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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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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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本册子对道德的层次、不同层次的道德内涵、不同层次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客观地说明的道德问题。

目录:

           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

                1998430

目录

序言    道德·永恒的话题

上篇    基础道德

    一.本能·利己和道德

二.私有制·社会属性与道德

三.法与道德

中篇    上层道德

    一.基础道德的特征

二.上层道德与基础道德的关系之一

三.上层道德与基础道德的关系之二

下篇    国家与道德

    一.国家是最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

二.国家是道德社会的促成者和体现者

三.国家自身的道德关系

四.国家是人的道德的实现者

  1.国家道德·社会道德和人的道德

  2.在实现人的道德时,国家可以做的事

   ⑴ 国家是唯一可以用法来判断人及国家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组织

   ⑵ 国家具有可以将任何人、任何组织拉入法的社会的力量

   ⑶ 国家具有使人具备社会属性的能力

   ⑷ 为了巩固基础道德,国家必须使人的道德升华,去开创上层道德范畴

   ⑸ 国家应该促进人的有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创造可以使人的道德升华的社会条件

 

序言篇


我们之所以借助“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词条中的“基础”和“上层”这两个词汇,是因为在道德范畴内,同样存在着基础和上层的关系。

 

序言  道德,永恒的话题

    

道德是相对于不道德而言的,而不是不道德相对于道德而言的。而不道德的本质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当一个人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这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原本不应该受到这种侵犯和损害时,于是,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人及其行为是不道德的。当一个人侵犯和损害社会的利益时,这个“社会”实际意味着由许多的他人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群体。那么侵犯和损害社会的利益,实质上侵犯和损害的仍然是的利益,是人的群体的共同的利益。因此,侵犯和损害社会利益的人及其行为是不道德的。

 

当一个人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时,他因为不存在不道德的行为,因而体现为符合道德。

 

当最初的思维者们以理性的思维发现在人组成的社会中,存在着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行为时,他们发现了不道德的存在。于是,道德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的问题。使社会不再存在因为对他人和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损害而表现的不道德,以及使人和社会体现为符合道德,也就成为人所追求和向往的理想。

 

如果说,人类社会中的理性思维者在几千年前就出现了,当他们首次发现社会中存在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不道德现象时,道德问题作为人类社会中的问题也就相应地产生了。因此,道德问题是一个历史久远的社会和人的意识问题。当人们前瞻社会时,只要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人、行为和现象,不道德就仍然存在,道德问题也就仍然存在,道德问题就仍然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追溯历史,希望社会不再存在不道德的人、不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现象,一直是思想家们的理想。中国的孔子,面对社会的战乱,面对那些组成国家的诸侯们的将人们驱向战场、驱向苦役、肆意地对他人施加酷刑的现象,面对人与人相互地对他人的利益进行侵犯的现象,孔子极力倡导仁爱,倡导国家对国民的仁爱,倡导人之间相互的仁爱。为此,孔子不辞辛苦,周游列国,四处游说。尽管孔子根本无法从本质上解释社会为什么会形成如此的不道德,而且也注定了他无法阻拦人类社会发展的那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必然产生的不道德的人、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和存在。但孔子的仁爱精神不能不是人类早期思维的伟大体现,不能不是人类对道德的伟大追求。

 

爱,爱人,这是一个宽泛的词汇,是一个包容着无尽寓意的词汇。但是,道德的最实际、也是最本质的东西,首先是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当一个人不做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事时,他或许不表现为我们传统观念意义的爱,但却实在表现出了一个人没有因为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表现为的他对他人的不爱,这就仍然是爱他人。当人表现为不是不爱他人,那就是爱他人,也就是符合道德。

 

人类社会发展所表现的达到了极端的不爱和不道德,丝毫不受孔子和与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们的阻拦,并将他们的思想和精神践踏于脚下而向前发展。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彻底被摧毁,道德才向好的方向有所转变。由奴隶主们所表现的那种对奴隶的不爱和不道德才逐渐消失了。

 

但是,人类社会中的不爱和不道德仍然普遍存在着。于是,人们乞求于宗教(在中国则是封建礼教)将爱施加于人间,利用宗教教义作为人的行为的指导,利用宗教教义来约束人的表现为不爱他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该说,宗教的这一作用虽然不能把人的意识提高到理性的程度,产生的只是畏惧和恐惧的心理制约作用。但宗教对平民所起的作用是有效的。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如果不是统治者发动的战争,不是宗教领袖们挑起的教派冲突,农村的宁静,田园风光,人的和睦相处,还是随处可见,普遍存在的。

 

然而,又正是上层社会中的君主、贵族之间的为了争夺王位、争夺利益而发动的战争,以及宗教之间的斗争,构成了对人的、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严重的侵犯和伤害,使人类社会中的无爱、不爱,和由这种无爱、不爱表现的不道德始终普遍地存在着。由这种无爱、不爱所表现的不道德在十七、十八世纪再次达到了一种极端的程度。

 

于是,一批新的理性思维者产生了。他们是启蒙思想家和民主主义思想家。他们同早期的孔子一样,从爱人出发,提出了理性的博爱思想。他们同样试图以爱来消除人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损害所表现的对他人的不爱而体现的不道德,以实现人的道德的回归。

 

处在人类社会发展新的历史时期的思想家们,当然要比他们的前辈具有更高的理性程度。他们毕竟体现和代表人类思想进化和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和所能够达到的程度。于是,新的思想家们发现了人类社会中之所以存在无爱、不爱的不道德,不是人的对爱的缺乏感性的认知造成的,而是人的权利的被剥夺、人的自由的丧失、人的在上和在下的不平等、人的民主权力的匮乏、法的不公正、甚至是财产的私有造成的。于是,他们不再像他们的前辈那样,只是一味地传播爱义、倡导博爱。而是致力于人的解放、人的自由,致力于人的天赋权利的回归,致力于人的平等和法的社会的实现,致力于社会的民主建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博爱和社会及人的道德。

 

启蒙思想和民主主义思想的意义是伟大的。是这些思想最终使那些可以左右社会发展的人们有了一个明确的社会发展方向和目标;是这些思想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使思想家们所倡导的人的权利、自由、民主、平等、法的公正,至少成为了宪法上的文字,至少使资产阶级(相对于君主、贵族、教会)享有了人的权利、自由、民主和平等。但是,资产阶级只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一小部分人的权利、自由、民主、平等,并不代表、更不等同于社会中的多数人同样享有了人的权利、自由、民主和平等。甚至可以说,正是资产阶级单方面享有的人的权利、自由、民主、平等,导致了作为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相对于资产阶级的更加不自由、不民主和不平等。从而使博爱成为了虚幻,使社会表现出因为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更加不道德。

 

启蒙思想、民主主义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自由资本社会仍然无法实现人们一直在追求的博爱和道德。成为了宣言、宪法中的文字的自由、民主、平等、平权也无法成为普遍的人所能够享有的权利。博爱和道德也就不能成为现实。

 

如何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博爱和道德,仍然是一个需要从社会原因上、从社会的改造上来加以解决的问题。于是,马克思主义成为了解答这一问题的伟大学说。马克思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中,更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的分析中发现,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权利的丧失,社会所表现的不民主、不自由、不平等均缘于私有制、缘于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人的阶级的分化、缘于国家只是剥削阶级的代理人、缘于国家只听命和服从于统治阶级。因此,要使社会表现为普遍的、多数人的解放、民主、自由、平等和公平权力的实现,只能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只能砸碎旧的国家机器,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马克思还发现,生产关系的变化(其中很重要一点的是所有制关系的变化)、阶级的变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确实,当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表现为奴隶制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包容的生产力远远大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时,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被改变了,于是形成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当社会表现为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包容的生产力大于奴隶制社会的生产方式包容的生产力时,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关系被改变,代之的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随之一同被消灭。相应形成了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贵族阶级的阶级关系。当社会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包容的生产力大于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包容的生产力时,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被改变,相应地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农民阶级、地主阶级、贵族阶级被消亡和消灭。代之以的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关系。

 

应该说,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社会的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变化的必然性同样适应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也必然决定资本主义社会(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改变,必然决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消亡。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证实马克思所揭示的这一社会发展规律是一种不能断档的必然规律。否则,马克思也就否定了自己所发现的这一社会发展规律。实际上,这也应该是支配自由资本社会及其相关联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阶级存在状况被改变的规律。

 

马克思作为一个非自然主义者的革命者,当然不会局限于被动地承认这一规律。于是,马克思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所表现出的人的革命能动性,创造了无产阶级革命学说,希望能够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改变人类的社会发展一直由自然性所表现的社会发展的必然性。马克思指出,应该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这一人的能动性来加速社会的发展,来解放被剥削和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和砸碎旧的国家机器,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才能谈得上的解放,才能实现多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才有可能实现普遍意义博爱和道德。

 

马克思不愧为人类社会中最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主义甚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思想。马克思所揭示的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变化的规律,和通过革命的方式来改变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理论,在他之后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资本主义社会以实证的方式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自由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通过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而表现出对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阻碍作用。于是国家垄断资本的生产方式产生了。这一生产方式构成了对自由资本社会的私有制弊端的有效制约。消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破坏作用。国家垄断资本的生产方式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所表现出的激化、对抗、斗争的矛盾关系(资本社会中阶级存在关系的一种形态)改变为趋缓的矛盾关系(资本社会中阶级存在关系的另一种形态);国家垄断资本的生产方式使社会在生产力更为迅速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分配和福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甚至是通过资本分配的方式,使民众逐步成为有产者。从而在有产的意义上,使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开始消亡(资本社会中阶级存在关系的又一种形态)。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民主主义启蒙思想所倡导的人的公平权力,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所体现的博爱才开始真正成为可以在多数人中体现的存在。

 

而社会主义社会则以实践的方式证明了马克思的这一理论。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使人民上升为统治阶级。社会主义社会在无产的意义上消灭了阶级,使阶级矛盾不再存在(资本社会中阶级存在关系的第四种形态)。如果不是特殊的原因,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应该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的有产来最终消亡阶级。如果不是特殊的原因,社会主义社会也应该在消灭了阶级、实现人的这一意义的平等的基础上,能够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加充分地实现人的公平权力、自由、民主、平等、人的持续解放(即继完成人的阶级人解放之后的人的继续的解放)和友爱(一种超越博爱的爱)。

 

不论怎样,人类社会正是在摆脱了自由资本社会以后,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相对于自由资本社会表现出了良好的社会道德。确实,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不仅封建社会所表现的对人的不人道、丧失人性、不视人为人、宗教对人的精神的压抑和摧残、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丧失已不复存在。而且,自由资本社会中的那种有产者对无产者的高傲、蔑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奴役、镇压也基本消失。那种普遍地人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现象基本消失。也就是说,相对于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的那种普遍的对人的不道德现象已不复存在。相应的是道德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体现和回归。

 

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封建社会的、自由资本社会所表现的那种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不复存在,而且社会的道德更是表现为人的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道德。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的道德的回归所无法相比的。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只是局限于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那种道德,这与社会主义社会所表现的为他、为社会的道德显然不是一个范畴,也不是一个层次。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给如何体现人类社会的道德划一个句号了,似乎人们已经找到了可以实现普遍的人的道德的方法或社会条件了。人类的道德似乎进入了趋向永恒的境界。

 

然而,人和由人组成的社会永远是变化着的。如果说,私有制的消灭、或者说私有制在普遍有产意义上的消亡、阶级的消灭或消亡、或者阶级矛盾的趋缓,是消除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表现的那种不道德,因而是体现这一意义的人的普遍道德的唯一的原因的话,那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更加合理(如普遍的人成为有产者),社会中的普遍的人的道德的实现,就会作为人的道德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而使人和社会的道德越来越好,越来越符合人们的理想和期望。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正原因人和由人组成的社会是永远变化着的,所以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表现出了道德的动荡和变化。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从普遍的人来看,人们的行为以法为准则,人们相互之间表现出对他人的平等和尊重。在社会场所和公共场所,人们必须出了良好的社会公德,因而不表现为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的侵犯和利益的损害的不道德,因而体现着道德。但是,发展着的邪教开始重新表现出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越来越多的绝对自由主义者表现为在用自己的自由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越来越多的本能和野性复归的人,在恶意地伤害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者们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侵犯和伤害;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加入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列;即便是日益增多的孤独者在远离社会、孤立自己时,不仅在损害着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客观上也在孤独他人,同样构成了对他人的权利的侵犯和损害(比如,孤独他人,也会造成他人精神上的空虚和颓废)。而且,这些不道德状况已表现为一种令人堪忧的社会趋势。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正是由于特殊的社会原因,使社会不能表现为在无产基础上消亡阶级的情况下(也就是说,阶级的最终消亡只能建立在人人或多数人有产的基础之上),在社会不能更进一步地体现人的解放的公平权力、民主、自由、平等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在国家对资本绝对垄断的情况下,使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当社会在不得不进行改革的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曾经普遍存在的为他为社会的道德突然崩溃和消散了。为他为社会这一范畴的道德的崩溃,甚至使一个社会应该具备的那种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这一范畴的道德都无法体现。相应的是,侵犯、损害甚至是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不道德突然像瘟疫一样在整个社会中曼延开来。这种不道德广泛地表现在:权力者对社会和他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人的单向地对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和损害;人的相互地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

 

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道德的动荡和变化,都表现出了它们各自的特征。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它的道德的动荡和变化表现为,似乎在道德的底部出现了许多的漏洞,许多的人从这个漏洞掉了下去而表现为道德的缺失。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的道德的动荡和变化表现为,为他为社会的道德的大厦突然崩塌,反而产生了普遍地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

 

对于处于新的社会时期中的这种道德的动荡和变化,人们感到唐突和茫然。如果说,人和社会的道德取决于物质条件的话,那么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是始终处在最高水平上吗?人们的物质生活不是越来越富裕了吗?人们拥有的财富不是越来越多了吗?为什么又会出现新的不道德呢?

 

如果说,人和社会的不道德取决于私有制、取决于阶级的存在。那么社会中的普遍的人不是正在成为有产者而在消亡着私有制吗?人类社会不是正在普遍有产的基础上开始消亡阶级了吗?如果说,人和社会的普遍道德取决于国家的立场和公正,国家不是正在私有制和阶级消亡的基础上成为更加中立的社会组织,不是在更加公正和有效地为社会和公民服务吗?如果说,人和社会的道德取决于人所能够享有公平权力、自由、民主、平等,这些权力和权利不也为普遍的人所享有了吗?可为什么社会还会出现新的不道德呢?而对那些曾经是社会主义的社会来说,它们又怎么会表现为是从普遍的为他为社会的道德(而不是普遍地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那种道德)堕入到普遍地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不道德呢?

 

所有这些不能不使人深感疑惑。但无论这种疑惑如何难以理解,现代社会所表现的道德的动荡和变化说明,未知的影响道德的因素仍然存在,道德的话题没有完结,道德仍将是永恒的话题。

 

上篇·基础道德

  

一  本能·利己和道德  

 

人类社会为什么会有道德问题存在?我们知道,在动物世界、植物世界、甚至在所有自然界中,一种动物以它种动物为食物而对它种动物生命的扼杀,一种植物以种群的方式生存而占据越来越大的区域和空间而对它种 植物生存的扼制,空气和空气的流动对岩石的风化所表现的一种物质对它种物质的“损害”,所有这些并不构成道德的问题。为什么唯有人的行为会产生道德问题呢?这是因为人是有复杂思维的,是会通过思维形成意识的。道德正是人的思维所产生的一种人的意识的符号。当人的行为对同类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侵犯和损害时,于是这种行为通过人的思维而被定义为不道德。相应的是,人的在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时的行为和存在表现为道德。

 

但是,人类毕竟是自然造化的产物,是从动物进化成的高级动物,也就必然存在和保留着自然造化和动物所体现的一种最基本的存在——本能。

 

本能是所有生物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存在。没有本能存在的生物是不可能存在和繁衍的。进食,这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本能。任何一种生物,如果没有进食这一本能,它就不能生存,也就不会存在。如果一种生物只有进食的本能,而没有获取食物的本能,它同样不能生存和存在。任何生物都具有性的本能。性的本能表现为两性的区别和存在、性的成熟和性的交配。任何生物如果没有性的本能,它的每一个个体和它的种群都不可能存在。道理很简单,任何一种生物如果没有性的存在,它的父本和母本怎么来生育它呢?而它的父本和母本又怎么会被生育出来呢?生物的性的本能会相应地派生出成熟异性的交往、吸引、占有和交配的本能。如昆虫的利用特定声波频率信息与异性进行交流和吸引异性;萤火虫的利用光信息与异性进行交流和吸引异性;雄鸟的利用漂亮的羽毛、利用动听的鸣叫、利用编织的鸟巢、利用殷情的舞蹈对雌鸟的吸引;以及雄性动物的利用争斗去占有雌性;所有这些都是生物的吸引和占有异性的本能。

 

生物的本能是为了满足生物种群的存在而自然造化的。生物的生存的本能产生了生物为了满足生物生存的基本需求。这些基本需求会使生物产生本能的欲望。这些欲望又支配着所有生物的本能的行为。

 

而任何生物的种群又都是由一个一个具体的个体组成的。当生物的本能、欲望、行为只能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体来体现时,生物的本能是生物个体的本能,生物的欲望是生物个体的欲望。受本能和欲望支配的行为是生物个体的行为。个体就是己。通过个体的本能、欲望、行为以维持个体的生存和存在,它的直接作用是为己利己。它的间接的效果是为种(群)利种(群)。

 

为己和利己是由生物的本能所决定的,是生物生存和存在的必然条件。

 

由原始生物进化,继而由动物直接进化为人的人,是无法摆脱由自然演化所决定的这一基本生存规则的。很显然,人如果没有进食的本能欲望,他自身也不能生存和存在。人如果没有性的本能,他作为一个生物种群同样无法繁衍和存在(至少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仍然如此)。因此,人的为己利己同样是由本能所决定的,是本能的反映。这种反映不仅表现在人类早期的进化过程中,更表现在人类任何社会时期婴幼儿的发育过程中。在人类早期进化阶段,人类同任何动物一样,他们的任何行为完全是受本能、本能的需求、本能的欲望支配的,是通过为己利己来为种(群)利种(群)的。对于婴幼儿来说,如果我们把人类的整个进化过程视同于或浓缩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熟的过程,那么人的婴幼儿时期尤如人类所处于的早期发展阶段(值得说明的是,对现代社会来说,由于意识和信息的作用,婴幼儿的存在阶段趋于缩短)。婴幼儿的行为同样表现为是完全受本能的需求所支配的。如本能地寻求母亲的乳房、本能地吸吮奶汁、本能地护食。对于婴幼儿来说,他们的行为纯粹是为己利己的(难道他们的行为是为他利他的?)

