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所有制和社会分配问题(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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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所有制和社会分配问题(文集)

作者:中思

学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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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该文集就社会所有制的历史演变及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之间的关系、就所有制改革问题等等方面,进行了新的阐释。在社会分配问题上,提出了分配三原则、提出了资本分配分配问题、提出了国家参与分配的原则、提出了取消实物分配等等一系列新的思想。

目录:

中思论所有制和社会分配问题(文集)


 

第一部分:所有制问题

目录

论所有制改革1978年12月25日)第2

论作为政治经济对象的生产关系1979124

致某某某的一封信1980年1月9日5

致所有制问题研讨会19807237

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19961710

论个人所有1986年11月7日13

所有制与社会经济的适应关系(198733018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1988年11月21日19

致西北大学李义平9895836                           

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199361341

致《改革》杂志社1993年7月18日50

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19953655

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1996年7月5 日67

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199782974

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9971023120                                   

续《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之随笔19971118132    

附《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目录

一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

二      国家所有的存在方式及其社会意义

三      国家所有制是使人类社会继续向合理社会过度的桥梁

 1      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

 2      所有制形态由主体的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

 3      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4      国家所有,是国家管理社会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手段和物质条件

四      国家所有制的前途

 1      人民所有的发展,将日益取代国家所有制的意义

 2      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蜕变”

五      “公有”与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

1     是存在决定定义,还是给定义创造一个存在

2     关于“公有制”

六      人民所有必然将人民推向一个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1      人的存在与人的社会属性

2     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1)   私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2)   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3)   人民所有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七      舆论·国家·理论

 

第二部分 社会分配问题

目录

改革与企业分配制度197999143

浅谈资本收益(198578日)第146

关于资本分配问题——致社会科学报1989年5月4日151

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特征性,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客观性19851120日)第152

关于社会成员分配的收入差距(1988年4月30日155

论税收意识199755167

社会分配的范畴及其合理性1998810182

就社会分配政策问题致光明日报社1999年7月9日201

说说公务员工资问题(201436202

说说给退休人员涨退休金那点事(2015426日)第204

 

 

    

论所有制改革

1978年12月25日

文章虽然很短,但放在那个历史时期,其意义是不应该以短而论的。

我在1980723日的一文稿中写到“听说近期于北京就所有制问题召开了一次研讨会…”,那么这次研讨会的召开以及理论权威们就所有制问题所发表的文章(如孙冶方在〈经济研究〉第一期发表的文章)是否与我的这篇文稿有关呢?如果是有关联的,那么,我不仅在所有制的研究上有所建树。而且在推动所有制理论研究和变革方面也是有着历史功绩的  此注写于何时,有待查证。

    刚整理完《致某某某的一封信》,就又“发现”了这一文稿。如果说可以将这几篇关于所有制问题的文稿看作是一个阶段性的“研究”的话,这应该是我的关于对所有制问题最早阶段的“研究”了。相继的有八十年代的下半叶和九十年代这样两个阶段。在这篇文稿中,我指出,希望能引起人们对所有制问题的注意力。而所有制问题也确实成为我国理论界在很长时期内所关注的问题。不知我的这篇文稿是否起到了一种引发、引领的作用。 200422日注

 

    1.所有制概念的确立和定型。从确切的意义上来说,这种定型是不科学的。

 

2.间接所有权与直接所有权。直接所有权的体现。间接所有权的不足。

 

3.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演化(国际)。直接所有权演化为间接所有权(我国)的历史原因。直接所有权的发展有哪些历史的阻碍?

 

4.间接所有权向直接所有权的过渡。这是由社会发展、民主的发展所决定的。因而似乎更合乎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直接所有权必须从间接所有权脱胎而来。它们之间不能没有一定的联系。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存在形式。这是自社

主义社会建立以来已确立起的牢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概念的名称。自列宁建立起了苏维埃的经济实体以来,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这两个名称就一直存在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中。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名称,它们能否反映和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错综复杂的现象,是否能客观地反映一种经济现象,似乎是无关紧要的,似乎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名称,它总是使人觉得这是一个呆扳的名称,一种笼统的名称。当然,一个科学名称是不能随意否定的。同样,选择一个科学的名称也同样不能是随意的。从所有制的确切意义来说,从与社会经济生活所发生着的密切关系和社会现象来看,社会主义所有制应指劳动人民间接所有权和直接所有权,这样似乎更能说明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只是反映着经济单位的两种组织结构。对于纯粹意义的“所有制”来说,“全民”“集体”并不能确切地说明问题应该说,能够确切地体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是劳动人民直接所有权和间接所有权

 

那么,我们怎么来理解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和直接所有权呢?可以说,全民所有制体现的是劳动人民的间接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就其本质来说可以体现劳动人民直接所有权。因为集体所有制的本质应该是劳动者通过对生产计划的制定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对分配的监督对管理者的选举与罢免对投资都应有发言权甚至决定权。而劳动人民的间接所有权却是另一种情形,即劳动人民没有任何直接的权力。他们的利益,乃至他们自身都是由少数人代表的。少数人在多大程度上是真正代表劳动人民的,也不是由劳动人民所决定的。

 

纵观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如果可以说这一历史表明社会主义发展的大敌——官僚主义和官僚机构——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庞大的话,这是与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这种所有制状况有着重大关系的。当然,我们也不能据此否认劳动人民间接所有权的历史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因为,同样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所有制关系中的劳动人民间接所有权的状况似乎是由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否则,为什么具有劳动者直接所有权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会轻易地演变为劳动者的间接所有权呢?

 

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的存在有它的历史功绩,它在一定的时期内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但是,劳动人民的间接所有权必须向劳动者直接所有权发展。这似乎是比较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如果我们现在极力促进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实际上是在推进着所有制的这种转化和发展的话(正如邓副主席在工会代表大会上的讲话那样),那么,就完全可以肯定这一发展规律。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体现着两种经济结构。他们都可以表现为是劳动人民的间接所有权,也可以表现为是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至于集体所有制是否有必要向全民所有制转化,我已说过我的意见了。至少这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一定要向直接所有权过渡却是一个既重要又现实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所有制问题是社会哲学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在社会主义哲学中已被“定型”了,社会主义的哲学也没有什么大的发展。所有制的定型和社会主义哲学的不发展之间有无密切的相关关系,是需要加以研究的。此外,近一二十年来,资本主义社会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比如在社会生产的管理方面。这种变化难道也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重要的社会哲学问题毫无关系吗?如果说没有什么关系,那是令人不解的。

 

就简单地写到这里。虽然按照提纲的拟定似乎应该写得多一些。但基本意思是写出来了。已足以决定是否可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力了。否则,说得再多也没有意义。

 

论作为政治经济对象的生产关系

          1979年12月

 

这篇文稿应该说奠定了我对我国所有制改革的一系列文稿和看法的基础。从八十年代下半叶一直到九十年代,我一直在探讨所有制和所有制改革问题,也一直没有脱离这个基础。这篇文稿提出的“公有制”在含义上的不确定性、劳动者在生产资料上的间接所有权和直接所有权、劳动者的间接所有权与社会中的不正之风的关系、劳动者间接所有权已经到了极限这些观点一直是有意义的。而我在文中提出的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发展方向的预测,也基本得到了证实。可以说,由这篇文稿和1978年的《论所有制改革》开始的我对所有制和所有制改革的所有理论探讨,是对我国所有制的改革发挥了直接的、重大的和积极的影响作用的(当然这只能是猜想)。200422日注

 

看了《经济研究》第一期上刊载的孙冶方同志的文章后,也想就所有制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孙冶方同志说:“然而,我们只有当这种公有制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和的时候,它才是真正的公有制。因此,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并在这个过程中以平等的身份相互对待和发生关系——这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从这一段话里,我们首先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人民存在不同的部分,这样才可以构成成为“共同主人”的前提。那么,这个“不同”是存在于劳动者之中,还是表现为管理者和劳动者之分?当然应该表现为是后者。那么,这一问题与所有制有什么关系呢?应该有着根本的关系。以“平等的身份”,这正是我们研究所有制的出发点。所谓所有制,其实质表现在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权力关系上。然后从生产过程、分配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地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观察一般的社会,是要看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权力的。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同样也要看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和权力程度。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是公有制,就使所有制问题变得抽象起来而更加难以把握。由此会使人感觉到,所有制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使生产资料成为公有制。但是,如果考虑到社会中存在着劳动者和管理者之分,那么从体现所有制关系的占有和权力程度来看,就可以发现这种公有制只是一种概念、一种抽象因为公有制的基本事实是管理者全权代表劳动者行使对生产资料共有的权力而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他们对公有制的生产资料也就只有间接的权力。这就表现为事实上的不平等。当然,这种不平等已不是旧的社会的那种本质上的不平等。所以,这种表现为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的公有制的社会,才表现为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在社会主义的早期阶段可能是完全必要的,是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有充分的理由实施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所谓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的形式。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它的实质都只能是劳动者的间接所有权。一般来说,集体所有制形式比全民所有制形式更有可能接近劳动者直接所有权。但事实是,集体所有制这一公有制形式并不能解决所有权的实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和权力。所以,传统观念导致我们把所有制的形式与实质等同起来这种等同的危害实在不小它或者导致我们忽视所有制在实质方面的进步或者导致我们错误地认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即是所有制的实质性进步。孙冶方同志所说的“那种认为公有制的规模越大——不管水平如何,也不管实际的生产关系如何——社会主义就越多。因而只要不断在所有制形式上大做文章,不断升级就可以飞速奔向共产主义的观点”,不是由将所有制从“生产关系独立出来”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我们把所有制的形式与实质等同起来的传统观念造成的。这种传统观念认为,全民所有制较集体所有制先进,因而所有制在形式上的改变,也就是所有制在实质上的进步。而全然没有认识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较之间接所有权的进步意义。而集体所有制形式(假如工业经济自治体的实现也可以这样看的话)则更具备使所有制由劳动者间接所有权向直接所有权进步的条件。

 

用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和直接所有权的概念,是否可以更好地解释人民公社化的意义?解释南斯拉夫的经济自治体?解释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改革?解释所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重要性?解释与所有制相关的生产关系?解释社会主义蜕化的原因?解释我们社会中日益严重的不正之风?

 

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一个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同样包括倒退和进步两个方向。

 

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是如何必须的呢?它是在公有的名义下,由劳动人民中间的一部分人通过正确的政策和实践来证明他们是代表人民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的。如果这一部分人采取的政策和实践是错误的,是有损于劳动人民利益的,那么他们就失去了代表人民的意义。劳动人民的间接所有权也就受到了损害。因此,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是极不稳定的。正是这种不稳定,必然会使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向两个方向发展或者使劳动人民完全失去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或者使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向直接所有权发展假如掌握权力的那部分人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执行错误的政策和实践,并有意识地利用权力为自身牟利,就表明在劳动人民逐步失去间接权力的同时所有制也在公有制的名义下向管理者独占的方向发展。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社会为了改变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制约社会中的损害劳动人民利益的现象,就需要直接依靠劳动人民的力量。这种依靠就包括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向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过渡。直接所有权不是仅凭所有制形式体现的,而是通过劳动者和管理者在民主基础上的共同协商(如民主管理制度、合理的权力分配等等)和实践的习惯来体现的

 

在所有制问题上,苏联也许给了我们一个十分深刻的教训。而在我们国家,由“四人帮”开始膨胀起来、现在仍然十分严重的不正之风,不正说明劳动人民的间接所有权已经到了一种极限吗?

 

确实,“公有制”这个笼统的概念造成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抽象和复杂,是到了从这种抽象和复杂关系中理出头绪的时候了。

    

致 某 某 某 的 一 封 信

1980年1月9日

在那个时代(包括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写给他人的信,原稿上往往不注其名。所以,有许多信我自己也不知道是寄给谁的。这封信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在这封信中,我就已经提出了社会主义中的管理者还根本没有发展到社会公仆的程度、管理者仍然是不同于劳动者的一个社会阶层、“代表性”实际决定着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制的具体性和实质性这些观点。遗憾的是,那时还只能是提出而已。  200422日注

 

在这篇1980年1月的文稿中,我提出了对传统公有制观念的质疑,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管理者还根本没有发展到社会公仆的程度。管理者仍然是不同于劳动者的一个社会(阶)层”的观点,提出了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人民的生活水平是国家合乎人性的观点。在这之后,我开始对所有制问题和管理者问题进行了更加系统的探索。(2011102日注)

 

看了你的对孙冶方同志的观点提出不同看法的文章后,我也有同感。你提出的劳动者所有权问题无疑是极为重要的。由于你所提出的劳动者所有权指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而言的,对此我似乎和你又有不同的看法。你指出:所有制应该包括劳动力。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都是由劳动者自己占有的,因而是私有的。于是,这种劳动力的私有制是这样影响社会的,会对社会主义的分配产生什么影响,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施加怎样的影响,以及未来的劳动力的非私有制又会以怎样的形式表现,等等。这些作为理论问题仍然是值得研究的。

 

但我认为,劳动者所有权的重要性并不表现在对劳动力的占有方面,而是仍然表现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我对孙冶方同志的观点的不同看法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传统的观念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管理者和劳动者是一体的,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此,社会主义的建立使生产资料自然而然地成为劳动人民所有。对此,人们似乎不存在什么疑义,这样的观念也不会有什么变化。但是,这种似乎已经明确的、没有疑问的所有制实际上是非常笼统的概念,是孕育着复杂的矛盾和冲突的

 

正因为我们的社会始终格守着这种所有制的传统观念,因而对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越来越明显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无法作出解释。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社会,管理者还根本没有发展到社会公仆的程度管理者仍然是不同于劳动者的一个社会(阶)层。当然,他们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性质是与在旧的社会作为一个阶层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所以,他们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但也正是这种“代表”性,决定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具体性和实质性。也正是劳动者和管理者的非一体性,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的客观条件下的发展变化,并由此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又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明确地显露了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怎样的,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正是由于这些看法,所以我在看了孙冶方同志的文章后,给他寄去了一封信,表明了自己的看法。现在我把这封信一并寄给你。

 

另外,人们谈论所有制时,都是指生产资料而言的。少有提及生活资料所有制问题。然而,在人类社会无止境的发展过程中,生活资料是否仍将绝对地被排斥于所有制问题之外呢?我认为这是一个需要冲破传统观念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已具有现实意义。综观当今世界,无论怎样的社会制度,在人们的个人生活方面都是统一的。即生活资料都是私有的。由人们的生活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和发展趋势,如家庭的缩小和破裂、对生活资料越来越强烈的欲望等等也是基本一致的。当然,这种生活方式引起的社会问题对社会并不一定是有害的。可是,社会发展也会出现生活资料公有制现象,而且有着大量发展的趋势。这样的生活资料往往都是个人所力所不能及的,因而是作为社会福利的形式出现和发展的。既然生活资料所有制的这种形式在人类社会中会客观地产生和发生,也就当然是有益于社会和人类的。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也完全应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这不仅有利于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且将深刻地改变人们的社会生活。这种改变了的社会生活将是更加合乎人性的。

致所有制问题研讨会

1980年7月23日

这篇文稿可以说具有一种纲领性的意义。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它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改革提出了一种方向和警示。社会的发展在所有制的变革上不就是印证了这篇文稿的提示吗?!社会中所发生的种种现实存在不也印证了这篇文稿的警示吗?!而这一切不正缘于人民群众的无权吗?!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其后我在所有制方面的全部理论正是建立在这篇文稿的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我在所有制方面的理论与社会所有制的变革应该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遗憾的是,这篇文稿的原稿写得太差劲了。  200455日注

 

听说近期于北京召开了一次研讨会,从对会议的零星报道来看,这次会议似乎没有对所有制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所涉及的重点依然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优、缺点和发展问题。或许会议在这个范围内形成了一些新的意见。但是,就所有制的本质来说,是否存在着未被认识的方面?如果存在,这些本质性的方面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什么意义?然后,这些本质性的方面与所谓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有什么影响和作用?我认为,这些问题对于当前的所有制问题的讨论是更为重要和更为现实的。

 

基于这种认识,这里我想重申自己对所有制的看法。即:所有制就其存在来说,可以表现为人的直接所有权、间接所有权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权力的具体存在状况才能表现所有制的实质,也才在理论上是有意义的。

 

社会主义的所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只是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如果要使这些形式具有意义,那只有在它们切实实现所有制的本质,特别是在体现所有制的本质得到进步的状态下才是可能的。对于这些看法,我曾经提出过,但似乎没有作为一种学术观点在关于所有制的专题讨论中得到反映。对此,我深感遗憾。我想,作为一种新的学术观点,不论其是主观意想,还是客观反映,也不论其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都应该在学术领域里得到反映。这是学术民主的最一般表现。据此,下面我将进一步阐述本人对所有制问题的看法。

 

一.所有制的本质和性质。在我早一些时候提出所有制问题时,正是着重于从所有制的本质和形式这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的。也曾将有关文稿寄于一家刊物。相关内容这里就不重复了。

 

二.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和直接所有权的不同的存在表现。

 

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是公有制。所谓公有,当然应该是对人民而言的。然而事实是,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对人民来说,只具有间接所有权人民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的事实,意味着社会和社会管理层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因此,所有制就会表现为是一权制。表现为管理层的近似的绝对权力。不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始终存在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两权制的形式。但不能否认的是,它们只是不起作用的形式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在所有制方面应该表现为是由人民的间接所有权向直接所有权的发展。否则,社会管理层所具有的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和对社会事务的一权制的发展就会表现为权力本质的变化即由基本上代表人民的权力向在越来越大程度上不再代表人民的专制方向发展。官僚主义、封建主义色彩就是权力本质变化的表现形式。与这种变化相适应的将是社会就会表现出对抗性矛盾的发生那时,人民争取的将不再是对生产资料的权力和与国家与管理层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而是对国家对政府对规律层的不满乃至反抗这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在意识上充分认识到在实践上竭力避免的权力发展趋势

 

人民的权力由间接权向直接权发展,只能通过两权共存的途径实现。两权制的发展结果不是向一权制那样导致人民和管理层的分裂、矛盾的加剧、对抗的产生。而是权力的统一发展。即向由人民自己和社会公仆共同管理社会的方向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权力和管理层权力共存的两权制也是向共产主义发展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在初级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制的实质对人民来说是间接所有权。这种性质的所有制只是所有制自身发展的起点。从这个起点开始,所有制和社会权力或者向一权制、专制方向发展。或者向两权制和人民的直接所有权发展。这绝不是一种随便想象的发展公式,而是事物发展的必然事实。所以,在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时,是仅仅从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出发,还是着眼于所有制的本质,这对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当然也包括经济发展)来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为了更进一步证明所有制的本质是表现为直接所有权和间接所有权这样两种形态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存在着剥削现象的社会制度中的所有制。

 

对于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无论人们给它们各自的所有制赋予怎样的名称,它们的本质都是剥削阶级的绝对的直接所有权。正因为它们都表现为是绝对的直接所有权,所以,直接所有权这个名称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就是生产资料的绝对直接所有者。

 

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作为特定的社会都已成为了历史,也就无所谓发展和变化了。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存在。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在本质上和形式上也就不能不随着社会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其实,对于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及其所有权的变化现象,人们都是充分了解的,但是却不愿将其与所有制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和探讨。理论是不应该这样忽视现象的变化的。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资料由每个个体的资本家的绝对直接所有制,到股份公司的由股东组成的管理机构的管理,发展到股份公司不再完全由股东担任管理人员,而是聘请职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这种变化虽然不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本质上的变化,但毕竟是一种变化的事实。由聘请的职业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毕竟不同于资本家个人的对生产资料的绝对直接所有权。

 

让我们再考察一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中的资方、管理者和工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资方、管理者与工人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压迫和剥削的关系。而且往往表现出资方和管理者需要依靠工人的现象。同样,在社会上,工人已经由早期表现的那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斗争,转向了对企业和生产发展的关注,表现为参与对企业的管理,表现为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这样一些社会现象。对这些社会现象我们又该作何解释呢?难道这不是工人权力在企业中有所增强的表现吗?这种表现为工人权力增强的社会现象与所有制的变化无关吗?那就要看人们如何来理解所有制了。对所有制而言,如果将所有制仅仅理解为生产资料的归属,而不考虑由这种归属所涉及的管理权、分配权、人权等等,那么可以看作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对所有权不应该只是这样简单地来衡量的。如果可以这样简单地来看待所有制,我们简直无法给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确定一个适当的名称。所以,尽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的变化上是微小的或个别的现象,但毕竟是一种时代性的社会现象。当这种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趋势时,则告诉我们,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从资本家个人的绝对直接所有权向资本家们(包括可能成为股东的职业管理者)的股份所有制发展,再到向工人具有一定权力的两权制发展。这表明了人民的权力只有在表现为是所有制的两权制的社会阶段里才是实在的。人类的社会发展也必然要经历这个社会阶段。那么,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又该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呢?

 

三.与所有制关系密切的相关因素——财产权。

 

我们把生产资料的属性分为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实际上,这种属性上的划分只有虚构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所以无论在何种公有制条件下,群众对生产资料只具有间接的权力。群众对生产资料的这种间接所有权是通过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来表现的。如果这些管理者和规律机构能够通过他们的办事行为的正确性来代表人民,那么群众对生产资料的间接所有权才具有实际意义也才有可能向群众对生产资料拥有越来越多的直接所有权发展。如果管理者和管理机构越来越官僚主义化,越来越具有封建主义色彩,那么就表明所有制在向一权制发展。公有制对群众来说也就毫为意义。在现实社会中,所有制的这样两种变化的情形不都是大量存在着的吗?

 

那种表现为群众只具有间接所有权的公有制在一定的条件下,往往使群众感到生产资料与自己毫无关系,因而,他们不会去考虑生产资料与生产发展的关系,不会去考虑自己与经济状况的关系,不会从这样的角度去监督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于是,生产资料对生产产生怎样的作用只能取决于管理者和管理机构了。

 

归根结底,对于公有制来说,只有群众对生产资料、对生产的管理、对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一切社会事务能够真正施加影响作用和权力时,不论群众能够施加的这种影响作用和权力是在社会范围内的,是在大型国有企业范围内的,还是在小的集体企业范围内的,公共所有制才具有实在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回顾历史作以下设想,在合作化时期,当农民加入合作社时,他们交付给合作社的土地、农具、耕畜如果不是作价付款给他们,而是作价入股,农民既可以以劳动记工获得分配,又可以按股分红,那么,农民是决不会让干部随意管理生产和支配他们的。可是我们没有这样做。结果是农村干部(包括政府)随意管理生产、随意对待农民的状况一直到今天都仍然发生着。生产资料虽然性质为公,但又能从哪一方面表现为是农民所有制呢?当人们不能直接行使权力,又怎么体现他们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呢?农村是这样,工矿企业就更是如此了。

 

在某些范围内,如农村、城镇的集体经济,甚至于一些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归属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在从理论上研究社会主义所有制时,从生产资料的归属出发,还是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的。

 

四.讨论所有制的目的

 

讨论所有制问题当然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可是,如果对所有制的讨论仅仅从所有制的形式出发,未必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就我国的公共所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来说,在它们存在的几十年的时期内,都有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充分的作用和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的表现。这里所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管理者和管理机构中是否产生官僚主义和是否滋生了封建主义;也表现为群众是否具有越来越多的直接权力。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否官僚主义化,是否滋生了封建主义,不是由偶然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社会从来是注重知识分子和专门人才的作用的。它们社会中的管理者和早已知识分子化了。但并不能自然地防止官僚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滋生。因此,讨论所有制的目的不应纠缠于所有制的形式方面。而应从所有制的本质出发,找出并促使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能够不断获得进步的措施和形式,这样才能有效地达到我们的目的——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作为社会主义的实践者的责任不是用社会主义优越的说教来争取群众,来扩大自己的力量,以达到掌握政权的目的。而是切实地发展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创造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符合人的尊严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这并非会因为经济和生产的发展而自然形成。虽然这样的看法有批判唯生产力论的嫌疑,但这无关紧要。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发展虽然不会使社会倒退(因为人类历史上还没有这样的明显的例子),但却有可能像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产生使人的情绪紧张精神压抑道德堕落和财富的巨大浪费的社会现象也有可能产生像现代一些社会主义社会那样的人们对官僚主义和封建主义现象的极为不满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经济发展缓慢人们麻木不仁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虽然不与所有制相关,但社会所有制的本质却与这些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

 

可以设想,在群众对生产资料具有直接权力的两权制的社会中,一旦群众以发展了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导,他们就会用他们的权力来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进步,去自己创造物质和精神的幸福如果群众没有直接权力那他们只能受到压抑,或者,等待他们的间接权力的代表——社会管理者和社会管理机构——的恩赐。但是,这种恩赐也必须以政治为主导。这种政治应该是科学理论。所有制的进步之所以能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进步,因为所有制的进步能给社会主义制度的进步奠定一种坚实的基础。

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

1996年1月7日

    在这篇文稿中,我以简略的方式提到了在这之前我的一些观点,如国家所有制的本质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问题等。又提出了社会分配的三种基本形式、提出了资本分配概念、提出了不同社会阶段与分配特征的统一性问题、提出了民众资本的概念。这些都为我在以后系统地写作《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论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差距》等文稿做了准备。200679日注

 

张维迎同志

 

你好。

 

非常赞同你的使合理的分配达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观点,这就要求社会在合理上做文章。尽管我们的社会在分配问题方面已经进行了不少年头的改革,但是离合理性还差得很远。因为合理的分配并不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只是局限于工资这样一个狭小的范围,而是一个含义要复杂得多、范围要广得多的问题。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分析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不只是局限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它才能与合理的社会建立起协调的关系,才能完全起到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否则,不仅分配问题无从根本解决,而且将始终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约因素。所以,“重新研究新时期的收入分配政策”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我进一步具体地认为,必须使我们社会的分配制度来一个根本的改革,使其具有质的变化。

 

对此,我有一些看法,其中的一些观点与你的文章中的观点相似。但我还是想把我的看法写给你,供你和你的同事们参考。

 

就社会分配来说,包括两层关系。一层属于社会和个人消费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总收入被分为简单的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生产、社会发展,以及国家的各项支出。一部分作为公民个人的消费。第二层关系属于个人消费的分配关系。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你所说的“初次收入分配领域”指的正是这一关系。

 

你在文章中将其作为机制来划分,有市场分配、政府分配、伦理道义分配。我觉的这种划分虽然能反映分配关系中的实质性,但总是有些抽象。我把分配的基本形式分为资本收益、社会给予和劳务收入。我认为,涉及个人消费的任何收入,都不外乎这三种来源。而且,也正是这三种基本的分配形式,决定着社会分配的合理、公平、效率与否。而且这三种分配形式在作用上的升降程度、主次地位变化与社会形态的发展和变化是相互吻合和统一的。

 

这三种基本的分配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都是存在着的。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劳务收入是它的主要标志。劳务收入和资本收益分配共同造成了社会收入分配的巨大差异和不公平。对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来说,社会给予的分配形式发展得很快。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所建立起的庞大和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所形成的社会福利观念,因而这一分配形式成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重要标志,使社会的分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公平。同时,因为在这样两个社会阶段中都存在着资本收益的分配,因而对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具有充分的刺激作用。

 

虽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了社会给予的分配形式,使社会分配较之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了一定的进步,却不能称之为是完全合理的。因为,(1)对于资本收益者和劳务收入者来说,劳务收入者因为没有资本收益而表现为不合理。(2)有能力创造社会财富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却能够从社会给予中获得财富,也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分配终究是要产生消极影响作用的。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给予这一分配特征提出疑问。以社会给予为特征的庞大和完善的福利分配体系开始动摇。那么社会分配能否终久在效率、合理、公平这三个方面达到统一呢?社会的发展又是否出现了这种迹向呢?我认为是的。这就不能不涉及到所有制问题。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制正在进行自发的变革,这表现在企业股份制和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方面。这种变革和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资本。表明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也就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行将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资本分配这种分配形式,将从少数人的权利变为多数人的权利。因此,对于民众资本社会来说,资本收益分配将成为其分配的重要标志,也奠定了社会分配合理的基础。这一分配形式作为一种刺激因素,将涉及到广大的民众。必然会在发展的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社会给予的分配形式则会继续发挥保持社会分配的合理和公平方面的作用,从而达到合理、公平、效率的完全统一。

 

在谈论我国的分配问题时,这样多地谈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有什么意义呢?因为只要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就会发现,在分配这个问题上,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不过要想将问题说得更透彻,同样不能不涉及到社会主义的所有制问题。由于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我已多次提出我的看法,这里我就不再做详细的说明了。

 

社会主义在分配问题上的弊端,不仅仅表现为是缺乏激励而影响效率的问题。而且同样具有不合理的因素。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之所以在激励对效率的影响方面的作用始终是低微的,甚至是不存在的,主要在于社会主义消灭了资本收益这一分配形式,而只关注劳务收入的合理。而劳务收入在激励效率的作用方面是很次要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消灭资本收益这一分配形式,原因又在于它消灭了个人对资本的占有。社会主义在消灭了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的同时,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成为了无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消费收入当然只能来自于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我们把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称之为公有制,又将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从实质性来说,这样的划分不过都是名称而已。实质上,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集团,以法人的地位垄断了社会资本。因此,在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垄断时期中的国家垄断一样,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过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而已。因此,在分配上,社会主义同样是以社会给予为主要特征的。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它们都存在着福利制度这样一种直接给予的分配形式。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主义中的个人消费的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通过向企业注入资本,以劳务收入的方式而给予的。这表现为在那些新建企业、亏损企业、维持性企业和因不合理价格而赢利的企业。

 

拿一个新建立的企业来说,投入到该企业的资本是不必归还给国家的,而利用这些无偿资本获取劳务收入,就包含有社会给予的成分;再如对亏损企业来说,应该说这样的企业连正常的劳务收入都无法得到。但实际上,这类企业中的成员始终是能够得到正常的劳务收入的。实际上这是国家通过给企业以维持生产的资本的帮助,而使其转化为企业成员的劳务收入的。社会主义的这种分配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劳务收入,而实际上是国家通过资本注入转化为劳务收入的一种间接的社会给予的分配。

 

所以,消灭了资本收益这一分配形式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虽然在公平上胜于资本主义。但在效率和合理性方面却不如资本主义。

 

一个社会的分配是否合理,其关键在哪里?以前我们总是认为在消费分配方面。也许正是由于我们在认识上选择了这样一个捷径,从而使我们在结论上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社会分配是否合理,消费分配只是表面现象,而资本分配才是根本。每一个为社会创造了财富的人,不仅创造了用于自己消费的财富,而且同时也创造了一部分资本。所以,一个社会的分配如果是合理的,那么他不仅应该得到用于消费的财富,同时还应该得到一份资本。这份资本既用于扩大再生产,又可以作为他进行再分配的依据,也就是参与资本收益分配的依据。

 

如果一个社会是合理的,那么就应该在资本个人所有的基础上,通过有机的结合,形成真正的公共所有制。在这样的公有制社会里,社会中的多数人都有权利从资本收益、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中获取消费资金。

 

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成为不合理的社会,其原因也就在于,少数人因为占有了社会资本成为了资本收益者。而多数人虽然创造了资本,却没有分配到资本,成为了单纯的劳务收入者,从而在财富的分配中形成了巨大的差异,产生严重的不公平。

 

社会主义在国家垄断资本时期同样如此。国家占有了所有资本,而个人却一无所有。一个工作了几十年,创造了很多资本的人,实际上不占有一点资本。他只能与一个才参加工作的、只创造了一点资本的人、甚至是一点资本也没有创造的人,同等地参与劳务分配。社会主义因此而在分配上陷入了严重平均主义。一个不占有任何具体财产(资本)的人,也就无所谓财产的主人,也就无权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激励效率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社会主义如何达到效率、合理和公平的统一?首先必须恢复资本收益这一分配形式,而且必须是多数人和相对多数人有权参与这一分配。这已经在农民、个体工商业者中得到体现了。但还没有存在于作为国家主体经济的国有企业中。

 

你的文章中所说的加强市场分配机制和我这里所说的资本收益分配,想必都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如果我们新的社会时期的分配政策考虑到了这一点,不就是分配制度的根本变革和质的变化吗?

 

在实施资本收益分配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关注资本占有的合理。否则,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中的那些弊端就会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重现。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现象已经开始出现了。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要使分配最终在效率、合理、公平三者之间取得统一,也必须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即由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到民众资本社会。

 

那时,我们不仅最终解决了社会分配问题,而且还看到了这样一种社会发展前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国家垄断资本表现出共同点后,终于在民众资本社会时期走到了一起,……。

 

论个人所有

1986年11月7日

 

如何认识所有制?在传统观念看来,所有制是含有阶级属性和政治意义的。应该说,这也是没有错的。但是,所有制的一种特性被人们忽略了。这就是不含有任何阶级和政治属性的个人所有。因为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之外,任何社会中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制都是而且也应该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的。正是因为对个人所有的这种忽略,使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问题上走向了歧途。这种歧途表现为:把个人所有与私人所有等同起来;把国家所有当作了公有制的唯一存在形式。由此对社会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利作用。这篇文稿实际上就是阐释个人所有的这一意义的。这篇文稿则奠定了本人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思想基础。在这篇文章中,逻辑的使然使我(或许也是中国社会)首次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事隔八年之后,国有企业的改制终于作为一个完整的思想见诸于的《国家所有为主导?国家所有为主体?》中。1986年的中国社会中个人所有处于怎样一种状况,现已记不清了。这篇文稿对推动我国个人所有制的发展起到了多大的作用,也有待考证。200565日注

 

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着理论的发展。理论虽然还落后于改革的实践,但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已被提出,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时候了。其中所有制问题正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在我们用于教育人的理论中从来都把所有制鲜明地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私有制即是具有剥削性质的所有制。公有制即是消灭了剥削的所有制。这种具有深刻批判和颂扬含义的划分,如同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阵线一样分明。得到了社会无可怀疑的认可。没有人对此生有疑义。即使资本主义社会已发展到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出现了国家垄断资本这种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相似的所有制形式,也没有人去重新研究、发展、补充乃至修正所有制理论,去研究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所有制。人们只是一成不变地、简单地进行判决: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虽然和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相似,但其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因此它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因为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因此它是公有制的所有制。所以,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和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是根本不同的。

 

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垄断资本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成,是本世纪在所有制方面的重大发展。理论研究尚且如此简单,那么对以前的有关所有制的所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论更不可能持有任何疑义了。似乎对所有制的研究已经完成了,理论已经完美了,已经形成了终极真理,任何新的研究都是不必要和危险的了。舆论虽然没有如此说法,但所有制也确实是个禁区。其实,这才真正是一种危险的倾向。这种倾向不仅扼杀对所有制理论的研究和发展,而且对已有理论产生的消极的社会作用也是视而不见的。至今绝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国家所有即等于公有制,以及不敢将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与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进行对比和分析,以鉴别它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别及其社会意义就是证明。

 

这里,我不想就国家所有说些什么,我要说的是,因为我们过分地迷信已有的所有制理论,不去继续进行研究,不能够对原有的所有制理论加以分析、批判和补充,以至于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从一开始就忽略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即个人所有和私有制的区别,以及个人所有与现代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不应有的忽视,可能给我们在所有制的理论发展、实践以及相关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造成了长久的不良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致命的。

 

下面,本人将就有关个人所有的问题做一简单的分析。

 

一.个人所有和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可以明确地说,个人所有是非剥削性质的。而私有制虽然在形式上也是个人所有,但由于私有制往往以各种形式占有和

继续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并因此与他人发生关系,因此超越“个人”范围并具有剥削性质。实际上,个人所有和私有制这两种具有差别的所有制的共存是很普遍的经济现象。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农场主和一个工厂主相比,农场主自己劳动,自己经营。他的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和新增资本一般是不加区分地统一归他所有。他没有(长期)雇佣劳动者而无法剥削他人,也不存在剥削自己的问题。因此,他的个人所有不具有剥削性质。但对一个雇佣大量工人的工厂主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工人利用工厂主的资本进行生产,工厂主付给工人劳务费用。但工人生产的不仅仅是劳务费用,他们还生产了新的资本,工厂主独占了这些资本因而构成了剥削。将没有剥削性质的农场主个人所有与具有剥削性质的工厂主的私有制等同起来,显然是不恰当的。

 

正是剥削和非剥削导致了个人所有与私有制的本质差别,因而在社会中存在着个人所有和私有制两种所有制。

 

二.个人所有和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

 

私有制是先于个人所有而存在的。原始社会后期,部落首领不仅开始占有剩余生活资料,而且开始独占生产资料,使部落的其他成员沦为奴隶,从而产生了奴隶主的私有制。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的私有制和奴隶制社会的私有制是统一的。

 

在封建社会,则同时存在大量的个人所有的农民、少数剥削农民的地主和封建官僚。个人所有开始产生和存在。在封建社会里,无论是农民的个人所有,还是地主和封建官僚的私有制,所进行的都是自然的农业经济,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还只限于生活资料范畴。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相对集中,商品交换的形成以及原始资本积累的开始,农民的个人所有开始削弱,工业资本开始形成。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所有也没有完全消失,个人所有和资本主义的资本私有制也是共存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私有制的剥削没有改变,但剥削的内容却有所不同。地主阶级及其封建官僚阶级对农民的剥削体现于消费资料范畴。而资本家对对工人的剥削不仅包括消费资料,而且包括资本范畴。因为工人生产的不再是消费资料,而且还生产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在商品经济的分配关系中,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人和管理者的劳务费用;工人和管理人员生产的资本;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收益。但是在实际分配中,资本家只付给工人劳务费用——工资。而把新生产出来的资本连同资本收益统统据为己有。因此,资产阶级的资本不断扩大,而工人除了劳务收入外,始终不能占有资本。工人创造出和本应得到的那部分资本就这样年复一年地被剥夺了。所以从剥削的意义上说,无产阶级所受的剥削不是或主要不是劳务收入,而是新创造出的资本。我们要消灭剥削制度,决不是意味这使劳动者在劳务分配上有更多的份额。而是使劳动者能公平合理地获得他们所创造出的资本,使他们成为个人所有制,像资本家那样成为资本的主人,成为资本收益者。这样也就消灭了具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只有在个人所有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被消灭。无论是对企业来说,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如此。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都没有成为真正、切实的个人所有者。这是因为在所有制问题上,社会主义者把剥削性质的私有制和非剥削的个人所有等同起来。这种观念认为,任何个人的占有都是私有制,都将在被消灭之例。而不管个人所有是否具有剥削性质。更没有去研究不具有剥削性质的个人所有是否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可以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所有制。正是这种理论上的误解,造成了社会主义实践上的危机,以至成为一个“公有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何以不能超过资本主义、且理论又难以解释之谜。

 

三.个人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存在和发展

 

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空前未有的发展。个人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削弱。这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生产发展的结果。不过资本主义并没有完全消灭个人所有。资本主义的农业经济仍然主要为个人所有。在工商业中也始终存在着不少个人所有经济。除去农业经济,个人所有这一所有制形式在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中始终处于微弱地位。正是这一状况导致人们对个人所有的忽视。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所有有了不同寻常的转机。这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出现的个人风险投资、企业股份化以及个人拥有的大量的股票、证券、保险这些方面。这种发展第一次表明,个人所有可以不再是那种弱小的、只能由个人经营的企业。而是完全可以深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与社会化大生产进行有机的结合。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出现由全体成员成为股东的企业。这些企业仍然进行的是工业化大生产,也仍然是一个单个的生产体。但它的所有者不再是少数进行剥削的私有者,而是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持有一定股份的全体成员。作为个人,他们是企业的个人所有者,因为他们每个人都确确实实占有一份资本。但是,为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他们又组合成一个生产组织。他们的个人占有则有机地联合成企业的总资本。他们每一个人不仅公平合理地参与劳务分配,而且公平合理地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和新增资本的分配。这不仅表明了个人所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事实,而且表明了一种真正的公有制的形成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分配方式上的革命。预示着新的所有制和与它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的诞生。正是这一变化(首先从企业)开始消除少数人的私有制和剥削现象。因此,个人所有的发展是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是消灭剥削的不可逾越的过程。个人所有的发展必将消灭少数人的私有制,社会必将由少数人的私有制过渡到多数人个人所有基础上形成的公有制。从而使社会进入一个公平、合理,并且更民主、个人发展更活跃的新的社会形态——民众资本社会

 

四.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所有制

 

个人所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不具有剥削性质。

 

2.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

 

3.个人所有制的发展将首先从企业开始、进而导致全社会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的消灭。

 

因此,发展个人所有制,特别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个人所有制,使个人所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应该是社会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而且中国革命也有过这种实践。如解放初期的初级合作社。五六年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但是,由于把个人所有一概看作是私有制,使我国的这一革命进行的既不完善,也不长久。尽管我们的目的是要消灭私有制和剥削,而实际上却是要消灭一切个人所有。因而在建国后的几十年里,始终在进行着所有制的“革命”。如人民公社化、如一大二公、集体经济向全民所有的过渡、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我们消灭了剥削、消灭了私有制,同时也消灭了一切个人所有。我们净化和一统了所有制,这种净化和一统了的所有制就是国家所有制(包括国家基层政权掌握的众多的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我们把这种国家所有制视为是人民所有的公有制。但是,人民所有只有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才是真实、自然、可信的人民所有与国家所有根本不是一回事。国家所有成为了几十年来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所有在两个根本问题上与建筑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人民所有有着原则的区别。一是人民无权支配资本。二是人民在不占有资本的情况下,无法参与资本的分配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因此,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是由国家无所不包的计划和国家指派的全部代理人来进行的。在分配上任何社会成员的分配都是由国家及其代理人决定的,并且只限于劳务方面的分配,而不能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一切资本都为国家所有,一切新增资本都由国家独占。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人所有得到了恢复。但是这种个人所有还只是适应低水平的生产和流通的个人所有,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个人所有的公有制还没有出现。

 

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有了两种所有制。一是国家所有,二是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我们用个人所有来包括一切非国有经济,就会犯同样的理论错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人所有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会逐步超出个人经营和生产方式而发展为雇佣他人进行劳动的生产体。在这样的生产体中,资本仍为少数人所有,他们同样独占了他人所创造的新增资本,被雇佣者仍然只能参与劳务分配。因此,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这类企业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制企业并无不同。不同的只是所处的环境不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是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环境中,因此我们理直气壮地将它们判定为进行剥削的私有制企业。而对于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环境中同类企业,则处于某种心理的作用将其与没有剥削性质的个人所有统称之为个体经济。心理代替了理论。心理上的偏态造成了理论上的偏见。实际上,任何长期雇佣他人劳动而不进行资本分配的企业都具有剥削性质,都是私有制企业。这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并无二致。

 

所以,今天在我们的社会中实际上存在着国家所有、个人所有和私有制这样三种所有制并存的状态。

 

五.结论

 

国家所有制的产生是有其必然性的。而且国家所有在一定历史时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它的积极作用就会衰弱,甚至会起到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这就是为什么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有经济和福利制度都面临着改革的原因。国家所有的现实地位必将由个人所有所取代。

 

个人所有的平等性、合理性、历史性,以及它与社会化大生产的适应性表明,个人所有是一种具有极强生命力的所有制形式。它借助于私有制和垄断制的形式获得发展,也必然会突破和取代它们而发展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这一新的所有制不仅会在社会经济和生产的发展中起到更加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会在推动人的平等权利、平等地位,推动自由、民主和社会的合理性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历史作用。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容许个人所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小生产性的个人所有来说,确实会像革命导师所说的那样:小生产必然产生资本主义。但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这不是绝对的。从社会主义的原则出发,对个人所有的这种性质的发展应该加以抑制。对于私有制的抑制可以用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但更有效的,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也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式,则是将其引向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公有制的发展道路。因此,国家所有制率先向这种真正的公有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由这一改革所产生和发展的真正的公有制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第四种所有制——一种新型的、有前途的、决定社会发展命运的所有制。


所有制与社会经济的适应关系

1987330

   

    本文所说的“民众公有制”,随着自身思想的不断“进化”,最终演变和确定为“共有制”。当然,这种“民众公有制”还并没有成为社会的主体所有制,但也已经存在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社会的进步,“民众公有制”——共有制一定会成为未来社会的主体所有制。2014311日注

 

在《论个人所有》一文中,我提出在社会主义的民众资本社会中将存在四种所有制形式。即公有制、国家垄断制、个体制和私有制。但民众资本的社会主义社会毕竟还没有成为事实,也没有为理论界所承认。那么,它们存在的可信性又怎样呢?这就存在一个四种所有制形式与社会经济是否相适应的问题。实际上,存在着的任何形式的所有制都必然会与之相应的社会经济相适应。否则,便会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其主要的所有制形式是少数人的私有制,而与之相应的社会经济便是充满着激烈且残酷的、但却是高效益的自由经济,是不会有田园般的社会经济与之相适应的。再如,对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与之相应的是大统一的机械式的、没有竞争的但却是低效益的社会经济。这就是所有制与社会经济相互适应的关系。这种关系适用于一切社会。

 

我们说民众资本社会将会存在四种所有制形式,那它们是否都能适应于同一的社会经济呢?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四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四种所有制企业。它们是:

 

1、作为社会主体的进行社会化生产的民众公有制企业。这里,我们把公有制称之为“民众公有制”是区别于传统的“公有制”、也即国家垄断制的。国家垄断制与民众公有制有着原则的区别。它们不能在“公有制”的概念下混为一谈。

 

 2、具有宏观主导意义、起着技术领先和调解社会经济作用的国家垄断制企业。

 

3、难以进行社会化生产的、而又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农业、小工商企业。

 

4、进行社会化生存的私有制性质的企业。

 

它们与民众资本社会经济的适应性表现为:

 

民众公有制企业:它体现了大多数民众是所有权以及由这种所有权所决定的民众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力。由人数不等的人们共同组成的千千万万个大小不等、规模相异的企业,构成了社会中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经济细胞。它们应该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提供者,是社会经济中产供销中的主体。它们既适应于社会化的生产,也适应于竞争的需要。它们既不会像国家垄断资本所形成的超级经济细胞那样不存在竞争,也不会向资本主义社会那样进行的是私人之间的残酷竞争。而是人的以企业为媒介的不同群体之间友好的、可以协商的竞争。

 

国家垄断制企业:对于大型的高技术投资,一般的企业是难以胜任的。这应该由国家进行投资,或者由国家牵头联合民众公有制企业进行投资(当然也不排除民众公有制企业自行进行联合投资)。但是,应该提及一点的是,任何技术都不可能是永远先进的,而且国家投资的目的掌握资本和控制社会经济,而是引导技术的进步和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退出对资本的垄断。国家可以通过赎买资本和通过民众资本在国家垄断企业中资本的增加来改变自身的垄断地位。同时,从协调经济关系的目的出发,国家也可以民众公有制企业投资。总之,国家以资本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其目的都不应该是占有资本,更不是为了垄断资本,而是为了引导技术的进步和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体经济:它首先是对农业而言的。在工厂化农业还没有成为普遍事实的情况下,即使是在高技术(即机械化、自动化、电气化)的生产条件下,,农业的最佳经营方式还是个体生产。因此,仅以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来说,个体经济仍然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对于非农业经济来说,个体经济也是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补充。大部分的手工业和小商品经济从原料来源、地区性、技术性、效益性来说,其它所有制企业都不能与个体经济相竞争。对于商品流通来说,在任何社会中,大中型商业在大城市中尚不能取代和排斥个体经济,那在偏远地区,个体商业就更是不可缺少的了。

 

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企业:这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与民众公有制企业相同。而且,在某种社会经济条件下(如劳动力过深、独家经营、社会所有制由国家劳动者向民众公有制过渡时期),私有制企业是很具有适应性的。但它的致命之处是具有剥削性质。这就注定它是最终要被消灭的。但是,它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可以被消灭。一是在国家垄断的一统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从政治观念出发,以强制手段来消灭私有制企业。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过去所采取的方式。但这种消灭所有制的方式在今天将会是很危险的。二是在民众公有制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中,私有制经济将面临两种威胁,一是所有制企业因为具有剥削性质,其于同时存在的民众公有制经济相比,因为其多数成员不能成为资本拥有者,也不能获得全部劳动所得,因而产生离心力。二是私有制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因为不是资本所有者,而只是被雇佣者,因而缺乏劳动积极性创造性。这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而在民众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成员皆为资本所有者,他们应该具有发展自身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状况将导致私有制企业与民众公有制企业之间处于不利的竞争环境中,面临的是艰难的竞争。因此,所有制企业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因为不具有竞争力而破产倒闭。二是为了企业的继续生存和发展,而将企业发展为民众公有制企业。私有制将因此而被真正地消灭。

 

综上所述,关于四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与民众资本社会经济相适应的问题,有两点是需要特别强调的。一是民众公有制的确立问题,这应该是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和传统资本主义的重要标志。二是国家资本存在的意义和目的问题。在民众资本社会中,国家既不应该像国家垄断资本时期那样以控制社会资本为目的、视自己为发展社会经济的主体,也不应该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疲于应付阶级和社会矛盾,而是将自己恰当地摆在指导、引导、协调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正确位置上。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1988年11月21日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来看,所有制形态与社会形态关系密切。从一定意义上说,所有制形态决定着社会形态。在马克思主义产生的那个年代,虽然人类社会已进入了资本社会发展阶段,但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们只经历了资本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当今天的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并且开始趋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时代时,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所有制形态影响和决定社会形态的规律是承认和遵守的。但在如何认识所有制形态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发展方面则应该有新的认识。这才应该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的态度。这本小册子就是进行这一尝试的。而且可以说,这本小册子是奠定本人思想和学术的基础之一。2005年6月5日注

 

人类社会中的第一大问题莫过于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所有制问题。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由所有制决定了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形态;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由此,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几轮变化。虽然历史是一个令人叹谓的长河,虽然在这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只经历了这样几个轮回,但它却使我们生活在了当今的时代。为此,我们不能不感受到所有制问题对人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只要人们能把握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状态,以使之符合规律性,并使之具有合理性,那么,我们将生活在更加美好的时代。

 

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管人们是否都最终承认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为数不少的人是通过正规的学习来了解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的。遗憾的是,人们在学习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虽然知道了人类社会经历了几个轮回,但却被可悲地被告知:人类社会只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并进一步简单地归结为,无论人类历史的长河是怎样源远流长,都是由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形态如此复杂,而所有制形式却如此简单。人们所知道的就是由这样简单的所有制决定着复杂的社会形态的关系式。这种关系式是人们从历史史、从经济史、从社会发展史、从哲学史中学来的。因为它既好学又好懂,又显示其伟大的真理性。而真理是不可怀疑的。这种关系式指导着我们的实践。毫无疑问,它对我们的实践起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作用。由这种关系式指导的实践给我们带来的是祸是福,或既祸既福,只有默认而没有研究。应该的是,研究是第一位的,承认是第二位的。可以相信,人们最终会这样做的。问题是,今天——预示着新的一轮变化的时代里,我们是继续受制于那种旧的所有制——社会发展的关系式的束缚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还是冲破这种旧的关系式的束缚去创造新的实践,创造新的时代,却是不可再等待的了。

 

应该说,那种把所有制仅只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把人类社会发展归结为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式的理论未免过于简单,甚至不符合逻辑。实际上,在每一种社会形态里,都有与其相应的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形态。这决不是可以以笼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能替代的。让我们不要再把问题搞的过于复杂,而只作一个简单明了的阐述吧。

 

首先必须予以说明的是,所有制是指什么而言的。对这一问题,人们当然都很清楚,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事实上,更确切地说,在资本形成以前,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而在资本产生以后,所有制主要是对资本而言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没有与对所有制的研究相统一。这种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们在研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是从原始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中,得出公有制的概念的。这种产生于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概念,就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产生错误的认识。

 

对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不能是研究所有制的出发点。因为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早期(即家庭出现以前),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外,生活资料从来都是以个人和家庭占有为主的。如果把生活资料作为所有制的对象来研究,是得不出公有制的概念的。既然人们是从生活资料而得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概念的,那么,这种公有制的含义就必然与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大相径廷。也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错误理解。

 

其二,由于人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因此回避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制状况的研究。而仍以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研究对象。这就无法使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包括其全部内容。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区别之一,生产资料是不可再生的。而资本是可以再生的。区别之二,生产资料是一次性分配的。一次性分配后,便不再纳入分配的范畴。而资本由于是可以再生的,因而是可以再分配的。这种区别决不是无关紧要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虽然只是语汇上的差别,但是,容许这种差别成为一种观念上的错误,则是以在社会上产生重大恶果为代价的:经济规律在这种错误面前无法通行,经济发展由此而陷入恶性循环;正常的社会发展规律在这里碰壁,社会因此而积重难返,社会动荡乃至崩溃。对此,历史会说明的,终究会的。

 

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就生产资料而言,原始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无占有社会,而且是无可占有的社会。

 

第一是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可值得占有的生产资料。原始人主要从事的是狩猎和采摘活动。他们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棍棒、

石头之类。因为是随时随地可以捡取的,因而就没有保存的价值。也就没有必要占有。

   

  第二是由原始人的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原始人的生活往往受大自然的制约。大自然不断发生的灾害,迫使原始人不得不经常进行迁徙。即使原始人已学会了制造和使用石器、弓箭,他们在迁徙时也往往会将它们丢弃。当迁徙到新的地区时,他们便重新制造那些简单的工具。

 

第三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工具实际上仍然属于自然之物。并且由于不但迁徙的生活习性,使他们不能形成对工具的价值和占有的观念。

 

所以原始社会只能是无占有社会。既然是无占有的,是人与占有没有关系的,也就表示有占有关系的公有制社会。它就只是个无占有的原始社会而已。

 

 

二.奴隶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奴隶社会对人类社会来说是应该极其特殊、极其重要的社会。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观念的形成。人并不是在生理上具有了人的特征时便形成了“人”的观念的。对原始人来说,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他们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他们与其它动物的关系就如同其它动物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没有丝毫的对其它动物的优越感。他们对其它动物的认识只是期望获取它们作为食物,避免受到它们的伤害。而这也正是任何其它的动物本能的认识。

 

人形成“人”的观念是一个极其缓慢的过程。这一缓慢的过程不仅体现在人的类方面,而且体现在人的不同个体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原始人在同一时期共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自我意识。而是一部分人先具有了“人”的自我意识,而更多的人后来才有了“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这种最初的、最重要的观念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奴隶制社会所有制的形成特征。

 

“人”的意识的形成是由生产力的发展而决定的。在原始社会后期,原始人不仅开始饲养家畜、开始种植农作物、开始定居,而且开始制造真正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不再只是加以改造的自然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和改变,使他们生产的工具具有了保存的价值。与此相应的是导致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观念的形成。生产的观念、保存生产资料的观念,以及开始萌生的占有观念,便是人类社会中最初的非动物意识。这一非动物的意识促成了一少部分人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那些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的原始人只视自己为人。而把部落的其他人仍然视为同其它动物一样的自然动物。这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便开始有意识地实施占有。奴隶社会便由此逐步形成。但奴隶社会的特征不是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对还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占有。因为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决定了那些仍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使用价值远比那些简单的生产、狩猎工具,甚至家畜、土地更重要。

 

对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来说,无论是从使用、制造方面来看,还是从生产的效果来看,对人的占有是最容易的,也是最有好处的。而对于被占有的人来说,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他们对自己的被占有没有任何不自然的认识。他们仍然保持着原始人和动物一样的无“人”意识及传统和习惯:去同别的动物争斗,防御别的动物的袭击,与别的部落的人进行格斗,绝对地服从部落首领(已开始演化为奴隶主)去从事饲养和种植。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的这些无意识、传统和习惯行为是逐步受到那些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占有者的支配的。因此,就已形成的生产力与占多数的原始人的关系来说,他们仍然是类动物,是比物的生产资料更多、更有价值的活的“生产资料”。奴隶制社会便是从对他们的占有而开始形成。从此,人类社会第一次形成了占有和占有关系。这不是原始社会那样的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而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继“人”的意识、生产的意识之后,人类中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意识——占有意识。

 

那么,我们如何评价奴隶社会的所有制呢?如果我们从历史出发,承认只有“人”的意识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而且只有人才与占有发生关系,那么作为少数的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占有者来占有还没有“人”的意识的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个人所有制社会。即每个都是占有者的社会。

 

如果我们尊重我们祖先,并不因为那时的多数人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而否认他们为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一个占有人的社会。而不是以占有物为主的社会。因此,奴隶社会绝不是私有制社会。因为无论是对私有来说,还是对公有来说,都应该是以对物的占有来衡量的。

 

三.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发展,“人”的意识开始从三个方面在奴隶的意识中发展成熟。

 

一是已经具有人的意识的人对他人意识的影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与奴隶主在生理上的同一性。

 

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使更多的人看到了自身的价值,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具有完全可以脱离奴隶主而独立生活的能力。

 

三是奴隶主对奴隶残酷的人身虐待和生理摧残,使奴隶们通过生理和精神的痛苦产生了“人”的意识。而当多数奴隶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时候,人类便产生了第四个重要意识,即人的自由的意识。奴隶制度和奴隶制社会便由于这种意识的形成而被埋葬。并由此而进入人类社会的第三个轮回——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不同于奴隶制社会之处,首先在于人类摆脱了人对人的占有,开创了完全对物——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的历史。正是由于封建社会摆脱了对人的占有,因此对物的占有成为第一性的占有。在封建社会里,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与人从奴隶地位的解放同时形成的。人从被占有者的地位过渡到自由人的同时,既意味着他自己也成为一个占有者。即成为对生产资料——土地、家畜、农具等——的占有者。

 

奴隶制社会的完全解体即意味着所有奴隶都成为了自由人,都成为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说,封建社会是一个昔日的被占有者,今日成为占有者的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也可以说,封建社会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那个被摧毁的“个人所有制”。

 

就多数人的占有关系和生产关系来说,他们依靠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取生活资料。作为占有者,社会上的多数人   ——农民是不剥削他人的。因此,封建社会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个人所有制社会。而不是私有制社会。这不是说封建社会不存在具有剥削意义的私有性质的所有制。而是私有制(如地主和贵族的私有制)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相比,私有制是非主导性的所有制,而个人所有则是主导性的所有制。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如果不是特殊的原因,在人类任何具有占有必要的社会里,都不存在单一的所有制,都是多种所有制共存,而以某一所有制为主导的所有制形态。如,在奴隶制社会后期,其所有制形态是以对人的占有为主的,以对物的占有为辅的所有制形态。在封建社会里,则是以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为主,以地主的私有制为铺的所有制形态。

 

农民的个人所有决不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和私有制有着原则区别。私有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个人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直接占有。其二,借助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或资本对他人所创造的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进行剥削。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地主阶级才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就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对农民的占有来说,地主阶级的私有制是第二位的。因此,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只能以非私有制的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来决定。

 

然而,就封建社会的社会阶层来看,除了农民、地主之外,还存在着贵族、君主和官吏这样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毫无疑问是以剥削为生的。但是,这两个阶层和地主阶层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地主阶层来说,他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君主和官吏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地主是依靠生产资料对他人进行剥削的。而君主和官吏则是借助国家的力量、依靠其社会权力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甚至掠夺的。这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殊现象。这一特殊现象导致封建社会必然是专制主义的。君主和官吏控制着国家机器,迫使农民和地主向他们缴纳贡赋、支付劳役。以满足他们那无法满足的骄奢淫逸的生活和怪诞的欲望。以维护他们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力。

 

封建社会的这种权力结构从客观来说,是不可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在出现一个明智的君主的情况下,在该君主的主观作用下,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君主、贵族和官吏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机器从根本是就孕育着与经济基础的对抗性。所以,几乎所有国家的封建社会都是最动荡的社会。不仅广大农民与君主、贵族和官吏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地主阶层也往往和君主、贵族、官吏存在着重大的矛盾。所以,在封建社会的历次矛盾冲突中,农民的矛头所向并不仅仅指向地主,而更主要的是指向封建社会的各级政权。在这种矛盾冲突中,地主也往往和农民站在一起,甚至成为农民运动的领导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最终取得胜利的国家里,担负领导者的往往是那些具有民主思想的地主阶级的成员或从他们中发展为新兴资产阶级分子的人。反对专制主义的民主思想则是人类在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重要的思想成果。

 

然而,封建社会何以成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呢?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国家权力外,同时还存在着由君主、贵族和官吏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不仅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使国家权力异化为社会权力的一部分。随之,国家的职能也被异化了,异化为为君主、贵族、官吏服务的职能。

 

那么,在封建社会里,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社会权力的产生是由于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特殊占有方式而产生的。对于生产资料或资本来说,对它的正常的占有方式是人对它们的直接占有。农民和地主对土地、农具、家畜、种子、织机的占有是直接的占有。但是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农民和地主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外,还存在着君主和贵族对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土地的间接占有。对君主来说,整个国家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对贵族来说,由君主封赐给他的领地里的任何土地和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当然首先是属于君主的)。但是,君主和贵族的占有都是一种部分的间接的占有,而不是直接占有。对生产资料的全部和直接的占有者是农民和地主。如果君主和贵族不依靠某种力量,他们的间接占有就是不牢固的。因此,他们借助了国家的力量,使国家成为他们的附属,异化为他们的国家,并由此而演变出他们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专制主义的直接根源。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使封建社会成为专制主义社会的不是国家,而是这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正是利用这种专制主义的社会权力控制国家,并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和掠夺的。由间接所有制形成的社会权力和国家不是一回事。国家有国家的职责,而社会权力有社会权力的行为。所以,社会权力可以控制国家,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同样,国家也可以制约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最腐朽的权力。这就是封建社会所能告诉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社会权力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的毒瘤。那么,了解它是如何产生的,则是封建社会所能给我们的一个最有益的启示。

 

四.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资本主义社会才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唯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私有制社会。

 

从资本主义社会始,资本取代了生产资料。人类从此进入了资本社会。人对物的占有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过渡到对资本的占有;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过渡到少数资产者的私人占有;从不占主体地位的地主阶级的私有制过渡到占主体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从少数地主对少数农民的剥削过渡到少数资本家对占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君主、贵族依据社会权力对广大农民和地主的掠夺,过渡资产阶级依据对资本的占有实施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封建社会的对消费资料的剥削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以资本为主要内容的剥削。所有这一切就是真正的、唯一的私有制社会的真谛。

 

当然,在所有这些过渡中,私有制从社会所有制的从属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是私有制和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但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的重要权力,是削弱乃至消灭了社会权力的存在。随着国家机构和国家职能的完善,国家开始成为一种独力于阶级之外的社会力量。成为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者,成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是否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各阶层各阶级、特别是对立阶级矛盾的调解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个极为重要的论点是,国家在封建社会已成为地主阶级的附属,是地主阶级的国家,那么,在建立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家便成为资产阶级的附属,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而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历史,就不难发现,在封建社会里,国家实际上只是异化为君主和贵族的国家,只有君主和贵族可以随意支配国家,国家只为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服务。地主阶级不仅不能支配国家,而且和君主、贵族有着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矛盾。地主阶级在客观上是力求发展生产力的。而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是社会财富的最大浪费者,消费几乎成为他们唯一的目的。他们是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国家之所以成为君主和贵族的附庸,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国家的不完善,是因为有君主和贵族依据间接所有制形成的强大的社会权力的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没有了间接所有制,也就没有了社会权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在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国家的机构、职能和权力已逐步完善,国家也已成熟。国家开始以调解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阶级的、阶层的、人的个体的矛盾——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为自身存在的目的。

 

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阶级矛盾的激烈程度,使国家不能不将调解阶级矛盾作为它的主要内容。迫使它在调解阶级矛盾时往往偏袒于资产阶级而损害无产阶级的利益。

 

如果资本的形成、新的国家的建立不能削弱乃至消灭社会权力,而是容许社会权力的存在,国家是不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国家的。国家只能是具有社会权力的那一阶层的国家。它同样会压制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社会权力在资本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专制和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对发展生产力的破坏作用,将不亚于它在封建所起的作用。

 

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观念是由资本的产生而相应产生的“资本”的观念。资本一经形成,一经成为社会发展的统治力量,它也就把任何社会都纳入了资本社会的范畴。不可想象,在资本形成后的任何社会可以不需要资本的存在和力量。人们正是借助的资本的认识,借助由对资本的存在和运行而形成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由于资本本身是在变化着的,即使在当今时代,人们对资本的认识也远没有完结。同样,由于资本的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经济规律仍有待人们去发现。人类对资本的观念的更新和充实,使人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利用资本的力量来为人类自身更好地服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处处、时时存在着资本的时代里,由于某种几乎幼稚的原因而拒绝对资本的研究,拒绝接受资本的观念,甚至否认资本本身的存在,却是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人们不能不为这个不该存在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

 

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几乎消灭了一切个人所有。它的无限制发展最终危及到它自身的存在。这就是私人垄断的出现。私人垄断控制了工业生产的原料、控制了产品的制造、控制了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在强大的私人垄断面前,有三种社会力量受到了威胁。它首先威胁到了广大的私有者。它把越来越多的私有者们的资本蚕食掉。其次,它威胁到了无产阶级,它使无产阶级更加贫困。最后,它甚至威胁到了国家。垄断势力可以左右国家,可以使国家成为少数垄断寡头的附庸。

 

于是,这三种力量都要求对私人垄断加以有效制约。那么,这三种力量谁能够向私人垄断势力挑战呢?资产阶级显然不行。因为私人垄断本身就是它所酿就的苦果。那么,制约私人垄断势力的力量就只有无产阶级和国家了。历史的巧合,无产阶级和国家在制约私人垄断的斗争中都取得了成功,并且走上了一条共同的却又不尽相同的发展道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

 

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

 

什么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从人类社会中开始形成占有关系以来,出现了奴隶主的占有,农民的占有,地主的占有,资产阶级的占有。所有这些占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具体的人与生产资料或资本之间所形成的直接隶属关系。即生产资料、资本与奴隶主、地主、农民、资本家个人所发生的直接关系。即使是君主与贵族间接占有,也是具体的君主、贵族的个人的间接占有。也许,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人们是不能想象生产资料或资本可以不与具体的人发生关系,可以不属于个人所有。然而,由于资本运行的不可抗拒的规律,资本只能与个人发生关系的传统模式被突破,一种可以不与个人发生关系,可以不由个人占有的占有方式——国家占有资本的方式产生了。国家占有资本不仅是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占有方式,而且可以成为左右社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性的占有方式。正是国家对资本占有的这一意义,把人类的社会发展推进到了新的一轮——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

 

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各自促成的,因此,在存在着由资本所决定的必然的共同之处之外,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之处。

 

它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国家对资本的切实的占有。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所占有的资本既不属于资本家所有,更不属于人民所有。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里,尽管国家声称它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占有资本的概念),或更直接地说,一切生产资料都是人民的,但其社会成员既无任何权力支配资本,也无法衡量每个社会成员切实占有了多少资本。他们更不了解他们新创造的资本为什么没有归他们所有且又流向了何处。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同样是国家。

 

2.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都占有着对社会经济有着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都

足以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因为国家参与了对资本的占有,无论是“不变”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完全的中立者,

而是作为一个占有者与其他的占有者、与无占有者发生矛盾的一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作为占有者与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发生矛盾关系。同时,也和非占有者——无产阶级——发生矛盾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成为无所有者,国家也就必然以占有者的身份与非占有者的各个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发生矛盾关系。当然更会和任何残存的个人所有发生矛盾关系。

 

4.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还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层,仍然存在着阶级、阶层、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因此,国家依然是阶级、阶层、人、社会之间矛盾的调解者、仲裁者和决定者。没有哪个阶级、阶层能够改变国家的这一地位和作用。

 

5.由于国家的特殊性,使它不能直接行使对国有资本运行过程的管理。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派出代理人的方法对其资本进行管理。由于有了国家与代理人、甚至有权委派代理人的人和代理机构这几层关系,从而使国家对资本的占处于一种既是直接又是间接关系的状况。

 

或许在国家占有资本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还有更多、更重要的相同之处。却也同时存在更多、更重要的不同之处。

 

1。所有制形态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资本的占有虽然足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它既不可能、也不会去剥夺资产阶级的私人占

有。同时,由于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使社会经济的关系中还容许大量的、首先是农民、其次是小工商业的个人所有的存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是多元的。是由国家垄断制、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所有制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净化,国家垄断制几乎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不仅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且几乎不允许任何不具有剥削意义的个人所有制的存在。

 

2.对国有企业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资本和企业的管理是以派出代理人为主的。国有企业和任何私人企业一样,都是社会上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存在和发展都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几乎一切生产组织都为国家所有。为了对全社会的生产组织和企业进行管理,仅仅派出直接代理人是不够的。国家还必须派出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致使这些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从而使国家的含义得以改变。使国家由调解阶级、阶层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特征改变为进行生产的庞大组织;从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机构变为直接的生产者。随之,国家(机构)越来越膨胀。在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者后,那些由国家所派出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再派到企业的代理人的使命,不是管理生产、不是按照因资本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而只是组织生产。是执行那些委派他们的、真正管生产的那些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的形形色色、无所不包的指令。这些指令往往是以党的名义、以人民的利益的名义、甚至是以领袖和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出的,是必须执行的。在这些指令面前任何法律、经济规律、竞争都失去了效用,都无存在的必要。

 

3.对代理人的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没有任何特殊性。他们和私有制企业的管理者一样,一受法律的制约。二受竞争的选择。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违反法律,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能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他就可以成为或继续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法律和竞争完全是客观标准。在这两个标准面前,很难掺杂任何人的主观臆断。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没有必要而难以健全,由于没有企业和个人间的竞争,因此,对任何代理人的管理是以道德、政治和执行指令的忠诚态度为标准的。而这些标准又往往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动、人的主观认识的差异、甚至于领导个人的目的、性格和爱好而变动的。

 

4。国家结构和职能的不同。

 

在封建社会,国家的基本职能是立法、执法和行施宗教职能。在西方社会,君主推行的是天神。在东方社会,君主推崇

的是君神。在立法方面,国家的立法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行使立法权的主要是君主。君主成为主宰一切的神的化身。宗教成为了国家职能的对立物。宗教力量削弱和压制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宗教使国家成为宗教、君主和贵族的工具。

 

国家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就是确立使社会中发生矛盾的各个阶级、阶层、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能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得到照顾和平衡,能够使社会得到稳定的过程。法就是国家调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和结果的体现。

 

然而,由于宗教势力的强大,社会无法以法的方式来调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无法得到平衡意义的照顾。因此,农民、地主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君主和贵族的斗争也包括了对宗教的超越国家职能的反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意味着宗教的职能终于被驱除出了国家职能的范畴。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立法和执法成为完全的国家职能。国家正是借助立法和执法的职能来调解社会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的。法就是国家调解矛盾的结果,是通过国家的中介作用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为矛盾的各个方面所自愿或被迫接受的产物。国家立法职能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的发展。以至于形成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与机构只能发展、强化,而不可削弱的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国家开始行使对经济发展的指导职能,以及从事一些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直接职能。如运输、邮政、通讯、金融以及市政建设等事业。为了抑制私人垄断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国家不得不直接占有某些重要资本。因此,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也成为了国家的一种职能。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的机构也相应地完善起来。不管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和结构如何变化和发展,有一点是绝对不变的。这就是立法和执法发职能。由于无产阶级的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状况至关重要,由于资产阶级强大的经济势力依然存在,由于以农民为主的个人所有经济对社会经济补充的不可替代性,也由于国家自身作为占有者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阶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必须依然站在调解者的位置上进行社会矛盾的调解。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对立阶级,但它无法消灭由客观社会所决定的阶层和阶层矛盾的存在,无法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等等。而且这些矛盾中的许多矛盾是无法自行消除的矛盾。此外,社会中又必然会有新的矛盾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矛盾都需要能使其达到平衡的准绳。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的职能不应摆脱在资本主义时期已形成的基本职能。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国家成为唯一的占有者,成为最大的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最主要职能,又正是因为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可以使它通过对所有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的管理,通过关系到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指令,达到对全社会的人、全社会的一切事务的管理,并相应地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管生产、管人、管一切事务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的国家无形中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方,是利益最相关的一方。任何阶层的、个人的利益都在国家的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只要国家存在,任何阶层间的矛盾都是次要的,都不足以动摇社会。而且不会有任何阶层在与国家发生矛盾时能成为矛盾主要的一方。国家的指令可以畅行无阻。无形中国家的各种指令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不管国家的指令变动的如何频繁。国家调解各个阶层、各种事务矛盾的职能,变为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在观念上被认为等同于人民的利益)的职能。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虽然没有被完全取消,但已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内,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对于国家的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为生产服务的职能,皆因国家生产职能的确立而被忽略和取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机构也相应地建成为一个由庞大的管生产的机构和萎缩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所组合的机构。

 

5.对基本经济规律认识的不同。

 

资本一经产生,它就像雪球的内核一样、像物质的原子核一样,社会的一切都在围绕着它旋转、滚动。资本与社会的维系依靠的是由资本的存在和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论任何社会,不论人们怎样认为,只要社会依靠着资本进行着社会化生产,只要是资本社会,就必然要产生同一经济规律。如资本积累、资本再生产的规律;资本进入分配范畴的规律;资本投资、资本买卖的规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的投入产出规律;国际贸易规律等等。因资本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以资本为转移,是本原的规律,就像任何自然规律一样。本原的规律不是以社会制度的不同为转移的,更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人们毕竟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之说。那么,究竟有没有这样两种经济规律之分呢?没有。资本的内涵是不可分的。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有两种经济规律的认识,是因为本原的经济规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或社会制度里会产生波动和异化。但是,不管这种波动如何大,异化如何严重,都不会改变基本经济规律的本质。因为资本的内涵是不可改变的。人们在研究经济规律时,正处于资本主义时期,处在本原的经济规律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和异化的时期。因此,人们把受到资本主义发展影响而波动和异化的、但实质仍然是本原的经济规律冠以资本主义的名称,将其奉送给资产阶级由其独自享用,为资本主义社会造福。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其基本经济规律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波动和异化被削弱(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无产阶级的贫苦化等)而产生新的波动,如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经济模式取代了生产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等。但基本经济规律仍牢牢地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经济发展。

 

人们在把资本运行所必然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奉送给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试图去发现不是以资本为核心的、也不是以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除了“发现”“计划经济规律”、“产品生产规律”外,似乎再难以有新的经济规律的发现。人们拒绝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为资本社会,因而拒绝一切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结果是,社会主义要么是无规律支配的混乱经济,要么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人们选择了后者。但是,这种选择是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缓慢的、不合理的经济发展以及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为代价的。只是在经历了几十年以后,人们才从教训中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背后是人的意志。意识到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通用性和不可抗拒性。才开始小心地允许本源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当然,要想使人们最终承认基本经济规律是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承认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承认不存在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基本经济规律之分,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承认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受本源的经济规律的支配,还要经历一个痛苦和长期的过程。好在人们在实践上已先于认识了。

 

其实,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只要遵循本源的经济规律,那么,经济规律也必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方面波动。这倒会更有利于人们去发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历史没能让人们这样做,对此也就无从谈起了。

 

6。不同的社会权力。

 

在谈到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时,我们已经指出:君主和贵族的那种令人憎恶的社会权力产生于他们对生产资料的间接占有关系。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间接占有与社会权力的相关性,是否在任何时代和社会中同样起作用呢?是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由于国家不是具体的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国家与资本关系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国家直接占有资本。另一方面,国家却不可能直接管理和支配资本。它不得不像任何社会一样,选择具体的人来作为其与资本的中间媒介。不能不由具体的人来管理和支配资本。这就使国家对资本的直接占有失去意义。国家只能通过对其代理人的管理来体现它对资本的占有。而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也只有通过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转移得到体现。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由此而演变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实在的,而且是危险的。如果这种社会权力不大不广泛且能得到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它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如果这种社会权力过大,而且广泛,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制约,并且会严重地危害社会。正是在这种社会权力存在的程度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明显的差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只垄断了部分资本,国家基本上不需要为管理这些资本而派出代理机构。更不会由此组成一个庞大、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国家只向其国有企业派出代理人。国家对它所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是通过法律和竞争进行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由国家占有资本而产生的社会权力是弱小的,是能够进行有效制约的。

 

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垄断了所有生产资料和资本,所有企业和生产组织都是国家的。对此,国家不能不建立一个完整的、庞大的、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和人数众多的代理人队伍来管理其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由此完全转化为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就不能不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困难。在对这种强大的社会权利的制约上,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国家只能依据道德、政治标准和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来进行制约。而道德和政治标准的可塑性以及变动的频繁性、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进行判断的人为性,同样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了困难。社会权力随时都可能危害社会。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把对社会权力的制约作为一个长期的、重要的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精力。这种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已经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危害,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当我们即将结束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的探讨时,还需要指出同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都孕育着由国家占有资本、而由代理人去支配和管理资本这样一种复杂关系必然造成的国家垄断资本经济的低效率这样一种危险。

 

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任何生产资料和资本都是由个人所占有的。任何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的利益都依赖于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保护和充分利用个人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通过对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管理以获取最大利益,如何占有更多、更好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每个占有者必然思考的问题,也是他们的必然行为。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高效益就是这种思考和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的情况下,事情却不是这样的。国家占有资本却不能直接管理资本。即使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机构,它同样远离使用资本进行生产的现实。因而无法准确地了解和及时把握生产的实际过程。而身处生产过程的直接代理人又必须受代表国家占有资本的国家代理机构对生产的管理。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他只对上级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指令的忠实执行。而不是依据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这些错综复杂的、相互矛盾的关系不能不形成对资本运行和生产的严重障碍。此外,由于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利益不是来自对资本和生产管理的效果和实绩,而是来自国家已经确定了的分配,来自上级对他的评价,更严重的是,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所以,对国家垄断的企业来说,存在着高比例的亏损面。这对于个人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企业来说是不能想象的。即使没有亏损的国家所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也是不足为奇的。

 

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社会经济必然崩溃,或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被淘汰。如果完全取消国家垄断制,并且完全回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去,那只能重演历史,再来一遍私有制→私人垄断→国家垄断的循环。问题仍然不会得到解决。好在历史是没有回头的,也没有闭合的循环。社会必然会在历史的发展和前进中为自己寻找到出路。它的出路只能是:

 

 

六.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既及其所有制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即使它潜藏和孕育着种种弊端,它也有着自身的辉煌。

 

在资本主义社会,它缓和了阶级矛盾;它抑制了经济危机对社会的毁灭;它繁荣了经济的发展;它减少了失业、贫困和不公正;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使劳动人民摆脱了剥削阶级的压迫;它消除了劳动人民难以忍受的剥削;它消灭了剥削阶级;它在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条件下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体系;它结束了帝国主义对它们的侵略;它同样提高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形成→发展→兴盛→衰弱的历程一样,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也在经历过它的辉煌阶段以后,向衰弱和死亡走去。它不会因为被戴上虚无的公有制的花冠而得以永生。它会在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新生出新的所有制和社会。促使它走向死亡的正是被它的辉煌所掩饰的、并不断孕育着的种种弊端。而替代它的正是我们所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和公共所有制。

 

什么是公有制?

