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文集二)

浏览:3收藏:0赞:0

作品名称:中思论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文集二)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出版社:

推荐图片

内容简介:

关于本文集,原本以为字数不是很多。但是在整理的过程中,发现居然超过了四十多万字。于是将其分为成三本文集,分别为“1981年—1999年集”“2000年—2010年集”和“2011年—2014年集”。本文集为“2000年—2010年集”。本文集中的文稿虽然有数篇与其它文集有所重复,但还是体现为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现代社会概念和社会应有的现代意识,由此而构成了总体的现代社会思想。

目录:

中思论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文集2000年—2010年)

 目录

论科学2000年8月3日)第4

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2000817)第49

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200098)第64

致易杰雄先生(200153日)76

通往共产主义社会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2001年9月5日77

是非法拘禁,还是专政行为?2001年11月25日85

阶层社会——人的经济和利益的平等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200247)第91

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2002626)第95

关于文明的思考2002724)第128

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2002年8月18日131

宪政是捍卫三项基本原则的有效制度2003330)第174

走向共和之后2003521)第180

“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选择2003年8月31日183

民主政治下乡及其社会意义2003111)第187

走进村民自治去2003年11月15日191

仇和现象的实质是什么2004218)第195

由《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到社会与意识的随想录2004624)第201

也谈我们民族的存在状态2004年7月9日219

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与力量2004828223

致中国青年报总编室(200494日)232

致中国青年报的两封信20041110日——12)第233

中国的村民自治(20041230日)236

对淮河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005524)第244

读洪巧俊的《拒绝高耗能的“中国制造”》有感2005年5月12日246

意识与社会200664)第247

中华民族的不醒,难道是一种天意?2006625)第249

一个关于事业是谁的事业的问题2006917)第254

一个掩盖罪恶社会的谎言2006121)第258

关于人的责任问题20061229)第261

建议立法制定“蔑视生命罪”2007121)第268

民主来了,民主的威胁也跟着来了2007413)第270

惩治、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就是这么简单2007年12月25日)272

民主政治的一个很好的先例2008423日)第275


 

 

 

 

                      论   科   学

2000年8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什么是科学

第二章      科学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自然科学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与科学——关于科学包容的范畴和科学的分类

  1         科学之二——社会科学

  2         科学之三——人文科学

  3         科学之四——思维科学

第四章      科学的构成与科学之关系

  1         科学应该是一个总体的概念

  2         科学之关系

  (1)     科学精神

  (2)     科学观念

  (3)     科学决策

4)     科学与文化

5)     科学与教育

第五章      独立存在的分支科学在社会发展中的相互作用

后记 

 

第一章  什么是科学

 

“有些人在谈到社会科学重要性等问题时,将之抬到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可是一些党政领导脑子里还有着‘人文科学不是科学’的错误观念。”(见200037日《工人日报》)这实际上是向国人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十分重要、十分现实的问题,即“什么是科学”的问题。尽管人们将“社会”与“科学”联系起来,组成了“社会科学”一词,并能够很顺口地说出关于社会科学的词句,而且在社会中也确实存在十分庞大的与社会科学相关的组织,在这种组织里也确实聚集着众多的人在从事着社会科学工作。但在人们的观念中、特别是在那些处在中坚地位的“中坚力量”的人们的观念中,“人文社会科学不是科学”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和由人们所操控的社会是不是像对待自然科学那样对待人文社会科学、是不是像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创造条件那样来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创造条件、是不是像重视自然科学中的发现那样来重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发现、是不是像依据自然科学中的发现和发明去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那样去依据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发现和发明来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关于社会科学中的发现和发明,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由此,人们又是否能够感受和感悟到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另一侧“轮子”?却是值得怀疑的。对一辆车子来说,如果它一侧的轮子是正常的,而另一侧的轮子或者是缺失的、或者是不转动的、或者是不灵活的,那么这驾车在运动中会发生怎样的情况呢?就会出现这驾车以缺失或失灵的轮子一侧为中心做圆周运动的情况,这驾车就无法正常前行。对一个社会来说,也完全可能出现这种状况。无论是作为物体的车辆来说,还是对社会来说,一侧轮子的缺失或失灵,不仅意味着运动着的车辆和社会不会顺利地前行,反而会成为其前行的阻力、障碍、拖拽。

 

当一个社会表现出愚昧、落后、倒退(包括相对自身的倒退,如封建迷信的回潮、道德的堕落、信仰的转移或变异、精神的疲软、信心的丧失等。也包括相对较快的发达和文明发展速度的倒退)时,当一个社会表现出社会矛盾在不断地积累、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天灾”人祸不断时,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观念因为缺少健康的民众主流意识而表现为杂乱时,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表现为随心所欲、不敬畏权威(非个人的法的、思想的、人格的、公共道德的权威)而为所欲为时,就不能不令人思考,这个社会还是发展、进步、文明着的吗?这个社会还能体现出是发展、进步、文明的吗?也就不能不令人进一步地思考,这种社会的不发展、不进步、不文明、甚至是倒退,到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当然,这不会是人们在主观上就期望这种社会的不发展、不进步、不文明所导致的结果,更不是人们在有意识地去促成、去创造社会这种不发展、不进步、不文明的存在。但原因总是有的。这个原因就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是人文社会科学没有趋向合理的发展;就是人们没有将人文社会科学作为科学来看待;没有像认识到自然科学技术对社会的意义那样来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的意义。总之一句话,就是因为人们没有将人文社会科学视为科学。

 

这样势必会导致社会这驾车辆两侧“轮子”运动的不协调,也就势必会造成社会的发展不是呈直线的进步和文明,而是呈现为在原地做半径大小不等的圆周运动。在这样的圆周运动中,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文明与倒退、落后的交替运动(如图示。略。)

 

人文社会科学的不被视为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因此原因的不发展,不仅在总的态势上拖拽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意义的发展,而且影响着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向深入和高尖趋势的发展,也就意味着产生了对自然科学这个“轮子”的制动作用。从而更进一步地影响着社会这驾“车”的直线意义上的发展、进步和文明。

 

为什么中国自前秦时期和宋明时期在自然科学技术方面一直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而在明朝之后则呈现出停滞和落后的状态?而西方社会则一改落后于中国的状态,使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呈现为质的和加速的发展趋势?这不能不与与明朝同期的西方社会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不能不与由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导致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巨大变化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不能不与由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导致的人的精神状态的改观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不能不与由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导致的社会革命的巨大成功和社会的质的变革(与封建社会的本质完全割裂)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而中国则在专制势力作用下,一直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人文社会科学。甚至将由孔子那一代人创造的初始形态的人文社会科学和思想意识也被异化成为了阻碍社会发展的封建礼教思想了。正是在这种对比中,体现出了由于中国社会没有人文社会科学,没有由这一科学致变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存在,没有社会的质的进步(体现于与封建社会的彻底决裂方面),也才使中国的自然科学没有质变的发展,使中国的科学技术相对于西方社会而一落千丈。(在这里,我想做一点说明。我想说明的问题是,在中国明朝以前,阻碍中国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封建礼教思想就已经存在。可为什么中国在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方面会远远先进于西方社会呢?这是因为西方封建社会的宗教制度相对中国的封建礼教对社会进步发展的阻碍作用更大些。因为西方封建社会中的宗教与社会是一种制度的统治关系,而中国社会中的封建礼教与社会是一种意识的统治关系。所以,当西方社会的文艺复兴的文化革命开始动摇西方社会的宗教制度的统治时、当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摧毁西方社会的宗教制度的统治后,西方社会在社会的进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方面就再没有阻力了。而阻碍中国社会的社会进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的阻力却依然存在。中国社会在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进步,也就当然要远远落后于西方社会了。2007年6月20日注)

 

为什么在现今社会时期,有着天赋的优秀思维能力的中国人会表现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包括劳动者、管理者)没有高的效率;创造技术财富的人不能像日本人、欧洲人、美国人那样,能够不断地创造具有新的品质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创造科学财富的人不能创造出诺贝尔级的成果(独创的重大发现和重大发明);创造文化财富的人没有充分地创造出反映现实、把握时代脉搏、震撼和崔人奋进的作品;创造思想财富的人却尤如不会思维似的而少有(指公开的)新颖的思想表述。”(见本人的《政治与民族精神》一文)就是与至今仍然存在于人们、特别是处在中坚地位的“中坚力量”的人们观念中的没有将人文社会科学视为科学的意识相关;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杂乱相关;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社会缺失具有合理性的主导思想和民众主流意识相关;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缺乏支撑的疲软的民族精神相关(关于我们民族的精神状态,可参见本人的《政治与民族精神》一文);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封建主义的东西没有从现存社会中被彻底铲除相关(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文稿)

 

为什么人们会不视人文社会科学为科学呢?这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顽固性相关。也与我们民族百年来在反省上的片面化相关。对此,周国平在他的《中国人缺少什么》的文章中写到:“中国人也确实是在西方的冲击下开始反省自己的弱点的。我们本来是一个没有反省习惯的民族。从来以世界的中心自居,不把狄夷放在眼里。如果不是鸦片战争以来不断挨打,我们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反省”“我们是因为挨打而开始反省的。反省是为了寻找挨打的原因,改变挨打的状态。之所以挨打,明摆着的原因是中国贫穷,西方富强。所以必须使中国富强起来。中国的先进分子便向西方寻求真理。所谓寻求真理,就是寻求西方国家富强的秘诀。寻求使中国富强起来的法宝。这种秘诀和法宝在洋务派看来是先进的技术和武器;……在维新派和革命派看来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在新文化运动看来是科学和民主。”其“基本出发点未变。就是把要寻求的真理仅仅看作是实现国家富强之目标的工具。”这样,就把国家富强当作了唯一的目标,把真理当作了实现这唯一目标的工具。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的存在的合理性、人的思维方式的合理性的实现却不被当作社会发展的目的。那么,也就只有服务于“富强”的科学技术被视为了科学。而服务于社会存在的合理的东西、服务于人的存在的合理的东西、服务于人的思维方式的合理的东西也就统统不被视为科学。然而,没有服务于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的合理的东西,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的合理也就是不可能的。看来,目的性的不明确,是人们不视人文社会科学为科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而且这一原因的存在是有其历史根源的。

 

人们不视人文社会科学为科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科学本身的偏见。这种偏见就体现为将科学和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视为是同一的东西。当人们讲“科学”时,意识到的一定是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当人们讲到“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时,意指的就是科学。

 

这种习惯成自然的认识,相对科学来说是一种偏见,是把整体当成了局部;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则是一叶障目,把局部当作了整体。实际上,仅就自然科学来说,它是可以拆开的。即拆分为自然和科学。“科学”应该指的是所有科学的总称。当“自然”和“科学”相组合时,自然科学仅指作用于自然的科学,是科学中包容自然的那一部分科学,而不就是“科学”。

 

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方面可以和“科学”组合呢?有没有与自然科学相对应的其他科学呢?而科学又是否包容着除自然科学以外的其他科学呢?显然,这是需要探讨的。如果不就此进行令人信服的探究,不能通过探讨得出明确的结论,是无法使社会做直线性的发展、进步、文明运动的。在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人文、社会、哲学飞速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的二十一世纪,再来探究这一问题,本身就有点荒唐和滑稽。但面对这一问题的确实存在,面对这一问题的模糊性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的巨大消极影响作用,使人又感到一种不能不就这一问题进行探究的无奈。

 

 

第二章  科学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自然科学

 

即便我们只视自然科学为唯一的科学、视自然科学等同于科学、视自然科学是科学的全部,我们也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分析中得出自然科学的本质,得出自然科学不是唯一的科学、不等同于科学、不是科学的全部的结论的。

 

自然科学属于科学。尽管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是无可怀疑、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自然科学本身还是蕴含着自然科学为什么属于科学、自然科学如何表现为属于科学这样的问题。也就存在着人如何揭示这一问题、如何弄明白这一问题的必要性。

 

我想,以下三个方面应该是可以证实自然科学属于科学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1) 以客观存在的自然、物质和物质的客观存在为对象。

 

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作用。一是发现功能。二是发明或创造功能(关于科学的这两个功能作用,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对自然科学来说,无论是发现,还是发明(或创造),都是以物质的存在为对象的。

 

发现是指对存在的发现,是指对存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的发现,是指对存在的本质的发现。而对自然科学来说,这里的“发现”当然只能是对物质的存在的发现,是对存在着的物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的发现,是对物质自身的和物质存在的本质的发现。对自然科学中的发现来说,只有相对物质的真发现,才能属于科学。而对于不是相对于物质的没发现来说,则不属于自然科学(关于科学中的“发现”和“没发现”,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

 

发明和创造是指将未有的发明出来,将未有的创造出来。对自然科学来说,这种发明和创造,当然只能是将未有的物质发明出来,是将未有的物质创造出来。当发明和创造创造不出新的物质时,也同样不属于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

 

因此,作为科学的自然科学,也就是以物质的存在为对象的。无论是对发现来说,还是对发明和创造来说,也只能以物质和物质的存在为对象。“发现”不可能去发现不存在的物质,“发现”不可能发现不存在的物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发现”也不可能发现物质中不存在的本质和物质存在中不存在的本质。同样,自然科学中的发明和创造也不可能发明和创造出不是物质的东西或不可能被发明和创造出的“物质”。

 

因此,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是以自然、物质和物质的存在为对象的。

 

2)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

 

无论是对物质的发现,对物质的本质的发现,对物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的发现,还是对物质的发明和创造,都首先是一种人的思维的表现。比如对一种不明确的物质、一种有着异常现象的物质来说,人们首先要就这是一种什么物质、物质的异常现象应该证明这一物质是什么物质进行思维。而且,提出这种疑问本身就是一种更先期的思维。然后,人们借助观察、分析、研究、分解、关联、条件作用的思维来对这一物质的现象、结构、特性做出语言的、文字的表述。最后,人们根据能够真正反映这一物质本质的观察、分析、研究的思维结论,根据符合这一物质本质的对物质现象、结构、特性的思维结论,得出这一物质是什么的结论。而这一结论仍然是人的思维的结果。比如水的作为结论的“水”,既不是水自己告诉人们应该称“我”为“水”而被称之为水的。而是由人们通过思维将水定名为“水”的。而在将水定名为“水”之前,人们是要对水的特性、现象进行思维,并最终对水的本质和结构进行思维的。所以,我们才知道水是氧和氢的化合物,也才知道关于水的本质和运动及变化规律。

 

在这里,有三个密不可分的条件。

 

一是思维着的人。如果人和无机物、植物、动物一样,不对任何存在着的自然、存在着的物质和物质的存在进行思维,也就没有了自然科学。

 

二是人的思维。在自然界中存在着无机物、有机物、菌类、植物,它们都没有思维。所以,对它们来说,没有自然科学。动物虽然是有思维能力的,但它们的思维从本质上来说是应对性思维。应对性思维体现于感官对来自于外界信息和内在信息刺激作用下的反应。如,当外界寒冷时,这种外界信息的刺激会驱使动物寻找可以保暖的地方。去寻找保暖的地方和寻找到保暖的地方,都是在思维支配下的行为,也就包含在思维行为。当动物胃部的食物消化完以后,胃部就会产生一种饥饿的信息。这类信息即是内在信息。内在信息的刺激作用同样会激发动物的思维。如,应该去寻找食物了;去什么地方寻找食物;发现食物后怎么占有食物。当然了,动物的行为更多地是受本能驱使,而较少地受思维的支配。所以,动物只有简单思维。而且,动物的思维只是在本能支配下的为己利己的思维。它们是不会以物质世界为对象进行思维的。

 

而人则不然。人从脱离动物的时候起,人的思维就愈来愈少地是受外界信息和内在信息刺激下的、在本能支配下的为己利己的简单思维。而开始成为越来越多地以客观存在、以物质世界为对象的复杂思维。所以,才从人的思维中逐渐演化出了自然科学。所以,只有人的思维才能以物质为对象进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发现和发明。没有人的思维,就意味着自然界或不存在思维、或只有类动物的简单思维,当然也就不会有自然科学存在。

 

三是思维的结论。人通过对自然、对物质的观察、分析、研究,通过对所发现的物质、现象、运动、本质、变化及其存在规律的探究,然后给予相应的定性、赋以相应的说法和名称这些结论。而客观世界原本是不存在这些结论、名称、说法的。只是因为人的存在,因为人的思维的存在,因为人的以主任和物质为对象的思维的存在,才有了这些结论、名称、说法的。因此,这些最终能够反映自然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可以使人知道自然世界和物质世界存在的这些结论、名称、说法,就是人的思维的结论,是人的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进行思维的结论。没有人的思维的结论,也就没有自然科学。

 

因为人的思维是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因此,自然科学也就是以人的思维对象为存在条件的。

 

3)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的。

 

当我们目视一个科学家在从事自然科学的研究时,这对一个对这个科学家所从事的相关研究不懂不知的人来说,他所能够了解的就是这个科学家在忙碌着、在不停地动作着、在不断地使用着各种瓶瓶罐罐、在不停地操纵着各种仪器和设备。也就是说,对这个观察者来说,他只是知道这个科学家在行为着。尽管这个观察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这个科学家的行为对象是什么,但这个科学家的行为的对象就是自然、就是物质,就是物质的发现、发明和创造,也就是在从事着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是以人的从事自然和物质的发现、发明、创造的行为为对象的。

 

如果世界上没有人的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发现、发明、创造行为,自然科学本身也就没有了对象,也就没有了作为存在的体现,也就没有了自然科学。

 

除了科学家以外,综观多数人的行为,都是以创造物质财富、或者是与他人共同创造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为对象的。如果我们把人类历史过程中人的创造物质财富行为的时间进行划分,那么可以说,奴隶制社会极其之前的人类社会时期,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占据了人的每天的和终身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封建社会及其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则占据了人的每天的和终身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以后,人的创造财富行为的时间仍然占据了人的每天的和终身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这说明创造财富的行为仍然是人的行为的重要对象,创造财富的行为仍然是人的重要行为。

 

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多数人的行为因为是以物质(物质财富是人所创造的财富中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成分)的创造为对象的,就认为他们的行为也属于自然科学。但是,从大科学的范畴来说,当这些创造物质财富的人们的行为与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们的行为相关联相结合时,同样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正是通过人的创造物质财富的行为、通过人的创造出的与科学家的研究相一致的物质财富时,人们的行为证实着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是存在着的。

 

从狭义的自然科学来说,它也必须是通过人的创造财富这一行为体现时,狭义的自然科学才能够存在。

 

我们说,因为科学家关注的是自然和物质的客观存在,他们的思维对象是未知、不知、未有的物质和存在,他们的行为是发现、发明和创造,因而他们从事的是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的研究。但他们的行为(包括思维行为)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说、设想、构思,表现为通过研究得出的论文、公式、数据、图纸、定论、定义、结论等等。如果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仅仅到此为止,而不与多数人的创造物质存在和财富存在的行为相结合,不以人的创造物质存在和财富存在的行为为对象,不服务于人的创造物质存在和创造财富存在的行为,那么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也就没有意义,也就不会存在自然科学了。

 

纵观自然科学的存在,正是通过多数人的创造物质财富行为的存在,使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发现、发明、创造行为得出的结论成为新的物质和财富、成为新的品质的物质和财富、成为用于创造物质和财富的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而体现出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的存在的。

 

因此,自然科学是以科学家的发现、发明、创造行为来体现的,也是以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来体现的。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与科学——关于科学包容的范畴和科学的分类

 

我们通过对自然与科学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得知,当自然与科学结合时,它是通过,以客观存在的自然、物质和物质的客观存在为对象;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而构成自然科学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三个“以……”,便构成了科学是否存在的依据。

 

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要问,在客观世界中、在人类社会中是否只存在自然和物质。如果是这样的,那么由谁来对自然和物质进行思维,谁又来创造物质和财富?显然,客观世界中只存在自然和物质是不真实的。而人同物质的客观存在一样,是客观世界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存在。由于人的存在,也就有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存在、有了人与物质和财富的关系的存在、有了人与人的关系的存在、有了人与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关系的存在……,并由这些存在的存在演化出了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存在。

 

既然人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并且由于人的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思维、以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的存在构成了自然科学,那么,当人面对物质的存在和人的存在所发生的存在关系时,当人面对由于人的存在而演化出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的存在时,人还是否只对自然和物质进行思维呢?人又是否只对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进行思维呢?人又是否只对关系到自然和物质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进行思维呢?人又是否只对创造新的品质的物质和财富、以及创造物质和财富的新的工艺和技术进行思维呢?也就是说,人在面对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时,人的思维是否还只是局限于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的范围内呢?

 

如果有一些人同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一样,以一种特定的客观存在为对象,对这种特定的对象进行发现、发明、创造的思维,对这种特定的对象进行发现、发明、创造的行为,而他们的思维和行为的对象与科学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思维对象又不是同类的,那么,他们又会不会同科学家因其思维和行为是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而构成自然科学一样,构成另类科学呢?当然应该是的。因为这符合判定科学是否存在的三个“以……”的依据。

 

正因为客观世界不只是物质的存在,人的思维不只是以物质和创造物质为对象的,我们就可以认定,自然科学不等同于科学,科学不只是自然科学或不只是包容自然科学。在科学之下还有它类的科学,在科学中还包容着它类的科学。这些类别的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自身的研究对象的,是有其自身存在特征的,是有其特殊的存在目的的,是具有特殊的存在意义的,因而是独立的科学。那么,这些类别的科学又是什么呢?这正是我们要说明的问题。尽管这些类别的科学由于早已在人类社会中得到了公认,并且发挥了和继续发挥着无可估价的作用,而使我们现在再来确认这些科学未免显得荒唐和滑稽。但这种确认相对那种否认自然科学之外的科学为科学的观念和这种观念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来说,这种对自然科学以外类别的科学加以确认的做法还是必要的。如果我们因为已经对自然科学进行了确认,那么不妨将自然科学定位为科学之一。那么它类科学则为:

 

1科学之二——社会科学

 

    (一)社会存在是世界中的客观存在。

 

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道德、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社会模式、社会管理模式、社会权力、社会权力结构、国家、国家政体、政党、群众组织、社团、民主——专制、自由——束缚、平等——等级、博爱——不人道、法治——人治、社会关系、生活关系,以及体现社会关系的阶级和阶层关系、社会组织内的社会关系、生活组织内的社会关系,还有原始社会形态、奴隶制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形态、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形态、以及未来的民众资本社会形态和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社会发展规律、社会革命、社会改良、社会变革、社会改革、战争、军事、文化、经济、政治、历史、近代、当代、未来,以及在当今中国出现的“共产主义社区”、在美国出现的“同志街”“大杂院”……无数个这些我们根本无法一 一道来的存在,就不是物质的存在,而是社会的存在。社会科学的存在正是以这种社会存在为对象的存在。

 

(二)社会存在是人思维的对象。

 

对于人之外的所有无机的、有机的、生物的、动物的、植物的客观存在来说,是不具有我们上述的那些社会存在中的任何一种概念的。而这些存在于我们人类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原本也是不存在这些概念的。正是通过人对这些客观存在着的社会存在的思维,才形成了这些概念。因此,这些关于社会存在的概念本身就是人的思维的结果和体现。即使是人不对社会存在进行思维,社会存在也是存在的。而且,这些社会存在还会在某一存在(如生产力的存在)或某些存在的作用下、或者是在所有这些社会存在的相互作用下,使这些社会存在处于不断地变化状态之中。在这种变化中,有些社会存在消失了,有些社会存在出现了;有些社会存在是不合理的,有些社会存在是合理的;有些社会存在的形态改变了,有些社会存在的本质改变了,而有的社会存在依旧如故;有些社会存在的作用减弱了,有些社会存在的作用增强了;……。

 

这些社会存在每时每刻都在影响和作用于群体的和个体的人。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就会有一些人以这些社会存在为出发点,从兴趣和爱好出发、从对人的关爱出发,以这些社会存在为对象,去发现和揭示人类社会中那些历史的和已有的社会存在,去发现和揭示现实中的社会存在,去设想和构思未来的社会存在,去发现和揭示这些社会存在的性质和本质,去发现和揭示这些社会存在的相互关系,去发现和揭示这些社会存在的运动、变化及其规律,去判断这些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去批判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并给这些被发现和揭示出的社会存在和他们的判断及批判以相应的语言的、文字的概念。

 

(三)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是人的行为的对象。

 

如果我们对物质和财富的存在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在人还没有形成由复杂思维加复杂行为构成的创造性能力之前,物质的存在是由大自然造就的。大自然造就了已有的物质的存在,也在造就物质的不存在(存在的另一形式)和新的物质的存在。而在人类有了创造能力之后,世界中开始有越来越多的物质的存在、越来越多的新的物质的存在就不再是由大自然造就的,而是由人创造的了。譬如拿小麦这一物质来说。在人的创造行为没有以小麦为对象时,这一物质是大自然造就的物质。小麦在世界上一年能产多少种籽,也是由大自然造就的。但是,当人的创造能力涉及到小麦这种物质后,人就在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品种的小麦这种物质,就能够创造出比大自然所能创造出的多得多的小麦这种物质。随即,人又创造出了面粉、面包、面条等等新的物质。创造出了种种用以加工小麦的工具和设备这类物质。大自然没有创造出农具类的物质,人却创造出了农具这类物质;大自然没有创造出武器这类物质,人却创造出了武器类的物质……。可以说,人的进化、进步、文明,也就体现在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存在这一特征方面,体现于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方面,体现于人在创造物质和财富时所具有的越来越自由的环境和条件方面。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人不创造物质和财富,那么那些能够被人所创造出的物质和财富就不会存在。如果现今的人类仍然与任何动物一样没有任何创造能力,那么迄今为止的人类所已创造出的一切物质都不会存在和存在过。今天,有许多的物质和财富我们还不知道它们是什么,是因为人们还没有去创造它们。

 

对社会的存在来说,却不是人要去创造什么,才能创造出什么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在创造着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的,就能创造出一种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的。奴隶主杀死了一个奴隶,这个作为人的奴隶就被这个奴隶主由活的存在创造成为了死的存在;同时,这个奴隶主还创造了奴隶主可以随便杀死奴隶的一种社会存在;奴隶反抗奴隶主的压迫,就创造了奴隶对奴隶主进行斗争的社会存在;一个腐败者的腐败行为,就创造出了一个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众多的腐败者的行为,就创造了一个腐败社会的存在;所有腐败者的行为的总和,就有可能创造一个导致腐败的社会体制的存在;帝王的一句话,就创造了一条件法律的存在;而统治阶层对这一法律的实施行为,就会创造一种与这条法律相关的社会存在;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思维和写作行为,就创造了民主主义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存在;政府的强迫农民种什么的行为,就创造出了政府采用行政命令手段的社会存在,同时也创造了剥夺农民生产自主权的社会存在;即使是父母的过份溺爱孩子的行为和虐待孩子的行为,也创造了错误的家庭教育、父母与孩子的不平等、具有错误意识和不健康心理的孩子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家和政府的任何一个正确的决策行为、任何一个制定公正法律的行为、任何一个公正的执法行为,都在创造一种相应的合理的社会存在;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的文明行为,也都在存在着相应的人自身的和社会的存在。

 

人可以没有创造物质存在的行为的存在,可以没有发现、发明和创造新的物质的行为,但人和组成国家的人却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社会意义上的行为,也就在创造着相应的社会存在。人类社会中的历史的、现实的一切社会的存在,就是这么被创造出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只要是在行为着的,也就是在创造着人的和社会的存在的。显然,这是与人的人只有在将特定的物质作为对象、才能创造出特定的物质的现象是完全不同的。

 

(四)社会科学的意义。

 

人们通过(狭义的)自然科学去发现和创造新的物质和财富,而这些被创造出的物质和财富中的绝大多数是可以被使用和享用的,是有益于人和人类的。

 

而人的和群体的人的行为虽然每时每刻都在创造着相应的社会存在。但是这些社会存在却是存在着合理和不合理性质之分的,也就相应地存在着或是有益于、或是有利于、或是符合人的利益与或是有害于、或是有损于、或是违背人的利益和人的本性之分。而且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不合理的、有害的、违背人的利益和本性的社会存在会构成社会存在中的主体成分,从而使社会成为不合理的社会。这也和意味着社会中的多数人会受到侵犯、伤害和损害,意味着社会中的多数人的人性将遭受压抑和摧残。那么,如何判定人的、群体的人(如国家、政府、阶级、阶层)的行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公正还是不公正;如何判定人的、群体的人的行为创造出的社会存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是文明还是不文明;如何判定人的、群体的人的行为创造出的社会存在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意义上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停滞、倒退、落后;这就是社会科学的功能作用之一

 

人们通过对社会存在的了解、观察、分析、研究,发现了人的什么行为是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的;发现了什么样的社会存在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人构成了怎样的侵犯和损害;发现了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对人的创造财富(广义的财富)的行为构成怎样的束缚;发现了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是如何违背和压抑人的本性的。那么,发现和提出人及人的群体的怎样的行为才是公正、合理和文明的;发现和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才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发现和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才是合理的,是能够体现社会的发展是进步的和文明的;发现和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是能够最大程度地有利于和有助于人创造财富的;人们甚至可以、也有必要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才能够是未来社会中的合理存在的结论。这是社会科学的功能作用之二

 

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是作用于物质和财富的创造的。这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科学本身就可以创造出物质的存在。如创造出新的产品和新的品质的产品,创造出新的技术和工艺,等等。二是自然科学可以和社会的生产体系相结合,共同创造批量的新的和具有新的品质的物质和财富。

 

但是,社会科学却不具有自然科学的这种功能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科学除了能创造出理论、思想、观念、概念、意识、意向发明这些结论的存在外,它既不能通过自身去创造与其理论、思想、观念、意识、意向发明相符合的社会存在,也不能由自己去支配人和群体的人去创造与其理论、思想、观念、意识、意向发明相符合的普遍的社会存在。社会科学只能通过用自己创造出的理论、思想、观念、概念、意识、意向发明这些结论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使其转化成为人们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只有通过这些跟随社会科学转换了思想、观念、意识的人们的已经是属于他们自己的新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支配作用下的行为,才能创造出与社会科学创造出的“结论”相符合、相对应的社会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影响和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意识,进而创造出新的、合理的、公正的、进步的、文明的社会存在,是社会科学存在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从“创造存在”的意义上来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相同的,是符合“科学”的本意的。

 

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中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思想、意识、观念、概念、意向发明,并不会被人们轻易地接受,甚至会遭受到压制、禁锢、排斥、抹杀。之所以如此,是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的。但是,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对人的、特别是对群体的人的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不理性行为进行揭示、研究、批判,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对由人创造出的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的社会存在进行揭示、研究、批判,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对社会表现出的愚昧、落后、倒退的社会存在现象进行揭示、研究、批判,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提出新的理论、思想、意识、观念、概念、意向发明的结论,一个社会中的人们(不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人的群体)是很难自发地形成自有新的理论、思想、意识、观念、概念、意向发明的,人的行为也很难自发地创造出体现为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社会存在的。那么,社会只能处于维持旧的、已有的社会存在的状况,人也就只能处于每时每刻创造着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的社会存在的可能性之中。

 

因此,社会科学也就有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即,使自己创造出的理论、思想、观念、概念、意识、意向发明这样的结论能够成为社会中的一种存在,能够成为公知的存在。唯有这样,社会科学才能实现自身存在的根本目的:促进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转换和提升;促成合理的社会存在的创造。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科学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的某些特定的时期(如封建社会末期),思想家们要不惜冒着生命的危险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斗争,为使自己的理论、思想观念、意向发明的存在和传播而斗争。原来,这一切都是为了创造公正、合理、正义的社会存在,为了创造进步、文明、理性的社会存在。当社会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的确认。也正是因为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的被确定,我们才看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再是以自然的、自发的、盲目的状态发展的,而是处于人的借助社会科学的理性的、意识的、能动的推动之下的发展。也正是因为社会科学地位的被确定,人类社会中的合理存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社会进步、文明和理性的社会存在也才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符合人的利益和本性。社会科学也才体现出了它的——以客观世界存在为对象;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这样三个科学要件。因此,社会科学是科学所包容的内容之一。

 

2.科学之三——人文科学

 

(一)人是客观世界中的客观存在物。

 

人是一种存在。这没有人否认。与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相比、与其他生命的存在相比,人又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与社会存在相比,虽然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但人的存在不等同于社会的存在。如,人是可以创造生产力的,人是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但人不等同于生产力这个社会存在;对国家来说,无论是作为自然的国家,还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人都是其构成的重要成分。但人既不是作为社会存在的自然的国家,也不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组织的国家;对于一种社会体制来说,它绝对是一种社会存在。一种社会体制的存在状况或者是构成了对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束缚的,或者是能够使人公正地、自由地存在的,是能够使人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地发挥的。但人的存在不等同于社会体制这种社会存在。因此,人的存在又是相对于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相对社会的存在的一种独力的存在。

 

人们研究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研究社会存在,不等于将人也一并研究了;人们发现物质的存在,发现社会的存在,不等于也发现了人的存在的特性和本质;人们所发现的物质的本质、所发现的社会存在的本质,既不等于发现了人的存在的本质,更不等于发现了人的存在本质;人们创造出的物质的存在、人们创造(无论是无意识的创造,还是能动的创造)出的社会存在,既不等于人的存在,更不等于创造了人的存在。

 

因此,相对于物质的存在和社会存在,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存在,就有其自身的特性和本质。人在特定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历史时期内和社会条件下,就会以特殊的方式存在。这进一步说明,人作为一种存在也是变化着的。人的这种变化应该是有着一定的规律性的。而且,在人的不同的存在形式状态下,人就会有相应的存在的本质存在。比如,对多数人来说,人在奴隶制社会中的存在本质(而不是人自身的本质)是奴隶。人在封建社会中的存在本质是农民(至于奴隶和农民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人的存在本质的另一个问题。)人的存在本质的变化、异化、进化、进步,体现的则是人自身的被创造。即从一种社会存在状态创造为另一种社会存在状态。除了人的存在本质外,人也存在一个人的自身本质的问题。人自身的本质有生理和本能方面的本质、有思想观念意识方面的本质、有素质和心理方面的本质、有内在精神方面的本质,等等。人自身的存在本质也是处于变化着的状态的,人自身的存在本质的变化也是有规律的。人自身的存在变化,也表现为人在创造人自己。即从一种内在的存在状态创造为另一种内在的存在状态。如,从不道德的存在状态创造为符合道德的存在状态;从不文明的存在状态创造为文明的存在状态。

 

当有人对人的存在加以关注、研究、揭示、发现的时候,人也就成为了人的思维的对象。当人的对人的思维的结论,起到了逐步加深人对自身存在的认识的作用、起到了使人形成了关于“人”的观念的作用、起到了改变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作用、起到了使人具备新的本质的作用时,这无异于创造了人的存在。这样,体现科学的三个要件——以客观世界存在为对象;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也就完全与以人的存在为对象、人对人进行思维、人创造人的存在相符合。于是,也就形成了关于人的科学。人们把关于人的科学叫做人文科学。

 

(二)人对“人”的思维。

 

人作为世界中的客观存在,又不仅仅是作为客观存在而存在的。人的存在与自然和物质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又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

 

1)人不仅仅是自然的造化物。与自然的、物质的存在相比,虽然大自然造就了自然和物质(包括人),但造就出的自然和物质都不能够再造就其他的自然的和物质的存在。而人却是可以造就物质和自然的存在的。我们人类今天所享用的物质和财富,绝大多数都是被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我们人类今天所处的自然和环境状态,无论是良好的生态环境,还是被破坏的自然环境,相当部分也是人所创造出的存在。

 

2)与社会存在相比,人的社会性存在,就是被人的行为创造出来的存在。如人的平等与不平等、民主与不民主、权利的尊重和蔑视、自由与不自由、被爱(广义的爱)与不被爱等等这些人的社会性存在,当然是被人所创造出的存在。而动物的社会性存在、植物的社会性存在(如群体性,如群体中的等级关系,等。)则是由自然和自然法则所创造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一旦被人创造出来,这种社会性存在虽然是处在运动和变化中的,但新的社会存在却不是由社会存在自身创造的,而仍然是由人的行为再创造的。如一个人的权利的被剥夺,到权利的回归,到权利的再度被剥夺,就是这个人的三种社会性存在状况。他的这三种社会性存在状况,都是由人创造出的。

 

3)社会存在不能创造自身,也不能创造自然和物质。社会存在可以显示人的存在状况,甚至可以影响人的存在状况。但社会存在同样不能创造人的存在状况。自然可以创造自然和物质的存在,自然甚至可以创造作为物质的人的存在。但自然不能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自然的创造自然和物质的存在,只能是一种自然的现象,而不是能动的行为。而人的创造自然和物质存在的行为、人的创造社会存在的行为、人的创造人自身存在的行为(不论人所创造出的这些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能够是人的一种能动的行为,也都可以是人的一种意识的行为。

 

面对人的这种独特的存在,人必然要对人自身加以思维。人对人的思维的结果最终会形成一种“人”的观念。随着人对人的思维的不断深化,随着人对人的不断变化的思维,人对人的思维所得出的关于“人”的结论也就相应地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接近人的本质、越来越反映人的本质,“人”的观念也就越来越趋向于合理。这种“人”的观念对人的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行为,也就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的被人创造出的存在也就越是趋于合理。

 

人对人的思维,早在人作为原始人时就已经开始了。当人意识到自身与动物的不同,将自身从动物中分离出来,表明人意识到了自身是人,并且用语言和文字将自己称之为“人”时,这就是人对人的思维所形成的第一个关于“人”的观念,即人相对于动物的“人是人”的观念。此后,人对人的思维相继形成了相对奴隶主的人是同一的“生理人”的观念;相对封建社会中的人的依附关系、人的不平等、人的没有民主、人的没有自由、人的不被爱等等存在状况,形成了人是“社会人”的观念;相对人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被异化,形成了人在未来的合理社会中,应该是本质回归的人、是“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是“完美的人”的观念(关于“人”的观念的进化,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正是随着“人”的观念的这种进化、随着“人”的观念成为普遍的人的意识的升华,而不断地被人自己创造为新的存在状态的。

 

人对人的思维随着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随着民主主义思想的发展、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发展、随着存在主义思想的发展、随着弗洛伊德学说的发展、随着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而日益深化、细化和全面。从而使人对自身的认识越来越清晰。也正是因为人的对人的这种思维的不断充实和强化着关于“人”的观念,使“人”的观念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又正是这些“人”的观念中的内容,反映着人的真实的存在。这些“人”的观念中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的生物性和生物特殊性的存在。正是通过生物学、医学和生命科学,揭示了人的形体结构、人的生物组织结构、人的复杂思维功能、人的感触性和反应性(如通过语言反映感触)、人的创造性人的基因组合……所有这些生物性质和生物特性的存在。

 

人的本质的存在。如,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人具有同样的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价值并且应该得到同等的承认和尊重……,人具有的这样一些本质的存在。

 

c人的权利的存在。如,人享同等的自由、民主的权利、人享有合法利益不被侵犯的权利、人享有同为人的平等的权利、人享有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人享具有用于维护自身作为人的本质及维护自身的权利所需要的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体现为主权在民,还权于民)等等这些人的权利的存在。

 

d人的内在的存在。如,人具有心理、情感、性格、气质、情绪、气魄、勇气、意志、胆量、精神、冲动、羞怯……这些内在的存在。

 

e人的欲望的存在。如,人具有实现那些使自己体现为人的本质、权利的欲望,具有表现的欲望,具有使社会公正、合理、正义的欲望,具有实现多数人能够合理存在的欲望,具有追求幸福的欲望,具有表现的欲望,具有好奇、发现、解疑、探秘、求新、探索、创造、甚至冒险的欲望,具有处于舒适和和谐环境中的欲望……,这些就是人的欲望的存在。

 

f人的意识的存在。如,人具有通过自己的思维形成的思想和意识。人还具有通过接受和转换的方式将产生于他人的思想、观念、批判、观点、意见、建议、构思、设想、看法、想法、主张、希望、理想、幻想……转换成为自己的那些意识。这两个范畴的意识都是人的内在意识。

 

当然,人还有我们这里没有提到、没有涉及到的其他许多的存在。

 

正是人的这些存在,才能够构成人的完整的存在。只有人的这些存在能够得到全面地、充分地体现,人才能够成为完整的人。想一想,远古的人有对人的这些认识吗?而人的对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存在的认识,正是人文科学的功绩。无论是作为整个人类,还是作为人的个体,人的进步正是体现于人的存在趋向于存在的完整性和充分性的,这也正是人文科学所起到的作用。如果人仍然把人对人的存在的认识局限于人的外观的存在、人的会直立行走、人会说话、人会劳动、人会思维这样的范围,而无视作为人的自己的和他人的所有的存在,可想而知,人对人的认识会是多么地肤浅。人对人的这种肤浅的认识对作为人的自己、他人、群体的他人意味着什么呢?又会对人的对人的存在的创造产生怎样的作用呢?那只能意味着是一种危险,只能产生有害的作用。因为人的创造人的存在与人的创造社会的存在一样,表现为只要人是行为着的,人也就在创造着人的存在。也不论人只是创造自己的存在,还是自己的存在被他人所创造,都是如此。如,父母不仅每时每刻在创造着自己的存在,也在创造着自己的子女的存在;再如,一个官员不仅每时每刻在创造着自己的存在,而他的决定政策的行为和社会管理行为也在创造着群体的他人的存在。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对人的认识仍然停留在那种肤浅的程度上,当人的对人的肤浅的认识对人的创造人的存在的行为构成有害的影响作用时,也就不能不令人怀疑,这样的社会对人的认识是不是建立在人文科学基础上的,甚至这个社会又是不是存在人文科学?又是否能够使人创造出人的合理的、文明的、理性的存在?

 

(三)人对人的思维的意义。

 

人对人的思维即便是纯粹的对人的存在的揭示、研究和了解,人对人的思维也具有它的一般的功能作用和特殊的功能作用。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从奴隶制社会一直到自由资本社会,所有的统治集团和绝大部分统治者(甚至包括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领导者)都不视社会中的多数人为人(如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很多领导人,并不是把人民群众视为是“人”,视为是需要合理存在、需要满足其合理需要的“人”。而只视为是实现某些非人的“事业”的工具和力量。)它(他)们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或者是由人的本能支配的,或者是由从非人的东西出发、去为了非人的东西的理念支配的。由此,构成了对人的天赋权利的剥夺和肆意地侵犯、构成了对人的自由的束缚、构成了对人的能力自由发挥的束缚、构成了对人的本质的无视和践踏、构成了对人的欲望的压抑、构成了对人的创造性的遏制、构成了对人的社会权力的剥夺、构成了对人的意识的控制。所有这些带来的是对人造成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甚至是难以忍受的痛苦这种人道主义的灾难。而多数人在这样的处境中,也同样处于对“人”的无意识状态(如原始人和早期奴隶们的无意识,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对“人”的无意识)。在这种对“人”的无意识作用下,或者是在“以教为本”“以什么什么为本”的观念支配下,人们对自己的、对处于与自己有着同等地位和同等身份的他人所遭受的这种被伤害、痛苦和毁灭没有反应,或者是麻木不仁。甚至会成为给他人造成这种伤害、痛苦和毁灭的参与者。

 

而统治者和管理者们的这些行为的存在,体现的就是他们作为人的一种存在状态。而多数人的处境和他们的行为体现的也就是他们的作为人的一种状态。那么对今天的世界来说,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人们的存在状态还是这样的吗?显然不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观念,或者说是人的“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观念,已经成为了直接管理者(如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如企业中的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共同观念。由此,人才享有了充分的权利,人之间才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才具有了充分的民主,公民才具有了真实的民主权力,人才有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由人的独立意识导致和体现的人的意识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如“人”的观念就是通过每个个人确立起的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人”的观念后,才表现为形成了社会的统一的和同一的“人”的观念的。而法的意识、权力意识、自由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人道主义意识、尊重妇女的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热爱自然的意识、保护动物的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意识等等,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的和人的统一的和同一的意识,无不是通过每个个人的独立的、自主意识的形成而形成的。由此,无论是组成人的群体组织的人(如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每个人的个体,才能够表现出相互地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对人的人身和生命价值的珍重,才有着有序的道德,才具备了为了表现和体现自身价值的、为了追求自身幸福的创造的、创新的、创先的、创精的、创大的精神、气质和冲动行为。一个没有或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和人、一个不能够使人认识“人”自己的社会,能够做到这些吗?

 

当人由历史的那种存在状态变化为现今的存在状态时,这是什么?这就是人所创造出的人的新的存在。人们在这样创造人的存在时,依据的是什么?是人的关于“人”的思想和观念。而关于“人”的观念和思想,当然是来自于人文科学的。所以,人的创造自己的符合合理、文明、理性原则的存在所依赖的就是人的研究人的科学,即人文科学(当然,这里也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起的作用。)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创造的内涵日益充实和丰富的“人”的观念,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将“人”的观念转化成为人自有的观念,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的对人的全面存在的揭示来认识人自己,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来增强自身作为真正的人的存在的合理的和有意义的欲望和需求,人会把自己创造成为现代的社会人和文明人吗?

 

近年来,人们经常做这样的比较,说的是西方社会的老太太,从年青时就贷款买房子,也就住了一辈子属于自己的房子。而中国的老太太从年轻始开始攒钱,在临终前用这些钱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却一辈子没有住上好房子。这当然与社会的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相关。但也与根深蒂固的财富观念、缺乏对自己生存意义的认识相关。正是在这种意识和观念的支配下,中国老太太们创造了自己艰苦生存一辈子的存在。

 

在我们的社会,还存在着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农民的生产自主权的现象,还存在着政府对企业乱收费的现象。这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创造着组成政府的人们自己的存在,也是政府在创造着作为农民的存在和作为企业成员的存在(当然了,政府的不合法的行政命令和乱收费又是这些政府创造出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封建迷信回潮的现象。那些深陷封建迷信深潭的人们,实际上就是被自己的存在交给“它”来创造,实质上又是自己在创造着自己的一种不合理存在。

 

在不合理的教育理念的作用下,当我们的中小学生们和青年们疲惫不堪、身体孱弱、没有欢乐、没有想象、没有激情、没有创造精神、没有创造能力、以自我为中心、在自己的意识和目光里除了自我而空无一切、不知道尊重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公德、不知道珍重(自己的、他人的、乃至动物的)生命……时,这些就是他(他们)的被创造出的人的存在。他(他们)的这些存在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被“他”或“它”所创造的。

 

……。

 

所以,我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说到:人的社会性存在是由社会(实质上还是人)创造的。而人的个人的存在却是由自己存在的。上述四例说明的即是这个问题。但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社会没有实质存在的人文科学、没有用人文科学去教育人(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如何正确地认识人和如何正确地对待人、没有在普遍的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人”的观念这些原因造成的。看一看历史中的和现实中的人的比这些存在更为悲惨、更为残酷、更加违背人性、更加缺乏人道、更丧失理性的人的存在(伤害他人的人的存在和被伤害的人的存在),其根源也都在没有“人”的观念。所以我才说:“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当我们今天通过分析认识到“人”的观念的形成依赖于人文科学的存在和发展时,我们应该把上述的话扩展为:“没有人文科学的社会和没有‘人’的观念是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要使一个社会成为理性的、文明的、人道的、人的存在是不断地趋向合理性的社会,这个社会就必须要有人文科学,要发展人文科学,要用人文科学去教育人,哪怕这种人文科学的存在仅只是“借用”的。

 

正是人的对涉及人的方方面面、由表及里认识上的不断扩展、进步、深化、细化,使人的对人的认识逐步形成为了人文科学,也才由此形成了日趋完善的、升华的“人”的观念。又正是在这一观念的作用下,人才将对自身的存在的创造推向了合理、文明、理性的发展道路上去的。

 

正是在人文科学和“人”的观念的作用下,人的存在越是表现为是理想的、文明的、合理的,也就越是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出人的存在是由自己创造的,人也就会越是趋向于更高程度的理性、合理、文明的发展。

 

社会科学存在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人文科学存在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创造人的个体的内在的合理的存在。但是,一个社会要真正实现合理的社会存在的创造和实现合理的人的存在的创造,则必须首先使人的思想、观念、意识不断地增添新的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甚至是彻底地更新。这只有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作用才是可能的。

 

人文科学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作用,就在于教人如何认识“人”。如,教人如何认识人作为人的生物性和特殊生物性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内在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本质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权力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的、理性的、正当的欲望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思维能力、思想、观念、意识的存在。或者也可以这样说,人文科学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作用,就是要让人自己思考: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不应该是一个不依附于他人(或它)的独立存在的人,且不去不合理地束缚他人的自由;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不应该去独立地思和想,且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控制他人的思想。将人造就成为不会思与想的人(但人的独立的思和想,并不等于人在作为群体时,必然是思想不统一的。实际上,人只有在能够独立地思和想的状况下,才会产生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思想,更多的人才会把这样的思想转化自己的思想,社会也才能真正实现思想的统一,才能实现精神的统一,才能实现人的行为的统一。而恰恰是在人不能独立地思和想的状况下,人们只能处于或者是没有思想地依附他人、或者是受自身本能的支配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才真正表现为思想的不统一,因为对于没有思想的人来说,是无所谓思想的统一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会表现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于是,人在作为群体时,不仅没有思想的统一,而且,在精神方面或者是被异化的,或者是无法统一的。在人的行为上则是每个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随心所欲。);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该有着怎样的本质、价值、权利、人格、尊严;人是不是应该实现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本质、价值、权利、人格、尊严,且不去无视、否定、侵犯、损害他人的作为人的本质、价值、权利、人格、尊严;人作为人是不是应该去满足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的、理性的、正当的欲望,且不去压抑和打击他人的健康的、理性的、正当的欲望;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是不是具有创造、创新的潜能,又是不是应该去自由地发挥这样的潜能,且不去磨灭、限制、束缚他人的这种潜能和潜能的发挥;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是不是应该享有人道主义的爱,是不是不应该有能够给他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的非人道的无爱和不爱;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不应该有符合理性、正义原则的理想和追求,并去实现这种追求,且不去扼杀他人的这种追求;人作为人是不是应该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是同一的“人”,视为平等的人,既不将自己和他人贬于他人和自己之下,也不将自己和他人凌驾于他人和自己之下;……。

 

人们为英国人的“傻冒”而感慨、为日本人的守序而感慨、为美国的导游和司机的热情和尽职尽责而感慨、为西方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而感慨、为西方人的彬彬有礼而感慨、为西方人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认真态度而感慨、为发达国家中的青年人的自立和创业精神而感慨、为发达社会中人们具有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感慨、为西方人具有的冒险精神而感慨,总之,面对人家的文明,我们有着无限的感慨。但是,这些精神、这种文明难道是他国、他民族固有的吗?当然不是。而是几百年来人文科学的发展、将人文科学施教于社会的结果。是使普遍的人懂得了什么是人、知道什么是人的存在的价值、知道如何尊重人、知道如何去创造作为人的自己的存在的结果。

 

如果说,对社会来说,人只要是行为着的,也就在创造着社会的存在。社会科学的作用就是对人们的行为以合理的导向,以引导人的行为去创造合理的、文明的、进步的社会存在;那么,对人来说,则表现为人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也就在创造着自己的和他人的存在。人文科学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以科学的、合理的人文思想,以引导人创造自己的和他人的理性的、文明的、合理的存在。

 

3.科学之四——思维科学

 

1)思维是客观存在着的人的思维行为。

 

不会有人认为一块石头会在思维,因为人们都知道石头是没有生命的。也没有人会认为植物会在思维,因为人们都知道植物虽然有生命,但没有可以用于进行思维的大脑。有大脑才会有思维的能力。因此,动物会思维,人也会思维。但是,考察动物和人的思维的差异,我们会发现,动物的思维只是简单的思维,而人的思维则是一种复杂的思维。那么,又如何区别动物的简单思维和人的复杂思维呢?我想,以下两点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界定:

 

一是思维对产生于自然中的外界信息和产生于思维主体的内在信息的依赖程度。所谓的自然外界信息,是指产生于自然世界中的诸如冷、暖、热、光亮、黑暗、降水、火、攻击等等。在来自这些自然世界中的信息对神经系统的刺激作用下,动物都会通过简单的思维指挥其躯体做出应对的反应。当这种应对反应成为一种习惯时,对于这类来自自然世界中的信息对神经系统的刺激,动物甚至不再需要经过大脑的简单思维,就可以做出本能的应对反应。所谓内在信息,是指产生人和动物体内的诸如饥饿刺激、性的内分泌刺激、哺育后代时形成的内分泌刺激、不舒服感、痛感等。在这些内在信息对神经系统的刺激作用下,人和动物同样会通过简单思维做出应对反应。这种由简单思维产生的应对反应成为习惯后,同样会转化为本能的应对反应。

 

动物的思维之所以是简单思维,就是因为它们的思维只是依赖于自然世界中产生的外界信息和体内产生的内在信息的存在。也就是说,当这些信息产生出并作用于自身的躯体时,才启动思维程序。如动物在饥饿时,产生的饥饿信息才会启动动物的思维和本能,动物才会去寻找食物。一埃饥饿信息消失和不存在,而饱的信息存在和发生作用时,动物便不再进行关于“食”的思维。而人则不是这样。人固然存在着饥饿进食的本能,但在饥饿信息不存在时,人仍然可以进行关于“食”的复杂思维。如,如何种植更多的粮食,如何饲养更多的禽畜,如何更好地储存粮食,如何更好地加工食物,如何烹调出更好的饭菜和食品,如何在进食时能有更好的气氛,甚至是如何借助进食来达到其他的目的,等等、等等。动物只有在体内产生了强烈的性信息时,才会通过简单思维或本能去寻找异性进行交配。一埃交配完后使内在的这一信息消失,相关的思维也就停止了。而人的关于性的和异性的相关思维,显然并不仅仅依赖于强烈的性信息。人即使在没有强烈性信息刺激的情况下,对异性的思维同样是存在,并且是极为复杂的。

 

二是思维是否是仅仅服务于自身的本能和自身的需求范围内的,是否是超越自身范围的。对于动物来说,无论是产生于自然世界中的信息、还是产生于自身体内的信息,这些信息存在时,“我”感受到了它的存在只是相对“我”而存在的,刺激的只是“我”。那么“我”的思维即是针对对“我”产生了刺激的那些信息的。“我”的思维也只是服务于“我”的。如果这些信息是刺激了它或它们的,“我”是不会感受到这种刺激的,因此,“我”是不会对这些信息有反应的,“我”也就不会因为这些信息的存在进行围绕“我”和服务于“我”的思维的。当然更不会在没有能够对“我”进行刺激的信息的情况下,去为它进行思维。所以,我们可以从动物世界中看到,对绝大多数动物来说,“我”动物对它动物的饥饿、病痛、被猎杀、死亡是漠然的,是视而不见的。因为发生在它动物身体内的信息刺激不会被其他动物感受到。因此,也就不会启动其他动物的思维。而人则不然。对一个寻求不到食物的饥饿者来说,即使产生于这个饥饿者内在饥饿信息不会刺激任何一个他人的神经系统,他人也同样会通过思维感知饥饿会带给饥饿者的不仅是饥饿信息的刺激,而且可能会产生饿晕、饿病、饿死的结果。然后,他人还可以通过思维来决定是不是给这个饥饿者以食物或其他的帮助。一个人性成熟后,发生在他体内的无论是一般的性信息、还是强烈的性信息,都不会刺激他人的神经系统。但他人却会通过思维感知他(或她)的性成熟、性冲动,并通过思维为他(或她)寻找异性伴侣,通过思维为他们操办十分复杂的婚礼。显然,人的思维不仅仅对应的是对自身的神经系统产生刺激的信息的,而且可以是对应于自然世界中客观存在着的所有信息的;人的思维不只是服务于自身的,而且可以是超越自身的范围而服务于他人和它物的。

 

这就说明,人的复杂思维表现为可以不受自我范围的局限、可以不受外界信息和内在信息刺激的局限,可以超越自我的范围而无限地扩张和延伸。无论是古代的科学家,还是现代的科学家,在以物质为对象进行思维时,那些被思维的对象不会产生任何信息来刺激这些科学家们的神经系统。可是这些科学家们还是要启动思维来对这些物质的外在的存在、运动的存在、变化的存在、内在的存在、本质的存在进行思维(而动物就不会也不会去进行这样的思维);社会统治者、社会管理者、政治家们每时每刻都在行为着,他们的行为都在创造着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不论他们创造出的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他们的行为都是受制于他们的思维的支配的。无论他们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从家族利益出发、从阶级利益出发、从特权阶层利益出发,还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社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出发,他们都在不停地思维着。而启动他们思维的绝大部分信息不会是直接刺激他们的神经系统的信息,而他们的思维所围绕的、所服务的对象也不只是自我;而思想家们的思维,不仅不是在外界的信息和自身内在的信息刺激作用下启动的,不仅不是围绕于自我、服务于自我的,甚至反而是会给自己带来灾祸和窘困的,会使他们体内产生饥饿、疼痛、悲痛、病痛这些内在信息的,甚至是会他们带来生命危险的,但为了追求真理而思维、为了发现真实而思维、为了社会存在的合理而思维、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而思维几乎成为了他们全部思维中的思维。而且,思想家们的思维是最为复杂的、是最不受本能支配和驱使的、是最为理性的、是最具连贯性的,也是最具科学性的;即使是最一般的劳动者,也是在不歇地思维着的。如,如何找一个工作,如何进行这一步的劳动,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劳动,自己的劳动能够获得多少收入,劳动收入如何安排家庭生活,等等。

 

相对动物而言,可以说人就是一种思维着的动物。也因此,思维不仅在人类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在自然世界中也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存在。

 

(2)“思维”是人的思维的对象。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人的思维的对象是自然和物质的存在、是社会的存在、是人的存在。尽管人们都是以这些为对象进行思维的,但却丝毫不等同于人的思维的结果因此而会是相同的和一致的。科学家们在对同一物质进行思维时,有的科学家无法发现这一物质的存在、这一物质的内在的存在、这一物质的本质的存在、这一物质存在的变化和变化规律。而另一些科学家却能够做到这些;有些工程技术人员花了很长的时间、耗用了很多的财力才能发明出一种物质或技术,甚至发明不出这种物质和技术。而有的人却仅凭自己的思维和少量的时间和财力,就能够发明出这种物质和技术;社会科学的思维者们在对同一社会现象、社会存在进行思维时,得出的思维结论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他们提出的意向发明也是不尽相同的;对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来说,针对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人的利益、人的权利等等问题,他们的思维可以做出千差万别的、乃至根本对立的决策,他们也就在创造着千差万别的、甚至是对立性质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对历史的存在而言,人们在对其进行思维时,有些人仅只是把它们看作是已经过去的存在,是死亡了的存在,甚至是通过思维去编造历史、篡改历史。而有些人则能够通过历史的存在揭示出社会和人的发展、变化、进步的规律,并将历史与现实加以结合,以服务于现实;对于某种偶然的、新的社会现象,有人只是以注意到的思维方式进行简单的思维。而有的人却可以通过这种偶然的、新的社会现象发现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作用的一种必然性;即使是对人的思维来说,为什么有人会视他人为“人”而尊重他人。而有人却视他人为“非人”,会去肆意地去侵犯、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甚至生命。为什么有人能够认识到自身作为人的价值和本质,去创造自己的存在,去完善自己。而有的人则会把自己视为“非人”,把自己的人身依附于它或他人,把自己的权利拱手让给他人,把自己的存在交由他人去创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人的思维的差异太大了。从物质的观点来说,人的思维是相同的。人的思维都表现为是依赖大脑和脑细胞进行思维的。都是通过对信息的储存、调出存储信息加以重新组合,并与新的信息进行碰撞和合成而构成新的信息的。这些通过碰撞、组合、合成的新信息,就是思维的结果,就是思维所得出的结论。这些思维的结论或者是重新储存到思维者的大脑中,或者是通过语言、文字而输出(如果电子计算机能够进行这种信息的组合、碰撞、合成,并且能够破译组合和合成的新信息,那么电子计算机的功能就会接近于人脑。这是我很早就有的想法,而且很想就此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但苦于没有充分的时间。)那么,人的思维结果却又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差异呢?这里,除了人们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同的人能够储存的信息上的差异外,人的思维的出发点、思维的角度、思维的方式、思维的方法、思维上的程序、思维关注的对象等等,显然是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那么,这些关系到人的思维的因素又是怎样的,怎样的思维的出发点、怎样的思维角度、怎样的思维方式、怎样的思维方法、怎样的思维程序才能够使人的思维符合思维本身的合理性,使思维产生的结果符合合理性原则,能够使人产生从更丰富、更奇特、更具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思维成果。这就是思维本身的科学性问题。

 

(3)思维行为方式

 

人的思维是一种意识活动,也就是思维行为,即表现为思维时的意识行为。因此,思维行为同样是人的一种创造行为,是人的通过思维行为创造思维结果的创造行为。

 

一个家庭主妇通过思维,就会创造一种如何分配和使用家庭收入的思维结果。而她的家庭生活的存在状况,就是在这种先行通过思维行为创造出的思维结果支配下的肢体行为而被创造出的;自古至今,思想家们创造出了无数宝贵的思想财富。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能够不断地趋向于进步和文明,就是受益于思想家们的由思维行为创造出的思维成果的;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无时无刻不在创造着合理的或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这些存在又都首先是在通过他们的思维行为创造出的思维结果的支配作用下,被创造出来的(关于思想家与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在思维和创造存在上的关系,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企业家、劳动者都在行为着,也就都在创造着存在。他们创造存在的程序都与家庭主妇、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是相同的。

 

从存在的角度来说,尽管人的思维所产生的结果、思维成果、思维结论似乎不是一种有形的存在,但它们仍然是一种存在。比如,家庭主妇通过思维形成的生活安排计划,尽管只是存在于主妇头脑中的无形存在,但它确实在支配着家庭主妇的生活安排的肢体行为;同理,社会统治者、政治家们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决定、决策,所下达的一个命令,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一种存在着的、支配人的社会行为并创造社会存在的思维结果;科学家们通过对物质的研究所提出的假设、假说、猜测,所形成的公式、数据、图纸等,就是他们的思维成果;而思想家们的关于社会存在的、人的存在的、人的思维的思想、观点、理论、著述,就更是一种存在着的思维成果了。而且,其中许多的思维成果还是不灭的、永存的思维成果。从创造思维成果、思维结论的存在的意义来说,人的对人的思维行为的思维,当然属于科学的范畴。

 

正如我们前文所说的那样,尽管人都是具有思维能力的、是在进行着思维行为的、都在创造着思维结果和思维成果的存在、人的创造存在的肢体行为都受制于其思维结果的支配方面是相同的。但人的思维方式和随之产生的思维结论却是千差万别的,甚至在性质上是冲突的和对立的。为什么会是这样?为了揭示人的思维的秘密、揭示存在于人的思维行为中的方式和方法、揭示与人的思维相关的各种要素,以使人的思维行为更符合合理性、符合某种科学性,使人的思维产出的思维成果和思维结论更丰富和更新颖,使人的思维产出的思维成果和思维结论更符合作为思维对象的物质的、社会的、人的客观存在和本质,使人的思维产出的思维成果和思维结论更接近于真理和真发现,从而使人的肢体行为更为理性、更为文明、更符合社会和人的合理性要求,使人创造出的存在更合理,使社会和人的发展能够不断地趋向进步和文明、趋向更高程度的进步和文明,于是,就有人对人的思维行为进行思维。人的思维本身因此成为了人的思维的对象。当人们对涉及人的思维的越来越多的相关问题形成了一个系统、构成一个体系时,思维科学也就形成了。但人们并不是把关于思维的科学称之为思维科学,而是称之为哲学。但从本质上来说,哲学就应该是思维科学。因为“思维科学”之说更符合人的对人的思维进行思维的本意。

 

通过人们对人类思想史的研究表明,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虽然晚于人的对自然和物质的、对社会、对人的思维。但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也早已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开始了。在那个时期,人们就已经提出了有关思维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问题、提出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人的思维的对象的问题、提出了思之源(如,思维是出自于心还是出自于脑)的问题……。也就是说,人的思维所涉及的这些问题,就是思维科学的一些基本问题。

 

德国古典哲学无疑使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达到了一种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程度,使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使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真正涉入到了思维的本质、并揭示出这一思维对象的本质。如黑格尔对辩证法、对精神问题、对逻辑问题的涉入和揭示;如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的提出。在德国古典哲学之后,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不仅在继续着,而且在扩展着、深化着。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提出;如存在主义对关于人、意识、存在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进行的深入探究;等等。

 

正是哲学家们的这些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使人的思维的秘密不再是一种虚无、虚幻和抽象的东西。而是成为人们可以把握的、可以运用的、可以提高思维效率和思维质量的工具和方法。

 

如,思维的立场、出发点问题——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建立在人的基础上,建立在追求合理性的立场上,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等等。

 

如,思维的方法问题——逻辑的方法,演绎的方法,推理的方法,辨证的方法,批判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等等。

 

如,思维的形式问题——绝对与相对,局部与整体,片面与全面,现象与本质,表象与实质,意识与存在,形式与内容,外在与内在,量变与质变,渐变与突变,守旧与创新,机械与辨证,主观与客观,静态与动态,静止与运动,精神与物质,经验与实践,原因与结果,能动与被动,盲目与清醒,等等。

 

如,思维的形态问题——先入为见,独断专行,个人决断,组合思维,聚合思维,控制思维,等等。

 

……

 

哲学家们的对这些隐含在人的思维行为中的、对人的思维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要素的揭示,对人的观念的变革无疑是一场革命。它至少使人们可以认识到,作为一个“人”,都是可以思维的,都是可以有思想自由的,都是可以有自己的思想的,也都是可以进行理性思维的,人的行为都应该是由自己的理性思维来支配的。

 

哲学家们的对人的思维立场的思维,对政治家们的思维立场的根本转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思维科学形成以前,尽管更早一些的思想家们也涉及到了人的思维立场问题,但统治者们的思维仍然主要是受制于自身的本能、直觉、情绪、喜怒哀乐、野性支配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而在思维科学形成之后,政治家们的思维逐步趋向于了理性、趋向于了对合理性的追求、趋向于了将自身思维的出发点建立在“人”的起点上,也才使人类社会趋向于了对越来越多的合理存在的创造,趋向于了对人的合理的社会性存在的创造,从而整个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历史。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文献,他的主权在民、人民有权消灭他们不信任的政府的思想,集中体现了那一时代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精髓和对政治家的巨大影响作用。

 

哲学家们的对思维方法、思维形式、思维立场等等方面的思维,对于进行自然科学思维的科学家们、对于进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思维的思维者们、甚至是对思维科学自身进行思维的思维者们的思维行为无疑是一种催化剂和推进剂,对他们的思维活动提供了巨大的助益,使他们的思维发现能够更多的是真发现或是接近于真发现的发现,使他们所揭示出的存在更多的是本质性的存在,使他们能够发现更多的规律,使他们提出的意想发明更符合社会和人的发展的需要、更有效率、更具合理性、更具可实践性、与行将创造出的合理性存在更相符合。

 

而哲学家们在探讨人的思维立场、思维方法、思维形式时涉及到的关于人的存在、关于人的本质、关于人的价值时所形成的人文科学内容,形成的“人“的观念,更是对人的观念的改变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并决定着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创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说社会科学发展的意义主要还是直接体现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家、社会管理者、社会活动家身上和体现于行将步入政治家、社会管理者、社会活动家身上的话,那么人文科学发展的意义则可以通过包括最普通的公民身上得到体现,因为人文科学可以使所有的人直接趋向于现代的和发展的文明。

 

尽管思维科学的这些意义和作用不是可以直观的,甚至是思维者们自己都不能觉察的,但它确实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如,在每个个体的人的思想中树立起“人”的观念),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立场(如,可以使每个人的思维从自身的和他人的价值、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出发),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习惯(如,是习惯于从非人出发还是从“人”出发,是习惯于从非理性的本能、情感冲动出发还是习惯于理性的思维,是习惯于自主的思维还是习惯于盲从,等等)(当然,要体现人文科学的这些作用和意义,是需要一定的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思维科学和人文科学必须在一个社会中真正地存在,思维科学和人文科学在一个社会必须得到真正的重视,人文科学在一个社会中必须贯穿于始自幼儿的所有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之中。)思维科学的这一意义和作用,我们既可以从思维科学形成前后时期中的人(包括科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民众)的思想状况来说明,也可以从哲学(即思维科学)得到发展和发达、哲学教育的受到重视和普及的社会中的人们所表现出的人们的观念、人思维的独立性、人的精神状态、人的素养、人的素质,以及人的对新的合理性思想、新的合理性社会变革、新的合理社会存在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人具有的创新创造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状态与那些哲学(即思维科学)不发展、不发达、被漠视的社会中的人的存在状态的对比中,可以感受到。

 

至此,我们还可以给思维科学存在的意义以一个符合“科学”的定义,既思维科学的作用就是创造人的思维的。即创造人的出发点合理的思维、更高效率的思维、与存在更相符合的思维、理性的思维。当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也表现为它是以创造一种存在为对象时,它不是科学又是什么呢?

 

(4)思维科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交融。

 

人们将思维科学称之为哲学。就表象来说,哲学似乎从来都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科学。也就是说,在哲学的发展中,很少有纯粹的对人的思维进行思维的理论存在。这就是说,哲学家们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从来都是与其他科学交融在一起进行关于人的思维的立场、思维的出发点、思维的方法、思维的形式的思维的。如,康德的哲学就往往与自然科学交融在一起;黑格尔的哲学就与德国当时的现实社会密切相关;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从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和对 现实社会的批判中形成的;而存在主义哲学中如果还包含有关于思维科学的话,那就更是与人文科学交融在一起了。因为存在主义哲学从本质上来说,更应该属于人文科学范畴。存在主义哲学更多地是研究人、研究人的存在和存在关系的科学。而对于像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科学家来说,无论是通过他的思维成果(相对论),还是他自己的表述,都很外在表现从了他是如何将思维科学融入到自然科学中去的(与康德不同。康德是通过对自然的思维,来发现思维科学要素的。而爱因斯坦则是通过思维科学的作用,来发现自然存在的奥妙的。)

 

尽管人们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不像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那样可以构成纯粹的对自然和物质的思维、对社会的思维、对人的思维的学说、著述、理论,而是与其他三类科学交融在一起的。但毕竟还是把存在于人的思维行为中的有关思维科学的要素(即关于哲学的语汇及要义)发现了出来、剥离了出来、表述了出来,并形成了系统的、自成体系的关于思维的科学。这可以从人们对思维科学的总汇——大学中的哲学教育内容——中得到印证。大学中的哲学教育内容可以说是体现了纯粹的关于人的思维的科学的存在。但是,如果要真正理解思维科学,又只能通过人自己的将思维科学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交融在一切的方式、将思维科学转化为人自身的一种精神时,才能做得到。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思维科学的“纯粹性”也就没有了意义。因为思维科学的真正意义已经通过人的精神体现于人的对自然和物质的思维的成果、人的对社会存在的思维的成果、人的对人的存在的思维的成果之中了。

 

第四章  科学的构成与科学之关系

 

    1.科学应该是一个总体的概念

 

以上,我们分别论证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即哲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要义。至此,我们又是否可以认为:科学即是自然科学、科学即是社会科学、科学即是人文科学、科学即是思维科学呢?或者说,人们是否可以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根据自身的需要,或者根据社会某一方面的需要,来这样认识科学呢?显然,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科学只能是一个总体的概念。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只能是科学的分支。总体的科学又只能是由这四个分支科学综合构成的。

 

我们在分析每一科学分支时,都指明了它们存在目的性。即,自然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创造物质和财富的存在;社会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人文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在于创造人的个体的合理存在;思维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在于,创造能够支配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的、创造能够支配人的创造合理社会存在和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行为的、创造能够支配人的创造人的个体合理存在行为的属于真发现的、符合理性的、具有合理性和可实践性的思维成果的存在。思维科学存在的目的还在于,有助于人在创造这样的思维成果时更有效率、更有理性、更具科学性。

 

我们说科学可以起到所有这些作用,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科学指的是总体的科学,是科学包容的四个分支科学在各自发挥作用。但人们不能说某一分支科学即是科学,即可以替代其他分支科学而发挥“科学”的全部作用。这当然是根本不可能的。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不可能替代和取代社会科学去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不能替代人文科学去创造合理的人的个体的存在,不能取得思维科学去发现思维的奥秘和思维的方法、技巧、形式(如果有自然科学家在进行自然科学的思维过程中,转而去进行关于人的思维的思维,那不是他在用自然科学取代思维科学。而是他在进行自然科学的思维时,也在进行关于人的思维的思维),更不能取代和替代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去进行和创造关于社会的、人的、哲学的思维和思维成果。除非自然科学家放弃对自然科学的思维而转换成为或思想家、或政治家、或哲学家。同样,其他任何一种分支科学也不能取代和替代其他三个分支科学的功能作用。

 

科学可以起到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能够对人的存在、对人的思维状态、对人的行为具有关键作用的,是对人的观念的改变,是人的相应于观念的改变而发生的精神状态的改变。当一个人、当一个时代中的人们用一种全新的合理的和科学的观念来看待客观物质世界、来看待社会、来看待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时,他自身就从一种旧的存在形态改变为了一种新的存在形态,也就可能会使自己的行为由被一种无知、不知、冲动的、本能的、旧的、传统的、保守的、愚昧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支配,转变为由知识的、认知的、理性的、不断进步的、不断升华的、不断文明的思想、观念、意识所支配。人和人们也就会有与自身过去的精神状态完全不同的精神状态,人也才可以创造出自己新的存在状态。人的这种思想、观念、意识的进步、升华、文明和随之的精神状态的转变,同样是所有分支科学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可能是某一分支科学可以独自做到的。

 

一个人可以通过自然科学认识到,宇宙中的物质是由最初的宇宙大爆炸产生的,认识到物质是由原子、电子、原子核、质子、中子构成的,认识到许多的生物是在生命的进化过程和遗传突变中被创造出的。这样,这个人自身也就从一种神创造了自己的存在意识状态和对神的崇拜的存在状态,转变到一种全新的对自身的存在的认识、对物质的存在的认识的存在状态。因而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的行为方式。但是,他的这种存在状态的改变和他对客观物质的认识的改变,并不等于他对社会存在的认识、他对人的存在的认识的状况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当他权利被剥夺时、当他的自由被不合理地束缚时、当他与他人有着明显的等级差别时、当他创造出的财富被他人“合理”地掠夺时、当他不知道自己应该有着怎样的合理性欲望时、当他不知道自己有作为人的创造能力时,他并没有对社会不合理存在的认识,没有对人的权利、自由、平等的认识,没有对不合理分配的认识,没有对“人”的认识。而他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并不能随带着使他也能够对社会、对“人”有全新的认识。那么,他的存在就不会是一种全新状态的存在。他的行为就会受他的对社会存在、对人的存在的不知、无知意识和观念的支配,就会受到不合理的社会存在、不合理的人的存在状况的制约。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科技工作者和社会的学者们的单向知识不可谓不丰富,但他们依然是盲目地追逐职称、盲目地进入邪教,仍然依恋于吃国家饭。就是因为人们不能认识社会、不能认识“人”、不能发挥自身能力、使自身受制于社会制约的存在状态和精神状态的体现;我们的学生们(包括小学生)的科学知识不可谓不丰富。但他们表现出的却是深度地不尊重他人、缺乏宽容、极端自私、随心所欲、懒惰、对金钱的依赖,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丝毫地关于“人”的知识。这就是他们的一种存在状态。而反观一些发达国家中的人们的存在状态,却不是这样。据有关的调查报告称,一些受调查的发达社会中的民众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对现代科学的了解很是贫乏。对此,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社会中的很多人似乎也就有了一种骄傲感。但是,我们社会中的人们却根本不去注意、也不在意那些发达社会中的民众在对社会的关注方面、在参与社会的民主政治方面、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方面、在对人的尊重方面、在对合理性的追求方面、在对自身价值的体现方面、在认知现代观念方面、在意识和精神方面、在思维方式方面、在基础道德方面、在文明水准方面、在法的意识方面、在体现自身价值的欲望方面……,却表现得是非常充分的。

 

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对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职业者们来说,是必须具备的。而对作为人的民众(这里所说的民众是指包括官员、科技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在内的所有人)来说,思维科学知识(如理性的思维和思维时的理性)、人文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却是任何一个人做人时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应该从事一种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职业知识。但所有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又都有一个共同的“职业”——做人。所以,他们又都需要一种同一的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思维科学知识。而这正是我们社会中的所有的人——直接管理者、成年人、未成年人、教育人的人、接受教育的人……——所共同贫乏的。我们为发达社会中的公众缺乏现代科技知识而惊诧。却对人家具备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思维科学知识以及这些知识的相互融合的状况不以为然。更不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的人们在这些知识方面的贫乏,甚至是无有而惊诧、而担忧、而深感危险。这就无怪乎我们社会中的民众、特别是一些直接管理者都不能很好地从事这一共同的“职业”——做人的“职业”。由此,导致了用现在的人们广泛使用的话来说的:人的素质的缺乏、人的积极精神的丧失、人的现代观念缺失。这难道不需要我们自己认真地反思吗?难道不需要重新审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价值和意义吗?难道不需要认真地考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人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的关系吗?

 

人只有通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影响作用下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改造了整个社会,使社会始终处于发展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自然科学影响作用下,才能够表现为是一种全新的存在。处于这种全新存在状态中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与历史中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相比,才会是一种全新的形态。资产阶级大革命后的欧洲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的存在与大革命前的封建专制时期相比,是全然不一样的;而今天的发达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的存在,与第二次工业革命前相比,又是完全不一样的。之所以如此,是与它们的科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综合发展所起的作用分不开的。谁要是以为发达社会现在的社会存在状态、人的存在状态只是西方社会单一的自然科学、或单一的其他科学的作用的结果,那肯定是大错而特错的。

 

如果说,西方社会在其社会存在、人的存在方面还有某些不合理性的话,这正印证了自然科学并不能取代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作用。因为在西方社会,自然科学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它所创造出的社会财富也是最为丰富的。如果自然科学可以替代其他的分支科学的作用,那么西方社会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也就应该是完美的或是接近完全合理的。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这只能说明,西方社会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方面是有缺陷的、是相对滞后的,是需要进一步地发展的。只有继续用发展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来改造现实社会,用发展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教育人,西方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存在,才能够进一步地趋向合理。

 

2.科学之关系。

 

因为有科学的存在,科学也就与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人们也就把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的事物在概念上与科学联结了起来。但是,由于人们对科学的认识是片面的,于是,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就是不准确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和危险的。

 

(1)科学精神。当人们说到科学精神时,它指的是,首先,人们应该借用自然科学的成果来认识客观物质世界,来对待客观物质世界。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认识和创造尚不知和尚未创造出的物质。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对客观物质世界处于不知、也不想知的状态,处于把客观物质世界简单地归因于神创造了万物的状态;其次,人们应该借用社会科学的成果来认识社会和对待社会。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尚未认识和变化的社会,去改造不合理社会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使社会的存在不断地趋向于合理。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对社会的存在处于不知和无知的状态,对不合理的社会存在麻木不仁、无动于衷、被动服从;第三,人们应该借用人文科学的成果来对待人,用人文科学的方法去认识人的尚未被认识的方面和变化着的人,去创造人的更为合理的存在。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对人的存在处于无知和不知的状态,对自身的权利的被剥夺和被侵犯、对自身的自由被不合理地束缚、对自身尊严的被践踏、对自身人格的被侮辱、对自身被强制于的不平等地位、对自身的被不人道的不爱处于浑然不觉、麻木不仁、身安于命、命安于天的状态;第四,人们应该借用思维科学的成果来对物质世界的存在、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进行思维,使自己在进行自己的思维,使自己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思想包括经过自己的独立思维后的、将他人的思想转化成为了自己的思想的思想。因为只有这样,自己才是存在思想的。才不会是在没有自己的思想的状况下被他人的思想统治和支配的。)使人的思维行为、思想和意识更符合理性,更趋向真理、更趋向知性。而不是像历史那样,只是作为一个感性动物存在,只有感知的能力,只受本能和野性的支配,只有盲从,只有愚昧和野性。

 

(2)科学观念。当人们说到科学观念时,它指的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自然科学的概念。意识到我们面对的和我们享用的物质财富,既包括自然存在的物质财富,更多的则是人借助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创造出的物质财富。那么,要想享用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就必须借用自然科学去创造更新、更好、更多的财富。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时,仅仅依赖于自然条件和自身劳动的付出,依赖于简单的经验和技能;科学观念还指,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社会科学的概念,意识到社会存在的客观性,意识到客观存在的社会包括一些怎样的社会要素,能够参照这些社会要素并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去判断现实中的社会存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能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改造不合理社会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去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面对社会的存在,没有任何社会要素的概念,任社会自然地存在和自然地发展。或者认为社会既然是这样存在的,也就应该是这样存在的。或者把社会的存在仅仅看作是经济意义的存在,而对社会中其他方面更多的、更为复杂的、更重要的社会要素却弃之于无关紧要的地位。或者以为现实的存在就是绝对合理的,是无须加以改变的;科学观念还应该指,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人文科学的概念。应该承认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存在。应该意识到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应该是从人出发、去关注人、去爱人、去为了人。应该意识到人的和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的结果应该符合人的权利、利益、本质,应该有利于人的存在的合理和文明。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人和社会组织只是把人视为是区别于动物的一种生理的人,是无视人和漠视人的,是把人贬为非人之下的“非人”的,是从非人的东西出发而把人排斥于自己的意识之外的,是爱非人的东西而对人是不爱、无爱的,是为了非人东西而可以随意地侵犯人、伤害人的,是宁以非人为本而不以人为本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最后,科学观念还应该指,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思维科学的概念。人在进行思维时,能够有意识地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如理性的、逻辑的、辨证的、推理的、批判的、以及组合的、聚合的、控制的思维方式。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总是走不出受制于本能、冲动、情绪、经验的支配,总是走不出教条的、片面的、机械的、僵死的、静止的思维方式,总是走不出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意志代替思维的思维模式和思维怪圈。

 

所以,当人们说到科学观念时,指的应该是四个分支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观念。如果人们所指的科学观念仅只是自然科学的观念,这又是一种大错特错。当人们的观念中只有自然科学的概念时,会如何审视社会和人类呢?在这样的偏狭的“科学观念”的支配下,要么,社会和人被排斥于了人的视觉之外。要么,将社会视为是了物质的世界,是金钱和财富的世界。要么,是将人贬于了物质、金钱、财富和一切非人的东西之下的“非人”。在这样的“科学观念”支配下的社会和人将会是怎样的存在呢?

 

(3)科学决策。当人们说到科学决策时,应该指的是,在上述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支配下的科学决策。科学决策的含义更应该指的是:人的以自然和物质的存在、以创造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科学决策;人的以社会存在和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为对象的科学决策;人的以人的存在、以创造人的合理存在为对象的科学决策;人的以理性的、科学的、现代的思维方式进行决策。

 

当人们以自然、物质的存在和创造自然、物质的存在为对象进行决策时,当然应该以自然科学精神的状态、用自然科学观念和成果进行决策;当人们以社会的存在和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为对象进行决策时,就应该以社会科学精神、以社会科学的观念和成果进行决策;当人们以人、以人的存在、以创造人的合理存在为对象进行决策时,就应该以人文科学的精神、人文科学的观念和成果进行决策。科学决策甚至应该体现的是将所有这些方面综合起来进行的决策。同时,在整个决策过程中,还应该体现出决策者采用的是理性的、科学的、现代的思维方式进行的决策。

 

如果人们把科学决策仅仅理解为是用自然科学精神、自然科学的观念和成果来对所有的对象进行决策,这就很令人怀疑,那些决策者有没有搞错,他们又如何进行决策的?他们的决策能够是科学的、合理的、理性的吗?如果人们在决策中,仍然通行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传统,仍然凭心血来潮、拍脑袋的随意方式,仍然遵循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众人思维之上的习惯,仍然以这些非理性、非科学、非现代的思维方式进行决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所做出的决策将会创造出怎样的存在,这不仅会使人担忧,也难免会使人将这样的决策与历史联想起来。

 

但是,具有决策权力的人、负有决策使命的人,他们的决策对象既有单向的,如科学研究项目的决策、经济发展决策、教育政策决策等等。而更具重要性的决策则是一种综合的对象。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所涉及的对象不仅包括自然、物质、社会、人文,而且包括这些对象中的更为具体的对象。即使是一些单向性的决策对象,按照决策创造出的存在同样会涉及到存在的广泛性。如教育政策的决策,创造出的将是教育体制、教育模式、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学校形态这样的存在;创造出的是作为人的教育官员、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识、权利、利益、精神、能力、观念的存在。再如,对财政收入的决策,创造出的将是分配政策的存在,创造出的是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和职能方面的、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方面的这样一些社会的存在,是工人、农民的从业状况、经济状况、权利和利益状况这样一些人的存在。

 

而决策又毕竟是由人来进行的。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现行的决策者和未来的决策者应该有着怎样的科学精神和科学观念的问题。如果现实中的和未来的决策者因为不以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科学,不懂得这些科学,不了解这些科学的知识,不具有相应的科学素养和素质,因而根本没有综合性的科学精神和科学观念,或者只有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排斥在外的“自然科学精神”“自然科学观念”,那么,由这样的决策者、由这些决策者做出的决策,又将会对社会、对人、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甚至对生产力的发展意味着什么呢?对创造出的存在又意味着什么呢?

 

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存在的创造是重要的。具有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的意识也是重要的。但是,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的内涵则更为重要。如果人们没有对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内涵的全面理解,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不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为依据,决策不以思维科学为方法,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也就不会进行真正意义的科学决策。那么,决策者又依据什么来决策呢?那就只能依据冲动、感性、直觉、经验等进行决策了。甚至是从自身的本能、私利出发进行决策的。这样的决策不仅与科学无关,而且是更为有害的。

 

如何使现实中的和未来的决策者具备真正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呢?如何使现实中的和未来的决策者具备科学决策能力呢?看来,只能通过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和学习,以及通过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理解和掌握,才是可能的。

 

从任何一个决策者都只能来自民众(因为没有天生的、当然的决策者)的角度来说,民众也应该通过学习来理解和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以培育起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和科学素养。只有从这样的民众中挑选出来的具有更加优秀、更加充沛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的决策者,才具有科学决策的习惯和能力。如果民众没有学习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自然科学,不具有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和科学素养,那么从他们中间产生的决策者又怎么能够具备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和科学决策能力呢?即使对他们进行后期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他们能够理解这种教育的意义吗?又能培养起真正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吗?这对他们的决策行为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他们的决策可能会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也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对合理的社会存的创造、对合理的人的存在的创造造成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那种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懂思维科学有何用的思想倾向是多么地危险。而决策者具有了这种倾向就逾加具有危险性了。

 

(4)科学与文化。在人类社会中,不乏伟大和优秀文化的产出。这样的文化感染着人的心灵、宣扬着人性的真善美、鞭打着对人性的背反、激励着时代的精神。这样的文化甚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因而,这样的文化成为了不朽的文化,这样的文化的价值永存。但是,人们也常常为此而困惑:为什么这些文化是伟大的、不朽的?它们是如何成为伟大和不朽的作品的?这些伟大、不朽作品的作者为什么能够创造出这样的作品?

 

其实,我们只要把科学与文化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奥秘。

 

首先,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伟大的、不朽的文化作品的产生,几乎都是发生在社会剧烈动荡和变革的时代。同样,在这样的时代里,也往往是伟大和不朽的思想产生的时代。其次,这样的文化反映的是社会的真实、包含着对社会变革的期待、揭示的是人性的善美和丑恶、宣扬的是人的价值、鞭打的是社会的黑暗和腐朽、声讨的是对人性的摧残和对人的漠视。而在同一时期内,思想家们所形成的伟大和不朽的思想,也是对不合理社会的无情揭示和批判,是构建合理社会的意向发明,是对人和人的存在的关注,是对人的存在状况的研究,是对人的和人的存在本质的揭示,是对人的存在价值的探索,是如何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意向发明。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那些创造了伟大和不朽文化的作家和艺术家们在和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做着同一件事,即关注社会、关注人;在对社会和人的存在进行着深刻的思维;在期盼和呼吁着对不合理社会(或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改造;在期待着和呼吁着对人的存在的不合理状况的改变。所以,他们和他们的思维成果——思想、理论和文化、艺术——也就都成为了伟大和不朽的财富。而他们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他们在表现自己的思维成果时,所借用的形式是不同的。思想家们借用的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形式,是理论的方法和手段。而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借用的则是文化艺术的形式,是小说、绘画、音乐的方法和手段(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既是科学,也是文化。)我们完全可以设想,那些伟大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在他们对社会、对人进行思维时,如果借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形式,采用理论的手段和方法,也会成为伟大的思想家的。而思想家们也往往借用文学的形式表达他们的思想。如卢梭,如萨特。这是否可以证明,那些伟大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实际上是在以文化的形式和艺术的手段在从事着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职能。所以,他们创造的文化才能够是伟大和不朽的。

 

所以,我们也不难理解,那些不懂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文化人创造的那些不是从社会出发、从人出发的文化,那些不能真实地反映社会和人的存在的文化,那些不能表现人性的文化,那些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无缘的文化,可以借助艺术技巧的手段而是优秀的,但不会是伟大的和不朽的。那些回避现实、逃避社会、缺少人性的文化,只能是应景的、虚幻的、保守的文化了。而那些仅仅是为了获利、为了感官刺激的文化,则只能是低级、庸俗、颓废、腐朽的文化了。

 

而民众如果不具有通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培育起的精神、意识和素养,他们是无法理解和接受那些有着深刻思想内涵的文化的。他们只对低级、庸俗、颓废、保守的文化感兴趣。文化层次的不高,但却能够吸引普遍的民众的接受,或者说,普遍的民众只接受低层次的文化,都与社会的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对人的精神、意识、素质、素养的培育相关。

 

(5)科学与教育。对一个社会来说,要体现出它是发展的、进步的、合理的、文明的社会,重要的方面在于它的国民是否具备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及其程度(这里的科学当然是指综合意义的科学,而不是单一的自然科学。)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国民具备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中的民族也就越是具备一种高昂向上的精神,就越是具有一种创造的精神,就越是能够发挥其创造的能力,就越是能够推动社会存在的不断合理,就越是能够激励人自身不断地趋向于更加的文明,就越是能够不断地创造和接受优秀向上的文化,这个社会也就越是体现为是趋向于发展的、进步的、合理的、文明的。因此,对国民进行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人文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教育就是十分必要的。综上所述,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德国:人文精神是一切事业的基础。”;在美国“理科学生读百部文哲史”“美国的教育制度始终贯穿着人文教育的精神”(见1998年5月13日的《环球时报》)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这些重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思维科学)教育的社会中,会不断地涌现出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和文学艺术家;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学习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思维科学)的人们在成为人之父母后,会采取与中国“家长”完全不同的理念和方式教育孩子。为什么他们能够从“人”的角度来对待孩子,能够以“人”的平等地位尊重孩子,能够从“人”的角度来教育孩子。而且,社会的这种对人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而是融入了义务教育中的启蒙教育、家庭中的感染教育、社会中的影响教育之中的。因为这样的教育是社会和人的进步、合理、文明、升华的基石和需要。

 

从教育的角度讲,那种只教人以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知识,而不教人以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理念、教育体制是多么地危险。因为这种教育是培育不出人的科学精神、人的科学观念、人的科学素养、人的科学素质的。而且,接受过这种教育的且缺乏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养、科学素质的人们是会严重地影响下一代的,是会相互影响的。当然,这种影响是那种不利和不良的影响。

 

第五章  独立存在的分支科学在社会发展中的相互在用

 

   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关系。

 

我们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相互独立的分支科学,并不意味着这四个分支科学也是各自独立地发挥作用的。事实是,这四个分支科学作为构成人类社会中的(综合)科学,也就决定了它们是相互影响的、是相互作用的。正是这四个分支科学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体现着(综合)科学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及其价值。它们是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分支科学,就不会构成人类社会中的完整科学,就无法推动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和升华意义上的发展。或者,就会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一种畸形态的,也就会影响到每一分支科学自身的发展。

 

我们已经分析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各自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它们存在的价值、意义和目的。即,自然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物质和财富的存在的;社会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合理存在的;人文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人的个体的合理存在的;思维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能够支配人的行为的那种符合理性的、具备科学性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的,是用于促进人的思维能够更高效率地产生这样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的。但是,任何一个分支科学都不能单独地去达到自身存在的这些作用、功能和目的的,是不能单独地实现和体现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

 

仅就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来说,它的作用在于创造对不知、无知的认知和知识,进而去创造自然、物质、财富的存在。那么,它自身又不能不达到这样的作用和目的呢?对此,我们可以将自然科学先放置一边,去先行分析一下人与物质的、人与财富之间关系的本质是怎样的。

 

这里,让我们先回到动物那里去。

 

对于食肉动物来说,食草动物就是它们的财富。食肉动物一旦捕猎成功,便饱餐一顿。饱餐后的动物便不大活动,而是喜欢躺着,或晒太阳、或睡懒觉、或嬉闹玩耍。有的动物甚至可以怎么一连躺几天。在这期间,至多是闲散地活动活动,因而显得很懒散。如果食肉动物捕猎的对象比较少,它们的活动范围就要大一些。如果它们的财富相对丰富一些,它们就只在很小的范围内活动。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对食肉动物来说,一旦它们的财富相对丰富一些,在它们身上就会产生一种惰性。这种惰性会使动物除非在非常饥饿的状况下,一般是不会去积极地“创造”财富的。这动物的身上体现为是一种本能。

 

但是,财富的相对丰富会导致惰性的产生似乎又是一种必然。作为一种必然,在动物那里是作为本能来表现的。那么,这种必然性又会不会在高级动物——人——的身上体现呢?尽管人是可以创造财富的。而且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也只能依靠创造财富才能生存。可是,当人创造出的财富相对丰富一些时,相对丰富的财富导致惰性的必然性,同样可以在人的身上得到体现。与动物不同的是,表现在人身上的惰性就不只是本能的体现,而且也是人的意识的体现,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

 

在绵绵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中国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通过科学家和有心的知识分子的研究和整理,取得就很大的成就,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更没有作为教育的内容施教育于社会和国民。中国社会的经济充分表现为是延续数千年的“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小农经济,是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只有极少的人(如极少数的地主和商人)表现出了发展经济的热忱。中国科学技术的研究、汇总、传播也始终是囿于个人行为的范围内,甚至没有质的突破(如,上升为理论,深入到本质,发展为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行为)中国农业经济的这种模式正是由人的惰性造成的。因为“一亩三分地”的生产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保证人的财富的相对满足的。这种经济结构只有在人口迅速增加、土地相对减少,再偶然遭遇天灾人祸,使财富无法得到最基本的满足时,人们才想到要改变这种状况。而且,人们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时所使用的手段并不是去有意识地减少生育、去开垦新的土地、去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去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去提高生产效率。而是在“劫富济贫,杀富济贫”的习惯思想的支配下,通过劫富和杀富行为、通过起义战争去重新分配现有土地和现有财富。动乱和战争导致人口的大量减少,度过了天灾之年,使人均土地有所增加,能够产出的财富再次相对丰富。于是,人们又重新开始了“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并在这种生活中孕育着下一次的轮回。作为一般的民众是这样,作为管理社会的官僚阶级更是这样。对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官僚阶级来说,是极少有发展社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的意识的,更没有主导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发展的意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官僚阶级的意识中,似乎只有维持皇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概念。只要社会还是稳定的,管理社会的官僚阶级就四平八稳、无事可做。一旦社会发生天灾人祸,官僚阶级唯一可做的事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他们既不考虑社会的合理性问题,也不考虑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问题,不考虑教育的社会化问题,不考虑生产领域的拓展问题,不考虑商品流通问题,不考虑改变生产方式的问题,更不考虑发展科学技术的问题。这不是一种惰性又是什么呢。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就是这么过来的。从这个角度说,惰性支配着中国的历史。

 

财富的相对丰富会在动物和人身上产生惰性的规律,并不仅仅体现在中国的历史中。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实际上揭示的正是惰性在欧洲历史中的作用。财富的相对丰富会在动物和人身上产生惰性的规律也并不只是体现在历史中,这一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同样会得到体现。

 

以调拨钱物的方式救济贫困,曾经是中国社会长期采取的一种扶贫政策。当用于救济的钱物发放到那些面临生存危机的人们的手上时,这些钱物对那些接受救济的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相对丰富的财富。正是这种相对丰富的财富在那些经常接受这种救济的人们身上产生了惰性。以至于一些贫困地区的人们使自己的生存完全依赖于这些相对丰富的财富上。即使国家和政府改变了扶贫方式,用帮助发展生产的方式代替单纯的救济,也一时难以改变这种已经形成的惰性。一些扶贫对象仍然会把用于发展生产的种子、牛羊当作可以享用的财富吃掉了。

 

借助发达的科学技术,西方发达国家创造出了巨量的社会财富,借助曾经在消除消费财富分配上的悬殊差别、消除社会贫穷、缓和阶级和社会矛盾方面起到过巨大作用的社会福利制度,使人们可以轻易地获得极其丰富的财富。丰富的财富也使富于创造精神的欧洲和美国社会中的一些人产生了惰性。人们宁可享受由福利制度提供的好处,而不愿参加工作。因为可以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就是一种相对丰富的财富。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是做什么的?提出这样的问题固然可笑。因为谁都知道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或者是发现物质的存在、物质存在的本质、物质存在的运动变化规律的,或者是创造新的物质和创造用于创造物质的新的技术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机构中的人们在获得了相对丰富的财富后,在他们身上又会不会产生惰性呢?他们会不会放弃其天职呢?也会的。在中国,一些科研机构以事业费的形式获得研究经费后,将其存入银行。但不是将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而是坐吃本金和利息。这不也是一种相对丰富的财富吗?坐吃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不也是一种惰性吗?

 

就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本身来说,它作为一种可以直接作用和服务于创造物质财富存在的科学,具有两重性。一是人们可以借助它去创造物质财富或促进物质财富的创造。二是,在科学技术的作用下,人们创造出的相对丰富的物质财富又会使人产生惰性。这种惰性又会遏制并最终摧毁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和存在。因此,可以说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是一种摧毁自己的力量。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存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必然会摧毁自己。中国的科学技术在历史中的遭遇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尽管从文字和图解上看,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在人类历史中是处于相当高的水平的,甚至是远远超过了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水平的。但是这种科学技术在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后,在创造出了相应的财富后,就只是表现为文字、图解、书籍。而不是再广泛地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体现不出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自身也就得不到通过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所能提供的促使它自身发展的条件。因此,中国的科学技术陷入了停滞。作为一种不起作用的存在也就实质性地不存在了。因此,中国历史上的科学技术被它自身的力量摧毁了。

 

但是,自然科学在人类社会中并没有遭遇它在中国遭遇过的命运。从十七世纪开始,自然科学在欧洲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十九世纪,科学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了二十世纪,科学技术又经历了一次革命性的发展。科学技术在今天的发展势头更是势不可遏。

 

为什么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那种摧毁自己的力量没有在中国以外的地方摧毁它自己呢?这说明还有一种力量在抗衡着它的那一摧毁自己的力量。在这两种力量的抗衡中,如果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摧毁自己的力量大于抗衡它的力量,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就会受到遏制,并最终被摧毁。如果抗衡的力量逐步大于自然科学的摧毁自身的力量,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就会得到发展。这种抗衡的力量越大,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就越是迅猛。

 

那么,这种抗衡的力量是什么呢?我想我们可以揭示这个秘密了。这个秘密就是我们上述的“其他因素”的存在。这个“其他因素”不是什么,就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就是社会科学创造出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存在,就是人文科学创造出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科学精神、(综合意义的)科学观念的人的存在,就是思维科学创造出的可以提高人的思维效率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

 

我们必须注意到,自然科学发展所经历的“突破”“突飞猛进”“革命”这样几个阶段,似乎都是在另一种思想的、文化的、精神的革命之后发生的。欧洲的文艺复兴先于牛顿时代;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先于蒸汽机时代;凯恩斯思想先于原子能时代;存在主义先于电子和信息时代。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吗?如果孤立地看,这确实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是,从文艺复兴、民主主义思想、凯恩斯思想、存在主义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体现,及其它们的功能作用来看,这就绝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文艺复兴创造了人的一种精神的存在。正是这种精神的存在激励着人们去无畏地、顽强地、不懈地探索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维的存在,使人们具有了理性的精神、批判的精神、独立的精神;

 

民主主义思想引导了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一革命将束缚人的、束缚人的精神的、束缚人的自由的、剥夺人的权利的、践踏人的尊严的、掠夺人的利益的封建社会的制度、体制、人的价值观、思想、观念、传统彻底地清除出了资产阶级王国,创造了新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存在。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的制度和体制仍然在束缚着无产阶级的自由、在剥夺着无产阶级的权利、在践踏着无产阶级的尊严、在剥削着无产阶级的利益,但毕竟使资产阶级这个人的群体享有了自由和权利。而享有这种自由和权利的不仅仅是资产阶级,还有一个自由人的群体。这个自由人的群体就是科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等。资产阶级革命还创造了一个有利于这些自由人发展和传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体制、条件、氛围、环境。甚至连马克思这样的最直接地、最猛烈地批判资本主义、主张消灭资本主义的思想家都借助了这种体制和条件。否则,不要说马克思的著述难以出版,就连他的生命都难以保障。在这里,自由的实现、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高等教育使综合意义的科学的教育成为了可能。而一切不是进行综合意义的科学的高等教育,都不是真正意义的科学教育。)、彻底铲除封建主义的分配框架(即,由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国家参与分配在形式上的随意性所构成的分配框架)尤为重要。而资产阶级的崛起激发的对精神的进一步需求、以及无产阶级的悲惨遭遇激发的无产阶级对自身解放的需求,都强烈地刺激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形成);

 

凯恩斯思想的产生,则将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推进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后的两个独立的社会进程阶段。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等文书稿)。同自由资本社会铲除了封建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一样,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国家的作用得到了历史以来最大程度的合理性发挥。曼哈顿计划所带来的原子能时代、阿波罗计划所标志的航天时代都是国家作用的积极体现。而国家作用的发挥,当然是在社会科学作用下所创造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体现,同时也是思维科学发展体现,即运用了群体性、聚合性、控制性的思维方式。国家作用的发挥,也是人文科学的体现。这表现为作为人文科学核心思想的“人”的观念终于渗入到了政治家们的头脑中去了。使政治家们的行为不再是服务于超脱于人的阶级和阶级的利益。而是转向了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去服务于人;

 

存在主义对个体的人的存在的意义、人的价值、人的潜能进行了富有哲理的探索。如果说民主主义思想的意义主要在于追求社会存在的合理,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主要在于追求民主主义没能实现的那些社会存在的合理、在于追求未来社会的合理、在于追求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人的群体的存在的合理,那么存在主义的意义则在于追求作为人的个体的存在的合理(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人的个体的存在的合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于这样一种精神和观念的确立,即,人是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的;人是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是可以通过创造来体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人是可以通过创造来实现自己的幸福和欲望的。正是人的这一精神和观念最直接地抗衡着人的惰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似乎并不像以往那样,表现为主要依赖于少数科学家们的贡献。而是从大量的风险企业、风险产业、风险投资中得到发展的。创造几乎成为了一种时代的精神,成为了一种非常普及的观念和大众的行为。在许多国家中,无论是发明创造、无论是风险投资、无论是风险产业和企业、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人们所从事的任何一种职业中,无不体现了一种创造的精神。

 

如果没有几百年来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和教育来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意识,来支撑起一个时代又一个时代人的和民族的精神,来创造不断趋向合理的社会存在,起到使人认识人自己、创造人自己的作用,发挥了使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不断地、全新的、乃至根本的改观的作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能够得到不断地发展吗?能够发展到今天这种广度、高度和深度吗?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又会不会像在中国历史中的遭遇一样被自身的力量遏制和摧毁呢?只要我们看看哥白尼的日心说的遭遇,看看布鲁诺的悲壮,就可想而知了。但又正是布鲁诺所代表的坚持真理的精神拯救了自然科学,更是推动自然科学发展的动力。而这种精神不是自然地存在于自然科学中的。而是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创造出并支撑起的。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自然科学是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拯救和推动的

 

反观科学在中国的存在。在中国的历史中,并没有欧洲那样的宗教势力,也就没有宗教势力对科学的遏制力量。但历史的中国也没有真正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因此,在中国只有保守、中庸、守序、安贫、乐道的精神,只有科学技术的独在。这岂不是就意味着科学技术因为得不到“其他因素”的拯救和推动,就被惰性摧毁了吗?这也正印证了以下的关系,因为历史中的中国社会没有真正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作为拯救和推动自然科学的力量,所以自然科学在历史的中国社会中,被自身的力量摧毁了。

 

当然,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拯救和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反过来推动着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至少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来说,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使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必然引发所有制、社会分配、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社会结构、权力结构、国家体制、国家职能及行为、上层建筑、法、意识形态、人的欲望、人的需求、人的心理、人的行为方式、人的价值取向、人的观念意识等等方面的连锁反应。所有这些问题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已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趋向是什么,应该变化为怎样的合理存在。这就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提供了新的研究内容,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材料。

 

在社会科学作用下创造出的日趋合理的社会存在、自由的氛围,不仅对自然科学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也对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乃至社会科学自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思维科学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可以借用的武器,更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乃至思维科学自身的发展必须借用的武器;人文科学导致的“人”的观念的确立、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人文科学导致的社会和人的文明、人的道德(行为)的有序,人文科学导致的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人文科学导致的人的敬业精神,不仅是自然科学发展的良好的人文条件,也是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乃至人文科学自身发展的良好的人文条件。人文科学发展所培育起的人的借以体现人的价值的创造的欲望,培育起的人的创新、创大、创先、创优、创精的精神,不仅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乃至人文科学自身发展的强大动力。

 

2.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将会怎样。

 

当人们目睹和享用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作用下创造出的巨量的物质财富的时候,新的思想和观念也早已进入了人们的头脑,人们也早已在享用着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作用下创造出的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人的合理存在这样的财富,也在享用着人的理性思维这样的财富。所以,人们享用的是科学的成果,而不只是物质财富和创造物质财富的科学技术的成果。话又说回来,如果社会失去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及其作用,如果人们享用不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所取得的所有成果,而仅仅享用科学技术带来的物质财富(实际上,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及其成果,也不会有科学技术带来的物质财富),人们在享用这些物质财富的同时,仍然不知道什么是社会的合理,不知道什么是人的存在的合理,人仍然处于由本能而不是由理性思维支配行为的状况,人仍然处于没有自由、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状况中,人仍然遭受着肉体和精神的痛苦(即被不人道地不爱和无爱,如我们的舆论所披露的种种令人苦痛的社会现象),人的精神仍然被虚无这个“它”控制着,那么这种单纯的对物质财富的享用有乐趣吗?甚至于,人们又怎么能够享用到这些物质财富呢?

 

相对犹如不时冒着恶臭气味的死寂般的泥潭一样的封建社会,看看近三四百年来人类社会中闪耀着的思想的光芒,社会发生的剧烈动荡的变化,社会取得的巨大进步和文明,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的更新,人的创造能力的迸发,这只是自然科学的作用吗?难道这还不能足已证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在这里所起到的催化、裂变、爆发、创造的作用吗?自然科学不也是在这三四百年间才得到拯救、新生和发展的吗?

 

可是,就是有人还是认为社会科学不是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还是将自然科学等同于科学。这是因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没有告诉他们什么吗?还是因为在一个特殊的社会里,由于几乎实质性地不存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这里的“不存在”是指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地位,在社会中没有实性的研究和发展成果。)所以,才在人们的头脑中,更是在社会的观念(体现于社会所倡导的在全社会进行的科学教育中的“科学”,是综合意义的科学,还是单一的自然科学)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科学”就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是科学的观念(由于在社会中连名义的、形式的人文科学都不存在,所以压根就没有人文科学的概念。否则,人文科学同样会被认为不是科学的。)

 

其实,这种观念并不仅仅存在于今天,而是自西方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之后就形成了(而在这之前的中国社会中,则是没有科学这一概念的)。周国平在他的《中国人缺少什么?》中写到:“我们是因为挨打而开始反省的。反省是为了寻找挨打的原因,改变挨打的状态。之所以明摆着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贫弱,西方国家富强。所以,必须使中国富强起来。于是,富强成了中国二十世纪的主题。为了中国的富强,中国的先进分子便向西方去寻求真理。所谓寻求真理,就是寻求西方国家的秘诀,寻求使中国富强起来的法宝。这种秘诀和法宝,在洋务派看来是先进的技术和武器……。在维新派和革命派看来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在新文化运动看来是科学和民主。当然,你可以认识是在一步步深入。但是基本的出发点未变,就是把所谓寻找的真理仅仅看作是实现国家富强之目标的工具。”(见2000710日《乌鲁木齐晚报》)这就是说,中国只需要富强的存在和可以实现富强的工具。除此以外,不再需要其他的存在。而实现富强的最直接、最直观的工具无非是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其本质就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这在今天仍然突出地反映在我们的现代化观念上。我们希望实现的现代化很多。但我们从不提社会体制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人的观念意识的现代化、人的精神状态的现代化、人的道德行为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很重要地体现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和教育程度上)、人的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如群体性思维、聚合性思维、控制性思维、创造性思维等)……。而我们期盼实现的现代化,最终都可以归于通过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去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而要实现社会体制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人的观念意识的现代化、人的精神状态的现代化、人的行为道德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人的思维方式的现代化,需要的则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发展和教育。

 

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它要体现为是发展的、进步的、合理的、文明的,那么在它之中到底应该存在些什么呢?无非就是我们上述的那些社会的、人的、人的思想观念的、人的精神状态的、人的思维方式的、文化的存在,还有物质财富的存在,以及能够创造这些存在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存在。这四个分支科学存在都是独立的存在。尽管它们的存在在客观上必然是相互作用的,但任何一个分支科学对其他科学的必然作用,并不是它存在的目的。它就是为自己的存在而存在的。因为任何存在从本原来说,都不是为了其他的存在而存在的。如氧原子,尽管氧原子可以与氢原子合成水分子,但氧原子并不是为了氢和水而存在的。一个人存在着利己为己的本能,他可以在成年后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有意识地为他为社会。但是,他从胚胎的发育到未成年之前,并不是为了他人和其他的存在而存在的,而且人的利己为己的本能是永远无法摆脱的。同样,作为社会科学的“我”必须存在,作为人文科学的“我”必须存在,作为思维科学的“我”必须存在。“我”的存在则有“我自己”存在的目的,有“我自己”的创造对象。而“我”创造出的存在尽管可以在客观上作用于其他的存在,但“我”创造出的存在也必须是必要的存在,是独立的存在。如,被社会科学创造出的合理的社会存在,就是必要的和独立的存在。

 

但是,在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人们的观念意识中的科学和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只有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才是科学,是有必要的存在;只有被科学技术创造出的物质财富的存在,才是有必要的存在。而那些大量的、明摆着的、根本无法回避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则是可以视而不见的,是可以不视为是存在的。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人们的视觉和意识本身是否被物质化了、财富化了。

 

尽管我们花了大量的篇幅从正面论证了科学是什么,论证了一个社会中的科学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存在。但对于已习惯于把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等同于科学、习惯于把物质财富的创造作为唯一的创造、习惯于视物质财富的存在为唯一的存在的人们来说,要想改变这种近乎固化了的、绝对化了的观念意识,是不容易的。这似乎又有必要从反面来论证一下,假如依照科学技术等同于科学、物质财富的创造是唯一的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是唯一的存在的思维定式来专一地发展科学技术、来专一地创造物质财富,又会怎样呢?

 

结果,导致支配社会发展的思维不仅没有趋向现代化的思维模式,反而倒退到了个人思维控制一切思维的思维、受本能控制的思维、非理性的思维几乎成为了社会通行的、决定一切的、支配一切的思维的社会状况;

 

结果,导致科学技术在总体上,在发现和创新的意义上,并没有大的发展,而且与世界的差距不断加大;

 

结果,导致在物质财富的创造上并没有达到丰富的程度,反而浪费着不计其数的物质财富;

 

结果,导致人口增长的失控,创造了人口灾难的存在,给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留下了最大的包袱、最大的隐患;

 

结果,导致了作为人的几十万“右派”、无数的“地富反坏右”、无数的“党内走资派”、无数的需要“改造”的知识分子的存在状况,导致了以张志新为代表的一批坚持真理的人的存在状况,导致了民众贫困的人的存在状况;

 

结果,导致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等陷入综合性灾难的“文化大革命”的存在;

 

结果,导致危机社会主义自身的“苏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存在;

 

结果,导致人的权利的被剥夺、被侵犯,人的自由被束缚;

 

结果,导致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僵化;

 

结果,导致以“大锅饭”为表现的人的惰性的存在;

 

结果,导致……。

 

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隐退”,并没有连带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不复存在,也没有不被创造。而是仍然被创造着。但创造出的却是不合理存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一场伟大的思想革命开始了。这一思想革命就包含着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尽管发展的形式是具有特殊性的)。正是这三个分支科学的短暂的发展,展示着中国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存在将有一个根本性转变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等同于科学、物质财富的存在等于一切的存在的思维定式的根深蒂固,社会科学不是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思维科学无价值的观念仍然决定着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命运。发展科学技术、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仍然是社会唯一的“专业”,结果又怎么样呢?

 

结果,科学技术是发展了,但这种发展只是买进、仿效意义的发展,而不是发现、创新、创造、创新意义上的发展。自然科学并没有得到符合发展本质意义的发展;

 

结果,被创造出的物质财富相对过去是丰富了。但却在存在着的膨胀了的封建性质的分配框架的作用下被不公平地分配着(可参见本人有关分配的文书稿);

 

结果,导致社会权力结构趋向于无权权力-权力无限这种不合理结构的发展;

 

结果,导致信仰危机。我们的民族基本上是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但却存在着对个人的信仰和崇拜)。只是到了清朝末年以后,才有少数知识分子开始信仰民主主义思想。但民主主义思想并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于是,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马克思主义被演化为了“苏联马克思主义”,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由于因为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因而没有建立和确认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于是,人们在放弃“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也实质性地不复存在了。于是,信仰成为了个人的事。于是,社会中的人们各自去选择自己的信仰。于是,人们的信仰转向了对自我为中心的信仰、对金钱和财富的信仰、对官位和权力的信仰、对地位和身份的信仰、对资本主义社会模式的信仰、对邪教及教主的信仰、对封建迷信及神的信仰、对宗教的信仰……(可参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社〉》的文稿);

 

结果,导致信念危机。因为“没有”(这个“没有”不是指真正地没有,而是指因为没能公开而表现得“没有”)人针对“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观、共产主义观进行反省,“没有”(同上意义的“没有”)人结合现实、结合本马克思主义提出新的社会主义观和共产主义观,甚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已经不复存在,人们不关心、好象也不想知道社会发展的前景和前途是什么。人们只是以消极应对的方式来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乃至一切正义的信念在人们的意识中似乎也不复存在了;

 

结果,导致道德危机。道德包括个人道德、公共道德、职业道德。由于没有人文科学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对道德的价值取向进行符合客观要求的介定,没有对道德的准确定位,没有对道德进行评价的标准,没有对道德的范围的划定,没有对公民的文明观的教育,由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和“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的作用,致使民众的道德由五十年代所表现出的上层道德直接堕入了不道德。而国家的道德则由单纯地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不道德扩展到了各个方面(当然,国家的这种不道德是通过具体的国家及政府机构和国家及政府工作人员来表现的),从而使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道德的无序;

 

结果,导致了文化危机。文化危机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讲求秩序与中庸的文化”“将国人的心理导向一种趋安求稳、安贫乐道、慕古怀旧的趋向”,形成“恪守秩序、拒斥变化的文化定势”(见吴剑雄的《变到深处是文化》200126日《工人日报》),成为阻碍中国全面深入改革的强大阻力。二是没落文化(如封建文化、迷信文化)的回潮,消极和不健康文化(如赌博文化、麻将文化、有害于青少年的游戏网吧文化、色情文化等)的泛滥,丑陋文化的兴起,庸俗文化的走俏,严重地侵蚀着人们的精神和心灵。

 

其实,科学(当然是综合意义的科学)本身就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突出体现。在当今这个科学作为文化迅速发展的时代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人们竟然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这本身难道不就是一种文化的危机吗?还有,像环境保护、热爱自然这些问题,也是现代文化的体现。面对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生态保护意识的如此淡漠,面对环境和自然生态的被肆意破坏,不也体现着文化的危机吗?

