会中的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从而使从整体上体现为社会的基本合理。而社会主义社会在整体上实现基本的合理后,还存在一个持续地、不间断地趋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合理性问题。这种合理只能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来最终实现。这种实现只能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真正地实现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公正正义、人道主义的爱、相互的爱、人的能力的自由发挥,通过逐步实现资本的共有制和民众化、通过民众对管理的普遍参与来体现。但是这种合理是建立在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相应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的。如果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尚未架构起来,那只能再次进行整体社会的变革,才能使一个一个局部社会趋向更加的合理和完美,从而体现整体社会的持续发展、进步和文明。

 

这说明,整体社会的制度和体制的架构仍然决定着局部社会的发展趋向。

 

也正是在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我们从《殊死较量》《阜阳揭开买官卖官内幕》中,从更多的局部社会的现实中看到了社会的不合理、或趋向更加的不合理,同样是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不合理来体现的。那么,要使局部社会不至于向不合理发展,就同样需要铲除整体社会中的属于不合理的制度性和体制性的东西。否则,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性、体制性的基础上,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趋向于不合理的发展。(实际上,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这样的局部社会在全社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或有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趋向于这一发展,存在于局部社会中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的政治势力在全社会中的能量越来越强,这对社会意味着什么?对共产党意味着什么?对人民意味着什么?对民族意味着什么?

 

我们经常谈到社会主义变质的问题,谈到共产党的政权问题,谈到民族精神问题,谈到人民利益问题。实际上,这种局部社会的存在,这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的存在,涉及到的正是这些根本性的问题。

 

因为正是在这样的局部社会中,我们已经无法否认,那些具有地位、身份、权力的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这些“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打着共产党的旗帜已经成功地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已经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政治、社会、经济的权利和利益了”(见本人致沙林的信),已经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改变为了服务于建立少数人的社会关系(组织和网),改变为了为少数人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服务的政权,已经改变了这些局部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了,已经与人民的利益对立了。而且必然如在本文开始所分析的那样,在腐蚀着整个民族的精神。在这样的局部社会里,那些掠夺性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必然抵制反腐败,必然抵制社会的制度性和(政治)体制性的改革。这就不再是传统文化对改革的阻力了。

 

那么,我们上述的分析又说明了什么呢?让我们再回到阶级的自在和自为的存在那里。

 

我们说创业型的私有者虽然是私有者,但他们没有特殊的政治权利和利益要求。没有形成有机的政治组织,更没有什么政治纲领。而且他们所体现的创业精神,他们的奉献社会、关爱他人精神,他们的自愿实施资本分配的精神,反而体现了社会中应有的、向上的、向前的精神状态和道德风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向的。因而他们是人民中的成员,甚至于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现代的文明。那么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则全然不是这样的。

 

我们说他们尚无明确的反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反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主观意识。但这种潜意识是绝对存在的。如在那些已经被他们夺取了共产党政权的、改变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已经与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利益对立的局部社会中,他们的上述潜意识必然会成为自觉或不自觉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政治纲领。如果有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中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那么他们会不会在面对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相应的政治体制而感到威胁和恐惧时,而结成联合阵线呢?会不会将他们的潜意识公开、明朗而形成明确的、统一的政治纲领,以用于抵制、反对和扼杀这种社会变革呢?会不会将目前的抵制、阻挠、扼杀反腐败和主观意识和阵线,转变为抵制、反对、扼杀社会变革的纲领和阵线呢?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当然,他们也会打着捍卫共产党的政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旗帜)。我们已经从反腐败和反反腐败在较量中看到了太多的这样的联合阵线和统一“纲领”(如立场和口径的一致)。如果他们的政治力量足以强大到可以和“党内健康力量”(张平语。见2000年8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的《殊死较量》)相抗衡,足以和社会的变革进行较量,足以扼制社会的合理性时,他们会将他们的分散于局部社会中的力量集聚为政治组织,以达到将整个社会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整个地改变共产党的政权性质,从而完成夺取共产党政权的历史使命。这样,中国社会怕又要回到了真正的阶级社会了。显然,这将是中国社会的大倒退,是与人类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级趋于消亡的大趋势相逆流的。那时,中国又将会怎样?没有人敢于想象。

 

阶级社会是以两种发生存在的。一是静的方式。即人民在无意识、无奈状况下的“安于”被掠夺、被压迫而没有感触,无动于衷。二是以动的方式存在。即人民群众在为了求生存、求平等、求合理、求公正的本能的驱使下,或在意识的主导作用下的反抗与斗争。这是所有阶级社会中所历史地表现出的必然。如果中国终有一天由于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使社会倒退到了阶级社会,那么,那时的阶级社会也必然会或以“静”或以“动”的方式存在。(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局部社会已经是这样的了)。无论以哪种方式存在的阶级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灾难,都将是对历史灾难的重演。

 

其实,即使中国社会真的倒退到了阶级社会,对于构成阶级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来说,他们也未必能意识到他们已构成了阶级,也未必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已在根本上危害着人民的政治权力和利益,也未必承认他们已经是处于与人民对立的关系之中,未必承认他们已成为了与人民对立的阶级。对于现在的腐败者们和从事着腐败行为的人们来说,不要说他们自己,就是受到他们的侵犯和伤害的人民群众、就是与他们进行着殊死较量的反腐败者们,都没有意识到这些人的掠夺行为不仅仅是违犯的,而且是从根本上危害人民利益的;没有意识到这些人的政治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人民权利的,而是属于剥夺人民权利的;没有意识到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实际上已是与人民这个群体相对立的群体了。然而,在人们的意识中,他们还只是违法者、腐败者而已。而在他们自己看来,也不过是搞的钱和财富比别人多一些而已。他们还是党的干部,还是在为党工作,还是在领导着事业,还是在为人民服务。他们是不会想到与人民对立的可能的。当然,他们要真正成为一个阶级,还只能到“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自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权阶层”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时候,只能到“这一政治势力足以强大到不再有所畏惧的时候”,到“敢于与保党、保固、保社会主义的力量争个你死我活、鱼死网破的时候”(本人语)。只能到他们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即由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为由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支配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以维持能够使他们得以存在、发展、壮大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时候;只能到使“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以便能“从制度上保证特权阶层利益……,可以‘名正言顺’地侵吞社会财富”成为明确目的、公开纲领的时候。不过,只怕到那时,一切都已为时已晚。

 

我们不应该忘记辩证法中的突变和渐变的关系。上述我们所说的最终结果就是突变,而其过程就是渐变。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越来越多,就是渐变;他们的特殊利益越来越需要得到保护,就是渐变;他们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即人们所说的关系网)越来越大、越来越密、越来越有基础、越来越牢固、越来越有效用,就是渐变;他们的政治权力和利益与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利益越来越冲突,就是渐变……。当这个过程,当所有这些渐变达到质变的临界点时,谁能保证不发生质变呢?这应该是一种警示。这一警示不仅对坚持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党的领导的“党内健康力量”是必要的,对那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同样是必要的。这会让“党内健康力量”明白,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不只是一种感性的东西,而且是现实的危险。这会让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明了,他们的行为不只是多捞些钱财的问题,不只是自己违法的问题,不只是自己损害了公众和社会利益的问题,不只是自己侵犯了人民的政治权利的问题,而实在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你和你一样的人组成的群体将会构成一个特殊阶层并与人民对立,且逐步向阶级转化的问题。是你和你们行为的存在将使中国倒退到阶级社会的问题。

 

当然没有人愿意中国社会倒退到阶级社会中去。因为那种社会太可怕了。但是,要不使中国倒退到那种可怕的阶级社会去,就必须进行政治建设。这种政治建设就犹如我在致沙林的信中所言的那样包括三个最基本的方面,即制度建设、体制建设、理论建设。也正如我在《政治与民族精神》中所言的那样,是“进行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式的、民主的开放政治”这样的政治建设。

 

如果说,我在《政治与民族精神》和致沙林的信,以及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再说管理》等等文稿中主张的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话,那么在这篇文稿中所分析的有关与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相关的一切,则是一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即便我们不去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也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而且我们越是不去进行为意识的政治建设,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就会发展的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明朗、越来越公开、越来越坚固。如果说这里的分析不是纯粹的主观意想,那就是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已向严重、明朗、公开、坚固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

 

如果我们对这种“无意识 ”的政治存在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不存在的,因而不去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那么这种“无意识 ”的政治存在就将不再是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了,而是已经形成的一种有着有机联系的政治力量的反反腐败、抵制社会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变革、抵制政治体制改革、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者们的主观意识了。就有可能组成联合阵线和形成纲领了。如果这种政治力量足以强大到可以和改革的力量相抗衡的程度,可以有效地反反腐败(能保住最重要的腐败者,就是反反腐败的有效),可以成功地抵制社会变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可以顽强地维护他们赖以存在的制度和体制,可以再无法摧毁他们的社会关系(如在某些局部社会,处理几个腐败分子,仍然会有人保护他们的即得利益,会探视和安抚他们,会为他们的出狱接风庆贺,就是他们的社会关系依然存在的体现)的时候,他们会不会使他们的“无意识”、政治纲领公开化,以使整个社会处于他们的控制之下,从而整个地改变共产党的政权性质,完成夺取共产党政权的历史过程呢?

 

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如果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或以这种方式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他们决不会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不会去实现现代发达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平权的制度。因为那将意味着他们的政权、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地位和权力的灭顶之灾。因为社会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平权、人道主义的爱是与掠夺的方式、与掠夺聚敛的财富、与掠夺者们的政治权力是不相容的。

 

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如果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或以这种方式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他们所建立的社会模式,也即他们的政治建设决不会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模式。也不会是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模式。因为这种社会模式的分配框架虽然在客观上培植着特权阶层,但这个阶层并没有主观上的掠夺意识和行为。虽然这种社会模式的专政对象是人民,但它是把人民中的一部分人从人民中分离出去后加以专政的。

 

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如果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或以这种方式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他们所建立的社会模式,以及他们的政治建设更不会是本质的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因为这种社会主义与掠夺没有丝毫的关系,更不要说侵犯和损害人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了。

 

从经济基础来说,共有制企业根本不可能发展(而这才应该是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因为这是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相符合的)。国有企业已由他们的行为习惯而被蚕食、掏空殆尽。最后危及到的将是那些依靠创业而发展的私有企业。因为到那时,创业型的私有者们将处于一种被官势、权势任意支配的社会环境中(其实他们在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早已经历和领教了这种势力的蛮横、贪婪和权术了。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的创业过程表现为,一边绕开官势、权势,一边向官势、权势行贿和纳贡而发展的),那时,他们更无法抵御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贪婪和权势了。他们只能,要么融入这个势力中,去侵犯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去迎合,去纳贡。要么便灭亡。

 

那么他们将进行怎样的政治建设呢?他们又将会建设怎样一种社会模式呢?今天的人们无法推断。那只能由他们的政治建设、他们建立起的社会模式成为事实以后,由那时的人们去评价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他们最终完成了这种社会模式的政治建设,人民将受到最普遍的侵犯和伤害。就如今天已经在某些局部社会中发生的那样。这甚至连分析都不要分析。其次,受到限制和伤害的是党内的健康力量。那时,他们想沦落为清官都不可能。就像在某些局部社会中清官遭到打击、排挤那样,他们还想反腐败、还能反腐败吗?他们只能做摆设做架子了。甚至最终连做摆设、做架子的资格都没有了。

 

现在的人们只是希望这一切都不要成为最终的事实。而要使这一希望成为事实,那就只能将邓小平、江主席告戒的警惕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警示当真,并由今天的人们发挥作用,使“党内健康力量能起作用”(张平语),去领导人民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即彻底地抛弃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去建设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使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比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更平等、更自由、更博爱,使人民具有更充分的权力,使社会更公正、更正义。

 

在就是我们想论证的两个问题,即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就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来说,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只要不是有意识的意识和行为的存在,它就不存在。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则仍然是客观存在着的。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没有有意识的政治建设作为一种存在来消除“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从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就是遏制“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发展,并最终消除“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意义来说,不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就是默认“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存在和发展,并最终反过来阻碍和对抗有意识的政治建设、或使有意识的政治建设成为不可能。因此,无论如何,作为人的人们和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都面临着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客观存在问题。即,要么是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存在或不存在,要么是“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被消除或绝对存在。正是“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绝对存在在危及着共产党的政权,在危及着社会主义的前途,在危及着人民的权益,在危及着民族的精神。因此,我们也期盼有意识的政治建设也是一种绝对的存在,而且是一种永远的绝对存在(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永远的变革意义上的发展和进步)。只有从这一意义上说,共产党的政权、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种制度的政治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体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思想(试想,在已被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控制了的局部社会中,如果不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上去改变这样的局部社会,不摧毁他们建立的社会关系,他(它)们能体现“三个代表”吗?)

 

而要使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绝对地存在,只能从政治体制的改革来加以具体的体现。

 

改革的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和习惯。二是掠夺型的政治力量。如果阻力只是来自传统观念和习惯,那是可以通过转变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改革得以实施的。也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推行改革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的。如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所经历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如撤消人民公社,实行向联产承包的转变;如价格体制改革,建立资本市场等等,都是针对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的改革。针对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的改革犹如在白纸上画画一样,可以随意地画,画出来的都是新画。如果改革的阻力来自政治力量,那就不是白纸画画的问题,而是两种敌对势力较量的问题。如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向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转变,面对的都是政治力量这一阻力,都是以付出血和生命的代价才能完成的。希望我们的社会变革面对的仍然只是传统的观念和习惯,或还只是分散的、没有形成组织的、没有形成社会关系基础的、没有形成纲领的政治力量(如被人们称之为的腐败者、即得利益者们、特权者们,还不是一个有机的特权阶层)。那样,只要我们能明确地进行有意识的制度性和体制性的政治建设(即只要我们自己有政治纲领),我们的深化改革就如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也不是会很困难的。但是,一旦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构成的政治力量发展足以强大时,一旦他们建立的社会关系的基础足以牢固时,一旦他们的政治权力和特殊利益促使他们形成明确的政治纲领时,一旦这种政治纲领将他们的政治力量联合成阵线时,那时,要想再使那时的社会模式转变到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模式,其困难是不可想象的,代价是无法估量的,甚至是不可能的。那时,只怕工人、农民的自杀再也唤醒不了什么,清官们也只能仰天长叹了。

 

 这一随笔到此可以结束了,意思也已说得很明白了。不过人们可能会对我这些言论不以为然。会以为我说得太玄乎、太严重、太情绪化、太随意了。确实,当事情还没有发展到我们所讲的那种程度、那种结果时,也只能这样看待这篇随笔。但我还想佐证的是,当我在1980年就提出社会体制的改革、在1988年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中明确指出那些管生产、管企业的作为“政府二”部、厅、局是毒瘤而应于撤除的时候,或许那时人们也认为太玄乎、太情绪化、太严重、太随意了。但到了朱镕基总理决断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这二十年和十年的时间里,这个毒瘤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呢?当我在1997年的《所有制变革中洋感注意的一些问题》和后续的《随笔》中已经指出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只不过没有用这两个词汇)的问题时,人们也可能认为是太玄乎、太严重、太情绪化、太随意了。以至于我们今天可以感到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咄咄逼人的气息了。当我在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中就已指出了权力者们随意设置国家和政府机构,随意配置“公务人员”问题的严重性时,也可能被人们认为是太玄乎、太严重、太情绪化、太随意了。结果不是发生了阜阳的买官卖官、东北一公安局长随意安插人员的案件吗!当我在1979年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德治时,或许因为同样的原因而不被重视。而今天我们的社会不是已处于道德危机中了吗?如果人们能看到我的起始于八十年代,完成于九十年代中期的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和研究,同样会觉得太玄乎、太严重、太随意、太情绪化了。但今天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早已发展到比那时的分析更严重、更危险的程度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其实,对我的这类文书稿来说,在起始都可以被视为是预测(其实也不完全是预测,而是根据已存在的社会现象写就的。只不过是当时的存在程度不如预测的和后来实际发展的程度严重而已)。那么,这篇随笔中的预测又会不会变为以后的事实呢?这不取决于这篇随笔中的逻辑。而是取决于人们在实践上是不是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如果没有有意识的政治建设,那么“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就会按照它自身的存在逻辑发展,而在若干个十年后,使这篇随笔中的预测变为实际的存在。

 

 

 

关于“十五”计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2000年12月20日

 

这是响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的号召而写的。在这份“意见和建议”中,共提出了14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改革休假制度、在我国农村中实施土地股份化、对农民进行培训以及改十五计划为规划等建议。2005年5月27日注

 

在这份《意见和建议书》中,我提出的改五年计划为五年规划的意见不知道是不是首创。我想应该是的吧。因为从文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当时向全社会征求的还是对“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而在“十五”之后。就完全使用的是“五年规划”一词了。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应该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这一问题上,我是起了重要作用的。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太多的人知道这一重要变化,没有人知道这一变化的意义,更没有人知道这一变化的来源。(2011年3月16日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自十月起国家向全社会征集关于“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以来,已有四千各阶层公民向你们提交了对“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的民主和民主决策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公民参与社会民主的意识的提高。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同时反映了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关注社会的意识和参与社会的能力还不是很普遍,也不是很强。为此,《焦点访谈》节目在做这一报道时,明确地告知公民们:国家征集“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将继续进行至明年一月。并号召公民们继续积极参与这一活动。

  

确实,对我国来说,我们应该通过这种公民参与社会的具体事务的方式来提升公民的民主意识,强化公民对关注社会的意识和积极参与社会的事务是十分必要的,是对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是有着潜在的积极意义的。为此,现提出以下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关于五年计划(或规划)

 

我国在制定“九五“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打破了传统的五年计划模式,放弃了“计划”的数字指标的指令性质。而是体现了其宏观的指导作用。这个突破是有重大意义的。其次,我们从国企三年脱困目标的实施和目标的基本实现,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等措施中,也可以体会到这些非数字指标的确定无疑是对传统五年计划的制定方面的扩展,是一种计划模型式的突破。因此,确定规划的社会意义,选定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需要的规划模型,也应是制定五年计划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这一思路,现提出以下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教育

 

我国的教育指导思想已有了巨大转变。发展教育的思路也已大大扩展。这对于发展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扩大教育规模是一种基础性的社会条件。在“十五计划”中,国家除了保持教育经费的投资,扩大普通高中、高等教育规模、制定高校后勤社会化这些目标和指标外,还应将企业、社会以资本方式投入教育及其投资增长率纳入到教育经费投资的计划中去。并妥善解决投资者的责、权、利问题。其次,由于国民素质早已显示出其已成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潜在的、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也由于社会对教育中的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强烈呼声,因此,“十·五计划”中必须针对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级教育、启蒙教育和教育对象的特点,将人文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纳入到教育发展规划中去,以形成初步的框架和模式。以便在下一个五年规划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这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增强人们的公民意识、维系积极向上的民族精神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的社会条件。这一社会条件必将随着新的一代的成长对中国未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和深远的影响作用。

 

三。关于科学技术

 

应该继续坚持科技体制改革的既定方针。此外,政府还应将扶持进入市场、企业化科研机构的成熟度纳入“十五规划”

之中。我们应该意识到,这是一项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工作。技术研发应该是一种先进的、获利巨大的产业。在现今的同时期内,用科研机构的市场化和企业化的成熟度来扶持这一产业,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将企业和社会对科学技术的投资纳入科研投资计划指标中去。鼓励社会和企业对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以便为今后使企业和社会承担起技术发展的责任打下基础这对于国家将科研经费更多地投入到基础性研究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我们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形成企业和社会成为技术研发的主体,国家成为基础性研发的投资主体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格局。

    

四.关于国企改革

 

“十五”期间,应完成国企改制。也技术说,完成国有企业留置划定和国有企业改制为共有制企业和其它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划定工作。对留置的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建立职工参股、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资本分配、资本运作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确定留置的国有企业的现代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对改制为共有制的企业应该加强研究,探索这类新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坚持共同所有,共担责任,共同管理,共谋发展,共享利益的企业性质,防止其向私有性质退变

 

五。业家队伍的发展和教育

   

企业家的素质、理念、国有企业者们的信念同国民素质一样,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十五”期间,应该将企业管理者队伍的教育纳入到发展规划中去。使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们的素质提高一个层次,精神状态有所改善。同时,提高对企业管理者的教育,能够产生一批像张瑞民那样的具有精神气质的企业家,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对国企、共有制企业来说,参加企业家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逐步明确。因为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是一种职业。一个人想不想继续从事这一职业、有没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也是个人的事,应该是个人的投资。如果一个人不大愿意进行这一投资,他就没有从事这一职业的意愿。十几年的教训已告诉我们,由国家、企业替管理者们的培训教育出资,不仅资金耗费巨大,而且效果低下,甚至对助长企业管理者们的不良风气起到了一种资金支持的作用。因此,应该逐步将企业管理者自费参加教育和培训作为企业管理者竞争上岗的一个考核内容。随着年薪制、期权制的推广,也为企业家和管理者们的这种投资创造了经济上的条件。对于那些长期不参加教育和培训的的又没有天赋的国有企业管理者,真的应该认真考虑他们还是不是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

 

六。关于国家财政

 

取缔小金库,这是改革十几年来不断强调的一个问题。然而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严重到完全可以

与社会性腐败相联系了。今年国家提出了财政统一由国库支付的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我已在更早一些时间提出过)。显然,这是解决这一严重社会问题的出路。因此,“十五“期间,应将税收、收费金额入库程度、国家财政控制程度、国库支付程度纳入考核项目。为今后建立健全的国家财政体制打下基础。

    

七 。关于农业经济


我国的农业体制由人民公社制向联产承包制的转变是一种适应性的进步。由此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但这种进步还只是适应性的进步,仍然属于传统农业经济模式。目前我国的农业经济又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业经济体制的变革又处于新的历史关头。但是,这一次的体制变革应该是革命性的变革,即摆脱传统农业经济模式的变革。这里有两个问题应该在“十五规划“中明确。


