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社会权力和社会权力结构改革(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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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社会权力和社会权力结构改革(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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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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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集着重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和社会权力结构的改革。

目录:

中思论社会权力和社会权力结构改革(文集)

内容提要:

    本文集从大到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小到村民自治,全面分析了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的演化状态,以及我国社会中的权力体系和权力结构状态。并由此而提出了:改革的实质是改革权力结构、不涉及权力结构的改革是难以成功的改革的思想和结论。而中国社会发展的事实也已证明,当中国的改革进入到深水区时,触及的问题正是社会权力结构和与权力相关的利益问题。

 

目录

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1996621)第4

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权力问题的涉入(19948309

社会与权力——论对腐败非斗争与防范(1995112225

    一         前言

    二         腐败——滥用权力的结果

    三         两个社会范畴,两种利益范畴

    四         公众利益和局部社会的关系

    五         关于权力结构

    六         腐败现象与局部社会的权力关系

    七         权力是什么

    八         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及其更广泛的意义

    九         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的两个范畴

十         结束语

权力·法律·制度(1995年12月17日48

    一         关于社会权力的一些概述

    二         社会的权力结构

    三         权力制约

    四         权力制约的表现形式

    1        法律和制度

    2        制度的范畴

    3        现代制度涉及的社会关系

    4        权力要求

    5        权力的确立机构

    五         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机构

    六         法律,制度和社会调解

    七         后记

权力与改革 改革与权力(1996年4月13日)77

    第一章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与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

    第二章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

      1        政治范畴的拨乱反正

      2        向市场经济转换

    第三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权力重组

      1        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

      2        改革对权力的重组

    第四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重组权力

      1        关于腐败问题

      2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

      3        关于国家公务员制度

      4        关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5        重组权力——关于合理权力结构的补充与完善

    第五章     合理的权力结构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1        所有权的稳定

    2        经济发展,共同富裕

    3        防止腐败,保持社会廉洁

    4        社会道德

    5        社会的合理

    6        社会的合理发展

    7        人民-权力与创造存在的关系

    第六章     思维活力的释放

就权力问题致钟道新先生199781114

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1998年7月6日)122

也说“谁来监督……”19981114137

个人决定社会存在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1999年5月20日142

致《中国改革报》1999720151

代表问题·公众利益的维护问题·民众自己的组织问题2003113152

走进村民自治去2003年11月15日159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触及社会深层的真革命。在这一场真革命中,就包括建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纪检和司法体制。而体现“党的统一领导”这一重任似乎落在了中纪委的身上。不论中纪委的这种重任担当是暂时的、长久的、还是可转移的,在现实中都是绝对必要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使我们的社会在构建新的司法体系方面越来越明晰、步伐越来越快。我们希望这场真革命使我们社会在人大体系的构建上也是如此。有了社会结构的这种不断趋于合理的构建,我们的社会就必然会走在专一的法治道路上,我们的社会就会在合理、文明、进步的发展上前进得更快,我们的希望就是不用担心会落空的希望。20141026日注

 

我曾经打算放弃这篇文稿的。今天在完成了输入电脑的工作后,我发现这篇文稿实际上还是很不错的,是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和重要的观念或观点的。如,建立新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纪检和司法体制的观点;如,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是什么?就是抓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是造福一方人民。”的观念;如,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的观点;如,揭示了腐败与不合理权力结构关系的观点等等。所以最终还是将其输入了电脑之中。(2012813日注)

 

健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要性

1996621

 

最近,中纪委负责人指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要开展届中考察,不要等换届再考察。现在是能监督的没有权。像陈希同,北京市纪委就没有权处理。有权处理的中纪委又不了解情况。”(见1996610日《报刊文摘》《党的监督体制、机制要改革》)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党将会加强对管理者的行为过程的监督,并建立起与这一新的监督机制相适应的监督体制。这应该是为社会的现实和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也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由此联想到,一些地区的司法机构(如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同级或上级行政领导人的不合理干扰、以及司法机构中的一些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则会受到同级或上级行政领导人庇护的现象,因此建立新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纪检和司法体制,不仅是适应新的监督机制所需要的,也是公正有效地实施监督和保持司法机构自身的纯洁性所需要的。

 

那么应该如何建立新的纪检、司法体制呢?这种新的纪检、司法体制不仅要体现纪检、司法工作的独立、有效和公正性,同时又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以有别于西方政治体制的三权分立。对此,我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探讨。提出党的领导和三权分离(请注意,是三权分离,而不是三权分立)相结合,应该是中国社会可以选择的理想的社会权力结构模式。

 

如何使一个国家机构既能够正常独立地工作,同时又能够体现是受制于党的领导的。我想,党和军队的关系、中央军委与部队的关系应该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例。

 

从行政关系来说,各省市的党委和行政领导是无权干预任何一级部队的事务的。但这并不表明各省市的驻军是摆脱了党的领导的。实际上,正是由于各省市的驻军是统一归中央军委领导的,因而不仅使部队的工作更有效,而且更能体现出党对军队的领导。

 

假如我们设想,如果各省市的驻军归地方党委和行政领导管理,从形式上看,虽然并未摆脱党的领导,但其后果将会是十分混乱的,也会是十分危险的。同理,正是由于各省市的纪检和司法机构不能以线性的方式归类似于中央军委这样的领导机构管理,而是归地方党委和行政机构管理,所以才会产生“能监督的没有权”、以及司法纪检工作受制于地方党委和行政领导不合理干扰这种社会现象,由此而影响到了纪检和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相对来说,如果社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因为这种监督机制而得不到有效地惩处和遏制,司法机构内的不称职人员因为这种监督体制而得不到及时的清除,这对社会和司法机构的健康来说,一定是极其危险的。

 

因此,我们的社会是否可以借体制改革之机,建立一种类似于中央军委的中央司法委员会,或者使原有的这种机构具有中央军委一样的权威。由这样的机构来代表党行使对全国纪检和司法机构的统一领导。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应该脱离对同级纪检和司法机构的领导关系。这样,不论是涉及到任何一级的贪污腐败案件,当该级的纪检和司法机构不能处理时(实际上,在这种新的监督体制下,这种情况已不再可能出现),可迅速上报上级纪检和司法机构进行查处,而不必交由同级党委和行政领导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无阻碍地进行对管理者的行为过程的监督和对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处。

 

建立这样一种监督体制,对绝大多数的党组织和政府机构中的领导干部来说,应该是会受到欢迎的。因为他们不会成为被审查被处理的对象。而对那些少数可能被审查被处理的官员来说,这将会是一种震慑。因为在这种监督机制的面前,他们将失去“自我约束”“自我评价”的机会(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合理权力结构条件下,官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评价往往会堕落为自我掩饰),他们将失去对纪检和司法机构进行干预的权力,他们再难以利用这样的权力进行自我保护,或者与纪检和司法机构进行对抗。这正体现了中纪委负责任所说的“凡是发现当地领导有问题的,纪委有权直接向中央报告。不能认为这是无纪律,任何人也无权阻拦”精神的。

 

同时,这种新的监督体制也有助于各级党委和行政机构集中精力抓好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是什么?就是抓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是造福一方人民。如果地方党委和政府在旧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的作用下,脱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职责,而不得不花很多的精力去抓对管理者的监督,抓司法这种很复杂的工作,或者在这些复杂的工作中陷入监督与反监督、办案与分办案的内耗和对抗中,又如何顾及本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又如何能够用科学的行政管理方法来进行社会管理呢?电视剧《苍天在上》表现出的正是在旧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条件下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脱离社会和经济发展职责,陷入监督与反监督、办案与反办案这种内耗之中的生动写照。而在现实中,凡是涉及腐败案件的,腐败者们也必然会进行反反腐败活动的。因为他们往往拥有可以利用的旧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赋予他们的权力,如对纪委和司法机构进行领导和管理的权力。新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的建立,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就是削弱或消除这种权力。

 

而新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实际上也应该适应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我们社会的发展前景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已经得到牢固的确立。但是,立法权并不是所有层级的“人大”都具有的。全国人大具有完全的立法权,省人大具有部分立法权。而县及县以下人大则不具有立法权。那么人民代表大会除了立法权外,还应该具有哪些社会职能呢?社会的发展无疑将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进行事前(决策及决策过程)、事中(对决策的实施和执行的过程)、事后(对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政绩)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职能

 

如果各级行政机构具有对本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权或干预权,这无异于排斥了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无异于等于政府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过程进行自我审定、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那么这种自我审定、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就难以是科学的、真实的、客观的和合理的。如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独立的职能,那么县及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就没有了职能,它自身就等于是虚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地位和职能的缺失,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现实和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的。再则,如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具有完全独立的职能,不能够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来保障自己立法的真在,那么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也是不完全的

 

如果我们以这样的思维来改革我们社会中的监督体制,就会形成以下一种社会体制。

 

1、以中央军委为首要机构的对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

 

    2、以全国人大为首要机构的对全国各级人大的领导;

 

    3、以中央司法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为首要机构的对各级纪委、检察院、法院的领导;

 

4、以国务院为首要机构的对全国各级行政机构的领导;

 

5、以党中央为核心的对上述四大系统的领导。

 

由此而建立起党的领导与三权分离相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

 

这种社会体制实际上构成了四种线性关系。在这种线性关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行政机构都可以独立的行使自己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在实际上构成了对各级政府和各级司法机构的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司法系统则构成了对官员个人行为全过程的监督;政府行政系统则可以形成用科学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管理。

 

这样四个系统又都是集中于党中央的领导之下的,从而完全体现了党的领导。在这种体制下,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在低效率和政绩平平的情况下、在自我评价和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中相安无事;任何官员都不能在无所作为和违法乱纪的状况下官位依旧,或者利用权力维护私利和逃避制裁。同样,在这种体制下,任何一级政府都可以有充分的精力去抓好本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可以系统地汲取科学的行政管理方式,可以充分地依赖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系统的帮助,以有效地剔除自身中的蛀虫,使自身能够在健康的状况下顺利地工作,并更好地造福一方人民。

 

如果我们以这种“线性”关系所体现的体制与历史所形成的体制相比较,那么历史的体制无疑是一种“板块关系”“板块体制”。也就是说,对历史中的任何一个层级来说,它自身既是行政机构,也是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还是司法机构和纪检机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还是军事机构。这种“板块体制”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是完全适应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需要的。但这种“板块体制”显然是早已不适用于社会主义时期了。只是由于它的不适应性还没有充分显露,也由于惯性的作用,使这种“板块体制”没有及时地加以改变。这也正如中纪委负责同志所说的那样:“一搞市场经济,党的监督体制、机制、方法都得改革。”

 

那么,这种“板块体制”的本质是什么呢?就是不合理权力结构。

 

我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讲到了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实质是无限权力、权力无限和权力的单向制约。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他人具有无限的权力。

 

    2、对事务(和事物)的处置具有无限的权力。

 

    3、不受相对权力制约的权力。

 

4、有能力和没有能力都能行使权力的权力。

 

5、搞得好管理(包括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和搞不好管理都能行使权力的权力。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没有缺乏良好职业道德都能行使权力的权力。

 

从权力关系来看,“板块体制”无疑是无限权力的又一种表现形式,甚至是所有无限权力表现形式的基础。

 

一个省、市乃至一个乡镇的管理者,既具有管理党的组织的权力,也具有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既具有管人大机构的权力,又具有管纪检和司法机构的权力,从而形成了权力上的大而全小而全。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当然应该具有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但往往也具有管党的组织的权力、管纪检组织的权力、管工会组织的权力,同样也构成了权力上的大而全小而全。

 

大而全小而全的权力结构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力的单向制约机制,对社会意味着什么呢?正如人们所归纳的那样:在一些现代国家中,是法大于权,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则是权大于法;在那些现代国家中,是官怕民,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则是民怕官;在国外看来是惊世骇俗的腐败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则是一种常见现象;我们社会中的监督机构最多,但包括不正之风在内的腐败现象也最为普遍。人们这样来描述我们社会的权力和腐败,绝不是试图给我们的社会抹黑,而只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是希望改变这种状况。

 

社会中的不合理权力结构对社会的危害性太大了。即使我们随意地考察一下社会中的不合理权力结构对社会的危害作用,就不难发现,“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以及“文化大革命”后的一段时期,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1、在政治上随意地发动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

 

2、对公民权利进行随意地、严重的侵犯。

 

3、任凭主观意志进行决策,使国民经济不断地遭受重大损失。

 

“文化大革命”后,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的危害性主要集中表现在以权谋私、权大于法这些方面。其表现特征就是腐败的性质越来越严重,腐败的程度越来越广泛。无论是“文化大革命”前还是“文化大革命”后,社会遭受到严重的伤害和重大的损失都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存在的必然结果。

 

如果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合理的,没有人敢断言社会不会发生腐败现象。但可以肯定的是,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只会是偶然的个人行为,普遍性的腐败、由普遍性的腐败所体现的社会性腐败是难以发生和存在的。社会性腐败即是不合理权力结构导致的腐败程度的体现,而人们担心的腐败导致的“亡党亡国”则是不合理权力结构导致的腐败性质的体现

 

腐败程度和腐败性质绝不是它自身的问题。就是说,不是社会反不反腐败、反腐败得力不得力的问题,而是社会权力结构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有力的反腐败可以降低腐败的程度,可以保住不亡党亡国。然而,只要社会中的不合理权力结构不改变,就不可能把腐败的产生由必然性改为偶然性,社会性的腐败就会始终威胁着社会。

 

腐败导致“亡党亡国”背后的实质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导致的社会的毁灭。“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结果,就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长期运演所造成的一种毁灭社会的结果。现在,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又在以腐败的方式重演历史的结局。

 

我们不希望毁灭社会的历史被重演,因此我们的社会毅然决然地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现在,我们的社会加强反腐败斗争无疑是一种防止社会毁灭的必要措施。但是,防止社会性腐败的发生才应该是防止社会被毁灭的根本。而要抓住这个根本,还在于改造社会的不合理权力结构,在于重组权力和权力重组。

 

对于不合理权力结构在“文化大革命”前后所表现出的社会作用,我们不能说哪个更好,哪个更糟。我们既不能因为对今天的腐败深恶痛绝而哀叹:还不如“文化大革命”前好。也不能因为“文化大革命”的恶果,而轻视今天的腐败所具有的社会意义。昔日的“文化大革命”和现在的社会性腐败的存在都是毁灭社会的因素,它们的产生都源于同一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它们所能够产生的结果都是同一的社会毁灭,它们是一棵植株上结出的两个苦果。我们要舍弃的不是哪一个苦果,而应该是铲除这个只能结出苦果的植株

 

如何铲除这个只能结出苦果的植株?我想,我们的社会必须确立一个坚定地进行社会权力结构改造工程的决心。即使花八年、十年的时间,打一场“持久战”,也要建构起一种符合和适应中国社会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这一权力结构的表现形式正是我们前面所阐述的党的领导下的三权分离。这种权力结构的本质和内容包括:

 

1、赋予人民以资本所有权,以奠定他们拥有他们应有权力的基础。

 

2、确立九大权力体系,不使其再有一项空白(关于“九大权力体系”,可以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

 

 3、不断地完善每一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

 

4、将传统的、已无任何积极作用的“板块式”权力结构改造为线性权力结构。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离(而不是分立)。

 

5、将社会监督、尤其是对权力者的监督加以公开化、制度化(如合理的、公正的舆论监督机制)和程序化(如人大对司法和行政工作的审查、质询、评价和对官员的罢免。)

 

只要建立起这样一种合理的权力结构,不仅能够必然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必然地会促进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进步。

 

作为政治家,改造一种旧的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建立一种新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不是任何他人可以代替的。建立一种新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可能是历史赋予新一代政治家的使命。如果新一代政治家能够完成这一使命,中国社会将会以全新的面目出现,甚至将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这将是中国的政治家们在中国社会发展历史上所建立的新的功绩。这一功绩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成就的。思想者可以发现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存在、可以发现社会不合理权力结构的本质、可以发现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化规律、可以发现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所具有的危害作用、可以提出改革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意向发明”,但不能替代政治家进行社会权力结构改造的具体“发明”、决策和实践。

 

人类社会因为有思想家们的发现思维和发现,也因为有政治家们的“发明思维”和“合理发明”,以及对“合理发明”的决策和实践,人类社会才有了希望。中国社会同样需要思想者们的发现思维和发现,也同样需要政治家们的“发明思维”和“合理发明”,以及对“合理发明”的决策和实践,只有这样,中国社会也才会充满希望。

 

中国人民期待着!

 

            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

   1994830

 

    读这篇文稿当然不能离开时代的背景,否则这篇文稿似乎也就没有了价值。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靠什么?靠国家,靠计划。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靠什么?这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期却不能不是一个问题。甚至于是人们未曾考虑的问题。这篇文章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当企业家队伍已经在中国成长起来,当企业家们已经对中国的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充分的作用时,当社会需要解决的是企业家的另类问题时,有谁还记得这一篇文章的意义呢?当然了,这篇文稿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只是将企业家定位于企业管理者方面,而忽略了既是创业者又是管理者的企业家方面。不过,在那个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时代,这篇文稿就更显得有意义了。在这篇文稿中,我还提出了“有限权力”和“无限权力”的概念。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我首次提出这些概念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社会中,我是最早提出“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的概念的2005526日注

对当今社会来说,人们对“企业家”“企业家队伍”“自由企业家”“自由企业家队伍”甚至“国际企业家”这些概念已经非常熟悉了,甚至已经熟视无睹了。因为这些关于企业家的种种关系已经“诞生”了,已经“成长”到成熟阶段了。可是,人们还是否知道在我国社会中,曾经是否有企业家?是否有关于企业家的概念?我想我的这篇文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明了这些问题,也在中国社会中“诞生”了关于企业家的概念。在今天这个企业家的问题已经“诞生”,已经走向成熟了的时刻,也让我们来“悼念”一下这篇“死亡”了的文稿吧。当然了,在我的文稿中,应该被“悼念”的还有很多很多。200737日注

 

 

一、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与企业家队伍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在不亏损的企业中,仍然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处于潜亏状态。这是舆论广泛使用的数据。另有三分之一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远没有达到国际、国内同等企业的水平,没有达到与其资本相适应的盈利水平。

 

试想,我国国有企业每年因此将浪费多少有效资本,每年将因此少创造多少社会财富?而且,就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资本构成中的主体。因此,如果我国国有企业现存经营和经济状况不能得以改善,这将意味着上述两项损失的继续。

 

所以,无论是从对资本的有效利用来说,还是从社会财富的创造来说,逆或是从经济竞争的角度来说,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水平,改变国有企业的管理状况,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甚至是一个超过资本引进、资本投资的问题。否则,我国社会仍将重复继续浪费已有资本、并且开始不断浪费新的资本的非正常经济状况。

 

国有企业所造成的巨量经济损失的原因是什么呢?。人们对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有企业负担太重。对于人们所分析研究的任何关于造成国有企业巨量亏损的原因,固然都有其现实的意义。但在我看来,根本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的非适应性。

 

2.没有一个适应现代经济和和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

 

关于第一个原因,我已经在许多的文章中做了较多的说明。这里将不再重复。问题在于,就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说,要在短期内以较快的速度改变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为主导地位(关于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可参见本人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一文)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在我国,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或经济体制,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已基本被改变。应该说,这个时间不算长。200737日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国有企业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亦将是无法改变的状况呢?不是的。在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状况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没有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则是造成国有企业产生巨大经济损失的头等重要的原因。这就涉及到了什么是企业家和自由企业家队伍的问题。

 

二  关于企业家

 

在我们这个很长时期内没有企业家的国度里,还没有人对企业家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当然更没有人给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实际上,企业家除了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外,他必须是自由的,才能称其为企业家。没有一定意义自由度的企业管理者,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是不能称其为企业家的。

 

什么是企业家特定的内涵呢?我想,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他所从事的职业企业管理。

 

2.他具有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知识、经验、资历、能力、甚至天赋。

 

3.他具有从事这一职业的经历和业绩。

 

4.他具有成功管理不同规模的企业、甚至是管理不同行业中的企业的能力。

 

但是,一个企业管理者仅仅具备这一内涵并不必然地能够成为企业家。只有当他具有一定自由度的时候,他才能成为企业家。企业家的自由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内部管理企业的自由。这一自由表现为,企业管理者在遵循基本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运用他的企业管理经验、知识和才能,能够自由地把握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个要素,使这些要素达到最佳合理的配置。

 

如果一个企业中的各种管理要素不是由企业管理者来掌握,而是由他的上级或各级代理机构来控制,那么这个企业管理者是不会成为企业家的。我国在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之所以没有企业家,原因就在于此。所以,一个企业管理者如果没有在一个企业内的自由度,他就只是一个生产的组织者、一个企业的维持者,而不是一个企业家。

 

2企业管理者在社会中的自由度。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是由三种要素造就的。

 

一是企业管理的职业性质。如果一个企业管理者不能把企业管理作为一项职业来从事,如果他离开他原来所在的企业便将一事无成,他就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企业管理作为一项职业有其内在的特性和共性。正是这种内在的共性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同一性,决定了一个企业管理者可以胜任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的管理,而使其成为一个企业家的。

 

二是事业心的驱动。只有当一个企业管理者把企业管理作为一种职业,把从事这一职业作为表现自己的才能、作为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时,他才勇于承担企业管理的责任,从而具有企业家的气魄。

 

三是利益的驱动。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所创造的财富是巨大的。这是任何一个一般的劳动者、劳务者所无法相比的。对管理一个小企业来说,他可以创造数万元的财富。对管理一个中型企业来说,他可以创造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的财富。对管理一个大型企业来说,他可以创造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财富。因此,真正的企业家有理由获取相应的利益。一个人敢于接受这一利益的驱动,并且能够成功地管理企业,表明他可以作为一个真正的企业家存在。一个企业管理者不敢接受这种利益的驱动,表明他对管理一个企业缺乏信心,说明他欠缺企业家的素质和气魄(当然也会有滥竽充数者。但滥竽充数者是不可能成功管理企业的。这样的人就不是真正的企业家,而只是滥竽充数者而已)。

 

只有当一个企业管理者在社会中能够胜任企业管理这一职业,能够在事业心和利益驱动下自由地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并成功地管理好每一个企业时,他才是一个真正的企业家,是一个自由企业家。

 

三  自由企业家队伍的作用

    

一个企业家的作用在于他能够成功地管理一个企业,使该企业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个企业家在其一生中,充其量也只能管理好几个企业而已。一个或一些企业家显然是不能够涉足社会中的所有企业的。而社会中的财富量则是由社会中的所有企业共同创造出来的。由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来管理社会中的企业,由这样的企业创造社会最优财富量,这就是自由企业家队伍的作用,也是社会必须建立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原因。一个社会没有这样一个队伍,这个社会中的企业就难以获得同步的发展,就必然要造成社会总资本和财富创造的浪费。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必然会造就这样一支队伍的形成和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史充分地说明了这一问题。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本所有者和资本管理者是统一的和统一的。也就是说,作为资本家,他既是资本所有者,也是资本管理者。资本所有者和资本管理者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离。

 

这种状况在进入资本垄断发展阶段后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一个私人资本垄断者,他没有充分的精力管理他的每一个企业资本。因此,他必须挑选其代理人(即企业管理者)来分别管理他的不同企业资本。其次,私人垄断者的资本构成是十分复杂的。他的资本可能是由采掘、冶炼、商业、金融、制造、甚至农业资本构成的。他更没有专业能力来直接管理他的每一个企业。因此,他只能挑选内行来管理他的企业。其三,私人垄断资本企业大多是通过购买获得的。私人垄断者每购买一个企业资本,也就不能同时购买该企业的管理者。正是资本的这种发展,导致了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管理者的完全分离。

 

造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的形成。国家作为一个非人的社会组织,它不可能直接行使对企业的管理。因此,国家只能挑选人以代理它行使对其资本的管理。

 

造成资本所有者与对资本的管理分离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社会因素是资本所有者的民众化。我们知道,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私人资本、私人垄断资本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国家垄断资本来说,资本的所有者近乎是单一的。一个企业的资本是一个资本家的;一个大型垄断企业的资本是一个大资本家和他的家族的;一个国有企业的资本是国家的。而在现代社会里,一个企业的资本极有可能是几十个、几百个、甚至是几万个、几十万个股东的。因此,根本不可能由几十个、几万个、几十万个股东来直接管理一个企业。所以,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代表股东挑选企业管理者,是现代企业的一个基本规则。

 

正是企业和资本的这一发展促成了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管理者的分离。进而促成和造就了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形成为资本所有者在挑选企业管理人才方面创造了社会条件,也促进了企业家之间的竞争。竞争则起到了优胜劣汰的作用。这一作用进一步提高了自由企业家队伍的素质。而自由企业家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又是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企业获得同步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最终反映在企业的同步发展、资本的最优利用、社会财富最大程度的创造上。这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来获得迅速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之一。

 

相反,在一个企业管理者只能成为生产的组织者、只能成为企业维持者、只能成为权力的象征、只能成为“官”、只能成为“领导者”、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社会里,企业的发展是何等的缓慢,社会资本的浪费和财富创造的损失又是多么的巨大。

 

当然,这种状况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可以明显地观察到,在我国社会中,随着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已经开始形成一个适应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下层”企业家队伍。这一企业家队伍连同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一起,经历着产生→竞争→淘汰→发展→成长→壮大的过程。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与这一“下层”企业家队伍在相互适应的氛围中同步发展。私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造就了这一“下层”企业家队伍。而这一“下层”企业家队伍则推动着私有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其大有超越国有企业发展的态势。如果在国有经济关系中不能尽快建立起与之经济发展需要(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等)相适应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企业家队伍,那么国有企业经济将在私有制经济、国际经济的内外夹击下趋于崩溃。

 

在国有企业经济关系中,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仍将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然而,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未发生根本变革(即由国家所有为主体向国家所有为主导、以民众所有为主体的变革)时期内,确立建立自由企业家队伍的原则,和迅速建立起自由企业家队伍,或者即便是创造一种有促于建立自由企业家队伍的社会氛围和社会条件(如舆论的、法律的条件等等),则是摆脱国有企业经济现状的重要社会措施。

 

大量事实说明,对于众多的效益不好的和亏损的国有企业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的管理者是“官”、是“领导”,是生产的组织者、是企业的维持者,而不是企业家。近期,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节目报道了这样一个企业,该企业曾经负债4000多万元,年亏损1000多万元,濒于倒闭。但由于选择了一个企业家替换了原有企业领导。结果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企业一举盈利数千万元。实际上,类似的报道有很多。这充分说明了“企业领导”和“企业家”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说明了企业家对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性。

 

我们之所以说企业家必须是自由的,社会必须建立起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其目的也就在于使企业家们能够自由地和共同地承担起对社会企业的管理责任。没有自由,企业管理者就不会成为企业家,他们就只能始终是一个企业的“领导”,即使他们是一个很好的企业领导者;没有自由,企业管理者就始终被局限于一个封闭的小圈子里,成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被占有者”,也就无从承担管理社会企业的责任。而那些并无才能的企业领导,就有充分的理由排斥企业家,就有充裕的机会稳坐“钓鱼台”,就能够独占企业权力并享受由权力带来的一切优越性。而这种状况也正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甚至是一个难以改变的事实。一个乡镇企业家纵然有天大的能力,他也很难自由地介入一个国有企业的管理。而一个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除非它的上级部门想起来了,否则,该企业的领导者谁也别想撤换他。

 

如果我们的社会建立起了一个自由企业家队伍,如果我们的社会确立起了由企业家们管理社会企业的原则,如果我们的社会采取由企业家管理企业的通行做法,那么上述状况将不复存在。任何企业的所有者都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来挑选企业家管理自己的企业。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才能、信心、兴趣来选择自己的管理对象。整个企业家队伍就会在这种挑选和选择的竞争中优胜劣汰。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同样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良好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并作用于全社会企业的发展和财富的创造。也就会促进国有企业现存状况的改变。

 

四  如何建立企业家队伍之观念的转变

 

欲以建立企业家队伍,必须对以下三种观念进行彻底的转变,否则,在建立企业家队伍的过程中,将会遇到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这些观念是,

 

1.改变管理企业是权力象征和巩固“XX权力”的观念为企业管理是一种社会职业的观念。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始终是把企业管理作为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社会职业来看待的。这当然是有其历史根源的。实际上,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同样是把管理企业作为一种权力的象征来看待的。因为企业的资本所有权是资本家的,而资本家基于维护其所有权的缘由,是不会轻易地将对企业的管理交于他人掌握的。只是到了私人垄断时期,当资本家不得不雇佣企业家们来管理自己的资本和企业,并发现职业的企业管理者们并不会对自己的资本所有权构成威胁时,企业管理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地位才在社会中被得到确定。同样,在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并控制了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以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了防止剥削阶级重新控制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也就必然要将对企业的管理作为一种权力交付给自己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但是,随着剥削阶级及其势力的消灭和消亡、在剥削阶级已不再可能重新控制社会生产、生产资料和资本以后,社会主义社会对企业管理的权力观念并没有随之相应地改变。国家仍然时刻预防着想象中的阶级敌人会重新控制它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国家仍然以惯性的权力观念支配自己的选派企业领导的行为。因此,企业管理很难被确定为是一种社会职业。社会没有这一职业,当然也就没有从事这一职业的社会人。而对生产资料和资本以及资本的体现者——企业——来说,就只能由体现权力的“官”和“领导”来管理了。

 

实际上,国家对自己的资本的控制在政治方面早已由防止剥削阶级的权力复辟过渡到道德约束了。而道德又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个人道德。二是职业道德。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职业道德,都只能通过法律和社会加以约束,而不能期望自我约束。自我约束只有在有效的法律和社会约束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道德的自我约束是法律约束和社会约束的结果,而不是道德约束的手段。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社会约束主要来自企业资本所有者和企业家之间的竞争机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恰恰由于还没有把企业管理作为一种职业看待,因而无法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在个人道德方面,由于企业领导者的顾主是垄断社会资本的非人的国家,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委托企业的上级代理机构来约束下级代理机构和资本的直接代理人——企业领导者这样一种约束机制。而这种对个人道德的约束主要依靠的是各级代理机构和企业领导者的自我约束。但是这种约束机制是远不如法律的和直接顾主(如资本家、社会股东、企业职工)所具有的约束机制有效。正是由于国家垄断资本所有制及其相应形成的企业管理的非职业性导致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不复存在和对个人道德约束的非有效性状况,造成了当今企业领导者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普遍低下的社会状态。

 

如果我们把企业管理看作是一种职业,那么无论是企业家们的个人道德,还是他们的职业道德,都必然置于国家权力体系(即由法律体现的国家权力)、企业所有者的权力体系和公民的权力体系的约束之下,社会也会相应地形成一种有效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包括企业家的竞争)。这样,企业家们才会普遍地形成良好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也才不会对社会、对企业、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在传统的决定企业领导者的机制作用下,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改变“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树立管理、资本、劳动(劳务)创造一切的观念。

 

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信奉“劳动创造一切”的观念,并把这一观念视为不可动摇的真理。客观上也就实际是否认了,至少是轻视了管理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所能够发挥的巨大作用。这应该是我们社会中的企业管理不能科学化、企业管理不能摆脱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的控制、不能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独立的管理、企业至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原因所在。

 

实际上,企业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条件下,管理行为要比劳动行为重要得多。在一个能够正常盈利的企业中,一个企业家要比一个劳动者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创造的财富大得多和多得多。对于这一关系,也可以从一个由于非正常因素而导致的效益不好的企业得到充分的证明。以我们前面所列举的例子来看,该企业在亏损时期和盈利时期,劳动(务)者所付出的劳动和劳务是相差不大的。如果以盈利后的标准来衡量,以“劳动创造一切”为判定,那么该企业就不应该存在亏损时期。因为劳动可以创造一切。但劳动者在企业亏损时期所付出的劳动并没有创造盈利,而是“创造”了亏损。那么这个企业的亏损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当然不是劳动者造成的,与后来的企业盈利时期相比较,原因只能在于管理,在于企业管理者。既然劳动和劳务在企业亏损时期没有创造盈利,不承担亏损的任何责任,那么它同样不能在企业盈利时期创造盈利,也不对企业的盈利承担主要的责任。因此,使该企业创造盈利的应该是该企业的新的管理,是行使企业管理的那个替换原企业领导的企业家。这是第一种分析。让我们再看一看第二种分析。该企业由亏损一千万到(假定的)盈利两千万,该企业实际盈利了三千万。假如该企业有1000个劳动者和劳务者,从劳动者和劳务者的角度来看,那么每一个劳动者或劳务者创利为三万元。而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新上任的企业家一个人就创利三千万。当然了,人们会认为这种分析是不科学的。那么我们再来看看第三种分析。如果以该企业中的不同工种、不同岗位所发挥的不同作用来衡量,那么这个新上任的企业家所创造出的财富,起码也是一个劳动者的100倍以上。

 

如果以“劳动创造一切”的观点来衡量,这个新上任的企业家则是毫无价值的。在“劳动创造一切”的尺度下,这个企业家和前任一样是等量的价值。这岂不荒唐。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创造一切”的观点不仅是一般的错误观点,而且是误导人们进行错误判断的错误观点。由这一观点的支配作用而导致的对企业管理的轻视,至今仍然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这种障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由于人们把企业管理看作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职业,和由此而产生的掌握企业权力比管理企业更为重要的思想和行为,企业管理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而使社会难以造就一批企业家,使社会中的企业难以由企业家队伍来管理,导致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2)在利益分配方面妨碍了企业家们对自己才能的充分发挥。在我们的社会中,优秀企业家的物质待遇始终不能和他们所发挥的作用和创造出的财富相适应。造成这种不相适应的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他们的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因为他们是由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委派的。即使他们是优秀的企业领导者(但不是企业家),在利益的分配上,他们也不可能超越他们的上级和国家代理机构的领导者们。如果你这个企业领导是处级,(在现行规则下)对你的分配是永远不可能超越局长、厅长、部长的。二是来自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由于在我们的社会中长期信奉的“劳动创造一切”的“真理”,使这一“真理”不可动摇地植根于了劳动者的头脑深处。由于大多数人们对管理知识还处于一无所知的状况,因此他们很难体会到管理在创造财富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人们甚至否认管理在企业生产中的必要性,以为没有管理,生产可以照常进行。他们当然更不可能知道,否认和轻视企业管理,实际上是在否认和轻视一种科学——一种极其重要的科学。轻视企业管理这一科学的不仅仅是劳动者。任何轻视企业管理的行为实质都是在轻视一种科学。由于对企业管理这一科学的轻视,人们只能简单地认为:任何产品和财富都是我们工人出力干出来的,凭什么当官的什么力也不出,获得的收入反而要比我们工人的高。如果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高于到了工人们认为是不合理的程度,他们就会在生产中采取消极的态度,从而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

 

所以,我们的社会必须彻底改变“劳动存在一切”的错误观念,大力宣扬“三要素”创造一切的正确理论。而经济学家和理论家们则应该用充分的实证方法来论证管理、资本、劳动和劳务在创造财富中的不同作用。这将会大大有助于在全社会中彻底改变“劳动创造一切”的陈旧观念,树立新的财富创造观念。

 

3.改变企业管理者属于企业、属于部门所有的观念,树立企业家属于社会的观念。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个企业管理者从来都是属于一个单位的在职人员,进而属于管辖该单位的部门的在职人员。一般来说,他们是很难在这个单位和部门以外从事企业管理的,因而限制了他们才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妨碍了一个优秀管理人才的才智在全社会中的交流与传播。

 

此外,由于企业管理者是属于单位和部门所有的,因而他们难以成为一个专门从事企业管理的职业者。而只能成为一个为上级部门掌握一个单位的权力的人。当一个企业管理者已经显示出其不能胜任企业管理工作时,他也不会像其他的职业者一样被淘汰出这一职业而改换其他职业,而是被调任到其他企业,去再度为上级部门掌握权力。

 

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管理者来说,人们不是将他看作是一个能够很好地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才,以允许他在更需要他的企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是把他看作是一个很好的掌权人,而迫使他改行,使他由从事企业管理这一职业改为掌握更大、更重要权力的行政官员。从而使企业管理这一行业减少了一个优秀的人才(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家自愿或热衷于社会管理而改行从事社会管理则另当别论)。在企业管理这一行业中,存在着的该改行的却不改行,不该改行的却“被迫”改行的普遍状况,使我国的企业管理水平不仅不能提高,反而只能落后和降低。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广泛地存在着搞社会管理的人们可以随时介入企业管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中的企业怎么能够被管理好呢?巨量的社会资本怎么能够不被浪费呢?社会财富的创造怎么能够不被抑制呢?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和效益不好的局面又怎么能够不存在呢?

 

所以,我们的社会必须打破企业管理者属于单位和部门所有的界限,使优秀的企业家们能够自由地驰骋于社会企业之中。使那些不能胜任企业管理的人们尽快地改行,自由企业家队伍就会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那么我们社会的企业的发展又将会是一种怎样的状况呢?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

 

五  如何建立企业家队伍——实行招聘制

 

无论是作为体现权力的企业领导来说,还是作为管理企业的企业家来说,他们介入企业的管理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的。一是任命制。二是招聘制。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人方式,也就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当人们以权力的观念、生产的观念来看待企业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同是对企业的管理,为什么在选用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上会产生这样两种截然不同方式呢?而哪一种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的管理,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众呢?让我们对这样两种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方式做一对比分析吧!

 

1.企业的性质与招聘制和任命制。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自社会进入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以来,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开始逐步转向招聘制。这一制度显然是建立在将企业视为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基础之上的。企业作为资本的体现,显然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体现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权力性质。毫无疑问,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资本家、私人垄断者、国家和股份所有者。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又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生产物质产品的,是进行资本再生产的(当然了,对于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类型的企业来说,则是生产非物质产品的。但这些企业与生产的企业一样,也是要进行资本再生产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是根本不同于企业的社会和政治属性的。因此,企业在这一意义上实现了它的统一和分离。企业的产品生产、资本的再生产的属性与企业的社会、政治的属性的统一并不影响二者的分离。二者的分离也并不影响它们的统一。企业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决定了它的权力的归属。而企业的经济属性则决定了对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必然实行招聘制。

 

实际上,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来说,企业的双重意义同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是在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形态的状况下同样如此。因此,企业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应该影响企业的经济属性,也不应该妨碍国家用招聘的方式招聘企业管理者。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人们思想上的偏见,人们将企业的社会和政治属性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等同起来,因而过份看重企业的社会和政治属性,而轻视了企业的经济意义。因而促使社会在选用企业管理者时,采用的是任命制方式,而不是招聘制方式。

 

显然,在选择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上,实行招聘制和任命制的基础是人们从何种角度去衡量企业的存在意义的。从经济角度出发,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必然采用招聘制的方式。从政治角度出发,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必然采用任命制的方式。而社会主义社会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从政治角度看重企业的思想基础。在这一思想基础上逐步发展的思想观念在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达到了完美和高峰的程度。“文化大革命”期间的诸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企业建成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和思想专政的牢固阵地”等等与企业相关的政治口号,突出地表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政治属性的侧重。出于这种由来已久的思想基础,出于在这一思想基础之上发展的思想观念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企业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采用任命制的方式也就是必然的了。

 

2.对企业管理者采用“招聘制”方式和“任命制”方式管理企业的目的。

 

由于选择企业管理者的招聘制和任命制是建筑于不同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因此,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目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所有者招聘企业管理者的目的,当然是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是使资本处于最佳的运营状态;其最终目的当然是为了资本所有者个人财富的增长。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任命企业管理者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对企业及其资本的所有权,是保障企业的政治性质。尽管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日益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但是,由于它轻视了企业的纯经济意义,因而不能保证企业资本的最佳运营,不能做到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因为采取了各种社会措施而牢牢地控制了自己的资本所有权,维护了企业的政治性质,却难以达到经济管理的社会目的。

 

社会管理的目的和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不尽相同的。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没有确立日益提高全体国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一社会管理目标,但由于它的企业管理的目标是侧重于资本的最佳运营、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资本的再生产的,因此在客观上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幅度提高了国民的总体生活水平。而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对企业的管理是侧重于从权力角度管理企业的,从而妨碍了它的社会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权力管理观念可以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目的,但却不可以作为企业管理的首要目标。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们都有着明确的权力管理目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管理目的是防止共产主义对它的颠覆。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管理目的是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但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用这一权力观念去主导企业管理。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把权力观念推行到企业管理中去,并进而采用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制。结果是,不同的社会产生了不同的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效果。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企业管理中放弃权力观念,侧重于资本的最佳运营、最优化的物质产品生产、资本的再生产这样的企业目标是完全可行的。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我国对企业的管理的观念已基本上完成了这一转变。而对于那些大量出现的私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管理来观念说,则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生产和经济利益的目的之上的。

 

但是,在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上,由于不同的企业采用了不同的用人制度,因而产生了较大的生产和经济上的差异。在乡镇企业中,由于一些企业采用的是企业管理者的招聘制,因而逐渐形成了一个由企业家队伍来管理企业的态势,使乡镇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势力得到了迅速的扩大。而国有企业虽然改变了支配企业管理的权力观念,但由于在惯性作用下的仍然采用的是对管理者的任命制,结果导致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状况的发展依然缓慢。从这样的客观结果来看,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仍然采用任命制方式,说明主导国有企业管理的权力观念并没有完成实质性的转变。

 

3.“招聘制”和“任命制”对企业管理者的不同标准和要求。

 

对一个企业来说,对企业管理者实行招聘制和任命制将产生不同的生产和管理效果,是与社会和人们对企业管理者的不同标准和要求相关的。

 

当企业所有者把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并赋予企业以明确的生产和经济目标时(我不否认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来说,同时也可以赋予其一些其他社会目标。如计划生育、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其成员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等等),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是,企业管理者是能够从事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职业者。相应于这一职业,人们对能够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提出了管理企业的经验、资历、能力、素质、职业和个人道德、学识、学历乃至天赋等条件。一个人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无法实现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目的,当然也就没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

 

当资本所有者根据企业管理这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招聘企业家来管理自己的企业时,资本所有者还必须对作为管理者的企业家提出企业生产和资本再生产的各种短期的和长期的效益上的要求。如产品的产量、品种、质量、市场占有率、利润、技术进步、企业职员的收入、企业职员素质的提高等等要求。而作为应聘者的企业家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与资本所有者进行协商。双方一经确认招聘和被招聘,那么作为受聘的企业家则必须为自己所承诺的全部义务承担责任。同时也要为自己不能实现的承诺承担责任。这正是作为企业家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而在社会偏重于企业的政治属性,因而将企业作为一种权力看待时,社会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则完全不同。社会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首先要求他是一个掌权者。而对掌权者的标准正如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所指出的那样,是以“道德、政治和执行指令的忠诚态度为标准”的。只要一个人符合这一标准,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即国家)牢固地掌握企业的权力,使这一权力符合企业的政治属性、只要他能够忠实地执行国家各级代理机构和上级领导的指令,甚至只要他能够适应社会政治的变化(实际上,在已经没有真正的敌人的情况下,达到这些有些目标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也就是掌权者能够永远地掌握权力的原因所在),他就可以被任命或继续被任命为企业领导者(也是“官”念意义上的领导者)。而作为管理一个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和经济目标则被推到了次要的地位,在某些社会状态下,这些条件和目标甚至是不予考虑的。

 

对于上述说法,可能会遭到一些人们的反对。但是,我们看任何事情都必须以最终的结果来判断和衡量,而不能以最初的出发点为标准。因此,仅仅以我们的社会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规模来看,只能默认上述的以任命制的方式选用企业管理者时的标准和条件这一事实。

 

当然,这种状况随着社会改革的发展而有所改变。在社会逐渐地将管理企业的侧重点由掌握企业权力的观念转变为实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方面以来,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也逐步地转向了管理者个人条件的具备和发展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的实现方面。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对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不能由任命制改变为招聘制,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目标就难以得到充分地体现。而任命制的本质含义和能够产生的社会效果就将依然存在。

 

4.“招聘制”和“任命制”对管理者的不同管理方式。

 

对社会来说,对社会分工来说,企业管理只是一项职业,这是无庸置疑的。但企业管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企业管理这一职业不同于一般职业的地方在于,一般的职业是置于企业和类似企业的社会组织的管理之下的。如医生和护士必须置于医院的管理之下。而一个企业内的各种职业都必须置于该企业的管理之下。而企业中的管理职业则是管理企业和企业内的各种职业的职业。因此,这一职业又确实是一种掌握权力的职业。虽然社会中的各种职业都是被置于社会管理之下的。但相对来说,社会管理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的管理要比对其他的职业的管理更为重要。

 

一个社会将企业管理确定为一种职业,由一个企业家队伍来承担全社会企业的管理责任,以使企业家们能够利用这一职业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而企业家们自身则必须首先置于社会的管理之下。一个社会没有相应有效的社会管理,企业管理这一特殊职业将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

 

对企业管理这一职业进行社会管理的必要性当然体现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上。如一个企业管理者在被任命或被招聘管理一个企业时,在还没有任何实绩体现时,他的报酬约定应该是多少?一个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的权力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企业管理者的权力是有限的,企业、社会如何与管理者分配权力?如果企业管理者并无充分的能力实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将如何对其进行利益的分配和权力的再分配?如果企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甚至进行违法行为而损害了企业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以及社会的利益时,应该如何处置?等等。

 

就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制”和“招聘制”这两种方式来说,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对企业管理者的社会管理呢?

 

1)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的侧重点。

 

当社会以权力观念看待企业管理,并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社会管理时,是从管理者的政治素质和影响政治素质的个人道德方面进行约束的。只要管理者的政治素质符合标准,并且不存在能够严重影响其政治素质的个人品质问题,社会对它所任命的管理者的约束便是有效的,是实现了的。

 

当企业资本所有者以生产的和经济的观念看待企业时,社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的重点在于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方面。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是否具有管理好企业的能力,是企业管理这一职业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企业资本所有者深深地懂得,一个企业管理者如果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他的企业或他的资本就会受到危害,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目标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企业资本所有者招聘管理者必须考虑的条件之一,当然也是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的重点

 

2)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的约束。

 

资本所有者在最终确定他的招聘对象为企业的管理者后,实际上是对该管理者个人的管理能力的确认,是对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的托付。因此,资本所有者不会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企业的方式进行约束。这样被招聘者在管理企业时是相对自由的。一个企业家也只有具有了这一自由,他才能利用自己的才能管理好一个企业,以期达到他自己承诺的企业管理目标。

 

如果一个企业管理者被任命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一个职业的政治权力,那么他的管理行为必然受到任命他的上级和领导的约束,以指导和帮助他如何把握企业的政治方向,也阻止他的在管理企业生产和经济方面的任何超越权力(政治偏向)的行为。这种政治上的约束也就不能不限制他的在生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自由和权力。

 

3)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程序。

 

用任命制任命企业管理者时,在任命企业管理者的同时,实际上已经事先确定了被任命者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状况。只要社会的政治标准不变,或者被任命者能够适应社会的政治变化,那么他的被认可的政治素质也就基本上决定了他个人的道德品质。他就可以被长期地任命为企业管理者,甚至得到升迁。当然我们也不否认还存在着一定的例外,如少数的道德败坏合被开除出干部队伍或被绳之以法。但绝大多数被任命者会因为其被确认的政治素质的原因而长期位居于企业管理位置上的。这种对管理者的“事先确定”和“事后处置”的管理方式即是任命制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基本程序

 

当一个资本所有者招聘一个企业管理者时,为了达到他所期望达到的和被招聘者承诺达到的生产和经济的目标,必然会对被招聘者的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并将这一约束贯串于他对企业管理的全过程。这是因为被管理者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目标的实现,都必然会对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成员的利益造成损害。此外,对于被招聘的企业管理者的管理企业方面的能力也需要通过其管理过程加以了解。这实际上是对企业管理者的非品质、非道德方面的约束。只有通过这些管理过程才能促进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或者才能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出置疑。这样,管理者随时都可能会因为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因、因为管理能力方面的原因(也就不会仅仅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原因)而被免职。因此,“招聘制”对管理者的管理实行的是对管理者的行为过程进行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4)企业管理者的权限

 

“任命制”是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的产物。因此才会发生对所有的国有企业采用以任命制的方式任命企业管理者的社会现象。实际上,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又是由国家的各级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来任命的。这样一来,就会使企业管理者与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国家——的距离越来越远。从而使管理者的权限处于一种特殊的状态中。为了更明确地说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权限问题,有必要先分析一下被招聘的企业管理者应该具备的权限。

 

被招聘的企业管理者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直接招聘的。无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资本家、还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或者是国家,他(它)们都会限制企业管理者对他(它)们的所有权的侵犯。因此,在资本的所有权方面,被招聘的企业家的权限是有限的,是不可能随意地处置资本所有权的。

 

企业家的责任在于维护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成员的利益。因此,他们的任何损害资本所有者和企业成员利益的行为都将被有效地加以制约。所以他的管理行为的权限是有限的。他只能在管理好企业方面行使他的权力。

 

同样,他的管理企业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为他的任何不适应企业管理的能力都会被限制。比如被解聘。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企业家的权力是被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的。他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自由地管理企业。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家是和社会、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合理地分配权力的。因而他的权力是有限的。

 

这种有限的权力当然也应该适应于由任命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对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还没有自主权时,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只有企业生产的组织权。此外再没有任何权力。

 

而在企业逐渐具有了自主权、直至企业有了完全的自主权后,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实际上成为了国家的全权代表,甚至可以代表国家的所有权。由于企业在获得自主权的过程中,没有在社会范围内公平地分配权力,因此,企业管理者们具有了企业的所有权力。在社会没有对权力进行公平分配的情况下,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具有的是无限权力这种无限权力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得以进一步的巩固。

 

a)由于企业管理者是被任命的,因此他不负有承担具有法律意义的对招聘者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他可以无视他对企业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而行使他的权力。

 

b)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的社会形态中,国家既没有赋予国有企业成员以一定的权力,也没有相应地建立起一种有限的权力相互约束的有效机制。于是,在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在拥有了可以替代国家权力的绝对权力时,企业中的多数成员仍然处于没有任何权力的状况。他们当然也就没有权力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因此,被任命的管理者因为独有权力而具有无限权力。

 

c)对企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如果人们承认这一职业和这一职业的职业道德是客观存在的话)和管理能力的约束,应该是限制企业管理者权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权力分配的重要体现。恰恰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这一约束要求和赖以进行约束的规范,而使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具有了无限的权力。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管理者如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他可以通过行使无限权力来管理企业。同样,对于一个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具有管理能力的管理者来说,他也可以通过行使无限权力来“管理”企业。对于这部分管理着来说,他会充分地利用任命他为管理者而赋予他的无限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不对因为自己的管理能力的原因给资本所有者(如国家)和企业成员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5.对企业管理者的不同管理机制

 

对国有企业采用任命制的方式任命企业管理者时,对被任命者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的是任命他的国家代理机构或他的上级。国家代理机构一般来说是远离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由一个部门来管理具体的人这种方式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这个国家代理机构或上级的利益与企业并无直接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就会发生脱节。实际上,这就是任命制体制所能够建立的对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机制。我们不否认法律具有的对被任命者的约束机制。但法律并不对企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和管理过程进行约束。法律只是在企业管理者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并成为公知的事实时才起作用。而且,法律的作用很有可能被排斥于上下级的管理机制之外。

 

作为远离企业的部门或上级,它(或他)们很难对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中的行为有详尽的了解(在近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大部分重大案件的线索都是经由群众的举报才得以查处的,就是一个证明。)同样,作为被任命的管理者,他可以在他的上级部门和领导对他的行为难以详尽了解的情况下,以向上级部门和领导人充分“表现”自己的方式来取得好感和信赖。这种充分的“表现”会演化成为非常复杂的行为方式和表现方式。他可以以实实在在的管理实绩来表现。也可以以行贿、浮夸、掩饰、奉承等等行为来表现。如果他的上级部门和领导人因为对实际情况的不了解、或者与他有着某种隐秘的关系、甚至也是出自于一己私利,就会承认这个管理者的所有这些不正当的“表现”。而被任命的管理者之所以需要不正当的“表现”,是因为他只对任命他的上级部门和领导人负责,而并不切实地需要对企业的发展、对资本所有者、对企业成员负直接的责任。在对企业管理者的这种管理机制下,是很难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有效管理的。

 

如果一个企业管理者是被招聘的,那么企业管理者的任何方式的表现都是不必要的。他只能用管理企业的、体现自己承诺的那些实实在在的实绩才能赢得招聘者的信赖。不同于任命制,对企业管理者实行招聘制,将很容易建立起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合理机制,如,

 

a)社会的也即法律的约束机制。

 

b)资本所有者的约束机制。

 

c)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企业成员的约束机制。

 

d)企业家之间的竞争机制。

 

这样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必然把企业管理者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企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过程中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的管理之下。这样的社会管理机制当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企业家队伍为管理好社会中的企业而尽职尽责。

 

建筑于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命制,虽然对维护企业的政治属性的权力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但却是以无法建立一支自由企业家队伍、以企业和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巨大损失为代价的。虽然国家绝对垄断制的形态在逐步改变,企业管理的目的也已由掌握权力开始转向发展生产和经济,虽然私有经济、乡镇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了企业家对企业管理具有的巨大意义,但我们的社会在企业管理问题上依然为任命制所左右,国有企业仍然没有摆脱任命制的惯性力。所以我们的国有企业依然是发展缓慢、依然存在着有效资本的巨大浪费、依然发生着财富创造的巨大损失而面临着极其危险的处境。更为糟糕的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又开始遭受着由任命制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赋予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权力所产生的腐败之风的侵蚀。我们的社会应该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痛下决心,彻底扬弃官本位制,改任命制为招聘制。使能者上,不能者下。不能再让那些无能者占据企业管理者的位置,不能再让他们拿国家资本开玩笑,不能再让他们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不能再让他们把管理企业作为权力来谋取私利。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应该由一支企业家队伍来替换由历史形成的权力者队伍来管理我们社会的企业,这是不是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呢?是不是有利于抑制腐败之风呢?我想是的。在我们还不能尽快地改革所有制形态的时期,这或许是一项有效的社会措施吧!

