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文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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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文集一)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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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本文集,原本以为字数不是很多。但是在整理的过程中,发现居然超过了四十多万字。于是将其分为成三本文集,分别为“1981年—1999年集”“2000年—2010年集”和“2011年—2014年集”。本文集中的文稿虽然有数篇与其它文集有所重复,但还是体现为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现代社会概念和社会应有的现代意识,由此而构成了总体的现代社会思想。

目录:

中思论现代社会和现代意识(文集19811999) 

目录

关于“左”和“右”1981626)第3

专制·法制·德制1979年11月29日6

社会经济发展的波动性1980年11月13日)第10页

社会主义社会的责任19801124)第11

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看法1982520)第16

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198461日)19页                             

走向民众资本社会(一)19854)第20

走向民众资本社会(二)1985年10月28日24

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特征性,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客观性(19851120日)27

致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2月26日)第30页

致王沪宁、黄颂杰、尹伯成、林华(1987年8月1日)33

财富·利润·分配1987年12月17日35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1988年11月21日52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19881225日)第68

致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2月26日)第99页

全面理解现代化(198955日)102

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1996年3月14日103页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差异1996年5月29日)105

“法轮功”问题说明了什么1999724151

创新知识和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的一些相关关系19991116)第166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19981124)第170

建立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研究报告1999年10月24日205

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1999421)第217

论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1999年5月21日)257页

 

 

                           


                                                    

                          

                         

                           

 

                 关于“左”和“右”

1981626

 

巧得很,将这篇文稿输入电脑的时间正好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日子。而改革开放的号角就是思想解放。而我的这篇文稿也正是讲思想解放的。今天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形态,这应该是继续思想解放所取得的成果。事实证明,早在1981年我就指出的表现为容许各种思想的存在为体现的思想解放是没有坏处的结论是很有道理的。关于容许各种思想存在的问题,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又在很多文稿中进行过专门的或附带的论述。因为这篇文稿是最早论述这一问题的,那么今天就权当它是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纪念文稿公诸于世吧(当然这不意味我的这篇文稿是没有投寄给社会的)。2008年10月4日注

 

其实,这篇文稿的意识是想要说明:应该将各种思想观点(即文稿中所说的“左”和“右”的思想倾向)与极左极右的行为加以区别;各种思想观点的存在是党和国家作出正确决策的社会条件和理论依据;因而社会需要保持思想领域的活跃局面。否则,就是对规律的违背,反而会引发社会的动荡,并给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应该说这是一篇很有价值的文稿。

但是,可能是由于在当时的社会时期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太敏感的缘故,所以为了做一些掩饰,写出的原稿糟糕极了,语言太混乱了,混乱到了没有语法的程度。只是到了今天重新整理的时候,才进行了修改。二十年后,再看此稿,感觉此稿仍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如果我们的社会一直都能够保持“思想解放”运动时期的思想局面,我们的社会或许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意识形态空白的状态和由意识形态空白状态而导致的社会状态。2004年4月26日注

 

我们是以社会主义为方向来治理和发展社会的,这应该是一个铁的原则。但是,如何使社会主义得以顺利地发展呢?在这里,我想,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政治主义是否是治理我们的社会的唯一途径?而在我们的社会中表现为是政治主义的东西,又是否可以表现为是一般的社会问题?如果是的,那我们的社会就可以从以政治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过渡到以社会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上来

 

以通常的观念来看,这似乎是不能容许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是不能脱离政治来看待社会问题的。或者说,在我们的社会中,对社会问题的任何看法都应该是属于政治范畴的。

 

实际上,我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在我们的社会制度里如何看待思想领域中的“左”和“右”的问题。因为对于我们所理想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对任何的所谓“左”和“右”的思想倾向,往往是不论其主观意愿如何,都是会被视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原则的,是要被断然地加以批判和消灭的。实际上,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和理论原则。从政治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似乎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我国革命的历史,使我们的社会形成了不容许极左路线和极右路线与正确路线共同存在这样一种传统的和牢固的观念。如果有人提出,在我们的社会中应该容许“左”的和“右”的观念(请注意,我这里说的只是观念),这从政治主义的角度来看,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不能容许”,这是唯一的结论。因为我们的社会从来都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因为我们的社会从来都不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

 

然而,恰恰只有从社会角度出发,我们才可以看到政治主义决定论的不科学性。毛泽东主席说过,“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这里其实是揭示了一个绝对真理。既然如此,我们怎么可以奢望去消灭“左”和“右”的思想倾向而不让它们存在呢

 

此外,如果说我们的社会确立的路线可以视为是中间路线(即相对于“左”和“右”的思想倾向而言的中间路线)的话,那应该是在“左”的和“右”的思想倾向同时存在的状况下,通过比较而成立的。如果没有“右”的和“左”的思想倾向的存在,是无法体现中间路线的存在的。对社会来说,虽然是必定会有一条路线存在,但是在其他各种思想倾向不存在的状况下,这一路线的性质是难以确定的,因为没有其他的思想倾向与之进行比较来体现它的性质。当然了,我们的社会通常都称那唯一存在的路线为正确的路线,其实这是违背科学的

 

所以,对“左”和“右”来说,我们应该进行以下的区别:应该对承认“左”和“右”的路线倾向的存在与承认“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存在加以区别。从政治主义出发,往往是既不容许“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存在,更不容许“左”和“右”两种倾向的路线的存在。而若从社会角度出发,却可以是不容许“左”和“右”两种倾向的路线的存在,但应该容许“左”和“右”两种思想观点的存在。

 

就我国的历史来说,似乎并没有多少证据可以证明我们的上述看法是有益的。当然,不是我们的社会没有这种证据。而是我们的社会由于仅仅习惯于从政治主义出发来观察问题,根本没有从理论上去研究“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存在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没有去研究当我们的社会全力地去消灭“左”和“右”的思想观点时,究竟产生了一些什么样的后果?而这种全力地消灭“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行为方式对于唯一存在的路线又意味着什么?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呢?

 

实际上,当人们在确定一项方针、政策和路线时,“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如果人们不容许这样两种思想观点的存在,实际必然就是利用权力将唯一存在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称之为是正确的方针、政策和路线。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向是把“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看作是可怕的和不可容忍的。事实上,“左”和“右”的思想观点并不一定是有害的,而且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左”和“右”的思想观点是形成正确路线所不可缺少的辅助条件。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是借助于“左”和“右”的思想观点具有的比较作用来制定方针、政策和路线,那么制定方针、政策和路线的人们必然会认为那些不是经过比较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是绝对正确的。因为一般来说,人们是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在没有比较的条件下,确实也是无法确定这些方针、政策和路线是否是正确的。这样一来,那种具有“必然正确性”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的性质事实上并不是确定的。而且,这样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本身则往往是极左和极右的。在我国的历史中并不乏这样的教训。

 

而这些历史教训能够给我们的启示只能是:正确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并不是先于各种倾向的思想观点而产生的,而应该是后于各种思想观点的产生而产生。如果一种路线先于各种倾向的思想观点而形成,那么这种路线给自己的定性必然是“正确”,同时也必然将其它各种思想观点都视为是错误的或反动的,当然也就不会容许它称之为的“左”“右”倾向的思想观点的存在,以妨这些思想观点干扰和动摇自己的“正确性”。可是,如果一种路线如果是后于各种倾向的思想观点而产生的,那么它是不需要给自己冠以各种桂冠的,而它的性质则往往是符合客观要求的和正确的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中,表现出了对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深恶痛绝,总是要彻底地批判和消灭它们。但是,作为意识的“左”和“右”的思想的形成是有其必然性的,而且在客观上起着有助于正确路线确立的重要作用的。

 

我不想隐讳我所想表达的意思:我认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应该允许各种倾向的思想观点的存在;正确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的产生不应该在“左”和“右”的思想观点之前,而应该在“左”和“右”的思想观点产生并对它们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后;正确的路线不应该是自封的,而应该是在与“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相比较而言的,是在分析和研究各种思想观点中形成的。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以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和新中国三十年的历史为依据来进行这样的分析,但在这里我不想这样做。不过有必要就近几年的社会发展状况为依据进行一点分析。自党提出思想解放的口号以来,在我们的社会中,思想领域确实在正确的方向上获得了极大的解放。而“左”和“右”的思想也有所抬头和发展,并形成了不可忽视的势力。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以往的习惯,思想解放运动是要停止的,并要转向对“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批判和镇压,继而彻底地消灭这样的思想倾向,而且这样的做法往往是很成功的,于是这种倾向的思想观点都不存在了,自我标榜的“正确路线”产生了。然而,时间的发展却在证实着这样产生的路线的正确性是不怎么样的。而对于这一次的思想解放运动来说,我们的社会没有再像历史那样去做(虽然也不时地采取一些抑制措施),而是允许“左”和“右”的思想观点的存在,允许它们从各自的方向来评价现实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我们的社会也正是在这种“评价”中纠正着自己的偏差和不足。这就说明,冷静地对待“左”和“右”的思想倾向,了解这些倾向的思想观点,使我们的社会能够对极端的思想观点有所警惕,避免那些极端的思想观点在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存在。正是在这样的情势和过程中,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不断地趋向于正确和完善。或者说,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是这样形成的。

 

确实,近几年在我们的社会中表现出的思想的活跃局面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虽然这种局面也曾经使人们担心过和畏惧过,甚至在社会上产生过一些负面的作用。但是,这种局面对党在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确定上产生过什么不良作用吗?没有。相反的是,正是由于这种局面的存在,才使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形成着、发展着、完善着,也使一些极端的思想得到了抑制。对此,人们还有什么必要对这种局面表示担心和畏惧呢?如果在形成这种局面之后,再去镇压和消灭各种倾向的思想观点的存在,又是否在违背一种规律呢?

 

在政治思想方面,我们的社会还不太习惯存在剧烈的局面,总是希求一种在一致性基础上的平静安稳的局面。但是从历史来看,正是为了保持这样一种局面,才会发生按照自己的意志制造社会动荡的状况,并且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反而使历史很少有过平静安稳的局面。既然历史是这样表现的,那我们的社会又应该需要怎样的局面呢?无论如何,我们希望历史上的那种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的动荡局面不要再发生了。但是,如果思想活跃的局面不复存在,一切又都在思想平静中安稳下来,难道我们不觉得少了点什么吗?

 

专制·法制·德制

1979年11月29日

 

我原以为我提出德制思想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原来是在1979年底提出的。虽然这篇文稿的立论是创新的、有意义的,但文稿本身写的却是如此糟糕。不仅在思想的表达上显得很混乱,而且在语法上更是混乱和词不达意。这就使该稿的整理非常之难,因为不能添加词句、思想和内容,更不能改变原有语句的表意以使原稿失真。这几乎使我差点放弃对该稿的整理。

关于德制问题,在我写于1997年的《论道德》中已得到了完整的解答。

再回头看看二十年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社会所遭遇的道德危机、诚信危机,才会感到我而是多年前提出的忠告和预言是多么有必要,是多么有意义。但却也被埋葬了二十多年 2003年9月23日注

   

    专制,是封建社会的特征。专制是有其特殊含义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也有法律。在一定范围内,也按法律办事。但是,依据官僚——上至国王,下至封建宗法势力——的意志办事,这才是封建社会最本质的东西。如果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这种按照个人和少数人的意志办事的现象存在,那么也就存在着封建主义色彩。但是,我们决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任何的强制行为都视为是专制。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在为自身的进步和发展而同落后的、错误的、反动的东西(最初主要是与阶级相关的东西,后来主要是意识的东西。而且这种意识主要是道德意识,而不也是政治意识)作斗争时,总是包含有强制的含义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社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尚、优秀的道德。但是在道德问题上如果不采取一定程度的具有强制意义的行为,又能有多少用处呢?

 

“四人帮”在政治上的极左路线、极端地强制行为,使我们把任何强制与专制等同起来,这又有什么好处呢?可是,如果我们在道德和社会风尚的进步方面采取强制措施,这又与法制不相适应了。

 

法制,可以说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后,法律才真正走向完善的过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阶段,法律的制订是从社会的治理出发的。就资本主义本身来说,它似乎具有缓和阶级矛盾的功能作用。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初期阶段阶级矛盾的异常激化,导致无产阶级只能以革命的方式打击资本主义社会,动摇资本主义制度。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完全是法制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当无产阶级的斗争并不危机到资本主义的制度时,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正是法制。也即排除专制而依法办事。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法制制度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缓和而得到巩固。但法制的结果又如何呢?美国可以说无论是从法制制度来说,还是从物质富裕程度来说,都可以称之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典范。但这并不能阻止它在道德上的堕落。

 

除了专制和法制,别无它制,这是我们现行的即定观念。“四人帮”作为专制主义者,从他们所打击的对象、所采用的手段以及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破坏来看,难道他们破坏的仅仅是法制吗?回想一下,我们承认我们社会的法律并不完善,但这并不是现今才如此的,早在“文化大革命”前就是如此。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社会的道德状况到至今都是令人向往的。因为从建国以来至“文化大革命”之前,我们的社会施行的是德制。这里,我不是否认物质和法制的作用,而是想说明,在物质、法制、德制这三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能够对社会道德的进步起主要作用的因素是什么?

 

至于是否存在德制,对于只知专制和法制的人们来说可能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果法制可以完全解决道德问题,为什么作为法制典范的美国的道德会堕落?为什么法制不健全的我国在“文化大革命”前的道德状况会令人神往?为什么欧洲一些资本主义小国的社会道德状况却很不错呢?对这些欧洲小国来说,它们只是单纯地依靠法律来促进社会道德的进步,还是对每个社会成员从小就进行良好的道德教育,并由此在社会中形成对不道德行为的有效压力的社会氛围来使社会道德获得进步呢?

 

“文化大革命”是“四人帮”横行的历史时期,也就是专制的时期。但这样的时期在我国的历史中只是偶然的,还是一种始终必然存在的危险?或者说,在我国今后的社会发展中,危险的是“四人帮”的那种专制,还是社会的道德问题。如果是前者,我们就必须单纯地实行法制。如果是后者,那么仅仅依靠法制并不能解决问题。

 

我们的社会已经深刻铭记住了“四人帮”那种专制的历史教训。这种历史是不会重演的。如果我们的社会仍将在局部社会中出现专制现象,那也是与败坏的道德相关联的。而我们的社会在道德上的一步接一步地倒退,不能不使人担心我们社会的道德意识将会如何。因此,我们对道德状况的担心难道不应该比对“四人帮”的那种专制危险的担心要多几分吗?

 

对此我们不能不问,我们的社会到底应该要什么“制”呢?我们的主导观念应该如何确定呢?

 

对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法制与道德意识的关系。

 

法律不是孤立地、凭意想而产生的。它总是随着新的危机社会和他人的行为而制定新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的人们违反了法律时,便构成了犯罪或违法社会就要依据相关法律加以惩处。纯粹的法制就是这样来解决相关问题的。因此,法律总是永存的、发展的。这对法制来说当然是好事。因为这便于人们以法来解决问题。但这对社会又将意味着什么呢?难道不意味着违法的升级,道德的降级吗?

 

如果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也实行单纯意义的法制,那么广大的社会成员就可以对社会不必要承担责任。对违法者自有法律惩处,自有执法机构制裁。但对那些如汪洋大海般的从个人主义出发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而又不构成违法的行为就更无须干预了。如果说个人主义是违法的思想基础,那么,社会中的个人主义思想的水平也不是不变的。如果我们的社会只实行法制,而不讲道德意识的教育,那么社会中的个人主义水平也会不断上升,建筑其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升级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然,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讲加强法制,是指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封建主义的专制、资本主义的法制难道不是建筑在各自经济基础之上的产物吗?社会主义法制,岂不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的也是法制,因而法制不是资本主义的产物,而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共有的产物。也许人们会进一步说,我们并不是要社会道德意识的教育,在实践上,我们也没有放弃道德意识的教育。是的,可是这二者的结合怎么还称之为法制呢?

 

由于“四人帮”的原因,我们的社会是有必要强调依法办事。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需要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更应该把重点放在对其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的教育上,这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等同吗?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相比较,将法制和加强道德意识教育相结合难道不是一种新制吗?

 

这里,我们当然不是在否定法的作用。我们始终同意以下观点: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对已发生过的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来说,我们的法律欠账很多。法律体系应该迅速完善起来。问题在于,在我们强调依法办事的原则以后,社会是实行只依靠法律的法制呢?还是应该主要依靠进行社会主义的道德意识的教育,争取社会道德进步的方式呢?这正是法制和德制的区别。

 

由于“四人帮”在意识形态领域搞行而上学和绝对化,使我们有必要给以意识形态以恰当的地位。但这并不是要求与“四人帮”来个反其道而行之,来个对意识形态的根本否定,对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反感。事实上,当我们感到社会问题严重时,又总是强调和加强意识的作用。这种没有根基、相互矛盾的做法是不利于长期地、稳妥地处理社会问题的。如果社会问题总是得不到稳妥地处理,那么其原因到底是法制不严呢,还是德制无用呢?

 

如果社会实行德制会怎样呢?

 

首先有必要对德制作一个简单的表述。德制就是在物质、法律、社会道德意识这三者的结合中,着重于社会主义思想和良好的道德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德制和法的关系会是怎样的呢?我想,以下两种关系是不可否认的。

 

首先,随着因为德制的实施所造就的社会进步,会使一些法律逐步失去存在的必要,或者说使一些法律只是形式的存在而已。因为随着社会道德意识的进步,人们违法的指导思想这个条件已不存在。即使仍然有违反法律的极个别行为,在良好的道德意识的社会条件下,对这些违法行为仅只依靠社会意识的作用也能够加以解决。这就和法制的状况不同了。在法制的社会条件下,违法行为不绝,法律也就是永存的,而且是始终起作用的,是利用率很高的。

 

其次,我们当然不能根据上述推理而断言在德制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将被废除,社会不再需要法律,法律不再发展。相反,我以为即使德制促进了社会道德意识的进步,法律也是发展的。但是这种发展的法不再只是起到一种被动地应付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的作用。而是起到一种有益于积极地推动社会道德意识进步的法。

 

所以,德制与法制的不同在于,德制尤如医学上的预防为主一样。它所能起到的是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逐步消除会导致违法行为产生的思想因素。

 

我们讲德制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思想道德意识的不断进步,不仅使社会建立起永久安定团结的基础,而且使社会始终具有朝气蓬勃的气氛。对此,如果没有社会的思想道德意识的进步是难以做到的。

 

但道德意识是进步不能再依靠单纯的说教。我们的社会曾经是在一种强制作用下的单纯说教来取得道德进步的成果的。我们的社会没有在理论上探讨如何采取更广泛地方式来推动社会和人的道德意识的进步。现在,随着时代的变化,那种单纯的说教确实不灵了。于是,一些人们就把社会的思想道德进步与单纯的说教等同起来,进而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以为强调思想道德意识的进步就一定是在鼓吹单纯的说教,就是否定法的作用,就是否定物质的作用。这实在是一种误会,是历史造成的误会。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我们讲德制就不能再单纯地依靠说教了,而应采取更广泛的社会措施。如国家应提倡和引导人们进行有益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应该进行人民民主理论的研究,改变陈旧的人民民主理论;探索人民民主与思想道德的关系;发展住宿制学校等等。

社会经济发展的波动性

1980年11月13日

这篇文稿的可贵之处在于提出了国家应该一定的条件下放弃生产性投资,将国家的资金用于社会消费方面。当然,这里的社会消费指得是科学发展、技术发展、城镇发展、社会教育、社会福利这些方面。

这篇文稿中的关于建立情报研究、经济顾问、智囊机构的建议,可能在中国也是首次提出。

关于国家的投资问题,可能又是一个得不到重视而没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思想。否则,国家不进行生产性投资的观念不会推迟到1998年以后才形成。如果这一观念在我提出这一观点的基础上早些时候形成,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就会更早地开创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了。20031125日注

如果我能获得机会,那么在我自己形成于1980年前后的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性的研究和发挥,我可能也是“著名家”了。当然,我是不可能得到机会的。所以,这一系列闪光的思想也只能自生自灭了。更不要说成为“著名家”了。令人惋惜的是,中国的“著名家”怎么越来越成为贬义的了。2006622日注

    社会经济总是表现为波浪式的发展。社会经济的波浪式发展并不受社会制度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什么社会制度,经济的发展总是会表现为,在一个阶段呈现出迅速发展的状态,而后表现为平稳发展、缓慢发展、甚至发展停滞的状态。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实际上就是经济发展的波浪式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表现。形成经济发展的波浪式规律的内在因素有很多,如科学技术、社会的消费(个人的和社会的消费)、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教育等等。在这些因素中,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最重要的。

 

在早期的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发展的波浪式规律之所以表现为危机的性质,主要在于,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原因,不能及时地处理经济发展谷底时期的社会问题,因而不仅造成生产的停滞,也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了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片面地采取维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平流式的发展模式,也同样地违背了经济波浪式发展的规律。也同样会忽视在这一规律作用下必然会出现的经济发展处于谷底时期的问题。由此而造成了不间断投资产生的负担过重、技术落后(表现为落后技术与先进技术混杂,前者影响后者、技术革命缓慢的状况)、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人民生活水平低下等通病。所以,社会主义也不能摆脱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通病。而且特别表现出消费品生产不足、供应紧张这些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改变这些不佳的经济形象,往往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极的强制性措施。但却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确实具有一种优越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发现和遵循经济发展的波浪式规律,并且把计划经济建立在这一规律的基础之上。而是将经济计划片面地用于经济发展的谷峰时期,不能把经济计划也用于经济发展的谷底时期,因而限制了计划经济的优越性的发挥。

 

我们可以设想,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这样两条主线,一是生产——个人消费。二是社会发展——社会消费。当前一条主线呈现出高潮时期,可称之为经济发展的谷峰时期。在这一时期,技术、生产、投资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也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是,这种状况不可能不间断地持续下去。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之后,必然会有一个稳定、调整、巩固的时期。从而形成一个经济发展的谷底时期。如何看待这个时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一时期看作是生产下降、经济困难时期。实际上,这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时期。是一个可以为下一个经济发展谷峰的到来积蓄力量、准备条件的时期;是以另一种形式——社会消费——来继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应该大量地减少生产性投资,以便把资金用于科学的发展、技术的研究,用于教育的发展、城镇的建设、社会福利的建设方面

 

同时,还应该加紧对经济发展的综合研究,根据现实的科学、技术、教育的发展趋势,探讨下一个经济发展谷峰时期的投资方向、技术发展方向、经济政策、经济发展布局、经济结构模式等等。并且进行相应的社会改革。这就要求社会主义社会能充分地发挥它的计划性。如果不能客观地对经济发展的谷峰和谷底进行区别,不能适时地转移投资,即从对生产的投资转向科学、技术、教育、社会消费方面,不是把重点从生产转向对经济问题的研究、探讨和总结方面,不是把发展转向社会改革方面,就不会有下一次高效率的经济发展谷峰,就不会有社会面貌的改观和社会的明显进步。

 

我们以技术为例。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希望出现经济发展的谷底(当然也就谈不上对它的重要性的认识了),于是不能适时地转移投资,以取得技术上的阶段性突破。而是一味地进行生产性的投资、投资、再投资。所以,我们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总是处于先进和落后混杂的状况。

 

为了使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更加科学,把经济发展的谷峰和谷底都纳入到科学计划的指导之下,十分有必要建立情报研究、经济顾问、智囊机构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服务。此外,在经济发展问题上,是加强中央的作用,还是进行权力的分散,也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因为从目前是情况来看,权力分散弊端不少。而以往的权力集中,是在没有认识到经济发展的波浪式规律的情况下存在的。

 

在经济发展史上,人们发现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规律,却由此掩盖了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波浪式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研究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提出了计划经济思想,却没有将指出计划经济与波浪式发展的经济规律相结合的问题。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是完全违背波浪式发展的经济规律的。这些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责任

19801124

 

    在将自己的全部“中篇”文稿输入完后,原本打算开始输入我的几部“长篇”。未曾想到,还有一些“短篇”未曾整理和输入。于是就再回过头来整理和输入这些短篇。而这些文稿其实也很是有些意思的。比如这篇《社会主义社会的责任》的文稿。

“社会主义的责任”似乎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其实,这篇讲社会主义责任的文稿,涉及的却是最实际的道德、精神和人性的问题。我还记得很清楚,不知是在这之前还是之后,我曾经在一篇文稿中专门讲到“精神建设”的问题。可以说,在中国社会中,即便我不是第一个提出精神建设概念的人,也是较早提出道德、精神、人性问题的人。

但是,我们的社会真正开始将道德、精神的建设纳入轨道,真正开始关注人性问题,则是在二十一世纪之后。不知道这是一种历史过程的必然性,还是一种历史的忽略。

以川但地震和两个奥运会为标志,志愿者精神、人性的辉煌和人性化的设施建设,体现了我国社会在精神和人性发展方面的积极成果和向上的趋势。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状态和人性的的冷酷、人性的残忍又体现着我国在精神和人性方面的危机。这真是一个两极和双向的极端时期。看来,我国社会在道德、精神、人性的建设和发展方面既存在着希望,却又仍需奋起直追。因为我们在这个方面耽误的时间太长了。

关于本文稿的“相关话语”部分,可能是属于本文稿的写作要点和提纲部分。或许是由于本文稿没有完成,所以这些话语没有在文稿中得到进一步的阐述。但是这些话语仍然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在那个时代。于是在重新整理时,将它们附在了本文稿之中。2008921日注

 

受自己当时思想贫乏的限制,在这篇文稿中,虽然我把人和社会道德的进步、人的精神的解放、人性的合理发展归属于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社会责任,但没有给这三个问题加以理论的阐释。但毕竟将这些社会问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列为社会问题,并列为社会的责任,提示人们不要忘记这些社会责任。这应该是与党今天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相吻合的。

今天,我们再来回头看看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状况、精神状态和人性状态,还能说些什么呢?今天,我们的社会确实把经济搞上去了。但是,社会的发展呢?人的发展呢?社会及人的道德状况呢?人的精神状况呢?社会及人的人性状态呢?社会风气、社会信誉状态呢?

连我也不清楚,我国社会的这种经济先行发展(甚至是跨越式的发展),而道德、精神、人性滞后发展的状态,是人为造成的,还是社会发展的固有程序?可是,又存不存在这种固有的发展程序呢?不论怎样,我们的社会和我们人民为这种发展程序付出的代价太大了。这些代价包括:

多少无辜生命的丧失;由公款消费造成的巨大社会和经济损失;由腐败造成的巨大社会和经济损失;由官僚主义造成的巨大社会和经济损失;农民和企业被掠走了多少利益;由日益增多的刑事犯罪造成的人的生命、人身和财产损失;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了邪路;多少公民的权利被侵犯;农民所承受的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由信誉和诚信的缺失所造成的社会的和个人的伤害和损失;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的流矢;政府正面形象的毁损;道德的严重滑坡对民族的声誉和国家形象的毁损;……

应该说,这些代价不是改革的产物,而是这种发展程序造成的。

看来,即便有这种固有的发展程序,这种程序也不是好东西,是应该被舍弃的程序。经济和社会发展完全是可以并行的

看了万俊人的《重读马克思》,使我知道了“人的解放”的概念,并就此而写出了《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没想到的是,早在1980年的这篇文稿中,我就提出了“就像着眼于被压迫阶级的解放一样,使革命从阶级的解放转向人的解放”的观点和话语,以及道德的进步、人的精神的解放、人性的合理发展问题、爱的问题。同样遗憾的是,自己没有再对这一观点作进一步的论述。当然,人的思想只能是逐步地发展、完善和丰富的,是要有一个过程的,是要呈现一条轨迹的。我也只能遵循这样一个规律。不过,如果我的文书稿能够及时发表出版的话,可能会促使我加快这一过程。但是,社会始终没有给我这样一个条件和机会,因而只能陷入深深的遗憾之中了。20031029日注

 

社会主义社会的责任是什么?不知道人们对这个问题是否进行过讨论和理论上的研究。只记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时,并没有把新的社会只是作为经济社会来阐述的。也就是说,两位导师并没有把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作为新的社会唯一要素来谈论。他们针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严酷的不合理社会现象与经济问题一起,提出了广泛的社会责任问题。如,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人的全面发展;人性的合理发展;道德的进步;等等。但是,随着苏联社会主义的建立,特别是到了斯大林时代,经济问题被提到了首要的地位。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出的关于未来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被置于到了次要的地位,以至于被完全放弃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许为当时的特殊国际环境所迫。但是人们并没有把这种情况看作只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环境中的特殊情况,而看作是了社会主义社会常态时期中的常态情况。这样就把社会主义的责任单纯化了,致使社会主义社会走上了畸形的发展道路

 

比较而言,社会主义社会的这种责任的单纯化,确实使社会主义社会陷入了可悲的境地。看看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在向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虽然打的是人民的旗号,但资产阶级提出的政治要求却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权利。资产阶级在争取经济权利的同时还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人性等等一系列的社会权利问题。虽然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撰取了全部革命成果,但资产阶级在革命成功后并没有抛弃这些问题。这些问题一直被人们重视着、研究着、丰富着、发展着。看看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科学中所涉及到的广泛领域,虽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产阶级的偏见,虽然还充斥着资本主义的传统、保守和堕落的观念,但进步的、向上的、发展的观念也在发展和形成着,并与传统的、保守和、堕落的观念斗争着,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着极大的影响作用。对此我们应该从中捂到些什么呢?

 

我们应该有所清醒:人类社会不只是经济社会。人类社会是一个存在着广泛社会问题的社会。而经济问题只是这些广泛社会问题中的一个问题,尽管经济问题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所以,社会主义应该回归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去,担负起它的全面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获得全面的、有生命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成为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合理社会。

 

社会主义的责任还在于道德的进步、人的精神的解放、人性的合理发展。这些方面发展的意义与发展经济的意义是同等重要的。试图以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理解这个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做只能导致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责任不能加以全面的理解,只会导致实践上的片面性。社会主义几十年的历史已经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了。

 

那么,社会主义在它的全部历史中,又是否正确地承担起了自己的责任呢?没有。

 

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但这只能是完成了在阶级社会中所确立的历史任务。这一历史任务的完成固然为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但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就可以轻易地担负和完成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而社会的和人的道德的进步、人的精神的解放、人性的合理发展也并不会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而自然而然地取得进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只是在消除阶级对立的意义上使社会的道德进步、人的精神的解放、人性的合理发展取得了进展。比如阶级剥削制度的被消灭,使劳动人民不再承受由剥削、统治和残害所造成的精神压抑;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使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人民因为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而成为了真正的人;但是,就道德的进步、人的精神的解放、人性的合理发展来说,其社会含义并不是仅仅局限于阶级关系之内的。这些问题同样会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会存在于社会与人民的关系之间,会存在于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之间,会存在于整个社会成员之间。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些方面所担负的责任会更长久、更丰富、更艰巨

 

可是,事实却是,社会主义社会轻率地放弃了它的这些社会责任。在人们的意识中,似乎社会主义社会从一开始就成为了一种完美的、永恒的合理社会;似乎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进步可以是自然的、必然的;似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成员不再会有任何形式的或来自任何方面的精神压抑;似乎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再存在所谓的人性问题。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就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状况虽然总的来说是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但社会主义在道德发展方面却不像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呈现的是一种平直线(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它的社会道德发展状况可以说是表现为并存着两条直线。一条是上升线,一条是下降线),而是一条起伏线。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道德状况可以在一个时期处于很好的状态,而在另外一个时期,却又会表现为是下降的状态。人和社会的这种道德的起伏状态又似乎并不受经济状况的制约。它可以在贫困的时期呈向上的趋势,也可以在经济富裕的时期呈堕落的趋势。

 

就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的精神状态来说,法律的责任在于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的不受伤害和侵犯,就法律的这一本质而言,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同等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人们既会在不完善的法律范围内遭受到精神的伤害,更会遭受到来自不受法律约束的范围内的精神伤害。如,因为政治上的极左而遭受的精神伤害;因为社会道德的堕落而遭受的精神伤害;因为官僚主义的麻木不仁而遭受的精神伤害;因为受到权力的打击报复而遭受的精神伤害;因为无视人的基本权力而遭受的精神伤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因为各种社会弊端而导致的人的精神崩溃和精神委靡的现象是令人痛心疾首的。看看我们的社会,一方面是上上下下不同程度的特权和权利不平等所造成的许多恶果。一方面是青年人的失望、理想的破灭、精神的空虚。前者体现的是正直的人性向自私的人性的堕落导致的精神的幻灭,后者则是对人的精神的直接的摧毁。

 

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又是否存在人性问题呢?当然了,人性有合理、积极的一面,也有保守和堕落的一面。拿家庭关系来说,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发生的家庭分裂现象、年轻人抛弃老年人的社会现象,是合乎人的自私本性的,也是人性的体现。但这种人性是堕落的人性。然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试图去维护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组合形式,就不能不是保守的人性的体现。因而,从爱出发,以新的方式建立年青一代和老年人之间的敬爱关系,才是积极的、合理的、向上的人性体现。

 

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自由基础上的。如迁居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等等。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其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充分实现这些自由,却从来没有从人性的观念出发来探讨这些问题,无法在这些方面寻求到使人性趋向合理发展、使人性获得充分体现的可能,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这能够是与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相符合的吗?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为阶级的范畴(可二十多年来,我们的社会却一直是这样做的。那都造成了一些怎样的后果啊?)。道德、精神、人性也是独自存在的社会范畴。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不能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任其自然地发展。而应该以进步的意识为方向,施加积极的能动作用,以使其不断地趋于向上的发展;法律是不能完全保障人的精神的继续解放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充分地了解人们的精神状况,了解人们的精神遭受压抑的社会原因,以寻求广泛的社会措施来使人们的精神继续获得解放;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出发,承认人性的存在,并将人性的发展引向积极、合理的方向。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将所有这些问题加以理论的说明,进行积极的社会实践,它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的领导者,不能把自己仅仅局限在阶级斗争的圈子里和经济发展的范畴内。而应该在广大的领域内担负起社会主义的责任。可是,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把自己禁锢在阶级斗争的圈子里,由于对思想道德的忽视、由于对人性的否认、由于政治上的极左错误、由于党政不分、由于有诸如中国的“四人帮”的作祟,使多少人的精神受到摧残和压抑,使社会的道德状况处于漂浮不定的状态,使经济的发展遭遇着各种各样的障碍,使合理人性的发展受到限制。这应该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党应该抛弃教条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观念,应该作眼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就像曾经着眼于被压迫阶级的解放一样,使革命从阶级的解放转向人的解放,投入到更神圣、更广泛、更富有意义的努力中去,才堪称领导伟大事业的党

 

最后,我们感觉到,社会似乎在所有的理论问题上都必须逾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争的关口。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个关口似乎是真理的检查站。通过这个关口即是真理,通不过这个关口即非真理。那么,说思想道德、精神和人性问题与经济问题同等重要,并且是属于不受经济条件制约的独立存在的范畴这样一种思想观点,是属于唯物主义的还是唯心主义的?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引起争论,这种争论是没有意义的、是经院式的、是教条主义的。如果这个观点会被轻易地判定为是唯心主义的观点,那我宁愿在这些观点上坚持“唯心主义”。因为不管什么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都是希望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所阐述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是能够全面担负起社会主义责任的社会主义。

 

相关话语:

 

否认人性的存在,不是将人性的发展引向合理和进步,而是抹杀人性、限制人性,实际上是否认人作为人的意义

 

在人类社会中,人的本性可以说是自私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受着社会主义教育的青少年的本性不再是自私的。只是在他们走向社会后,就不能不遇到人性选择的问题……。社会对此难道没有责任吗?

 

思维(应该是复杂思维。2008921日注)是人作为最高等动物的体现。对长期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人们来说,有多少人不能适应这个制度而要放弃它呢?对于大多数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们来说,在独立思考与反对社会主义之间划上等号,这就不能不是对人性的扼杀。这种对人性的扼杀当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的

 

1957年的“反右斗争”,使多少热爱社会主义、尽力帮助党的人们遭受了长期的、难以忍受的精神摧残;“文化大革命”又有多少干部和群众因为无端的政治问题而遭受打击和迫害;难道我们能否认,在现实社会中,因为风气的败坏、道德水平的下降,又使多少正直的人们再次受到了精神的压抑和精神的幻灭吗?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继续使人获得精神的解放,难道不比阶级的解放同样艰巨、同样有意义吗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的精神解放的基础。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个握有权力的人,不应该滥用权力整治群众、打击报复正直的人。如果他们滥用了权力,后者就应该有反对的权力。但是,由于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应该有的权力的反常存在和不存在,所以对后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压抑乃至精神上的摧残。

                  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看法

                               1982520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长期受“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人们向来是将经济规律区分为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和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的。还可以肯定的是,当时虽然已经开始了思想解放运动,但在人们的潜意识中,仍然是将经济规律划分为社会主义性质和资本主义性质的。所以,人们才来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一问题的。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将经济规律视为是不具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性质之分的、纯粹的、可以共用的规律,在这之前我可能是第一人。从表象上看,这篇文稿也是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而且是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应该环节、一个部分来阐述的,这其实纯粹是一种托词。这篇文稿的意义就是主张按照客观存在着的经济规律去推动经济的发展。

虽然我不知道当时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讨论的最后结论是什么,但在我的印象中,至此以后,再没有了相关的讨论。

否认经济规律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性质之分,我在1988年时又一次地更严肃地提出过。文中的着重号是重新整理时加的 20031220日注                            

 

 

《世界经济导报》第八十三期刊载了几篇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文章。看了这些文章后,使人感觉到,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和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有着极为迫切和现实意义的。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事实将证明,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我们有良好的愿望,即使我们把握了一些具体的经济规律,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许多困难。这些困难将使人左右不是而陷入迷圈之中。甚至于有些困难是根本无法逾越的。但是,一旦我们认识和解决了这些问题,也就意味着许多问题的迎刃而解。这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关键问题。也是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意义所在。

 

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爱好者,对这种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尽管是不适宜的,但我也要谈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得到重视,能引为参考。

 

1979年4月,经济研究所召开的农村分配问题研讨会指出:农民的积极性是由按劳分配调动的。这是根本的经济规律。当时我认为,这一结论不错。但是就社会主义来说,这一结论是不全面的。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个问题。不过就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来说,问题有些相似。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能从纯经济方面去发现。而应从政治和经济结合的角度去探索。具体地说,我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应该是:政治思想工作和客观规律的结合。这样的表述尽管有些笼统和抽象。但大量事实表明,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如果违背了这样的结合,我们就会自食恶果。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违背了这种结合,就会尝到多大程度的恶果。就当前来说,我们的经济调整,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以及我们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和实践,都不能不与这一“规律”相关。

 

下面,我就我所认为的这一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加以具体的阐述。

 

《导报》介绍了关于人们研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出发点问题。我认为,第一种关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的出发点有点文不对题。社会主义只能、也必须把生产的目的建立在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的需要上。否则就不称其为社会主义。用生产目的来确定社会的社会性质倒是正确的。但生产目的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而经济规律的本性则完全在于直接地作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把生产目的作为经济规律的出发点,尽管愿望是好的,但并不能保证美好愿望的实现。相反,有时还会起到给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制造麻烦的作用。仅仅有美好的愿望是不够的,这一常识没有人否认。把愿望作为基本经济规律的出发点,那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命题的可能性,即,基本经济规律(在人们认识和把握的情况下)会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麻烦。这岂不荒唐。

 

斯大林的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一段话称为著名论断。长期以来,这段话几乎成为了绝对真理。斯大林的这句话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种表述有两层意思。一是生产目的。二是一种具体的经济规律。无论是苏联,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把这一论述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看待,并用来指导经济发展。结果是,几乎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对于这一“基本经济规律”的产生国——苏联——来说,情况也好不到哪去。就苏联的愿望来说,苏联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而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重工业方面,这一愿望也不能说不好。因为从逻辑推理来说,只有建立起了重工业的坚实基础,就能为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创造充足的条件,从而可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这一良好的愿望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却始终不能实现。消费品的长期严重不足,并没有因为把生产目的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重要一环而得到解决。

 

“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之所以只是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律,是因为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的经济发展几乎都是自发地按照这一规律发展的。违背了这一规律必会处于经济落后的状态。而恰恰又是把这一具体经济规律作为社会主义基本规律的苏联,在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方面不断遇到困难。这是苏联经济发展中人所共知的一大弊端。这就足以说明,生产目的和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律的结合根本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反而表明的是,正是由于正确认识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所以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不能很好地遵循上述那一具体的经济规律。这岂不是荒谬?

 

假如我们仍然把斯大林的论述视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那么我们只能得出以下结论:虽然我们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但由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而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没能达到最佳效益。对此,我认为,这种结论违背了最起码的一种客观性,即,对于作为最基本的规律来说,它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规律,其特殊性就在于,基本规律是最能、而且是必然能自发地产生作用的。竞争,作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不受资本主义任何社会和其他社会条件的约束而始终自发地发挥着作用,并制约着其他的经济规律(即不受社会性质限制的经济规律),使这些其他的经济规律符合和依附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阶级斗争作为阶级社会的基本规律也并不管哪个阶级的胜利而存在,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所以,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可以在人们的认识和掌握的情况下、或在人们还不能认识的情况下都不能自发地发挥作用,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这本身就是违背基本规律存在的规律的。否则只能说明,人们根本就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搞错了。或者,社会主义在无形中违背着客观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我想,我国三十年来、特别是从五七年后的许多教训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那么,就拿我国的事实来说明我所认为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吧。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政治思想工作和纯经济规律的相结合。什么是纯经济规律呢?说穿了,就是客观经济规律。以往,我们几乎不承认客观经济规律的存在,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作用的任何客观经济规律都视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通过这几年的思想解放运动,我们才明确地认识到,除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这一基本经济规律外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作用的许多客观经济规律同样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生作用这些客观经济规律并非资本主义社会和政治的产物而是社会经济发展自身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共同使用的客观经济规律因而具有某种纯粹性

 

毛主席说过: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其实,用这一句话来表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比斯大林的表述更具有本质上的确切性。但是毛主席的这句话有些疏忽。因为这里没有提到客观经济规律。虽然这句话本身并无排除客观经济规律的含义。但却因为这种疏忽而使形而上学钻了空子,被用来错误地指导我国的经济发展。如果我们简练地来表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想,把毛主席的这句话加以完善的补充更为恰当,这句话可以重新表述为:政治思想工作和客观经济规律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我国三十多年来的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几乎无不关系到客观经济规律和政治思想工作这两个因素。就此,我们可以简略叙述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这一时期,是政治思想工作和依据当时的具体情况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完美统一。这一时期我国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就是有口皆碑的。

 

公社化和大跃进时期。这一时期,因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而在劳动人民中激发起的高度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是无可挑剔的。可是,这一时期也是严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开始。因而,不仅给国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也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潜伏的危机。

 

三年经济困难恢复时期。这一时期和解放初期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情况相似。“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是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要求的。然而,如果没有政治思想工作作保证,也是不能很好地完成“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任务的。

 

“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状况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政治思想工作也发展为极端的行而上学。因此,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国民经济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但是从局部来看,我们也不能否认以下两种情况的存在,

 

 1,和五八年的大跃进一样,劳动人民被政治思想工作激励起来的积极性由于经济发展的严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而受到严重挫伤。甚至对国民经济起到了消极破坏作用。


   2.一些部门和单位由于做到了政治思想工作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和谐和统一,因而取得了生产发展的成绩。虽然这方面的成就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是微不足道的。但却可以从一个方面来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论据。


   从这几个历史时期来看,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成败无不与政治思想工作与客观经济规律相关。从总的方面来说,违背客观规律的因素占据主要的方面。那么,如果我们把握了客观经济规律而忽视了政治思想工作,又是否能使社会主义经济得以顺利发展呢?应该说答案是否定的。自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社会开始重视客观经济规律,并且能比较认真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但是由于忽视了政治思想工作,结果经济的发展又受到来自另一个方面的严重影响。关于这种影响,在同一期的《导报》上,扬继绳同志在《不改革,经济就没有出路》一文中指出“过去认为精神万能,否定物质利益原则。后来又过份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把精神的作用否定了。因而在一部分人中出现了‘向钱看’的不良倾向”。此外在农村经济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经济调整等等方面,无不出现新的问题和错误倾向。对此,我们能认为这些仅仅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造成的吗?问题就在于政治思想工作被削弱了。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不能正确对待客观经济规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因而影响到客观经济规律正常地发挥作用。所以,问题很明显,我们既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也不能忽视政治思想工作。这样,客观经济规律和政治思想工作就形成了一个统一体,并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中,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取代它。这个统一体的地位和作用难道不具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意义吗?

 

对于被公认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斯大林的那种生产目的和一个具体的客观经济规律的结合体,与没有被发现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政治思想工作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体,哪一个更能在实际中起到左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作用呢?

 

假如我国从一开始就能以政治工作和客观经济规律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来理解毛主席的“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思想,我们的经济发展又将会是怎样的呢?假如我们以政治思想工作和客观经济规律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来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并用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发展,那又将会怎样呢?当然,这只能是假设了。但我毫不怀疑那将使我国的国民经济走向顺利发展的轨道。我也相信,事实也终将作出这样的证明。基本经济规律是自发地起作用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同样证明着这一点。不过,这种证明更多地表现为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而自食其果。

 

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

198461

这篇文稿中所提出的使中国的资本“走出去”、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的观点,在中国既是第一次、也是最早的。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中国才有了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海尔集团。(200524日注)

建立两种风险企业,应该是我国在当今世界格局中获得发展的一种需要。所谓两种风险企业,一是指当前在国际通称的那种顺应新技术革命需要的、从事新型技术产业的企业。和任何一个已经意识到必须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的国家一样,我国也必须打破常规,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瞄准新技术革命的方向,跨越某些过程,积极发展风险企业,力争在新的起点上,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但是,这种战略对我国来说,只是一个方面的战略。

对我国来说,第二种风险企业是指建立跨国公司。

新技术革命的条件有一点是我国所不具备的,这就是广泛的国际交流,特别是在直接的产业联系方面。直接的产业联系的主要形式是跨国公司。在这方面,我国几乎是空白。对于跨国公司的形成基础、跨国公司存在的积极意义、跨国公司对世界发展所起的作用,我想我们的社会应该对其重新加以认识,而不再应该持敌视的态度。

跨国公司是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种直接的、重要的形式。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在经济领域,也还只是以贸易为主。在资本方面,用一句术语来说,还只是“请进来”,而没有“走出去”。在经济领域,我国在是否具备“走出去”、特别是是否有必要“走出去”的问题上,是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我想,这是不应该有什么疑义的。无论是从吸收新技术、培训现代管理水平、获取信息、增强国际交往能力、增加外汇、推进新技术革命等等方面来考虑,使我国的资本走出去都显得十分必要。此外,考虑到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跨国公司对国际事务的影响作用,也使我们都不能不考虑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的问题。

我们不应该再有所迟疑,而是应该以国家为后盾,积极发展跨国公司公司。但是,由于我们经验上的不足,所以发展跨国公司对我国来说也就成为了一种风险事业。我们的社会也就应该像发展新技术风险企业那样,来发展跨国公司事业。

走向民众资本社会(一)

                                  1985年4月

在这篇文稿里,我第一次明确表述了“资本社会”的概念。对将社会主义社会置于资本社会的范畴以外,提出了质疑。指出了多数人对资本的占有,是人类社会由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向最终的人对资本的不占有发展的必然过程。原来是我在这里提出了颇具争议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同一性问题,这种“同一性”即表现为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趋同。2006421日注

 

民众资本已成趋势

   

从发达国家来说,,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由于社会需求已由满足需求发展为创造需求、由满足一般需求发展为创造具有个性的、特殊的、丰富多彩的需求的状况,使社会生产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超过大量生产阶段”的趋势。高技术的小型生产单位、“柔性企业”、“内部企业”、风险企业大量产生。这些企业一改过去的大型化、标准化、同步化、集中化的生产模式而形成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为民众资本的发展创造了社会条件。在发达国家,一方面是高技术的小型生产单位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展,一方面是传统的大企业越来越分散、分权。这个过程必然包含着各种方式的投资的增加。而消费的相对满足,使个人手中的资金相对剩余,则为越来越多的人进行资本投资创造了经济上的条件。

 

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必然引起社会的变革。企业向职工出售股票,就是一个明显的社会变化。

 

一些企业发现,通过向工人出售股票,使工人更加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加努力工作,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社会现象的意义不仅仅是促进生产的问题,同时也是资本由少数人占有转向多数人占有的一个过程。更有意义的是,有消息报道说,美国社会中出现了工人集体所有的大企业。这是指工人集体买下威尔顿钢铁公司一事。威尔顿钢铁公司在频临倒闭之时,七千六百名工人买下了公司的全部股票,由自己经营,取得了可观的成绩。这一事实将会产生广泛的影响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集体所有”是建立在工人个人所有基础上的,是由每个工人个人所占有的资本集合而成的集体所有。它类似于我国五十年代的初级合作社。对威尔顿钢铁公司来说,因为资本由少数人占有转向了多数人占有,因而成为完全的民众资本企业。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民众资本同样是有意义的,是发展着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亿万农民成为(土地除外的)的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者。农民的生产资料不再只是些小农具。而是包括耕牛、拖拉机、农机具、运输机械等大宗生产资料。随着大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农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的人数和资产都将大大增加。

 

2.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开放,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营者、私人企业每年在以百分之二

十几的速率增加。这无疑也在扩大着民众资本的力量。

 

3.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许多企业正在逐步恢复为真正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即建立在个

人所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如果越来越多的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到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性质,也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了资本所有者。


4.“国营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和私营”这种经济现象是我国经济的一个通病。所以舆论普遍认为,应该将几十万个中小企业转为集体和个人经营。而且,不少人还认为,这种转变不能只是经营管理权的转变,而是应该通过转卖将其变为股份化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从长远看,这不能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所有制进行这样的转变,就会使作为单一所有权的国家只拥有关系到基础经济的大型企业,如能源、交通、采矿、通讯、军工等重要企业。广大群众会因此而成为切实的资本所有者。这样,社会主义也就同样走上了民众资本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会发展为民众资本社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向民众资本发展的统一性表明,民众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必然阶段。

 

民众资本的基础

 

民众资本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之上的。进入民众资本社会时期的社会仍然是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不同,民众资本社会不再是少数人占有的资本社会,而是多数人占有的资本社会,是少数人占有资本向多数人占有资本转化的结果。它的历史和社会意义也在于由少数人占有资本转化为多数人占有资本。

 

民众资本的发展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也将改变我们对整个资本社会所持有的传统观念。

 

以往我们认为资本社会仅指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即是资本社会唯一的社会形态。然而,由于占有资本的社会成员的不断增长和普遍化仍然仅仅以资本主义作为资本社会的唯一形态也就逐渐失去了意义同样把社会主义排斥于资本社会之外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实体也不利于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本质和社会的研究实际上自资本产生以后的任何社会都应属于资本社会范畴。问题只是在于,由于对资本的占有状况的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资本社会形态。所以,建立在民众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资本社会即为民众资本社会。

 

民众资本的社会意义。

 

民众资本的出现和它的发展趋势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更是现代生产力的表现。“威尔顿钢铁公司由工人买下后,产量增长百分之十七,销售额从九亿上升到十亿,赢利达四千八百万美元。在投资和降低成本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发达国家,大公司的经济增长率都不高,不少企业都感到危机可能会不时发生。因此,出现了分散化趋势。而小企业、特别是高技术的小企业却表现出极大的活力和适应性。”我国的经济改革也表明,凡是通过承包、转卖的方式转变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企业,都比在原有体制下的经营有明显的发展。都表现出对新技术的强烈需求。

 

民众资本也是社会政治进步的巨大推动力。发达国家由代议制向参与制民主的发展趋势与民众资本的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不是巧合的,而是有着必然联系的。如果说,地区内的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对民众资本的影响更重要的话,那么,民众更多地关心和参与地方事务,从而使地方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立法权也是必然的。工人购买企业股票后,使自己成为企业权力持有者中的一员,而不再只是一个被雇佣者,因此会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会更加关心企业,这是企业民主的重大进步。这些进步将对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连锁反应。企业管理的等级制度可以依然存在,但人的等级尊严的差别会被削弱。“在美国的一些公司中,不拘礼节情况令人难以置信。经理们没有任何特殊照顾”。这种情况在民众资本社会中将会更为普遍。因为人的财产状况对人的社会地位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在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社会里,少数人的社会地位高于多数人,他们在社会上和企业里起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他们作为有产者,通过本阶级的组织——政党来影响国家。使国家脱离它的独立性质,违背它作为所有公民代表的本原,而成为为有产阶级服务的机构。民众资本的发展将日益改变这种状况。民众资本的发展将使多数人成为有产者。国家也就不能不成为多数人的国家。当国家作为少数人的国家时,它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调解”少数人和多数人,也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关系。当国家作为多数人的国家后,它要调节的则是众多的有产者,也即民众之间的关系。这样,它就必须恢复,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形成其独立性和为多数人服务的本原。国家独立性的确立,既表明了国家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度,也表明国家的作用开始削弱。因为民众资本的发展使多数人能够作为资本的主人来发展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他们需要国家的调解作用,但不会完全依赖国家。他们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如企业、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所以,现代一些美国著名学者共同发现:分权、分散、分治成为日益发展的趋势。个人、团体、企业、地方政府的地位、权力和作用却日益上升。这是否意味着民众资本的发展是导致国家开始消亡的经济基础呢?是否只有通过民众资本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才能得以证实呢?

 

民众资本的发展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的、而且将改变我们的观念的启示是所有制问题。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所知道的是,资本主义产生以后,必须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进而发展为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人们是怎样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引申出这一公式的,这已无关紧要。问题在于,今天无论是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都表现出了向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民众资本的社会发展。开始表现出变少数人为有产者为多数人为有产者、变国家所有为民众所有的发展趋势。如果民众资本所有制一旦形成,我们还是不是要像消灭私有制那样来消灭个人所有呢?而在此以前,我们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将个人所有与私有制等同起来并加以消灭的。今天,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承认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个人所有的社会和历史地位(在实践上已经承认了),那么,还能再去消灭它们吗?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不重新认识什么才是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到底是这样一种所有制、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将是怎样一种过程和形态这样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传统观念来说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从西欧共产主义运动来看,即使不考虑政治、经济、社会、人文各方面的复杂因素,仅仅从西欧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来看,在共产主义之前的社会里,以传统观念的方式来消灭私有制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今天消灭私有制要触及的已不再是少数人的资本。被剥夺的将不再是少数人,而是多数人或相对多数人。消灭私有制将不再是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而是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因为私有制和个人所有混同在一起成为过渡时期的复杂的所有制形态。在这种情况下,消灭私有制(包括误认为是私有制的个人所有)的革命将违背革命的宗旨,将不为所有的非剥削的个人所有者所欢迎。

 

我国在消灭私有制的过程中,有过两次大的行动,一次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官僚资本和封建势力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一次是针对农民和小工商业者以及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运动。后一次运动实际上已超越了消灭私有制的范畴。因为农民和小工商业者不是私有者,而是个人所有者。假如今天用同样的手段来消灭个人所有,不仅在经济上是无法承受的,所遭遇的抵制力量和激烈程度也是难以抑制的。而且也没有任何政治力量能够去做这件事。

 

民众资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结果,是所有制高度集中后的新的变革。在资本主义社会,它产生于垄断资本开始衰落以后。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产生于国家所有制以后。不同的是,前者表现的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而后者则缘于由国家所有制所造成的经济发展障碍和旧的经济体制弊端,似乎只是发展经济的权益之计或克服弊端的手段。但谁又能肯定它不是一种结果呢?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要消灭这样的私有制(实际是个人所有)就更是不可能的了。

 

这是不是说私有制将永存呢?不是的。我们坚信马克思主义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私有制将不再存在的论断。但从现代社会发展来看,私有制被消灭的过程将不是我们所熟悉的公式。即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为国家垄断制)→共产主义公有制。而是,少数人的私有制→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公有制→共产主义的无占有制。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共产主义是占有制社会,还是无占有社会。二是现行的公有制究竟是怎样一种所有制。三是真正的公有制应该是怎样一种所有制形态?

 

所谓占有,应该是有所指的。它是定量、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控制权的综合反映。这些权力在公有制社会里,实际上是高度集中在国家手里的。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高度集中”实际上是一种垄断形式。因此,传统的公有制也就是国家垄断制。如果按传统公式来看,公有制的发展就是从公有制到公有制。也就是从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到共产主义的国家所有。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国家对资本的垄断,即意味着个人对资本的无占有。当所有制由国家垄断制向民众资本发展并形成民众资本所有制形态时,表明民众资本所有制是继国家垄断制后的人类社会的又一重要发展阶段。

 

社会从少数人占有资本到国家占有资本,再发展到民众占有资本的时期,是建立在具备了发达的信息和信息工具、具备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工具以及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那么在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和生产的管理完全可以置于高度科学的管理之下,并且可以满足人们充分的需求。人对资本的占有因此而失去意义。资本将不再受人的制约(占有意义的制约),而是受科学的管理。人类将开始脱离与资本的占有关系而进入科学资本时代。到那时,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民众对资本的占有都将成为历史而消迹。因此,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只能是无占有制社会。无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只能通过民众资本社会——这一人类最后一种占有方式——来实现。

走向民众资本社会(二)

1985年10月28日

 

在这篇文稿中,我虽然不是第一次,但却是首次以最明确的方式否定了“全民所有制”概念。这篇文稿也奠定了我以后的对社会分配的基本思路。在这篇文稿中,或许是我首次明确地提出:封建社会以后的社会都是资本社会这一概念的。这对我的思想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奠基性的概念。2006322日注

 

一.一些资料的补充

(……)

由于所能看到的资料极少。但仅仅从这些资料来看,西方有学者早已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提出过类似于民众资本的问题。但在以后的几十年的历史时期里,民众资本既没有成为现实,也没有成为趋势。这只能说明,民众资本只能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时代产生和发展。回顾历史,从三十年代到六十年代期间,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都要求社会生产处于大规模、自动化、大批量生产阶段。而能够适应这种社会生产阶段的只能是垄断资本。因为只有垄断资本才能积累起高额资金进行这种生产方式的投资。民众的资金还只能用于个人单纯的、相应于大批量生产的消费,尚不能顾及个人的投资。因而民众资本无法得到产生和发展。显然,民众资本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不为人的意志所左右的,而是由时代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像任何新的事物的出现一样,民众资本的存在和发展也是会被人们所怀疑的。但是,既然它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必然环节,也就会像弊端万千、罪恶累累的垄断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一样,必然要经过产生→发展→成熟→终结这样一个过程。所以,民众资本也决不会因为人们的质疑而停止发展。更何况,民众资本的发展将充分表明,作为一个发展阶段,它是一个能比较公正处理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社会发展阶段。

 

关于国内的资料没有搜集。不过从国内所有制变化的情况来看,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不会改变。二是人们正在论证股份经济的可能性。可以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经济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民众资本。民众资本是一种新型的、真正的公有制经济。它不会产生具有本质意义上的弊病。但是对于发展个体经济来说,则必须加以考虑,第一,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抑制个体经济、哪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的抑制,都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如果不对个体经济的发展加以抑制,部分个体经济就可能会发展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经济,甚至发展为私人垄断经济。这种经济在社会主义同样是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经济。因为它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企业一样,独占了他人所创造的资本而具有剥削的性质。因此,社会主义应该对个体经济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这种控制不能是限制个体经济的发展,而只能是引导其向民众资本方向发展。

 

二.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1.民众资本是建立在多数人为有产者的基础上的,是从少数人或国家占有资本过渡到

多数人拥有资本的社会。因此,它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的。也是不同于国家所有制的。

 

2.民众资本不会像少数人占有资本那样只能形成私有制。民众资本尽管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之上的,但却可以组成“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这是一种真正的公有制。因为它满足两个条件,(1)众多的个人确实占有了资本。生产企业并没有因为每个企业成员都占有资本而被分解。而是将众多个人的资本聚合起来形成进行生产的实体。对这种生产实体既不能将其等同于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私有制企业。也不能将其等同于国家独占资本的企业。因而,由民众资本聚合而成的企业只能表现为是多数人占有资本基础上的公有制企业。在人人为有产者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形成不同于私有制和国家垄断制的公有制。

 

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在多数人为有产者的基础上建立的公有制是完全不同于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那么,这又是不是对“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否定呢?是的。因为“全民所有制”使人人成为无产者。作为一个无产者,他既没有资本占有者的法人地位,更没有定性、定量的占有事实。而在民众资本社会里,个人是有资本占有者的法人地位和实际的占有量的。民众占有的资本是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

 

几十年的事实和经验告诉我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确实与企业的权力没有多少关系。那些能充分反映个人对资本占有的关系,在他们与企业的关系中是不存在的。企业全部的权力都集中在国家及其代理人手中。所以,全民所有制实质是国家所有制。它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企业一样,是处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垄断资本时期。我国曾经推行的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所有制的变化,实际上是向国家的高度垄断的发展。人们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因为人们将国家垄断所有制误认为是公有制。

 

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还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都是使资本处于垄断的状态,在经济形态上有着相同之处。但是由于它们经济运行目的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两种社会性质的不同,因而在政治和社会形态上形成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在人人为无产者的社会里,只能形成国家所有制形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不能建立起公有制社会的。同时,历史又告诉我们,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性质是可以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是可以是社会主义的。

 

三.与社会所有制形态相适应的分配问题

 

分配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收入。如工资、奖金。(2)社会给予。如社会福利。(3)资本收益。即从对资本的

占有量中获取的收益。(4)资本的分配。即对新增资本的分配。

 

与国家所有制相对应的分配只包括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因此,国家为此制定了统一的劳务标准、工资标准和福利标准。

但是,这种分配存在着很大的弊病。它束缚了人们的积极性。为了刺激人们的积极性,奖金作为一种分配的形式被纳入了分配的范畴。即使这样,现行的分配仍然是不合理的。仍然不能起到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这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仍然是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相适应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给企业以自主权。从所有制关系来说,这一改革可以看作是松动的国家所有制。但在本质上仍然是国家所有制。那么在分配上,企业也只能获得有限的权力。分配仍然被限于劳务分配和社会给予方面。因此,在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分配制度的改革不会有根本的突破。仍旧只能局限于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范围内的变动。

 

分配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一是分配必须作为体现合理社会的一个因素。因此,它本身也必须是合理的。二是分配应该起到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但是,也应该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能把二者等同混淆起来。仅就合理的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的分配方式来说,它在一定的时期内会起到较为明显的促进生产经济发展的作用。但经过一个时期后,它的这种作用就会转入隐蔽或潜在的状态中。不再能够持久地、明显地和直接地推动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这是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多次分配上的改革所表明的一种社会现象。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就分配的范畴来说,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是反映社会合理的重要因素,但不是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动力。最主要、最直接的动力来自于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分配。

 

关于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分配,社会主义曾经在理论上是给予完全否定的。因为这两种分配形式在历史上确实造成了分配上的严重不平等。以此来批判资本主义是完全正确的。但因此而完全否定这两种分配形式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现在看来是不能不犯有理论上的错误的。事实是,凡是在运用资本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里,都必然存在着资本的分配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因为国家独占了资本,所以,无论是新增资本还是资本收益都归国家所得,也就是分配给了国家。但人们却没有认为这也是一种分配。因此,人们忽略了新增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客观存在。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来说,其不合理的方面不在于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本身。而在于因为资本家独占了所有资本,撰取了所有资本收益。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家享有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权力。而我们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往往是将二者混同了的。一个社会的分配如果是完全合理的,应该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消费资金分配的合理。二是资本分配的合理。而且只有资本分配的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劳动者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他们才有权管理企业,才能公平地依据所占有的资本获取资本收益。当资本主义不能做到这一点时,它才表现为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

 

在社会生产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人的作用固然是重要的。但人决不可能脱离资本而独自发挥作用。即使是现代人,如果仍然使用原始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其效率是可想而知的。这样的生产效率与现代生产率之间的差额,就是由包含科学技术、知识、管理水平在内所构成的资本所决定的。因此,资本原本就存在着收益。因而依据占有的资本进行资本收益的分配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社会中所有参与资本创造的人都能合理地分配到资本,进而能够进行资本收益的分配,这种分配才是完全合理的分配,这样的社会也才是一种完全合理的社会。

 

就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作用来说,它要比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具有多得多的积极因素。二者是不可相比的。可以说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是促进经济和生产发展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动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完全在于资本的运营和拓展。而占有资本和获取资本收益则是资本运营和拓展的强大推动力。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充满着不合理、不公平,但它却依靠着人的对资本的占有欲和资本收益的动力作用,促进着生产效率、管理和科学技术的较快发展。而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否定了资本收益,割断了人与资本和资本收益的直接关系,致使其在生产和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发展落后于资本主义。

 

所以,分配制度的改革,一是要继续使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这两种分配形式更合理,二是完全的合理必须包括合理的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但要做到这一点,就会形成新的分配方式。这种新的分配方式是和民众资本的发展相适应的。这种新的分配方式虽然还没有得到社会的确认,但它业已出现,而且也确实是与民众资本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应该说,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相统一的原理的。

 

四.民众资本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

 

在《走向民众资本社会(一)》中,我们曾经得出以下结论:私有制的终结不是被消灭的,而是可以消亡的。其消亡的

过程将不是我们熟悉的公式,即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垄断制)→共产主义公有制。而是,少数人的私有制→多数人的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公有制→共产主义无占有制。多数人的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公有制就是民众资本。民众资本的产生不能不使人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认识产生影响作用。正是由于民众资本的产生和发展,将使我们更进一步看清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

   

自资本形成以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就离不开资本。所以,就经济关系来说,封建社会以后的社会可以统称为资本社会。但是,由于资本与人的关系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资本社会中的不同发展阶段。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但不应该恪守传统理论中人们所规定的社会发展程序概念。人类社会发展过程是由历史表现的,是由事实所决定的。因此,人们对社会发展的认识必须符合不断出现的历史事实本身。这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向民众资本过渡的今天,历史也就表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双重过程。即一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二是社会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

                                 自由资本社会      垄  断  资  本  社  会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                       )              

                       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

      

  民  众  资  本  社  会 科  学  资  本 社 会

→ 〔                        〕→(                    〕

     个人基础上的公有制社会       无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

   

人类社会从占有制社会最终过渡到无占有制社会,也就完成了自身全部的发展过程。在共产主义社会,既不存在少数人的占有,也不存在国家的占有,同样也不存在由个人所有而聚合的共同占有。人的占有不再是必要的了。人类开始完全脱离与资本的占有关系,摆脱由这种占有关系所引起的一切烦恼,而把资本交给科学,让科学去占有,去管理,去为人类服务。而要做到这一点,民众资本和民众资本社会这个环节又是多么重要。

 

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特征性,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客观性

19851120

 

这篇文稿是从社会分配中的社会给予这一角度,来判断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处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都必然要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民众资本社会时,资本收益将会成为社会分配方式中具有重要特征分配形式。现在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到民众资本社会、资本收益成为广大民众重要的收入来源还为时尚早。但人类社会只要不遭遇自然的毁灭,其发展就是无止境的,民众资本社会的到来和与之相适应的广大民众普遍参与资本收益分配也一定是必然的。(2012313日注)

 

如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应的分配制度。自资本主义形成以来的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的分配,都不外乎资本收益、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这样三个基本部分。问题在于,任何一个特定社会形态的社会的分配方式都是以这三种形式中的某一形式处于相对明显现代突出的特殊地位为表现的。

 

就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来说,它们各自的分配方式如下:

      

 自由资本社会时期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        民众资本社会时期

  劳务收入    社会给予   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  社会给予         资本收益  劳务收入         社会给予  劳务收入

 

图中每一处于顶角的分配形式正是在该社会形态处于相对明显、相对突出地位的分配形式。当然,在实际分配额度中,这些分配形式在数量上并不一定体现为绝对多的量(如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社会给予)。但毕竟存在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变化过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分配方式所体现的这种布局是再明显不过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的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与之相应的思想体系都形成和发展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

 

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也就是在民众资本形成和发展时期,社会福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开始处于危机境地,大有瓦解之势。相应的是资本收益随着民众资本的发展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并使其地位在社会的分配体系中得到凸显。由默里所写的《失败》一书,对美国的福利制度作了典型的总结。该书中列举了许多事实,对大量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以此指出美国的福利制度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大部分都应该废止”。

 

默里全盘否定美国的福利制度当然是不对的,否则,福利制度就不会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产生和发展。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起码在缓和自由资本社会中所产生的严重的阶级矛盾、为美国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更快地发展社会经济创造了条件。福利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有其必然性的。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现了美国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中的分配制度的重要特征。

 

但是,社会福利制度也确实在今天这个时代成为了问题,否则,也不会成为美国舆论激励争论的议题。其实,默里的观点早就有许多保守派的经济学家提出和宣扬过。只不过默里是在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时期转向民众资本发展时期集中和系统地加以提出的,由此顺应了时代而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从美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除了新的高技术产业外,传统大工业日趋衰落,而日趋庞大的福利制度则又在消耗着大量国民财富,由此而影响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投资者的负担日益加重,因此对社会福利制度日益增强的批评也就是必然的了。

 

默里的观点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褒贬不一的反应,但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默里的观点将使人们对传统的福利观念产生巨大的震动。二是默里的观点将会对政府的福利政策产生影响。从表面上看,美国社会参与对现行福利制度争论的两派都是围绕着国家严重的财政赤字而展开的。为了减少赤字,一派主张消减军费开支,一派主张通过改革福利制度以减少福利开支。虽然两派的主张都能够直接达到减少财政赤字的目的,但是从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来看,两派的主张的意义则是根本不同的。社会福利问题涉及到的是现存的和将来经济制度和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福利制度的改革有其必然性。而军费问题则是政治问题,并不与社会经济有着根本的联系,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人类社会发展等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军费开支可以在经济状况好的情况下大增大减,也可以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大增大减,这完全取决于政治局势。譬如,具体地取决于国际关系中的军备会谈。

 

所以,无论是通过改革福利制度来减少财政赤字,还是通过消减军费来减少财政赤字,福利制度的改革似乎都是必然的。这一改革必然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福利制度的改革能够减轻民众的负担,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有可能成为投资者和资本所有者,从而促进着民众资本的发展。民众资本的发展应该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处于明显特征地位的福利制度——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形式,必然会让位于逐步发展的民众资本社会中的资本收益这一分配形式。因为道理很简单,民众资本越是发展,占有资本的人越多,获取资本收益的人也就越多,资本收益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也就越是突出。

 

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分配上又是否与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有着相同之处呢?是的,尽管它们在具体的分配形式上有着一定的差别,但都是以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形式为明显特征的。

 

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虽然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形式是社会福利(亦即社会给予),但这种分配形式重要表现为是以消费为主的政府的和私人的给予。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形式虽然也是社会给予,这种给予完全来自于国家,而且是以两种方式给予的。一是以消费为主的通过福利制度的直接给予,如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等。二是通过生产过程间接给予的。这表现在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从表面上看,工资是一种劳务收入,但是实际上,这种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工资制度是劳务收入与社会给予的混合体。

 

劳务收入的基本原则是,个人创造出的价值与个人所得相适应。但是,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常常在两种情况下是违背这个原则的。一是,在体现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的作用下,众多的亏损企业和维持性企业中的劳务收入是丝毫不受影响的。其次,因为比价的不合理,难以衡量企业的亏盈程度。按照合理的劳务分配原则,亏损企业是不应该达到社会的平均劳务收入水平的,但事实是,国有企业(应该是所有的企业,因为除了国有企业,社会中是不存在其他类型的企业的)不论亏盈,都能获得社会的平均劳务收入水平。当社会中的劳务收入是这样表现时,劳务收入就不完全是劳务收入了。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属于社会给予的,是国家以补贴的方式、以生产的名义作为劳务费用给予了企业。对于那些维持性的企业来说,劳务收入是难以正常持久的发放和增长的,因为它们缺乏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企业往往能够长期地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国家给予了这些企业以进行再生产的资金。而且,这些资金往往是不需要偿还的。所以,这样的企业中的劳务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完全是国家通过资金输入而间接给予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一样,社会给予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中的重要特征,也应该处于改革之例。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分配上的改革,既应该包括福利制度,更应该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给予。企业要自负盈亏、允许企业破产、改革医疗卫生制度、改拨款制为贷款制、以社会保险取代部分福利制度等等,都是削弱社会给予这一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方式的具体措施。

 

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形式上的同一性,以及需要改革的同一性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同一性。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必然都会走向民众资本社会,并在社会分配上凸显与民众资本社会相适应的体现社会分配特征的分配形式——资本收益。进入民众资本社会、凸显资本收益的分配特征,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未来社会发展过程中将显示出的同一性。

致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年2月26日

 

编辑同志

 

你们好。

 

我曾经于1987年给贵社寄去一本《走向民众资本社会》的小册子。不知你们是否还记得,在那本小册子中,我谈了有关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在那本小册子中我指出,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人类社会实际上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而对当代社会来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处在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处于自然发展进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证明着这一点。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改革在实质上也在证明着这一点,或者即将证明着这一点。而民众资本社会的核心在于,它是建立在真正的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

 

对于这本小册子,你们并没有以断然或漠视的方式表示拒绝,只是说因为出版计划排得太满而不能采用。对此,我曾经很是感谢你们。时过又一年多,在这一时期里,我又陆续写了几本小册子。在这些小册子中,我着重探讨了社会财富的创造的问题;社会分配的核心——资本分配——的问题;社会所有制和真正的公有制问题;政府的职能问题和国家问题。我不想在这里谦虚什么,我也不是在孤傲地看重自己的思想观点。但是,我还是要说,在这些问题上,我的发现是创新的,并且是有价值的。我的这些思想观点完全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中的一些重大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为什么可以理直气壮地蔑视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嘲弄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成功和存在的弊端?而社会主义社会又为什么不能以不可辩驳的事实从各个方面——经济、文化、艺术、思想、科学技术、民主、自由、人权、人的发展等——加以批驳,而且社会主义社会自身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在经历了七十年的漫长历史后,各方面的发展仍然落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后面?为什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更是问题百出,不得不发生普遍的改革,而改革却又是那样的困难和盲目?其实,全部的问题就在于,人们在研究公有制问题时,并没有得出一个真正正确的公有制概念。在于人们把“国家所有”这种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当作了公有制;在于在这样的公有制概念的支配下,国家垄断了一切资本;在于人们在研究分配问题时,把对资本的分配排除在了分配之外,而只关注对消费财富的分配;在于人们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政体建立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这一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政体仍然是一种异化的、且孕育着极大隐患的政体;在于由于这种国家政体的确立,完全改变了人类社会发展所决定的国家职能,从而使国家和人民都站在了一个错误的位置上。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

 

社会主义者们都信奉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理念。但是却又无法解释社会主义的现实为什么不是这样。那是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所有”即等于“公有制”的观念太牢固了。公有制既然是优越于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当然也就优越于资本主义了。然而,这种“公有制”的建立所产生的结果却是另一回事。之产生这种逻辑与实际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就在于人们对“公有制”的错误理解。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学者们在嘲弄社会主义社会时,在对“公有制”的理解上与社会主义者是一样的,即都认为国家所有即是公有制。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内也有“公有制”经济(应该说,他们的这种认识并没有错)。鉴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事实,他们认为“公有制”解决不了人类社会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放弃“公有制”。如果他们的这一结论中的“公有制”指的是“国家所有制”,那么他们的这一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如果“公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即民众资本所有制,那么放弃“公有制经济”的结论则是绝对错误的。因为真正的公有制是绝对优越于私有制的。而“国家所有”形式的公有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的社会,也就无所谓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但是,无论是社会主义者的对“公有制”的颂扬,还是资本主义学者的对“公有制”的贬低,其实都表现为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他们所说的“公有制”是什么。因此,社会主义者在理论上说“公有制”好,是有其道理的;而资本主义学者说“公有制”不好,又是有其根据的。最近,我读完了三本书。一本是埃利希·弗洛姆的《健全的社会》,一本是你社出版的《平等与效率》,还有一本是北京党校的两位同志写得《新国家》。这三本书在关于对社会主义问题的论述时,都是基于“国家所有”即等于“公有制”的概念之上的。但是,他们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埃利希认为,健全社会的实现,在公有制(也就是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的。而只能是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基础上,只要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地进行改造,就可以实现;阿瑟·奥肯认为,平等和效率只有在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的情况下、在互相牺牲和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垄断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效率;而《新国家》的作者则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要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则必须在公有制(实质也是国家垄断制)的基础上,更加强化国家的经济和文化职能才是可能的。

 

显然,由于他们的理论都是建立在错误的公有制概念的基础上的,因此,他们得出的也都只能是陈旧的、错误的结论。实际上,社会只有建立起真正的公有制,才能够是既是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弊端,而成为健全的社会,又是能够取得公平和效率完全统一的社会。《新国家》的作者想说只不过是,把社会主义社会在实践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列宁的那些不系统的理论系统化而已。但这根本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实践的所有结果和事实。因此,这种理论只不过是试图赶上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有过的实践的水平而已。既然实践的结果和事实本身就是改革的原因,那么这种对已有实践的后补的理论又有什么用呢?因此,对于国家来说,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建立新的公有制的基础上,彻底改变历史形成的国家政体和职能。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希望,才有出路。

 

这里,我寄去两本小册子,是分别说明所有制问题和国家问题的。遗憾的是,尚不能同时寄去关于资本分配问题小册子。资本的分配不仅是一个被人们长期忽视了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理论问题。社会的分配是否合理,根本的方面不在消费分配问题上,或主要不在消费分配问题上。而在资本分配问题上。同时,资本的分配影响着社会的存在状况。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社会,那是因为资本都分配给了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则是因为资本都分配给了国家。因此,社会的分配是否合理,根本还在于对资本的分配是否合理。只有对资本的分配是合理的,社会的分配才能够是合理的。社会才能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真正的公有制社会,社会才能取得公平和效率的完全统一。社会才能在人人都是所有者的基础上成为平等、民主、相互制约、相互协助的健全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才不会成为主宰一切的客体,国家才不会把生产作为自己的职能。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才会把调解社会中的矛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

 

你们的丛书名为“走向未来”。而当今的时代正在走向迫在眉睫的未来。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发展正在加速,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如果最终表现为不只是修修补补的改革,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将走向一条共同的发展道路,即真正公有制的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对应于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应该是相应的理论的形成。这种对应关系就如同列宁的理论与社会主义革命相适应、凯恩斯理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相适应一样。这个理论的形成不会太久。我甚至感觉到它每时每刻都会破壳而出。这样的理论既有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可能会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既有可能会产生于社会主义大国,也可能会产生于社会主义小国。这个理论最终会产生于哪个国家,不仅取决于该国的社会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国的民主和自由的程度。但我认为这一理论应该产生于中国。中国也有着一定的产生这一理论的条件。如果这一理论能够产生于中国,不仅将推动中国的改革,也将是对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如果这一理论产生于他国,中国可能会在失去创造这一思想的同时,又去“引进”外国的思想。那时,中国将永远为此而遗憾。

 

我不能说我的思想观点就是这一理论,我甚至自卑地认为我的文书搞能否成为理论。但我认为,我所关注的几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以及我对这些问题的阐述与这样的理论不是毫不相关的。我相信,我的思想和观点不仅接触到了这一理论的边缘,而且可以成为这一理论中的即便是不太坚实的内核。我把我的思想和观点告知了很多的人,但无人理睬;我想把我的思想和观点公诸于世,但却不可能。因此,我想起了曾经给予我安怃的贵社。希望你们能够考虑一下能否安排我的几本小册子的出版。如果贵出版社愿意考虑,我愿将我的所有小册子一并奉献。

 

这里,我说了很多不谦虚的话,这或许会影响到我的希望的实现。如果是因为人们认为我的思想观点的无价值、无水平、无意义而不能实现我的这一愿望,我很遗憾。如果因为其他的什么原因而不能实现自己的这一愿望,我也完全理解。

 

未来,未来确实不远了,未来就在眼前。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为未来努力。愿你们的工作更有实际意义,愿你们能够为看得见的未来做出更大的成就。

 

致王沪宁、黄颂杰、尹伯成、林

1987年8月1日

 

王沪宁同志

 

王沪宁同志,你好。

 

看了由你和黄颂杰、尹伯成、林华写的《当代西方学术思潮》一书,特别是书中是“当代西方经济思潮”和“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两篇,获益不浅。关于西方经济思潮,以前也看过,因此有所了解。但是,看了你们的书后,对西方社会中各个经济学派和思潮的产生背景,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发展、兴衰及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历史作用,有了一个系统、连贯的了解。这对于充分认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学术发展状况大有助益。关于西方社会的政治思潮,我则很少看到。通过你们的书,可以使人对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社会发展历史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看了你们的书后,增长了不少知识,也产生了不少的想法。很想与你们谈一谈,不知可否?