 

结果,导致精神危机。这种精神危机集中体现于“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去创造财富,不能去创造积极的财富”,反而表现出“将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恶习在滋生曼延”;体现于这种恶习的“不顾一切地、无所顾及地滥用权力、疯狂敛财”;体现于“通过不合法的占有和掠夺获取财富”;体现于“通过不讲诚信、欺诈、贪污、抢劫、盗窃的方式获取财富”;体现于一些“文化人通过不良文化、无聊文化、封建迷信文化、古装文化、哼哼唧唧的文化获取财富”(以上均摘自本人所写文书稿。这里所说的财富包括思想财富、文化财富、科学财富、技术财富、物质财富等等);甚至于,人们的精神状态堕落到了以贩卖妇女儿童、雇佣童工获取财富的状态。这种精神的危机还体现于其他许多方面;

 

结果,导致意识形态危机。对一个社会来说,在其任何一个时代,都必然有与其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存在(可参见本人所写相关文书稿),有形形色色的观念意识存在。应该说,在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能够支配和制约多数人行为的是存在着的民众主流意识。因此,民众主流意识也可以说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象征。也因此,人们的观念、人们的行为就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一致性质和趋同性。没有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和时代也就是没有意识形态的社会和时代。在这样的社会和时代里,将会在思想上、观念上表现为是一种混乱的、杂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民众主流意识应该体现为是以“人”的观念为核心、以“法”的意识为基础的主流意识。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除了“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外,还应该有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但是,由于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法的传统的社会,是一个没有人文科学概念的社会,是一个社会科学不能正常发展的社会,所以始终没有培养起民众(包括国家、政府中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又由于人们不再信仰“苏联马克思主义”,又没有形成和确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所以我们的社会也就没有了体现为意识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致使权力观念、“官”的观念、身份观念、金钱观念、享乐观念、不劳而获的观念、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甚至“法轮大法”等等这些杂乱无章的思想观念构成了我们社会的起实际作用的意识形态(可参见本人的《“法轮功”问题什么了什么?》等文书稿。)进而构成了意识形态危机。

 

结果,导致信誉和信用危机。现代经济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法的关系和诚信关系基础之上的信誉经济、信用经济(可参见本人的《建立全新的投资模式》《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原则》等文书稿)。这种信誉经济、信用经济体现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关系之中,体现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关系之中,体现于社会组织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之中,体现于人与自己的信用关系之中。正是在这种信用关系中,人们通过相互提供服务而共同获利共同发展的。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的精神危机、道德危机、文化危机、社会危机,使我们的社会经济不仅无法形成信用经济、信誉经济,而且还有所倒退。中国历史中表现的商业关系中的诚信仁义、儒商风度,以及民间表现的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的习俗,都被糟蹋的惨不忍赌。

 

结果,导致社会危机。社会危机首先大量地表现为经济性的腐败(包括各种不正之风),而后表现为日益显露的政治腐败(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争权夺利,迫害政敌,破坏选举,破坏民主,等等。)

社会危机还表现在由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积累反映出的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被侵犯、被伤害、被损害的随意性和广泛性上,表现在日益激化的阶层和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方面。

 

结果,导致信任危机。由于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致使无限权力、权力无限、个人集权、家长制在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中曼延和扩展(这种状况在“文化大革命”前主要体现在领袖身上。在“文化大革命”中主要体现在“中央文革小组”和“四人帮”身上)。这就造成了人的思维不是体现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主、科学、群体性、聚合性的思维方式,而是表现为支配关乎到社会和民众事务的思维是受制于个人思维的支配的,而个人的思维又是由个人的本能、好恶、私利支配的,表现为社会通行的是建立在这种思维基础上的一言堂、拍脑袋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竟至发展到了几乎可以在每一个权力者身上得到体现的程度(只要权力者们愿意)。正因为如此,一些权力者、一些处在中坚地位的“中坚力量”们所做出的决策和行为往往会损害到民众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直接和间接地伤害到民众的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再加上腐败者也往往出自于这些权力者和“中坚力量”之中,因而导致了信任危机。

 

上述危机又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存在并没有因为人们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而不存在,而不被创造。这些危机就是存在,就是被人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存在,而且是不合理的存在。难道那种不认为社会科学是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观念和在这种观念作用下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事实上的不存在与这些“结果”“危机”没有必然的关系吗?(所谓事实上的不存在是指,对这些科学的研究不存在;对这些科学研究的不自由;对这些科学进行研究的成果不能成为公知;不把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作为公民教育的施教内容;不是把公民和未来公民的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素养和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素质、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观念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社会中所进行的针对少数人的有限的、专业性的、工具性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都不是以培养人的科学素养、科学素质、科学精神、科学观念为目的的。那就更不要说对一般民众的教育了。);不是以不断创新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成果对公民实施教育。)

 

这实际上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升华有无必然的关系是一样的问题。如果说,社会因为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就必然有合理的社会存在、有人的合理的存在、有人的合理和健康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有人的理性和民主的思维方式存在、有人的合理性创造行为存在,就能够体现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升华。那么,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的存在,不正说明社会中因为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真正存在,所以创造出的存在就必然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是人的不合理存在、是人的不合理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是人的不合理的思维方式的存在吗?不就会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停滞意义的、甚至是倒退和落后意义的发展吗?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的进步、文明、升华意义上的发展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必然的关系的话,那么也就无法否认社会的停滞、倒退、落后、愚昧、不文明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不存在和不发展同样有着必然的关系。否则就不符合逻辑。因为,我们决不能认为,我们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存在的和发展的,但也创造出了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或者认为,正是由于我们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存在的和发展的,才创造出了那些“结果”和“危机”。

 

当然,人们也可以认为:我们的社会根本不存在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所以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不存在、有没有必要存在、发展与不发展都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对此,我们也将无话可说了。

 

其实,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的背后,都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无数个要素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六章  科学与反思

 

中华民族是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但是,为什么在近现代历史中,不仅没能使自然科学得到发展,反而使自然科学被摧毁了呢?就现实来说,为什么我们的社会那么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甚至把科学技术看作是唯一的科学,可我们社会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仍然局限于买和仿效意义的发展,而不能表现为是发现性和创新意义的发展呢?为什么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科技人员却宁愿坐吃科研经费呢?这是因为我们所创造的科研体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是因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在无形中推动人去争权力、争做官、争地位、争身份(如职称)的人事体制的存在;是因为我们保留或创造了一种不是按照人的能力的价值、不是按照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发挥能力的大小、不是按照人所创造出的财富的价值,而是依据人的地位、权力、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体制的存在。正是在这种人事体制和分配机制的作用下,一个人发挥了多大的能力、发挥出的能力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创造出的财富具有多大的价值对一个人的分配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分配关系中起实际作用的是人所具有的权力、地位、身份,是是否能够把权力、地位、身份转化为分配的手段。就是在这样的分配体制和分配机制的作用下,创造的是不愿发挥能力和不必要发挥能力的人的存在,创造的是极力谋求权力、地位、身份的人的存在。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中的一些人一旦换了环境,也就能够充分地体现出中华民族的优秀思维能力。这是因为那样的环境是另外一种科研体制、分配体制和能够自由发挥能力的社会存在。

 

为什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竟然会有几百万人走进邪教,会有更多的人去返依迷信,借助邪教和迷信去摧残自己,去残害他人,去把自己的存在、命运、希望交付给他人或非人的它?就是因为没有人文科学来告诉人们关于人是什么、人的价值是什么、人的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人为什么可以自己创造自己的存在、人为什么需要自己去创造自己的创造、人应该怎样去存在自己的存在这样一些关于“人”的问题。

 

对于一个具有公正、正义、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的社会来说,一个人是不应该惧怕另一个人的(这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所说的。大意如此。)但人应该有尊畏,也就是对法的敬畏。但是对国人来说,人们是怕官的人,是怕权力的人,是怕势力的人,是怕“关系”的人。人们怕很多很多,但却惟独不怕法。人们敢于无视法律,敢于打砸闹法庭,敢于在法庭上将他人致伤致死,敢于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由此,人们更是敢于肆意地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敢于以贪污、受贿、欺诈、抢劫、盗窃的手段获取财富,敢于规模化地买卖妇女儿童,腐败者们更是敢于冒着杀头的危险像割韭菜一样地一批一批地走向腐败,在这之后都与法的体制不健全、法的教育的长期欠缺、法的缺乏权威、执法不公、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官任命制度不合理这些原因相关,甚至与板块式的政体、权大于法、官凌驾于法的原因相关。而这些都涉及到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中的要素。

 

医德医风已经成为了我们社会中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由不良医德医风造成的对人的痛苦和生命的冷漠、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对人的人身和生命的伤害已经使社会和公众无法忍受。而这些问题恰恰是人道主义问题。而医药这个行业、医护这一职业又是最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业和职业。可又为什么正是这一行业和职业会如此严重地与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呢?显然,这与无数个诸如社会中没有人道主义概念、医学教育缺乏人文教育、医药行业没有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合理的医疗事故评价体制、没有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没有能够体现医护人员劳动价值的合理的分配体制、没有合理的卫生保健体制、没有合理的药品购销体制……这些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中的要素相关。

 

实际上,没有以培养人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养为目的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绝不仅仅体现在医学教育中。而是长期地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所有高度教育中,那就更不要说一般的中小学教育了。所以,那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们中的一部分人,在有了权力和地位后,会逐渐表现出由于缺乏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养的人格缺陷。所以,他们会很自然地承袭一言堂、拍脑袋、唯我独尊、个人说了算的思维方式;会显露出独断专行、玩弄权势的恶俗;会表露出没有平等意识的高高在上、不可一势的心态。这样,他们在决策上就会受制于凭感觉和好恶而不讲民主的思维方式的局限;在人际关系上就不会视自己与他人是一样的“人”,而把自己看作是在上的、具有特权的、在法之外的、不可“侵犯”的人;就会在行为上无视和侵犯他人的权利、束缚他人的合理自由,就会独断专行,随意决策。从而给公众和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和利益损失,以至于有些人由此走向了毁灭的道路。

 

因为同样的原因,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在进入社会后,就充分地表现出在精神、素养、素质方面的欠缺。他们把自己的命运依附于国家、政府、单位这些它的身上,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父母的身上。甚至,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是去积极地为自己、为社会创造积极的财富,而是利用所学得的科学技术知识、利用自己所获得的权力-地位-职务获取非法利益。

 

我们不能再列举下去了,否则无法停笔。让我们再说一遍,在前述的那些“结果”“危机”的背后,在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社会的不合理存在、人的不合理存在、各种不合理观念意识的背后,都与我们分析的这四个例子一样,与无数个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要素和因子有着密切的关系;都是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观念的产物;都是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不发展,不被用于教育,使这三个分支科学起不到创造合理存在的背景条件下被创造出来的。

 

就此,我们可以就科学如何在创造存在中发生作用做一个总结。

 

1.科学必然作用于人类社会中的全部合理存在的创造。

 

2.四个分支科学在创造合理存在时,都有其独立的创造对象。

 

3.每一分支科学的创造存在作用的发挥,是在其他三个分支科学作用下体现的。

 

4.四个分支科学在创造合理存在时,是相互发生作用的。

 

5.四个分支科学自身的发展是在相互作用下发展的。

 

6.在任何合理存在和不合理存在的背后,都与四个分支科学,特别是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科学因子和科学要素密切相关。

 

7.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科学的存在。科学就不会对合理存在的创造发挥作用,创造出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存在。对创造这些不合理存在发挥作用的,就是非科学的东西。

 

8.一个社会中的科学如果是不全面的、不是全面发展的,那么这个社会中的被创造的存在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这个社会能够创造出多少合理的存在,取决于这个社会中的科学的完善程度和发展程度。所以我说过:我们原本是不必要摸着石头过河的。而能够为过河架起一座桥梁的就是理论,就是在先的理论,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和科学的完善程度及发展程度(见本人1998626日的一封信)。

 

近期,江泽民主席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如果我们把“三个代表”的思想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先进的生产力、与先进的文化、与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从文化的角度讲,自然科学(科学技术)首先是人们认识自然、认识物质的一门科学。但是,当人们通过对自然和物质的认识、认知,通过科学技术创造出新的物质和用于创造新的物质的技术时,这样的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就成为了一种先进的文化。当人们将这些知识施教于人时,是在进行一种知识的教育。这种教育同样也就成为了一种文化。同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则是人们通过对社会、对人、对人的思维的认识过程中形成的知识。这些知识同样是一种文化。这些知识中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符合科学性原则的知识不也是先进文化吗?当人们将这些知识施教与于人时,它们不也是先进的科学文化吗?当这方面的知识不断地被创造出、不断地被更新、不断地有益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发展时,不也是进步的和先进的文化吗?一个社会中的进步的、先进的文化不正是通过这种全面的、发展的科学知识来体现的吗?(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文化仅仅局限于文学、艺术、音乐、体育这些范畴内。)

 

从生产力的角度讲,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诸要素中的要素之一。但科学技术毕竟是物质的要素。而人这一要素则是生产力中的第一要素。如果“人”这个生产力的第一因素通过社会科学存在的目的和作用,而得到充分的解放和获得充分的自由(亦可理解为人不被不合理的社会体制、人事体制、分配体制所束缚,不被人的不平等、人的权利的被侵犯所制约。);如果“人”这个生产力的第一要素通过人文科学存在的目的和作用,而具有时代的精神状态,具有全新的思想、观念、意识,能够去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能够去理性地体现自身的价值,能够使自身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地释放和发挥;如果“人”这个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能够通过思维科学存在的目的和作用,而使所有的财富创造者、使所有的直接管理者都能够具备现代的、理性的、科学的思维方式,使所有的进行思想和知识创造的人们都能够不断地创造出新的、进步的知识文化,当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文化通过人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时,这不也体现为是先进的生产力吗?

 

从人民的根本利益角度讲,当社会通过社会科学的作用,创造出了合理的社会存在,创造出了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不再受到普遍的单向和相互的伤害;当人们通过人文科学的作用,摆脱了那种保守的、愚昧的、迷信的、消极的、不文明的精神和行为状态;当人们通过思维科学的作用,而具备了时代的、理性的思维方式,使自己的行为能够受制于合理的和理性的意识的支配之下,特别是当直接管理者们具备科学的、民主的思维方式,不再做出错误的决策,不再滥用权力,不再腐败,不再搞不正之风,不再给人民群众以横、冷、腿、拖的态度,使创造财富的人们能够有一幅好心情,使人们都能够发挥出自己的智慧,人们才能为自己、为社会创造出最多、最好、最新的财富,人民群众才能够获得精神的、物质的和文化的幸福。难道这些不是人民最根本、最大利益的体现吗?

 

关于利益问题,我想在这里做一点特别的说明。人的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经济的利益,更应该包括精神的、权利的、存在状况的利益。试想,当人们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因为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而轻易地遭到伤害和侵犯,当人们将自身的命运无奈地它或他人维护和创造时,当人们因为进入邪教而摧残自己和他人时,当人们返依迷信而把自己的命运托付鬼神并摧残自己和他人时,当人们在愚昧的状态中把自身当作生育的工具或者使自身像动物一样在自然的支配下生存时,当人们表现为不文明不理智而野蛮到为了不值一提的事、为一点蝇头小利而随意地置他人于死命时,当人们只想通过不劳而获而将自己送进监狱时,当……时,那些所有的相关的人们的处境和精神状态,难道不是人的比物质和经济损失更为重要、更有价值的利益上的损失吗?这种利益的损失难道不比物质的、经济的匮乏和贫穷更可怕更难以承受吗?看来,我们的关于利益的观念以应该改变一下了。)

 

其实,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生产力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所具有的内涵,要比我们所能够认识到的要广泛得多,要密切地得多,要深入得多。我们真的应该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来审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存在的价值、目的和作用了。应该审视我们的社会对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认识和态度了。否则,我们前述那些“结果”和“危机”,就将继续存在下去,甚至回恶化下去。而这些“结果”与“危机”恰恰就是与先进的生产力、与进步的文化、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驰的。

 

后记

 

原本打算只写一万字左右的文稿,最终竟至写成了这样一本小书(稿)。这也算是一件好事吧。因为这本小书毕竟生命了什么是科学、科学的作用、科学的价值所在;说明了科学与存在的关系。当然也设计到了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

 

不过,按照定义和思路来说,又似乎更应该写成一本大书(稿),那将更有助益人们正确地认识科学。然而,这是需要充足的时间、需要搜集更多的资料才能够完成的工作。这又是我所不能做到的。这不免有点令人遗憾。

 

这本小书(稿)是论证科学的,希望能够通过这本小书(稿)来改变人们对“科学”的狭隘观念,使人们对科学有一种新的看法,从而使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哲学)有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观念上的氛围。进而有助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继而推动自然科学和生产力的发展。当然,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存在和发展的更直接的目的和作用则是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创造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人的个体的合理性存在、创造人的理性的合理的思维方式的存在。进而通过四个分支科学同步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全面地、稳健地、持续地发展、进步、文明和升华

 

能够使这本小书行文的直接原因,是人们对科学的偏见。我们都能够感受到,当今是一个科学的时代,是一个倡导科学的时代,是一个有关科学的言词充斥社会的时代,是一个科学观念至上的时代。这是令人鼓舞的、令人振奋的、令人激动的,也是令人充满希望的。

 

然而,在人们不承认社会科学是科学、不知道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社会状况下,而且这种对科学的认识实际上正在充分地作用于社会、充分地体现在社会教育中时,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人们所说的“科学观念”,其实质指得是“自然科学观念”。但这种观念决不是完整意义的科学观念,更不是真正的科学观念。这是在对科学不正确定义的情况下、对“科学价值”进行错误定位情况下形成的“科学观念”。这只能是一种错误的“科学观念”。这种错误的“科学观念”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这就又不免使人失望、使人担忧。

 

人们希望改变这种不科学的、错误的、且危险的“科学观念”。这里,我们既从科学自身的本质及其存在的价值、作用、目的出发来探求真正的、合理的、科学的“科学观念”。也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错误的、危险的、不科学的“科学观念”。因此,我想,这本小书能够起到规正“科学观念”的作用,以适应这个科学的时代。如果这本小书(稿)不能起到这一作用,这是一种遗憾。但是,如果这本小书(稿)可以起到这一作用而没能起到这一作用,这又是一种遗憾。而这本小书没能起到这一作用的原因,如果仅仅是因为没能出版,则是更大的遗憾了。 完稿于晚22时。

 

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

2000年8月17日

 

聂北苬、肖云祥二位编辑

 

你们好。8月15 日寄给沙林先生并委托转交你们的《论科学》的小册子是否收到?今再寄《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一稿并附带《政治与民族精神》和致人民日报总编室的两封信。《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也烦请你们转送贵报与联想集团合办的征文活动组织委会。

 

自《人事体制和人事体制原则》寄给你们至今,已给你们寄去了不少文稿。不知你们是不是有些烦。确实,一个报社如果收到的总是这样一些难以发表的文稿,编辑们要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到头来却不能发稿,可能会让人有些烦。

 

我为什么要写这些东西?我不想就我以前的文书稿所涉及的广泛内容说些什么,而仅就思想和理论谈点看法。

 

爱因斯坦说过:“只有思想是可以依靠的”。英国的塞缪尔·斯通则说:“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民众所受教育,人们的学识、开明及品格的高下”。马克思更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那么他们所说的思想是什么呢?不正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之精华吗?他们所说的的文明素养和教育又是什么呢?!不正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思维科学)在民众身上的体现吗?!我不想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众如何通过近几百年的历史过程来体现这些哲理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要比我这个蜗居在这样一个偏远的人清楚得多。我只想说,正如我在《思想和思想状态》最后所说得那样: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民众的精神、心灵、思想正在走向被扭曲、被腐蚀、被摧毁的深渊。这已不仅仅是文明素养、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问题了,而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了。即使在这样的关口,仍然有一只无形的手抱着传统不放,向走向深渊的我们的民族和民众再推一把。

 

回归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思维科学的科学地位,创造思想的财富,将它们施教于国民。这不仅仅是拯救我们的自然科学的问题,而且是拯救我们民族的问题。

 

看看清朝末年我们民族的心灵、精神和思想状态,看看那时的可敬的知识分子们如何疾呼唤醒民众的国民性、疾呼民族精神醒悟和建设;看看五十年代末期一直到七十年代末期,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民众被“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思想专政”的一元的、划一的思想思想扭曲到了一种怎样的人性沦丧的程度,难道面对今天的思想状态,我们还会以为扭曲、摧毁民族的心灵和精神的情形只会在他时间发生,而永远不会在“我”时间发生吗?

 

即使我们这么认为,也无法否认客观真实的思想状态的存在。更无法用双手挡住由这种思想状态产生的“臭气”和“垃圾”向我们劈头盖脸地冲击,也无法扶正民族的日益失去精神支撑的疲软的躯体。

 

即使人们认识到了这种关系民族生死存亡的险情,而且极力去抢险,然而依旧死死抱着导致这种险情发生的旧的传统不放,仍然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不允许思想财富的创造,不允许思想财富的存在,不将它们施教于国民,不以国民的文明素养、心灵精神的建设为教育之根本,那么我们是在抢险呢,还是在助险呢?

 

我们喊观念的改变喊了二十多年了,但关于思想的观念仍然是变革的禁区。对待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观念丝毫未变。其实,这两个方面的观念犹如酵母菌一样,只有它首先活了,才能使面团发起来。

 

只有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民、我们的民众的心灵美好起来、文明素养充实起来、精神状态挺立起来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事业才真正有希望。

 

经常看贵报,贵报无时无刻不在为此鼓与呼。真诚希望在你们的不懈努力下,我们民族新崛起的一代能够为之一。要么是一代过一代(请领会这个“新”的含义),要么便是一代不如一代。

 

祝好!

2000年8月22日

正文

 

一.思想和思想状态是一个无法在社会中抹去的存在

 

思想是人的思维的产物。而人又偏偏是会思维的。因此,思想的产生是必然的。思想的

存在是必然的。

   

    人的行为是受其思维支配的。尽管支配人的行为的思维并不都等同于思想,但支配人的行为的思维却又往往是受某种思想影响的。比如,一个虔诚迷信的人,他的求神经拜佛、占卜问卦的行为都是受其思维支配的,而对他的这种思维起到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的则是自古以来就形成的关于神是存在的、万能的;佛是慈善的、可以保佑凡人的这些思想。当社会、当人们将一种思想强加于于众人时,众人的思维便受制于这一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了。当人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一种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下的思维的支配时,思想甚至对人的行为具有了某种直接的支配作用。所谓“想也不要想,必须这样做”,即是思想对人的行为直接起支配作用的表现。于是,相对于众人的这种思维和行为受制于某种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便形成了一种可以体现为是社会的思想状态。这种由众人来体现的社会的思想状态同样是一种必然的存在。

 

但是,社会越是发展、进步和文明,由一种思想来直接支配人的行为是社会现象就会越来越少。人的行为受自身思维支配的现象也就会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又会出现一个问题。当人的行为受自身思维支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时候,人的思维还受不受某些思想的影响?当众人的思维受制于不同性质的思想的影响时,人们的行为会表现为一种怎样的状态?而通过人们的行为状态又会在社会中表现出一种怎样的思想状态?

 

思想、思维、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此复杂,犹如万花筒一样。它们之间的任何一种搭配,都会体现出一种特有的“花色”——思想状态。这些“花色”——思想状态又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必然要对社会、对群体的人、对个体的人产生影响。思想状态最终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存在的合理与否,决定着人的群体存在的后来与否,决定着人的个体存在的合理与否。

 

那么,思想、思维和行为之间的搭配形成“花色”——思想状态的现象有没有规律呢?又如何使这种搭配所形成的“花色”——思想状态有益于社会的存在、人的群体性存在和人的个体存在的合理呢?这应该是我们不歇地和终极探究的目的。要在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能够最大程度地达到这一目的,就应该努力去发现思想、思维、行为搭配的两种规律,即,⑴这种搭配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存在的不合理,导致人的群体性存在的不合理,导致人的个体存在的不合理。⑵这种搭配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存在的合理,导致人的群体性存在的合理,导致人的个体存在的合理。

 

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部思想的发展史。同时也展示了错综复杂的与思想相关的关系。形成了有关思想的各种各种概念、要素。如思想的单一、思想的划一、保守思想、落后思想、愚昧思想、思想控制、思想专政。再如先进思想、进步思想、思想发展、思想自由、思想的多元存在。还有主导思想、主流思想、思想变化、思想杂乱、思想混乱、思想空虚等等。

 

如果我们欲想从错综复杂的关于思想、思想状态的关系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那么人类社会中的思想史和和关于思想的概念、要素就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二.人类社会中的思想及思想状态发展的总趋向是什么?

 

如果我们考察人类的远古时代和人类今天的时代,我们会发现一些关于人类思维的最基本的趋向,这就是,从无思维到简单思维;从简单思维到复杂思维。从思想的角度来说,则表现为是,从无思想到有思想;从思想的多元存在到思想的一元划一;从思想的一元划一到思想的多元多彩。

 

然而,这些总趋向并不是人类中思想存在的本质。人类社会中思想存在的本质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人的思维趋向于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表现为人们通过思想的再自由、再自主的思维使合理性思想成为大众化的思想状态。从而使合理性思想的存在成为一种定势。这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可以回头看一看。在奴隶社会时期,表现出了人类已经完全进入了复杂思维阶段。于是,就有了奴隶主们的包括修建大型建筑、如何无情地使用奴隶、如何残酷地对待和处置奴隶、如何享受生活的复杂思维。有了诸如中国的战国时代、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思想家们的倡导仁、爱、自由的复杂思维。有了奴隶们的争取自由、、发动起义的复杂思维。显然,思想家们和奴隶们的思维和思想相对来说是具有合理性的。正是这些合理性的思想在奴隶制社会的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表明了具有合理性思想的胜利。但这还不能表明具有合理性的思想就一定具有当然的胜利定势。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义思想不仅主宰着社会的思想领域,而且很轻易地扼杀着任何具有合理性的思想。甚至能很轻易地遏制人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这种状况只是到了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出现才得以根本改变。从这时起,合理性思想与不合理的思想一直处于相互斗争、相互对抗的时代。但并没有表现出哪种思想能够成为定势。尽管在这一时期里,民主主义思想一直处于发展的大趋势中,马克思主义也一直在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但德国的纳粹思想、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想也借助政治的力量而疯狂一时。差一点成为了控制世界的思想。

 

只是到了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思想不再受制于政治力量的作用,而是在思想之间自行的斗争中,合理性的思想才似乎有了一种定势。任何不合理的思想才不会轻易滋生,而且难以蔓延。可以说,合理性思想能否成为定势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政治力量是否参与了对思想的影响作用;思想之间的斗争是不是由思想之间自行进行的。近年来欧洲新的纳粹思想刚一抛头露面,就遭到了人们的强烈反对,就是合理性思想成为了一种定势的体现。当然,这并不是说,合理性思想一旦成为了一种定势,不合理的思想就不再产生。不是的。“人权大于主权”,因而可以随意运用军事手段超国界维护人权就是当代的具有不合理性的思想。但是我们应该搞清楚的是,这种思想不是思想家、理论家形成的思想,而是政治家们的思想。这在本质上依然体现的是政治力量介入了对思想的(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政治家们在这里显然犯了一个历史性的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政治家们的决策和思想不是以思想家的真发现为依据的(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其次,这种不合理思想必然不能持久,而且必然要被清算。政治家们必然要对这种思想进行反省。这同样可以证明,合理性思想的存在已成为了一种定势。

 

这就是人类思维和思想发展的总趋向。根据这一趋向,我们可以断定,在人类社会中,仍然会同时存在合理性思想和不合理思想,但胜者将始终是合理性思想。合理性思想也必然将始终是社会中的主导性思想。

 

三 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的总趋向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

 

合理性思想能够最终成为定势,并不因为它具有合理性而会是轻而易举的。而是经历了长期的、反复的甚至是残酷的斗争才达到的。尽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来说,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是最终的必然。但达到这一最终的必然所经历的斗争也是一种必然。在这种思想斗争的必然中和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的必然中,有两个条件是必须的,这就是思想的自由和思想的多元存在。没有这两个条件,首先就没有合理性思想存在的余地,更没有合理性思想与不合理思想的斗争的存在,又何谈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呢?

 

思想自由是民主主义启蒙思想为自身的存在而提出的口号。这一口号的提出当然是针对封建统治者的不容许思想自由、不容许思想的多元存在而提出的。试想,如果封建社会的不容许思想自由、不容许思想多元存在,而只容许单一的、划一的思想的存在的状况延续至今,那会怎么样呢?迄今为止的一切合理性思想能存在吗?能发展吗?能与不合理思想展开斗争吗?能最终取得存在的定势吗?一切都是不可能的。

 

思想自由、思想的多元存在之所以必要,实际上包含着这样的必然:合理性的思想必然产生;不合理的思想也会仍然存在,或者还会产生新的不合理思想;因此,合理性思想与不合理思想必然发生冲突和斗争;只要没有政治力量的干预,这种斗争是思想之间自行进行的,最终能赢得胜利的必然是合理性思想。

 

而不容许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的存在则是建立在以下假设之上的。

 

1.现存的思想已是终结了的。因此,不会再有任何新的思想的产生。

 

2.现存认可了的思想已是绝对真理化了的。因此不必要再有任何思想的产生了。

 

3.在思想自由气氛中形成的任何新的思想都将是不合理思想。

 

4.在思想多元存在的情况下,最终取胜的、成为定势的将是“不合理”思想。

 

5.一个特殊的基础,即思想的产生属于一种特权。没有特权的人是无权产生思想的。

 

显然,这种观念是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符的。尤其是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相违背的。

 

正是在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存在的状况下,已深深扎根于社会和民众中的封建主义思想在欧洲和北美被彻底从社会和民众的意识中清除干净了。也由于同样的原因,大量的优秀思想财富才从名不经传的青年人的头脑中产生出来,也才不断涌现着杰出的思想家和理论家。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有许多思想家、甚至是伟大的思想家都提出过思想和真理的终结问题。而唯有马克思例外。尽管马克思创立了人类社会中最伟大、最具真理性的思想,他的思想的效用甚至可以延伸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任何一个思想家都不能相比的),但唯有马克思坚决地否定了思想的终结和终极真理。如果毛主席能够将他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思想坚持至今,中国决不会经历她所经历过的所有曲折和灾难。

 

我们可以从历史中了解到,只有封建统治者和像斯大林那样的独裁者才不容许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存在。他们正是将不合理思想视为合理性思想、将合理性思想视为不合理的、危险的思想而从上述假设出发来禁止思想自由和思想的多元存在的。其实这倒是完全符合逻辑的。我们完全可以以封建统治者或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的立场来解释上述假设。

 

1.现存的(封建主义的或“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已是终结了的,因此不会再有任何新的思想的产生。

 

2.现存的(封建主义的或“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绝对真理化了的。因此不必要再有任何思想的产生。

 

3.在思想自由氛围中形成的任何思想都是“不合理”的和危险的思想。

 

4.在思想多元存在的情况下,最终取胜的将是那些危险的、“不合理”的思想。因此才不能容许多元思想的存在。

 

实际上,封建统治者和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正是从这样的立场出发、由这样的心理支配、以这样的行为来看待和对待任何新的思想的。然而,实际上只有在新的思想中才会包含很多的合理的、先进的和进步的思想的。

 

我们不是封建统治者,也不是斯大林式的独裁者。我们是翻然醒悟了的马克思主义者。因此,我们应该认定:

 

1.任何时期的任何思想都不会是终结思想的思想。社会是永远不断向前发展的,思想的产生是不会停歇的。

 

2.没有绝对真理的思想。因此,社会不仅永远需要新的合理的思想,更需要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思想。

 

3.在思想自由的氛围中,会产生不合理的思想,但更会产生合理的和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思想。

 

4.在思想多元存在的情况下,会存在不合理思想和合理性思想的多元存在,也会存在合理性思想和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思想的多元存在。合理性思想必然会战胜不合理思想。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新思想必然会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主导思想。这不仅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种必然性,还因为合理性思想和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新思想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会转化成民众自己自悟了的思想的。

 

只有认定了上述四点,合理性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新思想才能作为新的思想产生出来,并得到真正的发展,才能成为社会中的指导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才能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才能支配人的行为,才能作为一种主导思想使民众的行为体现为具有合理性的一致性、趋同性。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社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基础道德行为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遵守法律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对人的关爱和尊重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积极创造财富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把社会主义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创造性地创造财富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国家工作人员为公民、为社会真诚服务的一致性和趋同性等等。也惟有整个社会和民众能够表现出这样的一致性和趋同性,我们的社会才能体现出其合理性和进步性,才能体现出现代文明,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

 

四 民众主流意识是如何进步的

 

民众主流意识是思想存在的必然形态,是社会中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种思想状态。当社会中的一种思想成为主导性的思想时,这一思想就会成为民众意识中的核心思想。这个核心思想并非一定是合理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但却一定会构成民众主流意识。不合理的思想同样可以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由任何核心思想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都可以成为支配民众的行为,从而可以通过社会的和民众的行为表现出一种一致性和趋同性的思想状态。民众主流意识作为一种思想状态的重大影响作用和决定性意义就体现于此。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过多次民众主流意识的变迁(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这些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它或者是使社会表现为是极不合理的,是使人的存在表现为是极不后来的,是使社会充满着混乱、灾难、不幸和痛苦的。如欧洲封建社会政教合一时期的宗教思想。如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封建礼教思想;或者是使社会表现为动荡的、革命的、巨变的和进步的。如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如无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或者是使社会表现为是消除灾难、不幸与痛苦而趋向于合理和稳定的。如凯恩斯思想。如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性思想——人的解放的思想。我们常说,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如何控制和支配人的思想和精神的。我们也常说,先进的、进步的思想是如何鼓舞人激励人、改造人的。但是从内在性来说,这些思想只有作为主导性思想、成为核心思想架构起民众主流意识时,它们才能真正其到这样的作用。

 

从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以进步的、先进的思想为核心的近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才是对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起到了积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的。也才能够使民众表现为是有素养的、有素质的、有理性的、有自悟意识的、有精神的文明的个体和群体。那么,培育、造就以先进、进步的思想架构起的民众主流意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如何培育、造就和架构现代意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呢?显然,问题首先在于如何形成可以为民众所接受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可以成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核心的那种进步的、先进的思想。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的产生和立足,那么民众主流意识的现代性和进步性就无从谈起。民众主流意识就会以以下两种方式存在,

 

1.以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延续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方式存在

 

2.不会存在以主导性思想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一种民众主流意识及其核心思想尽管仍然会导致社会的、民众的行为的一致性和趋同

性,但是却无助于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无助于人的群体的和个体的存在的合理。后一种形态的思想状态则会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因为没有主导性的、核心的思想依附而无法呈现有机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因而使民众的思想表现为是混乱的、杂乱的的思想状态。使社会表现出缺乏有影响力的思想,形不成统一性的思想状态。这样的思想状态导致的是人的行为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非一致性和非趋同性。由于人的个体行为的这种非一致性和非趋同性,也就表现出支配人的这种行为的杂乱的、混乱的思想、观念、意识中因为含有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本、利这样的要素存在。实际上也就必然会表现为是社会中的一种思想意识是主流,一种思想的状态。因此,我在《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中将这种没有核心思想(而不是思想要素)的思想状态仍然称之为民众主流意识。但这种主流意识却是一种异常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当然也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民众主流意识和思想状态。

 

我们可以从现代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发现,构成其核心的思想是法的意识、“人”的观念。显然这种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是合理的和适应的,但在我们的社会中却是尚未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因此,我们不仅没有丝毫的理由否定这种现代民众主流意识,而且必须尽快地建立起这种民众主流意识。那么,存在于这种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主导思想又是什么呢?显然,它是由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存在主义中的相关和合理的思想成分构成的。

 

我们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已融入了创造精神、科学精神(当然不仅仅是服务于自然科学的创造精神),这同样是需要我们在构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过程中需要融入的精神。而使人具有这种精神的则是现代的人文思想。也就是说,现代人文思想也已成为社会的主导性思想。

 

但是,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这些思想仍然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社会毕竟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追求更为合理、公平、公正且正义的社会。那么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就更应该是我们社会中的主导思想,是构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极其重要的核心思想成分。

 

而要构建起这样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就必须去先行确认和发展起进步的、先进的思想。如果社会因为没有这样的思想,致使民众根本不知道“人”是什么,不知道什么是“人”的观念,不知道人的平等,不知道尊重人,不知道法的意义,不知道法的合理体制是什么,没有法的意识,没有对法的敬畏,没有守法的习惯,不知道创造精神与自己有什么关系,不知道现代人文科学、人文思想是什么,不知道何为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又怎么能在民众中形成并体现出现代的、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如果我们这个没有信仰传统的社会没有任何现代意义的民众主流意识,那么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思想状态又会是怎样的呢?

 

要确立先进的、进步的思想,就只能先去创建那种能够使思想自由的和多元存在的社会氛围。只有在这种氛围中,先进的、进步的、适应现代社会的思想才会不断产生出来或得到确认,并且在与不合理的、错误的、落后的、保守的思想观念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也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也才有可能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但是,要真正使先进的、进步的思想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仍然需要民众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因为一种有影响力的、能够作用于人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它首先是思想家、思想者个人自由和自主思维的思维成果。而要使其成为民众自己的意识,那就应该通过民众自己的再自由思维、再自主思维,才能成为一种不是被迫接受的、不是盲从的而是自悟了的、自我化了的意识。这应该是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与历史的且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个根本区别。也只有具有这一特征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而不会再像历史上那样,使在被迫接受、盲目服从状态下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不仅成为制造社会的不合理存在的、人的不合理存在的重要社会因素,成为对人的精神和心灵的压抑、摧残、腐蚀扭曲的重要社会因素,成为不合理社会的构成部分,而且成为社会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强大障碍。

 

五 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如何形成的

 

我在《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中,分析了奴隶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表现为:以服从奴隶主为本。欧洲封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以宗教为本。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以礼教为本。正是这些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成为了不合理社会的一种体现,成为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和人的不合理存在的重要因素,成为对人的精神和心灵的压抑、摧残、腐蚀和扭曲的重要因素,成为社会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强大阻力和障碍。

 

那么这些历史的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奴隶社会末期以前的社会来说,人的思维能力还不是很强,思维的过程也是很简单的。服从仍然是由人在动物时期和原始人时期沿袭下来的一种本能的、习惯性的行为方式。这就像我们在动物世界中看到的那种服从的本能和习惯一样。这也就是说,民众主流意识可以是在多数人的无复杂思维能力、无自主思维的情况下形成的

 

就封建社会来说,从表象上看,存在与西方社会民众中的宗教意识和存在与中国社会民众中的封建礼教意识似乎是民众中的一种实在的意识。即我信奉上帝的存在、信奉宗教教义,或者我遵从天子的旨意、遵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节、遵从“三从四德”的清规是一种自愿。但其背后却是以一种极为残酷和严厉的高压和惩戒为背景的。因此,民众主流意识也可以是在一种严厉的高压和残酷的惩戒的社会状况下形成的

 

如果我们对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不合理成分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除了严厉的高压和残酷的惩戒外,思想的单一和划一也是形成不具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条件。这种情况在封建社会中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思想的单一和划一就使民众的再自由思维和再自主思维没有了必要,而且也是不被容许的,是会受到严厉惩戒的。于是他们只能选择这种单一和划一的思想。此外严厉的高压和残酷的惩戒还充分表现在对思想者的自由思维、自主思维及其新的思想的严格控制和对这些思想的思维者的严厉惩戒上。这是一种不容许自由思维、自主思维的思想控制和思想专政。因此,对历史的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单一的和划一的以及严厉的思想控制和思想专政是其得以形成的另外两个重要的社会条件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样三个社会条件下固然可以形成民众主流意识,但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是难以具有合理性的,是有害于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意义上的发展的,是不会长久的。奴隶社会中的绝对服从意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封建礼教意识以及“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和终结就是最好的说明。

 

那么,又是否可以在上述三个社会条件下形成现代的、具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又是否可以在上述三个社会条件下推进历史的、不具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趋向于合理性的进步呢?显然不行。一是不容许思维者思维自由和思想自由,不允许民众对思想的再自由思维和再自主思维显然是违背人的权利的,是不符合人的本性的,而且是与人所表现出的越来越强烈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的欲望相冲突的。二是没有思维者的思维自由和多元思想存在的自由,就不会有新的、先进和进步的思想产生。社会中的思想存在状态就仍然是单一的、划一的,思想就是停滞的。除非人们认定这种单一的和划一的思想是终结了的思想,是绝对真理化了的思想,否则就无法保证社会能够以单一的、划一的思想为核心形成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或者,同样无法保证所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能够是现代意义的和符合现代精神的。(如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就不具有现代意义,也不符合现代精神)。这是因为作为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的单一和划一的思想本身就难以是具有合理性的、是符合时代要求的。

 

那么,具有合理性的、符合现代意义的民众主流意识能够是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呢?显然,思想者的自由思维、思想的自由和多元存在、、先进和进步的思想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民众对这些思想的再自由思维和再自主思维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而严厉的惩戒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为什么这样两个范畴的社会条件需要同时存在呢?因为这两个条件是分别针对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正是多数人提高对思想的再自由和再自主的思维而意识到了那些先进的、进步的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是于己、于他人、于群体、于社会有利的,因而能够自行地将这些思想转化为自悟了的自我意识。当这种自我意识用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是不会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侵犯、损害和伤害的。因此,惩戒对他们没有意义。实际上,这就是以先进的、进步的思想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惩戒只对那些不受民众主流意识约束的少数人的侵犯、损害和伤害他人及社会的权益的人和行为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通过这种惩戒的作用来迫使他们、或通过他们的自悟来接受现代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使他们的意识融入到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去。

 

六 凋零、空虚、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不存在思想的凋零状态?让我们先从奴隶社会来分析一下。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中一个极其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一历史时期的特殊性充分表现为人类的思维开始由简单思维向复杂思维过渡。这一时期的人的复杂思维是从多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体现于奴隶主的复杂思维的形成。如奴隶主的发展生产和管理生产的思维,兴建大型建筑(包括陵墓)的思维,进行复杂战争的思维,对生活享乐的思维等等。二是工匠们的关于制造工具、制造器皿、制造兵器、制造战车等等的复杂思维。三是一些人们对自然现象和物质的存在的思维。四是思想家们的对社会的、对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即哲学的思维)等等的复杂思维。仅仅从思想家们的思维来看,思想家们的思维是非常丰富的,也是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的。那一时期人的关于对社会的、对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可以说是空前的活跃。思想的产生用中国的成语来说表现为诸子百家、百家争鸣。为什么在奴隶社会那种极其残酷的社会中会产生如此这样的自由思维、自主思维和思想林立的状况呢?这同样与人的思维由简单思维向复杂思维的过渡有关。人们由简单思维过渡到复杂思维,面对的是一切可以思维的对象,是思维可以不受任何的束缚、限制、控制的、甚至是可以“不受对与错、是与非、真理与谬误这些概念制约”(本人语)的社会环境。这样的社会环境之所以能够存在,当然也是奴隶主的思维还没有复杂到认识到了必须对思想自由、自主思维、多元思想加以控制、制约、惩罚的程度。这就如同人由婴幼儿期向少儿期过渡所表现出的思维的简单和冲动(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可以是任意的结果一样。对思想家们来说,尽管他们讲自由,更多的是讲奴隶的自由,讲“爱”涉及的更多的是对奴隶的爱,讲“仁”涉及的更多的是对奴隶的仁,他们对奴隶社会的那种对人的自由的剥夺、对人的管理的残酷的批判同样没有受到奴隶主的限制,是因为奴隶主们的思维还没有复杂到能对思想家们的思维结果理解的程度(其实我们现代人都还不能对这些思维结果给以充分的理解。否则,我们也不会去不合理地限制和剥夺他人的合理自由,不会去不人道地对待他人了),还没有复杂到认为自由思维、自主思维、思想自由、思想多元存在会对他们的统治构成威胁的程度。所以,在奴隶社会晚期,人类社会的思维仍然表现为,奴隶主们自己进行着自己的思维,思想家们则自由地进行着自主的思维。也才会在奴隶社会晚期曾一度表现出了思想活跃和思想丰富的思想状态。

 

这种思想状态到了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被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已经开始充分认识到自由思维、自主思维、思想自由、思想多元将会对他们的统治构成十分严重的威胁,于是不再容许自由思维、自主思维、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的存在(在中国,秦始皇无疑是开了这一先河的暴君),而只用单一、划一的思想来控制民众的思维和思想。运用严厉的惩戒手段和惩戒方式扼制思维者和民众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以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便成了封建社会长达两、三千年历史的无形法则。也正是在这一法则的作用下,封建社会在极其愚昧、落后、惰性状态中存在和延续下来。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中的思想的状态一改奴隶社会末期的那种迸发、活跃、思想林立、百家争鸣的状态而凋零了。封建社会的死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思想的凋零来体现的,也是由思想的凋零造成的。

 

其实,对于封建社会的那种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教”对民众的意识并不完全是在再自由思维、再自主思维的过程中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清醒的、自悟的意识的。而只是面对着单一、划一的思想,头顶着残酷的惩戒而被迫接受、盲目服从的一种意识。实际上,人民在信仰“教”的同时,并没有神到底是怎样的、神到底在哪里、神怎样来赐福于我、我为什么要杀害异教徒、我惩罚触犯教规的人会给受到处罚的人带来什么,又会给我自己带来什么……?这样清醒的认识。在这种状态下,民众的意识深处实际上是虚无的、空无的。在这种虚无、空无的意识中,,既没有经过自己的经过自主思维形成的意识,也没有外来的思想家们的思想。空无、虚无的意识状态才是封建社会中真正的思想状态。

 

其实民众的这种虚无的、空无的意识状态在现代社会中依然是可以发生的。如在斯大林时代,当人们表现出对斯大林的反托派政策表示拥护时,他们的思想就是虚无的、空无的。因为他们根本不明白为什么托派技术危险的、是反革命的(因为这是斯大林个人的一个阴谋。只有斯大林个人清楚,托洛斯基无论是在政治上、理论上、军事上都是优秀于自己的。不一一种借口清除掉托洛斯基,怎么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又怎么能树立起自己的权威呢?对于这样一个隐藏于斯大林个人内心的、不会公开的心态和阴谋,民众怎么可能知道呢。)当人们对前苏联的一个又一个共产主义纲领表示拥护时,他们的思想同样是虚无的、空无的。因为人们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本身不是目的”的含义和未来共产主义到底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真正答案。当中国的民众在阶级斗争、思想专政思想的支配下去羞辱和迫害自己的同胞乃至自己时,他们的意识深处同样是虚无的、空无的。而这一切都是在一种强制的、高压的、严厉的、甚至是残酷的惩戒作用下发生的。

 

即使人们不是在一种强制、压力、惩戒作用下对一种思想的盲从,他们思想深处的虚无、空无同样是存在的。如人们在现代社会的返依迷信、走入邪教,就是思想虚无、空无的表现。如果说人们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所表现出的思想空无、虚无的思想状态的背后仍然有着思想的单一划一、不容许思维者的自由思维,不容许思想的多元存在、不容许民众的再自主思维,以及残酷的惩戒这些众多因素外,那么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所表现出的思想的虚无、空无的原因则主要是没有多元思想的存在。因为民众不是思想财富的创造者,而只是思想的选择者。在只有单一、划一思想的条件下,在有压力和惩戒作用时,民众没有其它思想可供选择,也不能自主思维,就只能盲从和随从单一、划一的思想。而在没有压力、惩戒作用时,他们虽然可以再自由思维、再自主思维,但由于没有可供选择的先进的、进步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而又可以不盲从、不随从单一、划一的思想,于是,他们或者是什么都不信,或者是从那些落后的思想中选择自己所信仰的东西,或者返依迷信走入邪教。于是人们的思想仍然是虚无的、空无的。无论是什么也不信(其实也不是绝对的什么也不信),还是去信落后的、有害的思想,还是返依迷信走入邪教,都是人们在社会缺乏新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的状态下自身思想空无、虚无所借用的一种形式。而更多的人则在没有新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可供选择,而又不随从、盲从单一划一思想的状况下,自我选择信仰的对象便成了人们唯一的选择。于是人们纷纷从绝对的私利出发选择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信仰;选择了对官位、权力的信仰;选择了对地位、身份的信仰;选择了对贪图享受的信仰……(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从而使社会表现出一种没有主流意识的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

 

七 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是如何形成的

 

其实我们已经陆陆续续地涉及过了这一问题。让我们在这里再做一点专门的讨论。

 

我们已经分析过,古往今来,不论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如何,社会作用如何,都是存在着民众主流意识的。民众主流意识总是环绕着一种核心的主导思想而形成的。尽管社会中仍然会存在形形色色的思想围绕在民众主流意识周围游弋,甚至会冲击民众主流意识,但社会总是表现着一种思想的统一和同一。因为毕竟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意识是融化入到这个主流意识中去了。

 

假如,一旦社会的构成民众主流意识的那个核心思想被社会否定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不再将自己的意识或盲目地、或自觉地依附于这个曾经的主导思想,而这时又没有新的、被公众认可的主导思想形成,那又会怎么样呢?这不仅使我们想到了“树倒猢狲散”这句成语。这句成语用在这里虽然不是很贴切,但还是能很形象地说明一点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就像那些猢狲一样散去了。去寻找各自的依附和归宿去了。一些人因此而返依迷信;一些人因此而接受没落的思想(如封建主义的思想观念);一些人因此而去信仰宗教;一些人因此而走进邪教;一些人则无所适从;一些人则去信仰其他的思想;一些人则去彻底地自主思维,去形成自己的思想;更多的人则从自身的本能和绝对的自我利益出发,去产生或利用各种各样的思想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如,用权力观念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用“官”的观念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用地位、身份的观念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用将他人从无中存在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意识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社会中所表现出的买官荬官、贪污、欺诈、索贿受贿、抢占、掠夺、盗窃、抢劫、走私贩私、破坏资源、破坏环境、“三乱”、中式传销、贩卖人口、侵犯知识产权……,都是从自身本能、从自身的绝对利益出发,形成或利用各种各样的思想为自身绝对利益服务的具体体现。

 

这种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在人类历史中不是一种常见的思想状态。但毕竟是存在过的思想状态。如资本主义早期阶段。(不过,由于产生资本主义的欧洲社会毕竟还是有着法的传统的社会,是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形成、发展和发挥作用时期,所以这种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我们不避讳的话,那我们不能不说,很不幸这种思想状态在今日中国出现了。虽然我们根本不希望这种思想状态的出现,甚至不相信在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这种思想状态,但这种思想状态却并不顾及我们的愿望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形象而客观地发生了。显然这种思想状态的本质是属于不合理的思想状态,是危害性极大的思想状态。我们的责任不是去否认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不是去掩盖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也不是去淡化这种思想状态的危害性,而是去挖掘、去发现这种思想状态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快地改变这种思想状态,去尽快地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现代社会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全新的思想状态。

 

这种形形色色的、五花八门的、各行其是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1.丧失或缺失主导性思想(可参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等文、书稿)。

 

“文化大革命”及“文化大革命”前,中国社会中的主导思想(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把

倡导的思想和实际起作用的主导思想加以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把自己搞糊涂了)是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思想专政以及为他、为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文化大革命”后,这一主导思想瓦解了。为他、为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事实上改换成了具有自然合理性的为己利己创造财富的思想观念(可惜还没有成为民众性主导思想)。而在同时,社会并没有形成关于社会主义的新的观念。也没有形成和确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新理论。于是,社会因为缺失一种主导性思想而无法形成新的民众主流意识。而那种形形色色的、五花八门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也就成为了起实际作用的思想状态。

 

2.缺乏具有合理性的、完善的法的体制和法惩戒权威。

 

惩戒,这是历代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历史中绝大部分惩戒依据、惩戒方式、惩戒

手段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是违背人性和人道主义的。而唯有现代的法的手段才是具有合理性、公正性和符合人道主义的,法只有在完善的体制的基础上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是一个没有法的传统的社会,是法的体制始终没有健全的社会。因此,对形成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和人道性形成了很不利的影响作用,使法的权威难以建立,使法不能有效地惩戒(特别包括国家和政府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进行侵犯、损害、伤害的人和行为。甚至法本身还不能充分体现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致使人、社会(包括国家、政府的)侵犯、损害、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行为反而可以自由行为。

    

    3.不相信思想的多元存在是使先进、进步、适应时代需要的思想可以成为主导性思想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因此拒绝多元思想的存在;不相信民主地、自由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可以形成的必要的途径。因此拒绝马克思主义自由地、民主地发展。致使中国社会原有的主导性思想瓦解后,始终不能形成民众可以普遍认可的新的主导性思想,从而使原本应该存在的主流思想缺少可以成为核心的思想,也就无法形成民众主流意识。

 

综上所述,由于原有的主导性思想的瓦解,使人们的思想离散了;由于没有有效的惩戒作用、没有法的权威、没有权威的法的体制,使人们离散了的思想趋向于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绝对的为己利己;由于不认可思想多元存在的意义,致使新的具有先进、进步意义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主导性思想无法确立。因而才使社会的思想状态表现为是没有统一性和同一性的无序的、形形色色的、五花八门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

 

八 我们的社会到底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思想状态,又如何建立这样的思想状态

 

我们分析了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中存在过和存在着怎样的思想状态或民众主流意识。这些思想状态或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更有其存在的作用和意义。如存在于原始部落中的主流意识是为部落的生存和安全服务的;存在与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为封建社会的稳定和为巩固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服务的;现代社会中的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则是为了体现社会存在的合理、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为了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服务的。

 

那么,社会的没有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既不能体现社会存在的合理和人的存在的合理,无助于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也不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它只能自发地起到使社会混乱无序,使社会和人的存在的不合理,起到腐蚀和摧毁人的信仰、(理性的)思想、心灵、信念、意志和精神的作用,起到引发社会动乱的作用。

 

因此,我们的社会就不能允许没有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的存在,不能允许混乱、无序、杂乱的思想状态继续存在下去。

 

但是,我们的社会又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社会。因此,我们社会中行将建构的民众主流意识既不能是历史中的任何一种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也不能只是现代社会一般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而应该是在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即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基础上的,更新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即把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融入进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民众主流意识。唯有这种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才适应处于现代社会潮流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充分起到促进社会存在的合理的作用,起到促进人的存在的合理的作用,起到促进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作用,起到增强人们的信念和信心、提升人的心灵和精神的作用,起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作用。

 

那么,又如何使这种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建构起来呢?当然只有在符合和遵循民众主流意识形成和存在的自身规律的情况下才是可以的。

 

首先,必须要有严厉的惩戒。因为包括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都不能没有严厉的惩戒。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惩戒不能是奴隶制社会式的,不能是宗教、礼教式的,也不能是专政式的。而只能是法的方式。那就必须使法律和法的体制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起来,把法的权威树立起来。

 

其次,必须要有可以成为核心的主导思想。没有可以成为核心的主导思想是无法架构起民众主流意识的。为此,作为现代社会来说,就要允许思维者的思维自由(包括使其思维成果成为公知的自由),允许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自由,就要允许多元思想的存在。不仅允许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存在、允许人类社会中已形成的任何合理性思想的存在,而且应该允许任何新的尚无法一时加以判定的思想的存在。只有多元思想(包括一时尚无法判定的思想)的存在,才能使体现为合理的、进步的、先进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思想突兀为主导性思想。

 

第三,鼓励民众的再自主思维。在多元思想的基础上,使民众对多元思想进行自主思维的选择(这本身就是使民众的思想聚合的一个过程。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过程。有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众思想状态的未来趋向)。因为我们已经分析过,许多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是民众通过自己的再自主思维对思想进行选择,才能够使进步的、合理的、先进的思想转化他们自己的、自悟了的意识,从而使这样的思想体现为是社会的主导性思想的。而不能是像历史那样,民众虽然随从、盲从到了民众主流意识之中,但他们的意识深处却是虚无和空无的。任何不能成为民众自悟了的思想可以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成为主导性思想,但却并不一定是先进、进步和合理性的思想。任何表现为人的意识深处为虚无、空无的民众主流意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

 

古往今来,任何社会都没有缺失过民众主流意识。任何现代社会都不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众主流意识。那么,当我们面对社会中形成的无序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或者说,当我们面对的是这种没有主导性思想为核心的这种意义上的民众主流意识时,我们是视而不见、拒不承认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还是清醒起来,承认我们已面临的是一种很严重且很危险的思想状态,因而去积极地构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当我们认识到这种必要性的时候,我们是按照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规律去构建民众主流意识呢?还是抱着传统不放呢?当我们抱着传统叫喊着要构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时,我们自己会认为那样能构建起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吗?当我们面对着无序、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对社会的危害,对社会的毁灭,对人的心灵和精神的毒化、对人的信仰、信念的摧毁而于心不忍时,当我们面对被这种无序、混乱、杂粮的思想状态控制、支配的人们单向地、相互地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伤害而痛心时,当我们这种无序、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对社会的毁灭、对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阻碍而震惊时,当我们仍然无视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时,当我们仍然抱着传统空喊的时候,我们知道我们是在做什么吗?我们知道我们是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事业、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民族在做什么吗?我们或者是什么也没有做,或者是在无效地做,或者是在做着在我们的社会和事业、在我们的民族和人民被危害、被毒化、被摧残、被毁灭而走向深渊时再推一把的作用。尽管我们可能是无意的。但视而不见,什么也不做,做而无用,做而反效都只能起到这一作用。如果我们不想做成这样的作用,那我们就应该重新做起,按照规律重新做起。

    

          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

2000年9月8日

    

    有没有政治意识、有没有政治建设的意识,政治都是存在的,都是在“建设”着的。不同的只是,在有政治和政治建设意识的状况下,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是在意识的支配小进行的,进行的结果是与政治的意识基本相符合的。而在“无意识”的状况下,政治的存在和发展是呈自然状态的。政治的自然发展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状态是可想而知的。当时,我们的社会有没有政治建设的意识?我们社会的政治处于怎样的存在和发展状态?我想人们只要勇于回顾历史,是不难作出客观的回答的。那样,人们对这篇文稿也就不会有疑义了。2005年6月10日注

 

肖云祥、聂北茵二位编辑

你们好。

不好意思,犹豫再三,还是决定将这篇文稿寄给你们,并委托你们转交给“重金组好稿”组委会。

我在致沙林的信中说过,像我写出的这样的无法发表的文稿,只能给你们这些忙的不可开交的编辑们带去麻烦,可能会让人有些烦。另外,我的文稿的投寄一般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所以,这篇文稿原本不打算寄给贵报了。而是准备寄给中央党校或卓达集团征文组委会。但贵报与联想集团合办的征文活动是诱惑力太大了,所以还是决定寄给你们。以后不再麻烦你们了。请予以谅解,也望能再接纳一次。

如果可能或愿意的话,能否将此稿打印(不到两万字。至多一、两天即可打完),并转交给中央党校的《党政干部论坛》。我也同张平先生一样,希望党内健康力量能发挥作用。也希望这篇文稿能发挥作用。中央党校毕竟是关注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地方。

另外,能否转告我对沙林先生的谢意,感谢他能给我打电话。也希望你们若收到这篇文稿,能来电告知一下。就简单地告知“收到了”就行。这样我就放心了。

实在不好意思,我个人现在是一无所有,以后可能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了。这也是我将文稿寄给你们的原因之一。希望能有一些收入,改变一下贫困状况。

没有更多的话了。只能向你们表示谢意了。

 

正文

 

   在《政治与民族精神》一文中,我指出:我们的政治家们应该精心地设计和进行政治建设了。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有意识地进行政治建设了。在致沙林的信中,我再次指出: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是进行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一制度的政治体制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奠定一种可靠的社会保障。否则,很难预料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会是怎样的。这种难以预料的未来的社会走向,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社会决不会因为不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而使政治不存在。不论政治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它都是绝对客观存在的。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仅就人们的主观意识来说,人们会表现出决不使中国走上亡国、亡党、亡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国要坚定地走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的意愿的。但是我们现在应该明白,人们的意向和实际行为与最终的结果并不是必然地统一和同一的。难道我们会怀疑陈独秀和王明的共产主义信念和革命意向吗?但是,在中国如果不是偶然的毛泽东的存在,陈独秀和王明的信念和意向不是早已成为泡影了吗?。这足以证明,信念和意向中蕴含的存在不会当然地成为实在的存在。而要使信念和意向蕴含的存在成为实在的存在,比如使我们期望的不再发生社会性的腐败成为实在的存在,没有有意识地进行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政治建设这样的行为的存在,那么,我们的这种信念和意向同样不会成为实在的存在,同样会成为泡影。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即已在的存在)就必然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政治走向。

 

为什么会是这样?对此,我们必须搞清这样一种辨证关系:我们在创造任何一种新的社会的存在时,都不是像创造物质的存在那样,面对的是绝对的无的存在。而是一定面对着是已有的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这种已经存在的客观存在也就对我们行将创造的新的存在构成了一种障碍、一种阻力、一种对抗。陈独秀和王明在创造新的社会存在时,他们不是在中国不存在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的情况下去创造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他们是在已经存在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社会中去创造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存在的。正是这种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成为陈独秀和王明创造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障碍、阻力和对抗的。也正是在这种已经存在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障碍、阻力、对抗的作用下,陈独秀和王明的信念的意向中蕴含的存在最终没有成为实在的存在。

 

同样,我们今天去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也不是在面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绝对无的存在下的建设。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就是一种已经存在着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也正是这种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对我们进行新的政治建设、也即进行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建设起到了障碍、阻力和对抗的作用。那么,我们又会不会步陈独秀、王明的后尘、而且是在没有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情况下,或者像陈独秀、王明那样采取不恰当的行为,如仅仅将我们的行为局限于反腐败,而不是有意识地政治建设,从而使我们的信念和意向中的存在无法变为实在的存在而归于失败呢?如果我们仅仅把希望寄托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的信念和意向,而没有全面的、合理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建设行为,那么,陈独秀和王明的信念和意向落空的历史的再现不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我们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种社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话,那么,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向顽劣的发展,就是一种“无意识”的客观的政治存在。实际上,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并不是一种固化了的存在。在这种存在的基础上,这种存在仍在扩展范围,仍在以新的形式表现,其作用也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也就是在向顽劣性发展。如它所制造出的经济腐败、社会性腐败、甚至政治腐败现象和腐败者越来越多;它所导致的对人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的侵犯、伤害和损害,越来越普遍和越来越公开化、日常化、生活化;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对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建设的阻碍力、障碍力、对抗力也随之相应地不断增强、再增强;这种增强着的力量已由观念和习惯的力,演化为依靠掠夺而滋生和发展起来的私有经济力量和巨额财富以及它们的载体——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政治权力了。

 

我们不能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日益增强的私有经济成分和私有者人数。对此,我们不应有任何恐慌和担忧。因为根据传统社会主义的教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成分同样应该是多元的,而不能是单一的国家所有,更不应该是不可动摇的国家绝对垄断制。而应该是国家所有、个体所有、私有、共有的多元经济成分。并且应该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使私有经济、共有经济逐步得到发展和壮大。而国有经济则通过向共有制经济的过渡而逐步退出经济基础领域,以使共有制经济成分成为社会的主体经济成分。并且最终在竞争中、在共有制经济优越性的感染下使私有经济成分向共有制经济过渡。最终实现民众资本的经济基础和民众资本社会(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这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私有经济体现的是,存在→发展→向共有制过渡→消亡(而不是任何方式的抑制和消灭)的必然规律。在这整个历史过程中将充分体现私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意义和它的必然的、最终的归宿。在这整个历史过程中,只要共有制经济成分能得到健康发展,能最终成为主体的所有制成分,只要国家所有经济成分存在,只要社会是完全的法的社会,只要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可以说私有经济不会有任何消极的社会意义。反而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特定时期内有充分的意义的。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是这样存在的,私有经济也必然是这样发展的。

 

当我们认识到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根本缺陷,而容许私有经济存在和发展时,由于我们没有同时建立起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于是,私有经济就不完全是按照它本来应该发展的趋向发展的。而是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发展趋向。即私有经济中的一部分是按照它本来的发展规律发展的。对这部分私有经济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创业型私有经济。因为这部分私有经济也确实是在中国经济重新起步发展时,靠创业者们的创业而发展起来的。它们充分显示出了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但是,也正是在私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另一种形态的私有经济和暴富者。形成了另一条私有经济的发展渠道。即,靠掠夺而构成的私有经济和暴富的渠道。这一渠道是由腐败、不正之风、“三乱”、贪污和所有非法手段构成的。它的特点是将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因此,它的本质是掠夺,而不是属于白手起家的创业。因此,只能将依靠这种手段形成的私有经济和暴富者们定义为掠夺型的私有经济成分。这是与创业型的私有经济不是同类的。掠夺型私有经济发展渠道已有当初的被人们感知却被轻视的社会现象,发展成了人人都看得到的程度,发展到了一个由庞大的私有者和暴富者构成为群体的程度。这已是不需要由几个例证来证明了的。

 

如何来看待私有经济在现实社会中的本质呢?

 

对中国社会中出现的这两种形态的私有经济,我早已在1997年的《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和同年的《续〈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之随笔》中进行了分析。在这里我想补充的是:

 

创业型的私有经济体现了一种精神。这种精神正是中华民族自前秦以后的历史所欠缺的,是极其宝贵的。它是由创业型的民营企业家们所体现的。这对中华民族和中国社会来说是非常需要发扬光大的,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这种创业的精神同时能转化为创造的精神,如果这两种精神能从创业型民营企业家们开始而感染至社会管理者们、理论工作者们、科技工作者们、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和教育工作者们身上,中华民族的智慧何以不能体现和发挥?中国何以不兴、不强、不合理?

 

而靠掠夺形成和产生的私有经济和暴富者们则是社会不合理的最充分、最畸形的体现。是社会关系、社会分配不合理的体现。它破坏着社会的经济秩序,蚕食和改变着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又是社会中一种最具劣根性、最具腐蚀作用的一种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的实质表现为不是去积极地创造财富,不是去积极地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是去创造积极的财富,不是去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提供创造性的服务,而是将属于他人的和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恶习。

 

这样两种私有经济和它们的载体——民营企业家和非法暴富者所体现的这样两种精神状态不仅是对抗的,而且也在非常客观地、实际地影响着社会中的包括社会管理者们在内的所有民众。我们说希望民营企业家们的创业精神能同时转化为创造的精神并感染人们。然而,这种感染是多么地不易。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普遍缺乏创业精神和创造精神。即使富于创业精神的民营企业家们的这种精神也时时遭遇官员们的打磨,遭遇贪图享受、酒色、女色、不求进取的腐蚀,正在日益失去光泽。

 

而掠夺者们所体现的精神却不是一个感染一个人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具有强酸那样的腐蚀作用。它正在以扩大疮面、蚀入深层的方式腐蚀着整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民众中流露出的:我要做了官(包括当了企业管理者),也贪、也享受、也玩女人的情结,就是这种精神状态的扩展和深入的体现;我们的少年儿童们所表现出的对金钱、对官的崇拜,就是这种精神状态深入和扩展的体现(这和发达国家的家长们教育和少年儿童表现出的通过劳动和创造、获取金钱和荣誉的状态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具有创业精神的民营企业家们也同样受到了这种精神状态的腐蚀。他们不能像发达国家的企业家们那样不断追求做大、做精、做新、做强,而是表现出安于现状、维持现状的精神状态 。他们追求享受、虚荣就是精神被腐蚀了的缘故。而民众中普遍存在的玩精明(即不讲诚信和信用)、抢劫、偷窃,制假、贩假、盗版、买卖妇女儿童就更是民族的精神和灵魂被腐蚀的体现了。而我们的管理者们、官员们中有许多人自身就是掠夺起家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他们既是这种精神状态的形成者,又是对国民精神的腐蚀者。在官员们中间,这种精神状态已经发展到了怎样的程度或被腐蚀到了怎样的程度,我们只要从他们职能的错位,他们的经济腐败程度,他们的胆大妄为的政治腐败程度,他们为了获取财富、为了保住官位、为了做更大的官而不择手段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国民的、民族的精神状态是社会的一个严重的问题。而靠掠夺暴富形成的私有经济的发展则会导致另一层面的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1995年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中,我分析了阶级的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存在方式。阶级的这两种存在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客观上存在着的阶级是否组成了有机的组织,是否形成了体现和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政治纲领和要求。这篇文稿的目的在于论证靠创业起家的私有者们虽然是私有者,具有阶级的属性。但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组织,没有相应的政治纲领,因而只是以自在的方式存在,不仅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而且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以自在方式存在的阶级最终会随着民众资本所有制和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而自行消亡。

 

阶级由自在存在状态发展为自为存在状态,再由自为存在状态发展为自在存在状态,即是每一个阶级的存在所表现出的存在→发展→消亡的一种规律。也是人类社会中阶级存在的总趋向和总规律。

 

对于我国社会来说,,阶级从存在的状态到消灭的存在状态,体现的就是一种对规律的背反。因为在消灭阶级的同时,也消灭了阶级由自为存在向自在存在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重新出现阶级,而且这种阶级是以自在状态存在的,这是阶级存在规律的再现。人们完全不必惊慌。我们甚至可以不视这种以自在状态存在的阶级为阶级。因为这个阶级的成员也确实是以个人身份存在的。他们没有组成可以体现为是自为存在的组织。他们有政治要求,但没有政治纲领。而且他们的政治要求也仅只体现为,希望其财产受到社会(如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他们的经济行为能得到有效和廉洁的国家和政府的帮助、指导、服务;他们能够在一个有着良好秩序及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发展,能够使他们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个环境就是法的社会的大环境。其实,这些政治要求也是每一个个体企业、每一个国有企业、每一个经济组织乃至每一个公民的政治要求,是没有任何特殊性的,也根本不构成自为阶级存在的纲领。除此以外,他们的政治要求的特殊性则体现在愿意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他们的财富为社会、为公众提供无偿服务,帮助贫困者,从事公益事业。甚至可以与劳动者共同分配资本财富。这些则是一个社会向合理性发展的体现,是一个社会中人的良好的道德和良好的精神状态的体现。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不将创业型私有者视为阶级。即使他们在客观上构成了自在的阶级,也与自为状态的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上述的创业型私有者们的政治要求、道德和精神状态反而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是社会中的一种积极的力量,是(在按照规律发展的情况下)趋于消亡的阶级。这正是符合阶级自身发展规律的。这一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在世界范围内都在体现着。

 

然而,我们的社会毕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在创业者们表现出的“阶级”存在在符合阶级发展规律的存在情况下,却又出现了一种完全违背规律的发展情况。这就是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崛起。他们的存在与创业型的私有者们是完全不同的。他们不是一个阵线中的私有者。如果说创业型的私有者们所具有的政治要求因为是和人民相一致的,甚至比民众更表现出了时代的进步要求,因而实质上仍然是人民这个群体中的成员。那么,掠夺型的私有者们和暴富者们则是出自于人民中的权力者,而日益远离人民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种特殊性与管理者作为一个不同于人民的群体是完全不一样的。管理者和人民虽然不是一个群体,但也可以不是特殊的群体。因为他们可以不脱离人民,不背叛人民,可以与人民有着同一的政治要求,可以去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关于管理者与人民不是一个群体的分析,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行使社会管理职责。

 

而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与人民有着不同的政治要求。这种政治要求不仅与人民的政治要求是有区别的,甚至是对立的。比如:

 

——在平等问题上。人民希望人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不仅只是人们实际理解的法庭上和法庭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中的人的人格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却是不希望这种意义上的平等的。因为任何时候、任何场合的人的人格和政治权利的平等将使他们失去特权,将使他们的劣行和劣迹暴露无余,将使他们丧失淫威,将使丧失保护其特权和利益的权力、地位、身份这些法宝。因此,他们喜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不希望真正的平等。这一口号既可以粉饰他们也是倡导平等的,可以掩饰他们的依靠权力、地位、身份获取财富的行为,又可以通过玩弄法律于股掌来维护他们的恶行与特权。这就是他们为什么一方面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又在法律背后限制记者、律师和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的真实原因所在。

 

——在自由问题上,人民是希望有自由的。自由既是自由创造财富的自由,又是能够平等地行使政治权利的自由。而且只有通过能自由地行使平等的政治权利,才能维护人民自己所应该有的创造财富的自由。试想,如果农民不能自由地行使政治权利,可以对县以下的各级政府年复一年地、随意地指令他们生产什么、任意地剥夺他们创造出的财富的行为说“不”,他们能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吗?如果工人没有对企业管理者行使监督的政治权利的自由,他们又能有行使诸如企业发展、企业管理、企业技术进步这种创造财富的自由吗?

 

而特权者们是不希望人民有自由的。他们希望社会中的自由永远是权力者们的绝对自由的无权力者们的绝对无自由。这样,他们就可以绝对自由地依靠权力、地位和身份进行掠夺,或依靠绝对自由来随心所欲地为自己“创造”政绩,以换取更大的官位,或依靠掠夺来的财富自由地买官卖官,以获取更多的财富和做更大的官(关于自由,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

 

——在权力问题上,人民是希望自己是有权力的。希望社会的权力结构是“有——有”的权力结构(可参见本人所写的有关社会权力的文书稿)。那样,他们面对社会的不合理、腐败和腐败者们,就不只是提提意见,发发牢骚,或者是上访和举报。而是可以由自己通过行使权力来阻止不合理继续存在,来行使自己的权力改变不合理和遏制腐败。可以通过自己行使权力来剥夺搞特权、搞腐败的人的权力,以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和损失减少到最少程度。

 

显然,这是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和入盟这一群体的人们所不希望的。他们当然更愿意维持社会权力的“有——无”结构。因为现今的人们、甚至包括少年儿童都能感知绝对权力意味着什么。就是意味着财富,就是意味着可以不用付出精力、智力、体力而迅速便捷地成为私有者和暴富者。不仅丧失了权力就等于丧失了一切。而且与人民平分了权力,就意味着掠夺将成为不可能。他们当然不希望人民有权力。

 

——在民主问题上,如果说民主即意味着管理行为的合理,用人机制的合理。意味着人民可以平等地参与间接管理。那么,管理就不是一种特权,而是一种职业,是人人都可以参与的职业。那么,人民当然愿意通过行使民主权力来间接参与所有的管理。从而将管理制约于合理的范围内,使管理体现为符合人民和多数人的利益(关于管理中的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相关文书稿)。

 

但是,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却不愿意将民主与管理联系起来、等同起来,不愿将管理视为是一项职业。而宁愿它是一种特权,是他们独有的、永远的权力。他们极力将民主从管理中排斥出去,以保持管理的特权性质,从而使管理权沦为特权,使管理保持它的独断专行、随心所欲的传统。使管理由其正当职能悄然转变为谋私的工具。

 

——在法的社会的问题上,人民希望社会能尽快地进入法的社会。那样,人民就具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的权利,就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人民的利益就能得到维护。国家就能完全依法管理社会,政府只能完全依法行政。整个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个实现基础道德、有着良好秩序的社会。就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就能使社会趋于合理。

 

而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是不希望社会是一个完全的法的社会的。如果社会成为一个完全的法的社会,他们的劣行、恶行就不能实施。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就不能滥用了。他们的财富就无法得到保护。就连他们已有的恶行、劣行和不义之财都将在法的社会中暴露无遗,并得到毫不留情的追究。所以,他们赞成法的口号,但不希望社会真正成为完全的法的社会。那么,法律——不完善的法律、法的体制——不完善的法的体制就无法体现法的实质,就可以成为他们的玩物。他们就可以通过“玩”法来维护他们的恶行、劣行和既得利益。如有些法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和一些官员操纵司法和执法队伍的所作所为那样。

 

其实这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政治要求更体现于对现行政治体制的维护,对现行的官本位的人事体制的维护,对现行的社会权力结构的维护,对现行的国家(机构)体制、政府(机构)体制的维护方面。因为正是这种政治体制使他们可以实施掠夺,也可以掩饰和保护他们的掠夺行为和既得利益。这正如邵道生先生所言:“从某种意义上说,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自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权阶层……。他们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唯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特权阶层利益,才能使他们‘名正言顺’侵吞社会财富”(2000年2月8日检察日报)。那么,邵先生这里所说的“制度”和“名正言顺”又是什么呢?只能是传统的苏联式和中国式的社会制度和使这种社会制度得以架构的政治体制。正是这种制度使社会可以形成一个特权阶层。又正是这种政治体制使使特权阶层中的一些人们的掠夺行为可以名正言顺。也只有使这种制度得以维持下去,也才能维持现行的社会权力结构体制,维持现行的官本位的人事体制,维持现行的社会关系,维持现行的分配框架体制,维护非民主的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体制(主要体现于县及县以下机构)这些政治体制。这样,他们就会通过排斥异己而巩固自身的地位和权力,就能做更大的官,就能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就能拥有更绝对的权力,就会有更骄横的淫威,就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关系(网),也就能掠夺更多的社会财富。

 

对那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来说,上述的从自由、民主、平等、权力,到社会的制度、政治体制,到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是不是一种主观意识呢?对于每一个善良的人们来说,确实不能想象,自己是会有这样的主观意识的。我们甚至不怀疑,即使对于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来说,也未必有这种主观意识。但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目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性质,因为他们已获得的既得利益的原因,他们必然会本能地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的实现、对建立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一制度的政治体制的变革有一种威胁感、恐惧感。他们必然会本能地反对这种意义的社会变革。在反腐败中,如果触动了他们建立起的社会关系(网)中的一个成员,他们都会本能地紧缩,他们所有的成员就会本能地实施互动(如通风报信、制定攻守同盟、共同抵制党纪和司法调查。甚至指令某些成员实行恐吓、暗杀、牺牲个人、保护全体)。因为“处理下级就会牵扯到上级自己,还能处理吗?因此他们必须一级保一极”(中国青年报2000年9月8日《阜阳揭示买官卖官内幕》)就是威胁感、恐惧感的反映,就是本能反映的体现。

 

然而反腐败仅只触动的是某一局部社会中的腐败者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网)。但并没有触动到全体局部社会中的腐败者和他们的社会关系(网),他们仍然可以作为掠夺型私有者、暴富者自在和自为,仍然可以实施掠夺的劣行和恶行。一旦社会变革是社会性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建设,使所有局部社会中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及其社会关系在这一新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中难以生存,从而危及到他们的既得利益、危及到他们的掠夺行为、危及到他们的持续行为(如他们下一代的行为和利益),危及到他们的地位、权力时,他们的本能就不只是体现于反反腐败,而是体现于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的顽强抵抗了。这说明,尽管对掠夺型私有者、暴富者或“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说,未必有明确的反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反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主观意识,但作为潜意识是绝对存在的。当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时(如反腐败触及到他们时、如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变革真正实施时),他们的这种潜意识必然会公开、明朗而转化为主观意识的。那时,我们就能真正感知到什么是斗争,什么是政治斗争,什么是“生死抉择”的政治斗争了。

 

这又能让我们感知到什么呢?如果说吴剑先生在其《变到深处是文化》(见2000年1月26日工人日报)中所揭示的那种传统文化确实是深化改革的强大阻力的话,那么,我们从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那里、从《殊死较量》(2000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报)、《阜阳揭开买官卖官内幕》(2000年9月8日中国青年报)那里看到的,就不只是传统文化对社会改革的作用了。而是能够体会到现实中的一种政治势力将会如何对抗、扼制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变革了。

 

我曾经反复论证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趋向合理与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争取社会合理的方式是不同的。后者是在整体上铲除旧的社会中的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从而使从整体上体现为社会的基本合理。而社会主义社会在整体上实现基本的合理后,还存在一个持续地、不间断地趋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合理性问题。这种合理只能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来最终实现。这种实现只能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真正地实现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公正正义、人道主义的爱、相互的爱、人的能力的自由发挥,通过逐步实现资本的共有制和民众化、通过民众对管理的普遍参与来体现。但是这种合理是建立在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相应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的。如果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尚未架构起来,那只能再次进行整体社会的变革,才能使一个一个局部社会趋向更加的合理和完美,从而体现整体社会的持续发展、进步和文明。

 

这说明,整体社会的制度和体制的架构仍然决定着局部社会的发展趋向。

 

也正是在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我们从《殊死较量》《阜阳揭开买官卖官内幕》中,从更多的局部社会的现实中看到了社会的不合理、或趋向更加的不合理,同样是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不合理来体现的。那么,要使局部社会不至于向不合理发展,就同样需要铲除整体社会中的属于不合理的制度性和体制性的东西。否则,在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性、体制性的基础上,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趋向于不合理的发展。(实际上,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这样的局部社会在全社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或有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趋向于这一发展,存在于局部社会中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的政治势力在全社会中的能量越来越强,这对社会意味着什么?对共产党意味着什么?对人民意味着什么?对民族意味着什么?

 

我们经常谈到社会主义变质的问题,谈到共产党的政权问题,谈到民族精神问题,谈到人民利益问题。实际上,这种局部社会的存在,这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的存在,涉及到的正是这些根本性的问题。

 

因为正是在这样的局部社会中,我们已经无法否认,那些具有地位、身份、权力的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这些“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打着共产党的旗帜已经成功地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已经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政治、社会、经济的权利和利益了”(见本人致沙林的信),已经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改变为了服务于建立少数人的社会关系(组织和网),改变为了为少数人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服务的政权,已经改变了这些局部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了,已经与人民的利益对立了。而且必然如在本文开始所分析的那样,在腐蚀着整个民族的精神。在这样的局部社会里,那些掠夺性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必然抵制反腐败,必然抵制社会的制度性和(政治)体制性的改革。这就不再是传统文化对改革的阻力了。

 

那么,我们上述的分析又说明了什么呢?让我们再回到阶级的自在和自为的存在那里。

 

我们说创业型的私有者虽然是私有者,但他们没有特殊的政治权利和利益要求。没有形成有机的政治组织,更没有什么政治纲领。而且他们所体现的创业精神,他们的奉献社会、关爱他人精神,他们的自愿实施资本分配的精神,反而体现了社会中应有的、向上的、向前的精神状态和道德风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趋向的。因而他们是人民中的成员,甚至于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现代的文明。那么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则全然不是这样的。

 

我们说他们尚无明确的反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反对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主观意识。但这种潜意识是绝对存在的。如在那些已经被他们夺取了共产党政权的、改变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已经与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利益对立的局部社会中,他们的上述潜意识必然会成为自觉或不自觉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政治纲领。如果有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中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那么他们会不会在面对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相应的政治体制而感到威胁和恐惧时,而结成联合阵线呢?会不会将他们的潜意识公开、明朗而形成明确的、统一的政治纲领,以用于抵制、反对和扼杀这种社会变革呢?会不会将目前的抵制、阻挠、扼杀反腐败和主观意识和阵线,转变为抵制、反对、扼杀社会变革的纲领和阵线呢?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当然,他们也会打着捍卫共产党的政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旗帜)。我们已经从反腐败和反反腐败在较量中看到了太多的这样的联合阵线和统一“纲领”(如立场和口径的一致)。如果他们的政治力量足以强大到可以和“党内健康力量”(张平语。见2000年8月23日的中国青年报的《殊死较量》)相抗衡,足以和社会的变革进行较量,足以扼制社会的合理性时,他们会将他们的分散于局部社会中的力量集聚为政治组织,以达到将整个社会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整个地改变共产党的政权性质,从而完成夺取共产党政权的历史使命。这样,中国社会怕又要回到了真正的阶级社会了。显然,这将是中国社会的大倒退,是与人类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级趋于消亡的大趋势相逆流的。那时,中国又将会怎样?没有人敢于想象。

 

阶级社会是以两种发生存在的。一是静的方式。即人民在无意识、无奈状况下的“安于”被掠夺、被压迫而没有感触,无动于衷。二是以动的方式存在。即人民群众在为了求生存、求平等、求合理、求公正的本能的驱使下,或在意识的主导作用下的反抗与斗争。这是所有阶级社会中所历史地表现出的必然。如果中国终有一天由于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使社会倒退到了阶级社会,那么,那时的阶级社会也必然会或以“静”或以“动”的方式存在。(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的一些局部社会已经是这样的了)。无论以哪种方式存在的阶级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灾难,都将是对历史灾难的重演。

 

其实,即使中国社会真的倒退到了阶级社会,对于构成阶级的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来说,他们也未必能意识到他们已构成了阶级,也未必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已在根本上危害着人民的政治权力和利益,也未必承认他们已经是处于与人民对立的关系之中,未必承认他们已成为了与人民对立的阶级。对于现在的腐败者们和从事着腐败行为的人们来说,不要说他们自己,就是受到他们的侵犯和伤害的人民群众、就是与他们进行着殊死较量的反腐败者们,都没有意识到这些人的掠夺行为不仅仅是违犯的,而且是从根本上危害人民利益的;没有意识到这些人的政治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人民权利的,而是属于剥夺人民权利的;没有意识到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实际上已是与人民这个群体相对立的群体了。然而,在人们的意识中,他们还只是违法者、腐败者而已。而在他们自己看来,也不过是搞的钱和财富比别人多一些而已。他们还是党的干部,还是在为党工作,还是在领导着事业,还是在为人民服务。他们是不会想到与人民对立的可能的。当然,他们要真正成为一个阶级,还只能到“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自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权阶层”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时候,只能到“这一政治势力足以强大到不再有所畏惧的时候”,到“敢于与保党、保固、保社会主义的力量争个你死我活、鱼死网破的时候”(本人语)。只能到他们公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即由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变革为由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支配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以维持能够使他们得以存在、发展、壮大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时候;只能到使“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以便能“从制度上保证特权阶层利益……,可以‘名正言顺’地侵吞社会财富”成为明确目的、公开纲领的时候。不过,只怕到那时,一切都已为时已晚。

 

我们不应该忘记辩证法中的突变和渐变的关系。上述我们所说的最终结果就是突变,而其过程就是渐变。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越来越多,就是渐变;他们的特殊利益越来越需要得到保护,就是渐变;他们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即人们所说的关系网)越来越大、越来越密、越来越有基础、越来越牢固、越来越有效用,就是渐变;他们的政治权力和利益与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利益越来越冲突,就是渐变……。当这个过程,当所有这些渐变达到质变的临界点时,谁能保证不发生质变呢?这应该是一种警示。这一警示不仅对坚持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党的领导的“党内健康力量”是必要的,对那些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同样是必要的。这会让“党内健康力量”明白,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不只是一种感性的东西,而且是现实的危险。这会让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明了,他们的行为不只是多捞些钱财的问题,不只是自己违法的问题,不只是自己损害了公众和社会利益的问题,不只是自己侵犯了人民的政治权利的问题,而实在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你和你一样的人组成的群体将会构成一个特殊阶层并与人民对立,且逐步向阶级转化的问题。是你和你们行为的存在将使中国倒退到阶级社会的问题。

 

当然没有人愿意中国社会倒退到阶级社会中去。因为那种社会太可怕了。但是,要不使中国倒退到那种可怕的阶级社会去,就必须进行政治建设。这种政治建设就犹如我在致沙林的信中所言的那样包括三个最基本的方面,即制度建设、体制建设、理论建设。也正如我在《政治与民族精神》中所言的那样,是“进行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式的、民主的开放政治”这样的政治建设。

 

如果说,我在《政治与民族精神》和致沙林的信,以及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再说管理》等等文稿中主张的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话,那么在这篇文稿中所分析的有关与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相关的一切,则是一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即便我们不去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也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而且我们越是不去进行为意识的政治建设,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就会发展的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明朗、越来越公开、越来越坚固。如果说这里的分析不是纯粹的主观意想,那就是这种“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已向严重、明朗、公开、坚固发展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

 

如果我们对这种“无意识 ”的政治存在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不存在的,因而不去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那么这种“无意识 ”的政治存在就将不再是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了,而是已经形成的一种有着有机联系的政治力量的反反腐败、抵制社会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变革、抵制政治体制改革、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者们的主观意识了。就有可能组成联合阵线和形成纲领了。如果这种政治力量足以强大到可以和改革的力量相抗衡的程度,可以有效地反反腐败(能保住最重要的腐败者,就是反反腐败的有效),可以成功地抵制社会变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可以顽强地维护他们赖以存在的制度和体制,可以再无法摧毁他们的社会关系(如在某些局部社会,处理几个腐败分子,仍然会有人保护他们的即得利益,会探视和安抚他们,会为他们的出狱接风庆贺,就是他们的社会关系依然存在的体现)的时候,他们会不会使他们的“无意识”、政治纲领公开化,以使整个社会处于他们的控制之下,从而整个地改变共产党的政权性质,完成夺取共产党政权的历史过程呢?

 

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如果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或以这种方式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他们决不会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道路,不会去实现现代发达国家的民主、自由、平等、平权的制度。因为那将意味着他们的政权、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地位和权力的灭顶之灾。因为社会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平权、人道主义的爱是与掠夺的方式、与掠夺聚敛的财富、与掠夺者们的政治权力是不相容的。

 

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如果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或以这种方式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他们所建立的社会模式,也即他们的政治建设决不会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模式。也不会是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模式。因为这种社会模式的分配框架虽然在客观上培植着特权阶层,但这个阶层并没有主观上的掠夺意识和行为。虽然这种社会模式的专政对象是人民,但它是把人民中的一部分人从人民中分离出去后加以专政的。

 

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如果整个地改变了共产党政权的性质,或以这种方式夺取了共产党的政权,他们所建立的社会模式,以及他们的政治建设更不会是本质的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因为这种社会主义与掠夺没有丝毫的关系,更不要说侵犯和损害人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了。

 

从经济基础来说,共有制企业根本不可能发展(而这才应该是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主体的经济组织形式。因为这是与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相符合的)。国有企业已由他们的行为习惯而被蚕食、掏空殆尽。最后危及到的将是那些依靠创业而发展的私有企业。因为到那时,创业型的私有者们将处于一种被官势、权势任意支配的社会环境中(其实他们在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早已经历和领教了这种势力的蛮横、贪婪和权术了。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的创业过程表现为,一边绕开官势、权势,一边向官势、权势行贿和纳贡而发展的),那时,他们更无法抵御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贪婪和权势了。他们只能,要么融入这个势力中,去侵犯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去迎合,去纳贡。要么便灭亡。

 

那么他们将进行怎样的政治建设呢?他们又将会建设怎样一种社会模式呢?今天的人们无法推断。那只能由他们的政治建设、他们建立起的社会模式成为事实以后,由那时的人们去评价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他们最终完成了这种社会模式的政治建设,人民将受到最普遍的侵犯和伤害。就如今天已经在某些局部社会中发生的那样。这甚至连分析都不要分析。其次,受到限制和伤害的是党内的健康力量。那时,他们想沦落为清官都不可能。就像在某些局部社会中清官遭到打击、排挤那样,他们还想反腐败、还能反腐败吗?他们只能做摆设做架子了。甚至最终连做摆设、做架子的资格都没有了。

 

现在的人们只是希望这一切都不要成为最终的事实。而要使这一希望成为事实,那就只能将邓小平、江主席告戒的警惕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警示当真,并由今天的人们发挥作用,使“党内健康力量能起作用”(张平语),去领导人民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即彻底地抛弃传统的苏联式、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去建设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使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比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更平等、更自由、更博爱,使人民具有更充分的权力,使社会更公正、更正义。

 

在就是我们想论证的两个问题,即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就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来说,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只要不是有意识的意识和行为的存在,它就不存在。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则仍然是客观存在着的。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没有有意识的政治建设作为一种存在来消除“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从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就是遏制“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发展,并最终消除“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意义来说,不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就是默认“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存在和发展,并最终反过来阻碍和对抗有意识的政治建设、或使有意识的政治建设成为不可能。因此,无论如何,作为人的人们和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都面临着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客观存在问题。即,要么是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的存在或不存在,要么是“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被消除或绝对存在。正是“无意识”的政治存在的绝对存在在危及着共产党的政权,在危及着社会主义的前途,在危及着人民的权益,在危及着民族的精神。因此,我们也期盼有意识的政治建设也是一种绝对的存在,而且是一种永远的绝对存在(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永远的变革意义上的发展和进步)。只有从这一意义上说,共产党的政权、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现这种制度的政治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体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思想(试想,在已被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控制了的局部社会中,如果不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上去改变这样的局部社会,不摧毁他们建立的社会关系,他(它)们能体现“三个代表”吗?)

 

而要使有意识的政治建设绝对地存在,只能从政治体制的改革来加以具体的体现。

 

改革的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和习惯。二是掠夺型的政治力量。如果阻力只是来自传统观念和习惯,那是可以通过转变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改革得以实施的。也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推行改革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的。如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所经历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如撤消人民公社,实行向联产承包的转变;如价格体制改革,建立资本市场等等,都是针对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的改革。针对旧的传统观念和习惯的改革犹如在白纸上画画一样,可以随意地画,画出来的都是新画。如果改革的阻力来自政治力量,那就不是白纸画画的问题,而是两种敌对势力较量的问题。如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向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转变,面对的都是政治力量这一阻力,都是以付出血和生命的代价才能完成的。希望我们的社会变革面对的仍然只是传统的观念和习惯,或还只是分散的、没有形成组织的、没有形成社会关系基础的、没有形成纲领的政治力量(如被人们称之为的腐败者、即得利益者们、特权者们,还不是一个有机的特权阶层)。那样,只要我们能明确地进行有意识的制度性和体制性的政治建设(即只要我们自己有政治纲领),我们的深化改革就如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也不是会很困难的。但是,一旦掠夺型私有者和暴富者们构成的政治力量发展足以强大时,一旦他们建立的社会关系的基础足以牢固时,一旦他们的政治权力和特殊利益促使他们形成明确的政治纲领时,一旦这种政治纲领将他们的政治力量联合成阵线时,那时,要想再使那时的社会模式转变到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模式,其困难是不可想象的,代价是无法估量的,甚至是不可能的。那时,只怕工人、农民的自杀再也唤醒不了什么,清官们也只能仰天长叹了。

 

 这一随笔到此可以结束了,意思也已说得很明白了。不过人们可能会对我这些言论不以为然。会以为我说得太玄乎、太严重、太情绪化、太随意了。确实,当事情还没有发展到我们所讲的那种程度、那种结果时,也只能这样看待这篇随笔。但我还想佐证的是,当我在1980年就提出社会体制的改革、在1988年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中明确指出那些管生产、管企业的作为“政府二”部、厅、局是毒瘤而应于撤除的时候,或许那时人们也认为太玄乎、太情绪化、太严重、太随意了。但到了朱镕基总理决断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这二十年和十年的时间里,这个毒瘤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呢?当我在1997年的《所有制变革中洋感注意的一些问题》和后续的《随笔》中已经指出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只不过没有用这两个词汇)的问题时,人们也可能认为是太玄乎、太严重、太情绪化、太随意了。以至于我们今天可以感到掠夺型的私有者和暴富者们的咄咄逼人的气息了。当我在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中就已指出了权力者们随意设置国家和政府机构,随意配置“公务人员”问题的严重性时,也可能被人们认为是太玄乎、太严重、太情绪化、太随意了。结果不是发生了阜阳的买官卖官、东北一公安局长随意安插人员的案件吗!当我在1979年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德治时,或许因为同样的原因而不被重视。而今天我们的社会不是已处于道德危机中了吗?如果人们能看到我的起始于八十年代,完成于九十年代中期的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和研究,同样会觉得太玄乎、太严重、太随意、太情绪化了。但今天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早已发展到比那时的分析更严重、更危险的程度了……。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其实,对我的这类文书稿来说,在起始都可以被视为是预测(其实也不完全是预测,而是根据已存在的社会现象写就的。只不过是当时的存在程度不如预测的和后来实际发展的程度严重而已)。那么,这篇随笔中的预测又会不会变为以后的事实呢?这不取决于这篇随笔中的逻辑。而是取决于人们在实践上是不是进行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如果没有有意识的政治建设,那么“无意识”的政治存在就会按照它自身的存在逻辑发展,而在若干个十年后,使这篇随笔中的预测变为实际的存在。

 

                       致易杰雄先生

200153

 

易杰雄先生

 

您好。从《中国图书商报》上看到您策划的有关“千年十大思想家”丛书的报道。在该丛书的总序中您说到:“有思想巨人,才有国家富强。”这句话说的太有哲理了,也太符合事实了。西方国家(包括北美国家)之所以富强,根本原因就在于西方的土壤是思想和大思想家的发源地。而那些勇于接受(但不是实用主义和曲解歪曲的)伟大思想的国家和民族也同样会富强起来。

 

另外,我们也应对“富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富强”应该包括两个范畴,一是人们能够看得到的那种有形的物质的、财富的、经济的、实力的东西;二是无形的东西,如精神的(包括创造精神、批判精神、追求合理性的精神、探索精神、理性精神、文明水准等等)财富。实际上,“富强”的这两个方面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而且,从顺序说来说,精神上的富强是物质富强的先决条件,是实现总体的富强所首先需要实现和具备的富强。纵观历史,从思想的角度来说,像文艺复兴、启蒙思想运动、康德、马克思等等,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像哥白尼、布鲁诺、达尔文、牛顿、瓦特、以及探险家们,同样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精神。可以说,没有以他们为代表的精神财富的富强,人类社会就会依然停留在中世纪,是不会有以后的社会的、人的、经济的、物质的、文化的所有那些体现为文明、进步、合理的所有财富的。

 

所以,您的话又完全可以理解为:有思想巨人所体现的思想财富和他们所创造出的思想财富的富强,才有国家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势力的富强。

 

也正因为如此,我才在自己的一篇文稿中指出:“不创造思想或不容许创造思想,是我们民族所付出的最大、也是最沉重的代价。正因为我们民族付出了这一代价,我们民族也才付出了精神的缺失、道德的沦丧……愚昧、保守、落后、贫穷这些代价。”

 

您说:“总想为我国出大思想家方面做些工作”。通过上述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应该说这是一项对国家对民族具有意义的工作。不知道您是否有具体的工作对象。

 

然而问题在于,就目前来说,我国是否存在“大思想家”?大思想家当然不是像包装明星明模那样可以“推”出来的,而是通过思想家自己创造的思想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影响力、是否能够被公众接受和认可而客观形成的。我们不敢说中国能出可以与“十大思想家”相并列的思想家。即使中国能出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就是民族之幸事了。但是,我们从国内已知名的“思想家”“理论家”来看,恐怕尚无这样档次的思想家。正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过去的那种可以成为每个个人的思想中的核心的、灵魂的思想被历史地否认以后,而又没有形成一种被社会和公众认可的新的、理性的、科学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重新成为每个个人的思想中的灵魂和核心的思想,所以现实就表现为整个民族呈现为一种离散的、无序的、混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状态(我以“树倒猢狲散”来比喻这种思想状态)。因而也才出现了现今社会腐败盛行、黑恶霸势力猖獗、欺诈-失信-偷盗-抢劫随意、人的行为不受法的制约的普遍状态。

 

而要改变这种思想和行为的状态,仅仅靠“严惩”和“严打”这种消极被动的方式是不行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的社会从五十年代就开始“严惩”和“严打”,至今越惩越盛行、越打越恶化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体现。我们甚至可以将现今的“严惩”“严打”视为是从五十年代开始的一次又一次“严惩”“严打”失败的结局。只有当一个社会不再需要这种“严惩”“严打”时,才表明这个社会在防止腐败、防止社会治安恶化方面取得了成功和胜利。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思想、靠一种可以成为每个个人的思想中的灵魂和核心的、可以依附的思想,靠在这种思想作用下形成的整个民族所具有的思想上的相似和在这种思想的共性作用下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民众和官员)行为上的一致性、趋同性才是可能的。

 

……。

 

 

通往共产主义社会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

2001年9月5日

 

   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人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的这样两个表述:从奴隶社会开始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都是阶级社会;阶级社会必然要过渡到无阶级社会。那么无阶级社会又是什么社会呢?是阶层社会。应该说,“阶层社会”的概念是我首次提出的。阶层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认识到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各自应完成的社会使命是什么。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正是因为不能正确地认识阶层社会和阶层社会的使命而犯了错误乃至葬送了自己。这篇文稿送交社会后不久,即从媒体获悉,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几十万(还是上百万?)社科基金的资助下,完成了一部关于分析中国社会阶层的巨著。……。2005年6月6日注

 

附:致《光明日报》的信

 

编辑先生,你们好。

 

希望这篇文稿能在贵刊发表。但是,由于本人的二百多万字的文书稿没有一个字公开发表出版过,所以,不敢抱有太大的希望。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希望。毕竟贵刊的宗旨是“探索与争鸣”。我想,我的这篇文稿应该是符合这一宗旨的。

 

如果此篇文稿仅仅因为抄写不规范而不能发表,希望能将原稿寄回,我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重新抄写寄发。如果此稿因为其它什么原因而不能公开发表,对此深表遗憾。也望能告知原因。

 

在此,我想就这篇文稿作一些说明。

 

此篇文稿可以说是集本人二十多年来文书稿中的思想观点而得出的结论。但是,由于本人的所有文书稿均无公开发表出版,所以人们可能对其中的一些结论难以理解,对文稿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感到有些陌生。如关于阶级人的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相关关系;关于人的持续的、后续的解放;关于资本社会;关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态和民众资本社会形态;关于资本的间接分配和直接分配;关于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关于剩余价值创造的三要素问题;关于智力资本问题;关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和曲解的问题;关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关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证问题;关于政治家的思想被用来等同、取代并排斥马克思主义以及这种行为如引发社会危机和加剧社会矛盾的问题等等。

 

我相信,只要我的文书稿能公开发表出版,使人们能了解我对上述问题的阐述,是会同意本文的立论的。然而遗憾的是,我虽然为此做作不懈的努力,但至今未获得公开发表出版自己的文书稿的机会。

 

通过这篇文稿,我们可以再次清楚地感受到,社会发展规律是不能违背的。不论是马克思主义已经揭示过的社会发展规律,还是社会发展自身所显露的社会发展规律。如果违背了这些社会发展规律,就必然使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使社会危机不断发生,使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

 

历史的社会主义的悲剧就在于它无视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是阶层社会这一必然。因此,它要么将社会主义视为是人不存在阶级之分、阶层之分而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要么视社会主义社会仍为阶级社会。同时,也同样将“阶级敌人”之外的所有人视为是无阶层差别的人,是完全平等的人。无论社会主义社会处于何种认识状态,它都掩盖了人的阶层之分,也就排斥了首先争取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这一目标。反而将“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的平等放在了首位。这就必然导致平均主义(包括经济上的人人无所有)。这种平等显然是缺乏经济基础的。所以这种没有根基的平等(经济上的人人无所有和利益上的平均主义的平等)是不可能持久的,而且也必然会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在经济发展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影响的体现。而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生的灾难和危机乃至在许多国家中的失败,就是社会进步受到影响的体现。这不能不是一个历史的教训。只有吸取这一历史教训,才是唯物主义的。

 

如果我们还要继续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还视共产主义社会为我们的终极目标(但对共产主义的理解应该具有新的意义。即共产主义不只是我们传统观念中的那种是一种美好生活的社会。而更应是人获得最充分解放了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所表现的社会组织形式、所构成的社会形态),那我们就必须回归马克思主义,就必须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否则,共产主义就仍然是一种令人模糊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社会主义也仍将是一种盲目的实践行为。这种模糊和盲目只能使我们仍然不但地碰壁。

 

正视阶层的存在,承认阶层社会,确认阶层社会不同时期的目标,尽快实现已被耽搁了的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正是回归马克思主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体现。

 

如果我们不回归马克思主义,不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仍以政治家的思想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如果我们还以为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那么这种认识要么意味着我们仍在掩盖阶层的矛盾和差异(其结果只能是导致这种矛盾的激化和差异的扩大)。要么意味着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已是共产主义社会。因为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如果我们仍将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这个需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整个历史过程)才能实现的目标作为现实的目标,我们无疑是在重犯历史的错误。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再次吞咽这一错误所造成的恶果。实际上,我们已经开始吞咽这一恶果了。这一恶果包括因为仍然无视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而形成了一个腐败阶层并有可能质变为阶级的危险。

 

谢谢。

2001年9月13日

 

正文

 

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社会时代,是资产阶级已十分强大和无产阶级由自在存在状态向自为存在状态转化的时代,是这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阶级之间逾加不平等的时代。

 

马克思从阶级存在的现实状态考察了人类社会的所有阶级社会的存在状态,由此而导出了任何一个阶级都必然要消亡的结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也必然如此。进而又导出了只有在消灭了资产阶级进而消亡了无产阶级自身的社会条件下,先前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无产阶级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但是,马克思同样敏锐地认识到,即使社会消亡了阶级,在现存社会阶段时期内,人将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之中。显然,马克思所指的这个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已经消亡了阶级的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

 

为什么实现了无产阶级解放了的社会即是实现了平等的社会,而同时又是仍然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呢?而阶级的解放、社会主义社会、平等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又将遵循怎样一种发展规律呢?

 

实际上,我们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不能不承认,历史正是按照马克思的预言来发展的。因为无论是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尽管它们在消亡阶级的方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在人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方面却是相同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逐步使人人成为所有者的途径来消亡阶级的。由于凯恩斯思想的引导作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福利制度开始建立起来。福利制度的初衷在于为劳动阶级和阶层提供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以达到缓解阶级矛盾的目的。但这一制度的实施构成了一次社会分配制度的巨大变革。这一变革的本质在于使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劳动者成为资本间接分配的对象。这也就在客观上起到了消亡阶级的作用。因为对资本社会来说,阶级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与资本的占有关系。福利制度的本质是将劳动者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在国家的介入下分配给了劳动者个人。尽管这些资本是以社会所有的形式为表现的。这种社会所有在事实上就是个人占有的资本的聚合,是个人占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而以福利方式所体现的医疗费用支付和退休金则是个人占有资本所获取的资本收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能否获得资本收益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占有资本的重要标志。我们早已分析过,资产阶级之所以为资产阶级,其实质就在于它独占了剩余价值——资本的前期形态,并将其再转化为资本。而剩余价值中不仅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资本财富,也包括资本的收益。因为资产阶级独自占有资本,它才享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对此也可以表现为,因为资产阶级独享资本收益,所以表明资产阶级占有着资本。根据同样的原理,当人们享有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退休金时,则表明他也占有了一定的资本。或者说,因为他占有了资本,他才能获得资本收益——医疗保险支付和退休金。否则,以什么凭据付给那些昔日不占有任何资本的劳动者以资本收益——医疗保险支付和退休金——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开始消亡。

 

因为社会中的大部分劳动者是以这种方式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所以,尽管以这种方式占有资本和成为资本所有者与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占有资本和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资本所有者是不尽相同的,似乎也不是同一概念,甚至是不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但在“占有”“资本”“获取资本收益”这些方面却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社会分配再次发生质的变化,使资本的直接分配不再是以少数人为对象,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权利时,这也就在加速着阶级消亡的过程。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消亡阶级的方式则是以人人成为无产者的方式进行的。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曲解,特别是对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忽略,社会主义社会一般是通过剥夺资产阶级和所有私有者,使其成为无产者。而后剥夺农民的土地,同样使其成为无产者,然后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的方式使人人成为无产者的。这样,社会中所有成员就都在无产的意义上成为同义的人,阶级由此而消亡。显然,这是一种不符合阶级消亡规律的阶级消亡途径。所以,以改革的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又不得不回头重新经历由人人成为有产者这一必然途径来走上阶级消亡的历程。

 

但是,不论是社会主义也好,还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也好,在它们实现了阶级消亡和趋向阶级消亡的过程中,都在证实着马克思所预言的这一发展阶段仍然是事实上的不平等社会。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说只有消亡了阶级的社会才能是真正实现了平等的社会,而又是一种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是提出了平等的两个概念或范畴的。即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与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消亡了阶级的社会实现的只能是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则是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

 

如果我们再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关系加以分析,我们又会发现,凡是通过人人为无产者的途径消亡了阶级的社会,它存在着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社会和政治权利方面。这种不平等差别大到领袖可以任意支配社会,而民众则无任何权利的程度。但在人在经济和利益方面却是处于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平等的。而凡是通过人人为有产者的途径消亡阶级的社会,它的人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经济和利益方面。这种差别大到一个只享有医疗保险和退休金的人可能只占有几万美元的资本量。而最富有的人则占有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的资本量。但在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上却是趋于平等的。这种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关系和差异在像中国这样的再度以人人为有产者的方式消亡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同样显露出来。

 

既然这种不平等和平等关系的存在是建立在阶级消亡的基础上的,或是存在于阶级消亡过程中的,它就不再是阶级的不平等。而这个社会阶段的社会也就不再是阶级社会,至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阶级社会。那么,这一阶段的社会究竟是怎样一种社会呢?人类社会又将通过怎样的途径来最终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呢?

 

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表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阶层社会。这是相对于阶级社会而言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已表现出,处于阶级已经消亡或趋于消亡的过程中的社会,必然要经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这样两种社会形态。但这两种社会形态都只能是阶层社会。就如同阶级社会包容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一样。

 

阶层社会与阶级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和人的经济——利益的平等的根本差别方面。

 

就阶级社会来说,存在着的不平等是同时从社会——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来体现的。而且更主要体现在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方面。在社会、政治权利的有与无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界限分明的。前者是绝对的有,后者则是绝对的无。即使在多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封建社会里也是如此。那么奴隶社会就更不用说了。在表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民主、自由、管理、意识形态这些最基本方面,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封建贵族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是享有绝对的权利的。相应的是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则是处于绝对无的境况的。

 

而阶层社会的不平等则主要体现在人的经济和利益方面。经济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人在资本占有上的差异。并由这种差异导致人的利益上的差异,如收入上的差异。

 

马克思之所以着重于从经济和利益的角度论述阶级消亡社会(也即阶层社会)的不平等,是因为他认为阶级消亡以后的社会必然是获得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社会。这实际上也就是告诉人们,在这个社会中应该首先(似乎也很必然)实现的是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后需要解决的才是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

 

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预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宗旨通过阶级的解放而消亡阶级,并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人的继续和持续的解放实现人在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因此,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根本目标,是阶级人解放和阶级消亡的本质体现。这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必然。而后,在实现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所致力的是最终消除人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消除这一方面的不平等的途径只能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使人们在资本的占有上趋向质和量的平等,在物质财富极其丰富的条件下通过“按需分配”来最终实现人的完全的平等,并在这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使阶层得以消亡(实际上,从现实社会发展来看,通过扩大公共消费的比例同样是实现人的利益上的平等,使人对资本的占有不再具有意义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个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即是共产主义社会。由此我们也完全可以将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是一种既无阶级之分,又无阶层之分,既实现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又实现了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平等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也由此表明,人类社会不仅是无阶级到有阶级,最终回归无阶级的社会。同时也是从无阶层到有阶层,最终也必然回归无阶层的社会。而且阶层的消亡将居于接近的消亡之后。因此,阶层的消亡对人类的最终归宿也就更有意义。

 

根据马克思的预言,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应该确认,在阶层社会时期内,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应该解决的是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问题。因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为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创造了充分条件的社会。比如,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已是一个在人人无无产者的基础上消灭和消亡了阶级的社会。没有了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也就没有了可以独享权利、独有自由、独行管理的阶级。那么,社会中所有的阶层就应具有同样的权利,具有同一的自由具有共同参与管理的权力……。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来说,由于国家成为了部分重要社会资本的所有者,它的利益不再仅仅依赖于资产阶级。因此它可以摆脱资产阶级对它的控制和影响而独力于资产阶级。同时,国家实施和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使昔日的无产者逐步成为有产者。这都为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实际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也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充分得到实现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完全实证着马克思主义。

 

相对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层社会时期的民众资本社会时期所应致力于解决当然应该是人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问题。应该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兴起的分配革命——资本财富的直接分配,无疑是实现这一平等的极其重要的社会条件。因为只有资本的直接分配在是以多数人为对象的条件下,每个个人占有资本的量才有可能不断得到增加,才能逐步缩小人在占有资本上的差距。显然,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是要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才能最终实现的。资本的直接分配应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如果社会忽视在阶层社会中最终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那么由这一不平等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同样会引发阶层社会的动乱。就如同在阶级社会中因为人的_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必然引发阶级社会的矛盾激化和社会动乱一样。

 

如何在民众资本社会时期内,在资本直接分配的条件下逐步实现人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呢?除了日益完善资本直接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分配体制外,还要从资本财富创造的源头说起。无论是对消费财富的创造来说,还是对资本财富的创造来说,它们都是通过劳动、资本、管理来实现的。三者缺一不可。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看,资本和管理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所能分配到的资本财富也必然越来越多。这显然是阶层中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仍在扩大的重要原因。要消除这一不平等,当然不能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也不能通过与资本和管理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不相符号的分配方式。而只能通过增加下层阶层者的资本占有量和更多地参与管理来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和管理收益才是可能的。我们必须认识到,福利制度和资本的直接分配使人人成为资本所有者成为了可能。这也就意味着实行这种分配制度的社会将步入民众资本社会。在民众资本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具有双重甚至三重身份。比如劳动者就具有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管理者具有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传统意义的资本所有者具有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如果劳动者只靠劳动收入和占有的少量资本所能获得的新增资本是很少的。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大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则会获得更多的新增资本。这必然导致人和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的扩大。现实中,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改革中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的扩大,正是这样造成的。而人的资本占有量的增加,只能依据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际所发挥的作用和创造出的实在的财富所来决定。下层阶层(如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技能、投入更多的智力资本和参与管理(也就是说应该具有三重身份)以创造出更多的资本财富也才能分配到更多的资本财富,也才能逐步减少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差距。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无论是投入更多的智力资本,还是更多地参与管理,既是消除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体现,也是人及阶层在社会——政治权利上进一步平等的体现。同时又是最终实现人及阶层的经济和利益平等的应该途径。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如何不能回避马克思主义的。

 

同时,社会也应在社会财富日益丰富的基础上,扩大公共消费成分,使人们能平等地享用社会财富,以逐步弱化人的对财产的占有观念,或者说消除“私有观念”同样是马克思主义中的重要思想。人类社会中的不平等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的占有意识的形成而形成的。我们不能想象,当人在任何时候都顽强地存在着占有意识、并用这一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人如何能实现完全的平等。

 

当人类社会(或某一民族社会)最终在阶层社会时期实现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又实现了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也即实现了完全的平等。当人们在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本财富和平等地享用公共消费财富的情况下而开始淡化占有意识并放弃占有而将资本财富交给社会后,社会即回归到人人无所有的形态,阶层的界限也就不复存在,阶层随之消亡。人与人处于完全平等地位。这种社会又是什么社会呢?它不是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社会又能是什么社会呢?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归宿。而阶层社会则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然的过渡时期。对此,马克思主义无不一一作出了相应的预言。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阶级人的解放;在阶级消亡的基础上首先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在“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的平等;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消除人的私有换占有观念。人类由此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就此我们不能不问,哪个社会能抗拒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呢?没有。因为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根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如果哪个社会要抗拒马克思主义的预言,就意味着去违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就必然要自食其果。实际上这也就是说,哪个社会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就必然引发社会危机。

 

可悲的是,自喻为信仰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却在实际上违背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在违背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因而最终走上了一条社会矛盾积累、社会危机频发,乃至社会主义事业毁灭和失败的不归路。

 

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自喻为信仰马克思主义,然而它是从两个方面来背离马克思主义的。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加以错误的理解乃至曲解和肢解马克思主义。而是用政治家的思想等同取代并最终排斥马克思主义。这样就必然要违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首先体现在它把马克思主义只视为是争取阶级人解放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而不是视为是人的解放的学说。这样,它就把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而取得的阶级人的解放视为是人的解放的终结。并由此导致将社会主义社会视为是不存在任何阶层的、已经实现了人的完全平等的社会。于是它就放弃了人的持续的和后续的解放。而人的持续的、后续的解放首先是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需要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是因为社会主义在消灭和消亡了阶级的过程中是不能同时消灭阶层的。至少从国家(即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还无法消亡、还必须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就是一个无可否认的由人组成的管理社会的阶层。其次,在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差别依旧存在的情况下,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就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从生产的角度来说,企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同样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从财产占有关系来说,如果社会主义社会将人人成为所有者作为消亡阶级的途径,那么占有少量财富的人和占有多量资本财富的人就会形成两个不同的阶层。在存在着这样多的阶层的社会状况下,阶层与阶层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就包括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从一般规律来说,人的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的消除将是一个更长期的过程。它必然要以人和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为条件;它必须要建立在生产力极为发展的基础上;它必须具备资本的间接分配和直接分配日趋完善的社会条件等等。而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的实现只需要国家的理性和阶级消亡这样的客观条件。而这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先于资本主义社会所具备的。因此,实现人及阶层在社会——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不仅应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先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所做到的。

 

然而,正是由于社会主义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因而在实现平等的问题上,走上了一条与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与社会发展规律相背离的道路。它在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阶层社会的前提下,不是坚持人的后续和持续的解放,不是首先致力于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是在资本财富占有上的绝对“平等”——人人无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平均主义的分配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我们姑且不说这种平等(人人无所有和平均主义分配意义的平等)将会对生产力的发展构成多大的影响,仅仅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将这种平等视为是唯一的、完全的平等,就会使人及阶层在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被保存小来并被掩饰起来。正是人及阶层的这种被掩饰起来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的事实上的存在和扩大,导致了阶层之间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的加剧。如特权阶层的形成、如腐败阶层的出现等等。这又反过来更加大了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

 

再如在阶级消亡和所有制问题上,社会主义者们显然曲解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只是消灭私有制。私有制特指的是具有剥削意义的奴隶主的占有人制、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资本财产的私有制,而不应是泛指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如企业成员联合的个人所有。实际上,也只有在通过个人所有制使人人成为所有者,才能在这一意义上真正消灭私有制和消亡阶级。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剥夺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之后,能够先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做到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者曲解和无视马克思主义的这些思想,将个人所有与私有等同起来,不允许一切个人所有形式的存在,使社会积累的资本全部掌握在国家及其代理人手里。这样不仅扩大了国家这一阶层、国家代理人阶层与其他阶层的不平等关系,而且最终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桎梏。

 

正是因为社会主义者们错误地理解和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用政治家的思想等同和取代并最终排斥了马克思主义,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就要么否认阶层的实质存在,和掩饰阶层矛盾的状况,要么处于人为制造阶级的存在和阶级斗争的状况。这些观念和行为都最终在加剧着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在扩大着阶层与阶层之间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正是在阶层矛盾、阶层不平等日益激化和扩大的状态下最终走向了毁灭。这种毁灭或者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如苏联的解体。或者导致社会主义社会进行彻底的变革,如中国的改革开放。

 

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思想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问题。否则,将使社会处于混乱之中。社会性腐败的产生,就是社会混乱的表现。而其根源就在于没有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问题所导致的权力结构的极度不合理。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回头重走人人为有产者的道路,才能真正消亡阶级。否则,受制于人和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经济和利益不平等的扩大就有可能使社会重新回归到阶级社会去。

 

然而也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问题,而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又不可能在改革的短期内充分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重走人人为有产者的道路,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在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方面,在经济和利益的平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导致了严重的阶层矛盾冲突,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危机。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仍然不致力于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不平等这个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遗留的问题,那么这种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就会随着经济和利益不平等差距的扩大而扩大,同样会使阶层质变为阶级。这无疑是社会的大倒退。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丝毫不能违背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即社会必须先行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然后在这一平等的社会条件下,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进程来逐步实现阶层之间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直至阶层的消亡。

 

我们相信,只要社会主义社会能回归马克思主义,只要政治家不再用自己的思想等同、取代并排斥马克思主义,只要社会主义社会能用民主的方法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存在着不平等的阶层社会,只要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坚持先行谋求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明确并坚持走人人为有产者的阶级消亡道路,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汲取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和利益上不平等扩大的教训,采取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分配方式,就一定能够尽快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就能防止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方面不平等的扩大,就能逐步减少阶层之间的差别,就能先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而实现阶层的消亡,实现人的完全的平等,就能成功步入共产主义社会。

是非法拘禁,还是专政行为?

2001年11月25日

 

在前几天的两篇文章中,我对“专政”“阶级”“阶级斗争”再次进行了分析。而且我指出,对这些问题我早已在三十年前、二十年前、十年前进行过分析和探讨。今天,再将我写于十年前的文章拿出来,以更好地映衬前几天的两篇文章。2014年10月18日注

 

专政应该基本已经是属于历史了。“属于历史”的意义是因为这一文稿中所揭示的社会危险已基本不再存在。我今天之所以再将它贴到我的博客上,就是希望世人们记住:作为在阶级社会中不能不存在、国家不能不使用的专政和专政手段,在阶层社会中绝不能再存在和使用。为了这个,让我们不要忘记阶级社会中的专政,也不要忘记1978年以前的专政行为,还不要忘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专政行为。只有记住,才能拒绝。2006年4月23日注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下半叶,因为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中国农村产生了严重的阶层矛盾冲突。“文化大革命”式的“学习班”卷土重来。遗憾的是,人们把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非法拘禁”。但是,我认为这完全是专政行为习惯的延续。因为这种行为符合专政的一般特征。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遏制,阶层矛盾冲突就有可能转换为阶级矛盾冲突。其实,对于国家不能使用专政手段,我早已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加以了专门的论述。只是因为这本书稿没能出版而没有受到重视。令人欣慰的是,在这篇文章寄出之后不久,便在舆论中看到了洋关不得使用专政手段的说法。2005年6月12日注

 

因为对“文化大革命”进行的反思,因为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思想的反思,因为对“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对一切牛鬼蛇神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进行的反思,现在,人们是很忌讳“专政”这一词汇了。这应该是社会和人在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观念上的进步毕竟只是观念上的进步,还不完全等同于社会实际的和全面的进步。就如同“五·四”运动倡导科学、民主,是中国观念上的一次具有伟大意义的进步,但却不等同于中国即实现了社会的民主和科学的进步一样。因此,人们忌讳“专政”一词,也就并不表明我们的社会是完全法治的,是绝迹了专政行为的社会

 

对人类社会来说,专政和法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乃至对立的治理社会的行为方式。一个社会只要它是采用或仍然残留着以专政行为方式治理社会的,它就不是法制社会。同理,社会只要是完全采用以法的行为方式治理社会的,它就是一个完全扬弃了专政行为方式的社会。法治和专政是不可能兼容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一个社会是阶层社会还是阶级社会,是民主社会还是专制社会

 

为什么法治和专政对一个社会来说是不可兼容的?是对立的?这是由社会的性质决定的,是由法治和专政自身的本质决定的,是由它们所施加的对象决定的。对此我已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可以说,通过这一研究,我否认了“四项基本原则”中的“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原则),这里就不再作不必要的重复了。在那本书稿里,我告戒:国家不能使用专政手段。在这以后,我也注意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一些重要场合也说过类似的话。

 

然而,社会并不因为人们忌讳“专政”一词而在行为上放弃专政。也并不因为人们认识到了专政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时代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不协调而使专政行为绝迹。专政行为仍然在容许它存在的土壤的基础上和社会条件下发生着、蔓延着,甚至其性质都在恶化着。让我们看看以下事例。

 

2000年11月24日《中国青年报》——《乡干部竟私设牢房拘禁两百人》“其中一位产妇被关十天,最后在粪便遍地的牢房中分娩,受尽了折磨”“据记者了解,尽管林明等人作恶多端,林明还有提供伪证、贪污挪用公款,给上级领导挪用公款提供便利等多项不轨行为,但法院判决的结果却是林明被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另外两人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分别缓刑两年和一年。对于如此从轻的发落,孙庙乡的群众大为不满。”

 

2001年10月24日《工人日报》——《贪官抓百姓坐牢,公检法竟言听计从》“河南省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遭到不少干部群众的抵制和斗争。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卢氏县中药材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张冲波。张冲波因为多次向新闻媒体反映真实情况,以‘莫须有’罪名被逮捕。在2000年3月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无罪判决之后,杜保乾大骂法院是‘一群笨蛋’,要求‘给我判3年’。审判委员会被迫签名同意。在张冲波上诉至驻马店市中院被‘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又按照杜保乾的‘快诉快审’的指示,增加了‘涉嫌贪污罪’合并判处三年另六个月。二次上诉后,中院判处两年六个月”。文章最后说“贪官干什么坏事都不算希奇。奇怪的是他们把揭发的人抓去坐牢,居然能得逞。一个贪官怎么能把老百姓随便地抓起坐牢?国家怎么变成了贪官手中的工具?”