 

  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

 

这篇文稿是谈企业管理的。实际上,这篇文稿也一直在谈企业管理。在谈到企业管理是一种职业、社会应该通过实行招聘制的方式组成一支企业家队伍来管理企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时,我已经联想到,社会管理又何尝不是一种职业呢?或者说,社会在社会管理的问题上也已完成了由权力型向职业型的过渡呢?社会管理同样需要一支处于竞争状态的职业管理者队伍来管理,同样需要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和职业道德。因而,也同样需要有一定的方式来组成从事社会管理的职业队伍。但我仍然没有打算写社会管理问题。

 

只是在行将写完这篇文稿时,在1994824日的《文摘报》上看到一篇题为《中国反腐败的难点在于:腐败现象呈普遍化和社会化趋势》的文章,该文说:“复旦《九三中国发展报告》分析,现阶段防止腐败的难点在于:腐败现象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相当严重”。至此,我才打算在这里就社会管理问题说几句话。

 

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必须摈弃由历史形成的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社会管理模式。而应该树立上级对“下级”负责的社会管理模式。这里的“下级”是指人民群众。“上级”是指各级政府和国家机构。就如同企业管理者必须对企业成员负责一样。管理者是企业中的上级,企业成员则是企业中的“下级”。企业管理者之所以必须对企业中的“下级”——企业成员——负责,是因为企业成员应该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因为企业的资本有相当一部分是他们创造的,只不过没有分配给他们而已。

 

对于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来说,他们都必须对“下级”——人民群众——负责。乡政府必须对本乡的“下级”负责;县政府必须对本县的“下级”负责;省政府必须对本省的“下级”负责;……。当然了,任何一级政府在对其“下级”负责的同时,也必须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相统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仍然不是对“下级”负责。任何上级如果不能做到对“下级”负责,那么“下级”就应该有权力免去责任者的权力,以挑选能够为“下级”负责的社会管理者来为自己负责。否则,对人民负责就是一句空话。我们社会中的各级政权(还没有完全过渡到社会管理机构)的宗旨确实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实际行为却都表现为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完成义务教育是下级对上级负责;搞计划生育是下级对上级负责;植树造林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完成经济指标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反腐倡廉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发展乡镇企业是下级对上级负责;甚至搞开发区也是下级对上级负责;如此等等,举不胜举。为了对上级负责,下级想了多少办法。这些办法又是不是对“下级”——人民群众——负责呢?当上级不能对“下级”负起责任,甚至损害“下级”的利益时,这些上级还是合格的社会管理者吗?他们的“下级”又能对他们怎么样呢?只有当上级面对“下级”而背靠它的上级时,它才能够真的做到对“下级”负责。如果上级永远是面对它的上级而背向它的“下级”,它是无法对其“下级”负责的。

 

而上级要真正做到对“下级”——人民群众——负责,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才是可行的。如,由人民群众来决定谁应该是自己的上级;由人民群众从职业道德方面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级;由人民群众对自己上级的行为进行规范。而不是再由上级的上级来做这些事,事情是不是会更好一些呢?

 

社会管理也是一项职业。社会管理要比企业管理复杂得多。但作为管理,它们二者毕竟是有共性的。如,它们都是一种社会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的人都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这一职业的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还是对社会管理,社会都应该具备有效的社会约束机制;从事这两种职业的人们都应该有明确的管理目标;作为管理者都必须以实现自己的承诺为基本的职业道德;作为管理者的行为都应该为与他们有着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的人民群众所了解。所以,对社会管理者来说,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促进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素质的建构。这样是不是会有利于抑制腐败之风、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呢?

 

我想,也是的。

 

        

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

19951122

 

    这本小册子是《社会与权力》中的第二部分。在这个“前言”部分,虽然提到了人的天赋权利问题,但整部册子更关注的是现实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问题。因为社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决定着个人的权利、决定着社会的合理性、影响着社会的精神、道德、风气等等。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我是在我国社会中最早系统地研究社会权力的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权力问题还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2007年11月19日

 

 腐败必然产生于局部社会之中;腐败必然损害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利益;因此局部社会应该承担起反对腐败的责任;而局部社会反对腐败的责任的实质应该是与局部社会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成员的责任。这是本节所得出的结论。2007年11月21日注

 

这一节(即五 关于权力结构)开始介入了对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分析,并且提出了很多关于权力的概念。2007年11月24日

 

这一节(即“六 腐败现象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关系)着重分析的是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对社会的重要性、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论述了腐败与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的关系。2007年11月26日

 

这一节(即”权力是什么“)虽然不长,但对权力本质的分析、并把权力定义为“权力是一种行为结果或有结果的行为”应该还是非常准确的。从这一定义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腐败行为为什么能够发生了。也才会有有效的打击和防范腐败的对策。2007年11月27日

 

 

一   前言

 

自从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和这一词汇之后,不论是读过还是没有读过他们著作的人,无不熟知这“天赋人权”这一词汇。但是,是否所有的人都能够深刻地理解这一词汇的含义则是另一回事。不无遗憾地说,在过去我既没有读他们的专著,也不是很理解“天赋人权”这一词汇的含义。只是当我开始撰写本文而探讨权力问题时,才对人的“天赋权利”的含义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中,当多数人由半原始存在状态进步到能够进行复杂思维的社会人(其标志是认识到自己也是人)时,他们已是处于奴隶制社会的后期。而此时,作为人的奴隶们的天赋权利已被奴隶主们剥夺的丝毫不剩。而在整个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农民们的天赋权利也并没有天赋给他们。正因为如此,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们才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

 

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后,当社会——国家将人的天赋权利交还给人民的时候,人民并没有享受到人的天赋权利可以带给他们所期望的处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看来,天赋人权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权力。除了人的天赋权利外,人类社会中必然还存在着很多的权力。如国家权力、如局部社会的权力、如国家首脑的权力、如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的权力、如个人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群体的人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等等。联想到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同样体现的是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社会和民众赋予的,却又为什么能够行使呢?于是,在这些权力中,人的天赋权利处于什么地位、能够产生多大的作用就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看来,人的天赋权利并不是唯一的权力,更不是万能的权力。人的天赋权利只能在其它权力的运作中被碰撞、被挤兑而找不到恰当的位置。

 

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社会中的各种权力能够有序排列的时候,个人的天赋权利才能够找到自己的位置。但在此时,我们所能够体会到的不再是人的天赋权利的重要性,而是社会中整个社会权力结构和所有的权力体系的重要性了。在这个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中,各种权力是如何存在的,它们又是如何演变的呢?看来,权力确实构成了一种客观存在的体系。对于这一权力体系来说,它的不合理状态是怎样的?而它的合理状态又应该是怎样的呢?本文正是试图探讨这一问题的。

 

社会是复杂的。而究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背后,可以发现,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正是一种表现为权力的存在、布局、调整、演变、进化最终达到完全合理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当然远远没有完结。对此,我们对权力的现实存在应该如何认识呢?又应该对权力的存在如何作为呢?

 

    二  腐败——滥用权力的结果

 

腐败在两个方面对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害。一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如对人的道德和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腐败对精神方面的影响作用尤如传染性病毒一样,会导致他人受感染。随着受感染人数的增加,腐败可能会成为一种社会流行病。这种社会流行病会使社会表现为风气和道德的堕落。二是利益方面的损害。这种损害尤如被细菌吞噬的苹果一样,使苹果中的可口甘甜的肉质越来越少,使社会在利益方面形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反对腐败成为社会不可缺失的责任。

 

如何对腐败行为进行有效地制约,涉及到腐败何以能够产生的原因。一个人在道德上的堕落和行为上的违法,是他超越社会赋予他个人的权利的结果,这一结果必然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一个腐败者或一个行使腐败行为的人所滥用的权力并不是个人的权利范畴内的权利。而是滥用了社会和公众赋予他某种社会性质的权力。这就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希望社会能够像制裁所有违法的个人那样来制约一切腐败分子,而国家必须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因此,对滥用社会权力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机制和强化社会监督的机制就成为了反腐败的关键。这一机制的本质就是社会和国家以合理有效的权力与社会少部分人的将社会权力转化为了不合理权力的对峙。这样,社会和国家似乎成为了唯一的反腐败的责任者,社会和国家的权力似乎成为了唯一的反腐败的权力。

 

但是我们必须记住,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和公众两个范畴的利益。这两个范畴的利益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三  两个社会范畴,两种利益范畴。

 

我们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社会。这个社会一般来说是指整体的社会。而整体社会则是由无数个局部社会构成的。比如,一个企业是一个局部社会;一个学校是一个局部社会;一个乡镇是一个局部社会;一个市、县是一个局部社会;一个厅、局是一个局部社会;一个法院、一个检察院也是一个局部社会。一般来说,一个整体社会的利益与局部社会的利益是相关联的。而一个局部社会的利益并不必然地与其他局部社会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局部社会的利益是相对独立的。一个乡的经济获得迅速的发展,能够直接受益的只能是这个乡的群体成员。其他的乡并不能从中获得理所当然的直接利益,只能通过社会关系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如经济快速发展的乡镇中的企业必然要向社会交纳更多的税收。其他的乡镇只能从这种税收的增长和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分享一定的利益。再如,一个企业的管理者通过其管理能力使该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得持续地增长,受益的是该企业、企业中的群体成员和国家。企业可以因此而拓展资本,企业成员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国家可以因此而增加税收,国家的资本收益因此能够获得保障(当然前提是国家在该企业存有资本),而其他企业并不因此而得益。

 

对于社会中的腐败现象来说,一个局部社会内产生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那么既损害了这个局部社会及其群体成员的利益,也在经济和精神两个方面损害了整体社会的利益。如果再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局部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对两种社会(即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造成的利益损害的相关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对局部社会来说,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因为这可能会使一个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可能会使一个地区的财政状况陷入困境,从而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对整体社会来说,这种经济损失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对整体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整体社会不是反腐败的唯一责任者。对于产生于局部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来说,整体社会反腐败的意义更在于精神、政治的层次方面。而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因为经济利益的相关程度,局部社会同样应该是反腐败的责任者,尤其是防止腐败的责任者。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局部社会在反腐防腐方面的责任更为重要。

 

四  公众利益和局部社会的关系

 

整体社会是由局部社会和全体国民组成的。而局部社会则是由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和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组成的。不同的群体成员组成了不同的局部社会。比如,一个企业是由企业的管理者、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组成的;同样,一个乡镇是由该乡镇的管理者、管理人员和民众组成的。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无论是从构成的角度还是利益的角度来说,都是通过局部社会来体现的。

 

我们说,一个整体社会是由所有的局部社会和全体国民组成的。但同时又是通过自然的和社会的方式将国民分割为不同的群体并形成了不同的局部社会的。没有多少人能够脱离人的群体和由人的群体组成的局部社会而孤立地存在和生存的。因此,任何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都必然产生于一个局部社会之中。腐败分子不可能脱离一个局部社会而实施腐败行为的,也不可能在不损害任何一个局部社会利益的状况下去直接损害整体社会利益的。当腐败分子的行为只能借助局部社会才具有的社会和公众赋予他的权力而实施的时候就更是如此。

 

从上述关系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局部社会应该承担的反腐败责任的实质是与局部社会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成员的责任。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会赞同和支持损害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不会对腐败行为进行反对和制止。但是,就现实状况来说,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是缺乏对腐败行为进行有组织的、一致性的、共同的反对和制约行为的,这显然是与他们的本意相矛盾的。在他们的利益受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损害时,他们往往是无动于衷的。这表明公众是没有承担起实际的反腐败责任的。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性的正因为如此,腐败行为者和腐败分子甚至会利用这种现象变本加厉,使局部社会的群体成员和国家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矛盾现象的产生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五   关于权力结构

 

我们都承认,腐败与权力相关,腐败是滥用权力的结果。如果一个权力持有者不滥用权力,那么权力是用来做什么的呢?这似乎是一个常识。人们或许会嘲笑这种违背常识的提问。确实,这是一个常识。但是我们应该从这一常识中引申出有关权力的奥妙。

 

对一个局部社会来说,一个权力持有者如果不滥用权力,那么他只能正当地行使权力,并依据他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对这个局部社会进行管理。比如对一个企业来说,这个企业的财会人员持有权力,他必须通过他所具备的业务能力和劳务行为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管理;一个企业的管理持有管理企业的权力,他只能用他所具有的管理才能对企业实施管理。如果局部社会中的这些权力持有者所具有的权力是国家、是政府赋予的,那么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只能默认这一权力。如果局部社会中的权力持有者所具有的权力是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直接赋予的,那就是群体成员赋予了权力者们以权力。不论权力持者是如何获得权力的,这在客观上就形成了局部社会中的一种权力。

 

但是,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自奴隶制社会以后,也即在形成了国家以后的社会里,局部社会就不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它还必须置于国家的管理之下。当我们说必须加强国家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时候,当我们强调必须加强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在强化整体社会的权力对局部社会权力的作用和意义。这就表明了社会中另一项权力——整体社会权力——的存在。当我们确定整体社会的权力必须对局部社会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时候,实际上是试图建立一种二元权力结构体系。即整体社会权力和局部社会权力都正当使用权力的权力结构。如果这种权力结构能够建立起来,这种权力结构是不是就是一个完全合理的权力结构呢?同时,我们也必须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二元权力结构是不是合理的权力结构?仅有整体社会权力和局部社会权力又能不能构成一个社会的合理的权力结构?

 

社会的权力结构是与社会的组成结构相关的。有怎样的社会组成结构,才有怎样的权力结构。

 

在人类的原始社会时期,由于还没有形成国家,因此人类社会是由孤立存在的原始部落和组成部落的群体成员构成的。权力只存在与部落之中。原始部落的权力体系是由部落首领的权力和部落群体成员的权力构成的。部落群体成员的权力在于推举部落首领和监督部落首领管理部落的行为。而部落首领则通过诸如对男女成员的分工、儿童的照管、食物的分配、宗教议事的安排、与其他部落的格斗等事务的管理来行使首领的权力。所以原始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表现为与原始部落组成结构相适应的二元权力结构。

 

在奴隶制社会取代了原始社会以后,奴隶便不再有任何的权力,奴隶主垄断了部落中的所有权力。从表象上看,奴隶制社会的权力结构变成了一元结构。但是社会仍然是由两部分人组成的,即是由奴隶主和奴隶组成的。因此从实质上看,社会中的二元权力结构并没有改变。但权力结构的性质改变了,即由原始社会中合理的二元权力结构演变为了奴隶制社会中的不合理的二元权力结构。“不合理”的本质表现为奴隶的权力是没有权力的权力

 

当国家出现以后,国家即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并相应地形成了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和奴隶主权力的并列存在,使社会又重新形成了二元权力结构。但是从实质来看,社会开始形成三元权力结构,即国家权力、奴隶主的权力和奴隶的没有权力的权力。因此,社会的三元权力结构从开始产生就是不合理的。

 

当封建专制社会形成以后,当整个社会的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君主个人手中的时候,表象出的权力结构表现为是一元权力结构。在封建社会中,尽管农民个人因为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而具有一定的权力(如对自己 财产的权力)、尽管作为局部社会的村庄城市和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一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及其有限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社会的权力结构仍然是三元的,但又是极为不合理的三元权力结构。

 

在资本主义社会取代了封建社会以后,人类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从整体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中的三元权力结构趋向于了合理。这种合理性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的。一是局部社会权力体系的形成,如资本主义企业的大量产生并具有独立地进行生产、经济活动和发展科学技术的权力。国家权力并不制约和干预企业的这些权力。二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公民的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由此资本主义社会似乎相应于客观存在的三元社会结构而确立和形成了合理的三元权力结构。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存在和发展并没有使这种合理性得到充分的体现。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的社会弊端和社会不合理得到了思想家们的无情揭露和批判。那么问题在哪里呢?站在今天的角度上来看,相对封建社会来说,我们不能说资本主义社会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是绝对虚伪的,是一种社会和政治上的倒退。我们也不能说,资本主义中局部社会(如企业)权力体系的产生相对于封建社会的那种农民市民的无任何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状况、相对于封建君主和贵族可以任意地掠夺农民的状况是一种经济上的倒退。进步毕竟是进步。尽管这种进步还包含着诸多的不完善和不合理因素。而无产阶级所遭遇的难以忍受的剥削和压迫就是由这种社会中存在着的不完善和不合理造成的。那么这种社会的不完善和不合理又是怎样表现的呢?这里,除了资本主义社会自身的不成熟外,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社会权力的结构上。因为对一个社会而言,整体社会不等同于局部社会,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既不等同也不能取代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

 

一个整体社会是由国家、国民和局部社会构成的。而任何一个局部社会则是由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和与局部社会发生相关关系的国家机构构成的。如果一个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是合理的,那就必须表现为国家对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的存在和合理,表现为局部社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的存在和合理,表现为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的存在和合理。比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国家必须拥有依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权力;企业管理者必须拥有依法掌握各种生产要素和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权力;企业群体成员必须拥有依法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由此才能构成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的三元权力结构。

 

显然,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是不同于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局部社会中的这种三元权力结构一旦失去平衡,那么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就只能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依旧表现为极度的不合理和不公正,并不在于其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和公民权力体系的虚伪性上。而在很大的程度是受制于不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影响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表现为国家权力体系和劳动者权力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存在,从而使管理者(如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成为了独自存在的权力体系。在这种状况下,国家权力对企业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极其有限的。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即是如此。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几乎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规定。更没有对企业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家权力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处于缺失的状态。而劳动者的权力在局部社会中更是处于无有的状态。这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劳动者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权利。

 

在一个局部社会中,当国家权力和群体成员的权力处于缺失或无有状态时,管理者的权力是不受约束的。而不受约束的权力只能是不断膨胀的和绝对自由的。我们说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自由资本社会,是因为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表现为国家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体现于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的自由发展和企业中的管理者的绝对自由权力的。

 

如果我们再度考察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弊端产生的根源完全在于上述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应该说,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是封建社会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的再现。或者说,如果说封建社会既表现为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又表现为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的话,那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更主要地表现为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

 

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人类社会需要解决的主要是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类社会需要解决的则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这一过程当然是存在的。反垄断法就是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实施权力的表现。随着凯恩斯经济思想的实施,国家开始依法介入大量产生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以及这种管理具有的对私营经济的同等效力,表明国家权力体系成为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组成部分。而逐步完善的公司法、公司投资法、证券法等等法律法规,使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国家权力体系与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达到了一种平衡。这种权力体系的平衡既不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管理和发展构成不正当地约束,也避免了局部社会在管理者的绝对权力状态下的对整体社会的危害。

 

对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来说,美国工人阶级于1886年春季举行的大罢工和随之争取到的8小时工作制权利,则是劳动者在局部社会中形成自身权力体系的开始。随后逐步产生的禁止童工的法规、限定最低工资的法规、劳动保护的法规、劳资协议制度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起到了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平衡企业群体成员权力体系与管理者权力体系的作用。这种权力体系的平衡既不破坏管理者对管理权力的合理行使,也保障了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个人利益。正是在这样一种权力状态下,我们看到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三大权力体系的存在,看到了三大权力体系的平衡在保障局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存在和正常发展的必要性作用。而资本主义社会所体现的整体社会的稳定和一定程度上的合理发展,正是建筑于局部社会中的三大权力体系的确立和平衡的基础上的。正是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的趋向合理,使资本主义社会从腐朽和弊端的困惑中得以解脱。

 

因此可以说,合理的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建立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和条件如果资本主义社会不能确立起国家权力体系、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构成的相对合理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它是不能与封建社会有本质区别的。那么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确立、发展和完善也就无从谈起而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则是一个社会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保障和体现。如果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在一个长时期内确立起局部社会中国家权力体系、管理者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合理结构,资本主义社会将依然徘徊于它的早期阶段。而这种早期阶段的社会是充满着不合理、弊端和危机的社会。

 

所以,一个社会只有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相互作用下,才有可能建立起全面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也才有可能是一个趋向合理和健康发展的社会,才能取得社会的长久稳定。

 

关于社会权力结构,或许有必要给予一种简练而明确的概述:一个国家是由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构成的,二者是不能相互取代的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又都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构成整体社会的是国家、局部社会和全体公民。构成局部社会的是国家、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相应于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的构成结构,必然客观存在着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它们二者同样是不能相互取代的无论是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还是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都是由三元结构构成的三元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而三元权力结构自身是否合理,则表现为构成社会的三元自身的权力体系是否得到确立和完善

 

对于整体社会来说,合理的三元权力结构表现为:

 

国家权力体系的存在——国家具有对整个社会、对存在于国家中的所有局部社会、对存在于国家中的所有公民、对存在于国家中的所有自然的和非自然的物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管理是通过对上述方面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行立法和司法来进行的。国家同时具有对上述各个方面在发展经济、生产、社会活动、社会生活等等方面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和权力。国家具有维护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权力。国家通过行使这些权力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局部社会权力体系的存在——局部社会享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权力;具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维护局部社会利益的权力;具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管理局部社会中的事物和公民的权力。

 

公民权力体系的存在——如宪法赋予公民的、可以得到充分实施和实现的选举、民主、自由、平等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具有占有自身的合法财产的权力;等等。

 

对于局部社会来说,合理的三元权力结构表现为:

 

国家权力体系的存在——国家对局部社会及社会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的权力,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依法进行约束的权力,……。

 

局部社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的存在——局部社会的管理者具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符合所辖范围内的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经济、生产、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力;具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对所辖范围内的人、财、物进行管理的权力。

 

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的存在——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具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对管理者的选举、选择、聘任、罢免的权力;具有对管理者的管理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知询权和监督权力;具有对管理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职业能力的评价权;具有对所在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维护权;……。

 

无论是对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来说,任何一个权力体系的不存在,都必然导致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而对任何社会来说,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又都必然地要作用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合理与否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自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始起,也始终没有、也不可能摆脱社会权力结构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时期,社会中几乎没有局部社会权力体系的存在。国家对社会资本和社会生产资料的高度垄断,相应地形成了国家对权力的高度集中。这种权力结构状态不仅制约着作为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的局部社会(如城市、地区、村镇、企业)的发展,而且产生了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从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来看,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和公民的权力体系开始形成。但是从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来看,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并不表明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形成。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方面,出现了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体系与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的权力体系的平衡问题。二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与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的权利体系的平衡问题。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问题与腐败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

 

权力结构 三元权力结构 权力体系 整体社会 局部社会 权利体系平衡 腐败

    

六  腐败现象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关系

 

从整体社会的角度出发,国家在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各种权利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在限制着公民的可能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并以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如果我们研究法律的实施,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被制裁的犯罪分子虽然都是身处于某一局部社会中的,但他的犯罪行为往往不是以自己所处的局部社会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为特定对象的,不是固守于他所在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而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以所有的公民为不确定对象的。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危害的是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利益。

 

犯罪分子以所在的局部社会为对象、利用他所在的局部社会的有利条件、利用他握有的局部社会的权力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危害到局部社会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利益的现象同样是大量存在的。我们所说的腐败行为一般来说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腐败并不仅仅是指已经构成的犯罪行为。考虑到腐败首先是作为一种人的行为的和社会现象的过程、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这种过程从一开始就是发生在局部社会并以局部社会为对象的,因此腐败与局部社会的关系尤为密切。因此,国家具有对(广义的)腐败进行制裁的权力,并赋予任何局部社会和全体公民反对腐败的权力。

 

但是,真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在一个社会范围内,存在着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这样两个社会范畴。每个社会范畴都是由特定的社会结构构成的,都应该有与这种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权力结构,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不能取代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从权力结构的视觉出发,当我们分析那些必然发生于局部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原因时,当我们探讨对社会中的腐败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制约的原因时,问题恰恰在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上

 

我国社会在改革前,国家处于高度的集权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在局部社会的三元权力结构中,只有国家的权力体系是实在的。在局部社会中,不仅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没有应有的权力,连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几乎也不拥有多少权力。以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为例。企业管理者应该拥有的权力体系中的人事权、生产计划权、技术发展权、财权、产品销售权、投资权、原材料购买权、分配权等等,几乎都集中在国家及其国家代理机构的手中,企业管理者仅仅具有生产的组织权。就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来说,对可以构成企业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诸如占有新增资本的权力、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对企业管理者的职业能力的评价权等等就更是处于一种无有的状态了。

 

在改革开放以后,对我国社会来说,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社会权力结构的重组时期。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需要重组,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同样需要重组。在社会权力结构的重组没有达到合理和完善的状态下,社会权力结构难免处于紊乱的状态。对于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来说,这种紊乱表现为,一方面是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开始形成并逐步得到扩展。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权力体系原本应该从集权和对权力的垄断状态调整到依法对局部社会进行监督、制约和管理方面而没有从历史的极端状态调整到合理的状态。如国家应该具有的对地方政府机构的设置、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对税收的管理、对土地及其资源的管理等等方面的权力几乎成为了空白。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确立和发展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即便是对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来说,在他们取得了必要的对局部社会进行自主管理的各项权力的同时,却并没有确立起对他们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和措施。于是,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了新的不合理状态。即,国家权力体系的不完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不存在;管理者权力体系以膨胀和无限的状态独自存在。这是与历史的不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完全相反的新的不合理的权力结构状态

 

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对社会意味着什么?人们可以从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得到充分的了解。那么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又将意味着什么呢?对此人们可以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阶段中的企业中得到充分的认识。

 

针对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在它一经形成后,就明确确立了国家的立法和独立司法权,明确确立了议会和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明确确立了企业具有独力自由地发展生产和发展科学技术的权力,明确确立了公民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从而形成了整体社会的三元权力结构。但整体社会的三元权力结构的确立并不等于、更不能取代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的三元权力结构的建立。国家对局部社会(如企业)在自由发展状态下的可能产生的对社会和民众的危害行为并没有可以进行有效约束的权力,没有对企业可能构成的对劳动者的严重侵害行为进行制约的权力。国家也不可能取代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确立劳动者的权力体系。于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只有资本家权力体系的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的种种不合理、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正是从局部社会中的这种极度不合理的权力结构中产生的。资本家正是利用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只存在管理者权力体系的权力结构状态,才可以任意地剥夺劳动者所创造出的资本财富;才可以通过压低劳动者的工资、雇佣童工、延长劳动时间来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才可以维持恶劣的劳动条件;才可以以牺牲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来降低生产成本;才可以随意地解雇劳动者以维持廉价的劳动力市场;甚至可以以任意处罚的方式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资本家还可以以各种卑劣的手段垄断价格、操纵市场、弱肉强食地来破坏社会的经济秩序、危机社会利益,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的状态。

 

在西方封建社会后期,以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在深刻地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他们的建立理性社会的理想。而当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社会制度、建立起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理性王国”后,资本主义的理性王国也不过如此。于是他们的“理性王国”又遭遇到了以圣西门、欧文、傅立叶为代表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批判,遭遇到了再后来的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科学社会主义者们的更为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既然资本主义社会针对封建专制社会而确立起的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要比封建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合理得多,并且表现为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却为什么不能够阻止不比封建社会逊色的腐朽现象和社会弊病呢?我们当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所确立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尚有不完善、不合理的方面。但其内在原因更重要地在于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没有、也不可能确立起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同样,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来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局部社会——如企业,就不能不承认,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与早期的企业是根本不同的。如果今天的哪个企业管理者想恢复早期企业的管理方式,他是根本没有这种权力的,他将被这个企业中的其他权力清除出这个企业。这足以说明早期的企业状况和今天的企业状况表明了企业存在着的是两种不同的权力结构状况,说明企业这种局部社会已由新的权力结构取代了旧的权力结构。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充分地表现出了一种新的社会进步,甚至是一种社会形态意义上的进步(即由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进步),那么对这一社会进步更有意义的因素是什么呢?既然资本主义社会早在十九世纪所确立起的相对合理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不能起到发生这种进步的作用,那只能说明相对合理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只是给这种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而真正推动和体现这一社会进步的,应该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逐步合理和完善

 

据此,我们可以断言,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性既表现在它对局部社会内的公正、合理和稳定所具有的作用方面,也表现在它具有的通过促进各个局部社会的合理与发展而体现着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在论述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时,我们谈到了资本家(即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是如何利用他们在局部社会中所独有的权力体系来掠夺和剥削劳动者的。与此种社会现象相比较,今天社会中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与当初的剥削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都是在自己所应得的之外,侵占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历史上的剥削者和今天的腐败(包括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除了这一共同点外,还有以下的相同和不相同之处。

 

1、就人类社会来说,谁占有资本(或资产),谁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资本收益。这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准则。同时,谁参与了资本财富和消费财富的创造,谁就有权利参与资本财富和消费财富的分配,这同样是一个公平及公正的社会准则。但是资产阶级却利用他们在局部社会(如企业)的权力结构中唯一存在的权力体系,只履行第一项社会准则,而无视第二项社会准则的存在,因而构成了对劳动者的剥削。但资产阶级毕竟还是披着一件合理的社会准则的外衣的。而今天的腐败行为和腐败者却是在赤裸裸的情形下侵占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

 

2、无论是昔日的资产阶级还是今天的腐败行为和腐败者,都是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不存在的状况下任意地侵占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对于当代发达国家中的一个建立起代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那些职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来说,企业的管理者是不是可以像他们的前辈那样可以任意地侵占企业的利益、可以任意地剥夺他人的资本和资本收益呢?是不是可以随意地增加自己的收入呢?是不是可以在不能保障企业和企业成员利益的情况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而今天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却可以像早期的资本家那样为所欲为。

 

所以我们可以说,无论是怎样的社会制度,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特别是局部社会表象出的一元权力结构,是不公正和腐败行为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导致不公正和腐败行为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这种相关关系正符合我们在前文中所叙述过的那样:腐败是滥用权力的结果;腐败是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滥用局部社会权力的结果;腐败造成的利益损失的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因此局部社会必须承担起反腐败的责任;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局部社会中的三元权力结构。否则,社会既难以对腐败进行有效的扼制,更无从杜绝腐败的产生。

 

社会不是赋予了公民对腐败行为、对腐败分子进行举报的权力吗?局部社会中不是建立起了反腐败的机构吗?局部社会中不是存在着群众组织(如工会)吗?那有为什么说在现实社会的局部社会中没有建立起合理的权力结构、特别是没有建立起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呢?

 

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举报权力属于什么权力结构范畴和权力体系范畴。二是权力到底是什么。

 

   七  权力是什么?

 

一个人举报一种腐败行为,他向谁举报?当然是向国家有关机构举报。国家有权根据举报调查和处置腐败分子。这样一来,国家、相关的局部社会、举报者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可以体现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因此举报权力是属于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公民权力体系中的一项权力。假如公民仅仅享有名义上的举报权,而其实际的举报行为不为国家所受理,那么公民的这一权力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举报的受理与不受理表明的是举报权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行为,是一种应该产生预期结果的行为。因此,权力是一种行为结果或有结果的行为。否则,权力是虚无的。

 

那么让我们以这一定义来衡量一下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结构中的各项权力体系。

 

对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来说,我们说像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没有自主权,那是因为涉及到企业的各项权力都集中在国家的手中。因而,对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来说,企业的权力体系是不存在的,只有国家权力体系的存在。这种权力体系的存在与不存在只能用行为和行为的结果来体现,是不能以行为和行为结果以外的任何方式来证明的。如在企业人事权力方面,一个企业需不需要增加或减少人员,这并不是根据企业的需求来决定的,而是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行为和行为结果。国家给一个企业调配多少人,企业就增加或减少了多少人。于是,国家的行为在局部社会中成为了事实,国家的行为在局部社会中产生了结果,从而表明了国家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的存在。如果该企业根本不需要国家调配的人员,或者需要的不是国家调配的那些类型的人员,企业也不能有进行拒绝的行为。即使企业有这样的拒绝行为,但并不会产生拒绝的结果,说明企业是没有这一权力的。

 

实际上,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中,对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来说,可以构成企业管理者权力体系的生产计划权、技术发展权、财务权、产品销售权等等权力,企业管理者都是不可独自行为的,是不会有独自行为的结果的,因此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是不存在的。

 

改革开放后,国家将企业的管理权逐步地交还给了企业,使企业具有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行为,并且会产生与这些行为相应的结果——企业的存在、发展和效益的结果,从而构成并体现出了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的存在。这时,如果国家依然对企业实施传统的管理行为,将不会产生任何结果,或者表现为对企业的侵权和不合理干预,表明国家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传统权力已经不再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的不存在。实际上,国家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放弃了不应该有的不合理的权力后,开始形成自己的合理的权力体系。如依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向企业收缴和调整税收的权力;不允许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权力;维护企业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权力;对特殊行业制定规范的权力;等等。国家的收缴税收的权力当然表现为国家向企业收缴税收的行为和税收入库的结果。如果企业偷税漏税,国家可以实施对该企业的纳税状况进行调查的行为,并具有诸如收缴偷漏税款、罚款、处罚、将税收和罚款入库、提出诉讼的行为和结果。正是这些行为和结果体现着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的存在。

 

企业管理者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权力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管理者的行为来合理地科学地调配企业中的使生产和经营活动能够进行的各种要素,以产生预期的生产的和经营的结果。这些行为和结果体现了管理者的权力体系的存在。但在局部社会中,管理者并不具有谋取私利、损害局部社会利益、损害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的权力。没有这一权力并不表明不可以实施这一权力。如果一个局部社会的管理者实施了谋取私利、损害局部社会利益、损害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利益、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并产生了诸如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等这些行为的结果,表明尽管在局部社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中不存在这些可以导致腐败的权力,但管理者仍然具有并行使了这样的权力,说明这样的权力是实在的,这种可以导致复辟的权力是可以由正当的权力演变过来的。

 

所以,权力不是由文字决定的,更不是名义所能够确立的,而是由实际行为和行为的结果确定的。一般来说,权力是由文字和名义表述和规定的。但是,由文字表述和名义规定而赋予权力者的权力并不表示权力的真实存在。没有经过文字表述和名义规定而赋予权力者的权力也并不表明权力的不存在。尽管在我们的社会中规定了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具有选举、监督、民主管理的权力,并相应地有诸如工会这样的机构组织,但是如果工会这样的组织只是履行诸如企业文化这样的义务,并不能够组织和代表群体成员行使对管理者及其管理行为、管理能力、管理实绩、道德(包括个人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进行监督、质询、知情、评价、选举、聘任、罢免的行为,那就只能表明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是以虚无的状态存在的。同样,如果一个局部社会中的类似反腐败的机构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是要由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来决定、或者是要受制于管理者的影响的,那么这里有效的行为是由管理者实施的,而不是由类似的反腐败机构实施的,说明实在的权力在管理者的权力体系中,而不在类似的反腐败机构中。

 

而腐败的产生和反腐败的困难性恰恰在于这种权力的存在和不存在的辨证关系中。腐败行为、腐败分子之所以有腐败行为和腐败结果,正是在于他们实质上具有没有经过文字表述和名义规定的权力。而在局部社会内,本来可以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进行有效制约的群体成员则只有文字表述和名义规定的权力,而不拥有真实存在(即可以行为)的权力。如果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原本就没有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文字表述和名义规定,那就更不存在这一权力体系了。即使在局部社会中有着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文字表述和名义规定,又能否通过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得到体现呢?

 

对像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来说(当然也是针对任何局部社会来说的),如果一个管理者在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道德、管理能力方面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不能胜任管理的职责,该企业中的群体成员能不能够对其进行评价行为和产生评价的结果呢?能不能够对其实施罢免行为和产生罢免的结果呢?能不能够对管理者出入不恰当的娱乐场所的行为和所支付的款项进行质疑呢?这种质疑产生的结果是管理者的如实回答、不于理睬、还是打击报复呢?企业群体成员是否可以对企业的资金流向、资本状况、资金和资本的运作进行质询和提出疑义呢?又是否会产生合理的结果呢?如果在所有这些(当然不仅仅是这些)可以体现群体成员权力的方面,企业群体成员根本不可能实施有效的行为,更不会产生任何行为结果,他们的权力又何以体现呢?

 

我们不否认在少数的局部社会中,其群体成员是具有实在的权力体系的。但从普遍性来看,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由于各种原因,群体成员的权力是非常缺乏的,是不存在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的,更是无法以行为和行为的结果来体现这一权力体系的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实施没有赋予他们的权力(即滥用权力)并产生实际的结果,从而给局部社会的群体成员、给社会、给国家、给公众造成侵害和损失也就不足为怪了。

 

      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及其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

 

如果说,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无论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还是在局部社会范围内,都只有国家的权力体系存在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由权力的过度集中(即无论是在整体社会范围还是局部社会范围都只有国家权力体系存在的状况)向合理的权力结构转变的时期。权力结构的这一转变不仅包括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分离,包括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和整体社会两个范畴的重组和调整,也包括整体社会与局部社会中的其他四个权力体系(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管理者权力体系和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确立、发展和完善。但是所有这些权力体系的确立、发展、完善是一种过程。因此是难以一步到位的。因此,对整个社会的权力存在来说,难免存在着混乱、不协调和疏漏。比如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在国家权力表现为由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过渡到对局部社会进行指导、调控、监督、以法治理的间接管理后,那么这种转变是仍然保留集权色彩呢,还是处于一种松弛无效的状态呢,或者是处于已经很完善很合理很有效的状态呢?从现实社会中的诸如投资的失控、投资行为的不规范、投资的不合理、引进外资的不规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税收的流失、土地交易中的投机行为、特殊行业管理的无序状态、地方政府的浮夸风气、以及严重的腐败现象来看,局部社会中的国家权力体系是处于不完善、不合理、不很有效的松弛和疏漏状态的。

 

对于局部社会来说,当局部社会摆脱了历史的国家集权控制的直接管理,开始逐步形成自己的权力结构时,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又处于一种怎样的状态呢?局部社会是否会因为建立起了合理的、完善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使管理者既能够在其权力范围内进行独立的自主的管理,而又不会超越其权力范围,因而能够不表现为是一种新的集权和对权力的滥用呢?从大量存在不正之风的情况来看,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确实存在着新的集权和滥用权力的状况的,是在局部社会的这两个权力体系方面表现出了严重的不合理和不完善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产生以及不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与这两个权力体系的不合理和不完善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因此,人们在谈到腐败的产生和与腐败现象的斗争时,也着重强调的是在这两个权力体系上的强化和完善,应该是有针对性的是有必要的。

 

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权力分配是一个系统工程。资本主义社会从它的第一部民主宪章的产生起,经历了二三百年的时间来建立这一系统工程。直到今天,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结构仍然处于并不十分完善和完全合理的程度。而且仍然存在着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与社会的进步发展相适应的问题。因此,社会权力结构趋向合理和完善的系统工程不是只需强化某一权力体系即可以实现系统化的。对一个社会来说,不仅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需要合理地存在、分配和协调。而且这两个权力结构中的每一项权力体系也必须是合理存在、完善和协调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和系统性,也才能起到保障社会全面的合理和公正的作用。

 

我们不否认在局部社会中强化国家权力的必要性,我们也不否认健全局部社会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章的必要性,我们更不会否认确立公民的举报权力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和意义。但是,我们想特别提出的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确立问题。因为对其他方面的权力体系来说,如果还只是表现为不完善的话,那么对于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来说,则是一个从无有到确立的问题。而这一权力体系的是否确立,将决定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否合理。而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则与社会的合理性有着密切的关系,进而将影响到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到局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是一个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关系到与不正之风和腐败的斗争、关系到从根本上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产生的问题。

 

对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来说,局部社会自身并没有独立地位,而纯粹是整体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肌体上的附属物。因此,局部社会中的人们的利益是由国家决定的,是国家给予的。局部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状况无论怎样,其受益程度都取决于整体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假如有腐败行为和腐败者,其侵犯和损害的是整体社会的利益,并不构成对局部社会及其成员利益的直接损害。

 

改革开放后,局部社会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于是,社会中出现了富裕地区和贫苦地区、收入高的企业和收入低的企业、改变了面貌的农村和面貌依旧的农村。于是,不同局部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群体成员的生活水平出现了极大的差距。这足以说明,在今天的社会中,局部社会的经济状况和群体成员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发展的,而不再是完全依赖于国家的(这当然不是要否认国家在法律、政策等方面能够为局部社会提供的保障和服务作用)。

 

腐败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问题。对于一个像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来说,出现一个或几个腐败分子,造成企业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损失,其结果必然是该企业在发展资金上的短缺,造成企业生产发展的困难,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最终结果当然是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影响到企业群体成员的利益与生活。

 

一个乡镇形成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完全可能会将一个乡镇微弱的财政吃光喝光。那么这个乡镇拿什么来发展经济、搞村镇建设呢?直接受害的当然是改乡镇广大的农民和其他群体成员。

 

一个县如果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包括不正之风),使本县的各种收入在特定的圈子里以复杂的方式流转直至落入私囊,该县的财政收入就会空虚,它又用什么来发展交通、教育、科技、土地建设这些使地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呢?受害的只能是该县广大群众。

 

腐败同时还是一种精神病毒。在它的感染作用下,一个局部社会是很难保持一种团结奋进、智贤共聚发展生产和经济的精神状态的,人们的精神完全可能被感染成一种病态。在这种被感染的精神状态下所产生的各种损失并不亚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我们说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然会对局部社会造成危害,是基于腐败行为者和腐败分子是必然存在于一个局部社会中的。是借助于这个局部社会赋予他的权力以该局部社会为其行为对象的。那么腐败行为者的腐败行为也必然为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所最为了解。《中国财经报》报道:“中国肃贪,已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1994年以来,信访举报大幅度上升。举报的内容比较具体,可查性明显增加。查办的案件80﹪以上由群众举报。”从这条消息中我们注意的是,该报道涉及到的腐败行为只是那些构成犯罪的贪污和受贿行为。实际上,腐败行为当然不只是贪污和受贿,也包括其它的形式。而腐败也并没有严格的尺度界限。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腐败,不构成犯罪的某些行为同样是腐败现象。“查办的案件80%以上由群众举报”正印证了中国的一句古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逻辑上说,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一般是比较隐蔽的行为,这在被查办的案件中就有80%为群众所举报,那么那些各种不是很隐蔽的同样属于腐败现象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不为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所了解的由群众举报的“被查办的80%以上的案件”与群众实际了解的腐败行为相比较,显然是一个极小极小的比例

 

一个局部社会对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应该说是比较完全知情的然而这种知情与局部社会在反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斗争中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甚至可以说局部社会在这种斗争中基本上是无作为的即使在“查办的案件80%以上由群众举报”这种成功的反腐败斗争实际上仍然属于整体社会反腐败斗争的结果.因为群众举报(这是一种正义者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群体行为或由群体默认的共同行为)司法或党纪调查→国家惩处这一过程属于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运作。假如在一个局部社会内由于权力结构的合理,可以运作以下的程序群体成员(当然也可以是群体中的代表)对管理者的行为提出置疑管理者对这种置疑予以解释或者在局部社会范围内由群体成员的权力组织或其他监督机构进行调查→由局部社会对管理者进行处理(如对其进行信任与不信任的表决,或向法院提出起诉)。这一过程体现的是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运作也就属于局部社会反腐败的有效体现也正是因为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不存在这种能够体现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运作程序是不存在的局部社会当然也就难以在反腐败斗争中承担应有的责任这种状况是与局部社会的利益关系、局部社会在纠正不正之风反腐败斗争中可以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适应的这种不相适应的状况当然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尤其是与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权力体系无有状态有着直接的关系

 

确立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进而使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趋于合理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反腐败(包括反不正之风)斗争(因为局部社会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斗争和防范是整个社会反腐败的基础)而且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

 

反腐败的目的在于铲除腐败这是我们的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希望的但是从逻辑上分析反腐败是不可能根除腐败的.因为反腐败是对腐败的存在而言的有腐败现象的存在才有反腐败斗争的存在腐败现象一旦不再存在,反腐败斗争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不能铲除腐败,而是腐败的不存在在“根除”反腐败斗争我们不知道在一个整体社会范围内是否可以根除腐败.但是在一个局部社会范围内则绝对是可以不存在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如果一个局部社会希望永久地保持这种没有腐败没有不正之风的状态只能取决于其权力结构是否合理

 

由于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在程度和范围方面也有着巨大发差别.在法律这个界限上,触犯法律的行为属于腐败行为,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腐败.而后者往往是前者的起始并且比前者更为普遍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杜绝后者难以根除前者对已经揭露出来的腐败可以依据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作用(如法律)进行有效的惩处那么对于那些不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如不正之风)如果仅仅依赖整体社会权力结构是不是就可以进行有效的防范呢?或者仅仅依靠局部社会中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就可以达到自我约束的效果呢也就是说,在局部社会处于不合理权力结构状态中管理者能够做到有效地自我约束吗?这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在西方民主国家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作用下形成的几乎可以无孔不入的民主监督尚不足以抑制腐败那么期望管理者洁身自律、自我约束来抑制腐败又是不是一种几近幼稚的幻想呢?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权力的相互制约、没有严厉的法律、(在局部社会里)没有严谨的制度、(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没有合理的权力结构,是根本不可能抑制腐败的.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希望人们不要侈谈什么洁身自律、自我约束.因为这会使人产生一种观念上的偏见把人们引向一种虚幻的期望之中反而忽略了权力相互制约、严厉的法律、严谨的制度、合理的权力结构的作用和意义反而给腐败行为者和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以任意行为的空隙

 

如果社会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厉的法律、严谨的制度、合理的权力结构(特别是局部社会中合理的权力结构)那么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的产生就有着一定的社会基础,腐败就是难免的.即使国家能够对每一件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和每一个腐败分子进行有效的查处但这些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已经对国家、对局部社会、对公众造成了即成事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反对那些还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比查处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即使在利益损失的总量上由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行为造成的损失也要比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造成的损失多得多在这一方面,我们的社会决不能无所作为

    

    1995年第19期《民主与法制》发表的《平步青云的腐败"书记"》中报道:“经四川省检察机关查明,从92年至95年2月,赵甫安在担任中共涪陵地委委员涪陵市委书记四川石油总公司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3万元,贪污公款5万元;另屡屡嫖娼奸宿生活糜烂,……。但令人惊诧的是,赵甫安在腐败中平步青云。”赵甫安最终触犯刑律当然不是一步到位的。而群众对赵甫安的腐败行为也不是不知情的。“从1987年赵任渠县县委书记至1995年5月被逮捕历时8年.这中间不断有群众反映赵的腐败问题”“在渠县达县任县委书记的时候,赵就开始无孔不入地捞钱,群众不断反映赵的经济问题.”假如我们把着眼点放在1987年,赵甫安尽管已经有腐败行为,但可能并不构成对刑律的触犯,也还没有造成近7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他的平步青云说明整体社会的权力对一定程度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的制约是难以作为的;说明仅仅依赖于局部社会中管理者的权力体系通过自我约束来抑制腐败也是难以作为的。但是,如果1987年的渠县这个局部社会范围内的权力结构是完全合理的,那么赵甫安当时的腐败行为只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在渠县广大群众的质疑作用下,赵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收敛;二是在渠县广大群众的评价作用下,赵的县委书记的职务被罢免。这样一来,赵不会再因为腐败而触犯刑律,也就没有8年以后的一个腐败分子的即成事实。

 

假如在我们的社会中,所有的局部社会都有着合理的权力结构,那么除了少数非常隐秘的腐败行为和腐败者外,一切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都有可能在其初始阶段或行为过程中被有效遏止,整个社会就不会产生普遍的和严重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至少在局部社会范围内会是如此。只有局部社会能够有效地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整个社会也才不会存在普遍性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因此,现实意义的腐败(即被定性为触犯刑律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只有在局部社会范围内被铲除,才能表现为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的被铲除。如果社会仅仅依赖于整体社会权力的反腐败斗争,依赖于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运作,忽略了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建立和这一权力结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意义和作用,那么也许我们的反腐败斗争是会非常有成效的,但也很可能永远有着需要与之斗争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显然,这是与反腐败斗争的终极目的相矛盾的。

 

建立和完善局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也是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局部社会合理的权力结构不仅在遏止腐败(包括与腐败有着密切关系的不正之风管理者的不良道德和思想品质)方面有着直接的和根本的意义,而且在发展局部社会的生产和经济方面也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一个局部社会内,如果生产和经济能够获得好的发展,我们当然不能倨此说这个局部社会绝对不会出现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但观察我们的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较好的局部社会较之生产和经济发展糟糕的局部社会(我们之所以用这个词,是想表明这样一种现象:糟糕并不仅仅是指一般的落后,而且包括那些本来可以搞得好的和那些原本不错而陷入落后状态的那些局部社会.这样的局部社会与那些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处于落后状态的局部社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来说,其腐败现象相对来说要少得多。

 

从浅层次的原因来分析,一个局部社会的生产和经济有着良好的发展,能够保障该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和群体成员的利益分配,而且能够使这种利益分配逐步地趋向于合理(即破除了平均主义的按照劳动和劳务付出的按照实际效益的按照责任大小的按照实际成绩进行分配的分配),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在不合理的本质上与平均主义相同但在表现形式上与平均主义完全相反的侵占他人利益的分配。而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动机正是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行为动因。

 

从深层次分析,管理者的社会公德个人品质与腐败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则与局部社会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当然也与腐败现象有着间接的关系)。我在《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说过:一个企业管理者没有企业管理的能力,不能从事管理职业而继续从事这一职业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因为即使他没有腐败行为,但由他所导致的局部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落后没有效益甚至是负效益,都将损害他所在的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和国家的利益。

 

我们不难从现实社会中感受到,凡是生产和经济发展好的局部社会,其原因绝不仅仅在于它的管理者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品质,还在于他具有优秀的管理才能和职业道德。就我们今天的社会来说,一个具有优秀管理才能的人之所以能够从事管理职业,可以通过直接选举社会招聘政府任命等方式。但是一个没有管理才能和职业道德的人之所以能够从事管理职业和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则绝对是被任命的。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在涉及自身利益这一问题上,一个局部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会选择或再选择一个已经被证明是没有管理才能的人来管理自己所在的局部社会而心甘情愿(至于一个没有管理才能的人为什么会被任命为一个局部社会的管理者,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此我已在《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作过说明。)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局部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如果有选择或再选择管理自己所在局部社会的管理者的权力,那么他们一定是会选择或再选择有管理才能的人的。这无疑是发展局部社会的生产和经济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当然也是在一定意义上从局部社会开始铲除腐败的社会条件之一。局部社会的这一能够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权力,正是一个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权力体系最重要的一项权力。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各种社会现象令人迷惑不解。比如在对待财富的态度上,一方面是一些具有管理才能的人大笔大笔地向社会和公众捐赠财富;一方面则是那些没有管理才能的人在掌握了一个局部社会的管理权力后,大把大把地从社会和他人身上往自己口袋里捞钱。对这种矛盾的社会现象我们难以确定它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是一种必然现象。但却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谁应当承担管理局部社会的责任呢?这当然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是由谁来挑选一个局部社会的管理者呢?并且体现出这种挑选具有比较大的把握性呢?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我们的社会曾经处在一种社会一体利益统管的时代。个人利益完全来自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决定着个人的利益。个人和人的群体因此而无须任何权力。如今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时代:在一个局部社会内,个人的利益来自个人所在的局部社会,来自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共同努力。甚至于国家的利益也是来自于局部社会的(如国家税收的保障和增长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殖。国家的这些利益不再是可以强行从局部社会索取的,而只能从局部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增长中取得。)既然时代已经将人们的利益交换给了人们自己,要由人们自己对自己负责,那么社会也就应该将他们应有的权力交付给他们。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不能依然处于没有自己的权力体系的状态中了,也不能依然处于由其他的权力体系替代自己的权力体系的状态中了。否则,他们是无法决定自己的利益的。如果人们仍然处在自己不能决定自己的利益自己不能对自己负责的状况中,那我们的社会又将陷入这样一种状态:由历史所表现的国家决定人们利益的状况改变为由局部社会的管理者来决定人们利益的状况。这仍然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甚至是一种更具危险性的社会状态。

       

九   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权力的两个范畴

 

     我们在简略地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权力结构演化过程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在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后,虽然确立起了(相对)合理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但由于没有相应地适时地建立起较为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因此使资本主义社会所产生的弊端和腐朽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并不亚于封建社会,甚至比封建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而发生了普遍的激烈的无产阶级革命。正是在无产阶级英勇斗争的推动作用下,迫使国家逐步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确立了劳动者群体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的和阶级的矛盾也正是随着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而得以缓和。

 

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特点,我们会发现,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维护群体成员个人的权益和通过促进局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来保障和满足群体成员的利益,显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并借助法律和群体的力量以维护个人的权益。但是人们的利益并不仅仅体现于个人权益所包含的内容。群体的利益更体现于局部社会在获得良好的进步发展时所能获得的利益。如更高的工资收入更多的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个人资本的保值与增殖更好的福利待遇优美的生活环境个人和群体更丰富的生活和更高的生活质量,等等。如果说前一范畴利益只是人的利益的基本限度的一种必然的话,那么人们从后一范畴利益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则是一种无限的必然。对于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人们随时可以依据法律和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要求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医疗养老保险要求人格的被尊重等等权益。但是在企业生产状况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群体成员也只能获得这些基本限度的必然利益。而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欲想获得无限的必然利益,只有在企业处于无限的进步发展状况下才是可能的。

