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思维科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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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中思论思维科学(文集)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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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所谓的“思维科学”,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或曰学术意义上的哲学。而我之所以不用“哲学”而是用“思维科学”命名这本文集,一是感觉哲学太高了,好像是一般人够不着的。二是感觉“哲学”一说太抽象了,真的不好直接理解它的含义。其实,所谓的哲学就是研究人的思维的,是人进行哲理思维的体现和表达。 实际上,人的思维实也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涉及到人在思维些什么,人的思维的作用,人的思维的表达,人的思维的技巧,人的思维和思维结果与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关系,人的思维的演化,人的思维与社会和社会进化的关系……。如果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思维,来研究思维,来进行思维,那思维科学(或曰哲学)就是人人所可及的。

目录:

                   中思论思维科学(文集)

内容提要:

我把我的这本文集命名为《中思论思维科学》。所谓的“思维科学”,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或曰学术意义上的哲学。而我之所以不用“哲学”而是用“思维科学”命名这本文集,一是感觉哲学太高了,好像是一般人够不着的。二是感觉“哲学”一说太抽象了,真的不好直接理解它的含义。其实,所谓的哲学就是研究人的思维的,是人进行哲理思维的体现和表达。

实际上,人的思维实也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涉及到人在思维些什么,人的思维的作用,人的思维的表达,人的思维的技巧,人的思维和思维结果与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关系,人的思维的演化,人的思维与社会和社会进化的关系……。如果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思维,来研究思维,来进行思维,那思维科学(或曰哲学)就是人人所可及的。如果我们把思维科学抽象为哲学,那就让人高不可攀了。

所以,既然哲学让人高不可攀,那就去涉猎可以够得着的思维科学。就这样,我进入了思维科学领域,并产生了本文集所体现的思维成果(当然,也还有体现在我的其他书稿和文集中的成果),并将其命名为“思维科学”。也愿有更多的国人,如果觉得“哲学”高不可攀的话,不如去研究思维科学,那同样会产生不比哲学逊色的成果。

 

目录

政治家和理论家之关系198116)第3

人的思维与社会发展1994612)第5

致社会科学报 1994年10月8日21

理论·国家·舆论1995)第22

论思想、观点的并存与林立1996年10月10日31

中国人能不能创造思想19971026)第38

关于“观念”的观念——论转变观念与存在的关系1997121)第41

关于《交锋》和交锋的两封信 1998413-15日)50 

就《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致某某某1998103)第56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19981124日)第58

个人决定社会存在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1999520)第93

论科学200083)第102

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2000817)第147

社会舆论 学术理论 思想创造的社会责任2000112)第162

致马克先生2001228)第163

致易杰雄先生(200153日)165

学术自由与学术发展规律200310)第167

再论学术自由与学术发展规律20031013)第173

也谈学术腐败及其他200346)第178

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03年7月23日187

致《南风窗》杂志社200436)第192

也谈我们民族的存在状态2004年7月9日197

理念千千万,“利益”就一个(201247日)201

有意思的中国革命轨迹(20131030日)203

哲学和思维科学(201456日)205

补充

论“人”的发展和存在状态(201462日——626日)205       

评“人民论坛杂志:骂共产党恨体制是自虐心态”(2014年9月15日221

初论“形式意识”(2014917日)222

告别愚昧-激活智慧—兴起一场改变思维方式的革命(2014930-104日)225

理论思想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中的演变(2015324日——48日)233

培育人才的两种路径2015年5月30日——6月7日245

 

 

政治家和理论家之关系

1981年1月6日

 

这里所说的理论家准确地说应该是指思想家或者思想者。这里或许是我第一次论述政治家和思想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就难免肤浅。不过在这之后,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及二十一世纪之初,我想我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已越来越全面和完善了。2005 年9月4日注

 

在这篇1981年的文稿中,我就提出了理论应该用来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的观点。2014年5月8日注

 

    回顾我国革命历史中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们能否认陈独秀和王明的这样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错误路线与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吗?

 

那么,我们再看看当今时代的历史,我们能否认不同历史时期的这种相同之处吗?不能。所以,我们需要全面地、辨证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建国以来三十年以来的历史,从历史的总结中寻找能够指导未来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于是,我们无法回避由那些勇于探索的人们提出的越来越多的新的理论、新的看法、新的思想。对于这些新思想、新理论、新看法是无论如何不能再像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那样,将提出这些新的思想、新的理论、新的看法的知识分子和平民们视为是精神病和胆打妄为者了(现在我才明白,五、六十年代人们所说的自命不凡、胆大妄为、精神病是怎么回事了)。

 

回顾我国革命的历史,毛泽东思想发展的特征表现为理论与实践是紧密结合的。理论往往同时是实践。同样,实践也往往就是理论。好在在毛主席的领导下,这种理论和实践的结果一般来说是正确的,因而指导着中国革命迅速走向了胜利。没有使中国的革命再发生像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那样的混乱和左右摇摆的状况。因而,理论和实践同一性成了我们的一种传统。这一传统在社会主义时期得到了延续。就我们党的传统来说,许多对社会主义事业有意义的传统逐步丧失和削弱了。而唯有理论与实践的同一性的传统被牢固地坚持下来。然而这一传统的坚持却是对社会主义事业产生了有害作用的

 

因此,在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上,我们必须回到它们的自然关系上去。什么是它们的自然关系呢?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区别与分离。与这种分离相对应的是理论家和政治家在职责的不同与分离。也就是说,理论家和政治家应该是各自独立的。理论家的理论不能等同于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不可垄断舆论;作为政治家,他们所提出的思想和政见不能支配和左右理论。

 

理论家们每提出一种观点或论证一个问题时,他所依据的是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家们的实践和已有的理论。他们从对这些实践和理论所产生的结果的利与弊、正确与错误、成功与失败的分析中引申出自己的看法。当然,由于认识方法的不同,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利益追求的不同,不同的理论家们会得出不同乃至对立的观点,形成不同的学派。这些不同的派别必然会进行激烈的、持久的论战。在这期间,政治家们应该对理论家们的争论采取静感的、谨慎的态度。只是在充分分析了理论家们的争论之后,才去接受某一派或各个派别中有价值的论点作为自己制定政策和法令的依据

 

这里所说的显然是一种理想化了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但是,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那些非民主的、专断的理论的和实践的行为,不都是对这种理想的关系的扭曲吗?不都往往产生了不良的恶果吗?人们不正是从这些恶果的教训中寻求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正确关系并创建了介于理论和政府之间的智囊机构吗

 

这种理想化的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在我国建国以后的历史中,是由我们所说的那种历史形成的传统所排斥了的。这样,在我们的社会中理论家和政治家是合二为一的。而且这种合二为一是建立在权力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权力的基础上,政治家就是理论家。政治家的一句话就可以成为指导社会发展和国家行为的理论。理论家也就是政治家。有权力的理论家的理论就是国家的政策和法令(甚至,这种状况在自然科学领域里都是如此)。无论是政治家的理论家,还是理论家的政治家,他们存在的本质不在于他们在政治或理论上的作为,而在于他们的权力和地位。政治家兼理论家的的政策和法令就是理论的基础。而所谓的理论家(即不是政治家的理论家)的责任就只是在于论证政治家兼理论家的“理论”的正确性,对政治家的“理论”进行阐述和宣传。这样一来,政治家就不需要真正的理论作为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依据而不是政治家的理论家也无须形成各种学派来寻求真理、理性文明与进步。民主对于政治家和理论家都是多余的。政治家兼理论家只要几个月、几天,甚至几个小时之内就可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局势,就可以动员舆论为其服务。如果这种局势的实际结果并不理想,那么同样的政治家兼理论家、或另一些这样的政治家,又会用同样的方式决定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局势,舆论又会以极快的速度去适应这种变化。这对于理论和政治意味着什么呢?我们能认为这种由权力决定的、变幻不定的理论和政治是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的吗?如果不是,它们的实际结果当然都是难以预测的。这就不能不导致实践和理论的摇摆不定。而且这种摇摆不定又往往是走向极端状态的。这就不能不导致社会和国家的混乱;不能不导致国家和人民遭受巨大的损失;不能不导致人们对社会发展前景的捉摸不定,进而是麻木不仁;不能不导致人们对政治、理论和舆论的厌恶、怀疑和失望。

 

这种政治家和理论家合二为一的存在现象还会导致社会形成一种奇特的心理和社会状态即观测政治风向的心理;理论的不发展会导致人们思想的空虚;长期形成的政治的变幻不定对人们命运、政治前途乃至人身的触及,使人产生一种特异的自卫欲望;由于政治、理论、舆论的融为一体,使人们敏感于舆论的变化。这种状态就不能不对从事社会管理的阶层产生影响,使他们的思想经常处于波动之中,并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干扰。

 

从思想的发展情景来看,我们当然应该充满希望、充满信心。但是,看看我们社会唯一不该继承的传统——政治家与理论家的合二为一——的牢固现实,又不能不使人有所心冷。中国的事情办好,就一定要发展理论。这是人们所承认的。但是,如何发展理论,如何对待人们创新的思想、理论和观点,难道不应该进行认真的思考吗?这实在是关系到理论的发展和中国的命运的问题。

 

人的思维与社会发展

  1994年6月12日

 

凡是在八十年代已经成熟的人们,都能够感觉到那个年代是中国社会中思想最为活跃的历史时期之一。但是,一场“风波”似乎使一切都结束了。为什么会是这样呢?是中国不需要思想吗?没有人这样认为。相反,人们深深地感觉到中国的社会需要变革,而社会的变革首先需要的是思想的发展。可是为什么思想活跃的结局会是这样呢?正是为了寻求这一答案,于是写了这篇长文。站在今天的角度看这篇长文,不能说文中所表述的思想和观点是很全面的和很深刻的,甚至是些含蓄的,但大部分思想和观点还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理论自身的发展规律的。何况,在那个时期,探讨这个问题本身也是需要勇气和精神的。至今似乎也没有人来探讨这个问题。进入新的世纪,发展马克思主义和哲学、社会科学已经成为党的战略。那时我所探讨的问题似乎也不成为问题了。但是,还是期望社会能够以法的方式确定我曾经提出的关于发展社会发展理论的“一定的关系”和“社会行为准则”,如果这样会更加有利于社会发展理论的发展的话。2006105日注。

 

一  人类思维的基本领域和分类

 

就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来说,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方面。一是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社会的发展。它们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而社会的进步发展既体现了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反作用于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又是各自独立的发展。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不能取代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也并不等同于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这种发展状态犹如健康的人依靠两条腿走路一样,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发展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那么这个国家有如一个坐在轮椅上行走的人一样;如果一个国家的发展在其中一个方面出现问题,那么这个国家就犹如缺少了一条腿在行走一样。这个国家的总体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要受到影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到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受客观规律的制约。二是受制于人的能动作用。如果说一个社会的总体发展是正常的、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客观规律的支配”包括客观规律对人类所能发挥的正确的能动作用的支配,或者说表现为人的能动作用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总体发展表现为是不健康的、是不合理的、是不正常的,那么这个社会的存在状况更多地是由人为的因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是受人支配的。而人的支配作用往往又是与客观规律(如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相违背和相抗衡的。

 

如果一个社会总体的发展表现为是超常的、超前的健康和合理的发展,不仅表现为这个社会的发展是完全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同时也表现为人在遵循客观规律基础上正确和合理地发挥着能动的作用。而这样的发展也正是我们人类所最为企望的社会发展模式。为了按照这一模式发展,于是人需要进行思维,人在进行着思维,人在创造着思想和理论。相应于生产的发展,而产生了科学技术及其理论;相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了经济学理论;相应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了社会发展理论。这是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最为重要的三种思维理论。

 

在以资本作为基础的生产条件下,没有经济学理论指导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既有可能保持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也有可能陷入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同样,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没有社会发展理论指导的社会发展,将会是落后的和滞后的发展,或者是在人为作用下的混乱的发展。而没有科学技术作为支撑的生产,是无法构成现代意义的社会经济的。

 

对于一种基本理论来说,它又是由许许多多的分支构成的。如人们所熟知的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和理论,是由物理、化学、数学、生物、机械等等分支构成的。再如社会发展理论,这方面的理论不仅包括人的对人类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揭示,也包括人的对人类社会的每一发展阶段中的诸如人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阶级和阶层的存在和发展、民族的存在和发展等的研究和揭示,以及人的对这些存在的社会及经济的条件、这些在的相互关系、这些存在自身的变化规律等方面的研究和揭示。

 

人类社会除了的生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外,还有各种社会事务的发展。如教育、体育、军事、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等这些已经存在的和行将产生的事务。这些事务同样是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因此,相应于这些事务的发展,同样需要理论思维的发展。

 

此外,由于人类必然生存于自然环境中,必然要与自然发生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人类也必然要进行对自然的思维。由此产生了涉及到动物、植物、地球、天体、宇宙等等方面的自然科学理论。

 

不论是哪个方面的理论,都表现为是人的思维活动的成果。相应于人的这些思维活动,于是又相应到产生了关于人如何进行思维、关于人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关于人的思维的基础、关于人的思维的社会条件、关于人的思维与社会和人的关系、关于思维的共性和特性等等理论。人们将其称之为哲学。实际上,所谓哲学也就是人的对人的思维活动进行的思维。

 

人类的思维活动相应于人类的成熟(其标志应该是文字的产生)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而人类的思维活动最为活跃、涉及的范围最为广泛、思维活动最为深刻的表现,则是近几百年的事。对于人类近几百年的思维活动,人们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尽管这种划分在其总体上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某种混乱,是极易将不同类别的思维和理论混淆的。如关于哲学的理论。

 

尽管由于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使人类对各种社会存在的思维越来越紧密地联系起来,或者因为不同学科的相互交叉、渗透而产生一些新的学科理论,但这些不同的学科毕竟是人类思维的不同范畴。因此,我们不妨将人类的思维理论做如下的分类。

 

1.科学技术理论。

2.经济学理论。

3.社会发展理论。

4.自然科学理论。

5.哲学理论。

6.社会事务发展理论。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和我们所期望发展的社会科学,更重要的是指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发展理论。而当我们把哲学和社会发展理论混为一谈而倡导发展哲学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倡导发展社会发展理论。因为就社会科学这个范畴来说,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发展理论毕竟要比诸如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这些事务性的理论重要得多。就“哲学”这个范畴来说,社会发展理论则比关于如何思维的理论要重要得多,也更有实际意义。至于如何思维,甚至是使自己的思维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这并不是每个进行理论思维的人在每次思维时都要先考虑一番的。而如何思维,也毕竟是每个进行理论思维的人的个人的事。

 

二  社会发展理论的特殊性

 

社会发展理论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在这一理论范畴内,人的思维所涉及到的和所能够影响的将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组成和存在方式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分配问题,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内的社会成员、阶级、阶层、民族、地区的利益分配关系问题,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内的不同社会成员地位的确定和变化的问题。因此,社会发展理论既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变化、进步是至关重要的,也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各种事务性的理论所不能相比的。甚至是经济学理论也无法相比的。

 

经济学理论也是一个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全局性理论。一个国家如果因为采取某一经济学理论而使经济发展决策失误,进而导致社会经济状况恶化,国家可以通过采取其他社会措施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可以以改变经济政策以扭转恶化了的经济状况。国家甚至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的、暴力的手段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因此,经济学理论不会对现存社会构成威胁,甚至不会对社会产生大的影响作用。

 

对于事务性理论来说,就更是如此了。

 

但是,如果一种关于社会发展的理论中的思想观点与现存的社会状况是不相符合的(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社会发展理论的存在价值就应该是这样体现的。否则,社会发展理论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或者说,当社会发展理论涉及到对现存社会的社会结构、权力分配、国家形态、资本和财产的占有状况、利益分配、社会成员的地位等等问题,而提出新的思想和观点时(同样,社会发展理论不能不涉及这些问题,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社会发展理论),就已经存在着对现存社会的潜在的威胁和影响作用。就会引起人们的各种反应,就会使人们处于一种潜在的斗争或准备应付社会变革的状态。如果这一理论一旦由社会或社会中的某一群体的人们将其转变为社会的实践时,便会引发社会的冲突,引发人们对变化和发展的社会适应与不适应的反应。因此,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原本就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而作为社会发展、变化和进步的先声——人的思维及其理论,就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这正是社会发展理论的最大特征,是其他任何理论所无法相比的特征。

 

三  人的思维的本质和本职

 

那么,社会发展理论及其思想观点到底是什么呢,或者说,它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

 

应该说,社会发展理论和人的任何思维一样,如同人们生产的各种物质产品一样,是人经过思维而“生产”出的一种思

维的“产品”。如果我们把人们的思维也看作是一个行业,无论是个人的思维,还是集体的思维,都有如一个思维的“加工厂”,那么任何思维理论及其思想观点,就是由这些“加工厂”生产出的“产品”。

 

人们生产出的物质产品是用于人们的生活、生产和行为实践的。而思想的“产品”是作为一种精神的东西作用于社会和社会成员的。并且通过这种精神的作用而间接地作用于人的生活、生产和行为实践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理论思维的本质就是产生思想产品的。

 

人的思维的特殊性在于,每个人都是可以思维的。但是,由于社会及其人自身的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社会的分工,人的影响思维的诸如接受教育和掌握知识的程度,人的爱好和天赋的不同,以及人的大脑的差异,等等),又决定了只有一部分人是能够进行专门的思维的。因此,对于思想家、理论家、学者、社会活动家们来说,思维就是他们的本职。当人们针对不同的事务和领域进行思维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思维的分类和学科。当人们针对不同的分类和学科而进行有组织的思维和思维组合时,于是相应地产生了进行思维的组织,并因此产生了集体思维的本职。

 

不论人们给作为思维的对象如何分类,如何划分学科,思维都首先是、甚至只能是个人的思维。因此,思维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人的思维只能是独立的、自由的、不可替代的和不可借用的。一个人可以接替他人,使用相同的工具进行相同的生产,并生产出相同的物质产品。但不可以借用和替换他人的大脑,“生产”出同一的思维的“产品”。

 

同样,对于任何思想家、理论家、学者、社会活动家来说,无论他是以个人的身份、还是以集体的状态从事思维,会因为社会发展理论在社会中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决定了他的思维只能是他个人的本职。这确实是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思维的。一个人在作为教育家时,他可以把他的通过他的思维产生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理论付诸于教育的实践,以提高教育的水平和达到教育的目的;一个研究体育理论和技术的人,他可以将他的研究成果应用到体育训练中去,以提高体育竞技的水平;一个研究科学技术的人,他可以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去,以增加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的质量或开发新的产品;甚至于,一个研究军事理论的人,也可以将他的军事理论用于战争,以消灭敌人和战胜敌人。但是,如果一个人研究的是社会发展理论,却是不可以随意地将其付诸于社会实践的。如果进行社会发展理论思维的人这样做了,就会脱离客观规定的社会发展理论思维的本职。

 

与物质的生产必然会产出不同品质的产品一样,人的思维的“生产”也存在着“生产出”为社会所需要的和不为社会所需要的、优质的和劣质的“思维产品”的状况。人们分别将这些“思维产品”称之为真理的、正确的思想和错误的、谬误的、甚至反动的思想。这是完全正常的、必然的思维现象。

 

以上我们谈了人的思维的分类、社会发展理论的特殊性、人类思维的本质和本职这样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将着重谈谈人类社会发展与社会发展理论相关的一些问题。

 

人类成熟的思维行为已有几千的历史。在距天两千多年前,人类的思维出现了一个异常活跃的时期。出现了一些专门进行思维的思想者,经由他们开拓了哲学的思维、伦理的思维、社会的思维、军事的思维、想象科学的思维等等。由思想者代表的人类的思维,在进入封建社会时期后陷入了沉寂的状态。只是到了十六世纪后,人类社会的思维才重新活跃起来,又相继开拓了实验科学思维、社会发展思维、经济发展思维、科学技术思维、管理科学思维、人的心理的思维,以及针对各种具体事务的思维。在今天这个时代,人们在上述种种思维领域日益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状况下,又在不断地开拓一系列新的思维领域,如被人们称之为边缘科学、边际科学的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等等。

 

面对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特别是近几百年来的由思想者代表的浩瀚繁杂、无边无际、无休无止、深深浅浅、错综复杂、时繁时萧、是是非非、真真假假、你来我往、你争我斗的思维场面,以及人类的思维必然要对人类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无法否认的、无法回避的影响作用,和实际上已经产生了的各种社会效果,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人的思维的特性与社会的关系呢?又应该如何看待以思想者为代表的人类以往的思维所能给我们的提示呢?应该如何理顺思想者们的思维、特别是关于社会发展的思维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呢?如何做到既保证人的关于社会发展的思维的独立与自由的存在特性而能够“生产”出更多的思想的“产品”,又能够保证这些思想的“产品”对社会的发展只是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不会产生负面的作用呢?