 

对于具有神经感觉功能的动物来说,避免受到侵犯和伤害,使自身不感觉痛苦和消除自身的痛苦,这是动物的又一种本能。这一本能是因为有神经细胞和神经组织而产生的。这一本能同样是为己利己的。使自身不感觉到痛苦,当然是利己的。为了使自身不感觉到痛苦,当然是为己的。

 

人的为己利己既然是由本能所决定的,是使人的个体和人的种群生存和存在的基本条件,那么当我们谈论道德的时候,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人的为己利己是不道德的。我们不能说自己和他人的进食是不道德的;不能说自己和他人的为自己的生存、富裕、幸福而创造财富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不能说自己和他人的为了自己的不想接受痛苦、为了利己的消除痛苦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不能说婴幼儿的为己利己的本能行为对父母造成伤害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动物社会、植物社会发展的相同之处在于,他(它)们的个体都是为己利己的。而他(它)们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动物和植物只具有为己利己的本能。而人类不仅具有这一本能,而且具有思维的能力。正是人的这种为己利己的本能与思维的结合,使人类处于无限地向上发展的过程之中。

 

但是,当我们回过头来谈人类社会所独有的道德问题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人的个体的为己利己是符合道德的,还是不符合道德的?

 

为什么动物和植物的为己利己的行为不被视为是道德的问题,而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则会产生道德问题,甚至被视为是不道德的呢?

 

看来,我们还需要从动物和植物的生存行为中去寻找答案。

 

对于一个物种来说,它的个体的为己利己的生存行为,必然是以侵犯和伤害它种生物的利益和生存权利为条件的。如一种树要使自己和自己的种群得以生存和繁衍,它就必须使自己的根系更为发达,以占据更多的土地面积,吸收更多的水分和养分。它还必须使自己生长得更快更高,长出更大的树冠以占据更大的空间和接受更多的阳光。从而使其他种类的植物不能很好地在自己的生存范围内生长,也就“侵犯”和“损害”了其他植物物种的利益和生存权利。食草动物必须以草为食物,它的进食行为就“侵犯”和“损害”了草类植物的利益和生存权利。食肉动物在以其他动物为食物,追捕并杀死其它动物时,就必然会给其它动物造成痛苦,也就“侵犯”和“损害”了被食动物的利益和生存权利。但是,植物和动物的这种为己利己的行为一般是以不损害、不侵犯同类的个体和物种的利益和生存权利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在动物和植物中是不存在道德问题的。

 

然而,对于人来说,当人以自然的状态存在,在其行为完全是由本能驱使的发展时期内,人与任何动物和植物一样,他所遵循的同样是这一原则,即为己利己的行为以不侵犯和不损害同类个体与种群的生存权利为前提条件的。因而也不存在道德问题。

 

但是,人类的最大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思维能力的发展。当人的思维能力发展到人的行为不再仅仅受本能的支配,而是发展到人的本能的为己利己行为同时还受制于复杂思维的支配时,人的为己利己行为出现了朝着两个方向发展的趋势。一是为了满足为己利己的需求和欲望,而产生了创造性地获取财富的行为。如捕获猎物的方法、手段和组织形式;如储藏食物的方法;如加工食物的方法等等。再如,饲养动物的方法,种植植物的方法,分配食物的方法。还有,交流情感的方法,满足性的要求的婚姻的方法,保护个体和群体的方法,组织社会的方法,等等。二是,为了满足本能的为己利己的需求和欲望,而产生的从他人那里获取被创造出的财富和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即构成了对他人、对群体的利益和权利的侵犯和损害。于是,不侵犯同类利益的原则被破坏,侵犯、损害、伤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和权利的行为产生了。当人类的思维发展到对人自身的这种行为进行思维并形成意识的时候,于是“不道德”这一意识和概念产生了。而原本不存在的道德问题也就形成了。原本不存在的“(符合)道德”也就随着“不道德”概念和行为而对应地存在了。人类社会便因为不道德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了道德问题。因为人的不道德行为的出现而出现了(符合)道德。

 

那么,是不是人的为己利己与道德问题或与不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呢?这实际上是一个人的为己利己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问题。譬如说,一个人的为己利己的进食行为,是否会必然地构成对他人和群体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呢?显然,这是不成立的。

 

实际上,一个人的为己利己行为并不必然地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也并不必然地构成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对对方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并不是不道德的。不论人的为己利己表现为是本能、是欲望、是思维、是理性行为都是如此。如人的为己的进食行为、人的利己的消除病痛的行为、劳动者的为己利己的劳动行为、一个企业家的为己获取利润的行为,所有这些行为只要不构成对同类的或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都不能视为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人们的行为构成了对同类的、对与自己发生关系的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给他人造成了肉体的和精神的痛苦,即构成了不道德。因此,不道德是相对人的对同类的个体和群体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言的。

 

那么,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又是不是会必然地构成对同类的他人和社会(即人的群体)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呢?应该说不是的。因为在人类自身早期的进化阶段,人类同植物和动物一样,是不存在这种对同类的侵犯和损害行为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自身也一直在防止和抑制这种对同类的个体和社会的权利、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的行为的发生,甚至最终会完全消除这种行为的发生。确实,现代的人类社会,特别是进步、文明和发达社会中存在着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的行为和社会现象,相对于自由资本社会、封建社会、奴隶制社会是大大地减少了,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也是大大地降低了。因而人类社会的道德是在不断进步的。同样,如果人类不能最终有效地预防和消除人的对他人和对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我们又怎么能肯定人类在道德上继续取得的巨大进步呢?我们不能想象,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种为己利己的行为(如进食、睡眠、治病、娱乐等等)都是在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显然这样的判断是不正确的。事实确实是这样,社会中的多数人在这样的为己利己中,并没有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因而他们是为己利己的,但也是道德的。

 

毕竟,在人类社会中,(符合)道德和道德问题是在人所表现的为己利己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的、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损害表现为不道德之后而出现的。人类原本是在为己利己时不存在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因而是不存在道德问题的。却又为什么会出现因为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的不道德而产生道德问题呢?

 

二  私有制·社会属性与道德

 

应该说,人类社会中的不道德的出现,是先于私有制的出现的。在人类还没有占有观念,但却形成了人的社会组织的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的不道德行为。正因为如此,才存在原始部落中的人们通过共同商议制定行为准则的行为,才有对不遵守统一的行为准则的人的惩戒行为。或许这种惩戒是残酷的,但却对制约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也正是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形成,使对共同的财富的占有和对人的占有所表现的人的对他人、对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变本加厉。也正是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才在一些思想者的头脑中产生了“不道德”的概念和道德的意识,在社会中开始形成道德问题。也才在思想家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以仁、爱去对待他人,以消除人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不道德的愿望。显然,这是无济于事的。所以,从奴隶制社会到自由资本社会这样长的、存在阶级的历史时期内,无论是孔子的仁爱、宣扬善的宗教、还是民主主义思想的博爱,都不能消除以阶级压迫、阶级奴役、阶级剥削、阶级统治、阶级迫害所表现的人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严重、最残酷、也最为普遍的侵犯、损害和伤害,当然也就不能消除由这样的侵犯、损害和伤害所体现的不道德。不过,在阶级存在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中的不道德主要表现为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对人的和对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的对奴隶的占有和迫害所表现的不道德;如封建社会中的君主、贵族、官吏、地主构成的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损害所表现的不道德;如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资产阶级和作为资产阶级代理人的国家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所表现的不道德。

 

对此,马克思主义正确地指出了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和消亡阶级的社会意义。这一意义表现为,只有占人口多数的阶级的解放,才体现为人的最大的解放,占人口多数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从道德的意义来说,才能消除人类社会中的最主要的和最普遍的不道德。社会才能表现为是道德的社会。

 

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封建社会中的那种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国家的对人民的严酷的统治和镇压所表现的对占人口多数的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大为减少或基本消除了。社会因为这种不道德现象的减少和消除而表现为是道德的社会。

 

然而,对社会来说,即使消灭了私有制,即使消灭或消亡了阶级,即使私有制和阶级的存在已经不再具有意义,即使减少了由阶级和国家的剥削、压迫、统治、镇压所产生的不道德,并不意味着社会随之消除了一切的不道德而会使社会成为一个完全的(符合)道德的社会。

 

我们已经分析过,人类社会最初的不道德不是先行表现为由阶级的剥削、压迫、奴役、统治造成的对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所体现的不道德。而是表现为个体的人的对他人和对群体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所体现的不道德。实际上,即使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个体的人的不道德作为不道德的一个类别,始终独立地并伴随着因为阶级的原因造成的不道德而存在着。于是,社会中的不道德是由这两类不道德共同构成的。只不过在阶级社会中,由阶级的原因造成的不道德较之个人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要更为普遍、更为严重、更为广泛,也才使社会表现为是不道德社会。

 

只是随着因为阶级、私有制、国家的原因导致的不道德的减少和消除,因为个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所体现的不道德的社会影响才明显起来,才具有更加重要的社会意义。成为了社会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正如我们前述的那样,社会的道德问题不仅没有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在社会成员普遍有产的意义上的趋于消亡、随着个人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的越来越丰富而日益减少。反而使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产生了新的动荡和变化。如此看来,对于阶级社会来说,消灭私有制、消灭或消亡阶级,确实是减少和消除由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损害、伤害的那种不道德的必然条件。但却不是预防、减少和消除人的个体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这种不道德的必然条件。那么,什么是造成个人的不道德的原因呢?

 

如果我们观察现代人的特征,那么现代人的最大特征就是,他不再是一个像早期人类那样的自然人,即不再只是一个由躯体和器官构成的自然人。现代人除了这些构成人的自然要素外,还存在着文化和科学知识这些要素。现代人不再是一个行为完全受本能支配的人。而是一个受理性思维支配的人,是一个社会人。对于发达社会中的人们所表现出的对他人的尊重、对社会秩序的遵守、对自然和环境的爱护、对动物的友善……,都使人不再表现为像他们的先辈和祖先那样的不视他人为人、或者只视他人为自然人,对自然的随心所欲,个人行为的不受约束,对动物的猎杀冲动心理……。人的这种巨大差异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对动物来说,只存在本能。因此,动物对自然的、对其它动物的、对同类的、对自身的需求和欲望的行为都是受本能支配的。当人的行为主要是受本能的支配时,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人并未脱离动物的本性。我们已经说过,生物的完全受本能的支配,一般是不会对同类进行侵犯和伤害的。人类在很长的一个生存发展时期内同样如此。但是当人开始具有了充分的思维能力以后,人的行为就不再是由本能直接支配的。人的本能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就会经过思维的“加工”而有可能异化为自私自利。为己利己是本能的表现,而自私自利则是本能和思维结合的产物。自私自利会突破为己利己而不损害同类的界限,而构成对同类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就会表现为人的不道德。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人类社会作为一个人相互之间日益密切联系的社会,在单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群体(即社会)的利益的关系中,群体(即社会)的利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甚至无处不在。因此,个人的行为可能不会构成对其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但会构成对社会(即人的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如,人的任何缺乏社会公德的行为,都会构成对社会的损害。

 

人除了具有本能外,人还具有思维能力,具有形成意识和接受意识的能力。当人的思维能力越来越少地受本能的支配和影响、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时,人的这种相对独立的思维能力就是我们称为的理性。而人的自私自利虽然表现为是一种意识,或是受意识支配的行为,但仍然与本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自私自利的意识不是人的纯粹的理性。当人的形成意识和接受意识的能力越来越不受本能的支配或影响时,人的这种形成意识和接受意识的能力与理性的思维能力就会表现为人的社会意识。人在以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就进一步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如,一个从小就接受平等意识教育的青少年,在他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后,他就会平等地对待他人,也会要求他人和社会平等地对待自己。这就是人的社会属性。再如,一个从小就接受税收意识教育的青少年,在他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后,他就会认识到税收于社会与己都是有利的。于是,在他具有了纳税能力以后,他的自觉的纳税行为,就是人的社会属性的表现。而没有受过这些社会意识教育的人,没有接受这些社会意识的人,是不会有这些社会属性的。

 

人是一个同时存在着本能和社会属性的高级动物。人类自身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的本能的存在和人的社会属性的存在在存在程度上变化的过程。

 

当人类完全类同于与他自然相处的动物时,人与任何动物一样,只存在着本能。本能决定着人的欲望、需求、行为、生存方式。本能决定着人与同类、人与异类、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人类发展到具有创造性思维和理性思维阶段时,人类社会中开始形成人的社会属性。人的社会属性也就会随着人类自身的进步而越来越多。人类开始处于本能和社会属性并存的时代。人的行为也同时受制于本能和社会属性的支配。如早期人类的进食行为和狩猎行为就是受饥饿这种本能支配的。而人类最初的羞怯意识,就是人具有了社会属性的表现。人类早期的披树叶、穿兽皮的行为,部分地就是受羞怯这一社会属性支配的。人在具有了最初的社会属性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人的行为仍然主要是受本能支配的。如奴隶主之间、贵族之间的争夺王位的行为、占有众多女性的行为、弑杀异己的行为等等,就是受仍然存在于人的身体中的、表现为是动物的那种争夺王位的本能、占有异性的本能、杀生的本能支配的。

 

人的社会属性,尤其是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的社会属性的形成,并且从人的行为中得到体现,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而要使人的类似动物的本能得以消失,同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幼儿所表现的那种天生的对昆虫和小动物的杀生本能,即使社会已经开始对少年儿童进行爱护动物、爱护自然的教育(也就是增强人的社会属性的教育),我们仍然会经常看到青少年们对昆虫和小动物的残害行为,会看到青少年对树木花草的破坏行为。这足以说明,对这些青少年来说,他们的这些行为仍然是受制于本能的支配的。人类,或一个社会中的人的自身的发展,就应该是人的社会属性越来越多,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越来越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的过程。是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对人的思维和行为越来越具有主要的支配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本能及其对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支配作用越来越弱化、或越来越少的过程。拿今天的政治家与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和贵族、与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相比,拿今天的公民与历史中的农民和奴隶相比,现代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和这种社会属性对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支配作用,以及人的本能表现及其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反差。现代社会中的人所具有的对他人尊重的意识、平等意识、社会服务意识、法的意识、公平权力意识、民主意识、人道主义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发挥自身能力的意识等等,以及人的这些意识对人的思维和行为的支配作用,显然不是人的原在的和本能的表现。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人自身的发展进步后天形成和发展的人的社会属性的表现。即使对于人的本能来说,除了人的婴幼儿时期、人在性的方面、人的抵御寒冷等基本方面仍然存在着明显的本能表现和受本能的支配外,人的类似动物的适应自然的本能、杀生的本能、随心所欲的本能、随便行为的本能、只是在饥饿时才寻找食物的本能、时刻准备逃匿的本能、争当王者的本能、雄性占有更多雌性的本能等等,都大大地弱化和消失了。即使对于进食这一所有生物都具有的最基本的本能,对于人来说,也不再完全受饥饿产生的进食信息的本能的支配,而是被人的对营养的需要、对味觉的需要、对艺术的需要这些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所取代了。

 