 

2001年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善待公民的上访权》。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刘武俊撰文说“河南凌县屯子村的一幅标语赫然写到‘依法上访保护,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严惩’(着重号系本人所加)。这幅标语的‘话中音’显然是通过‘严惩’这个关键词警告当地百姓不要动辄上访给‘地方官’找麻烦”。“然而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视上访者为‘刁民’,错误地将反映问题的上访者视为‘不稳定因素’。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上访会使自己的腐败行为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千方百计地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上访权。个别地方甚至将经常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对象”。

 

2001年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河北省丰收润县“1994年大令庄在村委会选举时,百余名村民没投上级指定候选人的票,先后有数十名村民被县政法机关个别人和村干部打伤致残”。七年后,“村民却被告知……再告也没有什么好下场。……至于打人的扬金民,虽然受到党内警告,却成为了新任的党总支书记”(着重号系本人所加)。

 

……

 

为什么我们可以把“文化大革命”中老干部、知识分子被关进“牛棚”“学习班”称之为被专政(当然,那就是被专政),而对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待遇和苦难却不被称为被专政呢?在专政面前,被专政者能享有权利吗?不能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的

 

区区几例似乎并不说明什么问题。那么其它媒体报道的相关事例呢?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我国,媒体披露的事例与现实存在的事实不是一种有一披一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倍数差别关系的。如果说揭露出的腐败者与实际存在和未被揭露出的腐败者的倍数关系是1比10 或1比100或1比1000的关系的话,像这类使用专政手段的倍数关系可能会更高。

 

不过仅从以上几例事实就可以看出,专政行为是何等的残酷。而专政行为之所以可以实施,是与法对专政行为的“宽容”分不开的。法对专政行为的宽容,它还能是法治吗?司法机构屈从于专政行为者,就表明专政相对于法治而成了主体。司法机构对专政行为的认可、甚至成为专政的工具,是专政行为畅行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这对社会来说、至少对行使专政的局部社会来说,它还是法治社会吗?当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盛行着专政行为的局部社会时,这个社会又怎么可以成为法制社会呢?然而这还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为什么专政行为可以盛行?一个社会只有不再存在专政行为的土壤和条件,专政行为就会逐渐消迹,法治就会畅行无阻

 

实际上,仅从上述几例就可以管窥一斑,看到专政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所隐含的严重问题了。如果将这些专政行为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的侵犯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和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就足够我们深思一下,我们的社会在现行制度的导轨作用下将驶向何方?它在拒斥民主的同时,又是不是构成了专政行为畅行的土壤和社会条件?

 

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我指出:国家不能使用专政手段。意在否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原则。当然也是基于我们社会中仍然大量存在的专政行为为依据而提出的。实际上,早在八十年代,当我们的社会终于提出法治思想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不能使用专政手段”的观念,甚至依然提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但应该被视为是开始与专政手段的决裂。因为对一个社会来说,专政和法治是不能共存的。一个社会只要仍然在“合法”地使用专政手段,尽管它可能更多地使用的是法的手段,但决不会成为法的社会。而且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强权者的意志支配下,专政手段随时会演化为一种主导的手段。那就必然会使社会堕入危险之境地

 

为什么在我们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仍然会有着大量的专政行为存在呢?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长期使用专政手段的惯性结果。从1957年的“反右”,一直到粉碎“四人帮”之后的一段时间这样长的一个时期内,法治理念被彻底摧毁。在整个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法治意识荡然无存。甚至像我们“老三届”(或许还包括六十年代的大学生们)这一代人根本就没有听说过“法”“法治”“法制社会”这些词汇(其实那些打下江山的一代和从“革命大学校”出来的人们与“老三届”也差不了多少,甚至更无知)。而充斥于社会的只是“无产阶级专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捍卫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一类的思想和观念。至于在现实中什么是无产阶级,什么是阶级敌人都是一种模糊、混乱的概念,但对“专政”的含义却是十分清楚的。即,凡是所有被抓了起来的人、被监督起来的人、被判了刑的人就是被实行了专政的人,就是专政行为。那时,甚至对一些权力者们来说,只有你的意见与“我”的意见是相左的,就应该是被专政的人。对在这样一种前所未有的“专政”观念支配下的人们来说、在这样一种充斥着受专政观念支配的专政行为的社会里,必然会形成一种强大的专政惯性的。这一惯性不是社会只要倡导了法治就可以刹住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仍然大量存在的专政行为视为是惯性作用的结果

 

我们也不怀疑这种惯性作用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现实中仍然是大量专政行为存在的原因。我们甚至希望这是我国社会中专政行为存在的唯一原因,直至这种行为不再存在,直至我们的社会成为完全的以法治理的社会,成为完全的法制社会。

 

然而事务毕竟是按照它自在的规律发展的。就专政来说,也毕竟是有它的存在条件的,它的存在条件是阶级社会,是阶级的存在,是阶级必然使用的手段。

 

我们当然不会希望我们的社会是由阶层社会倒退到阶级社会的社会,不希望我们的社会中已形成了一个需要使用专政手段的阶级。但是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没有普遍信仰的条件下、在没有可以拒斥专政行为的成熟的民主制度和完全的法治条件下阶级专政同样会按照它自在的规律发展。

 

专政的人之关系与法治的人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是所有公民都可以利用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法的对象又是针对任何公民的任何一个公民不违法,那是公民被制约于法的范围内的体现任何一个公民不想受制于法的制约而触犯法律,则必须受到法的制裁。而专政则是将人分为专政实施者和被专政对象这样两个完全不同的人的群体的。专政行为者自身决不会同时是被专政对象。而专政对象也决不可能去使用专政手段和工具的。专政行为者是不考虑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被专政者是不可能利用专政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

 

专政的上述必然性在阶级社会中是这样,在任何时期同样如此。拿现实中的被专政对象和我国历史上的被专政对象相比,我国历史上的被专政对象虽然大多数是人民群众、是知识分子、是干部,但他们是被假定为是阶级敌人的。因此问题表现为这是在一种错误观念支配下的对人的判断的错误造成的对“阶级敌人”的专政。而现实社会中的被专政对象则是无须是针对阶级敌人。这些被专政对象就是包括一名产妇在内的两百名村民,就是揭露贪官的干部群众,就是上访的百姓,是要利用法的手段讨回公道的百余名村民。

 

在这里,充分显示专政的特征。

 

1.被专政对象是占多数的人民群众。

 

2.专政不需要任何法的程序,不讲公正性。

 

3.专政实施者是不讲人道、不讲人性的。

 

4.司法机构变成了专政行为者可以随意使用的工具。

 

如果说专政本来就应该是这样,不然怎么能称之为专政呢,所以是无可指责的话,那么,专政行为者是谁,却是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是将这一问题当作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来看待,仍然将专政行为视为是一般的行为过失,视为是由专政惯性导致的,那就可能掩盖了一种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现实社会中的专政行为者更多的是贪官、是暴戾的权力者。当这些贪官、暴戾的权力者们在使用阶级才使用的专政手段,而他们的专政对象又是人民群众时,他们还仅仅是贪官、暴戾的权力者而不与阶级问题相关吗?

 

在《2000年随笔》中,我指出了我们社会的一种危险趋向,即,倒退到阶级社会的危险性。构成这种危险的正是那些掠夺性私有者和他们的社会力量,如迅速发展的黑恶势力。正是这些人在逐渐形成一种自在阶级。而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还没有倒退到阶级社会,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结成统一战线、没有形成自己的纲领。但是他们已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们的特殊利益决不是法所能保护的。那么他们以什么来保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呢?当然只能是专政手段和专政行为了。而这也正是任何阶级社会中的阶级保护自身特殊利益所共同使用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党内真正的敌对势力来自某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权阶层……。他们需要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唯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才能保证特权阶层利益,才能使他们‘名正言顺’侵吞社会财富”(见邵道生《腐败分子为何不怕亡党、亡国?》。那么专政手段和专政行为就是包容在这个“制度”中的,就是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们社会中出现的向阶级社会倒退的危险趋向和贪官、暴戾的权力者们滥施专政手段和专政行为就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而是有着必然的关系。

 

当然,我们还必须认定,我们的社会虽然存在向阶级社会倒退的危险趋向,但还没有倒退到阶级社会。如果说我在《2000年随笔》中只是从经济角度来分析存在这一危险趋向的话,那么在这里,我们则以专政行为来佐证这一危险趋向的存在。

 

在《2000年随笔》中我指出:掠夺型私有者队伍有转化为阶级的可能性,那么在这里,我要指出,当他们中的一些人在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群众进行专政行为时,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表现是阶级行为;在《2000年随笔》中我告诫道:掠夺型私有者绝不是搞得钱财比别人多一些的问题,而是你和你们一样的人有可能组成一个阶级的问题。那么在这里我们还应告诫:当你和你们一样的人在对人民群众实施专政行为时,并不是一般意义的过失行为,而极有可能是你和你们一样的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的阶级专政行为。

 

而要让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即便是心里非常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群众进行专政行为的人也不会承认这一点。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这并非专政行为,而是维护“稳定”的行为。那些对人民群众实施专政行为的人往往被视为是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而被重用、被放纵。贪官和暴戾的权力者们在对人民群众实施专政行为时也往往是打着“维护稳定”的大旗的。按照这一思路下去,“稳定”的取得必须依靠能实施专政行为的力量,而不管这一力量是由什么人构成的。而且,还必须把司法机构交由他们去支配。这样一来,就使“稳定”、“专政行为”、“掠夺型私有者队伍的发展”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复杂的关系。

 

如果承认掠夺型私有者队伍和他们的势力是在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又是在“稳定”的局面下悄然发展的。而“稳定”的局面又是在这一发展的掠夺型私有者势力实施和威慑实施专政行为的条件下形成的,如果这样一个循环过程不间断地继续下去的话,最终的结果将会是什么呢?就是在“稳定”的环境中,掠夺型私有者队伍借助这种“稳定”发展、壮大而转化为阶级,将司法机构蜕变为专政工具以对抗法制。使专政行为公开为阶级行为。使社会变的更加不公正、不合理。最后预演一场以阶级对抗为表现的社会的最大的不稳定。这难道是人们所希望看到的吗?稳定对我们的社会是重要的。但稳定必须是建立在能够体现公正和正义的社会基础上的。因此,以法治来保证稳定才是稳定之道。而不能让贪官们、暴戾的权力者们以专政手段和专政行为,为他们创造可以使他们得以谋取私利和保全自己的“稳定”的社会条件。

 

当然,这一结果也如同我在《2000年随笔》中所假设的那种社会模式还没有成为现实一样,也没有变为现实。但已足以引起我们对专政行为的警惕了。

 

2001年,党和国家作出了打击、铲除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的这样决定。这对于防止中国倒退到阶级社会是极其重要的。但面对滥施专政行为的现象,人们在认识上却是不尽相同的。或许有人认为这不过是一般的行为过失而已,或许有人认为这不过是历史的惯性而已。或许也有人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持“稳定“的必要措施或许更多的人根本没有把这种社会现象当作一个社会问题来看待,因此也就极少有人把这种专政行为当作专政行为来看待。也就很少有人来探究是些什么人在实施专政行为,他们为什么要实施专政行为?这种滥施专政行为的现象与掠夺型私有者队伍转化为阶级的危险趋向之间的关系等等这样一些问题。这样就把这一极具危险倾向的社会问题淡化了。这种淡化又是不是正中贪官、暴戾的权力者和掠夺型私有者们的下怀呢?他们又是不是可以利用这种淡化的社会意识,来继续对人民群众实施和威慑实施专政行为,来保护他们的特殊利益,来发展他们的势力,从而导致这种循环生生不息呢?实际上,专政行为已成为贪官和暴戾的权力者们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特殊利益、发展壮大势力的重要手段了。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如果我们仅仅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而轻视专政行为的危险性,那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的社会在大力推行法治的同时,还应强化另一方面,即严禁以任何借口使用专政手段,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专政行为的存在。将禁止专政行为的宣传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探讨如何才能禁绝任何形式的专政行为。比如,明确司法权的独力;对于任何干预司法独力的行为者必须追究其责任;必须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对于那些指令公安机关超越权限的地方官员必须追究责任;对于那些超越公安工作职责权限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干警必须调离公安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禁绝任何借口的专政行为。司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才不会沦为少数人的专政工具。贪官和掠夺型私有者也就丧失了实施专政行为的社会条件,丧失了可以自我保护的手段。贪官和掠夺型私有者才能即时受到惩处。也才能消除掠夺型私有者队伍转化为阶级的危险。

 

我们还应认识到,正视专政行为的存在,禁止专政行为的实施,实质上也是法治和专政的一场较量,是代表人民的力量和掠夺型私有者们之间的较量。我们不要以为法治和人民会当然地赢得胜利。只要掠夺型私有者们的力量还在发展壮大,专政手段和专政行为就是他们保护自己和发展自己的有力武器,法治的道路也就险阻重重,甚至退让于专政

 

专政是历史的垃圾。现代社会不能再容许这种垃圾存在。净化社会“环境”,就应该从清除这种垃圾开始

 

《2000年随笔》完稿后,就已考虑到专政行为和向阶级社会倒退的危险趋向有一定的联系。但始终未作补充。也好,此稿可作为《随笔》的补充或续篇吧!

 

 

阶层社会——人的经济和利益的平等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2002年4月7日

 

我在《通往共产主义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中,将平等划分为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与经济和利益的平等这样两个基本范畴,并阐述了实现这两个范畴平等的相互关系。在这篇文稿中,我继续对实现经济的平等和利益的平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利益平等的内涵进行了说明。通过分析,我实际上提出了在国家和政府的关爱下,由社会中的所有人共同享用社会发展成果的思想。只有实现了人的利益的相对平等,社会才有望成为和谐的社会。如果将这两篇文稿结合起来看,就会得出在阶层社会实现完全的平等的合理路径。只有致力于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和人的经济利益的平等的实现,平等才不会是抽象的。20061113日注

 

在《通向共产主义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一文中,我对人的经济平等与利益平等加以了区别。人的经济上的不平等主要是指人在资本和财富占有上的差异而导致的人的经济状况的不平等。而人的利益上的不平等,则主要是指人在消费占有上的差异而导致的人在生存和生活水平上的不平等。根据这一区别,能够使我们寻求一条人在经济和利益上平等的合理途径。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向我们表达了人在经济和利益上趋向平等的一般规律。

 

规律之一:人的利益的平等取决于人在经济上的相对平等。

 

就自由资本社会来说,人在利益上,也即人在生活状况方面是极其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建立在人的经济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占人口少数的资产阶级、统治阶级、剥削阶级通过不平等的社会和政治权利,利用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占有了大多数的生产资料以及全部的资本和新增的资本财富,致使广大的劳动者处于经济上的贫穷和无产状况。人的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利益上的不平等。这种人的利益上的不平等,其实际表现为少数人享有富裕和奢靡和生活水平。而多数人则处于难以维持生存或仅仅能够维持生存的生活水平上。因此,构成了人在利益上的绝对不平等。

 

当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由于在国家的介入下,社会实行了以福利制度为表现的资本的间接分配制度,以及借助战后生产力巨大发展的条件,人在经济上趋向了人人为有产者意义上的相对平等,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在利益上的平等的发展。

 

这种人在利益上的平等,首先表现为人在社会和政治权利平等前提条件下的人的生存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也就是说,人的利益不再体现于人的生存方面,而是体现于人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生活质量方面。

 

正是由于消除了多数人所处于的生存危机状况,因而使人在利益上趋向了平等。即使在今天,人在经济方面仍然处于由巨大差距表现的不平等的状况下,人在利益上却在缩小着差距而趋向于平等。比如,就一个亿万富翁与一个只占有仅仅只能获得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的资本财富的人来说,他们在经济上的平等是相对的。即都占有一定的资本财富。而存在着的不平等的差距则是巨大的。但他们在利益上的不平等差距则是日趋缩小的。他们都能共同生活在一个得到国家对人的关爱的社会条件下;他们都共同生活在一个与自然和谐的社会环境中;他们都拥有自己的住房;他们都拥有自己的汽车;他们都有着充足的休闲时间;他们都共同享有方便快捷的与社会沟通的通讯条件;他们都共同享有好的安全保障;他们的子女都能得到公平的教育;他们都能自由地享用好的公共交通工具;等等。当然,这并不排除那些在经济上更具优势的人们可以享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如更好的安全保障,更好的住房条件,更好更多的交通工具,等。但这种利益上的差别已不是生存意义上的差别,而且也不具有生活的质的根本差别。

 

我们不否认,人的利益上的不平等差距的缩小受制于人在经济上的平等程度的制约,也就是说,多数人在经济上愈是趋于平等,人们在利益上的不平等差距也就会相应地减少。但是当人们在利益上的平等达到一定的程度后,人们在经济上不平等的意义也就相应减弱了,利益的平等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也就是说,当人们在利益上的平等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少数人与多数人在经济上所存在的不平等差距,并不构成他们之间在利益平等问题上的制约关系。或者说,少数人所占有的多量的资本,并不会限制多数人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多数人生活水平、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由此表现的与少数人在利益上的趋于平等,更取决于多数人自身在经济上与少数人不平等差距的缩小(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是不能忽略的,这就是人的先于经济——利益平等的实现而实现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没有这个前提条件,我们上述的假设是不成立的)。

 

因此,人的利益的平等在阶层社会(阶层社会最大的特征,就是先行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可参见本人的《论阶层社会》)中更具有意义。

 

人的利益上的平等,既表现在两个范畴,也取决于两个社会条件。就范畴来说,一是生存和生活水平这个范畴。二是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这个范畴。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一部分人仍然处于维持生存的状况,而另一部分人则涉及的是生活水平的问题,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在利益上是处于绝对的不平等状态的。如果一个社会完全消除了人的生存问题,那么人们在利益上的不平等只是生活水平差距的问题。这是人的利益的相对不平等。显然,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两种本质不同的利益的不平等。

 

对一个社会中的人的利益或生活来说,并不仅仅表现为物质利益或物质生活方面,也存在一个社会生活问题。如人们的生活是不是得到国家和政府的关爱,人们是不是生活在一种相互尊重、平等、友善、宽容、相互的爱的人文氛围中,人们是不是生活优美的、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中,人们是不是享受着健康、快乐、愉悦的能够使人的精神得到进步和提升的文化熏陶中。这些都属于人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而人拥有和享受多少消费财富,则属于个人的物质生活。所以,人的非物质生活的社会和文化生活状况,也是人的生活水平的重要构成,也是人的利益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应该关注的人的利益和平等问题。

 

从人的利益或生活的任何范畴来说,人在利益上的平等的实现或不平等差距的缩小,都只能取决于两个条件。即社会的作用和个人的作用。

 

比如,要消除那种在利益方面存在的劳动人民只能维持生存与少数人享受着奢侈生活的这种绝对的不平等,个人的作用显然是无能为力的,而只能通过社会革命的作用,或者只能通过国家的作用,先行实现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改善人们的社会生产条件,实行相对合理的分配制度,才是可能的。而这又取决于国家和政府对人的关爱的程度。如果国家和政府没有对人的上述的爱,它就必然对社会中的处于生存危机状态的人们的不平等视而不见、或熟视无睹,当然也就不会通过社会革命、社会变革来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和实现人在经济上的相对平等。那么,处于维持生存状态的人们在经济和利益上就始终是处于绝对不平等状态的。

 

当能够减少人在利益上的不平等的上述社会条件具备后,也就是说,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具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具有创造财富的充分自由,具有可以对社会行使的权力,具有能够保障公平合理地分配到自己所创造出的资本财富和消费财富的条件后,人在利益上的趋于平等就取决于个人的作用了。一个人能不能获得更多的资本财富,能不能逐步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水平,只能取决于自己的不懈努力,取决于自己智力和才能的发挥。

 

当我们考虑到人的利益上的平等并不仅仅体现于人的物质生活水平状况,还包括人的生活的安全程度,人在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人所生活的环境与自然状态,人们对待生活的理性程度这些方面时,社会的作用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人们具备了提高个人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条件,但却不能科学地、合理地利用它们,而是将它们用于浪费性的消费,用于封建迷信活动,用于陈规陋习(如传统的殡葬习俗),用于不健康的文化生活;或者人们生活在相互地冷漠、相互攻击、相互防范、相互伤害的生活关系中;或者生活在环境恶劣、空气污浊的环境中;那是不能与利益的平等相提并论的。而只能是物质构成的不文明,是人的生活关系的不文明。所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物质构成文明,并在物质文明的意义上体现人的利益的平等,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如何对人进行人文科学的教育,取决于社会如何引导人们建立良好的生活关系,取决于社会如何引导人们去建立新型的共体生存组织,取决于国家和政府如何改造环境和自然条件、或指导人们去改造环境和自然条件。

 

就人的利益的平等来说,是由以下一些基本方面来体现的。

 

1.消除人的生存危机。使社会不再存在处于生存危机或维持生存状态的人们。使所有的人们共同处于提高生活水平的趋势之中。

 

2.共同享用国家和政府关爱。国家和政府不能只关爱一部分人,而无视另一部分人。更不能只关爱自己,而无视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公民。

 

3.日趋缩小人的生活水平的差距。如人们共同享有充足的休闲时间,人们的饮食水平、居住条件、居住设施水平、交通条件、通讯条件在基础水平上趋向一致。

 

4.能够享用同样的文化生活。如都能够观看同样的戏剧、电影、音乐,能够参观各种展览,观看各种体育竞赛,能够参加体育锻炼,能够旅游度假,等等。

 

5.人们在生活上能够得到同样的安全保障。

 

6.人们能够共同生活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

 

7.人们能够共同生活在相互关爱,相互宽容、和谐的人文社会环境中。

 

8.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均等状况趋于不断地提高。

 

人的利益的这种平等,在社会和个人的共同作用下,在社会经济达到一定程度后,是可以得到充分体现的。但这并不等于人在经济上的充分的平等。我们从现代社会发展状况来看,即使人在利益上实现了很大程度的平等,人在经济上的差距,也即人在资本占有上的差距,仍然是相当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利益方面的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应该说,建立在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基础上的人的利益的平等,对实现人在经济方面的平等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这种意义表现为:

 

1.能够促使人们更容易地接受合理的社会分配。比如说,当社会处于人的利益的绝对不平等状态、使人的生活状况更取

决于人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程度时,无论是资本的间接分配、还是资本的直接分配,对具有分配权的阶级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而当人们的利益处于相对平等的状况、人的利益因此而具有相对独立性时,资本的直接分配就容易成为社会通行的分配方式。而资本的直接分配,显然是实现人在经济方面的平等,或者是缩小人在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

 

2.在实现人的经济平等的过程中,会淡化人的“私有”观念。因为,虽然人们的资本财富会不断地增加,但这种增加,一是表现为是货币资本的增加,而实物资本则日益社会化。二是个人所有的资本财富相对于独立的利益平等,不再具有传统的那种决定人的利益的意义。资本财富只是表明人们在社会中所占资本的份额。如果人们在利益上、也即在生活水平方面是相对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是得到了社会的充分保障的,那么对资本财富的占有和相应的占有意识,就会在不经意中淡化。

 

3.在实现人的经济平等和由此而导致的人的占有意识淡化的过程中,私有制就会逐步消亡。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共产主义(即无必要实施占有的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实现。

 

从这样一种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这就是,

 

1.人的经济方面的相对平等,是人的利益平等的先决条件。如果人在经济上是不平等的,或者人在经济上的平等无法

得到保障(如许多农民对土地承包期内的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无法得到保障;如部分下岗工人的养老保险无法得到保障。因为当一个人的养老保险无法得到保障时,他是没有相应的资本财富的),那么,人在利益方面的相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

 

2.人的利益的平等(这种平等应该充分体现于社会的物质构成文明,而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丰富)、尤其是人的生活水

平不断提高(包括不断增长的公共消费财富)基础上的利益的平等,是最终弱化人的私有观念、消亡私有制的社会条件。

 

当我在《通向共产主义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中指出:人的经济的和利益的平等的实现,只能是在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平等的实现之后才是可能的,而且这样的平等的实现是要贯串于整个阶层社会时期的。那么在这里,我们则可以说,人的经济的相对平等是重要的,但这一方面的平等的实现则是以占有制的消亡——人人无必要占有来体现的。相对而言,人的利益的平等则是可以在人的经济的相对平等、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的基础上先行实现的。人的经济和利益方面的平等正是以这种相互关系而构成一个整体的,是从经济的相对平等开始,到以经济的完全平等——人人无必要占有——而最终实现的。

 

我们不否认个人在实现这样一个平等的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但我们更看重社会(即国家和政府)在实现这样一个平等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个人的作用只能是无意识的、非理性的,社会的作用只能是无正义性的、盲目的。那就只能延缓完全的平等的实现,甚至会导致绝对不平等的继续存在,或者使社会重新倒退到绝对不平等状态去。

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

2002年6月26日

 

第一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能够取得胜利,依靠的是人民的力量。这不仅是理论意义的问题,更是实践意义的问题。那么,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来说,又依靠什么力量呢?人们当然会说,依靠的仍然是人民的力量。但是“人民”的概念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有什么不同?“依靠人民”的方式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有什么不同?“依靠人民”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各自应该达到怎样的社会目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答,“依靠人民”意味着什么呢?如果依靠人民只是一种纯粹概念的东西,那么社会存在的创造依靠什么呢?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依靠什么呢?不能依靠人民的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向又能够是什么呢?我不能说我在这里找到了完全正确的答案,但至少是提出了现实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2005613日注

第二节)在阶级社会中,“人民”是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而这一概念又是建立在十分客观的存在基础之上的。在阶层社会中,“人民”的概念可能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了。如果不能明晰“人民”在阶层社会中的概念,不能确立“人民”在社会中的客观存在,说“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就会是一个可以混淆人的群体、混淆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混淆创造出的存在的性质的问题。最终使人民创造历史和人民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成为不可能。本节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人民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的主体的。是为说明下一节的内容做铺垫的。20061118日注

第三节)在这一节里,主要分析了在阶层社会中对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几个人的群体。这是应该得到正视的问题。问题是,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这些人的群体中的大部分群体所具有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往往是会被忽视的。当然这也不是说,在阶层社会中,只要存在这些不同的人的群体,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就是必然的。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能够实现同向性和同质性。这将是在以后的章节中所要解答的问题,似乎也是更重要的问题。20061122日注

第四节)这一节主要分析了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和同一群体中的人们在力量与作用发挥上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表现。其次从人的意识方面和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分析了影响人的不同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发挥的原因。如果一个社会上不从人的意识方面和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解决影响人的群体的力量与作用正常和正当发挥的问题,社会的发展是难以趋向于合理和进步的。20061126日注

第五节)这是这本小册子的最后一节。这一节想说明的问题是理性、信仰、精神在使人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中所具有的意义,以及思想财富使人们具备积极理性、人性和科学的信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又似乎有些“跑题”。不过,这一节中的关于思想与文化的关系,关于文化与人和社会的关系,关于思想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论述还是有创意的。20061130日注

 

目录

一      问题

二      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力量

三      阶层社会中,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

四      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做到同向性和同质性

1      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2      如何使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

五      理性、信仰、精神和思想

 1      理性

 2      信仰

 3      精神

 4      思想

六      结束语

 

 

一   问题

 

唯有我们的社会是将“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应当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的口号喊得最响亮、最持久的社会。作为口号,我们不知道它们有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有人说过,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口号社会,却又是难以兑现口号的社会)。但作为结论,它们是马克思主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针对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经由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验证了的结论,因而是一个没有错的结论。

 

可是,自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之后,这个结论就变成了纯粹的口号。特别是相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来说,这个结论几乎失去了任何意义。而作为社会革命的结论,它们被畸形为了:人民,你们只管全力去生产劳动,只管去过单纯的物质生活。其他的事你们就不要管了。我们引领你们的始终是正确的方向,我们给你们创造的始终是美好的社会。

 

人民创造历史,人民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含义是什么?就是在人民的力量和作用下,使社会不断地趋于进步、合理和文明。当人民与社会的合理、文明、进步失去了关系时,“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动力”的概念就被偷换了。即偷换成了人民是纯粹的生产者,是纯粹的经济人,是纯粹的物质生活者的概念。从本质上说,动物就是这样的“人”。如果人真的成为了这样的人,是否就意味着人成为了这样的动物呢?一旦人成为了这样的“动物”,他又如何去推动和体现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呢?

 

由于人民无法表现他们是社会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力量,无法体现他们在社会进步、合理、文明过程中的作用,因而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尽管我们的人民在困难的生活条件下,付出了他们最大的力量去劳动、去生产,但仍然陷入了越来越严重的贫困之中。而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尽管我们的人民发挥了他们的才能,开始富裕了起来(但不要忽略了众多的仍然处于贫困之中的农民),却又陷入了一个充满危机——意识形态危机、信仰危机、信念危机、信任危机、信誉危机、道德危机、(由腐败和不正之风导致的)社会危机、(由违法行政、犯罪、资源破坏、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经济秩序混乱构成的)社会秩序危机、(由庸俗、低级、颓废、没落、浮躁文化泛滥成灾构成的)文化危机、“三农“危机——的社会之中。

 

如果说“文化大革命”前,是以贫穷为表像的社会的不合理,掩盖了实质性的社会的不合理的话,那么当今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的富裕,却无法遮掩日益凸现的社会中的不合理。因此,我们的社会实际又处于一种合理性危机之中,即社会的合理性遭遇了危机。

 

当我们仍然不歇地喊着关于人民的口号时,当我们的人民并没有为自己设立了一个对立面时(尽管他们不时地会感受到有一种来自他们对面的力量存在并作用于他们的身上),我们的一些社会管理者们和权力者们,却把自己放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或特殊的位置(如“牵”的位置,如“赶”的位置)。在他们看来,人民是可以被牵着的、被赶着的。更甚者,认为人民是可以被玩弄、被蒙骗、被蔑视、被欺侮、被掠夺的(至少他们的行为在这样证明着)。可爱一点的,也不过认为我和我们是造福于人民的,是为人民做主的,是可以赐福于人民的。在这样的意识(或潜意识)的支配下,在这样的事实上的关系中,“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又何以体现呢?当人民不能体现他们是社会的主人,不能发挥他们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时,社会又如何体现为合理性呢?如果说人民可以不是社会的主人,可以不发挥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社会也可以是趋向于进步和合理的,那么“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作为真理又何以成立呢。显然,这是矛盾的。因此,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出现合理性危机,正是由于“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这一真理得不到充分体现的缘故。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上述一切的发生呢?

 

首先是代表论和由代表论形成的代表观念、代表制,将“我”“我们”与人民一体化、同体化了。形成了一种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基础上的现实的存在。即,“我”“我们”是代表人民的;“我”“我们”也即人民;“我”“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人民所做的一切;“我”“我们”所创造出的一切存在,就是人民所创造出来的存在;对这个被“我”“我们”创造出来的社会和存在表示疑义,那就绝不是人民的不满,而是对人民的怀疑。这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似乎很符合逻辑关系的逻辑。但却不是一种科学的逻辑。因为扯断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使这个逻辑不复存在。而其中的任何应该环节又都是经不住一扯的。因此,这个逻辑关系是很脆弱的,甚至是根本不成立的。

 

那又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个逻辑,并且在事实上运作于社会,以至于导致社会发生合理性危机呢?

 

原因就在于没有人像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无产阶级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没有人像毛泽东去认识人民在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那样,去认识人民在阶层社会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所以,那些能够发挥作用的人们,就只能看到自己的地位、权力及其所产生的作用了,并以人民的名义、以代表人民的关系将人民中各个群体的作用一并替代了(但不一定是替人民发挥了。实际上也不可能替代人民发挥人民的力量和作用)。替代的结果往往是将人民的力量和作用替代无了。人民虽然在那里客观存在着,但实际却表现为人民(在一些人们的眼里)没了,表现为人民的力量和作用没了。于是,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只能跳单人舞了。但是,社会舞台毕竟不是艺术舞台。一个人在艺术的舞台上可以将舞跳得很精彩。但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一个人或只是一个人的群体是不行的,永远不行。因为在艺术的舞台上,编导们规定了只有一个演员在场。其他演员是不允许在场的。在场的演员是按照剧情的设置来表演的。而在社会的舞台上,即使只有一个人的群体(如官员们)在“演戏”,但这个“戏”的“剧情”完全可以是很随意的。而且其他人的群体因为没有地方可去,所以他们也只能在场,他们也在按照各自的意愿在“表演”。这样,在只有一个人的群体在“演戏”的社会这个大舞台上,所演出的就只能是一出混乱、无序的“剧情”。

 

既然我们要发展马克思主义,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我们的实践,我们也不仿仿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和毛泽东主席那样,去认识一下阶层社会中的人的各个群体和他们的力量与作用。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人民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发挥出来,让人民成为社会真正的主人,让人民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这本小册子即是企图在这一问题上做点尝试。

 

我不怀疑一些人们是不会承认和接受这本小册子中的思想和观点的。但那不是我的事。作为一个思维者,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业和职能的范围,也不能不忠于自己的职业和尽自己的职能。所以,我必须做自己应该做的和可以做的事。

 

二   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力量

 

力量,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一种最基本的物理现象。力,同物质的存在、物质的运动一起,构成了最普遍的物质运动现象。有物质的存在,就有物质运动的存在。物质的运动当然也就离不开物质所具有的力量。因此,物质、物质的运动、物质运动的力又是三位一体的。

 

同物质的存在一样,社会也是一种基本的存在。社会也是处在运动之中的。因此社会的运动同样离不开力量的作用。这个力量即是社会的力量。

 

与自然界中的物质的运动不同的是,物质的运动可以表现为是物质的分解、组合、性状和形状的改变。但却不存在进步又上的变化和倒退意义上的变化。物质的千变万化都不过是无能量粒子转变为有能量粒子、一种有能量物质转化为另一种无能量物质、或有能量物质最终分解为无能量粒子的过程。而社会的变化则是存在着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停滞意义上的发展和倒退意义的发展这种区别的。

 

因此,物质的力就是物质的力,是无所谓推动物质进步的力与阻挠物质进步的保守、发动的力之反的。而社会却存在着这样两种力量的区别。就社会力量而言,其差异不仅只存在于对立的力量方面,也存在于可以共同作用于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方面。

 

当我们说“团结就是力量”时,其前提是,人是分为不同的个体和群体的。这些不同的个体和群体都是有着自己的力量的。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合力才是可以形成的。

 

因此,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本质是,有着这种同向性的人的群体和载有同质性作用力的人的不同群体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对社会而言,人除了有着不同向的群体之分外,还有着由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社会分工的相似而形成的具有同向性的人的不同群体。因此,更准确地说,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本质是,有着同向性和同质性作用的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形成的合力。社会的进步发展不是由单一的某个人的群体和个体依靠他们单一的力量所做到的。

 

这是一个逻辑关系,也是一个历史的证明。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力量的真理,就是根据这种逻辑关系和历史证明得出的马克思主义的结论。

 

而我们现今则是站在阶层社会这个基础上的。在没有了可以反证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群体(如剥削阶级、发动阶级)的条件下,在表现为人民是可以被代表的、人民的权力也是可以被代表的观念占统治地位的状况下,在人民和人民的权力被代表的现实存在状况下,又似乎不再有群体的差异。“人民”似乎构成了社会中唯一存在的、单一的群体。人的力量似乎只存在于这个唯一、单一的群体之中。这样,“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这个历史当然不仅仅是指已成为历史的历史,也指现实中的历史)“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到底是一种观念上的立论,还是口号式的概念,就是很令人怀疑的了。因为当社会被认为只存在一个人的群体,而这个群体就是人民时,也就可以理解为,谁创造了历史,谁就是人民;谁左右了社会,谁就体现了人民的力量。

 

实际上,由于人们信奉“代表论”,将社会中客观存在着的人的群体归类为了单一的群体。而在实际行为中,推行的则是由“代表者”这个群体形成的无限权力的权力和权力无限的权力决定一切、支配一切的无形规则。客观存在着的人民这个群体应该体现的“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也就丧失了实际意义。

 

此外,由于社会已经由阶级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这个相对于阶级社会中的剥削阶级、反动阶级是人民的主人、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阻力而言的历史结论,似乎也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这样,“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人民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在阶层社会中还是不是科学的结论,还有没有实际的和现实的意义?阶层社会是不是可以将人民及其权力加以代表,而后不再有人的群体之分,因而可以通行权力者可以决定一切、支配一切规则的社会?如果不是,如果不可以,那么人民在阶层社会中是如何存在的?是如何发挥他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人民又是如何去创造新的历史的?这不能不是阶层社会中的新问题,是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认知的新问题,而且是必须加以解决的新问题。

 

因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人民”成为社会中单一的群体的假象中,通行的权力者决定一切、权力者支配一切的无形规则,在“文化大革命”前已经给公众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成为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的障碍。“文化大革命”后的今天,权力者决定一切、支配一切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仍然在给公众和社会造成着不断的伤害和损失,仍然是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的有形障碍。

 

我们只要看看中国农村所形成的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庞大的吃“皇粮”的官场队伍,看看这个官场中的一些人们是如何在利用权力为所欲为,看看农民因此而遭受的苦难和“三农”危机就够了。当然也可以以那些大大小小的、揭露出的和未揭露出的腐败者,看看那些大行不正之风的人们何以能够很随意地、很轻巧地满足与他们的社会责任完全相悖的、与他们的政治面貌毫不相符的官欲、权欲、财欲、色欲的大量事实为佐证。

 

面对这种状况,毫无疑问,这些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个可以利用权力决定一切、支配一切的人的群体。他们还是与人民是一个群体中的人吗?

 

我们尚且不论这样一个人的群体在客观上对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具有怎样的意义,但却不能不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即,我们的社会就只有这样一个人的群体吗?难道社会因为是这样表现为是只有一个人的群体,所以上述社会现象和社会效果就是人民的同向性(这种说法也是矛盾的)的体现?是人民力量的同质性(这种说法同样是矛盾的)所作用的结果?如果真是这样,社会的发展就不存在进步意义上的、停滞意义上的、倒退意义上的发展的差异。只能意味着这个唯一的人的群体(即“人民”的群体)的力量作用于社会的只能是绝对的唯一向性、唯一质性的。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社会发展的方向、社会发展的性质都是绝对不可选择的必然。

 

社会的发展当然不可能是这样的。因为社会是客观地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的。这些人的不同群体是具有不同的力量的。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因为存在着以对立阶级为表现形式的人的不同群体,因而社会的发展也就存在着不同向性和不同群体的力量的不同质性。也因为在被剥削阶级、被压迫阶级中同样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和不同群体的不同力量,而表现为他们力量的同质性,以及他们的力量作用于社会的同向性。那么在阶层社会中,因为社会依然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因而社会的发展就不可能是唯一向性的,而只能是同向性的。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也就不是唯一质性的,而只能是同质性的。也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社会才能充分体现出不同群体的人们在社会发展上的同向性,才能够使他们的同质性的力量形成合力,社会才能够趋于进步意义上的发展。

 

这样一来,认识阶层社会中的人的不同群体存在的客观性,认识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及其作用,探讨如何使这些不同群体的人们具备推进社会发展的同向性,探讨如何使这些不同群体的人们的力量的发挥表现为同质性,就不能不不是阶层社会和现实社会必须不断解决的问题。

 

三   阶层社会中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

 

由于我们这里论及的是狭义的社会发展,而不是广义的社会发展,因此我们在谈及对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作用的人的群体和力量时,不能不将两个十分重要的人的群体——科学家群体和企业家群体——加以割舍。因为这两个人的群体及其他们的伟大力量和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成就、以生产力的发展成就、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来间接地(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的。

 

就对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重要的影响作用的人的群体来说,可以概括为:

 

人民  在阶层社会里,“人民”具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我们既不能用广义的“人民”概念代替狭义的“人民”概念,那样会使人们忽略狭义的人民的存在,无视他们的力量和作用。也不能用狭义的“人民”概念替代广义的“人民”概念,那样会使人们将包括科学家在内的众多阶层排斥于人民的范围之外。

 

广义的人民是指不直接出事社会管理职业和不具有直接管理权力的那些阶层和群体。狭义的人民是指占人口大多数的、从事一般社会劳动的、收入相近且较低的那一部分人。这本小册子就是企图从广义的人民(不包括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的角度,来探讨人民中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作用的。

 

而这一小节则是从狭义的人民的角度,来探讨这一特定的人的群体的力量和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作用的。

 

人民之所以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群体,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首先是因为那些能够使社会进步的决策和进程,必须最终通过人民的实践才能被创造为存在,才能成为事实的存在的。否则是无法体现为是社会的进步的。比如一个社会的环境保护状况、生态保护状况是体现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就现代社会来说,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重视和实践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少数人。如环境和生态保护思想的创造者、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者、接受环境和生态保护观念的青少年。但是,如果作为多数人的人民群众不能从各个方面去实践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如人们的滥杀野生动物、有人食用野生动物、有人滥伐林木、有人破坏植被、有人乱扔垃圾、有人污染水源等等),那么少数人的生态保护实践并不能最终改变环境和生态遭破坏的存在状况,是不能从人民这一人的存在状况来体现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这一特征的。当我们说人民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时,就是说人民群众一定是可以去实践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当社会具有良好的生态和环境,那就是人民发挥了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结果。

 

人民之所以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还在于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必须是以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利益、要求为依据、为出发点、为体现的。这无论是从思想家的思想探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治家的政策制定、舆论的反映、文化的社会效果来说,都必须如此。如果一个社会在上述各个领域,都是从各自的利益、意志、需求出发,而且从设想开始到最终创造出的存在的整个过程,根本不顾及人民的态度、意见、意愿和行为表达,尽管人们都可以声称自己的思想、意愿、意志、行为是先进的、进步的、理想的、最高境界的,但很难说经过这些过程所创造出的社会存在能够是进步和合理意义的发展的。 如“文化大革命”前的人民公社式的共产主义、赶英超美的大跃进、反右扩大化、反右倾,以及“文化大革命”式的阶级斗争,不都是被自喻为是最理想、最革命的思想和行为吗?!但能够说它们是人民理性的利益、要求、意愿吗?经过从设想到实践的整个过程所创造出的存在(经济的破坏和衰退、生态的破坏和毁灭、人的权利的被侵犯、法制的被摧毁、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等等)能体现是社会的进步和合理吗?而现实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危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的合理性危机这种跛脚的社会存在状况,又能说是符合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要求、利益的吗?又能体现为是社会全面的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吗?当社会能够充分地表达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要求、利益时,当社会的发展被约定在人民理性的意愿、意志、要求、利益的范围内时,这种发展才能在实在的意义上体现为是合理的和进步的(即既不是超前的,也不是落后的;既不是偏于政治的,也不是偏于经济的。而是适度的和全面的。)

 

最后,人民之所以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还在于一个社会发展了的存在(包括精神的、信仰的、制度的、体制的、形态的存在)是不是体现为是合理的、进步的,当然可以由思想家、理论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判断,可以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做主观上的判断。但最终是要由人民对这种存在是否满意、是否接受、是否认可来决定的。因为人民满意和认可了这样的社会存在,他们就会爱护这个社会、捍卫这个社会,更寄希望于这个社会。如果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对他们创造的社会和存在(也即他们认为创造了的一个定型了的社会和存在)很满意,甚至借助舆论来颂扬他们创造的社会和存在。但人民在理性的状态下却是不满意、不认可这样的社会和存在的(当然,他们或许不能公开地表达他们的想法),那这个社会(或存在)中肯定存在着具有普遍意义的不合理存在,也就很难认定这个社会的发展是进步上的、合理意义上的发展。那就必须对这样的社会(或存在)加以改造。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一个社会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进步的还是落后的,一般是对定型了的社会而言的。这里的定型包括理性状态、信仰状态、精神状态、社会制度状态、社会体制状态、社会形态状态等等。而不能指定型过程中的社会。如果人们将一个处在定型过程中的社会说得合理完美得很,这个判断就是一个提前了的结论,这个判断本身就是错误的。这个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不科学、不准确的。所以,对于一个处在定型过程中的社会来说,只有不断地去发现它的不合理存在,去揭示这些不合理存在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不断地去改造现实社会,就可以表明这个社会是趋向于合理的,是趋向于进步意义的发展的,也是理性的。反之,如果人们反对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和批判,不去全面地改造现实社会,那么如果这个社会已经是一个定型了的社会,这个社会必然是保守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发展就是停滞意义上的发展,而且必然最终会趋向于倒退的发展。如果这个社会是一个处于定型过程中的社会,那么这个过程将会是一个十分漫长、艰难的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不发生激烈的动荡,这个漫长的过程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个社会是一个缓慢发展的社会,也就无法让人对这个社会最终的定型做出判断。除非这个社会表现出全面改造的决心和迹向)。

 

如果人民对一种社会(包括局部社会)表示满意和认可,使这个社会得以保持长期的稳定,这就是人民的力量和作用的体现。如果人民对这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或对这个社会中的不合理表示不满,并将这种不满表达出来,使社会不能不按人民的意愿来改造社会,这更是人民的力量和作用的体现。人民的力量和作用也就体现为人民的意愿是不可违背的。

 

思想理论家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表明,越是趋于现代的(而不是现在的)、文明的、合理的、和谐的、有序的社会,越需要用不断发展的、具有连续性的、科学的、进步的、丰富的思想和内容丰富的思想体系来作为社会发展的导向,来作为被公众认可和接受的思想,需要使这样的思想成为统一公众的观念和意识的思想,需要使这样的思想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的行为的支配思想,需要使这样的思想成为构成新的信仰的思想的基础。一个社会只有做到这一点,这个社会就会在这种思想状态的导向作用下,持久地趋向于进步意义的发展,趋向更加的合理和文明。这样的社会的发展才不会出现偏差和反复。而能做到这一点的,就是思想家所从事的职业,即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

 

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更具体地体现于思想家们通过对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的研究、批判,揭示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指出社会合理性之所在,描绘出一种合理社会的模式,使人们在不盲目,不违背社会、人、事物发展规律的状态下去能动地建设合理社会,从而能够不断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明进程。

 

现代社会的发展还表明,只有当国家制定的政策是充分合理的,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充分公正的,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才是有效的。这是要得益于理论家们的理论创造的。理论创造,是理论家们运用科学的思维,对社会各个领域(如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军事的、法的、外交的、文化的等等)的发展,进行辨证地、全面的、深刻地、瞻前顾后地、左顾右盼地研究和分析,为国家的决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只有依据理论家们的理论进行的决策和制定的法律才符合科学性,才能体现为是科学的思维方式,才能够是科学思维的结果,才不表现为是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体现,才能避免不利于科学思维的主观性、意志性、武断性、片面性、自我为中心、权力主导型、个人欲望这些因素对决策和法律制定的影响。

 

如果社会的发展进程不再是盲目的、不再是由权力主导的、不再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而是由具有合理性的、科学的思想为导向的,是依据理论家们的理论所做出的决策来推进的,因而使社会的发展体现为是进步的、合理的、有序的,这就是思想理论家们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而蔑视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拒绝以理论为依据进行决策,社会的发展必然是盲目的、不正常的、不顺利的,是会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这样则可以反证思想家和理论家在推动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中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

 

记者  一个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如大到人类社会、一个大国的社会,小到一个村庄、一个社区的社会)是怎样的,人们只能根据这个社会所表现出的现象,通过对这些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产生的原因、逻辑规律关系进行本质上的分析和研究,才能做出判断。这是思想家和理论家们的职能和责任。而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为人们意识上的所知(即让人们知道这些社会现象的存在),则是记者们的事。其实在任何时期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记者或从事这类职业的人们将客观存在着的或存在过的社会现象揭示出来,它们就只是一种客观发生和存在的、或者是存在过的社会现象。社会存在的这种纯粹的客观性,甚至相关的当事人都不会感知到这些社会现象的存在。所谓当事者迷,即是如此。而所谓黑幕现象就更是如此了。而要使人们从主观上认知客观存在现象,则需要有记者(或类似于记者的人们)和记者所从事的这类职业,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为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认知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才不再是纯粹的客观存在现象。

 

一个社会,只有当它发生的客观存在现象能够更多地转化为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认知的客观存在,也才能对这些存在现象加以分析、研究和判定,才能使人们充分地认识现实社会是怎样的,才能有利于社会趋向于合理、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这个功劳首推记者和类似记者这个人的群体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

 

一个社会的趋向合理、文明、进步的发展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的,这实在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当然与政治家和他们的社会管理群体的卓越的、有效的管理分不开。但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充其量只能做中期的工作。而其前期的工作则是由记者和思想家、理论家们来做的。而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的中期工作做得如何,在很大的程度上又往往取决于记者和思想家、理论家们的工作做得如何。

 

记者与思想家、理论家所从事的是两个不同的前期工作。

 

思想家们的前期工作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具有导向作用的思想,理论家们的前期工作是为政治家们的决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记者们的前期工作就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和揭示社会存在现象,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为人们可以在主观上认知的社会现象。这既为思想家和理论家们的探究事物的本质、社会现象发生的因果关系、社会事物发展变化规律提供了充分的存在依据,也为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客观认识自身管理社会的实际状况提供了证明。否则,人们既不可能认知社会事物的本质及其变化规律,甚至连社会的存在本身都是不可知的。

 

一个社会是怎样趋向合理发展的?这里除了要有科学的、合理的思想导向,要有可以使政治家及其社会管理者做出符合科学的、正确的决策所需要的理论依据外,还需要知道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着哪些不合理存在,这些不合理存在是如何表现和如何发生的。社会就是在一个一个地消除(当然应该是从根本上消除)已有的、现存的、新产生的不合理存在而趋向终极的合理和文明的。社会和事物的发展规律可以决定存在的本质由劣转向良,可以决定不合理存在的程度由重转向轻,可以决定不合理存在在数量上由多转向少,但不合理存在不会绝迹。因为不合理存在必然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和事物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如果一个社会在对待不合理存在的问题上,不是去积极地加以揭示和扬弃,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就会在上述几个方面发生逆转。即存在由良转为劣、不合理存在在程度上由轻转向重、不合理存在在数量上由少转向多。其社会表现就是矛盾的积累和危机的发生。

 

而要扬弃不合理存在,则必须先认知不合理存在、以及不合理存在的本质。因此首先需要将不合理存在揭示出来,将不合理存在转化为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认识的存在。这就是记者的使命。

 

如果一个社会不再是去抹杀和掩盖不合理存在的社会现象,记者们就可以充分地将这些不合理社会现象揭示出来。如果思想就和理论家们依旧记者们揭示出的社会现象发现了社会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如果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依据思想家、理论家的思想理论消除了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这首先体现的是记者的作用和力量。

 

需要说明的是,从一定的和重要的意义上说,记者就是人民的代言人(当然了,记者本身也是广义的人民中的一部分)。他们的正义性的力量与(狭义的)人民的力量是相似的。但记者们所从事的职业与狭义的人民是不同的。记者们的作用是狭义的人民所无法胜任的。因此,记者是广义的人民中的一个群体,而与狭义的人民则不是一个群体。

 

执法者  一个合理的社会、一个趋向于进步意义发展的社会,既需要有序和公正作为条件,同时又体现于公正和有序。没有有序和公正,社会发展不可能是稳定的和正常的。没有有序和公正,社会就无合理性可言。

 

社会的公正和有序依靠什么力量呢?依靠的就是社会中的执法者群体和他们的力量。我们这里所说的执法者群体是指在“三权分离”的社会结构中的、纯粹意义上的与法的实施相关的群体。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或许还包括我们社会特有的行政执法者,等等。如果国家的结构不是三权分离的,就必然意味着行使行政权力的那个人的群体,同时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这样,社会中的执法者除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之外,还包括具有执法权力的行政权力者。但是这样一来,就使执法者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这一问题复杂化了。复杂到了难以判断的程度。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来看,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同时具有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的那一社会群体,要比纯粹的执法者起着更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同时具有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的人们就更应该承担执法者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更应该对执法可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但是他们的这种双重责任也就事实上弱化了纯粹的执法者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这样的关系是否有利于社会,实在是一个关系重大的社会问题。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因为,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相处在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建立起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序的社会可以充分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使人们相互地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格;有序的社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的生活安定,可以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有序的社会可以使人们公平地竞争,可以在竞争中合作,因而有利于各种社会财富的创造并使财富的分配合理;有序的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能力,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共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共同满足人的幸福的欲望……。

 

但是,不同的社会在实现社会的有序方面使用的手段却是不尽相同的。

 

要真正实现社会的有序,有三个社会条件是缺一不可的。一是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二是法律必须是公正的。即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来说,法律是可以体现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可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是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的,因而是可以被他们接受和遵守的。三是对法律的执行必须是公正的。即执法者必须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据公正的法律,对发生冲突的双方执行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对守法者提供保护。

 

阶级社会之所以始终不能成为一种有序的社会,就在于它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它只能采取专政的手段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但社会的稳定不等于社会的有序。社会可以是稳定的,但却不一定是有序的。无序而稳定的社会中的稳定只能是相对的和暂时的。因为无序中存在着可以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些不稳定的因素必然会在无序的社会中积累、扩延,直至爆发而破坏社会的稳定。只有当一个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时,这个社会才能够是长期稳定的。

 

一个社会缺少上述任何一个社会条件,都不可能实现社会的有序。没有法律,人们就会随心所欲,相互之间就会频繁地发生“碰撞”,“碰撞”就会导致矛盾和冲突。没有法,人们又会以各自的方式去“解决”矛盾和冲突。这样的结果只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毁灭,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毁灭。社会的有序就无从谈起。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意味着法律本身对一方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了侵犯和剥夺,而对另一方则给予了偏袒和不公平的赠予。这就已经破坏了社会的公正性的有序。那么受到侵犯和剥夺的一方就会置这种不公正的法律于不顾,而利用自己可以采取的手段维护或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利益,社会就会进一步地处于无序之中。如果社会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 ,法律也是相对公正的。而执法者则不能公正地执法。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执法者(包括作为具有执法权力和可以干预执法权力的行政管理者)将已有的公正的法律抛弃,利用自己的“法律”和手段“执法”。这就将社会(既可能是整体社会,也可能是局部社会)置于了没有法律或没有公正法律的境况。社会当然也就不可能是有序的了。

 

立法者可以制定相对完善和公正的法律和法律体系,这只是为社会的有序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前提条件。一个社会在有了这个条件的前提下,要真正使社会成为有序的社会,执法者(指不受干扰的纯粹的执法者)公正地、尽职地执法则是关键。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是有序还是无序,是有序的稳定还是混乱,这个社会责任应该由执法者来承担。违法者因为违法,所以必须受到惩罚。但他不对社会的无序和混乱承担社会责任。违法者所受到的惩罚,就是他对他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但当一个社会有相对完善和公正的法律,却表现为无序和混乱时,这是一个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只能由执法者们来承担。是因为他们的不尽责执法和不公正执法才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如果这个社会是“三权分离”的,那么纯粹的执法者就必须承担完全的社会责任。如果这个社会不是“三权分离”的,那么行政权力者可以不以行政管理的身份和立法者的身份承担这一社会责任,但必须以执法者或干预执法者的身份承担这一社会责任。而不应该将社会责任推到违法者和纯粹的执法者身上。

 

因为不尽责执法和不公正执法(包括行政权力者的执法和干预性执法)除了具有将社会置于无法和无公正的法的境况外,还在于这种状况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都构成了对违法者的袒护和怂恿。也就是袒护和怂恿违法者在一个由于法被执法者抛弃后的“没有”法和“没有”公正的法的社会中执法。看看我国现实中的农民负担的苦不堪言状况、看看黑社会的猖獗、看看矿产业的混乱、看看违法采沙对江河堤岸的危害、看看堂而煌之的虚假统计数字、看看管不住的公款吃喝和公款消费(实际上也是一种“合法”贪污)……,这些社会现象不都是表现为某一社会领域的混乱,进而构成了整个社会的混乱吗?所有这些混乱不都与纯粹的执法者和“三权”集一身的执法者们的摈弃相关法律、不尽责执法、或不公正执法相关吗?在人们的观念中,因为违法的事实是由违法者造成的,因此是违法者造成了社会的混乱。或者说,社会的混乱是因为公众的滋事造成的,因为滋事就是混乱,所以混乱也就是由公众造成的。这实在是由表面现象形成的观念。因为人们从来不将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的摈弃法律、采用“自法”、不尽责执法、不公正执法视为违法,不将执法者的这些行为与社会的无序和混乱联系起来,当然也就得不出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应对社会的有序和无序、社会的稳定和混乱承担全部社会责任的结论,也就行不成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应该对社会的有序或无序、稳定或混乱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当社会因为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的摈弃法律、采用“自法”、不尽责执法、不公正执法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无序时,也就不会有人去追究他们的社会责任。

 

我们可以以社会曾经出现过的买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的兴起和猖獗来对执法者的社会责任做一具体的分析。大肆买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的兴起和猖獗当然是社会混乱和无序的表现。我们的执法者们响应中央的号召,尽责执法、公正执法,严惩违法者,恢复或重建了有序的社会秩序,使人们处在有法和有公正的法的社会环境中。因此,执法者的响应中央的号召,对买卖妇女儿童和黑社会组织进行尽责地执法和公正地执法,体现了对社会的稳定和有序的社会责任,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问,在中央的号召之前,相关的法律哪里去了?执法者又是否是在像响应中央号召以后那样在尽责执法和公正执法?显然,因为中央还没有发出号召,因而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没有尽责执法和公正执法,所以相关的法律事实上不存在了,于是买卖妇女儿童的违法者们和黑社会成员(包括他们的保护伞)处在一个没有法的环境中胡作非为,才使社会表现为是无序的和混乱的。这个社会责任当然应该由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们来承担。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不能只承担因为尽责执法和公正执法使社会有序、稳定的利好的社会责任,而不承担因为不尽责执法、不公正执法使社会混乱和无序的不利的社会责任。

 

此外,只有有了中央的号召才尽责执法、公正执法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就构成了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的责任问题。因为这实际上就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在没有中央号召之时,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和执法的干预者)是可以不尽责执法和不公正执法的。这是与执法者每时每刻都必须尽责执法、公正执法的天职是不相符的。因此,执法者当然也应该对自己的在中央合作之前的失职承担社会责任。

 

当执法者们能尽责执法、能公正执法,当纯粹的执法者们能不受干扰地尽责执法、公正执法(当然法也应该是公正的),就会使社会体现有序,就能使社会保持恒久的稳定,使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使人们的人格和尊严得到平等的体现,社会经济就会得到良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水平就会持久地共同提高,也就充分显示了执法者的作用和力量。

 

文化人  “人是要有点精神的”,此话一点不错。而且,一个民族更是需要精神的。你要争取建立一个合理和理想的社会,就要有为之不懈奋斗的精神;你要发现真理,就要有探索的精神;你要坚持真理,就要有不迷信、不盲从、不妥协的精神;你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就要有抗争的精神;你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要有不畏艰辛、自强自立的精神;你要与他人友善相处,就要有宽容大度的精神;你要救助他人于危难痛苦之中,就要有人道主义精神;人们要相互尊重、平等、关爱、互利,就要有人文主义精神。民族的平等、民族的自立、民族的自强、民族的复兴、民族的振兴、民族要为人类做出贡献,都要有与其相应的精神。

 

从精神的意义和价值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也是合理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合理社会的体现,是人和民族挺立的内在支撑。没有了这一支撑,人和民族就尤如四肢疲软、头颅耷拉的雄狮那样徒有其表。他又怎么能去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呢?这样的社会又怎么能体现为是一个合理的社会呢?

 

精神似乎与遗传基因相关。如雄性动物天生就具有好斗、充当领袖的精神。雌性动物在有了后代后,自然就有了养育和呵护幼仔的母爱精神。人也如此。有的人天生就具有冒险精神、具有探索和创造的精神、有不畏强势的精神。但从人的民族性、群体性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具备似乎更于思想和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思想理论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思想理论揭示了人和社会存在的本质、揭示了人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能够起到使人们充分地认识到人自身的作用时,思想理论又是一种文化知识。即思想的文化,思想的知识。作为文化的思想理论就不能不对人和民族的精神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当它作为思想的文化传播时,就激发起了整个西方社会为铲除禁锢人的,禁锢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发展的封建社会制度、建立理性社会的强大精神力量。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支撑作用下,发生了根本改变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同样,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文化的传播,使无产阶级认识到了自己的境况、地位、作用和力量,激发了无产阶级为获得自身解放的精神。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支撑作用下,爆发了人类历史上最波澜壮阔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不仅使无产阶级自身获得了解放,也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相对合理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这两次伟大的革命,既体现了思想理论对社会发展具有的导向作用,也是思想文化对人的、对人的群体的精神的支撑作用。

 

对于纯粹的文化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同样起着激发和支撑人的和民族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作用。

 

正是因为有了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才造就了一批具有探索精神、开拓精神的人们;造就了一批具有坚持真理、不屈不挠、追求合理社会精神的人们;也才在此后的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科学家、思想家、文学艺术家、革命家和政治家。

 

一幅画,一首歌,在纯粹的文化中不过是一件作品而已。但就是这样的作品,就有可能激起人的和民族的激昂的精神。毕加索的《格尔尼卡》给人以心灵的震撼,它激发了多少人痛恨战争、渴望和平和人道主义的精神;《义勇军进行曲》的发自心底的、出自口中的呐喊怒吼,唤醒了多少昏睡中的中华儿女,激发了民族的抗战救国的激情。这就是文化对人和民族精神的作用,是文化人的力量。

 

美国这个只有二百多年历史的国家,为什么能成为一个世界头号强国?美国人为什么冒险精神持久不衰?美国人为什么富有开创精神?这里除了他们始终奉信自由、民主的信条,以自由、民主的思想为其社会发展的导向(也即思想文化起到的作用)外,不能不与美国所推崇的文化中的具有积极意义的那一部分文化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美国社会中的文化状况表明,可怕的不是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不健康的消极、庸俗、没落的文化(这当然也不是说这类文化因此而具有存在的理由),而是一个社会没有可以构成主流的、具有影响力的、有着有效作用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没有高擎这一文化大旗的文化人群体。 

 

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的作用,没有高擎这类文化大旗的文化人的力量,人和民族的精神又将会怎样呢?去回味一下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在封建礼教文化毒化下的我们民族的精神状况吧!那真是一种民族自残的精神状态,是一种西方人的大炮都轰不醒的昏昏沉沉的精神状态;去琢磨一下吴剑先生的《变到深处是文化》(见2000年1月26日《工人日报》)中的深刻寓意吧!去看看现今在低级、庸俗、消极、没落、颓废文化(包括被改造成为了这类文化的中性文化)影响下的人们(特别是官场、权力场中的人们)的追求官欲、权欲、物欲、性欲的精神状态吧!去看看在这类文化熏染下的民众的逃避现实、远离社会、沉湎于享乐、迷恋于庸俗文化的精神状态吧!能想象一个人、一个民族在这样的精神状态下,能追求真理、坚持真理吗?能去为合理社会而奋斗吗?能有创新和创造的动力吗?

 

不过,当思想家作为思想文化的文化人与纯粹的文化人一起,用他们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的文化和积极、健康、向上、有效用的纯文化支撑起民众的和民族的精神,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激昂奋进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维护公正、正义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建设合理社会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民众和民族永远处于永不满足、勇于探索、勇于创新、肯干、踏实的精神状态中,能够使社会生机勃勃,能够激发民族不断地去为人类做出贡献的精神,这就是文化人的力量和作用。

 

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  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不属于广义的人民中的群体,更不属于狭义的人民。但是,在人民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在社会的进步发展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应该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群体。

 

有生命才有社会。所以我们生活的地球上有植物社会、有动物社会、有人类社会。动物社会又由不同的动物群体构成了不同的社会。我们人类则由国家、民族、区域等等原因构成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动物社会是在自然的制约和支配下组成的。动物的行为受制于自然的制约和支配。虽然动物的生命是有机的,但动物社会则属于自然形态的社会。而我们人类社会却是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自然的制约与支配的社会,是由人的意识支配的社会。人们的行为是受意识的支配的,人们形成的社会也是在人的意识的作用下组成的。因此,人所组成的社会是有机的社会。而使人表现为能够组成有机社会的则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政治家这一角色是对近现代社会而言的。在原始社会,这一角色被称之为部落首领。在奴隶制社会,这一角色被称为奴隶主。在封建社会,这一角色被称之为帝王。并形成了一个社会管理者群体——官吏。在近现代社会,这一角色和群体的范围大大扩大了。作为统一的整体含盖了国家和政府首脑、议员、政党领袖、革命家,以及地方各级官员。如果没有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人的群体是不会表现为是经过组织的作用而形成有机社会的。使群体的人组织成为有机的社会,这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力量和作用之一。

 

也正因为人所组成的社会是由人的意识支配的,是有机的社会,所以才有合理与不合理这种性质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对自然属性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无论是自然,还是我们人类,都不会因为羊的社会吃了草的社会,而判定羊的社会是不合理社会。也不会因为食肉动物以食草动物为食物,而判定食肉动物社会是不合理社会。当然也不会因为动物社会中的雄性动物为争夺领地、争夺与雌性动物的交配权而发生的争斗,而判定动物社会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因为作为自然社会形态,是不存在合理与不合理问题的。受自然的制约、受本能的支配,动物们只能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这样做是它们唯一不可选择的行为。

 

而我们人类社会却不同。因为人所具有的意识,使人可以判断什么是合理的,什么是不合理的;人所具有的意识可以使人选择去做合理的事,不去做不合理的事。所以,建立合理的社会,使社会趋向更加的合理,就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选择。

 

仅就社会的趋向进步、合理的发展而言,当一个社会中的人民能够充分地表达他们理性的意愿;当社会能够尊重人民的意愿(如尊重他们对社会状况的评价、尊重他们对社会的认可与不认可);当一个社会中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能够对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思想导向,为政治家的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当记者们能够充分地揭示社会存在现象,为人们判定社会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提供充分的材料;当文化人能够用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支撑起人的和民族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当执法者能够尽职尽责地、公正地执法而使社会有序。那么这个社会就能充分体现它是一个合理的社会,同时由上述人的群体所创造的存在又是使社会趋向更加进步、更加合理的社会条件。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的趋向更加的合理和进步,则取决于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所决定的决策和所控制的社会发展进程。只有有这样的进程,只有在这样的进程中,去改变产生不合理存在的基础,去消除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去实现可以设定的合理的、科学的目标,社会也就向更加的合理迈进了一步。社会就应该是这样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所决定、所控制的符合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进程中,趋向终极的合理的(但这种进程必须是在充分具备上述条件下才能做到的。而不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可以自主地、凭个人意志、随意地决定和控制一个进程所能做到的。这样的教训对我们这个社会来说,真是太多、太沉重,而且至今仍然频繁地发生着)。这就是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在社会发展进步中的第二层的作用和力量。

 

但是,我们不要误以为,只要是通过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组织的人的有机的社会,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决定和控制的进程,就是合理的社会,就是进步意义的发展。因为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这两层作用,完全可以在我们前述的那些社会条件不具备的状况下,仅凭个人意志、个人的喜怒哀乐、个人的需要和私利,利用权力来做到的。诸如什么人民不人民、什么思想和思想理论家、什么记者和新闻、什么法律和执法、什么文化人和精神,没有他们我照样行这样的心态,说明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其次,由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组织的人的有机社会本身就存在一个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这种合理与不合理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论及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我们所熟知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等的合理与不合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就是由统治者组成的人的有机社会,能因此说,因为统治者组成了人的有机社会,这些有机的社会就是合理的吗?能表明这些统治者就因此推动了进步意义上的社会的合理发展吗?当然不能。就现实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许多的局部社会是由几个、十几个农民供养一个吃财政饭的人的社会,这也是由社会管理者们组织的人的有机社会,但这样的社会决不是一个合理的、进步意义上的人的有机社会。对决定、组织、控制社会发展进程来说,社会发展进程的效果往往决定着社会发展进程本身的合理与否、进步与否性质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组织和控制进程不能不说是效率的。但这一运动的实际效果则是严重地束缚了农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不能说这一由政治家决定和控制的社会发展进程是推动了社会的合理和进步意义上的发展的。我们社会中有许多领导干部喜欢搞政绩工程,而且对这些政绩工程的控制往往是很有效率的。但产生的结果却是劳民伤财的、是损害了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的。说明这些由领导干部决定和控制的进程本身就是不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这样的进程和结果只能表现为构成了包括决策在内的不合理存在,构成了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的阻力和障碍。而那种普遍性的只发展经济,放弃社会、政治、文化、道德、思想意识发展的决策,及其所产生的社会结果,更直接地表现为社会发展进程决策的不科学和不合理,当然也就无所谓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与进步了。

 

四   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做到同向性和同质性

 

    1.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所谓人的不同群体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人的不同群体具有建立合理社会的共同要求和目标,他们的力量所组成的合力推动着社会向这一目标进步。他们所具有的不同作用最终都由合理社会的存在而得以体现。也就是说,一个合理社会的架构,能够反映出是这些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共同发挥的结果。这无论是对一个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一个局部社会来说,这都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问题。

 

实际上,在一个社会中,只要这些群体中的任何一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不能得到正常的存在和发挥,就不能构成一种合理性的社会,也证明着这个社会是不尽合理的。比如,一个社会(这里的“社会”既指整体社会,也包括局部社会。下同。)如果没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人民来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愿,体现不出以民为主、民是事主、民意为主、由民做主的民主原则,它能够是合理的吗?体现不出民主原则的社会,又往往会陷入少数人或个人支配社会、由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志与权力支配社会的必然,这样的社会能是合理的吗?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思想家作用的发挥,无法形成符合时代和进步要求的思想理论,无法使其成为公众可以了解的、可以理解的、可以接受的、能转化为他们自有思想的思想,无法使社会表现为思想的统一,就必然会出现两种思想状态。一是社会只有政治家个人随意变化的、没有逻辑性的、没有连贯性的、不是建立在科学思维基础上的思想和意志。二是因为公众并不接受政治家个人的思想和意志,而是在本能、自利和茫然的作用下去形成自己的思想。社会必然表现为是无理性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涣散的、混乱的思想状态。这样的思想状态能够是社会中的合理存在吗?再如,如果一个社会中的记者群体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同样会出现两种不正常状态。一是记者为利益所驱,热衷于绯闻、色情、凶杀、猎奇等等一类的新闻。或是为名利所驱,编造一些具有轰动效应的虚假新闻。或者是改变新闻和社会舆论的揭示社会的真实存在的宗旨和本质,热衷于搞有偿新闻。将新闻和舆论转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使这类新闻充斥于社会和舆论。二是在权力的控制下,记者没有了独立人格,不需要有社会正义感,社会通过记者之手,使社会被美丽的晕光的假象所笼罩,使人们看不到社会真实的存在和真实的面目。这样的社会又能是合理的吗?又能够趋向合理吗?

 

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同向性就是人的不同群体都有着建立真正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目标。同质性就是社会中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都作用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就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来说,同向性表现为无论是作为思想家的毛泽东,作为一个群体的革命家,作为人民军队的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作为地下革命工作者,作为解放区的人民大众,作为国统区的工人阶级和仁人志士,都有着打倒国民党、推翻三座大山、解放全中国、解放受压迫人民、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共同的方向。而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最终建立,既体现了不同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不同。也是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共同发挥的结果。这就是人的不同群体的不同力量和作用的同质性。

 

既然我们的社会作为阶层社会仍然客观存在着以不同的阶层为表现的人的不同群体,也就在他们中间存在着不同的力量。就必然存在着人的不同群体的目标的同向性和力量与作用发挥的同质性问题。只有首先实现人的不同群体一定程度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才存在着建立合理社会、建立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可能性。而要使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就要逐步消除他们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人的群体的目标的不同向性和及其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不同质性,既表现于人的不同群体之间,也表现在同一群体中的不同的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方面。比如,对一个存在着领导干部集体搞不正之风、集体腐败的局部社会来说,这些领导干部谋求的是官位、权力、私利。而这个局部社会中的其他人的群体则可能向往的是社会的合理、公正、安宁、有序。这就是人的群体之间存在着的目标的不同向。不同群体的人们就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去发挥相应的力量和作用。不正之风者和腐败者们就会将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用在谋求官位、权力、私利的获得上。其他群体的人们则会把力量和作用用在揭露和反对腐败、不正之风上。这就是人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质性。

 

由于复杂的原因,人的不同群体之间、人的同一群体之间目标的不同向性,力量与作用发挥的不同质性,是一个普遍的存在的现象。

 

任何群体中的人,首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人可以表现为是受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支配的人,也可以表现为是理性的人。而人的本能和原始情感又具有两重性。如惰性、随意性、独占性、排他性、自利性、猎奇性、从众性、杀生性等等。从另一方面看,人又有着希冀安宁、快乐、幸福、依恋、追求这些基本的欲望,有着善性、唯美性、群体性、探索性的一面。

 

此外,人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制度、环境、体制、结构的影响和制约。而人的理性程度则是弱化人的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的重要体现。当然也是决定人的行为的重要因素。当一个社会中的制度、体制、结构、环境无助于人的理性的提升时,人的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中的那些不好的一面,就会在实际上支配人的行为。如我们社会中的大量的刑事犯罪,就是因为人的在缺乏理性的状态下,受原始的本能和情感冲动的支配所导致的。

 

就广义的人民这一群体来说,当他们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具有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理性时,仍然有不少的人受制于本能的支配在破坏着环境和生态。比如将他不再需要的东西不假思索地随意地丢弃在他想丢弃的那一时间、那一地方,就是人和动物的随意性本能的体现。正是这一本能支配着很多人在不经意中起着破坏环境的作用;当越来越多的人们具有热爱自然、热爱动物、保护生态的理性时,却仍有不少的人受杀生本能、独占本能、自利本能的支配,去滥杀野生动物,去食用野生动物,起着破坏生态的作用;当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理性时,也有不少人去重新修庙造佛、烧香拜佛、朴卦算命。如果说那些具有理性的人们的行为必然是在发挥建立合理社会的力量和作用的话,我们虽然不能说那些受制于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支配的人们的行为是在主观上要建立不合理社会,但他们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就使社会产生了不合理存在。因此也就起着使社会产生不合理存在的作用。这就是人的同一群体中的不同的人们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表现。

 

就执法者群体来说,当社会有越来越多的执法者致力于建立一种有序且公正的社会这一目标,在崇尚法律、效忠法律这样高度理性的支配下尽职尽责、公正地执法时,仍然有不少的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则反而转向谋取私利、借助不合理体制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摈弃法律、破坏法律的完整性(其结果是使社会处于实质性的无法、无公正的法的状态之中),制造着无序和混乱的社会存在,创造着严重的不合理社会存在。存在于执法者(包括集“三权”于一身的执法者)群体中的这种目标的不同向性和力量与作用发挥的不同质性、不同向性,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就文化人来说,面对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令人痛苦的社会现实,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凭着良知,在正义感的驱使下,去鞭打丑恶,申张正义,去大声疾呼呐喊。他们的作品感人肺腑,催人泪下,在摇撼着人们的醒悟,在支撑着人们的精神。他们的这种力量和作用体现的是建立合理社会的向性和质性。但是他们太势单力薄了。因为有更多的文化人受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的支配,在创造着不倡导人们关注社会、不参与社会的文化,在创造着导致人们远离社会、逃避现实社会的文化,在热衷于皇朝文化、古装文化、迷信文化、丑陋文化、庸俗文化、消极文化、性趣文化、颓废文化。在用这类文化中的内涵去改造中性文化(如玩具文化、饮食文化、娱乐文化、消遣文化这些中性文化)。热衷于这类文化的文化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磨灭了人们的精神。使人们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这是文化人建立合理社会的体现,是他们可以发挥的力量和作用。而磨灭和软化了人们的精神,却是社会不合理存在的表现。当文化人的作用和力量的发挥充分体现于这样两种社会存在的创造时,就表现出了文化人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

 

至于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群体,同样存在着力量和作用的发挥的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问题。在现行体制下,这一群体往往具有多种身份和特殊的权力。比如,在不是“三权分离”的体制下,社会管理者不仅具有执政者的身份,也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而且这些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们,比纯粹的执法者更有执法的权力)。而且他们的权力往往是无限的。因此,他们可以在没有其他权力制约的情况下,在缺乏理性、没有信仰的情况下,具有目标的多样性。他们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不同向性、不同质性的表现范域会更广,他们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也就会更多、更严重、影响更大。

 

我们说,社会如果没有人民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当发挥,就没有社会进程的监督者,就没有社会和社会存在的评判者,就无法确立社会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就无法判定社会中有哪些存在是合理的哪些存在是不合理的;社会中如果没有思想家和理论家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常发挥,没有或拒绝先进、科学的思想理论的存在,就犹如处于迷雾之中,看不清方向,摸不准道路;社会如果没有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作用和力量的正当发挥,就没有有机的社会,人就会成为无法聚合的散沙,也不会有有机的社会发展进程;社会如果没有记者、没有记者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当发挥,人们就看不到社会真实的、全面的存在,就会对客观的存在浑然们不知,就不知道应该被消除的不合理存在是什么;社会如果没有执法者和他们的力量与作用的正当发挥,就没有有序和稳定;社会如果没有文化人(包括创造思想文化的思想家)和他们的力量与作用的正当发挥,人和民族就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就会无所作为。总之,社会如果没有这些不同的群体所具有的正面的力量和作用的正当的发挥,社会的发展就会呈现为是自然状态的发展,就会趋向于停滞和倒退意义的发展。

 

但是,正如我们已经叙述过的那样,在每一个人的群体内,人们的目标并不一定是同向的,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也不完全是同向性和同质性的。每一个人的群体中,都有一部分人在创造着合理存在,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也有一部分人在创造着不合理存在。这些不合理存在就构成了一个社会中的存在。也就不能说这个存在着由人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的社会是合理的社会,或者是相对合理的社会。

 

是的,合理社会是通过改造和消除不合理存在而体现为是合理社会的。如果社会中不存在不合理存在,又如何去创造合理存在呢?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对于不合理存在来说,存在着社会在它的发展进程中被辨证关系所决定的客观形成的不合理存在和由人所创造出来的不合理存在这样两种不合理存在。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今天是合理的存在,在未来就可能演变为不合理存在。如,人们曾经为了生存而狩猎是合理的行为。而在当代社会,人们的生存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保障人的生存的方式已经是多样性的。而物种的多样性却遭遇了危机。因此滥杀野生动物就转化为了不合理存在;在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转变的时期,人们依据凯恩斯理论创建国有经济,建立以国有经济为主体或主导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合理的存在。而在民众资本社会发展时期,这种经济体制就转化为了不合理存在;在阶级社会时期,人们用阶级的观念来认识社会,来开展阶级斗争,是一种合理的存在。那么在阶层社会中,仍然存在阶级观念,仍然坚持阶级斗争,必然转化为不合理存在。而用“人”的观念看待人,以人文主义的关怀对待人,才是合理的存在。当上述存在作为不合理存在在新的社会时期存在时,这些存在是由社会发展所决定客观存在,而不是由人所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因此,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合理存在的存在是绝对的。当一个社会只存在这种由社会发展所决定的客观存在的不合理存在时,这个社会应该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社会。当一个社会存在着由人所创造的大量的不合理存在时,这些存在只能是绝对的不合理存在,也就决定了存在着这种不合理存在的社会只能是不合理社会。我们所要和所能建立的合理社会,就是首先去改变由人创造出的大量的不合理存在而体现为的不合理社会,使社会成为只存在由社会发展进程所决定的不合理存在而体现为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其次是去不断地消除这种相对合理社会中客观形成的不合理存在,而持续地向终极的合理社会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要建立的相对合理的社会,表现为是使社会中的人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表现为创造不合理存在的人越来越少;表现为人所创造的不合理存在越来越少;表现为创造不合理存在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难以发挥。我想,以这样的目标来确定我们所欲建立的合理社会,应该比以模式构想的合理社会要实际得多、具体得多。当然,以这种方式来确定合理社会目标,并不排除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原理结合的可能性。而且可以给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赋予新的生命力。

 

2.如何使人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

 

首先,要承认狭义和广义的人民的存在。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毕竟一个社会是由众多的人共同组合成的。所有这些组合成社会的人们不可能都是直接管理者。就拿我们的社会来说,尽管“当下财政供养总人口之比,全国平均128”,而且“经济越是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如“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的官民之比在120以下。有的县如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9个农民供养一个干部”(见2002·13期《读者》中的《官与民》一文)。即便如此,但289个农民相对一个干部来说,也还是一个占人口多数的群体。是与那个由“1个干部”组成的群体不是同一群体。当人们说“要代表人民”“要为民做主”“要为民造福”“要相信人民”“要依靠人民”等等此类的话语时,就客观地表明,这是一个人的群体相对另一个人的群体而言的。

 

其次,要承认广义的人民的存在。这个广义的人民就是行使直接管理权之外的、创造各种财富的人。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思想家、记者、文化人、律师,以及工人、农民、教师、医生等等。因为直接管理者们被人们统称为“官”,或自视为“官”时,相对他们的人们就是民,即广义的民。官就不可能是工人、农民、记者、文化人、教师、医生、律师等等。而且,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一些官们往往会将一些人的群体视为是另类的。如将一些群众视为是刁民;将按正常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人们视为是闹事的人、破坏稳定的人;将记者和律师视为是制造麻烦的人。这就更加证明官与这些人的群体不是一个群体。而且广义的人民中也同样是存在不同群体的。记者们就不会自视为是农民、工人。工人、农民也不会说自己是记者、是作家。

 

我们说,承认人民的存在似乎不是一个问题。这只是从客观存在的角度来说的。而从人的主观角度来说,就有可能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在代表论观念的支配下,一些人往往一具有“代表”的身份,就再也看不到其他群体的存在了。

 

第三,要承认人的不同群体都是有着相应的力量的,他们的力量的作用点是不尽相同的。不同群体的人们的力量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创造不同的社会财富方面,也同样表现在作用于社会的进步发展方面。当不同群体的人们的力量能够充分作用于社会进步发展方面而表现为同向性时,也就在社会进步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他们作用的不同。但要做到这一点,问题就变得复杂了。虽然人们都在概念上承认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是无穷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而且也承认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是依靠人民的力量取得的。但在现实社会中,要将这一概念变为人的观念可能就比较难了。因为现在的人们太看重官的作用了,太看重权力的作用了,太看重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的作用了。这些意识作为真正支配人的行为的思想观念甚至倒回到封建社会去了。诸如皇权意识、为民做主、为民造福、“清官”意识、蔑视法律、拒斥民主等等,体现的都是官的作用至上、权力的作用至上、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至上。在这种情结、这种观念的“围城”中,在通行着习惯于无限发挥官的作用、权力的作用、个人和少数人意志的作用的时空中,这样一个群体还愿意、还能够认真思索一下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吗?还愿意承认其他群体的作用和力量吗?当人们只能看到官的作用、权力的作用、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的作用无处不在、无所不“能”时,人们还能看到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吗?即使我们在这里历史地和现实地分析了社会中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在推进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价值和意义,都仍然怀疑有多少人能够在心底里承认这种分析是客观的,承认其他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是存在的。

 

甚至,一些人们不仅看社会其他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合理发展的力量和作用,而且在潜意识中将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视为是一种反力、反作用。如,认为思想家们的思想都是会引发社会动乱的(而不认为是可以使公众的思想观念进步的);是会搅乱人的思想的(而不认为是会在理性、科学、进步意义上统一人们的思想的);承认思想家们的思想的存在和价值,就会贬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而不认为思想家们的思想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同时则认为只有自己的思想才是正确的、是可以无所不包的、是可以一句顶一万句的,或者认为现实中的思想状况挺好的)。再如,认为人民群众的聚众、上访,就是在破坏稳定、制造混乱;如认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代理民告官的诉讼就是搞资本主义的自由化;如认为记者揭露腐败、揭示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不合理社会现象,甚至丑化社会,是在给社会主义抹黑。等等。能指望有这样的观念意识的人们构成的群体承认其他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吗?

 

当社会中的一个人的群体中的一些人们实际上认识不到、也不承认其他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而且这个群体因此而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时(这一群体原本应该和其他群体是完全平等的,是只具有这一群体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的群体),其他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是无法正常发挥的。同时,当一个人的群体作为特殊的群体时,是难以正确地认识自身的力量和作用的,是会将自身的力量和作用的不正当发挥推向极至的,那将会创造怎样的存在是可想而知的了。

 

第四,不能将其他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代表或替代无了,不能造成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错位。

 

如果我们前面讲的是因为人的主观认识的原因,而使社会中一些人的群体无法正常地、正当地发挥其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和作用的话,那么也就存在着由客观的原因而导致的一些人的群体不能正常和正当地发挥他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的状况。这些客观原因是什么呢?就是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的不合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论人们是否会刻意地认识它存在着的制度、体制和社会结构是怎样的,也不论人们是否能够主动地改造和变革社会中原有的制度、体制和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由人组织和创造的。人的社会的有机性就是由这些客观存在的制度、体制、结构来体现的。作为客观存在,这些制度、体制、结构也都在影响着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

 

我们知道,民主制度和民主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思想自由。这不仅表现为人们可以自由地创造和表达自己的思想,可以自由地对思想进行选择,也表现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以思想探索为职业或职能的人的群体,表现为社会存在着人可以以自由的方式进行思想的探索、进行思想财富的创造这么一个结构。当然这个结构可以不是以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探索结构为唯一的形式存在,因而也可以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以社会的合理性、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方向进行思想探索和思想创造的结构。但是,当人们认为、而且实际存在也表现为一个人的话一句顶一万句、句句是真理,一个人的思想才是重要的思想(实际上,对思想来说,是只存在价值关系,不存在重要关系的)时,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这一个人之外的任何一个思想着的人说的9999句话都是无用的。而当他说到一万句时,才等于一个人的一句话,也就没有了意义。那么,无论是他所从事的那个职业,还是他作为思想者的身份,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当一个人的话句句是真理时,一个人的大半生能说多少话。这么多的话不可能不包容一切领域,那么所有的真理也都存在于其中了,人们还有探索真理的必要吗?探索真理的那个人的群体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当一个人思想才是重要的思想时,即使有思想者在创造着思想,即使他们创造的思想是有价值的,但他们创造出的思想已注定是不重要的了。当“重要”的意义比“价值”的意义更有意义时,那些思想者们创造出的思想已是注定无意义的了。“不重要”且“无意义”的思想相对重要的思想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这就势必在社会中形成这样一种结构:社会只需要一个人来创造思想,即便这里的思想往往不过是意志而已。社会中的这个结构只能导致一个人去做了一个人的群体所应该做的事,一个人替代了一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甚至将这个群体连同他们的力量和作用一并替代无了(至于这种替代产生的实际结果和对社会的影响是什么,则另当别论了)。社会的这一结构的最直接的后果就会表像为,由个人意志排除思想的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存在;由个人零乱的思想排斥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进步、丰富的思想财富的存在。

 

当我们说到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时,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社会进步是指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经济的发展包括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发展的物质基础。这当然是正确的结论。但经济的发展不等于社会的全面进步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发展更是由狭义的社会进步来具体体现的。狭义的社会进步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形态这些结构的、模式的、运作方式方面的进步;包括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行为方式、价值、素养这些方面的存在的合理体现;包括社会和人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理性、信仰、精神这些无形存在方面的进步。

 

我们所说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生活关系、社会关系、民主、平等、自由、道德、诚信、文明、法制等等,等等,都属于社会的范畴。这是一个比经济领域广阔得多、复杂得多、对人和社会更具影响力的范畴。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在这一范畴内体现它的合理性、进步性和文明程度,是无法体现社会进步的。

 

我们说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就不能不表现为人民对这一范域的进步所具有的力量和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就是我们已经分析过的——人民应该在这一范域里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意愿;人民作为实践的主体应该去创造(包括对社会管理者及其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这一范域的合理存在;人民具有对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在这一范域内的存在的最终评价权和认可权。

 

就经济发展而言,人民为了生存的需要,为了富足的需要,他们必须进行财富的创造,他们必然是创造财富的主体。因此,人民具有使使生产过程存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自然的、必然的力量和作用。这是没有什么人的群体可以代表他们的。但是在社会范域里,人民的力量和作用则是完全可能被其他群体所替代的。甚至这种替代会导致人民在这一范域的力量和作用的完全无有。

 

当一个社会将经济的发展视为是社会唯一的发展,视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唯一的财富增加,视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时,就不能不在客观上无视狭义的社会进步,也就限制了人民在这一范畴里所具有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

 

当社会缺乏民主时,人民的意愿是无法全面、充分地表达的。社会通行的必然是少数人的意志对社会的支配。这就在事实上是代替了人民的意愿,甚至是排斥了人民的意愿的。

 

当一些权力者们对记者和律师的权利横加干涉和限制时,就表现为对记者和律师的力量与作用的剥夺。

 

当社会的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离”的,而且表现为权力者们可以实质性地、有效地干预执法权时,就表现为对应该具有独立、公正执法权的执法者们的力量和作用的替代。

 

当社会表现为只有社会管理者们具有对现实社会的社会存在状况、人的存在状况、思想意识的存在状况具有最终的、最权威的、最有效的评价的权力时(但所做的评价不一定是最客观、最真实的),无疑是代表和替代了人民所应该具有的对社会的最终的评价权和认可权。人民的这一权力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

 

这里,让我们就时下流行的“调研”问题进行一下探讨。所谓“调研”,是指社会管理者们的调查和研究。而不是记者的采访和调查,不是思维者们的研究和分析。其次,社会管理者们的这种调研相对记者的采访调查和思维者的分析研究,在规模上是很庞大的。大到一个低级别的调研规模(如市县级的调研)也往往由几十人、几百人组成,能派出这么多人去调研,不能不让人怀疑,这些参加调研的人们原有的职位是不是有必要设置。其次,就调研的成本来说,记者的调查和采访所需费用是由他们所在单位支付的,无需国家支付。即使思维者们的分析和研究是由国家委托进行的,国家支付的也仅仅是很少的直接费用。对一个社会问题的调查,也就只需几个记者即可完成。对相关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就是一、两个思维者即可完成的。因此其综合成本是非常少的。而由社会管理者们来进行调研,其花费的成本是可想而知的,是全部要由国家来支付的。而且,依据社会管理者们所处的地位、他们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又能不能使他们像记者和思维者们那样进行客观、真实、全面、深入的采访调查和分析研究,他们又具不具备记者和思维者那样的职业能力和手段,具不具有记者和思维者那样理性的、科学的思维方式,因而能否使他们的调研反映真实的客观存在、能否使分析研究揭示存在的本质和规律,同样是令人怀疑的。

 

当记者们进行采访调查时,他们只是发挥调查的作用。当思维者们进行研究时,他们发挥的也只是研究的作用。这样,调查研究就意味着是记者和思维者们形成了一种合力。他们之间不存在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问题。而当社会管理者们兴师动众地进行调研时,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当社会管理者们在发挥“调研”的作用时,在无形中取代了记者和思维者这两个群体的所应该起的作用。这样,这两个群体的作用面对社会管理者们的调研,也就无从发挥了。

 

以上我们所说的由一个人的群体取代其他的群体,而将这些群体的力量和作用替代无了的状况,往往表现为社会管理者和权力者群体对其他人的群体的取代。那么又会不会发生其他人的群体替代社会管理者群体的现象呢?会的。不过这样的替代同样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并在这个意义上表现为不合理。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批判无政府主义,就在于无政府主义者不只是否认资产阶级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也否认无产阶级革命的权威和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统治的必要性。然而真正的无政府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无政府主义者无非是企图以自己来取代资产阶级政府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权威。这当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企图。那么有没有实例可以证明其他人的群体替代社会管理者群体现象的存在呢?我想,人们都不愿再提及的1989年“六·四”风波的真正原因,就是当时的一批思想者们的角色的错位。是这些思想者们放弃了他们作为思想者的本职而转换为了政治活动家的角色,并企图替代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家群体的地位和作用(正是根据这一历史教训,我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思维的本质就是思维,思维者的职能就是创造思想财富。他们不能变换自己的身份和角色,不能超越自己的本职和职能范围。在这个前提下,思维者就应该享有充分的思维自由和思想自由。至于他们的思想是否被选择,则是政党、国家和政治家的事),由此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导致那一令人非常伤痛的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们不是认为是思想者角色的错位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而认为是思想的自由和思想的存在导致的社会的不稳定。所以,社会不是去通过立法来保障思想的自由,也防止思想者角色的错位。而只是简单地通过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来防止思想者角色的错位。但是这样一来,却又导致了我们这样一个若大的社会和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再次处于了没有思想和思想凋敝的状态。这又会产生什么连锁反应呢?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将探讨这一问题(不过,人们也可以参考我的《思想和思想状态》等文稿)。

 

当一个社会由于制度的、体制的、结构的种种客观原因而使社会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实实在在地代表或替代无了的情况下,这些社会群体的力量和作用同样也实实在在地、一个一个地不能发挥了。社会进步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的进步发展是社会中的各个群体具有的不同的力量形成合力,在具有同向性、同质性的状态中共同得到发挥才是可能的。而在一些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代表和被替代无了的状况下,也就无所谓形成合力、无所谓力量和作用的同向性和同质性了。因为对一种力量和作用而言,是不能说它(与谁?)形成了力的。是不能表现为(相对谁?)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因为“合”“同”是复数,而不是单数。这就尤如一个人不能同自己签订有效合同一样。实际上,当社会中的一些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代表、被替代无了的情况下,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人民、民众只能去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而社会的存在则只能是由另外一个特殊的群体创造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各干各的”。当人民中的各个群体的力量与作用不参与社会范域的进步发展时,也就无所谓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的合力和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了。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能趋向进步与合理吗?

 

    综上所述,一个社会要使其表现为是不断地趋向进步意义上的发展,那么从人的主观意识方面和从社会的客观存在方面使社会中的人的各个群体能够正常地、正当地发挥自己的力量和作用,就不能不是一个必需的前提。只有有了这一前提,才有使所有的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群体的力量形成合力的可能性,也才具有使所有群体的力量与作用的发挥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可能性。

 

五  理性 信仰 精神和思想

 

即使有了以上前提,也并不意味着就会使人的不同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会自然地形成合力,会自然地使这些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因为我们已经在“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如何做到同向性和同质性”一节中,谈到了人的不同群体及其同一群体中的人的力量和作用是如何表现为不同向性和不同质性的。一个社会如果在主观意识上否认人的不同群体存在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和作用,或者在客观存在上制约了人的各个群体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与作用的正常和正当的发挥,那是在导致这些人的群体的力量和作用被否定、被制约、被无有了的意义上无法形成合力,和无法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的。而当一个社会如果在另一类范畴内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则会在人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状态下,同样无法形成合力,同样无法使人的力量和作用的发挥趋向同向性和同质性的。那么,这一类的范畴又是什么呢?就是理性,信仰,精神。

 

1.理性  看看我们现实中的社会,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恋人在恋爱不成之后,会无情地将对方致残致死,而且牵连无辜?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夫妻反目成仇,离婚不成,便会对对方进行身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甚至置于死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仅仅因为自己不顺心,便会对他周围的人们加以群体性的伤害,去报复社会?为什么会有那样多的黑社会组织,而且行为手段是那样的残忍?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为了不值一提的小利和名份而置他人于死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法轮功痴迷者为法轮功而与社会对抗、会去残忍地杀人和杀己?为什么原本是慈爱的母亲会因为不能按自己的模式塑造孩子,便会做出与慈母决然相反的行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少年杀死自己的母亲和他人竟然若无其事?为什么在已是现代社会中仍然会有那么多的企业主,仍然像对待牲口和奴隶那样,来残酷地对待他们所雇佣的、让他们发财暴富的工人?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素质低下的保安侮辱人和伤害人肆无忌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官员会将社会的和他人的财富当作自己的财富一样随便装、随便拿?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权力者颐指气使、唯我独尊,会毫不留情地整治那些“伤了”自己的“尊严”的人于无生存之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父母官”“白衣天使”对百姓的苦难、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毫无感觉?……。这里的原因固然很复杂,但人们面对这些现象往往会说:他们丧失了理性。但更确切地说,是他们从来就没有理性。

 

理性是什么?理性是相对本能和受本能驱使的原始情感冲动而言的。理性,就是人开始作为社会人排除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对自己行为的支配方式来对待他所面对的人和现实的表现,是用思维的结果来支配自己行将采取的行为的表现。更进一步则表现为用思想家们创造出的科学的、合理的、进步的并转化为了自己的思想的思想来支配自己的思维和行为的表现。缺乏理性或没有理性,或者说不用思维、不用思想来支配自己行为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并不是偶发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相当普遍的存在。因为这种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现象并不仅仅表现为上述那些违反法律的现象之中,而是在不同的人们身上以不同的方式表现着。诸如我们十分常见的“骂大街”、污言秽语、公共场所的不雅行为、残害野生动物、围观猎“奇”、返依迷信、教师对学生的冷酷、强者对弱者的持强凌弱、弱者对强者的奴颜卑漆、对文凭的崇拜等等行为现象,都有着缺乏理性、没有理性的因素在内。

 

当人没有理性时,他可能暂时不会表现出来,也可能只在某一场合、以某种事务为媒介、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完全可能随时随地、针对任何事务表现出来。一个不是理性的社会,正是通过普遍的人的没有理性、普遍的人在泛人泛事面前缺乏理性而得以体现的。2002517日《新闻信息报》所云“中国大陆游客出境旅游……,也把生活的陋习带往世界各地,令中国的文明形象受到损害”。这“七大陋习”(即脏、吵、抢、粗、俗、泼、窘)就是我们社会中的平常人没有理性的积淀。这则报道(实际上相似的报道太多了)说明的就是当一个人缺乏或没有理性时,是一定会必然地在任意时间、任意场合中得到表露的。

 

当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理性和理性社会的概念时,他们所针对的也是人的没有理性和非理性社会。当发达社会已经跨越理性社会而进入思想社会(什么是思想社会?思想社会就是国家能正确地选择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思想,并通过国家的作用将其施教于社会。社会和思想的这种关系是不同于历史的那种思想家们自己宣传自己的思想的关系的)的今天(当然这也不是否认在发达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乏理性、丧失理性的人),我们的社会却仍然处于不知理性为何物、处在非理性社会的状况中,这不能不是一种缺憾。

 

当在社会中、当社会中人的各个群体中的一部分人没有理性、缺乏理性,一部分人有理性时,我们不知道这样两部分人如何形成合力,又如何能够表现为力量和作用发挥同向性和同质性。

 

由于理性预示着现代文明的开始,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理性。我们反省历史,也应该反省的是历史中的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社会表现。如对待几十万“右派”的人的价值、生存、生命、命运的不屑一顾的漠视做法;如1958年的大跃进的狂热;如1959年反“右倾”的无情;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们的迫害;如六十年代的“阶级斗争”;如1966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的残酷,都是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行为表现。实际上这种缺乏理性和没有理性的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特别是在一些局部社会中,仍然经常发生着。当一个社会仍然会不时地表现出缺乏理性的状态时,这样的社会与现代文明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的。

 

2信仰  信仰虽然是无形的东西,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却表明,正是这无形的东西具有使一个社会中人的不同群体聚合在一起的神秘力量。信仰还具有使聚合在它周围人们表现为对信仰对象的内心的虔诚和忠诚效用。因为信仰者具有的内心的虔诚和忠诚,使人们具有愿意为信仰奉献一切——力量、财富、躯体、生命——的精神,也就使具有同一信仰的人们的力量的发挥具有了同向性和同质性。

 

看看人类历史上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虔诚和行为的一致性,以及在宗教冲突中所表现出的奉献和牺牲精神。虽然以宗教为信仰的信仰相对人类的理性、科学、文明来说,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但信仰所具有的可以使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并表现为力量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的作用,却是不可否认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信仰也表现出是可以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进步而发展进步的。这种发展进步可以是以确立起新的、可知的对象为信仰,也可以是由对传统的、愚昧的、不可知的对象的信仰转向为对科学的、理性的、可知的对象的信仰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就是因为确立起了以科学、自由、民主、平等、人性为核心的信仰,由选择这一信仰的人们聚合在这一信仰的旗帜下,通过人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和作用的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发挥而展开而胜利的,从而使人类开始摆脱黑暗、愚昧、专制的时代。

 

同样,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使无产阶级建立起了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为核心的信仰对象,并信仰这一信仰对象。因为这一信仰对象具有的方向、旗帜、召唤的作用,因而聚合起了几乎整个人类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其他群体中的一些人们的力量,兴起了表现为最具有同向性和同质性的波澜壮阔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正是在这一运动的作用下,将人类社会推进到了相对合理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

 

所以,唯有信仰才是可以将社会中的不同群体的人们持久地、甚至是永久地聚合在一起,并使他们的力量形成合力的一种召唤、一面旗帜。

 

然而,信仰不是崇拜。信仰的对象是一种无形的东西。而崇拜的对象则是有行的,如图腾、如动物、如星座、如个人。对人的崇拜也具有使人聚合在一起的作用。但对人的崇拜却无法使聚合在被崇拜者周围的人们保持聚合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这是因为崇拜者和被崇拜者都具有可塑性和可变性。

 

如对被崇拜者来说,如果他没有了号召力、领导力,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呢?如果他不再强健、不着敏锐,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如果他从被值得崇拜的形象转变为不值得崇拜的形象(如变得自以为是、武断、专横、贪婪、自私、残暴、荒淫、怯懦),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如果他改变了原有的信仰,人们是否还崇拜他?如果他病入膏肓或死亡了,人们是否还会崇拜他……?

 

所以,对个人的崇拜而使人们聚合在一起的现象,往往只是一种社会的表像。在这个表像的背后,极有可能是一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是思想的不一致,是不同心不协力。当然也就无法形成合力,无法表现为人的力量和作用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所谓身在曹营心在汉,台上握手台下踢脚,面合心不合,同床异梦,人心向背,众叛离亲,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明崇拜者与被崇拜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信仰,就不能通过对信仰对象的信仰来实现在虔诚、忠诚状态下的人的聚合,不能做到使聚合了的人们的心是一致的,不能做到在他们的力量和作用发挥时是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就会表现为每个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不仅自己的存在——愿望、追求、个性、思维、行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而且是强求存在于他周围的人们和社会也都应该是以“我”为中心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知道每个个体的人所发挥的力量和作用如何可以形成合力,又如何能够表现为是同向性和同质性的。

 

在中国历史上,汉民族很少表现出凝聚性,这不能不与汉民族没有信仰的传统相关。

 

因为信仰是使人聚合在一起的召唤、旗帜,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信仰。

 

3.精神  我们在讲到文化人具有的力量和作用时说到:“你要争取建立一个合理和理想的社会,就要有为之不懈奋斗的精神;你要发现真理,就要有探索的精神;你要坚持真理,就要有不迷信、不盲从、不妥协的精神;你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就要有抗争的精神;你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要有不畏艰辛、自强自立的精神;你要与他人友善相处,就要有宽容大度的精神;你要救助他人于危难痛苦之中,就要有人道主义精神;人们要相互尊重、平等、关爱、互利,就要有人文主义精神。民族的平等、民族的自立、民族的自强、民族的复兴、民族的振兴、民族要为人类做出贡献,都要有与其相应的精神。”“人是这样,民族是这样,社会组织(如政府、如企业等)也应该是这样。从精神的价值和意义来说,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是建立合理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合理社会的体现,是人和民族挺立的内在支撑。没有了这一支撑……,他又怎么能去建立一个合理、理想的社会呢?”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文化人自身就缺乏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用他们创造的文化去磨灭和软化人们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权力者们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而只是热衷于追求享受、热衷于对官欲、权欲、财欲、色欲的满足;如果社会中普遍的人们因为受到消极、颓废、没落、庸俗文化的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什么社会原因,而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而逃避现实、回避现实、远离政治;如果社会因为什么,使人们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被束缚了、被压抑着;那么纵然这个社会中还有一些正直的文化人,还有一部分追求合理社会的权力者,还有为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抗争的人,还有为建立合理社会(包括局部社会)而呐喊的人们,他们和他们又能形成合力吗?又能表现为力量和作用发挥的同向性和同质性吗?

 

人的不同群体在客观上都具有相应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因而也存在着他们的这种力量形成合力的可能性。然而,他们的这种力量能否发挥出来则是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他们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都正常和正当地发挥出来了,他们的力量才能形成合力,才能表现出同向性和同质性,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力量的发挥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精神,即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人和民族具备了什么精神,就会释放出相应的力量。由精神作用的这种力量的释放似乎是其他的力所无法压制、无法阻拦的。而释放出来的力量又似乎是巨大的、无穷的。精神在这里充分表现出了一种开启或关闭力的释放的阀门的作用。当人和民族的精神疲软时,就关闭了他的力量释放的阀门。当人和民族的精神充分具备时,就尤如开启了释放力量的阀门。当人的不同群体和各个群体内的人们具有不同的精神状态,因而使他们的力量难以发挥,或者所发挥出的力量和所起的作用性状是完全不同时,他们又如何形成合力,又如何表现为释放的力量是趋于同向性和同质性的呢?

 

因为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是开启力量释放的阀门,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人不能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

 

4.思想  我们希望我们的社会是在不间歇的状态下,永远趋向合理和进步意义发展的社会。为此,需要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公众有理性、有信仰、有精神,能够使人们的力量得到发挥,能够使人们发挥出来的力量形成合力,能够使形成的合力体现为同向性和同质性。而理性、精神、信仰的性状态却又与思想有再不可分割的关系。

 

我们说,理性是相对人的行为受本能和原始的情感冲动的支配而言的,理性表现为人是通过思维来面对与他发生关系的人和事,理性表现为人用思维的结果来支配自己的行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一个人的思维的结果就构成了他自有的思想。因此,理性就是思想和以思想支配自己行为的表现。即使如此,理性也仍然存在着性状的差异。比如,当一个弱者受到一个强者的伤害时,当弱者在原始情感冲动的驱使下,以特殊的、极端的方式加害于这个强者,这是弱者没有理性和丧失理性的表现。如果这个弱者经过思维,采取忍让、躲避、息事的方式对待这件事,这是弱者理性的表现。但这种理性是消极的理性。如果这个弱者将思想家们的法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寻求以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利益,这就是积极的理性。

 

如果一个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们尊崇思想家们创造思想财富的职能,崇尚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涉猎广泛的科学的、先进的、发展的思想财富,能够将这些思想财富转化成为自己的思想,那么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不仅会是理性的,而且是积极理性的。显然积极理性的人和社会,是要建立在科学的、丰富的、进步的思想财富这一基础上的。积极理性的社会也就是思想的社会。

 

当我们说到信仰的时候,只是简单地说信仰什么宗教、信仰什么主义。但无论是宗教还是主义,都是建立在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是从内容丰富的思想中孕育和精炼出来的。可以说,没有思想就没有宗教,没有思想就没有主义,也就没有可以信仰的信仰对象。

 

其次,使信仰得以孕育、得以建立的那个内容丰富的思想体系还必须是发展的。否则,作为信仰的对象就会逐渐失去号召力,信众就会减少,甚至最终不再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这对于比较固执的宗教来说都是如此。如天主教就不能不承认科学所发现的一些真理,就不能不对它在历史中所造成的冤案和所犯的错误加以平反和道歉。再如,自由、民主、平等、人性之所以成为西方社会持久的且越加坚定的信仰,就是因为使这一信仰得以孕育和建立的民主主义思想体系,并没有在启蒙思想家们那里终结,而是一直在近现代思想家们的作用下发展着、扩展着、丰富着。而反观马克思主义信仰,却从它的鼎盛时期、从它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重大影响作用的壮阔景像中,几乎一下子失去了全部信仰者。即使仍然坚持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们,也不完全知道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是怎样的。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马克思主义被人为砌筑的“大坝”一道又一道、一次又一次地阻断在历史的长河中,阻止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发展。这又是因为一代又一代的政治家们垄断(甚至可以说是强占)了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和职能。用他们创造的属于他们自己的思想,或者是他们所认可被歪曲、被曲解、被僵化的“马克思主义”取代了原本应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使马克思主义被封堵在它初始的状态,使马克思主义无法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丰富内容来填充这一思想体系,使人们不能学习这种原本应该有着新的、丰富思想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当信仰者们终于发现自己信仰的“马克思主义”,原来是被曲解的、被歪曲的“马克思主义”,是政治家们创造出的他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是不能使社会趋向更加合理的“马克思主义”,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时,而此时人们又无法知道什么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于是,马克思主义失去了信仰者。它自身不再是一种信仰的对象。这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过错。而是自喻是马克思主义者的那些替代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家们的职业和职能的政治家们的过错。

 

信仰可以默默无语的行为来表示,如祈祷行为。也可以用简单的语言来表示,如“阿门”。但能够使信仰得以孕育、得以建立、得以巩固的那个思想的体系则不行。这些个思想体系必须是不断发展的、膨胀的、内容更加丰富的。而这是需要有一个思想者的群体运用创造性的、科学的、理论的思维方式才能做到的。

 

最后,我们谈一下思想和精神的关系。

 

思想与人和民族的精神有着直接的关系,也有着间接的关系。人如果接受了某种思想,就完全可能在他的身上滋生出或激励起相应的精神。如革命精神、革命者视死如归的无畏精神,就是这些革命者们接受了革命思想而激励起来的精神。如果人们接受了人文主义思想的熏陶,就能培育起人文关怀的精神。能够生动说明思想与精神及其精神性状关系的,无疑是德国这个民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期和期间,无论是德国的士兵还是民众,都表现出了一种令人畏惧的精神。在战场上,德国士兵表现出了一种无所不摧、无往不胜的精神。德国民众则表现民族利益至上的精神。但他们的精神都是被纳粹思想支撑起来的,因而是一种疯狂的、病态的精神。战后,德国人同样表现出了令人敬佩的精神。如忏悔的精神、与其他民族相容的精神、重建家园的精神、务实强国的精神……。这些精神却是由德国民族回归的民主主义思想、人文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思想、科学思想来支撑的。这就充分地说明,思想决定着人的和民族的精神,而思想的本质则决定着精神的性状。

 

除了思想具有对精神的支撑作用,具有决定精神性状的作用外,文化则是对人和民族的精神具有广泛影响作用的一种泛在。所以,人的和民族的精神状态、精神性状往往是以间接的方式得以在普遍的人们身上滋生起来的。这个间接的方式就是文化的影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受制于健康、向上、进步的文化的影响。而消极、颓废、庸俗、没落的文化必然起到磨灭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和培植人的消极、委靡、疲软的精神状态的作用。

 

但文化绝不可能处于与思想无任何关系的状态。文化与思想的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特别是对社会和人的影响作用越是广泛的文化(不论是文化形式,还是文化产品),这种相关关系越是明显。

 

1)文化总是表达出作者的一种愿望和一种思想。如民间情歌,表达的就是创作者对爱情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就是一种蕴含于他的情感中的思想。再如剪纸。当创作者将它创作出来时,他一定认为这是美的,也就表达了他的一种美学思想。而对于那些能够对社会和人产生重要影响的文化作品,就更是表达着内涵丰富的思想。

 

2)文化往往是创作者思想的媒介。我们知道,人总是要有思想的。这对于初步具备复杂思维能力的幼儿来说都是如此。思想家和理论家是通过理论、学术的方式来阐述自己的思想的;幼儿通过不断地发问表达自己的思维和思想;而文化的创作者当他面对纷繁的社会、复杂的人际关系,并以此为文化创作的素材时,就不能不形成相应的或复杂的、或概念性的思想(如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与残忍、和谐与动乱等等)。文化人在文化的创作过程中,也就会将这些属于他的概念性的思想融入到他的文化作品中去,从文化作品中再表达出来。

 

3)自人类社会开始有了专职的思维者,有了被创造出的思想财富后,思想就不能不对社会和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就表现为,社会和人对思维者们创造出的思想的选择,并使其成为这个社会的、成为社会组织的、成为人的支配思想。作为以文化为媒介来表达思想的文化人,当然更属此列。因此,许多具有影响力、震撼力的文化作品,往往是那些接受了先进、进步思想的文化人在这些思想的支配下,用文化形式表达这些思想的作品。

 

所以,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离不开理性、进步的思想。当一个社会中的文化得到充分的发展时,当理性、进步的思想与发展的文化密切结合时,也就能够激起社会和人的积极、健康、向上、进取的精神。

 

当一个社会实质上没有了创造思想财富这一职业,没有思想家和思维者,没有理性、进步、丰富的思想财富,没有或不倡导人的理性的、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当文化人也因为复杂的社会原因而远离社会、逃避现实,这个社会中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根基,没有了内在的主旨。甚至这个社会中的文化人的主体就是由得不到理性和进步思想影响的,由放弃了理性、信仰的和原本就没有信仰的,由丧失了精神的和原本就没有精神的,由没有接受过理性、进步、科学思想影响的人们构成的,甚至发生不理性地压抑文化人的正义的信念和向上的精神的状况,那么,文化人在创造文化和利用文化形式的时候,一是受本能和原始情感冲动支配的。二是受自我为中心的纯自我思想支配的,是凭着各自的欲望、各自的思想、各自的心遂去创造文化的。这些本能、原始情感冲动、欲望、心遂、自我为中心的“思想”当然不可能是理性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也不是受这样的思想的影响的,不是反映人的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不是文化人自身参与社会——生活的体现。这样的文化只能堕入消极、庸俗、低级、没落文化的范域,只能是历史的这类文化的翻版而已。这样的文化能够对人、对社会、对民族的精神产生什么影响是不言而喻。当一个社会中的这类文化逐步成为主流文化时,或者这类文化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力具有主导作用时,即便社会中还有文化人在创造健康的文化,但是,如果他们创造健康文化的行为不是基于一种信仰、一种精神,不是为了一种正义的信念,不是要表达自己所接受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和理念,而只是为了去完成一种任务,我们不知道他们创造出的文化是不是具有现实意义,是不是具有有效的社会影响力。

 

当我们感受到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没有了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时,难道不与已经泛滥了的低级、庸俗、颓废、没落、愚昧的文化有关吗?难道不与创造文化和利用文化形式传播文化的那些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文化人有关吗?难道不与社会中的思想财富的贫乏和无有有关吗?

 

思想是理性、信仰、精神的营养和血脉。因此,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思想,不能没有理性、科学的思想。而一个进步发展中的社会,、一个正直强大的民族则不能没有丰富的、发展的、科学的、先进的思想。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则不能没有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为主流的、包容人类社会所有合理性思想在内的丰富的思想。

 

思想不仅是理性、信仰、精神的营养和血脉,也是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营养和血脉。

 

如果我们承认现实,我们不能不说,我们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一个“三无”社会。即无理性、无信仰、为精神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三不”社会。即社会形态不明晰、社会制度不明确、社会体制不健全的社会。

 

什么是社会形态的明晰?社会形态的明晰是指在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下,变革导致一个社会在结构、模式、制度、体制上有了一个全新的建构,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机制,由此构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主体,具有了新的社会特征。如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社会的权力结构、阶级和阶层状况、法律、国家的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分配关系、经济运行等等一切反映社会结构、模式、制度、体制的细节上,都是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虽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仍然保存着自由资本社会的经济成分,但社会的主体、特征则是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为主体为特征的。

 

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来说,社会形态明晰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不再存在封建社会的任何实质性痕迹,因而是与封建社会完全决裂了的社会。在资本社会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可能存在自由资本社会的实质性痕迹(如私有经济成分和不能公正对待劳动者),民众资本社会可能会存在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实质性痕迹,但决不会存在封建社会的制度、体制、甚至观念意识。任何一种资本社会形态,都必然是以一种社会形态为主体的,而不是与其他社会形态平分天下的。

 

我们之所以说我们社会的社会形态是不明晰的,不仅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特征,也存在着自由资本社会的特征。如无序竞争、残酷剥削工人、工人与企业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资本积累的原始性等等。同时也萌发了民众资本社会的特征。这些社会特征没有一种体现为是主体地位的。更重要的是,作为资本社会,我们的社会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社会的痕迹。而且其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正是这四种社会形态的特征平分着社会的天下,因而也就难以确定我们的社会形态到底是属于什么社会。

 

制度和体制是社会形态的具体体现。一种社会制度合理与否,当然取决于社会形态。因此,封建社会形态、自由资本社会形态的本质决定了封建社会制度和自由资本社会制度是绝对不合理的。但是,一种社会制度只能去反映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社会形态去决定它的存在。如果社会制度充分体现了一种社会形态,而不体现落后了的社会形态,这个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纯洁的、单一的制度,就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当一个社会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形态特征,其社会制度是无法反映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的,而是去适应所有的社会形态特征。如,去适应封建社会形态的特征、去适应自由资本社会形态的特征、去适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态的特征、去适应民众资本社会形态的特征,这个社会制度就不可能是纯洁的、单一的,而是多种社会制度的混合物。这个混合物既体现着这个社会中先进、进步的一面,也体现着落后、保守的一面。这个混合物既需要这个社会趋向先进和进步的发展,又在捍卫着这个社会中落后、保守的一面。这样的社会是无法保证这个社会是按照一种社会形态的要求运转。这样的社会在运转时,必然表现为内在的各种制度的相互冲突、相互抵毁、相互制约的异化现象。因而也就不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对社会体制来说也是如此。社会体制只有相对一种社会形态、一种社会制度来架构,它才可能是趋于健全的。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种平分天下的社会形态或社会特征,而社会的体制又只能受制于这些社会形态的制约,只能围绕着所有这些平分天下的社会形态去架构,那必然是一种混乱的社会体制,是一种不可能健全的社会体制。即,相对这些混同在一起的社会形态中的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特定的社会制度来说,社会体制不可能是健全的有效的。因为当体制去为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态而建立时,就必然构成对适应于另一种社会形态的体制的建立的干扰和制肘。这样,只要社会是多形态的,也就是多体制的,但却又无法使其中的任何一种社会体制健全起来。

 

我们的社会就处在这样一种状况中。所以我们的社会就成为了一个“三不”社会。

 

我们的社会之所以成为一个“三不”社会,固然与社会正处于剧烈变革、新旧接替的时期相关。因为在这样的时期,变革中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定型是需要过程和时间的。但更与创造思想财富职业的不存在所导致的思想的不存在(或“不存在”)相关。因为没有(或“没有”)思想者去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去补充、去完善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没有(或“没有”)思想去论证现代社会应当致力于建立怎样一种明晰的社会形态;没有(或“没有”)思想去论证适应应该被选择的明晰的社会形态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应该是怎样的;没有(或“没有”)思想去剖析现存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处于怎样一种状态,它们的本质又是怎样的,它们与社会合理性的关系、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关系是怎样的;甚至没有(或“没有”)思想去揭示对资本社会、对现实社会危害级大的封建社会的制度、体制、观念意识、文化残留在现实中是如何存在和如何表现的。

 

社会的能动发展就体现在人们去选择、去架构先进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上。而人们首先要选择的则是阐述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思想。因为社会没有(或“没有”)思想,所以就无法选择。这样,社会的发展就不可能处于真正意义的和进步意义的能动发展。而只能处于发展到哪就只能是哪、发展成什么状况就只能是什么状况、发展到什么程度就只能是什么程度的处境之中。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被动地处理社会矛盾、社会危机的困境之中。社会的这种发展状态只能是现代社会时期的自然发展的体现。“三无”“三不”社会就是社会的这种自然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不仅与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无产阶级(或先进政党)能动地改造社会的思想不相符合,也与西方发达社会的社会发展受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哲学)的影响相形见绌。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实在是有害的。

 

这种有害莫过于对人的最直接、最直观的作用了。让我们就“传销”这一话题说开。

 

为什么传销这一发端于西方社会的商业形式,在西方没有得到什么发展,而在中国不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果没有国家的严厉围堵,这种发展将是十分可怕的),而且变了质。最终发展成为了经济邪教。就是因为这种商业形式作为一粒“种子”,遇到了最适宜它生长的土壤。这个土壤就是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精神的社会。一个人(包括传销组织者和传销者)一旦加入这一邪教,就会变得没有理智、穷凶极恶,就会将造就成的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精神的真实暴露无遗,彻底体现出来。没有理性、没有精神、没有信仰的状态绝不仅仅体现在加入邪教的人们身上。诸如买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的兴起、难以遏制的官场腐败、日益兴起的学术腐败、肆无忌惮的学历造假、制假贩假、走私贩私、文化变味、法轮功的一时成功、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医德医风、丧心病狂的庸医假药、残忍的亲人和恋人相残、无辜伤害他人、仇视和报复社会、连续不断的恶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中的违规违章、官员们不平等地盛气凌人、权力者的骄横、哄抢公共和私人财物、消费者的权益肆意地被侵犯、冷漠无情的人际关系、我们的青少年们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对中华民族的残暴罪行所表现出的“宽容”“大度”“快感”(说明我们社会中的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已经没有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已经没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念,已经在精神上彻底麻木了虚无了)、普遍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诚信危机和道德危机等等、等等由舆论所揭露出的这些社会现象,以及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没有人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在重大自然灾害中、在重大人为灾祸中死难的人们降国旗、没有人为这些死难者献花、没有人为这些死难者致哀、没有人为这些死难者致歉,似乎他们的生命是毫无价值的,他们的死难是无所谓的,这是现代的不文明,是一种民族的心态,说明的只能是“三无”已经是民族性的了。这就是一种适应上述所有社会现象生长的土壤。只要这个土壤存在,这些社会现象和会像波浪一样,一波消失了,另一波又接着涌进,更新的一波又在酝酿之中(我们的社会不正是这样表现着的吗?!一个又一个正义的、但却是被动的围剿行动是无法消除这种连绵不断的“波浪”的)甚至那些已消除的“波浪”是会重复再起的。而这一切皆缘于没有思想,至少是因为没有将人类社会已有的、丰富的合理性思想传播于社会、施教于青少年,没有使其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思想缘故。比如,对传销这个经济邪教来说,无论是它的组织者还是传销者,都不具备起码的经济学常识、不具备起码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思想。

 

无理性、无信仰、无精神的“三无”,社会形态的不明晰、社会制度的不确定、社会体制的不健全的“三不”,尤如使我们进入了“地雷阵”,而且是我们自己为自己造就的“地雷阵”。所以我们中华民族才遭遇到了第二次“最危险的时候”。因此,我们社会中的那些最应该清醒的人们真的应该“起来,起来”了。这个“清醒起来”,首先应该是对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理性起来,对待思想理性起来。这个“清醒起来”“理性起来”实在是我们民族内在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民族复兴问题。如果连生死存亡都因这内在的原因而成了问题,又何谈民族振兴呢?