 

从你们的书中,或者通过对国际事务的稍许关心就可以了解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同的学术、思潮、思想家、理论家总是在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而层出不穷地、一代接一代一茬接一茬地产生出来。这些思想理论及其思想家和理论家尽管不能永久地、甚至不能长期地指导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毕竟在一定的历史和社会时期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作为思想家和理论家的他们的作用与政治家们是平行的和平等的、是互为依存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借助政治家而使他们的思想得以影响社会的发展。而政治家们则依据思想家和理论家们的思想和理论来推动社会的发展。由此而确定了思想家和开孔机们在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通过你们的介绍,也能够使人获得这样一种认识:任何一种将会有益于人类社会的思想,都不会是完善的,特别是不能永久地指导社会发展的。它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它最充分的作用,然后它就完结了。如果某一思想或理论在某些方面还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话,那也只能是某些最基本的方面即使这些基本的方面也不再可能具有对社会进行非常具体的指导作用。如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当凯恩斯理论完结以后,他的这一思想可能还会长久地作用于社会,但却不再能够替代具体的“国家干预”的政策和理论。因此,我想,一种理论、思潮、思想的既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确实有益于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它只是短暂地存在了一定的时期,的符合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的,它就成功了。它虽然会完结会终止,但这不等于是它的破产。而且从历史的意义来说,它将是永存的。“破产”,对于曾经有益于人类社会的思想来说是不适宜的。因为相对“破产”来说,就存在一种“不破产”,即存在一种能够永远地具体地指导社会发展的理论,这才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我们把马克思主义视为是永存的真理,但是我们只能接受其最基本的东西,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等思想。但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来说,我们很少能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出能够具体地指导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因此,今天的社会主义其实早就迫切地需要思想家和理论家来提出能够具体指导社会主义某一发展阶段的思想和学术,然后通过社会主义的政治家来推动社会主义某一阶段的发展。

 

我想,理论家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也是及其重要的。这种关系不是一般的问题。从客观上来说,这实在是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正常发展的问题。如果正确的思想理论没有产生,政治家可以等待。但如果政治家取代了思想家,其后果不好设想。这样的教训太多了。

 

再谈一点关于关于资产阶级政党的问题。这也是在读了你们的书后产生的一点看法。

 

对于资产阶级政党,不仅我们、而且资产阶级政党自己也常常把不同的政党划分为保守党和激进党。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凡资产阶级政党都有其保守和进步的两面性。它们的保守和进步体现在社会发展的历史交替和政策交替中。一个党在社会发展阶段的新旧交替时期是保守的,而另一个政党则因为顺应了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而成为进步的。但在另一个新旧历史阶段交替时期,曾经是进步的政党可能因为其惯性而成为保守的党。而曾经是保守的党则可能因为顺应了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而成为进步的党。这种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史中是明显存在的。

 

下面再就你们的书中、特别是王沪宁写的篇章中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

 

关于所有制问题。在书中,你们批判资产阶级理论家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认为,长期以来,特别是人类社会进入社会主义以来,社会主义者对所有制问题也同样存在着错误的理解。这种错误对社会主义的发展极为不利。这主要表现在,(1)把个人所有与私有制等同起来。(2)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所有等同于公有制,而在本质上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所有与私有制等同起来。(3)由于以上两个错误,导致对公有制的错误理解。

 

关于国家垄断问题。自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国家垄断资本以来,表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有了一个本质的变化。正是因为所有制的这一变化,导致资本主义社会也有了一个历史性的变化。这表现在社会分配和国家作用的变化上。在分配关系中,社会给予这一分配方式产生,并成为社会分配的重要特征。同时,国家作为“中间人”的行为开始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是阶级关系的调解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是人民之间关系的调解人。这些社会现象的产生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说明,由国家独自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从目前来看,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将比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都要短。但也正是这个短暂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自身既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也为人类社会由不合理社会向合理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由不合理社会向合理社会发展的过渡阶段。作为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它具有某种混同性。即它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

 

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问题。正是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出现,需要我们修正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观点。而应该承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独立地位。当今的人类社会发展表明,自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人类社会即将进入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段,并最终进入无占有社会、也即共产主义社会发展阶段。

 

关于民众资本问题。自凯恩斯主义失灵以来,表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开始走向终结。那么社会的出路将何在?我不知道有没有新的思潮出现。但可以肯定的是,要不了多久,就有新的理论家和经济学家会在这个问题崭露头角。如果说凯恩斯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代表,那么那些新的理论家就是民众资本社会时期的代表。然而,社会实践的发展却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大量的事实表明,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在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自英国率先提出资本私有化以来,私有化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了浪潮。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个“资本私有化”其实是资本的个人所有化。这个资本个人所有化不是重演历史。即不是只是使少数人拥有资本,而是使多数人拥有资本。这样它就与少数人占有性质的私有制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个人的资本占有量是次要的,而资本占有者的人数则是本质的。目前在英国,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人占有资本(即拥有公司的股份)。所以,如果一旦有像凯恩斯主义那样有影响力的理论产生,民主资本的发展也就会更加地迅速、更加地合理。国家就会在民众资本的发展中发挥新的作用。民众资本的发展将不会是资本主义的胜利,更不是资产阶级的胜利,而是马克思主义公有制思想的胜利,因为民众资本形成的只能是公有制。民主资本的发展也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的胜利。因为民众资本社会的到来,表明人类社会又向共产主义社会大大迈进了一步。

 

希望这一理论能够产自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产自于我们马克思主义者之中。因为只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才能更好地说明民众资本社会,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才能与民众资本社会更吻合和结合得更好。这一理论一定能使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一场新的革命,也能拨开笼罩在社会主义身上的迷雾,促进社会主义自身的改革、进步和发展。

 

为了明确地说明以上问题,现将我这几年写的一些文稿一并寄给你们。希望你们能感兴趣。

 

致礼。

财富·利润·分配

1987年12月17日

这本小册子写得不是很好,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的社会背景,那么这本小册子中提出的思想观点还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就当时的社会背景来说,人们仍然信奉着“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对体现智力的管理和资本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还认识的不是很清楚,或者是还不敢明确地承认管理和资本在财富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于是,我便出来说这些应该说的话。当然,我不知道我在这本小册子中所表述的思想和观点是不是起了一定的社会作用。但管理和资本的作用被越来越重视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社会也不再流行“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了。

我的这本小册子的意义还在于,它为我写出《关于社会成员分配的收入差距》作了铺垫。而《关于社会成员分配的收入差距》中所表述的思想和观点,对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的变革,应该是起了积极的影响作用和推动作用的,应该是我国社会中最有意义的思想成果之一。2008年11月6日注

 

这本小册子终于输入完了。这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在输入的过程中,既要保持原文的基本状态和本意,又要对语句和用词进行较大的修改,否则原本就不是很好的册子,就更是无法“目睹”了。  

 完成了这本小册子的输入和修改,也算是了却了一桩事情吧。因为不论这本册子如何,它都是本人全部文稿书中的一部分。况且,作为历史中的文稿,它毕竟也不完全是毫无意义的。

通过重新整理这篇文稿,我才发现,我的这本小册子中的最后一节,也为我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关于社会权力体系的研究和划分、关于对社会权力的监督的研究做了铺垫。2008年11月17日注

 

第一章 社会财富的创造

 

    1、创造社会财富的三要素

 

“劳动创造一切”,这是一句名言,也曾经是一条真理。但是,在我们信奉这个真理的时候,是不是想过,难道真是劳动孤立地创造了一切?当劳动创造一切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同时具备某种必不可少的条件?当我们这样考虑问题的时候,就不能不对“劳动创造一切”提出疑问。实际上,没有一定的条件,劳动只意味着捕获动物和采摘植物性食物,以及寻找和整理一个栖身的地方,只意味着为满足食物、栖身和繁衍后代而本能进行的活动。因此,应该说,在必须的条件下,一切财富最终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被创造出来。这种“必须的”的条件是什么?它与劳动的关系、它在社会中的意义、它与社会发展变化的关系,或许是最原始、最基本的经济学问题。

 

那么,劳动创造财富的必须条件是什么呢?是智力。更具体的说,一是管理,二是辅助劳动的智力,三是物化的智力——资本(这里所指的资本是广义的,是指包括原始社会以来由人所创造和使用的所有生产工具和设备)。

 

管理作为人的智力的一部分,是在任何生产过程中相对独立于劳动和资本而存在的智力行为。人的智力的另一部分则通过人的劳动活动而融汇到资本中去了。

 

即使对于劳动本身来说,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分化为了智力劳动、技术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不同形式。

 

因此,任何的社会财富都是通过劳动、管理、资本三者相结合而生产出来的。任何试图孤立地说这三种基本要素中的任何某一种要素与财富创造的绝对关系,都是荒谬的,或者说会产生荒谬的结论。对人类社会来说,根本不存在或是劳动创造财富、或是管理创造财富、或是资本创造财富的问题。我们可以举一个及其简单的例子。劳动者用一台旧设备生产了100元的财富(暂不讨论这100元的财富是怎么生产出来的)。后来资本所有者淘汰了这台设备并添置了一台新的设备,使这个劳动者生产的财富增加了100元。后又经管理者改变了这台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劳动者生产出的财富又增加了100元。那么谁能说这300元的财富到底是谁创造出的呢?如果说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出的,可是,如果资本所有者不淘汰旧设备,也不购置新的设备,那么劳动者连一元的财富也生产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也失去了管理的对象,同样什么也生产不出来。如果说是资本在创造这300元的财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是如果没有劳动者的劳动活动,没有管理者来组织生产过程,仍旧是什么也生产不出来。如果这300元财富的创造与管理无关,那么就不可能形成任何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劳动和资本的作用就无从发挥。所以,无论是从哲学上讲,还是从经济关系上讲,社会财富应该是劳动、管理、资本一体化的产物。劳动、管理、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不可分割的三要素

 

2、在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

 

当人类还在动物圈内时,就具有了劳动的本能。这种本能表现为捕猎、采摘和对栖息地的整理。人之所以区别于其它动物,决不是劳动的原因,而是智力的原因。是智力决定了人懂得使用工具,使用工具便是最原始的管理;是智力的发展使人开始制造工具,这些工具便是最原始的“资本”;是智力的进一步发展,使人学会了集体围猎和储存食物,这便是管理的发展;是这种最初的管理和“资本”的存在和发展,使人学会了饲养动物、种植作物和建造住宅。这样,人也才完全脱离了原始的劳动而开始了创造的劳动。可见,没有智力的发展,人不仅不会创造财富,而且也不会有创造财富的劳动本身。创造的劳动本身就是管理、“资本”、劳动这三个要素的共同产物,或者说创造的劳动本身就包含着管理、“资本”、劳动这三个基本要素。如果说是劳动创造了智力,这是不完全是客观的。因为一切动物都具有原始的劳动本能,但却并没有创造出智力。所以,人是因为先有了智力的发展,才得以改造了自己的劳动、改造了人自己。没有智力就不会有创造性劳动和人类自身,没有以管理和“资本”体现的智力,就不会有发展的人类。对人类社会来说,永远都是如此。

 

在原始社会里,人的管理行为、对“资本”的占有和劳动活动是统一存在的。这三个基本要素不仅同时贯穿于生产过程之中,而且同时体现在每一个人的身上。相应的是,原始人对财富的分配是平均的。

 

进入奴隶制社会之后,出现了管理、“资本”、劳动的分离。形成了劳动者、管理者、“资本”占有者的不同群体。尽管创造财富的“三要素”是不可分割的,但社会财富的分配却随着人的群体的分离而区分为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和管理收入这样三个部分。于是,奴隶们只能获得劳动收入。而奴隶主因为具有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并且具有由管理和占有派生出的全部权力,所以奴隶主们不仅可以分配到由管理和“资本”产生的财富,而且可以对奴隶通过劳动创造出的财富进行最大程度的剥夺,直至剥夺到不能再剥夺的程度。

 

这样,创造财富的三要素——管理、“资本”、劳动——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的作用和相应的分配问题,终于随着人的不同群体的形成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此外,从奴隶制社会开始,一个本来不参与财富创造的因素——权力,却开始成为社会分配中的一个因素,从而产生了一个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分配的公平问题。

 

3、在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里,农民在作为生产者时,是集管理行为、“资本”占有、劳动活动于一身的。农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在这样的家庭中,农民既是管理者和占用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对这样的家庭经济单位来说,是不存在衡量“三要素”作用的大小和相应的分配问题的。因此,农民创造出的财富理应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但是,由于社会存在着在奴隶制社会形成的社会权力,而且这种社会权力在封建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和完善。于是,那些不参与劳动和生产管理的贵族、官吏和君主便借助这种社会权力来参与财富的“分配”。这种“分配”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贵族、官吏和君主因为参与了社会管理,因而以征缴税赋的方式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一是依据社会权力以掠夺的方式参与社会财富和“资本”的分配,并成为占用者。

 

4、在资本主义社会

 

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的工具开始脱离工具的含义,并在经济和生产关系中形成了真正的资本,并且在不断地创造着越来越先进的资本。但是社会并没有将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仅仅局限于劳动与资本的结合上。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人还发挥着人类智力的另一个方面——管理。在社会生产中,人不仅只是付出劳动,也不只是依靠越来越先进的资本,而且还充分地发挥着管理的作用。因为通过管理的作用,可以使资本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可以使劳动形成最佳的组合(当然,管理也存在着可以迫使劳动者付出超限劳动的作用。但这不应该是否认管理作用的借口),可以使劳动与资本得到更好的结合,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而这三种要素中的任何一种要素的缺少,都无法生产出时代的财富;这三种要素中的任何一种要素发挥得不好,都将导致财富产出的减少。

 

资本主义的形成,导致在生产领域中的智力和劳动的再次分离。资产阶级成为体现智力的两个方面——资本和管理——的载体,而无产阶级则只是劳动的载体。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生产领域中体现智力的两个方面——资本和管理——也发生了分离,即资本所有者与独立的管理者的分离。这样,相应于创造财富的“三要素”而形成了进行社会化生产的三个群体,即劳动者、管理者、资本所有者。由于这种“三要素”载体的分离,使人类社会在财富的创造上出现了膨胀性的发展趋势。

 

在本文的“在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一节中我指出,人类自身的发展不仅仅取决于劳动,更在于智力的发展。如果人类社会只有原始的劳动,没有以管理和“资本”体现的智力,就不会有发展的智力。同样,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如果没有以管理和资本体现的智力,也就没有社会财富的膨胀性产出。

 

5、劳动的作用

 

劳动作为创造财富的三要素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奴隶制社会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奴隶主和资本家才会在生产工具(或资本)和管理水平发展缓慢的状况下,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而迫使劳动者的劳动付出达到了极限。也就是说,在这样两个社会时期,社会财富的创造更多地依赖的是劳动这个要素。

 

但是,当人们说“劳动创造一切”的时候,却包含着一种概念上的错误。因为这句话把创造财富的不可分割的“三要素”中的一个要素孤立出来,片面地只讲劳动的作用。如果说这种说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没有“资本”就不可能生产出一切,没有管理就不可能创造出一切的说法都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在原始社会、或者说从人类开始脱离动物起,人类就开始把劳动、管理、“资本”(或者说是体力和智力)集于一身使其成为一个合物来进行财富的创造的,是表现为在生产活动和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劳动、管理、“资本”是同时发挥作用的。是不存在劳动独自发挥作用现象的。即使是劳动本身也离不开智力的作用。如果把一个现代化的工厂交给一个原始部落中的人使用,并且没有另一种智力——                         管理——的培训和组织,即使原始人付出再多的劳动,那也是什么都生产不出来的,而且有可能把已有的财富——设备——毁掉。而现代的工人之所以能够借助现代资本进行生产,是因为劳动者经过了几千年的智力发展而成为了现代劳动者。所以,仅仅从劳动这一要素就可以说明智力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了。社会越是发展,劳动也就越不再是纯粹的劳动,而是智力程度越来越高的劳动。

 

实际上,劳动是包含智力和体力两个方面的。而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自身又是区分为体力性劳动和智力性劳动的。可以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劳动中的智力与体力的关系中,智力在劳动中所占的比例在不断地上升,而体力所占的比例则相应地在下降。如果我们以封建社会时期一个农民利用简单的生产工具一天劳动10小时所付出的体力和所创造出的财富为一个体力单位,那么在奴隶制社会中,一个奴隶一天所付出的可能是5——10个体力单位;在资本主义的初期阶段,一个工人可能只需要付出0.5——0.1个体力单位;在而现代社会中,一个一般的工人创造同样数量的财富,可能只需要付出1%甚至更少的体力单位。而在一个自动化的无人工厂里,体力性的劳动则降为零。显然,这种变化无论是在劳动中的体力和智力的关系中,还是在体力性劳动和智力性劳动的关系中,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当我们说劳动创造一切的时候,如果不是指管理和“资本”根本不起作用,也是指管理和“资本”的作用微不足道。仅仅从这一点来说,这种观念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是有害的。因为,它容易使人忽视管理的广泛对象,而只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对劳动的组织方面,放在使劳动者付出更多体力方面。同时,这种观念亦容易使人忽视对资本的拓展和改进。这种观念能够产生什么效果呢?中国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农业经济状况就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那时,中国的亿万农民付出的体力劳动到了难以计量的程度,而他们并没有创造出他们应该创造的一切。他们只是创造出了连他们自己也吃不饱、穿不好、住不暖的一切。可是,这种状况却仅仅因为一项社会管理措施——包产到户——便改观了。因为这一社会管理措施,农民们只是付出了少得多的体力,就创造出了几倍、几十倍于过去的财富。

 

因此,劳动即是相对独立的创造财富的要素,又是必须置于管理之下的行为(即便是个人的独自的劳动,也是要置于劳动者自己的管理之下的)。而社会和任何人的对劳动的管理,绝不是去信奉“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而是(1)去合理、科学地组织劳动。(2)提高智力在劳动者和劳动过程中的作用。

 

6、“资本”的作用(我们这里所说的“资本”是指自原始社会以来的人类用于创造财富的包括简陋工具在内的泛义的资本)

 

“资本”(即包括简单工具在内的泛义的资本)是什么?“资本”是人类开始运用和发展智力以来的经过劳动而物化了的智力的一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资本”的每一进步和更新既是对过去的物化资本的否定,也是对那些过时的物化资本中的智力的肯定。因为任何新的“资本”的产生,都是人类历史中的智力的综合体现。如果我们拿今天的社会资本总量与包括封建社会在内的历史上的所有社会的“资本”总量相比,人类社会的资本已扩张到无法比拟的程度。这说明人类智力的发展程度是呈几何状态的。人类智力的这种发展速度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体力劳动的减少同样是呈几何状态的。这足以说明,由劳动创造的而体现智力的资本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意味着人在劳动中的体力的付出为零,同时也意味着传统意义的劳动为零,意味着人的智力在这个工厂所发挥的作用为100%。所以人们也才会以越来越多的人力、越来越快的速度去研究、改进和扩展资本,也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占有资本和增加资本的占有量。这些事实说明了在人类的社会生产中人的体力的付出与人的智力的付出的相互关系和发展规律。这一规律说明了什么呢?它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说明人的劳动在人类历史中的创造财富、创造“资本”、发展人类智力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二是,说明传统意义的体力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小。三是,说明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的作用在人类的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将最终消亡(当然,其前提是人类能够生存足够长的时间。)

 

“资本”的作用是如此的重要。但“资本”的形成并不是智力和劳动的简单结合。“资本”的形成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如果对“资本”的形成过程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在物化“资本”形成以前,必须首先形成智力“资本”。也就是说,必须首先通过设想、研究、设计生产出理论、发明、图纸等等“智力资本”。只有形成智力资本以后,才能通过劳动活动形成物化资本。没有智力资本的出产,物化资本就成了无源之本。没有新的智力资本的产生,也就没有物化资本的更新。

 

“资本”的这一形成过程对于现代化的生产和现代化的社会经济来说尤为重要。而在“资本”的形成过程中,智力“资本”的生产要比物化“资本”的生产更加重要。因此,我们在承认资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的同时,更要承认智力资本的作用

 

7、管理的作用

 

如果说“资本”是劳动与智力结合的产物,那么管理在生产活动中就是一种纯粹的智力行为了。在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管理的每一进步发展和对先进管理的运用,以及管理范围的合理扩大、管理对象和内容的合理增加,都能使社会财富的产出相应地增加。因此,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仅仅依靠管理的改进而使企业起死回生、使劳动生产率增长、使生产量增加、使企业获得良好效益的实例是屡见不鲜的。也正因为如此,管理发展成为一门科学也就是必然的了。

 

管理科学的形成,促进了企业管理与资本占有的分离。企业管理与资本占有的分离,进一步地为管理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管理可以更少地摆脱资本占有者的个人意志的约束,可以使管理更好地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获得不断地进步。

 

除了企业管理外,还有一个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同样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劳动、“资本”、管理都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通过社会管理的作用为企业的生产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如为企业提供实用的智力资本、改善社会的运输和流通条件、减免企业税收等等),都会有助于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与企业管理不同的是,社会管理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更多发挥的是间接作用。如上述的为企业提供实用的智力资本、改善社会的运输和流通条件、减免企业税收,再如,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使公民个人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处于公平和竞争的机制之中等等,都是社会管理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发挥间接作用的表现。

 

但是,无论如何企业都是社会财富直接的和最终的产出地,这也就在客观上为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划了一条界限:社会管理不能取代企业管理;社会管理不能干扰企业管理。否则,就会严重地阻碍社会经济和企业生产的发展

 

社会管理还必须遵守另一个原则,这就是社会管理必须以促进社会经济和企业生产的发展为目的。而不能孤立地去确立自己的社会管理目的,如象封建社会那样以消耗社会财富为目的。当然,如何正确地确立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之间的合理界限、如何公正地衡量社会管理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如何判断社会管理是否违背这一原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也许是困难的和复杂的。

 

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同资本的作用一样,表现为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如果说,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作用在减少的话,这不仅意味着资本作用的相应增加,也意味着管理作用的增加。

 

 

第二章 利润的形成:创造财富的“三要素”与利润的关系

 

 

利润是资本社会中的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而且是社会财富中具有特别意义的一部分。当人们创造出社会财富后,便要对这些财富进行分配。其中的一部分是作为消费财富分配给了消费者,另一部分则分配给了资本占有者。对于分配给资本占有者那部分财富来说,除了被消费掉的外,其大部分会转化为新的资本。当这些财富转化为新的资本后,便以新的财富形式(即资本)存在于社会之中。当这些被创造出的财富还没有转化为资本的时候,这些财富被称之为利润。

 

利润作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它们的形成当然离不开劳动、资本、管理这三个要素。因此,对于利润的形成来说,“三要素”的作用机制仍然是不可背离的原则。但是,在利润的实际形成过程中,又是要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制约的。如人的欲望的这样的因素。因此,自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以来,甚至是从资本形成以来,追逐利润就成为了人的生产活动的目的;探讨如何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就成为了人的一种思想意识。尽管社会主义社会将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社会经济和发展社会生产的目的,但却不能不最终认识到,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不能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并用这些利润形成更先进的资本、去提高人的智力、去创造出更多更先进的智力资本,它根本无法去满足人们的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于是,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不把利润的实现和利润的最大化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直接目标。

 

利润的形成是由各种条件所决定的。而任何一种条件在生成的利润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只能是一个变量。

 

1、利润的形成:资本效益递增原理

 

人们通过研究发现了形成利润的各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学说。如剩余价值学说,如生产成本学说,如社会需求学说,如价格学说,等等。这些学说都在一定的程度上正确地解释了利润形成的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某一学说所揭示的机制才是利润形成的唯一机制。实际上,这些关系到利润形成的机制是共同发挥作用的。但又表现为在不同的时期内,某种机制在利润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一定程度的主要作用。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多影响利润的机制作用会越来越弱或越来越强。此外,对利润的形成产生影响的还有社会的因素。因为社会的变化会相应地影响到原材料、价格、供给、需求、成本等等生产要素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变化。

 

虽然,社会是变幻莫测的,但社会总有相对平稳的时期。

 

虽然,影响企业利润的机制是不断变化的,但企业也有面对影响利润的机制相对稳定的时期。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于一个没有利润或亏损的企业来说,存不存在形成利润的可能性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于一个盈利的企业来说,企业利润是保持不变,还是存在着增长变化的可能性呢?

 

答案是:存在着转机和变化的可能性的。

 

那么利润的形成和增长将依赖于什么条件呢?一是资本,二是管理。改进管理或改进资本的构成,就有可能形成利润或增加利润。对于通过资本的改进而形成或增加利润的现象来说,就表现为是资本效益递增。

 

当一个企业处于处于上述的两种稳定状况时,我们假定该企业的年劳务成本为100万元,年非劳务成本100万元,年产值为200万元。200万元产值减去200万元的总成本,那么该企业的利润为零。由于资本所有者通过贷款10万元改进了资本,使企业的年产值增加到250万元。这样,企业就有了50万元的利润。这50万元的利润是在劳务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资本的改进而实现的。因此,对于这50万元的利润来说,改进资本的作用机制是主导性的。也因此,这50万元的利润既是资本效益。

 

在企业还掉10万元的贷款后,企业还有40万元的利润。如果这种状况保持三年不变,那么该企业的利润就会增加到140万元。

 

如果资本所有者再利用这140万元的利润进一步改进资本构成,使企业的资本构成更为先进,使企业的产值增加到35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年利润就可以增至150万元。如果这种状况再持续三年,企业的利润就会增加到450万元。

 

当然了,这里所举的例子未免过于简单。而实际上利润的形成过程要复杂得多。但是,仅仅依靠改进资本的构成或使资本得到拓展就能够使企业利润连年递增的事实并不少见。企业从小到大、像滚雪球一样最终发展成为一个超级企业的实例并不少。可以说,它们的成功之处就在于遵循了资本效益递增原理。

 

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关系中,不仅物化资本能够产生效益的递增,智力资本同样具有效益递增的作用。比如,在劳动状况、物化资本不变的情况下,有时仅仅采用一项智力资本,也就是引进一项新技术、新产品等,就可以获得新增利润。

 

无论是物化资本,还是智力资本,它们的本质都是人的智力的体现。无论是改进或拓展物化资本,还是引进智力资本,都首先表现为是一种管理行为。这样,也就又体现出了管理对利润的形成同样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机制作用。

 

2、利润的形成:管理效益递增原理

 

对一个企业来说,在社会平稳和影响利润的机制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在企业资本构成相对固定的状况下,企业利润的增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要取决于管理的变与不变的。因为所谓的管理,对企业而言,其实质就是以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利润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对象的管理。对社会而言,就是以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利润变化的社会因素为对象的管理。所谓的管理,就是将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利润的生产要素和社会因素调节到最有利于企业创造利润的状态。

 

管理的发展趋势是,管理的对象越来越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越来越丰富,管理的水平越来越高,管理的工具越来越先进。相应的是,管理在创造财富和利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管理效益递增原理与资本效益递增原理一样,在各种外在条件不变的条件下,通过企业或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如采用新的管理技术、改进旧的管理方式、对管理对象进行更为合理的调节、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理政策、甚或改变管理自身的体制,都会使企业获得额外的利润。

 

3、管理是绝对动态的

 

如果诸如劳动、物资、价格、税收、金融等等要素条件是有利于企业利润增长的,一般来说企业利润也是能够增长的。但企业利润增长的幅度并不会是一个固定值。对于同等条件的企业来说,有的企业的利润可能会增长得多一些,有得的企业的利润可能增长得少一些。这就取决于管理上的动态差别了。一般来说,在有利于企业利润增长的情况下,不仅会形成普遍性的企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局面,同时也会形成企业之间剧烈竞争的局面。因此还有可能出现利润不增、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的企业。这说明,作为管理对象的那些影响企业利润的要素并不是绝对地、自然地有利于利润的增减的,而是管理在对利润的增减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企业利润的大幅度增长,说明管理者在有利的条件下充分地发挥了管理能力。这应该是一种主动性的管理;对那些利润增长一般的企业来说,说明企业只是在维系一般的管理水平。这应该是一种消极被动的管理;而对于那些利润没有变化、甚至下降或亏损的企业来说,则显示了管理的不善。这应该是退化、落后的管理。

 

相反,如果诸如劳动、物资、价格、税收、金融等等要素条件是朝着不利于企业利润增长的方向发展的,那么企业的利润一般都会呈下降的趋势。但企业利润的下降也没有一个规定值。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同样会出现利润大幅度下降、利润一般性下降、利润不变、甚至利润增长的不同情况。这些情况同样反映的是管理的主动、被动、落后的动态变化。

 

因此,对于管理来说,它的稳定状态是相对的,而它的动态则是绝对的。管理和管理对象的关系是:管理行为是能动的,管理对象是被动的;管理者是主体,管理对象则是客体。因此,对利润的形成来说,体现的是主体制约客体,而不应该是客体制约主体。如果孤立地看待管理对象对利润的影响作用,实际是把管理看成是一种静止的东西,是忽视了管理的作用。

 

即使是对于利润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作用的资本来说,管理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改进或新增资本而产生了明显的资本效益递增,那也表现为资本的改进或新增首先是一种管理行为。如果企业改进或新增了资本,却没有产生相应的资本效益,则意味着管理在投资决策上的失误、或是管理对新的资本的管理的失误,管理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动态的管理,它无时无刻不在与管理的对象发生着关系。一方面,管理要根据管理对象的变化以及管理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来能动地改变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则应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调整管理对象的存在状况和相互关系,使管理对象处于最佳的存在状态和最佳的相互关系之中,才能在波动的社会经济中实现以下目标:争取利润的最大增长;保持利润的稳定;争取利润的最小减少。

 

这样一来,似乎我们把利润的形成都归因于了管理了。不是的。我们只是强调管理在利润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管理与影响利润形成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首先,管理是不能摆脱资本和劳动而独自地发挥作用的。其次,管理虽然能够相对地改变、但却不能绝对地改变客观因素对利润形成的影响作用。

 

4、利润耗散——利润形成

 

我们讲了资本效益递增原理和管理效益递增原理与利润形成的关系。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也确实存在着依据这两个原理获得高额利润的事实。但是,对于更多的企业来说,情况并不都是如此。也有很多的企业在不断地改进资本和加强管理,但所获利润却并不是递增的,这又是什么原因呢?这并不是资本效益递增原理和管理效益递增原理不起作用的缘故。而是因为,无论是利润的增长还是利润的消失,一般须经过一种利润耗散过程,才能最终被确定。

 

这里,我们仍以在“资本效益递增原理”一节所举之例为例。该企业通过添置新的资本后,获得了还贷后的40万元利润。如果该企业以5%的惯例增加劳务成本,那么第二年获得的实际利润就会减少10万元,而只有30万元。这10万元之差就是利润的第一种耗散。如果该企业在新增资本后,只获得10万元的利润,那么第二年的资本效益递增额就会被劳务成本的增长耗散殆尽。企业的劳务成本增加后,很快又会在商品市场上得到反映,表现为与企业生产相关的物质价格的上升。这样又会使生产的物资成本增加,又形成了利润的第二种耗散。企业的实际利润只能表现为是多种利润耗散之和与资本效益递增额和管理效益递增额的相减之差。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资本效益递增额与管理效益递增额之和始终大于利润耗散之和,利润就会呈增长之势;如果资本效益递增额与管理效益递增额之和等于利润耗散之和,利润为零;如果资本效益递增额与管理效益递增额之和始终小于利润耗散之和,企业就会出现亏损。

 

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资本家一方面通过改进管理、通过扩大和更新资本取得管理效益的递增和资本效益的递增,一方面则通过剥削劳动者以维持最低的劳动成本和通过侵略他国以取得最低的物资成本来减少利润的耗散,从而获得了高额的利润。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利润耗散几乎成为一种难以回避的经济现象,因此,利润的形成只能更依赖于管理效益递增原理和资本效益递增原理

 

对于影响利润形成的各种因素来说,基本上可以归类为三种情况:一是始终不利于利润形成的,如劳务成本和物质资本;二是对利润的形成起波动作用的,如产品的价格和需求等;三是永远有利于利润增长的,如不断改进的资本和管理。

 

而资本和管理以及相应的管理效益递增原理与资本效益递增原理之所以对企业利润的增长如此重要,是因为这两个原理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规律:即,人类的智力发展没有上限,而且表现为智力的发展越来越快。人的智力发展的这种状况是任何能够影响利润形成的客观因素所不能相比的。

 

第三章  财富的分配

 

1、利润的分配

 

无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还是利润是形成,都离不开劳动、管理、资本这三个基本要素,都是通过这三个要素创造出来的价值。但从财富的使用功能来说,财富又包括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两大部分。消费财富是指人们用于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那部分价值,即消费价值。资本财富是指用于再生产的那部分价值,即资本价值。

 

资本财富是由利润转化的。也只有将利润转化为资本,才会有资本的不断扩展和进步,才会有资本效益的递增。从这个意义上说,利润即等于资本。

 

如果人们忽视了利润的这一功能,把利润当作消费财富加以分配,改变利润的功能,那么在经济和生产关系中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在封建社会里,官僚和贵族们把从农民那里剥夺来的社会财富几乎全部用于自己和国家机器的消费,应该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代社会中,第三世界中的很多国家中发展成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而一些国家中的权势者们则借助国家垄断的权力合法和不合法地把大量的社会财富据为己有,从而导致国家经济的崩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企业没有对利润的支配权,致使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了几十年。也有一些企业则把可支配的利润用于了奖金、福利等消费性质的分配,影响着企业自身的发展。

 

消费财富与利润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使用功能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分配过程之中。利润作为生产过程的最终产物是在消费财富分配之后形成的。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人们——劳动者、管理者、资本所有者——利用劳动、管理、资本这样三个基本要素创造出了消费财富和利润。然后以“三要素”为依据先行对消费财富进行分配。劳动者得到的是劳动收入,管理者得到的是智力收入,资本所有者得到的是资本收益——利润。而利润一经转化为资本,也就意味着是将资本分配给了资本所有者。这就是说,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过程中,紧接着消费财富的分配,利润——资本也被分配掉了。但是,从社会分配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对消费财富的分配,还是对利润——资本财富的分配来说,都表现为分配的不合理,这又是为什么呢?而合理的分配又应该是怎样的呢?

 

2、社会财富分配原则

 

无论是消费财富还是资本财富,都是由劳动、资本、管理这三个基本要素创造出的。因此,在财富的创造过程中“三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在原始社会中,创造财富的“三要素”几乎同存于每一个原始人身上。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成年的原始人来说,他既是劳动者,也是“资本”所有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管理者。原始社会中的这种“三要素”的统一性,决定了财富分配的共享性。自人类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后由于社会分工所造成的“三要素”的分解,依据“三要素”进行分配就成为了固化的模式。只要创造财富的“三要素”不是重新共同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上,社会就将始终要依据“三要素”进行分配,这就是“三要素”分配原则。从资本社会始,根据这一分配原则,一切参与创造消费财富和利润——资本财富的人们,都应该享有分配到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权利和权力。但是,在“三要素”的相互关系中,“三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缺一不可性与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作用大小是不等同的。如果分配仅只是以缺一不可的原则进行分配,就缺乏衡量分配额度的依据,就会堕入到分配的绝对平均主义上去。因此,分配还必须确立以“三要素”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

 

但是,上述的两个分配原则还只是适应于消费财富分配的原则,还没有成为资本财富分配的原则。自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以后,对资本的分配从来就没有遵循这两个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利润——资本被全部分配给了资本家,因为他们是资本所有者。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资本全部分配给了国家,因为国家也是资本所有者。因此,在资本社会中,对资本的分配在无形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原则,即,以资本所有权和所有权的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确立,导致资产阶级占有的资本越来越多,而无产阶级除了获得劳动收入外,在资本的占有上始终一无所有的事实。

 

尽管依据资本所有权分配资本财富的原则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但却在资本社会中是一个无法否认的、甚至是无法改变的原则。资本分配的这一原则虽然能够导致资本分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但也能够导致社会分配的趋向公平和合理。因为,如果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占有了资本,那么也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如果人们再将所分配到的资本收益转化为资本,实际上也就是分配到了资本。如果社会发展到民众资本社会(即多数人占有资本的社会),那么资本的这种分配方式就会成为一个普遍的事实。这时,依据对资本的占有权参与资本财富分配的原则,就成为了导致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了。

 

所以,对于资本的分配来说,问题不在于依据资本所有权分配资本财富这一原则本身,而在于对资本的初始分配是否公平和合理,在于以何种方式所多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

 

在资本财富的分配方式中,显然是存在着间接分配方式和直接分配方式的。在自由资本社会中,资产阶级获得资本的方式就是资本财富的直接分配方式。而人们将资本收益或节省出来的消费财富转化为资本,则是资本财富的间接分配方式。

 

当社会进入到民众资本社会后,人们对资本的占有将使人们组成不同的利益团体。每一个利益团体内的人们的利益都将受制于自身所处的利益团体,从而使个人的利益与团体的利益构成了统一。为了共同的利益,就会进一步体现在分配、特别是资本分配的公平和合理上。这样就有可能以对资本的直接分配来取代对资本的间接分配。其实,资本分配方式的这一转变已经出现了。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曾经是不参与资本分配的。但是,由于管理人员所获报酬越来越多,他们便将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了企业资本,因而形成了资本财富的间接分配方式,并由此使这些管理人员与原资本所有者组成了一种利益团体。当这些管理人员成为这种利益团体中的成员后,也开始参与资本财富的直接分配了。如企业股份的分配。

 

无论是对资本财富的直接分配,还是对资本财富的间接分配,民众资本社会与其它资本社会(如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一样,遵循的都是依据资本所有权进行资本分配的原则。

 

在资本仍然要由人来占有的社会里,没有不进行资本分配的,而对资本的分配都是遵循资本分配原则来进行的。如果一个社会将不再对资本财富进行分配,并因此使资本分配原则失去效用,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以进入了科学资本——无占有资本社会。那时失去效用的不仅是资本分配原则,而且是“三要素”分配原则、依据“三要素”作用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还很少有完全依照分配的三个原则来对社会财富(包括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的。而要完全做到这一点,还必须进行不懈的努力。

 

3、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

 

我们已经分析过,只有是按照分配的三原则进行的分配,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和合理,任何的违背这三个原则的分配,都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拿资本处罚的分配来说,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在整个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所有被创造出的资本都是被分配给了资本家们的。这当然是违背依据“三要素”进行分配这一原则的。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利润——资本也都分配给了国家的,因此,同样是违背依据“三要素”进行分配的原这一的。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如果说资本为国家所有也就是人民所有,那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任何成员在资本的占有上都是等量的,这就会违背依据“三要素”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因此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实际上并没有资本所有权,这不仅违背了资本分配原则,也会违背依据资本所有权参与资本收益分配的原则,这也是不合理的。

 

就消费财富的分配来说,社会分配的不合理同样体现在对分配原则的违背上。虽然,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都没有在消费财富的分配上违背依据“三要素”进行分配这一原则,但都不同程度地违背了依据“三要素”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反向违背这一原则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资本的落后和更新周期长,以及管理技术水平的低下,使工人阶级的劳动在社会财富创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工人阶级的劳动收入与他们的劳动具有的这种作用是很不相称的。资本家仅仅利用落后的资本和低技术水平的管理,就能获得相当高的资本积累。这实际上是在剥夺了工人阶级创造出的资本后,又把工人阶级应得的一部分劳动收入作为利润——资本占有了。这就是资产阶级剥削的秘密。在这个时期内,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作用大,但却得到的分配少。而资本和管理对社会财富创造的作用相对要小,但却得到的分配多,因而违背了以“三要素”作用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

 

而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则是以相反的方式违背以“三要素”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这一原则的。如长期实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劳动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甚至存在着科学技术人员与工人的工资倒挂现象。虽然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种种社会原因,一些管理者只能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些微的作用,一些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甚至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创造不出有价值的智力资本。但更多的事实是,一个管理者依靠自己的智力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时,他所能够获得的收入并没有什么变化,他的收入的增长甚至没有一个工人的奖金多;一些科学技术人员连续创造出了高水平的智力资本,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却可能会因为生活的清苦而去世;一个业余的发明创造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力创造出了有价值的智力资本,不仅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反而会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所有这些事实都是严重违背以“三要素”作用大小进行分配这一原则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违背社会分配原则的现象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即,一些人在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中起着一定的反作用,反而能够得到更多的分配。如一些官僚主义者和投机家们并不是把精力用在经济和生产的发展上,而是用在搞特权拉关系上。他们所建立起的社会关系、所持有的特权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形成了障碍,但他们却能够依据这些特权和社会关系得到更多的货币的和非货币的分配。

 

4、社会分配为什么会违背分配原则

 

1)意识形态的原因。

 

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会违背以“三要素”作用大小进行分配这一原则,是因为这些国家信奉的是“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作用下,不仅看不到资本和管理所体现的人的智力在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且在主观和逻辑上根本抹杀了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三要素”不可分原理。这种观念造成了人的对资本和管理的轻视,因而也轻视了分配对人的智力发挥的反作用。这一观念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社会智力(包括社会的教育水平、社会资本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发展的缓慢,是人的智力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这一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和思想上的根源。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着的创造财富的“三要素”集于人的一体的状况,使人们忽视了隐藏于财富创造过程中的管理的作用,而只看到外在的劳动的作用。从思想上来说,则源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和教条主义态度。这种态度使人们不能根据管理和资本在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来改变自己的陈旧观念。

 

2)资本所有权决定分配权的原因。

 

资本所有权实际上在决定着分配的权力,而分配的权力又决定着实际的分配。

 

在人类社会中,自从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管理、“资本”这三个要素分离以来,所有权、分配权和权力决定分配的关系就始终存在着。

 

在原始社会中,由于创造财富的“三要素”是没有分离的,因而原始部落的人们是处于一种共同占有“资本”(尽管原始人还没有形成部落内的占有的意识)、共同管理、共同劳动的状态,因此人们在权力上是平等的,在分配上也是平等的。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创造财富的“三要素”被分离了,出现了对“资本”(如土地、劳动工具、奴隶等等)的所有权和权力等级,并由此而产生了分配权和依据权力的大小进行分配的社会现象。奴隶主由于拥有包括奴隶在内的所有“资本”的所有权,因而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因此而具有了绝对的分配权。因此奴隶主们得到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那些手持武器和皮鞭管理奴隶的人们,虽然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分配权,但他们具有对奴隶和生产过程的管理权,他们的这一权力在奴隶主之下和奴隶之上,因此他们分配到的财富要少于奴隶主而多于奴隶。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是资本的所有者,因此掌握着企业中的分配权。他们把全部的利润——资本分配给了自己,同时也在决定着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分配。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是全部资本的所有者,因此国家掌握着社会分配的权力。国家在把全部的利润——资本分配给了自己,并以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决定着它的代理人(即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广大社会成员的分配。

 

3)社会权力对分配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广大的农民是将“资本”所有权、管理、劳动集于一身进行财富的创造的。他们应该得到由“三要素”创造出的一切财富。但是,由于封建社会是一种权力等级的社会,并且形成和完善了社会权力体系(这一权力体系虽然是一种对社会的管理权,但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也可以不是以社会管理为对象的、不是用于直接和间接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的权力)。因此,封建社会的这种社会权力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的“资本”所有权的作用,同样具有权力决定分配的意义,由此而产生了社会权力决定社会分配的社会现象。这应该是封建社会的一大特点。在封建社会中,君主享有绝对的权力。在君主之下,是贵族阶级,是以权力等级划分的官吏。社会的分配正是由君主、贵族、管理所具有的社会权力决定的。任意地向农民和地主征收税赋和贡品,就是社会权力决定分配的具体体现。封建社会中的这种体现社会权力的体制和由社会权力决定分配的制度,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的发展并没有积极的作用,也就是并没有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要素,但却可以任意地参与和决定分配,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违背了其它社会都不曾违背的分配原则,即依据“三要素”进行分配的原则。这就是社会权力对分配的影响。

 

自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社会后,由所有权决定分配权、由分配权决定分配的关系得到了复归。这就在两个方面体现出比封建社会的进步。一是,社会资本被大量地创造出来,对资本的分配也就被纳入到了分配的范畴之中。这样一来,就存在着每个创造了资本财富的人都可以参与资本分配、成为资本所有者的内在可能性(如在发展着的民众资本社会中)。二是,分配的权力是由资本所有权决定的,而不再由社会权力决定因此也就存在着每个创造资本财富并分配到资本财富的人都具有分配权力的内在可能性(如在股份制企业中)。尽管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还存在着社会分配的极度不合理,但分配毕竟是按照分配的三原则来进行的。

 

即便如此,社会中存在的由社会权力决定分配、按照权力等级(不等于职务等级)进行分配的不合理现象并不会自行地消失。

 

在资本社会里,权力来自资本、来自对资本的占有。如果社会的资本是由少数人占有的,少数人就具有了权力。如果社会的资本是由多数人占有的,那么多数人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力。国家应该只是维护这种权力、而不是决定这种权力的社会力量。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国家和社会赋予君主、贵族和官吏的社会权力却是可以决定一切的权力。自古以来,国家和社会所能赋予的权力都只能像封建社会那样属于少数人。因此,少数人所具有的社会权力能够发挥什么作用、他们的权力范围有多大、他们的权力能不能受到制约,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社会权力依然是影响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的重要因素。

 

5、权力结构与分配

 

社会权力决定分配权力的社会现象并没有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和资本社会的发展而消失,这种社会现象仍然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严重地存在着,仍然在违背着分配的三个原则,仍然是社会中产生难以消除的不公平、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因素,仍然在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严重的惰性作用。

 

对那些国家垄断了全部社会资本的社会来说,因为国家垄断全部的资本,国家也就具有了绝对的权力。但是,国家并不能对它所占有的资本和企业进行直接的管理,就需要委派其代理人对这些资本和企业进行管理。这样,也就赋予了这些代理人以一定的社会权力。

 

如果我们考察那些正常发展的社会,就不难发现,社会的权力并不是一体化的,社会权力是被客观地分化为不同的、相互独立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系的。社会中最基本的权力体系有两个。一是在资本占有基础上的进行社会生产的企业权力体系。一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的社会权力体系。企业权力体系包括资本所有权、管理权和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社会权力体系包括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社会制约权力和民众的权力(如民众的监督权、民众的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力、民众的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权力等等)。

 

而在那些由国家垄断全部社会资本的社会里,不仅社会权力是一体化的,而且国家的权力与企业的权力也是一体化了的。这种一体化的权力体系只能由少数人来执掌。这里,我们不谈这种一体化的权力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性,只谈这种一体化的权力与分配的关系。

 

我们在谈到分配问题时就已经指出,无论是对消费财富的分配,还是对资本财富的分配,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劳动、资本、管理这三个要素在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一般来说,只有企业才有具备创造财富的这三个基本要素,只有企业才能直接地创造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因此,也只有企业才能对企业成员在生产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进行评价,只有企业才具有根据企业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的评价进行分配的权力。虽然企业的这种权力并不能排除国家对企业分配进行适度的调节和制约的作用,但国家对企业的分配只能是调节和制约的作用,而不能够是决定的作用。企业对消费财富的分配依据的是“三要素”原则和“三要素”作用大小的原则,对利润——资本的分配依据的是人的对资本的占有权。如果企业成员在资本的占有上是平等的(这不是不可能的),那么企业不仅在消费财富方面的分配是可以趋向公平的和合理的,在资本财富方面也可以是趋向合理的。但是,如果社会权力一旦取代企业的权力体系来决定企业的分配,事情就变得复杂化了。而由社会权力取代企业权力体系则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从而导致了社会权力体系的一体化。由于一体化的社会权力体系是无法制约的,并且只能由少数人执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社会权力就是国家代理人的权力。一旦社会的权力结构是这样的,那么社会的分配就存在着不是依据分配的“三原则”进行分配,而是以个人意志进行分配的可能性。而个人意志却是有着很大的随意性的。更为严重的是,企业中的实际分配应该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而分配由社会权力决定时,却是可以脱离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的。更有可能的是,分配甚至是取决于权力的等级和对权力的运用的。一些拥有权力的人们在依据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后,还可以运用权力以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途径、以形形色色的方式获得货币的和非货币的财富和资本。因此,一个社会权力等级不高的权力者所获得的财富可以超过比他的权力大得多的人,这在权力决定分配的情况下是毫不奇怪的。在社会权力决定分配的情况下,资本的占有、劳动的付出、有效智力的发挥并不重要。社会权力决定分配的这种状况与由企业所决定的分配——你付出了多少劳动,就能获得多少收入;你占有多少资本就能获得多少资本收益;你创造出了多少有价值的智力资本就应获得相应的智力收入——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照。

 

对任何社会来说,无论是社会赋予的权力,还是由资本决定的权力,都不可能脱离具体的人而存在,都必须由具体的人来执掌和行使。由资本所有权决定的权力可以使每个人都因为拥有资本而获得相应的权力。那么,每个社会成员是否也可以合理地分到一份社会权力呢?在由国家对资本进行绝对垄断的社会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的状况下,国家只需要由少数人来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因此权力是集中于这些少数人身上的,是由这些少数代理人来代表国家权力的。这样,就既不存在企业的权力体系,也不存在劳动者的权力。因此,这种权力只能是少数人的绝对权力。

 

因此,社会中的资本必须摆脱国家绝对垄断的局面,使多数的社会成员都能成为资本的所有者,把权力从少数人手里分散到多数人身上,把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交给企业,消除由社会权力决定企业行为的现象。这样,企业与劳动者才可以按照分配的“三原则”进行分配,才能使分配最终趋向完全的公平和合理。

 

结束语

 

关于这篇文稿,我想我主要谈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社会财富的创造是由劳动、管理、资本这样三个基本要素来实现的

 

二是,自资本社会形成以来,体现人的智力的管理和资本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应该充分地发挥人的智力作用

 

三是,每个人都是能够发挥智力作用的。因此,只要是付出了有价值的智力的,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分配。

 

四是,分配的权力主要应该在企业,而不在社会权力。

 

五是,消费财富的分配应该依据“三要素”作用的大小来进行分配

 

六是,对资本财富的分配应该依据谁创造了资本财富,谁就应该参与资本财富的分配的原则,以及谁占有多少资本财富,谁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资本收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对一个合理的社会来说,只有遵循了这些社会的规律和分配的原则,社会的分配才能实现完全的公平和合理。而要完全做到这些,社会只有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才是可能的。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1988年11月21日

 

人类社会中的第一大问题莫过于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所有制问题。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由所有制决定了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形态;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由此,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几轮变化。虽然历史是一个令人叹谓的长河,虽然在这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只经历了这样几个轮回,但它却使我们生活在了当今的时代。为此,我们不能不感受到所有制问题对人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只要人们能把握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状态,以使之符合规律性,并使之具有合理性,那么,我们将生活在更加美好的时代。

 

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管人们是否都最终承认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为数不少的人是通过正规的学习来了解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的。遗憾的是,人们在学习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虽然知道了人类社会经历了几个轮回,但却被可悲地被告知:人类社会只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并进一步简单地归结为,无论人类历史的长河是怎样源远流长,都是由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形态如此复杂,而所有制形式却如此简单。人们所知道的就是由这样简单的所有制决定着复杂的社会形态的关系式。这种关系式是人们从历史史、从经济史、从社会发展史、从哲学史中学来的。因为它既好学又好懂,又显示其伟大的真理性。而真理是不可怀疑的。这种关系式指导着我们的实践。毫无疑问,它对我们的实践起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作用。由这种关系式指导的实践给我们带来的是祸是福,或既祸既福,只有默认而没有研究。应该的是,研究是第一位的,承认是第二位的。可以相信,人们最终会这样做的。问题是,今天——预示着新的一轮变化的时代里,我们是继续受制于那种旧的所有制——社会发展的关系式的束缚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还是冲破这种旧的关系式的束缚去创造新的实践,创造新的时代,却是不可再等待的了。

 

应该说,那种把所有制仅只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把人类社会发展归结为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式的理论未免过于简单,甚至不符合逻辑。实际上,在每一种社会形态里,都有与其相应的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形态。这决不是可以以笼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能替代的。让我们不要再把问题搞的过于复杂,而只作一个简单明了的阐述吧。

 

首先必须予以说明的是,所有制是指什么而言的。对这一问题,人们当然都很清楚,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事实上,更确切地说,在资本形成以前,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而在资本产生以后,所有制主要是对资本而言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没有与对所有制的研究相统一。这种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们在研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是从原始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中,得出公有制的概念的。这种产生于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概念,就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产生错误的认识。

 

对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不能是研究所有制的出发点。因为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早期(即家庭出现以前),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外,生活资料从来都是以个人和家庭占有为主的。如果把生活资料作为所有制的对象来研究,是得不出公有制的概念的。既然人们是从生活资料而得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概念的,那么,这种公有制的含义就必然与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大相径廷。也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错误理解。

 

其二,由于人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因此回避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制状况的研究。而仍以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研究对象。这就无法使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包括其全部内容。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区别之一,生产资料是不可再生的。而资本是可以再生的。区别之二,生产资料是一次性分配的。一次性分配后,便不再纳入分配的范畴。而资本由于是可以再生的,因而是可以再分配的。这种区别决不是无关紧要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虽然只是语汇上的差别,但是,容许这种差别成为一种观念上的错误,则是以在社会上产生重大恶果为代价的:经济规律在这种错误面前无法通行,经济发展由此而陷入恶性循环;正常的社会发展规律在这里碰壁,社会因此而积重难返,社会动荡乃至崩溃。对此,历史会说明的,终究会的。

 

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就生产资料而言,原始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无占有社会,而且是无可占有的社会。

 

第一是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可值得占有的生产资料。原始人主要从事的是狩猎和采摘活动。他们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棍棒、

石头之类。因为是随时随地可以捡取的,因而就没有保存的价值。也就没有必要占有。

   

  第二是由原始人的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原始人的生活往往受大自然的制约。大自然不断发生的灾害,迫使原始人不得不经常进行迁徙。即使原始人已学会了制造和使用石器、弓箭,他们在迁徙时也往往会将它们丢弃。当迁徙到新的地区时,他们便重新制造那些简单的工具。

 

第三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工具实际上仍然属于自然之物。并且由于不但迁徙的生活习性,使他们不能形成对工具的价值和占有的观念。

 

所以原始社会只能是无占有社会。既然是无占有的,是人与占有没有关系的,也就表示有占有关系的公有制社会。它就只是个无占有的原始社会而已。

 

 

二.奴隶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奴隶社会对人类社会来说是应该极其特殊、极其重要的社会。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观念的形成。人并不是在生理上具有了人的特征时便形成了“人”的观念的。对原始人来说,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他们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他们与其它动物的关系就如同其它动物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没有丝毫的对其它动物的优越感。他们对其它动物的认识只是期望获取它们作为食物,避免受到它们的伤害。而这也正是任何其它的动物本能的认识。

 

人形成“人”的观念是一个极其缓慢的过程。这一缓慢的过程不仅体现在人的类方面,而且体现在人的不同个体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原始人在同一时期共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自我意识。而是一部分人先具有了“人”的自我意识,而更多的人后来才有了“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这种最初的、最重要的观念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奴隶制社会所有制的形成特征。

 

“人”的意识的形成是由生产力的发展而决定的。在原始社会后期,原始人不仅开始饲养家畜、开始种植农作物、开始定居,而且开始制造真正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不再只是加以改造的自然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和改变,使他们生产的工具具有了保存的价值。与此相应的是导致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观念的形成。生产的观念、保存生产资料的观念,以及开始萌生的占有观念,便是人类社会中最初的非动物意识。这一非动物的意识促成了一少部分人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那些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的原始人只视自己为人。而把部落的其他人仍然视为同其它动物一样的自然动物。这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便开始有意识地实施占有。奴隶社会便由此逐步形成。但奴隶社会的特征不是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对还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占有。因为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决定了那些仍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使用价值远比那些简单的生产、狩猎工具,甚至家畜、土地更重要。

 

对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来说,无论是从使用、制造方面来看,还是从生产的效果来看,对人的占有是最容易的,也是最有好处的。而对于被占有的人来说,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他们对自己的被占有没有任何不自然的认识。他们仍然保持着原始人和动物一样的无“人”意识及传统和习惯:去同别的动物争斗,防御别的动物的袭击,与别的部落的人进行格斗,绝对地服从部落首领(已开始演化为奴隶主)去从事饲养和种植。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的这些无意识、传统和习惯行为是逐步受到那些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占有者的支配的。因此,就已形成的生产力与占多数的原始人的关系来说,他们仍然是类动物,是比物的生产资料更多、更有价值的活的“生产资料”。奴隶制社会便是从对他们的占有而开始形成。从此,人类社会第一次形成了占有和占有关系。这不是原始社会那样的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而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继“人”的意识、生产的意识之后,人类中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意识——占有意识。

 

那么,我们如何评价奴隶社会的所有制呢?如果我们从历史出发,承认只有“人”的意识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而且只有人才与占有发生关系,那么作为少数的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占有者来占有还没有“人”的意识的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个人所有制社会。即每个都是占有者的社会。

 

如果我们尊重我们祖先,并不因为那时的多数人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而否认他们为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一个占有人的社会。而不是以占有物为主的社会。因此,奴隶社会绝不是私有制社会。因为无论是对私有来说,还是对公有来说,都应该是以对物的占有来衡量的。

 

三.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发展,“人”的意识开始从三个方面在奴隶的意识中发展成熟。

 

一是已经具有人的意识的人对他人意识的影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与奴隶主在生理上的同一性。

 

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使更多的人看到了自身的价值,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具有完全可以脱离奴隶主而独立生活的能力。

 

三是奴隶主对奴隶残酷的人身虐待和生理摧残,使奴隶们通过生理和精神的痛苦产生了“人”的意识。而当多数奴隶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时候,人类便产生了第四个重要意识,即人的自由的意识。奴隶制度和奴隶制社会便由于这种意识的形成而被埋葬。并由此而进入人类社会的第三个轮回——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不同于奴隶制社会之处,首先在于人类摆脱了人对人的占有,开创了完全对物——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的历史。正是由于封建社会摆脱了对人的占有,因此对物的占有成为第一性的占有。在封建社会里,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与人从奴隶地位的解放同时形成的。人从被占有者的地位过渡到自由人的同时,既意味着他自己也成为一个占有者。即成为对生产资料——土地、家畜、农具等——的占有者。

 

奴隶制社会的完全解体即意味着所有奴隶都成为了自由人,都成为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说,封建社会是一个昔日的被占有者,今日成为占有者的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也可以说,封建社会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那个被摧毁的“个人所有制”。

 

就多数人的占有关系和生产关系来说,他们依靠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取生活资料。作为占有者,社会上的多数人   ——农民是不剥削他人的。因此,封建社会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个人所有制社会。而不是私有制社会。这不是说封建社会不存在具有剥削意义的私有性质的所有制。而是私有制(如地主和贵族的私有制)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相比,私有制是非主导性的所有制,而个人所有则是主导性的所有制。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如果不是特殊的原因,在人类任何具有占有必要的社会里,都不存在单一的所有制,都是多种所有制共存,而以某一所有制为主导的所有制形态。如,在奴隶制社会后期,其所有制形态是以对人的占有为主的,以对物的占有为辅的所有制形态。在封建社会里,则是以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为主,以地主的私有制为铺的所有制形态。

 

农民的个人所有决不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和私有制有着原则区别。私有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个人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直接占有。其二,借助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或资本对他人所创造的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进行剥削。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地主阶级才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就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对农民的占有来说,地主阶级的私有制是第二位的。因此,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只能以非私有制的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来决定。

 

然而,就封建社会的社会阶层来看,除了农民、地主之外,还存在着贵族、君主和官吏这样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毫无疑问是以剥削为生的。但是,这两个阶层和地主阶层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地主阶层来说,他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君主和官吏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地主是依靠生产资料对他人进行剥削的。而君主和官吏则是借助国家的力量、依靠其社会权力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甚至掠夺的。这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殊现象。这一特殊现象导致封建社会必然是专制主义的。君主和官吏控制着国家机器,迫使农民和地主向他们缴纳贡赋、支付劳役。以满足他们那无法满足的骄奢淫逸的生活和怪诞的欲望。以维护他们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力。

 

封建社会的这种权力结构从客观来说,是不可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在出现一个明智的君主的情况下,在该君主的主观作用下,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君主、贵族和官吏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机器从根本是就孕育着与经济基础的对抗性。所以,几乎所有国家的封建社会都是最动荡的社会。不仅广大农民与君主、贵族和官吏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地主阶层也往往和君主、贵族、官吏存在着重大的矛盾。所以,在封建社会的历次矛盾冲突中,农民的矛头所向并不仅仅指向地主,而更主要的是指向封建社会的各级政权。在这种矛盾冲突中,地主也往往和农民站在一起,甚至成为农民运动的领导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最终取得胜利的国家里,担负领导者的往往是那些具有民主思想的地主阶级的成员或从他们中发展为新兴资产阶级分子的人。反对专制主义的民主思想则是人类在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重要的思想成果。

 

然而,封建社会何以成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呢?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国家权力外,同时还存在着由君主、贵族和官吏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不仅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使国家权力异化为社会权力的一部分。随之,国家的职能也被异化了,异化为为君主、贵族、官吏服务的职能。

 

那么,在封建社会里,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社会权力的产生是由于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特殊占有方式而产生的。对于生产资料或资本来说,对它的正常的占有方式是人对它们的直接占有。农民和地主对土地、农具、家畜、种子、织机的占有是直接的占有。但是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农民和地主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外,还存在着君主和贵族对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土地的间接占有。对君主来说,整个国家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对贵族来说,由君主封赐给他的领地里的任何土地和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当然首先是属于君主的)。但是,君主和贵族的占有都是一种部分的间接的占有,而不是直接占有。对生产资料的全部和直接的占有者是农民和地主。如果君主和贵族不依靠某种力量,他们的间接占有就是不牢固的。因此,他们借助了国家的力量,使国家成为他们的附属,异化为他们的国家,并由此而演变出他们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专制主义的直接根源。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使封建社会成为专制主义社会的不是国家,而是这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正是利用这种专制主义的社会权力控制国家,并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和掠夺的。由间接所有制形成的社会权力和国家不是一回事。国家有国家的职责,而社会权力有社会权力的行为。所以,社会权力可以控制国家,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同样,国家也可以制约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最腐朽的权力。这就是封建社会所能告诉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社会权力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的毒瘤。那么,了解它是如何产生的,则是封建社会所能给我们的一个最有益的启示。

 

四.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资本主义社会才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唯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私有制社会。

 

从资本主义社会始,资本取代了生产资料。人类从此进入了资本社会。人对物的占有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过渡到对资本的占有;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过渡到少数资产者的私人占有;从不占主体地位的地主阶级的私有制过渡到占主体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从少数地主对少数农民的剥削过渡到少数资本家对占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君主、贵族依据社会权力对广大农民和地主的掠夺,过渡资产阶级依据对资本的占有实施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封建社会的对消费资料的剥削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以资本为主要内容的剥削。所有这一切就是真正的、唯一的私有制社会的真谛。

 

当然,在所有这些过渡中,私有制从社会所有制的从属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是私有制和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但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的重要权力,是削弱乃至消灭了社会权力的存在。随着国家机构和国家职能的完善,国家开始成为一种独力于阶级之外的社会力量。成为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者,成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是否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各阶层各阶级、特别是对立阶级矛盾的调解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个极为重要的论点是,国家在封建社会已成为地主阶级的附属,是地主阶级的国家,那么,在建立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家便成为资产阶级的附属,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而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历史,就不难发现,在封建社会里,国家实际上只是异化为君主和贵族的国家,只有君主和贵族可以随意支配国家,国家只为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服务。地主阶级不仅不能支配国家,而且和君主、贵族有着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矛盾。地主阶级在客观上是力求发展生产力的。而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是社会财富的最大浪费者,消费几乎成为他们唯一的目的。他们是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国家之所以成为君主和贵族的附庸,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国家的不完善,是因为有君主和贵族依据间接所有制形成的强大的社会权力的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没有了间接所有制,也就没有了社会权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在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国家的机构、职能和权力已逐步完善,国家也已成熟。国家开始以调解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阶级的、阶层的、人的个体的矛盾——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为自身存在的目的。

 

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阶级矛盾的激烈程度,使国家不能不将调解阶级矛盾作为它的主要内容。迫使它在调解阶级矛盾时往往偏袒于资产阶级而损害无产阶级的利益。

 

如果资本的形成、新的国家的建立不能削弱乃至消灭社会权力,而是容许社会权力的存在,国家是不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国家的。国家只能是具有社会权力的那一阶层的国家。它同样会压制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社会权力在资本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专制和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对发展生产力的破坏作用,将不亚于它在封建所起的作用。

 

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观念是由资本的产生而相应产生的“资本”的观念。资本一经形成,一经成为社会发展的统治力量,它也就把任何社会都纳入了资本社会的范畴。不可想象,在资本形成后的任何社会可以不需要资本的存在和力量。人们正是借助的资本的认识,借助由对资本的存在和运行而形成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由于资本本身是在变化着的,即使在当今时代,人们对资本的认识也远没有完结。同样,由于资本的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经济规律仍有待人们去发现。人类对资本的观念的更新和充实,使人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利用资本的力量来为人类自身更好地服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处处、时时存在着资本的时代里,由于某种几乎幼稚的原因而拒绝对资本的研究,拒绝接受资本的观念,甚至否认资本本身的存在,却是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人们不能不为这个不该存在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

 

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几乎消灭了一切个人所有。它的无限制发展最终危及到它自身的存在。这就是私人垄断的出现。私人垄断控制了工业生产的原料、控制了产品的制造、控制了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在强大的私人垄断面前,有三种社会力量受到了威胁。它首先威胁到了广大的私有者。它把越来越多的私有者们的资本蚕食掉。其次,它威胁到了无产阶级,它使无产阶级更加贫困。最后,它甚至威胁到了国家。垄断势力可以左右国家,可以使国家成为少数垄断寡头的附庸。

 

于是,这三种力量都要求对私人垄断加以有效制约。那么,这三种力量谁能够向私人垄断势力挑战呢?资产阶级显然不行。因为私人垄断本身就是它所酿就的苦果。那么,制约私人垄断势力的力量就只有无产阶级和国家了。历史的巧合,无产阶级和国家在制约私人垄断的斗争中都取得了成功,并且走上了一条共同的却又不尽相同的发展道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

 

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

 

什么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从人类社会中开始形成占有关系以来,出现了奴隶主的占有,农民的占有,地主的占有,资产阶级的占有。所有这些占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具体的人与生产资料或资本之间所形成的直接隶属关系。即生产资料、资本与奴隶主、地主、农民、资本家个人所发生的直接关系。即使是君主与贵族间接占有,也是具体的君主、贵族的个人的间接占有。也许,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人们是不能想象生产资料或资本可以不与具体的人发生关系,可以不属于个人所有。然而,由于资本运行的不可抗拒的规律,资本只能与个人发生关系的传统模式被突破,一种可以不与个人发生关系,可以不由个人占有的占有方式——国家占有资本的方式产生了。国家占有资本不仅是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占有方式,而且可以成为左右社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性的占有方式。正是国家对资本占有的这一意义,把人类的社会发展推进到了新的一轮——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

 

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各自促成的,因此,在存在着由资本所决定的必然的共同之处之外,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之处。

 

它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国家对资本的切实的占有。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所占有的资本既不属于资本家所有,更不属于人民所有。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里,尽管国家声称它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占有资本的概念),或更直接地说,一切生产资料都是人民的,但其社会成员既无任何权力支配资本,也无法衡量每个社会成员切实占有了多少资本。他们更不了解他们新创造的资本为什么没有归他们所有且又流向了何处。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同样是国家。

 

2.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都占有着对社会经济有着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都

足以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因为国家参与了对资本的占有,无论是“不变”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完全的中立者,

而是作为一个占有者与其他的占有者、与无占有者发生矛盾的一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作为占有者与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发生矛盾关系。同时,也和非占有者——无产阶级——发生矛盾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成为无所有者,国家也就必然以占有者的身份与非占有者的各个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发生矛盾关系。当然更会和任何残存的个人所有发生矛盾关系。

 

4.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还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层,仍然存在着阶级、阶层、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因此,国家依然是阶级、阶层、人、社会之间矛盾的调解者、仲裁者和决定者。没有哪个阶级、阶层能够改变国家的这一地位和作用。

 

5.由于国家的特殊性,使它不能直接行使对国有资本运行过程的管理。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派出代理人的方法对其资本进行管理。由于有了国家与代理人、甚至有权委派代理人的人和代理机构这几层关系,从而使国家对资本的占处于一种既是直接又是间接关系的状况。

 

或许在国家占有资本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还有更多、更重要的相同之处。却也同时存在更多、更重要的不同之处。

 

1。所有制形态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资本的占有虽然足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它既不可能、也不会去剥夺资产阶级的私人占

有。同时,由于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使社会经济的关系中还容许大量的、首先是农民、其次是小工商业的个人所有的存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是多元的。是由国家垄断制、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所有制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净化,国家垄断制几乎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不仅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且几乎不允许任何不具有剥削意义的个人所有制的存在。

 

2.对国有企业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资本和企业的管理是以派出代理人为主的。国有企业和任何私人企业一样,都是社会上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存在和发展都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几乎一切生产组织都为国家所有。为了对全社会的生产组织和企业进行管理,仅仅派出直接代理人是不够的。国家还必须派出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致使这些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从而使国家的含义得以改变。使国家由调解阶级、阶层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特征改变为进行生产的庞大组织;从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机构变为直接的生产者。随之,国家(机构)越来越膨胀。在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者后,那些由国家所派出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再派到企业的代理人的使命,不是管理生产、不是按照因资本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而只是组织生产。是执行那些委派他们的、真正管生产的那些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的形形色色、无所不包的指令。这些指令往往是以党的名义、以人民的利益的名义、甚至是以领袖和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出的,是必须执行的。在这些指令面前任何法律、经济规律、竞争都失去了效用,都无存在的必要。

 

3.对代理人的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没有任何特殊性。他们和私有制企业的管理者一样,一受法律的制约。二受竞争的选择。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违反法律,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能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他就可以成为或继续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法律和竞争完全是客观标准。在这两个标准面前,很难掺杂任何人的主观臆断。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没有必要而难以健全,由于没有企业和个人间的竞争,因此,对任何代理人的管理是以道德、政治和执行指令的忠诚态度为标准的。而这些标准又往往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动、人的主观认识的差异、甚至于领导个人的目的、性格和爱好而变动的。

 

4。国家结构和职能的不同。

 

在封建社会,国家的基本职能是立法、执法和行施宗教职能。在西方社会,君主推行的是天神。在东方社会,君主推崇

的是君神。在立法方面,国家的立法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行使立法权的主要是君主。君主成为主宰一切的神的化身。宗教成为了国家职能的对立物。宗教力量削弱和压制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宗教使国家成为宗教、君主和贵族的工具。

 

国家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就是确立使社会中发生矛盾的各个阶级、阶层、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能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得到照顾和平衡,能够使社会得到稳定的过程。法就是国家调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和结果的体现。

 

然而,由于宗教势力的强大,社会无法以法的方式来调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无法得到平衡意义的照顾。因此,农民、地主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君主和贵族的斗争也包括了对宗教的超越国家职能的反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意味着宗教的职能终于被驱除出了国家职能的范畴。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立法和执法成为完全的国家职能。国家正是借助立法和执法的职能来调解社会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的。法就是国家调解矛盾的结果,是通过国家的中介作用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为矛盾的各个方面所自愿或被迫接受的产物。国家立法职能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的发展。以至于形成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与机构只能发展、强化,而不可削弱的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国家开始行使对经济发展的指导职能,以及从事一些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直接职能。如运输、邮政、通讯、金融以及市政建设等事业。为了抑制私人垄断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国家不得不直接占有某些重要资本。因此,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也成为了国家的一种职能。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的机构也相应地完善起来。不管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和结构如何变化和发展,有一点是绝对不变的。这就是立法和执法发职能。由于无产阶级的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状况至关重要,由于资产阶级强大的经济势力依然存在,由于以农民为主的个人所有经济对社会经济补充的不可替代性,也由于国家自身作为占有者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阶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必须依然站在调解者的位置上进行社会矛盾的调解。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对立阶级,但它无法消灭由客观社会所决定的阶层和阶层矛盾的存在,无法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等等。而且这些矛盾中的许多矛盾是无法自行消除的矛盾。此外,社会中又必然会有新的矛盾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矛盾都需要能使其达到平衡的准绳。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的职能不应摆脱在资本主义时期已形成的基本职能。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国家成为唯一的占有者,成为最大的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最主要职能,又正是因为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可以使它通过对所有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的管理,通过关系到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指令,达到对全社会的人、全社会的一切事务的管理,并相应地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管生产、管人、管一切事务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的国家无形中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方,是利益最相关的一方。任何阶层的、个人的利益都在国家的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只要国家存在,任何阶层间的矛盾都是次要的,都不足以动摇社会。而且不会有任何阶层在与国家发生矛盾时能成为矛盾主要的一方。国家的指令可以畅行无阻。无形中国家的各种指令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不管国家的指令变动的如何频繁。国家调解各个阶层、各种事务矛盾的职能,变为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在观念上被认为等同于人民的利益)的职能。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虽然没有被完全取消,但已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内,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对于国家的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为生产服务的职能,皆因国家生产职能的确立而被忽略和取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机构也相应地建成为一个由庞大的管生产的机构和萎缩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所组合的机构。

 

5.对基本经济规律认识的不同。

 

资本一经产生,它就像雪球的内核一样、像物质的原子核一样,社会的一切都在围绕着它旋转、滚动。资本与社会的维系依靠的是由资本的存在和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论任何社会,不论人们怎样认为,只要社会依靠着资本进行着社会化生产,只要是资本社会,就必然要产生同一经济规律。如资本积累、资本再生产的规律;资本进入分配范畴的规律;资本投资、资本买卖的规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的投入产出规律;国际贸易规律等等。因资本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以资本为转移,是本原的规律,就像任何自然规律一样。本原的规律不是以社会制度的不同为转移的,更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人们毕竟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之说。那么,究竟有没有这样两种经济规律之分呢?没有。资本的内涵是不可分的。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有两种经济规律的认识,是因为本原的经济规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或社会制度里会产生波动和异化。但是,不管这种波动如何大,异化如何严重,都不会改变基本经济规律的本质。因为资本的内涵是不可改变的。人们在研究经济规律时,正处于资本主义时期,处在本原的经济规律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和异化的时期。因此,人们把受到资本主义发展影响而波动和异化的、但实质仍然是本原的经济规律冠以资本主义的名称,将其奉送给资产阶级由其独自享用,为资本主义社会造福。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其基本经济规律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波动和异化被削弱(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无产阶级的贫苦化等)而产生新的波动,如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经济模式取代了生产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等。但基本经济规律仍牢牢地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经济发展。

 

人们在把资本运行所必然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奉送给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试图去发现不是以资本为核心的、也不是以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除了“发现”“计划经济规律”、“产品生产规律”外,似乎再难以有新的经济规律的发现。人们拒绝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为资本社会,因而拒绝一切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结果是,社会主义要么是无规律支配的混乱经济,要么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人们选择了后者。但是,这种选择是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缓慢的、不合理的经济发展以及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为代价的。只是在经历了几十年以后,人们才从教训中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背后是人的意志。意识到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通用性和不可抗拒性。才开始小心地允许本源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当然,要想使人们最终承认基本经济规律是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承认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承认不存在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基本经济规律之分,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承认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受本源的经济规律的支配,还要经历一个痛苦和长期的过程。好在人们在实践上已先于认识了。

 

其实,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只要遵循本源的经济规律,那么,经济规律也必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方面波动。这倒会更有利于人们去发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历史没能让人们这样做,对此也就无从谈起了。

 

6。不同的社会权力。

 

在谈到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时,我们已经指出:君主和贵族的那种令人憎恶的社会权力产生于他们对生产资料的间接占有关系。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间接占有与社会权力的相关性,是否在任何时代和社会中同样起作用呢?是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由于国家不是具体的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国家与资本关系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国家直接占有资本。另一方面,国家却不可能直接管理和支配资本。它不得不像任何社会一样,选择具体的人来作为其与资本的中间媒介。不能不由具体的人来管理和支配资本。这就使国家对资本的直接占有失去意义。国家只能通过对其代理人的管理来体现它对资本的占有。而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也只有通过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转移得到体现。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由此而演变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实在的,而且是危险的。如果这种社会权力不大不广泛且能得到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它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如果这种社会权力过大,而且广泛,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制约,并且会严重地危害社会。正是在这种社会权力存在的程度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明显的差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只垄断了部分资本,国家基本上不需要为管理这些资本而派出代理机构。更不会由此组成一个庞大、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国家只向其国有企业派出代理人。国家对它所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是通过法律和竞争进行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由国家占有资本而产生的社会权力是弱小的,是能够进行有效制约的。

 

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垄断了所有生产资料和资本,所有企业和生产组织都是国家的。对此,国家不能不建立一个完整的、庞大的、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和人数众多的代理人队伍来管理其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由此完全转化为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就不能不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困难。在对这种强大的社会权利的制约上,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国家只能依据道德、政治标准和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来进行制约。而道德和政治标准的可塑性以及变动的频繁性、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进行判断的人为性,同样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了困难。社会权力随时都可能危害社会。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把对社会权力的制约作为一个长期的、重要的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精力。这种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已经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危害,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当我们即将结束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的探讨时,还需要指出同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都孕育着由国家占有资本、而由代理人去支配和管理资本这样一种复杂关系必然造成的国家垄断资本经济的低效率这样一种危险。

 

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任何生产资料和资本都是由个人所占有的。任何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的利益都依赖于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保护和充分利用个人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通过对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管理以获取最大利益,如何占有更多、更好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每个占有者必然思考的问题,也是他们的必然行为。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高效益就是这种思考和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的情况下,事情却不是这样的。国家占有资本却不能直接管理资本。即使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机构,它同样远离使用资本进行生产的现实。因而无法准确地了解和及时把握生产的实际过程。而身处生产过程的直接代理人又必须受代表国家占有资本的国家代理机构对生产的管理。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他只对上级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指令的忠实执行。而不是依据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这些错综复杂的、相互矛盾的关系不能不形成对资本运行和生产的严重障碍。此外,由于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利益不是来自对资本和生产管理的效果和实绩,而是来自国家已经确定了的分配,来自上级对他的评价,更严重的是,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所以,对国家垄断的企业来说,存在着高比例的亏损面。这对于个人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企业来说是不能想象的。即使没有亏损的国家所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也是不足为奇的。

 

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社会经济必然崩溃,或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被淘汰。如果完全取消国家垄断制,并且完全回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去,那只能重演历史,再来一遍私有制→私人垄断→国家垄断的循环。问题仍然不会得到解决。好在历史是没有回头的,也没有闭合的循环。社会必然会在历史的发展和前进中为自己寻找到出路。它的出路只能是:

 

六.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既及其所有制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即使它潜藏和孕育着种种弊端,它也有着自身的辉煌。

 

在资本主义社会,它缓和了阶级矛盾;它抑制了经济危机对社会的毁灭;它繁荣了经济的发展;它减少了失业、贫困和不公正;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使劳动人民摆脱了剥削阶级的压迫;它消除了劳动人民难以忍受的剥削;它消灭了剥削阶级;它在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条件下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体系;它结束了帝国主义对它们的侵略;它同样提高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形成→发展→兴盛→衰弱的历程一样,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也在经历过它的辉煌阶段以后,向衰弱和死亡走去。它不会因为被戴上虚无的公有制的花冠而得以永生。它会在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新生出新的所有制和社会。促使它走向死亡的正是被它的辉煌所掩饰的、并不断孕育着的种种弊端。而替代它的正是我们所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和公共所有制。

 

什么是公有制?

 

我们阐述了原始社会的无占有制,奴隶知社会的占有人制,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以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国家垄断制。公有制当然不是、也不类同于上述任何一种所有制。那么,又如何来区分上述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差别呢?

 

1.它必须是对物具有占有关系的。

2.公有制不能是国家所有,而只能是个人所有。

3.这种个人所有不是可以剥削他人的少数人的个人所有(私有制),而是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4.这种多数人的个人所有不是进行小生产的农民式的个人所有。而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5.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和资本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由资本的聚合形成生产体——企业。这就是说,

对一个经济组织来说,公有制意味着众多的个人所有者(或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把自己的资本聚合在一起进行社会化大生产。

 

6.对社会来说,公有制则意味着公有制的企业和社会上多数人所占有的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超过国家垄断资本、

私有制和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而成为社会所有制中的主导或主体成分。

 

公有制及其公有制社会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它才能在本质上区别于非占有的、非公有制的社会及其所有制。它不是以任何名义来定性的,而是以充实的内涵来证实的。

 

我不想在这里祥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发展的过程和社会原因。而只简单表述如下。

 

1.因为国家垄断资本自身弊端的外露、积累和恶化,促使人们对国家垄断所有制进行改革。如果这种改革是彻底的改造和变革,改革将会取得成功。如果这种改革只是保持现存体制,只改变传统的“堵漏”的方法,那将归于失败。最终仍然只能选择彻底变革的道路。

 

2,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人们的消费得到了相对充分的满足之后,使人们手中的资金相

对剩余。这些剩余的资金在可以不作为消费储备的情况下,必然寻求新的流向。这种流向只能是向资本转化。而个人资本的增加将使人们手中的剩余资金更多。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

 

3,人们社会观念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两点。一是资本在人们观念中的改变。资本的观念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

只存在于少数人中。只有少数人懂得资本的价值,具有对资本的占有欲,具有管理资本的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曾经被视为丑恶的资本的观念,被新的资本观念所取代,并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观念。在对资本的管理成为科学以后,资本管理知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管理资本的能力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资本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会使用者也越来越多。这就为控制和支配个人的资本创造了条件。二是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时代里,社会上的多数人只是作为被动的消费者存在于社会的。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以萨特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科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自我价值。这是人类形成“人”的意识以来,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又一历史性进步。而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更多的人主动参与社会发展、积极生存于社会创造了经济、环境、内容等等条件。促使更多的人利用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我价值。资本的含义不仅在经济的范畴内得到了发展(如实物资本、货币资本、票券资本等),而且包含了社会、文化、艺术的广泛领域。资本的质和量的发展不仅不是社会堕落的表现,而是由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公有制的实现,正如我们前面已说过的,一是在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内多数人占有资本。这种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当今时代已大量出现。只要我们承认和遵循资本必然向公有制过渡的规律而施以人的能动作用,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当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社会中占有多数的时候,也就完成了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度。二是在社会范围内,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已制定了使更多的人拥有股份的政策。在个人所有发展最快的英国,已有五分之一的人成为股票持有人。在美国已有四千七百万成年人拥有股票。如果一个国家中的股票持有者的人数最终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绝对多数,那时,我们还能将其称之为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社会吗?不,绝对多数会说明一切的。

 

社会的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过度取决于何种形式是受社会条件、特别是资本的存在方式所制约的。在已经形成庞大的资本市场,从而使资本以交叉方式存在的社会里,往往造成资本所有者和利益共同体的分离(就是说,一个人的资本在某一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而他本人却不在该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的社会里,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将以直接的、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的方式为主来实现。所以,社会公有制的形成过程是可以选择的,却又是不可以随心所欲选择的。

 

不用讳言,在当今时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正在经历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公有制社会的过度。因为这是一条由资本运行规律所决定的必然之路。人们没有抗拒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优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发展进步方面必然超过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也为公有制的发展创造了最充分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社会本来是可以远远先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完成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渡的。假如人们从一开始就遵循资本运行的规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竟损失了几十年向公有制发展的时间。社会主义社会也曾经有过这样一次珍贵的实践。这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家没收了官僚资本、消灭地主阶级的私有制以后,施行的农村初级合作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如果这种经济体制能够坚持下去,并且实行由资本所决定的分配原则——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那么就会形成真正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社会就会形成由国家垄断制、公有制、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正常的所有制形态。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就会最终成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然而事实毕竟是,不仅这一切没有成为现实,而且连那希望的萌芽最终也被扼杀了。所有这一切仅仅出于一个简单的原因,既人们对人类历史中的所有制和公有制的错误理解和传播。这种由时代所产生的错误观念竟决定了人们几十年的意志和实践,延缓了人类几十年的发展和进步。至今,这种错误观念还牢牢地固化着人们的思想。

 

时至今日,是到了应该正视和纠正错误观念的时候了。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就会弥补几十年的损失。就有可能在公有制的发展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有制的发展决不只对公有制本身具有意义,它将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完全的复归,它将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意义。

 

如果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论,会再次了解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充分的民主、完全的平等、合理的公平、人民的主人地位、贫苦的消灭、人的充分的社会积极性、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对工作的乐趣和自由的选择等等。然而,这些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根本无法实现。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则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那是基于一个根本的原因:人的存在状况取决于他的占有状况。只要多数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或资本,不首先成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主人,那么,任何美好的理想就只能是理想中的理想,而不是现实过程中的理想。所以,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只有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里才存在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因为这基于同样的理由:人们首先成为了资本的真正主人,他们有权决定与资本相关的一切。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而不是等待别人把理想的事实恩赐给他们。

 

即使如此,人类社会仍有一个问题是公有制社会所不能解决的。如果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便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最后一个历史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就是消费问题。

 

七.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在最后提到消费问题,是因为它是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特性的问题。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里,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外,消费资料从来都是个人所有的。货币的出现更确定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从没有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所有制状况产生任何影响作用。即使在人类社会经济发达的今天,在出现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一类词汇的时候,人类社会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消费。这是因为存在着货币。货币交换仍然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当你使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进行消费的时候,你必须付出货币进行交换。货币使你买到了一定的物质、空间和时间的个人消费权,使一定的物质、空间、时间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所有。当你消费完以后,这些物质、空间、时间便与你的消费不再发生关系。既然不存在消费关系,也就无所谓消费所有权关系。在必须用货币购买个人消费权的时间内,货币把公共的东西变成为一定时间、空间及物质的个人所有。否则,即使它们是公共的,你也无权消费。和“公共所有”的消费资料不同的是,个人消费资料是工人用货币购买的,并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永久消费权。即使你不消费时,他人也无权使用,除非得到你本人的同意。

 

而公共场所、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在国家或某一团体,法律承认和保护这一权力。同时,任何人又都可以用货币把它们转化为暂时的个人所有。所以,只有在不存在货币交换的条件下,在不不要用货币把公共的东西转变为暂时的个人消费所有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公共”才是有意义的。这种公共消费是存在的。如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幼儿园、免费的体育场所和文化场所、免费的交通工具等等。但是它们在整个消费领域里所占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正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决定了对生产资料和资本占有的必要性,也因此而产生了占有的种种方式。当社会不再需要由货币决定人的消费的时候,当社会因此而出现以免费消费为主的时候,人类社会中对资本占有的任何方式还有什么必要呢?是的,社会将因此不再需要占有。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以免费为主的消费呢?只有在大量出现不需要付出货币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条件下,不为个人所占有、而是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才会形成。

 

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既然决定了任何方式的占有的不必要,那它对所有制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人与资本占有开始脱离关系。占有的意义不再存在。意味着不占有的所有制的形成。只有在经济非常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不以货币为媒介的公共消费方式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就占有关系来说,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无占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是无占有制。但这不是对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制的简单复归。因为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虽然是不必要的,但那是因为那时的生产资料的无价值的无必要,而且也实在是无东西可占有。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其资本的量和价值是任何社会无法相比的。因此,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不是因为没有资本和资本的无价值,而是因为人们的消费以公共的方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而不必要对资本实行占有了。

 

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发展正是从初始的无(可)占有制到最终的无(必要)占有制走完了它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是那样漫长却又那样简单。但是,无论如何没有简单到我们曾经认为的那种程度。当马克思主义告诉了人们,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力,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由生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人们信服了。但却没有完全忠于它。人们把它简化到了容易让人相信和接受的程度。首先人们把所有制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简化为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不知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理论简化的。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简化本身是错误的。它所产生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所有制形态来决定。一种所有制形态只能由一种占主体地位或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特征的所有制形式来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主体的或经验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决不会是重复的、雷同的、同一的。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也是历史向我们显示过的历史事实。是我们处在错误的迷幻状态中的时候,人类已经经历过的历史和社会告诉我们的。我们应该相信历史,相信事实。应该在历史事实的扣击下清醒过来。我们在迷幻的状态中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错误使我们在这个历史时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一次良机——迈向公有制及其社会的良机。过去的历史已经过去,历史的错误已无法挽回。好在我们仍处在向公有制社会迈进的时代。历史仍然给了我们一次机会,他允许我们修正错误,而且只是一个错误——对公有制认识的错误。只要我们承认错误,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

                           19881225

    在《趋同与差异》的册子中,我多次提到《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这本册子。这本册子是写于1988年的,是针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在否认了阶级矛盾之后,社会中还存在着怎样的矛盾,国家在新的矛盾社会中的作用而写的。或许我的这本册子根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中国社会也就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中走向调解新的社会矛盾的发展道路上了。但我想,我在这本册子中的关于社会矛盾体系的分析、关于国家作用的分析还是比较客观、真实和科学的。而且,这本册子毕竟是我的著述中的一部分,于是还是将它整理了出来。2008529日注

在这一节里,相对自己而言(也可能是相对社会而言),我好象是第一次提出了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2008530日注

我自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我的这本小册子还是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的。遗憾的是,它一直是处于封闭之中的。我的感觉是,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不知是处于什么原因,对传统社会主义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研究,至今仍是无人问津的。可以说我是开了先河的,尽管我的分析和研究是粗浅的。希望我们的社会在这一研究领域中不再是空白。因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毕竟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

今天来整理这本小册子,不由得使我们回想起我曾经不加分析地、划了许多划线的、写了许多评语的、看了二十多遍的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因此,可以说,这并册子也是我在国家改革开放后、在读《国家与革命》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国家与革命》所涉及问题的必然结果。

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社会来说,虽然我们还不能断言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已经完全复归了社会主义本质,国家组织也已完全复归了国家的本质,但还是可以印证本册子的最后一句话,即“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家组织的本质得到复归,它将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2008年7月10日注

       

 

第一章  从阶级矛盾说起

 

关于人类社会中的矛盾,我们听得最多的、理解得最深刻的,大概要属阶级矛盾了。从马克思主义开始形成以来、或许从更早一些时候开始,人们就发现了阶级的存在,发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存在,并对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及其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了长期、深入、历史的研究,从而使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这一学说指导和左右着几代人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实践,并因此而改写了人类社会。可见,阶级矛盾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确确实实影响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条定律

 

人们对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揭示、认识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虽然对改写人类社会起到了重大的社会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人们不是把阶级矛盾当作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来看待,而是将阶级矛盾作为唯一的社会基本矛盾看待。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概念塞满了人们的头脑,以至使人们不知道除了阶级矛盾之外,社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基本社会矛盾;不知道除了需要对阶级矛盾进行研究外,是否还应该对其他的基本社会矛盾进行研究;也不知道除了阶级矛盾对人类的生存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作用外,人类社会中的其他基本社会矛盾是否同样会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当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日趋削弱乃至消亡后,人们竟然会茫然的不知所措。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1、毛泽东主席虽然在1956年就已经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但是却在以后的社会时期内接连不断地、人为地发动一系列的“阶级斗争”事件。这些事件的实质是把社会中的一切矛盾都归结为阶级矛盾。正是因为在毛泽东主席的思想里塞满了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理念,才导致他自己在行为上违背了阶级已开始消亡、阶级矛盾已经削弱的客观事实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自己排斥了他自己的正确思想的萌芽。

 

    2、当赫鲁晓夫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存在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已经消亡的思想时,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和各国共产党为之惊恐。人们只知道,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人类社会中将始终是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是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的,用以镇压反动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始终是必要的。实际上,在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背后,表明人们不知道如果社会中没有了阶级、阶级矛盾,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怎样的矛盾这一问题。所以,赫鲁晓夫遭遇到了普遍的声讨和批判,并被赶下台。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已在事实上不复存在,但是人们需要在观念上保持阶级矛盾的存在,以支撑人们精神上的需要。

 

3、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由于国家直接进入生产领域的作用,到了五十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上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使阶级矛盾日趋缓和。虽然阶级依然存在,但阶级斗争却不再可能恢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种激烈程度。阶级依然存在,而阶级矛盾日趋缓和,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客观事实。但是,当时的人们并不愿意承认这一事实,人们仍然期待着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期待着阶级斗争的重新高涨,期待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再度发生。但是事实毕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阶级矛盾在趋于缓和,而且阶级矛盾的缓和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

 

4、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矛盾趋缓的原因,除了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生产领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外,更直接的原因是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阶级关系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最激化的时期,社会中的阶级存在状况表现为:资产阶级只占社会总人口的5%以下,而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则占社会总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进入七十年代以后,占有资本(如股份等)的公民越来越多。进入八十年代后,在一些发达国家里,占有资本的公民人数已占社会总人口的20%以上。如果再加上以个体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民、小业主、小商贩等个人所有者,那么这些国家中占有资本的人数已大大超过20%以上。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这一变化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也是处在消亡的过程之中的与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阶级消亡是在人人为无产者的基础和意义上实现的。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显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消亡则将是在人人为有产者的基础和意义上完成的。是的,如果在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者终于占人口的多数时,而无产者却只占人口的少数时,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只有在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状况下才具有意义的私有制社会吗?那时,占有者的多数是会说明一切的,是会改变人们的观念的,是会形成新的理论和定义的。不论怎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这一变化,显示了社会阶级关系变化的趋势。而使更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已经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政策。所有这些事实说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将会加速趋向缓和。

 

随着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消亡和阶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缓和,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中显然开始居于次要地位,不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更不再是一些国家内的主要矛盾了。这就不能不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阶级矛盾既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矛盾,而且也开始不再成为国家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了,那么除了阶级矛盾以外,人类社会中还存在什么矛盾?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往往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回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上去。似乎除此以外,人类社会便不再有其他的矛盾了。这正是人们对人类社会中的矛盾认识贫乏的表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实际上是国家形态的体现。因此,一定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是一定国家形态的必然。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涉及的还是对国家的认识问题。而要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无疑还是一个解决国家问题的问题。实际上,社会中的一切矛盾都与国家有着相关的关系。

 

如果说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问题不相关的话,那么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去研究什么矛盾问题了。但是,人们不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吗?由此可见,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关系是何等的密切。当我们今天终于认识到以阶级矛盾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国家理论并不是那么确切的时候,我们不仅要问:既然社会的发展表明,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国家的存在与阶级矛盾的关系不再密切了,那么国家问题又与什么社会矛盾相关呢?而在阶级已经消亡的社会里,国家难道不与矛盾发生关系了吗?看来,国家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仍然是密不可分的。这就不能不使我们去重视社会矛盾问题,不能不使人们重新研究社会矛盾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但这种关系不再是阶级矛盾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是国家与社会中的更为广泛的矛盾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章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一、由人类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社会矛盾体系——生存矛盾体系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首先是由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当社会中的人们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时,每一个人都必然要在某一阶级内生存。由此使阶级生存方式表现为是人类的生存方式。但是,阶级生存方式绝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生存方式。其实在阶级产生和人以阶级生存的方式生存之前,人类就以其他的方式生存着。