一是农业经济中的规模化市场和交易额应有较大比例的上升。为此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协调规模化市场的布局。

 

二是加快农业经济的加工→科技→销售→生产一体化结构和农业组织的发展。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的成功经验和成熟体制。使新的农业经济体制在“十五“期间能够形成规模。

 

由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自然条件的巨大差异,因此新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也应因地域条件和自然条件而异。如,在东部地区,力争在较大范围内考虑进行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在中西部地区,选择那些农业经济较为发达、农业产品有市场的区域进行小范围的改革。

 

在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中,考虑到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社会就业困难的状况,土地作为农民的股份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八 。关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十五“期间,除了应继续加强私企、共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社会基本保险费用的证收并完善相应法律外,还应该吸收三峡移民资金被挪用、社会保险费用被挪用的教训,将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体现纳入到“十五规划”中去,直至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体系的最终完善。

 

九. 关于小城镇发展

 

“十五”期间应该将“九五”期间的户籍改革制度、自然村合并、镇管村级财务等成功经验纳入“十五规划”中,并可考虑在发达地区撤村镇管的试点。从长远看,这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推行人民群众参城镇民主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社会基础组织结构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是消除城乡差别的一种无法回避的途径。

 

十. 关于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在抵消经济发展成果和人民生活质量。对此,不仅应该做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的总体规划,更应制定具体的指标。如,“三废”污染减控指标、沙漠化土地治理指标、森林覆盖率阻减和增长指标、湿地增长指标、环保投资指标等等。同时确定环保产业的产业化性质,明确环保投资的权属问题。将环保技术发展、环保法规的制定、国民环保意识的提升、控制环境污染共同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甚至应该成为超前性的工作。不如此,环境保护事业将依然是困难重重。

 

十一。 关于人民生活水平问题

 

国民人均产值、国民人均收入向来是衡量人民社会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

 

但是,面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日益拉大、贫富差距的日益悬殊,这两个指标很可能不会真实反映大多数人的社会状况的真实水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着眼点应该放在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方面。因此,是否可以考虑针对不同阶层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行相关统计,如富裕阶层、工薪阶层、农民阶层、贫苦阶层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行这样的统计,有些统计数字会有所降低或表现为增长缓慢。但这对于激励各级政府将着眼点放在大多数人身上,努力工作,推动所辖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是有积极意义的。

 

十二。 关于政府机构改革

 

在推进省、市直到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政府机构编制或公务员制度基本法,并与国库支付制度结合起来。这既关系到企业、公民、特别是农民的负担问题,更关系到防止人事腐败、经济腐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社会管理效率问题。

 

十三。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的教育问题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来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只有其成为一个法的社会,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基本合理的社会。而要使一个社会成为法的社会,只有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然后将所有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拉入法的社会,才能有效地使社会成为一个法的社会而不能是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公民和社会组织赶进法的社会,而自身仍然置身于法的社会之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确实很重视法制教育,但却始终难以使社会成为法的社会,是因为我们的法制教育的对象本末倒置了我们社会的法制教育的对象从来就是普通公民而没有专门针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当然,这不是说对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不重要。而是说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的忽略则是应该非常严重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但地方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似乎仍然无动于衷。所以大量的、涉及面广的、自觉不自觉地、严重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事往往发生在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身上最典型的就是“红头文件”对宪法和法律的超越。朱镕基总理提出了“依法行政”的问题。这非常重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提高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的意识。因此,我们应该改变法制教育的传统做法。在坚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的意识的教育、培养未来公民的法的意识的同时,将法制教育的重点转向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方面。这应该是对历史欠帐的补课,以期尽快地使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的意识(如在做出任何决策和行为之前,先自问一下:这样做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使它(他)们的行为首先合法。对于那些仍然缺乏法的意识、给公民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和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考虑他们还是否适合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至少应该看来他们是否还应该是公务机构的负责人。因此,“十五”期间,应将对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纳入轨道,形成制度。直到未来的具有法的意识的一代公民来从事公务员职业和国家、政府机构的负责人。

 

十四。 再谈关于五年计划或五年规划的制定

 

从“一五”到“八五”,五年计划的制定均是以具体指标为体现的。从“九五”开始,这一模式被改变了。但这不等于具体指标没有意义。从“九五计划”中我们应该发现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或规划)中包含有两个范畴。一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规划范畴。二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预期实现的计划。这两个范畴对于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规划(或计划)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不实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规划,就难以实现具体的指标计划。同样,如果不去认真完成具体的指标计划,另一个范畴的规划也就没有意义。

 

那么,对于“十五计划”来说,我们是否应该更明确地按照这个思路来制定呢?比如,“十五规划”纲要应着重体现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规划。而具体的指标计划则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纲要制定。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规划和计划。

 

以上是本人对“十五规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应该说在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创见的。对这些创见似乎更应该做一些理论上的阐述。但由于时间的原因和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的不熟悉,加之贵司征集的只是意见和建议,也就只能做到这种程度了。显然这些意见和建议大多属于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这个范畴的。至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是否有价值,还需贵司的定夺。                                                         

 

此外,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也想谈,暂时留待以后再说吧。也还有一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就业问题。由于才智肤浅,不能提出有创意的意见和建议,很觉遗憾。但相信,这些问题一定会在你们的努力下能够在“十五规划”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肯定是一个福音。

 

由于本人所在单位已破产倒闭,也连带失去了住所。所以信封上上的地址不是本人的地址,而是我妹妹工作单位的地址。如若联系,可按信封上的地址寄发即可。

 

祝“十五规划”的编制更科学、更合理、更可行。

预祝大家新年、春节好。

 

休假制度与经济及社会发展

2000年1月15日

因为感觉到《关于“十·五”规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中的改革休假制度的建议是很有意义的,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详细的表述。应该说这一建议的发展我国的休假经济、旅游经济是有积极意义的。时至今日,面对乱纷纷的“黄金周”,真的很为这一建议而感到遗憾。2005年5月27日注

 

在双休日之前,人们休的都是单休日,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那么现在休单休日就真的不行了吗?何况,休单休日并不是要把另一个休息日取消,而只是让人们集中使用以便提高休假的质量、增加休假的情趣、获得更有益的休假效果而已。这有什么不好呢?(2011年10月7日注)

 

“十·五规划”中心

在寄给你们的《关于“十五规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中,我写到“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也想谈,暂且留待以后再说吧。也还有一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就业问题。由于才智肤浅,不能提出有创意的意见和建议。很觉遗憾。”其实,这个问题始终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由于这篇文稿与就业问题相关,姑且将它提交给你们,也算是为“十·五规划”征求建议而做的吧,所以文稿很简短。这一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已思考过。也写过一篇文章。但始终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想法。现在终于有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意见。就此作为对“十·五规划”的建议提交给你们。以供参考。

1.自全国实行双休日以来,再加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这些法定假日,人们的工作时间缩短了,有了充分的休息、学习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民的关心。应该说,这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和人的发展的。

但是,也不可否认,无论是从社会来说,还是从人的个体来说,由于不能科学地利用这些大大延长了的休假时间。因此也产生了许多负面作用。如受传统的节日观念的影响,在节假日期间,往往导致畸形消费。如暴食暴饮。这又会导致对人的心身的连带负作用。再如,虽然人们的假日观念有了一些改变,开始旅游的方式度假。但由于我国人口太多,休假时间太集中,又必然会产生其它一些负面作用。如客运集中,导致交通失衡,货运受阻;与旅游业务和设施的矛盾突出,导致忙闲不均;安全事故难以控制,或安全事故控制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增加;导致一些企业停产,单位停止工作。甚至也给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创造了条件。总之,在集中休假时期,整个社会显得既忙碌又乱糟糟的没有了秩序。这既影响了人们休假的平静、休闲的气氛,使人身心疲惫,又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人们一直在探讨“假日经济”,以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人们摆脱不了全国性范围集中休假这一传统模式。所以,“假日经济”研究解决不了假日经济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实际上,只有当我们把“假日经济”放到休假与经济这个大问题中去考虑,假日经济才能走出困境。休假与经济的关系才能被理顺。才能做到既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假日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人及人的身心的发展。

2.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最重要的是对休假进行立法。即通过立法将节假日区分为统一休假日和补充休假日。具体地说就是,将每周星期日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规定为必休假日。而将每周星期六以及春节和十·一的其它两天假日规定为补充休假日。补充休假日对每一个工薪劳动者来说可以积累起来以用于集中使用。通过这样的立法和和对这一法的实施来淡化节日观念,增强休假观念。

3.这一立法可以使工薪劳动者每年获得五十多天的集中休假日期,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休假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促进每个经济和社会单位合理地安排员工的休假,从而使整个社会的休假处于均衡的状态,改变现行休假方式所存在的那种休假集中在春节、暑期、“十·一”的那种休假潮。改变在这三个时期存在的那种忙乱、混乱、无序、各种违法行为借机发作、增加社会管理成本的那种状况。

(2)有利于社会的运输能力、旅游设施等资本的均衡配置和合理充分的利用。避免出现使这些资本过度运转和过度闲置交替发生的现象发生。

(3)有利于促进体育和文化的发展。如人们可以利用累计的补充休假日去观看自己喜欢的体育项目比赛可以去参观各种文化展览可以去参观现代工业生产、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等等。从而起到调剂人们的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的作用。

(4)有利于促进教育产业的发展,推动教育改革的发展。现代教育应该是终身教育。人们为了参与竞争,实现自身价值,就需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充实和丰富自己的知识。从教育的角度来讲,在实施这种新的休假制度时,可以灵活地采取跨年度合并使用补充休假日或提前支取下一年度的补充休假日的方式集中休假。那么人们就可以充分利用相对充裕的时间进行学习。如果社会能相应地发展这种成人假日教育,无疑会大大促进整个教育产业的发展。而我们的高等教育则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对在校期间的大学生们进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显然,这对于提高整个民族和国民的人文和社会素质改变思维方式(即提高创造性思维能力)、提高职业技能的各个方面都是大有助益的。

(5)有利于增加就业。如果每个经济单位、社会单位每月安排十分之一的职员休假,那么这些单位就需要再增加百分之十的从业人员。这对一个社会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

(6)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这种休假制度的实施,可以使一些原来被迫停产的企业人不必停产,使一些原来集体休假的单位可以不必停业。

(7)作为法律,它就是全社会的法律。它对所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都是适用的。据此,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这一制度的实施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公务机构、共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向私有企业、个体企业以及进入产业化农业的农工扩展。最终使这一制度成为全国范围的强制性制度。这样,上述综合效益就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通过这种休假制度既可以调节人们日益加重的紧张情绪,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各方面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的提高,又有利于增加就业,这显然是一个综合效益。

希望以上建议能得到重视。

土地股份化的意义和实施的可行性建议

2001年2月26日

同样,因为《关于“十·五”规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中的关于土地股份化的建议更具有意义,于是对这一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研究。提出通过土地的股份化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使土地能够成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这一基础上,使土地的使用权能够相对集中于生产大户手里。国家通过的农民的培训,以使更多的农民能够出外工作。

这以后,“农民培训”“土地流转”“土地是农民的保障”等,便成了时尚词汇。当然,更重要的是,农民有了更多的机会2005年5月27日注

 

 国务院规划司

 

虽然“十·五”规划”征求建议的期限已过,但还是想就本人提出的有关土地作为股份促使农民脱离土地的意见做一点理论上的说明。

 

在本人提交的第一份建议书中,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土地入股的建议。该建议旨在促使农民脱离土地,转换职业。这既有利于提高土地的集约经营,有利于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当然也最终有利于那些脱离了第一产业职业的“农民”和那些仍然从事农业产业为职业的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增加。

 

但是,由于只是“偶然提到”,而没有着重说明,所以人们可能会看到这一建议,但不一定会引起重视。今天,我之所以以理论的方式来说明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事关重大。无论从历史来看,还是从现实和未来来看,都是如此。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几个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事实。

 

1. 英国圈地运动的两重性

现代工业起始于英国的产业革命。而产业革命引发了“圈地运动”。如何看待英国的这一“圈地运动”?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包括马克思)都给予了圈地运动以深刻的批判。“羊吃人”无疑是对圈地运动的生动写照。由圈地运动而导致了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失业大军的形成和犯罪率的增加。对此我们不能否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没有圈地运动,使大批农民脱离土地,传统的农业经济就将继续延续,工业革命就不能显现,至少不会迅速发生。实际上,美国的南北战争也起到了这样一种作用。

 

从英国工业革命历史来看,有两点是必须确定的。

 

一是真正的工业革命必须切断与传统的农业经济结构的连接,打破传统的农业模式和格局。它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大批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的变化。这是一个社会的工业化所无法回避的规律。

二是采取最直接的方式迫使农民彻底、立即离开土地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失业大军的形成、犯罪率的增加、社会的不稳定等等。它的最直接的、也是最根本的弊端是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产者的那一部分人和整个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于是问题在于,如何适应产业革命,使大批农民脱离传统农业这一职业,而又不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弊端。

 

2. 我国国企改革的两重性。

面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危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已取得

了明显的效果。国有企业的改革虽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大量工人的下岗,但并未引发大的社会动乱。如果我们将我国的国企改革与英国的工业革命在社会变革的意义上相比较,那么我国的国企改革也有两重性。

 

一是使改制后的企业获得了新的活力,切实成为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

 

二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虽然不可避免地使失业人数大量增加,但基本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应该说明的是,我国社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腐败、人的对他人的及其人与人之间的对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伤害、犯罪率的增加等等不良社会现象不是改革引发的,而是在思想控制状况下,由一元、划一的思想状况造成的人的信念、信仰、理想的丧失、思想的涣散和混乱所造成的),并促进了失业人员向第三产业的转化。实际上,这也是一次大规模的职业转换。客观上也到了调整经济结构的作用。

 

3. 我国一些局部地区所进行的促使农民离土又离乡的措施

据有关报道,在南方某地区,当地政府根据我国农村一直存在的农民离乡不离土的状况,

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发展地方经济,创造条件使部分农民彻底离开土地,进行职业转换,以达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目的。而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可以说,这些局部地区所采取的措施从本质上来说,与英国历史上的工业革命是相同的。当然,由于这些局部地区的产业革命是发生在现代经济已经比较发展的社会条件下的,所以不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些局部地区所采取的措施有两个必须的先决条件,一是这些地区具有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二是这些地区具有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的现实的和潜在的需求和条件。所以,相当一部分农民一旦脱离了土地,可以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实际上,这种“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就如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保障一样,是一种保障条件。

 

    4.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中应该得到一些怎样的教训和经验呢?。我想,有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

 

一是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类似于英国那样的工业革命作为一种规律是无法回避的。具体地说,我们也必须经历一场“圈地运动”,必须使大量的农民脱离农业生产这一职业,实现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彻底摆脱传统的人海从业的小农经济的农业模式和农业格局。否则,中国就永远是一个受传统农业经济支配的国家。这在现代社会、现代科技时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二是,大批农民进行职业转换时,也必须有一种基本保障来作为依托。这种依托或者如国企下岗职工那样的基本保障,或者如具有能够“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的社会条件。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基本保障条件。否则,就会像英国历史上的工业革命那样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应该说,我国必须遵循工业革命的规律,促使大批农民转换职业,不能使小农经济再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但是英国式的“圈地运动”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没有对农民的基本保障条件。同样,在这一问题上,国企下岗职工的那种由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政策显然是不适用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而对于更多的农村来说,则又不具备使农民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的社会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其它的能适应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的基本保障条件。

 

5.土地股份化作为广大农民实现职业转换的基本保障条件的可行性

土地股份化作为农民基本保障的条件与几种适宜的土地股份化组织形式。

 

其一,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土地可由龙头企业、现代化农业企业、现代工商企

业集约经营。农民只是将自己的土地作为股份与这些企业保持土地的权属关系。由于这些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各类产业均可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因此,农民可以大量的和比较成功地进行职业转换。一埃转换了职业的“农民”有了新的职业观念,有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土地经营者可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农民的土地股。农民由此即完成了与传统农业的决裂。

 

其二,在发展中地区,一个村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农业科技知识、有经营能力的的农业大户进行土地集约经营。他们可以以土地股的收益率或分配值通过竞争招募农民进行土地入股。入了土地股的农民一部分可以进行职业转换,一部分可以作为农业工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随着这些地区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农民进行职业转换。届时,土地经营者也就可以逐步来收购农民的土地股。

 

其三,在贫困地区,土地的经营方式可以参照发展中地区的方式进行。国家可以组织这些地区的农民进行培训,鼓励他们有组织地或自行地进行迁移。如果因为在外而难以生存时,他们可回乡耕作他们原有的土地。

 

当然,在以上三种土地股份化的方式中,有两个条件是包括缺少的,一是在土地集约经营有盈利的情况下,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均应有土地收益分配。二,凡是没有出让土地股份的农民仍然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他们的土地被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收回土地以入股其他的土地经营者。对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股市运作方式在农村的运用。土地即是农民的“股票”,农民即是“抄股者”。不过,在农民难以维持生存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收回自己的土地而由自己耕作。从这一点来说,又不同于股市。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股质交、转换,即由土地股转换为货币股。正由于如此,也才体现出了土地股份制所具有的对农民的基本保障。当然,这种基本保障还应该体现在“基本”上。即农民不仅有权将自己的土地入股他所满意的土地经营者,有权从土地经营者那里退出土地股由自己耕作和经营。还应体现在土地股的收益率不宜太高。否则,既会挫伤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会使农民过分依赖土地,产生惰性,不能起到促使农民转换职业、最终使农民脱离土地的作用。

 

同样,如果我国不是通过土地股份化这种“基本保障条件”来实现土地的集约经营,促使农民进行职业转换,那我们就永远摆脱不了传统的小农经济的农业模式和农业格局。

 

如果没有土地股份化作为基本保障条件,而然断绝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大量的农民根本无法实现职业转换,也就必然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把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便是暂时的所有权)与农民的职业转换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农民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并不防碍他们进行职业转换。而农民的职业转换也不一定要以牺牲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为代价。事实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恰恰只有以土地股份化这种方式,才可以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地、顺利地摆脱小农经济的传统模式,而走向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同时,国家也应将在土地股份化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方式的研究纳入经济理论的发展之中,以培养和造就一批能适应土地股份化条件下的土地经营者队伍。

 

以上就是我想对我在《建议》中的关于土地股份制所说的话进行的论证。

 

也说学界的不端行为

2004年2月13日

科协自揭家丑,揭示学界中的七种不端行为,作为一条新闻,曾经轰动全国,热评如潮。应该说科协的这一做法,给中国学术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希望。但是,真正的希望是存在于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上的。那么,就中国的学界和学术中存在的问题来说,真正的本质是什么呢?在这里,我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见解。中国学界、中国学术的真正希望,应该是对这里提出的问题加以认真的解决。2006630日注

 

中国科协自揭家丑,“毫无保留”地揭露了自身系统内的七种不端行为,从而赢得了人们的赞赏,并广为留传。但是,赞赏归赞赏,而科协这样的自揭家丑是否有助于消除学界的不端行为,则是令人怀疑的。而且,科协所揭学界的七种不端行为,是否涵盖了学界所有的不端行为,或者说是否包含了学界中不端行为之关键,同样是令人怀疑的。

 

揭露学界的不端行为,其实是与学界产生不端行为相伴而行的。大约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从中国学者开始发生明显的不端行为始,也便有正直的学者开始揭露和批判这些不端行为。如果将学者们从那时所揭露和批判的学界不端行为(或曰学术腐败)事实累计和分类,恐怕早已超越了科协今日所勇于的七种不端行为了。

 

人们揭露和批判学界的不端行为(或学术腐败),当然是希望消除这些现象。然而事实是,经过十多年的揭露和批判,学界的不端行为和腐败现象不仅没有消除,而且逐渐成为了一种风气,形成了一种势头,成为了一些人们的行为习惯。甚至在一些学者和学界的关系中,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更有一批年轻的学者成了这种风气、这种势头、这种习惯、这种规则的继承者和开创者(如替考和当枪手就是由年轻的学者们开创的)。或许。正是在这种已经成为了异常严重的态势下,科协才能很容易地勇于出来自揭学界的七种不端行为的。那么科协的自揭学界的不端行为,能够遏制和消除这些已经有许多学者揭露和批判、却无法改变的由弱到强的风气吗?能够改变这种由轻到重的势头吗?能够改变这种由不自然到自然的习惯吗?能够改变这种由无到有的规则吗?