 

我们阐述了原始社会的无占有制,奴隶知社会的占有人制,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以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国家垄断制。公有制当然不是、也不类同于上述任何一种所有制。那么,又如何来区分上述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差别呢?

 

    1.它必须是对物具有占有关系的。

 

2.公有制不能是国家所有,而只能是个人所有。

 

3.这种个人所有不是可以剥削他人的少数人的个人所有(私有制),而是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4.这种多数人的个人所有不是进行小生产的农民式的个人所有。而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5.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和资本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由资本的聚合形成生产体——企业。这就是说,

对一个经济组织来说,公有制意味着众多的个人所有者(或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把自己的资本聚合在一起进行社会化大生产。

 

6.对社会来说,公有制则意味着公有制的企业和社会上多数人所占有的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超过国家垄断资本、

私有制和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而成为社会所有制中的主导或主体成分。

 

公有制及其公有制社会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它才能在本质上区别于非占有的、非公有制的社会及其所有制。它不是以任何名义来定性的,而是以充实的内涵来证实的。

 

我不想在这里祥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发展的过程和社会原因。而只简单表述如下。

 

1.因为国家垄断资本自身弊端的外露、积累和恶化,促使人们对国家垄断所有制进行改革。如果这种改革是彻底的改造和变革,改革将会取得成功。如果这种改革只是保持现存体制,只改变传统的“堵漏”的方法,那将归于失败。最终仍然只能选择彻底变革的道路。

 

2,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人们的消费得到了相对充分的满足之后,使人们手中的资金相

对剩余。这些剩余的资金在可以不作为消费储备的情况下,必然寻求新的流向。这种流向只能是向资本转化。而个人资本的增加将使人们手中的剩余资金更多。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

 

3,人们社会观念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两点。一是资本在人们观念中的改变。资本的观念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

只存在于少数人中。只有少数人懂得资本的价值,具有对资本的占有欲,具有管理资本的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曾经被视为丑恶的资本的观念,被新的资本观念所取代,并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观念。在对资本的管理成为科学以后,资本管理知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管理资本的能力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资本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会使用者也越来越多。这就为控制和支配个人的资本创造了条件。二是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时代里,社会上的多数人只是作为被动的消费者存在于社会的。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以萨特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科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自我价值。这是人类形成“人”的意识以来,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又一历史性进步。而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更多的人主动参与社会发展、积极生存于社会创造了经济、环境、内容等等条件。促使更多的人利用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我价值。资本的含义不仅在经济的范畴内得到了发展(如实物资本、货币资本、票券资本等),而且包含了社会、文化、艺术的广泛领域。资本的质和量的发展不仅不是社会堕落的表现,而是由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公有制的实现,正如我们前面已说过的,一是在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内多数人占有资本。这种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当今时代已大量出现。只要我们承认和遵循资本必然向公有制过渡的规律而施以人的能动作用,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当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社会中占有多数的时候,也就完成了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度。二是在社会范围内,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已制定了使更多的人拥有股份的政策。在个人所有发展最快的英国,已有五分之一的人成为股票持有人。在美国已有四千七百万成年人拥有股票。如果一个国家中的股票持有者的人数最终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绝对多数,那时,我们还能将其称之为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社会吗?不,绝对多数会说明一切的。

 

社会的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过度取决于何种形式是受社会条件、特别是资本的存在方式所制约的。在已经形成庞大的资本市场,从而使资本以交叉方式存在的社会里,往往造成资本所有者和利益共同体的分离(就是说,一个人的资本在某一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而他本人却不在该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的社会里,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将以直接的、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的方式为主来实现。所以,社会公有制的形成过程是可以选择的,却又是不可以随心所欲选择的。

 

不用讳言,在当今时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正在经历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公有制社会的过度。因为这是一条由资本运行规律所决定的必然之路。人们没有抗拒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优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发展进步方面必然超过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也为公有制的发展创造了最充分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社会本来是可以远远先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完成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渡的。假如人们从一开始就遵循资本运行的规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竟损失了几十年向公有制发展的时间。社会主义社会也曾经有过这样一次珍贵的实践。这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家没收了官僚资本、消灭地主阶级的私有制以后,施行的农村初级合作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如果这种经济体制能够坚持下去,并且实行由资本所决定的分配原则——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那么就会形成真正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社会就会形成由国家垄断制、公有制、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正常的所有制形态。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就会最终成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然而事实毕竟是,不仅这一切没有成为现实,而且连那希望的萌芽最终也被扼杀了。所有这一切仅仅出于一个简单的原因,既人们对人类历史中的所有制和公有制的错误理解和传播。这种由时代所产生的错误观念竟决定了人们几十年的意志和实践,延缓了人类几十年的发展和进步。至今,这种错误观念还牢牢地固化着人们的思想。

 

时至今日,是到了应该正视和纠正错误观念的时候了。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就会弥补几十年的损失。就有可能在公有制的发展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有制的发展决不只对公有制本身具有意义,它将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完全的复归,它将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意义。

 

如果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论,会再次了解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充分的民主、完全的平等、合理的公平、人民的主人地位、贫苦的消灭、人的充分的社会积极性、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对工作的乐趣和自由的选择等等。然而,这些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根本无法实现。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则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那是基于一个根本的原因:人的存在状况取决于他的占有状况。只要多数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或资本,不首先成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主人,那么,任何美好的理想就只能是理想中的理想,而不是现实过程中的理想。所以,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只有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里才存在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因为这基于同样的理由:人们首先成为了资本的真正主人,他们有权决定与资本相关的一切。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而不是等待别人把理想的事实恩赐给他们。

 

即使如此,人类社会仍有一个问题是公有制社会所不能解决的。如果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便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最后一个历史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就是消费问题。

 

七.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在最后提到消费问题,是因为它是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特性的问题。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里,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外,消费资料从来都是个人所有的。货币的出现更确定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从没有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所有制状况产生任何影响作用。即使在人类社会经济发达的今天,在出现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一类词汇的时候,人类社会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消费。这是因为存在着货币。货币交换仍然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当你使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进行消费的时候,你必须付出货币进行交换。货币使你买到了一定的物质、空间和时间的个人消费权,使一定的物质、空间、时间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所有。当你消费完以后,这些物质、空间、时间便与你的消费不再发生关系。既然不存在消费关系,也就无所谓消费所有权关系。在必须用货币购买个人消费权的时间内,货币把公共的东西变成为一定时间、空间及物质的个人所有。否则,即使它们是公共的,你也无权消费。和“公共所有”的消费资料不同的是,个人消费资料是工人用货币购买的,并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永久消费权。即使你不消费时,他人也无权使用,除非得到你本人的同意。

 

而公共场所、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在国家或某一团体,法律承认和保护这一权力。同时,任何人又都可以用货币把它们转化为暂时的个人所有。所以,只有在不存在货币交换的条件下,在不不要用货币把公共的东西转变为暂时的个人消费所有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公共”才是有意义的。这种公共消费是存在的。如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幼儿园、免费的体育场所和文化场所、免费的交通工具等等。但是它们在整个消费领域里所占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正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决定了对生产资料和资本占有的必要性,也因此而产生了占有的种种方式。当社会不再需要由货币决定人的消费的时候,当社会因此而出现以免费消费为主的时候,人类社会中对资本占有的任何方式还有什么必要呢?是的,社会将因此不再需要占有。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以免费为主的消费呢?只有在大量出现不需要付出货币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条件下,不为个人所占有、而是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才会形成。

 

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既然决定了任何方式的占有的不必要,那它对所有制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人与资本占有开始脱离关系。占有的意义不再存在。意味着不占有的所有制的形成。只有在经济非常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不以货币为媒介的公共消费方式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就占有关系来说,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无占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是无占有制。但这不是对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制的简单复归。因为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虽然是不必要的,但那是因为那时的生产资料的无价值的无必要,而且也实在是无东西可占有。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其资本的量和价值是任何社会无法相比的。因此,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不是因为没有资本和资本的无价值,而是因为人们的消费以公共的方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而不必要对资本实行占有了。

 

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发展正是从初始的无(可)占有制到最终的无(必要)占有制走完了它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是那样漫长却又那样简单。但是,无论如何没有简单到我们曾经认为的那种程度。当马克思主义告诉了人们,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力,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由生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人们信服了。但却没有完全忠于它。人们把它简化到了容易让人相信和接受的程度。首先人们把所有制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简化为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不知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理论简化的。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简化本身是错误的。它所产生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所有制形态来决定。一种所有制形态只能由一种占主体地位或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特征的所有制形式来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主体的或经验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决不会是重复的、雷同的、同一的。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也是历史向我们显示过的历史事实。是我们处在错误的迷幻状态中的时候,人类已经经历过的历史和社会告诉我们的。我们应该相信历史,相信事实。应该在历史事实的扣击下清醒过来。我们在迷幻的状态中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错误使我们在这个历史时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一次良机——迈向公有制及其社会的良机。过去的历史已经过去,历史的错误已无法挽回。好在我们仍处在向公有制社会迈进的时代。历史仍然给了我们一次机会,他允许我们修正错误,而且只是一个错误——对公有制认识的错误。只要我们承认错误,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致西北大学李义平

1989年5月8日

我不想将这篇文章作为信件来看,因而对这篇文稿的字、词和语法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

那时,我似乎是在寻找一切机会来向人表述自己的观点。虽然无人理睬,但是我想自己的思想观点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创新的。比如这篇文稿中所提出的新集体主义等思想,不就是在华西村这样的共有制经济体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吗。这篇文稿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在此后的时间里,都作了更深入的分析。 2006617日注

 

李义平同志

 

你好。

 

从《理论信息报》上读了《理论研究上的实用主义是改革失误的重要原因》后,想与你谈两个问题。

 

一.对你的观点的赞同。

 

你在文章中说“可以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理论研究的大部分研究和决策层、甚至个别决策人的意见,几乎保持一种同步效应”。事实确实如此。这实际上是一种背律现象。这种背律现象说明,在我国,定论不是产生于理论-论理之后,而是产生于理论-论理之前。这实在是有害于社会的发展的。一个社会是如何正常发展的?这是必须讨论的问题。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可以说意识是社会发展的指导。由此,人类社会经历了由个人意志支配社会,到由个人思想主导社会,再到由社会观念指导社会发展的过程。一个社会的不正常发展,往往是由个人意志、个人的不能理论-论理的思想指导的。这就是自封建社会以来,我们所了解和经历的任何一种不是正常发展的社会的概况。个人意志对封建社会的控制就不用说了。即使是最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和标榜为最进步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是指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2006年6月16日注),也时常处于这种不正常的发展状态中。

 

因此,一个社会的正常发展状态则必须是摆脱个人意志控制的,它的正常的发展必须是由得到认同和认可的社会观念指导的发展。而且这种得到认同和认可的社会观念还必须是不断地发展、更新和扩大范围的。这样的观念虽然可能是出自于某个人的思想之中。但它一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认同,它就不再是个人的思想了,而是成为社会的观念了。在更多的情况下,一种社会观念的形成,往往是由更多的个人的思想综合而成的。无论是个人的思想,还是更多的人的思想,如果要成为得到社会认同和认可的、可以指导社会发展的社会的观念,都必须经过人们在自愿状态下的理论-论理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观念,才应该成为一种定论。因此,一个社会的发展必须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是正常的。

 

(1)这个社会的发展必须是以确定的理论为指导的。

 

(2)一种可以用于指导社会发展的确定的理论,必须是一种得到社会认可和认同的观念。而不能是随心所欲的和变化不定的个人意志和思想。

 

(3)这种概念必须是经过许多人在自愿状态下的理论-论理的过程后形成的。

 

(4)因此,指导社会发展的确定的理论,不能是产生于理论-论理之前的,而只能是产生于其后的。

 

封建社会的发展是完全在个人意志控制下的发展,因此,封建社会的发展绝对不是一种正常的发展。而社会主义(当然也是指传统社会主义2006年6月16日注)的发展,则是在混杂的个人意志和个人思想指导下的发展,也就同样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发展状态。从列宁的思想开始,除了个人意志以外,可以表现为是思想的斯大林主义、铁托主义、赫鲁晓夫主义、勃列日涅夫主义、(1957年以后的)毛泽东思想,它们哪一个不是个人的思想,而是经过了许多人的理论-论理之后形成的社会观念呢?。在这些思想指导下的社会的发展能够是正常的社会发展吗?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悲剧。这种悲剧的结束正是随着社会主义普遍的改革和民主的发展而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正在开始逐步用社会的观念来指导社会的发展。而不再是用个人思想、更不是用个人意志来支配社会的发展了。同样,当一个国家仍然习惯于用个人意志和类似个人意志的个人思想来支配社会的发展时,那么这个国家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悲剧。

 

你所说的理论研究的实用主义是改革失误的重要原因,我想道理也正在这里。说实在的,我很怀疑我们是不是有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做什么的?是通过理论-论理的过程,不断地得出一些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思想观念。而我们的理论界从来没有这样的行为过程。理论只是一种论证的工具。理论一方面在无时无刻地、自始至终地论证着一个永恒的思想——马列主义。另一方面不停地论证着变化不定的个人思想(其实有许多并不属于思想,而只是个人意志)。如果这也能叫理论的话,这样的理论不仅可怜兮兮,而且有害无益。因为这种理论为难以辩伪的个人思想、个人意志的畅行无阻摇旗呐喊。而个人意志和个人思想一旦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它们本身十有八九也是错误的,是会导致社会悲剧的。

 

二.对你的观点的不赞同。

 

你在文章中说:“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是比较困难的”。而我认为,在真正的公有制基础上,不仅适宜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其发展要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更为合理,更具人情味。因为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商品经济的特点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商品经济的特点是经济的畸形发展。而在真正的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特点是群体之间的竞争与协商的并存。

 

你我观点的分歧在于对公有制的认识上。我承认,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思想界,无论是国外的理论家,还是国内的学者们,无论是政治家,还是一般的民众,皆认为社会主义现行的国家所有制即等于公有制。而我则认为,国有制就是国有制,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如此。真正的公有制是作为个人所有的联合。它的存在形式有两种。对各种企业和利益团体来说,一是拥有企业股份的人占企业中的多数或全部,但他们本人却不在这个企业中工作。二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或全部成员都拥有该企业的股份。这两种企业表现为是个人所有者的联合。这样的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不同的是,占有企业资本的是多数人。因此,企业中的多数或全部成员不再是被剥削者。对社会来说,当这两种公有制企业(当然并非只是企业)在社会上占多数时,同时也意味着社会中的多数人都是占有者、而不再是被剥削者时,这样的社会也就发展为了公有制社会。否则,我们该如何称呼这种社会呢?因此,公有制社会只能是建立在多数人为有产者的基础之上的。而国家所有制之所以不是公有制,是因为国家作为法人(能够成为法人的只有国家、具体的人和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可笑的是,我国的理论界竟然将应该被占有的企业-资本,看作是可以实施占有的法人)占有了资本-企业。而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却没有占有任何资本(如企业的股份)。因此,在人人为无产者的基础上,是无法形成公有制的,而只能形成国家绝对垄断制-国家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为资本主义,是因为其社会是建立在少数人为有产者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成员在占有上的三种状况,构成了三种社会形态。即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公有制社会。对公有制的曲解,是社会主义在理论上的最大失误。在所有制问题上,人们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完全错误的解释。人类社会的所有制本来是个由多种形式构成的多种形态的问题。但理论却把它解释为非私即公。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所有制形态组成。而一种所有制形态则是由一种所有制形式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构成的。如果我们不是再被传统理论所束缚,而是认真地探讨所有制形式与社会形态的发展关系,那么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社会决不是由两种所有制形式构成六种社会形态的,而是由七种所有制形式和形态构成了七种社会形态。它们是,

 

1.无(可)占有制构成的原始社会。

 

2.以占有人为主的(而不是以占有物为主的)所有制构成的奴隶制社会。

 

3.以分散的农民个人占有为主体的所有制构成的封建社会。

 

4.以资本的私有制构成的资本主义社会。

 

5.以(相对的和绝对的)国家垄断资本为特征的和为主体的所有制构成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6.以公有制(即民众或社会的多数成员占有资本的所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构成的民众资本社会。

 

7任何人都无(必要)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

 

对任何社会形态来说,其主要的或能够发生重大影响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是决不相同的。而公有制不同于其他所有制的特点在于,(1)它是占有的。(2)它是以占有物为主的。(3)它是多数人实施占有的。(4)它是既消灭了对多数人的消费财富的剥削,又消灭了对多数人的资本财富的剥削的所有制。因此,这种真正的公有制不仅比私有制合理,也比国家所有制合理。同样,以真正的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构成的社会形态——民众资本社会,也是比以国家所有为主导和主体的所有制形态构成的社会形态——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要进步和合理得多的社会。

 

社会主义在理论上的悲剧,正是在于,在把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混同后,把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当作了人类理想的社会,并视其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而完全无视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只是向真正的公有制社会过渡的过渡性社会。虽然这种过渡由于理论上的曲解而延误了几十年,但还是在当代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又重新开始了。而且这种发展趋向还表现得很明显。如果人们仍然在这个问题上执迷不悟,甚至抗拒这一发展过程,那只能像以往一样,继续延缓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只有在经过人人或多数人都成为资本的占有者,并且最终发展到物质文化生活已经能够充分地满足人们的需求,而无必要再行占有资本,并且使人的消费发展到了不以货币为媒介的公共消费为主的时候,共产主义才会自然地实现。

 

在对资本的占有上,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是,谁占有资本,谁就是资本和社会的主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几万、几十万资本家占有着社会的资本,他们就成为资本和社会的主人;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国家和资本家共同占有社会的资本,国家和资本家就是社会的主人;当社会资本被国家绝对垄断、并且由国家的代理人来管理国家的资本时,国家和它的代理人就成为了社会的主人;当社会发展到由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占有社会资本时,多数人才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至于社会的主人和国家是什么关系、人们在成为社会的主人后与个人的发展是什么关系,我想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国家问题、人本问题是人类社会最大的研究课题之一。如果理顺了所有制关系,那么什么问题也都顺理成章了。

 

关于所有制问题和国家问题,我写有两本小册子,但难以发表。如果你愿意,我们可以交流交流看法。

 

现在我们来谈谈商品经济问题。商品经济的条件首先是资本的形成。自资本形成以来的任何社会都是资本社会(遗憾的是,社会主义者竟然不愿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为资本社会。这只不过是为了避讳“资本“一词后面的“主义”)。因为道理太简单了,在现代社会中,资本既不可能被消灭,又决不能没有资本。其次,资本必须是被占有的。因此,共产主义社会作为无必要占有资本的社会,是不会存在商品经济的。此外,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必须是以存在竞争为条件的。产品在竞争中变成了商品。因此对资本的占有必须是自由的占有,而不是垄断的占有。对于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来说,社会虽然存在着资本,虽然资本是被占有的,但占有者只有私人垄断者和国家,因此在私人垄断资本的社会里和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的社会里是不存在竞争的,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商品经济。而只有可以由国家任意分配的产品经济。

 

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占有者是成千上万的资本家个人,因此在他们之间进行着你死我活的竞争,于是商品经济不仅存在,而且一切都被商品化了。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而不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里,由于占有者是国家和资本家,因而存在着资本家个人之间、国家和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也就同样存在着商品经济。但是,国家并不是为了垄断资本而占有资本。而是为了调解社会和经济矛盾、为了抑制由于资本家个人之间的你死我活的竞争造成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商品化现象而占有资本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占有资本也是为了抑制私人垄断造成的对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削弱作用。这样以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既保留了商品经济的性质,又抑制了自由资本和私人垄断资本对商品经济的扭曲和削弱。这不能不是一个具有合理性质的进步。这显然是与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中的经济完全不同的。

 

那么在多数人占有资本的公有制社会中的经济又会是怎样的呢?在这样的社会里,占有者不再是少数人的资本家,更不是少数人和国家对资本的垄断。而是多数人的占有。这些多数人以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经济团体为媒介,组成千千万万个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之间会产生与资本家个人之间那样的竞争。但是在共同占有这一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将会产生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这种道德观念是完全不同于在不占有条件下的“集体主义”思想的)。这种新的社会观念将在本质上区别于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人主义观念。这种新的集体主义观念不仅能够作用于利益群体内部。也会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的观念。就像个人主义不仅仅是个人的思想,也是一种社会的观念一样。这种新的社会观念无疑会反映和作用于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之中。这样,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不仅存在着竞争,也会存在在新的道德观念作用下的相互协商和互助关系。另外,人类的群体之间的互助意识要比个人之间的互助意识更为强烈。人类的这种本能意识必然会在群体社会中的群体利益关系中充分反映出来。

 

在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和互助关系的同时,由于还存在着国家所有经济,国家将会更好地协调利益群体之间的竞争。因此,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条件下,不仅存在着竞争,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商品经济关系既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经济关系,也不同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经济关系,当然更不会同于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的经济关系。因而应该是一个更加合理、更具有理性的商品经济关系。

 

当然,如果你说的意思是指,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这一意义的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是比较困难的,那么你说的完全正确。

 

李义平同志,不知你是否同意我的观点。其实,问题都集中到了一点,即如何认识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发展和公有制。

 

在我没有写完这封信时,又从《社会科学报》上看到了你写的《当今两种社会制度趋同了吗?》的文章。我真是太羡慕你们的文章能够很容易地在报纸上发表。但是却对你的文章中的观点甚觉遗憾。比如拿《当今两种社会制度趋同了吗?》来说:趋同无疑只是一种过程而不是结果,而且趋同作为过程,也有开始、深入、最终这样的阶段之分。在当今时代,两种社会制度无疑还没有同一,但却开始了趋同。

 

不错,现今的两种社会制度变革的动因和表现形式确实是不同的。但它们都不能不走、也只能开始走向唯一能够解脱的同一道路。

 

这首先表现在所有制的变革上。当社会主义社会认识到、并开始抛弃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时,它不能作历史的倒退而回到私有制去。社会主义只能去建立真正的公有制、国家所有制、私有制、分散的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在所有这些所有制形式中,只有真正的公有制是新的、有活力的、具有现代适应力的所有制形式。它必将成为未来时代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这个未来的时代正是民众资本社会。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许多的企业中,占有股份的所有者不再只是几个人、十几个人了。而是几十人、几百人、甚至上千人了。从社会范围来看,股份持有者、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人数可能已经超过了百分之三十(而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最分化的时期,占有资本的所有者只占不到总人数的不到百分之一),而且这个发展趋势有增无减。当社会中的股份持有者、分散的个人所有者的人数最终突破一个社会总人口的百分之五十时,这样的社会仍然只是在少数人占有状况下才具有意义的私有制社会,还是表现为是因为多数人对资本的占有的公有制社会——民众资本社会——呢?这难道不是在与社会主义趋同吗?

 

在所有制形态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也是由国家所有制、私有制、个人所有制和正在发展的公有制所构成的吗?这不也是趋同吗?

 

因此,作为过程的趋同,不仅已经有开始的阶段,而且也已经显示出最后结果的同向。如果我们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形态和公有制发展上的趋同,那么由所有制所引起的任何社会问题也必然会趋同。

 

拿分配来说,就多数人的分配来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是以消费性质的劳务分配为主要特征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则主要是以消费性质的福利分配为主要特征的。在多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的社会里,曾经只有少数人和国家才享有的对资本的分配,必然会因为多数人可以参与资本的分配而成为新的社会的分配特征。

 

在人的发展上,当多数人成为资本的主人时,那么多数人就具有了个人发展的根本条件;在国家问题上,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少数人具有资本的力量,那么少数人作为阶级就可以操纵国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当国家只是部分地垄断社会资本时,国家则有力量摆脱少数人的控制,并有力量自主地发挥调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当国家绝对地垄断社会资本时,国家则拥有绝对的力量,是社会绝对的主人。国家可以控制任何人、任何社会事务(当然这一切都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当社会中的多数人是资本所有者时,多数人才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国家才能完全听命于人民。难道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现实和未来的发展中会超越这些必然性而走向不同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才是不可思议的。

 

李义平同志,本来只想说几句的,但却写了这许多。虽然可以说和想说的还远没有说完,但这不是一封信的容量所能容纳的,就此打住吧。愿我们都能摈弃传统理论的束缚,而去面对和开创新的理论吧。

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

1993年6月13日

 

当我们今天准备实施允许其它经济参股垄断性国有企业时,有谁还记得这篇文稿中的“非垄断性。因此,在国家占有资本的企业中,应该实行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政策。也应该允许社会资本的参股。尤其应该实行企业成员拥有股份的政策。这段话呢?2014311日注

 

可以说,这无论是对我自己来说,还是对中国改革的历程来说,这绝对是一篇份量极重的文稿。中国现在的所有制结构,就是这篇文稿内涵的反映。2014年3月9日注

 

这又是一篇只能用来被“悼念”的文稿。

现在的人们对于现存的所有制状况已经习以为常。可是,还有多少人知道,在那个时代,连一个小小的理发店、小小的商铺、小小的作坊都是国有性质的。而且,人们通过舆论反复重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思想观念。而那时的“公有制”概念,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所有概念。正是在这样的事实存在和观念存在的状况下,我写了这篇文稿。我不敢说是我的这篇文稿拉开了中国社会所有制改革的大幕。但却能够说,在我的在篇文稿投寄给社会,并被权威人士代言后,中国社会便拉开了所有制改革的大幕。如果我的这篇文稿能够在当时公开发表的话,在中国的思想界和学术界,一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由于这篇文稿是出之我之手的,因此只能在今天被用来“悼念”了。2007330日注

现在的人们对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退出竞争领域等思想观点已经习以为常了。也就意味着这些思想观点已是常识了。但是,在1993年以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却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权威的思想。而那时的公有制实际上仍然是国家所有的一统天下。这篇文章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也正是在这之后,“抓大放小”这一说词流行了起来,并且使专家学者们有了热论的话题。2005526日注

 


“国家所有”这个事实上的客观存在,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所接受的概念了(注:在人们接受这个概念之前,人们只有“全民所有制”和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概念)。人们接受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尽管“国家所有”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但却并没有相应的“国家所有”这一概念。人们以“全民所有制”的概念来取代事实上的国家所有。因此,当人们今天开始接受“国家所有”这一概念时,当然也就意味着对不确切的和虚无的“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概念的扬弃。人们的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我们社会的经济关系中,除了国有企业外,还有私有企业、个体企业、共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也即事实上的无主企业),等等。这些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经济势力上的发展速度上都大大地超过了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照此下去,必然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性质的企业在数量方面、经济势力方面有没有最终超过国有企业的可能性?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将导致国家所有为主体,还是以某种形式的所有制为主体?

 

曾经有过的国家所有的一统天下和今天仍然存在着的国家所有的绝对优势的经济体制具有强大的惯性力。正是这种惯性力决定了人们的主导思想仍然是:坚持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全面发展。

 

这种观念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所有制上,怎么可以不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呢?

 

但是,又为什么不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所有制为什么一定要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呢?

 

对于后一个问题,我已在我的其他许多文稿中阐述过。这里我们只讨论前一个问题。即,一个社会的经济应该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还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而哪种经济格局、经济模式更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呢?因此,讨论国家所有制的前提和中心都应该是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所有制本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向度来说,所有制本身则是一个中心问题)。因此,让我们需要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占有资本的意义何在。我想,国家占有资本的主要意义不外乎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1.收取税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支出税收和财政,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3.进行资本投入,以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

 

让我们先放下国家占有资本的意义这一问题,先探讨一下资本的存在问题。

 

一、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作用

 

关于资本的存在。

 

资本最原始的形态是货币。当人们以生产为目的,把货币转化为物——厂房、机器、道路、通讯设施、管理设施等等——时,便形成了物化资本。但是,仅有物化资本并不能使生产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还应该有相应的货币资本用于购买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质,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因此,资本是以物质和货币的形态存在的。

 

资本一经形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资本在其运行过程中,经常处于各种形式的变动状态之中。如,资本的相对落后和陈旧,资本的贬值和失去价值,资本的更新,资本的增加,资本的拓展,等等。除了资本失去价值以外,货币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始终与物化资本同时存在。失去价值的资本在社会资本总量中总是极少的部分。因此从资本的物化性质和生产性质来说,资本是永远存在的。资本的存在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

 

资本存在的社会意义。

 

资本在社会中的存在,其意义首先在于进行物质生产。否则,资本将失去任何意义。这一意义在一个社会的范围内更是如此。其次,资本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产品和商品的流通。通过产品和商品的流通完成生产的最终目的。并通过社会产品和商品的流通,达到直接地和间接地为社会成员服务的目的。资本存在的社会意义还在于,通过生产和流通,使社会成员获得经济收入,使国家获得税收和财政收入,并通过社会成员和国家的货币支出,使资本获得新的一轮的运转,使资本得以变化。

 

二、资本所有权形式的变化,是否会改变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

   

资本所有权形式与资本的存在。

 

在人类社会中,自资本形成以来,变进入了资本社会。资本所有权首先是以私有制的形式存在,而后发展到资本的私人垄断。继之是国家垄断资本形式的出现。最后是民众资本形式的出现。而资本的个体所有制形式则始终伴随着资本社会的发展。

 

资本所有权从最初的个体和私有两种形式,发展到国家所有和民众所有等形式,并没有丝毫改变资本的存在,没有改变由资本存在规律所决定的资本的发展变化。资本依然是以物化和货币的形式存在。

 

资本所有权的变化,也丝毫没有改变资本存在的社会意义。社会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商品流通速度越来越快,商品流通的方式越来越多,人们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越来越高,人们所获得的直接的和间接的服务也越来越多,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也就随着社会资本总是量的增加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增加。

 

所以,在一个经济正常发展的社会和国家里,资本的存在和社会意义决不会因为资本所有权的变化状况而有根本的改变。就是说,首先,资本决不会因为所有权的变化而不复存在。其次,资本不会因为其所有权的变化而使资本停止运转、使生产和流通过程停止。资本也不会因为其所有权的变化使社会成员因此而没有经济收入、使国家因此而没有税收和财政收入。

 

当然,资本所有权的变化状况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在社会中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但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资本的社会意义。资本很可能会在一种所有权状况的作用下遭遇贬值,而在另一种所有权状况的作用下得到升值。同样,资本也可能在一种所有权状况下无法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而在另一种所有权状况下却能达到最佳的运营效率。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所有权的变动又是非常必要的。当资本所有权变动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有助于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合理社会)相统一时,资本的社会存在才会处于最佳的状态,资本的社会意义才能够得到最充分的表现。

 

三、国家放弃资本所有权将会怎样?

 

在我们这个曾经是国家绝对垄断资本、而现在则是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社会里,国家确实控制着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本。国家所有的这些资本分散在几十万个国有企业中。而这几十万个国有企业中却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处于亏损的状态。而对相当一部分没有亏损的企业来说,其资本的运营也没有达到最好的效率。这一结论可以国内和国际的纵横比较中得出。

 

人们认为,我国企业的这种状况是由于人对资本的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但这只是客观反映出的事物的表面现象。而人的能动的思维并不只是去符合这种由客观反映的表面现象。人们应该通过思维去挖掘更深层次的原因。但是就多数人来说,他们认为对企业的管理不善不仅是客观反映的表面现象,而且也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不好,与国家对资本的占有状况无关。这种观念难免太牵强附会。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占绝对优势的社会里,资本运营得如此之差,却与所有制状况无关,这是难以理喻的。实际上,曾经存在的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所有制和现今的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应该是导致国有资本运营不佳的根本原因所在。否则,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会纷纷改变其对国有资本的垄断状况。因此,要改变社会总资本运营不佳的状态,为什么不可以在我们的社会探讨改变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状况呢?

 

国家放弃资本的绝对垄断权的结果会是怎样的?

 

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曾经被认为是绝对的真理。因此,国家所有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曾经一统天下。而“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制——也被牢牢地开展在国家手中。因此,国家事实上处于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地位。

 

随着改革的发展,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不再被认为是真理。于是,属于个体、私有、“集体”所有的企业数量以极快的速度增加着。相对于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来说,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放弃了相当一部分社会资本的占有权。国家放弃了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权,国家所有的资本依然存在。国家所有的资本和社会的资本总量依然在增加着。而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人民获得了更多的收入,国家的税收和财政获得了更多更快的增长。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向着更好的方向变动和发挥。这就足以证明,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资本所有权的变化同样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资本的存在和资本的社会意义。而且,从经济意义来说,资本所有权状况的改变反而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人们在摈弃了国家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的真理后,又开始信奉“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真理。那么,让我们继续从经济意义这个角度来探讨一下“国家所有为主体”这一真理的真实性。

 

国家放弃亏损企业将会怎样?

 

现有的几十万个国有企业中有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如果国家首先放弃这三分之一的国有企业的资本,那么国家将不再对这些企业承担责任,国家不再需要从财政支出中弥补这些企业的亏损。国家将因此节省一大批财政收入。这些企业将由其企业成员自行承担责任。摆在这些企业成员面前的只有两条路:一是使企业倒闭,企业资本化为无有(即在不为其他企业接管和购买的情况下)。二是努力地使企业资本得到更好的运营,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

 

即使企业最终倒闭了,其资本也不会完全化为乌有。因为其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依然可以作为资本存在,并随时可以投入到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的运营中去。如果在国家放弃亏损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后,企业资本能够继续运营,那么在企业成员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企业继续亏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企业的继续亏损意味着自身利益的巨大损失,意味着自身基本生活需求的危机。因此,基本的生活需求,更多更好的经济收入,将是企业成员自身努力改善资本运营的基本动力,也是一种巨大的动力。

 

一个亏损企业在国家放弃资本所有权的情况下,资本会依然存在,资本依旧在运营,而且将会运营得更好。这些企业不仅不再需要以国家的财政弥补亏损,而且会向国家交纳更多的税收。这些企业将会由亏损转变为赢利。利润将会使企业的资本构成得到改善和拓展。所以,亏损企业的资本在改变了所有权后,资本的存在、资本的社会意义不仅不会根本改变,而且会向好的方向发展。

 

国家放弃小企业将会怎样?

 

在国家所有的几十万个企业中,除了三分之一的企业亏损外,其他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不是十分理想的。这几十万个企业大部分是中小企业。针对这些企业经营状况差的问题,社会取得了一个共识:国家对企业管得太死。因此,国家必须给企业放权。国家希望通过给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曾强企业活力,使生产和经济获得较快的发展。但是,这一经济目的为什么不可以以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的方式来实现呢?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国家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权,使企业切实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经济意义上究竟有什么原则区别呢?没有。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哪种方式更容易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使企业经营得更好。

 

对于所有的中小企业来说,只有使企业并不满足于不亏损,而是使其资本运营得更好,企业的和社会的总资本才会得到更多的增殖和拓展。社会成员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国家才能有更多的税收,资本的社会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所以,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将更有利于资本社会意义的体现。

 

四、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将会怎样?

 

以上我们从经济意义方面阐述了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然,要从理论上讲清楚这种必要性和可行性,还需要深刻地论证国家对资本的绝对控制与企业和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不相适应的机制关系,还要有充分的论据来证明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后,是否能够确实地促进资本社会意义的充分体现。对此,我已经在我的其他文稿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论证。这里也就不再用更多的篇幅做进一步的讨论。

 

但是,在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的问题上,仅仅从经济意义方面来考虑显然是不明智的。而人们之所以要坚持以国家所有为主体,也不是出于经济意义,而更多考虑地是政治意义。我们虽然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当然更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不顾及社会发展。因此,在国家是否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的问题上,还必须考虑社会发展这一政治问题。

 

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即意味着“所有权主体”的转移。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无论处于怎样的归属和状态,都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也许作用。

 

走传统资本主义道路?

 

如果国家在放弃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以后,这些中小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属于了私人或少数人所有,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社会来说,其经济性质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其发展道路也必然是资本主义的。如果一个社会、一个企业重走这条发展道路,其生产和经济可能会有一个比较快的发展,但资本主义必然产生的一切弊端、腐败、不合理、不公正现象也必将死灰复燃。这些现象决不会因为这个社会曾经是社会主义、或将仍然是社会主义而得以自行约束。

 

因此,国家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后,不能将全部资本或大部分资本转为私人或少数人所有。社会也决不能回头走资本主义道路。

 

走无主企业发展道路?

 

一般来说,我们不能想象社会中的财产、社会中的资本会没有所有者,会无所归属。然而这种不可能的事在我们的社会中竟然是一种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社会中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我们知道,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只有具体的人和国家。无论是物化资本,还是货币资本,无论它们的归属以何种形式存在,它要么属于个人,要么属于国家。但是对我们社会中的许多乡镇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它们既不以任何形式为国家所有,也不以任何形式由个人所占有。而人们将这些财产和资本归为集体的“集体”,实质上是不具有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法人资格的。因此,这些乡镇企业和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只有控制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无主企业。能够对这些无主企业行使控制权的只是少数人。这些少数人对这些无主企业的控制,一受各种经济关系的影响,如商品经济、小农经济的影响。二受个人道德因素的影响。三受我国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这些控制无主企业的人们可能起到的综合影响作用。于是,我们在许多无主企业中看到了种种令人担心的现象——家族化和宗族化现象。而这种现象在有主企业中是不易出现的。而在无主企业中出现的家族化和宗族化现象是一种带有封建色彩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现象。

 

或许这种社会现象还没有对企业和社会形成大的危害。但这毕竟不是一种体现社会进步和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如果在国家放弃中小企业所有权后,使这些企业走上无主企业的发展方向,使无主企业成为社会经济的基础,那么产生于这一基础之上的家族化和宗族化现象,将会对社会构成一种新的危害。因此,无论是对已有的无主企业来说,还是对国家可能放弃的中小企业来说,都不能走无主企业、无主资本的道路。

 

走共有制道路

 

国家所有的中小企业资本在社会的总资本量中,占有不小的比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些中小企业的归属体现着社会所有制的主体方向。在我们说以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时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指中小企业为国家所有。如果国家放弃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就将意味着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的改变。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形态中,总是要以某种所有制形式为主体的。当社会的所有制不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时,其所有制形态将以何种所有制形式为主体呢?以私有制为主体,显然是历史的倒退,会遭到社会的反对;以无主企业、无主资本为主体?也是不实际的。因为企业和资本的无主状况终将会被改变;那么以个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所有制是无法适应一般的社会化的生产的,更是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以“三资企业”为主体?则更的不可能的。在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实现一体化的时代里,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将自己的经济命脉操纵在外资手中。

 

因此,国家在放弃中小企业所有权的同时,应该意味着这些企业的所有权应向一种新型的、企业成员共有制(即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成员共有制)的过渡。在共有制企业中,每个企业成员都是真正的资本所有者。这种共有制企业施行的将是全新的、也是最为合理的分配制度。即“三要素分配”原则和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所有的企业成员将有权挑选和能够有效监督对企业的命运、也是对企业成员自身利益至关重要的代理人——企业管理者。企业成员将会非常关心他们自己的资本的运营状况。企业成员的利益将不再只是来自于劳动和劳务收入,也体现在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方面。企业成员的利益不仅取决于管理者,更重要地是取决于他们自己所应该发挥的任何作用。所有的企业成员将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将会同心协力地为办好自己的企业而努力。


国家将会因为放弃中小企业而卸掉一个沉重的、而且必须为之付出巨大国力的历史包袱。但是,社会资本决不会因此而有所减少,并且会因为广大的社会成员自己来本应该由自己来承担的责任,以及在承担这种责任时所发挥的责任心、智慧、权力和主动精神而获得更多、更快的发展。企业所有权的过渡并不影响国家的税收和财政收入,反而使国家会随着社会总资本的增加、增殖、拓展获得更多的税收和财政收入。资本所有权的每一合理变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将在改变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后,再一次得到充分的体现。而社会的发展也将会随着以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形态的形成而更趋合理和进步。

 

因此,“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如果仅仅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缓冲的策略,进行一定的宣传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将其作为我们社会意识形态又一基础或信奉的真理,则是有害的。因为这一观念不一定是真理。因为这一观念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不会符合人们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将进行和已进行的实践。

 

以国家所有为主导

 

商品经济犹如一条自由奔腾的江河。江河流向何处,江河将如何改道,都遵循着一个规律:水向低处流的规律。商品经济将如何发展,将发展到何种程度,同样遵循着一个规律:市场调节规律。不管是江河,还是商品经济,在纯粹自然状态下的动态都必然伴随着灾难。但是在一定的引导作用下,就可以把灾难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能够引导江河的只有人。而能够引导商品经济的只有国家。而国家赖以引导商品经济的有力手段之一,是国家对重要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国家对重要社会资本的所有权包括:

 

1国家对大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

 

2.国家对重要的军事工业的资本所有权。

 

3.国家对重要经济领域的资本所有权。

 

4.国家对新型产业和新技术发展的资本所有权。

 

5.国家对重要科学研究机构的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上述资本拥有所有权的目的,不在于占有资本。而在于对国民经济发挥保障作用,在于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在于对产业发展的引导。


国家占有资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非垄断性。因此,在国家占有资本的企业中,应该实行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政策。也应该允许社会资本的参股。尤其应该实行企业成员拥有股份的政策。

 

2.国家所有为主体的非永久性。如对具有风险的新型投资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投资,很可能难以形成生产规模。因此,国家的投资无疑起着一种领头、引导和保险的作用。但是,任何一种新型产业都不可能永远是新型的。新型产业在走向成熟后,就会成为普通产业。此时,国家应该逐步出让资本所有权。或者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放弃所有权的主体性。

 

3.国家所有权的非永久性。国家在放弃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性后,实际上国家也没有必要一定拥有企业资本的部分所有权。国家可以完全退出这些企业。但有一点应该提及的是,对一个企业来说,在国家开始逐步放弃企业资本所有权的主体性之时,应该同时推进企业向企业成员共有制的发展。当国家完全退出该企业后,该企业也应该是完成了由国家所有向共有制的过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历史上的那种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包袱的状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保障、引导和促进作用正是体现在国家对资本的垄断→国家对企业资本所有权的主体性→国家退出对资本的垄断,放弃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性→国家完全从企业资本中退出这样一种变化过程中。国家对资本所有权的关系处于何种状态,完全取决于国家对国民经济应该起到的影响作用。

 

国家应该在放弃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后,将会有更雄厚的财力进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投资,使国家所有的资本真正起到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国家所有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将比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经济模式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历史将会更充分地证明这一点。

 

六、国家所有为主体向国家所有为主导的过渡

 

这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放弃了国家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并由此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和社会进步,但仍然有不少的人对国家放弃资本的绝对垄断权难以理解。如对因为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充分发展而出现的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不满,实际上也就是对国家放弃资本绝对垄断权的不理解。

 

所以,放弃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政策将会遭受到更多人的反对。因此,我们的社会将面临着一种更加深刻的观念上的变革,这也是一种更为困难的变革。但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以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具有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是能够改变人们的观念的。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我国一些地区(如上海市)已经开始在小企业中实施这一转变。

 

其次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将几十万中小企业由国家所有转为企业成员共有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没有十年左右的时间是难以完成的。

 

此外,还必须掌握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不能像在农村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在一个冬季完成分田到户那样,来进行中小企业的资本由国家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的过渡。对由国家所有到企业成员共有制的过渡首先必须选择一种适当的形式。如可以首先在企业中实行资本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使企业成员拥有的新增资本的总量超过国有资本,而后国家退出在企业中的资本。再如,可以将企业资本分为国家股和企业成员股,然后国家逐步退出在企业中的资本。还有,国家可以将企业出售给企业成员,最终由企业成员控制企业的全部资本。

 

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仅是中小企业资本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过渡的过程,而且是实行企业成员自我管理的过程。在这个过渡时期里,企业成员将学会任何行使自己对企业的管理权。如挑选和监督企业管理者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咨询;如何确定分配;等等。只有广大的企业成员能够关注、学会并真正地行使对企业的管理,他们也才真正地进入了市场经济,他们才能更好地负起责任。

 

最后,在由国家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过渡的过程中,还必须在社会中确立起企业成员在企业中的权力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权力机构。

 

完成由国家所有为主体向国家所有为主导的过渡,对国家来说,无疑是卸掉了一个巨大的历史包袱。这对于简化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和机构是大有助益的。从过渡到“社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角度来说,则是把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责任还原给了广大的社会成员,就如同广大的个体户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一样。广大的社会成员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将以企业为核心,组成千千万万个利益共同体。那么如何确立这些利益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立国有资本和企业成员共有资本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将作为新的社会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这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公正地确立这些关系,以使国家所有为主导、社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新的社会和经济体制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以国家所有为主体,还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相应的是以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问题,如果在早十年前的事情提出,或许是一个十分危险的问题。而在现在,尽管人们仍然在坚持“国家所有为主体”的观念,但事实上,人们并不再感到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会有多么大的危险性。反而会在潜意识中感受到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将会更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适时地提出“国家所有为主导,企业成员共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概念是必要的,在实践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附记:

在本文投寄于社会的第二年,便看到了一位叫王钰的幸运者用几乎同样的意思,甚至是同样的词汇所写的文章见诸于报。这不能不不使我非常地羡慕这些幸运者。再如,仍然是这个叫王钰的幸运者于19978月在《城市改革应该使劳动者有其股》的文章中提出的思想观点,我从1985年的《走向民众资本社会》的文稿中(甚至是在更早一些的文稿中)开始,就一直在讲这个问题。还有另一个叫刘吉的幸运者所写的文章,与我投寄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系列文稿中的思想观点也是何等的相似。如果我有这种幸运,可能就没有这些幸运者的幸运了。看来,写得文稿和字数再多,都不抵两个字:幸运。

致《改革》杂志社

1993年7月18日

 

这又是一篇被自己忘却了的文稿。这篇文稿主要是针对当时有专家提出的发展“企业所有制”的概念,对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和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的比较分析。对所有制改革来说,当时有三种观念,一是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发展所谓的“企业所有制”。三是发展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然而改革的结果却是不符合这三种观念中的任何一种。

    至于这篇文稿,由于其历史并不久远,将其放在“文稿的历史”中似乎不妥。放在“改革”和“所有制”栏目中都可。不过那一段历史毕竟已经过去。通过这篇文稿了解一下那一段历史也挺好。那就将它放在“文稿的历史”中吧。2006615日注

 

1989年曾经给你们寄去了《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社会成员的分配收入差距》等文章。在这些文章中,我谈到了什么才是真正的公有制,真正的公有制在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谈到了人类社会中合理公平的分配原则,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以及人类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等问题。

 

在这些文章里,我想从历史给我们的启示中发现我们曾经有过的误解,并从对这些误解的分析和研究中引申出符合我们时代发展的新的思想观念。我希望这些新的思想观念能被人们所理解所接受。可以说,我在自己的文章中所揭示的种种问题,应该是社会中的一种观点,一种可以与人讨论的观点,一种应该允许讨论的观点。但遗憾的是,我的文章始终不能见诸于世。

 

事隔五年后的今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众资本的发展趋势是多么的强大,似乎到了根本无法阻止的程度。国家占有的资本量大有被非国家所有的社会资本超过之势。而国家占有的资本也处于有被分化、被瓦解的处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一方面应该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则必须给予正确的引导,以使社会所有制向一种公正和合理的形式发展和过渡,以避免社会所有制的发展处于一种无序和混乱的状态。这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重要和十分迫切的问题。

 

但是,我们从现实中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并没有完满解决的迹向。导致这种状况的思想根源仍然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混淆。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仍然把公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完全等同起来。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以主导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但却也使人们固执地认为,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坚持现行所有制,也即国家所有制。放弃国家所有即等于放弃公有制,等于恢复私有制。

 

2.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混淆。

 

在许多人看来,私有制就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就是私有制。人们不愿再向深层分析一下二者的本质区别。人们不是以剥削和非剥削作为二者的严格界限的。

 

3.人们没有发现个人所有实际上是任何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就是说,除了国家所有、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两种无占有制社会外,任何社会的正常状态的主体性的所有制都必然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的(当然不等于是合理的)。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是奴隶主的个人占有;封建社会中,对土地的占有是贵族、地主和广大农民的个人占有;资本主义社会中,对资本的占有是资本家个人的占有;即使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在正常的所有制状态下,国家对资本的垄断也只是在特殊性、主导性、重要性方面具有意义。而从所有制的基础性方面来说,个人所有仍然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大量的社会资本仍然以个人占有为主。相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不同的是,占有资本的个人越来越多,而不再是极少数的资本家。只有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个例外。传统社会主义排除了个人所有这个社会基础。因此,这不应该是资本社会中的一种正常的对资本的占有方式。我们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向民众资本发展的趋势来看,个人所有显然也应该是未来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合理的社会发展趋向。

 

但是,由于思想观念的原因,人们对这种发展趋势似乎有些恐惧。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把所有制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就是恢复私有制,放弃国家垄断所有制就是放弃公有制。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所有制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是不正常的。

 

实际上,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个人所有在人数上的迅速扩大,开始突破少数人的占有,而向多数人的个人所有发展,才表现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将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最短暂的社会阶段。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历史使命就是在这一短暂的时期内,使社会完成由私有制向民众所有的过渡。由于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这一存在意义,在传统的公有制观念的作用下,在所有制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以上误解。所以在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1.极力维护国家所有的主体地位。人们为什么感觉不到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下,国家必然会失去其在社会所有制上的主体地位。除非有谁来重申和有效地制止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共有制经济的发展。如果真的有人这样做,那将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又是否可以做到呢?

 

2.一些人们从经营角度出发,深感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因此,极力推崇通过改变国家的占有方式,一方面维护国家所有的主体地位,一方面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提出了由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政府机构相互交叉持有国家股份的观点。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无疑是在继续确认政府庞大的机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否则,不同层次的、不同部门的、不同区域的政府机构怎么可以相互交叉持股呢?其次,这一观点无疑是继续承认社会权力对企业的有效作用。而且是承认了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政府机构都对相关的国有企业拥有社会权力。这与传统的国家对企业的社会权力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更为令人担心的是,传统的社会权力只是一个部门和一个地方因为对国家负责而对企业行使权力。而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对企业的权力则会出自四面八方。这些四面八方的权力是最终统一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呢,还是以国家的名义来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甚至干脆就是本小集团的利益呢?企业又到底应该服从哪一方面、哪一方的利益呢?

 

3.人们深感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是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的。因此,有人提出另一种形式的公有制,即企业所有制。也就是企业占有企业的大部分股份的企业所有制。提出这一观点的人为什么没有想一想,企业到底是什么?对早期的企业来说,企业就是由土地、厂房、机器、设施、设备组合起来的、进行生产活动的一种机体。那么,所谓的企业所有制是否就意味着是由这些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自行占有自己呢?对现代企业来说,依据现代资本观念来说,企业就是由几百股、几千股、几万股、几十万股、几千万股的股份组成的机体。所谓企业所有制是否就是这些股份自行占有自己呢?这符合逻辑吗?事实是,能够实施占有的只能是人而不是物,是国家而不是物。所谓的企业所有制的实质只能是企业的无主所有制,即一种既不属于任何人,也不属于国家的所有制,当然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对公有制来说,传统观念的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按照民众资本观念来说,公有制等同于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成员共有制。那么,无主企业的公共对象是什么呢?

 

企业所有制观点的提出,的确满足了人们的一种心理。即,既使社会资本不属于国家,以免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或对企业施加太多的干扰,又保持了资本的“公有制”性质,不至于使社会资本归属于个人而成为私有制。但是,这种实质为无主企业的企业所有制符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呢?它自身是否会潜伏着某种危机呢?

 

对于这种无主企业来说,既然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人,能够控制它的当然不是企业自身(因为物是不能控制物的),也不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因为不存在人的意义的所有者),而只能是管理者。这些管理者除了没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外,是拥有对企业的一切权力的(因为企业是无主企业,也就不存在所有权问题,相应的也就不存在分权问题)。我们知道,资本所有权的意义在于,谁拥有资本所有权,谁就必然对拥有的资本负责。对无主企业来说,企业管理者虽然拥有一切权力,但却不必对资本负责。而对企业的多数成员来说,因为他们没有所有权,也就仍然没有任何权力。这对企业来说,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我们已经从曾经有过的国有资本由于无人负责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状态中,吃尽了苦头。因此,我们不希望这种已经使我们吃尽了苦头的历史状况以另一种方式重演。

 

最后,我们是否可以再从分配的角度去分析一下社会和经济到底会趋向于向何处发展。

 

我在《关于社会成员的分配收入差距》中说过:“合理的分配应该包括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我想,这决不是一个错误的观点。任何资本社会都必然存在着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只不过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资本社会能够合理地进行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如果我们假设,我们的社会一开始就确立起了合理的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社会所有制的自然发展的结果。

 

国家是在没收了官僚资本和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而成为全部社会资本的所有者的。根据财富创造的“三要素不可分”原则和“三要素”分配原则,我们假设,在全部资本转化为国家所有后的第一年,这些资本能够产生税后利润15亿。按照创造财富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原则,这15亿税后利润分别是由劳动和劳务、管理、资本这三个要素创造出的,也就应该由这三个要素的载体进行分配。按15﹪的利润率计算,这15亿的利润中,2亿25百万元为国家的资本收益。其余则是由广大的劳动者和管理者所创造的。按照“三要素分配”原则,国家只能得到两亿多的利润。这两亿多的收益经过国家的财政分配后,最终能够作为资本投入到社会的又能有多少呢?如果我们把国家投入的这些新增资本作为国有资本增长率的标准,在经过四十年后,国家无论如何也不会占有今天这样多的资本。

 

同样,按照“三要素分配”原则,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资本的管理者将分配到12多亿的利润。这样的资本分配将持续地进行下去。如果国家以法的方式规定这些分配给劳动者和管理者的利润只能转化为资本,那么企业中的广大社会成员和管理者就将成为资本所有者。此后,他们将可以持久地依据所持有的资本进行资本收益的分配。国家因此将不会成为所有企业资本的垄断者。这样以来,经过四十年的时间后,社会上的大部分社会资本即为民众所有,社会将因此而自然地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社会中的大部分企业也必然成为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将完全由企业成员自己管理,根本不需要国家来进行管理。同时,由于国家只控制了一小部分社会资本,因而根本不需要为了管理这些少量的资本而派出像现在这样的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庞大臃肿的国家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又怎么可能出现像现在这样的,由这些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呢?国家和政府自身的建设也绝不会以它所占有的社会资本为中心,而只能以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为中心。这样,国家就会完全体现国家的本质(关于国家的本质,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我们的社会就会在经过短暂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较早地进入民众资本社会——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在占有性质上最合理的、也是最后的对资本进行占有的社会。

 

我想,这决不仅仅是只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或假设,而完全应该是在资本主义被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令人痛惜的是,这一社会发展趋向被长时间地推迟了。只是到了七十年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才开始悄然地向这一发展方向迈进。到了八十年代,在社会主义社会必须进行的改革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也才开始向这一社会发展方向迈进。

 

不论怎样,这样两种社会都在向着民众资本社会的方向发展。尽管如此,在观念上,人们并没有形成共识。

 

不过,在社会的改革上,人们还是有着共识的。没有人否认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而,在关于改革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上,显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使改革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促进社会所有制向着民众资本形态发展,也就是使改革向着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成员共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另一种是极力维持现在的公有制成分,也就是使改革表现为以新的形式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去改变在旧的国家垄断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如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问题、为了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庞大的政府机构问题、由这样的政府机构体制所形成的强大的社会权力问题、由这样的社会权力所导致的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这就从哲学意义上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即,这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是由本质——国家绝对垄断制——决定的,还是由非本质的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决定的?在不改变国家垄断制这一本质的情况下,仅仅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这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思想观念。如果改革不需要任何思想观念,那么它们的存在都没有意义。如果改革必然要接受思想观念的影响,那么就应该给不同的思想观念以平等的竞争机会。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总是以某种思想观念为主导的。因此,确定了一种主导思想,也就是确定了改革的方向,确定了社会的发展进程。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显然是维持国家所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观念占了上风。

 

我想,在如此重要的问题上,应该给两种思想观念以同等的竞争机会。不要轻易地确定某一种思想观念的主导性。否则,产生的危害是极大的。所以,应该通过讨论的方式以确认哪种思想观念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社会实践,更对社会有利,更易为世人所接受。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共产主义的理论史,我们今天完全可以说,列宁作为一个理论家,确实战胜了不少同时代的理论家。虽然我们不能说他战胜的理论都是正确的。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列宁确实是战胜了一些正确的思想观念,从而给社会主义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这也是一个历史的教训吧。

 

想必这一教训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启示:没有完全正确的思想家。但必须正确地对待任何思想观念。

 

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

                                  199536

某某某

 

您好。

 

寄给您的关于社会科学院暨社会科学体制改革的文章,不知是否收到。如若收到,看后不知意下如何。

 

之后,便又写了这篇《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的文稿。现奉上。此文可以说是对自己写于1986117日的《论个人所有》一文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化。也可以说与自己所写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一样,算是两篇“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文章吧。

 

此文写好后,总算松了一口气。不过,还不知道寄给谁好。原打算寄给社科杂志社。但是想一想,未必能够发表。因为年内曾经寄给该社的四篇文稿(其中包括《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尚无回音。也不知是否有望发表。前几天寄去了一封信询问:如不能发表,希望寄还。所以还得等一等。因此,想来想去,还是寄给您为好。因为这篇文稿涉及到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些问题。

 

自国家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以来,我也始终在考虑这个问题。我曾经就这个问题于去年写过一篇文章(也不知道寄给谁了)。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我国现今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再如何健全或全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之前,对这样一系列的问题,我也并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看法。在写完这篇文稿后,我想我已经有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看法。因此,很想就我国现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写一篇文章(大约两万字左右)。我身处建筑单位,冬闲使我有一个良好的写作条件。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我写了约十来万字的东西。现已进入施工季节,不知是否还有充裕的时间来写作。不过,我一定会抽出时间来写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文章。当然,如果有充足的时间,我回把它写得更好一些。如果国家能给我一点帮助,我会尽快完成这篇文稿的。所以希望您能在这方面给我一些帮助。

 

当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国家的政策研究机构也一定在花大力气进行决策研究。不过集思广益总不为错。正如我在寄给胡校长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中所说的那样,国家从具体的思想观点出发进行选择,思想观点越多,国家选择的正确性的概率也就越高。

 

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到过我自己写的许多文章和书稿。当然,它们没有一篇能够发表和出版。除了我已说明的寄给寄给胡校长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和寄给社科院的文稿外,我想有一些是寄给了国家体改委的。我一直希望我写过的文稿能够发表,但命运偏与我作对,竟然没有一次这样的机会。搞不清这是怎么回事。难道真正是命里注定。对此我又很不甘心。

 

不过,关于这篇文稿,我想它由于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出发,以现实来证实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来说明现实,应该是有较多的理论色彩吧!不过,根据我自己的命运来看,靠自我努力,可能还是无望发表。因此,希望您能给我提供一点帮助和支持。对此将不甚感激。

 

我真得希望这篇文稿能够发表。当然,如果不能发表,那也不过是再次证明我的命运不过如此罢了。我不会有所反应的。如若不能发表,希望您看完拙作后,能将文稿退还

 

将十分感谢您能翻看我的文稿和给予我的帮助和支持。

 

侵占了您许多宝贵时间,谨请原谅。

 

祝好

                                                          谢谢

1995年3月13日

正文

   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

一  国家所有

 

所有制,这个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它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一种社会存在。尽管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曾经人为地规定了它的存在状况,使它表现为一种国家绝对垄断形式。但它仍然按照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改变了人们对它的规定形式,从而确定了自己的存在方式。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所有制、私有制的形成和存在打破了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一统天下后,在社会中获得迅速发展的现实从而形成了所有制应有的形态,即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私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这种所有制形态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存在了六十年左右的时间。六十年的时间相对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来说,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如相对于人类原始社会数十万年的时间来说,六十年显得微不足道;相对于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时间,六十年仍然的短促的;即使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二百年的时间来说,六十年仍然是短暂的。在生产力急速发展的基础上,六十的时间又意味着什么呢?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又是怎样影响着所有制的变化呢?所有制是变化了,还是没有变化?如果所有制是变化的,又是以怎样的形式表现的?所有制的这种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什么意义?这些是早期的思想家发现所有制的存在,并对所有制进行研究的动因。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应该是对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所有制存在状况进行过充分的研究和发现,并对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关系给予了准确表述的思想家。

 

当今天的人们对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进行研究时,既不能扬弃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所有制进行研究的动因,也不能脱离他们的关于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关系所得出的本质意义的原理。我们只能对现代社会中所有制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的变化进行并不一定是准确的表述。不论所有制的变化状况如何,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着,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已经确定了的。

 

历史仍然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我们回顾历史,自人类社会中形成占有关系以来,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是那样的简单明了: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就归谁所有,谁就有权使用它。使用它的结果就是产出产品。这些产品当然也就属于他;谁占有了生产资料,即使他不直接使用它,但却可以利用它。如将它出租给他人使用。使用者所生产出的产品,其中的一部分是作为等同于使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支付给了使用者。剩下的(或多或少)全部属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有权支配它,如将它出卖或转让。出卖或转让后的生产资料,通过使用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剩余部分,不再属于原来的所有者。而只能属于新的所有者。当生产资料具有资本的属性,使用者生产出来的部分产品具有剩余价值的意义时,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时,“占有”的这一本质意义并没有改变。资产阶级占有资本,他们以管理的方式利用资本。他们雇佣无产者使用他们的资本。无产者不再像个人所有的农民那样,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养活自己。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无产者只有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养活自己。资产阶级正是利用了无产阶级的这一困窘地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通过迫使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通过大量使用童工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其结果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占有的资本财富迅速膨胀,另一方面是无产者的精神、肉体的痛苦和贫困的加剧。社会由此表现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残酷激烈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上升为自为阶级、阶级斗争发展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一切都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切都与所有制相关。如果不改变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其结果只能是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受到限制,而且会遭到极大的破坏和摧毁,使无产阶级更加贫困化,使社会更加动乱。私有制的存在、发展和一统天下,决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极度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党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38页。人民出版社64年版)。

 

以什么形式来取代私有制呢?对此恩格斯指出:“把全部资本、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21页)。显然,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是倡导以国家所有来取代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的。国家以什么方式、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占有社会资本?私有制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被消灭?恩格斯在论述了无产阶级在通过革命建立民主制度以废除私有制的各种主要措施后指出“当然,所有这一切措施不能一下子都实行起来。但是它们将一个跟着一个实行”(同上21页)。关于私有制的最终被消灭,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的问题时指出:“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须的程度一样。……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可能废除私有制”“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同上221页)

 

或许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没有对私有制的废除进行过专门的分析和研究。而只是在通过对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通过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发展的预测,提高把握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的推断,通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得出私有制将为国家所有所取代、私有制不是一下子可以废除的、私有制只有在“在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268页)“将自行灭亡”的结论的。不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私有制的废除的论述是建立在语法上严谨的逻辑关系基础之上的,还是建立在对社会发展充分研究和完全忠实于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之上的,他们的预言都得到了完全的、充分的、甚至非常吻合的证实。我们今天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从对社会经济的主导作用来说,国家所有制确实取代了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这个过程确实不是一下子实现的。确实是在“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在“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没有最后“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或“重建个人所有制”没有最终形成的时候,私有制将不会“自行灭亡”,将仍然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国家所有将取代私有制的论断。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述的私有制最终被废除的社会条件。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的发展将如何最终来证实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关于私有制将“自行灭亡”这一论断。

 

让我们放下这一话题,先探讨一下国家所有制是如何取代私有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

 

马克思主义提出以国家所有制取代私有制的前提条件是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只有在“通过革命建立民主制度”后,才能实施废除私有制的各项措施。在这一问题上,历史确实没有完全遵循恩格斯的推断。但是历史也没有表明,废除私有制,把资本、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交换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是由资产阶级来进行的。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资产阶级是不会情愿地将资本交付给国家的。在资产阶级之间的相互激烈竞争中,任何一个中小资本家都企图挤垮其他竞争对手,以侥幸保住自己的资本,并上升为大资本家或垄断资本家。因此,他们宁可在竞争中破产,加入无产者的队伍,也不会将资本交付给国家的。对于那些大资本家和垄断资本家来说,竞争中一时成功的乐趣、击败对手的快感、对最大利润的追逐、奢侈的生活享受,使他们感到自己永远是胜利者。当然更没有将资本拱手相让的理由。国家显然处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位置上。它既不能剥夺资产阶级的资本以分配给无产阶级,因为它不代表无产阶级。它也不能通过剥夺资产阶级的现存资本由自己来占有和管理。

 

但是,由于资本化趋势和无产阶级贫困化趋势而造成的日益高涨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使实际的资产者最深切地感到:资本主义社会是充满矛盾运动的,是现代工业所经历的周期循环运动。而这种运动的顶点就是总危机。这个危机又要临头了,虽然它还处在预备阶段。由于它的舞台的广阔和它的作用的激烈,它甚至会把辩证法灌进新的普鲁士德意志的大爆发户的头脑中去”“甚至在统治阶级中间也已透露出一种模糊的感觉:现有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同上,218页)。马克思甚至更明确地说:无产阶级“这个阶级是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从这个阶级中产生出必须根本革命的意识。这种意识当然也可能在其他阶级中形成,只要他们认识到这个阶级的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76页)。能够接受这种“模糊的感觉”“革命的意识”和把辩证法“灌进”头脑中去的资产者、“新的爆发户”的不是那些被竞争推向无产者的资产者,因为他们已不再是资产者了。也不会是那些被竞争的成功、被巨大的财富陶醉了的大资本家和垄断资本家。而是那些处事之外的思想家和有资格进入国家机体的资产者。当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资本主义总危机终于爆发、当凯恩斯主义产生、当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家们纷纷接受凯恩斯的思想,使国家开始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时候,我们不能不佩服马克思主义在逻辑上的严密性和由此推导出的预言是何等的准确。在社会发展上,没有谁能做出如此准确的预言:资本主义总危机必然爆发;资产阶级(主要表现为经济学家和组成国家的人们)必然接受辩证法;国家必然会成为所有者;私有制必然要退位(退位,即意味着私有制不是一下子被消灭的)。而且这一切都是在“无产阶级要被迫通过”使资本“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而实现的。无产阶级如何“被迫通过”呢?当然,人们可以理解为无产阶级在建立了民主制度的条件下,迫使自己在废除私有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国家所有制。但是,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无产阶级“只要向私有制一起发起猛烈的攻击”迫使资本主义的民主国家逐步建立国家所有制。“因此,只有在社会斗争或经济困难,或两者共同的强制和迫使下,垄断资产阶级才会甘心忍受国有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59页。商务印书馆)。无论无产阶级是否建立民主制度,无产阶级“被迫通过”的行为都是存在的。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都是国家所有制的建立。因此,无产阶级与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决不是不相关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完全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结果。

 

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是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的。后者是通过剥夺私有制“一下子”形成的。而前者则是“一个跟着一个实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是将大量的已有的、表现为资产阶级占有的私有资本转化为国有资本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资本显然不是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它是在基本保留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同时,逐步形成国家资本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利用已有的社会资本通过转化的方式,使社会资本转化为国有资本的。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资本在不利用社会已有资本的条件下,又是如何在短期内形成的呢?