 

首先、而且在任何时候,人都是以个体的状态生存于社会中的。人从出生之时、从脱离母体起,就开始作为一个生理上完整的个体而生存于社会。当他在思想意识上成熟时,他就作为一个生理上和意识上的完整个体而生存于社会了。无数的人的个体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关系和矛盾。就人的个体之间矛盾的产生来说,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如,成年原始人与未成年原始人之间的矛盾、成年原始人之间的矛盾、男女原始人之间的矛盾、部落中的一般成员与作为首领的原始人之间的矛盾;等等。在原始人之间已经产生的人类中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告诉了我们一个永恒的真理:人始终是以个体存在的方式生存于社会中的,因此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着的,人类社会永远需要解决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

 

随着家庭的出现,与家庭相关的矛盾也就产生了。与家庭相关的矛盾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家庭之间的矛盾。从历史来看,社会中的家庭之间的矛盾关系更多地是受国家(如奴隶制国家、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制约的,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则是受一家之主和家族中的族长制约的。而在当今社会中,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形成、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由于个人在经济、思想、观念、道德、个性、爱好等等方面的差异,家庭内部个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再是一致的了,也不再是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所能够代表和决定的了。因此,家庭矛盾不仅表现为是一般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而且表现为是一种特殊的家庭矛盾。因此,家庭作为人类生存的又一方式,决定了家庭矛盾同样是人类社会中的从家庭形成以来直到家庭消亡时期内的基本矛盾。

 

随着原始社会中人口数量的增加、部落的增多和部落相互之间接触的密切,以及部落对利于生存的良好的地理条件的需求,部落之间的矛盾开始产生和发展。原始社会时期的部落是人类以群体的形式生存的最初方式。因此,部落之间的矛盾表明,人类社会中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从它一经出现,就成为了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之一。而人类社会中的群体生存方式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如,村庄即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群体生存方式;而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的工业作坊则是徒弟与师傅及其家庭组成的一种群体生存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由更多的职工参股而组成的现代企业也可以视为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最新方式。此外,人们所熟悉的养老院、幼儿园等,都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

 

部落是原始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在奴隶制社会,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最初表现为由奴隶主与众多奴隶共同组成的由奴隶主主宰一切的群体生存组织。随着奴隶主与奴隶两个阶级的分化,也就同时形成了奴隶群体与奴隶主群体。人类社会中的群体生存方式的这一变化,才导致阶级生存方式的出现。

 

随着阶级的形成,在阶级中又不断地产生着不同的阶层。这种存在于阶级中或社会中的阶层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而变化着。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在奴隶主支配下的管理奴隶的阶层;如封建社会中的贵族、僧侣、骑士、平民等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大资产阶级阶层、小资产阶级阶层、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等;而在现代社会中则形成了所谓的白领阶层、蓝领阶层等等。这样,阶层也成为了人的一种生存方式。

 

除此以外,在更大的范围内,国家、民族、种族都表现为是人的不同的生存方式。因此,由人的这些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都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

 

因此,所有由人的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便成为了人类社会中的一大矛盾体系。

 

二、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所决定的矛盾体系——社会事务矛盾体系

 

当人类以各种方式共同生存时,便由此组成了社会。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就是社会矛盾。但这只是狭义的社会矛盾。因为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不完全是纯粹的人与人之间交往,也不只是通过生产的关系而发生的交往。社会中的各种人们还与社会上的各种事务发生着关系。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生产、文化、艺术、思想、信仰、传统、习俗、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军事、体育等。人们正是通过不同的生存方式达到直接地交往,形成生存方面的矛盾,又在行为与事务发生直接的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交往关系,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与社会事务相关的社会矛盾。因此,人类不仅生活在由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矛盾体系之中,同时还生活在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所产生的矛盾体系之中。

 

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表现为主动关系和被动关系。如,当人们不得不与事务发生关系时,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当人们把事务当作必须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时,人就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人们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是及其简单的。那时的人们没有思想、没有文化,他们只是为了生存而被动地从事生产活动。而现代的人们不仅时时刻刻在与复杂的社会事务发生着关系,而且仍然在创造着新的社会事务。如,新的体育活动、新的艺术形式、新的科学技术、新的管理方式等等。复杂的社会事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他们还只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成为充分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就生产活动这一事务来说,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产阶级是生产的主动者,无产阶级则是被动者;一切从事思想、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人们在与这些事务发生关系时是主动者,而接受这些事务成果的广大的社会成员则是被动者;当人们被迫接受某一思想或宗教时,他们是被动者。当人们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自由权利而可以创造自己的思想或自由地接受某种思想时,在他们与思想这种事务的关系中,他们成为了主动者。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无不表现出这种主动与被动的关系。

 

人与社会事务发生关系所表现的这种主动和被动关系,也就是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关系。在今天这个时代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在满足了物质生活和成为资本的主人的前提下,开始把更多的社会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发展,或者是开始自由地选择自己愿意接受的事务(如职业、艺术形式、体育项目、教育内容等)作为自己的行为爱好和欣赏爱好。因此,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表现出了一种人从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趋势。这一趋势正是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古往今来,人每时每刻都在与社会事务发生着直接的关系并产生着矛盾。而社会事务又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和形成矛盾的媒介,从而在人类社会中形成了复杂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

 

    三、由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矛盾体系——自然矛盾体系

 

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自然条件,人就无法生存。是一定的自然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创造了条件。但是,人与自然毕竟是两个客体,就如同两个人是两个客体、人与社会事务是两个客体一样。由地理、海洋、河流、资源、大气、动物、植物、气候、空间、甚至是宇宙等等这些自然之物发生的变化(如地震、水灾、旱灾、海流、冰川以及流星、天体轨道的变化、太阳磁暴等等)都在影响着人的存在和生存,都与人类发生着矛盾。在这样的矛盾关系中,或者是人类被动地接受自然的影响,或者是人类主动地利用和改造自然。这样,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中的另一大矛盾体系——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

 

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决定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由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的自然矛盾体系,是人类社会中独立存在的三大矛盾体系。在每个矛盾体系中又有无数的矛盾存在着。而这三大矛盾体系又在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形成更多、更新、更复杂的矛盾现象。因此,人类实在是生活在一个由人相互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所产生的矛盾海洋之中。在这个矛盾海洋中,阶级矛盾只是其中之一。尽管阶级矛盾可能会像冷暖流一样影响着矛盾的海洋,但也不会是无时无刻地、持续不断地在每一个矛盾体系中发生作用。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不一定受阶级关系的影响而表现为阶级矛盾。如,地震并不对人的生命的危害进行阶级的选择;洪水可以使无产阶级的生活受到影响,也会使资产阶级的资本受到损失。对于艺术来说,只要一个人有这样的才能,不管是什么阶级的人,都可以将其选择为自己的职业。而在阶级消亡的社会里,情形就更是如此。即使人不再以阶级的方式生存,人也将永远以个体或其他群体的方式生存;人与文化不仅不会脱离关系,而且与文化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而生产和经济活动则永远是人类进行物质生活的必要手段;在国家消亡之前,军事的作用越来越小,但毕竟存在着;人在不断地创造新的传统和习俗;人不仅与自然共存着,而且越来越主动地了解和把握着自然的变化规律。

 

一切矛盾都会依然存在,或以新的形式进行存在,而唯有阶级矛盾在矛盾的海洋过早地削弱和消失了。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的发展

 

1、人类与三大矛盾体系是共存的

 

人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摆脱与三大矛盾体系的关系。  

 

就生存矛盾体系来说,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使人将不再以阶级、阶层、国家这些生存方式生存,人仍然将以个体和其他的群体方式生存。我们不知道在人类的未来社会中,种族和民族是否会被同化。但我们现在无论如何是看不到这种可能性的,因此人类还仍将种族、民族的生存方式生存。

 

就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体系来说,人类根本不可能与社会事务脱离关系。人从以原始的方式从事生产活动开始,就在不断地创造着新的社会事务来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需求。这种对新的社会事务的创造仍然在进行着。如,科学在不断地开创着新的领域,新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在不断地发展着,新的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在不断地产生着,新的艺术形式在不断地出现着,新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停地滋生着,……。

 

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同样如此。人类甚至在创造着与自然的新关系。如,人将会生活在海洋上中,人将会生活在地层中,甚至人将会生活在其他星球上。当人类把这些变为现实的时候,那么人类又将会从与自然的这些新关系中产生新的矛盾,而且这些矛盾已经产生了,如世界各国对地球轨道的需求和分配问题。

 

2、三大矛盾体系的存在状况与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与三大矛盾体系关系的变化显示了这样一个过程:在人类与三大矛盾体系共同存在的前提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历史时期来说,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矛盾体系处在一种明显的、主导的地位。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内,人类处在不断地调整生存方式的矛盾混乱的状态之中,处在时时都发生着由阶级、民族、种族、国家这些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激烈的矛盾冲突状态之中。矛盾的最激化表现形式——战争——连绵不断地存在于部落、阶级、民族、种族、国家之间。奴隶主之间的争夺奴隶和领地的战争,封建君主与贵族之间的争权夺位、互相残杀,农村中的村与村、家族与家族之间的械斗,资本家相互之间的无情竞争,都充分地显示着人的个体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而移民美洲的白人对印地安人的屠杀和欧美白人贩卖黑人奴隶的行为则典型地表明了民族、种族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人的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少、越来越趋缓、越来越平和。

 

与人类社会中激烈的生存矛盾体系相对应的是,人类社会中的社会事务矛盾则处于次要的地位。除了生产活动外,只有少数人在与社会事务发生着关系。如,人类社会中只有屈指可数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等在体现着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直接的和主动的关系。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体育明星、艺术人才等等层出不穷地涌现着,人们在社会事务领域内创造着越来越内容和形式。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是人类从最初的简单的生产事务开始而不断地创造出来的。今天,能够直接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的已不再是少数人了,成千上万的人开始自由地、主动地参与他们喜欢、热爱和关切的事务,开始把他们喜欢、热爱、关切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从事,更多的人则通过自由的选择去欣赏和接受他们所喜欢、所热爱、所关切的那些事务。

 

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争之前,人类在这个矛盾体系中还基本上处在被动的地位,人的生存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制于自然的制约。而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与自然的矛盾日趋重要起来。这种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的主动性地位的加强。另一方面体现在这一矛盾体系的新的发展变化方面,其中突出地表现为人与环境的关系、人与生态的关系、人与动植物的关系、人与物种的关系、人与地球的宏观气候关系、人与宇宙的关系等等方面。人与自然的这些矛盾不仅被严肃地摆在了科学家和国家的面前,而且开始超越国家的界限而严峻地摆在了全人类的面前。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似乎已经超过人的生存方式矛盾体系。

 

3、人类在矛盾体系中的地位

 

人类在社会矛盾关系中,总是要处在主动地位和被动地位这样两种状态中的。同时,也处在一种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过程中。从历史来看,即使在由人发动的部落的、阶级的、民族的、种族的、国家的战争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人的被动性。因为那些发动、从事这些战争的人们、甚至就是战争本身也往往是被动地受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条件的变化制约的。如,对原始社会中的部落来说,由于部落人口越来越多,部落所拥有的土地和活动范围相应地来说也就越来越小,为了使部落能够生存下去,部落之间便会相互地袭击;再如,一个村庄如果遭遇到无法抗御的自然灾害,为了使村庄中的群体成员能够生存下去,这个村庄就有可能与其他的村庄发生矛盾冲突;从阶级关系来看,如果资产阶级不压迫不剥削无产阶级就无法获得资本的积累,资产阶级作为阶级的自身也无法生存;在人与生产这一事务的关系中,资产阶级作为资本的所有者,他们是处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的,但是他们又受制于客观规律的支配而处于残酷竞争的被动地位之中;无产阶级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而使自身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同时,当他们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时,他们又表现出了一定的主动性;在今天这个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的剩余资金转化为资本而成为资本所有者、或者他们能够把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自己所爱好的事务时,他们表现出了更大更多的主动性。在这里,任何矛盾的一方都受制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和支配,因而表现为被动性。而当人类认识和把握了这些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为自己服务时,人则处于了主动的地位。人类社会正是处于更多更深地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的过程之中的。在今天,民族和种族所取得的平等程度、国家之间具有的平等程度、国际关系中的和平共处程度正是人类在生存矛盾体系摆脱受客观制约的被动地位而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当社会表现为只有屈指可数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发明家等存在时,当社会中的多数人只是被迫地接受一种思想、信仰时,说明多数人在与广泛的社会事务发生关系时,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今天,当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直接地从事广泛的社会事务、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接受某种思想、技术、教育,可以自由地和欣赏艺术和体育时,则是人们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原始社会时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而今天,人们花费巨额的资金来改造自然、来创造新的生存条件、去改变被自己被动地破坏了的环境,去从事地震、气候、地球、宇宙等等方面的科学研究,都是人类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人类在各种社会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的转变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种转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一是自由、民主的范畴,二是思想和文化的发展,三是物质条件的具备。无论是对人类来说,还是对人的个体来说,民主和自由都是实现人在社会矛盾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的首要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尽管人们享受着田园诗般的生活,但是由于没有民主和自由,人们就只能被动地生存着。而那些表现出主动性的科学家、思想家则会受到封建专制势力的残酷迫害;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没有民主和自由,文化工作者们只能被动地创作类似八个样板戏这样的作品,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和选择类似八个样板戏的文化;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人们没有选择职业和要求相应报酬的自由,因此人们在与生产的关系中,只能表现出被动和消极的地位。思想文化和物质条件都是人在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必要条件。但相对来说,思想文化更应该是人在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首要条件。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人们之所以在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表现出充分的主动性,既是与富裕的物质生活相关的,更是思想文化发展的结果。而在中国温州,那里的人们是很富裕的,但由于思想文化的不发展,使人们处于被愚昧和落后的习俗控制的被动状态之中。

 

4、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变化

 

(1)矛盾的产生和发展

 

人类首先是以个体的状态存在的,其次人是以群体的方式存在的,再其次人是以阶级、阶层、国家的方式存在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便会随着人的新的生存方式的出现而产生,如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部落之间的矛盾、村庄之间的矛盾。随着民族、国家、种族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民族、国家、种族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人类之初,人只是与狩猎、采摘果实、粗陋的陶艺制造、简单的岩石作画、单调的劳动号子这样一些事务发生关系。然而,随着复杂生产、文化、艺术、政治、军事等等活动的出现和发展,人类所从事的社会事务也就越来越多,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也随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2)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

 

应该说,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如,

 

在原始社会时期,一个部落中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只是简单地表现在食物的分配、成人的劳动分工、首领地位的确立等方面。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则表现在经济条件、文化、素质、思想、性格、爱好、心理等等方面。再如在阶级矛盾方面,矛盾的变化首先表现为由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矛盾发展为封建社会时期的君主、贵族、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则演变为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对于阶层这种人的生存方式来说同样如此。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属于统治阶级的只有奴隶主与管理奴隶的阶层这样两个阶层。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则包括了君主、贵族、骑士、僧侣、地主这样一些阶层。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管理的分离,就形成了一个从事企业管理的社会阶层,随着国家不再受统治阶级的控制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社会中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一个社会管理阶层。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断变化,也同样反映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如,不同的思想流派的出现,说明人们在思想发展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多。不同的艺术流派和艺术风格的出现,说明着人在艺术领域中的矛盾发展。

 

(3)矛盾是激化、衰弱和消亡

 

可以说,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期间,是人类社会的矛盾产生、发展、复杂化的时期,也是矛盾激化的时期。二十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是人类社会中的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激化的集中表现。自第二次大战结束,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以后,则明显地表现出了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矛盾趋于衰弱的趋势。在这一时期里,人们首先看到的是阶级生存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消灭和消亡。因为对于一个敌对阶级来说,如果它不能够在经济力量、军事力量和人数方面构成对其他阶级的威胁,这个阶级便不复存在了。对于苏联这个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敌对阶级在二十世纪的二十年代就基本上不存在了。对于中国来说,敌对阶级在经过1949年的土地改革和1956年的工商业改造之后,也基本不存在了。而人们之所以在思想上仍然坚持阶级斗争观念、在实践上强化阶级斗争,是因为人们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中的那些只适应一定社会时期的理论。因此,信守阶级斗争理论、强化阶级斗争实践完全是人为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消亡(或消亡)的同时,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也开始日趋衰弱。矛盾的衰弱当然是相对矛盾的激化而言的。所以,阶级矛盾是否衰弱只能以阶级矛盾的激化程度来确立。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以奴隶阶级、农民阶级在不堪忍受的压迫和剥削下发动的武装起义和统治阶级对奴隶、农民的武装镇压为表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以无产阶级自发的破坏机器的行为、以有组织的罢工、起义和资产阶级借助国家的力量对无产阶级进行镇压为表现的。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罢工与镇压这两种矛盾激化的形式已大为减少,而起义已基本成为历史了。取而代之的矛盾表现方式是劳资双方的协商和合同。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武装力量也和国家一起越来越中立了。即使从敌对阶级的人数上来说,对立阶级同样表现出了衰弱的趋势。我们都承认,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一个重要方面的区别在于是不是资本所有者,而不考虑资本占有量的多少。对历史的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一个国家里,无产阶级的人数是占绝大多数的,而资产阶级的人数只占极少数。可以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人数上最分化的时期,也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最为激化的时期。在今天这个时代里,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存在、资本主义性质依然如故,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人数的比例上是否同样不变呢?显然不是。正如资本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多到少(表现在私人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而不断变化的状况一样,在经济发展和国家作用的推动下,资本所有者的人数正在经历由少到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今天,在美国已有4700万人拥有股份。在英国,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拥有股份,有产者人数已达20%以上。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可以毫不怀疑地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会由于占有资本的人成为多数、不占有资本的人成为少数而进入民众资本社会时期与阶级关系发生的这种变化相对应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历史上的那种阶级矛盾状况和激化程度已不再可能出现了,阶级矛盾因此而衰弱了,甚至是趋向消亡了。阶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衰弱向我们说明了一个问题:阶级的消亡可以是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通过人人为无产阶级的途径而实现,也可以通过人人成为有产者的途径来实现。那么,这样两种阶级消亡的途径哪种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呢?社会主义国家从人数上消灭了敌对阶级,使人人都成为了无产者,阶级差别当然也就不复存在了,阶级也就随之消亡了。但是人们又不能不问,既然人人都是无产者,那么社会资本归谁所有呢?显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是不可能成为阶级的,而国家又确实是有产者,所以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虽然由人组成的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但资本所有者与无产者却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企业中、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人人都成为了有产者,也就没有无产者的存在,阶级差别也就同样不复存在,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说,阶级才得以真正消亡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人人成为无产者意义上的阶级消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不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而是一种人为造成的社会存在

 

在人类生存的另一方式——国家——问题上,同样可以看到矛盾衰弱的趋势。

 

今天的时代不仅不大可能发生如封建社会时期那样频繁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而且也不大可能再发生世界大战那样的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了。和平代替了战争、缓和代替了冷战。和平是人类社会中的国家间矛盾衰弱的一次重大发展,缓和是国家间矛盾缓和的又一次重大发展。虽然各个国家依旧存在、国家主权依然不可侵犯,但这并不表明缓和是国家间矛盾衰弱的终点。国家的融合应该是国家间矛盾缓和的进一步发展,是国家间矛盾进一步衰弱的标志。地区联盟显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国家的融合,但又极可能是国家融合的必由之路。国家独立存在的标志是什么?是划分地域的边界,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军队,是名称和比值不同的货币,是维护本国利益的海关,等等。任何一个国家标志的不复存在,即表明相关国家在融合上的发展,意味着国家间矛盾的减少。在今天这个时代里,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国家融和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西欧经济共同体的发展。西欧经济共同体已经决定在共同体内实行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这无疑是共同体内的国家向国家融和迈出的重要一步。国家间的融和既然是可能的,那么国家的消亡也是可能的。

 

与人类社会的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从激化向衰弱这样一个发展趋势相反的是,在人类社会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和自然矛盾体系却表现出了日趋激化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都要与越来越多的事务发生关系和矛盾,会发生诸如选择职业、选择爱好、选择信息这样一些矛盾,会发生人在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的主动与被动的矛盾关系。随着社会的民主和个人自由的发展,人们在广泛的社会事务面前将会表现出更多的困惑与矛盾。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人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自然对人类的惩罚也越来越无情。人们欲意开拓地层、开拓海洋、开拓沙漠、开拓太空,可是这些自然的客体给人们的开拓设置着层层困难,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在激化着。

 

与国家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种族矛盾的衰弱相对应的是人的个体之间矛盾的激化。犯罪分子、恐怖分子与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日趋激化,这类矛盾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真正的公有制社会(即民众资本社会)后,另一种形式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也会相应地多起来。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将通过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组成不同的群体,每个人的利益都与自己所在的群体密切相关,人们通过自己所在的群体获得个人利益,人们都会维护自己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这种人的新的群体之间的竞争将会取代传统的竞争,这种人的新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就会取代历史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矛盾。

 

5、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矛盾中的地位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及一点的是,尽管阶级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所产生的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矛盾中曾经占据过重要的地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作用,在人的思想观念上受到极度的重视,但阶级毕竟只是人类生存方式中的一种,阶级矛盾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矛盾,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的矛盾海洋中只能占据一个位置,而且阶级这种人的生存方式自身的存在也可能会是人类生存方式中的最短暂的生存方式,相应的是阶级矛盾将会是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中历史最短暂的一种矛盾。也就是说,当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将依然长期存在下去时,阶级矛盾可能早已完全消失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表现的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和阶级矛盾缓和的趋势也终将证明这一点。当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中完全消失的时候,人类面对的并不会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空白世界,而依旧是一个充满矛盾和矛盾无穷变化的世界

     输入完这一章后,我的感想是,似乎国家问题对现实来说已经毫无意义,但思想和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还是有意义的。           

 

第四章  怎样处理人类社会中的矛盾

 

1、从本能到习惯

 

在人类初期,人类社会中的矛盾是及其简单的。对于原始人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原始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人只是出于类似于动物那样的本能来解决这些简单的矛盾。如,对食物需求的本能促使人去获取自然的食物;为了更有效地获取食物,人会本能地共同行动;出于御寒的需要,人会本能地用树皮和兽皮制作衣物、会寻找适宜的山洞居住;人在居住地遭遇到大自然的破坏后,会本能地迁往它处居住。出于本能,原始人会共同哺养儿童,共同防御猛兽,共享捕获猎物,通过争斗来选择部落首领……。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相应的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部落中的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变得复杂起来。这些日益复杂的矛盾已不再是依靠本能所能够解决了的。甚至于在一定的条件下,本能的行为会成为人相互之间矛盾激化的因素,成为破坏群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因素。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稳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人们开始需要一种非本能的方法来处理部落中的人们相互之间、人与生活之间、人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特别是随着生产类型的分化、物质条件的改善、男女分工的形成,使这种需要显得更为迫切。在这样一个时期内,部落中的人们所能采取的新的处理矛盾的方式还必须是能够反映全体成员意志的、是人们可以共同接受的规范。而要使人们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能够使人们的意志得到统一,就需要一个人们共同认可的人和方式来征集和统一人们的意志,由这样的人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裁决,由这样的人来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于是,选举部落首领和举行部落会议方法产生了。

 

实际上,由于那时的人们的思想还是出于萌芽的状态、由于那时的生产力还极为落后、由于那时人们还必须通过部落群体生存方式才能保障个人的生存和利益、也由于那时的人们所遵守的规范是出于人们的共同意志的,因此人们对这些规范的遵守既有本能驱使的一面,也有意识上自觉的一面。无论的出于本能,还是意识的主导,都会使人们对规范的遵守成为一种习惯。这种在部落人看来是很自然的习惯,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却是一种值得羡慕的公德。当然,原始人的这种遵守规范的习惯所能包括和处理的只是人类中的最一般、最简单的矛盾。但是,人类处理矛盾的方式从本能的行为发展到习惯的行为,应该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也是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从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变的标志。人类的处理矛盾的本能的方式是满足人的生理需要的,而习惯的方式则是适应人的意志需要的。

 

    2、法律和国家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的生存条件的改善,随着城市的形成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随着个人的生命和利益可以不再通过部落这样的群体组织才能得到保障,随着 人的思维的复杂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随着入口的流动和思想的交流,过去那种适应于统一人数很少的部落人意志的方法,已不再适用于统一更多的人的意志。人们既然可以通过自我来发展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不再习惯遵守过去的规范。这势必会出现过去的规范不再适应多数人的意志、少数人违背多数人的意志、少数人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并使矛盾激化的现象(而在过去那种在人数不多的部落中人们习惯于遵守规范的状况下,是不会存在矛盾激化现象的。)现在,不仅出现了矛盾激化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社会上的矛盾不再是可以通过人的习惯行为而自行解决的了。因此,制定并非体现所有人意志、而只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并且需要迫使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以代替过去那种依靠习惯来遵守的规范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法律由此产生了。

 

在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不断扩大(如部落的扩大、部落的合并、奴隶制群体的形成)的趋势下,既然人们的意志已难以统一,而且也很难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的制定不再像过去制定规范那样是通过部落全体成员会议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由首领和人们推举出的议事者们进行的。应该说,即使是在原始社会后期或奴隶制社会的初期,这些法律仍然是可以反映大部分社会成员意志的,是他们可以习惯遵守的。但对一部分人来说,这些法律是他们必须被迫遵守的。既然是被迫遵守的,社会就需要一种力量来保证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惩处那些违背法律的人们,以保护共同的利益,以使矛盾不致继续激化。这样,一部分用于狩猎的力量就转化为了维护法律、执行法律、保障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这样,国家的雏形、国家的形态便产生了。

 

当社会的议事机构、制定法律的程序、维护和执行法律的武装力量日趋完善的时候,国家便产生了。

 

如果没有矛盾激化现象的出现,就不会有法律,也就不会有制定法律的议事机构,当然也就不会有迫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武装力量,也就不会有国家。因此,国家应该是人类社会出现矛盾激化现象,且又不能自行调解的产物;国家是社会成员的意志不再可能得到完全统一的产物;国家是用一种力量迫使一部分人遵守法律和秩序的产物。而法律则是国家的同生物,是国家用以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国家是从社会中脱离出来用法律的方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特殊机构。

 

出于本能、依赖习惯、依据法律便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处理各种矛盾的三步曲和三种基本的方式

 

人用本能的方式处理矛盾,是因为那时的人类还尚未完全脱离动物的属性。人从完全脱离动物时起,运用本能的方式处理矛盾便不再适用了,而是用“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来处理矛盾的。而“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虽然具有体现人的意志的印记,但也只有在人类社会尚处于简单矛盾状态、矛盾不发生激化现象和可以自行调解的状况时,才是可以使用的处理矛盾的方式。因此,这也应该是国家消亡的最基本条件。所以,只要社会中的矛盾冲突仍然会出现激化现象,就说明在社会中并不是所有成员都可以习惯地遵守规范和法律的。那么法律就仍然是必要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用法律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国家——同样也是必要的

 

3、国家的本质

 

国家实际上产生于阶级形成之前(当然,这时的国家还只是国家的雏形、是简单的国家形态)。因为在阶级出现以前,人组成的社会中就出现了个体之间的、群体之间的、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以及以社会事务为媒介的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现象。这种矛盾激化现象就需要具有国家特征的社会组织方式来加以解决。而国家的完善和成熟则是在阶级产生之后。如果要想认识完善的国家结构,就须着眼于包括现代国家在内的不断发展的国家历史。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不能说国家结构已经彻底完善了,不会再发展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较之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结构更加完善,而且也基本表现出了完善的国家形态和结构。但是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后,相应于国家垄断资本的出现,便产生了管理国家资本的机构,表明国家机构是仍然在发展着的。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对经济和科学技术进行宏观控制、对信息进行管理则显得特别重要,那么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也就有必要存在,因此国家的结构仍然在发展着

 

但是,对于认识国家的本质来说,则必须着眼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国家的产生,而不能从阶级出现后的国家中去寻找。因为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本质开始被逐渐地异化了。从阶级的国家中是难以发现真正的国家本质的

 

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国家的产生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以下本质(这里所说的国家本质,当然是指非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而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

 

(1)国家是为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而存在的。 也可以说,国家的本质首先表现为它的职能是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在国家还没有形成的时候,人们就已开始与他人、与生产、与分配、与自然发生矛盾,并且自行地解决这些矛盾。当国家形成以后,国家便成为脱离矛盾双方的第三者。当社会中发生矛盾时,特别是发生激化矛盾时,就不再是由矛盾的双方、矛盾的两个客体自行地加以解决,而是由矛盾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国家——来处理。于是,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成为国家的当然职能。国家的这一本质即使对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来说也是没有被改变的。不同的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在特定的时期,更多更着重处理的是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是用专政的方式来处理阶级矛盾。

 

(2)国家是独立的。当人们不得不把矛盾交给国家、或者当国家不得不承担起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职能的时候,社会就不再是由矛盾双方组成的二元结构,而是由发生矛盾的两个客体和国家组成的三元结构了。在社会的生存矛盾体系中,国家与产生矛盾的人的个体的双方、群体双方、阶级双方、民族双方形成一种三元关系;在社会事务矛盾体系中,国家、人与社会事务组成一种三元关系;在自然矛盾体系中,国家、人、自然形成了一种三元关系。在社会中的所有矛盾关系中、特别是那些应该或必须由国家解决的矛盾关系中,国家与矛盾的双方都是一种三元关系。因此,国家的本质也就表现为它是独立于矛盾的两个客体之外的一个独立实体。

 

(3)国家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国家的职能既然是处理社会中的矛盾的,它应该起到的作用就是使社会中的矛盾不至激化、使激化的矛盾平和、使矛盾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公众。因此国家必须是公正的。国家中立性体现在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公正性方面。当人类社会还处在原始部落时期时、当原始部落中的人们还只是用遵守规范的习惯处理矛盾时,由于这些规范是部落全体成员的统一意志,因此这些规范是完全公正的。当社会中出现了不能自行解决的矛盾时,当社会已难以让所有的成员都表达出自己的意志时,当人们的意志已不再可能得到统一时,由部分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意志了,而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国家只能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并迫使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是绝对公正的,但应该是相对公正的。国家要制定公正的法律,不仅要求国家从多数人的利益出发,站在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而且必须确立自己的中立地位。国家站在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决不等于是站在矛盾客体一方的立场上,不能成为矛盾中的一方和矛盾中一方的代表,国家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显示其公正性。在许多矛盾关系中,国家不能不是如此。如,在处理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时,国家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并相应地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中,国家也只有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才能制定出既要合理地利用资源又要保护环境的法律。如果国家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是站在人或自然的一边,就会做出允许人滥用资源、肆意破坏环境的事情,或者是做出为了保护自然而不容许人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显然这些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国家的中立性是国家公正性的必要前提。

 

国家在它的形成过程和产生时所表现出的这些本质,在阶级社会中、在被阶级关系异化的国家中同样得到着体现。比如在群体矛盾关系中,如果两个村庄矛盾,国家必须对此做出公正的处理,以防止因为矛盾的激化使一个村庄在地域和肉体方面消灭另一个村庄。即使在阶级矛盾异常激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也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一些群体之间的矛盾。如,国家必须使大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因为如果大资产阶级群体不断地蚕食小资产阶级,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将会受的危害,将会使社会矛盾更为激化,因此国家不能不作为中立者制订反垄断法来处理这类矛盾。在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时,国家更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制定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在很多情况下,国家正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约束人、而保护非人的环境的。

 

在这些矛盾关系中,如果国家的任何一种本质得不到体现,矛盾和无法达到正常和公正的解决。如果国家不把解决这些矛盾作为自己的职能,而任由矛盾自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国家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矛盾中的一方(如是一个村庄、是大资产阶级、是小资产阶级、是人、是自然),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村庄毁灭另一个村庄、大资产阶级蚕食完小资产阶级再相互蚕食、不容许大资产阶级发展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对自然的毁灭和自然对人的无情报复、人不能从自然中得到任何利益这样一些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国家本原的本质只能是中立的、独立的、承担解决社会矛盾职能的一种机构。

 

但是,国家在人类历史中并没有一直坚持和充分体现它的本原的本质。因为在阶级出现以后,国家虽然没有完全改变它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这一职能,也没有完全改变它的独立地位,但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却被严重地扭曲了。国家不再是中立的和公正的了。国家的这一变化是国家的又一本质,还是在一定条件下本质异化的表现,或者说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成为了国家问题的焦点。

 

要搞清国家的本质,首先必须搞清国家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矛盾发展变化的产物、还是阶级矛盾的产物这一问题如果国家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矛盾发展变化的产物,那么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并且是不可自行调解的矛盾,社会依然需要一种力量来调解这些矛盾,那么国家就仍然是需要的,就依然会存在,这正是被现代社会所证实了的。如果国家只是阶级社会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在阶级消亡以后,国家便会随之消亡,而这又正是现代社会所无法证实的,或者说被证明为是错误的。因此,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只能是:由于阶级的产生,使国家的结构日趋完善、使国家的力量日趋强化、使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使国家的本质发生异化

 

其次要搞清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还是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国家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家是阶级的国家,那么在阶级还没有出现、而国家已具雏形的时期,国家是属于哪个阶级的?而在反动阶级被消灭以后的社会(如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又是属于哪个阶级的?如果国家是属于人民的,那么不存在对立阶级的人民是什么阶级,又何以成为阶级?

 

如果国家是阶级的国家,那么国家要不要处理非阶级矛盾?国家在处理非阶级矛盾时,如何来体现它的阶级属性?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属于什么性质矛盾?在不再存在阶级的国家之间发生矛盾时,国家又能代表什么阶级?而国家在处理每时每刻存都在着的人的个体之间、家庭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时,不同的人的个体、家庭、群体又是否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因此,完全用“阶级的国家”的概念是无法对国家进行正确的和全面的认识的。

 

就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来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非阶级的矛盾仍然是大量存在着的,并且也并不是都绝对地受阶级关系影响的。因此,国家的职能要求国家对这些矛盾进行处理,国家在处理这些非阶级矛盾时,是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国家本原的本质的。而国家在处理阶级矛盾和受阶级关系影响的非阶级矛盾时,则会背离国家本原的本质,而表现出对国家本质的异化。因此,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或者说,“阶级的国家”作为国家的本质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当阶级社会不再存在时,“阶级的国家”这一国家本质也不再存在。但国家本原的本质依然会存在

   本节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是特指“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或“自由资本社会”。因为在这一时期,我还没有完全形成“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所以采用的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在我以后的著述中,开始将这两个概念加以了严格的区别。2008年6月22日注         

              

第五章  国家本质的异化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生存方式成为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最具影响作用的一种生存方式。人类社会中的阶级生存方式不仅对其他的生存方式(如民族、国家、阶层、村庄、个体等)产生着影响作用,甚至也影响着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这就迫使国家不得不把阶级矛盾作为最为重要、最为迫切的矛盾加以处理。同时,由于阶级力量的不同、阶级对国家影响作用的不同、以及阶级矛盾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因此国家就不能不受阶级的影响而产生异化。国家在阶级社会中的异化不是反映在是否改变职能和改变独立性方面,而是突出表现在中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这就是我们可以在阶级社会中看到的国家中立地位的偏移和法律的不公正现象。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使人们把国家本质的异化与国家本原的本质等同起来,把异化的国家现象看作是国家的本质,模糊了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即阶级的国家)与国家内在的本原本质的界限。

 

或者,我们可以把国家的本质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阶级还没有产生时社会所表现出的本原的国家本质,如国家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国家的独立性、国家的中立性。一是在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如国家是阶级的国家。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国家及其本质也是在变化着的。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表现为国家从本原的国家到国家的异化,再由异化的国家向本原的国家回归。二是国家的本质从本原的本质向异化的本质变化,再由异化的国家本质向本原的国家本质的复归。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国家本质异化的国家,还是阶级的国家,这不是一个原则问题。无论国家是本质异化的国家还是阶级的国家,最终都必然要向本原的国家本质复归。因此探讨一下国家何以被异化、或者说国家何以成为阶级的国家的原因,对于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实现本原的国家本质的复归是有所助益的。

 

1、国家结构的不完善

 

使国家本质发生异化的最初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应该是国家结构的不完善。从近代人类社会来看,一个完整的国家的结构应该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健全,并且是能够独立地发挥各自作用的。只有这三大机构的存在,才能体现国家的完整,只有这三大机构的独立存在和独立地行使其职能,才能表明任何一个机构的实质性的存在。对这三大机构来说,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不是独立地行使其职能的,那么它在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要么是国家中根本就没有这一机构,要么是这一机构的职能被其他机构或个人取代而成为虚设、纯粹形式的机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是处于这种状况的,那么国家必然被异化。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既是如此。在封建社会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特征,即立法的机构要么不存在、要么是不健全的。然而,这还只是形式上的存在与不存在。因为从实质上来说,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立法职能对国家来说几乎都是虚无的,社会的立法权力是掌握在君主和贵族手中的。因此不论立法机构是否在形式上存在,它们首先是没有中立性的。而从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制定出的法律来说,既不可能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也不能反映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意志,甚至不能反映少数社会成员的意志,而纯粹是君主和贵族个人意志的体现。这样,国家在丧失了其中立的本质后,接着也就完全可能丧失公正性。国家这个原本应该是独立的社会实体在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君主的附属物。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封建社会中的司法权力也并不是由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掌握的,而是在君主和贵族的权力控制之中的。这样就使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进一步的扭曲。国家也就从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独立机构变为了君主和贵族利用国家牟取私利和维护其权力的工具。所以,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机构不健全、司法机构不独立的国家政体。于是,由这种政体组成的国家被异化为了专制主义的、由君主和贵族操纵的、为君主和贵族的私利服务的工具和力量。而使国家异化的力量则是君主和贵族所拥有社会权力。正是因为国家机构的不完善,才能够使社会权力得到形成并起到控制国家权力的作用。

 

如果在封建社会中有某些开明的君主或贵族确实做了一些有利于社会的、有益于人民的的业绩,那并不表明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没有被异化,而是国家被异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为这些业绩实际上往往是君主或贵族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国家职能的反映,不是君主或贵族在国家允许下的国家行为。而国家的本质是通过公正地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为国民做点什么,是为国民创造良好的发展自身利益的社会条件,是使国家的公务人员在国家的允许下为国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国家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样做就怎样做。

 

如果某些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确实是完全独立的,而且也确实地制定了一些公正的法律,这些法律也确实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地执行的,这正是本原的国家本质在这些国家中的体现。但是,这只能是特例。对人类的封建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来说,是无法阻止国家异化的必然性的。因为使国家本质异化的还有其它的社会原因。

 

2、阶级和所有制

 

从表像上看,国家的异化与阶级的形成是同步的。这是不是可以说阶级的产生是国家异化的又一原因呢?是的。但更确切地说,是使阶级形成的那个原因,即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方式。应该使,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既不是农民的国家,也不是地主的国家,而是被异化为了君主和贵族的国家。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一方面表现为是地主和农民直接的部分占有,老一方面又表现为是君主和贵族间接的全部占有。正是占有方式使君主和贵族具有了一种并行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封建君主和贵族为了维护他们对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利,就必须利用某种力量。而国家的力量正是他们可以借用的力量。于是国家被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异化了。

 

3、经济力量

 

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所反对的正是君主和贵族的那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是君主和贵族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而转化的个人权力。因此,资产阶级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使立法的权力和司法的权力成为国家的权力。而要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就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完善立法和司法机构,还必须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国家才不会成为只是为类似于君主的个人利益服务的国家,而是成为为在人数上比君主和贵族多得多的资产阶级服务(当然在名义上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国家。所以,资产阶级在取得反封建斗争的胜利后,首先是完善了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大国家机构,并实行了三权分离的制度。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使国家结构趋于了完善。国家结构的完善和相应的权力的分离,使集权和专制不再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权力的分离就是相对于专制的一种意义的民主(民主的另一意义是国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意志),于是民主诞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结构的完善是民主的产婆。没有国家结构的完善,就只有专制而没有民主。当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越来越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比较而言的。相对于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来说,民主虽然主要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彻底的民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不完全的民主,但社会不再是个人专制的了,民主也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了。

 

国家结构的完善和健全既然可以使资产阶级享有完全彻底的民主,就可以证明,使全体国民都享完全彻底的民主也只有在国家结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因为不能想象,在国家结构只能处在不完善不健全和完善健全这样的两种状况下,完全彻底的民主还能够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毕竟是只有资产阶级才享有完全彻底民主的社会。而民主又是表现社会成员意志和利益要求的社会方法。国家只有通过这一社会方法才能了解、代表、维护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不能使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都享有完全彻底的民主权利只能表明,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同样被异化了,异化为了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而本原的国家本质应该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是为多数人服务、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公正性。尽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表现出了由体现个人意志向体现一部分人意志的转变、由为个人利益服务服务向为一部分人服务的转变而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它仍然不能体现国家本原的本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仍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使国家发生这种异化的原因不可能是封建社会中存在的那种占有方式了。因为社会资本都是由资产阶级直接占有的,因为没有了拥有社会权力的统治者,所以也就没有对资本的间接占有。使国家发生这种异化的原因当然也不会是封建社会那种不完善不健全的国家结构了。那么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发生异化的原因是什么呢?是资产阶级作为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是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而派生出的经济力量。资产阶级所把持的社会经济是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来源。资产阶级正是利用这一条件和力量来影响国家,使国家不能公正地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特别是不能公正地处理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之间的矛盾、强国弱国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正是利用了自己具有的经济力量使国家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时偏向资产阶级、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满足资产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当国家所处理的社会矛盾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没有直接的严重的利害关系时,国家即刻表现出了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当国家所处理的社会矛盾与矛盾的双方都有着利害关系、或国家在处理人与社会事务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时,国家也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当矛盾不足以危机社会、危机国家、危机人类的生存,而只是危机到资产阶级的利益时,国家对矛盾的处理立即表现出偏向性和不公正性。在这时,国家放弃了它的中立性而偏向了资产阶级(但这不等于国家也放弃了独立性,而使自己成为了资产阶级),国家就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异化了。

            

第六章  国家本质从异化到复归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这里想说的不是国家本质已经从异化状态完全复归的事实,因为可以坦率地说,迄今为止的当代社会中还没有出现本质完全复归的国家事实。

 

我们从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发现了国家的本原本质,从国家本质异化的历史中探寻了使国家本质异化的原因,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探讨一下国家如何走向本质的复归的问题,或者探讨一下国家本质复归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1、国家是社会中各种矛盾冲突激化且不可以自行调解的产物,那么国家就不能不为社会的矛盾而存在,就不能不为社会中存在着的激化的矛盾而存在。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就不能不是国家最主要的职能。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这一职能,否则国家的本质必然被异化,甚至国家将不是国家。因此,国家完全地履行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2、社会的发展既然已经决定了国家与矛盾的上述关系,那么国家就是存在与发生矛盾的两个客体之外的第三个客体。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不能是自身以外的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中的一方,而是独立于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外的一个客体。因此,国家作为独立于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外的客体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3、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社会的矛盾表现出了激化的现象,表现出了社会无法再依赖社会成员习惯遵守社会规范的方法自行调解矛盾的现象,表现出了传统的统一人的意志的方式(如部落会议)已不再适应新的社会,表现出了一部分人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是能够公正地处理社会矛盾的、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的。国家只有是中立的,即对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来说都是中立的,它对矛盾的处理也才能是公正的。如果国家不是中立的,那么国家就会成为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中一方的同盟者。在这种状况下,矛盾只能处于一方压延另一方、一方控制另一方、一方取代另一方、一方消灭另一方的非正常矛盾状态、或者是处在虚假的无矛盾冲突状态之中。这样社会中的矛盾就是积累着的、是不平衡的、是随时可能爆发的,国家也就无从显示其公正性,无法显示其公正地处理社会矛盾职能的本质。因此,在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间保持中立性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4、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由于出现了人的意志难以统一的状况、出现了一部分人损害另一部分人利益的状况、出现了人们不再习惯于遵守规范的状况,于是,质变的规范、即迫使人们遵守规范——法律——产生了。依据法律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此成为人类社会处理矛盾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方式。从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来看,不排除回归到运用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可能性。但这只有在社会具备使习惯成为可能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使一个社会中的人们重新具备遵守规范的习惯的社会条件,一是物质生产的极大丰富,使社会的矛盾激化现象大量减少。二是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一种习惯。而在这两个社会条件不具备时,试图不经过法的社会环境而使人建立起良好的道德,并通过道德的方式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很长的一个社会时期内,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仍然只能是依据法律。因此,依据法律处理社会矛盾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5、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由于人的群居规模的扩大,社会不再可能运用部落全体成员会议的方式统一人们的意志,而且人的意志也不再可以是完全统一的了,于是具有强制遵守意义的法律产生了。这样也就相应到产生了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而国家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体现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上的。因此,国家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6、封建社会中生产资料的不合理占有表现为君主和贵族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使君主和贵族具有了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利用社会权力控制着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封建国家中的法律不是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封建国家中的司法权不是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掌握的,或者不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地掌握的,而是被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控制的,从而使国家机构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于是国家的本质被异化了。

 

  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占有表现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从而使资产阶级具有了强大的经济力量。资产阶级利用这一力量影响国家,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本质的异化。

 

因此,国家本质的复归必须改变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不合理占有,这样才能消除那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才能改变社会中的少数人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状况。社会中的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合理占有既不能能是类似于君主和贵族的那种间接的占有,否则社会权力将依然存在;也不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少数人的占有,否则影响国家的少数人的强大经济力量依然存在;当然也不能仍然是只适应小生产的分散的农民的个人占有。而只能是以个人的直接占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只有这样,社会权力才没有了存在的基础,拥有经济力量的才不再是少数人组成的阶级,而是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国家才可以在不受个人和少数人影响的状况下自由地恢复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社会中的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合理占有方式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8、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方法体现了人的享有原始的、本能的、自然状态的民主。在国家被异化的社会中,封建社会表现出的是没有丝毫民主的个人专制,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的是少数人才享的民主。那么对本质复归的国家来说,就既不能体现为是个人的专制,也不能是少数人才享有的民主。而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彻底的、理性的民主。因此,使社会具有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彻底的、理性的民主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阶级矛盾,这个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作用但却是人类社会历史中最短暂的矛盾的存在,使国家发生了异化。那么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复存在,就应该使国家回归它的本质,人类社会的发展应该如此,但却并没有完全表现得如此。这并不奇怪。因为使国家发生异化的毕竟不是阶级这一种因素。

           

    (这里所说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指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这里所说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自然指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可以说,1989年之后,完整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就基本不存在了。2008年6月26日注)

第七章  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本质的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最大特征是统治阶级的被消灭和随之的所有阶级的消亡,是阶级的不再存在。在对立阶级关系中,阶级是怎样被消灭和消亡的呢?对于反动阶级来说,它的被消灭只能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丧失优势的经济力量。二是丧失了军事力量。三是人数上的急剧减少而不足以形成一个阶级。依据这三个标准对反动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状况进行判断,可以说反对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一般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即被消灭了(而只存在反社会的个人)。相应于反动阶级的不再存在,革命阶级、无产阶级也随之消亡了。因为对立阶级的存在只有在对立阶级相互存在的条件下才是存在的。革命阶级只有在反动阶级存在时,才有革命的对象,才可以表现为是革命阶级。反动阶级只有在革命阶级存在的条件下,才可以显示其反动性质。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阶级不复存在,那么另一个阶级也就失去了阶级的意义。革命阶级在消灭了反动阶级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消亡后,虽然社会中仍然存在着阶层,但不再存在阶级了。这应该是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客观事实。

 

尽管有不少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不断地分化“阶级”、不断地强化阶级斗争观念、并进行着残酷的“阶级斗争”,都无法改变社会主义国家在客观上、在实质上不存在阶级这一事实。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任何强加给人们的“阶级”划分、阶级斗争观念和实践着的“阶级斗争”都只能是人的脱离客观事实的主观意识的体现,是人为制造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而已。当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时期最“激烈”、最残酷的大规模“阶级斗争”之后,有关阶级的一切即刻在悄然中消失是毫不奇怪的。因此,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时,只能以客观存在为依据,而不能以违背客观存在的观念和人为制造的实践为依据。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能够给我们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在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里,社会依然需要国家,国家依然存在。国家依然存在的事实充分说明:国家不只是阶级的产物,国家也不会因为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国家依然存在的事实还说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为国家本质的复归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必然使国家本原的本质得到复归。使国家本原的本质复归的条件绝不只是阶级的消灭和消亡,阶级的消灭和消亡甚至不是本原的国家本质复归的主要条件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除了证明社会依然需要国家外,再没有证明什么。但是,我们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甚至显示给我们很多令人迷惑不解的问题。如: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什么没有成为一个专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中立机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完全运用法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广大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能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人民为什么会是一种倒置的关系?……。总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并没有在阶级消亡以后完成它的本质复归,反而发生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和国家现象。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另一种发展规律(存不存在两种社会发展规律?),是国家的另一种本质(就本质的本原性来说,存不存在两种乃至三种国家本质?),还是国家以另一种方式被异化了?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让我们重新以历史形成的国家因素来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客观存在。

 

1、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职能。

 

不管是人类社会初期的还没有异化的国家,还是后来被异化的国家,它们的职能都是为着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不论国家对矛盾的处理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国家都在处理着各种社会矛盾,都在为社会中的各种事务的发展创造着好的和不好的条件,都没有把某一事务作为自己的专门职能(或许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对国民的掠夺是一个例外)。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镇压无产阶级、偏袒资产阶级,是它处理和调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承担发展资产阶级、消灭无产阶级的职能;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制定教育的法律、创办公立学校,但它的职能并不是由自己去从事教育事业,而是为着处理教育这一社会事务中的矛盾,为从事教育和接受教育的人们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尽管国家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并不完全是公正的;生产领域是最为复杂的矛盾体。在这个领域里,国家要解决的矛盾也是最复杂最重要的。因此,即使国家直接从事了某些生产活动,但也最不可能的就是把自己变成一个生产者。在三大矛盾体系中、在无数个矛盾关系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如此。因为社会中的任何社会事务都是由社会成员来承担的。是社会成员通过直接从事社会事务来获取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务和自然发生关系并产生矛盾;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事务和自然的媒介作用下,产生着个体之间、阶级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当这些矛盾不能自行调解时,国家就以第三者的身份发挥调解矛盾的作用(至于国家发挥的作用是什么性质的,则是另一回事)。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国家完全改变了它的职能。首先,国家把自己的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的职能转变为了生产的职能。它使自己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直接的生产者,是国家与生产这一事务发生着关系并产生着矛盾。而广大的社会成员反而没有了生产的职能,成为了纯粹的劳务者。同时,国家也把一切事务(如思想探索、文化、经济、科学、技术、艺术、教育、卫生、体育等等)的发展都转化成为了自己的职能,是国家在与这些社会事务发生着直接的关系,是国家与这些社会事务发生着矛盾。国家不再是去处理生产者群体之间的、生产者个体之间的、以及生产者与生产之间发生的矛盾。而是完全承担起了生产的职能,承担起了从事所有社会事务的职能。这样一来,广大的社会成员就与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之间没有了矛盾。倒是国家成为了矛盾体中的一个客体。而原本承担这一职能的应该是广大的社会成员。正是因为国家职能的这种改变使国家成为了矛盾客体的一方,也就使国家在只有作为第三者才可能具备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复存在。而国家作为矛盾体中主动的、有力的一方,是可以任意地对待矛盾体中的另一方——生产和各种事务——的。而社会中也不再会有第三者来对矛盾的两个客体——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中立、公平裁决的。

 

2、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结构

 

正常的、完善的国家结构是由立法、司法、行政机构组成的。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由于国家将生产和从事所有社会事务作为自己的职能,于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结构便是由立法、司法、行政和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组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诸如部、厅、局这样的国家机构是层层设置、行行设置、处处设置(当然,这些机构在名义上是隶属于行政机构的)。相比之下,国家的这些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无论是在体制上、布局上、人数上、财政开支上都要比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从事纯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庞大得多、复杂得多、多得多,这尤其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所不能相比的。这种国家结构甚至表现出是一种畸形态。在这样的国家结构中,一方面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的畸形萎缩,一方面是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的畸形膨胀及其职能的畸形态的无所不包。当人们说到官僚机构的时候,不正指的是这样的国家机构吗?当人们说到官僚主义时,不正是从这些机构中产生的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在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时,却又远离这些生产和事务的实践。

 

3、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我们已经知道,在国家产生以后,本原的国家本质体现为国家处理矛盾的方式是法的方式。尽管从历史来看,奴隶制社会是个人专制的社会、封建社会是社会专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中的法律是无公正性可言的。但只要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或者是假国家名义制定的,也就体现为是一种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是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依据,就会产生以法的方式(当然其本质依然是专制的)处理社会矛盾的结果(当然不会是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因此,国家本质的复归就是要求国家在用法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

 

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它创造了一种适应它的职能需要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即行政命令的方式。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所以能够形成,不仅与国家职能的转变相关,也与国家的结构密切相关。法律是矛盾冲突双方在国家调解作用下的产物。在这里,矛盾的双方、矛盾冲突、对矛盾的调解显示了法的程序和法律的形成过程,也表明了能够使法的程序和法律产生的必须存在的三方,即矛盾的两个客体和矛盾的调解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调解矛盾的第三者,那么总是矛盾中的一个客体控制、压制或消灭矛盾的另一个客体,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个表面上没有矛盾和矛盾冲突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改变了职能后,使自己成为了矛盾关系中的一个客体,从而放弃了自己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和地位。当社会不再有调解社会矛盾的第三者时,法的方式和法律便失去了形成和存在的条件。于是,在没有法的方式和法律的状况下,国家作为矛盾关系中的主动的、有力的一个客体,是可以任意地处理它与另一个矛盾客体之间的矛盾的。国家的这种任意性就是行政命令。对于行政命令来说,它只能是在矛盾关系中起决定的作用,即决定矛盾处于何种状态的作用,而不是起使矛盾关系处于平衡状态的调解作用。这样,由行政命令所决定的社会矛盾状态往往表现为矛盾的被掩盖、被积累和虚假的无冲突,还表现为矛盾的另一客体的被压抑、被压制和被消灭。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诸如生产的低效益、不合理的价格体制、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平衡、思想的不解放、文化艺术的不自由、分配的不合理等等,都是矛盾的被掩盖、被积累,矛盾的另一客体的被压抑、被压制和被消灭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结构中,也不是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但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许多方面的职能被国家的事务职能取代了。在国家所直接从事的事务的领域内,法律几乎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是都可以以自下而上的指令进行处理的,指令实际上代替了法律。而且,社会也几乎没有使法律可以产生的条件。因为在国家所直接从事的社会事务中,既不是从事事务的人们与事务发生矛盾,也不是人们之间在事务的媒介作用下发生矛盾,而是国家作为矛盾的一方与矛盾的另一方——社会事务——发生矛盾。在这种矛盾关系中,是不存在矛盾之外的第三者——对矛盾进行调解的一方——的,因此,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在这种矛盾关系中,国家作为能动的、主动的、有力量的矛盾客体,可以任意地处理矛盾的另一客体——国家所直接从事的各种社会事务。即使国家的指令和行为违背了社会事务的发展规律,作为被动的、无力的社会事务也不会像人那样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的表示(虽然这并不影响社会事务对人的悄然的报复)。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事务这个矛盾体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既然不能作为第三者来调解社会中的矛盾,那就只能作为矛盾中的一个客体去任意地主宰、控制矛盾的另一个客体——社会事务——的存在和发展状况。所以,法律不仅难以产生,而且会成为多余之物这样,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是一种很自然的产物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不能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一个发明,也是国家在改变了职能后不可能不发明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没有法律,但是不能不承认,由于国家职能的特点,以及国家结构的畸形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是极不完善的。而且已有法律也是很难执行的。这里的原因就包括司法机构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职能的不独立,以及社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代法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报告文学作品中,大量地揭露了中国社会中的这些方面的社会状况。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些什么呢?我们只能说有好有坏。当那些决定和执行行政命令的人们是真正地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且使所决定的行政命令是符合客观需要和客观规律的,国家和那些决定与执行行政命令的人们将给社会和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不是人们自己为自己创造的),这样的例子可以信手拈来。反之,将严重地损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这也是俯拾即是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效益太低,这是不是行政命令造成的?是的。因为,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经济和生产体制是由行政命令决定的。其次,因为作为人的纯粹主观意志体现的行政命令往往是违背生产和经济规律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始终难以合理,这是不是行政命令造成的?是的。因为相关的行政命令往往是违背经济规律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资本被上千亿上万亿地漫不经心地浪费掉,同样是行政命令造成的。因为社会中的投资主要是由国家(甚至是个人)的行政命令决定的。

 

…….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不是指国家的行政机构在法律范围内发布的行政命令,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事务的机构超越法律发布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者个人的随心所欲的行政命令。

 

即使这样的行政命令可以在一时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利益,是否也是可取的呢?不。因为用行政命令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有三个致命的缺陷。一是行政命令并不能反映矛盾冲突的结果,而是人的意志的体现,甚至只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二是行政命令往往不是在矛盾冲突的结果——法律——的范围内做出的,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会随时因为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使类似的矛盾冲突没有处理和裁决的依据。所以往往会出现在短时期内、甚至是在同一时间内做出截然相反的行政命令的现象。三是决定行政命令的人们往往是远离生产和社会事务的,因此他们是难以了解事务的发展过程的,是无法把握事务的发展规律的,因而所决定的行政命令往往是与社会事务的发展规律相违背的。因此,在法律无法有效约束的社会状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是非常不可取的。一个社会如果处在行政命令的控制之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由国家来治理的,而是由人来治理的。国家治理社会应该表现为是法制,而人治理社会则是人们所说的“人治”。当社会表现为是人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的社会时,使国家表现得何等的渺小、何等的软弱无力,而个人则表现得何等有力、何等强大、何等“伟大”,何等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

 

4、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职能、结构和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上之所以与本原的国家本质如此不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实质上是国家的绝对垄断制。与此相应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绝对无所有制。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都属于人民,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能够具有法人地位的只有国家和具体的个人。只有国家和人不是物。只有国家和具体的个人可以占有物。而物是不能占有自己和它物的。如企业,企业自身是财产、是资本,它只能被国家和人占有,而不可能摆脱国家和人的占有实施自我占有。财产占有财产,资本占有资本,岂不荒谬。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才能证明法人地位的所有权。只有法人资格,而没有契约可以证明的所有权,那么有法人资格的人就没有任何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国家具有占有资本的契约,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国家是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唯一法人。而广大的社会成员是没有任何占有土地、资源、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契约的,因此他们是没有任何的占有的,法律对他们的所有权的保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社会成员在占有上是平等的。即使我们不考虑广大的社会成员是否真正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或资本,社会成员在资本和财产的创造上也绝不是等量的。一个出色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所创造的财富或资本远远多于一个普通劳动者;一个工作了几十年的社会成员所创造的财富或资本一定远远多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社会成员。如果法律规定他们在占有上是平等的,那么就应该有契约证明他们占有不等量的财富或资本。如果法律规定他们在占有上是平均意义上的平等,那么这个法律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即使如此,也应该有契约来证明他们的平均主义的占有。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法提供这样两种证明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除了规定国家的垄断权外,同时实质性地规定了广大社会成员不占有的平等权,即广大的社会成员平等地不占有任何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三个途径来完成它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的。一是通过对所有的土地和资源的收归国有和对资产阶级的剥夺。二是禁止和收缴所有的(不具有剥削性质的)个人所有。三是建立不合理的新增财产和资本的分配制度(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可能是在无意识、不自觉的状态下这么做的),把广大的社会成员排斥在社会财产和资本的分配之外,把广大的社会成员所创造出的所有资本财富都分配给了国家。于是,国家所占有的资本财富也就越来越多,国家直接从事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不仅用于生产的所有资本是国家的,而且用于教育的、文化的、体育的、出版的、舆论的、卫生的等等领域中的资本都是国家的。这样一来,国家的事务职能也就不能不随之扩展,国家的事务机构也就不得不持久地膨胀,国家的这些事务机构的指令也就无所不在、无所不包了。

 

5、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是相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解者、通过调解的方法和过程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如警察、法院等)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权力;是行政机构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力。而社会权力则是权力者个人在社会事务领域内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既可以在法律不完善的状况下、在法律不能起到有效约束作用的状况下随意地行使,甚至可以超越法律、可以制定法律(如那些与法律有着同等效率的行政命令)、可以操纵法律的实施、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社会权力可以采用的方法就是行政命令的方法。国家的行政命令权与社会权力的行政命令往往混淆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判断什么是国家是所决定的行政命令、什么是社会权力所决定的行政命令。不论行政命令是由个人决定的,还是由所谓集体决定的,只要这种行政命令不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的、是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是超越国家法律的借用国家和非国家力量(如民兵)的,就都是社会权力的体现。可以说,这种社会权力在本质上是与国家权力对立的。对一个社会来说,无非表现为:或者是国家权力制约社会权力,使社会权力难以存在;或者是社会权力抗拒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不能正常地发挥治理社会作用。这就完全取决于是社会权力大于国家权力,还是国家权力大于社会权力。要使国家权力大于社会权力,社会就要做到完全通过法律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使一切握有权力的人必须在法的范围内和法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其次,还要使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使这些国家机构在在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时,依据的是矛盾冲突的事实、利益的合理性和矛盾平衡的原则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而不是在社会权力的控制、支配下制定和行使法律。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不完善和司法机构的不独立,使社会权力随心所欲地发挥作用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诸如个人操纵国家命运、个人发动政治运动、肆意地迫害政治对手、大量存在着的打击报复现象、人际关系中的任人唯亲现象、个人决定社会投资的现象、用社会权力操纵司法、社会权力无视法律的砍伐森林破坏环境的现象、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的家族宗族统治现象、以及普遍存在着的利用社会权力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社会现象等等,都与社会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国家权力则对社会权力的这些所作所为表现得软弱为力、无能为力。当然,社会权力并不只是起着有害的作用,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下(如国家权力小于社会权力的状态),社会权力也能起到国家权力所不能起的作用。如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的用社会权力制约社会权力、用社会权力推动社会改革就是社会权力有利于社会的表现。长篇小说《新星》就是对社会权力相互制约的生动描写。但是,不论社会权力发挥的是怎样的作用,有一点却是共同的,这就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国家权力及其作用的排斥,这永远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和国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权力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任何地方和任何领域。之所以能够如此,则完全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形态、国家组织的结构和职能的特征所决定的。当国家绝对地垄断了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后,它的职能就从主要是从以法律的手段处理社会矛盾转变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从事生产及其所有社会事务方面。这样一来,国家就不得不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事务机构,就不得不相应地建立一种国家代理人制度。我们知道,代理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如果说,在国家形成之初(如原始社会晚期),国家还是可以代表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话,那么国家就是社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在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出现了企业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时,企业中的管理者则是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国家则成为了只是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依次类推,如果一个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这个企业中的多数成员,那么该企业的管理者就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的、并由他们自己选派的代理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成为了有产者并因此而消亡了阶级,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国家就应该是这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自己选择的代理人。但是当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成为无所有者、而国家则成为社会中唯一的资本所有者时,国家的身份就从代理人身份转变为了派出代理人的身份。因为国家为了管理自己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所需要的资本而不能不这样做。而这个社会中的人民在无所有的状况下,是不需要有自己的资本代理人的;这个社会中的人民在失去了直接从事生产和社会事务的资格后,似乎也不需要国家成为自己的代理人。这样一来,直接从事生产和所有社会事务的国家成为了自己的代理人,成为了委派代理人的人从代理关系来说,谁有权委派代理人,谁才有管理、监督、罢免和选择代理人的权力。这就是国家、代理人、阶级、人民之间的关系

 

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改变了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进一步改变了自己的职能,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不得不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而委派大量的代理人后,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处在国家结构不完善、立法和司法机构不独立的状况中时,国家委派的代理人便享有了一种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力,就会演变并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权力体系。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形成了两种权力和两种社会力量。即,一是本原的国家的权力体系和力量;一是国家代理人拥有的社会权力体系和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时无刻不处在这两种权力和力量的抗衡之中。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需要制约社会权力,另一方面则是社会权力逃避国家权力的制约,甚至反过来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权力过于强大,也就不能不产生诸如“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这种权力存在状况,必然决定了“有权就有一切”“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欲、官欲等等意识的形成。

 

6、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把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作为自己的职能,因而它是自由的和主动的。但是国家在处理阶级矛盾以及受阶级关系影响的其它矛盾时,又是受制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制约而是被动的。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由于社会不再存在阶级,因而国家可以不受阶级关系的影响,可以成为更加纯粹的中立者、成为为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民的服务者,成为人民的代理人,是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机构,是通过公正地调解社会中的矛盾为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良好条件的机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只有这样才会比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表现出更大的自由度和主动性。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作用和地位是这样的,那么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就应该是:人民依靠自己的财产和资本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则创造良好的条件去帮助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

 

人民在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是通过与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与自然发生关系为表现的。因此,人与人之间、人与生产和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必然要发生矛盾,发生更为复杂的交叉矛盾。国家只有在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调解者公正地处理这些矛盾时,国家才是人民的仆人,人民在社会中才能够表现为是自由的和主动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人民则是无所有者,所以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形成了一种倒置的关系。在这种倒置的关系中,国家是直接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国家是各种社会事务的从事者和管理者,人民则是被动的劳动者和社会事务发展状况的接受者。如,国家说(实际上更是社会权力者说),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着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人们则被动地去解释和接受这一思想,并进行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实践;国家认为什么样的艺术形式和内容是可行的,人们就只能被动地去从事和接受这样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国家投资什么生产,人们就只能被动地进行这些生产;国家安排什么样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人们才能进行这些科学和技术研究。否则,任何人的主动自由地研究都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国家通过职业分配、工资分配、住房分配决定着人民的利益并表现为是人民利益的恩赐者,人民则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恩赐的受惠者;国家通过它的庞大的事务机构和代理人队伍管理着全体人民,从而成为人民的主人。人民则受制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管理而听命于国家。当国家满足了人民的些许利益时,人民对国家、对国家的代理人感恩载德。当国家不能满足人民的利益、或者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人民则有显得无能为力;人民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因为他们自己是不能发挥主动作用的。当国家从事一切社会事务和管理全体人民时,国家表现为是一个主动者。但是,由于一切社会事务(包括生产活动)的发展都存在着复杂性,国家难以把握这些事务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规律性(因为更容易把握事务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规律的,应该是那些直接从事社会事务的人们。而不是远离实践的国家事务机构和代理人),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复杂性,使国家难以发挥主动作用,反而使国家无时无刻地处在被动的状态之中。国家被动的事实超过了它的主动的表象。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更应该是社会中的主动者。只有当人民真正成为资本的所有者时,只有人民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获得相应的利益(包括资本利益)时,只有人民能够把各种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时,只有人民能够从自己的兴趣出发自由选择职业时,只有人民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们的代理人并能够对自己的代理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时,人民才能够是主动者,才能够发挥主动性。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民无法做到这些时,他们同样是社会的被动者。

 

    7、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比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民主的社会条件。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完全的、充分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的话,那么对于已经消亡了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的民主就没有了阶级的属性而成为了人民的民主。而且,社会主义社会是可以为人民的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的民主创造最好的条件。从普遍性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对社会的民主作了这样的规定。然而,现实中的社会存在却并不是这样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改革的时期内,人们经常可以舆论中听到和看到以下说法:社会主义要发展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必须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力;改革后的社会使人民比以前有了更多的民主权力;要改革选举制度;要允许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看法;要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看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学术领域,要容许自由争鸣;某次大会开成了真正民主的大会;要用人民民主来监督官僚主义;舆论要反映人民的心声;……。这些出自社会主义的改革时期的声音说明了什么呢?无非是反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的不民主和民主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在阐述社会民主问题时,我们曾经指出:如果社会权力代替和制约了国家权力,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没有民主的专制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则证明,民主权力的存在是建立在经济力量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有少数人拥有对资本的权力,那么就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到充分的民主。因此,社会的和人民的充分的、完全的民主必须建立在社会权力不复存在或国家可以有效地制约社会权力、人民成为财产和资本的所有者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缺乏的正是这样两个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是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国家为了管理它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就需要派出大量的代理人,也就必然会派生出国家权力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所以,社会主义的民主只存在于宪法和理论中。要承认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个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和热爱祖国的人们来说,将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是,是社会的基础在决定着民主的存在状况,而不是理论和感情决定着民主的存在。既然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既然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既然我们热爱我们的祖国,那就应该承认事实,就不能让虚化和虚无的民主代替真正的民主。就应该吸取历史的教训去建立真正的、充分的、完全的民主,就应该去建立能够使这种民主存在的坚实基础。

 

对于民主来说,还必需搞清的一个问题是,在人类社会中,民主是后天的、他人赐予的,还是先天的、自然存在的。这同样是关系到民主本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民主不是一种可以给予的东西,而应该是自然存在着的。民主的这种自然意义的存在是由人类社会中必然存在的矛盾和矛盾冲突所决定的,就像矛盾的存在和冲突不是可以容许存在和不容许而是自然的存在一样。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没有民主、缺乏民主、不容许民主的现象毕竟占据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而能够使这种现象存在的就是那种可以“给”人民以民主、也可以不给人民以民主的那种力量。是这种力量破坏了民主的自然性和必然性。由矛盾的必然存在和必然冲突所决定的人的行为的民主,从民主的先天存在异化为了后天的产物。使民主发生这种异化的力量就是阶级社会中的不公正的法律和无阶级社会中的那种大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

 

其次,民主还必须体现在矛盾冲突的自然结果方面。这种自然结果可以表现为是法律,也可以表现是矛盾冲突双方的自然平衡。还可以表现为是不以外力(如行政命令、社会权力、武装力量等)条件下的矛盾中的一个客体对另一个客体的胜利。确实,如果矛盾冲突产生的不是一种自然的结果,而是非自然结果,那么矛盾在冲突的过程中就被外力干扰和否定了,这个矛盾冲突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表现为民主的自然结果首先体现于公正的法律之中。因为公正的法律正是矛盾冲突的双方、也即民主的双方为了不使矛盾的冲突达到激化的冲突而在国家的调解作用下自愿接受的产物,是在矛盾冲突中为了维护多数人利益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的法律即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民主的自然结果还表现为矛盾冲突双方所达到的一种共同认可的平衡状态。如,在思想领域中,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民主的争论,接受或部分地接受对方的思想、容忍对方思想的存在,即表现为是矛盾冲突的一种平衡的结果,当然也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民主的自然结果还表现为在矛盾冲突的正常程序中,矛盾冲突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如在合法的选举过程中,一部分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并得到社会的承认,这是这部分人和这个候选人的胜利,这同样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如果矛盾冲突产生的不是这些自然的结果,而是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非自然的结果,那么民主就是虚假的、表象的,甚至就是没有民主的。

 

其三,民主必须体现在民主条件的切实具备方面。我们已经说过,民主是矛盾的两个客体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社会作用相互冲突的过程。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则是民主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所有不承认自己为专制主义的国家,在自认为自己是民主的国家的同时,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上述那些自由。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并不容许这些自由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力,或者使这些自由表现为没有存在的必要,那么社会是无法表现出民主的。

 

民主是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在法的范围内矛盾冲突及其矛盾冲突过程的表现。如果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存在的矛盾被人为地掩盖、压抑无法表现为冲突,民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然而,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矛盾。而且,有矛盾就必然有冲突(但矛盾的冲突并不一定会导致矛盾的激化),民主的作用就是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就是使矛盾冲突产生自然的结果。因此,民主是永远必要的。

 

但是,在社会中,矛盾完全可能被人为地掩盖、压抑而表现为“没有矛盾”或“没有矛盾冲突”,在这样的状况下,民主会因此没有必要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之所以没有民主、之所以缺乏民主,在很大的程度上就表现为民主的这种意义的没有必要。民主之所以会“没有必要”,则完全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矛盾特征所决定的。

 

就一般性而言,在矛盾关系中,表现为是一种三极关系,即发生矛盾冲突的两个客体和对矛盾进行调解的第三者(如,两个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国家;社会成员-企业-国家;社会成员-政府组织-法院;企业组织-政府组织-法院……)。唯有这种三极关系才能使矛盾的存在和矛盾的冲突(也是民主的过程)保持在正常的状态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矛盾关系表现为是一种两极关系,那么就会出现两种矛盾状态。其一,发生矛盾冲突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毁灭或相互地毁灭,使矛盾冲突处于无控制状态。其二,发生矛盾关系中主动、强大的一方压制和支配被动、弱小的一方,使矛盾处在不正常的无冲突状态或虚假的无矛盾状态之中。

 

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处在这种矛盾状态之中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矛盾关系中,因为国家不再是调解社会矛盾的第三者和中立者,因为国家是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直接从事者,因此国家始终是矛盾关系中具有主动、强大、有力地位的一个客体,并由此形成了社会矛盾的两极关系。如,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两极关系;国家与生产的两极关系;国家与社会事务的两极关系;国家与自然的两极关系;国家与它的代理人之间的两极关系;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两极关系;……。在所有这些两极关系中,国家作为主动的、强大的、有力的一方,完全支配和控制着矛盾的另一方。如,国家可以任意地决定社会事务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国家可以强制地决定人的生存状态;国家可以决定和支配社会成员的命运;国家可以完全控制它的代理人;国家可以决定自然的存在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中表现出的国家代理人的不受监督、国家代理人的独断专行、权力者对社会成员的打击报复、社会成员的敢怒不敢言、社会成员的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环境的破坏、生态的破坏、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等等社会现象,就是矛盾关系中的强大、主动、有力的一方控制、支配、压抑矛盾的弱小、被动一方的体现和结果。在这种两极矛盾关系中,矛盾虽然存在,但不能表现为正常的冲突,因为矛盾完全可以在无冲突的状况下得到“解决”和“处理”。既然矛盾冲突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为民主,那么没有矛盾冲突当然只能意味着没有民主。既然矛盾可以在不冲突的条件下得到“解决”和“处理”,既然广大的社会成员不再是矛盾关系中的客体,不参与矛盾的冲突,民主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而能够体现和决定民主存在的那些社会条件——各种自由权力——就更无存在之必要了。

        

第八章  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

 

我们从职能、机构、处理矛盾的方式、所有制、社会权力、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主等七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存在。如果我们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这种存在状态与人类社会国家产生之初时所反映的本原的国家本质相比较、与国家在阶级社会中所表现出异化的国家本质相比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本质的国家仍然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仍然是一朝本质被异化的国家,是以不同于因为阶级的原因使国家异化的方式异化的。如果说,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国家失去了中立性和公正性方面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异化主要表现在职能的改变方面。对任何社会来说,只要国家被异化了,就必然要影响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如此。在这里,我们不必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回首那些流着血的历史、那些充在着冤魂的历史、那些饿殍倒地的历史、那些焦虑的人们排队购物的历史、那些人民充满怨言的历史……,而只须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起跑线上,社会主义国家至今仍然在人民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生产效益、经济势力、科学技术等等方面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事实就够了。马克思主义曾经预言: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会极大地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必将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超越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绝不是空想,而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实现只有建立在国家表现为是本质没有异化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实现只有在本质复归的国家与现代社会条件相结合的基础上才是必然的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应该正是时代条件与国家本质结合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期望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应该是本质复归的国家,而不是异化的国家。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与本质的社会主义等同,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不能与本质复归的国家组织等同。如果说这里是在对现实的社会主义的否定,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本质异化的社会主义。但是,如果说这里是在对社会主义进行否定,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异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等同于本质的社会主义。

 

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因为阶级的原因而异化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预言的。同样,在不存在阶级的社会里,因人为作用而异化的国家同样不能使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变为现实。人为的作用又怎么能够使没有阶级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发生异化呢?这是因为理论和观念在发生着作用。如果社会理论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不是由人支配的,而是由客观规律支配的。但是,如果理论和观念纯粹是人的主观意识的表达,而不是客观规律的反映,那么不管这种理论和观念出自多么良好的愿望、被冠以多么灿烂的名称、被多么耀眼的光辉笼罩,它也绝不是正确的理论和观念。而用这种理论和观念来支配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只能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发生异化,而且是被人为异化的。

 

至于这种理论和观念有多少错误这已无关紧要,要紧的是指出它的主要错误,即对公有制概念理解上的错误。因为这一错误,使国家绝对垄断制代替了真正的公有制,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使国家改变了职能,更为严重的是使社会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体系,从而酿就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的所有事实。这真是理论的悲剧。形成这一错误理论的是那些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者和决定者们,是他们控制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限制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民主。特别是那个站在社会权力顶峰的独裁的、残暴的、自以为是的斯大林。他就是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被异化的那个人,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规定者,他说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

 

历史事实无情地证明,斯大林所规定的“马克思主义”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错误的理论和观念;是错误的理论和观念决定了异化的国家政体;社会主义的异化使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系列的矛盾被压抑、被掩盖、被积累。但这些矛盾不是消失了,也不是不再发生冲突了。这些矛盾最终是会显露的,是会爆发的,是会激化的。苏联人民两次对斯大林的深刻揭露和批判,东欧国家出现的罢工浪潮,苏联与东欧之间爆发的民族矛盾,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强烈的民主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多元化的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冲破思想上的大一统而形成的种种思潮,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的对社会权力的难以控制,社会主义国家对西方的文化和艺术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迅速接纳,人民对社会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社会消费物质的严重短缺,社会价格体制的混乱,分配制度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制约,……,无一不是矛盾在长期的掩盖、压抑、积累下终于显露、爆发和激化的表现。当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矛盾不再是可以任意地掩盖和压抑,而是表现为显露、冲突、激化的时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地掀起了改革的浪潮。改革无疑是对异化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的否定,是又一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和本质的国家组织复归的机会。在这个机会面前,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在什么是本质的国家、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和什么是异化的国家本质、什么是异化的社会主义之间选择答案,都必须在实现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本质的复归和维持异化的社会主义和国家组织之间做出抉择。我们当然希望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能够成功。但如果改革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国家的现实职能、不根除社会权力体系,那么一切将依然如故。但愿这不是人们的选择。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异化的状态中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也仍然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业绩。就此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家组织的本质得到复归,它将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致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年2月26日

 

    这是一封信,但却是一封在语法上、用词上很混乱的信。于是,我在将其输入电脑的过程中,在用词和语法上进行了较多的修改。经过修改的“信”就不再是原来的信了。那就将其当作一篇文稿吧。

从时间关系来说,1978年到1989年,是我的思想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里,我提出了许多创新的思想。这些思想成为了我以后思想发展的基础。1990年以后,我的写作和思想都停止了。当在1994年恢复思想和写作后,我立即就当时社会中极力主张的“以公有制为主体”、也是这篇文稿中所说的非真正的公有制问题写出了对中国的改革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国家为主体?国家为主导?》一文。此外,在我自己的印象中,记得曾经提出过当今人类社会的发展会出现一种新的思想理论的观点。原来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出自于1989年的这篇文稿中的。从二十一世纪初,人们将这一应该出现的思想理论称之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主义”。而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将这一思想理论称之为“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但是,现在看来,要真正形成这样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仍然有着一定难度。这个难度体现在对思想自由的宽容和对创新思想的认可方面。200734日注

 

编辑同志

 

你们好。

 

我曾经于1987年给贵社寄去一本《走向民众资本社会》的小册子。不知你们是否还记得,在那本小册子中,我谈了有关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在那本小册子中我指出,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人类社会实际上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而对当代社会来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处在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处于自然发展进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证明着这一点。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普遍改革在实质上也在证明着这一点,或者即将证明着这一点。而民众资本社会的核心在于,它是建立在真正的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

 

对于这本小册子,你们并没有以断然或漠视的方式表示拒绝,只是说因为出版计划排得太满而不能采用。对此,我曾经很是感谢你们。时过又一年多,在这一时期里,我又陆续写了几本小册子。在这些小册子中,我着重探讨了社会财富的创造的问题;社会分配的核心——资本分配——的问题;社会所有制和真正的公有制问题;政府的职能问题和国家问题。我不想在这里谦虚什么,我也不是在孤傲地看重自己的思想观点。但是,我还是要说,在这些问题上,我的发现是创新的,并且是有价值的。我的这些思想观点完全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中的一些重大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问题。

 

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为什么可以理直气壮地蔑视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嘲弄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成功和存在的弊端?而社会主义社会又为什么不能以不可辩驳的事实从各个方面——经济、文化、艺术、思想、科学技术、民主、自由、人权、人的发展等——加以批驳,而且社会主义社会自身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在经历了七十年的漫长历史后,各方面的发展仍然落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后面?为什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更是问题百出,不得不发生普遍的改革,而改革却又是那样的困难和盲目?其实,全部的问题就在于,人们在研究公有制问题时,并没有得出一个真正正确的公有制概念。在于人们把“国家所有”这种可以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当作了公有制;在于在这样的公有制概念的支配下,国家垄断了一切资本;在于人们在研究分配问题时,把对资本的分配排除在了分配之外,而只关注对消费财富的分配;在于人们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政体建立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这一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政体仍然是一种异化的、且孕育着极大隐患的政体;在于由于这种国家政体的确立,完全改变了人类社会发展所决定的国家职能,从而使国家和人民都站在了一个错误的位置上。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

 

社会主义者们都信奉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理念。但是却又无法解释社会主义的现实为什么不是这样。那是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所有”即等于“公有制”的观念太牢固了。公有制既然是优越于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当然也就优越于资本主义了。然而,这种“公有制”的建立所产生的结果却是另一回事。之产生这种逻辑与实际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就在于人们对“公有制”的错误理解。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学者们在嘲弄社会主义社会时,在对“公有制”的理解上与社会主义者是一样的,即都认为国家所有即是公有制。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内也有“公有制”经济(应该说,他们的这种认识并没有错)。鉴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事实,他们认为“公有制”解决不了人类社会的问题。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放弃“公有制”。如果他们的这一结论中的“公有制”指的是“国家所有制”,那么他们的这一结论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如果“公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即民众资本所有制,那么放弃“公有制经济”的结论则是绝对错误的。因为真正的公有制是绝对优越于私有制的。而“国家所有”形式的公有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的社会,也就无所谓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但是,无论是社会主义者的对“公有制”的颂扬,还是资本主义学者的对“公有制”的贬低,其实都表现为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他们所说的“公有制”是什么。因此,社会主义者在理论上说“公有制”好,是有其道理的;而资本主义学者说“公有制”不好,又是有其根据的。最近,我读完了三本书。一本是埃利希·弗洛姆的《健全的社会》,一本是你社出版的《平等与效率》,还有一本是北京党校的两位同志写得《新国家》。这三本书在关于对社会主义问题的论述时,都是基于“国家所有”即等于“公有制”的概念之上的。但是,他们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埃利希认为,健全社会的实现,在公有制(也就是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可能的。而只能是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基础上,只要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地进行改造,就可以实现;阿瑟·奥肯认为,平等和效率只有在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的情况下、在互相牺牲和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垄断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效率;而《新国家》的作者则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要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则必须在公有制(实质也是国家垄断制)的基础上,更加强化国家的经济和文化职能才是可能的。

 

显然,由于他们的理论都是建立在错误的公有制概念的基础上的,因此,他们得出的也都只能是陈旧的、错误的结论。实际上,社会只有建立起真正的公有制,才能够是既是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弊端,而成为健全的社会,又是能够取得公平和效率完全统一的社会。《新国家》的作者想说只不过是,把社会主义社会在实践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列宁的那些不系统的理论系统化而已。但这根本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实践的所有结果和事实。因此,这种理论只不过是试图赶上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有过的实践的水平而已。既然实践的结果和事实本身就是改革的原因,那么这种对已有实践的后补的理论又有什么用呢?因此,对于国家来说,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在建立新的公有制的基础上,彻底改变历史形成的国家政体和职能。社会主义社会才有希望,才有出路。

 

这里,我寄去两本小册子,是分别说明所有制问题和国家问题的。遗憾的是,尚不能同时寄去关于资本分配问题小册子。资本的分配不仅是一个被人们长期忽视了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重大理论问题。社会的分配是否合理,根本的方面不在消费分配问题上,或主要不在消费分配问题上。而在资本分配问题上。同时,资本的分配影响着社会的存在状况。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社会,那是因为资本都分配给了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则是因为资本都分配给了国家。因此,社会的分配是否合理,根本还在于对资本的分配是否合理。只有对资本的分配是合理的,社会的分配才能够是合理的。社会才能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真正的公有制社会,社会才能取得公平和效率的完全统一。社会才能在人人都是所有者的基础上成为平等、民主、相互制约、相互协助的健全社会。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才不会成为主宰一切的客体,国家才不会把生产作为自己的职能。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才会把调解社会中的矛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

 

你们的丛书名为“走向未来”。而当今的时代正在走向迫在眉睫的未来。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发展正在加速,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如果最终表现为不只是修修补补的改革,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将走向一条共同的发展道路,即真正公有制的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对应于这一社会发展趋势的,应该是相应的理论的形成。这种对应关系就如同列宁的理论与社会主义革命相适应、凯恩斯理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相适应一样。这个理论的形成不会太久。我甚至感觉到它每时每刻都会破壳而出。这样的理论既有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可能会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既有可能会产生于社会主义大国,也可能会产生于社会主义小国。这个理论最终会产生于哪个国家,不仅取决于该国的社会发展状况,也取决于该国的民主和自由的程度。但我认为这一理论应该产生于中国。中国也有着一定的产生这一理论的条件。如果这一理论能够产生于中国,不仅将推动中国的改革,也将是对人类社会的一大贡献。如果这一理论产生于他国,中国可能会在失去创造这一思想的同时,又去“引进”外国的思想。那时,中国将永远为此而遗憾。

 

我不能说我的思想观点就是这一理论,我甚至自卑地认为我的文书搞能否成为理论。但我认为,我所关注的几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以及我对这些问题的阐述与这样的理论不是毫不相关的。我相信,我的思想和观点不仅接触到了这一理论的边缘,而且可以成为这一理论中的即便是不太坚实的内核。我把我的思想和观点告知了很多的人,但无人理睬;我想把我的思想和观点公诸于世,但却不可能。因此,我想起了曾经给予我安怃的贵社。希望你们能够考虑一下能否安排我的几本小册子的出版。如果贵出版社愿意考虑,我愿将我的所有小册子一并奉献。

 

这里,我说了很多不谦虚的话,这或许会影响到我的希望的实现。如果是因为人们认为我的思想观点的无价值、无水平、无意义而不能实现我的这一愿望,我很遗憾。如果因为其他的什么原因而不能实现自己的这一愿望,我也完全理解。

 

未来,未来确实不远了,未来就在眼前。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为未来努力。愿你们的工作更有实际意义,愿你们能够为看得见的未来做出更大的成就。

全面理解现代化

198955

 

在这篇文稿中,我把现代化分为社会现象的现代化、媒介的现代化和本质的现代化,并分析了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我指出,一个社会只有这三个方面的现代化都具备了,才能够是真正的、全面的现代化。在这以后,我进一步提出了我们社会应该积极实现的是观念意识、道德文化、精神气质等等方面的现代化。在这篇文稿中,我似乎是第一次提出了“民主政治”的概念。(2011102日注)

 

现代化是我们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是指导我们行动的纲领。然而,究竟什么是现代化,人们的理解未必确切和全面。

 

人们在观察现代化的国家时,首先、而且非常容易看到的是现代化的经济(如较高的国民收入)、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如发达的交通、城市的综合发展、高技术密集企业等等)、现代化的物质生活(如高标准的住宅面积、日益发展的国际和国内旅游业、普及的小汽车拥有量等等)。因此,现代化的经济、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物质生活无形中成为了人们概念中的现代化标准。我们所期望实现的现代化,也往往是指这种标准的现代化。