 

如果对学界的腐败和不端行为的揭示只到这种方式为止,只到这种程度为止,只到此为止,那么答案是肯定的,即毫无助益。而且学界中的不端行为会根本无视科协的自揭家丑而我行我素。会向着风气的、习惯的、势头的、潜规则的更加不端走下去。直至走到自我毁灭和毁灭整个中国学界的地步。如使整个学界没有了创造和创新的欲望,没有了生气和活力,使学界死气沉沉、沉闷窒息、相互践踏、相互攻奸、相互算计等等。这或许就是中国学界的前途和归宿。之所以如此,因为它遵循的是一种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规律在一定条件下是必然有形成的,也是必然会产生过程和结果的。

 

当然,没有人愿意这样的前途或归宿最终会成为中国学界的现实。那么社会就要去找出那个使学界向不良方向发展的规律的生成条件是什么。这个生成条件当然仍然在学界。所以学界就应该继续勇于揭示家丑。找出比科协揭示出的七种不端行为更为重要、更具关键性的不端行为。不如此,不足以救中国的学术、不足以救中国的学界、不足以救中国的学人。

 

那么中国学界中还有什么是比科协所揭示的不端行为更重要、更关键、并表现为是导致学界向不良方向发展的那个规律的生成条件呢?这就要从学界的构成说起。构成一个学界需要很多“部件”。如,学人、学人的行为、社会对学人的行为的制约机制、学人的自由机制、学人组成的组织、学术出版、学界的制度和体制等等。最后还有对学界进行管理的机构。这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学界。所以,我们在讲学界的不端行为时,它的对象就应该包括构成学界的所有“部件”。当然也就应该包括对学界进行管理的机构。如这样的机构是不是实质的存在;这样的机构是不是有责任和义务;这样的机构是不是有行为上的存在;这样的机构是不是在作为;这样的机构的作为是不是有效率;这样的机构是不是负责任;这样的机构是不是有能够负起责任的机制;这样的机构是不是有能够有效作为的制度。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揭示学界存在的问题,或许就可以找到学界中不端行为中的那些最重要、最关键的、并构成导致学界向不良方向发展的那个规律的生成条件。这个条件就是管理学界的机构的不作为、无效率、并由此表现为的虚在。

 

管理学界的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其中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代表学界中所有学人的良知,对即使是一位学人的一次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对他的这种行为的性质加以判断,让他公开面对整个学界,最后是决定他在学界中的位置。如果管理学界的机构做到了这一点,虽然由于人的为己利己、自我炫耀本能的使然,仍然会有学人会发生不端行为,但这种行为将始终属于极少数人的个人行为,是绝对不会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性现象的。因为学人的最大特征,就是经由思维而表现出的理性。就是在理性和本能之间,学人更多地选择的是理性,是用理性战胜本能。当管理学界的机构能够做到对即便是对一个学人的一次不端行为进行彻底地调查和核实、让他公开地面对整个学界、对他的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重新决定他在学界中的位置时,学界管理机构的这些行为,就会成为学人们理性思维的参照。于是,理性决定着更多的学人不会发生与学术相关的不端行为,而且不能容忍学术的不端行为。

 

反之,如果管理学界的机构是虚在的,它当然不会过问学界中发生的行为,因为它不实在。

 

如果管理学界的机构是实在的,却对学界中的不端行为不闻不问,对学人们对不端行为的不容忍视而不见。因而对学界中的不端行为者不查不究,使有不端学术行为的人比行为端正的学人得到更多的物质的、货币的、名誉的、精神的利益,那么这无异于构成了对学人的理性和良知的挑战。也就会有更多的学人放弃理性和良知,去用本能支配自己的行为,用投机取巧的劣术对待学术,这样的行为必然堕入不端之例。

 

如果管理学界的机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某些“学人”的某些不端行为进行了查证,却不向学界公开他们是谁,这对没有不端行为的学人来说,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学界中有什么不端行为存在。因为没有人存在的人的行为是不存在的。而对有不端行为的“学人”来说,他们并不以为自己的行为是不端行为。或者说,他们假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端行为。因为并没有什么权威的机构指证他是行为不端者,也没有机构去改变他可以继续行使不端行为的条件。于是,他仍旧可以不动声色地、怡然自得地、我行我素地继续他的不端行为。

 

如果学界管理机构对有不端行为的“学人”进行了查证,却既不向学界公开他是谁,又不对他在学界中的位置和地位重新加以确定,这就等于否认不端行为者的存在,并保留有不端行为的“学人”在学界中的地位和位置,保留他可以进行不端行为的条件和自由,甚至使有不端行为的“学人”可以利用他通过不端行为获得的在学界中的更好的位置、地位和名誉,利用学界管理机构默认的行使不端行为的条件和自由,去获取更多的物质的、货币的、位置的、地位的、名誉的和权力的利益。

 

这对所有的学者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一些学人在这种不公平中,失去了心理上的平衡和理性,就会有更多的人去仿效那些学界中的不端行为的先行者们。于是,学界中不端行为者的人数和队伍就会不断扩大,于是学界中的不端行为渐成风气,于是学界中的不端行为渐成趋势,于是不端行为成为更多学人的行为习惯,于是在学界中便生出许多潜规则来,于是学界中的不端行为由个人行为发展为严重的社会现象。于是,学界管理机构便来勇于自揭学界中的不端行为。但是,这种“勇于”却是恪守传统的不明事实,不明事主,不触及事主的位置、地位、名誉、权力的“勇于”,这种“勇于”就是隔靴搔痒。

 

从学界中的不端行为或学术腐败的发展过程和形成规律来看,学界管理机构的虚在、不作为、无效率,显然是一个必须有的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学界管理机构作为学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分工虽然不是直接从事学术,但却是卫护学术的。而它的相对卫护学术这一责任的虚在、不作为、无效率,显然是学界中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不端行为。除非人们或它自己将学界管理机构从学界中分离出去,否认它的卫护学术的职能,并将其的虚在、不作为、无效率不视是学界管理机构的行为。

 

经验使我们知道,制止一般的痒的方式,是通过瘙痒产生痛感。隔靴搔痒是绝对起不到这样的作用的。所以应该脱靴瘙痒。由此我们联想到了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纵横》。《焦点访谈》和《新闻纵横》虽然不具有像学界管理机构那样的可以行使的权力,但它们在制约不合理现象、间接惩治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始作俑者方面却是有效的。为什么?就是因为,(1)他们从不容忍不合理现象的理念出发,对不合理现象进行客观真实的调查。(2)它们从主张公正和正义出发,对凡是调查所涉及的地域、事件、人物均加以公开。所以人们看到的是,尽管《焦点访谈》和《新闻纵横》没有对不合理现象的制造者们进行惩治的权力,但却非常有效地起到了制止不合理现象继续存在、继续发展下去的作用,起到了使不合理现象的制造者们受到惩治的作用。

 

实际上,《焦点访谈》和《新闻纵横》的做法对制约一切领域、一切方面、一切形式的腐败、不正之风、违法乱纪,对惩治所有不合理现象的制造者,从而使整个社会保持公正、廉洁具有普遍的意义。在我们的社会中,官场腐败、司法腐败、教育腐败、医药腐败、公务机构和垄断企业中的不正之风,等等,之所以发展到非常严重、非常危险的程度,都同学术腐败的发展一样,遵循的是同一规律。而这一规律的生成又都依赖于同一条件,即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地方都拒绝《焦点访谈》和《新闻纵横》式的做法。这才使得那些不合理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制造者们将社会(整个社会和局部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缺乏公平正义、矛盾积患、社会不稳、民生痛苦、怨声载道、形象不佳。

 

所以,我们在揭示学界中的不端行为时,也必须把学界管理机构的虚在、不作为、无效率行为视为是学界中的不端行为,而且是重要的和关键的不端行为。如果我国的学界管理机构能够这样大度地勇于揭示学界中的不端行为,而且勇于纠正自己的不端行为,才可以救中国学界于危机、于危险之中。

 

同样,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一切监督机构、一切舆论都能够采取《焦点访谈》和《新闻纵横》式的做法,而且是以辽宁省规定的200元做起、从官员和公务人员不该拿的地方做起、从官员和公务人员不该去的场合做起、从官员和公务人员不该吃的地方做起、从官员和公务人员不该接触的人做起……,就会破除腐败、不正之风的发展规律,才能使整个社会彰现公平和正义、彰现清明和廉洁、彰现民意舒畅、彰现稳定和和谐。

 

其实这并不难,只要出于公心。

 

中国的村民自治

20041230

 

    我总是感觉到,人们所用到的诸如“善治”“良治”“恶治”“霸治”的词汇是出自于我的文稿中的。但却忘却了这些词汇是出自自己的哪篇文稿。在我宣布已完成将自己的文稿输入电脑的“工作”后,居然又发现了一些尚未输入电脑的文稿。其中就包括这篇很重要的文稿。在将这篇文稿输入电脑的过程中,才发现这些词汇是出自这篇文稿中的。2011826日注

 

“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组委会

 

现将本人响应贵会的“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征文而写的论文寄上。因为该论文规格可能不符合贵会的要求,特作以下说明。

 

原本想按照贵会所提要求进行打印。但看了2005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新庄窝案,几个村官占贪千万》一文后,就有些急不可待的心情。《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对揭示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治理体制及其所产生的结果很具有代表性。中国农村现行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就是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这种治理方式及结果,或者说是趋向的治理方式及结果,就是恶治或霸治。不同之处在于恶治、霸治在程度上的不同,以及显性和隐性上的差别。如果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再不改变,那么发展的前景将是多么可怕。其实,这种可怕的情景已经有着明显的和严重的表现。像新庄窝案就是发端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并由轻度向重度、由隐性向显性发展的典型。

 

正是为了急切地希望改变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改变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我也就以誊写的方式向贵会交付本文稿(真的希望也能够将本人的《走进村民自治去》一文一并交付。但由于那篇文稿不在身边,只好作罢。)

 

希望通过贵会的作用来促进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以在我国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使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的真理。使中国农村新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希望能以论文的方式参加贵会组织的研讨会和论文评奖,也希望自己能够获得的是一等奖。但我更关注的是改革的实质,是改革的实践和实效,是“村民自治法”(或者是“公民自治法”)能被提上立法日程。但是,当我以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方式提交论文时,也就意味着我放弃了评奖。

 

是的,我放弃了评奖。不过,如果有条件的话,我会按照贵会对论文的规格要求来打印文稿和发送邮件并参加评奖的。在这之前,也希望贵会不拒收我在这里所提交的论文,并希望通过贵会以使我的这篇论文能够得到社会的重视。

 

谢谢!

 

                                                 200515

 

正文

    一

就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来说,必须实行村民自治。只有如此,社会发展才能趋向文明和合理,经济发展才能体现效率和公平(当然,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改变几十年来形成的城镇与农村、城市经济与农业经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二元分割模式和体制。)

 

但是,中国的特情既决定了中国必须实行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又决定了中国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困难性。这些影响中国实施村民自治的特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仍然是农村经济的主导方式。小农经济至少在财产权力的强度上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一般来说,人对财产的权力越大,相应的是对社会权力的强度也越大。当农民只有一二亩土地的使用权时,他们的各项权力(如话语权、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对土地及其收益的处置和再分配权等等)的强度是很小的。如果农民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财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以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概念而赋予农民的财产权),以及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社团组织,农民的社会——政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2、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这种体制导致的不仅是农业经济发展问题。更严重的是,这种体制几乎可以将农业经济、农村和农民封闭起来,使其无法受到社会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3、传统文化。封建内容的帝王文化、清官文化、男尊女卑文化、族群文化对农村的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影响作用是非常之大和非常有效用的。消极的传统文化对已经具备现代意识的人们来说,在人们欣赏它时,那只是一种消遣和艺术的享受。而对于缺乏现代意识的人们来说,它所起到的是在人们的头脑中滋生和巩固消极落后的观念和意识。当然也就会构成对民主政治建设和实施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巨大障碍。

 

4、延绵数千年的少数人治理社会的模式和体制,是在农村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强大阻力。

 

5、中国不像欧美那样有着历史悠久的民主意识。而缺乏民主意识支配下的官员和民众的内在意识以及社会的制度和体制中,都不免缺乏民主的内核。这种状态对于处于封闭状态的农村来说则更为严重。这也是在中国农村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障碍。

 

 

应该说,上述的那些原因固然是阻碍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村民自治的障碍,但尚不构成村民自治难以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影响村民自治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是村民自治模式的选择、村民自治体制的建构,以及相应的法律对村民自治模式和体制所具有的保障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以此来取代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和体制。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二十周年时,我写过一篇《走进村民自治去》的文稿(该文稿作为提议制定《村民自治法》的建议,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该文稿中,我对我国二十年来的村民自治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偏重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能导致中国走进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因此,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使其能够真正起到使我国的广大农村和农民走进村民自治这个制度中去的作用,以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

 

这里,本人欲意在这一文稿的基础上,就我国的村民自治作进一步的阐述。

 

 

要在中国的特情状况下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首先要搞清楚“村民”和“村民自治”的本意。这一问题看似简单,但却有着它内在的实质差异。如果人们的意识在这个内在实质问题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是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的。

 

村民,就是农村中的区别于官和公务员的(传统意义的)民或(现代意义的)公民。只要不是官员和公务员的农村中的每一个民,就都是村民。这也就意味着“村民”既是个体意义的村民,也可以是群体意义的村民。所以,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农村中的乡绅、族长、地主、农民、雇农,以及今天我国农村中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村民。而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则构成了复数意义上的村民。

 

当我们说到村民自治时,既可能意味着某个村民或少数村民对全体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也可以是指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对村级事务和自身的管理。比如,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官方对社会治理只涉及到县一级。而对乡、村事务和村民的治理都是由乡绅和族长进行的。中国农村的这种具有悠久历史和强劲传统习惯的治理模式,因为是非官方的,因而也就具有了两种性质。一是,这种治理模式是民间的、村民的自治;二是,这种民间的村民的自治是少数村民的自治,是少数村民对多数村民和乡村事务的治理。我们之所以说乡村的这种治理模式既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又具有强劲的传统习惯,就是因为中国现今农村中的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对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仍然体现的是少数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

 

当我们特意说到村民自治时,是不能否定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乡、村两级治理的自治性质和形式的。我们想说的是村民自治的另一种性质和形式,即由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共同治理和自我管理。唯有村民自治能够经历这样一种转换,才能体现时代的区别和社会的进步。而这种时代的区别和社会的进步也才不仅仅只是由“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这样一些理念来表现的。理念的进步当然也是进步,也是时代的反映,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人们不对“村民自治”所具有的这样两种性质和形式加以区别和确定,就会给村民自治蒙上一层迷帐,而且会被传统的村民自治具有的强劲惯性所驱使,使所选择的村民自治仍然是少数村民自治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而不自知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后,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承认,制定该法的立意无疑是推动全体村民共同管理村级事务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和形式的村民自治的)后,在农村中普遍实行的仍然是少数村民对多数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就是缘于对村民自治的两种性质和两种形式没有加以明确的区别和确定,仍然受制于传统性质的村民自治强劲惯性影响的结果。

 

 

不同的村民自治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

 

村民自治是对每一个农村而言的。因而,一个农村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对这一农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治理效果。而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却不是每一个农村可以自行决定的。因此,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也就具有社会的普遍统一性和共性。相应的则是,村民自治的效果就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由于社会的原因,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农村人口居多。因而,任何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都是一个重要的或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社会选择(不论这一选择是对传统的承袭,是受制于传统习惯的影响,还是因为法律的缺失或不确定所造成的)的是少数村民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那么在其治理期间,有可能出现某个或某些治理者能够利用手段民主进行治理,使治理表现为是善治和良治,但都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强势治理。在强势治理的作用下,治理的效果可以表现是善治和良治,但这种治理效果主要取决于治理者个人的素质。如个人的文化素质、个人的善心、个人的同情心、个人的爱心等等。但更可能的是,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会走向霸治和恶治。这种治理对多数村民和村民共同的事务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当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被选择为一种普遍的村民自治形式时,其产生的效果必然构成社会的严重问题。

 

少数人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必然堕入霸治和恶治,则是由这种村民自治自身的性质和人的原始的潜在的本能的自私性、支配欲所决定的

 

所以,合理的、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村民自治应该是全体或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能够是以多数村民的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才能拒绝或排斥少数个人的自私性和支配欲的膨胀和发作。

 

 

 使真正的、本质意义或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可以存在的条件。

 

 不论我们考察任何社会治理方式——专制治理、独裁治理、国家及政府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也即民主治理)、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或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未来社会的公民自治,都离不开治理所必需的权力。没有权力的治理是不存在的,是行使不了治理的行为的。

 

 就村民自治而言,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不论表现为是善治良治还是表现为恶治霸治的治理之所以存在,之所以可以行为,都离不开治理者具有的权力,离不开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力,甚至是离不开可以借助的官方的权力。正是治理者通过对权力的运作而产生了良治、善治、恶治、霸治这些治理的效果。

 

 同样,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如果要作为真正的、本质的村民自治存在,要使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发生效用,也同样离不开权力,即离不开全体或多数村民必须拥有的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力。

 

 我国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在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后,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仍然没能普遍地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除了将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与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混为一谈外,再就是在涉及到村民自治的权力体系方面始终没有架构起合理的权力结构。导致了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人个人和村委会委员这些少数人独揽了可以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几乎所有的权力。如,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对村级财务的支配权,对村民共有财产(如土地、村办企业等等)的处置权,规避监督和责任的权力,对村民的处罚权,以及借助政府权力的权力,等等。

 

 其实,无论是对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来说,还是对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来说,要使其成为事实上的存在,要使其成为能够发生效力的治理,都离不开我们上述的那些权力。不同之处在于,当权力结构不合理时,必然导致村民自治堕入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尽管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在外在表现上可以是善治和良治也可以是恶治和霸治的

 

 同理,要实现普遍性的、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就必须在全社会的农村中建立起合理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表现为:全体或多数村民不仅仅只是具有选举和罢免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权力。更表现为,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级事务进行决策和修正决策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村级财务收支的支配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民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共有财产所获收益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终止村委会和村主任不当行为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委会擅自的和村主任个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追究责任的权力。也就是说,所有这些事关村级事务和全体村民利益的权力应该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只在少数村民的手里;是直接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只是间接地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合理的权力结构还表现在村主任和村委会只具有相应的权力。如,执行全体或多数村民所作决策的权力;积极主动提出有利于村级事务发展和村民利益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使用经过全体或多数村民的决策所需费用的权力;不承担因为全体或多数村民不当决策造成损失的责任的权力;等等。

 

 当一个农村的全体或多数村民与作为少数村民的村支书、村主任、村委会委员是按照这样的权力结构去正当地行使各自的权力时,所形成的村民自治就是、也必然是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也即是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

 

 

 要形成能够决定和体现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固然可以在民主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形成,但最终仍然要由法律来明确。也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全体或多数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应该具有的权力才可以是具体的、清晰的、真实的、可以被保障的(即,不可以被无视、被蔑视、被侵犯、被剥夺的)和可以发生效用的。对于已经习惯于法律在先的社会来说,必然会是这样的。而对于缺乏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且处于现代社会的我国来说,就更应该如此。

 

 我之所以提出制定“村民自治法”的建议,就是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助于在农村中建构起合理的权力结构,难以推动我国农村走进真正的村民自治去。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际上起到的只是利用民主的方法选举和罢免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的作用,只赋予了村民有效的民主选举的权力(却没有实质性的罢免权力)。而在治理村级事务的各项权力的归属上则是含糊不清的,对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及其性质也是不确定的。由于法的这种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传统惯性的作用下,我国农村的权力结构维系的仍然是少数村民对权力的独揽,我国农村维系的仍然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这应该是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陷所在。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或曰“公民自治法”。因为城镇中的社区、居区也应该实施普遍的公民自治)。这一法律应该首先明确村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村民自治中的执行机构。即,村委会只是对全体或多数村民所作决策加以执行的机构。相应的是,法律应该明确确定,村民自治中的决策权力归全体或多数村民。而且,这一权力应该是直接权力,而不能是间接权力,如代表权。其次,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土地是村民最重要的共有财产。这种共有性质应该以实在的个人权力(如土地股份权)来加以确定,并彻底取消“集体所有制”概念。当法律作出这样一种规定时,就使全体村民具有了共同行使对土地和其它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和再分配权。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确定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终止村委会和村主任擅自的决策和不忠实执行村民决策这种不当行为的权力。法律还应该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必须由全体或多数村民应该拥有的其他权力加以明确的确定。

 

只有制定了可以明确界定符合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中的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合理权力结构的村民自治法,全体或多数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各项权力才是实在的权力,才是可以发挥效用的权力,才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权力,才是不可无视和藐视的权力。村委会和村主任也才能处于村民自治中的合理位置上,也才可以导致中国的村民自治普遍地走进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去。

 

 

村民自治与官方管理。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然选择以马克思主义(但必须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指导。于是,未来社会是实完全平等(即社会——政治权利平等和经济——利益的全面平等)的社会,是在充分民主基础上公民已习惯于自我管理的社会,应该既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也就应该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追求的目标和理想。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分为阶段性的,是通过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来实现最终目标的。那么现实的中国应该处于一种怎样的发展阶段呢?就对社会的管理来说,中国社会现阶段应该处于在充分实现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前提下,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形成公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既是防腐反腐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发展公平和效率的需要,更是体现合理性的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也就是说,对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管理来说,即使社会充分体现出了公民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制度和体制,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仍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将会存在于人类社会完全进入公民自我管理、社会管理阶层进步为社会公仆的社会之前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家的管理(或者是官方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呢?