 

问题的根本仍然在于资金。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当然是从资金的积累开始的。它或者是个人由节省的消费资金转化的,或者是由劳动者创造出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转化的(另一部分则以税收的方式交付给了国家)。而国家要拥有国有资本,当然也只能从资金的投入开始。国家进行的“这种投资是以不同方式进行的。间接的方式是提高国营部门、国家预算和国家合同。但是,同时也逐渐更多地采用直接的方式。即通过国家促进私人资本积累,以及承担某些投资”。这些间接的和直接的投资方式表现为:国家提供信贷、补助和保证贷款(同上42页)。其次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开支。如研究、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家庭补助等方面的开支。以及社会住宅、公共交通和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开支”(同上。43页)。其次“税收已成为组织和选择积累的工具”(同上。49页)“加上吸收人民储蓄(住房、人寿保险、参与股份等)……各种强制性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同上。50页)。实际上,国家进行投资的方式很多。但它的资本金基本上来源于四个方面。

 

1.从税收资金转化为资本。

 

2.由借贷资金转化为资本。借贷资金和税收资金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已经生产出的且属于国家的社会剩余价值。因此,它是实在的。而借贷既可能是实在的且属于他人的资金,也可能只是虚在的资金(构成膨胀的通货)。但这样的资金同实在的资金一样,可以在短期内形成资本效益,以填补被虚支的资金。以避免或减弱通货膨胀的外在表现。

 

3.从保险收入转化为资本。

 

4.发行债券,将社会成员的资金转化为资本。

 

这几种资金都可能以贷款、合同、建立国有企业、直接投资(建立公共工程)的财政方式支出。国家支出的这些资金可能直接流向或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资本,也可能流向国家和私有的混合资本,也可能流向私有资本。但是,当它们转化为资本以后,都会产生资本收益,并且作为剩余价值回流于国家。国家因为享有资本收益分配权,因而国家成为资本所有者。

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是以对资本的所有权来体现的。国家与资本家签订生产合同,在产品生产没有完成以前,国家对合同资金拥有权力。在产品交付给国家以后,国家对这部分物质拥有权力。国家提供贷款,国家仍然对贷款拥有权力,并拥有收取利息的权力。国家投资企业,国家对它投资的企业和企业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拥有权力。国家投资公共工程,国家对公共工程拥有权力,并且拥有在公共工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后,从籍此获益的相关企业增加的产值和所得中增收税收的权力。正是国家的这种权力存在表明国家所有的存在。即使国家把它所获取的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以各种方式(减税、社会救济、社会补助等)返还给社会成员,国家资本仍然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仍然是国家所有。

                                        

二 个人所有

 

在逐步废除私有制、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创始者们虽然明确地提出了“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发概念,同时也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概念。如恩格斯指出:“最后,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消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卷221页。着重号是我加的)。马克思则有另外一种提法。他说:“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化,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成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着重号是我加的)。马克思在这里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而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共同占有,因而可以理解为在个人所有基础的共有制。列宁则在《国家与革命》中说: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这样,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相继提出了人民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共同所有、国家所有这样几个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概念。这五种所有制概念是不是统一性的?是不是具有共性?是不是一种所有制的五种不同的称谓?如果是在马克思或列宁时代,这或许不是一个问题。因为那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剥夺剥夺者,废除私有制,一切财产为公有。因此,国家似乎是当然的所有者。然而,所有制以什么形式在社会中存在,并不取决于革命,也不是由革命目标所规定的,而是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是由“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后所决定的,是由所有制自身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人民等不等于国家?社会等不等于国家?(共同的)个人所有等不等于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是否是把它们同等看待的呢?如果是,那么他们在提出国家所有这一概念的时候,又为什么要从不同角度提出“人民所有”、“个人所有”、“共同所有”这些概念呢?对此,包括列宁所提出的“社会所有”这些概念,我们都无从考证。我们当然不能把我们现在的讨论作为他们那个时代的争论。也不能用我们今天的分析去替代他们那个时代(没有)的分析。更不能用我们的结论作为他们的(没有的)结论。因为我们毕竟和他们处在不同的时代,毕竟和他们站在不同的生产力基础之上。我们今天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就是想借助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提出的这几个词汇来衡量它们作为概念有没有现实意义,具不具有它们特有的理论价值。对此,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国家等不等于社会、国家等不等于人民、国家等不等于个人。如果他们是相等的,那么国家所有即等于所有的所有者的所有。反之,只有在他们不相等的条件下,社会、人民、个人才具有与所有制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没有人承认国家等于人民、等于个人。因此,没有人会把国家所有看作是人民所有和个人所有。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传统观念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阶级,人民自己已经当家作主,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里的“国家”不是指区域观念的国家,而是指管理社会的国家组织)。因此,国家与人民具有某种等式。于是,国家所有即等于人民所有。然而,这种分析是不科学的。如果我们以阶级已经消亡(即阶级在人人为无产者意义上的消亡)的社会来观察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正如我在《人类社会中的国家与矛盾》中所说的那样:“在一个以地域划分的国家里,有着两个能动的存在。即作为一种机构和实体的国家的存在与广大的社会成员的存在”。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的公仆的定义不是真理。这种性质的关系是不确切的。应该说,国家和人民是作为两个能动的客体的存在应该是一种平等的、互为依存的、相互制约的、共存互利的伙伴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平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来体现的。因此,人民不等于国家。人民组成了社会,人民和社会都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一种共同体。从共同体的意义上说,人民和社会具有某种同一性。对个体和人民的关系来说,个体的人可以组成共体的人民和社会。但人作为个体存在时,他仅只是人的个体。个体的人就不等于社会和人民。所以国家、人民(或社会)、个人是社会中相互独立存在的客体。国家所有当然不等于人民(或社会)所有,更不等于个人所有。也正如我在我的许多文稿中所说的那样,无论是个人,还是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他们都没有凭证或契约来证明自己占有了那些资本或财产。法律只承认凭证和契约,而不承认“名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只有国家有这样的凭证。而个体的人和人民并没有这些凭证和契约。法律是只承认凭证和契约,而不承认“名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只有国家有这种凭证。因此,法律只承认和保护国家的资本和财产,而不承认和保护个体和人民的资本与财产(生产资料性质的财产)。因为个人和人民没有可以被承认和保护的资本和财产。那么在阶级已经基本消亡的社会(如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改革前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和阶级趋向消亡的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个人和人民(或社会)能不能成为所有者?他们又会如何成为所有者的?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或人民所有)有什么现实意义?这些社会因素又是如何最终导致“私有制自行消亡”的呢?

 

我们知道,国家之所以能够占有资本,因为它有资金上的来源。如税收、基本社会保险收入、出售债券等等。如果我们研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人资金的流向,不难发现,除了个人和家庭消费部分外,广大社会成员的个人资金以各种渠道流向了银行、社会保险、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在流向社会的个人资金中,如果说个人交付给国家的税收,使个人并没有构成可以向国家索取直接收益的凭证的话,那么个人所拥有的银行存单、保险单据、股票和债券则是个人向银行、保险公司、股票发行部门、债券出售部门直接索取收益的凭证。因此,这些有价证券实际上构成了个人所有的资本。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的普遍化的企业职工内部持股的社会政策,则通过两种方式,即职工购买企业股票和企业实行直接的资本分配制度(即分配股份),使广大的社会成员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资本所有者。如法国在“七十年代职工持股企业年增长16·8﹪;八十年代则为27﹪;英国1989年时已有900家左右的公司采取了职工持股制,参加人数达275万以上;美国纽约州1971年只有6家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而到了1988年则发展到了100多家。全美国大约有1万家公司、1000万职工参加了持股;在日本,上市股份公司的91﹪以上有职工持股会”(《现代企业制度原理》92页。张承耀著)。显然,具有时代特征的这一持股制度还仍然是一个发展着的趋势,还没有达到它的普遍化和终结的程度。但仅仅从这一制度的发展来看,广大社会成员成为个人所有者显然已经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职工持股人数和社会上个人拥有的所有能够获取资本收益的人数总和,无疑构成了现代资本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总趋势和基本事实。这一总趋势和基本事实将以个人资本量的增加而更为明显。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恩格斯所说的“全部资本都集中到人民手里”的推断得到了完全的和充分的证实。而这正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上”和“大量生产资料被创造出来之后”的基础上的。显然这种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推论的前提,即“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是完全符合的。这无疑将证明这样一种必然性,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共同占有”、在“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到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消亡”。也就是说,私有制是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在人人成为有产者的同时自行消亡的。

 

一定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必然决定与其相应的社会形态(见本人的小册子《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既然具有时代特征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形态,那么在这种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将构成和行将构成怎样的社会形态呢?我把这种社会形态称之为民众资本社会。国际通行的说法是大众资本主义社会。不论它叫什么名称,这种社会的本质都表现为曾经不占有任何资本的、组成无产阶级的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逐步成为了切实占有社会总资本中的一份的资本所有者。

 

民众资本社会不仅在资本占有上体现了它的社会发展必然性和存在的事实,而且从分配上体现了资本社会分配的特征,即资本和资本收益参与分配的特征以及资本的所有创造者具有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权力的特征。

 

自资本形成以来,资本便有别于生产资料而被纳入了分配的范畴。企业生产出的利润来自三个基本要素,即劳动、资本和管理。当利润转化为资本,当新的资本与劳动、管理相结合再创造出利润的时候,对所有利润的分配也就是对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组成资产阶级的社会上的少数人资本的所有者。因此他们在资本分配上享有两项权力。一是对资本和资本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力。而是利用这种权力独享获取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见本人所写《关于社会成员分配收入差距》等文书稿)。这两项权力的结合,使资产阶级成为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唯一获得者。

 

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国家介入了资本占有领域,从而打破了资产阶级一统的分配和获取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资本分配的传统格局得到了改变。国家同昔日的资产阶级一样,同样具有了分配和获取资本与资本收益的权力。

 

在民众资本社会或行将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的社会里,当民众也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时候,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原则显然也就成为社会通行的分配原则。

 

人类社会自进入资本社会以后,在分配问题上,包括那些范畴和内容呢?我在《关于社会成员分配收入差距》中指出:分配的范畴包括消费财富的分配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与资本社会以前的社会相比较,资本分配是一种新出现的分配范畴。在分配内容方面,与单一的劳动(劳务)收入相比较,资本社会分配的内容包括劳动或劳务收入、社会给予、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领域中的这两个分配的基本范畴和三项内容存在于任何有必要对资本实施占有的社会。也就是说,存在于资本形成以后的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

 

但是在实际分配上,相应于构成不同资本社会的所有制的不同,不同资本社会的分配又是绝不相同的。它们分别表现出了它们各自的特征。在《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分配的特征看垄断资本社会的客观性》中,我指出:“任何一个特定社会形态的分配方式都是以这三种形式(即劳动和劳务、社会给予、资本分配)中的某一形式处于相对明显、相对突出的特殊地位为表现的。”所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特征是以无产者的劳动工资分配为主要特征的,以资产阶级的资本、资本收益和国家的社会给予为一般特征为表现的。这样的社会分配当然是由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所决定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以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内容为主要特征,这充分体现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庞大和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并以劳动和劳务收入以及私人的和国家的资本与资本收益分配为一般特征为表现的。这种分配结构又是由国家成为资本所有者所决定的;那么,在民众资本社会中,社会的分配结构则必然是以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为主要特征,以劳动(劳务)和社会给予为一般特征为表现的。这正是由逐步形成的现代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所决定的。

 

民众资本社会或行将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的社会,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特征将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直接的资本分配,即企业对其成员分配股份的制度将必然成为建立合理企业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资本的直接分配不仅开始实施于越来越多的企业,而且将成为企业生存的重要条件。一切不进行资本分配的企业,将因为分配的不合理而失去向心力。失去向心力的企业的生存是很困难的。即使不进行直接分配资本的企业,它也必须对企业成员实行高收入的分配政策,以使企业成员能够有一定的剩余资金可以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资本。如银行储蓄、社会股票、保险投入、购买债券等等。这对企业来说,虽然也具有对企业成员进行资本分配的意义,但却是一种资本外流的表现,是对资本的间接分配。实际上,这种对企业成员进行间接的资本分配的方式,早已表现在高收入、高消费的分配关系中了。但是,在社会分配问题上,对资本的分配还是要向企业内的对资本的直接分配的方式发展的。

 

民众资本社会不仅以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为其主要特征,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分配的量上更加体现出民众资本社会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一个社会成员走上社会,开始同时创造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不同年龄段和他一生所获得的分配量来衡量民众资本社会中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社会意义。一个社会成员,在其青年时期是以劳动或劳务收入为主的。他虽然在劳动或劳务的过程中同时创造着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但资本财富的多与少是以时间的积累来体现的。因此,人在年青的时期获得的主要是消费财富。在这期间,他自己、或者企业开始为他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他开始拥有第一类资本。如果他所在的企业实行资本分配制度,他便可是拥有第二类资本。当他进入中年以后,随着他的劳动(或劳务)收入的增加,他的消费基本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之后,这时,资本分配对他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他的劳动(或劳务)收入中的一部分可以不再作为消费财富被消费掉,而是转化为了诸如储蓄、社会股票、债券一类的资本,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本收益。这样,他又拥有了第三类资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在退休前的这三类资本的积累,可以使他个人拥有的资本的量达到很可观的程度。那么在他进入老年并退休以后的时期内,他将不再创造任何消费和资本财富,也不再参与新创造出的消费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但这并不表明他也不再进入社会分配领域。他仍将参与社会分配。但他所获得的分配几乎全部体现在他依据个人资本所获取的资本收益方面。他在创造消费和资本财富的过程中,通过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积累了他所能积累的全部资本。于是,资本收益成为了他主要的分配内容。如果从20岁开始创造财富到60岁退休年龄计算,他创造了40年的社会财富。以正常死亡的80岁年龄计算,他不再创造财富的时间为二十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在创造财富的四十年内所获得的消费财富(完全用于消费的)与他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财富以及退休后的二十年所获得的资本收益两者的总和相比,两者的差距趋向了缩小。而且后者很有可能超过前者。如果我们再把他在少儿时期所获得的体现为社会给予的各种生活、教育、福利费用都看作是他的家庭交纳给国家的税收,而由社会返还的资本收益(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因为当代人所享受的社会给予是几代人的税收积累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根据资本效益分配原则,产生这些资本收益的税收,也可以看作是未成年人的家长所(间接)拥有的第四类资本财富(国家则是这些资本财富的直接所有者)。这样,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获得的劳动(或劳务)收入,与他所获得的资本财富以及相应的资本收益财富之间的差额也就越来越小。对这样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只能意味着他在现代资本社会中是以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为主要特征的。作为一个一般的社会成员,他的这一社会存在状况表明,他和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资产者的地位一样,是以资本和资本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他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历史上的资产者的地位一样,是社会中的资本所有者。当个人是这样时,对社会来说,则意味着社会已经或行将构成新的社会。即构成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民众资本社会。意味着多数社会成员已从纯粹无产者的地位上升到了有产者的地位,意味着阶级趋于被消亡。阶级的消亡并不是指消灭和消亡了某一阶级,而是在阶级同化的社会条件下,同时消亡了所有的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不再存在(当然,剥削作为不合理分配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因为社会分配的不完全合理而残存于社会中)。普遍性的剥削亦将不复存在。因为剥削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的农民获得自己的全部劳动收入,因而既不剥削自己,也不剥削他人。民众资本社会的个人所有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劳务,积累个人的资本财富,不存在他剥削他人的问题。如果这样的个人所有剥削了使用他的资本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他人,他自己也在使用他人的资本进行劳动或劳务,也受到他人的剥削。剥削正是在这种普遍意义和相互关系中而不复存在。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不仅将使私有制自行消亡,也自行消除了剥削。

 

因此,新的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确立,不也同样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预言的“在大量的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以后”“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上”的“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私有制将自行灭亡”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下的一种必然吗!

 

不仅国家所有制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构,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性(见本人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而且行将来临的民众资本社会将再次证实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社会意义。

 

三 社会所有

 

如果我们考察现实社会中单个的把所有者用于转化为资本的资金,除了发现他们所持有的存款、股票、债券、保险凭证外,他实际上并没有再占有什么。我们只能从他们依据所持有的这些票据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来判断他是一个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他不同于传统的个人所有的资本家和农民。因为这些传统的个人所有者是以占有实物为体现的。一个农民可以指着自己的土地、耕牛、农具、种子说:这些是我的生产资料。一个资本家可以指着自己的工厂、商行、银行说:这是我的资本。但是,对于应该现代个人所有者来说,他却不可以拿着表现为个人资本的票券去核对社会上那些实物是自己的资本。他个人的资本与社会上的物化资本、实物资本脱离了直接的关系。他的资本能够和社会上的物化和实物资本建立关系的媒介是资本收益。如果没有这一媒介,表明他(也表明社会上的多数人)是不占有任何资本的。但是,这个媒介在现代社会中又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因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产物。因而也构成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持有这些票据的个人又绝对是一个个人所有者。那么,作为一个个人所有者,他投向社会的资金除了转化为了他所持有的票据外,到底流向了什么地方?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当一个人通过自身和企业向社会提交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资金时,他提供的是属于他个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可参见本人所写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必然要转化为资本,即转化为可以进行物质、文化生产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本。于是,他提供的资金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股票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最后转化后为了实在的资本,既然这些实在的资本又不为票据的持有者所有,那么它们又归谁所有呢?这在现代社会确实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像自由资本社会那样简单:谁投入了资金,形成的实在资本就属于谁,谁就有权支配这些实在资本和获取经过使用这些实在资本的人们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现代社会的情况是,社会成员可以提供能够直接转化为资本的资金,他们也有权利通过相应的票据获得准备收益,但他们却不再占有任何实在的资本。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间接提供着可以转化为实在资本的资金,它们也同样不占有由这些资金转化的实在的资本。而那些管理着由这些资金转化的资本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由于无权获取由这些资本所产生的全部剩余价值,所以它们对这些实在资本的占有又只是名义上的。

 

如果一个人利用自己的10万元资金创建一家保险公司。这家保险公司作为实在的资本是属于他个人的。公司创建后,他收纳了100万元的保费。假如他个人所有的资本因此而增加到了15万元,表明他的资本和管理开始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其它100万元又是属于谁的呢。当然应该属于保费的提供者。但是,如果这100万元不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就不会产生任何效益而且回产生损失。所以这100万元必须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假如这家保险公司的老板用这100万元的资金建立了一家生产企业。作为甚至资本的这个企业归谁所有?如果这家企业的实在资本归保险公司老板个人所有,并有权获取全部剩余价值,那么作为100万元资金提供者的投保人的票券资本将失去任何价值。因为他们没有了获取与所持票券相应的资本收益权。显然,这是对投保人权利侵犯的违法行为。所以,这家保险公司的老板不拥有用100万元保费建立的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因此,作为实在资本,这个企业难以确定其归属。因为票券持有者也不知道他们所提供的资金转化为了什么甚至资本。其实他们也没有必要知道。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分析,事情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这个企业自身来说,它的发展很可能使它的实在资本已不再来源于它最初的资金的提供者(投保人)。假如这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再获得50万元资金,这样,它的归属就更难以确定了。正因为如此,实在资本的归属已不再重要。重要的在于这家企业所产生的资本效益归谁所有。对这个企业来说,通过管理、劳动(和劳务)、资本所创造出的全部效益(剩余价值),也只有资本效益是没有被立即分配掉的。管理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一部分以税收的方式交付给了国家。一部分以资本分配的方式(高收入、资本的直接分配、保险支付等)分配给了管理者;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样以上述的方式分配给了劳动者;而资本创造的效益只能作为资本金分配给投保者。实际上,不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老板在与这个企业发生关系。而那些使用这个企业资本的管理者和劳动(劳务)者也与这个企业发生着关系。而且有可能发展成为所有者的关系。如果这家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它又会与购买股票者发生关系。所以,对这样的企业来说,它的实在资本(即物化和实物资本)的归属已远不如对它的管理更重要。

 

对于这家保险公司的老板来说,他用投保人的资金创办的企业无论是由他亲自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他都必须保证这个企业的赢利状态。否则,他将没有资金兑付投保人的保险赔付以及其他入股者的股息和红利。甚至连他自己所有的10万元实在资本的保险公司也将难以生存。我们可以把这种企业称之为社会共有企业,即与这个企业利益相关的人们(如保险公司的老板、最初的投保者、后来的资金提供者、使用这个企业资本的管理者和劳动者等等)所共有的企业。由于这些利益相关的人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团体,而是分散于社会中的。但是,这种社会共有企业和另一类共有制企业又是大相径庭的。如中国的刘庄、大邱庄、华西村等这样一些成功的经济组织。如果这些经济组织具有明确的内部资本界定的话,这类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封闭的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无论这类企业的资本和效益入股增长,都表现为这些企业内部每个企业成员个人资本的增加。即使这类企业还没有企业内部的资本界定,从企业成员对企业效益的共享性来说,同样构成了企业的企业成员共有的性质。因此,这样的企业是一种团体共有的企业。

 

社会共有企业的实在资本(即物化和实物资本)实际上又表现为是一种非占有的、被委托管理的资本。它的实际所有权分散于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手里。但是对企业的管理又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的。因为这牵涉到与这些实在资本相关的人们。正是从这种企业的资本所有者的难以确定性和民众的利益相关关系来说,构成了企业资本的社会性。正因为如此,这样的企业又是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呢?又是不是恩格斯所说的“集中在人民手里”、以及列宁所说的“社会所有”更相符合呢?实际上,这种社会共有企业金融、保险、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中更为普遍。如张承跃在其《现代企业制度原理》一书中所说的企业负债问题。无论是美国的4050﹪,还是日本的7080﹪的负债,实际上都是由最初的储蓄者、投保人、股票买入者提供的资金,然后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流向了企业的。企业必须提高原有的渠道向那些最初的资金提供者返还资本收益。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社会共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企业与金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中国这样的金融、保险、证券市场才起步的国家来说,社会共有企业还不构成普遍性。因此,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发展团体共有制企业比发展社会共有制企业具有更有利的条件。而团体共有制企业的发展将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

 

当然,从目前来看,团体共有制企业由于不能像社会共有制企业那样充分利用社会中个人所有的资本,因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从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交易业必然发展的趋势和企业必然与之发生关系的趋势来看,团体共有制或许必然会向社会共有制发展。

 

以票券体现的资本的个人所有和企业的社会性的既相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特征,以及从把由资本所产生的效益返还给票券资本所有者的事实来看,这是否表明私有制消亡的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必然的条件呢?即,现代资本社会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的形成是私有制消亡的体现和条件。社会所有制的形成同样是私有制消亡的体现和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必然会同时存在。民众资本正是通过票券资本的个人所有和实在资本的社会所有的同在而体现的。是不是可以说,对社会总资本的相当一部分来说,如果仅有个人所有,而没有实在资本的社会化,个人所有制就不可能成立。因为个人所有没有资本收益来源。同样,如果只有实在资本的社会化,而没有个人所有制,实在资本的社会化同样不可能成立,因为没有资金的提供者。

 

正是由于个人所有制和甚至资本的社会化共同构成了民众资本所有制。这是人类社会走向个人不再需要占有的社会的过渡。当社会生产力得到更大程度发展的时候,当更多的资本财富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当科学发展到社会所有性质的资本可以交给科学进行管理的时候,当社会发展到个人可以不再必要依据个人所有的资本向社会索取分配的时候,当公共生活、公共消费超过家庭和个人的消费、公共社会组织形式取代个人、家庭生活组织形式时,个人所有制将不再具有意义,个人占有财富将不再必要,社会所有将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在这时资本“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列宁《国家与革命》52页),一切与占有相关的劳动分配、管理效益分配、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亦将不再必要。“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主义因此而将得到最终的证实。

                                          

结      语

 

资本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对资本的占有不能不遵循这样的发展规律:私有制→国家所有制→民众所有制(个人所有为基础,社会所有为体现)→无占有制(即人不再必要对资本的占有,而由科学管理资本的社会所有制)。因此,限制个人所有制的发展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无控制地恢复私有制,则是社会的倒退。盲目地维护国家垄断制,则是社会进步发展停滞的表现。正确的道路是合理地发展个人所有制,发展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有制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发展模式,这就是任何使个人的资金转化为实在的社会资本和个人的票券资本。这一模式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上的,一是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的社会功能作用的发展和完善。二是分配上的高收入。

 

既然社会已经体现出社会正趋向于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相结合的新的所有制的发展,而且这种新的所有制资金的提供者只能是个体的社会成员,也就表明社会分配已进入了以资本分配为特征的阶段。对此,我们就不能不对西方发达国家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推行的高收入分配政策的社会意义进行重新的研究。当我们谈到高收入的时候,一定是会和高消费联系起来的。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来看,高收入必然带动高消费。从社会经济关系来看,高消费必然扩大社会需求,继而推动生产的发展,也就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当我们今天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高收入政策时,我们不能不赋予它另外的意义。正是发达国家那一时期的高收入政策,奠定了发达国家今天的已有明显表像的民众资本所有制的基础。这一点在日本社会表现的尤为明显。日本的国民经济位居于世界第二位,国民的收入基本与此相适应。但日本国民的消费水平却是低于欧美国家国民的。那么日本国民的收入去向何处呢?这似乎是一个迷。显然,日本国民个人收入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了个人资本。其实,这种现象在我国以同样存在。我国农民在个人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个人生产资料的相应增加也说明了这种关系。因此,对高收入分配政策,我们既不能忽略了它的刺激消费,促进生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也不能忽略它的有利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意义。

 

但发达国家的这一发展模式还不是合理发展个人所有制的唯一模式。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社会基础,同样也为我国社会提供了合理发展个人所有制另一种社会条件和环境。这一条件和环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金融业及其功能作用的不发展。二是在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条件下形成的企业成员与企业还保持着的密切关系以及企业的高度社会化。而且这种企业形态对大量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只要国家给予帮助,(如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提供减税措施。见张承跃的《现代企业制度原理》),就可以极大地促进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的发展。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现今普遍推行的资本直接分配政策、职工持股计划同样具有促进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发展的意义。同时,我们还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合理方式,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业及其功能作用。那么,无论是在个人所有制的合理发展方面,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在社会发展方面(如发展公共生活和公共消费,并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公共生活组织等),还是在社会的普遍道德发展方面,都将有可能获得超越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如果我国的社会发展能够是这样的,将无疑是中国对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的贡献。因为它显示了这样一种合理性,这样的发展既不是经济和社会共同滞后的发展,也不是经济发展超前、社会发展滞后,或者是社会发展超前、经济发展滞后的发展。而是一种经济、社会、道德同步的发展。我想,中国一定会为人类社会做出这一贡献的。

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

——再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说明

1996年7月5 日

    1996年是中国改革遭遇困惑的一年。所有制问题即是困惑的问题之一。为了申述自己对所有制改革的看法,我重新抄写了《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小册子,并附加了这篇文稿。一年之后,又相继写了《续〈所有制改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等文稿。不论这些文稿有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至少可以反映当时的社会存在和改革状况。  2006614日注

 

前言

 

当我在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的开头和末尾分别指出:“人类第一大问题莫过于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所有制问题”“好在我们仍然处在向公有制社会进步的时代。历史仍然给了我们一个机会。它允许我们修正错误,而且只是一个错误——对公有制认识的错误,仅此而已。只要我们承认这一错误,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时间飞逝的真快,闭眼一思,已过八年。这八年是改革的八年,是改革造就了巨大变化的八年,也是改革一次又一次地遇到关卡的八年。那么在这八年中,我们究竟遇到了那些关卡呢?如企业自主权问题;政府的体制和职能问题;腐败问题;国有企业效益下滑问题;由所有这些问题所反映出的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问题。当我们凭着改革的信心和勇气,针对着这些问题奋力拼杀,左冲右突的时候,总是有着一种难以取胜、难以突出重围的感觉。我们以极大的决心反腐败,腐败就像韭菜一样,割去一茬又生一茬(这是在社会中,第一次对腐败作这样的表述。此后,这样的表述就开始经常见诸舆论。2006621日注);我们以承包责任制的方式给企业以最大的自主权,但承包只包赢不包亏,企业效益非但没有上去,承包者反而多了中饱私囊的权力和机会;我们改革政府的体制和职能,但只是在少数省市进行试点。绝大多数不合理的政府机构仍然泰然处之地存在着,仍然在对企业行使着权力;而一些正当的国家机构,则不是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一级机构,而是属于地方和部门的机构,甚至是组成这一机构的人们自己的机构。导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法犯法盛行;当我们意识到这些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实质是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时,我们想对这种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加以制约,于是我们试图以传统的手段,以法、以纪律、以道德、以自律来加以制约,但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于是又产生一个谁是能够对不合理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主体的问题;当我们认识到改革中小国有企业的意义时,我们又陷入一个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还是根本变革所有制的问题;接着,又出现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什么是公有制?

 

这时,我们才看清,我们之所以奋力拼杀,而难以取胜。之所以左冲右突,却难以突出重围(真有点红军第五次反围剿的态势),是因为我们处处都碰到一个我们一直都没有触动的问题,即所有制问题。如果说大渡河和铁索桥是决定红军和中国革命命运的关口的话,那么所有制问题,就是今日中国的改革成功与否,改革能否走向新的质的进步的关口。

 

我们的一切所有的存在:政府的体制和职能问题,企业没有自主权,承包后的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权力,腐败,国有企业的效益不佳,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主体,都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和人民无所有的基础上的。人民对社会资本的无所有权,将使他们丧失社会最重要的、且必须由他们承载的权力——对权力加以制约的权力。

 

这样,问题就很明了了。非人的国家对社会资本的全权,演变为控制和使用国家资本的具体的人的权力。由实在的人组成的人民对社会资本的无权,使他们不具有任何具体的权力。

 

当马克思主义提出废除私有制、剥夺剥夺者的思想的时候,马克思主义当然不会到此为止,也不会试图建立一种没有所有制的社会。那么马克思主义理念中的所有制的本质是什么?所有制的形式是什么?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理念中的所有制应该是人民所有。但是,马克思主义没有给人民所有赋予恰当的形式,竟至使所有制问题在形式上的一念之差,导致了观念上和实践上的千里之距。几乎使一种人类理想的社会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人们在将人民所有这一理念以“公有制”形式表示的时候,“公有制”究竟意味着什么,而事实存在了几十年的“公有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理念中的人民成为所有者的公有制又究竟应该是什么呢?这始终是一个没有搞明白,但却给了人以错误诱导的概念。

 

如果说,我们过早地提出这个问题,人们有理由将其视为是对传统理论挑战的游戏而置之不理。那么当改革发展到了今天,当我们已经感受到解决所有制问题的迫切性,而不得不认真思考所有制问题时,而一些人们仍然试图否认人民所有(其实质是马克思主义理念的所有制),仍然在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兜圈子时,我想,是到了彻底澄清人民所有、公有制、私有制、国家所有制等一系列所有制概念的时候了。尽管历时八年后,我对所有制问题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探讨,我想,将我的这篇写于八年前的文稿展示给人们(当然我更希望的是公诸于世),仍然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略)

后记

 

这就是人类社会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所有制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而对“公有制”理解的理论上的错误,是导致社会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形成的所有错误的基点,是导致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苏联和东欧失败的一个“小小的”、但却是核心的因素。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理念中的人民所有意义的公有制。也就是说,一些人们仍然认为只有国家所有才是公有制,公有制就是人民所有。所以,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坚持国家所有才是坚持公有制,才是坚持人民所有。而另一些人出于同样的认识,面对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造成的国有企业效益不佳的状况、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及其导致的社会腐败状况,开始怀疑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否是一种理想社会的所有制。

 

是的,是到了该澄清这一问题的时候了。不如此,我们的观念难以解放,认识难以统一,我们的改革实践就难以有突破性的进展

 

马克思主义的废除私有制(应该是指废除统治社会的主体的和主导性的私有制度)和理念中欲建立的人民所有的公有制(或人民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是一个真理,是无产阶级革命和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思想基础。但是这一观念被后来的理论家们曲解了。他们以意识的、形式的公有制取代核心的、本质的人民所有。以可以存在的(也就不是应该唯一存在的)国家所有误以为是人民所有。这样以来,公有制和国家所有是互等的、同义的和同一的。但却是与理念的人民所有根本不相关的。

 

随着“公有制”——国家所有制的一年又一年的发展、扩大、增加,观念上的一年又一年的固化,使“公有制”——国家所有制与理念的人民所有背道而驰,距离越来越大。人民所有开始从理念中消失了。最后导致国家权力(实际上还是转化为了个人权力。而国家所有正是这种国家权力-个人权力的存在基础)无所不包,无事、无人不管。而人民却越来越摸不着所有权。他们的本来应该由所有权派生出的所有的权力,也就越来越少,越来越无。也就无事能管,无人能管了。

 

那么究竟有没有理念的人民所有呢?如果有,它们的表现形式又应该是这样的呢?理念的人民所有当然是有的。否则就体现不出社会的进步,也缺乏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社会基础。正如我在《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和《论股份制》两篇文稿中所分析的那样,它的表现形式只能是共有制。即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聚合的共同所有制(虽然我在1988年期间写的文稿中仍然使用“公有制”来表示个人所有聚合的所有制形式。但从写于1993年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开始,均改为使用“共有制”一词了)。因此,“共有制”无论是从字义上,还是从内在本质上,都是对理念的人民所有的最好表述。也有人以“股份合作制”来表述人民所有的。但少数人的股份聚合同样是股份合作制。所以对人民所有来说,“共有制”的表述更恰当些。不论用什么名称来表述人民所有,都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可以作为事实存在的,并且是与国家所有有着本质区别的。而中央电视台的《生机——中小企业改革记实》系列片,则以大量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人民所有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作为事实存在着。尽管人们用股份合作制来称呼新的所有制,但在本质上却也无可辩驳地表明,人民所有是以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聚合形成的共有制为表现的。“共有”是人民所有的本质,也是人民所有的唯一形式。

 

这样,事实也就以理性的和存在的意义否定了公有制-国家所有制的人民所有的意义。因为,既然共有制不等于、也根本不可能是国家所有-公有制,因此,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人民所有就是(或才是)人民所有。

 

如果(可惜历史已不可能通过“如果”重演)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能够给予正确的理解,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始,人民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家所有必须在事实上存在,并且在一定阶段内应该作为主体的所有制存在。不这样,就难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奠定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基础。而人民所有则必须在理论上和观念上存在,并逐步向所有制的主体方向发展。不这样,就无法最终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就难以使社会主义社会合理地持续发展。

 

不错,我们今天这样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确实是作为历史的教训来认识的。但这决不是说,这一貌似一点的、很小的错误是无法避免的。事实上,只要社会主义在思想理论上是民主的,就可以避免任何理论和观念上的错误。所有制观念上的错误同样可以避免。但是,历史毕竟是有着偶然性的。社会主义历史的悲剧,就在于它偶然地选择了一个历史上最自以为是的、最独裁的、最残暴的、最无耻的斯大林做了它的领导人。

 

我们今天以历史的教训来重新认识人民所有意义的所有制,并不因为这是历史的教训而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意义。恰恰相反,我们今天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因为我们的改革再也无法回避这一问题了,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如欲想取得质的进步,就不能再回避这一问题了,是因为我们又再次地面临着重新建构合理的社会所有制的时代了。在这里,我再次引用我八年前说过的话:“我们的错误使我们在这个历史时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一次良机——迈向实现(真正的)公有制的良机。过去的历史已经过去,历史的错误无法挽回。好在,我们仍然处在向(真正的)公有制进步的时代。历史仍然给了我们一次机会。它容许我们修正错误,而且只是一个错误——对公有制认识的错误。仅此而已。只要我们承认这一错误,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共有制既是人民所有的本质,也是人民所有的形式。但是,社会发展(根本的还是生产力的发展)表明,共有制作为人民所有的形式,又是以两种方式表现的。一是以局部社会范围内的直接所有为表现的。二是以整体社会范围内的对票券资本的直接所有和对实物资本的间接所有为表现的。

 

局部社会范围的直接所有,是指组成生产或经济组织的人的群体中的多数人,将他们的资本聚合起来构成生产或经济组织的总资本所体现的共同所有。人们所说的股份合作制,就是局部社会范围内的群体成员(但并不一定是多数人)的直接所有的共有制,

 

局部社会范围内的多数成员直接所有的共有制,决不是观念的产物。如果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能够给予正确的解释,那么这一意义的所有制至少应该产生于七十多年以前。我们说这一意义的所有制决不是观念的产物,当然是指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所有曲解了近八十年后的今天,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开始摈弃公有制等于人民所有,等于国家所有的观念,出现了真正的人民所有——股份合作制为表现的共有制。而且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同样形成了人民直接所有的发展趋向。在有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国,政府已经制定了资本分配政策。在许多企业中,职工持股会已成为企业中最大的股东。

 

局部社会中的多数成员直接所有的共有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决不是没有意义的。实际上,这种共有制是促进局部社会中的经济和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并由此为整体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保障。同时,共有制也是构建局部社会中的合理的权力结构、促进局部社会合理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也是使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

 

从生产和经济角度来说,我们通过中央电视台的《生机——中小企业改革记实》中所反映的山东、四川的许多实现了群体成员共有制的企业来看,企业成员的责任心大大加强了,劳动积极性大大提高了,企业大多迅速扭亏为赢。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因为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体组成了持股会,成为了企业的股东,因此他们才有权力进入董事会。这比他们仅仅具有工会的权力又大大前进了一步。而现代企业制度正是在这一新的权力基础上才得以形成的。如果说,传统的企业制度(如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只是为企业生产服务的制度,它并不能保证局部社会内的社会关系合理的话,那么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权力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无疑是改变局部社会内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可参见本人所写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

 

关于共有制的这一意义,在我国社会中的建立起了共有制的企业,也同样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被人们称之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里,国家不能对企业再具有无限的权力。国家对企业只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企业管理者同样也不再具有无限的权力。企业管理者只具有企业资本所有者——企业群体成员——赋予他的管理好企业的权力。而原本无任何权力的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则随着他们具有的占有资本的权力,而具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维护企业利益——企业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权力。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也才趋向于合理。

 

整体范围内的人民所有,则主要是以个人所持有的票券资本为表现的。如人们可以普遍持有的股票、储蓄、保险、债券等票券。特别是表现为基本社会福利的保险类票券。

 

当人类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当劳动者所交纳的各项保险费用还不足以构成社会资本的时候,广大的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还只能是福利意义上的社会给予。而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与保险根本无关的福利待遇,就更是纯粹的国家给予了(社会主义的国家给予还包括对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无偿拨款等)。因此,社会给予实际上构成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分配的显著特征,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一种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形式。这一分配形式是一种国家权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社会中的多数成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足以构成巨大的社会资本后,这一社会资本便体现出了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的特征。即个人所有基础上的社会所有。社会中的多数成员作为保险的投入者和保险票券的持有者,也就成为了这样的社会资本的当然所有者。他们的相应的权力也就会随着他们的社会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的确立而充实起来。

 

多数人意义上的人民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和相应的社会权力的形成,实际上与国家的税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收缴的税收,一部分作为消费被用于国家的消费。另一部分则作为资本用于社会的投资。当国家仅只从资产阶级那里征税时,而且这些税收主要被用于国家的消费时,资产阶级不仅具有资本所有权和由所有权派生出的权力(如对企业的权力、对劳动者的权力),而且具有与国家对等的权力。因此,资产阶级可以呵斥国家。

 

当社会发展到国家可以广泛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而且当这些税收被大量地用于社会资本的投资时,公民所交纳的税收便与社会资本有了某种间接的关系。于是,公民便可以面对国家理直气壮地以纳税人自居,也就具有了与他们所交纳的税收相对应的权利。

 

如果国家是社会资本的绝对垄断者,虽然国家也从企业征税,但那只是自己向自己征税。因此,国家不仅具有对社会资本的全部权力,而且是在自己用自己的税收养活自己、用自己的资本养活人民的时候,国家也就具有了一切的社会权力。

 

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往往会对现实的社会现象及其变化习以为常。人们把现实中的社会现象、社会现象变化形成的存在只是看作是社会现象。然而,当我们把这些社会现象及其变化,以及其内在的要素——资本、资本所有权、由资本所有权派生出的社会权力——相互联系起来,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与马克思主义时代的一个同样的社会原理: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财产的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决定着社会权力;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决定一个社会的合理与否。归根结底,社会(包括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是否合理,取决于资本所有权的是否合理,取决于与资本占有状况密切相关的资本分配是否合理。

 

局部社会的共有制和整体社会的共有制,共同决定了真正的人民所有的所有制的本质。表明了它们都是人民所有可以借用的形式。八年前,我是以下述语言来表达人民所有意义的共有制的:“社会所有制向(真正的)公有制的过渡取决于何种形式,是受社会条件,特别是资本的存在方式所制约的。在已经形成庞大的资本市场,从而使资本以交叉方式存在的社会里,造成了资本所有权和利益共同体的分离(就是说,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在某一企业或利益集团内,而他本人却并不在该企业或利益集团)的社会里,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将以直接的、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的方式为主来实现。而在多数人连同他们的资本有可能共存于同一利益共同体和企业的社会里,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实现的过程,将通过企业公有制的发展来实现。所以,社会(真正的)公有制的形成过程是可以选择的,却又是不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的”。今天,我们则必须以新的语言来表述人民所有的共有制。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经过四、五十年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已趋成熟,资本市场已经十分庞大和完善,公民的基本保险已构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本。这样,在整体社会范围内,已基本形成了公民-社会所有的共有制形式(当然这不是说私有制已不复存在或降至到了次要的地位)。今天的人们所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待遇,已不再完全是国家的社会给予了。而是公民自己长期的资本投入所应获得的一种资本收益。同样,由于资本市场的发达,普遍的人们已广泛地持有股票、债券这样的社会资本。这样的资本也是构成整体社会范围共有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基本形成了整体社会方面的公民所有的共有制(至少是作为一种形式的形成)后,开始推行局部社会共有制的发展。“职工持股在发达国家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例如,法国本世纪七十年代职工持股企业年增长率为186﹪。八十年代则为27·0﹪;英国1989年时已有900家左右的公司采用了职工持股制,参加人数达225万以上;美国纽约州1971年只有6家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而到了1988年则发展到100多家。全美国大约有万家公司、1000万职工参加了持股;在日本,上市股份公司的91﹪以上有职工持股会。他们都是前10名或前二十名的大股东。有20家左右的职工持股会成了第一大股东”(《现代企业制度》张承耀著)。这样,就有可能使共有制走向完善化的发展道路,使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成为现实的可能。对此,我们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会对这一发展道路具有天然的阻力。但是,这种阻力,尤其是人为的阻力,无论如何不应该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和产生。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原本就是实现人民所有的共有制的。正是因为人为的作用,才使社会主义走向了一段国家绝对垄断的歧路。

 

无独有偶,在改革的今天,当我们从改革的意义上来普遍地推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改革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其实质是在进行一次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所有制的变革,而且同样是从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这样两个范畴进行变革的。这样,共有制的两种形式,都是不可忽略的、可以采用的形式。但是,如果我们要避免资本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人的生存组织的小化和个体化趋势,以及由此导致的生活关系的不合理,如果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如果我们坚持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就应该侧重于发展局部社会共有制这一形式。并且将发展新型的群体生存组织和合理的生活关系纳入局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去。因为社会的发展已经充分地证明,整体社会的合理是通过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而实质性地完成的。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是通过一个一个共产主义社区的建立完成的。而不是可以通过整体社会自行的跳跃来完成的。

 

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表现出的社会共有制发展在先,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发展在后的规律,显然是由资本主义社会所决定的。但是,这种发展毕竟体现出了一种社会的进步,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而社会主义的本质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从一开始就应该表现为,是遵循企业共有制和社会共有制同步发展规律的。当然对这一规律的遵循是必须建立在能够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所有理念的前提下的。而这一规律之所以没有表现出来,恰恰是因为受到了人为的制约。即人们对理念的人民所有的错误认识和在这一认识指导下的长期的错误实践。

 

国家所有实际上应该是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和为这一过渡提供的保障和条件。

 

如果人们错误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将国家绝对垄断制当作人民所有,必然会形成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形成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国家体制和职能的不合理、形成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和手段的不合理等等系列性的错误。就会造成经济发展受阻,科技和文化发展缓慢,社会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等不合理存在和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现象。这些即是人的意志、人为的作用抗拒客观规律,而客观规律对人所施以报复的反映。

 

如果人们仅仅把着眼点放在整体社会发展方面,而忽略了局部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会形成它们相互之间的制肘。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历史性地犯过这样的错误。

 

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这一历史错误,导致了人在精神上的向本能的退化,人在意识上的极端个人主义和自由化,人在生存组织上的个体化趋向和生活关系的不合理。

 

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这一历史错误,最终导致国家和人民都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国家被动地管了许多它不该管的事,放弃了它应该管的事;人民则丧失了在局部社会中的资本所有权,而被动地由国家来养活。这一错误最终导致了共产主义理想几乎成为了虚无缥缈的东西,导致了社会主义事业几乎陷入了彻底的失败。

 

我想,我们的社会是到了纠正这一错误的时刻了。我们必须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发展、合理和进步。但我们也必须着手于局部社会的发展、合理和进步。

 

如果我们同时纠正对局部社会的合理发展忽略的错误和对马克思主义的理念的人民所有的认识上的错误,并且将局部社会的合理发展建立在局部社会群体成员共有制的基础之上,将整体社会的发展建立在这种局部社会合理发展的基础之上,我们的事业又是否才能开创一个新的开端和走向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呢?

 

近八十年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的曲解,导致了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异化,几乎葬送了代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事业。今天,无论是从冲出改革困境的意义来说,从构建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以促进社会合理的意义来说,还是从开创社会主义进步意义的发展来说,都必须重新回归马克思主义,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理念的人民所有,重新构建真正的人民所有的所有制结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出改革的困惑。我们的社会才能奠定一个能够保证理论正确的存在基础,才能开创一个正确的实践道路。也只有这样,“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见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

1997829

    这本册子既是我对自己以往的所有制研究的总结、整合,也可能是我对所有制研究的终结。在改革后的中国社会中,因为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需要,关注和研究所有制问题的大有人在,发表出版的著述也不在少量。但我还是以为,最具有创新性的、能够形成系统的、具有逻辑性的还是我的著述。却也正是它们没有一个字发表出版而不为人所知。尽管这里所研究的问题已经成为历史,似乎已没有了直接的意义,已不再能够使人们发生兴趣,但作为一种历史的见证和个人的作品,作为个人完整著述中的一部分,我还是将它贴在自己的博客上。2007515日注

 

目录

(约45000字)

一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

二      国家所有的存在方式及其社会意义

三      国家所有制是使人类社会继续向合理社会过度的桥梁

 1      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

 2      所有制形态由主体的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

 3      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4      国家所有,是国家管理社会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手段和物质条件

四      国家所有制的前途

 1      人民所有的发展,将日益取代国家所有制的意义

 2      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蜕变”

五      “公有”与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

1     是存在决定定义,还是给定义创造一个存在

2     关于“公有制”

六      人民所有必然将人民推向一个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1      人的存在与人的社会属性

2     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1)   私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2)   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3)   人民所有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七      舆论·国家·理论 

 

国平先生

你好。

因为看了你的《公有产权论》一书而“认识”了你。因此,很想就所有制问题与你进行一些交流。

我虽然没有像你那样出版有专著。但我对所有制问题的研究从1985年开始,也已有十几年了。所写文稿字数相加也有十几万字了吧(不过没有一个字发表过。今天所寄的《再论》,估计仍然难以发表。)原想,就所有制问题来说,我已不会再有什么新的看法了,而且也不想再说什么了。然而近期还是写了这样一个“中篇”。这篇文稿可以说是对自己十几年来研究所有制问题的总结,也是我给我自己的研究做出的最后(?)的、最明确的结论。对于这篇文稿中的观点,你可能不会表示完全的同意。但我想,我们之间总还是有些共同之处的。即便我们的看法是完全对立的,也不应该妨碍我们之间可以进行的交流和探讨。

所有制,这已是一个对我们的观念冲撞得越来越厉害的问题,是一个越来越缠绕社会的问题。我们的社会的改革能不能深入下去,社会主义能否回归本质而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人类社会能否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接轨,似乎都被所有制问题制约着。所以,我在我的一篇文稿中说:我们之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有难以冲出重围的感觉,就是因为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仍然被传统观念所制约着;在实践上仍然没有冲出“公有制”的藩篱。为什么在改革前,所有制根本不构成问题,而改革越是深入,所有制问题也越是纠缠着人们?这并不是改革是否必要的问题,而是改革在所有制面前碰壁的问题。

“公有制”的力量太强大了,它的壁障太坚实了。它使人们不敢触动它,否则便会被碰得头破血流。甚至连我自己都是如此。正如我在文章中所说得那样,在九年前,我欲以“人民所有”来取代“公有制”并否定了“全民所有制”时,我不得不仍然用“真正的公有制”“集体所有才是真正的公有制”这样的概念和术语。但是,什么是“公有制”?什么是“公有”?什么是“公”?我确实对它们难以理解。所以我在我以后的文稿中,便不着用“公有制”这个概念了。也才有了“人民所有”这个概念。并在今天最终否定了“公有制”。

今天,当我终于在这一文稿中彻底否定了“公有制”后,我觉得我的论证是有说服力的。我也因此感到很轻松。从此我可以无视“公有制”了,可以不再受“公有制”的羁绊了。我终于从“公有制”的阴影中走出来了。“公有制”可以永远地在我的头脑中消迹了。我将永远不再受“公有制”的纠缠。

然而,“公有制”毕竟不是个人的事,毕竟是社会问题。它如何在社会中存在,如何纠缠人们,如何制约社会,又如何制约每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人,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我是希望“公有制”也能够消迹于社会的。这样,“公有制”就不会纠缠所有的人,就不会制约整个社会。社会就应该按照它应该发展的方向发展。人也就应该按照人应该存在的状态存在。这就是我的这篇文稿的目的所在。

这篇文稿写得紧凑,却过于简练。我不知道这对这篇文稿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不知道它能不能使人一目了然。但似乎也只能这样了。我想我没有更多的时间对它进行“扩篇”了。如果写得太多,就会与我的其它文稿重复。所以,我尽量将涉及到的其他文稿的地方将原稿的名称标注出来。当然,是不会有人拿这些文稿作为参考的。对此我是无能为力了。因为它们没有一篇(本)公开发表出版。至于这里有什么原因,我一点也不知道。

如果你认为这篇文稿没有什么意义的话,或者不再需要它了,是否可以退还?

祝好。

1997年9月2日

 

正文

真正的哲学家所探求的永远是明了、清晰,达到像瑞士澄清的湖水一般。澄清的湖水恰好显示出湖的深度。混浊迅疾的山洪是不能显示深度的。——叔本华《人生的智慧》

当然,我不能说自己是一个哲学家。但是依据存在决定定义的原则,我是力争对所有制的探求的结论是“明了、清晰”的。而所有制问题决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人”的问题。

 

一、  国家所有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

 

在马克思的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理论中,对私有制的批判和否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础。(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切不合理都是建立在这个不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要改变(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那么首先必须改变的是私有制这一基础。

 

私有制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必须对思想家们所批判的私有制进行分析。首先必须确认,无论是最先发现“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受的无数灾祸的原因是私有财产或私有制”的欧文,还是从更深层次、更系统地剖析私有制的马克思,他们的批判首先是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为对象的。其次,他们的批判是以占有资本财富的资产阶级这一少数人为对象的。因此,他们的批判不是针对封建社会的多数人的农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第三,他们的批判是针对少数人的占有对多数人的奴役和剥削为对象的。因而他们对私有制的批判不是针对不剥削、不奴役他人的个人的占有的。

 

批判当然不只是为了批判,而是为了否定。批判私有制即是否定私有制。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对所有制的否定并不意味着消灭所有制(因为所有制不可能被消灭),那么取代私有制的所有制是什么性质和什么形态的所有制呢?对此,三大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都勾画出了一种“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态。即,在“实业制度”“法郎吉”“合作公社”这样的局部社会范围内的包括对资本财富的共同所有和对消费财富类似共同使用的所有制形态。作为一种科学理论的创建者的马克思,当然不会玩空想的游戏。于是,马克思把人类的未来社会划分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并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性质赋予了既不同于分散的农民式的个人所有,也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少数人的私有制的人民所有。至于“人民所有”的形态应该是怎样的,应该是由未来的社会发展和人的实践来确定的。但马克思还是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联合的生产共同体”这样的概念。如果我们把马克思的这两句话联系起来,就可以表示为是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即在个人所有基础上形成的联合的生产共同体所体现的共同所有制。而恩格斯、列宁则具体地提出了国家所有和类似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所有制形态。但是应该承认,他们提出的这种国家所有的所有制形态的前提和内在的本质仍然是人民所有。以人民所有来取代少数人的私有制,显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逻辑的,并且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共产主义”的本质。不论在对私有制加以否定之后的社会所有制以何种形态和形式出现,只要符合人民所有这一原则,就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反之就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

 

而如何区别所有制是人民所有的还是非人民所有的,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前,只能是一个理论问题,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即,只要对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持批判的和否定的态度,也就是表现为是坚持人民所有的。因为对现实社会来说,还没有任何可以对是否人民所有加以判定的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而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是否坚持体现人民所有,就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因为在废除所有制以后,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是可以以唯一的形式存在的。同时,也并非任何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都必然是符合人民所有的本质的。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事实却表明,坚持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这一本质和核心是多么地重要,却又是多么地不易。因为问题可以全部归结为,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所有的资本,是否等于人民所有。

 

因为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后的无产阶级政治家和理论家们不是根据“人民所有”这一本质去论证和决定人民所有的形式的。而是根据非公即私的逻辑去决定什么是人民所有的。他们根据(自然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利益代表和等于人民的利益的“原则”来判定和决定国家所有即等于人民所有的。于是,我们在近八十年的社会主义历史和社会主义存在中看到的就是这种“等于”人民所有的、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的、同时也是导致社会主义失败的国家所有制。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种貌似人民所有的绝对垄断的国家所有制,尽管在其存在的过程中给人民、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无数灾难、产生着极大消极作用、并最终导致社会主义失败的所有制,至今人们仍然将其作为判断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形态的标志。这足见“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这一观念之强大、之根深。也难怪,如果不能给予“人民所有”以令人信服的说明,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的观念是不会轻易地被人们放弃的。那么,关于对所有制的认识就不会回归到马克思主义去,就不会回归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去。马克思主义就仍然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就仍然是异化的社会主义。

 

对此,我们必须坚定明确地说,国家所有不等于人民所有。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人民所有就是人民所有。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一样,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难以自发维持下去的必然产物。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消失并决定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物质基础。人民所有与国家所有同属于非私有制的范畴,但却并非同一性质的所有制。因此,国家所有制实际表现为:国家所有是一种中性的所有制形式。因为,

 

1.很明显,国家所有是不等于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私有制的。从法律关系上是不存在任何国家所有是等于资产阶级所有、等于资本家个人所有、等于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所有的依据的。国家亦不承认它所占有的资本属于任何阶级和个人所有。从经济关系来看,资本社会的一个基本的法则就是,谁占有资本,由这一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就归谁所有。当国家自然地获取它所占有的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时,国家所有只是国家所有是符合这一资本法则的。

 

2.同样,国家所有也不等于人民所有。无论是从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经济关系来看,都是如此。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资本所有者必然会占有越来越多资本财富的必然性质,既可以在资本家那里得到体现,也可以在国家那里得到体现。但却无法从人民那里得到体现。如果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的逻辑是成立的,那么人民所有等于国家所有的逻辑同样也是成立。但是,无论是人民中间的单个的人,还是作为人民的群体,他们既不能以任何方式决定自己“所有”的资本的存在状况,也不能在失去消费分配权(如失业)后,靠自己的资本收益权和出卖自己的资本来维持生计。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包括消费财产和资本财产)是具有管理权、决定权和出让权的。事实是,人民是不具有这些权利的,而国家却完全具有这些权力。如国家可以将企业卖给职工。如果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这种买卖关系岂不是等于人民将自己的资本财产卖给自己吗?所以,国家所有不是人民所有。

 

3.国家所有是一种组织的占有。我们说到私有制时,是指作为组成资产阶级的少数人的占有,是资本家个人的占有。马克思在说到“个人所有制”时,一定指的是分散的农民的个人的占有。而马克思在说到“重建个人所有制”“联合的生产共同体”时,也一定指的是个人的联合、是个人所有的联合。占有从来就是具体的人的占有。

 

但是,国家所有毕竟成为了一种历史的、社会的存在。国家虽然是由人组成的。但国家的结构、职能、责任都决定了国家只能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就如同国家不同于生产的组织、教育的组织、科学的组织、家庭的组织一样,国家与其他的社会组织一样是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组织。因此,国家的占有就是一种组织的占有。在占有关系上,国家又与所有的社会组织有着本质的不同。国家所有不能是作为组成国家这个社会组织的个人的或共体的人的占有。也就是说国家的占有,不能是各级行政长官个人的占有,不能是立法者们个人的占有,不能是司法者个人的占有,不能是公务人员个人的占有,甚至不能是各个公务机构的占有(也即我所说的国家机构所有制),当然也不能是这些国家机构中的人们的共同的占有(这不能不使我们想到和看到国家机构所有制的社会危害性。如在国家投资几十亿建设的矿区周围,由地、市、县、镇,其中包括公安局这样的执法机构在内的不同国家机构又自建小矿乱采乱挖,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状况。对此,我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中指出:国家不能使用生产的手段的观点,就不是毫无意义的。而国家使用生产的手段,尤其是体现这一手段的“国家机构所有制”的出现,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重大的现实社会问题。如果国家机构都去通过生产的或其他的往往也是非法的手段去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说的委婉一点,去为社会创造财富,那么谁去行使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呢?这样的国家机构与一般的生产组织、经济组织又有什么区别呢?原本只是为着创造稳定的生产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国家机构,反而利用特权参与到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去,成为无序秩序的创造者之一,必然会使生产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更为混乱)

 

同时,国家所占有的资本也不能表现为是由资本构成的生产组织、经济组织中的管理者、劳动(劳务)个人的和共同的占有。

 

而事实上,我们在完全的法的社会里,是看不到任何国家机构、组成国家的人们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的占有的。

 

即使在我们的社会中,尽管存在着大量的“国家机构所有制”这种根本不该存在的国家现象、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本和财产仍然是不为组成国家的个人所占有的(不过,对于很多的地、市、县区域内的许多的假“国有企业”名义的生产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实质所有权,我们是不能做这样的结论的。)

 

所以我们说,国家所有是一种脱离了人的占有关系的、纯粹的组织的占有。而且必须是以国家这个总的组织的名义(以此来禁止“国家机构所有制的存在)的占有。

 

4.结论。显然,国家所有是一种组织的占有,而不是人的占有。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只能是名义的等式。而实质是,作为人的占有的人民所有不等于与人的占有没有关系的国家所有。所以,人民所有与国家所有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脱离了与人有占有关系的所有制,不可能表现为是与人的占有有着直接和密切关系的人民所有的。不与人民所有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所有,当然就只是国家所有,而不是人民所有。所以,国家所有又是一种必然会产生的、处于私有制和人民所有中间的中性所有制。作为中性的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意义在于:

二  国家所有的存在方式及其意义

 

国家所有作为在由自由资本社会阶段的私有制酿就的社会灾难、社会危机状态下的必然产物,是与私有制对立的,是对私有制的必然有害作用加以抑制的一种新的社会所有制。否则,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将失去任何意义。在抑制私有制的有害作用方面,国家所有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独自发挥作用的私有制必然会加剧阶级矛盾。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则可以削弱阶级矛盾;私有制必然会使失业大量地增加。而国家所进行的资本投资则是为了增加民众的就业;私有制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而不惜引发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国家所有则是服务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榨取劳动的剩余价值是私有制进行资本积累的途径之一。而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可以作为社会工资水平的参照,以抑制资本对劳动剥削的程度;……。

 

但是,作为一种中性的所有制,国家所有是不具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在社会发展规律自发作用的状态下,国家所有不具有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排他性质。国家所有只是抑制其他所有制形式在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弊端和消极作用的。比如,对资产阶级私有制产生的弊端和消极作用的抑制。所以,国家所有是可以与其他形式的所有制并存的。

 

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状态下,国家所有的存在表现为:

 

1.国家所有与私有制的并存。这样两种所有制的并存,是体现于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我们所看到的逐渐形成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

 

2.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的并存。这样两种所有制的并存,应该是我们能够看到的、也是应该处于符合马克思主义(而不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持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

 

3.在属于国家所有的生产或经济组织中,甚至是可以容许私有制成分和人民所有成分的资本存在的。这与在私有制的生产和经济组织中如果包含了人民所有的成分后,就不再是私有制的生产和经济组织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在因为人的主观意志作用下的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状态下,国家所有是具有排他性的。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的国家所有不仅排斥了私有制的所有制,而且排斥着一切非国家所有的所有制。而这些被排斥的非国家所有的所有制也包括人民所有性质的所有制。如个体所有制,如企业成员共有制,等等。这就是在社会主义近百年的历史中,我们所看到的和所处于的国家绝对垄断的资本社会、但却是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状态。

 

不论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本质性的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还是异化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资本社会,我们都不难发现,国家所有是在这样三种社会形态中可以共同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显然决定这三种社会形态的是国家所有这一共同的所有制,而不是与国家所有可以同时存在的私有制、人民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无主所有制。这足以证明国家所有的意义是不可否认的。用现在的一个科学术语来说,国家所有起着一种“制导”的作用。正是因为国家所有的存在,才把人类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导向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又正是因为与国家所有同时存在的基本所有制——私有制、人民所有制、无主所有制——的不同,国家所有也才把社会导向了不同形态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如果我们抛却人的意志的作用、人为的作用这一主观因素,国家所有是不能够独立地存在而形成一种所有制形态——即国家的绝对垄断所有制形态——的。国家所有只能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共同形成一种所有制形态。如国家所有与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共同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再如国家所有与人民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共同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在国家所有“制导”下形成的这些新的、根本区别于私有制形态的所有制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恰恰是那种被人为规定的、由人为创造的所有制形态——国家绝对垄断制,必然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那么,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绝对垄断制对社会、对人、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灾难、危害、甚至毁灭也就是必然的了。或者说,也正是在社会中所发生的这些灾难、危害、毁灭,体现了这种人为规定的、人为创造的国家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一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有生命力的、且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怎么可以产生连续不断的灾难、危害和毁灭呢?因为这同样是反规律的。

 

三   国家所有制是使人类社会向合理社会过渡的桥梁

 

    1.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

    

这一过渡是以两种方式完成的。即自然的方式和革命的方式。自然过渡的方式使社会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革命过渡的方式使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国家所有制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所起到的“制导”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让我们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为对象,对国家所有制的“制导”作用做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知道,在资本的国家所有制没有形成以前,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这一所有制所导致的社会存在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罪恶、弊端和腐朽;是向它自身的最终形式——私人垄断——的发展;是自由资本社会的毁灭;是人类的战乱;是两大敌对阶级的无情斗争;是经济的周期性的崩溃;是大多数人的贫困化趋势。而自由资本社会毁灭的结果表现为,无产阶级革命对自由资本社会的彻底否定和国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改造。自由资本社会毁灭的这样两种结果,都只能是在国家所有制存在以后才发生的。

 

假如没有国家所有制的存在,那么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就会在无限的反复中永远摧毁着社会:无数次的世界大战、无数次的起义和镇压、无数次的经济危机、无产阶级的贫困和再贫困……,直至人类社会的毁灭。当然,这种社会现象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即使是存在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也最终被它的不合理社会权力结构所摧毁,并产生了自由资本社会这一社会毁灭的结果。自由资本社会当然不可能在自我摧毁永世长存。但是,如果社会不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产生和发展国家所有制,私有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摧毁过程就会继续存在下去,就不会产生自由资本社会毁灭的结果——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以,私有制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毁灭和国家垄断资本所有制的产生都是一种社会的必然,是在马克思主义预见中的。也因此,国家所有制担当了一种使人类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向(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的桥梁作用。

 

    2.所有制自身由主体的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

 

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在社会按照自身发展规律发展的情况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那么,什么是人民所有呢?人民所有应该体现为:

 

1)作为人民中的人切实占有社会总资本中的一份资本。

2)从社会角度来衡量,切实占有资本财富的个人成为社会中的多数人,从而从根本上区别于少数人的占有。

3)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衡量,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中占有企业资本的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从而根本区别于资本家的少数人的占有。

 

因此,人民所有的合理本质是个人所有的聚合,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共有”的含义一方面表现为是企业(或经济实体)性的共有,另一方面表现为是社会性的共有(关于人民所有和“共有制”的概念,可参见本人所写得《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个人所有·国家所有·社会所有》《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文书稿。)

 

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存在的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已经无法否认社会所有制的这一变化。由于资本内涵的改变,能够产生资本收益的资本形式已表现为多样性。资本的多样性可以使人民中的几乎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切实地占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资本财富。这就意味着人民也可以作为有产者而存在。正是这一意义使社会表现出占有资本财富的人从少数人向多数人发展这样一种趋势。与此同时的则是传统私有制的改观和弱化。

 

社会的这一发展趋势同样表现在企业或经济组织这种局部社会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无论是国家、企业中的职工,还是企业中原有的资本所有者,都共同感受到了对资本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以及资本的合理分配对企业的生产、对企业的发展、对改善企业内的社会关系的意义。于是,对企业职工进行资本分配(也即股份分配),不仅作为一种自发现象在少数企业中出现,而且发展成为一种人的主观意识——国家政策和法律。这样,在企业中实现多数人的对资本的占有也将成为一种社会存在的必然。那么,这种适应社会发展的人的主观意识就不是人的纯粹的主观意识,而表现为是人的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顺从和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遵从。这是社会在自然发展状态下的现实表现。我们既不能闭着眼睛不承认这一现实的存在,也不能否认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存在。应该说,这一现实是一种私有制必然向人民所有发展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证。

 

那么,我们就不能忽略人的能动性对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

 

所以,如果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它的社会发展仍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但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的社会存在与发展同样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应该、也完全可以早于和先于资本主义社会完成由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这不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完成了这一过渡。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毕竟先于社会主义社会开始了这一过渡。)这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再次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是在符合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在持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状态中,去能动地推动社会所有制的这一过渡。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原本应该是一种远远超前于(至少50年)资本主义社会开始和完成这一过渡的社会。而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没有表现出所有制的这一过渡,是因为在所有制的观念上,人们是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诱导的。因为这一诱导的作用,致使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不能继续体现它的本质,反而走上了一条本质被异化的社会发展道路。而用国家所有来替代人民所有,就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在所有制由私有制向人民所有的过渡方面,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自发地过渡,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的)能动的过渡,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这是因为:

 

1)如果没有国家所有制作为一种制约的力量,私有制只能遵循向私人垄断发展的规律。它自身是不可能自发地向人民所有转化的。

 

2)国家所有制使国家成为了一种具有经济力量的、有能力的、可以不再依附于资产阶级的强大的、独立存在的管理社会的组织。而且,国家还可以借助国家所有制的制导作用,为使所有制逐步地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条件。如,缓和阶级矛盾、确立起以公正的法为基础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关系、构建对等的和对应的社会权力结构、建立和推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等等。

 

3.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所有制形态的基础上的。而任何一种所有制形态又都是由占主体地位的、或者是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为表现的。这是马克思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进行研究所中发现的规律,是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可以对所有的资本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与社会形态的对应关系做以下的判断:

 

(一)自由资本社会之所以是自由资本社会,是因为它是建立在以私有制形式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的基础上的。

 

(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之所以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因为,

 

1)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建立在国家所有这一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与私有制并存的所有制形态的基础上的。于是,建立在这样的所有制形态基础上的社会形态表现为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2)如果社会是建立在对社会具有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与初始发展阶段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所有并存的所有制形态基础上的,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形态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当社会在国家所有制的作用下,完成了由私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向人民所有的过渡,使人民所有成为社会主体的所有制形态时,当人民所有作为主体的所有制并构成一种新的社会基础时,建筑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社会必然是民众资本社会。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所有制在促进社会所有制由私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向人民所有过渡的过程中,也在促进着社会形态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

 

4.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在管理社会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条件和物质条件。

 

当国家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支配时,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关系表现为是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关系。此时,国家对社会的统治所使用的最具特征性的手段是专政手段。即,国家受制于剥削阶级的支配或代表剥削阶级对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实施专政,以此来被动地削弱阶级矛盾冲突和稳定社会秩序。

 

当国家借助国家所有制这一经济力量而使自己成为一种独立于阶级之外的社会组织时,国家管理社会的关系还原为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这时,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不仅因为放弃了专政的手段而表现为是趋向于合理的,而且是得到了充分发展的。如向法的手段的发展、向民主的手段的发展、向教育的手段的发展、向组织的手段的发展等等。而经济的手段就是国家使用的这些合理的手段之一。国家之所以可以用经济的手段管理社会,在于国家走出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表现为是单纯消费的传统,使国家具有了消费和服务于社会与公众的两重性。国家的服务性表现为,国家将自己从税收中和从国有企业中合法获取的利益分为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国家自身的消费。一部分用于了对社会和公众的服务。如公共工程建设、市政建设、社会福利、基础设施投资、自然和环境保护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正是由于国家通过使用这种经济的手段而缓和了阶级矛盾,增加了就业,相对减少了贫富差距、抑制了周期性质经济危机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在国家使用经济手段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自身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使国家使用经济手段的物质基础更加丰厚和坚实。正是在这些管理社会的合理手段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相对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存在表现为了趋向于合理。也正是这三个基本方面的存在的合理,使包括国家所有制以及经济手段、法的手段、教育的手段在内的一系列管理社会的合理手段,成为实现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合理的手段。

 

四   国家所有制的前途

 

当“苏联马克思主义”给国家所有制戴上了虚拟的“公有制”“人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光环后,于是,国家所有制不仅被判定为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可以存在的所有制形式(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虽然还有“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但由于“集体所有制”并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之上的,而且,“集体所有制”在财产、生产、分配方面实际上往往是由政治权力和国家权力控制的。因此,“集体所有制”只能是名义上的。)而且事实上被视为是可以永远存在的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社会、甚至共产主义社会最为重要的判定参照。显然,“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这一作为其灵魂的思想内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念的人民所有的内涵和本质,也不符合所有制自身的发展规律,更不符合现实和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显现。

 

在人类社会已经经历过的社会发展中,尚没有一种所有制形态是永存的。因此,除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必要)占有制(关于“无(必要)占有制”,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是一种可能永存的所有制外,是不会有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可以永存的。况且,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意义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只是使人类社会向合理社会过渡的“桥梁”。而且从时间关系上来说,国家所有制是必然要落后于人民所有制、无(必要)占有制的。因此,当国家垄断所有制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它也必然要消亡,必然会有更为合理、更适应社会发展的所有制来取代它。国家所有制的消亡将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

 

1.人民所有的发展,将日益取代国家所有制的意义。

 

我们已经分析过,国家所有制存在的意义在于:作为国家可以使用的一种合理手段和物质条件,与国家可以使用的其他合理手段一起发挥作用,共同创造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和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合理。因为这些合理性在私有制的自由资本社会中是不存在,所以才有国家所有制和建筑这一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创造这些合理存在。

 

但是,当国家所有制及其建筑于这一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创造出了人民所有制这一合理存在时,那么人民所有制内在的合理性必然要优于国家所有制的合理性。实际上,这已不再只是纯粹的理论问题了。在一定的程度上说,人民所有制已经是存在决定意识中的那个存在了。人民所有制的合理性已经充分地表现为:

 

1)人民群众中的个人作为切实的有产者时,必然要优于他的无产者的地位。

 

2)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中的多数人切实占有资本时,必然要优于他们的作为无产阶级的地位。

 

3)当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而具有劳动(或劳务)收入和资本收益这样两种收入来源时,必然优于他们只有劳动收入和国家给予的状况。

 

4)当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而具同时具有消费财富分配权利和资本财富分配权利时,必然优于他们只有消费财富分配权利(而且常常处于不合理的状态)的状况的。人民群众作为所有者、尤其是以企业共有制的方式作为所有者的体现时,其优越性还表现为:

 

5)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及其载体——资本和资本所有者、管理和管理者、劳动和劳动者——将会得到更好的组合和协调。

 

6)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将随着生产力三要素的载体——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差别在质和量上的逐步消除,而更加趋向合理,从而减少人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7)由于在人的存在上首先消除了有产和无产这一差别,企业中的所有成员作为同一的资本所有者,必然在管理和劳动积极性方面趋向于对自己的资本共同承担责任的一致性。因此,必然会提高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生产力发展的质的飞跃。

事实上,上述三个方面的优越性不仅已经在企业制度由经营管理制度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得到了证实,而且也在改革的中国社会中的那些真正体现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中得到了证实。

 

8)人民所有制的实现,将使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得到新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权力结构的新的进步和发展将会促进一个一个局部社会(如行政区划、企业等)的存在实现合理。而一个一个局部社会的合理也就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进一步地趋向合理。

 

9)也只有实现了资本财富的人民所有制,以及由所有制的这一变化所连带的社会的全面变化,才有可能根本改变人的占有方面的传统的观念和习惯行为。社会(首先从局部社会开始)也才有可能实现消费财富的共同所有,也才有可能最终实质性地进入无(必要)占有制社会。

 

纵观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细究大到国家之间的社会问题和小到个人之间的个人问题的无数事件,几乎无不与人的占有意识和占有关系相关。由于人与占有的无法分割,也才同样产生了无以计数的悲剧,也才迫使人类自身去不断地寻求人与占有关系的合理发展。人及人类也只有在没有了占有意识、消除了任何的占有关系,也才能最终摆脱由占有关系所产生的一切烦恼。

 

当人民所有制连同它的这些社会意义得以充分地实现时,国家所有制除了体现出它的促进人民所有制的成功实现外,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它自身比人民所有制还优越、还合理吗?难道它所创造的社会(即现实的和现存的社会)要比人民所有制所能够创造的社会(即即将的和未来的社会)还优越、还合理吗?

