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人的生存组织、生活关系问题(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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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人的生存组织、生活关系问题(文集)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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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集对人类自身的生存组织状态的发展变化状态及其与人的普遍道德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通过改革将企业所属居住区发展为社区,通过社区的居民自治来发展人的新型生活关系;分析了社会-政治伤害与人的精神状态的关系,以发展有(程)序的民主政治的问题。本文集中提出的许多思想和观点的应该是属于创新性的。此外,我之所以把《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也选进了本文集中,是因为不合理的自我为中心意识和理想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既与教育相关,也与人的生存组织状态和民主-政治生活相关。本文集的意图在于通过建立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通过有序的民众-政治社会、通过合理和科学的教育,在我们的社会中形成一种理性的、理想的民众主流意识。

目录:

 中思论人的生存组织、生活关系和社会-政治生活问题(文集)

内容提要:

    本文集对人类自身的生存组织状态的发展变化状态及其与人的普遍道德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通过改革将企业所属居住区发展为社区,通过社区的居民自治来发展人的新型生活关系;分析了社会-政治伤害与人的精神状态的关系,以发展有(程)序的民主政治的问题。本文集中提出的许多思想和观点的应该是属于创新性的。此外,我之所以把《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也选进了本文集中,是因为不合理的自我为中心意识和理想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既与教育相关,也与人的生存组织状态和民主-政治生活相关。本文集的意图在于通过建立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通过有序的民众-政治社会、通过合理和科学的教育,在我们的社会中形成一种理性的、理想的民众主流意识。

 

目录

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2002年8月18日)第3

民族力量何以凝聚,民族精神何以培育2003年9月27日84

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1996年3月14日)第46

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1997年9月22日48

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1994年12月23日68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1998年11月24日87

 

                    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

2002818

这篇文稿太长(56000字),一般网友可能不想看。而我之所以贴到我的博客上,是因为它里面是有深刻的思想的。这是一篇在专家们看来,不属于哲学的文稿。而我却将它放在思维(哲学)栏中,是因为我自以为它是有哲学意义的。2006418日注

这本小册子提出了与人的社会关系相对应的人的生活关系问题.将人的生活和人的生活关系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并列为社会中的四个基本的存在.将人的生活分为六个范畴.人的生活的这六个范畴又分属为基本生活和非基本生活.人的基本生活决定着人的自然属性.人的非基本生活决定着人的社会属性.由此确定了人的非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

    这篇文稿对人的自然人属性和社会人属性及其演化规律做了深入的分析.

    对人的阶级人的解放、人的后续的、持续地解放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关系作了充分的说明。进而否定了“立足于本职,如何如何”的说教。

    通过对利益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和谐的观念。

    对“泛爱”与“狭爱”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人性与泛爱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

    最后,对政治生活的现实意义、民族复兴和中华民族对人类应有的贡献进行了表述。

    这本小册子是是极有现实意义的。

 

:致编辑先生的信

致编辑先生

您好。作为收到这本小书稿的您,我不知道您是不是也是收到我的《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的力量》的那位先生。所以,这里我也向您提出同样的建议,即将这本书稿复印后再提交。我想这对您来说也是值得的。

这两本小书所写得的内容和角度虽然不同,但还是有着内在的关联的。不错,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所以,推动社会的进步要依靠人民力量的发挥。然而,人民的力量如何才能发挥呢?当然是要去做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事。如果人民只做劳动(工作)生活的事,那是起不到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的。因此,与社会进步发展的事就只能是他们应有的社会-政治生活了。如果他们没有了社会-生活,也就无所谓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了。

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在人类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历史已经给予了回答。那么它的趋向是什么?就是去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存在,直至政治消亡而消亡人的政治生活,直至人的社会生活诚如马克思所预言的那样成为人的行为的习惯。

在这本小书写完后,从2002年第九期的《海外文摘》上看到了张郁磬的《小小义工贡献大》一文,当然也还有许多类似的有关西方发达社会中的普通人爱“管闲事”、热衷于社会活动的报道。这些报道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在西方发达社会里,人们在经过政治生活赢得了自身的权利和平等后,已习惯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了。社会-政治生活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了新的发展,正在适应新的时代的需要。说明社会-政治生活仍然是人的生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不可缺少的生活构成之一。

然而,我们的社会却因为莫名其妙的原因而不倡导人有社会-政治生活。于是,就在经过短短的时期后,竟至出现了与鲁迅笔下《药》中相似的场景。我们不敢说我们一下子倒退了一百年,但这恐怕也够让人惊恐的了。我们民族真是受害不轻啊!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真的希望人们(特别是政治家们)能从这惊恐中醒过来,能让我们的民族借助社会-政治生活来推动社会的合理和进步,也一并将自身带进理性和文明吧!

我希望我的这本小书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我希望能有更多的人看到这本小书并产生同感。那或许有助于这本小书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谢谢您了。

2002830

正文

一  写在前面的话

 

当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提出“生活关系”的概念时,当我在二十一世纪之初因为探讨文化问题而提出“社会——政治生活”的概念时,我对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深刻的认知。而只是感知到在人的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生活关系的。是从感性上认知这两个概念是有意义的,是重要的。但对这种意义和重要性是怎样的,并没有去做进一步的探讨,也没有多想点什么。

 

似乎是我自己提出的概念必须首先由我自己先行进行探讨似的,于是就突然将这两个概念从感性的状态进化为这样一本思想性的小册子。

 

应该说,这两个概念形成的基础是人的无时不在的生活。仅就这一点来说,它就应该是一个很大的题目。而人的生活作为一种存在所具有的意义——体现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状况;对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影响作用,以及社会、人、观念意识对人的生活和生活关系的影响,更是需要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字才能说得很透彻、很全面、很准确的。所以,这几万字的文稿尽管包含有很多思想和观点,但总的说,也仍然只能算是一些经过了分析的概念而已,因此是很不够的。希望有机会再回过头来对它们进行更详尽、更透彻、更全面、更准确的研究。当然也希望人们能用批判的方式、发展的方式提前介入对它们的更详尽、更透彻、更全面、更准确的研究。因为我想,这应该是有益于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公众的全面发展的。

 

尽管人们每时每刻都在生活着,也都在发生着生活关系,但将它们作为一个问题来探讨,也应该算是一个新的开创吧。能够从这种探讨中提出不少新的思想和观点,能有不少新的发现,也应该是值得庆幸的吧。当终于从历经费神的辛苦中完成了这本小书时,也应该是一种轻松吧。

 

但在这种轻松、庆幸之后,也有一种悲哀。因为这本小书的写成同样是基于一种存在之上的(因此,这本小书至少没有违背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原理)。而这些存在是更为可悲的。因为它伤害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和我们的民众;因为它在侵蚀着人们的头脑、思维和意识。我宁可没有这本小书中的新的开创、新的发现、新的思想的幸运,也愿意我们的社会没有这些可悲的存在。

 

然而,已经存在的存在无论如何是不能说它不存在的。我们所能做得就是去改变那些可悲的存在,去创造值得庆贺和骄傲的存在。如果我的这些新的发现、新的思想观点和这本小书有助于人们去创造这样的存在,也算是一种慰藉、一种从悲哀中的解脱吧。

 

我欢迎人们对我的这本小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但不欢迎一种中国特色的“批判”。这种中国特色的“批判”实为判决。我丝毫不怀疑,当我的这本小书邮寄出去后,即便它没有公开发表出版,也会有判官们迫不及待地进行以下判决:“极左”思潮又来了。我当然不在乎判官们会给予怎样的判决。因为这些判官们自己是没有思想的,他们的判决也不会是思想性的。因此,完全可以对他们的判决不屑一顾。但他们可能的判决可能会使我对一个问题发生兴趣。所以在这里不妨先和这些判官们商讨一下。

 

这个问题就是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并且经常在人们面前虚晃着的“左”与“右”的问题。我们被搅进“左”与“右”的旋涡中的时间已经太长太长了,它现在仍然是一些判官们不愿放弃的武器。动辄就会使出来虚晃一抢。但对于什么是“左”与“右”,这对于长时间被搅进这一旋涡中的我们中国人、包括今天仍然喜欢充当判官角色的人们来说,其实并不是一个搞清楚了的问题。

 

“左”与“右”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这个存在的特征是(1)“左”“右”是对政治势力和政治势力的行为而言的。如人们常说的极右势力、右翼势力、左翼势力、极左势力以及他们的政策和行为。(2)“左”“右”倾向是政治势力自我认可的,因而是不需要由他们之外的判决者来判决的。正因为“左”“右”具有这样的特征,所以,“左”“右”不是对思想者的思想而言的。思想者们的思想是以存在为对象的,而不是创造存在的。因此,思想者们思想的差异是相对对存在的判断的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真发现和没发现、逻辑的清晰与混乱、观点的明确与含糊、唯心与唯物等等来表现的。而且,一种思想的性质最终是怎样的,同样不是由局外的判决者来判决的,而是在思想之间的争论、斗争、批判中明晰的。所以我们不能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弗洛伊德对人类的心理现象的揭示是“左”还是“右”。而只能说是对还是错,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是真发现还是没发现。

 

当政治势力选择了与他们的立场相对应的思想,并用以指导对存在的创造时,这些思想也就转化成了、或原本就是政治家或政治势力自己的思想。如果有“左”“右”思想的存在,那也是“左”“右”政治势力创造存在的思想,而不是思想者的揭示存在的思想。所以“左”“右”的实质还是政治家或政治势力的政策、行为的“左”“右”。这就是“左”与“右”存在的一般规律。不信,你去实际对照一下。

 

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左”“右”却不是这样形成的。首先,人们将“左”“右”的对象圈定在思想者的范围内。然后给他们的思想以“左”“右”之称。其次,使思想者成为“左”“右”的不是通过思想之间的自由地、平等地、民主地批判和斗争来明晰的(实际上,通过这种方式明晰的结果也不应该是“左”或“右”,而应该是正确或错误、真理或谬误、存在或不存在、发现或没发现),而是由一些一手拿着“棍子”,一手拿着“帽子”的判官们,根据自己的惯性思维来进行判决的。当一种新的思想产生后,如果这个思想不符合这些判官们的胃口,与他们的惯性思维和固化的思想格格不入,便首先给其戴上一顶“帽子”,然后一棍打将过去,说:你是“极X”,不许你存在。于是,似乎这一思想就真的成了“极X”。全然不看社会的存在是否与这一思想相吻合。于是,中国的“极左”或“极右”就这样产生了。而被判为“极X”的人们自己是否承认,那是不用再考虑的了。但是,判官们是从来不去对政治势力及其行为进行判决的。所以,在中国也就不存在“左”或“右”的政治势力和行为。显然,这无论是从不应该存在的“左”“右”思想者及其思想来说,还是从“左”“右”政治势力的不存在来说,或是从“左”“右”存在的方式来说,显然都是违背“左”“右”存在的一般规律的。

 

如果中国真正存在着“极X”,应该首先表现为是这样一些判官。因为这些判官虽然自己是没有思想的,也不是政治势力,但却是站在一个极端的位置上(如站在一个圆锥的顶角上),高高在上地对思想进行判决的。

 

那么,中国存在不存在“左”“右”呢?从“左”“右”存在的一般规律来说,只要有政治势力存在,只要政治势力有行为、有政策、有思想存在,只要政治势力有分歧、有派别存在,就必然有“左”“右”存在。比如,腐败者就是一种极右势力。因为改革必然触及腐败者们的即得利益。因此他们必然反对改革、阻挠改革。他们就是当然的极右势力。在腐败者被揭露出而成为腐败者后,人们尽可以去无情地指责他们,甚至在人格上侮辱和谩骂他们,而在他们未被揭露出来时,判官们是决不会去判决他们是属于什么势力的。因为毕竟他们还是势力者。而势力者是惹不起的。但对于思想者,判官们则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因为思想者没有势力。判了你又能怎么样。

 

我是不在乎判官们行将可能给我判何种“刑”。因为他们没有思想,因为他们的判决没有说服力,因为他们的判决不符合“左”“右”存在的基本规律。因为我不属于可以被判为“左”“右”的对象。因为判官们原本就没有判决的资格。如果他们真的给我判了什么“刑”,那只不过表明还有人在充当中国特色的极端者,还有人再次充当了中国特色的判决者。

 

我们不希望我们的社会有极左极右的政治势力的存在,不希望有政治势力的极左极右行为的存在。但我们的社会首先不应该有这种没有思想的极端者存在(而有极端思想的存在则是完全正常的。对此我早已进行过阐释。因为只有各种思想存在,才能经过它们之间的批判、斗争和比较,使正确的、真理的思想脱颖而出,得以现显。如果任何时候只有一种思想,那么这种思想的性质和本质是无法确定的。就会形成不论它是对是错、是真理是谬误、是客观是主观、是全面的片面,社会和人都必须受它支配的局面。就必然会导致实践的盲目性,导致社会发展的不明确性,导致社会存在的不合理。社会主义的悲剧就是这样造成的)。尽管这些极端者自己没有思想,但他们的判决行为对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的影响作用却不可小视。我们的社会没有思想存在,没有正常的思想批判存在,固然与对思想创造、思想存在的意义的偏见和被轻视有关, 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与这些判官的存在相关。因为他们可以不费什么力地一手给思想戴帽子,一手执棍地打将过去,给一些思想判了“刑”,并且显得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一贯正确,绝对正确,也确实给了许多思想者以震痛,以恐惧,使人不敢再思想了。

 

如果我们的社会没有了这样的极端者,如果我们的社会重视思想财富的创造,能够使思想自由地产生,能够使思想之间公正地、民主地、平等地、正常地进行批判和斗争,那么正确的、真理的思想就会成为主导性的、主流的思想。如果我们的社会重视思想理论的学习,能够使这些主导的、主流的思想转换为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自己的思想,使他们在思想上一致起来,在力量上同一起来,那也就在政治势力和行为上最终消除了极左与极右。只有这样,我们才最终摆脱了困扰我们几十年的“左”“右”问题。

 

你说,是不是这样呢?

 

二  存在与社会  

 

人们每时每刻都处在生着、活着的状态中。可以说,只要人的生命存在着,也就在生活着。问题在于,人们是如何生活着的?人们的生活包括那些范畴?人们在社会中将建立起怎样的生活关系?人的生活怎样在体现着社会的存在?人们的生活在怎样影响着人自身的存在和思想观念的存在?人们的生活所包含的范域是如何相互影响的?这种影响又如何来影响人对生活的态度和选择?

 

尽管人们每时每刻都处在生活状态之中,但对与生活相关的这些问题的认识却并不像人们必然生活着那样会有必然的清醒和理性的认识。

 

人的生活和由生活状况所决定的生活关系问题,不仅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态度、人们对生活的选择和人的生活方式,也因为生活与每个人的关系既影响着他人与生活的关系,也是社会中所有人都必然存在的问题。因而生活和生活关系也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人的生活和生活关系的存在,是与社会的存在(即社会的形态、制度、体制、结构、模式、运作、管理等等)、人的存在(即人的自然的存在、人的社会——权力、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追求、欲望等等——存在)、意识的存在(即思想、观念、理性、信仰、精神等等)并列的存在。

 

这四个方面的存在既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又是相互独立、相互不可替代的。

 

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就是研究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和意识的存在的(而其他思想家则往往偏重于对某一方面的存在的研究)。而且可以说,由于马克思运用的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因而给以了这三种存在以最科学的解答。如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阐述了不同社会形态的形成、建立、发展和改变的必然性;阐述了每一社会形态中都必然存在相应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及其运行方式;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和归宿;阐述了人类未来社会的形态、制度(如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比资本主义社会享有更全面、更充分的民主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则因为民主已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惯,而表现为是民主已经消亡了的社会)。而在人的存在方面,由于历史的局限,马克思主义更多关注的是人的阶级性群体的存在和如何改变无产阶级及劳动人民的阶级性群体存在状况的问题,较少地关注人的非阶级性群体和人的个体的存在问题。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主义是忽视了人的非阶级性的和个体的存在状况的。实际上,马克思对人的存在状况的关注的基本点就是从人的个体出发的。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宗旨就是人的解放。人的解放首先表现为是人从阶级性群体的束缚中的解放。其次是人从自身异化状况中的解放。人的解放的归宿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地全面发展。虽然马克思主义对人的个体的存在的研究在细节方面相对于存在主义而过于笼统(但那完全是因为时代局限的原因),但在原则性和本质性方面,在人的存在的合理性方面,在人的发展的趋向性方面是完全超过了存在主义的。同样,在意识的存在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指导实践,意识反作用于存在的思想仍然是意识与存在的最为科学的表述。

 

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社会的存在、关于人的存在、关于意识的存在的基本原理应该仍然是指导我们改造不合理存在,创造合理存在的思想,是我们不断根据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变迁以及社会新的存在状况研究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

 

在人类的社会中,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构成了最基本的存在,这是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也就是说,不论人们是否能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认识到历史的和现实的这三种基本存在的存在状况,它们都是存在着的。马克思主义就是在前人不能从主观上全面、准确地认识历史的和现实的这三种基本存在的状态下,去正确地、全面地、而且是从本质上、从规律性上来认识这些存在的。也如同我们不能从主观上充分认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状况,但这些存在都必然是存在着的一样。

 

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客观存在,其意义在于能够使人去能动地改造不合理存在,能动地创造合理存在。而不能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客观存在的最大危害性,则莫过于会使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社会存在的不合理、人的存在的不合理、意识存在的不合理)必然会在范围、程度、量、质的各个方面向更加的不合理发展。就会表象为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危机的加剧。

 

纵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就在于,表现为主观认识的毛泽东思想能够正确、全面、本质、规律性地认识中国社会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状况(毛泽东思想自身就是旧中国的意识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而反观新中国自1957年以来所表现出的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冲突、危机频发的状况,就在于没有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中国社会变化了的、新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状况。不能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去能动地创造合理的存在。而是在意志的作用下,用想象出来的“存在”去创造存在。但是,只要人们仍然不能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客观存在,那么,社会的、人的、意识的发展就是在人的浑然不觉的状态下必然处于自发地、自然地状态中的。其结果也只能是趋向更加的不合理,是表像为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危机的加剧。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不会因为人对它们的浑然不知而处于静止状态,处于向好的、积极的方面发展的。对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的浑然不知也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同用意志想象出来的“存在”去创造存在的错误是一样的。

 

所以,有一个认识客观存在的职业和这样的职业者群体的存在,对一个社会是多么地重要。这一职业者群体能够帮助人们从主观上正确地、全面地、本质地、规律性地认识所有社会时期的客观存在更是多么重要。

 

三  生活的存在应该是社会中的基本存在之一

 

生活的存在,实质上是人的行为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将人的行为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并列为社会中的四种基本的存在。尽管人的行为的存在相对人的生活的存在作为社会的四种基本存在更贴切一些,但我们要想解释人的行为的存在,就离不开人的生活的存在。而且,也只有通过对人的生活的研究,才能给人的行为以定义。因此,我们不妨先用人的生活的存在来代替人的行为的存在。

 

我们已经在其他文稿中分析过,在社会的存在中,国家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是社会存在中的重要构成。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民主的,它不仅体现于民主的意识已成为社会的和人的普遍意识方面,也不仅体现于公民具有的和实际享用的民主权利方面,还体现于国家的行为不是专制的,而是民主的。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时,它不仅体现于法的精神存在于社会和人的普遍意识中,也不仅体现于公民既能自觉地守法,又能利用法去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更体现于国家在行为上是先行守法的是依法行政的,是处处、时时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的范围内的。因此,国家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是社会中相对独立的一种存在,是国家政体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人的行为同国家行为一样,是社会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存在。这是无庸质疑的。人作为一个有机生命体就决定了人必然是有行为的。人因为有可以进行复杂思维的大脑,大脑的思维又无时无刻不在支配着人的行为。因此,人不仅仅是有行为的,而且更是存在着复杂行为的。

 

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特别关注的。但马克思主义更关注的是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如社会劳动、宗教活动、矛盾冲突、阶级斗争等等。马克思主义也对人的社会活动行为的发展给予了科学的预测。如普遍的民主、习惯于遵守法规和道德、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劳动回归本质、公民习惯于参加对社会和生产的管理等等。应该说,马克思主义是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并由此得出了一些正确的科学结论。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应该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就应该结合时代的特征和一切可以汲取的历史经验及教训来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方式、以及涉及人的行为的相关关系进行研究。由于人的行为是社会中的基本存在之一,因此对人的行为、行为方式和与行为相关关系的研究就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就必然会产生一些有意义的思想观念,就会对人的观念意识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

 

如果我们考察马克思主义中所定义的人的社会活动,就会发现,它们都只是人的生活范畴中的行为。正如我们在开篇中所说的那样,人每时每刻都处在生活的状态中。因此,人的社会活动和相应的社会行为也就都是处在人的生活之中的,是人的生活中的构成部分。也因此,人的社会活动行为也就是人的生活行为。

 

但是,人的社会活动并不能涵盖人的生活的全部。如果我们仅仅从社会活动这个范围来研究人的行为,那么这种研究是有限的。因为这样做必然导致人们对人的社会活动行为之外的行为的忽略。但这种忽略并不意味着是对人的无关紧要的行为的忽略。因而这种忽略是不利于人的对人的行为、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的全面认识的。

 

因为人的行为源于生活,所以,只有更全面地了解人的生活,才能了解人的行为、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

 

也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人的生活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与人的存在、与观念意识的存在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存在。缺乏对人的生活存在的了解,就不会对社会存在有完整的了解。所以,对人的生活的探究也就应该是对社会存在研究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人的生活及其所形成的生活关系的研究,提升人生活的文明和合理,对促进人的存在、公民意识的存在、社会的存在的进步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正如社会中的任何一种基本存在都必然受其他基本存在的影响和对其他基本存在具有影响作用一样,人的生活的存在当然也具有同样的意义。即人的生活的存在是必然要对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意识的存在产生影响作用的。

 

四 人的生活的存在

 

我在近期几篇关于涉及文化的文稿中,多次提到人的生活范畴问题。我指出,人的生活包括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社会——政治生活。其目的在于表明,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没有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或者说文化人没有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就没有可以使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的建立、生长和发展的基础,也就不会有有效用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那么低级、庸俗、消极、颓废文化的发展和泛滥就是必然的。

 

实际上,如果我们对人的生活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人的全部生活是由社会——政治生活、劳动(工作)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这六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对一个完全成熟的人来说,任何一个人的全部生活都是可以涵盖在这六个范围内的。一个人的生活只要是全面的、完整的,就意味着他有过或有着这六个方面的生活。任何一个人可以缺少某种或某些生活,但缺少任何一个范畴的生活,都将使他的生活不完整,都有可能构成对他的其他生活质量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表现为,对他作为“人”的存在的影响。而他作为一个“人”的存在状况又会反过来影响他的生活的状况和他的不同范畴生活相互之间的关系。

 

同样重要的是,当人的生活作为人的社会生活,也即人的群体性生活时,人们参与生活的状况就会表现为人的社会性存在的状况。就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必然的影响。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体现,甚至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存在及其合理性问题。

 

当然,无论是人的个体的生活,还是人的群体性生活,其参与的生活的范畴的状况,参与生活范畴的程度、参与生活范畴的方式、参与生活范畴的性质,也都会对人的生活的范畴自身产生影响。

 

就人的生活的这六个范畴来说,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是每个人都不能没有的生活,是人的最基本生活。即便没有劳动生活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不能没有这些最基本的生活。

子女和父母组成家庭,父母养育子女、呵护子女、爱抚子女,子女对父母的依恋,就是未成年人的泛性生活。人在性成熟以后,就有了对异性的爱和情,就会组成家庭,这就是泛性生活。人在性成熟后,更会有狭义性生活(如性语言交流、性抚摸、性交媾)的欲望。一旦有了能够满足这一欲望的条件,狭义性生活就构成了整个泛性社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人丧失了性功能后,也就没有了狭义性生活的欲望和狭义性生活。但这并不表明也没有了泛性生活。老年夫妻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依恋性更强,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更好,渴望与子女的团聚和交流,以及他们的群体性生活,就是他们的泛性生活的继续。

 

泛性生活是如此,物质消费生活、睡眠生活就更是如此了。

 

至于物质消费生活,很显然,没有物质消费生活,就没有人的个体的生命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人的种群的存在。人在这一点上和任何生命体都是相同的。正是为了物质消费生活的需要,劳动生活也就相应地成为了人的最基本生活。

 

就人类来说,在基本生活的相互关系、基本生活状况、基本生活的目的来说,人和动物并无二致。因此,基本生活决定了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首先是自然人。但是,如果人的生活始终囿于基本生活范畴方面,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是不会得到改观的,是不会得到进步的,人就始终是纯粹的自然人。同理,只要人仍然离不开基本生活,人就仍然首先是作为自然人存在的。然后,在非基本生活存在的基础上,人才具有社会属性,才能成为社会人。

 

对文化生活来说,它对人的基本生活并无太大的影响。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它是可有可无的生活。因为它并不对人的个体的生命的延续、人的种族的繁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物质消费生活匮乏的远古社会时期,人们没有文化生活,但人的种群依然繁衍着。即使在现代社会时期,也会同样如此。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尽管人们的文化生活是那样的贫乏,在农村甚至就没有什么文化生活(因为许多的农民可以自娱自乐的民俗文化是被当作封资修的东西加以禁止的),人们也照样生存着,也照样繁衍着生命。这是因为人们还有着基本生活。

 

但是,从人的生存质量的改观、人的生活的丰富、人的存在状况的合理、人的精神状况的健康来说,文化生活、文化生活的状况、文化生活的性状(即社会提供给人们的文化,或人们所选择所享受的文化是积极、健康、向上的,还是消极、庸俗、低下的)则是人所不能缺少的生活。没有丰富的文化生活,人可能永远表像为是自然人。

 

而从使人成为真正的社会人、从提升人的社会属性、从人的生存的价值的体现、从人的生活质量的进步来说,社会——政治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状况、社会——政治生活性状更是人所不能缺少的生活。没有正常、正当和全面的社会——政治生活,人可能在实质上永远是自然人。当一个社会中的多数人还只是自然人时,这个社会也难以是真正现代化的。

 

所以,文化生活作为人的非基本生活,一埃成为人的生活范域,人才表像为是社会人,也才开始与动物有了区别。我们的祖先所创造的语言、文字、岩画、器皿、宗教、工具、音乐等等,都是最基本最原始的文化。但却因此而使人类开始表象为是社会人。

 

我们之所以又说文化生活作为人的生活的存在,只是使人表象为是社会人,是因为单一性的非基本生活的文化生活的存在,还不能达到使人具有真正的社会属性而成为本质的社会人的作用。而能使人真正成为本质的社会人的只能是作为非基本生活的、且属于正常、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因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功能作用超越了人的生活中的生理需求这种唯一目的性,而成为满足非生理需求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一种生活。人对社会属性的需求的目的的本质就是使人生活在一种合理的社会之中,就是改变人自己。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改造社会,就是人的解放。对这一目的性来说,人的文化生活虽然超越了人的基本生活范围,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服务于人的生理需求的。文化生活还不具有能够直接使人达到改造社会、解放人的功能作用(当然,文化的这种间接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所以,人的文化生活只能使人表象为是社会人,而不能从根本上决定人是社会人。

 

所以,虽然都属于人的非基本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说“只要人仍然离不开基本生活,人就仍然首先是作为自然人存在”“如果人的生活始终囿于基本生活范畴之内,……人就始终是纯粹的自然人”,那么,在这里我们则可以说:如果人没有文化生活,就不能表象是社会人。如果人没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即便这种“没有”表现为是从有社会——政治生活倒退到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没有”,人就无法改造社会,就无法解放人自己,人就不能在本质上成为社会人,更无所谓作为社会人的提升。因为没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就使人丧失了人改造社会、人解放人自己的这一目的性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那么,人在本质上就仍然是自然人。而人仅仅作为自然人存在是完全不符合人的本质的,是不符合人自身的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由社会人到人的社会属性不断提升这一发展规律的。

 

五  马克思主义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与人的存在关系

 

上述规律又表现为,人应该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人的发展就是体现为:人是从单一身份的自然人向具有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发展的过程。是人的社会人的内涵越来越重要、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提升的过程。是人的社会人的身份和本质越来越将人的自然人身份掩饰的过程。

 

马克思在对人的历史的研究中发现了人的两种基本存在,即生产活动的历史和阶级斗争的历史。而人类的这两个历史也就体现着人的自然人身份和人的社会人身份。

 

纵观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过程,显然是一个从简单生产到复杂生产,从用简单工具生产到用现代化机器生产,从主要依赖体力生产到依赖智慧生产,从用经验生产到用知识生产,从生产简单产品的生产到生产无法确定的丰富的商品生产的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的生产行为方式,人的服务于生产行为的思维方式,人的生产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改观了。难道人的生产活动还只是体现着人的自然人身份吗?是的。因为生产的目的没有改变。这个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为了维持种群的繁衍,为了社会带给感官的舒适。而这也一切动物生活的目的。食草动物的食草行为,挑选更好的饲草的行为,寻找更好的草场和水源的行为都是为着这一目的的。同样,食肉动物的练习捕猎的技巧行为,运用策略捕食,划定和保卫自己的领地的行为,使自己的奔跑速度超过捕猎对象的行为等等也都是为着这一目的的。人不会因为自己的生产活动方式大大超越了动物的生存方式,而使自己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

 

人的生产活动行为之所以还只是体现人的自然人身份的生活,还在于这一生活不能直接改进人应该作为社会人的存在状况。比如,它不会使每一个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当然地具备先进、进步的思想;不会当然地使每一个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不断地具备先进和进步的思想,并消除落后了的和保守的思想;也不会当然地使人的权利、利益得到公正和公平的体现和维护;也不会当然地使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体现和维护;更不会当然地使民众享有参与生产的、社会的管理的民主权利……。而这些正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是人作为社会人的体现。当人的生产活动不能直接地、当然地使人具备这些社会属性,不能直接地、当然地使人具有社会人的身份时,生产活动(也就是人的劳动生活)的作用当然只能用以体现人的自然人身份。

 

而能够使人具有社会属性的,能够使人具备社会人身份的,只能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

 

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史,其实质就是被压迫阶级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史。

 

首先,所谓阶级斗争其实就是人的一种活动。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它只能是通过具体的人来进行的。是在每个具体的人在生着的、活着的时间内进行的。因此,阶级斗争就是人的生活过程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其次,这个生活的构成部分不是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和睡眠生活这些基本生活范畴内的生活,也不是文化生活,那么作为人的生活中的一个构成,它就只能是社会——政治生活了。

 

在阶级斗争中,由于被压迫阶级不具有参加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保障他们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体制,因此,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被局限于阶级斗争这个狭窄的范域里。而且,他们的这一社会——政治生活也不能成为他们经常性的生活。也就是说,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只是在他们的生存遭遇到危机,并从这种危机中产生了改变这种危机的意识时,他们才有这种社会——政治生活。如交流改变生存危机的意识;进行秘密结社;组织起义;发动革命等等。只有在有了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时,他们才实质性地具有了社会人的属性和身份。但是,一旦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结束,特别是他们还没有完全、真正拥有作为社会人属性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时,他们就又丧失了社会人的身份。但他们的基本生活范域仍然存在,他们仍然是自然人。因此,在阶级社会时期,阶级斗争这一社会——政治生活的存在,在使人作为自然人存在的同时,也只能是使人断断续续地作为社会人存在。

 

人的存在的发展规律就应该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从这种断断续续的存在状况向固化地、必不可少地和不可丧失的存在状态的发展进而进步为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的比重、意义和价值远远超过人的自然属性和身份的程度而人的阶级斗争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创造一种能使人经常地参与非阶级斗争的、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由此而使人的社会人身份得到固化,使人的社会属性不断地得到增多和提升。

 

人为什么一定要有社会属性?人为什么一定要有社会人身份?简单地说,人如果没有社会属性、没有社会人身份,人就始终是自然人。人的这种存在与动物的存在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人不应该只是与动物相同的自然人,所以人要有社会属性,要有社会人身份。复杂地说,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社会人身份就体现于人的存在的本质、人的存在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生存的意义、人的观念意识、人的精神状态、人的道德素养等等这些要素之中。就是为了使这些要素得到体现和保障而区别于动物、而优越于自然人身份。所以,人要有社会属性,要有社会人身份。再用简单的话说,人只有使自身的社会属性不断增多和提升,使自身的社会人身份愈加能掩饰自然人身份,人就是一个现代文明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普遍的人都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都成为了现代文明的人,这个社会也才能够是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难道使人成为现代文明的人,使社会成为现代文明的社会不是人的和社会的追求目标吗?当然是的。所以,人一定要有社会属性,要有社会人身份。

 

使人不只是与动物相同的自然人,使人因为是社会人而优越于单纯的自然人,使人是现代文明的人,使社会是由现代文明的人组成的现代文明的社会,没有别的途径可走,只有走社会-政治生活这一途径,只有将社会-政治生活作为通道来走社会-政治生活这一途径

 

实际上,我们从宏观上来看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那些东西,实质上就是使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人身份的主张。而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的途径本质上也就是人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

 

马克思主义在人的生活中所推崇的阶级斗争、主张将工人阶级自发的阶级斗争发展为为改造旧社会的无产阶级革命,其目的在于什么?说法很多,如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旧制度;如无产阶级的解放并上升为统治阶级;如建立比资产阶级社会更民主、更自由、更人道的社会;如建立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等等。但实质只有一点,就是首先使人获得阶级人的解放。但是,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在这里终结,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宗旨是人的解放。实现人的阶级人的解放只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个环节,只是实现人的后续地解放的前提条件。实现了人的阶级人的解放之后,就是人的持续地、永远地解放。正是为了解释人如何实现人的持续地、后续地解放,马克思在他的共产主义学说中用大量的篇幅谈到了民主、民主的消亡,谈到了如何使普遍的公民参与管理和使参与管理成为人的习惯的问题,谈到了社会管理者如何转变为社会公仆的问题,谈到了如何消除人的异化的问题,谈到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人的这些可以使人获得后续地、持久地解放的途径和行为又是什么呢?不正是属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范畴吗?不正是人的早期的阶级斗争这一社会——政治生活的展开式、扩大式、延续式和丰富化的后续表现吗?获得了阶级人解放了的人们通过这些已不再是阶级斗争的、而是更丰富的、展开范围更大的社会-政治生活来不断地使自身获得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将使人表现为是怎样的人呢?就是不断具备新的思想观念的、积极理性的、有着健康向上精神的人;是恢复了人的本质的、消除异化的人;是人的权利得到实现的人;是人的人格和尊严被普遍尊重的人;是人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人;是习惯于参与生产和社会的管理,习惯于行使民主权利的人;是自由地全面发展的人;是现代文明的、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人。

 

显然,如果没有阶级斗争这一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先行使人获得阶级人的解放,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开始。同样,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在它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原理中所阐释的那些非阶级斗争的社会-政治社会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也就不可能实现

 

人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发展了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人的阶级人的解放。这是信仰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体现。那么,在实现了人阶级人的解放后,进行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在社会中展开非阶级斗争的更广泛、更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让普遍的人们通过参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来不断地获得自身的解放,就应该是地继续坚持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体现。而探讨适应阶层社会的人的解放的目标、内涵的通道(或载体)——社会-政治生活,就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六  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与分类

 

马克思在他的学说中,用大量的篇幅来研究人的异化问题,也即人的存在的本质被异化的问题。其中涉及较多的是人的劳动的异化问题。由于劳动属于人的全部生活中的劳动生活范畴,所以劳动的异化也就是人的劳动生活的异化,属于人的生活范畴被异化的问题。

 

实际上,我们只要按照马克思的思想方法来看待人的全部生活,我们会发现,人的生活可能被异化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劳动生活这一范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物质消费生活、人的文化生活、人的泛性生活,甚至于人的睡眠生活都存在着被异化的可能。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异化学说,我们可以得知,异化是相对于客观目的性而言的。如果人的行为背离了客观目的性,那么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也就被异化了。比如,对人的劳动生活来说,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客观赋予了劳动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和意义。一是用劳动创造出的财富满足生命存在的需要、繁衍后代的需要和提高人的物质生存质量的需要。二是劳动是表现人的才能和体现人的价值的手段。劳动本身是一种快乐的享受。如果资本家将劳动(包括无产阶级的劳动和他自己的劳动)仅仅作为撰取血腥利润的工具,使无产阶级的劳动所得只能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只能用于维持生命和繁衍后代的需要,使劳动带给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只能是痛苦,是生命期限的减少,那么劳动在他们那里都被异化了。

 

客观赋予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目的是什么呢?是社会的合理、公平、公正、正义,是人的解放。所以,在阶级社会中,尽管阶级斗争只能是被压迫阶级最为主要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且是一种残酷的社会——政治生活,但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却可以使人获得人的前期的解放——阶级人的解放,可以奠定使社会可以趋向于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基础,可以使社会具备思想合理、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条件(但不等同于已经使人获得了完全的解放,不等同于使社会实现了完全的合理、公平、公正和正义)。因此,从总体上说,阶级斗争不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异化。而在阶层社会中,如果普遍的人没有了社会——政治生活,使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表现为是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社会就不能继续趋向合理、公平、公正、正义,人就无法获得后续地、持续地解放。这样,这种没有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就被异化了。同理,阶层社会应该是一种因为敌对阶级消亡而消亡一切阶级的社会。如果社会仍然将阶级斗争作为人的唯一的或主要的社会——政治生活,其结果非但不能使社会合理、公正、正义,不能使人获得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反而会使被斗争的那一部分人被斗争他们的那一部分人束缚了。而斗争他人的人则被“斗争”束缚了。社会上的大部分参与“阶级”斗争和被斗争的人又都被发动、领导、组织这样的“阶级”斗争的人、国家和组织束缚了。这样,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同样被异化了。

 

物质消费生活的目的是,在相应的物质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人对营养的需要,满足人的身体健康的需要,满足人的感官舒适的需要。但是,如果物质消费生活是为了满足排场、虚荣这种心态的需要,或者因为根本就没有节俭珍惜的意识,因此,在酒桌上不奢侈不足以排场、不浪费不足以虚荣,这样,作为饮食的物质消费生活就被异化了;如果物质消费生活是为了满足地位、权贵的显现,在经济条件不容许、在工作条件不必要的状况下,用大量的公款按地位、按身份、按权力配置公务用车,就必然转化为个人的物质消费生活。那么,作为行为的物质消费生活也就被异化了。至于像为活人建坟墓、为死人建豪华坟墓、几十万元买一颗荔枝、大把大把地给孩子零花钱、无节制地满足孩子对物质金钱的需要、将财富用在封建迷信活动上,用在吸毒赌博上,都是人的物质消费生活被异化的表现。

 

从泛性生活的目的来说,它不仅只是满足异性之间生理的需要。诸如建立婚姻双方的情感关系,婚姻双方的互爱互助,发生矛盾时的相互宽容和理解;关爱和养育子女,培养自己的后代成为一个合格公民、成为一个知道尊重他人也被他人尊重的人,培养孩子的社会责任感;尊重老人,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养成尊重女性的民族的和社会的风气等等,都属于泛性生活的目的。然而,当人们将泛性生活当作对对方的索取和占有,当作可以向对方宣泄和要挟的质证,把性欲的满足当作泛性生活的唯一,把子女当作非人的财富,把老人当作非人的负担,把女性的弱势当作体现自身强势的体现,当违背自然规律的、违背人的生理特征的同性相交也成为一种性生活时,那么泛性生活也就被异化了。

 

文化生活的目的是什么呢?当然首先是对人的全部生活的调节。如对一年或一天的疲劳生活的调节,以使人得到放松、得到愉悦;文化生活是对自己情感的表达;就理想的文化生活的社会性来说,是以文化的方式宣扬理性的信仰,宣扬可以协调人们相互关系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宣扬具有正义性的思想观念,去支撑起民族的、国民的、个人的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当然也不排除在上述目的的基础之上,将文化作为劳动生活以获取正当的利益。但是,如果文化生活可以不顾及他人感受、可以不顾及对社会和生活观念意识的不良影响,而成为纯粹的自我怪诞的、变态的情感和心理宣泄,如果文化所起到的社会效果是模糊人们对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理性思想的认知,是磨灭民族、国民精神的,是可以不顾及一切不良后果的获取利益的手段,那么这样的文化也就被异化了。

 

即便是睡眠生活,也是可以被异化的。比如打麻将属于(俗的)文化生活,喝酒属于物质消费生活,去网吧属于消费性的文化生活。而当一些人们在这些生活方面占用太多的时间,这不仅表明这些生活本身被异化了,而且也连带了睡眠生活的异化。因为睡眠生活是为了保证身体的健康和精力的充沛。如果没有正常的睡眠时间而影响了人的健康和精力,睡眠生活也就被异化了。异化的睡眠生活势必影响到劳动(工作)生活。如果在劳动(工作)生活中补充睡眠,劳动(工作)生活就又被异化为了睡眠生活。由此而使整个生活关系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之中。

 

其实我们只要对现实中人们的各个方面生活的现象加以认真的分析,就会发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表现出的异化现象太多了,太普遍了,由此导致的生活关系也就不正常了。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消除异化。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出,不仅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那种劳动的异化现象尚未完全消除,而且还产生了新的异化现象。如能够获得较高收入的、可以享受较好物质生活条件的一些中年人才的过劳和过劳死现象;如大搞不正之风的人们和揭露出或未被揭露出的腐败者们将工作生活(劳动生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转化为个人的用于享受的物质消费生活,转化为了获取财富与女性的机会、场所与手段。同时,异化现象又相当普遍地扩展到了文化生活、物质生活、泛性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方面去了。这样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表现为人的生活关系的紊乱、不正常和不合理状态了。

 

马克思将人类社会中的和人自身的异化现象的消除视为是随同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而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人的社会的异化的泛延似乎成为了一种必然。不错,异化现象的最终消除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马克思自己都视这只能是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中才能完全做到的。但是,异化现象的消除既然是在时间和过程中实现的,那么在时间的过程中就应该表现为异化现象的趋减,而不应该是扩增和泛延。当人的生活的异化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减,而是扩增和泛延时,我们就不能不问,社会是不是把时间用在了异化现象的趋减上,又是不是有趋减异化现象的过程?如果社会是将异化现象用在了消除异化现象上,而且有消除异化现象的过程,得到的却不是异化现象的趋减,而是扩增和泛延,这是矛盾的,是不合逻辑的。

 

如果我们机械地去分析和研究人们生活中的异化现象,机械地去制定消除异化现象的过程和措施,那是很让人费神的。

 

其实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人们的生活是异化了还是没有异化,或是消除了异化,体现的都是人的生活关系。而人的生活关系就是由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劳动(工作)生活、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和睡眠生活共同构成的。是由人的这些生活相互之间的影响构成的。消除人的生活中的异化现象,也就是改变人们对各个方面的生活的态度,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生活的生活方式。就是削弱任何一种生活范域里的异化现象对其他范域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消除生活中的异化现象只不过是一些平平常常的、人们可以认识到的、也可以做的事而已。

 

人的生活既然是由社会——政治生活、劳动(工作)生活、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构成的,当然也存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存在人对生活的态度问题,存在人的思想观念对生活的影,存在着生活对人的生活态度、社会观念的影响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庞大、非常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专门来研究这一问题,就会使问题变得过于复杂,也太学术化了。这里,我们只想关注的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对人的其他生活方面的影响问题。或者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异化对人的其他生活方面的异化之间的关系。因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与人的解放的关系最为直接。而消除人的生活的异化,其实质就是表现为人的解放。也就是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人的其他方面生活的状况,决定着人的生活观念和生活关系。

 

那么,什么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呢?