 

首先,我们必须确认,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有必要考虑其管理成本的。如果国家管理延伸到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其管理成本将是社会和公民难以承受的。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表现出的社会矛盾中,就包含有国家管理实质性地介入到村级范围这一原因。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就涉及村级事务所发出的政令,村干部全力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指令,就是国家管理介入甚至取代村民自治的实际体现,并由此而引发了大量的且十分严重的社会矛盾。

 

其次,国家管理介入或取代村民自治,非常不利于作为农民的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习惯的养成。在这种状况下,再加上传统文化和消极腐朽文化(如清官文化、帝王文化、迷信文化等等)的有效影响作用,就会使广大的农民仍然保留不知自我权利、不知自我力量所在、将自己的命运托付于鬼神和清官的状况。也会使一小部分独享农村权力的村民在引发起他们与多数村民的矛盾冲突后,习惯于利用各种手段(如贿赂手段)去借用政府的权力,从而形成使政府不得不介入乃至取代村民自治的状况,从而使真正的村民自治成为不可能,使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单向治理的状况难以改变。这势必会使社会治理再度趋向于专制。从社会的存在状况来看,社会治理趋向于个人专制在局部社会范围和农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我们应该认识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或更广范围的公民自治)实际上是对国家管理的一种补充,是国家的直接管理与公民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由国家的直接管理、公民的间接管理(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意表达、舆论作用的发挥等等)、群体生存组织(农村社区、居民社区等)内的公民自治这样一种三角结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既不能排斥公民的间接管理,也不能取代公民自治。所以,充分地实现在公民的群体生存组织范围内的公民自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理念的实践,是培育公民自治习惯的前期实践,更有着使公民通过自治维护自身权利、发展自身利益、体现社会合理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来看,不仅存在着官方治理严重地干扰村民自治的现象,也存在着官方治理取代村民自治的现象。当我们说我国社会的村民自治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时,实际上具有两种含义,一是现实中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二是官方的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而且可以说,社会范围的村民自治越是表现为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也就必然导致官方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因为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在一般情况下必然导致少数管理者与多数村民的矛盾冲突。于是,作为少数村民的治理者和多数村民都会要求官方介入矛盾冲突的处理。当法律没有对村民自治和官方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加以详实的界定时,官方所习惯于的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就表现为官方的直接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如村主任要求镇政府派出警察及政府各个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他们与村民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政府直接处理村级事务。再如,市、县、镇政府以行政手段向农村下达各种计划、任务、目标,就更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状况下,国家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取代。

 

所以,在国家的直接管理、公民的间接管理、公民生存组织范围内的公民自治都有必要存在的现实社会发展阶段中,我们的社会不仅要科学地、合理地解决国家的直接管理与公民间接管理的关系(也即民主政治建设),也要合理地、科学地确定村民自治与官方管理的关系。这同样是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才是可能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村民自治法”的制定,既从法的关系上确定村民自治的性质为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村民自治,也从法的关系上确定了国家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界限,中国社会才能普遍地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这无疑会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是中国社会合理性的又一光芒,也是广大农民的福音。

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321

    这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写给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封信。信中就该规划提出了两点建议。  2006321日注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虽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积累的矛盾仍然存在着、发酵着,甚至到了爆发的时间。致使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仍然异常地困难。民众仍然在承载着巨大的重负、忍受着一定程度的贫困和压力、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怨言、仍然可能会由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失误而导致矛盾的爆发和冲突。

 

好在党中央的眼睛始终是睁着的,是肯倾听民意和民怨的,是认识到了我们社会的负的一面的。是从政治理念上明确了执政和施政的方向、方式和道路的。当然也是做出了正确的和科学的决策的。这就是希望。

 

而更大的希望则在于,怎样使中央已经成熟的、确定的诸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新农村、改变执政方式、转变政府职能和社会管理方式、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政治理念转变成为部门的、地方政府的、各级官员个人的政治理念和思想意识,成为(它)他们的行为实践的指导和支配因素。

 

十一·五规划的制订和获得全国人大全体会议的批准,就是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清醒意识的反映。这当然有利于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能够是健康的、科学的和全面的。当然也有利于部门、地方政府和官员们的思想、观念、意识的转变、进步和提升。

 

应该说,十一·五规划是一个好的规划。尤其是作为由计划制订转变为规划制订的首部规划,写得确实好。当然也不是十全十美。毕竟十全十美的东西是不存在的。鉴于此,我想就这部规划提两点看法。

 

1.作为首部规划,难免的缺陷是,规划的整个格局略显平铺性,也即面面具到。

 

规划和计划不同的是,计划必须是每个五年计划都要做的事,在下一个五年计划中一定要再做计划,只是数字有所变化而已。而规划应该不然。规划首先应该突出的是历史没有做过的、而需要开始做的和需要重点做的事。其次是往年的五年中做过的,但没有做好,或需要做得更好的事。最后才应该是平铺地将往年做过的事再行提出。所以,五年规划的格局应该是,突出·重点·一般。这对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在执行规划时,是大有帮助的。需要中央政府做的,由中央政府做。需要地方政府做的,由地方政府做。地方政府做好了的,可以将重点转向别的方面。

 

这样的规划格局有利于评价执行规划的效果和责任。

 

希望我国下一个五年规划能采用这样的格局。

 

2.我在我的《关于领导干部学习的问题》的文稿中说过,严重的问题是教育领导干部。而我国新制订的规划能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能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除了财政投入外,很重要地取决于领导干部们头脑中自有的思想、观念和意识。所以,希望十一·五规划能够是一个改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教材。

 

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存在决定意识”这样一个哲学命题。那么我们社会的现实存在是什么呢?是舆论揭露出的每年公款消费9000亿人民币(2006年3月13日《学习时报》),是管理费用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二十,是南京市政府规定的什么级别的干部办公室的装饰费用不能超过15000元人民币。我们还不应该忘记现象反映本质的哲学命题。那么这些现象反映的是什么本质呢?就是,公职可以是消费的一部分,公职场所可以是个人消费场所,个人的这部分消费可以是不受财政控制和民众的监督的,甚至是可以不受人民代表大会控制和监督的。当我们的领导干部处在这样一种存在中时,这种存在决定的他们的意识能够是什么呢?就是做更大的官,获得更多的个人消费。当我们的干部和公务员处在这样一种存在中时,这种存在决定的他们的意识能够是什么呢?就是去想方设法做一、二把手,以获得更多的个人消费。这就是公款消费愈演愈烈的原因。

 

我曾经提出,除了存在决定意识的命题外,还存在一个存在决定存在的关系。当公职等于个人消费、公职场所等于个人消费场所的意识成为存在后,当公款消费成为存在后,这些存在决定的就是公款消费的恶性发展、小金库泛滥、人事腐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贪污受贿、官场潜规则、个人专制这样一些存在。这些存在又会进一步决定干部和官员的意识。如此循环而已。

 

这样一些由存在决定的意识,由存在决定的存在,与我们欲想输入到官员头脑中去的诸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民主意识、改变政府职能的意识等等是矛盾的、冲突的、对抗的。那么,到底哪一类意识能够占据官员们的头脑呢?

 

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改变公职等于个人消费、公职场所等于个人消费场所的存在状况,又能不能很好地改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们的意识呢?这是令人怀疑的。除非存在决定意识的命题是错误的。

 

尽管在本此全国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在社会范围内,人们是那样强烈地谴责公款消费,强烈希望改变公款消费的存在状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人们的这种愿望并没有列入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如果公款消费极其所决定的意识,成为落实规划的障碍因素的话,那将是更大的遗憾。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弥补这一遗憾。

 

最后,我还是希望你委能将我寄去的《关于我国的“三农”问题和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研究报告》退还于我。在此,向你们表示谢谢。

 

致礼!

 

 

2006年3月21日

再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变革

2007年3月24日

    

在两会期间,人们议论的一个重要话题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中,官员代表占了代表总人数的70﹪。人们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当然是表示为对这种状况是存有意见的,是希望改变这种状况的,说明这一问题确实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人们不能总是在每次的两会期间只是说说而已。如果人们只是满足于说说的欲望,那不如不说。既然这种状况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问题,必然会对我国的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必然会影响民主政治的建设。所以还是应该努力促进这种状况的改变。在这里,本人将就这个问题再次做一个尝试。为了有助于人们对这里提出的建议的理解,欢迎人们浏览本人的相关文稿。2007327日注

 

1998年两会结束后的320日,我写了一篇《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行为变革、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变革的意见和建议》的文稿。在这篇文稿中,我指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在行为变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的变革。这里的“代表构成变革”是指:人民代表的选举应该对应于公民是由不同的阶层组成的这一事实。因此,选出的人民代表也应是来自各个阶层的。这里的“体制的变革”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的组团不应该再是以区域的方式组成团,而应该以阶层的方式组成团。

 

当然,我的这一建议没有能够被采纳。对此,我曾经不得其解。而在这次两会期间,通过舆论我才得以知道,为什么人民代表构成的变革和代表大会组团方式的变革是不可改变的。那是因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官员占了70﹪。如果按照阶层来选举代表,那么官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就将大大减少。减少官员在人民代表中的比例,这在将官员与人民视为同一群体的我国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在现有的官员代表在人民代表中的比例占70﹪的状况下,如果按照阶层组团的方式在两会期间进行组团,那么近两千名官员代表就只能组成一个超级代表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这就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十年以来形成的传统相冲突了。如果没有一种更好的方式来替代这一传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构成的变革和体制的变革显然是不可能的。

 

那么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和体制上有无进行变革的必要呢?这就需要充分地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意义和社会管理阶层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历史演变,并给予这一关系以准确的定位。其实,我在我的一系列文书稿中对这两个问题都进行过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为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构成和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团方式变革的必要性,有必要简要地表述一下我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

 

1.自社会形成专门进行社会管理这一职能后,从事社会管理的人们就形成了自己的阶层。这个阶层既从事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也从事对其他阶层的人们的管理。这个阶层所实施的管理,不论其管理的对象是物、是事、还是人,这个阶层所实施的管理都是直接管理。这个阶层在阶级社会中,是必然属于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在阶层社会中,这个阶层不再有阶级的属性,但所行使的仍然是直接管理职能。而且仍然是以直接管理的方式实施这一职能的。其他阶层仍然是这一阶层的管理对象。

 

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阶层是属于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因而这一阶层不可能是人民,不可能与人民是同一群体。这是没有疑义的。那么在阶层社会中,社会管理阶层(也即人们所说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就可以是与人民是同一群体的呢?我们知道,即使在阶层社会,社会管理阶层行使的仍然是社会管理职能,行使社会管理的方式仍然是直接管理,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仍然只能是少数人。其他阶层仍然是这一阶层的管理对象。如果官员也是人民、如果官员和人民是同一群体,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官员对人民实行直接管理就是人民在直接管理人民自己。这种说法是不是一种矛盾呢?如果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如果这种说法是符合逻辑的、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又是否意味着,被官员这一人民直接管理的人民也可以直接管理官员这一人民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在马克思主义意义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是绝对不可能出现人民是分为两个部分,而又都可以以对方为自己的管理对象这种社会状态的。因此,在马克思主义意义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社会中的人只能分为直接管理者和被直接管理者管理人的这样两个人的群体。如果被直接管理者们管理的人被称之为人民(当然是广义的人民)的话,那么对人民进行直接管理的人们就不能归于人民这一群体。因此,他们被称之为官员不仅是贴切的,而且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样看来,人民和官员作为不同的群体,在阶级社会中,既取决于阶级的因素,也取决于直接管理职能的因素。而在阶层社会中,人民和官员作为不同的群体,就完全取决于依然存在的直接管理职能这一因素了。这也就是说,对任何社会来说,只要还存在直接社会管理职能,直接社会管理职能的管理对象还包括人的群体,行使直接管理职能的人还只是少数人,那么人民和官员就依然是分属于不同的群体的。官员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人民(当然是广义的人民)是行使直接和合作创造社会财富的职能的。人民和官员的这种分离是丝毫不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更不是取决于人的观念和情感的。因此,官员不能等同于人民。

 

2.既然人民和官员是客观存在着的、不同的两个人的群体,既然官员是行使社会的直接管理职能的,而人民(广义的人民)则是官员的直接管理的对象之一,那么这种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又会不会改变呢?而这种改变又将说明什么问题呢?

 

上述关系当然会改变。

 

我们知道,在阶级社会中,人民作为被管理者,是没有丝毫的权力和权利的。而在人类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的第一阶段——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后,虽然人民(广义的人民)仍然是社会管理阶层的直接管理对象,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由于民主制度的完善、由于人的权利的真正回归、由于法赋予了人民实在的权力、由于人民具有可以承载权力的自己的社会组织,因此人民不再是纯粹的被管理者。人民也可以广泛地参与社会的管理,也可以以社会管理者为自己的管理对象。但是,由于社会仍然处于只能由少数人行使直接管理职能的发展阶段,因此人民所参与的社会管理只能是间接的管理。于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社会形成了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列存在的状态。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和进步,人民、官员和管理又会形成怎样的状态呢?那必然是,多数人将行使直接管理的职能。而今日的官员将成为那时的社会公仆。社会公仆的职能就只是依照多数人直接管理所表达的意志、所做出的决定进行社会的管理。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人民、官员、直接管理所表现出的、或者可能会表现出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剪刀差的形态来表示。即,在阶级社会中,直接管理阶层是在上的阶层,人民(更是狭义的劳动人民)是在下的阶层。对社会的管理则是单一的直接管理;在阶层社会中,人民(广义的人民)与社会管理阶层应该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关系。社会管理则是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并列存在的管理,是官员和人民互为对象的管理;而在未来的马克思主义意义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中,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官员进步为在“下”的社会公仆,而人民则成为在“上”的直接管理者。人类社会的发展、或者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三者的关系的发展上,既不能是滞后的、停滞不前的,也是不能超前的。这三者关系发展的滞后和停止不前,表明社会和人的存在是落后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这三者关系的“超前”是根本不可能的(比如说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就是不可能的。当然,领导干部如果具有人民公仆的精神则是可能的),也一定是名义的、虚无的和虚假的。

 

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人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在阶级社会中,还是在阶层社会中,社会存在着的直接管理的职能和创造财富的职能决定了人民和官员是客观地、自然地分离成为两个群体的。在人民这个群体中,可以存在着很多的阶层,但他们都是不能从事直接管理职能的,因而他们不可能成为官员,因此他们是可以统称为人民的。而官员则是以人民为直接管理对象的,也就不能混淆于人民的概念中。

 

而在我们的社会中,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将官员与人民等同,是因为人们从来都是以阶级这一社会因素来区分人民和非人民的。而且一般来说是将非人民的群体视为是具有敌对性质的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的。因而忽略了社会职能所具有的决定人民和官员差别的作用。人们以为,在消灭了传统意义的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之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就自然地成为了同一的人民。因为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中,人的存在表现为:非人民即敌人。如果官员不在人民的范围内,岂不就成为了敌人?所以官员必须属于人民的范畴。这显然是一种以主观意识取代客观存在的观念。正是在这一观念的作用下,导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特殊现象,即在人民代表的构成中,官员代表占了绝大多数。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了官员代表大会,而官员代表大会又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如果说,对于这种社会状况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尚有情可原的话,那么在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时期,在人们的民主意识日益提高的时期,在人民越来越多地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时期,在人民越来越需要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意志的时期,在社会向公民社会发展的时期,在人民和官员的关系上,如果仍然以这些传统的观念为指导,仍然维系传统的人民代表构成状况,显然是有碍于向现代社会进步的,是有碍于人们的民主意识的提高的,是有碍于人民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是有碍于人民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意志的。人们在两会期间所表达的对官员代表占代表总数70﹪的高比例的不满,说明的就是这个问题。因为无论是把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仍然称之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称之为官员代表大会,这样的大会、这样的大会期间的组团方式更有利于表达的是官员的声音和意志,而不是人民的声音和意志。除非人们把官员的声音和意志与人民的声音和意志划等号,除非人们认为人民是不善于表达声音和意志的,除非人们认为人民的声音和意志是无足轻重的。

 

正是为了更有利于表达人民的声音和意志,为了使人民能够更好地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的管理,为了使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的社会应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构成和大会期间的组团方式进行改革。

 

基于这一出发点,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在1998年的《建议》中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本人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再行提出以下建议:

 

1.改人民代表大会为公民代表大会。公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和特别代表共同构成。人民代表由除官员以外的广义的人民代表构成。特别代表由各级官员代表构成。而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和直辖市的党和政府领导人具有特别代表的当然资格。人民代表人数在公民代表大会中所占比例应该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70﹪。特别代表人数在公民代表中所占比例不多于代表总人数的30﹪。无论是在代表会议期间,还是休会期间,人民代表和特别代表的权利与权力是相同的。

 

    2如果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不变,人民代表的构成以及代表的权利和权力也遵循建议1原则。为了更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意义,使人民代表大会名副其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代表构成应该逐步向由单一的人民代表组成的方向发展。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人民代表最终是由单一的人民代表构成的,那么曾经的特别代表(也即官员代表)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

 

    3.不论是公民代表大会还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的组团均应以阶层的方式组团。这样的组团方式首先是给了平民以较为自由的表达自己和民众的意志的机会。也更能够集思广益,听到来自各个阶层的声音。可以从不同阶层的视觉出发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而以特别代表或列席代表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高级官员可以自由地参加各代表团的会议。而下层官员的代表应该以社会管理阶层的名义单独组团。这样更有利于相互地交流科学的、合理的社会管理经验。当然也可以以官员的视觉参与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

 

    我们的社会需要人民民主的发展,需要民主政治的进步。而民主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无非体现在人民(而不是官员)能够更多、更顺利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意志,能够更实在地、更充分地以间接的方式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对直接管理者的管理。这既需要人民和官员的民主意识的觉醒和进步,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作用,也需要社会制度的和社会体制的保障作用。那么为什么不能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变革开始呢?

 

 

附: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行为变革、代表构成变革和体制变革的意见和建议

1998320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尊敬的委员长及各位委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完成了各项议程后,成功地结束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关注着大会的进程,对大会选举的新一届国家领导人表示充分的信赖。对于大会通过的决议表示衷心地拥护。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表现出的逐步趋向完善、合理和在职能、效率、本质方面的充分体现表示真诚地高兴。对委员长及各位委员的当选表示祝贺。

自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越来越趋向于完善和合理,越来越体现出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职能和效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中国社会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相关关系越来越密切,意义也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越应该是不断地、持续地趋向完善和合理,不断地体现其本质、职能和效率。只有这样,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也才能不断地、持续地得益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虽然无缘成为人民代表。但这似乎并不妨碍从这一良好愿望出发,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趋向完善和合理、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其本质、职能和效率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敬上。

正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了。回顾大会所取得的成功,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行将的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将是中国国家政体的一个划时代的变革,是国家政体变革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此外,“人大”体制、“人大”行为、“人大”会议组织方式、国家司法体制,等等,同样是国家政体变革的重要方面,而且都是不可忽略的)。人类社会发展表明,国家政体的每一重要变革,都将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对社会及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行将的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成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无论作如何估计,都是不过份的。

2.选出了仍然为全国人民信赖和支持的国家领导人。

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的工作将会更加走上正轨,会更加充分地显示“人大”存在的本质和职能。如果说第七届全国人大开始真正体现出“人大”的本质、职能和存在的意义——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力——的话,那么第八届全国人大无疑是这一本质、职能和意义的更加明显地体现——为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而加速立法速度,体现立法的效率——的话。那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已经向我们预示了本届“人大”将继续是有效率的一届“人大”。同时,又是一届会使“人大”的本质、职能和存在的意义再次拓展——实施法律监督——的“人大”。这个过程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为上的变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符合理性的、趋向完善的变革,无疑是中国社会之幸事,是中国人民之幸事。

社会的发展总是要通过过程来体现的。事物的合理和完善同样是持续体现的。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其合理和完善就是通过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来持续体现的。合理和完善是没有终结的。这无论是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以及对于人的发展都是如此。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自身的合理和完善,仍需通过持续性来体现。因此,我们就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的合理和完善已经是充分的和终结的了。至少,使地方人大像全国人大那样体现自身存在的本质、职能和意义,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在完善和合理性得到持续体现的重要方面(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我的文稿中提出过)。

即使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来说,尽管其在短短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如此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也仍然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这种不合理是现实的、是有着现实意义的。也就是说,这种现实的不合理是影响着全国人大的本质、职能的体现和作用的发挥的。

在这次“人大”会议上,有两则报道给人的影响较为深刻。一是一位女法官就法律(似乎是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的自相矛盾、相互制肘而发表的意见。二是人民解放军代表团的代表就军队的改革和军事立法所进行的讨论。这两则报道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前者是关系到法律自身问题的。这里所涉及的正是“人大”自身的直接职能问题。后者是从社会中人的存在的一个群体——军队——的角度,来表达自身的利益(当然也关系到社会的利益),并以此来提出相关法律问题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职能和存在的意义已经很明确,就是制订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实施法律监督,评价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公正性、正义性,了解社会各阶层以及人的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在汇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矛盾关系、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已有法律的评价来废除和修正法律,通过社会各个阶层的和人的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的表达、以上述三大矛盾关系为依据,来确立新的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制定原则。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通过民意。

“民”是一个什么概念?民就是人和公民在社会中被客观地确定在了一定的阶层、职业、社会群体、区域、民族、信仰、性别等等差别的总和。民意就是这些有区别的人们的利益要求、权力和权利要求、希望得到的法律保障的要求等等。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充分地反映民意(反映民意当然是为了制定法律、评价法律、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法律体现和保障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可以表现民意的代表的构成,就应该是与人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存在状况相适应的。而且这种适应性应该通过“人大”自身的组织结构来表现(这正是“人大”自身体制的问题)。也就是说,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说,人民代表的构成以及代表在“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应该与人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状况相对应。

如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变革,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合理存在已经起到了充分的作用,那么以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变革还主要体现在自身的行为的变革上,即立法行为的明确确立上。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继续变革还应该体现在(1)代表的构成上。(2)组织结构上(即代表大会自身的体制)。

我们应该相信,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变革后,“人大”如果在其代表构成上、在其体制上继续进行变革,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大将继续体现其合理和完善。这种合理和完善就表现在其代表构成、其体制与其存在着的本质、职能和意义的相互适应上。也就必然会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会对中国的社会发展、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在详细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现行(而且也是一贯制)的代表构成和组织结构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已经说过,社会中的人和公民在社会中的存在,是通过阶层、职业、社会组织、群体、区域、民族、信仰、性别等社会的和自然的差别来体现的。这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就决定了,(1)社会中的人和公民具有由差别所决定的利益要求和民意。(2)在同一存在中的人和公民的利益和民意,一般来说是基本同一和一致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和组织结构应该与人的存在、利益要求和民意相对应。然而,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却不是这种差别的全面反映。而主要是以区域差别为表现的,即是以行政区划来确定“人大”代表的构成的。

虽然在几千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职业者,存在着不同阶层、不同性别、不同信仰的人们,但这种客观存在并不是主导构成人大代表的思想的结果,而只是由区域划分来决定人大代表的附加结果。由于主导思想的原因,“人大”的组织结构就不是由人的社会和自然差异决定的,而是由区域这一单一的差别所决定的。如各省、市、自治区代表团就是区域差别的反映。如果我们就此进一步分析“人大”的构成和体制方面的表现,就使人感到有些遗憾。