就现代社会来说,无论是从人与人的比较来看,还是从人的群体与群体的比较来看,大凡人所具备的社会属性越多,所具备的社会属性越是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行为也就越少发生,人和社会的不道德也就越少,也才会由此表现出人的和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所以,对一个社会来说,它的道德水平如何,它的公民的道德水平如何,不是表现为它的社会和公民如何符合道德和道德程度如何。而是表现为它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和公民的对他人和对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只有当一个社会中的国家和公民越来越少地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使这种意义上的不道德越来越少时,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才能够表现为良好的道德。

 

人的社会属性与人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不表现为等同性,而与人所接受的教育内容和这些教育内容在人的身上的体现相关。如,一个接受了高等自然科学教育的人,如果没有相应地接受关于人的平等意识、人的公平权力意识、民主意识、法的意识、税收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公德意识等这些可以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的教育,他们的行为将仍然是会受本能驱使的。如一些大学生们的浪费行为、在公共财物上乱刻乱划的行为、随意抛扔垃圾的行为、,就是受随心所欲、随便行为这一本能支配的。一些大学生们所表现的借阅图书不还的行为、乱撕乱划图书资料的行为,就是类似动物的占有本能的表现。而一些大学生为了一点区区小事而杀害师长的行为,则是类动物的冲动本能的表现。所有这些意识和行为当然也就是大学生们的社会属性欠缺的反映。而一些权力者们的作威作福、视他人低人一等、滥用权力、用他人的痛苦满足自身心理的刺激、利用权力占有异性和财富的意识和行为,都是人在缺乏科学的、合理的、人性的社会属性的状况下,执掌权力的必然表现。

 

相反,如果教育既重视人的文化和科学知识的教育,同时也赋予人以公民意识的教育(即可以体现人的社会属性的社会意识的教育),即使受教育者没有接受高等教育,只要这种公民意识的教育可以在他们成为成年人后得以体现,那么他所具备的社会属性就会有效地排斥他的本能,而对他的行为起着主要的支配作用。他就不会随意地、无意地在本能、或本能影响的意识的驱使和支配下,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也就不会表现为不道德,因而也才是道德的。

 

在今天这个在私有制和阶级已不再构成由私有制、由阶级的原因所表现的那种意义的不道德的社会中,由个体的人所表现出的不道德,正是由于这些表现为不道德行为的人的社会属性的低下、人的本能和人的本能与思维结合的产物——利——造成的。即使是发达社会所表现的人的对他人的无故的伤害、少年儿童对同学和老师的枪杀、邪教对人的生命的谋害,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受动物的杀生的本能、好奇的本能支配的。由于这是在人已经充分具备了科学的、合理的、人性的社会属性的社会中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因而这种社会现象是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表现。

 

为己利己是完全可以与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共同存在的。为己利己的意识和行为与人的社会属性相结合,就会形成人的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意识和自觉行为,因而不会表现为不道德,也才会表现为符合道德。所以,一个社会要想使它的社会和公民表现为是道德的,它就应该对它的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的公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教育,使人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体现为是人的存在,并以此排除和弱化人的原始的、低级的本能,使人的行为更多地受社会属性的支配,而不是受本能的驱使。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不去做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由此不表现为不道德,也才使人和国家体现为(符合)道德。

 

三  法与道德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知,(符合)道德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道德是在不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后而对立存在的。因此,可以说,不存在不道德,也才存在道德。而不是道德的存在,才使不道德不存在。所以,一个社会要表现为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包括组成国家的人)是有道德的,它就要使这个社会中的人(包括组成国家的人)不表现为不道德。

 

也是通过以上的研究,使我们得知,不道德表现为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不论这种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表现为是阶级的原因,还是非阶级的原因,是阶级性质的,还是人性的,都是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

 

这样就必然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如何确定人的、国家的行为(国家是由人组成的)构成了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是不道德的。那么又由谁来进行这样的确定呢?这又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人的道德的根本性问题。

 

毫无疑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和损害,是由法来确定的。当然,在原始社会时期并没有法的概念,也没有表现和定义法的文字。因此,对于原始社会来说,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对群体的利益的损害,是以是否违背多数人的行为习惯的准则来判定的。当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多数人的行为习惯时,这种行为被判定为构成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的损害。这种作为准则的行为习惯是由部落群体成员共同认可的。

 

当原始部落演化为奴隶制社会,出现了奴隶主个人对奴隶制部落的管理时,当文字出现时,判定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对社会(如奴隶制部落)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也就由奴隶主个人来判定了。而且这种判定是以文字的方式记载的。于是法产生了。

 

无论奴隶制社会是国家的雏形,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用法的方式定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都不再是从事生产活动的多数人的职责和事务,而只是直接管理社会的个人或组成(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少数人的职能和事务了。而且,为了维护个人和少数人的这种职能,为了使个人和少数人规定的法能够用于制约那些被法判定为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侵犯和损害的人及其行为,也就相应地形成了司法制度和武装力量。

 

但是,人的(无论是个人的、还是组成国家的少数人的)判定他人行为的性质的行为和制定法律的行为,仍然是人的行为。那么人的这一行为同样会受到人的本能、人的本能与思维结合的产物(即利的意识和行为)、形成了的阶级支配的。因此,制定法律的行为和判定他人行为的行为,也会构成是否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法律自身是否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判定他人行为的人及行为、制定法律的人及行为的道德问题。

 

我们不否认私有制、阶级关系对法和道德的影响作用。确实,在私有制条件下,在存在着阶级利益冲突的社会中,任何统治阶级和由他们组成的国家,都必然会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判定和制定法律。因此,无论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的法律、自由资本社会的法律,都是侧重于判定他人的行为的,是不会对统治者自身、也即判定者自身的行为进行判定的。所以,当奴隶、农民、无产阶级因为不满统治阶级的压迫、剥削和丧失人道、没有人性的残害而进行反抗时,便被视为是对他人(剥削者、压迫者)和对社会(剥削阶级和统治集团)的权力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是违反了法律的,因而遭至更为残酷、更为深重、更惨无人道和丧失人性的镇压与迫害。实际上,也就使社会表现得更为不道德。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历史上的奴隶主、封建君主、甚至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政治家和资本家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是无法与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家和资本家相比的。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家就不会随心所欲地去屠杀他国人民。因为他们深知这种行为是反人道、反人性的,是侵犯他国人民的权利的。现代的资本家也不会用他们的前辈使用的那种手段对待劳动者。这里固然有法的制约作用,但现代人所具备的视人为人、尊重他人、法的意识等等的社会属性,同样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相对来说,即使是现代社会中的人,如果没有或缺乏体现为现代人的这些社会属性,即使社会有法,有完善的法,这样的人同样会肆意地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

 

可以说,距离现代社会越久远的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属性也就越少,而且所具有的不多的社会属性也不是很科学和合理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也就越是受制于本能的支配,受制于本能与思维结合的产物——利——的支配。这是受制于人类自身的发展的局限的。这就如同一个人的年龄越小,其行为越多地受本能的支配;年龄越大,其行为越多地受社会属性的支配一样。所以,奴隶主、封建君主、封建贵族作为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的代表,他们的行为既受阶级和阶级利益的影响,也受人的本能的影响。譬如,奴隶作为一个为奴隶主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在他并没有对奴隶主的统治、剥削、奴役构成威胁时,奴隶主为什么要杀掉他呢?显然,因为那时的奴隶主还没有奴隶也是人的社会意识所体现的社会属性,因而奴隶主的杀死奴隶的行为是受留存于奴隶主身上的类动物的杀生的本能驱使的;像中国封建社会中的那种君主和贵族大量地占有女性的现象,显然不是这些被占有的女性侵犯了他们的权力和利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部分地受动物的那种占有异性的本能驱使的;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的那种连续不断地部落与部落、国与国、贵族与贵族之间的战争,也不完全是受阶级利益影响的。仍然留存在人身上的那种作王、作更大的王的本能,显然也是引发战争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正是这些本能在现代政治家身上的逐步消失,代之的是人的社会属性在现代政治家身上的定位,才使那些发生于古代社会的习以为常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复存在了。也因此,距离远古时代越久远的社会(如现代社会和未来社会),人的社会属性也就越多,而且这些社会属性更为科学和合理。人的行为也就越是受人的社会属性支配的。

 

当奴隶主、 君主、统治阶级具有判定他人行为和制定法律的权力后,他们的这两种行为一是受人的那种原始的、野性的本能的支配,二是受阶级利益的驱使,从而使原本用于判定所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对群体(即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行为和制定法律的行为,成为了只是判定是否侵犯和损害统治者和剥削阶级的利益、是否妨碍了满足统治者们的欲望和需求的行为。于是,法和制定法的行为失去了最初产生时的本意:即用于判定所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

 

接着产生的问题是,法和制定法的人及其行为,从判定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功能,变成了制造与维护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并且成为了社会中的最主要的、最严重的、最普遍的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如奴隶主对奴隶的自由、生命、生存权利的侵犯;如封建君主和贵族利用赋税、劳役对农民的掠夺;如资产阶级利用最长的劳动时间、最恶劣的劳动条件、最大的劳动强度、最低的劳动报酬对无产阶级的剥削。

 

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都充分体现了法和制定法律的行为的作用的这种颠倒。在奴隶制社会中,人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严重、最普遍的侵犯与损害,表现为是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的统治和残害,但却不被法判定为是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在封建社会中,人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严重、最普遍的侵犯与损害,表现为是君主、贵族、封建礼教的卫士、宗教卫道士对农民尤其是对妇女的统治、掠夺、人身自由的限制、对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摧残。但却并不被法判定为是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伤害;在自由资本社会,人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严重、最普遍的侵犯和损害,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压迫、奴役和剥削,也同样不被法判定为是对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与损害。法成为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行为单向地进行判定的工具,而不是对所有人的所有的行为进行判定的尺度。因此,人类社会所经历的这三种社会也就是不道德社会。这种不道德社会是从三个方面表现的。即,不道德的社会是存在着大量的、普遍的人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的侵犯和损害的社会;不道德社会是不能够对那些单向地判定他人行为的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人的行为加以判定的社会;不道德社会是法和制定法律的行为不能真正起到社会作用的社会。

 

所以,一个社会、一个人是不是道德的,不仅取决于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是不是不存在普遍地被法所判定的侵犯与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行为,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是不是存在可以对所有人 (包括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的侵犯与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以法的方式进行公正的判定和进行公正判定的法。只有当一个社会能够公正地对一切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侵犯与损害的人及行为(包括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及行为)加以明确地判定,并以此制定法律,社会和人才能够知道什么行为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犯和损害,会得到怎样的处罚,人才具有在为己利己的行为中不去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可能性(当然还只能是可能性了。因为人即便知道了什么行为会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但如果他不具备充分的社会属性,使其行为仍然受制于低级的本能的支配、受制于本能与意识的产物的支配,他的行为仍然会构成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相反,如果人们只是期望社会是道德的,但社会却没有以制定法律的行为、以法制的方式来公正地判定所有人(包括组成国家的人)的什么行为是构成对他人和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是不道德的,那又怎么判定人的和人的行为是道德和不道德的呢?又怎么去将人的行为约束在道德的范围内呢?当一个社会无法进行这样的判定时,那些即使构成了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人及其行为,也是可以畅行无阻的。如国家的、组成国家的人的、剥削阶级的不受法的制约的行为。

 

所以,对任何社会来说,如果它的法是不公正的,它没有把国家、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给予公正的判定,这种社会注定是不道德的。因为国家及统治阶级的普遍的、严重的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被判定为是非法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受制约地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中的最严重的、最普遍的不道德是可以不受制约地存在的。同样,对于不再存在剥削阶级、或者剥削阶级不再可以任意地操纵和支配国家的社会中,如果也不能对人、对国家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给予公正的法的判定,或者没有可以进行这种判定的法,这样的社会同样会是不道德的社会。因为人(包括组成国家的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及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及行为者,同样是可以不受制约地存在的。

 

如此看来,法与道德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为什么需要法?因为法可以对社会中的所有人(包括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进行判定,判定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并告戒人们不要去做这些不道德的行为。社会可以依据法对那些有意或无意地触犯法而表现的不道德行为和行为者进行惩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不道德行为,社会和人也才能表现为是道德的。

 

对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历史的社会是不道德的社会。因为历史的社会的法是失去了本意的法;为什么一些现代社会会表现为是一个道德的社会,因为历时二、三百年的时间,特别是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的时间,这些现代社会几乎把所有的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的行为)给予了公正的和较为公正的法的判定。这种判定是细密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完善的。如“奥地利议会目前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男子必须承担半数以上的家务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1998412日《文摘报》);同样,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现代社会同样会表现为是不道德社会。因为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社会的法是很不完善的,或者因为这些社会中的公民(包括组成国家的公民)缺乏法的意识,使法不能充分地起到判定和惩罚那些侵犯、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和行为者的作用。

 

完善的、细密的涉及人的几乎所有行为的法,实际上构成了一种社会的水平线。在这个水平线上,任何人可以为己利己,可以(在主观上)不为他人不为社会,但是有一点是所有的人和社会组织(包括组成国家的人和国家)都不可以做、却是可以做到的,这就是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如果一个社会的组成这个水平线的法是完善的和细密的,因而是坚实的和有效的,同时,这个社会中的人又是具备充分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属性的,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人虽然是为己利己的,不是(在主观上)为他为社会的,但却也不会去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因为不存在或极少存在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不道德,因而是道德的。这种道德就是基础道德。基础道德就是由法体现的道德,基础道德就是由法的约束而形成的道德,基础道德就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支配的行为所体现的道德。基础道德是法,也是道德。实现了基础道德的社会,是法的社会,也是道德的社会。

 

假如一个社会由法所体现的基础道德是坚实的,但这个社会中仍有一些人们却宁愿受本能的驱使,而拒绝受社会属性的支配,或不愿受法的约束,那么这个基础道德就会出现很多的空洞和漏洞,就会有很多的人会从这些空洞和漏洞掉下去。就会发生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表现为不道德。这就是我们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看到的道德景象。

 

假如一个社会因为没有法,或因为法的不完善、不细密,而无法构成与法糅合在一起的基础道德,但却形成了一种悬空在上的为他为社会的道德。那么一旦社会发生变化和动荡,这种悬空在上的道德就会崩塌。然而,由于这种社会还没有基础道德来承接这一悬空在上的道德,于是,社会的道德就会直接堕入不存在基础道德的水平线以下,而表现为社会的不道德。这就是人们看到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变革后所存在的道德景象。

 

所以,一个社会在道德的建设上,无论如何应该首先建构起基础道德,即建立起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不去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并将这样的行为与法糅合在一起的道德,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公民才会表现为是道德的(即不是不道德的)。才会在这个基础道德之上形成和发展一种向上的道德。这个向上的道德就是上层道德。而且这种上层道德不会是悬空的,是以基础道德为基础的,是扎根于基础道德的,是不会轻易地崩塌的。甚至于,形成于基础道德之上的上层道德会使基础道德更加坚实。

 

中篇·上层道德

 

一   基础道德的特征

 

我们把人的通过对法的遵守而不侵犯和损害人的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与法糅合为一体的社会存在称之为基础道德。确实,对一个社会来说,只要人及人的行为不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造成侵犯和损害,尽管他们的行为是为己利己的,但却是合法的。不是不道德的,也才是道德的。这种道德之所以是基础道德,是因为其核心是人在为己利己时,可以是(主观上)不为他人、不为社会的,但必须是以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为前提的,是以符合法的规定为前提的。因此,基础道德意味着可以是(在主观上)不为他、不为社会的。这在西方社会来说,是很容易理解的问题,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却似乎是一个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的观念。尽管在现实社会中,基础道德也是这么表现的,但是,在人们的头脑中,由于已经形成了牢固的为己利己必然是不道德的(可是没有人去稍微地考虑一下,如果一个人不去或不能为己利己,他的生存和身躯又怎么能够存在?),只有为他为社会才是道德的观念,甚至认为人的为己利己必然是会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可是持这样的道德观念的人却不去实际地想一想,一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命而进食、为了有利于自己身体的健康而治病、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利于自己的幸福而劳动,真的就会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吗?)。这种道德观念上的解确实不易解开。但是,如果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人如果明言,他的行为就是为己利己的,而且也决不会去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他的为己利己的行为也确实没有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造成侵犯和损害,我们能说他是不道德的吗?如果因为他是(在主观上)完全地为己利己的而判定他是不道德的,那么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难道他的这种“不道德”与那种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不道德同为不道德吗?实际上,我们已经反复地讲过,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道德,必须首先判定他的行为是不是不道德的。只要他的行为不是不道德的,就是道德的。而不是先行判定他的行为是不是道德,再判定他是不是不道德的。而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不道德的依据只能有两个。一是他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二是他的行为是不是与法相违背的。而前一个依据又只能以后一个依据为依据。所以这两个依据又应该是统一的。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它的法是完善的和细密的,它的公民是忠实地守法的,尽管它的公民(在主观上)不是为他为社会的,但在社会中也不会存在普遍性的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人及行为,我们能说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的公民是不道德的吗?显然不能。实际上,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公民,是道德的社会,是道德的公民。因为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公民没有普遍的不道德。这样的社会和这样的社会中的公民表现出的就是基础道德。一个社会只要建立起了基础道德,只要具备了基础道德,这个社会就是道德的社会。相反,一个社会如果不是法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公民(包括组成国家的公民)没有法的意识,因而在这样的社会中,充斥着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社会现象,充斥着不道德的行为和人,表明这样的社会是缺乏基础道德的。缺乏基础道德的社会就很难体现为是道德的社会。