 

我想,使这些问题得到理顺和清晰,应该是一个既对人类思维活动的总结,也是在现有社会条件下促进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关于社会发展的思维(也即人们所说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我们的社会将始终陷入既需要社会科学和哲学的研究成果——关于社会发展的思想的“产品”,又总是担心这些思想的成果和“产品”会给社会造成混乱的矛盾和困惑之中;总是陷入既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又总是对人们进行的社会科学和哲学(更具体地说是社会发展理论)的研究进行种种限制的矛盾和困惑之中。致使我们这个具有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在人类社会剧烈变化和发展的时代里(这样的时代既是人的思维最活跃的时期,也是人类社会最能够产生优秀思维成果的时期),却很少产生出优秀的思想成果。而且,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们社会中的思想和人们的行为都只能被传统的、个人的、甚至是错误的思想统治着。这种状况,无论是从思想的发展来说,还是从社会的总体发展来说,不能不是我们社会的一个悲剧。那么,是否可以为了结束这种悲剧而让我们回头看看长达几千年的、短至几百年来的人类社会思维的历史能够给我们哪些重要的提示吧!

 

四  “错误”理论和“正确”理论在存在上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由于人类思维的特性,以及人自身存在的差异和社会条件的影响,不同的人总是会在同一问题上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思维结果(如不同的理论、思想、观点)。对此,我们习惯于将其划分为“正确的”和“错误的”。即使我们不去考虑这种“划分”是否正确,但我们都必须确认一点:“正确的”和“错误的”的思想理论,在客观存在上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因为,

 

1.“正确的”和“错误的”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其中的一种的存在,就无法衡量另一种存在的本质。在人类社会中,对一种社会问题的看法,只有一种思想或观点存在,而没有相对应的思想和观点存在的状况是很罕见的。如果一个社会真的存在这样的状况,那么,由于没有与它相对应的思想或观点的存在,能够与之进行“正确”或“错误”的对比,它就始终是它,而不是正确的它或错误的它。如果这一唯一存在的思想或观点被实践所验证、并由人们以一种尺度标定为是正确的思想和观点,那么它就不再是唯一存在的思想或观点。因为当人们标定这一思想或观点为正确时,实际上已经在客观上同时否定了与这一思想、观点不同或相反的思想和观点的正确性了,或者说是肯定了与这一思想、观点不同的思想和观点的是错误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唯一存在的思想、观点是不存在正确与错误的本质的,实际上也是不存在唯一的思想和观点的。

 

2.正确与错误是共同存在的。对一种需要进行思维的对象来说,只有产生了对这一思维对象的正确的思想或观点,也才存在对这一思维对象的错误的思想和观点。反之一样。正是因为不存在唯一的、无法确定本质的思想和观点,所以“错误”的思想、观点与“正确”的思想、观点总是共同存在的。产生了马寅初“错误”的人口论,也才产生了可以将马寅初的理论对比为是“错误”的理论的“正确”的理论和观点。所以,“错误”的马寅初的人口理论与“正确”的反马寅初的理论和观点是共同存在的;没有与马克思同时代的思想家和理论家的与马克思主义不同的或相反的理论和思想的存在,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建立。因此,作为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是与与马克思主义不同的或相反的思想理论共同存在的;同样,没有列宁、普列汉诺夫、考茨基之间的论战,也不会产生列宁主义的思想体系。列宁主义是与普列汉诺夫、考茨基等的思想理论共同存在的。

 

3.“正确”与“错误”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这既与人们对“正确”与“错误”的判断的错误有关,也与社会条件的变化相关。马寅初的“人口论”由最初的“错误”的理论转换为后来的正确的理论,或者说以前的否定马寅初理论的“正确”的理论和观点转化错误的理论和观点,就是因为人的错误的判断造成的。当然也是由于采纳了“正确”的人口理论而导致的人口膨胀危机这一社会条件的变化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正确”与“错误”的相互转化的现象,在社会发展理论方面似乎是很普遍的事。

 

4.存在了的,是不可能让它不再存在的。对“错误”的思想观点来说,它已经相对“正确”的思想观点产生了,也就存在了。实际上,我们所说的不容许什么什么“错误”的思想观点存在,是很不科学的。人们可以削弱和消除“错误”的思想和观点的影响作用和影响范围,但人们不可以让它不存在,因为它已经存在了。因为只有没有产生的东西才不存在。马寅初的人口论确实被人们消灭的似乎不存在了。但这一理论终于“死灰复燃”了,因为这一理论一直存在着。这一理论之所以一直存在着,是因为它产生了,就存在着了。

 

尽管“正确”和“错误”的思想、观点是这样存在的,但是我们却总是希望、甚至只是容许只形成和存在唯一“正确”的思想或观点,这是非常幼稚的,是不客观的。也是影响到社会发展理论正常发展的思想根源。

 

如果一个社会真的只存在唯一“正确”的思想、理论和观点,并将其付诸于社会的实践,那么就存在着对社会的发展构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五  真理的可知与不可知

 

确实,我们都很热爱真理,但真理又总是捉弄我们;我们总是希望掌握了真理,而且我们也总是认为我们掌握了真理,从而能够使我们的事业得到顺利和快速地发展。但事情的发展并不总是符合我们的愿望。因为这里实实在在存在着一个真理可知与不可知的关系。

 

真理的可知与不可知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

 

1.当你思维出一种思维的“产品”,而且经过再思维确认自己的思维“产品”后,对你自己来说,你认识了真理。因为你一定是确认了自己的思维“产品”是“正确”的,你才会将它表述出来。很少有人会有意识地思维自己确认为是错误的理论、思想和观点。因为一般来说,一个人不会认为:正因为这一理论、思想、观点是错误的、是谬误的,我才会这么思维并这么肯定它。

 

2.当你的思维“产品”被他人在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而自觉地接受和认可时,这些“他人”承认了你的思维“产品”的真理性。对于正常的人来说,他同你一样,他不会认为:正是因为这一理论、思想、观点是错误的、是谬误,我才承认它和接受它。

 

3.当你的思维“产品”转化为人的行为实践,并切实有利于社会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时,你的思维“产品”被证明为是真理。

 

因此,在真理和认识之间,实践是一个界限,而有益于社会和公众则是一个尺度。在实践这个界限之前,真理只能存在于思维者自己和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的意识之中。真理的这种存在状态只能是虚幻的,是不能确定的。真理的真实存在只能是在社会实践之后。只有在社会实践之后,并以一个尺度标定之后,真理和谬误才得以区别,真理才得以真实地存在。因此,相对于真理的真实的存在,存在与人的意识中的真理是不可知的。或者说,真理先是不可知的,而后才是可知的。

 

可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往往以为自己早已知道了什么是真理,并且义无返顾地在思想上和实践上坚持这样的真理,而不是去遵循真理存在的规律。结果总是被一些真理碰得头破血流,并且白白地耗费了许多的时间、财力、物力和精力。

 

我们在为在真理而斗争时,确实是需要付出很多的。但是当真理真实地存在以后,真理又往往变得不再有太大的意义,远不如真理在以虚幻状态存在时的意义。如果说马尔萨斯的人口论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口发展规律,因而具有一定的真理性的话,则因为这一真理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存在的真理而显得不再那么重要。因为有无这一真理(当然,这一真理因为已经存在,就不可能不存在了),发达国家的人口已经得到了有效地控制。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这一真理还只是观念中的真理,因此又显得是非常重要的真理。

 

六  人类思维和社会发展规律

    

人类是地球这个宇宙环境中唯一能够进行复杂思维的种类。因此,由人类所组成的社会要比其他种类的社会(如动物社会)的发展要快得多。这是因为由人的复杂思维和行为的结合,构成了一种高级的能动性。动物也具有能动性。但动物的能动性是低级的和本能的。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及其社会的发展是由他的思维——智力推动的。没有思维——智力,人类也只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动物而本能地存在,而不会以发展进步的状态存在。

 

这似乎给了人们一种印象:人类社会的变化、发展、进步,只是由人的思维和能动性促成的。因此,只要人们掌握了真理(意识中的真理),只要人们运用了正确的理论去改造世界,就一定能够创造一个新世界。

 

但是,人们似乎忘记了“规律”一说。大自然有大自然的发展规律,事物(或事务)有事物(或事务)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有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真正左右和支配万物的正是这些规律,真正支配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是社会发展规律。

 

相对于规律的作用来说,人的思维和人的能动性只是起着两种作用。

 

一是减速剂作用。当人的思维“产品”和能动效果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相抗衡时,人的思维和能动作用虽然不能阻止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发展的支配作用,但却可以阻碍和延缓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在人类社会行将步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由德国和希特勒法西斯主义所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就阻碍和延缓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还是在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作用下,进入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封建社会的历代专制主义统治者们的奢侈的欲望、怪诞的思想、专制的行为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抑制了优秀思维成果的“生产”,使人类社会在异常缓慢的发展状态中存在了几千的时间。但社会发展规律还是支配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资本社会发展阶段。

 

二是加速度作用。当人的思维和能动作用符合和顺应社会发展规律时,人的思维和能动作用虽然不能撇开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作用而自行支配社会的发展,却可以“协助”社会发展规律加速社会的发展进程。当资本主义社会进入短暂的私人垄断资本的社会发展时期时,社会的发展似乎到了末日,社会似乎即将被毁灭。于是,人们纷纷寻求社会发展的出路。马克思主义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出路只能是共产主义。但是,我们今天能够看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似乎表现为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占有资本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在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下,人类社会并没有逾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而直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而是按部就班地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论社会是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即人的能动作用对社会的发展是有限的),还是非自然状态(如革命的、变革的状态),社会都只能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就世界范围来说,使一部分国家(如社会主义国家)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的因素确实是马克思主义。但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促进这一社会进步发展的唯一思维成果。而促进另一部分国家(如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却是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尽管马克思主义和凯恩斯的经济学思想的初衷都不是想去实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因为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消灭资本主义和思想共产主义。而凯恩斯的经济学思想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挽救资本主义社会难以摆脱的经济危机的怪圈,和挽救可能由这一怪圈造成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崩溃。而且,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成之前,也还没有形成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概念)。但是,他们的思维成果都在客观上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规律。因此,他们的思维成果“协助”了社会发展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支配作用,加速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因而起到了一种促进社会发展加速度的作用。

 

确实,在人类社会近几百年、特别是近百年的历史中,抗衡和“协助”社会发展规律的支配作用的事例太多了。大凡表现为总体社会的发展速度正常和较快的社会,人的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思维状况,在总体上是顺应客观社会发展规律的。而表现为总体社会发展缓慢的社会,或者社会矛盾、社会危机不断加重的社会,人的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思维状况,一定是在一些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抗衡着社会发展规律的。

 

消灭剥削确实是好事。但剥削现象真正地和完全地消灭,只有使社会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成为普遍的社会所有制时,才是可能的。任何形式的私有(不是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和“公有”都无法使社会真正地消灭剥削。因为剥削存在于任何不合理的社会分配(包括资本分配)关系中。

 

消灭阶级也是好事。但是,阶级的消灭和消亡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完成。一是通过消灭有产阶级,使人人成为无产者,从而在人人为无产者的意义上消亡阶级。另一条途径则是使人人或使多数人成为有产者,从而在“有产”这个平等意义上消亡阶级。那么,哪种阶级消亡的途径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呢?让我们从占有关系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就对资本的占有来说,人类社会显然经历的是:少数人的占有→多数人的占有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在我们的社会里,虽然在人为的作用下,曾经一度在人人为无产者的基础上消亡了阶级。但是,社会的发展规律并不承认这一阶级消亡的事实。社会发展规律仍然支配社会去经历使人人或多数人成为有产者这样一个过程,才能最终消亡阶级。

 

我们的社会希望通过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即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但社会发展规律很可能不允许社会经历这样的发展。社会发展规律将支配社会先行进入民众资本社会发展阶段。我们能否抗衡这一社会发展规律呢?

 

既然人类社会注定要进入民众资本社会,而当有人在三十年代就提出民众资本主义的概念时,人类社会为什么没有从那时就开始进入民众资本社会呢?因为社会的发展不是由人的意识支配的。而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支配的。社会发展规律只能支配那时的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确实,我们人类无法与社会发展规律相抗衡。人类可以对社会发展规律施加各种影响,但社会发展规律依然决定着一切。

 

我们做过不少撇开社会发展规律,而由我们自己来支配社会发展的蠢事。但是,当我们在干我们的事的时候,社会发展规律则在干着它自己的事。作为人,可以不理睬社会发展规律,可以撇开社会发展规律,可以不利用社会发展规律。但是,作为社会发展规律,它并不因为人不理睬它、不利用它、撇开它而不理睬人。社会发展规律总是以支配社会发展或惩罚人的方式理睬人,与人发生关系。只要客观规律没有过时、没有消亡,只要社会发展规律还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人就休想回避它。

 

所以,我们人类的思维不是去创造规律,不是用自己创造的规律支配社会和事物(或事务)的发展。而是对已经存在的,和在条件成熟时将要产生的发展规律加以认识、掌握和运用,去顺应规律,这样才能给我们带来好处。

 

说到客观规律,使我们想起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社会中对我们有用的经济规律为我所用。这种认识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它说明一些人们仍然将客观规律赋予政治色彩,将其划分为不同“主义”的。二是,说明一些人们仍然认为客观规律是可以利用的,也是可以弃之不用的。这显然是一种对客观规律的模糊认识。任何客观规律都是本原的,凡是存在与现实社会中的任何客观规律都是必然要支配社会和事物(或事务)的发展的。赋予客观规律以政治色彩与撇开客观规律都是错误的。

 

七  思维中的思想观点与思想体系的关系

 

经过人的思维所“生产”出的“产品”,人们将其称之为理论、思想、观点等。如果我们对人类社会中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的思维成果进行研究,我们会发现,即使是一个非常伟大的思想家或理论家的思维成果最终形成一个思想的体系、一个理论的体系,该体系也是由许许多多的思想观点、理论观点构成的。因此,思想观点是人的思维的最基本的单元“产品”。当一个人进行思维时,首先思维出的是一个个具体的思想观点。对于一些人来说,他自己的思维“产品”可能是相互独立的、互不相关的、或者是相互联系不紧密的。因此,他的思维成果不会形成一个体系。而对另一些人来说,他可能会以他的某一个思维成果作为基础,经过不断地思维拓展,最终形成一个思想的体系或理论的体系。这一最终的思维结果,既有可能是思维者有意识的产物,也可能是他在思维过程中的无意识产物。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来说,它的构成单元是一个一个具体的思想观点。对于每一个思想观点来说,无论它是一个思想或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不是存在于一个思想或理论体系中的,它的存在价值都是一样的。它们都可能是正确的、是真理,也可能是错误的、是谬误。在这里,对每一个思想观点做出的判断,可以是在实践这个界限之前的观念上的、虚幻的正确与错误。而最终的判断只能是在实践这个界限之后,并由一种尺度加以标定。而不能是其他的什么判定。如不能以这个思想观点出自什么体系来判定它的正确与错误,或者说这个思想观点是出自什么人来判定它的正确与错误。一个人的不在一种被人们确认为是真理的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中的思想观点,不能因为它的这种“不在”而在实践的界限之前就被判断为是错误,而加以抛弃和拒绝。因为这种判断自身就是不可知的。同样,对于一个已经存在于被人们确认为是真理的思想或理论体系中的思想观点,也不能因为这种“在”,而永远判定它是正确的。

 

一个思想观点,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一定可能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一个思想观点就是一个思想观点,它要么是正确的,要么是错误的。它不可能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而一个思想或理论的体系却不是这样的。因为它们是由许许多多的思想观点构成的。既然每一个具体的思想观点不是以“在”与“不在”一种思想的或理论的体系来确定其正确与否的,那么每一个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中的每一个具体的思想观点,都存在着正确与错误的可能性。那么这个思想或理论的体系就不是绝对正确的或绝对错误的(当然了,像法西斯主义这样的思想体系则是绝对错误的)。因此,如果我们认可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是真理,进而认可该体系中的所有具体的思想观点都是真理,并将其付诸于实践,则必然带来危害。对这种危害,人们可以认为这不是该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的错误,但不能否认这一危害是由这一体系中的错误的思想观点(这种错误完全可能是由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由正确转化为错误的)造成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具体的思想观点要比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更重要,而不论一个思想观点在与不在一个思想或理论的体系中。如果人们的选择是以公众的利益为尺度的,是从具体的思想观点出发的,这种选择可能都会是正确的。如果人们的选择不是从具体的思想观点出发,而是从体系出发,尽管人们进行选择的标定尺度是正确的,也很可能选择了一些错误的思想观点。同时,也就可能排斥了一些正确的思想观点。

 

真的,如果我们研究近一百多年的思想史,我们今天不能不说:没有绝对正确和永远正确的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列宁主义曾经被世界范围的共产主义者和共产党所推崇。但仅仅在几十年后,列宁主义便被大多数共产党人所摈弃。如果我们重新探讨列宁与普列汉诺夫、考茨基、布哈林的论战,或者说列宁对这三人的批判,尽管列宁战胜了他们三人,但列宁的思想观点并非完全正确,而普列汉诺夫、考茨基、布哈林的思想和观点也并非完全错误。如关于工团主义的论战。这场论战的实质,实际上是关于国家职能的论战。工团主义的主张实质是、或者最终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使国家摆脱管理生产的职能(这与国家的管理经济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以防止国家的官僚主义。而列宁的主张的实质则是由国家来直接管理社会生产,并将生产规定为国家的职能。社会主义者们最终是按照列宁的观点使国家成为一个进行生产的官僚机构,使国家放弃了国家的本质所赋予国家的职能的。同时,也就将广大的社会成员这个进行生产活动的主体,降到了社会生产的从属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列宁的这一思想观点所起到的指导作用而吃尽了苦头,并且在几十年之后不得不去改变这种已经很难改变的社会状况。

 

让我们再来看一看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共产主义与乌托邦的空想共产主义在现实社会中的意义。理想共产主义实现的基础是全人类的解放。空想共产主义的基础以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一个具体的社会组织或利益共同体。也就是在一个一个具体的社会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中体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要素。列宁首先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在全人类解放基础上实现共产主义的观点。提出了在一个国家内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思想。

 

如果我们给共产主义社会以一种较为具体的表述,是否可以认为,共产主义应该是在资本或财产共同占有或无(必要)占有基础上的以公共消费为主体的社会模式。就当今世界来说,即使我们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纵然在经济异常发达的国家和社会发展楷模的中北欧国家,也很难预测出理想共产主义实现的时期。

 

但是,如果我们看看我们社会中的一些现实,又是否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迪呢?在城市社会中,我们以首钢为例。在农村社会中,我们以华西村为例。尽管我们提倡社企分离。但首钢和华西村这样一些社会组织仍然是一种很完善的小社会。由于生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富裕起来的小社会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较为“高级”的社会。所谓“高级”,充分体现在在这些小社会内,公共生活(包括养老、育幼、教育、福利等)相对个人和家庭生活,开始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并且越来越具有社会发展的意义。如果这样的社会组织或利益共同体在生产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照这一模式继续发展下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些社会组织在一定的意义上实现了共产主义呢。当然了,这些社会组织绝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存在于世界和中国这个大社会中的。因此,对它们来说,也就还存在着诸如资本和财产的归属问题;在竞争条件下的资本增殖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问题;避免与同类的社会组织发生矛盾和矛盾冲突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社会成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些社会组织自身的开放和封闭问题;其成员个人人身自由基础上的人员流动(包括婚姻造成的人员流动)与财产和利益的关系问题。

 

不论怎样,我们今天在世界范围和一个国家范围内看不到的共产主义实现的可能性,却在一些社会组织或利益共同体那里看到了它的曙光。这是不是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共产主义只有在共产主义的政治意义上、在全人类实现了共产主义成为事实时,才真正是理想的共产主义。而在这之前,理想共产主义仅只是空想的共产主义。而乌托邦式的空想共产主义反而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理想共产主义呢?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否说明,从现实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共产主义是“错误”(即在现实无法实现这一意义的“错误”)的。而空想共产主义则是“正确”的。当然,在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我对此毫不怀疑)的时期,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共产主义则会转化为和被证明为是正确的。而空想共产主义则成为了“错误”(即“过时了的”这一意义的错误)的。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悲剧很可能就在于:虽然社会因为资本的占有状况,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也形成了人的社会组织状况的分散性,因而影响到了它的社会的进步发展。而社会主义社会则相反。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过于集中(表现为国家的绝对垄断),所以,尽管它的社会组织状况非常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但过于集中的资本导致的经济发展的缓慢、甚至是灾难性的经济状况,同样影响了它的社会的进步发展。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共产主义的理想(我们当然是仍然坚持这一理想的),我们的社会是否应该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目标与空想共产主义的实践结合起来,将资本主义的资本存在(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资本存在状况)与社会主义的人的社会组织状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在总体上起到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发展的作用呢?