 

2.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蜕变”

 

当人们观察蝉、螟这类动物的生存和发育过程时,它们有着一个特殊的生长阶段,即蜕变阶段。这类动物只有经过蛹的蜕变,才能走向生命的完整和成熟。因此,蜕变是合理的、是进化的、是趋向一种归属的过程。我们之所以在论述国家所有制时,提及蝉、螟这类动物的蜕变,就是要提出这样一个肯定的结论:国家所有制作为一种根本区别于历史的私有制的所有制、也根本区别于未来的或发展过程中的人民所有制的所有制,它自身必然要经过“蜕变”这一过程,以步入人民所有制这一归属。国家所有制自身的这一变化,既是它推进社会向人民所有制发展的表现,也是它自身演化的必然结果,是实现人民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与动物的蜕变一样,国有企业的这一“蜕变”同样是合理的和进化的。这种合理和进化当然会从国家所有制向人民所有制的转化中所产生的社会意义中得到体现。

 

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实际上已不再是我们在说一种可能存在的现象,而是现今社会已经存在的现象了。

 

当我们说到国家所有制的社会意义时,我们所说的那些社会意义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了。而且,国家所有制的社会意义远不至这些。因此,国家所有制的存在不仅是必要的和合理的,而且具有伟大的历史功绩。但是,从历史的存在来说,人们注重的只是国家所有制的社会意义,而忽略了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正是国家所有制的缺陷和不足,使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中)在充分体现它的社会意义的同时,也逐步显露出了其存在的危机——管理效益差、劳动积极性低、企业效益不高、自身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等等。无论是从国有企业自身的状况来说,还是从社会的垄断角度来说,国有企业是难以参与竞争的,也是不利于社会中的各类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所内含的这些缺陷和不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开始逐步显露。人们在为国家所有制所体现出的巨大的社会意义而庆幸的时候,也越来越为国也企业的状况而困惑。

 

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就不能不与国家所有制与私有制、与人民所有制之间存在的本质性的差别相关。私有制的本质是为占有资本的少数人追逐利润。于是,作为所有者的少数人就不能不承担资本的这一责任,不能不发挥追逐利润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不是少数人的企业,因此,管理者不会像私有者那样承担对资本的责任,也没有私有者那样的积极性。人民所有制(如共有制企业)的本质是维护和发展所有所有者的共同利益,就必须发挥所有的所有者共同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也不是建立在人民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企业,当然也就不具备像共有制企业那样的有利于生产和企业发展的条件。丧失了作为人的责任和积极性为动力的国有企业,其发展的不景气、甚至发生生存的危机也就是必然的了。于是,国家所有制中的国有企业的出路也就成了问题。于是也才有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浪潮(这一浪潮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了世界性的浪潮),也才有了中国对国有企业的必然性改革。现在的问题是,变革了的国有企业的出路是什么?国有企业的归宿是什么?国有企业的出路和归宿具有怎样的性质?

 

西方发达国家把它们的国有企业改造称之为“私有化运动”。那么,这一“私有化运动”是否符合私有制原则呢?“私有化”了的国有企业最终归属为了少数人所有,还是归属于了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共有,或者是归属了社会(包括劳动者在内)中广大的股东所有?如果改造后的国有企业最终归属于了少数人所有,那么这样的企业无疑是具有私有制本质特征的私有制企业。如果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实际上表现为是属于企业中的多数成员的、或者是属于社会中的广大股东的,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具有人民所有的本质——多数人的占有,企业也就应该具有人民所有的性质。

 

实际上,我们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的改造来看,真正把一个国有企业只出售给少数个人所有的状况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使是购买国有企业的大财团自身的股份也往往是民众化了的。当然,把一个国有企业出售和转让给该企业中的多数成员而使企业转化成为共有制企业的情况还没有。应该说,这是一种不尽合理的选择,这似乎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改造国有企业时的一种败笔(我想,这正是我们的社会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应该吸取的教训)。尽管如此,被改造的国有企业与私有制仍然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被改造的国有企业应该是属于人民所有制的,或者是趋向于向人民所有制发展的。那么,对于国有企业的这种“蜕变”来说,是向私有制的倒退呢?还是向人民所有制的进化呢?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人们之所以打出“私有化”的旗帜,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所有制问题上,人们没有将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加以本质的区别(关于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的区别,我在八十年代的一系列文稿就已经进行过分析。在本文中将做进一步的分析。)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来说,这一改革没有打出“私有化”的旗帜,而且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允许社会的所有制向私有制倒退。因此,对那些进行改革的中小国有企业来说,更应该“蜕变”为属于人民所有制的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这应该是中小国有企业“蜕变”后的归宿。

 

实际上,国有企业的这种“蜕变”并不局限于一般的中小型国有企业。1997623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买下了自己的工厂。该报道说,产权的这一变化“不仅使嘉化厂这家频于破产的国有企业完成了脱胎换骨的改造。也使职工的地位发生了质变,由过去的无产者变成了今日的有产者。他们既是员工,又是老板。员工们用自己的股权投票。嘉陵化工厂是全国第一家如此推动了产权改革的中型国有企业。它将为陷入困境的国企改革杀开一条生路。”无独有偶,湖南省拥有46年历史的工业企业——长沙轻机械厂被该厂职工一次性买断(见1997611日的《文摘报》)。而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就有了威尔顿钢铁公司被职工购买的事实。难道这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相继出现的社会现象,仅仅是一种拯救企业危机的措施,而不表现为是向人民所有制发展的趋势吗?这个“脱胎换骨”的“生路”不就是人民所有制吗?难道这种社会现象不表示为是由人民所有制取代私有制和国家垄断制的一种必然性吗?难道不表示人民所有制是一种更为进化的所有制吗?

 

当然,由于与西方社会的那种属于主导性的国家所有制不同,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所有制是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的。这就从数量上给国有企业的全面改革设置了巨大的困难,很难在短期内草率地将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企业改造为人民所有制的企业(但是应该确认的是,除了少数起着基础性、主导性、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企业外,只有人民所有制才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正确出路。)在社会所有制的变革关系中,由国家绝对垄断制向人民所有制的变革,不仅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人的观念的问题。在人们还严重地存在着社会主义等于公有制(实为国家绝对垄断制)、国家所有制(即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标志、国家所有制应该是永世长存的、国家所有制仍然具有无限的优越性、没有比公有制(即国家垄断制)更合理更进步的所有制这样一些比“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创造者们还要坚定的思想观念时,这就又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设置了第二道障碍。如果一些社会管理机构、管理者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简直就是把对国有企业的控制视为自己的权力象征、视为自身的利益来源时,又为国有企业的根本性变革设置了第三道障碍。

 

即便如此,西方发达社会对国有企业的改造与中国社会对国有企业的变革,共同展示了国家所有制的进步趋向和归宿就是人民所有制(于是,选择人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国家所有制向人民所有制的转变属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中的一个规律,是不可抗拒的。

 

五   “公有”与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

 

    1.是存在决定定义,还是给定义创造一个存在?

 

定义总是与存在共存的,定义与存在是一体的。定义反映存在,存在决定定义。当人们发现一种存在时,当人们研究一种存在现象时,为了表现这一存在以及这一存在的特性,为了便于人们理解这一存在和记住这一存在,于是人们便用语言、文字的方式给这一存在以一个定义。而最简单的定义就是这一存在的名称。当我们看到、记住和理解某一定义时,也就了解了这一定义的存在对象、甚至是这一存在的本质。一般来说,定义越简单、越形象,也就越容易理解这一定义所对应的存在。比如,用中国文字给人定义的“人”字,即使它是如此地简单,看到这个字和说到这个字的人,都必然会想到这是指有着会进行复杂思维头脑的、会说话的、直立行走的、有着男女差别等等复杂特性的活性物体的存在。

 

当然,人在给存在的对象、存在的本质进行定义时,也并不都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但进行定义的原则是不会改变的。这就是存在决定定义。比如在数学领域,人们就使用了一些非常抽象的、一般人难以理解的定义。但这一定义仍然是数学家根据数学的逻辑、数的存在、数的运演规律这些存在进行定义的。所以,所有的数学家在看到和听到一个数学定义时,他一定是知道这一定义的存在对象的。

 

如果人们不是根据存在、存在的本质、存在的变化规律对一种存在进行定义,而是用一种定义去寻找、甚至是去创造一种存在,而当人们对这一存在难以理解、不知存在是什么时,人们把这一定义形容为莫名其妙、张冠李戴、模棱两可,就会使人们陷入一种不知存在为何物、亦不知定义为何意的迷茫之中。当然,也存在着定义与存在不统一的状况。这种状况同样会使人们在看到一种定义时,便会想到和理解到它的存在。但是,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定义的不准确,于是人们由此定义而联想到的存在对象、存在本质、存在规律也必然是不准确的,是一种失真的存在,甚至是一种不存在。因此,不准确的定义必然会给人的思与想以一种错误的诱导。这种定义在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是极其有害的。

 

当我们从存在与定义的关系回到所有制问题上时,我们将会感到,存在与定义的关系确实如上所述。在所有制关系上,相关的定义很多。就多数定义来说,当我们想到它、说到它、写到它时,就能够被我们所理解。与这一定义对应的对象就会跃然于我们的脑海中。比如,

 

关于个人所有。当我们说到、想到、看到“个人所有”时,就知道这是马克思所下的一个定义。是马克思针对封建社会中存在着的分散的、农民的个人所有而言的。据此,我们也可以联想到存在于现代经济关系中的个体经营者同样是属于个人所有范畴的。

 

关于私有制。当我们说到、看到、写到私有制时,就会使我们想到,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一个企业的资本财产是归少数的资本家个人所有的;一个社会中的资本财富是归由资本家构成的资产阶级所有的。资本家和资产阶级因此可以依据对资本的占有权所派生出的分配权独自分配到所有的新增资本,并由此而产生了剥削。根据私有制的这一性质,我们就可以判断,在阶级矛盾趋缓和敌对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里,这种性质的所有制的本质仍然是私有制。

 

关于联合的生产共同体、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共有制。当我们说到、看到、写到这类所有制时,就会使我们想到,这是一种在有限范围内的、为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在资本财产的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体,是这个聚合体中的所有成员共同所有的、形成共同利益的所有制。因此,这样三种定义的内涵和性质是同一的。

 

关于国家所有制。当我们说到、看到、想到国家所有制时,就会使我们想到,它一定不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也不是属于一个人的群体共同所有的,更不是私有制的。因此,这种所有制范畴的资本财产是被国家占有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据此,我们很容易感受到自己所在的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

 

再如占有人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使我们会想到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作为人被奴隶主当作工具、当作物品、当作动物而占有的状况。

 

再如无(可)占有制。这种所有制一定是指在人所处于的原始社会中,因为人还没有创造出可耕作的土地、可使用的工具、可饲养的牲畜,更没有机器、工厂,而只有自然之物。这些自然之物不用占有也可以使个人或一个人的群体得以生存。所以,也不会在尚处于简单思维状态的原始人中产生占有的意识。因此,原始社会的所有制也就是没有可以值得占有的所有制。

 

即使对于没有实现的、现实中尚不存在的所有制、如无(必要)占有制来说,也可以使人们联想到,在社会出现了无必要占有的所有制时,那时的社会中的资本财富已经发展到可以创造出能够充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精神需要的消费财富,由此而使人们逐渐削弱了占有的意识,社会已不再有必要对资本财富实施占有的状况。

 

实际上,当我们看到、想到、写到上述所有制定义时,还可以使我们联想到更为广泛的、更为深入的存在着的或可以存在的存在。

 

然而,定义与存在的不相符合,毕竟是人在认识社会时的一种难以避免的思维现象。因为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这种现象存在的本身倒没有什么大的危害。但如果形成定义的思维的结果对人的观念、对人的实践行为产生了诱导作用,那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则是贻害无穷的。

 

如关于统治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的观念达几十年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定义。如果我们从所有制的本质是对物的占有关系出发来衡量这两种所有制的定义,会使我们陷入一种无法进行深入思考、无法使存在与定义实现统一的处境之中。

 

关于“集体所有制”。从这一定义出发,人们可以理解的是,这种所有制应该是一种由人的一个群体共同占有一份生产资料或资本财产的所有制。这个群体中的人应该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是,当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以为是这种所有制的社会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在这样的社会组织中,既丝毫体现不出群体的人们共同占有的事实,也不存在或者是管理者的占有、或者是被管理者的占有的法律关系。如果是群体的人们的共同占有,即便不是表现为是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也应该表现出群体的人们共同行使占有权、支配权和分配权;应该体现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所有权、分配权、管理权上的对等和对应的平等关系;应该体现出利益的一致;应该体现出(除国家合法权力挖外的)外来权力的不可干预性;应该体现出这个社会组织中的人们的地位差别的消除。如果“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具备了所有这些特征,这样的社会组织实际体现的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共有制。但是,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中存在着的所谓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是根本不存在这些社会特征的。在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中,除了仍然保持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严格界限和差别外,它所体现的就是管理者对社会组织(包括企业意义的社会组织和行政区划意义的社会组织)的绝对管理权,是管理者的对被管理者的单向制约权力,是被管理者的无权的“权力”。对这样的社会组织来说,对生产资料和资本财产的占有权似乎是失却了。然而,在现存的社会条件下,占有权是不可能失却的。当我们顺着权力关系寻找占有关系时,我们发现,对管理者的任命权、对社会组织财产的支配权、对资本和财产产生的收益的分配权,都实际控制在“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之外的外来者身上。这个外来者就是国家。原来,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只不过是国家所有的另一种定义而已。

 

在社会改革时期,我们又发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存在特征。比如对许多的农村来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的许多权力相继退出对村级事务的干预。但是我们又看到了一种新的权力现象:农民仍然没有对本村事务的任何权力。而农村的村干部们却具有了对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绝对处置权,具有了对本村财务的绝对控制权,具有了公款吃喝的权力,具有了公款行贿的权力,具有了通过各种方式将“集体”财产转归到个人名下的权力。许多“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中的权力者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暴富的。如果我们把这些权力及其所产生的结果联系起来看,这些权力无异于由私有制所派生出的权力的本质,与共有制的社会组织中应该具有的权力结构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这也就是说,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状况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在本质上(也就不是在名义和形式上)蜕变成为了私有制。因此,我们与其把我们称之为的基层腐败现象看作是腐败,不如从所有制关系上着眼,深刻认识到腐败与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

 

如此看来,在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的定义与存在显然是不统一的。“集体所有制”在一种社会条件下表现为国家所有制的本质,在另一种社会条件下又表现出了私有制的本质,惟独没有表现的是共同所有的本质。“集体所有制”的这种两重性是与常理相违背的。一种存在可以有多个近似的定义。但一个定义之下不能有多种的存在,尤其不能有两种本质不同的存在。当“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定义出现这种情况时,就很难让我们将“集体所有制”视为是一种可以体现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因此,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应该是一种人为杜撰的、定义在先的、名不副实的所有制。

 

如果人们把那些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改造成为一种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权力结构合理的社会组织的话,那么这样的社会组织更应该体现为是共同所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实际上,对一些“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来说,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随着国家不合理权力在这些社会组织中的退出,随着这些社会组织自身权力结构的趋向相对的合理,随着这些社会组织的存在逐步地开始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这些“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也已真正地进步成为了人民所有性质的共有制的社会组织了。因为“共有”的词义绝对是以人为对象的。而“集体”则往往表示为是一种组织。而“集体所有制”就表现为是一种组织对财产和资本的占有。“集体”的占有并不等同于具体的人的占有。如国家所有。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占有,是绝对不表示为国家这个社会组织中的某个人、某个人的群体的占有的。同样,“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占有,是不能表示为是这种社会组织中的个人的占有的。而“集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又是一种虚幻的状态。如果“集体”是由一个人的群体共同组成的,那么这个集体中的所有成员就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和权力。如果一个“集体”组织中的多数成员没有相应的权利和权力,那就不能说这个“集体组织”是由他们所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是不成立的。因此,“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成为少数人的权力体现,也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了。不是由具有同等权利和对应权力的多数人组成“集体”的“集体所有制”,显然是不存在的所有制。

 

关于“全民所有制”。我们在考察一种所有制时,必须基于人与财产(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以下两种关系,(1)相关的人是否参与了创造财产的过程。(2)相关的人是否具有参与财产分配的资格。一般来说,这两个条件应该是统一的。一个人参与了创造财产的过程,同时也就具有了分配财产的资格。当然,资格并不等于权力。无产阶级劳动者参与了创造资本财产的过程,具有了分配资本财产的资格,但却没有分配资本财产的权力,没有分配到资本财产,因而表现为是无产者,也因此表现为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合理。那么,假如在一个分配制度完全合理的社会里,“全民所有”又是否可以成立呢?

 

一个社会,如果它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它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多元的,是由一种主体的或主导的所有制形式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共同组成的一种所有制形态。比如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的所有制形态应该表现为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导的、同时存在发展着的人民所有制、私有制、(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早期阶段的所有制形态)。或者表现为是以人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同时存在着国家所有制、(分散的)个人所有制的所有制形态(既社会主义社会成熟阶段的所有制形态。)

 

在这种多元的所有制形态中,有为完全是为个人创造财富的公民(如私有者和个体经营者),有为共同体中的人们创造财富的公民(如共有制企业中的成员),有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公民(如国有企业中的成员)。同时还有不创造和不直接创造财富的人们。如家庭主妇、婴幼儿、学生等等。但他们完全是全民中的成员。如果我们把“全民所有”与创造财富的公民和不创造财富的公民共同组成的“全民”联系起来,可以看出,全民所有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甚至是荒唐的。不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人,一般来说是不具有分配资本财富的资格和权力的。难道不是社会财富创造者的人(如婴幼儿)可以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具有占有等量社会财富的权力吗?难道创造不等量社会财富的人可以等量地占有社会的财富吗?难道那些私有者在完全占有了自己创造的财富、又不合理地占有了他人创造的财富后,仍然可以以“全民”的身份占有一份社会财富吗?如此荒唐、如此名不副实所有制定义居然能够在理论家们的头脑中的产生出来,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并统治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达几十年之久,真是令人不可思议。对此,我在九年前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指出:“没有比‘全民所有’更虚无的了。一份资本怎么可以为全民所有?即是全民所有,便是谁也没有。”如果说这可以是对“全民所有制”的一种清算的话,那么现在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公有制”这一定义。

 

2.关于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理念的所有制是人民所有。这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观的本质。这个本质不仅应该在定义上体现出来,而且应该从实践和存在中体现出来。但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逐渐被“苏联马克思主义”取代的过程中,在特权阶层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在特权阶层用无限权力单向地制约社会的过程中,就很少能够看到与“人民所有”相似的定义了。在社会中,一种所有制定义不仅在名义上、而且从实际上完全取代了“人民所有”的所有制定义,这个定义就是“公有制”。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废除私有制(但这种废除应该表现为是在这一目标下的历史过程),并相应地建立起以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这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于是,人们给这一标志赋予了“公有制”这一定义。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公有制(但没有人说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人民所有)成为了铁的原则(为什么人们不能把这一原则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坚持私有制?)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否认“公有制”的企图都是危险的(但人们根本不考虑这一“企图”是否表示的是社会主义不能坚持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人民所有这两个原则。显然,人们是将“公有制”原则与“不坚持私有制”和“坚持人民所有”这两个原则对立起来了。看来,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真正的危险不应该在于是否“坚持公有制”这一原则方面,而是在于是否坚持“不坚持以私有制为主体”和“坚持人民所有”这两个原则方面。如果人们能够在原则问题上进行这样的转换,或许会有助于人们对“人民所有”和“公有制”的科学认识。)

 

从“非私即公”这一逻辑出发,“公有制”似乎并不为错。但是从公有制的内涵或所含内容来说,却令人大存疑惑。

 

在社会主义社会曲曲折折的历史中,“公有制”先后包含了以下一些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巩固和发展时期,“公有制”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变革时期,“公有制”是以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共有制的形式存在的。

 

在前文的探究定义与存在的关系时,我们再次分析了“全民所有”的虚无性,分析了“集体所有制”存在着的两种对立本质的客观性。一种定义如果存在两种对立的本质,那只能说明,客观存在着的存在及其本质是存在着的,而其定义是不准确的。因为一个定义只能有一个本质,只能对应存在一种范畴的存在。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制”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具有私有制的本质。这就使“集体所有制”作为 一种存在同样是虚无的,而作为定义则是不成立的。这样,“公有制”名下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定义和存在都是不成立的。于是,“公有制”名下的所有制形式就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共有制”这样两种形式了。这似乎是在告示人们,“公有制”作为非私有制的所有制仍然是成立的。

 

那么,国家所有制和共有制作为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是否具有共性而可以表示为是同一的“公有制”呢?让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1)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和作为人的个体、人的公民、人的人民、人的群体的社会人,应该是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的两个基本的存在。他们二者在管理与被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创造存在、职能、权力、责任、义务等关系上,是完全不同的,是各自形成了自己的范畴的,是表现为对应和对等的平等关系的。因此,他们自身不仅不能是同一的、不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而且他们之间在职能、权力、责任、义务、甚至利益方面,同样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和代表的(对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我已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里就不再详细论述了。)因此,国家所有和作为人民所有的共有制,无论是从各自的载体(即所有者),还是所有者的权力来看,显然是根本不同的。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载体或主人是国家;共有制的载体或主人是人民群众。人民不可以侵犯“国家所有”的权力和利益,国家也不可以侵犯“人民所有”的权力就利益。这就表明,“国家所有制”和“共有制”作为非私有制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并不是等同的和同一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和差异。

 

(2)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具有不同的优越性质(见本文第四章)。

 

(3)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见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

 

(4)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是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和标志。国家所有是自由资本社会毁灭后的产物,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标志;人民所有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产物,是民众资本社会的标志。

 

(5)国家所有制与人民所有制在作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主导意义的所有制时,是国家所有制在先,人民所有制在后;是国家所有制将被人民所有制所接替;是国家所有制先于人民所有制而消亡。这就更加证明了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不是同一的所有制。

 

而对“公有制”这一定义来说,实际上是把国家所有和人民所有看作是同一的所有制的。这样,“公有制”这个定义对国家所有制和人民所有制这样根本不同的所有制来说就是矛盾的。它不能既是国家所有制,又是人民所有制。“公有制”作为一种定义,要么与国家所有这一存在相符合,要么与人民所有这一存在相符合。它必须符合定义反映存在、存在决定定义这一原则。它不能既是此又是彼。

 

根据社会主义存在的历史来看,“公有制”一直是相对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而言的。因此,“公有制”也就一直是指国家所有。所以,“公有制”作为定义,国家所有作为存在,它们之间是不矛盾的。只是随着(以中国为标志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改革过程中对异化的逐步扬弃、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逐步回归,在出现了真正的人民所有、并表现出了人民所有的发展趋势和人民所有将决定着本质的社会主义命运的社会状况中,当人们或者是在模糊观念的影响下、或者是仍然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观念的影响而依然将人民所有归置于“公有制”的名下,甚至只认定国家所有制的合理性、优越性和发展趋势,而无视人民所有制时,人民所有和它的存在形式(如共有制)才与“公有制”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才产生了对国家所有、人民所有、公有制进行科学规范的必要性。因为,不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将始终面临着:是在国家所有制的“统治”下,保持社会主义的原有(异化的)本质,并在这一本质的作用下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千万不要以为经济发展了就是社会发展)。还是突破对“公有制”的传统观念和存在模式,去发展人民所有制,使社会主义具备一种新的本质,并在这一本质的作用下使社会主义突破现存模式而走向一个新的社会发展方向(或道路)这样一个严峻而关键的问题。

 

即使我们只是把“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等同起来,“公有制”也不过是国家所有制的再定义而已。因为“国家所有制”本身就是一个定义。当人们能够充分地、合理地理解和联想“国家所有制”这一定义和这一定义下面的国家所有的存在时,“公有制”是什么意思?“公有”是什么?“公”又是什么?让人不得其解。不如让其消迹于社会(就如同“全民所有制”正消迹社会一样),以还所有的非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的本来面目和它们各自的社会意义。这样或许会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因为少了“公有制”的羁绊而更容易解放一些、更清晰一些。如果这也算得上是对“公有制”的清算的话,那也正是我对自己思想的一次清算。尽管我在九年前曾经试图用“真正的公有制”来取代传统的“公有制”,但我的思想仍然是被“公有制”所制约的。当我今天以这样的方式否定了所有的“公有制”(即“真正的公有制”、传统的“公有制”、以及“公有制”名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有制”自身时,我便将自己推到了一个危险的境地。因为,“公有制”是不能动摇的。但是,如果我说,我对“公有制”的否定,否定的只是“公有制”这一定义,而不可能否定这一定义之下不存在的存在。而我在否定“公有制”的同时,则坚持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人民所有”和“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坚持以私有制为主体”这样两个原则时,又是不是会消除这种危险呢?但愿如此。

 

六   人民所有制必将把人民推进到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1.人的存在与人的社会属性

 

人类在原始社会末期之前的很长时期内,完全是以自然人的状态存在,就如同现今的野生动物以自然的状态存在一样。因此,那时制约人的行为的是人的本能。

 

人是随着思维的进化而开始逐渐具备社会属性的。如人开始吃熟食;人开始进行意识支配下的劳动;人开始建立正式的婚姻,而避开了自然交媾;如此等等。人的这些支配自身行为的意识构成了人类最初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属性。

 

与此同时,人的社会属性也在向异化的方向发展。如,为争夺财富和权力而展开的斗争;用特殊的手段将他人致残致死;用国家的力量和专政的手段统治和镇压人民;用宗教和迷信异化自身;统治阶级用宗教和迷信的意识形态麻痹和奴化人民群众;……。因为人的这些意识的和意识支配下的行为的存在不是属于原在的自然的存在,而是人的后天形成的存在。尽管人的这些新的存在带给人自身的是痛苦、带给社会的是灾难,但人的这些存在仍然属于人的社会性表现,所以构成了人的不合理和不科学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性也并非完全是向异化的方向发展的。人在具备了初步的、合理的社会属性之后,会不断地产生和形成更进步、更合理的社会属性。如思想家们针对人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和所产生的思想;如劳动者的提高经验的积累-总结而开创的新的生产技术和知识;如人所不断创造的文化艺术活动;至于人民在难以生存状况下所进行的有组织的起义和革命,自发形成的革命思想,人的谋求平等、自由、民主、权利、利益的信念和行为,更是人的社会属性趋于合理和向更高程度发展的体现。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达到了一种高潮。确实,无产阶级革命使如此之多的民众不再表现为是仅仅具有基本社会属性的人。无产阶级革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摆脱了社会属性异化的状态,使人的社会属性通过人的思想和行为而表现为对自我的超越,表现出了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关切。

 

无论是欧洲的无产阶级革命,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运动,都表现出了人的这种超越自我的社会属性的一致性。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同样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之初,人民群众表现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高昂激情和近乎冲动的行为,以及参与政治运动的盲动性。

 

这种状况反映了人的社会属性存在的一个特征:当人的社会属性以人为对象时,构成了人的社会属性的一个范畴,即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如在原始社会末期人开始具有的那些脱离本能、野性、自然性的属性;再如,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人所具备的民主意识、法的意识、公德意识、平等意识、平权意识、科学意识、文化体育艺术素质等。当人的社会属性以社会为对象时,构成了人的社会属性的另一个基本范畴,即群体的人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如,群体的人的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宗教行为;奴隶和农民的武装起义,无产阶级的革命;人们的参政热情;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激情;等等。

 

如果说,在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方面,人既可能具备合理的社会属性,也可能具备不合理的社会属性的话,那么,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属性则存在着显现、消退、隐在这些不同的状态。如,自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后,无产阶级的由自发到自为且不断发展的革命运动,体现的就是人的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正是通过人的这类社会属性,将人民群众推向了作为人的存在的一种全新的状态、一个新的高度。作为人的群体的这种存在状态与人所处于的历史的那种近乎自然的存在状态简直是不可同曰而语的。但是,人的这一范畴的社会属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逐渐消退了。人的存在和人的社会属性更多地表现为个人的存在和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我们说人的社会范畴的消退,当然不是说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不再存在,而是指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会处于一种隐在状态。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看到美国黑人的争取人权的斗争,才可以看到美国人民的反对越南战争的运动,才可以看到在存在主义思潮影响下的欧洲学潮运动,才可以看到人们通过游行、集会、选举、舆论参政的积极性。不过,人的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总的趋势是趋向衰弱的。这种状况在中国社会同样如此。因为无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人民群众、抗日战争时期的根据地的人民群众、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的人民群众,都表现出了极大的革命热情和参与性。但是,在解放后,人的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同样消退了。许多革命老区的人民群众作为人的群体,近乎回到了消极的、惰性的、自然性的存在状态。面对落后的自然条件,人们无动于衷;面对贫困的生活条件,人们随遇而安……。这与他们曾经有过的那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是全然不同的(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与社会的政策有着密切关系的)。

 

对于人类来说,他体现的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日益增多、科学、合理的规律(可参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不仅应该使人具备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增多、科学和合理,也应该使人具备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因为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对一个社会来说太重要了。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这个社会将会表现出极大的混乱、会对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欧洲宗教斗争导致的社会混乱和对异教徒的杀戮;如中国的宗法制度对中国民众肆意伤害;如美国的三K党对黑人的迫害;更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民众对社会的毁灭和对他人的迫害;反映的都是当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不科学、不合理而参与社会事务时,必然造成的对社会的危害和对人的伤害。

 

同样,一个社会如果只是提倡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而不倡导人具备合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不鼓励人们合理地关注和参与社会事务,那么个人的存在不仅不会趋向合理和科学的发展,而且会使人表现出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与此相应的是人的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确实,在具有良好的教育条件的发达社会中,人们所学的知识(包括社会科学范畴的知识和自然科学范畴的知识)当然是属于社会属性的。人们所表现出的人道主义行为、守法行为、公德行为,以及具备的音乐、艺术、体育素质也是属于社会属性的。但在这样的发达社会中,却也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病。究其这些社会病的本质,它们所体现的正是现代人的社会属性与人的野性和本能的冲突;是那些具备合理的、科学的社会属性的人与趋向野性和本能复归的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甚至是人的个体自身所存在的合理的社会属性与本能和野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我把人的这种矛盾与冲突表述为是人类社会中的取代由阶级矛盾造成的生存危机的一种新的生存危机,也即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所表现出的生存危机。为什么在人的个人范畴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属性不断增多的同时,人又会表现出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呢?这又是否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相关呢?

 

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对我们来说,似乎并不难理解。比如,个人所具备的公民意识(包括民主、法、公德等意识)、科学文化知识、文化艺术素质、劳动技能等等。而人的那种传统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对现今的人们来说,似乎已很难接受。人们当然不会再恪守传统的革命意识去希望欧洲、北美爆发“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去实现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欧洲和北美的人民群众也不会再有表现出传统革命的意识和激情了。因为对欧洲和北美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已不再是无产阶级,而是有产者了。那么对这些发达社会来说,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又如何体现呢?同样,对中国社会来说,人们也不会再像1957年那样,会以一部分公民为对象去搞什么“阶级斗争”;也不会再去稿什么劳民伤财的学大寨运动;当然更不会允许以“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去体现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我们所倡导的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经济,一方面表现为是与人的社会属性无关的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表现为是公民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支配下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它不再可能表现为是大炼钢铁、大跃进、学大寨这样的人的群体性的社会行为。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又如何使人民群众能够以社会事务为对象来增强和体现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呢?而人的缺乏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存在状况,又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往往会表现为消极和惰性的存在,或者表现为是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的存在。显然,这是一个矛盾。

 

问题不在于人是否会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在于人们是否可以跳出传统观念来看待可以包容人的社会属性的社会范畴。这不能不使我们想到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在国家消亡的社会里的人民如何参与社会管理的相关论述。而列宁更是在他的《国家与革命》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更详尽、更透彻、更有说服力的分析。这实际上就是告诉了人们,人民群众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应该是属于无产阶级革命之后的人民群众可以参与的社会范畴中的社会事务。当人民群众能够在这一社会范畴发挥作用时,他们必然会具备不同于参与革命运动时所体现的那种社会属性,而是会具备新的社会属性的。

 

那么,为什么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在人民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环境中,在有思想家的理论可以作为指导的条件下,人民群众的通过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可以形成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却不能成为事实上的存在呢?为什么人民群众又会重新表现为是一种自然的、消极的、惰性的存在呢?同样,为什么在同一时期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也没有表现出具有新的意义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却表现出了一种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趋向呢?对于这种几乎同时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和西方社会中的现象,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呢,还是一种受制于一定社会条件制约的必然性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的这篇文稿是讲所有制问题的,在这里我又用这样长的篇幅讲人的社会属性。那么,它们之间有没有一种相关关系呢?如果我把它们联系到一起,这种联系是一种牵强附会呢,还是对一种必然性的说明呢?

 

2.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关系

 

1)私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自由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中唯一存在的私有制社会。自由资本社会的特征就是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并以由资本占有权派生的分配权对无产阶级劳动者进行剥削,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用于资本的积累,用于增加个人财富。出于这一目的,资产阶级用于积累资本的手段是不受法律制约的,是残酷的和血腥的。如,维持恶劣的劳动条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随意地解雇工人;把剥削的范畴扩大到消费财富的分配上;维护最低工资水平;使用童工;通过侵略战争掠夺他国的资源和劳动力;等等。资产阶级的所有这些行为,都在侵犯着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利益和权利,在威胁着劳动者的生活,甚至在危机着无产阶级的生存和生命。当无产阶级劳动者中的个人不得不维护自己的生命、身体、生活、利益而反抗资本家的压迫时,他们的这种意识和行为就是一种人的升华的社会属性。毕竟,受压迫受剥削的是整个无产阶级劳动者。而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是整个资产阶级。因此,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反抗和斗争,就不是劳动者的个人行为。必然会发展成为无产阶级这个人的群体的行为。无产阶级与之斗争也不只是资本家个人,而是由资本家组成的资产阶级。因此,无产阶级的斗争是社会中的一个人的群体对另一个人的群体的斗争。无产阶级的反抗和斗争构成了人的以社会和社会事务为对象的社会行为。人的这种社会行为实际上也就是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当无产阶级的斗争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而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时,人的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也就再次得到了升华。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期间的全世界的无产阶级反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反对资产阶级国家、争取阶级的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斗争。

 

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具备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能够使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升华,绝对是与他们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处境、与私有制、与私有制另一面的无产阶级的无所有制相关的。如果无产阶级劳动者不是无产者,而是与资本家一样的有产者,他们的利益会受到侵犯吗?他们的生存会发生危机吗?他们会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吗?他们会与作为有产者的自己进行斗争吗?他们又会具有反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反对资产阶级国家、争取阶级的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这样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吗?显然,一切都是不可能的。就如同他们必然是无产者、必然要受到剥削与压迫、必然会反抗与斗争、必然会具备这样的社会属性一样。

 

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关系,在这里得到了证实。

 

2)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由于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作用,分别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构。那么,就让我们从这两种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出发,来探究一下国家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关系。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特征表现为,一是国家开始由对社会的统治转变为对社会的管理;二是国家自身进入了法的社会,并将资产阶级赶进了法的社会,从而使社会成为一个完全的法的社会;三是国家开始广泛地使用各种合理的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和素质、消除社会分配上的极度不公正和不合理、国家通过福利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平等。而国家所做的这一切,是与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分不开的。

 

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是以法对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敌对阶级的关系进行约定的。如,法律保护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和对资本财富的分配权。但法律也规定了无产阶级有组织工会的权力,有通过工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法律规定了资本家和企业中的管理者必须保障工人的劳动条件。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工人对资本家的斗争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如此等等。一般来说,劳资双方、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双方只有恪守法所确定的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就能够处于缓和的状态。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在建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的新型关系方面所起的示范作用。法律如果规定,企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在具有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中进行工作的话,那么如果国有企业做到了,私有制企业就没有理由做不到;如果法律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那么国有企业做到了,私有制企业就不能将解雇职工当作很随意的事;如果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收入增长的权利,那么国有企业保障了劳动者的这一权利,私有制企业就不能再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维持在最低水平上;法律、国有企业、私有制企业之间的这种关系在许多方面都是存在的。这样,也就在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范围内,完全改变了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那种极端不合理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不仅使无产阶级的利益得到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可以说是得到了相对充分的保障。

 

从整体社会范围来看,由于国家大规模地进行公共工程和国有企业的投资,使无产阶级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由于国家使用法的手段,使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从法的关系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由于国家推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中的最贫困者、失业者和退休者提供了生活和生存保障。所有这些实际上也就起到了保障社会中的多数人的生活和生存权的作用。

 

无论是从局部社会来看,还是从整体社会来看,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不论是他们自己通过斗争获得的,还是由国家提供的,最终都是通过国家得到了保障和满足的。这种社会结果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的单向的爱(关于单向的爱,可参见本人的《本能的爱·人道主义的爱·终极的爱》)国家的这种对公民的单向的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程度。当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和保障时,无产阶级的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用于争取自身利益和基本权利的与资本家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那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还会存在吗?还有必要存在吗?无产阶级劳动者还会去同已经收敛了自己行为的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吗?无产阶级劳动者还会去推翻对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障的国家吗?这就是在国家所有制作用下的人们所感觉到的无产阶级意志的消退。其实,这也就是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消退的体现。

 

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和丧失,也表明了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在发展方向上的迷失:人们不再需要通过阶级斗争来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了,那么人们相对社会事务又能够做些什么呢?似乎再无事可做了。从局部社会来说,企业和资本是资本家和国家的,管理企业、发展生产和经济是资本家和国家的事。从整体社会来说,社会由国家管理着,人们可以发发牢骚,可以提提意见,可以对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判。但对社会如何进行管理,如何改进社会的管理,似乎仍然只是国家和政府的事。

 

当人们相对社会似乎无事可做的时候,人们把注意力转向了自我。于是,我们在西方社会中看到了个人主义思潮的泛滥;看到了人的以自我为中心、人的绝对自由主义、人的非理性的自我表现、人的自我放任的狂潮现象;看到了层出不穷的根本不顾及他人感受的艺术流派、绘画流派、音乐流派、雕塑流派;看到了以个人自身身体为对象的服装的怪异、发型的怪异、性格的怪异、行为的自由(如,吸毒的自由、性行为的自由、同性恋的自由等)。

 

在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狂潮中,人的个人范畴社会属性得到了充分地发展。这一发展体现于思想家及其思想的大量涌现,体现于企业家和优秀的企业管理者的大量涌现,体现于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文化和艺术人才的大量涌现。

 

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发展还体现在公民个体的公民意识中的法的意识、公德意识、纳税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权力意识、社会服务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然生态保护意识、资源节约意识的具备和提高方面;体现在人的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素质的提高方面。在人的这些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方面,今天的公民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公民显然是根本不同的。

 

然而,在以自我为中心的狂潮中,人的个人范畴的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和提高只是人的发展的一种趋势。与人的这一发展趋势同在的还有人的颓废趋势(这是人的社会属性不合理、不科学的表现)和人的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趋势(这是人的社会属性丧失的表现)。如果说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人的发展还主要表现为人的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属性不断提高、使社会和人的存在表现为合理这样一种趋势的话,那么在进入了八十年代后,人的颓废和人的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趋势则成为了一种令人担忧的趋势,成为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不尽合理的一种表现。

 

确实,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和意识的支配下,人的生活关系(关于人的生活关系,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趋同暨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差异》《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的文书稿)正在表现出一种人的个体加速脱离群体的个体化趋势。正是在这种个体化的生存状态中,一部分人在法的制约下日渐将自己封闭起来,使自己的生存陷入孤独、封闭、空虚、郁闷之中。而另一部分人则不愿受法的网笼的制约,受本能的驱使、以类似动物的野性向他人和社会发动攻击,无目的的残害无辜,以与他人发生冲突为乐趣……。

 

如果人的这样两种发展趋势得不到有效的抑制,人类社会必然会形成新的危机:自杀和他杀;自我攻击和攻击他人;自我毁灭和毁灭社会。这种危机的发生是在人的社会范畴和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消退、人的转向以自我为中心状态下的一种必然。这种必然又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中发生的。

 

现在让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属性状况。

 

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尚表现为,在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作用下,社会以国家所有的企业为参照而使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的社会条件下,人民的利益就不是一个需要得到维护和保障的问题,而是由国家给予的问题,是国家包揽了人的生老病死的问题(至于国家有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来理解同属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的区别呢?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仍然是作为独立的人而存在的。因此,人就仍然应该享有作为人的权利,人就仍然需要为自己创造利益。于是,作为人的权利就需要争取、维护和保障。而人的利益则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创造出来,也就存在着利益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就同样需要维护和保障。国家只是借助“国家所有”的经济力量,来帮助人民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国家并没有替代和代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而在国家绝对垄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似乎不再是独立的存在体,而只是国家或“集体”躯体上的附着物。正如一首歌所写的那样:“公社都是长青藤,社员都是藤上的瓜”。当人只是国家和“集体”躯体上的附着物时,人也就不存在自我了。人的利益和权利被国家代表了。人的利益是由国家给予的,因而也是“必然存在”的,是不需要由自己去创造的。人们没有必要拥有维护这种不是为自己创造利益的权利。人即使没有任何权利,他们的利益仍然由国家给予(至于国家有没有能力给予人民以利益,则是另一回事)而存在着。人民群众以怎样的方式为国家创造财富,人民群众在什么企业和单位中为国家创造财富,人民群众能不能为国家创造财富,这些问题都是由国家为他们决定好了的。他们应该得到多少利益,并不取决于他们的付出和才能,以及他们实际创造出的利益。而是由国家通过统一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给予的那一即定的平均主义的份额。这样的利益不用维护和保障也都是存在着的。企业效益不好,国家仍然可以给它下达生产计划,使企业有活干,使工人有工资发。因而利益是有保障的;企业亏损了,国家可以给它拨款,使企业可以用来维持生产,或者直接用于给企业成员发工资。因而利益是有保障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差、成本高,国家可以制定统一的价格、可以通过产品调拨的方式使企业的产品得到流通,企业仍然可以正常地发工资。因而利益是有保障的;农村受了灾难、减了产,国家可以拨给救济粮和返销粮。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如果一个农村十年内有九年粮食不够吃,国家就可以连续九年拨给救济粮。这个地区人们的利益还是有保障的。总之,不论人们创不创造财富和利益,创造出的财富和利益是多少,人们的利益都以即定量而必然存在着。一个企业创造出的财富和利益多,这个企业的利润必须全部上交给国家,企业成员的利益仍然是那种即定的存在;一个生产队的粮食丰收了,或者创造了较多的其他农副产品,国家会统购而去。农民的利益同样仍然是那种必然的即定的存在。在这种无须权利而利益必然存在的情况下,人们还需要那种为争取自身利益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吗?当然不需要了。人们甚至不需要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如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公民意识,更不要说个人资本和财产了。

 

当然,国家可以将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引向建设社会主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开展阶级斗争方面去。但是这种没有利益为动力的、只靠精神盲从的、则又屡屡面对决策失误的社会属性又能维持多久呢?又能产生什么好的结果呢?又能够使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更为合理吗?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同样会失却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且会在失却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之后,人的存在、人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会有一个明显的存在特征——惰性。这种“惰性”被人们形象到比喻为“吃大锅饭”。人的这种惰性不仅表现在劳动者不愿付出体力、劳动时间、劳动技能方面。也表现在管理者(包括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不愿付出精力和思维,反而贪图清闲和享受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工程技术人员不愿付出勤奋和智慧方面。于是,我们看到,在人民公社这样的劳动组织的作用下,任何土地的产出几乎都维持在最低的水平上(这一结论可以从与在农村中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产出水平进行对比中得出);在企业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编制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管理人员都是严重超员的,几个人干一个人的工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是又相应地出现了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现象;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们不思怎样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而是想方设法地进入那些可以少付出体力、少付出精力、无须思维、无须服出能力,而又可以舒舒服服地从国家那里领到一份工资的企业和单位中去。于是,在这样的社会中,看不到人们如何为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而努力的现象;看不到人们如何为财富的流通而奔忙的现象;看不到人们如何为改进生产技术、改进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改进管理而费尽心计的现象;看不到人们如何为了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合理、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合理而铰尽脑汁的现象。尽管这些社会现象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甚至是人们无法逾越的界限。但是对于人来说,久而久之地置于其中,也就不能不养成这样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这种心理的和精神的状态,就是人的属性的表现和存在。这种表现为是惰性的属性,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顽固地存在着。如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社会中的一些贫困县宁愿保持贫困县的地位吃“扶贫”,也不愿通过思维、精力、能力、智慧、时间、体力的付出走出贫困。而那种依靠贪污、腐败、不正之风牟取私利的社会现象的大量涌现,就是这种养成的惰性在现实中的存在反映。我们从社会舆论中,也可以感受到人的这种惰性的延续。如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所披露的一些事实:许多下岗职工宁愿不费力地从国家或企业那里领取几十元的下岗津贴,也不愿意通过发挥自己的才能、通过奋斗去获取更多的收入;在一些贫困的农村,当记者问及村民为什么宁愿坐着晒太阳,而不去改善生产条件,不去做生意时,回答竟然是那样挣钱太辛苦;更有甚者,一些农民竟然将发给的良种煮饭吃,而不愿用它们播种以获取更多的粮食。

 

人的这种惰性的形成、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丧失,是与国家对资本和生产资料的绝对垄断的所有制形态分不开的。它们之间绝不是互不相关的偶然的同在。正因为国家垄断了所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作为局部社会的所有企业和单位都是国家的。这样,人们的利益只能仰赖于国家的给予。而国家在必须履行对社会的管理的同时,又不能不承担对所有的企业和单位的管理。于是,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也就失去了可以针对的对象。这种状况的改变,又正是在国家放弃了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以后发生的。1978年之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改革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打破了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首先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是农民(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把承包期视为是在这一期限内的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至于耕牛、农具、化肥、种子、农机就更是农民的个人财产了。)而拥有了财产所有权的农民立刻弃置了在“集体所有制”中形成的那种惰性,恢复了他们勤劳的天性。这也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国家的绝对垄断制与人的社会属性(如惰性)是有着密切关系的。

 

其次,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是那些个体经营者。他们同样一改在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时期中形成的惰性,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就为个人创造了大量的财富。

 

凡此种种社会现象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同样在决定着人的社会范畴和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

 

3)人民所有制与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

 

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历史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开展的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为了无产阶级的解放而进行的革命运动所表现的那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在国家垄断所有制的作用下逐渐弱化以后,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弱化是永久性的,还是只是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一种暂时现象?今天的人民群众还需不需要这种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又将以怎样的方式来体现?而人的具有新的内涵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又只能在怎样的所有制形态和社会形态中形成?

 

面对这些问题,不能不使我们再次想起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尽管我对列宁在这本书中所表述的主体思想——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即国家绝对垄断制意义的公有制)——不敢再予以苟同,并且予以了坚决的否定(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但对列宁本书中的关于民主管理的精彩论述还是十分的赞赏。实际上,列宁在这里提出的关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问题,也正是我们称之为的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连续性问题。革命对于已经取得胜利的人民来说,已是过去的事情。由革命体现的人的社会属性也只是适应历史需要的人的社会属性。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应该转向自己为自己创造财富和利益方面,转向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转向参与管理(对社会的管理、对局部社会的管理)方面。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才不会中断,才可以表现出新的内涵。

 

但是,在关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问题上,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进行过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始终没有能够解决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没有能够解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这一问题。他们以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上升为了统治阶级、国家开始趋于消亡,人民就可以当然地直接行使对社会的管理。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社会并不只是表现为是整体社会。社会也是以局部社会的形式存在的,并且是由局部社会组成整体社会的。因此,社会是由局部社会和整体社会这样两个形式存在的,是由局部社会和整体社会这样两个部分构成的。人民群众既存在于整体社会中,又首先存在于局部社会中。人民群众的利益可以从整体社会中得到体现。如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而使人民群众得到了阶级的解放、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人民群众的劳动权和生存权的得到保障等。但是,人民群众更直接的利益是来自于局部社会的。因为他们只能通过局部社会创造出利益,又只能从局部社会中分配到利益。因此,人民群众的社会关系也就更直接地体现于局部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之中(关于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可参见本人的《社会与权力》的书稿)。其次,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在国家真正消亡之前,国家和人民是不可能构成一体的存在的。也就是说,国家和人民始终是作为社会中的两个客体存在的。他们的存在是通过他们各自不同的职能、权力、责任、利益、义务、可以使用的手段而表现为是独立的存在(可参见本人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等文书稿)。也就是说,国家就是国家,人民就是人民。此外,由于敌对阶级的消亡和随之的阶级矛盾的弱化与消亡,使社会中的其他矛盾大量浮现出来,使社会处于一种矛盾更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在这种比阶级社会更加矛盾的社会里,国家不仅不是消亡的,而是面对着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国家需要比专政手段更为多样化的合理的和科学的手段来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因此,社会也就更需要国家(可参见本人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等文书稿)

 

这样,社会的存在实际上就有了这样一个客观规定性,即,国家是直接管理社会的,是(通过诸如法的、经济的、教育的等等合理手段)间接管理局部社会(如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的。而人民群众只能间接地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但却可以(不等于必然)直接参与对局部社会的管理。如果人民群众超越国家的权力去直接管理社会,必然带来社会的混乱。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个人民群众超越国家而直接管理社会的典型事例。同样,如果国家排斥局部社会(如企业)的权力体系,而对局部社会实施直接管理,必然表现为对经济规律、生产规律、事务发展规律的对抗,使局部社会缺乏生气和活力,使经济、生产和各项事务的发展遭遇严重的障碍。实际上,国家取代局部社会的权力而直接管理局部社会的现象至今仍然存在着。如前不久中央电视台报道的某地区政府中的一个局,不顾群众的反对,执意撤掉一个企业厂长的职务,结果造成该厂的效益大幅度下滑。这不是对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又是什么呢?(九年前,我在写《政府的职能与改革》时,就引用过类似的例子。而九年后的今天,这种现象依然发生在不该存在的“政府二”身上,这不能不令人遗憾。)

 

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存在的几十年的时间里,之所以始终没有表现出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的参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上、在整体社会与局部社会的关系上,社会始终是处于笼统的、模糊的观念中的,而且没有人去探究这些观念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既然客观规定了人民群众不能对社会实行直接管理,那么笼统地谈人民群众对社会的管理就只能是不切实际的。

 

社会主义社会在其存在的几十年的时间里,之所以没有实现完全可以实现的人民群众对局部社会的管理,是与所有制有着必然关系的。既然在国家对资本绝对垄断状态下,国家可以排斥局部社会中的管理者(如厂长、经理)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那么人民群众就更不可能插手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了。显然,这是符合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相关关系的。这种相关关系就是:谁有所有权,谁就对所占有的财产具有管理权。不具有所有权的人,也就不具有对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管理权(当然,受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除外。而委托权也只有所有权人才具有。)当资本为国家所有时,当人民无所有时,人民群众当然无权对自己所在局部社会实施管理。所以,在新的社会时期,当人的对社会的管理可以体现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连续性时,国家的绝对垄断制阻断了人民群众的这一社会属性的连续存在,并导致了人民群众合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

 

所以,要使人民群众在新的社会条件中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只有在人民群众成为切实的所有者时,才是可能的。只有在人民所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在共有制这种人民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时,才是可能的。

 

既然人民群众不能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也不能管理属于人民群众所有的财产(当然,这并不排除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局部社会进行的社会管理,也不排除国家对局部社会的指导、帮助、服务的作用。)人民群众的财产当然只能由人民群众自己管理。民众共同所有的财产只能由共同的人们来管理。当人民群众用自己的财产组成一个共存于其中的社会组织时,这个社会组织只能由这个社会组织中的所有者们共同管理。这个管理不仅是对共同的财产的管理,也不只是对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且包括对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管理。

 

在一个不再存在阶级斗争、政治运动、利益对抗的社会里,在人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不再需要以斗争、运动、对抗来体现时,人的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是必然消退的,还是应该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论述的那样通过参与管理得到延续?如果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管理,又是如何体现出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呢?

 

我们说,思想家是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人,是因为他们的(发现)思维不是以自我为对象的,而是以社会、以社会事务、以人、以人类为对象的;我们说,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家、真正的社会管理者是具备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人,是因为他们的(发明)思维和行为是以社会、以国家、以社会事务、以人为对象的;我们说,科学家们是具有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人,是因为他们的(发现或发明)思维和行为是以社会事务为对象的。但是,就个人来说,一个人不可能具备所有这些不同内涵的社会属性。一个人不能既是思想家,又是政治家,又是科学家……。然而,对人民来说,当他们的目光、要求、思考以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为对象时,当他们对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的存在的合理性进行思维时,当他们就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时,当他们就局部社会的生活关系进行管理时,当他们就局部社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进行管理时,当他们在局部社会中共同从事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时,尽管他们不会成为什么“家”,但他们无异于一个具备充分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公民。这也就是说,只要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地以社会事务为对象,能够积极地从事社会事务,能够在从事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参与局部社会的管理,人民群众是完全可以具备具有新的内涵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当人民群众充分地具备这样的社会属性时,人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还能够继续存在吗?人的本能(当然不是人的所有的本能)和野性还能够复归吗?或者说,像西方社会表现出的那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精神状态还能够存在吗?像西方社会所表现出的那种人的封闭自我、放纵自我、攻击他人、相互防范的日趋激化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还能够存在吗?这些社会现象还能够成为一种社会的发展趋势、成为一种新的生存危机吗?当然不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只有具备连续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人才能不断地解放自己,人才能不断地将自己推向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

 

那么,我们所企望的这种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管理而具备新的内涵的社会属性的愿望,只能是一种美好的奢望吗?如果不是,那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始终未能成为现实的存在呢?毫无疑问,这既与人们对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模糊概念相关,也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和相应的人民无所有制有着必然的关系。当人们不对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进行区别时,人们所说的人民群众的参与管理,实际上指的是人民群众对整个社会的管理。这种排斥国家作用的人民的直接管理,当然是不可能的。当社会处于国家绝对垄断制、人民无所有制的状态,在人民群众没有可以行使管理权力的物质基础——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财产——时,人民群众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仍然是不可能的。这是由历史证实了的。

 

那么,在现实社会中又是否会存在在人民群众成为所有者时,由人民群众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的实证呢?对此,我们似乎有些幸运。因为无论是从人类社会来看,还是从我们的社会来看,似乎都正处在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因此,也就有了人民所有制的存在。如西方发达国家的职工持股会;如中国的股份合作制。它们的本质就是、或者应该是人民所有制。也正是在这种表现为是人民所有制的局部社会里,我们似乎无法不看到人民群众参与直接管理的现象。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也确实是随着人民所有制的存在而发生着的。虽然这种人民群众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还仅限于对经理人员的选择和监督这样一些狭小的范围内,还受制于传统的专职管理模式和人民群众在管理能力上欠缺的制约,但谁又能断言,人民群众的这种管理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向着生产的、经营的、技术的、资本分配的、社会发展的、文化发展的这种全方位方向发展呢?谁又敢断言,人民群众的这种管理不会向“习惯于管理”(列宁语)的方向发展呢?而经由媒体报道的那些文明居区,不也体现出了人民群众对环境、对公共卫生、对社会秩序、以及对人们之间的生活关系管理的参与吗?

 

在人民群众自己成为所有者后,社会必然会向由人民群众对自己所在的局部进行直接管理的方向发展。那么这种发展又为什么不可以趋向于完善、成熟和习惯呢?毕竟,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然会表现为这样一个过程,甚至国家的管理也不例外。当人民群众对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在趋向于完善、成熟、习惯的过程中,也会是人民群众参与整个社会的间接管理趋向完善、成熟、习惯的过程。当人民群众已经习惯于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时,他们又为什么不可以参与整体社会的直接管理呢?应该说,这种只能发生在人民所有基础上的人民群众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必然会随着人民所有制的发展而表现为程度上的深化,表现为人民群众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拓展和提升,也才会表现为只有人民所有制才会把人民群众自身推进到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也才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人的新的解放,人的永远的解放。

 

西方社会中的那种以个人为轴心的人的发展,从表像上看、从个人角度来看,这种发展似乎是人的自由的发展。但从整个社会关系来看、从这一发展的最终结果来看,所表现的不仅不是人的解放,反而构成了对人的一种新的制约和禁锢。因为单个人的自由,往往意味着与众多的他人的矛盾冲突,同时也就表现为众多的人对单个人的矛盾与制约。当每个人都处于这种矛盾关系中时,就意味着每个人的被制约、被禁锢,也就意味着所有人的被制约、被禁锢。确实,我们不否认,西方发达社会中的人们是具备了充分的科学的、合理的个人范畴的社会属性,如人们所具备的法的意识、公德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平权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甚至是动物保护意识,等等。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当人们稍不留心就会触犯法律而表现为对他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时,人们不是在被制约着和禁锢着的吗?当人们不得不时时地提防着那些根本无视法的人、那些本能和野性复归的人的攻击时,人们不是在被制约着和禁锢着的吗?当人们因为种种原因将自己封闭时,不是也被制约和禁锢着的吗?

 

人只有开放自己,将自己融入社会之中,使自己表现为社会时,使群体表现为自己时(即个体和群体的一致),人才不会被制约和禁锢,个人的发展才是无限的和有意义的,人才能不断地获得新的和永远的解放。因此,马克思主义赋予人的解放的历史使命远没有完成。人的解放反而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陷入了停滞和倒退。历史的发展表明,社会只有在向人民所有制发展时,才能重新启动人的解放的历程,才能使人的解放的步伐不再停止。因为“人民所有制”发展的趋向是“(无必要)占有制”。当人不再被物所占有、所束缚、所制约时,人才能获得永远的、永久的解放。而人民所有制正是使人趋向永远的、永久的解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过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

 

让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总结:私有制将人民推向了反抗与斗争、消灭剥削与压迫、争取阶级的解放的社会存在状态,从而体现出了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国家所有制给了人民的利益以保障,但也将人置于了一种失去自我和异化自我的社会存在状态。从而表现为人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的消退,减缓和停止了人的解放的进程;人民所有制将会使人具备新的社会范畴的社会属性,并由此把人民推向一种新的社会存在状态。从而使人趋向于永远的发展和解放的过程之中。

 

让我们永远记住马克思主义,永远遵循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人民所有——人民管理——人的永远的解放这一灵魂线。

 

让我们走出“公有制”这一迷雾,借助“人民所有制”去观看明朗、去开创灿烂吧!