 

但是,基础道德和体现基础道德的社会和公民的存在特征,既体现在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为己利己方面,同时也体现在由此而表现的不是(从主观上)为他为社会方面。在这里,基础道德的前提是,这种道德的体现者在与他人发生关系时,无论这种关系是与他人交往和接触的关系,还是不与他人交往和接触的关系,甚至是规避他人的关系,均不得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在这里,人和人的群体(即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成为了体现人和社会的不道德和道德的对象和媒介。而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是否被侵犯和被损害的判定依据则是法。

 

二   上层道德及上层道德与基础道德的关系之一

 

人与人的行为显然是可以在为己利己的这一符合人的生存本能、人的本能的欲望和需求状态下,不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这既是人的在与他人接触和交往的关系中的一个准则,也是可以做到的一个准则。否则,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社会将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中的人的关系将会是怎样的?如果一个社会是有法律的,表明法律是规定了人(包括组成国家的人)的怎样的行为会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而人们在实际的接触和交往中又总是很随意地侵犯和损害着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是毫无意义的。那样以来,这个社会中的人们就只能在相互地侵犯和损害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中生存和存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法,或者说没有完善和细密的法,那么这个社会中的人(包括组成国家的人)就更是可以随心所欲地相互地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了。

 

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首先确认,人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其次,社会还必须具备可以体现和保证人的这种行为和道德的完善的和细密的法,以期实现基础道德。

 

但是,对一个社会来说,既然它是由人有机地组成的,那么人的关系就不是在交往和接触中的单纯地表现为侵犯与不侵犯、损害与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也还存在一个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关系。当一个人在主观上不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时,并不表示他和他的行为也是绝对地为己利己的。人的任何的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为他的一面。比如,所有人的进食,无论是从主观方面来看,还是从客观来说,都是为己利己的。因为为己利己的进食,才使他(她)的生命得以存在,才使他(她)的身体能够正常生长,才能够使他(她)发育成熟,也才使他(她)可以繁衍后代。而他(她)们的后代和由他(她)们的后代组成的社会就不是他(她),而是他人和社会。这就是他(她)们的为己利己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客观地为他和利他。同样,人的性行为是为己利己的,是为了消除行为者自身体内的分泌物产生的强烈的信息刺激的。但他(她)们的这一为己利己的行为却客观地造就了他(她)们的后代。他(她)们的后代就不是他(她)们自己,而是他(她)。这就使他(她)们的为己利己的性行为客观上成为为他(她)的行为。人的这种主观上的为己利己而表现出的客观上的为他利他的作用和效果,除了可以在人的受本能支配的行为中得到体现外,也同样可以在人的同时受本能和社会属性共同支配的行为中得到体现。这可以突出地反映在人的经济行为关系中。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关系中,一个农民只要付出几分之一的劳动量,就可以生产出满足他的为己利己的消费产品。但是他付出的往往是他的全部劳动。于是,他生产出的消费品在客观上就满足了他的妻子、子女和父母的需要。因此,他的为己利己的劳动在客观上就具有为他利他的意义。这种主观上的为己利己、客观上的为他利他的行为,在商品交换关系出现后的经济关系中更为明显。生产某种产品的人,为了自己对另一种物品的需要,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交换他人生产的产品,从主观上是为己利己的。但是他也满足了不生产这种产品而又需要这种产品的人的需要。因而在客观上是为他利他的;运动员们进行体育竞技,是为了显示自己的体能和技巧,也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但在客观上却满足了观众的为己的视觉和精神的需要,也为广告商提供了发布广告的机会。因而在客观上是利他的;一个热衷于发明创造的人,是为了利于自己才能的发挥而从事发明创造的,是为了自己取得发明专利权而去申请专利的。但是,如果他的发明是他人和社会所需要的,那么他的发明在客观上就是利他利社会的,甚至是改变了他人和人类的生存质量的。

 

主观上的为己利己,客观效果上的为他利他,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所以,一个人只要不是在主观上欲以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在行为上是没有产生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客观效果的,他就不是不道德的。他的行为在客观效果上就存在着为他利他的可能性,这又可以证明他是(符合)道德的。

 

但是,人的主观上的为己利己毕竟不是主观上的为他利他。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上的为他利他,也不是人的主观上的为他利他。那么,人在组成有机的社会、而又不能不发生相互的交往和接触的关系中,是否需要主观上的为他、利他、为社会?是否需要在行为上主动地为他、利他、为社会?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另一范畴的道德问题,即上层道德问题。

 

而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之间的关系,也同样构成了道德的另一个问题。

 

实际上,我们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对道德的要求,都主要表现为希望和倡导人的为他、为社会、爱他人的道德。从孔子倡导的仁、爱,到启蒙思想家们的博爱,乃至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思想,其实质都包含着这样一种精神。思想家们倡导的道德精神也不能不是这样一种精神。因为在道德范畴内,只存在以下三种道德,即,表现为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为己利己而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道德;主观上的和行为上的主动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而不会再存在其他的道德。如上帝的道德、神的道德、魔鬼的道德……。

 

思想家们是通过社会存在着的普遍的、严重的、残酷的侵犯和伤害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关系中发现不道德的。因而从这种不道德中反思出人应该是为他利他的。如果人们都不再去做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的事,转而去做为他利他(即主观上的为他利他)的事,社会不就不存在不道德了吗?人们不就表现为是仁、爱的吗?无论是从人的思维逻辑来说,还是从道德逻辑来说,我们不能说这种思维是不符合逻辑的。但是,在这种逻辑关系中,显然少了一个环节,即人在为己利己时做到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不是也是不道德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在人的行为还只能更多地受本能的支配、受阶级关系的驱使、在法还不可能公正完善细密的历史时期内,社会和社会中的人是根本无法去实现普遍的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的。道德只能按照自身的逻辑关系发展。即,首先是减少和消除最具普遍性的、最严重的、最残酷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所表现的不道德。其次是实现人在为己利己时而不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体现的基础道德。

 

社会从不道德到实现基础道德,从人及人的不道德行为起着对社会的主要影响作用(如阶级社会中的统治者、剥削者、压迫者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作用,如无法社会中的人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作用)到人们遵守基础道德对社会的主要影响作用,似乎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社会的道德关系只能是从不道德社会到实现社会的基础道德,而不可能逾越基础道德这个环节,使社会从不道德社会直接实现社会的上层道德。尽管这与思想家们的思维逻辑是不同的,与思想家们的理想、愿望、精神是不一致的,但社会的发展只能是这样的。这种发展的逻辑关系不仅体现于人类社会一般的发展过程中,而且也体现于以前苏联为首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表现的那种曾经建立起来的上层道德体系,因为缺乏基础道德的支撑而最终轰然倒塌的无情事实中。

 

对于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来说,毫无疑问,这些社会所倡导的和欲以实现的道德是共产主义道德,也就是普遍地人的为他为社会的道德。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的这种道德既抹杀了人的本能的、自然的为己利己的客观存在,而且把人的为己利己但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与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对传统社会主义来说,是不存在人的权利的观念的,所以我在这里就不使用权利一词了)等同起来。即认为,只要人是为己利己的,也必然会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就是不道德。因此,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反对人的为己利己的谋取职业的行为,反对人的发挥自己才能的行为,反对人的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反对人的拥有自己财产的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要求它的公民去充分体现为他为社会的精神和行为。国家也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和迫使它的公民去体现这种精神和行为。如在舆论宣传上,丑化和批判一切为己利己的思想和行为;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财富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容许任何的生产资料、资本财富,甚至大宗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以迫使人们为他为社会;在生活范畴内,以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的名义,反对任何个人的为己利己的生活表现……。(这里我必须申明,我绝不是反对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对此,在本书稿中我将有专门的论述。但是为了完整地说明道德问题,我必须对一种历史的存在加以叙述)。公民的不能体现为他为社会的思想和行为,公民的违背国家和社会的这种意愿的思想、行为或情感,甚至只是被认为是违背国家和社会的这种意愿的思想、行为或情感,即会被判定为是不道德的,是会受到歧视和惩罚的。那么如何来判定公民的思想、行为甚至情感是不道德(即不为他、不为社会的不道德)的呢?

 

我们知道,判定人及人的行为不是不道德的、因而是(符合)道德的,是以人的行为为对象的,是以人的行为是否实际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为依据的,是以确定人的行为性质的法为准则的,也是由法来判定的(因而不是由人来判定的)。但是在判定一个人是否是为他为社会时,是可以以人的行为的结果来衡量的,却是无法用法来衡量的。即法不能用予判定所有人的所有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对于人的不是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既不能以人的行为的结果来衡量,也不可以用法来判定。法只能判定人的行为是不是侵犯和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却不能用来判定人的行为是否没有为他为社会。这样以来,判定人的行为是不是为他为社会(也即判定一个人是不是符合上层道德)的,既不可能用法来判定,也不能以法为准则(社会不可能有这样的法),于是判定一个人是不是为他为社会的、是不是有为他为社会的道德、是不是表现为不为他不为社会的不道德,就只能由作为判定者的人来判定,以可以对他人进行判定的人自身的意志、好恶和情感为准则进行判定,由具有判定者身份的人进行判定。当一个人具有对他人和他人的行为进行判定的权力时,他就可以凭他自己的意志、好恶、情感,凭被判定对象的思想(而不仅仅是行为)来判定他人的道德。例如,当具有判定权力的人以自己的意志判定他人有“资产阶级思想作风”时,那么这个被这样判定的人,就会被认为是不会为他为社会服务的人,因而是不道德的。至于这个人真实的思想和作风是怎样的,至于这个人的行为丝毫不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不表现为是不道德的(因而是道德的),但他仍然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其次,一个人是不是符合为他为社会的道德,是取决于人的身份的。也就是说,一个人是不是符合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取决于他的自然的和现实的身份。如果他的身份是富农、地主、资本家、小工商业者,他就不可能是为他为社会的,就不可能具有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即上层道德。下同。);如果一个人的身份是“右派”,他就不可能是为他为社会的,他就不可能有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如果一个人是“资产阶级当权派”,他就不可能是为他为社会的,就不可能有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如果一个人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他就不可能是为他为社会的,就同样不可能有为他为社会的道德。根据不具备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即是不道德的原则,因而具有这些身份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必然是不道德的。而一个具有怎样的身份,固然是由他自身的存在决定的,但也往往是由具有判定身份的所判定的。当一个人的身份被他判定时,实际上也就由作为判定者的同时判定了被判定者的道德。

 

这样以来,就出现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不道德。一是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不道德。一是不为他不为社会的不道德。显然,这两种不道德不可能成为同一的不道德。其中只能有一种是真正的不道德。而另一种不道德只能是虚假的不道德。同时也形成了判定人的道德的两种方式。一是用法通过人的行为判定人的道德。二是由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好恶、情感通过他人的身份来判定人的道德。我们知道,对于违背法的、表现为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造成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及其行为,必须予以惩处。同样,对于那种表现为不是为他为社会的“不道德”的人(而不是依据人的行为)同样是要受到惩罚的。于是,思想改造、思想专政、(下放)劳动改造、监督改造、批判斗争就成为对这种“不道德”的人进行惩罚的措施。这种惩罚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告示:任何不表现为他为社会的人都将被判定为是不道德的人(当然首先要给这样的人以身份上的判定。如落后分子、个人主义者、走白专道路的人等等)。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于是人们都力求使自己成为为他为社会这种意义上的道德者。

 

以这种方式来对道德进行判定,客观上就排斥了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标准(即法)对人的道德进行的判定。这样的判定就是不准确的,判定的结果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道德。就极有可能也把人的符合基础道德的行为和人判定为了不道德。而当社会又将这种“不道德”当作不道德时,它就不可能倡导和建立人的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基础道德,就不会有对构建基础道德的法的需求,也就不能建立起基础道德(即包括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在内的所有人和所有社会组织的最大限度地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道德)。即便这样的社会在它的一般公民中建立起了上层道德,它的上层道德也必然缺乏基础道德这一基础。所以这样的上层道德表现为是悬空在上的道德。

 

我们这样客观地分析社会主义社会曾经有过的那种道德状况、或者说那种上层道德状况,当然不是要否定人们所曾经具备的实实在在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存在。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也确实是在一批又一批的无数革命者和共产党人的彻底地为他为社会的献身精神和革命行为的作用下取得的。他们的这种精神和行为必然对社会中的人民、特别是会对青年产生极大的影响作用,成为人们的楷模。而且,人的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对团结人民、激励人民,对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对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都有着实实在在的意义。所以上层道德应该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倡导的道德。而且应该是被人类倡导的道德,应该是人类社会最终实现的道德。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如果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确曾经一度充分地体现出了这种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的话,这种道德又正是在以上所述的两种方式的交互作用下实现的。

 

社会主义社会曾经实现的这种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由于不是建筑在基础道德之上的,这就给上层道德埋下了崩塌的危机。这样的危机体现在,一是由于社会只视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为道德,于是模糊和轻视了人的为己利己的欲望和需求及其行为在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实际上是一种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就在无意识和无形中失去了这一原动力(安徽省风阳农民开创的责任田承包制,就是人的原动力的体现。正是这一原动力的小小的体现,整个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一个社会失去这一原动力,就不能不影响到它的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如,如果民众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欲望和要求、没有对民主权利的欲望和要求、没有制约不合理权力的欲望和要求、没有平等欲望和要求、没有对法的欲望和要求、没有在法的范围内的对自由的欲望和要求……,只是安命于被动的和自然的存在状况,这个社会是难以进步和发展的)。二是在只承认为他为社会才是道德的情况下,客观上就否认了人的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情况下的为己利己也是道德的。否认了真正的不道德只是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的唯一性,否认了真正的不道德不能由人来判定,而只能由法来判定的必要性。这就使法的建设和完善成为不可能。而一个社会如果不是法的社会,不是用法来判定所有人(当然包括组成国家的人)的行为的社会,就必然会首先使权力持有者置于法的度外,使权力持有者可以不受法的制约。那么,这个社会最容易表现为会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侵犯和危害的恰恰是权力持有者。斯大林就是一个权力的绝对持有者,被他迫害和处决的大批的政治家和高级将领的权利和利益,不正是在这种迫害和处决中被侵犯和伤害了吗?!克格勃是一个权力持有者群体,被它监视和监禁的大批苏联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是受到了侵犯和损害了吗?!在我们的社会中,被权力者的随意决策浪费的大量的财政资金和资本财富,不是对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吗?!各种类型的权力者们在以增加农民负担、以“三乱”、以不正之风、以腐败等等方式掠夺农民、企业和公民的财富时,不是对农民、工人、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吗?!当社会在缺乏完善细密的法来判断人及人的行为是否道德的条件下,权力者只是判定他人的人,而不是自我判定的人。这种社会即是不道德的社会,或者是必然会发展为不道德的社会。因为这种社会既是权力持有者可以随意地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而又无制约的社会。也是公民因为缺乏法的意识,可以在本能的支配下随心所欲地行为,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又无制约的社会。因而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充斥着肆意地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而表现为不道德的社会。

 

当社会主义社会因为缺乏为己利己这一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必然使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当社会因为不发展而使社会的公民产生强烈的为己利己的欲望和要求(即维持能够使自己生存的要求和谋求使自己富裕和幸福的欲望),而社会又只能依靠人的这一原动力时,社会的道德只能表现为从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降格为为己利己但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道德上去。尽管这是(符合)道德的,而不是不道德的,但对于已经习惯于只有为他为社会才是道德的思维方式来说,对这种道德的降格仍然有一种道德“堕落”的感觉。显然,这种“堕落”的感觉是一种错觉。这是社会的道德状况变化的一个方面,而且是符合道德自身发展逻辑的一种变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当多数公民在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己利己时,却有相当一部分权力者和公民,则利用这个社会因为没有坚实的基础道德、没有与这一道德糅合为一体的完善细密的法而肆意地、随意地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这就不仅是道德堕落的感觉了,而是社会的实实在在地因为上层道德的崩塌而堕入不道德的现实了。

 

所以,无论是从体现社会和公民的道德要求来说,还是从构建和巩固上层道德来说,建立起坚实的基础道德,建立可以体现和维护基础道德的法的社会,无论如何都是不可逾越的环节和阶段。

 

三  上层道德及上层道德与基础道德的关系之二

 

思想家们从人的不道德行为中,认知到了道德的必要性。尽管思想家们认知的道德是为他为社会的道德,而不是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为己利己的道德。但这两种道德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而这两种道德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基础道德在主观上是为己利己的,上层道德则是在主观上和客观效果上都是为他为社会的。

 