 

社会——政治生活就是人所从事的非职业之外的,亦非物质消费生活、非文化生活、非泛性生活、非睡眠生活的、与社会和公众发生某种关系的社会活动。

 

比如,对一个工人来说,他的职业是做工。那么在这之外的参加企业和社会的直接的或间接的管理,学习宣传某种思想理论,参加结社集会,参加宗教活动都不是他职业内的事,也不属于文化生活和其他几类基本生活。但又是发生在于他生活之内的,与社会、公众和他人发生某种关系的社会活动,成为他的全部生活中的组成部分。这就是他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这种社会——政治生活对每一个有职业者甚至无职业者来说,都是可以存在的。如,对一个学生来说,学习只是为他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做知识的、技能的、能力的前期准备。但学习本身不是职业。不过这并不妨碍学生是可以有社会——政治生活的。如大学生的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活动等等。如中学生的道德讨论活动、社会服务活动、义务劳动活动、社会募捐活动等等。

 

在这里,一个人所参与的社会活动是否与社会与公众发生关系,无疑是衡量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实质上,任何可以称之为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和公众发生着某种关系的。这是人的其他生活范畴所不完全具备的特征。一个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可以完全是个人行为,但这种参与的效用却并不仅仅与个人发生关系。比如,一个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或者受到腐败者迫害的人,如果他只身与腐败者进行斗争,那么这种斗争就是他的非职业行为。他可以与他人共同与腐败者进行斗争,也完全可以只身与腐败者进行斗争。当反对腐败的斗争构成他的生活的一个部分时,他就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与他的这一社会——政治生活发生关系的就不仅仅是他个人,而是社会和公众。对社会而言,他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洁净。对公众而言,他维护了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这个腐败者伤害的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实际上,人的所有理性的、正义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都具有这样的意义。

 

比如对学习来说,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可以表现为是人所从事的职业的前期预备、同期扩展、后期发展,都与他行将从事或已经从事的职业相关,是他的劳动(工作)生活中的组成部分。但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理性、先进、科学的思想似乎不是一种职业,也不与人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当然,对于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来说除外),但却应该是人的最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学习和选择某种思想完全是个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但却与社会、与公众、与他人有着相关关系。因为,一个人通过学习,就有可能将思想家们的理性的、先进的、科学的思想转化为自有的思想,就必然会用这些思想去理性地认识社会、认识“人”。他的所有行为、所有生活都可能是受这些思想支配的。他就会是一个现代文明的人,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他就使社会多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文明的合格公民。他就不会去做有损社会、公众和他人的事。也就在这个意义上维护了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和权利;他就会去维护和争取社会的合理和公正;他就会去宣传思想家们的思想,以使更多的人趋向于成为合格公民;他就会正确地影响和教育他的后代,使其成为未来的合格公民。而他所做的这一切又都构成了他全部生活中的社会——政治生活。因此,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不仅是对个人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更是人的对社会、对公众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

 

社会——政治生活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一个人在其一生中不可能参与所有的社会——政治生活。但却可以参加任何类型的社会——政治生活。

 

这里,我们不可能详尽地罗列社会——政治生活的丰富内容,但可以对人可以参与的社会——政治社会加以简单的分类。

 

学习。这里所指的学习当然不是与职业相关的学习。而是指对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学习。

 

参加社团及其相关的社会和政治活动。

 

集会。任何一个人可以不参加社团,不参与社团的相关活动。但仍然可以参与集会活动。如集会、游行、罢工、请愿、示威、研讨等等。

 

民主活动。如参与选举、听证、质询、上访、举报、配合社会调查、罢免不合格官员等等活动。

 

社会和企业管理活动。如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知情权,听取和评价管理者的述职,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提出质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等。

 

公民义务。如举证,作证,社会服务,义务献血,捐献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等等。

 

社会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义演,义务宣传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志愿者活动,募捐活动等等

 

危机时期的参与行动。如救助活动,抢险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战时的参战和动员等。

 

从政者的前期活动。即从政者在以从政为职业之前所参加的社会——政治活动。如讲演,组织社团,宣传党团和个人的主张,发表时事述评,参加竞选等等。

 

思想创造。就职业性来说,思想创造和理论研究是不相同的。理论研究是在思想家已经创造出的思想的基础上,或者对这一思想进行扩延性的研究,或者是利用这一思想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或者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的委托对特定的问题进行研究。因此,理论研究可以是一种在生活中确定了的固定职业。所以可以招聘职业者来从事这一职业。对思想创造来说,是从无中创造出思想。尽管创造出的思想对人类、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乃至对每一个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和重要的关系,是人类所有职业和社会活动所无法替代的,但却不构成社会中的一项固定的职业,只能是一种虚在的职业。因而没有谁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去招聘思想家。这样做是产生不出思想家的,是创造不出有价值的思想财富的。一个社会只有允许人们能够积极地去创造思想财富,而且创造出了有价值的思想财富,不断产生着新的思想家,才表现为有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存在,才能显现这个职业的存在。当同一个社会不再有人去创造思想,不再能创造出有价值的思想,不再有思想家出现,这一虚在职业也就完全不存在了。因此,思想家不是一个在固定职业中从业的职业者。他们的创造思想的活动只能是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但是,创造思想财富作为人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活,却又是任何人可以进行的社会活动。一个社会也只有容许这样的社会活动存在,也只有有一些人们愿意将其作为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这个社会才能产生思想,才能产生思想家,才能有利于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进步、合理和文明。也才能给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带来声誉。

 

人的社会——政治社会对一个欲意体现为是合理、进步、文明、有序、公正、正义的社会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对一个社会来说,只要是符合法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人的丰富的、有序的、有组织的、有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本身,就体现着人类和社会进步的积极要素。如理性、精神、民主、公平、公正、正义、价值取向、人的社会性、道德、风尚、人性、泛爱(即利他、为他意义的爱)。如果一个社会和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没有、或者十分缺乏这些社会性的、人性的积极要素,它和他们又怎么会参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社会呢?

 

因此,对一个社会来说,只要是符合宪法的(当然应该是体现进步、文明的宪法),是有利于社会(即便是潜在的、从长远观点来看的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应该是人的生活的构成部分。

 

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在于:

 

1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生活着的一种载体。这就如一个人要到达一个目的地,而载着他到达这个目的地的马、自行车、汽车、火车、飞机、航天器等等就是他的载体一样。一个人要消除饥饿,就要吃饭。吃饭就是他的食的物质消费生活的载体。如果没有吃饭这种行为,也就没有他的食的物质消费生活。同理,如果没有具体的社会——政治生活内容作为载体,也就没有社会——政治社会存在。那么社会和人可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所能实现的所有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2.社会-政治生活是社会和人的思想进步、观念更新、增强社会意识、提升人的社会属性的载体。无论是对社会来说,还是对人来说,其思想是要不断进步的,观念是要不断更新的,社会意识是要不断增强的,人的社会属性是要不断提升的。否则,社会和人的思想和观念就会陷入保守、落后和倒退的状态;人的社会意识就会淡化;人的社会属性就会弱化,自然属性就会显现和强化(如杀生的本能、弱肉强食的本能、占有领地的本能、占有众多女性的本能、没有“人”的意识的本能等等,都属于人的自然属性)。那么,社会和人又如何做到思想的进步、观念的更新、社会意识的增强、社会属性的提升呢?所以,只能通过思想的创造,通过对进步的、科学的思想的学习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才能做到。只有在有不断产生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广泛的、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在相互影响中、在潜移默化中,才能使思想得到进步,使观念得到更新,使社会意识得到增强,使社会属性得到提升。试想,没有思想的创造,没有对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的学习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没有在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社会中的相互影响,当人们处于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空白的社会环境中,处在在不学习、不接触这样的思想的状态下,在不参与社会——政治社会的状况中,会无缘无故地、自然地、自发地使思想得到进步,使观念得到更新,使社会意识得到增强,使社会属性得到提升吗?即便遗传是可能的,那也没有先进的、科学的思想可以遗传。更何况,这样的遗传是根本不可能的。

 

3.社会-政治生活是确立起社会和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的载体。在《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我指出,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理性、信仰和精神。思想是理性、信仰、精神的营养和血脉。那么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则是社会和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通过实践得以体现的载体。人们可以通过将思想家们创造出的先进的、科学的和理性的思想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并确立起科学的信仰,建立起积极的理性,支撑起健康向上的精神。但是,这种理性、信仰和精神只有表现出来,只有作用于社会、作用于人(自己和他人)时,才表明它们是存在着的,是有意义的。这种表现可以通过每个人所在职业体现出来。但职业这个范围太小了。职业甚至是构成体现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的一种制约。其实,这里的道理很简单。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他的劳动和工作(也即他的职业)中表现得很敬业。但这能说明他是理性的吗?能证明他的信仰是什么吗?能表明他的精神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是怎样的吗?我想,我们无法否定这样的人完全可能在他的劳动(工作)生活之外,去做失去理性的违法行为。我们都不会忘记关于一位妻子致某一大型国有企业一封信的报道。信中说的是这个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中层干部,作为企业的骨干如何在其劳动(工作)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敬业。而在其他生活范域则是如何利用公款消费,甚至利用公款满足对性的欲望的。说明的正是对职业的敬业并不能完全证明和体现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状态。说明劳动(工作)生活并不能决定人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状态。

 

人们可以通过学习这一社会-政治生活使自己的思想进步,使自己的社会意识得到增强,使自己陈旧的观念得到更新,使自己具有内在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理性、信仰和精神,使自己的本质是社会属性的。但要使其成为外在的表现就只能以社会——政治生活作为载体。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政治生活,上述一切都是无从表现的,甚至会由内在的有而最终削减为无。因此,只有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人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成为能够体现人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理性、信仰和精神的载体时,人的这样的理性、信仰和精神才是始终存在的。这种“始终存在”不仅是存在的一种形态,也会是一种被固化了的存在。这正如人们对宗教的信仰和所表现出的虔诚,正是通过宗教活动(人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活)来体现和达到的。宗教活动正是宗教信仰者们所搭载的通往信仰的载体。在人民革命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我们的人民、我们民族的精神正是通过支援革命、参加抗战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载体来体现的。雷锋精神是雷锋通过他参与的作为解放军战士这一职业之外的社会——政治生活而形成、而体现的。我们也完全可以设想,如果人们能广泛地参与我们所罗列的那些社会——政治生活,难道不能体现出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有理性、有信仰、有精神的吗?而我们的社会、我们民族所表现出的无理性、无信仰、无精神的“三无”状态,难道不与没有包括思想创造在内的社会——政治社会这一载体有关吗?

 

4.社会-政治生活是确定人的正确的价值取向的载体。是只追求奢侈的物质消费生活、俗文化生活、狭性生活,还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追求适度的物质消费生活、积极健康的文化生活?这就是人的价值取向;是更多地关注社会、服务公众,关爱他人,在以不损害社会、公众、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价值。还是根本不顾及社会、公众、他人的以自我为中心,这也是人的价值取向。人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取决于什么呢?可以说,就是取决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状况。我们说,人们通过学习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这一社会——政治生活可以培植起积极、健康、向上的理性、信仰和精神。而信仰就是一种价值取向。一个人取向了一种信仰,就会进一步地选择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去服务于这一信仰,这又更进一步地体现了实践意义上的价值取向。

 

然而同样可能的是,人们可能没有先期的对信仰的选择,也可能终身不选择信仰。但却可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这一载体来选择有意义的价值取向。

 

战争期间,一些年轻的女士们去到战场从事护理工作。于是她们介入了社会——政治生活。正是在这样的生活过程中,使她们产生了对战争的痛恶,使她们具有了对伤者、对人的泛爱,使她们形成了人道主义精神。这很可能会影响她们的一生,使她们不再拒绝更多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就是一种价值取向的选择。

 

我们的一些与其他青年原本没有什么区别的青年,在参与了一些社会——政治生活后,会深感老年人的孤独和需要帮助;会认识到为老人、为他人提供帮助是有意义的;会深刻感受到贫困地区的人民生活的艰辛,因而会产生刻骨铭心的同情心;会感受到贫困地区教育的落后。于是他们会认为帮助落后地区的发展,改变落后地区的教育,为那里的人民做些事是有意义的。他们中有的人甚至选择终身为之服务。这就是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培植起的价值取向。

 

当一些文学家们不是仅从自身的本能、自身原始的情感和写作技巧写作,而是通过勤于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勤于观察社会时,他们的这种思考和观察就是他们职业范围外的社会——政治生活。他们也就在这一载体的作用下,确立起一种价值取向。他们就能创作出触动社会、影响广泛、震撼人的心灵的文学作品。他们的价值取向也就从他们的这些作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当一些记者超越他们预定的采访范围,对社会做更广泛的调查时,这种超越就是他们职业之外的社会——政治生活。于是,他们通过对种种内幕的了解,对官场腐败的了解,对一些企业主对工人的残酷压榨的了解,对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的了解,而对社会丑恶现象深恶痛绝。这就是他们的价值取向。

 

对现代社会来说,在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世袭制、任命制、终身制后,政治家和从政者对社会的管理和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社会和人们对政治家和从政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那么,人们凭什么来选择政治家和从政者呢?对于初涉政坛的政治家和从政者来说,人们只能根据他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状况,和在这一期间所确立起的价值取向来对他进行选择。对一个有意涉足政坛的人来说,他当然不是一个当然的从政者。他的职业也不是从政。在其从政之前,他应该是热衷并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是在这个过程中确立起自己的为社会、为公众、服从法律、忠诚于国家的价值取向的人。一个从政者也只有有了这样的价值取向,当他走上从政的职业后,他才有可能是一个合格的从政者。

 

我们的一些官员对在官场中通行的腐败之道、对吃喝玩乐、对行贿受贿、对沉湎于女色根本不当回事,这就是他们的价值取向。正是因为在他们的从政前的生活中没有正当的、正常的和有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对官员们来说,从政是他们的劳动或工作生活,而不是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难以确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而在他们从政后,权力又可以使他们不受制约,可以无所顾及地深陷于异化的物质消费生活、俗文化生活和狭义性生活中,他们当然只能选择这样的有悖于政治家和从政者身份的价值取向了。

 

5.社会-政治生活是培育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载体。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体现。如果社会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需要资产阶级者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如果社会是相对合理的资本社会,它就应该是一个大众化的民主社会。也就需要大众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实际上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而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社会的理性程度。那么,大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是如何培植起来的呢?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和认识民主是什么。民主就是以民为主,民是事主,民意为主,由民做主。民是事主的“事”是什么呢?民意为主的“意”是什么呢?由民做主的“主”是什么呢?当然不只是他们职业的事。而是包括了与他们的职业相关的、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事。当他们在他们的职业之外参与这些社会的事,并体现出他们具有一定意义的做主的资格和作用时,就是他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表现,就是民主在他们身上的体现。人们只有在这种参与的过程中,民主的意识、民主的习惯才能在他们的头脑中、在他们的行为上培植起来。如果民众不参与任何他们职业之外的包括与他们的职业相关的事,他们的意志能得到表达吗?他们的意志能为主吗?他们能是这些事的主吗?他们又能做什么呢?

 

惧怕民众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是有可能的。因惧怕民主而限制民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却又希望民众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则是绝对不可能的。其结果必然是使民众远离社会,逃避现实,与社会格格不入,深陷于以自我为中心的泥潭之中,去不顾及社会、公众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去追求异化的物质消费生活、俗文化生活和狭性生活。这虽然不是封建专制社会式的对民主的对抗,却也是与民主对抗的一种形式。

 

民众缺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必然导致将人封闭在概念的“我”中,导致人将自身封闭在“我”的狭小空间中,导致人将自身的行为制约于“我”的范围内。最终导致的是人将自我与社会隔绝开来,与群体分离开来。如果人的这种存在状况具有普遍性,成为一个社会的发展趋向,这是从人的社会有机性向动物的自然性的倒退。这本身就成为了一个社会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解决这一社会——政治问题,当然只能是让民众搭栽社会——政治生活这个载体融入到社会中去。

 

6.社会-政治社会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这一问题与培植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具有相关性,但却是表现为共同的行为、不同的效果。也即,民众参与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一方面培植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另一方面则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人融入社会,阻断社会向自然性社会的倒退,使社会成为民主的社会,就是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社会进步意义上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我指出,社会的进步是由广义的人民中的不同群体的力量在正当、正常发挥的状态下共同推动的。但是,他们所表现出的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他们各自的范围内。思想理论家们的力量作用,记者的理性、合理的力量和作用,律师的正义的、合理的力量和作用,法官和检察官的公正力量和作用,警察的正义的和合法的力量和作用,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积极的力量和作用,表现为是在职业范围内来促进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但狭义的人民是不能通过他们的职业来直接推动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他们只有广泛地参与他们职业之外的社会——政治生活,才能起到推动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作用。

 

由于思想的创造并不是社会中的一种固化的职业,所以思想家或是以无业者的身份,或是在职业之外通过参与创造思想财富这一社会——政治生活这一方式来发挥推动社会进步与社会和人的文明的力量与作用的。

 

志愿者们的行为本身就体现着社会的合理和文明。但他们所参与的表现为志愿活动的社会——政治生活,决不是他们的职业。

 

此外,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记者的计划任务范围之外的采访调查、文学家们的关注社会也不是他们的职业内的事,而是他们所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因而同样具有(甚至更具有)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和促进社会文明的作用。

 

前面我们分析过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所具有的促进人的思想进步、观念更新、增强人的社会意识、提升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确立起人的理性、信仰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培植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这些意义一旦成为现实,体现的就是社会的合理文明和进步。这些意义的成为现实难道是可以局限于人的职业范围内实现的吗?

 

就我们所列举的那些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类别和极其丰富的内容来说,如果人们都只龟缩于自己的职业范围内,而不去参与这些社会——政治生活,我们不知道这些可以体现为社会的合理、进步与文明的现象和存在如何能够产生。除非有万能的上帝来推动或造就社会的合理、进步与文明。

 

所以,“立足于本职,而如何如何”,只能有两层意思,一是不倡导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而使人们不能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二是人们已经深陷于以自我为中心的泥潭之中而不愿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不论何种意思,其结果都不会使社会自发地趋于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反而会导致人们从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出发,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立场上,产生一系列相反的结果。如导致人们反而不愿意立足于本职,而热衷于插足于“外职”。如腐败者们的“外职”就是追求官欲、权欲、物欲、色欲;大搞不正之风者们的“外职”就是利用权力去用公款吃喝玩乐、吃拿卡要;我们的一些优秀学子们是非常刻苦立足于本职(即学习)的,但最终却插足于国外,去为他国、他民族服务去了;我们的一些有才能的青年或立足于本职而频频“插足”“外职”(即跳槽),或立足于本职而兼顾“外职”——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我们的农民恐怕是最立足于本职的一个群体了。可以他们的立足本职却使他们无法抵制瞎指挥。在“三乱”面前,他们连他们的财产、基本权利都不能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社会现象正是“立足于本职”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所以,人们不能仅仅立足于本职,也应该在立足于本职的同时,积极广泛地参与正常的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这也是一个社会人的本职和天职。

 

7.社会-政治生活是使人认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必要性的载体。人类社会作为有机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创造财富,不断产生利益,这些财富和利益又不断归属个人或个人有权享用的社会。因此,就存在一个个人利益问题,也就存在一个个人利益观的问题。

 

那么又存不存在个人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呢?如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利益。在一个个人利益观至上的社会环境中,在一个人们的思想意识是被个人利益观相互影响、相互感染的社会环境中,人的观念中只有“我”这个个人的利益,只有在与“我”发生利益关系内才存在利益这样的意识。于是,在这之外,“我”是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还有没有他利益存在。在只有个人利益观念的人们看来,既然社会中只有个人利益,既然个人利益就是“我”这个个人的利益,因此,凡与“我”发生利益关系中的利益都应该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都应该想方设法使其属于“我”这个个人。

 

除了利益观之外,还存在一个利益属性的问题。即除了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外,还存不存在其他属性的利益?其实就利益的属性而言,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只能是一种有形的财富。除此以外,利益应广泛体现于人所在的一切存在之中。如这个社会合理公正与否;这个社会中的体制和制度合理与否;国家的行为合理与否;你所在局部社会(如社区、单位)合理与否;你所在的社会和社区的治安状况、自然状况、环境状况以及从政者们的个人道德、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状况;你所在的整体社会、局部社会的风气、道德、诚信、理性状况等等,都是一种利益。从人的存在来说,一个人的权利、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人身保障是不是利益?一个人的头脑里储备了许多科学的、进步的思想是不是财富?一个人有无积极健康的理性和精神是不是与人的利益相关?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国家的和民族的荣誉、尊严和主权是不是利益?国家的强大、势力的雄厚是不是利益?

 

在只知物质、财富、金钱是利益,只知个人利益是利益的人看来,根本不知道上述利益也是利益,是比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更有价值的利益,是比个人利益更重要的利益。甚至于因为这一类利益的原因而使自己遭受利益损失也浑然不知。

 

这就是人们的利益观。人的利益观的形成当然不能违背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

 

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普遍性的利益观就是只视物质、财富、金钱为利益,只知个人利益为利益的利益观。

 

我们不否认个人利益。甚至可以说,追求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是社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原动力。但个人利益的最大满足,应该包括非物质、非金钱利益的充分实现。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是体现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利益统一、和谐的关系之中的。

 

其实这个道理再简单不过了。如果人们都在一个不合理的社会中存在,那么对大部分人来说,他们每个个人的全面利益如何实现?如果人们在一个存在着制度不合理、分配不合理的企业中从事着劳动生活,对这个企业中的大部分人来说,每个个人的工资利益、福利利益如何得到合理的取得?如果人们在一个治安状况非常糟糕的局部社会中生活,那么每个个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又如何来保障?如果人们在一个不讲诚信,充斥着坑蒙拐骗的社会中生活,个人的利益如何获得安全?因为你的物质的、财富的、金钱的利益很可能会被与你发生利益关系的他人视为是他的利益。如果一个人在物质上、金钱上、财富上很富有,但头脑中没有任何思想储备,没有人格、尊严的意识,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没有追求,没有泛爱,那么他除了物质、财富、金钱这些利益外,还有什么利益呢?如果人们有着很多的物质的和金钱的财富,却生活在一个没有自然美,只有肮脏、污染的环境中,个人的健康、生活的情趣、自然美的愉悦的利益又何在呢?对于那些丧生于没有良好的交通秩序的人们来说,他们所有的利益也就随着他们生命的逝去而荡然无存了。对一个腐败者、抢劫者来说,他或许有过很多物质的、金钱的财富,甚至进了监狱之后也可能隐匿着很多的财富,但却最终失去了自由、权利,甚至生命。那么那些物质的、金钱的利益还有什么意义呢?

 

显然,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个人的利益应该是全面的和充分的。每个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存在时,才能得到最多的实现,才能得到在安全的保障。因此,人的利益应该充分表现为社会、公众、他人、自我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真的,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利益观是很畸形的。正是在这种利益观的支配下,因为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不在人们的意识中,所以,很多的人们是不考虑社会、公众、他人的利益的;还因为非物质的、非金钱的利益不被人们视为是利益,所以人们是不追求非物质、非金钱方面的利益的;所以一些人们是不关心社会的合理与不合理、公正与不公正,不考虑人的权利、人格、尊严和生命这些利益的;很多的人是不需要思想、精神、理性、信誉、道德这些财富的;还有一些人们已经习惯于认为,凡是与“我”发生关系的利益都是我的利益。因而会不顾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顾及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不顾及自己除了物质、金钱之外的一切(如人身、生命、安全、个人前途、信誉、名声、他人对自己的评价等等),而不择手段、尽可能地将自认为的与自我发生关系的物质的、金钱的财富据为己有。于是,法律没有了,亲情没有了,人生的价值没有了,邻里关系没有了,良知没有了,道义没有了,人性没有了,人情没有了,人的存在价值没有了……。

 

人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利益观?这与人的生活状况和生活关系密切相关。说得明白点,就是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没有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时,就必然会使人封闭在自我狭小的空间中。人们的头脑中就不会有丰富的思想储备,人就只能从“我”这个中心去思考利益关系,就没有可以追求的社会公利。就会使人误以为人只有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和为满足这些生活所需要的物质、金钱、财富这样的利益才是可以追求的。这种排斥了社会——政治生活的生活,又必然导致生活关系的混乱,使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发生异化。从而使人形成更加错误的价值取向,更加剧了人的利益观的扭曲

 

理性的、正当的、科学的、全面的利益观的形成是人们通过参与学习这一社会——政治生活才能理解的,是通过实践意义的社会——政治生活而感受到的,是通过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们在相互影响中而体验到的,是通过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们传承下去的。

 

在发达社会中,工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工会是劳动者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组织(而不是替代劳动者进行社会——政治生活的组织)。有了工会,人们才可以合法地参与所在企业、行业内的社会——政治生活。劳动者合理的利益(如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生产条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福利保险、参与企业管理、持股及分配等等利益)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由于每个人所在国家范围内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的道德状况、价值取向和职业能力关系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关系着公民的权利,关系着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关系着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关系着资本的存量,关系着社会的福利,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关系着生态和环境状况,而这些都是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每个个人的利益也就在其中。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如对选举,对社会状况的知情与评价,对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行为、道德、能力的知情与评价,对社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中的不合理、对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的失误提出批评),既是为了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也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人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捆绑在一起的。

 

当社会尊重思想的价值,将有价值的思想施教于社会时,人们就会形成一种理性的、积极的价值取向。当人们通过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这一社会——政治生活而在自己的头脑中储备了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合理的、科学的思想观点,当人们用这些思想观点支配自己的劳动(工作)生活行为、物质财富生活行为、文化生活行为、泛性生活行为和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行为时,他就可以成为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有理性的、有(积极、健康、向上)精神的人。这就是他的利益。当社会中普遍的人们都是这样的人时,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合理的、理性的、文明的社会。人们的全面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这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8.社会-政治生活是实践马克思主义的载体。我们可以将社会、人、观念意识的进步和发展视为是两种状态。一是可以不与马克思主义作主观联系的、只是在社会发展规律支配作用下的社会不断地趋于合理、进步、文明的状态。二是在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不断地能动地改造世界,创造合理存在,使社会始终趋向于更高形态的发展。使社会的制度和体制不断地适应社会形态的发展。不断地消除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自然的对人的束缚,使人获得持续的、永远的解放。使不断获得解放的人能够更加能动地去改造社会、改造人自己、改造自然。

 

就这两种社会发展状态来说,公众的社会——政治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载体。这样两种社会发展状态的本质都是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但比较而言,第二种社会发展状态应该更具有科学性,因而也会更有效率,更少阻力和反复,更能体现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即便如此,人类也不能排除非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社会不选择这样的社会发展状态。但是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来说,则必须选择这一社会发展状态来推动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那么这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就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实践马克思主义当然不能是少数人的事。因为那样的话,必然导致少数人将自己的意志当作马克思主义强加于社会。因此,实践马克思主义只能首先表现为人们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来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表现为人们将宣传这样的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其次,还应表现为人们通过文化生活的实践、基本生活的实践,将马克思主义的精神融入到这些社会中去,而不使它们发生异化。但这仍然是不够的,人们还应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作为自己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指导,才能在融入到社会的过程中,通过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来改造社会、改造人自己。因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与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关系最为直接的生活。

 

如果没有发展、宣传、学习、实践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作为载体,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一句空话,甚至连马克思主义的真实存在都是根本不可能的。

 

9.社会-政治生活是培育人的泛爱精神的载体。人与动物即有相同之处,又有着根本的区别。人与动物的相同之处在于,人与动物一样,都是自然生物,具有自然属性。如生理的本能,如受本能驱使的自然行为(如为己利己、获取食物、求生、寻求安全、追求舒适等)。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是超自然生物的社会生物,具有意识支配下的社会属性。正是这种社会属性才能够支配人将其自然行为上升为社会行为。因而获得比自然行为更多更好的效果。如更安全,更舒适,更多、更好、更有味道的食物,能建造更大、更坚固、更美观、更有效用的住所,能生产各种各样的用品,能创造更能表达感情和具有欣赏价值的文化等等。

 

而人性更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体现。人性实际上就是一种泛爱。人性、泛爱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动物只有在发情时期才会表现出对异性的爱(更多的则是一种本能的需求),只有在有了后代后,才表现出对后代的爱。这种爱只能是狭爱。即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个体的爱。除此以外,爱对动物来说是不存在的。同伴的惨死,它们表现得无动于衷;同伴陷入危机之时,它们不会因为爱而去救助(当然,这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大象);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只有敌视和驱赶;每个个体之间都可能会为了食物、领地、交配权而相互争斗。这一切都是由自然决定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从本质上说无所谓爱与恨。

 

而人却可以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人可以具备属于社会属性的人性和泛爱。用更容易理解的话说,就是可以没有恨。恨,既可以表现为是侠义的恨,如对某一具体的事、对某一具体的物、对某一具体的人的恨。恨,也可以是泛恨。恨的实质是不爱。不爱可以是狭恨,也可以是泛恨。如果人没有对人的泛爱,就会表现为人对非人的爱,人对人的狭爱,人对人的狭恨与泛恨等等社会现象。

 

“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我们的社会就表现为一方面培植着人们对非人的爱,如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爱,以及对……的爱。另一方面则在培植着人们对人的恨。这种对人的恨,是对每个具体的人的恨。如对每个“右派”的恨,对每个“地富反坏右”的恨,对每个“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恨,对每个“走资派”的恨,对每个“臭老九”的恨等等。因而这种恨是侠义的恨。因恨人,而用残酷的手段整人、斗争人。由此而表现为人因为狭恨而没有理性,表现为不爱。

 

而在今天,人们自然形成的仍然是对非人的爱。如爱金钱,爱财富,爱被当作非人的财富的人。因为爱这样一些非人而不爱人。因为不爱人而表现出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冷漠无情。这种冷漠无情因为不是爱,因而就是一种恨,一种泛恨。即使人们有爱,也往往是狭爱。狭爱是受本能或原始情感支配的爱,是会导致爱与不爱的双方发生不合理关系的爱,是会因为同样的本能或原始情感而转化为恨的爱。如施爱的人最后转化为对被爱者的恨;被爱者由受爱转化为泛恨——即从来不爱施爱者;施爱者和被爱者双方由爱而转化为相互的狭恨。因而狭爱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一种非理性的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听到的、经历过的由这样的泛恨和狭爱所酿就的悲剧太多了。

 

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不论是“文化大革命”前,还是“文化大革命”后,人们爱与恨的对象和方式虽然各不相同,而本质却是相同的(即非理性地爱非人而恨人,和非理性的狭恨和狭爱)呢?显然,这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相关。“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社会是通过异化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使人产生对非人的爱和对人的恨的这种爱与恨的观念和意识的。“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九十年代后,人们是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可以说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的生活中,产生了另一种形式的人对非人的爱、以及人对人的泛恨、和人对人的狭爱这样的爱与恨的观念与意识的。

 

人如果像动物一样只是自然生物的话,是不会产生爱与恨这一社会属性的。因为动物没有复杂思维,没有思想可以接受,没有可以产生复杂意识的社会—政治生活。既然人的异化的社会—政治生活(包括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只能导致人产生异化的非理性的爱与恨这一社会意识和属性。那么,人当然也只有在有了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过程中,才能形成没有恨的、不是狭爱的泛爱这样的社会属性。泛爱,就是没有恨的爱,就是既没有狭恨,也没有泛恨,也不是非理性的狭爱的爱。

 

比如,人们通过对法的思想的学习,就知道法是不允许一个人是不能伤害另一个人的。如若伤害了他人,自己就必将受到法的惩罚。这样,人们就回因为敬畏法而不去伤害人。不去伤害人,就是不恨人,就是泛爱。再比如,人们通过对人文主义思想的学习,会懂得人与人都是“人”的意义上的同一的人,因而任何人在“人”的意义上是相同的人。即作为人的自己与作为人的他人是相同的,人的权利是相同的,人的人格和尊严是相同的,人的人身都是不可侵犯的,人的生命的价值是同等重要的,任何人都不是非人的人,都不是低人一等的人。会懂得人应该爱人、尊重人、帮助人。而且,这爱,这尊重,这帮助是人对人的,因而是对等的。即自己因为是人而应该被爱、被尊重、被帮助。他人也因为是人而应该被爱、被尊重、被帮助。自己因为是人而应该被他人爱、尊重和帮助,他人作为人也应该被自己施以爱、尊重和帮助。这样,人们就会因为意识的清醒和理性而不会去伤害他人,因而减少了恨而增强了泛爱。而学习正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爱、尊重、帮助作为人的行为当然应该发生于人的生活中,人的生活当然也包括人的社会—政治生活。

 

当人们通过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能亲身感受到给他人以爱、以尊重、以帮助,和得到他人的爱、尊重和帮助都是一种快乐,一种愉悦、一种价值时,社会的泛爱就形成了。由伤害所表现的狭恨,由冷漠无情而导致的泛恨都将被消除。人们也同样地会去理性地狭爱,而不会使狭爱转化为狭恨和泛恨。这样,社会就只有爱而没有了恨。没有了恨而只有泛爱。爱也就成为一种人性的泛爱和理性的泛爱。

 

10.社会-政治生活是使人进入和融入社会的载体。就人的存在来说,可以说是由两个圈构成的。一个是以个人为核心的、由围绕着个人的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构成的圈。另一个是由社会、民族、公众为核心的和与这一核心相关的事务构成的圈。这两个圈既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融合的,也是可以相互割裂和对立的。当一个人将自己封闭在个人自在的圈内时,也就与社会的圈发生了隔绝。而且将自己封闭起来的人必然会产生孤独、焦虑、冷漠、厌世甚至绝望的心理和情绪。会形成个人与他人和社会产生对立和对抗的关系。因此,人作为社会人应该、也必须与社会的圈子相沟通,应该融入到社会圈子中去。人只有不时地、习惯性地进入和融入到社会的圈子中去,同时又保留着自己的个人圈子的领地,人的精神、心理、情绪、心情才会是健康的、愉悦的、快乐的和充实的。

 

那么,人如何进入到社会的圈子中去呢?这并不会因为一个人生存于社会中就等于进入和融入了社会。也不会因为一个人走出了家门,走上了街道,进入了广场,汇入了人流,便表明他进入或融入了社会。因为一个人作为自己的核心,没有走出围绕着他的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的那个圈子,就意味着不论他走到哪,也就将这个自我的圈子带到了哪里,他就始终在他的那个圈内生活着。

 

因此,个人的圈和社会的圈的相通和溶合需要搭起一座桥、需要开辟一个通道才能实现。而这个桥、这个通道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是说,一个人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去做有利于社会、公众和他人的事(即便这只是一种客观效果),他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和公众中的有机成员,他也就进入和融入了生活。当他参与完了在一定时期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后,他就从社会的圈中回到了自己的圈中。但只要他不拒绝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或社会始终将这个通道敞开着(也就是容许和鼓励人们参与正当和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他就始终可以随时进入社会的圈中。当一个人已习惯于社会—政治生活时,表明他已完全融入了社会。

 

如果人因为各种原因而从来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不论他多么渴望进入社会,多么渴望融入社会,也是无法进入和融入社会的。他已经被、或者被迫被封闭在他个人的圈子内。他的思想,他的目光,他的心胸,他的想象,他的触摸,他的情绪,他的心情,他的心理都只能受这个自我圈子的局限,他也就只能以自我为中心了(也就是说,他不想以自我为中心都不可能)。我们社会所表现出的人际关系的冷漠、心情的灰冷、生活的无意义、精神的低沉、心灵的空虚、心理的不健康等等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就是人们被长期地封闭在个人的圈内的缘故。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圈子内,人的物质消费生活的满足、文化生活的多样性选择、性生活的满足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而且会使人的这些方面的生活发生异化,其原因就是人被封闭在个人的圈子内而使人不能进入或融入社会。

 

弗洛伊德在研究人的精神心理状态时,暗示性的禁锢是导致人的精神和心理障碍的原因,因而也暗示性的解放、性的自由是排解人的压抑方法。事实表明,性解放、性自由并不能消除人的孤独、焦虑和压抑感。反而使泛性生活异化为了狭性生活。并引发了爱兹病问题。

 

从自我的思想、自我的眼光、自我的心胸、自我的想象、自我的触摸中走出,从人际关系的冷漠中、从心情的灰冷中、从生活的无意义中、从情绪的低沉中、从心灵的空虚中、从心理的不健康中得到解脱,就是人的从新的束缚(当然人的被束缚并不只是表现在这些个人的存在方面,也表现在社会存在方面)中的解放。这样的解放需要的是人的社会—政治社会这样的载体。如我们所说的民主生活、民主政治、哈贝马斯的合理交往。人们对某一社会问题展开的集会、讨论、发表见解和评论、提出建议、参加公益活动、参加游行活动都具有放松心理、排泄情绪、消除心理压抑的作用(它的另一社会效果则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只要这些社会—政治生活的方式是理性的、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就都是人的正当和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人们就是通过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进入社会的,是通过习惯于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融入社会,并成为一个有机的(而不只是自然的)社会成员的。

 

如果你反对台独,但你不能发表评论,不能参加集会,你就被封闭在个人的圈子里而只有焦虑。如果你可以发表评论,可以参加集会,你就成为了反台独的社会成员,你就进入了社会。而使你走出个人的圈子而进入社会的,就是作为载体的评论、集会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

 

对一个青年志愿者来说,如果他尚未进行具体的、实际的志愿活动,他就还没有进入社会(仅指志愿活动而言)。他一旦参与了具体的、实际的志愿活动,他也就从个人的圈子出而进入了社会。这可能对他的一生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使他进入社会并可能影响他一生的志愿活动,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

 

七  缺失社会-政治生活的生活对人的存在和生活关系异化的影响

 

我们用较长的篇幅谈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这是一种正面的论述。这种正面的论述应该有助于人们认识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但是,人们对问题最有感受的理解,有时候通过反证更容易一些。这里我们可以做点尝试。即在人没有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情况下,将会对人、对社会造成怎样的不良影响。以反证正常的和正当的人的社会—组织生活的意义。虽然在论证社会—政治生活意义的每一节中,我们也都进行过反证。那么在这里,我们则从人的惯性思维和生活关系的异化这两个方面进行一下反证。

 

1.缺失社会—政治生活对人的惯性思维的影响。

 

缺失社会—政治生活不外乎三个原因。一是人们因畏惧而不敢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莫谈国事”即缘于此。二是社会不倡导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因为在使人们畏惧的那个存在和不倡导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人们看来,社会—政治不是你们的事,不关你们的事。三是由于以上两个原因,人们已经习惯于龟缩于个人那个圈子之中,而不热衷于、也不习惯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了。社会—政治生活已不再是他们全部生活中的一个构成部分了。

 

当社会—政治生活的事“不是你的事”“不关你的事”,就意味着你只需“只管你的事”。当这样的一种思维约定成为了人们的一种心理接应后,就会产生以下一种思维链,即社会—政治的事,不是我的事,不关我的事。因此,我只管我的事。我的事是什么呢?我的事就是“只关我的事”。而“只关我的事”的事就是那些只有与“我”发生相关关系的事才是我的事。如与“我”发生直接的经济和利益的事,以及“我”想与之发生相关关系的事(如“我”想把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事)。这个思维链最后就归结为以自我为中心。当“以自我为中心”确实成为人们审视社会的出发点和行为的支配思想后,人们就会将社会的、公众的、他人的事都视为是“不关我的事”。于是就必然会发生有悖于常理、有悖于人性、有悖于基础道德、乃至有悖于在历史的不合理社会中形成的还算是好的传统道德的事。如几百人围观暴徒行凶杀人,而包括司法干部和警察在内无一人制止和报警;暴徒兽性发作,竟然在长途卧铺班车上实施强奸,同车者竟然视若无睹;甘肃省某县一个庞大的干部下乡车队将一少女挤入河中,人们下车围观,却无一人去搭救。至于老人突发疾病,横卧街头无人理睬、小偷被当场擒获却无人作证、有人遭遇车祸,司机绕道而行这样的事更是司空见惯。为什么?因为这不关“我”的事。而像“现在随处可以看到的,一幢刚使用没有几年的住宅,楼梯间、大门处、过道就变得相当肮脏。好像几十年的老楼一样。白白的墙上几个大黑脚印子,丢弃的纸箱瓶子无人清理。灰尘满地,各种小广告贴满门窗”(见200282日《光明日报》石河文)。而人们的居室却富丽堂皇、洁净无暇的报道同样不少。为什么会是这样?就是“不关我的事”和“只管我的事”的思维链和形成了的思维惯性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因为“我”的室内是我的事,所以“我”只管我的事。室外不是“我”的室内,所以不关我的事。而往墙上踏脚印、贴广告则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出于同样的原因,老人去世后,亲情不关“我”的事,而老人的遗产却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于是,亲人之间为了遗产而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动干戈;他人的财产不关“我”的事。但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则是“我”的事,于是坑蒙拐骗无所不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乱采乱挖、破坏资源的人们来说,资源宝贵不宝贵、浪费不浪费,影响不影响他人的生命财产不关“我”的事。而获得暴利则是“我”的事。所以就乱采乱挖;对于污染环境的人们来说,环境污染不污染,生活在受污染的环境中的人们权利、利益、健康是否受到损害,那不关“我”的事,只要能赚钱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

 

这种思维方式、思维链和思维惯性,在一些社会管理者们的行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更为严重,也更为恶劣。在人事问题上,国家机关人员超编不超编,成为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有没有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国家和政府机关工作有没有效率,那不关“我”的事。而“我”的子女、亲朋好友及其子女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工作,能不能吃上“皇粮”,“我”的势力能不能得到加强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所以,国家、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就成了一些官们的、权力者们的家族和势力范围;在税收上,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重不重,农民能不能生活下去、能不能活得好些,怎样的税费负担才能公平和公正,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国家和政府机构是不是廉洁?那不关“我”的事。“我”的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能不能见长,“我”的“小金库”能不能殷实,“我”能不能不担心没钱花,能不能给“我”的属下多发点奖金,多谋点福利,以赢得属下对“我”的敬畏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所以,“三乱”花样百出。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手段则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包括专政手段);公民纳税的钱,农民用他们生活的钱、子女受教育的钱、生产投资的钱而上交的费和集资款用的是不是合理,能不能产生效益,能不能不要浪费掉,能不能使人民得到回报?那不关“我”的事。而能不能搞几个形象工程,能不能显现“我”的政绩,能不能使“我”的面子灿烂,从而使“我”能升迁,能做更大的官,能拥有更大更多的权力才是“我”的事。“我”只管我的事。于是追逐形象工程、“创造”政绩便成了一种官场时尚……。

 

“不关你的事”、“只管你的事”;“不关我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只关我的事”;“只关我的事”的事,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事;这是一种多么可怕、多么危险的思维链。更可怕、更危险的是,这一思维链正在通过年青一代的父母,而过早地介入到了儿童幼小的心灵和头脑中去了。(这样的现象和相关的报道同样太多太多了)。这种思维链不仅是将社会中的每个个体导向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结构状态中,更是一种捆绑着一个民族的链条。它将一个民族整体地牵向了深渊和陷阱之中。它貌似每个人都在管自己的事,而实际上却是在每时每刻使每个个体受到伤害,只不过是先后早晚而已。因而是在整体上伤害和腐蚀着一个民族。

 

这个思维链所导致的似乎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实际上它更危机到的是国家、民族的利益。因为当人们已经习惯于用这个思维链来审视一切时,难道不会将关系到社会的合理、国家的安危、民族的荣辱的事视为是不关“我”的事,不是“我”的事,而只去管“我”的事吗?当我们听到上百人(包括警察和司法干部)围观一暴徒砍杀一孕妇,而无人救助所表现出的冷漠、无情、残忍、无感受的麻木、或获得的是畸形态的兴奋刺激的感受状况的报道时,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将这种情景与鲁迅先生在《药》中所描述的情景相联系?因为它们表现得都是人的麻木、愚昧和“我”的心态。然而,这毕竟在时间上整整相差了一个世纪。真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一直没有进步,还是进了一步又倒回一步?我们的公众原本不是这样的。

 

从戊戌变法的七君子开始,我们的社会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开始进入和融入社会。直到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亿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争取民族解放,支援解放战争,搞土改,从而赢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在新中国建立后,尽管他们从1957年后,时常被错误地导向着,也同样积极、热情地参与着社会—政治生活,并没有将社会、公众、他人的事视为是不关“我”的事,而只去管“我”的事。那么,人们从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开始退回到个人的圈子里,开始以自我为中心,开始只管“我”的事的呢?这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从他们没有了社会—政治生活后开始的。因为社会—政治生活涉及的是社会的、公众的、他人的事和自我的事的统一。当人们没有了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没有了对社会的、公众的、他人的事的参与,就只有“我”的事了。“存在决定意识”这个不变的真理也就在这里表现为,这样的存在就必然产生这样的思维链。“意识反作用于存在”的不变真理,也就在这里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我们也就看到了在这一思维链支配下的人的行为所创造的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相互伤害的存在。

 

要砸碎这个思维链不是靠什么口号式的爱国主义、民族自豪、时代精神、英雄主义的宣传所能做到的。而是要改变形成这个思维链的那个存在,即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状况。人们只有通过参与包括学习、选择、接受、转化(即通过对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学习来往自己的头脑中储备思想财富)在内的正当的、正常的和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使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和基本生活与储存于自己头脑中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和意识一一对应起来,才能形成新的、合理的思维方式。

 

一个社会中只要公众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链就会自发地形成,这是既不用教的,也是抑制不了的。这是会思维的人向原始本能倒退的表现。同样,一个社会中的公众只要有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尽管人们仍然是为己、利己的(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本能),但却可以是在对国家、社会、人类、公众、他人思维基础上的为己、利己,也是客观上的为他、利他。这才是人的合乎规律的发展。

 

我们对我们现实社会中所表现出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无情、极端自私、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的社会现象十分痛心,并予以严厉的指责。可是我们却不去探究人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的原因。当然,人们在分析这些社会现象时,也总是将其归因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利益诱惑。可很少从人的理性、思想、精神方面极其这些存在的基础去考虑。这是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问题的。难道我们真的不应该深究那最根本的、最重要、最关键的原因吗?