在主要以区域划分构成代表团的主导思想指导下所组成的“人大”代表构成和“人大”体制中,尽管每一个区域的代表团都是由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职业者、不同社会组织中的人、不同群体中的人、不同民族和不同性别的人构成的。但是他们的代表性和作用则是由区域决定的,而不是由他们的身份差别决定的。而且,对每一个区域的代表团来说,起主要作用的往往是那些国家行政机构中的官员。这就在客观上限制了由社会和自然差别决定的不同的人们反映他们自身利益和广泛民意的可能性。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仅仅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上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和民意,应该说是对“人大”存在的本质和意义的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也就势必影响到“人大”的职能之一——集纳人民的利益要求和民意——的最充分的发挥。

那么,人和公民又是以怎样的社会和自然差别存在呢?如

劳动者阶层、(生产组织、经济组织的)管理者阶层、国家机构阶层、文化知识阶层、科学和技术研究群体、军人群体,以及党派、宗教、性别、区域等差别。而每一阶层和人的群体内,又存在着更多的差别。

如在国家机构中,存在着立法、司法、行政的差别;而立法机构中又存在着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区别;司法机构中又有检察、法院、反贪、调节不同机构的区别。而且还进一步存在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的区别。

如劳动者阶层。存在着不同产业的劳动者和他们的代表——工会或企业委员会的差别。

如企业管理者阶层。存在着国有企业的、共有制企业的、私有制企业的、外资企业的、个体企业的管理者的差别。

如科学技术研究者群体,存在着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实施方面的不同差别。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同样存在着不同的差别。

如文化阶层中,则存在着分别从事美术、文学、音乐、舞蹈、出版的人们的差别。

如在党派中。则存在着共产党、民主政党的差别

如在性别方面,则存在着男性、妇女、儿童、老人的差别(由于儿童和老人尚不具备或者已经失去性别特征,因此他们构成了特殊性别。由于儿童属于未成年公民,他们虽然有着特殊的利益要求,但是不能有自己的人大代表。因此他们的利益应该由妇女来代表。而男性是没有任何特殊利益的)。

如区域差别。包括身处不同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海外华人的差别。也包括身处沿海、内地、自然条件好与不好、经济发达与落后地区中的人的差别。

以及其他各种差别。

显然,从公民及人的以上的存在状况来看,区域的、特别是行政区划所决定的差别,只是人们存在于社会中的一种差别。这种差别不能代表人及公民在社会中存在的所有差别。因此,从人大代表的构成来说,应该与人及公民在社会中存在着的差别适应,而且应该是有机的适应。也就是说,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上,应该摈弃传统的、一贯制的以行政区域选举代表的方式。而是以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存在差别来选举代表。以人和公民的自然和社会的差别选举的人大代表,就具有代表人民的广泛性和全面性。而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方法,只具有行政区划代表的意义。

从“人大”体制来说,也应该与公民的存在和公民代表的构成相适应,这种适应性表现为,

1.人民代表应该以人及公民存在的社会和自然的差别来组团。如国家机构代表团,由“人大”、司法、行政中的代表组成。亦可分为三个独立的代表团;再如劳动者阶层代表团,应该由工人、农民、商业、交通、金融等各种职业中的劳动者组成。

2.“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以应基本与人及公民的社会存在状况相对应(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3.人民代表大会全会以后,各专门委员会应该与与它对应的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

如果全国人大在其代表的构成和自身的体制上完成这一过渡,那么“人大”的变革就不再表现为只是行为上的变革,也会表现为是在代表的构成和自身体制上的变革。这决不是没有意义的变革。这种变革将为反映人民的利益要求、反映民意创造有利的条件。因为这种变革可以使同一阶层、同一职能、同一职业、同一性别……的代表集中在一起,从他们所代表的阶层、群体的人们的角度出发,以充分反映他们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对现行法律的意见,反映他们对法律监督的民意,反映他们对制订法律的民意。如妇女代表团可以就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妇女儿童的现行法律、制定保障妇女儿童的新的法律提出他们的意见;如劳动者代表团如果是由那些勇于抵制乱收费的农民、勇于与腐败者斗争的工人、勇于创业的农民和下岗工人、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主席(包括三资企业中的工会主席)、甚至是受到被滥用权力而深受其害的劳动者组成的,他们就可以从劳动者阶层的角度,提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民意,提出与有利于劳动者创造财富所应该具备的社会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劳动者毕竟是公民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如企业管理者(或企业家)代表团,可以从国有企业、共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的角度出发,就不同企业的发展问题和权益问题、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企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等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法律提案;国家机构代表团可以就立法、司法、行政的相互作用问题、自身体制与社会的适应性问题、他们自身的廉洁问题、公务活动的方式和效率问题、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及公务员的利益问题发表他们的意见,提出相关的法律提案;再如记者和律师代表团。记者和律师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职业,但社会现实表明,具有正义感的、不畏权势的、不惧邪恶的记者和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因而具有同一性。由他们组成统一的代表团,那么记者们可以从揭露不合理存在的感悟中、律师可以从与邪恶的斗争的经历中,提出制定法律的提案,表达如何使法律完善、公正的意愿;再如,残疾人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而残疾人最渴求平等和法律的保护。那么他们同样应该有自己的代表,甚至是代表团。

如果人民代表以这样的与公民的社会存在相适应的方式组团,那么我们在本文开始提到的那两则报道所具有的“专业”性就具有普遍意义了。

另外,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大会上提出了一个会风问题,即希望代表们不说空话、套话,要让群众代表多发言。应该说,这也是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之一,是一个应该充分实现的合理性。然而,这样的“会风”显然是要受人大代表的构成和代表团的组团方式的制约的。在以行政区划为主和以行政长官为中心组成代表团的情况下,要实现人大会议的这一合理性会风,显然是有一定难度的。然而,只要在人大代表构成和代表团的组团方式上加以改革,那么改变会风,实现人大会议的这一合理性,就是必然的。因为以这样的组团方式组成的每一个代表团中的代表,都属于社会中的同一群体中的人,都是同一群体中的公民的代表,都有着同等的地位,都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都有着共同关注的问题,当然也就都有同等的表达意愿的机会。

如果我们的人民代表以这样的方式构成,以这样的方式组团,而且我们的人民代表都是由社会中具有时代特征的优秀人物组成的,是由具有政治素质的、具有法的意识的、具有社会人文知识的、具有较高社会属性的公民组成的,尽管各个代表团表达利益、反映民意的角度不同,然而也正是这种不同,才能通过充分的、全面的民意表达,反映和了解各阶层的利益,反映和了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反映和了解人与社会事务、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才能使人大会议充分顾及到制定法律所应涉及到的范围和原则。才能通过代表们的民意表达体现加快立法速度发必要性,也才能从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以及各项法律相互关系的合理性(即法律之间不相互矛盾)上、从法律的可操作性上体现立法的质量。也才能从更高的程度、更深刻的意义、更宽的范围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职能,才能使“人大”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具有了独立的立法权(即行为上的变革),而表现为开始以一个新的盲目出现,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那么全国人大在代表构成和体制方面的变革,是否同样会使其展现一个新的面目,是其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呢?

我曾经在《党的领导与“三权分离”》的文稿中指出,我国的政治体制应该表现为,在党的领导下的“三权分离”。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应该建立在党的领导下的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的线性人大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上的变革(独立立法、法律监督、表达民意)和我们这里所说的人大代表构成的变革和人大体制的变革(当然,这两方面的变革尚未完全存在)推广到全国各级“人大”,使各级“人大”都能充分体现“人大”的本质、职能和意义,那么人民的利益怎么会得不到反映、体现和保障呢?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又怎么能不趋向合理呢?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又怎么能持续地存在下去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职能、责任、效率以及通过各级“人大”的作用综合体现的)又是否会更合理呢?

破除人大会议的完全以区域划分组团的方式,代之以以公民的社会存在状况选举代表和组团的方式,会使人民代表在代表性上更能体现“代表”的含义。而且,由于“代表”的实际意义的充分体现,将会使人民代表大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使“人大”在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的监督、充分反映民意方面的工作,在全社会各个地区都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能够促进各个地区的社会发展,促进各个地区的人和社会的存在的合理。“人大”的这一社会意义与仅仅维持人大代表的数额在区域上的平衡的意义是不能相比的。

确实,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显示着、而且是快速地显示其是趋向合理的。但是,合理是没有终结的。因此,不合理也是存在的。那么现实所表现出的:一贯制的代表构成方式,由人大会议组团方式表现出的体制上的缺陷,地方“人大”尚不能充分体现“人大”存在的本质、职能、责任、意义,人大代表尚不能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所表现出的人大会议的不尽理想的会风,这四个方面是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现实存在的、明显的不合理呢?如果改变了这些不合理方面,是否就应该表现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持续合理,而且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持续合理呢?

以上意见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斟酌。谢谢。       一个公民

关于我国休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007年11月7日

 

    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就《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借此机会,现将本人写于2000年1月的关于改革休假制度的意见(作了少量修改)提交给你们。从这一“意见”中可以看出,我是从一开始就反对所谓的“黄金周”的。我在那时提出的有关“黄金周”的弊端也是今天的专家学者们说起的。我在本意见的最后提出“希望以上建议能得到重视”。我的这一建议似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要不然的话,我们的社会在这七年多的时间里,就可以避免很多的“黄金周”弊端,就会相应地减少很多的由这些弊端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说不定也早已建立起了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人的发展、让人民满意的休假制度了。

 

我之所以将我的这一建议再次提交,因为我自认为我在这一“建议”中提出的建议仍然是有实际意义的,而且是符合国情的,是与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相适应的,是既可以满足国民的休假需要,又可以不增加国家和企业负担的措施。

 

而且,作为一项社会管理制度,我们也并不一定要拘泥于发达国家所创造的形式。我们完全可以在国民的休假制度上进行创新,建立起一套全新的国民休假制度。只要这一制度符合以下原则就行。这些原则是:

 

1、使整个社会的休假秩序有序和均衡。

 

2、有利于人的心身的健康和愉悦。

 

3、有利于人的情操和心灵的净化。

 

4、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升。

 

5、体现中国社会人们的劳动和工作时间的减少趋向(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并不一定非要与发达国家同步)。

 

6、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7、能够体现中国社会的进步。

 

8、体现中国社会在国民休假制度上的创新。

 

9、能够使休假制度体现为是健康的社会和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重大节日的国庆节和春节不应以休假为主,而是以民族性的社会活动为主,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国庆节的社会活动以爱国为主题;而春节则以健康的民族和民俗文化活动为主题。此外,本人也非常同意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间节日作为法定假日。但这些节日应该设定相应的主题。而且,这些节日同国庆节、春节一样,是应该被赋于一定的社会意义的。因此,它们不应该被作为纯粹的国民个人的休假日。这些节假日也应该是国家用来提升国民素质、增强国民社会意识的节日。因此,这些节假日也应该是在国家指导、甚至是主导作用下进行某种文化行为的“社会日”。因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将在这些“社会日”组织民众进行社会活动和民众的社会生活所需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去。当然国家的这部分财政预算可以作为在这些“社会日”中进行社会活动和民众社会生活的基础经费,以鼓励和吸钠更多的民间资金来共同搞好这些“社会日”中的社会活动和民众的社会生活。

    

    我想,以上述原则制定出的我国的休假制度和法律,显然是被分为两个部分的。一部分是纯粹的国民个人的休假日,如必休日——星期日、春节、五·一(三天)十·一(三天);补充休息日——星期六带薪休假日。另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国家和国民的“社会日”,如国庆节,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等。把我国的休假制度分为这样两个部分,就使我国的休假制度构成了一种积极的文化,显然这在整体上是有利于国民和社会的。(该建议已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关于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思想解放问题

                            2008324

    

不断地看到我们的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的亲民形象甚至平民化形象,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能不感到欣慰。但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仅仅有高级官员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社会更需要的是社会中所有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都能够表现为是亲民的和平民化的,人民更需要的是由亲民的和平民化的政务官和事务官组成的勤政、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从这一点来衡量,我们社会中的公务员队伍的差距是非常之大的。那么如何来缩小这种差距呢?但愿这篇文稿对此能有所助益。2008年3月25日注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宝”。实际上,我国的改革已面临新的思想解放时期,改革的深化需要依赖于新的思想突破。就如同二十世纪的改革需要开启思想解放的大门一样。而我们社会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就面临着这样一个思想解放的问题。

 

    2008315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冯雪梅的文章《有责无权,哪来公仆》中写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权无责、贪污腐败、作威作福、独霸一方之类的批评,表达着民众对政府服务不到位的强烈不满……,很显然,公务员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素质,离民众的要求差距很远。”“舆论对公务员的问责,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责权利不明晰、权力大、责任轻;能进不能出,人员僵化;奖罚不明,当权者说了算。”“全国每年因不称职被请出公务员队伍者、因失职而引咎辞职者、因重大过错受法律惩处者,有多少?数字恐怕少得可怜。”而宝钢则说:“一方面为人民服务(更确切地说,应该是一方面从事着合理的职务行为,笔者注)一方面腐败(也应该包括不正之风,笔者注)的官员(也应该包括一般的公务员,笔者注)比比皆是”。(2008325日中国青年报)

 

建设一支有着竭诚为公民服务精神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或者说建设一支不敢不竭诚为公民服务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或者有着如温总理所说的那样“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清醒意识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是保证国家和政府机构的为公民服务这一根本性质的基本条件(其次是制度建设),也是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条件。对领导干部队伍来说,既包括国家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而国家公务员队伍则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政务官队伍,也即人们传统观念中的领导干部队伍;二是事务官队伍,即在政务官管理之下办理具体事务的公务人员。只有这样两支队伍都以“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为座右铭、为警言、为压力,都有着竭诚为公民服务的精神,或都有着不敢不为公民竭诚服务的“恐惧”心态,国家的公务机构和公务员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队伍才能体现它和他们存在着的性质、意义和价值。

 

那么如何在全社会做到这一点呢?那就需要解放思想,就需要思想上的突破。需要突破怎样的思想呢,又需要怎样解放思想呢?当然只能是突破已有的旧的思想,当然只能是从已有的旧的思想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关于领导干部队伍和公务员队伍,有这样两种传统的或机械论的意识是非常需要加以重新认识的。甚至可以说,正是这样两种意识所体现的思想,对我们社会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产生着并不十分好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很不好的有害作用。这两种传统的或机械论的意识所体现的思想表现为:一是,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思想;二是,合格的公务员队伍是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从这样两种思想本身来说,就内含着这样一种错误,它把一种需要通过时间的不断推移和过程不断持续才能确定性质的问题,在一个很早的时间点和过程点就加以了确定

 

比如,对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他是一个怎样的领导干部,是需要在时间过程和职务过程中来确定的。只要他的职务过程没有结束,他就是一个性质不确定的领导干部。但是,依据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思想来说,一个人只要被选拔或培养成了领导干部,他就成为了“宝贵财富”。而对一个公务员来说,只要他在考试中达到了及格线,他从此就成为了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这样两种思想不仅在逻辑上是违背常理的,而且会产生一系列更为有害的逻辑和思想观念。

 

当社会把领导干部看作是“宝贵财富”时,无行中就在领导干部和民众之间筑起了一道“宝贵”和“不宝贵”的隔墙,也就是筑起了不平等的阶梯然后,就必然会形成将应该均衡于领导干部和民众之间的权力更多地甚至是无限地赋予领导干部的意识,并在这一意识的支配作用下,赋予领导干部更多更大的,甚至是无限的权力。比如在决策问题上,如果领导干部和民众的权力是均衡的,那么领导干部具有的只是在决策前听取民意的权力,在决策中根据民意和其他因素进行决策的权力,以及在决策后对不当决策承担责任的权力。而民众具有的则是,参与决策的权力,评价决策实施效果的权力,追究领导干部不当决策的权力。而如果领导干部和民众的权力是不均衡的,那当然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越大,民众的权力越小;领导干部的权力越多,民众的权力越少;领导干部有了无限权力,民众就没有任何的权力。在这样的权力状态下,领导干部不仅可以随意地凭拍脑袋来决策,可以随意地实施决策,而且可以对任何性质的不当决策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中,大量的因为决策造成的损失,不就是这么造成的吗。而不论任何程度的由不当决策造成的损失,又有多少领导干部承担了责任呢?这难道不与“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意识相关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领导干部成为了“宝贵财富”后,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作为“宝贵财富”的领导干部呢?有什么理由不可以把所有的权力(包括不需要民众参与决策、不需要民众监督、不需要民众问责的权力)赋予作为“宝贵财富”的领导干部呢?在人类社会开始趋向于国家首脑和政府首脑平民化(关于平民化问题,可参见本人的《政治家之大忌——领袖欲》的书稿》)的时代,我们的社会还因为一种传统的观念来人为维系人在身份和人格上的不平等差距,真的是有些不合适宜了。

 

当社会把领导干部看作是“宝贵财富”时,就会在有意无意中赋予领导干部以分配的、物资享受的种种特权(而不是指一般的合理分配和合理的公务消费)。而且,只要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社会意识不改变,这种特权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财富的增多、个人需求欲望的增加而逐步放大。这就进一步地加深了领导干部和民众的不平等地位(但是我们要说明一点的是,在合理的分配制度中,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任职期内按照合理制度分配到的公开的透明的货币利益和合理的职务消费并不属于特权。也不会构成与民众的不平等地位。)在我们的社会中所存在的特权泛滥现象,难道与“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意识无关吗?

 

当社会把领导干部看作是“宝贵财富”时,就会形成公开的和潜在的“保护意识”。这种保护意识甚至会使对领导干部的保护成为无原则的保护。如除了对已经定性的有重大刑事犯罪和重大政治错误的领导干部不予保护外,领导干部其他方面的问题和行为(如个人品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正之风、不讲诚信、说假话、造假——业绩造假、学历造假、统计造假等),都可以在公开的和潜在的“保护意识”的作用下得到保护。这样被保护的领导干部还少吗?而实际上,领导干部这些方面的问题和行为,不仅是有害于社会的,是会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的,更是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作用的,甚至就是不良社会风气的源头,是个人走向腐败的起始。而人的这些问题和行为在公正文明的社会中,正是不能胜任政务官(即我们所说的领导干部)和事务官(即一般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当一个社会在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意识的作用下无原则地保护领导干部时,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默认,意味着是对人民群众损失的默认,意味着对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的默认,意味着有着不良行为的人可以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合法地存在,意味着人的走向腐败过程的存在。我们社会所表现出的官场潜规则、不正之风、贪图享受、行贿受贿等等不良风气,难道不与“宝贵财富”意识支配下的对干部的无原则保护有关吗?所以,如果社会不以建设具有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为宗旨的政务官(即领导干部)和事务官(即一般公务员)队伍为目标,而是依据传统的“宝贵财富”观念来公开地或潜在地保护干部(即领导干部和一般公务员),是会产生很坏的社会效应和社会效果的。

 

“存在决定意识”和“存在决定存在”,这是基本的哲学原理,是最真实的存在写照,没有人可以在意识上和行为上改变这一原理。当领导干部是“宝贵的财富”作为一种社会的意识时,这一社会意识就是一种存在。而这一存在必然决定“不平等意识”、“特权意识”“保护意识”的存在。而这三种意识作为存在时,又必然决定会产生与这些意识相关的存在的存在,也就是不平等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保护的存在。当这种三种存在存在时,就会在人们的意识中产生相关的个人意识。如,个人的需要不平等的意识,个人的从不平等关系中获得愉悦的意识,个人的喜欢不平等的意识,个人的维护不平等关系的意识。再如,个人的需要特权的意识,个人的从特权获得愉悦的意识,个人的喜欢特权的意识,个人的需要维护特权的意识。还有,个人的需要特殊保护的意识,个人的从被保护中获得愉悦的意识,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个人的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保护的意识。当这些意识作为存在时,就必然会创造出与这些意识相关的行为的存在和事实的存在。如果我们拿这些逻辑关系来对照社会现实,我们能否认由这种逻辑关系导致的大量的事实的存在吗?其实,我们社会存在着的许多特权和顽症,就是由这种逻辑关系演译出的存在

 

然而事情并不到此为止,事情还会继续发展下去。当这些个人的意识成为存在时,当这些个人意识发展和膨胀到一定的程度时,当由这些个人意识导致的事实成为存在时,这些事实的存在就回促成那些还只是个人的意识转化成为社会的意识。即便这些社会意识是社会不倡导的、是以潜在的状态存在的、是与合理的法律制度规则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但只要这些意识能够支配人们的共同行为,这些意识就仍然是一种社会意识。如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那些官场中的潜规则。当这些潜规则根本不顾及合理的法律、制度、规则而支配官员们的共同行为时,你能说由这些潜规则所表现的意识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吗。当这些由个人意识转化成的社会意识成为具有强大惯性的意识、成为可以消融法律制度规则权威的意识时,就会构成对社会的极大危害,就会成为社会中最具腐蚀作用的惰性力。当这种惰性力发生作用时,社会性腐败的产生也就是必然的了。

 