尽管基础道德是可以表现为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但必须是要由法来提供保证的。而上层道德行为即使没有法的保障,也是不会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构成侵犯和损害的。正因为如此,尽管思想家们使用的语言不尽相同,但他们倡导的道德的本性却是相同的。即人的对人的爱,人的为人。如超阶级的仁爱、博爱思想。尽管这样的思想在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思想家们倡导的道德中的爱人、为人的本意是没有错的。因为思想家们的本意决不会是人之爱是爱石头之类的非人,人之为是为石头之类的非人。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所爱和所为当然要受阶级的影响,所爱和所为必然被局限于阶级的范围内。但是,如果把人从阶级中抽取出去,“阶级”就只是一个词。思想家们倡导的爱的本意当然不会是指爱词的阶级、为词的阶级。而是爱阶级中的“人”,为阶级中的“人”。尽管一般的思想家的道德观念中并没有阶级的因素,但在客观上,人的所爱和所为却是为阶级关系所困的。但是,当社会发展到将阶级从自身的存在中抹去的时候(即阶级的消灭、消亡和阶级的存在逐渐失去意义),“人”就从阶级这个外壳中走出,思想家们的爱和为的实现也就还原为爱人和为人。如果思想家们倡导的这种道德能够真正在社会中得到完全的实现,那么这个社会必然是不存在恶的、不存在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侵犯与损害的社会,是美好的、相互的爱的、是和谐的、是互帮互助的完美的社会。

 

从人的本性来说,绝大多数人都是希望无论是相识的,还是不相识的,是近邻的,还是远方的,只要能够相处和交往,相互之间都没有恶意,都充满着友善,都能够相互敬重,都能够相互帮助,都愿意消除他人的痛苦,都能够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和社会的温情。

 

我们甚至相信人类最终会实现这样的社会的。因为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也显示着这一发展趋向。然而,现实的社会似乎很难做到这一点。大凡人们共同生存、生活在一起时,总是难免发生矛盾、摩擦甚至冲突。人与人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必然涉及的是人的权利和利益。于是,人们现实的要求只能是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当人们都普遍具有这一现实要求时,社会只能表现为如何去维护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如何做到防止和阻止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也就意味着社会只能去建立普遍的基础道德,去构建能够体现和维护这一道德的法的社会。

 

当一个社会终于表现为是这样一个社会、是一个公民普遍具备了法的意识和广泛地表现为人的社会属性的意识、是公民普遍地在这样的社会意识和社会属性支配不去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时,这个社会也确实成为了一个基础道德的社会,是满足和维护了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尽管这样的社会还不是一个充分表现为普遍的人们从主观上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的社会。即使一个社会成为了基础道德的社会,但也并非是一个完全符合人的本性和人的需要的社会。因为人除了需要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不被侵犯、不被损害外,人还需要相互的(给予的)爱(因为除了给予的爱以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非给予的爱。非给予的爱是相对于不爱而言的。所谓不爱,就是一个人在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群体的他人的权利与利益时,所表现出的对他人的不爱。当一个人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时,就不是对他人的不爱,也就是一种爱,这种爱就是非给予的爱)、相互的情感交流、相互的精神支撑的。这是需要人的为他为社会的、因而也是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主观动机和行为才能做到的。

 

而一个社会仅仅表现是实现了基础道德的社会是不够的。因为基础道德不等于人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时,是可以完全不与他人交往和接触的,因而也可以不需要和不存在与他人的相互的爱、相互的情感交流、相互的精神支撑这些关系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不能因为不侵犯、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就可以将自己与他人隔离开来,就可以拒绝自己给他人以爱、拒绝与他人的情感交流、拒绝给他人以精神的支撑,或者拒绝他人对自己的爱、拒绝他人与自己的情感交流、拒绝他人给自己的精神支撑。

 

应该说,一个社会只有消除本能和阶级基础上的残酷的、严重的、反人道的、反人性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的不道德,才能为建立基础道德创造条件。一个社会只有大量地减少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才表现为建立起了基础道德。也只有在建立起的基础道德的基础之上,才能逐步建立以为他为社会作为核心的上层道德。

 

然而,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建立又构成了一种矛盾关系。无论是对社会中发生的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不道德来说,还是对以为他为社会作为核心的上层道德来说,都必须是在人的相互地交往和接触的关系中发生的,而不可能是一个人在独在的状况中发生的。无论是对一个人来说,还是对人类来说,其发展总是从无思维能力到具备思维能力、从完全的本能到具备社会属性、从人的阶级属性关系到纯粹的人的属性关系的。因此,人的行为在完全受本能与思维结合的产物——利——的支配下、在阶级关系的决定作用下,必然发生人的对人的、对群体的人(即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当社会发展到具备了充分的条件可以用法来有效地阻止人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时,法在一定的程度上也起到了阻碍人的交往和接触的作用。当法完善和细密到对人在交往和接触过程中的一切可能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程度时,法也确实起到了这一作用。既然人们在交往和接触中很容易触犯法律而表现为对他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那么防止对他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严格地遵守法律的最保险、最有效地方法,就是尽量地少与他人的交往和接触。我们探究一些发达国家中的人们之所以很容易地表现为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表现出自我封闭和孤独的倾向,不能不与法的这一作用相关。如果人们都因为担忧自己会不小心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触犯法律,被他人起诉,因而最大限度地将自己封闭和孤独起来,又必然构成对自我、对他人、对人类的权利和利益的新的伤害。因为人的相互之间的封闭和孤独,又必然违背人的群体生存的习性、人的需要情感交流的天性、人的相互的爱和相互的为他的愿望。在现代社会中,之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患上忧郁症、会寻求自杀和疯狂,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由这种违背人的习性、天性和愿望的社会状况导致的。

 

这种表现为是新的对人的权利、利益(即人的习性、天性、愿望意义上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甚至体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的影响作用上。在科学技术不发展的条件下,人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属于劳动密集性的生产活动。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时间为8小时甚至更多。生产活动既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行为,也可以是人们借助生产活动的行为和企业的场所相互的交往和接触的条件(当然了,企业和人的生产活动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的观念和企业文化状况)。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和劳动时间越来越少,借助劳动行为和企业场所进行相互交往和接触的机会和时间也越来越少。应该说,这会为人们以其他的行为、其他的场所增加相互的交往的机会和时间创造了条件。但是,在越来越方便的物质条件下、在为己利己的惯性作用下、在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越来越多的制约作用下,于是有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自我封闭和孤独中去。这种自我封闭虽然不会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法律意义上的侵犯和损害,但仍然是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因为当一个人选择封闭和孤独自己时,也是在客观上封闭和孤独他人,是在拒绝他人与自己交往和接触的权利,是在损害他人在与自己交往和接触过程中可以产生的情感利益。

 

所以,一个社会不能仅仅表现为以人的不以侵犯、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道德为原则,不能满足于这一基础道德的实现。更不能由此而导致使社会表现为另一种状态的人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社会的这种表现同样是有悖于社会的和人类自身的发展的。

 

社会所表现出的这种新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甚至会对已经建立起的基础道德构成侵蚀。因为社会所表现出的一部分人走进自我封闭、孤独、厌世、忧郁、自杀,只是人的适应这种社会状况的一种心理表现。而另一部分人责会表现出狂燥、疯狂的心理。这种心理又会驱使人抵制合理的和科学的社会属性,使人的行为表现为攻击性,使人向本能和野性复归。这种复归会造成对人的更为严重的侵犯和伤害。这种社会现象在一些富裕的和法的社会中已经出现。这种社会现象说明,社会所建立起的基础道德在被侵蚀以后,就会出现空洞,就会有人从这些空洞中堕入到侵犯和伤害他人与社会的不道德中去。这与社会因为缺乏基础道德所表现的整个社会从上层道德堕入到不道德社会的状况,虽然在形式上是不同的,但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

 

要使社会从不道德社会进入道德社会,就必须建立起基础道德。要防止人从上层道德堕入不道德,社会就必须要有坚实的基础道德。同样,社会要防止人从基础道德堕入到不道德,则应该使人从基础道德水平升华到上层道德水平,社会就应该使社会的道德由基础道德向上层道德升华。这应该是我们人类社会经历过的社会发展所能给我们的极为重要的道德启示。

 

我们已经十分清楚,要建立起坚实的基础道德,首先必须确认:人的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为己利己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人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才是不道德的;只有以法才可以对人的不道德行为加以判定;只有依据法的对人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制约和惩治,只有使普遍的人具备社会属性,才能最终建立起基础道德;而没有形成基础道德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社会。

 

我们现在又十分清楚,一个社会仅仅有基础道德,这对人、对社会、对人类来说,都是不够的。只有基础道德的社会中的基础道德是难以得到巩固的,是会得到侵蚀的。因此,要巩固基础道德自身,就必须在基础道德之上“生长”和发展上层道德。而上层道德的核心是为他为社会,因而也是人的相互地为他为社会。而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则必须是受制于人的(主动的)爱人为人的思想和精神的支配。社会就不能只承认为己利己的个人主义,也应该承认爱人和为人的思想与精神。社会既不能形成个人主义思想对爱人为人的思想和精神的排斥,也不能使法成为一个造成人与人相互隔绝的篱笆和牢笼,使人无法在交往中相互地为他。

 

要建立起上层道德,使人表现为相互地为他为社会,只有在人的交往过程中才是可能的。人的独在、人的自我封闭、人的减少与他人的交往,固然可以减少和防止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机会,但也同样会使人的为他为社会成为不可能。没有人的在交往过程中的为他为社会而形成的上层道德,法又会成为加深人的隔阂,使人在“人不认识人”(“人的对‘人’的认识,是通过人的相互关系形成的)的状态下去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是一个现代社会在道德问题上所表现出的悖论。如何在与法的矛盾关系中通过人的接触和交往,建立起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这将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新的社会发展问题和道德问题。

 

下篇·国家和道德


一   国家是最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

 

道德是对人而言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损害,是判定人或人的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存在依据。因此,道德又是对人的行为而言的。我们不能想象,除了人和人的组织、人的行为可以体现人的道德外,还有什么可以体现人的道德。

 

但是,一个人和他的行为只能表明他个人的道德状况。他不能代表社会的道德状况。可是,当我们观察一个社会时,却可以得出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的结论。因此,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存在着人的道德和社会的道德这样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范畴的。我们可以认定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是好是坏,但不可以据此认为他所在社会同样是好是坏。

 

个人的道德是指个人在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时,是否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侵犯和损害。社会道德当然也只能以是否对人的权利与利益构成侵犯和损害为依据进行判断的。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如何,当然只能表现为组成这个社会的人的道德状况如何。更确切地说,是这个社会所表现出的对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程度和广度而言的。当一个社会表现为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的程度是残酷的、反人道和反人性的,是表现为有机组成的一部分人(如阶级、如国家、如政府、如企业)对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时,我们说这个社会是极不道德的社会。当一个社会表现为个人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具有普遍性时(如,普遍的偷窃行为、普遍的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普遍的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普遍的不讲诚信的行为、普遍的粗鲁行为……。这些行为就是个人的对他人的、或相互之间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这个社会同样是不道德社会。这种不道德正是缺乏基础道德的原因造成的,或者体现为社会没有形成基础道德。对于这种社会的不道德,我们已经进行了分析。当我们在这里探讨国家与道德的关系时,我们必须从前一种不道德社会入手,才能明晰国家与道德的关系。

 

中国的孔子是最早提出道德问题的古代思想家之一。但是,在孔子提出道德问题之前的社会中,就已经存在着人的对他人的、对人的群体的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行为。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出现甚至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部落的人们就开始针对人的对他人、对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制定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本意就在于制约和惩罚人及人的行为的不道德。只是到了奴隶制社会,在奴隶制社会制度中演化出国家以后,人的残酷地、极端地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才表现为是一种社会的行为。处于这一时代的诸如孔子这样的思想家,也才发现了社会的道德问题。此时的人的不道德表现,已不再主要是个人的对他人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是组成国家的、或可以组成国家的奴隶主阶级中普遍存在的极端严重的侵犯和伤害奴隶们的不道德,是表现为社会的不道德,即表现为奴隶制社会是一种极度不道德的社会。而导致社会成为不道德社会的,正是由奴隶主们组成的国家(假如奴隶制社会已经形成了管理社会的国家的话)。是奴隶制社会中的国家没有制约奴隶主们的对奴隶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伤害。而且,由于国家是由奴隶主们组成的,国家实际上和国家以外的奴隶主们共同参与和制造着对奴隶们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伤害。国家由此而表现为是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奴隶制社会是如此,封建社会同样如此。在封建社会时期,权利和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和损害的是农民。而侵犯和损害农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则是管理社会的封建专制的国家。在离我们并不遥远的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没有人再会否认,权利和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和损害的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而造成这种侵犯和损害的是资产阶级,是由资产阶级组成的和听命于资产阶级的国家。因此,自由资本社会同样是一种不道德社会。显然,这三种不道德社会都与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这三种不道德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个人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如一个奴隶对另一个奴隶的利益的侵犯;一个农民对另一个农民的利益的侵犯;一个无产者的劳动者对另一个劳动者利益的侵犯。这种个人的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的行为,是个人的不道德表现,是有法可以判定和惩处的。但是在国家(也即组成国家的人)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侵犯和损害时,却并没有相应的法来判定这是属于对他人和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侵犯、损害的行为。如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用奴隶陪葬、用奴隶的角斗娱乐的这些行为,就没有相应的法可以判定奴隶主的这些行为是侵犯和损害奴隶的权利和利益的。而当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受到统治阶级和国家的严重侵犯和损害的人们,表现出不愿接受并反抗这种侵犯和损害时,国家又会用法来判定这种拒绝接受和反抗行为是违法的。国家又会对这种拒绝和反抗的行为进行镇压和专政。从而表现为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继续和加重。而国家的这种镇压和专政行为同样不会被国家自己判定为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

 

当国家只用法来判定个人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时,是丝毫无助于使这个社会表现为是一个道德的社会的。这不仅因为国家自身就是不道德行为的体现者和不道德的社会的制造者,还因为即使国家自身在最严重的程度上、在最大的范围内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国家也不会用法来制约自己的、组成国家的人们的和控制国家的人们的这种行为。如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就不会用法律来制约资产阶级的、资本家的和官员的侵犯和损害无产阶级和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因为国家是从资产阶级那里获取利益的,是依靠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来维持自己的权力的。

 

国家之所以会构成对人的、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当然是与利益、与欲望密切相关的。因为国家只能是由人组成的。而任何人的最基本的本能是为己利己。人在这一本能的驱使下又会本能地使用为己利己的手段去为己利己(所有的生物都是如此)。如原始人的狩猎的行为和手段、采摘和储藏食物的行为和手段、寻求和建造栖息场所的行为和手段等等。当人具有了复杂思维能力、不再只是依靠自然之物、而是通过创造之物来生存和生活之后,那么创造出的物质就会成为人的利益,成为可以满足人的欲望的利益。当所有人都是通过劳动进行物资财富的创造时,每个人都能得到相应的利益。当人不是通过劳动进行财富的创造时,他为了维持生存和满足欲望,同样需要利益的来源。于是,他就只能从创造财富的人们那里获取他人创造出的一部分利益。国家正是由这样一些脱离了创造财富活动的人组成的。从国家本原的职能来说,国家是为了调解社会中出现的社会矛盾的;是为了为人的创造财富的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的;是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服务的。国家在行使这些职能时,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如用这些物质条件维持组成国家的人的生存和生活,用这些物质条件从事国家的职能。因此,不从事创造财富的国家从创造财富的人们那里获取一定的利益,是符合国家的本原的职能的需要的。

 

但是,对于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是自由资本社会来说,由于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人的社会由不成熟和愚昧状态向合理性和科学性社会发展的过程,因此,人的行为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更多地是受本能和本能加思维的产物——利意识——支配的。作为组成国家的奴隶主、封建君主和贵族、资本家同样如此(我们不否认阶级的原因对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行为的影响和决定作用。但也不能将他们的社会属性程度与现代的政治家等同。实际上,在阶级已经消灭和消亡,或者在阶级矛盾趋缓的社会里,从阶级关系来论证道德问题,已不再有多大的意义,也不能合理地说明道德问题了)。这样,满足国家的本原职能需要的利益要求,就发展或异化为组成国家的人们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要求,发展成为国家从创造财富的人们那里获取超出国家职能需要之外的更多利益的行为。国家的职能也就从本原的职能演变为为自己获取利益的职能。国家所获取的超出国家职能需要的、为满足组成国家的人的欲望的那部分利益,就是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相应地就出现了侵占、掠夺、剥削他人利益的方式和手段。当组成国家的人受利益和个人欲望的支配、当国家以获取财富和利益为职能、当国家以及组成国家的人以这种手段和方式获取财富和利益时,国家必然成为不道德行为的体现者和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

 

所以,只有一个社会中的国家从不道德行为的体现者和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彻底改变自己时,这个社会才有可能表现为是一个道德的社会。

 

二   国家是道德社会的促成者和体现者

 