 

但是,当人们这样来理解现代化的时候,无疑犯了一个片面性的错误。因为人们按照上述思维理解的现代化,实际上只是表现为社会现象的现代化。而隐藏在现代化这一社会现象后面的、使现象的现代化可以成为事实的是社会体制的现代化和思想意识的现代化。

 

就社会现象、社会体制、思想意识这三者的关系来说,可以说社会经济的现代化、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物质生活的现代化等等体现得是社会现象的现代化,社会体制的现代化则是媒介的现代化(即可以实现社会现象现代化的一种媒介),而思想意识的现代化则是本质的现代化。如果没有思想意识的现代化,就没有社会体制的现代化和社会现象的现代化。如果没有社会体制的现代化,也就没有将现代化的思想意识转化为社会现象现代化的媒介。因此,现代化绝不只是社会现象的现代化,而应该是社会体制、思想意识、社会现象的统一体。舍弃本质(即思想意识)和媒介(即社会体制)的现代化,只追求社会现象的现代化,是极其困难的,而实现的也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

 

要实现社会现象的现代化,首先必须有思想意识的现代化。思想意识的现代化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因为只有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能为新的现代化指明方向。其次,社会必须具备作为媒介的社会体制的现代化。有了社会体制的现代化,才能使任何先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转化为现代化的社会现象。凯恩斯理论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范例。凯恩斯思想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场思想领域的革命。这一思想革命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体制的形成。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体制的媒介作用下,推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物质生活等等社会现象的现代化。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妇女解放、社会平等、种族平等的实现,都充分体现着本质现代化、媒介现代化、社会现象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对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来说,虽然其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方面表现为现代化,但是由于没有能够主导社会发展的先进的思想意识,因而不能形成本质的现代化。同时,由于德国建立起了法西斯的社会体制而没有媒介的现代化,因此当时的德国是不能被视为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当德国重新在思想意识、社会体制方面实现现代化时,它发展成为了一个社会现象现代化的国家。

 

对于某些地区的国家来说,尽管它们在社会经济、物质生活等方面表现为现代化,但是缺少思想意识和社会体制的现代化,因此是难以被公认为是现代化国家的。而且必须指出的是,这样的国家所体现的社会现象的现代化由于缺乏现代化的社会体制和思想意识的保障作用,因此是很脆弱的。

 

所以,我们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表现搞清楚现代化的真正含义,绝不能只是把社会现象的现代化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思想意识的现代化、社会体制的现代化在现代化中的地位。只有通过民主政治实现思想意识的现代化,并在现代化的思想意识的指导下建立起现代化的社会体制,才能最终实现真正的、全面的社会现代化

 

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

1996年3月14日

 

这篇文稿可能是我第一次表达一个社会需要人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观点的文稿。尽管在这篇文稿中,我还没有使用“社会——政治生活”这一词汇。而在后来的文稿中,我开始使用人的“政治生活”这一词汇。直至在《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小书中,给予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以比较系统的阐释。这也引证了思想的发展是一个发展的过程的规律。200732日注

 

继你们报道了国内一些商家制造和销售德国法西斯的徽记这一事件之后,又于12日报道了国内一些商家将日本军国主义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用飞机和战舰作为玩具制造和销售的事件。在看这一节目时,激发了我内心的义愤,使人久久难以平静。在日本军国主义对我国的侵略、对中国人民的野蛮屠杀还令人记忆犹新、创伤还难以怃平的时候,在日本的政界在骨子里仍然极力否认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行径、极力抹杀日本军国主义残酷杀害中国人民的罪行,仍然在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时候,国内的一些人也在做着替日本军国主义进行宣传和炫耀,做着刺伤自己民族感情的事。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和悲哀。我们难以忍受这种事情的存在,更不能容许这种事情得以发展。我们需要加强我们民族的感情,不能让这种感情日益淡化。

 

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恶,在中国老一辈人的心中是永远不可抹去的记忆,所连带产生的情感也是永远保存于他们心中的情感。这些记忆和情感也存在于我们这些第二代人的头脑和心中。但在第三、第四代的头脑和心中,是否还能保持这种记忆和情感就很难说了。因此,中华民族需要保持一种强烈的民族感情以培养和支撑起民族的精神。唯有这种民族精神,才是一个民族永远奋发自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动力。这应该是我们社会在精神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族精神是由众多的民族感情来支撑的。如民族的自豪感、独立感、强盛感,以及民族的落后感、受伤害感,甚至是民族的耻辱感、负罪感。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应有的民族感情,对涉及民族感情的事麻木不仁,这个民族也就没有了精神。而没有精神的民族是不堪一击的。

 

我们中华民族需要一种强烈的民族精神来推动我们民族的发展。就这一问题来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着我们民族的自豪感。所以,人们可以从贵台的《经济半小时》的“生死攸关话名牌”的节目中,看到一些企业家在创造中国名牌时所表现出的强烈的民族精神。但同时,人们也可以从社会中看到一种民族精神弱化的现象。如那些制造和销售日本军国主义飞机、战舰“玩具”的商人和现象。

 

如何增强民族感情和个人是否具有民族感情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却可以不是一个统一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一个民族来说,这个民族的一些个体的人有着强烈的民族感情,或许可以影响这个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但不等于民族即有了强烈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

 

就制造和销售以日本军国主义的战斗机和战舰为模型的玩具这一事件来说,它刺伤了许多中国人的民族感情。所以,一定会有许多的人给你们写信表达自己的看法。所以,也才有一位可敬的老人将这种“玩具”买回后,狠狠地砸碎以发泄自己的情感。我们不知道是不是还有更多的人在看了这个节目后,会产生同样的看法和感情,并且能够使这种情感长期地留存于自己的心中(即不至于转瞬即逝)。因此,这位老人的感情、与这位老人有着同样感情的老人们的感情、以及那些表达自己看法的人们的感情,更多的是属于个人的感情。只有在你们的节目和舆论的作用下,在那些表达自己看法的人们的影响作用下,在那位老人的行为感染下,能够引起更多的、更普遍的人们(包括我们的青少年们)的共鸣时,才能更确切地说是表现了一种民族的感情和民族的精神。

 

我不怀疑你们的这一报道具有激发人们情感的作用。但是人们的这种情感很可能会在自我意识中自生自灭,自强自弱。因为人们没有一种适当的可以发泄义愤、感染他人的方式来引起世人的情感的沟通,并达到增强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的效果。可以说,适当的方式是人们发泄感情、相互感染、表达意志、统一思想、增强民族感情、激发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

 

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侵略者,为什么没有负罪感,反而在世界范围内造成日本是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害者的印象?这是因为日本每年都要进行纪念广岛、长崎原子弹爆炸的集会。而去年发生在日本的驻冲绳美军强暴日本少女的事件,为什么会一改过去息事宁人的做法,而是由日本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判决,并且导致了进行缩小冲绳美军基地规模的谈判?那是因为冲绳人民不断地举行集会游行活动、激发起了日本人民的民族感情的结果。

 

这种民族感情的增强、思想意志的统一,决不是只靠有限的舆论所能做到的。集会、游行,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回顾中国革命的历史,在五·四运动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集会、游行对增强民族感情、激发民族精神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集会、游行被滥用了,起到是极为重要的反面作用。因此,在中国,人们对集会、游行的反感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我们民族仍然需要一种增强民族感情、表达意志、宣泄情感的方式,以达到支撑起强大的民族精神的作用。这种民族的精神当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表现人的情感方面,而且会作用于促进社会的经济、文化、思想、道德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能够增强民族感情、表达意志、宣泄情感的适当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当然,在一个趋向法治的社会中,这些方式的利用应该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如果人们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发泄对制造和销售日本军国主义使用的战斗机和军舰为模型的玩具的义愤,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发泄对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的义愤,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发泄美国政府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利用军事力量向台独势力传达错误信号的义愤,以及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宣泄对黄毒赌、对假冒伪劣商品、对残害妇女儿童行为的义愤和不满,能够将这样的方式与舆论、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结合起来,无疑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这对于增强民族精神、对于遏制社会中的不正当行为无疑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差异

                                                    

                          1996年5月29日

 

    全文60000

其实这是一本希望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改革和发展,能够比资本主义社会更美好更优越的一种愿望。当然这种愿望不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却是要经过艰苦的努力的。尤其要经过观念意识的变革的努力。  2006620日注

 

在本册子未输入电脑之前,我曾经一度想放弃这本册子的整理、修改和输入工作。但是随着这本册子输入电脑的过程,我却感觉这本册子其实还是很不错的。这本册子既从宏观上阐述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也从一些具体的方面阐述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即存的本质差异,也就描绘了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向。应该说,这本册子还是有许多重要的创新思想的(如第一次比较详细地阐述生活关系问题)。

 

那么我们能够从这本册子中得出一些什么结论呢?那就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在国家形态上应该大胆地与世界趋同,而在社会形态上则应该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向社会主义的本质回归;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使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取代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而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的坐标。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应该承认自身向社会主义本质趋同的事实;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本质的合理性;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必须谋求社会的前进和跨越的社会进步。2008年5月27日注

 

当时,我为什么会写这样一本册子?因为那时,议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趋同的人和言论很多,因此写这本册子也算是“赶潮流”吧。但是,议论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差异的人和言论却并不多。正是为了弥合这样一种不足,也就很认真地写了这本册子。这又算是对那一潮流的逆动吧。

但不论从哪一方面说,这本小书中也依然是提出了一些创新思想和观念的。2014年4月8日注

 

目录

前言      趋同论的产生

上篇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

社会发展的总趋同

二      发展中的单向趋同之一

三      发展中的单向趋同之二

四      发展中的共同趋同

下篇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差异

  一      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差异存在的必然性

  二      关于意识形态的差异

  三      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表现的生活关系的差异

  四      社会矛盾的差异

  五      道德的差异

  六      管理的差异

  七      社会发展的差异

 

前言:趋同论的产生

 

“二十世纪人类社会的变化日新月异,难以胜数。但归根结底它是集中体现在经济、政治两大领域。上述两大变化正是对二十世纪人类社会在经济、政治上发生变化的粗略描述,人们面对两大政治制度对抗存在的事实,面对社会中存在的弊病和缺陷,开始思考社会发展的出路、战略及其向更高升华,于是就出现了‘现代工业社会’、出现了‘非正统’‘非党派’‘非政治意识形态’的面目和众多的著述而异军突起、席卷全球的‘新马克思主义’思潮。这一新‘马克思主义’原本是匈牙利、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共产党内少数人对马列主义一些观点、尤其是对苏联共产党的理论实践提出异义而发起、但却‘在西方引起巨大反响并由一些学者按照各自立场和观点加以理论展开而逐步形成的一股世界性思潮的。它在5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学生运动和工潮中曾产生过很大影响。将其推向顶峰当数马尔库塞。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及其理论被大学生奉为反权威运动的圣经。他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同时引起了中青年知识分子对现代社会主义的兴趣、批判和研究导向新的探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趋同论应运而生。即企图证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日趋接近,认为有可能集两者的共同点而建立一个在社会本质上同一的‘新社会’。在经济领域,‘趋同论’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共同点体现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过程干预的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它宣称马列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都处于一种瓦解状态。意识形态将由社会知识取而代之,它宣扬思想文化领域的和平共处;在国家制度上,它强调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走向同一,主张由国家管理人员充当中间人。显然,它旨在建构一种新的理论和学说,走‘第三条道路’”(摘自李忠尚《第三条道路?》4——5页)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趋同论”产生了。“趋同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反映,还是人的纯粹理性思维的结论?如果人类社会最终进入马克思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所表述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无疑是现今不同社会的趋同。那么在这之前分裂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两种国家就处在趋同的过程之中。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的国家和资本主义的国家的趋同是如何表现的,它们可不可能趋行而同?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存不存在差异,它们之间的社会性质的差异是如何表现的?这些差异是否会导致人类社会的永久分裂而无法实现终极的趋同——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如果不是的,那么现今的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在趋同的过程之中,它们之间的差异又是如何存在的?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还是差异的存在,都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严峻挑战。如何看待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趋同现象,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本质差异,无疑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思想和理论的重要意义,构成了认识这种趋同和本质差异的必要性。本册子试图就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一点初步的探讨。

 

上篇: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

 

一、社会发展的总趋同

 

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事实,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册子中,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描述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根据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经历过的那些社会发展阶段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所具有的趋同性,推导出人类社会未来将进入民众资本社会,即社会资本由民众直接占有的社会。并根据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然性,我认为,当人类社会中的消费财富丰富到不再必要以资本为依据进行分配时,个人对资本的占有即失去了意义,社会资本将由科学实行占有,人类因此进入无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样,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进程将表现为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关于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如何由自由资本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进入民众资本社会所涉及的核心问题——生产力的发展和由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连带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变革,我也已分别在《论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和《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册子中进行过分析。

 

人类社会发展到自由资本社会阶段以后,它的社会存在的本质、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已为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中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加以了最彻底、最全面、最充分的揭示:(自由)资本主义必然导致周期性经济危机,必然产生总危机;(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必然导致无产阶级的贫困化;自由资本主义必然向私人垄断资本发展,并发展为帝国主义;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无产阶级革命必然爆发;垂死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

 

当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私人垄断资本阶段,也就意味着它自身生存的结束。自由资本社会的生存是以两种方式结束的。一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一是在自我毁灭中走向新生。不论自由资本社会是以何种方式结束生存的,都最充分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性认识的真理性: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同时,不论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以何种方式结束生存的,却走向了一条共同之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尽管人们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灭亡的两种不同方式,将以革命方式建立的新生社会叫作社会主义社会,将以自我毁灭的方式建立的新生社会仍旧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但它们仍然构成了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表现为:

 

1、国家对资本的切实占有。

 

2、国家占有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

 

3、国家作为资本占有者,不再只是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也不再只是社会矛盾中的中立者,而且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

 

4、国家对国有资本的管理采取代理人制度。

 

(以上观点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册子)

 

5、阶级和阶级矛盾趋于衰弱和消亡。生存矛盾体系降至次要地位,而社会矛盾体系和自然矛盾体系则上升到重要的地位(关于生存矛盾体系、社会矛盾体系、自然矛盾体系可参见本人《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

 

6、在社会分配的三种形式(即劳动分配、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社会给予)上,社会给予日趋成为具有明显社会特征的分配(关于社会的合理分配问题,可参见本人的《论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册子)。

 

除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具有的这些共同特征外,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两种社会的体现,也必然存在着差异。如,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是相对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的垄断则是绝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仍然主要是对社会矛盾进行调节,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将从事生产及各项事务作为自己的职能;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是通过法律来体现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逐步演变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结构是由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组成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则逐步发展成为由不健全、不独立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从事生产和一切社会事务的极度膨胀的行政机构组成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论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等册子)。

 

不论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多少差异,甚至是本质性的差异,但在国家对资本的垄断上它们具有共性。而所有制从来就是马克思主义、也是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最本质的标志。因此,国家垄断资本的产生表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毁灭后,人类社会的发展走上了社会发展的总趋向。而且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社会发展总趋向是在无产阶级革命推动作用下形成的趋向。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趋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动力源于无产阶级革命,并且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结果,这已无庸质疑。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以自我毁灭的方式趋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动力是否源于无产阶级革命,似乎并不为人们所认识。

 

首先,人们并不把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看作是从一个社会阶段向另一个社会阶段的过渡或进步,而认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统称下的社会的自然延续。这应该是一个误解。对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是避而不谈,甚至转而否认无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家们则对此振振有辞。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延续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显然这是荒谬的。站在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分界线上,我们回顾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思想家们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批判,回顾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社会存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阶级分化、激化的社会矛盾、社会的不公正、社会的不合理,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性在哪里?回顾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人的存在——无产阶级的被剥削、被奴役、被压迫、不自由、不民主、贫困化,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性在哪里?回顾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物质的存在——生产的无计划和创造出的财富的被浪费,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性在哪里?回顾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人类世界的存在——它对他国的侵略、它所发动的世界大战、它对他国人民的屠杀,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性在哪里?回顾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人类的存在——它对他国人民的屠杀、种族灭绝、奴役、歧视,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性在哪里?回顾自由资本社会在世界范围内创造物质存在的方式——它对他国财富和资源的疯狂掠夺,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性在哪里?如果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合理的,它怎么能够创造出这些极度不合理的存在呢?显然这是矛盾的。因此,自由资本社会必然创造的这些不合理存在,表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只能是不合理的。

 

如果说自由资本社会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为什么会一次又一次地发生经济危机?为什么会在三十年代爆发波及全球的总危机?为什么自由资本社会不是从它形成之时就自发地产生国家垄断资本,而是最终产生导致危机社会的私人垄断?为什么自由资本社会不是从一开始就建立起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来促进经济和生产的发展,而是要通过战争和侵略以掠夺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财富?为什么自由资本社会会引发无产阶级和世界人民对它的反抗和斗争来反对它的“生命力”?

 

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最终表现出了它的合理性和生命力,这并不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性和生命力,而是证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和生命力的终结,证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合理和生命力的起始。这种由生命力所表现的生命的衰竭死亡新生的过程,不仅是一般的自然规律,也同样是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因此,自由资本社会的生命在衰竭中死亡,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生命力在新生命中显示出其合理和兴盛。

 

自由资本社会的死亡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新生,既不是一个自然延续的过程,甚至不是一个自由过渡的过程。而是在无产阶级和世界人民斗争的推动作用下死亡和新生的。如果无产阶级不反抗资产阶级的奴役、剥削和压迫,而是甘愿忍受贫困、奴役和压迫,如果世界人民不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屠杀、奴役和掠夺,而是甘愿忍受被侵略、被屠杀、被奴役、被掠夺的状况,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会一直存在下去。然而,无产阶级和世界人民作为具有不堪忍受剥削、奴役、压迫、贫困、屠杀、掠夺的本能和本性的人,并且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上升成为社会人和自为阶级人时,反抗和斗争就是必然的了。如果自由资本社会能够在这种反抗和斗争中不改变自己,尽管它仍然是不合理的,但却可以表明它仍然是有生命力的。如果自由资本社会被迫改变自己,那么它的生命力只能结束。自由资本社会生命力的结束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新生,当然是在无产阶级和世界人民的反抗斗争中发生的,当然也就不表现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自由资本社会的连续性的、自然的延伸,而是一种经过跨越的过渡。对此,我们可以确认,无产阶级和世界人民的反抗和斗争可以产生直接的结果——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可以产生间接的结果——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都表现出了社会发展的总趋同——趋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总趋同向,既是无产阶级对(自由)资本主义的武器的批判的胜利,这一胜利不仅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也表现为自由资本社会在毁灭的同时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同时也可以看作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因为无产阶级的斗争只是导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毁灭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成的一种力量,而另一种力量则来自国家(而不是资产阶级)。是国家在自由资本社会内所存在的已经无法平抑的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在无产阶级斗争的压力下,对自由资本社会进行了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这一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的对象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的批判、无产阶级的武器的批判是存在着一致性的。这种批判和否定首先是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总批判和总否定。其次这种总批判和总否定又分别表现为是对自由资本社会的具体的批判和否定。如,对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公正的批判和否定,由此而确定了无产阶级的组织——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对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分配的批判和否定,由此确立了社会福利制度的形成;对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批判和否定,由此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并将计划经济思想纳入了社会经济发展之中;对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私人垄断趋势的批判和否定,由此导致了反垄断法和国有资本的产生;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残酷剥削制度的批判和否定,由此制定了限制最低工资和工资增长的有关法律;对自由资本社会中无产阶级所处的奴隶雇佣制的批判和否定,于是社会开始赋予劳动者要求改善劳动条件、自由选择职业、保障劳动权利的权力;对自由资本社会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批判和否定,确立起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对自由资本社会在国际关系中的动辄诉诸战争行为的批判和否定,确立起了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对自由资本社会所存在的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行经的批判和否定,确立起了以联合国为体现的新型世界关系。

 

就自由资本社会来说,上述一系列的不公正、不平等、不合理的人类社会现象,都是它的必然产物。自由资本社会是不可能自我批判和否定它的必然产物的。自由资本社会在它存在的情况下,只会保持和扩展这些产物。因此,自由资本社会的这些必然产物的消灭只能是在它的母体被消灭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所以,这些自由资本社会的必然产物只能随着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立而被消弱和消除,而不是自由资本社会自然延续的结果。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灭亡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立是三种社会力量——无产阶级斗争的力量、马克思主义思想批判的力量、国家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资本主义名义遮掩下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立,仍然是无产阶级革命和马克思主义的胜利,是国家向无产阶级和马克思主义妥协的结果,而不是在资本主义名义遮掩下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胜利和成功

 

不错,自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并随之取得经济、科学、文化、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成就后,无论是思想家、政治家、甚至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在资本主义名义下声称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我断定,没有一个思想家、政治家敢公然声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是合理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制度是完美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有生命力的。因此,也没有一个思想家、政治家敢公然声称他要复活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在社会的这一总趋同向中,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向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趋同。

 

二、社会发展中的单向趋同之一

 

自资本形成以来,人类社会便进入了资本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人类社会便形成了两种本质不同的资本社会。这就是客观存在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和发展到马克思主义理论意义上的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尽管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作为过程中的社会主义,还不等同于事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但它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结合,就确立起了终极目的的社会主义。因此,作为实现诸如消除剥削、消亡阶级、消灭私有制、消除社会不平等、消除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消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这些社会主义本质的过程,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无疑构成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期行为。从没有前期行为就没有行为结果的意义上来说,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是属于社会主义范畴的。

 

当社会主义在它的前期行为的作用下在俄国率先成为事实的存在之后,人类社会便明显地分化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并且产生了共同趋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总趋同。

 

就苏联和随后相继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尽管它们仍然存在着如何进步发展的问题,存在着如何在更大范围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近百年的历史说明,社会主义国家内的所有社会存在并不完全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当然地等同于本质的社会主义。也就是说,在人为作用下,社会主义国家中仍然存在着、甚至在创造着非社会主义本质的存在,从而产生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异化现象。)但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之初在一些基本的方面是实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如,消灭了阶级(尽管它是在人人为无产者的意义上消灭阶级的);消除了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实现了生产的计划性(尽管它的计划经济最终演变为体现人的意志的行政命令);消除了经济范畴的剥削和不平等(尽管它最终发展成为平均主义和特权意义上的不平等);消除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政治上的压迫(尽管它最终在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支配下,演变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侵犯);消灭了私有制(尽管它最终发展成为不合理的国家绝对垄断制),因此,从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存在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是一个事实。

 

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它既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上表现为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总趋同,那么它也必然会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下、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自由资本社会的本质差异,否则是无法体现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形成和存在的。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它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存在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存在也确实是存在着本质差异的。正是这些本质差异的存在,体现着不同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共同趋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单向趋同。

 

如果说国家对资本实施垄断、继而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表现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

 

三、社会发展中的单向趋同之二

 

社会主义国家在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本质之后,并不表明社会主义国家会必然地、持续地沿着社会主义本质发展下去而不会出现异化现象。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还存在着一个如何合理发展、如何在更广范围实现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要必然地、持续地沿着社会主义本质发展下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民主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使马克思主义在已经形成的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基础上,形成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的马克思主义道路。因此,马克思主义不能只是点、源、线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

 

2、在正确地揭示社会、经济、人的发展规律的条件下,能动地把握和运用这些规律来推动社会和经济建设

 

从本质上说,上述两个条件是统一的。因为马克思主义自身的本质既是揭示客观规律的,是能动地运用规律的,也是在符合规律的状态下才能得到发展的。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并不是必然地能够民主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和正确地揭示社会、经济、人的发展规律的。就人类社会发展来说,尽管它自身的发展必然是受制于客观规律支配(这种支配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状况下的社会顺利发展。一是在违背客观规律的状况,客观规律对人的惩罚,并迫使人去纠正自己的错误。)的,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样可以支配社会、经济和人的发展。而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样表现为两种状态,一是顺应和把握客观规律,二是抗拒客观规律。

 

那么人的能动性在什么情况下表现为顺应和把握客观规律,又在什么情况下表现为抗拒客观规律呢?这就需要从人的能动性的本源进行考查。人的能动性的本源是思维。不论我们从个人(成熟和正常的个人)的行为来说,还是从社会的行为来说,都是受制于人的思维的。人的思维决定人的行为,也由此决定着社会的行为。人的行为越是脱离本能的支配,人的行为也就越是趋向合理。这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尤其如此(关于人、思维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

 

然而,对于社会来说,人的思维对社会的作用是不同于个人的思维对个人行为的作用的。一般来使说,个人行为受制于行为者个人思维的支配。对于社会来说,社会行为既可表现为是受制于个人思维的支配,也可以表现为是受制于不同思维类型的人的共同支配

 

不同思维类型最重要地表现为发现思维和发明思维。属于发现思维类型的人有思想家、理论家、科学家等。属于发明思维类型的人有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等。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仅只受制于社会领域的发明者的思维,那么这个社会的行为和由这一行为创造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必然是不合理的,或者必然会堕入不合理。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是在发明思维者依据发现思维者的发现思维形成的思维发明的支配下的行为,社会的发展即表现为是由不同思维类型的人的思维共同支配的,社会发展才有可能保持最大程度的合理性,即由人的能动性创造的存在才有可能保持最大程度的合理性。人的思维与社会存在的这种关系,反映的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基本规律。

 

然而,正是在这一基本规律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表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基本规律的对抗。

 

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思想家(即发现思维者)与政治家(即发明思维者)集于一身的现象,如列宁和毛泽东。列宁作为思想家继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作为思想家则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他们又都作为政治家领导了俄国和中国的革命。但是这种集发现思维和发明思维于一身的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只能是一种例外。就人类社会来说,发现思维和发明思维一般是分属于不同的个人的。与任何社会分工一样,人类社会实际上也存在着思维上的分工。这种分工是由人自身的特性和社会存在决定的。人自身的差异决定了某些人具有较强的发现思维能力,一些人则具有较强的发明思维能力。而人的社会分工的不同,则决定了从事管理的人所进行的思维是发明思维,没有从事管理而具有发现思维能力的人进行的是发现思维。社会存在则客观地为发现思维者提供了发现的条件和机遇。作为管理者(即发明思维者),他难以进行对在自己的思维发明支配下所创造出的社会存在进行客观公正的批判这样的具有否定意义的发现思维。而从他人创造出的合理和不合理存在中发现存在的本质和客观规律,则是发现思维者的思维本职。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违背了我们以上所述的关于思维的基本规律,拒绝发现思维与发明思维的天然合理的分工和合作,于是发现思维被排斥在创造存在(即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物质的存在、文化的存在)之外。我们从刘克明、关仁章主编的《从列宁到戈尔巴乔夫:苏联社会主义理论演变》一书中可以充分地看到这一点。在该书中,作者将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安德罗波夫、契尔年科、戈尔巴乔夫等苏联领导人所发表的政见统统冠以理论相称,这显然是一种对人的思维类型的误解。实际上,从斯大林到戈尔巴乔夫的苏联历代领导人,不论从他们的社会分工、还是他们的政治见解和这些政治见解对社会的作用来说,他们的思维大多是属于发明思维类型的,而根本不同于古往今来的属于发现思维(当然,发现思维的思维成果也并不都属于真发现,其中也包括大量的没发现)的理论思维的。

 

也正是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发明思维是如何排斥发现思维并左右着存在的创造的。每当苏联社会中从事发现思维的思维者的思维超越了苏联政治家们的发明思维范畴时,他们的思维便立即被扼制,社会便按照苏联领导人的思维被创造。而且这种被创造出来的存在已经被充分地证明是不合理的存在。这些不合理的存在又显然是与客观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人的存在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相违背的。这样,政治家的发明思维成为了个人意志的体现。而这些个人意志又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践于社会的。

 

社会主义国家在创造存在的过程中,不是表现为受制于不同思维类型(如发现思维和发明思维)的人的思维共同支配的,而只是受制于发明思维者个人(即政治家个人)的发明思维支配的,其结果必然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和客观规律的,所创造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文化的存在、物质的存在、思想的存在等等)也就不可能是持续地沿着社会主义本质发展的,是不可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而只能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异化。当这种异化发展到异常严重的程度时,它只有进行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才能重新回归到社会主义本质上来。这种向社会主义本质的回归,实际上体现的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中的单向趋同。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些单向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所有制关系上,否定国家绝对垄断制度的合理性,确立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所有制形态。

 

2、由于计划经济往往自觉与不自觉地成为政治家个人的主观意志,表现为对客观经济规律的背离,因而放弃僵死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3、放弃或削弱国家从事生产和其他事务的职能,恢复国家的调节社会矛盾的职能。

 

4、由于在国家的社会管理中,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会往往自觉与不自觉地表现为受个人意志支配的随意性,使社会的管理表现为人治的性质。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就需要逐步地建立起法制,用法来调节社会矛盾。

 

5、否定给客观规律附加政治属性的做法,承认客观规律的本原性和通用性,在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中遵循客观规律。

 

6、破除社会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和特权原则,实行效益分配的有形原则。

 

7、改造适应于计划经济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的旧的国家体制,建构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需要的国家体制。

 

8、通过改革,客观地进行社会权力的重组。社会权力的重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社会权力结构趋向合理,建立“有——有”社会权力结构。

 

2)废除无限权力体系,确立有限权力体系。

 

    (3)废除权力的单向制约机制,确立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

 

(关于社会权力的重组和重组社会权力的问题,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

 

从现象上看,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中所表现的这些变化是向资本主义的国家形态的趋同。但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趋同。实际上,一种国家形态向另一种国家形态的趋同,并不等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具有不同本质的社会形态的趋同。因为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只能表现为是落后的社会形态向进步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如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就决不是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趋同,而是一种进步发展。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众多的奴隶制国家同时向封建社会发展,则表现为这些奴隶制国家向进步社会的趋同。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形态上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决不是向落后的、死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倒退,而是在自身异化的情况下向真正的社会主义本质的复归。

 

四、发展中的共向趋同

 

如果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总趋同表现为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共同选择,它们各自的单向趋同又都表现为是向社会主义本质趋同,那么这种状况究竟是符合还是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呢?

 

当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揭示了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作了如下的表述: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并没有严格地遵循这一程序。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资本主义更确切地说是以自由资本社会为对象的。无论自由资本社会以怎样的方式被消灭,也无论人们对在被消灭后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的社会仍然称之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它们都共同表现出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的总趋同,并且有着相同的社会特征。而且在它们各自经过发展中的单向趋同之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特征也就更加地明显了。

 

实际上,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除了它们的总趋同和各自的单向趋同外,还表现出了发展中的共同趋向。这些发展中的共同趋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向民众所有制方向发展。民众所有制的发展表现出以下特征:

 

1)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剩余价值的产出不再主要依靠劳动,而是更多到依赖于资本(包括科学技术)和管理,使资本的积累方式更加地多样性,甚至任何个人的各种积累(如资金、知识、票券等)都可以转化为资本。因此,非私有制、非国家所有制的个人所有者人数以极快的速率增加着。

 

2)资本以多样化的方式得到了发展。资本不再仅仅限于物化的方式,更大量地表现为票券资本。资本存在方式的变化,则更加有利于个人所有者人数的增加。

 

2、在资本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资本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向,也即社会资本归票券资本持有者个人所有,但相应于票券资本的物化资本却由它的使用者使用和管理。于是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既不同于农民的个人所有、资产阶级的个人所有,也不同于国家所有的所有制形式。我们姑且将这种所有制形式称之为个人——社会所有制。毫无疑问,这种新的所有制形式所具有的发展趋势,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在所有制形态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将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到主导的作用。

 

3、个人——社会所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仅仅在于个人的可以转化为资本的各种积累的增加和个人将这些积累转化为资本的方式的简便,还在于个人所有可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个人可以通过所持的票券资本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这样一来,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分配就有可能像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劳动收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给予那样,成为社会中的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方式。

 

4、个人——社会所有制作为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开始导致人与资本的分离,更确切地说开始导致人的占有资本与管理资本的分离。这是任何社会形态中都没有过的现象。

 

……

 

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的这些发展中的共同趋向,也并没有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向着一个同一的社会主义的或共产主义的社会趋同,而是表现出了一种有别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向,这一社会发展趋向只能是民众资本社会。

 

我们从总趋同、发展中的单向趋同、发展中的共向趋同这样三个方面分析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这种趋同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因为就人类社会发展来说,它包括四个发展的必然,因而也就包含着四种必然的趋同。这四个必然是:社会是必然发展的,因而包含着发展的趋同;社会必然是趋向合理的,因而包含着向合理性的趋同;社会必然是趋向进步的,因而包含着向进步的趋同;如果社会的这些发展、合理、进步都必然是趋向共产主义的,那么就必然包含着向共产主义方向的趋同。

 

我们不能想象,对一个社会或者一种社会来说,它可以是不发展的、不趋向合理的、不趋向进步的,因而会同其他社会永远保持着初在的、原在的差异。因此,社会的趋同是在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对差异的消除过程。但是,趋同既然是在差异基础上消除差异的过程,也就不是差异的完全消除、不是统一和同一,差异就必然存在,而且是继续存在的,直至人类社会达到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最终的统一和同一。因此,趋同是过去的,而差异和趋同的过程则是现实的,同一只能是未来的。了解现实的差异,分析差异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继续进行趋同的发展过程,这正是人类社会在新的时期赋予当代人的社会责任,就像历史赋予马克思主义时代之前和之后的人们的社会责任一样。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必须的那些趋同,就会迷失社会合理和进步的方向。同样,如果不能分清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现实中的差异,就有可能被西方发达社会所迷惑(就像他们自己被迷惑一样),就有可能对社会主义的更加合理和更加进步、对马克思主义和对共产主义失去信心。

 

下篇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差异

 

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差异存在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虽然通过发展表现为共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趋同,虽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共同源于自由资本社会、是自由资本社会灭亡的产物,的由于前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结果,后者是在无产阶级革命压力下的国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的结果,因此,前者表现为是对自由资本社会的彻底决裂,而后者则仍然残留着自由资本社会的明显印记。如,对私有制的不加触动地保留;阶级、剥削、社会不平等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组成国家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明显的改变(当然这不等于国家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没有明显的改变);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不合理法律没有相应地立即废除;等等。因此,这些存在着的差异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客观存在。

 

也正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差异的存在,才产生了资本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本质的单向趋同。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异化,和在这种异化之后进行的自我批判、自我否定而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复归所表现的单向趋同,以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所表现出的向民众资本社会的共向趋同,似乎使两种社会制度无论是在外在的国家形态和内在的社会本质两个方面更加趋于接近了、更加地表现为是单一性的社会了。这种单一性的社会不仅表现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形态上,也表现在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趋同中。就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来说,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应该是这样的。否则,人类社会永远不会存在共性,永远无法同一。那么所谓的共产主义就不会是终极的现实,而只能是虚幻的理想。

 

如果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正如现实所表现的那样是在向民众资本社会共向趋同的,这在理论上和逻辑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在趋向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充分地表明,尽管苏联从三十年代就开始这一人为的努力(可参见刘克明、吴仁彰主编的《从列宁到戈尔巴乔夫:苏联社会主义理论演变》),但终究改变不了客观规律所规定的社会发展进程。因此,人类社会既不可能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更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如果说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一定有一个可以过渡的社会形态的话,这个社会形态很可能就是民众资本社会。而民众资本社会所表现的社会特征(如多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资本的占有和管理实现分离、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开始在社会的分配方式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地位等)得到充分地现显时,社会也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时,才存在人与占有彻底脱离关系的可能,才有形成不以任何占有方式为依据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的可能,才有使管理(包括社会管理、生产管理等)摆脱受制于占有关系和与占有关系有着密切关系的分配关系的制约而成为纯粹的管理的可能。而这些“可能”则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特征。因此,民众资本社会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来说,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发展阶段

 

自人类社会形成资本以来,人类社会便进入了资本社会。每一种资本社会形态对人类社会发展来说,都有着它特有的重要意义

 

在自由资本社会阶段,它将人的创造性能动作用引入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它将人的能动性的生产、经济发展和管理引入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它对将科学技术的能动性创造引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它将追求公正、公平、合理、民主、进步的革命能动性引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

 

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它为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公正、平等、民主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

 

那么在,民众资本社会时期,它将为人类走向终极的发展奠定脱离占有、脱离分配依据、使管理成为纯粹的管理这样一些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

 

这是不是表明人类社会在它必然地走向由客观规律规定的发展进程中也必然地会自然地走向这一进程呢?不是的。我们所说的必然性是包括人的追求社会进步的这一革命能动性的。而自然性是不包括这一革命能动性的。对一切自然性的变化来说,都是由客观因素起决定作用的。而人类社会的进步意义的变化则必须是在人的革命能动作用下才是可能的。与人的革命能动性相对应存在的是人的对保守的适应性。没有人的追求合理和进步的革命能动性,那么对社会变化起决定作用的将是人的对保守的适应性。人的对保守的适应性虽然注定不能阻止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性——人的革命能动性作用的发挥和结果,但在人的革命能动性作用未充分发挥的时期内,人的对保守的适应性对社会发展是起着阻碍和限制作用的。

 

当然,我们所说的革命能动性是指对社会的进步起主导作用的广义的人的能动性。在阶级或阶级矛盾趋向缓和的社会里,人的革命能动性只能是广义的。如,在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转变的时期,无产阶级革命表现为是人的革命能动性,而凯恩斯主义和信奉凯恩斯主义的政治家的社会变革行为同样表现为是人的革命能动性。因为,不论是无产阶级革命者、凯恩斯主义思想家、或是信奉凯恩斯主义的政治家们,他们的目标和行为的客观结果都是使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进步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通过两种方式——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和国家力量的自我批判、自我否定的方式——产生的,人们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区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尽管这两种类型的国家又都通过各自的发展中的单向趋同行为和发展中的共同趋向表现为趋同,但这还不能说明问题是实质。人们将具有同一性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区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依据的当然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包括形式的、外在的,而且包含着内在的和本质的差异。这些差异并没有因为两种类型社会所表现出的单向的和共向的趋同而完全消除。在这两种类型社会的单向和共向趋同过程中消除的只是外在的、形式的差异。

 

这两种类型的社会之间存在着的内在的和本质的差异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会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外化、越来越对未来社会的发展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从而再度显示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因此,在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趋同的客观性的同时,探究和发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差异,对未来社会的发展、进步,即对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改造资本主义社会使它们走向本质的趋同无疑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马克思主义对自由资本社会的科学批判。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对自由资本社会的科学批判,最终导致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成的话,那么撩开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趋同的帷幕,认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内在的和本质的差异,对民众资本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样会起到一种导向的作用。

 

内在的和本质的东西总是要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日益外在和显露的。事实也正是如此。当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发达”的今天,当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中国)通过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的今天,被资本主义国家的发达辉煌掩盖的社会本质和曾经被社会主义国家自身异化的不合理所掩盖的社会主义本质,都逐渐地显露了出来。这给我们探究和发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差异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

 

我们不否认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中的(向社会主义本质的)单向趋同过程中对自由资本社会的内在本质的改变。如对自由资本社会的严重的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的激化、周期性经济危机、资本的私人垄断趋势、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国家的帝国主义属性这些本质的改变。然而,这些并不是资本主义的所有本质。而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还会形成新的内在本质。这些新的内在本质同样会构成社会发展的障碍。

 

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可能会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一种社会形态的本质的产生、显现和社会本质对社会发展具有的影响作用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启蒙思想家们对封建社会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对封建社会中的不人道、不民主、不自由和专制的社会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并提出了他们的理性王国,这种理性王国就包含有资本主义的本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形成,理性王国的本质得到了体现:封建专制主义被废除;宗教势力被驱除出国家政体;民主共和国得以建立,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力分离的国家政体成为现实;资产阶级企业在自由的环境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公民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是思想家们的理性王国——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的体现。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本质是对已经灭亡的封建社会是有意义的,而对现实社会来说,具有本质作用的是那些隐含在社会中的和将从资本主义滋生出的那些社会本质。正是在这些社会本质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从它的发展之初,所创造出的社会存在就开始与理性王国相背离,就开始被新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所批判,并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得到了彻底的、科学的批判。这一批判所涉及的正是隐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新生的那些逐渐外在和显现的社会本质。正是这些社会本质导致了自由资本社会的残酷无情的竞争,导致了对无产阶级的同样残酷无情的剥削和奴役,导致了周期性经济危机,导致了周性经济危机发生时所表现的社会财富的增加和被无谓浪费的矛盾状况,导致了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虚伪性,导致了财富向极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导致了国家的侵略性、掠夺性和屠杀性。总之,是那些原本隐含着的和新产生的自由资本社会的本质导致了理性王国的破灭。

 

对于每一种社会形态来说,它在否定旧社会形态中的落后的、发动的社会本质并相应地形成自身的社会本质的同时,也必然会内在地隐含着、滋生着新的社会本质,而且这些社会本质必然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显现,并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主导的作用。这种内在的、隐含的、新滋生的社会本质可能是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也可能是对社会发展起阻碍和破坏作用的。因此,对每一种社会和体现这种社会的国家来说,都存在着对那些阻碍社会发展作用的社会本质进行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的历史责任。否则,革命就是社会获得合理发展和进步的唯一出路

 

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

 

社会主义国家的消灭私有制、消灭(或消亡)阶级、消除剥削和压迫、消除社会不平等无疑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权力理论”(斯大林的主观意志就是典型的“权力理论”,即形式上的理论,实质上的个人意志和权力体现的“理论”)的作用下,错误地理解和规定什么是“公有制”,实行国家决断垄断制,因而使社会内含了一种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本质(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和不合理的经济体制的社会本质。正是这种社会本质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所有不合理存在的形成和自身的异化。

 

面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现实,谁又能说社会主义在经过国家的自我批判、自我否定的改革中不会在社会中重新内含对未来合理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起主导积极作用的社会主义本质呢?谁又敢说在资本主义“富裕、发达”的辉煌中不会重新隐含对未来的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的社会本质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内含的社会本质已经显现。我们既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如中国)通过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中看到将对未来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本质,也可以从资本主义社会中看到将对未来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的社会本质,从而再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异。这种社会本质的差异说明,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共同经历了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总趋同、经历着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共向趋同,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仅始终存在着差异,而且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它们并没有走向最终的趋同,并没有完成趋同的全部过程。

 

二、意识形态差异

 

意识形态的差异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否还存在意识形态差异、意识形态的差异对人类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则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当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宣称马列主义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都处于一种瓦解状态,意识形态将由‘社会知识’取而代之”,断言科学技术具有并执行意识形态功能时,我们对此不敢苟同。其实这种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并不是十分准确的。实际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一直是存在的,只不过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因此,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也就具有了新的社会意义。

 

如果说在马克思、列宁时代,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差异决定了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和建立新的社会形态的行为、决定了资产阶级的反对无产阶级革命、维护自由资本社会、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决定了两种社会在相互敌视中各自维护自身存在的行为;那么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意义则在于消除社会主义国家自身中的不合理,在于促进社会主义国家自身的合理发展和向社会主义本质的回归,并开拓未来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它的意识形态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本质的社会主义、坚持实现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当然这并不构成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全部。因为意识形态决不是一种历史的、静止的思想观念。它是一种具有本原性的、同时也是变化的、发展的、充实的、进化的综合性的思想体系。

 

正是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的成功改革中,开创着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国社会虽然在改革中不断地进行着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在国家结构和国家形态上与发达国家趋同,但这种自我批判、自我否定和在国家形态上的与发达国家的趋同绝不是向资本主义的趋同,而是向社会主义本质的复归。从而表明中国始终没有放弃社会主义道路。而且中国共产党一再表明,它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地扬弃不合理存在,不断地在创造合理的存在。但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把创造现实的合理存在作为全部的社会发展目的,而是一直坚持社会进步的原则。因为对一个社会来说,它的合理存在只是相对的。如果一个社会只是维持这种相对的合理存在,这种合理存在就会转化为相对落后的存在,甚至会改变成为不合理存在。

 

如果社会要始终保持它的存在的合理,它的社会中的存在就不能是“自然的存在”,而必须是不断发展着的、建立在新的合理基础上的存在。这种建立在新的合理基础上的发展着的存在即表现为是社会进步。这种社会进步的趋向是什么呢?当然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包括真正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主义中国并没有放弃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共产主义。当我们把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社会进步——社会主义合为一体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并没有放弃意识形态。

 

然而,存在合理存在、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本质的社会主义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更是一种社会实践行为。实践行为对意识形态来说是在后和在下的东西,而不能是实践行为超前于意识形态。当马尔库塞这样来评价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时候,他“宣称‘苏联马克思主义’迫使马克思主义服从苏联的现实。而马克思主义在苏联就变成了违背马克思意愿的‘苏联马克思主义’”(《第三条道路?》291页,李忠尚著)。我们不能不为马尔库塞对“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准确评价而折服。但是当马尔库塞将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宣布为“第三条道路”,而且这一道路根本无法成为社会的行为实践时,他的马克思主义道路又自如李忠尚先生所评价的那样:“始终没有摆脱悲观主义的基调,也没有完全挣脱其学术框子的束缚。”(《第三条道路?》27页)这样一来,坚持意识形态的中国既不能坚持“苏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也不能实践马尔库塞的“第三条道路”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中国只能将她所坚持的意识形态发展成为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形成新的意识形态,才能为自己的行为和实践提供思想的指导。于是,邓小平的“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产生了。这不能不是在中国形成新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积极开端和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

 

就此,对于社会主义来说,它并不表示它将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趋同。

 

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又是否想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趋同呢?当然不是。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表现出了向社会主义本质的趋同,但它们始终在作为社会主义的敌对力量在反对社会主义。它声称,资本主义制度(实际上,这里所说的资本主义制度,已经是自由资本社会之后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是向社会主义本质趋同了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制度)要比社会主义制度(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指真正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美。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反对共产主义制度和这一制度的早期阶段的制度——真正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制度。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想极力地维护其已有的存在,而不想能动地推动社会的继续进步。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意识形态上的对抗,单从资本主义社会来观察,确实可以看到意识形态的“瓦解状态”:国家不再担心马克思主义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传播和研究;资本主义国家内不再有激化的阶级矛盾和夺取政权的革命运动;企业家们不再担心劳动者会反抗他们的管理,而是谨慎地使自己不要触犯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忙于吸收新技术、发展新的科学管理、拓展生产和企业规模;劳动者也不再联合起来开展革命斗争,而是忙于工作、忙于更新消费品、忙于享乐和休假。

 

然而意识形态作为人的思维的产物和人的思维表现,并不是悬空之物,也不是以悬空的方式存在的。人既是它的创造者,也是它的载体。就多数人来说,当他们放弃阶级、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些意识形态概念而表现为意识形态空无的时候,他们放弃的只是曾经的意识形态,而形成了新的意识形态——空无意识形态。就像无产阶级曾经放弃宗教的意识形态而形成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一样。实际上,空无的意识形态也并不是绝对的空无。正如宗教作为意识形态时,宗教是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一样。革命作为意识形态时,革命是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那么在今天,当人们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时,法律实际上成为一种意识形态。空无的意识形态中并不仅仅表现为对法律的信奉。那些已经深深地印入法律和人们意识中的个人主义、为己利己、自由已经构成了一般人的,进而构成了社会的意识形态,成为继宗教意识、革命意识之后的新的意识形态。同时,这一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意识形态也并不表明所有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完全绝灭。反对共产主义、抵制社会主义作为传统的意识形态虽然随着阶级矛盾的趋缓而不再具有阶级的意义,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一些政治家的身上仍然得以保存和体现。正是这些政治家作为传统意识形态的载体和卫道士,将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行为方式、社会模式意识形态化。他们不仅顽固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维护这种意识形态,而且企图将其作为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标准来取代他国的意识形态,并在这种取代行为中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发生冲突和对抗。他们误以为原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自我批判、自我否定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找到一条回归社会主义本质的道路而放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现象,是根本不存在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胜利,因而试图继续以自己的意识形态取代寻求自身的合理发展、并且已表现出这种寻求已取得成功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意识形态。这些在人类社会只占为数少得可怜的政治家们,妄图以自己的(因而既不再是阶级的,也不再是社会的)意识形态来统治全人类意识形态的行为似乎太妄自尊大、太不可一势了。但这还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在于,他们这些人的传统的和新的(即法的)意识形态是不是真正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全部价值?是不是代表了人类社会走向未来社会的进步方向?逆或是隐含着对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阻碍因素?

 

当资产阶级革命终于推翻封建专制社会、建立起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时,人们看到的是企业在自由的氛围中的飞速发展,是社会财富的大量涌现,是资产阶级所享有的自由、民主、平等权力,谁又能想到它会隐含着导致社会最不合理、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构成严重障碍的因素呢?当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陶醉于今天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创造的社会的、经济的成就时,他们就一定能够断言历史不会重演吗?(当然表现形式是不会相同的)

 

三、社会发展进程中所表现的生活关系的差异

 

生活关系是相对生产关系而言的。尽管还没有人对生活关系进行专门的论述,生活关系还没有成为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术语,但生活关系在人类社会中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尽管是一种被人们忽略了的社会现象。然而也正是今天这个社会时代里,生活关系问题具有了特别的意义,并构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一种本质差异。

 

对于生产关系来说,它是指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相互关系。同义,对生活关系来说,它是指人们在生活过程中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我们知道,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阶级关系。由阶级关系所产生的阶级矛盾往往成为社会矛盾中最为激化的矛盾,成为对社会影响最大的矛盾,成为左右人的行为、人的思想、人的注意力的矛盾,成为主导社会发展变化的矛盾。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都在阶级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被小化和淡化了(当然也并非绝对如此)。人的生活关系正是在这种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中被小化和淡化了的一种社会关系。

 

但是,当阶级消亡或趋于消亡、当阶级矛盾消失或趋缓时,阶级和阶级矛盾自身也会被客观地趋于小化和淡化,相应的是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将处于显著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人的生活关系正是在这一社会条件下日益显示其重要的社会意义的(关于不同社会矛盾地位的变化,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

 

就人类社会的的生活关系来说,它的发展变化可以简单地作如下表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生活关系表现为部落群体中的人们在相互依赖中共同生存;在奴隶制社会时期,表现为奴隶主与奴隶群体的共同生活;在封建社会时期,表现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在这三个社会时期中,人的生活组织与生产组织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也就是说,不论是原始社会中的部落、奴隶主庄园,还是农民的大家庭,它们既是人的劳动的组织,同时也是人的生活的组织。这种状况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社会时期被打破的。由此开始,家庭与企业分别成为独立存在的生活组织和生产组织。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人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形成的生活关系并没有处于停滞和固化的状态,反而发生了更为急速的变化。并且随着阶级的消亡或阶级矛盾趋缓而成为对人的思想、行为、相互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作用的一种社会关系(关于生活关系问题,我已在我的《人类群体生存方式与普遍道德的建立》的册子中进行了分析)。

 

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人的生活关系的进一步变化是从家庭单位的小化开始的。老人和他们的子女不再构成一个家庭,而是分裂为各自的家庭,传统的三代今天变为一代或两代家庭。其次,年轻父母出于自身利益(客观上符合社会利益)的考虑,自愿减少生育,传统的多子女家庭变为少子女家庭。接着是离婚率的增长,导致大量单亲家庭的出现。但是人的生活关系的变化并不就此终结,“最近,美国报纸登载的有关儿童为主角的新案越来越多。他们有的成为被告,有的则作为原告起诉他们的老师、小伙伴、看护他们的阿姨以及自己的父母。”

 

“‘沙滩事件’即为其一”。因为孩子间的磨擦,“双方父母反目为仇”。其中一起涉及到萨福克高等法院,“法官判决3岁的乔纳森不得再靠近同是三岁的斯泰西”

 

“类似事件不胜枚举。菲力普·加纳,10岁,因为他居住的公寓盥洗室发生爆炸,他起诉自己的房东,他要求为自己受到的惊吓赔偿10万美元。吉米·海因斯,13岁,就是为了争取戴耳环上学校的‘权利’,在印地安那州法院打了4年官司”“出现了许多儿童因出车祸(当然是父亲或母亲开车)而起诉自己父母的案件。”(以上摘自1996年4月12日的《青年参考》刊载的《当心!父母成为被告》)我们不否认这种社会现象“反映了家庭价值观念的崩溃,以及对金钱的贪婪”,但所有这些发展着的社会现象表现明当今社会中人的生活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种发展趋向,这就是人的从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向个体生存组织状态的发展。如果说社会发展到连儿童都可以不再依赖父母而独立生存的话,那么所有人的个体都可以不再依赖人的任何群体、不再依赖他人而独立地生存也就完全成为了可能。人类社会中的人的生活关系也就最终从群体生存状态发展到个体生存状态。如果说现代社会中还保留着家庭这样的人的生活的组织,人们还在组建着家庭这样的人的生活组织,这倒不是因为人的生存还像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封建社会时期那样表现为个人的生存还必须依赖于家庭中的他人,需要从家庭中的他人那里获得生存的经济条件、生活条件(辅助劳动、性)、精神条件(感情和希望的寄托),而是完全出于人的本能的需要和满足,如对异性的需求和对由异性激发的情感的寄托的需要。一埃人的本能得到满足、或情感发生变化,家庭立即表现出它的暂时性。而家庭一旦破裂,也并不对人的生活甚至生存构成任何威胁。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我们不知道人的在生存组织的个体化基础上所表现的人的生活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归宿,还是人类最终向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所表现的那种在共体生存组织(当然是在更高级的水平上)基础上表现的生活关系回归的过渡和前提社会条件(不过,这种在个体化生存组织基础上所表现的人的生活关系,也必然会构成人类社会中的新的社会矛盾,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加以论述。)但无论是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还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的共产主义,都是在倡导一种共体生活的生活关系,而且这种共体的生活组织与生产的组织也仍然保持着一种同一性。如欧文的合作公社,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法郎吉。马克思作为科学共产主义理论的创立者,虽然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不使自己成为预言家,而是更着重于探讨共产主义社会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如民主的管理),也还是提出了“人的自由联合体”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共产主义理论,之所以不同于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其原因在于:在社会分化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社会里,如果不能首先消灭私有制、不能消亡阶级、不能消除阶级剥削和压迫,不仅任何共产主义的实践都是不可能的,而且任何的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都是不确切的和空想的。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所提出的“人的自由联合体”没有意义。甚至于马克思也没有对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对未来社会组织的描述提出疑义或加以否定,而是对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许多“天才思想”表示了赞赏。不错,马克思主义更多关注的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是在消灭剥削阶级和消亡无产阶级自身的同时消亡国家。但马克思主义也从未国家消亡之后的社会是一种没有社会组织的、人以个体状态生存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提出的“人的自由联合体”指的正是表现为人的能够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的共体生活组织。

 

尽管人的在以个体生存组织基础上所表现的生活关系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明显的社会发展趋向,但这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发展趋向。因为我们在中国社会中看到的却是一种与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完全的不同的发展趋向。如以江苏省华西村为代表的一大批新型农村。这些新型农村的特点在于:一,它们既是人的共体的生产的组织,同时也是建立在家庭基础上的共体生活的组织。二,作为人的共体生活的组织不仅具有新的意义,而且这种意义在某些方面是超越了传统的家庭的。比如在分配方面,由这种人的共体生活组织提供给人们的消费物质甚至超过了家庭和个体自给的水平。三,由人的共体生活组织供给人们的消费财富,除了已消耗的外,仍然属于共有财产。

 

不错,在若大的中国,像这样的共体生活组织和它所体现的生活关系还太少,甚至是少的有点偶然性。但这绝不会是中国社会中的偶发现象。邓小平在改革一始就强调指出,中国必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始终贯穿在中国党和政府的政策和实践中。华西村等一批新型农村的出现,无疑是这一政策的必然产物,也必然会(如在城市中)创造出体现共体生活关系的新的组织形式,这无疑构成了中国社会在生活关系发展方面的必然趋向。

 

人类的现代社会在生活关系上的这样两种发展趋向,显然构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一种本质差异。

 

四、社会矛盾的差异

 

自奴隶制社会始,人类即进入了阶级社会。由阶级关系所引发的阶级矛盾便成为社会矛盾中最主要、最具主导作用的矛盾。在《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中,我将人类社会矛盾归纳为三大矛盾体系。即,由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由人和社会事务的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矛盾体系,由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自然矛盾体系。这三大矛盾体系中存在着无数的矛盾。因而人类是生活在矛盾的海洋中的。尽管阶级矛盾是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矛盾体系中的一种矛盾,但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矛盾就像冷暖流影响着海洋一样影响着人类矛盾的海洋。即便如此,阶级矛盾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终于开始削弱和沉寂了,成为了人类社会中最短暂的矛盾。但人类社会并不因此而没有矛盾。人类依然生活在矛盾的海洋中。

 

就人类生存矛盾体系来说,当阶级矛盾不再成为具有主导意义的矛盾时,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社会矛盾将主要表现为是由何种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国家之间的矛盾?民族之间的矛盾?种族之间的矛盾?阶层之间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

 

确实,对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来说,这些矛盾都在随着阶级矛盾的沉寂而浮现出来。但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这些矛盾又都是被限制在法的关系之内的,一切矛盾冲突都以法律作为裁决的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制裁。因此,这些矛盾尽管仍然表现为是群体之间的矛盾,但不再可能像阶级矛盾那样成为构成社会危机的矛盾。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在雇佣职员时,往往是顾主说了算。1964年的《民权法》则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们的移民背景作为雇佣条件。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是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的。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和“个人主义”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第一位的原则。这一原则甚至已植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头脑中了。“马儿库塞将马克思主义解释成‘新形式的个人主义’,‘人的本质’的前景是‘自由的个人’,‘个人是目的’,‘个人’是决定一切的。共产主义只不过是个人主义的实现,是一种新形式的‘个人主义’”(《第三条道路》45页 李忠尚著)。自由成为西方社会中人的存在的理性原则,而法则已经成为社会存在的原则,但法从本质上来说是限制人的自由的。这样以来,社会就表现为,一方面是理性的自由将人的意识和行为引向了绝对自由,一方面是法的原则对在理性自由推动下的人的绝对自由的限制。那么,人如何存在于自由与法的关系中呢?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了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已经开始丧失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的概念,而只有违法与合法的概念。而法的制定原则则是建立个人自由的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当“美国新泽西州一个小镇拉里坦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美国司空见惯的辱骂和攻击他人的粗暴行为在小镇上发生。如果谁叫嚷‘肥猪’,那他就得交纳500美元罚金,并坐3个月大牢。”尽管禁止骂人的法令才实施几个月,就已见初效。一位当地老板说:‘这项法令正在逐步深入人心’”。“但是禁止骂人的法令也遭到了严肃的抗议。美国自由联盟律师布鲁斯·马尔文警告该法令践踏了《第一修正案》的公民权利。他称此法令对自由言论产生令人心寒的影响。”于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生活在维护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的细而又细、密而又密的法的“网笼”里。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就龟缩在这个网笼里而不敢触动这个网笼,害怕因触动这个网笼而触犯他人的权利而遭遇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在这样的网笼里,尽管人们感到不自由、憋闷、孤独、空虚、压抑,但稍有不慎便会因为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违法。在关于有关儿童为主角的诉案的报道中,“有的律师认为,这类案件被新闻媒体夸大了。这样势必给一些父母留下印象:每当他们的孩子在滚雪球时,是否自己应该找个律师站在身边。”因为没有律师在身边,父母很可能会和自己的孩子发生“矛盾冲突”而不得不诉诸法律。实际上,这类案件并非被夸大,它确实反映了西方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加剧。

 

美国的迈克尔·克莱顿在其长篇小说《暴露》中,对美国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加剧同样有着生动的描写。马特斯特是一个被一个善于引诱他人(包括孩子)指控他人进行性骚扰的女律师引诱他的小女儿,指控他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人。“马特斯特被指控后,证实他在所谓对其女儿进行性骚扰的一年多时间里根本没有与女儿在一起。即使如此,马特斯特仍然被妻子赶出家门,单位辞退了他,世人嫌弃他,他自己则整日与酒为伴,导致精神萎靡。”之后,作者写到“因为他肯定没法阻止事情的发生。这年头里,不管男人被控告犯了什么罪,在这样的气候下,马特斯特是没法阻止这种事情发生的。”人的个体和个体之间随时都可能会发生矛盾冲突。在法的原则下,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能通过可以增强交往、可以缓解对立情绪、可以减轻矛盾激化程度的调解手段来加以解决,因为无视法——法律和司法机构——本身就是违法的。同时也因为个人主义精神支配下的利益关系,因而这样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似乎只能通过司法的程序加以解决,从而加深了矛盾双方情感对立和相互之间的隔阂,也为人的个体之间发生更大的矛盾冲突埋下了伏笔、创造了社会条件。

 

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法构成的网笼里,一部分人之间相互隔阂而陷入孤独、空虚、麻木而“死”和死(自杀)在法的网笼中,构成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矛盾状态。另一部分则由于“不慎”而时时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发生更为激化的矛盾冲突。

 

人的这种存在状态显然是和自由原则相冲突的。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物极必反”。也就是说,当事物发展的极端的时候,必然会向其相反的方向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也体现着这一哲理。

 

在保留着原始社会传统习惯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形成了奴隶在奴隶主的支配下的以管理为纽带的有组织的社会,这应该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积极的社会条件。但是,当奴隶制社会的社会制度发展到奴隶主将奴隶当作最有价值的生产工具、将奴隶的生命当作宗教祭品和享乐的牺牲品时,奴隶制度便走向了它的反面,从而加速了奴隶制社会的灭亡。

 

自由资本社会相对封建专制社会不能不是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一次伟大进步。自由资本社会开创了民主、思想、科学技术、经济自由发展的先河。但是,当它发展到由自由导致的竞争的残酷、导致资本的私人垄断、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导致形成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时,也就使自由资本社会走向它的反面,从而加速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

 

即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同样如此。国家对资本一定程度的垄断对以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国家建立初期可以利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极其有利的。但是,当社会主义国家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公有制,看作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从而拒绝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向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共有制发展,最终导致国家绝对垄断制的一统天下,继而相应地形成一种庞大的、官僚主义的管生产管一切事物的(第四类的)国家机构、形成一种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形成体现为人的意志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构成了对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严重制约,于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便走向了它的反面。

 

中国人的“物极必反”的哲理同样也是适用于推崇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法的原则的西方社会的。

 

以法来规范一切社会组织和人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好事。但事情发到极端的时候,法就会将人“框”死。而不愿被“框”死的人必然不受法的束缚而放纵自己,并向绝对自由发展。

 

自由对个人来说当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当自由占据了人的意识的所有空间而不再有法的概念、不再有他人的权益、不再有社会利益的意识时,自由就不再是人的意识了,而是人的放纵行为了。

 

尽管法依然对人的表现为绝对自由的放纵行为的结果有约束作用,但它不能对人的绝对自由意识和绝对自由意识的发展有任何约束力,也不对由绝对自由意识支配的放纵行为的过程有有效的约束力。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与自由的这种关系中,我们看到了更为严重的、更为激化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们在发生矛盾冲突之后,不是通过消除情感上的隔阂、增加相互之间的谅解和交流来防止矛盾的再度发生,而是在法的作用下造成人们之间更大的隔阂、产生感情上的对抗,从而可能激发更为严重的矛盾冲突。

 

2、一部分人不再愿“死”在法的网笼里,宁愿冲破法的网笼去行使绝对的自由。

 

5、既然法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原则,那么那些被灌输了绝对自由意识的人就会宁要自由而不要法。

 

既然社会中的推崇自由原则高于法的原则的人越来越多,既然法并不对人的自由过程具有约束力,自由还能够是有限度的吗?当这种自由的过程终于产生结果时,就极有可能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而且很可能是危机他人生存的矛盾。当社会推崇的个人主义和这种自由相结合时,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为人的生存危机的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说美国自由联盟律师布鲁斯·马尔文认为拉里坦镇颁布的禁止辱骂和攻击他人的法令“践踏了《第一修正案》的公民权利而对自由言论会产生令人心寒的影响”,表明他把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那么,对于那些因不想忍受法的网笼的约束而信奉自由原则的人们来说,自由原则同样是第一位的,法的原则则是第二位的,甚至于在他们的头脑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他们的行为虽然可能是违背法的,是违背合理性的,但却是符合自由原则的。自由与法就有可能在一部分人的行为中表现为对抗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有可能形成以法为第一原则的人们与以自由为第一原则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

 

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过程,虽然使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使阶级趋于消亡,使社会不再存在人的两大群体——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持续不断地、你死我活的斗争所表现的矛盾冲突和对抗,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巨大成就,也应该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但是人们却没有注意到,由资本主义本质所埋下的另一种危机人类生存的社会矛盾正在悄然地发酵和膨胀,已经使人们不能不感受到它的存在。正如波士顿的那位著名律师忍不住哀叹的那样,“我们成了一个喜好争诉的社会。这已经成为我们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出现一个3岁儿童要法官颁布一道判决而法官这样做了的事情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考虑一下,我们这个国家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了以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取代阶级之间矛盾冲突的时代,到了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的社会危机将要取代由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社会危机的时代

 

人存在于社会中,就必然会与与之交往的人发生关系。从一般性来说,这种关系即表现为矛盾。也因此,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一般不表现为冲突和对抗。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是由矛盾的发生过程和矛盾发生的结果来表现的。

 

如果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发展为对抗和冲突并诉诸于法律,矛盾的这种冲突、对抗和由法律所判决的结果,即为矛盾关系的结果。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矛盾关系中的两个客体所产生的矛盾没有发展为对抗和冲突,也没有诉诸法律,而是在过程中小化和淡化了,这当然也是矛盾的一种结果。

 

如果我们以矛盾的这样两种结果来衡量矛盾在社会中的意义,那么我们会看到,前者体现了人际矛盾关系在社会中的复杂化、频繁性和激化程度,后者则表现出人际矛盾关系在社会中的客观性、简单化和“乌有”化,即矛盾只是表现为过程的存在,表现为在过程中被淡化和小化,表现为矛盾存在的客观性和人的主观感觉上的无有。

 

人们是愿意生存于人际矛盾关系表现为冲突、对抗、激化而必须诉诸法律的社会中呢?还是愿意生存于人际矛盾关系只表现为过程、小化、“乌有”的和谐、谅解、互助、友爱的社会中呢

 

然而,人们生存于何种社会中,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愿望,而是取决于社会条件。

 

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并非完全表现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意义的、而更多地表现为是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为原则的社会条件下,一些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已由过程直接转化为了结果。就是说,许多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如果按照矛盾过程发展下去,它们本来是可以形成小化、淡化和“乌有”的结果的。但是人们在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则的驱使下,在对法的盲目服从或崇拜的作用下,使矛盾的过程自身就成为了矛盾的结果,成了诉诸法律和被法判决的结果。如3岁的乔纳西和另一个3岁的孩子自己的矛盾。如果

 

四、社会矛盾的差异

 

自奴隶制社会始,人类即进入了阶级社会。由阶级关系所引发的阶级矛盾便成为社会矛盾中最主要、最具主导作用的矛盾。在《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中,我将人类社会矛盾归纳为三大矛盾体系。即,由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由人和社会事务的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矛盾体系,由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自然矛盾体系。这三大矛盾体系中存在着无数的矛盾。因而人类是生活在矛盾的海洋中的。尽管阶级矛盾是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矛盾体系中的一种矛盾,但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矛盾就像冷暖流影响着海洋一样影响着人类矛盾的海洋。即便如此,阶级矛盾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终于开始削弱和沉寂了,成为了人类社会中最短暂的矛盾。但人类社会并不因此而没有矛盾。人类依然生活在矛盾的海洋中。

 

就人类生存矛盾体系来说,当阶级矛盾不再成为具有主导意义的矛盾时,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社会矛盾将主要表现为是由何种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国家之间的矛盾?民族之间的矛盾?种族之间的矛盾?阶层之间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

 

确实,对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来说,这些矛盾都在随着阶级矛盾的沉寂而浮现出来。但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这些矛盾又都是被限制在法的关系之内的,一切矛盾冲突都以法律作为裁决的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制裁。因此,这些矛盾尽管仍然表现为是群体之间的矛盾,但不再可能像阶级矛盾那样成为构成社会危机的矛盾。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在雇佣职员时,往往是顾主说了算。1964年的《民权法》则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们的移民背景作为雇佣条件。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是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的。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和“个人主义”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第一位的原则。这一原则甚至已植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头脑中了。“马儿库塞将马克思主义解释成‘新形式的个人主义’,‘人的本质’的前景是‘自由的个人’,‘个人是目的’,‘个人’是决定一切的。共产主义只不过是个人主义的实现,是一种新形式的‘个人主义’”(《第三条道路》45页 李忠尚著)。自由成为西方社会中人的存在的理性原则,而法则已经成为社会存在的原则,但法从本质上来说是限制人的自由的。这样以来,社会就表现为,一方面是理性的自由将人的意识和行为引向了绝对自由,一方面是法的原则对在理性自由推动下的人的绝对自由的限制。那么,人如何存在于自由与法的关系中呢?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了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已经开始丧失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的概念,而只有违法与合法的概念。而法的制定原则则是建立个人自由的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当“美国新泽西州一个小镇拉里坦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美国司空见惯的辱骂和攻击他人的粗暴行为在小镇上发生。如果谁叫嚷‘肥猪’,那他就得交纳500美元罚金,并坐3个月大牢。”尽管禁止骂人的法令才实施几个月,就已见初效。一位当地老板说:‘这项法令正在逐步深入人心’”。“但是禁止骂人的法令也遭到了严肃的抗议。美国自由联盟律师布鲁斯·马尔文警告该法令践踏了《第一修正案》的公民权利。他称此法令对自由言论产生令人心寒的影响。”于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生活在维护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的细而又细、密而又密的法的“网笼”里。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就龟缩在这个网笼里而不敢触动这个网笼,害怕因触动这个网笼而触犯他人的权利而遭遇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在这样的网笼里,尽管人们感到不自由、憋闷、孤独、空虚、压抑,但稍有不慎便会因为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违法。在关于有关儿童为主角的诉案的报道中,“有的律师认为,这类案件被新闻媒体夸大了。这样势必给一些父母留下印象:每当他们的孩子在滚雪球时,是否自己应该找个律师站在身边。”因为没有律师在身边,父母很可能会和自己的孩子发生“矛盾冲突”而不得不诉诸法律。实际上,这类案件并非被夸大,它确实反映了西方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加剧。

 

美国的迈克尔·克莱顿在其长篇小说《暴露》中,对美国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加剧同样有着生动的描写。马特斯特是一个被一个善于引诱他人(包括孩子)指控他人进行性骚扰的女律师引诱他的小女儿,指控他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人。“马特斯特被指控后,证实他在所谓对其女儿进行性骚扰的一年多时间里根本没有与女儿在一起。即使如此,马特斯特仍然被妻子赶出家门,单位辞退了他,世人嫌弃他,他自己则整日与酒为伴,导致精神萎靡。”之后,作者写到“因为他肯定没法阻止事情的发生。这年头里,不管男人被控告犯了什么罪,在这样的气候下,马特斯特是没法阻止这种事情发生的。”人的个体和个体之间随时都可能会发生矛盾冲突。在法的原则下,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能通过可以增强交往、可以缓解对立情绪、可以减轻矛盾激化程度的调解手段来加以解决,因为无视法——法律和司法机构——本身就是违法的。同时也因为个人主义精神支配下的利益关系,因而这样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似乎只能通过司法的程序加以解决,从而加深了矛盾双方情感对立和相互之间的隔阂,也为人的个体之间发生更大的矛盾冲突埋下了伏笔、创造了社会条件。

 

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法构成的网笼里,一部分人之间相互隔阂而陷入孤独、空虚、麻木而“死”和死(自杀)在法的网笼中,构成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矛盾状态。另一部分则由于“不慎”而时时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发生更为激化的矛盾冲突。

 

人的这种存在状态显然是和自由原则相冲突的。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物极必反”。也就是说,当事物发展的极端的时候,必然会向其相反的方向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也体现着这一哲理。

 

在保留着原始社会传统习惯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形成了奴隶在奴隶主的支配下的以管理为纽带的有组织的社会,这应该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积极的社会条件。但是,当奴隶制社会的社会制度发展到奴隶主将奴隶当作最有价值的生产工具、将奴隶的生命当作宗教祭品和享乐的牺牲品时,奴隶制度便走向了它的反面,从而加速了奴隶制社会的灭亡。

 

自由资本社会相对封建专制社会不能不是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一次伟大进步。自由资本社会开创了民主、思想、科学技术、经济自由发展的先河。但是,当它发展到由自由导致的竞争的残酷、导致资本的私人垄断、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导致形成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时,也就使自由资本社会走向它的反面,从而加速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

 

即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同样如此。国家对资本一定程度的垄断对以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国家建立初期可以利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极其有利的。但是,当社会主义国家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公有制,看作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从而拒绝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向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共有制发展,最终导致国家绝对垄断制的一统天下,继而相应地形成一种庞大的、官僚主义的管生产管一切事物的(第四类的)国家机构、形成一种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形成体现为人的意志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构成了对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严重制约,于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便走向了它的反面。

 

中国人的“物极必反”的哲理同样也是适用于推崇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法的原则的西方社会的。

 

以法来规范一切社会组织和人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好事。但事情发到极端的时候,法就会将人“框”死。而不愿被“框”死的人必然不受法的束缚而放纵自己,并向绝对自由发展。

 

自由对个人来说当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当自由占据了人的意识的所有空间而不再有法的概念、不再有他人的权益、不再有社会利益的意识时,自由就不再是人的意识了,而是人的放纵行为了。

 

尽管法依然对人的表现为绝对自由的放纵行为的结果有约束作用,但它不能对人的绝对自由意识和绝对自由意识的发展有任何约束力,也不对由绝对自由意识支配的放纵行为的过程有有效的约束力。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与自由的这种关系中,我们看到了更为严重的、更为激化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们在发生矛盾冲突之后,不是通过消除情感上的隔阂、增加相互之间的谅解和交流来防止矛盾的再度发生,而是在法的作用下造成人们之间更大的隔阂、产生感情上的对抗,从而可能激发更为严重的矛盾冲突。

 

2、一部分人不再愿“死”在法的网笼里,宁愿冲破法的网笼去行使绝对的自由。

 

3、既然法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原则,那么那些被灌输了绝对自由意识的人就会宁要自由而不要法。

 

既然社会中的推崇自由原则高于法的原则的人越来越多,既然法并不对人的自由过程具有约束力,自由还能够是有限度的吗?当这种自由的过程终于产生结果时,就极有可能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而且很可能是危机他人生存的矛盾。当社会推崇的个人主义和这种自由相结合时,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为人的生存危机的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说美国自由联盟律师布鲁斯·马尔文认为拉里坦镇颁布的禁止辱骂和攻击他人的法令“践踏了《第一修正案》的公民权利而对自由言论会产生令人心寒的影响”,表明他把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那么,对于那些因不想忍受法的网笼的约束而信奉自由原则的人们来说,自由原则同样是第一位的,法的原则则是第二位的,甚至于在他们的头脑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他们的行为虽然可能是违背法的,是违背合理性的,但却是符合自由原则的。自由与法就有可能在一部分人的行为中表现为对抗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有可能形成以法为第一原则的人们与以自由为第一原则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

 

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过程,虽然使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使阶级趋于消亡,使社会不再存在人的两大群体——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持续不断地、你死我活的斗争所表现的矛盾冲突和对抗,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巨大成就,也应该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但是人们却没有注意到,由资本主义本质所埋下的另一种危机人类生存的社会矛盾正在悄然地发酵和膨胀,已经使人们不能不感受到它的存在。正如波士顿的那位著名律师忍不住哀叹的那样,“我们成了一个喜好争诉的社会。这已经成为我们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出现一个3岁儿童要法官颁布一道判决而法官这样做了的事情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考虑一下,我们这个国家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了以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取代阶级之间矛盾冲突的时代,到了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的社会危机将要取代由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社会危机的时代

 

人存在于社会中,就必然会与与之交往的人发生关系。从一般性来说,这种关系即表现为矛盾。也因此,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一般不表现为冲突和对抗。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是由矛盾的发生过程和矛盾发生的结果来表现的。

 

如果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发展为对抗和冲突并诉诸于法律,矛盾的这种冲突、对抗和由法律所判决的结果,即为矛盾关系的结果。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矛盾关系中的两个客体所产生的矛盾没有发展为对抗和冲突,也没有诉诸法律,而是在过程中小化和淡化了,这当然也是矛盾的一种结果。

 

如果我们以矛盾的这样两种结果来衡量矛盾在社会中的意义,那么我们会看到,前者体现了人际矛盾关系在社会中的复杂化、频繁性和激化程度,后者则表现出人际关系的矛盾在社会中的客观性、简单化和“乌有”化,即矛盾只是表现为过程的存在,表现为在过程中被淡化和小化,表现为矛盾存在的客观性和人的主观感觉上的无有。

 

人们是愿意生存于人际关系的矛盾表现为冲突、对抗、激化而必须诉诸法律的社会中呢?还是愿意生存于人际矛盾关系只表现为过程、小化、“乌有”的和谐、谅解、互助、友爱的社会中呢

 

然而,人们生存于何种社会中,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愿望,而是取决于社会条件。

 

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并非完全表现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意义的、而更多地表现为是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为原则的社会条件下,一些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已由过程直接转化为了结果。就是说,许多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如果按照矛盾过程发展下去,它们本来是可以形成小化、淡化和“乌有”的结果的。但是人们在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原则的驱使下,在对法的盲目服从或崇拜的作用下,使矛盾的过程自身就成为了矛盾的结果,成了诉诸法律和被法判决的结果。如3岁的乔纳西和另一个3岁的孩子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个矛盾仅只是过程,在这个过程完结后,矛盾的结果会表现为“乌有”,两个孩子会忘掉一切,他们仍然会在一起无所顾及地游戏玩耍。但是,现在这一矛盾过程成了诉诸法律的结果,成了被法律判决的结果,成了两个孩子不得接近的结果,成了乔纳西一旦接近另应该孩子便是违法并被再行判决的结果。一个本来是“乌有”结果的人际关系的矛盾,却在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的作用下,在对法的盲目服从和盲目崇拜的作用下,竟至演化为一系列表现为冲突、对抗、激化、有结果的、并可能产生新的系列矛盾的矛盾。这说明,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人际关系中,当法作为一种“机械”、当利己主义支配人们机械地使用法的“机械”时,当人们这样把一个个人际关系的矛盾过程当作矛盾的结果自身时,这种情形倒有点像一个中子可以击出更多的中子的核反应一样,只能使人际关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对抗、越来越激化。这样一来,人们要么为了避免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将自己封闭起来而生存于只有自我个体的狭小空间中,要么不得不应付更多的矛盾冲突而存于这种由人的个体之间产生的矛盾社会中。

 

相反,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如果能够在具有自悟状态下所表现出的社会意识、集体意识、为他意识的作用下,会友善地、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矛盾关系,人与人之间所表现的矛盾关系产生的会是一种符合社会和共同利益的结果,人际关系中的矛盾会在过程中被化解,会表现是“乌有”结果的矛盾过程,这样的人际关系的矛盾是符合人的理性要求的,是具有对合理社会的适应性的。

 

如果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那种非全面发展意义的、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在一定意义表现为是人由社会性向人的本能的回归,是人的发展的一种倒退(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那么人就有可能在野性的状态中自相毁灭。这种毁灭可以表现为人甘愿孤独并被孤独毁灭,也可以表现为人在相互攻击的“交往”中的毁灭(当然,这里所说的“毁灭”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肉体的毁灭。因为人的精神的毁灭也是人的毁灭的一种表现形态。)

 

或许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仍然把犯罪、犯罪的增长视为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的必然现象,把“喜好争诉”看作是一种引以自豪的合理现象,把少数人受到的攻击和伤害看作不是对自己生存的危机,而少数人受的攻击和伤害也不构成多数人的生存危机,因而对少数人的犯罪和社会犯罪的增长不以为然。但是,如果事情发展到有越来越多的人感到恐惧、孤独、空虚、精神崩溃的程度时,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人的孤独和相互之间的防范同样是人际之间的矛盾关系,是一种矛盾冲突。)就不再是一种发展的趋向,而是无情的现实了。或许只有在那时人们才能感受到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社会意义并不亚于历史上阶级之间矛盾冲突的社会意义。但愿到了那时,人们再想到社会的进步还为时不晚,但很可能付出的代价已经太大了。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指国家)中的社会矛盾将会如何表现呢?我们不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必然存在矛盾的。因为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而社会中的矛盾最主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论这种矛盾表现是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人的阶级之间的矛盾、人的阶层之间的矛盾、人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只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对此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苏联曾经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归结为纯粹的事和物的矛盾,显然是十分荒唐的,是根本无视客观存在的。

 

不错,社会主义国家中也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人的相互关系的矛盾,这些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甚至是激化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本质。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在任何时期都能够最充分地最完全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任何社会主义国家都或多或少表现为是对社会主义本质异化的国家。同样,任何一个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又都是需要向社会主义本质回归的国家。但也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中人际关系中的矛盾的状态和性质。

 

我们已经分析过,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社会主义国家中人的生活关系将趋向于共体生存组织的发展(当然其前提是社会主义国家自身必须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中,人的共体生存组织存在的意义将逐步大于人的传统的生存组织(如个体和家庭)存在的意义

 

由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组织与人的生活不再有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而人的生存组织也开始向家庭的小化和人的个体的方向发展。因此,在社会中人们看到的是大量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是这种矛盾的冲突和激化。那么,当人们以群体的方式生存于共体组织中时,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不同的共体生存组织之间的矛盾。而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则存在于共体生存组织之中,并且是在这个意义上表现为社会存在着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的。因此在趋向于共体生存组织发展的社会中,是存在着人的个体之间和人的共体生存组织之间的矛盾的。那么这两类矛盾会不会发展为对抗的和激化的矛盾呢?