 

2.缺失社会—政治生活对人的生活异化的影响。就人而言,无论是一天的时间,还是一生的时间,都是处在生活之中的。而人的生活是包括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和可能存在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人可能会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但不会没有其他生活。如果一个人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和文化社会,他的全部的生活时间就由基本生活所分配。如果他仅仅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他的全部社会时间就由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所分配。如果他和他周围的人们都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他们都是在一个不会被受过社会—政治生活影响的生活关系和人际关系中生活的,就都是在只有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的人们的相互影响中生活的。

 

在马克思主义的异化学说中,马克思着重分析了两种异化现象。即人的异化和人的劳动的异化。而劳动的异化,实际上也就是人的生活中的劳动生活部分的异化。而人的生活不仅仅是劳动生活。人的生活当然还包括同样占据人的生活时间的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文化生活和睡眠生活,以及可能存在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它们又会不会同劳动生活一样被异化呢?当然可能。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异化学说,我们知道,人的劳动的异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如社会的不合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劳动生产率低、人对自身价值的不认识、人对劳动的意义的不认识、社会尚处于落后发展阶段等等。以此推理,如果人其他生活被异化的话,那也同样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的。

 

而人的物质消费生活的异化、文化生活的异化、泛性生活的异化的一个共同条件,就是人没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

 

因为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劳动生活、睡眠社会之外的时间就只能由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所分配。更可能的是,由于人们喜好的不同,不同的人则会刻意去追逐其中的某一类生活。

 

当然,我们不能据此说,即使人们将劳动生活时间、睡眠生活时间之外的时间都用于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有什么不对。也不能说,人们刻意去追逐某一类生活有什么不可以,即使人们这样去生活,也并不必然地会导致这些生活的异化。而问题在于:

 

由于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状况下而形成的那种思维链,就不会不作用于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因为“我”想过怎样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那是“我”的事,而不关社会、公众、他人的事。至于“我”怎么生活,会对社会、公众和他人产生什么影响、符合不符合道德,那不关“我”的事。“我”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那么社会—政治生活所具有的那些意义就不会得到充分的体现,社会就可能仍将处于一种不合理之中。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条件,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既然能导致人的劳动生活的异化,又为什么不可以导致人的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的异化呢?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的那些意义就不会得到现实的存在,就不会对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产生良性影响。受不到良性影响的这些生活范畴就极有可能发生异化。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就会表现为没有思想的创造、思想的教育、思想的学习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关系。就不会有理性的、科学的、先进的思想去填充人们的头脑。人的头脑中就是思想的空白。这样,人的每一生活的行为就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与之匹配的思想意识的指导或支配,人的每一生活行为就可能是由传统的、保守的、落后的甚至极端地错误思想或本能的、原始的情感冲动支配的。于是,老祖宗怎么生活,“我”就怎么生活。或者怎样的生活最能刺激感官,就去怎样生活。或者怎样的生活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为己利己的本能,就可以完全排他地进行这样的生活。那么,人的生活就不可能是正常的,而只能是异化的。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就决定了人的价值取向是舍社会—政治生活及其目的性的,是以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为追逐的终极目的的。其次,所追逐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明确的。人所选择的每一生活行为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取向。为了这样的生活的行为本身,则会使人们对生活的每一行为变得疯狂起来。这种疯狂就是异化的加剧。于是物质消费生活就会异化为超消费生活(如追求奢侈、豪华,疯狂购物)。文化生活就会异化为低俗的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就会异化为狭性生活。甚至劳动(工作)生活都会异化为不恪守职业道德、不讲诚信的劳动生活。以至于异化为非法牟利犯罪行为。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人们就处在被异化的生活范围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包括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影响),其实就是人的异化的生活观念、生活习惯、生活行为的影响。于是,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去过这种异化的生活(如群体性的、家族式的违法犯罪)。

 

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就没有社会的合理,就不会有人去干预这种异化的生活(因为那不关“我”的事、或这种社会就是“我”的事),也就没有对异化的生活加以制约和矫正的社会机制。于是人的生活的异化就会继续演化下去,且越来越严重。

 

八  社会-政治生活自身的异化

 

1.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

 

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而不是倒退、保守和愚昧)是人类生活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是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的载体和通道,人民则是推动社会进步、合理和文明的力量。因此,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就是人民借助社会—一政治生活这一载体和通道将自身的力量与作用发挥出来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政治生活只能是人的生活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如果社会没有社会—政治生活(如民主生活、政治生活),就构成了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活状态,即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状态不能使社会趋向进步、合理和文明,而使社会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那么社会—政治生活也就在这个意义上被异化了。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我们能说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现代文明和介入文明)是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状态中取得的吗?我们能说社会的不合理、不进步、不文明,人的没有理性、没有信仰、没有精神,人的生活的被异化、人的生活关系的混乱是在有正常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吗?当然都不是。因此,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状况只能是在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的状态下发生的。没有社会—政治社会就是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在社会发展的目的性上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异化了。

 

当一个社会将经济的发展视为是社会的唯一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唯一衡量标准时,至少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否定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的发展与进步、观念意识的发展与进步也是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更是社会进步的衡量标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这就不能不在客观上构成一种对社会的、对人的、对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的一种拒斥。或者说,不是将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与发展当作目的、当作整个社会进步发展的一个方面。而只是视为是一种点缀,是附着于经济发展之上的,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只是在非常时刻才利用的一种手段。这不仅是对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的拒斥,也是对这一进步发展所必须借助的载体和通道——社会—政治生活的一并拒斥。这种拒斥则表现为在行为上将社会—生活异化了。

 

社会—政治生活作为一种载体,我们已经分析过它的意义是什么。就是借助它来实现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合理、进步和文明这样一种存在的和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的实现就会使社会表现出一种有序,即在合理、文明、进步基础上的有序,以及在有序中表现出的社会长久、巩固的稳定。但是,如果人们在观念中是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不倡导人有社会—政治生活,这是在观念上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异化了

 

正是由于人们在目的性上、行为上、观念意识上将社会—政治生活异化了,导致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只能表现为是一种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这种实质性的异化。不错,我们也倡导精神文明。但精神文明相对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合理、文明来说,它的范域是多么偏狭,它的内涵是多么寡少,它的概念也很贫乏。但即便如此,如果没有全面的、丰富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即没有实践意义上的社会—政治生活,人们仍然封闭在个人的圈子中,使人们不能将社会—政治生活与个人的生活发生任何关系,他们又如何精神文明呢?总不会在不与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任何关系的状况下,就平白无故地、梦幻般地、天降似的精神了、文明了吧?

 

2.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形式之二——社会-政治生活的极端化

 

回顾我国社会自1957年至1978年这一段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所表现出的生活关系,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最大特征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人的全部生活中最主要的生活构成。而且这种社会—政治生活走向了一个极端。并由此被异化了。因此,这种异化是在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状态下被异化的。这种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时间关系来看,在这一时期内,除了人的劳动(工作)生活、睡眠生活所占用的时间外,其他时间几乎全部被用于社会—政治生活。人的生活时间的分配完全可以用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抓革命,促生产”这一口号来概括。也就是说,那时人们的生活除了生产就是“革命”了。这种极端是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一步一步发展成的。从57年学习“反右”实践“反右”,到58年的学习“三面红旗”实践“三面红旗”,到59年的学习“反右倾”实践“反右倾”,到六十年代的学习反“修正主义”实践反“修正主义”,到学习“四清”实践“四清”,然后是学习和实践反《海瑞罢官》,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在这一期间还伴随着支援亚非拉、学习毛泽东著作、学习雷锋、批判一些学者们的哲学思想、学哲学用哲学、搞个人崇拜等等。社会—政治生活就一直是人们没有间歇的、无法摆脱的生活。于是,人们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至少在时间上是无法顾及了。

 

这固然与经济的困难、物质的匮乏不无关系。但更与人们在观念上贬低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和泛性生活对人的存在的意义有关,与给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赋予太浓烈的政治色彩(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小资产阶级情调、资产阶级人性、封资修文化等等)有关。因为这会使人们一不小心就会在这些生活方面“出格”。所以人们不得不在这些生活方面谨慎一些,自制一些。

 

其实,人的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即使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同样可以是丰富的多样化的、充实的。因为生活本身就是多样性的、内涵丰富的、形式多彩的。因为生活是可以创造的。但是,这一切都被社会—政治社会淹没了。

 

2)从目的性和效果来看,这一时期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更是被异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标志着我们的社会进入了阶层社会。所以,无论是从社会的进步发展、人的进步发展、社会及人的观念意识的基本发展来说,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说,社会发展都应该去符合阶层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不是去保留甚至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的行为习惯、群体划分和思想观念。比如,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该起到推动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互适应的作用,或者说起到使社会更合理、制度更合理、体制更合理的作用,或者再进一步说,起到推动社会的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的作用,使人民通过社会—政治生活而表现为使自己成为社会的主人,是推动社会继续进步发展的力量。

 

再如,就人的存在来说,社会应该表现为是阶级消亡而不再存在,但阶层依然存在的群体结构,是每个个体作为平等的公民而存在的公民结构,是所有阶层和个体可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实现和维护人的平等、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人格、人的自由、人的价值、人的(全面)利益、人的幸福存在的社会。

 

就人的思想观念来说,社会应该在因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束、阶级的消亡的社会条件下,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来消除只适应于革命和阶级需要的革命思想和阶级观念,以及人的阶级属性。以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的观念;确立起社会后续地、持续地趋向合理和文明的观念;确立起法的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民意识、“人”的观念、泛爱精神等等观念意识。

 

社会应该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不断地消除非阶级因素对人的束缚,使人能够不断地获得新的解放。

 

就人的属性来说,人作为人,首先具有的是人的属性,即人性。其次,人才因为阶级的原因而具有阶级的属性(即阶级性)的。因此,在阶级社会中,人是有着双重属性的人。人的人性的属性在阶级社会时期往往被人的阶级性掩饰了。但人性的被掩饰并不等于人性的不存在。因此,随着阶级的消亡,人就应该通过社会—政治生活由人性和阶级性的双重性向单一的人性属性回归,使人的人性得到恢复、发扬和升华而体现为理性和泛爱。

 

然而,我们的社会所经历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并没有达到这些合理的目标。反而使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更反向于这些目标。社会的不合理、制度的不合理、体制的不合理以不同于阶级社会中的不合理的方式而存在。特权的不平等、身份的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代替了阶级的不平等;人为的阶级划分代替了自然的阶级之分;人的阶级性不但没有弱化,反而更强化了;人性几乎被这种人为强化的阶级属性泯灭了;人的价值从阶级社会中的牛、马似的非人化,而转化为同样是非人似的“螺丝钉”和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工具的非人化;人民从是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对象,变成了被控制、被操纵、被利用的对象(如被利用于反“右派”、反彭德怀、反另一部分人、反刘少奇、搞个人崇拜)。而人的民主意识、公民意识、“人”的观念就更无从谈起了。

 

概括地说,社会不是通过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使社会更加合理而使政权自然地得到巩固,而是仅只为了巩固政权而不顾及社会、人及观念意识的进步与发展

 

当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用于这样的目的、起到这样的作用、达到这样的结果时,是表现为违背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规律的。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当然只能是被异化了。

 

3)从手段来看。人为什么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如果我们将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看作是人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就很好回答。从最体现为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的角度来说,就是因为社会—政治生活会产生利,会有利于特定的人。如阶级的解放、消灭压迫、消除剥削都是利。而获得这些利的则是受压迫、受奴役、受剥削的被统治者的那些人的群体。是这些群体中的每个个体。因此,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首先在于它能产生利。其次,这个利是公利。这种公利又有利于每个个体。因而这种利又是公利和私利的统一。这具有普遍性意义。也就是说,阶级社会中的人的正义的社会—政治生活具有这一意义。阶层社会中人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具有这一意义。因此,社会—政治生活同人的劳动生活一样,是一种可以获利的必要的生活。因为这种利又具有公利的价值,所以它更是人作为群体所必要的生活。既然社会—政治生活是群体的人获取公利的生活,它就应该是在人们清醒意识下所自愿参与的一种生活。

 

然而,当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作为实现不具有公利的、或只是只有私利的手段来使用时,它就被异化了。比如对大跃进、共产风来说,从表像上看,它的目的似乎在于公利,即,使经济在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状态下,通过超速发展而有利于公众;使社会在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状况下大踏步进步,让中国人民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从而有利于公众。实际上,这样的公利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这样做不仅形不成公利,反而使公众和个体的人受到损失和伤害。这样的实际效果只能表现为是政治家个人意志的体现。而人的与大跃进、共产风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就成为政治家体现个人意志的手段。而反彭德怀、反刘少奇的社会—政治生活就更直接表现为是政治家维护个人权威、实现领袖欲的手段了。

 

我们说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是可以获得公利的,因而应该是人们在清醒意识下自愿参与的生活。如果人们在非清醒意识下、非自愿而不得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就是一种强迫手段下的参与。这同样是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比如,对反“右派”斗争这一社会—一政治生活来说,人们看着一个个自己所熟悉的、有正义感的、对党和社会主义有感情的青年和知识分子被划为“右派”,被批斗、被专政、被流放时,人们就搞不明白这场斗争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人们表像上的对这一斗争目的性(反击“右派分子”企图推翻党的领导)的附和,并不能掩饰人们实际的不清醒。但是,人们却不能不参与这一社会—政治生活。因为谁不参与这一社会—一政治生活,自己就有可能被划为“右派”而遭受苦难。这就是一种手段上的强迫。用这种强迫的手段迫使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这种违背社会—政治生活基本原则(即公众在清醒意识下的自愿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必然被异化。

 

纵观我国社会历史从1957年至1976年甚至更晚一些时期中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我们当然不能说人们所参与的社会—政治生活是全部被异化了的。但从总体上看,从主流来看,社会—政治生活是被异化了的。我们说人的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民借以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那么异化了的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当然也就起不到这样的作用。相反的是,则会使处于进步状态的、有希望的社会变得混乱、无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所以,在遭遇了“文化大革命”以后,我们的社会不得不借助正义的社会—政治生活来终止“文化大革命”,推进改革开放。

 

如果说,从1957年到1976年这一段历史表现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被极端化而异化,所以起不到推动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发展的作用,不能使人获得公利,反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话,那么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也是社会—政治生活异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它也违背了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它使人的生活中失去了一种十分必要的生活,失去了可以获利、获得公利、获得公利和私利达到统一的一种生活。那么,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这种异化又是否同样会起不到推动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发展进步的作用呢?又是否同样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矛盾重重、危机四伏呢?也就是说,不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的形态和发生的方式如何,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意义?是的。因为异化的本质是相同的。

 

现实社会所表现出的各种矛盾、各种危机、思想状态的涣散混乱、(无理性、无信仰、无精神的)“三无”、(社会形态的不明确、社会制度的不合理、社会体制的不健全的)“三不”的状况,正是于社会—政治生活被异化为了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社会状态相偶合的。因此,我们就不能说它们纯粹是偶合,是没有任何相关性的。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具有它的普遍性意义,异化的社会—政治生活也具有它的普遍性意义。

 

其实,从社会—政治生活的本质来说,只要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不是被异化的,而是正义的、正常的、正当的和理性的,它就最适宜是在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因为这样的社会—政治社会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正常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是人作为社会人在其全部生活中所必须有的生活(这正如我在《社会进步意义的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力量》中所说得那样:当人民与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失去了关系时,人民就成为了纯粹的生产者、纯粹的经济人、纯粹的物质生活者。这里所说的人民与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的关系,也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且,因为人们的正当、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必然是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的。这又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存在任何特殊的、少数人的利益集团。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应该是所有的阶层共同构成了一个唯一的利益集团。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只是、也只能是服务于和有利于这个唯一的利益集团的。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因为有着特殊的利益集团、因而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就不能不受这些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影响所不同的。所以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普遍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但特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就不能不使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合理的功能作用打折扣。而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生活来说,却完全可以不是这样的。

 

然而遗憾的是,人的社会—政治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又总是被异化了的。这又是为什么呢?这是应该认真地加以研究和吸取的历史教训。

 

九  如何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

 

“文化大革命”终结之前的历史时期,确实给我们的社会留下了太多、太惨痛、太深刻的历史教训。这太多、太惨痛、太深刻的历史教训简直到了让人不能不吸取的严重程度。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极端性异化,就是这些历史教训之一。或许,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异化形态(即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就是吸取这一历史教训的一种表现和结果。如果真是这样,则表明,吸取历史教训也应该是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而不应该是从历史教训的那一极端走向另一极端。错误地吸取历史教训与历史教训中的错误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错误。那么,由错误而导致的结果在本质上也必然是相同的,即都无益于公众的利益——物质的利益和非物质的利益、公利和私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和所有这些利益的兼顾、协调和统一。

 

就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来说,最基本的历史教训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该是正常的和正当的。如果说现实社会在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方面也有历史教训可以吸取的话,那么这个最基本的教训就是,在承认人是社会人的基础上,承认人应当有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

 

当然,人们可以吸取的历史教训远不至这些。

 

大凡经历过五、六十年代的人们都不时会流露出对那一时代的怀念和眷恋(当然受的严重伤害的人们是不会有这种心情的)。因为那毕竟是充满着激情和精神的时代。我们可以将这种激起归纳为豪情、热情、(心情的时而)舒畅和革命精神、战斗(战天斗地)精神、雷锋精神、忘我精神。

 

(说到舒畅,我想它应该是人的生存质量的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今天的人们似乎总是处在莫名的压抑、紧张、愤满、疑惑、不解、冷漠、无奈、无聊、担忧、空虚的心情之中,很少有五、六十年代那种不时有的舒畅心情了。这是七十年代以后的人们绝对体验不到的一种心情。八十年代的人们也曾经过一种获得解放、摆脱阴影后的、充满着理性向往和希望的心情。而九十年代却什么都没有了。)

 

然而,理性又不能不使人承认,这种激情和心情的存在和体现,是以巨大的代价换得的。或者说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的。这些代价可以概括为:

 

1.人的思想观念的被扭曲,理性的被忽视,人性的泯灭,迷信般的崇拜,盲目的服从。

 

2.法制的被摧毁,人治的强化,社会的不合理(当然是与旧中国的社会不合理不相同的不合理),人的权利的被剥夺,人的价值的被无视。

 

3.包括几十万“右派”在内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的人格的被侮辱、尊严的被践踏、人身的被摧残、生命的被灭杀。

 

4.经济的巨大损失和不发展,生态的破坏,人民的贫穷,各项事业的不发展。

 

5.扼杀了人的正当的和正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文化生活、泛性生活和物质消费生活极度地贫乏。

 

五、六十年代是一个矛盾的时代。这些矛盾充分反映在思想、信仰、道德、爱与恨、精神、力量、价值取向、诚信、情绪这些方面。

 

从思想来说,人们的头脑里不是空白的,而是有思想的。但是,人们头脑里充斥着的不是理性的、科学的思想。而是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思想。诸如阶级的观念、阶级斗争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等等。

 

从信仰来说,人们有着对马克思主义、对共产主义的信仰,而且这种信仰是真诚的。但是这种信仰又是缺乏充实的内涵的,(在客观上)是不能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

 

从道德来说,人们普遍具有为他、为社会、为它的上层道德(或高尚道德)。却不具备不损害他人的权益的基础道德。

 

从爱与恨来说,人们对非人是非常的爱。但是却不爱人。对人既是泛恨,更有狭恨。

 

从精神来说,人们的精神是高昂的、奋发的。但却往往又是冲动的和缺乏理性的。

 

从力量上来说,人们所发挥的力量是巨大的。但效果却是适得其反的,甚至是破坏和毁灭性的。

 

从价值取向来说,人们选择的是牺牲自己而为国家、为社会、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价值取向。但却又总是实现不了理想、看到的是现实与理想的背离。

 

从诚信来说,人民是诚实的。而一些政治人物则是不讲诚信的。

 

从情绪说,人们不时地有着舒畅的心情。却又不时地陷入紧张、压抑、人人自危的状态之中。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的生活构成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这些矛盾的现象的产生就不能不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因为人们有社会—政治生活,所以就会产生那些有意义的、积极的一面。又因为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被异化了的,所以就会产生消极的、有害的一面。如果人们没有了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那就只能产生消极的有害的一面。因为有意义的、积极的一面是不会在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状态下无端地产生的。所以,人们在吸取历史的教训时,不应该仅仅只是吸取有、但却是被异化了的社会—政治生活的那一时期中的教训,也应该吸取没有正常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时期中的教训。

 

所以,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是:

 

1.首先要辨证地看待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所具有的意义,以及社会——政治生活在人的全部生活中的位置、对个体的人的影响作用、对人的生活关系的影响作用、甚至对整个民族的影响作用。如果不是辨证地来看待社会—政治生活,那只能导致以下结果,或者全面地、或者从主流方面否认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意义。使社会——政治生活不能成为人的、公众的正常的和正当的生活,从而对社会的发展、对人的发展、对观念意识的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或者仍然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导向非理性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会再发生的了)。因此,如何看待人的社会—政治社会就不能不是第一位的。

 

2.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人作为社会人的全部生活中十分重要的和有意义的构成部分,是对人自身和人的其他生活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生活。因此,人不能没有社会—政治生活。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该表现为是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而不能是被异化的。

 

3.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化与社会合理性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的。这种适应性包括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内容、形式等等。而不能是一成不变的。

 

4.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应符合既能获得公利、又能获得私利、公利与私利的统一这样的社会效果;应该符合人的意识的清醒、自愿参与这些基本原则。而不应是少数人为达到自身目的的、为体现自己意志的对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控制、支配和操纵,不能成为强制他人的手段和工具。

 

5.社会—政治生活既然具有使人民的力量借以发挥出来、以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载体的作用,它就具有社会性,因而它也是社会力量(如政党、国家等)可以借用的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方式,就如同社会的力量可以借助经济的形式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因此,社会力量完全可以从社会进步发展的角度出发、从人的进步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人们清醒、自愿、理性参与的前提下,通过引导的作用、组织的作用、计划的作用来促进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开展,将其纳入正常的、正当的、理性的范围之内,纳入社会和人的进步发展的规划之中。

 

6.只要人的可能的社会—政治生活是符合基本原则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就应该让人们参与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国家、政府、社团可以对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加以引导、组织,但不能不让人们自己参与,而是替代人们自己的参与。比如,我们深感一些农民、一些企业中的、特别是一些私人企业中的劳动者是没有地位的,是被不公正对待的,甚至是受到严重的伤害和剥削的。人们很同情他们,也很想改变这种状况。但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担心,即如果这些农民、这些劳动者自己去改变这种状况(其实这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而会怎样怎样。于是,便不倡导这些农民和劳动者自己通过合法的社会—政治生活去改变这种状况(这反而给那些造成这种状况的人们继续维持这种状况以借口,甚至变本加厉地去恶化这种状况)。而是由自己来替农民和劳动者改变这种状况。如替他们换干部,替他们建工会,然后再由这些干部和工会去替他们改变这种状况。总之,是“替”他们,而不是让他们自己通过正常的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来改变自己的状况。结果使这种状况久拖而不得解决。甚至连相应的法在这里都不起任何作用。这又会在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上产生什么影响呢?那只能是对一切的不信任和无奈的宿命观的增强。

 

所以,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政府、社团的引导和组织的作用下,通过人们自己理性地参与正常的和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来改变社会中的不合理,来创造合理存在,来推动社会进步。

 

十  关于政治生活

 

当我们以“社会—政治生活”这样的方式来表述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时,并不意味人的这一范域的生活像人的劳动生活、文化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泛性生活、睡眠生活那样,是指一种特定范围内的生活。而是包括人的政治生活和人的社会生活这样两个范围的生活。这两个范围的生活具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征的。它们的共性表现为,他们一般不属于能够使人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的生活。而是一种谋取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公利性质的生活。如劳动者与企业主的谈判协商是劳动者的社会—政治生活,但从这一生活中首先获得的是劳动者在地位、权利上的平等这一非物质利益。只有先行获得这种利益,也才有可能获得公平的物质和经济利益;参与民主选举不论是属于人的政治生活,还是属于人的社会生活,通过参与这一生活所能获得的是挑选一个有职业道德,有职业能力,有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价值取向的人来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这只能是完全的非物质利益的公利;其次,这两个范围的生活都不属于直接服务于每个个体的人的生活。而是服务于社会和共同的人的生活。对物质消费生活来说,一个人吃饭,肯定是为自己吃的,是服务于吃饭者自身的解除饥饿、补充营养、品尝味道等等需要的。因而是不可能为他、为公众吃饭的(当然,也有例外,如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在一定意义上则是为“他”吃饭的)。对文化生活来说,无论是听音乐、看电影、参加社区文化活动等等都是服务于自身需要的行为,这些行为产生的结果(如心情的放松、感官的愉悦、情绪的发泄等)都是自得的。而不可能是替他的、为他的和他得的。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作为生活虽然只能是属于自己的,是自己的行为,但却可以是为他的、为公众的、为社会的。是他人、公众和社会获得你的这一生活所能产生的利益的。这种关系对包括每个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来说,都是如此。

 

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各自的特征则表现为,社会生活是从社会方面服务于社会和公众以谋取公利的生活。如义务植树、义务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等。这些生活不属于政治生活范畴,但却有着服务社会、服务公众、产生公利的作用,因而属于社会生活范畴。政治生活则是从政治方面服务于社会和公众、谋取公利的生活。

 

政治生活的特性表现为,它是最适宜群体性参与的生活,而且也往往是在群体参与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达到服务于社会和公众、获取最大公利结果的生活。

 

从法的关系来说,大凡一个国家的宪法主要涉及的就是这个国家的社会性政治问题。因此,修改宪法、保卫宪法、争取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体现的就是人的政治生活。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来看,在阶级社会中,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解放的一系列思想的实践,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生活。在阶层社会中,对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的一系列思想的实践,也是人的政治生活。

 

从我们国家的近现代历史来看,清末的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新中国时期的社会主义革命,都属于政治生活范畴。从1957年到1976年这一时期中被异化了的所有的社会—政治生活,除了“除四害”、大跃进的经济意义(当然是不正常的经济意义)和学雷锋的道德意义外,也基本都属于政治生活。从1976年的粉碎“四人帮”、八十年代的平反冤假错案、批判“两个凡是”、改革、法制建设是属于政治生活的。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反腐败、民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属于政治生活的。

 

简单地说,公利性质的政治生活的本质就是争取公正和正义,就是实现公正和正义,就是维护公正和正义。凡是涉及到社会(不论是整体社会还是局部社会)的合理性问题的、涉及到公正、正义问题的,就是政治的事。政治可以体现在任何范域里,可以发生在任何关系中。如国际、国家、民族、群体、社团、社区、个人及其他(它)们相互之间的所有关系中。在政治没有消亡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摆脱政治。一个人无论是处在公正、正义之中,还是处在不公正、非正义面前,无论是得到公正和正义的庇护,还是需要争取公正和正义的实现,都是与政治在发生着关系。政治家、从政者的职业就是处理政治事务,那么这一职业在本质上应该是职业性地争取、实现、维护公正和正义。这在政治家那里属于劳动(工作)生活。但这丝毫不表明民众因此可以不参与政治生活。因为在民众不参与政治生活的状况下,政治家、从政者往往会成为不公正、非正义的制造者。而且这种非正义的制造是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的。于是,不公正、非正义的政治就关系到了民众。所以,只有在民众非职业性地参与政治生活,与政治家、从政者们的职业性的处理政治事务进行有机的合作,才能实现、体现和维护公正与正义。我们说依靠人民,当然应该包括依靠人民解决表现为是涉及到公正、正义的政治事务。因为这是与人民关系最为重大的问题。依靠人民的本意是依靠人民做得事,或依靠人民做事。如果人民什么事都不做,就依靠不上人民。依靠人民实现、体现、维护公正和正义,当然只能表现为依靠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所做的事。我们的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是这么做的。那时,人民的交公粮、做军鞋、支援前线、送子参军、救护伤员、传递情报、参加土改……,都属于他们实现社会的合理、争取公正和正义的政治生活。如今,我们在阶层社会也应该这么做。只是人的政治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不同了而已。但人的政治生活的本质——争取公正和正义,体现公正和正义,维护公正和正义——却是相同的。只要人们不是将人的政治生活的模式固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反“右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那种模式上的。人的政治生活完全可以是理性的、正常的和正当的,当然也就会更有利于公正和正义的实现、体现和维护。相反,如果公众因为社会不倡导政治生活,因而什么也不做,或者因为公众早已陷入以自我为中心的泥潭之中而什么都“懒”得做,公正和正义的实现、体现和维护就是不容易的,依靠人民也只能是空话。

 

政治生活的意义在于使社会合理、公正、正义,在于使人们生活在合理、公正、正义的社会之中。社会生活的意义在于使公众去做有益于社会、公众和他人的事,以培植人的公德心、公利心和泛爱心,以使人融入社会。政治生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社会生活所能起到的作用。但社会生活绝对起不到政治生活所能起到的作用。

 

人们只有通过参与政治生活,使自身生活在相对合理的社会中,使自身具备丰富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使自身很少受到不公正、非正义的影响,才会自愿地、更积极地、更多地参与社会生活;也才能更容易地培植起公德心、公利心、泛爱心、以及积极的价值取向;也才能更有精神和激情;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己的劳动生活、物质消费生活、文化生活、泛性生活;才能使自己的这些生活具有理性,符合科学性,适应人的社会性;才能在对自己全部生活的选择和搭配过程中建立起合理的生活关系。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的政治生活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对观念意识的存在、对生活关系状态、对社会关系状态具有基础性的、主导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在人们不能理性地看待人的政治生活时,当人的政治生活不能成为被控制、被利用、被操纵的生活时,它又是最不能被善待的生活。正因为如此,它要么成为被限制、被扼杀的生活,要么成为不被倡导的生活。我们前面所说的不倡导社会—政治生活,其实质是不倡导政治生活。

 

这是因为,当人们在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失去理性时,由于政治生活往往是群体性的生活,所以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乱。即使人们的政治生活始终是理性的,是能使社会合理、进步的,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但它仍然具有冲突性和对抗性,即与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与不公正、与非正义的对抗和冲突。而这种性质的冲突和对抗却又往往表象为对权力和管理的冲突与对抗。于是,就往往被误解为是对权力和管理的冲突与对抗,或被有意歪曲为是对权力和管理的冲突、对抗。于是,对人们的失去理性的政治生活,权力者们必然制止它的继续发生。在政治生活被误解的情况下,社会就不倡导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并对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人和公众进行打击和报复。如腐败者对举报者的打击和报复,如一些乡镇政府对抵制乱收费的农民群体进行惩治。

 

然而,不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必然导致公众的政治生活的艰难和不存在。这样以来,政治生活的基础性、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也就一并丧失。人民推动社会进步、文明、合理的力量与作用的发挥,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进步意义上的发展,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自愿性、积极性,人的理性、信仰、精神的培植,人的生活关系的科学性以及与人的社会属性的适应性,所有这些都将不复存在,或者是处于步履维艰的发展状况之中。

 

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上,还是政治意向上,我们都希望加快民主建设。但是民主建设的步伐却异常的缓慢。为什么?因为社会(包括局部社会)不倡导公众、尤其是公众以群体的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如普遍的真正的选举、社会监督和社会批评。显然这是矛盾的。

 

我们希望反腐败能取得成功,也就是说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然而,面对腐败者们的强大力量,我们却并不倡导公众以群体的方式参与这种政治生活。而个人又只能以秘密的方式参与这种政治生活,因而往往是非常困难的,是不起作用的。甚至是会遭到打击、报复和迫害的。

 

我们希望我们的民众(包括社会管理者们)是有理性、有信仰的,但是,现实却表现为离这种希望越来越远。为什么?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没有或不允许有创造思想的这种政治生活的存在,也就没有学习和选择思想理论,进行思想的批判这样的政治生活的存在。

 

我们希望我们的民众、特别是青年是有精神的。但我们又不倡导他们有游行、集会、思想研讨、针砭时世这样的政治生活。而只要求人们主观上立足本职,客观上远离政治。

 

我们希望我们能顺利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政治体制的改革却处于不知从何入手的境况之中。为什么?因为政治体制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没有人敢于涉及这一政治生活。

 

我们希望我们的民众能积极地参与广泛的社会生活。如(真正的)义务植树,义务献血,志愿者行动,公益活动,遵守社会公德,救助他人,勇于作证等等。但民众似乎并不自觉。为什么?因为没有先行的政治生活使人形成一种关注社会、关爱他人、主张正义的意识,以形成一种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行为习惯和传统。

……

 

理性地说,不能辨证地认识“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人的政治生活是被异化了的生活(因此,不少人仍然认为,只要是政治生活,就必然是那种模式),就是不能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表现。

 

将人的政治生活看作是一种必然会使社会不稳定的,因而是人所不应有的生活,同样是不能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表现。

 

因而,不倡导政治生活的存在,也是不能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表现。

 

其实,政治生活也完全可以是理性的、正常的、正当的、非异化的,是可以通过引导和组织的作用使公众自愿参与的生活。所谓民主意识,法律范围内的思想和言论自由,法律认可的选举、集会、符合法律的维权等等,从实践的意义来说,都是人的政治生活。难道它们没有必要吗?难道它们可怕吗?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又何必在宪法中规定人享有政治生活的权利呢?虽然宪法赋予了人的政治生活的权利,但由于人们不能在思想上正确看待政治生活,也就形成了宪法扭不过意识的局面。

 

实际上,只要人的政治生活是理性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是被合理引导的,就不存在令人可怕的问题,而只会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即能获得公利)。真正可怕的是没有政治生活和没有政治生活所导致的“不关你的事→只管你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事→除此以外不管‘我’的事”这样一种思维链和在这一思维链支配下所导致的人的远离社会、逃避现实、封闭自我的生存状态。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人们已经处于这一思维链的控制之下了,已经处在这种生存状态之中了,也就开始品尝由此而结出的苦果了。

 

所以,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还应表现为,正视因错误地吸取历史教训而导致的错误。

 

十一  正确地吸取历史教训的意义

 

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有着很强的领导能力、组织能力(我甚至丝毫不怀疑这种能力是远远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但这种能力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被异化为了操纵、支配、利用的能力。被异化成了抗拒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人的发展规律、意识形态发展规律、道德发展规律等等,等等)的能力。这种能力上的异化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也表现在对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方面。在经济关系中,这种能力被异化为了对资本的绝对垄断,对生产的绝对控制。在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方面,这种能力被异化成了支配和利用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结果却是,因为这种能力的异化而导致了经济的不发展和社会的毁灭,导致了人的非理性和人性的沦丧。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反映客观规律的、符合真理的思想(有,而无法立足,等于没有。马寅初的“人口论”就属于这样的思想),而只有个人的意志和喜好;是因为没有思想,只有意志而导致了人治;是因为没有思想,只有喜好而导致了混乱。这种可悲的状况今天仍然存在着。对那些喜欢搞政绩、搞形象的管理者们来说,他们并不缺乏领导和组织能力,但缺得就是思想,错的是价值取向。因此,他们的这种能力是由他们自己的意志和喜好支配的。他们不过是重蹈历史的错误而已。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有了思想,有了丰富的思想,有了理性的、科学的思想,有了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只要这种思想能够和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的领导和组织能力结合起来,能转化为社会管理者们自己的思想,这种能力更是不可估量的,是会发挥到正道上的,是会转化为无穷的创造力的(而无须要上级给各级管理者们以没完没了、事无巨细地实践指导的。其实对没有思想的管理者来说,这样的实践指导对他们也是没有意义的)。

 

今天,我们党的和政府的优秀的领导和组织能力已从异化的状态回归到了对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宏观)管理的正确方式上了。这突出反映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中央政府的成熟方面,并因此而在经济发展中取得了巨大的、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就是一种能力和经济思想结合的结果。这表明,思想和能力的结合已成为了我们国家、我们社会的一种最大的优势。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还没有政府可以领导。党所统领的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即新民主主义革命),而且卓有成效(即革命的成功)。现今,党的领导之下不仅早已有了政府,而且政府历经磨难早已成熟。我们党为什么不可以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进步的态势下,由政府去具体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是政府对人的劳动生活的指导和服务),而由自己的各级组织去指导和服务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以此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去影响人的文化生活和基本生活,去建构合理的社会关系呢?为什么一定要和政府干一样的事呢?或者表现为党的组织除了经济发展的事,就再没有事可做了呢?实际上,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结果。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同劳动(工作)生活一样,分别构成了经济发展的浩大工程和社会发展的浩大工程。经济发展工程是为人的全部生活创造丰富的物质条件的。而社会发展工程则是为人的全部生活创造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活关系的。

 

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将思想和能力的结合形成的优势用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这一工程上去呢?如果真的能够这样,我们的社会在合理、进步、文明的发展方面也一定是迅速的。人的生活状态和生活关系也一定是趋于理性和科学的。我们的民众(包括社会管理者)也一定是有理性、有信仰、有精神的。那样,就犹如使我们社会的全面发展的翅膀健全了起来。即,我们不仅有强劲有力的经济发展的翅膀,而且社会发展的翅膀也丰满起来。这样,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事业才是有希望的,就一定回腾飞,一定会复兴的,就一定会为人类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这个贡献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会是诺贝尔奖意义上的科学技术的贡献,更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的、人的、观念意识的、人的生活关系发展方面的贡献。

 

致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

1996314

 

这篇文稿可能是我第一次表达一个社会需要人的正当的社会——政治生活观点的文稿。尽管在这篇文稿中,我还没有使用“社会——政治生活”这一词汇。而在后来的文稿中,我开始使用人的“政治生活”这一词汇。直至在《生活·生活关系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小书中,给予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以比较系统的阐释。这也引证了思想的发展是一个发展的过程的规律。200732日注

 

继你们报道了国内一些商家制造和销售德国法西斯的徽记这一事件之后,又于12日报道了国内一些商家将日本军国主义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用飞机和战舰作为玩具制造和销售的事件。在看这一节目时,激发了我内心的义愤,使人久久难以平静。在日本军国主义对我国的侵略、对中国人民的野蛮屠杀还令人记忆犹新、创伤还难以怃平的时候,在日本的政界在骨子里仍然极力否认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行径、极力抹杀日本军国主义残酷杀害中国人民的罪行,仍然在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时候,国内的一些人也在做着替日本军国主义进行宣传和炫耀,做着刺伤自己民族感情的事。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和悲哀。我们难以忍受这种事情的存在,更不能容许这种事情得以发展。我们需要加强我们民族的感情,不能让这种感情日益淡化。

 

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恶,在中国老一辈人的心中是永远不可抹去的记忆,所连带产生的情感也是永远保存于他们心中的情感。这些记忆和情感也存在于我们这些第二代人的头脑和心中。但在第三、第四代的头脑和心中,是否还能保持这种记忆和情感就很难说了。因此,中华民族需要保持一种强烈的民族感情以培养和支撑起民族的精神。唯有这种民族精神,才是一个民族永远奋发自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动力。这应该是我们社会在精神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族精神是由众多的民族感情来支撑的。如民族的自豪感、独立感、强盛感,以及民族的落后感、受伤害感,甚至是民族的耻辱感、负罪感。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应有的民族感情,对涉及民族感情的事麻木不仁,这个民族也就没有了精神。而没有精神的民族是不堪一击的。