 

如果群体成员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仅仅只有维护群体的和个人权益这一范畴的权力,而没有促进局部社会进步发展的权力,那么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无限的必然利益的获得就只能依赖于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中管理者的权力体系了。在局部社会中,在只存在国家权力体系和管理者权力体系的状况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他们在社会中的被动地位。因为在缺乏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状况下,如果因为管理者缺乏管理才能如果因为管理者的管理失策如果因为管理者的腐败等原因使局部社会在进步发展方面处于缓慢停滞甚至倒退的状况,即使群体成员的个人权益是非常充分的,他们在发展自己的无限利益方面仍将是无所作为的。

 

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国家可以对公民在维护个人权益方面提供有效的帮助,可以保障人们基本限度的必然利益,但是在局部社会不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国家并不能对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无限必然利益提供完全的直接的保障。也就是说,在这一问题上,国家权力体系不具有替代作用。在管理者能力低下企业效益差局部社会进步发展缓慢存在人们不满的不正之风这些没有明确法律限定的问题上,国家是不可能一个一个地替局部社会加以解决的。即使国家帮助局部社会解决了某些问题(如对腐败分子进行最后的惩处),但却不能一劳永逸地替局部社会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社会风气问题管理者的职业道德问题管理者的个人品质问题管理者的管理能力问题,以及具体的管理行为永远是一个动态问题。

 

如果说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无限的必然利益同他们的基本必然利益一样,是不能绝对地依赖于国家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同样需要有自己的权力体系的话,那么对于一个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来说,他们既需要用于维护群体和个人基本权益的权力,也更加地需要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只有这样,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才是完善的充分的,是与社会发展赋予他们的社会使命相适应的,是与时代的进步发展相适应的。

 

在我们人类社会中,资本社会发展的历程充分显示了局部社会群体成员权力体系趋向完善的过程(不是终结)。我们说过,在封建社会以前,人类社会需要解决的是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问题。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人类社会需要解决的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问题。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已经比较完善地解决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在局部社会中确立起了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但是,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这一权力体系中人们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是属于维护个人基本权益范畴的权力,还缺乏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范畴的权力。局部社会权力体系的这种现实状况当然是与社会的进步发展相关联的,是受社会发展规律支配的.如果说人类社会必然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是不可违背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话(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小册子),那么当普遍的人们开始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时候,在他们的权力体系中也开始形成能够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范畴的权力也将是一种必然,人们这一范畴的权力设置和发展也必然会被提到日程上来。

 

民众资本社会的本质是:昔日的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产者成为今日的有产者。民众资本社会的概念其实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过,而之所以在五十年代才开始作为一种社会发展趋向出现于发达国家,并于七十年代显示为一种社会的发展趋势,显然是由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对此,我在我的《马克思·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进行过分析。)近一个时期以来,有很多的论述股份制的书籍中都有关于民众资本发展状况的介绍(当然,这些论著的作者并不使用“民众资本”这一概念)。也正是从这些论著中,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涉及到了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新的权力问题。如张承耀在其所著的《现代企业制度原理》中写到:“本来,美国企业的劳资界限是很分明的,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就是生硬的契约关系。企业在获得较计划高出许多盈利的时候也不必多给职工钱;相反,在经营情况不好时也得照付工资。这样,职工往往只关心给自己报酬的多少,而对企业不感兴趣。由于职工持有了本公司的股份,于是就开始关心本企业的经营效果,从而提高了劳动积极性。”(第93页)为了适应职工持股的需要,就会相应地成立职工持股会。在日本“大约有四分之一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已挤入前10名大股东的行列。有20家公司的职工持股会已经成为第一大股东。”(同上)我们知道,还在民众资本产生以前,股份公司就已经是一种成熟的企业形式。在股份公司中就已相应地设立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一切重要的人事任免(如董事会的任免)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离和解散公司的增资发行新股票及分配方案等,只有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方才有效.股东大会对股东负责,代表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孙祁祥著《股份制浪潮》第67页)今天的职工持股会当然不是历史的股东大会。但作为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却是实实在在的股东。作为股东,职工就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力和行使股东职责的权力。持股职工的这种权力显然是不同于他们已经具有的那种能够维护个人权益的权力,而是一种新的权力,即那种能够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范畴的权力。

 

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这种新的权力是不会仅仅局限于经济和利益的获取方面的,还可以触及到更为广泛的范围。因为我们所说的局部社会并不仅仅指企业这种形式,而是包括一切在生产和生活两个范畴可以将一定群体的人们联系起来的有形和无形的组织。如城市村镇居民小区养老院寄宿制学校等等。

 

我们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现象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不同于历史的经济危机阶级冲突危机的新的社会危机。这种新的社会危机是建立在人的群体生存方式和群体生存组织不断地解体的基础上的。人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组织从家庭的分裂开始,发展到生产活动的分散化小型化,发展到社交的封闭情感的孤独,最终发展到由人的个体组成人的生存组织的状况。在人的这种生存组织基础上形成的生存方式和生活关系正在取代人类社会中曾经一直存在着的由群体生存组织所体现的群体生活关系。与这种新的生活关系相应的是人的道德的堕落。社会到处充斥着自杀凶杀吸毒恐怖行为,人人处于需要防范和自卫的处境之中。对此,阿尔温·托夫勒在其《第三次浪潮》的“新的心理环境”一节中有所描述。并且说“一种新的文明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从何处适应它呢?今天的技术变革和社会变动是不是意味着友谊爱情义务集体生活和关怀都结束了?明天的电子化奇迹会不会使人的关系变得比今天更加空虚和隔阂?提出这些问题是理所当然的,是从合情合理的疑惧中产生的.只有天真的专家治国论者才会漫不经心地把问题撂在一边。因为只要我们稍稍环顾四周,就会发现到处存在着心理崩溃的征兆.这好象一颗炸弹落到了我们社会‘心理环境’之中。事实上,我们不仅正经历着第二次浪潮的技术领域信息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破灭,而且也经历着心理环境的崩溃。”(427页)托夫勒在分析家庭破裂的原因时指出:“只有少数人家庭破裂不幸,也许需要个人负责。但是如果差不多同时在许多国家发生了上百万宗这种家庭的不幸—-离婚分居以及其它种种情况,再单纯地追求个人原因这种见解,恐怕就不太合情理了。”

 

“事实上,今天的家庭破裂,是工业化总危机的组成部分.是第二次浪潮一切制度破裂的产物。”(273——274页)

 

发达国家中产生的这种新的社会危机并不仅仅反映在家庭的解体方面。这种新的危机更确切地说是发生在人类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内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人类所能够享受的物质生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快地发展。而人类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和与人的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精神状态也在以同样的速度退变着。这充分说明人的精神和道德状况是与人的生存组织状态相关联的,是建立在人的生存组织和生活关系基础上的。我们在今天丝毫看不到社会经济有像三十年代那样崩溃的可能,但却可以看到类似于昔日的社会崩溃的可能。与三十年代以前的社会相比,这种社会崩溃的危机不是产生于阶级间的对抗,而很可能是产生于人的个体之间的冲突。阶级的对抗终于导致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形成。那么人的个体之间的冲突又是否将导致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灭亡,而促使一种新的社会——民众资本社会——的形成呢?从经济关系来看,民众资本社会已成趋势,那么民众资本社会对人的生存组织形态道德精神状态又将意味着什么呢?在民众资本这一经济基础之上,人类是“回归”到群体生存状态建立新的生存组织形态,并在这一基础之上形成新的道德和精神状态,还是继续人类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和与人的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精神状态的退变趋势呢?人类社会确实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

 

在民众资本这一经济基础之上,资本的民众化也必然会将人们聚合在一起,因而有利于人类建立起新的生存组织形式。对此,托夫勒倡导一种集体生活。他指出“任何一个象样的社会,必须培养一种集体生活感”“集体生活可以消除孤独感”(《第三次浪潮》430页)。我在我的《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中,以“中国模式”为例坚信群体生存组织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重建群体生存组织的必然性。为了避免在社会发展方面步资本主义社会的后尘,我想我们的社会只有这种选择。我们的社会不仅要逐步建立起群体生存组织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可以说今天由群体组成的局部社会,也应该就是未来的群体生存组织。马克思说“只有在共同体内,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因而只有在共同体内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84页)如果说在马克思时代,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还仅指与人的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相关的自由的话,那么联想到今天发达国家因为群体生存组织的解体和相应形成的一个人的个体即是一个人的生存组织,以及在这一基础上所产生的人的生活的封闭精神的孤独人的个体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需要相互防范的社会状况,马克思所说的“个人的自由”更应该体现于人们的生活和精神状态方面。因为正是在这两个方面,今天的人们必表现的是何等的不自由。因为人们一方面在用个体化的生存组织将自己封闭起来,而另一方面又为了防范他人而不得不将自己封闭起来。因而现代社会更加表现出了“共同体”与个人自由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和辨证关系。

 

对今天的发达国家来说,在现代生产力条件下,生产的和经济的组织作为人的群体组织的解体趋势可以由民众资本的发展加以遏制。同时,人们也完全可以建立起表现为生活关系范畴的群体生存组织这种“共同体”,以充分实现个人的自由。建立一种新的生活关系,这不仅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符合,也是许多现代思想家们一种不谋而合的思想。“哈贝马斯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已不在生产领域,而在于人的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这种公共领域。因此,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出路……在于交往行为合理化公共领域的振兴。”(《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论”评述》400页,陈学明编著)。无论是马克思的“共同体”,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还是托夫勒的“集体生活”,都只能以群体生存的方式和群体生存组织来表现。

 

即使在这种新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同样是有必要存在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里,人们为了逃避寂寞和孤独,纷纷返依迷信团体和“新教”组织去过一种集体生活。迷信团体和“新教”组织确实把人们组成了生活的组织。但在这种群体生存组织里,头头们是可以为所欲为的,群体成员却是没有丝毫权力的,个人也就没有了任何的自由,以至发生了举世震惊的“人民圣殿教”集体自杀的惨剧。

 

如果我们把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中的用于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范畴的权力看作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一项权力的话,那么(对发达国家而言)这一权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则是被排在了最后被提到日程上的权力。这一进程可以表述为:君主个人的权力局部社会管理者的权力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用于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和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因此也可以说,局部社会群体成员这一权力的建立,又是人类最初权力的回归。局部社会中群体权力体系中的用于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的建立之所以被排在了合理权力结构发展的最后,是与资本的趋于民众化的发展相关的,是建立在民众资本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局部社会群体成员这一权力的表现形式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中。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是什么?实际上还是一个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在权力上的分配调整和重组,使之趋向于更加合理的问题。比如对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会计制度来说,它所涉及的有关资本的存量新增资本的分配资本所有者股权的变化企业资本的变动状况资本增殖的核算资本收益的计算与分配等现代核算内容,无不关系到与企业有着利益关系的人们的权益。至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选举董事会对管理者的任命以及董事会和管理者所行使的决策权都必须接受作为企业股东的群体成员的监督,更是直接地显示了权力的调整和分配。现代企业制度既不意味着企业这种局部社会可以完全脱离与国家的关系,更不能理解为是为加强企业管理而赋予管理者以绝对权力。那么现代企业制度只能存在于国家权力体系管理者权力体系和企业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范围内。如果我们从“新”或“现代”这个角度来看,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唯有现代会计制度和群体成员的用于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是最具有新意和现代意义的,是最能够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的(当然对于我国社会来说,弥补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缺陷,尽快建立和明晰产权制度则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

 

    我们之所以重视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用于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在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区别。

    

    1.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民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如个人的高收入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成熟的保险制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充分发展的股份制和比较完善的企业制度,因此个人对局部社会的依赖程度要小得多。

    

2.尽管一些发达国家已处于群体生存组织不断地分解小化人的个体即为人的生存组织的发展趋势之中,并且表现出了不同于经济危机和由阶级斗争引发的社会危机的新的社会危机,而且表现出了这种危机只能以重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改变人的生活关系的方式加以解决,但这种新的危机似乎还没有发展到迫使社会进行生活关系革命的程度。所以,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生活关系仍然处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之中。

 

    阿尔温·托夫勒写到:“不管领导人物多么才华横溢,不能单靠他们创造一种文明。这需要全体人民的能动力。这种能力是可以利用的,但有待于挖掘。特别是在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果把创建全新的机构和宪法,作为下一代的明确目标,我们将能发挥甚至比这种能力更为强大的东西,即集体想象力。”他接着写到“必须把这个问题不仅只交给专家宪法制定者律师和政治家,而且交给公众自己,即交给市民组织交给工会交给教会交给妇女团体交给少数民族和种族交给科学家交给家庭妇女和商人。”(《第三次浪潮》509——510页)所以,尽管发达国家的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了确立公民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这种意向,但现代发达国家仍然没有表现出在局部社会中确立群体成员新的权力的迫切要求,而仅仅在一些现代企业中表现出了这种趋向。

 

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

 

    1.改革开放后,尽管我国社会中的局部社会作为附属物从国家的肌体上脱离开来,但它自身并没有解体.很多的局部社会仍然通过生产和经济的活动将人们凝聚在一起。更有一些局部社会在生产和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与家庭并列的人的生存组织——共同生活组织。在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家庭满足着人们的基本生活和生理需求,而共同生活组织则满足着人们的公共生活需求。因此开始形成一种新的生活关系,并在这一新的生活关系的基础上开始形成一种良好的普遍道德。

 

2.我国社会当然不能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发展道路,更不能步那种表现为人的群体生

存组织完全解体普遍道德的堕落产生新的社会危机重建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提升人的普遍道德的后尘.因此,我们的社会只能从局部社会所具有的在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两个方面凝聚人的群体的双重作用出发,去维护和发展局部社会。

 

    3.就我国的现实状况来说,社会中的多数成员的个人权益还只能依赖于局部社会在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4.不正之风腐败行为腐败分子基本产生于局部社会之中,并对国家局部社会和局

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利益构成了危害。

 

由于上述原因,尽管我们的社会还不是托夫勒所说的发达国家,但我们的社会却是更有必要维护局部社会的健康和合理存在,并在这一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群体成员的完全的权力体系(即即用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又用于推动局部社会进步发展能够使自身获得无限利益的权力。)

 

现实和未来都向我们的社会提出了这一要求。

 

        权力·法律·制度

                  1995年12月17日

  

这是继《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之后,关于权力问题的又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比较详细地论证了一种比较完整的和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形态问题,以及权力与法律权力与制度的关系.2007年12月20日注

 

关于社会与权力的一般概述

  

写完《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后,尚不知它的社会意义如何.我当然希望此文对人们在理解社会权力在社会中的存在发展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认识方面有一个概念上的理解和认同.进而认可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重要性,认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重要性。

  

确实,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人们都希望它们能够是一个合理的公正的社会。至于一个社会(当然也指局部社会)为什么会是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人们自然也提出了很多很多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究其每一个原因的背后,其实都有一个无形的东西在牵动着它。这个东西就是权力.社会上所有的存在原因现象行为过程变化发展进步都有一个“绳索”与权力系结起来。因此,实际上是权力在左右支配和决定着所有的存在原因行为过程变化发展进步的社会现象。权力也因此渗透到了这些社会现象中去了,并决定着这些社会现象的本质。这个本质也包括权力自身存在和变化的本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抨击一切不涉及“无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家政权”的改良主义思想的原因所在;也是有志于改造社会不合理存在促进社会进步的人们要提出各种权力要求(如思想言论学术自由民主的权力)的原因所在,也是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图谋私利的人们要极力获取和维持权力的原因所在。

      

尽管权力结构像一个结团,在这个结团中有着合理的方面和持有合理权力的人的群体,也存在着不合理的方面和持有不合理权力的人的群体,但这个权力的结团仍然是社会中统一的结团.因此,这个权力的结团本身的存在变化进步及其过程,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存在变化进步及其过程.或者说,社会的存在变化进步及其过程实质上体现的是权力结团的存在变化及其过程。

  

我们都知道,客观存在着的规律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如此,经济规律如此,社会规律也是如此,权力存在的规律也应该是这样的。我们不否认,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关于权力的规律决定着权力总的发展趋势是权力结构的趋向合理和完善。但权力是在人组成有机社会后产生的。人是权力传递的媒介,是权力的载体。因此权力又是最受人的作用的影响的。而人又是由其自然的主体和表现为可以外延的精神思想道德欲念需求所组成的存在。因此,权力在受自身规律支配的同时,又往往受制于人的支配和操纵而表现出存在变化的偶然性和频繁性。

  

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体现了权力与社会的这种存在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表现为比封建社会进步,是因为在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中,资本主义社会驱逐了宗教管理社会的权力,废除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确立起了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和权力,确立起了局部社会(如企业)自由发展的权力,确立起了公民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力。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资本主义社会废除了君主式的专制权力,确立起了立法司法行政各自独立的权力。

 

在局部社会中,资本主义社会逐步确立起了劳动者的权力体系(如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如工会拥有的合法地位和权力)。

 

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发展与进步,同样无法规避权力结构问题,同样会面临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完善问题。如社会权力由个人或国家的集权状态向合理权力结构的过渡;如确立局部社会(如企业)具有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权力;如确立公民拥有资本财产的权力和可能会确立的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这可以从1995年12月17日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所报道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关于依靠工人阶级工会具有维护工人利益工会具有参加企业董事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精神和决议中得到体现。)

 

即使从世界范围来说,同样存在着权力向合理和完善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如世界由历史的那种强国侵略弱国大国奴役小国的状况发展为国家之间的自主和平等权力;如由历史表现的国家之间的权力对抗发展为联合国权力的确立国际法庭权力的确立国际仲裁机构权力的确立等等。

 

因此,有鉴于历史,如果我们社会的发展目标是社会的合理公正与进步,那就不能孤立地讲社会的合理公正与进步,而是需要不断地对社会权力结构进行调整和重组。只有这样,才能奠定社会合理公正与进步的基础,才能使社会的合理公正与进步表现出持久性和稳定性。否则,社会只能表现为是极度的不合理和不公正,是混乱和动荡,当然也就难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了。

 

我想,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应该是怎样的,以及如何确立起合理的社会潜力结构这一问题。

 

社会的权力结构

 

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论述了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客观存在性,论述了这两大权力结构中的六项权力体系。我确信这两大权力结构和这六项权力体系是客观存在的,我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我的关于中国社会的改革的实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权力的调整和重组的表述也是基本正确的。鉴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所体现出的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重要性以及由中国社会从正面和反面两个方面所体现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重要意义,据此而表述的关于在我国局部社会中确立这一权力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结论同样是正确的。

 

但是,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对社会权力结构的表述仍然是不完美的。因为我有意识地回避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权力结构,即国家权力结构.实际上,国家权力结构是人们认识到权力的重要性以来,人们最为重视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一。人们正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结构的认识,进而认识到权力是如何使社会成为不合理社会的;权力又是如何可以使社会成为(相对)合理的社会的。正是因为人们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视,才认识到了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的本质。思想家们也才提出了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也即对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进行分离的原则。这个曾经被人们批驳得几乎失去任何价值的国家权力结构的组织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了我国中学的政治课程的内容。

 

但是,人们在确认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原则的合理性的同时,由于无法解释为什么自由资本社会在建立起了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的政体以宪法的形式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确立了公民合理的权力体系后,却无法避免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延续和发展。因此,人们将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原则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力体系定义为是一种“虚伪”.那么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它所确立起的公民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立原则与自由资本社会并没有根本的不同,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又为什么表现得要比自由资本社会合理和公正呢?

 

看来,问题并不在于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所确立的公民权力体系和国家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原则的虚伪性上。而是如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所分析的那样,在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也就是说,由于人类社会的权力结构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和时间的过程,是一个由绝对不合理向相对不合理,由相对不合理向相对合理,由相对合理向完全的合理发展的过程,因而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所确立起的公民权力体系和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不是虚伪的,而是相对合理的。但是,由于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还不能一步到位地确立起局部社会的合理权力结构,因而三权分离的国家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力体系这两个方面权力的真实存在和存在的合理性,被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不存在上)干扰和破坏了,因而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作用。所以,当社会通过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斗争(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和国家的作用(即国家的立法和执法的作用),使一个一个局部社会进而使整个社会中的局部社会都建立起了合理的权力结构(如法确立起的劳动者的权利,如工会权力的确立)之后,社会便明显地体现出了合理公正和进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公民权力体系的“虚伪性”也才不复存在。

 

至此,我们看到的是在任何一个自然意义的国家社会中,实际上存在着三大权力结构,即,整体社会权力结构(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结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以及这三大权力结构中所包含的九项权力体系.这三大权力体结构和九项权力体系如下图所示。

 

                      社会权力结构

 

 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从几何原理来说,三角形是最稳定的结构。如果我们以三角形来建构社会的权力结构,我们看到的应该是一个可以构成最稳定结构的立体三角几何体.由九项权力体系组成的三个三角几何体支撑着三个权力结构组成的三角几何体;三个权力结构组成的三角几何体支撑着社会权力结构。它们之间又都有着“连接杆”将其相互地连接起来.如法律连结着所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任何权力都是由法律所确立的,并且是不得置于法律之外的;国家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因此任何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能置于国家的管理之外;同样,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又是连系着所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体系的。因此,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符合公众的利益。公民和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具有对国家政府局部社会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正是这些相互连系的“杆件”使整个社会权力结构形成一个整体,并起着使内力和外力相互平衡的作用。

 

当然,社会权力结构的稳定性必须是建立在三大权力结构和九项权力体系都真实存在的基础上的。任何一个权力结构的不存在或任何一项权力体系的不确定,都必然导致社会权力结构这一立体三角结构的不存在。那样,社会的不稳定也就是必然的了。因此,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完全可以从社会权力的这种三角结构中反映出来。社会的完全合理,表现为社会权力的这种三角结构的全面形成;社会由不合理向合理的发展过程,则是体现在社会权力结构不断地完善的过程中的。

 

因此,如果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仅仅只是试图去实现社会的合理和公正,并有为此而不懈奋斗的行为,却不去涉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和完善,这种愿望是难以实现的。在前苏联的历史中,从斯大林开始的长达六十多年的时间里,由于社会权力始终集中在个人少数人国家的手中,尽管苏联有过不少的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行动纲领目标和计划,但最终导致苏联的解体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正是由于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仅美好的社会理想没有实现,而且造成了许多灾难和恶果,埋下了许多的隐患和不满。

 

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社会体现出了趋向于合理和公正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确立。这样,任何一个个体的人不仅可以在整体社会范围内行使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同样可以在局部社会里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如果说,国家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是决定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本质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则是决定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本质差异的极其重要的因素.这就说明,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原则与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没有直接的关系。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的权力结构作为区别于封建专制主义权力结构的一种新的权力结构,体现的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进步,当然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同样,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也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进步,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

 

实际上,无论是从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看,还是新社会权力体系的角度来看,权力的分离与相互制约不仅是体现社会进步的要素,也是合理的权力结构的构建原则,是社会权力结构趋向于合理发展的内在规律。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后,先是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实施了这一原则(即实现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离),继而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实施了这一原则(这当然不等于说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全地建立起了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因为完全地实现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只能是未来社会的事)。

 

譬如,就局部社会来说,自国家实施反垄断法而介入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以后,企业中的管理者便失去了绝对自由而被置于了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于是,国家权力体系和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力体系。自工会组织合法化以后,也就意味着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劳动者群体的权力体系的被确立。于是,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同样存在着三权分离的权力结构。可见,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尽管在理论上没有像对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那样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说明,但局部社会中的三权分离结构仍然是实际存在着的。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三权分离”原则的实施将会越来越广泛。也将会被人们越来越忠实地恪守。“根据法国1983年7月国有经济部民主化法律规定,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实行‘三方代表制’。即在董事会成员中,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和与企业有关的专家及知名人士代表各占三分之一.”(摘自《国有产权论》第187页 王国平著)。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在局部社会中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因此,可以说,三权分离原则与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原则一样,都是建立合理权力结构的重要原则。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原则和三权分离原则是一种权力结构的形态设置和组成权力结构形态的方法的关系问题,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即是说,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必须实行三权分离原则,而三权分离原则则是合理权力结构的形态上的体现。

 

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长期存在着的是以国家权力体系替代公民的权力体系(它的理论根据和支配观念是: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国家的利益是人民的利益等)。这种由一种权力体系替代另一权力体系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危害我们仍然记忆尤新;在国家权力结构中,长期存在的是以行政权力替代立法和司法的权力。这样的历史也是才结束不久,我们的社会似乎正在向着三权分离的原则艰难地迈进。然而,历史形成的惯性力太大太猛,行政权力仍然在不时地冲击着立法权和司法权(这种状况更突出地表现在省及省以下的国家权力结构中。)而在局部社会中,仍然看不到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有效确立。当然也就看不到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权力的独立存在.那么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当然仍然只能是管理者说了算。而在行政区划这种局部社会中,则是“一把手”说了算的。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权力结构来说,合理的权力结构原则和体现合理权力结构的三权分离(不是“三权分立”)原则是同等重要的。二者不可偏废.三权分离既不虚伪,也不可怕.从国家公民和群体成员的利益来说,没有三权分离的任何权力结构如果被认为是具有合理性的,那才是虚伪的;没有由三权分离形成的可以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才是真正可怕的。

     

权力的制约

 

1权力对他人的制约和权力的相互制约

 

权力一经产生,就是一种天然的制约力量。权力总是用于制约他人和被其它权力制约的.因此,不用于制约的权力是不存在的。没有权力的人只能被权力所制约。而不受权力制约的权力权力的被制约和权力的相互制约,都是客观存在着的权力现象。

 

权力的被掌握和被行使是社会存在的最主要的表现内容之一。而且也是其他的社会存在形成和消失的重要的和直接的原因。

 

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是没有任何权力的,奴隶主则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因此,奴隶主可以完全地制约奴隶,而奴隶只能被制约。于是,原始社会的消失这样的社会存在和奴隶制社会中的所有存在被创造了出来。

 

在封建社会中,昔日的奴隶转化为了农民。于是农民对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农具生产资料拥有权力。因此他们能够支配他们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只有封建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是没有完全的独立的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农民更是没有丝毫的社会权力。正是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创造出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专制主义君主主宰一切政教合一制度中国的封建礼教制度这些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国家权力结构的形成三权分离原则的被确定,使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权力体系司法权力体系行政权力体系能够各自独立的存在,使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形成.于是,专制的集权的社会存在消除了,法制的社会存在被创造出来了。

 

在自由资本社会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由于企业作为局部社会获得了充分的权力,形成了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于是各行各业的企业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新的权力即创造了企业的充分发展的存在,也就创造了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存在。

 

但是,由于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体系的不完善和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不存在(宪法中所确立的公民权力体系不等同于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使资产阶级的权力在局部社会中表现为是不受制约的独有和独在的权力。正是这样一种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创造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相互侵斩尔虞我诈的社会存在;创造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社会存在;创造了私人垄断的社会存在;创造出了劳动者遭受残酷的压迫和剥削的社会存在;创造了无产阶级(相对)贫困化的社会存在;创造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和阶级斗争日趋激化的社会存在。

 

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如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如反垄断法劳动法所体现的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由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使整个社会中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各项权力体系得以完善,形成权力关系的均衡。与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分离一样,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最终发展趋向同样是三权分离。于是,在整个社会关系中,各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了(而不再仅仅是国家内部中的各项权力的相互制约)。正是在这种各种权力相互制约的状况下,周期性经济危机这种社会存在消失了;无产阶级贫困化趋势这种社会存在消失了;激化的阶级斗争的社会存在消失了;而国家的中立成为了社会存在;阶级矛盾的趋于缓和成为了社会的存在;社会的长期稳定成为了社会的存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了社会的存在;生产力迅速发展导致的民众资本的形成成为了社会存在;职工持股会成为了社会的存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本文的开头部分,我指出,权力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由人作为它的载体和传递媒介,它自身必然有其相应的存在变化和发展规律。确实,从现象上来看,权力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似乎是由人和由人组成的社会所决定的。但是实际上,权力自身的存在并不是由人所决定的,而是由权力自身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比如,权力如果是存在的,就必然要发挥制约的作用。有权者必然要制约无权者。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封建社会中的农民和官吏的关系,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甚至是前苏联社会中的人民群众与管理者阶层的关系,都体现着权力的这一本质。因此权力的这一表现在任何社会都是同一的.同样,如果权力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可以相互渗透存在的,必然表现为强权侵犯弱权表现为强权对弱权的取代。

 

如果社会权力中的各个权力体系是相互独立和均衡的,权力的存在必然表现为是权力相互之间的有效制约。如,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公民权力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是真实并独立存在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制约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权力体系司法权力体系和行政权力体系是真实并独立存在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制约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是真实并独立存在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必然是相互制约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事实和存在都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个问题。

 

社会权力关系中表现的权力的不独立和不平衡不仅会导致强势权力的不受制约,而且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导致腐败的产生。权力存在的这一必然性在包括奴隶制社会以后的任何社会里都是相同的,是不会因为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的因此,当权力和社会发生关系时,它所表现出的规律只能是:社会的合理必须建筑于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基础之上。合理的社会既是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体现,也是使社会权力结构更加合理和完善的社会条件。这一规律同样不会因为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同为封建社会,中国的封建社会就要比欧洲的一些城市国家(如意大利的维尼斯热亚那弗罗伦萨这些城市共和国,以及俄国的普斯科夫诺夫哥罗德这样的共和国)更为不合理。因为中国的封建社会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存在着的始终是帝王的个人专制。而欧洲这些城市国家则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制度。而民主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样,同为晚期的自由资本社会,德国和意大利社会就要比英国和法国社会更不合理。因为前者是个人对国家权力的独裁,而后者则是国家权力的三权力分立。再如,同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就要比前苏联社会合理。因为前者在国家权力结构三权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地使整体社会结构中的三大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中的三大权力体系趋于健全合理和完善.而后者则表现为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斯大林的个人独裁,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行政权力对立法和司法权力的排斥和取代;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的绝对权力和管理者权力体系的缺失以及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无有。否则,就不会出现“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快速发展而“合理”的苏联则发生国家的解体和经济的崩溃这样的社会存在。

 

就中国社会来说,同为一个国家,同为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前后在政治社会经济人的存在等等方面表现出的巨大差异,也只能说明这种巨大变化的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如政治家个人和国家行政权力的相对削弱,国家立法权的确立,国家司法权的相对独立,公民个人权利的相对实现,局部社会在相对独立基础上的管理者权力体系的确立,等等)。而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只能说明,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仍然是处于不合理状态的。这种不合理同样表现为:管理者持有绝对的权力,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是缺失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则是无有的。正是这样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状态,使管理者处于不受约束的状况之中。因此,在这样的权力结构状况下,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也就有其必然性了。因此要有效地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只能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进一步合理和完善的条件下,使局部社会权力结构趋于合理和完善。

 

我们从权力自身的存在变化和发展规律中可以看出,权力作为一种结构和体系,作为一个结团,不论它内在的权力项有多少,不论它是以简单的方式存在还是以复杂的方式存在,都只能表现为合理与不合理。当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却不能够作为权力的载体和传递媒介时,这样的人表现为是无权的人,他们的权力是一种无权的权力,而无权的权力是不合理的。相对的另一部分人持有的则是绝对权力,绝对权力同样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绝对的制约和绝对的被制约当人的权力处于不平衡的状态时,弱权的权力将被强权的权力单向地制约。因此,不平衡状态中的弱权和强权也都是不合理的。绝对的权力和强势的权力都表现为权力的过于集中,过于集中的权力表现为无限权力.无限权力必然会被滥用。

 

只有社会中的所有社会人和由他们组成的社会组织都能够作为权力的载体和传递媒介,使这些权力分属于不同的结构和体系时,才能使社会权力的存在处于均衡的状态。权力才能够在正当行使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唯有这种权力存在和权力关系才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所表现出的所有的权力存在和权力关系说明,权力在存在以后,它的存在变化和发展状况是受自身规律支配的。它又在自身规律支配的状况下制约着社会及人的存在和变化。人的作用就是不断地去改变和调整权力的存在状态,并使之在其自身规律的作用下趋向于合理和完善。

          

四  权力及权力制约的表现形式

 

    1法律和制度

 

当权力以简单发方式存在的时候,权力并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如奴隶主的权力如封建君主的权力只是存在于社会的习惯传统和人的无意识之中处在权力者的个人意志之中。当存在着的权力之间并不发生严重的冲突时,权力也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当权力之间发生冲突时,而且这种权力冲突具有普遍意义时,或者说这种权力冲突不再是可以以传统的习惯的方式加以解决时,权力才会被要求以特定的方式加以表现。这一形式就是法律. 如个人以偷盗的方式对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权力(或权利)进行侵犯时,禁止偷盗行为和对偷盗行为者进行惩罚的法律就体现了个人拥有和维护其财产的权力(或权利)。法律作为确定权力的方式出现以后,它就成为权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任何权力(或权利)的需求和权力(或权利)的存在往往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的。在欧洲封建社会后期,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所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废除权力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离等等权力要求,都在自由资本社会形成以后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确认。所以,自由资本社会形成以后,权力(或权利)要求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权力(或权利)的存在是权力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这就彻底地扬弃了封建社会及其之前的社会所通行的那种以习惯传统和个人意志确认权力存在的方式。对一个社会来说,什么社会组织什么社会机构公民个人在什么范围内有什么权力(或权利),有多大的权力,有什么具体的权力,须均以法律的形式为表现。法律没有确定的权力,表明这一权力的不存在。如果有人在行为上超越法律确定的权力范围,那就是对权力的逾越和滥用。社会是不承认任何的不以法律为表现的权力的。法制社会便由此而形成。以法律确认权力和以法律表现权力的存在,不能不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

 

当然,法律的产生是与国家的形成同步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出现于奴隶制国家中的,并在封建社会的国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即便如此,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遵循法律确定权力的原则和法律体现权力的原则。比如,君主的具有的主宰权在许多封建国家中就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但是君主却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君主对一国的土地资源拥有所有权,这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却可以通过任意赐封的方式体现这一权力的存在;再如,由宗教组织管理社会事务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封建社会中却在事实上是具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的。因此,在封建社会中也体现着法律不确定权力的社会准则,这就又违背了由法律确定权力和体现权力的社会原则。

 

正是由于对这一社会原则的违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在法律所涉及的权力范围内,体现着法律确定权力和法律体现权力存在的原则。而在法律没有涉及的权力(指那些在客观上已成为事实的权力)的范围内,则体现着社会不是以法律来确定权力的状况。这样一来,社会权力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就是难以保障的。对这样的社会来说,仍然表现为是由习惯传统个人意志决定权力的社会状况,这样的社会也就难以是一个合理的社会。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确立以法律的方式决定权力(或权利)和由法律体现权力存在的社会原则是尤为重要的。这一社会原则甚至比法律自身是否公平和合理更为重要。因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可以被废除被修正被补充而表现为趋向于公平合理和完善,进而使社会的权力结构趋向于合理和完善.而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确立起以法律的方式确定权力和由法律体现权力的原则,社会权力结构只能是不合理的。

 

在封建社会里,由于法律只是被用于对下层平民的不规范行为的确定和限制的,因此更多的社会权力是以非法律的方式确定的。在这里,除了封建君主和贵族所享有特权外,其它诸如在中国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宗族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等等权力都不是通过法律的方式确立的。这样的权力显然是一种由个人意志决定的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力.而且这样的权力具有很大扩张性。如宗族对妇女的权力往往会因为族长或族长们的一个怪异的想法,就会随意地去残害妇女,就会给妇女造成终身的灾难和痛苦,甚至使妇女丧失生命。

 

自资本社会形成以来,可能没有一个现代文明意义的国家会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个人的无限权力。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同样没有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个人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权力,个人的权力同样会以无限的方式以专制和独裁的方式存在。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权力和体现权力的存在,对社会是极为有害的。希特勒的独裁权力就将全世界拖入了战争的灾难之中,使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力遭受了空前的破坏;斯大林个人的无限权力则使苏联人民遭受了重大的人身的精神的和心灵的创伤,为社会主义事业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所以我们可以从发达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看到,凡是可以用法律确定的权力,都应该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以使所有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机构)和个人的应有和不应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凡是超越这一界定的权力,便可以视为是对权力的逾越,也是对他人权力(或权利)的侵犯。

 

但是,法律并不是权力的唯一表现形式。在法律可以涵盖但却不可涉及到的范围内,制度则是权力表现的重要形式。比如在局部社会中,国家的权力体系除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部分外,国家的许多权力还必须通过制度来加以明确。如对于国家持有股份的企业来说,除了法律确定的国家所有权不可侵犯的权力外,还必须通过企业所制订的制度来明确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和具体的权力。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他们具有的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力他们是否具有享用公务用车的权力他们具有的公款消费的权力他们在人财物方面的权力他们的以怎样的程序管理企业的权力他们对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都不是法律可以确定的权力,但却是可以通过企业制度加以确定的权力。

 

就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来说,除了法律可以确定的诸如法定工作时间法定休假时间法定最低工资收入法定劳动保护条件等等权利(也是权力)外,他们享不享有弹性工作时间的权利享不享有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享不享有保障劳动收入持续增长的权利享不享有分配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有没有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劳动者有这种权力这种权力的范围又有多大企业群体成员应该通过怎样的机构和程序来体现这些权利(和权力)等等这些涉及权力(和权利)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企业制度来加以确定。

 

所以,对于现代国家的社会发展来说,既是法律不断完善合理而走向法制的社会,也是制度不断完善和合理而走向现代制度的社会。之所以说现代国家也是现代制度的社会,是因为现代制度并不仅仅指现代企业制度,而是由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由现代证券交易制度,现代银行制度共同体现的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团制度等等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现代制度。正是在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的这些现代制度中充分地详尽地具体地规定着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法律所不能涉及到的有关资本者的管理者的群体成员的权力(和权利)。由制度所确定的这些权力和由法律所确定的权力共同构成了局部社会中的三大权力体系中的完善的权力系统。现代社会即意味着社会应该是一个通过法律和制度将个人和所有社会组织的权力(和权利)加以包容和明确的社会。社会的权力结构也才会由此走向公正公平合理和完善。

 

合理公正的法律和制度可以确立起一切有必要确立的权力(当然,被法律和制度权力的权力是会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进步而表现为相应的发展变化和进步的。)因而使权力不再空缺,不再有不被明确确立的权力,不再有可以任意由习惯传统和个人意志决定的权力,从而使所有的权力都只能循规蹈矩,使所有的权力都只能恪守在被确定的范围内,使所有的权力能够被相互地制约。由由习惯传统和个人意志决定的权力、由对权力的滥用导致的腐败社会弊端不正之风也就可以根除了。而由趋于合理公正公平完善的权力可以创造出的公正合理平等的社会存在也就可以存在了。

 

制度在确立权力(和权利)和权力的相互制约方面同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意义。

 

在由合理公正的法律所确定的权力以外,如果没有由合理公平的制度明确确定的权力,权力结构和权力结构中可以涵盖的各项权力(和权利)是不完善的,同样可以使权力表现为不合理表现为不合理的扩张表现为权力的无须和无有表现为权力的不受制约表现为无限权力者强权者对无权者弱权者的替代和侵犯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同样不会受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影响。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团制度的确立完全可以证明这一问题。建立起了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中的国家公务机构必然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廉洁作风。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在国家公务机构内的各项权力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了明确,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不能够滥用权力,也表明由法律和制度所确立的各项权力与与之交往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之间均衡,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国家公务员不能表现是强权而构成对他人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同样,在一个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里,国家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和管理者权力体系中的各项权力同样会是一种均衡的状态,那么任何一项权力都不会被侵犯,或者说任何侵犯他方权力的行为都会得到遏止,企业就会处于符合理性的发展状态。而在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企业的资本要么处于一种无人负责的状况,要么企业的权力被高度集中(在现实社会中,权力的集中当然只能被集中于管理者的手中),权力就会被滥用.谋取私利,侵犯社会企业企业群体成员利益的事情就会发生。

 

当人们说到不正之风腐败滥用权力时,当人们说到国家公务机构办事效率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权力吃拿卡要时,当一些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化公为私享受特权时,当金融行业频频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现象时,这些被滥用的权力确实是法律没有确立的权力,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可是又为什么会通过那些行为者表现为是一种权力呢?显然,这与制度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因为在这样一些国家公务机构和局部社会中没有能够使法律确立的权力得到更加具体和细化的合理的制度。因此,那些没有被制度所明确的权力被以习惯和管理者个人意志的方式得到确立。这样一些权力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是不受制约的.在这种情况下,局部社会中腐败的发生不正之风的发生国有资产的流失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的被侵犯就有着可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在法律确立的权力范围以外的范围内,权力结构仍然处于不合理状态。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一行业既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的行业,也是一个容易给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业。要有效地避免金融行业对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的安全,只能借助于金融制度的建立。英国的证券交易制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英国证券市场管理的特点概括起来就是自我管理。英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来行使证券市场的管理职能。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进行限制。只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证券交易有所限制。如《公司法》对内幕交易曾作过限制。尽管如此,英国证券市场还是一直保持着严密的组织制度和高度的工作效率。这与英国证券市场的自主性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摘自《世界主要证券市场概览》第九页)在这里,我们既看到了现代制度的作用,也看到了现代制度与法律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现代制度甚至可以取代法律的作用,以对人们的权力责任加以原则性的明确的具体的详细的确定。因此,“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是以自律性管理为主。在所有西方发达国家中,唯有英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管理证券市场。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来规范和制约市场。但是,英国证券市场仍然运转自如。并以其安全和高效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这主要应归功于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同上,第85页)这种“自律性管理”为什么能够形成呢?当然在于几近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的系统制度。

 

因此,人们在强调法制的意义和加强法制建设时,不要忽略了制度在权力关系中具有的与法律的同等意义和作用。否则,仍然无法建构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律的完善和现代制度的建立方面都经历了二三百年的时间,但这并不是如我们这样的国家可以推延完善法律和制度的理由,也不是可以不遵循权力分离原则的理由。

 

只要政治家们能够充分地认识到现代制度与法律的同等意义和在建立合理社会权力结构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互补性;只要那些已经或可能会获得实际的直接的权力的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权力既可以在合理存在的条件下为社会和公众服务,也可以在不合理存在条件下被滥用;只要人们能够普遍地认识到,个人依靠权力对社会和公众进行管理的时代已经过去,社会已经进入到合理地与他人分享权力的时代,认识到能够与他人合理地分享权力应该是一个愿意真诚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人所具有的现代意识,那么体现合理权力结构的现代制度就可以顺利地较快地建立起来。

          

    2、制度的范畴

 

一般来说,制度是对局部社会而言的,就如同法律是对整体社会而言的一样。在一个社会中,国家的一个公务机构一家银行一个社团结组织一所学校一所研究机构都构成了一个局部社会.任何一个局部社会都是由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组成的一个人的群体。在这样一个人的群体中间,人们对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具有怎样的权力,人们对在劳动工作期间必须与之发生关系的物质具有怎样的权力,以及人们相互之间具有怎样的制约权力,当这些权力以特定的方式加以确定时,也就构成了制度的范畴.在谈到制度时,人们讲的最多的是企业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生产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中的一个方面.这一制度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与物的关系。比如对劳动者利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活动的劳动时间方面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机器设备的权力。如果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不够,表明劳动者逾越了制度规定的权力。如果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超越了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表明对劳动者权力的侵犯。在生产制度所涉及的诸如劳动定额劳动工序产品质量方面都规定了劳动者对劳动工具劳动对象这些物的权力和生产制度的执行者的对劳动者权力的制约权力。

 

显然,生产制度一般表现为制度对劳动者对物的权力的规定。但是,如果一个企业仅仅只有生产的制度,它所涉及的权力范围显然是极其有限的。相对于没有被生产制度规定的权力来说,这些权力就完全有可能是由人的意志来决定的。这些由人的意志所决定的权力就是一种无限权力,是不受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结构在整个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甚至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部分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仅仅由生产制度确立的劳动者对物的权力,是无法对现代社会中的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因为对一个有着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它的产品和它的经济目标的最终实现,并不仅仅是依靠直接的生产所能够做到的。企业必须具备从产品的销售计划开始的,贯穿于原料的购买新技术的研究和采用产品制造及整个经济活动过程的质量控制设备的管理资金的管理成本的计算与控制产品的最终销售、……,以及为所有这些活动提供可以使用的知识智力技能的人事管理所组成的系统,才能最终实现产品的价值和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于是,这样一个系统中的各个方面的活动与直接的生产活动构成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有这个管理系统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与直接的生产活动一样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活动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不会影响产品的最终价值或最终经济目标的实现.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相对这样一个系统而制定的制度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显然,经营管理制度是比单纯的生产制度大为进步了的制度。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所有这些为着产品价值和经济目标的最终实现而提供的制度的保障,同生产制度所反映的劳动者与他们所使用的物关系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如,设备管理制度表现的是设备管理者与设备的关系。设备管理者的权力是保障机械设备能够良好的运转,使其达到最佳的利用效率.如果他的管理达到了制度所规定的目标,表明他充分且合理地行使了他的权力。如果他没有达到制度所规定的目标,表明他逾越了他的权力(即没有充分和合理地行使权力)。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企业制度中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对他权力进行制约。比如取消他的管理设备的权力,或限制他的由制度确定的相应报酬的权力。

 

由经营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和所反映的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在诸如材料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即使对于经营管理制度中最特殊的两个方面——主要管理者的管理和人事管理——来说,其本质也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企业领导者和人事管理者所管理的对象也是物。这或许让人有些费解。其实不然。从外在关系来看,与企业领导者发生关系的是企业管理层中的人,与人事管理者发生关系的是企业所需的人才和人力。但究其内在的本质,与领导者和人事管理者发生关系的仍然是物,是特殊的物,即人作为载体所栽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这些特殊的物。当一个人被确定为一个企业的领导者时,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即赋予了他管理一个企业的权力。这一权力包括由他挑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权力。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领导者并不是以“人”作为选择对象的,而是以人所载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为选择对象的。人在生理上是同一的人(当然性别除外)。但人所载有的知识智力才能技能在类别量和质的方面则是千差万别的。如果以“人”为选择对象,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存在于任何企业,并可从事任何一项工作。如果以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为选择对象,不载有为特定企业所需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的人就会被排斥于特定的企业之外.所以,企业只是在选择了人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之后才选择了人.所以,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不等同于人.它们是物而不是人。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企业领导者为了管理好一个企业,他并不是一般地需要人,而是需要最适宜的智力知识才能和技能.所以“亨特食品公司的工业关系指导查理·埃尔韦尔说到:‘经理们……出售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摘自《未来的震荡》263页.托夫勒著)。当马克思主义理论把劳动者劳动劳动力加以区别时,提出了劳动力价值问题。企业领导者需要的正是包括劳动力价值在内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的价值。企业领导者在与这些表现为有价值的物的关系上,具有挑选决定取舍和管理的权力。当企业领导者把选择这些物的部分权力通过企业制度赋予了企业人事部门后,人事部门与之交往的同样是表现为物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而不应该是人。如果人事部门所挑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符合企业的要求,表明人事部门中的管理者正当地使用了权力。如果人事部门不是以物为挑选的对象,使它所挑选的人不符合企业的需要,并对企业领导的最后决策以误导,表明人事部门中的管理者超越了自己的权力,就有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害。那么他的权力同样应该通过企业制度所确定的相关权力加以制约。

 

对于局部社会中的领导者来说,他对智力知识才能技能的管理权力表现为:(1)对智力知识才能技能适宜性的决断。也就是对局部社会是否需要这些“物”进行决断,对这些“物”应该用在什么场所什么位置进行决断。(2)对这些“物”在使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控制——管理。(3)对这些“物”的载体————的权力进行调整和制约。(4)对这些“物”在使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和再决断。如果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通过他自身所载的物——智力知识才能和他所管理的物——其他人所载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使局部社会实现了他所承诺(如果有这种承诺的话)的合理目标,表明他正当地使用了管理制度所赋予他的权力。如果局部社会的管理者不能够正当地使用制度赋予他的权力,那么他必须对他的不正当使用权力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局部社会中的其他相关权力者就应该对他的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制约。单就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这样一种制度就是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显然这一制度要比历史上的单纯的生产管理制度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从这种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仍然是囿于人与物的关系的,这种制度所确立的仍然是人对物的权力关系。

 

从资本主义化企业的出现开始,制订制度(无论是以文字的方式制定制度,还是以非文字的方式制订制度)即成为了企业为维持生产活动的必要手段.在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企业制度的本质始终是生产制度.这种制度在被人们称之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罗那里上升为科学。即使如此,“科学管理”意义上的企业制度仍然主要是局限于劳动者对物的权力关系的。因此这种制度不能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于泰罗所发展的科学管理中的有关相应于劳动者生产效率的提高,劳动者应该具有的相应增加劳动报酬的权力,也由于“当时大多数突然冒出来的科学管理‘专家’也没有能力或不打算充分地贯彻他的‘制度’了。”而被取消了(《国际社会百科全书》英,迈克尔·罗主编 袁亚愚等译).