 

其实,在任何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中,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错误的和不现实的思想和观点。因此,当需要将人的思维作用于社会时,你(比如政党和国家)的选择对象应该是具体的思想和观点,而不能是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何况,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中的思想和观点的总和,相对于人类社会对自身思维的需求来说,真是微不足道的,是根本不够用的。你可以承认某一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的正确性和伟大性,但决不可以从这一思想体系中去寻求到你所需要的所有思维“产品”。要知道,作为思维“产品”的思想或理论体系既不是绝对正确的(包括过时的和不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也不是包罗一切的聚宝盆、万宝箱。任何思想的或理论的体系都不是完成了人类思维的。作为人的你、我、他都会思维,都会有思维“产品”的产出。而且是在现今社会条件下的、为着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思维。

 

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能够作为比较完满正确的例子是很少的。或许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是个例外。这是因为,一方面他的理论仅仅是局限于社会经济的(他的理论所产生的社会发展效果——使国家进步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并不是他的理论的出发点)。其次,他的理论中所容纳的思想和观点的数量也很少。即使如此,在人类社会即将走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即将步入民众资本社会之时,他的理论也就早已过时了。相对民众资本社会来说,他的理论则不再是“正确”的了。

 

在社会发展理论方面,能够达到像凯恩斯主义这样幸运的理论体系是很难的。在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进步太复杂、太难预测,也是很困难的。

 

八  人的社会发展的思维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与人必然要对一切事物和事务进行思维一样,人也必然会就社会的发展进行思维。人的关于社会发展的思维也必然会作用于社会的发展。那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如何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在这里,也是在本文的最后,我将提出国家的问题,并且再次提出对社会发展思维“产品”的选择问题。

 

关于如何解决人的思维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我想,我们在讨论了“人类思维的分类”“社会发展理论的特殊性”“人的思维的本质与本职”“‘错误’理论与‘正确’理论在存在上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真理的可知与不可知”“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规律”“思维中的思想观点与思想体系的关系”这些问题之后,可以给人的思维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做一个基本的概括:人的关于社会发展的思维和思维成果,只是人的思维的本质和本职。为了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对人的思维“产品”——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以作为自己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依据,并将被自己选择的思想观点付诸于社会实践。

 

首先,关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思维,作为人的本职只能限于思维者的本职范围。一个思维者可以对社会的存在进行褒贬的思维,可以对社会的发展进行你认为是“正确”和“真理”的思维,可以以充分的论据、动人的语言论证你的思想和观点,可以以各种方式宣传你的思想和观点,甚至可以诱惑人们相信你的思想和观点,当然任何一个人也都可以去赞同某一思想和观点、去信奉某一思想体系(因为这也是人的思维的一种方式),但思维仍然只是你的本职。你不可以超越你的这一本职以各种方式将你的思想和观点付诸于社会的实践。因为将一种思想和观点转化为社会的实践是国家的本职。而国家在将思想和观点付诸于社会实践之前,必须对思想和观点进行与社会的适应性和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判断和选择。同样,根据人的思维的上述特性,国家也不应该限制人的思维的独立和自由。这应该是一个铁的原则。思维的这种关系应该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不论思维者是一个最普通的社会成员,还是专门的思想家、理论家、学者,甚至是政党的领袖、国家的首脑、社会团体的领袖,思维永远是个人的事。而将人的思维的成果(即思想和观点)转化为社会的实践,则只能是国家的事。这以是一个铁的原则。古往今来的一切人为的社会动乱、社会灾难、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都是由于人(当然是指上述各种人)的违背这些原则造成的。

 

人们总是认为自己的思维结论是正确的、是真理(这里我们不涉及那些纯粹出自个人和少数人私利的思维),所以总是自觉和不自觉地以各种方式(如发动民众、利用权力)将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付诸于社会的实践。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超越了个人思维的本职,忽略和排斥了国家的存在和职能。在违背这一原则方面,封建专制社会无疑是最为典型的例证。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和贵族总是置国家于一边,利用权力将自己随心所欲的,甚至是怪诞的思想和欲望强加于社会。结果使封建社会一次又一次地陷入动乱。这种社会状况并不仅仅发生在封建社会,甚至同样会发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苏联与斯大林的关系实际上也是这样。由于斯大林个人是凌驾与苏维埃国家之上的,因此斯大林个人的思维就是国家的实践。结果使苏联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一次一次地陷入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民生命的、军事的灾难之中。在违背上述两个原则的社会中,只有极少数人的思维是独立的和自由的。而大多数人的思维则是不独立和不自由的。国家也因此而失去了对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的余地。

 

此外,由于违背这一原则所造成的社会动乱,也会使一些正确的思想和观点不能得到国家的选择,也就不能将其付诸于社会实践的例子也是很多的。所以,确认这两个原则和遵循这两个原则,对任何个人和国家来说,都是重要的,都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利益的。

 

人的思维的本质既然只是“生产”思维“产品”的,那么作为“产品”就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一样,是可以使用和不被使用的。使用物质产品的是人,而使用社会发展理论“产品”的只能是国家。人在使用物质产品时,需要先对其进行挑选,而后加以购买。国家在使用社会发展思维“产品”时,同样需要先行对社会发展思维的“产品”进行正确与错误、适用与不适用的观念上的判断,然后进行选择。一埃这些“产品”付诸于社会的实践之后,则必须以公众利益为尺度进行再判断和再选择。

 

只要国家是本质的国家,只要国家没有被异化(见本人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小册子),国家必然会选择正确的社会发展思维“产品”。一般来说,国家也是能够选择正确的社会发展思维“产品”的。一旦国家的本质被异化,这种必然性和可能性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国家的对社会发展思维“产品”的选择权和实践权都会被剥夺。

 

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征服了一部分社会成员,或者说一部分社会成员信奉了一种思想体系或理论体系,并围绕这一体系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或者说不同的人们就解决社会问题或就社会发展的看法形成不同的群体,这些群体就是政党。显然,政党是需要信奉一种思想体系的,否则就无法形成政党。

 

但是,作为国家——调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机构——所面对的只能是一切社会矛盾、是人们为着解决这些社会矛盾而产生的种种思想和观点。而国家要做的就是对这些思想和观点进行判断和选择,并将选择了的思想和观点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付诸于社会实践,进而合理的调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它的本质规定它不能信奉任何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也不能在对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之前,褒贬任何一种思想或观点。政党可以信奉思想体系,可以排斥非本党的思想和观点,而不可以承担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责。国家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责,却不应该信奉思想体系,不应该排斥任何个人的、政党的思想和观点。否则国家就不是特殊的社会组织,而是政党或政党的一部分了。实际上,国家与一个生产组织一样。一个生产组织不能是一种信奉什么的政治组织(如“文化大革命”中所规定的那样),而只是进行生产和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种种矛盾的组织。与生产组织不同的是,生产组织是对生产进行管理的组织。而国家则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组织(包括对自身和政党的管理)。

 

在国家对种种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进行判断和选择时,人总是要对国家的选择施加影响作用的。在这里,无论是作为个人(作为个人的政党领袖、国家首脑、社会团体的领袖、思想家、理论家、学者、社会活动家、普通的社会成员),还是作为群体的政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在国家对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时施加影响作用(在这里,执政党无疑具有优先权),但只能是影响作用。尽管这种影响作用有大有小、有用无用,但都不能替代国家的权力和职能。否则,管理社会的就不是国家,而是个人或非国家组织了。如果管理社会的真的是个人或非国家组织,国家必然会、也已经被异化了。一旦国家被异化,这个社会就不是正常的和合理的了,就一定会给社会和公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和灾难。

 

九  人的思维与国家的选择

 

1.首先,国家对各种关于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国家本质复归的前提下。就是说,国家必须首先把握社会所赋予它的职能。而不能在它的职能之外选择与它的职能无关的思想和观点。国家的最主要职能是运用法律的手段调解社会矛盾。在调解社会矛盾中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或者是通过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达到调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因此,国家的选择对象只能是对应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有利于社会进步发展的思想和观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家的职能不是直接从事各种社会事务的,因此,国家不能选择那些解决各种事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方法。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曾经把自己演变成为一个庞大的进行生产(及其各种事务)的机构,因而放弃了社会客观赋予它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能。结果是,不仅生产(以及各项事务)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而且导致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陷入了滞后和畸形的状态。

 

2.国家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权力的完整性和法的权威。国家不能出让自己的权力和权威(当然是法的权威了)。也不能使它的独立性、权力和权威(法的权威)受到任何个人的、阶级的、阶层的、社会组织的侵犯。否则国家对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的选择权和选择的公正性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会丧失掉。

 

3.国家对各种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的选择,应该建立在它所选择的思想和观点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的。因此,国家应该首先对各种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这样才能起到对社会发展的加速度的作用。

 

同时,国家对社会发展思想和观点的选择,还应该建立在思想和观点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基础之上。因为客观规律除了具有对存在和发展的支配作用外,还存在着在客观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已有的规律消失和新的规律形成的特性。而新的客观规律的显示和人们对它的发现、认识,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的。所以国家对社会发展思想和观点的判断与选择符合对现实社会的适应性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4.国家在选择一种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时,应该是民主的。实际上,只要国家的本质是本质复归的国家,国家对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选择也必然是民主的,而且不可能是不民主的。但是,迄今为止的所有国家都是不同程度地被异化了的。所以国家民主地选择社会发展思想和观点仍然是极为重要的。在国家不同程度异化的情况下,民主的程度越高,国家对社会发展思想和观点选择的正确率也越高。

 

5.综观国家管理社会的历史,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国家对各种思想和观点的选择,更多的是国家直接对个人的思想的选择。如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国家对奴隶主意志的选择。如封建社会时期的国家对君主和贵族个人的思想和意志的选择。如在推翻封建专制社会后,国家对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虽然国家选择的依然是个人基础上的思想和观点,但在选择的程序上开始发生很大的改变。在制定法律方面,是由组成议会的国家组织对人的相关的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在制定政策方面,则由被人们称之为的智囊集团和思想库的人的群体来帮助国家进行思想的选择和政策的制定。而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则进一步出现了全民公决的形式。全民公决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选择了某种思想的公民帮助国家进行思想的选择和特别决策的制定。

 

但是,只要国家还没有消亡,还为社会所需要,无论是思想库帮助国家进行政策的制定,还是全民公决,都还不能替代国家的作用。对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的最终的和更多地选择者还只能是国家,是国家依据它所选择的思想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因此,对现代社会来说,在制定国家政策方面全民公决还只是个别的例外。而依靠思想库的协助,则是国家做出公正的、合理的、有效的决策的不可缺少的程序。

 

6.国家对社会发展思想和观点的选择的修正和再选择。应该说,这是一个通过历史不断发生的教训和社会的成功发展所告知我们的一个关于“选择”的重要的规律性的东西。

 

1)这是由客观规律的变化所决定的。客观存在的变化将导致客观规律的改变——旧的规律将消失,新的规律会形成。因此,国家的对符合旧的客观规律的社会发展思想和观点的选择,在新的客观规律面前,将不再是正确的和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的。

 

社会发展规律支配资本主义社会有自由资本社会进入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选择了凯恩斯的经济学思想,制定了由国家垄断一部分社会资本、推行社会福利制度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趋缓和社会的稳定,在国有经济的效力和社会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而其弊端则逐步显露后,于是国家选择了国有资本“私有化”和“民众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显然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必然进入民众资本社会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

 

2)由“选择”上的错误所决定的。国家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及其与这些社会矛盾相对应的、解决这些矛盾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思想和观点,国家在实践之前的观念上的对这些思想和观点的判断和选择,不可能都是正确无误的。特别是在国家还不同程度地被异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国家应该在实践的检验并以公众的利益为尺度进行判断之后,对自己的错误选择进行修正和再选择。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家选择了反马寅初的思想和观点,制定的是不控制人口发展的政策,结果导致了我国社会出现严重的人口问题。证明国家对反马寅初人口理论的思想和观点的选择是错误的。所以,在七十年代之后,国家再选择的是马寅初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思想。因此这一再选择是完全正确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国家对各种旧的中央文件的清理,也是国家对自己的选择进行修正和再选择的必要性的充分证明。

 

在国家面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无论是对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思想和观点进行新的选择,还是对旧的选择进行修正和再选择,都是十分重要的,也都是一个十分浩大的工程。而且是对社会的总体发展最有益的措施。

 

十  结语

 

    写到这里,似乎应该停笔了。因为我想,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经对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问题有了一个初步的、也是明晰的认识了。对社会发展理论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一些相关关系也做了一些理顺。确实,我们都感觉到我们的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发展理论的指导和参与。我们也都感觉到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性和形成这样的理论的紧迫性。我们也都希望社会发展理论能够与经济发展理论、社会事务发展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样有一个良好的发展。但是,人们又都能够感觉到发展社会发展理论的困难性。可是,如果人们不知道社会发展理论不同于其他理论的特殊性,不知道社会发展理论的本质,不知道社会发展理论作为思维活动与思维者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理顺这些关系,并最终确立一种准则,而只是泛泛地谈论“自由”“民主”“争鸣”“思想解放”“突破禁区”,或者是泛泛地讲对社会发展理论“如何需要”“如何发展”“发展什么”,那是依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因为社会发展理论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理论的发展必须首先要建立在一定的关系内,必须首先要有一个行为准则来约束。否则,社会发展理论的发展,或者会给社会带来混乱,或者仍然会被禁锢,因而不能得到有序的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从一个侧面来理顺这些关系,来探索发展社会发展理论的行为准则。如果这里所表述的思想和观点能够得到人们和社会的认可和共识,本人将感到欣慰,也算是对社会发展理论自身发展规律的揭示吧。如果这样做有助于社会发展理论的发展,也算是对发展社会发展理论做了一点有益的工作吧。

致 社 会 科 学 报 

1994年10月8日

在这封信中,我再次提出:在当今时代,必然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学说或理论而且这一理论最有可能、或必将在中国诞生。那么,在什么时候、在哪篇文章中,我首次提出这一观点,还需要查证。(2911年10月1日注)

 

编辑同志

 

你们好。

 

贵报9月22日发表的胡振齐一文,对我国理论界的只写一些“回避矛盾、粉饰太平、讳言危机,或四平八稳、鲜有个人灼见,或隔靴搔痒、含糊其辞已成为一些理论文章之通病”的状况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我认为这种批评的诚意是可嘉的,但并不完全正确,也不完全符合事实——一种人们看不到的事实。

 

事实是,理论并不仅仅是由文字组成的文章。而首先是一种思维。在我国这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在这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种种现实问题需要解决的时代,在这个“腐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见近期的报刊文摘)的时代,中国有大量的人在思维,依据中国人的思维能力,也就必然有大量的思维成果在形成。这些思维成果有相当一部分是优秀的,是不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的。但是在社会现象上,又确实如胡先生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在显然是一个矛盾。一方面是毫无用处的理论文章的大量发表,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优秀的理论思维积存于人们的头脑中,或积压在思维者们的抽屉中。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人们按照胡先生的愿望将那些优秀的理论思维成果投寄给报刊,报刊能够发表吗?如果发表,思维者和发表者将会给自己造成怎样的后果呢?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1988年以后,我曾多次向社会呼吁,在当今时代,必然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学说或理论。其意义一样如马克思主义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和列宁时代的列宁主义一样,会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和深远的作用。而且这一理论最有可能、或必将在中国诞生。如果真是这样,那将是中国对世界的一大贡献。至于这一理论或学说出自于谁,并不重要,只要它出自于中国。很遗憾,我的这一断言至今没有成为事实。但这决不意味中国人不具有这一思维能力,也不意味中国具有这一社会条件。

 

尽管我国在社会发展的某些实践方面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在思维方面却绝不能超越于实践。这似乎很矛盾,因为实践总是由思维来指导的。所以,作为理论不能在社会现象的反映上超前于实践,这其中的原因同样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我们的理论文章只有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或至多是一种“产品说明书”而已。这里的责任不在理论工作者们的身上。

 

理论·国家·舆论

1995年

 

这篇文稿确切的写作时间待查。这是一篇阐述思维关系的文稿。一个社会欲想获得健康、平稳、合理、持续进步的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这种思维关系。就是要让思维理论和国家舆论发挥各自的作用。而国家则要合理地和科学地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使它们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又要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存在和转换关系。这是社会主义社会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问题,是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当然除了这里所阐述的这一关系外,影响理论思维和思维理论发展的,还有其他的重要关系。可参考本人的其他相关文稿。2006820日注。

 

纵观人类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每一巨大的历史进步,都是在一种思维理论(主要是指社会发展的理论)的指导作用下取得的。有了民主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作用的发挥,人类社会才得以从封建专制社会发展到自由资本社会;有了马克思主义和作用的发挥,人类社会才产生了社会主义社会;有了马克思主义与凯恩斯思想在社会发展过程的客观结合,才使人类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尽管西方的政治家们、甚至一些思想家们,把资本主义的现代垄断资本社会看成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社会,是一种“历史的终结”,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人类的社会发展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人类社会仍将继续发展下去。这一变化既表现为时间关系的发展,也会表现为社会形态、社会模式、社会体制的变化和发展。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是既成不变的社会。如果说,人类社会的突破性发展总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了现存模式无法解决的生存危机后发展的话,那么只要现存社会仍然会产生生存危机,这种危机就不是现存社会模式可以自行解决的,就必须要有新的社会模式来取代它,并由这种新的社会模式来消除它之前的社会模式所产生的危机。因此,至少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完成它的“历史的终结”。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必然有、也应该有可以对人类社会再一次的历史性发展发挥作用的思维理论的形成。

 

实际上,一种可以对社会的发展发挥指导作用的思维理论的产生,并不是随着形成这一思维理论的一个或几个思想家的生命周期而开始的。比如对于民主主义思想来说,它的形成并不是随着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洛克等思想家们开始进行理论思维而开始的。民主主义思想的形成,是从奴隶制社会的结束、封建社会的形成就开始了的。自封建社会到民主主义思想的形成这样一个长的历史时期内,封建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宗教的存在、众多的思想意识的存在,都在为着民主主义思想的最终形成创造着条件。这些存在自身即是民主主义思想形成的客观条件。民主主义思想之所以在人类社会的十七世纪、十八世纪产生和形成,除了生产力、生产方式、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由封建专制势力对人的自由的制约所引发的危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外,民主主义思想也是人类思维走向成熟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当然也不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进行理论思维开始的。而是从人类社会由封建社会进入自由资本社会后就开始的。从自自由资本社会开始到马克思主义的最终形成这样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不仅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力发展过程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为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准备了客观存在条件,而且诸如民主主义思想、英国古典经济学思想、法国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和德国古典哲学思想,以及更多的思想家们的思维理论,都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形成的人的思维的条件。