我们分析了一个社会之所以表现为是一个不道德社会,是因为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们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最为严重和最为普遍的侵犯与损害。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国家是最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由此还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国家可以使自己表现为不再是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最严重、最普遍的侵犯者和损害者,使社会不再存在国家和社会意义的不道德,尽管社会还会存在个人意义的不道德,那么社会才有可能成为一个道德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又是道德社会的促进者和体现者。这样的结论决不是文字游戏或逻辑游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证实了的。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自不必多说,因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就决定了它是一个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和压迫,因而是可以体现最大多数民众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这正是消除可以使社会产生最不道德状况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就是要使国家不再成为最不道德行为和最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对于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来说,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也确实表现出了不再是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是为社会的合理发展、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国家。国家自身行为的这种改变,使一切表现为对大多数人的统治、压迫、剥削、掠夺、镇压的社会意义的不道德不复存在,因而使社会表现为是一种道德的社会。当国家自身不再有严重的、普遍的侵犯和损害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行为,而使社会表现为是道德的社会时,它还促进人的道德的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早期历史中,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行为大为减少,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国家也促成了社会的上层道德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不仅表现出了不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侵犯和损害的道德(即基础道德的表现。基础道德的表现不等同于社会基础道德的实现。社会基础道德的完全实现,还需要完善细密的法和人的社会属性这两个条件的具备),而且表现出了普遍地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即上层道德)。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曾经有过的道德状况。

 

国家对道德的这种作用,更确切地说,国家使社会由不道德社会转变为道德社会的作用,特别是在建立基础道德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得到了体现。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存在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我们不能说任何社会形态的发展都必然要经历形成→发展→死亡的必然过程,而唯有自由资本社会是可以例外的。自由资本社会的发展同样要经历这样一个必然过程。据此,马克思主义才预言: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因此,马克思主义所指的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自由资本社会,也就是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

 

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指得是,自由资本社会必然会在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变革的条件下灭亡;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即自由资本社会)必然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灭亡。马克思主义当然只能是同一的马克思主义,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以能动的方式实践马克思主义并取得成功的同时,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也促进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催生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形成。从而在实证着马克思主义。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主义都得到了证实。因而马克思主义是同一的马克思主义。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之所以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之所以不是自由资本社会,不仅体现在生产关系的变化上(如国家成为资本所有者、民众以投入保险的方式成为间接的资本所有者、法对资产阶级行为的限制、国家不再成为特定阶级的代表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也表现在国家自身的变化上(也即上层建筑的变革)。国家自身的变化涉及到国家的目的、职能、行为、法、社会体制、国家使用的手段等等方面。

 

就国家的目的来说,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的目的是通过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通过帮助资产阶级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使自己能够从资产阶级的施舍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对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国家的职能则转向了促进国内生产力的发展,转向在国际上创造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条件。

 

就国家的职能来说,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的职能明显地表现为,对内镇压无产阶级和人民的反抗与斗争。对外进行侵略与掠夺。而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其职能则转向了利用各种手段调解国内的矛盾关系。如利用经济的手段发展国有经济、发展公共工程、增加就业,以此来制约私有制对社会及社会经济的危害。对外,国家则致力于避免世界大战、消除战争危险、有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新秩序。

 

就国家行为来说,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行为最通常的表现是,其行为是听命和依附于资产阶级的。因而对内采取镇压行为,对外采取的是战争侵略和武装掠夺行为。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其行为则越来越趋于依据法律。国家具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性。国家的这种自主行为被逐步地纳入了法的轨道。这也就是说,国家自身率先进入了法的社会。

 

就社会体制来说,在自由资本社会,虽然国家针对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的弊端而建立起了“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但在社会体制上,尽管人民以间接的方式参与社会与企业的管理,已是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但国家和资产阶级并不情愿承认和接受人民的这种间接管理。因此,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是极力排斥人民的间接管理,而试图维持少数人的、单一的国家的直接管理。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人民的、多数人的间接管理已成为被国家接受的存在,成为社会不可缺少的、与国家和少数人的直接管理并存的管理(可参见本人所写《再说管理》)。

 

从国家使用的手段来说,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使用的主要是武力手段、镇压手段、强权手段、欺诈手段。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普遍使用的是法的手段、民主手段、教育手段、科学技术手段(如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信息论方法)等。

 

可以说,正是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和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在目的、职能、行为、社会体制、手段这些方面的不同,不仅决定了这两种社会是完全不同的资本社会发展阶段,也决定了国家对社会道德所起的不同作用。对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来说,正是它特有的那种目的、职能、行为、手段、体制,对广大的无产阶级和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构成了必然地侵犯和损害,从而使自由资本社会表现为是最不道德社会之一。也正是由于国家的目的、职能、行为、手段、社会体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改变,使国家基本上不再构成对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危害,才使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表现为或趋向于表现为是一种道德的社会。

 

三   国家自身的道德关系

 

当国家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它的目的、职能、手段、行为和社会体制的转变,不再构成严重的和普遍意义的对公民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转向为社会、为公民的利益服务时,这是国家的道德体现。那么国家与社会的道德究竟具有怎样的关系呢?

 

我们现在应该承认,对一个人来说,他可以表现三种道德状况。即,① 侵犯与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状况。② 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道德状况(即基础道德状况)。③ 主观上的和行为自动地为他为社会的道德状况(也即上层道德状况)。这三种道德都是与利益和权利相关的。就基础道德来说,人必须通过创造物质、文化财富的劳动和行为,才能从中获取利益,才能利用这种利益为己利己。如果一个人既不通过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行为(包括使他人创造出的财富具有使用价值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创造具有使用价值的财富的行为。)获取为己利己的利益,又恪守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原则,他只能选择死亡。因此,任何不选择死亡的人的基本道德就是通过创造财富为己利己而不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与利益。就人的不道德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从创造财富的行为中获取为己利己的利益,而且要实现为己利己的目的,他仍然需要利益。这种利益就只能取之于他人的通过创造财富的行为产出的利益。如果他的取之于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表现为违背他人意愿的、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的,他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当然了,法应该有相应的细密的规定)。就人的上层道德(或高尚道德)来说,一个人所表现出的主观上和主动行为的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就是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奉献与他人和社会。如舍己救人者就是将自己的生存权利献给了被救者;如捐助者就是把本来可以用于为己利己的利益奉献给了他人;如雷锋这样的一贯做好事的人,就是把自己的本来可以用于为己利己的金钱、时间、体力、精力奉献给了他人和社会;而无数革命者就更是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利益奉献给他人和社会的集大成者。

 

那么,国家(其实质是组成国家的人)与道德的关系,是不是与我们上述的人的道德关系一致或相同呢?

 

国家自身当然也会表现为不道德。如组成国家的机构及个人的对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无论这种侵犯和损害是国家成员的个人行为,还是集体的行为,只要他们是国家的组成人员,我们就不能把他们的对人的和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视为是个人的不道德。如果可以认为组成国家的人所表现的不道德,只是个人的不道德,而不能被视为是国家的不道德,那么按照这种逻辑,只要国家是由人组成的(实际上,也不可能不是由人组成的),任何国家(古往今来的所有国家)都与道德无关,都不存在道德问题。国家表现出的任何不道德行为,都可以由这些行为的行为者个人去承担,而使国家永远是道德的。这岂不是说,奴隶制社会中的国家、封建社会中的国家、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都是道德的国家。不道德的只是奴隶主、封建君主和贵族、资本家和官员个人。如果这种推理是符合逻辑的,任何历史时期的任何国家都可以以这种逻辑来洗刷自己的不道德。所以,这种逻辑是根本不成立的。也所以,国家的道德是通过它的成员来体现的。国家只有在使自己的组成成员最大限度地不表现为是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造成侵犯和损害的状况下,国家自己才能表现为是道德的。

 

这样以来,又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只要国家不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或者像公民那样表现为在为己利己时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就是(符合)道德的呢?也就是说,国家的道德状况也像个人那样,存在不道德、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这样三种道德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对国家来说(也是对组成国家的人们来说),它的每一行为,只能体现两种道德状况:不道德,道德。国家的不道德(行为)与个人的不道德是一样的。但国家的道德不存在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的区别。个人可以存在表现为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为己利己的基础道德。这是人的为维持生命、生存、健康、发育和追求幸福而获取利益的必然。而国家是不存在这种必然的。也就是说,对国家来说,是不存在为了为己利己以维持自己的存在的必要性的。我们已经探讨过,国家在它从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中脱离出来,成为管理社会的组织后,它所需要的两种利益:维持它的组成人员的生命、生存需要的利益和它的行使社会管理所需要的利益,都是通过税收得到了保障的。如奴隶创造出的全部财富,农民交付的赋税,资产阶级向国家交纳的税收,以及现代社会中的所有公民向国家交付的税收。正因为如此,国家既不必要像个人那样通过创造财富获取利益,更不能从为己利己出发以税收以外的任何方式获取合法收入(即税收)以外的任何利益。而国家(也即组成国家的人)的任何从为己利己出发的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只能是额外地取之于他人的。因而构成了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就是不道德的。这就与个人的道德有了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不可以为己利己、而自身的利益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有合理合法的收入来源,国家自身的利益必然是得到保障的),组成国家的人却感到利益没有保障,那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成为了国家成员的一些人有了额外的为己利己的欲望。二是,组成国家的人数、或者组成某一国家机构的人数超出了实际的需要。一旦国家或国家机构出现这样两种状况,国家或国家机构将处于危险的边缘,极有可能导致国家超越合理合法获取收入的界限,而去谋取合法收入以外的利益。一旦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具有了这种欲望和行为,就会表现为国家的不道德的存在。

 

从道德关系来说,国家应该做什么呢?国家所应该做的就是为他为社会。

 

在不道德关系上,国家的不道德与人的不道德一样,只要其行为是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侵犯和损害的,就是不道德的。在道德的关系上,个人是可以只具备基础道德,而没有上层道德的。而个人的主观上的、自动性的为他为社会是行为属于上层道德范畴。那么国家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是不是也属于上层道德范畴呢?不是。如果可以认为国家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也是属于上层道德范畴的,那就意味着承认国家在体现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的同时,也可以具备基础道德,意味着承认国家可以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情况下去为己利己,可以去为了为己利己而获取额外的利益。意味着国家也可以像个人那样只需要具备基础道德,也可以不必要具备上层道德。这是万万不可以,也是绝对不可能的。

 

国家的为他为社会,是国家在其利益得到可靠保障的条件下所具有的唯一职能和责任。如果国家不能体现它的这一职责和职能,它的行为就必然转向为己利己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为己利己,因为是通过创造财富的行为才能为己利己的,是与物质和事务发生关系的,因此是可以不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因而可以是道德的。而国家(当然包括任何国家机构和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为己利己是不能通过自己的创造财富的行为来实现的。因为国家一旦成为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国家就不是管理社会的国家了,国家的职能就不是为他为社会了,而是一般公民和一般的公民组织了。因此,国家的为己利己获取的利益只能是非法的、额外的利益只能是非法地取自他人创造出的利益国家的为己利己的行为主要是与人发生关系的。这样,无论国家(包括国家机构和组成国家的成员)所表现出的为己利己的欲望,为己利己的行为,还是所获取的为己利己的利益,都构成了对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与损害,就都是国家不道德的体现。

 

所以,对国家来说,是只存在道德和不道德范畴的,而不存在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也就是说,国家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就只是道德的,既不属于基础道德,也不属于上层道德。而国家的任一行为如果不表现为为他为社会,不具有为他为社会的效果,就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就必然构成对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如对大量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所造成的社会财富和资本财富的严重浪费这种行为效果来说,我们还能说导致这一侵犯和损害了人民和纳税人利益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道德的吗,或者说是不属于道德问题吗?如果我们承认国家的这种行为是道德的,或者是不属于道德范畴的,那岂不是说国家可以随意地以这种“道德”的方式浪费人民和纳税人的利益,可以随意地以这种“道德”的方式侵犯人民和纳税人的权利了吗?既然国家(或者是某级政府、某一国家机构)的这种行为和行为的结果是一种浪费,也就是对人民和纳税人的一种损害,那就只能是不道德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是如此,那些以不正之风的方式、以“三乱”的方式、以腐败的方式、以贪图享受的方式、以滥用权力的方式、以作威作福的方式侵犯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构,就更是体现着国家的不道德了,就更是损害着国家的道德形象了。

 

这又涉及到这样一种关系,如果国家(包括组成国家的人和国家的任一机构)既不为人为社会,也不侵犯和损害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是不是也和个体的人一样,不是不道德的,因而是道德的呢?这同样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创造财富的人们按照法律拿出他们创造出的利益的一部分以税的形式交付给国家,并承认国家具有不创造财富的权利时,创造财富的人们当然不是要去赡养一批既不侵犯和不损害他们的权利与利益的、却也什么都不做的人。他们之所以向国家交付这一部分利益,是要求国家在不创造财富的条件下,去做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的事,去做能够使他们更多、更好、更容易地创造财富的事。是要国家在接受他们支付的利益时,也必须有相应地付出。或者说,国家在接受了人民的和纳税人的这部分利益时,客观上就包含着这样的承诺。国家的付出在本质上应该是体现在国家的职能、目的和责任上的,是为人为社会的。如果国家履行了它的职能和责任,实现了它的目的(即为人为社会的目的),它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就是为人为社会的,因而是符合道德的。如果国家不履行自己的职能和责任,反而从为己利己出发去为己利己,构成对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这是国家不道德的表现。如果国家(或者国家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似乎既不侵犯、不损害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也不行使为人为社会的职能和责任,国家仍然在三个基本方面构成了对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

 

1)如果国家既不做任何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事,也不做为人为社会的事,那就意味着国家没有去做维护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事,也就意味着国家容忍和放纵了人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当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这样的侵犯和损害时,这不能不与国家的什么也不做的行为相关。实际上也就是国家与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人共同在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

 

2)如果国家既不做任何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事,也不做为人为社会的事,就不能创造可以使人充分发挥创造财富的能力的条件,就不能使人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相对来说,就使创造财富的人们减少了可以获得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创造财富的人们的利益和获得更多利益的权利。

 

3)如果国家既不做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事,也不做为人为社会的时,这似乎是国家的一种无行为。但无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只要国家(当然也指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它就有可以存在的条件——由创造财富的人们以税收的方式支付给它的那部分利益。国家只有消耗这一部分利益,才能维持它的存在。因此国家的无行为又不可避免地是一种消耗利益的行为,也即消费行为。只消费而不付出,这种纯粹的消费就是一种浪费。这当然是对他人——创造财富的人们——利益的浪费。这种浪费就是对人的应该从国家那里获取回报的权利的侵犯,就是对纳税人支付的利益的损害。

 

所以,无论从哪种角度来看,国家的有害行为、无为行为、无行为的行为都会构成对人的、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都是国家的不道德体现。

 

综上所述,就国家的道德关系来说,国家要么表现为对人的、对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不道德,要么表现为为人为社会的道德。而且,只要国家不是为人为社会的,只要其行为的效果不是为人为社会的,就必然构成对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就是不道德的。国家的道德关系是通过它的组成成员和它的构成机构的行为来表现的。没有人可以保证国家的行为效果是绝对地为人为社会的,因而也不能保证国家是绝对道德的。但只要国家的行为效果在最大程度上是利人利社会的、是趋向于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是利人利社会的、是完全消除了为己利己的行为的、是得到了人民的满意和认可的,国家就是道德的,也就能体现它所在的社会是一个道德的社会,或者说使它所在的社会有望成为一个道德的社会。

 

在道德关系上,国家和人是全然不同的。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只要不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为不是不道德的,因而是道德的。而且在客观上是利他利社会的。而国家(当然包括组成国家的成员和机构),只要有(法所规定以外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其行为必然构成对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与损害,就是不道德的。国家只能通过为人为社会的行为才能体现它的道德。但在客观上又是利己的。因为国家越是更多、更好、更有效率地为人为社会服务,使创造财富的人们能够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国家也就能够合理合法地获得更多的收入。这些增加的收入不仅是用于公务的,也可以是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

 

四   国家是人的道德的实现者

 

1.国家道德、社会道德和人的道德

 

人作为一种高级生物,他原本同任何生物一样,是不侵犯和损害同类的利益的(至少在一个群体的同类中是如此。如一

个原始部落群体)。然而,使人成为高级生物的复杂思维和创造性行为,在使人创造出了越来越多的物质和文化财富的同时,也成为了人的对同类的侵犯和损害的重要因素,一些人们借助复杂思维,创造出了对他人和社会进行侵犯和损害的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由此而发生了不道德现象,产生了人类的道德问题。人类中的道德问题又随着国家的出现而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加剧了社会的不道德。这是因为国家不仅参与了对人的、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且国家的这种对人的、对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与损害更为普遍、更为严重,也更为残酷。尽管思想家们从发现人类的道德问题始,就把实现道德社会作为一种理想,就呼吁人们和社会来消除不道德、去实现道德社会。但是,社会发展毕竟有它自身的规律,是完全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来发展的。社会道德的发展同样如此。社会的发展只能表现为、也已经表现为,道德社会的实现只能依赖于国家。首先依赖于国家自身的行为不再表现为不道德。只要国家自身去努力这样做(其中最重要的是自己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用法来判定自己的所有行为,用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根除自身的任何为己利己的意识和行为。其次是树立社会服务意识,也就是明确国家的职能和责任就是为人为社会的。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花纳税人的钱,就必须为纳税人做事),并且做到了这一点,也就消除了社会中的最普遍、最严重、最残酷的不道德,社会也才基本上可以体现为是一个道德的社会。所以,实现道德社会的第一步是使国家成为道德的国家(即国家不能是一个普遍地、严重地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国家)。