 

当泰罗的管理方法一经上升为科学后,科学管理作为管理方法和这一方法所体现的企业制度所包容的范围和所具有的内涵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哈弗管理丛书两卷本的《企业管理百科全书》中充分地认识到企业管理已不再只是局限于生产的范畴,也即不再只是局限于劳动者与物的权力关系范围,而是发展到了包括企业领导者在内的所有管理者所具有的智力知识才能技能,以及与技术原料设备资金等等这些物的权力关系,从而构成了现代经营管理科学。当人们根据现代经营管理科学制订企业制度时,即意味着企业制度所确立的是企业中的所有人与所有的物(实物和虚物)之间的权力关系。

 

如果一个企业根据现代经营管理原则和科学管理原理制订出了详尽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否也就意味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呢?应该说也不是。

 

因为企业并不仅仅是靠物(实物和虚物)进行运转的。没有作为智力知识才能技能劳动力这些特殊的物的载体——人,企业既无法运转,也根本无法构成企业。因此,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同所有类型的局部社会一样,又不仅仅是由物组成的社会,而是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同任何类型的局部社会一样,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也是存在着社会关系的社会。社会关系的本质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当人们讲到企业制度的时候,一般仅指企业中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而这样两种制度只是企业制度中的部分制度,是传统意义的制度。就如同生产制度不能代表或代替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一样,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也不能代表或代替企业制度的全部。只有当制度包含了体现人在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社会关系和合理权力关系时,这样的制度才是有别于传统制度的现代制度。因此,就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来说,现代制度应该是包括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体现人在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社会关系和合理权力关系的制度。

 

现代制度不仅应该确立起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具有的权力关系,不仅应该确立起局部社会中的所有人对所有的物的权力关系,更应该体现出局部社会中人与人的合理权力关系。因为合理的人与人的权力关系与人对物的权力关系一样,是决定局部社会中的生产经济和社会存在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即使它通过传统的制度很好地确立起了人与物的权力关系,但是如果它没有很好地确立起合理的人与人的权力关系,以使这种权力关系表现为是一种均衡关系,以使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合理的社会关系,同样会影响到它的生产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企业中的资本家与劳动者的矛盾冲突的本质,反映的就是这种权力关系的不合理和由这种权力关系不合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不合理。即使社会进入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国家开始以国有企业的方式介入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国家也会与它的代理人——企业管理者——发生矛盾冲突(如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的垄断,如企业管理者超越管理权力。这些矛盾都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混乱和效益低下。)而企业管理者和企业群体成员之间同样会发生矛盾冲突。这些矛盾的本质依然是局部社会中人与人的权力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这一节(即“3、现代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写得不是很好.。因为由现代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很广泛的,而我在这里仅只涉及了几个问题。不过这一节里涉及到的有关分配权力的问题还是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因为现实社会中倡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本质就是赋予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参与分配的权力。而这一权力也就是现代制度中的一个方面。其实,这里所阐述的关于分配问题的观点,我早在1988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提出过。如1988年的《关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文稿中的很的观点和思想都在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中的理论热点和社会政策。2008年1月15日注        

        

 

3、现代制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

 

(1)权力和权力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在整体社会范围内,无论是国家首脑还是议会议员,他们所制订的政策和法律成为人们必须执行和遵守的东西,从而体现出了他们的权威他们的领导权甚至是他们的主宰权。但是,在一个合理或相对合理的社会中,他们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还必须是符合民意的,是可以被社会所评论和批评的,甚至是可以批判和被否定的。因此他们的权威他们的领导权他们的主宰权又不是绝对的。当他们自身的地位也是由选民“主宰”的时候,他们的权威他们的领导权就更不是绝对的了。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的国家首脑议会议员与民众的这种关系,自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以来已有很长的历史了。

 

然而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范围内,被资本主义制度所废黜的专制权力却依然存在着。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才有所松动。现代制度就是在保持领导者和管理者的领导管理权力的前提下,确立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参与局部社会管理权力的确立管理者的权力与群体成员权力平衡的制度,是使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除了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外,再形成一种群体成员可以监督和制约管理者的关系的制度。

 

(2)群体成员参与分配的权力(这一权力主要是对类似企业经济组织这样的局部社会而言的)。

 

在以往的社会历史中,在合理性法律的基础上,企业(或类似的社会组织)中的群体成员的组织(如工会)尽管具有参与劳动和劳务收入分配的权力,但不具有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这一权力始终是归资本所有者所有的。由这一权力所体现的局部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关系,既体现着局部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也实际影响着局部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如果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资本永远只是分配给少数人的,那么多数人就将永远处于资本被剥削的地位,以有产和无产体现的阶级关系就将永远地存在。由阶级关系引发的阶级矛盾亦将永远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也就永远不会成为合理的局部社会。如果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中的多数成员永远只能具有参与劳动和劳务收入分配的权力,他们对分配的要求只能被局限于工资收入的稳定和工资的稳定增长。这种状况与经济组织状况的动态变化是不相适应的。

 

对于传统的资本所有者来说,他们的个人利益始终是处于动态状态的。即,企业经营得好,他们的利益会通过资本的增殖和增值得到增长。反之,他们的利益会随之减少。当这一动态分配原则被运用于企业管理者时,企业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也相应地由固态转变为动态。这成为了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搞好经营管理的重要动因。但是在企业群体成员没有参与资本分配权力的情况下,企业群体成员的固态收入和由此决定的对企业发展不承担责任的状况与资本所有者(包括参与资本分配的管理者)的关系就会是一种矛盾关系。

 

因此,改变分配制度,将资本分配原则运用于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就意味着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方式,形成一种新的多数人共享资本分配的分配方式。这一分配方式一旦实施,必然改变人与人之间的有产和无产的关系。这一关系一旦改变,经济组织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也就都具有了参与和决定分配的权力。那么由传统的分配关系形成的多数人不参与资本分配的状况经济组织中过大的收入差距状况人的过高的利益要求状况固态的分配状况都会被改变,并且会在现代制度中加以明确的规定。于是,经济组织中每个人的利益将不再只是取决于固态的收入和国家的给予。而更取决于自身具有的参与所在局部社会发展的权力责任付出和实绩.于是,局部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关系就会随着分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当然,这种改变应该是趋向于更加的合理的。

 

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组织这类局部社会来说,它还必须解决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牵涉到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分配的依据是什么.二是分配的权力问题。

 

如果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力,这一权力当然只能归属于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和国家。实物分配和分配实物的权力就是这一权力的象征。应该说实物分配是从根本上违背分配的依据原则的。分配的依据原则是什么?是一个人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或在为他人的生产和经济活动提供的服务中所创造出的最终价值。一个人所创造出的价值无非表现价值的产出和损失数量的多与少价值含量的高与低.而价值的这些差别一般来说是由货币来计算和衡量的。因此,货币分配原则是与价值的计算和衡量相适应的.一个管理者创造出的价值多于一般劳动者和劳务者,他的货币收入也就必然高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他创造出的价值越多,他应该得到的货币分配也就越多。他也就越有获得高收入的机会(如能够被长期聘用)。反之,他将失去获得较高货币收入的机会。一个管理者一旦失去这样的机会,他的货币深入必然会减少。至于他个人如何使用合理合法获得的货币,那是他个人的事情。

 

实物分配是违背合理分配所内在的价值原则的。因为实物分配本身就决定了一个领导者或管理者不论他创造的价值如何,即使他把一个局部社会搞得一团糟把一个企业搞垮使原有资本化为无有,他所获得的实物是不会随着他创造出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的,而且这些分配给了他的实物是永远属于他个人的。因此实物分配与个人创造出的最终价值是毫无关系的。因此,实物分配依据的是权力和地位。如果一个人的地位和权力的获取同样不取决于个人创造价值的能力和最终创造出的价值,那么也就在客观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地位和权力的永固性。官员和管理者的“只上不下”“易地做官”就是地位和权力永固性的表现。而地位和权力的永固性又可以使获得相应地位和权力的人取得甚至比货币收入更多更有价值并且永远归他所有的实物。这种分配无疑是对那些只有地位和权力而没有才能和业绩甚至给社会和局部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们的“奖励”个“鼓励”。

 

由实物分配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没有外在的矛盾表现,但必然会内在地影响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发展.前苏联的经济崩溃和国家的解体,就不能不与由实物分配形成的特权阶层有着一定的关系。因为,既然分配是地位和权力决定的,既然通过实物分配获得的利益已不再可以变更,那又有什么必要以创造价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既然地位和权力已经可以决定分配了,那就没有必要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不断地去创造更大更多的价值,而需争取到更高的更大的权力就可以了。既然地位和权力决定着公开的实物和货币的分配,那又为什么不可以以隐秘的方式利用地位和权力获得实物和货币收入呢?我国社会中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和局部社会的混乱状况,并不仅仅是由自然条件和管理者个人能力的不足造成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种违背合理的货币分配原则的实物分配造成的。而由实物分配产生的局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很难是公平和合理的

 

改变实物分配方式和确立起局部社会群体成员的分配权力,确立局部社会群体成员对管理者的选择监督和罢免的权力,也就是确立以人的能力和实绩决定合理的货币分配原则。因为,一个人如果有能力管理好一个局部社会,并切实地创造出了相应的价值,他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货币收入,他就具有长期得到这样的货币收入的机会。否则就另请高就。没有人会在他什么价值也没有创造出的情况下或者在难以对他的创造价值的能力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或者在他给局部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的情况下,就分配给他永远属于他的实物和可以继续得到实物分配的地位和权力的。

 

在通行实物分配方式的社会状况下,从货币收入方面来看,似乎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是很大。但是从实物分配和分配的实物的价值来看,显然会造成非常大的分配差距。如果这种差距与个人的能力和实绩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的话,这种差距就是不合理的。由这种差距所反映的人与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则是更为不合理的。

 

    (3)人的地位关系

    

    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在地位上的关系始终是层次分明的,是有着严格界限的。比如,资本所有者就是主宰者,管理者就是管理者,劳动者就是劳动者。这一关系由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锁定着。这种关系将会由于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获得参与分配的权力而改变。因为当一个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具有参与分配的权力后,合理的资本分配也将会纳入分配的范畴。局部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就会通过资本分配而成为资本所有者.既然大家都是资本所有者,那么人人都可以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可以相互制约的管理,就会形成人人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的社会关系。那么人与人之间的那种传统的地位关系也就自然地瓦解了。

 

    (4)确定现代制度的权力归属问题

 

    历史上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反映的是经济组织这类局部社会中人与物的关系.经济组织中的人与物的关系一般来说是受经济规律的支配的。这种支配关系表现为适应经济规律条件下的人与物的最佳配置关系。在不考虑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作用的状况下,经济效益往往是是否遵循经济规律的判断尺度。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既是经济效益的责任者,也是把握经济规律的关键人物。于是,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是由管理者制定和决定的。也因此,具有合理性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又不只是管理者个人意志的体现,它也是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客观经济规律的体现。也正因为如此,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也就不是用于体现局部社会中人与人的合理社会关系的。但是,如果人们以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来完全取代局部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势必会将一部分人放到非人的物的位置上去,从而使人与人的关系发生错位,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的发生.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就会反作用于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的实现。

 

    所以,现代制度就是在局部社会这个范围内,合理解决人与物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解决人与人的关系的制度。那么现代制度又是否可以像传统的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那样单纯地由管理者制订和决定呢?管理者又是否能够独自地合理地决定这种比人与物的关系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呢?显然不能。因此,现代制度的制定者应该是局部社会中的所有利益相关的人和社会组织,是局部社会中所有相关的有着权力要求的人和组织。如资本所有者,如国家,如管理者,如群体成员及他们的代表机构。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被排斥于确立现代制度的权力之外,那么他们的利益权力和权力要求就无法在制度中得到反映,这个制度就有可能是不完全合理的,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制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局部社会这个范围内,确定所有的参与制订和决定现代制度者的权力本身,就是在局部社会范围内权力均衡的重要体现。

    在这里(即“4.权力要求”一节),我并不是有意地将“权利”和“权力”加以混淆。是的,“权利”和“权力”不应该是同一概念。“权力”应该是一种力量,是可以进行行为的力量,是可以产生行为结果的力量。而“权利”是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权利的人是不完全的人,是缺乏社会属性的纯粹的自然人。但是,如果人没有权力来保障权利,没有权力来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就仍然是虚无的,是名义的。所以人的权利和权力必须是同具的,是必须以权力来行为和彰现权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和权力又是具有同一性的。2008年1月18日注         

          

4、权力要求

 

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是一种具有合理权力结构的社会(当然,这种合理还只是自然意义上的合理,而不是人的理性意义上的合理。)原始社会部落中的首领部落中的群体成员男人女人都有着合理的分工和权力。但是,由于原始社会阶段的人的思维能力尚处于低级阶段,他们甚至没有“人”意识,当然也就难以有“人”的权力的意识。原始人是不可能产生权力要求的。因此,原始部落中存在着的“合理权力结构”是在长期的与自然环境的斗争和与其他部落的争斗中通过本能和习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建立在意识基础上的权力要求的体现。

 

自奴隶制社会以后,当权力与利益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当权力可以决定利益的时候,权力要求便成为权力存在权力消失权力变化权力关系复杂化权力在复杂关系中趋向合理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第一个提出权力要求的应该是奴隶主阶级。在原始社会进入了晚期阶段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的形成以及可以归属于家庭所有的财产的产生,部落首领在自身与部落中的其他成员存在差别的基础上,从自身的特殊地位出发,形成了“人”意识,即自己和自己的亲属为“人”的意识,而本部落和其他部落中的成员则是与动物类同的(而在没有形成“人”的意识之前,部落首领们及其所有的原始人也是这样认识自己与动物的关系的。)并通过部落成员具有的生产能力与自己家族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萌发了对部落成员实施占有的意识和权力欲望。于是,权力要求产生了。权力的形成从习惯传统本能的禁锢中脱离出来,第一次成为了人的社会性要求。随着原始社会的权力关系的改变,奴隶制社会便在其特有的权力结构中形成了。

 

奴隶制社会之初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中的某些习惯和传统。如,在部落之间的争斗中,胜利的部落会将失败的败落中的首领和成员杀死。这种习惯和传统显然对所有的奴隶主和他们的家族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每个奴隶主和他们的家族都有可能在部落的争斗中失去领地奴隶和财产,并被杀死或沦为奴隶。于是,奴隶主的第二个权力要求得以产生.这就是成立统一的机构以协调部落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的撕杀。于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奴隶主对各自部落中的土地奴隶财产占有的权力,以及共同派谴奴隶修建公共设施共同出兵抵御或攻击其他国家等等方面的权力要求。

 

权力要求使权力关系复杂化了,权力要求也使人更具有了社会属性。

 

继奴隶主提出权力要求之后,随之是奴隶们的权力要求的提出。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说过:奴隶是继奴隶主之后,通过三个条件形成“人”的意识的。一是奴隶认识到自身在生理方面与奴隶主是具有的同一性的。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奴隶认识到,自己完全可以摆脱奴隶主及其部落而得以生存。三是奴隶主对奴隶残酷的人身虐待和杀戮使奴隶通过生理和精神的痛苦而意识到自己也是人。应该说,“人”的意识的形成,使奴隶成为了真正的人。于是奴隶开始提出旨在摆脱奴隶主对他们的人身禁锢的自由的权力要求。当这种权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爆发了大规模的奴隶起义。正是奴隶们的自由权力要求使奴隶制社会得到了灭亡,使自由权力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力。可见权力要求在人类社会进步中是有着不可轻视的意义的。

 

在奴隶制社会以后的历史过程中,都可以使人深刻地感受到权力要求的这一意义。如,农民对土地的权力要求;新型资产阶级对自由经济自由贸易自由雇工的权力要求;民主主义思想家们针对封建专制权力而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权的权力要求和对国家政权的三权分离的权力要求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将宗教驱除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力要求;无产阶级的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而提出的罢工游行的权力要求,以及有关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限定工作时间禁止雇佣童工提供社会保障等等权力要求无产阶级政党提出的参加国家管理夺取国家政权的权力要求。

 

权力要求似乎是人类社会中人的一种无止境的要求。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仍然可以看见人的对权力的要求。如,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参与了企业资本分配的职工就有着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要求;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展的存在主义思想中就包含有人的存在的权力要求哈贝马斯和托夫勒的思想中就包含有人的合理交往集体生活的权力要求等等。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存在进步都与人的权力要求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没有权力要求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正是在人的提出权力要求争取权力要求的实现废除不合理权力存在拒绝不合理权力要求确立合理的权力要求并使其成为合理的权力存在的历史运动中发展和进步的。

 

废除不合理权力存在和拒绝不合理权力要求与确立合理的权力要求和权力存在是同等重要的。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性的进步,都必然包含着对不合理权力的废除和对不合理权力要求的拒绝。因为不合理的权力存在和权力要求与合理的权力要求和权力存在是不相容的。如,作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就是一种完全废除了封建社会时期赋予君主和贵族的特殊权力,并拒绝了他们提出的保留他们的某些特权的不合理权力要求的革命。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被集中在了少数垄断家族的手中,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制约。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垄断资产阶级甚至提出了对国家的权力要求。国家当然会理所当然地拒绝这种不合理的权力要求,并以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资产阶级的自由垄断资本的权力。这才使社会经济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开始受到以周期性经济危机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制约社会经济面临崩溃的境地,凯恩斯主义产生了。凯恩斯主义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凯恩斯作为一个思想家代表国家提出的一种权力要求,即国家直接占有生产和社会资本的权力要求。因为在这之前,国家是没有明确的直接占有生产资本的权力的。但是,如果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具有这一权力,那么大量的剩余生产力就会在周期性经济危机中被闲置,可以由剩余生产力创造的社会财富就会被无情地浪费掉。显然,这是不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因此,国家的直接占有生产和社会资本的权力要求是符合新的社会发展时期需要的权力要求。而且这一权力要求得到了确立,成为了社会存在。并由此将人类社会的发展推进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在公众提出社会保障的权力要求(即使这一权力要求是由思想家代表公众提出的)之后,当国家认为这一权力要求有利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如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而具有合理性时,公众的社会保障权力便通过日趋完善的福利制度和福利体制得到了确立。而当这种福利体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沉重负担时,国家则提出了改革现行福利制度的权力要求,而公众则提出了维护现行福利制度的权力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同样是存在着权力要求的。如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的政治家和人民群众针对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所谓阶级斗争表现出的对人的基本权力肆意践踏的状况,提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权力要求如,人们针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要求的状况,提出了废除国家对资本绝对垄断的权力要求,提出了允许个体私人共同体共同占有资本的权力要求。事实充分说明,人们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提出的权力要求中有许多是符合社会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是具有合理性的权力要求。

 

使权力要求能够得到确立和存在,是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则的。首先,权力要求必须是具有合理性的,是在现实条件下有利于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是能够体现社会进步的。我们上述中所列举的不同历史时期中的一些权力要求,都体现出了这一合理性原则。即使是无产阶级提出的权力要求尽管遭遇到了资产阶级的反对,但是由于无产阶级的权力要求在本质上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和社会进步原则的,所以这些权力要求能够在无产阶级斗争推动作用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而得到确立。

 

其次,权力要求应该符合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原则。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不彻底的革命。是因为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像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那样完全拒绝了贵族阶级的权力要求。而是确立起了英国贵族的部分权力要求。如,保留王位并使之具有代表英国的权力,允许贵族具有组成议会和参加议会的权力,王室成员享有国家给予薪俸的权力,等等。但是,英国贵族的这些权力必须是在不损害社会和民众利益的条件下才是可以被接受的.所以,英国国王只具有象征性地代表国家的权力。

 

根据同样的原则,自由资本社会后期的私人垄断资产阶级提出的对国家权力的要求,由于既是不合理的权力要求,也是不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权力要求,因此只能被加以拒绝。

 

权力要求还必须具有符合时代性的原则。在这一问题上,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的遭遇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们的社会理论和他们的思想理论中所包含的权力要求来说,是不能否认这些权力要求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和社会进步原则的。但是,由于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理论中所包含的权力要求是建筑在私有制的社会基础之上提出的是在承认资产阶级拥有的权力的前提条件下提出的是向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提出的是在生产力还不是很发展的时代提出的,因此这样的权力要求是违背符合时代性原则的。这样,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和其内含的权力要求被社会拒绝也就是必然的了。

 

民众资本主义的概念是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的。这一概念显然内含有民众占有资本的权力要求。这一权力要求应该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但是却是不符合时代性原则的.所以这一概念一直是被忽视了的。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这一概念所内含的民众占有资本的权力要求才得到了确立,并随着七十年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成为了民众真实的权力存在.这是权力要求应该符合时代性原则的充分证明。

 

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的存在和遭遇也同样体现出了权力要求与时代的适应关系。当马尔萨斯于十九世纪提出他的人口理论时,正处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时期,正处于无产阶级提出包括夺取国家权力在内的种种权力要求的时期。尽管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中包含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国家为了管理社会而需要控制人口的权力要求和民众个人的满足自身利益的权力要求,但相比之下,这些权力要求仍然是不符合时代需要的。所以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既遭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也不为国家所重视。但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中的控制人口的权力要求仍然是符合社会和公众利益原则的,是符合社会进步原则的。所以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中的控制人口的权力要求在二十书记五十年代以后,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并且成为了全人类的权力要求。

 

这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权力要求符合时代性的原则绝不是拒绝合理权力要求的借口.而应该是政治家和管理者们的气魄胆识战略眼光和思想成熟的体现.政治家与合理权力要求的结合将会极大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如果中国的政治家们在马寅初提出他的人口理论时,不是以纯粹的政治角度加以批判和拒绝,而是从社会和经济角度出发将这一理论确立为国家和公民的权力,中国就绝不会在十几年后背上沉重的人口负担。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时期内,存在主义思想家们提出了关于人的存在的进一步的权力要求。如个人的精神和行为的自由权力,性自由权力,等等。而另一些思想家们则提出了关于人的合理存在的权力要求。如哈贝马斯的关于人的合理交往理论,托夫勒的关于人的集体生活的思想,等等。前一方面的权力是使人的权力在人的个体基础上的个人权力的进一步扩展,后一方面的权力则是使人的权力在“共同体”“集体”范围和基础上的个人权力的扩大。面对这样两种权力要求,政治家们至少是以默认的方式确立了人的前一方面的权力要求,而忽略了人的后一方面的权力要求。其结果是导致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如家庭)的进一步解体,是单个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的迅速发展,是人的建筑于这一新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普遍堕落的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由此产生了以犯罪恐怖吸毒同性恋爱滋病人人自我封闭人人需要对他人进行防范为表现的新的社会危机——人的生存危机。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哈贝马斯托夫勒这些思想家们提出的权力要求不符合时代性呢?不是。因为他们在提出这些权力要求时,完全是以现实社会已经开始出现的人的生存危机为依据的。他们提出的这些权力要求之所以未被社会所接受,完全是因为政治家们缺乏战略眼光思想不成熟领导行为的被动性导致的。当然多少也与理论上的不全面不完整随意性和社会制度相关。

 

从对权力要求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权力要求与权力的确立和存在之间是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的。如果没有人提出权力要求,人无疑会与自然存在着的动物一样,当然也就无所谓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了(在长达几十万年的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社会就处于这种状态之中。)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权力要求呢?可以说,凡是社会中存在着的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可以提出权力要求。个人作为利益的主体可以提出他们的权力要求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可以提出谋求企业利益和发展的权力要求阶级可以提出阶级的权力要求阶层可以提出阶层的权力要求公民作为人的整体可以提出公民的权力要求公民中的妇女儿童可以提出他们特殊的权力要求国家作为管理社会的机构可以提出国家的权力要求局部社会的管理者可以提出个人依法管理局部社会的权力要求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可以提出他们的权力要求罪犯也可以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权力要求,甚至那些谋取不法利益的人也在提出他们的权力要求。个人可以提出权力要求,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可以提出权力要求,律师记者作家可以提出权力要求,政治家可以提出权力要求,思想家更是权力要求的集中表达者。

 

但是在将权力要求确立为权力存在时,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

 

具有立法权力的人和机构在确立一种权力存在时,他(它)所遵循的原则只能是合理性原则。即: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原则,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适应时代的原则,权力互不矛盾的原则(应该说这一原则也是十分重要的)。而不能是以提出权力要求的人为取舍的。当然,一般来说,在整体社会范围内,思想家政治家国家国家的立法机构记者往往是权力要求的集中表现者。而在局部社会范围内,利益相关的管理者资本所有者群体成员消费者等的权力要求是同等重要的.因为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要求,那么通过制度所确立的权力存在就很可能是不合理和不均衡的。

 

思想家们是以对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存在的研究来发现社会发展规律发现存在的合理和存在的不合理的。思想家是从发现的社会发展规律中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不合理存在中再发现社会及人的合理权力和不合理权力存在的,并且以“意向发明”的方式提出权力要求的。因此,思想家们的对社会的研究和发现以及提出的权力要求既是与时代的存在同步的,也是超越时代的,因而也是最具有深寰意义的(当然了,思想家之间也往往是以对立的方式阐述自己的思想的。因此我们这里所指的能够提出具有深寰意义权力要求的思想家是那些具有正义理性科学理念的思想家。)

 

国家则是通过其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感悟到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和自身调节这些矛盾冲突的行为过程来提出不同的主体(包括作为主体之一的国家本身)应该具有的权力要求的。

 

记者则是从对社会中反映出的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社会现象的表述中,从对这些社会现象内在的合理与不合理的评判中提出人的权力要求的。

 

政治家则是通过对思想家国家记者公民提出的直接的间接的权力要求以合理性公正性进步性与时代的适应性以及权力要求之间的不矛盾性这些原则来确立权力的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家们的责任是重大的。他们对权力要求的决断和他们对权力存在的确立,不仅决定着现实社会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也影响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和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仅依靠政治家来决断权力要求和确立权力的存在又是存在着风险的。

 

因此,没有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这两个范围内的思想家国家政治家记者公民管理者公民个人群体成员这些不同主体的共同行为,没有他们从思想观念感悟表达实践的综合行为,趋向于完善和合理的法律和权力的确立则更是不可能的。

 

从以制度的方式确立权力的范围来看,由于在局部社会内的利益相关的人们在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交往方面的密切程度和直接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利益冲突不是像整体社会范围那样表现为是分散的间接的和疏远的。因此,制度的制定应该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只有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合理而具有共性时,才构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制度。如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会团体制度。我们不否认在共性和普遍意义的基础上由国家来建立制度的必要性。但现代制度的制订应该是首先建立在与制度相关的人们在制订制度时的权力上的均衡基础上的, 也即与制度有关的人们平等地享有参与制度制订的权力。因为如果人们的这一权力不均衡的话,是不能够平等地参与制度的制订的。在权力不均衡和不能够平等地参与制度的制订的条件下,一个局部社会可以有形式上的现代制度,但这个局部社会中的很多人们并不一定具有切实的权力。因为这些人们首先就缺失了参与制订制度的权力,当然也会缺失实施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实施的权力。

 

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和二十一世纪初,在研究社会管理问题时,提出了现代社会应该是社会管理者的直接管理和民众的间接管理共同管理社会的问题,提出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概念。而民众的间接管理和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这种参与表现为提出法律建议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肯定或否定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修正已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等等方式。今天,民众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较为成熟的政治生活了。这是多么令人可喜的社会进步啊。这些进步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先进于西方发达国家的。

现在来看这本册子中的这一节,显然我是在通过制度的制定者和制定机构的历史演变过程,来表明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众特别是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也应该成为制度的制定者。

现在看来,是到了也重视这一问题的时候了。

正如我所表述的那样,法律和制度是共同分配和决定权力的两个范畴。只有这两个范畴自身的运作是合理的,它们自身也才能够是合理的,它们所分配和决定的权力才能够是合理的,是能够相互制约的,权力才不会被集权,权力才不会被滥用。2008年1月22日注

           

5   权力的确立者和确立机构

    

权力的确立机构与权力的表现形式相关。既然法律和制度是权力的两个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和表现范畴,那么根据三权分离原则,法律的确立机构就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而不能是其他的什么人和机构。现代社会之所以要将立法机构确定为法律的制定机构,是根据封建社会表现出的对人和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作用的权力专制状况和由此产生的极其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状况而确定的。于是,由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也就成为了一般国家所普遍遵循的社会原则。政出多门会造成国家管理的混乱。同样,法出多门则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由立法机构统一制定法律,以确立个人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国家机构之间合理的社会权力,应该是一个不可违背的社会原则。

 

制度作为法律所无法涉及到的人的那一部分权力的表现形式,它的制定应该由什么人来承担呢?

 

如果说现代社会所体现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定法律的机构的确立,是一个从国家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的一个历史的过程的话,那么具有合理性的制定制度的机构的确立,也应该有自身的发展过程,而且这个过程相对制定法律的机构的确立来说尚没有终结。也就是说,对现代社会来说,确立一个具有合理性的制定制度的机构仍然处在过程之中。但是,正确地认识制度的制定机构在制定制度方面的责任和权力,正确地认识这一机构自身完善和合理的存在形式,对合理制度的制定和在制度所可以涉及的权力范围内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是极其重要的。

 

制定制度的机构的形成应该是从自由资本社会的形成开始的.制定制度的机构起源于封建社会末期中大量出现的手工业作坊。在那时的手工业作坊中,作坊主与他的雇工是一种师徒关系。师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技能的持有者,他赋予了他的徒弟使用他的生产资料的权力,承担着向他的徒弟传授生产技能的责任。在产品被制造的过程中,他还承担着照管徒弟的生活的责任。这实际上也是徒弟享有的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力。而徒弟所具有的这些权力是以对师傅的权力的绝对服从为条件的。在产品制造出来以后,师傅具有对产品的使用出售和产品出售后所得利益的权力.师傅和徒弟之间所有这些权力关系尽管往往是以口头习惯传统的方式确认的,但也已体现出了制度在生产关系中可以起到确立权力的作用。在这里,师傅是手工业作坊中的有形和无形制度的制定者。

 

在自由资本社会形成以后,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新型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权力关系开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是在企业内部,在法律还难以涉及到的诸如生产方面的经营方面的劳资利益等等方面的权力,就仍然需要由制度来加以确立。于是,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开始用有形的制度来取代手工业作坊中的无形制度.当然了,这样的企业制度更多地体现的是资本家的权力。单个的资本家无疑是这样的企业制度的制定者。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开始出现大量的股份制企业。对股份制企业来说,一个企业的资本已不再属于某一个资本家所有,而是为多个资本家所有。如果仍然由单个资本家来管理股份性质的企业,由单个资本家来制定企业制度,就会影响到其他资本家权力的确立和利益的分配。于是相应于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也形成了由资本所有者组成董事会管理企业的方式。董事会也就具有了决定与企业相关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的权力的权力。于是董事会成为了制定制度的主体。

 

无论是由单个的资本家作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还是由董事会作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企业制度还仍然是属于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范畴的,制度的制定者当然只能是资产阶级。企业中的劳动者是没有参与制定制度的权力的。劳动者也就不能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不能在制定的制度中体现自己的更为广泛和更为合理的权力存在。所以,这种制度尽管可以合理地体现资本家之间资本家与管理者之间权力的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是将劳动者排斥在这种权力相互平衡和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之外的。于是劳动者处于没有权力的权力状况之中,处在只能被权力单向地制约的状况之中。正是这种权力状况决定了劳动者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被压迫被剥削的悲惨处境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尽管在整体社会范围内法律已经确立了劳动者作为社会公民应有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力,但这丝毫代替不了劳动者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只能由制度所决定的权力状况。自由资本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正是这样体现于在整体社会范围内和局部社会范围内民众持有权力的巨大差别上。也就是说,对大多数民众来说,他们作为社会公民拥有相对合理的权力。而作为劳动者,他们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却又是不持有任何权力的。因为他们不是局部社会制度的制定者。而制度同法律一样是分配和确立权力的

 

但是,劳动者毕竟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是社会和企业利益的相关者,是构成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一个主体,他们也就不能不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于是他们借助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通过罢工游行斗争组织工会等等方式来提出自己的权力要求。当作为社会矛盾调解者的国家在思想家们的抨击和无产阶级斗争的作用下,也深刻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感受到严酷的阶级斗争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感受到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自身都构成了危害时,它不得不对无产阶级的权力要求进行让步。于是劳动者在企业中的部分权力通过法律得到了确立,并成为外在的企业制度中的内容,成为制定内在的企业制度时的制约条件。这表明劳动者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开始拥有了权力,并形成了自己的权力组织机构——工会。

 

工会是劳动者在企业中体现自己权力的机构是代表作为群体的劳动者自身提出权力要求的机构,是进行实现劳动者权力要求行为的机构。当劳动者自己的机构所具有的权力得到法律的确认时,它就成为一个与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共同存在于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三个权力主体,成为这样的局部社会中一个权力载体,具有了与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可以相互制约的权力企业作为一个局部社会正是在这种权力关系中逐步地趋向于公正和合理的

 

我们考察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会发现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工会作为企业中的一个存在主体,它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力要求,往往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确立的,而很少是通过制度得到确立的。因为在这一历史时期里,工会还不是局部社会中制度制定的参与者。这是与工会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存在特征相关的。

 

从社会特性来说,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力要求,一般来说是属于经济利益范畴的权力。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劳动者群体诸多权力中的一个范畴。由制度所反映所决定的局部社会中的权力,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与人的总体利益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相关的人的地位人的作用的发挥人与资本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局部社会的管理。局部社会中的制度所包含的这些内容越完善越具体越详尽,人的权力也就越明确,权力可以伸缩的余地也就越小,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也就越是平衡,局部社会也就越是趋向于合理(企业的从生产制度到经营管理制度,再到现代企业制度,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关系。)而在迄今为止的社会中,工会及其它所代表的劳动者群体是很少参与涉及到这些范畴的企业制度的制定的。而这又是与劳动者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所处于的无产者的地位相关的。

 

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劳动者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工资收入。因为相对来说,他们的利益是固态的。而对资本所有者来说,如果他们参与了企业管理,那么他们除了工资收入外,他们的利益还来自于他们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所能够产生的效益。企业越是有好的效益,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也就越多。反之,资本所有者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资本所有者是必然关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而企业制度就是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所以他们是企业制度的当然制定者。

 

对企业中管理者来说,由于企业管理者一方面在工资收入上要远远多于一般的劳动者,一方面要对决定企业效益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一责任又是保障他们的个人利益的必要条件。因为他们只有管理好了企业,他们管理企业的业绩得到了资本所有者的满意,他们才能继续从事管理工作,也才能继续获得相应的利益。所以他们同样需要通过企业制度来保障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方法和手段管理企业的权力。所以,成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对管理者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对无产者的劳动者来说,企业效益好与不好,他们都可以得到相对固定的收入。如果企业制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和权利,他们可以通过法律和法律允许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他们有新的权力要求,他们可以通过工会向社会提出,并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因此他们似乎没有必要成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民众资本出现时,才有了改变的迹向。

 

当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也日渐成为局部社会中的资本所有者,或者他们拥有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这一权力(如一些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关于职工持股的法律规定)时,他们的利益不再仅仅取决于劳动或劳务收入,也开始体现在资本和资本收益及其资本的增值方面。于是,职工持股会成为了劳动资本所有者的代表,他们将和传统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一样会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于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制度对他们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于是劳动资本所有者也必将与原有的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一样,成为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制度才可以完全突破生产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的范围,向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发展.这样的企业制度才具有现代制度的意义。因此,有局部社会中的有群体成员和他们的代表机构参加的董事会应该是现代制度的制定机构。

 

随着民众资本的发展,或者说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形成,职工持股会必然会取代工会的历史地位。职工持股会不再像工会那样仅仅是劳动者有限利益的维护机构。职工持股会将成为劳动资本所有者参与制定现代制度的机构,成为运用现代制度所赋予的管理企业的权力发展自己的无限利益的机构,成为使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趋于合理发展的机构。

 

只有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能够这样成为制度的制定者时,现代制度所能够确立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权力结构才是完善的和充分合理的,也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趋于合理。

 

当局部社会的这一原则被同样运用于人的生活关系方面时,社会才会在充分合理的基础上体现出历史性的进步.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只有生活关系的合理发展,才能体现社会的进步。而生活关系的合理同样需要合理的权力结构和体现合理权力结构的现代制度。

 

自国家形成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最终决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是制定法律的机构。而以资本为核心的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过程则最终决定了代表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机构也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这就是由历史告诉人们的一个真理。

 

五   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原则

 

我们在“权力要求”一节中,提出了提出权力要求的原则。即,权力要求必须是公正的和合理的,权力要求应该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权力要求必须是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权力要求必须是体现社会进步和与时代的适应性的,体现权力要求的法律不能是自相矛盾的。那么从确立权力的角度来说,这些原则也应该是制定法律和制度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时,仅仅依据这些原则仍然是不够的。

 

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来说,还必须坚持细而又细的原则。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在确立人的权力时,无论是从人的主观要求来说,还是从客观效果来说,都应该是力求权力的均衡和相互制约的有效性的。只有这样,权力才不会因为权力的载体---人---的主观意志而被滥用。如果法律和制度的制定不是遵循“细而又细”的原则,而留下许多的权力空缺,使权力可以在这些空缺中自由地伸缩,那么这种自由伸缩也就往往表现为是权力的滥用。

 

无论是整体社会的权力结构还是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就像由经纬线组成的网格一样。如果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只有“经线”或“纬线”表现的权力,那么由这种单一的“经线”或“纬线”表现的权力无论是从平面的角度还是立体的角度来看,都是可以以横弯曲的自由状态存在的。但是,如果在经线之间织上纬线,就会编织出大小不同的网格。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些网格就是权力网格。这些权力网格是可以相互牵制的。但这样的权力网格仍然可以自由地变形。比如形成菱形的网格。但是,如果在网格的对角上再加上斜线,那么就会将一个网格分割成两个三角形的网格。由无数个这样的经线纬线和斜线编织出的网格就会是一种稳固的平面和立体结构了。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就是权力分离所能起到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权力结构都是这样通过法律和制度编织的,那么法律所组成的权力网格就是社会中大的三角网格,而由制度所构成的权力网格就如倒置在这个大的三角中的小的三角。这将使这个大的三角变成五个三角。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最为稳固的。

 

以“细而又细”的原则作为制定法律和制度的原则,就是要使法律所组成的权力网格的面积更小一些。而由制度所组成的权力网格则要使由法律形成的大的权力三角变为更多的小权力三角,从而使权力更加地明确和细化,使权力的移位和由权力的移位表现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成为不可能。

 

对此,我们从那些介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趣味法律荒唐法律的文章和书籍中可以充分感受到这些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严细到了何等的程度.这种严细甚至涉及到了人的一言一行一种表情如何表达的程度。当然,法律的制定只要坚持合理原则,似乎没有必要严细到上述的程度,以至于使法律条文成为不必要的不严肃的自相矛盾的甚至是荒唐的法律条文。但是在制定法律时,尤其是在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和权力主体的法律时,细而又细的原则仍然是一个不可拒斥的原则。

 

在现代制度的制定方面,细而又细的原则同样是必需的原则。我们从世界范围内已经成熟的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社团制度,以及那些在成熟的现代制度框架内的各种内部制度(如税收制度监狱制度法院制度工商管理制度等等)中可以看出,制度可以严细的涉及到从天文数字的巨款的一分钱的归宿从宏观管理范围到细微的行为程序从事务办理的时间到事务办理的结果从办事人员的责任到办事人员的表情从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到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从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到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带,几乎没有不被涉及到的。这些制度所涉及到的任何细小的方面,实际上都体现着人的权力。比如就公务员在办理公务时对他人的情感表现来说,他必须以礼貌热情微笑主动的方式接待要求办理事务的公民。这里就包括二者各自的权力。公务员的权力只能是以礼貌热情微笑主动的方式接待公民。而公民的权力是应该得到公务员的礼貌热情微笑主动接待的权力。如果公务员不是以礼貌热情微笑主动的方式接待公民,即表现为他对权力是逾越。对被接待的公民来说,则意味着他的权力被侵犯。

 

如果这种权力的移位涉及到物质和经济利益方面,则更是权力的滥用和对他人权力的侵犯了。比如,如果公务员办理的是一项免费的服务,他的权力就是为公民提供免费服务。被服务的公民的权力就是接受免费的服务。如果这个公务员或这个公务员所在的国家机构要求的是收费服务,或者在没有得到收费的满足时拒绝提供服务和提供的是不完全的服务,显然是对权力的超越。对应该得到免费服务的公民来说,则是权力的被侵犯。

 

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从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侵犯,到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无不显示着权力的不受制约权力侵犯和权力被侵犯的关系。这些关系的背后都反映着法律和制度在确立人的权力时所形成的权力的不均衡和权力的空白。而这种状况之所以能够形成,往往是因为在制定法律和制度时没有遵循细之又细的原则。当然这更与制定制度的某一主体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而制订制度的主体的不到位,必然使制度的制定违背细之又细的原则。比如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国家任命的。他们的工资住房用车等等待遇也都是由国家决定的。这些“决定”就是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体现了国家是国有企业制度的制定主体之一。而在企业内部,领导者们用什么车用多少车怎么用车,领导者们住多大面积的住房,领导者们花费多少业务费用,这些同样是企业制度中的内容和所体现的权力。而这些制度是由领导者们自行制定的,从而体现了领导者也是制定企业制度的主体之一。而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显然还不是制定企业制度的主体。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不能参与企业制度的制定本身就是企业制度中的最大的一项权力空白。在这一权力处于空白的状况下,企业群体成员的权力又如何能够通过制度得到合理的确立呢?在没有权力的情况下,让企业群体成员履行监督权参与权分配权怎么可能呢?

 

所以说,在局部社会中,当群体成员作为制度的主体缺位时,首先体现的是制定制度的权力出现空缺。在这一权力空缺的状况下,制定制度必须遵循细之又细的原则必然被拒斥。不是在细之又细原则下制定的制度,必然存在更多更大的权力空白。在这种存在着又多又大权力空白的权力结构中运行的权力,当然是绝对自由的了。

         

六  后记

 

当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册子中提出“社会权力”问题而后又在《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册子中再次提出“社会权力”问题时尽管我已发现了权力对社会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发现了权力与不合理的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后尚未对权力有一个成熟的和系统的认识

    

在写完《社会与权力——兼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的册子后,尚感有关权力的问题仍然有许多的话要说权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是由人所决定的作为由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的权力又会反过来制造更为复杂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现实社会中一切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及其变化,无不体现着权力的存在状况和变化过程而令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更是权力结构不合理的显著表现。

 

权力究竟是怎样与人发生关系的?权力有哪些范畴?合理的权力结构如何才能形成?谁应该是确立合理权力结构的主体?本文力求能够对这些问题加以说明本文虽已写完,并且可以和前文构成一体。但权力自身的复杂关系显然不是这两本册子能够予以充分说明的

 

权力可以使社会走向更加文明和合理的未来,权力也可以使社会走向没落和毁灭。这就完全取决于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在走向使之合理的发展过程取决于能够使合理的权力结构赖以存在的社会的进步希望致力于建立合理社会的人们能够首先来关注和致力于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建构。只有这样,光明和合理才是我们的未来和希望

               

               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

——关于中国社会所表现的利用权力推进改革和改革与权力关系的陈述

                             《社会与权力》之四                         

                         1996年4月13日

这是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探讨社会与权力关系的第四部在这一部分里,我提出了"中国的改革必须以权力来推动,而改革必须要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概念尽管这一概念没有成为社会普遍意识,但中国的改革又确实表现为是在逐步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尽管中国在改变社会权力结构方面步伐不是很快,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却是越来越在意识上认识到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意义了这应该是一个有意义的回归因为只有这种认识上的回归,才能加快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步伐,才能加快社会趋向合理的进程2008年2月13日注

 

这一节(---2),主要是泛泛地叙述了中国社会中的三大社会权力机构中的各个权力体系在“文化大革命”前后的存在和变化状况

原来我在这里就已经提出了“以法管理社会”的概念

 

这一章(即第二章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主要是通过对中国社会改革的叙述,来表述中国社会的前期改革是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的。这为下一章所要表达的主题做了一个垫铺。

 

在这一章(即第三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权力重组)里,我提出了权力自身发展的两种规律,并以“中国社会的改革不能不涉及到权力的重组” 中国的改革就是权力重组的改革”“中国的改革也可以看作是以权力的单向制约来对权力进行重组并使社会权力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以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改革”来定义中国社会的改革和改革的必然性质。200736日注

 

本章(即第五章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第一节的前一部分是针对当时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的状况而写的。

本章所表达的思想是,社会的合理发展是建立在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之上的;人民应该成为合理存在的创造主体;人民只有在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合理存在的创造主体。2008年3月15日注

 

    我在本文的结尾说到:“随着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日趋合理,中华民族的思维活力将会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优秀的思维成果将会随之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当中国社会能够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更为普遍地更加熟练地将人们的思维用于物资存在的合理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的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创造时,中国将永远走向辉煌。”今天,我们通过“两会”、通过网络、通过舆论已深切地感受到国人的思维活力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越少束缚的释放,这应该是社会权力结构日趋合理的体现。但是,由于社会权力结构只是趋向于合理的,因此权力者持有无限权力的状况依然存在,无限权力持有者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是唯一性的、是唯一可以作为创造存在的的思维的状况依然存在,相应的是不合理存在仍然被大量地创造出(这种状况在局部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我们的社会不能满足于社会权力结构只是随着改革的发展而客观地趋向合理。而应该是通过主观能动作用来推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只要我们的社会是这样的,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快地走向辉煌。好在,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能动地使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必要性了。为此我们期待着。2008年3月17日注 

 

第一章 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和不合理权力结构

 

在《权力·法律·制度》的,我用一幅社会权力结构图展示了一个社会应该具有的合理社会权力结构一个社会的合理权力结构是由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演化而来的。这种演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果我们用社会权力结构图来描述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权力结构,是可以明晰地看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权力结构状况及其差异的。如:

奴隶制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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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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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国家已经形成,但无论是在整体社会范畴还是局部社会范畴,通行的都是奴隶制体制因此,奴隶制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表现为只有奴隶主权力体系的存在。无论是在国家范围还是在部落范围内,奴隶主的权力体系是社会中存在着的唯一的权力体系。              

               封建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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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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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是通过对奴隶制小国的统一形成的因此国家的权力结构开始真正形成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对于公民权力体系来说,除了农民对土地的有限所有权外,农民不再享有任何公民权利,因此公民权力体系是处于空白状态的

 

同时,由于地方的国家权力机构实际上往往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且由于农民是处于分散和家庭状态的经济结构中的,因此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局部社会,因此整体社会中的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同样是处于空白状态的

 

对国家权力结构来说,尽管由于国家政体的差异,有的国家没有立法机构(如中国的封建社会),有的国家设有立法机构,但一般来说国家的立法权是在国王或君主的手中的。因此国家权力结构主要是由国家的行政和司法权为表现的。

 

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由于封建社会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局部社会,因此国家的地方的权力机构主要是依照国王或君主的意志对国民实施统治的。因此如果说还存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话,那也是只有国家权力体系存在。

 

            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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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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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资本社会在社会权力结构上的特征表现为

 

    1、由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大量产生,由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家机构的相对独立,标志着真正意义的局部社会的形成。因此局部社会具有了充分的权力并构成了自身的权力体系。

 

    2由于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废除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也由于政治家们的行为是以思想家们的思想为依据的,因此公民在法律的意义上享有一定的权力,并相应地形成了公民权力体系。

 

    3、封建专制制度的废除即标志着国家权力的分离,从而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机构的相互独立和权力关系上的相互制约。

 

    4由于资本主义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具有了充分的自由发展和自由竞争的权力,且由于法律的不完备,于是国家有意无意地放弃了它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权力。使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成为了空白。

    

    同时,由于无产阶级不占有资本而不拥有对资本的权力,也还没有形成能够代表自己并被社会认可的权力组织,因此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虽然存在着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但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却只有资本家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因此,相对于封建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尽管作为公民的无产阶级在整体社会的范围中享有一定的公民权力,但在局部社会中,无产阶级作为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却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他们只能遭受资本家残酷的剥削压迫和奴役。正是无产阶级在局部社会中的这种权力状况,使整体社会中的公民权力体系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只是一种虚假的存在,并成为了思想家们的批判对象。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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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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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图来看,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的权力结构进入了相对完整的状况,即在三大权力结构中不再存在权力体系的空白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权力结构的明显特征表现为:(1)鉴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无序状态的自由竞争所产生的足以对社会造成经济和社会危机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国家开始以两种方式介入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一是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标志的立法的方式。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介入对局部社会的管理。二是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式。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建立国有企业,并以国有企业为规范来制约和引导私有经济的发展。(2)随着工会组织的合法化,工会作为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的权力代表和组织机构,形成了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这样,在局部社会中就完全改变了只有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独自拥有权力的状况,形成了国家权力体系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权力体系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并列存在并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权力结构。因此,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无产者和劳动者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所遭受的剥削压迫奴役的状况得以改变。由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公民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形成的基础上得以真实的存在和具有了实际的意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力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权力的演化发展和变化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权力的演化发展和变化趋向于合理与社会的发展趋向于进步是同步的相辅相成的互为因果的。可以说,是社会的进步改变了旧的社会权力结构,使社会权力结构趋向于合理。也可以说,是每一次的社会权力结构的改变并趋向于合理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权力在合理性基础上的基本完善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实现的。但这只是权力体系的完善,并不表明每一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终结意义上的完善。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开始,每一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仍然是处于明显的变化之中的。权力项变化的总趋向当然也是趋向于合理性的。合理的权力项的发展甚至具有更为重要或决定性的意义。公民的消费权益和隐私权的确立,就是公民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发展体现。此外,随着民众资本和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开始成为资本所有者并享有资本收益权。因此,在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分配权亦将成为群体成员权力体系中重要的权力项。因此,在局部社会中,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资本分配权和资本收益分配权将成为重要的新的权力项。在局部社会中,当群体成员因为占有资本而改变了其无产者的地位时,他们在局部社会中的参与局部社会管理的权力就有可能取代他们在作为无产者时工会所能代表的他们的权力。工会就有可能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新的权力项的确立对未来社会或者说民众资本社会来说,就不能不是极其重要的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权力。

 

 人类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化过程可以给我们以什么启迪呢?我想,我们完全可以依据我们所绘制的权力结构图来衡量我们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尽管以这种方式来衡量我们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会有惟机械论的嫌疑,但还是能够说明我国在结束文化大革命后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的。而且,这种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正是通过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来体现的。

 

 在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尽管在司法权力体系中,司法机构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由于仍然受制于传统习惯的影响,使司法行为常常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干扰,但校之“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那种司法机构几乎不可能独立进行司法程序甚至是将司法机构排斥在司法程序之外的状况已经有了巨大的变化。在“文化大革命”及“文化大革命”前,司法权实质上是完全受制于行政权力支配的.大量的事实上已被定罪并且被严厉惩罚的“犯人”,实际上是没有通过一定的审判机构经过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定罪和执行处罚的。而是直接通过权力定罪和实施处罚的。如对所谓的“地走资派”的定罪和惩罚。

 

 而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支配和制约又完全是以“阶级斗争”等等政治观念为主导的。因此,在那些通过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政治案件在所有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始终占有较大的比例。即使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往往是与政治相联系的。如经济案件就有可能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复辟资本主义”等政治问题相联系;刑事案件就有可能与“阶级斗争新动向”“夺取无产阶级政权”当事人是新的经济敌人等政治问题相联系;民事案件则可能与“剥削阶级思想”“资产阶级生活作风”“对社会主义不满”“道德败坏”等政治问题相联系。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社会已基本根除了不经过司法程序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和执行处罚的状况。那种将政治问题与司法相联系的状况也已基本消失。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已完全上升为司法行为的主要对象.行政权力也就随着政治案件的淡出而减少了对司法权力的支配和制约的制约。

 

我们不否认,在中国社会中司法权力还没有完全地独立。一些应该由司法机构管理的案件还仍然受到一些行政权力持有者和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力的影响和干扰。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以下两点:

 

1.这种表现为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扰仅只是干扰而已,而不可能像“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那样表现为是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取代支配和决定作用。如果说中国社会的司法权力在“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由行政权力所取代所支配的状况表现为中国司法机构及其权力体系实质上的不存在的话,那么“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社会的司法机构及其权力体系则是在已经实质性地存在状况下的被干扰而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司法权力体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文化大革命”前后的中国是截然不同的。

 

    2.正是因为“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社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权力体系已经实质地形成和存在,因此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那些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干扰的现象只能说明司法机构还缺乏完全地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力而不是像“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那样表现为权力体系的无有这同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中国司法体制和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和合理,随着人们对司法权独立观念的认识的提高,完全的独立司法权在中国是可以实现的。

 

中国司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社会中的国家权力结构的逐步完善而国家权力结构的完善更体现于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和行政机构权力体系的相对调整和削弱。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合理的社会来说,它必须是一个置于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治理下的社会(当然,法律自身的合理也是社会合理的必要条件和体现。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之前中国显然不是一个法制的社会。那么中国是依据什么来治理和管理社会的呢?对此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和《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两本小册子中进行了分析。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那时的中国社会是通过行政命令来管理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命令的决定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也就是说,行政命令既可以是由国家最高领导人决定的,也可以是由最底层的管理者(如生产小对长)决定的.当然更可以是由大量存在的各个层级的行政机构和各种“单位”中的权力者决定的

 

    2行政命令的管理范围可以超越行政命令的合理权力范围而不合理地涉足到所有的应该由其它权力进行管理的范围如,行政命令可以替代立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行政命令可以替代司法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行政命令可以决定公民的人身权利状况行政命令可以替代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的管理权力等等。

 

    3行政命令的发布是随着社会政治观念意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行政命令相对法律来说是“活的”,是可以频繁变化的,甚至是可以相互矛盾的和朝令夕改的。


    4行政命令可以无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甚至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可以不顾及规律的制约而具有任意性。因此,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是个人意志个人性格个人喜怒唉乐的体现。也因此,滥用的行政命令权不仅与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相冲突,也往往与只有在符合规律状况下体现的公众的权益相冲突。

 

    5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状况下,社会只能表现为是行政命令权力对所有管理和治理对象的单向制约权力。几乎没有任何对象可以以双向制约的方式制约行政命令权力。

 

    对于由以上述五个特征为表现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国社会来说,社会的现实状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方式对中国社会的消极作用。那么这种状况是否在总体上还继续存在呢?显然是已不复存在了。

 

正是由于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非法制社会的危害性具有的深刻认识和他在建立中国法制社会方面所做的努力,使中国社会的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向合理性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就是确立起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质立法权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权力的确立,使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机构权力体系得以存在并开始趋于完善方向的发展。这种趋向于完善的发展不仅体现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正常地行使立法权和它所制定的法律体系的不断扩大方面,而且体现在它在最近授于上海市和深圳市以地方立法权方面

 

也正是因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使中国的社会管理开始被纳入趋向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自然客观规律的具有稳定性的且能够体现公众权利和利益的以法管理社会的轨道。相应地是改变了那种绝对的行政命令可以漫天飞行政命令可以畅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行政命令可以随意决定随意改变行政命令可以制约一切的社会治理状况。从而削弱了膨胀和不合理到极至的行政机构权力体系(而膨胀和不合理到极至的行政机构权力体系在很大的程度上其实是个人权力的膨胀和不合理.)也在一定意义使行政机构权力体系上开始退回和调整到合理的状态(尽管这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由于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确立司法机构权力体系的建立和行政机构权力体系逐步退回和调整到合理状态,从而使中国社会基本建构起了较为合理的国家权力结构

 

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方面,合理的国家权力体系是怎样表现的呢?如果国家绝对地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社会,就必然意味着对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的轻视和否决.因此,合理的国家权力体系只能表现为是以合理公正的法律来对社会行使管理权力。在前述中,我们已经详细地分析了国家权力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国家权力体系的完善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正是体现于国家依据法律对公民和局部社会(即人们所说的“单位”)进行管理方面

 

对于一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来说,不仅应该表现为在它的范围内各个权力体系是存在着的且相互独立的,而且还应该表现为各个权力体系之间具有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就中国社会的整体权力结构来说,虽然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还不具有普遍有效的对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作用(但不是没有.如公民行使的举报权力如公民状告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如企业的抵制政府的不合理收费等等,体现的就是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对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但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的权力体系已经开始形成。

 

在公民权力体系方面,如果以文化大革命前后的中国相比较,使人们感受最深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得到了明显地保障。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形成的难以计数的冤假错案无不与政治相联系。那时,对任何一个公民来说,实际上都处于“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的处境之中。因为一个人稍有不慎,就会犯“政治错误”,就会丧失政治权利随着政治权力的丧失,必然是人身权力的丧失。对公民来说,“老老实实”和“乱说乱动”之间似乎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对于那些已经丧失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人们来说,当然是已经丧失了这两项权力。那么对于还没有“丧失”这两项权力的人们来说,又是否意味着这两项权利的合理存在呢?这同样取决于人们是否“老老实实”和“乱说乱动”而这种标准实际上是没有界限的。正是在这样一种难以界定的标准下,许多曾经拥有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公民丧失了这两项权利。当公民不能保障和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表明公民是没有自己的权力体系的。

 

所以,公民只有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内,才能享受到充分的政治权利。而在“不许乱说乱动”的条件下,公民合理的政治权利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所表现得公民的这种政治权力状况在文化大革命后显然得到了根本的改变。这不能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这种社会进步是不能无视和轻视的

 

公民权力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仅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在公民权力体系中必然包含着广泛的权力和不断拓展的权力。实际上,中国社会中的公民权力体系的发展也确实是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体现。如,自中国政府在司法系统颁布了关于改善监狱管理的条例后,在押犯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在中国的舆论宣传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受到侵犯而诉诸法律的报道有大量的增加。这在文化大革命及文化大革命前是不可想象的再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社会赋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此外,诸如中国社会有关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法规有关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有关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利益的政策有关维护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工人权益的大量报道,则是在普遍性方面体现了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公民权力体系的确立和发展状况。