 

七   舆论·国家·理论

 

“舆论·国家·理论”,这是我的《舆论·国家·理论》文稿的题目。在那篇文稿里,我分析了理论与舆论的差异及其不同的社会意义,以及理论和舆论与国家的关系。我之所以在这里将其作为本文一个章节的标题,是因为本文需要借助《舆论·国家·理论》中的一个章节。这个章节是“理论的准确与舆论的偏差”。这个章节所表述的意思是:理论在作为理论时,它必须是准确的。它不能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更不能是即此即彼的。这是理论作为发现思维的特性而决定的。而舆论作为国家可以使用的手段,虽然它的依据应该是理论,但却可以是存在偏差的。这是由舆论的功能作用所决定的。

 

如果理论不是真发现而表现为不准确,它对人的观念的影响、对人的实践行为的影响、对社会存在的影响、对社会存在的创造、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真是贻害无穷。前苏联之所以逐渐蜕变成为一个本质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演变成为一个特权阶层的社会、演变成为一个不发展的存在着惰性的最终走向毁灭的社会,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在许多的重要问题上的不准确。如所有制问题、国家问题、社会权力结构问题、国家与人民关系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灵魂的问题、共产主义概念问题等。也就是这种不准确的理论构成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对此,我们必须确认,理论的准确性(即理论必须是真发现,或者理论必须是建立在真发现的基础上的。)是一个不可抹杀的原则。

 

对于舆论来说,如果仅仅为了使舆论与理论的准确性相符合,而忽略了它的功能作用,舆论就会成为一种刻板的、沉闷的、没有生气和活力的东西。因此,舆论应该在不否认、不抹杀、不曲解属于真发现的理论的前提下、在摈弃属于没发现和过时的理论的前提下,从其功能性出发,可以在保持与理论存在偏差的情况下体现其灵活性。在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舆论似乎更有助于其功能作用的实现。如宗教在作为舆论时起到的对人的心灵的净化作用、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如鼓动性的革命舆论起到的对民众的革命热情的激发作用、对革命者的凝聚作用、坚定革命者的信念的作用。但这并不是说宗教是符合真发现的理论的。相反,宗教甚至是与真发现的理论对立的。而孤独性的革命舆论在许多情况下,也并不完全是与真发现的理论相符合的。

 

在面对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的失败、面对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定地回归本质的社会主义的关键时刻,在面对是继续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制约,还是开创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关头,我们必须从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存在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诸如所有制问题、国家问题、社会权力结构问题、国家与人民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灵魂问题、共产主义概念,以及在民主问题、平等问题、管理问题、人道主义问题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扬弃“苏联马克思主义”的陈旧观念。因为正是这些陈旧观念作为没发现的理论,制约着人的思维和观念,才导致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导致了人们的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的危机。也只有在这些重大的问题上重新进行理论发现,取得属于真发现的理论成果,并以这些真发现作为“社会发明”(即用于管理社会的新的法律、政策、措施、手段、方法等)的依据来支配社会的实践,才有望将社会主义的航向导向本质的回归,才有可能建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才有可能日趋接近共产主义社会,才能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开辟一条新的正确的道路。

 

本文正是企图在所有制问题上再次进行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真实反映存在的理论发现上的尝试,并力求使这一理论发现符合准确性原则。当然,这里的发现是否属于真发现,是否符合理论准确性的原则,是要由历史来判定的,是由实践来取舍的。但至少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这里的观点是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再次批判、否定和清算。即使这里所阐述的观点并不被所有的人认为是符合理论的准确性原则的,但所表述的观点却是十分明确的。

 

不论这里的探讨是属于真发现还是没发现,社会的现实都已严峻地要求对历史和现实的存在进行真实的发现,要求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及其本质进行再发现。作为思维者在认识社会和存在时,作为政治家在创造社会存在时,都应该明确地依据符合准确性原则的理论。否则,只能重蹈历史的足迹。特别是对于在创造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存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政治家来说,既不能再凭个人意志去随意地创造存在(包括理论的存在),也不能再在一种不准确理论(即属于没发现的理论)的误导下去创造存在。因为在这样两种状态下创造的存在,很难是合理的存在。久远的历史和不久远的历史都无情地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在使用舆论手段时,必须与理论的准确性相一致而不能存在偏差。这种对舆论的苛刻限制是完全不必要的。那样会将舆论等同于理论,这对理论的发展和舆论的功能作用的发挥都是有害的(可参见本人的《舆论·国家·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理论是以存在为对象的、是影响人的观念和人的创造存在的行为的。因此理论必须是真发现,必须力求准确和明确。而舆论则是以人、公民、公众、人民为对象的,是作用于他们的精神状态和一般观念的,是激发人的行为上的热情和一致性的。因此,舆论相对理论(当然是真发现的理论)的偏差并不影响舆论的这些功能作用的发挥。如,在我们这个阶级已经基本消亡的社会里,在理论上必须明确我们这个社会已是一个无敌对阶级的社会。但这并不影响“工人阶级”这一舆论术语的使用;再如,历史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一个合理的、平等的社会只能是法的社会,而不能是使用专政手段的社会。因为专政的本质就是制造不平等。所以,在理论上必须明确,要以法来确定平等的社会关系,依法来管理社会,因此也就必须坚决地摈弃专政手段。但这并不妨碍“人民民主专政”作为舆论术语的使用(但必须排除将“专政”作为社会原则的可能性);再如,我们必须在理论上准确地认识国家、国家权力、国家利益与人民、人民权力、人民利益是两个客观存在着的不同范畴。他们之间不存在等同和代表的关系。如在利益关系上,税收就是国家的利益。而公民是可以侵犯国家的这种利益的。公民的偷逃税行为,就是公民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而公民的利益就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资本、管理、劳动创造出来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就不是国家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同样是不可以被侵犯的利益。但国家(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侵犯公民利益的,如法律法规之外的收缴费行为。如果没有准确和明确的理论来确定国家和人民之间的这些关系,并以这样的理论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而是仍然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等同起来,由国家来代表人民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和财产关系必然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但是,理论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关系上的准确性,不应该妨碍作为舆论的“国家代表人民”“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代表人民利益”这些词句的使用。

 

理论与舆论的这种关系,在所有制问题上同样如此。本文即是在所有制问题上赋予了理论上的准确性和明确性的(当然,这还只是我自己的看法)。因为不如此,我们就无法在国家所有制、人民所有制、体现人民所有的共有制之间进行历史性的选择,就会在“公有制”观念的指导下,仍然将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存在的永久性基础,而使人民所有制依然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或者使体现人民所有的共有制被视为是一种改变生产和经济状况的应急措施。那么,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同一体的社会组织的这一违背客观规定性的状况,就会继续存在下去。我们的社会在经济上或许有超乎异常的发展,但在社会的发展上,很难有实质性的进步。但这并不表明作为作者的本人,是在极力地反对将“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作为舆论术语实验的。

 

作者只是希望当准确的理论和偏差的舆论共同存在于社会时,它们之间不是相互限制、相互干扰、相互对抗的。而是在这种可以共同存在的社会氛围中,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悄然地、稳步地、坚实地进行着。

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9971023

 

这是写于党的“十五大”一个多月后的文稿。我不知道,作为这样一篇文稿的作者,是不是太理想化了?文稿中所表述的思想,是不是不切合实际,是不是属于空想?我至今也难以做出结论。不过,事实正如本文所预言的那样。在随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所有制的变革确实掀起了高潮。但也正如本文还预言的那样,由于对所有制变革的本质缺乏充分的认识,宣传和法律没有先行,国家没有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致使这一所有制的变革仅仅表现为变化,且陷入了混乱,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也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

再看看今天国务院作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决定,又能对这篇文稿说些什么呢?如果再看看这篇文稿的续篇——《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之随笔》,还有什么话可说呢?

 

致国家体改委

 

很久没有给你们写稿了。党的“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一场伟大的变革由“序幕”发展到了“正剧”。这一变革的成功与否,既决定着中国的社会、经济、思想的发展,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发展。决定着这两种发展是回归传统,还是走向全新。在这一变革中,所有制的变革显然已是首当其冲。我们当然是希望这一变革是成功的。但是,如何保证这一变革的成功,是需要做大量的、实际的和切实的工作的。,是需要理论思维的。这应该是每个拥护党的“十五大”的人们的责任。为此,通过对现实的感受,通过理性的思维,我写了这样一篇文稿,希望能发挥一点作用。当然,作为中国改革的策划者,你们或许早已就这篇文稿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过更深入的分析,已作出过科学的决策。倘如此,那当然更好。

 

关于这一文稿,如果你们尚觉有些价值,是否可帮助联系一个发表的机会。倘若你们觉得此文不能发表,且需要留用,可打印。但希望能将原稿退回。谢谢!

 

一. 人民所有发展的态势

 

江总书记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的变革。党的这一决策必然意味着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

 

社会,将在所有制关系上再次发生历史性的转折。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模式。我们如何来评价这两种必然性呢?就我自己的认识来说,所有制关系转折的本质,就是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和最终完成这一过渡;新的社会主义模式的逐步架构,就是社会主义由异化的状态向本质的复归。这两种必然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东西,即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这也就必然涉及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而且必然会推动这一全面发展。我们不能不为我们的国家、为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新的繁荣、走向新生而欢欣鼓舞。

 

“十五大”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比如会掀起一个高潮。这一高潮必然会在今后几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尽管国家和舆论一再告戒,警惕改革的运动化现象,避免行政命令的行为,纠正一股就灵的心态。但股份合作制这一高潮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十五大”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舆论已经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做了大量的报导。但是从这些报道中,让人总感到少了点什么。少了点什么呢?这少了点的东西是不是很重要呢?有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呢?如果忽视了这少了点的东西,又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改革,会不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呢?这种担心又是不是多余的呢?

 

在这整个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实施过很多的措施。这些措施有些是很成功的,有的是不成功的。有些是措施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的。如在农村实施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技术一种比较彻底的成功。因为这一措施确立起了适应现实社会农业经济发展的生产方式;而工业企业中的承包制则是不成功的;“利改税”的改革是成功的。不过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我们对这些措施的实施所表现出的成功、不成功,以及成功中存在着缺陷的状况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对改革措施来说,凡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显示事物发展的本质的,就能够是成功的。

 

比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业生产方式,至少在现代社会中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这一措施涉及的本质是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立。而九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同样是符合农业生产发展规律的,所以也就必然会是成功的。

 

国有企业的承包制之所以不成功,因为这种管理方式在国家垄断所有制条件下,不是国有企业适宜的管理方式。因为这种管理方式既不涉及资本所有权,也不触击企业这一局部社会中的后来权力结构的架构问题,反而使企业中的权力结构更加不合理。这种不合理表现为,在国家放弃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赋予国家应有的权力介入,也没有改变企业职工在企业中没有权力的现象。这样一来,承包后的企业的权力结构就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在这种权力结构中,企业承包制这种管理方式又怎么能不归于失败呢?

 

利改税之所以是成功的,是因为这一改革措施把利润划归给了企业,奠定了企业和国家合理分配的基础。但是,由于观念的没有改变,由于传统习惯的存在,人们没有意识到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税费才应该是国家唯一的财政来源,法律和法规确定的税费征收机构,才是国家唯一合法的税费征收机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本质上与收缴企业利润相同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强卖依然盛行,而且愈演愈烈。大有把国家不让收缴的利润全部捞回的架势。这就是对“利改税”本质的忽视所造成的恶果。(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论税收意识》)。

 

对于发展股份合作制(我传其为“人民所有”)来说,可以预言即便由于种种原因,即便这一改革一时受挫,暂时没有明显的效果,甚至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一定会成功。并且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历史性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因为人民所有必然要取代国家所有(可参见本人所写《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由人民所有所决定的民众资本社会必然取代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既体现了一种合理性的本质,也更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就此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高潮、甚至狂潮顺其自然,允许它的失误和损失的存在,等待它自发地走向它的必然的成功呢?我想,这不是我们所有的所倡导“股份合作制”的人们的心理。

 

国家在这一变革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应该产生一种什么效果呢?就是国家应该提供国家可以提供的指导、组织、服务,争取与人民与国家的合作,以达到在所有制变革的热潮中避免可以避免的失误,减少可以减少的损失。使这一改革能够稳妥的发展,以赢得人民对这一改革的支持、合作与信服。

 

二 人民所有(不管它叫什么名称)的本质是什么?

 

那么,在我们的舆论宣传中,到底少了点什么呢?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利改税的成功和所存在的缺陷。这一改革的成功在于它确立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的基础。这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在于人们忽略了它应该内含的本质。正是对这一本质的忽略,使利改税作为一种合理分配的基础,并没有在它之上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关系。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除了法律规定的税费收缴机构外,几乎一切国家机构都在都在超越法律的规定,向企业和公民个人收费(包括乱罚款、乱摊派、强买强卖);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额度外,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已向社会交纳的费用仍然是没有额度的。这就是对一种合理事物本质的忽略所产生的恶果。

 

那么在所有制改革上,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一变革的本质,是否同样会产生恶果,甚至会扭曲所有制的变革呢?我想,对本质的忽略所具有的规律性,同样会在所有制的变革中产生作用,而决不会因为这一变革本身是合理的而有所改变。

 

这一全社会性的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必然以股份合作制形式为主的所有制的变革应该是什么?就是人民所有。也就是说,从整个社会来看,改革就是要使大多数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成员成为财产所有者。这里包括农民,包括个体工商业者,也应该包括行将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和管理者。从企业来说,就是使那些行将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的大多数人、甚至是全部职工和管理者成为资本所有者。如果是这样,就必然构成了人民所有。

 

即使这样,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是否就到此为止了呢?是否就包括了“人民所有”的所有本质呢?不是,绝对不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认清,人民所有的本质又是什么?不最终在理论上和意识上认清这一问题,不是最终从实践上实现这一本质,不最终从存在上反映这一本质,那么人民所有就可能只是一种形式,而不具有任何人民所有的意义。

 

记得我曾经给你们寄过一本《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的小册子。在那本小册子中,我认为,对于中国来说,必须用权力推进改革。但改革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最终结果则应该是建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社会权力结构包括几个几大结构和一系列的权力体系。这次的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对应的正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即建立起在企业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基础上的、可以且必须确立的合理权力结构。

 

如果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不具有这一意义,不体现这一本质,那么由股份合作制所表现的所有制形式,就不具有人民所有的本质,它就只是一种形式。而表现这一形式的股份、股金、股本也就只是名称,只是帐面上的东西。如果这些股份、股金、股本是职工出资的,但却并没有派生出职工应该具有的相应的权力,这些资金说穿了就是由国家对企业的补贴,改为由企业职工给企业补贴,是不具有资本的意义的。为什么资本家可以是当然的资本所有者?是通过资本家的权力体系来体现的。资本所有权的权力就是所有制的本质。如果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职工的权力体系,他们集资所形成的“股份”“股金”“股本”就不是他们行使权力的依据,就会作为对企业的补贴而打了“水漂”。如果股份合作制是这样的,在就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失误。这一失误必然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在企业权力结构依旧的情况下,企业中的腐败依然存在;企业中的不称职的管理者依然在行使权力;企业效益并没有明显的改观;更为严重的是,企业职工因为经济上是损失(股份、股本化为无有)和情感上的挫折,产生对改革的抵触情绪。

 

关于权力问题,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让群众参加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监督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我们把总书记的这一讲话与所有制、与局部社会联系起来,就只能表现为是在局部社会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完善职工的权力体现和树立合理的权力结构观念。

 

由此我们才可以感觉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的舆论宣传少了点什么。就是少了对人民所有的本质——人民权力——的说法。似乎只要每个人头顶股份,一切便大功告成。应该说,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我在我的文稿中多次说过,改革不触及所有制不行。那么今天,当所有制改革终于提到日程上时,我们就不能不说(实际上,我早已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所有制改革不涉及权力不行。我们必须在舆论宣传中,使宣传所有制的改革与宣传建立合理权力结构同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既给人以正确的导向,又能给予本质问题的导向。

 

三 人民所有的首要权力,是对管理者的挑选、监督和评价权

 

对管理者的挑选、监督和评价的权力,起始于工业发达国家经理制的产生。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大规模、多方位、集团化生产阶段时,早先的、由作为从事一种产品生产的资本家自己管理企业的方式,显然已不太适应了。于是,挑选能够适应企业各类专业需要的、能够管理各类和各种产品生产的经理们来管理企业,就成为一种必然。当然,具有这种挑选权力的是那些所有权人——即资本家。就如同后来的国家作为所有者时,具有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命权一样。这也就是说,谁具有对资本的所有权,谁就首先应该具有挑选对自己的资本进行管理的管理者的权力。只有首先具有了这一权力,才能体现对资本的所有权,才能使自己对自己的资本提供一种保障,才能对自己的资本具有一种安全感,才具有使自己的资本得到保值、增殖的可能性。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资本所有者也就具有了对管理者的监督权的要求。这一权力的意义在于,它像一个轨道一样,把管理者的行为、行为过程制约在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生产管理这个范围内,而不得“出轨”。即不得将权力用于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以外的行为。其次,将管理者的行为、行为过程制约在资本保值、资本增殖、资本扩展、资本良好的管理效益、产品的高质量、产品成本的降低、技术的先进等等范围内。一个经理是不是能做到资本所有者的这些要求,就产生了一个对管理者进行评价的问题。如通过管理者的行为、管理者的能力、管理者的业绩等等方面给予评价。这是决定一个管理者将是否被重新挑选的问题。这一权力当然同样是归于资本所有者。这样,挑选、监督和评价管理者就成为了资本所有者的首要权。

 

这一权力实际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从开始行使管理、行使管理的过程、到管理完成的一轮整个过程的制约权力。正是资本所有者的这一权力在保障资本的价值和企业效益的同时,产生了对管理者的能力的提高、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的优选以及管理科学化的效果。这也就是整个社会的企业管理水平整体发展、同步提高的原因所在。这与社会主义社会中曾经普遍存在的,只有事前认可(也就包含了事中、事后的、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期自由行为制度),而没有事中、事后监督有了天壤之别。

 

人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当然不是一回事。只要实现了人民所有,就不会采取国家所采取的那种只在事前认可的任命制。人民所有和资本家所有所表现的少数人的私有制也是决然不同的。但是,人民所有和私有制之间的差别不是体现在这一首先权的差别上,即不在于这一权力的有和无的差异上,而是体现于对这一首先权的体现程度上,体现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上。也就是说,人民所有在首先权上是与资本家们的首先权是一致的。但是在体现首先权的程度上,人民所有应该比私有制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上,在企业成员作为所有者的情况下,应该在首先享有这一首先权的前提和基础上,与管理者建立更为融洽的关系,与管理者确立一致的目标,与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协调一致。从而使企业群体成员的资本运营得更好,企业的效益更佳,企业全体成员获得更多的利益。

 

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尽管资本所有者的首先权是得到充分保障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少数人的私有制这一基础,存在着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经理利益的不一致,存在着有产者和无产者这一关系,因此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很难是合理的。尽管资本所有者最终选择了经理参与分配资本这一方法来解决他们和经理之间的矛盾。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传统私有制与人民所有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于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状况下,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必然是不尽相同的。如果说,人民所有必然会导致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更趋合理,那么人民所有中的首先权所能够产生的效果,也必然是明显的。

 

四 人民所有应体现于局部社会中的新的权力结构的架构

 

    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同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结构,同其他权力体系一样,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新的社会权力结构与旧的权力结构不同之处只在于,权力的有与无的变化、权力结构的合理与不合理。如果我们就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局部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体系,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多数成员的权力体系。

 

如在自由资本社会初期,对于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来说,因为国家的法律尚未涉及企业。因此,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几近为无;由于劳动者还没有成立自己组织的权力,因此,劳动者的权力等于无。这样,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就只有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的权力。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就表现为权力体系上的两无一有。因此,它的权力结构是不合理的。

 

到了自由资本社会后期,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才趋向于合理。因为国家开始以法管理企业。这表现出了在局部社会中,国家的权力出无到有。又因为工人依据相关法律建立了工会组织,于是工人的权力同样是从无到有。但是,由于工人阶级没有资本所有权,能够由资本所有权派生的权力,对工人阶级来说,仍然为无。因此,工人阶级的权力体系又是不完善的。因而,在自由资本社会后期,企业这一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仍然不是完全合理的。只有到了工人具有了资本分配权后,这一状况才能得到改变,才具有使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具有趋向完全合理的可能。

 

在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所有制条件下,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表现为,不是体现为依据法的国家的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权力,体现为国家对企业生产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的完全干预和控制)、管理者权力体系的无和职工权力体系的无。国家权力体系成为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的唯一的权力体系。即使在通过改革所表现的国有企业承包制的条件下,由于国家对企业生产控制权的退出,且没有形成相应的决定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法律。这样,国家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权力几近等于无。而职工的权力仍然为无。于是,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相应地也就具有了绝对权力。企业这一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仍旧表现为两无一有。这就是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的承包制既不成功且不合理,而且使不正之风和腐败大量滋生的原因所在。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所有制的变革。这一变革所应该体现的建立在人民所有——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基础上的新的权力结构框架的确立。这一权力框架体现于国家、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即企业群体成员)这三者在权力关系上的同有和合理。这种权力的同有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种权力同有,而是在人民所有这一实实在在基础上的权力同有和合理:

 

国家权力体系。这一权力体系体现在法的关系中。即国家依法管理和制约企业。只要企业行为是符合法律的,就表现为企业对国家管理的服从,国家就给予企业充分的自由。国家依法给予企业的合法行为以充分的自由,这就是国家的合理权力在局部社会中的体现。

 

其次,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还体现在依法制约企业和企业的一切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方面。不论这种行为表现为是管理者的行为,还是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包括作为所有者的企业群体成员的行为),还是国家的行为(如某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

 

管理者权力体系。对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来说,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表现为管理者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充分权力方面。只要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没有超越法的范围,没有超越以生产和经营活动为对象,没有超越资本所有者赋予他的权力和目标,他就应该享有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充分权力。就可以对企业、对资本所有者、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如果他的这一权力受到不合理的干扰和制约,他就难以承担责任。其次,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还应该体现在拒绝所有外来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如拒绝“三乱”,如拒绝外来权力强加于企业的计划、人事安排等等。此外,管理者的权利体系还体现于拒绝来自资本所有者施加于他的不合理权力,如过高的指标要求,不合理分配要求等等。

 

资本所有者——企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如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资本所有者的首先权,股东大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对企业管理者的超越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行为的质询权、拒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外来权力的权力、与管理者共同发展企业的权力等等。

 

权力是由客体(客观存在体)的存在所决定的。只要社会中有一种客体存在,就应该对应有一种权力体系存在。这种对应关系对自然界来说,都是必然存在的。如动物的存在,就有对应于动物存在的权力。植物的存在,就有对应于植物存在的权力。至于对应于一种客体存在的权力是否是合理的,则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对于动物来说,它有生存的权力,这是它的权力的合理。动物丧失了这一权力,这对动物来说,是不合理的权力。因此,无权也是一种权力形态,是一种权力的存在方式。

 

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存在着的客体的权力同有,就是权力结构合理的基本体现。不是表现为客体同有权力的权力结构,必然构成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带来极大的危害性。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而且,历史上已经表现过的、无论是国家绝对权力所反映的“二无一有”的权力结构,还是企业承包制所造成的管理者的绝对权力所反映的“二无一有”的权力结构,都已造成事实上危害(而且这种危害仍在发生)。国有企业的改革既然应该表现为是人民所有的确立,它就应该体现出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架构。也就是体现出国家、管理者、企业群体成员三者权力的同在。而且这一同在的权力是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对资本的共同所有(当然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基础上的,权力结构也就必须体现和适应这一所有制结构。

 

五 国家的帮助

 

所有制的变革尽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的内在要求,但这一变革不能是一种企业的或群众的自发行为,不能是一种自然演化行为。所有制变革必须依靠国家的帮助。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就是为公民、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对于这一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所有制变革来说,如果它不表现为是动乱或革命,就更需要国家的帮助。

 

国家的帮助有两个意义。其一是促进这一变革表现为是由一种旧的所有制形态到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的转换。如由国家所有制转化为人民所有。其二是将与新的所有制形式相符合的本质填充到新的所有制形式的内在中去。当然,一般来说,一种新的形式的确立,必然会将它内含的本质一同确立。然而,“换汤不换药”的现象毕竟是存在的。特别是当人们对一种新的形式所应该内在的本质不甚了解的时候,就更是如此。比如,我前述的“利改税”。从现象上看,企业由上缴利润向交纳税收的转化是明显的。但毕竟没有把一种本质的东西确定下来。结果是,企业不再上缴的利润中的相当一部分、甚至是还没有形成的利润,却又以“三乱”的方式被国家机构(而不是国家)收缴了。这些利益仍然没有归属企业。这种忽略了本质的、仅只是形式的转换还表现在,由过去的主管局代表国家收缴利润的不合理现象,随之演化为各种国家机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三乱”及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足见事物的本质比形式更为重要。其实,这种忽略本质的现象在社会变革中同样是存在的。比如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将国家形式由君主制改为了共和制,但其社会本质却并没有改变。所以,最终还得通过第二次革命,把资本主义的国家本质填充到共和制这一形式的内在中去。

 

其实,就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改革来说,本质(即权力结构)没有随着所有制形式的转换而得以确立的现象在改革中已经存在,舆论也有所反映。如厂长、经理的任命并没有经过股东的评价和选择;厂长、经理仍然在无限地行使着无限的权力;无论是职工还是股东,并没有表现出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责任与权力……。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后的普遍现象,会是十分有害的。

 

当然,我们希望这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但是,要真正使这种现象成为个别现象,就必须通过国家的帮助,使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后的企业形式与本质的统一成为普遍现象才是可能的。自发地、自然地演化会形成形式与本质的统一,但也会发生形式与本质背离的现象。在社会改革中发生的形式与本质的背离现象作为一种失误和损失,就会影响和扭曲改革。这当然应该是国家责任中应该竭力避免的。

 

那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应该给人民群众和企业提供那些帮助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共有制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我们已经比较熟悉的董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制;股东大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只要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了股东,并能够真正行使股东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将不再具有意义。因为股东大会既能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又超越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不仅具有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发展企业和股东自身利益的作用。股东大会实际上是在共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也是所有者)相对没有所有权的劳动者的权力的放大和扩展);以及新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旧的会计制度只是为厂长、经理提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状况,以及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效益状况服务的。是便于厂长、经理把握生产和经营过程的一个工具。而新的会计制度除了具有上述功能作用外,由于它还具有必须反映企业资本的价值状况、资本运作状况、资本分配状况、资本收益分配状况的功能作用。因此,新的会计制度必须对股东负责。所以,企业新的组织结构必须包括会计制度中的新的功能作用的确立)。

 

2.企业新的分配制度。一旦企业由国家所有转换为企业成员共有,那么由私有制所表现的私有者的完全的分配权、由国家所有制所表现的国家分配权(除了其合乎法律的成分外),要么就是不合理的,要么就表现为是外来权力。所以,在企业的分配制度中,首先将改变的是分配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国家不再可以介入的了(当然国家的相关法律,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等,仍然是国家对企业的权力),也不再是厂长、经理个人的权力。而是董事会、厂长经理和股东(也是企业的多数成员)共同的权力。

 

其次,企业新的分配制度还体现于分配范畴的扩大。传统企业(如私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对企业中的多数成员眼来说,只享有劳动和劳务分配。即只分配到作为消费财富的工资和奖金。因此,他们只拥有消费财富的分配权。而新的企业分配制度就不仅对企业多数成员来说,就不只是拥有对消费财富的分配权,而且包括对资本财富——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权力。如果企业资本增殖,或增加了投资,或买进了股份,这些新增加的资本就应该合理地分配给企业全体成员。当企业成员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只要企业的资本不贬值,企业是有效益的,这个效益就包括管理效益、劳动(劳务)效益和资本效益。那么,企业成员作为所有者,也就应该享有对资本和资本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力。这样,企业分配就从单纯的对消费财富的分配扩展到了对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

 

对于新的企业分配制度来说,有两种关系必须加以特别的关注。

 

一是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分配的关系。首先,我们不能把这两种分配混为一谈。其次,我们必须把这两种分配的关系加以科学的规范。也就是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必须有所侧重,以使其符合资本自身的运作规律。我们知道,企业是靠资本运作的。没有资本就没有企业,没有企业资本的扩展、增殖,而是始终保持企业资本的初始状态,企业就会在其它企业的资本扩展、资本增殖的过程中,被竞争沦为贬值和失去价值。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企业的效益必然趋于下降的趋势。所以,企业的资本必须不断地扩展和增殖。企业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积累资本。过去,人民衡量一个资本家富不富,就看他占有多少资本。今天,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人民。也就是说,今天我们看企业中的成员(当然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富不富,同样应该从他们占有资本的存量和价值来衡量。所以,除了资本分配外,企业不能以任何分配形式使资本的积累成为不可能。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因为管理者和管理层的分配太高,而使企业行不成利润。也不能因为企业的劳动(劳务)成员的劳动分配价值太高,而使企业行不成利润。也不能在企业形成利润后,以资本收益分配的方式将利润消耗掉,使企业仍然行不成利润(当然,以上假设是建立在企业的管理和劳动处于正常状态基础上的假设)。所以,企业在合理的管理分配和劳动分配之后,应该优先考虑的是资本分配。即企业形成利润后,应该以企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份额的增加,来体现资本分配。这样在构成资本的增长以后,所余效益才应该作为资本收益加以分配。如果这一关系被颠倒,企业资本得不到扩展和增殖,企业只能在维持的过程中走向破产,企业的所有成员的原有资本就会贬值或化为无有。

 

其二是管理者的年薪和资本分配的关系。成功的管理者所创造的价值远远一个一般的劳动者或劳务者所创造的价值。这是无可怀疑的。因此,在实际的分配中,管理者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多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从资本的创造来说,同样如此。管理者作为一个财富的创造者,在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他所创造出的资本财富也必然要高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这同样是一个事实。他们也应分配到比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多得多的资本财富。如果一个成功的管理者根据上述逻辑,既获得高得多的消费财富,同时又获得多得多的资本财富。这一结果却是违背合理性原则的。对于管理者来说,如果他不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他除了参与消费财富的分配外,他无权参与资本分配。因为他没有创造出资本财富和管理效益。如果他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那么在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上,他不能鱼和熊掌兼得。他只能二择其一。他或者获得较高的消费收入,而获得与一般企业成员相差不多的资本份额。如果他想多拥有一些资本,他可以将所获得的较高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或者,他如果获得了较多的资本分配。那么在消费分配上,就应该与企业一般成员相差无几。对管理者不论采取那种分配,都可以体现成功的管理者所获得的分配与他所存在的价值的相适应。

 

至于对管理者的分配采取那种方式,应该由管理者和群体成员协商。或者由企业成员——资本所有者国家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资本的扩展和增殖的原则确定。

 

    3.企业管理的范畴。传统的管理企业的方式(这里我们不讨论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条件下的企业管理)表现为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组织和控制,对企业经营关系的组织和协调,以及被动地应付企业内的由不合理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即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而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基础上的企业管理,应该是一种在管理范围和管理概念方面大大扩大和变化了的管理。即企业的管理不再仅仅是管理者的管理,而应该是发展为所有资本所有者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只是管理者对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的管理,而应该是包括所有的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和对自我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是管理者被动地应付企业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管理,而应该是所有企业成员作为具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力的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是管理者和董事们这个小范围对企业利益的管理,而应该是所有的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成员对企业前途的管理。

 

面对这种应该在管理者、管理内容、管理对象都大大扩大了的管理,企业就必须在厂长、经理管理生产和经营的程序的基础上,在董事会对厂长、经理,对企业发展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在企业成员共同有制这一新的企业条件下,建立新的企业管理框架,才能把对企业的管理纳入正常的轨道,才能体现出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的权力的存在和运作。

 

    4.资本所有者如何行事权力。如果我们询问任何一个有经验的企业管理者: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都会轻易地回答:他的工作包括生产计划的安排和调度,质量控制,生产组织的控制,人事安排,产品销售及服务,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等。如果我们问一个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董事及董事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们都会回答:选聘厂长经理,决定企业发展方略,决定企业的资本经营,为企业的发展筹措资金,解决厂长经理提出的要求,审核企业的财务,等等。那么,我们问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东:作为一个股东的权力是什么?应该在生产劳动之外,应该对企业再做些什么?他对这些问题可能会感到茫然。或许在他的印象中,作为股东,就是享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或者他会更简单地认为,就是可以分红。显然,这种贫乏的意识与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身份是不相适应的。如果广大的职工在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却没有相应的观念的形成,这种状况同样会成为使所有制的变革表现为只是形式的转换的条件。所以,国家应该告诉人民,作为股东,他们的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与此相应的是他们应该具有那些权力,他们作为资本所有者应该做些什么。

 

那么,成为股东的企业群体成员,按照程序应该做些什么呢?除了我们前述的那些首先权外,他们还应该具有:

 

知情权。职工股东们,应该具有对董事会的就企业的发展所做决定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厂长、经理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做决定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资本分配、资本收益分配原则、原则的变更及其具体的分配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介于企业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企业支出状况(如企业用于招待的费用、公务用车的费用、通讯费用、差旅费用等)的知情权(我们之所以说这些费用是介于企业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费用支出,是因为在这二者之间有一个界限。如果不超出这个界限,就属于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如果超过这个界限,就转化为了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在国家和政府的消费中同样存在。就此,我已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和《论税收意识》的文稿中进行过分析)。企业的多数成员作为股东,甚至应该对董事、厂长、经理的凡是与企业有着关系的任何行为都应有知情权。

 

知情权的意义在于使所有股东具有对涉及企业生存、发展、利益的行为进行合理与不合理判定的依据。如果管理者们的决策和行为是合理的,是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取正当利益的(当然是在符合法的基础上的合理),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就应该积极地配合董事会、厂长、经理,并给他们以积极的支持。如果管理者们的决策和行为是不合理的,作为资本所有者更应该有知情权,并动用相应的权力的董事会、对厂长经理提出质询,以行使对不合理的决定和行为加以制止的权力。

 

决定权。企业多数成员作为股东时,他们对董事会、对厂长经理所做出的决策应该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当他们认可董事会和厂长经理所做出的决策时,这是他们行使的最终决定权;当他们否定董事会和厂长经理做出的决策或决策中的某些部分时,同样是他们的最终决定权。作为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利益群体,他们应该拥有这一权力。

 

参与的管理程序。面对一种新的所有制和由这一所有制所构成的权力结构,面对新的分配制度和会计制度,面对管理的新的意义和范畴,面对资本所有者们应该行使的权力(这就是真正的民主管理),那么过去那种传统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会工作程序、厂长经理们的绝对的、单向的行使权力的状况,显然是不适应的了。这就要求企业制定一种新的、建立在共有制基础上的、适应新的分配制度的,包容新的管理范畴的,能够使所有股东的权力得以行使的工作程序。只有通过一种程序和一种权力结构,才能使与权力相应的运作得以体现。共有制企业必须如此。如果企业的管理程序仍然是将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广大企业成员排斥在管理之外的,那么他们的所有权力(包括资本所有权)就仍然只能是名义的。

 

六 法及现代企业制度

 

我们说,对所有制的改革必须是在国家的指导和帮助下的有序的行为过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于通过国家的有效指导和服务所创造出的存在。体现于人民作为所有者后,对新的变化的适应和习惯的养成上。只有这些存在被创造出后,才能体现出国家的指导、帮助和服务。也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方面通过改革所完成的成功过渡。

 

如果所有制的变革实际上必须出的是一种无序、混乱或是自发的过程,那只能说明国家没有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包括国家的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帮助)。这当然应该是在这一变革中极力避免的。

 

实际上,国家的有效帮助更应该体现在法的关系上。国家就这一变革制定出合理的和公正的法,即便这个法还只是初步的,相对合理和公正的,即是国家对公民的、对社会组织(如企业)的最好的帮助。

 

在法的问题上,也就是在以法治理社会,还是以非法治的方式(如行政命令的方式、专制的方式、专政的方式)治理社会的问题上,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表现在是法律在先,还是法律滞后的问题上。大到对一个社会的治理,小到对一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上,都存在着这个问题。就我国来说,就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法制意识,更缺乏法律在先的意识,所以我们的社会始终难以成为法制社会。无论是缺乏法的意识,还是缺乏法律在先意识,其结果只能是,只有当社会的或某一具体的事务发展到极度的混乱,矛盾再无法压抑,矛盾冲突已难以化解的情况下,才去寻求法律的手段。然而,在这之前,所有的无序和混乱都已酿就,所有的危害都已发生,所有损失的利益都已损失。因此,缺乏法律在先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默认和容许混乱和无序的存在、危害的发生、利益的损失的表现。尽管这不是人们主观的意识,但毕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没有法制意识、缺乏法律在先意识所最终酿就的灾难。正因为这一灾难已经发生了,才迫使我们的社会只能选择以法来治理社会这一道路。这种选择本身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虽然较之没有法制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却是法律滞后的表现。而这种法律滞后及其所造成的混乱、无序、利益的损失、危害的发生的现象仍然严重地存在着。如矿山资源的破坏、草原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破坏、“三乱”现象的发生,等等。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似乎倒应该向发达社会学习。因为在法的关系上,发达国家一般是采取法律在先原则的。比如在所有制变革问题上,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在职工持股上还仅仅表现出只是一种“苗头”,还只是少数企业为促进企业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但一些国家(如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等)却立即将其上升为相关法律。这些相关法律当然会随着所有制变革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与深化而会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但这样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将所有制的变革纳入到了法的范围以内,就会有效地防止在这一变革中可能产生的混乱、无序、损失和危害。当然,西方国家在所有制变革上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对所有制的变革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这有待研究。但法律在先所能起到的使社会有序和规范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法律在先的原则来规范这一行将到来的巨大变革。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变革中可能出现的混乱、无序危害和利益损失,防止这一变革流于形式。这一法律的内容当然应该尽可能地、合理地确认和维护职工的资本所有权、反映企业的分配制度、管理范畴、规律程序、会计制度这些内容。相关的法律只有包括了这些内容,也才从法的角度上确认了人民作为所有者时,所应具有的相关权力。而只有法所确认的权力才是不可排斥和被侵犯的。

 

在九十年代前半叶,社会曾经就现代企业制度问题进行过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我也曾经就历史存在过的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过研究。我发现,企业的这三种不同制度存在,显然是与企业的基础——所有制——相关的。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企业只能形成生产管理制度;在股份制和国家垄断制的基础上,生产管理制度发展进步为经营管理制度。这两种企业制度都是围绕着生产、为了适应竞争而形成的。而现代企业制度恰恰是在出现民众资本发展趋向、特别是出现企业共有制发展趋向、出现资本分配趋向合理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而且,现代企业制度的范围已经超过了生产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而涉及到了资本分配和企业内的人的社会关系问题。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等同于与股份制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本质是在新的所有制(民众资本和企业共有制)基础上的、能够使资本的分配更为合理的、使人的相互关系更为合理的制度(当然,如何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资本,同样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制度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生产和经济的范围。当然也就会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如果说那时的争论还只是一个理论问题的话,那么今天,当我们将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改变为人民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时,它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从社会角度来说,新的企业形式应该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法律关系所确定的企业形式,就是一种新的企业制度。事实也只能是这样。当所有的涉及到企业多数成员的资本所有权、资本分配权、权力实施范围、权力实施程序成为企业程度时,这不是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什么呢?所以,所有制的变革也应该是现代企业制度得到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从社会角度来说的法的确立、从企业角度来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可以成为这一伟大变革所提供的可靠保障。

七 国家的指导、服务和帮助——舆论宣传

 

舆论宣传应该是国家可以充分利用的意识形态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这一手段告诉人们,所有制变革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搞活国民经济,而且在于搞活人们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所在的企业,在于通过搞活人们所在的企业使人们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在于改变人们在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力状况,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在主人,成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和实践者。

 

国家舆论的宣传对象既应该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是企业的管理者,更应该是那些行将成为企业资本所有者的感到职工。通过舆论的宣传,使他们明了所有制变革的意义所在;使他们知道一种新型的企业应该是怎样的;使他们知道在自己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将拥有哪些权力,应该怎样行使权力;使他们知道法律将任何体现和保障他们的资本所有权和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其他权力;使他们知道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如何借助现代企业制度,去参与对自身利益的创造和企业的发展……。总之,应该通过舆论的宣传使他们成为明白人,成为这一变革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成为“闻盲”被排斥于这一变革之外。成为一种新的所有制、新的企业形式、新的企业制度的被恩赐者、被强加者。

 

我想,只要我们的社会尽了最大的努力,做了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要我们没有忽略任何不应该忽略的本质和问题,使人民群众成为这一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就可以避免任何混乱和无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失误和损失。就可以使这一变革更顺利一些,更快一些,就能取得辉煌的成功。就可以使这一变革的成功充分反映在社会、经济、企业以及人的合理发展上。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就将以一种全新的面貌耸立在人类世界中。并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必然发生的影响力,为人类社会做出可以做出的贡献。

                  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9971023

 

这是写于党的“十五大”一个多月后的文稿。我不知道,作为这样一篇文稿的作者,是不是太理想化了?文稿中所表述的思想,是不是不切合实际,是不是属于空想?我至今也难以做出结论。不过,事实正如本文所预言的那样。在随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所有制的变革确实掀起了高潮。但也正如本文还预言的那样,由于对所有制变革的本质缺乏充分的认识,宣传和法律没有先行,国家没有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致使这一所有制的变革仅仅表现为变化,且陷入了混乱,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也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

再看看今天国务院作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决定,又能对这篇文稿说些什么呢?如果再看看这篇文稿的续篇——《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之随笔》,还有什么话可说呢?

 

致国家体改委

 

很久没有给你们写稿了。党的“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一场伟大的变革由“序幕”发展到了“正剧”。这一变革的成功与否,既决定着中国的社会、经济、思想的发展,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发展。决定着这两种发展是回归传统,还是走向全新。在这一变革中,所有制的变革显然已是首当其冲。我们当然是希望这一变革是成功的。但是,如何保证这一变革的成功,是需要做大量的、实际的和切实的工作的。,是需要理论思维的。这应该是每个拥护党的“十五大”的人们的责任。为此,通过对现实的感受,通过理性的思维,我写了这样一篇文稿,希望能发挥一点作用。当然,作为中国改革的策划者,你们或许早已就这篇文稿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过更深入的分析,已作出过科学的决策。倘如此,那当然更好。

 

关于这一文稿,如果你们尚觉有些价值,是否可帮助联系一个发表的机会。倘若你们觉得此文不能发表,且需要留用,可打印。但希望能将原稿退回。谢谢!

 

二. 人民所有发展的态势

 

江总书记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的变革。党的这一决策必然意味着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

社会,将在所有制关系上再次发生历史性的转折。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由此进入一个全新的模式。我们如何来评价这两种必然性呢?就我自己的认识来说,所有制关系转折的本质,就是向人民所有的过渡和最终完成这一过渡;新的社会主义模式的逐步架构,就是社会主义由异化的状态向本质的复归。这两种必然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东西,即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这也就必然涉及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问题,而且必然会推动这一全面发展。我们不能不为我们的国家、为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新的繁荣、走向新生而欢欣鼓舞。

 

“十五大”后,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比如会掀起一个高潮。这一高潮必然会在今后几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尽管国家和舆论一再告戒,警惕改革的运动化现象,避免行政命令的行为,纠正一股就灵的心态。但股份合作制这一高潮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十五大”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舆论已经对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做了大量的报导。但是从这些报道中,让人总感到少了点什么。少了点什么呢?这少了点的东西是不是很重要呢?有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呢?如果忽视了这少了点的东西,又会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改革,会不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呢?这种担心又是不是多余的呢?

 

在这整个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实施过很多的措施。这些措施有些是很成功的,有的是不成功的。有些是措施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的。如在农村实施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技术一种比较彻底的成功。因为这一措施确立起了适应现实社会农业经济发展的生产方式;而工业企业中的承包制则是不成功的;“利改税”的改革是成功的。不过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果我们对这些措施的实施所表现出的成功、不成功,以及成功中存在着缺陷的状况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对改革措施来说,凡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显示事物发展的本质的,就能够是成功的。

 

比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业生产方式,至少在现代社会中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这一措施涉及的本质是农民个人所有权的确立。而九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同样是符合农业生产发展规律的,所以也就必然会是成功的。

 

国有企业的承包制之所以不成功,因为这种管理方式在国家垄断所有制条件下,不是国有企业适宜的管理方式。因为这种管理方式既不涉及资本所有权,也不触击企业这一局部社会中的后来权力结构的架构问题,反而使企业中的权力结构更加不合理。这种不合理表现为,在国家放弃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赋予国家应有的权力介入,也没有改变企业职工在企业中没有权力的现象。这样一来,承包后的企业的权力结构就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权力和权力无限。在这种权力结构中,企业承包制这种管理方式又怎么能不归于失败呢?

 

利改税之所以是成功的,是因为这一改革措施把利润划归给了企业,奠定了企业和国家合理分配的基础。但是,由于观念的没有改变,由于传统习惯的存在,人们没有意识到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税费才应该是国家唯一的财政来源,法律和法规确定的税费征收机构,才是国家唯一合法的税费征收机构。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本质上与收缴企业利润相同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强卖依然盛行,而且愈演愈烈。大有把国家不让收缴的利润全部捞回的架势。这就是对“利改税”本质的忽视所造成的恶果。(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论税收意识》)。

 

对于发展股份合作制(我传其为“人民所有”)来说,可以预言即便由于种种原因,即便这一改革一时受挫,暂时没有明显的效果,甚至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一定会成功。并且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历史性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因为人民所有必然要取代国家所有(可参见本人所写《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由人民所有所决定的民众资本社会必然取代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既体现了一种合理性的本质,也更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可参见本人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就此对“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高潮、甚至狂潮顺其自然,允许它的失误和损失的存在,等待它自发地走向它的必然的成功呢?我想,这不是我们所有的所倡导“股份合作制”的人们的心理。

 

国家在这一变革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应该产生一种什么效果呢?就是国家应该提供国家可以提供的指导、组织、服务,争取与人民与国家的合作,以达到在所有制变革的热潮中避免可以避免的失误,减少可以减少的损失。使这一改革能够稳妥的发展,以赢得人民对这一改革的支持、合作与信服。

 

二 人民所有(不管它叫什么名称)的本质是什么?

 

那么,在我们的舆论宣传中,到底少了点什么呢?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利改税的成功和所存在的缺陷。这一改革的成功在于它确立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的基础。这一改革的不足之处在于人们忽略了它应该内含的本质。正是对这一本质的忽略,使利改税作为一种合理分配的基础,并没有在它之上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关系。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除了法律规定的税费收缴机构外,几乎一切国家机构都在都在超越法律的规定,向企业和公民个人收费(包括乱罚款、乱摊派、强买强卖);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额度外,企业和公民个人不得已向社会交纳的费用仍然是没有额度的。这就是对一种合理事物本质的忽略所产生的恶果。

 

那么在所有制改革上,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一变革的本质,是否同样会产生恶果,甚至会扭曲所有制的变革呢?我想,对本质的忽略所具有的规律性,同样会在所有制的变革中产生作用,而决不会因为这一变革本身是合理的而有所改变。

 

这一全社会性的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必然以股份合作制形式为主的所有制的变革应该是什么?就是人民所有。也就是说,从整个社会来看,改革就是要使大多数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成员成为财产所有者。这里包括农民,包括个体工商业者,也应该包括行将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和管理者。从企业来说,就是使那些行将改革的国有企业中的大多数人、甚至是全部职工和管理者成为资本所有者。如果是这样,就必然构成了人民所有。

 

即使这样,国有企业改革的本质是否就到此为止了呢?是否就包括了“人民所有”的所有本质呢?不是,绝对不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认清,人民所有的本质又是什么?不最终在理论上和意识上认清这一问题,不是最终从实践上实现这一本质,不最终从存在上反映这一本质,那么人民所有就可能只是一种形式,而不具有任何人民所有的意义。

 

记得我曾经给你们寄过一本《权力与改革,改革与权力》的小册子。在那本小册子中,我认为,对于中国来说,必须用权力推进改革。但改革的最终目的,或者说最终结果则应该是建构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社会权力结构包括几个几大结构和一系列的权力体系。这次的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对应的正是局部社会权力结构。即建立起在企业群体成员的资本所有权基础上的、可以且必须确立的合理权力结构。

 

如果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不具有这一意义,不体现这一本质,那么由股份合作制所表现的所有制形式,就不具有人民所有的本质,它就只是一种形式。而表现这一形式的股份、股金、股本也就只是名称,只是帐面上的东西。如果这些股份、股金、股本是职工出资的,但却并没有派生出职工应该具有的相应的权力,这些资金说穿了就是由国家对企业的补贴,改为由企业职工给企业补贴,是不具有资本的意义的。为什么资本家可以是当然的资本所有者?是通过资本家的权力体系来体现的。资本所有权的权力就是所有制的本质。如果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职工的权力体系,他们集资所形成的“股份”“股金”“股本”就不是他们行使权力的依据,就会作为对企业的补贴而打了“水漂”。如果股份合作制是这样的,在就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失误。这一失误必然造成损失。这一损失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在企业权力结构依旧的情况下,企业中的腐败依然存在;企业中的不称职的管理者依然在行使权力;企业效益并没有明显的改观;更为严重的是,企业职工因为经济上是损失(股份、股本化为无有)和情感上的挫折,产生对改革的抵触情绪。

 

关于权力问题,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让群众参加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监督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我们把总书记的这一讲话与所有制、与局部社会联系起来,就只能表现为是在局部社会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完善职工的权力体现和树立合理的权力结构观念。

 

由此我们才可以感觉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的舆论宣传少了点什么。就是少了对人民所有的本质——人民权力——的说法。似乎只要每个人头顶股份,一切便大功告成。应该说,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我在我的文稿中多次说过,改革不触及所有制不行。那么今天,当所有制改革终于提到日程上时,我们就不能不说(实际上,我早已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所有制改革不涉及权力不行。我们必须在舆论宣传中,使宣传所有制的改革与宣传建立合理权力结构同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既给人以正确的导向,又能给予本质问题的导向。

 

三 人民所有的首要权力,是对管理者的挑选、监督和评价权

 

对管理者的挑选、监督和评价的权力,起始于工业发达国家经理制的产生。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大规模、多方位、集团化生产阶段时,早先的、由作为从事一种产品生产的资本家自己管理企业的方式,显然已不太适应了。于是,挑选能够适应企业各类专业需要的、能够管理各类和各种产品生产的经理们来管理企业,就成为一种必然。当然,具有这种挑选权力的是那些所有权人——即资本家。就如同后来的国家作为所有者时,具有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命权一样。这也就是说,谁具有对资本的所有权,谁就首先应该具有挑选对自己的资本进行管理的管理者的权力。只有首先具有了这一权力,才能体现对资本的所有权,才能使自己对自己的资本提供一种保障,才能对自己的资本具有一种安全感,才具有使自己的资本得到保值、增殖的可能性。也正是出于这样的目的,资本所有者也就具有了对管理者的监督权的要求。这一权力的意义在于,它像一个轨道一样,把管理者的行为、行为过程制约在资本运作、企业管理、生产管理这个范围内,而不得“出轨”。即不得将权力用于资本运营、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以外的行为。其次,将管理者的行为、行为过程制约在资本保值、资本增殖、资本扩展、资本良好的管理效益、产品的高质量、产品成本的降低、技术的先进等等范围内。一个经理是不是能做到资本所有者的这些要求,就产生了一个对管理者进行评价的问题。如通过管理者的行为、管理者的能力、管理者的业绩等等方面给予评价。这是决定一个管理者将是否被重新挑选的问题。这一权力当然同样是归于资本所有者。这样,挑选、监督和评价管理者就成为了资本所有者的首要权。

 

这一权力实际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从开始行使管理、行使管理的过程、到管理完成的一轮整个过程的制约权力。正是资本所有者的这一权力在保障资本的价值和企业效益的同时,产生了对管理者的能力的提高、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者的职业道德的优选以及管理科学化的效果。这也就是整个社会的企业管理水平整体发展、同步提高的原因所在。这与社会主义社会中曾经普遍存在的,只有事前认可(也就包含了事中、事后的、企业管理者的无限期自由行为制度),而没有事中、事后监督有了天壤之别。

 

人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当然不是一回事。只要实现了人民所有,就不会采取国家所采取的那种只在事前认可的任命制。人民所有和资本家所有所表现的少数人的私有制也是决然不同的。但是,人民所有和私有制之间的差别不是体现在这一首先权的差别上,即不在于这一权力的有和无的差异上,而是体现于对这一首先权的体现程度上,体现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上。也就是说,人民所有在首先权上是与资本家们的首先权是一致的。但是在体现首先权的程度上,人民所有应该比私有制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上,在企业成员作为所有者的情况下,应该在首先享有这一首先权的前提和基础上,与管理者建立更为融洽的关系,与管理者确立一致的目标,与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协调一致。从而使企业群体成员的资本运营得更好,企业的效益更佳,企业全体成员获得更多的利益。

 

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尽管资本所有者的首先权是得到充分保障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少数人的私有制这一基础,存在着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与经理利益的不一致,存在着有产者和无产者这一关系,因此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很难是合理的。尽管资本所有者最终选择了经理参与分配资本这一方法来解决他们和经理之间的矛盾。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传统私有制与人民所有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于是,在不同的所有制状况下,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必然是不尽相同的。如果说,人民所有必然会导致企业内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更趋合理,那么人民所有中的首先权所能够产生的效果,也必然是明显的。

 

四 人民所有应体现于局部社会中的新的权力结构的架构

 

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同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结构,同其他权力体系一样,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新的社会权力结构与旧的权力结构不同之处只在于,权力的有与无的变化、权力结构的合理与不合理。如果我们就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局部社会权力包括国家权力体系,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力体系,多数成员的权力体系。

 

如在自由资本社会初期,对于作为局部社会的企业来说,因为国家的法律尚未涉及企业。因此,国家权力体系在局部社会中几近为无;由于劳动者还没有成立自己组织的权力,因此,劳动者的权力等于无。这样,企业这种局部社会中就只有资本所有者(即资本家)的权力。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就表现为权力体系上的两无一有。因此,它的权力结构是不合理的。

 

到了自由资本社会后期,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才趋向于合理。因为国家开始以法管理企业。这表现出了在局部社会中,国家的权力出无到有。又因为工人依据相关法律建立了工会组织,于是工人的权力同样是从无到有。但是,由于工人阶级没有资本所有权,能够由资本所有权派生的权力,对工人阶级来说,仍然为无。因此,工人阶级的权力体系又是不完善的。因而,在自由资本社会后期,企业这一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仍然不是完全合理的。只有到了工人具有了资本分配权后,这一状况才能得到改变,才具有使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具有趋向完全合理的可能。

 

在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所有制条件下,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表现为,不是体现为依据法的国家的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权力,体现为国家对企业生产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的完全干预和控制)、管理者权力体系的无和职工权力体系的无。国家权力体系成为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中的唯一的权力体系。即使在通过改革所表现的国有企业承包制的条件下,由于国家对企业生产控制权的退出,且没有形成相应的决定国家与企业关系的法律。这样,国家对企业这种局部社会的权力几近等于无。而职工的权力仍然为无。于是,被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相应地也就具有了绝对权力。企业这一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仍旧表现为两无一有。这就是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的承包制既不成功且不合理,而且使不正之风和腐败大量滋生的原因所在。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所有制的变革。这一变革所应该体现的建立在人民所有——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基础上的新的权力结构框架的确立。这一权力框架体现于国家、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即企业群体成员)这三者在权力关系上的同有和合理。这种权力的同有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种权力同有,而是在人民所有这一实实在在基础上的权力同有和合理:

 

国家权力体系。这一权力体系体现在法的关系中。即国家依法管理和制约企业。只要企业行为是符合法律的,就表现为企业对国家管理的服从,国家就给予企业充分的自由。国家依法给予企业的合法行为以充分的自由,这就是国家的合理权力在局部社会中的体现。

 

其次,国家在局部社会中的权力,还体现在依法制约企业和企业的一切不符合法律的行为方面。不论这种行为表现为是管理者的行为,还是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包括作为所有者的企业群体成员的行为),还是国家的行为(如某些国家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

 

管理者权力体系。对企业这样的局部社会来说,企业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表现为管理者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的充分权力方面。只要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没有超越法的范围,没有超越以生产和经营活动为对象,没有超越资本所有者赋予他的权力和目标,他就应该享有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充分权力。就可以对企业、对资本所有者、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如果他的这一权力受到不合理的干扰和制约,他就难以承担责任。其次,管理者的权力体系还应该体现在拒绝所有外来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如拒绝“三乱”,如拒绝外来权力强加于企业的计划、人事安排等等。此外,管理者的权利体系还体现于拒绝来自资本所有者施加于他的不合理权力,如过高的指标要求,不合理分配要求等等。

 

资本所有者——企业群体成员的权力体系。如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资本所有者的首先权,股东大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对企业管理者的超越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行为的质询权、拒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外来权力的权力、与管理者共同发展企业的权力等等。

 

权力是由客体(客观存在体)的存在所决定的。只要社会中有一种客体存在,就应该对应有一种权力体系存在。这种对应关系对自然界来说,都是必然存在的。如动物的存在,就有对应于动物存在的权力。植物的存在,就有对应于植物存在的权力。至于对应于一种客体存在的权力是否是合理的,则是另外一回事。比如,对于动物来说,它有生存的权力,这是它的权力的合理。动物丧失了这一权力,这对动物来说,是不合理的权力。因此,无权也是一种权力形态,是一种权力的存在方式。

 

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存在着的客体的权力同有,就是权力结构合理的基本体现。不是表现为客体同有权力的权力结构,必然构成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带来极大的危害性。对于这一问题,我已在《社会与权力》的书稿中进行过分析。而且,历史上已经表现过的、无论是国家绝对权力所反映的“二无一有”的权力结构,还是企业承包制所造成的管理者的绝对权力所反映的“二无一有”的权力结构,都已造成事实上危害(而且这种危害仍在发生)。国有企业的改革既然应该表现为是人民所有的确立,它就应该体现出局部社会合理权力结构的架构。也就是体现出国家、管理者、企业群体成员三者权力的同在。而且这一同在的权力是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对资本的共同所有(当然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基础上的,权力结构也就必须体现和适应这一所有制结构。

 

五 国家的帮助

 

所有制的变革尽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的内在要求,但这一变革不能是一种企业的或群众的自发行为,不能是一种自然演化行为。所有制变革必须依靠国家的帮助。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就是为公民、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对于这一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所有制变革来说,如果它不表现为是动乱或革命,就更需要国家的帮助。

 

国家的帮助有两个意义。其一是促进这一变革表现为是由一种旧的所有制形态到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的转换。如由国家所有制转化为人民所有。其二是将与新的所有制形式相符合的本质填充到新的所有制形式的内在中去。当然,一般来说,一种新的形式的确立,必然会将它内含的本质一同确立。然而,“换汤不换药”的现象毕竟是存在的。特别是当人们对一种新的形式所应该内在的本质不甚了解的时候,就更是如此。比如,我前述的“利改税”。从现象上看,企业由上缴利润向交纳税收的转化是明显的。但毕竟没有把一种本质的东西确定下来。结果是,企业不再上缴的利润中的相当一部分、甚至是还没有形成的利润,却又以“三乱”的方式被国家机构(而不是国家)收缴了。这些利益仍然没有归属企业。这种忽略了本质的、仅只是形式的转换还表现在,由过去的主管局代表国家收缴利润的不合理现象,随之演化为各种国家机构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三乱”及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足见事物的本质比形式更为重要。其实,这种忽略本质的现象在社会变革中同样是存在的。比如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虽然将国家形式由君主制改为了共和制,但其社会本质却并没有改变。所以,最终还得通过第二次革命,把资本主义的国家本质填充到共和制这一形式的内在中去。

 

其实,就国有企业所有制的改革来说,本质(即权力结构)没有随着所有制形式的转换而得以确立的现象在改革中已经存在,舆论也有所反映。如厂长、经理的任命并没有经过股东的评价和选择;厂长、经理仍然在无限地行使着无限的权力;无论是职工还是股东,并没有表现出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责任与权力……。如果这种现象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后的普遍现象,会是十分有害的。

 

当然,我们希望这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但是,要真正使这种现象成为个别现象,就必须通过国家的帮助,使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后的企业形式与本质的统一成为普遍现象才是可能的。自发地、自然地演化会形成形式与本质的统一,但也会发生形式与本质背离的现象。在社会改革中发生的形式与本质的背离现象作为一种失误和损失,就会影响和扭曲改革。这当然应该是国家责任中应该竭力避免的。

 

那么,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应该给人民群众和企业提供那些帮助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共有制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我们已经比较熟悉的董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制;股东大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只要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了股东,并能够真正行使股东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将不再具有意义。因为股东大会既能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又超越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不仅具有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发展企业和股东自身利益的作用。股东大会实际上是在共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也是所有者)相对没有所有权的劳动者的权力的放大和扩展);以及新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旧的会计制度只是为厂长、经理提供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状况,以及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效益状况服务的。是便于厂长、经理把握生产和经营过程的一个工具。而新的会计制度除了具有上述功能作用外,由于它还具有必须反映企业资本的价值状况、资本运作状况、资本分配状况、资本收益分配状况的功能作用。因此,新的会计制度必须对股东负责。所以,企业新的组织结构必须包括会计制度中的新的功能作用的确立)。

 

2.企业新的分配制度。一旦企业由国家所有转换为企业成员共有,那么由私有制所表现的私有者的完全的分配权、由国家所有制所表现的国家分配权(除了其合乎法律的成分外),要么就是不合理的,要么就表现为是外来权力。所以,在企业的分配制度中,首先将改变的是分配的权力。这个权力是国家不再可以介入的了(当然国家的相关法律,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等,仍然是国家对企业的权力),也不再是厂长、经理个人的权力。而是董事会、厂长经理和股东(也是企业的多数成员)共同的权力。

 

其次,企业新的分配制度还体现于分配范畴的扩大。传统企业(如私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对企业中的多数成员眼来说,只享有劳动和劳务分配。即只分配到作为消费财富的工资和奖金。因此,他们只拥有消费财富的分配权。而新的企业分配制度就不仅对企业多数成员来说,就不只是拥有对消费财富的分配权,而且包括对资本财富——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权力。如果企业资本增殖,或增加了投资,或买进了股份,这些新增加的资本就应该合理地分配给企业全体成员。当企业成员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只要企业的资本不贬值,企业是有效益的,这个效益就包括管理效益、劳动(劳务)效益和资本效益。那么,企业成员作为所有者,也就应该享有对资本和资本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力。这样,企业分配就从单纯的对消费财富的分配扩展到了对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

 

对于新的企业分配制度来说,有两种关系必须加以特别的关注。

 

一是资本分配和资本收益分配的关系。首先,我们不能把这两种分配混为一谈。其次,我们必须把这两种分配的关系加以科学的规范。也就是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必须有所侧重,以使其符合资本自身的运作规律。我们知道,企业是靠资本运作的。没有资本就没有企业,没有企业资本的扩展、增殖,而是始终保持企业资本的初始状态,企业就会在其它企业的资本扩展、资本增殖的过程中,被竞争沦为贬值和失去价值。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企业的效益必然趋于下降的趋势。所以,企业的资本必须不断地扩展和增殖。企业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积累资本。过去,人民衡量一个资本家富不富,就看他占有多少资本。今天,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人民。也就是说,今天我们看企业中的成员(当然是企业中的多数成员)富不富,同样应该从他们占有资本的存量和价值来衡量。所以,除了资本分配外,企业不能以任何分配形式使资本的积累成为不可能。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因为管理者和管理层的分配太高,而使企业行不成利润。也不能因为企业的劳动(劳务)成员的劳动分配价值太高,而使企业行不成利润。也不能在企业形成利润后,以资本收益分配的方式将利润消耗掉,使企业仍然行不成利润(当然,以上假设是建立在企业的管理和劳动处于正常状态基础上的假设)。所以,企业在合理的管理分配和劳动分配之后,应该优先考虑的是资本分配。即企业形成利润后,应该以企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份额的增加,来体现资本分配。这样在构成资本的增长以后,所余效益才应该作为资本收益加以分配。如果这一关系被颠倒,企业资本得不到扩展和增殖,企业只能在维持的过程中走向破产,企业的所有成员的原有资本就会贬值或化为无有。

 

其二是管理者的年薪和资本分配的关系。成功的管理者所创造的价值远远一个一般的劳动者或劳务者所创造的价值。这是无可怀疑的。因此,在实际的分配中,管理者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多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从资本的创造来说,同样如此。管理者作为一个财富的创造者,在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他所创造出的资本财富也必然要高于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这同样是一个事实。他们也应分配到比一般的劳动者和劳务者多得多的资本财富。如果一个成功的管理者根据上述逻辑,既获得高得多的消费财富,同时又获得多得多的资本财富。这一结果却是违背合理性原则的。对于管理者来说,如果他不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他除了参与消费财富的分配外,他无权参与资本分配。因为他没有创造出资本财富和管理效益。如果他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那么在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上,他不能鱼和熊掌兼得。他只能二择其一。他或者获得较高的消费收入,而获得与一般企业成员相差不多的资本份额。如果他想多拥有一些资本,他可以将所获得的较高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或者,他如果获得了较多的资本分配。那么在消费分配上,就应该与企业一般成员相差无几。对管理者不论采取那种分配,都可以体现成功的管理者所获得的分配与他所存在的价值的相适应。

 

至于对管理者的分配采取那种方式,应该由管理者和群体成员协商。或者由企业成员——资本所有者国家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资本的扩展和增殖的原则确定。

 

3.企业管理的范畴。传统的管理企业的方式(这里我们不讨论在国家绝对垄断资本条件下的企业管理)表现为资本家对生产过程的组织和控制,对企业经营关系的组织和协调,以及被动地应付企业内的由不合理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即资本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而建立在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基础上的企业管理,应该是一种在管理范围和管理概念方面大大扩大和变化了的管理。即企业的管理不再仅仅是管理者的管理,而应该是发展为所有资本所有者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只是管理者对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的管理,而应该是包括所有的资本所有者对管理者和对自我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是管理者被动地应付企业这个局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管理,而应该是所有企业成员作为具有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力的所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管理;企业管理也不再是管理者和董事们这个小范围对企业利益的管理,而应该是所有的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成员对企业前途的管理。

 

面对这种应该在管理者、管理内容、管理对象都大大扩大了的管理,企业就必须在厂长、经理管理生产和经营的程序的基础上,在董事会对厂长、经理,对企业发展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在企业成员共同有制这一新的企业条件下,建立新的企业管理框架,才能把对企业的管理纳入正常的轨道,才能体现出资本所有者——企业成员的权力的存在和运作。

 

4.资本所有者如何行事权力。如果我们询问任何一个有经验的企业管理者:他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都会轻易地回答:他的工作包括生产计划的安排和调度,质量控制,生产组织的控制,人事安排,产品销售及服务,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等。如果我们问一个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董事及董事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他们都会回答:选聘厂长经理,决定企业发展方略,决定企业的资本经营,为企业的发展筹措资金,解决厂长经理提出的要求,审核企业的财务,等等。那么,我们问一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东:作为一个股东的权力是什么?应该在生产劳动之外,应该对企业再做些什么?他对这些问题可能会感到茫然。或许在他的印象中,作为股东,就是享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或者他会更简单地认为,就是可以分红。显然,这种贫乏的意识与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身份是不相适应的。如果广大的职工在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却没有相应的观念的形成,这种状况同样会成为使所有制的变革表现为只是形式的转换的条件。所以,国家应该告诉人民,作为股东,他们的地位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与此相应的是他们应该具有那些权力,他们作为资本所有者应该做些什么。

 

那么,成为股东的企业群体成员,按照程序应该做些什么呢?除了我们前述的那些首先权外,他们还应该具有:

 

知情权。职工股东们,应该具有对董事会的就企业的发展所做决定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厂长、经理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做决定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资本分配、资本收益分配原则、原则的变更及其具体的分配的知情权;应该具有对介于企业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企业支出状况(如企业用于招待的费用、公务用车的费用、通讯费用、差旅费用等)的知情权(我们之所以说这些费用是介于企业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费用支出,是因为在这二者之间有一个界限。如果不超出这个界限,就属于企业的合理费用支出。如果超过这个界限,就转化为了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在国家和政府的消费中同样存在。就此,我已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书稿和《论税收意识》的文稿中进行过分析)。企业的多数成员作为股东,甚至应该对董事、厂长、经理的凡是与企业有着关系的任何行为都应有知情权。

 

知情权的意义在于使所有股东具有对涉及企业生存、发展、利益的行为进行合理与不合理判定的依据。如果管理者们的决策和行为是合理的,是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获取正当利益的(当然是在符合法的基础上的合理),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就应该积极地配合董事会、厂长、经理,并给他们以积极的支持。如果管理者们的决策和行为是不合理的,作为资本所有者更应该有知情权,并动用相应的权力的董事会、对厂长经理提出质询,以行使对不合理的决定和行为加以制止的权力。

 

决定权。企业多数成员作为股东时,他们对董事会、对厂长经理所做出的决策应该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当他们认可董事会和厂长经理所做出的决策时,这是他们行使的最终决定权;当他们否定董事会和厂长经理做出的决策或决策中的某些部分时,同样是他们的最终决定权。作为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的利益群体,他们应该拥有这一权力。

 

参与的管理程序。面对一种新的所有制和由这一所有制所构成的权力结构,面对新的分配制度和会计制度,面对管理的新的意义和范畴,面对资本所有者们应该行使的权力(这就是真正的民主管理),那么过去那种传统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会工作程序、厂长经理们的绝对的、单向的行使权力的状况,显然是不适应的了。这就要求企业制定一种新的、建立在共有制基础上的、适应新的分配制度的,包容新的管理范畴的,能够使所有股东的权力得以行使的工作程序。只有通过一种程序和一种权力结构,才能使与权力相应的运作得以体现。共有制企业必须如此。如果企业的管理程序仍然是将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广大企业成员排斥在管理之外的,那么他们的所有权力(包括资本所有权)就仍然只能是名义的。

 

六 法及现代企业制度

 

我们说,对所有制的改革必须是在国家的指导和帮助下的有序的行为过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于通过国家的有效指导和服务所创造出的存在。体现于人民作为所有者后,对新的变化的适应和习惯的养成上。只有这些存在被创造出后,才能体现出国家的指导、帮助和服务。也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在所有制方面通过改革所完成的成功过渡。

 

如果所有制的变革实际上必须出的是一种无序、混乱或是自发的过程,那只能说明国家没有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包括国家的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帮助)。这当然应该是在这一变革中极力避免的。

 

实际上,国家的有效帮助更应该体现在法的关系上。国家就这一变革制定出合理的和公正的法,即便这个法还只是初步的,相对合理和公正的,即是国家对公民的、对社会组织(如企业)的最好的帮助。

 

在法的问题上,也就是在以法治理社会,还是以非法治的方式(如行政命令的方式、专制的方式、专政的方式)治理社会的问题上,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表现在是法律在先,还是法律滞后的问题上。大到对一个社会的治理,小到对一项社会事务的管理上,都存在着这个问题。就我国来说,就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法制意识,更缺乏法律在先的意识,所以我们的社会始终难以成为法制社会。无论是缺乏法的意识,还是缺乏法律在先意识,其结果只能是,只有当社会的或某一具体的事务发展到极度的混乱,矛盾再无法压抑,矛盾冲突已难以化解的情况下,才去寻求法律的手段。然而,在这之前,所有的无序和混乱都已酿就,所有的危害都已发生,所有损失的利益都已损失。因此,缺乏法律在先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默认和容许混乱和无序的存在、危害的发生、利益的损失的表现。尽管这不是人们主观的意识,但毕竟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没有法制意识、缺乏法律在先意识所最终酿就的灾难。正因为这一灾难已经发生了,才迫使我们的社会只能选择以法来治理社会这一道路。这种选择本身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虽然较之没有法制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却是法律滞后的表现。而这种法律滞后及其所造成的混乱、无序、利益的损失、危害的发生的现象仍然严重地存在着。如矿山资源的破坏、草原的破坏、森林资源的破坏、“三乱”现象的发生,等等。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似乎倒应该向发达社会学习。因为在法的关系上,发达国家一般是采取法律在先原则的。比如在所有制变革问题上,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在职工持股上还仅仅表现出只是一种“苗头”,还只是少数企业为促进企业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但一些国家(如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等)却立即将其上升为相关法律。这些相关法律当然会随着所有制变革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与深化而会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但这样的法律从一开始就将所有制的变革纳入到了法的范围以内,就会有效地防止在这一变革中可能产生的混乱、无序、损失和危害。当然,西方国家在所有制变革上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对所有制的变革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这有待研究。但法律在先所能起到的使社会有序和规范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法律在先的原则来规范这一行将到来的巨大变革。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变革中可能出现的混乱、无序危害和利益损失,防止这一变革流于形式。这一法律的内容当然应该尽可能地、合理地确认和维护职工的资本所有权、反映企业的分配制度、管理范畴、规律程序、会计制度这些内容。相关的法律只有包括了这些内容,也才从法的角度上确认了人民作为所有者时,所应具有的相关权力。而只有法所确认的权力才是不可排斥和被侵犯的。

 

在九十年代前半叶,社会曾经就现代企业制度问题进行过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我也曾经就历史存在过的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过研究。我发现,企业的这三种不同制度存在,显然是与企业的基础——所有制——相关的。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企业只能形成生产管理制度;在股份制和国家垄断制的基础上,生产管理制度发展进步为经营管理制度。这两种企业制度都是围绕着生产、为了适应竞争而形成的。而现代企业制度恰恰是在出现民众资本发展趋向、特别是出现企业共有制发展趋向、出现资本分配趋向合理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而且,现代企业制度的范围已经超过了生产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而涉及到了资本分配和企业内的人的社会关系问题。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等同于与股份制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本质是在新的所有制(民众资本和企业共有制)基础上的、能够使资本的分配更为合理的、使人的相互关系更为合理的制度(当然,如何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资本,同样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制度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生产和经济的范围。当然也就会对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如果说那时的争论还只是一个理论问题的话,那么今天,当我们将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改变为人民所有为主体的社会所有制时,它就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从社会角度来说,新的企业形式应该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由法律关系所确定的企业形式,就是一种新的企业制度。事实也只能是这样。当所有的涉及到企业多数成员的资本所有权、资本分配权、权力实施范围、权力实施程序成为企业程度时,这不是现代企业制度,又是什么呢?所以,所有制的变革也应该是现代企业制度得到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从社会角度来说的法的确立、从企业角度来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可以成为这一伟大变革所提供的可靠保障。

 

七 国家的指导、服务和帮助——舆论宣传

 

舆论宣传应该是国家可以充分利用的意识形态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这一手段告诉人们,所有制变革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搞活国民经济,而且在于搞活人们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所在的企业,在于通过搞活人们所在的企业使人们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在于改变人们在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力状况,使人民真正成为社会在主人,成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和实践者。

 

国家舆论的宣传对象既应该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是企业的管理者,更应该是那些行将成为企业资本所有者的感到职工。通过舆论的宣传,使他们明了所有制变革的意义所在;使他们知道一种新型的企业应该是怎样的;使他们知道在自己成为资本所有者后,将拥有哪些权力,应该怎样行使权力;使他们知道法律将任何体现和保障他们的资本所有权和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其他权力;使他们知道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如何借助现代企业制度,去参与对自身利益的创造和企业的发展……。总之,应该通过舆论的宣传使他们成为明白人,成为这一变革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成为“闻盲”被排斥于这一变革之外。成为一种新的所有制、新的企业形式、新的企业制度的被恩赐者、被强加者。

 

我想,只要我们的社会尽了最大的努力,做了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要我们没有忽略任何不应该忽略的本质和问题,使人民群众成为这一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就可以避免任何混乱和无序,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失误和损失。就可以使这一变革更顺利一些,更快一些,就能取得辉煌的成功。就可以使这一变革的成功充分反映在社会、经济、企业以及人的合理发展上。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就将以一种全新的面貌耸立在人类世界中。并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必然发生的影响力,为人类社会做出可以做出的贡献。

 

         续《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之随笔

1997年11月18日

 

其实,这不是一篇专门论述所有制的文稿。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篇文稿所涉及的是一些现实社会中的哲学问题。如,所有制变革的本质和形式的问题;所有制的本质与管理的问题;管理与权力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证和实践问题等。虽然是“随笔”,但却是非常有序的,有思想内容的一篇文稿。 2006622日注

 

国家体改委

自《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寄给你委后,总有一种言而未尽的感觉。但是,似乎又不知道应该再着重于说明哪个方面的问题,于是就以随笔的方式写了这样一篇文稿。既然是随笔,就有点随意性。也就是想到了什么就写些什么。似乎没有特定的论证对象。但这并不表明这篇文稿是没有逻辑的、是没有因果关系的、是没有说明什么问题的。实际上,这篇文稿还是涉及了一些重要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的。如权力就是管理;管理体现权力;公民意识、公民素质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行使权力的关系问题等。在这篇文稿中,我再次论证了所有制与权力结构的关系,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私有制的新的表现形式的问题;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来说,是一种客观实证的关系,对社会主义来说则是一个能动实践的关系的概念;提出了国情的新范畴问题。因此,这篇文稿的意义在于,

1.再次强调了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意义。防止新形式的所有制成为社会所有制的主体。

2.提出了改变公民的意识和素质,以适应新的所有制结构和新的社会模式。

3.从实践的角度来认识社会主义,扬弃“苏联马克思主义”,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意义。

因为是随笔,因此,这篇文稿的理论意义多于实践的意义。因此,文稿的投寄就成了难题。投寄给谁呢?寄给你们吧,你们需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东西,似乎并不需要理论色彩浓厚一点的东西。投寄给那些理论刊物吧,肯定发表不了,且有可能被打入冷宫,以及其他可能的遭遇。所以也不宜。这是我和我的所有文书稿所面对的难题。我想,如果你们认为我的《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尚有一点价值的话,那么那篇文稿可能就不仅仅局限于贵委了,可能还会有其他人也看了。如果是这样,是否可以将这篇文稿作为同一文稿中的后半部分,补充给所有看过它的前半部分的人们呢?对此,将不甚感谢。当然,不论你们是否认为这篇文稿有无价值,是否打印,希望能将原稿退还。再次谢谢。19991119

 

正文

 

我在1997年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一文中指出:在社会所有制不再以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退出所有制的主体地位后,应该以何种所有制形式为主体呢?并且进一步指出,以私有制为主体,以个体所有制为主体,以无主资本为主体,以外资为主体,都是不行的,是不现实的,是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的。因此,只能以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为主体。这种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是针对国家行将放弃的广大中小企业而言的。而且我在许多文稿中多次指出,私有制不是被消灭的,而是消亡的。它的消亡过程就取决于这种企业群体成员眼共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在其发展成熟后所表现出的优越性对私有制的影响作用。而共有制企业的优越性则表现在所有制的合理,分配(只要是指企业内的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的合理,企业内的生产关系的合理(即企业中的全体成员在权力、地位、身份、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共同参与管理和企业的发展方面的合理),企业内的社会关系及生活关系的合理等等。当所有这些合理性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作用于人的存在的合理,体现为社会存在的合理时,私有制将难以生存,将通过改制为共有制企业而自行消亡。

 

在这之后,我在199710月的《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中指出,所有制变革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本质与形式的问题。二是法律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这场所有制的变革来说,其本质应该体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中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应该表现为是由国家所有为主体转变为以人民所有为主体。而人民所有的本质则只能通过局部社会中的合理权力结构的架构来体现。因此,这一场所有制的变革不能只实现形式。更重要的是要实现本质。即把本质的东西填充到形式中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通过法律在先的原则,把这一场社会变革纳入到法的轨道上去,并且用法来规范人民所有的组织形式和本质。

 

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一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表现为社会变革的、具有社会进步意义的改革的结局将会怎样?