 

六  结束语

 

当我们按照“没有怎么样……,就将会怎样”的逻辑一步一步地往下推论,我们得出的最后一个结论是:没有思想(当然是理性的、科学的、先进的、丰富的思想),就没有理性(当然是积极理性)、没有信仰(当然是人性的、科学的信仰)、没有精神(当然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

 

那么从这里,我们按照“没有什么……,就将得不到什么”的逻辑向上追述时,我们得出的最初的一个结论是,“三无”社会遭遇的将是合理性危机,即社会的合理性发生了危机。这种危机之所以发生,也就归结为了一点,即我们的社会没有(或“没有”)丰富的、科学的、理性的、发展的、进步的思想财富。

 

如果仅从这本小册子来看,它是一种理论的推论逻辑,因而不一定为人所认可。

 

但从社会存在和变化来看,它又是一种过程的演绎逻辑,却又似乎是无法否认的。

 

然而,如果有人一定要否认它,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但是,作为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人来说,请不要忘记,责任就是使社会合理和永远趋向合理;就是使社会进步和永远趋向进步;就是使社会文明和永远趋向文明。

关于文明的思考

2002年7月24日

 

    当听到人们说到中华民族悠悠五千年的文明历史,而面对的却是现实时,我却无法自豪。是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不值得自豪吗?是文明不好吗?当然不是。那究竟是为什么呢?通过这篇文稿,我为自己解疑释惑,我让自己得到了明白。原来文明是有着本质不同的文明的。我们更需要的是具有现代本质意义的文明。只有成为了现代意义的文明社会,对历史文明的自豪才是有意义的,才能有一个愉快的感觉。  2006417日注

 

“因为理性预示着现代文明的开始,所以,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理性”——摘自本人《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

 

中华民族有着悠悠五千年的文明史。这确实不能不让她的子孙感到骄傲。

 

耳闻目睹现代发达社会所表现出的,社会对人的生命的珍惜、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耳闻目睹现代西方发达社会中,人对人的彬彬有礼、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人对环境的爱护、人与自然的和谐;耳闻目睹西方发达社会中,个体的人的文雅、体面;又确实不能不让人感受到文明的价值和文明的必要。

 

再来看看我们社会的现实所表现出的,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冷酷;对人的权利、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心态和气质;人与人相对时,要么是似乌眼鸡似的,要么是欺诈,要么是虚伪,要么是持强凌弱,要么是奴颜屈;个体的人的不雅、粗俗、蛮横、愚昧、残忍、在公共场所的旁若无人、随心所欲;人们似乎还不知道他的周围还环境的存在,对自己的对环境的破坏和涂鸦浑然不知;人们似乎也不知道还有个自然生态存在,对自己的对自然生态的掠夺和毁灭也同样不以为然……。这又不能不使我们产生怀疑,难道这就是文明?是五千年文明延续的现实表现?

 

文明就是人们已经用惯了的两个词条,即“古代文明”和“现代文明”。尽管这两个词条都包含“文明”这一词汇,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如果我们用现代文明来看待古代文明,就无法说古代文明是文明。你能说奴隶制社会是文明的吗?能说奴隶主对待奴隶的行为方式是文明的吗?当然不能。又能说封建社会的制度是文明的吗?能说封建社会中人的愚昧和残忍的文明的吗?当然不能。

 

那么,我们能因此说古代文明不是文明吗?似乎也不行。毕竟在古代那个时期,人创造了语言、创造了文字、创造了技术、创造了文化、也创造了思想。而在远古的人类中,这些则是一片荒芜。

 

面对以上困惑,我们必须对文明加以审视。或许我们会从中发现,原来,文明是相对人来说的介外文明和介入文明。古代文明即为介外文明。现代文明则为介入文明。

 

古代文明的特征是,人创造了语言、文字、文化、技术。人创造了它们,也必然利用它们。但它们的存在则是完全可以介于人之外而存在的。所以人可以将它们从外面拿来利用。即使古代的人们已经创造了思想,但除了思想家们自身以外,思想仍然是介于人之外的存在。如奴隶主们就没有将思想家们创造的思想融人到自己的头脑中去。奴隶们则因为没有文化、没有学习的机会、被严酷地束缚,而不能将思想家们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所以,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思想只能是介外之物。到了封建社会,由于统治者们实行思想专政,思想家们几乎无法创造思想。即使思想家们创造出了理性和进步的思想,这些思想也只是被禁锢着、被排斥着、被打压着的。它们无法介入到统治者和民众的头脑中去。它们仍然是介外之物。

 

因此,古代文明实质上是语言、文字、技术、文化这些非人文明。

 

那么,现代文明就应该是人的文明。确实,当科学家们创造了科学思想,当思想家们发现了人的权利、发现了社会的法权关系,当思想家们创造出了更科学、更进步、更丰富的思想,于是,这些思想开始不断地、越来越多地、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人的头脑、信仰、精神、心灵中去,与人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思想开始起着从人的内在去支配人的行为的作用。这种介入使人理性起来。理性而使人表现得文明。这就是介入文明、现代文明。也就是人的文明。

 

所以,我们可以将古代文明界定为介外文明、非人文明;将现代文明界定为介入文明、人的文明。

 

那么,自由资本社会则是古代文明和现代文明的分水岭,是介外文明向介入文明过渡的时期,是非人文明向人的文明转变的时期。

 

自由资本社会之所以是古代文明和现代文明的分水岭,是基于下列事实。

 

其一,自由资本社会不是合理社会,不是理性社会。它是对人的压迫、剥削和奴役不亚于奴隶制社会;它的利润总是血淋淋的;生产过剩使它表现出对人和对物质财富是完全丧失了理性的;战争和侵略使它没有丝毫人性而言。

 

不是理性的社会,当然不是现代文明社会。

 

其二,自由资本社会是思想迸发的社会时期。达尔文、哥白尼、牛顿等科学家的科学思想体系,亚当·斯密开始的经济学思想体系,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的哲学思想体系,欧文、傅立叶、圣西门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人文学家们的人文主义思想体系,凯恩斯的思想体系(我们应该认识到,凯恩斯思想的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远远大于其经济学意义)……,都产生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在这样丰富的报告中,思想不可能不介入到人的头脑、信仰、精神和心灵之中。因此,自由资本社会虽然是非理性、非现代文明社会,但却是一个介入社会。一旦这一介入过程完成,社会就会表现为是理性的社会,人就会表现为是理性的人。

 

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表明自由资本社会的终结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开始。表现为思想对人的介入的成功。于是,替代自由资本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成为相对合理的社会,成为理性社会。社会也就表现出了介入文明、现代文明的特征。而其本质则是人的文明。文明具有了新的本质和新的含义。现代文明由此而表现为是与古代文明决然不同的文明。

 

如果一个社会不能体现现代文明,那表明什么呢?表明它还不是人的文明的社会;表明它还不是一个思想介入了人的头脑、信仰、精神、心灵的社会;表明它还没有可以介入人的头脑、信仰、精神、心灵的丰富的思想财富;表明它是一个对待创造思想财富的职业、对待思想还不理性的社会。

 

我们可以为我们五千年的文明史而自豪。但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那只是古代文明、是介外文明、是非人文明。在这一文明史中发生了多少对人的不文明啊?!因此,我们需要的是现代文明,是人的文明,是实现这样的文明的介入文明。因此,我们更需要通过介入而理性,需要能够介入的丰富的思想财富。

 

或许,只有当我们真正进入了以介入文明为表现的、以人的文明为本质的现代文明,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为文明而骄傲的含义是什么,才能体会到为文明而骄傲的感受是什么。

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

          2002年8月18日

重要更正:文中的“社会——政治生活”或“社会—政治生活”均应该改正为“社会-政治生活”2014年4月16如注

 

这篇文稿太长(56000字),一般网友可能不想看。而我之所以贴到我的博客上,是因为它里面是有深刻的思想的。这是一篇在专家们看来,不属于哲学的文稿。而我却将它放在思维(哲学)栏中,是因为我自以为它是有哲学意义的。2006418日注

这本小册子提出了与人的社会关系相对应的人的生活关系问题.将人的生活和人的生活关系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并列为社会中的四个基本的存在.将人的生活分为六个范畴.人的生活的这六个范畴又分属为基本生活和非基本生活.人的基本生活决定着人的自然属性.人的非基本生活决定着人的社会属性.由此确定了人的非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

    这篇文稿对人的自然人属性和社会人属性及其演化规律做了深入的分析.

    对人的阶级人的解放、人的后续的、持续地解放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关系作了充分的说明。进而否定了“立足于本职,如何如何”的说教。

    通过对利益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和谐的观念。

    对“泛爱”与“狭爱”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人性与泛爱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

    最后,对政治生活的现实意义、民族复兴和中华民族对人类应有的贡献进行了表述。

这本小册子是极有现实意义的。

 

:致编辑先生的信

致编辑先生

您好。作为收到这本小书稿的您,我不知道您是不是也是收到我的《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的力量》的那位先生。所以,这里我也向您提出同样的建议,即将这本书稿复印后再提交。我想这对您来说也是值得的。

这两本小书所写得的内容和角度虽然不同,但还是有着内在的关联的。不错,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所以,推动社会的进步要依靠人民力量的发挥。然而,人民的力量如何才能发挥呢?当然是要去做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事。如果人民只做劳动(工作)生活的事,那是起不到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的。因此,与社会进步发展的事就只能是他们应有的社会——政治生活了。如果他们没有了社会——生活,也就无所谓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了。

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在人类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历史已经给予了回答。那么它的趋向是什么?就是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存在,直至政治消亡而消亡人的政治生活,直至人的社会生活诚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成为人的行为的习惯。

在这本小书写完后,从2002年第九期的《海外文摘》上看到了张郁磬的《小小义工贡献大》一文,当然也还有许多类似的有关西方发达社会中的普通人爱“管闲事”、热衷于社会活动的报道。这些报道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在西方发达社会里,人们在经过政治生活赢得了自身的权利和平等后,已习惯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了。社会——政治生活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了新的发展,正在适应新的时代的需要。说明社会——政治生活仍然是人的生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不可缺少的生活构成之一。

然而,我们的社会却因为莫名其妙的原因而不倡导人有社会——政治生活。于是,就在经过短短的时期后,竟至出现了与鲁迅笔下《药》中相似的场景。我们不敢说我们一下子倒退了一百年,但这恐怕也够让人惊恐的了。我们民族真是受害不轻啊!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真的希望人们(特别是政治家们)能从这惊恐中醒过来,能让我们的民族借助社会——政治生活来推动社会的合理和进步,也一并将自身带进理性和文明吧!

我希望我的这本小书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我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看到这本小书并产生同感。那或许有助于这本小书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谢谢您了。

2002年8月30日

正文

一  写在前面的话

 

当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生活关系”的概念时,当我在二十一世纪之初因为探讨文化问题而提出“社会——政治生活”的概念时,我对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深刻的认知。而只是感知到在人的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生活关系的。是从感性上认知这两个概念是有意义的,是重要的。但对这种意义和重要性是怎样的,并没有去做进一步的探讨,也没有多想点什么。

 

似乎是我自己提出的概念必须首先由我自己先行进行探讨似的,于是就突然将这两个概念从感性的状态进化为这样一本思想性的小册子。

应该说,这两个概念形成的基础是人的无时不在的生活。仅就这一点来说,它就应该是一个很大的题目。而人的生活作为一种存在所具有的意义——体现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状况;对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影响作用,以及社会、人、观念意识对人的生活和生活关系的影响,更是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字才能说得很透彻、很全面、很准确的。所以,这几万字的文稿尽管包含有很多思想和观点,但总的说,也仍然只能算是一些经过了分析的概念而已,因此是很不够的。希望有机会再回过头来对它们进行更详尽、更透彻、更全面、更准确的研究。当然也希望人们能用批判的方式、发展的方式提前介入对它们的更详尽、更透彻、更全面、更准确的研究。因为我想,这应该是有益于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公众的全面发展的。

 

尽管人们每时每刻都在生活着,也都在发生着生活关系,但将它们作为一个问题来探讨,也应该算是一个新的开创吧。能够从这种探讨中提出不少新的思想和观点,能有不少新的发现,也应该是值得庆幸的吧。当终于从历经费神的辛苦中完成了这本小书时,也应该是一种轻松吧。

 

但在这种轻松、庆幸之后,也有一种悲哀。因为这本小书的写成同样是基于一种存在之上的(因此,这本小书至少没有违背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原理)。而这些存在是更为可悲的。因为它伤害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和我们的民众;因为它在侵蚀着人们的头脑、思维和意识。我宁可没有这本小书中的新的开创、新的发现、新的思想的幸运,也愿意我们的社会没有这些可悲的存在。

 

然而,已经存在的存在无论如何是不能说它不存在的。我们所能做得就是去改变那些可悲的存在,去创造值得庆贺和骄傲的存在。如果我的这些新的发现、新的思想观点和这本小书有助于人们去创造这样的存在,也算是一种慰藉、一种从悲哀中的解脱吧。

 

我欢迎人们对我的这本小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但不欢迎一种中国特色的“批判”。这种中国特色的“批判”实为判决。我丝毫不怀疑,当我的这本小书邮寄出去后,即便它没有公开发表出版,也会有判官们迫不及待地进行以下判决:“极左”思潮又来了。我当然不在乎判官们会给予怎样的判决。因为这些判官们自己是没有思想的,他们的判决也不会是思想性的。因此,完全可以对他们的判决不屑一顾。但他们可能的判决可能会使我对一个问题发生兴趣。所以在这里不妨先和这些判官们商讨一下。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并且经常在人们面前虚晃着的“左”与“右”的问题。我们被搅进“左”与“右”的旋涡中的时间已经太长太长了,它现在仍然是一些判官们不愿放弃的武器。动辄就会使出来虚晃一抢。但对于什么是“左”与“右”,这对于长时间被搅进这一旋涡中的我们中国人、包括今天仍然喜欢充当判官角色的人们来说,其实并不是一个搞清楚了的问题。

 

“左”与“右”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这个存在的特征是(1)“左”“右”是对政治势力和政治势力的行为而言的。如人们常说的极右势力、右翼势力、左翼势力、极左势力以及他们的政策和行为。(2)“左”“右”倾向是政治势力自我认可的,因而是不需要由他们之外的判决者来判决的。正因为“左”“右”具有这样的特征,所以,“左”“右”不是对思想者的思想而言的。思想者们的思想是以存在为对象的,而不是创造存在的。因此,思想者们思想的差异是相对对存在的判断的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真发现和没发现、逻辑的清晰与混乱、观点的明确与含糊、唯心与唯物等等来表现的。而且,一种思想的性质最终是怎样的,同样不是由局外的判决者来判决的,而是在思想之间的争论、斗争、批判中明晰的。所以我们不能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心理现象的揭示是“左”还是“右”。而只能说是对还是错,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是真发现还是没发现。

 

当政治势力选择了与他们的立场相对应的思想,并用以指导对存在的创造时,这些思想也就转化成了、或原本就是政治家或政治势力自己的思想。如果有“左”“右”思想的存在,那也是“左”“右”政治势力创造存在的思想,而不是思想者的揭示存在的思想。所以“左”“右”的实质还是政治家或政治势力的政策、行为的“左”“右”。这就是“左”与“右”存在的一般规律。不信,你去实际对照一下。

 

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左”“右”却不是这样形成的。首先,人们将“左”“右”的对象圈定在思想者的范围内。然后给他们的思想以“左”“右”之称。其次,使思想者成为“左”“右”的不是通过思想之间的自由地、平等地、民主地批判和斗争来明晰的(实际上,通过这种方式明晰的结果也不应该是“左”或“右”,而应该是正确或错误、真理或谬误、存在或不存在、发现或没发现),而是由一些一手拿着“棍子”,一手拿着“帽子”的判官们,根据自己的惯性思维来进行判决的。当一种新的思想产生后,如果这个思想不符合这些判官们的胃口,与他们的惯性思维和固化的思想格格不入,便首先给其戴上一顶“帽子”,然后一棍打将过去,说:你是“极X”,不许你存在。于是,似乎这一思想就真的成了“极X”。全然不看社会的存在是否与这一思想相吻合。于是,中国的“极左”或“极右”就这样产生了。而被判为“极X”的人们自己是否承认,那是不用再考虑的了。但是,判官们是从来不去对政治势力及其行为进行判决的。所以,在中国也就不存在“左”或“右”的政治势力和行为。显然,这无论是从不应该存在的“左”“右”思想者及其思想来说,还是从“左”“右”政治势力的不存在来说,或是从“左”“右”存在的方式来说,显然都是违背“左”“右”存在的一般规律的。

 

如果中国真正存在着“极X”,应该首先表现为是这样一些判官。因为这些判官虽然自己是没有思想的,也不是政治势力,但却是站在一个极端的位置上(如站在一个圆锥的顶角上),高高在上地对思想进行判决的。

 

那么,中国存在不存在“左”“右”呢?从“左”“右”存在的一般规律来说,只要有政治势力存在,只要政治势力有行为、有政策、有思想存在,只要政治势力有分歧、有派别存在,就必然有“左”“右”存在。比如,腐败者就是一种极右势力。因为改革必然触及腐败者们的即得利益。因此他们必然反对改革、阻挠改革。他们就是当然的极右势力。在腐败者被揭露出而成为腐败者后,人们尽可以去无情地指责他们,甚至在人格上侮辱和谩骂他们,而在他们未被揭露出来时,判官们是决不会去判决他们是属于什么势力的。因为毕竟他们还是势力者。而势力者是惹不起的。但对于思想者,判官们则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因为思想者没有势力。判了你又能怎么样。

 

我是不在乎判官们行将可能给我判何种“刑”。因为他们没有思想,因为他们的判决没有说服力,因为他们的判决不符合“左”“右”存在的基本规律。因为我不属于可以被判为“左”“右”的对象。因为判官们原本就没有判决的资格。如果他们真的给我判了什么“刑”,那只不过表明还有人在充当中国特色的极端者,还有人再次充当了中国特色的判决者。

 

我们不希望我们的社会有极左极右的政治势力的存在,不希望有政治势力的极左极右行为的存在。但我们的社会首先不应该有这种没有思想的极端者存在(而有极端思想的存在则是完全正常的。对此我早已进行过阐释。因为只有各种思想存在,才能经过它们之间的批判、斗争和比较,使正确的、真理的思想脱颖而出,得以现显。如果任何时候只有一种思想,那么这种思想的性质和本质是无法确定的。就会形成不论它是对是错、是真理是谬误、是客观是主观、是全面的片面,社会和人都必须受它支配的局面。就必然会导致实践的盲目性,导致社会发展的不明确性,导致社会存在的不合理。社会主义的悲剧就是这样造成的)。尽管这些极端者自己没有思想,但他们的判决行为对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的影响作用却不可小视。我们的社会没有思想存在,没有正常的思想批判存在,固然与对思想创造、思想存在的意义的偏见和被轻视有关, 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与这些判官的存在相关。因为他们可以不费什么力地一手给思想戴帽子,一手执棍地打将过去,给一些思想判了“刑”,并且显得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一贯正确,绝对正确,也确实给了许多思想者以震痛,以恐惧,使人不敢再思想了。

 

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了这样的极端者,如果我们的社会重视思想财富的创造,能够使思想自由地产生,能够使思想之间公正地、民主地、平等地、正常地进行批判和斗争,那么正确的、真理的思想就会成为主导性的、主流的思想。如果我们的社会重视思想理论的学习,能够使这些主导的、主流的思想转换为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自己的思想,使他们在思想上一致起来,在力量上同一起来,那也就在政治势力和行为上最终消除了极左与极右。只有这样,我们才最终摆脱了困扰我们几十年的“左”“右”问题。

 

你说,是不是这样呢?

 

二  存在与社会  

 

人们每时每刻都处在生着、活着的状态中。可以说,只要人的生命存在着,也就在生活着。问题在于,人们是如何生活着的?人们的生活包括那些范畴?人们在社会中将建立起怎样的生活关系?人的生活怎样在体现着社会的存在?人们的生活在怎样影响着人自身的存在和思想观念的存在?人们的生活所包含的范域是如何相互影响的?这种影响又如何来影响人对生活的态度和选择?

 

尽管人们每时每刻都处在生活状态之中,但对与生活相关的这些问题的认识却并不像人们必然生活着那样会有必然的清醒和理性的认识。

 

人的生活和由生活状况所决定的生活关系问题,不仅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态度、人们对生活的选择和人的生活方式,也因为生活与每个人的关系既影响着他人与生活的关系,也是社会中所有人都必然存在的问题。因而生活和生活关系也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人的生活和生活关系的存在,是与社会的存在(即社会的形态、制度、体制、结构、模式、运作、管理等等)、人的存在(即人的自然的存在、人的社会的——权力、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追求、欲望等等——存在)、意识的存在(即思想、观念、理性、信仰、精神等等)并列的存在。

 

这四个方面的存在既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又是相互独立、相互不可替代的。

 

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就是研究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和意识的存在的(而其他思想家则往往偏重于对某一方面的存在的研究)。而且可以说,由于马克思运用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因而给以了这三种存在以最科学的解答。如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阐述了不同社会形态的形成、建立、发展和改变的必然性;阐述了每一社会形态中都必然存在相应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及其运行方式;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和归宿;阐述了人类未来社会的形态、制度(如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比资本主义社会享有更全面、更充分的民主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则因为民主已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惯,而表现为是民主已经消亡了的社会)。而在人的存在方面,由于历史的局限,马克思主义更多关注的是人的阶级性群体的存在和如何改变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阶级性群体存在状况的问题,较少地关注人的非阶级性群体和人的个体的存在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主义是忽视了人的非阶级性的和个体的存在状况的。实际上,马克思对人的存在状况的关注的基本点就是从人的个体出发的。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宗旨就是人的解放。人的解放首先表现为是人从阶级性群体的束缚中的解放。其次是人从自身异化状况中的解放。人的解放的归宿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地全面发展。虽然马克思主义对人的个体的存在的研究在细节方面相对于存在主义而过于笼统(但那完全是因为时代局限的原因),但在原则性和本质性方面,在人的存在的合理性方面,在人的发展的趋向性方面是完全超过了存在主义的。同样,在意识的存在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指导实践,意识反作用于存在的思想仍然是意识与存在的最为科学的表述。

 

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社会的存在、关于人的存在、关于意识的存在的基本原理应该仍然是指导我们改造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存在的思想,是我们不断根据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变迁以及社会新的存在状况研究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

 

在人类的社会中,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构成了最基本的存在,这是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也就是说,不论人们是否能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认识到历史的和现实的这三种基本存在的存在状况,它们都是存在着的。马克思主义就是在前人不能从主观上全面、准确地认识历史的和现实的这三种基本存在的状态下,去正确地、全面地、而且是从本质上、从规律性上来认识这些存在的。也如同我们不能从主观上充分认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状况,但这些存在都必然是存在着的一样。

 

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客观存在,其意义在于能够使人去能动地改造不合理存在,能动地创造合理存在。而不能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客观存在的最大危害性,则莫过于会使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社会存在的不合理、人的存在的不合理、意识存在的不合理)必然会在范围、程度、量、质的各个方面向更加的不合理发展。就会表象为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危机的加剧。

 

纵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就在于,表现为主观认识的毛泽东思想能够正确、全面、本质、规律性地认识中国社会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状况(毛泽东思想自身就是旧中国的意识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而反观新中国自1957年以来所表现出的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冲突、危机频发的状况,就在于没有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中国社会变化了的、新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状况。不能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去能动地创造合理的存在。而是在意志的作用下,用想象出来的“存在”去创造存在。但是,只要人们仍然不能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客观存在,那么,社会的、人的、意识的发展就是在人的浑然不觉的状态下必然处于自发地、自然地状态中的。其结果也只能是趋向更加的不合理,是表像为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危机的加剧。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不会因为人对它们的浑然不知而处于静止状态,处于向好的、积极的方面发展的。对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的浑然不知也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同用意志想象出来的“存在”去创造存在的错误是一样的。

 

所以,有一个认识客观存在的职业和这样的职业者群体的存在,对一个社会是多么地重要。这一职业者群体能够帮助人们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所有社会时期的客观存在更是多么重要。

 

三  生活的存在应该是社会中的基本存在之一

 

生活的存在,实质上是人的行为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将人的行为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并列为社会中的四种基本的存在。尽管人的行为的存在相对人的生活的存在作为社会的四种基本存在更贴切一些,但我们要想解释人的行为的存在,就离不开人的生活的存在。而且,也只有通过对人的生活的研究,才能给人的行为以定义。因此,我们不妨先用人的生活的存在来代替人的行为的存在。

 

我们已经在其他文稿中分析过,在社会的存在中,国家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是社会存在中的重要构成。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民主的,它不仅体现于民主的意识已成为社会的和人的普遍意识方面,也不仅体现于公民具有的和实际享用的民主权利方面,还体现于国家的行为不是专制的,而是民主的。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时,它不仅体现于法的精神存在于社会和人的普遍意识中,也不仅体现于公民既能自觉地守法,又能利用法去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更体现于国家在行为上是先行守法的是依法行政的,是处处、时时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的范围内的。因此,国家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是社会中相对独立的一种存在,是国家政体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人的行为同国家行为一样,是社会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存在。这是无庸质疑的。人作为一个有机生命体就决定了人必然是有行为的。人因为有可以进行复杂思维的大脑,大脑的思维又无时无刻不在支配着人的行为。因此,人不仅仅是有行为的,而且更是存在着复杂行为的。

 

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特别关注的。但马克思主义更关注的是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如社会劳动、宗教活动、矛盾冲突、阶级斗争等等。马克思主义也对人的社会活动行为的发展给予了科学的预测。如普遍的民主、习惯于遵守法规和道德、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劳动回归本质、公民习惯于参加对社会和生产的管理等等。应该说,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并由此得出了一些正确的科学结论。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应该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就应该结合时代的特征和一切可以汲取的历史经验及教训来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以及涉及人的行为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由于人的行为是社会中的基本存在之一,因此对人的行为、行为方式和与行为相关关系的研究就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必然会产生一些有意义的思想观念,就会对人的观念意识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

 

如果我们考察马克思主义中所定义的人的社会活动,就会发现,它们都只是人的生活范畴中的行为。正如我们在开篇中所说的那样,人每时每刻都处在生活的状态中。因此,人的社会活动和相应的社会行为也就都是处在人的生活之中的,是人的生活中的构成部分。也因此,人的社会活动行为也就是人的生活行为。

 

但是,人的社会活动并不能涵盖人的生活的全部。如果我们仅仅从社会活动这个范围来研究人的行为,那么这种研究是有限的。因为这样做必然导致人们对人的社会活动行为之外的行为的忽略。但这种忽略并不意味着是对人的无关紧要的行为的忽略。因而这种忽略是不利于人的对人的行为、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的全面认识的。

 

因为人的行为源于生活,所以,只有更全面地了解人的生活,才能了解人的行为、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

 

也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人的生活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与人的存在、与观念意识的存在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存在。缺乏对人的生活存在的了解,就不会对社会存在有完整的了解。所以,对人的生活的探究也就应该是对社会存在研究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人的生活及其所形成的生活关系的研究,提升人生活的文明和合理,对促进人的存在、公民意识的存在、社会的存在的进步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正如社会中的任何一种基本存在都必然受其他基本存在的影响和对其他基本存在具有影响作用一样,人的生活的存在当然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即人的生活的存在是必然要对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产生影响作用的。

 

四 人的生活的存在

 

我在近期几篇关于涉及文化的文稿中,多次提到人的生活范畴问题。我指出,人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社会——政治生活。其目的在于表明,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没有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或者说文化人没有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就没有可以使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的建立、生长和发展的基础,也就不会有有效用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那么低级、庸俗、消极、颓废文化的发展和泛滥就是必然的。

 

实际上,如果我们对人的生活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人的全部生活是由社会——政治生活、劳动(工作)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这六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对一个完全成熟的人来说,任何一个人的全部生活都是可以涵盖在这六个范围内的。一个人的生活只要是全面的、完整的,就意味着他有过或有着这六个方面的生活。任何一个人可以缺少某种或某些生活,但缺少任何一个范畴的生活,都将使他的生活不完整,都有可能构成对他的其他生活质量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表现为,对他作为“人”的存在的影响。而他作为一个“人”的存在状况又会反过来影响他的生活的状况和他的不同范畴生活相互之间的关系。

 

同样重要的是,当人的生活作为人的社会生活,也即人的群体性生活时,人们参与生活的状况就会表现为人的社会性存在的状况。就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必然的影响。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体现,甚至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存在及其合理性问题。

 

当然,无论是人的个体的生活,还是人的群体性生活,其参与的生活的范畴的状况,参与生活范畴的程度、参与生活范畴的方式、参与生活范畴的性质,也都会对人的生活的范畴自身产生影响。

 

就人的生活的这六个范畴来说,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是每个人都不能没有的生活,是人的最基本生活。即便没有劳动生活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不能没有这些最基本的生活。

子女和父母组成家庭,父母养育子女、呵护子女、爱抚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依恋,就是未成年人的泛性生活。人在性成熟以后,就有了对异性的爱和情,就会组成家庭,这就是泛性生活。人在性成熟后,更会有狭义性生活(如性语言交流、性抚摸、性交媾)的欲望。一旦有了能够满足这一欲望的条件,狭义性生活就构成了整个泛性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人丧失了性功能后,也就没有了狭义性生活的欲望和狭义性生活。但这并不表明也没有了泛性生活。老年夫妻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依恋性更强,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更好,渴望与子女的团聚和交流,以及他们的群体性生活,就是他们的泛性生活的继续。

 

泛性生活是如此,物质消费生活、睡眠生活就更是如此了。

 

至于物质消费生活,很显然,没有物质消费生活,就没有人的个体的生命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人的种群的存在。人在这一点上和任何生命体都是相同的。正是为了物质消费生活的需要,劳动生活也就相应地成为了人的最基本生活。

 

就人类来说,在基本生活的相互关系、基本生活状况、基本生活的目的来说,人和动物并无二致。因此,基本生活决定了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首先是自然人。但是,如果人的生活始终囿于基本生活范畴方面,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是不会得到改观的,是不会得到进步的,人就始终是纯粹的自然人。同理,只要人仍然离不开基本生活,人就仍然首先是作为自然人存在的。然后,在非基本生活存在的基础上,人才具有社会属性,才能成为社会人。

 

对文化生活来说,它对人的基本生活并无太大的影响。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它是可有可无的生活。因为它并不对人的个体的生命的延续、人的种族的繁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物质消费生活匮乏的远古社会时期,人们没有文化生活,但人的种群依然繁衍着。即使在现代社会时期,也会同样如此。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尽管人们的文化生活是那样的贫乏,在农村甚至就没有什么文化生活(因为许多的农民可以自娱自乐的民俗文化是被当作封资修的东西加以禁止的),人们也照样生存着,也照样繁衍着生命。这是因为人们还有着基本生活。

 

但是,从人的生存质量的改观、人的生活的丰富、人的存在状况的合理、人的精神状况的健康来说,文化生活、文化生活的状况、文化生活的性状(即社会提供给人们的文化,或人们所选择所享受的文化是积极、健康、向上的,还是消极、庸俗、低下的)则是人所不能缺少的生活。没有丰富的文化生活,人可能永远表像为是自然人。

 

而从使人成为真正的社会人、从提升人的社会属性、从人的生存的价值的体现、从人的生活质量的进步来说,社会——政治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状况、社会——政治生活性状更是人所不能缺少的生活。没有正常、正当和全面的社会——政治生活,人可能在实质上永远是自然人。当一个社会中的多数人还只是自然人时,这个社会也难以是真正现代化的。

 

所以,文化生活作为人的非基本生活,一埃成为人的生活范域,人才表像为是社会人,也才开始与动物有了区别。我们的祖先所创造的语言、文字、岩画、器皿、宗教、工具、音乐等等,都是最基本最原始的文化。但却因此而使人类开始表象为是社会人。

 

我们之所以又说文化生活作为人的生活的存在,只是使人表象为是社会人,是因为单一性的非基本生活的文化生活的存在,还不能达到使人具有真正的社会属性而成为本质的社会人的作用。而能使人真正成为本质的社会人的只能是作为非基本生活的、且属于正常、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因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功能作用超越了人的生活中的生理需求这种唯一目的性,而成为满足非生理需求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一种生活。人对社会属性的需求的目的的本质就是使人生活在一种合理的社会之中,就是改变人自己。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改造社会,就是人的解放。对这一目的性来说,人的文化生活虽然超越了人的基本生活范围,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服务于人的生理需求的。文化生活还不具有能够直接使人达到改造社会、解放人的功能作用(当然,文化的这种间接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所以,人的文化生活只能使人表象为是社会人,而不能从根本上决定人是社会人。

 

所以,虽然都属于人的非基本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说“只要人仍然离不开基本生活,人就仍然首先是作为自然人存在”“如果人的生活始终囿于基本生活范畴之内,……人就始终是纯粹的自然人”,那么,在这里我们则可以说:如果人没有文化生活,就不能表象是社会人。如果人没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即便这种“没有”表现为是从有社会——政治生活倒退到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没有”,人就无法改造社会,就无法解放人自己,人就不能在本质上成为社会人,更无所谓作为社会人的提升。因为没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就使人丧失了人改造社会、人解放人自己的这一目的性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那么,人在本质上就仍然是自然人。而人仅仅作为自然人存在是完全不符合人的本质的,是不符合人自身的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由社会人到人的社会属性不断提升这一发展规律的。

 

五  马克思主义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与人的存在关系

 

上述规律又表现为,人应该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人的发展就是体现为:人是从单一身份的自然人向具有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发展的过程。是人的社会人的内涵越来越重要、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提升的过程。是人的社会人的身份和本质越来越将人的自然人身份掩饰的过程。

 

马克思在对人的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了人的两种基本存在,即生产活动的历史和阶级斗争的历史。而人类的这两个历史也就体现着人的自然人身份和人的社会人身份。

 

纵观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过程,显然是一个从简单生产到复杂生产,从用简单工具生产到用现代化机器生产,从主要依赖体力生产到依赖智慧生产,从用经验生产到用知识生产,从生产简单产品的生产到生产无法确定的丰富的商品生产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的生产行为方式,人的服务于生产行为的思维方式,人的生产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改观了。难道人的生产活动还只是体现着人的自然人身份吗?是的。因为生产的目的没有改变。这个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为了维持种群的繁衍,为了社会带给感官的舒适。而这也一切动物生活的目的。食草动物的食草行为,挑选更好的饲草的行为,寻找更好的草场和水源的行为都是为着这一目的的。同样,食肉动物的练习捕猎的技巧行为,运用策略捕食,划定和保卫自己的领地的行为,使自己的奔跑速度超过捕猎对象的行为等等也都是为着这一目的的。人不会因为自己的生产活动方式大大超越了动物的生存方式,而使自己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

 

人的生产活动行为之所以还只是体现人的自然人身份的生活,还在于这一生活不能直接改进人应该作为社会人的存在状况。比如,它不会使每一个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当然地具备先进、进步的思想;不会当然地使每一个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不断地具备先进和进步的思想,并消除落后了的和保守的思想;也不会当然地使人的权利、利益得到公正和公平的体现和维护;也不会当然地使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体现和维护;更不会当然地使民众享有参与生产的、社会的管理的民主权利……。而这些正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是人作为社会人的体现。当人的生产活动不能直接地、当然地使人具备这些社会属性,不能直接地、当然地使人具有社会人的身份时,生产活动(也就是人的劳动生活)的作用当然只能用以体现人的自然人身份。

 

而能够使人具有社会属性的,能够使人具备社会人身份的,只能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

 

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史,其实质就是被压迫阶级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史。

 

首先,所谓阶级斗争其实就是人的一种活动。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它只能是通过具体的人来进行的。是在每个具体的人在生着的、活着的时间内进行的。因此,阶级斗争就是人的生活过程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其次,这个生活的构成部分不是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和睡眠生活这些基本生活范畴内的生活,也不是文化生活,那么作为人的生活中的一个构成,它就只能是社会——政治生活了。

 

在阶级斗争中,由于被压迫阶级不具有参加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保障他们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体制,因此,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被局限于阶级斗争这个狭窄的范域里。而且,他们的这一社会——政治生活也不能成为他们经常性的生活。也就是说,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只是在他们的生存遭遇到危机,并从这种危机中产生了改变这种危机的意识时,他们才有这种社会——政治生活。如交流改变生存危机的意识;进行秘密结社;组织起义;发动革命等等。只有在有了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时,他们才实质性地具有了社会人的属性和身份。但是,一旦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结束,特别是他们还没有完全、真正拥有作为社会人属性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时,他们就又丧失了社会人的身份。但他们的基本生活范域仍然存在,他们仍然是自然人。因此,在阶级社会时期,阶级斗争这一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在使人作为自然人存在的同时,也只能是使人断断续续地作为社会人存在。

 

人的存在的发展规律就应该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从这种断断续续的存在状况向固化地、必不可少地和不可丧失的存在状态的发展进而进步为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的比重、意义和价值远远超过人的自然属性和身份的程度而人的阶级斗争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一种能使人经常地参与非阶级斗争的、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由此而使人的社会人身份得到固化,使人的社会属性不断地得到增多和提升。

 

人为什么一定要有社会属性?人为什么一定要有社会人身份?简单地说,人如果没有社会属性、没有社会人身份,人就始终是自然人。人的这种存在与动物的存在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人不应该只是与动物相同的自然人,所以人要有社会属性,要有社会人身份。复杂地说,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社会人身份就体现于人的存在的本质、人的存在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生存的意义、人的观念意识、人的精神状态、人的道德素养等等这些要素之中。就是为了使这些要素得到体现和保障而区别于动物、而优越于自然人身份。所以,人要有社会属性,要有社会人身份。再用简单的话说,人只有使自身的社会属性不断增多和提升,使自身的社会人身份愈加能掩饰自然人身份,人就是一个现代文明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普遍的人都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都成为了现代文明的人,这个社会也才能够是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难道使人成为现代文明的人,使社会成为现代文明的社会不是人的和社会的追求目标吗?当然是的。所以,人一定要有社会属性,要有社会人身份。

 

使人不只是与动物相同的自然人,使人因为是社会人而优越于单纯的自然人,使人是现代文明的人,使社会是由现代文明的人组成的现代文明的社会,没有别的途径可走,只有走社会——政治生活这一途径,只有将社会——政治生活作为通道来走社会——政治生活这一途径

 

实际上,我们从宏观上来看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那些东西,实质上就是使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的主张。而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本质上也就是人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

 

马克思主义在人的生活中所推崇的阶级斗争、主张将工人阶级自发的阶级斗争发展为为改造旧社会的无产阶级革命,其目的在于什么?说法很多,如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旧制度;如无产阶级的解放并上升为统治阶级;如建立比资产阶级社会更民主、更自由、更人道的社会;如建立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等等。但实质只有一点,就是首先使人获得阶级人的解放。但是,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在这里终结,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宗旨是人的解放。实现人的阶级人的解放只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个环节,只是实现人的后续地解放的前提条件。实现了人的阶级人的解放之后,就是人的持续地、永远地解放。正是为了解释人如何实现人的持续地、后续地解放,马克思在他的共产主义学说中用大量的篇幅谈到了民主、民主的消亡,谈到了如何使普遍的公民参与管理和使参与管理成为人的习惯的问题,谈到了社会管理者如何转变为社会公仆的问题,谈到了如何消除人的异化的问题,谈到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人的这些可以使人获得后续地、持久地解放的途径和行为又是什么呢?不正是属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范畴吗?不正是人的早期的阶级斗争这一社会——政治生活的展开式、扩大式、延续式和丰富化的后续表现吗?获得了阶级人解放了的人们通过这些已不再是阶级斗争的、而是更丰富的、展开范围更大的社会——政治生活来不断地使自身获得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将使人表现为是怎样的人呢?就是不断具备新的思想观念的、积极理性的、有着健康向上精神的人;是恢复了人的本质的、消除异化的人;是人的权利得到实现的人;是人的人格和尊严被普遍尊重的人;是人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人;是习惯于参与生产和社会的管理,习惯于行使民主权利的人;是自由地全面发展的人;是现代文明的、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人。

 

显然,如果没有阶级斗争这一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先行使人获得阶级人的解放,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开始。同样,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在它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原理中所阐释的那些非阶级斗争的社会——政治社会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也就不可能实现

 

人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发展了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人的阶级人的解放。这是信仰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体现。那么,在实现了人阶级人的解放后,进行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在社会中展开非阶级斗争的更广泛、更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让普遍的人们通过参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来不断地获得自身的解放,就应该是地继续坚持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体现。而探讨适应阶层社会的人的解放的目标、内涵的通道(或载体)——社会——政治生活,就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六  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与分类

 

马克思在他的学说中,用大量的篇幅来研究人的异化问题,也即人的存在的本质被异化的问题。其中涉及较多的是人的劳动的异化问题。由于劳动属于人的全部生活中的劳动生活范畴,所以劳动的异化也就是人的劳动生活的异化,属于人的生活范畴被异化的问题。

 

实际上,我们只要按照马克思的思想方法来看待人的全部生活,我们会发现,人的生活可能被异化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劳动生活这一范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物质消费生活、人的文化生活、人的泛性生活,甚至于人的睡眠生活都存在着被异化的可能。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异化学说,我们可以得知,异化是相对于客观目的性而言的。如果人的行为背离了客观目的性,那么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也就被异化了。比如,对人的劳动生活来说,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客观赋予了劳动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和意义。一是用劳动创造出的财富满足生命存在的需要、繁衍后代的需要和提高人的物质生存质量的需要。二是劳动是表现人的才能和体现人的价值的手段。劳动本身是一种快乐的享受。如果资本家将劳动(包括无产阶级的劳动和他自己的劳动)仅仅作为撰取血腥利润的工具,使无产阶级的劳动所得只能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只能用于维持生命和繁衍后代的需要,使劳动带给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只能是痛苦,是生命期限的减少,那么劳动在他们那里都被异化了。

 

客观赋予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目的是什么呢?是社会的合理、公平、公正、正义,是人的解放。所以,在阶级社会中,尽管阶级斗争只能是被压迫阶级最为主要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且是一种残酷的社会——政治生活,但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却可以使人获得人的前期的解放——阶级人的解放,可以奠定使社会可以趋向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基础,可以使社会具备思想合理、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条件(但不等同于已经使人获得了完全的解放,不等同于使社会实现了完全的合理、公平、公正和正义)。因此,从总体上说,阶级斗争不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异化。而在阶层社会中,如果普遍的人没有了社会——政治生活,使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表现为是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社会就不能继续趋向合理、公平、公正、正义,人就无法获得后续地、持续地解放。这样,这种没有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就被异化了。同理,阶层社会应该是一种因为敌对阶级消亡而消亡一切阶级的社会。如果社会仍然将阶级斗争作为人的唯一的或主要的社会——政治生活,其结果非但不能使社会合理、公正、正义,不能使人获得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反而会使被斗争的那一部分人被斗争他们的那一部分人束缚了。而斗争他人的人则被“斗争”束缚了。社会上的大部分参与“阶级”斗争和被斗争的人又都被发动、领导、组织这样的“阶级”斗争的人、国家和组织束缚了。这样,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同样被异化了。

 

物质消费生活的目的是,在相应的物质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人对营养的需要,满足人的身体健康的需要,满足人的感官舒适的需要。但是,如果物质消费生活是为了满足排场、虚荣这种心态的需要,或者因为根本就没有节俭珍惜的意识,因此,在酒桌上不奢侈不足以排场、不浪费不足以虚荣,这样,作为饮食的物质消费生活就被异化了;如果物质消费生活是为了满足地位、权贵的显现,在经济条件不容许、在工作条件不必要的状况下,用大量的公款按地位、按身份、按权力配置公务用车,就必然转化为个人的物质消费生活。那么,作为行为的物质消费生活也就被异化了。至于像为活人建坟墓、为死人建豪华坟墓、几十万元买一颗荔枝、大把大把地给孩子零花钱、无节制地满足孩子对物质金钱的需要、将财富用在封建迷信活动上,用在吸毒赌博上,都是人的物质消费生活被异化的表现。

 

从泛性生活的目的来说,它不仅只是满足异性之间生理的需要。诸如建立婚姻双方的情感关系,婚姻双方的互爱互助,发生矛盾时的相互宽容和理解;关爱和养育子女,培养自己的后代成为一个合格公民、成为一个知道尊重他人也被他人尊重的人,培养孩子的社会责任感;尊重老人,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养成尊重女性的民族的和社会的风气等等,都属于泛性生活的目的。然而,当人们将泛性生活当作对对方的索取和占有,当作可以向对方宣泄和要挟的质证,把性欲的满足当作泛性生活的唯一,把子女当作非人的财富,把老人当作非人的负担,把女性的弱势当作体现自身强势的体现,当违背自然规律的、违背人的生理特征的同性相交也成为一种性生活时,那么泛性生活也就被异化了。

 

文化生活的目的是什么呢?当然首先是对人的全部生活的调节。如对一年或一天的疲劳生活的调节,以使人得到放松、得到愉悦;文化生活是对自己情感的表达;就理想的文化生活的社会性来说,是以文化的方式宣扬理性的信仰,宣扬可以协调人们相互关系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宣扬具有正义性的思想观念,去支撑起民族的、国民的、个人的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当然也不排除在上述目的的基础之上,将文化作为劳动生活以获取正当的利益。但是,如果文化生活可以不顾及他人感受、可以不顾及对社会和生活观念意识的不良影响,而成为纯粹的自我怪诞的、变态的情感和心理宣泄,如果文化所起到的社会效果是模糊人们对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理性思想的认知,是磨灭民族、国民精神的,是可以不顾及一切不良后果的获取利益的手段,那么这样的文化也就被异化了。

 

即便是睡眠生活,也是可以被异化的。比如打麻将属于(俗的)文化生活,喝酒属于物质消费生活,去网吧属于消费性的文化生活。而当一些人们在这些生活方面占用太多的时间,这不仅表明这些生活本身被异化了,而且也连带了睡眠生活的异化。因为睡眠生活是为了保证身体的健康和精力的充沛。如果没有正常的睡眠时间而影响了人的健康和精力,睡眠生活也就被异化了。异化的睡眠生活势必影响到劳动(工作)生活。如果在劳动(工作)生活中补充睡眠,劳动(工作)生活就又被异化为了睡眠生活。由此而使整个生活关系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之中。

 

其实我们只要对现实中人们的各个方面生活的现象加以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表现出的异化现象太多了,太普遍了,由此导致的生活关系也就不正常了。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消除异化。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出,不仅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那种劳动的异化现象尚未完全消除,而且还产生了新的异化现象。如能够获得较高收入的、可以享受较好物质生活条件的一些中年人才的过劳和过劳死现象;如大搞不正之风的人们和揭露出或未被揭露出的腐败者们将工作生活(劳动生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转化为个人的用于享受的物质消费生活,转化为了获取财富与女性的机会、场所与手段。同时,异化现象又相当普遍地扩展到了文化生活、物质生活、泛性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方面去了。这样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表现为人的生活关系的紊乱、不正常和不合理状态了。

 

马克思将人类社会中的和人自身的异化现象的消除视为是随同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而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人的社会的异化的泛延似乎成为了一种必然。不错,异化现象的最终消除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马克思自己都视这只能是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中才能完全做到的。但是,异化现象的消除既然是在时间和过程中实现的,那么在时间的过程中就应该表现为异化现象的趋减,而不应该是扩增和泛延。当人的生活的异化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减,而是扩增和泛延时,我们就不能不问,社会是不是把时间用在了异化现象的趋减上,又是不是有趋减异化现象的过程?如果社会是将异化现象用在了消除异化现象上,而且有消除异化现象的过程,得到的却不是异化现象的趋减,而是扩增和泛延,这是矛盾的,是不合逻辑的。

 

如果我们机械地去分析和研究人们生活中的异化现象,机械地去制定消除异化现象的过程和措施,那是很让人费神的。

 

其实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人们的生活是异化了还是没有异化,或是消除了异化,体现的都是人的生活关系。而人的生活关系就是由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劳动(工作)生活、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和睡眠生活共同构成的。是由人的这些生活相互之间的影响构成的。消除人的生活中的异化现象,也就是改变人们对各个方面的生活的态度,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生活的生活方式。就是削弱任何一种生活范域里的异化现象对其他范域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消除生活中的异化现象只不过是一些平平常常的、人们可以认识到的、也可以做的事而已。

 

人的生活既然是由社会——政治生活、劳动(工作)生活、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构成的,当然也存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存在人对生活的态度问题,存在人的思想观念对生活的影,存在着生活对人的生活态度、社会观念的影响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庞大、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专门来研究这一问题,就会使问题变得过于复杂,也太学术化了。这里,我们只想关注的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对人的其他生活方面的影响问题。或者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异化对人的其他生活方面的异化之间的关系。因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与人的解放的关系最为直接。而消除人的生活的异化,其实质就是表现为人的解放。也就是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的其他方面生活的状况,决定着人的生活观念和生活关系。

 

那么,什么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呢?

 

社会——政治生活就是人所从事的非职业之外的,亦非物质消费生活、非文化生活、非泛性生活、非睡眠生活的、与社会和公众发生某种关系的社会活动。

 

比如,对一个工人来说,他的职业是做工。那么在这之外的参加企业和社会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管理,学习宣传某种思想理论,参加结社集会,参加宗教活动都不是他职业内的事,也不属于文化生活和其他几类基本生活。但又是发生在于他生活之内的,与社会、公众和他人发生某种关系的社会活动,成为他的全部生活中的组成部分。这就是他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这种社会——政治生活对每一个有职业者甚至无职业者来说,都是可以存在的。如,对一个学生来说,学习只是为他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做知识的、技能的、能力的前期准备。但学习本身不是职业。不过这并不妨碍学生是可以有社会——政治生活的。如大学生的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活动等等。如中学生的道德讨论活动、社会服务活动、义务劳动活动、社会募捐活动等等。

 

在这里,一个人所参与的社会活动是否与社会与公众发生关系,无疑是衡量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实质上,任何可以称之为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和公众发生着某种关系的。这是人的其他生活范畴所不完全具备的特征。一个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可以完全是个人行为,但这种参与的效用却并不仅仅与个人发生关系。比如,一个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或者受到腐败者迫害的人,如果他只身与腐败者进行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就是他的非职业行为。他可以与他人共同与腐败者进行斗争,也完全可以只身与腐败者进行斗争。当反对腐败的斗争构成他的生活的一个部分时,他就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与他的这一社会——政治生活发生关系的就不仅仅是他个人,而是社会和公众。对社会而言,他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洁净。对公众而言,他维护了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这个腐败者伤害的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实际上,人的所有理性的、正义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都具有这样的意义。

 

比如对学习来说,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可以表现为是人所从事的职业的前期预备、同期扩展、后期发展,都与他行将从事或已经从事的职业相关,是他的劳动(工作)生活中的组成部分。但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理性、先进、科学的思想似乎不是一种职业,也不与人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当然,对于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来说除外),但却应该是人的最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学习和选择某种思想完全是个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但却与社会、与公众、与他人有着相关关系。因为,一个人通过学习,就有可能将思想家们的理性的、先进的、科学的思想转化为自有的思想,就必然会用这些思想去理性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他的所有行为、所有生活都可能是受这些思想支配的。他就会是一个现代文明的人,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他就使社会多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文明的合格公民。他就不会去做有损社会、公众和他人的事。也就在这个意义上维护了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他就会去维护和争取社会的合理和公正;他就会去宣传思想家们的思想,以使更多的人趋向于成为合格公民;他就会正确地影响和教育他的后代,使其成为未来的合格公民。而他所做的这一切又都构成了他全部生活中的社会——政治生活。因此,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不仅是对个人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更是人的对社会、对公众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

 

社会——政治生活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一个人在其一生中不可能参与所有的社会——政治生活。但却可以参加任何类型的社会——政治生活。

 

这里,我们不可能详尽地罗列社会——政治生活的丰富内容,但可以对人可以参与的社会——政治社会加以简单的分类。

 

学习。这里所指的学习当然不是与职业相关的学习。而是指对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学习。

 

参加社团及其相关的社会和政治活动。

 

集会。任何一个人可以不参加社团,不参与社团的相关活动。但仍然可以参与集会活动。如集会、游行、罢工、请愿、示威、研讨等等。

 

民主活动。如参与选举、听证、质询、上访、举报、配合社会调查、罢免不合格官员等等活动。

 

社会和企业管理活动。如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知情权,听取和评价管理者的述职,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出质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等。

 

公民义务。如举证,作证,社会服务,义务献血,捐献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等等。

 

社会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义演,义务宣传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志愿者活动,募捐活动等等

 

危机时期的参与行动。如救助活动,抢险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战时的参战和动员等。

 

从政者的前期活动。即从政者在以从政为职业之前所参加的社会——政治活动。如讲演,组织社团,宣传党团和个人的主张,发表时事述评,参加竞选等等。

 

思想创造。就职业性来说,思想创造和理论研究是不相同的。理论研究是在思想家已经创造出的思想的基础上,或者对这一思想进行扩延性的研究,或者是利用这一思想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或者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的委托对特定的问题进行研究。因此,理论研究可以是一种在生活中确定了的固定职业。所以可以招聘职业者来从事这一职业。对思想创造来说,是从无中创造出思想。尽管创造出的思想对人类、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乃至对每一个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和重要的关系,是人类所有职业和社会活动所无法替代的,但却不构成社会中的一项固定的职业,只能是一种虚在的职业。因而没有谁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去招聘思想家。这样做是产生不出思想家的,是创造不出有价值的思想财富的。一个社会只有允许人们能够积极地去创造思想财富,而且创造出了有价值的思想财富,不断产生着新的思想家,才表现为有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存在,才能显现这个职业的存在。当同一个社会不再有人去创造思想,不再能创造出有价值的思想,不再有思想家出现,这一虚在职业也就完全不存在了。因此,思想家不是一个在固定职业中从业的职业者。他们的创造思想的活动只能是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但是,创造思想财富作为人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活,却又是任何人可以进行的社会活动。一个社会也只有容许这样的社会活动存在,也只有有一些人们愿意将其作为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这个社会才能产生思想,才能产生思想家,才能有利于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进步、合理和文明。也才能给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带来声誉。

 

人的社会——政治社会对一个欲意体现为是合理、进步、文明、有序、公正、正义的社会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对一个社会来说,只要是符合法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人的丰富的、有序的、有组织的、有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本身,就体现着人类和社会进步的积极要素。如理性、精神、民主、公平、公正、正义、价值取向、人的社会性、道德、风尚、人性、泛爱(即利他、为他意义的爱)。如果一个社会和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没有、或者十分缺乏这些社会性的、人性的积极要素,它和他们又怎么会参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社会呢?

 

因此,对一个社会来说,只要是符合宪法的(当然应该是体现进步、文明的宪法),是有利于社会(即便是潜在的、从长远观点来看的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应该是人的生活的构成部分。

 

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在于:

 

1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生活着的一种载体。这就如一个人要到达一个目的地,而载着他到达这个目的地的马、自行车、汽车、火车、飞机、航天器等等就是他的载体一样。一个人要消除饥饿,就要吃饭。吃饭就是他的食的物质消费生活的载体。如果没有吃饭这种行为,也就没有他的食的物质消费生活。同理,如果没有具体的社会——政治生活内容作为载体,也就没有社会——政治社会存在。那么社会和人可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所能实现的所有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2.社会-政治生活是社会和人的思想进步、观念更新、增强社会意识、提升人的社会属性的载体。无论是对社会来说,还是对人来说,其思想是要不断进步的,观念是要不断更新的,社会意识是要不断增强的,人的社会属性是要不断提升的。否则,社会和人的思想和观念就会陷入保守、落后和倒退的状态;人的社会意识就会淡化;人的社会属性就会弱化,自然属性就会显现和强化(如杀生的本能、弱肉强食的本能、占有领地的本能、占有众多女性的本能、没有“人”的意识的本能等等,都属于人的自然属性)。那么,社会和人又如何做到思想的进步、观念的更新、社会意识的增强、社会属性的提升呢?所以,只能通过思想的创造,通过对进步的、科学的思想的学习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才能做到。只有在有不断产生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广泛的、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在相互影响中、在潜移默化中,才能使思想得到进步,使观念得到更新,使社会意识得到增强,使社会属性得到提升。试想,没有思想的创造,没有对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的学习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没有在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社会中的相互影响,当人们处于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空白的社会环境中,处在在不学习、不接触这样的思想的状态下,在不参与社会——政治社会的状况中,会无缘无故地、自然地、自发地使思想得到进步,使观念得到更新,使社会意识得到增强,使社会属性得到提升吗?即便遗传是可能的,那也没有先进的、科学的思想可以遗传。更何况,这样的遗传是根本不可能的。

 

3.社会-政治生活是确立起社会和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的载体。在《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我指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理性、信仰和精神。思想是理性、信仰、精神的营养和血脉。那么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则是社会和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通过实践得以体现的载体。人们可以通过将思想家们创造出的先进的、科学的和理性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并确立起科学的信仰,建立起积极的理性,支撑起健康向上的精神。但是,这种理性、信仰和精神只有表现出来,只有作用于社会、作用于人(自己和他人)时,才表明它们是存在着的,是有意义的。这种表现可以通过每个人所在职业体现出来。但职业这个范围太小了。职业甚至是构成体现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的一种制约。其实,这里的道理很简单。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他的劳动和工作(也即他的职业)中表现得很敬业。但这能说明他是理性的吗?能证明他的信仰是什么吗?能表明他的精神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是怎样的吗?我想,我们无法否定这样的人完全可能在他的劳动(工作)生活之外,去做失去理性的违法行为。我们都不会忘记关于一位妻子致某一大型国有企业一封信的报道。信中说的是这个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中层干部,作为企业的骨干如何在其劳动(工作)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敬业。而在其他生活范域则是如何利用公款消费,甚至利用公款满足对性的欲望的。说明的正是对职业的敬业并不能完全证明和体现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状态。说明劳动(工作)生活并不能决定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状态。

 

人们可以通过学习这一社会——政治生活使自己的思想进步,使自己的社会意识得到增强,使自己陈旧的观念得到更新,使自己具有内在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理性、信仰和精神,使自己的本质是社会属性的。但要使其成为外在的表现就只能以社会——政治生活作为载体。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政治生活,上述一切都是无从表现的,甚至会由内在的有而最终削减为无。因此,只有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人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成为能够体现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的载体时,人的这样的理性、信仰和精神才是始终存在的。这种“始终存在”不仅是存在的一种形态,也会是一种被固化了的存在。这正如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和所表现出的虔诚,正是通过宗教活动(人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活)来体现和达到的。宗教活动正是宗教信仰者们所搭载的通往信仰的载体。在人民革命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的人民、我们民族的精神正是通过支援革命、参加抗战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载体来体现的。雷锋精神是雷锋通过他参与的作为解放军战士这一职业之外的社会——政治生活而形成、而体现的。我们也完全可以设想,如果人们能广泛地参与我们所罗列的那些社会——政治生活,难道不能体现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有理性、有信仰、有精神的吗?而我们的社会、我们民族所表现出的无理性、无信仰、无精神的“三无”状态,难道不与没有包括思想创造在内的社会——政治社会这一载体有关吗?

 

4.社会-政治生活是确定人的正确的价值取向的载体。是只追求奢侈的物质消费生活、俗文化生活、狭性生活,还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追求适度的物质消费生活、积极健康的文化生活?这就是人的价值取向;是更多地关注社会、服务公众,关爱他人,在以不损害社会、公众、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价值。还是根本不顾及社会、公众、他人的以自我为中心,这也是人的价值取向。人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取决于什么呢?可以说,就是取决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状况。我们说,人们通过学习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这一社会——政治生活可以培植起积极、健康、向上的理性、信仰和精神。而信仰就是一种价值取向。一个人取向了一种信仰,就会进一步地选择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去服务于这一信仰,这又更进一步地体现了实践意义上的价值取向。

 

然而同样可能的是,人们可能没有先期的对信仰的选择,也可能终身不选择信仰。但却可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这一载体来选择有意义的价值取向。

 

战争期间,一些年轻的女士们去到战场从事护理工作。于是她们介入了社会——政治生活。正是在这样的生活过程中,使她们产生了对战争的痛恶,使她们具有了对伤者、对人的泛爱,使她们形成了人道主义精神。这很可能会影响她们的一生,使她们不再拒绝更多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就是一种价值取向的选择。

 

我们的一些与其他青年原本没有什么区别的青年,在参与了一些社会——政治生活后,会深感老年人的孤独和需要帮助;会认识到为老人、为他人提供帮助是有意义的;会深刻感受到贫困地区的人民生活的艰辛,因而会产生刻骨铭心的同情心;会感受到贫困地区教育的落后。于是他们会认为帮助落后地区的发展,改变落后地区的教育,为那里的人民做些事是有意义的。他们中有的人甚至选择终身为之服务。这就是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培植起的价值取向。

 

当一些文学家们不是仅从自身的本能、自身原始的情感和写作技巧写作,而是通过勤于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勤于观察社会时,他们的这种思考和观察就是他们职业范围外的社会——政治生活。他们也就在这一载体的作用下,确立起一种价值取向。他们就能创作出触动社会、影响广泛、震撼人的心灵的文学作品。他们的价值取向也就从他们的这些作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当一些记者超越他们预定的采访范围,对社会做更广泛的调查时,这种超越就是他们职业之外的社会——政治生活。于是,他们通过对种种内幕的了解,对官场腐败的了解,对一些企业主对工人的残酷压榨的了解,对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的了解,而对社会丑恶现象深恶痛绝。这就是他们的价值取向。

 

对现代社会来说,在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世袭制、任命制、终身制后,政治家和从政者对社会的管理和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社会和人们对政治家和从政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人们凭什么来选择政治家和从政者呢?对于初涉政坛的政治家和从政者来说,人们只能根据他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状况,和在这一期间所确立起的价值取向来对他进行选择。对一个有意涉足政坛的人来说,他当然不是一个当然的从政者。他的职业也不是从政。在其从政之前,他应该是热衷并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是在这个过程中确立起自己的为社会、为公众、服从法律、忠诚于国家的价值取向的人。一个从政者也只有有了这样的价值取向,当他走上从政的职业后,他才有可能是一个合格的从政者。

 

我们的一些官员对在官场中通行的腐败之道、对吃喝玩乐、对行贿受贿、对沉湎于女色根本不当回事,这就是他们的价值取向。正是因为在他们的从政前的生活中没有正当的、正常的和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对官员们来说,从政是他们的劳动或工作生活,而不是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难以确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而在他们从政后,权力又可以使他们不受制约,可以无所顾及地深陷于异化的物质消费生活、俗文化生活和狭义性生活中,他们当然只能选择这样的有悖于政治家和从政者身份的价值取向了。

 

5.社会-政治生活是培育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载体。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如果社会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需要资产阶级者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如果社会是相对合理的资本社会,它就应该是一个大众化的民主社会。也就需要大众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实际上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而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社会的理性程度。那么,大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是如何培植起来的呢?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和认识民主是什么。民主就是以民为主,民是事主,民意为主,由民做主。民是事主的“事”是什么呢?民意为主的“意”是什么呢?由民做主的“主”是什么呢?当然不只是他们职业的事。而是包括了与他们的职业相关的、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事。当他们在他们的职业之外参与这些社会的事,并体现出他们具有一定意义的做主的资格和作用时,就是他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表现,就是民主在他们身上的体现。人们只有在这种参与的过程中,民主的意识、民主的习惯才能在他们的头脑中、在他们的行为上培植起来。如果民众不参与任何他们职业之外的包括与他们的职业相关的事,他们的意志能得到表达吗?他们的意志能为主吗?他们能是这些事的主吗?他们又能做什么呢?

 

惧怕民众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是有可能的。因惧怕民主而限制民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却又希望民众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则是绝对不可能的。其结果必然是使民众远离社会,逃避现实,与社会格格不入,深陷于以自我为中心的泥潭之中,去不顾及社会、公众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去追求异化的物质消费生活、俗文化生活和狭性生活。这虽然不是封建专制社会式的对民主的对抗,却也是与民主对抗的一种形式。

 

民众缺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必然导致将人封闭在概念的“我”中,导致人将自身封闭在“我”的狭小空间中,导致人将自身的行为制约于“我”的范围内。最终导致的是人将自我与社会隔绝开来,与群体分离开来。如果人的这种存在状况具有普遍性,成为一个社会的发展趋向,这是从人的社会有机性向动物的自然性的倒退。这本身就成为了一个社会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解决这一社会——政治问题,当然只能是让民众搭栽社会——政治生活这个载体融入到社会中去。

 

6.社会-政治社会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这一问题与培植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具有相关性,但却是表现为共同的行为、不同的效果。也即,民众参与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一方面培植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另一方面则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人融入社会,阻断社会向自然性社会的倒退,使社会成为民主的社会,就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我指出,社会的进步是由广义的人民中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在正当、正常发挥的状态下共同推动的。但是,他们所表现出的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他们各自的范围内。思想理论家们的力量作用,记者的理性、合理的力量和作用,律师的正义的、合理的力量和作用,法官和检察官的公正力量和作用,警察的正义的和合法的力量和作用,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积极的力量和作用,表现为是在职业范围内来促进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但狭义的人民是不能通过他们的职业来直接推动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他们只有广泛地参与他们职业之外的社会——政治生活,才能起到推动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作用。

 

由于思想的创造并不是社会中的一种固化的职业,所以思想家或是以无业者的身份,或是在职业之外通过参与创造思想财富这一社会——政治生活这一方式来发挥推动社会进步与社会和人的文明的力量与作用的。

 

志愿者们的行为本身就体现着社会的合理和文明。但他们所参与的表现为志愿活动的社会——政治生活,决不是他们的职业。

 

此外,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记者的计划任务范围之外的采访调查、文学家们的关注社会也不是他们的职业内的事,而是他们所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因而同样具有(甚至更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的作用。

 

前面我们分析过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所具有的促进人的思想进步、观念更新、增强人的社会意识、提升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确立起人的理性、信仰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培植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这些意义一旦成为现实,体现的就是社会的合理文明和进步。这些意义的成为现实难道是可以局限于人的职业范围内实现的吗?

 

就我们所列举的那些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类别和极其丰富的内容来说,如果人们都只龟缩于自己的职业范围内,而不去参与这些社会——政治生活,我们不知道这些可以体现为社会的合理、进步与文明的现象和存在如何能够产生。除非有万能的上帝来推动或造就社会的合理、进步与文明。

 

所以,“立足于本职,而如何如何”,只能有两层意思,一是不倡导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而使人们不能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二是人们已经深陷于以自我为中心的泥潭之中而不愿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不论何种意思,其结果都不会使社会自发地趋于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反而会导致人们从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出发,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立场上,产生一系列相反的结果。如导致人们反而不愿意立足于本职,而热衷于插足于“外职”。如腐败者们的“外职”就是追求官欲、权欲、物欲、色欲;大搞不正之风者们的“外职”就是利用权力去用公款吃喝玩乐、吃拿卡要;我们的一些优秀学子们是非常刻苦立足于本职(即学习)的,但最终却插足于国外,去为他国、他民族服务去了;我们的一些有才能的青年或立足于本职而频频“插足”“外职”(即跳槽),或立足于本职而兼顾“外职”——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我们的农民恐怕是最立足于本职的一个群体了。可以他们的立足本职却使他们无法抵制瞎指挥。在“三乱”面前,他们连他们的财产、基本权利都不能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社会现象正是“立足于本职”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所以,人们不能仅仅立足于本职,也应该在立足于本职的同时,积极广泛地参与正常的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这也是一个社会人的本职和天职。

 

7.社会-政治生活是使人认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必要性的载体。人类社会作为有机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创造财富,不断产生利益,这些财富和利益又不断归属个人或个人有权享用的社会。因此,就存在一个个人利益问题,也就存在一个个人利益观的问题。

 

那么又存不存在个人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呢?如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利益。在一个个人利益观至上的社会环境中,在一个人们的思想意识是被个人利益观相互影响、相互感染的社会环境中,人的观念中只有“我”这个个人的利益,只有在与“我”发生利益关系内才存在利益这样的意识。于是,在这之外,“我”是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还有没有他利益存在。在只有个人利益观念的人们看来,既然社会中只有个人利益,既然个人利益就是“我”这个个人的利益,因此,凡与“我”发生利益关系中的利益都应该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都应该想方设法使其属于“我”这个个人。

 

除了利益观之外,还存在一个利益属性的问题。即除了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外,还存不存在其他属性的利益?其实就利益的属性而言,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只能是一种有形的财富。除此以外,利益应广泛体现于人所在的一切存在之中。如这个社会合理公正与否;这个社会中的体制和制度合理与否;国家的行为合理与否;你所在局部社会(如社区、单位)合理与否;你所在的社会和社区的治安状况、自然状况、环境状况以及从政者们的个人道德、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状况;你所在的整体社会、局部社会的风气、道德、诚信、理性状况等等,都是一种利益。从人的存在来说,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人身保障是不是利益?一个人的头脑里储备了许多科学的、进步的思想是不是财富?一个人有无积极健康的理性和精神是不是与人的利益相关?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国家的和民族的荣誉、尊严和主权是不是利益?国家的强大、势力的雄厚是不是利益?

 

在只知物质、财富、金钱是利益,只知个人利益是利益的人看来,根本不知道上述利益也是利益,是比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更有价值的利益,是比个人利益更重要的利益。甚至于因为这一类利益的原因而使自己遭受利益损失也浑然不知。

 

这就是人们的利益观。人的利益观的形成当然不能违背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

 

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的利益观就是只视物质、财富、金钱为利益,只知个人利益为利益的利益观。

 

我们不否认个人利益。甚至可以说,追求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是社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原动力。但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应该包括非物质、非金钱利益的充分实现。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是体现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利益统一、和谐的关系之中的。

 

其实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如果人们都在一个不合理的社会中存在,那么对大部分人来说,他们每个个人的全面利益如何实现?如果人们在一个存在着制度不合理、分配不合理的企业中从事着劳动生活,对这个企业中的大部分人来说,每个个人的工资利益、福利利益如何得到合理的取得?如果人们在一个治安状况非常糟糕的局部社会中生活,那么每个个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又如何来保障?如果人们在一个不讲诚信,充斥着坑蒙拐骗的社会中生活,个人的利益如何获得安全?因为你的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很可能会被与你发生利益关系的他人视为是他的利益。如果一个人在物质上、金钱上、财富上很富有,但头脑中没有任何思想储备,没有人格、尊严的意识,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没有追求,没有泛爱,那么他除了物质、财富、金钱这些利益外,还有什么利益呢?如果人们有着很多的物质的和金钱的财富,却生活在一个没有自然美,只有肮脏、污染的环境中,个人的健康、生活的情趣、自然美的愉悦的利益又何在呢?对于那些丧生于没有良好的交通秩序的人们来说,他们所有的利益也就随着他们生命的逝去而荡然无存了。对一个腐败者、抢劫者来说,他或许有过很多物质的、金钱的财富,甚至进了监狱之后也可能隐匿着很多的财富,但却最终失去了自由、权利,甚至生命。那么那些物质的、金钱的利益还有什么意义呢?

 

显然,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个人的利益应该是全面的和充分的。每个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存在时,才能得到最多的实现,才能得到在安全的保障。因此,人的利益应该充分表现为社会、公众、他人、自我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真的,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利益观是很畸形的。正是在这种利益观的支配下,因为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不在人们的意识中,所以,很多的人们是不考虑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的;还因为非物质的、非金钱的利益不被人们视为是利益,所以人们是不追求非物质、非金钱方面的利益的;所以一些人们是不关心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公正与不公正,不考虑人的权利、人格、尊严和生命这些利益的;很多的人是不需要思想、精神、理性、信誉、道德这些财富的;还有一些人们已经习惯于认为,凡是与“我”发生关系的利益都是我的利益。因而会不顾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顾及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不顾及自己除了物质、金钱之外的一切(如人身、生命、安全、个人前途、信誉、名声、他人对自己的评价等等),而不择手段、尽可能地将自认为的与自我发生关系的物质的、金钱的财富据为己有。于是,法律没有了,亲情没有了,人生的价值没有了,邻里关系没有了,良知没有了,道义没有了,人性没有了,人情没有了,人的存在价值没有了……。

 

人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利益观?这与人的生活状况和生活关系密切相关。说得明白点,就是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没有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时,就必然会使人封闭在自我狭小的空间中。人们的头脑中就不会有丰富的思想储备,人就只能从“我”这个中心去思考利益关系,就没有可以追求的社会公利。就会使人误以为人只有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和为满足这些生活所需要的物质、金钱、财富这样的利益才是可以追求的。这种排斥了社会——政治生活的生活,又必然导致生活关系的混乱,使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发生异化。从而使人形成更加错误的价值取向,更加剧了人的利益观的扭曲

 

理性的、正当的、科学的、全面的利益观的形成是人们通过参与学习这一社会——政治生活才能理解的,是通过实践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而感受到的,是通过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们在相互影响中而体验到的,是通过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们传承下去的。

 

在发达社会中,工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工会是劳动者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组织(而不是替代劳动者进行社会——政治生活的组织)。有了工会,人们才可以合法地参与所在企业、行业内的社会——政治生活。劳动者合理的利益(如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生产条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福利保险、参与企业管理、持股及分配等等利益)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由于每个人所在国家范围内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的道德状况、价值取向和职业能力关系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关系着公民的权利,关系着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关系着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关系着资本的存量,关系着社会的福利,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关系着生态和环境状况,而这些都是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每个个人的利益也就在其中。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如对选举,对社会状况的知情与评价,对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行为、道德、能力的知情与评价,对社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对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失误提出批评),既是为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也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人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捆绑在一起的。

 

当社会尊重思想的价值,将有价值的思想施教于社会时,人们就会形成一种理性的、积极的价值取向。当人们通过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这一社会——政治生活而在自己的头脑中储备了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合理的、科学的思想观点,当人们用这些思想观点支配自己的劳动(工作)生活行为、物质财富生活行为、文化生活行为、泛性生活行为和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行为时,他就可以成为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有理性的、有(积极、健康、向上)精神的人。这就是他的利益。当社会中普遍的人们都是这样的人时,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合理的、理性的、文明的社会。人们的全面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这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8.社会-政治生活是实践马克思主义的载体。我们可以将社会、人、观念意识的进步和发展视为是两种状态。一是可以不与马克思主义作主观联系的、只是在社会发展规律支配作用下的社会不断地趋于合理、进步、文明的状态。二是在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断地能动地改造世界,创造合理存在,使社会始终趋向于更高形态的发展。使社会的制度和体制不断地适应社会形态的发展。不断地消除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自然的对人的束缚,使人获得持续的、永远的解放。使不断获得解放的人能够更加能动地去改造社会、改造人自己、改造自然。

 

就这两种社会发展状态来说,公众的社会——政治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载体。这样两种社会发展状态的本质都是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但比较而言,第二种社会发展状态应该更具有科学性,因而也会更有效率,更少阻力和反复,更能体现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即便如此,人类也不能排除非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社会不选择这样的社会发展状态。但是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来说,则必须选择这一社会发展状态来推动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那么这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就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实践马克思主义当然不能是少数人的事。因为那样的话,必然导致少数人将自己的意志当作马克思主义强加于社会。因此,实践马克思主义只能首先表现为人们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来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表现为人们将宣传这样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其次,还应表现为人们通过文化生活的实践、基本生活的实践,将马克思主义的精神融入到这些社会中去,而不使它们发生异化。但这仍然是不够的,人们还应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作为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指导,才能在融入到社会的过程中,通过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来改造社会、改造人自己。因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与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关系最为直接的生活。

 

如果没有发展、宣传、学习、实践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作为载体,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一句空话,甚至连马克思主义的真实存在都是根本不可能的。

 

9.社会-政治生活是培育人的泛爱精神的载体。人与动物即有相同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人与动物的相同之处在于,人与动物一样,都是自然生物,具有自然属性。如生理的本能,如受本能驱使的自然行为(如为己利己、获取食物、求生、寻求安全、追求舒适等)。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是超自然生物的社会生物,具有意识支配下的社会属性。正是这种社会属性才能够支配人将其自然行为上升为社会行为。因而获得比自然行为更多更好的效果。如更安全,更舒适,更多、更好、更有味道的食物,能建造更大、更坚固、更美观、更有效用的住所,能生产各种各样的用品,能创造更能表达感情和具有欣赏价值的文化等等。

 

而人性更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人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泛爱。人性、泛爱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动物只有在发情时期才会表现出对异性的爱(更多的则是一种本能的需求),只有在有了后代后,才表现出对后代的爱。这种爱只能是狭爱。即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个体的爱。除此以外,爱对动物来说是不存在的。同伴的惨死,它们表现得无动于衷;同伴陷入危机之时,它们不会因为爱而去救助(当然,这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大象);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只有敌视和驱赶;每个个体之间都可能会为了食物、领地、交配权而相互争斗。这一切都是由自然决定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从本质上说无所谓爱与恨。

 

而人却可以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人可以具备属于社会属性的人性和泛爱。用更容易理解的话说,就是可以没有恨。恨,既可以表现为是侠义的恨,如对某一具体的事、对某一具体的物、对某一具体的人的恨。恨,也可以是泛恨。恨的实质是不爱。不爱可以是狭恨,也可以是泛恨。如果人没有对人的泛爱,就会表现为人对非人的爱,人对人的狭爱,人对人的狭恨与泛恨等等社会现象。

 

“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我们的社会就表现为一方面培植着人们对非人的爱,如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爱,以及对……的爱。另一方面则在培植着人们对人的恨。这种对人的恨,是对每个具体的人的恨。如对每个“右派”的恨,对每个“地富反坏右”的恨,对每个“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恨,对每个“走资派”的恨,对每个“臭老九”的恨等等。因而这种恨是侠义的恨。因恨人,而用残酷的手段整人、斗争人。由此而表现为人因为狭恨而没有理性,表现为不爱。

 

而在今天,人们自然形成的仍然是对非人的爱。如爱金钱,爱财富,爱被当作非人的财富的人。因为爱这样一些非人而不爱人。因为不爱人而表现出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冷漠无情。这种冷漠无情因为不是爱,因而就是一种恨,一种泛恨。即使人们有爱,也往往是狭爱。狭爱是受本能或原始情感支配的爱,是会导致爱与不爱的双方发生不合理关系的爱,是会因为同样的本能或原始情感而转化为恨的爱。如施爱的人最后转化为对被爱者的恨;被爱者由受爱转化为泛恨——即从来不爱施爱者;施爱者和被爱者双方由爱而转化为相互的狭恨。因而狭爱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一种非理性的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经历过的由这样的泛恨和狭爱所酿就的悲剧太多了。

 

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不论是“文化大革命”前,还是“文化大革命”后,人们爱与恨的对象和方式虽然各不相同,而本质却是相同的(即非理性地爱非人而恨人,和非理性的狭恨和狭爱)呢?显然,这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相关。“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社会是通过异化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使人产生对非人的爱和对人的恨的这种爱与恨的观念和意识的。“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九十年代后,人们是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可以说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的生活中,产生了另一种形式的人对非人的爱、以及人对人的泛恨、和人对人的狭爱这样的爱与恨的观念与意识的。

 

人如果像动物一样只是自然生物的话,是不会产生爱与恨这一社会属性的。因为动物没有复杂思维,没有思想可以接受,没有可以产生复杂意识的社会—政治生活。既然人的异化的社会—政治生活(包括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只能导致人产生异化的非理性的爱与恨这一社会意识和属性。那么,人当然也只有在有了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过程中,才能形成没有恨的、不是狭爱的泛爱这样的社会属性。泛爱,就是没有恨的爱,就是既没有狭恨,也没有泛恨,也不是非理性的狭爱的爱。

 

比如,人们通过对法的思想的学习,就知道法是不允许一个人是不能伤害另一个人的。如若伤害了他人,自己就必将受到法的惩罚。这样,人们就回因为敬畏法而不去伤害人。不去伤害人,就是不恨人,就是泛爱。再比如,人们通过对人文主义思想的学习,会懂得人与人都是“人”的意义上的同一的人,因而任何人在“人”的意义上是相同的人。即作为人的自己与作为人的他人是相同的,人的权利是相同的,人的人格和尊严是相同的,人的人身都是不可侵犯的,人的生命的价值是同等重要的,任何人都不是非人的人,都不是低人一等的人。会懂得人应该爱人、尊重人、帮助人。而且,这爱,这尊重,这帮助是人对人的,因而是对等的。即自己因为是人而应该被爱、被尊重、被帮助。他人也因为是人而应该被爱、被尊重、被帮助。自己因为是人而应该被他人爱、尊重和帮助,他人作为人也应该被自己施以爱、尊重和帮助。这样,人们就会因为意识的清醒和理性而不会去伤害他人,因而减少了恨而增强了泛爱。而学习正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爱、尊重、帮助作为人的行为当然应该发生于人的生活中,人的生活当然也包括人的社会—政治生活。

 

当人们通过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能亲身感受到给他人以爱、以尊重、以帮助,和得到他人的爱、尊重和帮助都是一种快乐,一种愉悦、一种价值时,社会的泛爱就形成了。由伤害所表现的狭恨,由冷漠无情而导致的泛恨都将被消除。人们也同样地会去理性地狭爱,而不会使狭爱转化为狭恨和泛恨。这样,社会就只有爱而没有了恨。没有了恨而只有泛爱。爱也就成为一种人性的泛爱和理性的泛爱。

 

10.社会-政治生活是使人进入和融入社会的载体。就人的存在来说,可以说是由两个圈构成的。一个是以个人为核心的、由围绕着个人的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构成的圈。另一个是由社会、民族、公众为核心的和与这一核心相关的事务构成的圈。这两个圈既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融合的,也是可以相互割裂和对立的。当一个人将自己封闭在个人自在的圈内时,也就与社会的圈发生了隔绝。而且将自己封闭起来的人必然会产生孤独、焦虑、冷漠、厌世甚至绝望的心理和情绪。会形成个人与他人和社会产生对立和对抗的关系。因此,人作为社会人应该、也必须与社会的圈子相沟通,应该融入到社会圈子中去。人只有不时地、习惯性地进入和融入到社会的圈子中去,同时又保留着自己的个人圈子的领地,人的精神、心理、情绪、心情才会是健康的、愉悦的、快乐的和充实的。

 

那么,人如何进入到社会的圈子中去呢?这并不会因为一个人生存于社会中就等于进入和融入了社会。也不会因为一个人走出了家门,走上了街道,进入了广场,汇入了人流,便表明他进入或融入了社会。因为一个人作为自己的核心,没有走出围绕着他的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的那个圈子,就意味着不论他走到哪,也就将这个自我的圈子带到了哪里,他就始终在他的那个圈内生活着。

 

因此,个人的圈和社会的圈的相通和溶合需要搭起一座桥、需要开辟一个通道才能实现。而这个桥、这个通道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是说,一个人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去做有利于社会、公众和他人的事(即便这只是一种客观效果),他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和公众中的有机成员,他也就进入和融入了生活。当他参与完了在一定时期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后,他就从社会的圈中回到了自己的圈中。但只要他不拒绝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或社会始终将这个通道敞开着(也就是容许和鼓励人们参与正当和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他就始终可以随时进入社会的圈中。当一个人已习惯于社会—政治生活时,表明他已完全融入了社会。

 

如果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从来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不论他多么渴望进入社会,多么渴望融入社会,也是无法进入和融入社会的。他已经被、或者被迫被封闭在他个人的圈子内。他的思想,他的目光,他的心胸,他的想象,他的触摸,他的情绪,他的心情,他的心理都只能受这个自我圈子的局限,他也就只能以自我为中心了(也就是说,他不想以自我为中心都不可能)。我们社会所表现出的人际关系的冷漠、心情的灰冷、生活的无意义、精神的低沉、心灵的空虚、心理的不健康等等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就是人们被长期地封闭在个人的圈内的缘故。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子内,人的物质消费生活的满足、文化生活的多样性选择、性生活的满足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且会使人的这些方面的生活发生异化,其原因就是人被封闭在个人的圈子内而使人不能进入或融入社会。

 

弗洛伊德在研究人的精神心理状态时,暗示性的禁锢是导致人的精神和心理障碍的原因,因而也暗示性的解放、性的自由是排解人的压抑方法。事实表明,性解放、性自由并不能消除人的孤独、焦虑和压抑感。反而使泛性生活异化为了狭性生活。并引发了爱兹病问题。

 

从自我的思想、自我的眼光、自我的心胸、自我的想象、自我的触摸中走出,从人际关系的冷漠中、从心情的灰冷中、从生活的无意义中、从情绪的低沉中、从心灵的空虚中、从心理的不健康中得到解脱,就是人的从新的束缚(当然人的被束缚并不只是表现在这些个人的存在方面,也表现在社会存在方面)中的解放。这样的解放需要的是人的社会—政治社会这样的载体。如我们所说的民主生活、民主政治、哈贝马斯的合理交往。人们对某一社会问题展开的集会、讨论、发表见解和评论、提出建议、参加公益活动、参加游行活动都具有放松心理、排泄情绪、消除心理压抑的作用(它的另一社会效果则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只要这些社会—政治生活的方式是理性的、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就都是人的正当和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人们就是通过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进入社会的,是通过习惯于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融入社会,并成为一个有机的(而不只是自然的)社会成员的。

 

如果你反对台独,但你不能发表评论,不能参加集会,你就被封闭在个人的圈子里而只有焦虑。如果你可以发表评论,可以参加集会,你就成为了反台独的社会成员,你就进入了社会。而使你走出个人的圈子而进入社会的,就是作为载体的评论、集会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

 

对一个青年志愿者来说,如果他尚未进行具体的、实际的志愿活动,他就还没有进入社会(仅指志愿活动而言)。他一旦参与了具体的、实际的志愿活动,他也就从个人的圈子出而进入了社会。这可能对他的一生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使他进入社会并可能影响他一生的志愿活动,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

 

七  缺失社会-政治生活的生活对人的存在和生活关系异化的影响

 

我们用较长的篇幅谈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这是一种正面的论述。这种正面的论述应该有助于人们认识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但是,人们对问题最有感受的理解,有时候通过反证更容易一些。这里我们可以做点尝试。即在人没有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情况下,将会对人、对社会造成怎样的不良影响。以反证正常的和正当的人的社会—组织生活的意义。虽然在论证社会—政治生活意义的每一节中,我们也都进行过反证。那么在这里,我们则从人的惯性思维和生活关系的异化这两个方面进行一下反证。

 

1.缺失社会-政治生活对人的惯性思维的影响。

 

缺失社会—政治生活不外乎三个原因。一是人们因畏惧而不敢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莫谈国事”即缘于此。二是社会不倡导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因为在使人们畏惧的那个存在和不倡导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们看来,社会—政治不是你们的事,不关你们的事。三是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人们已经习惯于龟缩于个人那个圈子之中,而不热衷于、也不习惯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了。社会—政治生活已不再是他们全部生活中的一个构成部分了。

 

当社会—政治生活的事“不是你的事”“不关你的事”,就意味着你只需“只管你的事”。当这样的一种思维约定成为了人们的一种心理接应后,就会产生以下一种思维链,即社会—政治的事,不是我的事,不关我的事。因此,我只管我的事。我的事是什么呢?我的事就是“只关我的事”。而“只关我的事”的事就是那些只有与“我”发生相关关系的事才是我的事。如与“我”发生直接的经济和利益的事,以及“我”想与之发生相关关系的事(如“我”想把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事)。这个思维链最后就归结为以自我为中心。当“以自我为中心”确实成为人们审视社会的出发点和行为的支配思想后,人们就会将社会的、公众的、他人的事都视为是“不关我的事”。于是就必然会发生有悖于常理、有悖于人性、有悖于基础道德、乃至有悖于在历史的不合理社会中形成的还算是好的传统道德的事。如几百人围观暴徒行凶杀人,而包括司法干部和警察在内无一人制止和报警;暴徒兽性发作,竟然在长途卧铺班车上实施强奸,同车者竟然视若无睹;甘肃省某县一个庞大的干部下乡车队将一少女挤入河中,人们下车围观,却无一人去搭救。至于老人突发疾病,横卧街头无人理睬、小偷被当场擒获却无人作证、有人遭遇车祸,司机绕道而行这样的事更是司空见惯。为什么?因为这不关“我”的事。而像“现在随处可以看到的,一幢刚使用没有几年的住宅,楼梯间、大门处、过道就变得相当肮脏。好像几十年的老楼一样。白白的墙上几个大黑脚印子,丢弃的纸箱瓶子无人清理。灰尘满地,各种小广告贴满门窗”(见200282日《光明日报》石河文)。而人们的居室却富丽堂皇、洁净无暇的报道同样不少。为什么会是这样?就是“不关我的事”和“只管我的事”的思维链和形成了的思维惯性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因为“我”的室内是我的事,所以“我”只管我的事。室外不是“我”的室内,所以不关我的事。而往墙上踏脚印、贴广告则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出于同样的原因,老人去世后,亲情不关“我”的事,而老人的遗产却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于是,亲人之间为了遗产而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动干戈;他人的财产不关“我”的事。但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则是“我”的事,于是坑蒙拐骗无所不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乱采乱挖、破坏资源的人们来说,资源宝贵不宝贵、浪费不浪费,影响不影响他人的生命财产不关“我”的事。而获得暴利则是“我”的事。所以就乱采乱挖;对于污染环境的人们来说,环境污染不污染,生活在受污染的环境中的人们权利、利益、健康是否受到损害,那不关“我”的事,只要能赚钱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

 

这种思维方式、思维链和思维惯性,在一些社会管理者们的行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更为严重,也更为恶劣。在人事问题上,国家机关人员超编不超编,成为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有没有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国家和政府机关工作有没有效率,那不关“我”的事。而“我”的子女、亲朋好友及其子女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工作,能不能吃上“皇粮”,“我”的势力能不能得到加强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所以,国家、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就成了一些官们的、权力者们的家族和势力范围;在税收上,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重不重,农民能不能生活下去、能不能活得好些,怎样的税费负担才能公平和公正,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国家和政府机构是不是廉洁?那不关“我”的事。“我”的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能不能见长,“我”的“小金库”能不能殷实,“我”能不能不担心没钱花,能不能给“我”的属下多发点奖金,多谋点福利,以赢得属下对“我”的敬畏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所以,“三乱”花样百出。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手段则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包括专政手段);公民纳税的钱,农民用他们生活的钱、子女受教育的钱、生产投资的钱而上交的费和集资款用的是不是合理,能不能产生效益,能不能不要浪费掉,能不能使人民得到回报?那不关“我”的事。而能不能搞几个形象工程,能不能显现“我”的政绩,能不能使“我”的面子灿烂,从而使“我”能升迁,能做更大的官,能拥有更大更多的权力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于是追逐形象工程、“创造”政绩便成了一种官场时尚……。

 

“不关你的事”、“只管你的事”;“不关我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只关我的事”;“只关我的事”的事,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事;这是一种多么可怕、多么危险的思维链。更可怕、更危险的是,这一思维链正在通过年青一代的父母,而过早地介入到了儿童幼小的心灵和头脑中去了。(这样的现象和相关的报道同样太多太多了)。这种思维链不仅是将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导向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结构状态中,更是一种捆绑着一个民族的链条。它将一个民族整体地牵向了深渊和陷阱之中。它貌似每个人都在管自己的事,而实际上却是在每时每刻使每个个体受到伤害,只不过是先后早晚而已。因而是在整体上伤害和腐蚀着一个民族。

 

这个思维链所导致的似乎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实际上它更危机到的是国家、民族的利益。因为当人们已经习惯于用这个思维链来审视一切时,难道不会将关系到社会的合理、国家的安危、民族的荣辱的事视为是不关“我”的事,不是“我”的事,而只去管“我”的事吗?当我们听到上百人(包括警察和司法干部)围观一暴徒砍杀一孕妇,而无人救助所表现出的冷漠、无情、残忍、无感受的麻木、或获得的是畸形态的兴奋刺激的感受状况的报道时,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将这种情景与鲁迅先生在《药》中所描述的情景相联系?因为它们表现得都是人的麻木、愚昧和“我”的心态。然而,这毕竟在时间上整整相差了一个世纪。真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一直没有进步,还是进了一步又倒回一步?我们的公众原本不是这样的。

 

从戊戌变法的七君子开始,我们的社会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开始进入和融入社会。直到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亿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争取民族解放,支援解放战争,搞土改,从而赢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在新中国建立后,尽管他们从1957年后,时常被错误地导向着,也同样积极、热情地参与着社会—政治生活,并没有将社会、公众、他人的事视为是不关“我”的事,而只去管“我”的事。那么,人们从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开始退回到个人的圈子里,开始以自我为中心,开始只管“我”的事的呢?这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从他们没有了社会—政治生活后开始的。因为社会—政治生活涉及的是社会的、公众的、他人的事和自我的事的统一。当人们没有了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没有了对社会的、公众的、他人的事的参与,就只有“我”的事了。“存在决定意识”这个不变的真理也就在这里表现为,这样的存在就必然产生这样的思维链。“意识反作用于存在”的不变真理,也就在这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我们也就看到了在这一思维链支配下的人的行为所创造的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相互伤害的存在。

 

要砸碎这个思维链不是靠什么口号式的爱国主义、民族自豪、时代精神、英雄主义的宣传所能做到的。而是要改变形成这个思维链的那个存在,即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状况。人们只有通过参与包括学习、选择、接受、转化(即通过对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学习来往自己的头脑中储备思想财富)在内的正当的、正常的和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使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和基本生活与储存于自己头脑中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和意识一一对应起来,才能形成新的、合理的思维方式。

 

一个社会中只要公众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链就会自发地形成,这是既不用教的,也是抑制不了的。这是会思维的人向原始本能倒退的表现。同样,一个社会中的公众只要有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尽管人们仍然是为己、利己的(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本能),但却可以是在对国家、社会、人类、公众、他人思维基础上的为己、利己,也是客观上的为他、利他。这才是人的合乎规律的发展。

 

我们对我们现实社会中所表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无情、极端自私、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的社会现象十分痛心,并予以严厉的指责。可是我们却不去探究人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的原因。当然,人们在分析这些社会现象时,也总是将其归因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利益诱惑。可很少从人的理性、思想、精神方面极其这些存在的基础去考虑。这是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问题的。难道我们真的不应该深究那最根本的、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吗?

 

2.缺失社会—政治生活对人的生活异化的影响。就人而言,无论是一天的时间,还是一生的时间,都是处在生活之中的。而人的生活是包括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和可能存在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人可能会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但不会没有其他生活。如果一个人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社会,他的全部的生活时间就由基本生活所分配。如果他仅仅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他的全部社会时间就由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所分配。如果他和他周围的人们都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他们都是在一个不会被受过社会—政治生活影响的生活关系和人际关系中生活的,就都是在只有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的人们的相互影响中生活的。

 

在马克思主义的异化学说中,马克思着重分析了两种异化现象。即人的异化和人的劳动的异化。而劳动的异化,实际上也就是人的生活中的劳动生活部分的异化。而人的生活不仅仅是劳动生活。人的生活当然还包括同样占据人的生活时间的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文化生活和睡眠生活,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它们又会不会同劳动生活一样被异化呢?当然可能。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异化学说,我们知道,人的劳动的异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如社会的不合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劳动生产率低、人对自身价值的不认识、人对劳动的意义的不认识、社会尚处于落后发展阶段等等。以此推理,如果人其他生活被异化的话,那也同样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

 

而人的物质消费生活的异化、文化生活的异化、泛性生活的异化的一个共同条件,就是人没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

 

因为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劳动生活、睡眠社会之外的时间就只能由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所分配。更可能的是,由于人们喜好的不同,不同的人则会刻意去追逐其中的某一类生活。

 

当然,我们不能据此说,即使人们将劳动生活时间、睡眠生活时间之外的时间都用于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有什么不对。也不能说,人们刻意去追逐某一类生活有什么不可以,即使人们这样去生活,也并不必然地会导致这些生活的异化。而问题在于:

 

由于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状况下而形成的那种思维链,就不会不作用于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因为“我”想过怎样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那是“我”的事,而不关社会、公众、他人的事。至于“我”怎么生活,会对社会、公众和他人产生什么影响、符合不符合道德,那不关“我”的事。“我”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社会—政治生活所具有的那些意义就不会得到充分的体现,社会就可能仍将处于一种不合理之中。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条件,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既然能导致人的劳动生活的异化,又为什么不可以导致人的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的异化呢?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的那些意义就不会得到现实的存在,就不会对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产生良性影响。受不到良性影响的这些生活范畴就极有可能发生异化。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就会表现为没有思想的创造、思想的教育、思想的学习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关系。就不会有理性的、科学的、先进的思想去填充人们的头脑。人的头脑中就是思想的空白。这样,人的每一生活的行为就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与之匹配的思想意识的指导或支配,人的每一生活行为就可能是由传统的、保守的、落后的甚至极端地错误思想或本能的、原始的情感冲动支配的。于是,老祖宗怎么生活,“我”就怎么生活。或者怎样的生活最能刺激感官,就去怎样生活。或者怎样的生活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为己利己的本能,就可以完全排他地进行这样的生活。那么,人的生活就不可能是正常的,而只能是异化的。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就决定了人的价值取向是舍社会—政治生活及其目的性的,是以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为追逐的终极目的的。其次,所追逐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明确的。人所选择的每一生活行为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取向。为了这样的生活的行为本身,则会使人们对生活的每一行为变得疯狂起来。这种疯狂就是异化的加剧。于是物质消费生活就会异化为超消费生活(如追求奢侈、豪华,疯狂购物)。文化生活就会异化为低俗的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就会异化为狭性生活。甚至劳动(工作)生活都会异化为不恪守职业道德、不讲诚信的劳动生活。以至于异化为非法牟利犯罪行为。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人们就处在被异化的生活范围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包括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影响),其实就是人的异化的生活观念、生活习惯、生活行为的影响。于是,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过这种异化的生活(如群体性的、家族式的违法犯罪)。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就没有社会的合理,就不会有人去干预这种异化的生活(因为那不关“我”的事、或这种社会就是“我”的事),也就没有对异化的生活加以制约和矫正的社会机制。于是人的生活的异化就会继续演化下去,且越来越严重。

 

八  社会-政治生活自身的异化

 

1.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

 

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而不是倒退、保守和愚昧)是人类生活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是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的载体和通道,人民则是推动社会进步、合理和文明的力量。因此,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就是人民借助社会—一政治生活这一载体和通道将自身的力量与作用发挥出来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政治生活只能是人的生活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如果社会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如民主生活、政治生活),就构成了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活状态,即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状态不能使社会趋向进步、合理和文明,而使社会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那么社会—政治生活也就在这个意义上被异化了。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我们能说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现代文明和介入文明)是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状态中取得的吗?我们能说社会的不合理、不进步、不文明,人的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精神,人的生活的被异化、人的生活关系的混乱是在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吗?当然都不是。因此,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状况只能是在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的状态下发生的。没有社会—政治社会就是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在社会发展的目的性上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异化了。

 

当一个社会将经济的发展视为是社会的唯一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唯一衡量标准时,至少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否定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的发展与进步、观念意识的发展与进步也是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更是社会进步的衡量标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这就不能不在客观上构成一种对社会的、对人的、对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的一种拒斥。或者说,不是将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与发展当作目的、当作整个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方面。而只是视为是一种点缀,是附着于经济发展之上的,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只是在非常时刻才利用的一种手段。这不仅是对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的拒斥,也是对这一进步发展所必须借助的载体和通道——社会—政治生活的一并拒斥。这种拒斥则表现为在行为上将社会-生活异化了。

 

社会—政治生活作为一种载体,我们已经分析过它的意义是什么。就是借助它来实现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合理、进步和文明这样一种存在的和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的实现就会使社会表现出一种有序,即在合理、文明、进步基础上的有序,以及在有序中表现出的社会长久、巩固的稳定。但是,如果人们在观念中是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不倡导人有社会—政治生活,这是在观念上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异化了

 

正是由于人们在目的性上、行为上、观念意识上将社会—政治生活异化了,导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只能表现为是一种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这种实质性的异化。不错,我们也倡导精神文明。但精神文明相对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合理、文明来说,它的范域是多么偏狭,它的内涵是多么寡少,它的概念也很贫乏。但即便如此,如果没有全面的、丰富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即没有实践意义上的社会—政治生活,人们仍然封闭在个人的圈子中,使人们不能将社会—政治生活与个人的生活发生任何关系,他们又如何精神文明呢?总不会在不与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任何关系的状况下,就平白无故地、梦幻般地、天降似的精神了、文明了吧?