 

凯恩斯主义这一对资本主义的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起着直接作用(而对这一过渡起着基础性和间接作用的,则是马克思主义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思维,当然也不会是一种偶然的、突发的思维结果。

 

即使我们从现实社会来看,对中国的改革(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主义的社会模式的变革)起到重大的、直接作用的邓小平的思想,当然也不是从1978年以后思维的结果。而是自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直到1978年这样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为邓小平的思维准备了客观条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起着统治作用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晚年的毛泽东主席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则为邓小平进行思维准备了人的观念意识的条件。

 

我们都不否认一种为社会所需要的理论在促进人类社会进步中的关键性作用。同时,我们又无法否认,一种为社会所需要的、体现为社会进步的理论,对现存社会却构成了一种感觉上的和实际存在的危险。民主主义思想实际上就构成了对封建社会的危险,使封建社会中的国家产生了感觉上的危险。如果现存社会中的国家不接受为社会的进步发展所需要的思维理论,国家就不能将社会推进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那么社会的进步发展只能表现为在这一思维理论作用下的社会革命。社会就只能在经过混乱和阵痛以后获得新生——走向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证明了这一必然;俄国十月革命证明了这一必然;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证明了这一必然。但这并不表明,人类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只能在必须付出一定代价的社会革命的作用下,才能取得成功。因而也就并不表明现存社会中的国家,必然不可能接受为社会所需要的思维理论,不可以借助这样的理论通过平稳的方式进入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就是通过接受凯恩斯的思想,在避免社会的混乱和阵痛、不花费沉重代价的情况下,将社会连同自身平稳地推进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一个例证。

 

一般来说,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从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可以不付出沉重代价的平稳的发展。这是人类思维成熟的表现。而人类思维的成熟,就表现在理论思维的成熟,以及人们能够理性地对待理论思维和能够理性地选择思维理论方面。

 

而现存社会中的国家(如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早期的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之所以不愿接受一种新的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思维理论,从历史的原因来看,是人类思维不成熟的表现,也即不能理性地对待理论思维和不能正确地选择思维理论。就封建社会末期来说,尽管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思维理论表现出了人类的思维能力的成熟和所能达到的高度。但是,那些组成国家的人们(君主、贵族、宗教领袖)的思维却仍然是落后的、低级的和不成熟的(当然,这些组成国家的人们不选择民主主义思想、压制和扼杀民主主义思想,更与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相关)。

 

而从现实的原因来看,如果国家不能选择新的思维理论,则表现为现存社会中的国家对新的思维理论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思想的混乱和社会的动乱的担忧。

 

如果我们仍然谋求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我们就不能怀疑,社会仍将会有对社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作用的思维理论的形成。就仍然存在国家面对这一思维理论、国家如何与新的思维理论发生关系的问题。

 

这似乎仍然是一个复杂甚至棘手的问题。

 

国家在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和权力时,必然要使用多种手段。舆论即是国家可以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那么,在舆论、国家、理论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呢?合理地确立三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否有利于理论的发展和理论作用的发挥呢?是否有利于国家在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推进社会的历史性进步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呢?我想,这也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我们不仿就此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1.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

 

一个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始终在履行着管理社会的职能,在行使着管理社会的权力,它就一定要按照自己意志行使对社会的管理。尽管国家的意志可能是受民众意志的影响形成的,可能是在社会对国家原本意志的反对和压力下形成的,还可能是在思想家们的思想影响作用下形成的,但必须最终是作为国家的意志体现的。国家才能在自己的这一意志的作用下,通过国家的行为和手段表现为对社会的管理。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的意志也就是把现实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限定在一定的模式(即国家意志)内的体现,是国家维持和约束现存社会模式的体现。

 

国家为了表现它的意志,体现它的行为,舆论便是它以公众为对象而使用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国家正是通过使用舆论手段来宣传它的意志,来说明它的行为是什么,来预示它的行为的结果是什么,以有助于行使它的管理行为。因此,利用舆论也是国家的一种行为。所谓官方舆论,即为此意。

 

那么,理论思维和思维理论就不是国家行为和行为结果,而应该是个人行为和行为结果。之所以如此,其一,从个人的思维对象复杂性来说,理论思维属于个人行为。因为个人的理论思维是以国家存在和国家行为为对象的,是以历史的存在为对象的,是以现实的社会存在为对象的,是以现实的人的存在为对象的,是以他之外的人的思维理论为对象的。总之,进行理论思维的人是以他所在之前和他所在之外的所有的存在为对象进行理论思维,并产生相应的思维理论的。可以说,有多少人在进行理论思维,就有多少相应的思维理论产生。这些思维理论之间必然是相互矛盾的、不一致的、非同一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尽管思维者们都试图用自己的思想去影响国家的意志,但国家在一种思维理论形成之始,是不能即刻选择其为自己的意志和舆论的。否则,国家的舆论和行为不仅不是稳定的和持续的,而且会像思维理论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一样,也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所以,国家和理论思维不能是一体的。理论思维只能是思维者们的个人行为。

 

2.舆论的作用和理论的作用

 

舆论既然是国家行为,是国家使用的手段,它就与对现实社会的管理一样,是作用于现实社会的,是作用于现实的实践行为的,是维持现存社会模式的。总之,是现实的人的实践行为的体现。(官方的)舆论都能够从现实实践中得到体现,(官方的)现实中的实践都能够从舆论中得到反映。

 

理论则不然。理论是非现实的。如果理论必然不适应于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那么它自身的形成便注定它不能成为未来的现实存在。理论即使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表现为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它也不能即刻成为现实的存在,而只能由未来的社会存在来体现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是非现实的存在。因而理论是超越现实的。即,对现实社会的存在来说,理论是超前的。理论只是未来社会的反映。也因此,理论不是狭义的、国家的舆论。

 

正如理论不能即可成为国家的行为一样,理论所表述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也不可能即可成为现实的存在,即使有人试图超越国家,将理论付著于实践。我们且不说国家是否会反对和制止这种表现为替代国家职能、侵犯国家权力的事实,这种实践也只有在经过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对理论的本质(即是否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所需要,是否有利于公众的利益,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进行检验,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实践的确认,才有可能成为未来中的现实存在。民主主义思想是如此,马克思主义是如此,即使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现实存在的凯恩斯思想同样如此。因为凯恩斯思想也必然有一个从这一思想的形成,到政治家们接受这一思想,然后制定相应的国家政策,继而进行国家实践这样一个时间过程,凯恩斯思想才能最终成为社会的存在。对于任何不能成为未来社会存在的思维理论来说,它的存在意义则在于,它能够作为可以成为未来的社会存在的思维理论得以形成的条件。如空想共产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就是如此。凯恩斯以前的经济学家们的经济理论与凯恩斯思想的关系也是如此。萨特以前的存在主义思想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关系同样如此。

 

3.制约人的观念与改变人的观念

 

舆论是现实中的实践的反映,这些实践行为既可能是国家的实践行为,也可以是人的实践行为。实践都是在国家的社会管理制约下的实践行为。人的实践行为又无不是受制于个人的意识支配的。对一个人来说,当他表现为我想怎么做,而且我也这么做了的时候,表现为他的行为是受他个人的意识支配的。反之亦然。当他表现为我不愿这么做,而不得不这么做,而且他也这么做了的时候,这同样是他的一种意识,尽管这是他被迫的意识,但仍然是他的意识。而且是指导他“这么做了”的意识。

 

国家在使用舆论的手段时,舆论的作用正在于可以制约现实的人的意识和观念,在于可以将现实社会中的人的思想和观念囿于现实的舆论范围内。

 

当然,这不能表示为国家可以用“思想专政”的手段禁止一切人的理论思维。国家只是在使用法律的手段制约超越法律的、违背人类和社会道德的、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思想和思想宣传的同时,用民主的制度容许和倡导个人进行理论思维。从一般性来说,理论思维的结果——思维的理论——是有别于现实的舆论的。思维理论不应该是现实存在的翻版。否则,它就不是理论,而是舆论,而且是对国家舆论的重复。这种不是理论的理论,或者说这种只是国家舆论的理论,完全失去了作为理论存在的价值。

 

当思维理论真正作为理论,不表现为是现实社会的记录,而是表现为是未来社会的反映时,思维理论必然有别于只是反映和维持现实社会模式的舆论的,也是与已经被现实舆论所影响、所制约的人的思想、意识、观念不相一致的。因此,理论又是具有、也是可以用于改变人的现存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当然,理论的这种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改变作用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以所有的人为对象的。理论对它可以发生作用的人的思想、意识、观念的改变,不是、也不可能改变一个人的所有的思想意识和观念。理论对人的思想、意识和观念的改变,只能表现为受这一理论影响的人自主地承认和接受在一理论中的他认为可以接受的思想和观点,并从自己的头脑中剔出由舆论所制约的、与自己自主接受的思想观点相矛盾的那些观念。

 

一种思维理论是否可以在符合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表现为是未来的社会存在,固然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但在实践之前,理论一般表现为是否会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自己的思想观念,是否最终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当然,其先决条件是思维理论可以为公众所知晓)。如民主主义思想,它最先由学者所接受,而后为资产阶级所接受,接着由国家中的一些政治家们所接受,最后由民众所接受。马克思主义被人们接受的过程就更是如此了。凯恩斯思想同样如此。凯恩斯思想最早无疑是由学术界中的赞同凯恩斯思想的学者们所接受的,然后由更多的政治家所接受,并且通过政治家而成为社会的实践,通过实践使凯恩斯思想成为了社会的存在。萨特的存在主义最早为一些知识分子所接受,然后为更多的青年学生所接受,最后竟至发展为一种普遍的实践行为——学潮(从萨特的存在主义的影响来看,一种思维理论,最终能否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有益于公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未来的社会存在,只能通过实践,并最终被实践所取舍。所以,随着学潮运动的低落,表明萨特的存在主义不能成为最终的存在而被扬弃)。理论正是这样来表现它的影响和改变人的思想观念的作用的。理论的这一作用对人类社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我们不能想象,有人会反对理论对人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改变作用,而赞成人类的意识永远停留在或原始社会、或奴隶制社会、或封建社会、或自由资本社会、或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或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或现实社会的状态中。没有理论思维产生的新的思想对人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改变的作用,社会是不可能一次又一次地进步的。如果不是凯恩斯思想对政治家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作用,资本主义社会就不会平稳地由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并再次推动了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如果中国不是表现为因逐步发展的邓小平的思想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活跃的思维理论来改变已经被舆论牢固地束缚在人们头脑中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主席晚年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体系,中国就不会有改革,更不会有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用新的思维理论来不断地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是社会持续进步发展的不可改变、不可抗拒的规律。除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外,没有任何一种已经成为存在的重要理论可以是永恒的理论。民主主义思想是如此,列宁的帝国主义阶段理论是如此,凯恩斯思想是如此,萨特的存在主义是如此,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也是如此。因此,在新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必须要有新的思维理论来取代它们的作用。否则,社会就不能持续地合理发展。而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在科学技术、经济、文化、教育各个方面都很发达的基础上,却不能表现为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意义的发展,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由于在排斥了马克思主义、或者在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一种可以表现为是符合社会和公众利益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可以作为未来社会存在的思维理论。当然也就不可能用这样的新的思维理论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政治家们自以为是地坚持那种陈旧的、甚至已经表现为是退化的思想观念,就是新的思维理论没有形成的社会表现。那么社会的存在,当然只能被维持、限制在被国家舆论和国家认可的舆论的现存社会模式内。

 

4.舆论的在上和理论的在下的关系

 

舆论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中可以使用的、影响和制约所有的人的思想观念的一种手段,它就是国家高高擎起的在上的东西。也正因为舆论是在上的,所以它才能产生强大的辐射作用,具有广阔的辐射面。

 

而理论则是一种在下的、产生于理论思维者个人的、并从思维者个人蔓延开去的思想观念。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对于许多的思维理论来说,或者由于它们自身的无价值、或者由于它们对未来社会没有什么意义、或者由于人们的不了解(对现代社会来说,这应该是一种很特殊,或者根本不应该存在的现象)、或者由于人们的不理解、或者由于其它种种原因,这些在下的思维理论是自生自灭的。或者,其中的一些思维理论在蔓延到了一定的范围、影响了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以后,便失去了作用。或者,有一些思维理论在其他思维理论的冲击作用下而消沉了。因而这些思维理论终究不能成为社会的存在,不能成为被国家推举的在上的舆论。空想共产主义理论、现代的法兰克福学派即是如此。

 

确实,我们看看人类的思想发展史,应该说在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思维理论不计其数。而真正能够成为社会存在的思维理论也不过区区几种,能够最后成为在上的、作为国家舆论的思维理论也是极少的。绝大多数的思维理论只能在下或悄然消失、或成为新的思维理论能够产生的意识的基础和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除了极少数的异端思想(如法西斯主义)外,我们万不可以再采取否定一切、拒绝一切理论思维和思维理论的态度。至少从思维理论的这一存在价值来说,就不再应该轻易地否定任何一种思维理论(这里主要是指哲学的、社会发展的、可以成为学派的、或自成体系的思维理论)。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也不能把任何一种可以成为未来社会存在的思维理论,看作是可以不需要任何意识的基础和条件的、可以独自地、孤立地产生的思维理论。这样的思维理论是不存在的。

 

5.理论向舆论的转换关系

 

在上一节中,我们所说的“能够最后成为在上的、作为国家舆论的思维理论”,即表现为理论向舆论的转换。理论向舆论的转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当思维理论还是在下的时候,已经在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方面发挥了充分的作用,在客观上已经具有支配社会和人的实践和行为的作用,或者通过社会的实践已经成为社会的存在,从而被国家选择为了舆论的内容。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法的意识、人道主义精神、民主自由精神、平权平等观念等等,就是由最初的在下的思维理论,最后发展成为支配社会和人的意识和行为的、成为社会存在的,最终被国家选择为在上的舆论内容的思想。再如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建立之前,马克思主义始终是在下的思维理论,并且在影响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马克思主义即由在下的思维理论转换为了在上的国家舆论,使马克思主义对人和社会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马克思主义被一些政治家们歪曲和曲解成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和狭义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并据此创造出了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不合理的人的存在。所以,在许多国家中,国家在舆论领域中最终扬弃“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同时,把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也一并扬弃了)。

 

其二,在思维理论并未对人的观念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或者思维理论并未表现出它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是有益于民众利益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情况下,思维理论可以被国家强行转换为国家舆论。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

 

当然,一种理论是否能够转换为被国家利用的、在上的舆论,一般来说,应该取决于思维理论自身的价值和生命力(不过其先决条件是这一思维理论是能够为人所知的)。而不具有价值和生命力的所谓理论,如果被国家转换为国家舆论,它自身往往是没有理论意义的。因而这样的舆论往往表现为是政治家的政策主张、个人意志。从思维的分类来说,这样的思维不属于思维者的发现思维,而是属于政治家的发明思维。以国家的强制方式转换为国家舆论的“理论”,也往往是有害的。法西斯主义自不用说,斯大林主义同样如此。所谓的斯大林主义就不具有理论意义,而纯粹是他个人的政治主张和个人意志而已。

 

所以,思维理论向国家舆论的转换,应该取决于思维理论自身的价值。这样的价值表现为,思维理论在具有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条件下,它能够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它能不能在实践之前、在成为社会存在之前被受它影响的人们在自主状态下判断为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是有利于公众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可以成为合理存在的。所以,思维理论向国家舆论的转换,应该有这样一个过程。任何一种思维理论只有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转变人的思想观念的作用,也就具备了向国家舆论转换的条件。所以,这应该是一个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过程。

 

任何一种思维理论在具备这样的条件下,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被国家选择并上升为舆论,那么它作为在上的舆论与它作为在下的理论必然表现出所能发挥的作用的不同。思维理论在作为在下的理论时,它只能在小范围(尽管这个小范围可以是不断扩大的)内影响和改变人的观念,并且不能作为国家的创造存在的实践。而在思维理论上升为国家舆论时,不仅能够在大范围内影响和改变民众的思想观念,而且会成为国家创造新的社会存在、创造人的新的存在的指导思想。作为新的思维理论,也不会在社会的变革中引起社会的混乱。

 

不论怎样,一种思维理论最终转换为国家舆论,它是通过国家来转换的。我们说过,舆论是国家高擎在上的东西。如果说,国家一手高擎着舆论,以维持和约束着现存的社会模式,而另一支手则向下选择着思维理论,并不断地将有价值的思维理论转换为国家舆论,又表现是在持续地创造着新的、未来的社会模式,这个社会的发展才会表现为是稳定的,却又是创新和进步的。

 

这或许就包含了理论、国家、舆论之间合理的相关关系。确实,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社会可以只有国家舆论而没有思维理论;不能想象舆论可以没有国家的支撑而存在;也不能想象所有的思维理论可以无视国家、不需要上升为舆论而任意发挥作用。

 

可以说,只要我们理顺了理论、国家、舆论之间的关系,那么,你想要什么就有什么——丰富的理论、适宜和适时的舆论、正确的实践、合理的存在……。

 

6.理论的准确与舆论的偏差

 

从严格是意义上来说,思维理论是揭示事物的本质的,是揭示存在(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的本质的(即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是揭示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客观存在的规定性决定了存在的本质和规律的特定性。也就是说,存在(存在的状况、存在的合理与不合理、存在着的规律)只能是甲而不是乙。因此,存在既不能是乙而不是甲,也不能又是甲又是乙。作为对存在的状态、特别是存在的本质和客观规律进行阐述的思维理论,就必须是非常准确的。任何不准确的、似是而非的、模棱两可的理论表述,即表明了它对客观存在本质的曲解和对客观规律的没发现,也表明了它自身的不准确。这样的理论可以具有理论的意义,可以作为其他理论思维的基础或条件(或者没有丝毫的意义和作用),但它自身不可能成为未来社会中的合理存在。

 

马克思作为一个理论思想家,他不仅在他自己理论探索中采取了科学的、认真的、严谨的态度,而且反对任何的对理论的不准确的表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针对“哥达纲领”中的不确切表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批判。马克思对理论的不确切表述的反对远不至于此。如马克思对那种表现为比马克思自己还“马克思主义”的不满,实际上就是对在理论上不确切表述的不满和反对。

 

理论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含糊不清,不能模棱两可,不能似是而非,不能既是此又是彼。因为这是由理论思维的对象——存在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因为存在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的规定性只能是这样存在着的,而不能既是这样又是那样,不能是既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

 

而舆论则不然。舆论的对象是现实社会中所有的人,是这些所有的人的意识,是现实的社会模式。舆论的目的除了我们前述的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和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外,再就是使现实的人在认识上和行为上的统一,是聚合人、团结人、激励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舆论只要在能够使人的意识和行为的统一方面以一种导向,能够达到聚合人、团结人、激励人的作用,它自身的内在本质可能是不尽合理的,可以不是改变人的思想观念的,但它的存在却是合理的,即起到了它所能起到的作用的。

 

比如马克思对“哥达纲领”中的词句和段落的批判是严肃的、认真的和准确的。被马克思所批判的一些词句,可以说在任何现代社会中是都不会成为存在的。如“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的一切成员”这句话。所以马克思指出:

 

“现在从它(社会总产品)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11页。人民出版社19763月)。

 

任何现代社会都只能是这样。

 

但这并不妨碍“劳动所得应当……属于社会的一切成员”这句话作为舆论(当然不是国家舆论,而是政党舆论)时,所能起到的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宣传和鼓动作用。舆论应当符合理论的原理和精神,但不能等同于理论。因此,相对于理论来说,舆论是可以存在偏差的。舆论更多的是服务于它自身存在的意义。而且,舆论相对于理论而表现出的偏差,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是缓冲剂、调和剂,是舆论向理论的准确性过渡的中介。因而在现实社会中是有利的。所以,尽管拉萨尔的思想观念是与马克思主义有着重大分歧的。但这并不妨碍拉萨尔在将其作为舆论宣传的过程中,所能起到的有效作用和给他本人带来的声誉。而拉萨尔用作舆论宣传的思想根源是作为思维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是作为思维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对拉萨尔的思想观念的影响的体现。而拉萨尔和马克思的分歧,实际上正是理论的准确和舆论的偏差的表现。没有理论思维的马克思,就不会有舆论的拉萨尔。同样,如果只有深奥的、准确的、哲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没有偏差的拉萨尔舆论,可能就没有被拉萨尔舆论鼓动所产生的效果。