 

当然,改革自身的宗旨,以及所有制变革所内含的本质,已经预示了这一变革的结局能够是我们以上所表述的那样。通过这样的所有制的变革,使局部社会通过权力结构的合理架构,以最终实现局部社会中的群体成员对管理的直接参与,应该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主线的。也应该是我们通过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实践,最终摆脱“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去验证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结论的一种必要。

 

但是,事物的发展又是不可预测的。可预测的事物的发展,只有在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规律准确无误结合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实际上,在“苏联马克思主义”制约下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就是一种人的主观认知背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社会主义今天所发生的变革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复归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原本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时,就应该处于逐步的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然而,正是由于人的在认知上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背离(这种背离在最根本的方面表现为,一是将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二是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扭曲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同一体的“怪物”。以及由这种两种背离所形成的强大的惯性力),从而使社会主义的发展表现为不可预测性,表现为人们的主观愿望与马克思主义主线的不一致,表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严重异化。

 

事物发展的这种不可预测性,在现实中同样难以避免。这种不可预测性既表现为人们想怎么做,却又无法这么做上。也表现在人们想怎么做,也这么做了,但在产生的结果上却又是事与愿违方面。那么这一场所有制的变革,又是不是具有不可预测性呢?当然,这不仅仅取决于我们的愿望,更取决于我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取决于我们对客观规律认识的程度对实践所能够起到的作用。

 

我们的愿望是毫无疑问的。我们期望这一所有制的变革只有一种理想的结局,即我们在上述表述中的那种结局。但是,如果我们的认知和我们的实践,就如同曾经的那种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所表现的对社会主义的认知和实践的错误那样,那么这一变革的结局就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一不可预测的结局虽然不是我们可以确认的,但却可以是假设的。

 

结局之一,就是社会的所有制形态表现为以私有制为主体。也就是表现为现有的中小国有企业堕变为私有制企业。这可能会成为人们所难以理解、难以接受的结局。如果社会的所有制形态以私有制为主体,那么社会不就成为了私有制社会了吗?这对于一个有着近半个世纪社会主义历史的社会和有着社会主义观念(当然这里的社会主义观念决不能等同于对社会主义真正的本质加以理解了的社会主义观念。比如,当我们说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好,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合理和优越时,就是一种社会主义的观念。但是,我们现在所认识到的社会主义有异化的社会主义,有本质复归的社会主义,它们各自又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异化的社会主义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因而不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更不合理。这就是对社会主义理解的观念。显然,从“苏联马克思主义”逐步形成以来,人们就把这两种观念搞混了。人们以为,对社会主义的具体理解的观念,就是背叛社会主义的观念。所以,人们只容许人有社会主义的观念。但却不容许人有理解社会主义的观念的存在。所以近一百年来,尽管社会主义社会在始终坚持着社会主义,人们也因为始终信奉着社会主义而具有社会主义的观念。但社会主义却成为了一个僵死的概念。于是,人们也就根本不具备什么是异化的社会主义,什么是本质的社会主义这种理解性质的社会主义观念)的人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私有制,或者说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私有制将以何种方式来体现的问题。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私有制表现为,一是地主比农民占有的土地多,并且脱离了劳动(但应该承认,脱离了劳动的地主并没有对生产活动的管理),由雇工专门从事生产劳动的现象。二是在一个企业中,企业的资本是属于资本家的,在这样的企业中,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均为无产者,无产者的劳动者创造出的新增资本全部归资本家所有的现象。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私有制也确实是以这样的方式存在、也只能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表现的。这种传统的私有制在现实社会中,同样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表现的。如我们称之为的民营企业(对此,我必须再次重申的是,这种传统的私有制在中国的现实发展阶段中、甚至是在私有制最终被消亡以前的社会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是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任何不是以消亡的方式和途径、而是以强制的方式和剥夺的手段重新消灭私有制,都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产生社会的动乱)。

 

然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又表现为两重性。

 

一是在社会主义长期熏染下的私有资本的所有者,所表现出的与传统资本家在观念上的重大差别。如资本的私有者获取利润的方式,不再表现为以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强化,劳动条件的恶劣,对劳动报酬的克扣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资本来取得的(当然不能否认的是,以上述的传统方式获取利润的私有资本所有者仍然存在。即便是主要依靠管理和资本获取利润的私有者,仍然存在着对劳动者所创造出的资本财富的占有。否则,他们也就不是私有者了,他们的企业也不是私有性质的了);再如由民营企业家们所从事的“光彩事业”;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将自己积累的资本无偿交归社区的成员们共同所有;也有一些资本的私有者们在致富后,积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这些都说明了在社会主义这一条件下,私有制虽然在经济关系上仍然保留着它的本质,但私有资本的所有者却是可以扬弃传统资本家的观念,而具备新的观念的。

 

二是私有制依然为私有制的本质所支配,从而表现出它的严重的弊端和不合理性。这种弊端和不合理性特别表现在人的相互关系上;表现在在私有者们的眼睛里只有经济利益和金钱,在他们的脑子里只有经济利益和金钱的观念,而没有“人”的观念。他们不是首先将劳动者作为一个人来看待、来对待。因此就必然出现舆论所报道的韩国女老板强迫工人下跪的现象;出现一些乡镇的私营企业主雇佣打手迫害劳动者,对劳动者以锁链监禁的现象;出现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却得不到任何报酬的现象;出现私营企业主将企业卖掉,携带欠发的工人工资潜逃的现象。这些现象与传统的私有制弊端并无本质的区别。它们都表现为对他人的权利的侵犯,对他人的利益的侵害。这些就是我们称之为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显然,这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表现。

 

所以,尽管现代社会中的私有制在经济关系上与传统的私有制不可能有本质上的差别。但作为私有者的个人的观念、作为私有制企业的存在方式,却可以与传统的私有制有着巨大的差别。这就给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合理地发展具有合理性(当然这种合理性只能是相对的)的私有制提供了新的思维。为如何管理和引导私有制的存在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只有在这种合理性的基础上,私有制才可以顺利地趋向于共有制的发展,才能使私有制最终走向消亡。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用这种私有制的观念来衡量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私有制,那将使我们对私有制的认识受到很大的局限,就会妨碍社会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产生的弊端的制约。因为我们往往不认为社会的弊端是由所有制的不合理造成的,因而不能从建立合理的所有制上来根本消除这些弊端。而只认为这是人的问题,是个人品质的问题。因而只是人的腐败问题,是私有者个人的行为不端的问题,是只需要对个人进行制约就行了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以严厉的纪律、以严厉的法律惩治个人,而腐败者却像韭菜一样,割去一茬又生一茬,腐败风越来越严重,私有者的不端行为始终不绝的,越来越违背人道和人性的原因所在。因为这已不仅仅只是人的问题,而是所有制关系及其所体现的权力关系问题。

 

当权力关系与经济关系相结合时,不合理的权力关系就会成为决定现实条件下私有制的表现方式的根本因素。对此,我在《再论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共有,还是公有?》中,就农村中的权力-所有制关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发现了‘集体所有制’的另一存在特征。比如,对许多农村来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的许多权力相继退出了对村镇事务的干预。但农民仍然没有对本村事务的任何权力。于是,我们看到了一种新的权力现象:村干部具有了对‘集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处置权,具有了对村财务的支配权,具有了用公款吃喝的权力,具有了用公款送人行贿的权力,具有了通过各种方式将‘集体’财产转归到个人名下的权力。许多‘集体所有制’中的权力者,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暴富的”“如果我们把这些权力及其权力行使的结果联系起来看,也就意味着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状态下,所谓的‘集体所有制’蜕变成了私有制”。其实,不只是对农村的许多所谓的“集体所有制”来说,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条件下已经表现出了私有制的本质。对许多国有企业来说,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如舆论揭露出的那些大量地以各种方式所表现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如那些打着与外商合资办厂的名义,将国有资本转移到国外后再成立私人的公司的现象;如那些将国有企业的资金,挪用给亲戚、朋友办厂,自己作股东,甚至自己就是实际的所有者的现象;还有那些大量套取银行贷款办厂,然后以破产名义逃债的现象;那些以低廉的价格变卖企业的设备、原料,以用于私人企业的发展的现象,等等。首先我们必须确认的是,所有这些现象都是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条件下的权力行为表现。而且这些权力是与资本相关的。我们把这种由权力导致的现象称之为国有资产流失。实际上,从更深层分析,这种说法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没有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流失的国有资产去向何在。显然,我们都很清楚,它们仍然作为资本成为了私人的资本。而且这些私人资本是与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者相关的。因此,这种国有资产相对国家来说是流失了。但是相对资本本身来说,它没有在社会中消失,而是移位了,转换了。即由国家所有移位到了私有,原有的国有资本转换成了私人资本。也就是说,在不合理权力结构状态下,国有资本就像钟摆一样,在国有和私有之间来回摆动。它可以定位在国有上,也可以定位在私有上。国有资本几近等于私人资本。因为具有了这个等式,权力者们才可以借助不合理权力使资本发生移位和转换。否则,这种转换怎么可以发生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新的私有制的表现形式。这显然是与传统的私有制不相同的。如果说,传统私有制的所有者除了使用剥削的手段外,多少还表现出了个人具有的开创、冒险、进取、奋斗、艰辛、勤俭、智慧的因素,还表现为是一种创业的话,那么这些利用权力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转换成了私人资产的所有者们,就只有无耻、贪婪、自私和卑鄙了,就只是巧取和豪夺了。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人民所有的本质是权力。如果劳动者有了企业的股份,成为了企业所有者中的一员,但是却不具有相应的权力,他们的占有的资本同样会像国有资产一样流失——移位和转换。如果所有制变革的最终结局是这样的,那么即使我们再不情愿,社会所有制只能表现为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

 

一旦所有制的变革表现为是这样一种结局,那么我们在前文所提到的,私有制在现实社会条件下的所表现的两重性中的具有合理性的那一面,将难以抵御它的不合理性的那一面。合理性的那一面将难以存在,将失去意义。社会的存在将在私有制的制约下存在。那么社会就将在国家绝对垄断制状态下导致的社会崩溃以后,再次重演由私有制导致的社会崩溃(这是与由腐败导致的社会崩溃具有同一性质的)。

 

如果我们接受对私有制具有的两重性的分析(我想,这没有什么不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是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这就使我们在所有制的问题上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就是,对传统性质的私有制来说,是一个容许和引导其以合理的方式存在和发展的问题。而对新的私有制表现形式来说,则是一个需要从根本上加以预防,防止其产生、存在和曼延的问题。因为这是一种比传统性质的私有制更具危险性的私有制。它会像毒素一样侵害整个社会的肌体。它会成为人民所有——共有制和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障碍,成为社会进步的强大阻力。

 

结局之二。是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在由国家所有为主体转变为私有制为主体后,再向人民所有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就像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的历史过程一样。但是,这样的发展过程对中国来说将会表现得更为困难。因为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差别不仅是表现在中国仍然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些合理性方面。而且也表现在社会体制、国家体制、人的意识方面。就社会体制来说,西方发达国家早已进入了民主和法制的社会。而中国尚未进入法的社会(其原因是国家自身尚未进入法的社会)。就国家体制来说,西方发达国家表现为是“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而中国却表现为是以行政为主导的、或以长官意志为主导的“板块式”的国家政体。在人的意识方面,存在着的差别则更为广泛。在中国,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人,还是作为管理者(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的人,都缺乏“人”的观念。同样,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人,还是作为管理者的人,又都同样缺乏社会服务意识。作为管理者的人缺乏社会服务意识的状态表现为,他们仍然将从事管理视为是执掌权力,而不是在从事一种职业。因此其行为通常表现为是运用权力去单向地制约他人,或者是把权力演变为为自身谋取私利的特权。当然也就不可能将管理作为一种职业,以几近“低三下四”的身份和姿态去为公民和社会服务。作为公民的人的社会服务意识的状态表现为,一个公民不仅仅只应该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合法地获取利益,而且应该表现为,由于这个社会是由自己和他人共同组成的,因此既要维护自身作为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应该为社会、为他人提供可以提供的服务。但是,我们从社会舆论报道的(而没有报道的又有多少呢?),那些成群的人以围观对妇女的调戏和侮辱为乐趣的现象;那些司机们面对车祸急驶而去的现象;面对那个将老人撞倒后骑车而走的年轻人和那些行人从这个老人身边匆匆而过却视而不见的现象;那些人们无视环境和卫生,甚至随意地破坏环境和卫生的现象;那些村干部和企业的管理者们的宁可农民没有地种、工人没活干,生存难以为继,也要通过倒卖土地、通过腐败获取私利的现象;那些社会管理者们宁可为了个人的利益、为了权势、为了“政绩”而使用专政手段去抢夺群众的财产、去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去给他人造成痛苦、甚至去剥夺他人生命的现象,……(面对人们的这些行为和社会的这些现象,你能说这些行为者们有“人”的观念吗?),可以看出,人的对他人的无视、人的对他人的冷漠处于一种怎样的状态。当人在这样的状态下时,又怎么可以形成人的社会服务意识呢?至于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民主意识、法的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权力意识、公德意识等等社会意识,在人们的头脑中同样是严重缺乏的(之所以会是这样,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社会仍然只向人们灌输阶级和阶级斗争意识,而不去积极树立“人”的观念所造成的恶果和后遗症)。

 

我们常说国情,然而国情不仅仅只是经济的、资源的、人口的、技术的、管理的方面的国情。国情还应该包括人的素质、人的观念意识、社会体制、国家体制、经济体制、传统观念、习惯行为这些人为的和社会的方面。确实,人口过多、人均资源有限、经济底子薄、技术水平低、国家落后是我们的国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设置了障碍。但是,人的素质低(必然导致管理者们的素质低)、公民意识(管理者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的公民意识)的欠缺、现实的(社会-国家-经济的)体制、以及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习惯行为同样是我们的国情。而且是造成人口过多、经济底子薄、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的社会原因。这一方面的国情不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

 

从这个方面的国情来说,如果在国家所有为主体的基础上向人民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只要国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如强化立法、强化执法、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强化舆论对“人”的观念的宣传),那么并不会构成对人民所有发展的严重障碍。但是,如果社会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向人民所有发展,这种表现为人的观念意识的、人的素质的、社会的国情,将构成发展人民所有制的严重障碍。如舆论所报道的一些地方官员表现出的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亲和性,一些官员动用警车为不法厂商通风报信,地方政府的假打假冒伪劣产品,地方政府的搞地方保护主义,社会盛行的国家机构所有制,都是由这种国情导致的社会现象。这种国情甚至能够使人民所有制的发展成为不可能。因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社会发展规律就证实了这一点。如果我们并不否认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已经表现出了向民众资本所有制发展的迹向,那么这种迹向恰恰不是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产生的,而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出现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社会条件(或曰国情),不仅仅是经济发达、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这些表现为人的行为的结果方面,而且表现在影响和决定人的行为的人的素质、公民的意识、社会-国家的体制这些方面。

 

结局之三。由于人民所有制的发展在其本质(即局部社会中的权力结构)问题上,因为无法取得质的进步而受阻。使我们的社会不得不重新回到国家所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去。那也就意味着现存的大中小国有企业所表现出的种种弊端——人浮于事、管理落后、技术落后、企业负担过重、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得以继续存在下去。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这三种假设的结局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所进行的这一所有制的变革,一定会遵照人们的意愿,不,应该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来发展。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三种不可能成为事实的假设的结局,只是希望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使人们的注意力不仅仅是放在所有制变革的形式上,更应该关注这一变革的本质——局部社会的权力结构上。也只有这样,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又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不论会遭遇到多大的困难、不论会经历多长的时间,最终会成为合理的存在。

 

人民所有-共有制的实现,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民众资本社会——的经济基础,必然会广泛地影响到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甚至生活关系的变化。必然会推动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同时,也必然会对上层建筑提出新的要求。如,会形成新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新的理论、思想、观念、道德、公民的意识和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会形成新的社会体制(表现为民主、法制、社区自治、新的社会和企业管理模式等等方面的发展),会形成新的国家体制(符合精简、高效廉洁原则的国家体制)。而这些上层建筑也必须以自己的变化来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如,国家在国家的观念,国家与人、与公民、国家与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组织)的关系,国家的结构,国家服务公民和社会的行为方式,国家管理社会的对象、模式、机制、手段等方面的变化。

 

如果说,由这一所有制变革所表现的社会发展必然性,是受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是人的对这一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认识的表现,那么这一变革及其结果,就是人的认识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结合的产物。同样,对于行将面临的同样巨大的上层建筑的变革来说,也不能表现为是由人为规定的、或自发适应规律的变革。这一变革也同样应该是客观需要和人的对这一客观需要的认识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上层建筑的变革同样应该是理论的科学发现(真发现和依据真发现而形成的意向发明)和国家的正确决策(即政治家和国家的具体发明。关于真发现、意向发明、具体发明,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的完美结合。

 

只有当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告知我们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这样地改变、发展和进步我们的社会时,我们才真正地进入了以理性思维和控制思维作用于社会发展进程的状态中(关于“控制思维“,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我们的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才能最少地遭遇障碍、困难和挫折,才能更多地表现为稳定、有序和顺利。

 

所以,即便我们成功地实现了由国家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向国家所有为主导、人民所有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的变革(也即经济基础的变革。关于这一变革,可参见本人的《国家所有为主体?国家所有为主导?》一文),我们所面对的社会变革也远远没有结束。我们的社会仍然处在这一伟大的社会变革(也即上层建筑的变革)时期内。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最终进入只有在社会变革结束后,才可以进入的那种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新的社会模式中的社会发展时期。

 

我想,我们行将面对的问题之一,是企业新的管理模式和社区自治问题。这个问题既是一个独立构成的问题,又是与所有制的变革相关的问题。因为我们已经说过,人民所有的本质必须体现在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合理上。而权力的有与无,正是通过管理来体现和运作的。我们说国家有权力,是通过国家管理社会为表现的;我们说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没有权力,是因为管理社会的实际上是君主、贵族的个人行为和教会的行为。同样,我们说厂长、经理是有权力的,是因为他们可以管理生产过程,可以管理企业的运作,甚至可以超越管理企业和生产的范围对他人、对自身的利益进行管理(如对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自己则以权谋私)。可以参与管理,就表明权力的存在和权力的运作。所以,我们说在一些民主国家里,公民具有一定的、实在的权力,就表现为公民可以通过选举、公决、舆论、投诉、抗议来间接地参与对社会的管理。管理就是权力表现,权力就是行使管理权力应该是和管理划等号的,不论管理是间接管理还是直接管理。而现代社会发展表明,公民、人民只能间接地参与对整体社会的管理,但却可以、而且必须参与局部社会的直接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他们既有社会(赋予的)权力,又有自主的权力,天赋的权利也才能得以真正的体现。自主的权力即是运用于对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进行管理的权力,特别是局部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在作为资本所有者后,就更应该是这样。否则,他们的资本所有权根本就无从体现,也没有任何意义。

 

自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以来,社会发展便将人分为了进行物质产品生产的群体(如组成企业的人的群体)和进行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群体(如社区中的人的群体)。如果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社会的主要矛盾主要集中在物质产品的生产、分配所决定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方面,那么在此以后,由人的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所决定的人的生活关系中的矛盾,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决定人的关系、成为表现人类社会存在的重要的社会矛盾了

 

我们已经明显地感觉到,在占有关系存在的条件下,能够最终、也最为合理的调解人在生产关系中的矛盾的,是实现以企业群体成员共有制为表现的社会所有制。是在共同所有这一基础上,实现人的责任、权力、身份、地位的平等,并通过共同的管理来体现所有的人在权力、责任、地位上的平等关系,从而使生产关系表现为合理的。

 

那么,人类将如何调解人在生活关系方面的,且日趋复杂、日趋加剧、日趋冲突、日趋激化的矛盾呢?看来,也只有通过人们参与自己所在的社区的直接管理才是可能的。人们只有通过参与社区的直接管理来行使个人的权力,使个人的权力溶入共体的权力之中,使个体的人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力成为共体的人维护共体利益的权力(只有这样,才不会存在个人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构成的对他人利益的侵犯),个体的人的利益才能在共体利益的实现中得到保障。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才能在共体利益的一致性、在共体的约定中得到趋缓和化解。

 

当人的生活关系、当由人的生活关系构成的人的和社会的矛盾,上升到足以影响到社会的合理、发展、进步的程度时,上升到足以影响到人对这一矛盾关系的认识的程度时,我们所面对的就不再是人围绕着生产活动而展开的关系——生产关系。而且也面对着人围绕着生活活动而展开的关系——生活关系。所以,我们面对的既是进行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企业这样的人的群体,也面对的是在社区进行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人的群体。又因此,我们面对的既是在共有制基础上通过群体成员对企业的资本,对企业的发展(当然也包括农村社区)的直接管理合理地解决生产关系的问题。又面对的是通过社区的群体成员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合理地解决生活关系的问题。当社会同时致力于这两个方面的关系的合理时,这个社会的总的矛盾关系才是趋缓的。这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时,我们所无法回避的现实。

 

既然我们面对的是这样的现实,即使我们成功地实现了所有制的变革,而且社会也没有构成对群体成员参与直接管理的任何障碍,我们又将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即作为人的公民的、人民的群体,是否可以自然地、自发地、合理地参与管理和行使权力?而能够决定这一点的,恰恰又是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人”的观念、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问题。

 

前不久看了一则报道,该报道叙述了某发达国家中的一个社区的公民们,是如何参与社区的管理和社区的活动的。这种参与是一种参与者的自愿的行为,是受作为一个社区的公民的责任驱使的。人们参与社区的活动、参与社区的管理的心态是认真的和负责的。公民们参与社区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是社区里的具体事务和矛盾。公民们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是有组织的,有程序的。

 

为什么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社区的公民,能够以这样的近乎专业管理的方式参与社区的管理,行使作为一个社区公民的权力呢?这不能不与社会在摆脱了封建社会对人身的羁绊后,逐步形成的公民意识、公民素质相关。确实,如果人们至今仍然缺乏法的意识,缺乏民主意识,缺乏公平权力意识,缺乏社会服务意识,缺乏平等意识,缺乏关注社会、关注他人、关注体育-音乐-艺术这些现代人所应该具备的意识和素质,如果人们仍然只是习惯于接受、依附、服从少数人管理的这一传统管理模式,那么社会要发展到公民的自主管理的程度,是根本不可能的。

 

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作为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中的人们,为什么无论是在企业里,还是在社区里,始终没有出现人民群众的自主管理呢?即使在那些被我们称之为“共产主义社区”的社区里,都不存在真正的公民或村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现象和模式。这固然与社会的所有制状况相关。但也与公民们缺乏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公民们(行使管理的公民和被管理的公民)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即少数人管理的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想,我们都无法否认,由于我们长期蔑视了公民意识的教育(甚至于长期以来,我们是将公民意识作为资产阶级的、非马克思主义、非社会主义的观念加以反对的),因而,我们的人民群众是缺乏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除了上述所列公民意识外,连我们最易认为是公民意识的税收意识、公德意识都是极其欠缺的。但是作为一个民族、作为人的群体共有的意识和观念,是不可能处于空无状态的。于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是太多的忍辱意识、屈从意识(如对村干部、企业管理者、社会管理者的不合理行为、腐败行为、甚至是侵犯自身权益行为的默认和忍受)、冷漠意识、猎奇意识(如那些围观者们的心理状态)、报复意识(如那些为了几乎不值一提的小事而斗殴,甚至伤害他人生命的人们的心理。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基督教为什么要提倡宽容)、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心理(这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学者们压制他人的心理,一些权力者们不是把社会管理看作是职务、是责任,而是视为是可以在他人之上支配他人的那种心理)、以及炫耀心理、享受心理、权力不可分享的意识……。如果一个社会既缺乏合理的公民意识,又顽强地保留着这些落后的、低级的、传统的、本能的、有害的意识和心理,那么我们的社会在向公民的自主管理方向发展时,就会遭遇到两种阻力。一是被管理者们的自身的意识和素质问题。这会使他们很难同时作为管理者身份去适应和参与自主管理。二是管理者们的意识和素质问题。这会使他们在作为管理者时,很难接受同时又是必须受制于公民们的管理的状况(这就是权力不可分享的意识和心理、是在他人之上的意识和心理所起的作用)。什么是现代管理?正如我在《关于法律在先原则》中指出的那样:现代管理是一种在管理对象、管理范围、管理的参与者、管理的相对关系上都大大扩大了的管理。这种现代管理就包括管理者的管理对象是社会,是企业,是企业的生产活动,是社会和企业(当然也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中的人。而管理者本身又必须是被管理者的管理对象这样一种关系。显然,那种把管理只视为是权力的象征,那种具有只能在他人之上、只有支配和制约他人才会感到舒心的意识和心理的权力者们,是不会欢迎这种现代管理的。

 

然而,又正如我在前文中说过的那样,管理就是权力。至少对所有制关系变革为共有制的企业来说,如果在管理上不能表现为企业成员的共同管理(当然在管理的分工上,一般的企业成员和专职的管理者是不相同的),那么作为劳动者的资本所有权就无从体现。所有制的变革就只是形式的变革。企业就会继续在不合理的局部社会权力结构的状态下演变为新形式的私有制。这是一个有机的链条。同样,对社区来说,如果对社区的管理不逐步向社区群体成员的自主管理发展,而依然保留企业代管制、国家管理制、或少数人的全权管理的管理模式,就会对生产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一是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能力。因为企业会将大量的资金垫付到社区的公共和私人消费方面(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论企业的社会化暨社区问题》)。二是显现出人与人之间矛盾关系的冲突、激化和对抗,使社区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三是人在被支配的状态中失去人的本质。使矛盾在表像的稳定状态下,处于被压抑和积累的状态。矛盾的这种状态最终是会爆发的。整体社会是这样,局部社会也是这样。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的存在是由人的存在体现的。人的存在的合理、使人的存在合理,这才是一个社会发展的、一个作为管理社会的国家的目的,是社会管理的目的。在这里,生产力的发展固然是社会基础,经济发展固然是经济条件,但仍然不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不是据此就可以必然地使人的存在合理的。所以,在我国,许多富裕了的人们也并不因此而自然地扬弃了那些落后的、低级的、本能的、传统的、有害的意识,而会自发地具备作为一个现代人所应该具备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相反的却是,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意识和素质反而有所发展。如显富心态、挥霍心态、盛气凌人的心态等等。同样,西方发达社会中的人们,也并没有因为社会经济的富裕而必然地表现为人的存在的合理。反而在绝对个人主义、绝对自由观念的支配下,导致人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继而,则由人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导致的人在生活关系中的不合理,从而表现为人的存在的不合理。

 

社会发展就这样把难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不涉及所有制的变革不行;所有制的变革,不表现出人民所有的本质和共有制的形式不行;人民所有的本质和共有制的形式不表现为权力结构的合理不行;权力结构的合理不表现为管理的变革和群体成员参与管理不行;而群体成员参与管理,不扬弃落后的、传统的、低级的、本能的观念和意识,不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也不行。

 

面对这些难题,不由使我们想起毛泽东主席的一句话: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我们的党是能够勇于面对这些困难的。我们的人民群众是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由社会的发展变化所造就的新的社会环境的。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在许多的农村中,农民是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是如何关注村级财务的。我们也在一些城市的居民小区里,看到了居民是如何参与居区管理的。我们也应该相信,在由权力向责任过渡的社会时期里,各级政治家们(即社会管理者们)一旦认识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一旦他们具有了“人”的观念,具有了现代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具有了现代政治家(或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水平和政治素质,一旦他们认识到了他们所面对的难题,认识到了只有通过人才能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从而和他们的人民结合起来时,是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难题的。一挨这些难题得到解决,人们创造出的就是社会的历史性的和跨越式的进步,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第二次实践(对马克思主义的第一次实践,是夺取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遗憾的是,随后便在实践上开始背离马克思主义,并导致了社会主义的异化)。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或者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产物,是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产物,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就是天经地义的。当然,由于社会主义所经历的挫折和磨难,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将不会再是“苏联马克思主义”,而会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决不只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关的。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马克思主义的结论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轨迹。因此,就存在一个人类社会的实际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客观实证问题(而不仅仅是由社会主义的存在和发展来实证马克思主义)。所以,当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因为阶级矛盾的趋缓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时,当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因为摆脱了资产阶级的控制和阶级斗争的影响,而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社会管理的非政治化倾向时,这不是对社会主义的贬低,而是社会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客观实证;当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对劳动者进行资本分配,并表现为这是消亡阶级和剥削的途径时,这不是对社会主义的贬低。而是社会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客观实证;当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劳动者成为资了资本所有者,而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时,当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公民参与对社区的直接管理时,这也不是对社会主义的贬低。而是社会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证。因为马克思主义早已论证过:阶级的存在仅仅与一定的生产发展阶段相联系;社会发展必然在重建个人所有制;阶级和剥削是一定要消亡的;人民最终是要参与对社会的直接管理的。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就是这样表现的时候,就是以这样的发展过程客观实证马克思主义的时候,谁有理由、谁有根据说马克思主义不是人类社会中的最伟大的学说呢?

 

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在某些方面的发展而客观地实证着马克思主义,因而表现为相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超前,这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错误,不是“实证”的错误(即“实证”不该通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来实证马克思主义),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而恰恰是负有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责任的社会主义自身的错误。是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错误。马克思主义说私有制的对立面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传统社会主义实践的则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制观念。结果是使人人成为了无所有者;马克思主义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相互独立的、又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则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使国家成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同一体的观念;马克思主义说,无产阶级专政只是一种社会由阶级社会向阶级消亡过渡的一种手段,而传统社会主义实践的则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整个历史阶段的观念;马克思主义说,阶级必然要消亡。而传统社会主义实践的则是“苏联马克思主义”的通过专政手段,人为地制造“阶级”、制造“阶级关系”、激化“阶级矛盾”的理论;马克思主义说,人民必然参与对生产活动和社会的管理。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却构建了一种不合理的权力结构,从而从权力关系上将人民群众排斥于了管理之外……。因此,社会主义必须走向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正确道路上去。既然人类社会的发展自始至终都在实证着马克思主义。那么作为实践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就没有丝毫理由怀疑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所应该做的,就是扬弃将社会主义的实践导向邪路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去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再度承担起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责任,去实践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超越只是客观实证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社会。才能作为能动实践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去先行实证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才是真正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是再次走在人类社会发展前列的社会。

 

改革与企业分配制度

1979年9月9日

 

如果我们把这里所说的国家一级分配视为是国家对社会分配约束,即控制社会分配总额、限定最低工资等,那么这一篇文稿应该是最早就我国的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所提出的一份文稿。而且,文稿中提出的改革步骤和应该达到的目标也是极具合理性的。从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来看,今天的企业分配制度和由此体现的社会分配制度完全是与这篇文稿相符合的。也就是说,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今天所形成的分配制度基本是与这篇文稿中所提出的步骤和“方针”相一致的。在企业利润的留成上,也同样如此。那么我的这篇文稿又是不是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呢?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有没有事实可以来加以证实。但我还是应该为我能够写出这样一篇文稿而自豪。尽管这篇文稿很短。20031112日注

今天我还要说,这篇文稿中提出的关于分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风险,也都一一印证了。特别是今天所表现出的由于国家放松了对企业分配的控制,所导致的垄断企业的分配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状况。不过,现在这些企业不只是向国家转嫁负担,而且开始大举向消费者转嫁负担了。

重新整理这篇文稿,不仅使人感慨。从改革之时,本人即致力于社会分配合理性的探索,致力于社会合理发展的探索;从参加工作之时,就致力于拼力、拼智地工作。可工资自始至终处于最最低端。至今仍然穷得叮当,尽够糊口而已。这真是一个嘲弄。2006821日注

 

经济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扩大企业自主权,通过增加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我国现有的企业才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获得技术的进步和根本的改造。在讲到我国的企业的时候,人们总是说,我国企业的设备仍然是五十年代的,甚至是二、三十年代的。确实,企业设备的这种落后的状态相当普遍。可是,这一事实究竟是怎么造成的呢?完全是旧的经济体制和相应的财政政策造成的。应该说,我国的企业大多是赢利的。但企业没有留用资金以进行必要的基本投资和技术改造的权力。因此,企业不得不年复一年地使用陈旧的设备,拼命地维护这些陈旧的设备,以维持生产。这就造成了人们现在所指责的生产效率低、生产成本高、动力和原材料消耗多和浪费严重的状况。

 

扩大企业自主权,也就会使我们的社会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可能性。实际上,这是企业推进技术进步、进行根本改造的一条积极的途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将会证明这一点。其实,这也正是世界经济所表现出的一个基本规律。就世界范围来说,除了一些新型工业部门与一些根据最新的科学技术标准投资建设的企业外,很多的企业无不是按照这一规律发展到新的时代水平的。即使如此,这些企业在以后的发展中,必然会继续走这样的发展道路。就是那些新型的工业部门和那些用最新的技术标准投资的企业,在它们以后的发展中,也必须按照这个规律发展。由于我们的社会违背这一经济规律达三十年之久,所以我们吃了不少的苦头。只是在当今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才使我们自觉和不自觉地去按照这一规律行事。这应该是一件好事。

 

在企业中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通过企业的改革增加企业的利润。因为企业利润的增加,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这也就给我们的分配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条件。分配制度的改革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应该是统一的。从一些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来看,分配应该是企业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过这些企业的分配所涉及的仅仅是对企业内部的奖金制度而言的。奖金可以看作是企业分配的一部分。但是,既然只是奖金,就不能作为分配收入的主要份额。那么奖金对分配就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作用。

 

那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作为社会的分配制度,又应该作如何的改革呢?当然,分配制度的改革应该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应该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重新衡量现行的奖金制度,应该重新确定奖金在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奖金应该成为企业分配中的重要份额,这样才能把企业的发展与企业成员的利益结合起来。国家制定工资标准仍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应该逐步加大企业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如果说国家制定的工资可以看作是一级分配(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暂且用这个词),那么现行的奖金制度就是二级分配。于是,作为二级分配,奖金的意义也就被削弱了。其实,我们可以把这种二级分配视为是企业工资。企业工资应该随着企业经营的好与差、利润的增加与减少而变动。只有国家一级分配,不易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特别是不易约束和鞭策企业领导干部(因为他们对企业的发展负有主要的责任)。

 

企业分配如果只是采用国家的一极分配加奖金的分配制度,很容易发生两种现象。一是,如果按照奖金只发给少数人的原则实施奖金制度,只能激发少数人的生产积极性。在这些少数人中,一部分人是并不计较奖金的一心为公的人。另外一部分人则是为了获取奖金的。而企业中的多数人却会因为奖金只能由少数人所得的原则,因而既不会热衷于当先进,也不会去为了微不足道的奖金去奋斗。二是,如果在不是依据企业生产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实行普遍性的奖金制度,就很容易产生平均主义和滥发奖金的现象。更会有少数人从中渔利。或者会使奖金的发放受到裙带关系的影响。这样以来,不但不能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反而会闹得矛盾重重,致使国家受到损失,滋生新的不正之风。


如果取消国家的一级分配,而完全由企业自行分配,那就会出现盲目增加工资,造成企业亏损,向国家转嫁负担的状况

 

如果实行国家和企业的两级分配制度,国家和企业就会相互制约。如果企业在不增产、甚至在亏损的情况下滥发奖金,国家有权从一级分配中扣除。如果企业增产,企业成员则可以逐步增加收入。对企业来说,无论是在怎样的情况下造成企业成员收入的减少,企业成员可以对企业管理者表示不满,可以进行质询,甚至可以要求撤换企业领导人。而企业领导者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就必须对企业的发展负责,对群众的利益负责。就需要在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在发挥技术和管理的作用方面进行努力。这样就会形成一种企业民主制度(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力和民主的企业制度,应该是整个社会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没有这种基础性的群众民主权力和企业民主制度,而是由上而下地赐予一个民主制度,似乎是行不通的)。法律应该保障群众在企业中的民主权力。理论工作应该研究企业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研究企业民主制度与社会民主制度的关系。

 

在确立起了这种新的分配制度后,又怎样来看待现行的奖金制度(即奖金只发给少数人的原则这一制度)呢?这是不必做硬性规定的。如果企业认为奖金是易于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那么企业可以继续进行实践。如果企业可以以它的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办好企业,能够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为什么不可以呢?

 

最后,我们可以谈论一下国家的一级分配和企业的二级分配的关系。社会应该就这一关系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和方针。在新的分配制度中,应该逐步降低国家一级分配的比例。也就是说,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只是按照以往的政策,适时地、定时地的对职工的工资进行升级。相对于不断增长的社会经济来说,这实际上是在不断地降低国家一级分配的比例。其次,在今后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否有必要逐步取消国家对企业的分配,或取消两级分配制度,而向单一的企业分配过渡,也应该确定一个基本方针,以使社会现行的分配政策能够与这一长远的方针结合起来。

 

   

浅谈资本收益

198578

 

    这是我早期的一篇作品。虽然本文中提出的使民众资本成为企业和社会的新型公有制、使资本收益成为人的利益的重要来源的观点,在现实中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但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或许会是一种必然。不过,在现实社会中,我的这一观点倒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已开始得到证实。如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作为资本入股农业大户或专业合作社,那就是一种新型公有制,而农民获得的土地收益,其本质也是一种资本收益。

    “自资本形成以来的社会都是资本社会”原来是出自于这里。把自资本形成以来的社会定义为资本社会,这应该是我对社会理论的一个贡献。2012319日注

 

问:改革越来越深入,应该怎样把企业的改革深入下去?

 

答:这里,我只想谈点有关人的利益和与此相应的分配制度的改革。

 

问:人的利益包括那些方面?

 

答:由于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出于对资本主义批判的惯性,我们往往把人的利益局限于工资、奖金和福利方面。实际上,资本收益也是人的利益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资本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在社会分配中,资本收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我国来说,由于已经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以及在所有制方面的改革,资本收益也随之成为一部分人的利益来源,资本收益也成为了社会分配方式中的一种客观存在。这就证明,资本收益也是人的一种合理利益。

 

问:工资、奖金、福利、资本收益各自是以怎样的形式表现的?

 

答:工资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比较稳定、比较固定的利益。对绝大多数有工作能力,并参加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一定劳务的人来说,工资就是一种较为可靠的利益来源。

 

奖金从本质上说,应该主要是赋予少数人的。因为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出特殊的成绩。如果大多数人在正常的情况下获得奖金,那么这种奖金实际上已不具有奖金的意义,而只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已,只是在分配中满足人的某种心理需要的一种分配而已。

 

对于社会福利来说,社会福利的程度体现的是一个社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进步发展状况。

 

资本收益则是资本所有者所能够获得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包括股息、利润分成等等。

 

问:不同的利益分配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有着怎样的关系?

 

答:对企业的分配来说,无论是工资、奖金,还是福利,都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工资作为一种利益,对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劳动的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利益来源。如果企业经营得好,能够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工资是会呈现为增长趋势的。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工资水平有既可能下降,也可能不降不增。企业工资水平无论是增长还是减少,其幅度在短期内不会是很大的。如果企业亏损或倒闭,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通常是不会影响到人们的工资收入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会对大多数人的工资收入有太大的影响。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1、倒闭企业由其他企业接管,原有的工资收入者继续留有。2、倒闭企业的工资收入者虽然全部失业,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失业者因为可以重新找到工作,也就可以继续获得工资收入。所以,对工资收入者来说,其利益可以说基本上是稳定的。

 

对企业来说,企业的生存状况主要不受工资收入者、特别是一般的工资收入者的影响,而是受经营状况和资本构成的影响。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或者企业的资本构成与社会的技术进步状况不相适应,企业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对资本收益者来说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工资收入者的工资收入可能只是增加百分之几,而资本收益者的收入则有可能增加百分之几十,甚至会成倍增加。同样,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工资收入者的工资收入只会有小幅度的减少,甚至不会减少。而资本收益者的收入则可能会大幅度地减少,甚至成为负债者。更为严重的是,会使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化为乌有。因此,相对于工资收入者来说,资本收益者的收入则是不稳定的,是频繁变化着的。

 

问;那么,在不同的利益关系中,人们与企业的关系是如何表现的呢?

 

答:可以说,由于利益关系的不同,在一个企业中,不同的人们对企业的态度也是不尽相同的。概括地说,工资收入者对企业的关心程度不如资本收益者对企业的关心程度。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工资收入者虽然在一定程度需要依赖企业,但更需要依赖于社会。在正常情况下,借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呈上升趋势的,因此工资收入者的工资水平也是相应增长的。作为具体的企业和企业中的资本收益者来说,则不具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企业的发展既可能超越社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可能会落后于社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资本作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会是一成不变的(除非企业是在一个封闭的、没有竞争的环境中)。企业的资本构成只有超越或紧跟社会的技术发展水平,才能生存和发展,否则就会陷入落后和破产的境地。因此,资本收益者只能在收入成倍增加、维持收入、破产负债这三者之间进行选择。当然,任何资本收益者都是希望自己的收入能够是成倍增加的。为此,他们就要想方设法地经营好企业的资本,努力地改进资本的构成,以获得更多的资本收益。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以下的表现为微观经济方面的存在现象了——在效率和效益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一般不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有企业来说,人们并不太关注企业的效率和效益,不是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上下工夫,而更关注的是涉及个人利益的短期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有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既不占有企业的资本,也无资本收益。

 

我们也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在一个企业里是工资收入者,而在另一个企业中则是资本收益者,那么他更关心哪个企业的发展呢?他一定更关心的是后一个企业的发展。因为他知道,作为第一个企业中的成员,他的收入是相对稳定和固定的,他只要完成企业交给他的任务,就可以得到规定的工资收入。在这个企业中,由于自己不占有资本,也就对这个企业没有任何权力,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对后一个企业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他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本收益,他所持有的资本还可以增值。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他能够获得的资本收益就会大大减少,他所持有的资本甚至会贬值。在这个企业中,他即使不能对企业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也可以利用他所持有的资本对企业施加一定的影响作用。比如,他作为企业股东,可以和其他的股东一起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经营业绩不好的状况下,可以要求企业管理者加以改进直至辞职;等等。

 

问:如此说来,资本对企业的命运是至关重要的。

 

答:是的。这应该是常识。企业只有有了一定的资本,才有资本的进一步积累;企业只有有了资本的积累,才可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企业只有有了资本,才存在资本增值和改善资本结构的问题。对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只有企业的资本不断地得到积累、增值和改善,才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一个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企业来说,一般的工资收入者只对企业交给他的那部分工作负责,对企业的发展只有义务而没有责任。对企业发展负有责任的是资本所有者,是通过所占有的资本获取资本收益的人们。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中,无论是一般的职工,还是企业管理者,都不是资本的所有者,也没有任何资本收益,所以对企业的发展都是不承担责任的。

 

问:顾名思义,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为特征的社会。那么,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资本呢?

 

答:当然有。自资本形成以来的社会都是资本社会。不过,社会主义社会为了避嫌于资本主义而不用资本一词。可是,也正因为这一避嫌,使社会主义社会在理论研究方面造成了多么大的空缺啊

 

问: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的形成上是一样的吗?

 

答: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资本,都是通过积累形成的。不同之处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是通过资本所所有者和资本收益者进行积累和再投资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则是唯一的资本所有者,也是唯一的投资者。作为个人,是不存在资本所有者和资本收益者的,资本的积累和投资与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就与个人利益无关。这或许就是造成社会主义社会投资效益差的原因之一。

 

(问:社会主义社会中确实没有资本收益者,这难道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在效益方面不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的原因吗?

 

答:基本是这样。但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没有资本收益者。应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作为唯一的资本所有者,也就是唯一的资本收益者。此外,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进行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他们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也是需要一定的资本的,因此他们也应该是资本所有者和资本收益者。正因为如此,这些资本所有者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所付出的精力、在管理上下的工夫、对技术的追求,是不亚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家的。

 

通过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开始逐渐地从对社会经济的微观控制转向了对社会经济的宏观控制,宏观控制的措施越来越科学,社会经济结构也越来越完善。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都是,对社会经济有了好的宏观控制措施,并不等于同时搞活了微观经济。而企业则是微观经济的主体。只有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都搞活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获得最好的速度和效益。

 

……省略)

 

问:如果像你说的那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利益也应该包括资本收益,那岂不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了吗?

 

答:应该使人们都成为资本收益者,而且应该努力使资本收益成为人的重要的收入来源。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会从资本收益的角度去关心企业的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技术进步、企业所需人才的引进和使用,人们就会希望去获得更多的资本,人们就会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这样就会使企业更具有活力。但这绝不等同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少数人占有资本、少数人有权获得资本收益、少数人是企业的主人、少数人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上述的一切都由少数人变成多数人,这难道不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吗?

 

问: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上是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国家绝对垄断制,那如何使人们都成为资本所有者呢?

 

答: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上确实是不同的,这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的积累方式上是完全不同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承担着资本积累的责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因为资产者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断地增加自己的资产,由此使整个社会的资本总量得到增长。由于资本收益与对资本的占有相关,所以人们热衷于不断地增加个人占有资本的量。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虽然有税收收入有财政收入,但一般不会将其转化为社会资本。在凯恩斯主义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开始把一部分财政收入转化为社会资本,由此形成了国家垄断资本。但是,由于国家所有的资本与个人没有关系,所以国家垄断资本的效益并不是很好。以至于到了七十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一股出售国有资本的趋势。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如果没有资本总量的增加,社会经济就不可能持续增长。因此,社会需要大量地增加资本。但是,由于资本的增加是不依赖于个人的,因此只能由国家来承担资本积累的责任,由国家通过财政的转化来增加社会的资本。国家把大量的财政收入转化为社会资本,会产生许多不利的作用。如,削弱了税收和财政的使用功能;易于发生运用行政手段的高积累社会现象,而高积累会影响到大量的已有企业资本结构的改善,使许多的企业在技术和资本构成上几十年得不到改变,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社会资本的积累;对于国家资本的使用者来说,由于资本与个人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资本收益,所以并不十分关系资本的运营和效益;由于资本不是来自于个人的积累,而是来自于国家,所以企业总是期盼和等待国家能够给予更多的资本投资。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即,一方面是国家为了积累更多的资本而挖空了一部分企业,另一方面则是国家投入的资本被一些企业大量地浪费。

 

此外,社会主义国家的高积累从利益关系来说,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是一个问题。我们批判资本主义时说,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它是一种具有剥削性质的制度。是因为无产阶级劳动者只获得了他们创造出的价值的一部分。而他们创造出的另一部分价值则是作为资本被资产阶级所占有。这就是说,劳动人民创造出的价值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由工资、奖金、福利为体现的直接利益;另一部分是新创造出的资本财富。如果社会的分配是合理的,那么每一个劳动者还应该得到一部分新创造出的资本财富。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不合理社会,是因为无产阶级劳动者只获得了以工资为体现的直接利益,而所有新创造出的资本财富都分配给了资本家。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又如何呢?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资本虽然没有为少数人所占有,但也没有为多数的个人所占有。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制是真正为每个个人所占有的,那是否意味着一个工作了几十年、创造了大量资本财富的人与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人在资本的占有上是等量的呢?如果他们在资本的占有上是等量的,那不同样是一种不合理吗,不也同样是一种平均主义吗?虽然这种不合理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去甚远,但毕竟是一种不合理。而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无论是已有的资本,还是新创造出的资本,都是分配给了国家的。而创造资本财富的人,同样是没有分配到任何资本财富的。

 

从客观上看,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在资本分配方面是不合理的,但会促使一部分人去关系资本的存在和变化状况。而社会主义社会在资本分配上的不合理,却造成资本的无人关心。这里,我不是在颂扬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不合理必须改变,而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应该改变资本分配上的不合理,以使资本能够与人们的利益有更直接的关系,能够使人们去关心资本的运营,关心资本的增值、改善和增加。

 

问: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答:我认为,还是一个所有制问题。

 

问:难道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什么问题吗?

 

答:值得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另一个角度讲,可以说使人人成为了无产者。“无产者”的特点是对生产资料既无隶属关系,也无掌管和处置的权力。这在社会主义社会并无多大的区别。11等于两个100仍然等于01+1才等于2。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把等号前的数字看着是个人所有,把得数看作是社会所有制,那么“11”表示是一种由分散的个人所有构成的社会所有制;“0+0”表示无产者和无产者的结合,其结果是他们仍然是无产者;“1+1=2”表示,只有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结合,才能形成一种公共形式的所有制,这将是一种真正的、新型的公有制

 

问:这不就是有人所说的民众资本所有制吗?

 

答:是的。民众资本与我们这里所谈论的问题是相一致的。发展民众资本也就是力图把人们的利益与资本联系起来,使资本收益能够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我想,我们所谈论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什么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最大动力问题。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有物质的动力和精神的动力。就物质动力来说,资本收益应该是很重要的动力。

 

问:既然资本收益可以视为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一种动力,而社会主义社会缺乏的正是这样一种动力,那社会应该如何形成这一动力、又如何发挥这一动力的作用呢?

 

答:就目前来说,这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还没有在我们的社会中被提出过,还没有成为理论研究的对象,还不能提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程上来。因此,这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但是我想,有几个问题是不能不考虑的。一是,应该使多数人成为有产者,这有赖于通过资本分配的改革;二是,马克思在批判那种主张把工人的全部劳动所得都归还给工人的观点时,指出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把工人的全部劳动所得仅仅是作为消费财富来看的。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就是要确立这样一个原则:作为资本财富分配给劳动者那一部分价值,一般不得用于消费,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企业的资本量和整个社会资本总量的不断增加和改进;三是,个人拥有的资本,应该通过有机的结合,形成新的公有制,这种新的公有制应该是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四是,不得任意剥夺个人所拥有的资本财富,个人依据所拥有的资本财富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应该是人们所能获得的直接利益的重要来源,资本收益应该是社会分配方式中的重要部分;五是,确立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占有资本财富的形式;六是,形成和完善适应新型公有制的资本市场,这样的资本市场必须杜绝投机行为。

 

问:你的这些想法是需要验证的,但在近期内又是无法验证的。

 

答:是的。我们长期生活在现有所有制的社会中。我们对一切都已习惯了。对没有资本习惯了,对只拿工资习惯了,对群众没有权力习惯了,对没有资本市场习惯了,对不关系企业习惯了……。而改变这种状况无疑是从新的起点开始,是很困难的。但是,如果这样做对搞活企业有利,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对社会发展有利,那还是值得一试的。如果这是一个属于社会发展规律的问题,那就不是试一试的问题了。特别希望我国的理论界能够开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因为我们是为了未来,而未来是长久的。

 

关于资本分配问题——致社会科学报

1989年5月4日

这篇文稿不是首次讲资本分配问题。写这篇文稿的目的原本是希望通过这一短文的发表以促进人们对变革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改革的认识。进而能够进一步研究资本分配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所有制的。但是,很遗憾,这样一篇有创见、有条理的文稿却没能发表,致使人们的意识仍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固守在传统观念上。不过,在九十年代中期,我本人还是通过系列文稿研究证实了资本分配如何趋向合理、如何决定着民众资本所有制的形成的。2000520日注

 

分配问题从来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社会问题。而分配的不合理也一直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什么是合理的分配,怎样实现合理的分配一直困扰着人们。

 

社会分配离不开社会生产。社会分配与社会生产相适应。在资本出现以前。社会生产只创造消费财富。因此,分配的合理与否,集中表现在消费财富的分配方面。一方面是奴隶、农民甚至地主含辛茹苦地劳作和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消费财富的分配。另一方面是奴隶主、封建君主、贵族利用派生出来的社会权力对奴隶、农民甚至地主的无情掠夺。

 

在资本出现以后。资本成为人类社会生产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和消费财富一样,资本同样成为人类必须创造的财富之一。那么,分配就不能不与之相适应。分配就不能不包括对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分配。对每一个创造财富的人来说,他都在创造着这两种社会财富。那么他就应享有获得两种财富的分配权力。他既应有获得消费财富的分配权力,也应有获得资本财富分配的权力。

 

事实上,自人类创造了资本财富以来,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资本财富和消费财富一样,不断被创造出来,也不断被分配掉。

 

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资本财富都分配给了初始的资本所有者。进而都分配给了资产阶级中的个人;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同样参与了资本财富的分配。在国家占有所有资本的社会里,资本财富全部分配给了国家。

 

与消费财富的分配具有根本区别的是,作为广大社会成员和劳动者,不论在任何社会历史时期内,都享有分配消费财富的权利。即使这种权利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都没有参与资本分配和分配到任何资本财富。资本财富的获得者只有资产阶级和国家。

 

在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资产阶级是资本的初始所有者。显然,资本所有权不仅决定着资本分配的权力,也是分配新增资本的依据。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同样如此。对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国家的初始资本是由财政(包括举债)和税收转化的。对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说,国家的初始资本是通过没收资产阶级和官僚资本的财产获得的。

 

对于合理的分配来说,应包括合理的消费财富分配和合理的资本财富分配。既然消费财富分配给个人在人们看来从来都是天经地义的。那么资本财富又为什么不可以分配给个人呢?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确实分配给了个人——资产者。但这是在剥夺了多数人——无产阶级的资本分配权和资本财富后形成的。因而形成了以剥削资本财富为主要内容的私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们把国家占有和人民所有等同起来,并且把国家的绝对占有(垄断)和个人的无占有共视为公有制,因而忽略了个人占有的社会意义和天赋权利。导致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

 

可见,资本分配问题不仅与分配制度的合理性相关,而且与所有制的形式和社会形态相关。

 

在当今时代,我们深感所有制在社会变革中的意义:改革不触所有制不行在所有制问题上不破除国家所有等于人民所有等于公有制的观念不行。同样,不承认个人所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意义也不行。但是,我们必须探讨资本分配和所有制的关系,也必须认识到资本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对所有制的决定关系。

 

如果人们最终承认改革必须改变所有制,那么首先应该在充分认识现实的资本分配关系的基础上,同时改革资本分配制度。把这个被人们遗忘在角落里的重大社会问题严肃地摆在人们的面前。

 

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特征性,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客观性

19851120

 

这篇文稿是从社会分配中的社会给予这一角度,来判断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处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都必然要趋向于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民众资本社会时,资本收益将会成为社会分配方式中具有重要特征分配形式。现在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到民众资本社会、资本收益成为广大民众重要的收入来源还为时尚早。但人类社会只要不遭遇自然的毁灭,其发展就是无止境的,民众资本社会的到来和与之相适应的广大民众普遍参与资本收益分配也一定是必然的。(2012313日注)

 

如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应的分配制度。自资本主义形成以来的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的分配,都不外乎资本收益、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这样三个基本部分。问题在于,任何一个特定社会形态的社会的分配方式都是以这三种形式中的某一形式处于相对明显现代突出的特殊地位为表现的。

 

就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来说,它们各自的分配方式如下:

      

 自由资本社会时期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        民众资本社会时期

  劳务收入    社会给予   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  社会给予         资本收益  劳务收入         社会给予  劳务收入

 

图中每一处于顶角的分配形式正是在该社会形态处于相对明显、相对突出地位的分配形式。当然,在实际分配额度中,这些分配形式在数量上并不一定体现为绝对多的量(如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社会给予)。但毕竟存在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变化过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分配方式所体现的这种布局是再明显不过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的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和与之相应的思想体系都形成和发展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

 

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也就是在民众资本形成和发展时期,社会福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开始处于危机境地,大有瓦解之势。相应的是资本收益随着民众资本的发展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并使其地位在社会的分配体系中得到凸显。由默里所写的《失败》一书,对美国的福利制度作了典型的总结。该书中列举了许多事实,对大量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以此指出美国的福利制度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大部分都应该废止”。

 

默里全盘否定美国的福利制度当然是不对的,否则,福利制度就不会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产生和发展。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起码在缓和自由资本社会中所产生的严重的阶级矛盾、为美国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更快地发展社会经济创造了条件。福利制度成为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个环节是有其必然性的。美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现了美国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中的分配制度的重要特征。

 

但是,社会福利制度也确实在今天这个时代成为了问题,否则,也不会成为美国舆论激励争论的议题。其实,默里的观点早就有许多保守派的经济学家提出和宣扬过。只不过默里是在社会由国家垄断资本时期转向民众资本发展时期集中和系统地加以提出的,由此顺应了时代而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从美国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除了新的高技术产业外,传统大工业日趋衰落,而日趋庞大的福利制度则又在消耗着大量国民财富,由此而影响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投资者的负担日益加重,因此对社会福利制度日益增强的批评也就是必然的了。

 

默里的观点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褒贬不一的反应,但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默里的观点将使人们对传统的福利观念产生巨大的震动。二是默里的观点将会对政府的福利政策产生影响。从表面上看,美国社会参与对现行福利制度争论的两派都是围绕着国家严重的财政赤字而展开的。为了减少赤字,一派主张消减军费开支,一派主张通过改革福利制度以减少福利开支。虽然两派的主张都能够直接达到减少财政赤字的目的,但是从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来看,两派的主张的意义则是根本不同的。社会福利问题涉及到的是现存的和将来经济制度和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福利制度的改革有其必然性。而军费问题则是政治问题,并不与社会经济有着根本的联系,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经济制度、社会形态、人类社会发展等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军费开支可以在经济状况好的情况下大增大减,也可以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大增大减,这完全取决于政治局势。譬如,具体地取决于国际关系中的军备会谈。

 

所以,无论是通过改革福利制度来减少财政赤字,还是通过消减军费来减少财政赤字,福利制度的改革似乎都是必然的。这一改革必然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福利制度的改革能够减轻民众的负担,使越来越多的民众有可能成为投资者和资本所有者,从而促进着民众资本的发展。民众资本的发展应该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处于明显特征地位的福利制度——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形式,必然会让位于逐步发展的民众资本社会中的资本收益这一分配形式。因为道理很简单,民众资本越是发展,占有资本的人越多,获取资本收益的人也就越多,资本收益在社会分配中的地位也就越是突出。

 

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分配上又是否与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有着相同之处呢?是的,尽管它们在具体的分配形式上有着一定的差别,但都是以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形式为明显特征的。

 

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虽然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形式是社会福利(亦即社会给予),但这种分配形式重要表现为是以消费为主的政府的和私人的给予。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形式虽然也是社会给予,这种给予完全来自于国家,而且是以两种方式给予的。一是以消费为主的通过福利制度的直接给予,如物价补贴,住房补贴等等。二是通过生产过程间接给予的。这表现在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从表面上看,工资是一种劳务收入,但是实际上,这种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工资制度是劳务收入与社会给予的混合体。

 

劳务收入的基本原则是,个人创造出的价值与个人所得相适应。但是,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常常在两种情况下是违背这个原则的。一是,在体现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的作用下,众多的亏损企业和维持性企业中的劳务收入是丝毫不受影响的。其次,因为比价的不合理,难以衡量企业的亏盈程度。按照合理的劳务分配原则,亏损企业是不应该达到社会的平均劳务收入水平的,但事实是,国有企业(应该是所有的企业,因为除了国有企业,社会中是不存在其他类型的企业的)不论亏盈,都能获得社会的平均劳务收入水平。当社会中的劳务收入是这样表现时,劳务收入就不完全是劳务收入了。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属于社会给予的,是国家以补贴的方式、以生产的名义作为劳务费用给予了企业。对于那些维持性的企业来说,劳务收入是难以正常持久的发放和增长的,因为它们缺乏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企业往往能够长期地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国家给予了这些企业以进行再生产的资金。而且,这些资金往往是不需要偿还的。所以,这样的企业中的劳务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完全是国家通过资金输入而间接给予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一样,社会给予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方式中的重要特征,也应该处于改革之例。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分配上的改革,既应该包括福利制度,更应该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给予。企业要自负盈亏、允许企业破产、改革医疗卫生制度、改拨款制为贷款制、以社会保险取代部分福利制度等等,都是削弱社会给予这一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具有明显特征的分配方式的具体措施。

 

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形式上的同一性,以及需要改革的同一性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具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同一性。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必然都会走向民众资本社会,并在社会分配上凸显与民众资本社会相适应的体现社会分配特征的分配形式——资本收益。进入民众资本社会、凸显资本收益的分配特征,同样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未来社会发展过程中将显示出的同一性。

 

关于社会成员分配的收入差距

1988年4月30日

这是响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提出的讨论题而写的。最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篇文稿竟然在无声无臭中被抹杀了。之所以因为抹杀了这篇文稿而成为最大的遗憾,是因为这篇文稿在人们根本没有什么是合理分配的理念时,这篇文稿提出了最具有理论意义的合理分配的观念。人们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具有的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概念,其实早已在这篇文稿中阐释过。而文稿中的十分有意义的科学理论至今仍然不为人们所知。真不知既然要在全国讨论合理分配的问题,却为什么又要扼杀这样一篇文稿。也不知道当初是谁扼杀了这篇文稿的。这篇文稿可能是在中国社会中首次提出高等教育费用支付的合理性问题的。也是首次在国内提出“智力资本”概念的200565日注

 

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从本质上所涉及的仍然是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问题。而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则取决于社会形态、取决于决定社会形态的所有制问题。因此,如果不涉及所有制、不涉及社会形态、不涉及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而孤立地谈社会成员分配的收入差距问题,是不能透彻地加以说清的。而我们欲用于说明收入差距问题的那些道理也难免出现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和种种漏洞。因为由所有制、社会形态、分配制度和分配原则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对任何一个环节没有给以正确的定理,就难以解释其它环节。而所做出的解释就不能最终令人信服。同样,如果给其一个环节以正确的定理,就可以由此引申出对其它环节的正确解释,从而使整个系统在科学的基础上加以完整化。

 

就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制度来说,在所有制、社会形态、分配这个三维系统体系中,我们是给了其我们一向认为是正确的定理,即所有制是公有制的、社会形态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是按劳分配的。现在我们要把分配从这个三维系统体系中分离出来重新加以阐述,而不涉及该体系中的其它两个环节,我们是不是能对分配加以很正确的阐述呢?如果我们对分配确实给予了科学的、正确的阐述,那对“按劳分配”自身和其它两个环节又意味着什么呢?