 

对于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来说,它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日益合理和完善。以作为最基本的大量存在的局部社会——企业来说,在改革开放前,除了组织生产活动的权力外,企业基本上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一切关于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发展的权力,如生产计划权人事安排权资本使用权(那时在中国社会中甚至没有也不容许有资本的概念存在)原材料购买权企业规模和技术发展权产品销售权收入分配权等等,都被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或国家派出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手中。因此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和国家的代理机构之间形成了这样一种关系:企业的无权,表明国家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权力企业有了一部分自主权,表明仍然有一部分属于局部社会的权力还在国家的代理机构的手中。对企业和国家的代理机构来说,同一的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对它们二者是此长彼消的关系。如果企业能够获得完全的自主权,则意味着国家代理机构所拥有局部社会权力的完全丧失。而完全丧失了局部社会权力的国家代理机构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正是这一问题是体现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是否建立和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我们说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前的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不存在局部社会权力体系,就体现为企业的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派出的代理机构统揽了应该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的权力。而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开始明显地得到了改变。如,国家有关工业部门改变为行业管理机构(如轻工业部改变为轻工业总会)1995年上海市撤消了最后一个工业主管局中央电视台95年4月7日的“经济半小时”节目对山东青岛市率先对工业主管局进行改制后状况的详细报道。

 

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工业主管部门的撤消,意味着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体系在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的调整,意味着国家放弃了它原来拥有的不合理的权力项。同时也就意味着那些曾经完全受制于政府主管部门制约的局部社会开始形成和建立起自己的权力体系。

 

与此同时,国家业已明确表示,中国各类银行将朝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在体育领域中,国家正在迅速地推行俱乐部制度。无论是银行还是体育组织,它们也都是构成局部社会的单位。改革使这些局部社会走向自主经营的发展道路,也就必然会使它们建立起相应的权力体系。

 

我们从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和整体社会权力结构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论是任何社会,都无法摆脱我们在社会权力结构图中所表明的权力框架。不同的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在权力体系上存在着差异而已。即使一个社会的某一权力结构中的某些权力体系处于空白状态,也不表明这一权力体系的不存在,而只能表示为这一权力体系是以无权权力项的空缺形态存在的。“无权”也是权力体系的一种形态.“无权”和“无限权力”是同时存在的权力体系形态,它们共同体现了权力的失衡权力的单向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权力的失衡和权力的单向制约关系只能也必然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

 

所谓的权力单向制约,是指在无限权力的持有者和无权权力的持有者的关系中,一方为纯粹的权力制约者,另一方为纯粹的被权力制约者。这种权力关系是一切不合理存在得以产生存在和继续存在的根源。

 

有权力的单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存在,就应该有它的对立面——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存在。所谓的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是指:权力关系中的双方不是作为绝对的制约者和被制约者而存在。而是表现为权力的制约者同时也是权力的被制约者权力的被制约者同时也是权力的制约者的一种权力关系.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机制作为客观的普遍的事实的存在,只能是在遵循权力自身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得到实现。

 

人类社会中的社会权力结构必然要趋向于权力的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方向发展而表现为合理。这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是以三种方式取得的。

 

一是通过革命的方式取得的.如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

 

二是通过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取得的。

 

如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的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并非纯自然意义的自然发展。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是在具备必要的社会条件才是可能的。这个必然的社会条件就是通过革命的方式,使社会形成了最基本的权力制衡关系。比如,尽管自由资本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并不像思想家们所企望的那样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是如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家们所揭示和批判的那样,是一种更加不合理不平等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更无情更残酷的社会。但它毕竟奠定了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均衡和双向制约机制。因此,自由资本社会才最终得以顺利地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成功过渡。自由资本社会顺利地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当然不是由资产阶级推动的,我们也不否认凯恩斯这样的思想家和罗斯福这样的政治家的作用。但是,在这里起着重要作用的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时所奠定的权力制衡和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所赋予的种种权力(或权利)向国家和资产阶级施加压力国家亦可以通过制约局部社会(如资本主义的企业)来迫使资产阶级向劳动者作出让步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来促进局部社会劳动者权力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权力的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机制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代表进步力量的国家首脑可以制约议会中的保守势力同样,议会中的进步势力也可以制约保守的国家首脑。自由资本社会正是在这种具备基本的权力制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条件下逐步推进社会的进步,并最终过渡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从而体现出了社会的自然性合理发展。

 

三是通过社会改革取得的。

 

中国社会在权力结构中发生的巨大的历史性的进步就是通过改革而取得的。社会改革当然是相对于革命和自然性合理发展而言的。

 

改革之所以是改革而不是革命,是因为革命是对“他(或它)”也即革命的对象而言的.而社会改革则是对自身而言的,是对自身的否定和重构。

 

中国的社会改革之所以是改革而不是自然性合理发展,是因为如果中国不进行改革,而是在“文化大革命”形成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自然发展,那么中国社会不仅不能取得合理的发展和进步,而且会进一步走向彻底毁灭的深渊。因为“文化大革命”导致中国社会已根本不存在使社会可以自然性合理发展的权力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社会基础。人们可以轻易地感受到:“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公民权力体系和局部社会权力体系是不存在的。公民和局部社会只能单向地受制于国家权力体系的制约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由于立法机构权力体系的不存在,因此不能够对反对改革的权力者进行制约以推进改革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由于只存在国家权力体系,因此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和群体成员只能服从和执行国家的行政指令,而不可能自行进行社会改革。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即便人们有着强烈的改革欲望和要求,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力量,也难以进行改革。所以,中国社会的改革只能借助于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行政权力体系来推动。也就是说,只能以行政权力单向地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推进社会改革。

 

第二章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  

 

    1政治范畴的拨乱反正

 

    对于中国来说面对由“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政治经济社会种种方面的恶果和灾难,使国家处于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的困境之中,那么中国就只能选择改革.既然中国的改革只能借助于以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来进行。那么这种权力上的制约就不能不首先表现为推进改革的权力与反对改革的权力之间的制约。而这种权力上的制约只能是单向的。即,要么是推进改革的权力制约反对改革的权力以推动改革,要么是反对改革的权力制约推进改革的权力以阻止改革的进行。

 

1976年中国社会一举粉碎了“四人帮”使将中国社会推向万丈深渊的“文化大革命”戛然而止从而使中国社会避免了继续跌入深渊的危险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社会可以因此而走上顺利发展进步的道路。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停止和结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力者都能够对造成“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那些在“文化大革命”前已经形成经过“文化大革命”而更为僵化的思想观念和实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并不是所有的权力者都能够对现存的社会体制管理社会的方式社会存在的合理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中国社会不能够对“文化大革命”对僵化的思想观念对过去的实践行为对现存的社会体制对现行的社会管理方式对现实的社会存在有一种正确的认识,并且依然用这样的思想观念支配自己的行为,依然维护这样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管理方式,依然认为现实的社会存在是合理的,那么“文化大革命”的停止就只能是形式的和暂时的。中国的继续发展就会仍然步“文化大革命”的后尘.权力者当然不可能对需要变革的东西加以改革,这样改革也就没有了具体的目标,实质的改革就不能够成立.这样以来,中国社会是不会有根本的改变的,中国社会也不会确立起明确且正确的改革方向

 

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形成了两种权力和力量一是以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一是以坚持“两个凡是”者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众所周知,正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作用的发挥,确立了中国必须进行改革这一方向,由此将中国社会的巨轮推向了改革之路。“邓小平率先抵制和批评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尖锐地指出:‘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摘自《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十四页。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客观地说,这既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在思想观念上的分歧,同时也是一种权力的较量。没有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权力和力量的成功制约,中国的改革和所取得的成就是不可想象的。

 

确立改革的方向需要通过运用权力的制约作用来进行。同样,要将改革作为全社会的实践行为、成为各级权力者的行为仍然需要通过权力的制约作用来进行。也就是说,对于刚刚结束“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来说,是不能奢望等到各级权力者们转变了思想观念之后再自行地进行改革的实践。而且,对于深受阶级斗争思想、传统社会主义思想影响的许多权力者来说,是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统一的、协调的改革目标和行为步骤的。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将会因为改革的不统一和不协调而表现出混乱。因此,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就必然从改革的实践上体现出来。正因为如此,为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党和国家必须要对新中国的历史给予正确的认识和总结,必须要对改革做出统一的规定和部署,同时也必须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各级权力者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改革的实践。这样一种运用权力推进改革的方式,即是权力的单向制约的体现。

 

正是这种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改革,使中国社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两个凡是”观念的批判、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确立了建设法制社会的思想等等重大政治问题方面的改革,使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开始走向趋于合理发展的轨道。“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我们党继续推进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清理历史是非的拨乱反正。”“十一届六中全会专门讨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历史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基本完成。”(摘自《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45、46页)

 

在完成了这样一些政治变革的同时,中国社会开始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以确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取消“人民公社”的改革拉开了中国社会全面改革的第二阶段。对此,邓小平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拨乱反正,二是全面改革”。

 

2、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中国社会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是以传统的政治思想观念为支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社会所造成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的极度不合理。二是由人的意志、由不合理的社会和经济体制造成的经济的崩溃。当国家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基本解决了人的和社会的不合理存在问题后,经济困境和经济发展问题也就自然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对此,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实际上从1958年开始到1978年二十年时间内,长期处于停滞和徘徊的状态。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没有得到多大的发展和提高。”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四个现代化建设、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作为我们的根本政治路线。”“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学习邓小平理论》46页)

 

但经济的发展并不会因为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状况在政治层面上的基本解决而自然而然地获得发展。因为囿于在旧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框架内的经济是不可能自行地获得发展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框架作为一种必然存在的条件,必然要对经济起到两种作用。其中之一就是束缚经济的发展。即把经济的发展程度限定在已定的容量内。这就尤如一个已经装满物质的容器内已不可能再装进新的物质,而要装进新的物质,就必须选择一种更大的容器,使这种新的容器在装进原有的物质后,还有一定的容量装进新的物质一样。这样,改变旧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就不能不是使经济获得更大发展的必要社会条件。在中国社会,创造这样的社会条件是从农业经济开始的。在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相应地取消“人民公社”这种农业经济体制的框架(“人民公社”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体制的框架),既是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也是中国社会改革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第一步。

 

同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一样,集体生产、集体分配、人民公社、一大二公这些曾经被视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的东西,在它的模式和体制已经相当牢固、在长期的宣传过程中已经深深地植入到了各级权力者的意识之中的状况下,同样不可能只是依赖于各级权力者自己的实践行为得到改变的。因此依然只能借助于国家的行政权力以单向制约的方式来迫使各级权力者进行变革的实践。正是权力所具有的这种作用,使中国社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完成了存在于若大一个国土上的、已经根植于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体制已经十分完善和牢固的人民公社这样一种农业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解体,并使农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而为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农业产品的物质基础,也为中国更大范围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创了一个成功的先例。

 

这一改革的成功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仍然是以权力对权力的单向制约的方式进行的。实际上,对于“文化大革命”后的中国社会来说,在社会权力结构没有达到基本合理和完善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和经济是不可能在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中自行取得合理的发展和进步的。因此,以权力单向制约的方式来推进改革只能是唯一的、不能不采取的社会发展手段。正是借助于这一手段,中国社会的改革才涉及到了包括经济在内的广泛领域。如,取消对农村人口流动的限制;废除“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允许个体和私有经济的发展;改变闭关自守的状况,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小城镇的发展;改革物价管理制度,实行中央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价格体制;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给国有企业放权,促使其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

 

如果说上述的改革还只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愿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的体现的话,那么也必然相应地产生一种客观效果——将中国的经济推向市场经济模式。事实也正是这样。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一经出现,不论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否有市场经济的意识,就都必然要受市场经济的制约,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市场经济范畴;而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也必然趋向于市场经济,否则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人口流动体现的是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会决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国有企业在逐步获得经营自主权后,与自主权相应的经营活动就不能不深深地打上市场经济的烙印。比如,如果国有企业获得了产品销售和价格制定的自主权,企业就不能再坐等国家收购它的产品。企业只能以灵活的价格和自身的销售行为将它卖出去。如果企业获得了购买原材料的自主权,企业当然要根据原材料的价格、质量等等要素来购买原材料。企业的所有这些自主行为只能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

 

客观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它自身内则具有一种盲目、无序的因子。因此客观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也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混乱。既然市场经济已经表现出是中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是保障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那么如何将自发的、不发展的市场经济变成一种可以受控的、合理的、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要取决于人们是否有市场经济的意识。

 

当改革把中国经济推进到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后,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意识便相应地形成了。

 

实际上,在中国仍然处在计划经济模式时期,邓小平就已经开始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197911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主席吉布尼等人时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在198510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再次就市场经济问题指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正是有了这种市场经济的意识,建立市场经济便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直接的和明确的目标。“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达的一系列论述,江泽民在和中央一些同志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于19926月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主张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明确确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88页)这一目标的确立,使中国的改革(这里所说的改革主要是指经济体制的改革)从向单目标趋向于了系统工程,从无序走向了有序,从被动走向了主动。从追求经济的量为目的转向建立一种新的经济体制为目的。

 

所谓单向目标,是指对每一个具体的改革的措施和手段而言的。人们每采取一项改革的措施和手段,即把它也作为改革的目标自身。可以说,中国前期的改革正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所谓无序,是指人们从改变不合理存在和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凡是证明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或者仅仅是设想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即将其作为改革的目标。一旦这一目标实现,或者被证明是一种不很合理的目标后,人们又会去确立新的改革目标。由此体现出改革目标服务于经济发展、改革目标只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的状况。只要改革目标是不断变化的,改革的目标也就是暂时存在的。这样的改革也就是无序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的确立,改变了中国经济改革无序和被动的状况。使中国经济改革的各项措施和各种手段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市场经济也就成为了改革的总目标。正是这一目标的确立,使有关金融体制的改革、人才流动的改革、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改革、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大学收费制度的改革等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被提到改革的日程上来。这些改革不再是作为目标自身的孤立的改革,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总目标的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确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日益明确了的。而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标志应该体现于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的完成。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状况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有着某种程度的密切关系。

 

从计划经济的实际存在来看(当然也就不是从理论上来说的),计划经济是通过政府机构及其职能得以实施和体现的。而体现计划经济的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又是以其特有的形式存在的。正是这些特有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和它们所拥有的权力,构成计划经济体制。然而这些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那么与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关的权力和行使这些权力的方式——行政命令——同样也是不合理的(可参见本人的《政府的职能与改革》)。当这些不合理的政府机构实质存在时,它们必然要行使其不合理的职能,必然要利用其不合理的权力——对局部社会(如企业)的无限权力,必然要采用不合理的管理方式——绝对的行政命令。当所有这些不合理作为同一体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生产时,其必然产物只能是非市场经济。显而易见,政府机构中的不合理机构及其职能的存在与否,决定着社会经济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可以说,如果政府中的不合理机构一旦在实质上不再存在,那么与这些机构相关的不合理职能、不合理管理方式、不合理权力也将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存在才会有着某种程度的必然性。

 

不合理政府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涉及到一个核心的问题,即权力问题。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国家和政府对局部社会(如企业、文化单位等)具有的权力状况。如果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政府机构的手中,社会经济就不可能是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意味着事物发展的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瞬息变动。没有权力的局部社会是无法适应这种状况的,那就只能依赖于政府机构的指令来管理局部社会。如果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局部社会自身,即使它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状况,它也必然要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它也会去被动地适应市场经济。在这里,可能会有帮助它的“人”(如政府),但不会有救世主,决定自身命运的只能是自己。

 

其次,非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也意味着谁应该对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承担责任。而这一责任问题涉及的仍然是权力问题。如果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就必须对局部社会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在局部社会自身,那么局部社会就只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承担完全的责任。

 

显然,在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之前,由于政府中不合理机构的存在并掌握着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对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承担”着责任,因此类似于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是不可能真正进入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就必然体现出非市场经济的某种本质——权力干预。所以从八十年代中期实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到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在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间相互兼并的经济行为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相关的不合理的政府机构对局部社会进行权力干预的非市场经济行为。

 

当中国社会最终将经济改革的目标确立为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之后,中国的经济改革被纳入了一个系统工程,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始走上了有序和主动的轨道。这就要求加快与市场经济的建立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改革。一埃政府机构及其职能改革的完成,那时尽管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仍然会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但完全可以标志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确立。因为这一改革可以宣告政府权力与局部社会在经营管理关系上的彻底分离,意味着作为局部社会的各种经济组织开始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的存在。

 

在关系到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问题——政府机构及其职能——上,我们又是否可以企望那些不合理的政府机构会自行地解体和解除自身的职能呢?显然是不行的。因此,依靠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机制来撤消和改组不合理政府机构,应该是中国社会在其改革过程中又一次及其重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以权力推进改革的体现。

 

纵观中国社会的改革历程,尽管改革还远没有结束,但我们也不能不为之感叹:以权力推进改革、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的一步步深入是多么地必要。如果不是这种表现为“权力强制”意义上的改革,中国社会的改革将会延续多长的时间呢?中国社会的改革又能不能取得一步一步的成功呢?与中国社会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那种权力单向制约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较,中国社会在改革过程中所实施的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改革机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们不能不对政治家们在改革过程中表现出的利用单向权力推进改革的智慧、魄力和成效表示敬佩。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指出:对一个社会的管理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来说,只能是在权力双向制约基础上的管理和发展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的一个永恒的真理。因此,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改革和对社会的管理只能是在改革这一特殊时期必须和必要采取的方式,而不能是正常的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管理方式

      

第三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权力重组

 

1、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

 

如果人们不是固执地否认的话,那么我们就只能承认“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国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是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正如我们在分析改革前的社会权力时所表述的那样,无论是在整体社会的三大权力体系中、在国家权力结构的三大权力体系中,还是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三大权力体系中,都仅只有国家及国家行政机构权力体系的存在。更有学者认为“由于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传统和苏联等国实践的影响,建国后,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集中于中央,实质上是毛泽东一人手中(早在1943年,中国共产党就作出了毛泽东有最后决定权的规定);在经济上,所有制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而以全民(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制为基础,国家统得太多、统得太死,一切权力集中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见《大跃进狂澜》261页。谢春涛著)(这里我想指出的是,“全民所有”的实质是国家所有的观点,我早已在1987年前后的一系列文书稿中多次提出过)。在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权力的分配显然是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的权力结构只能表现为无权的权力和无限权力的对应存在

 

什么的无限权力?无限权力是相对于无权的权力而言的。无限权力可以构成对无权权力的单向制约。这应该是无限权力的基本特征。无限权力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对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来说,它们都必需要置于被管理的状态之下。只有通过管理才能使可以构成社会的分散的人和物的存在构成统一的机体而表现为社会的存在。因此,权力与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当权力用于管理时,无限权力的含义并不仅仅表现为无限权力与无权权力的对应和无限权力对无权权力的单向制约,而会进一步地具体表现为:对于持有权力的管理者来说,他既有具有管理好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也具有不管理好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既具有依据一定的能力管理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也具有在缺乏管理能力的状况下管理一个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既有以良好的公德、职业道德从事管理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也有在缺乏公德和职业道德的状况下从事管理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权力;既有在管理过程中约束自身行为的权力,也有在管理过程中放纵自身行为的权力。无限权力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显然不是取决于社会和他人对管理者的制约(表现为权力的双向制约)。而是取决于管理者的自我选择。正因为如此,管理者的任何一种选择都是符合无限权力原则的(当然不等同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原则)。

 

对于社会权力结构来说,均衡权力的延续只能是权力结构的更加均衡和合理。因为对于每一个获得均衡权力的一方来说,不仅表明他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合理性权力,而且表明他可以以这一权力制约相对的权力,以此来保障社会权力的均衡和合理,以此来促进社会权力的更加均衡和合理。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公民获得选举、结社、罢工等权力后,必然要以这些权力来维护这些权力,并且使这些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合理。而劳动者获得的八小时工作制的权力、禁止使用童工的权力、保障劳动条件的权力、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力、工资收入增长的权力、组织工会的权力和工会组织所拥有的各项权力即是公民和劳动者具有的选举、罢工、结社、游行等基本权力延续的结果。公民和劳动者也必然要再利用这些权力去进一步地扩展自己的合理权力。

 

国会在取得了部分国家权力后,不仅会通过立法和国会会议来制约行政机构的权力,而且也会使自身的权力得到更加的发展和合理;国家行政机构在废除了其存在于封建社会中的君主专制权而使自身的权力相对合理后,它除了可以充分利用其合理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外,也同样会用来制约国会的权力。社会权力结构正是在这种权力体系的相互制约中逐步地趋向于结构的更加均衡和合理的。

 

这即是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之一

 

而对于具有无限权力性质的社会权力结构来说,它只能使这样的社会权力趋于更加的无限。前苏联社会的权力最终集中于独裁者斯大林的手中,就是人类社会在废除了封建专制社会以后,由无限权力自身延续的必然结果。在中国社会中,无限权力延续的最终结果是,权力最终集中在非权力机构——“中央文革”的手中,进而又集中于“四人帮”的手中,同样充分地说明了社会权力结构在无限权力状态下的自然延续的一种必然结果。

 

这应该是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发展规律之二

 

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这样两种发展规律不仅反映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中,也同样会反映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

 

当人们意识到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给企业以自主经营权的道理时,于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被确定为改革的目标。作为局部社会的许多的国有企业突然间从无权的权力状况转变到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但是,由于国家并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以制约企业,也并没有赋予企业中的群体成员以合理的权力,于是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国家权力体系和群体成员权力体系显然是处于空白状态的,这导致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处于另一种不合理状态之中,无法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这样,赋予企业的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立即蜕变成为了企业管理者个人的无限权力。在这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无限权力原本是相对生产经营而言的。但是权力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不恪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无限权力必然要向权力的更加无限的方向发展。于是,大量的超越生产经营自主权力界限的、权力的触角无处不在的诸如对企业亏损和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贪污受贿的、中饱私囊的、假公济私的、吞食国有资产的、侵犯企业群体成员利益的权力表现得以大量的发生。这种现象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是如此,在社会这种局部社会中同样如此。

 

正是在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这种发展规律面前,即使人们没有把权力的重组作为改革的即定目标,权力的重组和必须对权力进行重组都明显地摆在处于改革氛围中的人们的面前

 

2、改革对权力的重组

 

确实,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把权力的重组确立为改革的目标。但社会中的权力又确实在改革的过程中进行着重组。而且这种重组后的社会权力又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并对社会产生着影响。

 

在这本册子的第一章中,我们已参照社会权力结构图对我国改革过程中的权力重组状况进行了分析。我们不仿在这里对我国改革过程中的权力重组状况做一个简单的归结。

 

    1)农民所有权的确立。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一再重新申土地承包的政策不会改变。这实际上是确立了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又正是因为这一权力的确立,广大的农民才敢于向土地进行投资。农民也就拥有了对这些投资的所有权。

 

2)个体和私营经济所有者权力的确立。相对于社会曾经存在过的那种国家绝对垄断制来说,个体和私有经济的大量产生,表明国家绝对所有权的不复存在和个体与私有经济所有者对其资本所有权以及与这一权力相关的财产处置权、财产保障权等等权力的确立。

 

3)相对“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公民无权的状况来说,现今公民开始广泛拥有了诸如政治权力、自由迁徙权、居住自由权、法律平等权、离婚自由权等等公民权利。

 

 4)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国家行政机构具有的管理社会的无限权力,现今的国家立法机构已经拥有实实在在的立法权。

 

5)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和局部社会管理者在局部社会中所具有的无限权力,现今的各级国家司法机构开始拥有了对诉诸法律的社会矛盾的司法审判权。

 

6)相对于“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企业这种局部社会只有生产的组织权和国家对企业拥有的无限权力的状况,现今随着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逐步改革,尤其是政府中的企业主管机构的撤消,企业开始拥有了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表明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开始形成自己的权力体系。

 

    7)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开始由不合理的无限权力向依法管理局部社会的合理权力方向发展。

 

8)在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中,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回归,企业管理者不再只是拥有生产的组织权,而是具有了生产经营的全部权力。

 

当然,改革所产生的权力重组远不止这些方面。但是从这些有关权力的确立、削弱、变化的重组关系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除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尚处于空白状态外,其他各个权力体系都已不再是空白。而且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仍然是在不断地充实和发展着的。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中国社会的改革不能不涉及到权力的重组,而且也表现出了权力重组的客观性。因此也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就是权力重组的改革。既然中国的改革是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推进的改革,那么对于权力的重组来说,中国的改革也可以看作是以权力的单向制约来对权力进行重组并使社会权力结构逐步趋向合理以形成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改革

       

 

第四章  改革不可避免的问题——重组权力

 

如果说权力重组是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的副产物的话,那么这一“产物”决不只有“副”的意义。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的合理与不合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取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不合理的。无论是对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人类社会的发展之所以表现为是逐步趋向于合理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权力结构是逐步趋于合理的(可参见本人的《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等文书稿)。而权力结构的趋向合理,也只有在符合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表述的权力自身发展的第一规律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因此,改革所产生的这种副产物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是有着本质意义的。

 

此外,也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的那样,社会权力的均衡和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是一个社会在自然状态下合理发展的必要条件。既然中国社会不会永远是置身于改革之中的,改革后的中国社会也是要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合理发展之中的,那么建立均衡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就是这种状态的合理发展必要条件。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重组权力就绝不是一个超越改革范畴的问题

 

实际上,重组权力既不仅仅是改革的副产物,也不只是为社会以后的自然合理发展奠定基础条件的问题,而且也是改革已不可逾越的问题了。中国社会的改革发展到今天,尽管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尽管已经在政府机构及其职能的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等等重大社会问题上取得了突破,并且有望取得最终的成功,但也遭遇到了新的障碍。而这些新的障碍不再是可以以权力单向制约权力的方式加以克服的了

 

如:

 

1、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的本质是什么?腐败决不只是人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权力结构的问题,是不合理的无限权力在按其自身发展规律作用下延续发展的产物。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我的《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论对腐败发斗争与防范》《权利·法律·制度》等文书稿中进行了表述。在《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我指出:“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职业道德,都只能通过法律和社会加以约束,而不能企望人的自我约束。人的自我约束只有在有效的法律和社会约束的基础上才是有效的。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的自我约束是法律和社会约束的结果,而不是道德约束的手段。”对于局部社会来说,无论是社会管理者还是企业管理者来说,当社会(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法律、公民或群体成员)赋予他们管理这个局部社会的责任时,同时也赋予了他管理这一局部社会的无限权力(因为在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状态下或基础上只能是这样)。此时,他的个人道德一般来说或许是道德的。但是,既然这一权力是无限权力,也就表明在社会的权力关系中是不存在权力的双向制约机制的。那么这种无限权力就必然包含着超越“管理”这一范畴而向“管理”以外的范畴发展的必然。至于一个具有无限权力的人是否会超越“管理”的范畴,并不在于持有无限权力者是不是可以超越“管理”的范畴,而至于这个权力者是否愿意超越“管理”的范畴。在现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单向制约机制的条件下,可以说任何愿意超越“管理”范畴的权力持有者都可以毫无阻拦地超越这一范畴而向腐败(包括不正之风)的方向发展

 

比如对于湖北武汉某机械厂厂长于志安来说,他在被授予优秀企业家的时候,谁能够判断出他不是一个有着优秀道德的人呢?又能以什么事实来证明他不是一个具有优秀品质的人呢?然而,正是这样一个曾经有着优秀道德品质的人鲸吞了大量国有资产后叛徒到菲律宾而成为了一个腐败者(见1996年3月25日中央电视台报道)。这到底是个人的道德在起作用呢,还是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的单向制约机制导致的无限权力在起作用呢?毫无疑问,于志安只有在拥有对该厂的无限权力的条件下才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堕落为腐败者的。

 

再如,中央电视台1996年3月26日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报道了西安无线电一厂厂长张群保群在临近退休时,利用权力大肆中饱私囊。不仅使自己堕落成为一个腐败者,而且使曾经辉煌至极、占据电视机市场半壁河山的无线电一厂处于破产边缘。中央电视台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直言不讳地说:“党委、工会无权干涉厂长”“群众早有察觉”“主管局由于种种原因不处理厂长”。正因为如此,也就十分明显地表现出了管理者所具有的无限权力和这种权力具有的单向制约机制的客观存在。正是这样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制约机制在造就着张保群这类腐败者和西安无线电一厂的衰败。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以存在着权力均衡和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关系的假设来反正这一问题。如果局部社会中的权力关系是均衡的,是可以双向制约的,那么任何一个欲想超越“管理”范畴的管理者的任何一种超越管理范畴的行为,只要被权力关系中的另一方发现,他的这一行为立即会被加以制约。在这种权力关系中即使是个人道德不佳的人,他的行为要想超越“管理”这一范畴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不是绝对不可能),更不要说最终发展成为腐败者了(这里所说的腐败者是指像我国社会中的那些腐败行为和腐败结果特别恶劣的那些腐败者。而不是泛指那些更多的有着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人。而这些“更多的人”在那些廉洁的国家中,也会被指证为是腐败者的)。就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们不能说它们国家企业中的资本家和管理者的道德水平是要高于中国社会中的企业管理者的,因为他们毕竟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于个人主义至上的社会氛围中。但他们却不能乱花企业的一分钱,不敢侵犯公众的权益。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中,企业中的资本所有者、企业管理者、企业制度执行的监理者、工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均衡的,是存在着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的社会管理者的道德水准也并不一定高于中国社会中的社会管理者。因为他们毕竟是为资本主义社会服务的。但他们却不敢轻易地受贿、贪污、腐化。因为社会管理者、议会、公民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均衡的,是存在着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公民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舆论和选举来表现的。)

 

在对待腐败的问题上,正如我在《论对腐败的斗争与防范》中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可以以正义权力单向制约非正义权力的方式对腐败者加以惩处。但惩处的毕竟只是那些已经形成腐败行为并且已经给社会和公众造成危害且已被揭露出的腐败者。因此,除了惩处腐败者外,还存在一个防止腐败的问题。这应该是比惩处腐败更为重要也更为实际的问题。腐败者之所以成为腐败者,是通过其行为过程而发生而完成的。只有对那些行使管理权力的权力者的行为过程中的行为加以有效制约,才能起到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作用。这恰恰是在存在着无限权力和权力单向制约的权力结构条件下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尽管我们的社会在惩处腐败方面是及其严厉的(如严厉到对腐败者执行死刑)并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反腐败的重大成果。但被揭露出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而没有被揭露出的或被人们认为是“不严重”的腐败现象就更不用说了)。表明我们的社会在防止腐败方面是失效的。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并不仅仅在于社会有效地惩处了多少腐败者(当然这也是一个方面),而在于铲除使腐败行为和腐败者不断发生的温床,在于对行使管理权力的权力者们的行为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能依赖于重组权力。这种“重组权力”即表现为废除无限权力,建立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完善各个权力结构中的权力体系,形成权力双向制约的权力制约机制。

 

2、关于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服务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大目标的一项及其重要的改革措施。只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才能作为一个健全的、完美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置身于市场经济之中,才能正常地合理地进行运作。对此没有人持有异义。

 

但是,在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上,或许还需要有一个在认识上统一的过程。

 

我在《权力·法律·制度》的册子中,通过对企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企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一种过程: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针对和所解决是问题是不尽相同的。生产制度所解决的是劳动者的操作行为的科学化和合理化的问题;经营管理制度所解决的是企业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科学化问题;而现代企业制度所解决的是企业内的社会关系趋向合理的问题(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实质是局部社会内的社会关系。局部社会内的社会关系与整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有所区别的。我们以往所说的社会关系一般是指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历史证明,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并不能替代局部社会的社会关系。而现代企业制度所解决的正是企业这种类型的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问题。)与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一样,局部社会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同样是权力问题。

 

相对于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和贵族的专制权力,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阶段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确立了公民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权利,确立了国家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机构权力体系、司法机构权力体系、行政机构权力体系并使其相互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改变了整体社会的社会关系。但是,由于自由资本社会并没有相应地在局部社会中确立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因此局部社会、特别是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仍然是处于极不平等状态的。这种状况只是随着工会组织权力的确立而有所改变,随着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的确立和完善而有了显著的改变。但是,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完全的平等只有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后才能得到完全的解决。这正是现代企业制度与其他历史时期的企业制度的原则区别。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最终是体现于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实现完全的平等关系方面。而要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中实现完全的平等关系的关键只能是确立起合理的局部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与整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一个公民可以以无产者的身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各项权利和权力,从而表现出社会关系的平等。但在一个企业内,如果劳动者始终处于无产者的地位,尽管他们可以享有法律赋予他们的组织工会和依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力,但不可能享有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同等的诸如管理企业、参与资本分配、承担企业未来发展的责任这样的权力和平等地位。因此,是否占有资本、是否拥有对资本的权力,应该是在企业这类局部社会实现完全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合理地解决资本分配权和资本占有权,也就成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点。

 

所以,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重大改革措施来说,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它所涉及的仍然是重组权力问题。

 

3、关于国家公务员制度

 

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对社会正常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但对中国社会来说,这一改革面临的仍然是重组权力问题。我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应该暂缓实施》的册子中已涉及到了这一问题,现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对国家公务机构要进行严格的甄别。对于不属于国家公务机构性质的现存的社会机构应该从国家公务机构中划分出去,并取消其属于国家职能的职能。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构权力的重组。

 

其次,对于每一个国家公务机构来说,它的构建应该是怎样的、它的规模应该是多大、它的人员配置应该是多少、它的人员配置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它的职能和职责范畴是什么、它执行职能和职责时产生的效绩和发生的失误应该由谁来评价、它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失误和造成的损失应该通过什么程序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与其他的公务机构应该有着怎样的横向和竖向的关系……?在只有无限权力的权力状态下,对这些问题的处置显然是由权力持有者自行“解决”的。因此这种权力关系是导致国家公务机构不断膨胀、责任不明、效率低下的原因所在。对此必须通过重组权力,以建立起权力双向制约机制来促进国家公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减少国家公务机构的管理成本、承担必须承担的责任。

 

比如,对国家各级行政机构来说,它必须与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权力制约关系。国家行政机构的建立、公务人员的配置、财政预算、行政绩效和失误的评价、行政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都应该由同层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民众来进行制约;而人民代表大会的变动、人民代表大会执行职能的成效和失误、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执行职能的不当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则应该由相应层次范围内的公民群体进行制约。只有这样,国家公务机构的存在和运作才能走上合理的轨道。

 

如果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这一模式来建构,那么对于相关的公民群体、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公务机构之间来说,就不能不重组权力。

 

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衡量,还是从社会角度来看,都构成了中国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国有企业不能通过改革改变效益下滑的状况,将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危机,并相应地产生就业、社会稳定等一系列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防止腐败的发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目标。而这些改革目标的实现都将涉及到重组权力的问题,即在局部社会中完善国家权力体系和建立群体成员权力体系的问题。对此,我们已经做过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改革还必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谁应该对国有企业中的,群体成员的生存、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承担责任。因为这个问题始终没有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初,曾经广泛流行“打破大锅饭”“端掉铁饭碗”这样一些术语。“大锅饭”“铁饭碗”是指农民和工人吃集体和国家的“大锅饭”这样一种社会经济状况。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便不再吃集体的“大锅饭”了。农民的生存、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就完全取决于农民自己了。这也就意味着农民开始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自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企业便再难以吃国家的“大锅饭”了。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他们不可能像农民依靠分得的土地来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固然,他们的收入是取决于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有效付出的。但其前提必须是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着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并不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企业的经营状况则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劳动本身并不能一定就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与富裕。因此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只能依靠企业养活自己。企业必须对劳动者的生存和经济富裕承担责任(当然了,其前提是企业成员必须诚实地工作和劳动)。实际情况是,当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无限权力后,国有企业职工的生存和经济状况的改善的责任只能由具有无限权力的企业管理者承担。如果企业的管理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管理能力,那么该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就能够生存并在经济状况上不断得到改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在职业道德、个人道德、管理能力方面的任何一种欠缺并和他所持有的无限权力相结合,该管理者的权力就会超越“管理”和“管理好”的范畴,而向低效益、破产、不负责任、不承担责任、中饱私囊、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范畴延伸,不仅会给国家造成程度不同的经济损失,也会危机到该企业中的群体成员的生存。这是被无数的事实所证明了的。因此,尽管在理论上没有人提出谁应该对国有企业中的群体成员(尤其是劳动者)的生存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承担责任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着的。

 

1996328日的《报刊文摘》登载了《不当亡厂奴,要做主人翁》的文章。该文章首次将企业中的广大职工如何做主人翁的问题明确地提了出来。该文章详细地报道了“有过辉煌的过去”的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在破产后,已下岗和仍在厂的广大职工千方百计自筹资金参加拍卖竞争“集资购厂,实行生产自救”的壮举。该企业在破产后,“面对面目全非的厂房,许多人流泪了,从内心深处发出呼喊‘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救自己呢?’”对于中国经济生活中的这样一个事件,它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呢?它能告诉我们的只能是这样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如果济南市食品罐头总厂的广大职工集资购厂成功,他们将借助企业资本(实际上也已是他们自己的共有资本)像农民和个体经营者一样,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而该厂之所以由过去的辉煌发展到最终的破产,是因为过去他们不能承担自己养活自己、自我发展的责任。也是管理者的无限权力导致的结果。

 

济南市食品总厂广大职工筹资参加竞拍、集资购厂的壮举,把国有企业劳动者群体要不要自己养活自己、要不要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的问题摆在了中国改革的面前。如果说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应该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就应该与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进行权力上的分配,在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中建立权力双向制约机制。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这样一个层面上同样涉及到重组权力的问题。

 

(关于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的报道,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关于资本所有权的问题。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在破产后,评估的资产为5941万元。既然该厂仍有5941万元的资产,为什么该厂的广大职工还需要集资购厂呢?因为这近六千万的资产都是国家的。但是,从资本的形成关系来说,这种归属是不科学的。因为资本的积累是创造资本的三要素——原始资本、劳动和管理——共同作用的产物。因此积累的资本应该是分属于原始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和管理者的。把积累的资本全部分配给原始资本所有者是马克思主义早已批判过的不合理的资本分配方式。积累的资本的合理分配应该是分属于创造资本的要素的三个载体的。同样,资本的贬值也应该是创造资本的三个主体所占有的资本的均等贬值(在资本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最先贬值的应该是属于管理者所有的那部分资本),而不能只是劳动者所拥有的那部分资本的单独贬值。因此,对于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现存的5941万元来说,应该有属于该厂劳动者群体的资本。他们完全有理由对该厂的部分资本进行接管(当然这需要与另一资本所有者——国家——进行协商),以承担自己养活自己、自我发展的责任。如果他们必须集资购厂,他们应该购买的只应是属于国家的那一部分资本。按照资本所有权的这种划分,我们称之为国有企业的大部分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都应该有相应的资本所有权。因此他们完全有理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参加企业董事会,分享企业权力,与企业管理者形成双向制约机制。应该在很大的程度上担负起自己养活自己、共同富裕的责任。)

 

假如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的广大职工集资购厂成功,又会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资本在属于群体成员共有以后,该厂的资本还会不会流失

 

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企业管理者在拥有无限权力后、在权力单向制约机制条件下必然会出现的问题。因为在无限权力的权力关系中,国有资本必然要处于无主或漂浮状态之中(国有资本的这样两种存在状态我早已提出过,遗憾是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这种状态下无限权力的拥有者能够轻易地对国有资本进行任意的处理。中央电视台报导过的湖北武汉某机械厂厂长于志安,几次往返国内外,以并不隐秘的手段将大量的国有资本移在菲律宾,然后划归到自己的名下,继而叛逃菲律宾,完全是因为于志安是该厂厂长,具有管理该厂的无限权力。这一权力使他可以单向地对该厂的所有人、财、物进行制约,而没有人可以反向地制约于他。当他将这一权力延伸到“管理”这个范畴之外时,是没有任何的权力可以制约他的。无限权力的延伸和延伸后的无限权力使该厂呈无主状态的部分国有资本最终漂浮到了国外,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假如济南市罐头食品总厂的群体成员占有该厂的部分资本,首先他们不会把自己的资本所有权无条件地交给企业管理者的。这样,企业管理者至少在资本所有权方面丧失了无限权力,仅此,管理者的权力就不再是无限的了。其次,企业群体成员出于自身资本的安全和增殖的考虑,必然要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这样管理者在管理行为上也将丧失无限权力。其三,企业群体成员也必然要对管理者的管理能力进行制约。也就是说,管理者不能再具有有管理能力可以进行管理、没有管理能力也可以进行管理的无限权力。而在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方面同样如此。所以,企业群体成员资本所有权和相关权力的确立,将确保他们所共有的资本不会像国有资本那样轻易地流失。

 

国有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承担起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对自己的生存和共同富裕的责任,当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再对作为公民的劳动者群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由于这一问题超出了本节的范围,所以在此不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一旦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中的群体成员承担起了自己养活自己、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责任(这当然不意味着否认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对企业进行帮助和扶持的责任),并不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由群体成员共同占有资本的企业都将因此而能够永远地生存和发展下去,也必然会有一些这样的企业在不适应的状况下破产倒闭。但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受制于客观因素制约的。从主观性上来说,在群体成员共同占有资本的企业中,群体成员应该都是有着与其责任和利益相应的维护企业生存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愿望(而那些持有无限权力的权力者并不一定有这样的愿望)和权力的。因此,在诸如可以对企业的生存、效益、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作用的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的欠缺、能力的欠缺、个人品质的欠缺,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干预、不正之风的吃拿卡要、只征税和收费而不给予扶持和帮助的那些客观因素将不复存在或大为减少。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我们相信,在企业群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这样的企业只要是适应市场需要的,就一定能够是可以生存和发展的。而绝不会出现像现今这样的有如此之多的国有企业为生存而苦苦挣扎的社会现象。而真正遭遇到生存危机的将是那些不存在均衡权力、人在地位上不平等、分配(包括资本分配)不合理的私有制企业。

 

5、重组权力——关于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补充和完善

 

我们从改革所面临着的反腐败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建立公务员制度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问题这四个方面阐述了重组权力的问题。我们也从改革产生的副产物——权力重组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方面阐述了重组权力的必要性。这样,改革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改革。改革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重组社会权力的改革改革与重组权力的关系已不再是可以相互分离、各行其事的的社会行为。可以说,改革就是重组权力,重组权力只能通过改革。如果说中国的改革曾经是以权力单向制约的方式达到权力的重组,那么在改革已经涉及到无法逾越的权力问题的今天,重组权力则是改革需要加以确立的目标了。基于这样的情势,参照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图来重组权力就不是一个机械论的方法。

 

通过改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改革后的中国的社会权力结构中,除了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权力体系尚属空白外,其他的权力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重组权力就必须填补空白的权力体系

 

其次,正如我在《社会与权力》的册子中所说的那样,在各个权力体系中,是由众多的权力项构成的,而权力项的完善是没有止境的。因此,重组权力还意味着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表明,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不仅体现为三大权力结构中的各个权力体系的实质存在和完善,而且更表现为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持续不断地完善。事实上,对于中国社会客观发生的权力重组来说,不仅表明着权力体系的趋向完善,而且也包含着十分迫切的扩展和完善权力项的内在要求

 

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相对企业行为所确立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和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的监督和制约行为,都属于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而明晰国有资产、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理人员、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签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合同等则属于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持续完善的体现。当然,这种权力项的完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不断地扩展和变化的,是没有终结的。

 

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中,如果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得到确立,那么它必须是以具体的和持续发展的权力项的存在和扩展为体现的。如公众对管理者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管理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对局部社会合理发展的参与权;在经组织中的参与分配权,等等。

 

在整体社会权力结构中,公民对国家(特别是对地方人大、司法、行政机构)的权力项除了现有的选举权外,还应不应该有对其行为和实绩的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评价权(即民意表达)、特别是罢免权等等权力项呢?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对那些不具有立法权力的地方人大来说,它们应不应该具有对本地区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中的管理者的任免批准权、罢免权、财政预算批准权、公务机构及其公务员配置的批准权、监督权等等权力项呢?

 

对司法机构来说,它的独立司法权应该如何体现?如果地方行政机构和官员仍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能不能表明司法机构具有事实上的独立审判权呢?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应不应该有独立的审判权?它的独立审判权又应该如何来确立呢?

 

所以,即使完全填补了所有权力体系的空白,奠定起了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各个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仍然需要在重组权力的过程中不断地加以拓展,进行合理的变动,使之趋向于丰富和完善,才能使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更加地合理

       

 

 第五章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无论是通过改革客观地进行权力重组,还是人们终究会有意识地借助改革来重组权力,我们都期望(或许也是一种必然)会建构一种比西方国家更为合理和科学的社会权力结构。这种社会权力结构正如我在《权力·法律·制度》的册子中所表述的那样:是有由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来体现的(当然也包括调解的作用);是由法律和制度组成的无数个“三角”构成的立体结构;因此这个合理的、科学的社会权力结构又是十分稳固的结构。而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这个社会权力结构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科学的,是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社会存在状况来看,合理的并不就一定是公正的。

 

我们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其物质生活是非常富裕的。这种富裕对人的物质需求来说,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对于人的精神需求来说,西方社会大量存在着的人的孤独、空虚、自私、颓废、自杀现象则不能说是合理的;西方社会中的人们所表现出的良好的社会公德当然是合理的,但与社会并存着的犯罪、凶杀、恐怖、人人需要防范他人、人人需要自卫的社会现象同样不能说是合理的;人们充分地享受着丰富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这对个人来说当然是合理的。但社会不勘忍受的由社会保障造成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关系的不和谐对社会来说却是不尽合理的;……。西方社会之所以存在着这种合理与不合理并存的状况,应该与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和科学与否有着一定的关系。从社会权力的合理性来说,充分的自由民主权力当然是合理的,一个社会中的公民也正是因为有这一权力,才能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选择孤独(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制造他人的孤独)、空虚、颓废、自杀、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同样是个人的充分权力,而由这样的生存方式导致人的群体生活方式的彻底瓦解,也是个人的合理权力。但这种以个人为核心的权力结构又确确实实是不科学的。所以,合理的权力结构并不等于科学的权力结构。因此我们所要建立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就不能是对西方社会权力结构的简单模仿,而应该是:这种社会权力结构既能充分地体现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又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又能够体现社会(也即人的共同体)的利益,是能够有利于人们共同发展自身权益的社会权力结构,因而这样的社会权力结构也应该是符合科学原则的。

 

一旦这种既具有合理性又符合科学原则的社会权力结构建立起来,公民们都将站在这个社会权力机构的基础之上,社会中所有的管理(如社会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组织的管理)也同样是建筑于这个社会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那时,当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合理权力时,当所有的管理只能依据合理的权力进行管理时,我们再回顾“文化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前的社会权力结构,回顾改革时期的社会权力结构,又会有何种感想呢?也许你因为已经置身于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之中而无所感想,也许个人的感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一个人都能够从这种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权力结构中表现出自己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角色,并从建筑于这一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管理的和个人的权力中获得最大的好处;中国社会将因此有别于自己的历史,她将永远地与曾经使自己遭受悲哀和难堪的历史诀别;中国社会将因此有别于西方社会。它将在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并不逊色于西方社会,却在精神生活和社会进步方面优于西方社会;中国社会将因此成为人类社会的楷模。

 

1、所有权的稳定

 

在经济关系中,资本所有权的稳定将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

 

    因为资本所有权的不稳定反映的是人们对资本的行为的不确定的表现,是在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情况下对资本所有者权力进行侵犯的表现。人们通过对资本的这些行为来获取暴利,从表面现象上看,这些暴利似乎是资本所产生的一种效益。但这种效益不是通过资本的运作而增殖出的新的财富的价值,而只是资本在不运作、不创造新的财富价值的情况下,资本自身的价值在流转过程中的转移。在这种转移过程中,资本自身的价值在被显现的同时也不断地被分流,致使资本自身的价值被全部流失而不再具有价值。这些不再具有价值的资本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具有运作的意义,也就不再可能进行新的财富价值的创造。在正常的经济关系中,资本的这种不创造新的财富和价值,而只是自身价值不断流失的状况,对社会经济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当然,如果一个社会只是少量的资本在流失的过程中失去价值而无法使用,对整个国民经济似乎并无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整个社会的资本都将因此而停止运作,那对社会经济意味着什么呢?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个社会为什么要制定非常严厉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了。

 

资本因为失去价值而无法运作会达到怎样的严重程度,是难以想象的。但这种状况在现实社会中却是一个严酷的事实。

 

据新闻媒体报道,全国仅仅因为炒卖土地而造成大量的土地闲置。这些闲置了的土地的价值转入到了炒卖土地的人们的手中,致使这些土地的价格因为高得惊人而无人再买而失去了价值。这些土地由于不能使用,也就从两个方面给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一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农民无权耕种,因而减少了农业产值和农产品的产出。二是这些土地在应该作为资本运作的时期内因为无法运作,使大量的应该产出的产值和财富没有被创造出来。

 

在国有企业中,因资本流失而造成的企业减产停产的现象更是大量地存在着。造成国有企业减产停产的原因错综而复杂。如,企业土地的流失、固定资产的流失、流动资金的流失、关键设备的流失,还有贪污、公款吃喝等原因。

 

在金融系统中,不论是不法分子的套骗贷款,还是内部人员利用权力发放不正当贷款,所造成的无法回收的大量资金,同样属于社会资本的流失。

 

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这样一种事实,由于社会国家缺乏公务机构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使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恶性膨胀,导致不少地区财政紧张,使大量的本来可以转化为社会资本的社会财富转化成为个人财富,从实质上来说,这也是社会资本流失的一种表现形式。

 

或许还没有人来对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包括国有资产自身的价值和这些资产可以创造出的新的价值)进行过统计和计算,但这绝不是一个小数目。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正如我在前文中分析过的那样,是包括两个根本原因的。一是国有资本所有权处于无主和漂浮的状态。二是管理者(包括社会管理者和国有企业管理者)具有的无限权力。正是在国有资本处于无主和漂浮状态下,那些拥有无限权力的人可以轻易地以各种方式将国有和社会资本加以转移或转让

 

因此,明确资本所有权无疑是赋予资本所有者以保障属于自己的资本的充分权力。

 

我想再次说明的是,就一般的经济关系来说,可以对资本(或资产)具有占有权力的只有个人和国家,而不可能再有第三者。如使所有权界限不清的什么企业所有权、乡镇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任何的使所有权界限不清的所有制概念所表示的资本(或资产),要么是无主资本(或资产),要么虽然有归属但所有者却无法对自己的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导致所有权界限不清的所有制概念下的资本(或资产)是极易被侵蚀的。

 

在我国社会中的一些农村中,大量的土地及其资产正是在所谓“集体所有”的名义下被那些具有无限权力的人们吞食掉了。

 

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而不是什么公有,更不是什么全民所有。但是,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名义上的国家所有,而国家却不对自己的资本行使监管的权力,国家所有的资本就是漂浮的资本

 

所谓的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如果没有按照确切的资本份额归属于国家或共同体中的个人,这样的企业中的资本(或资产)实际上就是无主资本(或资产),那么对这些资本(或资产)进行管理的人就具有无限的权力

 

个人所有是指个人对属于个人资产的真实的占有(也即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作为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是无权占有资本财富的。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完全应该有占有资本的权力。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资本占有方式的发展为个人占有资本创造了适宜的社会条件(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稿)。个人占有资本的形式包括:

 

1)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所有。私有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所有资本(或资产)即属于传统意义的个人所有。

 

2)在个人所有基础上聚合形成的共同所有。在中国的农村中,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人们将分属于个人的土地、农机具聚合起来由少数人耕作,这些聚合起来的资产即属于共同所有。在西方社会中,由于企业广大职工的参股,使企业由少数人所有向多数人所有的方向发展,这种聚合了多数人股份的企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共同所有的形式。

 

3)社会所有。当个人所有的资本以储蓄、保险、债券等方式集中于社会,而个人持有相应的票券——储蓄单、保险单、债券,这样的资本即属于社会所有。

 

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都必然要遵循一个基本的规则,即资本所有者必然要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而且也只有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才能确切地反映出社会中的每一份资本的归属,并能够承担保障资本所有权的完全责任。

 

如果一个企业属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资本聚合,属于这些个人所有者的共同所有,那么每一个所有者都将有权依据自己所持有的资本证据来查证自己的资本是否存在,是升值还是贬值。如果自己的资本是升值的,又应该获得多少资本收益或资本增量。如果自己的资本被贬值了,就有权力查找使自己的资本贬值的原因。面对每个资本所有者的权力,我们很难想象资本的管理者如何可以使他人的资本流失而又可以不承担责任。

 

2、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将使社会中每个拥有合理权力的公民无论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还是局部社会范围内,都能够正当地行使权力,都能够依据合理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人们不仅只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劳动者或工作者,而且也应该是权力双向制约关系中的一方。这样这样,任何不正当的权力行为才都能够在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中被有效地制约

 

在整体社会范围内,在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条件下,任何社会管理者只要承担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承诺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他将不能再对这一责任不承担责任,它将不能再将他的许诺当作空头支票。因为他不再具有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可以兑现承诺也可以不兑现承诺的无限权力。任何一个社会管理者只具有切实地承担责任和兑现承诺的有限权力。任何一个社会管理者也不再具有可以任意挥霍财力甚至腐败的无限权力,他们只有勤俭持“家”、廉洁奉公的有限权力。

 