 

我们中华民族需要一种强烈的民族精神来推动我们民族的发展。就这一问题来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着我们民族的自豪感。所以,人们可以从贵台的《经济半小时》的“生死攸关话名牌”的节目中,看到一些企业家在创造中国名牌时所表现出的强烈的民族精神。但同时,人们也可以从社会中看到一种民族精神弱化的现象。如那些制造和销售日本军国主义飞机、战舰“玩具”的商人和现象。

 

如何增强民族感情和个人是否具有民族感情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却可以不是一个统一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一个民族来说,这个民族的一些个体的人有着强烈的民族感情,或许可以影响这个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但不等于民族即有了强烈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

 

就制造和销售以日本军国主义的战斗机和战舰为模型的玩具这一事件来说,它刺伤了许多中国人的民族感情。所以,一定会有许多的人给你们写信表达自己的看法。所以,也才有一位可敬的老人将这种“玩具”买回后,狠狠地砸碎以发泄自己的情感。我们不知道是不是还有更多的人在看了这个节目后,会产生同样的看法和感情,并且能够使这种情感长期地留存于自己的心中(即不至于转瞬即逝)。因此,这位老人的感情、与这位老人有着同样感情的老人们的感情、以及那些表达自己看法的人们的感情,更多的是属于个人的感情。只有在你们的节目和舆论的作用下,在那些表达自己看法的人们的影响作用下,在那位老人的行为感染下,能够引起更多的、更普遍的人们(包括我们的青少年们)的共鸣时,才能更确切地说是表现了一种民族的感情和民族的精神。

 

我不怀疑你们的这一报道具有激发人们情感的作用。但是人们的这种情感很可能会在自我意识中自生自灭,自强自弱。因为人们没有一种适当的可以发泄义愤、感染他人的方式来引起世人的情感的沟通,并达到增强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的效果。可以说,适当的方式是人们发泄感情、相互感染、表达意志、统一思想、增强民族感情、激发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

 

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侵略者,为什么没有负罪感,反而在世界范围内造成日本是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害者的印象?这是因为日本每年都要进行纪念广岛、长崎原子弹爆炸的集会。而去年发生在日本的驻冲绳美军强暴日本少女的事件,为什么会一改过去息事宁人的做法,而是由日本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判决,并且导致了进行缩小冲绳美军基地规模的谈判?那是因为冲绳人民不断地举行集会游行活动、激发起了日本人民的民族感情的结果。

 

这种民族感情的增强、思想意志的统一,决不是只靠有限的舆论所能做到的。集会、游行,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回顾中国革命的历史,在五·四运动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集会、游行对增强民族感情、激发民族精神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集会、游行被滥用了,起到是极为重要的反面作用。因此,在中国,人们对集会、游行的反感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我们民族仍然需要一种增强民族感情、表达意志、宣泄情感的方式,以达到支撑起强大的民族精神的作用。这种民族的精神当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表现人的情感方面,而且会作用于促进社会的经济、文化、思想、道德发展的各个方面。因此,能够增强民族感情、表达意志、宣泄情感的适当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当然,在一个趋向法治的社会中,这些方式的利用应该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如果人们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发泄对制造和销售日本军国主义使用的战斗机和军舰为模型的玩具的义愤,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发泄对日本政要参拜靖国神社的义愤,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发泄美国政府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利用军事力量向台独势力传达错误信号的义愤,以及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宣泄对黄毒赌、对假冒伪劣商品、对残害妇女儿童行为的义愤和不满,能够将这样的方式与舆论、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结合起来,无疑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这对于增强民族精神、对于遏制社会中的不正当行为无疑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意义。

 

   关于企业与社会分离的一些相关问题及其所涉及的社区问题

                               1997922

 

此文中的基本观点,已在今天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中得到体现。时间整整隔了两年。这篇文稿在我自己看来,既可以属于“哲学(思维)”的分类中,也可以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分类中,还可以归于“领导与管理”的分类中,似乎也可以放在“改革”的分类中。1999年9月26日

 

一. 企业或经济组织社会化问题

我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兼论我国企业社会化》中指出:

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不仅与社会发展相关,不仅与经济状况相关,而且更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况相关。人生存在怎样的生存组织状态中,就会产生怎样的普遍道德。作为意识的道德与作为人的生存组织状态在这种关系,是符合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哲学原理的。应该说,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发现。但这一意义被我们忽略了。群体生存组织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人应该作为一个群体而生存。意味着群体的人生产在一种由这一群体的人组成的群体组织中。人只有在这种由群体的人组成的有机的群体组织中生存时,才能产生普遍的良好道德。正因为如此,我并不认为,对已经社会化了的企业来说,使企业与社会分离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趋向的合理选择。所以我进一步指出:“企业办社会,或者说企业社会化是我国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传统模式。对于这种模式的企业来说,它们不仅仅是一种利用物质将人们聚合在一起进行生产和劳动的组织,同时还是将人们联结在一起进行生活的组织”“企业社会化实际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将资本主义发展造成的人的生存组织与人的生活组织分离后,重新合二为一的体现”“因此,从社会进步和人自身的进步来说,它体现了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结局完全不同的趋向。企业社会化是人类社会保证自身进步的必由之路”。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人类的社会活动是包括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这样两个基本方面的。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人的生产组织和人的生活组织这样两种基本的组织。在封建社会以前(包含封建社会),人类社会表现为人的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为同一组织的状况。如原始公社的氏族公社,奴隶社会的奴隶主庄园,封建社会的家庭,都是是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合一的组织。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由于资本的出现,才使人的生产组织与生活组织分离开来。企业作为生产组织而存在,家庭作为社会组织而存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资本主义社会导致那种生产组织与生活组织绝对分离的现象又被改变了。虽然家庭仍然是人的纯粹的生活组织的基本单元,但作为生产组织的企业,也开始承担起组成这个生产组织的人的群体的生活活动的作用。如福利分配所表现的非货币分配对人的生活的影响,以及企业办社会的发展对人的生活的影响。这使社会主义社会表现为,人在仍然以家庭为生活组织基本单元的基础上,企业在作为生产组织的同时,,也体现为它是一种群体的人的生活的组织。也就是说,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它是由群体的人组成的生产的组织和社会的组织的同一体,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企业社会化。

 

如何来看待企业社会化,这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你既不能说它一无是处,是与现代经济和社会格格不入的历史产物,又不能肯定它是完全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因为,毕竟凡是在历史上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今天都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说其难以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经济中参与竞争,形成了普遍的亏损,甚至发展到了破产和倒闭的境况。即使对于垄断行业的企业来说,它们也面对着由于重负,而难以获得规模发展的问题。因为企业所创造的大量利益被它的作为生活组织的那一部分吞噬了。它的人的创造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的积极性,因为人不是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而是因为为国家创造利益,以及个人的利益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完全的保障而丧失(可参见本人所写《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一文),从而使企业的效益低下,难以积累使自身赖以获得规模发展的雄厚资金。

 

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社会化毕竟体现出了人的良好的普遍道德,从而表现为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是求经济发展,还是求社会发展。如果求经济发展,那就必须对企业社会化状况进行改革,将企业所办社会分离出去,使企业成为纯粹的生产的组织。

 

如果求社会发展,就只能面对企业在生产、规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困境。这几乎成为了一个两难的问题。但是,人们还是选择了通过改革,使国有企业与社会分离,以求企业在生产、管理、规模化、技术进步方面的全面发展。以此来证明,就现阶段来说,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全面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

 

然而,当我们把发展的目光转向农村时,我们发现,一些曾经作为纯粹的生产组织、经济组织的农村,在人民公社解体后,在生产和经济获得巨大发展的基础上,却正在步社会化国有企业的后尘,走上了一条群体组织表现为是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为同一体的发展道路。正在这样的群体组织内,发展起了社会化的托儿所、中小学校、甚至大学,发展起了社会化的公共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场所。也正是在这样一种生产组织的基础上,形成了良好的普遍道德,形成了相对合理的生活关系。而良好的普遍道德和合理的生活关系,又构成了这种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自利条件。从而使这样的群体组织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两个方面步入了一种良性循环状态。

 

    为什么国有企业在作为群体的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的同一体时,会表现为是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并迫使人们选择企业与所办社会分离的求生道路。而农村的一些经济组织则会趋向于生产组织与生活组织合一的发展道路,并显示其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呢?显然,所有制在这里起着一种内在的制约作用。因为国有企业的本质是国家所有,是企业中的群体的人的无所有。而那些表现为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为同一体的农村经济组织是所有制,在本质上是组成这个组织的群体的人的共同所有。在这里,我不打算就所有制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分析。因为这种分析我已经在十多年的时间里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过。在这里,我想借助这一现象来开拓一下自己的思路。

 

针对这一现象我们不仅要问,我国农村中出现的那种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为同一体的现象是一种偶然的、不具有合理性的、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还是复归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产生的、具有社会发展趋向代表性的现象?

 

如果属于前者,必然会在其自身内部产生无法自行解决的社会矛盾,从而炸毁这种社会组织,使其表现为自生自灭。但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是,在这样的社会组织的内部,是更少的矛盾冲突,是社会更加趋于平稳,是良好的普遍道德的建立,是既显示了其内在的生产关系的合理,也显示了新型的、合理的生活关系。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组织内,我们丝毫看不到它有自行毁灭的迹向,可以看到的是在整个社会中,有更多的农村组织正在趋向这一道路的发展。

 

如果属于后者,那么我们就不能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有效地解决了生产和经济发展机制的问题后,重新考虑企业的社会化问题。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农村表现出的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合一的同一体,是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的合理体现。而在城市中、在独立的工业区内,企业的社会化却是不合理的,是必须被改变的历史存在。

 

二 企业经济组织社会化的意义

 

当然,我们现在所说的企业社会化已不再是指历史存在的那种国有企业的社会化,而是指包括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化的农村组织。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村组织,它们都首先是经济组织。它们也就共同体现了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是这种社会化现象所内含的人的群体组织同时存在着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的这一本质。如果事实终将证明这种社会化现象和这种现象的本质是合理的,是体现了一种社会发展趋势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严肃地探讨这种社会发展趋势的意义。

 

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否认,经济组织社会化现象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产物。如果说历史形成的那种国有企业社会化,是在社会主义本质被异化的状态中产生的,因而包含有某些不合理因素的话(关于这一问题,我在我的《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等文书稿中,已经对相关的所有制、人的社会属性等因素进行过分析。对于所涉及的一些其他重要因素,我将在本文中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那么,那些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则是在社会主义本质复归的过程中产生的(也即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是不具有异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它们同样应该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至少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体现了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是在不合理本质制约下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被异化。如果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其合理的本质、或者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新产生的合理本质制约下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不会异化,而且会顺利地发展,并趋向它自身的发展归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来说,这一发展归宿当然是共产主义社会。那么对于在改革中(也即社会主义本质复归的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经济组织社会化现象,即便我们无法给其定义为共产主义社区,它也是社会主义趋向于共产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程、一个环节,它就应该内在地含有共产主义社会的因素(当然也就不等同于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只要我们对这种社会化的经济组织进行分析,是不难发现某种共产主义因素的。而一些人们将其称之为共产主义社区,也并非是一种完全的虚构。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和环节,它们当然也就不是过程的完结和最后的环节,我们也不能否认存在着这个过程的继续和环节之间的转换。因此,从过程和环节的意义上来说,经济组织是社会化是有着共产主义意义的。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回避共产主义问题。我们不能说,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才具有共产主义意义,而走向共产主义的过程则不具有共产主义意义。

 

这种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共产主义意义至少说明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共产主义社会如何实现的问题。从中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共产风和前苏联连续制定的共产主义纲领来看,至少表明出了人们所具有的这样一种意识: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只能表现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在同一经济社会条件下、在同一时间内、以统一模式的方式实现。显然,这种意识的产生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方式、与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的方式相关的。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那一刻在全社会统一确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在国家垄断了所有社会资本和财产后,在全社会统一实现的。它所体现的正是经济条件的同一、时间的一致和社会的整体性。于是,以这种方式确立一种制度,实现一种社会存在,也就作为一种意识制约着人们的观念,并用于指导共产主义社会的创造。正是这种观念意识支配了中国的荒唐的“共产风”的实践,支配着苏联领导人去不切实际地制定一个又一个既不能体现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又无法实现的共产主义纲领。用这样的纲领去指导实践,创造出的当然只能是不伦不类的、无法体现共产主义因素和本质的“共产主义”,使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理想给人的感觉并不那么美好。

 

二是如何来看待中国的“共产风”和前苏联的一个又一个不切实际的共产主义纲领和实践?我想,毛泽东主席的“一分为二”“坏事变好事”的哲理用在这里是非常贴切的。它至少告诉我们,真正的共产主义绝不是这种形式、这种内容。也不能是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方式去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实际上,用革命的方式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只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社会形态转变的一种特例。诚然,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的转变都借助过革命的手段,但都是在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在旧的社会形态中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基础上、在被旧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制约的状况下,才借助革命的手段发生社会形态的转变的。因此,这种在旧的社会形态中产生和发展的新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实际上就已经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因素和本质。这也表明新的社会形态已经在旧的社会形态中开始孕育和发展了。革命只是这种新的社会形态的“接生婆”。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也只能体现为这样一种方式,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因素、本质性只能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旧的社会”中产生,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显现(其前提是,能够显现共产主义社会因素和本质性的社会主义社会,只能是能够持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能是本质被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了,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是不需要“革命”这一“接生婆”的。但也不能表现为是在同一时间、在整体社会范围内以一种由人所规定的形式、由人所规定的一致性行为的社会转变。共产主义社会的最终实现,只能表现为是由逐渐成熟的共产主义因素和本质性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取代。因此,这是一种比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都要长的“自然”过程。当然,这是需要有一种能够正确认识共产主义社会因素和本质性的、能够发现共产主义社会因素和本质性的、能够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并且对共产主义有着坚定信念的力量,才能够实现这种转变。这也就是中国的“共产风”、前苏联的不确切的“共产主义纲领”所能给予我们的教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过程,要比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本身更为重要。

 

在趋向本质复归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出现的经济组织社会化现象,体现的或许正是某种共产主义因素。这样一些因素的出现,是符合共产主义因素和本质性只能产生于“旧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问题在于,我们是否有必要从共产主义角度出发,去分析这些现象;在于我们是否能够认识这些现象中所内含的共产主义因素和本质性;在于我们是否能够避免以“共产风”方式去“发展共产主义事业”。但是,作为过程的共产主义问题已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这却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了。对此,我们既不能忘乎所以,也不能视而不见。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只能谨慎地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不能妄打共产主义的旗号。否则,只能适得其反。比如,这种谨慎应该体现在包括理论和舆论在内的意识形态上。在理论上,我们必须确信,共产主义社会是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成功发展的必然;在中国的现实社会发展中,存在着共产主义因素。但却大可不必在舆论上做类似共产主义的宣传。因为我们现实的历史使命是修正异化了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复归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思想理论上、经济上、文化上、从人的意识和素质上、从生态环境上、从国家问题上发展本质的社会主义。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三  国有企业的社会化与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化的区别

 

1.所有制上的区别。

 

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这已是无可争议的了。但是,在国家所有是否等于人民所有的问题上,却并不是一个在观念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这是涉及到国家在社会中存在的位置、国家存在的意义、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等等重大理论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表述了我自己的观点。这里我只须指出:国有企业与那些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绝不是同一的所有制。国家和这些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之间,除了法律关系外,国家对这些经济组织的资本、财产不具有任何的权力。这就足以证明了他们和国有企业在所有制上的差别。尽管人们将这些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称之为集体所有制,但也正如我在《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中分析的那样,“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一样,都是一种虚无的所有制定义。“集体所有制”名下的经济组织要么表现为是受国家控制的国有经济的本质,要么表现为是受私人控制的私有制的本质,要么表现为是由多数人共同占有的共有制的本质。是根本不存在非人的“集体”的占有的。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其所有制的本质应该是属于人民所有的共有制的。

 

国家所有制与表现为是人民所有的共有制之间的差别,决不是不是无关紧要的。前者在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的状态下,其管理者和劳动者只是为国家创造财富和利益的,就有可能产生一种惰性力。后者则是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的,因而必然会激发起一种积极性。这种惰性力和积极性就会在资本的运营和生产效率上得到充分的反映。所以,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就会因为很差的资本运营效益和很差的生产效率而难以生存。而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则会因为人的积极性的充分发挥而表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2.分配机制上的差异。

 

社会的分配包括两个基本的范畴。一是社会分配,一是企业或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如果我们考察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就会发现,它们在这两个分配范畴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关于社会范畴的分配。这一般是指国家和经济组织(或企业)之间的分配。社会范畴的合理分配表现为,国家获得合理的税收。经济组织(或企业)获得利润。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一般应该是用于资本的积累、资本的扩展和技术进步的。对于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来说,由于它的资本是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共有的,因此它和国家的分配关系正是以这种合理的方式体现的。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社会范畴的分配关系显然是复杂的。就利改税政策的出台之前的时期来说,国家除了从企业获得税收外,还从企业那里收缴了几乎所有的利润。而企业所留利润的绝大部分几乎都用于在了企业的社会化方面(也就是企业成员的共同消费方面)。这就使企业在资本的积累、技术进步的投资方面几乎等于零。企业利改税以后,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变。但社会范畴的这种旧的分配关系的痕迹依然存在。如,国家和政府的各个权力部门、职能部门向企业的摊派和收费,只不过是过去的利润上缴的变换形式而已

 

然而问题还不仅仅如此。因为在利改税之前,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不能在自我积累、自我扩展、技术进步方面打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加之其他的原因(但并非是无足轻重的原因),国有企业处于了艰难内维持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支付已经社会化所需要的费用。而且,由于传统的分配观念的惯性作用,使企业创造出的利润越多,用于企业社会化的资金(即企业成员共同消费资金)也就越多。这样,国有企业的实际利润仍然是很少的,甚至是零或负数。正是社会范畴中的这种分配关系的长期存在,使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中的社会化了的部分,成为了企业沉重包袱的原因之一。

 

而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只是税收关系。这样,只存在这种社会分配关系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利润就会得到保障。而且,这些利润纯粹是用于资本积累、资本扩展和技术进步的,是为这样的经济组织的社会化创造经济条件的。利润自身是不会用于社会化的。这是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与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在社会分配方面的一项重大的差别。那么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用于社会化的那一部分资金(即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消费资金)又从何而来呢?这就涉及到了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关系。那么,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不同的经济组织(或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关于经济组织(或企业)内部的分配。对于不是社会化的企业来说,它的分配是分为两部分的。即资本部分和消费部分。如资本所有者的用以资本积累的部分、管理者所创造出的资本、劳动者所创造出的资本的总和构成了企业的新增资本(至于这些新增资本归谁所有,是如何分配的,这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重点)。而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收益中的消费部分、管理者的劳务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总和构成了企业分配中的消费部分(至于企业中的消费分配是否合理,也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重点)。

 

对于社会化了的经济组织和企业来说,它们内部的分配则是分为三个部分的。一是个人消费部分。二是资本部分。三是共同消费部分。对于分配的前两个部分来说,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企业有利润的情况下(比如在没有乱摊派、乱收费的情况下),企业都能够分配到新增的资本。在是没有问题的。而属于个人消费的分配是不可能不存在的,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此,对于企业内部分配的差异来说,也就表现在共同消费方面。

 

共同消费作为消费的部分,它的资金应该由谁来支付?是由参与这种消费的个人支付?还是由不参与这种消费的国家、经济组织(或企业)支付?(这里的消费是指企业或经济组织内的共同消费。而不是指社会的诸如开放式的公园这样的公共消费。)从现象上看,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似乎都是内部成员共同消费的资金的支付者,实则不然。可以说,对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国家给予性质的福利制度的长期存在,由国家垫付除农民以外的人们的共同消费几乎成为了一个无法更改的制度。这种共同消费体现在物价补贴、住房实物补贴、医疗补贴等等方面。而且由国家支付共同消费的资金成为了人们的一种固有的意识:即,属于福利性质的、可以共享的消费只能由国家和企业支付。个人所得只是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所以社会化国有企业中的共同消费是由国家和企业支付的。比如对那些政策性亏损的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来说,国家用于补贴企业的年一部分资金,实际上往往转化为了职工的共同消费和个人的超额消费(即用于维持企业职工的高工资。)对于那些长期亏损的社会化国有企业来说,支付共同消费应该是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来说,它们的共同消费资金的形成,只能发生在经济组织将利润作为资本划拨出去以后。因此,作为共同消费的资金是独立存在的,是经济组织在有了资本金以后才可以存在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实际上已不再是经济组织的资金。因为经济组织只需要资本金。经济组织是生产的组织,而不是需要消费的人,所以经济组织不需要生活意义上的消费。因此,共同消费资金作为非生产的消费的资金,是归这个经济组织中的群体的人共同所有的。当这部分资金没有通过再分配转化为个人的消费资金时,于是这些资金就用在了表现为社会化的共同消费方面。这与国有企业在没有把利润补充为资本金就转化为企业社会化所需资金的状况,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其次,是由国家或企业支付共同消费资金(包括用于维持企业成员的高工资),还是由个人支付共同消费资金,还体现在职工工资收入的差别上。比如,对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来说,这些企业职工的年收入若为一万五千元,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职工的年收入如果也是接近这些国有企业职工的年收入的,那么我们必须考虑企业效益这一因素。如果按照企业效益状况进行分配,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职工工资收入应该远远高于这些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然而,实际却不是这样。那么这中间的差额哪里去了呢。显然,这一差额存在于共同消费资金中。在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共同消费资金中,除了共同所有的部分外,还有大量的因为没有直接分配给个人的但纯粹是属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以“不合理”的特殊方式归属于了共同消费资金。正是从这个意义说,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共同消费内容——幼儿园、学校、卫生院、养老院、公园、居区绿化、文化活动,甚至住房、家电、汽车等等——都是由个人支付的。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化了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社会化不会构成经济组织的包袱的原因之一。甚至,农村经济组织的社会化反而会成为人们创造财富、创造利益的动因。因为他们是在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如果农村经济组织中的人们不去积极创造财富和利益,他们就享受不到或不能继续享受这种使人尝到甜头的共同消费。企业和国家是不会白给他们这种好处的。

 

尽管共同消费以企业社会化的方式存在,并最终发展成为国有企业沉重的社会负担。但共同消费和共同消费的资金来源,对社会和社会发展来说,却是非常重要的和有意义的,是我们探讨社会的合理分配的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

 

  共产主义的两个重要因素:生活关系和民主管理

 

如果说,国有企业的社会化证明着:由国家和企业支撑的共同消费必然构成对经济发展的沉重拖拽的话,那么农村经济组织的社会化则证明着:由群体生存组织中的群体成员个人支付的共同消费则显示着共产主义的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就不能绝对地否定经济组织或企业的社会化意义。

 

如果说,社会化的企业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既承担着组织群体的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创造自身利益、发展生产、发展经济的职能,并由此形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话,同时也存在着组织群体的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可能性。那么我们从生活关系的角度出发就可以确定,凡是可以形成人的群体的地方,都存在着群体的人的社会生活,都存在着由人的社会生活构成的人的生活关系。如城市中的街道、市民的居区等。这又说明,人的社会生产活动和人的社会生活活动构成了人的社会活动的两个基本范畴。这两个范畴可以在社会化的企业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表现为一体性,也可以分离为独立存在的社会活动范畴。如果说,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必然构成生产关系,这个生产关系可以表现为是不合理的,也可以表现为是合理的。那么同样,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也必然构成生活关系。这个生活关系同样存在着合理和不合理的问题。

 

如果说社会主义所致力于解决的主要是生产关系不断趋向合理的问题(即生产组织中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在所有权、管理权、分配权、分配关系、地位等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的话。那么群体的人的合理的生活关系则在一定的程度上、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体现着共产主义的因素和社会的本质。也就是说,共产主义所致力于解决的主要是人的生活关系不断趋向合理的问题。如,人以怎样的组织方式生存或生活。是以人的个体为生存组织或是趋向于以个体生存组织的方式生存和生活,还是以有机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方式生存和生活?再如,相互发生生活关系的人们之间关系的性质,是表现为相互地排他、相互地冷漠、自我封闭、无助无爱,还是共为一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谐、互助、互爱?还有人与消费财富的关系问题。如,在人的生活中,是每个人都拥有可以拥有的一切,以求独享一切。还是在充分满足个人、家庭不断增长的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发展共有的消费财富,共享共有的消费财富?

 

显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是一个概念。社会主义是争取实现人民所有、实现在资本关系上的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的社会;是在这一基础上最充分地实现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如人在权力、权利民主、平等、自由等等方面所体现的关系)的合理的社会;是促进生产方式的不断革命(生产技术的改进、劳动组合方式的改进、管理模式的改进),以形成最大的现实生产力,创造出最丰富且符合社会效益原则的物质财富的社会;是充分地实现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合理的社会。而共产主义则是在社会主义所创造的合理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巨大的生产力、丰富的符合社会效益的物质财富、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的基础上,合理地解决人与人、人与财富所体现的人的生活关系问题的。所以,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只有在作为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创造出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并充分体现出人的生活关系的合理时,才可以真正表现为是共产主义社会。

 

生活关系与共产主义所具有的这种关系,同样存在于人民与直接管理的关系方面。当我们说到管理时,一般认为,管理仅只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如企业管理)。实际上不完全是这样。应该说,管理包括三个基本方面的管理。除了我们已经认识到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如企业)的管理外,还有一种隐含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中的、客观存在着的对人生活及生活关系的管理。显然,这一管理因为被隐含在社会管理、社会组织的管理中而被忽略了。

 

为什么说对人的生活及生活关系的管理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存在呢?其实,这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我们考证历史,会发现,随着国家的出现,国家当然地承担起了管理社会的职能。国家是如何行使这一职能的呢?一是依据法律。二是依靠专政手段。尽管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前的任何社会时期,由于国家自身是置身法的社会之外的,国家所使用的专政手段只能是制造不平等的手段。国家所制订的法律和国家对法律的实施必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但国家仍然是以法律和专政的方式来确立社会关系,来表现它对社会的管理的。在这里,国家没有参与对人的生产活动的管理。国家也没有参与对人的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也就是说,国家并没有通过法律和专政手段规定人如何生活、如何与他人发生生活关系。但是在社会中,人的生活活动毕竟是受到某种制约的。在欧洲的封建社会中,其政治制度表现为是政教合一,即国家和教会共同行使对社会的统治。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则表现为是国家和封建礼教制度合一的对社会的统治。中国社会的封建礼教尽管没有像欧洲那样的教会组织来体现它的有形的存在,但却是通过人的普遍意识,通过家族、宗族、宗法制度体现着它的实际存在的。如果我们对国家管理社会的行为和教会、宗族、家族管理社会的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我们会发现,国家的行为、法律、专政更多的涉及的是君主与国家、君主与子民、国家之间、阶级之间、民族之间、人与财产之间、人与人之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些社会方面的问题。而教会、宗教、家族、宗族涉及的则是人的婚姻、习俗、礼节、男女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个人与家族宗族的关系等等。而这些关系的实质正是涉及人的生活问题和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关系问题的。这就说明,与人的生产活动和生产关系一样,人也存在着生活活动,也就会发生生活关系。于是,也就必然构成了对人的生活活动和生活关系的管理。而教会、宗族、家族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封建社会中的对人的生活活动和生活关系行使管理的组织。也正是通过这些组织的这一管理,形成了历史存在着的生活关系。除了教会、宗教、宗族、家族行使着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外,家庭、个人同样行使着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人作为能动的、受思维支配的高级动物,必然要将自己的行为置于意识的支配之下。这种意识对行为的支配即是管理。如最基本的一日吃几餐饭、吃什么饭、穿什么衣服、交什么朋友、如何与邻居相处等等。客观地说,家庭主妇应该属于家庭及家庭成员生活活动的专职管理者。

 

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国家资本社会以后,当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后,实际上不仅是禁止了教会对社会和政治事务的干预,也在一定意义上禁止了教会对人的社会生活的控制——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个人承担了对自身生活和人的生活关系的全部的管理。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接管了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如为国民提供住房条件、对贫困者进行救济、发展义务教育等等。国家接管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在社会主义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充分体现在国有企业的社会化方面。正是通过企业的社会化,国家承担起了对国民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责任。又正是通过企业的社会化,表现出企业同样承担着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责任。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和企业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甚至涉及到了纯粹属于个人生活、完全应该由个人进行管理的范畴。这也是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使人失去自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论怎样,我们已无法否认人的生活活动和与此相关的生活关系是人的相对独立存在的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由于人的生活活动和生活关系的存在,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同样会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现代社会中,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是分属于国家、社会化的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这样,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也就是由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构成的。相应地也就形成了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

 

如果我们拿这三种管理相比较,显然,对社会的管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相对来说是一种职业性的、专业化的管理。担任这样两种管理的管理者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如社会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经验、才能甚至天赋。而且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是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科学的,如企业管理科学、行政管理科学,因而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当然,我们不排除人民群众间接地参与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以及对任何社会组织的管理)的必要性。但是,在现实社会条件下,人民群众参与的管理毕竟还只能是间接的。如,通过选举选择国家或政府首脑;通过社会民主、舆论监督、民意表达的方式评价国家、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政策、政绩;甚至可以通过游行、集会来直接干预国家和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但对于有关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秩序、经济、科技、教育、生态、环境、法律、人们的相互关系等等具体事务的存在和发展来说,还只能由国家和政府进行直接的管理。对于企业这样的社会组织的管理来说,社会组织中的多数成员只能参与间接管理,而直接管理只能由少数的直接管理者来进行。我们也不否认,人民群众也具有以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和社会组织的管理的可能性,特别是当企业或经济组织在所有制关系上进步为群体成员共有制时,群体成员的直接管理会显得更为必要,也更具有可能性。但是,最终实现人民的和群体成员的直接管理只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一系列的社会条件——管理制度、管理程序、管理范围的确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具备、参与管理的习惯的形成,以及社会矛盾的减少,社会事务、生产事务、经济事务的简化等——日趋具备的过程。

 

然而,对于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来说,或许正因为这类管理与人的关系太直接了,所以对于涉及到家庭、个人生活的范围来说,几乎每一个家庭主妇、成年人都是自己和家庭生活活动的“专业”管理者。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唯有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是可以不构成职业性的,也是无须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或许又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才使人们轻率地忽略了客观存在着的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和对人的生活活动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就以往的对人的生活的管理来说,由于这一类的管理不具有职业性和专业化的意义,因而是一种自然的、“不存在”的管理。

 

对于社会管理、社会组织的管理、生活管理这三类管理来说,它们具有的共同特点应该是,管理自身的行为是合理的;管理所创造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物质文化财富的存在、人的个体的存在、人的生活行为的存在、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人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人的生活关系的存在——同样应该是合理的。对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来说,它们不仅应该符合合理性原则,而且需要有一定的量来衡量这种合理性。如经济发展指标、如科技发展水平、如教育发展水平、如社会犯罪率水平、如社会福利覆盖面、如国民生活水平指数、如企业利润增长指标、如企业发展规模和资本存量状况、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如企业的技术领先程度、如企业在产品品种产量和品质方面的状况等等。或许正是因为有这些指标的存在,或者说这些方面可以确立为管理的指标,因而构成了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如企业)的管理具有职业性和专业化的原因所在。而对于人的生活活动和生活关系的管理,则只需要符合合理性原则。这也就是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都必然成为自身生活的管理者的原因所在。

 

但是,对于国家和社会化的企业(已经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所承担的那部分由群体的人们共同消费的生活范畴、及其所构成的生活关系的管理来说,民众自己可不可以从国家和企业那里接管过来由自己直接管理呢?这还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假如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中的群体成员替代国家和社会化了的社会组织行使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那将意味着什么呢?这难道不是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在论述共产主义问题时所指的那种民主管理吗?当然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阐述的民主管理(即人民的直接管理)更多的是指社会的、生产的、企业的管理。然而事实毕竟是,由于阶级矛盾的趋缓所导致的社会矛盾的更为复杂,人民群众的对社会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不仅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即刻实现,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经历过相当长的时期里(包括已成为历史的八十年和未来的几十年)仍然是不可以完全实现的。那么对于人的生活范畴和生活关系这个并不需要职业性和专业化的管理来说,难道不能先于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实现人民的或群体成员的直接管理吗?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它的现实社会的存在是否是合理的、它的未来发展趋向是否是合理的,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体现于、甚至是取决于人的生活关系的。至少从资本主义社会来看,仅仅由于国家管理的和个人管理的人的生活活动和相对应的人的生活关系是不尽合理的,甚至是很不合理的。因此,在物质财富极为丰富的基础上,社会表现出了,(非阶级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那样的冷漠、是那样的隔阂、是那样的矛盾、是那样的冲突、甚至是那样的对抗。在足以说明,人类社会中的对人的生活活动、生活关系的那种历史的、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应该发生变革了。否则,很难走出现实社会的怪圈:创造出的物质财富是合理的,创造出的生产关系是趋向合理的,创造出的社会关系是趋向合理的,而创造出的人的生活关系却是日益趋向不合理的。当人的生活关系不合理时,其他方面存在的合理还具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说,共产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消费财富的共有制和资本财富的无(必要)占有制。这显然不是社会主义所能解决的问题。然而,实现人的生活关系的合理,创造对人的社会生活进行合理管理的模式,实现人民群众的和群体成员对自身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直接的、民主的管理,也同样具有共产主义的因素和本质。当资本主义社会难以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也不能去做这件事。

 

五  关于社区问题

 

为了更好地说明下面我们想要说明的问题,很有必要将前面所说的问题做一简单的整理。以上我们用较多的篇幅说到了一些似乎是杂乱无章、互不相关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1.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因为企业的社会化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似乎成为制约其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因素。因而有必要积极地采取企业与社会分离的改革措施。

 

2.我国的有些农村经济组织在贫困的状态下,在所有制转变为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共有制的基础上,使其生产和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随之进一步地使这些经济组织趋向于了社会化的发展方向。而在这些经济组织社会化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则反过来成为其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社会条件。这些经济组织的社会化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出了一些共产主义的因素和本质。

 

3.中国的“共产风”和前苏联的不切实际的“共产主义纲领”告诉了我们什么不是共产主义和不能用什么方式去实现共产主义。但共产主义的一些因素和本质必然要产生于本质复归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那么,至少从包含有一些共产主义因素和本质的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来看,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以整体社会的方式产生的。而是以一个一个具体的经济组织或群体生活组织的共产主义社区化而“自然”地实现的。因此,这应该首先是一个完善、健全、发展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更为长久的历史过程。

 

4.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之所以表现出巨大的逆向反差,除了所有制因素的作用外,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同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消费分配来说,消费分配分为个人消费部分和共同消费部分。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在分配上的区别,也就反映在对共同消费部分的分配上。社会化的国有企业的共同消费是由企业的利润——未形成的资本——转化的,因而构成了企业资本积累的难度。于是,企业的社会化成为了企业发展的拖拽。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共同消费则是由经济组织中的个人以共体的方式支付的。因此并不影响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

 

5.人的生活活动和由人的生活活动构成的人的生活关系问题,是独立于人的生产活动和生产关系的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人的生活关系的合理性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发展趋向的问题。

 

6.人类社会中的管理并不像人们一直认为的那样,是只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管理的。人类社会中实际上还客观地存在着对人的生活活动(包括人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和由人的生活活动构成的人的生活关系的管理。对人的生活活动和生活关系的管理,一部分是由社会(如教会、宗族、家族、国家和政府、社会组织)承担的。一部分则是由社会成员自身承担的。

 

我们应该从这些杂乱无章、互不相关的关系中理出一种什么头绪呢?应该理出一些什么线索呢?又是否能够从中找到一种既有利于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且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向的社会措施呢?也就是说,我们能否既保持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所体现出的经济组织社会化的合理性和发展的趋向性,又可以彻底改变由国有企业的社会化所表现出的对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拖拽作用,以使这样的措施既有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又能够在现实社会条件下促进人的合理的生活关系的发展呢?

 

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所表现的社会化的发展势头和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所表现出的必须将企业与企业所办的社会加以分离的“必然性”之间,显然是矛盾的。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呢?可以说,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人的生产活动和人的生活活动是合为一体的,还是分离开来的。

 

国有企业的社会化,实际上是企业、国家行使着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或者是把个人的生活社会化了。这里的核心是企业和国家支撑着人们的共同消费。如果把企业办的社会分离出去,就意味着由国家和政府接管原来由企业所承担的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这当然是对企业的一种解放,当然会有利于企业和生产的发展。但是,这相对农村经济组织的社会化又意味着什么呢?由政府全盘接受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的管理,有是否会有利于人的新型生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呢?西方社会所表现人们对社会福利的依赖程度,实际上也就是在人的社会生活方面对国家行使管理责任的依赖及其所表现出的人的生活关系的不尽合理。这不能不使我们为之担忧。这似乎使我们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而在企业的“政社分离”改革中所表现出的困难,又不能不使我们自问:除了政社分离这一改革措施外,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两难问题呢?而且,这一办法还不能只是一种权益之计,更应该体现为是一种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社会管理模式。

 

从表象上看,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人的社会生活同样是由经济组织管理的,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并无不同。实则不然。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和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在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1.社会化的国有企业中的共同消费资金是由企业和国家支付的。因此,人们的共同消费纯粹是由企业和国家管理的。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公共消费资金是由经济组织中的群体成员个人支付的(当然了,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由“集体组织”支付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与经济组织中的企业组织不存在经济关系的。

 

2.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对其成员的社会生活的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的管理层在对企业的生产进行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对企业成员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社会生活的管理虽然还不是由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自身直接管理的,但也绝对不是由经济组织中的企业来管理的。因为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包括有许多的企业,但它自身并不就是一个纯粹的企业。尽管它们也往往冠名为什么什么总公司,但它们又首先是什么什么村。因此,它们中的企业是绝对不管其成员的社会生活的。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们的社会生活是由村组织来管理的。

 

这就说明,对于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来说,它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对人的生产活动的管理和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的分离。当这种分离是建筑在由个人支付共同消费资金的基础上时,也就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有了本质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企业与社会分离的本质应该是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与对人的生产活动的管理的分离。对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我们并不只是谋求企业与所办社会的分离,同时也致力于企业与对人的社会生活管理的分离,那么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又能不能演变为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模式呢?又是否可以既有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又能够使人们的社会生活得到丰富和发展,并有助于人的合理的生活关系的发展呢? 