 

就中国来说,她已确立起了法制的社会原则,并开始用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对此,我们毫不怀疑中国社会同样会表现为是法的意识的普遍化了的和由法规范了的社会。但是法对中国社会来说,决不意味着是规范社会的唯一要素,不是可以使人“死”在法的网笼中的东西。社会主义社会是谋求正义、公平、真诚、善良、美德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谋求人的人相互之间的友好、融洽、和谐、互助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充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因此法并不是社会主义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诸如政治思想工作、社会调解工作、社会舆论的宣传教育工作等,都可以构成与法并行的调解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的手段。这些手段将弥补单纯以法解决矛盾冲突可能造成的矛盾双方隔阂的加深和情感的对抗这样的不足。(关于矛盾调解的社会意义,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

 

更为可能的是,在本质完全复归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的作用将会降至于次要的地位(当然仍然会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在共体生存组织之间的关系中,人们并不仅仅拘泥于法的规范,或者在产生了矛盾后仅仅依靠法来解决矛盾。而是会超越法的关系来发展相互之间的关系。如对许多的富裕起来的农村来说,它们会超越法律,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支持和帮助周边农村的发展,如华西村。

 

对于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来说,在共体生存的生活关系中,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在共体生存组织中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当人们生活在能够体现友好、融洽、和谐、互助的社会氛围中时,是不会形成能够造成人的生存危机的社会矛盾的。新的生存组织构成新的生活关系,新的生活关系构成新的矛盾关系,这应该是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必然性

 

因此,社会矛盾的差异构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又一本质差异。

 

四、社会矛盾的差异

 

自奴隶制社会始,人类即进入了阶级社会。由阶级关系所引发的阶级矛盾便成为社会矛盾中最主要、最具主导作用的矛盾。在《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中,我将人类社会矛盾归纳为三大矛盾体系。即,由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由人和社会事务的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矛盾体系,由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自然矛盾体系。这三大矛盾体系中存在着无数的矛盾。因而人类是生活在矛盾的海洋中的。尽管阶级矛盾是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矛盾体系中的一种矛盾,但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矛盾就像冷暖流影响着海洋一样影响着人类矛盾的海洋。即便如此,阶级矛盾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终于开始削弱和沉寂了,成为了人类社会中最短暂的矛盾。但人类社会并不因此而没有矛盾。人类依然生活在矛盾的海洋中。

 

就人类生存矛盾体系来说,当阶级矛盾不再成为具有主导意义的矛盾时,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社会矛盾将主要表现为是由何种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国家之间的矛盾?民族之间的矛盾?种族之间的矛盾?阶层之间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

 

确实,对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来说,这些矛盾都在随着阶级矛盾的沉寂而浮现出来。但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这些矛盾又都是被限制在法的关系之内的,一切矛盾冲突都以法律作为裁决的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以法律为依据进行制裁。因此,这些矛盾尽管仍然表现为是群体之间的矛盾,但不再可能像阶级矛盾那样成为构成社会危机的矛盾。如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在雇佣职员时,往往是顾主说了算。1964年的《民权法》则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们的移民背景作为雇佣条件。对西方发达国家来说,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是以法律为依据加以解决的。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和“个人主义”已经成为社会的基本原则,甚至成为第一位的原则。这一原则甚至已植根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头脑中了。“马儿库塞将马克思主义解释成‘新形式的个人主义’,‘人的本质’的前景是‘自由的个人’,‘个人是目的’,‘个人’是决定一切的。共产主义只不过是个人主义的实现,是一种新形式的‘个人主义’”(《第三条道路》45页 李忠尚著)。自由成为西方社会中人的存在的理性原则,而法则已经成为社会存在的原则,但法从本质上来说是限制人的自由的。这样以来,社会就表现为,一方面是理性的自由将人的意识和行为引向了绝对自由,一方面是法的原则对在理性自由推动下的人的绝对自由的限制。那么,人如何存在于自由与法的关系中呢?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了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已经开始丧失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的概念,而只有违法与合法的概念。而法的制定原则则是建立个人自由的基础上的。正因为如此,当“美国新泽西州一个小镇拉里坦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美国司空见惯的辱骂和攻击他人的粗暴行为在小镇上发生。如果谁叫嚷‘肥猪’,那他就得交纳500美元罚金,并坐3个月大牢。”尽管禁止骂人的法令才实施几个月,就已见初效。一位当地老板说:‘这项法令正在逐步深入人心’”。“但是禁止骂人的法令也遭到了严肃的抗议。美国自由联盟律师布鲁斯·马尔文警告该法令践踏了《第一修正案》的公民权利。他称此法令对自由言论产生令人心寒的影响。”于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生活在维护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的细而又细、密而又密的法的“网笼”里。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就龟缩在这个网笼里而不敢触动这个网笼,害怕因触动这个网笼而触犯他人的权利而遭遇法律的制裁。实际上在这样的网笼里,尽管人们感到不自由、憋闷、孤独、空虚、压抑,但稍有不慎便会因为侵犯他人的权利而违法。在关于有关儿童为主角的诉案的报道中,“有的律师认为,这类案件被新闻媒体夸大了。这样势必给一些父母留下印象:每当他们的孩子在滚雪球时,是否自己应该找个律师站在身边。”因为没有律师在身边,父母很可能会和自己的孩子发生“矛盾冲突”而不得不诉诸法律。实际上,这类案件并非被夸大,它确实反映了西方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加剧。

 

美国的迈克尔·克莱顿在其长篇小说《暴露》中,对美国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加剧同样有着生动的描写。马特斯特是一个被一个善于引诱他人(包括孩子)指控他人进行性骚扰的女律师引诱他的小女儿,指控他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人。“马特斯特被指控后,证实他在所谓对其女儿进行性骚扰的一年多时间里根本没有与女儿在一起。即使如此,马特斯特仍然被妻子赶出家门,单位辞退了他,世人嫌弃他,他自己则整日与酒为伴,导致精神萎靡。”之后,作者写到“因为他肯定没法阻止事情的发生。这年头里,不管男人被控告犯了什么罪,在这样的气候下,马特斯特是没法阻止这种事情发生的。”人的个体和个体之间随时都可能会发生矛盾冲突。在法的原则下,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可能通过可以增强交往、可以缓解对立情绪、可以减轻矛盾激化程度的调解手段来加以解决,因为无视法——法律和司法机构——本身就是违法的。同时也因为个人主义精神支配下的利益关系,因而这样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似乎只能通过司法的程序加以解决,从而加深了矛盾双方情感对立和相互之间的隔阂,也为人的个体之间发生更大的矛盾冲突埋下了伏笔、创造了社会条件。

 

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法构成的网笼里,一部分人之间相互隔阂而陷入孤独、空虚、麻木而“死”和死(自杀)在法的网笼中,构成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矛盾状态。另一部分则由于“不慎”而时时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发生更为激化的矛盾冲突。

 

人的这种存在状态显然是和自由原则相冲突的。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物极必反”。也就是说,当事物发展的极端的时候,必然会向其相反的方向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也体现着这一哲理。

 

在保留着原始社会传统习惯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形成了奴隶在奴隶主的支配下的以管理为纽带的有组织的社会,这应该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积极的社会条件。但是,当奴隶制社会的社会制度发展到奴隶主将奴隶当作最有价值的生产工具、将奴隶的生命当作宗教祭品和享乐的牺牲品时,奴隶制度便走向了它的反面,从而加速了奴隶制社会的灭亡。

 

自由资本社会相对封建专制社会不能不是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一次伟大进步。自由资本社会开创了民主、思想、科学技术、经济自由发展的先河。但是,当它发展到由自由导致的竞争的残酷、导致资本的私人垄断、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导致形成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时,也就使自由资本社会走向它的反面,从而加速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

 

即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同样如此。国家对资本一定程度的垄断对以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国家建立初期可以利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极其有利的。但是,当社会主义国家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公有制,看作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从而拒绝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向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共有制发展,最终导致国家绝对垄断制的一统天下,继而相应地形成一种庞大的、官僚主义的管生产管一切事物的(第四类的)国家机构、形成一种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形成体现为人的意志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构成了对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严重制约,于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便走向了它的反面。

 

中国人的“物极必反”的哲理同样也是适用于推崇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法的原则的西方社会的。

 

以法来规范一切社会组织和人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好事。但事情发到极端的时候,法就会将人“框”死。而不愿被“框”死的人必然不受法的束缚而放纵自己,并向绝对自由发展。

 

自由对个人来说当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当自由占据了人的意识的所有空间而不再有法的概念、不再有他人的权益、不再有社会利益的意识时,自由就不再是人的意识了,而是人的放纵行为了。

 

尽管法依然对人的表现为绝对自由的放纵行为的结果有约束作用,但它不能对人的绝对自由意识和绝对自由意识的发展有任何约束力,也不对由绝对自由意识支配的放纵行为的过程有有效的约束力。正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与自由的这种关系中,我们看到了更为严重的、更为激化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们在发生矛盾冲突之后,不是通过消除情感上的隔阂、增加相互之间的谅解和交流来防止矛盾的再度发生,而是在法的作用下造成人们之间更大的隔阂、产生感情上的对抗,从而可能激发更为严重的矛盾冲突。

 

2、一部分人不再愿“死”在法的网笼里,宁愿冲破法的网笼去行使绝对的自由。

 

3、既然法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原则,那么那些被灌输了绝对自由意识的人就会宁要自由而不要法。

 

既然社会中的推崇自由原则高于法的原则的人越来越多,既然法并不对人的自由过程具有约束力,自由还能够是有限度的吗?当这种自由的过程终于产生结果时,就极有可能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而且很可能是危机他人生存的矛盾。当社会推崇的个人主义和这种自由相结合时,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为人的生存危机的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说美国自由联盟律师布鲁斯·马尔文认为拉里坦镇颁布的禁止辱骂和攻击他人的法令“践踏了《第一修正案》的公民权利而对自由言论会产生令人心寒的影响”,表明他把自由原则放在第一位。那么,对于那些因不想忍受法的网笼的约束而信奉自由原则的人们来说,自由原则同样是第一位的,法的原则则是第二位的,甚至于在他们的头脑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他们的行为虽然可能是违背法的,是违背合理性的,但却是符合自由原则的。自由与法就有可能在一部分人的行为中表现为对抗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有可能形成以法为第一原则的人们与以自由为第一原则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

 

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过程,虽然使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使阶级趋于消亡,使社会不再存在人的两大群体——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持续不断地、你死我活的斗争所表现的矛盾冲突和对抗,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巨大成就,也应该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但是人们却没有注意到,由资本主义本质所埋下的另一种危机人类生存的社会矛盾正在悄然地发酵和膨胀,已经使人们不能不感受到它的存在。正如波士顿的那位著名律师忍不住哀叹的那样,“我们成了一个喜好争诉的社会。这已经成为我们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出现一个3岁儿童要法官颁布一道判决而法官这样做了的事情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考虑一下,我们这个国家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了以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取代阶级之间矛盾冲突的时代,到了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的社会危机将要取代由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社会危机的时代

 

人存在于社会中,就必然会与与之交往的人发生关系。从一般性来说,这种关系即表现为矛盾。也因此,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一般不表现为冲突和对抗。人们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是由矛盾的发生过程和矛盾发生的结果来表现的。

 

如果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发展为对抗和冲突并诉诸于法律,矛盾的这种冲突、对抗和由法律所判决的结果,即为矛盾关系的结果。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矛盾关系中的两个客体所产生的矛盾没有发展为对抗和冲突,也没有诉诸法律,而是在过程中小化和淡化了,这当然也是矛盾的一种结果。

 

如果我们以矛盾的这样两种结果来衡量矛盾在社会中的意义,那么我们会看到,前者体现了人际矛盾关系在社会中的复杂化、频繁性和激化程度,后者则表现出人际矛盾关系在社会中的客观性、简单化和“乌有”化,即矛盾只是表现为过程的存在,表现为在过程中被淡化和小化,表现为矛盾存在的客观性和人的主观感觉上的无有。

 

人们是愿意生存于人际矛盾关系表现为冲突、对抗、激化而必须诉诸法律的社会中呢?还是愿意生存于人际矛盾关系只表现为过程、小化、“乌有”的和谐、谅解、互助、友爱的社会中呢

 

然而,人们生存于何种社会中,并不取决于人们的愿望,而是取决于社会条件。

 

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并非完全表现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意义的、而更多地表现为是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为原则的社会条件下,一些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已由过程直接转化为了结果。就是说,许多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如果按照矛盾过程发展下去,它们本来是可以形成小化、淡化和“乌有”的结果的。但是人们在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则的驱使下,在对法的盲目服从或崇拜的作用下,使矛盾的过程自身就成为了矛盾的结果,成了诉诸法律和被法判决的结果。如3岁的乔纳西和另一个3岁的孩子自己的矛盾。如果

 

五、道德差异

 

我在早先写的一篇文稿(即19791129日的《专制·法制·德制》)中指出:封建社会是以专制的方式治理社会而表现为是专制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以法制的方式治理社会而表现为是法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也必然会以良好的道德治理社会而表现为是德治社会。至今我仍然认为这是三种不同的治理社会的方式和所体现的不同社会的本质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指出,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是指一种社会形态的本质。社会本质既是一种被发现的可以存在的本质,也是一种社会形态在成为存在以后,由这一社会形态在持续地发展过程中不断滋生的、可以再发现的、并可以对社会起到本质作用的社会要素。

 

社会主义国家即是一种可以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国家形态。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不等于是社会主义本质得到完全体现的国家形态。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载体,只能在其持续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充实社会主义本质。它不可能在它形成之始即可完全地、充分地、毫无偏差地具备所有的(包括在未来才能滋生出的)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国家在其持续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对社会主义本质不是一下子可以完全认识到的,同时也由于种种社会原因使社会主义国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异化。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还必须在对社会主义本质重新认识的基础上,通过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以向社会主义的本质回归。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合理发展的过程中还会滋生出新的社会主义本质,还需要人们对这些新的社会主义本质进行探究、发现和充实,才能不间断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否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就会陷入停滞,并在停滞的状态中发生异化。

 

无论是作为理论意义的社会主义,还是作为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它只有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才能体现出它的发展的合理、完善和进步,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历史的悲剧就在于人们将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本质等同起来,将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出的所有的存在都有意无意地视为是社会主义本质,也就必然会极力地去维护被它自身异化了的国家形态,而且将这种维护异化的行为视为是维护社会主义本质的行为。

 

所以,社会主义是指一种社会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在没有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状况下,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主义本质异化的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一种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或者是在社会主义本质异化的情况下向社会主义本质回归的发展进程中的国家形态

 

在对社会的治理上,德制正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过程来看,它是不可能从封建专制状态下跨越法制而实现德制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制不健全的状况下,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调解社会矛盾的依据的状况下,尽管它们都曾经表现出在社会道德水平上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超越,但是对缺乏法制基础的社会来说,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要么是被无视了,要么是在被压抑状况下积累着。当社会中的矛盾一旦无法继续压抑,积累的社会矛盾就会爆发。在社会矛盾爆发的情况下,任何良好的社会道德状况都将崩溃。此时,道德的意义将远不如建立法制的意义。因此,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德制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于是在中国社会中人们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思想,并将其付诸于中国改革的实践中。但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这决不意味着法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目的,是社会主义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唯一手段。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建设精神文明,最终使社会走向德制,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趋向社会主义本质的过程,是社会主义社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

 

从资本主义社会中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法制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已经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但也正如《当心!父母成为被告》的报道中所描写的那样:“波士顿一位著名律师忍不住哀声叹到:‘我们成了一个喜好争诉的社会,这已成为我们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那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下,我们这个国家到底怎么了?’”。资本主义社会到底怎么了?问题就在于当社会以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作为法和自由的基础时,当那种充分体现着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精神的法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时,它并不能够合理地、公正地、积极地、人性地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特别是不能合理地、公正地、积极地、人性地解决纯粹表现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法成为了机械,它同样也把人当作了机械来对待。

 

社会中的阶级、民族、阶层、社会组织虽然都是由人组成的,但它们自身绝不是人。因此,它们的行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由法来加以规范和约束。但是对于人的个体来说,不仅他们外在的存在——肢体、行为、语言——是活的,而且他们内在的存在——思想、意识、情感、情绪、思维、心理、需求——同样是活的,而且是变化着的。那么法如何完全彻底地对这样“活”着的人进行规范和约束呢?如果法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那么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法就不能不被动地去适应这种矛盾冲突。如“法官判决3岁的乔钠森今后不得再靠近同是3岁的斯泰西”。如果法只能是这样被动地去适应“活”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法自身就会堕落为社会矛盾的缘由和缘头。对此,我们在“社会矛盾的差异”一节中已经进行过分析。由法自身引起的社会矛盾表现为:

 

1、法将“活”人框“死”在法的网笼里。

 

2、那些因为不愿忍受被框“死”在法的网笼里的人,必然会无视法的网笼的存在而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

 

3、更有一部分人从来就不信奉法的社会原则,而是信奉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原则,因此在始终与他人发生着矛盾冲突。

 

4、由于对法的依赖导致的人们只是机械地信奉法的社会原则,因此人的个体之间的任何矛盾都可能被诉诸法律,使矛盾表现为是冲突性的和对抗性的矛盾。而经过法处理的矛盾并不完全表明矛盾的化解,很可能会诱发更激化更对抗的矛盾。

 

5、由于法的过于细密,使人很容易触动法的网笼而“侵犯”他人的利益或被他人所“侵犯”,致使人们相互之间处于防范和自卫的状态之中。社会因此成为一个人人需要防范他人、人人需要自卫的社会。

 

针对父母成为被告的危险,“这样势必给父母留下这样一个印象:每当他们的孩子在滚雪球时,是否应该找个律师站在身边?”找个律师站在身边无疑是防范孩子使自己成为被告的最好方式,也是自卫的最好手段。对此,小说《暴露》中有精彩的描写:“男子有时自己也议论说,要同提出虚假指控打官司,要求对这些指控造成的损害追究刑事责任,但都只是说说而已。在说的同时,他们全都改变了自己的行为。现在有新规矩了,每个男人都知道这些规矩。”显然,这里所说的“虚假指控”就是矛盾关系中的攻击行为,而男人们所知道的“新规矩”和“改变了自己的行为”即是自卫的方式和手段。如,

 

“在街上不要对孩子微笑,除非你是同太太在一起。不要和别人家的孩子单独在一起,哪怕是很短的一会儿。如果一个孩子请你进入他或她的房间,不要去,除非有另一个成人,最好是女的,也在场。在晚上,不要让小女孩坐在你腿上,如果她自己坐上来,就轻轻把她推开。万一在什么场合看到赤身裸体的小女孩或小男孩,赶紧把目光移开,最好是走掉。

 

为了谨慎起见,对你自己的孩子也要小心。因为一旦婚姻破裂,你太太可能会对你提出指控。那时就会有人从不利于你的角度来检验你往时的行为。‘说起来,他真是亲切的父亲——也许太亲切了。’或者‘他同孩子呆在一起的时间真多,他老是呆在家里。’”

 

“这是一个由女人完全不知道的规则与处罚构成的世界。要是苏姗看到一个孩子在马路上哭,她就把孩子抱起来,她会不假思索地这么做。桑德斯怎么也不敢。在这年头里,他是没有胆量这么做的。

 

工作上当然也有新规矩。桑德斯知道有这样一些男人,他们不愿与女人一道出差。在飞机上不愿与同事坐在一起。不愿意在酒吧里和一个女人喝杯咖啡,除非有第三者在场。过去桑德斯一直认为这样的谨慎未免有点过份,甚至有点偏执,可现在他就没把握了。”

 

如果一个男人不是这样来防范和自卫,他很可能会受到他人成功的攻击(或自卫)。男人与女人、孩子处于这种防范和自卫的关系之中,男人与男人之间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这种关系的一个著名案例是一个美国男子枪杀一个擅自闯入他家院子的日本青年。对于这位美国人来说,他必须时时防范擅自闯入他家院子的他人对他攻击,不论这种攻击存不存在,他都必须进行防范和自卫。而那位日本青年由于没有自我防范的意识,因为擅自闯入了他人的院内而触犯了法律,并遭到美国人的“自卫”。

 

资本主义社会正是在这样一种人人需要防范他人、人人需要自卫的矛盾关系中,使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的。犯罪、凶杀、恐怖行为正是这种矛盾关系的突出表现。那么这种表现为人的生存危机的社会矛盾与道德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这里有必要弄清楚道德究竟是什么?

 

人们把道德视为是意识形态的范畴。但是道德更确切地说是被意识所左右的人的行为的表现。如果一个人向世人表白,他信奉的是为社会服务、为民众服务、为他人服务的意识形态。但他的行为则是自私自利的、是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那么他的道德是什么呢?是他所表白的意识形态,还是他所表现出的实际行为?当然,支配他行为的是他没有公开表明的隐秘的意识。但人们不能根据他的隐秘的意识判定他的道德,而只能根据他的行为判定他道德状况。因此,社会的普遍道德是人的普遍行为的体现。意识形态如果不作用于人的普遍行为,是不能作为社会道德的标准的。

 

意识形态虽然能够作用于人的普遍行为,但它作用于人的行为的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意识形态与人的普遍行为不具有绝对的统一性。但人的普遍行为却可以体现出人的普遍道德,体现社会的道德状况。

 

在封建社会中,宗教(或中国的封建礼教)意识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支配着人的普遍行为,它将人们的普遍行为严格地限制在宗教(或封建礼教)教义的范围内,由此体现着封建社会的道德状况。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作为意识形态规范和制约着人们的普遍行为,由此体现着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状况。

 

我们不否认,无论是在封建社会的道德状况中,还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状况中,是存在着美好的社会景象和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的。我们也不否认,人们的行为是由对宗教的自悟的虔诚信仰和自悟的公德意识支配的。但是从宗教教规和法的本质来说,它对人具有的约束和制裁的功能作用大于人们自悟意识的作用。因此也不能否认封建社会的宗教(或封建礼教)教规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客观上使人产生了一种“恐惧”心理,一种不敢碰触的“惧怕”意识。因此,人们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受自悟意识支配的自主行为,更是受这种“恐惧”心理和“惧怕”意识控制的被迫行为。正是在这种被迫行为中,尽管宗教(或封建礼教)教义中包含着对人性的压抑、对人身的摧残、对人的正当欲望的磨灭,并使人处于愚昧和麻木的状态之中,但它所支配的人们的普遍行为仍然体现着封建社会的普遍道德。同样,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人们有着守法的自悟意识,但却不知道法为何物,人们是在盲目中守法的。因此,尽管法构成了对人的封闭,构成了人人需要防范他人、人人需要自卫的社会状况,构成了一部分人冲破法的“网笼”的逆反心理,但法所支配的人们的普遍行为同样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道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行为不是受完全的自悟意识的支配,而是受一定意义的非自悟意识的控制,构成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普遍道德的特征和内在本质

 

这种“恐惧”心理和“惧怕”意识对人们的行为的支配并不只是表现在封建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它也曾经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本绝对垄断时期。如人们对那种非宗教的、不是法的、亦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意识和国家行为的恐惧和惧怕。如前苏联的克格勃在政治上对公民的监控,如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思想改造、斗私批修,等等。

 

从社会的本质性质来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道德上的差异应该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的普遍行为是在对法的“惧怕”意识支配下的行为;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的普遍行为则是在充分的自悟意识支配下的行为。

 

其次,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道德上的差异还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价值判断主要不是建立在正义与非正义、好与坏、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美与丑的基础上和自悟意识上的,而更多是建立在守法与违法的判断基础上的。在这样一种标准下,人们不可能像律师那样对法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因此人们对法和守法是盲目的。个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似乎更取决于律师的判断。长久下去,人们是否会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存在丧失正义与非正义、好与坏、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美与丑的判断力和判断的必要性都是一个问题。

 

当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已经完全建立在个人主义(这里的个人主义是指利己主义意义的个人主义,而不是人的全面发展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绝对)自由的基础上时,势必增大法与正义、合理、好、真、善、美这些人类美德的距离。应该警惕法对人的行为的盲目性的影响作用。

 

我守法,是因为我对法的“惧怕”;我守法,因此我不管社会是否正义和合理;我的行为合法,而我却不知道法是什么;我的行为合法,因此我坏、我恶、我假,社会也不得惩罚我;在我看来,凡是符合我个人利益的、符合我的自由的,即是符合法的精神的。如果一个社会发展到这种状况,就是一种纯粹的法制社会,就是在法作为意识形态社会条件下所表现的社会的普遍道德。

 

据此,我们是否可以确认法在一个社会中的应有的地位。法对于规范社会组织(包括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是绝对必要的。但法作为规范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基础是必要的,但不能成为调解人的相互关系的唯一的手段和绝对的方式。人作为“活”的人、作为受更“活”的意识支配的人,还应以超越法的、符合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有利于建立人与人和人与社会融洽关系的精神、意识和思想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每个人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和自由

 

我们说社会主义在道德方面的本质是在法制基础上的德制的实现,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首先建立法制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基础的原则是体现正义、合理、好、真、善、美。这些原则的价值是由社会中的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的。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制不仅体现个体的人的权益,不仅体现不损害社会、群体、他人利益的表现为个人才能充分发挥的、全面发展意义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也体现着社会的、群体的利益。同时,社会主义在道德方面的本质还表现为在社会中提倡个人应该具备社会精神、集体精神、为他精神,提倡个人在共体生存组织中和在公共生活关系中的全面自由发展。

 

因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道德方面的本质差异也就体现在人们是在对法的“惧怕”心理支配下的守法行为、盲目状态下的守法行为、被法的网笼所“框”死,还是在自悟了的社会意识、集体意识、为他意识支配下的普遍行为,是在社会精神、集体精神、为他精神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发展,是在共体生存组织中和在公共生活关系中的全面自由发展,总之是对法的合理超越的普遍行为?

 

当然,就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体现社会道德状况的人的普遍行为显然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在否定集权而向法制回归的过程中,法制依然绝对不是可以被排斥的用以解决社会中的各类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但是我们也可以从华西村这样一些新型社会组织中看到人的自悟了的社会精神、集体精神、为他精神对人的普遍行为的支配作用和对法的作用的“排斥”,看到了在共体生存组织中形成的人的生活关系对人的普遍道德的影响作用。

 

而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应该是对法的功能作用不足方面的补充,是为由人的自悟意识支配人的行为创造社会条件,是向社会最终走向德制的一种过渡的过程。

 

六、管理方面的差异

 

如果我们领会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的精神,就会感受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公民自我管理的社会。但是要真正做到公民的自我管理,则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方式的管理才是真正的公民自我管理,必须明确只有在具备什么社会条件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自我管理,必须明确在管理和公民自我管理之间必须经过哪些不可避免的历史过程。

 

这里,我们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管理是什么”这一问题。

 

无论是从社会管理来说,还是从生产管理来说,管理都是创造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就人类社会来说,无非存在着四种存在。即,自然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物的存在。对这些存在来说,除了自然的存在和人在摆脱自然存在状况以前的存在外,后三种存在都是被人所创造出的存在。人不仅在创造着物质的存在,人在创造着物质的存在的同时,还在创造着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甚至是在独立地创造着社会的和人的存在。

 

自人类的实践活动分化为管理及劳动、文化、教育、科学、军事等等实践活动之后,人类对存在的创造就不再完全是由管理和实践的同一体(如原始公社)来进行的,但却是由管理和实践相结合的统一过程完成的,是由管理者的意志与实践者的实践行为的结合表现为存在的创造的。

 

尽管在人类历史上,管理者与实践者之间存在着敌对的、对抗的、殊死的矛盾冲突,存在着利益的根本对立,创造出的社会的和人的(甚至是物的)存在是极不合理的,但这种存在仍然是由管理者和实践者共同创造的。

 

奴隶制社会是一种极其不合理的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敌对的、对抗的矛盾冲突。但是奴隶制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和奴隶作为一种人的存在决不是自然的存在,而是被人创造出的创造。但这种存在也绝不是奴隶主或奴隶单独创造出的存在。如果奴隶制社会中只有奴隶主的各种意志存在,也不论这些意志表现得是如何残酷和暴虐,但没有奴隶(不论是无意识地还是被迫地)去实践奴隶主的意志,就不可能创造出现实中的奴隶制社会的存在和奴隶的人的存在。

 

创造存在,实际表现为:一是管理者执行的是体现其意志的“发明”职能(所谓管理者的“发明”职能是指管理者在对人和事务的管理过程所做出的从目标的确立、到目标的实施、再到对目标实施结果的分析判断的整个过程中所做出的各种决策。管理者的这些“发明”既可能只是管理者个人意志的体现,也可以是依据思想家、科学家的发现而再思维的结果);二是实践者执行的是实践管理者的“发明”的职能。因此,创造存在的基本要素是“发明”和实践(而创造合理存在的基本要素则是发现、发明和实践。对此,我已在我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和研究。)不论被创造出的存在是否合理,都是这两个要素的共同产物。

 

创造出的存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区别仅仅在于:创造存在的过程体现的仅只是管理者个人的意志,还是人民群众的意志

 

如果创造存在的过程体现的是管理者个人的意志,不论他的意志是唯我主义的、还是唯心主义的,是为社会服务的、还是为私利服务的,是积极的意志、还是消极的意志,是明确的意志、还是含糊的意志,最终都是通过管理者个人表现出来,并通过被管理者的实践得到体现和成为存在的。如对一个企业管理者来说,如果他难以形成个人的意志而表现出他的意志是消极的、模糊的、甚至是没有意志的意志,那么这个企业的存在就是维持性质的、没有生气的、缺乏竞争力的。如果管理者试图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吸取职员的合理化建议,也只有最终形成他个人的意志,才能作为企业管理的决策被加以实践。这样一种创造存在的过程表现为:管理者是创造存在的主动者,创造出的存在体现的是他们的意志。而民众则是创造存在的被动者,他们只能按照管理者的意志去进行创造存在的实践。

 

管理者与人民群众既然是被社会所客观决定的、也是客观存在着的两个客体,而且只要这两个客体的独自存在仍然是必然的,是为社会分工所需要的,他们就不是同一的群体,就必然存在着各自的意志。即使他们的意志能够通过各自的表达而表现出极大的统一性或同一性,他们仍然是不同的存在群体,是各自的存在体,他们所表达出的意志仍然是各自的意志。在他们相互之间,无论是作为存在的客体还是各自的意志,不能够是被代表的、被替代的、被同化的、被无有了的

 

因此,人民群众是否能够成为存在的主动创造者,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人民群众是否能够参与管理,而实质则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否体现于创造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物质的存在、思想文化的存在等等)的过程之前和之中

 

从人类社会历史来看,人民群众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主动地进行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的创造,仅只表现在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的反抗和起义、封建社会中的农民的反抗和起义、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无产阶级革命这些特殊时期内。但是,奴隶制社会事实上成为怎样的存在、封建社会事实上成为怎样的存在、自由资本社会事实上成为怎样的存在实际上都表现为是统治者(即管理者)意志的体现。我们不否认人类历史的进步是由人民推动的。但也不能否认,当一种社会进入相对稳定和持久发展的时期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不起作用的,甚至是无法表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样的时期,管理者实际上是在主动地创造着存在。可以说,在自由资本社会以前的历史中,管理者始终是以自己的意志主导着存在的创造,是创造存在的主动者。只是,管理者与人民群众作为两个独立且对立的客观存在体,人们把管理机构——国家,叫做统治集团,把管理者叫做统治者。

 

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管理者便不再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纯粹意志进行管理了。其实,这种状况是起始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作为具有自卫意识的新型人民,不再像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那样只有在无法生存时才发动起义和进行革命,才表达出自己的意志。无产阶级时时都在维护着自身的利益,并将其贯串于整个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之中,这即是一种表达自己意志和按照自己的意志创造存在的方式。尽管作为社会统治者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极力地镇压无产阶级的斗争,但无产阶级的意志不再是可以置之度外的了。所谓的无产阶级斗争的胜利以及国家迫于无产阶级斗争的压力而做出的政策的调整和法律的制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无产阶级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体现。这种状况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就是一种常态了。如法律中的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工会地位和作用的确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对不合理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民意志表达的反映,是人民创造合理社会存在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和存在于这种社会中的人的存在是由管理者和人民共同创造的。这种共同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状况是贯穿于整个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人民的意志不仅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而且可以影响、甚至是改变管理者的意志。

 

人民群众或许还不能就创造怎样的存在、怎样创造存在表达自己完整的、系统的、全面的、可行的意志,因此这一职能还只能由管理者来承担。但管理者却也不再是可以按照纯粹属于自己的意志来创造存在了。管理者们的意志往往不得不在人民意志的对抗、冲击作用下被改变或修正。管理者们的意志或者在选举后被改变,或者在公开后即得到人民的反对而改变,或者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人民的反对而改变,或者在被创造成为存在并表现为是不合理存在后得到人民的反对而改变。

 

一个社会在创造存在时,创造怎样的合理存在由思想者去发现,创造存在的意志由管理者“发明”,同时由人民群众对创造存在的“发明”进行评价和取舍,从而形成一个一致的意志,按照这一意志创造的存在即是管理者与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存在

 

但是一个社会要做到管理者与人民群众共同创造存在,那么确认社会和公民对管理者的批评、监督、选举、罢免以及直接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力,并且这些权力是能够发挥作用的,这是人民群众是否参与管理的先决条件,而不能以代表、替代的名义和方式抹杀、压制人民群众意志的存在,使创造存在的意志成为管理者独自的意志。

 

人民群众是否参与了管理,不是只是说人民群众参与了管理就是人民群众参与了管理的。所以,尽管列宁早已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与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在社会主义下,公职人员将不再是‘官僚’或‘官吏’,其所以能如此,那是因为除了选举产生,还可以随时撤换。”“他相信,在社会主义下,‘日益简化’的管理职能,将不再成其为特殊阶层的特殊职能。”(摘自《从列宁到戈尔巴乔夫:苏联社会主义理论的演变》第九页。刘克明、关仁彰主编),然而苏联人民始终未能参与管理,无论是对整体社会的管理、对局部社会的管理、还是对生产的管理都是如此。苏联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始终都是管理者意志的体现。究其原因,是因为列宁在理论上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管理方式和表现形式(如‘原始’民主、轮流管理、独立地参加管理、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管理职能不再成其为特殊阶层的特殊职能等)看作是现实社会主义的管理方式。这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管理方式显然不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加以实施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时期,随着阶级矛盾的弱化和消失,社会中从来就存在着的三大矛盾体系中的各种矛盾相应地日益突显,使社会中的矛盾由表像的单一的阶级矛盾显现为复杂的、多样性的、频发的矛盾,反而更需要一个能够运用科学合理的(即将公民的发现思维、发明思维、实践思维进行合理地组织和统一的)方法的、更具时代特征的独立机构来进行管理。正如我在《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中所指出的那样,由于“国家是人类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虽然使阶级消亡、使阶级矛盾不再存在,而社会中的其它矛盾则相应地显露和突出出来。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相对来说)人们面对的只是一个阶级的矛盾的话,那么在阶级消亡的社会里,人们面对的将是更多的矛盾。如,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人们将面对更多的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随着人对自然的更多的开发利用,人将面对更多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在生存矛盾体系中,除了阶级生存方式弱化外,人将面但更多的个体之间、社会组织之间、阶层之间、民族之间的矛盾。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除了证明阶级、阶级矛盾的消亡外,并不能再证明什么。国家依然存在,国家依然为社会所需要。”在这种不是简单化了的,而是扩大了的、复杂化了的、多样化了的矛盾面前,更需要特殊的机构和特殊的职业者们来掌握这些矛盾的变化规律,来把握这些矛盾的动态变化,来进行专门的管理。人民群众作为从事具体事务的职业者,并不能立即成为进行“独立管理”的职业者。人民群众作为创造财富(物质财富、文化财富等)和从事具体事务的职业者并不能够立即成为进行独立管理的职业者。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只能通过批评、监督、选举、罢免、建议等形式影响直至改变管理者的意志的方式来进行。然而,在苏联所建立起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条件下,这些适宜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方式是无法实施的,那就更不要说那些超越社会主义阶段的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方式了。

 

就人民群众参与管理问题来说,社会主义是无法逾越管理者与人民群众共同进行管理这一发展阶段而直接进入“独立实行管理”阶段的。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表现为是以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改变管理者的意志为表现的,是以间接参与的方式进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管理在社会中是发展进步的,也才能为管理的进一步发展进步奠定基础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做到了这一点,人民群众与管理者、人民群众与管理机构——国家——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他们之间的确切关系只能是作为两个客体的平等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而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作为代理关系,管理者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国家是人民群众的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管理者在能够合理地解决社会中的矛盾、合理地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进行管理。而人民群众则可以在自己的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意志和行为不能合理地解决社会中的矛盾、不能很好地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状况下,以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改变管理者的意志。完全可以相信,随着社会权力结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日趋合理,在人民群众与管理者共同进行管理、共同创造存在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将比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如果说,由此可以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管理上的趋同的话,那么随着管理自身的发展进步,将会充分地表现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在管理方面的本质差异。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人民群众必然会成为独立的、直接的管理者,也即自己意志的体现者,这应该是体现管理在人类社会中的又一次历史性的进步。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管理在人类社会历史中的发展进步的过程。如果我们把列宁所说的“原始民主”也作为一种管理的话,那么人类社会历史中的管理发展进步的过程表现为:原始民主的管理统治者作为管理者所实施的独立的管理管理者与人民群众共同进行的管理人民群众独立、直接进行的管理。

 

实际上,即使是未来社会中的人民群众独立直接的管理也仍然不能离开专门行使管理的人。不过与历史上的管理不同的是,未来社会中的人民群众独立、直接的管理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意志在创造存在的过程中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同时,他们也依然是体现自己意志的实践者。在他们的意志和实践行为之间不能没有一个执行者和协调者存在。但是这些执行者和协调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的权力者和管理者,而是新型的管理者。他们作为人民中的成员可以有自己的意志,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但他们在作为协调者和执行者时,只能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不能像历史的管理者那样以自己的意志来支配民众的实践行为,就如同对经过全民公决所表达出的人民的意志,管理者只能服从和执行而不得改变一样。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时期和社会里,人民群众才真正成为了主人,管理者也才确实地具有公仆的意义

 

要使人民群众作为真正独立的、直接的管理者成为事实,决不是凭意想和理论所能做到的,而只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条件必备后的产物。

 

如果不是社会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阶级和阶级矛盾趋于缓和和消亡,使国家掌握大量的资本而拥有雄厚的财力,而是依然从资产阶级那里乞求财政来源而不得不偏袒资产阶级,就不会形成管理者与公民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同样,如果国家成为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它的财政不依赖于社会中的任何人,就会形成苏联社会的那种管理方式。)显然,社会矛盾的状况决定着社会的管理方式,决定着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存在方式社会中的矛盾越是趋于平缓,越是易于解决,专门的管理无论是在机构方面、权力方面、职能方面也就越是趋于分散和弱化,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程度也才越高。正是从社会矛盾的存在状况中,使我们可以感悟到资本主义社会将面对管理进步的严重障碍,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面前则展示着管理再次获得历史性进步的通道和坦途。

 

在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关系中,随着阶级矛盾的趋缓,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关系则日益“激化”。有越来越多的新的社会事务出现(如新的教育内容、新的产业、新的科学技术、以社会福利为表现的新的分配、新的艺术形式、新的体育形式等等)、社会事务的发展越来越复杂(如高新科学技术的研究、商业贸易方式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等等)、事务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产品的大批量生产)、国家参与对资本和社会经济的控制等等原因,非但不能削弱特殊的管理机构(如国家机构和企业管理机构),而且只能强化这些管理机构的责任,并迫使这些管理机构的决策方式、组织方式、运作方式更科学更合理。

 

随着管理自身的科学化和管理作为科学被纳入教育的范畴,从而为更多的人参与管理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在现代社会中,甚至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都清楚地知道,社会管理是包括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货币的发行、汇率的调整、物价管理、就业管理、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社会治安、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卫生和环境保障、城市交通、资本技术的引进、民主监督、舆论宣传、政府廉洁等等方面,而企业管理是包括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利用先进技术、资本的交易、利润的取得、市场的占有、生产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的技术含量、生产过程的组织、人事安排、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文化的建立和发展等等。当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比较多地和比较深入地了解社会事务方面的问题使社会事务不再神秘时,也就表明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开始趋于缓和。当社会发展到能够把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作为普通的教育内容实施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时,也就为人民群众直接的管理创造了社会条件。

 

但是在人的生存矛盾关系中,阶级矛盾的趋缓或消亡并没有在整体上使人的生存矛盾趋于缓和。相反,日益激化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取代了阶级矛盾冲突而成为危机人的生存的矛盾:正常的人与有“精神、心理”障碍的人之间的矛盾、守法的人与犯罪的人之间的矛盾、理性思维的人与向野性和本能回归的人之间的矛盾、希望安宁的人与恐怖分子之间的矛盾、希望社会秩序良好的人与崇尚极端个人主义和绝对自由的人之间的矛盾、人们在无意中对法律的触犯而导致的相互之间的矛盾……。所有这些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人人需要防范他人的矛盾状态之中。甚至人的个体自身都是矛盾的。如,人既希望能够自由快乐地生活,却又由于法和社会的原因而不得不将自己封闭起来而孤独忧郁地生活。在这种矛盾状态中,两个人的个体之间发生矛盾就必须要由第三者来进行调解。这样作为调解矛盾的第三者的国家就依然是必要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这种矛盾状况始终不能得到改变,国家始终就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国家为了防止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社会危机的发生,就不能不强化其管理职能。在这种社会矛盾状态下,人民群众是无法直接地、独立地进行管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为管理的进步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资本主义只能使管理维持在人民群众以自己的意志影响管理者的意志为体现的与管理者共同进行管理的管理方式的程度上。人民群众必然会对人的个体之间日益严重和激化的矛盾冲突表示不满,并作为自己的意志来影响管理者的意志和行为。而管理者只能根据习惯以法来更严密地规范人的行为,从而使人陷入更为细密的法的网笼中,这又会使社会进入新的一轮恶性循环之中,使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更加地普遍和激化。

 

相反,我们从社会主义社会中(如改革中的中国)则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人的生存矛盾体系在阶级矛盾消亡的同时也是在趋向于和缓的。而这一发展趋势是建立在以下社会条件基础之上的。一是加强以社会精神、集体精神、为他精神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以不断地提升和增强人的自悟意识,在自悟意识的支配下去建立和发展与他人的关系。二是发展以华西村为代表的、表现为人们生活在群体生存组织中的人的新型生活关系。在群体生活组织中,人们之间的矛盾会在友好、融洽、互助的关系中趋于缓和和易于解决。这样一来,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将会逐步地不再成为国家管理的主要职能,国家的调解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职能将会削弱。社会将会具备人民群众直接、独立进行管理的条件。因此,对社会主义来说,管理再次获得历史性进步的大门是敞开的,道路是平坦的。人民群众完全有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尽管必然首先是在一个一个局部社会范围内)进行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物的存在的创造。而这是资本主义所不能做到的。

 

如果我们再来考察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在公民参与管理方面的状况,我们不能不承认,民主、舆论、选举、监督、批评、罢免等方式是公民间接参与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公民与管理者共同进行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这无论是从整体社会来看,还是从局部社会(如行政区划、企业等)来看,都是如此。从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中的群体成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方面比他们参与社会管理方面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不仅可以通过工会、依据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且可以以资本所有者的名义通过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来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

 

公民之所以能够以间接的和直接的方式与管理者共同进行管理,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如,从社会角度来说,民主的发展、公民社会地位的提高、社会权力结构的日趋合理、社会的法制化、现代制度的建立等等;从经济角度来说,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一般的社会成员成为资本所有者的可能性(由此决定了他们社会地位的进一步提高),人们有参与管理的时间保障;从科学和文化的角度来说,舆论工具的现代化和大众化,社会成员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都为公民参与管理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是其中一个根本性的、也是极易被人们忽视的一个原因则是一种能够把人们组织起来、使管理具有对象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无论是对容纳了一国国民的国家来说,还是容纳了一定数量公民的行政区划来说,或者是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来说,,它们都是一种社会组织。正是在这种社会组织中,人们进行着社会活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也决定着人们的利益和相互之间的矛盾。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就需要每一个社会组织中的人们无论是在生产活动中、社会活动中、以及生活活动中遵守统一的规范。当有人违背这种统一性的规范时,表明矛盾的存在和冲突。因此,社会组织的存在也是为着解决矛盾而存在的。而社会组织的存在也使自身成为了管理的对象。因此,管理就是通过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但是,当我们把眼光放到生活关系方面时,我们看到的是人们进行社会的、私人的生活的群体生活的组织(如家族、大家庭)的瓦解。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生活的组织往往表现为一个人就构成了一个人的生活的组织。当每一个人对由自己所组成的生活组织进行管理时,他既是以利己主义的个人主义为原则的,也是符合个人主义原则的。这样,每个由单个人组成的人的生活组织之间就难免发生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也就必然归结为个体的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不合理的生活关系。当个人始终是作为人的生活关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成员和组织时,他的生活的组织和他个人只能被其他的社会组织来管理。如被国家以法律的手段来管理,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的直接的、独立的管理。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在人的生活关系方面的发展,丧失了组成群体生存组织的可能性。既然人们不能共同生活,不能组成共同生活的社会组织,当然也就不可能由相应的社会组织来对人们的生活关系进行管理,也就没有可以成为管理对象的社会组织,这就如同人们不可能接受不存在的企业组织的管理和不能对不存在的企业组织进行管理一样。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通过共同生活的组织对人的生活关系的管理和对共同生活的组织进行直接的、独立的管理将会成为一种空白,除非资本主义社会再次向社会主义本质趋同,向终极的共产主义社会方向发展。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完全可以证明,由于资本的扩展(实际上,资本已不再只是物化的资本。除了物化资本外,人们所持的各种票券也是资本。此外,人所具备的知识、智力、天赋、人们创造出的科学技术都可以转化为资本)、由于管理从权力发展为科学所体现的进步,使剩余价值的产出更多地依赖于资本和管理。曾经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要素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和体力的综合)已大大减少。人们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转向了生活领域。这样,社会对人的生活关系的管理相对于对人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管理也日益重要和必要起来。而现实社会中的这一发展与社会的生活关系自身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日益增大的反差,即社会越来越需要加强对人的生活关系的管理,而社会对人的生活关系的管理却并没有提到管理的层次上来如果人们不能像参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那样来共同参与对人的生活关系的管理,是无法完全体现共同管理的公民是不可能实现对没有管理对象的直接的、独立的管理的,当然也就不能在日趋占有重要地位的生活领域实现和谐、互助、友好的生活关系的

 

从管理自身来说,如果我们把全民公决视为是人民意志的完全表现和人民对社会的直接的管理的话,那么在现实社会条件下,全民公共决只能是很个别的例外,这在未来很长的时期都是如此。也就是说,从整体社会来说,完全实现人民独立地、直接的管理将是不可能的。因此,国家依然是不可或缺的行使直接管理的管理机构。但从局部社会来看,却是存在着人民群众以直接的方式参与管理的可能性的。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当企业中的群体成员共同成为该企业的所有者时,就消除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上和身份上的差别,就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他们同样会以直接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管理的。

 

社会的发展正如我们前面分析过的那样,人的生活活动将成为人的大量的、重要的社会行为,将是构成社会矛盾的主要来源,随之而产生的人的生活关系将构成人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因此,社会更需要解决的是来源于人在生活关系中产生的矛盾。而社会欲想使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不构成人的生存危机,使人的生活关系中的矛盾不至像历史的(原始)部落矛盾、阶级矛盾、国家矛盾那样激化、冲突和对抗,就只能去阻止人的生活组织的小化和个体化发展趋势。如果这种趋势是无法阻止的话,就需要建立新型的人的生活组织,使这种新型的生活组织能够成为人们直接地、独立地进行管理的对象,使人们在这个新型生活组织中和在对这种组织的直接的、独立的管理中建立起良好的生活关系。只有通过广大的社会成员逐步地实现对一个一个局部社会(包括共体的生活的组织、共体的生产的组织、共体的行政区划组织等)的直接的、独立的管理,才能最终实现人民对整个社会的直接的、独立的管理。

 

管理方面的这样一种现实的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

 

七、社会发展的差异

 

基于对“苏联社会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失望与不满,“因此,马尔库塞‘发出了乌托邦的终结’的哀叹。这一结论性的预言之寓意在于:如果说马尔库塞曾想借助马克思的理论进行社会批判并憧憬社会革命的话,那么这时则在失望中设想第三条道路的可能性。在他看来,‘乌托邦的终结’意即对那些曾为了吹嘘社会历史的可能性而用乌托邦概念为自己服务的思想和理论之否定,现在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被理解为‘历史的终结’,即在这样的意义上:人类社会及其周围世界新的可能性不再被视为目的的可能性的延续,不再从同一的历史一致性中来理解。更确切地说,这些新的可能性是以同历史的一致性决裂为前提的。即指自由的社会和尚不自由的社会之间的那种质的差别——根据马克思的思想,这一差别实际上将迄今为止的历史变为了人类的史前史。”(《第三条道路?》296297页 李忠尚著)。我们从马尔库塞那里看到了“乌托邦的终结”,那种描绘人类美好理想的理论和思想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那里达到了“历史的终结”而被历史终结。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发展不是“新的可能性”的“延续”。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那种质的差别……变为了人类的史前史”,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别消失了,人类社会发展已经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那里达到了历史的终结。这就是我们从思想家那里看到的社会。

 

但是我们从现实中看到的社会却不是这样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不仅没有成为人类社会的“史前史”,而是依然存在且日益明显。人类社会并没有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那里“历史的终结”,而必然向新的发展阶段跨越。为此,为了人类自身更美好的生存,人们要做的事情很多:需要建立新型的生存组织,需要建立良好的生活关系,需要人以自悟的境界代替那种对法的茫然的服从,需要以理性的思维阻止人的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需要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在人的自悟境界基础上的融洽关系,需要在人的自悟境界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直接的、独立的管理,需要人民群众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创造存在、去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需要通过所有这一切阻止和防止人类发生新的生存危机。

 

我们从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分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存在差异的必然性,从意识形态、生活关系、道德、社会矛盾、管理等方面分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存在着的具体差异。这些差异说明,虽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差异的基础上经过了一个历史性的趋同过程,但国家形态方面的趋同并没有消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必然存在的本质差异,更不是那些西方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国家形态的趋同过程将使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实现成为一个统一或同一的社会。实际上,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经历过一个趋同的过程之后,又开始依照不同的社会本质所规定的道路发展。然而,这种继续的发展并未表现为社会的趋同,而是以趋同所达到的阶段为起点的分道扬镳,或者是在趋同阶段完成后它们又各自在其社会内含的本质的作用下开始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走向各自的发展方向,并显现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异

 

发展只是人类社会动态变化的概括和总称。任何社会都必然是发展和变化的,没有静止不动的社会。但发展可以是进步意义的发展,可以是前进意义的发展,可以是(相对进步的)落后意义的发展,也可以是倒退意义的发展。如果我们用发展来衡量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将看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又一本质差异。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我们不否认它的由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是一种进步意义的发展,而且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又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进步。没有人类社会的这一进步,人类社会将依然停留在自由资本社会阶段的黑暗中,不仅人类社会无法接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且仍将处于极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之中,处在战乱和杀戮之中。

 

但是,前进意义的发展总是有限度的。任何社会的发展在其前进的过程达到一定的极限后,如果它不是转向社会的跨越式进步的话,那么它内在的消极的、不合理的因素必然在继续发展中显现、膨胀,成为阻碍社会继续前进的障碍,从而使社会发展表现为停滞。如果思想家、政治家们不能及时地意识到这一社会发展特征,那么社会在其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转化为落后、甚至倒退。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阶段都无可辩驳地证明着“不进则退”这一中国成语所表现的辩证法。在近代社会发展中,自由资本社会证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发展同样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否又将证明这一点呢?我以为是的。

 

如果我们概括地探讨一下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性进步的直接原因,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进步的直接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进步的直接原因是奴隶的生存危机;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进步的直接原因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进步的直接原因是无产阶级的生存受到危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直接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在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状态下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那么对于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它所表现出的人在生活关系中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趋势和由此导致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否会构成人的生存危机,从而成为社会进步的直接原因呢?对此,世人将拭目以待。

 

纵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还没有表现出总体的社会发展的停滞现象,甚或在某些方面仍然表现为前进意义上的发展。但人在生活关系中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趋势和由此而形成的人的个体之间矛盾激化现象决不是理论推理的结果,而是无可辩驳的社会事实和社会存在。由这一事实存在以及思想家们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现所表现出的迷惘、没发现和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缺乏,再有少数政治家在意识形态上对社会主义固执的反对、并企图将整个人类社会纳入资本主义现存模式的做法表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并不谋求或至少没有表现出社会进步的。这种社会状况很难使人不能不怀疑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其内在本质的作用下不会导致其社会发展的停滞和倒退。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真的到了那样的发展状况,资本主义社会就只能通过新的社会革命(如自我批判和自我否定)来摆脱困境和危机,才能最终走向新生和跨越式的社会进步。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我们也不能说它的发展始终是前进意义上的发展。即使在中国出现了华西村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的存在,也并不表明它的整体社会是表现为质变意义的社会进步的。但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改革所表现出的自我批判、自我否定表明它的发展是全面前进意义上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社会在道德方面的、生活关系方面的、管理方面的、社会矛盾方面的等等方面的发展表明它的发展是持续前进的发展,这些发展中包含着社会进步的因素。因此,我也丝毫不怀疑,社会主义国家必然会在持续前进的发展中最终会实现跨越的社会进步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又一本质特征。

 

在社会前进中争取社会的进步与维持资本主义的现存模式,这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基本的、也是总的本质差异。

 

人类社会必然走向最终的趋同。但是这一趋同并没有发生在当今世界,而只能发生在未来世界。这一发展的趋同既不完全是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趋同,也不完全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趋同,而是在消除差异的过程中共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趋同。

 

“法轮功”问题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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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现象是严重的,但是。导致“法轮功”现象发生的原因深层次的问题更为严重。“法轮功”问题已经基本成为了历史,但是,导致“法轮功”现象发生的原因依然是现实问题。当时,对“法轮功”的理论批判铺天盖地,但是,涉及深层次问题的理论似乎少之又少。这篇文稿就是从一个独特的视觉来看“法轮功”现象和整个社会的。

首先应该注明的是,由于写作的仓促,这篇文稿在语法上毛病太多,连我自己都深感遗憾,更不要说编辑们了。现已进行了修改。

这篇文稿首次提出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一场意识形态的危机,并且严正地指出不能再轻视和无视这一危机了;这篇文稿通过对道德问题的分析,指出了意识形态危机的原因之一——学者“创造”绝对真理,社会宣传绝对真理;这篇文稿对学者们从历史中、古书中寻求如何反对、改变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这篇文稿对本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范畴进行了分析和区别;这篇文稿特别强调了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养成的重要性。

在我的印象中,尽管这篇文稿没有公开发表,但似乎是在这篇文稿寄出后不久,社会上关于单纯地批判“法轮功”的“理论”文章少得多了。因为单纯地批判和谴责“法轮功”解决不了中国深层次的问题和“法轮功”后的意识形态危机问题。 2006年1月7日注

 

致《光明日报》编辑部

 

编辑先生,你们好。或许这不应该是一篇文稿,而只应是一封表示拥护党和国家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信。或许连这样一封信也没有必要写,只需要从心底里拥护党和国家的决定就够了。

 

可是,了解了“法轮功”的所作所为,以及“法轮大法”的内容、“法轮功”的发展过程、“法轮功”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后,又不能不使人作更深入的思考。这样一种荒唐、低下、俗气的思想观念竟然能控制和支配几百万人(或潜在的更多的人)的思维和行为,而我们欲意建立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不仅没有对这样多的人的思维、行为起到控制和支配的作用,而且在他们的身上表现得不堪一击。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如果把李洪志的“法轮大法”这样荒唐、低级、俗气的东西拿到发达、文明的社会去宣教,是不会赢得多少信徒的。据报道,发达和文明社会中的一般民众的科学素养的比例也并不高,而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知识就更少了。如果发达和文明国家中的民众能够对“法轮大法”不屑一顾的话,那么这里起作用的是什么呢?起作用的是长时期(比如几十年、几百年)的人文教育养成的人文意识、人文精神、人文素养,即人如何认识“人”、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意识与素养。所以,社会的文明更体现于人文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结果——人文意识、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养成。而马克思主义则是一般的人文意识、人文精神、人文素养更高层次的体现。所以我们更紧要的任务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知识水平提高到一个怎样的水平,而是加快教育体制的改革,突出人文主义教育,尽快形成社会化、大众化的人文意识、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因为这是现代文明的基础,也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同时,还需要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我们社会的社会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铲除一切落后的、愚昧的、有害的意识形态可以存在的基础和土壤。

 

于是,我在这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这一文稿中所表述的结论。而这些结论又与我们社会中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写还是不写?不写,这些分析和结论就会在记忆中消失。如果这些分析和结论很可能是对社会有用的,那么不记下来,或许或多或少都是一种损失。而每每在此时,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人民日报的《积极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社论,以及邵华泽同志的《真理标准讨论的意义与启示》又似乎在激励着我。于是,横下心来,将这篇文稿写了出来。我想,这篇文稿肯定是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的。其中关于意识形态的问题,我已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进行了阐述。只是这篇文稿专门化了一些,因而也更好一些。关于《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你们认为需要的话,不妨去北京大学扬适教授那里取来看一看。

 

文稿是写出来了,而且已决定寄给你们。但很可能又是不能发表出版。另外,也想借机问一下,寄给你们的《优秀思维+素质教育+合理自由=体现智慧》的小册子是否收到?作何处理?面对像我们这样的人写的这样的“不宜”公开发表出版的文书稿,使我们这样一些写作者感到很感慨。因此,能不能提个建议,能不能像价格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过的那种价格双轨制引入到学术市场体制中来,建立一个第二学术“市场”,也即内部学术“市场”。一方面能使这样的文书稿能够发表出版,使其有益的作用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发挥。另一方面也能这些文书稿的作者能公平合理地得到一些报酬。一埃时机成熟,便将两种学术“市场”并轨,使那些“没有自己的学术观点”的、“假的第一”的、“为他人代言”的、有害学术发展的、甚至腐蚀学术的所谓的学术不再有市场。这是不是一种建立完善的、合理的、健全的学术体制的一种好的方式呢?

 

想一想教育体制行将进行的改革,必然是一次清醒的、成功的改革(事实是,由于不是理论在先,由于没有思想,所以这几年的教育改革是极不成功的。2005年12月30日注)为什么?因为人们对不合理的教育体制的揭示、对教育的失误所产生的危害的揭示、对教育中的一个一个具体弊端的揭示在推动着改革。因为人们是根据这些揭示来构思教育的改革的。所以,只有对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是采取任何概念化的、抽象化的、回避现实的方式,不是用一元化思想的方式,只有把现行教育体制认识透彻了,把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思路理清了,才可以顺利地启动教育体制的改革,而且必然会取得成功。

 

而历史上的任何伟大的改革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无独有偶,“法轮大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时间里发展为能那样大规模地、有效地控制人的思维和行为,又依赖的是什么呢?也不是概念化、抽象化的方式。同样是“联系实际的”,是具体化的方式。如教人“治病”,“保人”健康。再如警告人们“这个社会没治了”,“地球要爆炸了”。因此,“只有‘法轮功’才能治病”,“只有成佛才能解脱”,“只有‘法轮大法’才能拯救社会”,“只有李洪志才能推迟地球爆炸”。如果李洪志不是这样毫无遮掩地宣扬,而是像佛教那样隐含地宣扬一种思想,是吸引不了人的。更不要说控制和支配人的思维和行为了。所以,尽管“法论功”的教义是那样的荒唐、低级和俗气,可它就是能产生控制和支配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有效作用。

 

这一正一反的事例说明,面对决定中国生活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华民族生死悠关的社会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我们充分认识现行的政治体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之所在,把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理清,以成功启动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不能再在政治体制和深层次经济体制问题上的理论思维采取概念化的泛泛表述、迂回曲折的间接战术、遮遮掩掩的回避现实、脱离实际的方式了;不能再让民众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了。真的,这样的方式不是好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只能使我们在深层次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上懵懵糟糟,不知从何下手,只能延误改革的时机,只能在这种延误中使不合理的政治体制扩大地盘,使像迷信、封建观念意识、反人民利益的意识、反社会主义的意识、反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意识具有越来越多的存在基础,使改革的阻力更大,只能加深社会危机和意识形态危机。如果再因为这样的危机而导致经济危机,导致重新使用专政的手段、那真是不可收拾了。如果真的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还不如现在就冒点政治风险,进行全面的、公开化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改革呢!

 

同上一篇文稿一样,如果不能发表出版,可打印、转送,但请将原稿寄还。谢谢!

 

正文

 

一 意识形态危机问题

 

收听和收看了国家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和中共中央关于禁止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功”、参加“法轮功”组织的决定后,对此衷心地拥护和坚决地支持。

 

“法轮功”事态的发展表明,这一事态已不只是封建迷信的问题,而是演化为了政治问题,有在实际上涉及到了政治问题。从现实来看,它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干扰了改革开放,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长远看,如果“法轮功”组织继续存在、演化和发展下去,就会有更多的类似“法轮功”这样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得以产生和发展。这就会从根本上危机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危机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存在和发展。试想,在人类不断趋向新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大趋势中,中国却在“法轮大法”这样的精神状态下、在“法轮功”这样的社会或政治组织的支配、控制下趋于新的停滞、倒退、愚昧的状态之中,那真是一种历史的荒诞剧,是中华民族的现代悲剧。

 

我们相信国家和党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是会得到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支持和拥护的。“法轮功”问题是会得到妥善和根本的解决的。但是,问题决不会就此终结。因为“法轮功”问题的产生反映的是社会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如果社会只是具体地解决“法轮功”问题,而没有充分意识到“法轮功”问题所反映的本质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导致“法轮功”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是很难保证不再有更多的、类似的意识形态的、社会组织或政治组织的出现,很难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的社会问题。

 

那么,“法轮功”这一社会问题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意识形态问题。就是与意识形态相关的诸如意识形态的存在基础、意识形态培植的有效性问题。

 

“法轮大法”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是这一意识形态发展、演化的不同层次的表现。对现代社会来说,“法轮大法”应该是一种荒唐的不能再荒唐、低级的不能再低级、俗气的不能再俗气的意识形态了。这样的意识形态改变不需要用马克思主义来对付。只要人们具有最一般的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科学思想和知识,那么不要说它发展,连它的存在都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什么这样的没有任何存在依据和科学依据的意识形态竟然能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为什么这样的意识形态竟然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发展成为能有效控制和支配人数众多(包括潜在的人数)的人的意识和行为?为什么这样的意识形态能够表现出能轻易地从几百万人(或潜的更多的人的)身上排斥和驱逐掉我们的社会几十年来所宣传和教育的意识形态?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几十年来用于宣传和教育的意识形态,因为能如此轻易地被封建意识、迷信心理和“法轮大法”在这样短的时间里从几百万(甚至更多)的人身上被驱逐、被排斥而显得如此没有效力?这些都是不能再予以无视、予以轻视和予以回避的问题了。

 

从“法轮功”事态的发展和现实存在来看,意识形态存在两个基本范畴。而这两个范畴的意识形态又存在着发展的不同层次。

 

意识形态的两个基本范畴为:体现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和与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趋势向背离的、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我们不必否认这样两种意识形态在人类社会的任何历史时期,以及包括现代社会在内的任何社会中都是共同存在或交替存在的。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前一范畴的意识形态在不断地扩大,根基不断地牢固,存在的形态日趋大众化和社会化,并最终会成为主流的、自悟的意识形态。而后一范畴的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势是,范围是不断缩小的、丧失根基的,是非社会化的(即主要是存在于和体现于个体的人的意识中的),最终是会趋于消失和灭亡的。正是这样两种趋势体现着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进程和程度。

 

就这两种意识形态范畴的层次来说,与社会和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包括以下层次,

 

1.无人和非人观念。这种观念既表现为在意识形态空白下人所处于的无意识的无人和非人观念,也表现为人在自主状态下的无人和非人观念(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

 

2.以自我为本、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和由此派生的利、权力观念、“官”的观念等等。

 

3.不能从困惑和不合理束缚中解脱的迷信观念和盲从意识。

 

4.建筑在以上基础上的、利用以上观念和意识而试图达到个人的、少数人的特殊欲望和需要的政治性质的意识形态。

 

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的演化和发展的过程必然表现为,不断地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历史证明过这一规律。“法轮功”也证实了这一规律。现实社会中存在于民众中的迷信思想的发展趋势,就是人们无法从现实的困惑和束缚中得到解脱的反映。而政治腐败的出现,也就表明了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已趋于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导致的结果是人的愚昧;是人的相互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是反人性和反人道的社会现象;是政治腐败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政治腐败导致的社会的动乱、倒退、专制和暴政(我们社会中的一些局部社会实际上已发展到了这种状况)。

 

而适应和体现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层次则包括;

 

1.“人”的观念的形成及其社会化和大众化,及其由此派生出的国家和人的法的意识、公民意识、人的社会属性意识的普遍形成。

 

2.职业观念、谋事观念、创造财富、创造利益、创造知识的观念的普遍确立。

 

3.人文精神、科学思想的养成。

 

4.人及人的类的持续地、不断地解放的观念的形成。

 

5.为他、为社会的观念的形成。

 

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必然会积极地影响着人对“人”的认识,决定着社会的人文精神的养成,决定着人的基础道德的形成,决定着人的以创造财富、创造知识、创造文化的行为方式。最终达到人的相互为他、相互的爱的最高精神境界和人的存在关系。

 

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所表现出的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体现的正是人及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和最终归宿的过程。

 

从存在出发、从现实存在出发进行理论思维,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理,也是一切伟大思想能够成就的根本。我们虽然不能去形成一种可以与伟大的思想家们相比的思想,但我们要真正认识问题的所在和本质,用对事务和问题的认识来解决现实的和实际的问题,则无论如何不能违背从存在出发、从现实出发这一原理。

 

从这一原理出发,从现实存在出发,从“法轮功”这一具体存在出发,我们无法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适应于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并没有真正成为有效作用于社会及人的意识形态。相反,不适应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不同层次的意识形态却存在着,并表现出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发展。而且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越来越呈现出它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和行为的有效地支配和控制作用。人的相互地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的社会现象,求神拜佛、看相算命社会现象的回潮,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腐败行为,“法轮功”的有组织的政治活动,就是这一范畴的意识形态存在的体现和有效作用的结果。所有这些,实际上反映出了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一场意识形态的危机。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不能再无视、不能再轻视、不能再回避意识形态问题了。我们必须挖掘为什么不适应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的意识形态能够死灰复燃,甚至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并能够有效地作用于人的思维、意识、行为的原因。挖掘为什么我们所宣传的和用于教育意识形态却不能成为真正存在的意识形态的原因。寻找为什么在意识形态的较量中,我们社会用于宣传和教育的意识形态会步步退却,失去阵地,以至导致意识形态危机,加剧了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的不合理的原因。

 

如果我们从上述原理出发,我想,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产生意识形态危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学习不能是以过时的、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思想和观念为对象;不能以概念化、抽象化的方式进行;不能以间接的方式进行;不能以绝对真理作导向;不能以单一的思想理论为内容。

 

就马克思主义来说,它是适用于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博大理论。因此,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内含有适应于自由资本社会的思想理论。如阶级意识,阶级斗争思想,武器的批判的思想,消灭剥削阶级、争取阶级解放、砸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等等思想。它又含有适应于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如实现(更高层次的)个人所有的思想,实现人民权力的思想,将社会主义转化为人民自己的事业的思想,实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实现的人道主义、人的真正的平等,实现人民或多数人对管理的参与,争取人的后续的、持续地解放的思想等等。同时,马克思主义还包含有适应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思想理论。如向直接民主过渡,实现人的自我管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消亡国家,消除一切形式的“私有”(即个人所有),实现按需分配,建立人的共体生存组织,实现人的为他、为社会的高尚道德等等思想。

 

如果我们欲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就既不能将过时的、只适用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那部分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也不能将适应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那部分思想理论作为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回顾五十年代的“共产风”和其后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思想,恰恰犯了将不适用于现实社会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过时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了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的错误。客观上也就排斥了马克思主义的适应于现实社会的思想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也就不能真正成为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

 

同样,如果用脱离实际的、脱离现实的概念化、抽象化、脱离实际的方式讲马克思主义,不能使人清醒地、理性地认识并确立什么是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也等于在客观上排斥了马克思主义作为真正的意识形态的存在。就会使马克思主义在现实社会的意识形态中成为空无的存在,马克思主义也就不会成为现实的意识形态。

 

如果我们要使一种概念成为民众的思想观念,就不能只要求大众去接受这一概念。而首先需要做的是通过对现实社会的分析来感悟这一概念的真实含义是什么,对现实社会具有什么意义,如何利用这一概念去认识现实社会和解释现实社会。而不能从概念到概念,使大众只知道这一概念,然后再将这一概念作为无用的东西抛弃掉,致使这一概念不能成为被大众感悟了的概念。如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概念,只有用这一概念来解释马克思主义没有解释过的历史和现实,使这一概念对人们认识现实社会有所助益时,人们才能理解这一概念,才能感悟这一概念对现实社会的价值。否则,这一概念是不会成为大众的观念意识的。

 

就社会的道德状况来说,它既是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反映,又是意识形态的体现。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如果处于良好的状态,反映的是这个社会中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的合理。反之,则反映的是这个社会中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的不合理。道德,从本质上讲不是人的观念的体现,而是人的行为的体现。比如,当一个人表述他想不付出什么而占有多少财富、占有多少女人,想不通过创造而过豪华的生活,应该说这是他的一种思想观念。但是,当他表现出的只是干活挣钱,只是与妻子共同生活,他丝毫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这样的行为时,就不能根据他的思想观念来判定他为不道德。而只能根据他的行为判定他是符合道德的。反之,一个人只要在行为上构成了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不论他在观念上的表述是多么高尚的,他的行为就决定了他是不道德的。

 

然而在一般情况下,人的行为又是受他个人的或社会的思想意识支配的。如人的不道德的行为是受人的利、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本的这些自主意识支配的。人的这些自主意识又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所表现的道德状况又是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那么如何使道德作为意识形态而表现为符合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需要呢?于是,人们提出了为他、为社会才是道德的核心的概念。显然,这是一种绝对真理。它的绝对真理性表现为它的不可批驳性和它具有的通用性和普遍性上。当人们提出这种绝对真理似的道德观念时,也就不承认真正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相对真理——人在为己利己时不可以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基础道德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利用职务和权力为己利己的道德(这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道德范畴)。当人们和社会因为拒绝相对真理的基础道德,而试图实现不可能成为普遍存在的绝对真理时,就在意识形态里留下了一块道德的空缺。而意识形态里是不可能有真空存在的。于是,利、以自我为本、以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就必然占领这一空缺。这就是以绝对化的观念或概念进行的宣传和教育根本无助于培育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意识形态的原因所在。

 

实际上,以绝对真理为导向而导致的丧失意识形态的领地的例子很多。如“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的概念同样是一个不可批驳的绝对真理。实际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意识形态中的关于人民的观念,不是人民是主人这一概念,而是人的平等这一相对真理,是相对历史的管理者是主,人民是仆、是奴、是草芥这种不平等而言的。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我们不是要把这个关系颠倒,而是把这个关系拉平,即实现人民和管理者的平等,人和人的平等。使平等观念成为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意识形态中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如果我们的社会一味地强调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的绝对真理,而拒绝实现人民和管理者的平等,拒绝实现人和人的平等这个相对真理,那么在人民根本不可能成为社会的主人的现实社会中(实际上,再合理的社会也不能保持人和人,或一个人的群体与另一个人的群体之间有什么主仆关系),又不去实现人民和管理者的平等,不去实现人和人的平等,那么平等观念就不会成为人和社会的普遍的观念。不平等观念以及相关的强势观念、特权观念、“官”的观念等等就必然会成为意识形态中的主导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导致的就是不平等观念的事实上的存在和发展,是人与管理者之间的、人于人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存在,是表现为事实上存在着的不平等的人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随意地被侵犯和被伤害。

 

人们对权力问题的解释和宣传则典型地表现出,当人们用间接的方式进行宣传时,不仅无助于权力观念、“官”的观念的弱化,无助于平等权力意识和职业观念意识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强化,反而表现出了权力意识和“官”的观念根本无视那种利用间接的方式进行宣传的阻拦作用,而自由地被强化并发挥着作用。

 

随着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的滋生曼延,人们强烈地意识到了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性。但是,人们不是去历史地和现实地分析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存在形态,不是相应地提出现实社会所应该存在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形态,不是去提出如何以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来取代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方法,而只是揭示不正之风和腐败如何表现为权力具有的危害作用。以这种间接的方式告诉人们应该对权力进行监督(而不是从根本上改造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更有一些人们“不辞辛劳”地“跋涉”到几百年、上千年的陈腐历史中,从古书堆中翻出一个又一个权力危害社会的破烂典故,编辑成一本又一本的书,一本正经地告诉人们:权力是会危害社会的。可是却很少有人去直接地揭示现实中的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状况,不直接地提出改造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不能直接地提出适应现实社会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不去直接地论证如何进行社会权力结构的变革。

 

社会权力结构问题涉及的是不平等意识、权力观念、“官”的观念与平等权力意识、(官是一种)职业的观念这样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中的观念。如果不是直接地提倡平等意识、平等权力意识和(官是一种)职业的观念,不是通过改变社会存在使这些观念和意识成为意识形态中的真正的存在,那么已经存在于意识形态中的不平等意识、权力观念、“官”的观念是根本不会理睬那些以间接的方式、旁敲侧击的方式所提醒人们的关于滥用权力会导致腐败、滥用权力会危害社会、要对权力进行监督这样一些善意的“告示”的(这些其实是不用说的、人人明白的、说的多了等于废话的道理)。那些有害的观念会肆无忌惮地、如入无人境地那样去占领更多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地盘的。间接的、旁敲侧击的宣传方式根本不会起到任何有效的作用。历史唯物主义当然是要涉及历史的。但是,历史唯物主义是不回避现实的,是直视和直刺现实社会的,是为直视和直刺现实社会服务的。因此,直接性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

 

最后,让我们谈一谈为什么不能以单一的思想理论去占领所有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这首先是因为意识形态领域就像无际的宇宙一样,是在不断膨胀的,不是可以以一种单一性的思想理论包容的。

 

我们在讲到适应和体现现实社会需要意识形态的不同层次时,把社会和人的“人”的观念确立为最低层次的意识形态(这不只是表明这一意识形态是低层次的,同时也表明这一意识形态是基础性的。其它各个层次的意识形态都是建立在这一意识形态的基础之上的)。而“人”的观念就不是由马克思主义首先形成的。而是由马克思之前的一些伟大的思想家们创造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创造了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思想,阐释了人的本质是什么的思想,创造了人及人的类的后续的、持续地解放必须首先实现人阶级解放的思想。而马克思主义之前思想家们创造的“人”的观念则包括人之所以为人的民主、自由、平等这些天赋权利的思想,人道主义的思想,用法来体现和维护人的权利的思想,还权力于民和平等权力的思想,博爱思想等等可以使人成为社会人的丰富的思想。那么,要将“人”的观念培育成为国家的和民众的社会化的、大众化的这一层次的意识形态,仅仅用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人”的思想和观念来教育人、来宣传于社会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用民主主义、存在主义思想家们的关于“人”的观念来宣传与社会和施教于民众,这样才能构成一种完整的关于“人”的观念的意识形态。(现在的问题根本不是我们的社会是在用民主主义的、还是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思想观念来培育一个意识形态层次的问题,而是根本放弃了这一层次的意识形态的问题。由此导致了无“人”观念、非“人”观念成为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第一层次,并由这一层次开始,使社会的意识形态向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更高层次发展的状态)。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灵魂。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始终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固守在马克思主义的范畴内。但是马克思主义范畴和马克思主义不应该是一个概念。马克思主义是指马克思创始人自己创造的、内含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所有思想的本马克思主义。任何他创的、强加的、曲解的、歪曲的思想观念都不应该属于本马克思主义。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应该表现为,一方面为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去挖掘和运用本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则在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本源来发展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属于马克思主义的范畴,但不再属于本马克思主义。也就是说,这样的马克思主义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创造的思想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范畴也将越来越大。那么利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自己创造的思想理论的范围相对来说,也就越来越小。

 

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作为十九世纪的伟大思想,既不可能包容当时已经可以作为思维对象的所有社会范畴,更不可能包容二十世纪、二十一世纪……之后的所有思想范畴。这些范畴同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同样需要运用现实优秀的、进步的、科学的思想理论去充实。

 

在所有这些关系到意识形态的问题上,我们的社会所施加的教育、宣传和学习是不是在内容上、在方式上都是适宜的呢?显然不是的。于是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留下了一个又一个原来我们想占领的、但由于我们在宣传、教育、学习的内容和方式上的失误而根本无法占领所造成的空缺。于是这些空缺被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不能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观念自然地、轻易地占领了,从而表现出了社会上中的整个意识形态的复杂、混乱、倒退,甚至愚昧的状态。

 

所以,我们必须以本马克思主义为核心,以马克思主义范畴为主体,以人类社会历史的和现实的所有优秀的思想为总体,来建构我们社会的意识形态。这样才能使我们建构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是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相适应的,是能够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的。

 

二 意识形态的发展是不能违背层次发展规律的

 

如果我们不否认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的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意识形态的话,如果我们不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以自我为本、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已经成为大众化的意识形态(值得庆幸的是,这样的意识形态还没有成为社会化的,即为社会所推崇的意识形态)的话,如果我们不否认“法轮大法”最终有可能发展成为政治性质的意识形态的话,我们就不能否认意识形态自身这样一种发展演化规律,即无论是对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来说,还是对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来说,它们都是由初级的、基础层次的意识形态逐步向高层次的意识形态发展和演化的。

 

就体现现代文明的社会来说,它们的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的演化过程表现为:这一意识形态最初的存在状态表现为,由思想家们以个人的身份创造出“人”的观念、人文精神、法制思想等等思想和观念。经过思想的传扬和社会的变革,思想家们创造出的思想和观念逐步以转化为政治家们的思想意识、转化为以社会的法的方式作为意识形态而存在。当法能有效地制约社会成员(首先是能有效地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时,于是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行为无论是从被动性来说,还是从人的主观意识来说,“人”的观念事实上就成为了一个大众化的、社会化的意识形态层次。

 

那么人们又如何去发展自己的利益呢?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发展个人只能依赖于去从事适合于自己的职业,只能通过谋事去实现个人利益的观念意识。而要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在职业中进行创造、创新和创造性地谋事无疑是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于是,职业的观念、谋事的观念、创造财富和利益的观念也就成为了社会化的、大众化的意识形态层次。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由于人文主义教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始终不变的确定,于是人文精神、人文素质、科学思想、科学意识也会日益成为社会化、大众化的意识形态层次(相应的是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日趋淡化)。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使“人”的观念由法的强制性转化为人的自觉性。最后,也就会在以上各个层次的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使一般民众滋生出为他、为社会的意识(关于这种意识的社会表现,不少媒体都有报道。如1998年5月24日的《文摘报》的《德国中老年人兴起服务热》,1998年7月15日《书报文摘》的《美国社区居民种树》,1998年11月29日《经济参考报》的《法国人热心“打义务工”》以及1999年4月24日的《“利人”的志愿者服务对》等等)。这无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意识形态。显然,这不是一个逻辑推理,而是作为存在的意识形态自身的演化规律。

 

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法轮大法”作为一种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又为什么会最终发展成为政治性质这一最高层次的意识形态的呢?

 

就我们社会的教育来说,不存在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文思想的教育,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我们的社会又长期处在一种非法制的状态中。这样,对大众(当然更包括那些从事社会管理的人们)来说,无论是从强制性角度,还是从自觉性角度来看,都是没有形成“人”的观念的。于是“无‘人’”和“非‘人’”观念也就成为了这一意识形态的最初的和基础性的层次。随着社会的变化,主要是经济基础的剧烈变化,以及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变化的相对滞后,特别是法仍然没有成为有效规范和制约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和民众行为的手段,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和民众仍然缺乏法的意识,于是在无“人”和非“人”这一层次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以自我为本、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成为了事实上的意识形态。在这一意识形态里就包括与职业观念、谋事观念、创造财富和利益的观念相对立的“官”的观念、权力观念、特权观念、权力可以牟利的观念、将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观念。在这一层次的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人们全力去追逐权力、地位和身份,去占有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使人的相互地侵犯和伤害他人权利、利用、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状况更为恶化。

 

当人们全力追逐权力、地位身份时、当人们追逐不到权力、地位、身份时,当没有权力、地位、身份的人们只能去创造财富时,当创造财富的人们的行为自由被不合理的权力、体制所限制、所束缚时,当人的作为“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可以被轻易地侵犯和伤害时,当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出的财富又很容易地被他人不合理地占有时,人们又对这些社会现象无法理解,也没有人向他们做出解释,使他们无法从这种困惑中解脱时,于是人们就会自发地滋生出迷信思想或必然地去返依迷信,人们只能去盲从。近年来的迷信活动的发展趋势以及“法轮功”的得势,体现的正是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所发展到的一个更高的层次的体现。而政治腐败的产生、“法轮大法”所表现出的政治倾向和政治功能,则无疑是这一意识形态向它的最高层次发展的迹向。所以,这也不是一种推理,同样是这一意识形态自身演化、发展的展示。

 

我们之所以揭示这样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的演化、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就是想说明,我们的社会要想使意识形态体现为是与现代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相适应的,那就不能违背意识形态自身的演化和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不能奢望不经过意识形态不同层次的发展过程而直接达到意识形态的最高层次——为他、为社会的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为他、为社会的意识和行为决不是最高层次的意识形态的体现,而应该是最基本的观念意识)。这是因为意识形态的不同层次不是孤立存在的,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这种联系的方式就是基础与上层的关系。尤其是“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有与无这一基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实际上,这一基础的性质(即有或无)已经可以基本决定一个社会的总体意识形态的发展趋向。如果没有“人”的观念、没有法的意识这一层次的意识形态作为的总体的、长期的意识形态的基础,可以说就没有总体(包括时间、内容、性质)的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存在。就是将意识形态让位于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同样,如果没有更高层次的人文精神、人文素质、科学思想、科学素养作为一个层次的意识形态存在,那么不仅意识形态自身不能发展(实质是人的不发展、不进步),为他、为社会这一层次的意识形态(即大众化、社会化了的思想和观念)更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欲想在我们的社会中建构能够适应和体现社会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或者说要战胜已经牢固存在着的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完全防止和避免“法轮功”现象(即包括封建观念、迷信思想、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等等)就必须从头做起,即从教育和培育人的“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开始,尤其要从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养成开始。而且这种“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养成必须借助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文思想(尽管对这一问题我已经反复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优秀思维加素质教育加合理自由等于体现智慧》等文、书稿中都讲过,但我想,我在这里的包括下面的论述还是最好的)

 

显然,由于我们没有发现意识形态自身的演化规律,无意地摈弃了教育和培育国家和民众的“人”的观念、法的意识的做法。不是把“人”的观念、法的意识视为我们社会应有的意识形态,或者说把不同层次的意识形态看作了是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的,把“人”的观念视为是没有价值而且是低档次的观念意识,甚至将其视为是应该被排斥的、非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的观念意识(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就一定要一概排斥?这实际上是很有害的观点),而一味追逐属于未来的、最高层次的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结果就是使我们堕入了丧失整个意识形态的危险之境地。

 

三 一个无法抗拒的铁的规定性——存在决定意识
    

凡是学习过马克思主义的人,无不知道“存在决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但是,人们又是否能够真正从这一原理出发去认识现实的意识形态与存在的关系呢?

 

严格地说,存在决定意识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原理,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规定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铁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是作为具体的观念的、思想的意识来说,还是作为意识形态(既社会化、大众化了的意识)来说,当它们作为一种存在、一种牢固的存在时,它们一定是建立在存在的基础上的。当我们意识到一种思想、观念或一种意识形态存在时,人们一定可以发现使它们得以存在的那个基础的存在。马克思主义只是发现了意识与存在的这一关系。而意识与存在的这一关系则是人类社会中的铁的规定,没有人可以抗拒它。因此,欲想使一种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牢固地确立起来,使其成为社会化的、大众化的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就必须首先建构使它们可以确立的那种基础的存在。同样,欲想消除一种观念、思想和意识形态,就必须首先去破坏和铲除使它们能够得以存在的那个基础,使这个基础不复存在。

 

我在上述的关于论述产生意识形态危机的两个原因时,已经注意到,如果我就到此为止,那么我必然犯违背“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原理的错误。必然表现为对“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铁的规定的对抗。因为那样会使人以为,只要采用适宜的方式和方法,以适应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的所有优秀的思想、观念为内容对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和民众进行宣传和教育,只要不违背意识形态的演化规律,而不必涉及使意识形态得以建立的那个存在基础,就可以建立起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的。如果真的是这样,那给予人的肯定是一种误导。因为选择好的思想和观念,运用适宜的方式和方法,使教育和宣传符合意识形态自身的演化发展规律,只能使建立在一定存在基础之上的那些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得到更全面、更有效、更快捷的发展,但不能使它们在没有存在基础的条件下建立和巩固起来。因此要使它们建立起来,就必须首先建构使他们能够得以建立起来的那些基础的存在。只有在这一社会条件下,才能按照意识形态自身的演化发展规律,然后选择合理的思想和观念,采用适宜的方式和方法来加快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的演化和发展。否则,在没有存在基础状态下,无论采用任何适宜的方式和方法、无论任何可以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都是不牢固的,也即不会成为社会化的、大众化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

 

那么,这个可以使意识形态得以确立的存在基础是什么呢?我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对此已加以了分析。在那里我指出:“如果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包括对上层建筑——政治体制进行改革),那么也可以说,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则是决定意识形态的基础”。那么在这里可以进一步说,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是这样。而从广义的角度来说,经济基础也是决定意识形态的基础。但是比较而言,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对意识形态具有更直接的决定意义。至于为什么,我已在那里做了解释,这里就不重复了。

 

在这里,有必要就意识形态的构建与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存在之间的关系做以下的描述。如果我们根据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原理观察意识形态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我们会发现以下几种有趣的、但却是更有意义的存在关系。

 

1.意识形态或属于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犹如随风漂流的植物的种子、随水漂流的珊瑚虫卵。在它们处于漂流状态时,漂流就是它们的存在状态。在这种存在状态中,它们是不能得到生长、发育和壮大的。而一旦它们找到了根基,它们就会生根、发芽、孵化、发育、壮大。对于意识形态来说,这个根基就是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和所有的社会存在。

 

2.当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处于相对合理的状态时,这个社会的、建立在这样的根基之上的、社会化和大众化了的意识形态就是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相适应的,体现的就是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

 

3.当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处于不合理的状态时,这个社会的、建立在这种根基上的社会化和大众化了的意识形态就表现为是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是不能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

 

4.当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既有不合理存在,又有合理存在时,这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就分为两个不完整的部分(而不是两个完整的且互相对立的意识形态),使意识形态表现为既有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成分,又有不能适应和不能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成分。对这样两部分意识形态成分来说,一部分意识形态中所拥有的思想和观念(即能有效作用于人和社会的),恰恰是另一部分意识形态中所缺少的可以与之相对立的思想和观念。比如,如果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部分中没有“人”的观念、没有法的意识、没有(社会管理是)职业的观念、没有平等权力意识、没有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意识,那么不能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那部分意识形态中,就存在着无“人”和非“人”意识、治人意识、“官”的观念、特权意识、将属于他人的和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意识。反之一样。

 

在这种上层建筑——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存在关系的状态中,就会表现出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之间相互蚕食和摧毁对方以扩大自己的存在范围的状况。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就会表现为两部分意识形态对思想观念领地占领的争夺。这里的本质是获胜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扩大了可以滋生和培育能够存在于它之上的思想观念的根基,也就会使存在与它之上的意识形态范围相应地得到扩展。如果其中一方完全取胜,那么意识形态存在的表现就会如以上2或3所述。

 

5.当属于意识形态的思想观念处于漂浮或漂流状态时,当这些思想的功能作用是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时,而它们又是在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之上漂浮或漂流时,它们的归属就会因为没有存在根基而自生自灭。因为它们作为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相悖的思想观念,不具有改造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功能作用,也就不能够创造可以使自身扎根的基础的存在。它们也不能将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作为自己的根基。

 

6.当能够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思想观念产生时,在它还是以漂浮的状态存在时,它是作为思维者和思想家们个人的思想和观念存在的。但它们却具有两种功能作用。即,

 

如果它们是在完全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之上以漂浮的状态存在时,那么它们就具有破坏和摧毁这个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构建新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功能(当然,它们必须依靠杰出政治家的作用和民众的力量),使自身具有可以扎根的根基。并最终使自身在这一新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根基之上生长、壮大和发展为社会化的、大众化的牢固的意识形态。

 

如果它们是在相对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之上漂浮存在的,那么它们就会扎根于这个根基之上,就具有使这一相对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更合理、更坚实的功能。并使自身融入到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中去,使社会及人体现出更进一步的发展、进步和文明。

 

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自民主主义思想形成以来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和文明表现得就是这样一种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存在关系。当然,也会在一些局部社会范围内以反证的方式表现出上述4的存在状态。

 

这些能给我们以什么启示呢?它所能告诉我们的

是,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决定意识的铁的规定性同样是不可抗拒的。

 

是,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告知我们的,要想建立起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须首先改造社会,即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

 

是,面对不适应和不能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表现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表现为是没有基础道德的,表现为是权力观念、“官”的观念、特权观念盛行的,表现是返依迷信的,表现为是“法轮大法”能够得以快速发展的,表现为是日趋公开化和政治化的危险意识(如能够支配人的争权夺利、加害政治对手、买官卖官、破坏民主选举、官员与黑社会勾结、类似于“法轮功”政治趋向的意识等等)的不同层次的意识形态,我们必须慎思,它们真的是孤立存在的吗?它们没有存在基础吗?它们存在的基础难道不是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吗?

 

是,这些不合理的政治体制究竟是这样一种结构?

 

是,如果我们再不正视不合理的政治体制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在不合理政治体制和植根于这样的政治体制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下,将会产生怎样的更大的危害和灾难?

 

是,为什么我们几十年来欲意确立的意识形态却难以成为社会化、大众化的意识形态,并且在“法轮大法“这样荒唐、低级、俗气的意识形态面前、在这样人的身上表现得如此不堪一击?

 

是,我们之所以没有建立起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教育的失误占有多大的比例?在社会中还有没有、或有多少可以使这样的意识形态扎根的合理的存在基础——政治体制?