在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条件下,公民们具有要求和监督国家和政府努力地发展社会经济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合理和科学保障的权力。国家和政府必须充分地利用它所具有的这一特有的有限权力来切实地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和稳定地发展。因为国家和政府也不再具有既可以发展国民经济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的权力、又有不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甚至反而损害国民经济发展的权力所表现的无限权力了(如制订的大跃进政策所造成的国民经济的严重倒退、发展人民公社制度给农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无法起动的体制基础、国家拥有的无限权力对企业的规模发展和技术进步构成的严重束缚、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对国民经济的严重破坏、主管部门决策不当所造成的重大经济利益损失等等,都是国家无限权力的表现。至于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无限权力对地方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失和财力的浪费就更是难以磬书了。)

 

在国民经济关系中,无论是对国家各级行政长官来说,还是对各级国家机构来说,一旦改其无限权力为有限权力,那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因为有限权力即意味着是可以被它权力制约的权力,意味着权力双向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存在。这样,无论是在整体社会中还是局部社会中,任何的不利于社会经济和生产发展的行为、任何不合理的财力浪费都能够被加以制约。只有这样,国民经济才能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才能保障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

 

3、防止腐败,实现社会廉洁

 

腐败与社会廉洁有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因为腐败的大量产生表明社会的不廉洁。

 

腐败包括两个概念。一是腐败者及其行为的形成和败露。二是能够使腐败分子及其行为赖以滋生的不正之风的普遍存在。我们的社会如果仅只在打击和惩处腐败者时表现出一定的有效性,而对不正之风则难以进行有效地抑制,那么腐败者及其行为即使能够遭到有效的打击和惩处,也仍然会借助不正之风的温床不断地滋生,从而使社会在打击和惩处腐败方面始终有事可做,社会将依然表现为是不廉洁的

 

关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两种具有不同风气的局部社会的比较中加以说明。假设甲为风气良好的局部社会,乙为风气不正的局部社会。腐败者及其行为更容易产生于乙局部社会,而难以产生于甲局部社会。即使乙局部社会暂时没有出现腐败者,乙局部社会仍然为不廉洁社会。因此,社会廉洁的实现不能只局限于对腐败的有效打击和惩处方面,而是更要致力于对腐败的防范,致力于铲除能够使腐败产生的根基方面。因此,在实现社会廉洁的问题上,根除不正之风这一腐败的温床比之有效地打击和惩处腐败者更为重要,更应该是保障社会廉洁的有效途径

 

探究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根源,它们最终都源于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赋予了权力者可以腐败、也可以不腐败的无限权力。因为当社会权力表现为是无限权力时,表明与这一权力发生关系的另一方是没有可以对无限权力进行反向制约的权力的。如我们前述的那些案例都可以说明这样一种关系。对于西安无线电一厂厂长张群保来说,之所以“党委、工会无权干涉厂长”,之所以“群众早有觉察”而无所作为,是因为厂长具有单向制约的无限权力。所以他可以单向地制约党委、工会和职工;由于国家权力还没有事实上介入(这种介入应该是通过法的关系来体现的)无线电一厂这一局部社会,因此相对国家权力的不存在而无法对这样的厂长进行有效制约的状况来说,这样的厂长对国家同样具有无限权力。因此张群保可以在管理企业和不管理企业、管好企业和不管好企业、为企业服务和为自己的私利方面都拥有无限权力。而对于叛逃菲律宾的于志安来说,于志安之所以可以长时期地撂下企业不管,频繁往返于国内外为自己的叛逃做准备,更可以直观地说明无限权力的本质。

 

不正之风之所以也与无限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因为不正之风的行为也是一种权力行为,而这种权力又往往是不可制约或难以制约的。而不可制约或难以制约的权力的本质就是无限。如公款吃喝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它就充分地表现出了公款吃喝者具有的既可以公款吃喝也可以不公款吃喝的无限权力。对于上述所假设的甲乙两个局部社会来说,如果甲乙两个局部社会都是建立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那也就意味着甲乙两个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都具有无限权力。甲局部社会之所以不存在不正之风而表现为是一个廉洁的社会,是因为甲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个人在行使无限权力时,将自己的行为局限于不搞不正之风、不搞腐败、管理好自己所在局部社会这一面。但这并不表明这样的管理者没有权力搞不正之风、没有权力搞腐败、没有权力把一个局部社会搞烂搞垮。如果这样的管理者在行使无限权力时,由一个方面转向另一个方面,那么他所在局部社会产生不正之风、产生腐败、被搞烂搞垮也会成为一种必然。新闻媒体屡屡报道的一些原本廉洁一生的干部最终难过“59岁”关,就是他们在行使无限权力时由无限的这一面转换到无限的另一面的表现。在我国社会中,许多曾经表现为是廉洁和兴盛的地区和企业,最终被搞烂搞垮,都是那些拥有无限权力的人们行使无限权力的行为变化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重组权力以建立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使权力的运作不能够在权力双向制约的关系中随意地发生行为的转换,才能最有效地预防和根除腐败(包括不正之风),以使所有的局部社会成为廉洁和公正的局部社会,进而体现为全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4、建立良好的社会道德

 

人们都希望社会是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的社会,但是人们又都把道德视为是意识形态的范畴。因此人们总是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企望通过思想和观念的作用,以自我约束的方式来体现个人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但是,我们的社会所表现出的人的普遍道德的大起大落和反差明显的改颜换貌、道德和非道德的价值转换,不能不使我们在道德是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问题的面前,表现出茫然和疑问。

 

关于道德问题,实在是一个大的学问。或许人们认为这一问题已经由数代的思想家们解决了。而我认为问题并不就此终结。对此我将进行专门的探讨。不过,在这里我想指出的是,人的道德不完全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我们所说的个人的道德品质,是个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表现。而以社会的普遍性所表现的社会道德,是在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社会文化、人的生活关系、宗教意识、思想观念制约作用下的人的普遍行为的表现。在这里,“制约”即意味着权力的作用。权力在社会道德关系中似乎也起着一种核心的作用。比如,腐败、不正之风、公款吃喝的行为就不能说是符合道德的,而且这种不道德对社会的风气、对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对人们的心灵有着巨大的显在的和潜在的不良影响作用。而使这种不道德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疑是无限权力的存在。

 

因此,只有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使人们的行为在权力双向制约的机制中趋向多数人的理性认可(而这种权力双向制约机制和多数人的认可一般来说,应该是由法律和制度来体现的)和行为的同一时,这种人们行为上的同一才表现是合乎道德的。没有合理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制约机制,任何理性的道德意识都不会转化为人们的共同行为而表现普遍道德。

 

5、促进社会的不断合理

 

社会是否合理,同样不是一个可以由价值观念解决的问题,而是体现于具体的社会存在,体现于人所能够创造的和已经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之中

 

对于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苏联来说,从价值观念来衡量,我们都不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是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合理的制度。但是就苏联的社会存在来说,是不能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就判定苏联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是完全合理的。如,苏联所建立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存在,最终被证明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苏联以肃清反革命为由而进行的大清洗运动这一社会存在和在大清洗运动中被不公正判决和处决的人们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存在;克格勃对苏联公民的严厉监控的社会存在和被监控公民的人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存在;苏联社会中大量存在集中营的社会存在和被管押在集中营中的公民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苏联所建立起的经济结构这一社会存在和由这种经济结构造成的消费品极度匮乏的社会存在,就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而苏联各级官员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存在,同样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所有这些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苏联社会所建构起的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而不在于社会制度。因为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必然决定社会所建立的社会权力结构注定就是不合理的。相反,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铲除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的不平等和不合理、为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推进社会的进步)是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的是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一旦建立起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并与社会主义自身的价值相结合,不仅会改变由资本主义社会、封建主义社会所遗留的不合理存在,不仅会消除自身的不合理存在,而且会创造出更为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

 

中国的改革既然已经表现出在客观上重组权力的作用,当然也就会起到消除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作用。如:从大规模阶级斗争的存在,转变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从完全以个人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的存在,开始逐步转变为以法制的方式管理社会的存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存在,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从人民公社体制的存在,转变为农民土地承包制的存在,并进而创造出公司加农户、农业生产产供销一条龙这些新的存在;从国家对资本进行绝对垄断的存在,转变为各种所有制共存的存在;从国家对企业进行绝对控制的存在,转变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存在;从消费品匮乏、人民生活贫困的存在,转变为物质丰富、人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存在。

 

毫无疑问,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权力重组的幅度也会更大,最终完全可以实现彻底消除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建立完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客观结果。那么,现存的各种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不合理的人的存在将被消除,并相应地创造出合理的社会和人的存在,由此而促进和体现社会的合理和进步。

 

6、社会的合理发展

 

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即使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社会的和人的不合理存在,最大限度地创造着社会的和人的合理的存在,也仍然存在着构建未来的合理存在的问题。因此,选择社会的合理发展模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今天的人类社会实际上已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西方社会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个明确的目标,因此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在已有的合理基础上自然地趋向更为合理的发展。反而会不断地产生新的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这正印证了中国一个十分富有哲理的成语:不进则退。

 

西方社会在消除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方面,有过两次重大的选择。一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清除了封建社会所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并铲除了可以产生封建性质的不合理存在的根基。从而创造出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二是通过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所创造的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创造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中的合理存在。但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对自由资本社会性质的不合理存在的消除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对任何不合理存在的消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创造的合理存在也并不是可以替代一切存在的。而社会和人则是永远在创造着存在的。所以,随着经济、文化、宗教、思想、观念、道德的深刻变化,社会必然会产生(也即创造)出新的不合理存在。对此,德国的法兰克福学派、美国的托夫勒以及许多思想家都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尖锐地指出这些新的不合理存在很可能、甚至是已经导致关系到人的生存、社会、经济的新的危机。面对这种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危机,西方的政治家们并没有表现出进行推进社会进步发展的新的选择的意向。同时由于西方的政治家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偏见和敌视态度,使他们根本认识不清人类社会发展的那些必然性。他们也就难以在推进社会进步发展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西方的政治家们在消除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时,只能采取以下的方式:

 

    1)以经济的发展来预防和消除不合理存在。

 

经济发展固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终极目标,也会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和社会条件下有助于不合理存在的预防和消除。但社会和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而与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生活关系、社会关系、观念等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包括经济条件在内的所有这些因素变化的产物。所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的新的不合理存在产生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快速发展和人的生活极为富裕的时期,也就不足为怪了。

 

2)对不合理存在采取消极被动的应对措施。

 

如,社会犯罪增加了,就相应地增加惩治犯罪的经费、警力、监狱,就赋予个人自卫的权力(如放宽枪支管制、制定有碍人们相互交往的法律等等);监狱中的犯人爆满,就在监外执行上做文章;人们在精神上陷入了空虚、忧郁和孤独,就依靠心理医生来加以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增加,就制定更为细微的法律。正是这些消极被动的方式使人们之间的隔阂更加地严重。

 

社会犯罪增加、人的精神上的忧郁和孤独当然是不合理存在。但为了惩治犯罪而增加经费、警力、监狱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又是否合理呢?空虚、孤独、忧郁是人的不合理存在。而仅仅依靠心理医生来解决人的这种不合理存在又是否就是一种合理存在呢?如果社会只是采取这种消极被动的应对措施来解决不合理存在问题,只是在产生一种不合理存在的同时又相对应地创造出另一种不合理存在来对付它,社会总是处在产生新的不合理存在随即创造相对应的不合理存在加以对付的交替状态中,这样的社会又能够是合理的社会吗?

 

因此,合理社会的保持和发展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社会进步发展道路,以有效消除现实中的不合理存在、以不断地创造新的合理存在、以从根本上防止新的不合理存在的产生才是可能的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杰出政治家们所选择的改革之路,充分地表现出了是一条历史不合理存在的社会进步道路。同任何社会一样,中国的改革道路也不能使其所创造出的合理存在成为或取代永久的合理存在,改革的终结也并不意味着社会发展道路的停止。中国社会同样面临着新的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选择。中国社会同样需要通过新的社会进步发展道路的选择,才能永远地保持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合理。这对中国社会来说,应该是可以做到的。这是因为:

 

1)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从未放弃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目标。而马克思主义是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共产主义则是人类社会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状况下的必然归宿。

 

2)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目标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

 

3)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基础上,追求的是坚定不移地发展精神文明。

 

4)在中国社会中,已经出现了像华西村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雏形的合理社会存在。而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雏形无疑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方向。

 

如果谁把这些仅仅看作是一种虚幻的目标或空洞的政治宣传,那实在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缺乏了解、没有远见的肤浅认识。

 

不错,就中国的现实来说,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改革还面临着消除这些不合理存在和创造合理存在的艰巨任务。但中国的改革一定会成功,一定会消除现实的不合理存在(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这一不合理存在),一定会创造从全新的合理存在。那时中国社会也将面临新的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那时,中国社会所坚持的共产主义目标、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就不只是一种理性的目标。而类似华西村这样的共产主义社区也不再只是社会巨大躯体中的特殊“细胞”,而是一种优选的“社会基因”。这一“社会基因”必将导致所有传统的“社会细胞”发生“变异”,从而使中国社会以一个全新的躯体存在。那时,中国社会将成为人类社会的楷模。这个楷模的本质就是共产主义

 

然而,社会任何形态的合理发展都必须是建立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基础之上的因为任何合理存在(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人的合理存在)不能够是由他人创造并强加和恩施于社会和公民的当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时,创造出的存在既应该是符合人民意愿的,也应该是由人民和管理者共同创造的。由他人创造出并强加于人民的“合理存在”并不就是合理的存在,如苏联式的“共产主义”,如中国的“共产风”。而人民要参与合理存在的创造,就不能不涉及到人民和权力的关系

 

7、人民权力与创造存在的关系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是以什么方式存在的?这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即使是很简单的问题,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以为,人类社会只是以两种方式存在的。一是以自然存在的方式存在。二是以创造存在的方式存在。人类从创造物质的存在开始,便永远地摆脱了纯粹意义的自然存在方式,而开始以创造存在的方式存在。

 

那么,人类在以创造存在的方式存在之后,他们创造了些什么呢?

 

在人类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社会之前,人类只是在创造物质的存在。如,摘采和保存果实、捕获猎物、加工食物、整理穴居、制作“服装”等等。

 

当人类以本能的群居发展到为着某种共同的目的和行为而群居时,人类开始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自身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形成并出现管理后,而且进一步发展为他人的行为完全受管理者的意愿的支配(如原始社会后期)时,人类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就不再是完全由组成群体的多数人创造,而主要是由管理者们来创造的。

 

此时,人便开始分化。分化的结果是组成人的群体中的多数人构成了人民。

 

人民不再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当然,这种状况也不是绝对的。如人民发动的起义和革命作为社会的存在,以及由这样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人的存在,就是由人民自己创造的。);人民虽然仍然是物质存在的直接创造者,但不再是物质全部存在形态的创造者。因为创造物质的过程这一存在和创造出的物质的存在形态开始被处于管理的干预和控制之下。因此,人民只是作为被动的物质存在的创造者存在的。他们自身的存在都是被管理者们创造的。

 

管理者之所以能够在创造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与社会的权力结构状况密切相关因为权力存在于管理之中。所以,君主可以支配劳动者修筑宫殿和陵寝、可以决定封建社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可以主宰臣民的生死,并创造出与这些存在相关的更多的物质的、社会的、人的存在。同样,资本家可以借助存在于管理中的权力来决定劳动者生产什么、可以决定劳动者在什么样的生产条件下劳动、可以剥夺劳动者创造出的部分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并创造出与这些存在相关的更多的物质的、社会的、人的存在。

 

因此,人民如果不能在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范围内持有合理的权力,他们将始终处于被绝对管理的地位。他们就不能去创造社会的存在和自身的社会性存在,他们在创造物质存在(包括物质本身的存在和物质存在形态的存在)时将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

 

如果人民在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范围内能够与管理者平等地和均衡地享有权力(当然,人民和管理者所分享的权力不是同一的权力,而是可以公正地制约对方权力的权力),他们将能够与管理者共同地、平等地、主动地创造物质的、社会的和人的这样三种存在

 

如果人民在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范围内完全接管管理的权力,而现在意义的管理者只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者和执行者时,那么社会中所有的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就都是由他们自己创造的。

 

这实际上表示了人类社会在创造存在过程中的三个进程,即:管理者创造存在管理者与人民共同创造存在人民创造存在。空想共产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都在理论上充分地阐述了人类社会创造存在的第二进程和第三进程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实际上就是体现于人类创造存在的第三个进程之中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主要表现为在整体社会还是自由资本社会的条件下,企图在局部社会范围内实现创造存在的第二和第三个进程。因而只能成为空想。)

 

但是,人类社会创造存在的第二个进程又是不可逾越的进程。

 

如果社会可以表现出是管理者和人民共同创造存在的,那么从这一进程开始,人民将始终是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的创造存在的过程中发挥主动作用的,因为人民首先获得了合理的和发展着的公民权利(而权利是通过权力来保障和体现的),可以利用这些权利参与社会的管理。但人民和管理者共同创造存在这一进程的实现和终结应该体现在局部社会范围内。也就是说,人民应该在局部社会范围的创造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过程中体现他们是创造存在的主体,并通过局部社会合理存在的创造来体现他们是整个社会中的合理存在的创造主体

 

因此可以说,只有马克思主义赋予了人民真正的价值,只有马克思主义肯定了人民在创造存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在赋予人民的价值、在肯定人民的地位和作用时,是附加了必要的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人民必须参与管理和人民在参与管理时必须拥有合理的权力但是,遗憾的是,人们在承认就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价值观时,除了革命时期外,始终没有摆脱传统的管理所形成的强大惯力,维系的仍然是管理者独自地行使管理权力(实际上又是独自地创造存在)的管理方式。即使在人民具备了参与管理和应该拥有管理权力的社会条件时,并没有赋予人民以合理的、与管理者均衡的权力。因而人民也就不能参与管理,也就是不能成为创造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主体。人民在创造存在的过程中就仍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中,人民的存在就始终是被他人创造的存在

 

当社会在传统的管理方式的主导作用下所创造出的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达到极不合理的程度时,社会革命、变革和改革也就是必然的了。

 

然而,要使人民的价值得到完全的体现,就必须通过革命、变革、改革重组社会权力,使人民能够和管理者共同进行管理,使人民成为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主动创造者,奠定人民自我管理(也就是创造存在)的社会基础,并最终使社会走向人类创造存在的第三个进程。也只有这一进程的实现,才能最终体现出马克思主义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所发现的人类终极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第六章  合理社会权力结构与思维活力的释放

 

当谢春涛在他的《大跃进狂澜》一书中指出:“权力集中于中央,实质上是毛泽东一人手中”时,这种权力集中所表现的是什么?是一种思维关系从思维关系来说,社会中的任何不合理存在和合理存在的创造都是人的思维成果的反映(说到这里,我真是希望我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能够出版,以有助于人们能够对思维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而人的思维与权力又有着无法分割的关系。一个社会没有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多数人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只能被封闭、被抑制,甚至于思维者的思维权力也会随同他的人身权利一起被扼杀。在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中,只有拥有无限权力的的人的思维才是开放的,是能够有效地作用于存在的创造的。为什么在大跃进狂澜时期,大跃进的构思(即思维)能够成立,大跃进运动能够作为存在而存在?又为什么人民公社的构思能够成立,人民公社的体制能够作为存在而存在?完全是因为那时只有毛泽东主席的思维才是开放的,是能够产生作用的。这也就意味着,当一个人拥有无限权力时,也意味着他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是唯一性的,是唯一可以作为创造存在的的思维

 

为什么大跃进时期超乎一般夸张的浮夸风能够成为社会存在?为什么那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上千万、上亿元财产损失的投资决策能够成为社会存在?为什么那些腐败者的腐败行为能够存在?……?是因为在所有这些人们所在的局部社会中,只有他们的思维是绝对开放的,是因为他们的思维成果是唯一性的,是因为只有他们的思维才是可以成为创造存在的思维。而之所以能够如此,还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赋予了这些人以无限权力。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优秀思维的民族。却又为什么除了孔子(及其同时代的思想家)的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思想等少量的优秀思维成果外,没有产生享誉世界的优秀思维成果?这不能不与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相关。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封闭了没有权力的人们的思维活力。中国绝不是没有思维者。即使是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思维者。他们的思维和思维成果本来是应该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的。如,彭德怀对大跃进的思维,张志新对“文化大革命”的思维,张中晓(见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的《无梦搂随笔》)和顾准(见《顾准其人其事》一书)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的思维。但是,因为他们是无权力者,所以他们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皆被扼杀。甚至他们自身的人身权利也受其思维行为和思维结果的牵连而得不到保障。

 

可以相对照的是,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恰恰是因为改革的副产物——权力的重组使人的思维活力得到释放的结果。

 

邓小平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1992619日江泽民主席在中央党校发表讲话时也指出“解放思想是一个法宝,是一个帮助我们在思想上和工作上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法宝,必须在建设和改革中长期坚持下去。”借助于权力的重组,在中国改革的进程中始终体现着“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重要作用。“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本质只能是思维活力的释放。

 

中国的改革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本身就是释放思维活力的体现,因为这一目标的确立首先要突破“两个凡是”对思维的禁锢。之后,随着改革的发展和社会权力结构的逐步趋向合理,人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不再被绝对地限制和封闭。于是,关于价格的思维、关于资本和资本市场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思维、关于发展城镇建设的思维、关于市场经济的思维、关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思维、关于所有制的思维、关于法制的思维、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思维、关于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的思维、关于社会进步的思维、关于经济发展方式“两个转变”的思维、关于对社会主义的历史进行反思的思维、关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再思维等等,都是思维活力释放的结果。真的,没有思维活力的释放,中国改革的顺利发展和巨大成就的取得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社会权力结构在客观上的趋向合理,人的思维活力的释放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说上述思维成果所表现的思维活力的释放,还只是体现于思维者的思维活力的释放的话,那么党中央和国家的每一正确的重要决策则反映了政治家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而我们通过中央电视台的《经济半小时》特别节目《试点追踪》则可以体会到实践者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面对中国社会几十年形成的日益膨胀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机构体制,应该如何分解和改革?面对既不适应医疗保障的需要,又造成医疗经费严重浪费的旧医疗体制,应该如何变革?面对该破产的企业必须破产,但又应该如何实行破产,如何安置大量的企业富余人员?面对我国企业必须适应世界经济的竞争,我们的企业必须组建企业集团,那么又如何对那些处于经营困难、面临倒闭和破产的企业进行兼并和重组呢?该节目以大量的事实显示了改革实践中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的态势。正因为如此,也才显示出改革实践者是如何通过思维活力的释放来理顺改革的头绪、使改革从难题和困境中走出一条成功之路的。

 

中国的改革正是在思维者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政治家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实践者们的思维活力的释放所形成的思维的合力的作用下,一步一步地走向深化和成功的。这种思维合力充分体现了人类思维发展的最高境界——控制思维(关于“控制思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

 

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的观念,表明解放思想而产生的思维活力的释放是改革的先决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不会有在新思维指导下的决策和实践行为。

 

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人类所进行的无非是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这样三种存在的创造。这样三种存在的创造都离不开人类自身的思维。无论是创造出的物质存在的多与少、优与劣,还是创造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都取决于也体现着人的思维状态和思维结果。而要使这样三种存在的创造更具合理性,要使合理存在的创造更广泛地表现在整个社会和所有的局部社会中,就需要更多人的更多的思维活力的释放。而人的思维活力的释放、人的思维成果的质和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社会(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的制约的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日趋合理,中华民族的思维活力将会得到最充分的释放,优秀的思维成果将会随之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当中国社会能够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更为普遍地更加熟练地将人们的思维用于物资存在的合理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的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创造时,中国将永远走向辉煌。

就权力问题致钟道新先生

         199781

 

    

    这是写给钟道新先生的一封信。遗憾的是没有寄出。现在终于有机会公开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权力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权力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观念上和实体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所以,尽管人们一直在异口同声地谴责权力的滥用,一直在异口同声地主张制约权力,甚至于一直在异口同声地咒骂权力,但权力依然是我行我素,没有人能把它怎么样。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关于权力的理论、观念和实体上,改革都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它们,它们不我行我素又能怎样呢?感情不能解决问题,责骂不能解决问题,希望也不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还是要从理论、观念和实体入手。有识之士们,都来尽这份努力吧。尽了这份努力,就是把我们的社会推向了合理、文明、健康和和谐。2006926日注

 

钟道新先生:

 

你好。

 

从《中篇小说选刊》上看了你的小说《权力成本》和你的创作谈,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我之所以对你的这部小说感兴趣,倒不是从文学的角度出发的而是从社会和理论的角度来看你的这篇小说的。因为权力问题实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理论问题由此才激发了想就权力问题与你进行探讨的激情。也正是因为所处的角度不同,所以才对权力有不同的看法。你站在文学的角度,通过艺术的手段去从一个侧面写中国的权力状况。而我是站在社会和理论的角度来读你的这篇小说的。所以我认为,我们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权力问题。你的小说不仅写得很精彩,而且切入了这一症结问题。作为中国人,同样面对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则是权力观念问题。因为国人似乎很难跳出传统的权力观念。你在创作谈中认为的“支持住”你的小说的两句话,则典型地反映了我们中国人的权力观念。

 

第一句话是,“领导就是出注意,用干部。”(毛主席的这句话是对民主革命时期干部政策的总结。将其用于民主革命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在和平年代,这句话如果超越法律,就是很不适宜的,且是十分危险的。实际上,真正的选举法和公务员法,就是对这句话的否定)

 

第二句话是,“做官的第一要事,就是搞清楚你的权力范围,并永远不要超越范围行事。”

 

如果用我们的思维方式来理解,第一句话就意味着:一旦我有了权力,不论我是为公还是谋私,我就有权力和有必要任意用自己的人。其结果就是中国的官员和所谓的“公务员”队伍的无限制扩增。第二句话则意味着,在你的上下级关系范围内搞清你的权力范围,不要超越你的上级和同级的权力范围,以免招惹是非。其结果就是谋职而不谋事。

 

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权力合理的角度上来理解这两句话,那么得出的结论就不会是这样的。譬如,

 

关于干部的任用。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人,他应该由人民来选择。而领导人所用的干部则应该由法和制度来决定。或者在法和制度制约下来选用。只有这样,才能根除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人和国家公务人员任免中的不合理。

 

关于权力范围。权力者应该清醒的是自己可以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的权力范围。在这个权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并用法去维护自己的这一服务社会和公众的权力,且不得超出这一权力范围。

 

我们中国人的不合理的权力观念很多。在这里我想特别指出一点的是,人们总是把权力视为只有“一个”。而这“一个”权力因此也就只能归为一个持有者持有,这是不可分开的。比如,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人们认为,社会只有一个权力。这个权力要么不合理地被统治阶级的国家所独揽。要么只能属于人民。但是人民的权力又必须要由国家来代表,表现为国家和人民共有一个权力。实际上,权力是由人和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所持有的东西。人是权力的载体。因此,人以任何方式存在时,人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力。如,人以个体的状态存在时,人就应该有个体的人所拥有的权力;人以组成企业的方式存在时,企业就应该具有它所应有的权力;而企业中的人以管理者的方式存在时,管理者就应该具有他应该具有的权力;企业中的人在以劳动者的方式存在时,劳动者就应该有劳动者的权力;当企业中的成员打破了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的界限而形成共有制企业时,企业中的所有成员也就具有集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所统一的权力;当人们组成社会组织的国家时,国家就有国家的权力;当人组成人民的群体时,人民就应该有人民的权力。人的这些不同的权力不是同一的权力,即不是不同的人具有同一的权力,而是有着对应的、对等的权力。如国家和人民持有的权力是对应的和对等的;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权力是对应的和对等的;人的这些不同的权力既不是可以替代的,也不是可以被代表的,更不是可以空无的。而替代和代表实际上是权力被替代、被代表的人的权力空无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在企业中,企业管理者持有的权力应该是他们管理企业的权力。企业劳动者持有的权力,应该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力。再如,国家的权力,就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就是人民的权力。因此,从权力对应、对等的意义上来说,权力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权力的归属不是你既有,我便无有的关系。当然也不是你代表了我,你我便都具有了这“一个”权力。对应、对等的权力关系就是你有你的权力,我有我的权力。而且各自的权力是不能超越权力的职能范围的。如企业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就不能超越管理企业和管理社会的范围去行使谋私的职能;行政权力持有者就不能超越管理行政的职能去从事立法和司法的职能。而权力之所以必须是对应和对等的,其意义之一,就在于能够制约那种超越权力职能范围的行为,从而产生一个客观效果——社会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人的行为的合理。

 

所以,一个社会是否合理,其本质就是人的相应的权力是实在的,还是空无的。然后才是实在的权力是否合理。而人类社会由奴隶制社会的绝对不合理状态,逐步向相对合理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正是一个逐步消除一部分人的权力空无状态,使这部分人具有越来越多的实在的权力的过程。当然,同时也是使人的实在的权力自身逐步趋于合理的过程。如,人由奴隶向农民的转变,就是人的由奴隶的权力的空无,向具有自由的权力、占有土地的权力、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样的农民的权力的过渡;无产阶级则通过斗争,使自身由无权的状态,相继获得了组织工会的权力、八小时工作制的权力、罢工的权力等等。而人民同样是由权力空无的状态,逐步拥有了与国家的管理社会的权力完全不同的选举的权力、(通过议会和舆论)监督国家的权力、甚至是强制国家改变政策的权力……。而这个过程同时又是改变原来的权力持有者的不合理权力的过程。如,原奴隶主的对奴隶的生杀予夺的权力,被改变为国家向农民收取税赋、地主向农民收缴地租这一相对合理的权力;资本家的对工人的任意盘剥、任意奴役的权力,被改变为只拥有符合法律的权力;国家的权力则由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权力、纯消费的权力,改变为了不同国家机构的三权分的权力、依法管理社会的权力、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权力等等。

 

社会不合理的程度越大,表明具有空无权力的人也就越多,表明权力持有者所持有的不合理权力也就越多。我们说,苏联式社会主义最终表现为是不合理的,其秘密就在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把权力只看作是“一个”。这个权力只能属于人民,但必须要由国家来代表。正是这种“代表”关系的作用,使人民的权力成为了空无。而国家的权力越来越发展为不合理的权力。如演化为斯大林的个人独断专行的权力,演化为行政权力的膨胀和立法及司法权力的萎缩,演化为国家对社会资本的绝对垄断权力,演化为国家直接管理生产的权力,演化为国家自身成为一个特权阶层所具有的权力。在社会的权力关系中,一边是向人民、向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权力空无的演化(因为革命的胜利确实使人民曾经拥有过权力),一边是向国家的、社会管理者的、企业管理者的权力的不合理的演化(因为革命的胜利也确实曾经使国家和管理者的权力是相对合理的)。权力向这种两极的演化,又怎么能够使苏联式社会主义表现为是合理的呢?

 

同样,西方发达社会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和进步,在三权分的国家政体的基础上,在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的民主主义思想的熏染下,在长期的公民意识教育的作用下,在成功地建构了法制社会的条件下,使国家的权力、劳动者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公民的权力、管理者的权力,都被确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位置上。因此,社会也就表现出相对的合理性。

 

权力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理论问题。社会权力结构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必须由不合理结构趋向合理结构的发展。那么人的权力观念就不能是一成不变的。

 

可是,为什么我们中国人却难以逾越几千年来形成的权力观念呢?这当然与社会中的现实存在的权力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实际上更与理论的匮乏有关)。这正印证了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哲学命题。在一种社会权力结构存在状态下,人只能产生与这一权力结构相应的权力观念。而在另一种社会权力结构存在状态下,又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权力观念(所以,只有理论在作为一种意识时,才能超越存在,超越现实的存在。这正是理论的意义所在)。

 

权力,对人来说是重要的。对一个有社会服务意识和精神的人来说,在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他只有有了一定的权力,才能更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当然,也难免会遭受到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必然造成的制肘)。对于一个欲意获取私利的人来说,一旦他持有了一定的权力,就能够更放肆地、更多地、更巧妙地获取个人利益。因此,在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权力是可以为任何目的服务的,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东西。权力持有者可以在昨天为社会和公众服务,而在今天却可以用于为自己服务。到了明天又可以为社会和公众服务,到后天再用来为自己服务。这完全取决于权力持有者个人的意愿。所以,我在1996年的一本书稿中写到:中国社会中的“59岁”现象,不是偶然的。而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必然产物。因此,这种现象的存在,也就不仅仅是权力持有者的个人行为,而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所决定的社会性问题。

 

当然,权力问题对社会更为重要。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仅体现着社会存在的不合理(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存在。它也必然决定和影响其他社会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决定着社会的不合理。如权力者的滥用权力、权力可以被随心所欲地利用,就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存在,也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体现。反之,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不仅是体现社会合理存在的重要方面,也是决定合理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甚至可以说,也就决定了权力持有者只能为公众和社会服务,而不可以谋私,不能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当然,至于这种服务的效果是否合理,这是另一类的社会问题。在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条件下,也会有腐败现象。但这只能表现为是权力持有者的个人行为。从这样的腐败不可能是普遍性的、持久性(个人持久地腐败和社会持久地腐败)的情况来说,因而不是社会性的腐败问题。社会性的腐败和个人行为的腐败是不可同曰而语的。社会性腐败不仅是普遍性的、细微性的(如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而且是持续不断和前赴后继的。而个人行为的腐败不仅不会是普遍性的,不会是持久性的,权力者个人的任职时间和相应的把持权力的时期也只能是短暂的

 

社会权力结构如此重要,它的合理与不合理决定着社会和社会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因此,社会权力结构自身的合理与不合理只能体现于法的社会和法的体系中。也就是说,只有法的社会才能决定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或趋于合理。

 

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质上是一部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历史。是一部社会权力结构由极端的不合理趋向相对合理、最终趋向完全合理的历史。(如我们前述的那样)。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演变,即由落后的社会形态向相对先进的社会形态的转变。这当然没有错。但也并非完全体现于此。社会的发展进步只有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改变和社会权力结构趋向合理的重大转变相统一时,社会形态的进步才具有实际的意义。所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更体现为每一次的重大的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变。社会形态不过是变化着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外在表现而已。封建社会之所以比奴隶制社会进步,是因为昔日的奴隶主的对奴隶的生杀予夺的权力被废除,是因为昔日的奴隶对土地拥有了权力而成为了农民。而一个社会如果只是在形态上表现为进步,但其社会权力结构却不合理,那么由这种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导致的社会存在的不合理,将使这种进步的社会形态失去进步的意义。如前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相关关系

 

使人类社会真正开始趋向社会权力结构合理的是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一革命从两个方面奠定了社会权力结构趋向合理的基础。一是国家自身权力结构的“三权分”。二是从宪法的角度,从名义上赋予了公民应有的权力。由于国家自身权力结构的合理,使国家机构中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再可以像封建君主和官吏那样,无视其他国家机构的存在而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并且对使用权力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就使国家行为具有成为真正的国家行为的可能性(之所以说是真正的国家行为,是因为在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条件下,国家行为往往是特权机构——行政机构和特权者个人假国家名义的行为。之所以说存在这种可能,正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阶段时期,国家行为往往是由资产阶级操纵的,所以还不能说是完全的国家行为。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可能,国家也才可以最终排除资产阶级的干扰,而使国家行为成为真正的国家行为)。

 

在公民具有了名义上的权力后,而且在国家自身权力结构合理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的权力也才可以趋向为实在的权力。一埃国家自身的权力结构和公民的权力结构趋于合理的成熟,也就奠定了这个社会的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和框架。那么其他任何不合理的权力都将难以存在。所以,我在《法及法以外,无法及以外》一文中写到:法的社会表现为国家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而整个社会进入法的社会的标志是:资产阶级(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被国家赶进了法的社会。这也就意味着资产阶级的不合理权力被剥夺了。

 

法的社会正是社会权力结构趋向合理的发展过程的表现。但是,我们更应该了解的是,不合理权力结构的本质是什么?因为这一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人类社会的发展既告知了我们社会权力结构趋向合理的发展过程,也同样告知了我们什么是不合理权力的本质。那就是,

 

1.权力持有者(相对无权者)具有无限权力。因此,也就相应地存在着无权者。这就违背了权力应该是对应和对等的原则。

 

2.权力持有者可以超越职能范围无限地行使权力。

 

3.权力持有者具有对被他(它)管理的对象(如人、如企业等等)的单向制约的权力。这就违背了权力必须是在权力对应、对等基础上的双向制约的原则。

 

当我们说到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先进性,在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作用下而失去先进的意义时,就反映在不合理社会权力的这些本质上。正是由于这种不合理权力的本质的存在,可以使政治家的发明思维排斥和取代思维者的发现思维(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可以违背合理性原则和社会发展规律,而任意决策和发动政治运动;可以违背经济规律搞主观计划经济;可以任意地决定一个人的能力是被释放,还是被束缚;可以任意地决定他人的生存和存在;甚至可以任意地决定一个公民、一群公民的命运和生命。

 

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既可以任意毁灭人,也可以毁灭社会。过去,我们总是把历代封建王朝的覆灭视为是由封建帝王的个人道德或个人因素所决定的。其实根本不是这样。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就是它的社会权力结构的表现形式,因而也就是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这才是导致封建社会一次又一次地毁灭的根源所在。而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社会改造的核心,就是改变封建社会中的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

 

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不仅毁灭的只是封建社会,而且它可以毁灭一切社会。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最终完成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资产阶级操纵国家的权力、生产上的恶性竞争的权力、对劳动者的任意盘剥和奴役的权力等等不合理的权力毁灭社会的表现。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其实质就是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的毁灭。而改革后的中国,由于社会权力结构没有根本的变革,因此,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在以“文化大革命”的方式毁灭了社会以后,又在以腐败的方式毁灭着社会(即亡党亡国的危险)。而且已经毁灭了许多的局部社会。所以,我在自己的很多文稿中写到,导致社会性腐败产生的条件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而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因为处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利己主义、物欲主义环境中的西方民主社会中的人们的道德,并不一定高于始终处于进行高尚道德和精神教育氛围中的国人。但其社会中的腐败却表现为只是偶然的个人行为。所以,对于社会性的腐败来说,不仅仅是反不反腐败、反腐败得力不得力的问题,而是是否改变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什么是社会权力结构的问题。对此,我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将社会权力结构用图表示为:

 

                             社会权力结构

 

整体社会权力结构    公民权力结构    国家权力结构       局部社会权力结构

          

           

 

 

 

 

 

 

(注:图中的“公民权力结构及权力体系”为本文所补充)

 

一个社会,只有将该图中的权力结构、权力体系以及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的所有的框体,从空白到填充,从无有发展为有,从虚在发展为实在,这个社会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和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实际上,我们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历史不仅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更是表现为这四大权力结构和十一大权力体系从空白到被填充的历史、从虚无到实在的历史。任何没有完成这一填充规则的社会,都会表现为是存在着严重不合理存在的社会。任何不继续发展和完善这一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同样会表现出新的社会的不合理。

 

那么,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和由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派生出的权力体系,具有什么意义呢?我想,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必然体现为是法的社会和由法所体现的平等的社会。无论是权力结构、权力体系,还是权力体系中的权力项,都必须通过法才能体现它的存在。而公正的和正义的法,实质上也就是对人、社会组织、国家相互关系的平等地位的确定。

 

2.体现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和公民对社会的间接管理。

 

3.有助于提高一个社会中的公民的公民意识。一个没有任何权力的人,既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也不会成为社会(包括局部社会)的主人。当然也就不会有作为一个真正的公民应该有的公民意识。

 

4.能够保障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自身的廉洁,从而体现社会的廉洁。

 

5.能够形成国家自身的激励机制,相应地是提高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效率。

 

6.有利于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人的能力不仅表现为能够产生伟大的思想家、卓越的政治家、优秀的科学家、才华的企业家,以及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体育明星等,而且表现在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的提高方面,表现在一大批社会管理者的称职方面。

 

权力是对人而言的。只有人在作为权力的载体时,才可以体现权力的存在。因此,只有应该具有权力的人具有权力时,权力结构才能够表现为是合理的。反之,只要应该具有权力的人仍然不具有权力,社会权力结构就是不尽合理的。人与权力的关系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人组成的国家具有管理社会的权力。同样,由不同的人组成的不同国家机构,就

该具有行使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只要社会仍然需要国家的管理,那么国家的权力就是存在的,国家自身的分权就是必要的。

 

2.当一个人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成员时,个人拥有国家赋予他管理社会的权力。这一权力应该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的权力表现为局限于职能的范围,并受其他权力的制约。

 

3.当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而存在时,他个人的权力应该是相伴他的一生的。他的权力不仅是天赋的,而且是不可剥夺的。

 

4.当人组成人民时,人民的权力是永恒的,而且应该是不断扩展的。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除了国家首脑人物的权力从来没有表现为空无外,其他人的权力都可以处在空无的状态中,都可以表现为是无权的权力。而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实际也表现为是消除人的权力空无、无权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权力趋向更加合理的过程。如人民的权力由无权的权力,趋向于行使对社会进行间接管理的权力;由对社会进行间接管理的权力趋向直接管理的权力;如个人天赋的权力,由被剥夺成为的无权的权力,趋向于个人权力的实现;再如,国家的权力表现为,从对社会进行统治的权力,进步为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由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发展为服务社会的权力。等等。

 

如果一个社会仍然处于一部分人具有权力,一部分人没有权力的状况,那么权力持有者的权力必然是无限的,是可以无限使用的权力,是可以对无权力者进行单向制约的权力,这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就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个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也只能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必然影响到社会及人的所有的不合理。

 

正是基于对权力的上述认识,我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专门写了《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这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我指出:中国的改革只能用权力来实施、来推进。但改革则必须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构建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为目的。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仍然没能触动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改革将失去价值,改革的成就不可能长久,改革的成就只能是表像的。是不可能建立起在合理和稳定意义上的、表现为是持续发展的合理社会的。因为社会仍然缺乏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这个基础。所以,通过改革构建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以作为合理社会和社会合理发展的基础,才能实现社会的合理、稳定和持续发展的特性。这应该是中国改革的根本目的。而其他的一切目的——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建立合理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反腐败等等,都会必然地存在于构建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过程之中。这也是消除异化,使社会主义回归本质的必须措施,是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体现。

 

钟先生,看了你的一篇小说和你的这篇小说的创作谈,引发我写了这样一篇似乎与小说不相关的文章。这篇文章既包括我对自己以前所写的文书稿中的观点的回忆,也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增添了一些新的见解。不知道你和你的朋友们是否感兴趣。但对能借用你给我的这样一个机会来阐述自己的看法,我仍须十分地感谢你。真的,如果不是借助读你的这篇小说的机会,我不会在探讨权力的问题中,能够取得新的进展。再次向你表示谢意。

 

就今日的中国来说,人们已隐隐约约地感到了权力的重要性。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感到了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人们开始比较多地谈论权力问题。无论是在社会科学方面,还是在文学方面,都是如此。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使人们对权力的观念并没有什么突破,也就难以形成新的和科学的权力观念。

 

1.由于人们(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能勇于直视和直述现实社会的权力关系,因而也就难以指正不合理权力关系的状况,当然也就不能提出取代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应该是怎样的。

 

2.由于人们跳不出中国人特有的权力观念框架,因此,总是在谴责权力持有者滥用权力的同时,希求权力持有者依靠自悟去合理地使用权力。而社会的存在毕竟是,只要社会中的权力结构是不合理的,滥用权力就是必然的。自悟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自悟不可能抗拒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必然产生的恶果(所谓身在官场,身不由己,即是此意)。反之,如果社会的权力结构是合理的,普遍的滥用权力则是不可能的。即使人没有自悟意识,其他方面的权力也必然会迫使权力持有者只能合理地使用权力,只能使权力服务于社会和公众。

 

正是由于国人的权力观念受到这种局限,所以在一些涉及权力的文学作品和专著中,很难正确地反映权力的合理性。如电视剧《苍天在上》就是一部体现权力关系错位的文学作品。在整部剧里,人们看不到检察院、法院这些司法机构对腐败者和腐败行为的作用。倒是行政长官放却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去忙于“反腐败”。当然更看不到人民和他们的代表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在任命行政长官、罢免腐败者方面的任何作用。全剧都是权力持有者们相互超越各自的职能和权力范围的表现。而在一些命名为《为了××》《××权力》的书籍中,又都毫无例外地是对古往今来“明君”与“昏君”、“好官”与“坏官”、“清官”与“贪官”之间的如何玩弄权术的描述。这种描述不仅对现实毫无意义,反而极为有害。因为它在暗示人们:

 

1.权力对社会具有的好的作用,不是取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进步和合理,而是取决于“明君”“好官”“清官”的存在。或用现在的话来说,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自律性。似乎只要社会有“明君”“好官”“清官”,领导者有自律性,这个社会的社会权力结构即便是不合理的,也不存在变革的必要性。

 

2.这样的书籍对焦裕录式的领导干部没有丝毫可以借鉴的东西,倒是为那些试图以权谋私的权力持有者在无师自通的基础上,又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技巧。

 

而真正有价值的对权力的研究,应该是历史地考证封建社会的权力结构;科学地分析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在人类历史上变革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客观地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中的权力结构的演化;批判地解构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权力结构状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了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是怎样的,它的存在具有怎样的危害性;才能明确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是怎样的,它的存在具有怎样的社会意义;才能明晰合理社会权力结构的进步趋势是怎样的,以及这种进步对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意义;才能正确地认识社会权力结构问题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对此,我想我从1995年至1996年陆续写就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以及包括这篇文稿在内的其他一些文稿,至少是这样涉及权力问题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的这些文书稿却不能发表和出版。

 

权力,包括社会的权力结构和人的权力的观念。因此,无论是社会的权力结构,还是人的权力观念(包括管理者的权力观念和被管理者的权力观念。我把他们二者的权力观念归结为公民意识中的公平权力意识)都需要得到改变。不论是通过改变社会权力结构来改变人的权力观念,还是通过改变人的权力观念来改变社会的权力结构,对中国社会来说是太重要了。站在社会科学的角度上,从自己所写的《社会与权力》出发,我认为权力问题只有在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时,才能给予充分的、透彻的、系统且科学的说明。这固然需要思维者和他们的理论的作用,然而我却仍然希望有文学作品能这样来描述权力。因为这样可以从文学的角度启迪人们。卢梭用他的理论思维和他的文学作品架构了他的思想——民主主义思想。萨特同样用他的理论思维和他的文学作品架构了他的思想——存在主义哲学。那么,独立存在的思维者和文学家们同样可以共同架构一种同一的思想,比如关于权力的思想。

 

因此,祝钟先生能取得更大的成功。

 

 

        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

                      1998年7月6日

    这是一篇写成了近十年的册子。今天我将它放在我的博客中的“马克思主义”栏目中。因为这篇文稿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探讨人民权力问题的。在今天这个总书记和总理反复强调人民权力、强调制约管理者的权力的时代,我将它公诸于世,但愿能够对人们、特别是对权力者们的权力观念的改变有一定的意义。2008年3月26日注

    关于社会主义的观念很多,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却不能是多样性。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这就是本文想说明的问题。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体现这一本质,那么社会主义的形态、性质、存在、发展等等一切又会是怎样的呢?2005年12月5注

    我曾经写过一本关于社会权力结构及其发展的书稿,讲到了国家权力和人民的权力关系和演变关系。在这本小册子中,应该说我对这种权力关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其核心是,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和人民不是一个人的群体,而是两个客观存在的、不能混为一体的群体。因而每一个群体都应有各自的权力。权力代表论是破坏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的理论,是引发灾难的理论。这篇册子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国家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人的群体,应各有属于自己的权力,以相互监督和制约。但也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  2005年9月25日 

    

 

一、马克思主义的宗旨:人的解放与人民权力——针对资本主义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为什么会产生马克思主义?这似乎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无论是产生于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中的马克思主义者,还是产生于人类思维发展过程中的思想家、理论家,都不再否认马克思主义。更确切地说,都不再否认作为马克思主义一部分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所针对的是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明显的阶级分化;针对的是这两大阶级群体的极端的不平等;针对的是无产阶级的缺乏民主和自由;针对的是无产阶级的人身权利和生存权利的危机;针对的是国家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代理人与资产阶级吭齑一气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残酷统治、压迫、剥削与镇压。因此,作为马克思主义一部分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宗旨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从而也消亡自己;就是推翻代表资产阶级的国家的统治;就是砸碎旧的国家机器。

 

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认识,我们当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却是很不够的,是不全面的,是表象的,甚至因为其片面性和非本质性而是内含错误的。这是因为

 

1.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贯串于马克思主义始终的宗旨是马克思主义自身所体现的人的解放。对此,扬适教授在其《人的解放——重读马克思》一书中无疑作了最好的说明。马克思自己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明确指出“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德国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6-467页)。我们当然不能据此说马克思只是表述的是德国人解放的本质。实质上,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及人类的解放的全部宗旨。所以,我们说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只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而在这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道主义、关于人民权力、关于人的自由、关于现实社会的伦理、关于宗教等理论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先导理论。而在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之后的关于科学社会主义、关于共产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关于人及社会的平等等等理论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终结理论(即对自身理论的终结)。因此,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一种自始至终的人的解放与自由的理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只是其人的解放与自由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一个不可逾越的关口和环节。当然也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理论体系中不可逾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特征,马克思主义将无异于一般的人的解放的理论如民主主义思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如果社会不能体现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解放,那么,人的解放、人的类的解放在自由资本社会是不可能的。或者说,从民主主义思想出发来看,人的解放、人的类的解放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已经陷入停滞状态。如果要继续人的解放和人的类的解放,就必须现实地实现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解放。这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只是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一个部分的历史渊源。

 

但是,如果仅仅以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就是否认马克思主义是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学说,就是否认作为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就是否认无产阶级革命这个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不从人及人的类的解放与自由出发,不在无产阶级革命之后继续人及人的类的解放与自由,无产阶级革命本身将无任何意义

 

我们不能再非理性地将民主主义思想付以资产阶级性质而否认其对人和人的类的解放所具有的开端性质的伟大意义。马克思自己似乎并不否认民主主义思想的这一意义。马克思只是对民主主义思想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地位进行现实的修正,赋予了辨证的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如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就是对卢梭的平等观的科学修正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革命理论就是对民主主义的泛的自由、民主、人权以及阶级性的科学修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就是对民主主义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发展。因此,我坚持认为,民主主义思想不仅不与马克思主义根本对立的,而且是构成马克思主义的第一个思想来源。否则,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与自由的宗旨就是无源之本。

 

民主主义思想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开辟了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开端。确实,如果没有民主主义思想及其激发的资产阶级革命来彻底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对人和人的类的那种束缚和制约,使人及人类首先从愚昧、无人性、专制的束缚中获得解放与自由,人及人的类的解放是难以想象的。然而,又正是因为民主主义思想的局限性,非阶级性和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人及人的类的解放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陷入了停滞,甚至进入了人及人类被严重束缚的新的状态,构成了人及人类解放的一个新的障碍。只有消除这一障碍,人及人类的解放才可以重新启动,才可以走向新的道路,才可以开辟新的天地。而重新启动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钥匙、消除人及人类解放的障碍的思想武器,就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一部分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

如果我们看一看一些现代国家所表现出的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就会感受到,这些都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理论的现实的、初步的表现而已。而且,所有这些现实的表现和这些现实在未来的发展,都是在整个的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后才逐步得以实现的。我们不仅不能否认无产阶级革命本身的意义(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意义),更不能否认无产阶级革命在将“人”的意识、将人及人类解放的意识以一种压力的方式注入到人的头脑中去的作用(即使这些人是资本家,是资产阶级政治家)。不错,民主主义思想是关于“人”的思想,是人的自由与解放的思想的创始者。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资产阶级及其政治家们并没有表现出思想家们所具有的那种“人”的观念和“人的类”的意识。他们同样不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同样不识他国人民为人。只是经过了整整一个阶段的无产阶级革命之后,“人”的观念、“人的类”的意识才成为了社会泛的意识,成为政治家和公民头脑中的意识。也才重新启动了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行程。这也说明,一个社会只有具备“人”的观念和“人的类”的意识,才能真正推动人及人类的解放将“人”的观念注入到人的头脑中去甚至比无产阶级革命本身的意义更为重要。而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宗旨,是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唯一意义。显然,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作为一种压力,对这种注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果我们只是将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视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部,那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错误的。是一种丢弃了马克思主义宗旨的错误。而且,这种错误必然会影响到实践,造成人的实践创造出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人及社会的存在的存在

 

2.人的解放的条件是什么?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的意义是什么?