政务官可以做的就是决策。做出了好的决策,使很好的决策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能够使好的决策和好的决策实施产生好的效果,就是做好了一个政务官。那么又如何做一个好的政务官呢?做好政务官应该具备的五个要件是:一是民主精神。即倾听民众的声音,从民众的声音中发现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符合民众的眼前利益,什么符合民众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二是创新精神。即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继承前任的合理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在尊重民主机构所做决策的基础上,勇于进行决策的创新;三是科学精神。即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者和专家们那里,发现民众利益的科学性,使自己的决策符合科学原理。从专家和学者那里寻找实施决策的科学方法,以使自己的决策能够产生最大最好的效果;四是管好为自己做事的公务员。而要做到这一点,那就要一方面监督(包括借用民众的力量和舆论的力量进行监督)和督促公务员很好地履行职责,一方面要惩处和清除那些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公务员。五是法治精神。即从自己对法律的敬畏出发,使自己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的实施过程符合法律,使自身的个人行为符合法律。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有着成熟的公务员制度和建立起了可以依靠的公务员队伍的社会里,任何可以把握这五个要件的人都可以从事政务官的职务。相对来说,政务官个人的品质、道德、诚信、诚实不说谎、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亲民意识、平民意识要比个人的学历、能力、经验更为重要。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的发达国家在选举国家首脑和地方行政长官时,人们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被选举人的品质、道德、诚信、诚实不说谎、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亲民意识、平民意识方面。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很多的文明国家里,一些没有过从政经历的人、甚至平民也可以当国家首脑,即使是一些十几岁的孩子也可当地方行政长官。

 

那么,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则比较看重学历、履历、经验、能力这些方面的个人要素呢。这仍然与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意识相关。因为在我们民族的传统中,太注重个人的作用了,尤其是在治理或管理社会方面是如此。我们社会中所表现出的一把手制、个人说了算、权力的集中、领导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制度、难以舍弃的任命制度等等,反映的都是对个人作用的注重。在我们的社会中,只要选对了一个领导干部就能治理好一方社会、就能造福一方百姓的观念太牢固了(可是,我们却忽略了另一面,即选错了一个领导干部,则是会祸害一方社会、一方百姓的)。在这样牢固的观念的作用下,民众的作用、民主的作用、法治的作用、制度的作用、舆论的作用似乎就是无足轻重的了。当民众的作用、民主的作用、法治的作用、制度的作用、舆论的作用真的无足轻重时,就更加凸现领导干部的个人作用了。当领导干部个人的作用这样被越来越凸现、越来越看重时,领导干部就越加成为“宝贵财富”了。“宝贵财富”的社会意识也就更加浓烈。这就又会进一步强化不平等意识、特权意识和保护意识。这种逻辑循环是没有终结的,是不会向消淡的方向发展,而只会向强化的方向发展。

 

我们社会中的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意识与世界上很多发达文明社会中的“权力者是靠不住的”社会意识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确实,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都是把权力者看作是不可靠的人,所以要限制权力者的权力,要对权力者进行公民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制度的监督,要运用人民的权力、法律的权力、国家机构的权力制约权力者,要通过选举、压力、甚至弹劾来重新选择权力者。

 

我们分析过了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产生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意识的原因,分析了在这一社会意识的作用下必然会产生的社会效果,分析了这一意识与这一意识产生的社会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现在我们也可以分析一下为什么发达文明社会中会形成“权力者是靠不住”意识的原因。

 

人们为什么会将权力者看作是不可靠的。因为权力是很具有诱惑力的,而权力产生的两种利益(精神的利益和物质的利益)则是更诱惑人的。而人的本性之一就是很容易接受诱惑。即使是在艰苦的革命时期,人的这一本性也是不可改变的。如共产主义对共产党人的诱惑;如解放劳苦大众、让劳苦大众过上幸福生活的理想对革命者的诱惑。因此,对诱惑来说,是分为理想性质、光彩性质、公益性质的利他的诱惑和利于自我的诱惑的。实事求是地说,理想性质、光彩性质、公益性质的诱惑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作用下产生的诱惑(如教育和培养)。利于自我的诱惑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诱惑,而接受利于自我的诱惑却是人的一种内在的本性。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当社会缺乏理想性质的、光彩性质的、公益性质的诱惑时,或者是他不接受这些性质的诱惑时,那么吸引他就是利于自我的诱惑。而权力又是可以使人达到走向利于自我诱惑的最好条件正是接受利于自我诱惑的本性在人的内在中的存在和利于自我的诱惑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使任何权力者都成为了不可靠的人

 

但是,由于社会还没有进步到不需要专门的直接管理者的程度,由于社会还需要由专门的人通过执掌权力(当然应该是有限权力)来从事直接管理,所以社会需要民众对这些权力者进行监督和反向的管理。当社会的观念是“权力者是不可靠的”时,对权力者进行民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制度的监督,运用人民的权力、法律的权力、国家机构的权力制约权力者,通过选举、压力、甚至弹劾来重新选择权力者,就是必要的了。民众就会在这种必要性中形成对官员进行监督和反向管理的意识。而官员则会具有接受民众的监督和反向管理的心态(即便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心态)而当人们将领导干部视为是“宝贵财富”时,当领导干部也自我地认为自己是“宝贵财富”,进而形成不平等意识、特权意识、保护意识,并形成个人的需要不平等的意识,个人的从不平等关系中获得愉悦的意识,个人的喜欢不平等的意识,个人的维护不平等关系的意识;个人的需要特权的意识,个人的从特权获得愉悦的意识,个人的喜欢特权的意识,个人的需要维护特权的意识;个人的需要特殊保护的意识,个人的从被保护中获得愉悦的意识,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个人的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保护的意识时,是不会产生接受民众的、民主的、制度的、法律的、国家机构的监督和反向管理的的观念和心态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许多官员反感(各种形式的)监督、对监督者动怒(甚至仅仅为了自以为不雅的一张照片而动怒)、甚至动怒到利用司法力量打压和报复监督者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原因就在于此。对这样的权力者,我们能说他们是可靠的吗?对那些有着上述各种意识和行为的权力者,我们能说他们是可靠的吗?对于那些在这些意识支配下进行各种不端行为的权力者,我们能说他们是可靠的吗?

 

然而,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之所以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当然是有其根源的。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意识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革命的目标是明确的(也就是说,能够诱惑人的是理想性质的、光彩性质的、公益性质的诱惑),由于革命者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条件是可以对人的良好的品质、道德、追求、意志构成保障的,因此革命者的才智、能力、文化、经验凸现成为一个人能不能掌握更大更多的权力、承担更大责任的首要条件。而那些经过革命岁月洗礼的革命者,当然是能够为革命和党的事业做出更大成绩的人了。因此,他们成为“宝贵财富”是理所当然的。而在革命胜利后,社会进步的目标往往成为不确定的、理想化的、虚幻的、甚至是频繁变动的目标,因而极易使人失去理想性质的、光彩性质的、公益性质的诱惑。而人们更多面对的是利于自我的诱惑、是权力的诱惑、是权力带来快感的诱惑、是权力能够满足利益需求和自我享受的诱惑。特别是,当社会失去能够保障人自发地形成良好的品质、个人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社会条件时,当社会不具备民主、法治的传统时,人们更容易接受的是利于自我的诱惑。或者说,人的内在的接受利于自我诱惑的本能就会凸现出来。在这种新的社会状况下,权力者必然是“宝贵财富”呢?还是更容易成为“不可靠”的人呢?应该说,说权力者必然是“宝贵的财富”,除了表现为是继承传统观念外,再就是一种主观上的理想化了的期望。而客观只能是,权力者是不可靠的,是需要监督和制约的。而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者就是更不可靠的。无数的腐败事实、社会中的不正之风、官场中的潜规则、“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权无责、贪污腐败、作威作福、独霸一方”、蛮横刁难、索贿受贿、任人唯亲、滥用权力、傲慢无礼的现象,说明的不正是权力者不可靠的客观性吗,不也正是对“宝贵财富”说的否定吗?

 

我们当然希望主观愿望的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仍然是一种必然性。但是事实只能是“权力者是不可靠的”才是一种客观必然性。主观愿望是不能取代客观必然性的。

 

但是遗憾的是,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仍然是左右我们的社会选拔培养领导干部或政务官的一种有影响力的思想。而与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思想观念相关的注重领导干部个人的作用、赋予领导干部太大太多的权力、不平等意识、特权意识、保护意识的状况也就依然存在着。应该说,这种状况是不利于党的事业的,是不利于人民利益的,更是与现代社会所表现的公民社会和官员平民化趋势格格不入的

 

尽管以上所说是针对政务官(即领导干部)而言的,实际上也完全适用于事务官(即一般公务员)。因为在我们社会的意识中,一般公务员仍然是干部,是官。因为在我们社会的现实中,事务官(即一般公务员)同样是权力者,甚至是无限权力者。不平等意识、特权意识、保护意识同样存在于他们之中。对事务官的民众的监督、民主的监督、制度的监督、舆论的监督、法律的监督同样是很缺乏的(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甚至是不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权无责、贪污腐败、作威作福、独霸一方”、蛮横刁难、索贿受贿、任人唯亲、滥用权力、傲慢无礼的现象同样会发生在他们中间。甚至一些刚刚考进公务员队伍的年轻人,就会无师自通地沾染和表现公务员队伍中的种种不良风气。这说明在一些公务机构圈内已经形成了很不好的环境和氛围。

 

如果我们不是用“大多数”这个模糊的统计概念来衡量我们的政务官队伍(即领导干部队伍)和事务官队伍(即一般公务员队伍),而是从细节来衡量、从与一些发达国家中的官员和公务员的比较中、从民众的印象感受评价中、从人民的要求和事业的要求来衡量,可以说我们社会中的这两支队伍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至少从权贵意识、特权和公款消费来说是如此。)为什么我们的社会是那样地注重领导干部队伍的选拔和培养,我们的社会对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是那样地严格(严格到从几百名甚至几千名应试者中录取一名的程度),却又形成不了令社会和人民满意的、或者说与发达国家水平相近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呢?这就不能不与“宝贵财富”的观念和由此而决定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的模式相关。因为这种建设模式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在一个很早的时间点和过程点就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状态加以了确定(即:一个人一旦成为了领导干部也就成为了“宝贵财富”;一个人一旦被录取成为公务员,他就成为了合格的公务员。)也就排斥了需要通过时间的不断推移和过程的不断持续才能确定性质的必要性。

 

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无论是对政务官来说,还是对事务官来说,一个人能不能胜任这样的职务和职业,一方面取决于个人的学历、知识、才能和经验。另一方面取决于个人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对利于自我的诱惑的抵御能力(这种抵御利于自我诱惑的抵御能力既包括个人的自主性,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制度)。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无论是政务官还是事务官在具备了学历、知识、才能和经验的前提下,政务官和事务官个人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对利于自我的诱惑的抵御能力更决定着和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素质

 

而我国现行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模式,确实能够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学历、知识、才能、经验方面的优秀。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身上。我们甚至丝毫不怀疑,那些不断经历过选拔培养的领导干部们,即使他们从一开始从政,就热衷于搞不正之风、热衷于贪图享受、热衷于追求高官厚禄、热衷于官场潜规则、热衷于贪污腐败、热衷于女色,他们的管理(包括社会管理、企业管理、事业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强的,甚至是西方的官员无法比较的(这与我们的社会太注重个人作用的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有着那样多的一方面做出很大的业绩、一方面越来越腐败的官员的原因所在。)所以,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培养制度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应该是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

 

但是,我国现行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模式是不能象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备优秀的才能那样来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有良好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对利于自我的诱惑的抵御能力的。更何况,一个人的这方面的状态是时时刻刻在变化着的,是不可能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和过程点加以确定的。这就构成了我国社会在政务官队伍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方面的致命缺陷。这一缺陷在建设政务官队伍和事务官队伍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作用和消极作用,完全可以抵消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培养制度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所具有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社会花费那么大的精力、利用那么多的时间、耗费那么大财力(在这些方面,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和我们的国家相比。)来培养领导干部,甚至对犯法的领导干部不惜动用重刑(如死刑),却效果仍然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所在(如果用成本意识来衡量,我们社会的培养领导干部的方式确实是一种高成本的方式。)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在新的思想解放运动中,扬弃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改变注重个人作用的观念、改变离开了谁地球就不转了的观念,从这些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即便我们的社会不需要确立“权力者是靠不住”的观念,也不能再维持“宝贵财富”的观念了。我们的社会应该在扬弃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观念的同时,改变与这一观念有着密切关联的旧的建设政务官队伍和事务官队伍的模式。去勇于创建一种新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建设模式。这一新的建设模式的关键在于,在能够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备优秀的才能的前提下,还能够保证政务官和事务官具有良好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实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对利于自我的诱惑的抵御能力

 

那么这种新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模式应该是怎样的呢?这一新的模式的核心是淘汰制,而不是传统的选拔培养制和录用考试制。即使这一新的建设模式是淘汰制与选拔培养制和录用考试制的结合体,淘汰制也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和贯穿始终的措施。

 

所谓“淘汰制”,就是在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在政务官和事务官的行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过程中、在管理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对任何对民众的利益和权利造成伤害的人、对任何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对任何对国家和政府声誉造成损失的人、对任何产生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对任何使民众产生愤怒情绪的人都应该被淘汰出政务官或事务官队伍。而这些方面更多涉及到的不是人的能力,而是政务官和事务官个人的品质、道德、精神和对利于自我诱惑的态度。因此可以说,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建设的淘汰制,实际上就是对从事政务官职务和事务官职业的个人的品质、道德、精神、对利于自我诱惑态度的贯彻始终的检验,是在自始至终地提升整个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的素质。(其实,我在我的《人事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册子中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对政务官和事务官的淘汰制度不是惩罚制度。比如,对于那些犯罪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在依照刑法判决之后,将他们开除出公务员队伍,那不是淘汰他们,而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淘汰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声誉而对公务员的品质、道德、精神、能力的进行检验和发生检验结果的表现。如果对那些在品质、道德、精神、能力方面不符合公务员标准的人,对那些对民众的利益和权利造成伤害的人、对那些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对那些对国家和政府声誉造成伤害的人、对那些产生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对那些使民众产生愤怒情绪的人不淘汰出公务员队伍,实际上就是容忍这样的人的这些行为,就会影响更多的公务员去发生这些行为,就是容忍越来越多的这样的人去败坏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勤政和声誉,就是在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方面降低公务员标准,就会不断地促退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在以“保护意识”取代“淘汰制度”时、在以利益相关的相互保护的潜规则取代“淘汰制度”时,结果就更是如此。

 

其实,我们想想那些有着高素质公务员队伍,能够体现公务员队伍勤政、廉洁形象的国家,它们之所以能够做到这样,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宝,不需要花费多大精力和财力,能够发生作用的就是公务员淘汰制度。即便是这些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没有淘汰一个政务官或事务官,这一制度也是存在着的铁的制度,是每个公务员头上的剑,是随时可以发生效用的制度。而反观那些在公务员中充斥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权无责、贪污腐败、作威作福、独霸一方、蛮横刁难、索贿受贿、任人唯亲、滥用权力、傲慢无礼现象的社会(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则是根本不存在公务员淘汰制度的,有的只是无原则的保护和在这种无原则保护惯性作用下发展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保护。

 

为什么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淘汰制是建立勤政、廉洁、高效、低成本的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员队伍的有效制度(而不只是措施和方法),而不是我们社会所通行的“犯了错误改了就好”的原则?

 

这是因为,容许政务官和事务官在任职期内犯错误和允许政务官和事务官在任职期内改正错误的原则一旦被许可,就具有极为广泛适用性质。也就是说,如果这一原则可以用于一个政务官或事务官的身上,那么也就可以用于所有的政务官和事务官的身上。那么由政务官和事务官在任职期内所发生的错误因为是“允许改正的”,因而是合理的。这样这种具有“合理性”的错误就会“合理”地发生无数次。我们假设,一个事务官或政务官在任职期内可以发生的错误有100个类型(当然远不在100个类型),当他犯了第一个类型的错误后,社会允许他改正错误。而且他也确实在任职期内改正了这一错误,并且在任职期内也不再犯这一类型的错误。这确实显示了“犯了错误改了就好”的合理性。但是,他犯了的和改正了的只是一个类型的错误。因此,他还可以“合理”地犯和改其他类型的错误(特别是当人有意识地这样做时),而且不再在以后的任职期内重犯这些类型的错误。直至他在任职期内把所有类型的错误都犯一遍和改正一次。这仍然符合“犯了错误改正就好的原则”。

 

当一个政务官或事务官被容许这样“犯错误和改正错误”时,就不能不意味着是所有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都可以这样在任职期内“合理地”轮番地犯和改不同类型的错误,意味着新任职的政务官和事务官也可以这样在任职期内“合理地”轮番地犯和改不同类型的错误。当这样多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都这样合理地“犯错误和改正错误”后,对国家公务机构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存在着这样的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国家机构每时每刻、永远都在犯着错误。意味着这样的国家公务机构中的错误在不断地增加着和积累着。存在着这样多错误的和这样不断发生着错误的国家公务机构是永远不会成为勤政、廉洁、高效、低成本的国家公务机构的,这样的国家公务机构中是永远不可能存在一支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的。而存在着这样多的具有“合理性”的被改正了的错误的公务机构所造成的损失、伤害,都是要由民众来承受的。

 

所以,对国家公务机构来说,就要尽最大的可能做到不犯错误。但是,由于国家公务机构不是可以不犯错误或犯错误的“人”,而是一种“非人”。国家公务机构犯不犯错误是取决于组成国家公务机构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中的每个人的。只有组成公务员队伍中的政务官和事务官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才能表现为国家公务机构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

 

而国家公务机构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则是通过不存在或少存在犯错误的政务官和事务官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当国家公务机构中不存在可以犯错误的政务官和事务官时,国家公务机构自身当然也就不能犯错误了。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建立公务员淘汰制度。因为公务员淘汰制度一旦有效地实施,那么那些犯了达到了淘汰程度错误的政务官或事务官即刻被淘汰出公务员队伍,这样国家公务机构中就少了一个犯错误的公务员,国家公务机构也就减少了由这样的公务员犯的更多的错误。其次,公务员淘汰制度一旦有效地实施,任何一次有效地即刻淘汰公务员的行为,对其他的公务员都是一种能够给人深刻印象的警示,就会使其他的公务员不敢轻易地犯错误。这就在更大的程度上减少就犯错误的公务员。

 

从这种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公务员淘汰制度与“犯了错误改了就好”的原则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构成了多么大的反差。如果说,凡是存在一个勤政、廉洁、高效、低成本的国家公务机构的国家实施的都是公务员淘汰制度的话(我们千万不要认为这些国家很长的时期内没有淘汰政务官和事务官,就是不存在这样的制度。其实,承担责任的自动辞职,也是公务员淘汰制度的一种表现。)那么我们就不能不考虑,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迟迟建立不起来勤政、廉洁、高效、低成本的国家公务机构的原因是不是就是没有建立公务员淘汰制度,而坚持着“犯了错误改了就好”的原则呢?

 

要使公务员淘汰制度成为铁的制度,有两个内在要件是不可缺少的。一是公务员淘汰标准和细则。二是能够使这些标准和细则得以运作的体制。而要使公务员淘汰制度能够发生效用,还必须要有相应的外部条件,如民众监督、舆论监督、责任追究、公民投诉等等。

 

我们说过,我国的领导干部选拔培养制度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但是,也正如我们还说过的那样,这一制度虽然能够有效地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水平,却有着不能保证领导干部的品质、道德、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平等精神、平民精神、诚信精神、廉洁精神)和抵御利于自我诱惑的能力这样一种致命的缺陷。而这一缺陷实际上就是公务员淘汰制度的缺失。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社会中,一旦能够将领导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与公务员淘汰制度结合起来,我们的社会将会形成一种更加完美的公务员制度。

 

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在我国社会中,一旦能够将领导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公务员淘汰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结合起来,我们的社会将会形成更为优秀、素质更高的政务官(领导干部)队伍和事务官(一般公务员)队伍。

 

当然,在我们的社会中,要有效地建立和实施公务员淘汰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信奉中庸之道哲学的社会,我们社会中的人是很善于运用各类处世哲学的人。还因为,我们的社会已是一个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联关系的社会,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的社会。但是我们相信,建设一支勤政廉洁、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是党和政府的目标、是人民的要求、是正直的领导干部的追求。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认识到公务员淘汰制度在建设勤政廉洁、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能够下决心建立公务员淘汰制度,就一定能够建立起这一制度,就一定能够有效地运作这一制度。

 

我们也不否认,如果公务员淘汰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地运作,在起始之初,被淘汰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会有很大的比例。但是如果这一制度的警示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一比例会很快地降低。我们坚信,如果公务员淘汰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地运作,要不了十年,我们的社会就会建设起一支高素质的勤政廉洁的政务官(领导干部)和事务官(一般公务员)队伍,就同样会处于在一个在相对长的时间内无淘汰对象的状态之中。

 

如果说,在我国实施公务员淘汰制度而导致大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被淘汰是一种阵痛的话,这应该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深化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是这种代价的付出要比长期地陷入难于自拔的困惑中要好得多(我们的反腐败、我们的纠正不正之风、我们的改变作风搞了几十年了,可我们仍然处在困惑之中),要比国家形象和声誉的毁损要好得多(每每看到国际上有关腐败程度的排名,我们自己也会感到不光彩的),要比承受民众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的不满和怒怨要好得多(而这种不满和怨怒的另一面是民众的失望、憋屈、痛楚甚至苦难)。更何况,建设勤政、廉洁的政务官和事务官队伍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个现代社会必须趋向的发展。

 

地震局应该“转身”了

          2010812

 

自唐山大地震后,各省市陆续建立起了地震局。地震局的职责和工作重点显然在于研究地震的成因和进行地震预报。然而,由于地震预报至今都是一种没有突破的科学难题,所以,我国几十个地震局在地震的研究和预报上并没有大的突破和作为。几十年来,国家对各省市地震局的投入可能已是难以计数的了。可地震依然在人们没有防备的状况下发生着,人的生命和财产仍然被地震吞噬着。我们虽然不能说国家投入巨资研究地震和预报地震是不必要的,但国家这样大的巨额投资与应获得的效益显然是不相适应的。

 

面对甘肃舟曲泥石流所造成的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想到的是,各省市的地震局是不是应该“转身”了,大量的地震局里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应该承担起另一种职责——预报和防止各种地质灾害。

 

相对于仍然不可知、不可预报的地震灾害来说,诸如泥石流这样的地质灾害应该是可知可预报的。如果国家能够将研究地震的巨额投资中的一部分用于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报,如果地震局中的大部分工作人员能够转身进行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报,那我国可以减少多少损失,可以保全多少生命啊?这难道不比现有的国家对地震局的投资和地震局中的大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更有现实意义、更有价值、更为民众所需要吗?