 

2.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形式之二——社会-政治生活的极端化

 

回顾我国社会自1957年至1978年这一段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所表现出的生活关系,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最大特征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人的全部生活中最主要的生活构成。而且这种社会—政治生活走向了一个极端。并由此被异化了。因此,这种异化是在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状态下被异化的。这种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时间关系来看,在这一时期内,除了人的劳动(工作)生活、睡眠生活所占用的时间外,其他时间几乎全部被用于社会—政治生活。人的生活时间的分配完全可以用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这一口号来概括。也就是说,那时人们的生活除了生产就是“革命”了。这种极端是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一步一步发展成的。从57年学习“反右”实践“反右”,到58年的学习“三面红旗”实践“三面红旗”,到59年的学习“反右倾”实践“反右倾”,到六十年代的学习反“修正主义”实践反“修正主义”,到学习“四清”实践“四清”,然后是学习和实践反《海瑞罢官》,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在这一期间还伴随着支援亚非拉、学习毛泽东著作、学习雷锋、批判一些学者们的哲学思想、学哲学用哲学、搞个人崇拜等等。社会—政治生活就一直是人们没有间歇的、无法摆脱的生活。于是,人们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至少在时间上是无法顾及了。

 

这固然与经济的困难、物质的匮乏不无关系。但更与人们在观念上贬低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对人的存在的意义有关,与给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赋予太浓烈的政治色彩(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小资产阶级情调、资产阶级人性、封资修文化等等)有关。因为这会使人们一不小心就会在这些生活方面“出格”。所以人们不得不在这些生活方面谨慎一些,自制一些。

 

其实,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即使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同样可以是丰富的多样化的、充实的。因为生活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内涵丰富的、形式多彩的。因为生活是可以创造的。但是,这一切都被社会—政治社会淹没了。

 

2)从目的性和效果来看,这一时期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更是被异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标志着我们的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所以,无论是从社会的进步发展、人的进步发展、社会及人的观念意识的基本发展来说,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说,社会发展都应该去符合阶层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不是去保留甚至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的行为习惯、群体划分和思想观念。比如,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该起到推动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互适应的作用,或者说起到使社会更合理、制度更合理、体制更合理的作用,或者再进一步说,起到推动社会的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的作用,使人民通过社会—政治生活而表现为使自己成为社会的主人,是推动社会继续进步发展的力量。

 

再如,就人的存在来说,社会应该表现为是阶级消亡而不再存在,但阶层依然存在的群体结构,是每个个体作为平等的公民而存在的公民结构,是所有阶层和个体可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实现和维护人的平等、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人格、人的自由、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利益、人的幸福存在的社会。

 

就人的思想观念来说,社会应该在因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束、阶级的消亡的社会条件下,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来消除只适应于革命和阶级需要的革命思想和阶级观念,以及人的阶级属性。以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观念;确立起社会后续地、持续地趋向合理和文明的观念;确立起法的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民意识、“人”的观念、泛爱精神等等观念意识。

 

社会应该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不断地消除非阶级因素对人的束缚,使人能够不断地获得新的解放。

 

就人的属性来说,人作为人,首先具有的是人的属性,即人性。其次,人才因为阶级的原因而具有阶级的属性(即阶级性)的。因此,在阶级社会中,人是有着双重属性的人。人的人性的属性在阶级社会时期往往被人的阶级性掩饰了。但人性的被掩饰并不等于人性的不存在。因此,随着阶级的消亡,人就应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由人性和阶级性的双重性向单一的人性属性回归,使人的人性得到恢复、发扬和升华而体现为理性和泛爱。

 

然而,我们的社会所经历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并没有达到这些合理的目标。反而使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更反向于这些目标。社会的不合理、制度的不合理、体制的不合理以不同于阶级社会中的不合理的方式而存在。特权的不平等、身份的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代替了阶级的不平等;人为的阶级划分代替了自然的阶级之分;人的阶级性不但没有弱化,反而更强化了;人性几乎被这种人为强化的阶级属性泯灭了;人的价值从阶级社会中的牛、马似的非人化,而转化为同样是非人似的“螺丝钉”和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工具的非人化;人民从是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对象,变成了被控制、被操纵、被利用的对象(如被利用于反“右派”、反彭德怀、反另一部分人、反刘少奇、搞个人崇拜)。而人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人”的观念就更无从谈起了。

 

概括地说,社会不是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使社会更加合理而使政权自然地得到巩固,而是仅只为了巩固政权而不顾及社会、人及观念意识的进步与发展

 

当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用于这样的目的、起到这样的作用、达到这样的结果时,是表现为违背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规律的。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当然只能是被异化了。

 

3)从手段来看。人为什么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如果我们将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看作是人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就很好回答。从最体现为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的角度来说,就是因为社会—政治生活会产生利,会有利于特定的人。如阶级的解放、消灭压迫、消除剥削都是利。而获得这些利的则是受压迫、受奴役、受剥削的被统治者的那些人的群体。是这些群体中的每个个体。因此,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首先在于它能产生利。其次,这个利是公利。这种公利又有利于每个个体。因而这种利又是公利和私利的统一。这具有普遍性意义。也就是说,阶级社会中的人的正义的社会—政治生活具有这一意义。阶层社会中人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具有这一意义。因此,社会—政治生活同人的劳动生活一样,是一种可以获利的必要的生活。因为这种利又具有公利的价值,所以它更是人作为群体所必要的生活。既然社会—政治生活是群体的人获取公利的生活,它就应该是在人们清醒意识下所自愿参与的一种生活。

 

然而,当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作为实现不具有公利的、或只是只有私利的手段来使用时,它就被异化了。比如对大跃进、共产风来说,从表像上看,它的目的似乎在于公利,即,使经济在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状态下,通过超速发展而有利于公众;使社会在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状况下大踏步进步,让中国人民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从而有利于公众。实际上,这样的公利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这样做不仅形不成公利,反而使公众和个体的人受到损失和伤害。这样的实际效果只能表现为是政治家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人的与大跃进、共产风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成为政治家体现个人意志的手段。而反彭德怀、反刘少奇的社会—政治生活就更直接表现为是政治家维护个人权威、实现领袖欲的手段了。

 

我们说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是可以获得公利的,因而应该是人们在清醒意识下自愿参与的生活。如果人们在非清醒意识下、非自愿而不得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就是一种强迫手段下的参与。这同样是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比如,对反“右派”斗争这一社会—一政治生活来说,人们看着一个个自己所熟悉的、有正义感的、对党和社会主义有感情的青年和知识分子被划为“右派”,被批斗、被专政、被流放时,人们就搞不明白这场斗争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人们表像上的对这一斗争目的性(反击“右派分子”企图推翻党的领导)的附和,并不能掩饰人们实际的不清醒。但是,人们却不能不参与这一社会—政治生活。因为谁不参与这一社会—一政治生活,自己就有可能被划为“右派”而遭受苦难。这就是一种手段上的强迫。用这种强迫的手段迫使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这种违背社会—政治生活基本原则(即公众在清醒意识下的自愿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必然被异化。

 

纵观我国社会历史从1957年至1976年甚至更晚一些时期中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我们当然不能说人们所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是全部被异化了的。但从总体上看,从主流来看,社会—政治生活是被异化了的。我们说人的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民借以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那么异化了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当然也就起不到这样的作用。相反的是,则会使处于进步状态的、有希望的社会变得混乱、无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所以,在遭遇了“文化大革命”以后,我们的社会不得不借助正义的社会—政治生活来终止“文化大革命”,推进改革开放。

 

如果说,从1957年到1976年这一段历史表现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被极端化而异化,所以起不到推动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的作用,不能使人获得公利,反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话,那么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也是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它也违背了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它使人的生活中失去了一种十分必要的生活,失去了可以获利、获得公利、获得公利和私利达到统一的一种生活。那么,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这种异化又是否同样会起不到推动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发展进步的作用呢?又是否同样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呢?也就是说,不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的形态和发生的方式如何,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意义?是的。因为异化的本质是相同的。

 

现实社会所表现出的各种矛盾、各种危机、思想状态的涣散混乱、(无理性、无信仰、无精神的)“三无”、(社会形态的不明确、社会制度的不合理、社会体制的不健全的)“三不”的状况,正是于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为了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社会状态相偶合的。因此,我们就不能说它们纯粹是偶合,是没有任何相关性的。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具有它的普遍性意义,异化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具有它的普遍性意义。

 

其实,从社会—政治生活的本质来说,只要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不是被异化的,而是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和理性的,它就最适宜是在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因为这样的社会—政治社会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正常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是人作为社会人在其全部生活中所必须有的生活(这正如我在《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所说得那样:当人民与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失去了关系时,人民就成为了纯粹的生产者、纯粹的经济人、纯粹的物质生活者。这里所说的人民与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的关系,也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且,因为人们的正当、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必然是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这又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存在任何特殊的、少数人的利益集团。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应该是所有的阶层共同构成了一个唯一的利益集团。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只是、也只能是服务于和有利于这个唯一的利益集团的。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因为有着特殊的利益集团、因而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不能不受这些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影响所不同的。所以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普遍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但特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就不能不使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合理的功能作用打折扣。而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生活来说,却完全可以不是这样的。

 

然而遗憾的是,人的社会-政治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又总是被异化了的。这又是为什么呢?这是应该认真地加以研究和吸取的历史教训。

 

九  如何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

 

“文化大革命”终结之前的历史时期,确实给我们的社会留下了太多、太惨痛、太深刻的历史教训。这太多、太惨痛、太深刻的历史教训简直到了让人不能不吸取的严重程度。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极端性异化,就是这些历史教训之一。或许,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异化形态(即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就是吸取这一历史教训的一种表现和结果。如果真是这样,则表明,吸取历史教训也应该是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而不应该是从历史教训的那一极端走向另一极端。错误地吸取历史教训与历史教训中的错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错误。那么,由错误而导致的结果在本质上也必然是相同的,即都无益于公众的利益——物质的利益和非物质的利益、公利和私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和所有这些利益的兼顾、协调和统一。

 

就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来说,最基本的历史教训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该是正常的和正当的。如果说现实社会在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方面也有历史教训可以吸取的话,那么这个最基本的教训就是,在承认人是社会人的基础上,承认人应当有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

 

当然,人们可以吸取的历史教训远不至这些。

 

大凡经历过五、六十年代的人们都不时会流露出对那一时代的怀念和眷恋(当然受的严重伤害的人们是不会有这种心情的)。因为那毕竟是充满着激情和精神的时代。我们可以将这种激起归纳为豪情、热情、(心情的时而)舒畅和革命精神、战斗(战天斗地)精神、雷锋精神、忘我精神。

 

(说到舒畅,我想它应该是人的生存质量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今天的人们似乎总是处在莫名的压抑、紧张、愤满、疑惑、不解、冷漠、无奈、无聊、担忧、空虚的心情之中,很少有五、六十年代那种不时有的舒畅心情了。这是七十年代以后的人们绝对体验不到的一种心情。八十年代的人们也曾经过一种获得解放、摆脱阴影后的、充满着理性向往和希望的心情。而九十年代却什么都没有了。)

 

然而,理性又不能不使人承认,这种激情和心情的存在和体现,是以巨大的代价换得的。或者说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这些代价可以概括为:

 

1.人的思想观念的被扭曲,理性的被忽视,人性的泯灭,迷信般的崇拜,盲目的服从。

 

2.法制的被摧毁,人治的强化,社会的不合理(当然是与旧中国的社会不合理不相同的不合理),人的权利的被剥夺,人的价值的被无视。

 

3.包括几十万“右派”在内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的人格的被侮辱、尊严的被践踏、人身的被摧残、生命的被灭杀。

 

4.经济的巨大损失和不发展,生态的破坏,人民的贫穷,各项事业的不发展。

 

5.扼杀了人的正当的和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和物质消费生活极度地贫乏。

 

五、六十年代是一个矛盾的时代。这些矛盾充分反映在思想、信仰、道德、爱与恨、精神、力量、价值取向、诚信、情绪这些方面。

 

从思想来说,人们的头脑里不是空白的,而是有思想的。但是,人们头脑里充斥着的不是理性的、科学的思想。而是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思想。诸如阶级的观念、阶级斗争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等等。

 

从信仰来说,人们有着对马克思主义、对共产主义的信仰,而且这种信仰是真诚的。但是这种信仰又是缺乏充实的内涵的,(在客观上)是不能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

 

从道德来说,人们普遍具有为他、为社会、为它的上层道德(或高尚道德)。却不具备不损害他人的权益的基础道德。

 

从爱与恨来说,人们对非人是非常的爱。但是却不爱人。对人既是泛恨,更有狭恨。

 

从精神来说,人们的精神是高昂的、奋发的。但却往往又是冲动的和缺乏理性的。

 

从力量上来说,人们所发挥的力量是巨大的。但效果却是适得其反的,甚至是破坏和毁灭性的。

 

从价值取向来说,人们选择的是牺牲自己而为国家、为社会、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价值取向。但却又总是实现不了理想、看到的是现实与理想的背离。

 

从诚信来说,人民是诚实的。而一些政治人物则是不讲诚信的。

 

从情绪说,人们不时地有着舒畅的心情。却又不时地陷入紧张、压抑、人人自危的状态之中。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的生活构成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这些矛盾的现象的产生就不能不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因为人们有社会—政治生活,所以就会产生那些有意义的、积极的一面。又因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被异化了的,所以就会产生消极的、有害的一面。如果人们没有了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那就只能产生消极的有害的一面。因为有意义的、积极的一面是不会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状态下无端地产生的。所以,人们在吸取历史的教训时,不应该仅仅只是吸取有、但却是被异化了的社会—政治生活的那一时期中的教训,也应该吸取没有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时期中的教训。

 

所以,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是:

 

1.首先要辨证地看待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所具有的意义,以及社会-政治生活在人的全部生活中的位置、对个体的人的影响作用、对人的生活关系的影响作用、甚至对整个民族的影响作用。如果不是辨证地来看待社会—政治生活,那只能导致以下结果,或者全面地、或者从主流方面否认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使社会——政治生活不能成为人的、公众的正常的和正当的生活,从而对社会的发展、对人的发展、对观念意识的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或者仍然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导向非理性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会再发生的了)。因此,如何看待人的社会—政治社会就不能不是第一位的。

 

2.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作为社会人的全部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和有意义的构成部分,是对人自身和人的其他生活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生活。因此,人不能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该表现为是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而不能是被异化的。

 

3.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化与社会合理性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这种适应性包括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内容、形式等等。而不能是一成不变的。

 

4.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符合既能获得公利、又能获得私利、公利与私利的统一这样的社会效果;应该符合人的意识的清醒、自愿参与这些基本原则。而不应是少数人为达到自身目的的、为体现自己意志的对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控制、支配和操纵,不能成为强制他人的手段和工具。

 

5.社会—政治生活既然具有使人民的力量借以发挥出来、以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的作用,它就具有社会性,因而它也是社会力量(如政党、国家等)可以借用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式,就如同社会的力量可以借助经济的形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因此,社会力量完全可以从社会进步发展的角度出发、从人的进步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人们清醒、自愿、理性参与的前提下,通过引导的作用、组织的作用、计划的作用来促进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开展,将其纳入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范围之内,纳入社会和人的进步发展的规划之中。

 

6.只要人的可能的社会—政治生活是符合基本原则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就应该让人们参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国家、政府、社团可以对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加以引导、组织,但不能不让人们自己参与,而是替代人们自己的参与。比如,我们深感一些农民、一些企业中的、特别是一些私人企业中的劳动者是没有地位的,是被不公正对待的,甚至是受到严重的伤害和剥削的。人们很同情他们,也很想改变这种状况。但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担心,即如果这些农民、这些劳动者自己去改变这种状况(其实这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会怎样怎样。于是,便不倡导这些农民和劳动者自己通过合法的社会—政治生活去改变这种状况(这反而给那些造成这种状况的人们继续维持这种状况以借口,甚至变本加厉地去恶化这种状况)。而是由自己来替农民和劳动者改变这种状况。如替他们换干部,替他们建工会,然后再由这些干部和工会去替他们改变这种状况。总之,是“替”他们,而不是让他们自己通过正常的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来改变自己的状况。结果使这种状况久拖而不得解决。甚至连相应的法在这里都不起任何作用。这又会在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上产生什么影响呢?那只能是对一切的不信任和无奈的宿命观的增强。

 

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政府、社团的引导和组织的作用下,通过人们自己理性地参与正常的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来改变社会中的不合理,来创造合理存在,来推动社会进步。

 

十  关于政治生活

 

当我们以“社会—政治生活”这样的方式来表述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时,并不意味人的这一范域的生活像人的劳动生活、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那样,是指一种特定范围内的生活。而是包括人的政治生活和人的社会生活这样两个范围的生活。这两个范围的生活具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征的。它们的共性表现为,他们一般不属于能够使人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生活。而是一种谋取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公利性质的生活。如劳动者与企业主的谈判协商是劳动者的社会—政治生活,但从这一生活中首先获得的是劳动者在地位、权利上的平等这一非物质利益。只有先行获得这种利益,也才有可能获得公平的物质和经济利益;参与民主选举不论是属于人的政治生活,还是属于人的社会生活,通过参与这一生活所能获得的是挑选一个有职业道德,有职业能力,有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价值取向的人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这只能是完全的非物质利益的公利;其次,这两个范围的生活都不属于直接服务于每个个体的人的生活。而是服务于社会和共同的人的生活。对物质消费生活来说,一个人吃饭,肯定是为自己吃的,是服务于吃饭者自身的解除饥饿、补充营养、品尝味道等等需要的。因而是不可能为他、为公众吃饭的(当然,也有例外,如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在一定意义上则是为“他”吃饭的)。对文化生活来说,无论是听音乐、看电影、参加社区文化活动等等都是服务于自身需要的行为,这些行为产生的结果(如心情的放松、感官的愉悦、情绪的发泄等)都是自得的。而不可能是替他的、为他的和他得的。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作为生活虽然只能是属于自己的,是自己的行为,但却可以是为他的、为公众的、为社会的。是他人、公众和社会获得你的这一生活所能产生的利益的。这种关系对包括每个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来说,都是如此。

 

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各自的特征则表现为,社会生活是从社会方面服务于社会和公众以谋取公利的生活。如义务植树、义务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等。这些生活不属于政治生活范畴,但却有着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产生公利的作用,因而属于社会生活范畴。政治生活则是从政治方面服务于社会和公众、谋取公利的生活。

 

政治生活的特性表现为,它是最适宜群体性参与的生活,而且也往往是在群体参与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达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获取最大公利结果的生活。

 

从法的关系来说,大凡一个国家的宪法主要涉及的就是这个国家的社会性政治问题。因此,修改宪法、保卫宪法、争取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体现的就是人的政治生活。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来看,在阶级社会中,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解放的一系列思想的实践,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生活。在阶层社会中,对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一系列思想的实践,也是人的政治生活。

 

从我们国家的近现代历史来看,清末的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时期的社会主义革命,都属于政治生活范畴。从1957年到1976年这一时期中被异化了的所有的社会—政治生活,除了“除四害”、大跃进的经济意义(当然是不正常的经济意义)和学雷锋的道德意义外,也基本都属于政治生活。从1976年的粉碎“四人帮”、八十年代的平反冤假错案、批判“两个凡是”、改革、法制建设是属于政治生活的。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反腐败、民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属于政治生活的。

 

简单地说,公利性质的政治生活的本质就是争取公正和正义,就是实现公正和正义,就是维护公正和正义。凡是涉及到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的合理性问题的、涉及到公正、正义问题的,就是政治的事。政治可以体现在任何范域里,可以发生在任何关系中。如国际、国家、民族、群体、社团、社区、个人及其他(它)们相互之间的所有关系中。在政治没有消亡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摆脱政治。一个人无论是处在公正、正义之中,还是处在不公正、非正义面前,无论是得到公正和正义的庇护,还是需要争取公正和正义的实现,都是与政治在发生着关系。政治家、从政者的职业就是处理政治事务,那么这一职业在本质上应该是职业性地争取、实现、维护公正和正义。这在政治家那里属于劳动(工作)生活。但这丝毫不表明民众因此可以不参与政治生活。因为在民众不参与政治生活的状况下,政治家、从政者往往会成为不公正、非正义的制造者。而且这种非正义的制造是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于是,不公正、非正义的政治就关系到了民众。所以,只有在民众非职业性地参与政治生活,与政治家、从政者们的职业性的处理政治事务进行有机的合作,才能实现、体现和维护公正与正义。我们说依靠人民,当然应该包括依靠人民解决表现为是涉及到公正、正义的政治事务。因为这是与人民关系最为重大的问题。依靠人民的本意是依靠人民做得事,或依靠人民做事。如果人民什么事都不做,就依靠不上人民。依靠人民实现、体现、维护公正和正义,当然只能表现为依靠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所做的事。我们的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是这么做的。那时,人民的交公粮、做军鞋、支援前线、送子参军、救护伤员、传递情报、参加土改……,都属于他们实现社会的合理、争取公正和正义的政治生活。如今,我们在阶层社会也应该这么做。只是人的政治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了而已。但人的政治生活的本质——争取公正和正义,体现公正和正义,维护公正和正义——却是相同的。只要人们不是将人的政治生活的模式固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反“右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那种模式上的。人的政治生活完全可以是理性的、正常的和正当的,当然也就会更有利于公正和正义的实现、体现和维护。相反,如果公众因为社会不倡导政治生活,因而什么也不做,或者因为公众早已陷入以自我为中心的泥潭之中而什么都“懒”得做,公正和正义的实现、体现和维护就是不容易的,依靠人民也只能是空话。

 

政治生活的意义在于使社会合理、公正、正义,在于使人们生活在合理、公正、正义的社会之中。社会生活的意义在于使公众去做有益于社会、公众和他人的事,以培植人的公德心、公利心和泛爱心,以使人融入社会。政治生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社会生活所能起到的作用。但社会生活绝对起不到政治生活所能起到的作用。

 

人们只有通过参与政治生活,使自身生活在相对合理的社会中,使自身具备丰富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使自身很少受到不公正、非正义的影响,才会自愿地、更积极地、更多地参与社会生活;也才能更容易地培植起公德心、公利心、泛爱心、以及积极的价值取向;也才能更有精神和激情;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己的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才能使自己的这些生活具有理性,符合科学性,适应人的社会性;才能在对自己全部生活的选择和搭配过程中建立起合理的生活关系。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的政治生活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对观念意识的存在、对生活关系状态、对社会关系状态具有基础性的、主导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在人们不能理性地看待人的政治生活时,当人的政治生活不能成为被控制、被利用、被操纵的生活时,它又是最不能被善待的生活。正因为如此,它要么成为被限制、被扼杀的生活,要么成为不被倡导的生活。我们前面所说的不倡导社会—政治生活,其实质是不倡导政治生活。

 

这是因为,当人们在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失去理性时,由于政治生活往往是群体性的生活,所以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乱。即使人们的政治生活始终是理性的,是能使社会合理、进步的,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但它仍然具有冲突性和对抗性,即与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与不公正、与非正义的对抗和冲突。而这种性质的冲突和对抗却又往往表象为对权力和管理的冲突与对抗。于是,就往往被误解为是对权力和管理的冲突与对抗,或被有意歪曲为是对权力和管理的冲突、对抗。于是,对人们的失去理性的政治生活,权力者们必然制止它的继续发生。在政治生活被误解的情况下,社会就不倡导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并对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和公众进行打击和报复。如腐败者对举报者的打击和报复,如一些乡镇政府对抵制乱收费的农民群体进行惩治。

 

然而,不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必然导致公众的政治生活的艰难和不存在。这样以来,政治生活的基础性、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也就一并丧失。人民推动社会进步、文明、合理的力量与作用的发挥,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意义上的发展,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自愿性、积极性,人的理性、信仰、精神的培植,人的生活关系的科学性以及与人的社会属性的适应性,所有这些都将不复存在,或者是处于步履维艰的发展状况之中。

 

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上,还是政治意向上,我们都希望加快民主建设。但是民主建设的步伐却异常的缓慢。为什么?因为社会(包括局部社会)不倡导公众、尤其是公众以群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如普遍的真正的选举、社会监督和社会批评。显然这是矛盾的。

 

我们希望反腐败能取得成功,也就是说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然而,面对腐败者们的强大力量,我们却并不倡导公众以群体的方式参与这种政治生活。而个人又只能以秘密的方式参与这种政治生活,因而往往是非常困难的,是不起作用的。甚至是会遭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

 

我们希望我们的民众(包括社会管理者们)是有理性、有信仰的,但是,现实却表现为离这种希望越来越远。为什么?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或不允许有创造思想的这种政治生活的存在,也就没有学习和选择思想理论,进行思想的批判这样的政治生活的存在。

 

我们希望我们的民众、特别是青年是有精神的。但我们又不倡导他们有游行、集会、思想研讨、针砭时世这样的政治生活。而只要求人们主观上立足本职,客观上远离政治。

 

我们希望我们能顺利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政治体制的改革却处于不知从何入手的境况之中。为什么?因为政治体制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没有人敢于涉及这一政治生活。

 

我们希望我们的民众能积极地参与广泛的社会生活。如(真正的)义务植树,义务献血,志愿者行动,公益活动,遵守社会公德,救助他人,勇于作证等等。但民众似乎并不自觉。为什么?因为没有先行的政治生活使人形成一种关注社会、关爱他人、主张正义的意识,以形成一种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行为习惯和传统。

……

 

理性地说,不能辨证地认识“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人的政治生活是被异化了的生活(因此,不少人仍然认为,只要是政治生活,就必然是那种模式),就是不能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表现。

 

将人的政治生活看作是一种必然会使社会不稳定的,因而是人所不应有的生活,同样是不能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表现。

 

因而,不倡导政治生活的存在,也是不能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表现。

 

其实,政治生活也完全可以是理性的、正常的、正当的、非异化的,是可以通过引导和组织的作用使公众自愿参与的生活。所谓民主意识,法律范围内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法律认可的选举、集会、符合法律的维权等等,从实践的意义来说,都是人的政治生活。难道它们没有必要吗?难道它们可怕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又何必在宪法中规定人享有政治生活的权利呢?虽然宪法赋予了人的政治生活的权利,但由于人们不能在思想上正确看待政治生活,也就形成了宪法扭不过意识的局面。

 

实际上,只要人的政治生活是理性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是被合理引导的,就不存在令人可怕的问题,而只会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即能获得公利)。真正可怕的是没有政治生活和没有政治生活所导致的“不关你的事→只管你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事→除此以外不管‘我’的事”这样一种思维链和在这一思维链支配下所导致的人的远离社会、逃避现实、封闭自我的生存状态。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人们已经处于这一思维链的控制之下了,已经处在这种生存状态之中了,也就开始品尝由此而结出的苦果了。

 

所以,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还应表现为,正视因错误地吸取历史教训而导致的错误。

 

十一  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意义

 

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有着很强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我甚至丝毫不怀疑这种能力是远远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但这种能力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被异化为了操纵、支配、利用的能力。被异化成了抗拒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人的发展规律、意识形态发展规律、道德发展规律等等,等等)的能力。这种能力上的异化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也表现在对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方面。在经济关系中,这种能力被异化为了对资本的绝对垄断,对生产的绝对控制。在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方面,这种能力被异化成了支配和利用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结果却是,因为这种能力的异化而导致了经济的不发展和社会的毁灭,导致了人的非理性和人性的沦丧。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反映客观规律的、符合真理的思想(有,而无法立足,等于没有。马寅初的“人口论”就属于这样的思想),而只有个人的意志和喜好;是因为没有思想,只有意志而导致了人治;是因为没有思想,只有喜好而导致了混乱。这种可悲的状况今天仍然存在着。对那些喜欢搞政绩、搞形象的管理者们来说,他们并不缺乏领导和组织能力,但缺得就是思想,错的是价值取向。因此,他们的这种能力是由他们自己的意志和喜好支配的。他们不过是重蹈历史的错误而已。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有了思想,有了丰富的思想,有了理性的、科学的思想,有了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只要这种思想能够和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的领导和组织能力结合起来,能转化为社会管理者们自己的思想,这种能力更是不可估量的,是会发挥到正道上的,是会转化为无穷的创造力的(而无须要上级给各级管理者们以没完没了、事无巨细地实践指导的。其实对没有思想的管理者来说,这样的实践指导对他们也是没有意义的)。

 

今天,我们党的和政府的优秀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已从异化的状态回归到了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宏观)管理的正确方式上了。这突出反映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中央政府的成熟方面,并因此而在经济发展中取得了巨大的、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就是一种能力和经济思想结合的结果。这表明,思想和能力的结合已成为了我们国家、我们社会的一种最大的优势。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还没有政府可以领导。党所统领的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即新民主主义革命),而且卓有成效(即革命的成功)。现今,党的领导之下不仅早已有了政府,而且政府历经磨难早已成熟。我们党为什么不可以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进步的态势下,由政府去具体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是政府对人的劳动生活的指导和服务),而由自己的各级组织去指导和服务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以此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去影响人的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去建构合理的社会关系呢?为什么一定要和政府干一样的事呢?或者表现为党的组织除了经济发展的事,就再没有事可做了呢?实际上,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结果。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同劳动(工作)生活一样,分别构成了经济发展的浩大工程和社会发展的浩大工程。经济发展工程是为人的全部生活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的。而社会发展工程则是为人的全部生活创造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活关系的。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将思想和能力的结合形成的优势用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这一工程上去呢?如果真的能够这样,我们的社会在合理、进步、文明的发展方面也一定是迅速的。人的生活状态和生活关系也一定是趋于理性和科学的。我们的民众(包括社会管理者)也一定是有理性、有信仰、有精神的。那样,就犹如使我们社会的全面发展的翅膀健全了起来。即,我们不仅有强劲有力的经济发展的翅膀,而且社会发展的翅膀也丰满起来。这样,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事业才是有希望的,就一定回腾飞,一定会复兴的,就一定会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这个贡献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会是诺贝尔奖意义上的科学技术的贡献,更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人的生活关系发展方面的贡献。

宪政是捍卫三项基本原则的有效制度

2003年3月30日

 

回顾我国的历史,可以说是磕磕绊绊地走过来的。磕磕绊绊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发展道路的曲直问题,影响到社会发展的速度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呢?问题集中到了宪政上。而实行宪政的意义和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因素又都体现在了思想自由这一问题上。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处理好这两个问题,所以我们的社会不能不一次又一次地走进怪圈之中。要使我们的社会的发展始终向着合理、进步、文明、理性、还有和谐的方向发展,只能借助宪政的既保障思想的自由、又限制违宪思想的影响这样一条正道了。我想,我的对宪政思考的这一视觉,显然是与别人不同的。20061116日注

 

“现在我们的国家有宪法而无宪政……。建议成立宪法法院。”“言论自由,特别是出版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能及时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滥用。应得到充分保障。”“党的宣传部门应当贯彻‘双百方针’,活跃自由讨论,以此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而不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控制思想和舆论(方面),成为新闻出版监控部”。以上摘自李锐在中共十六次代表大会小组会上的发言(见2003年第一期《炎黄春秋》)。一个不改共产主义信仰的八十五岁的老共产党员,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表述他如此深邃的思想(体现于发言的全文),不仅使那些深陷不关“我”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只关系到“我”个人利益的事的思维链的、以自我为中心国人们汗颜,也应该使那些只会空泛议论、故作深思、拿学术当工具的所谓学者们蒙羞。

 

李老的这篇发言,在我国的政治建设中,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应该从政治建设的成果中得到实在的体现。因为李老的这篇发言实际上已超越了他个人思维的范畴。而是他老人家几十年努力为党的事业、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奋斗阅历的经验与教训的积淀;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如果人们对李老的这篇发言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错误的言论,那实在不说明是一个老党员、老革命、老同志滑向了多远,而是有着这种看法的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那已久远的历史封尘之中。这种反差实在是不应该的。

 

这里,我不是要对李老的这篇发言进行评论。而是借助以上所摘录的李老的话来说明宪政对坚持和捍卫三项基本原则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什么是三项基本原则?三项基本原则就是从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剔除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后的三项基本原则。至于为什么要从四项基本原则中剔除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基本原则,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做了分析和说明。这里不再重复。而只说一句:专政和法制是对立的。实行专政(不论什么专政),就必然排斥和破坏法制,使法治成为不可能。实行法治,就必须拒绝和消除专政(说到这里,有必要做一点补充。正是在理论的作用下,我们实际上已经否认了专政。因此,不再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词汇是明智的。但不再提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则是不明智的)。

 

至于为什么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尽管人们的表述是空泛的、机械的、念白的,但毕竟用了几十亿个字来阐述过,而且已被写入了宪法。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言词可以、也必须从宪法中删除。但三项基本原则的言辞是决不可以从宪法中删除的。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问题。即,我们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却又如何坚持三项基本原则?我们必须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却又如何去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捍卫三项基本原则,却又不知道如何捍卫三项基本原则?这个两难问题我们几十年都没有解决,而且进入了一个无法走出的怪圈。即,当我们感知到、或理性地认识到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合理、理性需要思想时(思想包括理论意义的思想和非理论意义的思想。如非理论的批评、意见、建议即属于非理论意义的思想),于是我们开放了思想自由的大门(我们用的特定术语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开放了思想自由的大门,使思想表现出了非常活跃的局面,产生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和观点,甚至是创新性的思想。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将这些思想观点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作为决策的依据、作为改进领导改进作风的参照,肯定能够促进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促进党的领导的改善,肯定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与理性意义上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但是,不可避免的是,在思想自由的氛围中,也必然会产生违宪的思想和观点,或者会产生被领袖认为是错误的思想观点。而这样的思想又是会产生影响作用的,是会搅乱意识形态的,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或者是领袖个人这么主观认为的。于是,社会就采取简单的限制思想自由的做法来禁止那些违宪的或被认为是错误的思想。于是,社会便处于思想沉寂的状态。而思想的沉寂必然使社会的发展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思想的沉寂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领袖的一元思想(其中有些所谓的思想,根本就是领袖的个人意志)成为社会的支配思想。而迎合领袖的思想和意志的思想(如浮夸思想、顺从思想、阿谀奉承思想、专断思想)也会随之兴盛起来。使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党的正确领导、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成为不可能。从而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混乱。于是,人们又会感觉到思想自由和思想发展的必要性。接着社会又开始倡导思想自由(即,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实际上,这即意味着社会又进入了下一轮的怪圈。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我们的社会究竟经历了几轮这样的怪圈呢?对此我们可以作一个简单的历史回顾。

 

1949年建国到1956年,我们的社会在国民经济的恢复、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在这一阶段时间里,也确实产生了不少问题。如干部作风问题、干部腐化问题、以军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问题、“镇反”扩大化问题、领导干部不适应社会和经济管理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知识分子问题等等。毛泽东主席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就是针对这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写就的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遗憾的是,毛泽东主席自己在其后的生涯中,却忘却和背离了这部著作的精神)。正是从这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中,我们党深切地感到需要通过民主的方法来倾听社会的意见,以改进工作和作风;需要新的思想来帮助党进行正确的决策。于是便有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从总体上看,只要党能够正确地对待民众的意见(即非理论意义的思想),认真研究思想界提出的思想观点(即理论意义的思想),必然会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有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有助于健全和合理社会主义的制度和体制的。但是,思想自由必然会使思想表现为主流思想和极端思想并存的状态。因此,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的思想也就随之产生了。于是,一场制造冤案的“反右”斗争取代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其实质是思想自由被禁止了。这是我们的社会第一次走进怪圈。

 

于是,毛泽东主席的个人意志取代了民主和思想。大跃进取代了经过缜密论证的原初的五年计划;人民公社取代了合作社开始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一大二公取代了适应性的经济基础。而迎合和顺从领袖个人思想和意志的各种思想也盛行起来。其结果是,作风更加的败坏,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工业经济被搞乱,农业经济出现重大危机。这七分人祸使后来的三分天灾雪上加霜。经济发展倒退了,社会发展停滞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包括毛泽东主席个人)又感到了民主和思想的必要性。这一次的感觉虽然仅仅局限于党内,但也确实表现出了党希望广泛听取意见(由于仍然没有给知识分子以思想自由,因此这些希望得到的批评、意见也就不可能是理论意义的思想。而只能是非理论意义的思想),希望通过民主手段(而不是民主制度)来纠正“左”的错误。于是,原本是纠正“左”的错误的庐山会议召开了。然而,由于彭德怀中肯的万言书的出台,被毛泽东主席错误地认为是对党的攻击(真正的原因是,毛泽东主席认为这是彭德怀对自己的权威的挑战),于是庐山会议由纠“左”转向了反“右倾”。党内的批评、意见不再可能了。我们的社会第二次走进了怪圈。

 

七分人祸三分天灾引发的三年困难时期,使我们党又清醒了一些。于是又有了对思想的需求。当然,这种需求是不再可能借助党内和社会的民主获得的了(因为这两方面的民主都已不再可能发生了。由于已经经历了两个怪圈的原因,一方面是毛泽东主席也害怕了这样的民主。二是因为人们也因为害怕这样的民主的后果,而不再相信这样的民主。即使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是讲民主最多、最平常的时期,而民主的制度始终建立不起来,民主风气始终形不成,不能不与这两次民主的后果的这两个方面,仍然有着一定的关系),而只能是对能够改变这种困难局面的思想的默认。这样的思想突出地反映在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扭转三年困难时期的思想中。正是借助刘少奇的思想,工业经济恢复了,农业经济有了起色,人民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社会趋于了稳定。这在客观上也提高了刘少奇的威望。但也成为了刘少奇后来遭受苦难的根本原因(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阶层社会,政治家之大忌——领袖欲》和相关文书稿)。

 

然而,毛泽东主席又以他个人的感觉来判断刘少奇的思想,视其为修正主义思想。并据此视刘少奇为党内最大的走资派,是“睡在我们身边的赫鲁晓夫式的人物”(其实质就是感觉刘少奇的威望对毛泽东主席个人的威望构成了挑战)。于是,毛泽东主席“创造”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一种非理性的、非理论意义的思想)。这样,除了毛泽东主席个人的思想外,其他所有人都处于不容许思想的状态。其他所有的思想都处于被禁止的状态,包括研究马克思主义所产生的思想。于是,面临非理性的、反人性的、违宪的“文化大革命”,也就不会有任何思想来公开表示异议。而像张志新那样的敢于表示疑义的思维者,也只能遭受惨无人道的迫害。于是,我们的社会又进入了第三轮怪圈。

 

“文化大革命”终于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终于使人们醒悟了。醒悟不仅使人们感觉到以错误的思想、个人的意志来支配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么严重。而且还理性地认识到了发展的思想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于是,真正的思想解放运动开始了,于是有了胡耀邦亲自关注的理论务虚会。八十年代的思想解放运动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毛泽东主席1957年以来的个人思想(包括个人意志)进行剖析、反省,最终加以否定。二是对“两个凡是”的思想加以批判和否定。然而,如果思想解放仅仅局限于这两个方面,并不能解决中国今天如何发展的问题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于是思想解放运动最终演化为了思想自由。思想解放只是使我们终结了历史的错误。而思想自由则可以给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不可否认的是,大量的剖析“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历史的思想是在八十年代的思想解放中产生的。大量的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改革的思想也是在八十年代的思想自由氛围中产生的。正如我在致一位学者的信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在九十年代实施的一些改革,其思想也是来源于八十年代。如果人们去回顾一下八十年代的思想成果,其中很多的思想观点仍然对我们今天可能的政治改革、政治建设具有价值。

 

然而思想自由是一把双刃剑。类似于导致1957年关闭思想民主大门的一些极端思想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不仅违宪的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社会主义的思想产生了(当然也一并将否定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当作了违宪的思想),而且在国外渗透势力的作用下,我们一些优秀的思维者和青年迷失了方向。正如我在我的一篇文稿中所指出的那样,他们使自己由思维者的身份转换为了政治活动家的身份。于是,可悲的“六·四”风波发生了。“六·四”风波所导致的结果正如我曾经指出的那样,我们不是通过立法来防止思维者身份的转换,而是通过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来防止思维者身份的转换。结果是再次导致了思想的沉寂。于是,我们的社会又走进了新的一轮怪圈。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们的社会中,除了在经济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思想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人们看来,经济学领域是一个不会招惹麻烦的领域,是可以避免思想风险的领域。所以,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学者们纷纷以经济学家的面孔出现,或者纷纷戴上经济学家的帽子,披上经济学家的外衣。而社会中有名气的学者,也只能是经济学家。这是当时中国的一大特色),在社会、政治、哲学、法学、马克思主义、政治改革、文化、教育等重要流域,基本上是没有创造出任何有价值的思想的(当然,这只是指公开的著述而言的)。我们所说的思想的沉寂,主要的是指这些领域中的思想状况。

 

因为思想的沉寂,使社会的发展缺少了导向(这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社会虽然在改革,却不知道方向是什么);使社会的变革缺少了理论依据;使政治体制改革远远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且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因为思想的沉寂导致的社会变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使腐败(包括严重的和已经成为无形规则的不正之风)不再只是个人行为,而发展成为了社会性腐败,更向着政治腐败的危险发展,而日益成为制度性、体制性的产物;使官本位思想、官本位体制、身份等级制更为扭曲;使本能的、排他性的、强他性的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取代了意识形态的地位;使庸俗文化、腐朽文化、落后文化、消极文化、功利文化大肆泛滥。使这些文化几乎成为发挥实际效力主流文化;使社会的诚信关系、人的(包括官员的)思想道德状况、民族的精神状态滑向了危险的深渊;使“不关你的事,只管你的事。不关我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只有利于‘我’的私利的事”的思维链成为了社会的、人的思维方式;使对人民群众的专政大有曼延之势;使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侵犯和损害;使社会成为了“三无”(即无信仰、无理性、无精神)的社会和“三不”(即社会形态不明晰,社会制度不合理,社会体制不完善)的社会……。

 

也就是说,由于思想的沉寂,我们的社会在社会发展方面又处于了停滞、甚至某些方面的倒退状况。说明历史又重演了。我国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并不能掩盖我们的社会进入这一怪圈所必然产生的后果。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当人们再次理性地认识到必须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来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时,实际上就意味着九十年代的走进这一怪圈必然产生的后果,使人们又一次地认识到了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当我们的社会提出更进一步地解放思想、或者是继续解放思想时,实际上意味着必须给思想以自由(否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是无从谈起的)。但我们又能否给思想以真正的自由呢?这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两点是不可否认的。其一,没有思想自由(或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就无从思想解放(或曰继续解放思想),就无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就不能显示思想在社会发展方面的意义。其二,思想自由必然会产生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如果我们的社会依然按照历史的套路来走,其结果也只能有两个。一,仍然实质性地不给思想以自由,使“继续解放思想”成为空话,使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社会发展成为一种点缀。从而使社会依然在已在怪圈中徘徊。二,给思想以自由。但是当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产生时,即刻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随即走入下一轮怪圈。

 

怪圈使我们的社会总是在社会发展方面走一步退两步,或者是走两步退一步,走走停停,步履维艰,磕磕绊绊,头破血流,晕晕乎乎,不知所措,找不着北。

 

但是理性已经使我们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全面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观念、意识、精神、理性、文明的全面进步的发展。理性也使我们认识到,社会的、人的、意识形态的全面进步和发展离不开理论意义的思想的发展和丰富。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更离不开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理性还使我们认识到,思想的发展是离不开思想自由(或曰“双百方针”)这一社会条件的。没有思想自由,等于没有思想的发展,也就等于没有社会的、人的、意识形态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甚至会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停滞、倒退意义的发展。当然我们也应该理智地承认,思想自由也必然会产生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而且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实际上,没有思想自由也不一定不会产生错误的思想和意志。如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礼教思想、如“苏联马克思主义”思想、如57年的浮夸风的思想、如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就都是在没有思想自由的环境中产生的。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社会意识、我们前述的那种思维链所表现的思维方式、以及复活了的官本位思想、公款消费的思想等等,则是在八十年代末关闭了思想自由的大门后,而自发形成的)。但是,在我们的社会在经历了几个怪圈后,我们也应该理智地对待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因此,如何在面对这种思想时而不走进下一轮怪圈,能够始终保持思想自由的社会氛围,能够始终保持思想健康不竭发展的势头,始终保持社会不间断地、连续地全面发展进步的局面,就不能不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那么,又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从而走出历史的和现存的怪圈却不再走进下一轮怪圈呢?让我们再回到历史中去寻找原因和答案吧。

 

我们从我们的社会几次走进怪圈的历史中可以发现:

 

1.在思想问题上,我们总是从或感性地感知、或理性地认知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到最终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而只容许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的存在而结束。

 

2.当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借助思想自由的环境而产生时,对这些思想的性质的判断,既不是通过思想之间的民主地讨论、民主地批判来判定的,也不是依据宪法来判定的。而是凭领袖个人的感觉和意志来判定的。

 

3.我们的社会在处理违背撒们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被认为在这样的思想)时,既不是通过民主地讨论、民主地批判来批驳和否定它们,去消除他们的影响。也不是通过法的程序、依据宪法来禁止它们的传播。而是通过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来禁止它们的。

 

4.我们通过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来禁止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被认为是这样的思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使除了领袖的思想和意志之外的任何思想的存在、发展没有了自由。因此,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必然是对所有的思想(特别是具有创新的理论意义的思想)发生作用的。

 

5.我们的社会在处理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被认为是这样的思想)时,不能公正地对待这些思想的生成者,并且牵连到许多的无辜者。这就使得人们越来越不敢思想了。

 

6.从以上五个方面来看,我们的社会无论是在处理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被认为是这样的思想)时,还是在处理产生这些思想的人和被牵连的无辜者时,都没有依据法的程序,都是违宪的。也就是说,除了那些违宪思想的生成者外,我们自己也是违宪的,是以违宪来对待违宪的。

 

从这些历史的教训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因为思想的自由使我们的社会不得不一轮又一轮地走进怪圈,也不是因为有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被认为是这样的思想)和这些思想的生成者,而使我们的社会非得走进怪圈不可。而是因为我们始终没能认识到思想在人类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理性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是因为我们不懂得或不相信在思想之间正常地争论和斗争中,合理的、科学的、理性的、进步的思想必然会战胜不合理的、不科学的、非理性的、落后的思想,而成为社会中的主流的、主导的思想的必然性这一道理和规律,反而把违宪的思想看得太强大;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尊重宪法、遵守宪法、依赖法的观念和习惯;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宪政、没有体现宪政的宪法法院来作为维护三项基本原则的最终防线。所以,我们的不得不以违宪的方式来一次又一次地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来无情地、甚至不人道地惩处那些生成违背三项基本原则思想(或者被认为是这样的思想)的人们和无辜者,一次又一次地不自觉地走进怪圈。也就一次又一次地延误着我们社会中的人的、观念意识的、社会的全面的发展、进步、合理、理性和文明。

 

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这种状况也完全可以不再继续下去了。只要我们的社会实行宪政,只要我们能够建立起维护宪法的最终防线的宪法法院。

 

实行宪政,就使思想自由和相应的出版自由有了合法化和正常化的保障。思想之间的讨论、斗争、论战也就是合法的、正常的了。思想之间的讨论和论战就会成为民主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即排除了思想专政的思想的民主。那么合理的、科学的、理想的、进步的思想就能够战胜不合理的、不科学的、非理性的、落后的思想,并赢得公众的意识(即使其成为主流意识)。我们的党更应该利用思想自由的武器,将自己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意识形态方面,去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用这样的思想理论(当然也不应该排斥人类社会中所有合理的、进步的思想)武装党的成员和领导干部,使他们能够在这样的思想理论的导向作用下,创造性地为党、为党的事业工作(而不是盲目地、本能地工作,或者是只依赖于实践指导被动地、机械到、应付差事地工作);能够用这样的思想理论(当然也不应排斥人类社会中所有科学的、合理的思想理论)武装民众,使民众能够在清醒意识的状态下自觉地跟党走;用这样的思想理论使民众成为理性的、文明的社会公民。使民众不仅仅是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力量,更是推动社会不断合理、进步、理性、文明的根本力量;使这样的思想理论能够始终成为社会发展的导向,成为主流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

 

这决不仅仅只是一个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导向、社会发展性质、社会发展状态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为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提供精神动力的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发展未来走向的问题。当然也是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和国际声誉的问题。

 

实行宪政,就要建立宪法法院。建立起了宪法法院,党就可以委托它的任何一个组织,对那些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并产生不利影响的思想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述,依据宪法和通过法的程序禁止这些思想的传播,并消除它们的影响。而根本不必要通过关闭思想自由的大门的方式禁止违宪思想,同时又限制了所有思想的存在和发展。也就不会再次走进怪圈。这样,我们的社会既可以以宪政来捍卫三项基本原则,使我们的党、我们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我们的政府在处理违背三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时,自己也是遵守宪法的。这就是政治建设的体现,就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同时也意味着至此以后,我们的社会将能够始终保持思想自由(包括出版自由)的社会氛围,将能够始终保持思想健康发展的状态,将能够始终保持社会不间断地、持续地全面发展进步的势头。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族才能创造出享誉世界的思想,我们的国家才能强大而文明,我们的公民才能够理性、文明和有民族精神,我们的事业才会蓬勃而理想,我们的党才无愧于是领导伟大民族、伟大国家、伟大事业的党。

 

走向共和之后

2003年5月21日

这是我的仅有的几篇没有投寄给社会的文稿中的一篇。这不是一篇纯粹的文学评论的文稿。《走向共和》使我悟出中国的这样一种历史表现:我们民族在走向共和的历史之后,是走向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历史;我们民族在需要共和的意识之后,需要的是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意识 ;我们民族在完结了共和之路之后,需要完结的是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之路。我们民族的历史和路程是艰难的。但我们必定会走向必然的未来。因而,我们民族的历史是会更加光芒的。200678日注

 

《走向共和》终于播完了。

 

虽然在观看该剧的同时间内,也看了不少对该剧的评论文章,其中不乏抨击之文、否定之文。但我以为,该剧是基本上体现了历史事实加逻辑这样一种关系的。因此,这应该是一部比较成功的历史剧。比起那些美化帝王、抹杀封建社会的本质、将封建王朝与封建社会割裂的那些所谓的历史剧来说,该剧要强得多。

 

就历史来说,该剧通过电视剧这一艺术形式,将清末时期所有的重大历史事件贯穿起来,将历史客观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它没有抹杀封建社会的本质;它没有否定封建社会自身是无法走向共和的这一必然;它肯定了封建社会灭亡的必然;它肯定了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走向共和的必然。

 

就逻辑来说,该剧的两条主线——封建社会的必然灭亡,民主革命决定了封建社会的灭亡;封建社会灭亡的过程是艰难的,表现为复辟与反复辟——均是符合逻辑的。

 

就李鸿章在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过程中,在谈判中竭力维护民族的和清王朝的利益,而对条约的最后认定,仍然是由帝王来决定的,也是符合逻辑的。如果李鸿章可以不经过帝王而肆意卖国,那么李鸿章又何必在谈判中竭力据争呢?他完全可以出卖更多的民族利益吗。

 

至于说到李鸿章的贪赃问题,如果该剧要着力涉及这一问题,那么就偏离了该剧的“政治”这一正题了。贪赃问题是一个在封建社会中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政治家和官员的问题,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如果该剧从贪赃问题出发,那么它就不能称其为是一部政治历史剧。而会改变为表现腐败和反腐败的社会历史剧了。

 

就慈熹实施新政来说,她与光绪皇帝推行变法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光绪皇帝及其维新派变法的目的,是仿效英国、日实行君主立宪制,使中国取得一定的社会进步,并以社会的进步来推动中国的强大。而慈熹实行新政的目的,只是维护爱新觉罗家族对中国社会的统治。只要有利于这一目的,无论是排斥新政,还是实行新政,都是可以的。所以慈熹施行新政,并不能证明她是一个开明的政治家。

 

就袁世凯恢复帝制来说,借助慈熹的势力权倾一方的袁世凯,在掌握了清政府的重要权力后,便蔑视爱新觉罗家族。妄想一有机会,自己就过一次皇帝瘾,既符合袁世凯的心理和为人,也一直是袁世凯的个人目的。当他在保皇派的纵拥下,错误地判断形势,无视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而恢复帝制,自然是自鸣得意。当帝制失败后,他把这一失败归罪于他人,而不是自责,同样也符合他的为人。这些都是完全符合逻辑的。根本不存在为袁世凯开脱的问题。

 

与九十年代的历史剧相比较,九十年代的历史剧给人的印象是,封建社会还有盛世,封建社会的盛世也挺好。只要出现个好皇帝,封建社会也总能是个好社会。而社会的制度问题、本质问题似乎并无意义。而《走向共和》让人感知的则是封建社会之腐朽、之专制、之末路、维系封建的家族统治之残酷,是走向共和之必要、之艰难,是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之启迪。

 

《走向共和》以张勋复辟为结束。而作为历史,当然是以张勋复辟的失败、走向共和而结束。

 

该剧的事实加逻辑,使我们更真实地了解了历史。

 

大清帝国由末期走向共和,虽然早已有了结局。但走向共和的真谛——实现社会的和人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却远远没有结束。它从“五·四”开始,直到今天都还没有结束。“五·四”以来的所有历史事实都表现着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艰难。

 

因此,“五·四”以来的历史完全可以和《走向共和》所表现的历史一样,是一个连绵不断的历史。

 

当中华民族以走入共和而结束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后,历史却并没有结束。中华民族新的历史是以“五·四”运动为标志的。“五·四”运动的口号是民主、科学。而其实质则标志着中华民族的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历史的开始。

 

这是一个比走向共和更为实质性的、更有意义的、更能决定中华民族未来的一个新的历史进程。

 

原本,走向共和的内在本质就是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这是一个不应该分割的一体的事物。然而它们却被分割了。分割成了共和是共和,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是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这样两个部分。似乎对中国社会来说,共和是可以不具有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内涵。而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又似乎是可以游离于共和之外,而另须独力获得的。

 

这原本就是不可思义的,是不合逻辑的,但中国的历史却就是这样的。

 

国民党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创建了共和。但国民党作为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地主阶级的、深受封建专制的影响的、只有极少数的政治家受过民族主义思想熏陶的政党,在创建了共和之后,却把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这一灵魂赶出了共和的躯体。国民党因而成为了一个腐败的政党,成为阻碍中国社会继续进步的政党。

 

国民党的这一本质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中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崛起。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腐败和专制统治的、实现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大被压迫阶级的阶级人解放的旗帜。也正是在这一旗帜的作用下,中国共产党完成了推翻国民党政权、实现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的阶级人解放的历史进程,建立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然而遗憾的是,当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时,只是将其用于反对国民党的腐败和反动统治,实现被压迫和被剥削阶级的阶级人的解放,以及建立人民共和国方面。却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实现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不可能充分实现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和以这种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实现为表现的人的解放的社会。这是一种理论上不应该有的忽略,是一种意识上不应该有的模糊。

 

从鸦片战争始到张勋复辟终,中国完成了走向共和的历史。从“五·四”运动始中国开始了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历程。这一历史进程与走向共和的历史进程一样,也是一个连绵不断地、由许许多多历史事件构成的历史进程。而且,不论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意识到了还是没有意识到、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历史进程还是在人的主观影响作用下的历史进程,它都是一个必然存在的历史进程,是一个由社会的必然发展所决定的历史进程。正因为如此,这一历史进程在已经过去的历史中也就表现得很艰难。

 

这种艰难表现为,如果说,无论是艺术的《走向共和》,还是历史的走向共和,都还有着一种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意识、而且也正是这一意识在推动着中华民族最终走进共和的话,那么在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历史进程中,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意识却是时有时无的。正是这种意识的时无,使我们民族忽略了和模糊着共和的本质和马克思主义的真谛。又正是这种意识的时无,使专制和集权可以自然而在。自然而在的专制和集权却又在理所当然地拒斥着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更是这种意识的时无,使人们不去争取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使社会不去建立能够体现和保障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制度和体制。这种艰难也就表现为是无奈和可悲的艰难。

 

那么,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这一“剧目”何时能够完结呢?

 

这显然取决于社会和人们对走向共和之后的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意识的程度。回顾我们民族的历史,我们曾经有过很多意识的变迁。仅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有以大跃进的速度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意识;有巩固政权的意识;有对领袖的个人崇拜意识;有阶级斗争的意识;有稳定的意识,有法治的意识,等等。而时无的正是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 意识。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意识,就有由这一意识导致的相应的社会的存在。同样,一个社会没有什么意识,也就没有相应的社会状况。这足见意识的意义有多么重要。如果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能够像当初的孙中山那一代人有着坚定的共和意识那样,有着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清醒的和坚韧的意识,那么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历史进程将比走向共和的历史进程容易得多、顺利得多。

 

历史无疑对培育人们的意识是有助益的。我想《走向共和》就应该具有这样的意义。否则,无论是真实的历史,还是艺术的历史都将毫无价值。它们都只能作为被玩弄的、欺骗麻痹人的、给人以错觉的、阻挠现实社会进步的、将人们的观念封固在历史的垃圾场中的玩物而已。就像九十年代兴起的、至今不衰的那些艺术历史一样。

 

感谢《走向共和》作为艺术的历史而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艺术历史的主道,并告诉了我们许多历史的真相。告诉了我们一个连贯的走向共和的历史。但我们更应该从这一历史中感悟到一些什么,以使我们将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路走得更好。

 

好在经过曲曲折折的历史之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和二十一世纪之初,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和宪政已经开始形成一种意识。这种意识既是学者的意识、民众的意识,更是我们党的意识。而《走向共和》则使走向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成为走向共和之后的历史进程成为了一种意识。我们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的社会将会把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包容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大厦中去,将赋予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的意识以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将使自由、民主、平等、(公民)权利具有理性、科学的内涵,将使这一意识同样清醒和坚韧,将会使我们民族更快、更顺利地完结这一历史之“剧”!

 

 

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2003年8月31日

 

这是一篇非常具有批判性和指导性的文稿。至于这篇文稿是否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我不得而知。

 

组委会秘书处

“第二界中国科学家论坛”邀请函收到。甚为荣幸,也十分渴望参会。但因为每月只有一百多元的生活费,尚难以维持生计。所以无力参会。甚觉遗憾。似乎自己永远都只能处于边缘人的状态中。

仔细深虑了论坛主题后,觉得这一主题很有意义,也很想就这一主题公开自己的看法,于是就写了这样一篇文稿。我自以为我的这一文稿触及到了我国“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真谛。因此很希望它能发挥它应有的功能作用。但是由于本人不能与会,而且因为本人的渺小会牵涉到本人文稿的渺小使其难以进入论坛圈内。所以也就没有按要求的规格打印(说实话,打印的费用足够我吃几天的饭了),也就没有资格将其交付论坛。那么如何使这篇文稿发挥它应有的功能作用呢?只能寄希望于收到这篇文稿的先生或女士了。恳求你们能将其复印几份,分别转交《发现》杂志社、《科技日报》社、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与会的科学家们个人。在这里我向你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当然,如果组委会并不因为我个人的渺小、我的文稿的渺小和我的文稿的不合规格而仍然将其收入论坛,我非常欢迎并十分感激。

祝大会圆满成功!

2003年8月31日

 

 

(正文)

即将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科学家论坛,将会议主题确定为“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选择”。本人也就顺便将这一主题作为本文的题目就相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1.何为“新型工业化”

 

其实,“新型工业化”并没有什么标准,而只有参照。这种参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

代工业状况相对历史的参照。二是工业先进国家中的工业状况相对工业落后国家的参照。纵观人类社会工业史的发展,大体经过了手工业时期、蒸汽机时期、电力时期、电子时期和现在正在发展着的光电信息时期,以及可以预见的数字时期。如果我们把手工业时期称之为初始工业化,那么后来任何一个时期的工业化相对前期的工业化都可以称之为“新型工业化”。如果人类社会的未来还会向着纳米工业发展、向着原子粒子工业发展……,那么那一时期也会成为“新型工业化”。这就是历史的参照。

 

所以,所谓“新型工业化”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历程。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呢?这是因为国度的参照。由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已进入光电信息时期和正在向数字时期挺进,而我们的工业还主要是以电力时期、电子时期的形态为体现的。

 

所以,不论“新型工业化”的名称是否准确,我们都得推进我们的工业化进程。这个“工业化”不仅是相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也是相对工业化本身而言的。我们不能想象,在我们的国民经济还拖着传统农业这样一个大尾巴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是否可以称之为工业化经济?我国的工业又能以怎样的速度去追赶“新型工业化”的实现?

 

2.当代“新型工业化”的标志

 

如果说在当今时代,人类社会确实开始进入新一轮“新型工业化”阶段,那么这一阶段

的参照标准就是以信息技术、光电技术、数字技术与传统工业的结合和开创新的光电、信息、数字产业为标志的。

 

其实,用新的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和开创新的技术产业是任何一次“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任何一个“新型工业化”时期都是在用新的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的同时,也在开创着以这些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型产业。像石油产业、汽车产业、化工产业、无线电产业、航空航天产业、电视产业、电脑产业、数码相机产业、手机产业等等,都是进入新一轮“新型工业化”阶段时被开创的新型产业。同时,这些新型产业又会成为下一轮“新型工业化”阶段的传统产业而需要用新的技术加以改造的产业。

 

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任何一次“新型工业化”时期(包括未来的“新型工业化”时期)来说,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就没有“新型工业化”。哪个或哪些国家先行开创了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就预示着哪个国家或哪些国家开始先行进入新一轮“新型工业化”发展阶段。这个或这些国家所开创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就是“新型工业化”的代表性技术。

 

3.实现“新型工业化”的第二条道路

 

如果说我们把那些通过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而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

道路称之为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开创性道路或第一条道路的话,那么实现“新型工业化”的第二条道路就是购买技术、购买产业的模仿跟进型道路。这一条道路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某些工业产业进入“新型工业化”阶段,但却存在很多不利条件。如

 

(1).在技术上总是落后于那些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的国家。

 

(2).对于能够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的国家来说,它们的教育水平、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含

劳动者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仅处于领先状态,而且其社会成员对新技术具有普遍的接受能力。因而能比较容易地用新的技术改造传统工业,使其进入新型工业状态。对于那些难以用新型技术改造的工业产业来说,它们可以放弃,而以创新产业来取代。这样既可以减少那些被淘汰的工业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成本,又可以因为新型产业的发展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倍数增量。

 

对于不能创新技术,不能创新产业的国家来说,首先表明这样的国家的教育水平(含教育理念水平)、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如科学技术发展的管理水平)的落后,也就造成了这些国家中的社会成员对新技术、新产业接受能力的低下。这样,用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也就较为困难。买进的技术也难以实现出产最大化。其次,对于那些难以用新技术改造的工业产业来说,它们很可能仍然是这样的国家的经济支柱,是不能轻易放弃的。这样就造成了先进工业产业和落后的工业产业并存的状态。不论是因为人的因素导致的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业产业的困难、新型产业难以实现产出最大化,还是维持不易用新技术改造的落后工业产业,都增加着国民经济发展的经济成本。

 

(3).在技术上受制于人。能够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的国家,决不会将最新、最先进的

技术卖给不能创新技术、不能创新产业的国家的。即使它们愿意将这样的技术卖给后者,那也是在这些技术和产业已经在它们的国家得到了普遍应用,需要用出卖技术技术获得二次收益的情况下出卖的。而且这些出卖还往往附加一些苛刻的、难以接受的政治和经济条件。这是所有靠买技术而发展的国家的切身体会。

 

(4).利益上的分成。对于能够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的国家来说,它们中的一国固然不可

能创新所有的技术和产业。但它们都是在利用自己创新的技术和产业获得丰厚的第一次利益后,依靠出卖技术和产业再获取二次利益的。而他们之间的技术和产业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零交换。比如甲国用一亿美元买乙国的技术,似乎是支付了一亿美元。但它也同样向乙国出售了一亿美元的技术而获利一亿美元。两相抵为零。所以它们之间只是技术和产业的交换而已。而且它们之间的这种技术或产业的交换是很优惠的,是不附加政治和经济的条件的。它们可以用购买的技术获取完全属于自己的利益。

 

对于不能创新技术、不能创新产业的国家来说 ,它们购买技术和产业就是一种纯粹的经费支出。而且,它们在利用这些购买的技术创造出利益后,还要与出卖技术和产业的国家进行利益分成。所以,如果说能够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的国家可以从创新技术和创新产业中获得百分之百以上的利益的话,那么,不能创新技术、不能创新产业的国家则只能从这些新的技术和新的产业中获取百分之三十、甚至更少的利益。如果考虑到吸收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的能力问题,那获得的收益会更少。

 

综上所述,通过购买技术、购买产业、模仿跟进这一道路确实可以实现某些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但这种实现只是对某些工业产业而言的,而不可能是整个国家经济的“新型工业化”。这一道路不能解决传统农业问题、不能解决难以改造的工业产业的问题,尤其不能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成本问题、利益最大化或利益独享问题。

 

4.“新型工业化”代表性技术的原创条件。

 

为什么在任何时期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阶段,代表性技术总是产生于被我们称之为的发达国家之中?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一直是如此。

 

是人种的优势?不是。是上帝的旨意?不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分工?也不是。那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是社会的原因。是社会具不具备有利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自由和民主的氛围;是由社会所决定的能够具备这种自由和民主氛围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是由社会所造就的具有创新知识、创新技术的人的、民族的素质和精神状态。

 

对现代社会来说,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学、创新产业并不需要特别高深的知识。比如对一个具有相关知识的人来说,就可能有能力制造火箭、导弹,甚至原子弹;就能搞克隆技术、搞基因工程。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公式:创造精神+创新素质+相关知识+相关条件≈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学、创新产业。

 

如果一个社会缺乏民主、自由的氛围,没有能够创造这种氛围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缺乏人和民族创新的素质和精神状态,就会具体反映在教育(这个教育是指教育的整体。不过这里我们只涉及高等教育)、科研和企业的主导性方面。所谓主导性,是指高等教育的存在和发展是教授主导性的,还是行政主导性的;是指科研体制是科学家主导性的,还是行政主导性的;是指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如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利润主导性的,还是技术创新性的。

 

如果一个社会的高等教育、科研机构是行政主导性的,那么这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当然不仅仅与高等教育相关)就培养不出具有创新精神、创造素质的人才。受教育者所获得的知识就只能成为谋生的筹码。如果一个社会的高等教育、科研体制和相关政策是不合理的,就会驱使教授、科学家、青年学子们去依附于行政权力、去追逐官位权力、去追逐职称、去追逐虚伪、去追逐蝇头小利,而放弃自己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学的天职。国家就只能用资金去买技术、买产业。如果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仍然将自己定位在追逐利润上,而不是依靠技术创新获取最大利益,就只能依靠生产性扩张,靠打倾销战、打价格战去获取相对利润。然后,由于技术的落后,再拿那点相对利润去买技术,企业就难以发展,就更没有能力(包括资金、技术基础、人才)去研发技术,企业也就永远处于技术落后的状态之中。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代表性技术的原创条件,国家就只能走买技术、买产业的跟进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是永远走不上开创型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

 

展望未来,在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过程中,仍然会有许多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等待人们的开创。人类社会仍然会不断进入新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阶段。而“新型工业化”道路决不是工业和企业自身的事,决不是单纯的经济和生产事务。而是社会的事,是社会性事务。是一项系统综合工程。就“新型工业化”而论新型工业化是走不出“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封闭屏障的。

 

如果我国能以战略眼光用10——20年的时间,加大高等教育和科研体制的改革,使其彻底由行政主导型转向教授、科学家主导型,使我们的教育理念由培养更多的大学生转向培育整个民族的、一代又一代人的人文精神、人文素质、创新精神、创新素质方面,使我们的青年学子、教授、科学家(即便他们中只有百分之一能够)去创新,去用自己的创新成果换取丰厚报酬,去实现自身的价值,去为了国家和民族的荣誉,使我们的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转向技术创新、产业创新方面,那我国就一定会有众多的创新技术,就一定会有自己的创新产业。在“新型工业化”发展方面,我们就会是和发达国家并驾齐驱在开创型“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上的。就再也没有什么必要奢谈什么“现代化”“新型工业化”问题了。否则,“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就是我们永远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教授主导型呢?看看民国时期蔡元培当校长时的北京大学就知道了。什么又是科学家主导型呢?回味一下研究“两弹一星”时的研究体制就知道了。)

民主政治下乡及其社会意义

2003年11月1日

    如果说《走进村民自治去》表达的是期望通过立法来促进我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的话,那么这篇文稿则是借鉴高战和他的学生们所开创的民主政治下乡的成功经验,试图期望通过民主政治下乡的实践去实现我国的村民自治。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尽快地为村民自治立法,借助当今社会大学生下乡的热潮,在我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就是大有希望的。此外,这篇文稿中提出的“政治观”和“利益观”仍然是有着现实意义的2006716日注

 

《南风窗》编辑部

 

先生们、女士们

 

你们好。寄还的书稿早已收到。在此告知并致谢。

 

借此机会,再寄送两篇文稿。这两篇文稿均是在看了贵刊2003·10(下)期后有感而写的。关于《民主组织下乡及其社会意义》已经没有什么再说的了。对于《代表问题·公众利益的维护问题·民众自己的组织的问题》以及黄卧云的《在和谐稳定》还想再说几句。

 

黄卧云的《在和谐中稳定》尽管写的很抽象、很含蓄、很委婉,但可以看出他对过去的稳定观是持怀疑态度的。其实说穿了,社会的不稳定主要不是来自民众,不是来自民众的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而是来自对民众权益的肆意地侵犯和伤害行为,来自腐朽的官场风气和行为,来自对民众权益甚至生命的蛮横和冷漠行为,来自社会的不公正和缺乏正义。是这些行为在积累着社会矛盾,在孕育着社会的不稳定,在不时地激化着社会矛盾,在制造着社会的不稳定。当社会矛盾积累到再无法压抑的程度时,任何一点的对矛盾的激化都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爆发,当然也就表现为社会的不稳定。衡阳县在一定程度上就证明了这一点。

 

其实在九十年代后期,我对社会稳定问题、对代表问题、对民众自己的组织的问题一直在反反复复、甚至是在喋喋不休地写着。我甚至……疾呼……;如果中国再发生政治风波,局势将难以控制。时至今日,在以自我为中心生存状态下导致的道德堕落和和社会性腐败,不仅危机着国内的社会发展,而且在国际上泱及到了和损毁着中华民族的声誉,还不足以使我们寒心和警惕吗?

 

我不知道我的这些文字是否起到了作用。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对这些问题的提出是不合时宜的。这正印证了一位学者说过的话:那些首先提出问题的人,总是在不合时宜的时候提出问题而被人忘却。只是后来的人在时宜的时机再度提出这些问题时,才会受的重视并获得荣誉(大意如此)。

 

我不在乎荣誉,而只是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切实地得到重视,能够上升到理论的层次以形成真理,来用这些真理有益于我们的社会。而不要只是顺便提及。

 

致礼

2003年11月4日

 

正文

 

《南风窗》2003·10(下)发表的朱再晨的《一个新农协的诞生》讲述了高战和他的大学学生们所从事的“乡村建设实践”。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乡村建设实践呢?这不仅使我们想到了“三下乡”,即科技下乡、文化下乡、医药下乡。显然高战和他的学生们所进行的“乡村建设实践”是不属于“三下乡”范畴的。我们可以从朱再晨的这篇报道中体味到,高战和他的学生们显然也是将一种东西带到了乡村。高战和他的学生们的下乡带有明显的政治和民主气息。他们将一种民主的观念、民主的体制、农民参与政治事务的良风、农民参与政治的体制带向了农村。因此,这是一种民主政治下乡。民主政治下乡的意义非同寻常,是“三下乡”所远远不可比的。

 

我们不否认“三下乡”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科技下乡,给农民带去了依靠科技致富的观念,带去的实用技术可以帮助一些农民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医药下乡,使一部分农民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免费治疗和免费药品,使一小部分农民一时解除了病痛;文化下乡,使一些农民可以欣赏到一次健康高雅的文化,可以使他们在心情上愉悦一阵,在精神上振奋一时。可是过后呢?部分农民可以通过科技的帮助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但却不能保证这些财富能够公正地分配给自己。一小部分农民可以在医药下乡期间得到治疗,但他们和更多的农民在这一时间之外患了病又怎么办呢?文化下乡完以后,农民获得的一时的健康的愉悦和振奋的精神会随之消散和淡化。支配他们的仍然是传统的习俗、习惯、观念、意识,能够有效影响他们的观念、意识和精神世界的仍然是低俗的文化。他们的文化生活依然是贫乏的和低俗的。

 

而民主政治下乡的意义则不同。民主政治下乡的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在于,使农民能够生活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局部)社会中。只有在这个合理的社会中,他们的权力、权利、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他们才能抵御对这种合理社会挑战的企图和行为;抵御对他们的权力剥夺的企图和行为;抵御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侵犯的企图和行为;抵御对他们的利益进行损害的企图和行为。只有建立起了这样的相对合理的(局部)社会,他们的意志才能得到诉求;社会——政治生活才能纳入他们作为人的全部生活的范畴之内;他们对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才能体现出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他们才能依靠自己的组织和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他们才能摆脱自然人的局限性而成为社会人;他们才能将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约束在法的范围内;他们才能通过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来决定他们的劳动生活、文化生活、物质生活(包括医疗卫生方面的生活)和泛性社会,才有可能保证他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不被异化;也才能使他们自身趋向于理性和文明。

 

民主组织下乡建立起的是一种合理的(局部)社会,是规范了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行为(如选举、村民议事、村民集体决策、村民理财、村民监督等等),是在这种合理的(局部)社会中滋生出来的、通过人们的理性、文明、符合法的社会——政治生活行为成熟起来的现代观念意识。这一切是不会随着民主组织下乡的结束而散去、而消失的。只会的农民已经具备的现代观念意识的作用下、在人们的已经习惯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在合理社会的自行约束下走向更加的合理、完善和成熟。如果民主政治下乡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这样的效果,又将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占有中国半壁江山的农村将进入更合理的社会状态,也就可以表现为中国社会将因此而成为一个从根本上(民主政治制度、民主政治体制、民主政治运行机制)来说的进一步合理的社会;意味着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得以真正的实现;意味着在村民自治状态下的农村社会中的权力分配的合理;意味着由权力分配不合理而产生的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农村中存在的掠夺性分配和专政行为将被消除和弱化;意味着农村社会的合理将对城镇中的基层社会(如单位、如社区、如居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合理性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对于整个社会趋于合理、文明、进步是一个巨大的推动;意味着腐败之风、官场之风、歧民心态、封建气息开始真正遭遇强大的对抗力量、开始真正地面临彻底地被消除。

 

人们总是以为农民是不懂政治、不会民主的。确实,对于大政治(如宪法与宪政、法治与法制、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国民经济结构和调整、对外关系、军事和国防、国家和政府的体制及其改革、国家和政府官员的变动及其影响作用、社会的政治制度与体制、思潮与流派、国际和国内重大政治事件,等等)和传统政治(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一致性”、坚持组织纪律性、坚持正确导向、维护稳定、维护领袖的权威,等等)来说,由于经济的落后、地域的封闭、信息的不畅、文化的贫乏和低俗、劳动生活占据了他们全部生活的大部分时间、生活的相对贫穷等原因,农民对这些大政治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关心。

 

但是,政治并非都是大政治和传统政治。与农民直接相关的权力、权利、利益、地位、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务也是政治之事。当农民的权力被剥夺时、当农民的权利被侵犯时、当农民的地位不平等时、当农民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被损害时、当农民的社会利益(如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受到伤害时,就体现为政治上的不合理。当农民的权力、权利、(经济和社会)利益、地位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体现和保障时,就是政治的合理。难道农民不关心自己的权力、权利、地位、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吗?难道农民没有这些方面的诉求吗?难道农民不知道和不需要对这些方面的政治的关心和诉求吗?我们从《让农民自己说话》(中国青年报)和《一个新农协的诞生》中丝毫看不到这一点。我们从湖南衡阳县看不到这一点,我们从整个社会中也看不到这一点。所以,只要农民在关心着自己的权力、权利、地位、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只要农民的这种自我关心表现为是诉求或诉求的愿望(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你们诉求的通道被堵塞了)的,也就表现为农民是懂政治的(相比之下,倒是一些官员是不是懂政治,是在关注着怎样的政治,则是令人怀疑的。一方面,他们把农民的关心自我的政治表现视为是农民的狭隘性。另一方面,他们的政治观就是会使手腕、会玩权术;就是树立个人权威、培植个人势力范围;就是笼络人心,拉帮结派;就是垄断信息以愚民;就是以势压民;就是图谋做更大的官,获取更大的权力;就是唯上媚上,行对上唯唯诺诺,对民众之事冷横推拖之技巧;就是深谙官场潜规则;就是既会谋私,又会掩盖(不论是以权力掩盖,还是以智慧掩盖);就是以掠民集财力,以损民创政绩树形象;就是以压制求稳定,等等)。

 

从形式上看,关系到农民的政治之事似乎是小政治。但是,从农民在我国所占比例来看、从民主之事的意义来说,关系到农民的政治从本质上说,与大政治是一样的。其根本之基点都是民之事、民之利,也即仍然是大政治。这正印证了“群众利益无小事”。如果农民作为一个群体的权力、权利、利益、地位、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被侵犯、被伤害达到了他们再也无法忍受的程度(农民和所有公民的忍受程度是与他们被侵犯和被伤害的程度,以及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程度的变化相关的),那么关系到农民的政治即使是在形式上也是大政治了。不过,这时的政治已经是危险的政治了,已经表现为是政治危机了(相比之下,在我们的一些官员中流行的政治观中的所谓政治,就属于非主流政治、异化的政治、有害的政治、与农民和公民的政治相冲突的政治了。看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实在有必要对官员进行正确的政治观教育了。如果不改变流行于官员中的那些非主流的、有害的、异化的政治观,任其扩大影响面和影响力、或者仅仅把讲政治局限于传统政治范围内,必然会发生不同政治观的冲突与对抗。也必然会表现为政治上的冲突与对抗。)

 

那么,农民又会不会民主呢?这首先取决于民主的本质性和农民对自己的根本利益、全面利益的关切程度。如果民主堕落为一种形式、堕落为一种手段,这种“民主”使农民可以预期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好的后果,他们也不在乎这种“民主”,也会把这种“民主”当作获取既得利益(如出卖选票所获得的利益)和局部利益(如选举倾向于家族和宗族势力)的手段。相反,如果民主是真实的(即形式、本质和效果统一的),能够使农民懂得民主是关系到的是他们的根本利益、全面利益的,他们是很会民主的。我们从衡阳市的维权代表将自己和农民的维权行为自行地约束在法的范围内的表现中,从一些地区的农民对选举参与的热情和认真精神中,从一些农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的严格把关中,从一些地区的农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和讨论的热忱中,可以充分看到,民主对农民来说几乎是一种本能(相反,我们在城镇中的企事业单位中、在一些地方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中、在居民社区中,则很少看到公民应有的民主热情和民主气氛)。只要给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全面利益以阐释,给农民的民主行为(也即农民的社会——政治生活)以合理的引领和导向,只要民主是有内容的和与效果相统一的,只要农民认识到他们的利益并不仅仅是物质的和经济的,认识到他们的作为人民的一部分、作为一个阶层、作为一个群体所应有的权力,他们的作为公民的和个人应有的权利,他们的作为人应有的地位、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保障,都是自己的利益时,农民不仅是非常需要民主的,而且是很会民主的。这应该是在我们的社会中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很好的条件(实际上,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确立这样的利益观。我们的国家和政府机构,我们的官员们、我们的公务员们更应该确立这样的利益观。在这种利益观的作用下,不侵犯、不损害、不伤害农民的、公民的、他人的利益中的利益,不仅仅是指经济的和物质的利益,也包括权力、权利、利益、地位、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样的全面利益。一个社会做到了这一点,这个社会也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就具备了民族的人文精神,就能实现基础道德)。

 

在农村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意义如此重大和重要。这正符合我们党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战略。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也是我们党提出的一种治国方略。群众的首创精神当然应该包括民主政治建设中所体现出的创造性。高战和他的学生们开创的民主政治建设下乡应该是一个创举,应该得到赞赏和推广。如果高战和他的学生们开创的民主政治下乡能够在党的政治理念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下,成为广大的学者、青年学子和更广大的农民的一种普遍化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我们在中国的土地上看到将是一种希望,一种更大的希望;将是一种理想,一种可以实现的理想。这种希望和理想并不仅仅是民主政治得以体现本身,也不仅仅是使农民可以生存于一种相对合理的社会之中,更是可以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医疗卫生发展、农村文化发展,以及农民作为“人”的人的发展、农民观念意识的进步、农民精神面目的改变的理想和希望。

走进村民自治去

2003年11月15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旨在在中国广大农村推广村民自治。但是,什么才是真正的村民自治?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在指导着中国农村的民主选举,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实现了农村的民主选举,但并没能引领中国农村走进真正的村民自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周年,人们纷纷发文纪念之时,我以为我们应该首先在理论上搞清历史的村民自治和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区别是什么?如果我们社会中的村民自治并不等于真正的村民自治,那么,我们的社会就需要制定能够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法》,以引领我国农村走进真正的村民自治去。2005年6月13日注

 

小官巨贪令人触目惊心,小官普贪也并非虚构。而这种现象在农村中更为普遍。对中国的农村来说,村官非官且村民自治,怎么就会发生近乎普遍性的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现象呢?其实,对这一问题我早在10年前就进行过探讨和分析。现在,随着党中央强硬的反腐决心和有力反腐行动,使农村中的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问题更加地明显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更加地显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更加地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10年前的这篇文章中,我虽然预测到了农村出现恶治、霸治的可能,但没有预测到我们社会在农村治理方面会发展到如今这种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现象。而这种现象的发生,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导致的村民自治的“半拉子工程”有关系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像存在漏洞的操作系统一样,会使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成为必然。如今农村出现的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现象,使我们想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我国在农村进行的“四清运动”。那一运动真是搞得村干部连一根稻草都不敢拿。但并没有因此建立起相应的有效制度。所以,“四清运动”结束后,村干部们该怎样还怎样。所以,要想彻底杜绝农村中的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现象,就需要像我在10年前这篇文章中所说的“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有超越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的村民权力范围的法律那样,通过赋予每一个村民参与治理农村的权力,真正走进村民自治去。

面对今天的农村中显现的小“官”巨贪和小“官”普贪现象,觉得很有必要将我的这篇写于10年前的文章拿出来。于是,我重新上传这篇文章。2014年11月13日注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

 

这篇文稿最终归结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等同于“村民自治法”。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真正导致实现村民自治。所以,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这里,我也就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提议制定《村民自治法》,以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随着人们对人民公社体制弊端的认识,人民公社的解体成为一种必然。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建立,对村级事务如何管理、对村民如何管理的问题便由然而生。把政府机构延伸到农村?构筑一个庞大的村级政府系统来行使对村级事务和村民的管理?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村民自治”的理念产生了。“村民自治”的理念应该是一个有着重大社会意义的理念,是一个有着历史性进步意义的理念。但理念不等于存在。从村民自治理念的提出至今时日已多,那么我们的社会又是否真正实现了村民自治呢?这是一个不取决于我们的感受和判定的问题,而是一个体现村民自治本质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村民自治的本质呢?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四周年之际,人们纷纷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发表评论。如《南风窗》2000年11月6日发表的《农村基层民主:我们仍在路上》《村民自治五年风雨,基层民主曲折演进》等。其他杂志报刊也都有类似的大量评论。从这些评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的基本感觉和判断是,虽然我国在实行完全的村民自治这一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尚一定距离,但已基本进入了这一目标范围,已开始实现这一目标,甚至是已基本实现了这一目标。它的最重要依据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普遍实施。那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村民自治的真谛又是什么呢?

 

让我们从中国的历史说起。

 

“七品芝麻官”意指中国封建社会中最小的官,也就是县官。它反映的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王朝对社会的治理(也即统治)虽然是依靠各级官府的,但它的官府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县官们只管到县级事务。他们对县级以下的乡、村一级的事务和臣民只行使间接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乡和村级的事务及村民缺乏直接管理的环节。实际上,封建社会时期对乡、村两级的直接管理是由民间自行进行的。当然,这个民间是相对官府和官员而言的,而不是对所有的乡民和村民而言的。因此对乡一级事务的治理是由乡绅们和由乡绅们组成的民间机构行使的。对村一级的事务及村民的治理是由族长们来行使的。

 

那么,由怎样的乡绅来治理乡级事务和乡民,由谁来担任族长来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这首先取决于经济势力。其次取决于受教育程度和年龄。所以治理乡级事务和乡民的乡绅们往往是那些拥有较多土地和商行的大户们。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也往往是那些在姓氏方面占优势的、年长的地主们。因此,在决定谁来治理乡、村事务和乡民、村民方面是没有什么民主可言的。

 

如果这些治理者们是开明的,是富有爱心、同情心和人性的,那么在他们的治理下,乡、村社会和民众之间的关系会体现和谐、淳朴、友善、诚实、安详和一定的文化氛围。如果这些治理者们利欲熏心、心底残忍、深受封建观念的束缚,甚至他们自己就是某些封建观念和行为的发明者,那么他们的治理就是野蛮的,民众就会深受其害。在一般情况下,县级官府和官员对乡绅和族长们对乡、村的治理基本不干预。

 

所以,乡绅和族长们对乡村的治理尽管是民间的,但也不是民众自治意义上的民主治理。

 

问题在于,为什么乡绅和族长们能够以民间的形态治理乡村事务和民众?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官府和管用之所以能够治理社会,是得到了了皇上和朝廷的直接授权的,也即赋予了他们依照封建社会的法律的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同时授予了他们支配国家力量——军队、官吏(如衙役)、监狱等——的权力。同样,乡绅和族长们对乡村的治理依赖的也是权力。如话语权、裁判权、地方武装(如打手、民团等)以及对国家力量的借用权等等。封建社会的乡村的非官方的民间治理之所以不会表现为是乡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因为乡民、村民没有相应的权力。

 

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治理都离不开权力。无论是对未来的公民自治社会来说,还是对我们现今欲求的村民自治来说都是如此。那就更不要说封建社会的专制治理、官吏治理,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治理、法治治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民主治理了。对任何一种治理模式或治理方式来说,如果一个主体没有相应的权力,那就意味着他无法介入治理,就只能成为被治理者。同时意味着治理的权力在另一主体这一主体则成为治理者。同理,对两个主体来说,如果他们都是有权力的(当然他们的权力不会是同一的。如国家、政府具有的是立法权、词法权、行政权、决策权、执法权,而民众应具有的则是对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对国家、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监督权、批评权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等等),那么他们既都是治理者,又都是被治理者。就社会的治理来说,则是由两个主体共同治理的。

 

就人类社会发展来说,的早期阶段(奴隶社会至自由资本社会)表现为是少数人的绝对有权和多数人的绝对无权。因而社会的治理模式只能是少数人对社会事务对多数人的单向治理。在未来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推理则应该是广大社会成员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和无数个自由联合体拥有广泛的权力,因而是公民对社会的共同治理和对自我的自治。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就应该有一个由前者向后者逐步转换或过渡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应表现为是国家、政府机构、官员与民众同有权力的共同对社会的治理。或者说是他们之间的双向治理。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即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我们可以把这一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共同治理和双向治理理解为民主、民主政治、民主社会、社会民主等等。

 

那么,村民自治的含义或本意是什么呢?就是实现共同治理、双向治理的态势中,对缺失官方治理的农村中实行民间治理。但这个民间治理不是封建社会表现的那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单向的民间治理,而是全体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共同治理和对自我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是否可以在本原的意义上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呢?这取决于这部法律的本质,这部法律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社会如何在农村构建可以实施村民自治的权力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本质实际上只是规定了在村委会组成村委会主任产生这一村级事务中必须采用民主的选举方法和选举程序。规定了在村委会和村主任产生过程中的任何以非民主的选举方法和选举程序的结果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一法律关系。但仅仅在选举上赋予村民相应的权力并不能决定对村级的治理就是村民自治的。这就如同对任何一个民主社会来说,是决不可能仅凭选举法和普选制就可以使社会实现公民自治一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在村委会这一机构的组成和村委会主任的产生应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因此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选举出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公益心的村主任,并由他组成村民委员会这一治理机构,以实施对村级事务和对村民的良治。这种良治可以表现为是村主任个人的善治,也可以表现为是村委会的民主治理。二是选举出为己的村主任、霸气的村主任,或选出的村主任演变为这样的人。从而使村委会这一机构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致使对村级事务和对村民的治理表现为村主任个人的专制和恶治。在我们社会的现实中,即使是完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出的村主任和组成的村委会最终导致这样两种结果都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尽管明确赋予了村民正当的选举权力,但并没有明确确认村民自治的其他权力。这样,依照传统和习惯,选出的村主任和村委会就“自然”地承接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所以权力。在所有这些权力中,最重要的是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以及“代表”村民对“集体”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赋予村民对村委会、村主任和村级事务的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议事权、监督权、否决权等权力。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导致的最终结果仍然是少数人治理模式,而且是少数人的单向治理模式。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一些村主任和村委会施以民主方式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完全是取决于这些村主任个人的良知和民主意识,而不是依据法的。即便他以个人专制的方式实施良治,也并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该法只到选举出村主任和村委会至。至于如何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以及相应的权力关系该法并没有涉及到。那么,那些为己的村主任、霸气的村主任通过家长制、一长制的专制方式对村级事务和村民进行恶治就有些必然性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赋予了村民对这样的村主任罢免的权力,但没有赋予村民对村主任的恶治行为予以制止的权力。

 

我们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我们希望实现非官方的村民自治,我们也在探索村民自治的方式和途径。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实验和探索的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自治划了等号。我们误以为只要忠实地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等于实现了村民自治。这是一种不应有的误解。

 

在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一系列政治理念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社会会建立起合理的民主政治、民主制度,会进入完全的法治社会、民主社会,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民主治理和双向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中,实现村民自治、社区的市民自治、居区的业主自治甚至共有制企业的股东自治这些基层自治是必要的,是最终趋向全社会的公民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基础建设。

 

但是,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还是要着重于“治理”所无法回避的权力和权力关系原则。只有从权力认定和权力关系原则出发,明确确定符合村民自治本意的村民权力以及村民权力与村委会的权力关系才是可能的。如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的选举权、罢免权外,还应确定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大村而言的)具有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对村民自我管理的决策权、对村委会和村主任的监督权、对村委会执行错误的终止权、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权(这种共有权应建立在个人占有凭证的基础之上。如对土地的共有权表现为村民可以不具有对某一具体土地的占有,因为对特定土地的占有只能是私有。但农民必须持有占有一份土地的凭证。没有凭证的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个人的无所有。再如对村共有资本的占有必须以村民个人的股权证来体现。或许我们可以对村民对土地的共同占有再做一点分析。假设一个村有一百个村民,有一亩土地。他们的共同占有表现为每一村民持有占有一亩土地的凭证。如果经过他们共同的协商后,卖出十亩土地,获款一千万元。每个村民凭证可分十万元。同时他们占有土地的凭证则改变为九分地。这就是既不同于土地私有,也不同于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实际上个人无所有的共同所有制)、对村级财务的支配权、对村主任村委会错误行为的终止权等。同时,确定村委会的执行机构的性质(即对全体村民的共同决策进行执行的机构)和相应的执行权力、确定村委会具有对村级事务和对村民治理的建议权、村委会具有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以及确定村委会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不具有超越村民决策范围和不可懈怠的责任、村委会具有不承担因为执行村民的不合理决策所产生的损失的权利等。

 

在这些权力和权力关系中,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的确定和村委会的执行机构性质的确定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村委会作为一个决策的执行机构是必然的但是不是作为一个决策机构却是关系到治理模式的。如果决策权在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那么治理模式就是或必然趋向于村民自治模式。如果决策权在村委会或村主任,再加上村委会当然的执行权,那么治理模式只能是少数人的治理模式,尽管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

 

但是,权力的确定是要通过法的方式和途径才是有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村民具有民主选举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权力,具有罢免不合格村主任和村委会的权力,因而村民的这些权力是实在的、可行的和有效的。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确定可以体现村民自治的相关权力,所以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力。村民所能创造出的自治方式和相应的自治机构(如村民议事和议事会、村民理财和理财小组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转化为村民权力的。因而也难以产生效力,更难以推广。

 

所以,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有超越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的村民权力范围的法律。这个法律应该是“村民自治法”。“村民自治法”旨在将我们前述的以村民决策权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权力、村委会执行机构性质及其权力,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力关系加以明确确定。由于法是不可违背的,因此“村民自治法”所确定的村民自治模式、村民应有的自治权力都是不可排斥、不可侵犯的也才会使村民自治走向必然。

 

如果我们认为,在法治社会、民主社会造就的民主治理、双向治理态势下的社区公民自治、居区业主自治也是可行的,那也应该有相应的自治法律。应该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法规》从业主的权力和权利、业主自治的意义上来说,它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符合自治原理。因此,我们不能将村民自治的步伐停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面前。否则是不能真正走进村民自治的

 

 

                    仇和现象的实质是什么

2004年2月18日

 

    仇和现象曾经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争论。但是,仇和现象的实质究竟是什么?人们各有各的说法。而我提出的是发展观、利益观和政绩观的问题,是科学发展观的问题。这是一个全社会、全局性的问题,是比仇和现象更重要的问题。我虽然在这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概念,还有生态文明概念,但不知道在中国,这是不是首次提出。不论是不是首次提出,官员们确立正确的的发展观仍然是有着现实和重要意义的。 2006420日注

 

先生们、女士们

你们好

近期的社会舆论有两个热点。一是仇和现象。二是科协自揭家丑。

对于科协自揭家丑,人们大多持赞赏态度。但是,人们却忽略了科协是在什么情况下自揭家丑的。那是因为在中国学界,学术腐败或不端行为已发展到了使良知者们再难以忍受下去,且有可能毁灭中国学界的程度了。至于中国学界中的学术腐败为什么能发展到这种程度,以及科协仅仅以这样的方式自揭家丑,能不能遏制中国学界中的腐败,人们则避而不谈。似乎人们仅仅陶醉于了科协能够自揭家丑这个层面,却并无其他奢求。于是写了《也说学界的的不端行为》一文。

看了贵报411日发表的两篇讨论仇和现象的文章,以及其他报刊的同类文章,总觉得还是没有触及到仇和现象的实质和要害。于是,写了《仇和现象的实质是什么》一文。

写了这样两篇文稿,其目的有两个。一是希望能够参与讨论。二是希望自己的文稿能够发挥一点社会作用。比如,使中国的学界管理机构能够正视自身的不端行为,并勇于改之,以拯救中国的学界;使中国的官员们,特别是人数众多的中下层官员们,认识到发展的真实含义是什么。通过改变发展观,来改变政绩观和利益观。通过改变这三观来改变施政方式。去从善施政。使自己的施政行为能够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去为了社会的合理性,去为了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

我知道我的文稿中内含有多大作用。但我却不知道我的文稿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我自己所能做到的,就是将它们投寄给你们。

如果我的文稿能得到你们的善待,就很感谢你们了。

                                                                            2004222

 

自《南风窗》报道了仇和的施政方式和施政政绩以来,仇和现象便成为了舆论的热点。是是非非,孰是孰非?让人难以分辨。

 

但是,有几点疑问是无法回避的。

 

一是,仇和是以党的地方组织负责人的身份施政的。这符不符合法理。如果这种领导方式代表着党的一种执政方式的话(从普遍性来看,这确实是一种执政方式),那么,这种执政方式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着怎样的关系。

 

二是,仇和是以人治、家长制、一长制的方式施政和行政的。这种施政方式适不适用于所有“长”者。如果绝大多数“长”者都以仇和那样的极端方式施政,这对法制建设、对民主政治建设意味着什么?而且这绝大多数“长”者又是否会同仇和一样,纯粹是为了“压缩饼干”式的发展而不掺杂任何个人私利的?如果不是,又将会导致怎样的施政结果?

 

三是,从制度、体制的层面来说,如果仇和的施政方式不能用制度和体制的方式确定下来,那么在他之后,他的施政方式还能不能继续?如果他的施政方式以制度和体制的方式确定下来,这样的制度和体制的性质会是怎样的?这样的制度和体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应有的制度和体制具有怎样的差异?这样的制度和体制会不会给那些欲以谋求私利的“长”者们敞开最方便的大门,赋予合法的自由?从而使公权力恶的本质的发作达到一种极至?

 

上述疑问,除了第一个问题尚需探讨外,第二、第三个问题中的诸多疑问,都是可以从历史的无数事实中得到充分的实证的。

 

第四个问题是,仇和为什么要以这样的方式施政?当然如他所说,是试图以“压缩饼干”的方式实现发达国家用了几百年时间所获得的发展。那么,发达国家用了几百年的时间所获得的发展,都包括些什么方面呢?在仇和的目光里和观念中,这个发展又是指什么呢?我们从仇和的施政追求来看,支配仇和采取极端方式施政的,是一种叫作“发展观”的东西。正是这种叫作“发展观”的东西,像强心针或兴奋剂一样刺激着仇和的心理和精神。才使他创造出了“仇和现象”。

 

因此,我认为,从发展观入手,对客观认识“仇和现象”的是是非非是大有助益的。

 

人类和社会总是要发展的。正是看到了这一必然性,人类才有了发展的意识。发展也才由自然方式的必然性,改换为了人的能动方式的必然性。

 

当发展转变为由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能动行为的推动后,发展的含义就明显起来,发展的范畴就完善起来,发展也就具有了充实的内涵。那么,发展的含义、范畴、内涵都包括些什么呢?我想,只要是略知人类思想史的人们,能够客观地看待人类社会发展的人们,都应该有所感知。发展的含义、范畴和内涵究竟包括些什么呢?为了构成这篇文稿的完整性,我想以最简略的方式予以表述(实际上,在这之前,我已反复讲述过这个问题)。

 

1.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和增长率、恩格尔系数的变化、国民人均收入、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一二三产业发展比例,等等。总之,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可以归结为社会的物资和财富的增长,以及人们对物质和财富的占有及享受的的发展所表现的物质文明。

 

2.社会合理性的发展。如社会制度的相对合理和不断地趋于更加的合理;有利于社会各个方面健康、理性发展的合理的社会体制;体现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合理的政府,由治人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发展;官员因高贵者向平民化的发展;官员和公务员向廉洁和恪守职业道德的发展;建构能够使社会彰现平等、公平、正义、泛爱的法治和法制体系;发展法理意义上的公民自治;公民普遍参与的民主政治;基本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发展;合理且公平的社会福利的发展,等等。由所有这些发展所体现的政治和社会文明。

 

3.人的发展。如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人的人格、尊严的充分彰现;人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发展;人作为公民所应体现的人性善、诚信、基础道德;以社会责任和义务、精神状态为体现的公民素质的发展;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蓝领劳动者、白领劳动者)由劳动者的单一身份向劳动者、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发展;消除人不应该承受的贫穷和痛苦(肉体的和精神的痛苦)。人的发展也就表现为是人的全面发展所体现的人的本质的实现人及人的行为的文明。

 

4.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的健康发展。如思想在自由、健康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思想的活跃;政党对思想的选择并构成发展的意识形态;政党依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对社会加以分析所形成的社会理念;通过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所体现的公民意识;由“人”的观念和权利意识所体现的社会意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所体现的现代意识;廉洁奉公、职业道德、不敢懈怠所体现的官员和公务员的尽责意识;由科学所宣扬的科学意识;由文化所宣扬的真善美的人性意识和社会意识;由政党通过对其意识形态、政治理念进行的宣传和多数民众对某种意识形态的接受所形成的社会主流意识;由民族所表现的健康、向上、创新的精神状态;由国民行为所表现出的理性的国民性。

 

社会意识和意识形态的发展应该体现为人和社会意识的文明。

 

5.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发展。如对原始面貌的自然生态的保护;经过人的能动作用而改造的更加优美、更加使人愉悦、更有利于人生存的自然形态;对原始的适宜人和一切生物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保护;能动地创造更加适宜于人和一切生物生存的环境;理性地看待一切生物的生存权利,使人和所有生物能够均衡地、融洽地共同生存;理性地认识资源的价值和存量的有限性。不以资源的开采、利用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科学地和节省地保护和利用资源。

 

由此而表现出人的在能动作用下的自然、环境、生态文明。

 

这就是由思想者们所表述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实践着的发展。也是我们党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依据所在。

 

面对这五个方面的发展,如果社会不强求这五个方面的均衡和协调发展,在官员们不具备全面发展观的状况下,让官员们(也就是说,不是让民众)来选择发展目标,他们当然会不约而同地选择经济发展。(如果让民众来选择发展目标,他们必然会从他们切身的权利和利益出发,选择这五个方面的共同发展)。所以,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始,各级官员们以前所未有的热情,选择以单一的经济发展为目标,是有其必然性的。

 

仇和也没有例外。按照仇和的“压缩饼干”式的发展理念来选择发展目标,最容易压缩实现的仍然是经济发展。因为直到目前为止,有指标的发展仍然是经济发展。以指标来显示发展的政绩当然是十分醒目的。何况对大多数官员来说,他们观念中的发展依然只是经济发展。

 

如果选择上述五个方面的均衡发展,虽然从长远(如二十年、五十年、一百年)来看,社会文明的发展,人的文明的发展,社会和人的意识的文明的发展,自然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发展,更符合人的本质体现,更符合人的生存需要,更符合人性的要求,更符合人的全面利益,而且会构成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基础。但是,从短期(如官员任期内的三、五、十年)内来看,选择上述五个方面的共同发展,不仅难以使社会的、人的、意识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显现明显的效果,而且可能会暂时影响到经济的发展。,难以显示官员的政绩。所以,对许多官员来说,舍弃(其实,对许多官员来说,也不存在舍弃的问题。因为在他们的观念中,除了经济发展,再无其他概念的发展)其他四个方面的发展,甚至以其他四个方面的不发展为代价,来凸现经济的发展也是一种必然。

 

由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意识的发展、、自然环境生态的发展构成的发展,本来应该是由组成社会的全体公民、公民个人、公民的社团组织、政党组织、经济组织、国家机构、政府机构、政治家、官员共同的责任。但是,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的观念中,发展会成为官员阶层、官员们个人的“事业”呢?这是与官员们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这种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物质的利益包括正当的社会分配、合法的不合理分配(如实物分配)、不正当的灰色收入和非法的收入。

 

精神的利益包括从地位的升迁中、从权力的膨胀中、从权威的震慑中、从话语权的支配中、从被仰视的尊贵中、从被奉承舒心中、从名誉荣耀的光环中所获得的精神感受和快感以及生理的满足。

 

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四个方面的发展,不仅无助于使官员获得正当的社会分配之外的任何利益,而且成为获得这些利益的天然障碍。所以,当官员们没有了信仰、失去了意识形态的支配作用,获取个人(物资的和精神的)利益这种本能性的东西,就会在无形中支配官员的意识和行为。当社会没有有效的制度、体制、机制来制约官员的本能和受本能支配的意识和行为时,谋求自身利益(不仅仅是物资的)就会像瘟疫一样流行于官员之中。既然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四个方面的发展会成为谋取自身利益的障碍,所以,官员们选择单一的经济发展,就是必然的。

 

(需要说明的是,邓小平根据历史的经验和中国当时的现实提出的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思想,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已经异化和流行于官员中的谋取包括精神利益的、选择单一经济发展的潜意识,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如果选择的发展是经济的、社会的、人的、意识的、自然环境生态的全面发展,那么一长制的、人治的、专制的发展方式至少对意识的发展来说是无效的。因为谁也无法再用强制的方式将一种意识注入到他人的头脑中去了。任何人也很难在他人的强制作用下接受某种仰视,并切实地转化为自己的意识。而一长制的、人治的、专制的方式对社会的合理性发展,对人的合乎本性的发展,则是根本对立的。因为社会的合理发展、人的合乎本性的发展,就是要消除一长制、人治和专制的,就是要消除由一长制、人治、专制所导致社会的(包括局部社会的)不平等、不民主,人的权利被侵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被漠视等等社会现象的。所以,要在短时间内彰现发展的业绩,就必然选择唯一可以采用一长制、人治、专制方式的单一的经济发展。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一长制、人治、专制可以大行其道。显然,这是与发展观密切相关的。甚至是与官员们的利益观密切相关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单一的经济发展观又是一长制、人治、专制存在的条件)。

 

仇和或许与其他官员不同的是,他的发展观中不具有谋取任何个人、任何一方面利益的因素。但在选择经济发展为单一的发展的发展观方面,却是相同的。进而在采用家长制、人治的发展方式上,也是必然趋同的。正因为如此,仇和才试图以“压缩饼干”式的发展方式去发展区域经济,以极端的方式去发展区域经济,以搁置其他方面的发展去发展区域经济,以牺牲民众的其他权益去发展区域经济。

 

这样的经济发展固然也带来一些好的现象。如城镇面目的改观,人们的某些行为变得文明一些,等等。但是,如果我们从五个方面的发展来衡量仇和所在区域的发展,又会得出什么结论呢?比如,社会是趋于民主政治,还是更加一长制?社会的治理模式是趋于法治,还是回归人治?官民之间是趋于平等,还是更加有别?民众的权利是得到了实现、维护和保障,还是受到了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尊严是得到了承认和平等的对待,还是仍然被无视?人的潜在的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是否得到了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是否建立起来?人们又是否具备了公民意识、“人”的观念、泛爱意识、权利意识、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经济的发展能否自然地建构起能够保障民主政治得以实现的制度和体制?能否自然地建构起使人的权利、人格、尊严得以保障的制度和体制?能否地建构起使人的和社会的意识得以进步和文明的制度和体制?能否自然地建构起使生态和环境不被破坏的制度和体制?如果不能,这对后续的、持续的经济发展意味着什么?……。

 

所以,党中央提出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是完全正确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改变传统的发展观,不仅对于那些在单一的经济发展观中掺杂个追求人利益的官员们来说是必要的,对于像仇和这样的不掺杂个人利益追求,但仍持单一的方法发展观的官员们来说,同样是必要的。

 

我们社会的文明发展只有在官员们普遍端正和具备了科学的、合理的、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观的状况下,才是可能的。

 

我们仍然需要“压缩饼干”式的发展。但这种发展不只是对经济发展而言的。而是对经济的、社会的、人的、意识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全面发展而言的。这种“压缩”也不是压缩于一任官员的任期内。而是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百年、二百年、三百年的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的压缩。这种“压缩饼干”式的全面发展既不是靠一任官员的能力实现的,也不是独自地靠官员们的能力实现的。而是要靠一任接一任的官员们在正确的发展观的支配下,依靠人民的力量才能思想的。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是任何个人自己的事业,而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她的存在期间的事业,是中国公民的事业。官员们应该做的是做党的和公民们的事业。所以要从全面发展方面去做。一任接一任、一代接一代地做下去。而不是只做属于自己的那个经济发展的和谋取私利的“事业”。

 

如果我们的官员都认为,在我的任期内,只应该谋求经济的发展,不顾一切地迷恋和借助个人的意志、权力、权威去单一地发展经济,而将其他方面的合理发展留给后任们去做,那么这样的理由就会成为每一个官员的理由。这样一来,社会的全面发展就是不可能的。而经济的发展也只能依赖于官员个人的意志、权力和权威。社会就会在这样的发展中产生官员与民众的矛盾和冲突。矛盾和冲突又会加剧官员们的人治和专制行为。这样的发展也给后任官员谋求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如债务负担)和埋伏下了困境(如制度和体制的不合理、社会矛盾的积患、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的浪费、人心的涣散、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极度膨胀。等等)。当一些官员面对发展的困境而束手无策时,便转而疯狂地谋取私利,使社会的整个发展陷入混乱。这在许多局部社会中已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从“文化大革命”结束算起,我们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和惊叹的成就。但是,在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人的和社会的意识的发展、在自然生态环境发展方面似乎陷入了紊乱。在某些方面甚至趋于了危险的边缘,如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性腐败、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严重被侵犯、意识形态的危机、自我为中心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意识,等等。这种状况如果再得不到重视和改变,就会跌入危险的深渊,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甚至会葬送经济发展成果,会引发社会的更大动乱。即使是仇和式的发展也难以改变这种必然性。要防止这种必然性的出现,首先不在于采用何种发展方式,而在于采取何种发展观、政绩观和利益观。为此,我们的社会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做艰苦的工作。或许,这就是我们从对仇和现象的分析中,所能得出的结论。

由《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到社会与意识的随想录

2004624

 

本文中提出的“社会治理”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在中国首次提出。2014416日注

 

    一个因为对“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的市改办主任而遭至落选的事件,曾经引起多少人的热评。但是,人们的评论不外乎公务用车需不需要改革、正直的官员为什么会遭到不公正的对待、官场潜规则等问题。似乎没有人去深究这一事件背后的、深层的问题。于是,我写了这样一篇长文。“随想”使我发现,这一事件之所以发生,是一种人的无意识存在状态在起作用。而人的无意识存在状态,又与国民教育相关。而由正确的教育理念支配的国民教育,实际上又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的环节。所以,我们的社会又需要一种将国民教育包括在内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人的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才能够是真正意义的。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的事件已经过去。人们的评论也以息鼓。似乎一切都已消失。可是这一事件背后的和深层的问题依然存在。需要改变的东西依然需要改变。  200656日注

 

尊敬的某某某先生

 

您好。

 

所寄文稿本打算只写几百字,谈谈公务用车的性质和公务用车改革的实质。不想却写成了这样一篇长文。因为没有一个特定的主题,所以给这篇文稿起了一个符合逻辑的文题——随想录。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提出,一个合理社会中的分配应该是怎样的。但是,经过九十年代,社会的分配却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愈加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不仅包括非法意义的分配,如腐败,如不正之风,如对农民、对工商业者的掠夺(即“三乱”)。也包括合法的分配,如实物分配,如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形式等等。合理的分配之所以难以实施,不能对国民的意识产生积极影响,就是因为不合理却合法的分配形式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它在社会分配中的量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人们观念的不良影响越来越严重。而且越来越向非法范围外延。甚至对人们的观念具有了统治意义。遗憾的是,我的关于合理分配的观点可能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才得到重视。而我对不合理分配的批判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直到二十一世纪初,才在公务用车改革上有所反映。然而,改革不合理分配的阻力太大了。但是,如果不改革,危险则更大。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无社会意识。因为这一切都是在一种群体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一个社会存在群体无意识状态,也就应该存在群体有意识状态。于是,就有着无意识存在状态、表像性社会意识存在状态和完全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这样的差异。如果我们对社会的这样三种社会意识状况与对应的社会和人的存在状态相联系,我们又会发现三种社会和人的存在状态。我们又可以把这三种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状态视为社会管理的结果和对社会管理构成的难易程度。因此,对一个社会的管理来说,最成功的管理也就表现为,使社会表现为人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于是,要成功地利用这样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就又要构成随想学术的发展——政党选择思想理论形成意志和意识形态——国家以意识形态对革命实施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教育这样一个大系统、大体系。

 

所以,这篇文稿虽然是“随想录”,但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一种逻辑的发展。这篇文稿虽然没有特定的主题,但这一逻辑关系本身就显示了一种主题。

 

虽然人们提出了“集体无意识”概念,那么当社会作为一种存在时,会不会处于无社会意识的状态(如意识形态的缺失和空白)?社会可能会处于哪些社会意识状态?这个概念不知道有没有人提出。由于本人读书较少,对此尚未印象。如果没有人提出这个概念,那么本文稿中许多概念的提出应该是属于原创性的。

 

这篇文稿虽然没有传统哲学的那种深奥、玄秘的特征,也没有哲学语言的特征,但我自以为还是属于哲学范畴的。所以我把它寄给了您。希望能得到您的指教。如果可能的话,也希望能得到您的举荐和帮助,以使其能够公开发表(当然,我也很清楚,我的文书稿公开发表出版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篇文稿也会同样如此)。

 

近期中共中央就思想理论的发展,做出了两项重大决策,即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这必然会极大有效地推动我国学术理论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必将担当重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不知中央的这样两项决策是否有助于我们这样的非体系内的“自由”思想者。亦不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术大门是否可以对我们这样的思想学术敞开。

 

其实,在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常客”。我的相当一部分稿件都曾经寄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遗憾的是,没有一个字能在社会科学院的刊物上发表。其中包括1979年表述的,相对封建社会是专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是法制社会,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德制社会,是在强调法制的同时坚持实行德治的文稿。于是,逐渐“疏远”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到了九十年代,从《人民日报》上看到刘吉先生的一篇长文,其中一些新颖的思想观点居然与我曾经寄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文稿中的观点太相似了。于是,在给《人民日报》写了一封羡慕刘吉先生的信后,便完全“断绝”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联系。

 

在中共中央如此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重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的时期里,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哲学社会科学和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必然。但这种发展有没有阻力?思想者们能获得多大的自由度(当然不是绝对自由)?哲学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能够发展和繁荣到怎样的度,这可能仍然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可是从社会和人的存在状态、从社会的发展趋向、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却无论如何不是一个“维持”的问题。中国的落后和社会中存在的危机性质的矛盾,说到底是一个学术理论发展落后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意识存在状态落后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管理模式落后的问题。民众(这个民众当然不仅仅指普通劳动者、市民和村民。更指各级官员、知识分子、高学历白领)的以自我为中心和群体无意识就是这三个方面落后的集中写照。也才由此造成了我们的社会在各项事业上的落后(如科学技术的落后行政管理的落后等等)和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如对实物分配、对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进行改革的困难,如包括法官在内的蔑视法律的现象,以及在其他国家几乎不存在的以偷井盖、割电线获取利益的现象……)。

 

看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要做到使社会和人处于完全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那么这个社会意识中就应该首先包括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问题。只有这一意识成为了人的完全的社会意识,成为了政党的、政治家们的、官员们的意识才行。就说这些吧。谢谢。

 

若李先生甚至帮不上忙,望能将本文稿退回。再次谢谢。

2004年6月25日

 

正文

 

200467日《新华每日电讯》发表的《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所披露的事实,应该振动得令人有所痛感。这种痛感并不仅仅缘自一个市改办主任落选这一事件本身。而且缘于这一事件所内含的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我们的事业发展要求去认清这一事件所内含的社会问题的本质,以及这一事件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事业所具有的公开的影响作用和潜在的影响作用。不如此,不足以人们的清醒。

 

那么,这一事件内含着一些什么重大社会问题呢?

 

首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性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于封建社会之后,社会主义社会则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表现为是与封建主义彻底断绝了所有实质性关系的社会。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与封建社会隔代的社会,就更应该表现为是与封建主义没有任何丝连关系的社会。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主义社会彻底断绝关系表现为在神化——人本,专制——民主,等级——平等,束缚——自由,践踏——尊重等等关系上的绝然不同。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相对于还不能真正、充分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法制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是实现了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法治的社会。而当资本主义社会逐步实现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法治的时候,社会主义社会则应该是比这样的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更平等、更仁爱、更融洽,法制更完善、个公正、更正义,使人得到持续解放而表现为是人获得了全面发展、趋向于公民自治的、具有社会主义充分特征的社会。至少,社会主义社会应该表现为是在实践上进行这种努力的社会。

 

在所有应该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范域内,当然应该包括分配关系。

 

我们应该清楚,封建主义社会的特征除了专制、等级、愚昧、政教合一等表现外,一个更重要的特征体现在分配关系上。可以说,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作为主体的分配形式,正是封建社会在分配关系上的特征。甚至可以说,正是封建社会的这一分配关系,决定和体现着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又正是这样的经济基础决定着等级、人治、专制这样的上层建筑,决定着封建统治者们必然去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我们的社会是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由两种形态表现的。一是在表像形态上表现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是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二是在实践上表现为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是致力于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如果说,对我们的社会来说,由于种种历史的和客观的原因,尚不能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充分表像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甚至还残留着诸多封建主义的东西。那么我们的社会至少应该是在实践上致力于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首先应该表现为是致力于彻底铲除封建主义残留的。这样,彻底扬弃实物分配,扬弃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形式,并且在完全的货币分配、依据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实行“三要素”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合理、更公平、更科学的分配关系,就是符合发展本质的社会主义的体现,就应该是共产党人的一个奋斗目标和实践上的追求。

 

我们不能想象,试图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怎么可以继续保留封建社会中的分配形式呢?以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目标的共产党人,怎么能够不以自己的实践行为来表现对封建主义性质的分配形式加以革除呢?

 

二十世纪后半叶,在朱基总理主持下,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由福利分房改革为货币分房。这虽然算不上是对封建性质的实物分配的变革(因为那是属于对不合理的福利制度的改革),但至少是向着货币分配方向迈出了一大步。进入二十一世纪,有不少地方开始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表明在新一届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的社会开始向封建性质的分配形式的残留发起了挑战。考虑到在社会分配领域对封建残留进行改革,不仅仅表现在公务用车改革方面,还包括公费吃喝、公费旅游、公费拿学历等等方面。所以,铲除封建性质的分配形式的改革任重道远。

 

按理说,铲除封建主义残余的真理性和合理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致力于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陈正启却在干部评议中,因为革除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公务用车分配而被评无不合格而落选,说明分配(不论什么分配)毕竟是涉及到个人乃至群体的人的利益的。因此,当改革即使表现为是铲除封建主义的残留物,是推进社会合理、进步的一个方面时,改革也是会遭到利益受损的人们的反对的。在这里,人们考虑的并不是改革的必要性,不是社会的进步与合理,也不是共产党人的身份和使命,而是“我”的利益。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表明(剥削)阶级的消灭和(被剥削)阶级的消亡,也即意味着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阶层社会的最主要特征是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在社会和政治权利上实现完全的平等。

 

社会管理者无论是在阶级社会中,还是在阶层社会中,都是一个阶层。在阶级社会中,它是一个社会管理阶层隶属于统治阶级。因而作为一个阶层,它是一个特殊和特权阶层。而在阶层社会中,社会管理阶层就应该是一个与其他阶层平等的阶层。而且,鉴于社会管理阶层职业的公务性质,因而社会管理阶层应该是与其他阶层在社会与政治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主动、热情、全面、竭诚为其他阶层和所有公民服务的阶层。这是因为社会中的其他阶层和公民都是承担着创造社会财富私职的阶层和公民。他们只有先行直接地和间接地创造出社会财富,才能参与对财富的分配。而社会管理阶层却是在不参与创造财富的情况下,由创造财富的公民先行支付一定的社会财富来换取社会管理阶层的服务的。因而社会管理阶层的收入是有保障的,是稳定的。所以社会管理阶层对其他阶层和公民主动地、热情地、全面地、竭诚地服务用不恰当的语言可以表示为,像私仆对主人那样低声下气、忍气吞声、弯躬示敬、听命吆喝一样(而在现实中,这种关系却往往表现为是倒置的)。在社会分配关系中,社会管理阶层除了获得由公民支付给他们的提高法律关系确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分配外,他们不能够再利用其地位、身份、权力获取任何非正常的货币和实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社会管理阶层在阶级社会和阶层社会中的本质区别。他们才不致堕落为特权阶层。因此,在阶层社会中,社会管理阶层既不能是高等级阶层, 更不能是特权阶层。而是由高等级阶层和特权阶层回归到平等阶层、等同阶层,并“低下”地为其他阶层和公民服务的阶层。这是类同于自然法则的社会法则。如果一个社会违背了这一法则,那是极其危险的。

 

对于政党来说,无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阶层社会,一个政党中的成员都可能是由社会中的各个阶层中的成员共同组成的。在阶级社会中,政党具有代表阶级和阶层利益的双重关系。由于阶级是由不同阶层构成的,因而阶级具有体现本阶级的所有阶层的共同利益的本质。因而政党更体现的是阶级的代表性。

 

而在阶层社会中,由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也就不再存在代表阶级利益的政党。因而政党更具有代表阶层利益的本质。同理,由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也就不存在无法调和共融的阶级利益。体现为特定阶级中的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演化为所有阶层和公民的共同利益。那么谁来代表这种体现为是所有阶层和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呢?似乎只能由在阶级社会中代表由绝大多数人民构成的被压迫阶级的共产党来承袭这种代表性。所以,共产党应该是代表所有社会阶层、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的政党。即便这种共同利益不是重大的、不是根本的,而是微小的和具体的,也应该如此。

 

无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在阶层社会,由于以下原因,政党本身不会、更不能成为一个阶层:

 

一是政党的成员来自各个阶层。一个政党的代表性越是广泛,它的成员的成分也就越是繁多。因而,政党是不能以它的成员眼的身份来决定它的属性的。

 

二是政党的性质和属性体现于它所选择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所有不同阶层的人们可以撇开本阶层的利益,而以信仰和政治理念组成或加入一个政党。而阶层则是以财富的拥有程度,以社会职业,以社会收入等社会要素来区分的。所以,政党不等同于阶层。

 

政党因为不是阶层,所以政党不能有只有阶层才有的利益要求。政党不能像阶层那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政党只能是代表不同阶层的利益的。这是又一个类同于自然法则的社会法则。如果一个社会违背了这一法则,那将是更危险的。

 

然而,这种法则是可以破坏的。因而这种危险也是存在的。

 

破坏这些法则而导致危险存在的原因有两个。一个原因是不合法而表现为是不合理的。另一个原因却是不合理而合法的。

 

不合法而表现为是不合理的原因表现为,由于社会管理阶层所持一的公权力得不到意识的(包括意识形态、政治理念、道德观念、民族精神)、制度的(社会制度和行为制度)、体制的(社会的总体制和局部的分体制)有效制约,而被权力者们用于谋取合法货币分配中文的精神的(如名誉、地位、权威、快感等等)、实物的和货币的私利,使社会管理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关系发生倒置(也就是再,其他阶层——如工人、农民、小商贩、私营业主、知识分子等对管理阶层低声下气、忍气吞声、弯躬示敬、听命吆喝)。

 

诸如社会性腐败;诸如吃拿卡要;诸如用强力搞政绩和形象工程来获取声望光环以图升迁;诸如超越国库统一收支界限,私设小金库。利用权力截留财政预算。为个人和小集体滥发奖金、实物、福利;诸如滥用权力、大施淫威,等等。其本质都是属于社会管理阶层非法利用公权力,获取合法货币分配以外的精神的、实物的、货币的私利的表现。如果这种以非法方式获取私利(包括精神利益)的方式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成为社会性现象,发展到法不责众的程度,表明社会管理层已堕落为特权阶层。这种状态既可以体现于整体社会,也可以体现于局部社会。也就是说,即使对局部社会而言,那里的社会管理阶层同样可以置身于整体社会之外而堕落为特权阶层。

 

使社会管理阶层堕落为特权阶层的“合法”原因表现为,由于社会没有根除封建性质的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形式,而且也没有形成铲除这种分配形式的政治理念,反而给予这种分配形式以合法性,使其成为社会分配关系中的重要的且有利于社会管理阶层的分配形式。也就在无形中、或在无社会意识状态中将社会管理阶层、或社会管理阶层中的权力层“培养”成了一个特权阶层。即便这样“培养”成的特权阶层不会通过滥用权力去获取非法私利,这样的特权阶层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通过这样“合法”的分配形式对社会管理阶层的分配,将会使社会管理阶层的收入与其他阶层的收入之间的差距会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越来越大(以至大到都不敢正视的程度),也就会相应地“唤醒”社会管理阶层对特权利益的诉求。而这种特殊利益的实现又必然更加需要依赖于“合法”的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形式。当社会管理阶层与其他阶层因为这种分配方式而导致的越来越大的社会差距、越来越显示其不合理性时,其他社会阶层就要求变革这种分配方式。而社会管理阶层,或这个阶层中的权力层因为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者,也就必然要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维护这种能够使自己获得即得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于是,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就会公开化,就会明显起来。这种矛盾甚至会危及、毁灭社会。前苏联特权阶层的形成,至前苏联的最终解体所必须的社会主义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这一封建性质的分配形式和没有变革这一分配形式的政治理念。我们可以从解体前的苏联看到,那时的苏联还不存在十分严重的社会性腐败、(我们所说的)不正之风和权力的滥用。但特权阶层和这一阶层的即得利益已是十分明显的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引起了民众的不满,引起了变革社会的要求。这种变革的要求就包括消除特权阶层的特权。所以,这种变革的要求也遭遇到了即得利益者和特权者们的反对。正是在民众的不满、变革的推进、对变革的反对、加之美国的颠覆活动这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中,以及社会管理阶层演变为特权阶层后,对阶层利益的要求已大大超越了信仰和信念对这一阶层的作用,于是,苏联这个社会主义大旗便轰然倒地了。使前苏联解体和社会主义失败的原因很多。但社会管理阶层堕落为特权阶层后对信仰和信念的抛弃,对社会主义追求的背叛而更关注自身的阶层利益,可能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苏联解体后,获得最多利益的仍然是前苏联的社会管理者们。那是因为,无论是维护前苏联实行的封建性质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还是使苏联解体,都能使他们获得最多的利益。于是,他们选择了使苏联解体,选择了放弃社会主义。

 

这就充分显示了在阶层社会中,社会管理阶层如果违背了社会法则,使自身堕落为特权阶层所具有的危险性。也充分显示了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形式在违背社会法则、使社会管理阶层堕落为特权阶层的过程中可以起到的作用。

 

那么,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的分配形式与政党违背社会法则极其形成的危险性又有什么关系呢?

 

政党自身不能是一个阶层,因而政党不能作为阶层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应该是一个铁的法则。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理清政党与执政的关系,执政与行政的关系,那么就很有可能在社会关系中将政党、执政、行政、阶层混为一体,合而为一。

 

近现代历史表明,一个国家总是由执政党来执政的。执政党如何执政才符合法理、符合理性、符合合理性原则呢?这似乎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那么,就只能依据政党的成功的执政和失败的执政中的共性作出判断。

 

已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前苏联共产党和东欧一大批共产党曾经作为执政党,最终表现为执政失败的执政党。它们在执政中又必须出一种这样的共性呢?

1、首先,我们应该确认,一个执政党应该依赖于其不可动摇的、且不断发展的意识

和在这一意识形态指导下根据时代变化形成的政治理念来执政的。对于共产党来说,它的不可动摇的意识形态就应该是马克思主义。而且这个马克思主义应该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地以科学的方式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在这样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才能不断地形成正确的政治理念,才有助于正确地执政。

 

然而,我们从前苏联共产党那里看到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加以片面理解的、实质歪曲的“苏联马克思主义”。而且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对所有共产党来说,都应该是不可变动的绝对真理。这说明了以前苏联共产党为首的共产党所确定的意识形态是不正确的。依赖这样的意识形态执政,其合理性也只能是不确定的。

2、我们从前苏联共产党的执政表现来看,它的依据意识形态执政又往往是表像的。因

为在更多的情况下,党的执政主要是依据领袖个人的思想、意志来执政的。所以,所谓的政党执政并非表现出连贯性和承袭性,而是随着领袖人物的变化而变化的。每一个现任的领袖都给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包裹上马克思主义的外衣。而后任领袖又总是否认前任领袖的思想是属于马克思主义的。从而使马克思主义通过不同的领袖表现为非同一性。这只能说明,前苏联共产党在本质上并不是依据于意识形态执政的。

 

   3执政党执政不等同于是执政党行政。执政党的执政应该表现为:执政党通过获得执政权和组成政府的权力,甚至于是立法的权力;挑选对本党的意识形态具有坚定信仰的、且表现出具有一定才能的人去执掌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要职。由他们以个人身份代表政党去执政。通过他们对党的意识形态的信仰和执政党的政治理念的坚定,依靠社会管理阶层行政。使政府的决策和行政的结果能够体现为符合本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从而表现为执政党执政的。

 

这种执政方式实际表现为,在执政党与政府的施政之间,党的执政、参政人员起着一种阻隔、中介和传递的作用。即起到阻隔由政党直接去干涉政务,去直接行政的作用。政党只是通过它的党务工作,通过它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通过它选派的、并经由民众通过民主程序认可的成员去体现政党执政。而不能表现为政党通过直接行政来体现执政。

 

然而,我们在前苏联共产党和所有传统的共产党执政实践中,看到的却不是这种执政关系和执政方式。而是表现为,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政府事务但是先行由党和党的组织进行决策、计划,再由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加以执行。虽然从实践关系上来看,决策和执行是两个层次。但从决策者和执行者来看,决策和执行却是同一行为者。即,他们既是进行决策的和计划的党的组织和成员,又是实施决策和计划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及其成员。而且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对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进行具体的决策和计划(这是有别于政党对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政治理念的。表达自己的政治理念是政党的党务工作)的实质是行政。这样一来,执政党、执政、行政也就混为一谈、合而为一了。即执政党就是管理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的党,是行政的党,是行政的党。也就成为了行政的社会管理阶层。

 

于是,新的问题产生了。当执政党的存在是这样一种状态时,执政党无形中成为了管理国家事务、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的社会管理阶层(因为执政党通过对这些事务的决策、计划和实施而表现为是行政者)。简单地说,执政党演化为了阶层。而且这个阶层是社会管理阶层。这就破坏了政党不能是社会阶层这一社会法则。这就已经开始孕育着一种危险,即作为阶层的政党,就必然会产生只有阶层才有的利益和利益诉求。随即,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就不只是纯粹与社会管理阶层发生关系,而且也与执政党发生了关系,因为执政党演化为了社会管理阶层。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也就是对已经成为社会管理阶层的执政党的分配。这样一来,原本不该成为阶层的执政党在社会法则被破坏的状况下,不仅成为了一个阶层,而且成为了有着特殊利益的阶层。于是危险就开始了。

 

政党原本是代表某个(些)阶层和部分(或全部)公众利益的。但它自身成为一个阶层后,就有了自己的利益了,政党也就要代表自己的利益了。在代表阶层和公众利益与代表自身利益的关系中,政党难以超脱,这两种代表性就会发生矛盾。在矛盾的冲突中,政党的代表性就会发生偏移,就会越来越偏向于对自身利益的代表,而放弃对某个和某些阶层、对部分或全部公众的代表。

 

当政党作为阶级和阶层的代表时,它要选择能够代表自己所代表的阶级和阶层权益的思想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并且不断去发展这种意识形态。去用这种意识形态影响公众(这是政党的党务工作之一),它才能赢得更多阶层和公众的信任,它才能巩固自己的代表地位。如果它是执政党,也才能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如果一个执政党自身成为了一个阶层,有了阶层才有的利益和利益诉求,使自身越来越成为自身的代表,越来越以执政党的地位来满足和诉求自己的利益,那样,它就不需要意识形态了。因为它对自己的代表性、它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它满足自身利益的意志、它对自身利益和地位的维护,就已经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作用了。但是,这样一来,也就将自身置于了非常危险的地位。即,自身与其他社会阶层和公众脱离了代表关系、并发生利益矛盾冲突的危险和地位。就有可能会在获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往往是执政和行政行为)过程中,侵犯其他阶层和公众的利益。这种冲突必然危及社会,使社会陷入动乱之中。

 

当我们说到前苏联的社会管理阶层最终因为实物分配,因为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而堕落为特权阶层时,又何尝不是苏联共产党演化为社会管理阶层后,而表现为作为阶层的执政党自己的堕落呢?