 

或者,我们又是否可以进一步地推论,如果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对人的生产活动的管理和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的分离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有机的,又是不是有助于在无须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方面,实现群体成员的直接管理呢?也就是像人们管理个人的、家庭的生活那样来直接管理自己的社会生活呢?这种管理的演化和实现是否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呢?是否可以在人的生活活动方面率先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革命导师所致力论述的人民的直接管理呢?是否可以在人民群众对自身的生活活动进行直接管理成熟的基础上,向人民群众的参与直接的社会管理和直接的企业管理的过渡呢。

 

尽管社会化的国有企业表现为作为纯粹的企业在行使着对其成员的社会生活的管理。但是,作为企业的管理机构实际上又是分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这样两个部分的。只不过是,承担对企业成员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机构是企业管理机构的一部分,是隶属于企业管理的。那么我们可不可以从生活活动这个角度出发,把社会化的企业所在的范围看作是一个社区呢?(实际上它也就是一个自然性质的社区)。我们是不是可以按照社区的功能将企业管理中的行使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那部分机构分离出去,使其成为企业管理机构之外的独力的社区管理机构,以行使对这个社区的人的社会生活范畴事务的管理呢?我们这里所指的人的生活范畴的事务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如,物业管理的对象是人的生活范畴的事务;此外,企业的对其成员的公民道德和公民素质的教育是人的生活范畴的事务;对社区的规划和美化是人的生活范畴的事务;社区为人们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对儿童和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是人的生活范畴的事务;社区组织人们进行的共体性的文体活动同样是人的生活范畴的事务。因此,社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的职能是单纯的物业公司职能的扩大,却又不是去承担政府机构和职能。

 

将企业管理机构中的承担企业成员的社会生活管理机构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于企业管理机构的社区管理机构,专司对社区的人的生活活动、生活关系乃至一些社会事务的管理,其本质是使社会化的企业中的对生产活动的管理与对人的生活活动的管理的分离。这种分离对企业来说,至少将使企业不再是一个社会,而是回归为纯粹的企业,以专司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资本运营的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这种分离所产生的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种企业与企业所办“社会”分离的结果(我们所想象的结果是,企业把企业所办的“社会”完全交给政府。而这里所提出的分离的结果是企业把所办的“社会”交给社区),但毕竟是企业与所办“社会”的分离,使企业成为了纯粹的企业。企业因此可以不再管“社会”。这不也同样达到了企业与企业所办社会分离的目的吗?企业的管理机构将因为这样的分离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对企业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资本运营的管理。企业的管理所面对的将是效益和利润第一的原则,是技术的开发,是企业规模的扩展,是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取胜。企业的管理将不再面对在复杂性上比企业管理毫不逊色的社会管理问题。这当然不表明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社区管理将被荒芜、将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与经过“企社分离”的企业的企业管理从此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一样,社区的管理以将同步走上专业的道路。

 

然而,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从事社区管理的、从事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管理的社区管理机构,毕竟不是政府机构(而且,我们最好也不要将其升格为政府机构,以有助于使社区的管理向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过渡)。这就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加以研究,并得出合理的结论,将会开阔我们的社会管理的视野。这或许将是我们就此走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契机。

 

  与社区管理相关的关系

 

1.社区管理机构与政府的关系。

如果我们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来观察,街道委员会是国家行政机构在城市中的最基层的组织。但是,这一基层组织在社会化企业所构成的社区内是不存在。这样的社区只是作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归属于这个企业所在的国家行政区管辖。而这个行政区既不向这个社区派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街道委员会,也不对这个社区的社会事务以及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进行管理,而是由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管理机构中的管理这个社区内的社会事务、人的生活和生活关系的机构,当然也就不是政府机构了。但这一机构从企业管理机构中分离出去,并成为独立于企业管理机构的社区管理机构时,它仍然不会是政府机构。因此,社区管理机构与政府的基层机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

 

2.社区管理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现在我们都很清楚,企业应该是一种专门进行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业不应该插手社会管理职能,也不宜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而社区管理机构恰恰相反,它不应该插手和涉足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活动。社区管理机构应该承担的是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乃至一些社会事务的管理。

 

社会化的企业则是既承担生产活动、经济活动的职能,又承担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乃至大量的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因此,社区管理机构与企业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

 

3.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与社区管理机构。

 

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相比较,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是中国社会中的一种复杂的社会组织。因为从行政关系来看,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是一个基层的行政组织。因此,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承担着它所在社区的社会事务的管理。从生产关系来说,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又是一个资本财产共有的经济组织。因此,它有承担着对它所社区的生产活动、经济活动、资本运营的管理。而从社会发展趋向来看,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又是一种趋向于民众自治的组织。

 

而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尽管承担着对它所在的社区内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却又没有国家行政机构的任何痕迹,它就是作为应该企业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化了的国有企业是一种被社区化了的企业。在这一点上,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显然是不同的。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似乎是社区化了的行政组织。

 

4.关于社区中的共同消费的经费问题。

 

无论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对社区内的社会事务、人的社会生活(如人们的共同消费)的管理,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对所辖社区的管理,还是社区管理机构应该履行的对社区的管理,都缺少不了经费的支出。这是毫无疑问的。政府的对社会的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社会化的国有企业的对所辖“社会”的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未形成的利润(也就是说,这部分资金如果不用于“社会”管理,应该成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如果这部分资金被企业用于支付“社会”管理,便不再构成企业的利润。)而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对“社会”的管理所需的资金,则来源于其成员的支付。即这些原本是属于农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个人的消费收入被用于了社区的管理。那么作为从企业分离出来的社区管理机构在行使对社区的管理时,它所需的资金的来源应该是怎样的呢?对此必须确立一个原则。即,社区管理的资金不能再来源于企业可能的利润,不能再以牺牲企业利润的方式支付社区管理所需的费用。因此,当社区管理从企业分离出来后,用于社区管理的费用应该由国家税收和社区成员支付。

 

对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按照合理的税率向国家支付税收,同时又用本该成为企业利润的资金支付所在社区的社会管理,就使企业向社会支付了两笔费用。这固然节省了国家的财政支出,但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减少、甚至是化解了企业利润。这对社会化的企业来说是不公的。所以,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 兼论我国的企业社会化》的文稿中我指出:“应该根据企业社会化的程度(即企业实际投入的用于社会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经费)对社会化的企业实行减税。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参与社会竞争,也有利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因而,对社会来说是合理的,对社会化的企业来说也是公平的。”当社区管理机构从社会化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后,它所需要的管理经费就应该来自国家对这些企业的减税的转化。这也就是需要重新确立相关企业、社区管理机构、国家三者的再分配问题。

 

其次,社区管理机构的资金来源应该包括社区成员的个人支付。因为对社会化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对那些大型的国有企业来说,企业所创造的利益除了交付给国家的税收、用于支付企业的社区管理的经费外,其成员的共同消费、甚至是一部分个人消费都是由企业支付的。应该说,这是违背企业生存原则的。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区来说,当然应该发展人的社会生活、应该发展人们的共同消费,这会有利于形成并体现人的群体生存方式,有助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建构,有促于发展和体现人的合理的生活关系。所有这一切甚至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本质性的差异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了人的生存方式和人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趋势,以及由这一趋势所产生的不合理的人的生活关系。这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竭力避免出现的一种社会发展趋向。要做到这一点,就有赖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发展和共同消费的发展。但是,社会主义不能因此而违背企业的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而由企业去承担社区的社会管理经费和共同消费资金。因此,社区用于社会管理的经费和用于共同消费的资金应该来源于国家和社区成员个人。为此,似乎可以借鉴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关于个人消费财富的分配方式。当然,也可以建立社区的共同消费资金,以用于支付社区成员的共同消费。

 

5.专业化的管理与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的关系。

 

我们已经分析过,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一直是由政府或企业行使的。因此,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管理与国家的对社会的管理、企业的对生产的管理一样,表现为是职业性和专业化的管理。然而,又正是在人的生活领域内,存在着人的对人的个体及家庭生活的直接的管理,因此,对人的生活领域的管理较之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来说,则是存在由民众自己行使直接管理最大可能性的一种管理。

 

在社区的管理机构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中分离出来后,在社区管理机构既不是作为政府性质的职业性和专业化的管理、又不是作为企业的职业性质和专业化的管理的状况下,存不存在社区的管理机构向民众自治组织过渡、在人的社会生活方面率先实现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的可能性呢?如果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事实将证明人民群众是能够很好地行使对人的生活领域的直接管理的,那么人民群众的这种直接管理会不会由此而波及到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这两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化管理,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的直接民主管理的思想成为现实呢?当然,作为一种可能的社会存在,它可以在现实中产生,但不会成为现实的普遍存在,而只能是遥远的未来社会的普遍存在。但我们所着意的不是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的完全的实现,而是作为既不是政府管理机构的、又不是企业管理机构的社区管理机构,向人民群众自治机构的过渡、在人的生活领域内实现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的可能性。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并不是不存在的,也不是在现实中不存在的。比如,就我们的舆论所反映的一些事实来看,在一些由物业公司成功管理的社区内、在一些有成效的街道委员会所管理的社区内、在一些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所管理的社区内,都多多少少地表现社区内的成员直接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现象。如果我们能够在理论上证实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从而能够从主观上能动地去进行这种实践和过渡,那么实践的结果是否可以证实这是一个完全可以存在的存在呢?

 

6.社区管理的普遍意义。

从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对企业所在社区的人的生活活动、生活关系进行管理的社区管理机构以及它的功能作用、它在社会中的位置、它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因为社区的管理与城市中的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区的居民组织、以及广大的农村都有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因为作为社区和社区中的组织都与社区内的人的生活活动相关联,都与社区内的人的群体发生着直接的关系、它们自身也都是社区内的存在、它们的职能都在影响着人的生活关系。那么,它们为什么不可以成为一种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呢?或者说,社会能否集居民委员会、居民组织、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中的对现代社会具有适应性和合理性的因素,去构建一种管理组织以行使对社区中的群体的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我们可以把这种组织暂时称之为社区委员会。如果这种被我们称之为社区委员会的社会组织经过一定的时期,能够在一个或数个工业社区、一个或数个农村社区、一个或数个城镇社区取得成功,被创造成为一种适应社会需要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它的社会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七  社区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的发展及其社会意义

 

1.社区的自然性存在与社区的发展进步。

 

不论人们是否赋予社区以一种特殊的意义,如通过社区去促进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公民合理的生活关系、建设共产主义社区等,从广义来说,社区作为人的群体与一定的地域的结合体,就构成了一种自然的社区的存在。如村落、小城镇、街道、居民区等等。从狭义来说,社区是群体的人们生存、生活并因此而发生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的特定区域。从特殊的意义来说,社区是人们在自然形成的社区的基础上,按照思维设定的模式加以发展、加以改进而创造出的社区。

 

我们无法回避社区的存在。即便我们对社区的存在视而不见、对社区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不做任何的思维,社区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仍然存在着。社区的存在状况、社区的变化状况、社区中的人的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状况反映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更能够反映社会的存在变化状况和人类的进步程度。

 

2.合理发展的社区与人的生活关系和普遍道德。

 

如果我们面对社区的存在,面对社区中的人的存在,面对社区中的人的群体的存在,甚至是面对社区对社会的生产和经济的影响作用(如对社会化的国有企业的生产与经济发展的拖拽作用,如对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具有的积极作用。)我们就不能对社区的存在视而不见,就不能任社区以自然的状态存在,就不能忽略社区存在的意义。实际上,西方社会的社区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封闭、冷漠、以自我为中心、喜好诉讼,以及中国城市中的脏乱差,农村中的打架斗殴、封建迷信和落后风俗的死灰复燃等等,都不具有经济方面的意义,它们所反映的正是人的社会关系(当然不再是阶级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人的生活关系,是社区的变化存在状况。因此,反映的就是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落后与进步的状况。

 

作为一个寻求社会合理、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不把社区的发展、合理、进步作为自己的社会发展目标。就不能不把社区的发展、合理、进步作为自己的社会管理内容。特别是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经济的能量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临界线,社区和与社区相关的人的生活关系必然会面对趋向合理与不合理的三岔口时,社区发展的意义也就更为重要。我们不要以为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富裕作为一种条件只会促进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向合理的方向发展实际上,当合理的发展方向不是表现为是人的合理的、科学的意识时,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富裕同样会成为导致人的存在的不合理、导致社会的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此,最好的证明就是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所产生的罪恶。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经济发展,相对封建社会不能说不快,而且不是一般的快;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所创造出的物质财富,相对封建社会不能说不丰富,而且不是一般的丰富。但是,这种发展和富裕不是成为人的合理存在和社会的合理存在的条件,相反,则成为了人的新的不合理存在、成为社会新的不合理存在的条件。这种关系在今天这个时代里,实际上又在重演着。就社区而言,社区仍然以自然的状态存在着,但社区里的人们则成为了相互封闭的个体;人们之间成为了相互攻击、相互防范的对象;社区内的人们的生活关系因此而表现为极大的不合理。这也就意味着,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社区的发展和人的生活关系的发展同样面临着一个三岔口。社区在自然存在和自然发展的状态下,将趋向不合理的发展方向,群体的人的生活关系将趋向于新的不合理状态,从而会使社会的存在表现为不合理。如果社区的发展能够是在合理的、理性的思维的指导下的发展,它将趋向于合理的发展,将使社区内群体的人的生活关系趋向于提升意义的合理发展。社区的、社区中的人的、以及社区中的人的生活关系的这种合理的发展,也就会体现为社会的新的合理和进步。

 

社区的存在状况,也就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因为,只有人、只有人的群体的存在,才构成社区的存在。也只有人的群体的存在状况,才构成社区的存在状况。也正如我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中所指出的那样:“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在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如社区)与人的普遍道德的相互关系中,得到了历史的和现实的体现。因为那些得到了良好的合理发展的社区,也会成为人的和社会的良好的普遍道德的基础。

 

3.社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区的合理发展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条件。这一意义不仅可以从那些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和成功进行社区建设的城市中得到正面地反映,也可以从那些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所在的社区中得到负面的反映。因为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所在的社区存在状况,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时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自然产物。作为一个社区,它们不是独立于企业而存在,而是依附于企业而存在。它们不仅不能起到促进企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反而从其所需资金的来源方面,成为企业全面发展的拖拽。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由这种依附关系所形成的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所体现出的人的惰性,同样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所以,以有机的社区取代从企业机体上剥离下来的自然的社区,至少从现实来说,是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的。

 

4.人民群众的直接管理与人的社会属性。

 

在《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的文稿中,我对人的社会属性问题再次进行了探讨,并将人的社会属性划分为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通过对人民在历史过程中的行为和存在的研究,发现了人民群众参与正义的、合理的社会事务,是人民群众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充分体现。一个社会中的人们也只有具备了充分的、合理的社会属性时,才能使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具有意义,也才能抵御人的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而人民群众的参与局部社会的管理行为的对象不论是局部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是局部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是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活动的、还是对人的生活活动和生活关系的,都是人民群众继参加争取自身解放这种社会事务、通过这种社会事务的参与而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属性之后,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新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可以永久参与的社会事务,也是提升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新的社会属性的条件,是使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永久存在的社会条件。

 

作为非政府的、又非职业性的、且又最宜于人民群众可以参与直接管理的、属于人的生活范畴的社会事务来说,社区管理机构应该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媒介。如果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他们才能具备合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才不至于堕入或失去自我、或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

 

5.关于共同消费问题。

 

从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存在来看,在不是以企业和国家支付资金的情况下,逐步发展共同消费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当一个社区将自己视为是这个社区中的群体的人们的组织,并能够能动地关心、爱护人们的生活活动,能够合理地组织人们的生活活动时;当这个社区中的群体的人们把自己所在的社区视为是自己的生活的组织,也把自己所在的社区看作是自己的生存组织时;当人们乐意通过发展自己所在的社区而提高自己的生存和生活质量时;那么,在社区内发展由群体的人们支付的共同消费资金是可能的和可行的(即使是美国的“同志街”,都表现出了这种可能性和可行性。)

 

当我们把一个群体的人生存和生活的社区的发展和管理当作一种社会发展项目时,对社区的管理和发展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可能并不亚于政治家的对社会的管理和企业家的对企业的管理。对社区的管理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社会中的第四类管理。如果社区的对人的社会生活、共同生活的管理能够通过社区组织而相对独立,那么这一领域的管理是否能够走出传统而开创出一个与人有着更直接关系的新天地呢?当然,在这一领域里,传统习惯似乎更为牢固,人们似乎也更愿意恪守这一领域的传统。因此,要使人们在人的生活领域里放弃传统,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6.体现一种新的社会模式。

 

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的发展、思想理论的发展,必然推动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总是要由一定的社会模式和局部社会的存在方式来体现的。如,原始社会是由一个一个原始部落的存在来体现的;奴隶制社会是由一个一个由奴隶主和奴隶构成的社会组织来体现的;封建社会是由封建制度的国家政体、宗教组织、农民家庭所构成的社会模式为表现的;自由资本社会是由资本主义的国家政体、资本主义的工厂组织、人的家庭构成的社会模式为表现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则是由现代国家政体、国有企业、传统企业、不断小化的家庭构成的社会模式为表现的;而对现代社会来说,则是由依法管理社会的国家组织、由传统企业、由由国有企业和传统企业转化的职工参股持股和参与管理的新型企业、由不稳定的家庭组织、由由人的个体组成的生活组织构成的模式为表现的;对于处于改革进程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社会由非法治社会逐步走向法治社会,国家组织由生产的组织转变为管理社会和处理社会矛盾的组织,国家政体由板块式结构逐步演变为逐步独立的分权结构,企业组织由国家的附属物改变为独立的组织。所有这一切都表现出社会主义社会模式的巨大变化。对人类社会来说,永久的、固化的社会模式是不存在。一个社会总是会因为其内在的某些形态方面的明显变化而表现其社会模式的变化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人的生活活动方面,自封建社会以后,人的生活活动方式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在人的社会生活方面,始终是由“它”(如教会、如宗族、如家族、如国家、如企业)管理着的。而在人的个体和家庭生活方面,则始终是由个人管理的。在这里,社区始终是以自然的、或不合理的状态存在着的。那么,这种状况有没有可能改变呢?有没有以有机的和合理的社区取代自然的、不合理的社区的可能性呢?有没有由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社区来替代由国家和企业对社区管理的可能性呢?如果这种由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有机的社区能够普遍地存在,那么社区的这种改变作为社会存在明显变化的要素,又是否可以构成一种社会模式的改变呢?可以想象,当社会不再是由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家庭组织构成,而且还由一个一个有机的社区、一个一个群体生存组织来构成,这个社会的模式当然会表现为是一种新的社会模式。就如同现代社会表现为是由一个一个传统企业(如国有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发展进步为由一个一个企业成员共同所有的企业组成的新的社会模式那样。如果说,由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构成的新的社会模式,必然要比由传统的国有企业和传统的私有企业构成的社会模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由有机的社区、由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构成的社会模式,是否也必然要比由自然的社区、传统家庭、个体的人的生存组织构成的社会模式更为合理呢?

 

八  社区问题与《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

 

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册子中,我试图发现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时,对人的普遍道德状况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这一作用显然是重要的。也由此,才使我在以后引申出了“生活关系”这一社会问题和“生活关系”的概念。人的生活关系当然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只不过是,人的生活关系始终是以合理和不合理的状态自然存在着的,而没有成为人的意识中的存在。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的话,那么当社会的生产关系开始由法所规范、或者可能会因为资本分配的合理而更趋合理时,人的生活关系的重要性将取代人的生产关系的重要性而决定和体现着一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的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因此,《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不赞成企业与所办社会的分离的。作为文稿的作者,并不是没有认识到企业社会化的致命弱点。为此,我在《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中提出了对社会化的企业减税这一措施,以作为社会化的企业办社会的资金。

 

当我们今天再来看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时,我们不能不承认,企业的生产率、企业的效益仍然是第一位的。企业通过减人增效、通过资本重组形成资本效益,企业通过强化管理者的职业道德、通过改善管理形成管理效益,企业通过交纳养老保险以改善企业的外部生存条件,企业通过改变人与资本的关系以实现生产力三要素的最佳组合,企业通过改善生产力三要素的载体——人——的关系,以激发企业内部的活力,仍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同时,也应该关注和解决企业与所办社会分离这一介于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是把企业所管理的社会事务分离出去,交由政府管理,从而将人的生产组织和生活组织决然分开,使对人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的管理回归传统(即人的社会生活由政府管理,而人的个体的和家庭的生活则由个人管理),还是把一个自然的社区作为一个有机的社区与企业进行分离,使对企业的管理和对社区的管理成为相互独立的管理,以期达到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能够促进社区这种局部社会中的人的生活关系的合理,以体现人的群体作为有机的生存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这本小册子正是继《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之后,对这一问题进行的探讨。而且,这里的探讨扩大到了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构成的社区和城市中的街道和居民区所构成的社区。对于隐含于我国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内的社区发展模式、社区管理模式,以及这一模式的发展趋向及其社会意义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应该进行深刻的研究。这不仅会给我们在社会化的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提供有益的启迪,而且也是关系到中国社会未来新的社会模式建构的问题。因而,这也就不只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问题了。

 

在我即将完成此稿时,从中央电视台的《经济半小时》节目中看到了有关神华集团公司在发展由该企业构成的社区的报道。报道说,神华集团公司在致力于企业发展的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发展社区建设。报道说,神华集团公司在发展这些社会事业时,是与企业的发展保持了分离的(实际上,只要这些社会事业的发展是由神华集团公司决策、实施、组织变代为管理的,就无法保证这种分离是完全的。)并声称,待到这些社会事业发展成熟后,就会交给政府管理。不论神华集团公司在社区的发展上是否与企业的发展保持完全的分离,但至少可以从这一报道中看出,人们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分离在意识上已经有了明确性。

 

至于神华集团公司所称,公司所在的社区在发展成熟后,将交由政府管理,这显然是今后的社区发展问题。至于今后,这一社区是真得交给政府管理,还是会自行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存在模式,这是要取决于人们对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新的认识和新的观念的。人们之所以今天表示要将发展成熟的社区交由政府管理,既是一种新的思想观念的表现(即企业与企业所办社会分离的观念)的体现,又是受制于传统习惯制约的反映。这种传统习惯表现为,一是在自然的社区中,人们除了习惯于自我管理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外,尚不习惯于由自己管理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二是表现为国家、政府、企业(当然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同样也不习惯于由社区的成员自己管理自己的社会生活和生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将发展成熟的社区交给政府管理无疑是明智的。如果人们的思想观念在企业与所办社会分离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如果既非政府机构、又非企业(或不是隶属于企业)的社区组织更适宜对社区的管理,如果社区的广大成员能够参与对社区的管理、并且能够管理好社区,如果社区由社区组织进行管理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向和规律的,那么发展成熟的社区又为什么非要交给政府管理呢?对于像神华集团公司所在的发展着的社区的未来,我们期待着人们有实践上的创新和历史的决断。

 

 

人类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

19941223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现寄上《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两篇文稿。本想将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并寄上。但因为整理好的稿件不在身边,且懒于重新抄写,故没有寄。      

 

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我否定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是由私有制和公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我提出,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由与其相适应的、特有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所以,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有着以下的对应关系:无(可)占有制——原始社会;对人的占有——奴隶制社会;个人所有制——封建社会;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垄断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所有制——民众资本社会;无(必要)占有制——共产主义社会。

 

如果说,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我还只是提出问题,那么我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则试图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提供一种分析。同时,也如我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所说的那样,来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已经过时和失效。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永远是我们用于研究、观察社会的用力武器和科学方法。

 

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及人类自身的进步发展》中,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决定人的普遍道德的观点,否认人的经济状况对道德的决定性影响作用。根据我的这一观点,我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提出了“生活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中,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着人类社会的经济状况和人的存在状况及人的社会关系。同时,则是人的生活关系决定着人的非政治的道德观念。所以,摆在人类面前的现实问题是,社会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一条线和人的生活关系发展的一条线共同决定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是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两条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不能完全取代生活关系对人的道德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人的生活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发展,并不是人类社会理想的发展。因此,生活关系的发展问题在西方发达社会中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现实问题。因为在西方发达社会中,人的劳动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能不能再度回归为人的生活的组织,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如果人的劳动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不能回归为人的生活的组织,社会只能去独立地建立和发展人的生活的组织和生活关系,即建立和发展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而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为了避免资本主义社会已经经历过的那种发展过程,就有必要在现有的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发展人的新型生活关系。否则,社会将始终处于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发展、而生活关系变化——普遍的道德堕落这样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

 

社会需不需要生活关系的发展,这不是由我们的意志所决定的,也不是社会发生的普遍的道德堕落能够自发地表现的。而是要由人们的存在意识、意识所表现的需求决定的。西方社会出现的各种宗教组织兴起的社会现象,其内在的原因正是人的需要改变旧的生活关系的反映。但是,宗教意识和宗教组织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因此,通过宗教组织发展人的新型生活关系的实践,只能陷入失败,只能酿就灾难。

 

另一方面,西方社会中出现的民间自发形成的各种自卫组织、互助组织、劝解组织等,同样反映了人们希望改变生活关系的愿望。因此,发展人的新的生活关系,具体地说,建立和发展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既有现实的经济基础,也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建立和发展新的群体生活组织方式、发展人的新的生活关系,是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呢?这种必然性的经济基础就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必然性的社会背景就是在人的旧的群体生存组织解体基础上的道德的普遍堕落,以及由道德的普遍堕落所体现的人的生存危机;这种必然性的社会条件就是阶级的趋于消亡,是民众资本所有制的逐步形成。

 

那么,由什么力量来改变人的生活关系呢?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与由什么力量来解放无产阶级和受压迫人民的问题同等看待。无产阶级这样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解放自己。但这种阶级的解放,必须要有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的领导作用和组织作用才能够实现。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条件下,在阶级趋于消亡的社会条件下,这个力量只能是国家。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寄给你社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等两篇文稿中进行了分析。

 

最近,看了余文烈的《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和陈学明的《哈贝马斯“晚期资本主义”述评》后,方知世界上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始终处于热潮之中。但是,西方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给人总的印象是“背离”。这种背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否定。二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观点。三是肯定马克思主义,但无法解释现实社会。马克思主义似乎成为了没有根基的漂浮物。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那些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人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的东西(如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观察和分析现实社会。他们犯了这样一个错误,他们把他们自己不能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社会结合起来,说成是马克思主义不能与现实社会结合;他们把自己所犯的错误枉加到马克思主义的身上。其实,只要我们很随便地、有机地把马克思主义和现实社会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一切社会存在都会是那么清晰和明了;一切现实的存在都会在马克思主义的脉络上表现出来。比如,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阶级必然要消亡。在现实社会中,阶级不正是处在消亡的过程中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私有制必然要被否定。那么民众所有制不是正在取代私有制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国家必然会放弃传统的政治管理,而转向一般的社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管理不正是在转向经济、科学、教育、自然改造、社会福利等等这些非政治方面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必然要获得全面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不是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越来越多的时间去爱好和从事艺术、体育、文化、终身教育等等方面的发展吗?!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是共产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实现。在社会发生因为道德的普遍堕落造成的新的生存危机、以及人们要求改变生活关系的社会中,建立人的新的群体生活组织以逐步取代传统的和小化的生活组织,一定会形成新的良好的普遍道德的……。

 

人们之所以不能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结合起来,是犯了这样一种视觉上的错误,即,“缘何不识庐山真盲目,只因身在此山中”似的错误。或者,犹如父母看着自己的孩子从小长大却并不觉得自己的孩子有什么特别的变化一样。我们都生活在现代资本社会中。人们把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看作是同一的资本社会,认为后者是前者自然的顺延,而没有去发现它们之中根本不同的存在。实际上,正是这种存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资本社会本质的不同。只要我们从的差异入手,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研究现代资本社会的科学的武器和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自身也就可以得到最充分地证实。当然,我可能没有资格做这件事。虽然我做了,也就必然做得很不够。我甘愿只是做一个初探者。希望贵社能够给我一席之地。谢谢。

 

若贵社不能发表这篇文稿,万望退回!1995222

 

正文

 

 

综观我们人类生活的地球,历经数亿十亿年的变迁,形成了一个我们称之为“自然界”的自然界。在这个自然界中,曾经有过无数的我们不曾认识的动物和植物,随着地球的自然环境的进化和变迁而灭绝了。综观我们现今生存于地球上的自然界,仍然存在着无数的动物和植物。这些动物和植物中的一部分,同样在地球的自然进化和变迁过程中、特别是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作用下、在人类为了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的过程中已经灭绝,或正在走向灭绝。面对这种状况,人类社会形成了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了保护自然生态的意识、形成了保护动植物的意识。在这些意识的影响和指导作用下,人们为了保护动植物,为了不使大量的动植物继续灭绝,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包括对动植物灭绝原因的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得出了种种结论。如,那些已经灭绝和行将灭绝的动植物对生态环境的不适应;一些动植物的遗传基因发生了变化;导致这些动植物灭绝的最重要原因是人类行为的影响;等等。同时,人们也提出了某些动植物之所以灭绝,是因为这些动植物不是群体性生存的动植物这样的观点。确实,这些动植物的非群体性生存状态,特别是那些缺乏有效自我保护能力的非群体性生存的动植物的生存,是极为困难的。最容易灭绝的正是这些非群体性生存的动植物。这无疑向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自然定律:在自然界中,动植物的群体性生存是维护个体生存的最有效方式。

 

我们人类也生活在自然界中,人类也是自然界的成员。我们人类不同于动植物的地方在于:动植物是被动地存在于和生存于自然界中的。而人类自从脱离了蒙昧状态之后,就处于相对能动地生存于自然界中的状态。所以,我们人类组成了我们称之为“社会”的人类社会。但人类毕竟是地球自然界中的一部分。人类无法不属于自然。那么上述自然定律是否适用于人类?人类社会是否也必然要遵循这一定律?或者说,人类是否可以不受这一定律的制约?或者最终说,人类如果蔑视、对抗这一定律,也必将会同那些已经灭绝或行将灭绝的动植物一样,也会面临遭受灭绝这样的自然惩罚?

 

这似乎有点危言耸听。人类是万物之首。人类可以毁灭一切,人类可以创造一切。人类怎么能够毁灭自己?但是,如果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毁灭”,毁灭对人类将意味着什么?

 

人从人的出现起,即使人还处于不具有“人”的意识和复杂意识的自然状态时,人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人就是以群体状态生存着的。人类怎么可以毁灭自己不能不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呢?

 

但是,人类在破坏动植物的生存条件的同时,以在破坏着自己的自然生存条件。这已是无情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从人类的自然属性来说,人类存在着自己毁灭自己的可能性。但是,人所具有的社会性,又使人类具有可以改变人类的自然属性对自身造成危害的能力。人类也确实在证明着自身具有防止由自身的自然属性对自身造成危害的能力的。但是,人类的社会性会不会同样对自身的生存造成危害、甚至是毁灭呢?人类能不能防止人的社会性对自身的危害呢?人类能不能像不断创造新的自然生存条件那样,创造适宜自身生存的社会条件呢?我不能说我们人类已经面临着了这一问题。但我想在这里提出这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从社会主义国家对人的财产权剥夺的角度攻击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思想则从资本主义占有的不合理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制最终被确认为是对人的财产权的剥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合理,从来就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在各自的财产占有状况下,获得了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巨大进步。二者打了一个平手。

 

二次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主要从政治上的“铁板”性和对公民个人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控制方面攻击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思想则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堕落、以及由道德堕落所产生的社会现状批判资本主义。结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占有状况以及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状况终于导致了社会经济的崩溃,继而导致了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导致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进行近乎改头换面的改革。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虽然仍在继续迅速地发展,经济势力更为强大,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富裕。但这些并不能够完全地代表社会和人的进步。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状态。这些新的存在状态表现为:绝对个人主义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绝对个人主义(绝对的自我存在、绝对的自为存在、绝对的个人自由)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冷漠,导致人的精神状态的空虚、消沉和颓废;人的盲目信奉邪教;家庭的解体。以及社会中发生着的日益严重的吸毒、犯罪、凶杀、自杀、过劳死、由不良性行为导致的爱滋病、以及青少年犯罪等等社会现象。这些社会问题犹如给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美妙图画涂抹上了一些令人作呕、杂乱无章、色彩灰暗、让人寒心的污物浊水一样。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些社会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并不必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缓慢发展强多少。所以,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再次打了一个平手。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的那些社会问题,并不是一种在现实中对多数人来说的普遍现象。所以,资本主义社会仍然为自己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国民富裕和优越的物质生活而自鸣得意。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崩溃和科学技术的缓慢发展毕竟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社会不再把国家和社会机体连成一块“铁板”;社会逐步还给了公民以占有财产的权利;逐步将民主、自由、个人权利还给了民众。如果说这样的改革必然会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同时也会伴随着个人主义思想基础的形成;同样会出现由绝对的个人主义所带来的道德堕落;同样会出现由道德堕落所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曾有过的社会不良现象。这些不良社会现象行将或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伴侣”。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正在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尘。

 

这就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社会道德的普遍堕落是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伴生物?或者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社会道德的普遍堕落?

 

这一问题显然是与传统理论所表述的一种观点相违背的。在传统的理论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的观点,即贫穷是犯罪的根源,当然也是道德堕落的根源。但是,使人难以理解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的道德堕落现象并不是建立在贫穷的基础上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的物质享受比他们的任何先辈都要优越。即使作为一个“贫穷”者,他能够从社会获得的福利待遇也要比他的任何先辈要富足得多,甚至比现今的发展中国家中的人民要富足得多。人们在这样富足的物质基础上存在,又为什么会出现道德的堕落?所以,我们可以说,经济既不是建立普遍的良好道德的唯一基础,也不是道德普遍堕落的唯一基础。贫穷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不是犯罪的唯一根源。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原理又是不可否认的。这一原理就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也即存在决定意识。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意识,当然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和表现。既然现实社会表明,道德的建立和堕落并不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道德的建立和堕落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呢?道德的存在基础应该是怎样的呢?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人类社会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普遍的良好道德,才能发展和巩固这种良好的普遍道德,才能不使良好的道德发生普遍的道德堕落。

 

我们人类社会正在雄心勃勃地讨论和解决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人们谈到了全球经济发展问题,谈到了全球生态平衡问题,谈到了全球环境保护问题,谈到了全球教育问题,谈到了全球人口问题,谈到了人类的生存空间问题,谈到了全球的人权问题,谈到了全球信息问题,谈到了全球的爱滋病问题,谈到了全球的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自身的影响问题。但是,人们还没有谈到全球发生的道德的普遍堕落问题,没有谈到全球的社会进步问题。

 

我们不能想象,如果我们人类社会解决了人们谈到的所有那些问题,而惟独忘了社会进步问题,忘了建立良好的普遍道德问题,忘了能够使良好的普遍道德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问题,我们人类将会怎样?使人类社会摆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道德堕落的社会现状,还是使这种社会现状继续发展下去?还是使我们人类在摆脱了以往社会发生的部落的、宗教的、国家的、民族的、阶级的相互伤害和残杀之后,再面临和陷入人的个体之间的互不交往(存在的交往也只是在生理和本能驱动下的交往)、相互防范、人人自卫而导致的相互的伤害和残杀的社会存在状态中去?而这种社会状态已经由无数的社会现象表现为是一种发展的趋势了。

 

面对社会的这些现象和这种发展趋势,我们人类是否要等到道德问题像人口的爆炸、生态的破坏、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时,才被列入社会的和人自身的进步与发展问题之列呢?

 

我们人类社会能不能在基本摆脱了以往历史发生的部落之间、宗教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种族之间、阶级之间的相互伤害和相互杀害之后,不再陷入人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伤害和残杀的社会状态之中去?人类社会当然不能重蹈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的那种人的个体之间相互隔阂和相互伤害的社会现状。人类社会只能选择争取自身进步的发展道路(当然不是人的自然发展的一面);人类社会只能选择能够为人的进步提供保障的社会的进步的发展道路(当然也不是社会的自然发展的一面。)为此,人类社会必须重建道德。既然道德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既然事实证明经济并不是普遍道德的存在基础。那么我们就必须寻求普遍道德能够存在的那个真实的社会存在基础。这个“社会存在基础”是什么?既然人类社会的现状是由人类的历史决定的,那么我们也就不能不从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二

 

    人类起源于动物。动物的个体即是是动物的存在方式。正是无数个动物个体的存在体现了动物的存在。但是,就动物的生存方式来说,动物除了以个体的方式生存外,动物的另一个最普遍的生存方式是群体性生存。至今,无数种的动物依然保持这一生存方式。如,群体的角马、群体的羚羊、群体的斑马、群体的大象、群体的狮子、群体的鱼类、群体的蚂蚁、群体的蜜蜂,等等。动物的群体生存方式对个体的生存、对种性繁衍提供了最佳的生存条件。

 

人类当然也不例外。可以毫不怀疑,早期的人类正是充分地利用了群体生存方式,才较为迅速地从动物进化为了人类。当人类进入到原始社会以后,人的群体生存方式开始摆脱群体的纯自然属性而具有了社会属性,具有了有机性。人类社会中的原始部落是人类最初的有机群体生存组织。原始部落是原始人生活和劳动合为一体的有机生存组织。在原始社会的生存条件下,人的具有劳动和生活统一性的群体生存组织,是保护部落中的每个个体和部落组织的最佳生存方式。一个原始人如果脱离了部落,他不仅面临着由严酷的自然条件造成的生存危机,而且面临着其他的部落对他的生存造成的危险。如果一个原始部落解体了,不仅这个部落的种性将不复存在,而且部落中的每个个体都将面临着上述两种生存危机。正是出于个体自身的生存本能和种性繁衍的本能,部落的人们结合成了劳动和生活的统一体——部落式的群体生存组织。

 

在这样的群体生存组织中,人的每一个个体都只能遵循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的习惯。这一“共同习惯”就是一个原始部落中的所有人的普遍“道德”(在这里,我们还只能给道德加引号。因为道德是意识的范畴。而原始人还没有形成包括“人”的意识在内的人的意识。因此在原始人类中,尚不存在本质意义的道德。)因此,原始部落这种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就是原始人的共同“道德”或普遍“道德”的存在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人们必须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自觉地、忠实地、不遗余力地为部落劳动和战斗。这是原始人的一个“道德”;部落中的每个个体的人在共同的劳动和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和位置,必须由部落中的人们来认可。这是原始人的又一“道德”;无条件地服从部落的认可、安排和决定,同样是原始人的“道德”;当部落需要新的首领时,这个首领必须由部落中的人们共同推举和承认。这同样是原始人所具有的“道德”;首领个人的指令必须反映部落全体人的意志,必须符合部落的利益。而部落中的每个人必须忠实地执行首领的指令。这也是原始人具有的“道德”……。所有这些“道德”的总和,以及部落中的每个成员对这些“道德”的习惯性遵守,便构成了一个部落中的原始人的普遍道德。

 

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于同一个部落中的原始人形成的这些共同遵守的习惯或“道德”,只能产生于原始部落这样的群体生存组织中。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独自生存的原始人能够形成这样的习惯或“道德”,会有能够产生这样的习惯或“道德”的客观条件。我们更不能想象一个独自生存的原始人会遵守这些(不存在的)习惯或“道德”。因此,我们是否可以从原始人的生存状态来说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取决于人的生存组织。或者说,人的生存组织状态,决定着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和存在状况。

 

所以,当原始部落解体后,原始人所具有的那种为近代人所羡慕的“道德”也就随之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原始部落作为人类的第一种群体生存组织解体后,人类随之形成了第二种群体生存组织——奴隶主庄园。即由一个奴隶主家族与众多的奴隶共同生存的群体组织。奴隶主庄园作为人的群体生存组织,还只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奴隶主庄园作为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已不再像原始社会中的部落那样,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群体生存组织。从奴隶制社会起,人类社会开始由多元的人的群体组织构成。

 

在奴隶制社会中,由于人已分化为了不同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作为有机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事实上又各自形成了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那么人的普遍道德也就会与人的这种多元的群体生存组织相适应。

 

作为自然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在奴隶还不具有人的意识的状态下,他们依然保留着在原始部落中形成的某些习惯。如,对首领(过去的部落首领,现在的奴隶主)的服从、公平地领取食物,等等。奴隶主也同样保留着在原始社会中形成的某些习惯。如,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奴隶(即过去的部落成员)、公平地给奴隶分配食物,等等。但是,在他们组成了不同的阶级时,“阶级”则成为了由不同阶级个体组成的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组织。这样的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组织同具有自然属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即奴隶主庄园)一样,同样会成为形成人的道德的存在基础。也就会相应地产生存在于这一基础之上的普遍道德。如,奴隶主在作为一个阶级成员时,他们会形成公平地交换和买卖奴隶的道德、有着共同镇压奴隶反抗的道德,等等。当奴隶逐步具有了人的意识后,作为被奴役的阶级,他们也会逐步形成他们的作为阶级的普遍道德。如,共同争取自由的道德、共同反抗奴隶主的奴役的道德、互相帮助互相照应的道德,等等。

 

奴隶制社会崩溃以后,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人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组织。如,村庄、家庭、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贵族阶层、手工作坊、民间艺术组织等。相应于这些群体组织的产生,也相应地产生了与之适应的普遍道德。

 

村庄是向居住在同一区域和环境中的人们提供一定的生存条件的地方。而居住在同一村庄中的人们也就形成了一个自然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村庄向人们提供了有利于人生存的各种条件。如,土地和水这样的资源、可以共同使用的打谷场、村庄形成了可以组织起来的人力资源,等等。人们只有共同维护这些生存条件,才可以保证村庄中的每个人的个体、每个家庭的正常生存。一个村庄中的人们所具有的普遍道德,就是由这种“共同性”体现的。

 

如果一个村庄有一处关系到全村人生存的水源,就会在全村人的意识中形成维护这一水源、以及公平和合理地使用这一水源的意识;如果一个村庄有人有偷窃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家庭,那么,在村庄中的绝大部分人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不容许偷窃行为存在的意识;同样,如果村庄中有人有暴力行为。而这一行为的对象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个家庭的,那么在全村人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不容许暴力行为存在的意识。这些全村人具有的普遍意识的意义在于维护村庄这一群体组织中的所有人正常的、有序的生产劳动和生活。这种存在于一个村庄中的人的普遍意识,也就是人的普遍道德。

 

显然,生存条件生存利益是人的道德形成的直接原因。同一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是群体的人产生共同意识——普遍道德——的先决条件。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则是群体的人建立普遍道德的存在基础

 

家庭是奴隶主庄园解体的产物。一个奴隶主庄园的解体,会导致众多家庭的产生。因此,家庭是封建社会中人的最为普遍的生存组织。家庭作为封建社会时期人的生存组织之一,依然保留着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中的那种人的劳动和生活共存于同一的生存组织中的特征。一个家庭,既是人的劳动的组织,也是人的生活的组织。于是,相应于这一生存组织的存在,便形成了关于家庭的道德。家庭的道德当然首先是产生于这一生存组织内的成员中的。为了保证一个家庭内各个成员——老人、丈夫、妻子、儿女——都能够稳定地生存于这一组织内,于是产生了孝奉长辈、夫妻相敬、爱护子女、各守职责这样的普遍意识,这也就是存在于一个家庭中的道德。无数个家庭共同具有的这种产生于每个家庭——人的生存组织——中的这种普遍意识,也就构成了社会的关于家庭的普遍道德。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1)关于家庭的道德只能产生于家庭这一人的生存组织存在之后。在人类社会中,不可能在家庭还没有出现以前,便有了关于家庭的道德。2)社会的家庭道德观念形成于单个家庭中的道德观念的形成之后。因此,社会的家庭道德是无数个家庭中的成员的家庭道德的集中体现。所以,社会的关于家庭的道德的形成,仍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组织这个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上的。

 

封建社会作为一种阶级社会,当农民阶级因为与统治阶级的矛盾激化,而由自在阶级演变为自为阶级,并组织起武装起义队伍这样的群体生存组织时,便会产生杀富济贫、平均分配土地这样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这样的意识也是农民的产生于武装起义队伍这种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道德。

 

在封建社会中,还存在着其他方式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相应于每一种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存在于一定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人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道德观念。

 

从封建社会开始,任何一个个体的人都会生存于多元的群体生存组织之中。如,生存于人的自然的生存组织——自然的国家、自然的村庄、自然的家庭等——之中;再如,生存于人的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社会的国家、阶级、军队、特定的劳动组织(如手工作坊)——之中。那么,每个个体的人都会由于与他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其他人存在着共同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而产生相应的道德意识,并因此构成了人的和社会的道德意识的多元化。任何个人的道德必然会与与他相联系的群体组织相关。居住于一个村庄中的人的与这个村庄相关的道德,只能产生于这个作为群体生存组织的存在。在他的身上是不可能产生与其他村庄相关的道德的。但是,当两个群体生存组织发生相互关系时,个体的人便会从这种相互关系中产生相应的道德意识。比如,在两个相邻的村庄因为水源、土地发生争执时,不同村庄中的人的个体就会产生维护本村庄利益的意识。

 

社会的道德便是建筑于个人道德的共同性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道德的集中体现——法律,便是社会的统治集团在社会道德基础的基础上,根据统治者的意志而制定的。

 

而理性的道德则是人们将产生于历史的和现存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道德的理想化的体现。所以,理性的道德从现实来说,是纯粹理性的产物。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理性的道德则是历史中的现实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的产物。

 

然而,任何社会的、法律的、理性的道德与个人的道德是不尽相同的。一个人可能会没有社会的、法律的、理性的道德观念。但他可能会有与他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而且,人的这种道德意识的程度也会与他所处的群体生存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程度相关。如果一个人的生存、生活、甚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与他所在群体生存组织的关系越是密切,他对这个群体生存组织依赖性越大,他(也是这个群体生存组织中的所有个体)的与这个群体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也就越是明显,也就越是能够体现出这个群体生存组织的普遍道德。反之亦然。

 

对于一个行将迁出某个村庄的人来说,表明他的劳动和生活对这个自然性的群体生存组织将不再具有依赖关系(一种人对物的依赖关系)。这个村庄的水源、土地、盗窃行为、暴力行为对他以后的劳动和生活没有任何影响作用,他也不再需要依赖这个村庄中的其他的人(一种人的相互依赖关系)。他便没有了与这个群体生存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或者说,这个群体组织所具有的普遍道德不再会体现于他这个个体身上。

 

随着封建社会被资本主义社会所取代,人的生存组织再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不再是人的劳动与生活集于一体的生存组织。家庭分解成为只是人进行生活的生存组织。工厂则成为了人进行劳动的群体组织。村庄被工业化消灭,取代村庄的是资本化的家庭农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不再存在。形成了新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家庭不再是社会中主要的生产组织。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群体组织(如,工厂、学校、医院、体育组织、文化艺术团体、科学研究机构等等)大量产生。作为个体的人的道德意识也必然会与之相适应。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家庭在由劳动和生活集于一体的生存组织被分解为人的单纯的生活组织后具有的意义。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了人类社会中的人的劳动与生活共处于同一生存组织的历史的终结。因为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当然是指社会中的多数人的个体)一直是生存于集劳动与生活于一体的生存组织中的。人类的这一历史终结于资本主义社会。

 

2.这一历史的终结,标志着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的人从自在的个体或群体中的从属的个体向完全的、绝对的独立个体发展的历史的开始,表明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一个个体的人也就组成了一个人的生存组织。于是,人的这种新的生存组织就会成为个人的道德的存在基础。或者说,个人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建立在人的这一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