 

当然,对地震的研究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研究应该属于国家承担的基础科学研究,而不属于技术应用研究。而诸如泥石流这样的地质灾害研究和预报,更应该是国家承担的基础科学和技术应用。地震局也就应该为此而“转身”。

 

再议地震局该“转身”了

2011919

舟曲泥石流灾害发生后,本人写了一篇《地震局应该“转身”了》的评论。评论建议各省市地震局的工作应该由对地震灾害的研究与预报转向对诸如泥石流这样的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防这种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方向上去。

我不知道我的这一建议是否发生了效用。但是西安灞桥区山体滑坡事故不能不使我们再提地震局“转身”的问题。我想,为了使各省地震局能够切实地转身,能够切实地发挥地质灾害研究、防治和预报的功能,各省市的地震局应该改名为地质灾害预防局。

真的,如果各省的地震局(或改名后的地质灾害预防局)每年能够确定三十个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那就能够减少多少地质灾害啊!说不定这次的西安灞桥区也在这样的确定区域内。这样的话,西安灞桥区这次地质灾害就能够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多么利国利民的事情啊。然而,由于地质灾害的预防不力,人民的生命和社会的财产在不断地被吞噬着,这是多么令人痛心啊。而原本这样的事情是应该由人做的,也是可以做好的,是不该遭受的损失。

 

官员终身制破了没有

2012212

 

本人在112日写了一篇《如何治吏》的文稿。在这篇文稿中,我再次提出了我国官员的终身制问题。

 

废除官员终身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问题似乎由合理的官员退休制度加以解决了。中国似乎由此而不再存在官员终身制了。其实不然。

 

我在《如何治吏》的文稿中指出,我国官员只有两种存在状态,一是进监狱,也就是官员在犯了大事后,去蹲监狱,并因此而不再做官;二是不论犯多少事,只要还算不上大事,还不到进监狱的程度,就可以在“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的庇护下,终身为官。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并没有真正废除官员终身制。

 

那么官员终身制废除的标志是什么呢?就是在官员没有退休之前,所有的官员除了存在终身为官和蹲监狱这两条路之外,还存在走第三条路的可能性。这个第三条路就是官员被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之后的回归平民之路。只有当这一条路摆在了官员面前之后、只有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制度化以后、只有官员在退休之前可以成为平民的现象常态化以后,中国才可以说是真正废除了官员终身制。

 

那么,官员在什么状况下应该被开除公职、应该辞去公职呢?那就是在官员犯了“小事”,而且这样的“小事”足以反映了官员的不良道德、影响到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构成了对社会和民众的伤害、引起了民众的不满、造成了各种损失,官员就应该被开除公职、或者自行辞去公职去做平民,而不是等到这样的官员犯了大事进了监狱后自然地终结官场之路。

 

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官员存不存在这第三条路,官员能不能够通过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的方式使官员回归平民常态化,是是否实质性地废除官员终身制的决定性条件。也是我国官场能否洁净、官员能否廉洁的重要条件,更是反腐败能否有效(反腐败是否有效的标志不是抓了多少大案要案,而是通过“抓小防大”少发生或不发生大案要案)的重要条件。

 

看来,在我国社会中,真正废除官员终身制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还任重道远。

 

不开通官员的第三条路,好政府建设就困难重重

2012310

 

不开通官员的第三条路,好政府建设就困难重重。

 

什么是好政府?好政府就是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亲民政府的总和。

 

什么是官员的第三条路?就是官员在终身为官、蹲监狱之外的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路。

 

如果没有这一条路,我们社会承袭的就还是官员终身制。官员终身制的实质就是除了蹲监狱外,官员不论做官做得再不怎么样,不论犯了多少事,官员终身都可以为官。

 

正是因为官员终身制的依然存在,所以也可以反过来说:一个人只要终身为官,只要可以想方设法地规避蹲监狱,官员就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些做的“什么”就包括与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亲民政府相违背的事。

 

而政府或官场又是由一个一个个体的官员和公务员组成的。当相当一部分的官员和公务员有“只要可以想方设法地规避蹲监狱,官员就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意识,并这么做时,就会影响到所有的官员和公务员,就必然会形成潜规则。这样,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亲民政府怎么能够形成呢。

 

说实在的,我们现在强调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亲民政府,就是因为我们的政府建设在这些方面存在着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而之所以在政府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社会的官员只有终身为官和蹲监狱这两条路,而没有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路。因此,官员和公务员都深谙此道——只要可以规避蹲监狱,就可以在终身为官员的路上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包括什么也不做这样的事)。即便做了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事、做了给民众造成严重伤害的事、做了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做了有违社会公德的事、做了暴露了自身不道德的事,只要不蹲监狱,最严重的处分也就是内部撤职(这种处分往往不过是带薪休假而已,甚至是到高档“病房”休养)。即便撤了职,也还可以东山再起(而且,已有的为数不少的事实证明,这种东山再起不需要多长时间)。这样,官员还有什么可畏惧的呢,还有什么不敢做(包括敢做什么也不做这样的事)呢?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在政府和官员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甚至是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的监督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呢?说得不好听些,上述状态甚至是对社会监督的一种嘲弄和蔑视(想想吧,在民众轰轰烈烈的舆论和网络监督之后,犯了事的官员依然故我,这难道不是对社会监督的嘲弄和蔑视吗?!)。当官员没有什么可畏惧的时候,当官员没有什么不敢做(包括敢做什么也不做这样的事)的时候,而社会监督在官员终身制面前又发挥不了什么作用时,既无法避免政府和官员产生问题,也难以进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亲民政府的建设,更会使社会矛盾的积累越来越严重。

 

而当我国的官员有了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这条路后,可以肯定的是,一切皆会改变。

 

   收取小汽车行驶里程费或里程税是否可行

2014224

 

我曾于29131月写过一篇《小型客车的功能应该如何正确定位》的文章(见附件),意在促使人们给小型客车以正确定位,在不限制小型客车购买的情况下,使人们能够减少小型客车的适用频率,以此促进能源消耗的减少、减轻空气污染的程度、减轻交通拥堵程度。

 

应该说,本人这篇文章的立意是挺不错的,但是似乎并没有什么效果。这既与人们有车观念的难以改变相关,也与公共交通的不便、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普及相关,甚至与公务车的泛滥相关。

 

随着整个中国空气污染的加剧,随着一、二线城市交通拥堵和雾霾的加剧,有人开始提出收取城市交通拥堵费、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来解决这些问题。其实,对我国来说,汹涌的小汽车增加浪潮,对我国的能源供应、能源来源构成了潜在的危机和危险。即便我国暂时还不存在能源的危机和危险,而大量的宝贵能源被被小汽车运行这种非必须消费而消耗掉,也真的是一种令人惋惜的事情。如果我国社会能够将这些被消耗的很大一部分能源储藏起来,以备能源危机使用,以延长石化能源的使用期限,也应该是一种战略眼光吧。

 

那么收取城市今天拥堵费、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是否对减轻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有帮助呢?当然有。但并不一定会减少人们对小汽车的使用频率。而且,这两种收费对拥有小汽车的一般公民与富裕阶层的公民、官员阶层公民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富裕阶层和官员阶层公民来说,拥堵费和停车费的增加对他们来说是无所谓的。而对一般有车公民来说,则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因而会抵制这种收费,引发社会矛盾。这两种收费似乎也无助于培育人们树立起小汽车功能作用正确定位的意识。

 

因此,建议按照小汽车行使里程收取小汽车里程费。当然,这里的小汽车里程费收取的对象是不包括出租车、特殊公务用车的。这种费用的收取就如同燃油税的交纳一样。对燃油税来说,谁消耗的燃油多,谁就多交税。对小汽车历程费来说,行使的里程多,就意味着消耗的能源多,意味着对环境污染的“贡献”大,意味着对交通拥堵的“贡献”大,就应该通过费用的支付为能源的消耗、为环境的污染、为交通的拥堵承担社会责任。显然这对任何有车人和无车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说,燃油税的设立有助于人们减少燃油的使用的话,那么里程费的设立则能够更进一步地促使人们减少小汽车的使用频率。

 

当然,要在我国顺利推广收取小汽车里程费,还需要一些合理的前提条件。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尽快在一、二线城市实施带薪休假制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人们就不会与免费使用公务车的公务员们较劲了,就会从燃油税和里程费的角度来衡量利益关系,就会减少小汽车的使用频率;公共交通发达了便捷了,里程费的存在就会使人们只是在休闲时间使用小汽车,就不会出现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的汽车潮现象。这也显然有助于人们给小汽车功能以正确地定位;带薪休假制度普及了,人们使用小汽车休假就会在每日、每周、每月的时间中均衡铺开,就不再会出现现在的逢“五·一”、“十·一”、春节疯狂堵车的景观了。

 

总之,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发达便捷、普及带薪休假制度逐步具备的条件下,收取小汽车里程费,有助于人们人们树立正确的小汽车功能观,有助于减少能源的消耗,有助于减少城市拥堵,有助于减少空气的污染,有助于人们增强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而所有这些又都是建立在公平这一基础上的。

 

 

 

小型客车的功能应该如何正确定位

2013115

 

有报告称,10大污染城市7个在中国。对这些城市的污染来说,空气污染的涉及面更广。而空气污染在遭遇有雾天气时,则给人的感觉更直观,后果更严重。其实,对雾天来说,有自然雾和人造雾。自然雾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的自然现象。从一定角度来说,自然雾还是一种美景。从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说,人造“雾”则是人们的过度行为与自然雾的结合体。

 

在制造这种人造雾的行为中,汽车的过度使用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对城市来说,小型汽车的过度使用则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这就不能不涉及到一个问题: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是什么?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应该如何正确定位。

 

说到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可能没有一个人不认为是代步工具。其实,小型汽车自被创造出来之后,它的功能作用就从来不只是代步工具。除了代步工具这一功能外,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还有很多。

 

如,能使人便利地从一地到达另一地的功能;

 

如,具有使人从一地到达另一地的过程中感觉舒适的功能;

 

如,炫耀功能。炫耀既是人的一种心理,也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人的行为。就小汽车来说,有许多有车人就存在对无车人的炫耀心理和行为。而无车人也往往会因为炫耀心理的驱动而急欲买车。另外,一些人买豪华车则是为了向一般的有车人炫耀。

 

如,满足人的心理的功能。诸如人的炫耀的心理,物质欲望的心理,等等;

 

如,满足攀比的功能。别人有的东西我也要有,别人有了,我就要有更好的,即是一种攀比。有许多的尚不具备购车的人因为这种攀比心理而购买了小汽车,也就使小汽车具有了这一功能;

 

如满足刺激的功能。有一些人希望得到刺激。而刺激的方式很多,如酗酒、彻夜跳舞、吸毒、甚至打架斗殴都是寻求刺激的方式。而买车用来飚车,就成为了小汽车的一种功能;

 

如吸引女性的功能;

 

……。

 

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小汽车功能中,还有一项功能是最晚形成的,而且是在小汽车已经普及、能源紧张、交通拥堵、空气污染严重的条件中形成的。这个功能是什么呢?就是休闲功能。也就是说,虽然人们有了小汽车,但并不经常性地将其作为代步工具,更无所谓发挥炫耀功能、心理满足功能、攀比功能、满足刺激功能、吸引女性功能,而只是在休假时期使用,这就是小汽车的休闲功能。

 

从发达国家来看,小汽车功能作用发挥的轨迹一般表现为先充分地发挥代步功能,然后是发挥其它功能,最后是趋向发挥休闲功能。而休闲功能应该是小汽车最后的也是最主要的功能作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应该给予正确定位的功能。当然,能够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这样一种定位,是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如小汽车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作用越来越大,小汽车的广泛使用消耗和浪费大量能源,小汽车的广泛使用严重地影响着城市的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发达,民众(首先是官员)普遍地具备了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气污染、减轻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小汽车的功能作用就很容易地、甚至是自然地定位在了休闲上了。

 

就我国来说,虽然我国的才刚刚进入小汽车大国行列,小汽车才刚刚开始普及,就已经面临着需要对小汽车的功能作用进行正确定位的客观条件了。这些客观条件同样是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能源浪费性的消耗。如果我国在长时期内不能对小汽车的功能作用进行正确定位,而仍然让小汽车的其他功能作用肆意地发挥,我国可能将会面临人类世界中最为严重的能源消耗、空气污染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尽管我国已经具备了对小汽车的功能作用进行正确定位的客观条件,但主观条件却是远远不具备的。这个主观条件就是便利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包括官员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气污染、减轻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而且,我国还特别不具备大幅度减少公务用车这一主观条件。

 

这是一个极大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观条件(即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能源浪费性的消耗)要求我们的社会必须以大大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最后的正确定位。另一方面却是我们的社会却远远不具备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最后的正确定位的主观条件而难以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正确的定位。这样下去,用不了多长时间,我们社会的交通拥堵状况、能源的浪费性消耗和空气污染状况将会更为严重,甚至会严重到令社会难以承受、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甚至会严重影响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国际形象。

 

因此,使小汽车由代步工具功能和其他林林总总的功能过渡到休闲功能,已是迫不及待的社会问题了。我国以远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进入了汽车大国时代,也以远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进入了由小汽车的普及和过度使用而产生交通拥堵、能源浪费性质消耗、空气严重污染的时代。无奈,我国也只能以远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进入对小汽车进行最后正确定位的时代。况且,我国早已不是地大物博的国家,而是人稠地少的国家了。

 

评“江西广昌县5名官员工作时间打麻将被党内警告

    2014427

    他们自己都不想干了,所以才去打麻将的。可我们的社会仍然把他们当作“宝贵财富”,而让他们继续留在公务员和官员队伍中。这正印证了本人所说的:只要不蹲监狱,就可以终身为官(从中国的国情来说,相对于平民,公务员也是官),这就是官员和公务员没有第三条路(即开除或辞去公职后回归平民的路)的必然性。

    中国的官场制度和公务员制度必须大修大改了。改到把那些不想留在官员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人(如这些在工作时间打麻将的人和那些犯了事的人)即刻请出公务员队伍的程度。这样才能建成一个好的、清廉的、为民的、勤劳的、守法的、负责任的公务员阶层,才会使现在这种公务员队伍所体现的乱糟糟的状况得以彻底改观和消失。

   

消除教育领域和科研领域中的弊端,在于继续进行政府机构改革

2014427日 

 

一篇《高校机关病:“安心做学问的人缺乏话语权”》(见2014424《中国青年报》),一篇《别让科技之美真的“不胜收”》(见《2014425日《中国青年报》),是中国当今教育领域和科技领域存在种种弊端的真实写照。教育领域和科技领域的这些弊端,就是中国当今教育体制和科技体制必然产生的结果(而实际上,教育领域和科研领域中的弊端,是这两篇文章所远远不能概括的)。

 

为什么中国的教育体制和科技体制会产生这些结果呢?这就要从为什么会形成这种体制的根源说起。

 

这个根源就在教育部(厅、局)和科技部(厅、局)。教育部(厅、局)和科技部(厅、局)的存在本质是什么呢?是行政管理机构。当教育部(厅、局)和科技部(厅、局)不是以法律的手段管理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而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事无巨细地管理每一个大中小学和每一个科研机构时,和它对应的就是每一个学校和每一个科研机构中的行政机构。于是,学校和科研机构就只能被上下贯通的行政权力所把控,就必然把教育家办教育、学者和科学家民主管科研的体制和机制排除掉了。这种状态就是我在《中国何以不能出大“家”》中所发现的“我国至今出不了教育家,是因为教育部(厅、局)仍然在担当着‘政府二’的角色,仍然事无巨细地管着每一所大中小学。”

 

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教育家办教育和学者、科学家民主管科研是符合教育和科学发展规律的。因而,由上下贯通的政权力把控教育和科研就必然是违背教育和科研发展规律的。当我们的社会被这种违背规律的状态紧紧缠绕时、当我们的“管理”教育和科研的权力者们享受于这种权力带来的种种快感(如指令学校和校长做什么,如操控着教师和校长的命运、地位、利益,如给学校划三六九等,如可以将科研经费想给谁就给谁,如“指挥”着学者的科研活动,如高高在上地对学者和科学家的成果进行“评价”,等等,等等)时、当很多的“管理”教育和科研的权力者们需要通过这种权力获得利益时,当上上下下的、贯穿于整个教育领域和科研领域的行政权力者们都能够娴熟地、甚至创造性地运用行政管理权力时,它不当然地排除教育家管教育、学者核科学家管科研机构才是不可能的,它不产生《中国青年报》所发表的那两篇文章中披露的弊端(乃至其它更多的弊端)才是不合逻辑的。

 

至此,我们的教育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机构真的应该好好想想,如果你们真的希望中国的教育和科研是能够正常发展的(就不要说快速发展了,当然这更应该是我国的目标),如果你们真的是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发展服务的,如果你们是真的承认教育领域和科研领域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你们是不是应该严肃认真地自我反省一下,收收自己的手,限制和约束自己的权力,改变自己的“政府二”角色、地位和作用(更不要说自己的自利——经济利益、物质利益、地位利益、精神利益、政绩利益、特权利益——角色、地位和作用了)。而只担当“政府一”的角色,只发挥“政府一”的作用,也即只是用法律法规管理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去为教育家办学、学者和科学家管理科研机构服务,为教育家办学、学者和科学家管理科研机构大局的形成去推一把。不要再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及其之前的那些管企业管生产的部、厅、局成为企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阻力和绊脚石那样,成为国家教育领域和科研领域发展的阻力和绊脚石了。那样,将是你们能够为教育家、学者、科学家所做的最好的事,是你们为国家的教育和科研发展所能做的最大贡献。那样,我们的国家才会借助符合发展规律的教育和科研的巨大推力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只有这样,国家和人民才会感谢你们。

 

 加快对职称评定的改革

2014820日   

    什么好事,一到了我国,就变味、就走样,然后就异化。高考加分如此,文学奖的评定如此,科学技术奖的评定亦有此种现象,而职称评定就更是一个典型。2014819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职称争夺战里没有赢家》就真实地披露了我国在职称评定方面变味、走样而最终异化的详情。   

其实,早在2006625的《中华民族的不醒,难道是一种天意?》中,(甚至是在更早的时间)我就对我国的职称评定进行了抨击。在那篇文章中我写到:“知识分子政策,从改造知识分子,限制知识分子自由的极端,走向了无限抬高知识分子,不以成就厚待知识分子,而是养知识分子,将知识分子引向争职称、争学历、争地位、争虚荣、争权力、争官位、争小利、争权威的歧路的极端。

异化的职称评定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呢?是很大一批原本是可以在科学技术上有所创新的人的追求的偏离、行为的变态、心底里的为了自我,是相互的较劲、猜忌、排挤、掣肘,是围绕职称评定形成关系网,是显示谁在职称评定中更有智慧和关系,是准备拿出更多精力和更大智慧向更高职称进军的计划和行动,是没有了探索未知和对科学技术创新的时间和精力,是职称到手后的没了事干没了精神,是把智慧和精力用去做如何最充分利用职称的事,是应该由他们体现的民族智慧得不到正当发挥,是多少原本应该由他们探索出的未知和创新没有了踪影,是我国的学术和科学技术刊物异化为了评职称的工具、专刊和利益交换平台,是每个在异化的职称评定中评上职称的人赢了而国家而民族输了。

想想看看,中国式职称评定弄出的是这些乱七八糟的的东西,是这样的结果,中国式的职称评定不无聊吗?不荒唐吗?不丑恶吗?不多余吗?不该改变吗?