 

可以明确地说,就是实现人民权力。人民如果没有权力,不仅人及人类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就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从阶级束缚中的解放都是不可能的。所以,无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就在于使人民具有权力。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忽略了这一点,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否认了这一点,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认识不到这一点,就是对马克思主义认识上的又一个错误。

 

无产阶级革命为什么要消灭私有制,而去“重建个人所有制”?因为对资本的所有权是人的权力赖以存在的物质力量。消灭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使人民首先具有掌握资本财产的权力。

 

无产阶级革命为什么消灭资产阶级并消亡自己?就是为了使少数人拥有的权利(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财产权利等)成为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力。

 

无产阶级革命为什么要砸碎旧的国家机器,组织新的国家机器并使国家消亡?就是为了使公共权力反映人民意志,使人民具有对公务机构、对行使公共事务的人们监督的权力,并最终实现人民自主管理的权力。

 

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和实践的意义都在于人民权力的实现。

 

当无产阶级革命作为一种巨大的压力将“人”的观念注入到人的意识中去后,我们在现代社会中看到了人民的权力如何从被剥夺到顽强地争取到充分实现的过程。虽然我们在现代社会中看到的似乎更多的是个人的权利的实现。但是,个人的聚合就不能不是人民。个人的权利也就不能不具有人民权力的意义。那么,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直接意义就更应该是人民权力的直接实现和普遍实现。人民权力不仅应该体现为是一般的个人的权利,而且应该体现为是一种组织起来的由人民参与一切管理——对社会的、对企业的、对生产的、对教育的、对管理者的、对自我的、对社区的……——的权力。这种权力因而应该是大大宽泛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民的权力的(当然包括个人的权利)。

 

但是,应该清楚的是,人民的权力既不是取代国家、支配国家的权力,也不是无形存在的、被国家和少数人代表无了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应该是和国家的、职业管理者的权力并行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共同致力于保障和发展人民利益,致力于人的持续解放的权力。因为,人民的权力应该和国家与少数人的权力一样,是实在的、有形的、可以发生作用的、具有实际效果的权力

 

如果我们不是这样来看待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忽略了人民权力的实在性、有形性、可行性和效果性,而是把革命的成功等同于人民权力的实现,把国家和人民视为个权力载体,把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等同起来,用国家权力代表人民权力,使人民权力最终被代表、被等同为无。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曲解了

 

所以,我们应该给马克思主义自身的本质以明确无误的表述:

 

(一)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学说的宗旨是人及人的类的解放与自由。


  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本质是人民权力的实现。这是人及人类解放的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就如同没有权力的人和人的群体必然寻求人的解放一样。

 

无产阶级革命是实现人民权力的条件,而不是实现人民权力本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不等同于人民权力的实现。无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只是利用它所创造出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国家机器来有效地、普遍地、广泛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人民权力,实现还权于民。以此来有别于自由资本社会无法做到的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

 

我们只有清楚地马克思主义的这两个本质,我们才能完整理解马克思主义,才能使我们永远清醒: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做什么?以什么条件来进行人及人的类的解放?作为社会主义应该如何区别资本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应该如何向社会主义趋同?

 

二.民主主义思想的人民权力——针对封建社会

 

 人民权力的概念不是出自马克思主义,而是出自于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权力针对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是,民主主义思想中的人民权力针对的是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几乎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君主、贵族和教会的手中。尽管君主、贵族、教会之间矛盾重重,但政教合一的国家政体使这三大势力在垄断权力的基础上对付无权的人民却始终是一致的。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有权者是有权者,无权者是无权者,在权力的关系上是绝对的有和无。而且丝毫不容许无权者派生出有权的迹向。因此,权力的有和无是绝对的。即绝对的有权和绝对的无权。

 

但是,对于封建社会中的无权的人民来说,人民并不只是劳动者,而是相对有权者的整个无权者而言的。在封建社会后期,人民包括农民、无产者、和平民。平民即是新兴的工业有产者,是未来社会中的资产阶级。

 

当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提出“还权于民”的思想时,思想家们的本意并不是狭义地指还权于平民,而是泛指还权于所有权力为无的人民。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和成功后,还权于民作为一种主导的、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思想,也并不是狭指资产阶级独揽权力。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制定的人权法案、美国独力战争所颁布的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都充分体现了民主主义的人民权力思想。我们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为资产阶级政治家唱赞歌。因为我们确实无法考证,资产阶级政治家们在接受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人民权力思想时,他们已有了以下明确的概念:人民权力是不包括农民和无产阶级的权力的;人民权力仅指平民或资产阶级的权力。从主观上来说,政治家们的人民权力概念是指君主、贵族、教会以外的所有的人们都应享有的权力。在这一方面,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在其任总统前后的政治表述无疑是最好的说明。

 

正是在这种主观作用下,所有用文件、文字表白的权力都表现为赋予了包括农民、无产阶级在内的人民以他在封建社会中所不可能有的个人和社会权力。

 

然而,主观毕竟是主观。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就是否认主观决定论的。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不承认主观是怎样的,社会存在就可以是怎样的逻辑。作为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只承认社会的存在发展是受生产力、生产关系制约的,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表现、并按照自身发展规律发展的。人的意识只是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不是社会存在的决定者。可以说,民主主义思想中的人民权力思想和政治家的还权于民思想,就是封建社会的存在在人的意识上的反映。因此,相对于封建社会来说,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思想当然是没有错的。但是,作为一种在封建社会存在基础上产生的意识,当然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基础上的意识。而资本主义社会及人的存在状况则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是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在人类社会必须经历自由资本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时,自由资本社会的存在当然就不是由民主主义的还权于民、人民权力这样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而是由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这种决定性就包括决定自由资本社会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出人民权力,是否能够真正做到还权于民。显然,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只能决定民主主义的人民权力思想、还权于民的愿望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只能是主观愿望,而不能是充分的现实体现。作为与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适应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只能相对于封建社会人的无权状态的、表现为实现资产阶级的权力和还权于资产阶级的“还权于民”,而不可能是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这一意义的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充分体现。而对劳动人民和无产阶级这一意义的人民权力来说,至多只能是名义上的文字上的体现。

 

正是马克思通过对自由资本社会的研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分析,发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揭示了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在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可能性,证实了还权于民和人民权力在现实社会中的虚伪性。因而也就得出了一个结论:社会主义必然要取代(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也只有在完全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中,人民权力的实现将是必然的,人及人的类的解放才是可以无限持续的。也正是为了实现人民权力的回归,重新启动人及人类的解放,就必须进行无产阶级革命。通过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实现人的群体的(即阶级的)解放,消除实现人民权力的所有障碍。当这个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真正使人民具有了充分的权力而把社会主义事业当作“他们自己的事业”时,他们才能继续争取作为人的个人和人的类的解放。因此,从人民权力和人的解放的关系来说,马克思主义无疑是民主主义思想的继续

 

当然,民主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是在不同的社会基础上、针对不同的社会提出人民权力和人的解放的概念的。也因此,仅从时间关系来说,马克思主义就是比民主主义先进、进步的思想。而从社会意义上来说,民主主义思想固然伟大,没有民主主义思想,没有“人”的观念的创造,人类社会无法消除封建社会那种权力绝对垄断状态,就没有人的解放的启动。但是,民主主义思想的局限性又恰恰在于它无法使人民权力最终得以实现。由于缺乏人民权力实现这一基本社会条件而无法使人的解放成为永远的持续

 

而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则在于,只要人们是真正忠于马克思主义的,而不是忽略马克思主义的宗旨本质的,不是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那么在实现人的群体(即阶级)的解放后的社会中,逐步地、充分地实现人民权力将是必然的,人及人的类的解放将不会是停滞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和民主主义思想的联系和区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社会意义之所在

 

三.社会主义异化的本质——人民权力没有回归

 

按照逻辑来说,在实现人的群体(即阶级)的解放、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后,还权于民和实现人民权力应该是一种顺序的、必然的社会体现。因为道理很简单,自由资本社会就是人民无权的社会,就是权力被资产阶级和国家垄断了的社会,就是不可能实现还权于民、实现人民权力的社会,因而是阻碍人及人的类的持续解放的社会。那么,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社会目的就是继实现人的阶级的解放之后继续实现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社会。作为与自由资本社会在本质上迥然不同的社会就必然是为了人的解放而最大程度地还权于民实现人民权力的社会;就是权力不再被少数人和国家垄断的社会。但是,社会的发展尽管其总的发展趋势是按照社会规律发展的。而其具体的发展过程就如同不是按照人的主观意志发展的那样,也不是按逻辑发展的。在一定的时期内甚至是被人的意志所左右的。

 

如果说,民主主义思想所内含的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作为一种人的主观意识并不能支配人类社会的发展的话,那么,封建社会之后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就只能是按其规律发展为自由资本社会,而不可能发展成为能够实现民主主义思想的主观意识——人民权力、还权于民——的社会。而社会主义社会正好相反:它在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在社会具备了实现人民权力的社会条件下,恰恰忽略和违背了人的主观意识——马克思主义的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宗旨(而不再是人的群体——阶级的解放)和实现这种解放的必要条件——人民权力。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同样没有充分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因而,也就无法继续马克思主义的宗旨——人的解放与自由。

 

在这里,人的主观意志显然是和马克思主义的意识是相违背的,甚至是相对立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财产所有权上。

 

    人民权力显然应该是对应于消灭私有制的。私有制的外在表现是少

数人的资本财产所有权和依赖于这一权力对多数人的剥削。那么,无论是从所有制本身的意义来说,还是从消灭私有制来说,相对私有制的应该是多数人的所有制。只有多数人切实成为资本和财产的所有者时,也才在形式上和本质上区别于少数人的私有制。

 

多数人的切实的所有权既根本区别于私有制,也根本区别于人人无所有制人人无所有

制对于人民来说,仍然是无所有这在本质上与私有制社会条件下的人民无所有并无本质区别。尽管在资本财产的所有上,社会主义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是有区别的。但在人民无所有上,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并无区别。当对资本财产的占有实质表现为一种权力时,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的由所有制所表现的对资本的财产权力也就只能表现为:相应于对资本的财产权从少数人转到国家,权力也就从资产阶级手中转到了国家手中。而从无所有的角度来看,人民在自由资本社会中因为无资本财产所有权而表现的无权状态,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并没有根本的改变。社会权力虽然随着资本的财产权的转移而由资产阶级手中转到了国家手中,但国家所有绝对不等于人民所有(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等文书稿)。因此,一个社会是不是表现为人民权力的实现,并不取决于对资本财产的所有权由少数人向国家的转移,而是取决于人民自身对资本财产权的有和无。

 

显然,在这里,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的主观意志抹杀了社会存在的客观性。人的这一主观意志实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即决定存在的作用)。

 

    2、在人的群体存在上。

 

    民主主义思想为什么要提出人民权力观念,为什么要提出还权于民?因为人民在封建社会中没有权力。因为权力被君主、贵族、教会垄断了。那么,从人的这种权力关系来分析,人被分类为有权者和无权者两大群体。有权的人的群体可以视无权的人的群体为非人,可以以权力给无权的人施以非人的行为,可以以权力给无权的人以不公正对待。正因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有权和无权的人的两大群体,又因为权力可以对人产生如此恶劣的社会效果,所以才需要还权于民,让有权力的人民迫使有权力的人视自己为人。并以自己的权力制约另外的权力者们,以使其能公正地对待自己、公正地行使公务。尽管民主主义思想中的人民权力、还权于民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无法得以实现,但权力在有、无、同有的不同状态下必然产生的不同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却是无容置疑的。

 

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提出“剥夺剥夺者”?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为什么实

质性地包含着人民权力的思想?同样是基于人的存在是分为两大基本群体的。而且马克思主义把人的这种客观存在的群体鲜明地分无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作为人的一个群体,由于它和组成它的人们来源于资产阶级,它的利益和财政收入来源于资产阶级,因此,它只能依附于资产阶级。但国家仍然是一个由人组成的群体,而不是和资产阶级共为一个人的群体。这样,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由三个人的群体组成的。即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和国家这样三个人的群体。

 

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一个明确目标就是消灭资产阶级,就是把这个不平等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的群体消灭掉,使社会不再存在这样一个垄断全部资本财产的少数人的群体。

 

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中的另外一个目的是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在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到,马克思主义没有提出像消灭资产阶级那样来消灭国家。而只是提出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国家的社会虽然在人的群体上不再有群体之分,但社会将陷入无政府状态而不利于人的存在,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这在客观上表明马克思主义是不赞成在社会主义阶段人是无群体差别的。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在消灭了资产阶级这一人的群体之后,仍然存在着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的这样两个人的群体的社会。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马克思非常旗帜鲜明地反对无政府主义,为什么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地批判杜林的“人民国家”论。他们指出:无政府主义者用“人民国家”把我们挖苦的够很的了;如果国家一旦成为人民的,它也就消亡了。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无政府主义者、杜林之间关于国家问题的论战的共同前提是社会主义革命后的新的社会中的国家问题。 

 

针对现实的国家(即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的种种弊端,无政府主义者提出在新的社会中不再应有国家。杜林提出新的国家应是“人民国家”。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既反对无政府主义思想,也反对“人民国家”的思想,表马克思主义的这样一种观念:在国家消亡之前的社会中,国家的存在是完全必要的。社会不能是无政府状态的。其次,国家一旦成为人民的,表明国家的消亡。所以,无政府主义者和杜林都没有给新的社会中的国家以正确的说明。据此也就表明了马克思主义的这样一种国家观:在新的社会中,国家的存在是绝对必要的,但这个国家既不能是现实的国家,也不能是消亡的“人民国家”。因此,新的国家是既不同于现实的国家,又是独立于(当然应是服务于)人民的国家(遗憾的是,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人们忽略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与无政府主义者和杜林的论战中所内含的这种思想。反而承袭了杜林的“人民国家”思想。社会主义历史的发展表明,杜林的“人民国家”思想不仅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对立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存在的,而且也确实是有害的。至此,我们才又一次领悟到马克思主义的深邃、辩证唯物主义的智巧。我们真应为没能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国家观而感到笨拙和遗憾)。

 

显然,马克思主义并没有把人民和国家视为是一体的,视为是人的一个群体。马克思主义仍然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国家,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管理社会。但也要赋予人民以选举的权力,以选举合格的官吏;要赋予人民以监督的权力,以防止官吏对权力的滥用和追求升官发财;赋予人民以民主的权力,以使人民有参与管理社会的权力。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就是这样明确地告诉人们,在社会主义,人民和国家仍然是两个不同的人的群体。他们也就应有各自相应的权力

 

那么,因为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而取得革命胜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又是否继续遵循马克思主义呢?显然不是。这突出地反映在人们无视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是两个不同群体方面人们无法扭转这样一种杜林式的思维逻辑:在社会主义社会,任何组成国家的人都来自人民,甚至是人民中的先进分子。因而,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仍然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而也就是人民,就是和人民是一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不再有群体之分,而只有人民这一个人的群体。人们就是这样在无意中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而承袭了杜林的“人民国家思想。人们无法把这种主观意识扭转到这样一种意识上来:组成国家的人们,在他们组成国家的同时,他们就自行构成了一个人的群体。这样一个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所从事的职业、所行使的职能、所具有的权力、所承担的责任、所尽的义务、他们的利益来源已完全、也根本不同于人民。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虽然因为阶级的消灭消亡而不再有阶级的属性,但仍然是一个与人民的群体完全不同的人的群体。这是这个社会发展阶段所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在任何社会,只要有不同的人的群体的存在,也就存在着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问题

 

人的不同群体的存在原本是一个社会发展所决定的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但是要让人们承认这样一种存在却又是那样不易。假如,我们对一个国家官员或公务员说,因为由于你们组成了国家,所以你们不再是人民了。那样,他们必然会这样责问到:我们不是人民,难道我们是剥削阶级,是阶级敌人?他们不会理性地想到,不是人民,难道就一定是剥削阶级、是阶级敌人吗?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当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作为一个人的群体已不再完全属于资产阶级,已不再与人民为敌时,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一定就要认为,组成国家的人不是人民中的“人民”,就一定是阶级、一定是人民的敌对者呢?作为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确实可以不是剥削阶级、不是阶级敌人,但也不是人民,他们就是组成国家的人的一个独力的群体

 

相反,如果人们一味坚持认为,组成国家的人就是人民中的“人民”,因而拒绝实现人民权力、拒绝还权于民,或者继续认为国家和官员的权力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官员就是人民因而官员的权力也就是人民的权力,从而和人民形成权力上的有和无的关系,不受人民权力的监督、制约,反而对人民为所欲为,如此发展下去,倒真有发展为与人民为敌的可能性。实际上人民无权加以制约、监督、制止、防止、罢免的腐败者们及其行为不就是在与人民为敌吗?那些不负责任地、随意地、大量地浪费人民创造出的财富,那些没有“人”的观念而任意侵犯人民群众的各种权益的官僚主义者及其行为不也在客观上(注意,这里说的是“客观上”)与人民为敌吗?难道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为了人民,是与人民为友吗?

 

人们难以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人的不同群体,或者说仍然盲目地以为社会主义只有人民这样一个人的群体,不仅抹杀了一种社会的客观存在,背离了唯物主义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主观意志正是实现人民权力、实现还权于民的巨大障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又一扭曲和背离

 

    1、权力代表观念。

 

    既然人们在主观上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人的不同群体,而只有人民这样一个群体,人民不是当然地拥有社会中的所有权力了吗?所有权力不就当然地归人民所有了吗?正是在这种逻辑关系中,任何试图否认人民没有权力,或者是提出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的思想和要求显然是不符“逻辑”的,是极其危险的。在“人民国家”里,说人民没有权力,说要还权于民,真是不可想象。虽然按照唯物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念来说,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确实是存在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这样两个人的群体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实现自由资本社会所无法实现的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但人们还是按照主观意识的逻辑来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来处理它的权力关系的。当它按照其主观意识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人民这一个人的群体,人民的权力也就成为天然的体现时,它遇到了一个无法逾越的矛盾,即社会的权力、人民的权力由谁来行使?是由人民中的人民(尽管这种说法是矛盾的,但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也只能这样以矛盾对应矛盾了)来行使权力,还是由人民中的组成国家的“人民”来行使权力?实际上,人们根本无法解决这一矛盾。因为这一矛盾的前提本身就是矛盾的。

 

如果人们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并且不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国家的存在,因而存在

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这样两个人的群体,那么,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根本不会成为社会主义的问题。而且必然会成为社会主义的明确目标,会成为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但是,人们一旦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取代马克思主义,否认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存在,毫无根据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只存在人民这样一个人的群体。否认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们是一个不同于人民这一人的群体的少数人的群体,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权力已“当然”地回归了人民。那么,由人民中的哪部分“人民”行使权力就成为这一主观意志必然面临的矛盾。因为人民中的人们不可能放弃生产社会财富的职能去行使和执掌国家权力的职能。那么,人民的权力就只能由人民中的组成国家的那一部分“人民”去执掌和行使了,只能由这部分“人民”代表人民去执掌和行使权力了。于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由于砸碎了旧的国家机器,由于社会中不再有人的群体之分,由于人民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的人的唯一群体,因此由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民”代表人民执掌和行使权力似乎就解决了社会中的人的群体关系和人民权力这一矛盾。真的,没有比这再完美的了:权力已完全回归到了人民手中,并由“人民”自己执掌和行使着权力。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民主主义思想开始,到马克思主义的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的历史使命。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需要贯穿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前整个历史时期的伟大使命,在社会主义社会开始之时便完成了,也终结了。然而,社会主义的悲剧也就在这种主观意志中开始了

 

这种按照逻辑形成的权力代表论,违背和掩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它对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们这样两个人的群体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它把组成国家的人们应该具有的管理社会的和维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权力与人民应该具有的对资本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对国家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监督、罢免的权力和民主、平等、人身等等权利混为一谈;它把国家为人民提供服务的职能与人民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职能混淆起来;它把国家以税收获取利益的方式与人民从人民自己从创造的财富中获取利益的方式等同起来。这种在主观上视社会主义社会只存在人民这样一个人的群体的观念,在实际行为上仍然面对的是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们这样两个客观存在着的人的群体依照代表论而构成的社会权力,实际上不能不表现为组成国家的人们群体所具有的权力成为社会中唯一的权力,组成国家的人们的群体成为权力的唯一所有者。而人的另一群体——人民却并没有任何权力或者说,人民的权力和利益被另一个人的群体——国家——代表无了。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中始终存在着人民和组成国家的人这样两个人的群体,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已习惯于主观意志的逻辑而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但它又根本抹杀不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存在人的群体之分的这一铁的事实。也就在事实上已经把人划分成了两个群体。即人民中不执掌权力的人的群体和“代表”人民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民”这一人的群体。因而也就以权力代表论轻易地抹杀了马克思主义赋予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的使命——最充分地实现人民权力

 

相反的是,在权力代表论的作用下,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把权力都集中到了国家的手中。无形中又再次形成了不同人的群体在权力上的——这样一个界限分明的权力结构

 

在权力的“有——有”结构中的权力是可以相互制约的。这种权力的相互制约性在权力的“有——无”结构中成为不可能于是,权力结构就不再是遵循“有——有”结构状态下的趋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的规律,而是按照“有——无”结构状态下的自身发展规律发展,从而趋向权力的集中再集中,趋向对权力的使用随心所欲,趋向滥用权力导致的个人的和社会性的腐败。(可参见本人所写的《再说管理》的册子)。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切不合理和一切悲剧、一切灾难都是由权力代表论这一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主观意志指导下所形成的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酿就的

 

如果说,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反映的是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遵从的结果,反映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附和。那么,人们的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否认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人的不同群体的主观意志、人们的否认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最充分地实现人民权力这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观念、人们的由于以上两个原因而产生的权力和利益的代表论则使社会主义社会形成之始,也就把社会主义引向了异化的危险的方向和道路: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从实现人及人的类异化的状态中获得持续解放转变为为维护一种人为选定的社会模式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从(应该有的)合理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异化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同一(关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同一体”问题,可参见本人所写《政府的职能与改革》《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文、书稿);国家和人民在职能上的合理分工异化为国家取代了人民的创造财富的职能;国家可以使用的合理手段异化为了不该使用的不合理手段;社会主义的实现人民权力的本质异化为权力代表论;社会应该形成并不断得到合理的发展的“有——有”社会权力结构异化为不合理的“有——”权力结构。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社会主义社会原本一切都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得的合理发展,却令人意想不到的以必然的方式走向了异化。在这里,对“人民所有”观念上的误解是基础;权力观念上的主观意志(即代表论)则是本质;以非民主的方式对待马克思主义则是条件;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人民和国家这样两个不同的人的群体无疑是一种具有主导意义的“模糊理论”(这一“模糊理论”却不具有数学中的那种模糊理论的积极意义和科学价值)。当然,无耻的斯大林成为社会主义的领导人又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偶然因素。他使上述一切成为了事实。

 

四.社会主义本质的回归——人民权力的实现

 

人类社会为什么要向社会主义发展?因为社会主义是可以重新启动人的后续的解放、并且是可以永远持续人的解放的社会。这又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可以具备能够实现人的持续解放必备的社会条件——人民权力的实现——的社会。

 

传统的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没有在使人获得阶级的解放的基础上没有实现人民权力,没有继续人的解放,甚至给人以新的形式的束缚,这不是社会主义的过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过错,不是人民的过错。而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的过错,是那些集权主义者们的过错。是集权者凭个人意志来决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以人民的代表自居而独揽大权。是理论家们假马克思主义名义凭主观意识赋予“有——无”权力结构以理论依据就这样,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客观存在被抹杀了,马克思主义被扭曲了,社会主义本质被异化了

 

社会主义要想获得新生,要想重新再现它的存在的合理性——在生产力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上合理并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它就必须回归它的本质——实现人民权力。要知道,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一个时期以后没有再度表现出它的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反而在各个方面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长达几十年的时期内异化日趋严重的结果。在这里,对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群体的非客观的、非唯物主义的认识和由此而对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实现的错误判断显然是至关重要的。

 

实际上,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在消灭了剥削阶级这一人的群体之后,在社会主义因此而由三个人的基本群体(即,剥削阶级全体、劳动人民群体、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的存在改变为两个人的基本群体的情况下,却又主观意断地否认人的这种存在状态。更为矛盾的是,人们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只存在人民这样一个唯一人的群体,另一方面又仍然受传统阶级观念的束缚,人为地把人分为两个群体。即(包括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在内的)人民和与人民对立的另一个人的群体。也就是说,人们一方面把不是一个群体组成国家的人们和人民视为是一个群体而又把人民中的一部分人人为地划归为与人民为敌的另一个群体(即所谓的阶级敌人、反革命、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等)

 

苏联式社会主义就是在这种一错再错,一而再再而三地违背客观存在,凭主观意志来认识和划分人的群体的。而它的权力观念和在这种权力观念作用下形成的社会权力结构就是与它对人的群体的这种认识相适应的。首先,它认为组成国家的人和人民是一个人的群体,因此人民的权力只能由国家来代表。其次,它又把人民分为两个群体。由于这两个群体在形式上是很难区分的,其中一个群体(即所谓的阶级敌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既在人民中间,又是与人民“对立”的。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这种形成于人民中间而又与人民“为敌”的人的群体,就有必要将人民的权力更加集中到人民中的另一部分“人民”——组成国家的人——手中。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极度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就是在这种既不符合客观存在,又表现为是逻辑混乱的主观意志作用下形成的。

 

如何区分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群体的客观存在,尤其是承不承认组成国家的人们是一个不同于人民的群体,显然是社会主义社会要不要进行权力结构的变革,要不要承认人民权力,要不要实现人民权力的关键是是否承认社会主义改革的本质就是使社会主义由异化回归本质的关键。

 

如果人们仍然顽强地认为,组成国家的人的群体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就是和人民是一个群体,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从一开始就已经实现了人民权力(可是马克思主义却从来没有这样认为),组成国家的人作为人民的一部分代表人民执掌和行使权力,并且把人民的权力代表无了(这里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国家执掌和行使权力,等于人民自己在执掌和行使权力)也是完全合理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将无须对社会权力结构做任何变革。至多也就是调整国家内部的权力结构,而根本不存在还权于民和实现人民权力的问题。

 

如果这种观念不变,那只能表明,社会权力结构仍然不会有根本的变革,人民作为一个与国家不同的、独在的群体仍然是一个无权的群体。权力虽然在形式上集中在国家手里,而实质上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像斯大林式的个人集权现象将仍然存在(如事实上更多地存在和表现于局部社会中)像政治上、经济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乱决策的现象将仍然存在以行政命令、专政手段、掠夺手段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绝对自由仍将是无法制约的国家自身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仍将是普遍现象权力者个人的腐败和由此发展成的社会性腐败将更趋严重。产生这一切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仍将缺少一种能够对少数人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天然的因素——人民权力。

 

为什么只有人民权力才是一种天然的、有效的制约权力的权力呢?这与人民的利益权利密切相关。就少数人的权力来说,他的任何不负责任的决策、他的任何腐败的行为都不构成同为少数人的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且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如一个局长的腐败决不会构成对市长、对其他局长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即使市长、局长都成了腐败者,或他们的决策造成的任何重大损失,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一个工厂的厂长的腐败,也决不会构成对另一个(没有关系的)工厂的厂长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因此,也就不存在对对方的权力进行制约的内因。但是,具有权力的少数人中的任何人的不负责任的决策、违法乱纪、滥用权力、腐败行为都必然关系和涉及到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少数权力者们浪费的每一分钱、贪污的每一分钱、以掠夺方式侵占的每一分钱,都是人民创造出来的财富,都属于人民的利益。少数权力者们对权力的任何滥用,都将触及到人民中的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对人民中的个人的合理自由的束缚,都是对人民的创造财富的能力的束缚。而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则是人民天然的、必然的要求,也是人民必然要制约少数人权力的内因。如果人民没有权力,他们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也就等于不能制约少数人的权力。那也就意味着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可以被侵犯和被伤害,就意味着权力持有者具有侵犯损害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的绝对自由。所以,一个社会要想使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使少数人的权力不被滥用、不能用于对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的侵犯与损害,使社会的存在表现为合理,使人民和人的存在表现为合理,权力就绝对不能是集中于少数人的。而应是分属于组成国家的少数人和组成人民的多数人这样两个人的群体的,是应该表现为是实现人民权力的。这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如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是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不在是否存在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问题上,而在于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的社会条件、体现程度和时间关系方面,在于持续完善人民权力的实现方式和组织形式上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是不存在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社会条件的。因此,民主主义思想的还权于民表现为不能实现的“虚伪。而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虽然具备了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社会条件,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各种障碍。因此,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要充分实现人民权力将会经历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它在每一时期所表现出的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的程度都是相对有限的。而人民权力的实现方式和组织形式也不能不受到影响。如人民权力一般体现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这些范畴中。

 

对于社会主义来说,由于它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由于它的国家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是为人民提供指导和帮助的,是继续人的解放与自由的,是把社会主义事业转变为人民自己的事业的,因而具有充分的实现人民权力的内在要求和社会条件。作为忠诚的马克思主义者,如果他不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不是凭主观意志的,就应该把自由资本社会不可能实现的人民权力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就完全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在最大的程度上不仅在行为范畴中、而且在实现形式和组织方式上实现人民权力,从而在体现社会主义革命的本质——实现阶级的解放——之后,继续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人民权力。在实现人民权力的基础上,继续人的解放事业。把社会主义事业变成人民自己的事业,由他们自己去开创和发展这个事业。这样,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所经历的包括腐败在内的灾难、弊端、损失和不合理

 

然而,正是由于表示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们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中的关于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对人的群体的认识、对权力的认识、对所有制的认识、对国家的认识、对管理的认识、对法的认识、对民主的认识、以及对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认识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严重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最终导致了社会权力的集中再集中,导致了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因为社会权力的不合理而产生的所有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不合理,并伴随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灾难。所有这一切能告诉我们的就是,不能再无视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了,不能再无视人民的无权状况了,不能再无视人民权力这一问题了

 

我们常说,我们应当相信人民;我们要依靠人民;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实际上,也只有将权力和这些常言联系起来时,才能体味到这些常言的真实含义。

 

我们应当相信人民。那么这个“相信”就应该包括相信人民一旦拥有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力,他们会比少数权力者能更好地掌好(自己的)权,用好(自己的)权。如果我们不是实现人民权力,甚至有意识地拒绝实现人民权力,那是不是意味着这样一种潜在的心理:如果人民有了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力,将会使社会混乱无序。实际上,这种心理在1957年之后就形成了。而我们现在决不应再有这样的心理了。有这种心理的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者、是对人民滥施权力者、是腐败者们。对社会造成混乱和危害的正是这样一些人和他们的不受人民制约的权力。

 

我们应该依靠人民。但是如果人民没有任何权力,他们将无所作为。甚至连他们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都无法维护,都要乞求“清官”。那依靠人民干什么呢?人民的可依靠性又表现在那里呢?

 

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应该说,这社会主义时期也的确应该如此。这是应该是相对于社会主义革命事业而言的。社会主义革命事业是马克思主义者、是革命家、是共产党人、是革命者们这些少数人把人民从阶级压迫中、从阶级统治中解放出来的事业。革命者们要取得他们事业的成功,就必须依靠人民的力量。所以,社会主义革命的事业还不是人民自己的事业,或者说还不完全是人民自己的事业。但人民将从革命者们的这一事业中获得巨大的间接利益——阶级的解放、人民权力的实现、社会主义事业转变为人民自己的事业。而社会主义事业则与他们的利益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如经济的、物质的、生活的、文化的、道德的、个人权利的、个人才能发挥的、人与人相互关系的,等等,等等。社会主义事业之所以应该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其意义也就在这里。但是,如果人民没有任何权力,社会主义事业就仍将是少数人的事业,而不可能是人民自己的事业。人民至多仍然是被依靠的力量。少数人把这个事业搞好了,人民将从中得益。少数人把这个事业搞糟了(这种“搞糟”不仅表现为整体社会的搞糟,如经济的不发展、社会的不合理、人的存在的不合理,乃至社会主义事业的毁灭。也包括局部社会的搞糟),人民只能承受利益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他们既不能改变和决定这个事业的状态,甚至对少数人毁灭这个事业的行为都无能为力(如人民群众对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的被毁灭所表现出的无能为力),社会主义事业又怎么能表现为是人民自己的事业呢?社会主义事业、少数人、人民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无论是对整体社会来说,还是对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

 

所以,当人民不具有属于自己的权力时,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自己的事业都是不实际的。但是,如果实现了人民权力,那么,这几句常言就不仅仅是常言,而会成为实在的存在。

 

人民权力之所以必要,是基于人民作为独在的群体存在的。与人民作为独在的人的群体相对应的是作为组成国家的少数人的群体的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这样两个人的群体是客观存在。这不仅不是社会主义的耻辱,而且正表明了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因为我们已经分析过,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社会存在着三个人的群体,即人民、剥削阶级和组成国家人们。社会主义由于消灭了资产阶级这一群体,而只存在人民和国家这两个人的群体,又怎么能不表现为社会的进步呢?而且,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这一人的群体,国家便不再具有与剥削阶级站在一边与人民为敌的可能性。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的独在群体,完全可以和人民这一群体结成同盟,可以和人民有着统一的目的和目标,可以作为不同于人民的群体和人民形成合力。这种合力将是实现社会的更加合理、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推动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的巨大动力。

 

国家的这种只与人民发生关系(其前提是人民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而不再与阶级、特别是不再与剥削阶级发生关系的状况同样体现为一种社会进步。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没有丝毫的掩饰国家和人民不是一个人的群体而是两个人的群体的理由必要。实际上,也只有在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国家还没有消亡为“人民国家”,因而存在着人民和国家这样两个人的群体的客观存在基础上,也才存在实现人民权力的必要性。相反,如果因为某些幼稚的原因,以为如果国家和人民不是一个人的群体,国家就必然是与人民对立的的观念和心理,不仅是与客观存在相违背的,而且会据此以人民的身份把人民的权力代表无了,形成权力的集中和独裁。反而会和人民形成事实上的对立(如在一些局部社会所必须出的那样)。

 

我们不知道作为一种观念,人们是否意识到人的不同群体存在的客观性是无法否认的。但人的不同群体存在的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性已在事实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观念。比如在中国,人们已经感悟到(遗憾的是还只是感悟,还没有上升到理性和理论的高度),改革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而且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这个法的实质就是否定过去那种农村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对农村权力独揽的权力结构。同时也是农民权力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形式,使中国农村不仅形成权力可以相互制约、农民具有可以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权力的可能性,而且形成管理机构的、管理者的、农民的权力的合力,以共同致力于农村社会存在的合理,致力于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精神文明的发展,致力于农民的共同富裕。而且事实也证明,凡是实现了农民权力、还权于农民的农村社区,其社会存在必然趋向合理,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就可以得到保障,农村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腐败就会得到抑制,农村社区就会获得全面发展和进步农村的发展也就会成为村民自己的事业(社会主义事业成为自己的事业的缩影)。那么,又为什么不可以在国有企业、共有制企业中实现工人权力、还权力于工人呢?又为什么不可以在局部社会范围内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呢?又为什么不可以在整个社会实现人民权力呢?这样,不也可以同样在实现工人权力的基础上,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利益、抑制企业管理者的不负责任和腐败、实现企业管理者的权力和工人权力的合理和合力吗?不也可以在每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全社会范围内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抑制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和腐败,实现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力的合理和合力吗?不是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更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少数人的不负责任和腐败吗?不是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合理和公正吗?不是可以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变成人民自己的事业、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的推动作用吗?不是可以最充分地体现人的持续的解放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宗旨吗?

 

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人民和国家作为两个人的群体的存在再不是可以加以掩饰的事实了,实现人民的权力再不是可以不予正视的问题了,社会权力结构问题是改革再无法回避的问题了。不如此,改革将无法深入、突破,社会主义本质的回归将陷入停滞,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仍将无法得到保障和发展,人的解放与自由仍将难以继续独有的和集权的权力仍将置社会和人民于危险之境地一切都仍将是与马克思主义相悖的。但愿人们能从马克思主义出发以理性的心境面对以理论的高度认识实现人民权力的一切意义。把这一体现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重大问题实践于全社会,以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光明未来。

也说“谁来监督……”

19981114

    

反腐败已经成为保障社会经济安全的问题了;成为了一个关系到社会的生死悠关的问题了;成为了一个关系到前途命运的问题了。而反腐败的意义原本不应该是这样的。反腐败原本的意义只是使腐败不至于成为社会性的和普遍性的现象;使腐败始终只是个人的、偶然的社会现象;是通过惩治腐败,使人们坚守诚实、道德和理性。可是当反腐败的意义发生变化时,说明社会中的腐败已经十分严重了,严重到危害经济、危害社会、危害人的观念的程度了。一个社会的腐败怎么会发展到这种程度呢。当然不是说明社会不反腐败。而只能说明社会的反腐败体制和反腐败机制出了问题,使反腐败失去了效力。那么健全的、合理的、有效的反腐败体制和反腐败机制应该是怎样的呢?本人在这篇文稿中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一点初步的、但也是独特的探讨。2006720日注 

 

“谁来监督腐败厂长”,这是中央电视台19981113日《新闻调查》节目的内容。应该说,无论是这一题目还是这一节目,都充分表达了人们对腐败者的痛恨和希望对腐败者进行监督的强烈愿望。但是,仅仅有痛恨和愿望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而且“谁来监督腐败厂长”这句话本身就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腐败厂长还需要监督吗?对腐败者只有搜集证据,加以监管,公正审判,严厉惩处,而不再需要监督。那么,应该对谁进行监督呢?

 

这不由使我们想起了朱总理在视察中央电视台时,对《焦点访谈》节目工作人员所说的话:我也是被监督对象。同样,也使我们想起了某省领导所说的话:监督从我开始(大意)。朱总理和这位省领导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者。他们是优秀的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这就表明,监督不是以腐败者为对象的。因为他们已经腐败,监督对他们来说已无意义,严厉的惩处才有意义。既然朱总理和那位省领导都属被监督对象,那么谁又应该在被监督之外呢?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就被监督对象作一具体的说明。具体地说,应该被监督的对象包括,

 

1.企业管理者。而且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私有企业管理者应不应该被监督?股份制企业的管理者应不应该被监督?合资、外资企业的管理者应不应该被监督?可能形成的共有制企业的管理者要不要被监督?当然应该,而且在他们还不是腐败者时,就应该对他们进行监督。而企业管理者还只是从事企业管理的人的群体。除了这一管理者群体外,还存在以下几种管理者和人的群体。他们同样应该是被监督者。

 

2.社会管理者。既然朱总理都明示自己是被监督对象,那么所有的社会管理者都应该是被监督对象。同样应该是在他们还没有成为腐败者时,就应该对他们进行监督。

 

3.社会监督者。社会管理者是承担社会发展、社会管理、经济发展、人的合理存在这些社会责任的。而社会监督者则是负有对国家的社会管理机构、社会管理者、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的。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的纪检机构、国家的监督机构、反贪机构等等。难道这些机构和组成这些机构的人的群体,应该在被监督之外吗?

 

4.公民个人。每个公民的个人行为都应该符合法的规范。因此,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监督。

 

在阐述了谁应该是被监督对象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其他问题。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当今社会最为流行的一句话,也是被人们共识的一个“普遍真理”。然而这一“真理”丝毫不解决任何问题。“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逻辑完全成立。但是,问题的症结则在于,为什么权力不受监督?如果说一个社会没有监督机构而无法对权力进行监督,那么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是千真万确的。如果一个社会有监督机构,但却仍然产生社会性的、普遍性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就毫无意义了。问题自然归结为,为什么有监督机构,却行不成对权力的监督。正如一位学者在其一本著作中所说的那样:中国的监督机构最多,而腐败现象也最多(大意)。确实如此。对社会管理者来说,除了接受一般社会的检察机构、审计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外,还要面对纪检机构、反贪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对企业管理者来说,除了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外,还有纪检机构、工会,乃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可是为什么却行不成对权力的监督呢?为什么在这么多的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世界上最严厉的惩处措施——死刑、重刑——的面前,腐败者们却似乎不无惧色,毫无顾及,义无反顾地走向腐败呢?尽管他们中不乏事后后悔者。但他们后悔的只是被揭露出来了的不幸,而不是当初的走向腐败。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的合理与否。没有合理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即使有监督机构,有很多的监督机构,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甚至形成不了监督。正如《谁来监督腐败厂长》节目所报道的那样,工人上访了二三十次,写了二三十封举报信,无论是纪检、法院、检察院、主管部门都四平八稳、无动于衷、不予理睬,不去行使对那位厂长的监督。为什么会是这样?其实对这一问题,我在我的许多文书稿(如《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社会与权力》《再说管理》《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共有,还是公有?》《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等)中进行了论述。如我在《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写到“为什么只有人民权力才是一种天然的、有效地制约权力的权力?这是与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密切相关的。就少数人的权力来说,他们的任何不负责任的决策,他们的任何腐败行为,都不构成同为少数人的其他人的权力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且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对对方的权力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如一个局长的腐败,决不会构成对市长、对其他局长的权力和利益和侵犯、损害。即便市长、局长都成了腐败者,或者他们的决策造成任何重大的损失,他们相互之间也不构成对对方的权力、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一个厂的厂长的腐败,也决不构成对另一个厂的厂长的权力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因此,也就不存在对对方的腐败行为进行制约的内因。但是,作为持有权力的少数人的任何不负责任的决策、违法乱纪、滥用权力、腐败行为,都必然关系和涉及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力者们浪费的任何一分钱、他们贪污的任何一分钱、他们以掠夺方式侵占的任何一分钱,都是人民创造出来的财富,都应该属于人民的利益。他们对权力的任何滥用,都将触及到人民中的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都是对人民中的公民个人的合理自由的束缚,都是对人民中的公民个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的束缚。而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既是人的正当存在的一种必然,也是人民的必然制约少数人的权力的原因。

 

如果人民没有权力,他们就不能制约少数人的权力,就意味着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可以被侵犯和被损害。就意味着权力持有者具有侵犯和损害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绝对自由。所以,一个社会要使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少数人的权力不被滥用,不能用于对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损害,权力就绝对不能集中于少数人的手里。而应该是分属于组成国家的少数人和组成人民的多数人这样两个人的群体的,是表现为实现人民权力的。这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如此。资本主义社会是如此,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是如此。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实现人民权力和还权于民的问题。而是在于实现人民权力、还权于民的社会条件、体现程度和时间关系方面。在于持续完善人民权力的实现方式和组织形式上。

 

中央电视台此次新闻调查,正是用一个严酷的事实证实了我说的这些话。

 

1.这个腐败厂长的腐败行为不构成对主管局、法院、检察院、纪检部门的领导者们的权力、利益的任何侵犯和损害。所以,他们面对这个腐败厂长,面对人民群众的上访、举报无动于衷。他们照吃“皇粮”。同时,任何一个国家监督机构的领导者的无动于衷也不构成对另一个国家监督机构只的人员的权力、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所以大家都无动于衷、相安无事(实际上,这也是腐败。吃着“皇粮”,不对国家利益负责,不恪守职责,花着纳税人的钱,不对纳税人服务,不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这难道是正常的吗?)

 

2.人民在无权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和利益随时都存在着被侵犯和被损害的可能。就这个厂来说,广大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在5年前就开始遭到侵犯和损害,直到企业的衰败、破产、职工下岗、利益全无。因为他们没有任何权力,他们对这个厂、对这个厂长是无能为力的。实际上,侵犯和损害这个厂的广大职工的权利和利益的决不能只视为是这个厂长的事。那些对工人群众的举报、上访不管不问,不理不睬,一推了之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如果能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观念,在5年前就对这个厂长加以有效的监督,那么这1700多职工的权利和利益能遭受到企业破产、职工全部下岗这种程度的侵犯和损害吗?因此,这些国家机构对这个厂的广大职工的权利和利益的被侵犯、被损害,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这些机构和这些机构的领导者们助长了这个厂长的腐败。

 

3.只有多数人才具有制约少数人的权力的内因。而且这一内因正是产生于多数人的切身的、直接的利益方面的。因为对多数人来说,由于他们不是吃“皇粮”的,而且他们还必须向国家交付“皇粮”(即纳税),因而他们的利益只能来自自己的劳动,来自于自己创造的财富,只能依赖于企业的存在,来自于企业资本的价值。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必须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必须维护自己创造的财富。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他们还必须维护能够使自己进行劳动、创造财富的条件——企业和企业资本。因此,作为多数人,也就必须对少数人的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斗争。所以《新闻调查》中调查的这个厂的工人们才会不懈地、同心同德地进行二三十次的上访,进行二三十次的举报。这和国家监督机构、社会管理机构的“监督形成了多么鲜明的对照。对照的结果,反映的就是利益的相关和不相关。

 

4.人民群众也确实是没有权力的,是没有相应的权力组织的。如果这个厂的广大职工是有权力的,是有自己的权力组织的,他们的权力组织是得到法律认可的,那么这个厂的厂长在年前就必须在职工的权力面前纠正自己的行为,或者被罢免,这个厂也就不至于衰败、破产,职工的权利和利益就会得到自我的有效保障。这个厂就不至于出现腐败分子。广大职工还有必要二三十次地举报、二三十次地上访吗?

 

那么,人民权力与社会监督机制是什么关系呢?就是决定社会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合理、健全、有效的关键条件。我们应该承认,现行的社会监督体制和机制是自上而下的,是国家监督机构的对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的监督。是不存在自下而上的监督的。这样的监督体制就是不完善、不合理的。这样的监督机制就是不健全的、是没有效力的。而且,这种监督体制不存在对国家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力和体制。这就使现行的社会监督体制更不完善,使监督机制更难发挥作用。所以,一个社会的社会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只有表现为既是自上而下的,是横向的、相互的,又是自下而上的时,它才是合理的、健全的和有效的。这个体制中的横向的、相互的监督,体现于国家权力机构的相互独立性。这个体制中的自下而上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就表现为人民权力的存在,表现为人民权力组织的存在,表现为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利组织得到法律的确认而具有的存在的实在性和有效性。只有人民权力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与自上而下的国家的监督,以及国家机构内的横向的、相互的监督的结合,而且人民权力的监督对象是包括了企业管理者、社会管理者和国家监督机构时,这个社会的监督体制才是合理的、健全的,其监督机制才是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而发挥作用的。

 

为什么只有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让我们就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为了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仿利用烙饼这一生活常识中所包含的物理原理加以说明。

 

一般的烙饼采用的都是下火方法。只要将火置于饼的下方,那么不论是薄饼还是厚饼,只要掌握好火候,都能将饼烙熟。如果我们反其道,也就是将火置于饼的上方去烙饼,那会怎么样呢?那么不论使用小火还是使用大火,都只能将饼的上层烤熟,甚至烤糊,而饼的下层却难以烤熟。而且,饼的层次越多(即越厚),饼的下层就越是难以烤熟。对于烙饼来说,更为合理的方法是人们现在创造出的利用上下火两面烘烤的方法。利用这种方法,只要把握好火候,不仅能够将饼烤熟,而且使饼的两面都能烤出诱人的色泽。

 

而现行的社会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就是只有“上火”,缺少的正是能够得到法律确认的人民权力和人民的权力组织这个“下火”。所以,我们从社会中看到的是,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和国家的法律制定的是多么的好,可就是贯彻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而且越往下越走样。不仅社会管理是如此,企业管理是如此,就是监督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国家监督机构同样如此。简直到了好人难以容身、无法立脚的地步(可参见《中国青年报》关于董阳现象的讨论)。不仅人民群众对此无可奈何,谁又可以奈何这种现象呢?

 

要想改变这种状况,根本的办法就是“点着下火”。“下火”就是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组织,就是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组织与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社会舆论的结合。如果我们的社会既用国家监督这个“上火”,也用人民权力这个“下火”来“烤饼”(即监督),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和效果,必然同同时用上、下火烤饼一样优越。就如同舆论报道的党的农村政策与农民的权力、与村民理财小组这样的农民权力组织相结合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一样。烙饼的原理完全适用于社会监督。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国家的相关法律与农民的权力结合的监督体制,同样完全适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民的不同群体。如果这种“烙饼原理”最终实施于全社会,社会的监督体制能不健全和合理吗?社会的监督机制能不会有效吗?社会能够出现有监督机构(而且很多)却没有监督的现象吗?

 

在记者的采访中,一位官员引用毛主席的话说:“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毛主席在分析和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所得出的真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果不是这样,不是由党来挑选干部,而是由人民来挑选干部,革命是无法成功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革命就是在坚持(实际上也不能不是这样)这一真理的情况下取得胜利的。但是,也正如我在一篇文稿中所说的那样,真理也往往把我们害得够苦了。真理是可以转换的。社会主义时期毕竟不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且历史也已证明,“两个凡是”必须突破。那么毛主席这个曾经是至理名言的真理,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已不再是真理,也必须突破。如果我们仍然把“决定的因素”视为是干部(客观上就是视人民群众是无所谓的),那又会怎么样呢?曾经是优秀企业家的这个厂长不也曾经是企业辉煌的“决定因素”吗?但是,后来他不也成为了企业衰败、破产的决定因素吗?这种例子难道还少吗?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确定之后,决定的因素是人民群众和干部的结合。没有优秀的干部,企业管不好,社会管不好,国家监督机构也管不好。而没有人民的权力,优秀的干部不仅会转化为腐败者,而且可以毁灭社会——局部社会,可以毁灭一个企业,可以毁灭一个村镇,可以毁灭一个地区,可以毁灭一个公安局,可以毁灭一个检察院,可以毁灭一个法院,可以毁灭一个反贪局,可以毁灭一个海关。事实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最后,让我们再探讨一下监督的目的。我们在本文始就已指出,监督不是等到管理者、监督者成为腐败者后再去监督他们。监督对腐败者已没有意义。对腐败者需要的只是严厉的惩处。那么监督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通过“上火”、“下火”和“微波效应”的作用,对社会管理者的所有行为(不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因为不先行进行监督,是无法判断管理者的行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以迫使所有的社会管理者为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公民为纳税人服务;就是通过“上火”和“下火”的作用对企业管理者的所有行为(不论是合法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违法的、对企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监督,迫使企业管理者为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服务(当然,在分配上,也应该体现出管理者的价值,要与管理者创造出的实际价值相适应);就是对监督机构的所有行为进行监督,以迫使监督机构忠实地行使监督权力,体现法的公正和正义,惩治一切个人的、偶然的腐败行为和腐败者;就是通过“上火”、“下火”、“微波效应”的综合监督作用,使社会不再有社会性的、普遍性的腐败现象和韭菜一样的腐败者们;就是使腐败者的产生只是偶然的现象和个人的行为;就是使反腐败不再成为经常性的、困难的、具有拯救社会意义的一种社会事务。

 

当我们把烙饼的原理应用于社会监督时,我们也应该像那些熟练的烙饼者那样,必须掌握一种技巧,即控制火候。失控的火候要么会将饼烤糊,要么饼就烙不熟。当我们在社会监督上采用烙饼原理时,“火候”的重要性就更为重要。这是有着沉痛的、深刻的历史教训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上火”和“下火”都处于失控状态的体现。那么,如何掌握“火候”呢?没有其他什么诀窍。只有法,只需要合理、公正和正义的法。“下火”是如此,“上火”同样如此。

 

就人民权力和人民的权力组织来说,是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的。其中就包括对“下火”的调控的两个意义。其一,只有法的确认,才能够使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组织真在,才能够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得以真在。其二,只有法律对得到法律确认的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组织的监督和约束,人民群众才可以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不再是“造反派”(在人民群众无权的、没有组织的状态下,当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当人民群众再难以忍受利益上的损失时,再难以忍耐权利的被侵犯时,他们也会“滥用权力”,他们就会成为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就会成为造反派,他们就会给社会带来混乱),人民群众才能被调控在法的范围内作为“下火”来有组织地、无畏地、理直气壮地、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

 

人民群众、社会期待着社会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的健全、合理和有效。

 

                个人决定社会存在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

1999年5月20日

自序:

    

我无意涉及哲学问题,当然更无意涉足存在主义哲学问题。

 

但是,这篇文稿毕竟是充斥着“存在”词语的。这不过只是一种表述的需要而已。

 

与萨特的庞大的存在主义体系相比,这篇讲存在的文稿实在太微薄。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的深奥相比,这篇讲存在的文稿简直是在讲白话。因此,这篇文稿实在算不得存在主义哲学。至于这篇文稿属不属于哲学范畴,倒也无关紧要。但文稿中所表述的由什么决定什么的存在,由谁决定谁的存在,及其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还是有着现实意义的。虽然这些关系我在我的其他文稿中以其他的形式表述过,而且似乎还有点哲学的味道,但又有重复之嫌。但愿重复的还不是很严重,还有一定的价值。若如此,知足矣。

 

1.个人决定社会存在

 

从表像上看,自人类可以产生意识,而意识又具有对人的支配作用时,人就具有了决定社会存在的巨大力量,并且真的在决定着社会的存在。看一看奴隶制社会,那是一种怎样的社会存在。由一个奴隶主控制的王国,在奴隶主的个人意志和力量的支配下,竟然可以建造令今人都难以想象的宏伟建筑;在这样的王国里,一个奴隶主可以驱使和宰杀成千上万的奴隶;在这样的王国里,一个奴隶主可以迫使奴隶从事各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这些建筑、这些奴隶的遭遇、所有奴隶的存在、以及奴隶主们的意志和力量,就构成了一种社会的存在。这就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

 

到了封建社会,众多的奴隶制小国合并成一个大的封建王国,使国家的疆域大大扩展,使国家的人口数量大大增加,构成了一个一个更大的社会。君主个人取代了奴隶主个人,使封建君主的个人意志和力量更加强大。不论一个封建国家是曾经辉煌、人民安居乐业,还是战争不断、横征暴敛、民不聊生,都是一种社会存在。都是由封建君主个人决定的社会存在。

 

让我们再看一看人类的近代史。人类的近代史是一场革命史。是一场铲除封建主义和改造自由资本社会的革命史。以罗伯斯比尔为代表的一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者们,决定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这个现实的社会存在,并最终决定了法国的自由资本社会的存在;华盛顿决定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社会存在,并决定了美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社会存在;林肯决定了美国南北战争的社会存在和美国最终作为一个统一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列宁和托洛斯基决定了俄国十月革命的社会存在,决定了第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斯大林则决定了他在世时的苏联的现实的存在。而斯大林所决定的苏联的社会存在基础,又必然决定了他死后的苏联的存在和苏联最终解体的社会存在;中国革命仍然不能摆脱这种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命运。中国革命在经历了陈独秀、王明等所决定的一系列失败的存在之后,毛泽东承担起了领导中国革命的责任。可以说,正是毛泽东个人作用的发挥,才使中国摆脱了覆灭的危险,并最终取得了成功。因此,是毛泽东个人决定了中国革命成功的社会存在。毛泽东的个人作用并没有到此为止。从新中国的建立,到1956年中国在社会、经济方面所取得的光辉成就,仍然与毛泽东个人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直接作用。可是,从1957年后,中国就开始出现灾难,并埋伏下了一系列的危机。直到这一危机以“文化大革命”的形式表现出来。毛泽东始终在决定着中国的社会存在。

 

这就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这个哲学问题的来源。这是一个悖论性质的哲学问题。如果我们说个人不能决定社会存在,那么我们又如何来看待奴隶主与奴隶制社会的存在关系,封建君主与封建社会的存在关系,革命领袖与革命事业存在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人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关系?对此,我们似乎无法否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样一个因果关系。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

 

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阐述了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这就是他的著名的生产力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表现为相互适应时,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在这整个过程中,生产力及其发展是社会存在,生产关系及其变化是社会存在,经济基础的构成是社会存在,上层建筑对这一经济基础的适应过程——革命、动荡、变革、社会改观——是社会存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而表现的社会相对稳定同样是社会存在。人类社会的整个社会存在就是由这些不同形式的、不同阶段的、不同形态的社会存在构成的。当然,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现实的社会存在,而不管现实存在以何种形式存在。

 

这似乎又告诉了人们这样一种存在关系:不论怎样,只要生产力这个社会存在是存在着的,是蠕动着的,是变化着的,是发展着的,都必然要引发其后的一系列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形成新的社会存在,都必然决定社会存在的存在。任何个人都不能改变这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的必然性。所有这些社会存在的变化、社会存在的存在也不是个人所决定的。这似乎又可以使我们得出以下命题: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存在。

 

3.关于社会存在决定论的理念

 

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存在都不无道理,都可以以历史的、现实的事实为依据。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个命题。如果孤立地看,若承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就无法承认社会存在及其变化决定社会存在。反之一样。如果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就不能承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命题。但是又无法否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事实。因为即便面对现实,我们看到的仍然是铁的不变的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事实。几乎对任何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大到一个省、一个国家机构,小到一个村、一个小企业,他们的社会存在状态都是处于或是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以合理为主以不合理为次、或是以不合理为主以合理为次的状态之中的。如果客观地说,社会的存在状态并不令人乐观,而且越小的局部社会,其社会存在状态越是趋于不容乐观的状态。不论一个局部社会的存在状态是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无法改变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一存在关系,都是个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这样,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原本应该属于信仰马克思所表述的社会存在及其变化决定社会存在这一观念的人们,在无情的事实面前,都不能不确立起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一理念。这一理念集中体现于毛泽东主席说过的一句话,即: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的社会必须尽快建立起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坚定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队伍。这是无容置疑的。也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一理念的现实体现。

 

4.个人决定不合理存在的实质是什么

 

如果我们针对一个不合理的局部社会,或针对一个局部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存在进行分析,这种不合理从表像上看,表现为管理的不科学、管理不善、矛盾和问题多、生产和经济不发展、官僚主义、作风不扎实、人心涣散、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不快等等。但从本质来看,则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人的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是作为少数人的管理者与作为多数人的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不合理。这似乎是属于个人的素质、品质、职业道德、观念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因为个人是这样的,才会导致局部社会的不合理,才体现为个人决定社会的不合理存在。

 

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这样的人能够来决定社会存在?为什么这样的人会成为这样的人?为什么这样的人在决定着社会存在的不合理时,他们的这种决定行为不能被有效制止,以至于他们能够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实际上,这个问题归结为为什么个人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不合理,而社会存在却不能决定他是一个可以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人呢?