 

是,我们必须要正视和直视我们社会的政治体制的不合理之处了,是应该使我们的人民对政治体制的不合理之处和相应的改革,不仅要知其然,而且也必须知其所以然了,以此来赢得人民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去挫败阻碍改革的一切阻力。

 

是,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了。

 

是,在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加快构建既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相适应的,又能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同样又能有效地作用于对人的思维和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的意识形态了。

 

是,我们不能再无视人类社会的所有可以改造社会、可以有助于构筑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优秀思想成果了。

 

不建立起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或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够使人民知其所以然,改革就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就会有政治势力利用“法轮功“这样的组织来反对政治体制改革。比如就政府机构改革来说,如果不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庞大的政府机构就会成为庞大的消费机器,就会不可避免地侵犯、损害公民的利益、权利、人格和尊严,就不能转化为精练的和廉洁的为社会、为公民服务的机构。当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和人民对改革不清醒的状态下进行时,他们就没有进行这一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一小部分利益和权力受到触动的人们、或一些即得利益者就会利用“法轮功”这样的组织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这种不满就是政治化了的意识形态。

 

所以,我们透过与“法轮大法”这样的意识形态的斗争,看到的则是政治斗争,是政治体制改革必然引发的政治力量的斗争。但是,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就会不断地扩大地盘,而存在于其上的意识形态就会相应地扩展它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空间。社会和人的存在就会在不合理政治体制和落后、倒退、愚昧的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下趋向更加的不合理,中国社会就无法发展,更不要说进步与文明了。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再次毁灭,中华民族就没有希望。

 

实际上,所有伟大的革命都是在正视和直视社会问题、而且也这样去启发民众而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才得以取得成功的。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能在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下成功地进行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改革,建构起可以作为能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得以存在的基础,再加之以本马克思主义为核心、以马克思主义范畴为主体,以包容所有优秀思想成果的思想体系为施加教育的内容,就一定会尽快地确立起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就一定会消除和根除与这一意识形态相悖、相对立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那样我们也才真正进入了合理与文明之中。

 

封建及其迷信思想的回潮、“法轮大法”作为意识形态快速有效地发展、政治腐败及其意识形态化的日益显露,使我们的社会面临着一种意识形态的危机。而可以使这一意识形态危机发生的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及其导致的经济腐败、社会性腐败、和政治腐败,又预示着我们将面临社会的危机。而由政治体制改革可能导致的政治斗争是不是又隐含着政治危机呢?这就已经给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设置了有形的和无形的障碍。

 

我们再从世界这个大范围来看,世界上一些少数国家视为是它们拥有绝对自由的、可以主宰和称霸世界的、可以为所欲为的、可以保持独自强大的障碍。于是他们便从两条战线上来遏止中国的发展和强大,遏止中国成为独力的、代表正义的政治力量。其一,是在国际上利用舆论中伤中国,利用科学技术封锁中国,利用军事力量威胁中国。其二,则在中国国内培植政治势力、制造动乱。这已成为了它们对付中国的战略。对此,我们当然也应该有我们自己的对应的战略。这将是一场公开的、持久的,也是悄然的、隐秘的战争。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战争。

 

而发生于我们社会内部的意识形态危机、社会危机、或可能的政治危机原本是不该发生的。但是它们发生了。于是我们不得不展开三条战线的战争。就此我们可以想象,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面对着多么严峻的问题和多么严重的困难。在这样的问题和困难面前,我们别无选择,我们也没有退路。只能去理智地、清醒地、沉着地迎战。对于少数国家一定要对中国怎样,我们无法不让它怎样,只能一个一个地去战胜它们的企图。但是对于我们社会内在的社会危机和意识形态危机,我们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化解和消除。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是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加快社会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的改革,把人们关注的对象、把人们的社会行为引导到改革的实践中去,建构起可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可以使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意识形态存在的根基的政治体制改革上去。加快教育体制的改革,培育民族的、国民的(国家和民众的)人文意识、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意识形态,使新的政治体制、教育体制成为适应和体现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的体制,成为为民众的创造财富、创造利益服务的体制,成为为民族的创造精神、创造能力的发挥和释放服务的体制,成为为中国的强大服务的体制,成为为中华民族能够再显智慧、辉煌和成就服务的体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摧毁和铲除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才能使与社会及人的发展、进步、文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存在根基自行消除。我们才能全力以赴地、而且是更强有力地应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一切挑战,我们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创新知识和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的一些相关关系

19991116

 

这篇文章似乎没有太多的新意。但所提出的国家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是处在“彗核”还是“彗尾”的观点还是有意义的。如果将这篇文章与《“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选择》《读洪巧俊的〈拒绝高耗能的“中国制造”〉》《关于我国“三农”问题和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研究报告》结合起来看,就应该可以看出一个发展现代社会的大致轮廓了     2005年12月4日注

 

    

一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经济和知识创新的关系

 

当今时代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顾名思义,知识经济时代中的经济是以创新的知识为表现特征的。创新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中起支撑经济、拉动经济、扩大经济范围、滋生新的经济领域的作用。正是在创新知识的这一作用下,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技术的进步,经济板块的增加,经济速度的加快都呈现出一种很强的势头。因此,创新知识和知识的创新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说,创新知识和知识创新就是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技术含量的进步,经济板块的增加和经济速度加快的同义词,是知识经济的同义词,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同义词。因此,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和发展知识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的创新和拥有的创新知识的量和质。为此,我们的公民、经济组织、国家组织都应该树立起这样一种意识:无论是对公民个人、对社会经济组织来说,还是对一个(自然的)国家来说,你有多少创新的知识,就相应地具有多少潜在的可以扩大的经济规模、潜在的可以提高的经济技术含量,潜在的经济板块(或新的经济成分)的增加,潜在的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增量和潜在的经济竞争的成功。从而进一步地树立起知识创新的意识、精神和心理。以此来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的行为会议创造有利于知识创新的社会条件。

 

二 知识产权和知识经济的关系

 

知识创新和创新知识的拥有决定着知识经济的构成与否。而知识产权则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经济组织以何种状态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着由知识经济产生的利益的分成、决定着由利益分成所体现的国家力量。最终决定着国民的利益。

 

创新知识属于全人类。在创新知识的带动下,整个人类社会必然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就像工业革命必然将人类推进到工业化时代一样。但是,创新的知识在一定期限内却是有着产权归属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不是属于全人类的。拥有知识产权的程度和可以用等价、等量的知识产权进行交换的程度则决定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是主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还是被动地跟随知识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认为,因为任何创新的知识都是属于全人类的,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上任何社会总是要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因而可以漠视、轻视知识产权的拥有。这种轻视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观念是很危险的。因为知识产权涉及到知识经济产生的利益的分成,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势力,影响着国民的利益。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不能最大限度地拥有和维护与创新知识相应的知识产权的国家和社会,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只能是“慧尾”,而不能是“慧核”。而“慧核”是实力和利益的密聚区,

 

我们假定,如果两个国家各有百分之五十的知识产权。如果它们进行知识产权置换,它们就各自拥有百分之百知识经济能力。它们从知识产权中获取的利益都是倍增的,但也同样的等量的。因此,它们都不会在竞争中被对方打败。

 

但是,如果这两个国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分别为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那么,后者就只有百分之四十的知识产权可以和前者进行置换。对于双方这百分之四十的知识产权,双方均可以获得等量的利益。但前者所拥有的不可置换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就为自己所独自获得。这样后者在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这有劣势是以经济技术含量、经济规模、经济板块、经济发展速度来具体体现的。而最终是由国家势力和国民利益来体现的。

 

所以,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不仅要有知识创新的意识和精神,要有创新的知识,以使我们的经济能够表现是知识经济。而且要有知识产权的观念,要有最大量地拥有知识产权的观念,要有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他人平等地、等量地、等值地进行知识产权置换的观念。以使自己拥有更多的知识经济要素,使自己始终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前列,使自己成为世界经济的“慧核”部分。

 

知识的创新是知识经济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知识的创新是不可能拥有知识产权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知识的创新又不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自然拥有。这是取决于一个社会中的国家、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就我国来说,我们不乏创新知识的能力,也不乏创新的知识。但是却缺乏使创新出的技术知识成为知识产权的意识。大量的舆论所揭示的事实表明,我们所创新出的技术知识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是极不相称的。大量的创新出的技术知识没有相应地获得知识产权。这势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我们创造出的技术知识因为没有获取知识产权,虽然可以和它国具有同等的作为知识经济要素的权利,可以与它国一样获取同等的利益(而它国原本是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等价交换才可以获得这些利益的),但却是丧失了与它国进行知识产权置换的权利,丧失了等量等价利用它国知识产权获取同等利益的权利。从而失去了对由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的分成。二是,我们创新出的技术知识最终成为它国的知识产权,使自己创新的技术知识不仅不能获得利益的要素,反而成为制约自身知识经济发展的障碍(如近期《中国青年报》的相关报道)。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在知识经济年代,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意识,使创新出的技术知识不能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那么创新技术知识所投入的成本意味着他人获得同一创新知识的无成本,或获取相关利益低成本。甚至于成为自身发展知识经济的障碍。使自身创新知识的资本成为浪费。这是违背知识经济原则的,是不符合知识经济时代规则的。

 

三 获取知识产权的社会条件和氛围

 

知识产权的基础和前提是创新知识。知识同物质一样,都是社会财富。而创造财富是公民和由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的责任。因此,公民和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应该首先具备创新知识的意识、精神和气质。国家虽然不是直接创造财富的,但却负有为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的责任。其中就包括通过教育的手段使公民具备和增强知识创新的意识、精神和气质;通过社会体制(包括分配体制)、政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公民和他们的社会组织具有创造财富的最大限度的自由。

 

其次,公民和他们的组织还应具备使创新出的技术知识获取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意识。因为这首先涉及的是自身的利益。公民和他们的组织通过知识产权维护和发展了自身利益,也就促进了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增长。

 

但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相对知识的创新,国家负有更大更直接的责任。因为无论是知识产权的确认,还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国家的,是国家的行为。

 

因此,国家和国家相关机构同样应该首先具有知识产权意识,具有获取知识产权就是使公民(以及他们的组织)、使国家和社会获取利益的意识,具有获得知识产权就是发展知识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意识,具有维护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公民(以及他们的组织)、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意识。

 

其次,国家的责任还体现于能够使公民和他们的组织获得知识产权的国家行为方面。如鼓励公民(和他们的组织)的专利的申请、承办专利的审查等。

 

专利是技术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国家是与专利相关的法的制定者。那么,国家在制定专利法时应最大限度地使专利法对专利申请者所能提供的方便和能够获取知识产权的便利。甚至能够体现出有助于人们将创新技术知识申请为专利的强制性。国家行为还应体现于,专利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服务于对知识产权的确立,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创新的技术知识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方面,而不至于使有价值的创新知识因为不合理的法律限制和烦琐、机械的审查行为而丧失知识产权。国家行为还应体现于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相关服务。如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专利的信息和最新信息。(而目前的专利申请者自行翻册查寻即体现不出国家的良好服务,且查寻的手段也太落后、太原始了),这样可以使人们的知识创新行为和获取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具有盲目性和重复性。国家决不能认为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认定只是公民和他们的组织的利益问题而消极对待。实际上,知识产权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知识经济能量问题。

 

只有国家具备了充分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在知识创新、知识产权的认定方面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积极的法律的、体制的、观念意识的保障,必然会促进公民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获得。也就在客观上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动力和潜在的知识储备。

 

四 知识产权和知识经济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要素。但知识产权又不等同于知识产权会自发地转化为知识经济成分。所以,知识产权在未转化为知识经济成分时,只具有潜在的知识经济意义。知识产权只有通过变现,才能融入到知识经济,成为现实的知识经济。这样,如何使知识产权变现,同样属于知识经济问题。

 

对此,人们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如加强风险投资,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审,甚至提出对那些有价值的、一时难以实施的专利技术由国家进行收购,以防失效或流失国外。应该说,这些都是积极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必然会极大地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变现受制于社会条件和体制的制约。如国家在促进变现方面所制定的相关分配政策,就是促进知识产权变现的社会条件。当然,仅仅只有这一政策仍然是不够的。国家还应该从提供服务上、从社会体制上为知识产权的变现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如加快代理投资机构的建立,鼓励代理投资机构积极从事知识产权变现的资本投资。

 

知识产权的变现也受制于知识产权自身内含价值的制约。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内含的价值具有三种情况。一是现实价值。如企业申请的专利,一般都是用于生产后即刻申请为专利,或申请为专利后即刻用于生产。二是潜在的价值。三是价值很低和没有价值。如果这类知识产权变现以后,在一定事情内产生的综合效益不抵所投资本的价值,既为低价值或无价值。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一般都会认定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但是一项知识产权是否有价值、价值含量的高低,不只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没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如果得以实现,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会使专利所有者无法获取相应的利益,而且会造成所投入的资本金的损失。如果有着很大潜在价值的知识产权因难以变现或失去权利,或流失于国外,其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只是知识产权所有者个人的利益损失,而是国家更大、更持久的损失。建国五十年来,无论是专利法制定以前,还是以后,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损失,可能与因为决策失误、因为管理那里的低下、因为体制的不合理、因为腐败等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量,是一个不可轻视的方面。这里既有创新知识的创造者们、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但更多的责任在国家。因为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以外的责任属于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既体现于社会的政策、体制、环境、社会氛围是不是有促于和有利于个人和组织的知识创新,是否有促于和有利于创新知识获得知识产权,也体现于是否有促于和有利于知识产权向知识经济的变现。

 

综上所述,发展知识经济既是公民、社会组织的个人责任,更是国家的社会责任。国家应该从知识经济的角度来行使它的社会管理职能;应该从知识经济角度为公民和他们的组织提供创新知识和获取知识产权的服务;应该使自身的和社会的体制、制度、政策适应于知识经济时代,适应于公民和他们的组织的创新知识、发展知识经济的需要;能够使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具有最充分的创新知识以及获取知识产权、使技术知识产权变现为知识经济的思维和行为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不利于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公民和国家才能形成合力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承受起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和竞争,才能作为一个大国处于它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所应处于的地位。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

19981124

 

这是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是在写完《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第一稿之后写就的。原本是将其作为《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第十二章并入该书稿的。在这次将其输入电脑之时,我将其从《人的解放与“人”的书稿》中分离了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本册子是针对当时我国社会已经开始形成的日益严重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状况的,是为了能够让国人意识到这种意识已经开始成为我国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是为了能够使国人认识到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个体、对国家组织、对社会组织、对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民族所具有的危害性。

从这本册子写就至今已有十年之余了,期间我们的社会虽然时有对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批判,但自我为中心意识仍然潜移默化地在青少年中滋生着、培育着、固化着,已经成长为成年人的公民们仍然在以自己的行为体现和张扬着自我为中心意识,我们的一些国家组织、官员、公务员仍然没有确立起以人为本的意识。所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在我们的社会中已不再是开始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而就是一种实在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公民产生着十分有害作用的意识,是时时在损害着我们社会的形象、我们国家组织的形象、我们民族的形象的意识。

真的,多么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通过教育的脱胎换骨的改造,使自我为中心意识不再成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相应地是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培育和确立起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使我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官员和公务员、公民个人都能够在法的意识、“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支配下而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是这样的,再加之我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力量,那我们的国家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民族。如果我们的社会还能够开创出一种能够使社会持续合理、文明、进步发展的道路,那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就能够是一个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国家、民族和社会,这该是多么好啊。可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却是我们走向这一发展道路的绕不开的拦路虎。200952日注

 

遗憾的是,本人在本节(第六节)中提出的关于教育的期望,虽然已过10年之余了,但这期望却还依然只是期望。2009522日注

 

这本近五万字册子的输入电脑的工作完成了。在完成之际,我想起了自己在这一年之后(20008月)

写的《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的册子。这两本册子是相互关联的、互为映衬的。如果说我在这本册子中说的比较多的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的话,那么在《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中说的较多的则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和表现状况。

时隔已十年了,我们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状况是否改变了呢,又是否建立起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呢,而与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密切相关的教育又是否在适应建立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需要呢?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倡导,我们的社会中也已有了蓬勃发展着的为他为社会的志愿者精神。但是,当我们把视觉放在更大更广更多范围的社会和人的层面上时,我们所看到和所感觉到的依然是社会的思想状态和人的观念意识的混乱,是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依然在支配着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人们的行为,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依然是客观存在着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与人的意识和素质密切相关的教育依然在应试教育的苦海中遨游着,是我们的民族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左右下正在越来越成为功利性和趋利性民族,是受人的个体影响的民族的声誉似乎越来越不乐观。面对凡此种种,我既为我们社会的这种状况而遗憾,也为……而遗憾。

真的,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仍然要为此做长期的奋斗和努力。只有我们的社会和公民们真正地确立起了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并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我们的国家才能够真正成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的民族想才能够真正成为有声誉的民族,我们民族的复兴才真正是有意义的。2009525日注

 

 

我们说社会是复杂的,那是因为社会的人的存在是复杂的。而人之所以是复杂的,又是因为人是有复杂思维的。因而,人的复杂的思维又决定着社会的复杂。

 

但是,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又可以是简单的。社会可以简单到人的不同群体都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以统一的、甚至是同一的行为方式而存在。如,在原始社会时期,原始人都是以部落形式为群体的,都是以采摘和捕猎食物、群体迁徙、群婚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们都是以从事终身的、繁重的、被迫的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奴隶主们则是以对奴隶的管理、监视、强迫劳动、监禁残害、驱使奴隶从事战争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封建社会时期,农民都是以相似的耕作技术、相同的生产工具、相同的实物分配方式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封建统治者又都是以掠夺农民、骄奢淫逸的宫廷生活、为了皇位而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都是以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资本家们则以相似的管理方式、相似的榨取剩余价值的方式、以要挟和求助国家帮助其镇压无产阶级反抗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则都是以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乞求资产阶级的施舍、侵略他国的行为方式存在的。

 

为什么社会可以表现为是以这样简单的方式存在的呢?这里固然有社会形态、阶级分化、社会制度、所有制、社会舆论这些社会存在的原因,但同样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在社会中的人的不同群体中,存在这一种主流意识。而这种主流意识又正是由那些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正是由于不同的主流意识在实际上直接地控制和支配着与其对应的人的群体,从而使这个群体中的人们的行为和存在方式表现为统一性和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群体中的主流意识是最终对人们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因素

 

我们不想在这里就人类社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的那些曾经控制和支配过人的不同群体的各种主流意识进行逐一地分析。因为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我们只想就与大众的行为方式和存在方式相关的那些主流意识、最终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人”的观念、以及这些主流意识的发展和演化的脉络进行追踪,并通过这种追踪来发现这些主流意识对社会和人的存在的作用,去发现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在建立合理社会中的意义,并从中汲取一些能给我们以启迪的东西。

 

第一节  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1、思想家的思想特征

 

我们曾经指出,思想家是专门的思维者,是从人类社会中无有的思想中、运用理论的方法产生“有”的思想的人。当这一思想产生出以后,这一思想和说明这一思想的理论便存在了。正因为思想家的思想是通过自己的思维产生的,而不只是将社会中已有的思想填充到自己头脑中去的。因此,思想家们的思想就是思想家们自己创造的属于自己的思想,是他人头脑中还尚不存在的思想。应该说,所有的思想家都表现出了这一特征。即便不同的思想家们就某同一问题进行思维,其思想也是不尽相同的,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思想,也同样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没有自己独特、创新思想的“思想家”是不能成其为思想家的。如果人们对历史中的真正的思想家们进行一下观察和分析,是不难发现这一存在特征的。如,从古代的孔子、孟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民主主义思想家的卢梭、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到空想社会主义的欧文、傅里叶、圣西门,到古典哲学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到创立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到新马克思主义的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霍克海默,到凯恩斯,到精神分析学家的弗洛伊德,到存在主义的海德格尔、萨特,到当代的哈贝马斯,无不如此。即使是属于同一领域范畴的思想家,他们各自的思想也仍然是不尽相同的,是由自己所创新的。作为思想家,他们或者是属于建构某一思想理论基础的,或者是属于开创某一思想领域的,或者是属于对某一思想领域进行发展和拓展的,或者是侧重于某一思想领域中的不同方面的。如,就存在主义思想来说,海德格尔是开创存在主义的思想家,而萨特则是发展存在主义的思想家。再如,同为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是侧重于人的平等的研究的,伏尔泰是侧重于对宗教和专制的批判的,而孟德斯鸠则是致力于法和法的精神研究的。同为马克思主义者,恩格斯着重于对自然辩证法、对工人阶级状况的研究,而马克思的研究则要广泛得多,列宁则只是对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进行了研究,毛泽东则只是对在中国这样落后的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中如何进行革命进行了研究。但他们都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创新意义的思想的。

 

2、学者的思想特征

 

思想家们在创造出他们的思想之后,他们的思想便存在了。而存在了的东西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即使一种存在不再以有形的方式存在了,它也存在过了。对于思想来说,则尤其如此。存在过的思想不仅存在过了,而且还往往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思想家们的思想还不仅仅只是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还往往会借助他人的头脑而继续存在。如,人们会通过学习和研究将思想家们的思想记忆在自己的头脑中,这就可以使一个人的头脑中储存很多思想家的思想。这样的人们被称之为学者。但这并不等于接受了思想家们的很多思想的学者也成为了思想家。这里的界限是思想的创新和独特,而不是记忆和储存。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同时又能够用理论的方法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思想体系的人,那他就是一个思想家。但是,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但只是对他人的思想进行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关于创造性思维、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的书稿),或者只是把他人的思想传授给他人,那他就只是一个学者。如翻译家、教授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学者。

 

3、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当我们说到思想时,是特指一种以社会、以人为对象进行研究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意识、观点、观念的综合。这些思想既有可能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如,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精神分析学说),也有可能不具有作用于社会的意义。但它们的以社会、以人为研究对象本身,就决定了其属于思想范畴的本质。

 

思想的这一本质同样适用于政治家。政治家不是专门的思维者,而是社会管理者。社会管理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社会事务,而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更是直接地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作为从事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的思想家如果形成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意识、观念、观点,也同样是属于思想的范畴的。但是政治家的思想与思想家们的思想不同的是,思想家们的思想是通过理论的方法产生的,既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也是可以不作用于或不再作用于社会的。即使思想家们的思想可以作用于社会,也只能是以间接的方式(如通过革命者或政治家)而作用于社会。而政治家的思想则不是以理论的方法产生的(因为运用理论的方法形成思想是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的,这是政治家所不能的。)而是以语言、决策等方式形成的,是不会像思想家的思想那样是集中于某一领域的,是构成关联的系统和体系的,而是发散性的,是可以互不关联的。甚至于,政治家的只言片语只要作用于了社会,它就是一种思想。政治家的思想则往往是会以直接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的。这是与政治家具有的管理社会的职能和相应的权力相关的。

 

第二节  民众的意识

 

我们分析了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以社会和人为对象的,是作用于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而民众的行为则是以物质和文化的创造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当一种社会还没有达到能够使普遍的民众以社会、以他人为自己行为的对象的社会时,民众的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行为还只能是为己利己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从无中创造物质或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或者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在主观或客观效果上表现为与他人协作从无中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剥削、抢夺、劫掠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因为他的这种获取财富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虽然这样的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着的,但与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相比,他们是不构成民众的主体的。而那些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们才是民众的主体。

 

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无视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民众除了表现出其自身行为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并表现出了某种同一性(如农民用同样的生产工具、同样的生产方法进行非常相同的劳动)外,还表现出了另一种同一性,即观念和精神的同一性。如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者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有从事牧业的、有从事手工业的等等。而对无产阶级劳动者来说,则有从事冶炼的、采矿的、纺织的等等。而所有这些民众在观念、精神上的差异却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相对于他们的职业的差异,民众在观念和精神方面却有着更多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民众为什么会在观念和精神方面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我们知道,思想产生的条件是以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是的,而民众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以创造自身的存在为对象的,因而民众不可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如果民众可以像思想家、政治家那样以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而思维而行为,而不再去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那么社会中存在着的就不只是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思想了,而会表现为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人存在,就会有多少思想的存在。如果这些思想再作用于每个人自身,那社会是绝不会表现出人在观念和精神方面的统一性和同一性的。当然,这种社会现象是没有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出现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在民众只能以创造财富为对象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生活的条件下,是不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的。如果说民众在生产劳动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可以归因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那么民众在劳动生产之外的观念、精神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就不能仅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够解释了的。

 

这里的秘密在于,在任何社会的任何社会时期中,都有一种主流意识的存在,这种主流意识或者是显在的,或者是潜在的,或者是人的自主意识,或者是人的被动意识。如果我们回顾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时期的存在,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有一种主流意识在控制着,民众的观念和精神,并支配着他们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这些行为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新。

 

如在西方社会中,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的主流意识就是宗教。是宗教这一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习俗、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精神状态、他们的对待违反教规的人的态度和行为、他们的对待异教徒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出了一致性和同一性。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反对资本家的奴役、剥削和压迫则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则成为了一种主流意识。这些不同时期的主流意识都使民众的行为在特定的时期内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礼教是民众的主流意识。正是这一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观念、行为、精神、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使民众的对与这种礼教相背离的人进行残害时,表现出行为上的一致性。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建设社会主义成为民众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阶级斗争、防修反修、防治资本主义复辟、无产阶级专政则成为一种控制和支配民众的主流意识。

 

可以说,控制和支配民众行为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是不尽相同的。思想家的思想是及其丰富的,如马克思主义。其次,思想家的思想是深刻的、是深邃的、是富有哲理的,是不易为民众所理解的,是民众难以以直接的方式接受的(民众对思想家们的思想的接受往往是通过学者以大众化的语言对思想家们的思想进行阐释后才可以的)。民众也不可能像学者那样能够掌握各个思想家的思想。即使是宗教,它们的教义内容也是广泛和丰富的,也是需要通过传教士的传教才能使教徒接受的。对于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来说,则表现出一种易变、随意、应对的特性。如封建社会是一种经常改朝换代的社会。而每一朝代的皇帝都在通过他的政治主张、旨意、政策来体现他的思想,而他的思想一般来说是会作用于社会和他人的。相对来说,民众的主流意识则具有一种相对的稳定性,且只是对自身及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

 

民众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的思想具有的另一个明显差异表现为,民众的主流意识具有一种简约性。譬如,作为体现宗教思想的《圣经》所包含的宗教思想是及其丰富和博大的。但作为民众的主流意识来说,则简约到必须信教、教徒的行为必须符合教规、作为教徒要感谢主、作为教徒要请求主的宽恕等等这样一些思想就行了。同样,对于那些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根本无须(实际也不可能)充分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全面地掌握马克思主义。他们只有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诸如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资本主义是腐朽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消灭私有制、只有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消灭剥削和实现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等基本原理就行了。即使是对于在西方社会中已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来说,它们对民众来说也同样是一种简约的意识。因为“人”的观念无论是从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还是存在主义的理论角度来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连一般的学者都难以对他们进行透彻的理解,就更不要说一般的民众了。所以民众只需要以简约的方式接受“人”的观念就足够了。对于法的意识来说,也同样如此。因为法律发展到了今天,它已繁杂到涉及人的一言一行的程度,一个民众是不可能详细地记住这些法律条文的。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他们只要掌握诸如他人同自己是一样的生理人和社会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人、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所有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这些原则就够了,他们只要知道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是不可违背的这些原则就够了。

 

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中的不同历史时期,正是这种简约的、易于被人接受和掌握的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由社会底层的人组成的民众的观念和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使这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由此体现着民众的精神状态。

 

为什么这些表现为是简约的主流意识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呢?我想,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人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和模仿效应

 

就宗教来说,经书固然是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但民众并不都是熟知经书中的教义和教规的。人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有一点了解。当一个人以他所理解的教义教规而行为时,于是人们可能会都去模仿他的行为,并形成相互的影响和模仿。当人们在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较为一致的行为方式时,于是人们共同做到了对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遵守和虔诚。但是,人们在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中形成的意识和一致性的行为是不是真正地符合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人们是不会去进行认真的思索和探讨的。比如,人们对那些被认为是违背了教规的人所进行的惩罚、人们对异教徒的所进行的残害是不是真正地符合教义,是没有人去深究的。人们只是因为别的信徒是这么认为的、是这么行为的,所以我也就相信被惩罚了的人的行为是违背了教规的、相信异教徒是应该被残害的,于是我也就跟着别人这么行为。

 

民众主流意识的这种特性更体现在中国的不属于宗教的封建礼教对人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上。

 

主流意识的这一特性甚至体现于现代社会中。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到底什么是文化革命,对于中国社会中的十几岁的红卫兵和所谓的造反派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实际上也没有一种具体的规定性。当有人毁灭体现中国文化遗迹的建筑和书籍时,这种行为就对他人发生了影响作用,人们就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去模仿这种毁灭文化遗迹的行为;当有人进行抄家的行为时,于是这种行为就影响了他人,人们也就认为这种行为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都去模仿这种抄家行为;当有人揪斗所谓的“走资派”时,这种行为同样给他人以影响,人们也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又都去模仿这种行为;……。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相互影响、相互模仿的过程中表现为民众行为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体现出“防修反修、打到党内走资派、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坚持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

 

2)想象的惩罚和实际存在的惩罚

 

这实际上是由简约的思想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之所以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行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是这一原因迫使人们去盲目地接受他人的影响和模仿他人的行为。如,对宗教来说,如果你不遵守教规、违背了教规、不与其他教徒一起行为(以此来体现你是一个忠实的教徒),就不能升入天堂,就会下地狱,就会被视为是异教徒,就会被像异教徒那样来对待,就会受到惩罚。

 

民众主流意识与这种惩罚的这种相关关系实际上存在于一般性的民众与主流意识的关系中。比如对无产阶级革命来说,如果无产阶级不开展革命运动,就不能获得阶级的解放,就仍将遭受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就仍将会像奴隶一样被资本家所奴役,就仍将处于饥寒交迫之中,就仍将会被任意地解雇而遭受失业的熬煎,就仍然只能获得最低的工资水平。正是这种实际存在的惩罚促使无产阶级形成革命的主流意识,并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使广大的劳动者投身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去。

 

惩罚与民众主流意识的相关关系更体现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之中。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的形成,以及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对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作用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譬如,如果妇女不操守贞节,就不能立牌坊,就会被万人唾骂;如果青年男女因为爱情而偷情,就要被游街示众;更有甚者,如果妇女违反了宗规、族规,就要被沉塘;如果谁对封建礼教不虔诚,就会被打入十八层地狱,就会变成鬼,就要过鬼门关,就要被油煎火烧。如此残酷的惩罚有谁愿意承受呢!因此,不论封建礼教能够给他人给自己带来的惩罚是不是反人性的、是不是不人道的、是不是会造成人的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自己都必须仿效和模仿他人,都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性。即使这样的行为是在残害他人,也必须如此。

 

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不仅在阶级社会中对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阶级矛盾趋缓或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由于国家组织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继而将一切阶级、社会组织、民众都拉入了法的社会之中,并通过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使社会中的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但是,惩罚在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已经分析过,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法的意识、是自由精神、是“人”的观念。而在这些意识中仍然内含着惩罚的要义。因为,一个人如果不守法,就将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是对他人自由的剥夺,那么他的自由就将被法所剥夺;如果一个人不视他人为“人”、侵犯了他人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那么他同样会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不讲诚信,就必然会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他就会受到被他人另眼相看和不良信誉记录的惩罚。这种惩罚既可能是剥夺他的自由的,也可能是在利益和名誉方面遭受一定损失的。人们就是在这种可能存在的来自他人的和社会的惩罚而在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关系中,相互地承认对方是“人”、是社会人的,并由此而确立起“人”的观念的。同时,为了不使自己被惩罚,就必须确立起法的意识,就要时时地衡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就要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构成对他人自由权利的束缚,从而确立起相对自由的意识。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在我们的社会中尚处于争议之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人们之所以提出精神赔偿问题,都是与在人与人(或与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共同在场”中形成的矛盾冲突的存在关系相关的。而这种存在关系的实质是“共同在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或权利、或利益、和人格、或尊严、或人身、或生命的侵犯和伤害的关系。从更本质的方面来说,是在他们的共同在场的存在关系中,对他人构成侵犯和伤害的人是没有“人”的观念的。因为没有“人”的观念,他是不视与他共同在场的他人为“人”、为社会人的(从人与人是同等的“人”的角度来说,他也因此没有将自己视为是“人”和社会人),是没有将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视为是“人”与“人”的关系,他也就不会使用“人”的方式和手段去对待他“人”。正是因为如此,他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迫使他正视他人为“人”、为社会人,迫使他去确立“人”的观念。就是要通过这种惩罚的作用让他、也让更多的人知道:如果自己没有“人”的观念,并做了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这种惩罚既包括对他的自由的剥夺,也包括他在经济上的应该付出的重大损失。他的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他对被他侵犯和伤害的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的等量等价值的赔付,再就是人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虽然说人是无价的,是不可以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一个人在被他人当作无“人”、非人对待而遭受到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时,是无法用经济利益的补偿获得恢复的。从一个角度来说,对那些给他人造成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伤害的人是不可以仅仅以一定的经济代价去继续视他人为无“人”和非人的、是不能去继续以非人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而对于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来说,也绝不可以因为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而默认他人可以视自己为无“人”和非人。因此,精神赔偿就有着特殊的意义。精神赔偿的意义就是通过经济的惩罚作用,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人”,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与自己一样是有着同等权利、同等人格、同等尊严的人,使那些对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确立去起“人”的观念,使他能够以“人”的观念来对待所有的人。而且,经济赔偿的程度应该是以使人认识到无视、蔑视、侵犯、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值得的。这就是精神赔偿的真正意义所在。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从这一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

 

实际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观念之所以能够得以普遍确立,除了对公民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人的在“人”的观念支配下的行为的相互影响作用外,使人感受到得不偿失的精神赔偿的惩罚作用同样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想一想也确实如此。对个人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万、几十万美元,对企业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亿美元,能不使他们考虑侵犯和伤害他人是否值得的问题吗?)如果我们的公民、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社会、乃至我们的法不是这样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也就是说不从“人”的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其结果是要么对精神赔偿产生怀疑,要么只是从经济角度去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就只能使精神赔偿陷入误区,是无助于人的、社会组织的和社会的“人”的观念的确立的。

 

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民众主流意识问题上来。

 

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不仅在确立起了“人”观念的文明社会中存在着,也同样存在于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对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和七十年代进行“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来说,就存在这样一种想象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关系。对这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舆论告诉他们,如果不坚持阶级斗争、不把“右派”打下去、不把“暗藏”的阶级敌人揪出来、不打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他们就会篡夺政权,就会使中国社会走向修正主义道路,中国社会就会演变成为修正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就会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如果谁不参加“阶级斗争”,谁就是与“阶级敌人”站在一个立场上,谁就是“阶级敌人”,谁就要受到“阶级敌人”那样的惩罚;如果谁不参加“文化大革命”,谁就是“逍遥派”,谁就是“保皇派”,就是对“文化大革命”不满,谁就会成为被揪斗、被群众专政的对象。对那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除了这种政治领域的惩罚外,还有思想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惩罚。譬如,对于传统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似乎人只有在一无所有、从而不可能为己利己的状况下才能参加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如果一个人想要企图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资产或资本,并利用它去创造社会财富,那么他就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他就成为了资产阶级,他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如果一个人想利用他的非实物资本——知识、智力、能力——从事不是社会分配给他的工作(包括所谓的“阶级斗争”),他就是走白专家道路,就是不务正业,就是在表现自我,就是个人主义;即使一个人没有任何个人资产或资本,但只要对建设社会主义“不积极”、或者被认为是“不积极”,或者他想在积极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那就表明他的思想有问题,他是有私心的,甚至是对社会主义不满的,他就要面对所有这些指责。同时,他还将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如在(包括班组会以在内的)各种公开场合做检查,深挖思想根源,他要“斗私批修”,他会受到批判和斗争,他甚至会被划到“阶级敌人”一边,他还会被下放和专政。当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确实受到了这样的惩罚,这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警示。这种警示意味着:如果谁不想受到这种惩罚,他就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去积极地投入到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之中去。于是,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得以形成和存在。(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舆论对人的教育作用,不能否认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作用,更不能否认保卫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也确实是相当一部分民众的自觉意识和热情。同样,我们又不能因此否认惩罚在民众的建设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民众主流意识的最大特征表现为,它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的存在,因此,它是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真的,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不可能不存在这种存在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可以向上追溯到人类的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在原始社会时期,尽管人类的思维尚处于萌发和简单的状态,但在每一个部落成员的意识中,进而在所有部落中的成员的意识中,共同狩猎、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和分享食物、共同抵御其他部落和猛兽的侵袭、共同保卫部落,就是原始人的主流意识。这种主流意识即使在当今世界中,我们仍然可以在一些依旧是原始社会的部落中观察到。在人类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奴隶还没有形成人是“生理人”的“人”的观念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服从奴隶主(即由部落首领转化为的奴隶主),就是那一时期作为奴隶的民众主流意识。

 

其次,民众主流意识又充分体现在它与社会发展的对应关系方面。也就是说,当社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发展到它的特定的社会阶段或社会形态时,就必然会有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存在。就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就是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民众主流意识。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是不可以成为封建社会末期、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存在的,即使法的思想、自由思想、“人”的观念是由欧洲的思想家们在封建社会末期创造的,但作为意识的存在,在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也只能属于思想家自己的思想和接受这些思想的政治家们的思想。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即是民众主流意识的历史发展演变的现实存在。至少,与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主流意识是具有合理性的。与历史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表现为,它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是符合人的本质的,是真正适应人——无论是人的个体,还是人的总体——的需要的,是有利于和有益于人自身的。其次,这种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还表现在,它是适应现代社会的。这种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是与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比较而言的。因为,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革命和民众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同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的存在相互适应的。这种适应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表现为,在自由资本社会的条件下,由于无论是资产阶级、企业管理者,还是国家组组织,都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的,因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民众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 “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之所以不能成为作为民众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主流意识,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国家组织尚没有“人”的观念、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而不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尚在遭受非人待遇的境遇中,能够先于资产阶级和国家组织具有“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

 

同样,如果欲使只能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意识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仅从所有者关系来说,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的界限是十分分明的,而且在人口比例上是非常悬殊的。这种状况在今天的社会中已大为改观了。即使从单纯的实物资本来说,就已经不再是由极少数人占有的了。就更不要说资本的范畴已广泛地扩展到了票券、智力、知识、能力、专利等等方面了。即使对一个最普通的劳动者来说,他所拥有的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股票、基金在本质上说都是他所拥有的资本。因为这些资本符合资本必然产生效益、必然有相应的资本收益这一法则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书稿。)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本原意义的消灭私有制的无产阶级革命就将不具有消灭私有制的意义,而只能是消灭所有人(包括民众)的个人所有。这种革命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只能是对民众自身的不利和无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代社会中,由于“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管理者的基本观念和意识(这也是民众主流意识的构成部分),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基本指导思想,所以企业才能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企业环境、利益分配、人事管理等等方面做到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权利的、是富有人情意味的。而所有这些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却又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之一。显然,在今天的时代,这已不能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和内容了。正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发生的完全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变化,使无产阶级革命意识不再成为民众的主流意识了。而取代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也就必然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和“人”的观念了。

 

第三节 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特征

 

1、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思想和行为时,能够是以人为出发点,能够视人为“人”,能够使人的地位和权益超越非人的物、利益和事务,能够在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欲望、利益要求,能够使人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不被伤害,能够使人实现人的本质。即便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完全做到这些,但只要是有着这种主观意识的,是在实践上趋向于这种努力的,也就体现为是以人为本的

 

如果我们再回头考察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就不难发现,在所有那些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均不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这些民众主流意识各自有着自己的核心。对于原始社会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来说,那时的人们尚不具有人是“人”的意识,因而是不可能以人为本的。这样,在原始人的意识中,就只能是以部落为本了。一切从部落出发、一切为了部落,为了部落的生存、为了部落的安全、为了部落的繁衍。所以,当一个部落被其他部落侵犯时,部落中的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对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是对自己所在部落的侵犯。同样,当一个部落去侵犯其他部落时,这个部落中的人们也并不认为这是对其他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这种侵犯是为了自己所在部落的生存、安全和繁衍的。

 

奴隶制社会中的民众(即奴隶)主流意识则是以首领为本的,是一切从首领出发、一切为了首领、一切服从首领的(我们之所以在这里用“首领”而不是“奴隶主”一词,是因为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型时期,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还只有“首领”和“头人”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奴隶主和奴隶的概念。)在原始社会晚期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中,尽管首领也是人,但这个“人”不是现代观念的“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人,而是被神化了的人,是被崇拜的对象,是超越一般人的人。而那时的奴隶既没有“人”的意识,也就没有视自己和他人为“人”的观念。因此,作为首领的人与作为奴隶的人都是不被视为“人”的人。从首领出发、对首领崇拜、为了首领、服从首领也就不是出人出发、为了人,而是从非人的崇拜物出发、是为了崇拜物。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是以教为本的(这里的“教”包括宗教和中国的封建礼教),是一切从“教”出发,一切服从于“教”、一切听命于“教”的。尽管在封建社会中,人已经有了人是生理人的观念,但尚未形成人是社会人的观念。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人除了是在生理方面特殊于动物的人外,是再没有其它——权利、自由、权力、平等、人权、人格、尊严、人的本质——的存在的。因此,人是教徒、人是信徒、人是教的附属物的意识要比人是生理人的观念更为实在,更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与“教”不符的、是违背了教规教义的、是冒犯了“教”的,那是比侵犯和伤害人更不可宽恕的。而“教”本身是如何侵犯、伤害、残害、杀害人的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就是“教”的体现。人与“教”相比,人显然是在“教”之下的、是从属于“教”的。而“教”是非人的,因此人是不如非人的“教”的。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指责宗教、控诉宗教、批判宗教,正是基于“教”的这种高于和重要于人的本性的,是基于“教”与人的这种被颠倒了的关系的,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人才是值得尊重的、是需要被爱的、是需要被关注的、是高于一切的、是不应该受制于非人的和不合理的制约和束缚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人。

 

那么,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建设社会主义这些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们又是以什么为本的呢?

 

实际上,对于人的一切的思想、意识、观念、意志、政治主张、决策、法律、行为来说,都内含着是从人出发、为了人、有利于和有益于人、符合人的本质、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还是从非人(如非人的物、非人的利、非人的名、非人的事务、非人的事业、非人的面子、非人的政绩等等)出发,为了非人这样一种必然性。像原始社会的部落、奴隶制社会中的首领、封建社会中的“教”、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利润都是非人。因此,是从人出发、为了人,还是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就是人和社会是否是以人为本的天然的分界线。

 

如果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是始终不渝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那么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在作为民众主流意识时也必然是以人为本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也就不会发生,更不会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即是为了人即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而且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过程、环节也是以人为本的,其实际效果(即人的从不合理束缚中获得的解放与自由)更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原本不是为了实现非人的事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而是为了打通能够使人获得持续解放的环节的,是为了体现人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如果不打破使阶级人、多数人获得阶级解放这一环节,体现不出人的阶级人解放和自由的程度,那么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从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则只是实现现实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一多数人解放的形式和程度,而共产主义则是在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过程中必然实现的和可以利用的最好形式,是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事业和一种社会存在模式时,都不是人的目的。因为它们是非人的事业或社会模式,而不是“人”。而作为非人的事业和模式是不能超越于人的,否则,不仅会表现为人在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之下,而且会降格为不如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的非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人的从现实中的不合理群体关系(即阶级关系)中的解放与自由和人后续的、持续的解放才是目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和本原。而且,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是远远地超越和完整于其他思想家们的以人为本的。其他思想家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关注的只是泛的人和人的个体。而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注人的个体,也关注人的群体(如被压迫阶级)和人的类;其他思想家只看到人的解放本身,而忽略了人的解放的过程和环节的关联性。而马克思主义既关注人的现实的解放及其过程,也关注人的未来的解放的过程与环节的关联;其他思想家只能凭想象来论证人的解放的形式(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理性王国、科学共产主义者的试验区、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学者中的性解放与绝对自由等),而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论证了人的现实解放的形式——无产阶级革命、后续解放的形式——社会主义和人类未来的解放形式——共产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与作为体现人的解放的形式和程度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的。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一种事业或事务时,则是非人。因此,作为非人的事业,它也只能是为了人的、是服务于人的、是体现人的本性的、是实现人的本质的事务、方式和手段,而绝不能是目的,更不能是超越于人的、排斥人的、伤害人的、加害于人的目的。所以,马克思才特别强调:“人才是目的”,共产主义只是实现这一目的“形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本质来说,无产阶级革命是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群体的人出发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是为了人的“下一阶段”的解放——实现人是社会人的目的——打通必要的环节和创造必要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虽然如此,但这丝毫不等同于无产阶级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也能够必然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是能够以人为本的,是能够进行人的持续地解放的,是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能够继续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继续忠实地、全面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这一本质,是否能够依然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个非人的事业、社会形式当作目的。

 

显然,苏联式社会主义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是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当作了目的的。这是充分地体现于诸如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之中的。在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中,一切是从(苏联式)社会主义和阶级斗争出发的,一切是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切是服从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而唯独没有从人出发、没有为了人、没有爱人、没有人的持续的解放这些内涵。所以,尽管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解放了人,为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使人成为社会人——创造了最好的条件,但苏联式社会主义不仅没能使人获得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反而在不断地伤害着人,不断地以新的方式束缚着人。这说明,成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同样不是以人为本的。

 

所以,如果社会主义要回归它的本质,就必须再度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再度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持续地进行人的解放的本质。社会主义所应该确立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而是人类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绕开这一必然性。更何况,以人为本原本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

 

作为当代社会最为合理的法的意识、自由(即相对于人被不合理束缚的那种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实际上都是包含着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

 

1)“人”的观念与以人为本

 

“人”的观念的实质是把人当作人、当作社会人。这里的“人”不仅是特指每一个人的自我,不仅是每一个自我的人只视自己为“人”,也是指所有的他人,是指所有的他人与自我一样是同样的“人”、是同等的“人”。对自我和他人来说,“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是同等的,是应该被同等地承认和尊重的;当“我”维护自己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时,是不能侵犯和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当“我”从“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时,也必须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当“我”爱自己时,那是因为“我”是“人”而爱自己。“我”因为是人而爱自己,那“我”也应该因为他人与自己是同等的人而爱他人,至少不应该因为给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而表现为憎恨和仇视他人。

 

“人”的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因为“我”是作为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因而“我”的“其他存在”——物质、利益、时间、权力、权利、关系、地位、情绪、脾气、面子、政绩等等——是不可以超越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的,是不可以为了这些“其他存在”而伤害“人”的意义的自我和他人的。

 

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作为“人”的自我,还是作为“人”的他人,无论是人格化的一般的社会组织,还是人格化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组织,都应该这样来认识人,都应该这样与人发生存在关系。当在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意识中是这样来看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人”的观念。当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这样来对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以人为本。

 

2)法的意识与“人”的观念

 

法的意识就是,无论是对国家组织、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应该把人的存在关系放在公正的法的关系内,都应该恪守法律去建立和处理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组织的立法首先必须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而立法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使人体现为人之为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是同等的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出人是高于和超越与一切非人的。

 

其次,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必须体现出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的司法行为必须首先体现为是为了维护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以人为本的国家司法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公正地维护那些被侵犯被伤害的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来体现的,一方面是通过对给他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以公正的惩罚而体现的。

 

而国家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通过更加广泛的方面去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因为国家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作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因而可以无需从事创造财富的人的群体而存在的。因此,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专一的、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关于国家组织的道德问题,看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如果国家组织的行政机构(当然,国家组织中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也不例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人为首要目的,那就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极有可能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的,是从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出发、为了非人的,是将自我或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凌驾于人之上的。而作为必须专一地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的国家组织是绝不能这样行为的。否则,就必然构成对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而国家组织要做到以人为本,国家组织自身就必须首先具有法的意识。

 

对于公民来说,法的意识则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从人出发、以法为准则的。因为公正的法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体现的就是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认可、尊重和维护。当人的行为是以法为准则时,就是既不会将自己和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他人(或他社会组织)之上,也不能容许他人(或他社会组织)及其他人的“其他存在”凌驾于自己之上。否则,就应该通过法律以维护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或者,那些将自己及其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与他人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和社会组织就可能被他人诉诸法律,就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3)自由精神与“人”的观念

 

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的合理方式,是人的能力发挥的条件。但是,自由是“人”的自由,而不是自我的自由。自我只有在作为“人”存在时,才有自由的权利。而自我在作为“人”存在时,与自我“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也是作为“人”存在的,因此自由也是他人的权利。自我在自由时,是不能侵犯和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自由行为时,是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是不能剥夺他人享有自由的权利的;自我在追求自由时,是不能构成对他人自由的束缚的。所以,自由是“人”的、也即所有人的自由,是相对于人的被不合理束缚而体现的不自由的自由。因此,自由不是任何“自我”的绝对自由。这就要求任何人的个体、任何社会组织、任何国家组织能够从自由是“人”的自由出发来认识自我和他人的自由、去自由地行为。否则,就可能会因为侵犯、剥夺和束缚他人的自由而使自己受到惩罚——被剥夺自由。而这种以自我的绝对自由剥夺他人自由的现象在缺乏自由精神的现实社社会中仍然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如,一些官员以自己的绝对自由指令农民种植什么,就剥夺了农民的种植农作物的自由;官员的以其拥有的绝对权力贪腐公款的自由,就剥夺了他所在区域的公民的可以享有这些公款可以带来的好处的自由;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他人的批评政府的自由,就剥夺了公民的批评政府的自由;一些人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的破坏环境和花草的自由,就剥夺了更多的公民享有美好环境和欣赏花草的自由;一个人的伤害他人生命的自由,就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存的自由;……。而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缺乏的正是一种尊重自由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地缺乏自由精神,那么不仅人们可以自由地剥夺他人的自由,而且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同样会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人。所以,自由精神对一个公正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由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众中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的。

 

但是,也正是在这些国家中,在那些恐怖分子、杀入恶魔、罪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他们的意识是没有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脱离民众主流意识的。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是无视他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视自己的自由为绝对自由的,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的意识和行为表现为与社会的不和谐,而且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倾向。

 

2、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民众的一种自悟意识

 

民众主流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民众的自悟意识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的非自悟特征而言的。

 

对于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来说,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人的在意识上的盲从。即对那些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一种主流意识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是在对自己所融入的主流意识不知与不解的状况下、对这一主流意识对人具有什么意义不悟的状况下,盲目地认同和接受这一主流意识并使其成为自己的意识的。

 

而对于那些对这种主流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认知、对这种主流意识构成的对人的伤害有一定的认识、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思想意识盲目地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的人们来说,往往会受到被这种主流意识裹挟进去的人们的惩罚。如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如与封建礼教抗争的中国妇女。

 

而人们之所以被主流意识裹挟进去,并不是因为人们对这种主流意识有充分的认知,而是因为觉得大家都是这样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去了,所以“我”也才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的。实际上,在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人自己就是这个“大家”中的一分子,就是“这样”中的一个。每一个人既是受他人影响的人,也是被他人当作“这样”的人而影响他人的人。人们就是在这种相互地无知和盲目中影响他人和受他人影响的,继而大家都在这种无知和盲目中被裹挟进了这种意识中去而汇集成了民众主流意识的。譬如,人们都认为有天堂、有地狱、有十八层地狱、有鬼门关,那么又有谁见过天堂、地狱、鬼门关呢?显然没人见过,因为这些想象出的存在是不存在的。而人们之所以信其有,原因只能是盲从;面对宗教战争导致的无数人的被残杀、面对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摧残和对人的残害,没有人去诘问“教”就应该这样对待人吗?在人们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信教,那我也信教;既然大家都是这样信教的,那我也这样信教;既然大家都恪守“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那我也只能如此。因为盲从而使自我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

 

我们已经分析过,以人为本是通过从人出发、为了人、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为体现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都是建立在这一意义的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人的对法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认识而认识法的;人的对自由的认识,是通过认识人的自由而认识自由的;人的对“人”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生命的认识而认识“人”的。如果一个人对“人”的所有这些都一无所知,他怎么能够具有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呢?而脱离了“人”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是不构成真正的法的意识和自由精神的,更不可能使人确立起“人”的观念。对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是不可能使人的思想意识在对“人”的无知、不知的状态下,通过盲从而融入进去的。

 

即使一个人是通过他人的影响和对他人的模仿(如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模仿)而融入到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这种能够对他产生影响的和他能够模仿的对象(如父母、如教师)也必然是对“人”认知的。而将自我的思想意识最终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也必然是对人认知了的。因为“人”是可以认知的对象,是存在着的“人”,而不是不存在的神,不是想象出的存在,不是无法被人认知的虚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以非人为本的主流意识(如以教为本、以事业为本的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人不是从非人出发、不是为了非人,就会受到惩罚。而人如果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必然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总之,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必然地会侵犯和伤害人的。而对于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从人出发、不是为了人、不融入到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去、没有对这一主流意识的自悟,他的非主流意识的意识所支配的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他自身反而会受到惩罚(如被法惩罚、被舆论惩罚)。而对法、对人的自由、对“人”有自悟意识的人,能够将自己的这种自悟意识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他的行为只会使人得益和获利,没有人会因为在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而遭受伤害和惩罚。这里的“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自我。这就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

 

人只有有了对法的自悟,他才会恪守法律;人只有有了对自由的自悟,他才会有自由的要求;人只有有了对“人”的自悟,他才会视自我和他人为“人”。正是在人的这种自悟中,由每个单个人的自悟意识而融汇成了同一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四节  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意识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

 

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即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们几乎都经历过了相似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转变过程。如,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民众主流意识向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转变。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苏联和东欧的失败,随着由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向发展社会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所有制形态由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向多元所有制的转变,随着人的行为由为国家和为社会向为己利己的转变,随着人的由被严厉的束缚向不受制约的自由的转变(对于曾经属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那些国家来说,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是因为这些国家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都不是以人为本的法的社会,都不是用法来规范人的自由的社会,都没有形成以法治国和遵法守序的习惯,所以当社会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后,当严厉的束缚被消除后,人们即进入一个尚没有细密的法来约束人的自由的时期,进入了一个人还没有养成守法习惯的时期。所以人们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是一种不受制约的自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随之自行消失。然而,在这种急速的社会变化时期,社会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社会还没有一种可以被选择的主流意识,当然更不可能去恢复诸如阶级斗争、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即使对于以(社会主义)事业为本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也是不可能再恢复了的。因为对很多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已不复存在了。即使对于那些仍然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若要恢复传统意义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且必须具备可以使这种主流意识存在的条件。如,社会必须剥夺个人财产,使人不可能利用个人财产去为己利己,使人只能利用国家的资产、受国家的控制和支配去为社会、为国家;社会必须恢复传统的严厉惩罚,即对那些试图拥有个人资产去为己利己、而不愿为社会为国家的人进行惩罚,以迫使人们去为国家、为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显然,这对任何的已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了。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可能成为现实的民众主流意识了。(当然,这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再可以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作为其主导思想。)但是,对于那些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尚无法使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自然地、顺利地向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转变,于是在这些国家的社会中,表现出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断档”现象,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空场”

 

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可以说,民众主流意识起着主导大众的意识的作用,起着支配和统一人的行为的作用,从而起着使社会表现为“有序”的作用。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就如同蜂群、蚁群中的蜂王和蚁后所起的作用一样。有蜂王和蚁后存在,这个蜂群和蚁群就是有序的。在蜂群和蚁群中,无论是工蜂、工蚁,还是兵蜂、兵蚁,或是照看幼蜂幼蚁、伺候蜂王蚁后的蜜蜂和蚂蚁,都会各司其责。而一旦蜂王和蚁后不复存在,整个蜂群或蚁群就会发生混乱、不知所措,就会乱做一团、失去行为的目标。实际上,对于人来说,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统一作用和使社会有序作用的既可能是领袖人物,也可以是民众主流意识。而且一个社会越是进步的、现代的和文明的,民众主流意识就越是能够起到主导的作用。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没有了民众主流意识,人就会各行其是,就没有人的行为的统一,社会就会混乱不堪,社会的有序就无从谈起。

 

与蚁群、蜂群相比,蚁群、蜂群中的有序总是有益于群体中的个体的。因此能够使蚁群和蜂群有序的蚁后和蜂王的存在也就是合理的。而能够使人的社会有序的民众主流意识自身并不都是合理的。从本质上说,任何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都是无益于人的,甚至是加害于人的。但民众主流意识所能够起到的通过人的意识的统一和人的行为的一致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不能否认社会有序的合理性的,而只能通过以更加文明、合理和先进的民众主流意识使社会的有序更为合理和符合人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断档或出现空场的社会中,也确实表现出了人的在意识上和行为上的迷茫、混乱和各行其是的状态。这种状态当然不是指从无中创造财富的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的迷茫、混乱、各行其是。因为那些真正地从无中创造财富的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是不会发生混乱的。这是因为,人们为了生存,就要从无中创造财富,就要在现实的生产方式范围内、借助现实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创造财富;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要更多地从无中创造财富,就要改变和创新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人们就会在新的管理方式、技术水平和日益增加的社会财富去改变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从而使人们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始终能够自发地表现为一种有序。但是,对于人来说,人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有创造财富的行为,而且还有社会行为、生活行为、文化行为、甚至精神行为。对于这些人的非创造财富的行为来说,它们也必须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这样才能构成整个社会的有序。否则,不仅对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构成扰乱和不合理束缚,也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扰乱和不合理束缚。在民众主流意识断档或出现空场的社会中所表现出的社会的无序,也就主要体现在那些人的不是真正地创造财富的行为方面。

 

从人类社会历史中在民众主流意识作用下形成的社会有序来看,这种社会有序是具有两重性质的。一是社会的有序。而社会的有序相对社会的混乱来说,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二是这种社会的有序所构成的对人的不合理束缚和精神压抑而使社会的有序又具有不合理的性质。对于尚处于落后状态人类社会来说,往往是以这种对人的不合理束缚和精神的压抑来换取社会的有序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意义就在于使人从这种不合理束缚和精神压抑中获得解放的同时,并建立一种更加进步的、更加文明的、更加符合人性的有序社会,使人的存在的合理与社会的有序实现统一。这种使既能够使人获得解放与自由,而又能够使社会的有序体现出合理性的社会,只是在现代才被人类真正寻求到。而且,这种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有序更体现在人的非创造财富行为的有序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奴隶主式的行为、暴君式的行为、加害于人的宗教式和礼教式行为、(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资本家式的剥削和奴役行为、国家的侵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的不复存在或大为减少,就既体现了社会的有序,也体现了社会有序的合理性。而人的非创造财富行为方面的有序,又为人的创造财富行为的有序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不论是不合理的社会有序,还是合理的社会有序,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的有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一旦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和空场,那么不论是合理的社会有序还是不合理的社会有序,都将不复存在。

 

一个社会如果出现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只能表明曾经存在过的那种能够控制和支配民众精神和行为的主流意识的不复存在。但这丝毫不等于每个人的个体也没有了思维和意识。对人来说,重要其大脑是正常的,其思维也就始终在进行着,也就必然会形成意识,其行为也必然是在其意识的支配下的。因此,在民众主流意识存在的状况下,由人的个体组成的民众的思维是受这种主流意识制约的,民众的行为是在主流意识控制范围内的,民众的思维与行为是不会与主流意识相冲突的。于是,在民众中的每个个体的意识中就存在着两种意识,一是与民众主流意识相一致的意识。对每一个个体的人来说,这一意识既是自我的意识(即便是盲从的意识),也是构成民众主流意识的意识。二是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对于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来说,在存在着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条件下,其始终是属于从属地位的。譬如对一个教徒来说,必须信教、必须去教堂做礼拜、必须听神职人员讲经,既是每个教徒个人的意识,又是所有教徒的民众主流意识。但是,信教是否需要虔诚、应该虔诚到何种程度;要不要每个礼拜都去教堂;在听讲经时,是全神贯注地听,还是心不在焉地听;在与其他教派发生冲突时,作为一个教徒肯定要参于到这种冲突中去,这是受主流意识支配的。但是在参与冲突的过程中是英勇战斗还是消极应对,这就取决于一个教徒的自主意识了。这种状况对于中国的封建礼教来说同样如此。如果一个家族根据族规要对一个妇女游街示众,作为这个家族中的一员,他必须或参与这种残害行为或参与观看,因为他是受他所在家族的主流意识支配的、是受整个社会中的封建礼教思想支配的。但是,他在参与观看的过程中,是对这个受害的妇女表示憎恶,还是同情;是兴高采烈,还是于心不忍;是看个究竟,还是不忍目睹;是唾骂不绝,还是默不作声;是参与痛击,还是避而远之;则是由个人的自主意识决定的。一个人既具有属于民众主流意识范畴的个人意识,又具有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亦可以在中国的“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得到证明。在“阶级斗争”“防修反修”“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下,作为民众的一员,是必然要参加“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但是在斗争“阶级敌人”“走资派”的活动中,每个人的表现却又是不尽相同的。有人表现出丧失人性,有人则富有同情心;有人是心怀鬼胎,有人则是真心地在“保卫”;有人是积极地处于批斗,有人则只是随大流;有人振臂高呼,有人呼口号时则表现得有气无力。人的这种不同的表现,就是由人的自主意识所决定的。

 

如果说,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个体的意识中体现为是一种“外来”的意识,而人的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体现为是一种人“内生”的意识的话,那么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社会时期,人的那种属于“外来”的主流意识范畴的个人意识将不复存在,而人的“内生”的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将会成为自己全部的和唯一的意识,成为自己的主流意识。而个人的行为亦不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即使出现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而个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却是仍然存在着的,是不会发生断档和空场现象的。当每个人的自主意识都成为了自己的主流意识时,社会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由每个人的自主意识、每个人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说,历史中所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都包含有为“他”(如部落的“他”、“教”的“他”、“利润”的“他”、“阶级”的“他”等,因此这种为他并不都是合理的、符合人性的、体现人的本质的、符合公众利益的)的含义的话,那么人的“内生”的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则往往包含着为己利己的自我属性。因此,这种由每个人“内生”的自主意识构成的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就是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这种特殊的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与历史的(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如以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为体现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完全不同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说,历史的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表现为是一种在“外来”主流意识的作用下的具有一种约束人的纯粹的自主意识并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达到统一的“复合性”意识的话,那么,这种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则表现为是一种只是形的同一(即在自我为本意义上的同一)的意识,是单一性的意识,是无法支配人的行为统一的意识。下面,我们将就这种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出发,来探讨这种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人类社会中的历史的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所具有的差别。

 

第五节  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是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外在汇集的表现

 

对于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的形成一般表现为是外来的主流意识施加于民众意识的结果。从“外来”的意义上来说,可以对民众的意识施加影响力作用的主流意识一般是来源于首领、统治者、宗教创世者或宗教领袖、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等等。对宗教的信仰作为一种民众主流意识,其源于诸如《圣经》《古兰经》等经典经书的创造者。一般来说,这些经典经书创造者的本意是试图阐述人与万物存在的原因,是他们认识人和自然的一种思想的表述。但是,这些思想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和统治者的改造后,它们成为了一种社会的意识。而当这些思想最终成为民众主流意识时,这些思想就被精炼为诸如神创造了人和万物、人不能违背神的旨意、虔诚的教徒可以升入天堂、违背教规违背神的旨意的人将受到下地狱的惩罚这些可以被更大的民众接受的意识,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与之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

 

孔子思想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而且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经过后来的学者和封建统治者的加工改造,孔子的思想被改造成为了以(礼)教为本的封建礼教,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主流意识。当这一主流意识最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时,也被精炼成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男女授受不亲”“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这些易于被民众接受的思想形式。

 

马克思主义最终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也同样如此。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及其丰富的,它所内含的哲理是非常深刻的,甚至在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的今天,人们都还不能完全地理解它、把握它(所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不仅始终没有中断,而且越来越发展。)但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成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识,就不能靠劳动者自己对马克思著作的熟读、理解和掌握。所以,马克思主义是通过诸如拉萨尔这样的革命鼓动者,通过考姿基、伯恩斯坦、列宁这样的理论家们的归纳、提炼而成为可以由广大的劳动者接受的意识的,并对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被忽略、被曲解、被遗漏了。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连贯性受到了损害,并对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除了原始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实际上更是一种群体性的本能)是出自于人的本能的原因形成的外,其他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无不是通过外来主流意识的强加作用或民众的自觉接受的方式而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

 

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却不是这样的。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在外来主流意识缺失或不能发生作用的状况下,在民众中自发形成的,是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的外在表现聚合成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不是如外来的主流意识起着控制和支配整个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而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表现出某种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而是由人的每个个体通过内生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来外在地表现人的行为某种意义的一致性的,从而体现为是符合民众主流意识的特征的。如,有人随意地破坏花草、有人随意地破坏环境、有人想方设法地欺诈他人、有人非理性地伤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有人残忍地伤害他人的身体和生命、有人肆无忌惮地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显然,人们的这些行为是不受外来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支配的,也不是受教义、阶级意识控制的,而是完全受制于自主意识支配的。但这些人的这些意识和行为都是从自我出发的、是为了自我的,是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体现的是以自我为本的,是表现以自我为中心的,这就使人的意识具有了同一性,既人的意识的自我为本、自我为中心的同一性。当普遍的民众在社会缺失外来的主流意识到约束和控制的状况下都表现为是这样的意识时,也就客观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通过一种外来的主流意识来控制人的整体而使人的整体表现出一定意义的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这种整体的同一性和一致性既包括人的意识的同一性(如信教的同一性),也包括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如参加宗教活动的一致性)。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则是通过无数个人的个体中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而体现出人在意识上和行为本质的整体一致性(如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的、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和行为性质的一致性(如随意性、任意性、非理性性、不受约束性、拒绝约束性等等)的,但却无法使人的行为本身体现整体的一致性。

 

2、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本质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

 

我们说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是为己利己的。如,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是为了发挥自己的能力的、是为了自身健康的。而所有这些为了自我的行为的结果的实现,必然是利己的。这种必然性在人的生活范畴的行为中同样如此。如,人的吃饭行为是为己利己的,人的参加文化活动的行为是为了和利于自我的愉悦的,人的锻炼身体是为了和利于自己身体的健康的……。这是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范畴和人的生活行为范畴的一种必然性。

 

而在人的社会行为范畴中,人的行为并不都是必然地为己的,特别是当人的行为受制于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时,就更是如此。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是控制和支配人的行为去为非人的他的。如,原始部落的人的战斗行为是为了本部落的生存和发展的;原始人的图腾文化活动是为了显示部落的存在和特征的;封建社会中的宗教斗争是为了维护宗教的存在和扩大宗教的影响范围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其具有的对民众的意识和行为的控制与支配作用,使民众的创造财富以外的个人行为构成群体的人的共同行为去为了某种“他”或非人。

 

对于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意义在于:由于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往往是转化为了人的自主意识的,因此人的社会行为既表现为是受外来的主流意识的影响的,也是受自主意识支配的,由于这两个范畴的意识是相互关联的、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就是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但人们的社会行为的这种一致性的对象是与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下的民众的社会行为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如我们上述的那样,非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社会行为是为了非人的“他”的,而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所及的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对象则是为了群体的他人或个体的他人的。譬如,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作为被压迫阶级在接受无产阶级革命这一主流意识的影响后,他们的参与无产阶级革命的行为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而这一社会行为的对象对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当然是为了本阶级的群体的他人和个体的他人的,而不可能是为了“阶级人”之外的非人的,也不可能是纯粹地为己利己的。

 

对于现代的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并且是视为是社会人的。“人”的观念只有在下述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成立的,即:“人”是对自我、他人、所有人而言的;当一个人视自己为社会人时,也意味着他同样视所有的他人为社会人;“人”因为是社会人,所以人才是“人”。当人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时,也就意味着他人同样是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同为“人”的自我的。“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利益时,也就意味着“我”是承认作为“人”的他人的利益的存在的。那么在“我”为了自我的利益的同时,就应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正,他人与我的关系同样如此,即他人在为了自我的利益时,也是承认作为“人”的我的利益的存在的,是不会侵犯和损害我的利益的。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是如此,在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同样如此。当社会中的人们能够普遍地在这样的意识的支配作用下处理人与人之间在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的关系时,“人”的观念也就成为了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的要素之一,在这一观念支配下的人的行为就绝不只是为了自我的,也是为了他人的。这是因为,当人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时,也就意味着是为了“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

 

对于现代的法来说,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的是“人”的价值,维护的是“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这里的“人”不是特指我或他,而是指所有人的。因此,“我”恪守法律,体现的既是自我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也是对他人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认可。“我”用法律维护作为“人”的自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当然不意味着我在用法律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在维护作为“人”的所有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所以,当法的意识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要素支配人的行为时,其所为之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自我,而是所有的他人的。

 

所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在支配人的行为时,这种行为的对象既不是为了非人,也不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而是为了“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是为了作为“人”的他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所有人的。

 

相对来说,自我为中心意识不论是作为个人的自主意识、还是作为汇集成了外在的民众主流意识,它首先不是以人为本的。其次,这一主流意识也不是像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以非人为本的,而纯粹是以自我为本的。而且,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自主意识中的自我也不是本质意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所有的人在作为社会人时是体现于人的同等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存在的),而是没有“人”的本质的自我对于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的人来说,他既然不是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和“社会人”的,也就意味着他否认了自我也是“人”和“社会人”这是因为,他与他人作为同样的人,他不可能在他视他人不为“人”时,他自己却能够是“人”。因为人在作为“人”时,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存在差别的。也就是说,对任何两个人而言,是不存在一个人是“人”而另一个人是非人、一个人是“程度大”的“人”而另一个人是“程度小”的人这样的状况的当一个人视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无人”、非人时,他也同样把自己放在了“无人”、非人的位置上,也就意味着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些关于“人”的意识的那么,他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为了自我的行为、或作为行为对象的自我,就不是真正的作为“人”的自我,也就不是为了“人”的。那么,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为了自我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什么呢?他又是如何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无人“或非人的呢?

 

我们知道,人是至高无上的。不仅一切非人的自然之物不能超越于人,而且无论是自我的还是他人的“其他存在”都不能超越于人。当一个人视他人为“无人”或非人时,他是把自己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是把自我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当他把他人视为“无人”或非人时,显然他是不理解也不知道“人”的本质和价值的。当他实际上不知道、不理解“人”的本质和价值时,这里的“人”既包括他自己,也包括他人。于是,他把与他人共同在场中的自己也视为了是这个共同在场中的“无人”和非人的。这样,在他的自主意识中,在他与任何人的共同在场中,都是不存在人的,存在的只有非人的物或非人的自我的“其他存在”。其次,当一个人在其自主意识的支配下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己的“其他存在”或占有某种物时,他同样是把他自己的那些非人的“其他存在”或非人的物凌驾于了自我之上的。这就与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相背离了。当在一个人的意识中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高于人时,人又怎么可以成为“人”呢?这就是人的以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实质所在。也就是说,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来说,意识中的“中心”是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不是作为“人”的自我,更不是作为“人”的他人。

 

因此,对于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来说,除了他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外,他的其他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行为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

 

在社会出现“外来”的主流意识的缺失和“空场”的状况时,自我为中心意识就是支配人的唯一的意识。而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既不可能如由“外来”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为了诸如部落、宗教、事业这样的非人的,更不可能是为了人的。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同时,由于自我为中心意识中是没有“人”的,那么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也就是不顾及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顾及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所使用的手段与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所以,我们在现实中可以大量地观察到,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的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的,是单向地构成了对他人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当社会中的人们是普遍地受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支配时,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就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相互关系中的作用就是助推人们相互地侵犯和损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种“相互”不仅是指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的相互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的人格造成伤害,而乙则以拳脚或凶器对甲的人身或生命进行侵犯),也指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事由而构成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进行了侵犯和伤害,而乙则在另一时间、另一场合、就另一事由对丙进行侵犯和损害,而丙又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就其他事由对丁构成侵犯和伤害。在这里,无论是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还是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既可能是单个的人,也可能是群体的人。从而使人的这种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成为一种广泛的、甚至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样的社会现象与具有由法的意识、“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下的人的对法的恪守和遵守,以及人的相互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社会现象是无法可比的。

 

3、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伴的是臆想中的自惩

 

我们在分析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时指出,人的相互影响作用和惩罚作用是两个及其重要的原因。而惩罚作用因为具有一种强迫性,因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当我们对民众主流意识作进一步的分析时,则不能不指出,促进民众主流意识形成中的“惩罚”又是一种他惩或他罚。“惩罚”所具有的这种性质是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所有的民众主流意识中都具有的。原始人如果违反了部落的规定或不为部落而尽力,他就会受到部落的惩罚;奴隶如果不顺从奴隶主的管理,就会受到奴隶主的惩罚;教徒如果对信仰不虔诚,就会受到“神”的惩罚;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如果对“事业”不忠,就会受到批判、斗争、专政这样的惩罚;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无视和蔑视法律,或因为没有“人”的观念而侵犯、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就会受到法的惩罚。正是这种“他惩”“他罚”的存在,才使人能够在他的意识中有惩罚的意识存在,而为了避免承受来自“他”的惩罚,就必须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并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保持一致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条件下,个人的自主意识成为了唯一的控制和支配自己的从无中创造财富行为之外的一切行为的意识。而这一意识则完全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而自我只不过是实现、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如果“我”不为自我的“其他存在”、不去满足自我的欲望、不能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我”似乎便会受到我和我的“其他存在”的自惩、自罚。

 

如,当“我”的权力存在时,如果这个权力不是为了“我”而存在,如果“我”不是为了自我拥有的权力而行为,那么“我”和我的权力便会以“权力过期”“权力作废”“权力无效”的方式惩罚“我”。而“我”为了不受到这种自我的和“我”的权力对“我”的惩罚,“我”就必须要利用权力去为了自我,也就必须为了“我”的权力而行为;如,当“我”发现或“我”想象那里有一笔金钱时,它就应该用来满足“我”的欲望(如,享受的欲望),用来实现“我”的其他的存在(如,炫耀面子这个“其他存在”)。否则,“我”就要受到来自自我的因为无法满足欲望、无法实现“其他存在”而得到的惩罚。于是,为了不受到这种来自自我的这种惩罚,“我”就必须用贪污、挪用、抢劫、偷窃等等方式去获得这笔金钱。我们观察所有的受到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时,都与这种自惩意识相关。至于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抢劫偷盗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利益的束缚,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否会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他们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人、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是非人的、是不存在的、是无有的。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他惩”都是存在着的。但是,对于一个法则不健全,且又出现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来说,人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就成了对人的行为真正起着控制和支配作用的意识。受制于这种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出发点和行为都是紧紧地围绕着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展开的。除此以外,他的意识中空无一切。他人在他的意识中是“无人”、是非人,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甚至他人的财产、利益在他的意识中就是属于“我”的“其他存在”。因此,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包括原本是属于他人的“其他存在”)、为了不受到来自自我的惩罚,就是他的意识中的全部。他把自我以外的一切(包括来自社会的“他惩”)都排斥在了自己的意识之外。即便“他惩”是存在的,也似乎是可以逃避的。比如,“我”把他人作为一个物毁灭了以后,他还能借助法律惩罚我吗?在他看来,“我”毁灭的不过是一个物而已,社会能因为我毁灭一个物而惩罚我吗?如果社会可以就此惩罚我,那我也是可以躲避这种惩罚的。如果“他惩”在他的想象中是不存在的、是无效的,那“我”的为了自我不就实现了吗?“我”的欲望不就满足了吗?“我”的“其他存在”不就存在了吗?相比而言,自惩的结果却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看来,自惩一旦成立,其结果就是,“我”的权力不再存在,“我”的权力不再有效,“我”就得不到那笔金钱,,“我”就得不到那些财富,“我”就满足不了自我的欲望,“我”就不能去享乐,“我”的“其他存在”就不存在了。而这种自惩是“我”所不能承受的。而“自惩”却又是自我可以绕开的。绕开“自惩”的方式就是不顾及“他惩”的存在和后果(而从客观上来说,在民众主流意识缺失或出现空场的社会条件下,出自于民众主流意识的“他惩”是不存在的。在法制不健全、法没有确立起权威的社会条件下,来自于法的“他惩”又往往是无力的和不公正的。)就是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我、为了自我欲望的满足、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且,这种“不顾一切”只能通过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才能达到。这既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绕开“自惩”的有效方式,也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控制和支配的必然结果。

 

4、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是与人性、人的本能严重背离的

 

本能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具有的最原始的属性,是动物的体内必然产生的内在信息对动物的意识、器官、肢体刺激后的反应。而本能的本质则是为己利己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母性的本能就不是为己利己的。)因此,本能对动物来说是不能不存在的。但是,对于人来说,由于人是具有复杂思维功能的,因此人又可以形成一种超越一切动物的社会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又是具有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差别的。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的由思维产生的利意识与为己利己本能相结合的表现。而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在理性的、科学的、进步的意识的作用下越来越多地排斥本能作用的一种表现。从人类自身的进步来说,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是不断地增量的。这也就意味着人的一些本能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直接地控制和支配作用的弱化或消除。如杀生的本能、如做王的本能,等等。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人自身的进步。否则,人就会表现出一种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而人类社会存在着的杀人恶魔、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者、毫无理性者、手段残忍者、没有接受现代社会意识的随心所欲的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意地抛扔废弃物、随意地破坏环境、在公开场合杀害动物等等行为)体现的就是人的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或体现的是人的原始本能的依然延续。

 

即使人的某些本能对人类自身的进步和文明来说是一种障碍(因为那些影响人的进步和文明的本能是极为容易地与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结合的。这种结合的产物,容易使人对进步的和文明的社会意识加以拒绝和排斥。)但动物的其他一些本能仍然固有一种合理性,如不伤害同类、在同类的亲属关系中存在中一种亲情和情感关系。再如,雄性动物保护雌性动物的本能、雌性动物关爱和呵护后代的本能等等。这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本能对人类来说同样是存在的。

 

但是,在人类史中,人类之间的相互残杀是动物所不能比的。其罪过在于人的阶级分化和人的利。而人的利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人的为己利己本能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结合的产物。然而,即使在人类社会中的异常残酷的阶级斗争关系中,虽然也会伤害到亲人之间的关系,但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很少见的。在这里起作用的就是动物亲情之间所存在的情感本能。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和平时期,在不再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条件下,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不可想象的,更不要说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去残杀亲人了。然而,这种可悲的事情却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和平时期和阶级斗争不再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与动物世界相比、与人类的历史时期相比,这种从推理上来说几乎不可能存在的事,竟然大量地发生着。父杀子、子杀父、母杀子、子杀母、兄杀弟、弟杀兄、妹杀姐、姐杀妹、夫杀妻、妻杀夫、情人杀情人、恋人杀恋人这样的悲剧性伤害不时地发生着。那么可以想象,没有亲缘关系和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相互的伤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能够发生到什么程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人怎么可以乱到这种状况呢?究其原因,就是人不再受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而完全受制于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并使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人类社会中没有过的特殊形态和特殊本质的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又反过来催生、固化、发展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

 

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人”的意识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的意识的。因此,他的意识中的“自我”是无“人”的、是非人的“自我”、是自我的“其他存在”。当他把自己都视为是“无人”、视为是非人,视为是自我的“其他存在”之下的非人,他又怎么会把亲人、亲密关系的人和所有的人视为是“人”呢。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将自身内在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都扫除干净了。人在这样的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杀戮行为在他自己看来,他所杀害的并不是人或亲人,而是一种非人(因为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而他之所以杀死他人,就是为了“自我”(即非人的自我),是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是为了不受到因为自我欲望的没有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没有实现这样的自惩的。

 

儿子将熟睡中的母亲烧死,是因为他既不是将母亲视为是自己的亲人,更不把母亲视为是“人”。在他的意识中,他只不过是在毁灭一个什么物而已。而他想要得到的是被他视为是属于自我的那份保险(即自我的一个“其他存在”)是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他认为,如果他不能得到那份保险,不能用这份保险满足自己的欲望,自己就会得到自惩;哥哥杀死妹妹,是因为他根本没有把自己的妹妹视为是“人”,更没有把妹妹视为是亲人。在他的意识中,妹妹只不过是可以满足自己性欲的物而已。当他强奸妹妹不成,于是就把这个“物”很轻率地毁灭了,以此来避免因为得不到性欲满足的自惩;妹妹杀死了姐姐,是因为在妹妹的意识中根本不是把姐姐和姐夫视为是“人”,姐姐只不过是阻碍自己占有姐夫的一个物而已,而姐夫也只是可以被自己占有的物而已。如果她不杀死姐姐,她就要受到不能占有姐夫这个物的自惩。显然,对这样的人(也包括所有的被自我为中心意识严重地控制和支配的人)来说,是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都视为是非人的,在他与他人构成的“共同在场”中是无人的,存在的只有自己可以占有的物和属于自我的“其他存在”,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占有一切都应该属于自我的物和“其他存在”。而“我”之所以毁灭“我”所不能占有的物或“物”,是为了避免因为不能实施占有而遭到的自惩。在这里,是不存在“人”与“人”的关系的,就连动物具有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也被排斥了,更不要说人性的丧失了。

 

教育和教育工作者是做什么的呢?首要的是教育未成年人怎么认识“人”,怎么去做人(这里的“人”是指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社会人”和“本质的人”,而不是封建社会中的那种“人”。如,不知“人”为何物的人,等级的人,绝对权力的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人,家长式的人,不知民主权利而把自己的命运交付给他人的人、不知自己的能力可以自由发挥而依附于他人的人,奴化的人,愚昧的人,不知人的平等而膜拜他人的人……。)其次,才是教育青少年以知识以技能。但是,在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自身都不知道“人”是什么的状况下,在他们的意识中都还处于无“人”的状态时,在他们的意识中还视孩子是非人、是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如分数、升学率、名次、排名、政绩、利益、荣耀等等)的工具时,他们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人”的,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具有“人”的一切特征的社会人的。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又怎么能够正确地教育孩子认识“人”和做人呢。他们只能在把孩子当作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时去伤害孩子、去摧残孩子。使孩子在成为不知“人”为何物、不会做人的人的同时,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再去伤害(甚至残害)他人,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医务工作和医务工作者应该是最能体现人道主义和为了人的职业和职业者。减少人的痛苦,维护人的生命,就是为了人的人道主义,就是为了人的救死扶伤,就是为了人。然而,当在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只有属于自我的金钱、利益的存在,而没有“人”的存在时,病人在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成了非人,成为了可以用来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的一种机会和工具。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没有“人”的观念,有的只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于是,他们就会对病人的痛苦熟视无睹,就会对病人的生命毫不珍惜,就会乘人之危索要钱物,就会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敷衍了事,就会使给病人再次造成痛苦的医疗事故频频发生。

 

舍己救人者一定是在将遇难者视为“人”、是在为了作为“人”的遇难者的生命而去救助遇难者,甚至会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当舍己救人者所救助的对象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时,他是不会把救助者视为“人” 的,是没有对作为“人”的救助者的情感的。因而他会做出否认自己是被救助者、甚至加害于救助者的行为(这不仅使我们想起那些被救助的动物频频探望救助它的恩人的情景。相比之下,这样的作为人的被救助者真的应该是无地自容的。)而他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他们的意识中,只有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才是唯一的存在。如果我承认了自己是被救助者,那么我就要受到承担“责任”和经济遭受损失的自惩。在这里,自我的经济利益比“人”更重要,甚至比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是在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的之上的。因此,他把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贬到了经济利益之下非人。当一个人是这样的连救助于他的恩人都视为是非人时,他又能把他人视为“人”吗,他又能以人性去对待他人吗?

 

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做什么的?就是在他们可以不直接创造任何财富和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民众从无中创造出的一部分财富和利益(包括支付给他们个人的)去为作为“人”的公民们服务,去维护作为“人”的公民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去为作为“人”的公民创造有利于公民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的。也只有这样,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表现为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的,是以人为本的。然而,由于一些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人”的观念,没有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他们以为,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如工资、公务员待遇等等)是他们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他们因而是可以“创造”财富的。于是,在他们的意识中缺失“人”的观念,缺失维护作为“人”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意识,缺失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而只有自我的存在、只有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他们的意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的行为是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于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把他们权力涉及范围内的公民视为是自己可以“创造”财富的非人的工具和对象,他们把掠夺公民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的行为视为是自己在“创造”财富,他们虽然合法地从公民那里获得了一份利益(公务员报酬和公务员待遇),但还是要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要从公民那里“创造”第二份乃至更多的利益。于是,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滥用权力、胡乱决策、大发淫威;他们肆意地侵犯和损害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无所顾忌地伤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和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他们无所谓地浪费公民创造出的财富(这真的是太不符合逻辑了。公民向这些国家工作人员预先支付一定的利益并赋予他们管理社会的权力,难道是为了让他们把自己置于无“人”的地位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视自己为非人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再向自己掠夺第二份利益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去浪费自己创造出的财富的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侵犯和损害自己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吗?)