 

那么,我们通过对具有封建性质的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以及这些分配形式对社会的影响作用的分析,与《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所披露的事实有什么关系呢?这种关系表现为,在一种无意识状态下,在不视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是一种分配形式的无意识状态下,人们确实什么也意识不到。也就是表现为对社会存在的无意识。但是,如果人们认识到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确实是人类社会中存在过或存在着的一种分配方式,人们就会认识到:

1、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确实是一种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它在封建

社会中是社会主要的分配方式。它在资本社会中,应该由完全的货币分配所取代。如果它在资本社会中仍然残留着,不论它是非法存在的,还是合法存在的,都只能属于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

2、这种不合理的分配方式(或形式),不只是历史问题,也不只是他社会的问题。而且

是我们社会中存在着的现实问题。

 

3.由于这种分配形式对社会管理阶层,特别是社会管理阶层中的权力层来说,已经是越来越严重的利益构成,已成为一部分人的即得利益,已成为扩大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

 

4.这种分配不仅只是在表现为是违法的状态时(如腐败、如不正之风等)才是危险的。而且在表现为合法的状态时,同样是危险的。而且我们更应该注意到,当这种分配形式以合法的状态存在时,会使人们对这种分配形式产生无意识。即对它的实际存在无意识,对它的合理性与否无意识,对它对社会和公众的观念意识的影响作用的无意识,对它的社会危害性无意识。因而更具有危险性。而人们却在无意识状态中感觉不到这种危险性。

 

5.这种分配形式在人们的无意识状态下,诱导着人们的观念行为。它诱导着一些权力者们竭力利用权力、地位、身份去获取合法(却不一定合理)收入之外的利益;它诱导公众(包括知识阶层和少年儿童)去作官,作大官。去把持权力,把持更大的权力;它诱导人们去获取一切与利益相关的身份(包括学历和职称,以及假借的身份);它诱导一些官员们不是去为公众服务,而是去作更大的官,去把持更大的清清权力,去追逐更高的地位,去树立更强的“权威”(也就难免滑向淫威);它诱导一些官员们通过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去先行获得非实物、非货币的精神的利益,然后获得更大的官位、更重要的权力和更高的地位;它诱导一些社会管理者们如何充分利用权力、地位、身份去巧妙地、合法地、乃至非法地去获取实物的、货币的利益;这种分配形式的诱导作用犹如兴奋剂、犹如毒品一样,会使人们不顾一切地(即不顾法律、不顾合理与公正、不顾国家利益、不顾社会利益、不顾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不顾自己的人格)去获取与这一分配形式相关的一切。看看我们社会的众人生相(包括幼儿们所表现出的对官位、权力迷恋的相态)和官场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可以使公开的合理规则失去意义),我们能否认这种诱惑的作用吗?(关于实物分配,关于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这一分配形式的问题,可以参阅本人写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一些文书稿)。

 

6.《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所披露的事实说明:公务用车作为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中的一项重要份额,已经成为了一些人们的即得利益和利益构成。而且也成为了一些人们已不愿意放弃并竭力维护的利益。尽管这一切都是在人们的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也就是说,尽管人们不是有意识地去获取这样的利益(这是因为这样的利益是可以合法地分配到的),也不是有意识地去维护这样的利益。但是,人们又确实是在无意识状态中希求得到这样的利益,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去维护这一利益,甚至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去攻击那些使自己失去这样的利益的人的。

 

7.这些无意识状态,则又反映了我们的社会实际上处于一种群体无意识状态。即作为社会成员的公众对社会存在状况的无意识;对事物存在状况的无意识;对探究社会和事物的存在、探究存在的本质的必要性的无意识;对于自身作为人应该有的意识处于怎样的状态的无意识;……。

 

作为人的群体的无意识的前提是社会的无社会意识。这两种“无”对于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文明的社会来说,是不可想象的。(真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无社会意识的社会、一个处于人的群体无意识状态的社会,怎么能够成为真正意义的现代、理性、文明的社会?)。对于趋向于向这个方向发展进步的社会来说,则是危险的。因为在无社会意识的状态下,有悖于现代、进步、文明、理性社会的、不合理的观念和意识(如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如封建意识),以及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如社会所表现的和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都会在人们的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着、发展着、恶化着。并且在人们的无意识状态下被支持着、被维护着。直到不合理的存在的发展危及到人们自身(如卢旺达大屠杀,就属于一种群体无意识状态下的最终导致的人危及自身的行为;再如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下的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必然危及到人自身的生存;再如我国河南省一些村庄的村民的在无意识状态下的卖血行为,最终导致的爱滋病的蔓延,危及到了村民自己的生命;……)

 

一个社会的群体无意识是一种危险的社会的和人的双重存在状态。对人类社会来说,为什么思想者要去思想,要产生思想成果?为什么人类社会进入现代社会后要产生政党,而政党则要选择一定的思想体系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为什么政党要大力推崇和宣传自己所选择的思想和思想体系?为什么真正现代意义的教育从儿童时期就要开始进行人文主义的教育?为什么作为近现代的理性社会要允许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并容许思想者们对现实社会的存在进行研究和批判(广义的批判)?就是要形成表现为是进步的、发展的、科学的、理性的社会意识。就是要让社会意识转化为公民们的自我意识。就是要通过将社会意识转化为公民的自我意识而使社会和人不至成为无意识存在状态。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时时处于现代的、进步的、理性的、文明的状态。才能使民众表现为是文明的、理性的、向上的、全面发展的人。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在社会意识能动作用下的发展,而不是在无社会意识和民众的无意识状态下的自然、盲目的发展。

 

真的,我们的社会也要致力于改变社会无意识和公众的群体无意识状态。这个“改变”的含义不仅仅指要改变诸如腐败者们的无意识状态、不正之风者们的无意识状态、违背职业道德者们的无意识状态、不讲道德和诚信者们的无意识状态、违法犯罪者们的无意识状态、青少年们的无意识状态……。也不仅指要改变我们这里讲到的对合法的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无意识状态、攻击改革这种分配形式的的改革者的无意识状态。而且也包括改变一些人们对政党的存在、对执政党的执政意义、以及改变那种对我们的社会不存在社会意识、民众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无意识状态。

 

比如,对中国共产党的存在来说,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存在?人们不能认为,因为中国共产党原本就是存在的,所以它应该存在。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存在,就是要选择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就是要不断地用科学的方法去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具有实践意义的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意识形态。就是要使这样的意识形态成为社会意识。就是要让这样的意识形态——社会意识成为包括自身成员在内的公众的自我意识。从而使社会不会成为无意识的社会,使公众不会处于无意识存在状态。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就包括认识到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形式是封建性质的残留物,是不合理的分配形式,是有害的分配形式的意识;包括社会的合理性就体现于通过改革铲除这一分配形式的意识;包括共产党执政就是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合理性这一意识;包括共产党执政就是不断实现人的持续地解放,使人得以全面发展这一意识……。

 

于是,我们透过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下的对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形式的依恋性,透过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下的竭力利用这一分配形式获取合法和非法利益的现象,透过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下竭力维护这一分配形式的行为,透过人们(一些官员们和即得利益者)在无意识状态下攻击使自己丧失对这种分配形式的权力和即得利益的改革者的不理性行为,发现了人们对政党存在意义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意义实际处于的无意识状态和无社会意识的状态。

 

我们不要成为地认为,我们有对人们进行宣传、说教的理论和道理,就表现为是有社会意识。如果用以对人们进行宣传、说教的理论和道理不具有相对真理性,不符合科学性,不具有与时代的适应性,不能够对社会和人产生有效力的影响作用,这样的理论和道理就不是真正的、完全的社会意识。

 

我们也不要错误地将人们对理论、的道理、对思想的知晓与人的自我意识划等号。如果人们不能将理论、道理、思想转化为自我意识,并用于支配自己的行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现理论、道理、思想已属于自我的意识,那么人或 人对具体的事物就仍然处于无意识状态。

 

正是通过对社会意识和无意识的这种分析,我们确实无法否认,人们对政党存在的意义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意义实际上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甚至是处于无社会意识状态的。这就对我们党的存在和和执政构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我们党内很多人可能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执政和参政的。之所以如此,则是因为,由于思想理论的不发展,使社会处于无相关社会意识的状态。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人们要稿不正之风、要去腐败,而不是去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了。

 

如果我们把视觉再放宽一点,我们还会发现,在我们的社会中,民众无意识状态是民众非常普遍的存在状态。类似马加爵式的青年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类似于为了一点小利或不值一提的小事而残害他人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类似于弑杀父母、同伴的少年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为了所谓的爱情而相互伤害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参加黑社会组织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将犯罪行为当作好奇而围观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哄抢花草、偷井盖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不讲职业道德的医生和教师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不归还助学贷款的大学生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不讲诚信、不讲公德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制售伪劣食品和药品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制假贩假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不遵守学术道德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破坏生态和环境的人们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机和行人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

 

如果我们专门去回顾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无社会意识和无意识存在状态是人类自身的危险。

 

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其特征就在于人能够进行复杂思维,能够通过复杂思维产生意识。最终表现为人的行为可以是受自我意识支配的。所以,人应该是有意识的动物,人类或群体的人应该是意识性群体。从人是自然人的角度来说,自人类和个体的人的思维能力成熟后,人也确实是作为意识性的人存在的。但是,从人更应该是社会人的角度来说,人又并非是以完全的意识性人和意识性群体状态存在的。人作为社会人以怎样的意识状态存在,则取决于意识的缘源和意识的本质。

 

当我们所说的意识是指社会意识时,人和人的群体通常是以三种意识状态存在的。

 

一是以无意识状态存在。无意识状态存在的内在表现是,以本能意识状态存在。而这种意识状态的存在在外在形式上的表现就是人的以自我为中心。如果我们对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加以考察,是无法否认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是受意识的支配的。也就是说,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也是一种意识的行为。如目标和目的的确立,行为过程的安排,对行为结果的接受,都是受一定的意识支配的。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意识,不是源于思想者的思想,也通常不是源于他人的思想(如宗教思想、如政治家的思想),而是缘于自身的本能,是在自身本能的使然和情感冲动作用下所产生的简单意识。这种缘于自身内在本能和情感冲动的意识就不是社会意识。这种简单意识表现为,社会和他人都应该是臣服于“我”的,是围绕于“我”的;社会和他人的财富都是属于“我”的,或应该是为“我”所用的;任何令“我”不舒心和不愉快的、或企图违背“我”的意志的、阻碍“我”获取“我”欲想获取的财富的人和社会,都是“我”的敌人,而且应该是消除于“我”的视线、“我”的感觉之外的敌人。正是在这种源于本能和情感冲动的简单意识的支配下,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意味着什么,对他人意味着什么?比如,对那些哄抢花草的人们来说,他们根本意识不到,抢盆花草有什么意义呢,有什么必要呢?对马加爵来说,他在残害他的同学时,他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对被害的同学意味着什么,对同学和自己的亲属意味着什么,对自己又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些贪官来说,他们都不知道自己受收那么多贿赂是在做什么,对社会意味着什么,对民众意味着什么,与自己的身份是否相符合?……。但是,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就是在这种无意识状态下去做这些事的。所以,以自我为中心者在作为自然人时,是以意识性的人存在的。但是从社会人的角度来说,以自我为中心者的行为却不是受社会意识支配的,从而表现为是以无意识状态存在的。

 

二是以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当人和人的群体以这样的状态存在时,表明人和人的群体的行为不是受制于源于自身本能和情感冲动产生的简单意识支配的。而是受一定的社会意识支配的。所以人的行为不会类同于人在以自我为中心状态下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会表像为社会的混乱无序、人群如沙的状况。而是表现为个人行为的同一性和群体行为的统一性。表现为群体的有机性和凝聚性。

 

如宗教信仰者们的存在状态就是这样的。对宗教信徒们来说,支配他们行为的就不是简单的本能意识,而是宗教思想。宗教思想是一种非自生的社会意识,是作为“他”思想的宗教思想转化为了属于自己的自我意识。支配他们的行为的意识尽管仍然是自我意识,但却不是自生意识,而是来自他“他”思想,是对社会和人的意识发生影响作用的“他”思想。这种思想就是一种社会意识。正是在这种社会意识转化为了个人的自我意识的作用下,信徒们的行为表现出了同一性和统一性。如作礼拜、祈祷、读经书、惩罚异教徒、遵守教规,等等。信徒们的行为的这种同一性和统一性,也就完全不同于人在以自我为中心状态下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各自独行。也就不会表像为社会的混乱无序和人群如沙。

 

像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所表现出的疯狂地崇拜领袖的行为和“革命”的行为,也如同宗教信徒们的行为一样,是有着同一性和统一性的。因为支配人们行为的是源于“他”思想转化为自我意识的领袖崇拜思想、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思想这些表像为是社会意识的思想。

 

我们之所以说,人的这种社会意识存在状态是表像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是因为影响和支配人们行为的意识确实是表现为是他思想的社会意识。但是从本质上说,即便这种社会意识转化为了人的自我意识,人仍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

 

比如,对一个信徒来说,“上帝创造了人”既是他思想,是社会意识,也是信徒的自我意识。但对于上帝怎么创造了人?上帝怎么能够创造人?上帝为什么要创造不同的人?……等等许许多多的问题,他仍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再如,我们为什么要惩罚异教徒?为什么要通过惩罚异教徒而给异教徒带去痛苦和剥夺他们的生命?……等等问题,也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再如,就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来说,美国民众表现出了对美国政治家们的思想和意志的空前支持。但是对于美国政客们发动伊拉克战争究竟是为了集团的利益,还是为了反恐?伊拉克战争真的能够阻遏恐怖主义吗?伊拉克战争真的能够在中东实施美国式民主吗?伊拉克战争能够体现美国是在维护人权吗?那些因为伊拉克战争而死去的人们真的应该死去吗……?在这些问题上,美国民众,乃至美国的政客们显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再如我国民众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崇拜领袖的行为和“革命”行为,确实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思想”这一意识支配下的同一和统一的“革命”行为。但民众对中国社会是阶级社会,还是阶层社会?阶层社会中的领袖应该被崇拜,还是应该趋向平民化?中国社会是资本社会,还是当权派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社会?什么才是资本主义,什么才是社会主义?“文化大革命”的作用是推动中国进步发展,还是使中国社会陷入混乱和不合理?……等等问题,同样是处于无意识存在状态的。

 

所以,这种表像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同时又是表现为人是以无意识状态存在的。人的这种存在状态就不能属于真正的、完全的人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

 

三是,人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当一个社会和人是以这种状态存在时,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社会意识和人的自我意识是源于思想者们的思想的。二是社会意识和人的自我意识是源于思想者们的符合(相对)真理的思想的。当社会意识是源于这样的思想时,社会意识才不仅表像为是社会意识,而且在本质上也是社会意识。这样的社会意识才能构成表像和本质统一的社会意识。

 

当一个社会存在着这样的完全的社会意识知,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时,表明人是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存在的,而且是以社会人身份为主导的状态存在的。所以这样的社会和人也才表现为是进步着的、是合理的、是文明的、理性的。

 

之所以社会意识必须源于思想者们的符合(相对)真理的思想,才能够表现为是完全的社会意识,是因为人类社会发展表明,任何不具有(相对)真理性的思想一旦作为社会意识作用于人和社会,虽然这样的思想可以表现为是社会意识,但最终只能使人处于社会人角度的无意识存在状态,也就必然影响到人的行为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文明性和理性程度。

又之所以社会意识和人的自我意识应该源于思想者们的思想才能够表现为是完全的社会意识,一是因为,如果一个社会的社会意识和人的自我意识不能源于思想者们的思想,表明思想者们的地位和思想的作用被无视了,被排斥了,被拒斥了。那么社会意识就只能源于统治者或政治家的思想。而统治者和政治家的思想不论从它的产生,还是从它的作用的发挥来说,都具有意志般的武断性和强制性,甚至就是意志本身。因而是很难有(相对)真理性的。用这样的思想(和意志)统治和支配社会,必然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不幸、痛苦与混乱。或者使社会的发展陷入方向的不明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违背。如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主们的思想和意志;如秦始皇的思想和意志;如封建社会时期封建君主们的思想和意志;如希特勒的思想和意志;如斯大林的思想和意志;等等。这里我们当然无意将所有的统治者、政治家划等号,也无意将所有因为依据统治者、政治家的思想和意志、依据宗教思想和封建礼教思想支配社会而给社会造成的灾难、不幸、混乱、痛苦、社会发展方向的不明确、违背社会发展规律性质和程度划等号。但是一个社会只要是无视、排斥、拒斥思想者们的思想的作用的,那么这些社会状况的发生就是难以避免的。二是因为,具有(相对)真理的思想只能通过思想者们才能产生。这又是因为,一,思想者们是按照思想产生的逻辑方式思维的,而不是像统治者或政治家那样是依据利益(包括公利和私利)的需要、依据个人的意志和情感冲动去“产生”思想的。二,具有(相对)真理性的思想是在思想者们纷繁的思想之间的争论和比较中凸现出来的。而不是像统治者和政治家们那样,是通过意志的武断和可以借助的有利的社会条件,强制性地让人们认为自己的思想就是真理的。

 

当一个社会存在完全的社会意识时,当一个社会中的公众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时,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和社会本身就表现为是合理的、文明的、理性的。表现为是在这种状态下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这其实就是一个社会理想的治理目标。当一个社会达到这样一种治理目标时,又反映出一种实现理想社会的治理方式。这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又应该是怎样的呢?

 

社会治理包括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样两个基本范域。

 

从对人的管理范域来说,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全部秘诀就在于使具有相对真理的社会意识社会化和人格化。

 

社会意识的人格化,就是将思想者们创造出的合理的、科学的、真理的思想转化为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使公众(首先是官员和少年儿童)都不同程度地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当公众以这种状态存在时,人们的行为和存在就会表现为是合理的、理性的、文明的,是符合时代发展。对这样的公众还需要“治理”吗?但人的这种行为和存在状态又确实是治理的结果,是一种对人的管理方式,是一种无为而治的方式。这种对人的管理方式,是把对人的管理行为前置于使社会意识人格化,是做到了使公众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

 

对人的这种“治理”方式相对治理以自我为中心生存状态的人的难度是不可相比的。比如,就遵守交通规则来说,当交通规则及其所内含的社会意识成为公众的自我意识后,公众就会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处于对社会、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状态遵守交通规则。社会还需要对这样的公众就交通问题进行治理吗?当然不需要了。因为就交通问题对公众的治理已经完成了。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处于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时,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的意识中,是没有交通规则这一社会意识的,是没有隐含于交通规则中的尊重人的生命、不使人(这个人包括行人、司机以及他们的亲属)遭受身体的和精神的痛苦这样的社会意识的;是没有保持交通秩序、避免社会财产的损失这样的社会意识的。因而,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会在无意识状态中违反交通规则,制造交通事故,影响交通秩序,给自己、他人和相关的亲属们带来生命、身体、精神、财产的伤害、痛苦和损失。对这样的公众就不能不治理。而且治理起来时,是应接不暇的,是难度极大的,是防不胜防的。因为“这样的公众”(包括官员)每时每刻都在随心所欲的无意识状态下“制造”着包括违反交通法规在内的各种各样的“事端”。

 

通过使人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方式对人的管理,相对于对以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人的管理,虽然都表现为管理的简单、容易(比如,当人以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时,人会表现出很强的凝聚性和献身精神,很容易被动员起来,很听从号召),但是,这两种不同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却是完全相反的。人在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中对社会和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灾难性的。这与人在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所表现出的在合理、文明、理性基础上所体现的和谐、友爱、发展、进步和创造性是完全不可相比的。如历史上的宗教战争对社会的毁灭和对异教徒的杀戮;如德、意、日三国的法西斯所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毁灭;如苏联大清洗运动对苏联社会和人民的伤害,以及对苏联红军抗击德军进攻的不利影响;如中国的“反右”斗争、“文化大革命”运动对中国的社会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危害、对中国公民的身体、生命和精神的伤害;如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和苏联的解体。都表现出了公众在一种社会意识的作用下的凝聚性和献身精神,表现出对动员与号召的服从和响应。也就都表现出了结果的毁灭性。这些结果不仅仅是人造成的,而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表像的社会意识(即不具有真理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非理性的社会意识)所造成的。这就充分说明,表像的社会意识对人的存在状态是非常有害的。人在生存状态上的受害,就会反过来去伤害社会和他人。

 

相反,通过使人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的方式管理人,不仅对人的管理变得非常简单,而且能够积极地作用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对社会事务管理同样简单而有效率。

 

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无非体现于思想理论的发展,政府的廉洁高效,社会的和谐有序,社会的合理发展(体现于社会的制度、体制、法律、司法等等方面),经济的健康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的合理和发展,社会福利的发展,自然生态环境的美好,文化的健康发展,社会犯罪率的低下,社会矛盾趋缓……。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这个社会首先表现为是有着充分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那些关注社会问题、研究社会问题的学者们,在研究社会问题、在创新学术时,一定不是媚俗的、不是见风使舵的、不是玩弄技巧的、不是搞学术腐败的,而是以创新思想和学术为目的的,是讲学术道德的。也必然会不断创造出新的思想理论的。就为社会意识的发展进步创造了条件。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这样的人们就能够是富于创新意识、创新欲望、抄写能力的人们。他们中的以科学技术研究为职业的人们,就有可能不断地在科学上有重大发现和发明,就会不断有普遍化的优秀的技术发明(而我们社会中通行的那种认为只要知晓自然科学知识,只要知晓自然科学知识的人越多,只要知晓的自然科学知识越是高深,就能够必然地创新科学技术的观念是很片面的,甚至就是错误的。应该说,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人文素质和精神状态远比他们知晓自然科学知识更重要。甚至于,社会和学术的制度和体制的作用也比知晓自然科学知识更重要。应该说,人的社会人文素质、社会和学术的制度和体制、对自然科学知识的知晓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三大要素。缺少和轻视任何一个要素,都将成为科学技术创新性发展的重大障碍)。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那些从政、参政的人们就是有着坚定的政治信仰、政治信念和政治追求的人。他们就会不断努力去创建符合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制度和体制,从而使社会意识实体化。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作为社会意识重要构成的诚实观念、守信意识就成为了他们的自我意识。有由这样的自我意识的人们构成的经济关系必然是信誉经济。而信誉经济是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维护社会的公正、合理、平等,就会成为他们的自我意识。他们就会要求并监督政府必须是公正的、廉洁的、民主的、勤政的。他们就会从制度上、体制上推动社会趋于更加的合理。他们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体现为是守法的、有着良好品行的普通公民,而且也是能够平等于其他公民、遵守职业道德、忠实为公民服务的清廉的国家公务员。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人们就会是以爱为人性体现的,是以尊重自己与尊重他人为同等意义的的人。那么在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就不会存在在刻意的和无意的意识状态中侵犯、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人与人自己就会是友爱、和谐、互助的关系。也就少了许多矛盾与冲突。企业主们就会从“人”的观念出发去关注安全生产了。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维护神态平衡、保护生存环境、节约自然资源这些社会意识也一定成为了每一个人的自我意识。那么,企业管理者们就会从节约资源的角度去减少资源的消耗,就会积极地进行清洁生产。公民们就会自觉地充分利用绿色能源,就会维护自己周边地区的生态和环境,就会去美化环境,就会爱护动物。

 

……

 

总之,在社会事务管理的问题上,当广大的社会成员表现为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时,这样的社会会缺少具有(相对)真理性的思想理论的导向吗?这样的社会能不表现为和不断趋向于合理性吗?这样的社会的科学技术能不富于创新和发达吗?这样的社会的教育能不是理性发展的吗?这样的社会的经济能不强大吗?这样的社会的生态和环境能不优美吗?这样的社会的福利能不是符合人性的、公民公平享用的吗?这样的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能不是建立在泛爱基础上的和谐、友善、互助的吗?……。

 

使真正的社会意识社会化、实体化、人格化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使社会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同样变得非常简单。简单的表现为公民的直接参与和自主管理。而国家和政府机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只是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民主的决策机制给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一种导向;对社会事务的进一步发展确定一种目标;对公民和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进行协调;为公民和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以使公民们能把各项事务做得更好。当然,国家和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必须表现为公正地使用法律手段制约和惩治一些公民的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影响其他公民把事务做得更好。但这种约束和惩治只是针对真正意义的极少数人的(因为这样的社会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和违法的泛化问题)。

 

通过使公民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这样的管理方式管理社会(包括对人的管理和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可能比那种面对无穷尽的社会矛盾穷以应付的管理方式要简单得多、有效地多、有序地多、容易地多。也更显科学性、合理性和规律性。

 

以这样的方式管理社会的全部秘密就在于,如何将表现为是思想者们的符合相对真理的思想作为社会意识持续地转化为属于公民的自我意识。如何转化呢?当然只能通过教育。在这里,教育表现为是另一种目的,即将公民培养成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公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文精神教育、合格公民教育、国民素质教育。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教育不是一种社会事务,不是狭义的教育。教育更是一种实现社会管理的手段。甚至就是社会管理本身(我们社会的教育之所以问题多多,走向了迷途,就是无视教育的这一本质和功能。而把教育当作了纯粹的、狭义的教育)。

 

如果我们把意识中的对国民进行自然科学知识教育,使接受这样教育的公民能够掌握谋生的技能,能够发展和创新自然科学技术,进而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目的的话(实际上这种独立性的教育目的是不能成立的。这一“目的”只能作为内容而隶属于不断提高公众的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程度这一教育目的之中)。但是我们的教育理念中,教育的这一内容不仅成为了教育的目的,甚至成为了教育的唯一目的。当教育的目的被这样确立时,教育的方式、教育的内容、教育的结果都不能不被异化。比如违背儿童的天性的从幼儿就开始强化自然科学知识和谋生技能的教育;比如有意无意地排斥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比如灌输式的和以应试为中心的教育;比如拿学历、拿文凭,争职称,争名誉,争权威成为了教育的目的;比如,争利益,争权力,争身份,争官位成为了教育的结果。所有这些异化现象就是教育被错误定位的必然结果。

 

无论是对一个社会来说,还是对一个公民的一生来说,科学合理的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与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各自应该占有多大份额呢?可能应该是647382,甚至91。对一个人来说,从他具有朦胧的意识开始,也就开始接受教育的过程。一直到他老年时,新的思想和观念对他的影响,政党的政治理念对他的影响,社会文化对他的影响,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对他的影响,实际上都是一种非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在这期间,他在幼儿园接受人文意识的启蒙教育,在家庭接受父母关于诚实、礼貌、得体行为的教育,在学校接受初级、中级、高级人文知识和公民意识的教育,在社会上参观展览馆、博物馆、名人故居,读古人名著,社会用法律的方式禁止未成年人受不良文化的影响,讨论当代思想者们的思想,参加社会和政治生活,自主地选择政党的政治理念,关注社会,等等,等等,无不可以纳入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教育的范畴。即使是对完全的学校教育来说,在合理的、科学的、理性的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在内容和时间上至少也应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份额。只有在这样的教育中,才能将更多的完全的社会意识转化为公民们的自我意识。公民也才能体现为是具有人文精神和国民素质的合格公民。对人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也才会变得简单和容易些。一个社会如果不是这样对它的公民进行教育,而是专门地进行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和谋生技能(包括以文科我主的谋生技能)的教育,又会使教育演变为怎样的教育,会产生怎样的教育结果?对此,我想人们早已有了切肤之痛的感受。

 

对公民进行单一的、专门的自然科学知识和谋生技能的教育,不仅是狭义教育的失策,也是社会管理不成功的表现。因为这种教育产生的结果往往成为使社会管理疲于奔命、被动应付的社会问题。如青少年问题,如社会信仰缺失问题,如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问题,如官德问题,如高智商犯罪问题,如社会的失信问题,如道德的普遍堕落问题,如社会冷漠问题,如民众(包括官员和青少年)的以自我为中心问题,如企业主侵犯工人权益问题,如无视人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生产问题,如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农村的社会管理者与农民的矛盾冲突问题,如城市公民(包括城市政府)对农民的歧视问题,如医生和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如行业的不正之风问题,如不良文化毒害青少年的问题,以及黑社会犯罪问题,马加爵式的犯罪问题,将小偷和乞讨者殴打致死式的问题,非法拘禁审讯致人死亡式的违法问题,报复社会式犯罪的问题,为了微不足道的小事和小利残害他人式的犯罪问题,为了所谓爱和爱情而残害他人式的犯罪问题等等所反映的人性恶和非人道现象,都与对人的人文精神、国民素质的缺失相关。当然也就与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教育的缺失相关。

 

目的定位错误的教育酿就了这些社会恶果,然后这些社会恶果又成为了社会管理的对象和内容。如此反复,是没有终结的,而且只会向恶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说到这一问题,或许我们应该对我国历史上的政治思想工作进行新的认识。如果从国民教育、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历史上的那种泛化的、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是有意义的。但从历史的政治思想工作本身来看,却又是非常不科学、不合理、非理性的。这种不科学、不合理、非理性表现为:

 

1.政治思想工作是单向的。即,是权力者对一般群众的教育。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所有公民的教育。 

 

2.政治思想工作的内容不是思想者们的可以作为社会意识的(相对)真理的思想。而

是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是表像的社会意识。

    

    3.政治思想工作的目的不是,也不可能是使公民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而是用强制的方式将表像的社会意识灌输给民众,使公众以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

    

    4.政治思想工作是实用主义的。它随着社会政治和领袖的思想、意志的变化而变化。使公众的存在去适应这种变化。而不是使公民成为体现人的本质的、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的这种稳定形态存在。如,一个公民不仅应该有上层(高尚)道德,更应该先行具备稳固的基础道德;公民不仅应该爱非人,更应该先行爱“人”、爱一切生命;公民不仅应该遵守纪律,更应该敬法守法,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公民不仅应该追求利益和幸福,也应该追求社会的公正和合理;公民不仅应该有理想和信念,也应该关注自身的价值和发展。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成为稳定形态的社会公民。

 

如果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能够承袭政治思想工作的形式,甚至承袭政治思想工作的那种泛化和强有力的态势,而将其进化为对所有公民的人文精神、公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或许我们民族的生存状态就不是今天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了。政治思想工作就会进化为成功的社会管理模式了。当然,这只能是一种假想。因为我们的社会不可能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就能将政治思想工作演化为对所有公民的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的。至少,那时人们还不知道什么是人文精神,不知道何为素质,甚至不知何为公民(实际上,公民意识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人们仍然将普通公民视为有着等级之嫌的“老百姓”就是一个证明)。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从当今天开始,能够像历史上的政治思想工作那样,对所有公民进行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将使公民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作为教育的总目的,将这二者视为是社会管理方式,那么同样的二十五年时间,我们社会也完全会以不同于现在的状态存在。我们社会的管理模式也同样会有明显的改变。

 

从实质性来说,宗教宣传和控制、强制性质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公民成为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国民教育,都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只是,通过教育使公民成为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作为社会管理方式更符合建立合理、文明、理性社会的要求,更符合实现人的本质存在、人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的时代要求。

 

所以,成功的社会管理表现为,跳出狭义教育的狭隘概念,给教育的目的以正确的定位。在于将目的正确定位的教育作为社会管理的前置方式和手段,将教育作为社会管理本身。

 

人文、素质、合格及其丰富的内涵就是政治理念,就是思想观念,就是应该转化为公众的自我意识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不仅包括历史的思想家们的思想,也应该包括当代的、现实社会中的思想者们的思想。当然,这些思想应该是(相对)真理的思想。思想的真理性的确定只能通过思想之间民主地、平等地论战来凸显。即使是这样,仍然是不够的。因为即使是凸显出来的符合(相对)真理的思想,仍然会被国家的权力和力量所排斥。这样,它们就不能作为社会意识存在,就不会对公众产生有力的影响作用,当然也就不能转化为公众的自我意识了。所以,社会还需要主张公正、正义和追求合理社会的政治力量——政党——存在。只有通过政党对具有真理性的思想的选择,将其确定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并通过自己的党务工作加以广泛的宣传,使其成为一种社会意识,甚至迫使政府将其纳入对国民的教育之中,这样才构成一个完全的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体系。

 

所以,我们又可以把目的正确的国民教育体系和表现为是使公众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社会管理方式(它们二者确实是有着一定的等式的)外延至:自由的、民主的思想学术的发展,产生丰富的思想学术成果→政党选择思想理论,自己的意识形态,并从中产生自己的政治理念→政党使思想者们的思想成为社会意识→社会听说由国家和政府纳入社会教育内容→对公众进行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的教育。这应该是一个趋向于合理、理性、文明社会中的国民教育——社会管理的大体系、大系统。在这里,任何一个环节都是不能缺失的。缺失了思想,就没有相对真理的思想的存在;没有政党,或政党没有意识形态,或政党是意识形态不是思想者们的思想,就不会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意识;没有社会意识,或国家不是用社会意识对其公民进行人为精神、国民素质和合格公民的教育,民众就会处于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无意识存在状态。显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破坏这一体系和系统的完整性。那么社会管理模式就必然趋向另一种模式。这样的模式或者表现为是使公众以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时的对社会事务和人的管理的管理模式(如“文化大革命”极其之前的那种社会管理模式)。或者表现为对人在以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下的穷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社会危机的社会管理模式(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社会管理模式)。

 

如果我们的社会教育、我们的社会管理方式表现为是通过人文精神、国民素质、合格公民教育,使公民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这样的大体系和大系统,那么《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中所披露的问题就不会存在。我们社会中所有存在着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就都将不会以严重的状态存在。

 

如果我们社会的这种新的教育和管理方式是这样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的,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社会中的(思想者们)的思想理论、(党的)意识形态、(社会的)社会意识,就是人类社会中最科学、最符合(相对)真理的。我们社会的管理模式也是最科学、最简单、最有效的。我们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就始终是以文明、理性、合理的状态发展和进步的。这种发展和进步就会体现为是真正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或许惟有如此,我们的社会才能是世界的楷模,我们民族才能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前列。我们的国家才能谈得上对人类和世界的贡献。这种贡献既包括经济的、科学技术的,也包括思想理论的、人文精神的、社会模式的和社会管理方式的。

 

也谈我们民族的存在状态

           2004年7月9日

 

《参考消息》2004年7月6日发表的邱海霞的《民族主义:中国和平崛起的隐忧》一文,应该令人有所清醒。邱文实际上讲到了三个问题。一是狭隘的、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精神对中国和平崛起的不利影响。二是导致民族主义就精神异化为狭隘的、非理性状态的原因是“中华民族在其数千年的历史上,还未经历过任何一场现代民主和人道思想的洗礼”。三是“令人遗憾的是,人们至今看不到中国知识界系统持之以恒的工作。……缺乏一代具有批评精神和道德勇气的知识分子。这是中国和欧洲知识界的一个本质区别”。郑文说的不无道理。这些问题确实是我们民族所面对的非常现实的严重问题。

 

其实,如果我们按照郑文的思路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会对我们民族存在的现实问题看得更为全面和清晰一些。

 

就民族精神来说,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是有着普遍性的高昂、旺盛的民族精神的。如老一辈革命者们的忠于党、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精神;民众的阶级斗争和领袖崇拜精神;工人们的学大庆精神;农民们的学大寨精神;革命群众的爱“非人”精神,全民的学习雷锋的高尚道德精神;虔诚的斗私批修精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精神;少年儿童的一分钱精神……。正是这些不同群体的人们的精神特征聚合成了那一时期我们社会的民族精神。

 

我们民族之所以曾经会有这样的精神状态,是因为有意识形态的存在。这一时期的意识形态表现为“苏联马克思主义”、领袖的思想和意志。

 

但是,应该承认的是,那时我们社会的民族精神从总体上来说是非理性的。因而这种非理性的民族精神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我们社会的意识形态只是表象的社会意识,而不是完全的社会意识。所谓表象的社会意识,既不是人的由内在本能和情感冲动作用下产生的简单意识,也不是思想者们创造的具有相对真理性的完全的社会意识。而是非自身产生的,不具有相对真理性的或不可知的他思想。如宗教思想、封建礼教思想、领袖和政治家们的即时性的思想和意志等等。

 

对这一时期我们民族的精神状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相关性的结论:民族精神的产生是以意识形态(包括宗教和最原始的图腾崇拜)为条件的;民族精神是可以理性和非理性的;非理性的民族精神会酿就灾难、痛苦和苦果;理性的民族精神造就的是成就、辉煌和文明;不论是非理性的民族精神还是理性的民族精神,都具有对人的凝聚作用,都会通过这种凝聚作用产生巨大的社会力量。也正是这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使非理性的民族精神酿就着灾难、痛苦和苦果。又正是这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使理性的民族精神创造着成就、辉煌和文明;非理性的民族精神缘于表象的社会意识体现的意识形态。理性的民族精神缘于完全的社会意识体现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则是政党对在由适宜的社会条件(如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条件)下思想者们创造出的思想的选择而形成的。产生思想的适宜的社会条件→思想的形成→意识形态的确立→社会意识的形成→民族精神的树立。这是一个类似于生物链的社会链。是一条同样不可断裂的链。否则,一个民族就不会有精神,就不会凝聚,就不会有力量。最终就不会创造成就、辉煌和文明。

 

通过上述相关结论,我们可以对我们社会的现实存在状况给出一个清晰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现实存在状况是由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是由历史积累而成的)。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思想解放运动使我们的社会彻底扬弃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的意识形态。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可以产生思想的适宜的社会条件。没有思想者们的思想的产生。也就没有通过对思想的选择才能构成的意识形态。没有了意识形态,也就没有了信仰的对象。没有了信仰的对象,就无法形成普遍性的社会意识。没有信仰的和没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的社会环境中的民族又怎么可以有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民族精神呢?

 

对一个民族来说,民族精神是由繁多的精神状态构成的。一个民族中的每一个特定的群体都应该表现出具有特性的精神状态,也才会综合为一种整体的民族精神。这对于应该属于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民族精神来说尤其如此。如:

 

对社会管理者群体来说,忠诚地、竭诚地、依法地、负责地、感恩地为公民和选民服务,就是这一群体应有的现代精神状态。如果官员们一边在履行着公务,一边只关注如何利用合法的(却是属于封建社会性质的)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方式获得更多利益只关注如何利用公权力将这种分配外延到以非法的方式获得更多利益只关注如何能够通过做更大的官、拥有更大的权力、使自己的身份更有权威以便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时,我们不知道这样一个群体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精神何在

 

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来说,将新的科学发现、新的创造发明和知识的创新作为乐趣和追求,而不断有重大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不断有普遍性的优秀技术发明应该是这一群体的精神状态。如果这一群体把科研机构当作事业单位,当作不用产出就可以获得法定收入的一种保障;如果这一群体只关注如何获得更高的学历和更高的职称,然后利用这种身份去获得相应的一点小利时;如果这一群体的人们更乐意去做官,去执掌行政权力,又只关注如何利用这样的地位和权力从科研经费中获得更多利益;如果这一群体只关注如何将学术当作获取地位、身份、名誉的技巧和手段;如果这一群体仅只是把科研经费当作直接的利益获取,而不懂得将其作为资本以产出倍增的科技效益,我们不知道这一群体的精神何在

 

对从事社会科学的知识分子来说,,如何勇于揭示和批判现实中的不合理,如何以创新思想理论为志趣,如何从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的揭示和批判中发现真理、创新思想和理论,如何勇于坚持真理,才能显示这一群体应有的精神状态。如果这一群体同没有了精神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知识分子一样只关注官位、权力、地位、身份和利益,甚至将思想理论当作献媚的手段,当作牟利的工具,我们不知道这一群体的精神何在?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出于对生存和幸福的需要,出于对兴趣和快乐的满足,他们首先应表现为是勤于和善于创造财富的人。其次为了使创造出的财富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为了能够使自己以彰现“人”的本质而平等自由地存在,他们还应该表现为是能够诉求、实现和维护自身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人。而自己能不能参与对社会财富合理公平的分配,自身的社会——政治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健全与合理。因此,他们还应表现为是实现社会合理的基本力量。如果民众是这样来体现自己的存在的,就是民众所应体现精神。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民众因为某些社会原因而堕入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使自我为中心这种本能性的简单意识使他们认为他人应该是服从于我的、他人的财富如果我想得到就应该是属于“我”的,是可以据为己有的“我”的这种意志和行为是不应被阻碍的否则,违背“我”的意志、阻碍“我”的行为的人和社会就是“我”的敌人,“我”就要去打击和报复,就要去铲除这一敌人。于是人们就会“共同地”侵犯社会的利益,就会在相互地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状态中生存。我们不知道这样的民众体现的是什么精神

 

对文化人来说,文化人之所以为文化人,是因为文化人有一种天赋的文化视觉的审美特性。于是,文化人有一种特殊的社会功能作用。这就是歌颂、赞美真、善、美,揭露和鞭打假、恶、丑。用人性的和人的社会属性的真、善、美去影响社会和公众,使社会体现真、善、美,使人的人性富于真、善、美,就应该是文化人所表现的精神状态。但是,当文化人丧失了对真、善、美与假、恶、丑的判断自觉性和判断能力,没有了这样的天赋,反而将得利当作了唯一的目的,把文化当作了得利的工具,甚至通过模糊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文化界限,以假、恶、丑的文化来刺激自身和民众的感官以获取利益,对公众的观念、意识、习惯、心理产生非常不健康的有效影响力,这不仅违背了文化的天性和文化人的社会责任,更无从体现文化人的精神

 

对青少年这个群体来说,青少年的特征是最易于接受新的思想,最容易充满理想色彩,最具活力,最渴望追求希望、理想和正义,最乐于参与不获私利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群体(或许正因为如此,青少年也往往会被他人利用以获取私利。但这不应该成为拒绝青少年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理由)。尽管从意识的角度来说,他们所接受的思想、他们所想象的理想和希望并不完全是符合实际的、真理的和理性的。从行为的角度来说,他们的行为也往往会表现为是冲动的、非理性的。但能够接受新的思想,能够追求希望和正义,能够通过参加社会-政治生活而关注社会,融入社会(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如何给青少年以正确的导向和引领)就是青少年这一群体的精神状态。如果青少年群体性地表现出比成年人更以自我为中心,表现出对思想的冷漠(不论这种冷漠是因为没有思想可以影响他们,还是他们对任何思想都没有兴趣),表现出没有理想和希望,表现出没有追求和活力,表现为把冲动和追求的特性体现在以自我为中心方面(犯罪就是就是以自我为中心和冲动结合的结果),表现在盲目参与非社会-政治生活物质和文化消费方面(如追逐名牌、追逐明星、迷恋网吧与不健康读物等等现象),甚至于像成年人一样追求官位和权力,我们不知道这样的青少年群体的精神状态是怎样的。

 

……

 

当社会中的各个群体从主流上无法表现应有的精神状态时,也就综合为了民族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的缺失,表现为民族的无精神或无民族精神状态。同时则表现为民族不应有的一种消极、低靡、涣散、麻木、死沉的精神状态。

 

由于没有意识形态导致的民族的无精神状态,还只是一种外在的精神表现。而其本质则是人的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的实质是人的群体无意识状态。即对意识形态的无意识(因为没有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的无意识(因为没有意识形态而没有可倡导的、有着实际意义的社会意识),对人的本质的无意识,对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意义的无意识,对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的无意识,对自身行为的无意识——如官员对自己的不合理行为的无意识。如文化人对自己的制造、宣扬低级、庸俗文化、模糊人性的真、善、美与假、恶、丑文化的无意识。如青少年对自己的没有理想、没有追求,追逐明星、追逐不良文化、违法犯罪行为的无意识。知识分子对自己的追逐官位、权力、名誉、地位,对坐享事业单位却不创造社会财富(思想财富、知识财富、技术财富等)而获取利益的行为的无意识。制假贩假者们的无意识。违法犯罪者们的无意识。失信者们的无意识。不讲社会公德的人们的无意识。破坏生态环境者们的无意识。随意浪费资源者们的无意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者们的无意识……。

 

人会以怎样的状态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存在状态有着必然的联系。当社会意识表现为是完全的(即意识的表象和本质的统一的)社会意识时,受这样的社会意识影响的人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人的精神状态也就会体现为是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当社会意识表现为是表象的社会意识时,受这种表象的社会意识影响的人们是以表象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此时,人虽然会表现出是有凝聚性的,是有精神的。但人的精神是非理性的。但当社会无社会意识时,人是以群体无意识状态存在的。人也就是没有精神的,或体现为以一种消极、低靡、麻木、涣散、死沉的精神状态存在的。

 

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群体无意识状态、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精神的状态,这就是一个民族在因为没有产生思想的适宜的社会条件下而没有思想、因为没有思想而没有意识形态、因为没有意识形态而没有完全的社会意识、因为没有完全的社会意识而没有选择教育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状态、因为选择了非教育型的社会管理模式而导致国民素质异化和人的精神的缺失状态下的社会和人的全部存在状态。这是远比邱海霞所发现的“精神世界”呈现的“危险的真空状态”更为复杂,也更为危险的状态。邱海霞所揭示的“非理性民族主义情绪膨胀”只是“全部存在”的一个方面而已。

 

当邱海霞在其文章中指出“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人们至今看不到知识界系统持之以恒的工作。多年的封建主义传统令中国(包括香港)虽拥有一大批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士,但缺乏一批具有批评精神、终极社会责任和道德勇气的知识分子。这是中国和欧洲知识界的一个根本区别”时,既是客观公正的,又是具有偏见的。从公开的舆论层面来看,确如邱海霞所说的那样,中国知识界是缺乏批评精神、终极社会责任和道德勇气的。但是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国人本不缺乏批评、思辩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只是这种能力没有像邱文那样以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已。这就恐怕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历史问题了。

 

不知邱海霞是否同意笔者的看法。

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与力量

2004828

冯记者

 

您好。

 

看了您的《没有人幸免于难》对康晓光先生的《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一书的介绍,便生出了很多感慨。但这些感慨不是针对李思怡的悲剧的。因为李思怡的悲剧披露后,人们已经震惊过了,激愤过了。这些感慨也不是针对康先生对李思怡的悲剧的再描述的。而是对社会的感慨:我们的社会最不需要的是什么?是一件又一件的悲剧;我们的社会不再很需要的是什么?是对悲剧的再描述(而不是对新的悲剧的揭示);我们的社会最需要的是什么?是思想——对悲剧和一切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社会存在进行本质的、根源、症结的探究,对社会改革蓝图的提出的思想;我们的社会还需要的是什么?是由由媒介意识、思想者们的意识、政治人物们的意识构成的、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动能作用的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

 

于是,写了这篇《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与力量》的感慨。

 

真的,我们社会中的人的意识不能再只停留在媒介的揭示意识这一环节上了。否则,对麻木的麻木,对冷漠的冷漠,因为对麻木的麻木、对冷漠的冷漠而导致的悲哀的悲哀,就会成为无情的事实。

 

虽然我不是名人,不是学者,但二十五年来,我却是致力于对社会的存在的本质、症结和根源的探究的,是致力于对真理和规律的发现的(就犹如这篇文稿所体现的那样)。这种探究和发现体现于我的几百万字文书稿中。而且我可以毫不惭言地说,我的探究和发现的成果是接近于客观真实的,是接近于(相对)真理的,是极有价值的。只是因为它们难以公开发表出版而无法显现。

 

……

 

另外,还想说明一点的是,关于政治人物要有政治意识这一观点,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讲明过。当然,这个政治意识应该表现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是立志于追求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理性意义的发展,表现为是将思想者们的思想转化为属于自己的意识,必须为是具有维护公民和社会利益的意识。之后,便有了“讲政治”一说。……。以至出现连胡长清和类似胡长清这样的人也成为讲政治的人这样荒唐的事。所以,本文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重申政治意识的涵义。从而使政治人物们能够具备(而不是只讲)真正意义的政治意识。这一目的在文稿中是不便明言的,只好在这里讲了。

 

这篇文稿虽然寄给了您,但作为稿件是投给贵报的。如果您个人需要,可以打印后再转交给贵报。我知道我的这篇文稿又是一个烫手山芋。即便它说的是真理,揭示的是规律,暂时还是难以公开发表的。但我相信贵报的领导们是不会轻易地将这篇文稿作废和埋没的。即使这样,也算达到了我的目的。

 

我感谢您给我的帮助。

 

或许,我还应该申明一点的是,我并无否定康先生的《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的意思。相反,康先生的这本书是很有思想性的。

 

                                                    2004年5月28日

 

正文

 

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是趋向进步的。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趋向进步的总趋势来说,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似乎并不依赖与人的意识的作用。但是,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然性中又必然包含人的意识的产生和作用的发挥来说,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又必然依赖于人的意识的作用。当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首先从局部社会的进步发展开始,而局部社会的进步发展则必然依赖于人的意识时,那么,作为人类社会的所有局部社会的进步发展,就更加依赖于已有的、能够作用于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意识的作用了。因而,能够作用于社会进步发展的人的意识就包括创新的意识和已有的意识。

 

欧洲由封建蒙昧状态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发展就证明了上述全部关系。当任何一个局部社会的进步发展合理、文明、理性、有序、方向明确、社会形态确定性时,或者说一个局部社会的进步发展应该具有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代表性意义时,就更加需要依赖于人的意识的作用了。比如,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发展如果要体现这样的代表性意义,就必须依赖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这样的人的意识。

 

如果我们考察人类社会进步发展中的人的意识发挥作用的存在特征时,我们会发现,只有当人的意识处于三位一体的状态时,人的意识才能真正起到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人的这种三位一体的意识表现为:

 

1.媒介的意识。媒介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致力于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的现象和不合理存在加以揭示的意识。二是使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经过揭示后而成为一种人的意识的东西。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的揭示作为一种人的意识,可以比单纯的对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感受、感觉更能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诱因的作用。因为,对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揭示,可以使更多的与这些现象和存在没有直接关系的人们、或者使只有感受和感觉的人们具有了一种意识。这样一种意识可以诱发民众对改变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和存在的愿望;可以诱发思想者们相应地提出能够从根本上清除不合理社会存在和现象的方略,提出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发生历史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新的社会的构想和蓝图;可以诱发政治家们去铲除社会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创造新的社会存在的意志和实践。

 

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揭示,在早期是由思想者们来承担的。如对封建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是由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来承担的。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是由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家们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家们来承担的。而任何时期的思想家们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和存在的揭示成为人的一种意识,都离不开媒介。随着社会民主体制的完善和舆论体制的健全,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进行揭示的社会责任逐渐由记者和类似于记者的文化人承担起来。由于记者和媒介是互为一体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将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揭示所形成的人的意识,称为媒介意识。

 

2.思想者们的意识。思想者们的意识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者们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进行本质的分析和确认,从而使人们对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认识不只是停留在简单的只是知晓的层面上。而是加深人们对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痛恨、厌恶和拒绝的态度。

 

——思想者们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及其发生根源的探究。这种探究能够使人们不仅仅把痛恨、厌恶、拒绝的态度只停留在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本身上。而是深入到导致这些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发生的制度的、体制的、机制的、人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意识的方面去。从而使人们在消除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时,不只是去做改变和清除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事。而且去做铲除产生这些现象和存在的制度的、体制的、机制的、人的、人与人关系的、思想观念的这些根源性的东西。去建构可以不再产生历史发生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的制度、体制、机制、人际关系、观念意识这些社会的基础。

 

——思想者们从意识的角度去勾画理想的或相对理想的社会和能够体现这样的社会的制度、体制、机制、人于人的关系,也就为人们去创建实在的理想社会创造了前提条件。思想者们在这里起到的作用犹如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师一样的作用。这会使人们的改造和构建社会的实践具有明确的方向确定性。

 

——思想者对事物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可以改变人们的实践行为的盲目和被动状态。可以使人们新的实践行为从一开始就是符合规律的。从而可以避免因为与规律的对抗和冲突而产生的矛盾、损失和伤害。

 

3.政治家和政治人物们的意识。

 

政治家们的意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将思想家们的思想理论转化为自我意识,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改造社会和人的存在、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意识的政治家。

 

二是将自己认同和接受的思想家们的思想转化为社会意识,去宣传这些社会意识,以培养一批与自己有着同样志向的政治人物(包括议员们或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并且也能够使广大的民众也能够认同和接受这些社会意识。从而形成能够影响和支配社会发展的意识形态。

 

三是以思想者们勾画的理想社会为蓝图,形成实现这一蓝图实践意识。政治人物们的这种实践意识犹如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图。不同的是,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图”是由设计师们设计的。而构建理想社会的“施工图”则只能由政治家和政治人物们自己去设计(不过,政治家和政治人物们在设计“建设”社会的“施工图”时,是以思想者们的思想为依据,还是以自己的本能和意志,或者纯粹的自我思想为依据,所产生的实践结果是会完全不同的)。政治家和政治人物们正是根据自己这种实践意识,依靠具有社会意识的民众的力量去创建新的社会存在的。

 

正是这样三种人的意识的共同存在和有机联系,才构成了一种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也只有在这种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才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这样的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的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就是一种动能力(而不是力量)。这是一种在社会进步发展中不可缺失的动能。

 

如果一个社会缺失这样的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社会就不具有进步发展的动能。同样,如果一个社会缺失这三种人的意识中的任何一种意识,社会也就不可能构成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也就等同于缺失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社会同样不会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进步发展。

 

没有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现象和存在的揭示,就不具有社会进步发展的诱因。人们对现存社会中的一切现象和存在都会处于无意识状态。这种无意识状态表现为对现存的默认、麻木、茫然的固有观和命运观。就没有对合理与不合理感知。就像我们的一些边偏远地区的贫困者们对自己的贫苦状态没有任何感知、对于改变自己的贫苦状态处于无意识状态一样。再如,在孙志刚案没有被揭示前,整个国人对对城市中的流浪和乞讨人员的收容和遣返政策所造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任何感知、对修改或取消这一政策没有任何意识。当然也就不会有改变社会和人的这种不合理存在状况的醒悟意识。思想者们也失去了探究现象和存在的本质与根源的对象。

 

没有政治家们的意识,社会不可能存在一个有着明确方向和目标的、以改革社会为志向的、有着改造和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坚强意志的政治家和政治人物群体。而没有这样一个政治家和政治人物群体,也就不会有以下两种改造社会和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民众不可能在政治家和政治人物们的作用下,接受社会意识而成为而成为由社会意识支配的、有信仰的、以信仰为核心而凝聚的改造社会的力量。任何不是借助这样的民众力量的政治家们的改造社会和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努力都是难以成功的。二是社会将缺乏一种组织、领导和实施社会改造和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核心了机体。那么,社会改造的实践行为要么不可能存在,要么是民众自发的、不受社会意识支配的运动。这样的运动的结果也只能有两个。一是在盲目冲动中陷入失败。二是在非理性的状态下构成对社会的破坏。

 

没有思想者们对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本质、根源的探究,没有思想者们对变革旧的社会存在、创造新的社会存在的蓝图的勾画,就会影响到在前的媒介意识的改造社会的诱因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到在后的政治家和政治人物群体的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意识的形成和铲除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存在、创造新的社会和人的存在的实践行为。

 

如果一个社会虽然有媒介意识,但只是局限于媒介意识,而没有应该有的对这些社会现象和存在的本质、根源的探究,没有对社会事物发展规律的揭示,那么人们面对媒介所揭示出的越来越多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以及人们已预期知道的必然会存在和出现的更多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创造,反而会产生熟视无睹、睹而无触、麻木漠然的状态。就像一位记者询问时常遭遇矿难事故的矿工的感受时,矿工所作的回答那样:对矿难事故和矿工的死亡已不再有什么感觉,已经见怪不怪。对自己的生命已无所谓了,已经麻木了。为什么矿工会有这样的感受?就是因为社会没有对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意识,或者说没有政治人物们将这种社会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转化为矿工们的自我意识。同样,当人们只是不断地从媒介知晓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社会存在,却难以明了它们的本质和发生的根源是什么,看不到政治人物们去铲除这些现象和存在,或者自身无法参与社会实践来根除这些现象和存在,人们对这些社会现象和存在也同样会产生熟视无睹、睹而无触、麻木漠然的状态。甚至会处于对麻木的麻木、对冷漠的冷漠的状态。就如同康晓光先生在其《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中所严厉谴责的麻木和冷漠状态那样(见2004年8越5日《中国青年报》冯玥的《没有人幸免一难》)。当一个社会中的公众、甚至知识分子和政治人物们都处于这种状态时,又会产生以下问题:勇于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本质与根源进行探究的思想者如何产生?勇于改革不合理社会存在、创造合理存在的政治人物群体又如何产生?(想一想,看一看,我们社会中的那些处于麻木和冷漠状态的、热衷于和专致于谋取私利的、搞不正之风的、深谙官场潜规则的大大小小的作为政治人物的官员们,他们有成为自我意识的常识性的社会意识和政治意识吗?有追求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的意识和意志吗?有明确的成为自我意识的政治意识吗?人们能指望这样的政治人物群体去改革社会的不合理存在吗?又怎么能防止这样的政治人物们去创造不合理存在呢?受制于社会意识支配的、变革社会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社会存在的力量又如何形成呢?)

 

当一个社会没有思想者们的对社会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进行本质的和根源的探究的思想理论时,这个社会就会因为政治人物群体不能受到思想理论的影响而处于群体无意识状态,就会出现影响到社会进步发展的几种状况。

 

1.政治人物群体对现存社会处于茫然的无意识状态。他们会认为现存的社会状态是先期就有的,也是会后期继续的,因而是固化不变的。也就不会产生任何变革现存社会的意识。即使有少数的政治家有着明确的社会变革的政治意识和意志,也难以改变整个社会政治人物群体的这种无意识状态。近期媒体报道的一反腐败公安局长难以立足于他所辖地区,就是一个证明。对局部社会来说是这样,对整体社会来说同样如此。

 

2.现存社会与自身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会在政治任务群体中产生维护现实存在的意识。

 

3.求稳怕乱而不求对现存社会和现实存在的变革。或者怀有“在我之后,管它洪水滔天”的心态,而不求对现存社会和现实存在进行变革。而且意识不到、或有意回避不对任何能够导致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社会存在发生的根源加以变革,必然会孕育社会矛盾的积患和更大的动乱这一问题(如果政治家有这样的心态,那就更危险了)。

 

4.因为社会发展方向和社会变革的方向不明确,而难以着手变革。

 

5.依据自己的思想和意志进行社会变革,往往导致社会和事物的发展不符合客观要求或违背规律而产生新的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也就是创造新的不合理存在)。如我们社会中的一些引起争议的改革者们的改革。

 

所以,在媒介意识、思想者的意识和政治家及政治人物们的意识这个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中,不仅不能缺失任何一种意识,尤其不能缺失思想者的意识(思想者们的意识当然是指探究不合理社会现象与存在的本质和根源的意识、探究真理和客观规律的意识。而不是在媚俗、见风使舵、玩弄技巧、见利忘义心态下产生的所谓学术理论。如假话、套话、空话一类的所谓学术。如紧跟政治风向的理论。如秉承授意的理论。如剽窃他人思想成果的所谓学术。如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学术。如为了获利而“创造”的学术方式和“学术成果”等等)。思想者们的意识在这种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中,具有灵魂、核心的意义,起着将媒介意识和政治人物们的意识加以升华并将其有机联结的作用。起着将这三种人的意识胶结为三位一体的作用。起着使这种三位一体的意识真正成为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的作用。

 

如果我们用这样的观点审视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不同社会的发展状态,我们就不难理解:

 

为什么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尽管农民起义连绵不断,但这些农民起义少有真正意义的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甚至成为社会的破坏因素?就是因为缺少思想者们的思想理论这一人的意识,而无法构成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而使社会没有进步发展的动能。

 

为什么欧洲和北美的资产阶级革命能够成功,并使资本主义社会获得持续的进步发展?就是因为有民主主义思想的形成和这一思想不断发展的思想者们的意识,从而构成了完整的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使社会始终存在着进步发展的动能。

 

为什么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几乎没有可以成功的社会条件的状况下,能够获得成功?是因为毛泽东作为思想者而创立了毛泽东思想这一真正意义的思想者的意识,使中国具有了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使这一意识成为了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

 

为什么包括中国社会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主义社会,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具有了使社会进一步取得进步发展的良好的社会条件下,反而使社会的进步发展停止、倒退,乃至最终陷入失败和动乱的结局?就是因为政治家们垄断了创造思想的权力,使社会没有一个能够独立创新思想的思想者群体,使社会没有一个揭示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社会氛围。于是,社会就不可能有媒介意识,不可能有思想者的意识。也就是没有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等于没有了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

 

如果我们用这样的观点审视我们的现实社会,我们又会发现,

 

为什么人们面对媒体不断揭露出腐败现象、揭露出的民众的利益、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受到侵犯的现象、道德退化现象、诚信缺失现象、人性恶现象、冷漠现象……,不再激奋,甚至开始表现出对媒介意识的麻木、冷漠的态度?就是因为人的意识只停留在对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揭示这一环节上,而没有向思想者的意识这一环节发展,使人们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所以也就木然了。

 

为什么我们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其实就是社会合理、进步、文明意义的发展)始终处于一种改革趋向不明确的状态,处于一种改革难以进展、甚至遭遇相当阻力的状态?为什么我们的一些本应该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政治人物们(即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不但没有表现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意识、政治热情、政治意志,反而成为以自我为中心的典型和代表人物,具有着强烈的私欲,自发形成了利益集团。或者与社会上的商人、甚至黑社会人物组成利益集团,成为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体现者和制造者,并且对社会中的和自己制造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处于无意识状态?同样缘于在我们的社会中的人的意识中,没有或没有公开的思想者的意识。

 

由于我们的社会没有或无从表现存在思想者的意识,那么思想理论在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中所具有的灵魂、核心的意义和链接、胶结的作用也同样不存在,我们的社会因此而不存在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社会也就缺少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于是,我们社会的进步发展出现我们前述的那五种状况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就不奇怪了。

 

面对人们对媒介意识逐渐表现出的麻木和冷漠的心态,以及社会仍然缺乏进步发展动能的状况,我们又该作何认识呢?

 

应该承认,人们(主要是一批富有正义感的记者和类似新闻记者的良知者们)和媒体能够越来越自由地、越来越少阻力地揭示历史的和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大改观,是我国社会民主的一大进步。而且,这种改观和进步是相对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而言的一大改观和一大进步。但是,人们揭示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民主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健康、正常、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目的是什么?归为一点,就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发展,即进步意义上的发展(以此区别自然意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此区别单一的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而我们通过分析得知,社会的进步发展得助于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所构成的动能。而思想者们的意识又在这种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中占据着核心和灵魂的意义,起着链接和胶结的作用。所以,社会的进步不应满足和滞在于可以自由地揭示不合理社会存在这一环节。而应该向形成和发展思想者的意识这一环节发展。进而在思想者意识(而不是思想者)的作用下,使政治人物们形成识辨是非、识辨合理与不合理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进步发展的意识;形成实现和维护公民利益(包括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和社会利益的意识;形成实现社会合理和文明的意识;形成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意识;形成政治信仰的意识;形成由这些意识构成的政治意识。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并且应该勇于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正是由于长期缺乏思想者的意识,才使我们社会中的许多政治人物们没有政治意识,或者没有理性的、正确的政治意识,没有可以构成正确的、理性的政治意识的那些意识,而使社会处于群体无意识状态(政治人物们的无意识状态与一般民众的无意识状态是有所区别的。关于人的群体无意识状态,可参见本人的《由〈老河口市改办主任落选〉到社会与意识的随想录》)。在这种无意识状态下,我们的相当一部分政治人物们堕入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具有的是单一的经济发展观、利益中心主义(即不论通过什么方式——包括违法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表现)这样的表像的社会意识。,进而堕入了谋取私利的生存状态中,堕入了形成利益集团的状态中。甚至堕入了维护既得利益、维护自身的利益集团、维护能够使自身获得既得利益的体制和制度、抵制政治体制改革的状态。这是有着必然性的。相反,我们的一些善良的人们,却反而不理解为什么我们的一些政治人物们、共产党员们(共产党员从本质上说,就应该是有着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的、有着对社会主义的政治信念和政治意识的政治人物。即便是一个普通党员,也应该是一个政治人物)会堕入这样的存在状态?甚至把这种状态看作是的、个别的、非社会性现象。就是因为人们不了解思想者的意识在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而仍然习惯于把那些没有什么社会意义和作用的所谓学术理论、所谓思想理论当作了思想者的意识。由于这种张冠李戴的使然,于是人们就仍然错误地认为,思想者的意识是不重要的,思想者的意识的存在与不存在是无所谓的。这种无所谓是将非思想者的“学术理论”与真正的思想者的思想意识混淆了。是使真正的思想者的意识蒙冤),不知道真正的思想者的意识与政治人物和政治人物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反而认为官员可以不是政治人物,因而可以是没有社会和政治意识的人物,因而可以依据自己的思想、意志、情感、喜好、需求、甚至本能为所欲为。

 

所以,我们的社会需要发展思想者们的意识。需要通过对(有思想的)思想理论的选择构建意识形态(当然这个意识形态应该是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为主体的),用这样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者们的意识去影响现存的政治人物们,使他们重新具备识辨是与非、合理与不合理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具备对意识形态信仰的意识,使他们具备社会进步发展的意识,使他们具备社会合理和文明的意识,使他们具备实现和维护公民和社会利益的意识,使他们具备政治体制改革的意识。总而言之,使政治人物们具备政治意识。

 

如果思想者意识对现存的一些政治人物们已不具有影响作用(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长期以来,社会存在的无思想者意识、无意识形态的社会状况,已经使人们群体性地处于无意识状态或处于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了。致使日益根深蒂固的“官”的意识、权力意识、地位意识、身份意识、谋取私利意识、热衷于和屈服于官场潜规则的意识、利用公务条件贪图享受的意识、排斥思想者意识的意识,已经在许多政治人物的头脑中固化了,已经无法改变了。这应该是我国社会最严重的一种失误、一种悲剧、一个社会问题)。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要用思想者的意识去培养能够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的、具有政治意识的新的一代政治人物(当然,其前提是,社会中存在着真正的思想者意识)。万万不可使新的一代政治人物们仍然处于无意识和无政治意识的意识状态。以这样的新的政治人物取代那些仍然处于无意识状态、处于无政治意识状态、处于只具有表像社会意识的政治人物,我们的社会才能形成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才有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我们的社会也才能取得真正意义的、实质性的进步发展和全面发展。

 

即使我们的社会形成了真正的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对社会的进步发展而言,也只是具备了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这一条件而已。动能不等同于力量。社会的进步发展除了需要动能这一条件外,还需要力量这一条件。这个力量在阶级社会中是被压迫、被剥削的人民。那么在阶层社会中,这个力量就应该是广大的民众。而民众也不是自然而然地成为积极意义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因为,如果民众也是处于无意识状态(或曰不觉醒状态),是不会成为显现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的。如果民众处于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反而会成为是无理性的破坏力量。如在“文化大革命”中,在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破“四旧”这些表像的社会——政治意识支配下的我国各个阶层的民众所表现的行为。

 

民众要成为积极意义上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仍然要依赖于思想者的意识。这表现为,在政治人物将思想者意识转化为自我意识后,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他们还应借助传媒、舆论、教育的作用,或借助国家与政府的权力,用思想者的意识或政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去影响民众,使这些意识、理念、意识形态也能转化为民众的意识,使民众也成为以完全的社会意识存在的群体。这样,民众就具有接受组织人物的组织和引导的自觉意识,就具有参与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自愿。于是,民众成为了政治人物们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可以借用的力量。民众也才能够成为真正意义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

 

如果一个社会只有进步发展的动能,而忽略了使民众成为真正意义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这一条件,那么社会的进步发展就只有动能,而没有力量。那么社会的进步发展仍然是十分艰难的。因为政治人物们的努力只能表现为是单打独斗、孤军奋斗。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依靠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觉醒了的人民的力量才取得胜利的。同样,今天我们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的进步发展也必须依靠以完全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的民众的力量。当然,承认人民(但必须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的人民)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早已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形成一种这样的观点:如果说由媒介意识、思想者意识、政治人物意识构成的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的话,那么这一动能只有和以完全的社会意识存在状态的民众的力量构成一体,才构成了完全的社会进步发展的动力。所以,轻视民众的力量,不是使民众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仍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不用讳言,本人的目的就是针对我们社会中的只有揭示社会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存在的媒介意识,缺乏思想者意识,政治人物们处于无意识和无政治意识的存在状态,而使社会在进步发展上所表现出的迟缓、艰难、滞后、遭遇阻力的状况的。这种状况导致了康晓光先生针对李思怡事件所发出的哀怒:“如果一个社会能够这样的事发生,如果这样的事发生了却波谰不惊,如果我们只是生活在一个狼窝里、蛇窝里,吃得膘肥体壮,又有什么意义?这样的社会再繁荣,又有什么意义?它怎么能够使人热爱,使人留恋,使人向往?更不能说让外部的人来尊重这个社会?”(见2004年8月25日《中国青年报》冯玥的《没有人幸免于难》)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讲明社会进步发展动能是什么。在于讲明社会进步发展动能中的思想者意识的意义、价值、地位、作用是什么。在于讲明在我们的社会中政治人物们的以无意识状态(对应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状态)、已无政治意识状态存在、以表像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是多么危险。在于希望我们的社会不应该只是立志于社会的进步发展和全面发展,而且能够去创造和满足使社会的进步发展、全面发展的条件。在于能够使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中的思想者意识得到健康充分的发展,从而具备能够使社会进步发展的动能和力量这两个条件。最终使我们的社会获得明显的、实在的进步发展和全面发展,使我们的社会进入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合理、文明、理性、有序、充满活力的理想社会。而且使我们社会的进步发展始终是趋于这种方向明确、复合规律的发展道路。

 

如果说社会的进步发展需要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这一动能条件,而三位一体的人的意识的形成则取决于思想者意识的存在,以及这一意识的地位的确定和这一意识的意义的显现,取决于这一意识的作用的发挥,实际上就是社会进步发展的规律的话,那么我们相信,任何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进步发展的人们,都不希望我们社会的进步发展只是停留在愿望上,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只能遵循规律了。

 

或许人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人们面对揭示出的越来越多的、越来越严重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社会存在,反而越来越麻木,越来越冷漠。而新的一代政治人物们依然处于无意识和无政治意识的存在状态中。如果真是这样,那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之悲哀了。

 

致中国青年报总编室

200494

 

《中国青年报》总编室

 

看了贵报200493日记者王磊访北京大学教授丁元竹的《积极应对2010年前后的风险期——98名学者专家意见》而深感欣慰。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的专家学者们终于开始公开谈论现实危机的存在、以及危机已经带来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危险了。专家学者们能够公开谈论危机、危害和危险,更说明的是我们的社会已经开始认识和承认危机的存在,承认和认识危机已经带来的维护和可能带来的危险了。

 

由此,也使人感到宽慰的是,我们的社会可以着手治理危机了,可以开始消除危机带来的危害了,可以对危机可能带来的危险加以预防了。

 

专家学者们认为:“最可能出现危机的领域以次为社会、金融、经济。”而我认为,专家们认为的这些最可能出现的危机,实际上是社会中已有的危机将会导致的危机。那么,那些已经存在的危机是什么呢?

 

从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便开始了对危机的探讨,相继发现了一系列的危机,如:

 

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我发现了社会实际上存在着权力结构。这个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发展应该是向着分权、二元结构发展的。但是,我们社会存在着的则是一元权力结构而导致的权力无限和无限权力。这应该是一种权力结构危机吧。之后,我又相继发现了我们社会存在着的意识形态危机、信仰危机、信念危机、信任危机、社会危机(即由社会性腐败表现的社会危机,由各种利益集体和特权阶层导致的社会危机)、政治危机(如违法选举、争权夺利、残害政敌、政治人物的无政治意识)、道德危机(因此写就了《论道德》)、信誉危机(由此而提出了“信誉经济”的概念)、民族精神危机、文化危机(表现为低俗文化的大肆泛滥并发挥着有效的文化影响力)。通过对教育的本质和意义的研究,以及对我们社会的教育已经异化到了极端状况的分析,我提出我们的社会实际上又存在一种教育危机。

 

这些危机必然会对我们的社会构成危害。这些危害表现为:我们的民族被导向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和在这种生存状态中的人们相互之间对人的利益、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以及在这种侵犯和伤害中人们所表现出的冷漠、人性恶、非人道。

 

这些危机必然对我们的社会构成危险。这种危险表现为:我们的社会已经面临堕入深渊的危险;我们的社会因为矛盾的疾患而孕育着更大的动乱;我们的民族已经面临新的最危险时期(这一危险是产生于我们内部的,而且有极大的惯性。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可以用果断的方式阻止“文化大革命”和“四人帮”对我们民族和社会的毁灭,但却不能用同样的方式阻止现实社会中的危险。所以,现实的危险对我们的社会更具有毁灭性);我们民族因为是由以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统治的、是处于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的,因而丧失了民族精神;因为没有了信仰而没有了凝聚力。

 

我对我们社会中的危机、危害和危险的分析存在于我的文书稿之中。只是由于我对问题的提出总是不合时机(表现为总是超前或太超前)、由于我的文书稿从未公开发表过,所以荣誉总是归于那些在很好的时机“提出”相同观点的人们。比如在危机的存在、危机带来的危害、危机可能产生的危险这一问题上,荣誉归于了专家学者们。

 

不过,这无所谓。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正视和承认危机的存在就好,能够逐步地消除危机造成的危害就好,能够最终预防危机可能产生的危险就好。

 

这里,我还想向贵报说几句赞美的话。贵报在揭示不合理社会现象和不合理存在方面、在维护公正和正义方面、在思想性方面、在对人的社会意识的启蒙方面特性鲜明、独树一帜,是我们社会舆论中的功臣。我虽已年届55,贵报仍然是我的首选特选。

 

我感谢贵报,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感谢贵报。

 

                                                         200494

致中国青年报的两封信

20041110日——12

 

一 、也谈什么是知识分子的快乐

 

中国青年报编辑部

 

贵报118日发表的天行的《什么是知识分子的快乐》一文,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话题。贵报既然借天行之笔提出了这一话题,就应该就势将这一话题继续讨论下去。因为知识分子的快乐问题并不仅仅是知识分子自身的快乐问题,实在也是社会的快乐和民众的快乐问题。

 

何为社会的快乐?即社会的合理、公正、文明、进步。因为社会合理、公正、文明、进步了,社会就会表现为欢乐、和谐、有序、活跃,就是社会的快乐。何为民众的快乐?即民众能够生活在这样一种快乐的社会中的快乐。

 

我国古代一些知识分子们用他们的文学作品所表达的“忧天下之忧而忧,乐天下之乐而乐”,就是这样一种意思。再如前几天贵报发表的两位学者关于社会贤达的谈话,以及美国一些老年科学家将自身定位于批评政府,体现的都是这样一些意思。

 

所以,知识分子的快乐应该表现为,首先使社会快乐,使民众快乐。知识分子的忧虑,也就表现为社会和民众的不快乐。我想,这在我国的历史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知识分子的快乐表现为使社会和民众快乐,其实是一种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当然与社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是不尽相同的。社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是通过公正的法律的制定和效用的实现、通过自身对法律的忠诚与坚守、通过科学和合理的政策的制定、通过借助民众的力量的实践,使社会的快乐和民众的快乐被直接创造为一种社会的存在。而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则是,告诉人们社会的不快乐——不合理、不公正、落后、保守…… —— 是怎样的,民众又是如何不快乐的。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还在于督促政府去实现社会和民众的快乐。

 

当知识分子不能或不去实现这样的社会责任时,知识分子是不快乐的。尽管他们个人可能是不受累的,物资上是富足的,生活上是安逸的。

 

应该说,当一个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处于本原的和理性的状态时,履行其社会责任是知识分子的一种天性。当知识分子能够在这一天性的支配下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时,知识分子是快乐的。所以,能够履行自己天赋的社会责任,应该是知识分子的第二快乐。

 

知识分子在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时,无论他们告知人们社会和民众的不快乐是怎样的,或是告诉社会和民众应该如何实现社会的和民众的快乐,还是督促政府去实现社会和民众的快乐,实际上都是在表达他们的思想。而思想的充分表达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的。这个社会条件就是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知识分子只有享有了这样的自由,他们才能履行他们天赋的社会责任。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是知识分子的快乐,实际上又表现为知识分子能够享用这些自由是快乐的。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知识分子的不快乐,不仅表现在社会和民众的不快乐时期,也表现在知识分子受限制、受压抑的时期。所以,能够充分享用言论、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权利,应该是知识分子的第三种快乐。

 

问题在于,知识分子应不应该享受快乐?这要看从什么角度来看问题。

 

如果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已经失去了理智、失去了知识分子的本原性、失去了天赋的社会责任(即便知识分子是被导向了这种境况的),那么,知识分子的快乐也就只是表现为是没有劳累的、没有精神追求状态下的单纯地追求物质和物质享受的快乐而已。其实这样的快乐只是这样的一些知识者的快乐,未必是知识分子的快乐。

 

如果一些知识者们仅仅是为了自身的物质享受的快乐,或者是为了表达一些与社会的快乐、与民众的快乐没有关系的奇异的、怪诞的思想的快乐,那么对他们而言,有无充分的自由权利是无所谓的。因此,这样的快乐只是一些知识者的快乐,未必是知识分子的快乐。

 

如果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失去了自身的本原性、丢弃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将自身的快乐定位于物质享受,定位于对物质享受的追求,这恐怕是知识分子的最大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如果知识分子的快乐能够表现为使社会快乐、使民众快乐方面,如果知识分子的快乐能够真正体现于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方面,如果知识分子的快乐体现于履行其社会责任时能够充分利用言论、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那么知识分子的这三种快乐就是一体的,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其中任何一种快乐,作为整体和阶层的知识分子都是不快乐的。所以,知识分子也只有同时具备了这样三种快乐,知识分子也才是快乐的,社会和民众也才有希望快乐。

 

也因此,社会让知识分子阶层快乐,也就是让社会快乐,让民众快乐。

 

历史是这样实证和反证的。客观也正只能是这样存在的。

 

二 关于出版文化问题

 

中国青年报编辑部

 

在就什么是知识分子的快乐问题写给贵报的信还未寄出时,又看了贵报记者卢跃刚与刘书里先生就中国的出版文化的一席对话。面对中国出版业的现状,真是令人痛心。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沉重的让人心寒,让人悲凄。

 

回顾中国的历史,不论中国历史中的文化如何,但中国的出版文化却始终是追求精致的。而如今却堕落到如此状况。

 

文化是由意识形态、思想学术、科学技术、教育、文学艺术、民俗、宗教、出版等综合构成的。文化实在是决定着一个民族的观念意识状态、精神状态、素质状态、道德状态、人格和心态状态、传统习俗状态的。回顾中华民族自秦以来的整个历史时期,我们民族的这些方面的状态,无不与文化的存在状态息息相关。可以说,除了个别历史时期的文化(如民国时期由一大批文化旗手们——革命家、教育家、文学家——所代表的民族文化和解放区的文化,以及一些传统民俗文化)外,我们民族的文化实在是没有多少值得称颂的。我们民族的文化更因为没有思想和学术的文化、没有社会化的教育而黯然失色。即便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文化中的成就也因为没有思想学术文化、缺失人性文化和崇拜文化的兴起而令人深感不足,遗患不少。

 

比如,我们民族在封建历史时期所表现的愚昧、落后、保守、散沙状态,就是由封建的意识形态文化和和以读书做官为核心的教育文化所导致的;1957年开始的,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人与人之间的残酷无情的斗争,就是由“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的意识形态文化、缺失人性的文化所导致的;而现今的人们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则是由意识形态文化的无有、只教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文化、泛滥的有效用的低俗文化所导致的。

 

但是,不论如何,我们民族历史中的出版文化则属于例外。在历史中,我国的出版文化确如刘书里先生所说的那样,是有着良好传统的。这种传统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精刻细雕。而如今,连出版文化也失去了最后的圣洁和精致。我们民族的文化堕落到如此境地,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和这个大国应该在世界中享有的文化地位,是极不相称的。更与通过文化的有效影响力,使我们的民族能够具有人性的真善美、人格的健全、精神的向上、观念意识的时代性、情绪的理性、国民素质的健康、基础道德的普遍化、社会--自然的和谐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所以,文化的毁灭,不只是文化自身的毁灭,而实在是关系着民族的生存状态。

 

对此,人们不能不问,如何拯救我们的文化(特别是拯救意识形态文化和教育文化)?我们的出版文化还能不能被拯救?

 

要拯救我们民族的文化,要拯救我们的出版文化,只能去寻找导致我们民族的文化堕落的那个最主要的原因。我想,刘书里先生发现了这样的原因:“正是体制使行业政府管理部门将精力花在意识形态控制和防御上。也就无力从事产业规划,无力去管理和惩罚出版业中的各种‘坏’行为”“而公权掌握者的心态是:只要不危及统治和稳定,其他都是小问题,或者说都无暇顾及”。我也曾经就我们社会的思想理论文化和出版文化的健康发展提出:只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才是唯一的解。而涉及到影响文化健康发展的心态的、体制的、自由的问题,都是由历史造成的,是历史的责任。现今的人们既不应该继承历史的行为和体制,也不应该承担历史的责任。惟有的是去改变这样的行为习惯和体制,让理性的自由成为现实。唯有这样,才能拯救我们民族的文化,才能拯救我们的出版文化,才能拯救我们的教育文化。拯救我们的文化,也就是拯救我们民族自己。而不要去等“后人总有一天要算这个总账”。因为如果真的到了那个时候,我们的文化已经堕落到无法拯救的样子了。而我们民族的生存状态,在始终受这样的文化的有效影响的情况下,将比现今更为丑恶。到了那时,又由谁去算这个总账呢?

中国的村民自治

20041230

 

这是响应“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而写的是在《走进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的发挥。2005年9月4日注

 

我总是感觉到,人们所用到的诸如“善治”“良治”“恶治”“霸治”的词汇是出自于我的文稿中的。但却忘却了这些词汇是出自自己的哪篇文稿。在我宣布已完成将自己的文稿输入电脑的“工作”后,居然又发现了一些尚未输入电脑的文稿。其中就包括这篇很重要的文稿。在将这篇文稿输入电脑的过程中,才发现这些词汇是出自这篇文稿中的。2011826日注

 

“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组委会

 

现将本人响应贵会的“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征文而写的论文寄上。因为该论文规格可能不符合贵会的要求,特作以下说明。

 

原本想按照贵会所提要求进行打印。但看了2005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新庄窝案,几个村官占贪千万》一文后,就有些急不可待的心情。《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对揭示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治理体制及其所产生的结果很具有代表性。中国农村现行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就是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这种治理方式及结果,或者说是趋向的治理方式及结果,就是恶治或霸治。不同之处在于恶治、霸治在程度上的不同,以及显性和隐性上的差别。如果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再不改变,那么发展的前景将是多么可怕。其实,这种可怕的情景已经有着明显的和严重的表现。像新庄窝案就是发端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并由轻度向重度、由隐性向显性发展的典型。

 

正是为了急切地希望改变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改变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我也就以誊写的方式向贵会交付本文稿(真的希望也能够将本人的《走进村民自治去》一文一并交付。但由于那篇文稿不在身边,只好作罢。)

 

希望通过贵会的作用来促进中国农村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以在我国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使中国农村的治理状况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的真理。使中国农村新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和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希望能以论文的方式参加贵会组织的研讨会和论文评奖,也希望自己能够获得的是一等奖。但我更关注的是改革的实质,是改革的实践和实效,是“村民自治法”(或者是“公民自治法”)能被提上立法日程。但是,当我以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方式提交论文时,也就意味着我放弃了评奖。

 

是的,我放弃了评奖。不过,如果有条件的话,我会按照贵会对论文的规格要求来打印文稿和发送邮件并参加评奖的。在这之前,也希望贵会不拒收我在这里所提交的论文,并希望通过贵会以使我的这篇论文能够得到社会的重视。

 

谢谢!

 

                                                 200515

 

正文

    一

就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来说,必须实行村民自治。只有如此,社会发展才能趋向文明和合理,经济发展才能体现效率和公平(当然,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改变几十年来形成的城镇与农村、城市经济与农业经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二元分割模式和体制。)

 

但是,中国的特情既决定了中国必须实行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又决定了中国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困难性。这些影响中国实施村民自治的特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仍然是农村经济的主导方式。小农经济至少在财产权力的强度上不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一般来说,人对财产的权力越大,相应的是对社会权力的强度也越大。当农民只有一二亩土地的使用权时,他们的各项权力(如话语权、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对土地及其收益的处置和再分配权等等)的强度是很小的。如果农民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财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如以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概念而赋予农民的财产权),以及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社团组织,农民的社会——政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2、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这种体制导致的不仅是农业经济发展问题。更严重的是,这种体制几乎可以将农业经济、农村和农民封闭起来,使其无法受到社会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3、传统文化。封建内容的帝王文化、清官文化、男尊女卑文化、族群文化对农村的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消极影响作用是非常之大和非常有效用的。消极的传统文化对已经具备现代意识的人们来说,在人们欣赏它时,那只是一种消遣和艺术的享受。而对于缺乏现代意识的人们来说,它所起到的是在人们的头脑中滋生和巩固消极落后的观念和意识。当然也就会构成对民主政治建设和实施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巨大障碍。

 

4、延绵数千年的少数人治理社会的模式和体制,是在农村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强大阻力。

 

5、中国不像欧美那样有着历史悠久的民主意识。而缺乏民主意识支配下的官员和民众的内在意识以及社会的制度和体制中,都不免缺乏民主的内核。这种状态对于处于封闭状态的农村来说则更为严重。这也是在中国农村实施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村民自治的障碍。

 

 

应该说,上述的那些原因固然是阻碍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村民自治的障碍,但尚不构成村民自治难以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影响村民自治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是村民自治模式的选择、村民自治体制的建构,以及相应的法律对村民自治模式和体制所具有的保障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以此来取代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和体制。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二十周年时,我写过一篇《走进村民自治去》的文稿(该文稿作为提议制定《村民自治法》的建议,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该文稿中,我对我国二十年来的村民自治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偏重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能导致中国走进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因此,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使其能够真正起到使我国的广大农村和农民走进村民自治这个制度中去的作用,以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

 

这里,本人欲意在这一文稿的基础上,就我国的村民自治作进一步的阐述。

 

 

要在中国的特情状况下实现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首先要搞清楚“村民”和“村民自治”的本意。这一问题看似简单,但却有着它内在的实质差异。如果人们的意识在这个内在实质问题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是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本质意义的村民自治的。

 

村民,就是农村中的区别于官和公务员的(传统意义的)民或(现代意义的)公民。只要不是官员和公务员的农村中的每一个民,就都是村民。这也就意味着“村民”既是个体意义的村民,也可以是群体意义的村民。所以,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农村中的乡绅、族长、地主、农民、雇农,以及今天我国农村中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村民。而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则构成了复数意义上的村民。

 

当我们说到村民自治时,既可能意味着某个村民或少数村民对全体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也可以是指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对村级事务和自身的管理。比如,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官方对社会治理只涉及到县一级。而对乡、村事务和村民的治理都是由乡绅和族长进行的。中国农村的这种具有悠久历史和强劲传统习惯的治理模式,因为是非官方的,因而也就具有了两种性质。一是,这种治理模式是民间的、村民的自治;二是,这种民间的村民的自治是少数村民的自治,是少数村民对多数村民和乡村事务的治理。我们之所以说乡村的这种治理模式既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又具有强劲的传统习惯,就是因为中国现今农村中的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对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仍然体现的是少数村民自治的村民自治。

 

当我们特意说到村民自治时,是不能否定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乡、村两级治理的自治性质和形式的。我们想说的是村民自治的另一种性质和形式,即由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共同治理和自我管理。唯有村民自治能够经历这样一种转换,才能体现时代的区别和社会的进步。而这种时代的区别和社会的进步也才不仅仅只是由“人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这样一些理念来表现的。理念的进步当然也是进步,也是时代的反映,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人们不对“村民自治”所具有的这样两种性质和形式加以区别和确定,就会给村民自治蒙上一层迷帐,而且会被传统的村民自治具有的强劲惯性所驱使,使所选择的村民自治仍然是少数村民自治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而不自知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后,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该承认,制定该法的立意无疑是推动全体村民共同管理村级事务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和形式的村民自治的)后,在农村中普遍实行的仍然是少数村民对多数村民和村级事务的治理,就是缘于对村民自治的两种性质和两种形式没有加以明确的区别和确定,仍然受制于传统性质的村民自治强劲惯性影响的结果。

 

 

不同的村民自治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

 

村民自治是对每一个农村而言的。因而,一个农村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对这一农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治理效果。而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却不是每一个农村可以自行决定的。因此,选择什么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也就具有社会的普遍统一性和共性。相应的则是,村民自治的效果就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由于社会的原因,中国的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农村人口居多。因而,任何性质和形式的村民自治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都是一个重要的或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果社会选择(不论这一选择是对传统的承袭,是受制于传统习惯的影响,还是因为法律的缺失或不确定所造成的)的是少数村民自治性质的村民自治,那么在其治理期间,有可能出现某个或某些治理者能够利用手段民主进行治理,使治理表现为是善治和良治,但都会不可避免地走向强势治理。在强势治理的作用下,治理的效果可以表现是善治和良治,但这种治理效果主要取决于治理者个人的素质。如个人的文化素质、个人的善心、个人的同情心、个人的爱心等等。但更可能的是,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会走向霸治和恶治。这种治理对多数村民和村民共同的事务来说,无疑是一种灾难。当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被选择为一种普遍的村民自治形式时,其产生的效果必然构成社会的严重问题。

 

少数人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必然堕入霸治和恶治,则是由这种村民自治自身的性质和人的原始的潜在的本能的自私性、支配欲所决定的

 

所以,合理的、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村民自治应该是全体或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才能够是以多数村民的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才能拒绝或排斥少数个人的自私性和支配欲的膨胀和发作。

 

 

 使真正的、本质意义或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可以存在的条件。

 

 不论我们考察任何社会治理方式——专制治理、独裁治理、国家及政府的直接管理与民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也即民主治理)、少数村民治理的村民自治、或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未来社会的公民自治,都离不开治理所必需的权力。没有权力的治理是不存在的,是行使不了治理的行为的。

 

 就村民自治而言,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不论表现为是善治良治还是表现为恶治霸治的治理之所以存在,之所以可以行为,都离不开治理者具有的权力,离不开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力,甚至是离不开可以借助的官方的权力。正是治理者通过对权力的运作而产生了良治、善治、恶治、霸治这些治理的效果。

 

 同样,全体村民或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如果要作为真正的、本质的村民自治存在,要使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发生效用,也同样离不开权力,即离不开全体或多数村民必须拥有的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力。

 

 我国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在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后,在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仍然没能普遍地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除了将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与多数村民共同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混为一谈外,再就是在涉及到村民自治的权力体系方面始终没有架构起合理的权力结构。导致了当选后的村委会主人个人和村委会委员这些少数人独揽了可以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几乎所有的权力。如,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对村级财务的支配权,对村民共有财产(如土地、村办企业等等)的处置权,规避监督和责任的权力,对村民的处罚权,以及借助政府权力的权力,等等。

 

 其实,无论是对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来说,还是对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来说,要使其成为事实上的存在,要使其成为能够发生效力的治理,都离不开我们上述的那些权力。不同之处在于,当权力结构不合理时,必然导致村民自治堕入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尽管这种性质的村民自治在外在表现上可以是善治和良治也可以是恶治和霸治的

 

 同理,要实现普遍性的、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就必须在全社会的农村中建立起合理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表现为:全体或多数村民不仅仅只是具有选举和罢免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权力。更表现为,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级事务进行决策和修正决策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村级财务收支的支配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民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共有财产所获收益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终止村委会和村主任不当行为的权力;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对村委会擅自的和村主任个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追究责任的权力。也就是说,所有这些事关村级事务和全体村民利益的权力应该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只在少数村民的手里;是直接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而不是只是间接地在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手里。合理的权力结构还表现在村主任和村委会只具有相应的权力。如,执行全体或多数村民所作决策的权力;积极主动提出有利于村级事务发展和村民利益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力;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使用经过全体或多数村民的决策所需费用的权力;不承担因为全体或多数村民不当决策造成损失的责任的权力;等等。

 

 当一个农村的全体或多数村民与作为少数村民的村支书、村主任、村委会委员是按照这样的权力结构去正当地行使各自的权力时,所形成的村民自治就是、也必然是多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也即是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

 

 

 要形成能够决定和体现真正的、符合本质要求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的权力结构,固然可以在民主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形成,但最终仍然要由法律来明确。也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全体或多数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应该具有的权力才可以是具体的、清晰的、真实的、可以被保障的(即,不可以被无视、被蔑视、被侵犯、被剥夺的)和可以发生效用的。对于已经习惯于法律在先的社会来说,必然会是这样的。而对于缺乏民主传统和法治传统且处于现代社会的我国来说,就更应该如此。

 

 我之所以提出制定“村民自治法”的建议,就是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助于在农村中建构起合理的权力结构,难以推动我国农村走进真正的村民自治去。因为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际上起到的只是利用民主的方法选举和罢免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的作用,只赋予了村民有效的民主选举的权力(却没有实质性的罢免权力)。而在治理村级事务的各项权力的归属上则是含糊不清的,对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位置及其性质也是不确定的。由于法的这种含糊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传统惯性的作用下,我国农村的权力结构维系的仍然是少数村民对权力的独揽,我国农村维系的仍然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这应该是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陷所在。

 

 所以,国家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或曰“公民自治法”。因为城镇中的社区、居区也应该实施普遍的公民自治)。这一法律应该首先明确村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村民自治中的执行机构。即,村委会只是对全体或多数村民所作决策加以执行的机构。相应的是,法律应该明确确定,村民自治中的决策权力归全体或多数村民。而且,这一权力应该是直接权力,而不能是间接权力,如代表权。其次,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土地是村民最重要的共有财产。这种共有性质应该以实在的个人权力(如土地股份权)来加以确定,并彻底取消“集体所有制”概念。当法律作出这样一种规定时,就使全体村民具有了共同行使对土地和其它共有财产的处置权和再分配权。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确定全体或多数村民具有终止村委会和村主任擅自的决策和不忠实执行村民决策这种不当行为的权力。法律还应该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必须由全体或多数村民应该拥有的其他权力加以明确的确定。

 

只有制定了可以明确界定符合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中的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合理权力结构的村民自治法,全体或多数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各项权力才是实在的权力,才是可以发挥效用的权力,才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权力,才是不可无视和藐视的权力。村委会和村主任也才能处于村民自治中的合理位置上,也才可以导致中国的村民自治普遍地走进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去。

 

 

村民自治与官方管理。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然选择以马克思主义(但必须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和理论指导。于是,未来社会是实完全平等(即社会——政治权利平等和经济——利益的全面平等)的社会,是在充分民主基础上公民已习惯于自我管理的社会,应该既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也就应该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追求的目标和理想。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分为阶段性的,是通过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来实现最终目标的。那么现实的中国应该处于一种怎样的发展阶段呢?就对社会的管理来说,中国社会现阶段应该处于在充分实现公民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前提下,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形成公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既是防腐反腐的需要,是实现经济发展公平和效率的需要,更是体现合理性的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也就是说,对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管理来说,即使社会充分体现出了公民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制度和体制,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仍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将会存在于人类社会完全进入公民自我管理、社会管理阶层进步为社会公仆的社会之前很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家的管理(或者是官方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呢?

 

首先,我们必须确认,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有必要考虑其管理成本的。如果国家管理延伸到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其管理成本将是社会和公民难以承受的。中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表现出的社会矛盾中,就包含有国家管理实质性地介入到村级范围这一原因。市政府、县政府、镇政府就涉及村级事务所发出的政令,村干部全力执行各级政府的行政指令,就是国家管理介入甚至取代村民自治的实际体现,并由此而引发了大量的且十分严重的社会矛盾。

 

其次,国家管理介入或取代村民自治,非常不利于作为农民的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和民主行为习惯的养成。在这种状况下,再加上传统文化和消极腐朽文化(如清官文化、帝王文化、迷信文化等等)的有效影响作用,就会使广大的农民仍然保留不知自我权利、不知自我力量所在、将自己的命运托付于鬼神和清官的状况。也会使一小部分独享农村权力的村民在引发起他们与多数村民的矛盾冲突后,习惯于利用各种手段(如贿赂手段)去借用政府的权力,从而形成使政府不得不介入乃至取代村民自治的状况,从而使真正的村民自治成为不可能,使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单向治理的状况难以改变。这势必会使社会治理再度趋向于专制。从社会的存在状况来看,社会治理趋向于个人专制在局部社会范围和农村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我们应该认识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或更广范围的公民自治)实际上是对国家管理的一种补充,是国家的直接管理与公民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社会管理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现代意义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由国家的直接管理、公民的间接管理(如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意表达、舆论作用的发挥等等)、群体生存组织(农村社区、居民社区等)内的公民自治这样一种三角结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既不能排斥公民的间接管理,也不能取代公民自治。所以,充分地实现在公民的群体生存组织范围内的公民自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理念的实践,是培育公民自治习惯的前期实践,更有着使公民通过自治维护自身权利、发展自身利益、体现社会合理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我国村民自治的历史来看,不仅存在着官方治理严重地干扰村民自治的现象,也存在着官方治理取代村民自治的现象。当我们说我国社会的村民自治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时,实际上具有两种含义,一是现实中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二是官方的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而且可以说,社会范围的村民自治越是表现为是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也就必然导致官方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因为少数村民治理性质的村民自治在一般情况下必然导致少数管理者与多数村民的矛盾冲突。于是,作为少数村民的治理者和多数村民都会要求官方介入矛盾冲突的处理。当法律没有对村民自治和官方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加以详实的界定时,官方所习惯于的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就表现为官方的直接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和取代。如村主任要求镇政府派出警察及政府各个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他们与村民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政府直接处理村级事务。再如,市、县、镇政府以行政手段向农村下达各种计划、任务、目标,就更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状况下,国家管理对村民自治的取代。

 

所以,在国家的直接管理、公民的间接管理、公民生存组织范围内的公民自治都有必要存在的现实社会发展阶段中,我们的社会不仅要科学地、合理地解决国家的直接管理与公民间接管理的关系(也即民主政治建设),也要合理地、科学地确定村民自治与官方管理的关系。这同样是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才是可能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村民自治法”的制定,既从法的关系上确定村民自治的性质为全体或多数村民的村民自治,也从法的关系上确定了国家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界限,中国社会才能普遍地实现真正的、本质的、现代意义的村民自治。这无疑会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是中国社会合理性的又一光芒,也是广大农民的福音。

对淮河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5524

 

我的这篇文稿是“对淮河污染防治工作的问卷调查”而写的。至于这个问卷调查是是什么媒体发表的,我没有记录,这有点遗憾。不过,我想我的这篇文稿应该是受到重视的吧,应该是发挥了一些作用的吧。更值得自豪的是,在我国社会中,似乎是我第一个提出“对官员来说,必须破除唯生产总值的观念,树立关注民众的生存条件、生存质量的理念”的。如今,这一理念(即“破除唯GTP观”“关注民生”的理念)已广为传播,并逐步深入人心,甚至成为学者们议论的热题。而我只能在“丛中笑”了。2007910日注

 

问卷中所列举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几乎都是一些常用措施。而这些常用措施并没有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像淮河、太湖、滇池这样的跨区域的被严重污染的环境和生态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治理作用。当然,这不是说这些措施本身是不正确的。只是因为社会缺少特别的措施而使这些好措施没有什么效力。也就是说,问卷中所列举的这些好措施,只有建立在特别措施的基础之上,它们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如果是在没有特别措施的情况下,依然仅只实施这些一般性的好措施,那么我们的污染防治工作将依然如故。而且会进一步地表现为污染不断地积累,污染的程度更为恶化。所以,我们的社会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方面必须采取特别措施。

 

根据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经验,有四个环节是相互映衬的。这四个环节是,

 

1、法律的制订。尤其是所制定的法律中的罚责条款、对受害者的赔偿条款必须具体,赔偿必须是高额的,罚责必须是严厉的

 

2、公众必须享有提出生存要求的权利,有提出正义性要求的权利,有向违法者和政府施加维护生存权和实现正义的压力的权利。这种压力是保护环境和根治污染的最基本、最有效的动力如果公众不自醒,就没有这一动力。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地破坏环境。如果公众的施加这种压力的权利被剥夺,这种动力同样不会存在。而且还意味着,剥夺公众这一权利的机构和企业可以一起为所欲为地破坏环境。

 

3、必须要有一部分违法企业和企业法人要成为相关法律的牺牲品,以彰现法律的权威。也就是说,必须有一部分(在特殊情况下,应该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企业法人要被重罚,要被罚得破产,要罚得对受害人赔不起,要被重判,要判罚得使其他企业和企业法人不敢仿效。

 

4、凡是公众的生存权利被侵犯而引起公众愤怒的,行政官员和主管官员必须辞职,不得迁就,以警示下任官员。不要搞什么处分、检讨之类的无关痛痒的所谓“处罚”

 

发达国家之所以在治理环境方面是有效的,反映的是对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别措施的实施是在行的和有效的。而且这种对这些特别措施的实施是建立在(包括官员在内的)整个国民具有法的意识、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司法独立这些基础之上的。

 

相比之下,在我们的社会中,治理环境的环境本身就要差得多了。比如,公众特别是官员没有法的意识,司法难以独立,社会对应该承担责任的官员和违法企业的法人“心太软”,压制公众的诉求生存权和正义性要求的权利。于是,社会、官员、企业法人就没有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压力。甚至于公众都无法生存了,官员们也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企业法人照样发财;甚至于,环境被破坏的越来越厉害,企业法人和官员越能获得最大利益。而不独立的司法和受害的公众对此却无能为力。

 

我国在环境防治方面,表现为一般性的措施面面具有;表现为依赖于政府投资;表现为依赖于行政权力;表现为依赖于有良知的官员和官员的良知。而惟独没有我们上述的四项特别措施。而且在我们的社会缺乏法治、我们的公民(特别是官员)缺乏法的意识这个前提条件下,如果依然只是采取那些面面具到的一般性措施,环境治理能够有什么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我们也应该像发达国家那样,将我们上述的四项措施作为特别措施来加以实施。而且可以再加上一项行政措施,五管齐下,才能使一般性的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措施产生有效作用,才能使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工作显现出明显的成效。

 

在这里,我想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特别地说明。

 

一是,对公众的对生存权利的表达方式和对正义性要求的诉求权利,不要再以“维护稳定”的借口加以压制了。想一想,受害的公众都无法生存了,所谓的稳定对他们还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所谓“稳定”实际上只对违法企业有利,只对追求政绩、图谋升官发财的官员有利,只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有利,只能继续加重环境和生态的破坏程度。所以,当公众因为生存受到危害而表现出的维护生存权利的行为,不仅不应当以任何借口加以压制,而是应该作为彻底治理环境的动力和契机。

 

二是,要确立这样一种理念:单纯的政府投资、单纯的技术投入不会对防治污染和环境治理有多少积极的作用。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和前提下,才是有意义的。一是在环境良好的状况下,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能够防治环境恶化。二是在法能够起到有效的惩治作用的前提下,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才能够对被破坏的环境和生态起到有效的治理作用。所以,我们的社会必须首先要去建立这样的前提条件。否则,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不仅无助于已被破坏的环境和生态的治理,而且是财力的巨大浪费。如果这样的投资是出自于国家财政,那就等同于拿纳税人的血汗打水漂。这样的“水漂”我们已经打得太多了。

 

什么是有效的惩治作用?就是对那些给生态环境和他人造成一般性污染和伤害的企业,要罚得它不敢再继续去污染和破坏环境;就是要让那些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企业破产(而不是什么停产整顿),让企业法人坐牢;就是要让那些在他的管辖范围内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公众造成严重损害的、引起民众愤怒的环保事件的官员立即引咎辞职(不要再搞什么党、政处分了),涉嫌犯罪的就要去坐牢。

 

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有四个环节是必须的。

 

一是,任何环保事件都要经过司法程序。任何不经过司法程序的环保事件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也是没有法理性的。

 

二是,司法必须独立。民众和舆论对司法要有有效的、有影响力的监督权。

 

三是,对官员来说,必须破除唯生产总值的观念,树立关注民众的生存条件、生存质量的理念树立政府环保机构就是实现“我”的这一理念的强力助手的观念,让政府环境保护机构发挥充分的作用。

 

四是,要容许民众以其合法行为表达对影响自己生存权的环保事件的不满,以使这一推动环保事业的原动力常存常在

 

然而,我们一时半时还做不到这些。所以,我们对我国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特别是对淮河这样的跨省的区域性的环境治理不抱太大的希望。如果特别措施难以采用,一般性措施(如问卷所列的诸如区域性合作、教育民众、加强环保机构执法权力等)只能是重复以往二十多年的治理过程而已,甚至仅仅是重复以往的说辞而已。其结果也只能是:污染、破坏→治理→继续污染、破坏;治理→投资→浪费→污染和破坏依旧。

 

为了淮河两岸人民的生存和生存的质量(当然更是为了全国人民的生存和生存质量),让我们的心硬起来,让我们的法硬起来,让我们的手硬起来。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读洪巧俊的《拒绝高耗能的“中国制造”》有感

    2005年5月12日

  

    美国人早就制定了以下战略,

 

1.耗别国的资源,发展自己的经济。

 

2.储备自己的资源,以待扼别国的命脉。  


3.既然不能再以殖民的方式掠夺他国的资源,就以请君入瓮的方式廉价获取他国的资源。  


日本人虽然没有这样的战略,但日本人却努力做到以最低成本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利益。

   

我们中国既没有日本人那样的精打细算,而不珍惜对资源的利用。却有很不幸地成为了被他国请进“瓮”的“君”。


   我们不能想象,当我们的资源或某些类资源枯竭时,我们将以怎样的代价从他国换来所需的资源?甚至于又能不能获得资源都是一个问题。那时,中国的经济又该怎么办?

   

我国真的该寻求另一种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了。

 

我们决不能等到环境破坏坏了,资源消耗完了,技术买不起了,对外投资遭遇阻遏了,再考虑经济发展的转向问题。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我们不能认为政府除了去发展经济,就无其他事可做了;我们不能等到,没有腐败,经济就无法运行了;不能等到,没有潜规则(群体性腐败的一种形式)社会就无法运转了;不能等到讲道德、讲诚信,人就无法交往了;不能等到讲公德、讲道德,人就无法自立了;不能等到不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己就无法“活”了;不能等到阶层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了的时候,再去考虑社会发展的转向问题。

 

如果我们的社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真的到了这种程度(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局部社会的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了这种程度),我们可以考虑发展的转向问题,可又能不能顺利地转向呢?如教育发展的困境就是一例。

 

真的,片面的发展观,不理性地对经济发展成就引以自豪,种下的“籽”是什么?结出的“果”又是什么?现在已经越来越清楚了。

意 识 与 社 会

2006年6月4日

 

2006525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李建波的《汽车大王的“重要问题”与地产大鳄的“我不该考虑穷人”》中,我们可以意识到什么呢?意识到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关系;意识到意识与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关系。

 

原来准备将《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先放一放。因为进入新的世纪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新的政治理念的明确确立,《有》文中所提请人们注意的社会发展的危险趋向,似乎有所减少。因为政治建设毕竟已经提到国家的治理日程上来。

 

但是,当我们考虑到人的意识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意识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关系时,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

 

人的意识可以纯粹是个人的意识。但是当一种意识成为很多的个人的意识时,这种意识就成为了社会的意识。继而这种社会意识就会很重要地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在人的意识中,在有思想家的思想的前提下,有几个群体的人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如,政治家和组成国家的人们的意识,民众的意识,企业家们的意识。

 

在政治家以革命者的身份存在时,政治家的意识决定着革命的前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们的意识,如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政治家们的意识,如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事情的陈独秀、王明、毛泽东的意识。

 

在政治家成为组成国家的人们的时期,政治家和担负国家重要职责的官员们的意识决定着国家的形态、本质、性质、作用、效率。

 

对于企业家们的意识来说,同样是极其重要的。这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西方社会在经历过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发生的不间断地严重危机后,开始有一大批像福特那样的企业家们在不断地改变着意识。他们开始比较关注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劳动者的权利和权力……。于是,资本家和劳动者的谈判和协商成为一种趋势,劳资关系和阶级矛盾开始得到缓和。劳动者的生产条件改变了,劳动时间缩短了,劳动强度降低了,劳动收入增加了。这是什么?这是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的体现;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企业家们的意识中开始注入企业文化的意识、清洁生产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生态意识。于是,企业中的管理层和员工之间有了更多的平等,企业开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周边的环境和生态得到了改善和美化……。这也是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的体现;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企业家们开始有了利益共享的意识,于是,企业经理层和工人开始参与资本分配、工人开始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使社会趋于阶级的消亡。这是什么,这同样是进步意义上的社会发展的体现。

 

这就是说,政治家和企业家们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进步意义的发展。

 

当然,当政治家和企业家们的意识是威权的意识、统治的意识、压制的意识、利益的意识、非“人”的意识(即不是将广大的民众和劳动者视为是人,或者劳动者和广大的民众在他们的意识中是没有位置的)时,同样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不是进步意义的发展。而是产生社会的灾难、危机、苦难、贫穷……。所以这些都是要由劳动者和广大民众来承受的。这样的社会只有变化意义的发展。而这种变化表现为社会发展的停滞、混乱和倒退。如自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和鼎盛事情,如传统社会主义时期。

 

因此,我们不要小视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的意识,不要小视企业家或经济强人或老板们的意识。当他们的意识并不仅仅是个人的意识,而且是作为一个人的群体的意识时,那就是一种社会意识。如果这样的社会意识不是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的意识,而是如大鳄们那样的意识时,那么我在《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中所担忧的社会发展状况的可能并没有完全消除。

 

不是吗?我们社会中的房屋越盖越多、越大、越豪华,而民众住房却越来越困难;我们的医院越来越大,设备越来越先进,而民众却越来越看不起病;我们的教育得到了大跃进般的发展,而民众的子女却越来越上不起学。少数人的财富膨胀般的聚集,而广大民众的日子却越过越紧张,生活越来越劳累。这是一种怎样的趋势,这一趋势发展的结果会是什么?

 

一面是资本主义社会,一面是社会主义社会;一面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家们,一面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大鳄们;一面是被我们称之为资产阶级的人的群体在意识上的进化、理性。一面是社会主义的企业家们的狂言和行为所反映的意识;一面是资产阶级在意识的作用下对社会进步意义发展的促进。一面是新生力量在无意识状态下所表现出的对社会发展可能会起到的消极的、促退的作用。这真是让人不可理解,教人难以理喻。

 

所以,我们的官员们、我们的经济大鳄们,不要以为自己的与时代不协调的意识只是个人的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的与时代不协调的意识是无所谓的,不要以为自己的头脑里装了与时代不协调的意识谁有能怎么样。

 

所以,在我们的社会,社会管理者们的意识必须改变,改变为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发展观。我们的企业家、经济大鳄、老板们的意识也必须改变,要在自己的意识中注入“人”的观念、法的观念、共同富裕的观念、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体现为进步意义的发展。至少,不会使社会体现为停滞、倒退意义的发展,不会使社会重新回到阶级社会中去。

 

为了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的前途,我将我的《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之随笔》贴上我的博客。希望人们能感兴趣,希望人们会产生一点忧患感,希望会对人们有所触动。(当然人们完全可以认为我的文书稿不具有这样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的社会真的不能再在无意识状态下自然发展、“自由”发展了。无意识的政治存在是危险的,是坏事,是逆时代进步发展的。有意识的政治建设是好事,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向的,是人们共同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

中华民族的不醒,难道是一种天意?

2006年6月25日

 

我看过很多体现中华民族智慧的书和文章,所以我才有着强烈的(而不是荣誉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智慧民族的感受。由于记忆力很差,又没有收集更多的资料,所以我在我的文章中只能表述感受。可是,始终让我困惑的是,我们民族的智慧为什么发挥不出来、展现不出来?为什么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又在不断地下降?原本,一个民族有多少智慧,就能够发挥和展现多少智慧。这是不要谦虚和藏掖的。可是,发挥民族的智慧,对我们民族来说,却是如此地的不易,甚至成为了不可能。这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也是令人迷惑不解的。于是,就写了这样一篇文章。我知道没有什么天意。可事实却是无情的。2006626日注

 

还在十九世纪,相对于西方世界的蓬勃发展,就有西方人士惊叹:中国是一只昏睡着的“雄狮”。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中国是一只“雄狮”。二是这个“雄师”在昏睡着。而我们中国人自己则一直视自己为“巨龙”。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们民族自己也一直在呼唤着自己要醒。这里同样有两层意思,一是中华民族是一条“巨龙”。二是这一条“巨龙”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完全醒过来。

 

于是,这里又产生了三个问题。一是中国、中华民族为什么是“雄师”、是“巨龙”?二是中华民族如果醒来了、站起来了会怎样?三是中华民族为什么会一直昏睡不醒?

 

说中华民族是“雄狮”是“巨龙”,那只不过是一种比喻,并不能说明中华民族的真谛。中华民族的真谛是什么呢?是智慧,甚至是智慧的基因。不如此,“雄狮”“巨龙”的称谓对中华民族没有任何意义。

 

说中华民族是一个智慧的民族,是一个有着智慧基因的民族,不是要贬低其他民族,也不是妄自尊大。让我们去到久远的历史中寻找我们的依据。

 

就目前的科学发现来说,地球是唯一存在生命的星球。人便是地球上的生命群中的一个成员。科学将人的起源稿得过于复杂,使我们至今不知道人类到底起源于何时何地。但是,我们人类的祖先却使我们可以知道,文明的人类和人类的文明(当然是介外文明)几乎发端于同一时刻。如悠悠五千年前的中国,如古印度、如古埃及,如古希腊,如古罗马。而人类的古代文明是通过文字的创造、文化的创造、产品的创造、技术的创造、思想的创造、艺术的创造、建筑的创造来体现的。

 

就这些可以体现智慧的方面来说,中华民族具有可以与其他民族同等地享有声誉的方面。如就思想的创造来说,我们知道古希腊、古罗马的先哲们创造的思想是何等的辉煌。而中国的孔子、孟子、老子创造的思想也毫不逊色,甚至更富有深邃的哲理,而且还是诸子百家。

 

除了那些共同的方面外,中华民族更有其独具的可以体现智慧的成就。

 

就文字的创造来说,汉字是独一无二的。汉字的特征是象形。“象形”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想象出形,二是想象出意,三是通过想象将形和意结合起来。这本身就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智慧的体现。

 

就文化来说,中国出土的大量的编钟和各种乐器,以及“滥竽充数”的故事说明,那时的中国在音乐的发展上,已可以与今天的交响乐媲美了。这可能就是中华民族的独有了。

 

再如铸造技术。除了音质准确、造型复杂的编钟外,“越王剑”是中华民族在合金冶炼技术上的重大成就。这样的成就不是单独凭工匠的感觉、经验和偶然性创造的。是要通过思维表现的智慧创造的。

 

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的那个时期,战争是极其频繁的。这对哪个民族来说都是如此。但是,既用智慧指挥战争,又将战争的经验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更智慧的东西,《孙子兵法》无疑是一种开创。

 

……。

 

用独创的、开创的东西体现智慧,在中华民族的早期历史上,可以说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智慧的基因存在,也就必然要通过人的头脑和行为表现出来。即使在中华民族昏睡以后,中华民族的智慧基因并没有丧失。只是难以表现而已。即使如此,中华民族的智慧仍然会不时地表现出来。

 

中华民族是从什么时候昏睡的?是“焚书坑儒”以后,是将孔孟学说改造为封建礼教思想以后。思想的创造(包括达尔文和爱因斯坦创造的那样的科学思想),应该是智慧的最高体现;思想的存在,是智慧可以发挥的最基本的社会条件;思想的作用,是使所有方面的智慧正当发挥的领航。没有了思想的创造,便不再能够体现民族智慧的最高境界,也必然影响到民族各个方面智慧的发挥。中华民族之所以没有了思想的创造,是因为没有了创造思想的自由。这就是自秦以后,中华民族开始昏睡的真正的原因,是中华民族的智慧再难以体现的真正的原因。

 

可是,即便中华民族开始了昏睡,民族的智慧再难以表现。但是,由于智慧的基因存在,中华民族的智慧仍然会不时的表现出来。如唐诗宋词。人们将所观察到的、所理解的自然的、社会的表像和本质用那样精练的语句表达出来,那不是一种技巧,而是一种智慧。再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生产力始终是发展的,生产力的发展又往往是由技术的发展推动的。以《黄帝内经》《梦溪笔谈》《天工开物》为代表的技术文献,即体现了中华民族当时的医疗和生产技术水平是大大超越了其他民族的,而《黄帝内经》《梦溪笔谈》《天工开物》本身,作为技术文献就更是中华民族智慧的体现,在人类社会中是开创性的了。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大量的原本不会有所作为的华人,一旦到了国外,中华民族的智慧基因便开始发挥作用。仅仅就科学技术来说,如果不是某种抑制因素,华人有可能成为科学技术的领军者、统治者。

 

智慧既可以是通过正面的方式表现的,也是可以通过荒唐的方式表现的。我们上述的和没有列举的大量的思想的创造、技术的创造、文化的创造、产品的创造、艺术的创造,都是智慧发挥的正面表现。由于秦始皇的暴政,由于孔孟学说的被改造,中国陷入了昏睡,使中华民族的智慧再难以发挥。但是,即是昏睡,那就是半睡半醒。“半睡”抑制的是中华民族智慧的正面的发挥和表现。如思想的创造和研究成为了不能容忍的罪行;如教育始终没有成为社会、国家、政府的事;如智慧者们以文字的方式总结出的技术,始终没有或不能成为教育的内容;没有人去研究技术中内在的物质的本质和事物的发展规律;……。而“半醒”则开启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以荒唐的方式表现的机会和大门。如骄奢淫逸的享受(历代以皇宫由太监管理,由成群宫女服侍为表现的);官场上的潜规则;争权夺利的挖空心思;整人和排斥异己的手段;复杂致极的人际关系……。即便是在今日,国人在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玩虚弄假(包括知识阶层搞的假学术、假学历)、争官位争权力的手段、将公职条件转化为个人的享受、谋取个人的精神的和财富的私利……方面,仍然行使着聪明的行为,表现着无穷的智慧。如果整理一个非正当智慧表现的“吉尼斯记录”或“大全”,其中大部分的事例都会是由国人创造的。其他民族闻所未闻,想都想不到的,我们的同胞不仅能够想得出来,而且能够做出来。这反映的是,(1)行为者的聪明。(2)国人的聪明没有用到地方。(3)民族智慧的发挥走上了邪道。

 

我们不能想象,如果自三皇五帝开始,历经战国时代,中华民族的智慧始终是以正面表现为主的,始终表现的是正当的智慧,比如,始终是可以自由地创造思想的,是将孔子的仁爱的人文精神延续和发展下来的、是将教育的性质由私人教育转化为社会教育的、是将《黄帝内经》《天工开物》《梦溪笔谈》等等这样的技术著作作为教学内容的……,那中华民族将会怎样,世界又会怎样?那是不是一种不可想象的“可怕”?人们怎么去想象,想象的结论都可能会成为真实的存在的。中华民族那样的存在,中华民族那样的对人类世界的影响,可能都不是可以用“辉煌”所说明的,也不是大唐盛世、元朝帝国可比的。这种完全可以成为存在的景象,自秦以后,便不再可能。这是一种偶然性,还是一种天意?如果是偶然性,那么中华民族就应该在偶然性之后,利用一切可以的机会去正面地发挥自己的智慧,去重现中华民族的辉煌。如果中华民族没有遭遇过这样的机会,那就完全是一种偶然性。如果中华民族遭遇过这样的机会,而且不只是一次这样的机会,却对机会视而不见,让机会一次一次丧失,却又没有感觉,不以为然,这是不是一种注定,一种天意?是天意不让中华民族这只“雄狮”、这条“巨龙”苏醒?

 

那么中华民族有没有能够使自己的智慧正面发挥的机会呢?当然是有的。比如,

 

明朝时期,中国在与外国交往的过程中,已不再是单向地接受外国使者的觐见和进贡。而是开始了双向的交往。这就给了中国一个接受国外的先进思想、将教育发展为社会教育、给教育内容注入科学和技术的机会。但是国人的智慧竟然在这一方面没有丝毫的体现,甚至没有丝毫的意向。而且又遭遇了一次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但却是没有任何先进思想指导的,仅仅为了生存的农民起义战争。

 

清朝后期,国外先进的思想进入了中国。但是,劣根性的排外思想却拒绝外国先进的东西,甚至不惜以残忍的手段来拒绝接受先进的东西和思想。致使中国与外国以恶相交。致使戊戌变法失败。

 

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科学民主的意识流行于中国,教育不仅成为了社会的教育,而且了成为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但是,独善其身的教育并不能改变中国。国民党政府承袭了独裁和专制。权力争夺如故。国外势力开始压制中国的发展。有着良好素质、知识和思想的一代知识分子们甚是着急,却难以有所作为。

 

新中国建立后,民族智慧的正当发挥似乎遭遇到了天赐良机。但是,用专政的方式巩固政权的思想,改造知识分子(而且改造的是至今都可以称之为是优秀的那一批知识分子)的思想,用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思想,成为了支配社会的思想。民国时期形成的良好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被彻底否定。教育服务于政权的巩固,教育服务于知识分子的改造,教育服务于阶级斗争,用路线斗争维护“正确道路”。这就使中华民族智慧的正面发挥又一次被阻遏了。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同时也结束了中国社会不正常的社会发展道路(而不是方向)。“人间正道是沧桑”似乎又有了真正的意义。然而事实太无情了。一切又都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发展,从发展革命、不发展经济的极端走向了以经济发展为唯一发展的极端。却始终走不上社会的合理发展、人的合理发展、意识的合理发展、经济的合理发展、政治的合理发展这样一条道路上去;

 

知识分子政策,从改造知识分子,限制知识分子的自由的极端,走向了无限抬高知识分子,不以成就厚待知识分子,而是养知识分子,将知识分子引向争职称、争学历、争地位、争虚荣、争权力、争官位、争小利、争权威的歧路的极端。却走不上给知识分子以自由,以自主管理,以创造和创新为主业,以成就换取丰厚报酬,以民族和国家的强盛为责任和意识的道路上去;

 

教育在扬弃了教育服务于革命,服务于知识分子改造,教育服务于政治路线的思想和做法后,又从封建社会的只教人以封建礼教思想、使民众成为愚昧状态的极端,走向了只教人以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企图使人人成为精英,使教育以非人为对象,服务于非人的、形式上的社会教育而实质上的受制于家长控制的私人教育的极端。却始终走不上——教育以人为对象,以提高国民的素质、充实大众的公民意识、以提升民族的精神、以培养青年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为目的的,以人文知识、以社会科学知识、以民族文化、以社会生活、以强健身体、以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为综合内容的——这样一个正常的教育道路上去。

 

官员从“文化大革命”前的以领袖为中心,以领袖的思想、话语、意志为中心,以方针、道路、路线为中心的高度统一性的极端,走向了各自为政、以权力为中心、以(权力者的)自我为中心、公职和“私职”兼顾、改革和胡为并行、滥用权力、公职条件转化为个人享受、谋取精神和财富的私利、以潜规则为铁规则这样一种极端上去。却始终走不上以服务公民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以对人民负责、以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以建立合理社会、以人的合理发展、国家和政府的一切行为以法律为依据、以最大的效率最少的损失利用国民财富、以公民的评价为衡量标准这样一条道路上去。

 

中华民族的智慧仍然难以正常地和正面的发挥。所以,我们才仍然希望着中国这条“巨龙”要醒。因为中华民族的智慧仍然没能正当地、正面的发挥,表明这条“巨龙”还在昏睡着。

 

智慧的正当的和正面的发挥,有三个客体的条件和三个主体的要素是必须具备的。

 

这三个客体的条件是:

 

1)先进的、理想的、科学的思想的存在。因为有了这样的思想的存在,才能给民族智慧的发挥以诱因,给各方面智慧的发挥以正确的导向,才能保证民族智慧的发挥是正面的。而且,创新的思想作为民族智慧的最高体现,可以起到一种民族智慧发挥的先导作用。

 

  (2)不被异化的教育。没有异化的教育,才没有异化的人。不被异化的人,才有发挥自己智慧的欲望,才能正面地发挥自己的智慧。

 

  (3)社会政策的导向和由社会政策创造的环境。比如,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无论是社会公开的政策,还是潜在规则,都表现为是争权夺利和生活的奢侈。于是人们的智慧也就充分地用在了生时的奢侈和死后的厚葬上。再如,当社会的政策和环境是争夺王位时,人们的智慧就用在了争权夺利和战争上。再如,当社会的政策和环境是学历越高、职称越高、官职越大,待遇越好时,人们的智慧必然用在争学历、争职称、争权力、争官位上。

 

三个主体的要素是:

 

1)民众的素质。民众的素质对民族智慧的发挥至关重要。其重要性表现在,一是,民众的高素质,能够使民众关注社会,关注作为群体的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民众虽然并不会都有创新的成果,但却可以表现出民族的创新冲动。二是,由于社会的精英和官员是出自于民众的,民众的素质高,精英和官员才能够是高素质的。高素质社会精英才有社会责任感,才会为了国家和民族而勇于创造和创新;高素质官员才有平等心态,才会对人民负责,才会躬亲于人民。三是,民众的高素质,会对精英和官员的形成一种压力和制约。压力使精英不敢丧失责任感,使官员不敢脱离和轻视人民。四是,可以体现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推崇的是什么。民众的高素质会推崇社会精英的创新,这是一种促进力。民众的高素质会给创新的精英以崇高的荣誉(而不是自封荣誉或花钱买荣誉),这是一种精神的动力。民众会赞成和给予他们很高的报酬,这是创新的一种经济的保障。五是,由于社会精英和官员是出自于民众的,所以,民众的素质越高,就能从民众中产生出具有更高素质的社会精英和官员。否则,就完全是另一种情景,就像历史的和现实的存在一样。

 

2)社会精英的素质。我们说民众的高素质,可以表现出民族的创新冲动。但民众作为社会中的多数人,是不可能都成为创新者的。因此,社会的创新是要依靠社会中在真正的社会精英的。只有当社会精英有很高的素质时,他们才能担当创新的社会责任他们的创新才表现是民族的创新。否则,社会就只是在形式上存在这样一个阶层或所谓的社会精英,这样的精英是不会在人类社会中享有声誉的创新成就的,只能体现的则是民族没有创新的精神、动力和能力即便这个民族有着智慧的基因。

 

3)官员的素质。官员的高素质体现于是为着提高国民的素质的,也是通过提高国民的素质来间接地和直接地为着提高社会精英阶层和自身的素质的;是为着民众的创造物质财富和社会精英阶层的民族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民众有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就能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也就为民族智慧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条件。社会精英有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智慧。民族的智慧也就从官员的素质和社会精英纷繁的创新中得到体现。否则,官员就会放弃履行公职、放弃公职责任,而去“发挥”不正当的智慧了就像历史和现实表现得一样。

 

为什么中华民族的智慧得不到正面的和正当的充分发挥?为什么中华民族可以充分发挥智慧的机会一次又一次地被错过?为什么可以使民族的智慧充分发挥的三个客体条件和三个主体要素,中华民族却始终不能具备?难道具备这三个客体条件和三个主体要素对中华民族来说很难吗?甚至于,对这些问题的认识都很难吗? 