 

这一历史变化对人类的道德、人类的进步、个体的人的进步,应该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

 

我不想按部就班地追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的群体组织的存在状况和相应的人的道德状况。但可以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生存组织状况进行探讨,以从中挖掘出对社会有影响作用的、能够给我们以重要启迪的和足以引起人们警觉的东西。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的物质生活的富裕,个体的人对群体组织的依赖(即个体的人对群体组织中的他人的依赖和群体组织中的他人对他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群体组织作为一种人的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才能存在的组织,演变成为了一种纯粹由物的关系(工作场所、使用的机器等等)而联结的松散的组织。人的群体组织的这种状况对社会性的群体组织和自然性的群体组织来说,都是相同的。

 

由于阶级矛盾的缓和和阶级处于消亡的过程,曾经作为阶级代表的政党,也不再是阶级的一部分。政党只是在对社会矛盾的性质、如何解决社会矛盾的问题上持不同看法的个体的人的组合与分解的组织(我当然不是在倡导重新回到人分化为阶级和进行残酷的阶级斗争的状态中去。)

 

曾经作为将个体的人组织起来进行劳动和社会活动的人的群体组织,也随着个人生存能力的增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再是人的群体组织,而演变为了纯粹是物的组织。人在这样的物的组织中的联系,甚至只需依靠电流和电波。过去那种你离开我(们)或我离开你(们),社会劳动和社会活动便无法进行的状况被改变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斩断或松散了人在社会活动中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

 

历史的那种个体的人的生存所需要的经济来源,长期依赖于由人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组织的状况被改变了。一个人完全可以不再长期地依赖于一个人的群体组织。他今天可以在这个物的组织中工作,明天又可以到其他物的组织中进行工作,却同样可以使他维持优越的生存条件。

 

家庭,这个曾经作为人的劳动和生活同一体的生存组织,在被分解为纯粹的生活组织之后,曾经仍然是人的个体的需要。家庭为它的成员个体提供着经济来源,提供着生活的安排,满足着个人的感情、性、繁衍后代的需求。但是,这一切突然被改变了。孩子离开家庭后,仍然能够很好地生存;没有丈夫的女人同样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生活得很好,甚至能够养育自己的孩子;男人和女人没有妻子和丈夫仍然能够满足自己对感情和性的需要;男人和女人甚至可以在没有妻子和丈夫的状况下有自己的后代。家庭也最终解体了。

 

历史向人们告示:任何一个人的个体都可以作为纯粹的个体完全以自在和自为的状态生存于社会。人的个体则向社会宣示:作为人可以不再需要依赖于其他的人和由物组成的组织。作为个体的人完全可以以自在和自为的方式生存和存在。如果这个社会还有生存组织的话,那么,“我”即为生存组织,生存组织即为“我”。

 

当社会中的人的个体处于这种状况的时候,人的道德意识当然会从这种生存组织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在“我”这个生存组织中,只有“我”的存在。“我”的自在和自为的意识就是“我”的道德意识,就是由“我”所组成的生存组织的共同意识,就是“我”这个生存组织中的普遍道德。

 

社会确实还存在着法的道德、社会道德、理性道德。但是,在任何时候也确实存在着在人的社会组织、群体生存组织基础上形成的这些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具有的普遍道德。因此,法的道德、社会道德、理性道德与这种群体生存中的普遍道德是共存的,但并不是与这种道德共融的。“我”生存于家庭,那么“我”必须首先遵从“我”的今天的道德;“我”存在于一个劳动组织中,那么“我”还必须首先遵从这一劳动组织的普遍道德。如此等等。其次,“我”才需要遵从法的道德、社会道德、理性道德。如果“我”遵从的“我”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普遍道德与法的、社会的、理性的道德相符合,那是因为“我”首先遵从了“我”所在的群体生存组织(如家庭、劳动组织、社区、村庄等)的普遍道德。

 

道德在作为一种意识时,是一种可以支配人的行为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意识。因此,法律的道德应该体现于人的意识中。也就是说,法律意义的道德只有转换成为人的意识才具有意义。但是,道德还包括法律所没有明确规定的用于指导人们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的意识。比如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在他人遭遇危机时必须给予他人以救助。所以,如果一个人的意识支配他去救助他人,他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如果他的意识支配他不去救助遭遇到危机的他人,他的这一意识和不救助他人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却是不道德的。

 

所以,法律可以是人的自在的意识,也可以是人的不自在的意识。但法律只能通过人的意识来体现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由人的行为所反映的道德的作用。

 

没有法律的社会,便失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关系到每个个体的人的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的人的意识的基础。但法律并不能够做到使法律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的自在和自为的意识。所以,在人的行为必然受其意识支配状态下的人的行为,并不完全是受法律的制约的。也就是说,法律实际上并不能够限制人的在法律没有成为人的自在意识状态下的行为过程。当人的行为过程结束并产生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时,法律只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并对他加以惩处,并试图防止他继续违反法律。然而,当事人是否会继续违反法律或不再违反法律,法律自身并不能够做到。而只能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够成为当事人的指导其行为的自在意识。而这一意识的存在与否,似乎更取决于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

 

在人成为绝对的、自在自为的个体的状态下,在由这种状态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上形成的人的普遍道德,而法律又成为这样一种普遍道德的体现时,人的自在自为的意识便成为了法的、社会的道德。于是,一个美国人无辜枪杀一个日本少年后,美国的法律确认这一枪杀不违反法律,即承认支配美国人这一枪杀行为的意识符合道德。也正是在家庭小化这样的人的生存组织和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这样的社会存在基础之上,人们产生了对所有人进行防范的普遍意识、产生了人人需要自卫的普遍意识。

 

法律作为一种道德体现,规定了人们不能做什么和不能怎样做,并采取强制的措施来限制人们不能做什么和不能怎样做。而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则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样做,但并不强制人们做应该做的和应该怎样做。于是,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也并不一定会成为每个个体的人的自在自为的意识。因此,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也并不一定会成为支配人的行为的意识,并不会构成人的实际存在的普遍道德。

 

而唯有在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上产生的人的普遍道德,才可以体现出个体的人的自在自为的道德意识,并对人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支配作用。人的这样的道德意识在支配着存在于一个生存组织中的人们不能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不能怎样做和应该怎样做的行为。因为人生存于这个生存组织之中,他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体现在这个生存组织中的这些限制和规定之中。

 

当人的个体成为绝对的自在自为的个体并组成其生存组织时,他虽然还存在于自然的国家这个最大的群体生存组织之中,但他不再生存于民族的、阶级的、村落的、家庭的、生产的、社区的这些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之中。这些历史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有的已经消失而不复存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变成了物的组织。一切由这些组织为基础而产生的普遍道德,都会随着这些群体生存组织的消失而消失。它们的不存在对“我”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没有什么影响作用。“我”只生存于由“我”个人组成的生存组织之中。“我”的行为只受在“我”所在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产生的普遍道德的支配。尽管有法律存在,但法律不能完全转化成为“我”的意识。即便法律能够转化成为“我”的意识,但并不一定会符合“我”的生存利益的需要,也并不一定会与“我”的生存组织相适应,也就并不一定会用来支配“我”的行为。尽管有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但这样的道德并不约束“我”的行为。而“我”的行为是由在“我”所组成的生存组织基础上产生的普遍道德支配的。

 

这就是我们人类社会中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演化过程。这就是人类社会中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由初始的劳动与生活集于一体的状态向分解成为各自独立的组织的演化过程;是由大家庭向家庭的小化演化的过程;是由家庭的解体向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演化的过程。这就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显示出的人的生存组织的演化趋向和演化趋势。在这一演化过程中,法律日趋详尽,但无法避免道德的普遍堕落和不合理社会现状的发生;在这一演化过程中,科学技术日趋发达、社会经济日益增强、个人的物质生活愈加优越。但所有这些似乎无法阻止道德的普遍堕落和社会现状的恶化趋势。在这一演化过程中,人们强烈地呼吁社会道德和理性道德的回归,但似乎无济于事。因为无论是法律、经济、或是社会呼吁,都无法阻止或不去阻止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演化过程。人类的悲剧便由此而生。

 

在人类社会的今天,这种悲剧还只是完全和存在于部分社会之中,还没有成为全人类的最终灾难。但是,人类社会并没有就此止步。更多的人和社会正在继续进行这一演化过程。人们只是看到在时间推移过程中能够摘取到的丰硕的经济成果,而没有意识到灾难也将附着于自己。

 

 

我们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看到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演化状况,看到了这一演化的最终结局——人的个体的完全的自在自为和由完全的自在自为的人的个体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方式;看到了人类的生存组织状态与人的道德状况的必然联系;看到了建立在人的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人的道德状况;看到了由这样的人的个体的普遍道德所构成的社会道德;看到了由现实的社会道德所决定的社会现状;看到了现实的社会现状给人们带来是深思和忧虑。

 

人类社会中良好的普遍道德的建立,应该是人类社会和人自身进步发展的重要体现。

 

而人的良好的普遍道德的建立,似乎只能建构于人的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

 

人的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似乎也就成为了人类社会和人自身进步发展的关键条件

 

在现代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条件下,人们不可能重新回到自然村落状态去,也不可能恢复到重新组织阶级组织的状态中去。那么什么模式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是人类社会和人自身进步发展的合理模式呢?

 

回顾我国的历史,在我国社会中,虽然人的群体组织曾经只是国家机体的一部分、虽然在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中充斥组织的和精神的“统治”、虽然对人的群体组织的这种“统治”依靠的是具有强制意义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虽然由于这些原因使存在于各个群体组织中的人的个体缺乏自由、民主、个性和权利、虽然人的群体组织因为种种原因而在生产和经济方面不时陷入困境之中、虽然存在于这样的群体组织中的民众的生活是贫穷的、虽然人们都被强制地“安排”在一个群体组织中,但是,所有的群体组织似乎都有着良好的普遍道德,人们似乎也都有着良好的道德意识(当然也不能否认,这种普遍道德和道德意识是特定社会和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不至于远远落后于世界的发展水平,我国只能选择改革和开放的国策。改革开放的成效充分证实了改革开放国策的必要性。改革开放搞活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开放极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使企业和村社脱离了国家的机体而成为了独立的群体组织;改革开放还给了人的个体以自由和权利;改革开放激发了人的独立和自主精神。

 

但是,改革开放也客观地使人的群体组织演变成为了一种松散的组织,使群体组织的作为联结人的生存组织的意义逐步丧失,而使作为物的组织的意义日渐显露和增强。个体的人对人的群体组织的依赖性大为降低,个体的人的生存能力则大为增强。我国社会中发生的人的群体组织的这种松散和物化,同样造成了使普遍道德赖以建立的基础的削弱。越来越多的人的行为在个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的驱动作用下,完全受制于人的自在自为意识的支配,致使人的和社会的道德表现出了堕落的趋向。

 

不过,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道德堕落的趋向并不是唯一的社会性趋向。在我们的社会中,同时还存在着一种与道德堕落的趋向截然相反的社会性趋向。这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的、在企业和村社脱离国家机体条件下的、在个人生活富裕条件下的、在个人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和权利条件下的、在个人生存能力大为增强条件下的人的道德向上的趋向。诚如舆论所报道的那样,在首钢、华西村这样的企业和村社中,切实地显示着人的道德向上的趋向。同时使我们看到的是,人的这种道德向上的趋向,正是建立在不被削弱的人的群体组织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在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中,不仅人的个体的生存依赖于群体组织(实际上也是人与群体组织的相互依赖和群体组织中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而且个体的人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也依赖于群体组织。

 

无论是社会所显现的道德堕落的趋向,还是社会所显现的道德向上的趋向,都共同表明了我们用大量的篇幅所欲证明的定律,即,人的普遍道德的建立是构筑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的

 

我们人类要想取得社会的进步,要想推动人自身的进步(人的进步并不仅仅表现在人的自由、民主、人权、人文、人本的发展程度方面。同时还体现在人的道德、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对所在的群体组织、甚至对人类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就不能只是将希望寄于人的法律意识、社会道德意识、理性道德意识的提高和经济条件的改善方面,还应该寻求建立和发展最为合理且适应于时代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

 

合理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表现为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在发展经济、建立人的普遍道德、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统一性方面。也就是说,对人的群体组织来说,它不能表现为,为了拔高人的道德水平而舍弃经济的发展因而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它也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使群体组织趋向于松散和物化而片面地适应现代社会。

 

我在我的一系列文稿中,倡导建立人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共有制企业、发展民众资本企业,目的在于通过共同所有的纽带将拥有资本的人们联结在一起。如果这样的企业能够建立起来,尽管它们在客观上以确实会成为一种合理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会成为人的普遍道德建立的客观基础(对此,我曾经做过论证),甚至会形成人们称颂的普遍道德,应该是我们社会中的人的群体组织发展的未来模式。但我那个时候论证这一问题的的目的在于说明这种人的群体组织模式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当今天我在研究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人的普遍道德的关系时,我发现这种建筑在共同所有制基础上的人的利益共同体、共有制企业、民众资本企业不仅在经济发展方面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在体现人的权利和权力方面表现出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而且在建立人的普遍道德方面同样表现出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因此,应该说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正是在经济发展、社会及人的进步、现代社会几个方面可以统一起来的合理的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模式。

 

根据我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我在我的文稿中指出,共产主义不仅表现在人对财产的(无必要的)无占有方面,而且表现在人的公共生活发展方面。当我研究关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人的普遍道德之间的关系时,我发现,人的生存与人的劳动(或者工作及各种社会活动)集于同一群体组织的形式,应该是人类未来社会发展中的科学的、合理的群体生存组织模式。在这种群体生存组织中,人们不仅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发展生产和经济,提高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通过发展公共生活设施,使人们日益密切地生活于这一群体生存组织之中,并且在这一存在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人的向上的普遍道德。或者说,我们可以把共产主义的理想体现在这种模式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构建上,把实现共产主义道德的希望建筑于这种模式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基础之上。这也是我们人类在社会进步和人的进步方面的实际体现和存在基础。

 

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决定意识”的定律也体现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决定人的普遍道德方面,那么,我们将如何看待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人们所提出的社企分离的提议呢?

 

企业的社会化作为传统社会主义的特色,确实使企业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使企业不能不把相当一部分效益用来办“社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发展。使社会化的企业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已经基本确定了企业与所办社会事业分离的改革意向。

 

企业办“社会”,或者说企业社会化是我国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传统。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它们不仅仅是一种利用资本将人们聚合在一起进行生产和劳动的组织,同时还是将人们联结在一起进行生活的组织。企业所内含的这一意义,不只是体现于企业成员依赖于企业的分配以维护家庭和个体的生活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企业将所获利润中的一部分用于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设施的建设方面。如用于住房、托儿所、学校、体育场所、文化场所、员工交通等的建设,以提高企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虽然我国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没有超越传统社会主义的那种人的群体组织只是国家机体一部分的惯例,但所形成的普遍道德是与企业所内含的上述意义相关联的,或者说是与企业的社会化模式相关联的。企业社会化实际上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将资本主义发展必然发生的人的劳动的组织与人的生活的组织分离的一种否定,是将人的劳动组织与人的生活的组织重新合二为一的体现。虽然企业社会化的这一意义还只是在很低的程度上体现的,但也反映出了下述本质:在这样的群体组织中,人们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人们的劳动、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所需要的生存条件和生存利益又是依赖于这个群体组织的。这个群体组织的普遍道德(即这个群体组织中的所有人的与这个群体组织相关的道德意识)则是建立在这一群体组织的存在基础之上的。

 

因此,从社会(即“我”所在的群体组织和他人所在的群体组织的总和)的进步和人(所有的存在于群体组织中的人的总和)的进步的视觉来说,企业社会化体现了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在自然发展状态下所产生的结局完全不同的发展趋向。应该说,企业社会化是人类社会保证自身进步的合理之路。

 

在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人的群体组织日益松散和物化的趋势下,以首钢和华西村为代表的一些人的群体组织则向着更高一级程度的发展则说明,在企业不再是国家机体一部分的情况下,在企业成员在获得了一定的自由、民主、权利的情况下,企业作为人的劳动工作、生活、社会活动的统一体组织,在发展经济、建立人的普遍道德、适应现代社会方面是不冲突的,是可以统一的。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发展目标是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与人的进步的统一,我们的理想目标依然是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我们当然不能走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走过的那条道路。那么在现实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似乎仍然需要选择企业社会化的发展道路。社会化的企业作为人的群体组织,不仅应该承担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责任,同时还应该承担发展群体组织中的人的公共生活的责任、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承担建立人的普遍道德(当然首先是人的与群体组织相关的道德)的责任,承担使自身的存在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的责任。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在存在于它的范围内的人的群体组织共同承担这些责任的情况下,才能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所表现出的结局,才能驶向理想的彼岸。才不会像陷入急流中的旋涡一样,停留在一个地方进行令人畏惧的上下旋转的循环。

 

对于我们社会中的社会化企业来说,它们又该如何既要面对生产、经济和企业的发展,面对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的发展,又要面对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面对来自那些非社会化的国内外企业强有力的竞争,以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呢?问题的关键似乎集中在了企业和社会的分配关系上。

 

对于非社会化的企业来说,企业创造出的利益是这样分配和发挥作用的。一是支付给企业成员个人的收入。二是以税收的方式交付给国家。三是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对于社会化的企业来说,企业创造出的利益的分配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有一部分用于了为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服务的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用于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社会化企业的这种分配,虽然有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却是非常不利于企业参与社会竞争的。

 

如果我们的社会坚持企业社会化的发展模式,就需要对社会分配关系进行改革。相关的社会分配的改革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社会化企业用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费用,国家可以通过减税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偿。

 

2.在社会化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中,企业用于企业成员公共生活的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成员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在企业成员的个人收入中,既包括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费用,也包括用于公共生活的费用(社会化企业内部的这种分配关系,近似于华西村这样的人的群体组织的分配关系。)

 

对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化企业进行减税,绝不是企业的单向受益。而是社会化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受益。因为国家在对社会化企业减税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国家向社会化企业转嫁了社会发展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负担。而企业在用免交的税收承担社会发展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负担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则进一步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和国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相关关系表现为:

 

1.企业社会化所产生的社会的和人的进步的社会效益,可以大大地减少社会人的道德普遍堕落,进而可以大大地减少用于社会防范的经费。而这样的经费开支正是美国社会用在防止犯罪研究、增设监狱、增加警力及装备方面的一项难以承受,却又不能不承受的负担。

 

2.如果企业社会化成为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的存在,即意味着国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相对减少。随之的是国家相应的经费(包括国家用于为承担相应责任而设置的机构、人员、设施的经费)支出也将大大地减少。

 

因此,根据企业社会化的程度对社会化企业给予减税,不仅有利于社会化企业参与竞争,有利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因而对社会来说是合理的,对非社会化企业来说也是公平的。如果非社会化企业为了减税而愿意承担社会发展责任、愿意承担企业成员的公共生活的发展,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是符合我们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企业和个人用于社会慈善事业的、用于教育的、用于其他社会发展的捐赠款同样是免税的。那么,我们的社会似乎就没有理由不这样做。

 

企业社会化的另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土地资源。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可以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是很难做到企业社会化的。不过,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我们讨论的范围。

 

我们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然发展状态下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存在现状,我们分析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人的普遍道德的关系,我们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化的历史和现状,当我们把这三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时,我们试图寻求一条“非自然”的社会发展道路。我们是否找到了这样一条道路,这只能由世人来评说、由人的实践来证实、由历史来判决了。

 

民族力量何以凝聚,民族精神何以培育

2003927

北航五食堂定于918日庆祝恢复开业。于是北航学生因为“九·一八”这个非常的日期,而通过抗议、示威、签名等活动,反对北航五食堂的庆祝活动。迫于北航学生的行为,北航五食堂不得不取消庆祝活动,并向学生致歉。对此,吴航斌先生写有《对抗议的抗议,争自由的自由》一文,并发表于2003926日的中国青年报上。

吴先生在对北航学生们的出发点和精神似乎赞赏了一番后,便指责北航学生们赖以表达爱国热情和爱国精神的行为方式。这不免让人对吴先生对北航学生们的赞赏生疑。当然,吴先生可以辩解说,爱国精神、爱国热情对青年学子乃至整个民族来说,是应该具备的。但并不一定要通过抗议、示威、签名这些行为方式表现出来。那应该以什么方式来表现呢?似乎只能以不表现的方式来表现,或者以不问主义的方式、以两耳不闻天下事  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方式来表现。当一个人、当一个社会以不表现的方式来表现人和民族的凝聚力和民族精神时,这不能不让人进一步怀疑,这样的人、这样的民族还有没有可以表现的凝聚力和精神。

当然,吴先生也可以反问,人的和民族的凝聚力与精神,一定要通过行为、或者更具体的抗议、示威、签名来表现吗?当然不是。除了游行、抗议、示威、签名,思想探索、理论研究、选举、演说、评论、质询、听证、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志愿活动、组织社团等等行为方式,都是表现人与民族精神的方式。而且这些行为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群体性行为。而群体性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凝聚态。可以说,无论是对人的个体来说,还是由个体组成的民族来说,如果不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是体现不出人和民族的凝聚力和精神的。而且,这些行为方式不仅具有表现人和民族的凝聚力和精神的作用,更具有培育和提升人与民族的凝聚力和精神的作用。请相信,人和民族的凝聚力和精神既不是通过遗传先天就有的,也不是可以后天自然生存的。而是需要在生着活着、也即在生活的过程中培育的。

为什么?对此我曾经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的文书稿不能发表出版,所以我的这一研究也就不为人所知。这里,我只能借此机会作一简单介绍。

人为什么是人,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动物?这并不完全取决于人是生理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更取决于人的不同于动物的生活。人和动物都是生着、活着的可动的物。但是,动物只有自然意义的物质生活、狭性生活和睡眠生活。而人除了这些自然意义的生活外,还有非自然的社会。这些生活包括劳动(工作)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人因为有劳动生活,因而可以使人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更丰富;人因为有文化生活,因而可以扩展人的生活范畴,使人的生活更多彩;人因为有社会生活,可以使人在更大的范围内(如一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凝聚起来,可以使人的凝聚具有有机的本质,使人可以相互地爱和助;人因为有政治生活而可以产生先进的、理性的思想,可以使人和社会的思想、观念、意识的进步、理性和文明,可以使社会合理、进步和文明,从而使人生活在不断进化、进步、合理、理性、文明、公正、平等、自由的社会里。这样的社会当然包括民族的凝聚力和民族精神。为什么社会——政治生活具有这样的社会动能?我们熟知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斗争是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动力这样一种观点。而阶级斗争就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那么当社会进入阶层社会后,推动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的动力是什么呢?当然不再是阶级斗争,但仍然是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是更加多形态的、更加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所以,民族的凝聚力和和民族精神是由人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主流的且有效用的健康的文化生活培育起来的。而人的思想探索、选举、演说、评论、质询、听证、志愿活动、纪念活动、庆祝活动、组织社团、签名、游行、抗议、示威等等行为,就是属于人的社会-政治生活范畴的。

在人的自然的和非自然的生活中,人的社会-政治生活无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人如果没有劳动生活、文化生活,人将无异于动物。人如果没有正义的、理性的、有益的社会-政治生活,人的自然的和非自然的生活都会异化。即使睡眠生活也不例外。人的生活异化的实质,也就是人的异化。

让我们就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与民族的精神状况加以例证明说明。

韩国为什么能从军事独裁社会发展为民主社会?这难道与韩国民众的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以游行、示威、抗议为表现的政治生活无关吗?为什么曾经被日本军国主义“和平”奴役过的韩国民众,比曾经日本军国主义战争奴役过的中国民众表现得更有民族气节和民族精神?难道这不与韩国民众针对日本右翼势力的针锋相对的游行、示威、抗议为表现的政治生活相关吗?为什么日本政府(包括法官)会屈从于日本右翼势力?为什么日本国民会默认日本右翼势力的观念?这难道不与日本右翼势力频繁的诸如组织参观靖国神社、修改历史教科书、否认侵略战争、否认南京大屠杀、否认日本侵略者使用生化武器、否认“七三一”部队存在的演说、政论、游行、示威、恐吓等等政治生活行为相关吗?正是日本右翼势力的政治生活的作用在日本国民中培育新军国主义、日本优越、大日本国的民族精神,在培育着中国威胁论、中国无理论的观念和意识;我们暂且不论巴勒斯坦人民斗争的意义何在。我们只探究,为什么一个没有国家的民族能够以高度的民族凝聚力和坚强的民族精神,与强大的以色列进行持久的抗争。当然更离不开游行、示威、抗议、起义这些政治生活。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生活几乎成了巴勒斯坦民族的主要生活。

试想,如果韩国民众没有政治生活,又会怎样呢?可能依然处于军事独裁统治之下;如果巴勒斯坦人民没有政治生活,可能早已成为过着安逸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以色列臣民了;这两个民族又何谈民族凝聚力和民族精神呢?如果日本右翼势力没有政治生活,日本民族就有可能与德国民族一样有正义和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日本民族就会勇于承认自己的战争罪行,就会像德国那样培育起理性的民族精神。

有什么样的社会-政治生活,就能培育起相应的民族凝聚力和民族精神。社会-政治生活还会使人们产生一种群体意识和趋群心理。这样的意识即使在人们处于分散状态时,也是存在的。有了这样的意识和心理,人们就容易聚集起来。

那么,当一个社会没有健康、理性的社会-政治社会又会怎样呢?

其一,就有可能导致人们的所有生活的异化。比如,劳动生活就会异化为纯粹是为了获取财富,而不是为了发挥自己的才能,不是为了体现自身的价值,不是为了自身的全面发展,不是为了快乐,不是为了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物质生活就会异化为是为了表现炫耀、奢侈、浪费;文化的异化就会表现为,不良和低俗文化就会泛滥。大众就会追逐低俗和不良文化;性生活就会异化为,狭义性生活就会成为性生活的唯一……。

其二,就会滋生起“不关你的事,只管你的事”“不关我的事,只管我的事。我的事就是只与我个人的利益相关的事。他人的、社会的利益只能服从于我的利益、甚至就是我的利益”的思维方式。

其三,在上述思维方式的支配下,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方式。为了自我,可以在行为上不顾及任何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权利、人格、尊严、人身乃至生命。

当一个人以自我为中心时,也就将自己与他人隔离开来。就会产生一种包裹起自我的隔膜。就会因为以自我为中心而产生排他性斥力。

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因为没有正常的、健康的、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而处于上述三种状态时,我们不知道这个社会中的民族、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何以凝聚力量,又何以存在(健康、向上的)精神。而上述三种社会状况所表现出的就是社会、人的意识处于不合理、不文明、不理性、不进步的状态。

面对明星穿着日本军服、口念日语招摇过市时;面对商贩将日本军国主义的战舰、军刀当作玩具制造和贩卖时;面对一些少年们为了几元玩游戏的钱而杀死爷爷、奶奶、同伴时;面对一些人们因为自己的不顺心而残忍地报复社会伤害众生时;面对一些人仅仅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残害他人时;面对人们对弱者和人的生命的冷漠无情时;面对知识者们为了地位、身份、职称、小利争的头破血流、不要人格时;面对一些官员们对公民的推委、冷漠、巧取豪夺时;面对一些官员们无所顾及、胆大妄为的腐败时;面对黑社会的泛滥猖獗时;面对业主们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时;面对一些人们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可又没有可行的社会-政治生活,而只能选择死亡,让自己的生命随着那争取不到的权利、利益而一起逝去时;面对文化人津津乐道地散布不良和低俗文化时;面对教育腐败、学术腐败、医药腐败时;面对大学生的人格缺陷时;面对村民们欲想自主选举村委会、自主议事却不被承认、行使不了权力时;面对人们对环境、生态的肆意破坏时;面对人们不讲信誉和道德失范时;面对人的劣迹和社会的不合理现象,而人们却漠然处置、无动于衷,或想能为,却因为没有适当的方式而不能为时,我们不知道人如何凝聚起来,民族(健康、向上)的精神何在。当人们原本就处于不凝聚状态,处于无(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时,我们不知道人们如何按照吴航斌先生的教诲,不要通过北航学生们的那些行为,而以其他的不是社会-政治生活的行为方式来表现民族的凝聚力和民族精神?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没有科学地分析人的生活;没有理清人的各类生活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我们不能理性地对待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因为我们将公民的信访、上访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添乱;因为我们把公民群体性的反腐败、反对不合理、争取公平与正义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破坏稳定;因为我们把公民对党政领导人的批评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政治错误;因为我们把北航学生们的那种年轻人宣泄剩余精力和情绪,表达自己的意志,激发自身激情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不理智、无理性的多余行为;因为我们把公民的自主选举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无组织、无纪律;因为我们把群体性的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违背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思想的群氓行为;因为我们并不视思想探索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为社会和人的观念、意识趋向进步、科学、文明、理性所最必须的导向;因为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把人们组织社团和开展社团活动这样的社会——政治生活视为是摆脱领导……,如此等等。这样以来,人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又何在呢?

总之,因为我们的观念、意识不能辨证地、公正地汲取历史教训,导致社会、民众、公民缺乏正常、有益、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

所以,我为我们的社会在面临意识形态危机、信仰危机、信念危机、信任危机、道德危机、信誉危机、社会危机、文化危机、精神危机的状况,而使我们的民族缺乏凝聚力,缺乏(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的状态下,吴先生仍然很有理由地责难北航学生们的社会-政治生活、教诲和开导青年学子们放弃社会-政治生活而感到悲哀。

在没有正常的、健康的、理性的、丰富的、多样性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生活的人们,只能走进以自我为中心的牛角中去。而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行为极有可能伤害社会、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由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体组成的公众、民族是不会有凝聚力和民族精神的。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民族精神,已成为我们党在新的时代的大政方针,成为我们的国家在新的时代的社会发展目标。而民主政治与民族精神又有着不可分隔的关系。因为民主政治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民主政治的硬件包括社会形态(如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本原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社会)、社会体制、社会制度、宪法和法律;民主政治的软件包括,公民对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公民对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就是民之主的体现。而公民对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只能通过公众的社会-政治生活来体现。否则,就只有政治,而没有民之主。

公众的社会-政治生活与自我为中心在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是纯粹的、绝对的,也即在主观意识和客观作用上都是为己利己的。而人的社会——政治生活则是为己利己和为他利他的共存。我们以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为例,当人们以群体行为的方式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时,对每一个个体来说,他是为了自己能够生存于一种良好的生存环境中。但是,在客观上也就存在着能够使他人同样生存于这样的生存环境中的作用。当人们维护了他们居住的环境和生态时,既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是利社会的。那么,应该使人们绝对地、纯粹地为己利己而以自我为中心呢,还是让人们既为己利己,也为他利他呢?人的所有的健康的、理性的、文明的社会-政治生活都具有这种既为己利己,又为他利他的性质。

所以,在新的时代里,我们的社会应该倡导、鼓励民众不仅有,而且可以发展的社会-政治生活。社会的宪法、法律、体制、制度应该保障公民的正常的、有益的、理性的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只要民众的社会-政治生活是正常的、理性的,是在法的范围内的,不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不是有损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就是有助于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的。就能够促使公众去关注社会、参与社会,就能培育起公众的关爱他人、相助于人的素质和道德。就能够起到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民族精神的作用。而且我们应该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和理念:允许和鼓励民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除了可以起到推进社会的公正、平等、合理、进步、使人相互关爱互助这样一些社会作用外,它的一种纯粹的作用就是可以培育和维持民族的、团体的凝聚力和精神。

在这个新的时代里,我们的党应该用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和一切正确的理念引领和导向民众和他们的社团组织的社会-政治生活,使之趋向健康、理性和文明。而不应该是像吴先生那样教诲和开导青年学子们远离社会和放弃社会-政治生活。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

19981124

 

    这本近五万字册子的输入电脑的工作完成了。在完成之际,我想起了自己在这一年之后(20008月)

写的《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的册子。这两本册子是相互关联的、互为映衬的。如果说我在这本册子中说的比较多的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的话,那么在《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中说的较多的则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和表现状况。

时隔已十年了,我们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状况是否改变了呢,又是否建立起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呢,而与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密切相关的教育又是否在适应建立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需要呢?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倡导,我们的社会中也已有了蓬勃发展着的为他为社会的志愿者精神。但是,当我们把视觉放在更大更广更多范围的社会和人的层面上时,我们所看到和所感觉到的依然是社会的思想状态和人的观念意识的混乱,是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依然在支配着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人们的行为,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依然是客观存在着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与人的意识和素质密切相关的教育依然在应试教育的苦海中遨游着,是我们的民族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左右下正在越来越成为功利性和趋利性民族,是受人的个体影响的民族的声誉似乎越来越不乐观。面对凡此种种,我既为我们社会的这种状况而遗憾,也为……而遗憾。

真的,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仍然要为此做长期的奋斗和努力。只有我们的社会和公民们真正地确立起了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并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我们的国家才能够真正成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的民族想才能够真正成为有声誉的民族,我们民族的复兴才真正是有意义的。2009525日注

这是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是在写完《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第一稿之后写就的。原本是将其作为《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第十二章并入该书稿的。在这次将其输入电脑之时,我将其从《人的解放与“人”的书稿》中分离了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本册子是针对当时我国社会已经开始形成的日益严重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状况的,是为了能够让国人意识到这种意识已经开始成为我国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是为了能够使国人认识到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个体、对国家组织、对社会组织、对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民族所具有的危害性。

从这本册子写就至今已有十年之余了,期间我们的社会虽然时有对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批判,但自我为中心意识仍然潜移默化地在青少年中滋生着、培育着、固化着,已经成长为成年人的公民们仍然在以自己的行为体现和张扬着自我为中心意识,我们的一些国家组织、官员、公务员仍然没有确立起以人为本的意识。所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在我们的社会中已不再是开始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而就是一种实在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公民产生着十分有害作用的意识,是时时在损害着我们社会的形象、我们国家组织的形象、我们民族的形象的意识。

真的,多么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通过教育的脱胎换骨的改造,使自我为中心意识不再成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相应地是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培育和确立起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使我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官员和公务员、公民个人都能够在法的意识、“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支配下而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是这样的,再加之我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力量,那我们的国家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民族。如果我们的社会还能够开创出一种能够使社会持续合理、文明、进步发展的道路,那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就能够是一个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国家、民族和社会,这该是多么好啊。可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却是我们走向这一发展道路的绕不开的拦路虎。200952日注

 

我们说社会是复杂的,那是因为社会的人的存在是复杂的。而人之所以是复杂的,又是因为人是有复杂思维的。因而,人的复杂的思维又决定着社会的复杂。

 

但是,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又可以是简单的。社会可以简单到人的不同群体都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以统一的、甚至是同一的行为方式而存在。如,在原始社会时期,原始人都是以部落形式为群体的,都是以采摘和捕猎食物、群体迁徙、群婚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们都是以从事终身的、繁重的、被迫的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奴隶主们则是以对奴隶的管理、监视、强迫劳动、监禁残害、驱使奴隶从事战争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封建社会时期,农民都是以相似的耕作技术、相同的生产工具、相同的实物分配方式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封建统治者又都是以掠夺农民、骄奢淫逸的宫廷生活、为了皇位而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都是以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资本家们则以相似的管理方式、相似的榨取剩余价值的方式、以要挟和求助国家帮助其镇压无产阶级反抗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则都是以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乞求资产阶级的施舍、侵略他国的行为方式存在的。

 

为什么社会可以表现为是以这样简单的方式存在的呢?这里固然有社会形态、阶级分化、社会制度、所有制、社会舆论这些社会存在的原因,但同样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在社会中的人的不同群体中,存在这一种主流意识。而这种主流意识又正是由那些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正是由于不同的主流意识在实际上直接地控制和支配着与其对应的人的群体,从而使这个群体中的人们的行为和存在方式表现为统一性和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群体中的主流意识是最终对人们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因素

 

我们不想在这里就人类社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的那些曾经控制和支配过人的不同群体的各种主流意识进行逐一地分析。因为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我们只想就与大众的行为方式和存在方式相关的那些主流意识、最终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人”的观念、以及这些主流意识的发展和演化的脉络进行追踪,并通过这种追踪来发现这些主流意识对社会和人的存在的作用,去发现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在建立合理社会中的意义,并从中汲取一些能给我们以启迪的东西。

 

第一节  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1、思想家的思想特征

 

我们曾经指出,思想家是专门的思维者,是从人类社会中无有的思想中、运用理论的方法产生“有”的思想的人。当这一思想产生出以后,这一思想和说明这一思想的理论便存在了。正因为思想家的思想是通过自己的思维产生的,而不只是将社会中已有的思想填充到自己头脑中去的。因此,思想家们的思想就是思想家们自己创造的属于自己的思想,是他人头脑中还尚不存在的思想。应该说,所有的思想家都表现出了这一特征。即便不同的思想家们就某同一问题进行思维,其思想也是不尽相同的,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思想,也同样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没有自己独特、创新思想的“思想家”是不能成其为思想家的。如果人们对历史中的真正的思想家们进行一下观察和分析,是不难发现这一存在特征的。如,从古代的孔子、孟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民主主义思想家的卢梭、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到空想社会主义的欧文、傅里叶、圣西门,到古典哲学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到创立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到新马克思主义的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霍克海默,到凯恩斯,到精神分析学家的弗洛伊德,到存在主义的海德格尔、萨特,到当代的哈贝马斯,无不如此。即使是属于同一领域范畴的思想家,他们各自的思想也仍然是不尽相同的,是由自己所创新的。作为思想家,他们或者是属于建构某一思想理论基础的,或者是属于开创某一思想领域的,或者是属于对某一思想领域进行发展和拓展的,或者是侧重于某一思想领域中的不同方面的。如,就存在主义思想来说,海德格尔是开创存在主义的思想家,而萨特则是发展存在主义的思想家。再如,同为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是侧重于人的平等的研究的,伏尔泰是侧重于对宗教和专制的批判的,而孟德斯鸠则是致力于法和法的精神研究的。同为马克思主义者,恩格斯着重于对自然辩证法、对工人阶级状况的研究,而马克思的研究则要广泛得多,列宁则只是对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进行了研究,毛泽东则只是对在中国这样落后的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中如何进行革命进行了研究。但他们都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创新意义的思想的。

 

2、学者的思想特征

 

思想家们在创造出他们的思想之后,他们的思想便存在了。而存在了的东西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即使一种存在不再以有形的方式存在了,它也存在过了。对于思想来说,则尤其如此。存在过的思想不仅存在过了,而且还往往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思想家们的思想还不仅仅只是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还往往会借助他人的头脑而继续存在。如,人们会通过学习和研究将思想家们的思想记忆在自己的头脑中,这就可以使一个人的头脑中储存很多思想家的思想。这样的人们被称之为学者。但这并不等于接受了思想家们的很多思想的学者也成为了思想家。这里的界限是思想的创新和独特,而不是记忆和储存。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同时又能够用理论的方法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思想体系的人,那他就是一个思想家。但是,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但只是对他人的思想进行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关于创造性思维、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的书稿),或者只是把他人的思想传授给他人,那他就只是一个学者。如翻译家、教授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学者。

 

3、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当我们说到思想时,是特指一种以社会、以人为对象进行研究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意识、观点、观念的综合。这些思想既有可能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如,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精神分析学说),也有可能不具有作用于社会的意义。但它们的以社会、以人为研究对象本身,就决定了其属于思想范畴的本质。

 

思想的这一本质同样适用于政治家。政治家不是专门的思维者,而是社会管理者。社会管理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社会事务,而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更是直接地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作为从事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的思想家如果形成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意识、观念、观点,也同样是属于思想的范畴的。但是政治家的思想与思想家们的思想不同的是,思想家们的思想是通过理论的方法产生的,既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也是可以不作用于或不再作用于社会的。即使思想家们的思想可以作用于社会,也只能是以间接的方式(如通过革命者或政治家)而作用于社会。而政治家的思想则不是以理论的方法产生的(因为运用理论的方法形成思想是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的,这是政治家所不能的。)而是以语言、决策等方式形成的,是不会像思想家的思想那样是集中于某一领域的,是构成关联的系统和体系的,而是发散性的,是可以互不关联的。甚至于,政治家的只言片语只要作用于了社会,它就是一种思想。政治家的思想则往往是会以直接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的。这是与政治家具有的管理社会的职能和相应的权力相关的。

 

第二节  民众的意识

 

我们分析了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以社会和人为对象的,是作用于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而民众的行为则是以物质和文化的创造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当一种社会还没有达到能够使普遍的民众以社会、以他人为自己行为的对象的社会时,民众的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行为还只能是为己利己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从无中创造物质或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或者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在主观或客观效果上表现为与他人协作从无中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剥削、抢夺、劫掠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因为他的这种获取财富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虽然这样的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着的,但与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相比,他们是不构成民众的主体的。而那些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们才是民众的主体。

 

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无视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民众除了表现出其自身行为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并表现出了某种同一性(如农民用同样的生产工具、同样的生产方法进行非常相同的劳动)外,还表现出了另一种同一性,即观念和精神的同一性。如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者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有从事牧业的、有从事手工业的等等。而对无产阶级劳动者来说,则有从事冶炼的、采矿的、纺织的等等。而所有这些民众在观念、精神上的差异却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相对于他们的职业的差异,民众在观念和精神方面却有着更多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民众为什么会在观念和精神方面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我们知道,思想产生的条件是以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是的,而民众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以创造自身的存在为对象的,因而民众不可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如果民众可以像思想家、政治家那样以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而思维而行为,而不再去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那么社会中存在着的就不只是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思想了,而会表现为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人存在,就会有多少思想的存在。如果这些思想再作用于每个人自身,那社会是绝不会表现出人在观念和精神方面的统一性和同一性的。当然,这种社会现象是没有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出现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在民众只能以创造财富为对象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生活的条件下,是不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的。如果说民众在生产劳动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可以归因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那么民众在劳动生产之外的观念、精神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就不能仅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够解释了的。

 

这里的秘密在于,在任何社会的任何社会时期中,都有一种主流意识的存在,这种主流意识或者是显在的,或者是潜在的,或者是人的自主意识,或者是人的被动意识。如果我们回顾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时期的存在,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有一种主流意识在控制着,民众的观念和精神,并支配着他们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这些行为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新。

 

如在西方社会中,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的主流意识就是宗教。是宗教这一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习俗、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精神状态、他们的对待违反教规的人的态度和行为、他们的对待异教徒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出了一致性和同一性。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反对资本家的奴役、剥削和压迫则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则成为了一种主流意识。这些不同时期的主流意识都使民众的行为在特定的时期内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礼教是民众的主流意识。正是这一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观念、行为、精神、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使民众的对与这种礼教相背离的人进行残害时,表现出行为上的一致性。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建设社会主义成为民众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阶级斗争、防修反修、防治资本主义复辟、无产阶级专政则成为一种控制和支配民众的主流意识。

 