为了我民族智慧的正当发挥,为了使有智慧并占据了条件的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把智慧和精力用在创新上,抓紧职称评定的改革吧,让职称评定赶快走上正道吧。

    (此文已发给了人民网E政广场。忘记了署名)

 对人民代表大会能否评说

201482428

 

天天听新闻看新闻,就有一种感觉,发现这一届全国政协很忙,忙的当然是工作。工作忙,当然也就会有成绩。或许,政协的工作成绩是难以立竿见影的,而更多地是把新的合理性的意识注入到人的头脑中去的工作,是强化人们头脑中已有的合理性意识的工作,但也一定是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合理有积极意义的工作。因为这些合理性意识是可以支配人们的行为实践的。用合理意识支配的行为实践必然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创造合理的存在,这些良好效果和合理存在就能够体现社会的合理、发展和进步。我们可以把政协工作所具有的这种积极意义视作为国家不断增强的软实力,是可以持续地释放作用的软实力。

 

相对于政协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人大”)的工作则是可以立竿见影的工作,是可以以直接的方式推动社会趋于法治、合理、进步、公平的工作。全国人大每制定一个属于第一类法的有效法(注:第一类法为良法;第二类法为恶法;第三类法为名义上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而客观则起着容忍、庇护、纵容违法犯罪的法),就一定会促进这部法所涉及的领域趋于合理、进步和公平;全国人大每修正一个第三类法,不仅使这一法律自身趋于了合理,也促进了这部法所涉及的领域趋于了合理、进步和公平;全国人大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在坚持制定有效法的原则下越忙,也就意味着制定的有效法越多,整个社会也就越是趋向法制化和依法治理。人大工作忙,不仅应该体现在人大会议上,也应该体现在人大代表和常务代表的工作上。人大代表和常务代表的代表性质的工作忙,意味着他们对社会的观察和考察多,意味着他们与公民的联系多,意味着他们对社会的关注多,他们也就越是能够履行他们的一项重要本职工作——提出立法议案或修法议案。

 

全国人大的工作具有这样的立竿见影的作用,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的工作同样具有这种立竿见影的作用。地方人大否决了对某一官员的任命,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维护了这位官员可能任职的地区的社会性安全,就可能提前避免了腐败的发生;地方人大否决了地方政府的一项不合理工程,否决的可能就是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地方人大否决了地方政府的一项财政支出,可能否决的就是一笔浪费性的、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就保障了本地区的财政安全……。从人大的这些工作来看,人大工作的强化和有效性、人大制定的有效法、人大将第三类法修正为第一法、人大行使的常态化的否决权,都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的硬实力。有了人大和人大工作的这种硬实力,就能够保障政府和司法这两种硬实力更合理更强,当这三种硬实力能够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也就获得了趋向合理、进步、公平发展的巨大动力。这应该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社会发展状态。仅从人大的这些工作来说,人大应该是闲不住的。人大的忙,应该比现在的政协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应该更忙。

 

可是,看看现实,与全国政协的忙相比,怎么就觉得人大很闲,闲的跟没事似的。我们在这里对全国政协提出了赞扬。如果对人大也提出赞扬,肯定是不会产生问题的。如果人大给人的感觉就是闲的没事似的,那真没法赞扬,而就只能进行评说。不知道对人大的不是赞扬的评说是否可以。

 

前几天,本人在对一则新闻发表的评论中,涉及到了人大。该评论说到:“怎么老是觉得,国家在走向法治和法制的路上,多么需要有更多的立法,需要将很多的第三类法修改为属于第一类法的有效法,而全国人大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却好像是局外人一样,好像国家对法的急需与他们无关似的,好像他们在局外不慌不忙无所事事一样。希望过去的这种状态,不要在今天依然如故。”想不到的是,这样的评论人民网居然还公开了。这是不是意味着公民的任何理性的评说都是被容许的。那我们就不妨对人大做些更多方面的评说。

 

社会的法制化和依法治理,很重要的方面体现在人大上,体现在人大的职能是否全面,体现在人大职能的履行是否有效,体现在人大组成人员的履行职能的意识、素质和能力上

 

中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改革的深水区意味着容易改的、能够让广大民众普遍获利的、浅层次的方面的改革已经完成,深下的改革则是将会遇到极大阻力的、对社会的变革有重大实质意义的、改革的对象是能够行使改革权力机构自身的……改革。那么人大和人大工作的改革是否也是属于深水区的改革呢?按道理来说,应该是的。真的,如果人大的改革最终使人大成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强力机构,成为推进中国发展进步的实实在在的硬实力,那会使多少不适合的官员不能任职啊,那会制止多少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上马啊,那会为公众守住多少钱啊,那会减少多少环境污染啊,那会多么地加快依法治国的过程啊……。

 

从人大应该成为国家的硬实力的角度来说,人大代表的构成也应该是人大改革的重要方面。关注世事的人都知道,对法制化国家来说,具有立法权的议会中的议员是具有提出立法和修法议案的权力的,与这一权力相对应的是议员的提出立法议案的主动性和能力。所以,在通过的议案中,以议员的名字命名的议案不在少数。而反观我国,人大代表甚至常务委员很少有提出立法议案的。给人的感觉是,人大成员好像没有提立法和修法议案的义务似的。作为立法机构的成员的责任好像只是,让讨论什么立法议案就讨论什么议案,然后就表决。很难表现出一种参与立法的主动性。人大代表不能只是一般公民,不能只是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一般公民,而应是代表很多公民行使重要权力的特殊公民。人大代表、特别是作为常务委员的人大代表,真的应该有参与立法和修法的主动性,应该有提出立法议案或修法议案的能力。人大代表要具有参与立法修法的主动性和能力,就应该在平时就有关注社会、观察社会、倾听民意的爱好和责任,要有将关注社会、观察社会、倾听民意与立法和修法相联系的习惯

 

人大代表还应有对立法和修法议案进行辩论的能力。要使一部法不沦落为第三类法,要使一项不具有合理性的立法议案不被获得通过,要使一项具有合理性的立法议案成为实实在在的有效法,就需要通过辩论。作为负有立法责任的人大代表,真的应该具备参与立法议案辩论的心态和能力,而仅仅具有听辩论、举手和按表决器的能力是非常不够的。

 

鉴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员多,因此难以普遍具备提出立法修法议案、主动参与立法修法辩论、参与审议官员任职和财政支出等等议案的能力、素质和条件的状况。因此,我国在人大代表的组成方面,在立法和修法辩论条件的具备方面,在行使否决权的辩论方式创新方面,显然也需要进行改革。如是否可以从各级人大代表中遴选一部分有能力、有素质的常设代表。这样的常设代表可以参与相应地方人大的常务工作,且可以每年部分轮换,以使具有能力和素质的人大代表越来越多。

 

人大代表不仅应该有主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应该有提出罢免不合格官员、否决不合理财政支出议案的责任和勇气。对于人大代表来说,真的应该有为了正义之事、为了存在的合理,我是人大代表我怕谁的勇气。

 

看看,无论是对深化改革来说,还是对人大的日常工作来说,人大真的应该很忙。从已有的法律存量来看,我国的法律存量相比来说,真的太少,还有多少法律需要制定;从法律的属性来说,我国法律中的属于第三类的法律或法律条款太多了,这些法律或法律条款不仅没有积极意义,反而产生的是更多的消极作用(如客观起到的容忍、庇护、纵容违法犯罪的作用),这些法律或法律条款都需要修正;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的社会还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改变首先需要有新的法律的制定,有了相应的法律,才能逐步消除混乱无序状态,社会才能步入正常状态;面对社会中的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家暴现象、伤医现象、随意打人现象、纵容他人自杀现象、儿童保护问题、杀婴现象、诬陷好心救助者现象,等等、等等,即便不能制定系统法,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单项法。如,我国虽然有儿童保护法,但这部法律连儿童监护权问题都解决不了,由此致使多少儿童被他们的家长残忍地迫害,可现有的法律连这样的家长的监护权都无法剥夺。这不是让这样的家长面对着所谓的儿童保护法放肆地残害儿童,而法律却说“我没有办法”吗?这不是法律的自嘲吗!那立法能不能尽快地制定一项剥夺对儿童施暴家长监护权的单项法呢?再如,有些诬陷好心救助者的案件已水落石出,可法律对诬陷者毫不作为,这不是在打击国人的善心和良心吗,这起到的不是促退社会道德的堕落吗?那立法能不能制定一项惩罚诬陷好心救助者的单项法呢?而制定这样的单项法,也不过使全国人大忙一会儿而已。

 

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人大应该有忙不完的事。而在人大自身工作的改革上,在人大成员构成的改革上,人大同样应该有很忙很急的事。在这些需要又忙又急的事面前,真的很希望人大能忙起来,越忙越好。

“中国的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该如何操作

20141130

 

在一个国家的公务员阶层中,存在着事务官和政务官两个系列。事务官即是一般的公务员,而政务官则是我们所习惯称谓的官员或领导干部。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中,政务官成员犹如走马灯似的随着政权的更迭而大幅度地变化着。政务官在政界中换来换去、进进出出是极为正常的现象。这种现象即与政党轮换执政相关,也与社会对公务员和官员极为严格的要求相关。但对我国的官员来说,所能走的路是不包括这种“换来换去,进进出出”的路的,而可以走的似乎只有两条路。一条路是犯大事进监狱,再就是终身为官。终身为官,特别是政务官范畴的官员终身为官现象,几乎成为了我们社会的特色之一。而国际通行的、常态化的官员解职、官员辞职(均意味着退出公务员队伍)制度和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几乎是不存在的,而这也就形成了我们社会特有的官员制度——官员终身制制度。不论这一制度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这一制度都是存在的。这一制度的存在也就造就了我们社会特有的官场现象,这种特有官场现象表现如下:

 

——官多为患;

 

——对官员来说,除非去蹲监狱,否则公务员队伍和官场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只能进不能出的场所;

 

——对官员来说,除非去蹲监狱,否则公务员队伍和官场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只能上不能下的场所;

 

——由于公务员队伍和官场是一种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场所,导致官员积累的越来越多。而为了安排这积累起来的越来越多的官员,就只能以不断扩容的副职、虚职来满足这种安排官员的需要,甚至以创新官员职位的方式来满足积累起来的越来越多的官员。从而导致副职、虚职和创新官职的泛滥。

 

——于是,在不是建立在常态化的辞职、责令辞职基础上的公务员和官员制度中,犯小事的公务员和官员仍然可以合理合法地容身在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这必然导致公务员和官员犯小事的泛化;

 

在那些犯了小事却依然可以合理合法容身于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的人,或者说在这种可以犯小事而无事的公务场和官场环境中,必然会有一部分人会犯大事。这些大事就是会给社会和民众造成大的损失和伤害的腐败、渎职、事故、决策失误、胡作为乱作为、为己利己的政绩等等。在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犯小事的泛化程度与犯大事的程度是成正比关系的。也就是说,犯小事的公务员和官员越多越泛化,犯大事的公务员和官员也就越多。而且,犯小事的人仍然可以合理合法地容身于公务员队伍和官场,更会给人以一种暗示。即,在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是可以犯事(而不论大事小事)的。这种暗示真的会纵容公务员和官员去犯事的,是会让大量的犯事的公务员和官员充斥于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的。而不正之风和腐败也必然会因为这些人的存在而不断地发生、而不断地发酵、而不断地严重、而不断地被他人效仿、而不断地产生恶果。其实,我们社会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程度之所以发展到现在这种几乎可以毁灭社会的程度,就是这种逻辑演绎的结果。如果这个逻辑存在的条件不被改变,不正之风和腐败以及不正之风和腐败向恶性的发展,和相应的用极大的精力、人力、财力反腐败,也就都是无法改变的。而且,最近的事实告诉我们,反不正之风和反腐败是要有有决心者的。而反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的决心者不是人人都可为的。当社会缺乏决心者时,再加之上述逻辑的使然,则会使不正之风和腐败加速地向恶性发展,或者使不正之风和腐败疾速反弹。而且,我们可以说,即使有再大的决心,也依然根绝不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这是因为,不正之风和腐败就像一种可以存活很多年而遇到合适的条件就会发芽的种子一样。这就意味着,只要上述逻辑仍然存在,只要社会再度缺失反不正之风和反腐败的决心者,不正之风和腐败就会卷土重来,就会再造声势,不正之风者和腐败者的势力就会再度扩大。所以,根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的根本条件就是使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不存在犯事的公务员和官员。这个道理是如此地简单——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没有犯事的公务员和官员,当然也就不会有由人才会创造的不正之风和腐败。

 

对此,我提出了中国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的思想。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对于犯小事的官员和公务员,应该自动辞职或责令辞职。这里的“辞职”是指离开公务员队伍,不再从事公职。这样,留在公务员队伍的公务员和官场中的官员,就都是没有犯事的公务员和官员。在一个存在着犯了小事就必须辞职制度的公务员体制中,存在着的就只有没有犯事的公务员和官员,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犯大事的官员。对这样的官员队伍来说,最起码的它是廉洁和干净的,是没有不正之风和腐败的。至于这个清廉和干净的官员队伍是不是勤政的、是不是有能力的、是不是有魄力的、是不是有绩效的,相对于官员队伍的清廉和干净来说,是次要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是可以通过民众的评价、监督和督促,通过科学的考核、民主的选择和合理的任免制度加以解决的。

 

但是,让中国的官员有第三条路可行的思想似乎很难用于实践。因此,我们看到,迄今为止,蹲监狱和终身为官成为了我国官员固化的人生之路。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就开不通这第三条路呢?这不能不与我们社会的特殊性相关。我们社会的特殊性表现为:我们的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关系社会,是一个有着“爱护”干部传统的社会(这里,我们之所以给“爱护”标引号,是因为历史——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爱护干部是真正的爱护,是为了把干部留在革命队伍中的爱护,是为了扩大革命力量的爱好。而现在的“爱护干部”就可能含有复杂的因素了,甚至是被异化了,是异变为容忍、庇护、纵容公务员和官员犯事的“爱护”。说到“爱护”,我们的社会真的应该放弃爱护干部的观念了,而应该树立起爱护我们这个国家、爱护我们的民族和人民、爱护我们的民族复兴事业、爱护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观念。我们的干部——更确切地是公务员和官员——确实是建设这个国家、发展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振兴民族复兴、实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力量,但不是唯一的重要力量。而最有可能从内部伤害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和人民、民族复兴事业、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则是我们的干部,并且已经在伤害、甚至正在毁灭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民族复兴事业、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那就是那些犯小事犯大事的干部。所以,无论是从对上述方面构成伤害和毁灭的可能性来说,还是从对上述方面构成伤害和毁灭的既成事实来说,我们的社会真的应该摒弃“爱护干部”的观念和习惯了。)一个干部从进来到提拔,都“不容易”,甚至包含有复杂的人情和社会关系,而且干部是要被“爱护”的。于是,当“大家都不容易”时,当大家都有关系时,当大家都需要“爱护”时,你能让谁下呢?你能让谁出呢?所以大家都留在干部队伍中是最好的办法。即便干部犯了小事,也最好如此,更何况领导干部呢?于是,官员越积累越多,越多就越不好让谁下让谁出。不能下不能出,就安排副职虚职,就创造新的官位来适应官多。这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在这种恶性循环中,又必然形成新的问题,如拉帮结派,如勾心斗角,如形成利益集团,如为了保位置的行贿受贿,如吃空饷……。

 

我们社会的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中存在着的这种恶性循环和上述的逻辑关系,就是我们社会中的官场病的根源所在。只有消除上述的逻辑关系,才有可能遏制这种官场中的恶性循环。所以,只有为官员开辟第三条路,这个社会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回到了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爱护”干部的社会,因而第三条路难以行得通的原点。

 

那么,这个问题有没有解呢?

 

应该有。比如,我们是否可以借用类似于军队干部转业的管理制度来解决我们社会的官场问题。

 

真的,如果军队没有军官转业制度,那么军队中的军官也会像地方的官员那样积累的越来越多,产生的相关问题越来越多。如此下去,总有一天,军官和士兵在数量上会出现倒挂现象,即便不会倒挂,官兵比例也会越来越小,再加之因为官多产生的相关问题,这样的军队是会没有战斗力的。而军队之所以没有形成这些问题,是因为军队干部转业制度在发挥着作用。军队干部一旦被确定转业,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转业费。这笔费用可以充分满足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需要,可以用于转业干部家庭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

 

那么,这一制度又可不可以用于治疗我们社会的官场病呢?比如,我们首先确立一个以下原则:犯了小事的官员必须辞去公职(一般的公务员也可考虑适用这一原则)。在坚持和遵循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给予辞去公职的官员以一定的职业补偿。比如,每一年的连续公职履历补偿一万元。这一万元可以视为是对他正常从事公职业绩的肯定。而“必须辞职”则是对他犯小事的处罚,是维护公务员肌体的纯洁或政府形象的必须。这样,对于一个从事公职十年的官员来说,当他因为犯了小事而必须辞职时,他可以获得10万元的职业补偿。这无论是从人情上来说,从“爱护干部”的角度来说,都是可以说的过去的。

 

公务员和官员犯小事必须辞去公职,这应该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辞职又可分为自动辞职、责令辞职(也即强制辞职)和开除公职这样三种情形。相对于这三种辞职和离职情形,职业补偿的发放也就应该有所不同。对于犯小事而自动辞去公职者,可以给予全额职业补偿。对于责令辞职者,只能给予部分职业补充,如可以给予50%60%的补偿。而对于开除公职者,则不给予任何职业补偿。

 

有了公务员和官员犯了小事必须辞职的原则,和给予因为犯了小事辞职后给予职业补偿的制度,则可以告诫所有的公务员和官员:若要从事公职,就不能犯事。犯了大事,要追责、要蹲监狱;犯了小事则必须辞去公职。这一原则和职业补偿制度的结合也可以让犯了小事的公务员和官员不必再在辞于不辞之间纠结。

 

有了公务员和官员犯了小事必须辞去公职的原则,和给予因为犯了小事辞去公职后给予职业补偿的制度,也就在我们的社会中开通了公务员和官员的第三条路。而这一条路的畅通,就会有效地保障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和官场是一个没有犯事者的干净场所,是一个从事公职的好的环境。在这个干净的场所和好的环境的基础上,再加之人民的监督、评价、督促,加之合理、科学的官员教育,民主选拔和民主任免制度,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和官场也一定会是为民勤奋的、为民有能力的、为民创造良好政绩的公务员队伍和官场,是一个与历史相比而表现为全新态的公务员队伍和官场。

 

(此文署名发给了E政广场)

 

抓住开辟官员和公务员第三条出路的良好时机

20141230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滥办酒席变少了”“拉风车队不见了”“吃请应酬少多了”“干部下访变勤了”

    “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压缩会议24.6%、文件26.7%、评比达标表彰活动31.2%;清退超标超配公车11.4万辆;调整多占办公用房2227.6万平方米;压缩“三公”经费27.5%,达530.2亿元;查处公款送礼、公款吃喝3083起。

  同时,活动中还清理违规会所512家、排查奢华浪费建设项目212个,清理清退吃空饷16.3万人,查处参赌涉赌党员干部7162人,清退参加天价培训的领导干部2982人,清理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职6.3万人。 

 

从精神上补钙到动真格批评,从扎实整改到建章立制,教育实践活动使四风积弊得到有效整治,党员干部作风明显改进,带动社会风气逐步好转,在党的建设史上写下新的时代篇章。

 

新的一届党中央所开展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形成一个作风大大改善和腐败大幅度减少的社会开了一个好头,也一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作用。

 

作风建设行将遭遇的最大问题是,对反不良作风和反腐败的怠倦,不良作风和腐败的反弹。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可以常态化实施的制度和法律,不良作风反弹,然后是不良作风的再度蔓延,不良作风再度蔓延为普遍现象,继而大量的腐败再度从不良作风中滋生,是完全可能的。

 

那么这个行之有效的、可以常态化实施的制度和法律是什么呢?就是开辟官员和公务员的除了终身为官、蹲监狱之外的第三条出路——“犯小事”即辞去公职(同时给予因为”犯小事”而主动辞职的官员和公务员以一定的职业补偿)的路。也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中所取得的巨大效果,为我们的社会适时地开辟公务员和官员的第三条出路创造了合适的条件。

 

从对作风建设的成绩来看,以往在作风上存在问题的官员和公务员人数可能有六位数之多,那么现在或许降到了五位数。如果我们建立起官员“犯小事”即辞去公职的制度,即便是我们很认真地执行这一制度,那么每年因为“犯小事”而辞职的官员和公务员的人数也就可能只在四位数内。即便是如此,因为“犯小事”而辞职的官员和公务员的人数相对于庞大的公务员和官员人数来说,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应该是正常的数值。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对这么多的公务员和官员来说,对曾经表现为作风很不好和贪腐成风的官场来说,竟然没有人辞职,那才应该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更何况,在建立起官员“犯小事”即辞去公职的制度,并加以切实实施的情况下,每年因为“犯小事”而辞职的公务员和官员人数或许会逐年递减,直至减至每年因为“犯小事”而必须辞职的人数只有两位数甚至个位数。

 

如果我们的社会因为建立起官员“犯小事”即辞去公职的制度而最终使官员和公务员每年辞职的人数降至两位数或个位数,那说明什么呢?说明辞职制度已经成为官员和公务员的警钟,说明“不要犯小事”开始成为官员和公务员头脑中的自主意识,说明官员和公务员开始在这一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下不再轻易地犯小事,说明“犯小事即辞职”的制度可以成为作风建设的有力武器,说明“犯小事即辞职”的制度可以使作风建设常态化。由此可以预测的是,因为不正之风者的大为减少,因而使发端于不正之风者中的腐败者相应地大为减少。最终说明,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只要建立起有效、有力的制度,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同样可以成为作风良好、廉洁清明的队伍。

 

    希望我们的社会抓住开辟官员(含公务员)第三条出路的良好时机,即刻建立起官员和公务员“犯小事”必须辞去公职的制度(这一制度应该包括对主动辞职官员和公务员给予职业补偿的制度)。

 

而为了使这一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我们的社会应该就这一制度制定相应的的细则,逐条列举所犯的必须辞职的那些“小事”,如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如热衷于奢靡享受,如因为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损失,如吃空饷和利用吃空饷谋利,如上班时间上网浏览黄页,如用人事权力谋利,如利用婚丧宴请大肆收礼,如干涉招投标,如吃回扣,如参赌涉赌如吃拿卡要,如索礼索贿,如对公民态度蛮横,如因对公民冷漠而导致公民人身伤害,如消极怠工,如私设关卡乱收费,如严重缺失公德,如对公民出言不逊动手伤害,如因为失职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对公民造成人身伤害的“小事”,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小事”,等等。

 

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的社会建立起官员和公务员“犯小事”即辞去公职的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制度细则,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即将其并入公务员法),形成依法治理官员和公务员的常态,那么用不了几年,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和官场就会彻底地与以往的由泛滥的不正之风和猖獗的腐败所体现的风气决裂,我们的社会也就再没有必要通过强大的决心和运动来获得一时的官场风气的好转,就不会再出现官员(包括公务员)队伍作风时好时坏、反反复复的状况了,就没有必要再为泛滥的不正之风和猖獗的腐败的反弹而担忧了。

 

 

 

 

 

 

 

 

 

 

 

 

 

    

 

 

 

 

 

 

 

 

 

 

 

 

 

 

 

 

 

 

 

 

 

 

 

 

 

 

 

 

 

 

 

 

 

 

 

 

 

 

 

 

 

 

 

 

 

 

 

 

 

 

 

 

 

 

 


推荐理由:

在本文集中,作者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念和术语; 本文集可以充分体现我国改革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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