 

我们之所以就这些领域进行分析,是因为这些领域原本是最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是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如果一个社会在这些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领域内都没能确立起“人”的观念,那么可想而知,在社会中的其他领域就更是难以确立“人”的观念了。这只能证明,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普遍地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当然也会是一个普遍的人没有确立起法的意识的社会(因为现代意义的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体现“人”的本质的,是体现“人”的价值的,是体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是维护“人”的人身和生命的。法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等同于“人”的观念的。)因此,这样的社会在抛却了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如阶级斗争意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建设事业的意识等等)后,就成为一个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其结果只能是使普遍的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以外在汇聚的方式表现为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但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并不能使人的意识达到统一,并不能起到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同一、划一的作用。就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来说,人们的思想意识表现为是由每个人的个体自主的,因而是分散的、杂乱的和混乱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的,甚至是随心所欲的。

 

没有“人”的观念的自我为中心意识一旦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约束而上成为每个人意识中的主流意识,其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是把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非人的,是一切从自我出发的,是一切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是无视他人的他人和他人的“其他存在”的。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就会表现是在相互的无爱中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里的“爱”是一种泛的爱。即,如果一个人不去做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就是对他人的爱。否则,就是对他人的不爱。)

 

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如果形成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那么自我为中心意识就不会成为多数人的自主意识,而只是少数人的自主意识。那么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种有序的社会。虽然那些具有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的少数人的行为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但不会在整体上改变社会的有序状态

 

对于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来说,如果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的状态,那么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就会成为普遍的人的主流意识,就会外在地汇集成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在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不仅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随心所欲的,而且必然地是相互地侵犯和伤害的。而这种必然性又孕育着另外两种必然性,即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的一部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的程度也就越严重;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一部分人的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手段就越是残忍。而这又会映衬出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反人性的。实际上,这种相关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是存在过的。如末期的奴隶制社会,如黑暗时期的封建社会,如帝国主义时期的自由资本社会,都是极度地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对人的迫害最为残酷的时期,是表现为最不人道最丧失人性的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是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前者表现为是一种群体性的残害。如,教派之间的残害,如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们对反封建礼教的人们的残害,如阶级之间的残害,如民族、种族之间的残害,如派系之间的残害,如家族、宗族之间的残害,而且所使用残害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是无所谓人性的。而后者则表现为是个体的人之间的残害,其所使用的手段同样是极其残忍的,是人性泯灭的。

 

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自我为中心意识在一小部分人中存在着和发展着,这体现在社会犯罪率的升高、人的本能和野性的复归、人的伤害他人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恐怖行为的滋生和发展方面。但这种人的对人的伤害基本上表现为是单向性的,而不是相互的和普遍的。我在我的一些文书稿中指出,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将取代由阶级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现在看来,一旦人的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行为就是相互的和普遍的了,社会的这种生存危机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而这才是最可怕的。面对这种生存危机可能发生的危险,人类该怎么办,社会又该怎么办。没有什么良药,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以法治理社会,就是强化人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就是用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去教育人、教育新的一代,就是去培育、确立、发展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不是任何的理想、道德灌输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和公民必须重新回头学习和接受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启蒙思想,使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最终能够成为有效地控制和支配人的意识和行为的自悟的自主意识,使这样的自悟意识成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使整个社会中的人能够在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从人出发、去为了人,从而使社会表现为是合理的有序社会。

 

    第六节 现实社会中人的无“人”、非人观念形成的历史原因

 

一个社会没有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主流意识,没有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形成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自主意识,那只能意味着是无“人”、非人的意识占据了普遍的人的头脑。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中,无“人”、非人的意识不仅普遍地存在于成年人的头脑中,而且也作为一种延续的意识普遍地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头脑中。

 

19981123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来自赴美国夏令营的报告》中写到:“参观迪斯尼乐园,老师们发现,要把这16个孩子集中起来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队伍稀稀拉拉,情绪越来越松散。

“出游的路上,孩子们喧闹着,谈着一些琐碎无聊的事,大笑着打断老师山姆或沙丽的介绍。

在出游的车上,美国导游吉米跑前跑后为孩子们服务……。很遗憾,孩子们在吉米作完解答后,很少有人表示谢意。

孩子们被山姆带到了索尼电影公司,参观一部大片的制作过程。进去之前,山姆再三要求孩子们:安静!安静!结果这批人一进去,就大喊大叫。山姆一向和善,可那天也生气了,站在一旁的中国老师也极为难堪。

孩子们两个一组进入美国家庭。一位美国家长的电话账单上发现了一次从中国打来的对方付费电话,令家长非常难堪。一位学生脚趾发炎,不得不进了医院,把中国、美国老师急得掉下了眼泪。在美国看病是很贵的。CSC公司为他花了将近900美元。可那孩子淡淡地说,不就是500美元吗?怎么变成了900美元?对护理他的老师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不光是这样,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人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引得美国老师频频对中国老师侧目。

美国家长按时来接孩子回家,可那孩子毫不在意地说,让他等我一个小时,我要发电子邮件。校长先是笑着劝他快回去,别耽误家长的时间。可那孩子任性地说:不。校长终于板起脸来对她说:‘那我叫家长回去,你什么时候想回家了,我给你叫一辆出租车好不好?不过车费你自己付。’孩子一赌气,抓起书包跑了出去。一位小营员自己出门,很晚才回家。一到家就大叫着要吃饭。然后坐在桌子旁等家长把饭断上来。”

 

此外还有,“进了厕所不掀马桶盖就往上撒尿;吃完饭把碗往桌上一扔就走;随意地借用别人的东西却不知感谢;任意打断别人讲话。”

 

这些事实说明,这些原本可爱的孩子是多么地缺乏“人”的观念,缺乏尊重他人的意识。是的,在这些孩子们的意识中,没有美国老师山姆和沙丽的存在;当他们在电影公司大喊大叫时,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的电影公司工作人员的存在;在很多的场合中没有美国家长、校长、护理老师的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当然更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他人的价值、时间、人格、利益、卫生习惯等等的存在。这些能够荣幸地赴美国夏令营的孩子们是如此,而那些在超市中白吃白拿的孩子们、那些拦路抢劫其他孩子的孩子们就更是如此了。

 

面对孩子们身上所反映出的这些严酷的事实,我们当然可以说,没有人可以是天生就具备“人”的观念的。但是,也就是从这些孩子们的身上反映了一些更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些孩子们是不是生长在一个具有“人”的观念的社会环境中,从而能够受到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如家长、老师、社会上的成年人)的影响,能够去模仿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的言行?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家长、老师是不是在对孩子们进行着“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如果不是,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老师、家长、成年人也没有“人”的观念,因而才不知道需要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和影响呢

 

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没有人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为什么没有人给孩子们以“人”的观念的影响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成年人自己就没有“人”的观念。这就又涉及到一个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成年人会没有“人”的观念?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人们曾经是生存于和存在于从来不对人进行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教育的“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是因为“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把“人”的观念的教育视为是合理的教育,而是视为是资本主义范畴的东西。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成长的人们接受的只是诸如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是无产阶级政权的捍卫者,人是“螺丝钉”、人是“藤上的瓜”、人是“向阳花”、人是力量、人是革命者、人是造反有理者这样的观念意识的教育。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被告知:人同时又是“地富反坏右”、是“分子”、是“走资派”、是“坏蛋”这样的“敌人”。因此,要恨人,要对人狠,要与人斗。这样一来,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人都是非人,在人的意识中都是无“人”的。在这样一个将人分成两种类型非人的社会里,当然不会有人去告诉人们“人”是什么、“社会人”是什么这些最基本的关于“人”的知识,当然更没有人告诉人们人应该是被爱(泛义的爱)的、人应该是被尊重的、人应该去爱人、人应该尊重人这些关于“人”的常识了。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时,怎么能够知道“人”的含义呢?怎么能够认识“人”的价值、权利、人格、尊严呢?怎么能够具备“人”的观念呢?怎么能够视人为“人”呢?怎么能够不去恨人、斗人而不是爱人、尊重人呢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和社会环境中时,在人们的意识中只能形成无“人”和非人的观念。与此同时,民众所能接受的只能是外来的以非人为本、为了非人的主流意识(如为了事业的意识、阶级斗争意识、专政意识、巩固政权的意识等等)并由此而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而受制于这种无“人”、非人观念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支配的人们只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存在关系,而不可能发生只有在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公正的法律为规范的社会中才能够形成的正常的、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于是,人们看到了“克格勃”是如何对待人的……;看待了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是如何被对待的……。

 

虽然“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复存在和根本性的变革而随之消失,但是人们观念意识中的无“人”、非人观念却依旧存在着,受这一观念意识支配而表现得人的对人的不爱、不尊重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行为也就依然不是从人出发、为了人的。于是,人们的行为由以往的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从非人出发和为了非人,而转向了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并由此而外在地汇集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看到现实社会中人的新的不合理的存在关系(即,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人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乃至人身、生命的相互侵犯和相互伤害的关系)。当社会中的人们的自主意识是无“人”、非人时,当社会中的人们是在无“人”、非人的意识支配下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时,当社会中的人们建立的是这种人与人的存在关系时,这一切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无法抹去的印象,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承袭性的影响。如果社会依然不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如果社会不是表现为一代比一代有更多更牢固的“人”的观念,那么现实中的缺失“人”的观念的成人,就是孩子们的未来;现实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就是未来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

 

让我们再回到夏令营的故事中去。

 

为什么这些孩子会是这样的呢?为什么“一个学生会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呢?就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中国的父母、老师、甚至教育官员们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当中国社会中的各级教育官员们、教育工作者、家长在用分数、升学率来衡量教育水平时,他们是没有把孩子们视为是“人”的。在教育官员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的政绩这个“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在教育工作者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而已;在家长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体现自我的意志、面子这些“其他存在”的道具而已。当一些政府的教育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利用他们的权力强迫孩子们购买报刊、药品、食物,向孩子们乱收费时,孩子们成为了他们获取经济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当家长们以泯灭孩子的天性而强迫孩子学这学那时,孩子们成为了家长体现自己意志这个“其他存在”的道具。当孩子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受到这样的侵犯和伤害时,那就是给孩子的一种最直接、最深刻的印象。这个印象就是,人是可以被侵犯和被伤害的,人是可以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是可以为了自我而随心所欲的。当孩子们被当作“皇帝”“宝贝”时,这又给了他们另一种最直接的感受,那就是人是可以不用付出而坐享其成的,人是可以无条件地被人伺候和服侍的。这些印象和感受内含的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在自我的意识中他人是非人,而自我才是一切。这些印象和感受在孩子们的意识中就是不知道如何与他人发生“人”的存在关系。于是,他们便去模仿家长、老师、官员。于是,他们也把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同学、老师、社会中的他人视为是非人。在他们走上社会以后,也同样不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所有他人视为是“人”。我们社会中的公民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代一代地接受着教育,然后走上社会的。其结果就是因为缺失“人”的观念而无法建立起基础道德、无法建立起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这不能不是教育的一大失误,不能不是教育的悲哀,不能不是教育所结出的恶果。要改变这种教育状况,首先需要的是各级教育官员和教育工作者要确立起“人”的观念,要把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孩子们视为是“人”,要去尊重和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其次,是家长们不要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是非人的“皇帝”“宝贝”,同样应该确立“人”的观念,应该把孩子首先视为是社会中的“人”,然后才是自己的孩子。家长们应该知道孩子作为“人”是有着“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应该知道孩子的真正的价值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该知道孩子是要作为可以体现“人”的本质、要与他人发生存在关系的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非人的诸如钢琴、外语、画笔、分数等等的附属物而存在的。

 

只有孩子们能够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具有的这种“人”的观念的影响,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在在“人”的观念作用下所建立的人的存在关系的影响,他们才会去模仿家长、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官员,他们才会把自己的家长、老师、同学视为是“人”,他们才能够在走出校园后把所有的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他们才会在现实和未来中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甚至是作为高尚、完美的人而存在,他们才会在自悟的“人”的观念的支配下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他们也才会成为能够这样影响他人的人,他们也才会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他们作为新的一代才能够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未来的一代。

 

当人们说到教育的时候,首先往往想到的是分数,其次是知识,然后是多才多艺,最后是体质。当人们说到素质教育的时候,所关注的也往往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生存技能、是科学知识、是心理状态,而唯独忘了人所应该具备的“人”的观念,忘了人是不是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显然,人们把人的素质中的要素关系颠倒了。应该说,在人的素质中,处于第一位的要素是具备“人”的观念。也就是说,人应该知道什么是“人”,人应该知道“人”的本质是什么,人应该知道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之所在,人应该能够去爱人,人应该能够平等待人,人应该能够宽容人,人应该能够尊重人,人应该知道人是不应该受到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的,人应该不去给他人造成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人应该知道只有遵守法律自己才能做到“人”所应该做到的事,所以人还应该有法的意识。而要使人具备这种意义的第一素质,只有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去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即便我们的社会不能使现在的一代成为普遍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也必须使未来的一代能够成为普遍地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并由他们来体现以“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意识到这一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重视“人”的观念的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把“人”的观念的教育提上日程,加之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先进性本质和先进性惯性,我们社会的公民是能够更快地具备“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是能够尽快地成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这将会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人与人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在社会人的意义上获得真正地、充分地解放与自由(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来看,人只能是处于被他人不合理束缚的不自由中的。因此,只有当人能够相互地尊重、能够不去不合理地束缚他人,那么每个人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难道人不应该有这样的自由吗?难道人不应该成为这样的自由人吗?)

 

   第七节  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人类社会可以存在的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分析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和正在存在着的一些民众主流意识,我们能够从中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的外来的主流意识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法的思想和“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本身是在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的阶级消亡或阶级矛盾趋缓的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应该承认,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而这种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所体现的以人为本与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以人为本是有所不同的。这两种民众主流意识虽然都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现代的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人们的是从所有的人出发的,是为了所有人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在阶级的意义上把人区分为“人”和非人。在这一主流意识支配下的人是从自身为“人”的意义上去为己利己的,他也就会在这一意识的支配下从他人也是“人”的意义上不去做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也就在客观上起着维护他人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正因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是这样体现以人为本的,是表现为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是视他人为“人”的,是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的行为是受制于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的,所以具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才是真正的“人”的社会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具有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的人们仍然不能不是为己利己的,即便人的这种为己利己有着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前提,具有为他利他的客观效果,但仍然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对此,我们不能不问:既然人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在客观上为他利他。那么人又是不是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不仅在客观上是为他利他的,而且也能够在主观上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呢?

 

应该说,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因为在人作为真正的“人”时,人的为己利己就是为人利人的。那也同样可以为了“人”而为他为社会的。实际上,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我”的为了“人”的为他为社会,既意味着“我”的为他为社会,也意味着他人的为“人”即是为我,体现的都是为“人”的本质。这与那种通过侵犯和损害他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的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也是与那种只容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允许人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人的这两种行为都是与人的为“人”的本质相悖的。对于人的前一种行为来说,如果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了“人”的,那么与这一行为同时产生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结果也是为了“人”的吗?如果不是,那又怎么证明人的这种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人”的呢?对于人的后一种行为来说,如果说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是为“人”的,那么不容许人为己利己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为他为社会的人自身反而不是“人”呢?人在“人”的意义上都是人。而那种只允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容许人为己利己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每个行为者当作了非人的,那么人的为他为社会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人”。所以,人的这样两种行为的本质都不是为“人”的,而是为了非人的自我和非人的他的。

 

人只有在成为真正的“人”时,人才可以既是为己利己的,也是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由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前提下的为己利己发展到主观上的为他为社会的境界时,也就体现为人的“人”的观念的升华。随着人们的行为习惯的改变(即由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而为己利己的行为习惯改变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习惯)人就必然会进步成为为他为社会的人,这将是“人”的又一次具有社会意义的解放,即人的彻底地从自我束缚中的解放。

 

1995524日的《文摘报》在一篇转载文章中报道:“在德国布克斯特明德,90位母亲在文理科中学帮厨,……好让学生们在中午能‘吃到一点正经东西’。在法兰克福,家长同他们的孩子们一起修理破旧的儿童游戏场。在柏林,一些人带着他们饲养的宠物去看盲人、病人和养老院的老人,给他们带去一点乐趣。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

自德国失业率上升,社会问题增多以来,出现了人们热心公益活动的新局面。30 万个自发组织、自助小组,他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设法解决几乎无人过问的问题。他们办起了帮助儿童解决困难的电话热线,安慰垂死病人,救死扶伤,给青年企业家出谋划策,或者清除公园垃圾。

组织这支强大的自愿服务队伍的,是40岁以上的人。特别是那些退休的人把社会活动视为继续参与……。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许多部门就不得不关闭。”

 

另据1998715日的《文摘报》转载文章报道:“如今,旧金山的街道加起来总长是800英里,其中有400英里街道两旁的树都有市民居民参与选择和种植……

生物学博士伊沙拜尔温迪自从当上妈妈以后,明天只做半职工作。但在社区植树她是积极志愿者。后来成了妇女种树组织头头。

谈起旧金山,很多美国人都把那里形容成一年四季都有鲜花盛开。这些花并不是上帝恩赐给他们的,也不是政府掏钱替老百姓种的,而是每一个在社区居住的居民根据自己的愿望和社区居民共同讨论,一棵一棵地栽种、培育,而后发芽、生根、开花、结果的。”

 

这是发生在现代西方社会的事情。而西方社会是崇尚自由和个人主义的(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无论是从法的角度还是“人”的观念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自由和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基础上的,就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那么,当社会发展到今天,使人们可以跳出个人主义和为己利己的圈子,而去自愿地、不计报酬地热衷于公益活动、助人为乐、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时,又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随着人的发展进步,人是可以从主观出发为他为社会的。为他为社会可以不再是少数人——思想家、杰出政治家、革命家、慈善家、舍己救人的英雄等等——的意识和行为(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书稿),也可以成为一般社会成员的意识和行为。

 

同时也说明,为他为社会也可以是人的自主意识和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所谓“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就是那些参与为他为社会的人们的自主意识。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这样的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又何尝不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呢。这一主流意识又是否会影响更多的人、并在人们的相互影响和模仿过程中最终成为新的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又是否会使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普遍的人的行为呢?只要人类自身是不断进步的,那么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和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必然的。

 

如果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了一种必然,那还说明,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改变的。因为,现实社会存在着的一般民众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体现的就是人自身的进步。而在早些时候,有谁会相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般民众是可以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为他为社会呢?而一般民众的这种社会行为不也在当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了吗?那人又为什么不可以有更新的进步呢?

 

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当然会给人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既不是那种通过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时所获得的所谓“收益”(这种“收益”也意味着他人的相应的失去,因而这种“收益”是不合理的和不合法的),也不是人的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前提下的通过为己利己的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虽然这种收益能够使自我和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得到同等的维护和保障,却也会造成人相互之间的疏远、隔阂、封闭、冷漠、孤独这样的不利于人的生存的个人精神状态和社会环境条件。)因此,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能够使人获得的则是人所需要的乐趣、是人在精神上的愉悦和健康、是人的相互的交往、是人的情感的交融、是人之间的相互的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不再疏远、是人的不再隔阂、是人的不再封闭、是人的不再冷漠、是人的不再孤独、是人的不再颓废、是人的不再消沉、甚至是减少人的犯罪和人的不再犯罪这样的收益。难道这不是人所更需要的吗?

 

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任何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是不存在“惩罚”这一背景的。当为他为社会意识成为一个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之后,在这样的社会中,既不存在他惩,也不存在自惩。因为,人不可能因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而受到他所为之的对象——他人和社会——的惩罚,因为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结果是排除了对他人的侵犯和损害的。人也不会因为为他为社会而感受到自惩,因为他在给他人带去帮助、爱、快乐、美好的同时,他自己也会从他人那里得到这些,因此人是不会从中感受到自惩的。

 

人的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和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以及承载人的这一意识和行为的社会迟早是要实现的,人及人类也将因此而充分地沐浴在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和谐和幸福之中。那时,人及人类也就真正地、最终地实现了人的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也寻求到了人的解放的最好社会形式。这一社会形式不是别的什么,它就是马克思主义所预见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对于现实来说,人及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则是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这是人及人类的民众主流意识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的不可缺少的“必然环节”和坚实基础。

 

让我们由此去为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人及人类的解放而奋斗、而负起责任吧。

 

建立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研究报告

1999年10月24日

 

    8年后,终于可以看到这篇文稿的价值了。据2007年2月27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电子信息发展基金,8年2亿扶持24个高科技创业项目”。该报道说: “从1999年起,这笔基金被赋予新的使命,专门用于扶持起步创业的电子企业”。我当然不能说,我的这篇文稿与这笔基金新的使命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或者这纯粹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这篇短小的报道至少说明,我的这篇文稿中的一系列观点是符合国情的,是合理的,是可实践的。2007年2月28日注

我们看惯了西方人是如何创造经济学的,我们也非常熟悉西方人的经济学思想。那么中国人能不能自己创造经济学思想呢?我自认为这篇文稿是一种尝试。当然,这一尝试不一定为“专家”们认可。可是,中国人创造思想为什么非要中国的“专家”们认可呢?我也不知道这篇文稿所内含的思想,是不是发挥了一定的社会作用。权当玩一把吧! 2006年4月25日注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在进行着,但还是出现了一种历史没有存在过的、且极为不合理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正是鉴于这种状况,我发现了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存在,并给其以命名和定义.当然,也就相应地提出了禁绝这种投资模式的意见.这就是这本小册子产生的原因.在这本小册子中,我进一步提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适应国情的代理资本投资模式.应该说,这本小册子在废除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方面,在我们的社会中建立合理的\适应国情的投资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2005年12月16日注

 

《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

曾经给贵刊寄过两篇文稿,好像是《传统经济体制中隐含的危机极其国家纠正自身行为的紧迫性》和《关于政企分离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不知是否发表。我想,它们是起到了一些有益的作用了的吧。

今再寄一篇《研究报告》。与一般的研究报告不同,这篇报告没有罗列详实的事例,更没有亢篇的数字。因此,它或许不能称其为“研究报告”。这似乎与我的“井底之蛙”的条件相关。因此,我多么希望能改变这种条件。不过,我还是坚持用研究报告作为这篇文稿的名称。因为这篇报告有着十分明确的结论,有着(自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我也注意到,在国家是否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行为上,人们已经取得了认识上的一致。那么我这里所说的“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是否就是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国家的产业投资呢?我已在本文的通篇中进行了分析,并最后第36节中做了专门的分析。

产业资本投资是自资本形成以来的任何资本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推进剂。经济的发展与停滞很重要地体现于和取决于产业资本投资状况。在已有的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产业资本投资状况甚至就是一个社会经济状况的晴雨表。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产业资本投资的主体和模式也随之相应地发生着变化。在新的时代里,如果没有相应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建立,必然影响到产业资本投资效益,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出于对我国产业资本投资不振的深思,于是写了这样一个研究报告。

我想,无论从上述任何一个方面来看,都有对这一“研究报告”进行再研究的必要。希望借助贵刊之版面,能使这一问题得到全社会的重视。通过再研究而得出一个明晰的结论。我想这一问题同样具有紧迫性。

抄完这一报告后,收到了“2000年世界与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国际(北京)学术研讨会”邀请函。面对巨额费用,只能对这一邀请表示谢意。所以,还是以这种廉价的方式“讨论”为好。

致礼。

1999年10月27日

 

正文

1.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一定的经济困境。这种经济困境主要表现为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产业资本投资不足,失业增加,就业困难,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进而导致消费不振连带企业经营更加困难,资本积累困难,产业资本投资更加萎缩,金融和资本市场沉淀。形成一种不良循环。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使社会经济呈现为一种下滑的趋势。这将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趋势。

 

2.在这样一个经济链中,现有企业的运作状况和产业资本投资状况无疑是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如果这两个环节的质底软曲,就会连带它之前的金融资本市场的软曲和它之后的就业、消费环节的软曲。由此形成整个经济链条的闭合的不良循环。相反,如果现有企业运作状况良好,产业资本投资旺盛,它本身是钢直的,就回推动它之前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的旺盛和拉动它之后的就业和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使社会经济的整体以强劲的势头发展。因此,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一是激活现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二是保持一定规模的产业资本投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的波动实际上正是由企业运作和产业资本投资这样两个方面来决定的。它们或单独地发生作用,或在相互影响中发生作用,或共同发生作用。产业资本投资是自资本形成以来的任何资本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的发展与停滞很重要地体现于产业资本投资状况。在已有企业在总体上能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产业资本投资状况甚至是经济状况唯一的晴雨表。

 

3.产业资本投资包括,已有企业的规模投资、技术投资、区域性投资和新建企业投资。这些方面都是产业资本投资不可忽视的投资。

没有企业规模的投资,企业在竞争中将处于劣势。也就存在着对未来的消费和就业的潜在的影响;如果没有技术投资,造成企业经营的产品的落后、品质的落后生产成本的(相对)增加,丧失了市场,同样会使企业处于劣势,也就同样存在着对消费和就业的潜在影响;如果没有一定数量新建企业投资,就无法适应日益增加的劳动力就业需求(包括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会直接地形成就业不足、消费低迷对社会的压力。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今经济的困境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如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政企不分、社企不分、权力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企业衰败、经营管理落后导致的企业效益差、社会分配的混乱(包括社会上的“三乱”、贪污受贿、享受特权等等)等因素外,与投资不旺同样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产业投资不足的必然后果的现显。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的投资转移到了基础领域,而这些投资又大多为现代化工程,使用的是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因此不具有增加就业和吸纳农村劳动力、增加消费的充分意义(大量的投资转化为机械和燃料的消耗上,而不是用于对劳动力的支付上。因此,能从这样的投资中获取消费收入的劳动者并不是很多)。国家也相应地做出了不进行或少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政策。这一政策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是只存在单一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社会,即只有国家的产业资本投资,而其他类别的产业资本投资尚未形成的投资模式。这样来,国家一旦停止产业资本投资,实际上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基本停止了产业资本投资。加之现有的国家对基础领域的投资不具有充分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功能,以及国有企业运作机制不合理所产生后果的现显,才导致了今天的失业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减少(相应地是农民收入的难以增长)、经济不振的状况。

 

4.相对产业资本投资来说,社会的另一大类投资是基础领域投资。就其意义来说,基础领域的投资是为产业资本的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的。尽管基础领域的投资也具有一定的促进消费的意义,但促进消费的作用更直接地来自于产业资本投资。只有产业资本投资的不断增加,才能充分增加就业机会,特别是起到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作用(这一投资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产出等量的农产品产量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相对增加,是在农业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农民对农业机械、农业技术需求的增长),才能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更先进、更丰富的消费品,才能刺激消费和拉动消费。

 

如果没有充分的基础领域投资,就难以引发产业资本投资。即使已进行的产业资本投资也难以充分发挥效益。但是,如果有了良好的基础领域的投资,而缺少产业资本投资,就无法直接推动(社会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就会造成基础领域投资的现期损失。

 

5.就改变目前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来说,这不是一个单项工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即必须全方位地从所有制、权力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社会和单位的分配、投资模式等各个方面来加以或改革、或提高、或强化才是可以的。

 

6.本文不可能对这样一个系统工程进行全面的研究(实际上,笔者早已对这一系统工程中的一些领域进行过研究)。而只是着重于探索一种全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如果说这种新的产业准备投资模式必然地会与所有制、权力结构经营管理模式、合理的分配相结合,那只是这一研究的副产物。但其所具有的意义同样应该受到重视。

 

7.如果对世界范围的产业资本投资及其历史进行研究,我们可以把产业投资基本划分为私人投资模式,国家投资模式,代理投资模式这样三种投资模式。这三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形成的,或是过渡为主体的或主导性的投资模式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决定着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也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变化,影响和决定着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企业制度的变化。当然也更直接地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经济状况。

 

8.私人投资是自由资本社会的主体性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它决定了社会所有制的私有制性质,决定了企业内的生产关系的不合理,决定了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也即一切为了生产、一切为了利润的单纯的生产管理制度),决定了社会的自由竞争制度。

国家投资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主导性的投资模式,当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同时也并存着私人投资模式。在这两种投资模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作用下,决定了国家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决定了生产关系的相对合理,决定了经济发展的计划性,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形成和成熟。

代理投资模式是与日益发展的民众资本投资相适应的一种新的投资模式。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不仅是代理投资模式的必然产物,而且就是代理投资模式的具体体现。

所谓代理投资模式,当然是相对于私人投资模式和国家投资模式而言的。私人投资的资本金是私人积累的,转化为的实物资本仍然是私人所有的。国家投资的资本金是国家的,转化为的实物资本也就是国有的。因此,这两种资本投资模式表现为投资者是为自己而投资的。而代理投资模式中的投资者所持有的资本金是民众的。是投资机构代理民众运作资本金,以使民众获取利益的(当然也是为了自身能够获取利益)。通过代理投资而转化的实物资本不是属于代理投资机构的。而是属于没有资本金的投资者所有。因此,代理投资机构又是为没有资本金的投资者代理投资的。而且,这些资本金是要收回的。而收回的资本金和资本金所产生的收益仍然是民众的。而转化为实物的资本则归属了他人。这个“他人”既可能是私有者,也可能为更多的民众所共同所有。这个民众即是投资完成后所形成的企业中的共同的成员。因此,代理投资模式是专业化的投资机构代理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模式。

代理投资模式行将决定的是民众资本所有制结构的形成,是更为合理的生产关系,是由资本受益分配、资本分配、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谋发展、共享利益、可实施监管的会计制度这些核心因素构成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的。

 

9.我们所做的上述分析只是现代一般社会的投资模式的演化。而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它的投资模式也就具有其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投资几乎是唯一存在的投资模式。因此,社会的资本曾经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是形成后的国有企业的管理同样属于国家的权力。社会主义的国家对企业的权力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权力是有着区别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国家投资后形成的实物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对企业的管理通行的代理人制度。即由代理人代理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力是对等的。即国家有挑选代理人的权力,代理人有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力。但代理人不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而社会主义社会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虽然也通行的是代理人制度,但却与资本主义社会有着很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一是表现为代理人自身即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机构——管企业的部、厅、局——对原材料供应、生产计划下达、人事安排、产品分配、收入分配、投资控制、利润收缴等等要素的权力来直接行使对企业和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而国家在企业中的代理人只起到组织生产的作用,只能维系简单的生产管理制度。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就不仅仅是资本——企业的所有者,而且是企业真正的管理者。

三是国家投资向政府投资的转移。国家是由多种机构组成的管理社会的特殊组织。而政府只是国家机体中的一个执行机构。从产业资本投资来说,如果投资是由国家决定的,如是由政府提出,由国家机构批准,由政府或国家委托的社会组织实施,由国家监控的,那么这样的投资就是国家的投资。但是,如果投资是由政府提出,由政府决定,由政府指令银行出资,由政府实施,最后由政府接管,这就很难说是国家的投资了。而只能是政府的行为,是政府在投资。实际上就我国来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产业资本投资就已逐渐演化为了政府投资。甚至演化为了长官个人意志的投资。这在地方政府表现的尤为明显。实际上,政府投资产业资本曾经一度成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投资模式。

 

10.就产业资本投资来说,我们应该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投资实施阶段和投资后的企业资本的运行阶段。这样两个阶段分别存在着各自的效率问题。如投资实施阶段的项目选择是否合理和科学;投资的周期、投资完成状况、投资资金的使用状况;再如,投资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运营状况、所投资的产业的产品与社会需求是适应关系、资本的受益率等等。并且由这两个投资阶段构成了投资的风险程度。如果投资(自身)成本低,周期短、效率高,但所投资本产出的产品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企业的经营管理很差,那么这一投资就构成了投资的风险,即是失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实施阶段虽然表现为高成本(投资实施的高成本)、周期长、效率低。但投资完成后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本运营是有效益的。那么这仍然是一种成功的投资。因此,完美的、风险度最小的产业资本投资应该是:投资的决策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投资的实施是低成本的和高效率的;投资完成后的企业经营状况是良好的,是有着很好的资本收益率的。

 

11.就不同的投资模式的风险度来说,现代社会的代理投资模式,包括风险投资应该是风险度最小的。因为作为投资代理者的投资机构不仅要从这种投资关系中获得利益,以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要保障出资者的资本安全和资本收益。否则,该投资机构将失去信誉而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决策上是科学的和合理的,是可以预期回收投资和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的。而且代理投资机构还必须对投资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如不允许将资本金用于非投资性支出;要求实行可以最大程度减少风险的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的质量和成本的降低。但是,代理投资机构又只是代理投资者,而不是所投产业资本的所有者,更不是经营者。因此,它对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仍然具有相应的要求和责任,以继续减少下一阶段的投资风险。而作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的经营者,则必须使资本得到最好的运营,才能偿还投资,并使自己获得持久和良好的收益。

 

12.对于私人投资模式来说,一个社会只要还有私人资本存在和活动的空间,私有经济还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那么私人投资就仍然是一个可以存在的投资模式。

 

13.如果说政府的产业资本投资可以是一种投资模式的话,那么政府投资模式就是最具风险的投资模式。这是由以下因素造成的。

 

其一,政府和国家的概念是不同的。国家是由包括各级政府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构成的。而对政府来说,每一层级的政府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府。政府投资模式正是由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进行产业资本投资来表现的。其二,政府对产业资本的投资受地域、知识、技术、局部利益等条件的制约,其决策是很难保证具有科学性(决策的科学性和技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其三,当地方政府的产业资本投资不受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制约时,往往会演变为政府投资的随意性和行政长官个人意志的体现。其四,在产业资本投资完成后,资本所有权,甚至于经营权均为政府所有。这就为这些产业资本后期的不良运营埋下了伏笔。其五,正因为政府投资所形成的产业资本所有权为政府所有,也就必然会造成对这些产业资本能够承担责任的具体的、实在的责任人的缺失。其六,由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产业资本投资不具有决策权、审议权批准权,也就一并丧失了监督权。由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企业中的广大成员对这些产业资本同样不具有任何权力,这样,就会导致政府中的一些成员和企业管理者在可以不对企业和资本总体的存在、运营和发展的情况下,却可以对个人利益“负责”,从企业中获取个人利益。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中小国有企业中的相当大的数量,只是借助政府所有的名义而称之为国有的。其实,它们是实实在在的政府所有。它们的效益,它们的最终出路,以及它们在地方经济中的地位和关系是怎样的,完全是可想而知的,是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了的。

 

14.对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来说,它的风险度如何,情况则较为复杂。如,一个社会在各项产业中如果没有较大的、具有优势的、运营效果良好的大型企业和产业集团,那么国家产业资本投资就是必要的。这就是说,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应该表现为,国家对大型产业资本的投资(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就不是一种模式)。反之,就是不必要的。因为那些已经成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完全可以进行产业规模的扩展、资本扩展,甚至可以进行新的产业的投资;如果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是建立在合理的投资决策基础之上(即是国家投资,而不是政府投资)的,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它的投资决策是科学的、合理的和是适应社会需求的。这样,国家产业资本投资尽管也存在着资本的严重浪费、投资成本高、投资周期长等问题,但从总体上看,国家在产业资本投资方面还是具有能够集中财力、投资成功率高的特点。从这方面来说,国家产业资本投资的风险度还是比较低的。

但是由于国家产业资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就不能不对这些产业资本和企业承担责任。这样以来,势必产生与第13节所述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同样的结果。这又使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风险度大大增加。即国家在投资完成后不能达到预期结果的风险。事实也是如此。

 

15.面对目前的经济状况,增加社会的产业资本投资,尤其是“组建”意义的发展新的中小企业的产业资本投资,不仅对改变目前的经济状况是必要的,而且对于维持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同样是必要的。

 

16.这样,我们所面对的首要问题已不是要不要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问题,而是一个选择适应似的要求的投资模式的问题。因为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不仅只是决定产业资本投资规模的问题,而且更关系到的是产业资本投资的风险度问题。最大限度大减少产业资本投资风险,不仅能够促进产业资本投资的发展,而且意味着投资的产业的良性发展。这无论是从投资的角度来说,还是从资本运营的角度来说,都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

从这一意义来说,没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就没有产业资本投资的良性发展,以就没有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社会近期的经济困境,从现象上看,似乎与产业资本投资的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已有不少的学者指出了这一点),但这一现象的背后则是与国家和政府退出产业资本投资以后,没有相应地寻求到和建立起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致使主体性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地寻求到和建立起既与时代相适应,又与国情相适应的具有主体意义的产业准备投资模式。

 

17.从我们对不同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所具有的风险程度的分析来看,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风险度最大,当然也就应该加以完全的禁绝。

私人投资模式则因为私有经济仍然是我们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成分,而且仍然有着很大的生存空间,所以应该是一种可以存在的投资模式。但是,由于私人投资模式是指私人的全资性的产业投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我们忽略了这一点,致使银行往往成为私人投资的出资者,从而使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这样,由于私人资金的有限、人在气质、素质(如缺乏冒险精神、具有的保守惯性、安乐享受等)以及信誉方面的问题(关于信誉问题,下面我们将做进一步的探讨),私人投资正处于一种消极的状态。即使私人投资呈现出积极的态势,私人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也难以成为主体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

对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来说,由于这一模式的只适应于大型产业资本投资的局限性,以及这一投资模式虽然在产业资本投资的前期阶段(即立项、论证、决策、资金筹措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后期阶段(既所有权的归属、经营、监管阶段)存在着极大的风险,而且由于国家在各个产业领域已基本形成了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群,这些企业在当前完全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接管来达到资本扩展、企业规模的扩展、区域扩展的目的。从长远看,国有大型企业可以承担一定的产业资本投资的责任。因此,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基本退出产业资本投资是适宜的。

但是,国有大型企业在进行产业资本投资时,应该防止出现首钢式的单一扩展母体企业产量规模式的扩展方式、亚细亚式的短期内冒险式的区域资本扩展方式、秦池式的虚拟无形资产的资本扩展方式以及过度负债式的资本扩展方式。

这样,目前国际通行的代理投资模式似乎成为了我们唯一可选择的主体意义的投资模式了。实际上,我们现在大力倡导的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建立投资机构,就是促成这一投资模式发展的体现。

 

18.但是,我们决不能孤立地看待代理投资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因为代理投资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一投资模式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的。这首先体现于法的社会的形成。其次体现于在法的社会的基础上和社会氛围中的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诚信和信誉关系的形成。

现代社会中的代理投资模式具有很复杂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如出资者与投资机构的关系;投资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关系;投资机构与银行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如果有一方缺乏诚信和信誉,将会涉及到所有的关系,将会使整个经济链条断裂,使所有的相关者都遭受重大的损失。

 

19.我们的社会需要发展代理投资模式。但是,如果我们不否认客观存在的话,那我们就应该承认,由于我们的社会尚未完全成为法的社会,由于我们的社会尚未建立起基础道德,因此也就缺失诚信和信誉关系。如

拖欠银行债务的恶意逃债行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贷款权索贿受贿;银行工作人员和民间的非法揽存集资;企业间的非经营性三角债;广告的虚假宣传;商品房在建造和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于一些业主携款潜逃;邮购商品中的欺诈行为;汽车租赁关系中的租赁者的欺诈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在信用卡还没有普及的情况下就已经出现的恶意透支行为;垄断行业对消费者的强制行为;电信用户的恶意欠费行为;文化领域的虚假表演行为;电影界中的发行机构和放映机构隐瞒拷贝发行量和票房收入的行为,等等,等等。这种不讲信誉和诚信的现象甚至已严重地深入到了教育领域和某些国家及政府机构中。说明在我们的经济关系中,发生经济关系的一方或双方都缺乏诚信和信誉,这必然危机经济的发展。如银行客户的恶意逃债行为所表现的信誉危机,使拥护不敢轻易放贷;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贷款权力的索贿行为所表现出的信誉危机,使贷款者敢于将贷款用于挥霍,使银行贷款的回收发生困难,这就加剧了银行放贷的萎缩,无法满足社会对货币供应的需求;邮购中卖方的欺诈行为和汽车租赁中的买方的欺诈行为所必须的信誉危机,则使这两个新型行业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困境;垄断行业对消费者的强制行为所表现的信誉危机,使消费者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一部分消费者因为拖欠电信资费所表现的信誉危机,又影响着电信业的正常经营;房地产商因为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所表现的信誉危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使整个商品住宅产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影响;如果我们对我们社会中的那样发展的消费信贷进行研究,公民收入低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月薪在1500元以上的收入者仍然为数不少。这样的收入水平完全可以进行信贷消费,而消费信贷仍然难以发展,这与整个社会的诚信和信誉的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这种缺乏诚信和信誉的社会氛围中,代理投资模式是很难生存和发展的。因为出资者面临的是两方面的风险。即投资机构的信誉风险和投资者的信誉风险。其实,诚信和信誉的欠缺也是制约私人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20.代理投资模式作为社会进步的产物,还体现于投资完成后形成的产业资本在所有权关系、管理关系以及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化、制度化方面。没有这一方面的保障形成后的企业不能正规地经营,资本无法正常运作,就意味着代理投资机构必然面临最大的风险。即所投资本无法收回,出资人的利益无法兑现。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仅没有在法制上、制度上加以解决,而且在所有权、企业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观念上都是不十分明确的。在这种观念不明确的状况下,如果形成后的产业资本所有权依然依照习惯归属于或国家、或政府、或私人所有,在管理上依然习惯于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在企业制度的建设上只是戴上“现代”帽子的旧的企业制度,代理投资机构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是难以生存的。

 

21.现代社会的已趋向成熟的代理投资模式正是在具有良好的诚信和信誉关系的社会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代理投资机构所使用的资金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私人的,而是民众的。作为代理投资机构自身既表示国家性质的,也不是私人性质的。它自身的存在同样需要建立在诚信和信誉的基础之上。

社会普遍意义的诚信和信誉关系的形成是需要经过人的换代才能够逐步形成的。也就是说,诚信和信誉关系的普遍建立是难以在缺乏诚信和信誉的一代人身上完成转换的(当然不排除在这一代人身上所体现的转化过程,而这个过程的存在则完全取决于社会的导向和努力)。而是在完全的法的社会中,随着新的一代或几代人的观念、意识、行为习惯的进步而形成的。

我们很难保证发达社会中那种代理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代理投资运作方式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健康地存在和运行。

 

22.这似乎意味着在我们的社会中,产业资本投资或者只能沿用旧的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或者任由产业资本投资自发地、无序地进行。显然,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但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

因此,我们必须从积极推动产业资本投资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国情(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甚至人文的国情),吸收我国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现代的代理投资模式中的优点,创造出(因而不是对已有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机械式的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并且可以与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来促进我国的产业资本投资,进而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则是完全可能的。

 

23.这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表现为:作为代理投资机构,它是属于国家性质的。投资机构的资本金来源原则上应该来自于民众,由民众资本构成。在民众资本短缺或不能满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资本投资需求的状况下,国有资本金可以成为代理投资资本金的主要构成,并逐步向以民众资本金为主过渡。由这样的代理投资机构取代国家和政府对产业资本的投资。一旦投资实施完成,产权便归新建企业的投资者或使用者所有,代理投资机构应与新建企业达成具有法律效用的资本金返还协议。最终由代理投资机构完全收回所投资本金和相应的资本收益。

国家可以成立数十个这样的代理投资机构。它们既可以在其他地区建立分支机构,也可以直接在各地区对具有发展前景和具有收回投资保障的项目进行投资。它们之间是否需要进行分工,则可以国家需要进行决定。

 

24.这种投资模式具有代理投资和代理投资机构不拥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现代特征。另一方面又吸纳了国家投资模式所具有的集中财力和投资效率高的优势。

重要的是,这种投资模式充分利用了国家信誉这一优势。在我们这个缺乏诚信和信誉的社会里,唯有国家(而不是政府机构)还有着良好的信誉。这可以从人们对国家政策的信任,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对国有企业产品质量的信任,对国有企业的依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代理投资机构以国家性质存在,就是一种信誉。这既可以赢得广大投资资本金出资者的信任,以可以赢得投资需求者的信任。应该说,国家的这一信誉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也是极其宝贵的,是在全社会起良好的诚信关系和信誉关系的源泉。作为代理投资机构不仅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信誉推动产业资本投资,而且应该从自身开始,认真地维护国家信誉。

 

25.这种新的代理投资模式应该确立以下原则

(1)独立运作原则。国家性质的代理投资机构除了受国家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外,不接受任何社会组织和和各级政府的支配。并按市场机制和规律运作。

(2)投资项目以新建小企业为主。因为大的投资项目完全可以由大企业、企业集团或独资或联合进行投资,必要的话,仍可由国家进行投资。代理投资机构投资小企业,因为投资费用低,投资周期短,见效快,因而投资回收的风险小。投资回收的加快等于提高了投资周转速度和资本金的使用率。这是符合产业资本发展规律的。无论是从历史的产业资本发展来看,还是从现代产业资本的发展来看,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对于一个有着发展前景的小规模资本的企业来说,在其生产关系基本合理、生产经营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前十年是这一类企业的资本增殖最快的时期。企业资本的增殖往往以原有资本量的倍数级增加。且不说当今世界上几百家著名企业都是这么发展的。就我国来说,像北大方正、联想集体、三九集体的发展同样充分表现出了这一规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在现代生产关系(即更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这一规律体现得更为充分。如著名的微软公司。因此,代理投资机构投资小企业,不仅可以使资本金的回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而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与企业共享利益,由此来保障出资者能得到相应的资本收益,以取信于出资者,也能够使自身得到充分的发展。

(3)投资应以社会上的投资人提出的项目为主,而不能以投资机构自行选择项目为主。如从高新技术的持有者的投资申请中,从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地方资源的利用的投资申请中,以及一般的投资申请中选择投资项目。

(4)必须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以防投资成本的增加和流失。

(5)必须与投资者,也即资本所有权人达成投资回收和利益分配的协议。

(6)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度,保障投资完全后的企业能够正常运营,代理投资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7)制定投资回收计划。并根据企业运作的情况进行资本金的回收。这样可以保证投资基金能够有计划地运转。

其次,代理投资机构还应具有政府投资模式通行时所必须出的政府投资产业资本那样的投资积极性。否则,对经济发展和刺激消费就没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还会造成来自国家和民众的资本金的沉淀,也使自身的存在失去意义。当然,也应该通过制度、机制的建立和经验的积累,使投资的运作在项目选择的实施、新建企业的运作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立,以及资本金的回收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26.在代理投资机构的章程里,必须建立严格的投资选项制度和程序,杜绝个人行为。无论是高新技术持有者的投资申请,还是地方政府的投资申请,或其他任何投资申请,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以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进行论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持投资项目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

 

27.投资回收包括投资资本金和协议规定的利益所得。投资资本金的回收可以采取由企业采用成员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和阶段性支付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拍卖、转让的方式回收。效益越好的企业,越是应该尽快地完成资本金的回收支付。

 

28.现代投资机构回收投资的过程同时应体现出使企业成为或逐步过渡为共有制企业的过程。即,使企业成为产权共有(当然不等于在资本占有上的平均主义),共同管理(当然不等于不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区别),共谋发展、共享利益(当然不等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的企业。一埃投资机构收回了所有的资本金,即意味着投资机构与该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不包括协议规定的利益分享关系)。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以特别的重视。

对所有的投资申请者,应倡导他们按照共有制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来架构企业。当然,投资申请者可享有一定的特别产权。

对于政府提出的投资申请,产权不能由政府购买和拥有。以防形成新的政府所有制或政府机构所有制。因此,这类企业的投资完成后,地方政府应和代理投资机构共同按照共有制原则,将企业定位在真正的共有制企业的位置上。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是避免因为经营的关系造成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我们考察经由政府投资模式投资和形成的产业,其主要的风险即产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一阶段。因为归政府所有的企业有如农家养的鸡一样。它们由政府“养着”(即管理和控制),因而成为了政府的“取款机”。政府可以“持卡”(即自行制定的收费文件)去企业取款(即乱收费)。甚至于,这样的企业简直就成为了权力者个人的钱袋子。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这样的企业的亏损、停产和破产。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的风险即来自于此。这种状况绝不能在代理投资模式的运作中重演。

 

29.投资机构回收投资资本金和新建企业的独立运作,实际上正体现了与现代社会相一致资本运作的两个方面。即资本金的成功有效地运作和企业资本的合理运作。这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

 

30.这一创新的代理投资模式,不仅如22节所言的那样,既吸纳了国家投资模式的优势,同时也吸纳了以高新技术为主要投资对象,兼顾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地方资源利用论证的优势。同时也具有以共有制为原则、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原则来架构企业体制,保障企业正常运作这些方面的优势。

 

31.应该明确和理顺社会对代理投资机构管理的关系。既然这样的投资机构遵循的是独立运作的原则。那么,它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一种社会组织就应该由国家来管理。它的运作就应该由国家来监控。这种管理和监控就应该从法的关系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应该对它具有支配权和影响力。

实际上,代理投资机构的建立和存在与银行业、证券交易业、保险业的存在一样,共同构成了一个现代社会的金融体系。只不过代理投资机构是一个新成员而已。当然,它们在整个金融和资本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银行业主要承担着已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存贷款业务(这里的公司当然也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业主要承担已有企业资本的增、减、转、移的功能;保险业主要承担民间闲散资金的汇集的作用。而代理投资机构则取代国家和政府来承担新的产业资本的形成。正因为如此,代理投资机构便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在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功能作用以就不是无足轻重的。因此,代理投资机构也才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像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继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交易业、保险业一样。

 

32.国家对产业资本投资机构的监管应具体体现在对投资机构的考核原则上。如投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额度;投资成功率;投资回收率;投资资金的收益率;投资基金的增长率;投资基金的增殖率等。以这些指标来对投资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33.与历史的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近期不应该发展却发展起来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相比较,国家和政府投资一家企业,就要对它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既包括隶属关系的管理,也包括国家和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以至形成了(立法和司法部门除外的)各个国家部门和各级政府管企业的局面。(可参见本人1988年所写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建立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后,任何国家部门、任何一级政府都不再与新的企业有任何隶属和管理关系(当然对企业的依法管理的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而国家也只是监管十几个或几十个投资公司而已。而不再是对几十万个大大小小企业的管理。这样,国家和政府都落得一身轻。国家和政府就可以全力以赴、集中精力从事他们应该从事的职能,承担它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以改换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局面。

 

34.正是为了形成和适应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新的局面,当然也为了激活仍然隶属于国家和政府管着的广大中小国有企业,所以现有的国有企业也应该与国家和政府脱离隶属关系,从国家和政府的身上剥离下来。而且剥离下来的广大的中小国有企业同样应该主要以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谋发展、共担责任、共享利益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为共有制企业。这即是现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所具有的消除以往在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支配下所形成的风险。国有企业的这种改革就与由代理投资机构建立的企业有着同一性和一致性,是振兴经济,保持持续发展的不可缺一的两个方面。只有这样,国家和政府才能真正一身轻,绝大多数企业才能健康发展。

 

35.当然,对代理投资模式而言,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这样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即代理投资机构受制于国家的监管,其信誉受制于民众的制约,投资基金受制于投资机构的管理,投资项目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资源的合理利用、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些因素,形成后的产业资本由所有者经营。这是一种多元的责任和利益制约关系。似乎也只有这种多元的责任和利益制约关系才能这一新的投资模式的持久发展和合理运作提供保障。

 

36.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我写到:国家不应再在竞争领域与民间争夺领地;国家不应再成为产业资本投资的主体;国家应退出产业资本投资。近两年来,社会舆论也几乎是一致地表示了国家不应承担风险资本的投资,不应进行产业资本投资的倾向。然而在这里,我却指出,作为这一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机构应具有国家性质或是国有的,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资本金应部分来源于国家。那么,一旦这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运转起来,产业资本投资行为是否就是国家行为呢?这岂不是与我自己在三年前的说法和近两年来的社会舆论相矛盾了吗?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只要国家和政府不干预代理投资机构的运作,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就是企业行为。因为投资机构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告诉一样,是一种企业。

其实,早在十几年前,在分析民众资本的发展趋向时,我就发现了国家庞大的产业资本投资并没有导致经济发展这一矛盾。这一矛盾正是由投资前的决策的不科学和投资后形成的国有企业的运作的不合理所造成的。由此而提出了民众投资问题。今天我们的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上正是这一矛盾存在着的弊端和不良后果终于显现的必然。当然也与一直没有形成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主体地位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相关。

在这一研究报告里,我们把按照新的产业资本投资分模式的投资行为为四个阶段,即投资论证→投资实施(包括投资完成后企业的性质、生产关系、企业制度的确定)→企业运作和回收投资→投资机构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其实,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中,我已经具体地分析了国家与产业资本关系的不合理主要体现于投资完成后的国家对资本的占有关系和国家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方面(对这一问题的更早一些的发现可见诸于1988年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中)。同样,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在分析了辽宁省“卖路给老外”这一事例时,我就提出了国家保持它与产业资本的投资——出卖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问题的症结在于,投资完全后的企业性质的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的运作机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完全收回资本金并与企业完全脱离关系这一阶段。而我的这一研究报告实际上正是对《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中的相关论述的延续、充实和完善。

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投资模式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现在的政府产业投资模式的不同之处更表现于矛盾和手段上的本质差异。

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体现的是国家对资本占有的目的。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体现的是政府对资本占有的目的。它们所造成的最终结果是国有企业和政府企业的经营机制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难以体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这样两种投资模式其实也是实施占有产业资本的手段。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投资模式则是针对产业资本投资不足,民间资本不足,社会缺乏诚信和信誉关系这些特殊条件下构建的一种产业资本投资模式。这一投资模式不是为了由代理投资机构代表国家占有资本,也不可能出现国家和政府占有产业资本的结果,而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是为了使行将建立的企业成为共有制企业的;是为了使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使企业能够良好运作的;是不与企业发生任何隶属关系的;是在完成了资本金的回收以及协议规定的利益分配后,与企业不再发生任何关系的。因此,这一投资模式体现了国家的合理目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说,代理投资机构的国家或国有性质、资本金的暂时以国家所有为主,因而使其行为具有国家意义的话,则进一步体现了现代国家可以使用的合理手段——组织手段和经济手段。这种手段同时也客观地达到了另一种合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进步,也即促进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

因此,这种新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尽管在行为上与国家产业资本投资模式和政府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有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属于国家行为(同时也是企业行为),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它们在目的、手段和最终结果上则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因此,代理投资模式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和政府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或翻版。而是一种适应时代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国情的,甚至是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应该得到充分发展的产业资本投资模式。

 

37.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尽快地、成功地组建起十几个或几十个这样的属于国有性质的投资公司,并使其能够尽快地、规范有效地运作起来,而且是在全国范围内运作起来(而不只是局限与个别的经济和技术发达的地区),尽快地改变目前产业资本投资不足的状况,这不仅对改变当前的经济状况具有意义,而且对经济和社会的长远持久的发展更具有意义。

 

 

                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

                           1999年4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      中国体制改革的选择

第二章      中国是如何介入政治体制改革的

第三章      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领域

  1         法制体制

  2         国家体制

  3         社会权力组织体制

  4         管理体制

  5         政党领导体制

第四章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

  1         彻底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

  2         吸收资本主义合理的东西,恢复必然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消除资本主义中的不合理的东西

3         创新出能够体现社会主义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的体制

4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

第五章      上层建筑——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

结束语

 

转眼间,离这本册子的写成已有近十年的时间了。今天重新整理这本册子,并通过自己的博客将其公诸于世,真不知道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上,这本册子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分析是不是客观的和准确的?而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这本册子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分析还是不是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即便这本册子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分析还不是完美的,但似乎也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文件”。似乎时至今日,系统地、深入地研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是一个自视禁区的问题,仍然很少见到有学者涉猎的。希望这种状况能够改变。2008年7月17日注

 

在第一章的注释中,我没有提到的是,本册子是因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作的。为此,在这里(第二章)特别予以说明。2008年7月28日注

 

我在这一章(第三章)里提出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五个基本范畴。如果再算上我在1988年的《论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的册子中提出的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的改革,实际上我提出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六个基本范畴。应该说,如何在这六个政治体制基本范畴的改革中,寻找到符合本质社会主义的、具有中国特征的新的体制架构,仍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这样的改革不仅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有意义的,对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和进步同样是有意义的。在对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的阐述中,我自以为,我对政党领导体制改革的分析是很有创意的。2008年8月18日注

 

这本册子终于整理和输入完了。我自己的评价是,这本册子写得基本上还可以,还是提出了一些创新的思想和观点的。2008年9月6日注             

           

第一章  中国体制改革的选择

 

中国的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这应该是很自然的事情。

 

“四人帮”的被粉碎,既标志着中国“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也是中国改革的开始。中国改革的开始,当然也就构成了改革的第一阶段。众所周知,这一阶段改革的历史使命主要是对“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错误进行清算。否定“文化大革命”、平反冤假错案、解放老干部、对历史事件进行新的评价、解散人民公社等,即是这一阶段的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则是这一阶段的改革所取得的成就的具体体现。

 

历史问题的解决不等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因为导致一系列危机中国社会的那些历史问题之所以发生,其根源在于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其次,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灾难中走出的中国的经济状况仍然是及其困难和落后的。经济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同样在于体制,即经济体制。

 

对中国社会来说,如果不从体制上进行改革,现实中存在的体制就依然是旧的体制。在这样的体制的制约下,中国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依旧会发生危机。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会发生社会危机;不改革经济体制,经济就无法走出困境,就仍然处于危机之中。

 

中国第一阶段改革的结束,不可避免地把体制改革的问题提到了人们的面前,这是谁也无法回避的。不进行体制上的改革,中国只能表现为中国的社会进步只能随着第一阶段改革的完成而进入停滞状态。这是所有的希望中国社会继续进步发展的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中国只能选择体制上的改革。这种选择是一种必然,是那种不能不选择的必然。

 

然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是选择经济体制改革还是选择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是选择先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还是选择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逆或是选择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步进行。回头看看1989年的风波,站在今天的角度上来看,问题的实质正是这种选择上的矛盾和冲突。这场冲突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中国后来的命运至关重要。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这种选择本身是错误的,那么中国社会的未来将是难以预料的,是极其可怕的。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在体制改革上的选择所发生的冲突进行历史的分析,是有必要的,对中国现行的改革是有助益的。

 

可以说,在这场选择先行进行何种体制改革的冲突中,选择先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代表人物是邓小平。而选择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是那些富有激情的精英们。我们不想主观地对进行这种不同选择的人们所持目的下任何结论。但是我们必须对任何一种选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客观地分析。对体制改革的这样两种选择,我们必须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选择先行进行经济体制,是否就意味着断然否认和拒绝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

 

2)而选择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将以什么政治体制为参照?这种政治体制是不是适应中国这种特殊的社会?

 

让我们先就第一个问题进行分析。当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不能不使我们再度回忆那一时期邓小平关于发展经济、关于解放生产力、关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所表现出的坚定决心。这种决心是不可动摇的、是不可撼动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中国的强大和稳定;没有人民的富裕,就不能称其为社会主义。要使经济得到发展,要使人民富裕起来,就必然要涉及到人民公社(实质是农业生产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绝对垄断制(实质是社会的所有制体制)、国家经济管理体制、价格体制、金融体制、资本管理体制、商品流通体制、劳动就业体制等等方面所表现的经济范畴的改革。经济体制范畴中的每一旧的体制都是经济发展的障碍,都构成了对生产力的束缚。经济体制的改革只能从这些具体方面的体制改革着手。于是,人民公社解体了,国家绝对垄断制的僵壳打破了,经济组织开始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市场价格开始形成,资本市场建立起来了,劳动力流动起来了,商品流通渠道拓宽了。实际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归结为实行市场经济。这样,发展市场经济也就成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归宿点,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就是必然的了。

 

可以说,中国改革的第二阶段正是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的,就此也展示了一条经济体制改革的轨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种成功正是以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增长为体现的。此时,可以想象,如果中国不是先行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使社会经济依然在旧的僵壳中运行,其结果将会是怎样。

 

中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显然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至今仍未结束。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的改革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独行。相对政治体制的改革来说,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较小,反而能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其次,经济体制的改革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是对经济规律的遵循。是遵循经济规律,还是违背经济规律,能很快地、也很容易地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中反映出来。所以,要想发展社会经济,就必须纠正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而认识一般的经济规律,并不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特别是在经济行为、经济体制普遍违背经济规律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的条件下。

 

第三,经济体制的改革有着丰富的、多样性的、现实的可参照、可选择的模式,而且是可以不断创新的。如,农民的生产经营方式,既可以选择传统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协会加农户的方式,还可以创造以土地为股份的集约经营方式。不论任何生产方式,都必然比人民公社方式要优越。因为人民公社的农业生产方式违背的正是农业经济最适宜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基本规律。再如,就资本市场来说,既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模式,也可以参照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模式,甚至在资本交易市场的大厅设置、交易规则、交易法规都可以参照。

 

而政治体制的改革显然不是像经济体制改革那样可以轻易而就的。首先,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确立基本的原则,必须有理论的探索。其次,政治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进行模式的选定。这种模式的选定义必须与社会的特殊性质相结合。实际上,欧美的政治体制的确立都是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的。如,民主主义思想、凯恩斯主义就具有为欧美的政治体制的确立进行理论探索和模式选定的意义。而且,政治体制改革的可参照性是极少的。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最终模式确立的任何不慎,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灾难性的。这种灾难除了表现为社会的动荡、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外,都必然最终从生产和经济的不发展上反映出来。实际上,这种体制选择不慎的状况早已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存在过。如前苏联推行的消灭“富农”、强制推行集体农庄这种社会和农业体制的政策,使大量的“富农”被杀害和逃往国外。由此奠定了苏联农业经济发展缓慢的基础,并最终影响了苏联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中国所选择的人民公社体制同样如此。

 

所以,相对经济体制的改革来说,政治体制改革的可实验性很小,只能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首先应该确立的问题是,对是否需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决断,或者说需要就这个社会是不是要固守原有政治体制进行决断。可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在中国共产党的决议中看到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固守原有政治体制的表述。相反的是,邓小平提出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很明显,这个思想中内含的只能是:既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不是传统的苏联式和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就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的否定。无论是传统社会主义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只能是由特有的政治体制来架构的。那么,否认传统社会主义,也就是对构成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的否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只能由建立新的政治体制来体现。否则,“建设有中国特殊社会主义”就只能是空洞的和虚幻的。

 

邓小平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就如同他的发展经济、解放生产力的决心一样是坚定不移的。为此,他提出了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实现法制社会、发展社会民主这样一些原则,确立了中国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目标。这就是邓小平和他所处的那个时期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所能做的事情

 

这当然不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涉入,但却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确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对政治体制改革来说是重要的。不论邓小平以及他所在的那个时期没有具体、全面地涉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种主观上的清醒,还是一种偶然,应该说都是明智的。因为对中国这样一个社会来说,它避免了政治家的由个人意志决定社会存在的随意性。而无论是历史的统治者还是近现代的政治家的个人意志决定社会存在的随意性,都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这种相关关系在任何社会都具有一种必然性,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例外。所以说,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合理社会与不合理社会很重要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体现的是个人意志的随意性,还是受制于科学思维的支配。这里,所谓的科学思维包括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思维应该是群体的人的思维。二是,思维应该是理性的理论思维。三是,思维不应该是单一倾向的思维,思维应该是包括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观念的思维。政治家只有借助这样的思维,他才能通过选择做出符合客观存在、符合客观要求、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基本规律的决策。在这里,前提是社会民主条件的具备和思想理论的充分发展能够为政治家的决策提供可选择性。其实,这个前提也是社会变革的先决条件。

 

对于改变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三次伟大变革(即,资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转变)来说,都不是政治家个人意志随意性的表现。而是政治家在社会的群体思维中分别选择了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凯恩斯思想的结果。

 

当我们考察传统社会主义这个现代社会的历史时,我们会发现,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灾难的发生,正是由于违背了政治家不可以依据个人意志随意进行决策的原则。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邓小平和他所在的那个社会时期,虽然只是确定了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没有进行具体的政治体制改革,却仍然是明智的原因。因为在确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实施政治体制改革之间,必须有一个群体性思维的阶段,也即理论准备阶段。只有在这个阶段,能够就政治体制改革的领域、内容、形式及其过程有充分的群体的思维,才能使政治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合理性、现实适应性、符合规律性进行比较和选择,才能就具体的政治体制做出决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起动。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论准备阶段而贸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论这种政治体制改革是当时的政治家们进行的,还是由那些充满激情的精英们进行的,都只能是个人意志随意性的体现,其结果是难以与社会相适应的,是难以与社会发展规律相吻合的,都必然是一场新的灾难。拿俄罗斯的改革与中国的改革相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别首先在于俄罗斯先行进行的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如,解散苏联共产党、取消社会主义——当然这个社会主义是传统社会主义——制度、苏联的解体、实行西方式的社会制度)。而中国先行进行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由于社会改革的差别,使俄罗斯和中国在经济发展方面表现出了巨大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苏联的政治改革缺乏一个群体思维的阶段,因而使苏联的政治改革不能不表现为是政治家个人意志的体现。这不能不是俄罗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陷入停滞的极其重要的原因。

 

相对来说,如果中国的改革最终仍将不涉及政治体制的改革,那对中国今后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将是极为不利的。但是,如果中国终将是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因而没有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而可以使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理性的(也就是不再动辄以“左”“右”来判断他人的言行)群体性理论思维阶段,使中国行将的政治体制改革可以顺利地启动,这对中国来说无疑又是一件幸事

 

那么,现在让我们再回头看看,如果中国选择了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将会怎样。

 

我们已经意识到,改革一是要有理性的理论思维的准备。二是要有可参照对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是通过这样两个方面作用的发挥而进行的。对于正确的和顺利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也应该是这样。如果中国选择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那么就会同前苏联一样,是不可能有一个理性的理论思维阶段的,那么政治体制的改革就只能取决于政治家的个人意志和可参照的政治体制了。毫无疑问,对于否定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它所能够参照的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因为进行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是不可能选择被否定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的,当然也不可能去恢复历史的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因而可供参照的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这种参照对俄罗斯来说,已经表现为是一种不成功不顺利的参照。那么,对于中国这样的社会来说,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唯一参照,中国社会将会是怎样的呢?很可能会是灾难性的。因为中国社会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不是一个法的社会,中国没有完善的、规范的法制体制。

 

中国社会不是按照法的规则来运行的。中国社会甚至没有法的传统这里最重要的表现是国家自身没有进入法的社会。因而,国家机构(特别是地方的国家机构。这里所说的国家机构当然包括政府机构,甚至主要是政府机构)是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可以不受法的制约而任意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最为强大的力量。实际上,建立一种规范的法制体制,就是建立一种合理的政治体制的最为核心和最基本的方面而法制体制形成的关键是国家自身先行进入法的社会。我们考察任何一个现代法制社会,要建构成这样一种法制体制,都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的。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从民主主义提出法的社会、法的精神、法的原理的思想理论始,一直到自由资本社会的终结才算基本完成。自由资本社会虽然有了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体和制度,其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国家在处理它与人民的关系、在处理阶级关系、在处理它和它国的关系时,却往往表现为不是使用法的手段、不是以法为依据,而是使用专政、战争和掠夺的手段。这表明国家并未完全进入法的社会,表明国家的一只脚还在法的社会之外的无法社会中游弋。只是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才表现为完全进入了法的社会,表明国家开始放弃与法的手段相对立的专政、战争和掠夺的手段。

 

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资本主义社会因此而可以标榜为是自由民主社会的话,那么可以真正体现为是自由民主社会的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而不是自由资本社会。即便如此,自由民主社会也只是社会的外在表现,而它的内核则是法和法制。自由民主社会的本质正如我在《论自由》中所说得那样,是法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不是法的社会,这个社会就绝对不是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由民主社会。但是,我们无论是从思想家们的言论中、从政治家们的表白中、从国家的舆论中、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的意识中,似乎都在无视现代西方国家是完全的法的社会这一本质存在,而只是根据其外在的表象的存在而将西方社会称之为自由民主社会。这就给了人们一种错觉,使人们在无形中将法与自由民主割裂开来,将西方社会看作是纯粹的自由民主社会,似乎西方现代国家的合理性、进步性不是在于它们是完全的法的社会,而是自由民主社会。

 

如果中国选择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那么,1)中国绝对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完善的法的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可能形成法制的习惯,不可能使国家(即便这个国家是由那些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人们组成的国家)先行进入法的社会。2)在产生上述错觉的情况下,人们能够参照的只是西方现代社会外在的、表象的自由和民主,而不可能是内在的本质的法的社会。

 

而抽掉了法的本质的自由民主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而且,在国家自身没有进入法的社会的状况下,国家仍将是绝对自由者,是民主的最大破坏者。而一些人们谋求的自由和民主也不可能是受到法的制约的自由和民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出现国家与“民主”的对抗,“自由”与“自由”的冲突。自由民主社会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存在。而存在的只能是在对抗和冲突中的无序和混乱的社会。

 

    (2)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它有构成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如,中国的执政党是共产党;中国社会信奉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国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共产主义社会;中国社会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不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而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以人民所有为基础的所有制形态(这种所有制形态是指1956年之前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后的所有制形态。而不是工商业改造和人民公社化之后被异化了的所有制形态——国家绝对垄断制。)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中国在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中,提出的目标虽然是反封建和反资本主义。但是实际上,中国对资本主义的革命是针对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而对封建主义的革命则主要针对的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意识形态(如宗法意识、封建迷信、轻视妇女等等),而没有针对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如封建主义性质的等级制度、封建主义性质的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分配制度、不合理权力结构体制、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社会管理模式、与责任连带制度对立的利益连带制度、人事制度、非法治的人治制度等等,可参考本人的相关文书稿)。

 

显然,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能够完全概括封建社会的制度,更不等于是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消灭和反对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和意识形态,并不等同于完全消灭了封建主义的所有东西,特别是不等于消灭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而当人们把革命的重点放在反对资本主义方面时,无形中就会使封建主义的东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下来。回顾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它在反对资本主义方面是非常彻底的,这种彻底近乎于绝对化。而在反对封建主义方面,则是非常不彻底的。中国社会发生的许多灾难和不幸(包括今天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东西造成的,更不是本质的社会主义的东西造成的,而恰恰是由那些没有被铲除掉的、借助社会主义的外壳而存在下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造成的。如,与科学和民主决策相对立的权力者个人可以随意决策的封建惯性;如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中与民主和法的手段相对立的专政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如在国家分配形式上的与单一税收制相对立的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如在官员分配上的与完全的货币分配相对立的实物分配,以及与依据人的能力和责任分配相对立的依据权力、地位、身份的分配;人事体制上的与任期制和责任连带相对立的终身制和利益连带关系;……如此等等。

 

封建主义的东西是与资本主义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社会正是由于彻底地铲除了封建社会的制度和政治体制而表现为是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从封建社会脱胎而出,但却与封建社会没有任何亲缘关系。那么从逻辑关系来说,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出的社会,在从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同时,应该与资本主义有着亲缘关系。这种亲缘关系就表现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可以吸收和利用资本主义的一切合理的东西方面。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合理的东西就应该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亲缘纽带。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社会主义由于有资本主义作为与封建社会的隔代,因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更不应该有任何的亲缘关系

 

然而,由于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的腐朽、不合理而展开的,由于取得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往往是存在更多封建主义东西的国家。当这些国家把革命的重心放在反对资本主义方面,且没有像马克思那样辨证地看待资本主义,而是对资本主义持绝对否定的观念,就会很容易地忽略封建主义的东西及其危害性。这样一来,取得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国家往往谋求的是建立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绝对不同的、没有任何亲缘关系(即保留资本主义合理的东西的那种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因而无行中在社会中保存了许多封建主义的东西。正是这些封建主义的东西在侵蚀着社会主义社会的肌体,在制造着灾难和不幸,在驱使着社会主义社会走向异化和毁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参照的只是资本主义社会外在的、表像的自由和民主,那么那些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必然是与自由和民主相对抗的。就如同不是法的社会必然不可能成为民主自由的社会一样,不彻底铲除封建主义东西的社会,既不可能是法的社会,更不可能成为自由民主的社会。

 

3)中国是一个没有民主和自由意识的社会,更是一个没有法的意识的社会

 

在中国社会中,这些观念和意识的欠缺,不仅体现在官员和一般公民的身上,而且也同样体现在提倡自由和民主的那些人们的身上。民主和自由到底是什么?民主和自由是从欧洲思想先哲们开始,到构成的民主主义思想体系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精练出来的东西,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东西。自由是被法限制了相对自由,是在法的范围内的自由。民主是被法规范了的民主,是表现为遵守法的程序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是把上述关系印在了政治家、社会活动者、民众的意识中的民主和自由,是一种自悟了的意识。而不是只是知道自由和民主这两词的映像的民主和自由。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把民主主义思想视为是人类思维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属于人类共同所有的伟大思想财富,而是视其为是资产阶级所有的思想,也因此把马克思的批判的自由民主思想视为是没有脱离民主主义范畴的思想,因而抛弃、否定和歪曲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主义思想。从而导致它的公民既不可能从社会舆论中接受法的意识和自由民主意识,也不可能从正规的教育中接受法的意识和自由民主意识,更不可能从自我感受中接受法的意识和自由民主意识。没有法的意识和自由民主意识的人们是不可能正确地把握法与自由民主的关系的。

 

甚至可以说,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并且在有意识地或是无意识地维持封建主义的东西,也就必然会拒绝民主主义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和自由思想),拒绝民主主义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和自由思想)的教育。在这种状况下,具有深刻内涵的法的意识、自由民主意识是不会成为社会的和公民的自悟意识的。

 

那么,不是在法的意识支配下的、不是在法的基础上的对自由民主的倡导和谋求建立自由民主社会,社会将会成为怎样的社会呢?社会只能表现为是绝对自由的两种形态的轮换交替。即,在不是表现民众的绝对自由时,社会表现为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绝对自由,是不能够参与管理的民众的无自由、无民主的对管理的绝对服从。也就是说,不论社会的管理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是尊重人的权利的还是侵犯人的权利的、是发展人的利益的还是损害人的利益的、是人道的还是不人道的,被管理者都是要绝对服从的。因此,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所表现出的绝对自由只能导致社会趋向于日益严重的不合理。而在社会不表现为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绝对自由时,则表现是民众的绝对自由和绝对“民主”,是社会的无政府主义。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所表现的那样。而这种民众的绝对自由和绝对“民主”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人性的沦丧。

 

我们考察欧洲和北美的社会发展,它们的社会变革同样体现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两个方面。与中国的改革不同的是,在经济体制方面,欧洲和北美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变革和成熟是在生产力发展的自发推动作用下发生的。这样,从表象上看,无论是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还是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变革,表现出的似乎是单一的政治体制变革或政治体制变革的在先。其实不然。正是由于在生产力发展推动作用下的趋于完善和成熟的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变革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并提出了政治体制变革的要求。所以,从本质上说,欧洲和北美的社会变革遵循的正是经济体制变革在先、政治体制变革在后的规律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由于它的一些特殊原因,社会变革的这一规律更是无法违背的。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表现为:中国的经济基础、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不是生产力发展作用下的自行产物,而完全是人为创造出来的,是几乎没有合理性的。因此,也必须再由人为的方式加以改变。这种人为的改变就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中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就如同欧洲、北美的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自发变革作用一样。对中国社会来说,也只有在尽快短的时间内,以超越欧美几百年的速度首先使其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趋于合理,才能为政治体制的变革准备条件、奠定基础,也才能使其政治体制充分表现出它的不适应性和不合理性。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才能顺利地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如果中国先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显然是违背社会变革规律的。而违背规律是必然要受的惩罚的。

         

    

第二章  中国是如何介入政治体制改革的

 

我们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相对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的改革是更为复杂和更为困难的。如,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反反复复和残酷性,再如美国的两次大规模内战,还有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转变时期所遭遇的两次世界大战。应该说,政治体改革所造成的后果也是难以预测的。

 

中国的改革如果是顺利的、成功的,将会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提供一种保障。但是,如果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本身就是无明确目标的(如只是试图建立一种表象的自由民主社会),如果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仅只是一种矛盾激化的冲突、对抗和斗争的表现,那么这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混乱,更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动荡和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过程中,不要说政治体制改革自身因为无明确的目标而难以成功,而且将使经济体制的改革也会在无谓的政治斗争中无暇顾及,从而使社会经济难以发展。社会的动荡和经济的不发展无异于使中国雪上加霜。当这种社会状况与十几亿人口的生计、利益必然发生关系时,将会使社会矛盾加倍地积累,任何一点星火都会借助绝对自由和绝对民主而引发猛烈的爆炸。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邓小平和中国共产党要特别强调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为,没有社会的稳定,经济体制改革无法进行,国民经济难以发展,也就没有能够使政治体制改革顺利展开的社会和经济保障条件;没有社会的稳定,无法进行理性的思维,无法理顺政治体制改革的脉络,无法找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也就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那样一来,中国社会的后续发展和社会存在是无法想象的,是不会走上今天这样的可以顺利地全面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的。今天,当我们再来回顾当初邓小平冒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强调政治稳定的意义、表现出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坚定决心,使我们不能不佩服这位伟大政治家的勇气和远见,不能不感谢这位伟大的政治家使中国避免了长期陷入动荡和落后的可能并使中国今天终于可以全面启动政治体制改革所做出的卓越贡献。这一贡献的意义将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的成功和中国在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人民生活的发展而得到更充分地显现。

 

不论人们当初是如何看待的,不论人们是不是具有邓小平那样的清醒意识,都应该为中国避免了长期的动荡而庆幸,都应该为中国选择了先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庆幸,都应该为中国决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为政治体制的改革确立明确的目标和原则而庆幸,都应该为中国能够有一个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理性思维的时期而庆幸。

 

实际上,当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到一定时期,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就会使人感受到有一种无形的障碍在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会使人感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难以突破。这种障碍是什么呢?就是旧的政治体制。不突破旧的政治体制的障碍,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就犹如走到了尽头。而一旦突破旧的政治体制的僵界,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会进入一个新的天地,就会获得无限发展的空间。

 

旧的政治体制包括很多方面。但使人们感受最深的、对人们触动最多的是法的欠缺和无力。于是就有人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法制经济”的观点,而且赢得了人们广泛的赞同。对于这一观点,我予以了否定。因为这一观点把社会和经济割裂开来,似乎经济可以独立于社会之外而独自形成法制经济。实际是,只要一个社会还不是完全的法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经济就不可能是“法制经济”。相反,只要社会是完全的法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经济也就必然是、而且不可能不是受法制约的经济。所以,尽管人们提出的“法制经济”概念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但也确实反映了人们对旧的政治体制感受最深的一个方面,这就是社会的非法制的政治体制。

 

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还是非法制社会,就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法制社会,实质是指这个社会的政治体制是法的体制。我们说一个社会是非法制社会,实质是指这个社会的政治体制中没有法的体制。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是法的社会,当然是因为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中不具备法才能决定和制约一切的体制,而对社会真正起作用的是专政和专制体制。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不是法的社会,就是因为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体制中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人治体制,建立的是可以排斥法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是继续保留人治的、专政的政治体制,还是以法制体制取代人治体制和专政体制,这就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问题的具体表现之一。当邓小平提出他的法制思想,当中国社会开始实施法制建设的进程时,当然只能意味着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将把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人治体制剔除于它的政治体制之外,而以法制体制来取代。从而表现为中国社会已介入了政治体制的改革。

 

这种具体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是从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表现出的人大的立法权的确立开始的。这应该是中国共产党表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信念的继续,是表现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开始由信念转化为了实践。实际上,社会由非法制的人治体制向法制体制的转变不只是一种社会的和政治的体制的转变,这种转变必然要涉及到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人文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因为没有涉及或不涉及这些社会问题的法制是无法构成真正的法制社会和法制体制的,因为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人文等等一系列问题只能在法制中得到体现和保障,只能通过法制得到存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人文等等一系列问题是不可能游离于法制之外而独自存在的。也就是说,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在非法制社会中表现为是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人之为人的社会的。正是从这个社会意义上说,不论人们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是承认还是否认,建立法制体制的过程就是实现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人之为人的过程;建立法制社会,就是建立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人之为人的社会。当然,由于法制体制只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要使社会取得全面的合理与进步,也就需要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但不论怎样,法制体制都是任何一个现代合理社会的政治体制的核心和基础。

 

或许,人们并没有把中国的法制建设视为是政治体制的改革,而是把衡量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着眼点放在了政治体制的其他方面。这显然是一种忽略、也是一种错觉。中国社会由人治体制向法制体制的转变、由法制体制取代人治体制,就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体现。

 

当然,法制体制的建设也不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部,就如同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可能或者只是所有制的改革、或者只是分配制度的改革、或者只是价格体制的改革、或者只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或者只是金融体制的改革,而是由经济领域的多种体制改革共同构成的一样,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同样是由社会和政治领域中的多种体制的改革构成的。所以,法制体制只是一个合理社会政治体制中的一个构成部分。那么,除了法制体制的建设外,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包括那些方面呢?这正是需要在冷静的气氛中通过理性的思维加以解决的问题。这种理性思维应该属于从政治体制改革信念的提出到最终完成政治体制的改革整个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的过程,是为在实践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充分准备的过程。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在实践的意义上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是在通过理性思维的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而提出的。而由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做出的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决定,就是理性思维的反映,是继在实践上进行法制体制的建设后,又一次进行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体现。政府体制的改革也可以视为是中国即将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前奏。

 

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因此具有了以下的意义:

 

1、政治改革的全面启动。

 

也就是说,中国社会在经历了确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念和基本原则、在具备了理性思维的成熟、在实施了针对人治体制的法制建设这样一些阶段后,开始了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这表明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条件。

 

2、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念和基本原则的确定不是虚幻的概念。今天启动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前一时期准备政治体制改革的延续。

 

3、显示了在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就难以突破和深入。譬如,如果不进行政府机构的改革,使政府仍然具有超越法的干预企业的权力,那么现代企业制度就无法建立;如果不裁减庞大的政府机构,社会分配就无法合理(因为政府本身就是社会分配的参与者和受惠者),政府就仍然会成为使用不合理分配手段和消耗国民财富的庞大机器;如果不明确政府的服务职能,公民和他们的生产组织就难以获得良好的生产和经济发展条件。所以,不进行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意义的政府机构改革,不仅新的经济发展成为不可能、新的经济体制改革难以进行,而且会使以往取得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成果失去意义。

 

4、由于先行进行了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从而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准备了充分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使政治体制改革可以在稳定中进行。而正确的政治体制改革则能够使社会继续保持稳定和有序。

 

5、这预示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由第一阶段(也即准备阶段)进入了第二阶段(也即实施阶段)。

 

    6、中国社会开始为深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创造合理的政治体制的条件。

    

    如,分配制度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却又是最难突破的一种改革。社会分配中最为严重的不合理在于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那种属于封建主义的依据人的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制度和体制。不突破这一旧的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人的能力就难以发挥,人的能力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和判定。而人的能力以最合理最充分的方式释放,并以完全的货币分配方式加以判定,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最大原动力。而依据人的权力、地位、身份的分配则会构成对人的能力的严重束缚。因此,社会必须通过改革实现以依据人的能力价值的分配取代依据人的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体制。但是,突破依据人的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体制的障碍却是属于政治体制范畴的人事体制。如果社会不改变现行的人事体制,就不可能改变依据人的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这一经济体制(关于这一问题,就参见本人的《社会分配框架及其合理性》);

 

再如,中国社会中的腐败正在蚕食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并成为毁灭社会的另一种方式。那么导致腐败的根源是什么呢?这就涉及到了政治体制问题。这足以说明,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旧的政治体制已经到了相互碰撞、相互制肘的程度了。在这种状况下,政治体制无疑是个结。只有成功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开所有的结,才能为经济体制的后续的和深入的改革创造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功,使中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成就,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的贫穷状态,使人民开始富裕起来。但是,当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到一定的程度,当社会的改革仍然表现为是实践上的单一的经济体制改革时,经济体制的改革就不能不遭遇到障碍和阻遏,而且这种障碍和阻遏已不再只是观念和意识上的了,而是存在着的旧的政治体制了。是旧的政治体制在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空间和规模,是旧的政治体制在决定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停滞还是继续,是旧的政治体制在决定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是增加还是消耗,是旧的经济体制决定着社会是继续发展进步还是停滞甚至毁灭

 

中共中央决定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当然是行为和全面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使人们再次看到了中国新的社会发展前景。但是,要使政治体制改革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就不能不对什么是政治体制、政治体制的范畴、政治体制改革期望达到的目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也应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需要吧。

             

第三章  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些基本范畴

 

在讲到中国进行体制改革的选择时,我们讲到了中国社会选择的是先行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时也明确地表明了中国社会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念,明确地确立了中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当政治体制的改革在中国社会实质性地进入实施阶段时,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范畴,就如同明确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念、确立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样,是十分必要的。那么,政治体制改革包括那些基本的范畴呢?我想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体制

 

我已在本册子的第二章中阐述了相对非法制的人治体制而言,法制体制就是一种社会体制,是一个社会可以选择的政治体制,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政治体制中的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当一个社会由非法制体制向法制体制转变时,就是这个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体现。实际上,在中国还没有全面启动政治体制的改革时,就早已开始了由人治体制向法制体制转变的政治体制改革。

 

但是,法制体制作为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的构成部分,是一个庞大的、繁杂的系统构成的整体。但这还不是法制意义的法制体制的全部。法制体制存在的意义最终是体现于它的运作是能够彰现社会是合理、公正、正义的,是能够体现和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价值的,是体现于它在体现社会的合理、公正、正义和体现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是有效率的。这样,体制的构成和运作的效率就是法制体制实际存在和必要存在的全部意义。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没有法制体制的合理构成,就无所谓法制体制的运作效率。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法制体制的构成虽然是完整的,当由于自身运作的不合理或运作机制的不合理,使法制体制的各个构成部分的作用在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相互牵制、相互制肘的作用下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那么法制体制运作效率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制体制存在的社会意义就会把削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制体制的运作机制既是法制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反映法制体制存在状态的重要因素。所以,一个社会的法制体制应该是包括形式的体制和运作的机制这样两个部分。

 

社会的法制体制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法律体系、法的程序这些最基本的方面。如果说在这些构成法制体制的基本方面因为存在缺陷而表现为法制体制的不完善的话,那么一个社会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构成部分,则不仅仅意味着社会的法制体制的不完善,也表明社会的法制体制实质上的不存在。

 

如果我们对构成社会的法制体制的上述几个基本方面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最基本方面能够体现的都是国家机构和国家行为。而仅仅有国家机构和国家行为体现的法制体制还不是完整的社会法则体制。因此,诸如律师体制和制度、法的教育体制和制度、社会调解体制和制度等这些与社会的法制有着一定关系的体制和制度,也是社会法制体制的构成部分,具有完善社会法则体制的作用和意义,是完善的社会法制体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就形式的法制体制建设来说,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当然,对于属于法制体制的法律体系的制定来说,因为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因而如何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公平、公正、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相对来说,法制体制的运作机制和实际运作也就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应该说,这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我们观察那些法制体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与效率的社会和那些法制体制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与效率的社会,它们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形式的法制体制的存在,也就是说不在于有没有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的存在,而是在于这些机构是否是分离的、是否是相对独立的、是否是各行其责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这些与法有关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不是分离的、不是相对独立的、不是各负其责的,就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制运行机制,就不会产生积极的法制效率。

 

这实际上体现的还是社会的法制体制是否实质存在的问题。我们已经分析过,社会的法制体制的存在表现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的共同存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机构的不存在,不是表明社会法制体制的不完善,而是表明社会法制体制的不存在。在一个社会的法制体制中,如果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那将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这些不是独立存在的机构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也就决定了整个社会的法制体制的不存在。比如,如果立法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它的立法权力可以被其他机构的权力所取代。那么失去了立法权力和立法职责的立法机构就表现为在而不在,即表现为形式上的在实质上的不在。如果立法机构的立法权力被行政权力所取代,那么由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的本质则是行政命令。这就会进一步导致社会的体现公正和正义的法律体系的不存在。即便立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立法权,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不能独立地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进行有效地监督以保证法律的真在,法律就会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反映出的本质还是法律和立法机构的不存在。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无论是立法机构的实质性的不在,还是法律的实质性的不在,都必然决定社会的法制体制的不存在。同样,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司法机构的司法权或被立法机构取代、或被行政机构取代,也就表明这个社会中的司法机构的实质不存在,也就同样决定了整个社会的法制体制的不存在。所以,当一个社会中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不是分离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而只是形式存在的,就已经决定了社会的法制体制的不存在,那又怎么能够显示法制体制的合理运行机制和法制的效率呢?

 

如果说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是否分离、机构是否独立先行决定的是社会的法制体制是否真正存在的问题,那么涉及到法的程序的问题则是决定一个社会中的法制体制是否具有效率的症结所在。

 

如果社会的立法没有合理的程序,那么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或者就可能会因为没有对象而无法立法,或者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就是草率的,或者立法机构就难以对不合理的法律或法律的不合理性进行废止或修正,立法的质量也就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在法律实施的监督上没有一定的合理程序,就不能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所有这些当然关系到的是社会的法制体制的效率问题。

 

如果社会的司法没有合理的程序,那么司法行为就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会延缓案件的审判和结案,这关系到的当然是整个社会的法制体制的效率。同样,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来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社会的法制体制的效率也是无法显现的。

 

如果社会的执法没有合理的程序,那就随时都会构成对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这不仅与现代的法制精神相违背,更无从体现法制体制的效率。

 

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权力分离,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的相互独立,涉及法的合理程序,由此而构成的法的体制体现的正是一般合理社会的法制体制,或者说是一般合理的法制体制。而社会主义社会首先应该是一般合理的社会,因此它就不能违背这种体现一般合理社会的法制体制。当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种超越一般合理社会的特殊合理社会时,它的法制体制就不是表现为它的法制体制的实质不存在和没有效率的这种意义的特殊,而是应该表现为它的法制体制不仅是一般合理的,而且是更为合理的。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体制也必须首先是权力分离的,涉法的机构是相互独立的,涉法是有合理程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体制只能体现为是在这些一般性合理基础上的特殊。

 

实际上,这是完全必要的。我们考察西方发达社会的法制体制,应该承认,由于社会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分离的,由于社会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是相互独立的,由于确立起了涉法的合理程序,因此西方发达社会的法制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是合理的和有效率的,是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但是却不能充分地体现正义原则的。

 

(以下段落删除)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也不容许存在可以构成对社会的法制施加影响的利益集团,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充分地体现正义原则来维护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使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与“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统一。

 

所以,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原则是不无道理的。

 

2、国家体制

 

在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中,国家体制无疑是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存在的目的、责任、职能和义务,国家获取分配的方式,国家的行为方式,国家实现它的目的履行它的责任、职能、义务的手段,都是构成国家政体的要素。

 

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上述的构成国家政体的要素曾经是不合理的,因而需要加以改变的话,那就属于国家政体的改革,当然也是属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范畴的。

 

在国家体制中,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是国家政体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机构。这三大国家机构的存在表明了一个社会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完备。我们所表述的这三大国家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就是国家机构相互关系中的一种关系(同样,在国家政体中,一个国家机构的职能、责任被其他国家机构所取代也是国家机构相互关系中的一种关系);我们表述的通过改革使社会成为完全的法制社会,国家机构按照法的合理机制进行运作,就是国家应该使用的最为重要的合理手段。一个社会只有表现为它的国家政体是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这三个基本机构组成的、这三个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国家在运作中使用的是法的手段的,才能保证国家在履行它的职能、责任、义务时是基本合理的。一个社会的国家政体在改变历史的不合理的前提下趋向于这种合理性的发展,就是国家政体改革的体现。

 

这些当然不是国家政体改革的全部。此外,如行政机构内职能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国家各个机构人员的配置是否合理,国家各个机构、特别是行政部门的职能和责任是否明确和合理,诸如此类的一切涉及国家政体的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使之趋于合理,才能表现为国家政体改革的趋于完善。

 

中国进行的法制体制的改革和1998年开始进行的具有实质意义的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的不仅是国家政体的改革,而且表现为国家政体改革的全面推进。因为,无论是法制体制的改革,还是政府机构的改革,并不表现为是只关系到自身的孤立的改革,而是关联到、或者说实质性地深入到了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即使对一些尚待需要加以明确的方面(如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的分离,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相对独立),也都不再是可以回避的了。

 

3、社会权力组织

 

社会权力和社会权力结构似乎是一种抽象的东西,其实不然。社会权力是一种存在着的实实在在可以对一定的对象进行制约的力量。当权力持有者对一定的对象施加权力时,就构成了对这个对象的制约,也就表现为被制约对象对权力的服从。权力的实际存在是通过权力载体的行为来表现的。我们说国家是有权力的,是因为国家是权力的载体。国家正是通过行使权力的行为,产生相应的制约作用而使它的管理对象表现为服从,从而体现出国家权力的存在和国家管理社会的作用的。

 

但是,国家组织在社会中的存在表现为国家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存在的尽管国家组织在一个自然意义的国家社会中是一个最大的和最特殊的社会组织,它也只是一个社会组织而已。对一个社会来说,农民的家庭就是一个进行农业生产的社会组织,就具有进行农业生产的自然权力;对一个工业社会来说,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就是最为普遍的经济组织,也就具有进行工业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自然权力。当然,无论是农民家庭还是工商企业,它们所具有的生产的和交换的自然权力可以施加的对象只是物。如,农民的把他的权力施加于农具、土地、耕牛、农机及其农产品上。尽管自然权力也是一种权力,但不是社会中存在着的唯一的权力。

 

任何社会都是由人组成的,也就构成了人对人施加权力的范畴。如国家可以施加权力的对象一方面是自然之物,另一方面则是组成这个社会的国民。如果国家对自然之物可以施加的权力也是一种自然权力的话,那么国家在行使这种自然权力而涉及到人的权力、利益时,或者国家直接以它的国民为施加权力的对象时,国家所施加的这种权力就表现为是一种社会权力。同样,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自然权力是进行物的生产和交换。但是企业的权力不可能不涉及到组成企业这个社会组织的人。因此,企业这种社会组织同样存在着社会权力的范畴。而企业社会权力的存在同样是要遵循人和社会组织是权力的载体这一基本原理的。于是,企业中也就会存在一个行使自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管理层。企业中的管理层就是社会权力的载体。

 

当然,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在行使自然权力时,由于权力所施加的对象是非能动的、无意识的物,而物是不可能成为权力的载体的,因此权力对物的制约具有绝对的性质,而物对这样的权力的“服从”也是绝对的。但是,当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在行使社会权力时,社会权力所施加的对象则是人。而人是有意识的、是能动的。人是不能等同于物的,因为人是有着天赋权利的。无视人的意识性、能动性和人的天赋权利,无疑于将人等同于了物。因此,权力对人的制约和人对权力的服从也不能是绝对的。否则,同样等于将人等同于了物。而人的意识则是人的权利、利益和感受的表现(如人因为痛苦的感受而产生的关联意识),人的能动性则是人的服务和适应于人的权利、利益和感受的行为表现(如人的反抗行为即是人不愿承受痛苦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利益、人身、生命的能动表现)。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人对自然的权力是人与物发生关系的体现,表现为是人的绝对有权和物的绝对无权,是人对物的绝对制约和物对人的权力的绝对服从。而人对人的权力是人与人发生关系的体现,而任何人又都是有着天赋权利的。如果在人对人的权力关系中同样表现为人对物的关系所体现的那种绝对权力、绝对制约、绝对服从状态,无疑是权力持有者对权力施加对象的人的意识和能动性的否定,是权力持有者将权力的施加对象等同于了物,是权力持有者的对人的天赋权利的剥夺,从而造成人与人之间在意识、能动性和权利方面形成本质的差异,造成权力施加对象的人降格为物类的非人,造成社会中的人分化为绝对有权的人和绝对无权的人。当一个社会中的权力施加对象的人不愿意使自己成为等同于物类的非人、不愿意使自己丧失意识和能动性、不愿意使自己丧失人的天赋权力时,就会产生人的权力问题、产生社会权力结构问题、产生社会权力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

 

由于社会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权力持有者与权力施加对象的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又是权力的载体,那么当“人与人”中的前人有权力时,“人与人”中的后人应不应该同样持有权力呢?当“人与人”中的前人为权力的载体时,“人与人”中的后人应不应该同样是权力的载体呢?如果“人与人”中的前人持有权力、成为权力的载体,而“人与人”中的后人则没有权力、不能成为权力的载体,他们又如何共同表现“人”呢

 

当社会组织同样是权力的载体时,社会组织的权力载体功能最终还是由人在承担的。于是,体现社会权力的“人与人”关系中的前人组成了社会权力组织(如国家组织、国家和政府机构、企业管理层等)而成为了权力的载体。那么“人与人”中的后人是否也应该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以使自己也成为权力的载体呢?如果“人与人”中的后人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又能否成为权力的载体呢?如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只有管理层这样一个权力组织,而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并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能够成为权力的载体吗?他们能有权力吗?