 

再如,在阶级问题上,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并且在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过渡后,在从财产关系消灭了私有制,在组织上消灭了剥削阶级的自为的存在,甚至在肉体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力量后,作为无产阶级的敌对阶级的剥削阶级即被消灭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无产阶级在消灭了自己的对立阶级之后,也就消灭了无产阶级自己(当然,如果人们一定要将阶级当真,并人为地创造一个与工人阶级对立的阶级存在,以证实工人阶级的存在,那是政治家的发明思维和思维发明的表现。则另当别论)。对此,马克思说:“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从而消灭了这个阶级的统治”(《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社会即进入了无阶级社会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一种只存在阶层(如农民阶层、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管理者阶层、公务员阶层等)而不存在阶级的社会。在不存在对立阶级的社会条件下,任何被称为阶级的“阶级”都是虚无的阶级。作为理论,它在表述阶级的存在、阶级存在的变化规律时,只能根据阶级的实际存在状况和阶级存在变化规律进行这样的表述。

 

而国家所面对的问题是,在阶级矛盾因为阶级的不复存在而不再成为国家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之后,国家应该调解的社会矛盾是什么?国家应该如何来调整社会关系?……。显然,在这些问题上,国家和思维理论应该是统一的(如果有这一思维理论的话)。国家可以不将这一理论上升为舆论,但国家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因为国家已经取代了已经不再存在无产阶级,承担起了管理社会的职能和责任。

 

但是,作为舆论,它可以出于功能作用的需要,仍然使用“工人阶级”“无产阶级”这样一些与理论(也是社会的客观存在)有着偏差的词语,似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大的危害作用。或许,在一定的意义上对激励广大的劳动者在发挥生产和社会建设方面的积极性是很有益处的。

 

当思维理论证明阶级已不再存在,并且与社会的客观存在(而不是政治家随意创造出的存在)相符合时,无阶级社会的思维理论只有在经历过一个在下的、逐步改变人们的观念的过程时,它才能转换为国家舆论。才不至于在社会上和在人们的意识中引发混乱和惊恐。正是在阶级问题上,前苏联领导人犯了这样一种方法上的错误。苏联在已不再存在相互对立的阶级的情况下,赫鲁晓夫不是使社会通过理论在下的作用,去逐步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这样一个过程后,再将这一思维力量转换为国家舆论。而是将这一思想作为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成为国家舆论,从而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引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思想上的极度混乱。同样,如果一种揭示了存在本质和存在运动规律的思维理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成为公知,不能起到逐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的作用,而当社会又无法再回避这一思维理论所揭示的存在本质和和存在规律的情况下,使这一思维理论中的思想直接上升为国家舆论,同样会引发思想上的混乱。所以,思维理论必须经过一个在下的、可以成为公知的存在过程。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表现为理论的不发展,之所以会受制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制约,除了国家不能使用民主的手段发展马克思主义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人们不能正确地理解理论与舆论之间的本质差异和作用,不能正确地理顺思维理论和国家舆论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中间,很重要的一种表现就是人们把个人的思维理论与国家舆论的关系搞混淆了。

 

当人们把舆论与理论等同起来时,理论就失去了理论的意义。理论实际上就成为了存在着偏差的舆论;或者理论只是已经舆论化的传统理论;或者理论成为了与客观存在、与存在的本质、与存在的规律不相符合的,而又不能最终通过理论思维来修正的舆论;或者“理论”只是政治家们的思维发明。如前苏联所表现出的历代领导人的既是“理论”又是国家舆论的政治主张和个人意志。

 

一个社会没有国家舆论是不可能的,没有国家舆论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有它的舆论工具,有它的舆论宣传。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同样有它的舆论工具,有它的舆论宣传。而一个社会没有理论思维、没有思维理论的发展则是可能的,但却是不行的。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囿于“苏联马克思主义”,制约了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从而导致了社会主义社会自身发展的停滞不前,并最终在前苏联和东欧陷入了失败。而在中国,长期以来,则把与社会存在、与存在的本质、与社会发展规律有着偏差的舆论当作理论,造成了一次又一次的社会混乱,并终于酿就“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几乎使社会完全毁灭。

 

所以,一个合理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国家,只有正确地把握在上的舆论导向,又注重(表现为民主的)在下的思维理论的发展,并持续不断地、恰到好处地、适时地完成思维理论向国家舆论的转换,这个社会的发展也才是平稳的、合理的、理性的和持续全面进步的。

 

论思想、观点的并存与林立

        ——《探索与争鸣》编辑部

        1996年10月10日

 

   所谓《论思想、观点的并存与林立》,通篇讲的不过是思维自由而已。因此,这是一篇为思想与观点的合理存在而呼唤的文稿。是与《人类社会与思维发展》的书稿具有同等意义的文稿  2005年9月10日注

 

回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它既是一部人类思维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人类思维的结果——形形色色的思想和观点林立、并存——的历史。这形形色色的思想和观点的林立,完全可以与树木的林立相比较。如果说,我们在人类早期的社会发展中可以看到的只是稀疏的思想和观点的林立(这里的原因既包括人类思维的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人类的思维还缺乏可以充分依据的物质存在和社会存在,以及可以作为思维自身发展的思想基础的存在。同时也包括权力者们对人的思维行为的压制和对各种思想、观点的“砍伐”)。那么,从近代社会开始,思想和观点的林立则早已形成了繁茂的“森林”。这犹如人们从荒芜的原野走向森林的边缘,而后进入繁茂的森林一样。

 

如果我们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并存林立着的思想、观点的关系,则犹如在你行进的过程中,你身后的树木逐渐离你而去,你周围的林木则环绕着你,而你前方的树木则逐渐向你靠近一样。

 

如果我们考察并存与林立的思想和观点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关系,则会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速度与我们在日趋繁茂的森林中的穿行速度是完全相反的。在自然的森林中,树木越是繁茂,人的穿行越是困难,速度也愈加放慢。而对并存与林立着的思想和观点来说,其越是“繁茂”,社会发展则越是顺利,社会发展的则越呈加速度。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形成民主主义思想开始的短短几百年的时间里,由于自然科学、社会发展科学、人文科学中形形色色的思想和观点并存、林立和“繁茂”,不仅使人类社会的发展开始走向顺利的进程,而且其发展速度不仅超过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更是超过了人类几十万年的发展速度。这样,我们就不能再轻视人类的思维和人类思维的结果——思想和观点——了。联想到人类社会历史对人的思维的压制,对思想、观点“砍伐”造成的对社会发展产生的严重后果(这就如同对森林的砍伐造成的生态破坏必然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一样),我们也就不能再轻视人类思维的结果——思想与观点——的并存与林立的意义。我们应该像营造生态林一样来“营造”思想、观点之林。

 

社会发展速度既然与林立着的思想和观点的“稀疏”与“繁茂”相关,那么,我们就不能再用自然的林木与思想和观点所能起的作用相比。实际上,正是人类社会中人的思维作为人的能动性的一个方面而影响着、促进着和推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这种关系又犹如电子加速器一样。如果我们以电子的行进表示社会的发展,以隧道两边的磁铁表示并存和林立着的思想和观点。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在这种“磁铁”的对电子加速作用下运行的。对电子加速器来说,电子后方的磁铁曾经对它起过作用,途径的磁铁正在对它施加作用,前方的磁铁正预备对它施加作用。但这不是说,在电子的运行过程中,只有正在对它施加作用的磁铁的存在才是有意义和必要的,是存在着的和必须存在的。只有前前后后所有是磁铁才能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电子加速器,才能使电子在加速器中按照轨道和加速度运行。

 

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同样如此。我们决不能说,只有被国家、政治家选择了的、正在起作用的思想和观点才是有意义的,才有存在的必要。在思想、观点之林里,只有包括已经过时的、正在产生作用的和那些超前于实践的行将发生作用的思想、观点的并存和林立,才真正构成思维成果之“森林”,才符合人类思维发展的必然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而那种只允许被国家、被政治家选择了的思想观点存在,实际上只能起到抑制思维、“砍伐”思维成果——思想与观点——的作用。其结果必然摈弃和破坏人类思维发展的“森林效应”和“加速器效应”,必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人类思维的结果——思想与观点——的并存与林立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在加速度效应和确定电子轨道的作用上是同一于电子加速器中的磁铁的。但它的作用在更大的范围内又不尽相同于电子加速器的。

 

我们知道,电子加速器中的每一块磁铁是科学家依据自然规律、通过科学计算而事先选择和确定了的。是必然要起作用的。因此,它是在这个意义上必然要存在的。它存在以后就是不可再选择的了。就是说,是不再可以以任何重量、任何形状、任何磁通量的磁铁来取代它的。在电子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对已经起过作用的、正在起作用的和预备起作用的每一块磁铁来说,都是如此。

 

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不尽如此。对社会发展真正起作用的(指起到积极作用的)只能是人的两种思维成果。一是对客观存在(包括存在、存在的本质和存在的规律)的真发现(包括对自然的、对人的、对社会的、对人的思维的存在的真发现)。二是依据这些真发现或在符合客观规律情况下的合理性思维发明(包括创造物质存在的发明、创造社会存在的发明和创造人的存在的发明)。这两种思维成果有如电子加速器中排列两边的磁铁一样对社会发展施加着作用,将社会发展拉向前进。

 

不同的是,

 

 1.电子加速器中的磁铁是被预先设计了的。而人类社会中的思维成果——思想与观点——则是社会发展中现实地产生的。


2.电子加速器中的磁铁因为是被预先设计了的,因此,它所能起的作用是肯定的。即它肯定是真的能起作用的磁铁,是合理存在的磁铁。

 

但对人的思维结果——思想与观点——来说,如果它属于发现思维,它是不是真发现?如果它属于发明思维,它属不属于合理发明?尽管这最终需要人来认可它,但在实质上确定它的不能是人,而是被创造出来的存在——自然的存在、社会的创造、人的存在。如果被创造的存在是符合社会的合理性要求的、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是符合社会和事物发展规律的,那么,它被这一存在确定为是真发现或合理发明。如果创造出的存在只能是和被证明是不合理存在,那么,与此相关的思想和观点就是没发现和不合理发明。这样,从思想、观点的形成,到它们最终被确定是真发现、还是没发现,是合理发明、还是不合理发明之间必然有一个过程。在这一时间内,各种思想和观点是属于不可知的(即其性质是未被创造出的存在所确定的)。因此,各种思想、观点的并存、林立是绝对必要的(当然,对于一些已知的、被公认了的诸如法西斯主义、分裂国家、分裂民族、暴力色情等思想和观点除外)。

 

但是,如果思想、观点的确定不是通过创造存在的过程和创造出的存在来确定的,而是由人预先来确定的,这个确定本身(即确定的行为和确定的结果)就是不确定的。

 

对于众多的未被确定的思想和观点来说,它是不是真发现而可以作为人们的发明思维的依据?它是不是合理发明而可以用以指导实践?确实是不可以被人所确定的。但却是可以被人选择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选择绝不等同于确定。就是说,我们绝不能认为,一种思想或观点被选择,就意味着它被确定为是真发现或合理发明。因为在人类社会中,对思想或观点做出错误选择的事经常发生的。又正因为人们把对思想和观点的选择等同于了对思想和观点的性质的确定,因此,许多被错误地选择了的思想和观点,也被错误地确定为是真发现或合理发明。于是,这种选择和确定给社会带来的只能是灾难和损失。

 

同样,我们也不能认为,未被选择的思想和观点就必然不是真发现和合理发明。

 

对于封建社会(包括封建社会)以前的人类历史来说,统治者在进行管理时,几乎是不需要对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的。随心所欲、我思即我行即是他们管理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而对现代社会来说,国家及政治家必须对思想或观点进行选择。他们必须以经验的、感性的、理性的、比较的、对比的、论证的、分析的方式对各种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以选择那些已被存在证明了的真发现和合理发明,选择那些尚未被存在(因为相关的存在还未被创造出来)确定的,但可能是真发现和合理发明的思想、观点作为进行社会管理决策的依据。只有这样,被创造的存在才有可能保持最大程度的社会合理性、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最大程度地符合社会和事物的发展规律。正是从这种国家、政治家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必须对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的相关关系来说,各种思想和观点的并存、林立是绝对必要的。

 

如果社会只有一种(或一种倾向的)思想和观点存在,那么,,国家和政治家就只能有一种选择。于是,这种选择要么是百分之百的正确,要么是百分之百的错误。但是,历史事实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政治家的选择往往是错误的。这种错误会给社会带来重大的损失和无穷的灾难。从概率上来说,可以被选择的对象越多,选择的成功率也越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各种思想和观点的并存与林立是绝对必要的。

 

对于电子加速器中的磁铁来说,被确定在每一位置上的磁铁只能在它特定的位置上发挥特定时期的作用,即,发挥过作用,正在发挥作用,预备发挥作用。对于可以对社会发挥作用的思想和观点来说则要复杂得多。它除了具有上述一般的作用外,还具有以下特殊作用现象。

 

1.它可能已在很久以前发挥过作用,而后失去了作用。但又会在以后重新发挥作用。如孔子的思想。

 

2.它很可能永远具有意义,并在任何时期里发挥着作用。如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思想。

 

3.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表现出新的意义。如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社会发展规律理论。

 

4.它曾经没有发挥过作用。但在新的社会时期却会发挥作用。如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乌托邦”社会组织思想。

 

5.因为它不是真发现,不是合理发明,但被错误地加以选择,并付诸于实践。因为创造出的是不合理存在而被证明是没发现或不合理发明而被抛弃。如法西斯主义以及“苏联马克思主义”。

 

6.因为它很容易被预先判定为是没发现或不合理发明而永远不会对社会产生作用。

 

从前四种可能性来说,各种思想、观点的并存和林立是绝对必要的。即使对于后两种性质的思想、观点来说,它们的并存和林立同样是必要的。这不仅因为它已经存在了,你不可能让已经存在的东西不存在,也因为它可以促使国家和政治家在对思想和观点进行选择时,规避这些思想和观点,而去最大限度地选择那些可能有益于社会和公众的思想和观点。对于已被充分证明为是属于没发现和不合理发明的思维来说,它们的存在与它们是否可以发挥作用完全是两回事。它们的存在并不等于它们必然会产生作用。那么,对于任何尚不可知的且可能有益于社会和公众的思想和观点来说,就更没有理由不让它们存在。而思想和观点的存在与否,往往是以它们是否成为社会公知为表现的。

 

国家、政治家对思想和观点的选择是人的思维结果——思想思想、观点——对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思想和观点在它产生之时,即使它没有被政治家选择,没有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现实的作用,也将会对人(公众)的观念的改变、对人(公众)的思想的充实产生重要的、深远的和潜在的影响作用。思想、观点所发挥的这一作用的意义是不同于它即时被国家、思想家选择以用于创造存在的意义的。如果说,思想和观点被国家和政治家选择并用于创造存在,创造出的是一种有形的存在的话,那么,思想和观点对人(公众)的观念产生的作用将创造的是一种无行的存在——公众的新的思想观念的存在。这是一种更有意义的创造。因为人的思想、观念和意识的改变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的民主主义思想,对改变当时的政治家、未来的政治家、学者、资产阶级以及平民在封建社会形成的观念意识和形成新的“理性王国”的观念意识起到了启蒙的、重大的影响作用。正是通过思想家们的思想对人的观念意识的完全改变,才导致了未来的政治家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才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一次巨大的历史进步。试想,如果没有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对社会和人的、尤其是对未来政治家们(其实,这些未来的政治家在未登上政治舞台时,他们也还是平民,是已经改变了思想、观念、意识的平民)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改变,使社会和人的观念意识仍然囿于封建社会形成的观念意识之中,人类社会就仍将会停留于封建社会之中。

 

因此,能够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转变和充实的思想、观点的并存和林立是绝对必要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虽然未被国家和政治家所选择,也没有对公众的思想观念产生重大影响作用。但它却充实了学者(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观念。也会对其他思想家们的观念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空想共产主义思想的存在和林立仍然是必要的。

 

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对无产阶级政治家和无产阶级劳动者的观念意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改变了他们意识中的旧的观念,如朴素的阶级反抗意识。以新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充实了他们的观念意识。由此,他们才由自在存在的阶级上升为自为存在的阶级。如果说,今天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已不再遭受像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那种明显的、无情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那绝不是天赐的,也决不是统治者恩赐的。而是在经历了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观念意识的影响和改变和充实,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反抗、斗争这样一个过程后的结果。

 

凯恩斯思想的产生,即使是对当时的社会发展有着极大的适应性,如果它不能对当时的政治家们的观念意识加以改变和充实,资本主义社会是决不会自然地由自由资本社会进入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成为事实的存在,当然是与凯恩斯思想对政治家和学者们的思想、意识的改变和充实分不开的。

 

萨特的存在主义和弗洛伊德的精神心理分析则首先是从对学者、对青年学生的观念的影响开始的。我们尚不论这种影响最终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如精神心理分析科学的形成、个人主义观念意识的强化、人的包括性自由在内的更充分的自由等——的社会意义如何,但它们对人的存在的创造是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的。正是弗洛伊德和萨特的思想和观点对学者、对青年学生观念意识的影响,最终影响到国家和新一代政治家对人的存在的政策的制定。如对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对离婚的放宽,对堕胎和婚外性行为的宽容等等。

 

如果说,思想和观点的并存与林立,给予了国家和政治家自己的思维一种参考的依据和更多的可供选择的发明思维的依据,使国家和政治家们的选择更具可靠性,能够使创造的存在更为合理的话,那么,新的思想和观点对政治家、对未来的政治家、对学者、对青年、对公众的观念意识影响、改变和充实的作用很可能将导致社会的巨大变革和进步。

 

思想、观点的并存与林立所产生的这两种社会效应,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有益的。但是它们又体现出不同的社会意义。一个是表现为社会在现实社会发展阶段如何合理地发展。另一个表现为社会在其必须变革和进步的时期,如何合理地完成变革和进步。这一意义对社会的发展尤为重要。如果社会应当变革和进步时,却不能变革和进步,社会发展必然表现为停滞(也即相对的倒退),甚至是倒退(即绝对的倒退)。社会的存在就将是难以合理的。或者说,社会中的局部的存在是合理的(如创造物质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其整体的存在不会是合理的。如表现出的社会矛盾的积重且难以消除。

 

这种能够使政治家、未来政治家、学者、青年及公众的观念意识产生重大影响作用的,能够改变和充实人们思想的思想,往往是新的思想和观点。虽然不是所有新的思想都能发挥这样的作用,但能够发挥这种作用的一定是这些新的思想和观点中的一些思想和观点。那些能够发挥作用的新的思想和观点在社会中的地位就犹如森林中的幼树一样,将使森林更加繁茂,更加充满生机。也犹如电子加速器中的电子运行前方的磁铁一样,必将对社会发展的加速度发挥作用。

 

如果没有源源不断的新的思想和观点的存在(能够对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的新的思想和观点就存在于其中),而只有陈旧的思想存在,那么,思想的森林必然枯竭,社会的发展必然不会是前行的,而是闭合循环的。就犹如旋转秋千一样,永远是在原地运行的,并且会随着惯性的衰减而停止运行。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和人类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凡是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作用的思想和观点,在从它产生和形成之时,就存在一个产生→形成→存在→对人的观念意识产生作用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的前期存在是还没有对社会发生作用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种新的思想和观点。因此,容许新的思想和观点并存于思想之林中是绝对必要的。

 