 

这些问题要么很难回答,要么是一个两难问题。当我们无法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只能怀疑,中华民族这只“雄狮”、这条“巨龙”的昏睡和不醒、中华民族的智慧不能正面地、正当地充分发挥是一种天意。

 

如果我们要否认这是天意,那我们的民族、我们作为民族一分子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去认真地反省,去认真地检讨自己;都应该去努力使我们的国家具备能够充分地、正面地发挥正当智慧的三个客体条件三个主体要素,使我们民族的智慧基因表现出来,使我们民族的智慧发挥出来。而且只有等到了这一天的到来时,才能证明这不是天意。我们不在乎时间的长短,我们只在乎这一天的等到。但是,要知道,我们已经等了几千年了。

 

中华民族不醒的现实原因

2011217

 

我曾经写过一篇《中华民族的不醒,难道是一种天意?》的文章。文章对我中华民族的不醒深表痛惜。文章也分析了导致中华民族不醒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

 

那么,对现实来说,中华民族又是否开始醒了呢?这就需要对“醒”的含义进行定义。中华民族的醒与不醒,是要由社会的合理性、公民的素质、国民的精神状态这样的非物质文明和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这样的物质文明来体现的。

 

国民低下的素质、诚信的缺失、权欲熏心、物欲横流、急功近利、投机取巧、损人利己、飞扬跋扈、无凝聚力等等社会现象显示着我民族在精神文明方面的不醒。而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则显示着我中华民族在物质文明方面的不醒。

 

中科院副秘书长潘晓峰在总结我国科技界中的突出问题时说,科学界的“原始创新能力不够,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由于国内科学家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我国科学界不断追踪国外的先进方向。结果是我们做出的成绩越多,越能为对方的理论创新提供有力佐证,人家得诺贝尔奖越快。”

 

那么,为什么我国“原始创新能力不够,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国内科学家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呢?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国青年报那里去寻找答案。

 

中国青年报2011214日发表的毕会成的文章《辞典式教育的危机》中说到:“因为我们在奥赛上的成功会强化我们对辞典式教育模式的认同,掩盖其与时代严重脱节的危机,从而拉大与通向诺奖现代教育理念的距离。到美国插班读小学的中国孩子个个堪称天才,他们在当地学生还依赖手指头的自然个数进行四则运算的时候已能靠熟记乘法口诀得出答案了。然而,到高二、高三的时候,这些记不住乘法口诀的美国学生已经在使用磁性量子细胞自动取代晶体管了,已经在建立能源转换实验室了;到了大三、大四的时候,当我们的清华学子把十亿中国人中最优秀的智力投入到牛津英汉大词典的背诵时,美国常春藤名校的学生们已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了,剑桥大学的学生们已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了。”

 

哦,原来中华民族的不醒,完全是由中国式的教育导致的。

 

可是,即便已经这样了,我们从央视还看到,中国孩子的母亲们,为了不让她们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仍然在在把这种“辞典式教育”向前推进着,已经推进到孩子的两三岁,甚至两三个月了。她们自以为这样做是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可她们却不知道,她们的这种教育是在扼杀整个民族智慧的释放,是在使中华民族不醒的太平上施加砝码。

 

这样我们也就明白了,中华民族不醒的原因就在教育。而这个教育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由社会的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构成的;二是由由家长(特别是女性家长)把持的教育构成的。

 

无论中华民族中的智慧基因多么优良,只要中华民族所遭遇的教育没有改变,中华民族就注定不醒。

 

        一个关于事业是谁的事业的问题

2006917

    

  我总以为,阶层社会与阶级社会是全然不同的社会。这种不同同样应该反映在事业是谁的事业的问题上。这个问题并不是无关紧要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事业发展的问题、是关系到与事业的发展相关的观念意识的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体制的问题、是关系到发展动力的问题、是关系到在进行事业的过程中的人的立场和视觉的问题、是关系到与事业相关者们的相互关系的问题……。在这里,在以前提到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借助杨鹏先生的文章,我就事业应该是谁的事业的问题,了一次专门论述的尝试。当然,我不能肯定我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问题应该是得到重视的一个理论问题。2006917日注

 

2006913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杨鹏先生的《3000亿资金大饼与农民“三权”问题》一文,应该是一篇非常有见地的、非常切合中国现实的、非常有意义的、应该发挥实际作用的理论文章。因为这篇文章除了没有一般的所谓理论表现的空洞干瘪、说教的特征外,除了具有从理论上解决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很好地使用中央向农村转移支付的3000亿财政资金的作用外,还包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新农村建设(当然不仅仅是新农村建设)中,是否相信群众,事业是谁的事业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从理论上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能够使形成的正确观念成为党的各级领导的、成为各级政府的、成为广大官员自己的观念,那么不仅新农村建设会少受挫折,会少受损失,会顺利发展。而且我们社会中的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会如此。那么,我们的社会发展就会走出几十年来形成的怪圈。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毛主席的至理名言,是中国共产党的信条。这句话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意义,因为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总结。从我们应当相信党的角度来说,在遵义会议以前,我们应当相信党意味着我们党可以纠正自己的错误。在遵义会议以后,“我们应当相信党”意味着党因为有了正确的领导,因而中国革命可以无往而不胜。

 

如果从“我们应当相信群众”的角度出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本质上来说,革命事业是人民自己的解放事业。但是从实际来说,革命事业更是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因为如果离开了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事业是根本不会存在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只有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事业,这个事业才能存在、发展,并最终取得成功。所以,更确切地说,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的为了中国人民的事业。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才应该相信群众。相信群众会认识到党的事业是为了人民的,相信群众会支持党的事业的,相信群众会参加党的事业的。

 

新民主主义革命事业是中国共产党的事业,为了完成这个事业,党应该相信群众。这是在中国的阶级社会时期的必然。正是基于这样的必然,中国共产党还形成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依靠群众的信念。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的为了人民的事业,为了这个事业的胜利,共产党就必须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这是一个不可断裂的链条。

 

那么在阶层社会时期,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的阶层社会时期,社会主义事业,或者更具体地说,发展生产的事业,发展人民幸福的事业,发展小康社会的事业,发展和谐社会的事业……,应该是谁的事业?应该如何重新确定事业是谁的事业、我们应当相信谁、我们应当依靠谁这样一些问题的关系呢?

 

如果我们考察建国以来至文化大革命这一时期的历史,我们只能说,在这一历史时期,在事业是谁的事业、事业为了谁、事业依靠谁的问题上,我们的社会完全继承了在阶级社会时期形成的格局。即社会主义事业仍然是党的事业。同时,由于党组成了新的国家机器和政府,因此社会主义事业也是国家的事业,是政府的事业。而且这个事业在演变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防止修正主义的和平演变”后,那就更是党和国家的事业了。在事业是谁的事业的问题上,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完全承袭阶级社会必然形成的格局,当然也会影响到事业与群众的关系,影响到事业自身的发展。历史已经造成的事实和已经产生的结果,应该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

 

实际上,在事业是谁的事业的问题上,至今仍然没有根本的变化。比如就新农村建设这一事业来说,“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专家们自有打算,他们很轻松地就端出了成套的计划:新农村建设这笔钱的投向是明确的:有种子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中部四省大型泵站改造、病险水库加固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农村能源、沼气池、农村公路建设、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等等”“对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来说,这些事他们一直在做,那么这个新农村建设的‘新’,‘新’在哪里呢?无非是加大投入而已。‘新’就‘新’在钱多了,‘新’就‘新’在可以把多年来的规划放大做了,‘新’就‘新’在手中分配资金的权力增大了”。(2006913日中国青年报。杨鹏的《3000亿资金大饼与农民“三权”问题》)显然,借助3000亿资金的“大饼”,新农村建设是官员、政府和专家们的做大了的事业。

 

那么在新农村建设仍然是政府、官员、专家们的事业时,群众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农民在乎新农村建设这项轰轰烈烈的事吗?似乎并不在乎。对他们来说,这可能是好事,但不是他们的事。只要有人往村子里扔钱搞公共项目,只要没有人借搞项目的名义再来低价抢他们的命根子土地,那就肯定是好事。中央恩情之水,以什么方式滴到他们嘴里,能不能滴到他们嘴里,他们不关心。就是想关心也关心不了。他们还是那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种自己的地,卖自己的菜。其它的事,听天由命”(同上)。一个关系到农民自己的这么大的事业,农民为什么不关心?农民为什么想关心也关心不了?因为这不是他们自己的事业。

 

在阶层社会,社会主义事业,或者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更具体的事业,可不可以、应该不应该从党的、国家的、政府的、官员的事业转变为人民自己的事业,转变为相关的群众自己的事业?这个问题不明确,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问题同样是不确定的。如果这个问题应该转变而难以转变,那么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的问题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事业是谁的事业,我们应当相信谁,我们应当依靠谁,这是三个不可分割的问题。而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又是受事业是谁的事业的影响的。

 

我们从杨鹏先生的文章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新农村建设显然不是农民自己的事业,而是政府的事业。当人们的农民是自私的、农民是目光短浅的、农民是愚昧的这类观念还主导着人们的思想时,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要相信和依靠的只能是官员和专家。是不会深信不移地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的。

 

而且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这样一种必然性,在阶层社会中,当事业不是人民的、群众自己的事业,而仍然是党的事业时,这个事业的主人就会发生变异,一是发展为集团的事业,如政府集团,如领导集团,等等。二是发展成为个人的“事业”,即个人将一项社会事业作为实现个人“事业”的事业。我们社会大量发生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乃至贪污腐败,都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变异后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当事业的主人发生变异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纯粹是空话、套话。当社会事业的主人变异为集团的或个人的事业后,这些事业的主人会相信群众吗?会依靠群众吗?而群众又能够去为这些事业的主人去完成他们的事业吗?当然不会。会发生的只是利用群众、强迫群众,是愚弄群众、欺骗群众。这样的事例恐怕是举不胜举。

 

在阶级社会中,党的革命事业是绝对不会异化为集团和个人的事业的,尽管这个事业可能会发生错误和遭到失败的命运。至于在阶级社会中,为什么党的事业不会变异为集团的、个人的事业,这是有其社会的原因的。我们不想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只想关注的是,在阶层社会中,特别是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项事业来说,如果它们不能转化为人民的、群众自己的事业,这个事业的主人是极有可能发生变异的。即由党的事业变异为集团的和个人的事业。那么党的事业的发展就必然会受到影响。而相关的相信谁、依靠谁当然也会随之成为严重的问题。其结果正如杨鹏先生所说的那样“过去政府支持农村建设的资金,都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使用,这容易产生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农民是被动接受,没有主动参与,不能积极主动配合起来。另一个问题是腐败。官员直接来决定公共项目和支配资金,村民不能参与决策和监督,腐败难以避免。”在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方面是这样,在其他很多方面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其实,我们回头看看建国以来的许多事业,如人民公社事业、大跃进事业、大炼钢铁事业、除“四害”事业、反“右派”事业、反“右倾”事业、阶级斗争事业、“文化大革命事业”等等,它们还真的是党的事业吗?没有异化成为个人的、集团的事业吗?

 

为什么在阶层社会中,如果事业不是由党的事业转变为人民的、群众自己的事业,那么事业的主人就容易异化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的现实理论问题。如果这个理论问题搞清楚了,也就等于在阶层社会中,谁是事业的主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那么随之的相信谁的问题、依靠谁的问题,都会相应地得到合理地解决。诚如杨鹏先生所说的那样“SEE项目建设模式的根本特点,是承认农民为农村建设的主人,相信由农民掌握自己的公共资金,会把资金使用到他们最愿意的地方,资金使用效益会最佳。SEE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指导和监督,使村民学会更好地使用公共资金。这样有两个根本优点:一是公共资金能真正按村民的需求来使用;二是官员没有贪污的可能。”这实际上就是说明谁应该是事业的主人的问题和应该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存在了。比如改革起始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本质就是党把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济这一事业归还给农民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可以在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清楚地看到,要把这一事业完全地、真正地归还给农民,使农民成为这一事业的主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受传统的事业属性的影响,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始终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看作是自己的事业,所以生产上的瞎指挥、经济方面的面子工程层出不穷。最终受到影响的是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的是农民的利益,被损失和被浪费的是国家的财政和人民的血汗。

 

如果我们确认,在我国的阶级社会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党的为了人民的事业,为了这个事业,要求党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那么,在阶层社会,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有必要改变历史的和惯性的思维,应该把社会主义事业、或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些具体的事业归还给人民和群众,使人民和群众成为事业的主人。或者说,使党和人民群众共同成为事业的主人。只是党是总体的、方向性的、大的事业的主人,如社会主义方向这个事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这个事业、维护国家统一这个事业、建设和谐社会这个事业等等的主人。而人民群众则是具体的事业的主人。如新农村建设事业的主人、和谐社区建设事业的主人、民主管理事业的主人……。

 

如果在谁是事业的主人这个问题上能够重新得到正确的定位,那么在党和政府在工作的思路上,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既然人民群众是事业的主人,那么党的责任就是如何用正确的思想导向人民群众对自己事业的认识,怎样去正确地引领人民群众合理地科学地发展自己的事业。而政府应该负起的则是如何帮助人民群众发展自己的事业的责任,是承担如何为人民群众发展自己的事业提供最好地服务的责任;在社会的体制上,什么样的体制有利于人民群众发展自己的事业,社会就应该发展怎样的体制。比如,人民群众为了自己事业的发展,需要广泛的、多样性的、普遍的群众自己的组织,那么社会就应该建立这样的社会体制;如果我们的高等教育应该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这个事业的发展需要的是教授主导性的体制(而不是现在的行政主导性的体制),那么社会就应该建立起这样的体制;如果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需要形成人民群众自己决策的机制,社会就应该建立这样的机制,就如同杨鹏先生所阐述的农民的“三权”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一样。同样,如果事业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那么党和政府就应该相信人民群众能够做好自己的事业。而人民群众则应该相信和依靠党的(思想性的、方向性的)领导,应该相信和依靠政府的(科学的、合理的)帮助和服务。可以看出,由事业的主人的变化,形成的将是整个体制的、观念意识的、工作方法的、(党、政府、人民群众)相互关系的变化。

 

或许,只有这种变化,才能使党的领导得到更加科学的定位,才能使党发挥更加有效的领导作用;才能使政府去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发展自己的事业提供帮助和服务,才能彰现政府的勤政和廉政。才不会发生事业主人的变异,才能防止因为事业主人的变异而必然产生的决策的乱为和权力的滥用。这似乎是一个主角和配角的分配问题,是一个主角和配角的关系问题。确实,只有主角和配角的关系变了,人的意识、观念、立场和行为才会相应地改变。

 

真的,在阶层社会中,重新定位谁是事业的主人,谁是事业的主角,或许真的能够使我们社会的各项事业开创一个全新的格局。

 

只是我们还没有在理论上明确,在阶层社会,事业的主人应该不应该转换,主角和配角的关系是不是应该调整。

 

一个掩盖罪恶社会的谎言

2006年12月1日

 

不断地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会让人有些烦、有些厌。可是,或许正因为人们的这种厌烦,在我们的社会没有将理性的、科学的、正义性的思想深入人心的状况下,混淆历史社会的性质,美化历史中的罪恶社会,倒成为了一种时尚。甚至可以影响成为人们头脑中的主导思想。如果这真的成为了事实,那真是我们社会中的社会意识的悲哀。为了不发生这种悲哀,我宁可让人烦、让人厌,也要对那种混淆历史社会性质的、美化历史中罪恶社会的说法和观念说不。2006122日注

我还想注释的是,自这篇文稿“公开”后,诸如此类的学术和理论就偃旗息鼓了。2012年5月1日注

 

最近,不止一次地从各种媒体看到,一些学者将中国封建社会称之为是实施“德治”和“礼治”的社会。“德”即道德,“礼”即礼仪。“德”和“礼”从本原的含义来说,是一种善和美;从人的情感来说,是一种值得向往和追求的东西。而当一个社会无论是企望以德、礼来治理社会,是已经实现了以“德治”“礼治”的方式治理着社会,还是实现了德治、礼治的社会,那都应该是一种向善、和谐的社会,甚至是一种公平、合理、正义的社会。当学者们将“德治”“礼治”的光环罩到中国封建社会的天空上时,我们不知道这些学者们是如何来看待中国封建社会的。

 

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发展导向的社会来说,有两个基本原则是不能背弃的。一是尊重现实的、历史的客观存在事实的原则。二是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原则。从这两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原则出发,我们都得不出中国封建社会何以成为了德治、礼治社会的结论,或者说得不出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德治理社会、以礼治理社会的社会。

 

从马克思主义原则出发,马克思主义是阐述人类社会基本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是给予了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各个发展历史阶段的性质以科学定义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凡是阶级社会,必然是阶级专政的社会。我们知道,阶级社会包括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奴隶制社会实行的是奴隶主阶级专政,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资产阶级专政,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地主官僚阶级的专政。所谓专政,实际上就是一种治理社会的方式,就是一种排他的(即排除他人参与的)、强他的(即强制他人服从的)、与民主和法制对立的社会治理方式。

 

如果我们对这三种阶级社会再做进一步地分析,我们又会发现,奴隶制社会是在一种由一个奴隶主和众多的奴隶组成的群体中,由奴隶主个人对所有的奴隶实行野蛮治理的社会。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在推翻了封建社会后,将民主和法制写成文字,开始依法治理社会的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开始依法治理社会,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最终完成依法治理社会,显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作为过程的开始依法治理社会仍然是重要的,应该是社会的存在特征。因此,自由资本社会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与法治两种治理社会的方式并列存在的社会。自由资本社会之所以被马克思主义批判为是不合理社会,就是因为它还不是完全的依法治理社会的社会,是还存在着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但也可以将自由资本社会视为是趋向于依法治理社会的社会,是趋向于法制的社会。当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国家垄断之内社会后,资本主义社会即成为了不再有专政行为的完全的依法治理社会的社会,或者是完全的法制社会。

 

那么封建社会应该是怎样的社会呢?当然是封建统治阶级专政的社会。我们不知道人们怎么会将一个由剥削阶级阶级实施专政的社会与“德治”“礼治”结合起来。或者去用“德治” “礼治”否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政的存在。其实,思想家们将封建社会定义为“专制社会”是再贴切不过的了。这种专制比专政更具有普遍意义,对社会的作用更为广泛。如果说专政行为更是对国家力量而言的话,那么,专制行为则是对所有的具有权力的人而言的。如西方社会的君主、贵族、神职人员、领主等。如中国社会中的国王、官吏、地主、族长、家长(也指泛义的男性)。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封建专制的罪恶真是罄竹难书,要比封建专政更为罪恶。这正如鲁迅所言,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通篇都是“吃人”。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学者们怎么会将这“吃人”的封建专制社会与“德治” “礼治”、甚至是“德治社会” “礼治社会”联系起来的。明明是一种人类历史上最“吃人”、最顽劣、最罪恶、最愚昧的社会(真的,如果中国的历史不是这样的,凭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思维能力,中国社会的发展将完全会是另一种状态。中国的这一历史,也是使中华民族不醒的重要原因。甚至至今都对中华民族产生着不利的影响),怎么就在一些学者的眼里成为了让人感觉美好的“德治”和“礼治”社会?

 

从表面现象上看,中国的封建社会是极力倡导道德和礼仪的。这种倡导甚至是没有中断的,是统治者和文人们竭尽全力的。而问题在于,这里的道德和礼仪是怎样的道德和礼仪;这里的“德治”和“礼治”是目的,还是手段;这里的“德治” “礼治”与专制是一种什么关系。如果明辩了这些问题,我们就会知道,说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以“德”治理社会、以“礼”治理的社会,是“德治社会” “礼治社会”,是多么大的一个谎言。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人们倡导的“德”和“礼”很多,多的不计其数。但是像不要偷窃、不要做恶这样的道德要求并不很多,也不重要。而像男尊女卑、三从四德这样的道德要求很多,很重要,而且是道德的核心。但是这样的道德是不讲人的平等、权利的,是不分善恶的,是不要合理性为标准的;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人们倡导的“礼”也很多,但对人礼貌,从善待人,对人宽容这样的礼并不多,也不重要。而像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类礼才是“礼”的核心。这样的“礼”是不顾及人的价值、人格、尊严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吃人”、罪恶、愚昧的状态和本质,就是由这样的“德”和“礼”造成的。那么中国的封建社会为什么要倡导这样核心的“德”和“礼”呢?就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权力,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和权力的秩序。这就是封建社会统治的目的。而所谓的“德治” “礼治”不过是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已。封建社会中的“德治” “礼治”既没有实现正义性的道德社会和合理性的和谐社会的目的,更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当所谓的“德治” “礼治”达不到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达不到维护统治者的权力、达不到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和权力的秩序时,就会撕下“德”和“礼”、“德治”和“礼治”的面纱,暴露出专制的本色。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以这样的方式治理社会是贯穿于上至皇帝,中至官吏,下至族长,直至一般家庭中的男性的。如果违背了皇帝的“德”和“礼”,可以满门抄斩,那是丝毫没有什么德和礼可讲的,有的只是专制和残暴;如果违背了族长的“德”和“礼”,那是要“沉塘”的,是要骑“木驴”的,是没有什么德和礼可讲的,有的只是专制和残忍。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所谓的“德治” “礼治”与专制的关系。这种关系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治理的本质。这种社会治理的本质,我们在今天的一些局部社会中仍然可以看到,可以感受到,也不时地被舆论揭露出。

 

那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需不需要“德治”呢?要不要实现“德治社会”呢。这需要我们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揭示。

 

封建专制社会被灭亡以后,人类社会即进入了资本社会。而资本社会的客观发展历程告诉我们,社会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而是由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进步,再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发展。因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都有可能分别存在着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属性。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性差别会越来越少,直至在某一发展阶段趋于同一。

 

人类社会已经发生的历史告诉我们,封建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专制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是阶级专政与法制并列存在的。而国家垄断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是完全的法治的。如果我们将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资本社会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看作是一个连续发展的社会,是法治由自由资本社会的开始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那里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是依法治理社会的方式。于是,这就给发展过程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作为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以什么方式治理社会?或者说当人类社会趋于成熟的民众资本社会时期,应该以什么方式治理社会?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如果不要法治的方式治理社会,无疑于选择了以专制的方式治理社会,那只能是社会的倒退,只能给社会的继续进步和发展设置障碍。而社会主义社会在它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的灾难、危机和动乱,直至最终在苏联和东欧陷入失败,不能不与这种错误的选择相关。如果社会主义社会像资本主义社会一样,以单一的法治方式治理社会,那必然类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这是任何“社会主义”的光环所无法掩盖的。历史上,社会主义社会正是为了有别于资本主义社会,而没有选择单一的以法治理社会的方式,也就在无形中堕入了以专制治理社会的方式。

 

社会主义要获得自身的健康、合理的发展,重要的问题就是吸取历史的教训。这个教训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治理方式必须是法治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是法制的社会。但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将法治方式作为治理社会的唯一方式,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德治,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以法治和德治两种方式并列存在的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实施德治的社会。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关系,我早在1979年的《专制·法制·德制》中就提出了这一思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德治,不是像封建社会那样是将其作为维护不合理社会、维护封建势力、维持封建道德秩序的手段和工具的。而应该是,在通过法制保障和维护人的充分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价值的基础上的,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友好的和谐社会为目的的。

 

事实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单纯的依法治理社会的方式,可以充分地实现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可以充分地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但难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表现为相互友好、相互关爱的和谐。

 

社会主义社会的先进性、进步性,不是以笼统的“社会主义”来确定的。而是以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更平等、更自由、更人道来体现的;是以比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更合理、更文明、更和谐为体现的。为了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更优越,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以法治的方式治理社会,而且应该是扬弃了专政的单一的依法治理社会。为了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上选择以德治理社会的方式。直至通过法治和德治这样两种社会治理方式,使德治在未来社会中趋于成熟,使社会成为“德治社会”。

 

显然,以德治理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社会治理方式发展的必然,是在依法治理社会的方式之后和基础才能够产生和才可以实施的治理社会的方式,是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目的的统一。显然,这些是封建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更是封建社会不可能做到的。而我们的一些学者们,既不顾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也不顾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甚至连最基本的逻辑都不顾,将封建社会美誉为以德治理社会的社会,美誉为“德治社会”,将中国的封建社会视为是比自由资本社会、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都美好的社会、甚至是更进步的(如治理社会方式方面的进步)社会,实在是有失水平。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部分文化人缺乏理性思想、科学思想、正确思想的熏陶(当然首先是我们的社会缺乏、或“缺乏”这样的思想),由于中国社会缺乏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彻底批判,致使反映封建观念意识的“帝王文化”大肆泛滥,一些学者也试图借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典故来反今日的腐败。如果说这些文化人还只是借助文化的形式美誉中国封建社会和混淆中国封建社会性质的话,那么今天当学者们以“以德治理”“以礼治理”“德治社会”“礼治社会”看待和称呼中国的封建社会,那无疑是借助学术的形式美誉中国的封建社会了,是在给中国的封建社会做正面的定性了。如果说文化人的以文化的形式美誉中国的封建社会和混淆中国封建社会的性质已经对公众的观念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的话,那么今天的学者们的以学术的方式给中国的封建社会以正面的定性,将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即便这种危害性暂时还没有显现,我们也必须有足够的重视,不能让这种谎言再继续说下去。

     关于人的责任问题

        2006年12月29日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中的人,应该是一个有人文素质的人,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还应该是一个应该承担人的责任的人。而人的责任从人成长成为一个成人始,就与人是形影相伴的,是人的本质存在之一。那么,人的责任又包括那些方面呢?而我们又为什么要提出“人的责任”问题呢?而这一问题又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呢?又是一些什么因素在影响着人对人的责任的承担呢?这正是本文所要解答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但愿我在这一问题上同样提出了一些创新的思想。200712日注

 

200612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徐州工程学院113名在校生被勒令退学。156名学生留级一年。……他们被处理的原因是学习成绩下降。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的主要原因就是经常去网吧,以至学业荒废。”对此,人们对高校周边的网患进行了调查和谴责。也对缺乏自控力的大学生们进行了善意的批评。其实,大学生们和更多的青年的缺乏自控力的现象绝不仅仅反映在徐州工程学院,也不仅仅表现于沉湎于网络方面,还体现于过渡消费方面、体现于“啃老”方面、体现于依赖性方面、体现于难以自立方面、体现于精神脆弱方面、体现于对生活的迷茫方面、体现于以自我为中心方面。

 

是的,对那些只知道不择手段地赚取金钱的网吧老板们应该进行谴责;对那些不能够认真地管理网吧的政府管理机构应该进行批评以促使其改进管理;对那些沉湎于网络的大学生们也应该进行教育和劝解。

 

但是,从《焦点访谈》这一期节目中,我们所应该看到的决不仅仅是大学生们如何沉湎于网吧、相关管理机构对违规网吧如何疏于管理、网吧经营者们如何利欲熏心。我们更应该从《焦点访谈》的这一期节目中,看到人的责任问题,看到中国社会中人的责任问题。

 

说到人的责任问题,我们不仅想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社会中(更不要说迫于生活压迫的阶级社会了),一个人成长到十一、二岁之时,就开始帮助父母操持生计。他们或者帮助母亲做家务,或者帮助父亲种田地。而到了十五、六岁,他们就开始独立地从事社会劳动。他们或者作为完整的劳动力部分地替代父亲的劳动,或者拜师学徒,或者参加工作。到了十八岁以后,他们就必须通过劳动和工作获得属于自己的全部收入,他们开始组成家庭,开始为自己的家庭操持。虽然人们不得不这样做,也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人们的“这样做”中都包含着一个无法否认的存在,那就是人的责任。也就是对父母的责任、对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即便这样的责任属于纯粹的私的范围,属于个人责任,但这个责任就是人的责任。

 

看来,人一旦成人(虽然“成人”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着,但十八岁应该是一个不可变更的界限),责任便会必然地、悄然地降临到了他的身上,就会终身地伴随着他(当然,人到了生理和智力的老年以后,也就逐渐失去承担人的责任的能力了),甚至会成为人的一种意识的存在,即责任意识。责任意识能够使人更好地承担起人的责任。责任应该是人的存在的本质之一。

 

责任作为与人相伴的存在,作为人的本质,是不是只是囿于个人责任的范围呢?当然不是。这是由人的存在状态决定的。

 

人在成年以后,首先是作为个体的人存在的,然后是在家庭这个私人的组织范围内存在的。因此人必然有了个人的责任。其次,人又必然地是与更多的他人组成人的社会的,因此在社会这个范围内,人也就必然要承担社会责任。人如果不承担个人责任,那么就会产生两种情况。一是,不承担个人责任的人因为不能为自己创造生存的条件而无法生存。二是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他人身上,从而使自身失去了人的本质。人如果不承担社会责任,同样会发生两种状况。一是,人与人之间随时都会发生矛盾冲突,从而使人丧失能够安稳地、有序地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条件。也就是说,虽然人们组成了社会,但由于人不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因而这个社会是不适于人生存和生活的,但人又不能不生存和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二是,人所在社会是无法趋于合理、进步、文明的,那么这样的社会作为人的生存和生活的外部条件,必然不利于人的生存和生活。

 

人的不承担社会责任所表现出的这样两种社会状况,实际体现的是人的社会责任的两个方面。

 

一是对每个人来说都必须承担的、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社会责任。即,作为一个人,完全可以做到不侵犯、不损害、不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或者我们可以具体地说,每个人都应该做到、也完全可以做到,不偷窃和损害他人的财产、不辱骂他人、不欺负他人、不算计他人、不陷害他人……。当任何一个社会范围内的人们都能做到这些时,这个社会范围内的人们组成的就是一个适于人生存和生活的社会,也就是组成这个社会的人们承担起了一种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可以是对一个村庄而言的,可以是对一个居区而言的,可以是对一个乡镇而言的,可以是对一个城市而言的,也可以是对一个国家而言的。尽管人们在承担这一社会责任时,一般是处于无社会责任意识的状态下的,也仍然是承担了一种社会责任。我们姑且把这一范畴的、这一状态的人的社会责任称作为人的潜社会责任。

 

二是必须要有人以清醒的意识来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人在组成社会时,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会构成复杂的权力结构,会形成有利于或有损于不同阶级的分配制度,会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关系。社会又会因为这些因素的综合而表现为是不合理的社会。社会的这种不合理,不是社会中的人们承担了潜社会责任而能掩盖和改变的。由社会的不合理导致的一个人的群体对另一些人的群体的侵犯、损害、伤害,也不是社会中的人们承担了潜社会责任而能改变和消除的。在这样的不合理社会中,人们可以因为承担潜社会责任而处于一种和谐的关系中。但却无法躲避社会的不合理造成的对人的侵犯、损害和伤害。比如,对封建社会来说,任何一个村庄的人们都可以承担潜社会责任,使这些村庄表现出良好的民风,使人们的相互关系表现为融洽、和睦、和谐。但农民们躲避不了封建社会这种不合理社会对农民造成的侵犯、损害和伤害。所以,尽管村庄这种小社会是适宜人们的生存和生活的。但封建社会这个大社会却是不利于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正是为了建立一种适宜于所有的人生存和生活的社会,就必须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就必须改变社会中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当有人以各种方式去争取改变不合理社会、或改变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时,这些人们也就是在承担一种不同于人的潜社会责任的社会责任。人们在承担这种社会责任时,其意识往往是清醒的、自主的。如揭示、批判不合理社会和阐述合理社会的思想家、如革命者、如对不合理社会进行变革的政治家、如宣扬合理性思想和人性的文化人、如揭露不合理社会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现象的记者和类似记者的人们、如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的律师、如参与社会革命或社会变革的民众、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个人、如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者、如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工作者,等等。这一社会责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责任。由于承担这些社会责任的人们往往是在具有明确意识的状态下主动地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的,因此这一社会责任也可以称之为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

 

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只有它的公民同时具备了个人责任、潜社会责任和主动性社会责任,这个社会才能够是在不断地趋向合理、进步、文明的过程中体现为是一种安稳、和谐、和睦的社会。

 

而且,公民所具备的个人责任应该、也必须是与社会责任、特别是与潜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而不能够是矛盾的和冲突的。比如,对于一个偷窃者来说,他之所以偷窃,当然首先是为了他自己,而后也可能是为了他的家庭。这可以视为是偷窃者通过偷窃行为在承担着个人责任。但是他的这一个人责任却是与人所应该承担的潜社会责任相矛盾、相冲突的。因为他的偷窃行为构成了对他的偷窃对象和一切潜在的被偷窃对象的权益的侵犯和损害;因为他的偷窃行为破坏了他所在的社会的安稳、和睦、民风;因为他的偷窃行为使他背弃了一个人所应该承担的潜社会责任;因为他的个人责任与他应该承担的潜社会责任是矛盾的和无法统一的。同样,对于一个腐败者来说,尽管他处心积虑地、而且是通过将公共职务和公权力转化为私职、私权力的方式为自己和家庭谋取非法利益,似乎体现了个人责任。但是他的腐败行为同偷窃者一样,是破坏了他所在的社会的合理和公正的,是背弃了一个人所应该承担的潜社会责任的,是侵犯和损害了更多的人的权益的。而且从公共职务和公权力的本性应该是追求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这一主动性社会责任的意义来说,腐败者也违背了担任社会公职的人应该承担的主动性社会责任。

 

从以上分析来看,人,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人,应该是当然的承担责任的人。一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个人责任;潜社会责任;主动性社会责任;个人责任与潜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责任。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当它的公民中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承担这些责任时,这个社会才有希望成为一种体现为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安稳的、和睦的、和谐的、甚至是友爱的、互助的、自然美和生态美的社会。

 

我们用了这么长的篇幅说人的责任问题,似乎与我们在文章的开始提到的《焦点访谈》所涉及的内容离题太远。其实不然。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这样多的大学生和青年或沉湎于网络,或过渡消费、或存在太大的依赖性、或难以自立、或精神脆弱、或对生活的充满迷茫、或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说明在今天这样的时代里,表明这些已步入成人行列的人们放弃了人的最基本的个人责任,将人的最基本的一种本质都异化了,那么人还能够承担潜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相统一的责任吗?因为人们应该知道,当大学生们沉湎于网吧荒废学业,当青年们无所谓地“啃老”时,这已不仅仅是一个成年人放弃人的个人责任的问题,还是一个违背人的潜社会责任的问题。因为他们作为成年人与同样作为成年人的父母亲已是社会意义上的彻底分离了的人的个体。因此,当这样一些大学生和青年作为成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时,实际上也就在责任上和精神上构成了对他们的父母的侵犯和伤害。因为他们的父母还要继续承担本不再属于他们的个人责任,要承担他们那些已经成人了的子女因为学业的荒废、因为无所事事、因为可能的走入歧途所带来的精神痛苦。这就是人的违背潜社会责任所造成的对他人的侵犯与伤害的一种表现形式。

 

那么,还有多少人能够承担人的潜社会责任呢?又有没有人会去承担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呢?这确实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现实问题。

 

我们通过舆论报道的大量的、近乎普遍性的不讲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人的单向地伤害他人、人与人地相互伤害、国人与他民族在素质上相差几十年距离的事实中可以看出,人们在承担潜社会责任方面也是大大退步了的(这种倒退甚至可以表现为人们群体性的——比如以村庄、以家族为单位的——偷窃、抢劫、贩毒、诈骗、贩卖人口、制假贩假、制造劣质和有毒食品)。人们总是在有意无意地通过个人的行为破坏着社会的秩序、破坏着人际关系、破坏着社会融洽、败坏着民族的声誉。这种退步不仅是相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而言的,甚至是相对于我们民族悠久历史的民风而言的。

 

由于在承担潜社会责任方面的退步,个人责任与潜社会责任的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化。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们、那些热衷于不正之风的人们、那些热衷于腐败的人们、那些热衷于教育乱收费的人们、那些热衷于收红包的医务人员、那些热衷于学术牟利的人们,无不是表现为在“努力”地承担个人责任,但是这种个人责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和社会的道德、价值的侵犯、损害的基础上的,是不能与人所应该承担的潜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说明在人所应该承担的个人责任与潜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责任方面,我们的社会也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

 

那么,在主动性社会责任方面,我们的社会又是一种怎样的状况呢?回顾我们民族的历史,可以说我们民族是一个极度缺乏主动性社会责任的民族。这里的原因虽然不是由民族的本性造成的,而是由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开始的、由历代封建王朝继承、发扬、广大的扼杀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而缺乏主动性社会责任毕竟是我们民族的一个缺陷。而这一缺陷在清末时期被改变了。从清末到民国时期,我们民族所表现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达到了颠峰时期。这种主动性社会责任是以推翻封建王朝、改造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为目的的,承担这一主动性社会责任的是梁启超为代表的这样一些思想者、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这样一些革命者、是以鲁迅为代表的这样一些文化人、是以李大钊为代表的这样一些共产党人、是以北京大学的青年学生为代表的一些青年们、是一些进步的学者们、是积极参与反清斗争-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民众们。

 

而反观我们社会的现状,还有多少人在承担着主动性社会责任呢?当一个社会有那样多的青年连基本的个人责任都不承担的时候,当一个社会中表现为普遍性地背弃潜社会责任的时候,当一个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们表现为个人责任与潜社会责任矛盾与冲突的时候,我们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能够去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是的。学术领域应该是最能够体现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领域。但是在我们社会的学术领域中,无思想、不立说的平庸之作已泛滥成灾。学术已经堕落成为人的谋取利益、职称、权力、名誉的工具;自古以来,知识分子是一个最具有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而且也往往是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人的群体。但是面对中国社会这一最需要知识分子表现主动性社会责任的时期,我们的知识分子却成为了一种不能创新思想、不会创新思想的人的群体。面对学术腐败的越来越泛滥,我们的知识分子却是集体无语。即便有邹承鲁这样一些知识分子敢于仗义执言,却也是人少言微,力不从心;公共职务从本质上说是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职务,而公权力则是应该是人的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有利条件。但是,一些人们却将公共职务和公权力转化为了私职和私权力,转化成为了捞取政绩、搞形象工程、搞不正之风、搞腐败、牟取灰色和黑色收入的工具和方便条件;文化领域原本是文化人在吸收了思想家们的合理的、科学的、理性的思想的基础上,借助文化的形式宣扬人性、宣扬进步思想、提升人的精神、陶冶人的情操、教人向真向善向美的,当文化人这样做的时候,也就是文化人在承担着主动性社会责任。而现在却有那样多的文化人(甚至是“著名文化人”)成为或堕落成为了没有思想的、将文化转化为纯粹牟利的工具的、丝毫不考虑自己的文化作品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力的人们,成为了完全放弃主动性社会责任的人们;还有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们成为了放弃主动性社会责任人么……。

 

我们说过,而事实也只能是这样,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当它的公民中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承担这些责任时,这个社会才有希望成为一种体现为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安稳的、和睦的、和谐的、甚至是友爱的、互助的、自然美和生态美的社会。当我们的社会表现为是越来越多的人不承担这些责任,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不是一种危险吗,对我们民族来说不是一种自危吗?

 

我们应该通过《焦点访谈》的报道而重视大学生们对网吧的沉湎。但我们更应该通过这一报道,来重视现在的大学生们为什么会放弃人的基本的个人责任?更应该通过人的责任问题认识到我们社会中人的责任退化和失落的问题,更应该通过人的责任的退化和失落认识到我们民族的自危问题,更应该去认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社会中人的责任的退化和失落。那么,这里的原因应该是什么呢。说来说去,归根结底不外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的缺乏创新。因为思想的缺乏创新,导致整个民族精神的失落、疲软、颓废,导致各行各业的人们思想的贫乏、枯竭、零乱、涣散。而各行各业中的人们(如文化人、如社会管理者、如教育工作者、如企业管理人员、如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者等等)思想的贫乏、枯竭、零乱、涣散,势必导致行业性质的异化、职能的错位。当人们的精神处于失落、疲软、颓废的状态时,很难想象还有多少人能够去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有关思想方面的文书稿)。

 

二是教育的异化。教育包括国民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包括人们在相互影响中所接受的实际教育)。教育的异化首先表现为在国民教育中,只教人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企图以单纯的自然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使国家现代化。因而放弃了国民教育的人文教育、素质教育、合格公民教育的本质。接受这样的教育的人们自身就是缺乏人文素养的,也是绝对不具备合理的、科学的、理性的家庭教育理念的。当他们成为父母而担当起家庭教育的责任时,其家庭教育的目的、方式、方法也必然是不科学、不合理、不理性的。当人们接受的是这样的国民教育和家庭教育,人们会具备怎样的素质是不难想象的。当人们(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以缺乏人文素养、缺乏公民素质、缺乏基础道德、缺乏“人”的观念、缺乏基本的经济常识的状态走进社会时,就开始发生相互影响式的社会教育。而这样的社会教育又能够产生怎样的结果,也不难想象的,也是有数不清的事实可以佐证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有关教育的文书稿)。

 

三是文化主题的偏颇。文化从被人类创造出那一刻起,就具有两个不可变更的主题,即时代主题和人性主题。但是很长时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只倡导文化的时代主题,而扼杀了文化的人性主题。当单一的时代主题文化不再具有强烈的、有效的社会影响力时,当人们不能通过人性的文化确立起人的向真向善向美的不可逆转的趋向时,那么落后的、低俗的、消极的、有害的文化就会泛滥起来,就会影响中性文化,就会产生有效的(当然是不良的)文化社会影响力。当人们在不能通过合理的国民教育和健康的、人性的文化培育起对真善美的文化的接受和欣赏习惯的情况下,必然转向对不健康、低俗文化的盲目热衷和追求(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关于文化方面的文稿)。

 

四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缺失。我在我的《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中,阐述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一种承载着很多重要东西的载体。那么在这里,我们还可以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也是人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载体。而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的意义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是以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和谐为目的的。社会越是能够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趋向于合理、进步、文明、和谐的发展,也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会承担越来越多的人的责任,就会更加地促进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和谐。这是一种良性循环作用。社会就是这样不断地趋向于合理、进步、文明、和谐发展的。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缺乏社会——政治生活时,也就失去了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载体,这对社会意味着什么呢?当然意味着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和谐的难以实现(因为社会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在人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实践的状态下自然地趋于合理、进步、文明、和谐的)。或者说意味着实现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和谐步伐的缓慢。而在这样的社会中,就不能不对人应该承担的个人责任、潜社会责任、个人责任与潜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责任产生不利的影响作用。而这是一种逆循环作用。很不幸,我们的社会所表现出的人的责任的缺失,就是这种逆循环作用的结果(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政治与民族精神》《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民族力量何以凝聚,民族精神何以培育》等文书稿)。

 

当这四种因素共同作用于人的责任时,人的责任问题能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吗?能不是一个民族自危的问题吗?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徐州工程学院会有那样多的大学生连最基本的个人责任都不承担。这绝不仅仅是这些大学生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还有没有人、还有多少人在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问题,是人们在以怎样的方式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问题。

 

同样,我们的青年不能够承担基本的个人责任,我们的公民不能够承担潜社会责任,我们的公民不能够承担个人责任与潜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责任,也都缘于人的主动性社会责任的退化和失落,都是上述四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们在这里讨论人的责任问题时,也涉及到了国民素质问题和人的基础道德问题。这三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问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问题,是有着共性的问题,也是相互独立的问题。当这三个问题都成为问题时,也都与上述的思想创新的缺乏、教育的异化、文化主题的偏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缺失有关。

 

国民素质的低下,损毁着我们民族的声誉。这是已经发生着的、且令人痛心的问题;基础道德的难以建立,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和谐。这是每时每刻发生着的,且令人沮丧的问题;人的责任的日益退化和失落,则影响着社会趋向于合理、进步、文明的发展。这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是一个让人为中国社会和中华民族的发展担忧的问题。

 

国民素质的低下,已经引起社会的重视,由此我们强调素质教育;基础道德难以建立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的重视。因此我们强调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强调培养人们的社会公德。而对于人的责任问题,同样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我们的社会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正如我曾经说过的那样,向前一步,我们的社会将前途无量,光明灿烂,我们的民族将现智慧与辉煌。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迈出这向前的一步,尽管我们社会的经济仍然会有巨大的发展,但社会和人的发展仍将是前途暗淡、不可预测的。而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更重要的发展,是最终影响和决定经济发展、民族前途民族声誉的发展。

 

同样是在社会发展的这一关键时期,在人的责任问题上,也表现出了矛盾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的承担责任的退化和失落,如大学生们所表现出的在承担个人责任方面的退化,如民众在承担潜社会责任方面的退化,如知识分子和文化人所表现出的在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方面的退化。另一方面,则是新一届党中央的社会发展理念、治国理念、社会管理理念越来越科学和理性,这无疑是使更多的人能够承担潜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的一种积极的导向;是越来越多(相对数仍然是少数)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始在清醒意识状态下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是越来越多的青年以成为志愿者的方式承担潜社会责任和主动性社会责任。显然这是两个都有着强劲发展势头的趋向。我们社会的责任应该是抑制前一种发展势头,推动后一种发展势头。而不能是任其自然发展的,是不可掉以轻心的。否则,人的责任退化和失落的势头也会是难以阻挡的。那将是民族的灾难。

 

    建议立法制定“蔑视生命罪”

     2007年1月21日

 

说到中华民族,不由人自然而然地联系到“勤劳,智慧”。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智慧的民族,这已是一个顺口而出的习惯性语句了。无论是从感情上来说,还是从中华民族的基因来说,中华民族就应该是一个勤劳智慧的民族。使中华民族成为勤劳智慧的民族,也应该是我们民族所为之的方向和所为之自豪的。那么我们民族的存在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我们民族的存在发生着怎样的变化呢?又是什么因素在决定着我们民族的变化和存在呢?作为民族的一分子,作为欲使自己的民族成为可以自豪的人们,这些问题应该是一些值得考虑的问题,应该是为之努力作为的问题。2007223日注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当有人由于种种原因而预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时,我们不乏看到有众多的人在围观。这些人之所以围观,并不是为了劝解想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去珍惜自己的生命,去放弃轻视生命的念头。而是将其当作一种具有感官刺激的“好奇事”来围观的,是为了满足自我的猎奇、刺激、玩乐的欲望的。更有甚者,在这些围观者中间,一些人以起哄、怂恿的方式成为了促使他人结束自己生命的参与者。这不仅使我们想到了鲁迅的相关作品。

 

说到鲁迅,我们不能不涉及到我们民族的一些本性问题。我们民族同任何民族一样,有其好的一面。但也有不好的一面。鲁迅那一代的清醒者们将我们民族的这些不好的一面称之为劣根性。我们民族的劣根性在几个方面反映得特别让人痛心。一是轻视生命的意义,无视生命的价值;二是不知道尊重女性。三是唯小利是图的不择手段(更不要说大利了)。四是没有法的意识,没有守法、守序的传统和习惯。五是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恶习(此外还有好面子、讲排场、喜奢靡等等)。我们民族的这些劣根性是由帝王和官员的行为来体现代表性的,是由民众的行为来体现普遍性的。我们民族的这些劣根性在很长的时期内,并不被我们民族自己所意识。因为我们民族自己为自己制造了这些劣根性,所以我们民族感觉不到这些劣根性的存在,我们习惯于表现这些劣根性的行为方式。因此,我们民族的这些劣根性是由早期进入我国的外国人发现的。我们民族的形象由此而长期处于被损毁的状况。即便如此,我们民族仍然将民族形象的被损毁怪罪于外国人,而不是民族自己。只是从鲁迅那一代具有清醒意识的人们开始,我们民族的劣根性才被我们民族自己中间的少数人所认识。并立志于改变民族的劣根性。

 

我们民族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些令清醒者感到痛心、耻辱、悲哀的劣根性呢?一是我们民族没有以善、以宽容、以感恩、以忏悔为核心价值的宗教信仰传统。以善、以宽容、以感恩、以忏悔为核心的宗教教育,在科学不发展的社会时期内,是一种具有相对合理性的人文教育(至于宗教如何被统治阶级利用,则是另一回事)。二是我们民族长期进行的是被异化了的人文教育。如以读书做官、封建礼教为核心价值的人文教育。其实这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一点,这就是我们民族始终没有合理的人文教育。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今天。再就是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我们的社会只倡导以时代为主题的文化,而忽略了以人性为主题的文化对一个民族所具有的意义,甚至于极力反对人性文化。由于长期缺乏人性文化的影响,我们民族的内心中本能存在的人性潜质是被逐渐淡化、排挤了的,是无法提升到感性和理性的高度的。特别是当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到了阶层社会、人的阶级性也随之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以后,在我们的社会仍然以与人性具有对立性的阶级性的思想和文化来教育和影响人们时,导致的结果不仅是民族的本能的、潜质状态的人性无法提升到感性和理性的高度,而且导致了我们民族的本能的、潜质的人性彻底地泯灭。“文化大革命”的残酷性,现实社会中的刑事犯罪的随意性和残忍性,青少年犯罪手段的不可理喻就是民族的人性被泯灭的体现。而群体性地哄抢属于他人的财物、没有节制的公款消费、花样百出的欺诈就是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据为己的民族劣根性的膨胀。如果说,在鲁迅的时代,我们民族对生命的轻视、对生命的价值的无视还只是表现为作为一个看客的话,那么,今天那些起哄的看客们,已经表现为是轻视生命、无视生命价值的参与者了。这无疑是我们民族在人性问题上的一大退步,是对生命和生命价值的更加无意识了。

 

在民族的劣根性问题上,由于上述综合因素的作用,在一些范围内,我们民族虽然有所进步,但问题依然存在。如对女性的不尊重。过去,民间还讲“男不跟女斗”。而现在人们在残害女性时,根本不顾及性别。那就更不要说在文化作品和日常生活中对女性的不尊重了。而在另一些范围,在一定的意义上、在一定的程度上,民族的劣根性不是处于弱化、消失的趋势之中,而是处于膨胀和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中,甚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极端。如人性问题,如对生命和生命价值的轻视,如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恶习(包括官员、公务人员、吃财政饭的人员的公款消费和民众的违法行为),如唯小利是图的不择手段(更不要说大利了),如无法无序意识状态中的随心所欲的行为,等等。

 

与鲁迅那一时代相比,我们民族还有一种让人痛心的方面,那就是作为一个阶层的知识分子越来越不想、也不愿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了。这固然与从1957年开始的不让知识分子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与“文化大革命”后施行不合理的职称评定开始的“优待”知识分子的政策导致的知识分子成为了一个利己主义、利益集团阶层相关(即我们社会的知识分子政策同我们的教育一样,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也与我们的教育缺乏人文教育、素质教育,缺乏人文素质教育中的人的责任的教育相关。

 

上述种种说明,我们民族自身的问题,已经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程度了,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了。

 

面对以上问题,如何使我们民族(不是我们民族的哪一部分人)走向理性、走向文明、走向进步,实在是一个极其现实且重要的问题。这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社会的教育和文化的指导思想。应该将教育的指导思想建立在培养合格公民的基础之上,发展以人文精神、国民素质为核心的教育。将文化放在时代主题与人性主题相结合的基点之上,突出人性文化的主题。在这样的教育和文化的双重作用下,经过2——3代人的变化,我们民族才能够体现理性、文明和进步。没有教育和文化的根本变革,是不要指望我们民族会自然而然地趋于理性、文明、进步的。那只会使我们民族的状况更糟糕。

 

但是,对于我们民族中的那种参与轻视生命、无视生命价值的状况,对于这样的令人难以容忍的民族劣根性,我们必须要致力于现实的改变。否则,这种状况对我们民族形象的损毁太严重了,是会加重我们民族劣根性的程度的。因此,建议我们的立法机构(不论是国家立法机构,还是地方立法机构)制订“蔑视生命罪”的罪责。对那些在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起哄、怂恿他人结束生命的看客给予严厉的惩罚。让他们在接受惩罚的同时,知道生命是什么,知道生命的价值是什么,知道蔑视生命应该付出怎样的代价。这对那些蔑视生命、无视生命价值的行为者们无疑是一种极其有用的教育。对蔑视生命行为者的人的惩罚对更多的看客来说,也是一种警示。应该通过这种警示让那些看客们知道:你们可以不去救助他人的生命,但你们不可以蔑视任何人的生命。有了这样的法律和对这样的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一定会大大地减少这种“看客心理”和“看客现象”的,是会让那些看客中的蔑视生命、无视生命价值的行为绝迹的。同时,也应该对那些不在乎安全生产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人们、对那些二次碾压致他人死伤的人们、对一切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人们,都应该并处蔑视生命罪。我们的社会一方面应该通过教育唤醒人们对生命的敬重意识,另一方面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告知人们要敬重生命。这应该是一种提升我们民族的素质、理性、文明程度的应急措施。只有这种应急的法律措施与长期的教育、文化措施的结合,才能从现在开始,一步一步地、有效地提升我们民族的素质、理性、文明程度,才能实现民族的逐步进步。

 

事关民族的素质、存在、形象的问题,如果我们民族自己认识不到,那只能使我们民族更加悲哀;如果我们民族自己不去作为,是没有人可以帮助我们的。

 

民主来了,民主的威胁也跟着来了

2007年4月13日

    

民主来了,这是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的。也正因为有了民主,有了舆论的民主,我们才知道,在民主来了的时候,尾随着民主的民主的威胁也随着来了。当然,这种民主的威胁是来之于局部社会中的。民主之对我们社会的意义和作用已为人们所广泛地认知和感受。但是,跟随着民主而至的民主的威胁的到来,却也给我们在认识民主的问题上提出了很多的值得思考的线索。2007414日注

 

2007411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网络秋菊讨说法》。看了这则消息后,不仅使人联想到当今中国社会的两种现象。

 

其一,是民主来了。如果说,就民主而言,197810月是一个分水岭的话,那么可以说,民主是渐渐地向我们走来的。在民主真正来到我们的面前的过程中,似乎还要经历一个通道,经历一道一道的门槛。只有在经历过这个通道,经历过这些门槛后,民主才真正进入了一个广阔的空间,民主也才真正来到了我们的面前。

 

我们之所以说民主来了,是就民主的形式而言的。民主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法的范围内的人的话语(包括语言和文字)的自由。二是在法的范围内的人的行为的自由。而就民主的主要载体——公民、人民、民众来说,法的范围内的话语自由的程度,更是体现着社会的民主程度。正是从民主的这一角度和这一意义来说,我们说民主来了。民主来了是说民主到了我们的面前了。确实,我们从网络的民声来看、从媒体的民声来看、从越来越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的状况来看,甚至从一些高官对民声的宽容和支持来看,我们怎么能不感觉到民主来了呢?

 

其二,随着民主来了的是,民主的威胁也跟着来了。确实,从近期的舆论的报道来看,跟在民主后面而至的确实是民主的威胁。如《网络秋菊讨说法》所披露的事实,如湖北黄石交警吴幼明因为不认同制订罚款任务的做法,因为这种不认同而未完成罚款任务,以真实身份披露单位的罚款内幕,于是遭到单位辞退的事实;如彭水诗案;如稷山文案;如人民大学系主任被撤职;等等,等等。甚至因为仅仅对领导个人和单位不合理现象的不满,而由权力者随意动用司法权力,将不满者拘禁、判刑的事实。

 

民主来了是好事,而民主的威胁也跟着来了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这一信号告诉我们,如果任民主的这种威胁存在,民主存在的意义、民主存在的作用将受到严重的贬低和扼杀。

 

上面我们提到了民主的两个方面,即法律范围内的人的话语的自由和法律范围内的人的行为的自由。那么在这里我们还可以说,民主涉及的是两个范域。一是整体社会的范域,二是局部社会的范域。这是两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范域。整体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合理,可以带动局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而局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谐与否,不仅体现着整体社会的进步、合理、和谐与否,而且也影响着整体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的状况。而民主的社会意义和社会作用,就是分别从整体社会的范围和局部社会的范围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的。如果没有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那么整体社会也很难体现为是进步的、合理和和谐的。至少,局部社会的不进步、不合理、不和谐会拖整体社会进步、合理、和谐的后腿。所以,民主来了,应该意味着是民主既来到了处于整体社会的我们的面前,也来到了处在每个局部社会中的人们的面前。只有这样,民主才能完全地充分地起到推进整个社会进步、合理和和谐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还要提到民主的两个载体的问题。民主的两个载体,一是非直接权力者,或者说非直接管理者(包括企业或单位中的非直接管理者和非社会直接管理者)。二是权力者,或者说是直接管理者(包括对企业或单位行使直接管理的权力者和对社会行使直接管理的权力者)。

 

对非直接管理者来说,他们应该是民主的天然载体。也就是说,民主对非直接管理者来说,只是一个民主存在的社会条件问题。这个民主的社会条件既包括对民主的允许和容忍,也包括法律对民主范围的限制。只要社会具备了民主的社会条件,作为载体的非直接管理者是必然要、也必然会行使民主权利的。

 

而对于民主载体的直接管理者来说,民主在他们身上的体现,更多的应该是意识的方面,即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容忍,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宽容,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尊重,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敬畏。直接管理者们的这种意识的民主,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民主的存在条件。

 

说到这里,也就基本了解了我们为什么在民主来了之时,要提出民主的威胁也跟着来了这样一个问题。

 

对一个社会来说,既然民主包括整体社会的民主和局部社会的民主,那么民主来了,也就应该意味着是这两个范域的民主都来了。事实也正是如此。整体社会民主的到来,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的。而我们上述所列的种种事实则表明,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民主也来了。可也正是从这些局部社会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民主来了,同时我们也看到尾随着民主的民主的威胁也来了。

 

既然一个社会的民主是由整体社会的民主和局部社会的民主共同构成的,既然作为民主载体的非直接管理者们对民主的行使是需要条件的,既然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是从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这样两个方面来体现的,既然民主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是推动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进步、合理、和谐的,那么我们就不能轻视、更不能无视这些在局部社会跟随民主而至的民主的威胁的到来。因为这些民主的威胁在破坏着整个社会的民主的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在影响着整个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因为,局部社会的权力者或直接管理者虽然不能对整体社会的民主构成威胁,但却可以在他们的权力和职权范围内,在民主来到的时候威胁民主、甚至是扼杀民主。从而使局部社会失去了民主的条件,失去局部社会进步和合理的动力,使局部的进步、合理和和谐成为问题。如果民主在越来越多的局部社会中到来了,而局部社会中的民主的威胁也随之跟着来了,那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意味着什么呢?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合理和和谐又意味着什么呢?

 

发展社会民主,发展公民有序参与的民主政治,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指导思想。实现社会民主,推动公民有序参与的民主政治,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任何局部社会都不能摆脱党的指导思想,都不能置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外。因此,在整体社会的民主如洪流而来的时候,我们也必须重视局部社会的民主问题。

 

既然对权力者或直接管理者来说,他们作为民主的载体更体现于他们的民主意识方面,既然权力者或直接管理者的民主意识是作为民主载体的非直接管理者们行使民主的条件,那么我们的社会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在发展社会民主方面,就要至力于这些权力者和直接管理者们的民主意识的提高,就要着重从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容忍、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宽容、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尊重、对民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人们的敬畏方面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他们甚至应该对民主怀有感激之情。因为民主作为民众进行间接管理的体现、作为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帮助权力者和直接管理者避免犯错和违法,可以帮助权力者和直接管理者正确地行使权力和做好直接管理。

显然,这不仅仅是一个民主的存在和发展的条件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公民们的权利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公民们的利益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公民的民生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局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谐的问题。总之,是一个关系到整个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的综合)的进步、合理、和谐的问题。

 

让民主在我们的社会来得更快些更顺利些吧!

 

让民主在我们的社会中更普遍更成熟些吧!

 

让民主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合理的作用发挥得更积极更充分些吧!

 

       惩治、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就是这么简单

                       2007年12月25日

 

中国的学术腐败越来越严重,这是世人皆知的问题。

 

中国的学术腐败严重到什么程度了呢?即便不能说是发展到了普遍化的程度,那也是到了法不责众难以遏止和消除的程度了,到了危机到中国的学术发展前途的程度了,到了反过来扼止中华民族智慧的发挥的程度了。

 

面对这种状况,人们为之焦虑,为之扼腕叹息.却又似乎束手无策。

 

复旦大学自揭家丑严打学术腐败的壮举,似乎使人们眼前一亮,看到了希望。尽管人们在评论复旦大学自揭家丑严打学术腐败的时有不少的保留意见, 但复旦大学自揭家丑严打学术腐败做法还是给了我们在如何打击和预防学术腐败继而如何打击和预防所有领域的腐败和违法行为方面以有益的启迪。

 

因为复旦大学自揭家丑严打学术腐败说明了腐败发展的原因(当然这要从反向来理解)。因为,如果说复旦大学这次的对学术腐败的打击是真的打击,是真的严打的话,那么至少可以说对被严打的对象来说,是扼止了他们的学术腐败的。如果复旦大学自揭家丑严打学术腐败的做法能够在复旦大学产生更广泛的作用的话,就会在复旦大学的更大的范围内起到了有效打击学术腐败的作用。那么反过来就可以说,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就是对学术腐败不打或不严打,就是负有打击学术腐败责任的人们和机构没有非观念,就是负有打击学术腐败责任的人们和机构与学术腐败者有着利益相关的关系;就是负有打击学术腐败责任的人们和机构(至少从客观上来说)在拥和包庇学术腐败者,就是负有打击学术腐败责任的人们和机构(至少从客观上来说)在与学术腐败者共谋.。

 

我们相信复旦大学此次对学术腐败的打击是真打,因此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至此以后,至少复旦大学今后的腐败会减少甚至杜绝。原来打击和杜绝学术腐败就是这么简单。

 

如果我国的各个大学各个学术机构各个出版机构在打击学术腐败方面都仿而效之,并且比之复旦大学更加严厉,中国的学术腐败就会在极短的时期里正常起来纯洁起来。原来打击和杜绝学术腐败仍然是这么简单。 

 

由学术腐败的发展过程和发展到的严重程度,我们联想到社会中的更广领域的腐败和诸如土地违法行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司法领域的知法犯法行为行政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 其发展的原因,发展到严重甚至普遍程度的过程的原因无不如此。而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向深度和广度的不受制约的发展,又是一种非常之大且非常有效的反面性质的社会教育。

 

在腐败和违法行为由产生到发展,由发展到发展为普遍的行为和严重的程度,其中内在地存在着一种具有必然性的逻辑关系和规律。这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和规律表现为当一种腐败行为和违法行为出现时,如果人们不去打击它,或者是不是真的去打击它,或者是不去严厉地打击它,那就意味着人们在客观上是在庇护和放纵这种行为,就会使这些腐败行为和违法行为成为一种反面性质的社会教育。受这种社会教育的影响,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效仿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人们就会在腐败和违法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就会有更多的人成为与腐败者和违法行为者的利益相关者,就会突破社会道德的底线,就回败坏社会风气,就会使越来越多的人没有了是非观念,就会有更多的权力者与先行的腐败者和违法者共谋,并从主观上庇护和放纵腐败行为和违法行为。于是,腐败和违法行为就会发展成为普遍行为就会发展到异常严重的程度。于是,人们就会感觉到反对腐败和惩治违法行为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了。

 

就是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和规律的作用下,我国的包括学术腐败在内的各种腐败和违法行为得到了势头凶猛的发展。摧毁着人们的良知,撕裂着社会道德的底线,败坏着社会的风气。这种状况正如2007年12月24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被蚕食的耕地》中所写的那样:“农民正失去捍卫土地的动力”。失去动力的绝不仅仅是农民。问题也绝不仅仅是失去动力。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对腐败和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并且试图与腐败者和违法者共谋,以分享到一些利益,或者干脆去仿效腐败者和违法者去获取暴利。这就是“滚雪球”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在社会领域中的展示。 

 

惩治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首先需要从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做起。而法律和制度的制定要防止两种性质的法和制度的产生。一是防止恶法的产生;二是防止法堕落为“忍法、庇法、纵法”的法。因为对人类社会中的法来说,实际上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法的。一是良法,二是恶法,三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起着容忍包庇放纵作用的“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法。如果说恶法的产生是由社会性质所决定的话,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更应该关注的是防止制定出的法堕落成为“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法。为此,我曾经就我国的法律类型写过《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第三类法》的文章,指出我国的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法。现在看来,不仅法存在着三种性质.制度同样也存在良的制度恶的制度和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起到容忍包庇纵拥作用的制度。不仅法要防止法成为恶法和“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法,制度的制定同样如此。因为没有合理的法律和制度的先决条件,人们的行为就是不受任何约束和制约的。这种不受约束和制约的行为的性质是难以保障的,也是无法界定的。

 

但是,仅仅有良法和良好的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忠实执行这种法和制度并能产生相应的有效结果的实践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包括学术腐败在内的腐败很少发生,没有别的原因,就是采取了类似于复旦大学的做法。而且这些国家对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惩治是从腐败和违法行为出现在极个别的人身上的时候就开始的,是从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就开始的,是从腐败和违法行为处在轻微程度时就开始的。

 

我相信,在我们的社会中,只要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开始,避免使法律和制度成为“忍法、庇法、纵法”性质的法和制度, 进而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中都像复旦大学那样执行法律和制度,腐败会大为减少,违法行为特别是公务机构和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就会大为减少,就会产生非常之大非常之有效的正面社会影响力(这实际上也一种广义的社会教育),人们的是非观念会得到迅速的提升,社会风气会得到明显的改观。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社会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忠实地实践良性的法律和制度的实践者。这个实践者当然离不开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但是仅仅有管理者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们的社会从来就不缺少管理者。如果仅仅由来负有责任的管理者承担惩治和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实践责任的话,那么我们上述的那种性质的逻辑和规律就会发生作用。

 

所以,能够有效地惩治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应该是这样三种实践者:一是民众。只有民众作用的发挥,才能使一切腐败和违法行为(包括初始阶段和轻微程度的腐败和违法行为)置于人们的目光之下,才能将一切腐败和违法行为告知舆论和管理者。二是舆论,只有舆论作用的发挥,才能将一切腐败和违法行为(包括初始阶段和轻微程度的腐败和违法行为)公示于天下,起到督促管理者忠实地执行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三是只有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作用的发挥,才能将一切腐败和违法行为置于法律和制度的甄别之下,并产生使其受到相应且严厉的惩治的结果。所以,这样三种惩治和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实践者是缺一不可的。所以,能够有效地惩治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应该是这样三种实践者的合力。缺了这三者中的任何一方,就无法形成合力。没有这种合力,是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更无所谓预防腐败和违法行为了。 

 

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民主政治的一个很好的先例

                               2008423

 

    近期,有两条新闻成了热点。一是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姚洋因为对“仇和新政”提出批评,因而受到昆明市委市政府的主动要求,并接受了市委书记仇和的款待。二是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和省长黄华华邀请网友“会面拍砖”。以本人对“拍砖”的理解来说,所谓“拍砖”在政治和社会事务领域里的意义就是直面批评,就是指名姓地批评。如果事情真的就是这样,那么这两条新闻就不仅仅只有新闻的意义和价值,而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个很好的事件。因为这两则新闻表明在中国社会中开启了民众可以进行不产生负面作用(即不被无理由地拒绝、不遭遇打击报复、更不被司法问罪)的批评省部级干部的先例,同时也是开启民主政治一个新的内容的范例

 

这当然不是说中国社会从来不存在对国家高层部门和高级官员的不产生负面作用的公开批评,但却是几乎没有直面地、指名道姓地批评国家机构和国家官员的现象,而往往是以“某某部门或机构”“某某工作人员”“某某领导干部”的方式进行不产生负面作用的批评的。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弱化了批评具有的效力。因为对国家机构的不直面的、不公开机构名称的批评,往往会因为没有人对批评的内容承担责任而被不屑一顾。而对领导干部的不指名道姓的公开的批评,被批评者完全可以假装不知道而不予理睬。

 

综观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应该从三个层次来看,一是相对高层的民主,二是基层民主,三是中层(即高层以下的具有直接管理权力的层次)民主。这三个层次的民主是相互影响的。如果相对高层的民主不发展的话,中层的民主根本就是不可能的。而没有相对高层民主和中层民主的发展,社会很难培育起具有普遍意义和根植意义的民主意识和民主氛围,那么基层民主(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企业民主管理等等)也就很难得到广泛的发展。而基层民主得不到良好的发展,社会就很难是和谐的社会。

 

相对高层的民主之所以重要,因为相对高层的民主或不民主具有上行下效的作用、具有放大效应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相对高层的民主不开放,中层就可以公开地拒绝民主;如果高层领导干部可以对民众的批评表示不满的话,那么中层领导干部就可以对民众的批评动怒;如果高层可以不公正地对待民众的批评的话,那么中层就可以将民众的批评行为当作刑事案件对待。这也就是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发生国家的合理政策难以下达、批评中层官员(包括村干部)会被动用司法力量加以处置和遭到严重的人身伤害的原因所在。

 

所以中国社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应该走“上下先行,挤压中层”的发展道路。也就是说中国社会应该先行开放相对高层的民主,同时积极地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用这两个方面发展的民主挤压和推动中层民主的发展。之所以应该开放相对高层的民主,因为这符合“榜样力量”的效应。如果在中国社会中,民众都可以对国家和政府的高层机构、部门、官员进行不产生负面作用的直接的、公开的、指名道姓地批评,那么国家和政府的中层机构、部门、官员还有什么资格、理由、胆量不接受这样的批评呢。

 

直接的、公开的、指名道姓地批评是民主的重要内容。民主的这一内容之所以重要,是与这一民主内容所内含的意义相关的。应该承认,民众的批评是民众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体现。而社会事务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公共事务,民众在公共事务问题上的出发点大多是善意的,他们的批评大多是针对不合理的政策、行为、存在而发的。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其合理性就体现在最少地存在不合理的政策、不合理的行为、不合理的存在上。所以针对民众的批评而减少不合理的政策、不合理的行为、不合理的存在,才能够使社会保持最大程度的合理性。而社会的中层又是能够在最广泛的层面上体现社会合理与否的层次。所以,如果说相对高层的民主是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的话,那么中层的民主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点,而基层民主则是民主发展的归宿。所以在民主政治的发展上,中国的高层应该率先开放,应该发挥榜样和示范的效用。

 

所以说仇和、汪洋和黄华华这些高级领导干部接受直接的、公开的、指名道姓的批评是开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新的范例。但仅仅是范例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将这个范例扩大,扩大到全国,扩大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突破口,使这样的民主在中国的整个中层社会中普遍化。这样才能够在全社会形成牢固的民主意识和祥和的民主氛围,才能够更好地发展基础民主,合理、民主、和谐的社会才有促成的条件和存在的保障。

 

民主存在的又一意义就是能够在客观上形成相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反对派。而反对派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批评。不论反对派的批评是恶意的、阴谋的,还是真诚的、积极的,只要是在法的范围内的、是有事实根据的,就都在客观上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执政党来说,反对派的批评有利于改变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执政能力和执政效果。对政府来说,反对派的批评有利于政府改正错误、改变(不利)形象和增加好的政绩。最终是有利于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合理发展的

 

当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是不需要西方社会那种反对派的。但反对派存在的意义在中国社会中是不会改变的。因此,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来说,中国仍然需要反对派。只是这个“反对派”也应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对派”。可以说,当民众在法的范围内、有事实依据地、真诚地对党的组织和政府提出公开的、指名道姓的批评时,民众就承担起了中国特色“反对派”的角色。这样的“反对派”更应该是有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的,是有利于帮助各级政府改正错误、预防错误和提升形象的。所以,中国的民主政治也应该从这一意义方面得到发展。而仇和、汪洋和黄华华这些高级领导干部接受直接的、公开的、指名道姓的批评从客观来说,就是在扶持民众这样的“反对派”,就是在创新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如果说仇和、汪洋和黄华华这些高级领导干部接受直接的、公开的、指名道姓的批评(或“拍砖”)表明昆明市、广东省政府是可以被公开地批评的,说明仇和、汪洋、黄华华这些高级领导干部是可以被指名道姓地批评的,那么其他的省市和国务院部委及其领导干部可不可以被公开地、指名道姓地批评呢?比如教育部和周济部长。

 

应该承认,在中国,教育领域是最显现政绩的社会领域之一。如大学和研究生招生人数成倍增长,大学城从无到有以至于全国开花,专科升本科如潮而涌,现代豪华校园的面貌日新月异校校趋之,高校评估一波推一波波波紧逼,西北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98%,……等等。但是,教育流域也是最具诟病的社会领域之一。即使是教育领域所显现的政绩,人们对其社会效果的评价也不全是正面的。如对豪华校园,郑强教授的评价是:“现代豪华的校园是对学生的双重毒害!”(见2008年4月11日中国青年报);如对大学评估,熊丙奇说“最近,一些大学为闯过本科教育评估关,而进行‘评估造假’”“所谓造假,实则是逼良为娼”“教育造假为师者组织学生造假,是比没有评估更坏的结果。无益于教育、受教育者不说,更破坏了道德底线,丧失了大学精神,贻害无穷。”(见2006年12月24日《新民周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尽管社会舆论对我国教育的批评最为广泛、最为深刻、最为尖锐,而我国的教育依然是我行我素,依然是诟病不断,依然是被人们在进行着新的批评的同时还重复着旧的批评。

 

    但人们批评只是现行教育中的现象。好象教育领域所出现的问题、所发生的现象、所存在的弊端与教育管理没有关系似的、与教育管理部门没有关系似的、与教育部门的领导者没有关系似的。好象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弊端都是自行产生的一样;即便是自行产生的,但它只要是问题、是不合理现象、是弊端,就应该有人来承担责任,就应该有人去制止、去消除。但是,在教育领域里,不仅旧的问题没有被制止、被消除,而且在不断地产生新的问题。好象仍然是与教育管理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人没有关系似的。

 

    这种状况是否与不涉及政府机构、不涉及官员的批评方式有关呢?如果是这样,如果人们对教育领域中的不合理现象的批评仍然是一种民主的话,显然这样的民主成为了纯粹形式的民主,成为了不管痛痒的民主,成为了可以置之不理的民主,成为了没有对象(机构、部门、管理者)的民主,成为了没有结果的民主,也就成为了不是好的形式的民主。

 

    所以,仇和、汪洋和黄华华这些高级领导干部接受直接的、公开的、指名道姓的批评是开了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新的范例,所以这样的民主范例不应该仅仅是范例,而应该是中国社会民主发展的突破口。只有这样,民主政治才能在中国社会中得到顺利地、良好的发展,才能产生民主可以产生的所有的良好社会效果

 

这里就反对派问题附加本人的一篇短文。

 

自立“反对派”如何

2007年1月6日

 

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成立以来,保持党的先进性、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是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新的、重要的政治理念之一。

 

但是,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呢?特别是使党的执政基础仅仅是建立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在民众的信任、信赖的基础之上?

 

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问题上,涉及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来看,政党监督制度和能够使政党监督制度真正存在的政党反对派的存在,无疑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因素。因为政党监督制度和反对派的存在能够产生两个不可缺少的力。一是来自政党外部的反对派的推动力。二是来自执政党内部危机感而产生的内在激力。正是这两种力使任何一个执政党不能不采取实实在在、切实有效的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的措施。

 

这就给我们的社会提出了一个问题,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党问题,适不适用于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可不可以为了自身的先进性、为了改善执政方式、为了提高执政能力、为了增强执政基础而自立“反对派”;可不可以在自立“反对派”的基础上建立政党监督制度?这些问题真的是一个需要做世界比较、历史回顾、未来预测的研究工作的。在这里,我只是提出这个问题而已。

 

说心理话,我也希望中国共产党能够在没有“反对派”的情况下,党的先进性的保持、执政方式的改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执政基础的增强能够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是党自身完全可以做、可以做好的事。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是,如果这些事不是自然而然的理想结果,是党自身很难做,甚至是自身做不好的事呢?因为这里涉及到“规律”的问题。

 

就权当我是庸人自忧吧。

 

                                                       2007112

 

 

    近日看到一则消息,不由使人有所联想。而所联想之果又似乎很有意义。在我看来,如果我这里的设想是可行的话,那么这一设想的实现完全可以构成世界独特的、人类独创造的、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和民主体制。于是便写了出来。

 

这则消息就是郑州市所出台的一项地方法规规定《新闻单位应依法监督公职人员》。这似乎是我国第一次以法规的方式所表示出的新闻舆论单位可以监督公职人员的表述。由这一则消息使我们可以联想到些什么呢?对我而言,首先想到的是,郑州市所制订这一地方法规是有勇气的,是政治民主法规化的体现。如果这一法规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无疑是迈向政治民主化的坚实的一步。其次让人想到的是,新闻单位仅仅监督公职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我们不讨论新闻单位是否能够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中国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一样,不是由公职人员执政的,而是由政党执政的。社会为什么要有监督?说到底是为了使政权运行得更好。而要使政权运行的得更好,最后还是取决于执政党能够更好地执政。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即便这种监督是可以实施的,是有效的),那也只能使公职人员个人提高一些素质、提高一些职业道德水平而已。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不能代表执政党、不能左右执政党的思想路线、不能改变执政党的决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不能等同于对一个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作用的政党的思想、意志、方向、路线、行为的监督。而且,如果公职人员(如我们社会中的党的组织中的一把手,政府中的一把手;企业党组织中的一把手,企业管理层中的一把手;等等)超越了个人的权限而代表了执政党、凌驾于了执政党之上,那对这一部分公职人员的监督就成为了不可能。当对一部分公职人员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对整个公职的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在监督问题上,比较而言,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是第二位的,对执政党的监督则是第一位的

 

如果从监督的效果来说,世界上通行的多党制、两党制就是有意义的。因为实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社会具有的社会监督,不论是任何政党执政,都必然是对政党的监督。而对政党的监督,实际上就包含着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或者说,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就是对执政党的监督。从现象上来看,甚至从政党存在的目的来看,实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社会中的执政党是不断交替变化的。但对执政党的监督则是不变的,政党监督制度是必然存在的。有对执政党的监督存在,就有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存在,也就有监督形式、监督方法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有社会民主的存在,有民主政治体制的存在。那么反过来看呢?如果没有对执政党监督的存在,会不会有真正意义的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那些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存在呢?又会不会有社会民主的存在呢?又会不会有民主政治体制存在呢?社会所倡导的民主监督又会不会得到真正的实施并发挥真实有效的作用呢?这是必然要成为问题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通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社会中,获取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是政党的必然要求。而执政党的变化也是一种必然性。甚至,并不是所有的政党获取执政地位的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合理发展的,并不是所有的获得了执政权力的政党都是有执政能力的,也并不是由执政党所选任的官员都是奉公克己、廉洁自律的。但是,这一切都是可以在真正的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和政党监督中得到改变的这也就是说,对一个社会来说,对一个欲意趋向于合理发展的社会来说,政党监督和围绕政党监督而建立的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是绝对必要的。而社会是不是存在两党制和多党制则是次要的。如果一党制根本无法建立起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那么多党制和两党制就是必要的。如果一党制同样可以形成实质性的、有效的对执政党的政党监督,可以建立起实施政党监督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那么多党制和两党制就是次要的,甚至是不必要的

 

现在,我们可以将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党监督(当然主要是对执政党的监督)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二是,一党制是否可以建立起实质性的和有效的政党监督制度、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

 

我想我们不必要再以西欧和北美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只要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就可以充分地说明第一个问题。自韩国推翻了军事独裁政权以后,政党监督制度开始发展起来。政党监督制度当然是由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来表现的。韩国的政党监督制度、社会民主、政治民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时期并不长,但却使韩国在政府廉洁、政府的社会管理效率、社会风气、民族精神、社会生产力方面大为改观。尤其是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面,表现出了极大地创新性和创造性。大有赶上日本和西欧的态势。对我的台湾地区来说,国民党曾经是实行独裁统治和一党执政的。自蒋经国开放台湾民主政治以后,台湾地区的政党纷纷建立起来,社会民主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主政治体制开始形成,实际上也就构成了对执政党的政党监督制度。正是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和政党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方式被改变了。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再依靠的是从大陆劫掠的雄厚资金,而是在社会民主作用下的对经济发展规律的遵循,是政府的社会管理效率,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作用,是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自身的趋于廉洁。虽然社会民主也导致了国民党自身的瓦解和分化,导致了具有台独倾向的民进党上台执政,对中华民族的和平统一造成了障碍。但政党监督制度所具有的消除独裁统治的作用、对国民党的清洁作用、对民众心情的解放作用、促进政府廉洁的作用(当然这种廉洁是相对的)、推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社会风气的作用则是不可否认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曾经的亚洲四小龙,应该说是与政党监督制度、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的形成、建立、发展密不可分的。而不能视为是互不相干的关系。虽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存在着种种弊端,但在政党监督制度的作用下,在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政党自身的进步、政府的廉洁、腐败的减少、民风的端正、社会的创造和创新精神、社会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社会和人的文明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那么在一党制的条件下,又是否可以建立起政党监督制度,和体现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似乎可以以日本为例。当然了,本性质上说,日本社会是多党制社会。但是从实际状况来说,日本又可以称之为是一党执政。因为在日本社会中,虽然也有过其他政党执政的历史,但这个历史是短暂的。因此可以说,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日本社会一直是自民党一党执政的。为什么日本社会可以形成自民党一党执政的态势呢?当然不是由宪法决定的,也不是由自民党的独裁决定的,更不是由自民党自身的先进性决定的。因而只能是由日本社会存在的政党监督制度决定的。是在日本社会的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体制的作用下,日本民众通过对日本自民党和日本自民党的执政过程、执政效果的监督,而对日本自民党一再选择。

 

这些事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想,能够说明三个对政党、对社会、对民族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一是,政党监督制度对政党自身的进步、或者说保持政党自身的先进性是至关重要的。二是,政党监督制度能够使政党在民意的基础上赢得或保持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三是,政党监督制度甚至可以使执政党在民意的基础上保持一党执政的执政地位。而这三个重要意义是从由宪法决定的多党制的社会中表现出来的。

 

那么这样三个重要意义又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呢?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否对由宪法决定的一党执政的社会具有实际意义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能否在由一党执政的社会中建立起政党监督制度,却并不是一件说了就有的事。而没有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尽管宪法可以规定一党执政的社会政体,但没有政党监督制度与有政党监督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却必然是相反的。宪法对一党执政的社会政体的规定并不影响没有政党监督制度必然要产生的结果。这些结果就是,政党自身无法进步,甚至于走向堕落;执政党失去民众的信任;执政党失去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宪法被迫修改为多党制。苏联和东欧的政党和社会经历的就是这样一种演变。在没有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条件下,这样一种演变似乎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尽管在中国社会中,真正的政党监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而中国共产党依然具有牢固的执政地位,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上述演变必然性的存在。因为这种必然性在某些方面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如一些党的地方组织的堕落;如由于党的地方组织的堕落、腐败、违背民意、缺乏领导力导致的民意的不满和丧失民众的信任;因为地方党组织的问题、或因为社会中依然存在的老问题(如腐败问题、国有企业在福利和收入上的特权问题等)、和产生的新问题(如教育问题、如民众医疗保障问题、收入差距扩大问题等)而波及到了民众对党的信任问题(尽管这种信任问题是处于潜在状态的)。可见,缺乏政党监督制度必然产生的不良后果与存在政党监督制度必然产生的积极效果一样,都是必然要产生的

 

那么,苏联和东欧为什么没有、或者说不能建立起政党监督制度呢?这就涉及到了政党监督制度的本质和现象问题。无论是从政党监督的现象来说,还是从政党监督制度的本质来说,政党监督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设立政党反对派。这无论是对执政来说,还是对在野党来说,都是如此。在野党是执政党的反对派,执政党是在野党的反对派。政党监督行为,就是政党反对派的行为。政党监督制度所能够产生的那些重要意义,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政党监督的反对派的行为结果。这也就意味着,有实施政党监督制度的反对派的存在,才可以促进那些希望自身进步的政党的进步;进步了的政党才能获得民众的信任;获得了民众信任的政党才能获得或巩固执政地位;获得了自身进步的政党的执政,才能使社会的发展趋向于合理的发展,才能使民众获得较多的和公平的利益

 

由次,我们可以给政党监督制度的存在下这样一个定义:政党监督制度的存在也就赋予了政党的反对派存在的地位。尽管政党的反对派身份的本意并不是为了促进其他政党的进步,但这种客观作用却又是无法否认的。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在执政期间,之所以不能建立政党监督制度,一是过于自信。以为共产党的先进性是天然性的东西,是不会变化的东西,是可以永远存在的东西。二是,由于前一原因,因而看不到政党反对派的存在对自身进步的作用。三是,将政党反对派看得过于可怕,似乎只要共产党有反对派存在,其目的必然在于夺取执政权力。因而将政党反对派与反革命、反动派划等号,必将其置于死地。正是由于这样的心理和观念的存在,苏联共产党和东欧共产党是绝对看不到政党监督制度和实施政党监督的反对派存在的积极意义的,是绝对不容许政党反对派(而不是反动派)存在的。其结果是害了自己。

 

那么,我们在这里说到政党监督制度、政党监督的意义、政党反对派存在的意义有什么意义呢?我不想隐讳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为了使政党监督制度能够充分地促进中国共产党保持自身的先进性、促进中国共产党的不断进步、不断地增强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在民众信任的基础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有效的监督制度的作用下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使中国社会能够获得合理进步文明的全面发展、使民众获得公平合理的利益、使中华民族和每个人的存在都是文明理性有精神的,中国共产党可不可以自立“反对派”?如果承认政党“反对派”的积极意义,承认政党“反对派”的存在是必要的,承认政党反对派的存在在两党制、多党制社会中是一种必然,那么在一党制的社会中,要想存在政党“反对派”,就只能取决于执政党自立“反对派”了。当然了,这个自立“反对派”是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上的。即,中国共产党自立“反对派”是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一规定的,是丝毫不意味着对宪法的突破,也不容许对宪法的突破;中国共产党自立的“反对派”是带引号的,是不谋求执政地位的;作为中国共产党“反对派”的应该是希望中国共产党不断进步的、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特定的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反对派”,当然是以中国共产党为监督对象的;作为“反对派”就可以使用一切具有政党监督制度的社会中政党反对派所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对执政党和由执政党组成的政府及官员的执政行为、执政业绩的评论、评价和抨击。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方式,是不存在真正的“反对派”的。当然也不会有只有在政党监督制度和“反对派”真正存在条件下才会有的积极效果。

 

说到在中国社会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反对派”,不仅使人想到了1957年那一场运动。这一场运动实际上表现出了党对“反对派”的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从党发出号召,让人民群众对党、对党的作风、对党的工作提意见提批评的角度来看,党是要建立一个由人民群众组成的“反对派”的。如果向党提出意见、提出批评能够常态化的话、能够走向法制化的轨道的话,那么政党监督制度和履行政党监督的“反对派”就会形成,党也就会避免1957年以后所发生的一切错误。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就会完全改变,中国社会的发展就完全是另一种状况,中国共产党自身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执政能力上、执政方式上也完全会是另一种状态。而从由向党提意见提批评转向反“右派”的角度来说,则使中国社会建立政党监督制度成为了不可能,使可以使政党监督有效实施的“反对派”的形成成为不可能。于是便有了从“反右”斗争开始的一系列的思想错误、决策错误、不科学不合理的执政方式和社会后果,有了“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九十年代形成的难以抑制的腐败发展、无法控制的不正之风的发展、思想的涣散、信念的丧失、作风的浮躁浮夸、社会发展方向的不明确等等问题,有了给党在新的世纪进行新的发展的巨大障碍。而党内的这些问题又必然通过党的执政、政府的社会管理反映在社会中。比如教育的异化问题、比如国民素质低下的问题、比如道德的失落问题、比如民风问题、比如社会风气问题、比如人性问题、比如社会公正问题、比如社会公平问题……。

 

所以,中国社会是需要建立政党监督制度的,是需要一个“反对派”的,是需要“反对派”可以使用的评论、评价、抨击的方式的。建立起了政党监督制度,形成了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反对派”,除了可以起到促进中国共产党的进步、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改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取得优秀的执政业绩、取得民众的持久信任、推进中国社会趋向于合理文明的发展、促进人的趋向于理性文明的全面发展、获得值得信赖的执政地位这些必然性的作用外,还会形成连带的、具有中国独创意义的官员形成制度和体制。这种独创的官员形成制度和体制之所以可以说是独创的,是因为它既不是民主社会的普选制的,是消除了普选制弊端的(应该说竞选制、普选制是非常不适应于我们民族的。如果在我国实现竞选制和普选制,其弊端将比我国台湾地区更严重、更恶劣)。也不是我们社会已经习惯的任命制的,同样也会消除任命制的弊端。而应该是一种民众选择和党的选择相结合的新的制度和体制。

 

在政党监督制度的作用下、在“反对派”的作用下,还可以起到促使各级官员洁身自好、清正廉洁、更积极地承担主动性社会责任、更少官气、更亲民、更平民化的官员结构和为官传统。而这种官员结构和为官传统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突出体现(想一想,一个村支书、一个村主任就可以高人一等,就可以高高在上,就可以作威作福,就可以不屑与民为伍。那都是什么时代的事啊)。

 

既然如此,我们党为什么不可以建立政党监督制度呢?为什么不可以自“反对派”呢?

 

当然,中国也完全可以在不建立政党监督制度、在没有“反对派”的状况下进行运转。党中央仍然可以不断地提出新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发展理念,去改变地方党的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思想观念。可是,在没有政党监督制度和配套的社会民主、民主政治体制的状况下,地方党的组织领导人和政府官员出于种种原因,不实质性地接受中央提出的理念又怎么办?确实,自一届党中央成立以来,中央提出了不少的新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发展理念。可是,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的、九十年代发展成为势头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腐败的领域在不断地扩展,国民素质低下的状况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社会风气不正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公款消费成为越来越严重的财政负担、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民怨没有减少的迹向……(所以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对我国社会在新的世纪的发展设置了巨大的障碍)。这不能说党中央没有努力,也不能说党在社会发展的理念上仍然是模糊的和不坚定的。而这些问题之所以仍然存在、仍然难以解决、甚至有所发展,不能不与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政府官员有关。不能不与我国社会缺乏政治民主体制相关。而政治民主体制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政党监督制度问题。没有对政党的监督制度,对地方党组织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的个人监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二者是实质上被划了等号的。因此,直到现在,党还只能依靠党的自我监督。更确切地说,是依靠中央纪委对地方党的组织和官员的监督。而中央纪委的监督也只是集中于个人腐败行为方面而已。所以,即使中央仍然可以不断地提出新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发展理念,但是在没有政党监督制度、没有“反对派”的状况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前景仍然是难以预测的。我们当然希望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没有“反对派”的情况下,能够使我国社会的发展出现奇迹(当然是包括社会的、政治的、人的、民族的在内的全面发展)。但这种出现奇迹的状况有没有必然性呢?我想,没有人敢于做出肯定的答复。如果不存在这种必然性,那么我国的社会发展就仍然是走一步看一步的应对式发展,而不是在一条既定道路上的有保障的满怀信心地发展。

 

应该承认,在我国社会中,建立政党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自立“反对派”是一个两难问题。因为不这样做,中国社会中的很多问题真的很难解决。如果这样做了,在感情上是很难让人接受的,在实践的难度上更是不可想象的。甚至有没有人敢于对共产党监督都是一个问题(因为1957年的那一场运动给人的印象和影响太深了)。但是,如果我们确立这样几个原则,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这几个原则是:宪法原则。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可动摇的原则明确政党监督的界限,做到既不违宪,又不破坏政党监督制度;理论在先原则。即对政党监督制度、政党监督的方式方法、政党监督制度的维护等等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党内思想统一原则。即,使全党能够从党的自身的健康、进步、提高执政能力视觉出发,从国家前途、民族前途(总不能让我们民族的素质——当然也就包括官员素质、知识分子素质、企业家素质、白领素质、私营业主素质——低下状况、缺乏积极健康的精神的状况、思维能力的释放异化走偏的状况长期存在下去吧)、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视觉出发,用理论研究成果来统一党内思想;实践上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长期性原则。即不能操之过急。要做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完善的制度、体制、良好传统的打算。

 

真的,完全可以相信,如果在中国社会中,最终能够建立和形成完善的政党监督制度、民主政治体制、理性的“反对派”、政党监督和民主政治传统,无疑是给中华民族的复兴、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条件和最强大的推动力。在这样的条件下的中国社会的发展,不仅是富强的、强大的,也是合理的、和谐的,更是誉美世界的,是人类表率的。要使中国社会成为这样的社会,就需要从今天做起,从建立政党监督制度做起,从中国共产党自立“反对派”做起。如果我们从今天做起,中国社会的发展是会迎来那一天的到来的。

 

从《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些什么?

                             2015726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期发布了一项题为《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200873日的中国青年报对此报告进行了介绍。那么我们从这个报告(当然是局限于中国青年报对此报告所介绍的范围内和这个报告本身的范围)中能够看到些什么呢?为了推进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党内民主、党内监督的发展,有必要借助于对这个报告的感悟而做一些简略的分析。

 

    1、党内监督与社会民主与民主政治成熟度的相关关系

 

这一报告给我们的第一个印象是,报告的作者们是在抛开社会这个存在、这个环境、这个条件而孤立地研究党内监督问题。当研究者是这样研究“党内监督”问题时,就已经决定了这一研究必然是失败的,决定了研究出的“成果”是没有实践意义的。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因为党内监督与社会民主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因为党内监督的实现程度实际上是社会民主政治成熟度的反映。实际上党内监督问题就是党内民主问题,即党内通过党内民主进行自我监督的问题。而社会民主在很大的程度和意义上就是从党、特别是从执政党的外围对党进行监督的问题。而外围的对党特别是对执政党的监督包括公民个人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他党或在野党的监督、本党党员的监督。因此党内监督与社会的关系是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问题,是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问题。

 

在这个关系中,存在着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谁决定谁的问题、推动谁的问题。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起了近期流行的一句话,即: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尽管这句话的愿望是良好的、是充满理想色彩的,但却是违背事实的,是不可能成立的。综观中外社会的历史,能够证明的都是社会民主在先并推动党内民主、是社会监督在先并推动党内监督。而绝不存在在社会没有民主的时候执政党内却是民主的、也绝不存在在社会没有监督权利的时候执政党内却是有监督权利的这样一种矛盾的社会现象的。实际上,我在我的《自立“反对派”如何?》的文稿中就对这种相关关系进行了实例分析。其实,这种相关关系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也是可以清晰地看到的。

 

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并不是独自存在的党。除了各个具有独立性的民主党派外,中国共产党还面对着势力最大的反动党——国民党。国民党的存在在一定的意义上并不只是共产党的反动党,也是共产党的反对党。因为中国社会中有着这样一些党,也就在共产党的外围构成了对共产党的“监督”(即便这种“监督”在国民党来说是对共产党的剿灭)。正是这种“监督”的存在,在促使着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发展。而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内容包括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问题、党的革命的方向问题、党的革命的方法问题、党的路线问题、党自身的先进性问题、党自身的危机问题、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党的作风问题、党员的思想作风问题等等。在延安时期,毛主席下令处决因为恋爱而枪杀一女青年的经历过长征的党的高级干部,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存在着党的外围监督的结果。因为“大家都在这个问题上看着共产党”就是一种社会监督。

 

社会民主、社会监督为什么会促进党内、特别是执政党内的民主和监督?因为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所涉及的内容和对象都是成为问题的问题,因为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所涉及的那些成为问题的问题会在党内形成党的意识(包括党员的对党的意识)和党的危机意识。这些意识包括党为什么要革命、党为什么要争取执政地位和权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内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党还能不能继续存在下去……。正是这些意识会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会激励那些有着这些党的意识的党员开展党内监督。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后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按照本原的马克思主义来建立和发展社会民主,不是通过社会民主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是根据“专政理论”来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专政来巩固执政权力。而专政与民主是根本对立的。专政行为和专政体制即是超越、凌驾和排除法的行为和体制的,也就是对民主行为和民主体制的超越、凌驾和排斥,因为民主与法是一体的。这又是因为法是理性民主的结果。而超越、凌驾和排斥法(这个法当然应该首先是公正合理的法,是有效的法)的专政的实质就是对民主的超越、凌驾和排斥。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建立起比资本主义社会更进步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民主体制和社会民主环境,反而建立的是对社会民主具有扼杀和排斥作用的专政体制,这样执政党首先失去的是党的外围的监督,执政党就发现不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这样一来,党的意识和党员的对党的意识以及执政党的危机意识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没有党员会再去进行党内的监督。特别是当这样的监督与所谓反党、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反领袖(而反领袖的范围又会扩大到反对党的地方组织领导人的范围)挂钩的时候就更是如此了。当执政党既失去了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又失去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时候,对执政党的评价就只有执政党的自我评价了,而且是代表党的现实中的党的领导人(包括地方党的组织的领导人)的自我评价了,这种评价当然是“一贯正确”,而一贯正确的党还需要民主和监督吗?当然是不需要的了。于是,根据“越来越”的规律,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无论是社会范围还是党内范围,存在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直至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和中国社会主义的重大变革。

 

确实,从社会主义的历史中,我们还没有看到虽然社会没有民主和监督而执政党内却有民主和监督的社会现象。因为这种社会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当《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报告的作者在报告中排除社会民主、社会监督而孤立地谈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时候,他们显然是在说着一些无法实现的空话而已。

 

所以,要想实现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就必须稳步地发展中国社会的民主政治,就必需积极推进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就必须鼓励党员通过社会监督来对党进行监督,就必须在这种监督中增强党的党的意识、增强党员的党的意识、增强党的危机意识、增强党和党员认识党自身缺陷的意识,才能为实现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而仅仅有这个良好的社会条件仍然是不够的。之所以如此,还因为以下原因:

 

    2、实现党员监督权利需要建立起党的全新的组织方式和体制结构这个基础。

 

《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列举了阻碍党员监督的五个障碍。应该说,报告的作者对这五个“障碍”的发现和分析都是准确的。那么,如果消除了这些障碍就能够实现党员监督权利也是符合逻辑的。但是,我们没有看到作者就这五个“障碍”为什么能够产生进行的分析和研究,也没有看到作者对如何消除这五个“障碍”所进行的分析和研究。作者抛开了这两个问题而直接提供了求解党员监督的六条对策。而我们在看了这六个对策的解释和分析后,我们发现,报告的作者所提出的这六个对策,其实还是影响党员监督权利的问题。如,在现实社会中,党员为什么没有“零容忍”态度?为什么党务工作会披上神秘面纱?为什么党员监督会表现为“作秀化”?为什么“一把手”难以作为重点监督对象?为什么党员监督不能“深入”到“日常生活层面”?

 

由此,我们从这个报告中还看到的是,由于不去解决形成阻碍党员监督的障碍、由于把影响党员监督的问题本身当作了求解党员监督的“对策”,这个报告陷入了总逻辑的混乱,又是在说了一些无法实践的空话。

 

即便我们放开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这个影响和决定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条件而单独地谈实现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障碍,或者说是怎样的基础在决定着党内的不民主和党内的无监督的形成和发展?不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不要说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仍然不能建立起来,而且还会影响到党员从党的外围对党的监督,会反制社会民主、社会监督对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积极影响作用,使社会民主、社会监督与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形成巨大的社会矛盾,这将是非常不利于党自身的发展与进步的,也是会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的

 

可以说,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体制、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这就如同土壤是植物存在和生长的基础一样,没有基础的存在是不可思议的。报告的作者所揭示的阻碍党员监督的五个障碍和名为对策而实为问题的六条“对策”之所以发生、存在和发展(即相对历史来说这些问题表现得越来越严重),当然不会是无根的东西,不是说把它们铲除了它们就可以不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只要决定它们形成、存在、发展的基础不改变,这些“障碍”和“问题”就是必然要存在、要发展的。那么这个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党的现行的组织方式和体制框架。这些障碍和问题就是在党的现行组织方式和体制框架内逐步形成的、逐步严重的,甚至是在党的现行组织方式和体制框架内必然形成的、不能不形成的、以“只能是这样”的结果形成的。因此,在不改变党的现行组织方式和体制结构的状况下,这些“障碍”不仅不可能自行消除,而且用强制的方式都难以消除,甚至还会继续严重下去。因此,不谈改变党的现行组织方式和体制框架来讲谈消除阻碍党员监督的障碍,是毫无意义的,是消除不了阻碍党员监督的障碍的。在消除不了阻碍党员监督的障碍的前提下谈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岂不是在讲白话、废话吗!

 

所以,欲想实现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就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民主、社会监督和民主政治的同时,改变党的现行的组织方式和体制结构这个基础的存在。有了新的基础,才能够在这个新的基础上生长、存在和发展包括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在内的一切好的存在,才能与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才能在良性循环的动态中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党自身的发展,党才能获得坚实的执政基础,才能实实在在、塌塌实实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里,恕我不能就改变党的现行组织方式和体制结构进行更具体的阐述)。

 

    3、从这个报告中我们看到是会是怎样一幅景象?

 

由于这个报告在逻辑上的混乱、由于这个报告没有可实践的意义、由于这个报告说的是一些空话和绝对真理的话因而根本无助于改变党内无民主党内无监督的状况,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从这个报告出发,我们看到的只能是:党内不民主和党内无监督的状况将一如往常、甚至越来越严重;社会的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将一如往常、甚至越来越严重;中国社会仍然是令人深恶痛绝的不良风气和腐败与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并行;显露的、爆发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交错存在;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与党内不民主无监督的严重对立;一些党的地方组织和有权力的党员仍然在败坏着党的执政基础、在制造着党的执政危机、在动摇着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意识和党员的党的意识仍然极度缺失;……。

 

好在这个报告是没有实践意义的,好在社会是不可能依照这个报告“走路”的,好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是不可能按照个报告所展示的模式进行的,好在这个社会是不可能体现这个报告所内含的存在景象的,好在我们看到的这些只是从这个报告中看到的而不是从实际看到的。所以,我们能够从社会中看到的是:在党的新的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在从无到有、从偶然到普遍、从含蓄到公开、从轻度到深度地、从特别的人到普通群众发展着,民主政治已开始起步;广大的普通群众和党员正在借助社会民主从外围对党进行监督;虽然党内不民主、党内无监督在与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发生着冲突,甚至是阻碍着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的发展,但却阻挡不住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发展的势头(更何况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的发展是党中央指出的方向、有党中央在支持着);这种外围的监督使越来越多的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身份的高级领导干部)看到了一种危机,逐步在形成一种党的新意识(这是相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革命意识”而言的一种意识。这些意识包括“执政为民”意识、依法执政意识、社会的合理公正正义意识、科学发展的意识、执政党执政地位危机的意识、通过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意识、党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先进性意识等等);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正在促使党形成党的意识,有越来越多的党员开始具备党的意识;在一系列新的党的意识的促进作用下、在对党的外围监督的推动下,党内的监督被提到日程上来、被重视起来;社会民主和社会监督的发展势头正在撬开压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身上的盖子。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党是会改变自己的存在基础的,正常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也就一定会建立起来的。而社会的和党的这种发展趋势,完全是社会发展必然性的使然,是社会发展规律的使然,是党中央正确引导的结果,而与《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这类的报告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这类报告讲的尽是空话和绝对真理,因为这类报告没有可实践性,因为这类报告所内含的是我们上述所说的那些存在。(但是,由于党的组织方式和体制框架的没有改变,因而又抵消着党的外围监督在推动党内监督意识和监督实践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制着社会民主、社会监督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这是中国社会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着的一个极大的矛盾,是必须正视的矛盾。)

 

4、我们从《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想到的

 

我们从《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的报告中看到了上述种种,那么我们又能够这一报告中想到什么呢?由于中国青年报在介绍该报告时特别指出:该报告是由社科院提出的,“是‘我国现阶段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成果之一。”由此我们想到的是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机制问题。

 

我曾经就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一个建议。在这个建议中,我把我国现行的社会科学研究机制比喻为“期货买卖”。即国家先行支付一定的货币买下还没有“生产”出来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社会科学研究机制中的“期货买卖”与商品的期货买卖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商品的期货买卖失败了,买方虽然遭遇到亏损或得到的是质量低劣的商品,但毕竟还是有所得。而在社会科学研究的“期货买卖”中,买方(往往是国家)很可能得到的是没有丝毫价值的所谓“科研成果”,等于什么也没有买到,等于把“货款”白白送给了“卖家”。所以我建议,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机制应改“期货买卖”为“现货买卖”。即国家用货币“收购”(包括后支付科研经费和对优秀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那些最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既包括国家发标的研究课题,也包括学者自由的研究课题;既包括正面的研究成果,也包括有参考价值的“反面”研究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才能出优秀的有价值的有实践意义的社会科学成果(而作这种判断是不能以人和单位的身份、地位、学历、名望、资历、头衔为依据的),才能产生我们自己的大师和思想家,才能在我们的社会中支起社会科学这根擎天柱(当然这根擎天柱更应指整体的文化,但这个文化又必须是以社会科学为核心的。社会的另一根擎天柱是经济势力),我们民族的进步意义和文明意义的发展才是全面的、安全的和有保障的,我们的民族才能够真正地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是真正受人尊敬的、有马克思主义影响力的、有社会主义影响力的民族、国家和社会。

 

如果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机制不改变,依然坚持“期货买卖”的机制,那么像《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好象还有前不久遭人诟病的所谓“中国人幸福指数调查”、什么城市的发展已超过发达国家等等)这样对党的建设、对社会的合理发展没有多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就仍然是普遍性的。这对我们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科学本身的发展有什么意义呢?国家还要花多少冤枉钱在这种意义的社会科学上呢?

 

最后,我想申明一点的是,我的这篇文稿显然是言辞激烈的。不过这不是情绪激动的结果。有时候,要想把问题说明白,就不能顾及到言辞的技巧。否则,就会落入说空话、说套话、说模棱两可的话、说八面玲珑的话、说没用的话的俗套之中。对此,希望能够看到这篇文稿的人们能够给予理解和谅解。

 

中华民族不醒的现实原因

2011217

 

我曾经写过一篇《中华民族的不醒,难道是一种天意?》的文章。文章对我中华民族的不醒深表痛惜。文章也分析了导致中华民族不醒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

 

那么,对现实来说,中华民族又是否开始醒了呢?这就需要对“醒”的含义进行定义。中华民族的醒与不醒,是要由社会的合理性、公民的素质、国民的精神状态这样的非物质文明和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这样的物质文明来体现的。

 

国民低下的素质、诚信的缺失、权欲熏心、物欲横流、急功近利、投机取巧、损人利己、飞扬跋扈、无凝聚力等等社会现象显示着我民族在非物质文明方面的不醒。而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则显示着我中华民族在物质文明方面的不醒。

 

中科院副秘书长潘晓峰在总结我国科技界中的突出问题时说,科学界的“原始创新能力不够,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由于国内科学家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我国科学界不断追踪国外的先进方向。结果是我们做出的成绩越多,越能为对方的理论创新提供有力佐证,人家得诺贝尔奖越快。”

 

那么,为什么我国“原始创新能力不够,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国内科学家提出问题的能力不强”呢?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国青年报那里去寻找答案。

 

中国青年报2011214日发表的毕会成的文章《辞典式教育的危机》中说到:“因为我们在奥赛上的成功会强化我们对辞典式教育模式的认同,掩盖其与时代严重脱节的危机,从而拉大与通向诺奖现代教育理念的距离。到美国插班读小学的中国孩子个个堪称天才,他们在当地学生还依赖手指头的自然个数进行四则运算的时候已能靠熟记乘法口诀得出答案了。然而,到高二、高三的时候,这些记不住乘法口诀的美国学生已经在使用磁性量子细胞自动取代晶体管了,已经在建立能源转换实验室了;到了大三、大四的时候,当我们的清华学子把十亿中国人中最优秀的智力投入到牛津英汉大词典的背诵时,美国常春藤名校的学生们已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了,剑桥大学的学生们已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了。”

 

哦,原来中华民族的不醒,完全是由中国式的教育导致的。

 

可是,即便已经这样了,我们从央视还看到,中国的孩子的母亲们,为了不让她们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仍然在在把这种“辞典式教育”向前推进着,已经推进到孩子的两三岁,甚至两三个月了。她们自以为这样做是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可她们却不知道,她们的这种教育是在扼杀整个民族智慧的释放,是在使中华民族不醒的太平上施加砝码。

 

这样我们也就明白了,中华民族不醒的原因就在教育。而这个教育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由社会的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构成的;二是由由家长(特别是女性家长)把持的教育构成的。

 

无论中华民族中的智慧基因多么优良,只要中华民族所遭遇的教育没有改变,中华民族就注定不醒。

 

 

                药家鑫死了,可问题依然存在

                                201159

 

    药家鑫终于被处以了极刑。

 

    在药家鑫拘押审判期间,大多数网友是极力主张判其死刑的。这倒不单纯地是因为人们多么地主张正义,而实在是药家鑫的犯罪手段太残忍,犯罪理由的不可思议。

 

    而在决定对药家鑫执行死刑时,又实在是不忍心看从提监到执行死刑的那个新闻的过程。尤其是看到药家鑫在死刑书上签字时表露出的一个青春面孔对生命的留恋情景,又真是于心不忍。我看电视更多的是看新闻。但每每看到这一新闻的再播,我就赶快将屏幕换到其他的频道上,而绝不再多看一眼。

 

    这一案件虽然已经落幕了,而由这一案件所关联的问题却没有退去。

 

    看到药家鑫那一青春的面孔,真是难以相信,这样一种面孔的人,竟然会是以那样残忍的手段置他人于死地的人。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谁会是、或者谁将是杀害他人生命的人,是无法凭面孔来判断的。但是,如果我们纵览世界范围内的杀人案件,排除某些特殊因素(如集体犯罪等)对杀人者具有的支配作用外,我们可以断定的是,平常人是不会杀人的。而杀人者大多具有性格的因素(如性格的阴暗、乖戾、暴躁),具有思维怪异的因素(如视杀人为乐趣、视杀人为游戏、以杀人获取感官刺激),是长期对社会不满的人,是累犯惯犯。因此,这样的人在杀人之前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精密策划的,因而往往是有蓄谋的。

 

    那么,药家鑫属于那一类人呢。显然属于平常人。这样,平常人杀人就不能不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我们把视觉放在世界的范围内,除了过失杀人外,平常人杀人的现象是很少的。可诸如药家鑫这样的平常人杀人的事情在中国社会中并不少见。如因为情爱杀人,如因为婚恋杀人,如因为嘴角杀人,如因为嫁妆彩礼杀人,如因为债务杀人,如因为家庭矛盾杀人,如因为嫌吵闹杀人,如因为不值一提的矛盾冲突杀人,如因为零用钱杀人,甚至因为被人看一眼而杀人,等等,等等。如果就平常人杀人案件将中国与发展中的国家相比、与欧洲国家相比,中国社会中的平常人杀人案件的比率可能都处于较高的水平。相对于平常人不应该杀人和平常人杀人只应该是极个别极个别的个案来说,平常人杀人在中国应该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在一般国家很少存在的问题。真的,关于平常人杀人的案件,我们看到和听到的太多了。而人们也往往将平常人杀人案件都归类于杀人案件。这样就掩盖了平常人杀人的特殊性,就忽视了对平常人杀人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显然,这是极不利于消除这种不应该存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

 

    平常人为什么会杀人?这应该从平常人为什么不应该杀人、不会杀人这里说起。平常人为什么不应该、不会杀人,这应该有两个基本原因。

    

    一是在社会和人尚处于愚昧和落后状态下,人及其思维是受教义(包括中国的礼教)、乡规民约、民风习俗甚至是私刑制约的。而教义、乡规民约、民风习俗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相互交往关系中,为避免矛盾冲突的发生而制定的。一般来说,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无论人们是否有清醒的意识,是否是理性的,是否有很高的精神境界,是否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只要遵守了教义、乡规民约、民风习俗,就不会发生矛盾冲突。在教义、乡规民约、民风习俗的熏陶下,在人的传代过程中,人们或者是为了避免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或者为了避免遭受私刑,往往是会遵守教义、乡规民约和民风习俗的。

 

二是人处在进步社会和文明状况下,人们会接受很好的人文素养的教育,特别是会接受关于生命的本质、生命的价值、人身的独立这样的人文知识的教育,会接受不断创新的社会意识的教育,会接受法制意识的教育,会接受民主和平等意识的教育……。而不断地接受这些教育的人们又会形成一种理性思维、友好交往、敬重生命、人身独立、相互尊重权利、依赖法治、认可他人的利益的社会氛围和行为习惯。这也就是说,在进步和文明状况下,人们的意识和行为是受自我的一种清醒支配的,因而是理性的,是完全排斥了本能和无意识这种非理性支配的,也就是现代文明的。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农村会发生群体偷窃、群体抢劫、群体造假、群体卖淫、群体制贩假证、群体生产有毒食品、群体走私、群体贩毒这样的奇特社会现象。我们也不难理解中国为什么会频繁地发生平常人杀人这样的不可理喻的社会现象。这是因为,中国正处在一个中间地带,但却是非常具有危险性的中间地带。平常人杀人就是这种中间地带具有的危险性的体现和结果。这个中间地带表现为:中国在其进步和走向文明的过程中,已经彻底地摧毁了几千年形成的封建礼教、乡规民约、民风习俗,但却没有形成使人接受人文素养、公民意识、社会意识为基础为核心的教育;没有形成理性思维、友好交往、敬重生命、人身独立、相互尊重权利、依赖法治、认可他人的利益的社会氛围和行为习惯;在人口涌流的过程中还没有形成能够使人适应文明生活方式的生活组织形式。

 

正是这种极具危险性的中间地带,使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自我为中心、皆为己私己利这样的意识占据了人们的头脑,使非思维的占有欲、情绪冲动、弱肉强食、为王、杀生这样的生物本能得到了显现和放纵。而处在这种中间地带的人们即不受客观的教义教规、乡规民约、民风习俗的制约,也不受(应该具备的)自我主观的理性思维、文明意识、公民意识、人文意识、法制意识的支配。因此,人们的行为或者是明显地、或者是潜在地、或者是不由自主地受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自我为中心、皆为己私己利这样的意识和占有欲、情绪冲动、弱肉强食、为王、杀生这样的生物本能支配的。比如,就平常人杀人这样的事情来说,很多的这样的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人的占有欲支配的。因为人们没有关于生命本质、关于人身独立这样的人文意识,因而是将他人作为可以占有的“物”来看待的。当他不能占有他想占有的他人(在他的意识中,这个人是物)时,就往往采取毁灭的方式去杀害他人的生命。

 

我们希望,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只是这一案件的结束。但更应该是我们的社会正视平常人杀人这一社会问题、正视我国社会处于中间地带这一现实的开始;是努力消除平常人杀人这种社会现象和改变我国处于中间地带状况的开始。

                  

                       关于“腐败”的为什么

                              2011722

 

近期,大量的事实证明,中国的腐败仍然处于高发状态。这不能不使我们就“腐败”问题产生一系列的疑问。如,在我们的社会中,

    

为什么社会的腐败会从偶发的个人的腐败发展为社会性的腐败?

 

为什么反腐败会表现为,反腐败是越反腐败越多?

 

为什么一些官员边做事边腐败?

 

为什么腐败官员会边腐边升?

 

为什么对腐败不是零容忍,而是判定的底线越来越高?

 

为什么对腐败官员往往只是进行不触及其根本利益的内部处理?

 

为什么对腐败官员往往只是轻判?

 

为什么在官场内难以见到对腐败的憎恨和鄙视?

 

为什么会出现以腐败关联的利益群体并导致官官相护?

 

产生这些腐败问题的症结究竟是什么?

 

这里的原因固然很多,但“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不论这一观念是明显地发生作用的,还是潜在地发生作用的,这一观念对我国社会中的腐败的发展都在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一观念实际上也在有形无形中决定或影响着人们的诸如我们在上述中提到的那些问题的观念。

 

这一观点我在我以前的一本册子中就提出并分析过。在这里,我只是再次重复我的这一观点而已。

 

“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可以说这一观念是绝对适应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党的领导干部,就没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没有党的领导干部队伍的不断扩大,就没有革命地盘的扩大,就没有革命力量的扩展,就没有革命的发展。从这些个意义上说,领导干部与革命的关系还真有点“舍我其谁”的意义。

 

但是,“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却是与腐败没有丝毫关联的。

 

为什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与腐败没有丝毫的关联?这是因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本身就是天然的防腐剂。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1)革命不是一种对可以导致腐败的权力的执掌,而是去革可以导致腐败的权力的命。(2)革命是为穷苦百姓革命,它自身不可能是在富足中去为老百姓革命,因此革命者也是在贫困中革命的。(3)腐败可以是一种致富的手段,而为了致富的人是为了享受的。如果有谁为了享受为了致富而革命,他自身就会成为革命的对象。所以,“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只会有利于革命,只会促进革命,而与腐败没有丝毫的关联。

 

但是,“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在改变了社会条件的状态下,就不再适用于社会条件改变了的社会了。这些改变了的社会条件是:

 

领导干部从革命者转变为了权力的执掌者;

 

领导干部从贫困的革命者转变为了完全有条件过富足生活的权力执掌者;

 

权力在没有极其有效的制约条件下,作为一种可以致富的手段,极有可能诱导权力者成为腐败者;

 

即便我们仍然坚持“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也无法改变这些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社会条件的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可以让社会条件再倒回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样的状态去。因此,中国社会已完全没有了天然的防腐剂。中国社会存在的领导干部与权力的关系,无论是从自然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都与其他国家没有根本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权力与官员的关系既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也同样适用于中国社会。但在官员与权力的观念上,中国与其他国家却存在着天壤之别。

 

对一般国家来说,在思想家们看来,权力是靠不住的。而权力只有在人执掌的情况下,才是存在的和能够发挥作用的。因此,权力者也是靠不住的。但社会又不可能没有执掌权力的人,因此,对“靠不住”的执掌权力的人,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监督和制约。即来自法律的、社会的(如舆论)、公民的监督和制约。而对于权力的执掌者,丝毫不存在“舍我其谁”的情况,只要是符合道德要求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得到公民认可的人都可以执掌权力。而不符合道德要求的人,即便执掌了权力,也会在公民不认可的情况下失去执掌权力的资格。因此,“权力是靠不住”的观念,其实就是一种遏制腐败的观念,是支配人的遏制腐败行为的观念。

 

而在我们的社会中,虽然领导干部与权力关系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但“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却没有丝毫的改变,中国的发展、建设仍然需要那些在位的领导干部的观念仍然没有改变。从中国的发展、建设需要来说,这种关系似乎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但是,当“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的观念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时,可能就存在着人们更多关注的是领导干部在为国家、为社会、为公民做事方面的问题,而忽略甚至无视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质、做事的态度和目的(如,是真正的为国家为社会为公民做事还是为了升官发财做事,是以科学的态度做事还是随心所欲地做事,是以民主的方式做事还是独断专行地做事,是踏踏实实地做事还是折腾般地做事,是负责任地做事还是不负责任地做事,等等)、所做之事的价值和社会效益(如,是符合科学的事还是违背科学的事、是合法事还是违法事、是踏实事还是折腾事、是政绩事还是实绩事,是低成本事还是高成本事,是形象事还是公民获益的事,是短效益的事还是长效益的事,是面子事还是实在事、是消耗国民财富的事还是助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事、是自我满意的事还是群众满意的事等等,等等)、是否在为自己做事这些方面的问题,就难以(甚至是放弃)对在“做事”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的、社会的和公民的监督与制约。在“领导干部是宝贵财富”观念支配下的这种价值取向,就为腐败的存在和发展留置了通道,就必然会产生我们上述的关于腐败的种种疑问。

 

对权力者的两种观念,决定了腐败的两种存在状态。这难道不是一种必然吗?