 

当国家充分表现为它是一个道德的国家时,表现为国家的普遍的、严重的、残酷的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消散了,不复存在了,或者是不普遍存在了。那么,人的不道德和人的道德问题才会显现出来。这样,减少和消除人的不道德,解决人的道德问题,就成为实现道德社会的第二步。当然,社会在实现道德社会的问题上,不能去机械地两步走。在解决国家的道德问题时,当然应该同时解决人的不道德问题。同样,在解决人的道德问题时,也应该同时预防和解决国家的不道德问题。但解决国家的道德问题始终是首要的问题。

 

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国家的消除自身的不道德行为和实现自身道德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在这里人民和国家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奴隶主的将奴隶圈养的不道德,奴隶主的驱使奴隶从小到老、从早到晚终身劳动的不道德,奴隶主的用奴隶陪葬的不道德,奴隶主的强迫奴隶进行角斗的不道德,等等,是在奴隶的以死抗争和壮烈的起义的作用下被消除的。也是在国家的作用下消除的。而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对农民的不道德、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对无产阶级的不道德,既是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的作用下被消除的。也是在国家的作用下被消除的。如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对农民的不道德,是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的作用下消除的。而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对无产阶级的不道德,是在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的作用下消除的。即便是不再有人民的反抗和斗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国家的不道德也是在表现为民主的人民的间接管理的作用下、在国家自身制定的法的作用下消除的。

 

同样,对人的道德来说,要消除人的不道德行为,同样有赖于人自身的作用和国家的作用。如人只有在承认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人只有在不断接受和自我增长人的社会属性的前提下,人只有在有意识地不做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行为时,才能体现人的道德。同样,人也只有在认识到为他为社会、人的相互地为他为社会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时,可以使社会体现为是爱的、友谊的、和谐的、是有利于所有的人的社会时,人才可以去为他为社会。这是不言而喻。我们不想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我们将继续讨论的问题是,在国家使自身成为一个道德的国家、使社会表现为是一个基本道德的社会之后,国家在消除人的不道德、实现完全的道德社会的作用是怎样的。完全的道德的社会是指,社会不仅消除了国家所曾经制造的普遍的、严重的、残酷的不道德,使社会表现为道德社会的基本实现。还表现在,在国家成为道德的国家之后,也逐步消除了人的普遍的不道德行为。更表现为社会形成了普遍意义的上层道德。只有这种完全的道德社会,才应该是我们所理想的道德社会。这种道德社会的观念既不同于那种只是希望人的符合道德,却无视国家的道德问题的道德观的,也不同于那种只是希望国家是道德的,而又奢望人可以是自发地体现为道德者的道德观的。

 

在现代社会中,消除人的不道德,实现人的道德,最终取决于人自身对道德的接受和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但这决不是人可以自发地做到的。在这里,国家不仅具有重要的责任,而且具有超越任何社会时期中的国家曾经具有的那种作用(即新的社会中的国家消除旧的社会中的国家不道德行为的作用)。可以说,如果国家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来消除人的不道德,那么要实现人的普遍的道德,进而实现完全的道德社会,将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2.在实现人的道德时,国家可以做事。

 

在国家自身成为道德的国家的前提下(这一前提是绝对必要的。而且要使国家成为道德的国家,就必须借助人民的作用和力量。否则,国家自身在表现为普遍地、严重地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状况下,又怎么使社会表现为是道德的社会呢?又怎么去促成和实现人的道德呢?)。在实现人的道德方面,国家可以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1)只有国家是可以用法来判定人及国家自身是否符合道德的社会组织

 

国家是唯一可以用法来判定人的和国家自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社会组织,是可以通过法来建立社会的基础道德的社会组织。没有什么人和社会组织可以取代国家的这一作用。

 

我们已经分析过,法应该是判定的和国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侵犯和损害的尺度。因而也是判定人和国家的行为的不道德和道德的尺度。

 

法是制约和惩治人的和国家的侵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的手段。当法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所表现的不道德时,只有用法的手段对不道德行为和行为者进行惩处才是公正的(当然,法自身、司法者和执法者的行为也表现是公正的)。

 

在阶级社会中,作为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国家,它只是针对人的(当然更是针对被统治、被压迫阶级的人的)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制定和实施法律。而不对国家自身的侵犯和损害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制定法律。因此,阶级社会中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是无法对真正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判定的。法也不是唯一的国家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手段。而是根据统治阶级和国家自身的需要任意地采用宗教的、专政的手段的。这就更加使法失去了公正的意义。

 

国家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作用是不可以由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阶层来取代的。否则法就不是所有人的共同权利、共同意志、共同利益的体现。而只是或个人、或国家自身、或某一阶级、或某一阶层、或某一利益集团的意志、权利、利益的体现,法就是不公正的。所以,国家只有针对任何人的、任何组织(当然包括国家自身)的、任何阶级和阶层的侵犯和损害人的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制定完善的、细密的法的体系,并用这样的法公正地、有效地制约所有人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国家的任何机构)的不道德行为,才可以使社会体现为是道德社会,才能将法与道德揉合在一起,构成社会的基础道德。

 

2)国家具有将任何人、任何社会组织拉入法的社会的力量

 

当社会表现为是以法治理的社会时,即社会表现为是法的社会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这个社会也因为不是人治的、不是阶级治理的、不是宗教治理的而表现为是公正的社会。但是,要使社会成为这样的社会,只有国家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它才可以把任何人、任何社会组织、任何阶级或阶层拉入法到社会中去。否则,社会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法的社会。社会只能表现为是法的社会和法以外的社会并列存在的社会;表现为是一部分人被赶进法的社会,而另一部分人和国家则游弋于法的社会以外的无法社会中的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正是这样的社会。在这些社会中,国家只对奴隶、农民、无产阶级、平民的行为制定法律,并依据法律将他们赶进法的社会。但是,在这个法的社会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无法的社会。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国家和奴隶,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君主、贵族、官吏、教会组织,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及资产阶级,都是存在于这个无法社会中的。因此,这些社会也就不是完全的法的社会,是不公正的社会,也是不道德的社会。当国家自身游离于法的社会之外时,它是不会将与它共同存在于法的社会之外的无法社会中的人、阶级、阶层、社会组织赶进法的社会中的。

 

社会的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状况,只能在国家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后,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变。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阶段后,由于国家自身率先进入了法的社会,它就不能再容忍其他阶级、阶层、组织、个人继续存在于无法社会中,去肆意地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去制造社会中的不道德和社会的混乱。于是,我们看到了国家是如何通过法律,将资本家的行为限定在法的范围内的。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自身在法的社会中将一切人、阶级、社会组织拉入法的社会的表现。完全的法的社会正是在国家自身进入法的社会之后,将社会中的一切人、阶级、社会组织拉入法的社会的状态下实现的。

 

在国家消除了因为自身制造的不道德社会,而使社会基本表现为是道德的社会之后,人及人的不道德行为的意义便显现出来。人的不道德行为当然也是表现为违背法的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既然国家可以将资产阶级拉入法的社会中,当然也具有将所有的人拉入法的社会中去的力量。

 

国家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使自己的行为表现为是符合道德的(即不表现为不道德),然后将有产阶级拉入法的社会,使有产阶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表现为符合道德(即不表现为不道德)。这就是一个社会实现法的社会的历史过程,是一个社会实现(基础道德的)道德社会的历史过程。

 

3)国家具有使人增加社会属性的能力

 

本能是作为生物的人的自然的属性。自然属性的本能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为己利己就是这种自然属性的综合体现。这一本能对人的行为的支配是必然的。但是,如果人的行为像所有的生物那样是完全由本能支配的,人就不会伤害和侵犯同类的利益(当然,也不是绝对的。诸如发生在猴群中的、食草动物中的表现为为争夺王位、为争夺领地、为占有雌性而侵犯和伤害同类的本能行为,也同样会在人类中发生。不过,那样的话,人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了)。但那样的话,人类也就不会进化,人类社会就不会发展。所以,人类需要用后生的社会属性来部分地取代本能的自然属性。此外,人又是具有复杂思维能力的生物。而复杂思维和本能的自然属性相结合,又必然会产生对同类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的意识。利就是这种意识的综合体现。这种以本能为基础的意识,会成为支配人的不道德行为的意识。所以,人类社会又需要用法来制约人的受这种意识支配的行为。

 

然而,要有效地使人做到在为己利己时不去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仅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人的社会属性与法的作用的结合才是可行的。只有通过使人具备诸如视他人与自己是同等的人,他人与自己是平等的人,他人与自己有着同等的权利,自己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与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都是不可以侵犯和损害的,什么行为会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损害,等等这样的社会属性时,人才能在法的作用下体现人的基础道德。

 

但是人的社会属性与人的自然属性和利意识相比,社会属性不是产生于人的内在中的属性,不是必然产生的,不是个体的人可以必然具备的。社会属性是后天形成于人之外的属性,是借助思想者的思维不断发展和增多的属性。是需要从外部注入到人的内在(如头脑)中去的属性。人的社会属性从发展的意义上来说,是丰富的、无限的。如认识自然科学的意识、认识“人”的意识、尊重他人的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守法意识、自由意识、公平权力意识、制约社会权力意识、人道主义意识、人性意识、维护自身权利意识、追求幸福意识、博爱意识、纳税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发挥人的能力的意识,以及曾经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的阶级意识、阶级斗争意识、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剥削的意识、夺取国家政权的意识、专政意识,还有仍然必要存在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意识,等等,等等,都是人的后天形成的意识。当这些意识附着于人的身上、占据了人的头脑后,就会支配人的行为,也才会表现为是人的社会属性。

 

如果一个社会不用这些后天形成的意识来改造人,以使人具备充分的社会属性,那么这种社会中的人乃至这个社会就仍然是自然的人(即纯粹生理的人)和自然的社会(由纯粹生理的人组成的社会)。如果人们片面地认识人的社会属性,只是将自然科学知识视为是人应该具备的社会属性,只教人如何认识自然,而不将诸如“人”的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公平权力意识、法的意识、社会服务意识等等视为是人所应该具备的意识,不能用这样的意识去改造人,或者仍然用不符合时代需要的意识教人去认识社会和认识人,那么人所具备的社会属性将是非常狭隘和有限的,甚至是不合理和不科学的。人就不能成为具备越来越多的、越来越全面的社会属性的人(如在我们的舆论中,几乎从不提平等和公平权力观念,就无法培育人的平等意识和公平权力意识。那么人也就不能平等地用公平权力去对待他人。其行为也就是极为恶劣的。如电视剧《黑脸》所反映的社会现象,如陕西省发生的因为一桩婚姻引发的社会现象,如张金柱开车撞人的社会现象,其本质都是因为人的没有平等意识和公平权力意识,而以特权对待他人的表现),那么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就会表现为是落后的、不文明的和愚昧的(人是不文明的、落后的和愚昧的,还是进步的、时代性的和文明的,并不取决于人的地位、职业和所具备的自然科学知识水平;社会是落后的、不合理的、不文明的,还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也不取决于这个社会所处的时代。而都取决于社会中的公民所具备的社会属性是缺乏的、偏颇的,还是普遍的、科学的和全面的。所以,即便是一个高官,如果缺乏科学的和全面的社会属性,他仍然是一个不文明的、落后的和愚昧的人。所谓具备社会属性,不是指一个人知晓多少社会意识,而是指他所知晓的社会意识是否成为了他作为一个人的组成部分。如平等意识人人皆知,但是平等是否成为了作为官员的人的组成部分,则是一个问题。如果平等成为了普遍的官员的社会属性,那么社会就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如果官员普遍缺乏平等这一社会属性,即便人人皆知平等这一社会意识,这个社会仍然只能是不平等社会。同样,如果一个社会不是由普遍地具备了科学的和全面的社会属性的公民组成的,这个社会即便是在未来的时代中,也仍将是一个不合理、不进步、不文明的社会),人的行为就将仍然主要是受本能和本能与思维结合的产物——利支配的,普遍地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的发生就是必然的,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个不道德的社会。法甚至对这种状况都是无能为力的(社会之所以会出现法不责众的状况,缘由即在于此)。

 

人的先天的本能和内在形成的利意识与后天形成的、外在的社会意识是矛盾的和对抗的。它们在人的内在中表现为是你有我无和你多我少的关系的。作为先天内在的本能和利的意识必然抵御外在的社会意识。作为一个自然人,是不会自发地接受外在的社会意识的。如婴儿作为一个纯粹的自然人,就不会接受任何社会意识。因此,人是否能够接受社会意识,取决于人与社会意识接触的程度和社会或他人是否对他进行全面的社会意识的教育。如果人能够广泛地接触到社会意识,如果社会能够对人进行全面的社会意识的教育,那么人内在的对社会属性的防线就会崩溃,社会意识就会注入到人的头脑中去,就会成为人的内在的存在的一部分,就会转化为人的社会属性。当这些内在的社会属性对人的外在的行为起到支配作用时,人就会成为一个具备充分的社会属性的社会人。人也就不再是纯粹的自然人了。

 

我们在论述国家是最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时,在不否认阶级的原因对人和社会的道德的影响作用的前提下,指出了组成国家的人的社会属性与国家道德的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说,国家作为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实质是组成国家的人是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因此,提高组成国家的人的社会属性,并使他们的社会属性更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全面性、发展性,也就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国家自身的道德状况,决定着国家是不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还是道德社会的制造者和体现者。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国家必须只能是为人为社会的。这当然只能表现为组成国家,的人在表现为是为国家行为时、在行使国家的权力时、在借助国家的场所时、在使用国家的财产时只能是为人为社会的,而不能有丝毫的为己利己,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而且这不仅是他个人的不道德表现,也是表现着国家的不道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和完善组成国家的人的社会属性,或者使具有充分社会属性的人成为组成国家的人,比提高一般公民的社会属性更具有社会意义。因为一般公民的社会属性程度只能决定个人的道德状况。而组成国家的人的社会属性程度,则决定着国家的道德状况,并且由此影响着社会的道德状况。对现实社会来说,一些国家机构(当然包括政府机构了)表现出的不道德,或者是影响到国家的道德形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道德,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欠缺人的社会属性,假国家的行为、假国家的名义、借用国家的权力、借用国家的财产、借用国家的场所,行为己利己行为的表现。说具体一些,就是这些组成国家的人不知道“人”是什么,不知道民主是什么,不知道平等是什么,不知道法是什么,不知道法的意义是什么,不知道公平权力是什么,不知道社会服务是什么,不知道国家是什么,不知道人道主义是什么,不知道人性是什么,不知道爱“人”是什么……(这里所说的“不知道”,是指没有使这些社会意识成为自己的内在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只是感性地、简单地认为,成为了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一个好工作,就有了安逸,就有了稳定的收入。甚至认为,成为了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可以享受特权的,是可以高人一等的,是可以让他人听命于自己的,是可以让他人服务于自己的,是自己和亲属可以随意行为的,是可以以权谋取私利的。

 

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组成国家的人普遍地表现为缺乏人的社会属性,那只能表明:① 这个社会在选择国家工作人员时,它所使用的方法不对。因而使社会属性低下的人有机会进入国家机构。② 这个社会中的国家自身尚进入法的社会,还不能有效地用法制约国家自身工作人员的行为。③ 这个社会中的公民普遍缺乏较高程度的、较为全面的社会属性。从这一方面来说,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属性程度,既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道德状况,也关系到国家的道德状况。因为组成国家的人只能是从公民中产生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普遍缺乏社会属性,那么相应地是,从这样的公民中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属性也是普遍欠缺的,国家的道德就会是成问题的。

 

我们应当把形成人的科学的、全面的、发展的社会属性的功劳归功于那些伟大的思想家和科学家们。使他们创造出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社会意识,使人类社会具有了教人如何认识人、如何认识社会、如何认识自然的可能性。而要使思想家们创造出的社会意识全面地、广泛地、深度地注入到普遍的人的头脑中去,成为人的内在的存在,转化为人的社会属性,则只能主要依赖于国家。首先依赖于国家对提高和充实人的社会属性必要性的认识。其次依赖于国家对思想家们创造出的科学的、合理的、发展的社会意识的确认。最后依赖于国家的国民教育。这种教育包括对人的先期教育、对人的终身教育和国家利用舆论手段对人的现实教育(如对人的生育意识的教育)。因为只有国家在先行意识到提高人的社会属性教育的必要性后,才会去实施这样的教育。也只有国家才具有对全体国民实施这样的教育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也是国家在履行着实现道德社会的历史使命。