可以说,控制和支配民众行为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是不尽相同的。思想家的思想是及其丰富的,如马克思主义。其次,思想家的思想是深刻的、是深邃的、是富有哲理的,是不易为民众所理解的,是民众难以以直接的方式接受的(民众对思想家们的思想的接受往往是通过学者以大众化的语言对思想家们的思想进行阐释后才可以的)。民众也不可能像学者那样能够掌握各个思想家的思想。即使是宗教,它们的教义内容也是广泛和丰富的,也是需要通过传教士的传教才能使教徒接受的。对于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来说,则表现出一种易变、随意、应对的特性。如封建社会是一种经常改朝换代的社会。而每一朝代的皇帝都在通过他的政治主张、旨意、政策来体现他的思想,而他的思想一般来说是会作用于社会和他人的。相对来说,民众的主流意识则具有一种相对的稳定性,且只是对自身及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

 

民众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的思想具有的另一个明显差异表现为,民众的主流意识具有一种简约性。譬如,作为体现宗教思想的《圣经》所包含的宗教思想是及其丰富和博大的。但作为民众的主流意识来说,则简约到必须信教、教徒的行为必须符合教规、作为教徒要感谢主、作为教徒要请求主的宽恕等等这样一些思想就行了。同样,对于那些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根本无须(实际也不可能)充分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全面地掌握马克思主义。他们只有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诸如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资本主义是腐朽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消灭私有制、只有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消灭剥削和实现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等基本原理就行了。即使是对于在西方社会中已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来说,它们对民众来说也同样是一种简约的意识。因为“人”的观念无论是从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还是存在主义的理论角度来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连一般的学者都难以对他们进行透彻的理解,就更不要说一般的民众了。所以民众只需要以简约的方式接受“人”的观念就足够了。对于法的意识来说,也同样如此。因为法律发展到了今天,它已繁杂到涉及人的一言一行的程度,一个民众是不可能详细地记住这些法律条文的。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他们只要掌握诸如他人同自己是一样的生理人和社会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人、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所有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这些原则就够了,他们只要知道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是不可违背的这些原则就够了。

 

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中的不同历史时期,正是这种简约的、易于被人接受和掌握的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由社会底层的人组成的民众的观念和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使这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由此体现着民众的精神状态。

 

为什么这些表现为是简约的主流意识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呢?我想,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人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和模仿效应

 

就宗教来说,经书固然是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但民众并不都是熟知经书中的教义和教规的。人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有一点了解。当一个人以他所理解的教义教规而行为时,于是人们可能会都去模仿他的行为,并形成相互的影响和模仿。当人们在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较为一致的行为方式时,于是人们共同做到了对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遵守和虔诚。但是,人们在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中形成的意识和一致性的行为是不是真正地符合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人们是不会去进行认真的思索和探讨的。比如,人们对那些被认为是违背了教规的人所进行的惩罚、人们对异教徒的所进行的残害是不是真正地符合教义,是没有人去深究的。人们只是因为别的信徒是这么认为的、是这么行为的,所以我也就相信被惩罚了的人的行为是违背了教规的、相信异教徒是应该被残害的,于是我也就跟着别人这么行为。

 

民众主流意识的这种特性更体现在中国的不属于宗教的封建礼教对人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上。

 

主流意识的这一特性甚至体现于现代社会中。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到底什么是文化革命,对于中国社会中的十几岁的红卫兵和所谓的造反派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实际上也没有一种具体的规定性。当有人毁灭体现中国文化遗迹的建筑和书籍时,这种行为就对他人发生了影响作用,人们就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去模仿这种毁灭文化遗迹的行为;当有人进行抄家的行为时,于是这种行为就影响了他人,人们也就认为这种行为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都去模仿这种抄家行为;当有人揪斗所谓的“走资派”时,这种行为同样给他人以影响,人们也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又都去模仿这种行为;……。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相互影响、相互模仿的过程中表现为民众行为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体现出“防修反修、打到党内走资派、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坚持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

 

2)想象的惩罚和实际存在的惩罚

 

这实际上是由简约的思想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之所以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行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是这一原因迫使人们去盲目地接受他人的影响和模仿他人的行为。如,对宗教来说,如果你不遵守教规、违背了教规、不与其他教徒一起行为(以此来体现你是一个忠实的教徒),就不能升入天堂,就会下地狱,就会被视为是异教徒,就会被像异教徒那样来对待,就会受到惩罚。

 

民众主流意识与这种惩罚的这种相关关系实际上存在于一般性的民众与主流意识的关系中。比如对无产阶级革命来说,如果无产阶级不开展革命运动,就不能获得阶级的解放,就仍将遭受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就仍将会像奴隶一样被资本家所奴役,就仍将处于饥寒交迫之中,就仍将会被任意地解雇而遭受失业的熬煎,就仍然只能获得最低的工资水平。正是这种实际存在的惩罚促使无产阶级形成革命的主流意识,并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使广大的劳动者投身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去。

 

惩罚与民众主流意识的相关关系更体现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之中。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的形成,以及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对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作用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譬如,如果妇女不操守贞节,就不能立牌坊,就会被万人唾骂;如果青年男女因为爱情而偷情,就要被游街示众;更有甚者,如果妇女违反了宗规、族规,就要被沉塘;如果谁对封建礼教不虔诚,就会被打入十八层地狱,就会变成鬼,就要过鬼门关,就要被油煎火烧。如此残酷的惩罚有谁愿意承受呢!因此,不论封建礼教能够给他人给自己带来的惩罚是不是反人性的、是不是不人道的、是不是会造成人的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自己都必须仿效和模仿他人,都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性。即使这样的行为是在残害他人,也必须如此。

 

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不仅在阶级社会中对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阶级矛盾趋缓或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由于国家组织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继而将一切阶级、社会组织、民众都拉入了法的社会之中,并通过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使社会中的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但是,惩罚在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已经分析过,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法的意识、是自由精神、是“人”的观念。而在这些意识中仍然内含着惩罚的要义。因为,一个人如果不守法,就将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是对他人自由的剥夺,那么他的自由就将被法所剥夺;如果一个人不视他人为“人”、侵犯了他人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那么他同样会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不讲诚信,就必然会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他就会受到被他人另眼相看和不良信誉记录的惩罚。这种惩罚既可能是剥夺他的自由的,也可能是在利益和名誉方面遭受一定损失的。人们就是在这种可能存在的来自他人的和社会的惩罚而在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关系中,相互地承认对方是“人”、是社会人的,并由此而确立起“人”的观念的。同时,为了不使自己被惩罚,就必须确立起法的意识,就要时时地衡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就要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构成对他人自由权利的束缚,从而确立起相对自由的意识。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在我们的社会中尚处于争议之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人们之所以提出精神赔偿问题,都是与在人与人(或与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共同在场”中形成的矛盾冲突的存在关系相关的。而这种存在关系的实质是“共同在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或权利、或利益、和人格、或尊严、或人身、或生命的侵犯和伤害的关系。从更本质的方面来说,是在他们的共同在场的存在关系中,对他人构成侵犯和伤害的人是没有“人”的观念的。因为没有“人”的观念,他是不视与他共同在场的他人为“人”、为社会人的(从人与人是同等的“人”的角度来说,他也因此没有将自己视为是“人”和社会人),是没有将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视为是“人”与“人”的关系,他也就不会使用“人”的方式和手段去对待他“人”。正是因为如此,他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迫使他正视他人为“人”、为社会人,迫使他去确立“人”的观念。就是要通过这种惩罚的作用让他、也让更多的人知道:如果自己没有“人”的观念,并做了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这种惩罚既包括对他的自由的剥夺,也包括他在经济上的应该付出的重大损失。他的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他对被他侵犯和伤害的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的等量等价值的赔付,再就是人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虽然说人是无价的,是不可以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一个人在被他人当作无“人”、非人对待而遭受到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时,是无法用经济利益的补偿获得恢复的。从一个角度来说,对那些给他人造成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伤害的人是不可以仅仅以一定的经济代价去继续视他人为无“人”和非人的、是不能去继续以非人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而对于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来说,也绝不可以因为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而默认他人可以视自己为无“人”和非人。因此,精神赔偿就有着特殊的意义。精神赔偿的意义就是通过经济的惩罚作用,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人”,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与自己一样是有着同等权利、同等人格、同等尊严的人,使那些对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确立去起“人”的观念,使他能够以“人”的观念来对待所有的人。而且,经济赔偿的程度应该是以使人认识到无视、蔑视、侵犯、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值得的。这就是精神赔偿的真正意义所在。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从这一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

 

实际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观念之所以能够得以普遍确立,除了对公民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人的在“人”的观念支配下的行为的相互影响作用外,使人感受到得不偿失的精神赔偿的惩罚作用同样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想一想也确实如此。对个人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万、几十万美元,对企业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亿美元,能不使他们考虑侵犯和伤害他人是否值得的问题吗?)如果我们的公民、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社会、乃至我们的法不是这样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也就是说不从“人”的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其结果是要么对精神赔偿产生怀疑,要么只是从经济角度去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就只能使精神赔偿陷入误区,是无助于人的、社会组织的和社会的“人”的观念的确立的。

 

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民众主流意识问题上来。

 

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不仅在确立起了“人”观念的文明社会中存在着,也同样存在于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对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和七十年代进行“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来说,就存在这样一种想象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关系。对这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舆论告诉他们,如果不坚持阶级斗争、不把“右派”打下去、不把“暗藏”的阶级敌人揪出来、不打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他们就会篡夺政权,就会使中国社会走向修正主义道路,中国社会就会演变成为修正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就会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如果谁不参加“阶级斗争”,谁就是与“阶级敌人”站在一个立场上,谁就是“阶级敌人”,谁就要受到“阶级敌人”那样的惩罚;如果谁不参加“文化大革命”,谁就是“逍遥派”,谁就是“保皇派”,就是对“文化大革命”不满,谁就会成为被揪斗、被群众专政的对象。对那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除了这种政治领域的惩罚外,还有思想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惩罚。譬如,对于传统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似乎人只有在一无所有、从而不可能为己利己的状况下才能参加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如果一个人想要企图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资产或资本,并利用它去创造社会财富,那么他就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他就成为了资产阶级,他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如果一个人想利用他的非实物资本——知识、智力、能力——从事不是社会分配给他的工作(包括所谓的“阶级斗争”),他就是走白专家道路,就是不务正业,就是在表现自我,就是个人主义;即使一个人没有任何个人资产或资本,但只要对建设社会主义“不积极”、或者被认为是“不积极”,或者他想在积极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那就表明他的思想有问题,他是有私心的,甚至是对社会主义不满的,他就要面对所有这些指责。同时,他还将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如在(包括班组会以在内的)各种公开场合做检查,深挖思想根源,他要“斗私批修”,他会受到批判和斗争,他甚至会被划到“阶级敌人”一边,他还会被下放和专政。当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确实受到了这样的惩罚,这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警示。这种警示意味着:如果谁不想受到这种惩罚,他就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去积极地投入到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之中去。于是,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得以形成和存在。(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舆论对人的教育作用,不能否认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作用,更不能否认保卫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也确实是相当一部分民众的自觉意识和热情。同样,我们又不能因此否认惩罚在民众的建设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民众主流意识的最大特征表现为,它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的存在,因此,它是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真的,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不可能不存在这种存在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可以向上追溯到人类的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在原始社会时期,尽管人类的思维尚处于萌发和简单的状态,但在每一个部落成员的意识中,进而在所有部落中的成员的意识中,共同狩猎、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和分享食物、共同抵御其他部落和猛兽的侵袭、共同保卫部落,就是原始人的主流意识。这种主流意识即使在当今世界中,我们仍然可以在一些依旧是原始社会的部落中观察到。在人类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奴隶还没有形成人是“生理人”的“人”的观念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服从奴隶主(即由部落首领转化为的奴隶主),就是那一时期作为奴隶的民众主流意识。

 

其次,民众主流意识又充分体现在它与社会发展的对应关系方面。也就是说,当社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发展到它的特定的社会阶段或社会形态时,就必然会有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存在。就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就是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民众主流意识。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是不可以成为封建社会末期、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存在的,即使法的思想、自由思想、“人”的观念是由欧洲的思想家们在封建社会末期创造的,但作为意识的存在,在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也只能属于思想家自己的思想和接受这些思想的政治家们的思想。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即是民众主流意识的历史发展演变的现实存在。至少,与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主流意识是具有合理性的。与历史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表现为,它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是符合人的本质的,是真正适应人——无论是人的个体,还是人的总体——的需要的,是有利于和有益于人自身的。其次,这种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还表现在,它是适应现代社会的。这种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是与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比较而言的。因为,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革命和民众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同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的存在相互适应的。这种适应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表现为,在自由资本社会的条件下,由于无论是资产阶级、企业管理者,还是国家组组织,都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的,因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民众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 “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之所以不能成为作为民众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主流意识,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国家组织尚没有“人”的观念、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而不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尚在遭受非人待遇的境遇中,能够先于资产阶级和国家组织具有“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

 

同样,如果欲使只能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意识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仅从所有者关系来说,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的界限是十分分明的,而且在人口比例上是非常悬殊的。这种状况在今天的社会中已大为改观了。即使从单纯的实物资本来说,就已经不再是由极少数人占有的了。就更不要说资本的范畴已广泛地扩展到了票券、智力、知识、能力、专利等等方面了。即使对一个最普通的劳动者来说,他所拥有的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股票、基金在本质上说都是他所拥有的资本。因为这些资本符合资本必然产生效益、必然有相应的资本收益这一法则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书稿。)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本原意义的消灭私有制的无产阶级革命就将不具有消灭私有制的意义,而只能是消灭所有人(包括民众)的个人所有。这种革命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只能是对民众自身的不利和无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代社会中,由于“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管理者的基本观念和意识(这也是民众主流意识的构成部分),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基本指导思想,所以企业才能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企业环境、利益分配、人事管理等等方面做到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权利的、是富有人情意味的。而所有这些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却又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之一。显然,在今天的时代,这已不能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和内容了。正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发生的完全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变化,使无产阶级革命意识不再成为民众的主流意识了。而取代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也就必然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和“人”的观念了。

 

第三节 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特征

 

1、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思想和行为时,能够是以人为出发点,能够视人为“人”,能够使人的地位和权益超越非人的物、利益和事务,能够在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欲望、利益要求,能够使人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不被伤害,能够使人实现人的本质。即便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完全做到这些,但只要是有着这种主观意识的,是在实践上趋向于这种努力的,也就体现为是以人为本的

 

如果我们再回头考察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就不难发现,在所有那些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均不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这些民众主流意识各自有着自己的核心。对于原始社会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来说,那时的人们尚不具有人是“人”的意识,因而是不可能以人为本的。这样,在原始人的意识中,就只能是以部落为本了。一切从部落出发、一切为了部落,为了部落的生存、为了部落的安全、为了部落的繁衍。所以,当一个部落被其他部落侵犯时,部落中的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对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是对自己所在部落的侵犯。同样,当一个部落去侵犯其他部落时,这个部落中的人们也并不认为这是对其他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这种侵犯是为了自己所在部落的生存、安全和繁衍的。

 

奴隶制社会中的民众(即奴隶)主流意识则是以首领为本的,是一切从首领出发、一切为了首领、一切服从首领的(我们之所以在这里用“首领”而不是“奴隶主”一词,是因为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型时期,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还只有“首领”和“头人”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奴隶主和奴隶的概念。)在原始社会晚期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中,尽管首领也是人,但这个“人”不是现代观念的“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人,而是被神化了的人,是被崇拜的对象,是超越一般人的人。而那时的奴隶既没有“人”的意识,也就没有视自己和他人为“人”的观念。因此,作为首领的人与作为奴隶的人都是不被视为“人”的人。从首领出发、对首领崇拜、为了首领、服从首领也就不是出人出发、为了人,而是从非人的崇拜物出发、是为了崇拜物。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是以教为本的(这里的“教”包括宗教和中国的封建礼教),是一切从“教”出发,一切服从于“教”、一切听命于“教”的。尽管在封建社会中,人已经有了人是生理人的观念,但尚未形成人是社会人的观念。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人除了是在生理方面特殊于动物的人外,是再没有其它——权利、自由、权力、平等、人权、人格、尊严、人的本质——的存在的。因此,人是教徒、人是信徒、人是教的附属物的意识要比人是生理人的观念更为实在,更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与“教”不符的、是违背了教规教义的、是冒犯了“教”的,那是比侵犯和伤害人更不可宽恕的。而“教”本身是如何侵犯、伤害、残害、杀害人的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就是“教”的体现。人与“教”相比,人显然是在“教”之下的、是从属于“教”的。而“教”是非人的,因此人是不如非人的“教”的。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指责宗教、控诉宗教、批判宗教,正是基于“教”的这种高于和重要于人的本性的,是基于“教”与人的这种被颠倒了的关系的,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人才是值得尊重的、是需要被爱的、是需要被关注的、是高于一切的、是不应该受制于非人的和不合理的制约和束缚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人。

 

那么,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建设社会主义这些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们又是以什么为本的呢?

 

实际上,对于人的一切的思想、意识、观念、意志、政治主张、决策、法律、行为来说,都内含着是从人出发、为了人、有利于和有益于人、符合人的本质、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还是从非人(如非人的物、非人的利、非人的名、非人的事务、非人的事业、非人的面子、非人的政绩等等)出发,为了非人这样一种必然性。像原始社会的部落、奴隶制社会中的首领、封建社会中的“教”、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利润都是非人。因此,是从人出发、为了人,还是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就是人和社会是否是以人为本的天然的分界线。

 

如果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是始终不渝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那么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在作为民众主流意识时也必然是以人为本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也就不会发生,更不会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即是为了人即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而且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过程、环节也是以人为本的,其实际效果(即人的从不合理束缚中获得的解放与自由)更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原本不是为了实现非人的事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而是为了打通能够使人获得持续解放的环节的,是为了体现人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如果不打破使阶级人、多数人获得阶级解放这一环节,体现不出人的阶级人解放和自由的程度,那么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从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则只是实现现实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一多数人解放的形式和程度,而共产主义则是在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过程中必然实现的和可以利用的最好形式,是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事业和一种社会存在模式时,都不是人的目的。因为它们是非人的事业或社会模式,而不是“人”。而作为非人的事业和模式是不能超越于人的,否则,不仅会表现为人在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之下,而且会降格为不如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的非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人的从现实中的不合理群体关系(即阶级关系)中的解放与自由和人后续的、持续的解放才是目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和本原。而且,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是远远地超越和完整于其他思想家们的以人为本的。其他思想家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关注的只是泛的人和人的个体。而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注人的个体,也关注人的群体(如被压迫阶级)和人的类;其他思想家只看到人的解放本身,而忽略了人的解放的过程和环节的关联性。而马克思主义既关注人的现实的解放及其过程,也关注人的未来的解放的过程与环节的关联;其他思想家只能凭想象来论证人的解放的形式(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理性王国、科学共产主义者的试验区、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学者中的性解放与绝对自由等),而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论证了人的现实解放的形式——无产阶级革命、后续解放的形式——社会主义和人类未来的解放形式——共产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与作为体现人的解放的形式和程度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的。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一种事业或事务时,则是非人。因此,作为非人的事业,它也只能是为了人的、是服务于人的、是体现人的本性的、是实现人的本质的事务、方式和手段,而绝不能是目的,更不能是超越于人的、排斥人的、伤害人的、加害于人的目的。所以,马克思才特别强调:“人才是目的”,共产主义只是实现这一目的“形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本质来说,无产阶级革命是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群体的人出发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是为了人的“下一阶段”的解放——实现人是社会人的目的——打通必要的环节和创造必要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虽然如此,但这丝毫不等同于无产阶级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也能够必然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是能够以人为本的,是能够进行人的持续地解放的,是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能够继续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继续忠实地、全面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这一本质,是否能够依然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个非人的事业、社会形式当作目的。

 

显然,苏联式社会主义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是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当作了目的的。这是充分地体现于诸如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之中的。在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中,一切是从(苏联式)社会主义和阶级斗争出发的,一切是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切是服从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而唯独没有从人出发、没有为了人、没有爱人、没有人的持续的解放这些内涵。所以,尽管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解放了人,为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使人成为社会人——创造了最好的条件,但苏联式社会主义不仅没能使人获得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反而在不断地伤害着人,不断地以新的方式束缚着人。这说明,成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同样不是以人为本的。

 

所以,如果社会主义要回归它的本质,就必须再度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再度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持续地进行人的解放的本质。社会主义所应该确立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而是人类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绕开这一必然性。更何况,以人为本原本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

 

作为当代社会最为合理的法的意识、自由(即相对于人被不合理束缚的那种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实际上都是包含着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

 

1)“人”的观念与以人为本

 

“人”的观念的实质是把人当作人、当作社会人。这里的“人”不仅是特指每一个人的自我,不仅是每一个自我的人只视自己为“人”,也是指所有的他人,是指所有的他人与自我一样是同样的“人”、是同等的“人”。对自我和他人来说,“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是同等的,是应该被同等地承认和尊重的;当“我”维护自己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时,是不能侵犯和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当“我”从“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时,也必须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当“我”爱自己时,那是因为“我”是“人”而爱自己。“我”因为是人而爱自己,那“我”也应该因为他人与自己是同等的人而爱他人,至少不应该因为给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而表现为憎恨和仇视他人。

 

“人”的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因为“我”是作为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因而“我”的“其他存在”——物质、利益、时间、权力、权利、关系、地位、情绪、脾气、面子、政绩等等——是不可以超越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的,是不可以为了这些“其他存在”而伤害“人”的意义的自我和他人的。

 

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作为“人”的自我,还是作为“人”的他人,无论是人格化的一般的社会组织,还是人格化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组织,都应该这样来认识人,都应该这样与人发生存在关系。当在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意识中是这样来看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人”的观念。当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这样来对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以人为本。

 

2)法的意识与“人”的观念

 

法的意识就是,无论是对国家组织、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应该把人的存在关系放在公正的法的关系内,都应该恪守法律去建立和处理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组织的立法首先必须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而立法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使人体现为人之为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是同等的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出人是高于和超越与一切非人的。

 

其次,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必须体现出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的司法行为必须首先体现为是为了维护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以人为本的国家司法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公正地维护那些被侵犯被伤害的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来体现的,一方面是通过对给他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以公正的惩罚而体现的。

 

而国家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通过更加广泛的方面去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因为国家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作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因而可以无需从事创造财富的人的群体而存在的。因此,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专一的、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关于国家组织的道德问题,看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如果国家组织的行政机构(当然,国家组织中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也不例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人为首要目的,那就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极有可能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的,是从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出发、为了非人的,是将自我或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凌驾于人之上的。而作为必须专一地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的国家组织是绝不能这样行为的。否则,就必然构成对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而国家组织要做到以人为本,国家组织自身就必须首先具有法的意识。

 

对于公民来说,法的意识则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从人出发、以法为准则的。因为公正的法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体现的就是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认可、尊重和维护。当人的行为是以法为准则时,就是既不会将自己和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他人(或他社会组织)之上,也不能容许他人(或他社会组织)及其他人的“其他存在”凌驾于自己之上。否则,就应该通过法律以维护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或者,那些将自己及其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与他人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和社会组织就可能被他人诉诸法律,就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3)自由精神与“人”的观念

 

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的合理方式,是人的能力发挥的条件。但是,自由是“人”的自由,而不是自我的自由。自我只有在作为“人”存在时,才有自由的权利。而自我在作为“人”存在时,与自我“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也是作为“人”存在的,因此自由也是他人的权利。自我在自由时,是不能侵犯和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自由行为时,是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是不能剥夺他人享有自由的权利的;自我在追求自由时,是不能构成对他人自由的束缚的。所以,自由是“人”的、也即所有人的自由,是相对于人的被不合理束缚而体现的不自由的自由。因此,自由不是任何“自我”的绝对自由。这就要求任何人的个体、任何社会组织、任何国家组织能够从自由是“人”的自由出发来认识自我和他人的自由、去自由地行为。否则,就可能会因为侵犯、剥夺和束缚他人的自由而使自己受到惩罚——被剥夺自由。而这种以自我的绝对自由剥夺他人自由的现象在缺乏自由精神的现实社社会中仍然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如,一些官员以自己的绝对自由指令农民种植什么,就剥夺了农民的种植农作物的自由;官员的以其拥有的绝对权力贪腐公款的自由,就剥夺了他所在区域的公民的可以享有这些公款可以带来的好处的自由;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他人的批评政府的自由,就剥夺了公民的批评政府的自由;一些人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的破坏环境和花草的自由,就剥夺了更多的公民享有美好环境和欣赏花草的自由;一个人的伤害他人生命的自由,就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存的自由;……。而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缺乏的正是一种尊重自由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地缺乏自由精神,那么不仅人们可以自由地剥夺他人的自由,而且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同样会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人。所以,自由精神对一个公正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由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众中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的。

 

但是,也正是在这些国家中,在那些恐怖分子、杀入恶魔、罪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他们的意识是没有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脱离民众主流意识的。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是无视他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视自己的自由为绝对自由的,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的意识和行为表现为与社会的不和谐,而且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倾向。

 

2、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民众的一种自悟意识

 

民众主流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民众的自悟意识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的非自悟特征而言的。

 

对于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来说,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人的在意识上的盲从。即对那些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一种主流意识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是在对自己所融入的主流意识不知与不解的状况下、对这一主流意识对人具有什么意义不悟的状况下,盲目地认同和接受这一主流意识并使其成为自己的意识的。

 

而对于那些对这种主流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认知、对这种主流意识构成的对人的伤害有一定的认识、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思想意识盲目地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的人们来说,往往会受到被这种主流意识裹挟进去的人们的惩罚。如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如与封建礼教抗争的中国妇女。

 

而人们之所以被主流意识裹挟进去,并不是因为人们对这种主流意识有充分的认知,而是因为觉得大家都是这样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去了,所以“我”也才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的。实际上,在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人自己就是这个“大家”中的一分子,就是“这样”中的一个。每一个人既是受他人影响的人,也是被他人当作“这样”的人而影响他人的人。人们就是在这种相互地无知和盲目中影响他人和受他人影响的,继而大家都在这种无知和盲目中被裹挟进了这种意识中去而汇集成了民众主流意识的。譬如,人们都认为有天堂、有地狱、有十八层地狱、有鬼门关,那么又有谁见过天堂、地狱、鬼门关呢?显然没人见过,因为这些想象出的存在是不存在的。而人们之所以信其有,原因只能是盲从;面对宗教战争导致的无数人的被残杀、面对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摧残和对人的残害,没有人去诘问“教”就应该这样对待人吗?在人们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信教,那我也信教;既然大家都是这样信教的,那我也这样信教;既然大家都恪守“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那我也只能如此。因为盲从而使自我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

 

我们已经分析过,以人为本是通过从人出发、为了人、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为体现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都是建立在这一意义的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人的对法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认识而认识法的;人的对自由的认识,是通过认识人的自由而认识自由的;人的对“人”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生命的认识而认识“人”的。如果一个人对“人”的所有这些都一无所知,他怎么能够具有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呢?而脱离了“人”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是不构成真正的法的意识和自由精神的,更不可能使人确立起“人”的观念。对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是不可能使人的思想意识在对“人”的无知、不知的状态下,通过盲从而融入进去的。

 

即使一个人是通过他人的影响和对他人的模仿(如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模仿)而融入到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这种能够对他产生影响的和他能够模仿的对象(如父母、如教师)也必然是对“人”认知的。而将自我的思想意识最终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也必然是对人认知了的。因为“人”是可以认知的对象,是存在着的“人”,而不是不存在的神,不是想象出的存在,不是无法被人认知的虚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以非人为本的主流意识(如以教为本、以事业为本的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人不是从非人出发、不是为了非人,就会受到惩罚。而人如果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必然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总之,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必然地会侵犯和伤害人的。而对于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从人出发、不是为了人、不融入到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去、没有对这一主流意识的自悟,他的非主流意识的意识所支配的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他自身反而会受到惩罚(如被法惩罚、被舆论惩罚)。而对法、对人的自由、对“人”有自悟意识的人,能够将自己的这种自悟意识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他的行为只会使人得益和获利,没有人会因为在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而遭受伤害和惩罚。这里的“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自我。这就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

 

人只有有了对法的自悟,他才会恪守法律;人只有有了对自由的自悟,他才会有自由的要求;人只有有了对“人”的自悟,他才会视自我和他人为“人”。正是在人的这种自悟中,由每个单个人的自悟意识而融汇成了同一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三节 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特征

 

1、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思想和行为时,能够是以人为出发点,能够视人为“人”,能够使人的地位和权益超越非人的物、利益和事务,能够在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欲望、利益要求,能够使人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不被伤害,能够使人实现人的本质。即便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完全做到这些,但只要是有着这种主观意识的,是在实践上趋向于这种努力的,也就体现为是以人为本的

 

如果我们再回头考察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就不难发现,在所有那些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均不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这些民众主流意识各自有着自己的核心。对于原始社会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来说,那时的人们尚不具有人是“人”的意识,因而是不可能以人为本的。这样,在原始人的意识中,就只能是以部落为本了。一切从部落出发、一切为了部落,为了部落的生存、为了部落的安全、为了部落的繁衍。所以,当一个部落被其他部落侵犯时,部落中的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对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是对自己所在部落的侵犯。同样,当一个部落去侵犯其他部落时,这个部落中的人们也并不认为这是对其他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这种侵犯是为了自己所在部落的生存、安全和繁衍的。

 

奴隶制社会中的民众(即奴隶)主流意识则是以首领为本的,是一切从首领出发、一切为了首领、一切服从首领的(我们之所以在这里用“首领”而不是“奴隶主”一词,是因为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型时期,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还只有“首领”和“头人”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奴隶主和奴隶的概念。)在原始社会晚期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中,尽管首领也是人,但这个“人”不是现代观念的“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人,而是被神化了的人,是被崇拜的对象,是超越一般人的人。而那时的奴隶既没有“人”的意识,也就没有视自己和他人为“人”的观念。因此,作为首领的人与作为奴隶的人都是不被视为“人”的人。从首领出发、对首领崇拜、为了首领、服从首领也就不是出人出发、为了人,而是从非人的崇拜物出发、是为了崇拜物。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是以教为本的(这里的“教”包括宗教和中国的封建礼教),是一切从“教”出发,一切服从于“教”、一切听命于“教”的。尽管在封建社会中,人已经有了人是生理人的观念,但尚未形成人是社会人的观念。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人除了是在生理方面特殊于动物的人外,是再没有其它——权利、自由、权力、平等、人权、人格、尊严、人的本质——的存在的。因此,人是教徒、人是信徒、人是教的附属物的意识要比人是生理人的观念更为实在,更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与“教”不符的、是违背了教规教义的、是冒犯了“教”的,那是比侵犯和伤害人更不可宽恕的。而“教”本身是如何侵犯、伤害、残害、杀害人的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就是“教”的体现。人与“教”相比,人显然是在“教”之下的、是从属于“教”的。而“教”是非人的,因此人是不如非人的“教”的。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指责宗教、控诉宗教、批判宗教,正是基于“教”的这种高于和重要于人的本性的,是基于“教”与人的这种被颠倒了的关系的,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人才是值得尊重的、是需要被爱的、是需要被关注的、是高于一切的、是不应该受制于非人的和不合理的制约和束缚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人。

 

那么,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建设社会主义这些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们又是以什么为本的呢?

 

实际上,对于人的一切的思想、意识、观念、意志、政治主张、决策、法律、行为来说,都内含着是从人出发、为了人、有利于和有益于人、符合人的本质、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还是从非人(如非人的物、非人的利、非人的名、非人的事务、非人的事业、非人的面子、非人的政绩等等)出发,为了非人这样一种必然性。像原始社会的部落、奴隶制社会中的首领、封建社会中的“教”、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利润都是非人。因此,是从人出发、为了人,还是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就是人和社会是否是以人为本的天然的分界线。

 

如果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是始终不渝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那么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在作为民众主流意识时也必然是以人为本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也就不会发生,更不会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即是为了人即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而且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过程、环节也是以人为本的,其实际效果(即人的从不合理束缚中获得的解放与自由)更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原本不是为了实现非人的事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而是为了打通能够使人获得持续解放的环节的,是为了体现人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如果不打破使阶级人、多数人获得阶级解放这一环节,体现不出人的阶级人解放和自由的程度,那么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从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则只是实现现实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一多数人解放的形式和程度,而共产主义则是在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过程中必然实现的和可以利用的最好形式,是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事业和一种社会存在模式时,都不是人的目的。因为它们是非人的事业或社会模式,而不是“人”。而作为非人的事业和模式是不能超越于人的,否则,不仅会表现为人在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之下,而且会降格为不如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的非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人的从现实中的不合理群体关系(即阶级关系)中的解放与自由和人后续的、持续的解放才是目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和本原。而且,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是远远地超越和完整于其他思想家们的以人为本的。其他思想家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关注的只是泛的人和人的个体。而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注人的个体,也关注人的群体(如被压迫阶级)和人的类;其他思想家只看到人的解放本身,而忽略了人的解放的过程和环节的关联性。而马克思主义既关注人的现实的解放及其过程,也关注人的未来的解放的过程与环节的关联;其他思想家只能凭想象来论证人的解放的形式(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理性王国、科学共产主义者的试验区、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学者中的性解放与绝对自由等),而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论证了人的现实解放的形式——无产阶级革命、后续解放的形式——社会主义和人类未来的解放形式——共产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与作为体现人的解放的形式和程度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的。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一种事业或事务时,则是非人。因此,作为非人的事业,它也只能是为了人的、是服务于人的、是体现人的本性的、是实现人的本质的事务、方式和手段,而绝不能是目的,更不能是超越于人的、排斥人的、伤害人的、加害于人的目的。所以,马克思才特别强调:“人才是目的”,共产主义只是实现这一目的“形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本质来说,无产阶级革命是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群体的人出发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是为了人的“下一阶段”的解放——实现人是社会人的目的——打通必要的环节和创造必要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虽然如此,但这丝毫不等同于无产阶级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也能够必然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是能够以人为本的,是能够进行人的持续地解放的,是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能够继续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继续忠实地、全面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这一本质,是否能够依然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个非人的事业、社会形式当作目的。

 

显然,苏联式社会主义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是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当作了目的的。这是充分地体现于诸如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之中的。在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中,一切是从(苏联式)社会主义和阶级斗争出发的,一切是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切是服从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而唯独没有从人出发、没有为了人、没有爱人、没有人的持续的解放这些内涵。所以,尽管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解放了人,为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使人成为社会人——创造了最好的条件,但苏联式社会主义不仅没能使人获得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反而在不断地伤害着人,不断地以新的方式束缚着人。这说明,成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同样不是以人为本的。

 

所以,如果社会主义要回归它的本质,就必须再度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再度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持续地进行人的解放的本质。社会主义所应该确立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而是人类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绕开这一必然性。更何况,以人为本原本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

 

作为当代社会最为合理的法的意识、自由(即相对于人被不合理束缚的那种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实际上都是包含着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

 

1)“人”的观念与以人为本

 

“人”的观念的实质是把人当作人、当作社会人。这里的“人”不仅是特指每一个人的自我,不仅是每一个自我的人只视自己为“人”,也是指所有的他人,是指所有的他人与自我一样是同样的“人”、是同等的“人”。对自我和他人来说,“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是同等的,是应该被同等地承认和尊重的;当“我”维护自己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时,是不能侵犯和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当“我”从“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时,也必须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当“我”爱自己时,那是因为“我”是“人”而爱自己。“我”因为是人而爱自己,那“我”也应该因为他人与自己是同等的人而爱他人,至少不应该因为给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而表现为憎恨和仇视他人。

 

“人”的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因为“我”是作为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因而“我”的“其他存在”——物质、利益、时间、权力、权利、关系、地位、情绪、脾气、面子、政绩等等——是不可以超越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的,是不可以为了这些“其他存在”而伤害“人”的意义的自我和他人的。

 

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作为“人”的自我,还是作为“人”的他人,无论是人格化的一般的社会组织,还是人格化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组织,都应该这样来认识人,都应该这样与人发生存在关系。当在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意识中是这样来看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人”的观念。当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这样来对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以人为本。

 

2)法的意识与“人”的观念

 

法的意识就是,无论是对国家组织、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应该把人的存在关系放在公正的法的关系内,都应该恪守法律去建立和处理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组织的立法首先必须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而立法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使人体现为人之为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是同等的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出人是高于和超越与一切非人的。

 

其次,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必须体现出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的司法行为必须首先体现为是为了维护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以人为本的国家司法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公正地维护那些被侵犯被伤害的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来体现的,一方面是通过对给他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以公正的惩罚而体现的。

 

而国家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通过更加广泛的方面去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因为国家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作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因而可以无需从事创造财富的人的群体而存在的。因此,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专一的、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关于国家组织的道德问题,看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如果国家组织的行政机构(当然,国家组织中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也不例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人为首要目的,那就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极有可能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的,是从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出发、为了非人的,是将自我或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凌驾于人之上的。而作为必须专一地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的国家组织是绝不能这样行为的。否则,就必然构成对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而国家组织要做到以人为本,国家组织自身就必须首先具有法的意识。

 

对于公民来说,法的意识则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从人出发、以法为准则的。因为公正的法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体现的就是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认可、尊重和维护。当人的行为是以法为准则时,就是既不会将自己和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他人(或他社会组织)之上,也不能容许他人(或他社会组织)及其他人的“其他存在”凌驾于自己之上。否则,就应该通过法律以维护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或者,那些将自己及其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与他人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和社会组织就可能被他人诉诸法律,就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3)自由精神与“人”的观念

 

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的合理方式,是人的能力发挥的条件。但是,自由是“人”的自由,而不是自我的自由。自我只有在作为“人”存在时,才有自由的权利。而自我在作为“人”存在时,与自我“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也是作为“人”存在的,因此自由也是他人的权利。自我在自由时,是不能侵犯和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自由行为时,是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是不能剥夺他人享有自由的权利的;自我在追求自由时,是不能构成对他人自由的束缚的。所以,自由是“人”的、也即所有人的自由,是相对于人的被不合理束缚而体现的不自由的自由。因此,自由不是任何“自我”的绝对自由。这就要求任何人的个体、任何社会组织、任何国家组织能够从自由是“人”的自由出发来认识自我和他人的自由、去自由地行为。否则,就可能会因为侵犯、剥夺和束缚他人的自由而使自己受到惩罚——被剥夺自由。而这种以自我的绝对自由剥夺他人自由的现象在缺乏自由精神的现实社社会中仍然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如,一些官员以自己的绝对自由指令农民种植什么,就剥夺了农民的种植农作物的自由;官员的以其拥有的绝对权力贪腐公款的自由,就剥夺了他所在区域的公民的可以享有这些公款可以带来的好处的自由;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他人的批评政府的自由,就剥夺了公民的批评政府的自由;一些人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的破坏环境和花草的自由,就剥夺了更多的公民享有美好环境和欣赏花草的自由;一个人的伤害他人生命的自由,就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存的自由;……。而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缺乏的正是一种尊重自由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地缺乏自由精神,那么不仅人们可以自由地剥夺他人的自由,而且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同样会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人。所以,自由精神对一个公正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由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众中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的。

 

但是,也正是在这些国家中,在那些恐怖分子、杀入恶魔、罪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他们的意识是没有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脱离民众主流意识的。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是无视他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视自己的自由为绝对自由的,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的意识和行为表现为与社会的不和谐,而且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倾向。

 

2、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民众的一种自悟意识

 

民众主流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民众的自悟意识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的非自悟特征而言的。

 

对于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来说,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人的在意识上的盲从。即对那些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一种主流意识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是在对自己所融入的主流意识不知与不解的状况下、对这一主流意识对人具有什么意义不悟的状况下,盲目地认同和接受这一主流意识并使其成为自己的意识的。

 

而对于那些对这种主流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认知、对这种主流意识构成的对人的伤害有一定的认识、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思想意识盲目地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的人们来说,往往会受到被这种主流意识裹挟进去的人们的惩罚。如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如与封建礼教抗争的中国妇女。

 

而人们之所以被主流意识裹挟进去,并不是因为人们对这种主流意识有充分的认知,而是因为觉得大家都是这样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去了,所以“我”也才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的。实际上,在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人自己就是这个“大家”中的一分子,就是“这样”中的一个。每一个人既是受他人影响的人,也是被他人当作“这样”的人而影响他人的人。人们就是在这种相互地无知和盲目中影响他人和受他人影响的,继而大家都在这种无知和盲目中被裹挟进了这种意识中去而汇集成了民众主流意识的。譬如,人们都认为有天堂、有地狱、有十八层地狱、有鬼门关,那么又有谁见过天堂、地狱、鬼门关呢?显然没人见过,因为这些想象出的存在是不存在的。而人们之所以信其有,原因只能是盲从;面对宗教战争导致的无数人的被残杀、面对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摧残和对人的残害,没有人去诘问“教”就应该这样对待人吗?在人们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信教,那我也信教;既然大家都是这样信教的,那我也这样信教;既然大家都恪守“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那我也只能如此。因为盲从而使自我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

 

我们已经分析过,以人为本是通过从人出发、为了人、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为体现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都是建立在这一意义的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人的对法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认识而认识法的;人的对自由的认识,是通过认识人的自由而认识自由的;人的对“人”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生命的认识而认识“人”的。如果一个人对“人”的所有这些都一无所知,他怎么能够具有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呢?而脱离了“人”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是不构成真正的法的意识和自由精神的,更不可能使人确立起“人”的观念。对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是不可能使人的思想意识在对“人”的无知、不知的状态下,通过盲从而融入进去的。

 

即使一个人是通过他人的影响和对他人的模仿(如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模仿)而融入到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这种能够对他产生影响的和他能够模仿的对象(如父母、如教师)也必然是对“人”认知的。而将自我的思想意识最终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也必然是对人认知了的。因为“人”是可以认知的对象,是存在着的“人”,而不是不存在的神,不是想象出的存在,不是无法被人认知的虚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以非人为本的主流意识(如以教为本、以事业为本的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人不是从非人出发、不是为了非人,就会受到惩罚。而人如果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必然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总之,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必然地会侵犯和伤害人的。而对于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从人出发、不是为了人、不融入到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去、没有对这一主流意识的自悟,他的非主流意识的意识所支配的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他自身反而会受到惩罚(如被法惩罚、被舆论惩罚)。而对法、对人的自由、对“人”有自悟意识的人,能够将自己的这种自悟意识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他的行为只会使人得益和获利,没有人会因为在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而遭受伤害和惩罚。这里的“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自我。这就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

 

人只有有了对法的自悟,他才会恪守法律;人只有有了对自由的自悟,他才会有自由的要求;人只有有了对“人”的自悟,他才会视自我和他人为“人”。正是在人的这种自悟中,由每个单个人的自悟意识而融汇成了同一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五节  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是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外在汇集的表现

 