 

为了更好地说明收入差距问题,说了以上“多余”的话。因为分配收入差距说到底还是一个分配制度问题。而要说明分配问题,就不能不涉及一个体系。那么以上的话就算是一个引子吧。

 

一、与分配相关的所有制问题。

 

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有:

 

1.私有制。即只由少数人对生产资料或资本进行占有的所有制。

 

2.垄断制。即只能由极少数人和国家对生产资料或资本进行占有的所有制。如资本主义的私人垄断。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垄断。

 

3.民众所有制。即可以由多数社会成员每个个人对生产资料或资本进行占有的所有制。民众所有制的基础是个人所有。它的表现形式是个人所有的聚合。民众所有制的特征为:

 

(1)它不同于只能为少数人进行占有的私有制,而是可以由多数人进行占有的。

  

  (2)它不同于小农经济的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

 

(3)它不像封建社会中的农民个人所有制那样无法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民众所有制不仅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且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因为它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因此,民众所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

 

(4)它不像国家垄断制那样使资本与个人脱离关系,而是表现为资本与个人发生着最直接的关系。

 

(5)个人所有基础上的民众所有制可以消除任何剥削现象。

 

4.个人所有制。即封建社会的适应小生产的、分散的、农民式的所有制,以及资本社会中的个人占有少量资本的所有制。

 

5.无占有制。即人不再与资本发生占有关系的所有制。

 

二.与分配相关的、由所有制所决定的社会形态。(这里只涉及资本形成以来的社会)

 

1.由少数人占有资本所形成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


    2、由少数人和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所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社会。


    3、由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所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

 

    4.多数人对资本的直接占有并进行社会化大生产而组合成千千万万个公有制集团所形成的民众公有制社会。

 

    5.因为人不再需要占有资本,而把资本交给由高度发达的科学进行管理的科学资本社会或无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

 

三.分配与所有制和社会形态的关系

 

1.为了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说明分配的范畴、内容和由此决定的公平分配原则。

 

a、分配的范畴包括消费财富分配和资本财富的分配。

 

b、分配的内容包括劳务收入、社会给予、资本及资本收益。

 

必须说明的是,在任何资本社会(主要指资本形成以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除外的社会)形态里,都不可能摆脱以上所说的分配的两个范畴和三项内容。而人类社会发展表明,社会财富(消费和资本财富)的形成取决于三个不可分割和不可缺一的要素。即三要素(1)劳动  (2)体现智力的管理  (3)由智力和劳动相结合形成的资本。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一步表明,体现智力的管理和资本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上述的关于分配的范畴和内容,创造财富的“三要素”和“三要素”作用的大小,决定了人类社会合理、公平的分配原则。即,

 

(1)依据“三要素”缺一不可性的原则。就是说,谁参与了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创造,谁就应该参与二者的分配,而不应只是参与消费财富的分配。

 

(2)依据“三要素”作用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就是说,谁创造的财富多,或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谁就应分配到较多的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


    3依据资本占有量进行资本收益分配的原则。就是说,谁占有多少资本,谁就应获得相应的资本收益。

四.由所有制和社会形态所决定的分配权问题

 

分配即是一种行为,也体现了一种权力。在任何社会中,都毫不例外地存在着分配的权力。即一部分人决定自己和其他人的分配的权力。分配权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的实际分配。一般来说,分配的权力是由占有权所决定的。谁占有了资本,谁就获取了分配的权力。因此,相应于所有制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分配权。

 

1.在少数人占有状态下的(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由私有制所决定的少数人的分配权。

 

2.由国家垄断所有制所决定的国家分配权。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分配如何变化,只要国家仍然是所有者,分配的最终决定者就仍然是国家。

 

3.在民众资本社会中,由民众所有制所决定的多数人的分配权。

 

4.在无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们遵守的是按需分配原则。

 

分配权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虽然在实际的分配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一方面受工会的制约,一方面受国家的制约(如制订最低工资标准),但最终决定分配的仍然是占有资本的少数人。分配权既是决定分配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系统体系中的重要因素。一般地说,某种分配权受某种社会系统体系的制约。分配的行为不可能超越该系统体系所限定的范围。就是说,它所产生的分配合理与不合理都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能超越。否则,就将面临分配乃至系统体系的变革。如资本主义所经历的过程。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工人阶级的残酷镇压和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残酷剥削。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则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调节资本所有者和无占有者之间的矛盾。相应的是劳资双方在分配上的协商。这显然是一种社会系统的变化。即由社会所有制、社会形态、社会分配所构成的社会系统的变化。

 

但是,如果分配权发生变革,那么就一定会严重地影响到分配系统。并且在社会系统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使分配的不合理突破这个社会体系所限定的范围而产生极度的分配不合理。如封建社会的官僚贵族滥用社会权力,对农民滥征税赋,强征劳役,直至对他们的财产进行掠夺。因此,分配权力虽然是由所有制所决定的,但又可以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而发生变异,造成对社会分配的极大危害。

 

在由分配、所有制和社会形态所组合的三维系统体系构成的四种资本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每一个系统体系中,它们的各个环节之间是绝不矛盾的。如果某一社会系统中的某一环节真的与该社会系统发生了矛盾,那就决不是解决某一环节的问题。而是预示着该社会系统体系必然向下一个社会系统体系过渡。随着社会过渡的完成,问题也才能随之解决。

 

这几个社会系统体系是:

 

1.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形态里,资本只为少数人所占有。因此在分配上,无产阶级虽然同时创造了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但他们只分配到劳动收入。资产阶级通过管理参与了财富的创造,因此他们分配到了劳务收入。同时,又因为资产阶级占有着资本,他们便利用分配的权力把所有新增资本分配给了自己。

 

2.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社会主义社会为例,由于国家垄断了所有资本。因此,国家依据对资本的占有把所有资本收益(利润、新增资本)分配给了自己。其社会成员只分配到了消费财富——劳动和劳务收入。这种劳动和劳务收入水平同样是国家利用分配权力而统一规定的。同时,国家建立起了庞大、完善、系统的福利制度,以社会给予的方式将一部分社会财富均等地分配给其社会成员。

 

3.民众所有制的民众资本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其多数社会成员为资本所有者。但是

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他们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组成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经济团体,从而形成千千万万个利益集团。这就完全结束了少数人占有资本和国家垄断资本的历史。在这种社会里,谁参与了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创造,谁就能参与二者的分配。在每个利益集团里,因为多数人或全部成员都占有资本,所以谁都有权依据资本占有量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而不是像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那样,将资本收益只分配给少数人或国家。在每一个利益集团内,是根据劳动、劳务和资本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分配的。因此,垄断资本社会中的那种社会给予将不再重要。分配将完全根据分配的“三原则”来进行。

 

4.无占有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因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管理的高度科学

化,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完全满足了人的需要。这种满足是通过公共消费来实现的。同时,因为管理和资本的高度科学化、自动化,使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财富创造的过程,也就难以、也无必要对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判断。人们既不需要依据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也不需要依据对资本的占有量进行分配。因为人的需求在公共消费中得到充分的满足,因此人对资本的占有失去了意义和必要。于是形成了按需分配的原则。分配即进入了既公平又合理的时代。

 

为了说明社会成员的分配收入差距问题,以上用较多的篇幅阐述了所有制、社会形态和分配的个社会系统体系。然而,又正是因为篇幅的问题使上述阐述又很不够。但这些说明还是必要的。下面我们将谈到社会成员的分配差距问题。无论是分配的不合理无差距、合理差距,还是不合理差距,都与社会系统体系密切相关。

 

五.关于社会成员的分配收入差距

 

在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收入存在着不合理收入差距、不合理的无差距和合理差距。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和不合理无差距的同一原因在于违背了分配的“三原则”。因此,只有在彻底实行分配“三原则”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收入的合理差距。

 

1.收入的不合理差距。

 

(1)就一般性来说,在只有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社会和企业里,每个参与创造财富的成

员虽然同时创造了消费和资本这样两种财富,但是在分配财富时,占有者利用分配权首先分配到了劳务收入,随后又分配到了所有资本和资本收益。而不占有资本的人们却只分配到了用于消费的劳动和劳务收入。如果说,资本的占有者和无占有者在劳动和劳务的分配上还存在着合理性差距的话,那么在资本的分配和占有上就存在着不合理差距。占有者和无占有者的差距首先从资本占有量上不断扩大。无占有者的收入增长是在均等的情况下,随着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的。而占有者的收入是随着资本的积累和增殖以更快的速度增长着,从而产生两者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有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因为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也容许开办私人企业。当这种私人企业雇佣工人时,企业主同样成为了资本占有者。在分配关系中,他们同样没有按照分配的“三原则”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的私有企业中,资本占有者不仅分配到了劳务收入,同时也把自己和他人所创造的全部利润——新增资本据为己有。并依据这些资本获取了全部资本收益。由此产生了更大的不合理收入差距。

 

(2)由不合理的分配关系所造成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对于一个具有合理分配关系的社

会来说,它的分配应该是由正当的公民权力体系、企业权力体系和合理公正的社会权力体系共同决定的。并由此形成一种合理公正的分配体制。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状态下,社会权力几乎是唯一的权力体系。因此,社会权力决定分配就是这种社会的分配的一大特征。个人权力体系、企业权力体系几乎不复存在。企业和个人被排斥在分配关系之外。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代表的执政党和国家,能够依据其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体现公平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政策以及具体的分配额。但它不能保证作为国家的各级代理机构来忠实地执行这些原则和政策。当社会权力与个人发生联系、并且在没有企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的制约时,社会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成为了少数人的个人权力。权力决定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具有少数人的权力决定分配的意义。这实际上是使社会权力发生了变异。当社会权力决定分配时,由于没有企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的协调和制约,社会权力在实际的分配关系中就会由于少数人滥用权力而产生严重的扭曲。社会主义社会中出现的种种不正之风、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集团消费满足个人消费、以物代币进行分配、通过官商官倒获取收入、享受优惠价商品等等分配形式,就是社会权力变异为个人权力后在分配关系中的表现。当他们以上述形式直接和间接参与分配时,就会使一部分人和大多数社会成员之间产生收入上的不合理差距。因此,这种独特的由社会权力社会决定分配的分配关系同样是产生不合理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许多国家的事实表明,如果说第一种不合理收入差距只是在客观上影响生产力的发展的话,那么由社会权力决定分配所造成的不合理收入差距则同时在客观和主观上打击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于导致国民经济的崩溃。

 

2.收入的无差距

 

我们把社会主义的分配状况称之为平均主义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实际上,如果排除因滥

用社会权力产生的不合理收入差距,那么社会主义的分配相对地说是无差距的。在我国社会中,管理者之间存在着成效突出,工作平庸,甚至给社会经济和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差别,但他们的收入却相差无几;企业间存在着上交利税成倍增长、企业长期处于维持和连年亏损的差别,但所有企业中的成员在分配在分配上却是相差无几的;在劳动者中,存在着技术高低的差别、劳动态度的差别、完成任务状况的差别,但他们的收入却基本一致的;在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具有重大发明创造和一事无成的差别,而在收入上却基本相同;在管理者、知识分子和劳动者之间,尽管前者在发展生产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他们在分配上却基本相同,甚至前者的收入还要低于后者;在“文化大革命”中,甚至发生几亿农民收入一致的状况。对这种收入状态,除非我们用绝对值判断才能承认其为有差别收入。而用相对性来说,这种分配是不存在收入差距的。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1)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这种垄断不仅仅是指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它

也同样包括城镇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因为在这种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中的每个成员并没有切实占有一份资本或生产资料。因此,他们既没有丝毫的权力参与资本的分配和依据对资本的占有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也不能参与劳动和劳务的分配。任何资本都在国家及其各级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控制之中。任何能够作为新的资本、资本收益的财富都分配给了国家,由国家的各级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支配。这样,社会成员的无占有的平等地位,决定了他们在资本分配、劳动和劳务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和无差距。

 

    (2)社会决定分配。由于排除了对资本的分配,由于分配权集中在消费财富分配方面

由于排除了企业权力体系和公民权力体系在分配中的作用,社会权力就是整个社会的分配者。因此,国家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而这个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无法评价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差距。使广大社会成员不能利用个人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企业也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体系来维护企业的利益和正确评价企业成员在财富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使人们的消费财富的分配形成了平均主义的基础。在农村,国家通过工分制的经验和统一调配农民创造的财富,使亿万农民的收入处于相对无差距状态。

 

(3)日益发展和完善的不合理、不科学的福利制度,导致运用社会给予的方式使分配

进一步处于无差距状态。它包括

 

a.国家雇员的几乎每人一份的福利补贴。

 

b.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地区补贴。

 

c.用于维持企业的、特别是维持亏损企业的巨额补贴。因为对这一部分补贴来说,

从表象上看是用于企业生产的。然而实际上,没有国家的这种补贴,这些企业就无法对其企业成员进行消费财富的分配。所以,这种补贴实际上是以生产的名义和形式,而实质的消费分配给了这些企业的成员。

 

(4)集中统一的生产计划安排。对于那些在技术、质量、管理落后的企业来说,如果处

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它们是无法获得生产任务的。但是,为了使这些企业有饭吃,有活干,国家便运用统一计划制度给这些企业分配生产任务,使这些企业能够得以分配。

 

六.什么才是合理的收入差距

 

只有依据分配的“三原则”进行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产生收入差距,这种收入

才是合理的收入差距。

 

1.根据分配的第一原则——依据“三要素”分配原则,任何参与社会财富创造的社会成员都能分配到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

    

    2.为了克服平均主义的分配,就需要依据第二个原则——依据“三要素”作用大小进行分配的原则。在管理、资本、劳动这三个要素中,体现人的智力的管理和资本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作为管理者和智力资本创造者就应有一个较高的收入基数。在人的社会分工中除了上述的智力型和体力型的区别外,还存在着劳务智力型、劳务型、智力体力型、技术体力型这些差别。不同类型差别的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社会或企业应对此制定不同的收入基数。其次,由于不同的人们在创造社会财富时所处的位置不同,有的能够直接创造资本,有的只能间接创造资本。有的人甚至与资本的创造没有联系。那么社会就应将这种状况与资本的分配联系起来,使那些不能直接创造资本的人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以替代资本的分配。或能使他们通过间接的方式(如购买股票、把收入转为投资的方式)占有资本。

   

    3.同时还应实行分配的第三原则,即依据资本占有量进行资本收益分配的原则。因为资本不是天外之物。而是人的智力、劳动、劳务的物化物。而且资本是可以增殖和产生效益的。在不改变管理、不增加劳动和劳务的情况下,仅仅增加资本,就能增加一定的利润。那么这部分利润应该归谁所有呢?从资本产生以来,资本所产生的任何效益与资本一样,都是有所归属的,而且都是分配给了资本所有者的。在资本社会的历史中,资本产生的效益或者归少数的资本占有者所有,或者归垄断资本的国家所得。那么在多数人占有资本的情况下,资本所产生的效益当然只能归多数人所有。资本效益分配的原则是依据对资本的占有量进行分配的。这一原则适用于一切资本社会。对此,谁想获得更多的资本受益,谁就应占有更多的资本。而要占有更多的资本,就应该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务和劳动。

 

只要依据分配的“三原则”进行分配,只要人们的付出在智力、劳务和劳动等方面存在差别,就必然产生消费收入和资本占有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完全合理的,是无可指责的。

 

七.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让我们从这里再回到三维社会系统体系中去。

 

我们已经知道,在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社会和企业里将产生社会成员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在任何个人都不占有资本而由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和企业里,将产生社会成员收入的不合理无差距。对这样两种状况是不是只要改变分配就能消除其不合理性呢?这使我们想起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是如何无情地批判分配决定论的。是的,如果不改变所有制,就难以改变分配的。因为所有制决定着社会形态和分配。如果多数人没有所有权,他们也就丧失了基本的权力,他们就无法改变由少数人或国家对资本的占有而决定的分配权状况这一铁的事实。

 

如果分配可以单独加以改变,如改抽象的按劳分配为“三原则”分配,那么这一变化的最终结果会是什么呢?那就不只是分配的改变,而是整个三维社会系统体系的改变。因为很清楚,对少数人占有资本和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和企业来说,它如果首先改变分配,将首先产生的是多数人通过参与资本分配而占有资本这一事实。多数人一旦成为资本所有者,从社会形态来说,它就不再是少数人占有的社会,也不再是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社会就从资本主义社会,或从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到了民众资本社会。多数人占有了资本,那么分配就将由多数人来决定。分配的“三原则”也就成为一种新的分配原则而得以确定。这样,社会就从一种旧的社会三维系统体系过渡到新的社会三维系统体系了。

 

因此,合理拉开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态向民众资本社会形态发展。这体现为:

 

1.使多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的财产状况决定个人的地位和权力的基本原理是绝对正确的,在任何社会都是如此。只有多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多数人的地位和权力才是平等的。更确切地说,在多数人占有资本的社会里,国家将真正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理人,国家才是受制于其主人——占有资本的公民——的管理,而不是像历史那样,使国家成为“主人”的主人,并由国家所建立和派出的庞大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来行使绝对权力。

 

2.多数人占有资本的基础上,确立正当的公民权力体系、企业权力体系和社会权力体

系。使人们各自在分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基本方面来说,只有公民权力体系的完善,才能正当抵制企业和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利益的侵害,以维护个人从而也是共同的利益,才能使分配的“三原则”得以全面的实施;只有企业权力体系的完善,才能维护作为利益团体的经济利益,才能科学地评价每个人在利益团体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国家的社会权力体系的作用在于(1)确定在创造财富中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收入基数和最高限额。(2)制止一切非法获取收入的行为。(3)利用社会给予的方式来保障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差距,保障社会的公正。(4)调解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5)制约个人和企业超越合理权力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利益团体的公平竞争。在所有制上变国家所有为民众所有,就会形成在民众个人所有

基础上组成千千万万个利益团体的状况。这些利益团体是真正公有制的。各个利益团体必然要产生竞争。竞争是产生利益团体之间合理差距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持合理差距的必要条件。因为在竞争机制中,既会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中产生差别,也会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管理和资本而向先进的水平同步发展,以保持正常水平上的差别。这样才不会不会产生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那种企业间水平相差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状况。

 

4.改变不合理价格体系。由于长期形成的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使各利益团体之间的竞

争处于不平等地位,有的利益团体会因为不合理的价格体系轻松地获取巨额利益。而有的利益团体则可能因为不合理价格体系的原因,即使做出极大的努力也难以获得利益。因此,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会造成利益团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合理收入差距。所以,不合理价格体系必须改变,以形成平等的竞争条件。在平等的竞争条件下,任何利益团体的利益将取决于管理、资本、劳动这三个要素。而这三个要素完全是由人的因素决定的。谁在这三个要素上失去优势,就会在竞争中落后,就会产生收入差距。这种由平等竞争所产生的收入差距是完全合理的。

 

八.在分配上如何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分配和效率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不合理的分配必然影响经济效率,合理的分配必然会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率。但是,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中好没有出现完全合理的分配,只有不同形式的不合理分配存在过。那么是不是也没有产生任何好的经济效率呢?不是。效率是比较而言的。比较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效率要比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效率好。而社会主义社会初期的经济效率要比其初期阶段以后的经济效率好。为什么都是不合理的分配却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呢?又为什么同样的不合理分配(如社会主义社会初期阶段和后期阶段的分配)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呢?

 

对于产生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这里只需要简单地说一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期,一是因为无产阶级执政后,消灭了人对人的剥削而激发起的人们的高涨热情。二是因为国家对资本的垄断所形成的对经济的统制机制发挥着充分的作用。一方面因为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还适应着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需要。所有这些原因在很长的事期内粉饰了社会主义分配的不合理性,使其还不至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这样因素。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上述各方面的原因都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人为的统一计划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国家的高积累约束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使企业间的技术水平相差悬殊;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使企业不能独立,造成对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严重制约。在这种状况下,不合理的分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影响作用日趋突出。因此社会主义的经济失去了效率。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又为什么不会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率呢?这就涉及到分配与效率的机制关系。分配影响效率的机制在于分配与个人占有之间的关系。我们曾经说过,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三要素之一。谁占有资本,谁就能分配到资本收益和新增资本,谁就对资本负有责任,谁的利益就依赖于资本。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关系至关重要,是个人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第一位的经济利益。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合理,但毕竟资本与个人有着直接的联系。尽管占有资本和能够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只是少数人,但它毕竟助长了人的资本占有欲、保护欲和利用欲。不可否认,作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依靠不合理分配来获取社会财富,但社会财富的增加却必须依靠管理使资本得以良好的运营、增殖与改善。否则,资产阶级也就无从剥削。如何对经济和生产进行更好的管理,如何使资本更好地运营、改善和增殖,是资本占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能不经常地、挖空心思地考虑的问题。正是由于资本毕竟还与个人有着直接的占有关系,还有人去关心资本的一切。因此,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没有受到致命的影响。作为占有者的资产阶级深深懂得,只要资本运营得好,作为占有者他就能占有更多的资本,就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如果资本运营得不好,他们的经济利益就要受到影响,甚至使他们的资本化成无有,变成比无产阶级还要穷的穷光蛋。以至走上毁灭的道路。

 

对于一个不占有资本的人来说,他不能参与新增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资本与他个人的利益毫无关系。他对于关系财富创造的资本和管理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也就没有必要去关心资本的状况。虽然部分资本是他创造的,然而从资本一经被创造出,他就完全脱离了与资本的联系。他只要完成一定的劳动或劳务,就能获得相应的收入。他无须为资本操心。如果资本运营得好,他的收入也能增加。如果资本运营得不好,他的收入不会减少很多。他的最大危险就是失业。而在非经济危机时期,即使失业,他也能获得社会救济或重新找到工作,重新获得相差无几的收入。

 

社会经济和生产发展的机制在于资本的状况和运营状况,经济和生产的效率机制在于人与资本的关系。对此,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无例外。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垄断了资本,人人都不是占有者,都与资本脱离了关系,都与资本没有直接的联系,任何人都不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任何人的(平均主义的)经济利益都主要来自于劳动和劳务。资本的状况和任何具体的个人的经济利益毫无关系。人们都能从国家那里以劳务和社会给予的方式获得一份几乎均等的消费财富。那么,资本的落后、浪费、极差的运营又有什么关系呢?这无论是对国家代理人来说,还是对生产者来说都是如此。因此,几百亿、上千亿扔进大山、埋入地下,多少百万、千万资本报废,多少不应该亏损的企业照亏不误,多少物质腐烂变质,多少本应产出万元而只产出千元的资本是既无人承担责任,也无人追究责任的。如果说在我国近四十年的历史中,浪费了三分之一的生产率和资本是不足为怪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为了维持对它所垄断的资本的管理,使其所派出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队伍越来越庞大,形成了一个难以卸掉的官僚体制包袱,消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同样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效率。

 

所以,要想获得经济发展的高效率,就必须消除资本与人脱离关系在状态。使人人或多数人成为切实的、直接的资本所有者。使每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再仅仅取决于劳动、劳务收入和社会给予。只有使人们成为切实的资本所有者,人们才能对自己所占有的资本、对本利益团体的资本予以关心和爱护。当人们的利益与资本关系密切时,会使更多的人喜欢资本、渴望对资本的占有和占有更多的资本,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本收益。由此而去爱护资本,关心和改善资本的运营和构成,实现共同管理、共同分配,在本利益团体内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资本主义社会尚能在少数人占有资本状况下,仅仅依靠少数人的积极性就能保持良好的经济效率,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在多数人占有资本、多数人发挥积极性的状况下,其经济效率一定要比资本主义社会高得多。因为在这里,占有资本的是多数人,关心资本的是多数人,利益相关是多数人,参与管理的是多数人,发挥智慧才能的也是多数人。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者们所得出的结论。这有待我们去真正实现。而不是像历史那样,由于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概念,错把国家所有当作公有制,竟至产生了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和生产的效率无法赶上资本主义,使马克思主义的推论无法证实的现象。

 

九.合理收入差距的依据是什么?

 

1.社会分工的不同。由于社会财富是通过智力型、劳务智力型、劳务型、智力体力型、技术智力型、体力型这些人的不同群体共同创造的。他们所发挥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不只是人为形成的,而且也是由客观所决定的。一个社会、一个企业的成员不可能都是某一类型的。否则,社会财富是无法创造的。客观世界要求只能是一部分社会或企业成员属于这种类型,另一部分社会或企业成员属于其他类型。因此,在正常的经济和生产的运行中,也就决定了一部分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大一些,另一部分人所发挥的作用要小一些的不等事实,分配就不能不与此相适应。

 

2.人的智力发挥的差别。我们曾经信奉这样一个真理,说是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一切。这实际上是不全面的一个论点。在人类的发展中,实际上是人的智力的发展使人区别与其他动物的。而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是管理、“资本”、劳动和劳务这三个不可分的要素创造了一切。而管理的全部、“资本”中的重要成分是人的智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的智力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在一个完全自动化的工厂里,甚至达到了人的智力的付出接近百分之百,体力的付出几乎为零的程度。

 

人的智力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人的智力付出所产生的价值应该是分配的重要依据。而人的智力付出并不完全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你属于智力型范畴的人,你理应发挥智力方面的作用。你属于体力型范畴的人,也并不影响你在智力上的付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付出极有价值的智力。分配在这里依据的是智力付出的价值,而不是你所属的类型的范畴。

 

3.智力和技术“资本”的积累。创造社会财富要依靠资本这一要素。同样,人们创造财富的行为也必须依靠必要的条件。属于体力型范畴的人必须依靠体力;属于智力型范畴的人必须依靠智力;属于技术型范畴的人必须具备技术。资本必须有实在的投入才能形成资本。人也同样。付出体力的人必须投入食物。这些食物一部分是维持生命的,一部分则是用于付出体力的。对于智力型范畴的人来说,他必须进行智力的投资,他才能付出智力。对于技术性范畴的人来说,他必须为掌握技术进行“投资”,他才能付出技术。谁投入的“资本”多,谁投入的“资本”的范畴重要,谁就有可能在以后付出得多。如果他付出得多,而且有价值,就应获得相应的收入。

 

就我国的教育制度来说,由于用于个人智力投资的“资本”更多地出自于国家,而不是个人。因此在两个方面造成了用于智力资本投入的浪费。一是国家投入的教育资本无人认真管理。二是个人对非来源于个人的“资本”投入不承担责任。既然用于个人智力投入的“资本”属于国家,于是,个人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发挥怎样的作用,甚至怎样发挥作用都受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严格控制。国家对它投入的智力资本连同个人捆在一起加以控制,因而造成资本和人才的巨大浪费。

 

4.资本投入。资本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三要素之一。资本越多,资本越先进,就有可能创造出越多越好的社会财富。但是,资本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人所创造的财富之一。是既没有被消费掉,也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再生产的财富。这一财富在一定意义上说要比消费财富更宝贵,因为它可以多次使用、长期使用而生产出新的财富。它是所有创造财富的人们创造出的。当人们把它们用于生产时,这就是资本投资。

 

以两个人来比较。假如他们获得的收入是一样的。其中一个人将其全部用于消费。而另一个人把自己的收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作为资本存入银行。后者在取得利息后,收入就将多于前者。这在我们看来是很合理的差距。如果后者出于长远、明智的考虑,把他的“资本”(他过去的劳动、劳务或有价值的智力付出)直接投入到生产过程而产生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效益,这部分效益为什么不归他所有呢?如果归他所有,他的收入就要比前者高得多。这就是资本投入所产生的合理收入差距。投入资本,获取资本收益是不是剥削,是不是不劳而获,这个概念必须澄清。投入资本,获取资本收益不仅是最基本的经济现象,而且是无法回避的经济现象,是不可能不存在的经济现象。问题只是在于,谁投入资本,资本产生的效益由谁获取。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实际上是由广大社会成员投入的。因为他们创造了大部分资本,资本家们只创造了一部分资本。因此,资本家们只投入了一部分资本。但是,资本家们却获得了全部资本收益;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是所有参与创造财富的人们共同创造的。如果说,国家垄断的国家所有即等于人民所有的话,那么就是人民自己获得了全部资本收益。如果国家所有根本不等于人民自己所有,那么就是人民投资,国家获取资本收益。不管怎样,是决不会存在有人投入资本,却没有获益者的现象的。如果我们最终承认投入资本获取收益是合理的,那么资本投入就是合理收入差距的必要条件。一个退休了的老工人,失去了劳动或劳务收入,与才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产生了劳动、劳务收入差距,这是合理的差距。因为,毕竟这个老人现在什么也没有付出。但是,这个老人把自己几十年的部分劳动或劳务、没有消费的财富作为资本早已投入进了生产过程。他应该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在资本收益方面的收入,他理应比青年工人多得多。从而和青年工人有了资本收益上的差距。这个差距同样是合理的。

 

5.个人所投入的其他资本。上面我们所说的投资主要是货币投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在同样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投入同样的“资本”,而个人的积累(智力、技术、能力等)却不尽相同呢?这是因为人们在投入货币资本时,同时投入的其他“资本”量却不尽相同。这些“资本”是指时间、精力等。一个人在创造社会财富时,如果他所付出的智力、技术、才能价值大,这不仅表现为他投入的“资本”多,而且也可能包含着他投入的时间、精力多。因此,把时间、精力用于“资本”投入,而且付出的有价值,同样应获得相应的收入。

 

时间、精力而且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直接必要条件。在同样的生产技术水平条件下,工作8个小时的人,必然比工作6个小时的人创造的财富多。那么,前者的收入就要比后者的收入多,其中就包括体力、技术以及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一个每天14小时智力劳务型工作的科学家比一个每天只付出8小时智力和劳务的科学家早出成果、多出成果,是因为他每天多付出了6小时的智力、劳务以及时间和精力。他当然应该比后者获得多得多的收入。

 

6.个人天赋。个人天赋虽然不是确定人们收入的直接依据。但是,天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中往往起到人们意想不到的作用,一个属于体力型范畴,并且只受过一般教育的人,有可能研制出重大的发明创造。这里除了时间、精力的付出外,天赋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应该如何对他进行分配呢?如果按照他所创造出的价值进行分配,那么分配的一部分是支付他的时间、精力、体力和货币的付出的。更多的部分则是支付给他的天赋的,是对他的天赋的承认。因此,天赋也是合理收入差距的依据。遗憾的是,在我们这个怏怏大国中,在我们这个具有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中,在我们的社会中,天赋遭到了何等可悲的蔑视和束缚。曾一度,人们把人的天赋行为与精神病、神经病等同起来。至今仍有人把天赋者的行为视为不务正业。多少具有天赋的人被埋没;多少天赋的思想火花被泯灭。甚至多少天赋的发明创造被搁置。这些谁能说得清呢?他(它)们的价值有多大谁又能计算得出呢?

 

总之,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中,人们的收入必然存在着合理差距。分配的合理差距的根本依据是个人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所付出的价值和所发挥的作用的不同。这种不同大致是由上述六个方面决定的。当然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如很平常的人们在体力上付出的差别,以及在当今这个人们相互直接服务越来越普遍的时代,人们所付出的服务的差别等等。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建立起能使人们充分发挥各方面能力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人们的能力发挥和收入就会表现出差距。由能力……上的差距所决定的收入上的差距和人之间存在的差距一样,是自然的、公正的和合理的。对此是会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接受的。人们所不满的只是那种非自然的、不公正的收入上的不合理无差距和不合理差距。

 

到底应该建立怎样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呢?但愿人们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税   收   意   识

1997年5月5日

 

不知道是不是这篇文稿推动了我国的费改税?但至少我在这篇文稿中提出了以下的概念:对国家来说,不得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而对纳税人来说,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任何费用都不应该交纳。这种观念的提出是在中国的交费远远多于交税、而且乱收费已势不可档、收不可拒的情况下写就的。可以说,这是我在提出利改税之后,提出的又一关于公平的社会分配的观点。2005年6月5日注

1997年10月7日晚,从《东方时空》的时空报导中得知,国家已于7月7日颁布了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方才想起这本几乎被自己忘却的小册子。也才联想到近月来,全国各省市大量出台的撤消各种收费的决策和行为。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不知是不是属于在中国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

   对此,我或许应该为自己的这本小册子感到骄傲。  1997年10月7日注

 

致《求是》杂志社

编辑部同志

你们好。《税收意识》写完后,我所面对的依然是老问题:文稿寄给谁?尽管我对自己的文、书稿是否能够发表很少怀疑(即肯定难以发表出版),但在寄给谁的问题上仍然需要思考一番。原本想,此稿是关于税收的,遂寄给《税务报》或税务杂志为宜。但又一想,此稿虽然名为《税收意识》,但并未涉及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的具体问题。它所涉及的还是国家问题,涉及的是从税收意识这个角度对《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的补充。这样,寄给《税务报》或同类杂志就不合适了。想想,既然已给你们寄去一稿,不仿也将此稿寄给你们。

如果你们觉得此稿尚有些价值,需要留用,可以打印和复印。望将原稿退还。多少年来,总是这样寄稿、退稿,于是就有了一种收集自己的文稿的愿望和习惯。上次寄去的《对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异现象的剖析》若还在你们手里,是否也可以退还。

祝好!

1997年5月7日

    

前言  关于税收意识

 

改革的浪潮荡涤着一切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存在,推动着所有领域由不合理存在向合理存在的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当然也就不可能属于域外。像任何革命和变革都首先是人的观念和意识的转变一样,我们只有首先对税收的本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旧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的本质有一个正确的判定,对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的意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具备了新的税收意识和观念之后,我们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的实践才能有正确的导向。合理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才能成为最终的存在。于是,我在《税收制度的改革——从一元钱开始》一文中,提出了税收意识问题。当我在两年后重新探讨这一问题时,尽管我并不对自己曾经提出的税收意识问题的重要意义有任何怀疑。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十分片面和肤浅的。因此,试图借机以补充税收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而使之全面起来,并有所深化。

 

一  公民纳税的社会意义

 

对于《税收制度的改革——从一元钱开始》一文所述内容,如果从法的角度、从税务实施角度来看,那么从一元钱税款开始建立一种税收制度的想法,对法学家和税务专家们来说,当然会感到这只是一种幼稚的想法。但是从社会的角度、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使公民适应一种新的税收制度的角度来说,却是有着实际意义的。《税收制度的改革——从一元钱开始》所刻意是正是这样两个方面。个人要纳税,这一在发达社会中早已成为普遍意识的意识,在中国的一般公民中仍然是个疑惑。在个人没有任何纳税经历和相应的纳税意识的现实中,“我为什么要纳税?”无疑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我就目睹过,手执九百元工资,却为几角、几元所得税争得面红耳赤、毫不退让的场景。想想真为国人惭愧)。而与此相关的税收与国家的社会管理、国家的社会管理与个人利益、个人纳税与个人的社会权利、个人纳税与个人的社会身份(如个人是有产者还是无产者。见本人所写《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书稿)这些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问题就更无从联想了。因此,个人纳税决不只是国家财政收入问题,也不只是社会分配的调控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的过程中,决不应忽略和轻视这些社会意义。而是应该告诉公民们,新的税收制度所具有的这些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  国家的公民意识和税收意识

 

在一个自然的国家的社会中,国家和公民从来就是作为两个主体而存在的。国家是由一部分公民组成的对社会进行统治或管理的特殊的社会组织(一般的社会组织表现为是由公民组成的进行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创造的社会组织。如农民家庭、企业、艺术团体等)。公民则是表现为由个体的人和由这些人的个体组成的这个自然的国家中的人的总体。

 

当我们说到公民意识的时候,决不应该只是指公民应该具有怎样的意识,如我在《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中所指出的那些意识。如,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公平权利意识、法的意识、社会服务意识、公德意识、纳税意识等等。但也正如我在同一书稿中指出的那样,公民意识既包括公民自身的公民意识,也应包括国家的公民意识。即国家如何对待公民的问题。如国家服务公民的意识、国家维护公民权益的意识、主权在民的意识、与公民平等分享权力的意识,甚至尊重公民的普遍意志的意识,以及与公民同等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法的意识等等。

 

对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如果只具有单一的、单方面的、单向的、单独的公民意识,这个社会就不会是完美的。

 

国家是管理社会的。国家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社会,这是无庸置疑的,也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国家不具有公民意识,不通过国家意志和公民意识的结合来管理社会,必然会发展和表现为意志决定性和意志主导性的社会管理方式。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就不具有公民意识。所以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就表现为在君主、贵族、教会领袖个人意志支配下的对社会的统治。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由于同样的原因,它对社会的管理就表现为受资产阶级意志支配的对社会的统治。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意志虽然表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但由于国家缺乏公民意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也即行政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处理(据此,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机构或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社会事务的处理即等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等同于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关于行政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处理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的区别可参见本人所写《对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异现象的剖析》一文)就是受国家意志而不是公民意识支配的。也就往往与公民的权益、主权在民原则、甚至与公民的普遍意志相违背。

 

同样,如果国家具有公民意识,而公民却不具有公民意识,这个社会同样不是完美的。如,由于公民普遍缺乏公德意识、法的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那些可能成为和已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管理者的公民由于缺乏)社会服务意识所表现出的愚昧、与社会的不和谐、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憎恶的道德状况,乃至国家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腐败等等社会现象,即是社会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的表现。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国家和公民都缺乏公民意识,这个社会就太糟糕了。这样的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存在过,在近代社会也存在过。它无论如何不应该是现代社会再继续存在的社会现象。好在这种社会状态正在被改变中。

 

所以,不论是从公民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来说,还是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来说,对全社会(即国家和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教育,而且这种教育必须作为一种前期教育纳入国家出资的义务教育之中(见本人所写《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才能同时培养起国家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的公民意识。

 

税收意识作为公民意识范畴中的一种基本意识,它同样应该在国家和公民这样两个主体中同时存在。《税收制度的改革——从一元钱开始》的意图即在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税收意识作为公民意识范畴中的一种基本意识,同样不能是一个只存在于一个主体中的单一的、单向的、单独的意识。它也应该是国家所应具备的一种意识。本文则试图就国家的税收意识进行探讨。我不能说我的这一文稿完全达到了这一目的,但即便它只能起到一种导向、提示、启迪的作用,作为作者也就感到欣慰了。

 

三  税收的本质和意义是什么

 

税无非是人所创造出的利益中的一部分。而且是分配给国家的那一部分利益。所以,税收既是一种利益,也是社会分配。

 

税收既然是社会对利益的分配,而且是分配给国家的那一部分利益,它就不是全部物质利益。全部的物质利益包括分配给国家的那一部分和分配给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的载体——生产资料或资本的所有者、劳动者、管理者——的所有部分。当生产力的三要素——生产资料或资本、管理、劳动力——的载体为同一者时(如农民),他最终得到的物质利益实际上是包括生产资料或资本效益、管理效益和劳动效益的(关于资本效益、管理效益和劳动效益可参见本人所写《财富·利润·分配》的小册子)。当生产力三要素的载体没有完全分离时(如地主和雇农的关系。地主实际上是生产资料和管理这两个要素的载体。雇农只是劳动力的载体),社会的分配就相应地表现为不完全分离。如地主得到了生产资料效益和管理效益。而雇农得到的是劳动效益(当然,雇农也可能没有得到全部劳动效益。因为劳动效益中的一部分被地主剥夺了)。当生产力三要素的载体完全分离后(如资本主义的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资本家、国家是资本的载体,经理和他的管理层是管理的载体,无产者是劳动力的载体。社会分配也相应地表现为完全的分离。资本家和国家获得资本效益(当然,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合理,资本家得到的收益中是包括劳动者和管理者所创造的新的资本财富的,也即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管理者得到管理效益,劳动者获得劳动效益。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此表明:人类社会的前期发展——包括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内的以前的人类社会——表现为生产力三要素和它们的载体的逐步分离过程。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内逐步发展的民众资本趋向则表明,人类社会的后期发展必然属于生产力的三要素和它们的载体逐步回归合一的过程。任何人试图以私有制或国家所有制来否定或阻挡这一社会发展规律,其结果只能是(1)经济和社会的不发展所表现的抗拒客观规律所遭受的惩罚。(2)被这一客观规律无情抛弃。)

 

从生产力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来说,从生产力只能表现为生产力要素的合力来说(这里有必要对生产力只能是生产力要素的合力、而不能是生产力要素自身做一点说明。对生产力来说,不能是有多少生产力要素就表示有多少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要素的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实际上是和作为一种机械力和机械部件的关系、人的生物力和人体的关系是极为相似的。我们说机械可以产生机械力,人体可以产生生物力,它们实际上都是一种合力。即是由机械的各个零部件和人体的各个器官、肢体共同作用产生的力。没有任何一个零部件和器官肢体可以独自产生力。所以,我们不能说一部机械有多少零部件,就有多少机械力。更不能说,人有多少器官、肢体,就有多少生物力。同样,我们也不能说,有多少生产力要素,就有多少生产力。所以,不论是机械力、生物力还是生产力,都只是一种合力。而能够使这些合力产生的要素则是多样的。也因此,任何一种力都只能是力的要素的合力或共作力)。生产力的要素和它们的载体都是作用于生产力的。因此,生产力要素的载体都是参与物质财富的创造的,因而也就是物质利益的创造者。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表现为是一种极度不合理的社会,倒不是因为资本家不是物质财富和物质利益的创造者,而是因为在私有制的条件下,资本家借助对资本的所有权,通过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仅剥夺了劳动者所创造的那部分物质利益中的部分消费财富,而且剥夺了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资本财富。

 

无论人类有过怎样的不合理,有一点是不可改变的,这就是只有通过生产过程的人(不论他是作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所有者,是作为管理者,还是作为劳动者)才是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而与人同时作为客观存在的国家的作用,也就被客观地规定为是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的,是为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创造社会的条件的,是通过对社会的管理来创造这样三种存在的。人和国家在创造存在上的这种分工,除了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作为被统治者的多数人的生存在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革命才能获得继续生存的条件时,也才表现为劳动者是在直接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的)是一种不可更改的社会规定性。否则,就像违背客观规律一样,也必然会受到惩罚。

 

那么,我们如何来看待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对产业资本的占有和垄断呢?因为产业资本就是生产力的三要素之一,就是用于创造物质财富的。它的载体一旦占有它,不论他(载体)是以占有者的身份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还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产业资本和生产过程进行管理,他都实质性地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创造。当国家占有产业资本,并作为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而不能不作为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

 

1.人们误以为,国家创造社会的存在、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有利于人的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的职能与人的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创造人的个人的存在的职能不是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定性,而是可以由国家、由个人所随意决定的,是可以任意地替代、代表、转换和排斥的。因而国家是可以创造社会财富的,创造社会财富是国家的一种社会目的。

 

2.国家对产业资本的占有和管理并不表示是对客观规定性的违背,而只是国家在创造社会的存在、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有利于人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时可以使用的一种经济的手段,是服务于它的创造社会的存在、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有利于人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条件的目的的。因此,作为手段的使用,国家占有的资本是少量的。而且丝毫不排斥人对产业资本占有的主体地位。更不会将自身的职能转换到创造物质财富方面去。所以,当这一手段被过份利用,当手段有可能演变为目的,并表现出不再有利于社会存在的合理时,它会成为国家的一种谨慎使用的手段。如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针对手段有可能演化成目的时而进行的。否则,国家对资本的占有和管理将会表现为对客观规定性的背离而遭到惩罚。

 

在第一种情况下,国家对产业资本的占有不是它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而是目的。因此,国家会很随意地放弃它的管理社会、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创造人的合理的社会性存在、创造可以使人在创造社会财富时可以充分利用的良好的社会条件的职能,而使自己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同时,它又会必然地将创造财富的原本的主体——人,排斥于创造财富的主体之外。其结果只能是社会管理的被动和混乱,是社会管理的非科学性和随意性,是社会管理的低水平和低效率,以及是整个社会创造社会财富创造的贫乏、落后、低效益、人为性的干扰(即对经济规律、企业和社会管理规律的违背),是国家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创造出的人的社会性存在的不合理,是社会缺乏财富创造的良好条件。这些结果说明,国家和人在职能和责任上的分工是天然的、合理的,是社会不可变更的社会规定性(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可能是个例外)。既然如此,国家就不是创造财富的。而国家作为产业资本的所有者参与创造财富的过程所创造出的财富,只是它管理社会的一种副产品。当国家占有少量产业资本时(因此才不会表现为国家占有资本是一种目的),只应该表明的是,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不同于历史的国家之处,就在于表明国家是可以充分使用经济手段的现代国家。国家使用经济手段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创造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为人的创造财富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在于有助于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的充分发挥。而不在于由自己包揽财富的创造。

 

人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也就从创造出的财富中产生出利益。于是所有参与财富创造过程的人和社会组织(如国家)都有权参与相应利益的分配。无论是最直接、最后的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劳动者,还是一般的直接的创造者——资本所有者个管理者,也无论是最直接、最后的创造物质财富的组织——农民家庭,还是一般的、直接的创造财富的组织——银行、证券所,都会以实物、工资、利润、资本的形式参与着利益的分配。

 

从国家在职能和责任上的客观规定性来说,国家不是创造财富的,因而也不能创造出利益。这样国家也就无权以实物、工资、利润、资本的形式参与利益的分配。但是,一个社会没有国家是绝对不行的,也是不可能的。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不被纳入国家的管理也是绝对不行的,至少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只能是如此。没有国家通过社会管理来保障人的生存的条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这些最基本的社会条件,人创造财富和利益也是不可能的。而国家的存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都只有依赖于一定的财力才能维持。因此,国家所需的财力也只能来源于人所创造出的利益。既然国家没有权力以实物、工资、利润、资本的形式参与利益的分配,于是税收就成为不创造利益的国家获取财力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尽管国家又会将税收以工资的方式转化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将税收以资本的方式转化为社会的非产业的和产业的资本,但它的本质只能是国家在不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情况下所获取的利益,是国家在不创造财富和利益的情况下参与对利益分配的特殊方式,是国家作为不是财富的创造者与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和社会组织进行利益分配的方式。

 

我们无法否认,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如果不不参与创造财富的过程,不随之创造出一定的利益,他将分配不到任何利益,他也就难以生存。同样,对于一个一般的社会组织(如企业)来说,如果它不参与创造财富的过程,不随之创造出一定的利益,它也难以生存和发展。

 

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则是例外。国家可以不参与财富创造的过程,可以不创造任何利益,却可以生存和继续生存。其秘密就在于国家以税收这种方式参与着社会的分配。这种分配实际上是国家以与创造财富的人及社会组织进行交换的表现方式。在这种交换中,如果国家管理社会的效率越高,它可以用于交换的价值也就越大,它交换回的利益也就越多。但在这种交换中,也同样存在一个公平交换的问题。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说,就是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的问题。如何衡量这种交换是等价还是不等价,似乎都可以集中到税收上。而且我们似乎也可以感觉到,国家越是依赖于以税收的方式参与社会的分配,国家与其他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分配也才越是合理的,是趋向于等价交换的。反之,就会仍然表现出国家获取的利益以及国家获取利益的方式是不合理的

 

四  国家收入和法

 

国家作为一个管理社会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它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处理社会中的矛盾,调解社会关系,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使一个自然的国家内的社会处于有序、稳定的状态,为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人创造一种良好的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所以,无论是从组成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国家行使它的职能的角度来说,国家的创造行为必须以一定的财力作为基础才是可能的。这样,用于维持国家存在的财力,就成为国家的收入。

 

如果我们从国家收入的用途来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历史的国家来说,消费是国家收入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用途。如官吏或国家公务人员的薪俸,用于公务的房屋、设施及其日常费用,修建监狱的费用,组建军队的费用等等。这些虽然是国家合理的费用支出,但却是国家消费的支出。我们说这是国家的合理支出,也就包含着它的对立面——不合理消费。当国家作为合理消费者这一客观形式存在时,是无可指责的。当组成国家的机构、人员一旦将消费作为自己的主观意识时,在这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会突破国家合理的消费界限,而使其消费发展为不合理的国家消费,并影响到国家获取收入的行为和方式。如封建社会中的帝王、官吏向民间摊派贡品、强征赋税、贪污、受贿、掠夺等等。

 

人类社会自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以后,国家收入主要用于消费的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在凯恩斯主义思想的影响作用下,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的一个质的变化就是开始普遍使用经济的手段,并将使用这一手段作为国家所使用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这样一来,国家的收入开始历史性地分为两个部分,即除了消费部分外,国家收入开始大量地用于公共工程投资,用于产业资本投资,用于国民教育,用于科学技术研究(请注意,这只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而不是像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成为了国家的目的)。国家对社会的管理除了继续用法的手段建立社会的平等关系,以减缓阶级和社会矛盾冲突外,同时以经济手段来改善社会和社会发展条件,增加就业,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和素质,开拓新的产业领域,达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显然,国家使用经济手段,比单纯使用法的手段显示了更重要的社会意义。而法的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结合,真正起到了1加1大于2的社会管理效益。

 

国家使用经济手段表明,国家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消费的社会组织。正是从这个社会意义上说,任何现代社会中的国家(包括国家的任何一个层级机构)都不能再是单纯的消费的社会组织。否则,它作为现在的国家(或国家的一个层级机构)就不是现代国家。而是历史的、或保持历史痕迹的国家(或国家的一个层级机构)。任何以消费为目的的、或追求消费的国家(或国家的层级机构)都是违背现代国家含义的,都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

 

无论是对历史的国家来说还是对现代国家来说国家收入都是国家的消费支出和经济手段的唯一来源因为我们不能想象对于一个合理的社会来说当一个国家机构需要什么支出时它不是从国家财政和国库中支取而是由其他什么社会组织(如农民家庭、企业银行或个人来替它支付。这样,如何确定国家收入的方式,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解决显然是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

 

对于奴隶制社会来说,鉴于一个奴隶主的权力范围几乎就是一个国家的状况,因此,除了用于维持奴隶的生命和体力的物质外,所有的财富(包括作为财富的奴隶)都是奴隶主的,也即的国家的。

 

对于封建社会来说,税收开始成为国家一个正规的且合法的收入渠道。但是将国家的收入纳入法的轨道并未完全改变奴隶社会那种以非法定方式获取收入的状况。因此,对于作为生产者和生产单位的农民、地主和他们的家庭来说,除了交纳法所规定的税外。非法定的派付、劳役、贡品甚至直接的掠夺仍然是国家获取收入的重要方式和渠道。这样,以法的方式和以非法所规定的方式并列成为国家获取收入的方式和渠道。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法所规定的税收才被确定为国家在一个社会内唯一的收入来源。尽管国家通过法律来确定自己的收入来源,由法律规定的税收也仍然存在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实际上,不合理的税收(当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历史上也是非常之多的。如英国作为殖民者对北美殖民地制定的《糖税法》《印花税法》作为法所决定的不合理税收,就遭到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对。此外,除了国内的税收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对他国的侵略,以掠夺的方式来增加国家的收入。

 

这样,我们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国家获取收入的发生包括:

 

1.法律规定以外的掠夺方式。因为无论是奴隶社会中的国家收入,还是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对农民强行摊派的劳役、贡赋,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他国人民的掠夺,都是在强力作用下的被掠夺者在被迫情况下的交付。那么,相对于法所规定的交付外,这种非法所规定的,用强力迫使的、交付者被迫交付的国家的收入行为和行为方式只能定义为掠夺。因为很难对这样的获取收入的方式和行为再有其他确切的定义。

    

    2.法律规定的不合理税费。法律规定的不合理税费与掠夺方式一样,所获取的收入都是不合理的。但与掠夺方式有着两个根本的区别。一是,掠夺方式是一种依靠强力的随意行为。二是,它的存在与不存在对法及法的程序都是一种无视。因此它们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法和非法上。如果一个社会存在法所规定的不合理税费,这个法可以通过法的程序被改变。如果一个社会存在国家(或国家的层级机构)以非法规定以外的收入方式,而这种方式并不被视为非法,这个社会将不可想象。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任何国家机构甚至个人都可以随意地以这种方式、假国家的名义和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获取“国家收入”。

    

    3.法律规定的合理税费。国家的这一收入方式尽管会随着社会、经济以及人的观念的发展、变化和进步而改变。但确定税费的程序是合法的,税费是由法所规定的,税费的额度是合理的,即为纳税人认可和接受的。如,随着福利社会的发展,税收的基点转向每一个有收入的社会人,而且其税率逐步上升到占个人收入的30—50﹪。

 

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由不合理社会逐步向合理社会发展的社会,它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自身的合理。如,国家首脑的行为由受本能的支配,到受理性是支配;国家由消费的社会组织,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引领者(当然这不等于由国家取代公民和他们的社会组织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由单纯地使用专政手段,发展为扬弃专政手段,而广泛使用民主手段、法的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等等合理手段;国家政体从专制、集权政体,发展为“三权分离”的政体。而国家扬弃掠夺手段,修正不合理税法,使用合理合法的税收手段,就是国家自身在社会分配关系中,国家获取收入的方式和额度趋于合理的表现。是国家(包括国家各层级机构)的公民意识和税收意识的表现。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来说,不仅仅是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必须依法纳税,而作为国家来说,其自身的收入也只能取之于依法征税。不依法向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征税和不依法从公民和他们的组织获取收入都是国家(或国家的层级机构)缺乏公民意识、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表现。缺少这样的意识,就有可能在社会分配上走向使用掠夺手段获取收入的道路,而且往往是为了满足国家(或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消费而使用掠夺手段。

 

这一教训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应该是惨痛的。但其惯性力仍然是强大的,其传统仍然是顽固的。是我们必须加以严肃正视的。

 

自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以后,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即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国家与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分配关系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已完全将国家收入纳入到法制和合理的轨道上。法所规定的税收几乎成为国家收入的唯一来源。而且迫于公民的压力,国家会尽力使税法趋于合理。也就是说,国家获取收入的方式最终趋向于了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税收方式。国家通过对社会组织、对公民使用掠夺的手段已经绝迹。而通过修正税法,使国家的收入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更加合理已成为法定的程序。(当然,这不是否定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摈弃以侵略的方式掠夺他国人民时,也放弃了一切形式的掠夺手段来掠夺他国人民。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优势和不合理的价格体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掠夺)。在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内,正是在这样的分配关系中,国家和公民都成熟地具备了税收意识。

 

国家的税收意识表现为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国家获取收入的唯一法律依据税收是国家获取收入的唯一来源必须向公民和他们的组织依法征税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收入外国家(当然包括任何一个层级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向公民和他们的组织收取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税费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构外任何国家机构及其成员不得向任何公民和他们的组织收取任何税费并且使税法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趋于合理

 

公民的税收意识表现为:作为公民应该而且必须依法纳税。同时,以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拒绝交付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自愿捐助另当别论)。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外,公民有权拒绝向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机构和个人交纳税费。并且有权就不合理的相关法规提出修正的要求。

 

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甚至于由于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目的的不同,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成熟的税收意识。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众所周知的计划经济。建立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决定这一体制的是国家的目的。即国家必须占有产业资本。在占有资本的基础上,由国家管理产业资本乃至生产过程。这样,作为生产力三要素(即资本、管理、劳动)也就因为国家表现为是资本和管理这两个要素的载体,而显示了国家存在的另一个目的,即国家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创造社会财富的目的(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为公民充分发挥人的能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为公民和他们的组织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行为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除了实现上述合理的目的外,应用科学的、合理的、适宜的意识形态,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实践导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发展道路,则是一个特殊的目的)。正是在国家的不符合客观规定性的目的的制约下,公民只能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力要素的载体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公民也就不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那么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的国家,也就成为利益的最大获取者。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也就成为自身利益的来源。于是,国家并不需要通过对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征税来获取全部财力。所以,国家和公民都不可能在这种国家可以不完全依赖于税收而获得全部财力的社会的和经济的体制中形成各自的税收意识。

 

在正常的情况下,除了公民交付的税收外,公民自己的用于创造社会财富的组织(如企业)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在国家几乎对所有资本绝对垄断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社会组织(如企业)不是属于公民的,公民就没有权利对通过社会组织创造出的利益与国家进行分配。由于体现为资本的社会组织是属于国家的,国家就对通过社会组织创造出的利益拥有全部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以法所规定的税收的方式,还是税法所没有涉及到的利益,都只能归属于国家。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既可以通过税法获取企业利益的一部分,又可以对税收以外的企业利益以利润上交的方式,成为国家另一部分收入的原因所在。正是这种非税法规定以外的利润上交的方式,破坏了国家收入只能来自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从而使国家依法获取收入的方式之外的获取收入的方式——掠夺方式成为了事实上的存在(尽管人们往往是以道德的角度,而不是分配的角度来理解“掠夺”。可是却不能给国家的这种非法律法规以外的、必然表现为强力手段的获取利益的方式以准确的定义。所以从分配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获取利益的方式只能是掠夺)。掠夺的意义实际上还体现在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作用上。

 

资本社会和非资本社会的本质区别,就是资本社会中的资本是可以再生的,是可以拓展的。这种再生和拓展是无限的。而资本的再生和拓展是通过进行生产的社会组织(如企业)自身的积累来实现的。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创造出的财富中的利益除了依照法所规定税额交付给国家的以外,如果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利润用于自身资本的拓展,那么对这个企业来说,它所创造的利益没有被掠夺(尽管劳动者可能被资本家掠夺了)。这个企业在不被掠夺的情况下,企业资本便会不断地积累和扩展以适应技术的进步、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的需要。这是一个企业的规模和资本发展的基本规律。如果一个企业所创造的利益,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交付给国家的以外,它的利润仍然不能归它所有,它的规模、它的资本不能得到拓展,使其不能获得技术的进步,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竞争的需要而难以维持和生存,只能意味着它被掠夺了。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之所以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保持一个老面孔,在技术水平、企业规模、竞争能力和适应性上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水平,就是由于长期被掠夺所造成的。而这种掠夺的形式就是社会通行的企业利润上交(可参见本人所写《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

 

国家可以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额度获取收入,固然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但这还只是经济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的问题则是根深蒂固社会影响作用。这些作用表现为:

 

1.以非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获取收入成为一些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习惯的“合法”行为。

   

    2.这种习惯成为形成国家的税收意识的巨大障碍。

    

    3.以非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获取收入,一旦成为一种强大的习惯势力,就回成为助长国家机构极其工作人员的消费意识、滥用权力、对抗法制、制造腐败的力量。

   

   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较早也较为成功的一项改革是“利改税”。即国家放弃以掠夺手段攫取企业利润的收入方式,而改之为以法律规定的税收作为国家的收入来源,并据此建立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尽管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即企业不再向国家上交利润),但却似乎根本不对国家的税收意识产生多么大的影响。在日常的社会和经济关系中,左右一些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意识的仍然是利用权力寻找各种借口和方式,在法律范围以外与企业和公民“分配”利益。而且是在企业创造的利益形成之前就参与这种“分配”。即五花八门的收费和摊派。在这些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识中,国家税务机构似乎不是代表整个国家和为整个国家征税,税收不是国家收入的唯一来源,税务机构不是国家唯一的为国家获取收入的机构,国家税务机构只是在完成它们的工作。而“我”这个作为国家的一个机构就应该有自己为国家(实质是为自己)获取收入的渠道和方式。似乎获取利益成为了任何国家机构不可能没有的职能。于是,(税)法以外的收费似乎就是合法的和自然的了。正是在长期使用掠夺手段形成的传统习惯的支配下,无论是非(税)法收费的国家机构,还是被这些机构强行收费的社会组织,都不能在税收意识的作用下去衡量这种非(税)法收费和非(税)法交费的意义。因此,非税务机构的非(税)法收费似乎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天经地义的现象了。

 

比如,对于一个质量监督站来说,它是一个典型的国家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既然设置这样一个机构,就必然要为这个机构的消费——用于公务活动的房产、交通工具及费用、通讯工具及费用、检测设备、工作人员的薪水等——支付费用。如果国家的财政状况好一些,国家可以给这一机构多拨一些经费,使其公务条件好一些,使其质量监督活动的次数更多一些,范围更大一些。如果国家财政状况不好,这一机构仍然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服务仍然应该是它存在的目的,它同样应该用有限的经费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对它所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进行有力的监督。在这里,我们不论这个质量监督站所获得的国家经费是多少,其工作质量是优是劣,对纳税人的服务是得到企业的认可还是不满,有一点是不可改变的,即它的费用只能来自国家财政。它既没有为国家获取利益的权力、职能和职责,更不能以任何方式为国家或假国家的名义为自己获取利益。这不仅是一般的社会合理性表现,而且应该是法的基本规定性。但是,这个质量监督站不仅违背了这一合理性和法的原则,而且其行为不仅得不到丝毫的自责,也没有得到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如企业)的谴责和抵制。甚至没有任何国家机构及其成员、公民及其他们的组织就此提出异异议。这个国家机构一直在以它所创造的方式假国家的名义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利益。

 

我们知道,作为质量监督站,它和企业的关系就是根据国家的产品标准、检验程序、和方法标准对企业的即成产品进行监测,以确定这些产品的质量性质。它不具有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方法、产品标识等进行强制性规定的责任。如果一个质量监督站一旦这样对企业行使权力,势必会产生一系列必然后果。

 

1.当质量监督站的这些超出质量监督的范围的行为得以实施的话,就要相应地增加费用的支出。如果它不是把这笔费用转嫁给企业、由企业替它支付的话,这些增加的费用肯定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2.然而这还是次要的。如果质量监督站以这样的方式和权力支配被检测产品范围内的企业,那么这个质量监督站就不是在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和判定。而是对企业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企业生产产品就不完全是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是这个质量监督站的行为(实际上,国有企业之所以不能独立,也就表现为企业生产产品的过程和行为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政府机构甚至官员个人的控制和支配)。这一质量监督站的这样的行为与被我在《政府的职能与改革》的小册子中称之为的政府二的对企业的权力和干预并无二致。那么企业到底是为了生产产品而存在呢,还是接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而存在呢?

   

   3.再则,现代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从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角度来说,企业完全有权对本企业以外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保守自己的秘密。完全可以拒绝来自质量监督站的以《通报》的方式泄露自己秘密的权力和要求。

   

   4.从当今时代的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情况来看,质量监督站以强制的、统一的方式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在技术、工艺、检测手段及方法使用由质量监督站制定的统一表格是违反技术进步的规律的。我们且不说落后的、条件不具备的企业是否就可以按照质量监督站规定的技术、工艺、检测手段和方法进行产品的生产。而那些欲意采取先进技术、工艺、检测手段和方法以及相应的表格的企业,要不要突破质量监督站的规定以获取技术进步呢?这些企业要不要按照质量监督站的要求以《通报》的方式公开自己的秘密呢?企业一旦这样做,实际上就是向社会公开自己的秘密。如果企业不填写质量监督站的《通报》,就违反了质量监督站的规定。如果质量监督站的这些规定是不可违背的,企业就会“法规”,甚至不能进行技术进步。如果企业不填写质量监督站的《通报》是可以的,质量监督站的这一规定就毫无意义。它就是质量监督站获取利益的借口。

   

   5.一个企业生产自己的产品,它的产品在为社会、为人们提供服务时,企业有权力也有兴趣以自己特有的标识向社会告示自己的产品,以增加自己的声誉和信誉。这是企业的一种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行为。特别是随着广告事业的发展,人们对商标法和商标意识的增强,为自己的产品进行标识,已成为企业的必然行为,甚至是企业的法定行为。但是,以怎样的特征给自己的产品标识,应该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产品的标识应该是相互区别的。而且这种产品标识应该是固定的、持久的。否则,既有假冒之嫌,又有给用户造成视觉和感观混乱的可能。所以,质量监督站应该而且必须对企业产品的标识进行有或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而不能规定企业用什么标识,更不能对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进行使用同一标识的规定。

 

然而,出于给自己增加收入的利益驱动,一个作为国家机构的质量监督站和与它发生关系的企业的上述原则和合理关系被破坏了。公民及他们的组织交给国家的税收,以及国家拨付给这个质量监督站的财政资金似乎是不包括用于产品质量监测的。因此,这个质量监督站规定,它所检测的产品的企业必须向它交付年度质检费。于是企业似乎就没有理由和权利拒绝这笔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支出。

 

对于产品质量来说,它取决于企业的各项工作的质量,取决于生产过程的质量,取决于全体员工的工作质量,更取决于技术、工艺、质量控制手段的完善和进步。质量监督站毕竟不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了解每个企业的具体管理和生产的运行状况。如果它愿意帮助企业搞好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工艺进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它只能以服务的方式对企业提供帮助。而不能以企业行为的方式或政府二的方式干预企业的生产过程。它的法定职责毕竟只是对即成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和判定。但是这个质量监督站则以出卖表格的方式,要求与被检产品相关的企业向它通报企业的技术、工艺、数据。这势必违背企业在管理上的非统一性特征和规律。

 

对于企业产品标识来说,它对不同的企业来说应该是固定的和持久的,甚至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个质量监督站却以它出卖的标识章来要求所有企业使用同样的标识。而且这一标识必须每年一换。它不容许任何企业有自己独特的、固定的、能够长期使用的标识。以维持质量监督站的产品标识专卖权。

 

那么,这个质量监督站在以人们习惯的“合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社会意义又怎样呢?也就是说,它作为一个国家机构起到了促进社会产品质量提高的作用呢,还是产生一系列负效应呢?这是很值得探讨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这个质量监督站在单纯使用纳税人的财力来进行产品质量监督,那么它自身的各种质量必然受纳税人的监督,它的使用纳税人的资金的状况也必然受纳税人的制约。然而在它以权力向纳税人收缴非法律规定的质检费、出卖生产用表格、出卖产品标识章,从而使自己可以获取利益时,它自身的利益似乎不取决于它的工作质量,不取决于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取决于它对纳税人的服务。一旦它的利益以这种方式得到了保障,它就会放弃它原本的职能,就会违背它只与社会上的产品发生直接关系,与企业发生间接关系的原则,而与企业发生直接的关系;它的作用就会从制约社会产品质量方面,转变为制约纳税人——企业——方面。当它表现为是制约社会产品的质量时,它只对那些生产出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企业具有有限的权力。而当它可以制约企业时,就可以制约与它发生关系的所有企业,而不论这些企业的产品是否合格。它们都必须向“我”支付年度质检费;都必须买“我”的表格和产品标识章。否则“我”将对企业而不是产品进行制约。如果哪个企业不向它交付年质检费,不买它的标识章和表格,这个企业必将受到制裁,即使它的产品是一流的。反之,即使企业的产品是极其低劣的,它也可以免受处罚。这样以来,这个国家机构便与它的职能、与企业的关系发生错位。

 

那么,这种错位的关系又会发生怎样的效果呢?

 

1.社会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取决于交付的质检费。纳税人没有了纳税人的权利。即使用这种产品的纳税人没有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权利。而质检费交付者却有了可以不生产合格产品的权利。因为它们有权质问质量监督站:你们收了我的费用,还要检测我的产品,还要判我的产品为不合格吗?于是,对产品的实际检测悄然退出了这样的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范围。而以这些方式获取利益倒成为了这样的质量监督站的日常工作。实际也正是如此。社会上的产品可以几年不进行检测,但这样的质量监督站却不会忘记通知企业按时交费、买表格、买标识章。甚至会为此上门服务。即使这样的质量监督站到企业去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也不过是一次获取利益的机会而已。如私下的受贿、接受礼物、游玩、吃喝等等。

 

2.虚假数字、虚假文字充斥于被卖和买的表格中。如果卖出的表格在被填上数字和文字后,即可作为产品质量判定依据的话,那么那些在管理上处于低下水平的企业就可以按照买回的表格中要求的工艺、技术、数据进行填充,以“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并通过向质量监督站的通报而获得认可。而那些在管理、技术、工艺上先进的企业根本不会通过买回的这些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的、不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表格而将自己独特的、真实的管理、工艺、技术通过质量监督站公示于社会。因此,它们也只能以虚假的数字文字来应付这些表格。

 

3.给企业造成实际管理中的障碍,增加企业的负担。为了质量监督站的共知的和潜在的欲望和要求,企业不仅要花费一定的人力、财力买回这些表格和标识章,然后再花人力来填写这些表格。最后还得再花人力去送交这些表格和标识章。甚至会产生更为荒唐的事情。

 

4.在企业的部分资金转化为这样的质量监督站的利益后,那些等价和不等价的表格和标识章就注定要成为毫无意义的废物。对企业来说,这些显然是一笔不必要的支出。对这些表格和标识章来说,因为它们没有实用价值而被浪费了。因为无论是企业,还是质量监督站,不会有人关注这些表格的数字和文字,没有人把它们当真。它们自身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价值。对于标识章来说,无论它适用不适用,也不论它本身的质量如何,这些标识章都必须年年买,也就必须年年废弃。

 

5.使低劣的产品得以长期生存。既然这样的质量监督站已由与产品发生直接关系,转化为与企业发生直接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以这一国家机构的利益为媒介的。那么企业的产品怎么样似乎并不重要,而企业对“我”(这样的国家机构)怎么样就成为首要的了。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只要满足了这样的国家机构的利益,那些处于劣质状态的企业和产品就可以长期生存下去了。

 

我们以这个质量监督站为例,是因为它是很有代表性的。它是典型的国家机构;它的行为是有代表性的国家机构的行为;它的获取利益的行为是被它自身、被与它发生相关关系的企业以至全社会习惯地认可的一种“合理”行为。但这一行为又确实是国家机构以非法所规定的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对于这样一种获取利益的行为,我们在有关社会分配的法律中是不是可以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呢?国家和公民如何来认识与这一质量监督站相似的的行为和相类似的国家机构与企业与公民的关系呢?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很大的程度上涉及的就是国家的税收意识和公民的税收意识问题。

 

我们已经分析过,国家通过社会管理以税收的方式获取国家收入是一种交换行为。国家的社会管理效率越高,所体现的社会管理效益越好,国家也就可以以税收的方式获取更多的收入。这应该是一种合理的“等价交换”。在这种合理的“等价交换”中,就包括国家利益的增长,包括国家的消费和用于经济手段的财力的增长。而国家消费的增长就包括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的增加。国家只有以这种方式来获取它的收入的增长(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利益的增加)才是合理和合法的,才能有益于社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进行社会管理的所有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更好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更好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和效益。但是,这也是一个复杂迂回的过程。它要经过社会管理,社会财富的增长,税收的增加,财政的拨款,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消费的增长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国家收入的获取和增长只能经过法律这种严格的方式确定下来。否则,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通过简捷的、非法所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获取利益。而且这种行为还不被视为是不合理的和非法的,这样的社会将会是怎样的呢?我们这里所列举的质量监督站就是一个范例。至于长期困惑我们的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造成的大量房产空置、银行的大量资金沉淀,就更是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所规定的简捷、直接的方式获取利益的大汇演的结果。既然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以非法所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获取消费利益,那又有什么理由和必要去通过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通过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通过间接的却又是复杂的、必须按规矩(即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获取利益呢。也就必然会促使那些以简捷的、非法所规定的方式获取利益行为的发展。对公民和他们的组织来说,他们不得不以这样的方式交付给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的总和是多少呢?这些利益又意味着是多少社会资本呢?而这些社会资本又可以再产生多少经济效益呢?如果各个国家机构都以这样的方式去获取利益(谁又会没有理由呢),那么公民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能承受得了吗?应该说,这个质量监督站还只是一个级别较低的质量监督站。如果在它之上的更高一级的,甚至中央的类似机构也采用这种方式,那么表格、标识章不发生矛盾吗?不会形成新的(表格)海、和(标识章)山吗?