 

4)为了巩固基础道德,国家必须使人的道德升华,开创上层道德范畴

 

我们已经分析过,在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的关系中,社会必须首先建立起基础道德,社会才表现为是一个道德的社会。社会也才有可能在基础道德之上建立和巩固上层道德。也只有在基础道德之上建立起上层道德,才不会使基础道德出现漏洞,不会使基础道德表现为不稳固,不会使人从基础道德的漏洞中堕入到不道德中去。不会出现因为被法禁锢而使人以孤独、自我封闭、忧郁、厌世这种相互的方式造成的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伤害的新的不道德现象。

 

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人类因为阶级的原因,曾经数次导致人类和某些社会中人的生存危机的话(如奴隶为生存而发动的起义,如异常残酷的宗教战争,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如两次世界大战),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类社会不能有效地防止人向本能和野性复归的发展趋势,不能有效地预防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孤独和自我封闭的发展趋势,那么这两种发展趋势必然最终会构成人类社会中的非阶级原因导致的生存危机。如现代人在孤独和忧郁中走进邪教、走向自杀之路,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被越来越细密的发所制约、被现代科学技术所隔绝的表现;如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就是人在现代文化的影响作用下,使人的本能复活的表现;恐怖分子和杀人恶魔的行为,就是人的野性和杀生的本能复归的表现;一些现代化城市所表现出的人人防范他人和人的自卫心理,就是人的生存趋于危机的表现。或许这些社会现象离完全的人类生存危机还有一段距离。但是,如果现代社会所发生的这些社会现象确实表现为是一种发展趋向的话,那么当社会始终按照这个趋向发展下去,人类社会中的新的生存危机必然会降临于世。实际上,这种趋向是存在的。“法国拥有欧洲人均最多的军警力量,但其犯罪率却在欧洲称最”“法国18岁以下的青少年涉及五分之一的犯罪案件……。与二十五年前相比增长了一倍。更糟糕的是青少年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所犯罪行越来越严重”(《法制日报》1998321日)。青少年原本是更多地受本能支配的人群。当青少年的本能再与野性结合时,其行为是可想而知的。实际上,人的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又是受向本能复归的意识影响的。美国学者詹姆斯·特威切尔认为,羞耻在美国已成为过时的东西。现在,蒙受羞耻的标准已截然不同……。

 

特威切尔说,在今天的美国,一度是个人过错的东西,现在成了用以牟利的奢好,这种毫无廉耻的文化也传到英国,诸如个人债务等个人危机成了仅仅由于运气不佳而发生的偶然事件。一封典型的妇女杂志最近报道了一个进行信用诈骗的妇女,把她描述成了‘受害者’。

 

美国走得更远,创造了特威切尔所谓的‘无耻族’:一个人尽管有过错,仍能出名,甚至因为个人过错而出名。最极端的例子是约翰·特比特。他的妻子控告他进行肉体虐待。他于是割掉自己的阴茎,并因此名利双收。

 

凡此种种表明,近二三十年来,西方有关个人耻辱的观念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弗罗里达大学教授特威切尔在教授广告学时注意到了这种变化。他认为,羞耻感的丧失是社会变化的一种指示器。

 

例如,单身父亲或母亲不再感到羞耻,这促成了私生儿的剧增。儿童得到的教育不是正确与错误之间的区别,以及伴随错误的羞耻。而是被告知,在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有‘自尊’。羞耻从语言中消失了。‘错误’变成了‘不适当’,‘坏习惯’变成了‘生活方式选择’。

 

英国作家莫利弗·詹姆斯说,经济变化是促成这种道德变化的发动机。在50年代的生产者社会内,自律和自制是必不可少的品质。但是,今天的消费者社会的繁荣依赖的是自信和放肆的言行。

 

传媒的发展也起到了部分作用。英国公共关系顾问马克思·克里福德指出:信息是羞耻感受到侵蚀的关键……整个社会风气已改变(以上摘自199826日《新华日报》)

 

实际上,在人的意识变化中,不仅是羞耻感发生了这样的变化。还在许多的方面都发生类似的变化。如人在性的观念上的变化。人的意识的这种变化表明了人类社会中的科学的、合理的社会意识向自然的本能的倒退。但意识毕竟不是本能。本能是无意识,而意识却是非本能的意识。当人的行为普遍受这种倒退的意识支配时,人的行为就是极其危险的。这种危险表现为人们的行为会相互地对他人的利益和利益造成侵犯和危害。这种侵犯和危害既不同于人在本能支配下所表现的人一般不会对同类进行的侵犯和损害。也不同于一小部分人的单向地对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所进行的侵犯和损害。而是一种相互地和交互地侵犯和损害。这就不能不是人类行将面临的新的生存危机的预兆。

 

如果说,现代社会所表现的这种人的新的生存危机的发展趋向正是在建立起了基础道德、在表现为实现了基本的道德社会之后发生的,那么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仅仅表现为建立了基础道德的社会中,是会出现新的生存危机趋向的。而且,只是建立了基础道德的社会无法阻止这种生存危机趋向的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建立了基础道德的社会如果不能获得新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它就会破坏它自身建立起的道德社会,使社会重新表现为是不道德社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要实现完全的道德社会,道德社会就没有在基础道德社会那里终结,也就不能在基础道德社会那里停止发展。社会的道德必须永无止境地、永不停歇地发展下去。

 

相对基础道德的只能是上层道德。相对基础道德社会的只能是包括上层道德在内的完全的道德社会。发展上层道德,使人的道德在基础道德之上升华到上层道德,同样应该是国家从它的为人为社会的宗旨出发的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因为不发展上层道德,那么社会所表现出的新的形式的人的对他人和对社会的、人的相互的对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和损害仍然是违背国家的这一宗旨的。而且这种新形式的人的对他人的、人的相互地对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犯的社会矛盾,仅仅使用法的手段已是不适应的了(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放弃或轻视法的手段)。因为法不能规定人不与他人交往而走进孤独的行为、自我封闭的行为是违法的;法也不能规定人的忧郁和厌世是违法的;法还不能规定人信仰邪教是违法的(虽然法可以规定人的组织邪教的行为是违法的);法更不能规定人的自杀行为是违法的。虽然人的这些行为不直接构成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却是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同时也间接地构成了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无论是作为自身的人,还是他人,人仍然是人。因此,人的这些行为仍然是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和损害而表现为是不道德的。作为国家,就不能忽视这种意义的人的不道德。

 

法还对那些无辜伤害他人生命的青少年、对那些杀人恶魔、对恐怖分子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他们完全清楚,伤害他人的生命肯定是违法的,是不道德的。但他们受本能的(如杀生的本能)的支配,受野性的驱使,为了满足原始的欲望(如奴隶主式的欲望)和刺激,在根本无视法的存在和惩处作用的状态下而为所欲为的。

 

社会只有通过使人的道德升华,用上层道德去逐步完善社会道德,才能有效地阻止人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如果国家不去做使人道德升华的事,实际上是在容忍基础道德的被侵蚀,是不去阻止越来越多的人从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人向自然人的倒退;是不去预防人从基础道德的空洞中堕入不道德而表现的人的相互地和单向地侵犯和损害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上层道德的核心是主观和主动给予的为他为社会。发展上层道德就是用主观和主动给予的为他为社会的这种更高程度的、更加合理的社会属性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程度上取代人的为己利己这种原在的自然属性。用这种更高程度的人的社会属性阻止人的向本能和野性的倒退。这应该是人的高于民主、平等、自由、法、人道主义这类社会属性的更高更新的社会属性。当人的行为不再受为己利己的自然属性的支配,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民主、平等、自由、法、人道主义这一类的社会属性支配时,人还会有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吗?人还需要法去规范和制约他的行为吗?当然不会。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当人们接受他人的为他、或人们都能够相互地为他时,人们还需要孤独吗,还需要自我封闭吗?能不感到是一种友善和慰籍吗?在这样的道德社会环境中,人的任何方式的侵犯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与利益的行为都会逐步地大为减少,社会也才永远是道德的社会。

 

为他为社会对人来说,并不是不可能的,也不是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自古以来的思想家为什么会放弃可以用自己的智慧为自己创造利益、创造富裕的机会,他们为什么甘愿忍受贫穷和艰难,他们为什么会舍弃自己的财产和地位,他们为什么会冒着受迫害、甚至丧失生命的危险,而去研究人、研究社会,去宣扬自己的学说?就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历史上的所有革命者也都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而投入到革命事业中去的;一切杰出的政治家也都是为了他人为了社会而去改造社会的;所有那些舍己救人的英雄们同样是为了他人的;那些乐善好施的慈善家们的慷慨解囊的行为同样是为他为社会的。

 

上述人们的行为虽然可以说明人的为他为社会是完全可能的。但对一般人来说,又似乎是不现实的。社会确实不可能使人们都成为思想家、革命者、杰出政治家、英雄和慈善家的。而且这一部分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只是表现为是人的单向地为他为社会,表现为单向地爱人。他们甚至不知道、不了解他所为所爱的他人是谁。如,思想家就不知道他所为之的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是谁。甚至一个舍己救人者都很可能不知道他以自己的生命所换取的他人生命的人是谁。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这样的单向地爱、单向地为他的人和人的群体,这个社会是无法取得进步的。但是,一个社会如果仅仅只有这种单向地爱、单向地为他,又是不能充分体现社会的合理和人的进步的。比如,如果人们都将自己封闭起来,就不能体现这个社会是合理的,就不能体现人是进步的。所以在一个社会中,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还应该存在人的在相互地认知中相互地为他、相互地爱。这种在相互地认知中的相互地爱、相互地为他,就是人的可行的另一范畴的为他为社会。

 

所以,人的为他为社会不只是可以表现为是思想家、杰出政治家、革命者、英雄和慈善家们的那种单向地爱人、单向地为他为社会。人的为他为社会更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表现在一般的人们的相互的行为中,表现在人与人的相处和交往中,表现在群体的人们共同生活的生活关系中。

 

5)国家应该促成人的有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创造可以使人的道德升华的生存组织条件。

 

人的为己利己可以不依赖于他人的存在和行为。如一个狩猎者就可以不需要他人的帮助。再如一个人就可以种植出为己利己的粮食。但是,作为人的类的生存来说,则必须依赖于他人和相互地依赖,才能繁衍、存在和发展。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这么发展过来的。人的相互的依赖和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人的群体生存组织是人的相互依赖的社会条件,也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的必要的社会条件。原始社会的部落、奴隶制社会中的由奴隶主和奴隶组成的群体、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中的家庭,都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人正是在这种群体的生存组织中发生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特别是生活关系的。在这种相互依赖所发生的生活关系中,实际上就不能不发生为他的为社会的道德。如原始人的奋力抵御猛兽或其他部落的侵犯,就是人的为本部落的他人和社会(即部落)的行为。奴隶相互之间表现出的同情、关心、爱怜,就是人的为他的表现。封建社会的家庭中所表现的尊老爱幼,同样是人的为他的表现。

 

人类历史所表现出的人在相互的依赖关系中的为他所体现的生活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确实衰减了。究其原因,这不能不与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小化,并最终趋向于人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相关(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书稿)。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人的获取利益的能力,使人的生存和生活可以不再依赖于他人。像农业社会和早期资本社会中的家庭所表现的由丈夫、妻子、儿女、父母组成的家庭的生活,必须依赖丈夫的劳动所得。而丈夫的生存、生活也必须依赖妻子的家务劳动和性(妻子必须为他们生育后代,他的以后的生存和生活才有依赖)的那种相互依赖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是很重要的了。男人、女人、母亲、老人、甚至儿童都可以不依赖他人而得以生存和生活。甚至生活得更好。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最基本的群体生存组织——家庭——也解体了。人的生存组织发展为个体性的组织,即人的个体即是人的生存组织。人的这一生存组织方式不仅体现在独身者那里。也实质性地体现在一些保持婚姻关系的家庭中。在一些家庭中,丈夫与妻子在人身自由(包括性自由)方面、在经济关系方面、在财产关系方面都是相对于对方而独立的。这种独立甚至是以契约的方式约定了。这种家庭实际上就不是由丈夫和妻子组成的一个共同的生存群体。而是在一个同一空间中存在着的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他们随时都可以表现为是分离的两个个体。这样的家庭同样是由单个人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

 

人的相互依赖性,实际上就是人的交往、接触,是情感的交流,是思想、心灵、爱的勾通。显然这是以人的群体生存方式为条件的。有人的群体存在,而且这样的全体是有机的群体,是有机的生存和生活的群体,才有可以与之交往、接触、交流、勾通、爱的对象的他人和人组成的群体。

 

当人都龟缩到由自己单个人组成的生活和生存组织中去的时候,人也就丧失了可以与之交往、接触、交流、沟通、爱的他人和人组成的群体。人就会把自己封闭在了由自己组成的生存组织之内。也就把他人封闭在了他自己的生存或生活的组织之外。他人与他的关系也同样如此。如此以来,人又怎么会不表现为孤独呢?社会又怎么会不表现为人的孤独的发展趋向呢?人和社会又怎么能避免由这种生存状态导致的社会和人的种种异化呢?

 

人的为他为社会,也只有在以他人、以人组成的群体为对象时才是可能的。当人们都龟缩到由自己单个人组成的生存组织中去的时候,人也就失去了为他为社会的对象。他自己也不构成他人的为他的对象。当人把自己封闭起来(他人也同样如此),人就既不能为他为社会,也意味着拒绝相互地为他为社会。那么也就是在拒绝作为上层道德核心的这个“为他为社会”,是在拒绝可以体现人的更高程度的、更为合理的社会属性。那样,不仅上层道德不能形成,而且会严重地侵蚀基础道德。使社会表现为新的方式的、具有新的内容的不道德社会。

 

显然,人的生存组织形式与人及社会的道德、尤其是与上层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由人的个体组成的生存组织中,不可能形成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反而会导致人的变态和和心理异常所表现的异化。所以,只有建立和发展新的群体生存组织,使人们有可以使人为他为社会或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对象,人才能形成为他为社会的意识,才会具有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才有可能表现出为他为社会的道德和道德社会,才能使人和社会的道德升华。这就是不同于思想家、杰出政治家、革命者、舍己救人的英雄、慈善家的那种单向地爱人、为他、为社会的高尚道德。而是由普遍的公民们在他们的群体生存组织内的相互地爱人、为他、为社会的道德。一个社会也只有普遍的人们都能够表现为这样的爱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时,这样的社会才能表现为是一个建立起了上层道德的社会。而且,这样的上层道德社会,是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所曾经有过的那种上层道德的。传统社会主义曾经有过的上层道德更多地表现为普通公民的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爱“非人”的和为社会(甚至这种“爱”和“为”是被强迫的)的、没有基础道德作为基础的、可以崩溃的上层道德。而我们这里所讲的上层道德是普遍的公民的在基础道德基础之上建立的,在新的群体生存组织中的爱人、为他、为社会和相互地爱和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上层道德。是一种可以永远存在和发展下去的(上层)道德的社会。

 

当然,社会似乎也无法阻止家庭的小化,甚至无法阻止由人的个体组成的人的生存组织的状况的出现和发展趋势。那么社会要发展人的新的生存组织(更确切地说是生活组织),当然不能是拼命地阻止人的生存组织的小化和个体化趋势,去顽强地维持传统家庭这一群体生存组织形式,也不是复归其他传统的生存组织形式。而只能是寻求新的生存(或生活)组织形式。既然人的生存组织的个体化已经显示出是一种发展的趋势,这一形式就有可能成为人的主要生存(或生活)组织形式,那又怎么可以、又用什么新的生活组织形式来取代它呢?这就是摆在现代人类社会的一个难题,更是摆在国家面前的责任。当然也是国家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国家可以起到一种导向和组织的作用。国家只要具有使自身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那种存在状态改变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存在状态的清醒认识,由此从国家的目的、行为、体制、手段等方面改变自身的存在,国家就可以承担起这一历史责任。

 

只有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国家也就将社会道德的发展推向了永远的向前向上的势头。人和社会的道德就会在基础道德的基础之上永远地升华。人的不道德行为就会越来越少,不道德对社会的影响和在社会中存在的意义就会越来越小。从这个意义可以说,社会也就永恒地解决了困惑社会的道德问题。

 

存在决定意识。可以使人和社会的道德升华的新的生存(或生活)组织形式,正是决定上层道德存在基础。由人的新的生存组织形式和建筑在这种新的生存组织基础之上的上层道德,将共同构成新的社会形态。这个新的社会形态就是思想家们所一直期盼的博爱的、空想的、理想的社会。

 

那么,这个与人类的道德、与人类社会、与人类自身如此相关的新的生存组织形式应该是怎样的呢?愿人们都来关心这一问题吧!

 



 


推荐理由:

这原本是收集在《中思论道德》中的。现在从中将其拿出。由于这本册子客观地说明的道德问题,因此,应该对于认识道德和把握我们社会的道德建设的根本和基础,是有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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