对于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的形成一般表现为是外来的主流意识施加于民众意识的结果。从“外来”的意义上来说,可以对民众的意识施加影响力作用的主流意识一般是来源于首领、统治者、宗教创世者或宗教领袖、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等等。对宗教的信仰作为一种民众主流意识,其源于诸如《圣经》《古兰经》等经典经书的创造者。一般来说,这些经典经书创造者的本意是试图阐述人与万物存在的原因,是他们认识人和自然的一种思想的表述。但是,这些思想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和统治者的改造后,它们成为了一种社会的意识。而当这些思想最终成为民众主流意识时,这些思想就被精炼为诸如神创造了人和万物、人不能违背神的旨意、虔诚的教徒可以升入天堂、违背教规违背神的旨意的人将受到下地狱的惩罚这些可以被更大的民众接受的意识,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与之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

 

孔子思想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而且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经过后来的学者和封建统治者的加工改造,孔子的思想被改造成为了以(礼)教为本的封建礼教,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主流意识。当这一主流意识最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时,也被精炼成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男女授受不亲”“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这些易于被民众接受的思想形式。

 

马克思主义最终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也同样如此。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及其丰富的,它所内含的哲理是非常深刻的,甚至在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的今天,人们都还不能完全地理解它、把握它(所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不仅始终没有中断,而且越来越发展。)但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成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识,就不能靠劳动者自己对马克思著作的熟读、理解和掌握。所以,马克思主义是通过诸如拉萨尔这样的革命鼓动者,通过考姿基、伯恩斯坦、列宁这样的理论家们的归纳、提炼而成为可以由广大的劳动者接受的意识的,并对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被忽略、被曲解、被遗漏了。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连贯性受到了损害,并对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除了原始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实际上更是一种群体性的本能)是出自于人的本能的原因形成的外,其他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无不是通过外来主流意识的强加作用或民众的自觉接受的方式而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

 

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却不是这样的。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在外来主流意识缺失或不能发生作用的状况下,在民众中自发形成的,是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的外在表现聚合成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不是如外来的主流意识起着控制和支配整个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而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表现出某种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而是由人的每个个体通过内生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来外在地表现人的行为某种意义的一致性的,从而体现为是符合民众主流意识的特征的。如,有人随意地破坏花草、有人随意地破坏环境、有人想方设法地欺诈他人、有人非理性地伤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有人残忍地伤害他人的身体和生命、有人肆无忌惮地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显然,人们的这些行为是不受外来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支配的,也不是受教义、阶级意识控制的,而是完全受制于自主意识支配的。但这些人的这些意识和行为都是从自我出发的、是为了自我的,是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体现的是以自我为本的,是表现以自我为中心的,这就使人的意识具有了同一性,既人的意识的自我为本、自我为中心的同一性。当普遍的民众在社会缺失外来的主流意识到约束和控制的状况下都表现为是这样的意识时,也就客观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通过一种外来的主流意识来控制人的整体而使人的整体表现出一定意义的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这种整体的同一性和一致性既包括人的意识的同一性(如信教的同一性),也包括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如参加宗教活动的一致性)。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则是通过无数个人的个体中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而体现出人在意识上和行为本质的整体一致性(如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的、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和行为性质的一致性(如随意性、任意性、非理性性、不受约束性、拒绝约束性等等)的,但却无法使人的行为本身体现整体的一致性。

 

2、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本质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

 

我们说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是为己利己的。如,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是为了发挥自己的能力的、是为了自身健康的。而所有这些为了自我的行为的结果的实现,必然是利己的。这种必然性在人的生活范畴的行为中同样如此。如,人的吃饭行为是为己利己的,人的参加文化活动的行为是为了和利于自我的愉悦的,人的锻炼身体是为了和利于自己身体的健康的……。这是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范畴和人的生活行为范畴的一种必然性。

 

而在人的社会行为范畴中,人的行为并不都是必然地为己的,特别是当人的行为受制于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时,就更是如此。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是控制和支配人的行为去为非人的他的。如,原始部落的人的战斗行为是为了本部落的生存和发展的;原始人的图腾文化活动是为了显示部落的存在和特征的;封建社会中的宗教斗争是为了维护宗教的存在和扩大宗教的影响范围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其具有的对民众的意识和行为的控制与支配作用,使民众的创造财富以外的个人行为构成群体的人的共同行为去为了某种“他”或非人。

 

对于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意义在于:由于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往往是转化为了人的自主意识的,因此人的社会行为既表现为是受外来的主流意识的影响的,也是受自主意识支配的,由于这两个范畴的意识是相互关联的、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就是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但人们的社会行为的这种一致性的对象是与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下的民众的社会行为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如我们上述的那样,非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社会行为是为了非人的“他”的,而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所及的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对象则是为了群体的他人或个体的他人的。譬如,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作为被压迫阶级在接受无产阶级革命这一主流意识的影响后,他们的参与无产阶级革命的行为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而这一社会行为的对象对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当然是为了本阶级的群体的他人和个体的他人的,而不可能是为了“阶级人”之外的非人的,也不可能是纯粹地为己利己的。

 

对于现代的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并且是视为是社会人的。“人”的观念只有在下述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成立的,即:“人”是对自我、他人、所有人而言的;当一个人视自己为社会人时,也意味着他同样视所有的他人为社会人;“人”因为是社会人,所以人才是“人”。当人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时,也就意味着他人同样是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同为“人”的自我的。“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利益时,也就意味着“我”是承认作为“人”的他人的利益的存在的。那么在“我”为了自我的利益的同时,就应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正,他人与我的关系同样如此,即他人在为了自我的利益时,也是承认作为“人”的我的利益的存在的,是不会侵犯和损害我的利益的。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是如此,在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同样如此。当社会中的人们能够普遍地在这样的意识的支配作用下处理人与人之间在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的关系时,“人”的观念也就成为了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的要素之一,在这一观念支配下的人的行为就绝不只是为了自我的,也是为了他人的。这是因为,当人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时,也就意味着是为了“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

 

对于现代的法来说,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的是“人”的价值,维护的是“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这里的“人”不是特指我或他,而是指所有人的。因此,“我”恪守法律,体现的既是自我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也是对他人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认可。“我”用法律维护作为“人”的自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当然不意味着我在用法律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在维护作为“人”的所有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所以,当法的意识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要素支配人的行为时,其所为之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自我,而是所有的他人的。

 

所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在支配人的行为时,这种行为的对象既不是为了非人,也不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而是为了“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是为了作为“人”的他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所有人的。

 

相对来说,自我为中心意识不论是作为个人的自主意识、还是作为汇集成了外在的民众主流意识,它首先不是以人为本的。其次,这一主流意识也不是像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以非人为本的,而纯粹是以自我为本的。而且,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自主意识中的自我也不是本质意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所有的人在作为社会人时是体现于人的同等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存在的),而是没有“人”的本质的自我对于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的人来说,他既然不是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和“社会人”的,也就意味着他否认了自我也是“人”和“社会人”这是因为,他与他人作为同样的人,他不可能在他视他人不为“人”时,他自己却能够是“人”。因为人在作为“人”时,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存在差别的。也就是说,对任何两个人而言,是不存在一个人是“人”而另一个人是非人、一个人是“程度大”的“人”而另一个人是“程度小”的人这样的状况的当一个人视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无人”、非人时,他也同样把自己放在了“无人”、非人的位置上,也就意味着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些关于“人”的意识的那么,他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为了自我的行为、或作为行为对象的自我,就不是真正的作为“人”的自我,也就不是为了“人”的。那么,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为了自我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什么呢?他又是如何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无人“或非人的呢?

 

我们知道,人是至高无上的。不仅一切非人的自然之物不能超越于人,而且无论是自我的还是他人的“其他存在”都不能超越于人。当一个人视他人为“无人”或非人时,他是把自己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是把自我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当他把他人视为“无人”或非人时,显然他是不理解也不知道“人”的本质和价值的。当他实际上不知道、不理解“人”的本质和价值时,这里的“人”既包括他自己,也包括他人。于是,他把与他人共同在场中的自己也视为了是这个共同在场中的“无人”和非人的。这样,在他的自主意识中,在他与任何人的共同在场中,都是不存在人的,存在的只有非人的物或非人的自我的“其他存在”。其次,当一个人在其自主意识的支配下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己的“其他存在”或占有某种物时,他同样是把他自己的那些非人的“其他存在”或非人的物凌驾于了自我之上的。这就与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相背离了。当在一个人的意识中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高于人时,人又怎么可以成为“人”呢?这就是人的以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实质所在。也就是说,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来说,意识中的“中心”是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不是作为“人”的自我,更不是作为“人”的他人。

 

因此,对于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来说,除了他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外,他的其他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行为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

 

在社会出现“外来”的主流意识的缺失和“空场”的状况时,自我为中心意识就是支配人的唯一的意识。而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既不可能如由“外来”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为了诸如部落、宗教、事业这样的非人的,更不可能是为了人的。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同时,由于自我为中心意识中是没有“人”的,那么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也就是不顾及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顾及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所使用的手段与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所以,我们在现实中可以大量地观察到,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的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的,是单向地构成了对他人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当社会中的人们是普遍地受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支配时,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就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相互关系中的作用就是助推人们相互地侵犯和损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种“相互”不仅是指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的相互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的人格造成伤害,而乙则以拳脚或凶器对甲的人身或生命进行侵犯),也指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事由而构成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进行了侵犯和伤害,而乙则在另一时间、另一场合、就另一事由对丙进行侵犯和损害,而丙又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就其他事由对丁构成侵犯和伤害。在这里,无论是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还是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既可能是单个的人,也可能是群体的人。从而使人的这种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成为一种广泛的、甚至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样的社会现象与具有由法的意识、“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下的人的对法的恪守和遵守,以及人的相互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社会现象是无法可比的。

 

3、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伴的是臆想中的自惩

 

我们在分析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时指出,人的相互影响作用和惩罚作用是两个及其重要的原因。而惩罚作用因为具有一种强迫性,因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当我们对民众主流意识作进一步的分析时,则不能不指出,促进民众主流意识形成中的“惩罚”又是一种他惩或他罚。“惩罚”所具有的这种性质是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所有的民众主流意识中都具有的。原始人如果违反了部落的规定或不为部落而尽力,他就会受到部落的惩罚;奴隶如果不顺从奴隶主的管理,就会受到奴隶主的惩罚;教徒如果对信仰不虔诚,就会受到“神”的惩罚;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如果对“事业”不忠,就会受到批判、斗争、专政这样的惩罚;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无视和蔑视法律,或因为没有“人”的观念而侵犯、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就会受到法的惩罚。正是这种“他惩”“他罚”的存在,才使人能够在他的意识中有惩罚的意识存在,而为了避免承受来自“他”的惩罚,就必须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并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保持一致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条件下,个人的自主意识成为了唯一的控制和支配自己的从无中创造财富行为之外的一切行为的意识。而这一意识则完全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而自我只不过是实现、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如果“我”不为自我的“其他存在”、不去满足自我的欲望、不能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我”似乎便会受到我和我的“其他存在”的自惩、自罚。

 

如,当“我”的权力存在时,如果这个权力不是为了“我”而存在,如果“我”不是为了自我拥有的权力而行为,那么“我”和我的权力便会以“权力过期”“权力作废”“权力无效”的方式惩罚“我”。而“我”为了不受到这种自我的和“我”的权力对“我”的惩罚,“我”就必须要利用权力去为了自我,也就必须为了“我”的权力而行为;如,当“我”发现或“我”想象那里有一笔金钱时,它就应该用来满足“我”的欲望(如,享受的欲望),用来实现“我”的其他的存在(如,炫耀面子这个“其他存在”)。否则,“我”就要受到来自自我的因为无法满足欲望、无法实现“其他存在”而得到的惩罚。于是,为了不受到这种来自自我的这种惩罚,“我”就必须用贪污、挪用、抢劫、偷窃等等方式去获得这笔金钱。我们观察所有的受到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时,都与这种自惩意识相关。至于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抢劫偷盗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利益的束缚,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否会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他们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人、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是非人的、是不存在的、是无有的。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他惩”都是存在着的。但是,对于一个法则不健全,且又出现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来说,人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就成了对人的行为真正起着控制和支配作用的意识。受制于这种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出发点和行为都是紧紧地围绕着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展开的。除此以外,他的意识中空无一切。他人在他的意识中是“无人”、是非人,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甚至他人的财产、利益在他的意识中就是属于“我”的“其他存在”。因此,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包括原本是属于他人的“其他存在”)、为了不受到来自自我的惩罚,就是他的意识中的全部。他把自我以外的一切(包括来自社会的“他惩”)都排斥在了自己的意识之外。即便“他惩”是存在的,也似乎是可以逃避的。比如,“我”把他人作为一个物毁灭了以后,他还能借助法律惩罚我吗?在他看来,“我”毁灭的不过是一个物而已,社会能因为我毁灭一个物而惩罚我吗?如果社会可以就此惩罚我,那我也是可以躲避这种惩罚的。如果“他惩”在他的想象中是不存在的、是无效的,那“我”的为了自我不就实现了吗?“我”的欲望不就满足了吗?“我”的“其他存在”不就存在了吗?相比而言,自惩的结果却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看来,自惩一旦成立,其结果就是,“我”的权力不再存在,“我”的权力不再有效,“我”就得不到那笔金钱,,“我”就得不到那些财富,“我”就满足不了自我的欲望,“我”就不能去享乐,“我”的“其他存在”就不存在了。而这种自惩是“我”所不能承受的。而“自惩”却又是自我可以绕开的。绕开“自惩”的方式就是不顾及“他惩”的存在和后果(而从客观上来说,在民众主流意识缺失或出现空场的社会条件下,出自于民众主流意识的“他惩”是不存在的。在法制不健全、法没有确立起权威的社会条件下,来自于法的“他惩”又往往是无力的和不公正的。)就是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我、为了自我欲望的满足、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且,这种“不顾一切”只能通过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才能达到。这既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绕开“自惩”的有效方式,也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控制和支配的必然结果。

 

4、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是与人性、人的本能严重背离的

 

本能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具有的最原始的属性,是动物的体内必然产生的内在信息对动物的意识、器官、肢体刺激后的反应。而本能的本质则是为己利己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母性的本能就不是为己利己的。)因此,本能对动物来说是不能不存在的。但是,对于人来说,由于人是具有复杂思维功能的,因此人又可以形成一种超越一切动物的社会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又是具有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差别的。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的由思维产生的利意识与为己利己本能相结合的表现。而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在理性的、科学的、进步的意识的作用下越来越多地排斥本能作用的一种表现。从人类自身的进步来说,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是不断地增量的。这也就意味着人的一些本能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直接地控制和支配作用的弱化或消除。如杀生的本能、如做王的本能,等等。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人自身的进步。否则,人就会表现出一种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而人类社会存在着的杀人恶魔、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者、毫无理性者、手段残忍者、没有接受现代社会意识的随心所欲的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意地抛扔废弃物、随意地破坏环境、在公开场合杀害动物等等行为)体现的就是人的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或体现的是人的原始本能的依然延续。

 

即使人的某些本能对人类自身的进步和文明来说是一种障碍(因为那些影响人的进步和文明的本能是极为容易地与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结合的。这种结合的产物,容易使人对进步的和文明的社会意识加以拒绝和排斥。)但动物的其他一些本能仍然固有一种合理性,如不伤害同类、在同类的亲属关系中存在中一种亲情和情感关系。再如,雄性动物保护雌性动物的本能、雌性动物关爱和呵护后代的本能等等。这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本能对人类来说同样是存在的。

 

但是,在人类史中,人类之间的相互残杀是动物所不能比的。其罪过在于人的阶级分化和人的利。而人的利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人的为己利己本能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结合的产物。然而,即使在人类社会中的异常残酷的阶级斗争关系中,虽然也会伤害到亲人之间的关系,但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很少见的。在这里起作用的就是动物亲情之间所存在的情感本能。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和平时期,在不再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条件下,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不可想象的,更不要说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去残杀亲人了。然而,这种可悲的事情却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和平时期和阶级斗争不再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与动物世界相比、与人类的历史时期相比,这种从推理上来说几乎不可能存在的事,竟然大量地发生着。父杀子、子杀父、母杀子、子杀母、兄杀弟、弟杀兄、妹杀姐、姐杀妹、夫杀妻、妻杀夫、情人杀情人、恋人杀恋人这样的悲剧性伤害不时地发生着。那么可以想象,没有亲缘关系和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相互的伤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能够发生到什么程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人怎么可以乱到这种状况呢?究其原因,就是人不再受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而完全受制于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并使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人类社会中没有过的特殊形态和特殊本质的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又反过来催生、固化、发展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

 

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人”的意识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的意识的。因此,他的意识中的“自我”是无“人”的、是非人的“自我”、是自我的“其他存在”。当他把自己都视为是“无人”、视为是非人,视为是自我的“其他存在”之下的非人,他又怎么会把亲人、亲密关系的人和所有的人视为是“人”呢。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将自身内在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都扫除干净了。人在这样的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杀戮行为在他自己看来,他所杀害的并不是人或亲人,而是一种非人(因为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而他之所以杀死他人,就是为了“自我”(即非人的自我),是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是为了不受到因为自我欲望的没有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没有实现这样的自惩的。

 

儿子将熟睡中的母亲烧死,是因为他既不是将母亲视为是自己的亲人,更不把母亲视为是“人”。在他的意识中,他只不过是在毁灭一个什么物而已。而他想要得到的是被他视为是属于自我的那份保险(即自我的一个“其他存在”)是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他认为,如果他不能得到那份保险,不能用这份保险满足自己的欲望,自己就会得到自惩;哥哥杀死妹妹,是因为他根本没有把自己的妹妹视为是“人”,更没有把妹妹视为是亲人。在他的意识中,妹妹只不过是可以满足自己性欲的物而已。当他强奸妹妹不成,于是就把这个“物”很轻率地毁灭了,以此来避免因为得不到性欲满足的自惩;妹妹杀死了姐姐,是因为在妹妹的意识中根本不是把姐姐和姐夫视为是“人”,姐姐只不过是阻碍自己占有姐夫的一个物而已,而姐夫也只是可以被自己占有的物而已。如果她不杀死姐姐,她就要受到不能占有姐夫这个物的自惩。显然,对这样的人(也包括所有的被自我为中心意识严重地控制和支配的人)来说,是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都视为是非人的,在他与他人构成的“共同在场”中是无人的,存在的只有自己可以占有的物和属于自我的“其他存在”,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占有一切都应该属于自我的物和“其他存在”。而“我”之所以毁灭“我”所不能占有的物或“物”,是为了避免因为不能实施占有而遭到的自惩。在这里,是不存在“人”与“人”的关系的,就连动物具有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也被排斥了,更不要说人性的丧失了。

 

教育和教育工作者是做什么的呢?首要的是教育未成年人怎么认识“人”,怎么去做人(这里的“人”是指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社会人”和“本质的人”,而不是封建社会中的那种“人”。如,不知“人”为何物的人,等级的人,绝对权力的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人,家长式的人,不知民主权利而把自己的命运交付给他人的人、不知自己的能力可以自由发挥而依附于他人的人,奴化的人,愚昧的人,不知人的平等而膜拜他人的人……。)其次,才是教育青少年以知识以技能。但是,在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自身都不知道“人”是什么的状况下,在他们的意识中都还处于无“人”的状态时,在他们的意识中还视孩子是非人、是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如分数、升学率、名次、排名、政绩、利益、荣耀等等)的工具时,他们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人”的,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具有“人”的一切特征的社会人的。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又怎么能够正确地教育孩子认识“人”和做人呢。他们只能在把孩子当作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时去伤害孩子、去摧残孩子。使孩子在成为不知“人”为何物、不会做人的人的同时,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再去伤害(甚至残害)他人,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医务工作和医务工作者应该是最能体现人道主义和为了人的职业和职业者。减少人的痛苦,维护人的生命,就是为了人的人道主义,就是为了人的救死扶伤,就是为了人。然而,当在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只有属于自我的金钱、利益的存在,而没有“人”的存在时,病人在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成了非人,成为了可以用来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的一种机会和工具。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没有“人”的观念,有的只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于是,他们就会对病人的痛苦熟视无睹,就会对病人的生命毫不珍惜,就会乘人之危索要钱物,就会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敷衍了事,就会使给病人再次造成痛苦的医疗事故频频发生。

 

舍己救人者一定是在将遇难者视为“人”、是在为了作为“人”的遇难者的生命而去救助遇难者,甚至会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当舍己救人者所救助的对象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时,他是不会把救助者视为“人” 的,是没有对作为“人”的救助者的情感的。因而他会做出否认自己是被救助者、甚至加害于救助者的行为(这不仅使我们想起那些被救助的动物频频探望救助它的恩人的情景。相比之下,这样的作为人的被救助者真的应该是无地自容的。)而他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他们的意识中,只有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才是唯一的存在。如果我承认了自己是被救助者,那么我就要受到承担“责任”和经济遭受损失的自惩。在这里,自我的经济利益比“人”更重要,甚至比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是在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的之上的。因此,他把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贬到了经济利益之下非人。当一个人是这样的连救助于他的恩人都视为是非人时,他又能把他人视为“人”吗,他又能以人性去对待他人吗?

 

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做什么的?就是在他们可以不直接创造任何财富和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民众从无中创造出的一部分财富和利益(包括支付给他们个人的)去为作为“人”的公民们服务,去维护作为“人”的公民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去为作为“人”的公民创造有利于公民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的。也只有这样,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表现为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的,是以人为本的。然而,由于一些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人”的观念,没有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他们以为,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如工资、公务员待遇等等)是他们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他们因而是可以“创造”财富的。于是,在他们的意识中缺失“人”的观念,缺失维护作为“人”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意识,缺失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而只有自我的存在、只有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他们的意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的行为是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于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把他们权力涉及范围内的公民视为是自己可以“创造”财富的非人的工具和对象,他们把掠夺公民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的行为视为是自己在“创造”财富,他们虽然合法地从公民那里获得了一份利益(公务员报酬和公务员待遇),但还是要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要从公民那里“创造”第二份乃至更多的利益。于是,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滥用权力、胡乱决策、大发淫威;他们肆意地侵犯和损害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无所顾忌地伤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和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他们无所谓地浪费公民创造出的财富(这真的是太不符合逻辑了。公民向这些国家工作人员预先支付一定的利益并赋予他们管理社会的权力,难道是为了让他们把自己置于无“人”的地位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视自己为非人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再向自己掠夺第二份利益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去浪费自己创造出的财富的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侵犯和损害自己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吗?)

 

我们之所以就这些领域进行分析,是因为这些领域原本是最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是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如果一个社会在这些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领域内都没能确立起“人”的观念,那么可想而知,在社会中的其他领域就更是难以确立“人”的观念了。这只能证明,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普遍地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当然也会是一个普遍的人没有确立起法的意识的社会(因为现代意义的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体现“人”的本质的,是体现“人”的价值的,是体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是维护“人”的人身和生命的。法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等同于“人”的观念的。)因此,这样的社会在抛却了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如阶级斗争意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建设事业的意识等等)后,就成为一个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其结果只能是使普遍的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以外在汇聚的方式表现为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但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并不能使人的意识达到统一,并不能起到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同一、划一的作用。就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来说,人们的思想意识表现为是由每个人的个体自主的,因而是分散的、杂乱的和混乱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的,甚至是随心所欲的。

 

没有“人”的观念的自我为中心意识一旦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约束而上成为每个人意识中的主流意识,其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是把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非人的,是一切从自我出发的,是一切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是无视他人的他人和他人的“其他存在”的。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就会表现是在相互的无爱中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里的“爱”是一种泛的爱。即,如果一个人不去做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就是对他人的爱。否则,就是对他人的不爱。)

 

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如果形成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那么自我为中心意识就不会成为多数人的自主意识,而只是少数人的自主意识。那么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种有序的社会。虽然那些具有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的少数人的行为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但不会在整体上改变社会的有序状态

 

对于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来说,如果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的状态,那么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就会成为普遍的人的主流意识,就会外在地汇集成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在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不仅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随心所欲的,而且必然地是相互地侵犯和伤害的。而这种必然性又孕育着另外两种必然性,即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的一部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的程度也就越严重;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一部分人的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手段就越是残忍。而这又会映衬出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反人性的。实际上,这种相关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是存在过的。如末期的奴隶制社会,如黑暗时期的封建社会,如帝国主义时期的自由资本社会,都是极度地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对人的迫害最为残酷的时期,是表现为最不人道最丧失人性的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是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前者表现为是一种群体性的残害。如,教派之间的残害,如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们对反封建礼教的人们的残害,如阶级之间的残害,如民族、种族之间的残害,如派系之间的残害,如家族、宗族之间的残害,而且所使用残害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是无所谓人性的。而后者则表现为是个体的人之间的残害,其所使用的手段同样是极其残忍的,是人性泯灭的。

 

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自我为中心意识在一小部分人中存在着和发展着,这体现在社会犯罪率的升高、人的本能和野性的复归、人的伤害他人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恐怖行为的滋生和发展方面。但这种人的对人的伤害基本上表现为是单向性的,而不是相互的和普遍的。我在我的一些文书稿中指出,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将取代由阶级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现在看来,一旦人的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行为就是相互的和普遍的了,社会的这种生存危机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而这才是最可怕的。面对这种生存危机可能发生的危险,人类该怎么办,社会又该怎么办。没有什么良药,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以法治理社会,就是强化人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就是用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去教育人、教育新的一代,就是去培育、确立、发展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不是任何的理想、道德灌输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和公民必须重新回头学习和接受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启蒙思想,使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最终能够成为有效地控制和支配人的意识和行为的自悟的自主意识,使这样的自悟意识成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使整个社会中的人能够在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从人出发、去为了人,从而使社会表现为是合理的有序社会。

 

遗憾的是,本人在本节中提出的关于教育的期望,虽然已过10年之余了,但这期望却还依然只是期望。2009522日注

 

第六节 现实社会中人的无“人”、非人观念形成的历史原因

 

一个社会没有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主流意识,没有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形成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自主意识,那只能意味着是无“人”、非人的意识占据了普遍的人的头脑。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中,无“人”、非人的意识不仅普遍地存在于成年人的头脑中,而且也作为一种延续的意识普遍地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头脑中。

 

19981123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来自赴美国夏令营的报告》中写到:“参观迪斯尼乐园,老师们发现,要把这16个孩子集中起来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队伍稀稀拉拉,情绪越来越松散。

“出游的路上,孩子们喧闹着,谈着一些琐碎无聊的事,大笑着打断老师山姆或沙丽的介绍。

在出游的车上,美国导游吉米跑前跑后为孩子们服务……。很遗憾,孩子们在吉米作完解答后,很少有人表示谢意。

孩子们被山姆带到了索尼电影公司,参观一部大片的制作过程。进去之前,山姆再三要求孩子们:安静!安静!结果这批人一进去,就大喊大叫。山姆一向和善,可那天也生气了,站在一旁的中国老师也极为难堪。

孩子们两个一组进入美国家庭。一位美国家长的电话账单上发现了一次从中国打来的对方付费电话,令家长非常难堪。一位学生脚趾发炎,不得不进了医院,把中国、美国老师急得掉下了眼泪。在美国看病是很贵的。CSC公司为他花了将近900美元。可那孩子淡淡地说,不就是500美元吗?怎么变成了900美元?对护理他的老师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不光是这样,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人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引得美国老师频频对中国老师侧目。

美国家长按时来接孩子回家,可那孩子毫不在意地说,让他等我一个小时,我要发电子邮件。校长先是笑着劝他快回去,别耽误家长的时间。可那孩子任性地说:不。校长终于板起脸来对她说:‘那我叫家长回去,你什么时候想回家了,我给你叫一辆出租车好不好?不过车费你自己付。’孩子一赌气,抓起书包跑了出去。一位小营员自己出门,很晚才回家。一到家就大叫着要吃饭。然后坐在桌子旁等家长把饭断上来。”

 

此外还有,“进了厕所不掀马桶盖就往上撒尿;吃完饭把碗往桌上一扔就走;随意地借用别人的东西却不知感谢;任意打断别人讲话。”

 

这些事实说明,这些原本可爱的孩子是多么地缺乏“人”的观念,缺乏尊重他人的意识。是的,在这些孩子们的意识中,没有美国老师山姆和沙丽的存在;当他们在电影公司大喊大叫时,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的电影公司工作人员的存在;在很多的场合中没有美国家长、校长、护理老师的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当然更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他人的价值、时间、人格、利益、卫生习惯等等的存在。这些能够荣幸地赴美国夏令营的孩子们是如此,而那些在超市中白吃白拿的孩子们、那些拦路抢劫其他孩子的孩子们就更是如此了。

 

面对孩子们身上所反映出的这些严酷的事实,我们当然可以说,没有人可以是天生就具备“人”的观念的。但是,也就是从这些孩子们的身上反映了一些更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些孩子们是不是生长在一个具有“人”的观念的社会环境中,从而能够受到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如家长、老师、社会上的成年人)的影响,能够去模仿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的言行?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家长、老师是不是在对孩子们进行着“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如果不是,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老师、家长、成年人也没有“人”的观念,因而才不知道需要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和影响呢

 

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没有人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为什么没有人给孩子们以“人”的观念的影响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成年人自己就没有“人”的观念。这就又涉及到一个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成年人会没有“人”的观念?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人们曾经是生存于和存在于从来不对人进行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教育的“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是因为“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把“人”的观念的教育视为是合理的教育,而是视为是资本主义范畴的东西。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成长的人们接受的只是诸如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是无产阶级政权的捍卫者,人是“螺丝钉”、人是“藤上的瓜”、人是“向阳花”、人是力量、人是革命者、人是造反有理者这样的观念意识的教育。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被告知:人同时又是“地富反坏右”、是“分子”、是“走资派”、是“坏蛋”这样的“敌人”。因此,要恨人,要对人狠,要与人斗。这样一来,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人都是非人,在人的意识中都是无“人”的。在这样一个将人分成两种类型非人的社会里,当然不会有人去告诉人们“人”是什么、“社会人”是什么这些最基本的关于“人”的知识,当然更没有人告诉人们人应该是被爱(泛义的爱)的、人应该是被尊重的、人应该去爱人、人应该尊重人这些关于“人”的常识了。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时,怎么能够知道“人”的含义呢?怎么能够认识“人”的价值、权利、人格、尊严呢?怎么能够具备“人”的观念呢?怎么能够视人为“人”呢?怎么能够不去恨人、斗人而不是爱人、尊重人呢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和社会环境中时,在人们的意识中只能形成无“人”和非人的观念。与此同时,民众所能接受的只能是外来的以非人为本、为了非人的主流意识(如为了事业的意识、阶级斗争意识、专政意识、巩固政权的意识等等)并由此而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而受制于这种无“人”、非人观念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支配的人们只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存在关系,而不可能发生只有在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公正的法律为规范的社会中才能够形成的正常的、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于是,人们看到了“克格勃”是如何对待人的……;看待了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是如何被对待的……。

 

虽然“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复存在和根本性的变革而随之消失,但是人们观念意识中的无“人”、非人观念却依旧存在着,受这一观念意识支配而表现得人的对人的不爱、不尊重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行为也就依然不是从人出发、为了人的。于是,人们的行为由以往的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从非人出发和为了非人,而转向了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并由此而外在地汇集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看到现实社会中人的新的不合理的存在关系(即,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人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乃至人身、生命的相互侵犯和相互伤害的关系)。当社会中的人们的自主意识是无“人”、非人时,当社会中的人们是在无“人”、非人的意识支配下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时,当社会中的人们建立的是这种人与人的存在关系时,这一切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无法抹去的印象,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承袭性的影响。如果社会依然不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如果社会不是表现为一代比一代有更多更牢固的“人”的观念,那么现实中的缺失“人”的观念的成人,就是孩子们的未来;现实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就是未来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

 

让我们再回到夏令营的故事中去。

 

为什么这些孩子会是这样的呢?为什么“一个学生会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呢?就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中国的父母、老师、甚至教育官员们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当中国社会中的各级教育官员们、教育工作者、家长在用分数、升学率来衡量教育水平时,他们是没有把孩子们视为是“人”的。在教育官员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的政绩这个“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在教育工作者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而已;在家长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体现自我的意志、面子这些“其他存在”的道具而已。当一些政府的教育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利用他们的权力强迫孩子们购买报刊、药品、食物,向孩子们乱收费时,孩子们成为了他们获取经济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当家长们以泯灭孩子的天性而强迫孩子学这学那时,孩子们成为了家长体现自己意志这个“其他存在”的道具。当孩子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受到这样的侵犯和伤害时,那就是给孩子的一种最直接、最深刻的印象。这个印象就是,人是可以被侵犯和被伤害的,人是可以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是可以为了自我而随心所欲的。当孩子们被当作“皇帝”“宝贝”时,这又给了他们另一种最直接的感受,那就是人是可以不用付出而坐享其成的,人是可以无条件地被人伺候和服侍的。这些印象和感受内含的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在自我的意识中他人是非人,而自我才是一切。这些印象和感受在孩子们的意识中就是不知道如何与他人发生“人”的存在关系。于是,他们便去模仿家长、老师、官员。于是,他们也把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同学、老师、社会中的他人视为是非人。在他们走上社会以后,也同样不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所有他人视为是“人”。我们社会中的公民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代一代地接受着教育,然后走上社会的。其结果就是因为缺失“人”的观念而无法建立起基础道德、无法建立起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这不能不是教育的一大失误,不能不是教育的悲哀,不能不是教育所结出的恶果。要改变这种教育状况,首先需要的是各级教育官员和教育工作者要确立起“人”的观念,要把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孩子们视为是“人”,要去尊重和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其次,是家长们不要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是非人的“皇帝”“宝贝”,同样应该确立“人”的观念,应该把孩子首先视为是社会中的“人”,然后才是自己的孩子。家长们应该知道孩子作为“人”是有着“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应该知道孩子的真正的价值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该知道孩子是要作为可以体现“人”的本质、要与他人发生存在关系的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非人的诸如钢琴、外语、画笔、分数等等的附属物而存在的。

 

只有孩子们能够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具有的这种“人”的观念的影响,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在在“人”的观念作用下所建立的人的存在关系的影响,他们才会去模仿家长、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官员,他们才会把自己的家长、老师、同学视为是“人”,他们才能够在走出校园后把所有的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他们才会在现实和未来中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甚至是作为高尚、完美的人而存在,他们才会在自悟的“人”的观念的支配下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他们也才会成为能够这样影响他人的人,他们也才会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他们作为新的一代才能够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未来的一代。

 

当人们说到教育的时候,首先往往想到的是分数,其次是知识,然后是多才多艺,最后是体质。当人们说到素质教育的时候,所关注的也往往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生存技能、是科学知识、是心理状态,而唯独忘了人所应该具备的“人”的观念,忘了人是不是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显然,人们把人的素质中的要素关系颠倒了。应该说,在人的素质中,处于第一位的要素是具备“人”的观念。也就是说,人应该知道什么是“人”,人应该知道“人”的本质是什么,人应该知道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之所在,人应该能够去爱人,人应该能够平等待人,人应该能够宽容人,人应该能够尊重人,人应该知道人是不应该受到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的,人应该不去给他人造成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人应该知道只有遵守法律自己才能做到“人”所应该做到的事,所以人还应该有法的意识。而要使人具备这种意义的第一素质,只有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去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即便我们的社会不能使现在的一代成为普遍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也必须使未来的一代能够成为普遍地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并由他们来体现以“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意识到这一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重视“人”的观念的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把“人”的观念的教育提上日程,加之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先进性本质和先进性惯性,我们社会的公民是能够更快地具备“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是能够尽快地成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这将会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人与人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在社会人的意义上获得真正地、充分地解放与自由(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来看,人只能是处于被他人不合理束缚的不自由中的。因此,只有当人能够相互地尊重、能够不去不合理地束缚他人,那么每个人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难道人不应该有这样的自由吗?难道人不应该成为这样的自由人吗?)

 

第七节  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人类社会可以存在的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分析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和正在存在着的一些民众主流意识,我们能够从中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的外来的主流意识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法的思想和“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本身是在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的阶级消亡或阶级矛盾趋缓的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应该承认,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而这种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所体现的以人为本与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以人为本是有所不同的。这两种民众主流意识虽然都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现代的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人们的是从所有的人出发的,是为了所有人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在阶级的意义上把人区分为“人”和非人。在这一主流意识支配下的人是从自身为“人”的意义上去为己利己的,他也就会在这一意识的支配下从他人也是“人”的意义上不去做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也就在客观上起着维护他人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正因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是这样体现以人为本的,是表现为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是视他人为“人”的,是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的行为是受制于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的,所以具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才是真正的“人”的社会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具有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的人们仍然不能不是为己利己的,即便人的这种为己利己有着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前提,具有为他利他的客观效果,但仍然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对此,我们不能不问:既然人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在客观上为他利他。那么人又是不是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不仅在客观上是为他利他的,而且也能够在主观上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呢?

 

应该说,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因为在人作为真正的“人”时,人的为己利己就是为人利人的。那也同样可以为了“人”而为他为社会的。实际上,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我”的为了“人”的为他为社会,既意味着“我”的为他为社会,也意味着他人的为“人”即是为我,体现的都是为“人”的本质。这与那种通过侵犯和损害他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的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也是与那种只容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允许人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人的这两种行为都是与人的为“人”的本质相悖的。对于人的前一种行为来说,如果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了“人”的,那么与这一行为同时产生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结果也是为了“人”的吗?如果不是,那又怎么证明人的这种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人”的呢?对于人的后一种行为来说,如果说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是为“人”的,那么不容许人为己利己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为他为社会的人自身反而不是“人”呢?人在“人”的意义上都是人。而那种只允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容许人为己利己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每个行为者当作了非人的,那么人的为他为社会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人”。所以,人的这样两种行为的本质都不是为“人”的,而是为了非人的自我和非人的他的。

 

人只有在成为真正的“人”时,人才可以既是为己利己的,也是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由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前提下的为己利己发展到主观上的为他为社会的境界时,也就体现为人的“人”的观念的升华。随着人们的行为习惯的改变(即由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而为己利己的行为习惯改变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习惯)人就必然会进步成为为他为社会的人,这将是“人”的又一次具有社会意义的解放,即人的彻底地从自我束缚中的解放。

 

1995524日的《文摘报》在一篇转载文章中报道:“在德国布克斯特明德,90位母亲在文理科中学帮厨,……好让学生们在中午能‘吃到一点正经东西’。在法兰克福,家长同他们的孩子们一起修理破旧的儿童游戏场。在柏林,一些人带着他们饲养的宠物去看盲人、病人和养老院的老人,给他们带去一点乐趣。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

自德国失业率上升,社会问题增多以来,出现了人们热心公益活动的新局面。30 万个自发组织、自助小组,他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设法解决几乎无人过问的问题。他们办起了帮助儿童解决困难的电话热线,安慰垂死病人,救死扶伤,给青年企业家出谋划策,或者清除公园垃圾。

组织这支强大的自愿服务队伍的,是40岁以上的人。特别是那些退休的人把社会活动视为继续参与……。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许多部门就不得不关闭。”

 

另据1998715日的《文摘报》转载文章报道:“如今,旧金山的街道加起来总长是800英里,其中有400英里街道两旁的树都有市民居民参与选择和种植……

生物学博士伊沙拜尔温迪自从当上妈妈以后,明天只做半职工作。但在社区植树她是积极志愿者。后来成了妇女种树组织头头。

谈起旧金山,很多美国人都把那里形容成一年四季都有鲜花盛开。这些花并不是上帝恩赐给他们的,也不是政府掏钱替老百姓种的,而是每一个在社区居住的居民根据自己的愿望和社区居民共同讨论,一棵一棵地栽种、培育,而后发芽、生根、开花、结果的。”

 

这是发生在现代西方社会的事情。而西方社会是崇尚自由和个人主义的(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无论是从法的角度还是“人”的观念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自由和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基础上的,就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那么,当社会发展到今天,使人们可以跳出个人主义和为己利己的圈子,而去自愿地、不计报酬地热衷于公益活动、助人为乐、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时,又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随着人的发展进步,人是可以从主观出发为他为社会的。为他为社会可以不再是少数人——思想家、杰出政治家、革命家、慈善家、舍己救人的英雄等等——的意识和行为(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书稿),也可以成为一般社会成员的意识和行为。

 

同时也说明,为他为社会也可以是人的自主意识和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所谓“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就是那些参与为他为社会的人们的自主意识。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这样的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又何尝不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呢。这一主流意识又是否会影响更多的人、并在人们的相互影响和模仿过程中最终成为新的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又是否会使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普遍的人的行为呢?只要人类自身是不断进步的,那么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和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必然的。

 

如果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了一种必然,那还说明,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改变的。因为,现实社会存在着的一般民众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体现的就是人自身的进步。而在早些时候,有谁会相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般民众是可以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为他为社会呢?而一般民众的这种社会行为不也在当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了吗?那人又为什么不可以有更新的进步呢?

 

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当然会给人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既不是那种通过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时所获得的所谓“收益”(这种“收益”也意味着他人的相应的失去,因而这种“收益”是不合理的和不合法的),也不是人的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前提下的通过为己利己的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虽然这种收益能够使自我和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得到同等的维护和保障,却也会造成人相互之间的疏远、隔阂、封闭、冷漠、孤独这样的不利于人的生存的个人精神状态和社会环境条件。)因此,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能够使人获得的则是人所需要的乐趣、是人在精神上的愉悦和健康、是人的相互的交往、是人的情感的交融、是人之间的相互的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不再疏远、是人的不再隔阂、是人的不再封闭、是人的不再冷漠、是人的不再孤独、是人的不再颓废、是人的不再消沉、甚至是减少人的犯罪和人的不再犯罪这样的收益。难道这不是人所更需要的吗?

 

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任何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是不存在“惩罚”这一背景的。当为他为社会意识成为一个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之后,在这样的社会中,既不存在他惩,也不存在自惩。因为,人不可能因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而受到他所为之的对象——他人和社会——的惩罚,因为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结果是排除了对他人的侵犯和损害的。人也不会因为为他为社会而感受到自惩,因为他在给他人带去帮助、爱、快乐、美好的同时,他自己也会从他人那里得到这些,因此人是不会从中感受到自惩的。

 

人的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和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以及承载人的这一意识和行为的社会迟早是要实现的,人及人类也将因此而充分地沐浴在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和谐和幸福之中。那时,人及人类也就真正地、最终地实现了人的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也寻求到了人的解放的最好社会形式。这一社会形式不是别的什么,它就是马克思主义所预见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对于现实来说,人及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则是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这是人及人类的民众主流意识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的不可缺少的“必然环节”和坚实基础。

 

让我们由此去为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人及人类的解放而奋斗、而负起责任吧。

 

 

 

 

 

 

 

 

 

 

 

 

 

 

 

 

 

 

 

 

 

 

 

 

 

 

 

 

 

 

 

 

 

 

 

 

 

 

 

 

 

 

   

 

 

 

 

 

 

 

 

 


推荐理由:

相对于社会关系问题,在本文集中,作者提出了生活关系问题;提出了人的社会-政治生活与人的精神之间关系的问题;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后的社区问题;提出了民众主流意识问题,提出了自我为中心意识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倾向问题;提出了人的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的关系问题。总之,在本文集中,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的与时代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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