 

国家和公民的税收意识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说的那样表现为:国家获取收入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律和法规;而且这样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法的程序确立的法律法规;国家只向社会组织和公民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的税费;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构才能向公民和社会组织征收税费;国家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变化的状况修正税法和相关的法律;社会组织及公民只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机构交付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和税费的额度;除此以外,不向任何国家机构和个人交付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额度的税费;公民有权利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我们以这样的税收意识来衡量我们所举的这个例子,可见,无论是作为国家机构的这个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还是与这个质量监督站发生关系的企业,都在缺乏税收意识的情况下违背着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社会的合理性原则。他们的获取利益行为在本质上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就是一个社会的国家和公民在缺乏税收意识的情况下的必然现象。而这一现象必定会在人们的传统观念和习惯行为的制约下被认为是合理的。而以这种“合理”方式获取利益的国家机构又何止这个质量监督站一家。至于那些被社会认为是不合理的,但却依然表现为是国家机构及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利益的方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强卖、乱集资、打白条、资金挪用、吃拿卡要、加重农民负担等等行为,实际上都源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税收意识和法制意识,都源于五十年代开始形成的国家既可以以税收的方式获取收入,也可以以非税方式——收缴利润——获取收入的传统习惯和思想观念。而这一观念和习惯在今天又是以更为复杂的、更为不合理的、甚至腐败的行为方式来表现的。从而使国家和公民在税收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形成上面临着巨大的障碍。这也足见这一传统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是多么强大。强大到使问题已不再只是国家获取收入的方式的合理与不合理,而是已关系到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与腐败关系到是否以法治国的问题。因为问题很明显,容许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合理”和不合理的非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利益,其对应的就是公民和他们的组织的利益的损失;就会助长这种超越法律法规的行为,直至发展为社会的和个人的腐败;就会从经济角度(削弱企业和公民的资本积累的能力)和社会角度(腐败和滥用权力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一种不能再继续下去的习惯行为和传统观念了,是不能再继续成为空白意识的税收意识了。所以,我们必须在教育和培养公民的税收意识(不仅仅是依法纳税的意识,也应包括依法不交纳任何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的意识)的同时,更要培养所有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意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构征收法律规定的税费的意识和任何国家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征收任何非法律规定的费用的意识)。由于国家的税收意识只能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税收意识来体现,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使国家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同时具备公民意识,这个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才是一种平等的、和谐的、互存的、互利的、合作的伙伴关系。而税收意识正是公民意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五  税收意识

 

税收意识实际上是国家通过法律与公民和他们的组织所创造出的财富中的一部分利益进行再分配的体现。税收及相关法律就是对这一再分配的法律规定。公民和国家的税收意识就应该是对这种法律规定的反映和认可、理解、执行和行为实施。我们也已分析过,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和税费额度,是国家获取收入的唯一方式和来源。但是实际上,国家收入又往往表现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方式,⑴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税费。⑵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合理税费。⑶ 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随意的收费。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对于现代社会中的现代国家来说,它的收入就不能再是多种方式的。它必须首先废弃一切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随意实施的收费方式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并用法的手段堵塞一切这样的渠道。从而把国家的所有收入纳入唯一的渠道——由法所规定的渠道。而后再是修正一切虽然是由法所规定的、然而却是不合理的税费。最终将国家的收入——税收纳入合理的范畴。我想,这应该是改革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的根本目的和最后的结果。而我们所倡导的国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所应具备的税收意识也就是对这种新的税收制度、税收体制的反映和适应。我们应该使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组成和代表着国家机构和国家)和公民充分知晓这种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就是除了法律所规定的税收和法律所规定的征税机构以外,别无其他。而这一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的唯一基础就是税法和相关法律。一切以法为准绳,一切以法为依据,这就是法制社会。国家(当然包括各层级的国家机构)的收入当然也决不例外。如果仍然有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方式获取收入和利益,就是对法制社会的亵渎,就是国家自身还没有完全法制化、没有完全进入法的社会的表现

 

国家和公民的税收意识显然不单纯是一个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意识问题,而且是依法进行社会分配的问题。根本还是一个法制意识问题。也就是说,税收意识是作为法制意识的重要内容而存在的。可以说,一个社会是不是法制社会,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是否具备法制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体现于国家和公民是不是以法制的视觉来衡量税收意识的。

 

据此,我们的新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它必须是法的充分体现。对它的实施就是就是社会法制化的体现,是国家依法获取收入的体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彻底堵塞历史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在社会分配(这里主要是指国家收入方面)上的巨大漏洞和因这一漏洞的存在给社会造成的严重问题和弊端,也才能最终使国家收入完全合法化,才能使社会的分配充分合理化。

 

 

社会分配的范畴及其合理性

1998年8月10日

 

新的一届党中央以极大的决心扼制“三公消费”、取缔小金库、取消一般公车、禁止盖楼堂馆所等等措施,实质上就是一种从根本上改革社会分配,使之趋于合理的一场革命。现在,我们来看这篇文稿,就能感受到它的价值所在了。(20143月12日注)

 

如果说我在《关于社会成员分配的收入差距》全面、准确地阐述了合理的分配方式的话,那么在这里,我则全面、准确地揭示了不合理地分配方式。一个社会要建立起完全合理的分配方式,首要的是先行根除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其次是从理论上认清合理的分配方式,最后是将理论上的合理分配转化为制度上的合理分配,而且不能在其中搀杂任何不合理的分配形式。如果一个社会既想实行合理的分配方式,却又不想、或不能根除不合理的分配方式,那是永远建立不起合理的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公、滋生社会性腐败,影响社会的合理和进步。那就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分配的问题了。最终涉及的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甚至是社会的本质问题。近年来,我国在一些局部社会开始进行公务用车改革。我不知道这种改革是否受到这篇文稿的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务用车的改革的本质就是改革历史形成和存在的实物分配制度,就是在铲除旧的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去建立新的分配制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要想彻底根除历史的分配方式是多么的难啊!利益显然重于理想和信仰。但是,如果不彻底地根除历史的分配方式,是不可能建立起新的、合理的分配制度的。我们的社会就仍将不合理和腐败下去。如审计署公布的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所揭示的32个“国字号”部门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是不合理和腐败的反映,更是国家分配随意性的分配形式的反映。这种分配形式不根除能行吗?从1998年到现在,社会的变化已经使我们感受到,那些有权力、地位、身份的人们已确实不再满足于对消费财富的获取了,资本财富更加成为这些人的猎取对象了。在猎取资本财富方面,他们把权力、地位、身份作为分配的手段运用的同样娴熟和有创造性。  2005105日注

 

一.分配的主体——国家、个人、组织。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总是存在着财富的创造和财富的分配的,在对财富进行分配的关系

中,能够参与社会分配的只能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人和由他们组成的社会组织,以及对他们和他们的组织进行管理的国家。

 

他(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合理性是如何表现得呢?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问题。在历

史的演化进程中,由于受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所影响的生产力的制约、受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制约而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不合理。但只要社会是必然发展和进步的,他(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就总是要趋向于一个基本合理的框架,并在这个框架内趋向于合理。正是在现代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社会分配的这个基本合理的框架已经形成。在这个框架内的分配形式尽管仍然残留着不合理、不平等的明显痕迹,但也在趋向于合理和平等。因为这个框架是具体的分配形式的制约因素,是分配形式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在这个基础的制约下,分配的形式、分配的数量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向于合理的不断完善。

 

当然,我们不能说在现代社会中,这个框架已经是完美无缺的了,是恒定不变的了。这个框架也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推进而有所改变。如在民众资本社会中,社会必然会建构起以资本分配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框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必然会建构起按需分配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框架。于是,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额度也必然受这些新的分配框架的制约。

 

但是就现代社会来说,认识符合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社会分配框架,并在这个框架内、在这个框架的制约下调整社会的分配仍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对使社会的分配不断趋于合理是有意义的。而且可以说,也只有在这个框架内使社会的分配不断趋于合理,由社会分配的合理带动生产力的发展、由生产力的发展来影响和改变生产关系,才能逐步产生与改变了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分配框架。如以资本和资本收益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框架。

 

可以说,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明显的、严重的社会分配的不合理并不仅仅是与现代生产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框架内存在的不合理。而是超出、或者说仍然是旧的生产关系中的社会分配框架所表现的不合理。

 

如果说,适应现代生产关系的社会分配框架内所包含的分配的不合理从一定意义上说并不构成对生产力发展的严重制约,而且只要不断调整和改变这种不合理,就能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不存在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社会分配框架的必要性的话,那么,仍然表现为是产生于旧的社会分配框架中的分配的不合理,实际上在严重地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那样,社会分配的趋于合理就不是调整这个社会分配框架内的分配形式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铲除这个旧的或不合理的社会分配框架,进而比较完整地建立起与现代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框架。

 

为了说明与现代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框架,我们仍然不得不先从观念上认识历史的社会的分配。

 

要认识分配关系,首先要认识分配的对象和分配的主体,关于分配的对象,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的对象显然是财富。而且主要是从无中创造出为有的财富和这些财富的表现形式。如农业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等等。当然,在分配关系中,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被较早纳入分配的。但这种资源的分配是服务于创造财富的。由于资源也能作为一种被创造的财富(如土地被创造成为农田、被创造成为温室、被创造成为工业园、被创造成为高尔夫球场、被创造成为公路、被创造成为房产等等),所以社会的分配最终还是体现于对被创造出的财富的分配。

 

由此,我们就可以发现,参与财富分配的主体是人和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因为财富只能通过人和人为了创造财富而组成的组织才能得以被创造。就人为了创造财富而组成的组织来说,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奴隶社会的由一个奴隶主和众多的奴隶组成的群体、封建社会中的农业家庭和工业作坊、以及现代社会中的工厂和企业都属于人的创造财富的组织。人们正是通过这些组织来进行个人的生产行为,才能够使社会财富被大量地创造出来。因此,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既是执行社会分配的组织,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社会分配的一个主体。

 

在社会组织中,国家无疑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它的职责是行使对社会的管理。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当然不是从事社会财富的创造的。而且,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晚期也已表明,一旦国家大量地、直接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行为,不仅不能顺利地创造出丰富的财富,而且会严重地束缚和扰乱人和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行为,反而成为制约财富创造的因素。但这并不表明国家的直接的创造财富的行为的有害性,可以说明国家与社会财富的创造不应该发生任何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原理,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组织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已被历史证明不能是国家直接创造财富的行为关系,但却表现为国家的行为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有着间接的关系。可以说,国家机构及其任何行为都间接地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且国家的行为结果只能有两个,即束缚和扰乱社会财富的创造或促进和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国家的这两种作用既可以通过它的高层及中央机构来表现,也可以通过它的地方或局部社会的机构来表现。比如,一个(自然的)国家的社会经济表现为总体的良好发展态势时,这个国家的某些局部区域的经济并没有良好的发展,说明了这个局部区域的国家机构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起着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的。同样,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得不到良好发展时,表明这个社会的高层或中央机构及其行为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但这并不影响某些局部区域的国家机构的行为对局部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正是由于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创造的这种间接作用的存在,国家也就成为一个社会财富分配的主体。

 

人,无疑是社会财富最直接的创造者。对于人组成的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组织来说,组织则起到一种将众多的人的行为、行为目的、行为过程、行为范畴、行为对象进行协调、组合的作用。但组织并不等同于人。因而财富的最终被创造是通过每个具体的人的具体的行为而实现的。人最直接地参与并创造出了财富。人当然是财富分配的主体。而每个人的行为范畴、行为对象、行为目的的意义,以及他的实际行为决定了他在创造财富中的实际付出,都体现于创造出的财富的价值中,亦成为他获得实际分配的依据。

 

二.会分配发展的三个明显的趋向

 

就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的发展来说,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显然是至关重要的。生产力的

发展又必然影响乃至决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当这种变革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受到旧的上层建筑的严重制约时,生产力连同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就会要求改变旧的上层建筑,而且会去摧毁旧的上层建筑。从而导致社会发生一次重大的、全面的历史进步。这是马克思主义所发现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一规律是不可抗拒的。它白仅仅只作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也同样会作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已展现于我们面前的民众资本社会,甚至于我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说,不论什么社会,只要它最终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会阻碍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就都要受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而向更高一级的社会进步。因此,我们不要以为社会主义社会或我们想象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理想的、恒定不变的社会。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进行改革,说到底,就是马克思主义所发现的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反映,就是历史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已经构成了对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变革的严重制约。对历史的社会主义的改革其本质就是促使其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形态的进步。甚至可以说,改革将表明,改革前后的社会可以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改革前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绝不会是同一的社会形态。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就是表现为在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方面根本区别于历史的社会主义的、能够极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形态。这不仅不是对社会主义的否定,而是真正体现和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应该、而且必须是多形态的,直至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即便对共产主义社会来说,我们也不能断言它只存在一种形态,不会对生产力的发展形成制约。如果在共产主义社会同样出现了对生产力发展的制约,那么,共产主义社会也只能遵循马克思主义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由旧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不断进入新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会处于永恒的进步和合理中。

 

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是社会变革的具体内容。如果说,新的生产方式更表现在生产力发展作用下的一种自然演化的产物,那么生产关系就必然受制于人的影响。因为生产关系不仅仅涉及到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且涉及到分配、涉及到直接参与财富创造的人们的利益、涉及到直接参与创造财富的人的相互关系。而这种相互关系是通过人的对财产占有的状况、分配的合理与否、权力的有无、平等与否、权利是否对等、制约的单向或双向、束缚与解放、单一的管理还是共同的管理这些具体的关系来体现的。因此,生产关系的改变受制于人的影响的必然性也就十分鲜明地表现为阻止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创新新的生产关系方面。

 

分配无疑是生产关系变革与否的重要因素。但相对于社会组织内的生产关系和相对于整体社会来说,分配又具有不同的意义。

 

从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组织方面来说,在生产关系的变革中,分配的变革无疑是重要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财产所有权问题。因为财产所有权决定着分配权并支配着分配,有影响和决定着权利、平等、管理这些人与人的关系。

 

然而,社会财富的分配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决不会仅仅局限于社会组织范畴内的。所以,从社会范畴来看,生产关系中的分配显然是超出创造财富这个范畴的,它涉及到国家、社会组织、个人这三个分配主体。一个生产或企业组织内的分配的不合理必然表现为旧的生产关系(如旧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对生产的阻碍作用。而从社会范畴来看,国家作为社会分配的主体所表现的分配的不合理、国家与社会组织分配关系的不合理都是社会关系不合理的表现。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国家在参与社会分配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社会关系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甚至大于社会组织内的不合理分配关系的作用。因为从一般性来说,社会组织内的分配关系的不合理当影响到生产的发展或社会财富的创造时,可以通过强制的作用(如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严酷的企业管理制度、开除工人、对工人进行镇压)来维持生产。或者也可以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调整分配来促进生产的发展。

 

而国家分配的不合理、国家和社会组织分配关系的不合理却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无法自行解决的,但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束缚作用却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我们纵观人类社会在分配领域中的发展演变,有三个发展趋势是非常明显的,却又是决不可以轻视的。这就是,

 

1.由实物分配到完全的货币分配。

 

受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制约,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通行的主要是实物分配。

在原始社会中,氏族公社的成员共同创造财富,并且将实物财富按需分配给每个氏族成员。在奴隶社会中,分配的变化表现为实物分配的不合理。奴隶创造出的实物财富不再是直接分配给每个奴隶。而是首先全部归属于奴隶主。然后再由奴隶主以最不合理的方式同样以实物分配的形式分配给奴隶。而分配给奴隶的实物只能用于维持进行生产的体力和生产劳动力的需要。

 

即使在货币已非常通行的封建社会中,货币也主要是用于商品交换,而非用于分配。在所有相关的分配关系中,分配主要是以实物来付诸的。在农业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都是以实物来实现的。在佃农的地主的分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的分配也主要是以实物实现的。在国家和地主、农民的分配关系中,仍然主要是以实物来体现的。如地租、贡品甚至赋税等都是以农产品、手工业品、劳役等实物支付的。

 

在封建社会中,国家对国家成员的分配表现为货币分配关系。即使如此,实物分配在整个分配关系中仍然具有浓厚色彩。如贵族植物政府官员不仅领取薪俸,也得到皇帝的实物赐给,并且在其领地内接受佃农的实物。而地方官员除了领取国家的薪俸外,也往往利用其权力获取各种实物。

 

只有到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后,社会的分配才最终彻底脱离了实物分配领域,而进入完全的货币分配领域。在工厂中,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是工资,资本家获得的是利润。而利润也是通过货币结算来体现的。在社会的分配关系中,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分配关系同样是货币分配关系。如工厂作为一个生产的社会组织,它和国家的分配关系表现为纳税和收税关系。这当然是一种纯粹的货币分配关系。

 

我们不否认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不合理的社会和历史时期之一。它的把一切社会关系都变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是其不合理的重要表现。但是,从发展的关系来看,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开创的完全的、彻底的货币分配(而不是金钱关系)则是具有重大和深远的社会意义的。它在经济领域里把封建社会的一切残余都清理干净了。它的这一意义与它在社会和政治上的巨大变革——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人道主义在法的精神(而不是实际的法律)上和观念上的确定、“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的建构、开始进入法的社会——共同体现了与封建社会的彻底决裂。完全的、彻底的货币分配由于具有对人的付出的价值、对人的能力进行判断的尺度作用、以及它对权力和地位影响分配的排斥作用,因而对于人的能力的发挥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人的能力是得到充分的发挥,还是被压抑、束缚又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关于完全的、彻底的货币分配的这一意义我们将在下文做进一步的分析。但是我们不能不先行指出:完全的、彻底的货币分配的这一意义被我们忽视了。并因此使我们在社会分配关系中保留了许多非货币分配因素,如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等等。因而对人的能力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有害的甚至致命的不良作用。

         

        2.在国家和社会组织、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中,由随意的分配形式发展为单一的税收

     形式。              

 

封建社会相对于奴隶社会,人作为分配的主体对财富的分配具有了相对的自主权力。在

奴隶社会中,奴隶是不具有分配的自主权力的。他们所能获得的分配丝毫不取决于个人的能力、付出和付出的实际产出以及个人和家庭的需求,而只能被动地取决于奴隶主的配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和地主除了向国家交付的贡赋和税收外,对于剩余的财富就具有了自主的权力。

 

但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关系的一大特征表现为国家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财富的分配。而国家的需要由于不是由法所限定的,因此国家的需要不是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实际需要,而是取决于国家的任意需要,包括帝王和官吏的任意需要。如皇帝及其家族乃至贵族的需要就是国家的需要。国家任意发动的战争所引发的需要就是国家的需要。甚至官吏的需要都可以以国家的需要来表现。因而分配的形式也就与国家的“需要”相适应。就会表现为国家与地主、农民之间在分配形式上的多样性。如贡品、赋税、劳役都可以作为分配形式服务于国家的“需要”。正是国家的“需要”决定着国家对社会分配的参与。国家的“需要”和相应的分配形式也就具有了随意性。正是这种随意性的国家需要和分配形式决定着封建社会分配的不合理特征。

 

国家需要的这种随意性甚至在国家和社会的分配关系被纳入单一的税收形式之后仍然有所表现。如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可以随意决定税种及税率。但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分配关系毕竟被确定在单一的税收关系中。税收成为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唯一分配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根除国家需要的随意性,而使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分配纳入法的合理性范畴的可能性。单一的税收形式不仅是对多样性分配形式的否定,也为使国家和社会组织、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纳入合理性范畴奠定了前提和基础。如果分配不是纳入单一的税收形式,而仍然可以是多样性的,那么国家和社会组织、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是决不可能合理或趋向于合理的。因为它的决定社会分配的前提是国家需要的随意性。而这个前提本身是绝对不合理的。

 

排除了国家需要的随意性对社会分配关系的决定性和与这种随意性相适应的分配形式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就基本上将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分配关系纳入了单一且合理的税收形式。而且在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中同样被纳入了这种单一的分配形式。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高达百分之30—5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单一的税收形式的合理发展。

3.个人的分配由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发展为价值分配。

 

对个人的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如果现实地来考察,就是个人能力的价值。对于直接创造

财富的个人来说,他个人的能力是用于财富的创造的。假定他的能力的发挥是不受限制、不被制约、不被束缚的(当然也必须是符合法的),那么他的能力与他创造出的财富量是相对应的。也就是说,他具有多大的能力,他就能创造出多少财富量。当他创造出的财富投入到社会以后,就会在价值交换中体现出他创造出的财富被社会承认的真正的价值。当这种价值被等量的货币标定并以货币的方式返还给他个人时,他所得到的就是完全的货币分配。正是这种货币分配体现了他的能力的价值。因此,可以说货币不仅是一般商品的价值尺度,在分配合理的前途条件下,就如同工资是劳动的价值体现一样,货币也是个人能力的价值尺度。你有多大的能力,你付出了多少能力,你的能力和你付出的能力是否有价值,都最终通过货币分配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我们知道,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劳动、资本、管理是创造财富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人又是这三个基本要素的载体。劳动、管理、资本作为创造财富的三大要素,它们在不同的社会时期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可以说,在资本主义萌发时期,劳动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劳动不仅直接创造财富,而且是资本原始积累的要素。自管理上升为科学后,管理成为财富创造的第一要素。没有科学的管理能力,企业必然会在无情的自由竞争中被淘汰,此时,任何辛勤的劳动和原有的资本都没有意义。进入现代社会后资本,尤其是由知识、智力、科学技术转化的资本无疑成为财富创造的第一要素。雄厚的资本往往与财富的创造成正比。而知识、智力、技术资本则是实物资本的价值得以保持和增值的要素。知识、智力和科学技术是物化资本赖以扩展的强大推动力。这对社会组织(如企业)和整个社会来说都是同样的。

 

就个人的能力来说,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如果一个人只有劳动的能力,就可能不如既有劳动能力又有管理能力的人的能力大。既有管理能力又有知识、智力、技术能力的人的能力又可能大于只有劳动能力或管理能力的人。同样,具有现代管理能力或现代知识、智力、技术能力的人就要强于只具有落后的管理、知识、技术能力的人。人的能力就是这样表现出差异的。任何人的能力的增强、提高即意味着人的社会能力的增强与提高。当人的社会能力作用于财富的创造时,即意味着财富创造的最大化。但是,人的社会能力的自由充分发挥是每个人的能力的自由充分发挥的总和。而每个人的能力的价值则是当然不同的。这种不同应该是由完全且合理的货币分配来体现的。

 

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应该是个人能力自由充分发挥的体现。而完全的货币分配既是对历史的实物分配的否定和扬弃,也是个人能力的价值的反映。每个人有多大的能力,每个人的能力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具有多大的价值(包括财富创造的间接参与者的能力。如社会管理者的能力),最终只能以货币来体现。无论是个人所得的工资、个人通过积累所占有的资本量、通过资本分配所得的资本(如社会基本保险、商业保险、股票、债券、大额储蓄等)地是以货币来计量的。对个人的货币分配,实际上是依据个人能力价值的分配。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非直接创造财富的人。如适用于社会管理者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公务,同样需要能力。能力越强的人越能把社会公务办好,越能承担更大的公务责任。社会管理者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能力是通过公务责任和公务职务来体现的。而与公务责任、公务职务相适应的货币分配在分配关系上对他的能力的确认。

 

人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任何人的生命、躯体、人格、尊严都是无价的。任何人的权利、利益、平等、(不被不合理束缚的)自由都是不能被无视、蔑视、侵犯的。因此,从无价的意义上来说,人都是等同的。然而就人的能力来说,由于它是用于物质、文化、精神、合理性这些有形和无形的财富的创造的,因此是可以以价值来衡量的。这些产物的价值与创造它的人的能力是等值的,因而人的能力是有价值的,而且是可以、也只能以货币来衡量。

 

我们可以把这种货币分配所体现的个人能力视为是一种顺向逻辑:因每个人都具有相应的能力,而且其能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他的能力创造出的财富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得到了确认,于是他的能力的价值以货币分配的形式得到肯定。显然,个人的能力既是出发点,也是终点。货币分配则是一种确认人的能力的方式。

 

然而,在社会发展到按人的能力价值分配以前,社会的分配则不完全是以人的能力的价值为依据的。而是以人的地位、权力、身份为依据的。在封建社会,这种以地位、权力、身份为依据的分配是与农民、地主、商人依据创造财富的能力进行分配相对立其并存的一种分配方式。地位、权力、身份并不是由人的能力确定的,而是借用权力通过世袭制、赐封制、官员的任命制以及利益连带关系来确定的。当一个人一旦依靠世袭制、赐封制、任命制和利益连带关系被赋予了相当的地位、权力、身份后,地位、权力和身份即成为参与分配的依据。这种分配关系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被否定并予以根除了。它(资本主义社会)所能保留的就只能是货币分配了。尽管货币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受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影响也是不尽合理的,但相对封建社会的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关系来说是一个历史性进步,并且奠定了使社会分配趋向合理的基础。

一. 

二. 三。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以及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关系的现实危害性。

 

1.形式随意性的危害性只有将其与单一的税收分配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时,我们才可以充分认识它的消极和危害作用。

 

单一的税收分配,就是以税收的形式确定国家只能以税收的形式获得社会财富,不得再以其它任何形式来获得社会财富。同时,单一的税收分配也包含着国家税收必须趋于合理这一社会要求。只有这样,国家和社会组织、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才能趋于合理。

 

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则意味着国家除了可以以税收的方式获得社会财富外,也可以根据国家需要的随意性(对局部社会来说,则包含有假国家需要名义的个人需要的随意性)而以任何形式来获取社会财富。即便国家的征税是完全合理的,国家的除了税收以外的任何获取社会财富的方式注定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性一是表现为这些随意的方式是超越法的规定的,即国家自身是不受法的制约的。二是表现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支付了他们不应支付的社会财富,使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不应有的减少和损失。这无论是从消费的角度来说,还是从生产的角度来说,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一种抑制。从消费的角度来说,公民消费需求的减少必然影响生产的发展。从生产的角度来说,必然会导致再生产资本积累的不易,使生产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受到限制和束缚。这又必然连带国家后续税收的增长,影响国家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基础条件的能力。

 

国家分配形式随意性的危害不仅体现于消费、生产、资本积累、经济发展这些经济关系方面,同样也会体现于社会关系中。如果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在社会中是可以任意存在的,那么对这些形式的利用、甚至对分配方式的创造(这是随意性的另一个意义)就决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最高层权力机构和中央政府的范围。国家各层级、各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具有这种权力。甚至于可以表现出比中央政府具有更大的随意性。而且,国家利用非统一的形式获取财富是国家自身根本无法控制的。因此,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将不可避免地使社会财富转化为国家消费或假国家名义的个人消费甚至个人财富。

 

收缴利润就是国家获取财富的非税收的一种分配形式。正是由于国家的分配关系没有趋于单一的税收形式,随意的分配形式没有被法所禁止,因此,被取消的收缴利润的分配形式发展为收费形式(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和《关于税收意识》的小册子)。对于事务的发展来说,它表现为两种形态,即被禁止的不发展和不被禁止的无限发展。在国家分配形式这一事务上,显然,在它不被法所禁止的情况下,它趋向于了无限制的发展。于是,收费发展为乱收费。而乱罚款、乱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企业替国家支付财政(即国家机构、社会管理者个人到企业报销费用等现象)都成了国家分配的随意形式。事物的发展只要不被法所禁止,它的发展将始终处于无限扩张的状态中。于是,吃拿卡要实际上都构成了国家获取财富的形式。或许人们以为并不属于分配和分配形式范畴。其实不然。凡是涉及财富和利益的,使财富得到一个最终归属的行为和方式就是分配和分配形式。只不过表现为合理和不合理而已。有人做过统计,1996年光公款吃喝就花费了几百亿人民币。这几百人民币是什么?就是利益,就是财富。它们流向到大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管理者。因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管理者就是国家委派到国家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的嘴里和肚子里。仅大庆市的村办小灶,就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吃掉了两千多万的财富(见中央电视台1998年8月7日的《新闻调查》)。这种流向就是一种分配。那么“吃”就是一种分配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将权力、地位、身份作为分配的依据转化为分配的手段并创造出的相应的分配形式。“吃”是如此,那么卡、拿、要、乱收费、乱摊派等等等等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修建、装饰豪华办公搂、用粮款修建高档宾馆、公款消遣、公款消费、公款旅游、公款购买轿车、公款配置私人通讯工具、公款购买私人住宅等等方式都表现为社会财富的最终流向,同样属于分配形式,而且往往转化为了个人消费。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很难避免有人利用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假国家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的机会使个人财富得以迅速膨胀。各种涉及社会财富最终归属的分配形式之所以可以产生,就是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合理”存在的必然结果。是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实物分配、“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综合作用的必然产物。无论是国家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还是个人财富借用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迅速膨胀,都是一种腐败现象。这不能不与尚不被法所禁止的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很明显,假如只有税收才是国家唯一合法的分配形式,其它任何形式的分配都是非法的,能够导致如此严重的社会腐败吗?

 

2.关于实物分配的危害性。

 

社会分配所应体现的是公正、合理。如何使分配公正、合理?显然,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进行分配至少在现代社会中是充分合理的。那么,又如何来体现分配的合理性呢?显然,分配的公开性、可判定性、可量度的标准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分配的完全货币化才能使分配的公开性、可判定性、可度量的标准成为可能。分配的完全的货币化之所以成为社会分配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相对于实物分配的不可判定性的。

 

完全的货币分配使对人的分配具有可公开性和可判定性。而且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个人在从事某种事务时所具有的能力价值。在完全的货币分配条件下,一个人从事某种事务的能力的价值在分配关系中是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的。他不可能先行取得大于他的能力的价值的利益。如对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的能力通过他的薪俸反映出来。除了他的薪俸外,他不可能再另行获得与他所从事的国家公务相关的其它货币和利益。应该说,这是一种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促使人去增长和发挥最大的能力,以获取相应的货币收入。这一原则也可以使人去发现自己能力中的最佳方面,以通过改变自己所从事的事务去获取更多的货币收入。

 

但是,这一原则是根本不适用于通行实物分配的社会的。在通行实物分配的社会中,一个人可以不改变自己的货币收入,但却可以通过获取实物来增加自己的收入。由于存在着这种可能性,因此人们并不需要通过更多地发挥自己的能力、或变移自己的能力去获取更多的收入。但却可以通过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在谋取实物方面来增加自己的实际收入。确实,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下层官员和没有能力的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他们的货币收入虽然很少,但通过获得住房、汽车、通信工具、优越的可以转化为个人消费的公务条件、公款消费等等实物收入来看,其实际收入是远远超过他们所从事的事务的能力的价值的。因此,实物分配同样是一种破坏合理分配原则的极不合理的分配方式。而且,实物收入完全可以是一种隐秘的收入。当人们以获取实物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收入时,货币也就失去了它的公开性、可判定性和可度量标准的意义。在完全的货币分配的社会中,完全可以通过货币收入来了解一个人的实际收入并衡量他的能力的价值的。而在通行实物分配的社会中,是无法了解和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的。更不要说了解一个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和从事社会管理能力的价值了。比如,你根本不知道一个低级官员和一个高级官员的实际收入各是多少,存在多少差额。因为一个低级官员完全通过获取实物的渠道使自己的收入大大超过高级官员的收入(当然,如果高级官员也是通过实物分配来获取收入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可以说,实物分配完全扰乱了货币分配可以体现的合理的分配格局,使分配处于一种混乱、隐秘、模糊的状态之中。这种状态的分配必然是不合理的。而且必然反作用于社会生产及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实物分配必然促使人们不是去不断提高和发挥自己所从事的和可以从事的事务的能力上,而是把自己的能力用于最大限度地获取实物和非法收入上。这就不能不导致事务(如劳动、职业、企业管理、社会管理、公务等等)的发展受到影响。而所有事务的总和就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事务分配也使社会财富的流通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之中,使人们的价值观受到扭曲,对人的创造财富和从事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起到非常消极的影响作用。

 

3.关于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危害性。

   

  (1)我们知道,人的能力是通过自由充分发挥和竞争来体现差别的。而世袭制、赐封制、任命制和利益连带关系是完全排除竞争的。对于既不能通过竞争,也不能通过世袭、赐封、任命和利益连带关系而自由充分发挥能力的人来说,他的能力是会被束缚的,甚至就是扼杀人的能力的。因此根本无法体现人的能力。一个依靠世袭制而登上皇位的三岁幼童,肯定没有任何管理社会的能力。一个被赐封为达官贵人的皇亲国戚的依据是皇亲国戚,而不是个人的能力。一个被任命的官员,即便他的被任命的依据是他个人所表现出的能力,但谁能保证他的能力是终身超越那些没有被任命的人的能力的呢?而对于根本不是依据人的能力任命官员的方式来说,实际上蕴含着这样一种认同:对于一个缺乏能力的人的任命,实际上是对其他有能力者的拒斥。这才是任命制的最大可悲之处。

   

    任命制的另一个可悲之处,任命制连同世袭制、赐封制一样,都必然是终身制。这更是与人的能力相悖的。这种相悖性不仅表现为个人关系中,而且表现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表现为与社会发展进步的相悖。

 

对个人来说,他的能力这其一生中显然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的。他在一个时期所表现出的能力并不等同于他终身都具备超越他人的能力。而且一个人的能力并不仅仅局限于一个方面。当他被任命从事某一事务时,他很可能并没有从事这一事务的能力,或他从事这一事务的能力并不是很强。但是他却具有从事其他事务的优秀能力。因此,任命制有极有可能是对被任命者个人的实际能力的扼制。

 

从人的相互关系来说,当被任命者因为任命的原因而从事与他的实际能力不相适应的事务时,或者他的这一方面的能力退化或变移时,而他有因为与任命制相对应的终身制而终身从事这一事务时,无疑是对其他具有能力从事这一事务的人的能力的扼制。

 

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来说,社会的发展进步必然要求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人的能力的不断提高。而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必然在推动着社会中的人们的能力的提高。任命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终身制无疑是把社会需要的人的能力局限于被任命者个人范围内。这显然是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不相适应的。

 

任命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终身制从社会分配的关系来说,必然表现为分配与人的能力的不相适应性。首先,不论一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一事务的能力,他一旦被任命从事这一事务,他就具有了终身获取相应分配的权力。其次,一旦他的能力退化或变移,他仍然享有获取与他的退化或变移的能力不相适应的分配的权力。最后,当社会的进步要求和决定整个社会的人的能力相应提高时,任命制和与之相应的终身制表现为,即使被任命的个人的能力游离于这种社会发展规律之外时,不论他的个人能力是否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而提高,他都享有已被确定的分配。

 

当分配不是由人的能力来决定,而是由任命制和终身制所决定的权力、地位、身份来分配时,这是一种在社会分配关系中所表现出的逆向逻辑:因为你被任命,因而具有了相应的权力、地位和身份。因为你有了一定的权力、地位和身份,所以可以享有已被确定的分配。

 

依据地位、权力和身份进行分配与农民、地主、商人依据个人能力进行分配是封建社会存在着的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配方式。尽管后者在社会分配关系中存在着不合理,但与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进行分配的合理规则是基本相符合的。而前者则是根本与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进行分配的合理规则相对抗的。我们考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关系的变化,它的分配的变革不在于劳动者与资产者的分配趋向于合理,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得更加不合理。如劳动者所获得的消费财富分配与他们的实际付出的不相适应;劳动者被排斥于资本分配范畴之外。从而使劳动者和资产者的分配更不合理,更不公正。劳动者和资产者在分配上的实际差距(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共同体现的差距)更大。但是,废除世袭制、赐封制、任命制进而彻底根除以权力、地位、身份为依据的分配,使社会分配关系开始趋向于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的分配,则不能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在分配关系上的一大成就。社会分配关系的这一变革及其意义甚至大于劳动者和资产者在分配上的差距扩大所表现出的不合理及其在这以后的分配方面的变革。因为,由此而开创了人的能力的解放和巨大的释放效应,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可以获得一种最大的动力——人的能力。也由此,才开始了逐步导致劳动者和资产者以及整个社会分配关系的趋向合理。

   

   (2)当权力、地位、身份作为分配的依据时,权力、地位、身份也就不再仅仅是分配的依据,而且会成为影响和决定分配的权力和手段。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权力、地位、身份作为分配的依据时,表现为社会、国家依据一个人的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给他以相应的(货币的实物的)财富。而权力、地位、身份一旦作为分配的权力和手段时,表现为具有一定权力、地位、身份的人可以超越(甚至是无限超越)权力、地位、身份只作为分配依据的界限而成为权力、地位、身份拥有者可以主动谋取额外财富和利益的权力和手段。并因此获得国家已经依据他的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给他的财富以外的财富。如由不合理行为赚取的任何薪俸、工资以外的财富。

 

当权力、地位、身份只作为分配的依据时,由于它表现为与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的相悖,因而是不合理的。而权力、地位、身份一旦作为分配的权力和手段时,就不仅仅是不合理的了,而且会产生最不合理、最不公正的社会分配现象。它使社会的分配没有任何合理和公正而言,它会成为社会的腐蚀剂,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因素。

   

   (3)权力、地位、身份无论是作为分配的依据,还是作为分配的权力和手段,一旦与终身制相结合,便成为排斥竞争的强大力量。从这一意义上说,权力、地位、身份在与分配相关时,它甚至会成为要求和维持终身制的力量。失去了权力、地位、身份就意味着失去了分配的依据,失去了获得额外财富的权力和手段。那么权力、地位、身份的持有者为了维护获取分配的依据、权力和手段,也就必然利用其权力、地位、身份来维持权力、地位、身份的终身拥有权、世袭权甚至连带利益关系。而维持已有的或更大、更高、更优的权力、地位和身份的终身拥有权的过程,就是对在这一时期的其他拥有相应能力或更强能力的人的排斥。社会和经济发展也就不能不由于这种对人的更高更强的能力的排斥、压抑、扼杀、束缚而受到致命的影响。

   

   (4)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阻碍着人们去发现、去变移自己最佳方面的能力。反而会促使人们全力去追逐权力、地位和身份,并由此而把人的能力局限于一个狭小的领域内,使社会失去了人的大量的用于创造物质、文化、精神财富的能力。这对一个社会来说,既是最大的损失,也是最大的悲哀。它一方面使社会财富(不仅仅是物质的)的产出大为减少,另一方面又无谓地增加社会财富的不合理消耗。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会发生8岁、12岁的儿童都已开始吃“皇粮”的咄咄怪事。这不能不与权力、地位、身份仍然是社会分配的依据这一社会原因相关。在我们的社会中,之所以出现吃“皇粮”的“公务员”大量超编现象、出现吃“皇粮”的非国家工作机构和人员比比皆是的现象,就是权力、地位、身份依然作为分配依据的必然产物和相应的利益连带关系的体现。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能力都用于如何获取可以吃上“皇粮”的权力、地位、身份方面而局限于这个狭小的领域内,而不是用于创造财富上,这个社会的人的能力如何得以正常发挥,社会生产力又如何正常发展?如果一个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都去吃“皇粮”,而其中一部分人又把权力、地位、身份演变为获取额外财富的权力和手段,那么,创造“皇粮”的人们的积极性又从何而来?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都去吃“皇粮”,而不是去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皇粮”又从何而吃?

   

   (5)当权力、地位、身份被社会作为分配的依据而合法存在时,就无法避免权力、地位、身份由分配的依据演变为权力、地位、身份持有者作为获取额外财富的权力和手段(相应地是对他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可能性。而一埃权力、地位、身份由分配的依据演变为分配的权力和手段时,就不能不使社会表现出与社会分配相关的经济性腐败和侵犯、损害他人权利、利益的社会性腐败以及追逐权力、地位、身份的政治性腐败(关于政治性腐败,诸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争权夺利、排斥异己、贿选、破坏民主、加害竞争对手以及像电视剧《人间正道》中的肖书记那种人的行为都属于政治腐败的范畴)。因此,腐败的根源缘于权力、地位、身份被作为社会分配依据的“合理”存在,以及与此相关的世袭制、赐封制、任命制、利益连带关系及其终身制。

   

   (6)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在客观上和主观上促使人们去追逐权力、地位、身份的同时,不仅起着排斥竞争,抑制和束缚他人能力显现、发挥的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还起到阻碍人的智力、知识和才能增长积累的必要性。既然人的分配受制于权力、地位、身份的制约,既然人的能力不能通过竞争得以发挥,并且被权力、地位、身份持有者排斥、压抑、束缚而不能成为分配的依据,那么又有积累、增长智力、知识和才能的必要性吗?即便智力、知识、才能得到了增长和积累,又能得到自由充分的发挥吗?创造出的财富又是否会因为社会分配的不合理而被剥夺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和利益连带关系是影响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的最为消极的社会因素。

   

   (7)权力、地位、身份分配是建立良好的社会职业道德的阻力。在《论职业道德》一文中,我指出,社会职业包括两个基本大类,即管理其他职业的职业和被管理职业管理的职业,也即管理职业和被管理职业。如社会管理中的国家及政府官员、企业中的厂长、经理属于管理职业。而公务员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则属于被管理职业。就职业道德的建立来说,管理职业者们的职业道德比被管理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更具有意义。甚至可以说,管理职业者们的职业道德决定着被管理职业们的职业道德乃至整个社会的职业道德状况。而管理职业者们所表现出的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几乎都与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相关。

 

如管理者超越他的管理范围而行谋取私利的行为,就与权力可以由分配的依据演变为谋取私利的手段相关。

 

如管理者没有相应的能力或因为管理者表现为不是把自己的能力用于所从事的职业的对职业道德的违背。

 

如管理者已表现出不具有从事管理职业的能力,但他不是转换到其他职业去,却依然官位依旧,实际上也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这就与与权力、地位、身份决定分配相关联的(分配)终身制相关。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职业道德与社会分配密切相关。在由人的能力的价值决定分配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将依靠自身的能力去获取利益,必然使自己的能力体现于对所从事的职业的敬业方面。因为唯有这样,才能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并据此获取相应的报酬。由人的能力的价值决定分配对职业道德的影响作用同样体现于人的能力与职业的相互适应的关系上。也就是说,人们国家自身的最佳能力以不断地转换职业,从而起到人的能力、职业与职业道德的统一。这种职业的转换可以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如当他在他所从事现任职业上表现违背职业道德或能力欠缺时,他将被迫离开这一职业。而在他转换到另一职业时,他就可能表现为是一个遵守职业道德的人。他当然也可以通过主动地转换职业而使自己表现为是一个符合职业道德者。

 

但是,在权力、地位、身份决定分配的社会条件下,与这种分配制度相对应终身制使他的职业转换几乎成为不可能。于是,人们只能期待他的良心和道德发现。人们所能做的,不是迫使他改变职业,而只是改换岗位。这根本无助于他自行去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反而在客观上起到了对他的不良职业道德(实际上不仅仅是职业道德,也包括违法乱纪、犯罪、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的行为)的庇护、掩饰和纵拥的作用。对于一个违背职业道德的管理者来说,他当然会利用权力、地位、身份决定分配的这种制度去极力维护权力、地位、身份,以维持自己的即得利益,也不会放弃利用已有的权力、地位、身份作为谋取私利的任何机会。这种不是致力于职业,而是维护权力、地位、身份的行为本身同样是对职业道德的严重违背。

 

凡此种种,必然会使整个社会的职业道德在这种不正常的分配关系中趋向失衡。

 

由此,我们可以做一对比,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是,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先行解决的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资产者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的不合理问题。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阶级、消灭了私有制,因而使劳动者的分配自然趋向于了没有剥削的相对合理(排除了资本分配的、接近平均主义的合理)。但是,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却没有废除对官员的任命制,也就不可能根除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这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不能不是致命的因素。因为它必然会像封建社会那样,同样起到对人的能力的束缚和抑制的社会作用。而且,当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与同样没有根除的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相结合,又必然导致特权和腐败的产生。这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无疑又是一个致密的因素。

 

因此,在社会分配关系中,认识由实物分配到完全的货币分配,由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到单一的税收形式,由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到依据人的能力价值分配这样三个发展趋向是有现实意义的。这一意义同样关系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动力——人的能力——的解放和释放问题,关系到根除特权和腐败的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三、资本主义社会和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分配关系中的演化之比较。

 

我们分析了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社会危害性。

当然这一分析还不是很透彻很全面的。不过重要的是在于发现和指出这一点。可以说这三种不合理分配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分配制度产生和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当然,作为不合理的分配形式来说,又并不限于这三种形式。如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的消费分配的不合理,无产阶级劳动者被排除于资本分配范畴之外所表现的合理,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平均主义分配所表现的不合理都是不合理的分配形式。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制度性的分配比分配形式更为重要。因为制度性分配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决定着社会的合理与否。我们所说的分配框架实际上也就是这种制度性分配。上述三种不合理分配形式既然构成了封建社会的分配制度,当然也就从社会分配这个方面决定了封建社会的不合理。同样,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劳动者被排除于资本分配范畴之外,就是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制度,有由此决定了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

 

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就是对封建社会的全面批判、否定和扬弃。这种批判、否定和扬弃包括思想意识的、生产关系的、政治的、所有制的、法的、国家政体的等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分配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封建社会的分配制度、分配框架的否定和扬弃是随着对封建社会的世袭制、赐封制和任命制的废除而一并废除的。由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完全的货币分配取代了实物分配、单一的税收制度取代了国家分配的随意形式。虽然自由资本社会没有完全建立起依据人的能力价值的分配。但由于废除了依据权力、地位、身份的分配,从而为最终趋向依据人的能力价值的分配奠定了基础。也正因为如此,依据人的能力价值的分配终于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得到了基本的实现。

 

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对封建社会分配制度的否定和扬弃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其中就包括对人的能力的解放、释放和对人的能力的价值的肯定和合理判定。尽管自由资本社会自身就是不合理的社会,它的资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不合理分配构成了资本主义的不合理分配制度。但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社会的分配制度、分配框架的否定和扬弃是完全合理的。资本主义社会所建立起的根本与封建社会对立的完全的货币分配、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形式、和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框架是不应该否定的。作为资本主义的“肯定成果”(马克思语),不仅不应该被否定,而且应该作为“可以享用”(马克思语)的“肯定成果”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似乎忽略了这一点。甚至忽略了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是封建社会分配制度的特征本身。这是有其社会原因的。我们知道,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和劳动者的分配关系中的不合理也就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曾经只是不合理分配形式的消费财富分配(如工资制度)和资本财富分配随即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制度,并且成为人们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而对于已经不再存在的封建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框架当然也就不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了。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社会分配制度的扬弃,以及因此而建立起的并悄然发挥着积极社会意义的完全的货币分配、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制、和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的分配作为一种熟识的东西而被忽略了。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合理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而继承资产阶级革命在废除实物分配、国家分配的随意形式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而相应确立起的完全的货币分配、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形式和依旧人的能力的价值分配这些合理性分配原则却未被纳入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之内。实际上对于已经彻底铲除了封建主义分配制度的社会来说,废除封建主义分配制度自然也不会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

 

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来看,资本主义在社会分配上的变革先行进行的是针对封建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制度的。然后是逐步地对自身的不合理分配进行改革。如完成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的工资分配制度、社会保险制度(间接资本分配制度)和开始于七十年代的直接资本分配制度。

 

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的是,由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制度,而社会主义革命又往往发生于残存着浓厚封建色彩、甚至就是封建社会的社会中,因此,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先行解决的是劳动者的分配关系的合理问题。而且由于社会主义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因而自然地使劳动者的分配趋向于相对的合理(即消除了剥削、排除资本分配的接近平均主义的合理)。但是很遗憾,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忽略了封建社会分配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其消极的社会意义,没有将废除封建社会的分配制度纳入社会主义革命目标,以废除资本主义分配的不合理来取代社会分配的全部合理性变革,就在有意无意中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制度和框架。而变革资本主义分配的不合理和变革社会主义的平均主义分配其实都是在这种遗留下来的或保存下来的分配框架内进行的。这就埋伏下了使整个社会分配不合理的社会基础。人们在分析和研究以前苏联为首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特权阶层、特权制度时,都必然涉及到实物分配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问题。正是由于这种分配实际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当然只能是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基础。所以,只要这一分配基础不被改变,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就始终是难以趋向最终的、充分的合理的。而且会成为建构新的分配框架(如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分配的分配框架、民众资本社会分配框架等)的桎梏。从而使社会的分配始终无法走出不合理的怪圈。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所保留的具有封建社会痕迹的不合理分配实际构成了社会分配的框架。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在先行改变资本主义的不合理分配之后,不论经历的时间或长或短,它都必须最终进行消除这一分配框架的变革。否则,这一分配框架将仍然构成对人的能力这一资源的束缚和浪费。并导致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腐败;导致人们在观念意识上的不思进取、“官”念膨胀和消极心理。必将从根本上危机社会主义制度

 

就社会分配的变革来说,社会主义社会不论它是否意识到,它都必须后续解决实物分配、国家分配的随意形式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这些构成社会分配不合理的这一分配框架问题。都必须把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到社会改革的日程上来。不论人们是从反腐败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根本上变革社会分配的清醒意识出发,这一问题都会现实地摆在人们的面前

 

就中国的分配制度改革来说,他所经历的时间不能不说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了。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它所针对的对象不能不说是积极的、多样性的,而且是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的。不过,这些改革基本上还是囿于工资制度、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收入倒挂这些范畴。以就是说,分配的改革还是在历史构成的分配框架内进行的。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任命制、终身制、利益连带这一范畴所体现的社会分配框架。而真正决定社会分配合理与否的正是这一社会分配框架的存在状况。由于忽略了对这一分配框架的变革,所以,尽管社会经历了数次社会分配的改革,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分配不合理的状况。历史的社会分配框架始终在发挥着作用,一直在影响和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分配。而各种腐败、“官场”观念、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消极心理都在这一社会分配的基础上滋生、蔓延,终于达到了使人、使社会无法再可以容忍的程度。于是针对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各种改革相继被提到日程上来。

 

自1997年下半年,国家开始大幅度取消各种收费项目,并且明令禁止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舆论也开始提出利改税之后的费改税问题(关于费改税的问题,我在1997年5月的《关于税收意识》中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无疑是由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向单一税收制过渡的前奏。

 

国家明令禁止私人安装公费电话,并就此进行了清查和追缴。大庆市和深圳市已开始就公务用车问题进行彻底改革。这无疑是向实物分配制度宣战。

 

国家已就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职业化问题进行改革。而且行将就废除干部终身制和任命制的人事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显然是对通行了几十年的依据权力、地位、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制度的挑战。

 

大庆市取消公务用车后,对社会管理者和国家工作人员按职务发放交通补贴,以及社会行将推行的职业化企业管理者的年薪制体现的就是分配趋向完全的货币化.

 

上述改革虽然是零散的而非统一的、是针对某些弊端的而非是变革社会分配制度的\是行政命令的而非是法的手段的(只有法才是最终有效的),但在客观上,这些改革所针对的就是沿袭了几十年的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就是对一种不合理社会分配框架的否定.就是试图体现完全的货币分配,体现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分配形式,就是体现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的分配(但所有这些改革的终极完成必须以法的途径和竞争规律体现的人事制度改革为保障.如用国家公务员基本法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少而精;用选举制度保证社会管理者队伍的素质;用责任连带法促进社会管理者素质和能力的不断提高;用人民权力和人民权力组织来保证企业管理者和事务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来认识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实质上是封建性质的分配制度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只关注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分配的不合理,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对封建式的社会分配制度及其危害性的忽略,因此这些封建性质的分配制度的残余形式在无形中成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框架.只要我们从理论的角度上认识这一社会分配框架的现实危害性,认识到我们在社会分配的现实改革就是对这一社会分配框架的否定和扬弃,只要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把现实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认识上升到是从根本上铲除这个分配框架的高度上,从建构社会分配的合理框架来统筹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我们就一定会走出分配制度改革的狭窄领域,走出分配制度改革的误区和盲区,使社会分配制度实现最终的、彻底的变革,就一定会建构起全新的\合理的分配框架.也只有在这个合理的社会分配框架内,其他方面分配的改革才是有意义的.也只有这样的改革才会对人的能力的解放和释放、对人的能力的增强和提高产生积极的作用,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五.关于以资本分配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框架

 

我们应该感谢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揭示和发现了人类社会是按照他自身的规律来发展的这一最基本的规律.这种发展不仅表现为社会主义最终取代自由资本社会成为了现实这一点上.同样也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发展方面.如马克思主义预言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必然被新的社会所取代的规律实际上早已成为了现实.因为马克思主义形成的时代和它所指资本主义实质上是自由资本主义显然,自由资本主义已经灭亡,而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取代再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表现为不间断地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规律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同样再次得到体现如现代社会发展表明,民众资本社会将是取代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民众资本社会的本质是资本的民众化即,对资本的所有权由少数人所有最终发展为多数人所有的资本存在形态.

 

因此,马克思主义不仅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和社会主义学说,也不仅仅是单一的或社会学学说、或哲学学说、或经济学学说、或未来学学说.而是一种全面的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学说.也因此,马克思主义也不仅仅是局限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学说,而是与人类社会发展长期共处的学说.这不是本文的话题.我们借机想说的是,就社会分配本身来说,它的发展、它的变革同样是服从于一定的规律的,不是可以被无视被蔑视的,更是不可以抗拒的.实际上,这里我们已基本上阐述了这一规律.这里我们再做一个系统性的归纳.

 

就封建社会来说,它的社会分配包括体现于农民、地主和工商业者的能力价值的分配以及能够真正体现和决定封建社会分配特征的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这样两个方面.前者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而后者则是完全不合理的,但却构成了封建社会分配制度的基础和框架,决定了封建社会的分配总体的不合理,制约着具有合理性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导致封建社会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因素之一.

 

资产阶级革命在废除封建社会制度的同时,一并废除了体现封建社会分配制度的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制度和框架.建立起了与封建社会分配制度和框架完全不同的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分配、完全的货币分配和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制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框架,构成了可以使社会分配趋向合理的基础.但是,由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的不合理,它的依据人的能力价值分配还只能是一个原则,是不能得到真正体现的.于是,产生于资本主义萌发时期的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上升为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是,我们应该承认,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在完全的货币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单一税收制和依据人的能力的价值分配原则这个分配框架内存在的.完全的货币分配和国家分配形式的单一税收制始终在发挥着它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包括抑制和消除封建社会分配的消极作用).于是,改变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分配关系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对这一不合理分配关系的改变正是在规定八小时工作制、禁止童工、限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合理增加、关于雇员解雇等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体现的(当然也是无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应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框架的完成更体现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上.

 

即使如此,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没有解决资本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在《关于社会成员分配收入差距》一文中,我指出,在资本社会中,凡是参与了社会财富创造的人,同时创造了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因此,资本社会的分配必然包括消费财富分配和资本财富分配.实际上,在任何资本社会(如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占有资本社会.关于资本社会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资本财富始终是被纳入了分配的范畴和过程的,也是始终处于不合理状态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被分配给了少数人.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全部分配给了国家(即利润上交).应该说,一个社会只有建立起了合理的资本分配关系,这个社会的分配才体现为是完全合理的.

 

显然,使资本合理,无异于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分配框架和基础。这当然只能是民众资本社会的分配框架和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合理分配的建立只能始于民众资本社会。恰恰相反,资本的合理分配只能始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这样通过不断完善的资本分配制度,只有通过不断合理的资本分配制度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成为资本所有者,社会才能发展进步到民众资本社会。

 

事实也正是如此。社会基本保险制度既可以被视为是资产者和劳动者实现消费财富分配关系合理的标志,也是资本分配的初始表现。因为资本的一大特征是享有资本分配权。就社会基本保险来说,无论是养老保险、失业必须保险还是医疗保险,当受保者享有退休金时,退休金即是投保者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当受保者享有失业救济时,失业救济金即是投保者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当当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支付医疗费用时,这部分医疗费用即是投保者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对应于这些收益,社会基本保险就是投保的民众所占有的资本(关于保险收益与资本的关系可参见本人所写《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国家所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等一系列文书稿)。

 

但是,这种以基本保险为表现的资本分配只是一种间接的资本分配。这与资产者和国家以获取企业利润的方式直接分配资本是完全不同的。那么一般的社会成员是否也可以参与直接的资本分配呢?是的。这不仅是社会分配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社会分配发展的现实表现。企业中的一般员工参与资本的直接分配起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展至九十年代已表现为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向问题。并且也已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资本的直接分配已不再是一个观念意识和可能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现实存在的、趋向性问题。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必然会建构起以合理的资本分配为核心的社会分配框架和基础。在这种新的社会分配框架所体现的社会分配制度的作用下,社会分配必然表现为最充分的合理。在这种新的社会分配关系中,当生产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当人们都因为占有了资本而使占有不再有意义时,对资本的不必要占有也就具有了意义。按需分配也才具有可能性。人类社会才能最终建立起按需分配的分配框架。社会分配才能最终体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终极的真理。

 

但是我们仍然不要忘记,以合理的资本分配为核心的新的分配制度是废除封建社会的不合理分配框架、逐步消除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延续,而绝不是可以并列存在的。

 

面对社会分配的这样的规律性发展,面对不合理的分配对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毁灭所起的历史作用,面对现实社会中那样严重程度的腐败,我们又该如何正视我们的社会分配的改革呢?腐败,说到底就是一个经济利益关系,就是社会财富的不合理流向,归根结底就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为什么我们一直在进行着社会分配的改革,而如此巨量的社会财富、经济利益仍然一腐败的方式、以不正之风的方式不合理地、且很容易地流向腐败和不正之风的行为者们呢?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从根本上铲除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以及利益连带关系这一社会分配框架。也就是说,我们始终在一个不合理的分配框架内进行着分配的改革,却没有触动这个框架本身。这样的改革使我们社会的分配在不合理分配框架内存在的是相对合理的分配(比较而言,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则表现为是合理分配框架内存在着不合理的分配)。这就有如我们对一个表现为地面和屋面相互不平行、墙角不是90度、墙体不垂直的房屋框架进行装修一样。尽管我们选择了最美观、质地最好的装饰材料,购置了最适用、质量上乘的家具来配置这个房屋。但这样的装饰材料和家具配置用在这样框架的房屋有什么意义呢?而那些家具又能贴墙摆放、摆放稳当吗?

 

正是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分配框架在实际上左右着我们社会的分配。社会分配的不合理不仅仅体现于“脑体倒挂”和不是按劳分配上。更体现于腐败、不正之风所表现的分配的不合理上。试想,如果我们的社会管理层是精练的、工作是有效力的,所节省的费用不是可以更多地用于对具有能力的社会管理者的货币分配吗?如果没有对农民的乱收费,不是能更体现农民的按劳分配吗?如果不是以权力、地位、身份为依据和手段进行分配,那些真正有能力的、能力体现出价值的人们不是可以合理地得到更多的分配吗?……。

 

不合理的分配框架不仅自身是不合理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是一种腐蚀剂,起到的是一种惰性的作用,是对人的能力的扼杀。任何社会不铲除这种分配框架,不仅没有分配的合理性而言,而且根本不可能根除腐败,只能疲于奔命地反腐败。或者只能听命于腐败去毁灭社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以及利益连带关系是腐败行为和腐败者得以滋生的“温室”。在这种“温室”中,腐败行为和腐败者就像韭菜那样,只能是割去一茬又生一茬。无论是疲于奔命地反腐败,还是听命于腐败去毁灭社会,都是我们不情愿的。因此,彻底废除实物分配,实行完全的货币分配;彻底废除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实行国家分配的单一税收制;彻底废除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和利益连带关系,实行依据人的能力价值的分配和责任连带制,不能不是我们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现实任务,是根除腐败的必须条件,是使社会趋于合理的必由之路。

 

其次,人类社会正步入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段(我们的社会也不应例外。所以,我们应通过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发展共有制。而不要使其倒退为私有制。这应适应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迈向民众资本社会的一条捷径),合理的资本分配框架正在建构的过程之中。民众资本社会当然是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更进步、更合理的社会,与资本社会相适应的合理的资本分配框架当然会构成一种更合理的分配制度。因此,我们的社会同样面对着架构合理的资本分配框架的历史任务。资本的合理分配毕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比如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体现。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不可抗拒的,是社会更为合理的体现。

 

但是,我们不能不指出,如果我们不先行铲除旧的不合理分配框架,不仅无法使现行的分配合理,而且同样会制约合理的资本分配框架的建立。

 

是的,不是有许多人在利用实物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和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使自己在消费财富上实现了丰足之后,又在乘所有制改革之机,利用权力、地位、身份使自己成为了显赫的所有者了吗?难道这还不能使我们有所触动吗?

 

我想,理论上的清醒,观念上的改变比什么都重要。但愿此文能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就社会分配政策问题致光明日报社

1999年7月9日

这是在寄给光明日报的文稿中的一篇附信。这封信是针对光明日报对优秀知识分子扬为民事迹的宣传有感而作的。对扬为民事迹的宣传是传统的。宣传称,扬为民能够成为教授而将其名额让于他人;扬为民能够成为百万富翁而不当百万富翁。我认为这种宣传是不适宜的。因为这里包含一个社会分配的合理性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个人品德问题。对于象扬为民这样的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知识分子,不想成为教授也要成为教授,不想成为百万富翁也要成为百万富翁,这才能体现社会的分配政策的合理。这封信虽然没有公开发表,的令人欣慰的是,在第一次重奖科技知识分子的大会上,袁隆平和王选各获五百万大奖。2005年6月12日注

 

编辑部同志

你们好。

……

2.看了对北京航空大学教授扬为民事迹的报道,有一个问题应该引起国家的重视。这就是社会的人才评价体制、分配政策、分配制度、分配体制与个人的道德关系。报道中介绍了扬教授谦让职称、谦让房子、拒绝高额奖、不当百万富翁的事迹。应该说,这体现了扬教授个人的品德,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对个人品德的宣传不能与社会合理的人才评价体制和分配体制相冲突。更不能去模糊乃至诋毁社会的合理的人才评价体制和分配体制。个人只是一个人的小范围。而一种社会政策、一种社会体制影响乃至决定的是整个社会的兴盛与否、合理与否这样的大范围的问题。

作为贡献如此之大的扬教授如果不当教授,而让贡献小、甚至没有贡献的人当教授,这将表现为社会的人事体制和人才评价体制的不合理。作为贡献如此之大的扬教授如果只分配到与他人同等的奖金,没有成为百万富翁,则表现为社会的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它产生的社会效果就是“教授泛滥”,就是如同前面说到的6月30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科技大锅饭”毁了谁》所反映的社会问题。而且这种宣传在社会上会给更多的人以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不像扬教授那样谦让职称、平均分配奖金,是不是就是不道德的?就会鼓励人们去坐等分享他人的荣誉、成果和财富。这样的宣传和宣传效应是很不值得的,是得不偿失的、是因小失大的。

所以,我们社会的人才评价体制和分配体制应该体现的是,像扬教授这样有能力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发挥出的能力是有价值的人,不想成为教授也得成为教授,不想成为百万富翁也非得成为百万富翁。并且在社会的舆论宣传中要体现这种社会性的人才评价体制和分配体制的合理性。使有贡献的少数科技人员先富起来。以激发更多的科技人员的创新、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挥。使所有优秀的科技人员通过他们的能力的价值作为(相对民众的)少数人先富起来。这将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创造、创新和财富的增加,是国家的强盛,是人民的共同富裕。而千万不要再做仅只为了宣传个人的品格而模糊、甚至诋毁合理的、社会性的人才评价体制、分配体制和其它政策这样的事了。

那么,如何将对个人品格的宣传与体现社会的合理的人才评价体制、分配体制和社会政策相统一呢?如果扬教授成了百万富翁,他如何将他的财富捐献给社会、救助于他人,或平均分给他的同事,那是他个人的事,也是他个人的品格。这与社会的合理的人才评价体制和分配体制没有任何矛盾冲突。从这个角度宣传扬教授的品格才是恰当的。

 

说说公务员工资问题

201436

 

近日,公务员工资问题成了热门话题。人们将公务员(应该说是一般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的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公务员的工资有点低。

 

但是,这种比较是一种形式比较,或简单比较。仅就这种形式比较或简单比较来说,公务员的工资确实不高。

 

而从科学比较、分析比较的角度来说,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员工工资是不能进行形式比较的。只有企业之间才可以进行这种形式比较或简单比较。

 

为什么就我国来说,公务员的工资不能与企业工资进行形式比较或简单比较呢,这是因为公务机构和企业不是一个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们内在的构成因素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这些构成因素包括那些方面呢?

 

从人事结构来说,企业的人事安排是按照一人一岗的原则安排的,甚至对有些员工来说,一人兼数职,这种情况在非国有企业中特别明显。总之,在人事上是不安排闲人的。而对公务机构来说,情况就非常不一样了。对公务机构来说,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关系的原因,公务机构中安排的闲人可能不在少数,甚至吃空饷的都大有人在。

 

从工作量来说,企业员工每日至少得工作八小时,而加班则是常事。这就意味着企业员工的工时都不是闲时,甚至是超满时。而对公务员来说,除了特别勤勉的外,每日工作时间至多是八个小时。而这八个小时并不都是工作实时,还是有一部分是闲时,可能属于闲时的情况并不在少数。

 

从职员身份来说,企业员工的身份分为管理者和一般职员,管理者在企业员工总数中可能只占5%左右。在公务机构中,公务员分为官员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而官员公务员与一般公务员之间的比例因为副职、虚职的泛滥可能会高达20%、甚至50%,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官多兵少。

 

以上就是在涉及对工资可对比时需要参照的重要因素。只有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才能对公务员和企业员工的工资进行科学的、分析的对比,也才能得出合理的对比结果,甚至可以作为分配改革的依据。

 

在提出了涉及工资对比的这三个主要因素后,如何来对企业工资和公务机构的工资进行对比呢?最好是进行总量对比。

 

比如,对各有100名公务员的公务机构和职员的企业来说,如果这个企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000元,那么这个企业的年工资总数为五百万元;如果这个公务机构中的公务员的年平均工资为40000元,该公务机构的年工资为四百万元。从表现上看,这个公务机构中的公务员的工资确实少于企业员工。但是,从工作实时来看,这个公务机构中的公务员的每小实时工资又肯定比企业员工多。而对那些在虚职岗位和吃空饷的人来说,一年什么也不干,就可以有几万元的收入,这根本就是企业无法比的。

 

再从身份对工资的影响因素来说,在企业中,尽管管理者的工资收入要高于一般员工,但由于管理者人数少,不会把平均工资拉高多少。而对公务机构来说,当官员公务员所占比例过高时,这些官员公务员的工资在工资总量中就占了大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一般公务员说自己的工资低,是不能反映公务员工资的实际情况的。对官员公务员来说,他们的实际收入还应该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的公务消费。把官员的工资和合理和不合理的公务消费一并算上,然后再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平均,可能公务员的年平均收入并不低。

 

但是,从工资表上看,一般公务员、甚至是官员公务员的工资确实不高。这是否就意味着公务员应该涨工资呢?这是不可以的。给公务员涨工资很有必要,但公务员的涨工资必须符合合理性。符合合理性则必须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是:

 

1、彻底取消实物分配,在清廉的基础上消除所有的灰色收入,实行完全的货币分配。

 

2、向企业管理人事那样建立公务员人事制度,实施一人一岗,八小时工时的工作量实实在在,不存在闲职虚职现象。

 

3、大量减少副职、虚职官员公务员的数量。

 

4、实行一般公务员工龄工资制度,这一制度就如军队中的志愿兵工资制度一样。也就是说,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可以因为工龄长而高于官员公务员。这一制度会使那些一般公务员既不去争官位,也不让他们吃亏。这一制度会遏制公务员混个一官半职的心态(正是这一心态搞得我国公务员状况乱七八糟,搞得作风败坏),而使那些有能力、有想法、有魄力、愿意承担更大社会责任但不追求利益更不谋取私利的人来担任官员公务员的职责(因此,他们的工资收入可能并不一定高)。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务员工资的上涨就是一种必然的事。我们还以有100名公务员的公务机构为例。如果这个公务机构削减了20%左右的公务员(当然是那在闲职上的公务员),只保留510%的官员公务员(这意味着拿高工资的官员公务员的减少),再用四百万的工资总量对仍然在岗的公务员进行分配,公务员的工资必然是高的。

 

但是,在上述前提条件不具备的状况下,给公务员涨工资,是非常不可的。因为这无异于是对现有公务员结构状况的认可,是一种对一般公务员和纳税人都不公平的涨工资,甚至是对处于闲职的公务员和在泛滥了的虚职、副职岗位上的官员公务员的一种奖励(而且他们的工资会涨得更多)。这不仅起不到公务员涨工资的效用,更是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这样对公务员涨工资,不仅一般公务员仍然不满意,民众更不满意,而且是财政难以负担的。

 

所以,希望加快深化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通过改革使社会具备给公务员涨工资的前提条件,以期实现公务员机构合理起来、公务员工资涨起来的目标,使公务机构和公务员能够更加地清廉,能更好地为公民、为社会、为国家服务。

 

说说给退休人员涨退休金那点事

2015426

给退休人员涨退休金,多好的事啊。这既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可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心理需求,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关心。

可是,即便这是再好的事,也存在着合理性问题和办得好不好的问题。

在我国,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通常是按个人退休金的百分比增加的,且一般是百分之十。这样的退休金增长方式可能就存在这一些不合理因素了。

对在职人员来说,由于所从事的职业和岗位的不同,因此每个人所创造的财富和社会价值也是不同的。对在职人员的工资增长来说,按个人工资的百分比增长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由此而拉开收入差距也是符合规律的(当然了,像我国存在的垄断行业与其它行业、企业领导人员与普通职员和工人之间所存在的悬殊收入差距就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规律的)。

但是,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不再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是所有退休人员共同的特征。因此,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增长,就不能再以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为依据了,而只能以他们不再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为依据。这是其一。其次,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增长,还应体现出“退休人员”的平等性。即,大家都不再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了,那大家增长的退休金就应该是无差别的。其三,对所有的退休人员来说,也存在一个防止退休金收入继续加大较大差距问题。这当然不能通过减少高收入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途径实现,但应该防止差距继续拉大的倾向。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现在我国通行的按比例增加退休人员退休金的方式,就是不甚合理的。比如,拿一个月退休金万元的退休人员和月退休金2500元的退休人员相比,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增长退休金,前者月增加退休金1000元,后者月只增加250元,这中间的差距为750元。他们二者都不再创造财富和社会价值了,这750元的收入差距从何而来呢?而且,又正是这750元(按年算为9000元)进一步拉大了退休人员的收入差距。

所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增长按个人退休金百分比增长的惯例应该改一改了。应该改为所有退休人员按固定数额增长机制。比如,把退休人员的月退休金分为2000-3000元、3000-4000元、4000-5000元、以此类推的不同档次。在社会经济状况好的状况下,取300元或400元甚至更高的数额,作为所有退休人员月退休金增长额度。在社会经济不是很好的状况下,取200元作为所有退休人员退休金增长额度。这样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增长机制,对低收入退休人员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却又丝毫不影响高收入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且完全符合我们上述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增长的合理性原则。

这是否也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项内容呢?

 

 

 

 

 

 

 

 

 

 

 

 

 

 

 

 

 

 

 

 

 

 

 

                         

 

 

 

 

 

 

 

 

 

 

 

    

 

 

 

 

 

 

 

 

 

 

 

 

 

 

 

 

 

 

 

 

 


推荐理由:

无论是在所有制问题上,还是在社会分配问题上,作者都提出了许多新颖的、创新的思想和观点。一些思想和观点已在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得到实证。一些思想和观点仍然具有可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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