既然人类社会发展史和人类思想发展史已经表明,属于真发现和合理发明的新的思想和观点对政治家、对公众的观念意识的影响、改变和充实,是使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往往会产生导致社会变革、推进社会进步的重大作用,那么,它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影响作用是绝对必要的。只有人们对各种新的思想和观点有充分的了解,才有决定是否接受其影响的选择和取舍。只有这样,属于真发现和合理发明的新的思想和观点才容易被人们认可。因此,各种新的思想和观点并存于思想之林中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思想的并存和林立尤其有利于属于真发现和合理发明的新的思想和观点的作用的发挥。

 

纵观人类思维发展的历史,在数千年前,人类曾经有过几次思维活跃时期。如形成语言的时期。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当时人类没有复杂的思维,如何能够产生语言。其次是文字形成的时期。没有活跃的思维,又怎么能创造文字本身呢?对人类思维的活跃最直观的表现是人类思想的形成。如中国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如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科学和哲学思想。然而,那还只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幼儿期。这正如一个人在他的幼儿期所表现出的“为什么”的活跃思维一样。但是,由于受制于客观条件的局限,人类早期的思维尽管是活跃的,但不可能有大量的真发现和合理发明。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依然是缓慢的。随后,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发明思维对发现思维的排他时期。如奴隶主的统治和残害奴隶的发明思维,对思想家们的思想的排他。再如封建社会时期的统治者直接的对所有思想者的排他。正是由于统治者的发明思维对思想者的发现思维的排他,使发明思维自身不能以真发现作为其思维的依据。因此,统治者的发明思维及其思维结果——思维发明必然堕入不合理。由此,人类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漫长的停滞且黑暗的阶段——封建社会发展阶段。(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

 

只是到了欧洲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形成以后,人类社会才进入了发现思维和发明思维并列存在的时代。才形成了一个思想和观点并存与林立的局面。也正是由此开始。人类社会才摆脱了发展的停滞状态,从而进入前行发展的阶段——自由资本社会。又正是在各种思想和观点并存与林立的基础之上,才形成了思想和观点的繁茂之林。又正是在思想繁茂之林这一社会条件下,人类社会才进入一种加速度发展阶段——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

 

我们不否认,在这个人类社会加速度发展阶段,发展主要地和大量地表现为是经济的、科学的和文化的发展。较少地表现为是社会的发展。但这并不表明社会的发展是一种次要的发展。而是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悲哀和遗憾。这种状况终究会改变的。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脱离不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基本规律的。即使如此,这种状况的改变只能依赖于有关社会发展的新的思想的形成和作用的产生。因此,新的思想和观点并存于思想之林中是绝对必要的。

 

人类社会进入思想、观点并存与林立的时代,并不表明人类社会中的所有地域都是处于思想、观点可以并存与林立的状态的。在近一个世纪的时期内,我们在前苏联看到的就是不容许各种思想和观点并存与林立的状态的。人们能看到的始终是,是人的权力对思想和观点的判定;是社会只允许一种思想或观点(即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因而不可能是各种思想和观点并存与林立的。因此,苏联社会也就只能是始终围绕着“公有制”(实质是国家绝对垄断制)以旋转秋千方式存在和运行着的,是不可能向着真正的人民所有制(即共有制)、向着更高阶段的社会主义形态方向发展的。其结果能够是什么呢?其结果只能是,人们被转的晕头转向,无法从“公有制”的晕眩中清醒过来。不仅不能向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取得单纯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就,而且随着旋转秋千式的社会发展惯性力的衰减,终于使前苏联的社会发展在原地停滞下来,并最终导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和苏联国家的解体。这实在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类思维发展进程中的悲剧。是不容许思想与观点并存和林立的一种报应。

 

人类思维发展的历史,人的思维的结果——思想与观点——的存在状态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给了我们一些什么启示呢?我想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 思想和观点不能是独树的而必须是林立的思想和观点不能是独在的而必须是并存的。新的思想和观点必须并

存与林立于思想之林中。

 

2.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是社会和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只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的同步的、协调的发展。而不能是单一的发展。因此,并存与林立的思想和观点就不能只是经济和科学范畴的,也必须是包括社会发展范畴的。

 

3.思想和观点并不都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但是,能够对人类社会起到积极作用的思想和观点必然存在于并存与林立的思想和观点之林中。对新的思想和观点来说,尤其是如此。

 

4.种思想或观点是否对社会发展有积极的作用,是通过它是否能有助于创造合理存在、是否能作为合理思维发明的依据、以及它是否能影响、改变和充实人们的观念意识为判定标准的。而决不是在这之前由人借助权力来判定的。人类社会永远不可能有这样的先知先觉。

 

即使我们承认思想与观点的并存和林立的必要性,但是,如果不能最终解决思想和观点、尤其是新的思想和观点如何表现为存在的问题,我们仍然不能解决思想与观点的并存和林立的问题。因为,一种新的思想和观点的产生、形成并不等于它的存在。更不能等同于思想之林的存在。因此,如何能够表现出使一种思想和观点存在着,如何使各种思想和观点并存于思想之林,使其成为公知而表现为存在,同样是关于思想与观点并存和林立的重要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问题。

中国人能不能创造思想

1997年10月26日

    我喜欢了解国外的思想动态,我愿意了解国外思想家们的思想,我敬佩国外杰出思想家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所产生的作用。但对于在思想领域里只有外国思想家的思想的状况始终耿耿于怀,对只有外国思想家的思想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与文明的状况始终耿耿于怀,对只有外国人能够创造出新的、有价值的思想的状况始终耿耿于怀。于是,我经常在问,中国人真的不能创造理论意义的思想吗?中国真的不能创造新的、有价值的理论意义的思想吗?中国人真的不能创造能够影响社会发展、进步、文明的理论意义的思想吗?于是,借助这样一个机会,发了这样一通“牢骚”。当然,这也不是唯一的一次发这样的“牢骚”。2006928日注

 

当代出版社

总编先生,您好。

 

在书店看到贵社出版的麦金太尔的《谁之正义?谁之合理》一书,浏览了一下译者先生的作序,不免一翻感慨。译者先生对麦金太尔和麦金太尔的这本书做了如下评述:称其为“风流哲人”(占据了)“舞台中心”,是“领袖人物”。如此之高的评价之誉,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也实在难以苟同。如果此称誉只是出于广告效应,倒也符合当今潮流 。如果这真是对麦氏的评价,我看大可不。一种思想在人类历史中的地位,自然是由历史来决定的,而不是由任何人赠予的。

 

在近现代史中,曾经享誉过很高评价的思想家很多。如马尔库塞、萨特、哈贝马斯等等,所创造的思想和理论,不也都不具有可实践性,或者依据他们的思想和理论创造出的存在并非合理而只能风光一时吗。那种只能作为一种思潮的思想的归宿,不就是历史的决定吗。在中国,被抬举的外国哲人太多了。如罗素、尼采、叔本华、托夫勒、斯奈比特等等。大凡在对其著作的介绍中,都可以看到光彩照人之词。

 

思想理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为他人的思想发展提供帮助,但却不具有可实践性,不能成为创造存在的理论依据。如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古典哲学思想。二是具有可实践性,因此可以成为创造存在的理论依据。这类思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创造不合理存在的依据。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斯大林主义。另一类是能够创造合理存在的依据。如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凯恩斯思想、毛泽东思想(不包括毛主席的后期思想)等。只有这类能够作为创造合理存在依据的思想,才会被历史赋予重要的意义,对它们的任何评价都不为过。当然,那些为他人思想的发展提供启发和帮助的思想,是可以通过可以作为创造合理存在依据的思想,而表现其历史的价值的。如德国古典哲学、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存在主义哲学、法兰克福学派等。

 

这些不是我想说的。我想说的是,在被国人抬举和推举的外国学者、思想家、思想太多太多了。而且,似乎一个比一个伟大,一个一个对社会是那么重要。但是这里没有中国人。这就给人一个印象,在中国,你作为一个中国人注定不能成为思想家,注定不能在思想上有所建树,不能登上思想领域的舞台(当然,如毛泽东这样的政治家除外)。除了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外,中国人与思想无缘,中国人不能创造思想。从战国时期以后,创造思想就是外国人的专有权、专利权。

 

不知是国人怕推举国人和国人的思想,还是国人根本就不可能再创造思想。所以,思想只能全部“进口”。“进口”一批后,人们便以称誉之词来让国人知道它们、熟悉它们。当它们因为不具有可实践性而沉寂后,于是又寻找下一批“进口”目标,再“进口”一批。我当然不是反对“进口”国外的思想。但是,应该借助国外的思想来创造中国人自己的、可以用于实践的、可以成为创造合理存在依据的思想。这样的思想才是有意义的。思想的“进口”也才是有意义的,国外的思想也才是有价值的。如果在中国的思想领域里,始终不见中国人的思想,思想的所有这些意义何在呢?

 

思想,或者说今天的思想的意义何在?就在于真正认识“苏联马克思主义”(这是我借用的哈贝马斯的观点)、真正认识苏联式社会主义、全面认识当代资本主义,从而寻求到一种本质的社会主义。即寻求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思想,寻求一种可以作为创造既从根本上区别于苏联式社会主义、又能够预防资本主义现实弊端的、本质复归的社会主义的可以依据的思想。因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把一种社会引向了灾难和毁灭(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和苏联的解体,就是毁灭社会和社会被毁灭的体现。而现今的腐败则是继“文化大革命”后,毁灭社会的又一种方式)。而当代资本主义则孕育着继阶级矛盾导致的社会危机之后的、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社会危机。所以,真正能够拯救人类的、拯救社会主义的、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只能是本质复归的社会主义,是能够体现这种社会主义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而不能是什么“风流哲人”“舞台中心”“领袖人物”及其类似的思想。历史必将证明这一点。历史必然在对思想的筛选中留住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就如历史留住了民主主义思想、留住了马克思主义一样。

 

“苏联马克思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苏联式社会主义是异化的社会主义。它们的作用有如把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两条腿捆绑在一起,只能保持一种直立的姿态,只能使社会蹦跳着行进。蹦跳不稳就会摔倒,原地站立太久就会累垮。无论是摔倒还是累垮,都只能使社会无法再进步。这一结果我们都已看到。

 

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则有如一个劈叉者一样。社会发展这条腿或者原封不动、或者前行缓慢,与经济发展这条腿很不协调(如表现为后移或偏移)。而其经济发展这条腿却快速地前移着。于是,两条腿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如果社会不改变这种状况,资本主义社会也终将会像劈叉者那样倒下,作为综合概念的社会发展终久也难以进步。

 

因此,合理的社会发展只能表现为是两条腿方向一致地、相互协调地向前迈进,这样,社会才不会垮掉、倒下和停止发展。而且只会发展的更快更好。这种社会发展姿态,在今天的改革中的中国表现得越来越明显。那么,反映这种社会进步的思想,或者说超前于这种社会进步的思想(对于社会发展的思想来说,必须具有这一意义。如果思想总是滞后的,那么任何思想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如果实践没有思想的先导作用和依据作用,那么实践就难以是科学的和理性的),为什么就不能从中国人自己的头脑中产生出来?为什么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和苏联式社会主义的批判和否定,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弊端的本质的揭示,一定要由外国人来执掌呢?外国人就一定比中国人行吗?

 

为什么苏联式社会主义会是那样的?是因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曲解了马克思主义、曲解了所有制概念、曲解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合理关系、曲解了国家原理、曲解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

 

为什么当代资本主义会是这样的?因为它拒斥马克思主义、因为它把“苏联马克思主义”当作马克思主义而拒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因为它把人从社会中分离出去而孤立地讲(单个)人的存在和发展……。

 

我之所以能够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我触及到了这些问题。当然这不等于我就创造出了一种思想。即便说我已经涉入了这一思想,也不是不可以的。毕竟没有人规定中国人不能去涉及一种思想,也没有什么规定谁可以或谁不可以涉入思想的领域。难道作为一个中国人涉入一种思想不是一件好事,而是一件让人恐慌的、能够导致危险的事吗?(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时期内,我们的社会确实是这么认为的,也是这么限制的)或者说,在思想大门的一块牌子上写有:“中国人禁止入内”吗?当然了,事实是,在浩瀚的文字海洋中(我指的是学术理论方面的文字),真正有价值的并不是很多。那么真正有价值的文字不正是可能存在于这些文字之外的文字中的吗?

 

因此,我们需要吸收国外思想家们的思想,但我们不应该盲目地崇拜任何国外的思想家及其思想。因为继凯恩斯之后,人类社会中还真的没有出现一种可以拯救社会主义、可以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理论意义的思想。对于还不能起到拯救社会主义、还不能起到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理论思想,我们固然需要了解,需要吸收其中一些有用的东西。但有什么好崇拜的呢?有什么必要抬到那样高的位置呢?

 

如果你们不怕的话,不过,我真不知道有什么好怕的。在现今的中国,有多少非马克思主义的、非社会主义的思想,甚至是反马克思主义、反社会主义的思想,可以在中国畅行无阻,可以被推崇被崇拜,有人怕过吗?没有,那有什么必要对国人的、而且是维护马克思主义、积极倡导发展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共产主义的、只不过是与传统的理论有区别的思想理论好怕的呢?如果思想理论与传统理论没有区别,那与传统理论不是一样的吗,不就还仍然是传统理论吗?那我们讲发展、讲创新又有什么意义呢?又如何体现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呢?……。

关于“观念”的观念——论转变观念与存在的关系

1997年12月1日

 

二十世纪下半期,中国的改革和社会发展遭遇到了阻力,表现出了踌躇和茫然,迷失了发展的方向。因而也遭遇了新的社会危机和发展前景的危险。为什么会是这样?这不能不让人回头思考八十年代的成功改革。原来,无论是过去改革的成功,还是今日改革的迷茫和踌躇,都与“观念”的问题密切相关,都表现为在重要的社会观念上的变与不变。于是,循着这一思路,写了这样一篇自认为是哲学的文稿。虽然文稿中可能没有什么特别创新的哲学思想,却倒也是反映中国当时的社会现实的,是符合当时中国的现实社会发展要求的。而这也正是非经院哲学的本质。

好在进入新的世纪,我们的社会在一些重大的社会观念上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转变。如由国民生产总值崇拜观念向科学发展观观念转变;由非“人”的政绩观念向以人为本的观念转变;由盲目的稳定观念向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观念转变;由模糊的利益观念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转变;由个人意志主宰向发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社会实践的观念转变;由政府决定一切的观念向法制政府的观念转变;由政治神秘主义的观念向有序的民主政治观念转变;由非人的社会发展观念向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观念转变;由不知方向的社会发展观念向建设和谐社会的观念转变……。显然,这些都是重要的社会观念的转变。那么,这些重要的社会观念的转变,是不是体现了我在本文的结尾所说的“一个接一个地、连续不断地去改变那些所有陈腐的、传统的、与时代不相符合的、有害的、且重要的社会观念”呢。应该是的。那么这种观念的改变,又会不会实现我所说的“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织出一幅美丽的‘锦缎’”的结果呢?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成功改革可以证明。让我们积极投身于观念的改变吧,让我们用新的社会观念指导我们的行为实践吧。这样,我们也就有理由满怀信心地迎接美好时代的到来。2006109日注

 

人民日报编辑部

 

十一月底,我曾经就刘吉先生在贵报上发表的《关于股份制的几个问题》一文,向你们表述了我的感慨,并简略地阐述了我十几年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的探讨所形成的看法。在那封信里,我没有提到刘吉先生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马克思主义的伟大胜利”这一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我也早已探讨过了。我始终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通过革命的方式消灭了阶级和阶级矛盾、消除了剥削和压迫、消除了帝国主义对它的侵略、提高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这固然是马克思主义的胜利。但资本主义社会在自然演变中所表现的:国家改变了它的行为方式、国家使用法的和经济手段调解社会矛盾并使阶级矛盾得到趋缓、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资本主义获取利润的方式转向以资本经营和管理为主(相应的是减少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以及再后来发展的社会所有制和企业共有制,则在客观上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因而同样是马克思主义的成功(我的那些文稿中的相当一部分是留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我在最近写的《续〈所有制变革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之随笔》一文中,将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人类社会中的最伟大学说,归因为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无法摆脱它。社会主义社会负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责任(但社会主义社会在近一个世纪里,在理论上扭曲了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主行道,并异化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则实证着马克思主义。在给你们的信中,我最后说到:“希望我的运气不佳的状况能够改变,因为我还会有新的见解产生”。

 

我在写另一篇文稿期间,写了《关于“观念”的观念·论转变观念与观念存在的关系》一文。这篇文稿虽然是我对自己探讨过的问题的简略叙述,但关于“观念”的观念还是有着新的见解的。关于《民主主义·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则是以新的角度来审视这三个伟大思想体系的关系的,由此得出了一个不免让人惊异、心悸、恐慌的结论。但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不是这样的结论,又会是怎样的结论呢?关于民主主义思想、关于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与现实的关系,我已经在自己的许多文书稿中进行过探讨。所以,读过这些文书稿的人,应该不会对这个结论感到突然。感到突然的应该是我自己。我在这里只不过是将这三大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已。如果我们仍然把这三大思想体系割裂开来,因为主权在民、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权力、博爱、人道主义是民主主义思想,因为以群体生存组织的方式生存是空想共产主义的思想,而非理性地加以拒绝,那么,人类社会的现实将会怎样呢?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证明了,这样做是无助于社会的合理和进步的。

 

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改革的阻力也非常之大。为什么?改革使我们认识到了“观念”的重要意义。但“观念”包括那些范畴,哪些范畴的观念更为重要?如果我们不否认社会领域这个范畴的观念更为重要的话,那么我们尚需改变的重要的社会观念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改变观念固然重要。但对“观念”的观念同样重要。如果我们只是感性地认识到改变观念的重要性,但一涉及到具体的观念时,却并不以为然。或者是,并不认为在一些重要方面的支配我们的社会实践的观念是不需要改变的,这些不需要改变的观念不是陈腐的、传统的、有害的观念。或者说,并不认为思想者们形成的新的观念是符合时代需求的、是具有合理性的观念,那么除了旧的阶级观念、人民公社观念、战争观念、闭关锁国观念、人口观念等得到彻底的转变外,我们的社会将再难以有其他方面观念的实质性转变。这对我们的改革是否有利呢?对我们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否有利呢?最起码来说,又是否对根除(而不只是惩处)社会性(而不是个人行为)的腐败有利呢?