                   

                     关于灾害处置的中国特色

                             2011725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不论这种灾害表现为是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矿难事故、火灾事故,还是自然灾害),就立刻表现出了抗灾救灾的紧张、有序、高效、仁爱的特点。在抗灾救灾上,可以说我国是屡见奇迹。这可以说是中国的特色之一。

 

但是,在抗灾救灾上,完美的奇迹不仅仅应该只是体现在灾难发生后所表现出的抗灾救灾时紧张、有序、高效、仁爱方面,更应该体现在从仁爱出发、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出发、从避免灾害的发生、从最大限度对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出发,去努力地做好避免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程度的事情。

 

遗憾的是,在灾害发生前应该做的事情上,我们的国家却总是做得不够、甚至很不够。因此,很多的本不该发生的灾害发生了,很多的不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灾害发生了、很多的不该造成很大损失的灾害发生了、很多的本不该投入很大抗灾救灾成本的灾害发生了。这样的灾害的发生,也就使我们社会的抗灾救灾表现得很不完美。

 

所以,很长的时间(也就是几乎在每一次重大灾害发生后)我都在想,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在灾害发生前的抗灾救灾措施做得能够像重大灾害发生后的抗灾救灾一样好,那才是十全十美的,那才是在抗灾救灾问题上应该具有的中国特色。真的,在保持灾后紧张、有序、高效、仁爱地抗灾救灾的前提下,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应该做好避免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发生程度的事情上,我们应该向别的国家好好学习。什么时候我们的国家也能够做到十分有效地防止灾害的发生,那才更是值得骄傲的。

 

而要做到这一点,整个社会具有仁爱的意识、具有“人”的观念、具有科学的精神、具有严谨的态度则是社会的基础。遗憾的是,我们的社会太缺乏这个基础了。

不能不忧虑啊

2011831

 

看了2011831日中国青年报的《科研经费催生多少富翁》的报道,真是让人不能不忧虑啊。一边是凤毛麟角的国防科技大学和他们的科技创新,一边是科研经费催生多少富翁。我们当然不是反对科学技术人员成为富翁,而是反对通过将科研经费的直接转化而使“科技人员”成为富翁的恶劣行径。可这种恶劣行径就竟然成为了中国科学界的通病。在这种通病的浸淫下,中国科学技术的希望难道仅仅依赖于凤毛麟角的“国防科技大学”们吗?显然是难以为继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这种通病终于浸淫、危机到“国防科技大学”们的机体时(要知道,病毒的危险就在于它无处不浸淫,所以才会产生通病),那中国的科学技术就更没有希望了。

 

可是,如果中国的科学技术没有了希望,(立足于发达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中国强盛的希望、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又何在?

 

看看中国的历史,我们的民族是被民众的愚昧和官场的“智慧”摧毁成被人看不起的积贫积弱、贫穷愚昧的民族的。今天,难道我们的民族要被知识精英们的不道德、不诚信的“智慧”行径摧毁得难以复兴么?

 

中国强盛的希望、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固然离不开政治文明建设、离不开国民文明素养的提升、离不开经济实力的强大。但从更直接的意义来说,则是离不开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的充实和实实在在集群的创新成果的。而担当这一社会和民族重任的则是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的社会阶层。这个阶层要担当起这样的重任,是要靠良知的。即便这个阶层的人们欲意成为富翁,那也应该是通过科学发现、科技创新这一路径的,通过这一路径成为富翁也是良知的体现。如果这个阶层中的一部分人难以通过这一路径成为富翁,那就应该做好他人的助手,获得合理的报酬,过上不错的生活就行了,这体现的也是一种良知。可是,中国青年报的这一报道让我们对这一阶层中的相当一部分人的良知产生了怀疑。当相当一部分没有良知的人占据着对中国的强盛、民族的复兴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研发这一领域时,岂不是在摧毁民族的希望吗?

 

这又不能不使我们怀念起我们社会的一个传统——政治思想工作。在有着政治思想工作的那个时代,我们的社会虽然存在着极其错误的知识分子政策,但政治思想工作所发挥的作用还是不能否认的。优良的政治思想工作使科技工作者们把国家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带任何私利地、精打细算地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实际上,政治思想工作也确实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可是,今天还有政治思想工作的大环境吗?政治思想工作放在今天还有用吗?它在一心想成为富翁的人们、一心想通过权力职称职位获得利益的人们的眼里是毫无价值的,更是不屑一顾的。即便是我们仍然寄希望于政治思想工作,可又由谁去做政治思想工作呢?因为原本应该做政治思想工作的人们已经成为了纯粹的权力者和权力行使者。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也成为了想当富翁者,成为为此目的而不择手段、玩弄权术的人。

 

看来,良知是靠不住了,政治思想工作也没有指望了。那依靠什么来振兴中国的创新型的科学技术发展呢?只能依赖制度了。这个制度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环是将那些表现出通过不正当路径和手段获得利益的人(毫不怜悯、毫不容忍地)清除出科研领域(包括辅助部门),不要让他们成为在科技领域形成通病的病毒。把这样的人清除出科研领域,不会使中国的科研领域缺失智慧者,因为中华民族是一个智慧的民族,是不缺少智慧者的。把通过不正当路径和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的人清除出科研领域,一方面可以纯洁我国科研领域的队伍和风气,一方面会出现更正直更智慧的人才来增强科研的力量。这样,才会出现更多的“国防科技大学”们;这样,我国的创新型的科学技术发展才有希望;这样,中国的(立足于发达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富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就有了切实的希望!

 

可有力量、有效力制度的确立,在我们这个充满着中庸之道,用好人主义思想和情感处事行的社会里,又是容易的吗?

 

我们为什么总是独辟恶果累累的蹊径呢

2011116

 

在我国的舆论中,“与国际接轨”是一个频频出现且涉及广泛领域的词汇。但是,只要我们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我国社会其实是一个爱好独辟蹊径的社会。而且,我们的社会在沿着一些独辟出来的蹊径一路走过后,结出的和收获的却是累累恶果。如,

 

在医疗领域,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技术价值、知识价值的基础上,赋予医护人员相应的报酬,并以严格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医护工作者。而我国独辟的则是通过药品加价来维持医护人员收入的蹊径。结果结出和收获的是人人皆知的累累恶果;

 

在院士制度上,世界各国通行的是院士不与收入分配、名誉地位挂钩、院士如同常人的做法。而我国独辟的则是院士与收入分配、名誉地位紧密挂钩、院士被神化的蹊径。结果结出的是院士帽可以任意地换取收入、院士可以随意地超越自己学术范围发表意见、院士等同于行政职位、院士垄断学术研究和科研经费等等累累恶果;

 

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在给予教育科研人员较高工资待遇的基础上,严格科研经费管理,杜绝科研经费转化为科研人员的个人收入,严厉惩罚学术不端者。而我国却独辟出一种科研经费提成(如同药品加价)的蹊径。结果结出的是形成一个跑项目的行当、产生一批学阀学霸、科研人员急功近利、科研项目重复、科研论文化、科研经费与实际产出不相符、基础研究没人搞、能够增加新的知识的冷僻项目被放弃、学术道德败坏、学风不端、没人愿意承担教学任务、大学教学敷衍塞责、行政权力掌控科研、暗地涌流的潜规则、科研人员生存于不利于科研的环境中等等累累恶果;

 

在足球领域,世界足球强国通行的做法是,在中小学大力普及足球运动,在街头足球小子中挑选足球人才。而我国独辟的则是花费巨资一批一批地送足球儿童国外留学的蹊径。结果结出的是整个社会缺乏足球精神、缺乏足球基础、缺乏良好的球风、留学回归的足球先生居技自傲漫天要价、在比赛中玩虚的搞花的、在国际足球比赛中屡战屡败等等累累恶果;

 

在官员廉政问题上,一般的文明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民众和舆论对官员进行自由地民主地监督,是制度和法律对官员的严格约束,是可以核查的财产申报、是能够导致官员身败名裂的处理方式。而我国独辟的则是花费巨资送官员到国外进行廉政培训、进行官德教育的蹊径。结果结出的是官员几乎人人出国、官员出国培训演化成了官员公费出国游、公费出国成为一种特权、廉政难以实现意味着官员出国廉政培训的费用打了水漂、官员培训成了学历加工等等累累恶果;

 

在人才培养问题上,一般具有创新能力的国家通行的是重视复性知识教育、对复性知识教育教育和单性知识教育的学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通过复性知识教育,使人从小就打下能够自主学习的习惯、能够将儿童的好奇上升为探索精神、能够使人脚踏实地、培育人的创新性格勇气合作精神、让优秀人才在良好的教育出的人文学术环境中自然表现的做法。而我国独辟的则是通过应试教育、通过用90%以上的学时向青少年灌输单性知识、批量“创造”人才的蹊径。结果结出的是孩子一上小学就蔫巴、是培养出的是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实用主义地选择知识、丧失好奇和探索精神、缺乏创新精神、缺乏合作精神、好高骛远、缺乏人文素养公民素质、缺乏公民精神、以自我为中心、缺少理智和理性的公民、是创造不出重大创新成果、出不了大师级人才等等累累恶果;

 

在教师待遇问题上,一般的文明国家通行的是对教师职业给予极高的地位和尊重、给予教师高工资待遇、使教师牢固地树立正确科学的教育理念、对教师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约束,尚不知道有没有绩效工资政策。但是我国是开辟了绩效工资这一路径的。而对教师绩效进行考核的唯一内容是应试教育,这种考核又是以学生应试考试的分数来衡量的。虽然这一路径才开辟出来,就结出了一些老师为了多拿绩效工资、为了不被绩效考核淘汰而费尽心机、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给“差”生戴绿领巾、让“好”生穿红校服、让“差”生测智商等等伤害学生人格和自尊、给孩子的幼小心灵以严重创伤等等恶果。

 

……。

 

“独辟蹊径”,原本是创新的一种方式。而创新应该体现的是为人类社会增添新的知识、新的思想、新的技术、新的财富、新的合理科学的行为方式和发展道路、使人和社会能够得到进步合理发展的有益行为。可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种种独辟出来的蹊径却总是结出累累恶果呢,而我们既不改道回归,还仍然要去继续独辟这种只结累累恶果的蹊径呢?

 

是什么在支配着我们去这么做呢?真是搞不明白。

 

如何治吏

2012112

 

中国社会中的腐败,已经到了难以治理的程度,到了能够引发社会动乱的程度,到了有可能毁灭社会的程度,由是到了必须认真思索如何治吏的时候了。

 

就我们的社会来说,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治吏的结果应该是怎样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作为官员的个体应该怎样存在的问题。因为整个官员阶层实际上是由一个一个官员个体组成的。这也就是说,整个官员阶层的存在状态是取决于官员个体的存在状况的。那么官员个体会有怎样的存在状态呢?无非是好官、一般的官、不怎么样的官(当然包括坏官了)这样三种存在。

 

所谓的好官,是指既能保持廉洁,又能够做到亲民、民主、勤奋、智慧、合理政绩突出这样的官员;而一般的官是指自身能够洁身自好、但缺乏执政能力的官员;而不怎么样的官员是指被为皆为一己之利观念和欲望支配的一边干公事一边贪腐(包括贪图享受)、甚至不干公事只贪图享受和贪腐的官员。

 

当我们说到社会中的腐败多么严重的时候,其实质是指社会中的不怎么样的官员在官员阶层中已为数不少,而且其社会影响力更是不可轻视。正是这些人导致了腐败的难以治理,正是这些人随时都可能在引发着社会的动乱,正是这些人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地扩大着由这些所组成的(无形的或有形的)集团,正是这些人构成的集团在日渐毁灭着社会。

 

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不怎么样的官员会越来越多、不怎么样的官员的性质会越来越恶劣呢?显然,这是我们的社会在治吏方面出了问题。这个问题首先是观念问题。

 

观念的问题首先表现为,社会应该摒弃的已不适应时代的、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观念没有被摒弃。这个应该被摒弃的观念就是“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

 

我们先看一看“治病救人”观念的效用。看看那些最终堕落为贪官和腐败分子的官员,哪个不是边腐边升。在这期间,没有把他们当作宝贵财富而对他们进行过治病救人吗?但是没有用,这些人早已被皆为一己之利的观念和欲望所控制,他们既不想被救,也不愿意自救。因此,“治病救人”对于已经被为己利己观念控制的人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再来说说“宝贵财富”问题,看看那些热衷于搞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的官员,他们是宝贵财富,还是毁灭公众的、社会的、国家的财富的人?而在他们劣迹没有最终暴露之前,不是都被当作宝贵财富来看待的吗?即使对于那些好官来说,他们为公众服务、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也应该是为官的本分,而不应该附以“宝贵财富”的名誉而使之身份特殊。一旦人的身份特殊了,各种特权和特殊利益就会如影随形(如官员终身制,如特殊的福利待遇,等等),就会毁人毁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形成了特权阶层,“宝贵财富”的观念在这里是不会不起作用的。

 

观念的问题还表现为,该树立的观念没有得到认可和树立。如“人人都可以做官”和“人人难以做好官”的观念。

 

为什么人人都可以做官?相对于那些热衷于搞不正之风的和热衷于贪腐的官员来说,有谁不能做官呢?说不定随便一个人做官做得比这些人还好,还不至于去败坏社会风气,还不至于给国家给民众造成损失(更不要说巨大的损失)。即使一个人做不了我们前述意义的好官,那也可以做一个一般的官。这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即便做不了好官,也可以做一个一般的官,做不了一般的官也可以做一个坏官,所以人人都可以做官。那么,为什么需要认可和确立“人人都可以做官”的观念呢?这是一个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问题。如,可以激励有志为社会为民众服务的人参与竞争,以为产生更多的好官打下基础;再如,使那些已经占据官位的人明白,不是离开了自己地球就不转了,别人同样可以任职自己所占据的位置,这具有一种震慑和自戒的作用,可以促使官员廉洁、亲民和勤奋;从社会角度来说,则有助于民主选官制度的发展。 

 

为什么做好官不易?这需要从人的本能说起。虽然通过漫长的历史作用,社会属性已占据了人性中的更多分量,但本能属性依然是人性中的基本成分。如人仍然需要吃喝拉撒睡、人仍然有性欲、人仍然需要防寒取暖、人仍然有爱美之心。人的这种本能的本质是为己利己。在习俗、规则、法律的约束作用下,每个人的为己利己是建立在认可他人的为己利己基础上的,是处于相互地不伤害和损害他人的关系中的。因此,在这种基础上和关系中的人的为己利己是合理的,甚至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又完全可能转化为不认可他人的为己利己的、破坏人的相互关系的一种皆为一己之利的为己利己。而权力又是人获取利益的良好条件。所以,人在有了一定社会权力之后,如果没有规则和法律的严格约束,皆为一己之利的为己利己本能就会被放大,就会成为人的一种有害的社会属性,就会很容易地与权力结合起来行皆为一己之利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做好官很难。那么认可和树立“人人难以做好官”的观念具有怎样的意义呢?那就是要让整个社会明白:不是一个人(即便他是一个好人)做了官以后,他就会是一个好官;要使官员成为好官,就要在任何官员难以做好官的意识的作用下,以民意、以严格规则和法律来约束官员;就要使官员自身认识到,如果不严以律己、如果不自醒自律,即便你无意做坏官,也可能在无意中做不了好官。

 

只要与现实联系起来,我们就可以看出,“治病救人”观念与“宝贵财富”的观念对治吏是多么的不利。而“人人都可以做官”和“人人难以做好官”的观念又是多么地有利于治吏。而两种观念却又是对立的,是不相融的。所以,要想有效地治吏,就必须改变观念。

 

我们讲了在治吏方面的观念问题,再来讲讲治吏方面的行为问题。而治吏方面的行为问题,又是与治吏的观念密切相关的。

 

还在1993年,我写了一篇《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的文稿。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出了国家只需要拥有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能够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就足够了,对于中小企业国家则应该放弃其资本所有权。由此而演化为了“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改革战略。事实这证明,这一改革战略是正确的,国企改革也是成功的。

 

但是在治吏问题上,社会应该实施的是“抓小防大”的策略。即,只要官员“犯事”(不论犯的是贪腐之事,失职之事,还是对民众的冷漠之事),就应该在“人人都可以做官”和“人人难以做好官”观念是指导下,促其辞职,或由民众进行罢免,而由其他人来接替他的职务。这样就可以通过抓小事、抓首犯之事,来防止官员酿就大事或成为大贪。

 

然而,我们的社会由于秉承的却是“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的观念,所以在治吏行为上实施的是“抓大放小”的做法。而这种做法的最终结果是,由于一味在小事上对“宝贵财富”迁就和放纵,致使越来越多的官员从犯小事到犯大事,从小贪到大贪,然后进行“抓大”(这里的“抓大”既包括抓由官员酿就大事和大腐败,也包括抓人)的处理。而这种治吏上的“抓大放小”最终给民众、给社会、给国家造成的是重大的损失和伤害。我们的社会在反腐败中之所以能够不断地取得成绩,反映的并不仅仅是反腐败的成功,也反映的是在防止和杜绝社会性腐败上的失败。因为我们社会的反腐败成绩表现出了社会性的腐败是在不断发展的、腐败分子是在以一茬接一茬一茬更比一茬多状态出现的、腐败的性质是越来越恶劣的、腐败的程度是越来越严重的、腐败的结构是越来越集团化的。腐败发展的这种结果表明,“治病救人”根本不能治病,反而是害人不浅(即,既害了民众、社会和国家,也害了官员自己),“宝贵财富”也最终不是什么“宝贵财富”,而是社会的加害者。

 

相反,如果秉持“人人都可以做官”和“人人难以做好官”的观念进行治吏,或许才是真正地救治了那些犯了小事的官员,或许才能够使那些犯了小事的曾经的官员成为宝贵财富。因为,当那些犯了小事的官员在辞职后,他们不是“死”了(只有在官员终身制观念的作用下,人们才会认为犯了小事的官员不再做官就是被一棍子打死了),而是可以去从事其它职业。他们在从事其它职业时,则可以积极地吸取曾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教训,而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做事,说不定还真能够成就一番事业。这难道不是真正的治病救人吗?当这些曾经的官员成就了一番事业,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时,他们自身不也是宝贵财富吗?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以“抓小防大”的治吏方式对待犯了小事的官员,对于所有的在职官员来说,才能够真正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犯了小事官员的辞职遭遇而自慎自警。只有通过自慎自警不犯小事,才会终身不犯大事。当所有的官员通过自慎自警而不犯小事,这不就是反腐败的效果吗,这不就是治吏的效果吗。当这样的效果成为社会的常态时,社会还需要花费尤如今天般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去反腐败吗?社会还需要因为腐败而担惊受怕吗?社会还需要承受由官员的不良行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吗?

 

让我们再回到官员的类别上去。我们是把官员分为好官、一般的官、不怎么样的官这样三类。对于任何社会来说,使官员成为一般的官,这是基本的要求。我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中,将国家区分“国家一般”和“国家特殊”。就是说,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它应该首先体现出“国家一般”的特征。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它首先应该充分地具备“国家一般”的特征,否则它就难以是一个正常的国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又不能仅仅体现出“国家一般”的特征。而是应该在充分体现“国家一般”特征的基础上,体现出其“国家特殊”的特征,它才能真正称其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官员阶层问题上,使所有的官员成为一般的官员,体现的就是“国家一般”的一个特征。显然,这对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使我国的官员在作为一般官员的基础上努力地成为好官,这才能够在官员阶层的问题上体现“国家特殊”的意义。

 

通过分析我们已知,要使官员成为一般的官员,就需要在观念上摒弃“治病救人”与“宝贵财富”的观念,而认可和确立“人人都可以做官”和“人人难以做好官”的观念;就要在制度上建立起民主评价、监督、选举官员的制度;就要在行为上实施“抓小防大”的治吏方式。那么又如何使我国在官员阶层问题上体现“国家特殊”的特征呢?这是需要用马克思主义意识、社会主义意识、共产党党员意识来充实官员的头脑。在这样的意识的支配下、在成为一般官员基础上,官员个体才能成为好官,这应该是我们的社会在治吏上应该追求的更高要求。但现实是,我们的社会还是应该从使官员成为一般官员这个基本要求做起,从改变治吏观念做起,从改变治吏行为方式做起,从建立新的选吏制度做起。

 

不如此,我们的社会仍将长久地受累于对腐败的担忧、受累于反腐败的艰难、受害于腐败的危害。

 

 

给民众以要求官员辞职的权利

2012412

 

我在《如何治吏》的文稿中,提出了在治吏上应该摒弃已不再适应新的社会需要的“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树立“抓小防大”的观点。即官员在犯了事以后,就应该辞职,以防其走向屡屡犯事和犯大事的道路。只有官员阶层中不再存在屡屡犯事和犯大事的官员,整个官员阶层才会表现是廉洁的、对人民负责的和值得人们信任的阶层。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官员辞职”是指辞职后的官员回归平民意义上的辞职,而不是“内部处理”意义上的辞职。而且,回归平民意义上的官员辞职应该是治吏上的一种常态。

 

 

对任何职业来说,都应该有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由职业体现的行业的行业道德的纯洁性和职业自身道德的纯洁性。如,医师只有取得了行医资格,才能行医,这就是医药行业的准入制度。而当医师违背了职业道德,就会被取消行医资格而不得再从事行医活动,就是医药行业的退出机制。当这种退出机制常态化后,无论是医药行业还是医药职业,必然会体现出良好的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与行业和职业的退出机制的这种关系,对各行各业都是适用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某一行业某一职业表现为异常的混乱,也必然是由于缺乏行业和职业从业者的退出机制导致的。

 

其实,官员所从事的也是一种职业,即社会管理职业。所以,对从事社会管理职业的官员来说,也应该有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从准入制度的角度来说,相对于国外的只要是通过民主选举就可以做官的制度来说,可以说我国在官员的准入制度方面是最完善的。这种完善体现在进入诸如党校或政治学院学习、终身不断的培训、终身不断地学习、政绩考核等等方面。但是,从退出机制来说,可能就是一个空白了。所以,我国的官员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终身为官,二是蹲监狱。当社会管理作为一个职业,而官员作为从事社会管理的职业者却没有退出机制时,这个职业和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状况能够是怎样的,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所以我提出了我们的社会应该开辟官员回归平民的辞职常态化这第三条道路,其实质就是希望在社会管理职业中建立起相应的职业者退出机制。

 

可是,要在我们的社会中建立起官员辞职的常态化是及其困难的。

 

一是因为,只是适应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还牢固统治着人们的思想,还很少有人将社会管理看作是一种职业(更不要看作是人人都可以从事的职业了)。因此,我们的官员在犯了首犯事、在屡屡犯事、甚至是在犯了大事后,只要可以不蹲监狱,就一概做内部处理,就依然可以留职于社会管理职业内。

 

二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一种人情社会,不要说一个区域中的官员都是熟人,连不同区域的官员都因为种种原因而成为了需要相互熟悉的人。在这种熟人关系中,碍于情面,真的很难想象会有官员去要求犯了应该辞职之事的官员辞职。

 

三是因为,本来应该只是体现为阶层成员的官员们,已逐步地形成了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了为利益集团服务的潜规则。任何一个犯了应该辞职之事的官员如果辞职,都可能触动到很多人的利益。因此,官员之间的相互保护、相互照应就成为了一种无形的规则。在这一规则面前,官员辞职就无从谈起。

 

四是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在社会管理职业中有退出机制的话,就必然存在官员退出的制度和规则。正是在这一点上,因为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将社会管理作为一种职业来看待,所以也就没有职业退出机制,当然也就没有相应的官员辞职的制度和规则。

 

那么我们的社会需不需要回归平民意义上的官员辞职呢?当然需要。为什么需要?对此我已进行过很多次的分析和表述。那么又如何从实践的意义上来做到有效的官员辞职呢?当然首要是制定官员辞职的制度和规则。

 

然而,在我国,制定官员辞职的制度和规则可能会是一个很长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期间,是不是就可以不实践官员回归平民的辞职呢?从治吏的角度来说,这是万万不能有的观念。有了这样的观念,官员辞职的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就会阻力重重,就会使官员辞职成为不可能。所以,在官员辞职的制度和规则制定完成之前,应该赋予民众以要求官员辞职的权利。当民众有了这样的权利后,就会使我们上述的那些阻碍官员辞职的社会条件难以发挥作用,我们的社会就会在治吏上大起色,而且会有利于官员辞职制度和规则的制定。一旦我们的社会制定了官员辞职的制度和规则,并和民众要求官员辞职的权利结合起来,回归平民意义上的官员辞职就会常态化。到了那时,治吏就不再是我们社会的一个问题了。随之的政府和官员的廉洁、政府和官员的亲民、政府和官员的为民、政府和官员的科学执政、政府和官员的依法执政……,也同样会不再成为问题。

 

 

社会生活模式对人类生存的意义

2012524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一定的社会模式,都是由一定的社会存在模式来体现的。如专制模式,如西方民主模式(即以普选制为主要表现的,选举结束后主要由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民主模式),如以宗教为主导的社会模式,如国家主导民众为辅的共同管理社会的模式,如国家和民众共同担当社会责任的社会模式,如民众为主国家为仆的社会模式,等等。

 

    那么,在人类社会已经存在过和正在存在的社会模式中,那种社会模式最为合理、最为有效、最为社会所需要、最与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规律相符合呢?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认为,现行的西方社会模式是人类社会中最好的社会模式,甚至应该是人类社会唯一存在的社会模式。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在西方国家中,每次大选结束后,国家便进入了几乎完全由政府管理社会的状态,民众对政府的决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作用,政府管理社会的效率如何、政府管理社会的结果如何,民众都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有效率、有成效,民众是被动的得益。政府对对社会的管理没有效率没有成效,民众可以批评指责,可以用游行示威抗议表达不满,但似乎不能即时地改变什么,民众不能在政府执政的期限内有效地参与社会的管理,因此民众往往只能是等待下一次的大选。

 

    因此,一个好的社会模式应该是在政府执政的期限内,民众可以和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社会模式,是民众可以时时在政府执政过程中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模式,是在政府的执政效率和成效中能够体现民众的智慧和作用的模式。我以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正在趋向于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如果中国完成了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过程,那么那时的中国模式应该是人类社会中迄今为止的最好的社会模式。这样的社会模式必然是更有效率的,是更符合社会需要的,是更能够体现民众的理性意志和合理需求的,是更有助于合理和谐社会建设的,是更能够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促进社会发展的,也是更能够促进社会模式自身的发展进步的。

 

    不过,我在这里想说的并不是社会模式问题,而是社会生活模式问题。

 

    我们应该承认,在人类社会中,除了存在社会模式外,还存在社会生活模式。何为社会生活模式?社会生活模式就是人们共同按照一种基本的方式进行生活而形成的一种模式。社会生活模式既不同于人的生活方式,又与人的生活方式有着一定的关联。生活方式泛指人的个体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行为。如节俭的生活方式,如奢侈的生活方式等等。而当一个社会中有很多的人共同体现一种生活方式时,这种生活方式就会上升为社会生活模式。如历史上的大家庭生活方式,它就是一种社会生活模式。再如,现实存在的小家庭生活、单亲家庭生活、老年人独居生活、农村中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生活,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模式。而当一种社会生活状态被固化、被制度化后,那就更是一种社会生活模式了。如我在十八年前倡导的建立新型的群体生存组织方式,如果能够成为现实的话,那它就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模式。

 

    我们为什么要讲社会生活模式问题呢?因为这一问题与社会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与人的生活和存在有这密切的关系,当然也就与人的合理存在和社会的合理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了。

 

无论是对世界来说,还是对一个国家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犹如多级火箭升空一样,在上升的一定的高度后,会因为种种原因而停止上升,乃至坠落。欧洲经济已经陷入了坠落。在欧洲经济的拉扯下,被称之为欧洲经济发动机的德国也有可能步入经济停止上升的状态;曾经创造了经济奇迹的日本,其经济也进入了停止上升的状态;作为头号经济强国的美国也同样出现了经济停止上升的状态;对于我们中国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速度维持在8%以上的状态似乎开始趋于结束,能够维持经济坚实发展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却又在作为经济支柱之一的对外贸易上屡屡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的打压。同时,中国还面临资源和能源短缺等等问题。这样长久下去,即便中国经济还仍然能够维持一个较长的高速发展时期,但也终究会有发展增速停止的一天。

 

那么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它是否可以是一个无数级的火箭,可以得到无数次的助推而无限地扩张和发展下去呢?这应该是一个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今天世界经济发展停滞的状况,会不会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相类似呢?这个问题很难说。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实际上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必然发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的显现而已。即便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是自有周期性经济危机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但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人类社会的总需求还远远没有得到满足,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还远远没有发展到高端状态,而这种周期性经济危机又往往是由不合理的社会造成的。因此,尽管那时会遭遇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但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和美好前景是仍然存在着的。因此,经济危机一经结束,经济发展条件(包括变革不合理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一旦改善,经济即可快速恢复发展。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经济仍然存在着的潜力和前景的显现。

 

那么,今天的世界状况,是不是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一样呢?是不是也同样还存在着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前景呢?是不是还存在着犹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那样的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呢?应该说,今天即便仍然存在着经济发展的潜力,这种潜力也远不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那样强大,今天即便仍然存在经济发展前景,这种前景也远不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那样美好,今天即便仍然存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也远不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那样严重。

 

这是否可以证明,即便在未来的世界经济发展中,虽然仍然会有复苏的可能性,仍然会有快速发展的可能性,但要保持以往的那种发展速度和持久性,可能会比较困难,即便科学技术能够发生再次的突破,可能也难以改变经济发展的“火箭现象”。

 

如果一个国家或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遭遇了这种火箭式的不再继续上升甚至坠落现象,那么社会遭遇的问题就与社会生活模式密切相关了。这是因为,无论是在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时期,还是在社会经济难以继续发展的时期,人的生活总是会继续的。如果说,各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模式都可以适应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状态的话,那么并不是任何一种社会生活模式都同样可以适应社会经济的衰退状态的。也就是说,在社会经济衰退时期,在一种社会生活模式状态下,人们的生活会相应地陷入贫困状态,人们的生活质量会明显地降低,人们的精神状态会发生异常(如,或低弥,或悲观、或愤怒),社会会发生危机和动乱。而在另外一种社会生活模式状态下,人们的生活质量则可能不会有大的降低,人们的精神状态则不会发生异常,社会则仍然是稳定有序的。

 

今天,欧洲的经济陷入了衰退状态,欧洲虽然还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机、还没有发生严重的社会动乱,但在现在有的社会生活模式状态下,人们的由单纯的物质生活水平来衡量的生活质量已发生了明显的降低。如果欧洲的经济在较长时期内得不到恢复,那么生活质量的不断恶化会不会最终导致社会危机和社会动乱的发生呢?

 

如果说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是一个可以得到无数次助推的无数级火箭的话,那么无论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还是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看,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社会经济出现衰退,就是一种必然。面对这种必然性,如何维持人们的生活质量,如何在维持人们生活质量的前提下,保持社会的稳定、平和和和谐,可能就要取决于社会所存在的社会生活模式了。社会生活模式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不同的社会生活模式赋予了人的生活质量以不同的标准。

 

这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欧洲在其现有的社会生活模式下,其生活质量标准是由单纯的物质生活水平来衡量的。而人们的生活质量除了物质生活外,还可以包括人们在一种社会生活模式中的精神状态、人们相互之间所建立起的生活关系、人们相互之间的依存和互助关系、人们相互之间的友爱关系、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等等。因此,人的生活质量就不仅仅是由物质生活水平来衡量的,而是由多种要素来综合体现的

 

完全可以说,在有利于促成人们建立和维持积极健康向上精神状态(而反向的精神状态则是消沉、颓废、失望、绝望、冷漠、孤独)的社会生活模式下,在有利于培育人们相互之间建立良好生活关系、依存和互助关系、友爱关系、信任关系的社会生活模式下,即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是很高,而其生活质量水平却有可能是很高的。其实,这种生活质量的差别,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是很容易观察到的。比如,对那些除了有钱什么都没有的人来说,他们并不一定有很好的生活质量。而对处于田园搬生活中的人们来说,尽管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可能不是很高,但却可以有很好的生活质量。对个人来说是如此,对群体的人来说同样如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社会如果建立起了能够促成人们建立和维持积极健康向上精神状态(而反向的精神状态则是消沉、颓废、失望、绝望、冷漠、孤独)的社会生活模式,能够建立起有利于培育人们相互之间建立良好生活关系、依存和互助关系、友爱关系、信任关系的社会生活模式,不仅可以在社会经济发展呈现良好状态的时期,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提升,也会在社会经济发展停滞和衰退时期内,维持人们良好的生活质量,保持社会的稳定、平和和和谐。

 

那么,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社会生活模式来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和衰退,来始终维持人们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关系,来保持社会的稳定、平和和和谐呢?

 

这不仅使我再次想到我在十八年前对人的群体生存方式和群体生存组织以及对社区建设的论述。我之所以在那时提出人的群体生存方式和群体生存组织问题,是因为人的生存组织不断小化的必然性已经开始在中国社会中出现。而人的不断小化的生存组织和相应的生存方式,是非常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建设的。而我之所以提出社区建设问题,是因为那时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革,面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存在一个国有企业职工集中居住地的存在地位问题。正是面对这两个问题,我提出了通过建立新型群体生存组织和新型群体生存方式来消除人的生存组织不断小化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提出了将国有企业职工的集中居住地发展成为社区组织的意见。

 

而我今天之所以提出建立新的社会生活模式问题,实际上就是希望能够将我在十八年前提出的群体生存方式、群体生存组织和社区组织发展成为一种能够应对必然会出现的社会经济的发展陷入停滞和衰退的社会生活模式。

 

这样,我们的社会不仅可以在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状态下,能够很好地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建立良好的生活关系,也同样可以在社会经济发展陷入停滞和衰退的状态下,维持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良好的生活关系,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平和。

 

在西方社会的经济发展出现停滞和衰退的今天,我们没有看到西方社会存在一种能够应对经济发展停滞和衰退的社会生活模式。那么,是这种社会生活模式不可能存在呢,还是西方现有的社会模式不利于新的、更具合理性的社会生活模式的建立呢?我想,这种新的、更具合理性的社会生活模式应该是可以存在的,是有待人们去发现它的存在的可能性和去能动地促进它的建设和发展的。这就需要一种更为合理的社会模式了。

 

这样,社会模式和社会生活模式又可以在这里相契合了。也就是说,只有好的社会模式,才可以促成好的社会生活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我想,中国的社会模式正处于变革、改进、进步、进化的过程之中。那么中国社会模式的变革、改进、进步、进化的趋向和结果能够是什么呢?应该是更好更合理的社会模式。而这样的社会模式也一定是有利于和有助于更好更合理的社会生活模式的建立和发展的。

 

中国难以被外来力量摧毁,但极有可能被自身的堕落摧毁

2012625

 

中国似乎还没有被外来势力摧毁的事例。在中国的历史上,当中国遭遇到外来势力的入侵时,其结果往往不是中国被摧毁,而是入侵中国的外来力量被中国同化被并入中华民族之中。如蒙古族入侵中国后的元朝,如满族入侵中国后的清朝。即便是在遭遇到日本侵略这个中华民族最危险的时期,中国也没有被摧毁,而是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但是,中国也有几乎被摧毁的遭遇。如清朝末期,如“文化大革命”。

 

那么,能够摧毁中国的原因是什么呢?是社会的腐败,是民族的保守和愚昧,是由一系列的原因导致的国民的一盘散沙,是错误的思想导向,甚至是领袖欲。

 

现在的中国,已经是经济规模世界第二,已经在在重大科学技术方面接近发达国家(但在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方面仍然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已经是世界军事强国,(大中城市中的)国民的生活水平已经不差于发达国家……。总之,中国已经可以说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大国强国了。

 

按理说,中国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取得如此成就,发展到如此程度,让世界感到的应该是羡慕、敬佩和值得效仿。

 

可是,中国在世界上给人的感觉却是,中国的形象不怎么好,中国人甚至让人厌恶。为什么中国会给世人以如此感觉呢?是缘于国人自身,缘于国人自身的素质低下。国人素质的低下,不仅让世人厌恶中国人,也抵消了中国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取得巨大成就所能够产生的良好的国家形象。也就是说,中国在世界上原本可以获得的良好的国家形象,完全被国民素质的低下抵消了。或者说,世人在看待中国时,更多的是以中国人来衡量中国这个国家的。即便中国在经济、科学、国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展得再好,而使人能够对中国产生深刻影响的,仍然是中国人。

 

其实,如果我们自己进行一次对自身国民印象的调查,恐怕对自己国民没有好印象的人的比例也不会很低,也同样会厌恶自己的国民(但这不等于不爱自己的国家)。

 

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呢?从直观来说,是国民素质太低。而实质是,由于没有对道德的正确定位,没有在对道德进行正确定位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相应的道德建设,使整个国民都几乎在不道德和基础道德之间游弋着,使整个国民都几乎都在时不时地从基础道德层次涉足到不道德层次中去。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么大,当整个国民都几乎都在不道德和基础道德之间游弋着时,当整个国民都几乎都在时不时地从基础道德层次涉足到不道德层次中去时,这个社会中的不道德行为和不道德现象会是怎样的呢?这个社会又会是一种怎样的道德状况呢?这应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正是这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体现着中国人的国民素质。正是这样的国民素质决定着世人和国人对中国、对中国人、对国人自身的印象。

 

如果中国仍然还会面临毁灭的话,那么能够毁灭中国的仍然不会是外来势力,也不再是能够导致“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领袖欲,而极有可能的就是低下的国民素质和社会的道德状况——相背的社会道德。

 

    中国之所以有可能自毁于低下的国民素质和相背的道德,这不仅仅只是素质和道德问题,而是由素质和道德必然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具有发展前景的年轻人和有钱人大批出国的问题(这里,我们应该特别对那些仍然留在国内,为国家的科学事业贡献聪明才智的科学家和年轻人表示敬佩和感谢。),如社会性腐败问题,如社会管理阶层的自利问题,如为了贪图小利而可以不择手段的人的灰暗心理问题,如国民之间相互伤害和相互不信任的问题,如人的在遇到民族危难时期的背离民族和国家的问题,如人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为了自我不顾一切的问题,如因为没有信仰而使自我为中心成为了民众主流意识的问题,如(在法律无力和缺乏道德自律条件下的)社会的无序问题,如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民族的一盘散沙问题……。

 

当所有这些社会问题聚合起来时,当所有这些问题整合起来发挥作用时,这个社会能够是怎样的一种状态呢?能不表现为是民族的自毁吗?

 

实际上,这些问题已经在社会管理阶层(体现在腐败、做官意识、贪图享受、自谋利益)、一般公民阶层(体现在素质低下和游弋于不道德和基础道德之间)、企业家阶层(体现在缺乏商业道德、缺乏社会责任和侵犯职员权益方面)、知识分子阶层(体现在科研造假、论文造假、沉迷于对职称利益官位权力的追逐方面)、甚至在职业军人阶层中都开始发酵并产生效果了(如近来军队在理念、政治、纪律、利益等等方面所进行的整理顿从侧面反映的就是这一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从国家的角度讲,我们这个国家发展到现在的程度是很不错的了。真的,我们这样的一个大国,如果仍然像“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那样发展,是无论如何发展不到这种程度的;如果我们的国家是在台湾那样的制度下发展的,也发展不到这样的程度。但是,从国民的角度来看,我们国民的素质真的太低下了,公民的道德表现太差了。我们仍然应该秉持鲁迅的民族自省精神,剖析自身的不足之处,抓紧时间下大力气,从基础道德的定位做起,从基础道德的教育和养成做起,努力地尽快地提升国民的素质,努力地尽快地改变社会的道德状况。千万不要等到我们民族被自毁了,才去觉醒。

 

如果真有国民素质普遍地提高、社会呈现出的是良好的道德风气那一天的到来,与国家的发展并驾齐驱,才是真正的国好民好,才是真正的龙的腾飞,才是真正的民族复兴。

寄予希望,急切等待

2012627

 

中国青年报:“本报北京625日电: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将有章可循。教育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从今天到710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青年报发布这一消息的标题是《教育去“行政化”,请您建言》

 

本人曾经参与过教育部有关为教育发展教育改革建言献策的活动,并提出了自认为很不错的建言。本想再次参加此次活动。可是,由于才智已疏,不得不放弃。但还是想为教育部此次的征求建言的活动说点看法。

 

在教育和学术科研领域,是行政化,还是非行政化,关系到的是两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一是,是对教育和学术科研的合理约束还是不合理约束问题。教育和学术科研领域中的行政化,必然导致对教育、学术和科研的不合理约束。从这种关系来说,我国在教育和学术科研领域行政化的过程中,有多少人才和学术科研成果被这种不合理约束约束没了,这是多么大的损失啊。

 

二是,是对从事教育和学术科研的人们以合理导向还是不合理导向的问题。教育和学术科研领域中的行政化,必然将从事教育和学术科研的人们导向争职称、争权力、争官位、争利益的路向上去,或者更具体的说将从事教育和学术科研的人们导向多获得几级工资、多获得一些补贴、获得更大面积的房子、获得专车、多拿一些课题、多获得一些科研经费等路向上去。当人们被导向了这一路向时,还有多少人真正关心教育的真正价值——育人,还有多少人真正是为了探索真理,还有多少人能够在学术科研上耐得住寂寞,还有多少人能够勇于探索和发现未知,还有多少人不选择走捷径,还有多少人不弄虚作假。正是在这样一种导向作用下,有多少人才和学术科研成果被这种不合理的导向导没了,甚至有多少应该出现的大师被这种导向导没了,这又是多么大的损失啊。

 

认识了教育及学术科研领域行政化的危害性,就知道了教育和学术科研领域去行政化的重要性了。所以非常赞赏教育部此次的对教育去“行政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也希望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在学术科研领域尽快地去“行政化”。一旦我们国家在教育和学术科研领域完成了、做到了去“行政化”,可以说就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智慧的解放,就是给中华民族优秀智慧的发挥以合理正确的导向,那将会使中华民族结出多么灿烂的智慧之花啊。

 

我们为此寄予希望,我们为此而急切地等待。

 

中国恐怕要改性格了,中国也应该改改性格了

2012717

 

回顾中国的历史,那不仅是一部屈辱史,也是一部窝囊史。屈辱和窝囊在什么地方呢?屈辱和窝囊在总是被他国的欺负和侵略上。

 

中国这种状况的历史,是与中国的性格密切相关的。

 

中国的性格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对内的蛮横、强势、残忍,对外的软耷、柔弱、求和。

 

只是到了成吉思汗时期,中国才借助蒙古民族而使自己的性格得到了一时的改变。这种性格的改变是在元朝时期通过借助武力走向世界和开拓疆域而体现的。

 

但是,中国毕竟是以汉族为主的。所以,在成吉思汗以后,中国又恢复了她原有的性格。

 

这种性格即使在以打硬仗的李自成和洪秀全那里也没有改变。由于李自成和洪秀全没有最终立国,所以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在对外时将会怎样。但在对内方面,他们和明朝政府、清朝政府一样,表现出的仍然是蛮横、强势、残忍的性格。

 

如果中国有美国那样的性格,那么从唐朝开始,中国就可以借助强大的经济实力、生产能力、甚至是科学技术来不断地改变中国的版图和提升自己的国力。那样的话,中国的版图就不会是今天这个版图,外国对中国就不会像她的历史那样,表现为谁都可以来欺负的窝囊。更不会像今天一样,连越南和菲律宾这样的跳梁小国也来敢来对你狂吠和撕咬。

 

当然了,在对外方面,历史的中国在性格方面更多地表现为软耷、柔弱。自古以来,中国就奉行“和为贵”的理念。特别是在对外关系上,中国总是以为,我们不想与人家发生矛盾,人家也就不会与我们发生矛盾;我们不去招惹人家,人家也不会给我们找事;我们不去打人家,人家也不会用武力来挑衅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所以当人家与我们发生矛盾时、当人家招惹我们时、当人家对我们动武时,中国就一味的求和退让。

 

而今天的中国在性格方面更多地表现为是(对他国)信任和求和。比如,在南海问题上,我们总是以为,既然中国早就将南海划为了自己的领海和领土,中国对南海的领海和领土的版图占有是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的,也是得到南海周边国家认可的,所以国际社会和南海周边国家是不会违背他们自己的信守的,所以中国对南海的领海和领土的占有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中国也就可以放心地将那些领海领土放在那儿,而无需亲临占据。中国对他国真是信任到了极致。即便中国在南海的领土在不断地被越南和菲律宾这样的背信弃义和无赖国家蚕食,中国也总是以为可以用历史和法理来说服它们,以求得双方关系的安宁和和平。在钓鱼岛问题上也同样如此。这显示的就是中国的性格。

 

可是,无情的事实表明,中国的这一性格根本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根本不能打动以利益为重的那些国家(如日本、越南、菲律宾),更是维护不了自己的尊严。

 

所以,中国就不能不考虑改变性格了,也应该改一改自己的性格了。

 

中国的性格应该改成怎样的呢?当然不是像美国那样,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一切皆为谋求霸权地位,玩阴谋,耍两面派,蛮横无理,力量为王,武力恐吓,想打就打,打遍天下,双重标准。而是在合理和法理的基础上,坚定地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为重,以信任对信任,以说理对说理,以意志对蛮横,以强力对挑衅,以行动对背信弃义和无赖,即时一时失败也绝不放弃。

 

那么,中国还要不要倡导和谐世界的观念呢?还要不要践行和谐世界的理念呢?当然要。因为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向。

 

但是,要使世界趋向和谐世界的发展,正如我曾经说过的那样,是需要一种和谐力量的。说得更直接一些,就是需要中国成为和谐力量。这一力量是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动辙以武力相威胁、动辙发动战争、搅得世界不得安宁所体现的力量是完全不同的。

 

而中国要成为和谐力量的前提是什么呢?是强大、是有尊严,是不可欺、是意志坚定,是被尊重。如果中国仍然秉持历史的和以往的性格,搞得自己软耷、柔弱、优柔、被蔑视、没有尊严、被当笑料,怎么能够成为和谐力量呢,又有什么意志、能力去促进和谐世界的发展呢?

人是可以建设的吗

20121113

 

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发展观确立之后,党的十八大又把生态建设纳入到了中国的发展战略之中。这样就使我们社会中的科学发展观更全面了。这必然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

 

    那么,除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外,“人”是不是可以建设的呢?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建设”是相对物和事而言的。人非物和事,当然不可以建设。

 

但人是可以塑造的,是可以发展的,是需要按一定的形象和状态塑造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甚至是中心思想就是人的发展。发展人、促进人的发展,这无论是从个体人的角度来说,还是从整个国民的角度来说,都需要建立在发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个体的人在存在时,他应该体现为是趋向于合理状态发展和合理状态存在的人;作为整体国民的人存在时,他们同样应该体现为是趋向于合理状态发展和合理状态存在的人的群体。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国民表现出的在意识上以自我为中心、没有“人”的观念,合理性意识普遍缺失,在行为上表现出的缺乏素质、不理性、不文明、趋于功利势利、表现为相互地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状态下,就更需要人的发展。

 

人的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是意识上的发展。是让人们普遍地具备文明、理性、泛爱、守序、知礼、守法、(思想上的、科学上的、技术上的、发明上的、管理上的、工作上的)创新意识;是让人们不再有地位上的贵贱意识,不再有职业上的贵贱意识,不再有投机取巧的意识,不再有通过升官而发财的意识等等不具有合理性的意识;如果我们社会的发展确实证明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模式是具有合理性的,是起着推动社会的发展、合理和进步作用的,其自身仍然是具有合理性潜力的,而且是会随着这种合理性潜力的充分发挥而表现为是值得人类社会效仿的一种社会模式,那我们的社会在人的发展目的上还在于培育人们的信仰,即对(不断趋于更加合理的)现代中国式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模式的信仰。

    

其次,是通过在人不断地增多增强合理性意识的基础上,以个体人的、群体人的、整体国民的意识和行为体现国家和民族的精神状态、文明状态、素质程度、社会的有序状态、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的程度(即民主政治程度),体现社会的合理性。一个人的存在是由他个人的意识和行为体现的。而一个社会的存在则是由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的意识和存在来体现的。

 

第三,当我们社会的发展中心逐步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经济建设和精神建设并举、向四位一体建设并举、向五位一体建设并举扩展时,任何建设都是需要由人去进行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人的发展和存在状态决定着“建设”的本质、速度、合理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民众的满意程度。首先,进行“建设”的人们需要意识的发展。进行“建设”的人们只有先行具备了“人”的意识、具备了科学发展观的意识,他才能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进行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建设。其次,进行“建设”的人们要不断地在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理性、创造性方面不断发展,才能更好地进行建设。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人的意识的和行为的不断地发展状态下推进的。因此,在我们的社会在需要进一步地进行深化改革和进行五位一体建设的状况下,人的发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无论是从国家的需要、民族的需要、社会性质的需要来说,还是从我们的社会所坚持的意识形态——(发展的、科学是、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来说,都应该把人的发展纳入到科学发展观中去。

 

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的发展当然不只是体现在目的性上,还特别体现在人的发展所具有的客观作用方面。

 

如,用人的发展的观念指导和影响社会教育。教育的本质是“建设”人的。是在有意识的状态下通过教育把人培育成有全面合理性意识、有文明意识、有创新精神、有素质、守法守序守信、有理性、有健全人格、有健康心理、有强健身体、有知识的国民的。但是,如果社会没有人的发展观念,就会改变教育的本质,就会使教育变成制造模式人、技术人、势利人、趋利人、逐“名”人、安逸人、投机人、工具人、唯自我人的工具。所以,发展人的客观作用必然首先体现在对教育的指导和影响作用方面。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决定教育、参与教育(包括家长)的人们发展了,我们社会的教育才能在发展了的人的作用下获得合理的、健康的发展。教育和教育的结果——不断发展的人——才能反作用于人的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

 

如,减少社会危机的发生。一些社会危机往往是由社会管理阶层导致的。而社会管理阶层又是由人组成的。如果组成社会管理阶层的人没有合理性意识(如“人”的观念、民众的权利利益意识、科学发展观、生态发展意识、官民平等意识等等等等),而只有迎奉讨好上级的意识、升官揽权的意识、追求生产总值的意识、非理性的政绩意识、甚至以权谋私的意识,必然会在自己的施政过程中因为伤害民众的权利和利益而引发社会危机。这样的社会危机就是作为人的官员的不发展而导致的。所以,只有作为社会管理阶层的人们的素质高了,合理性意识丰富了,管理行为合理了,体现为作为官员的人发展了,就会减少社会管理的失误,就会减少社会危机的发生。

 

如,使社会有序,使人与人、人与社会、阶层与阶层、广大社会成员与管理阶层之间之间关系和谐。这只有在人是按照文明、理性、诚信、有素质的方向发展的基础上和条件下能够做得到的。客观地来说,社会的存在在很大的方面是通过人的存在来体现的。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绝大部分公民表现为是守序、守则、守法、守信、理性、知礼的人,这个社会体现的就是文明、有序、理性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不时地表现出骂架斗殴(表现为没有理性)、不守序、不礼貌、在平常时期哄抢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随心所欲、处处事事投机取巧(如视行贿为捷径)、只为自己不顾及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情感等等)……,人就显得很丑陋,也就客观地使社会表现为是不文明、无序、无规则的社会。所以,社会需要确立人的发展目标,需要通过人的发展来体现社会是文明、有序、理性、和谐的社会。

 

如,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当然首先是人,是人的力量。但是,这里所指的人又必须是在意识上和行为上向着文明、理性、诚信、有素质的方向发展的人。其次,是思想、科技、文化的创新。没有思想的创新,社会的发展就没有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方向,就会处于盲目被动发展的状态,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发展停滞的状态,甚至发生社会倒退的状况,即便社会中的人们是文明的、理性的、诚信的、有素质的,也只能是这样;没有科学技术的创新,就没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动力,特别是会使社会生产没有新的增长路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同样会陷入停滞状态;没有文化的创新,社会中的人们终究会被消极、没落、颓废、愚昧的文化所缠绕,人和民族就缺乏进步、争先、奋斗、不懈怠的精神,就没有创新的精神、勇气和激情。所以,社会需要人的发展,需要发展着的人去进行思想、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创新,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建设提供不歇的方向、目标和动力。

 

如,应对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可以引发社会的动乱。但是,经济危机的发生是由两种情况造成的。一是人为的因素,如经济和社会决策的重大失误,如社会中泛滥贪污腐败之风。这样两种因素引发的社会动乱,是有其合理性的,也是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合理的。但是,经济危机还可以是由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这个非人为因素就是经济波动性。什么是经济的波动性?经济的波动性是指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可能一直是平稳的或快速增长的,而必然会因为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呈现波浪形的。那么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是由人为因素的作用而处于严重的低谷状态时,社会是否发发生动乱,则取决于人的发展状态,取决于国民的理性程度、科学素养程度、对国家的情怀程度。所以,对一个国家来说,只有国民整体发展了,才能在由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经济危机状态中不仅不会发生社会动乱,而且会表现出精诚团结、共度时艰的良好局面。

 

如,成为应对社会危机的条件。就我们的国家来说,事实证明,在阶级社会中,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救中国。而在阶层社会中,只有纠正了自己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引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只有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能够带动社会的合理和进步意义上的发展。而且,随着中国共产党自身的不断纯洁、思想和意识形态上的不断成熟,以及对科学合理的思想理论的需求和依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模式的不断完善,就更是这样了。但是,对制度的疲倦同样可以使一些人盲目地蓄意地去反社会,特别是在得到国外敌对势力的纵容和支持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这种反社会行为能不能引发社会危机,则取决于整体公民的发展程度。如果公民在整体上是理性的,是能够用自己的头脑分析事物判定是非的,他们就不会从随少数人的反社会行为,就不会使少数人的反社会行为演变为社会危机。反之,则极有可能制造社会危机。所以,我们的社会需要人的发展来消解可能发生的社会危机。而这里的人的发展实质上是一个人们对国家社会制度的信赖问题,是人们对中国式社会主义的信仰问题,是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问题。而这些问题应该是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成为应对战争的条件。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抗日战争时期,一方面有一大批爱国志士在激励人们的爱国激情,激励人们投入到抗日战争中去;一方面是日本侵略者的残忍,不得不使人们在生死之间选择战斗。但是,也出现了一大批卖国贼和汉奸。那么,如果我国社会在今后面对的是所谓的“人道战争”,是可以给人们带来所谓的“更好制度”的战争,那么能够有多少人因为爱国而选择为国家而战呢?这可能就要取决于我们民族的发展状况了,取决于一个一个人的个体的发展了。

 

综上所述,我们的社会必须要确立起“人”的观念,要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而发展和建设。也必须确立起人的发展的观念,去发展人。去用“人”的观念和人的发展的观念支配和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美丽中国”的蕴意很丰富,应该包括城市美、乡村美、自然美、生态美、社会美、政治美、文化美,当然更应该包括人美。而且,人美应该权重更大,应该是基础之美。也就是说,所有的美应该是有由人去促成的,所有的美应该是建立在人美基础之上的,人美是美上加美。

中国的官员必须有第三条路可行

20121130日修改

 

中国有多少已不再适宜作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但又不能蹲监狱的人,由于“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甚至是官官相护观念的使然,而被官员终身制罩着,由此而使官员屡屡犯事而无所顾忌,使官场风气越来越糟,使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使治吏的难度越来越大……。

 

所以,中国的官员除了终身为官和蹲监狱这两条路外,还应有常态的开除公职和辞去公职回归平民的第三条路。这一条路的开通,对中国的官场体制建设,对中国的廉政政府建设、责任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设、亲民政府建设大有助益,甚至是公务员队伍建设、官场建设和政府建设的关键性措施,是“抓小(事)防大(事)”的关键性措施,是治吏的关键性措施。

 

实际上,这条路涉及到的也是一个如何处置犯事官员和公务员的问题。对犯了事的官员和公务员加以处置,这是不存在问题的。但这并不必然地能够起到使官员和公务员自我谨慎的作用,当然也就难以起到纯洁公务员队伍、使官员清廉、使官场风气良好的作用。我们的社会在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时,总是秉持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甚至是隐藏的官官相护观念而以停职、降职、记过、警告这样的方式为主。以这样的方式为主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其客观结果正如我们前面说的那样,只能使官员屡屡犯事而无所顾忌,使官场风气越来越糟,使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使治吏的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摒弃只适用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宝贵财富”和“治病救人”观念,在处置犯事官员和公务员的方式上加以根本的改变。也就是说,对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来说,凡是从主客观上表现为是以权谋私的、风气不正的、腐化堕落的、违纪违规违法的、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引起民众强烈不满的,都应该以自动辞职、辞退、开除公职(也就是我们前述的“第三条路”)为主的方式进行处置。

 

官员和公务员有没有第三条出路、社会以什么方式为主去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产生的必然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昨天是这样,今后也依然是这样。所以,我们的社会要想有一支纯洁的公务员队伍、有一种好的官场风气,就必须在这个问题上进行选择。不开启官员和公务员的第三条出路,不以自动辞职、辞退、开除公职为主的方式处置犯事的官员和公务员,而幻想形成一支纯洁的公务员队伍、形成一种好的官场风气,历史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以后的事实也必将证明这是不可能的。

 

国家还应给民众以要求官员辞职(这里的“辞职”是回归平民意义的辞职,而不是保护、安抚、应付舆论意义的辞职)的权利。

 

                 广泛地设立“民主报”如何?

2012124

 

    反腐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新的社会时期所确立的重要任务,成为新的一届党中央和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任务。其重要性应该体现在反腐败的切实有效性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上。也就是说,如果在新的时期,反腐败不能取得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作用而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泛滥和发生,政治体制的改革如果不能取得党的领导下的民主体制的突破,那就意味着一切照旧,意味着反腐败和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没有完成。

 

其实,无论是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说,还是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说,都离不开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民主。在反腐败的问题上,人们已经达成了一种共识,这就是官员的财产必须申报,必须让民众知道。但是,如果没有民主,民众就难以知道官员申报的财产是否真实,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起不到反腐败的有效作用,甚至会成为腐败官员利用的工具。在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不含民主这个内核,就很难体现为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而要想使民主得到体现,又离不开另一种东西。即,使民众可以发声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舆论工具。从中国整体社会状况来看,中国的民主是得到了充分发展的。而这种发展就是由舆论和舆论工具来体现和承载的。试想,如果当今的中国没有诸如“焦点访谈”和网络这样的舆论和舆论工具,社会民主从何谈起。

 

中国既然有了承载可以体现民主的舆论工具,既然可以通过承载民主的舆论工具和舆论而表现为社会有了充分的社会民主,那么中国社会有为什么仍然需要通过突破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来发展社会政治民主呢?问题就出在“社会民主”上。“社会民主”是什么,对中国来说,它就是在我们头上的可以罩住整个社会的民主大网。但是,经验告诉人们,可以罩住整个社会的民主大网并不一定就会在所有的土地上发生作用所以,整个社会的民主不能只是由我们头上的向下可以罩住整个社会的民主大网构成,还应该由一种植根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如果说在我们头上的可以罩住整个社会的民主大网可以体现的是民主的存在,是社会民主的存在,是民主的灯塔,是民主的光芒,那么植根在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所具有的意义就是让民主切实地存在于每一个地方,让民主在每一个地方发挥它所能发挥的作用

 

考察中国社会的民主状况,我们就可以深切体会到,为什么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民主得到了充分发展的社会。而同时,中国社会又是一个让人感觉缺失民主、需要极大发展民主的社会?就是因为,站在中国整体层面来看,民主无处不在;但是,站在社会中的一个个具体的地面来看,却几乎是没有丝毫的民主。这就是中国民主的现状(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腐败赖以滋生、存在和泛滥的社会条件)。

 

所以,中国需要发展的是植根在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则应该体现在建立起能够促进植根在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的体制和机制上。

 

我们已经说过:要想使民主得到体现,又离不开另一种东西。即,使民众可以发声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舆论工具。我们也说过:如果当今的中国没有诸如“焦点访谈”和网络这样的舆论和舆论工具,社会民主从何谈起。那么,我们社会缺少植根在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又是不是与缺失相应的舆论工具相关呢?从民主舆论工具体现民主的存在的相关关系来说,应该是这样。而事实也确实是这样。

 

所以,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为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为了民主的完整性,为了反腐败的突破,我们的社会是否可以考虑在地级市和县市级地区设立“民主报”(当然,也可以叫做“民生报”“民意报”等等)。

 

这些报纸应该由中宣部或中纪委直接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民主报”之所以应该由中宣部或中纪委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绝不能使地方的“民主报”沦落为“黑报”和黑记者泛滥的地方。

 

    所谓的“民主报”,并非像西方那样是独立于党派和政府之外的报纸,也并非像西方那样是反对派用于与执政党进行斗争的报纸。而是反映地方真实的民情、民声、民意、市情、县情的镜子,甚至可以是披露地方党政决策情况、地方领导干部变动状况、地方官员家庭财产状况的途径,以及是反映民众对这些方面意见的地方。是通过这面镜子推动地方党和政府进行正确决策、改变作风、实施民主、打击腐败、亲民为民的一种极好的社会条件,是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及其有效的途径。

 

从现实情况来看,全国各个县市都有隶属于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舆论工具。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现在的地方党报还是秉持传统的“喉舌”观念。而其主要特征体现为:一是简约介绍中央的大政方针;二是跟踪地方主要领导的活动踪迹;三是宣传地方的政绩;有的甚至成为了一些官员自己的喉舌,基本上是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民情、民声、民意、市情、县情的,是对地方党政的决策加以保密的(正因为如此,所以许多的错误决策只有在成为错误的存在以后,才为人们所知,但造成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已无可挽回。)这是与地方党的舆论工具应该进步为反映地方真实的民情、民声、民意、市情、县情的现代要求和现代特征极不适应的。而要想让现在已有的地方党报改变为我们这里所意味的“民主报”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植根在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的要求和反腐败的急迫性又不能无限期地等待现有地方党报向适应时代要求的转变。

 

所以,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时代,我们社会需要设立具有地方“户籍”的、具有普适性和普惠性的“民主报”(或“民生报”“民意报”)来作为一种过渡。过度的最终结果是,或者是现已存在的党报因为自身的改变而使“民主报”(“民生报”“民意报”)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或者是由适应时代要求的“民主报”(或“民生报”“民意报”)取代过时的地方党报,或者是这样两种报纸都具有时代的适应性而合二为一。当然,如果现已存在的地方党报能够很快地转变为反映民情、民声、民意、市情、县情的,公开地方决策和政策的,能够承担批评责任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报纸,而不需要由“民主报”(或“民生报”“民意报”“来进行过渡,那是再好不过的了。

 

其实像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网络在一定的意义上担当的就是地方“民主报”的角色,只是它的“户籍”不在地方、不能常驻地方、不具有普适性普惠性而已。而我们所建议设立的“民主报”(或“民生报”“民意报”)就是一种“户籍”在地方的、能够体现植根在所有土地上的向上的民主的一种工具。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文的意义,可以参照本人200716所写《自立“反对派”如何》一文。

小型客车的功能应该如何正确定位

2013115

 

有报告称,10大污染城市7个在中国。对这些城市的污染来说,空气污染的涉及面更广。而空气污染在遭遇有雾天气时,则给人的感觉更直观,后果更严重。其实,对雾天来说,有自然雾和人造雾。自然雾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的自然现象。从一定角度来说,自然雾还是一种美景。从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说,人造雾则是人们的过度行为与自然雾的结合体。

 

在制造这种人造雾的行为中,汽车的过度使用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对城市来说,小型汽车的过度使用则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这就不能不涉及到一个问题: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是什么?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应该如何正确定位。

 

说到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可能没有一个人不认为是代步工具。其实,小型汽车自被创造出来之后,它的功能作用就从来不只是代步工具。除了代步工具这一功能外,小型汽车的功能作用还有很多。

 

如,能使人便利地从一地到达另一地的功能;

 

如,具有使人从一地到达另一地的过程中感觉舒适的功能;

 

如,炫耀功能。炫耀既是人的一种心理,也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人的行为。就小汽车来说,有许多有车人就存在对无车人的炫耀心理和行为。而无车人也往往会因为炫耀心理的驱动而急欲买车。另外,一些人买豪华车则是为了向一般的有车人炫耀。

 

如,满足人的心理的功能。诸如人的炫耀的心理,物质欲望的心理,等等;

 

如,满足攀比的功能。别人有的东西我也要有,别人有了,我就要有更好的,即是一种攀比。有许多的尚不具备购车的人因为这种攀比心理而购买了小汽车,也就使小汽车具有了这一功能;

 

如满足刺激的功能。有一些人希望得到刺激。而刺激的方式很多,如酗酒、彻夜跳舞、吸毒、甚至打架斗殴都是寻求刺激的方式。而买车用来飚车,就成为了小汽车的一种功能;

 

如吸引女性的功能;

 

……。

 

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小汽车功能中,还有一项功能是最晚形成的,而且是在小汽车已经普及、能源紧张、交通拥堵、空气污染严重的条件中形成的。这个功能是什么呢?就是休闲功能。也就是说,虽然人们有了小汽车,但并不经常性地将其作为代步工具,更无所谓发挥炫耀功能、心理满足功能、攀比功能、满足刺激功能、吸引女性功能,而只是在休假时期使用,这就是小汽车的休闲功能。

 

从发达国家来看,小汽车功能作用发挥的轨迹一般表现为先充分地发挥代步功能,然后是发挥其它功能,最后是趋向发挥休闲功能。而休闲功能应该是小汽车最后的也是最主要的功能作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应该给予正确定位的功能。当然,能够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这样一种定位,是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如小汽车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作用越来越大,小汽车的广泛使用消耗和浪费大量能源,小汽车的广泛使用严重地影响着城市的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发达,民众(首先是官员)普遍地具备了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气污染、减轻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小汽车的功能作用就很容易地、甚至是自然地定位在了休闲上了。

 

就我国来说,虽然我国的才刚刚进入小汽车大国行列,小汽车才刚刚开始普及,就已经面临着需要对小汽车的功能作用进行正确定位的客观条件了。这些客观条件同样是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能源浪费性的消耗。如果我国在长时期内不能对小汽车的功能作用进行正确定位,而仍然让小汽车的其他功能作用肆意地发挥,我国可能将会面临人类世界中最为严重的能源消耗、空气污染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尽管我国已经具备了对小汽车的功能作用进行正确定位的客观条件,但主观条件却是远远不具备的。这个主观条件就是便利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包括官员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空气污染、减轻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而且,我国还特别不具备大幅度减少公务用车这一主观条件。

 

这是一个极大的矛盾。一方面是客观条件(即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能源浪费性的消耗)要求我们的社会必须以大大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最后的正确定位。另一方面却是我们的社会却远远不具备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最后的正确定位的主观条件而难以给小汽车的功能作用以正确的定位。这样下去,用不了多长时间,我们社会的交通拥堵状况、能源的浪费性消耗和空气污染状况将会更为严重,甚至会严重到令社会难以承受、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甚至会严重影响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国际形象。

 

因此,使小汽车由代步工具功能和其他林林总总的功能过渡到休闲功能,已是迫不及待的社会问题了。我国以远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进入了汽车大国时代,也以远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进入了由小汽车的普及和过度使用而产生交通拥堵、能源浪费性质消耗、空气严重污染的时代。无奈,我国也只能以远远短于发达国家的时间进入对小汽车进行最后正确定位的时代。况且,我国早已不是地大物博的国家,而是人稠地少的国家了。

 

应该编制一部“官场潜规则大全”,以用于消除官场中的潜规则

2013318

 

    李克强总理提出:“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之所以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潜规则不仅广泛潜行于社会之中,更是泛滥于官场之中,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不除官场潜规则,官场正风难以树立,官场正义难以立足,那带给社会的是一种极坏的影响力,树立给社会的是一种极坏的榜样。

 

从本质上说,官场潜规则的性质是利用公务场合和公权力来利己的,玩弄潜规则的人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小集团利益的。潜规则所起到的作用是助推不健康观念的传播、是对相关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强迫支配的作用。因此,潜规则是损害人的观念的规则,是毒规则,是社会的腐蚀剂,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规则,而官场潜规则就更是如此了。

 

但是,什么是潜规则,潜规则有哪些内容和表现方式,这对于那些已能够熟练运用潜规则的人们来说,也只是心知肚明、手到擒来的事,而并不是形成明文的东西。

 

由于不是形成了明文的东西,也就对破除、抵制、消除潜规则和惩处潜规则行为添置了障碍,增加了难度。这是因为:

 

——对那些善于运用潜规则和熟练操弄潜规则的人来说,即便他们把潜规则用得烂熟,且已经给他人、社会、组织造成了伤害和损失,他们也不会承认是在玩潜规则,是在对抗明规则。因为没有明文的潜规则可以证明这一点;

 

——对于那些被操弄潜规则的人们裹挟进潜规则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被裹挟进了潜规则,不知道自己已经使用潜规则给他人、社会、组织造成了伤害和损失,或者使自己成为了潜规则的受害者;

 

——而对于广大的民众来说,尽管他们时时刻刻都是官场潜规则的受害者,也经常听说着“官场潜规则”一词,但官场潜规则究竟是什么,官场潜规则是怎样表现的,他们既没有感性的认识,更没有“知识”上的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让民众来发现和监督现官场中的潜规则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没有民众的监督,欲想惩处官场潜规则行为和消除官场潜规则,更是不可能的。

 

而且,从更广泛的社会角度来看,潜规则与腐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潜规则是腐败的潜层区,深度的腐败有很多是从这里扎根的;潜规则亦是腐败的泛地,腐败往往借助潜规则这个泛地而蔓延和扩散。所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来说,反腐败需要从杜绝官场潜规则开始。我们都知道,反腐败是需要借助和依靠民众的力量的。而民众如果没有官员官场潜规则的“知识”,显然不利于反潜规则和与潜规则相关的腐败的。

 

所以,无论是从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本身来说,还是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说,都应该编制一部“官场潜规则大全”。那样,我们的社会就可以依照这一“官场潜规则大全”,分轻重缓急来一一消除官场潜规则;有了这样一部“官场潜规则大全”,对所有的官员就具有一种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它可以告诉官员:当你玩弄潜规则时,不要以为没人知道,不要以为没人不懂,不要以为没有事;有了这样一部“官场潜规则大全”,就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让民众手持“官场潜规则大全”去对照官员的行为,去认清官员是在遵守明规则还是在玩潜规则,就可以像反腐败一样去反潜规则。

 

因此,编制一部“官场潜规则大全”,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观念可以成为被社会所确立所倡导的观念吗?

2013612

 

    201363日,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一场大火,吞噬了120条生命。其实,这种因为人的原因导致的由各种形式表现的人的人身和生命受到伤害的事,几乎每天都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生着。

 

这不仅使我想起了二十多年前自己提出的一个观念,即: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其实,这个观点完全应该成为一个社会观念。即,被社会所确立、被社会所倡导、被社会所宣扬、被社会用于教育的观念。

 

我为什么会要提出这一观念?完全是因为“文化大革命”。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文化大革命”完全是一场灾难。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场灾难呢?是因为在那时,我们的社会已经丧失了“人”的观念,而支配人的社会行为的观念则是诸如坚持“专政”、“继续革命”、“阶级斗争”、“防止复辟”、反“修”防“修”、打到“走资派”、个人崇拜这样的非人观念。当一个社会处在这种没有“人”的观念,而完全由非人观念来支配人的社会行为时,对人来说的灾难的发生就是必然的。由此,我提出了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的观念。

 

其实,这一观念还可以在范围上进行拓展,如拓展为: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团体是极其可怕的团体,是会酿就灾难的团体(这里的团体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等);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极其可怕的人,是会造就灾难的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是对社会、对团体还是对个人来说,都存在着一个在行为之前和行为之中是受“人”的观念的支配还是受非人观念支配、不同的观念支配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不一样的问题。在非人观念的支配下,必然存在着产生灾难结果的可能性。而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产生的结果必然是符合人性的、合理的、人可以和乐于接受的、人所需要的、可以使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相处的。

 

那么,什么是“人”的观念呢?这就需要从人的构成和组合说起。首先,人是由生理上的肉体和生命构成的。但这远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完整的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由生命和肉体组成的自然人和生理人。人除了这一特性外,人还是会思维的人,继而是有思想、有意识、有情感的人。人既是可以组成自然社会并构成自然社会中的一部分的自然人,也是可以构成有机社会的社会人。当人存在于有机社会中并成为社会人时,诸如民主、自由、平等等等权利就附着于了人的身上。而由权利体现的不可侵犯的人身、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同样成为了人的构成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人是由自然人和社会人共同构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的社会人身份比自然人身份更重要。因为这是人区别于一切非生物和生物的重要标志。倘若没有了这一标志,人实际上是无异于一切生物的。而构成社会人的不可侵犯的人身、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又是人作为社会人的重要体现。

 

如果一个社会、一个团体、一个人在对“人”的认识上,仅仅把人视为是自然人,这显然是对人没有给予完整和正确的认识。因此这种对“人”的认识程度,就表现为不具有“人”的观念,就存在着在行为上不受“人”的观念支配的随意侵犯和伤害人的人身、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的可能性。同理,如果一个社会、一个团体、一个人对“人”的认识不是被局限于自然人范围的,而是扩展和延伸到人的社会人范围的,那么人的人身、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的不可侵犯的意识和维护他人和自身的人身、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的意识就会存在于他的头脑之中。这种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的关于“人”的意识就是“人”的观念。

 

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的社会有并且确立起了“人”的观念,并用这一观念支配人的管理和参与社会的行为,能够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灾难吗?如果我们社会中的所有团体具备了“人”的观念,能够发生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一场大火吞噬了120条生命的灾难吗?如果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具备了“人”的观念,能够发生厦门市陈水总在公交车上纵火致47人死亡这样的灾难吗?如果我们的社会、团体、个人都具备了“人”的观念,能够发生诸如此类的无数个灾难吗?

 

无数的事实无情地说明: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没有“人”的观念的团体是极其可怕的团体是会酿就灾难的团体、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极其可怕的人是会造就灾难的人的结论完全是正确的。因此,我们的社会必须在认可和确立“人”的观念的基础上,努力使社会、团体、人去具备“人”的观念。  

 

如何使人具备“人”的观念呢?首先,社会必须认可“人”的观念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社会连“人”的观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都不认可,“人”的观念又怎么能存在于社会呢。所以社会必须首先认可“人”的观念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然后,在认可“人”的观念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去确立“人”的观念在社会中的存在。用这一确立起的“人”的观念去培育和影响社会中所有的思维已经成熟的的人,以使他们在自己的头脑中具有或深化“人”的观念。这样,他们才能用“人”的观念去支配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才能减少甚至不发生因为没有“人”的观念而可能发生的灾难。

 

其次,我们还必须意识到,对于思维已经成熟和形成一定行为习惯的人来说,要使他们接受一种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观念,虽然是存在着可能性的,但毕竟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对一些受到各种因素(如利益、如自我为中心意识、如行为习惯、如素质低下等等)影响的人来说,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要使人普遍地具有“人”的观念,更应该着眼于思维还没有完全成熟、尚未形成自我为中心意识、还没有形成不良行为习惯的那一代人。这就需要把培育人具有“人”的观念融入到教育之中,使培育人普遍具有“人”的观念成为教育的基本使命之一。使每个受教育者都能够在意识中具备“人”的观念而表现为爱人(这里的爱人是指泛爱,即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去对他人的人身、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造成伤害,就不表现为是不爱人,因而体现为泛爱)、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去尊重人、去平等待人。当一代人通过教育而具备了这样的意识和观念后,无论他们在未来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管理团体,还是管理自己的行为,社会还会发生人为的灾难吗?而没有人为造成灾难的社会,该是多么美好、多么和谐、多么文明的社会啊!

 

“人”的观念与社会、与团体、与个人的存在、意识、行为有着如此重要的关系,甚至在一定的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和人的存在状态(如人与人之间是否和谐、社会是否和谐、人与社会是否和谐,如社会和人的文明程度)有着如此密切如此重要的关系,为什么就不可以成为被社会加以确立、加以倡导、加以宣扬、用于教育的观念呢?

 

(建议我们的社会认可和确立“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在;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团体是极其可怕的团体,是会酿就灾难的社团体;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极其可怕的人,是会造就灾难的人”这一观念。在认可这一观念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来培育公民的“人”的观念。特别着重于在新的一代中培育“人”的观念。只要新的一代普遍具备了人的观念,那么无论他们以后是从政、是作一个团体的管理者、还是作一个普通的公民,他们都会以“人”的观念管理国家和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都会以“人”的观念支配自己的行为。那样,社会就会少很多的相对于社会和人而言的灾难。当一个社会没有了因为人的因素造成的灾难时,这个社会才是和谐的和文明的社会。)

再析信仰危机

2013924-30

 

早在十几年前,我就发现了我国出现了信仰危机问题。在那时我就指出我国已遭遇到了信仰危机。但是,信仰危机并不意味着是人什么都不信。因为人作为有高级思维能力的动物,总是要信些什么的。所以,社会出现的信仰危机只能意味着是人们的“信”的转向,即由对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信仰转向了对金钱、对官位、对财富、对权力、对自我为中心、对邪教、对迷信的信仰。

 

事实证明,经过十几年的时间过程,人们对金钱、对官位、对财富、对权力、对自我为中心的信仰已经达到了近乎痴迷的程度。此外,虽然在那时我就已经指出:人们信仰的转向包括向迷信的转向,但所依据只是媒体所报道的少量事实。因此,人们的信仰转向迷信在那时还只是一种苗头性的趋势,相比于人们对金钱、对官位、对财富、对权力、对自我为中心的信仰,对迷信的信仰还不构成一种主流。

 

但是在十几年后的今天,看了2013923日中国青年报的“思想者”版,看看堪比狼烟四起的“香火四起”景象,再联想到建国以来几乎没有丝毫迷信市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在各团场普遍兴建庙宇的现象,连我自己都不能不感到惊诧:想不到对迷信的信仰在我国已经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这种严重程度一是体现在社会的普遍性上,二是体现在官员阶层上,三是体现在官员阶层的普遍性上。如李明亮在其《刹一刹官员中的迷信之风》的文章中指出“2013910日《检察日报》引用2006年调查数据称,县处级干部相信‘相面’这种迷信形式的比例最高,为28.3%;自称相信‘周公解梦’的比例排第二,为18.5%;自称相信‘求签’的比例为6.0%。只有47.6%的县处级公务员表示不相信迷信现象。也就是说,有超过半数(52.4%)的县处级公务员,不同程度地相信‘迷信’”(请注意,以上数据还只是2006年的)。“据调查了解,当前官员封建迷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迷信‘大师’占卜算卦;二是迷信风水,个别官员迷信官场风水学,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办公室的位置、布局都要请风水大师勘察指点,‘请’法器、巨石等保官避祸;三是迷信神灵,一些党员干部居然相信‘鬼怪神力’,在办公室或者家里供奉神龛,烧香拜佛。”我国官员阶层对迷信的这种信仰程度、以及以前几乎没有迷信市场的地区现在普遍兴建庙宇的状况,反过来更证明了我国信仰危机的严重程度。这种严重程度真是到了再不引起重视,就几乎再没有其他信仰可以立足的程度。

 

可是,即便我们认识到了我国社会对迷信信仰的严重程度,认识到了我国社会对金钱、对官位、对财富、对权力信仰的严重程度,认识到了由这些信仰所反映的信仰危机的严重程度,我们的社会就能够改变信仰危机吗?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改变我国已经具有强大惯性力的信仰危机趋势?如何才能重建正信仰?

 

什么是正信仰呢。正信仰是相对于对迷信、对邪教、对金钱、对官位、对财富、对权力这样的错误信仰、消极信仰、逆势信仰而言的对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对科学、对法制、对自由、对民主、对人权、对公民权力等等的信仰。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或许还需要从信仰的发展史说起。

 

信仰一定是有对象的。即便是从最原始的图腾崇拜(应该说,信仰即是从最原始的图腾崇拜演化而来的)来说,它也是有其对象的。这个对象或者是一种特定的动物,或者是一种特定的图案。但是,当人们将一个对象作为崇拜对象时,一定是赋予这个对象一定的含义的。如这个对象是万能的、是能够对人提供保护的、是能够为人赐福的、是能够帮助人抵御邪恶的,等等。而这些含义是需要经过人的思维的,是人的思维才使人所崇拜的对象有了种种含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思维是崇拜和信仰的根源;人的思维产生的某种结果构成了人的崇拜和信仰的对象。

 

人的思维产生的结果又是以两种形态存在的,一是以零散的、短时的形态存在的,如人们思考的吃什么饭、去哪儿、买什么东西诸如此类的思维结果。二是以社会思想的形态存在。社会思想虽然也是由个体的人的思维产生的结果,但这种思维经过文字的修饰表达、经过媒介的传播,其影响作用会被放大,会被更多的人接受或反对,由此而成为一种社会思想。而社会思想在人类社会中又是极其纷繁的。在纷繁的社会思想中,总是有在本质上相近的、可以相互衔接、可以相互融合、可以相互渗透的思想,这样的思想的汇集构成了一种系统思想或思想体系,思想体系也就越有可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如宗教思想,如民主主义思想。

 

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地构划出人类信仰的演化史。这一演化史可以表述为:

 

——经过人的思维,赋予了某种动物或图案以特定的含义,产生了图腾崇拜。

 

——经过人的思维,形成了某种宗教,产生了对宗教的信仰。而对中国来说,经过人的对孔孟之说的曲解的思维,形成了封建礼教思想,产生了对这一封建礼教思想的信仰。

 

——经过思想家们的思维,形成了民主主义思想,产生了对民主主义思想的信仰。而在民主主义思想形成之后,经过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的思维,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产生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而对中国来说,则有其独特的信仰演化史。这一演化史可以简单的表述为:

 

——经过一些人对孔孟之说的曲解的思维,形成了封建礼教思想,产生了对这一封建礼教思想的信仰。

 

——经过毛泽东的思维,形成了适用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毛泽东思想,一度产生了对毛泽东思想的信仰。

 

——经过毛泽东的思维,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一度产生了对“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的信仰。

 

——经过邓小平的思维,形成了适用于早期改革开放的邓小平思想,一度产生对邓小平思想的信仰。

 

通过对人类的和中国的信仰史的简单表述,我们可以发现,对信仰来说,即便它是人的思维结果为对象的,也存在一个时间的度和信众的度的问题,也即信仰的维系时间长短问题和信众的多寡问题。那么关系到信仰的时间的度和信众的度又取决于什么呢?我想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维系某种信仰的组织对其信众的控制程度;二是信仰的对象自身与时代的适应性问题;三是信仰的对象自身对人的发展利弊问题;四是信仰的对象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否具有根本性的和基础性的意义;五是信仰的对象是否构成完整的体系、是否是理论性的。

 

如中国的封建礼教思想尽管存在了上千年,并深深地映入到了各阶级各阶层民众的意识中而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信仰,但它的一些核心内容——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等——是构成了对人的严重束缚的、是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是与民主自由对立的、是使人愚昧的,因而是既束缚了人的发展也制约着社会的进步的,因此这一信仰只能在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之后、在适用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毛泽东思想形成后而被扬弃。再如,尽管“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的思想曾经被中国几亿人所信仰,但在这一信仰支配下的“文化大革命”的实践所产生的结果则证明,这一信仰对象既是阻碍甚至是摧毁社会经济发展的,也是毁灭社会和把社会拉向倒退的。因此这一信仰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而在瞬间被扬弃了,甚至被扬弃的无影无踪。而民主主义思想之所以从“文艺复兴”时期形成完整的思想体系始,至今乃至在未来仍然成为很多人的信仰,就在于它既有有利于人和社会发展一面,也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和基础性的意义一面。因为民主主义思想中的核心价值——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科学等等——既具有普世的意义,也具有永恒的意义。因为社会发展到今日,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说(当然,极端势力除外),人和社会不需要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科学,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科学只需要存在于一定的时段内。而且,民主主义思想不仅发展为了完整的思想体系,而且是理论意义上的完整思想体系。因此,理论意义的思想比那些不构成系统的思想、话语意义的思想、政论性的思想更能吸引人对它的信仰

 

马克思主义也是理论意义的思想体系,因此它一度成为整个世界范围内的信仰。但是,马克思主义在经历了世界范围的无产阶级革命之后,逐渐成为被放弃的信仰对象。这又是为什么呢?这就要从马克思主义的构成说起。

 

从马克思主义的构成来说,马克思主义是分两个基本部分的。这两个基本部分分别是适用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具有根本意义与基础意义的关于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思想,也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从性质上来说,无产阶级革命思想是应用性的思想,而关系到未来社会发展的思想则属于基础性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这两部分思想来说,应用性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要实际一些、具体一些。而关系到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的思想则笼统一些,或者说只是概念性的思想,是标向性的思想(处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或许也只能是这样了)。

 

当人类社会在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指导作用下完成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后,人类社会即刻进入了未来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应该发挥指导作用的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未来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理论思想。但是,由于本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未来社会发展的部分只是笼统的、概念的和标向性的理论思想,因此难以具体地指导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自身就需要在其所具有的根本性、基础性和标向性的基础上,发展为能够主导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应用的理论思想。然而,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如苏联体制对理论思想发展的制约作用、逐步形成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取代了本原的马克思主义、“苏联马克思主义”等同于了发展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必须是由作为领袖的政治家“发展”和决定的传统、并不理想的苏联社会等等,最终导致了符合本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本质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被终止,能够具体指导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马克思主义没有能够形成,没有能够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产生作用,由此导致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世界范围内的被放弃。

 

在世界范围内,当人们放弃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后,也不是不再信什么,而是将其信仰转向了民主主义思想和西方宗教。毕竟民主主义思想中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科学是有永恒价值的。而去除了不好一面——对信徒的严厉控制、对异教的排斥、对人身的禁锢、反科学——的西方宗教中也仍然有其永恒的价值,如爱、宽容、报答、感恩、互助、忏悔等等。

 

从世界范围来看,曾经的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们在放弃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后,大部分转向对民主主义思想和宗教的信仰。那么,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人们的信仰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中国虽然没有在国策上放弃马克思主义,但如果马克思主义没有足够多的信众,就很难说马克思主义是被信仰的。况且,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主义能不能作为一种信仰的对象,也是很让人揪心的事情。要使马克思主义继续在中国成为社会的广泛信仰(广泛的信仰表现为: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和由中共党员构成的官员阶层是马克思主义的真实信仰者,而不是名义的信仰者;马克思主义成为相当数量民众的信仰对象。)就必须在创新的意义上创造出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既包含有适用于现实改革开放的内容,也包括可以具体指导未来社会发展的具有根本性、基础性意义的内容。

 

遗憾的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还没有被创造出来(或者说,虽然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被创造了出来,但由于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也就等于社会还不存在这样的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思想家或思想家群体的出现,而要产生一种对人能够产生积极影响作用的、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可以作为信仰对象的理论意义的思想体系几乎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中国并没有表现出有这样的思想家或思想家群体的存在。没有(或“没有”)这样的思想家,怎么会有相应的思想体系呢?没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又怎么会成为社会的信仰对象呢?而要让人们继续去信仰适用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对未来社会发展只有笼统概念的、只具有标向性作用的本马克思主义,尽管其愿望是很好的,但很可能是没有效果的。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很少有民众去信仰本马克思主义,甚至官员阶层的信仰都开始转向对迷信、对金钱、对官位、对财富、对权力这些方面,显然是有其社会原因的。

 

那么,在中国社会中,假如人们事实上放弃了对本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又是否可以向东欧国家的人们那样将其信仰转向对民主主义思想和西方宗教的信仰呢?毕竟民主主义思想和扬弃了不好一面的西方宗教要比可以作为信仰对象的“迷信、邪教、金钱、官位、财富、权力”要好得多,可以属于是一种正信仰。但这似乎也行不通。

 

从宗教的角度来说,中国毕竟没有信仰宗教的传统。要使西方的宗教在中国成为众多民众的信仰对象,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民主主义思想的角度来说,由于民主主义思想在历史上是与资产阶级挂钩的,因此,我们的社会虽然可以逐步认可民主主义思想中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人权、科学这些理念,但仍然是排斥作为名称的“民主主义思想”的。而且,从国策上来说,中国是绝不能将民主主义思想作为信仰对象的。中国如若在国策上将民主主义思想确立为信仰的对象,就需要在实践上走民主主义社会的发展路径。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路径和社会模式就是民主主义思想主导下的社会发展模式。中国若照搬西方的社会发展模式,社会肯定要乱,甚至会比今日的中东更乱,不仅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果会毁于一旦,而且更无所谓社会的发展进步了,这是其一。其二,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到了今天,似乎遭遇到了发展的“断头路”,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似乎都是如此。西方发达国家遭遇的“断头路”现象说明,当今的人类社会需要再次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来开创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和新的发展方向。而这恰恰是再难以发展的民主主义思想所无法解决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似乎只能依赖于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似乎只能由一个能够超越西方发展模式的国家在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来寻求一条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和社会发展道路。如果中国照搬西方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最好的结果也就是像今天的西方国家那样,走到“断头路”跟前。如果中国陷入动乱之中,那是连“断头路”都走不到的。

 

那么,中国又是否可以恢复对封建礼教思想的信仰呢,显然这也是万万不可能的。

 

在信仰问题上,中国还没有(或“没有”)创造出一种可以作为信仰对象的理论思想(而不是政论思想。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似乎只有理论思想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民主主义思想至少在国策上不能作为信仰的对象,中国因为没有信教传统而难以将西方宗教作为信仰对象,中国不可能再去恢复对封建礼教的信仰。这样一来,作为信仰的对象在中国社会中几乎处于了空白状态。而作为具有高级和复杂思维的中国人又不可能什么都不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的信仰转向自我为中心这一对象,转向在自我为中心支配下的对邪教、金钱、官位、财富、权力的信仰,最终转向对迷信的信仰,就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如果中国人的信仰真的发展为了这种状况,是不是就可以顺其自然呢?这恐怕是非常不可以的。因为当人们信仰什么的时候,是要在信仰的主导下去行为的,甚至是会为信仰而奋斗的。人们信仰民主主义思想,就会争取和捍卫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法制;人们信仰西方宗教,就会对他人施以爱、宽容、报答、感恩,就会去忏悔自己的罪恶;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人们信仰马克思主义,就会为无产阶级革命而奋斗;同样,当国人信仰自我为中心时,他们中的不少人则会为了自我而丝毫不顾及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丝毫不顾及法,丝毫不顾及社会的利益、和谐和安宁;当国人信仰金钱、官位、财富、权力时,他们中的不少人则会为了金钱、官位、财富、权力而热衷搞特权、“创造”政绩、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把社会搞的乱七八糟乌烟瘴气;当国人信仰迷信时,不仅会出现大量的以迷信为幌子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且会将国人重新拖入到愚昧野蛮的状态(其实,这样的事情已经发生了不少)。

 

因此,可以说以自我为中心为对象的信仰,以迷信和邪教为对象的信仰,以金钱、官位、财富、权力为对象的信仰是最不好的信仰,是异化人的信仰,是会给社会带来无数麻烦的信仰,是只会给社会添乱的信仰,是会破坏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的信仰,是让社会管理最头痛的信仰,是逆势的信仰,是最应该被改变被铲除的信仰。

 

如果这样的信仰在中国真的已经形成了气候的话(本文提到的中国青年报的文章,就是这种“气候”存在的证明),那么又该如何改变呢?这真的是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一种最最严重的现实问题。至于如何改变中国这种现实信仰状况,本人实际上已经在本文以及其他文稿中给予了解答。

 

作为作者所希望的只能是:我们的社会应该重视信仰问题了,应该承认国人信仰的转向问题了,应该去创造新的信仰对象了,应该努力去把创造出的新的信仰对象变为党的、民众的信仰了。虽然这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是很为难的事,但却是不能不做的事。

 

“社会日”的概念是需要得到重视的

2013106

    

在央视关于“爱国”问题的采访中,人们纷纷表现出了爱国的情感和方式。但也有年轻人在谈关于爱国与“十·一”之间的关系时表示:“十·一”就是一个长假;年轻人在这个长假中已不讲这个(指爱国)了(以上两种表示为大意)。其实,我们看看现实,在“十·一”长假中,人们更多参与的是游玩,是吃喝玩乐,是大把花钱,很少有人将其与国庆节、国庆纪念日、爱国联系起来。

 

这不仅使我想起了我在《关于我国休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中的一段话,现将其摘录如下:“作为重大节日的国庆节和春节不应以休假为主,而是以民族性的社会活动为主,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国庆节的社会活动以爱国为主题;而春节则以健康的民族和民俗文化活动为主题。此外,本人也非常同意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民间节日作为法定假日。但这些节日应该设定相应的主题。而且,这些节日同国庆节、春节一样,是应该被赋于一定的社会意义的。因此,它们不应该被作为纯粹的国民个人的休假日。这些节假日也应该是国家用来提升国民素质、增强国民社会意识的节日。因此,这些节假日也应该是在国家指导、甚至是主导作用下进行某种文化行为的“社会日”。因此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将在这些“社会日”组织民众进行社会活动和民众的社会生活所需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去。当然国家的这部分财政预算可以作为在这些“社会日”中进行社会活动和民众社会生活的基础经费,以鼓励和吸钠更多的民间资金来共同搞好这些“社会日”中的社会活动和民众的社会生活。”“以上述原则制定出的我国的休假制度和法律,显然是被分为两个部分的。一部分是纯粹的国民个人的休假日,如必休日——星期日、春节(三天)、五·一(天)十·一(三天);补充休息日——星期六;带薪休假日。另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意义的国家和国民的“社会日”,如国庆节,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等。把我国的休假制度分为这样两个部分,就使我国的休假制度构成了一种积极的文化,显然这在整体上是有利于国民和社会的。

 

在这里,我提出了两个概念,一是“社会日”概念;二是应该把我国的休假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国民个人的休假日和社会日的概念。

 

看看春节和国庆被安排成“黄金周”后,民族文化、民族情感、纪念、庆祝、爱国精神、爱国激情这些包含在春节和国庆节中的本意的东西被挤兑的无影无踪的状况,这样的节假日还真的有意义吗?

 

我在《民族力量何以凝聚,民族精神何以培育》中指出,国民必要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是培育和凝聚民族精神、民族力量的重要方式。现在,连国庆节都失去了国民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意义,我们又怎么奢谈民族精神和民族力量,又怎么奢谈民众的爱国情感呢?

 

所以把我国的休假制度分为两个部分是有必要的,而“社会日”的概念也是值得重视的。

收取小汽车行驶里程费或里程税是否可行

2014224

 

我曾于29131月写过一篇《小型客车的功能应该如何正确定位》的文章(见附件),意在促使人们给小型客车以正确定位,在不限制小型客车购买的情况下,使人们能够减少小型客车的适用频率,以此促进能源消耗的减少、减轻空气污染的程度、减轻交通拥堵程度。

 

应该说,本人这篇文章的立意是挺不错的,但是似乎并没有什么效果。这既与人们有车观念的难以改变相关,也与公共交通的不便、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普及相关,甚至与公务车的泛滥相关。

 

随着整个中国空气污染的加剧,随着一、二线城市交通拥堵和雾霾的加剧,有人开始提出收取城市交通拥堵费、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来解决这些问题。其实,对我国来说,汹涌的小汽车增加浪潮,对我国的能源供应、能源来源构成了潜在的危机和危险。即便我国暂时还不存在能源的危机和危险,而大量的宝贵能源被被小汽车运行这种非必须消费而消耗掉,也真的是一种令人惋惜的事情。如果我国社会能够将这些被消耗的很大一部分能源储藏起来,以备能源危机使用,以延长石化能源的使用期限,也应该是一种战略眼光吧。

 

那么收取城市今天拥堵费、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是否对减轻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有帮助呢?当然有。但并不一定会减少人们对小汽车的使用频率。而且,这两种收费对拥有小汽车的一般公民与富裕阶层的公民、官员阶层公民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富裕阶层和官员阶层公民来说,拥堵费和停车费的增加对他们来说是无所谓的。而对一般有车公民来说,则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因而会抵制这种收费,引发社会矛盾。这两种收费似乎也无助于培育人们树立起小汽车功能作用正确定位的意识。

 

因此,建议按照小汽车行使里程收取小汽车里程费。当然,这里的小汽车里程费收取的对象是不包括出租车、特殊公务用车的。这种费用的收取就如同燃油税的交纳一样。对燃油税来说,谁消耗的燃油多,谁就多交税。对小汽车历程费来说,行使的里程多,就意味着消耗的能源多,意味着对环境污染的“贡献”大,意味着对交通拥堵的“贡献”大,就应该通过费用的支付为能源的消耗、为环境的污染、为交通的拥堵承担社会责任。显然这对任何有车人和无车人都是公平的。

 

如果说,燃油税的设立有助于人们减少燃油的使用的话,那么里程费的设立则能够更进一步地促使人们减少小汽车的使用频率。

 

当然,要在我国顺利推广收取小汽车里程费,还需要一些合理的前提条件。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尽快在一、二线城市实施带薪休假制度。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人们就不会与免费使用公务车的公务员们较劲了,就会从燃油税和里程费的角度来衡量利益关系,就会减少小汽车的使用频率;公共交通发达了便捷了,里程费的存在就会使人们只是在休闲时间使用小汽车,就不会出现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的汽车潮现象。这也显然有助于人们给小汽车功能以正确地定位;带薪休假制度普及了,人们使用小汽车休假就会在每日、每周、每月的时间中均衡铺开,就不再会出现现在的逢“五·一”、“十·一”、春节疯狂堵车的景观了。

 

总之,在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发达便捷、普及带薪休假制度逐步具备的条件下,收取小汽车里程费,有助于人们人们树立正确的小汽车功能观,有助于减少能源的消耗,有助于减少城市拥堵,有助于减少空气的污染,有助于人们增强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而所有这些又都是建立在公平这一基础上的。

 

              

中国何以不能出大“家”

2014412

 

中国需要各种大“家”。如思想家、科学家、企业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等。可中国为什么就是出不了大“家”?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朱镕基主政时期在完成了政府机构改革后,中国虽然出了不少的企业家(指名副其实的、有影响力的、有职业水准的企业家),但仍然出不了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有重要作用的科学家和教育家。中国为什么这么难出大“家”呢?这似乎成了一个迷。

 

19886月,我写了一篇《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的文稿,提出撤销管企业、管生产的部、厅、局这些“政府二”的机构,以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让企业按照企业发展规律自主发展。在19948月,我写了一篇《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的文稿,提出有一个企业家队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性。而中国之所以需要企业家队伍,是因为当时的中国缺少甚至没有企业家队伍。

 

在朱镕基主政时期完成了撤销管企业、管生产的部、厅、局后,中国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开始形成企业家队伍。当然也就对中国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至此,我却没有发现管企业、管生产的部、厅、局与企业家和企业家队伍有无之间的关系。只是在48日写了一则《评“教育部副部长:我国一半高校要淡化学科强化专业”》的微评(即,“过去,企业有这个部(厅、局)那个部(厅、局)管,现在企业没有婆婆管了。而唯有学校还有教育部(厅、局)事无巨细地管着。现在是不是应该给教育部(厅、局)列一个权力清单,把教育部(厅、局)的无处不在的手管一下,让学校自己管教育,让教育家管教育?过去,企业独立后,不是发展得很好吗。那么,学校独立后,难道就会变得很糟?”)后,才领悟到,或许企业家和企业家队伍的有无与管企业、管生产的部、厅、局这样的“政府二”的有无有着密切的和必然的关系。

 

为什么在存在着“政府二”的状态下,我们的社会出不了企业家的呢?这是因为,首先,在存在着“政府二”的状态下,政府中肯定是出不了企业家的。虽然“政府二”中的官员有权力管本来属于企业事务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技术发展计划、企业扩展等等事务,但是管这些事务的“政府二”中的官员是不管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技术发展过程……的。而企业家应该是通过对企业发展的总体把握和对企业生产过程的控制来体现的。“政府二”中的官员由于不管企业生产、销售、技术实施过程的,因此“政府二”中的官员出不了企业家。而企业中的管理者由于是隶属于“政府二”的,是被“政府二”中的官员管着的,因此他们只能管理企业的生产、销售、技术实施过程,而不能管企业的总体发展,因此在企业中也出不了企业家。

 

而这种状况正是在政府机构改革完全撤销了“政府二”后而被改变的。撤销了“政府二”,企业发展的全部责任都由企业管理者承担,这样一来,那些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就必然发展为企业家了。

 

那么,这种企业家和企业家队伍的有无与管企业、管生产的部、厅、局的有无有着密切的和必然关系的定律,又是否也是各方面大“家”有与无的定律呢。如果这一定律注定是一种普适的定律的话,那么我们也就找到了我国何以不能出大“家”的原因所在。

 

就教育来说,人们普遍地认为,教育应该交给教育家去管。可是,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的教育家。教育家管教育是指大中小学应该由有好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懂教育、能教育好人的人们去管理。社会一旦形成了这样一个管理学校的阶层,在他们中间就会出优秀的教育思想,就会出优秀的教育实践经验。这些优秀的教育思想和经验就会通过学校管理者们之间的自主、有机联系而得到推广、转化和普及,在他们中间就会不断地出现教育家。最终就会形成教育家管教育的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状态。

 

我国之所以形成不了教育家管教育的状态,是与我国曾经没有企业家有着共同的原因。过去,因为有“政府二”存在,所以出不了企业家。同样,我国至今出不了教育家,是因为教育部(厅、局)仍然在担当着“政府二”的角色,仍然事无巨细地管着每一所大中小学。学校管理者们需要的只是执行教育部(厅、局)日益翻新的、层出不穷的政策(而实际上,学校管理者们只要忠实地遵守教育的相关法律就足够了),而不是优秀的、合理的教育理念和不断积累的成功的教育经验。在这种状况下,学校管理者们获得的只会是一种“宝贵”的谋事经验,即只要想方设法(即便是形式地、虚假地)执行好教育部(厅、局)的政策,就是当了好官,就有了政绩,就有了利益,就有了升迁的机会。最起码的也是,只要把学校的日常教育过程管好了,不出大的乱子和纰漏,官帽和官位就是稳的,就可以混到退休。在这种状态下,何以能出教育家呢。没有教育家,中国的教育又何以交给教育家管呢?中国的教育不能交给教育家,中国的教育又何以获得质的变化呢?

 

孔子是中国伟大的教育家。但是,如果在孔子的时代,有管孔子的学校的“部、厅、局”,孔子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校长”,甚至会成为谋求官位、“职称”、利益的“教育工作者”,是不会成为一个伟大的教育家的。

    如果中国出不了教育家的原因确实是这样的,那么同理,中国出不了大科学家是不是与科技部(厅、局)也仍然担当着“政府二”的角色相关呢?

若如此,看来我们的政府机构改革还得进行进行下去,即在教育领域、科技领域、文化领域中继续进行。其实,在文化领域中,这种改革正在以文化单位转制的方式进行着。但进行的是否彻底,尚且难以判断,但也确已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至于在文化领域是否会因此而出现大“家”,既取决于文化领域的改革是否彻底,也取决于时间的延续。但无论如何,延续的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尽快地在教育领域和科技领域展开,这实在是关系到中国教育和科技发展的十分急迫的问题,是关系到中国能不能出教育大“家”、大科学家的问题。

一个难道不该成为让人刻骨铭心的警语吗

                               20081120

 

就我们的社会近期以来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学生弑杀老师事件、报复社会事件、大学生自杀事件等等事件有感而发。

 

我在我的文书稿中不止一次地说过:“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

 

而现在面对现实社会中的严酷事实,如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如一次又一次的矿难、如一个接一个的轻率自杀、如令人发指的刑事犯罪、如让人不可思议的少年重罪、如为了不值一提的鸡毛蒜皮的小事而酿就的血案、如为了公务而置人于死地的事件、如因为个人恩怨而报复社会的事件、如为了政绩而危害民众利益甚至生命的事件、如为了工程实施而发生的野蛮拆迁行为、如为了团体小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事件、如不断发生的食品药品问题、如激活人的野性和残忍心的网游问题……,究其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可以集中而概括地说,其原因都是为了诸如政绩、金钱、利益、心理冲动等等这些“非人”的东西,都根源于没有“人”的观念。为此我想,我的这句话应该进一步地扩展为:没有“人”的观念的政府是极其可怕的政府,是会酿就灾难的政府;没有“人”的观念的团体,是极其可怕的团体,是会酿就灾难的团体;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极其可怕的人,是会酿就灾难的人

 

现在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应该是从1957年的“反右”开始,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前这一时期)是一个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因为没有“人”的观念,因而有的只是“事业的观念”“革命的观念”“专政的观念”“斗争的观念”“崇拜的观念”“政权的观念”这些非“人”的观念,所有才酿就了一次又一次的社会灾难。这些灾难使人的生活、人的权利、人的幸福的欲望、人的精神、人的生命都被弃置到了不见踪影的地方。社会中有的只是那些非“人”的存在和发展,但却是人的连绵不断的灾难。这就是社会没有“人”的观念的必然结果。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我国社会的发展历程,如“平反冤假错案”,如“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如倡导“发展市场经济,走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如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的思想观念的提出,如最低工资制度的确立、如维护农民工各项权益的思想和政策的确立、如“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如“科学发展观”思想的提出、如汶川地震后的救灾行动……,标志着我们的社会正在逐步地成为确立起“人”的观念的社会。

 

但是,正如我们上述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社会不断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灾难说明,我们的社会依然表现为是一个“人”的观念极度缺乏的社会,是一个非“人”观念顽固存在的社会。不同的是,现实社会中的非“人”的观念已不再是历史的那些诸如“事业的观念”“革命的观念”“专政的观念”“斗争的观念”“崇拜的观念”“政权的观念”,而是诸如“政绩的观念”“‘官’的观念”“权力观念”“‘钱’的观念”“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这些非“人”的观念。因而,我们的社会仍然因为没有“人”的观念而在酿就着连绵不断的灾难。只是这些灾难与历史中的灾难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历史的灾难是整体社会性的,而现实中的灾难则是局部社会性的;历史的灾难是自从上而下发生而表现为是社会灾难的,而现实中的灾难则是由个人和局部社会酿就而表现为是社会灾难的;历史的灾难是必然要发生在一个又一个人的群体身上的,而现实中的灾难则是必然要发生在偶然的个体身上的。

 

社会灾难的这种历史的变化与我们所说的“我们的社会正在逐步地成为确立起‘人’的观念的社会”是否矛盾呢。这就要看我们如何理解“社会”了。

 

“社会”可以看作为是由政治家、由国家法律、由社会政策所代表的社会。“社会”也是一个由公民、由经济组织、由各级政府、由各种社会团体等等组成的社会。

 

如果我们从第一种“社会”来看,我们的社会确实是一个正在逐步地成为确立起“人”的观念的社会。但是,如果从第二种“社会”来看,我们的社会就依然是一个极度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正因为如此,我们从上而观,我们的社会是不会再有1957年、1958年、“三年自然灾害”和10年动乱那样的社会性灾难了。但是如若从下而看,我们的社会就仍然在不断发生着大大小小的灾难。

 

这是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根源的。

 

历史的根源是,我国社会历史上的那种无“人”观念并不是只固留在社会层面上的,而是要根植于社会中的人的头脑和意识中的。而人又是组成各级政府、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的基本单位。作为普遍的人的共同意识,是要相互影响、相互“传染”的,甚至是会“遗传”的。一旦无“人”观念成为了这种状态,那就不是可以随着政治家的意识、社会的法律和政策的改变而即刻改变的,而是仍然会延续一段时间的。这种延续就会通过人的行为、各级政府的行为、经济和团体组织的行为表现出来。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量发生的对农民的“专政行为”,就是这种无“人”观念延续的体现。

 

社会的根源是,我们社会的教育是一种只注重“知识灌输”的教育(实际上更是一种应对各种考试的教育),而不是教育人的教育。因此,在我们社会的教育基本上是一种不存在以培养合格公民、以增强人的人文意识、公民素质、社会责任为目的的教育。这种教育就会助长人的无“人”观念的强化。假如说,如果我们社会的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合格公民、以增强人的人文意识、公民素质、社会责任为目的的教育,那么在“第一种‘社会’”的影响和导向作用下,“第二种‘社会’”经过一段时间后,就同样会成为具有“人”的观念的社会。那么,我们的整个社会也就成为了有“人”的观念的社会了。可是,由于我们社会的教育没有成为以培养合格公民、以增强人的人文意识、公民素质、社会责任为目的的教育,因此会大大地阻碍和延缓“第二种‘社会’”成为有“人”的观念的社会的进步速度,甚至使这种进步成为不可能。(我想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泛义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的崇高的社会责任。因为,如果任何一个人能够具备基础道德、能够不破坏环境、不破坏自然、能够不与他人发生激化的矛盾冲突、甚至能够有意识地做到乘自动电梯时靠右站……,都可以体现为是一种社会责任。而我们的公民则是非常缺乏这一意义的社会责任的)

 

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所有的人来说,既没有人再愿意承受历史的那种社会灾难,也没有人愿意承受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灾难。可以说,历史的那种灾难我们的社会已经可以避免了,我们每个人已经可以不再承受了。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形形色色的灾难却仍然无法避免,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这些灾难的威胁,说不定什么时候它们就会降临到我们的身上(确实,有多少无固的人就是这样遭遇到了灾难和不幸的)。

 

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又该如何避免现实可能发生的灾难呢?没有别的办法,就只有把“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没有‘人‘的观念的政府是极其可怕的政府,是会酿就灾难的政府”、“没有‘人’的观念的团体,是极其可怕的团体,是会酿就灾难的团体”、“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极其可怕的人,是会酿就灾难的人”作为警言深深地印到公民和官员的头脑和意识中去,就要通过教育在公民和官员的头脑中逐步地树立起“人”的观念并排除非“人”的观念,就只能期待我们社会的教育能够进行脱胎换骨的变革,把教育的目的转变到培育合格公民、培育人的人文精神、培育人的素质、培育人的“人”的观念上去。即便是这样,要让绝大部分公民和官员确立起“人“的观念,仍然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仍然是几代人的事。但在我们的社会中能够避免各种灾难的希望也只能在这里。

 

如果我们社会的教育模式无法撼动,或者不想变革,那么我们每个人都要继续做好承受灾难的准备,我们的社会就要继续为此付出代价。

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一种新思路

200969

 

 四年后,本人的这一设想已经开始在不少的城市中得到实验或实践。前几天报道的北京第一条“潮汐车道”开始运行,就是本人这一设想的体现,甚至连道路设置的一些细节都与本人在此文中的构思相同。2013年9月15日注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张,随着城市人口和车辆的增长,交通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对那些大城市来说,即便使交通不断地向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发展延伸,地面上的交通拥堵问题仍然难以解决。密集排队缓慢行使的车流拥堵状况在特定的时间(如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等等)仍然存在着,甚至是越来越频繁地存在着。

 

如何解决城市中的这种交通拥堵现象,不外乎有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加快地面以下的交通发展,以分流地面交通的流量和压力。

 

二是加强地面交通的管理,特别是积极采用更加科学的地面交通管理措施。

 

三是相对减少城市中的车辆数(而在我国应该特别减少公车数),或相对减少车辆的出行时间。

 

四是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道路拥堵现象。

 

其实,这些措施一直是城市所积极采取的措施。因此,在存在着交通拥堵的城市中,就存在着这样一种悖论的现象。一方面是社会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在起着减少交通拥堵的作用,一方面是城市的发展和扩张,城市人口和车辆的增长在继续引发着交通拥堵现象的发生,使社会又需要更加强化上述的那些交通管理措施,如此循环不已。

 

但是,我们在俯瞰非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状况时,就会发现,所谓的道路拥堵并不是整条道路的拥堵,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路拥堵,而很可能就是一半道路拥堵,而另一半道路却成为了“闲道”。“忙里偷闲”用在一些城市的道路上还真是有一些贴切。即,如果是上行道或下行道是“忙里”的话,那么相应的则是另一侧的下行道或上行道则处于“偷闲”的状况。因此,对一条道路来说,上行道和下行道车辆流量的不均衡,也是非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由上行道和下行道车流量的不均衡造成的道路拥堵问题产生的是一种“双损”的结果。即,“忙里”的行道造成的是人们的时间损失、是人的情绪的焦虑、是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偷闲”的行道造成的是道路利用率和投资的损失。而由上行道和下行道车辆流量的不均衡造成的交通拥堵问题,并不是我们上述的那些解决交通拥堵现象的措施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如果做进一步的观察,我们还会发现,容易发生非事故引发的车辆拥堵现象的道路发生拥堵现象是有规律性的。即,如果一侧行道是在上午容易发生车辆拥堵的话,同一时间的另一侧行道则往往会成为“闲道”。而到了下午,两侧行道的状况则相反。

 

因此,为了解决由上行道和下行道车辆流量的不均衡造成的道路拥堵问题,就有必要以新的思路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就应该改变城市道路的设计理念。我想这个思路的改变是,应该在城市(包括特别容易引发道路拥堵的城郊)道路的车道数的设计上,改变对称设计的传统,采取不对称设计。即,

 

一、由二、四、六、八条车道的设计改为三、五、七条车道的设计。

 

二、在上行道与下行道的中间不设隔离带或绿化带。

 

三、不论道路设计的是三行道、五行道还是七行道,中间的一条行道均为机动车道。即为可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规律在特定的时间将其改为上行道或下行道的车道,以拓宽交通流量大的一侧行道的宽度,来均衡两侧行道的交通流量。

 

四、如果有相应的技术,可在机动车道的两侧边线或各设一条可变色线(如在白色和黄色之间变色),或各设置一条可垂直升降的隔离栏,亦可只设置一条可横向移动的隔离栏。通过这些技术设施,就可以根据车流量的变化,及时地将上下行道的数目改变为或1-2、或2-3、或3-4条车道,达到交通流量均衡的效果。

 

其实,城市(包括城郊)道路的这种设计理念也是完全可以用于城市现有的那些有规律地发生拥堵现象的道路的改造的,而且改造起来也并不复杂。而做这种改造的成本应该是远远小于因为道路拥堵造成的时间的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损失和相应增加的交通管理成本的。

 

此外,以这种理念设计或改造城市道路,还有以下好处。

 

一、可大大减少城市交通建设的土地用量。因为按照传统设计理念建设四、六、八个车道的道路,按照新的设计理念只需要建设三、五、七个车道,可节省一个车道的土地,再加上省却的中间隔离带或绿化带所占用的土地,所节省的建设用地是非常可观的。 

 

二、因为实现了上下行道交通流量的均衡,即可极大地缓解道路拥堵的问题。

 

三、如果在与机动车道相邻的车道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可即刻在事故发生地前后五十米左右的机动车道上开辟一条疏通线路,来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而在现行道路状况下,这种疏通线路的开通是非常困难的。)

 

希望以上设想能够有助于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

 

寻求合法性

2005513

 

尊敬的董月玲

 

你好。经常在中国青年报的“冰点”版面上看你的文章,很是敬佩你。你的文章虽然很长,但绝大部分我是全文看过的。应该说,你的文章在提供素材方面、在启发上、在感悟上,对我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所以我应该感谢你。

 

在看了你写的《寻求合法性》一文后,随之有了很深的感想,于是将其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后想,不仿将其写成短文寄于你,权当是私下的交流吧。当然,更希望的是,贵社能够在推动寻求像青县模式那样的属于真正的、符合正义性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合法性方面坚持不懈和发挥更大的作用,(像贵报200514日披露性报道《新庄窝案,几个村官贪占逾千万》也具有这样的意义。)直至取得这种合法性。毕竟,舆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大于青县的实践和像我们这样的思想者个人的作用。

 

我们党一向是注重作风和廉洁的。“四清运动”时,村干部多拿一根稻草都很难下台。而今,几个村官就可以贪占千万,而霸治、恶治更具普遍性。为什么?就因为在农村治理上,中国虽然经历过“四清运动”那样严酷的整肃过程,却始终没有性质出一个正确的农村治理模式,而是在“习惯法”“规则法”的作用下承袭了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农村治理模式。看来,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是重要的,管理者个人的意识和素质是重要的,而模式(即制度和体制)同样是重要的,它们三者必须是相互作用、三位一体的。否则,任何一方面的缺位和混乱,都会造成整个体系的失败,从而使正义性要求无法实现。

 

这里随信寄去的《读洪巧俊的<拒绝高耗能的“中国制造”>有感》一文,也是一篇感想,本想将其投给贵报的,想一想也就算了。连有创新、有价值的思想理论投寄给社会后都如石沉大海,这样一点乱发的感谢向社会诉说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真的让那些关注社会问题的思想者们颇感苦恼。之所以将其寄给你,也算是一种心情的外泄吧,真的没有别的意思。

 

祝愿你能写出更多的好文章。

 

正文

 

中国青年报发表的董月玲的《寻求合法性》的报道,颇具深意。

 

“寻求合法性”,就是寻求真正的、具有本质意义的、符合正义性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这篇报道说的是:河北沧州青县推行的具有本质意义的、符合正义性要求的村民自治模式——青县模式。

 

应该说,这一模式是成功的,是有合理趋向性的,是有代表性的,是具有普适意义的。然而,它必须先行寻求到合法性,即由国家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部在实质内容上与青县模式相类似的、甚至是超越青县模式“村民自治法”或“公民自治法”。不如此,青县模式不仅会失去代表性、普适性和趋向性,连它自身都会失去合法性。因为它与现行的农村治理方法——“习惯法”和“规则法”(即少数村民治理模式和官方介入村民自治的这里模式)是相冲突的,甚至是相抗衡的。在没有寻求到合法性之前,青县模式将遭遇“习惯法”和“规则法”的顽强阻遏,就像曾经的许多有效的农村治理方式最终在不声不响中偃旗息鼓一样。

 

青县模式发端于2002年。而我在不知青县模式的情况下(不过是在了解我国是在普遍遵循“习惯法”“规则法”进行农村治理和极少数的农村表现出的运用符合多数村民自治原则的治理方式治理农村的情况下)于200311月写出了《走进村民自治去》一文,并将此作为制定“村民自治法”或“公民自治法”的议案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后,我又就我国的村民自治问题相继写了《民主政治下乡》(此文寄于《南风窗》)和《中国的村民自治》(此文提交给了中欧论坛关于“全国村民自治学术研讨会”)两篇文章。

 

应该说,在不相关的情况下,青县模式用实践的方式印证了我的理论,而我的文章则以理论的方式揭示了青县模式的实质和核心,以及青县模式在中国社会的不可回避性。

 

不论是从理论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我们或从主观上、或从客观上共同提出了一个中国社会再也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寻求符合本质意义的、符合大部分农民意愿的、符合正义性要求的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国家应该尽快地满足这种合法性要求,用可以普遍实施的“村民自治法”或“公民自治法”来取代现在在农村普遍采用的“习惯法”和“规则法”。这将为中国农村合理、和谐的发展开辟一条光明大道,这将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画下重重的一笔,这将为中国合理、文明、和谐社会砌筑一块牢固的基石。

 

农民期待着,人民期待着。

 


 

 

 

 

 

    

 

 

 

 

 

 

 

 

 

 

 

 

 

 

 

 

 

 

 

 

 

    

 

 

 

 

 

 

 

 

 

 

 

 

 

 

 

 

 

 

 

 

 

 

 

 

 

 

 

 

 

 

 

 

 

 

 

 

 

 

 

 

 

 

 


推荐理由:

作者密切跟踪和观察中国社会现实,不断揭示中国现实社会的存在,提出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形成了与中国社会现实发展的一系列新的社会意识。而中国现实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印证着《中思论现代社会现代意识》中所揭示的中国现实社会的存在和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现代意识。

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