 

5.个人决定社会存在所内含的危险倾向

 

个人决定的是社会的合理存在,这是我们的期望,甚至是我们所为之努力的。但个人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这还只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一个方面。它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对个人决定社会存在来说,有两种倾向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

 

1)个人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可以转化为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这无论是从历史上的政治家来说,还是从现实中的局部社会来看,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可以发展为一种社会趋向。如不正之风、腐败及其所波及的影响就是社会存在。不正之风即表现为是从少量的社会现象发展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风气。由不正之风导致的腐败,则从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发展为一种社会性的腐败。

 

这就不能不使人产生警觉。如果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被视为是不变的定律,那么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两个方面,即个人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谁将成为主流?由于这二者是不相容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终将战胜谁?如从某一时刻起,所有的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人都是可以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个人,那么上述两种社会现象难道不会在他们中间发生吗?那时,又由什么来决定这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呢?

 

6.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质是什么

 

本节所探讨的问题与第四节和第五节所探讨的问题密切相关。如果我们从客观出发,不否认第五节所表述的两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对第四节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这就是:个人决定不合理社会存在的实质是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

 

那么,这个社会存在是什么呢?正如我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小册子中所说得那样:是不合理的经济体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存在。正是这些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不合理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存在(即存在决定意识)。当这种不合理、不正确、不科学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发生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时,当具有这种不合理、不正确、不科学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行为体现在个人身上时,当这样的人是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时,就表现为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而后才是个人存在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因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质是,社会存在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是先期存在的社会存在决定现实的和后天的社会存在。

 

而现实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先期存在的体制决定国有企业不仅其资产属于国有,而且企业的行为也必须由政府决定的这种国有企业的体制存在时,就赋予了那些可以干预企业的政府官员以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存在,这些官员就可以干预企业。也就决定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以及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乱兼并、乱卖企业等等后天的、现实的不合理存在。

 

当先期存在的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分配体制存在时,就决定了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具有享有实物分配、享有依据权力-地位-身份的分配的权力、决定了他们可以利用随意性的分配形式的个人的存在。也才有后天的、现实的多占住房、不受控制地购买豪华车、公款消费、公款旅游、乱批收费项目、乱罚款、吃拿卡要等等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当先期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体制存在时,就决定了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者们的具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个人的存在。也才有后天的、现实的滥用权力、肆意侵犯他人权利、无顾及地损害他人利益、乃至任意妨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人身、甚至生命等等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当先期的人治体制存在时,就决定了实施人治的官员个人的存在。也才决定了后天的、现实的表现为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的、排斥法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的社会存在。

 

总之,大凡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和由这些个人所决定的后天的、现实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都是由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7.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和社会决定个人存在是否可以统一

 

显然,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统一。因为社会存在状况决定着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由此导致处于一定存在状况的个人决定着社会存在。我们上述所分析的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如各种不合理的体制)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而后由个人的存在决定着后天的、现实的不合理社会存在,就是这种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和社会决定个人存在的统一。

 

而问题的实质在于,

 

1)由于社会中存在着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因此,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如何决定这样的个人的存在状况,却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是通过个人来改变个人的存在状况。这既可以表现为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趋向理想的状态,也可以表现为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趋于不理想的状态。因此,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是不确定式的。二是在承认社会存在可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存在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先期存在着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如体制等)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由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稳定性。

 

2)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先期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也必然是不理想的。那么这些不理想的个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也必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无论是他个人的不理想的存在,还是他所决定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的根源性责任不在他个人,而在先期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如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来说,由于其政治体制不是完全的法的体制、由于其经济体制是不受制约的自由竞争体制,所以几乎每一个资本家在他所在的局部社会中创造的都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并由此构成了整个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在已经确定了的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这种社会存在中,你不能指望资本家不去残酷剥削工人、不去奴役工人、不去勾结政府镇压工人的反抗。也就是不能指望作为资本家个人都是好资本家,不要指望资本家们决定的企业存在都是合理的社会存在。因此,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自私、贪欲、不讲人道、缺乏人性的个人,其责任不在资本家自身,而在于先期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从来没有提出把资本家改造成好资本家的思想。而是把矛头指向决定资本家个人存在的由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所体现的社会存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包含着的第二层意思是,通过改造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使社会存在转变为现实的合理存在,由此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是理想的或趋于理想的。继而由他们来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

 

我们仍然以资本家为例。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取代了自由资本社会,它的社会存在表现为国家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继而将资产阶级拉入法的社会。这就决定了资本家个人的行为就不能再是无视法的、不受制约的随心所欲。那么他们就决定了企业是八小时工作制的、是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是具有良好的劳动条件的、是尊重工人的权利-人格-尊严这样的社会存在。

 

就我们的现实来说,不正之风、腐败等等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存在,确实都是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所决定的。但是他们自身的存在状况却是由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政治、分配体制决定的。如果我们不改变先期存在的这些决定个人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政治、分配体制的存在,而试图只改变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这显然是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个人的不理想的存在状况,另一方面则是拼命去抵御这种必然性而试图由个人去决定个人的理想的存在。面对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又如何解决呢?

 

我们不否认个人可以决定个人的存在。如雷锋就是由他个人决定他成为“雷锋”的。而在同时,社会并没有决定社会的所有成员成为“雷锋”。因此,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是一般性中的偶然。同样,在同一时期的同一条件下,董阳、宿青平个人决定了他们个人的存在状况。而社会存在却决定了更多的与董阳、宿青平不同的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于是,这样两种不同的个人存在状况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背后的实质是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与社会决定个人的存在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我们都已知晓。但这一冲突本身却值得我们深思:个人决定个人的理想的存在是不是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不可以,那么如何来看待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关于董阳和宿青平现象,可以参见1998年下半年的中国青年报)。

 

没有别的办法。唯一有效的办法只能是深化改革。通过改变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建立起新的合理的社会存在。由这种新的合理的社会存在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这样的个人才能决定社会存在的合理。如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的社会存在,决定了政府官员不再可以任意支配国有企业的存在状况。他们才可以决定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合理的社会存在。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国家分配形式随意性的社会存在,建立起国家分配形式的单一的税收制的社会存在,就决定了政府官员不再具有随意决定收费项目的个人存在状况,他们才能决定依法收税、合理支出财政的社会存在。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社会存在,才能决定从事社会管理、企业管理的个人不是权力者,不是终身为官者,而是职业者,是具有相应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他们才能决定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是相对合理的社会。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存在,才能决定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不再是持有无限权力、可以无限行使权力、权力不受制约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他们才能决定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是民主、平等、公正、公开的社会存在。

 

可以说,几乎在所有方面,社会存在与个人存在、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都只能是这样的关系。这就是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个人存在决定社会存在的统一。

 

8.社会存在的实质是什么

 

我们说先期存在的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政治体制、分配体制、人事体制是社会存在,如果这些先期存在的社会存在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或者是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存在,那么无论是通过革命的方式、渐变的方式、还是改革的方式选择一种相对合理的社会存在来取代先期存在的不合理存在同样是一种社会存在。而由这两种社会存在决定的个人存在及其由这些个人决定的社会存在——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同样是社会存在。那么所有这些社会存在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我们假设,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决定行为如果只是表现为搅动空气、揉和一团黄泥、或是砸碎一块石头,他们的这种决定行为当然也决定了一种存在:空气的流动、黄泥不断地改变形状、大石头变成碎石。但是这种决定存在的行为却不与他人发生任何关系。没有人会受到他们决定的那些个存在的影响,他决定的那些个存在使他人没有感觉,也就没有人去判决他们的决定行为和他们所决定的那些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因此,他们的决定行为和他们所决定的存在也就无所谓合理和不合理。

 

但是,如果他搅动的空气含有强烈的刺激气味,使他人感到不好受;如果他在他人的住房里揉黄泥而影响到了他人的生活;如果他砸碎的石头是属于他人的财物,那么就会有人对他的这些决定行为有感受,就会有人来评价他的决定行为,他就决定了一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也就内含有合理或不合理性质。至此,我们也就明白了个人决定的社会存在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他人的存在状况。我们说一个局部社会中,个人可以决定这个局部社会的存在,实质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决定这个局部社会中除他以外的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这种关系,历史是这样表现的,现实也是这样表现的。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厂长或经理个人可以决定他所在的企业的社会存在,实质上就是他可以决定这个企业的多数成员的存在状况。他把这个企业经营好了,决定的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收入增长的存在状态。人们就判定他决定的这个社会存在是相对合理的。他把这个企业搞糟了,决定的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职业的不稳定、收入减少、甚至失业的存在状况。如果他大搞不正之风、贪污腐败、滥用权力,决定的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受到侵犯和伤害的存在状况。人们就判定他决定的社会存在是不合理的。

 

因此,社会存在的实质首先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其次是人与人的存在关系。当个人决定社会存在时,实质是个人与多数人、与群体的他人的存在关系。

 

根据社会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是人与人的存在关系这一定义,我们同样可以分析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的实质。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的实质是,群体的他人与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我们所说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中的社会存在,是指诸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社会体制、政治体制、上层建筑这样的社会存在。既然社会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所以,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社会体制、政治体制、上层建筑作为社会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那么,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的实质又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

 

我们已经分析过,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表现为两种状态,即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状况和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状况。

 

当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时,如何表现为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存在呢?我们知道,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要素,是活的能动的要素。人只有作为能动的生产力要素时,他才表现为是主动的、富有创造力的生产力要素,他才会向社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要求。这种要求实际上就是一种决定行为。如要求良好的生产发展条件、公平的社会秩序、公正的法律、合理的分配政策,以及可以使这些要求变为存在的有能力的、可以被监督的管理者。如果多数人、群体的他人只是被动的生产力要素,是被支配的生产力要素(即多数人、群体的人的不合理的存在状况),那么他们就不能提出这些要求,他们就没有决定行为,他们就不能对管理者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但是这种“不能决定”又意味着他们的这种存在状况(也即社会存在)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并由这样的人来决定自己(即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也即决定社会存在。

 

当我们说社会权力结构是一种政治体制时,不合理的权力结构所体现的这种政治体制表现为的权力结构为“有——无”结构。即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具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多数人、群体的人的权力为无。表明多数人、群体的人不能通过选举、罢免、监督、质询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当我们说管理模式是一种政治体制时,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表现为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模式。多数人、群体的人所体现的社会存在表现为不能参与间接管理。于是,多数人、群体的人就不能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当我们说社会组织结构是一种社会体制时,不合理的社会组织结构表现为只存在行使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如国家和政府机构、如企业管理机构),而不存在多数人的、民众自己的组织。这就是由多数人和民众体现的一种社会存在。多数人和民众就没有可以依赖的组织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他们(即多数人、民众)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当我们说人治与法治是不同的社会体制时,不合理的社会治理体制是人治体制或不健全的法制体制。那么社会就不能对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也是多数人、群体的人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存在状况。多数人和群体的人就不能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

 

如果社会通过改革,以合理的体制取代不合理的体制,使这种合理的体制成为先期存在的社会存在,也就是改变了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状况。那么,多数人、群体的人对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所决定的存在的结果就不是“以任意的状态存在”。而是从多数人、群体的人自身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他们的意愿、以他们的判定标准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而且这些个人的存在状况不是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的,而是定向的、定性的。如,是有能力的,是职业性的(即既不是官,也不是终身制的),是尽力尽责的,是符合职业道德的,是得到多数人和民众的支持的。只有这样,这些个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也必然是合理的,也即是符合多数人的、民众的利益的,是维护他们的权利的,是符合他们的意愿的。这样的社会存在也就表现为多数人的、民众的、群体的人的存在是平等的、民主的、自由的(即不被不合理束缚的)、可以充分发展的、被爱的。或者,这样的社会存在还表现为是人与人之间是团结一致的、同心协力的、同心同德的。这种社会存在也表现为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与可以决定个人存在的多数人、群体的人之间的合理的存在关系。

 

9.社会存在是否可以决定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是否可以决定社会存在,是相对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而言的。而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质是个人决定多数人的、群体的人的、民众的人的存在。而当我们说社会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人、民众的存在时,社会存在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可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

 

由此,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和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是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可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也即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态(这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态包括“任意的存在状态”和“定向、定性的存在状态”)。然后是由这些个人来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状况(也即社会存在)。这可以以下面的定式来表示。

 

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

 

那么,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这个“个人”的环节是不是可以消失?这个消失不是意味着这个环节本身的消失,而是指这个环节的性质和角色的转换。即由“决定”的性质转换为“服务”;由“权力者”转换为“公仆”;由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对个人意志的服从,转换为个人执行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的意志。从而使社会表现为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自己服从自己的权力,自己执行自己的决定,自己体现自己的意志。而这个中间环节的个人只是起着协调、组织的作用。也就是说,最终表现为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自己决定自己的存在。这里,我们显然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概念,即人的自我管理,人的最终的解放,人的本质的回归。这当然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归宿。就如同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是一种必然一样。

 

当然,由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自己的存在作为人类发展的终极,尚需很长的时间。所以社会还处在个人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这样一个阶段。但是,人类只能按照自身的发展轨迹走下去,而不能有任何停止。当社会存在(也即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的存在)还不能决定能够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时,就必须实现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这个阶段。否则,就会出现逆反现象。这无论是对整个人类社会来说,还是对一个国家来说,乃至对一个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

 

所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仍然存在着社会决定个人存在和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着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的问题。只有合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社会才能永远趋向于合理,才不会使社会发生逆反现象。

 

致《中国改革报》

                                 1999720

 

《中国改革报》编辑部

 

看了贵报1999714日发表的和贵刊特别推荐的吴天君先生的《关键在于提高民主监督效力》一文后,感觉到的是,不知人们的看法怎么会这么一致,甚至在词汇的运用上都是那么近似。因为我在去年11月的《也说谁来监督……》中也提出过,我们社会现在的监督体制只是自上而下的,而没有自下而上的监督。因而社会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是不完善、不合理、不健全的。而且,我把监督比喻为“烙饼”,监督必须符合“烙饼”原理。没有下火是很难将饼烙熟的;我把国家机构自身的监督视为是国家自身体制内的相互监督。如果不同的国家机构没有相互独立的权力,国家自身内的监督机制就是无效的。后来,我把国家自身体制内的相互监督比喻为“微波效应”。没有这样两种监督的存在和有效,只有自上而下的“上火”的监督,就如同只用上火烙饼一样,要么饼根本就烙不熟,要么只能将饼的上层考糊;我把监督机构也视为是监督的对象之一,而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同样应该被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在1994年的《企业家队伍与社会经济》中,我就指出,我们的监督表现为事后处置,而不存在事前的和对行为过程的监督;在我自己的许多文书稿中,我再三指出,由于我国缺乏对公民的平权意识的教育,致使作为管理者的公民,不能以平权意识来公正地对待其他公民。而作为平民的公民由于缺乏平权意识,而不知道去维护自身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因而不能主动地对不合理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所有这些思想和观点几乎都在伍先生的文章中得到了表述。或许,正是因为社会的现实将这些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从而使人们的想法不谋而合吧。

 

在《也说谁来监督……》中,我指出,我们的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之所以不健全、不完善、不合理,表现为只有“上火”,而没有“下火”。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民的无权和没有可以体现自己的权力真在的组织。而吴先生则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方法,是要强化人民对监督机构的监督”。这是没有说服力的。人民在无权的状况下,连自己周边的滥用权力、连直接对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造成侵犯和伤害的行为(如企业中的、农村中滥用权力)都无法监督,“都要依赖于清官”,他们对监督机构的监督就更是鞭长莫及了,又怎么“解决以上问题”,又怎么会成为“重要方法”呢?所以,根本的问题在于实现人民权力(如我在寄给你们的《社会主义本质之本质——人民权力》和我的其他许多文书稿所阐述过的那样),使人民有自己的权力载体——自己的组织。如在一些农村中农民自己创造的“人民小会堂”“村民议事会”“村民理财小组”等等。而且,法应该给人民自己的组织以确认、规范和保护。

 

而且,我可以毫不掩饰地说,拿我的《也说谁来监督……》与吴先生的这篇文章比较,对吴先生文章的理解,对你们来说或许是不困难的。但对大众来说,仍然是困难的,犹如雾里看花。因为吴先生的表述仍然属于概念化、抽象化、缺乏联系实际的那一类。而我的文章则不然。我相信,如果我的这篇文稿能够公开发表,一定会说所有看到它的人们明明白白,大有恍然大悟、“原来如此”的感觉的。如果你们愿意将这两篇文章加以比较,可以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联系。

 

现在人们开始充分认识到了完善学术市场的意义了。党国英先生就提出了“学术圈只认准‘第一’”“学术圈荣誉与财富属于那些真的或假的‘第一’”的观点。所以,一种思想观点和栽有这些思想观点的文书稿,能不能即时地成为公知,能不能公平地发表和出版,体现着学术领域的公平与合理的问题,标志着学术市场是否健全、完善、合理、公平的问题。为此,人们呼吁学术市场的健全、完善、合理、公平。我也想借此机会作同样的呼吁。因为这是一个能否促进学术思想充分发展的问题。而学术思想能否充分发展,则关系到社会的合理与进步。同时,也是一个是否能够充分彰显民族智慧的问题。

 

代表问题·公众利益的维护问题·民众自己的组织问题

2003113

    

    《南风窗》 2003·10(下)发表了很有意义的一组文章。于是,本人先写了一篇《民主政治下乡及其社会意义》一文。但是,《南风窗》所发表的这一组文章的意义远不止于此。于是又随即写了这篇文稿。特别是这篇文稿中所涉及的民众自己的组织的问题,是很有意思,也是很有意义的。而且特别应该对马克思主义者是有意义的。我们应该相信群众,可应该怎么相信群众呢?我们应该依靠群众,可应该怎么依靠群众呢?我们应该走向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公民社会,可又该怎么走呢?面对这些问题,民众自己的组织就不能不是没有意义的。《南风窗》涉及到了这些问题,我提出了这些问题。那么更多的人和社会呢?2006718日注

 

《南风窗》编辑部,除了因《一个新农协的诞生》的感触而写的《民主下乡及其社会意义》外,还想就贵刊2003·10(下)中所涉及的三个相互独立,且又相互关联的问题谈点看法。

 

这三个问题是,代表问题,谁来实现和维护公众利益的问题,以及民众自己的组织的问题。

 

一.关于代表问题。代表观念和代表论在我们的社会也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在国家、政府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中,代表观念和代表论往往在无形之中决定了国家和政府(包括更广泛的地方政府机构)可以代表人民的一切。

 

如在权力关系中,原本国家和政府机构(包括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与人民应有的“有——有”的权力分配、权力关系,在代表观念支配的代表行为的作用下,人民的权力被代表无了。权力关系成为“有——无”关系,并最终演化为了一些官员个人的无限权力和绝对权力;

 

在思想领域中,在代表观念的作用下,国家理念、政府意志(特别是更广的地方政府的意志)就是社会的、民众的思想意识的代表。这样来,民众的诉求、思想者们的思想观点,公民的意见、建议、批评、监督就都无存在的必要了,或者说都是无足轻重的东西,最终就会演化为由领袖个人的单一、划一的思想和长官意志来决定一切的状况;

 

在利益问题上,在代表观念的作用下,国家和政府机构(包括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所做的一切都是代表人民和群众利益的。因而人民、公众、公民无须由自己去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无形中也将人民和群众所遭受的一些重大利益损失与人民利益划了等号。甚至最终演化为了一些官员、一些国家和政府机构将自己的私利掺杂在代表关系中,或者打着人民和公众利益代表的旗帜,成为自己和利益集团私利的代表;

 

在社会组织的关系中,在代表观念的作用下,国家和政府机构(包括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可以代表民间、民众、公民自己的组织。这样来,就使国家和政府机构成为了社会中唯一存在和可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组织。于是,民间、民众、公民自己的社会组织就成为了无必要存在一类的社会组织;

 

在权利问题上,代表观念认为,国家和政府机构(包括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合理、公正和正义的,甚至都是体现合理、公正和正义的,也就都代表着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于是,公民自己也就无须拥有、行使和体现权利了。这样就导致了公民的权利被一些国家和政府机构、官员、国家工作人员肆意地剥夺和侵犯。

 

代表观念可以导致的这些后果的必然性,至今没有被我们所认识。代表观念仍然是我们奉信的理念。不错,在国家、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具有一定意义的代表性。但这种代表性在介质关系中,只能是有限的,而不能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如国家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代表公民的身份、地位和利益;中央政府可以在对外关系中全权代表国家、人民和民族;国家防务可以代表国家、人民、民族的安全;国家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可以代表民众的某些方面的利益;国家和政府机构可以以其公正的司法和执法来体现其维护人民利益的代表性……。但这种代表性不是无限范围的,甚至不是完全可以代表的(如在国家和政府软弱的时候、在做出了错误的决策的时候、在侵犯和危害到了国民和民族的利益的时候、在得不到大多数国民信任的时候,国家和政府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这种代表性)。

 

人民、公众、公民的权力权利和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要由他们自己切实的有来体现为存在的。如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人民就应该享有对官员的选举、罢免、质询、监督的权力;享有对社会事务知情、参与和评价的权力等等。这些权力属于人民的、公民的权力。这是与国家和政府的立法的权力、司法的权力、执法的权力、管理社会的权力、决策的权力、使用公共财政的权力是完全不同的权力。是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不同类别的、且不可相互替代和相互代表的权力。是应该用于体现权力关系中的“有——有”结构的权力。

 

对公民的权利来说,按照思想家们的分析,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生而带来的,是不可剥夺的。所以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说明人所天赋的那些权利的。因此,权利只能通过每个具体的公民来体现它的存在。不是经过公民个人的委托和法律规定的委托关系,任何公民个人的权利是不能由他人或它组织来接受和代表的。因而公民权利与“代表”没有任何关系。

 

对公民的、群体的、阶层的经济和物质利益来说,国家和政府机构、“集体”、社会组织是不能代表他们去创造财富的。同样,它们也不能代表公民、劳动者去占有应该合理分配给他们的财富。比如对一个企业中的劳动群体来说,他们创造了两种财富——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劳动者所得工资就是以货币为凭证的消费财富。他们创造出的资本财富应该包括基本保险和企业股份。如果这些资本财富应该合理地分配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占有应该是以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保险凭证和企业股权凭证来体现的。如果劳动者的资本财富可以是由国家、企业、“集体”代表的,他们个人有就不必要有任何资本财富的凭证了。而没有个人的资本财富凭证,在法律关系上也就意味着个人没有相应的财产权。所以,这种代表作用只能使劳动者的资本财富被代表无了。正是由于这种代表关系的存在,村民自治原则被这种代表关系搞模糊了,搞混乱了。村民自治原则实际表明的是,村委会不是权力机构,而只是执行机构。权力主体应该是全体村民。也就是说村民既是村级事务的决策主体,是公共利益的实现主体,也是共有财产的占有主体(但这种占有应该表现是建立在可以证明村民个人占有基础上的共同占有)。因此,在村级区域内,村民不需要任何代表来代表他们的权力和利益。然而事实是,村委会实际上成为了权力机构,当然也就具备了代表资格。正是这种实际存在的代表资格和相应的代表关系以“集体”的名义,把村民的权力代表无了,把农民的土地共有权代表无了,甚至把个人的权利都代表无了。而“集体”的代表往往又是镇政府和村镇干部。“代表”的作用最终导致在许多农村中,农民共有的土地利益转化为了镇政府和一些镇村干部们的个人私利。

 

在代表观念盛行的社会中,这种代表关系和代表的结果,几乎在所有领域中都存在着。

 

这种代表关系搞乱了社会关系。“代表”的结果也是很不符合逻辑的。

 

所以,没有经过严格的权限界定的代表关系,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代表观不是一个好的观念。如果“代表”构成了一种代表论,那么它也不是一种好的理论。

 

二.关于利益问题。我们讲利益,不应该仅指经济和物质利益。而应泛指包括经济、物质在内的人的地位、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保障。那么由谁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利益呢?

 

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当然是不可否认的。国家制定公正的法律,国家机构公正地司法,政府机构严格公正地执法,政府科学和合理地决策国家和政府机构在它们职责范围内切实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都可以起到实现和维护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利益的作用。

 

如果认为国家和政府机构(包括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具有无限地代表作用,因而完全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全面的)利益,那就必须设置一个前提,即任何国家和政府机构都绝对不会发生损害和侵犯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全面)利益的事。显然,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绝对。如果我们承认这种绝对的不可能是符合客观逻辑和客观事实的,那就意味着国家和政府机构(特别是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并不能做到完全地代表和实现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全面的)利益。那么人民、人的群体、公民个人的作用同样是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作用。比如,人民通过权力的行使,促使国家和政府机构去忠实地、努力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促使国家和政府机构做出的决策是充分合理的,实际上也是人民自己在发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如果没有人民权力的行使,国家和政府机构(特别是更广的地方政府机构)就可能会侵犯和损害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全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人的群体、公民个人通过行使法所赋予自己的权力和权利,而使自己免受来自国家和政府机构的侵犯和伤害,或者在已经发生侵犯和伤害的情况下讨回自己的(全面的)利益,或避免使自己再次受到这种侵犯和伤害,当然也就是自己在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一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它组织的侵犯和伤害时,如果他的利益可以由他人和它组织来实现和维护,他是不是可以坐而等待呢?显然不能。当他运用法律的手段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他是在自己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律师、法院这些他人和国家机构只是在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为他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他是实现和维护他自己利益的主体。所以,个人可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说,个人必须去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理,一个人的群体也应该、也可以、也必须去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国家和政府同样应该给人的群体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和提供必要的帮助。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当我们说到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它的前提是自己的利益一定是受到了侵犯和伤害。如果他或他们不需要或不能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需要由他和他们的“代表”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就会发现一种荒谬的逻辑关系。因为,如果我们追问是谁侵犯和损害他或他们的利益时,就会发现,原来侵犯和损害他或他们(全面意义的)利益的往往是那些从代表观念来看的他们的“代表”。如一级国家或政府机构、某一“集体”、某个或某些官员。当这样的国家或政府机构、“集体”、官员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利益时,也就丧失了他们作为代表的合理性。那又如何让这样的“代表”代表自己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当这样一些“代表”在侵犯和损害他人的(全面意义的)利益时,这样一些“代表”又怎么可能去维护受到他们侵犯和损害的人的利益呢?让侵犯和伤害自己利益的“代表”们作为自己的代表去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难道不是一种荒谬的逻辑吗?维护利益只能意味着利益受损的人们从侵犯和损害自己的利益的人们那里争回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在自己不作为的状态下,由侵犯和损害你的利益的人无端地把你失去的利益送还给你。

 

湖南衡阳县的维权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就是自己在维护自己的利益。难道这没有必要吗?难道要让那些侵犯和损害他们利益的“代表”去代表他们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吗?难道他们可以坐等谁来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已经被侵犯和损害的利益吗?

 

所以,无论是对农民个人来说,还是对公民群体来说,都存在着自己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必要性。这正印证了《国际歌》中所说的“全靠我们自己”。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不与国家和政府机构在一定范围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公众的、公民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而是表现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人民、人的群体和公民个人在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时的行为,应该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只能将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局限于需要自己实现和维护的那个利益的范围内,而不能超越这个范围去取代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与作用。

 

(2)必须使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局限于宪法和法的范围内。

 

(3)应该使自己的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受制于正确的理念的支配之下,而不能受制于本能和情感冲动的支配。

 

衡阳县的维权代表们的维权行为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则是党的正确的政治理念的产物。维权代表们将自己的和他们所代表的农民的维权行为自我地约束在宪法和法的范围内,因而他们的维权行为也就是理性的、文明的(相比之下,那些侵犯农民利益人们的行为则往往是受制于自私本能和生理的情感冲动支配的,因而不仅是不合理的、违法的,也是非理性的和非文明的。当人们以觉悟、以水平说农民怎么、怎么样时,面对这种对比,又该作何感想呢?)

 

长期以来,由于“代表观”和“代表论”的作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恩惠”和“受惠”的观念和习惯。“恩惠”观念认为,代表者是可以把所有的“惠”赐予所有人的。“受惠”观使人们习惯于把自己的所有(全面意义的)利益(如经济的、权力的、权利的、平等的,等等)寄托于“代表们”的恩惠上。于是,“恩惠者”们认为,公民个人、人的群体、人民是无须自己去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受惠者”们则认为,自己是无须由自己去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的。甚至在公众的利益已经受到极度的侵犯和损害时,无论是“恩惠者”还是“受惠者”都还这么认为。比如,对于几十万“右派”在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受到极度伤害的情况下,人们都认为那是为了防止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因而是可以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受惠的。同时,也是为了挽救那些“右派”们的,因而也是使这些“右派”们“受惠”的。所以“反右斗争”是一种恩惠。所有的人也就都感恩与这一“反右斗争”。即使在今天,“恩惠”观仍然根深蒂固。那些喜欢搞“政绩”的官员们,无不是以“恩惠者”姿态来“开导”民众的。但其“政绩”却往往是劳民伤财的,是损害了民众的利益的,是侵犯了民众的权利的。

 

从民众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人们的(全面意义的)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总是期盼清官再世。就是寄希望于没有侵犯和损害他们利益的国家和政府机构、特别是中央政府机构能维护他们的利益。因为他们不认为自己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人们还认为,他们不需要自己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作为群体的民众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明确地说,需要依靠民众自己的组织。因此,民众是需要有自己的组织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宪法要规定公民的结社权利的原因之一。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由于“代表论”和“代表观”的作用而被模糊了,致使民众自己的组织逐步被消亡了。这种消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原本是民众自己的那些组织演变为了行政机构内的组成部分。二是需要存在和应该发展的民众自己的组织既得不到发展也不存在。这是因为在“代表观”和“代表论”看来,一切可以由民众自己的组织所能发挥的功能作用,都可以由政府机构来取代。所以民众自己的组织的消亡是应该的,也是必然的和自然的。对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种认识和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样的演化结局,不仅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人为什么要结社?这不仅仅因为人是一种群体性动物,更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的群体性动物。

 

人是有意识的。人的意识反映在,人要创造社会财富,人要探究不知的东西,人要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合理与进步,人要做到相互之间的爱和互助的和谐,人需要创造和享受文化,人需要群体性的共体生活……。这样,人就需要在相适的范围内结成有机的群体,需要通过结成的有机群体形成一种大大超过个人的那种力量,需要只有通过这种有机的群体才可以形成的同一的精神。如共同的奋斗精神,统一协作的精神,相互的爱的精神,相互帮助的精神,等等。人们正是通过自己的组织来进行群体性的社会——政治生活,以实现不同的社会目标的。这就是人的社团、民众自己的组织可以起到的作用。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社会成员没有他们所需要的社团组织,他们就只能处于自然态的群体状态。这种状态是没有凝聚力的状态,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散沙状态(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的组织,只能在企业范围内和在生产时间内围绕着生产活动这一事务将人们聚合为有机的状态。而在企业之外和生产时间之外,企业就失去了对人的有机的聚合的作用)。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不可能进行只有在群体聚合状态下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不会有相应的更为广泛的社会目的性,无法形成可以实现社会目标的力量。人就只有为己、利己、情绪、情感这些本能的和生理的东西。受制于这些本能和生理的支配,人也就只能堕入一切为了自我、一切从自我出发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意识状态和行为状态。也就不会形成只有在有机群体状态中才能形成的那些超越人的本能和生理的精神、意识和力量。当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生存时,是不会顾及社会他人的需要、权利和利益的,是会去做侵犯损害社会、他人、甚至自己的事的。人们在做这样的事的时候,甚至是处于无(社会)意识状态的(即受本能和生理的支配,而不是受社会意识控制)。

 

我们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涉及到道德的沦丧、诚信的缺失、人格的缺陷的社会现象(如存在于官员和官场中的错误的政治观、一些国家和政府机构的不作为和无作为、官员们的制造政绩、官场腐败、不正之风、无“人”观念等等社会现象;存在于社会中的对人的生命的冷漠、高发的刑事犯罪、犯罪手段的残忍、人性的扭曲、偏狭的报复心理、坑蒙拐骗、制假贩假、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不讲国格、少年儿童的犯罪和任性等等社会现象)都是人在以自我为中心状态下结出的恶果。这固然首先与我们社会的教育理念中缺乏人文主义和公民素质教育的意识相关,也与民众自己的组织的无有状况、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匮乏的现实状况相关。因为在这样的现实存在状态中,对一般人来说,他不以自我为中心又能怎样呢?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中的这样一个原理,即马克思主义中构想的未来的理想社会是完全的公民自治的社会。在趋向这一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并行的两大趋势,一是公民自治组织的发展。二是国家的趋于消亡。正是由于公民自治组织及其功能作用的发展,在不断地承接国家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并由此弱化着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作用,直至国家的消亡。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决不仅仅是理论意义的推理和构想,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规律。我们不能想象,对一个社会来说,没有千千万万的民众自己的组织,只有唯一的国家这个社会组织存在,而且不断地去强化这个唯一存在的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如何能够进步到公民自治的未来社会,又如何使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对于民众自己的组织来说,它的发展又必然呈现这样一种规律,即从数量上来说,它的发展是由少趋多的。如从最初的单一的工人阶级的组织发展到爱心组织、互助组织、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环境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各种基金组织、文化组织、社区组织等等。从功能上来说,民众自己的组织由单纯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作为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合理、公正、进步的功能,发展到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特殊救助、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发展文化、促进教育、民主议事、共体生活、自我管理等等这样更为广泛、更为丰富的功能方面。正是民众自己的组织在数量上的发展和功能作用的不断扩展、放大,才使它们可以承接国家组织的一些社会职能和原本国家组织无法顾及到的社会职能,才能最终表现为社会的公民自治

 

维护作为群体的自身的权益,争取社会的公正、正义、合理、进步,是民众自己的组织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甚至是永远的社会功能。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一功能是不可逾越的、不可舍弃的。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侵犯和损害公众权益的社会现象,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一功能作用就是必要的,也是可以发挥作用的。但也正是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一功能作用的实际发挥,在削弱着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一功能作用。因为当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一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后,就会减少和杜绝侵犯和损害公众权益的社会现象,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一功能作用也就没有对象了,也就弱化了。但这丝毫不表明民众自己的组织不再有存在的必要,而是会促使民众自己的组织按照其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实现功能的转换,即转向更广泛的领域。比如我们假设,湖南衡阳县的“新农协”得以成立,这一组织就是衡阳县农民自己的组织。它的功能作用首先是针对侵犯和损害农民权益的事实,与农民一起维护农民自己的权益。其次,这一组织的功能作用是将衡阳县的各级政府和官员置于组织起来的农民的监督之下,以防止对农民权益的再度被侵犯和被损害。这样就会减少和杜绝侵犯和损害农民权益现象的发生。难道我们能怀疑“新农协”的这种功能作用吗?(当然,这也并不排除有更多这样的民众自己的组织来发挥这样的作用)。当“新农协”充分发挥了这种功能作用后,衡阳县就不会再出现普遍性的、社会性的侵犯和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了。那么“新农协”的作用必然转向发展农民的生产协作、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参与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当然,也不只是“新农协”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诸如农民自己的生产合作组织、技术合作组织、文化组织等等,同样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民众自己的组织的这种功能作用的转换具有一般的规律性。如对城镇中的业主委员会这种民众自己的组织来说,当业主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当然是与广大的业主一起维护业主群体的权益。当业主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后,业主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则会转向促进居区内的居民们的相互交流、互相友爱、互相帮助、共建家园、发展居区文化等等社会职能方面。

 

而且我们更应该相信,如果民众自己的组织能够得到充分的、多样性的发展,如果党的意识形态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当然,对此我们不应该有所怀疑),那么在党的政治理念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下,民众自己的组织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功能作用之外的自治作用及其更广泛的功能作用也将会得到充分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方式的进步,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作用(如果人们总是对民众自己的组织怀有一种不正常的心态,那对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又意味着什么呢?),并且会大大地减少国家和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比如就反腐败来说,反腐败的成本包括,由腐败造成的直接损失,腐败对经济和生产发展的严重不利影响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侦察、审判、追捕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等等。如果国家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使腐败不至于发展为社会化程度,社会是不会付出如此巨大的反腐败成本的。

 

所以,民众依靠自己的组织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应该的。民众通过自己的组织实现自治是必然的趋向。民众自己的组织的存在当然也是必要的。国家和政府这类社会组织不能绝对地代表民众自己的组织,更不能把民众自己的组织代表无了。同样,国家和政府这类社会组织也不能完全代表和替代民众自己的组织的作用。否则,原本应该由民众自己实现和维护的权益如何实现和维护呢?原本应该由民众自己解决的事务又如何解决呢?原本可以发展的公民自治又如何发展和实现呢?

 

至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他们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只有上访,要么采取过激行为。就是因为人们没有更好的方式,没有可以依靠的自己的组织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的、人的群体的、公民个人的权益可不可以完全地、绝对地被代表?公众切身的、直接的那部分权益需不需要由自己去实现和维护?民众需不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并通过自己的组织去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三个无法回避的独立的问题,又是相互关联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因为“代表观念”和“代表论”的作用,使这三个问题变得模糊不清,甚至成为认识的禁区,使应该建立起的一种可以相铺相成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变得很混乱。正是这种模糊不清的观念和混乱的社会关系,导致民众之间相互地侵犯和损害着对方的权益(这种相互地侵犯和损害可以表现为是甲与乙之间的直接的侵犯和损害,如父母侵犯子女的权益,子女又伤害父母的人身和生命;也可以表现为是甲侵犯、损害乙的权益,乙侵犯损害丙的权益,丙侵犯损害丁或甲的权益这样一种间接的相互关系。因为当人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时,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侵犯和损害就是必然的和没有特定对象的)。更导致一些权力机构和权力者们肆意地、为所欲为地侵犯和损害公众的权益。

 

应该说2003·10(下)《南风窗》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涉及到了这三个问题,涉及到了这三个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但也仅仅是涉及到了而已。还没有明确地将这些问题当成独立的社会问题来看待,更没有将这些问题上升到理论的意义来看待。但是,社会的现实,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使这些问题成为了无法绕过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因此,也就需要借助理论来加以深入阐释,需要通过理论来明晰真理。这对我们社会的改革和发展、进步和文明是有着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的。但愿这些问题不是只在不经意中顺便带过,又在不经意中忘却了。

走进村民自治去

2003年11月15日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

 

这篇文稿最终归结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等同于“村民自治法”。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真正导致实现村民自治。所以,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这里,我也就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提议制定《村民自治法》,以其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随着人们对人民公社体制弊端的认识,人民公社的解体成为一种必然。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建立,对村级事务如何管理、对村民如何管理的问题便由然而生。把政府机构延伸到农村?构筑一个庞大的村级政府系统来行使对村级事务和村民的管理?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村民自治”的理念产生了。“村民自治”的理念应该是一个有着重大社会意义的理念,是一个有着历史性进步意义的理念。但理念不等于存在。从村民自治理念的提出至今时日已多,那么我们的社会又是否真正实现了村民自治呢?这是一个不取决于我们的感受和判定的问题,而是一个体现村民自治本质的问题。那么,什么是村民自治的本质呢?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四周年之际,人们纷纷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发表评论。如《南风窗》2000年11月6日发表的《农村基层民主:我们仍在路上》《村民自治五年风雨,基层民主曲折演进》等。其他杂志报刊也都有类似的大量评论。从这些评论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的基本感觉和判断是,虽然我国在实行完全的村民自治这一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尚一定距离,但已基本进入了这一目标范围,已开始实现这一目标,甚至是已基本实现了这一目标。它的最重要依据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普遍实施。那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村民自治的真谛又是什么呢?

 

让我们从中国的历史说起。

 

“七品芝麻官”意指中国封建社会中最小的官,也就是县官。它反映的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封建王朝对社会的治理(也即统治)虽然是依靠各级官府的,但它的官府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县官们只管到县级事务。他们对县级以下的乡、村一级的事务和臣民只行使间接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乡和村级的事务及村民缺乏直接管理的环节。实际上,封建社会时期对乡、村两级的直接管理是由民间自行进行的。当然,这个民间是相对官府和官员而言的,而不是对所有的乡民和村民而言的。因此对乡一级事务的治理是由乡绅们和由乡绅们组成的民间机构行使的。对村一级的事务及村民的治理是由族长们来行使的。

 

那么,由怎样的乡绅来治理乡级事务和乡民,由谁来担任族长来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这首先取决于经济势力。其次取决于受教育程度和年龄。所以治理乡级事务和乡民的乡绅们往往是那些拥有较多土地和商行的大户们。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也往往是那些在姓氏方面占优势的、年长的地主们。因此,在决定谁来治理乡、村事务和乡民、村民方面是没有什么民主可言的。

 

如果这些治理者们是开明的,是富有爱心、同情心和人性的,那么在他们的治理下,乡、村社会和民众之间的关系会体现和谐、淳朴、友善、诚实、安详和一定的文化氛围。如果这些治理者们利欲熏心、心底残忍、深受封建观念的束缚,甚至他们自己就是某些封建观念和行为的发明者,那么他们的治理就是野蛮的,民众就会深受其害。在一般情况下,县级官府和官员对乡绅和族长们对乡、村的治理基本不干预。

 

所以,乡绅和族长们对乡村的治理尽管是民间的,但也不是民众自治意义上的民主治理。

 

问题在于,为什么乡绅和族长们能够以民间的形态治理乡村事务和民众?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官府和管用之所以能够治理社会,是得到了了皇上和朝廷的直接授权的,也即赋予了他们依照封建社会的法律的执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同时授予了他们支配国家力量——军队、官吏(如衙役)、监狱等——的权力。同样,乡绅和族长们对乡村的治理依赖的也是权力。如话语权、裁判权、地方武装(如打手、民团等)以及对国家力量的借用权等等。封建社会的乡村的非官方的民间治理之所以不会表现为是乡民自治、村民自治,就是因为乡民、村民没有相应的权力。

 

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治理都离不开权力。无论是对未来的公民自治社会来说,还是对我们现今欲求的村民自治来说都是如此。那就更不要说封建社会的专制治理、官吏治理,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治理、法治治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民主治理了。对任何一种治理模式或治理方式来说,如果一个主体没有相应的权力,那就意味着他无法介入治理,就只能成为被治理者。同时意味着治理的权力在另一主体这一主体则成为治理者。同理,对两个主体来说,如果他们都是有权力的(当然他们的权力不会是同一的。如国家、政府具有的是立法权、词法权、行政权、决策权、执法权,而民众应具有的则是对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对国家、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监督权、批评权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等等),那么他们既都是治理者,又都是被治理者。就社会的治理来说,则是由两个主体共同治理的。

 

就人类社会发展来说,的早期阶段(奴隶社会至自由资本社会)表现为是少数人的绝对有权和多数人的绝对无权。因而社会的治理模式只能是少数人对社会事务对多数人的单向治理。在未来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推理则应该是广大社会成员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和无数个自由联合体拥有广泛的权力,因而是公民对社会的共同治理和对自我的自治。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就应该有一个由前者向后者逐步转换或过渡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应表现为是国家、政府机构、官员与民众同有权力的共同对社会的治理。或者说是他们之间的双向治理。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即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我们可以把这一社会发展阶段中的共同治理和双向治理理解为民主、民主政治、民主社会、社会民主等等。

 

那么,村民自治的含义或本意是什么呢?就是实现共同治理、双向治理的态势中,对缺失官方治理的农村中实行民间治理。但这个民间治理不是封建社会表现的那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单向的民间治理,而是全体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共同治理和对自我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是否可以在本原的意义上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呢?这取决于这部法律的本质,这部法律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社会如何在农村构建可以实施村民自治的权力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本质实际上只是规定了在村委会组成村委会主任产生这一村级事务中必须采用民主的选举方法和选举程序。规定了在村委会和村主任产生过程中的任何以非民主的选举方法和选举程序的结果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一法律关系。但仅仅在选举上赋予村民相应的权力并不能决定对村级的治理就是村民自治的。这就如同对任何一个民主社会来说,是决不可能仅凭选举法和普选制就可以使社会实现公民自治一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在村委会这一机构的组成和村委会主任的产生应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和选举程序,因此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选举出有事业心、有责任心有公益心的村主任,并由他组成村民委员会这一治理机构,以实施对村级事务和对村民的良治。这种良治可以表现为是村主任个人的善治,也可以表现为是村委会的民主治理。二是选举出为己的村主任、霸气的村主任,或选出的村主任演变为这样的人。从而使村委会这一机构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致使对村级事务和对村民的治理表现为村主任个人的专制和恶治。在我们社会的现实中,即使是完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出的村主任和组成的村委会最终导致这样两种结果都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尽管明确赋予了村民正当的选举权力,但并没有明确确认村民自治的其他权力。这样,依照传统和习惯,选出的村主任和村委会就“自然”地承接了村级事务和村民的所以权力。在所有这些权力中,最重要的是决策权和执行权集于一身以及“代表”村民对“集体”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赋予村民对村委会、村主任和村级事务的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议事权、监督权、否决权等权力。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导致的最终结果仍然是少数人治理模式,而且是少数人的单向治理模式。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一些村主任和村委会施以民主方式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完全是取决于这些村主任个人的良知和民主意识,而不是依据法的。即便他以个人专制的方式实施良治,也并不违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为该法只到选举出村主任和村委会至。至于如何治理村级事务和村民以及相应的权力关系该法并没有涉及到。那么,那些为己的村主任、霸气的村主任通过家长制、一长制的专制方式对村级事务和村民进行恶治就有些必然性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赋予了村民对这样的村主任罢免的权力,但没有赋予村民对村主任的恶治行为予以制止的权力。

 

我们提出村民自治的理念,我们希望实现非官方的村民自治,我们也在探索村民自治的方式和途径。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实验和探索的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自治划了等号。我们误以为只要忠实地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等于实现了村民自治。这是一种不应有的误解。

 

在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一系列政治理念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社会会建立起合理的民主政治、民主制度,会进入完全的法治社会、民主社会,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民主治理和双向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中,实现村民自治、社区的市民自治、居区的业主自治甚至共有制企业的股东自治这些基层自治是必要的,是最终趋向全社会的公民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基础建设。

 

但是,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还是要着重于“治理”所无法回避的权力和权力关系原则。只有从权力认定和权力关系原则出发,明确确定符合村民自治本意的村民权力以及村民权力与村委会的权力关系才是可能的。如除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的选举权、罢免权外,还应确定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大村而言的)具有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对村民自我管理的决策权、对村委会和村主任的监督权、对村委会执行错误的终止权、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权(这种共有权应建立在个人占有凭证的基础之上。如对土地的共有权表现为村民可以不具有对某一具体土地的占有,因为对特定土地的占有只能是私有。但农民必须持有占有一份土地的凭证。没有凭证的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个人的无所有。再如对村共有资本的占有必须以村民个人的股权证来体现。或许我们可以对村民对土地的共同占有再做一点分析。假设一个村有一百个村民,有一般亩土地。他们的共同占有表现为每一村民持有占有一亩土地的凭证。如果经过他们共同的协商后,卖出十亩土地,获款一千万元。每个村民凭证可分十万元。同时他们占有土地的凭证则改变为九分地。这就是既不同于土地私有,也不同于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实际上个人无所有的共同所有制)、对村级财务的支配权、对村主任村委会错误行为的终止权等。同时,确定村委会的执行机构的性质(即对全体村民的共同决策进行执行的机构)和相应的执行权力、确定村委会具有对村级事务和对村民治理的建议权、村委会具有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以及确定村委会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不具有超越村民决策范围和不可懈怠的责任、村委会具有不承担因为执行村民的不合理决策所产生的损失的权利等。

 

在这些权力和权力关系中,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权的确定和村委会的执行机构性质的确定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村委会作为一个决策的执行机构是必然的。但是不是作为一个决策机构却是关系到治理模式的。如果决策权在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那么治理模式就是或必然趋向于村民自治模式。如果决策权在村委会或村主任,再加上村委会当然的执行权,那么治理模式只能是少数人的治理模式,尽管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

 

但是,权力的确定是要通过法的方式和途径才是有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村民具有民主选举村委会和村主任的权力,具有罢免不合格村主任和村委会的权力,因而村民的这些权力是实在的、可行的和有效的。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确定可以体现村民自治的相关权力,所以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力。村民所能创造出的自治方式和相应的自治机构(如村民议事和议事会、村民理财和理财小组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转化为村民权力的。因而也难以产生效力,更难以推广。

 

所以,要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有超越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的村民权力范围的法律。这个法律应该是“村民自治法”。“村民自治法”旨在将我们前述的以村民决策权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权力、村委会执行机构性质及其权力,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力关系加以明确确定。由于法是不可违背的,因此“村民自治法”所确定的村民自治模式、村民应有的自治权力都是不可排斥、不可侵犯的。也才会使村民自治走向必然。

 

如果我们认为,在法治社会、民主社会造就的民主治理、双向治理态势下的社区公民自治、居区业主自治也是可行的,那也应该有相应的自治法律。应该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法规》从业主的权力和权利、业主自治的意义上来说,它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符合自治原理。因此,我们不能将村民自治的步伐停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面前。否则是不能真正走进村民自治的。

 

 

 

 

 

 

 

 

 

 

 

 

 

 

 

 

 

 

 

 

 

 

 

 

 

    

 

 

 

 

 

 

 

 

 

 

 

 

 

 

 

 

 

 

 

 

 

 

 

 

 

 

 

 

 

 

 

 

 

 

 

 

 

 

 

 

 

 

 

 

 

 

 

 

 

 

 

  

      

 

 

 

 

    

 

 

 

 

 

 

 

 

 

 

 

 

 

 

 

 

 

 

 

 

 

 

 

 

 

 

 

 

 

 

 

 

 

 

 

 

 


推荐理由:

在本文集中,作者提出了权力无限和无限权力的概念、提出了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是腐败的根源的思想、提出了改革的实质是权力结构的改革的观点等等新的思想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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