 

这一文稿原本是准备就本文所涉及的观念中的一种观念加以论述的。后来放弃了这一计划,而该写成了这样一篇文稿。希望以后能有机会就这一文稿中的所有的观念加以系统的阐述。

 

当然,我也知道,贵报是一个舆论机构,而不是理论刊物。而且,这两篇文稿本身仍然是在与众不同的时间,讲与众不同的东西。因此,文稿中的结论也只能是与众不同的——无法公开发表的。因而,我的运气仍然不会好。当然,如果能有好运,那是最好不过了。我之所以将这两篇文稿寄给你们,就是想证实“我还有新的见解”这句话的。当然,也愿意将其送给那些还欣赏这两篇文稿的人们。因此,你们可以复印、打印。但愿能将原稿寄还,以证实贵报收到了这两篇文稿,也为满足自己收集自己的文稿的爱好。

 

正文

 

在这一场伟大的改革过程中,给我们的一个最大的启迪、一个最深刻的印象莫过于改变观念的重要意义了。在一种旧的观念的支配作用下,存在将依然是旧的存在,即使这种旧的存在可能是极为不合理的存在。这是因为,存在是由人的实践创造的。如果人的观念不变,实践当然也不会改变。旧的观念支配的是旧的实践,旧的实践体现和创造的只能是如旧的存在。这就是观念、实践、存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最基本的规则。所以,在我们社会的改革过程中,不乏由于观念的改变,习惯性的实践行为亦随之改变,也就创造出了新的存在的社会现象。对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那些创造了新的存在(如物质和财富的存在、人的存在)的人们,为什么首先感触最深的是自身观念的改变在这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社会舆论要强调改变观念的重要性。如,在就业问题上,应该改变依赖国有企业的观念。树立发挥才能、多方位就业的观念;在生育问题上,应该改变多子多福的观念。树立少生优育、少生致富、社会养老的观念;在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上,应该改变依赖计划体制、依赖国家扶持、依赖国家大包大揽的观念。树立改进管理、开发市场、自主进行技术开发的观念;在农业生产方面,应该改变小农经济观念。树立农产品的商品观念,树立科学种田、多种经营、科技致富的观念。树立产、供、销合作经济的观念。等等。

 

凡是能够先于传统和习惯行为而改变观念者,必然开创新的实践,创造新的物质的、财富的、人的存在。

 

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存在的范畴,就应该承认,除了物质、财富、人的存在外,还存在着社会的存在。而社会的存在在一定的意义上更能决定物质的存在、财富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也更能决定局部社会的存在,决定着个人观念的存在状况。也就是说,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不改变社会的存在,个人的观念的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相应来说,观念与社会及人的存在是对应的。对应于社会的存在,就存在着社会的观念。对应于个人的存在,则存在着个人的观念。如果社会的观念不变,个人的观念是难以改变的。在社会的观念不变的状态下,个人观念的改变只能表现为是极少数个人的观念的改变,而不可能表现为是普遍的人的观念的改变。假如中国社会不改变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具有优越性的观念、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社会和经济组织唯一可以存在的组织方式的观念,那么存在于安徽省风阳县少数农民的包产到户的观念,就只能是少数人的观念。而且这一观念很可能会被消灭。这一观念就不会成为现实的、社会的和普遍的人的观念。当然也就不会有农村新的物质的存在和作为农民的人的新的存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改变社会的观念,也就是改变社会的存在。而社会存在则是物质财富和人的存在状况的先决条件。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反复地证明了这一必然规律。如果没有奴隶不是人、奴隶是会说话的动物、奴隶是会思维的劳动工具这些社会观念的改变,奴隶制社会的那种社会存在将依然存在。也就不会有封建社会的社会存在和农民作为自由人的人的存在。同样,正因为改变了君权神受、政教不分这些观念,确立起了民主、自由、法的精神、人道主义、三权分离这些社会观念,也才创造出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工业生产和发展体制的存在、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存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人的存在。当社会发展到自由资本社会难以维持的时期,由于用凯恩斯的思想改变了自由资本社会中的无序竞争的观念;改变了关于国家的社会观念,使社会用缓和社会矛盾的观念取代了阶级镇压的观念;改变了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的在职能、行为、手段方面的观念,用存在主义的人本思想观念取代了单纯的经济和物质的观念。由于这些社会观念的改变,才创造出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物质财富的存在和人的存在。

 

真的,我们不能想象,在社会观念不变的情况下,下层的、普遍的人的观念会先行改变,并且会摆脱旧的社会存在的制约,去改变一切旧的存在。这就如同指望在国家和上层不改变封建社会中的社会观念,而由下层的社会和人先行改变封建观念,并且在封建制度和封建体制的条件下,去自行创造出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的、物质财富的、人的存在一样。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作为国家、作为上层先行改变旧的社会观念,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实践的改变,决定了新的存在的创造,决定了下层的、普遍的人的观念的改变,决定了新的物质财富的创造,决定了人的新的存在。

 

就我国的改革来说,无疑也是一场社会变革(即由异化的社会主义回归到本质的社会主义,由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形态转变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形态,由国家绝对垄断的资本社会过渡到民众资本社会)。这一变革所体现的无疑是上述的关于观念的规律。中国在社会观念的改变上,最为重要的、也是较为彻底地完成了变革的是阶级和阶级斗争观念、是人民公社具有一大二公优越性的农业经济体制的观念、是闭关锁国的观念、是时刻准备战争的观念、是不控制人口的观念等。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旧的观念的改变,相应地确立起了一些新的观念(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建立起了一些新的体制(如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生产体制),中国的社会的存在、物质财富的存在、人的存在状况才有了根本的改变。可以说,中国社会现今所取得的成就,主要是受惠于上述几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观念的转变的。

 

但是,障碍中国社会发展和改革的决不仅仅是这几个已经被改变了的社会观念。而且,这几个社会观念的改变,决不等同于也会消除其他影响到中国社会发展的社会观念所能起到的不利影响作用,更不等同于改变了所有的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社会观念。如果说中国迄今为止的社会的存在、物质财富的存在、人的存在的发展是受益于上述几个观念的转变的。那么对于在社会中还存在着影响社会进步发展的阻力、存在着的不尽如人意的方方面面、存在着的令人憎恶的社会现象、存在着的令人担忧的“亡党亡国”的危险、存在着的顽强的堕性习惯、存在着的令人疑惑和不知所措的状况,其原因只能在于,在另外许多重大的社会观念上,是否得到了彻底地转变?是否开始了转变?是否意识到了有转变的必要?是否意识到了应该需要有新的观念?是否认识到了这些应该转变的观念是什么?

 

既然社会观念的意义如此重大,既然由于阶级和阶级斗争、人民公社、闭关锁国、战争、人口这些观念的转变,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社会,我们不能就此认为重要的社会观念仅此几种,不能就此否认在其他许多重要的社会观念方面,我们并没有完成转变。甚至没有意识到这些方面的旧的观念仍然存在并发生着作用。正是这种状况与改革所遭遇的阻力、与我们的党和社会所遇到的危险、与人们感受到的担忧和茫然密切相关的。因此,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方面,我们的社会还面临着更多任务。甚至于,这些需要转变的观念的转变,要比阶级和阶级斗争观念、人民公社观念、人口观念等观念的转变更为困难。而且这种困难不是一般的困难。

 

人们可以表述一种新的、合理的社会观念。但这种对观念的表述,并不等于这一社会观念的确立。而一种社会观念的真正确立,必须是经过理论的、舆论的途径,使这一社会观念的对立面——对立的社会观念——表现为是揭示、批判、削弱、消除才是可能的。

 

比如,以法管理社会,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是一种新的社会观念。但是,这一社会观念是不会很容易地成为指导人们的实践行为的社会观念的。因为这一社会观念的对立面——以行政命令和专政的方式治理社会和治理人的社会观念,还始终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如揭露、批判、理论分析)加以消除。这种旧的治理观念还牢牢地制约着人们。当行政命令和专政的社会观念依然占据着人们的头脑的时候,法的观念是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样的人们的头脑中的。因而,法的观念就难以作为人们头脑中的存在物去指导人们的实践行为的。那么,人们的实践行为就依然表现为是行政命令式和专政式的。

 

法和法的实践行为是规范和维护人及人的社会组织的平等关系的。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行为创造出的存在就是公正、平等和合理。而专政和行政命令的行为实践,无论是在阶级社会中,还是在阶级消亡的社会中,都是体现和制造不平等的。因此,专政和行政命令的行为方式必然会创造不合理存在。如果社会不是通过认识它的这种本质和危害性来转变行政命令和专政行为方式治理社会的社会观念,与这一观念对立的以法治理社会的观念尽管可以表述出来,却是难以确立起来,又怎么能够用以指导人的实践行为呢?又怎么可以用来创造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呢?从中国提出法制思想到现在,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了。但以行政命令和专政的方式治理社会的观念,仍然是社会管理者们支配其社会管理行为的主导观念。我们社会中所表现出的许多不合理现象都与这种尚未彻底转变的社会观念密切相关。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我们始终不能明确地触及以行政命令和专政的行为方式治理社会的这种社会观念的本质和危害性(实际上,所有有害的社会观念得不到彻底的改变,其原因皆是如此)。

 

在重要的社会观念上,以行政命令和专制的方式治理社会治理人的社会观念,与以法治理社会的社会观念作为一对对立的社会观念,在我们社会中的存在关系是这样体现的。那么在其他一些重要的社会观念上,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如,

 

所有制观念。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人民所有,还是“公有制”?如果应该是人民所有,那么作为人民的个体,不仅应该具有量的资本,而且应该具有体现“占有”本质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用来维护其所有权的,是用以维护自身的、也是共体的利益的,是用以发展自身的、也是共体的利益的。如果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公有制”的,那么在这个令人迷惑不解的“公有”概念的遮掩下,所有制作为一种“潜流”,它将会发展成为什么?实际上,也正是在“公有制”社会观念的支配下,一些人们在极力地维护对国有、“集体”资本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借以谋取私利,或者将其转化为私有资本。

 

国家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由“苏联马克思主义”主导的国家是占有社会资本的、国家是进行社会生产的、国家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国家是“创造”利益的这样的社会观念和本原的国家是管理社会的、国家是调解社会矛盾的、国家是创造合理的社会和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国家是为人的创造物质财富和个人的合理存在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国家是创造能够使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社会条件的这样两种相互对立的观念的。

 

正是在“苏联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念的支配下,各级地方政府仍然在将大量的国家财政投资于产业资本,并由自己去占有和管理这些一个又一个效益低下的“国有企业”。形成投资→倒闭,倒闭→再投资→再倒闭的恶性循环。并且因为这种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投资资金没有回报而造成财政的恶性循环,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形成了与法的精神根本对立的国家机构所有制和“创造”利益的“三乱”行为。同时,也就将人民所有排斥于所有权关系之外,人民群众因此而丧失了创造物质财富的职能、没有了可以行使的权力。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观念。在这一范畴内,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分离且相互作用的对立统一的观念和“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为同一体的观念。正是因为在“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观念的制约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形成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为同一体的国家形态。从而破坏了人类社会的关于国家的客观存在的规定性。使作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同一体的国家可以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中任意行为。由此导致了我国社会的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加以分离的过程是那样的困难,导致使国家行使它的正当职能——以法管理社会、调解社会矛盾、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存在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为公民的创造物质财富和个人的合理存在提供良好的指导和服务、为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是那样的困难。

 

管理观念。在管理问题上,存在着管理是单向的管理、管理者是纯粹的管理者、管理者就是单向地制约被管理者、管理就是管理者的支配和被管理者的服从这样的社会观念,也存在着任何管理都存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任何管理者也应该是被管理者、任何被管理者也应该是管理者、任何社会成员既应该是对人的管理者也应该是对事的管理者、任何社会成员既应该是直接管理者也应该是间接管理者、任何社会成员既应该是支配者也应该是服从者这样的社会观念。显然,在管理问题上的旧的、传统的、不合理的社会观念,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是起支配作用的观念。这种旧的、传统的、不合理的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旧的管理体制的存在。由这种旧的观念和旧的体制导致的不合理的权力结构,不仅影响着物质财富的创造,而且是造成社会存在的不合理、人的存在的不合理和社会性腐败的重要因素,亦会导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有形和无形的矛盾冲突。

 

国家和人民关系的观念。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代表人民权力的社会观念和国家与人民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中存在着的两个能动的主体,国家与人民在权力、责任、义务、职能上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国家与人民是互为依存、相互制约、互为有利的平等伙伴关系这样的社会观念。

 

在前一种观念的支配作用下,人民的权力、责任、义务、职能都被国家代表无了,使应该对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平等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成为了不必要。在代表论的观念看来,国家创造的任何存在(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都是人民的利益,国家成为人民的恩赐者,人民只能依赖于国家。这种观念必然导致一些社会管理者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巨大的鸿沟,形成一种在上和在下的关系,而不可能是互为依存、相互制约、互为有利的平等伙伴关系。

 

关于社会矛盾的观念。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而能够使感觉、认知与发生的矛盾相统一的只有人和人的存在方式(动物、植物自身之间和相互之间虽然每时没刻都在发生着矛盾,但它们不能感觉和认知矛盾的存在)。因此,社会矛盾主要是人的矛盾和与人发生关系的矛盾,而不可能是与人无关的矛盾。在阶级社会中,尽管社会中的矛盾很多,但起支配作用的矛盾是由人的阶级存在方式而导致的矛盾。那么在阶级消亡的社会里,人的关于社会矛盾的观念则会表现为两种不同的观念。一是仍然坚持社会存在阶级矛盾的观念,使社会的矛盾表现为是由人为制造的“阶级矛盾”。或者是,因为阶级的消亡,而将社会的矛盾归类为与人没有关系的矛盾。如排除了人的关系的所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二是,社会既然是由人和人的存在方式构成的,那么社会矛盾将始终表现为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当人不再以阶级的方式存在时,人将仍然以个体、阶层、组织、国家等方式存在。那么社会矛盾也就只能表现为是完全的人的(也即不再是阶级的)诸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阶层、个体与组织、个体与国家、阶层与阶层、组织与组织、国家与组织、国家与阶层等等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这种纯粹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取代了人的阶级矛盾关系,而成为社会中的主体的和起主导作用的矛盾。

 

如果人们不能改变旧的社会矛盾的观念,不能确立起新的社会矛盾的观念,就难以把握社会矛盾的性质,难以把握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的什么矛盾构成了对社会的影响;就会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在不同的存在条件下的矛盾存在;甚至会为了某种目的去掩饰这些纯粹的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当然也就不能找到从根本上解决发生了的矛盾的办法和手段(实际上,人们根本无法回避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如厂家和商家是矛盾关系,商家和顾客是矛盾关系,农村干部和农民是矛盾关系,拥有无限权力的企业管理者和工人是矛盾关系,政府的错误决策表现得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关系,腐败者(包括搞不正之风的人)与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民群众、社会、国家之间是一种矛盾关系……。)认识人的矛盾关系,就是为了使矛盾关系的双方的矛盾冲突得到合理的解决,使矛盾关系的双方不再发生或少发生矛盾冲突,使矛盾冲突不至于达到激化、对抗、危机到任何一方的程度。显然,不同的关于矛盾的观念,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教育观念。在教育的问题上,存在着教育是单纯地培养人的技能的观念和培养合格公民的观念。受单纯地培养人的技能的教育观念的支配,必然导致我们的社会所发生的那种灌输式和应试式的教育。即便是这样,人们对技能的观念也是非常幼稚的。似乎只有大学生们所从事的职业才是职业,与大学生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技能才是技能。如果是从培养合格公民的观念出发,国家出资的义务教育就应该是用来培养未来的合格公民的。合格的公民决不只是包括技能素质。合格公民的含义更应该包括合格公民所应该具备的公民意识和作为人的公民所应该具有的创造精神、创造能力。而且这种创造能力也绝不应局限于科学技术方面,而是应该包括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和所有的职业方面(即在所有职业上的创新能力)。只有以这样的教育观念来指导社会的教育,教育出来的公民不仅在存在上可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是一个存在合理的人(这是合格公民的基础体现)。而且在体现人的本质特征——创造性——方面,也是一个合格的公民,是优秀的公民(这是合格公民的升华的体现)。

 

权力观念和职业观念。权力观念和职业观念都是相对于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问题上,存在着权力观念和职业观念这样两个根本对立的观念。在我们的社会中,尽管“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较之“把权力牢牢地掌握在手里”“坚决捍卫权力”是一种观念上的进化,但仍未逾越权力观念的范畴。在权力观念的作用下,权力持有者的意识(包括潜意识)只能是:权力是单一存在的;权力是我有你无的;权力是单向制约的;权力是不可被制约的;管理就是执掌权力;执掌权力是没有标准的;权力持有者是既可以所执掌的权力为社会服务的,也是可以维护即得的权力和利益的;权力甚至是可以谋取个人私利的。这些权力观念的支配作用,在无形中就排斥和剥夺了被管理者的权力。这是权力在不合理状态下的一大特征。而且可以说,正因为执掌权力没有标准,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执掌权力(包括三岁儿童)。这是管理与权力结合的又一特征。

 

当人们将管理看作是一种职业(即管理是职业,而不是权力)时,这一职业除了它自身的特殊性外,不具有任何特权。这一职业与任何职业一样,是一种与其他职业相互发生关系的、互为依存的职业,也是不可逾越职业范围的,也是应该有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也是需要由能够胜任这一职业的人来从事的。任何职业和职业者都应该有自己的权力,都应该有对与本职业发生关系的其他职业之间的相互制约的权力。因而,权力对不同的职业和职业者来说是同有的。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从事的是一种职业,而被管理者从事的同样是一种职业。因此,他们之间应该是职业关系。他们同有权力,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

 

从职业观念出发,当一个职业者被证明不能胜任他正在从事的职业时,他必须离开这一职业。如取消行医职业资格,取消律师职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开除公务员队伍,等等。而从事管理的人作为职业者,同样应该遵守这一一般的职业原则。但是,在我们的社会观念中,由于仍然是以权力观念来看待管理职业的。因此,很难用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来要求管理这一职业。仍然是将管理者作为执掌权力的宝贵财富来看待的。

 

以上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的一些重要的社会观念问题。当然,需要改变的社会观念决不仅仅是这些方面的社会观念。社会存在的不合理、人的实践行为(如腐败行为、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违法行政的行为、侵犯公众权益的行为、循规蹈矩的行为、不作为的行为等等)的不合理、以及改革和社会发展遭遇到的阻力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不合理的社会观念依然存在着,依旧在对人的行为起着支配的作用。

 

我们从这些重要的相互对立的观念来看,这些观念的重要意义决不亚于那些曾经对人们的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诸如阶级和阶级斗争、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这样的观念。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观念改变的重要性已经过渡到了我们上述的那些社会观念方面。

 

如果不改变教育观念,我们的社会培养出的仍将是没有公民意识,缺乏公民素质,没有创造的意识、精神和能力的一代又一代公民。

 

如果不改变管理的权力观念,人民群众就始终是无权者。管理者就仍然是不可被制约的权力者(我们不要以为受到党纪、政纪、法律的制裁才是制约。实际上,制约的含义应该比这种制裁宽泛得多,范围要大得多。这实际上这是一种关于“制约”的观念。如果不改变制约的观念,仍然将制约局限于党纪、政纪、法律方面,腐败根本就无法根除,社会性的腐败就是必然的社会行为),社会就始终会遭受到被腐败毁灭的危险。人们就会在使用不合理权力毁灭社会的时候,疯狂地去获取更大的权力,顽强地维护即得的权力。然后再去加倍地以腐败来毁灭社会。

 

如果不改变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苏联马克思主义”观念,不改变国家观念,不改变国家政体观念,国家(更体现于地方政府)将始终会忙于资本投资、资本占有、资本管理的事务上;国家就将始终是臃肿、庞大、缺乏自我激励和自我制约机制的;国家就将始终是低效率、高消耗(包括无效投资)、高消费的机体。国家就难以承担有效管理社会这一职能。

 

如果不改变“公有制”观念,人们就将被“公有”搞得不知所措,就难以确立人民所有的、公民群体共同所有的所有制形态的本质。那么即便社会脱离了国家所有为主体的羁绊,但仍然会陷入所有制观念混乱的羁绊之中。甚至在无形中会退变为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去。

 

如果社会不确立起人民是一个与国家并存的、应该具有相应权力的存在主体的观念,不确立起“人”的观念,那么国家仍将会包揽应该由公民自己去做的事;国家仍将会把人民的权力代表无了;管理就将仍然体现为是为了“事”,而不是为了“人”的管理;没有“人”的观念的管理者就不会把人的幸福、把消除和减少人的痛苦、把人的能力的发挥、把人的关系的融洽作为自己的政绩。就会仍然在歧视人、无视人、不把人当“人”、对人的痛苦无动于衷这些意识的支配下,把“做事”当作自己的政绩。而且又往往是这些“做事”的政绩给民众造成了不幸、给人造成了痛苦、创造了人的存在的不合理。如用虚假的计划生育表获取的“政绩”,造成的是一个村庄的人均土地的减少,是一个村庄的群众的生活更加贫困和痛苦;如通过加重农民负担给上级交纳费用的政绩,造成的是农民生活的更加艰辛,是生产的难以维持;如用人民的血汗钱建起的低效益、无效益的企业和开发区的“政绩”,造成的是对人民群众血汗的糟蹋,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是人民群众心灵上的痛苦;如用不合理的、违反土地法的手段占用农民的土地搞开发区的“政绩”,造成的是土地被占用了的农民没有了土地,生存没有了依靠;如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施暴所创造的“政绩”,体现的是拿人不当人,是给他人造成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甚至是人的生命的丧失。

 

我们热爱我们的国家,我们希望这个国家发达、美丽、富裕;我们热爱社会主义,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是合理的、人的存在是合理的、创造物质财富的方式是合理的。因为这些合理而表现为社会发展是顺畅和健康的,甚至是人类社会的表率和楷模。我们甚至不怀疑那些作为管理者的腐败者们,在他们用腐败毁灭这个社会的时候,他们也具有这样的意愿。但是,他们身不由己。因为社会中的很多重要的社会观念并没有转变,甚至没有认识到有转变的必要。于是这些作为管理者的腐败者们的观念仍然是被那些陈腐的、传统的、有害的社会观念所制约的(其实那些没有成为腐败者的管理者们的观念同样是被这些陈腐的、传统的、有害的社会观念所制约的),他们只能用这样的观念支配自己的行为实践。他们只能在由这些社会观念造就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存在和行为。试想,如果那些作为管理者的腐败者们,是存在于一个由非陈腐的、非传统的、非有害的社会观念所造就的社会环境中的,他们是想腐败也腐败不成的(如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熏染的一些发达国家里,正因为没有可以腐败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所以就不会产生社会性的腐败,腐败就只是极少数人的个人行为)。试想,如果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表现为是人民群众有着实在的权力的。当人民群众对管理者说,你不能这样做时,管理者会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去做我们上述的那些行为吗?如果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而人民群众就不让他从事管理职业时,他还能继续这样做下去,直至成为一起腐败事件的制造者和腐败者吗?当然不可以。

 

这些陈腐的、传统的、有害的社会观念也制约着那些在实践上试图创造合理存在的管理者们。正是在这些社会观念的支配下,他们只能进行与这些社会观念对应的实践行为——传统习惯行为,也就只能创造固有的存在。如,当他们的观念仍然是受国家就是占有资本的、国家就是搞生产的、国家是可以“创造”利益的观念的支配时,作为管理者,他不去投资产业资本、不去干预生产、不去收费,他去干什么呢?当他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当现存的社会体制赋予他具有干预司法的权力时,他能够自觉地不去干预司法吗?在现存体制下,官员不干预司法反而是失职。可是,官员干预司法的后果又是什么呢?