 

人类社会正是这样来表现权力关系的。也正因为如此,如果说任何一个社会是趋向于进步过程中的、是趋向于合理过程的,其实质在于社会的权力结构是不断趋向于合理的(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任何社会中的历史的和现实一切不合理,究其发生和存在的根源,就在于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同样,如果一个社会在其趋向合理发展的过程中出现逆转,重新表现出社会的不合理趋向,那也一定是社会权力结构再度趋向于了不合理。如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由它初期的合理性最终趋向了社会的不合理,其根源就是社会权力结构逆向于了集权的发展。

 

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实际上表现为人与人在权力关系上的“有—无”结构。这种权力关系上的“有—无”结构具体体现为权力持有者具有绝对权力和无限权力,体现为绝对权力和无限权力对权力施加对象的人的单向制约,体现为无权力者对权力的单向制约的绝对服从。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危害作用是巨大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现今的社会性腐败的产生);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是随时都可以发生的,其侵犯和伤害的程度是无法想象的,也是难以控制的(历史的和现实的许许多多惨剧都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问题。)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应该表现为人与人在权力关系上的“有—有”结构。这种权力关系上的“有—有”结构是通过不同的权力群体的双向制约来体现的,是通过不同的权力群体之间的合理关系来体现的,是通过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来体现的,是通过不同的权力群体共同行使自然权力、形成合力、使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发展来体现的。

 

权力是通过人作为载体来体现的。人又只有组成一定的社会组织才能使权力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因此,权力作用的发挥既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着由承载权力的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与人的关系,体现着由承载权力的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也就是人的权力组织。如,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实际上就是组成国家的人的权力组织;国家机构就是组成这个国家机构的人的权力组织;企业中的管理层就是组成管理层的人的权力组织;工会就应该是组成工会的人的权力组织;村民委员会就是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人的权力组织;村民议事会和村民理财小组就是村民的权力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就应该是组成居民自治组织的人们的权力组织。

 

当权力关系不能不表现为是人与人、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时,客观上也就使人区分为了不同的群体。权力关系也就表现为不同群体的人对权力的有与无、表现为不同群体的人是否组成了相应的权力组织。比如,与物业公司相对应的是居区的居民。当物业公司具有管理居民居区的权力时,居区的居民有没有对应的权力?当物业公司表现为是组成物业公司的人的权力组织时,居区的居民有没有自己的权力组织来体现自己的权力呢?权力结构是否合理,正是通过这种关系来体现的。在社会中,这种由与人对应存在的权力和权力组织所体现的权力结构存在于所有人与人的群体关系中。如,国家相对公民、企业管理者相对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村民委员会相对全体村民、物业公司相对居区居民……。

 

如果一个社会在对应的人的群体的权力关系中表现为只有一方有权力,并形成了自己的权力组织,而对应的一方却没有权力、没有自己的权力组织,这种状态也就构成了这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社会的权力组织体制的一种形态。同样,如果一个社会在对应的人的群体的权力关系中表现为双方同有权力,并形成了各自的权力组织,这种状态也是一个的权力组织的体现,是社会的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如果一个社会的权力组织体制表现为是由上述的前一种状态向后一种状态的转变,这种转变就是这个社会的政治体制变革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组织体制问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正是在涉及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权力组织体制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将再次体会到邓小平确立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原则是多么的重要。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人及人的类的解放(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是在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的目的在于,通过消灭和消亡阶级、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社会主义、实现人民权力使人民群众得到一种基本的和最大的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的目的则在于,通过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把社会主义转变为人民自己的事业,充分地发展人民群众自己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利益,使自身的人的本质得到回归,使自身在获得阶级人解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地获得人的解放。因此,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实现人民权力,把民主主义思想倡导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人的权利的回归和还权于民的社会发展目标得到真正的实现。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尚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人的权利的回归和还权于民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只能表现为在实现人的阶级人解放的基础上,能够更充分地、更合理地实现还权于民,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和更大的程度上实现人民权力,以更丰富的形式和权力组织体现人的权利的回归和人民权力的实现,并由此构成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特征。社会主义如果不是这样来体现它的特征,它又如何体现它是社会主义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呢?它又如何完成它的不同于无产阶级革命的社会目的呢?它又怎么体现它的相对资本主义的先进性和超越性呢?

 

不论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是因为坚持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原则而在逐步地实现人民权力、在逐步地形成人民自己的权力组织而体现为构成新的权力组织体制,还是通过逐步地实现人民权力、形成人民自己的权力组织构成新的权力组织体制来体现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坚持,都表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需要遵循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原则的。

 

4、社会管理体制

 

一个社会为什么会有社会权力?一个社会为什么会有能够使社会权力存在、运行并产生作用的权力组织?或者,可以更直接地说,社会为什么会有诸如国家权力、企业管理层权力及其体现这些权力的权力组织存在呢?道理很简单,就是为了管理,就是为了适应管理的需要,就是为了能够实施对管理对象(如社会、企业、物、人)的管理。如果管理只是表现为不涉及到人的自然权力,就不会产生复杂的社会问题。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自然和人组成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是由生产设施、生产过程和人构成的。国家在涉及到对自然的管理时,不能不涉及到人的利益和对人的管理;企业的管理在涉及到对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的管理时,这些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都不能不由人来进行控制,企业管理也就不能不涉及到对人的管理。当人们必须通过与自然发生关系、与生产发生关系、与人发生关系才能获取利益时,当人们在与自然、与生产、进而与人发生关系而产生人的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时,人就成为了管理的直接对象,如国家对国民的管理,如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

 

当管理以人为对象时,就使管理变得复杂起来,就存在了管理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问题。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权力组织来行使权力。那么,权力是被合理地行使还是被不合理地行使、或者是对权力的滥用?管理产生的结果有利于什么人?管理在行使权力时,维护的是少数人的权力和利益,还是维护的是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管理在行使权力时,是否损害了人的合理的和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物、利、非人,还是为了人?管理使用的是怎样的手段?管理是以什么模式存在的?这就是当管理不能不以人为对象时而衍生出的复杂问题,又正是这些问题决定着管理的合理与不合理

 

在这里,管理模式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的管理体制。由管理模式构成的管理体制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诸如管理的目的、管理的合理与否、管理使用的手段、管理在人的身上发生的作用这些问题。

 

在《再说管理》的册子中,我分析了人类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所表现出的和可能存在的管理模式。概括起来可以说有这样三种基本的管理模式,即,(1)单一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2)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3)多数人的自主或自治的管理模式。

 

对于第一种管理模式来说,由于它是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因而又分别表现为奴隶制的单一的个人的直接管理和封建社会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对于第三种管理模式来说,它只能是适应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管理模式。对于第二种管理模式来说,则因为它自身处于不同的演化阶段而以不同的形式分别适应于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但是这种适应性的演化又不是必然性的。因为在人为的作用下,一个社会既可能会不适宜地采用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管理模式,也可能会采用落后的管理模式。当社会采用的管理模式与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不相适应时,管理带给社会和人的都是灾难

 

不论一个社会处于什么历史发展阶段,都必然要选择一种管理模式。也不论这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是不是适应于这个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所选择的管理模式都必然构成了这个社会的管理体制,都是这个社会政治体制的一个部分。

 

我在自己的《再说管理》的册子中,根据苏联式社会主义是一种异化的社会主义的判断,从分析中我得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选择的社会管理模式是落后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的结论。因此,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的管理目的(如为了巩固非人的政权、为了非人的社会目标等)、管理所使用的手段(如专政手段、强制手段、统制手段等)、管理在人身上发生的作用都与所选择的管理模式相关。而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的不发展、物质的匮乏、人民生活的艰难,以及人的权利、利益乃至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被侵犯和被伤害,直至导致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毁灭(如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中国的“文化大革命”)都是这种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也正是传统社会主义所选择的管理模式和与之相应的权力组织体制,成为了构成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如果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不改变,就仍将会构成毁灭社会主义的危险。如社会所表现出的腐败的产生和发展趋势对社会的毁灭(包括对局部社会的毁灭和对整体社会的毁灭)。

 

如果中国的改革表现为将由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向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转变,那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在管理体制上的体现。

 

管理体制的改革、社会权力组织体制的改革、以及法的体制的改革是密切相关的,是共为一体的。

 

社会权力组织体制的改革表现为实现人的不同群体在权力上的同有、形成不同群体的权力组织同在的社会权力组织体制。我们已经分析过,权力组织的作用就是行事管理。当社会只有国家(相对公民)、企业管理者(相对企业多数成员)等少数人的权力组织时,表明社会只有少数人才能行事管理,同时表明社会存在的只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而当社会既存在少数人的权力组织,也存在人民的或多数人的权力组织时,根据权力组织是行事管理的原则,人民和多数人就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组织来参加管理——间接管理。这样,社会的管理模式也就表现为是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

 

但是,要使人民群众拥有权力、形成自己的权力组织,并通过自己的权力组织参与管理,则必须通过法才是可能的。只有通过法的对人民群众的权力组织的确认,人民群众的权力组织才具有合法性;只有通过法的对人民群众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的确认,人民群众的权力组织的权力才是有效的,才是能够发挥作用的,才不可以超越权力范围构成对直接管理权力的侵犯和取代,才能使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权力与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的权力处于对应互补的状态,才能改变社会存在着的绝对权力、绝对管理、单向制约和绝对服从的状态而这种状态终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积累、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冲突和爆发、导致被管理者的绝对不服从和反抗的社会局面。)而形成管理的双向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格局,才能真正实现人与人的平等和人的群体的平等,才能有效地改变和防止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所能产生的一切不合理和灾难。

 

管理体制的这种意义的改革同样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必然和体现,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社会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那么在管理体制上就必然要向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因为正是马克思主义在其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把人民的直接管理视为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才可以存在和实施的管理模式。而在《论权威》《反杜林论》《法兰西内战》等一系列文献中,既表明了国家的(也即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权力(权威)是十分必要的,也表明了人民群众的权力(如选举的权力、监督的权力、罢免官员的权力等等)更是不可缺少的。而且,这种人的不同群体的权力的同在,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当然是马克思时代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区别的标志。由此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既反对无政府主义,也反对“人民国家”论(即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观点)。只是由于人们曲解了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因而在无法实现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的条件下,实际上否认或忘却了马克思主义在人民权力和人民群众参与管理问题上的精辟的和辨证的论述,而选择了单一的少数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把社会主义引向了异化的发展道路。正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给了社会主义一个回归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回归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关于人民权力问题,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的文稿》)。

 

    5、政党领导体制

 

政党的存在本身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一个社会的政党存在状况同样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状况。如社会表现出的多党制、一党制就是一个社会的政治体制在政党体制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

 

政党为什么会存在?也即政党存在的作用是什么?政党存在的作用就是依据社会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状况去形成属于自己的思想状态,去构成自己的意识形态。而“属于自己的”则包含着两层次意思。一是,政党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是形成于政党自身内的成员的。二是,这些政党的意识形态中的思想观念是产生于社会而由政党加以选择、吸纳后形成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以何种方式来形成一个政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对于政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是否趋向于合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当然更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政党自身对社会的看法,以及政党欲想达到的社会目标和政党所受制于的利益集团的影响。资产阶级政党由于受制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是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服务的,也就对社会有着不同的看法,也就必然会形成不同的思想和观念,也就表现出的政党之间的差异。政党在形成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时,对产生于社会的思想观念的选择是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的,往往会存在着对合理的思想观念加以排斥的必然性。如不同政党之间的相互反对,就是对对方所选择的思想观念的排斥。而资产阶级政党共同对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反对,就是它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共同排斥。

 

从本质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的、进步的党的实现目标,就是社会的合理,就是人的存在的合理。这种合理性就体现于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中。其次,马克思主义的、进步的党所受制的影响和它所为之服务的“利益集团”就是人民。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和进步的政党对社会的看法的出发点也是人民。由于人民只是一个“利益集团”,而一个利益集团是不构成矛盾冲突的,因此社会不可能多个政党来代表人民的“不同”利益,因而只能由马克思主义的、进步的一个政党来代表人民这一个“利益集团”。这样,从原则上来说,任何反映人民利益、揭示人民利益、符合人民利益的思想、观念、理论都可以被马克思主义的、进步的政党所选择,并构成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的、进步的党的形成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方式本身就应该是合理的和科学的。但是,由于人和社会的复杂性,原则往往就只是原则,而并不一定会成为人们必然遵循的原则。

 

政党当然不是一个行使管理权力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政党不是管理社会的国家组织,政党不是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国家机构组织,政党不是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组织,政党不是管理家庭农场的家庭组织,政党也不是行使间接管理权力的诸如工会这样的公民权力组织。但政党却可以作为执政党通过舆论和自身成员的作用用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来影响整个社会。当管理受制于政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去创造存在,并使创造出的存在与政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相符合时,就体现为政党的领导。因此,政党的领导表现为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对管理的主导和影响作用

 

政党既不可能在没有管理存在的状况下去实行领导,因为那样政党的领导或者是没有对象的,或者它自身成为管理者而不成其为领导。政党也不能超越管理而实施领导,因为那样管理的存在就是不必要的了,政党就取代了管理。

 

但是,政党的领导又只能通过管理来体现。如执政党通过对管理社会的国家的管理目标、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施加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主导性影响,就体现为执政党对社会的领导作用。

 

然而,正如我们在“管理体制”一节中所说的那样,自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以后,人类社会的每一发展阶段都存在着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这样两种管理。那么,政党的领导作用就应该分别体现于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领导和对人民的(或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领导(关于政党对这两种管理的领导及其演变,可参见本人的《政党的领导与管理》的文稿)。

 

这样一来,就涉及到了政党领导体制问题。

 

当社会只存在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而政党只能对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时,这即是一种政党领导体制;在社会既存在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也存在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时,如果政党只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而不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进行领导,这同样是一种政党领导体制;如果政党既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也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进行领导,这又是一种政党领导体制;此外,如果政党只是用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对管理施加影响,这是一种政党领导体制;如果政党既用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影响管理,同时也使自己参与到管理之中,甚至表现为自身就是管理者,这同样是一种政党领导体制

 

在政党领导体制中,政党的思想观念及其意识形态状况、政党的领导是否适应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这样两种管理的存在、政党与管理的关系无疑是政党领导体制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党领导体制是不尽合理的,那么它在由一种不合理体制向另一种体制转变时,就构成了政党领导体制的改革。

 

就中国社会而言,无论是从其社会主义的性质来说,还是从执政党的性质来说,人民就是唯一的可以对执政党施加影响的“利益集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只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只能为了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就是为了实现体现为本质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或者说就是为了使社会的合理体现为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也即是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来说,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只是手段,而目的则在于人民利益的实现)。如果政党领导的出发点和政党领导的结果能够是这样的,那么确立共产党的一党执政的政党领导体制就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也因此,在中国社会的改革中,邓小平确立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和十分重要的。

 

如果在中国实行多党制,那只能表明在中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而且极有可能形成新的具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利益集团。那么人民的利益就可能遭至排斥,中国这样的社会就难以有趋向符合人民利益这种合理的可能性。所以,在中国社会确立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党领导体制应该是一个符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正确选择。

 

但是,由于政党领导体制并不仅仅表现在是一党执政还是多党执政方面,而是有着多样性的。那么,如果在社会中还存在着种种的不合理、管理还在创造着不合理存在、社会还不能体现出政党领导的充分作用、社会甚至表现出单一的少数人的管理对党的领导排斥,那就表明社会中的政党领导体制还存在着不合理。当然,这种不合理不是一党执政这一政党领导体制的不合理,而极有可能的是政党的形成属于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体制的不合理、是政党的不适应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和人民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政党领导体制的不合理,如此等等。因此,在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政党领导体制的改革不能是将共产党一党执政的体制改变为多党执政体制,而是去发现政党领导体制中的其它体制方面的缺陷,并使其由现存的不合理体制改变为合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党的领导发挥出更充分的、更有效的作用,才能在完全合理的政党领导体制的作用下,使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创造出更加合理的存在。这就是政党领导体制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之所在。

 

那么,中国社会中的政党领导体制存不存在不合理呢?

 

我们知道,由于受“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人们是以权力代表的理论来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权力关系的。在这种关系中,表现为国家和少数人把人民和多数人的权力代表无了,并由此认定是拥有权力的。

 

实际上,一个社会只要有人的不同群体存在,不同的人的群体就应该有着相应的权力。如果在人的群体中肯定有一个人的群体是人民,人民就应该拥有自己的权力。权力是可以被剥夺的,但不可以是被代表的。一个人的群体的权力一旦被另外的人的群体所代表,那么前者仍然是无权的群体,后者就会成为权力的垄断者、成为绝对权力者、拥有的权力就是无限的、就可以无限地行事权力、就是绝对的管理者、就是单向制约者有权力的群体与无权力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在权力同有的条件下的共同行使管理,就不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也正因为人民的权力被代表无了,人民也就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形成自己的权力组织,也就不能通过自己的权力组织间接地参与社会和社会组织的管理。这样,在社会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的就只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体制,而不存在人民的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社会的管理体制就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体制。由于政党的领导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相对管理而言的。于是,在社会表现为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体制的状况下,政党的领导也就只能是对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领导,社会形成的就只能是政党只对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劳动的政党领导体制

 

实际上,中国社会五十年历史和现实中的一切不合理、一切灾难和不幸的产生,都是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必然结果。因为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体制必然排斥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也就不能构成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不论社会历史和现实中的那些不合理、灾难和不幸的发生是否包含有政党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因素,但党不能通过自己的领导作用来防止和制止单一的少数的直接管理创造不合理、灾难和不幸,就已经说明了政党只对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政党领导体制是不合理的党的领导体制就应该在管理体制改革(即由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向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人民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体制的转变)的前提条件下,向既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也对人民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政党领导体制转变(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政党的领导与管理》的文稿)。

 

此外,即使党在对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政党领导体制方面,也是存在着差异的。

 

可以肯定地说,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社会组织。从国家组织形成以来,国家的这一作用始终没有被改变。但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国家始终在创造着不合理的存在。针对这种状况思想家们对封建社会中的国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思想家们发现,政教合一,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不分离,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不独立,这些国家组织状态是国家政体中存在的最大弊端。于是,思想家们提出了“三权分离”的国家学说。“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是相对封建社会的国家政体而言的。如果人类社会还没有创造出第三种更为合理的国家政体,那么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它的国家政体只能要么是类似封建社会的,要么是“三权分离”的。

 

比较而言,“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能够使任何一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被置于其他国家机构和权力的监督、制约之下,能够杜绝发生集权的可能性,能够使权力不被滥用。因此,“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是相对合理的。如果人类社会还没有创造出比封建社会的国家政体、比“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更为合理的国家政体,那么,国家组织内的“三权分离”就应该是一切现代国家政体中的合理内核

 

但是即使如此,不同的社会则可以对这一国家政体的合理内核进行不同的“包装”而使其更加地合理。这个“包装”就体现在政党领导体制与国家体制的结合上。资本主义社会的多党执政的政党体制可以与“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结合,共产党的一党执政也是一种政党体制,同样可以与“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相结合。但是,如果社会的政党体制存在差异,那么在其与国家体制结合时,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国家体制的合理性与否和国家管理作用的发挥。比如,如果社会的政党体制表现为是对不同国家机构的一统领导,就有可能导致国家体制不是权力分离的,导致国家机构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板块”式的。而“板块”式的国家政体则会进一步地导致不同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的相互制肘或取代,致使国家体制中难以存在合理的内核。当国家以这种体制来管理社会时,不仅是难以有好的效率的,而且自身都难以是廉洁的,是不能形成自我激励作用的,是充斥着惰性的,政党领导的积极作用也就无从体现。

 

如果政党体制是与权力分离的国家体制相适应的,如是对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实行分治领导,体现为从上而下的或线形的、或条形的、或垂直的领导,以形成不同于一统领导的政党领导体制。在这样的政党领导体制的领导作用下,不仅国家不同机构的权力是分离的、是相互独立的,而且表现为是一种项链式的新的国家体制。这样的国家体制必然不同于“板块”式的国家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体制相比较,它们都是保存了权力分离的合理内核的。而从外在形式来看,如果说这种在党的分治领导下形成的国家体制表现为是一种项链式的国家体制的话,那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政体就是一种散珠式的国家政体。难道这种项链式的国家政体不比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散珠式的国家体制更合理更进步更能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吗?(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党的领导与“三权分离”》的文稿)如果是这样,就足以说明,在对国家管理的领导方面,政党领导体制不仅可以是不同的,是存在可选择性的,是存在着改革的必要性的。

 

在领导国家的管理方面,存在着政党领导体制改革的这种可能性,在领导诸如企业这样的社会组织的管理方面,同样存在着政党领导体制改革的可能性。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层就是企业中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机构。为了体现党的领导的存在,在企业中设立党的组织和领导机构来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这就是一种党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进行领导的政党领导体制。

 

如果我们把眼界从国有企业移向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或者是把眼界移至非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的温州市,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因为没有设立党的组织,那么这些企业的管理又是不是在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呢?如果没有,它们接受的是什么政党的领导?如果他们因为是在中国社会中,因而在接受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相对这些企业的政党领导体制又是如何体现的,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样的政党领导体制与国有企业所表现政党领导体制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对这样两种政党领导体制来说,哪种政党领导体制更具有优越性,更具有普遍意义?这不能不是关于政党领导体制问题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温州市来说,由于存在着党的市委、区委、党的街道基层组织,因此,不论是温州市的国家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是不可能脱离党的领导的。实际上,对于广大的社会组织来说,它们是通过两种方式来接受党的领导的。一是通过国家的管理来间接地接受党的领导。二是通过舆论的、宣传的、教育的方式使社会组织的管理者认同党的方针、政策、路线来直接地接受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领导的。如温州市委的关于精神文明的建设的思想、关于城市规划和改造的思想、关于提高温州市产品质量的思想、关于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思想、关于提高温州市产品的科技水平的思想等等,都得到了市民和企业组织的广泛响应。显然,这种效果不是通过设在企业中的党的组织实现的(因为在温州市的绝大部分企业中是不存在这样的组织的),而是通过党的思想的影响作用和国家既政府的管理作用来达到的。这就是一种政党领导体制。这种政党领导体制至少具有避免以党代政(即党的组织取代或干预企业管理)、减少机构设置、减少管理成本和费用的优势。随着私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这种政党领导体制的适应范围会越来越广、其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也就有必要对这种政党领导体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使其运作的更为合理,更能体现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同时,这种政党领导体制也对体现于国有企业中的那种传统的政党领导体制提出了挑战,提出了是否需要改革的疑问。

 

最后,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党的对人民群众进行领导的领导体制。

 

在《政党的领导与管理》的文稿中,我分析了党在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事业中所表现出的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在革命成功后,党的领导由于从对人民群众的领导转向了对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领导,以及由于人民群众的权力被代表无了和人民群众没有自己的权力组织因而不能参与间接管理的状况下,党放弃了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并由此形成了只对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政党领导体制。而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往往表现出对党的领导的排斥。因此,重新实现党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领导应该是保证党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有效领导的必要的和重要的社会条件

 

而要实现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其前提条件是实现人民权力,建构人民群众的权力组织,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权力和权力组织参与间接管理。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实际上只能表现为是党对人民群众参与的间接管理的领导。因为政党领导的实质是对管理而言的。如果人民群众能够参与间接管理,使党既领导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也领导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这无疑是党的领导体制的重大变革。那么,这种可能的政党领导体制将会是如何表现的呢?

 

比如,在一个企业组织中,如果只存在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而不存在广大企业职工的权力组织,党就只能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企业中的广大职工只能服从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党对少数人直接管理的领导表现为:一是通过国家对这个企业的管理来体现党的对这个企业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间接管理;二是通过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及其思想观念对这个企业中的直接管理者的影响作用来实现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领导。但是,如果在这个企业中存在广大职工自己的权力组织(如工会或企业委员会),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就能够间接地参与企业管理,党也才有对企业中的广大职工进行领导的对象和必要,党就可以通过职工自己的权力组织对广大职工进行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领导(可以说,只要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思想观念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是体现人民利益的、是为了人民利益的,那么人民群众在行使间接管理权力时,要比行使直接管理权力的少数人更容易接受党的方针、政策、路线、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领导)。党通过对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的领导来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实行监督、质询、罢免、建议的权力,来制约少数人的对权力的滥用,来有效地防止腐败和对国家的利益和群众的权利的侵犯,并最终与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企业和企业全体成员利益的发展,才能最充分地体现政党领导体制的合理和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

 

在党的对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上,企业管理是如此,社会管理同样如此。在社会管理方面,国家是少数人对社会行使直接管理权力的组织。那么与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相对应的应该是人民的、群众的对社会的间接管理,是人民群众的借以参与间接管理的权力组织。而人民群众的借助自己的权力组织通过选举、监督、质询、批评、罢免、建议等等方式参与对社会的间接管理,就能够促使国家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更好地公民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行为提供更好更充分的条件。那么党就不能仅只是对国家的直接管理实施领导,也应该通过把党的方针、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和他们自己的权力组织,通过党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作用来影响人民群众和他们的权力组织,以此来领导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使社会主义事业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使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与国家组织的直接管理形成合力,来共同发展这个事业。

 

这样,我们就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对社会的管理来说,还是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来说,党的领导是分别体现于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领导和对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的领导的。这才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最为合理的政党领导体制。也只有这种政党领导体制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先进的进步的政党的领导机制和领导作用,才能持续地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才能重新使社会主义社会体现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

 

我们从五个范畴的政治体制阐述了政治体制的改革。当然,政治体制的改革、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政治体制的改革不仅仅只是这些范畴。如人事体制的改革同样属于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极其重要的范畴,同样面临着更为迫切的改革。正是由于政治体制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形态,即已经存在的、旧的、有着不合理性的、起着消极作用的、固化了的体制和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可能存在的、合理的、有着积极作用的体制,也才存在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当社会中的政治体制表现为由前一形态向后一形态转换时,即是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只有在这样的改革中,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

          

第四章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

 

1、彻底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

 

当人类进入资本社会发展时期后,人类首先踏入的是自由资本社会的大门。对于那些先行踏入自由资本社会的那些国家来说,它们与封建社会实行了隔绝,把绝大部分的封建社会的垃圾清除出了自由资本社会的大门之外,使自由资本社会保持了一片没有封建遗迹的干净土壤。但是,由于自由资本社会自身并不是一种完全合理的社会,它也就会滋生出一些不同于封建性质的肮脏的东西。当这些肮脏的东西充斥于社会,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不幸时,当这些东西终于开始危机到自由资本社会自身时,思想家们便开始奋起揭露这个社会的丑恶现象,开始鞭打这个社会,开始批判这个社会,开始揭示这个社会的本质,开始挖掘这个社会之所以会产生危机的根源,并且开始设想比这个社会更合理的社会,其中最杰出的思想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成为那个时代中最杰出的思想家,是因为他们运用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这种思想方法告诉告诉人们:自由资本社会的产生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自由资本社会中一切不合理的产生是由这个社会的本质决定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也是一种必然;而取代自由资本社会的将是在本质上充分合理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而要使自由资本社会得以消灭和使社会主义社会得以建立,就只能用革命的方法。这些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凭空想出来的,而是因为自由资本社会自身就蕴含着这种必然并表现着这些必然。正是这种客观必然性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使人类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意识——反对(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使人类社会表现出了一种实践的主流——反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

 

不过,我们从所有那些揭露和批判中可以看到,这些揭露和批判所涉及的只是自由资本社会自身的不合理及其本质,而没有涉及到封建主义的东西。这也就反证了这样一种事实,即,即使自由资本社会再怎么不合理,它也是不存在任何具有实际意义的封建主义东西的社会,它也是与封建社会没有任何瓜葛的社会

 

但是,人们在确立起了反对(自由)资本主义的意识、付诸了反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的时候,却忘却了马克思主义给人们的另一种告戒,即: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合理成果。那么,这个“合理成果”究竟是什么呢?当然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更不是构成自由资本社会弊端的、必须由革命加以消除的那些资本主义的不合理的东西,而正是那个由资产阶级革命铲除一切封建主义遗迹的革命成果,是那个在铲除了封建主义制度的同时建立起的与之对立的合理制度。如,与封建主义的政教合一制度相对立的“三权分离”制度,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相对立的平等制度;与封建社会的专制制相对立的民主制度;与封建社会的世袭制度相对立的选举制度;与封建社会的任命制度相对立的竞争制度;与封建社会的依据地位、身份、权力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相对立的依据人的能力价值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与封建社会的实物分配相对立的完全的货币分配;与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相对立的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制;……。当然,由于自由资本社会自身本质的不合理和所存在的弊端,这些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新的制度还不能充分地体现它们的纯正性,它们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到很大程度的干扰、限制和扭曲,这些新的制度甚至成为资产阶级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但是,铲除封建主义的制度作为成果是不能否认的,与封建社会中的制度对立的新的制度本身作为社会成果的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于是,当反对资本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当革命者们只有反对资本主义的意识时,反对自由资本社会的革命就如同反对封建主义的革命一样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阶段

 

但是,这种成就是以两种社会形式表现的

 

一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继承和保留了自由资本社会铲除封建主义东西的所有成果,同时以完全的法的方式和公正合理的法在一定的程度上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的弊端。如果说,自由资本社会因为铲除了封建主义的东西而使社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它的社会不合理则又导致社会经济的发展陷入周性经济危机,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使社会趋于毁灭的话,那么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则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的弊端,而使社会趋于了合理,并消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也确实在一些方面实现了革命的目标,从根本上消灭了使自由资本社会产生弊端的根源。如,消灭了剥削阶级而消亡了所有阶级,消除了剥削制度,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社会,等等。但是,由于取得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国家往往都是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国家,甚至就是封建社会,所以当人们仅仅只有反对资本主义的意识、只以反对资本主义为主流实践时,人们着重关注的只是反对资本主义。当人们或忘却、或不理解、或有意识地回避马克思所说的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合理成果,不去探讨资本主义的合理成果是什么时,人们把资本主义社会现存的一切都当作资本主义不合理的东西加以了反对和拒绝,其中就包括与封建制度根本对立的那些合理制度。而这些合理制度原本不是属于资本主义的,它们应该是属于人类社会中必然发生和存在的、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东西。当人们这样来反对资本主义的时候,就试图去建立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完全不同的、与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任何亲缘关系的社会。于是,许多不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东西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但是这些东西又往往不是创新的东西,即既不是属于封建社会的东西,也不是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而是人类社会中曾经存在过而不再存在于现存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这些东西正是封建主义的东西。社会主义社会企图想通过反对资本主义的一切,以使自己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结果虽然使自己因为存在了许多封建主义的东西而表现为与资本主义的完全不同,但也为社会主义社会走向异化埋下了祸根。

 

纵观社会主义曲折的发展历程,考察社会主义历史中的所有不合理存在,探究社会主义历史中发生不幸和灾难的根源,只能归结为一句话:所有这些曲折、不合理、不幸、灾难的发生和存在(包括现今的腐败),既不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如,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消灭私有制和剥削、消亡阶级,等等)决定的,也不是由资本主义造成的,就是由那些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而且在不断放大的封建主义的东西造成的

 

由此,我们又可以导出另一句话: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表现为由违背经济规律向遵循经济规律转变的话,那么在社会和政治领域就始终在与封建主义的东西发生着冲突。我们苦苦与之斗争的对象就是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一场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东西的伟大革命,就是使中国最终从被存在着的封建主义东西的困扰中、缠绕中、绞杀中解脱出来的伟大革命。否则,社会主义的中国将在这种困扰、缠绕、绞杀中被毁灭。

 

法制体制的改革就是与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人治的对抗和斗争,就是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人治的变革,就是用法制这个必然性取代人治这个封建遗迹。

 

国家体制的改革就是消除封建主义的国家消费性质和管理社会的行政命令的手段的变革,使国家成为为公民和社会服务的特殊的社会组织。也是用权力分离这个合理性的东西取代导致封建主义形成集权的“板块”式的国家政体。

 

权力组织体制的改革就是破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集权(包括局部社会中的集权)的“有——无”社会权力结构,实现合理的“有——有”社会权力结构。

 

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是改变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模式的变革,就是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与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来取代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

 

分配体制的改革就是改变存在着的封建主义性质的实物分配、依据人的地位-权力-身份进行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分配框架的变革,就是用完全的货币分配、依据人的能力价值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单一税收制来取代封建主义性质的分配(关于社会分配体制的改革,可参照本人分别写于1988年、1996年、1999年的《社会成员分配收入的差距及其合理性》《关于税收意识》《论分配制度的改革》等文稿)。

 

人事体制的改革就是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性质的任命制、终身制、官位制、利益连带关系的变革,就是用具有体现公平的竞争制度、职业制度、责任连带制度来取代封建主义性质的人事体制和制度。否则,社会就只有终身为官的人,而没有谋事的人;就只有谋取名利的人,而没有承担责任的人。

 

其实,如果我们把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再扩大、再细化,都不难看出是在与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作斗争,是在用必然性的、合理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来取代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尽管这一斗争相对资产阶级革命晚了二百多年、相对社会主义革命晚了近一百年、相对新中国的成立晚了几十年,但它的意义是伟大的。因为这一意义的政治体制改革可以使社会主义的肌体得到一次彻底的清洗,可以使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再被扭曲和掩盖,可以使社会主义回归它的本质,可以使社会主义如释重负,可以使社会主义获得新生,可以使社会主义重新起跑

 

    2、吸收资本主义合理的东西,恢复必然性、合理性、规律性的东西,消除资本主义不合理的东西。

 

正如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那样,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一场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东西的伟大革命。在社会变革中,铲除旧的、不合理的东西,并不是使这个东西所体现的那个范畴不复存在。而是表现为:一是用创新的、合理的东西来取代这个范畴中的旧的不合理的东西;二是用已经存在的具有合理性的、必然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来取代这个范畴中的不合理的东西。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于用已经存在的必然性的、合理性的、规律性的东西来取代行将被铲除的封建主义的东西。

 

比如,对社会管理来说,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人治,并不是使社会管理这个范畴不复存在,而是用资本主义创造出的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法治来取代人治;再如,改变单一的少数人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并不是使社会不存在任何的管理模式,而是用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与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模式来取代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而国家体制的改革就更不是使国家体制不存在,而是用资本主义创造的、相对合理的权力分离的国家体制来取代“板块式”的国家政体,并以更好的“包装”来包装权力分离这一合理内核。

 

这只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种表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另一种合理性表现为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不合理体制和不合理社会现象,这也是人类社会在其变革和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必然。

 

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的自由资本社会铲除了一切封建主义的不合理体制和制度、消除了专制主义、消除了人身依附关系……;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消除(当然不是根除)了自由资本社会中存在着的法的不公正、弱化了阶级矛盾、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中存在着的反人性反人道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社会则消亡了阶级和消除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丝毫不亚于人类历史中的资产阶级革命、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转变、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这些人类社会进步的伟大事件。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将异化的社会主义转变为本质的社会主义的革命,也就是以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来取代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革命。而且,只有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体现中国改革具有的这一意义。但是,中国的这一意义的革命不能只是一场自我批判、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的革命。中国的这一革命同时还应该表现出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合理成分的否定。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决不是一种完美的社会,它也同样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社会现象,它也在滋生出一些新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如,它的高犯罪率、它的人际关系的冷漠、它的只存在基础道德而缺乏上层道德的状况、它的人的精神压抑和自杀问题、它表现出的人们崇尚个人主义和逃避社会的现象、它的存在着的恐怖主义和邪教问题等等。所有这些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的背后都是一种社会的制度和体制问题。也就是说,这些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的基础上和体制的框架内发生的。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它的法制体制存在着的不能够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缺陷,它的社会生活关系中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小化和个人化趋势等等。

 

那么,作为构建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不能吸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合理的制度和体制成分,而且要防止这些不合理的成分在自身体制内形成,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存在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切不合理的东西。

 

3、创新出能体现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的体制

 

如果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只是局限于吸收资本主义合理的东西的范围内,局限于恢复必然性、规律性东西的范围内,那么中国社会将无异于一般的现代社会,也就无从体现社会主义的特殊性

 

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当然不是历史的社会主义所表现的那种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中的不合理制度和体制、却保存了一些封建主义东西的那种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殊性。因为这种特殊性中的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虽然不同于资本主义,但却是人类社会中已经存在过了的不属于创新的且落后的东西。社会主义应该是一种作为与资本主义有着亲缘关系、但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特殊社会。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亲缘关系就表现为它吸收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切合理性的东西,与资本主义社会共存、共享必然性和规律性东西,而使其首先表现为是一般合理社会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则体现于它是在这种一般合理社会的基础上创新出新的制度和体制而又不同于一般合理社会的特殊合理社会

 

所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又表现为是在铲除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在吸收了资本主义的合理东西、在恢复必然性和规律性东西的同时,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上进行创新的改革,表现为是回归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改革,表现为是发展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改革。这些应该是中国改革的原则,更应该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发展和成功的体现。

 

如在我们的分析中所涉及到的那些方面的政治体制改革,都可以表现出对这一原则的遵循和体现。法制体制改革中的既坚持法的合理性、公正性、人性(即通过法律使人体现为人),又体现法的正义性,就是对这一原则的体现;在权力组织体制改革中,充分发展人民的权力组织,使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充分表现为是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力量,是制约和防止一切不合理行为和存在(如制约和防止腐败)的力量,并使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能够在未来社会中成为公民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在政党领导体制改革中,不仅共产党一党执政体现了与一般社会的不同的特殊性,而党的既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也对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领导体制更是区别于一般现代社会的政党体制的;国家体制改革表现出的在党的领导下的权力分离的“项链式”的体制不仅体现着现代社会国家政体的权力分离的一般合理性,而且也体现着国家政体的特殊合理性。

 

那么,在这些政治体制范畴之外,我们同样可以针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端去创新自己的政治体制。如,资本主义社会已经表现出了人的生存组织趋向小化和个人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同样有可能在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中得到体现。这种趋势实际上反映的是人的生活关系体制的变化,对人的意识和社会的存在状况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应该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那么,社会主义就应该去积极地创新以社区、居区为基本单位的人的共体生存组织,才能有效地防止因为人的生活组织的小化和个人化造成的不利社会环境和不良社会现象。而这正是符合共产主义原理的,是应该在社会主义的成熟时期得到初步地和积极地发展的。

 

实际上,在所有的政治体制方面,都可以在吸收资本主义的合理体制的同时,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足、缺陷和潜在的危机,去创新社会主义的体制。

 

4、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

 

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人们结合自由资本社会的现实,很容易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因而也很自然地能够用这一原理来衡量无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和指导社会主义革命。但是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人们开始怀疑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或者是开始错误地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开始在无意识中背弃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规律的体现,不仅始终是存在着的,而且始终是在发挥着作用的。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不是人在观念意识上承认不承认它的存在的问题,而是人能不能理解它的存在的问题。

 

就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当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完成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后,实质上就是一次旧的上层建筑向新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就是一次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基础需要的新的上层建筑取代旧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上层建筑的这一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国家的转变。国家因为成了资本所有者而不再依附于资产阶级;国家因为不再依附于资产阶级而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国家行为由镇压、侵略、杀戮转向了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国家使用的手段由专政、掠夺转变为使用法的、经济的和民主的手段;如此等等,都体现着国家组织作为上层建筑的变革(可参见本人的《马克思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国家所有·社会所有·人民所有》《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趋同与差异》等文书稿)。

 

上层建筑由不适应经济基础向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适应的稳定,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的又一表现形式。一个社会不可能在上层建筑完成变革并表现出对经济基础的适应后,随即又表现出对经济基础的不适应,又必须再次进行变革。因此,一种新的上层建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表现为对经济基础适应的稳定性的。上层建筑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应该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基本原理的体现。而西方社会中的一些思想家们却因为把自由资本社会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看作是一种不变的形态来否认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显然是荒谬的。

 

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生产关系的改变,上层建筑又逐渐表现出对经济基础的不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的第三种表现形式,这同样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有着充分的反映。

 

在国家进行资本投资继而垄断这些资本还只是国家作为主导经济发展和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时,是国家管理社会时使用的一种手段。然而,当国家对资本的投资和垄断达到一定规模,国家成为与公民一样重要的资本所有者时,国家自身也就涉入到了经济基础领域,国家具此具有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双重身份。国家曾经只是上层建筑的状况和性质被改变了。正是这一改变使国家表现出了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表现出了对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辨证关系的违背。于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纷纷退出经济基础领域,回归到国家的纯上层建筑性质。这一过程和变化的实质就是国家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和适应的问题。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基本原理又一次证实。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退出经济基础领域,并不是使社会的所有制形态表现为回归到自由资本社会中的那种社会资本归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形态,而是表现出了趋向于民众资本发展的趋势。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也必将再行进行变革,以适应经济基础领域中发生的所有制形态的这种新的变化。随着以民众资本所有制形态为核心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和与之适应的上层建筑的变革的完成,人类社会也就必然会进入资本社会的第三个阶段——民众资本社会。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原理也必然会再次得到证实(关于资本社会资本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等文书稿)。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人类社会的合理发展应该表现为是趋向与人民的自主管理的。但是要实现人民的自主管理,就相应地需要有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或者是把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演变为自我管理的社会组织。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民群众自己的自我管理组织能够普遍地存在,这些组织就是在与国家组织共同行使对社会的管理,社会就会构成一种新的上层建筑结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国家充分表现出它是一个管理社会的有效组织时,人民的自主管理组织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重新趋向于了向国家组织的单一管理的发展。正是在这种状况下,人的存在关系趋向于了相互隔离、封闭、孤独、冷漠、远离社会和他人,趋向于颓废、消沉和压抑,趋向于生存组织的小化和个人化。显然,人的这种存在关系是与社会的回归国家组织的单一管理的上层建筑状况是有着一定关联的。更为严重的是,当社会出现针对犯罪的自卫组织、出现适应人的封闭-孤独-颓放-消沉的邪教组织、甚至出现满足人的回归的野性和无理性的叛逆的恐怖组织时,这些组织与国家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新的上层建筑,但却是不合理的上层建筑。这样的上层建筑只能是与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这样的上层建筑难道不应该变革吗?这种不合理的上层建筑的出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而这样的不合理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即发展为人民群众的自主管理组织与国家组织共同构成的上层建筑)将进一步证实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原理是完全正确的。

 

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原理所内含的三种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

 

与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同,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社会(实质是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垄断了社会的全部资本和生产资料,使国家组织成为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同一体。即,国家组织既是上层建筑,同时也是经济基础。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在相互独立状态下的所有关系。因此,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根本无从发挥。而能够发挥作用的只能是那些能够支配这种形态的国家的人。仅从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来看,这种上层建筑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它不是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是支配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也无所谓决定上层建筑,而只能去适应上层建筑。显然,这种变异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体化的状态必须改变,不能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可参见本人1988年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和1996年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发展起来的农民所有制结构、个体和私有经济结构、合资和外资经济结构、以及应该发展的共有制经济结构所体现的正是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基础领域,国家也就因此而应该成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仍然没有完全脱离经济基础领域,国家仍然是太多太多的大大小小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国家放弃中小企业,实现社会的以国家所有为主导,以民众所有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写于1993年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一文。可以说,在中国社会中,我是最早提出改变国家所有为主体而为国家所有为主导观点的人。)是符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应该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一原则的,是继中国社会开始形成独立的经济基础之后,开始形成独立的上层建筑的体现。国家脱离经济基础领域,就是上层建筑的变革。否则,历史的和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上层建筑是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

 

然而,这还只是中国社会上层建筑变革的一个方面。同样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社会中的上层建筑的不合理还体现在自身体制方面。如,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直接插手生产的习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不习惯于以法的手段处理社会矛盾、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获得利益时在分配形式上的随意性、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习惯于产业投资、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因为机构庞大而具有浓厚的消费性质、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仍然具有随意设立国家机构的习惯(关于这些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和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应暂缓实施》等文书稿),所有这些都表现出了作为旧的上层建筑的国家与新的经济基础的不相适应。因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也是建构新的上层建筑以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改革。显然,凡是涉及到国家存在的目的、职能、行为、手段、体制范畴的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也都受制于政治体制的制约,甚至就是由政治体制来决定的。如:

 

如果国家不改变它的庞大体制,它是无法体现它是为公民、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只能客观地表现为它是一个庞大的消费机器。这将决定这样的国家体制是难以行使为公民、为社会服务职能的,是难以避免这种体制内的国家机构行使为自我利益服务的非国家职能(如各种“三乱”和不正之风)的;

 

如果不改变固有的社会权力结构体制,国家不是养成运用民主的、法的手段的习惯,这将决定少数人(尤其是局部社会中的少数人)始终具有绝对权力和无限权力,那么对公民使用专政手段就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国家政体不是权力分离的,必然决定集权于少数人的状况是难以改变的(如在许多的市、县、乡、村、企业中普遍存在着的集权现象),那么集权者必然会使国家机构在职能、行为、手段方面改变性质。

 

……。

 

在这种状况下,政治体制的不合理反映的正是上层建筑的不合理。因此,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就是上层建筑的改革,是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改革,是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改革。

 

第五章 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形态支配人的能动作用并通过人的能动作用改造世界,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又一基本原理。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正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存在。当我们讲到政治体制的改革、而政治体制的改革又是上层建筑的改革时,我们可以就此机会谈一谈意识形态问题。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当然与马克思主义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则是以两种形式存在的。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蕴含着丰富内涵的、甚至是深奥的思想体系。二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提炼出来的、易于为民众所理解所接受的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的这样两种表现形式是分别对应于理论和舆论的。

 

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就无法提炼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而没有提炼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对实践就没有意义。

 

我们考察指导争取社会主义革命运动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它正是自由资本社会及其之前的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和存在过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反映。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由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自身的存在和由理论家们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提炼出来的适用于改造自由资本社会的、易于为革命者和人民所理解所接受的诸如阶级斗争、武器的批判、消灭剥削阶级进而消亡阶级、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制度、砸碎旧的国家机器、人民当家作主(即实现人民权力)、建立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这些思想观念共同构成的意识形态成为了革命者和民众的思想意识。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革命者、社会主义时期的直接管理者、民众这三者的思想意识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存在的有或无,体现着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的性质。

 

这里,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内的意识形态。在这一时期内,社会的意识形态表现为: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坚持阶级斗争,反对新资产阶级,继续革命等等思想观念。这些思想观念被标榜为马克思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存在决定意识。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的,就是因为它自身是对客观存在的真实的和辨证的反映。所以,如果任何一种思想理论违背了这一原则,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思想理论只能或者是虚假的马克思主义、或者是歪曲的马克思主义、或者是过时的马克思主义、或者至多只能标榜是分析的、学院的、结构的马克思主义。

 

那些曾经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思想观念是不是有着客观存在这个基础,是衡量这些思想观念是不是属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残存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敌对势力和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否存在所谓的新资产阶级。

 

一般来说,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之一就是消灭敌对阶级从而消亡无产阶级阶级自身,就是使阶级消亡。而阶级存在的标志是:(1)阶级的经济势力、人数和力量。(2)阶级是否构成了自为的存在,并由此表现为有自己的组织、纲领和特殊利益。(3)是否有敌对阶级存在。如果阶级是以敌对的方式存在的,表明着阶级的存在。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一个阶级存在着,却并没有与它对立的阶级存在,这个阶级实际是不存在的,因为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是同一社会范畴的人。

 

我们不否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仍然存在着旧社会遗留的反动阶级的成员,并且可能会出现具有剥削阶级特征的社会成员。而问题在于,这些人是否构成了作为组织的阶级的存在,是否是以自为的方式存在的,是否形成了能够统一其行为的行动纲领。如果没有,这些社会成员就不能构成阶级,或者这些社会成员构成的只是一种自在的阶级。这些社会成员更实际的身份就是公民而不是阶级,他们的行为就是个人行为,而不是阶级行为。那么社会就只能用法的手段处理少数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和危害,而不能使用敌对阶级存在时用于对付敌对阶级的专政手段,不能表现为阶级斗争。

 

显然,社会主义时期曾经存在的那种意识形态没有客观存在基础的。因此,这些思想观念只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体现。如果说这些思想观念还与马克思主义有着联系的话,那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适应于自由资本社会的、适应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的不适时的滥用,是与马克思主义自身的存在特征相违背的,并由此而导致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歪曲,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的适应于社会主义时期学说的遗忘、忽略和排斥。

 

而这种表现为是对马克思主义曲解、歪曲、忽略和排斥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生,又正是建立在以国家绝对垄断制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上的。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任何属于个人的和企图拥有属于个人的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意识都必然与国家绝对垄断制发生冲突,任何拥有资本和生产资料的个人和试图成为这样的人、甚至是有这种意识的人便会被视为是敌对阶级;社会中的任何试图参与对社会的、对社会组织(如企业)进行管理(当然只能是间接管理)的人及行为都必然与单一的、国家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发生冲突,其行为者必然被视为是夺权和复辟;任何的对集权者(即各层级的集权者)持有异议的人,都会与集权体制发生冲突,就都会被视为是反对革命、反对社会主义者,就有必要对其使用专政手段。

 

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的这一时期再次得到了体现。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绝对垄断的基础上,必然决定上述的意识的产生。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的科学性并不只是表现为在一定的存在基础上形成合理和不合理的意识形态。而在不合理的存在基础上分别形成合理的和不合理的意识形态同样可以证实马克思主义这一原理的科学性。

 

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不仅历史的那种争取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意识形态不复存在,而且存在于社会主义时期中的那种不正确的意识形态同样不复存在。这给了人们一个错觉,似乎意识形态本身就已不存在了。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只是存在于理论中的、存在于说教中的与现实社会与民众没有任何关系的意识形态,似乎意识形态成为了一种空无的东西。如果事情真是这样,那只能说,空无的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因为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人的存在、人的能够思维的存在本身是意识形态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由人组成的社会是不可能像动物社会那样存在绝对的意识形态的空无的,是不可能以无意识状态存在的。

 

而现实社会中的意识形态也并没有表现为是空无的意识形态,而是有内容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正是建筑于现实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或政治体制)的存在之上的。

 

除了国有企业外,中国社会基本形成一种相对独立于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这一经济基础作为一种社会条件,使人的为己、利己成为了可能。人的为己、利己也成为了这一经济基础发展的原动力。为己、利己不是一种思想观念,而是人和所有生物的本能行为。但人的为己、利己行为是可以具有创造性的,因而是区别和高级于其他生物的。人的为己、利己行为是可以不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伤害的。而人的在为己、利己时不构成对他人权利和利益侵犯和伤害的关系是要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的,这个社会条件就是社会具备完全的法制体制(法制体制属于上层建筑和政治体制范畴),社会成为完全的法的社会。因为法并不对人的为己、利己行为进行制约,法只对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当法和法的这一作用存在时,会使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成为不可能或受到相应的严厉制裁,也就能够在人的意识中形成法的意识而法的意识既是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的,也是社会的一种意识形态,即一个社会中的普遍成员都具备的社会意识。同样,当法和法的作用在一个社会中不存在时,社会就无法形成法的社会意识和法的意识形态。而能够形成是则是人的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和以自我为中心而无须顾及他人的私、利的意识和无“人”观念。无法意识、自我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利意识、无“人”观念就是新形成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还不是完全的法的社会这些客观存在所决定的意识形态

 

同样,在法制体制不健全、在国家体制因为还不是权力分离因而还存在集权体制(如普遍存在于局部社会中的集权体制)、在人民群众因为没有权力而难以参与间接管理、在社会还通行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在依然不合理的人事体制等等这些客观存在决定的不仅决定的是无法意识、自我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利意识、无“人”观念这些社会意识,也决定着权大于法、权力可以谋私、权力可以交换、做官有特权、官位可以买卖这样一些关于权力和“官”社会意识,这些社会意识共同构成了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并不只是存在于那些已经做了官和持有权力的人们的身上,也存在于一般的民众甚至少年儿童的身上。如人们在对中小学生进行的希望从事的职业调查时,选择做官的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少年儿童的这种观念意识也同样反映在他们对其父母的官职、权势的炫耀方面,体现在他们把班干部视为是官职和权势方面,体现在他们对这种权势的利用和屈从方面。在就充分说明,这种关于“官”和“权”的意识已经构成了社会中的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是极具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意识形态(这里,我们想指出的是,我们不要错误地认为,只有舆论倡导的意识形态才是意识形态。实际上,任何的立足于社会的意识都有可能会成为社会的意识形态。而那些已经成为很多人意识的社会意识,就已经构成了社会的意识形态了。)

 

这样的意识形态之所以产生,当然是由于现实的客观存在,特别是现实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客观存在决定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意识形态的产生不是人们的意愿问题,而是必然性的问题。即使人们对这样的意识形态深恶痛绝、极不希望它们产生,它们也必然会产生。这就是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愿决定意识。

 

要改变这样的意识形态,只能去改变决定这种意识形态的那些社会存在,即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只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才能根除人的无法意识、自我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利意识、无“人”观念这些社会意识,才能根除权大于法、权力可以谋私、权力可以交换、做官有特权、官位可以买卖这样一些关于权力和“官”社会意识,才能形成法的意识,才能形成尊重和在意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意识,才能形成“人”的观念,才能形成官是职业和相应的职业道德的观念,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基础道德的意识(相关内容可参见本人的《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论职业道德》《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等文书稿),才能形成由这些普遍意识构成的人的和社会的新的意识形态。即使如此,这样的意识形态还只是作为一个现代社会所表现的具有合理性的一般的意识形态,还不完全是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成功改革后所能够决定的全部意识形态。在中国的政治体制成功改革的基础上,应该也必然会建立起适应本质的社会主义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

 

我们已经阐述过适应于自由资本社会的争取社会主义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表现为开展阶级斗争、进行武器的批判、消灭剥削制度、消灭私有制、砸碎旧的国家机器、争取人民权力的实现等等;我们也已指出,这种适应于自由资本社会的革命的意识形态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内含的全部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内含的意识形态还应包括:使社会主义成为人民自己的事业;实现人及人的类的后续地、持续地、永远的解放;使实现了的人民权力表现为能够间接地参与管理并最终实现自主管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本质的回归;实现人的上层道德;实现人的生存组织的高级形态;等等。

 

如果说无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在于从整体社会范围内完成革命的目标,实现整个社会的突变性质的进步,那么社会主义的发展就只能表现是使一个一个局部社会(如各个国家和政府机构、各个行政区划、各个社会组织、各个企业、各个村社、各个社区、各个居区……)内实现合理性,并使之趋向于共产主义的发展(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时期内,不能表现为是同时在整体上实现社会的完全合理和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而只能是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完全合理和进步来体现整个社会的合理和进步。)这也应该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为实现上述所有目标,就必须开创共产党对两种管理(即人民群众的间接管理和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政党领导体制,以使两种管理既能相互制约,又能形成一种合力,以促进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和进步。

 

实际上,这些思想观念都是存在于马克思主义浩瀚的理论体系中的。因此,由这些思想观念所构成的意识形态应该是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是适应于继无产阶级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意识形态。只不过这样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思想观念被人们忘却了、忽略了、无视了,甚至是歪曲了和曲解了。当然,这些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和由这些思想观念构成的意识形态也应该存在于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之中,体现于结合社会主义的现实存在而对马克思主义的阐释之中。

 

而社会主义之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产生这样的意识形态,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建立起可以决定这种意识形态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的存在。传统的或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的是国家(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制、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管理模式、是板块式的国家体制这样一些存在。又正是这些存在决定了我们已经表述过的诸如坚持阶级斗争、坚持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这样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改革还没有完成,由于改革还没有全面地涉及到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就构成了一种存在于社会变革时期中的特殊的存在,即相对独立的经济基础的存在和旧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存在,也才决定了由无法意识、自我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利意识、无“人”观念、权大于法、权力可以谋私、权力可以交换、做官有特权、官位可以买卖这样一些关于权力和“官”社会意识并由这些社会意识构成的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

 

也只有继续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如发展共有制、彻底铲除封建性的分配框架等等)、全面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在新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

 

只有进行权力组织体制的改革,人民群众才有权力参与社会的和社会组织(如企业、村庄镇、社区)的间接管理,才能使社会主义事业真正成为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而不再是少数人的事业,更不是少数人借以谋私的事业,也才能在广大的社会成员中树立起社会主义事业是自己的事业的观念(近期的中央新闻媒体报道,一些企业由于推广厂务赶公开制度,职工有权参与企业管理,使这些企业中的广大职工所关心的问题从个人的奖金、工资、福利转向了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企业和职工的总体利益的各个方面。这正是人民群众把社会主义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的具体体现。)

 

只有形成新的权力组织体制,人民群众才有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才会去拒绝和消除对自身的不合理约束,才能使自己从不合理的约束中获得解放,直接管理者才不会去对他人进行不合理的约束,才能使他人从不合理的约束中获得解放,也才能在全社会确立起人的持续解放的观念;

 

只有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人民群众才能参与他们所在的所有局部社会的管理,并与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形成合力,才能共同致力于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发展和进步,才能确立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发展是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来实现的观念;

 

只有进行国家政体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消除人的权力意识和“官”念意识,才能确立起官是职业和“官”的职业的职业道德的意识,才能在广大官员中确立起为社会、为公民、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才能确立为人民的事业——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意识;

 

只有进行社会权力组织体制的改革,充分发展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组织,使这种自我管理组织趋向于共体生存组织的发展,才能在家庭不断小化和个人化的趋势中形成超越家庭和个人的共同生存的意识;

 

只有通过法制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社会的基础道德,才能在基础道德(即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道德)的基础上发展上层道德(即为他、为社会的道德。而要使上层道德成为社会的普遍道德,却只有在实现基础道德和人的共体生存组织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当然,这不能意味着新的范畴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只有等到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改革完成之后才能得到确立,只能以在后的方式去消极地适应改革的完成,这同样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既肯定“存在决定意识”,也承认意识形态对存在的反作用。意识形态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由存在决定的,又可以是超前于现实存在的。意识形态的这种超前性既表现为对现实存在的批判、否定,又可以是对未来社会进行设想的思想理论。这种属于思想理论范畴的意识形态同样是现实存在的反映,是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存在发挥作用的。正如马克思主义自身所体现的那样,它既指导人们去消除现存的不合理存在,又引导着人们去创造未来的合理存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这里主要指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这部分理论)曾经发挥了这样两个方面的作用。今天,面对如此重要、如此复杂、如此关键的改革,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必须再次发挥这样的作用

 

中国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改革是一种新的事业,走出传统(或苏联式)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事业也是一种新的事业。而适应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和传统社会主义的党的领导模式显然是不适应这个新的事业需要的。因此,党的领导应该充分体现于既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领导、也对人民的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领导模式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党都必须具备新的范畴的、适应本质的社会主义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当然,对政治家们来说,具备新的马克思主义意识或许是一种必然,但这种必然性仅仅局限于政治家是远远不够的。党的广大成员同样应该像无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革命者普遍接受(无产阶级革命范畴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那样、像革命者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下进行无产阶级革命那样接受新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新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支配下去领导中国的改革,去推进中国的改革,去发展和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

 

我们不能想象,在人们不知道什么是适应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新范畴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不知道本质的社会主义、在不知道社会主义事业是谁的事业、在不知道什么是“人”、在不知道什么是“人”的观念、在不知道什么是人的解放、在不知道……构成的空无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状态下,甚至是在无法意识、自我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利意识、无“人”观念、权大于法、权力可以谋私、权力可以交换、做官有特权、官位可以买卖这样一些关于自我、私利、权力和“官”社会意识并由这些社会意识构成的一种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控制下能够“推进改革”“领导改革”,能够发展和建设本质的社会主义

 

结束语

 

我们从分析中国改革的历史(当然不是那种对时间、对事件顺序进行排列的历史)开始,涉入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个重要领域(这里,我们不能不再次指出,这里没有专门涉及的人事体制改革,绝对是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流域的)。然后,我们阐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如果我们再回头看看这些阐述,我们或许又会得从以下结论:经济体制改革是使中国社会进入现代的一般经济社会的改革。而政治体制的改革则决定着中国社会是否能够成为现代的一般合理社会,决定着中国社会是否能够成为本质的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合理社会和进步社会。这足见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意义之重大、之深远。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一意义,人们或许并不难理解,也不会轻易地否认。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的领域是政治领域中的实际问题,是关乎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是关系到权力者的权力和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问题,是最具争议的问题。如果社会和人们不去面对这些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任何意义都是无从体现的,甚至根本无法解决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

 

《人民日报》评论员写到:“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历史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任务。”(见1999年2月5日的人民日报。实际上,在这之前的一封信中,我已提出了这一观点。)邓小平和邓小平时代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也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念,确立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从而体现和完成了那一代人和那一时代的使命和任务。那么,继续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启动和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就不能不是邓小平之后的时代和人们的使命和任务。

 

好在,法制体制的改革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程了,政府机构改革也已成功起步。但法制体制不是政治体制的全部,政府机构改革也不是国家体制改革的全部。那么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领域呢?

 

人类社会是按照必然性和规律性发展的。如果说,从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到当代社会,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必然和规律的话,但却是经历了三、四百年的时间的。那么,中国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则意味着是对这三、四百年时间的压缩。而且,这种压缩还必须体现人类社会另一种必然和规律——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发展并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前列。如果把这个时间压缩至一百年,这已是很不容易的了。如果把这个时间压缩至50年,都是难以想象的。如果把这个时间压缩至三十年,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伟大的奇迹。

 

对此,人们期待着,期待着对政治体制重要领域的界定,期待着对政治体制改革领域的理论阐述,期待着实践去一个一个介入政治体制改革领域,期待着实践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介入,当然更期待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和成功,期待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会给中国社会不断带来希望和光明。

 

我只是在做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之前的一些事情,希望会有一点有益的作用。

 

论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

1999年5月21日

    应该承认,这篇文章的原稿写的不是很好。但文章的立意还是不错的,似乎应该属于一个新的研究领域。遗憾的是,似乎没有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所以,似乎一切都是照旧:社会总是在合理和效率之间矛盾着,社会(特别是局部社会)运行的结果,总是在合理与不合理、低效率与高效率之间置换着,甚至停留在不合理与低效率的位置上。这不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所应该有的。所以,还是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建立起一种创新的、超越现代社会的社会运行机制,以助我民族之复兴。200676日注

 

一、不同社会的社会运行机制

 

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都必然是运转着的,就如同物质必然是运动着一样。对于物质的运动来说,如果人们给它创造一定的条件,施加一定的外力,就会构成物质特有的运动方式。由这样的人的作用和物质的运动,就构成了物质的运行机制。如机械的运行机制、炸药的运行机制、火箭的运行机制,等等。

 

对于社会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对社会的运转施加特定的制约条件,那么这个社会就的运转就表现为:无数个个人为了生存、为了生活的发展的各行其事的运转方式。如果给这样的社会施加一定的制约力量和导向作用,那么这个社会的人的行为就表现为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和同向性,也就构成了这个社会特定的运行机制。如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表现出的各自特定的社会运行机制。

 

但是,我们通过分析不同社会的运行机制所导致的结果中却发现,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总是与效率和合理性相关,而且总是在合理性和效率之间发生矛盾。

 

原始社会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导致的是社会和人的存在的合理(当然只是相对的合理)。如社会表现为是(原始)民主的、公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共同致力于部落的保护和发展的。但它的运行效率则是低下的。人类因此而长期处于狩猎和穴居的生存方式之中。

 

奴隶制社会的运行机制的效率是非常高的。它能够在极短的时期内,使农牧业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以至使社会有充分的人力和物力来从事战争。奴隶制社会还使纺织、农具、兵器、器皿等手工业生产获得了迅速的开拓和发展。奴隶制社会也使文化(文字、语言、艺术)获得了开创性的和繁荣的发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奴隶制社会又表现为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极其残酷的社会。

 

而封建社会是既没有效率,又极不合理的社会。从而导致了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缓慢。当然,在封建社会的稳定时期内,它所表现出的宁静、田园风光、淳朴民风、市场繁荣、人民的安居乐业,又使它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封建社会是一种很不合理的社会。因为社会的专制统治和宗教统治给人民带来的灾难太多。

 

自由资本社会则简直就是奴隶制社会的翻版。在自由资本社会的运行机制的作用下,自由资本社会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通讯、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思想等各个方面,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充分体现了自由资本社会的运行效率。但是,自由资本社会又同奴隶制社会一样,是一种无情的、缺乏理性的、无视人的存在的、而且是每一个铜板都沾满了血腥味的极不合理的社会。无怪乎,马克思主义将自由资本社会类比于奴隶制社会。

 

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新的社会运行机制使发达国家在效率和合理性上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统一。工业、甚至是农业进入大规模生产和自动化生产阶段。科学技术在不断创造新的物质和产品、在不但开拓新的生产领域。新的经济活动(如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服务产业等)在不断地扩展着经济的领域和规模。在社会发展方面,民主主义思想家们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人的天赋权利、人道主义精神逐步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人的(而不是少数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和量的提高。

 

但这些只是合理性的一个方面,是取代了历史的不合理那些方面的合理性表现。正因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合理性是这样表现的,因而也在不断地滋生新的不合理。如人开始产生惰性;人开始产生不顾及他人的绝对的自由;人的生存组织开始趋于小化和个体化;人开始向野性和本能回归;人开始相互地将自己封闭起来和隔离开来;人的精神开始表现出消沉和颓废的状态;(与历史的群体的人的对人的伤害相比的)个体的人对他人的伤害行为越来越多;社会又开始无视对青少年的“人”的观念的教育(而这种教育曾经是以人类社会的悲剧施加于人的方式进行的);甚至于由封建社会的暴君、帝国主义列强、法西斯所表现出的狂妄、自大、霸道、傲气、凶残的气质,又在少数政治家身上得到了回潮。

 

所有这些新的社会的不合理说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运行机制也不是完全合理的。

 

而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一种形态,它的社会运行机制更是表现出了一种特殊性。如在前苏联发生的消灭富农、农业集体化、工业发展、镇压托派、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在中国发生的恢复国民经济、工商业改造、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办大食堂、大炼钢铁、消灭麻雀、反右派、学习大寨、“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就都是这种特殊性的表现。这种特殊性表现为,它既不像奴隶制社会、自由资本社会那样虽然是高效率的,但却是完全不合理的;又不像原始社会那样虽然是低效率的,却是具有合理性的;也不像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那样,表现为是效率和合理的统一,却又滋生出许多新的不合理现象的。可以说,在传统社会主义的历史中所发生的一切历史事件,都表现出了一种极高的效率。这些事件往往在一两年、甚至几个月的时期内,就会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存在。这样的效率在人类历史上是很少有的。如我们前述的那些历史事件所表现出的效率。但是,这些表现为是高效率的历史事件,却又并不表现为是完全合理的。因此,人们无法把效率与事件的合理和不合理严格分开。这些历史事件无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是高效率的。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表现为高效率与合理和不合理的混杂性。应该说,社会运转的高效率是可取的。但社会运转的合理和不合理的混杂性、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则是不可取的。那么导致社会主义社会产生这种结果的社会运行机制,也就有它的特殊性。

 

我们分析了人类不同的社会在效率和合理性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取决于社会运行机制的差异。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导致了任何一种特定社会在效率和合理性上的特殊表现。从这些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个社会要表现为完全的效率和合理的统一,那么它的社会运行机制也就应该是最为完美和合理的。因此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应该表现既能达到效率和合理的统一,又能防止和阻止新的不合理的滋生和蔓延,是不会产生在社会运转的效率和合理性上表现为是矛盾、不稳定和不确定状况的。可以说,至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社会运行机制。但这并不等于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形成这样的社会运行机制。那么作为通过改革而回归本质的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就应该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这样一种社会运行机制,才能够保障中国现实社会的发展不仅是高效率的,而且是合理的不仅是现实的高效率的和合理的,而且是持续的高效率的和合理的。

 

要建立这样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它就必须是三位一体的。这个三位一体表现为:两种管理(即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和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体制、直接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和党对这两种管理体制的领导体制。这种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之所以是完全合理的,就在于它具备了可以导致社会合理的力量要素和作用机制,也即人民的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间接管理的作用。这种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也保留了可以提高效率的作用要素,即行政管理在历史事件中所表现出的高效率。同时又为社会能够持续地、永远的合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保障条件,即党的领导作用的不可排斥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说,在实现这种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方面,似乎只有中国具备了充分的条件。

 

下面,我们就这种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中的各个要素的作用机制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一下简单的比较分析。

 

二、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

 

    1.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并存。

 

一个社会要保持合理性,它的社会管理模式就必须是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和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并存。单一的少数人的管理是导致社会不合理的根本原因,无论是对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如果人民群众不能间接参与对社会的管理,那么这个社会在整体上就是不合理的。至少,人民群众的无权和人民群众没有参与管理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这是因为,社会是以人民为主体构成的,但人民群众却被排斥于管理之外,当然是不合理的。如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是如此。如果多数人不能间接参与局部社会的管理,那么一个一个局部社会就不可能是合理的。由局部社会构成的总体社会当然也只能是不合理的了。如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虽然社会在宪法上赋予了人民以权利、以自由、以民主、以平等,但法律并不保障人民批评和批判国家及政府的权力(也就是人民间接参与管理社会的表现方式之一)也并不保障劳动者有间接参与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因此,人民和劳动者是仍然没有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的。民主主义的人道主义和博爱精神并不能在他们身上得到体现。因此,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它的一个一个局部社会仍然是不合理的。自由资本社会正是通过人民不能间接地参与社会管理和通过局部社会的这种不合理,表现为总体社会的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之所以表现出相对的合理性,就在于人民既可以间接地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又可以作为多数人间接地参与对局部社会的管理。而且法律(而不只是宪法)也为人民和劳动者的间接管理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这种作为保持社会合理的根本措施,对一切社会来说都是有意义的。这一措施更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是使社会主义社会比任何社会都更为合理的必需的条件。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不具备这个条件,那么它将仍然像它的历史那样,只能表现为是不合理的,或表现为是合理与不合理交叉存在的,但其发展趋向必然是不合理的

 

2.国家自身的垂直管理体制

 

我们在考察奴隶制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高效率时,有两个原因是可以肯定的。一是这种社会运行机制可以做到一种决定的从上到下的贯彻到底,达到意志的统一和行为的统一(尽管这种统一性往往是强制性,甚至是以残酷的方式来实现强制性的)。二是可以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于一种决定的实施上。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所不具备的。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组织结构的特性,它的每一个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几乎都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它的三大权力机构(立法、司法和行政)是相对独立的,它的每一权力机构中的各个层次的机构也是相对独立的。如州政府相对独立于国务院;地方法院相对独立于高一级法院;地方议会相对独立于国家议会。总之,只要是一个社会组织,它就是相对独立的。唯一的能够把这些社会组织联系起来的是法。我把这种社会组织结构称之为散珠式的结构。这种组织结构虽然具有合理性,但却与效率发生着矛盾。因为任何一种好的决策、好的经验,在这种组织结构的面前,都不能破除相对独立的界限,而以从上到下的意识统一、行为统一的方式,使其迅速转化为普遍的社会存在。而社会主义社会却具有这样的机制和作用。社会主义社会以这样的方式体现的高效率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种高效率所表现的社会效果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在于这种效率机制,而在于做出的决策是否合理,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决策的依据是什么。是个人意志,还是人民意志,或是专家、学者们的科学的和理论的分析。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做出决策的方法是否是民主的。所以,无论是合理的决策,还是不合理的决策,社会主义社会能够以很高的效率加以实施,并转化为普遍的社会存在。应该说,这种社会运行机制仍然是可取之处的。只是,应该加以改正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决策方法应该是以科学和理论分析为依据的,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是通过社会民主的,是以这些措施来避免决策的不合理性的。在这样的基础上,以最大的效率使合理的决策得以成为普遍的社会存在所体现出的社会运行机制,当然是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上,这样的高效率也充分体现在了中国改革的过程中。如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农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如价格体制的改革,如市场经济的建立,如法制体制的建设,如1998年的抗洪,以及行将展开的政府机构改革,等等。

 

那么,这种高效率的产生更直接地依赖于什么呢?依赖的是直接管理中的垂直管理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个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之间的相对独立不同的是,我国基本上仍然保持着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机构之间的上级对下级的垂直管理体制。这是改革能够体现出高效率的原因所在。但是也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垂直管理体制并不像历史表现得那样十分严密,而且是偏重于政府机构之间的。所以也就出现了效率不平衡现象。拿改革开放来说,有的地区的改革越来越主动,改革开放的主意越来越丰富,改革开放的领域越来越广,改革越来越顺利。有的地区则错误地理解改革,消极被动地对待改革。再如作风问题,有的部门积极改进管理,积极主动地去为社会、为企业、为公民服务。有的部门却大搞不正之风,贪图清闲、舒适和待遇,将公务时间、公务条件当作生活来享受。甚至以权谋私,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这些现象说明,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还没有能够参与间接的管理,一方面也说明国家自身的垂直管理体制被削弱了。对此,国务院先后在工商、海关、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强化了垂直管理体制。显然,这是非常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作风的改变的。

 

行政管理中的垂直管理体制,只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垂直管理体制的强化。而不等同于所有的国家权力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强化。如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是否也应该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的角度来建立和强化垂直管理体制呢?如,自真正确立了“人大”的立法权以来,各省(直辖市)的立法效率就表现出了极大差异。而各级“人大”在社会监督和个案监督工作方面,更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实际上就是“人大”在社会管理和履行“人大”职能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如果我们的社会实行“三权分离”的基本社会管理体制(而不是政治制度),并建立和强化“人大”的垂直管理体制,又是否能够大大提高各级“人大”在立法、社会监督、个案监督方面的整体效率呢?如果我们的社会建立起“三权分离”的基本社会管理体制(而不是政治制度),同时又建立起垂直管理体制,这就形成了一种“项链式”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组织结构既具备“三权分离”的合理性,又可以保持社会管理的高效率。

 

如果我们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和政府机构来看待社会管理的效率问题,它们的社会管理效率的机制,并不是表现为中国式的那种从上到下的统一意识、统一行为所产生的效率。但是,我们又不能否认发达社会中的社会管理是有效率的。那么,发达社会的社会管理效率的秘密是什么呢?其秘密在于社会角度的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在于分配机制的合理性促进着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科学家因为在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而能获得丰厚的报酬和研究经费,以及良好的研究条件;工程技术人员因为在技术进步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而能获得更多的报酬和晋升的机会;思想家经济学家可以因为在观念意识和学术思想的创新而获取相应的稿酬、演讲报酬以及教授的职位和名望;即使是普通的劳动者,也可以因为有良好的技能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稳定的工作。而在体育、文化、艺术领域中就更是如此了(这和我们社会的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及其利益连带关系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形成了多么巨大的反差)。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促进了社会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社会生产的发展似乎与国家和政府自身的工作效率无关。其实不然。因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体制是“三权分”的,国家和政府自身的人事体制同样是建立在人的能力价值的基础上的。由此构成了国家内部的一种能够相互制约、自我激励的机制。加之人民享有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所构成的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也就大大减少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不合理束缚,能够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使公民享有充分发挥能力的自由,从而使社会的运行表现出较高的效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和政府机构显示出了它的管理社会的效率。

 

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充分保证社会的决策不会出现大的问题,而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自身也能建立起相互制约、自我激励的机制,能够发挥第一机制(即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的间接管理)的作用,能够制约国家和政府机构对公民的不合理束缚,能够使国家和政府机构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能够使公民的能力充分自由地发挥,并且建立或保留资本主义社会所不具有的垂直管理体制,那么就会在避免使不合理决策高效率地变为普遍的社会存在的同时,始终保持社会运行的高效率。这是一种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更高的效率。这难道有什么疑问吗?

 

3.党对两种管理体制的领导

 

我们已经分析过,如果一个社会只有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这个社会会存在难以克服的不合理弊端。如果我国社会中的直接管理(这里我们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建立和发展起了垂直管理体制,却缺乏间接管理对直接管理的制约,缺乏国家和政府组织自身内的相互制约和激励的体制和机制,这样的社会管理尽管会产生较高的效率,但是这样的高效率只能是表现为是性质的不确定,即这种高效率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不确定性。如果从这样的社会管理体制对公民的能力发挥构成的不合理束缚来看,又是对社会运行机制效率的一种制约,又必然构成社会管理效率的低效率。因而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的矛盾现象。解决这一矛盾,只能表现为,一是建立和发展人民群众参与的间接管理。二是建立能够形成国家和政府内部相互制约和自我激励的基本社会管理体制。三是保留或建立直接管理体系内的垂直管理体制。这样,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管理体制比较,除了在垂直管理体制方面具有特殊性外,在人民群众参与间接管理方面和国家、政府的直接管理方面,我国的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运行机制上也就有着某种同一性了。

 

但是,我们已经分析过,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运行机制并不是完美的。因为它无法防止和有效阻止新的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发生。这些不合理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既会影响到社会运行机制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运行机制的低效率。那么,我国社会的社会运行机制当然也就不能完全类同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这就需要我们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运行机制中的缺陷进行比较分析。我想,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是不可忽视的。

 

一是人民间接参与管理的弱化。这种弱化表现为人民缺少进步的、具有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眼光的政党的领导。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表现为有组织的无产阶级革命),一直是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的。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以后,人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如选举、对政府的监督、对政策的评判、对社会的批判等等)被置于法的制约之中,实际上也就是被置于了国家的管理之下。人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不再接受任何政党的领导。失去了具有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眼光的先进政党领导的人民,只能凭感觉对现实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社会现象做出反应,是难以以理性的和理论的角度去发现社会的不合理现象和不合理现象的本质的,也就难以确定人民参与的间接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有效防止和消除新的社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和存在。这就是人民的间接管理的弱化。

 

二是对直接管理进行领导的政党自身的局限性。许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执政党,都是非马克思主义政党。它们的共同特点表现为,一是反对马克思主义,其中就包括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和社会发展理论,而不仅仅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一般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执政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反对,已经是一种盲目的、非理性的反对。二是资产阶级政党往往受制于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我们知道,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是分化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而资产阶级又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构成的。如果从阶级的角度来看,资产阶级政党是资产阶级的代表。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代表。而从利益集团的角度来看,资产阶级的不同政党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无产阶级政党则是人民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表(人民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集团。很可惜,这个问题被人们忽视了)。

 

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以后,阶级的存在逐渐失去了意义。政党不再具有代表阶级的意义,而更具有的是代表利益集团的意义。利益集团对政党的影响和牵制作用更大。与此相反的是,人民这个最大的利益集体却失去了政党的代表。如果执政党不能充分地代表人民这个利益集团,不是从人民这个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是根据人民这个利益集团的意愿决策,就很难保证执政党的决策是符合人民这个利益集团的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的。执政党在决策时,如果受到的影响和牵制往往不是来自于人民这个利益集团,而是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这样,由执政党做出的决策,在由国家通过社会管理转化为社会存在时,就很难说这样的社会存在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符合人民意志的、是完全合理的、是体现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这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合理、会发生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悖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一弊病,坚持共产党的一党执政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共产党从其本质来说,在阶级社会中,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代表。在非阶级社会中,它应该是人民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它不是、也不应该是人民这个利益集团之外的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这一原则也应该体现于任何一个局部社会中。如任何地方的党组织就不能去代表人民这个利益集团之外的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但现实却不完全是这样的)。否则,它无异于一般的政党。所以,共产党进行决策的出发点、进行决策的依据,都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意愿。一个社会的发展只有充分体现为是符合人民意愿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这个社会也才能最大程度地表现其合理性,表现出它的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的相符合,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相符合。这无论是对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

 

但是,我们却又无法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无论是从整体社会来看,还是从局部社会来看,都存在着不合理,甚至是很严重、很普遍的不合理。为什么在共产党一党执政的社会条件下,会发生与理论的分析不符合的社会现象呢?如果人们据此以为,这是共产党一党执政造成的,那完全是一种错觉。

 

这种与理论分析不符合的社会现象之所以产生,不是由共产党一党执政造成的。而恰恰是因为社会运行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的。

 

我们知道,政党的领导是对管理而言的。而管理是应该包括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和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这样两个部分的。相应地是,政党的领导也就应该是既体现于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领导,也体现于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领导。如果一个社会只有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而没有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这个社会将是不合理的。在《政党的领导与管理》中,我已经分析过,如果一个社会只有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党只对这种管理进行领导,那么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就会排斥党的领导。所以,我们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一切不合理,都是由存在着的这种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模式及其对党的领导的排斥造成的。由于没有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由于排斥了党的领导作用,于是,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最终往往表现为个人意志、独断专行、是非不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这就是问题所在。

 

那么,从社会运行机制来看,要使社会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它的结果的合理性和效率,除了我们已经提及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体制,建立和发展国家自身内在的相互制约、自我激励、服务公民体制,保留和发展国家、政府的直接管理中的垂直管理的体制外,再就是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也就是说,党的领导要既体现于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的领导,也要体现于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领导。这样来,就使我们的社会不仅在一党执政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在其领导作用的双重性上同样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当然,这种区别的社会意义,根本还是在于这样的社会运行机制所能够产生的作用。对此,我想提及的是以下两点。

 

一是我在《政党的领导与管理》中所阐述过的,党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领导,是保证党对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进行有效领导的必要的和重要的条件。也就是说,党只有承担起对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领导(当然,其前提是这种管理的真实存在),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对党的领导的排斥。

 

二是,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的存在和党对这一管理的领导,是保证党的决策能够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能够符合人民的意愿、能够使用科学的民主的方法、能够完全代表人民这一利益集团的重要的和必要的条件。因为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就是民主。因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民主意义的管理,人民或多数人才能表达他们的利益所在,才能表述和反映他们的意志和意愿(包括理论思维)。在人民不能参与间接管理的情况下,没有人能够从人民、从多数人的沉默、无言、忍耐、无行为中来了解人民的利益所在,更不可能由少数人主观地、臆想地代表他们的意志和意愿。所以,党只能通过对人民的间接管理的领导,去了解人民的、多数人的利益、意志和意愿;党才能保证自己的决策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意愿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党才能用这样的决策去转而领导少数人的直接管理,才能使党的决策转化为社会合理的存在。

 

这就是党对两种管理进行领导在社会运行机制中所具有的意义。

 

三、结语

 

社会运行机制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一种必然的存在。社会运行机制只有通过两个方面——合理性和效率——才能判断其自身的合理性与否。而如何使社会运行机制达到合理和效率的统一,这就是我们研究社会运行机制的出发点。如何从社会中的合理和效率的不统一中发现社会运行机制的缺陷,从而探索和发现出可以使社会的合理和效率达到统一的那种社会运行机制,这就是我们研究社会运行机制的目的。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既给我们提供了各种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又提供了在不同运行机制作用下产生的不尽相同的合理和效率不统一的存在事实,这就为我们发现和建立能够使社会发展的合理和效率实现统一的那种社会运行机制一个机会。而且,中国又非常具备可以把握这个机会的条件。因此,把握这个机会,发现和建立这种社会运行机制,对我们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毕竟对我们现实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对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是有利的。

 

为此,我们经过初步的分析,提出了由两种管理的并存体制-直接管理自身内的相互制约、自我激励、垂直管理体制-党对两种管理实施领导的体制共同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社会运行机制。应该说,这种社会运行机制是人类社会历史中没有过的,是汲取了人类历史的社会运行机制中的能够产生效率、可以保持社会合理性的有益要素的,又是剔除了能够导致不合理的、影响效率的那些有害因素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

 

当然,探索一种完美的社会运行机制,是一篇很大的文章,是一件很浩繁的工作,这是本文所远远不能及的。作者只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以社会运行机制为题,做了一点概述。或许,这是远远不够,因而只是提出问题而已。只是希望由此能引起人们对社会运行机制的关注。如果能够经过人们不懈地探索和努力,在我们的社会中真的建立起一种能够充分实现社会的合理和效率的统一的社会运行机制,并且使我们的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的发展真正实现合理和效率的统一,这何尝不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呢?!

 

对于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可参见本人所写下例文书稿:

《社会与权力》(1996年)、《党的领导与“三权分离”》(1995年)、《再说管理》(1998年)、《论政党的领导与管理》(19992月)、《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19994月)等。

 

 

 

 

 

 

 

  

 

 

 

 

 

 

 

 

 

 

 

 


 

 

 

 

 

 

 

 

 

 

 

 

 

 

 

    

 

 

 

 

 

 

 

 

 

 

 

 

 

 

 

 

 

 

 

 

 

 

 

 

 

 

 

 

 

 

 

 

 

 

 

 

 

 

 

 

 

 

 

 

 

 

 

 

 

 

 

 

 

 

 

 

 

 

 

 

 

 

 

 

 

 

 

 

 

 

 

 

 

 

 

 

 

 

 

 


 

 

 

 

 


推荐理由:

作者密切跟踪和观察中国社会现实,不断揭示中国现实社会的存在,提出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形成了与中国社会现实发展的一系列新的社会意识。而中国现实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印证着《中思论现代社会现代意识》中所揭示的中国现实社会的存在和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现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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