 

这是一个怪圈,是一个制约着人的、制约着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制约着社会的怪圈。只有我们人去首先知晓应该改变哪些社会观念,只有我们人首先去改变那些重要的、但却是传统的、有害的、与时代不相符合的观念,只有我们人知道了应该用哪些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观念来取代旧的观念,才有可能走出这个怪圈。事实已经证明,改革的顺利和成功,与改变重要的社会观念相关。事实还证明,改革的阻力和困难与一些重要的社会观念的没有改变相关。任何的对改变重要的社会观念持犹豫、迷茫、怀疑、拒绝的态度,都必然影响到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程度。如果社会观念的改变是到此为止的,即意味着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到此为止,而且意味着不进则退。这就是关于“观念”的观念,就是观念与存在的关系。只有改变了所有那些陈腐的、传统的、与时代不相符合的、有害的、且重要的社会观念,才可以意味着继续改变一切不合理的存在。因此,欲想改变不合理的存在(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只能坚定不移地先行改变不合理的社会观念。

 

我们应该像抽丝那样,从改变阶级和阶级斗争观念开始,一个接一个地、连续不断地去改变那些所有陈腐的、传统的、与时代不相符合的、有害的、且重要的社会观念,千万不可中断这种观念的改变,千万不要以为没有什么观念可以再改变了。只有不断地改变观念,然后用新的观念去支配新的实践,才能创造新的合理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织出一幅美丽的“锦缎”,那就应该是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人民的存在。

 

    关于《交锋》和交锋的两封信

人们大概不会忘记曾经轰动一时的《交锋》一书吧。其实《交锋》一书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因为全书似乎只是罗列了大量的关于中国的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事实和成就,而没有提出什么创新的、独创的思想和观点(不过本人没有仔细地读过这本书)。但由《交锋》的出版引发的事件却是值得关切和探讨的。出于对这一事件的关切,于是写了这篇不是书评的书评。但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却是社会性的、是重要的、是有意义的。只是它没有机会公诸于世界。今天有了这样的条件和机会,那就将它公开诸出来,让大家评说吧。

第二封信中的关于“选择概率”的分析似乎不是很准确。但基本意思是清晰的,是站得住脚的。20071116日注

 

第一封信(1998413日)(本信在整理时作了修改)

 

尊敬的某某

    

您好。

 

从《报刊文摘》上看到了对《交锋》一书的简介。前两天又在书店中看到了这本书。方知我所希望的通过“出口转内销”来公开发表出版文书稿的方式,原来早已是我国学术界中通行的做法。于是较为详细地浏览了一下书中所记载的几封“万言书”。看罢,觉得也没有什么,似乎和什么“左”不“左”的也挂不上勾。这几封信不过是表露作者对社会前途的一些担忧而已。这未尚不可。而且这些担忧也不是没有理由的。但是这几封“万言书”和这本名为“交锋”的书毕竟表现为中国社会中新的一场交锋的存在。这就不能使人无视它的存在了,就不能不使人有所感触,就不能不使人对这一存在进行探究。为此,想就以下问题表述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于阶级问题

 

只要有私有制存在,就存在着剥削者。问题在于,这些剥削者只是以个人身份独立地存在,还是具有了共同的利益要求;在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有机的联系;在于他们是否对(地方)政府具有明显地影响作用;在于他们是否组成了组织(如政党)。如果社会中的私有者(与个人所有者不是一个概念)还只是以个人的身份独立地、分散地存在,国家可以通过法制制约他们,他们就不构成阶级。他们的存在只多表现为是一种阶级的自在存在方式,也就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

 

如果社会中的私有者们发展为有组织的存在,并且处在“无法社会”中,处在法不能制约他们的状况中,他们当然会成为自为的阶级。社会就必然面临新的阶级斗争。

 

“万言书”中所说的通过将国有资产转换成为私有财产而形成的有产者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不论是在农村中、在国有企业中、还是在国家机构中都存在着这种情况。这种情况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被披露出的被称之为腐败者的那些人,如陈希同、王宝森之类。二是未被揭露出而悠然自在的那些人。如果陈、王未被揭露出,他们就是这部分人的代表。

 

党的“十五大“后,由于一些政府官员并不是真正理解国企改革的实质,不是去发展共有制,而是将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制,必然会大大促进有产阶级的发展(我想我是比较早地发现了这一危险倾向的)。我想,党中央已经及时地抑制住了这种发展倾向。如果不是这样的话,私有者是完全可以通过创业、腐败、买卖国企来形成一种强大的势力的。

 

关于和平演变

 

这也不是不可能的。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家不就是把这种希望寄托在一二十年后的一代政治家身上吗。如果我们的政治家或今后行将登上重要地位的政治家的头脑中只有经济,而没有社会主义(包括一般的社会主义意识和什么是本质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和共产主义意识、没有政治意识、没有社会及人的存在合理的意识、没有共同富裕的意识、没有民主意识、没有法的意识、没有“人”的观念、没有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没有对在中国可能出现自为阶级和和平演变的警惕性,那么在中国这个缺乏民主、缺乏人民权力、还不是完全的法的社会的社会里,将会出现混乱和灾难,而决不会表现西方发达社会那样的因为早已建立起了法的社会、实现了人民权力、实现了民主平等基础上的稳定和有序。在中国,和平演变的结果可能会出现,但这种结果不会表现为是形成了法的社会、实现了人民权力、实现了民主平等这样基础上的和平演变(如果是这样意义上的和平演变那倒不是一件坏事)。而很可能表现为是在忽略了社会发展状况下的社会混沌这种社会混沌就是忽略社会的发展、忽略政治的必然;就是上层建筑中的腐败与私有制的相互结合、相互依存而形成的对社会的毁灭意义上的和平演变。这才是中国社会所面对的最大危险

 

关于所有制

 

我真不明白,这个在我看来已经很明确的问题,为什么会在这些“万言书”的作者和经济学家们之间仍然会发生如此之大的争论。问题在于经济学家们鼓吹的股份制至少是在给人们的印象中模糊了人民所有或共有制这一本质。虽然经济学家们偶然也讲一讲劳动者所有,但他们始终突出的是股份制,而没有刻意地去宣讲劳动者所有这一问题。而且他们似乎始终在回避一个问题,即人民和劳动者的权力问题。没有权力的所有者的“所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且他们的“所有”随时有可能化为无有。

 

而“万言书”的作者们则很可能是仍然在“公有”上兜圈子。而“公有”实际上就是国有。他们没有发现,共同所有是继国家垄断所有制之后的社会所有制发展的必然。只有共有制才能体现人民所有的本质,才能体现出劳动者的权力。因此,他们同样受制于传统的“公有制”观念的束缚把国家所有主体地位的转移视为社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接替社会所有制主体地位的既不应该是经济学家们的股份制,也不是私有制,而应该是可以体现人民和劳动者权力的共有制。“公有”这个词太讨厌,它把一切被“公有”缠身的人的神经都稿乱了。所以,我才在《再说理念的人民所有是公有,还是共有?》中否定和扬弃了这个词。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再受这一词汇的制约,那么社会中的所有制的变革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就是一目了然的了。因为人们能够面对的只有三种所有制,即,国家所有为主体,私有制为主体,共有制为主体。

 

关于马克思主义

 

对争论的双方来说,当然谁都不会否认自己是违背或放弃马克思主义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后,已经形成了这样几种马克思主义——本马克思主义,“苏联马克思主义”,纯学术马克思主义(如分析学派马克思主义等),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本马克思主义中倡导的历史任务(如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砸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亡)阶级和剥削制度、无产阶级专政等等)已经结束;“苏联马克思主义”已经将社会主义社会引向了灾难和死亡;纯学术的马克思主义对我们的实践没有意义;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或者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发展连同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定义尚未得到承认。那么当那些不承认自己放弃或背离马克思主义的人们在标榜自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时,试问,你坚持的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所以说,在没有明确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存在的状况下,坚持马克思主义只能是一种标榜、一种声明、一种意愿,而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只有去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只有承认和接受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才具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义,才对现实社会的发展具有意义。

 

关于“交锋”

 

“万言书”的作者们和《交锋》的作者们确实在进行着一场真正的交锋。“万言书”的作者们提出了对私有者阶级、对私有制、对遗弃马克思主义、对忽略政治、对和平演变的担忧,并表示出对一些经济学家及报刊的不满,被视为是极左,被视为是极左者们所发动的攻击。于是被戴上了“左”的帽子。而那些在给他人戴上“左”的帽子的人们又会怀疑他人会给自己戴上“右”的帽子。于是为了摆脱“右”的阴影,就必须极力证明被戴上“左”的帽子的人们真的是“左”的,因而自己也才不是“右”的。于是,中国历史上通行的“体育运动”——“左”“右”开打、“左”“右”交锋——又以历史的置对方以死地的原本面目再次开始了。中国真的不能放弃这一“运动”吗?为什么在西方社会中“左”“右”早已可以相安无事了。而在中国就非要一方独居呢?中国需不需要、能不能够“左”“右”相安无事?

 

关于对经济学家的攻击

 

就经济学家的本义来说,我们知道,一个经济学者在被称之为“家”时,意味着什么?丝毫不意味着他知道多少经济学知识、他能够重复和解释多少经济学知识。而在于他一定提出一个或多个具有实践意义的、独特的经济学思想和观点。而且有对这些思想和观点进行论证的理论体系。依据这一本义来评价我国的“著名经济学家”们,真的不知道他们“家”在那里、“著名”在那里。他们确实要比那些初入大学校们、初涉经济学的青年们著名得多。但他们可以对得起“著名”“家”的经济学观点在哪里?当然他们的共同点可以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股份制”等方面。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些思想和观点不是经济学的独创,充其量只是很大胆的移植,但也仅只是移植而已。

 

这里我似乎是加入了对经济学家们的攻击。不是的,我在这里只是想评价什么才是“著名经济学家”。我无意攻击他们。我甚至对他们的有些主张非常赞同,如市场经济的思想。他们是受人尊敬的学者(但有的人却并不那么受人尊重。如那些窃取他人成果者、那些在学术上压制他人者、那些挂名出书获取丰厚利益者),他们的头脑中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知识,他们是青年们的良师益友,他们是高层次的有文化有知识的老人。但是面对历史的、现实的那些创造了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宝库的世界著名经济学家、面对世界的著名经济学家们的经济学思想和他们的理论体系,我们不能因为仅仅出于对国内的经济学家的尊重而恭称他们为“著名家”。

 

关于社会发展与学术理论的关系

 

我将社会的发展称之为两条腿走路。一条腿是经济发展,一条腿是社会发展,二者缺一不可。我也分析过社会发展的三种“行走”方式(可参见本人的相关文书稿)。那么给这两条腿的前行以动力的是什么呢?是科学技术,是经济学理论,是社会发展理论。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人类的思维异常活跃的近代社会以后,政治家们正是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和社会发展理论来发展社会的(企业家们则借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来发展生产力)。早期经济学家们的经济学理论对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经济学理论不可能指导资产阶级革命。而导向资产阶级革命的是民主主义思想和庞大繁杂的社会发展理论、哲学思想,是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是再后来的存在主义,是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是行将发挥作用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是哲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人学、科学学等等。经济学理论告诉政治家们怎样才能够使经济的发展快一些和有序一些。而庞大繁杂的社会发展理论则告诉政治家们怎样才能够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合理、公正,怎样才能够使人的存在合理、平等,怎样才能够使人的能力的发挥自由、充分

 

然而,纵观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发展,人们看不到谁谁哲学家、谁谁社会学家、谁谁法学家、谁谁人文学家、谁谁教育学家的身影和作用,始终看到的就是那些著名经济学家。似乎他们不仅在左右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也在左右着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改革。他们成了统揽一切的万能经济学家。我们不知道是中国只需要经济学家就够了,还是那些经济学家确实具有无穷的能量,还是因为他们太光耀而黯淡了他人,或者是因为他们太权威了因而可以取舍一切。

 

对一个社会来说,只有经济学家,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像一般社会一样,需要经济学家,需要有独创的有价值的经济学思想,需要有哲学家、社会学家、人文学家、法学家、教育学家,更需要敢于和勇于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中国需要学术权威,同样需要可以使新的学术权威树立起来的社会氛围。只有这样,才有不断创新的思想、观点、理论。政治家才有丰富的选择对象,才有充分选择的自主性,才有选择合理性的思想理论的最大概率,才有能够与社会的持续合理发展相对应的思想理论。试想,当政治家面对的只是一种思想观点时,政治家选择的对象、自主性、正确性概率在哪里呢?如果这些经济学家一旦老朽了,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是不是还要依赖他们的阴灵才可以呢?如果他们的阴灵消散以后,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是不是要因此而陷入停止呢?

 

关于“交锋”的继续

 

在“关于‘交锋’”一节中,我们说到,使我们不解的是,在中国为什么一定要有“左”“右”开打的运动不可,为什么不能像现代西方社会那样“左”“右”双方相安无事(比如,西方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方面就比我国要活跃得多。当然这并不等于西方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都是准确的。但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是不会再有人去压制和攻击这一研究了。);为什么中国人是那样地怕别人给自己戴上什么“帽子”,而自己也就容易怀疑被他人给戴上什么“帽子”,也就赶快去给别人戴上什么“帽子”。所以人们对这种“体育运动”非常反感,也讨厌有人玩这种“帽子游戏”。还是邓小平他老人家说的好:不争论。“帽子游戏”式的争论实在不是个好事。马克思对马尔萨斯的全盘否定就不是一件好事;而在社会主义发展前夜和初期这个十分重要的深刻,列宁与布哈林等的争论并彻底地否定他们的思想就更不是一件好事了;而在新中国成立后,与马寅初的争论并最终打杀他的人口理论,简直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人所共知的灾难。所以我在给上海的《探索与争鸣》的一篇文稿中说,社会科学理论只有表现并存与林立时才是有意义的。并建议他们将其杂志改名为《探索与并存》。当然他们是不肖于理睬我的。但就理论、政治家、社会发展这三者的关系来说,只有理论表现为是“林立并存”的,政治家对理论的选择是慎重、严谨、科学的,社会发展才是充分合理的

 

而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左”“右”开打的“体育运动”,出现“帽子”放不下的状况(过去是政治家给学者戴“帽子”。现在则是学者相互之间给对方戴“帽子”了),就是因为人们以为,社会发展是由自己决定的,自己的思想和理论不被社会接受就成为了反动。所以要证明自己不是反动的,就必须证明对手是反动的;在于人们总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存在一极思想。这些人们不知道,在只存在一极思想的状况下,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一极思想是会转化为另一极思想的;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只有各种思想、观点、理论的并存和林立才是政治家所需要的,才是有益于社会的,才是符合人类思维发展规律的

 

所以,真正的思维者不是去竭力地单纯地批判、否定、证明他人的思想观点理论如何如何,而是去发展和确立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即便是批判和否定他人的思想和观点,那也是为着发展和确立自己的思想和理论服务的只要是从用自己的思想、理论征服他人(即,使他人能够自主地接受自己的思想和理论)出发,有可以征服他人的思想和理论,就不必要去攻击他人,也就不会被反攻击,也就不会有“左”“右”对打“运动”而在自己没有什么思想、理论、观点,或者在不去发展自己的思想、理论的情况下,去单纯地批判和否定他人的思想和理论,这种批判和否定就只能堕入攻击他人的泥潭

 

我想,我们的学者们应该改变一下这样的观念、习惯和行为了,不要再搞“左”“右”运动会了,不要再搞什么“不得不交锋”了。对于学者们来说,自己的思想、观点、理论对社会有无意义,那是政治家的事,是被社会实践检验的事。而政治家们也应该通过法的程序为理论、思想、观点的并存和林立创造氛围,使之合法化,以此来消除“左”“右”运动会。如通过立法,在禁止反对共产党的领导、禁止公开反对马克思主义、禁止公开反对社会主义、禁止分裂国家、禁止民族分裂等思想的前提下,保护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使我国的社会科学得到最活跃最充分的发展呢?不是就可以有更多的理论、思想、观点并存林立了吗?!不是就可以使政治家对思想理论有最充分的选择自由了吗?!不是就可以改变国人保守、传统、愚昧的思想了吗(比如人的生育观念)?!不是就可以通过改变人的思想观念而进一步地改变人的存在状况吗(比如国人的无法意识和无法行为的存在状况就需要加以改变)?!不是就可以使我国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上更为合理更趋稳定吗?不是就可以使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方面更明晰了吗?!不是就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的成就吗?!

 

以上就是在略知新的一场交锋“运动会”后的一些感触或感叹吧。

 

这一新的交锋“运动会”所反映的决不只是两种思想观念自身的交锋,也反映了存在于我国社会的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表现为是能够使各种思想、观点、理论得到并存和林立且相安无事的,那么这一交锋就不会发生,而且这种交锋也没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解决这一交锋所反映的那些深层次问题,那么这种交锋、这种“运动会”就会不断地发生。这对交锋的双方都没有好处,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对人民更没有好处。

 

 

第二封信(1998415日)

 

尊敬的某某(本信在整理时作了修改)

 

您好。

 

另外想就附稿中的有关政治家对思想、观点、理论的选择概率问题作一点补充。

 

对于一种思想观点来说,它是否合理、是否有益于社会取决于三个条件。

 

1)对同一事物来说,因为有许多种思想、理论和观点,因而具有可对比性、有可参照性,也就可以从这种对比和参照中判断其是否合理。

 

2)通过实践检验某一倾向的思想、理论和观点是否合理。

 

3)经过时间的推移而显示某种思想、理论、观点是否合理。

 

但是,政治家对任何思想、理论、观点的选择不可能是在实践和“推移的时间”之后进行的。因此,通过对比和参照来先行对思想、理论、观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对同一事物来说,不同的思想、理论、观点的多少,对政治家的合理性选择影响极大。可以说,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的思想、理论、观点越多,政治家从中选择出合理的思想、理论和观点的概率越大。

 

假如说,社会需要对与某一事物相关的思想进行选择,而政治家面对的是只有一种思想可供选择,因而不具有可对比性和可参照性,而又不能在实践和“推移的时间”之后进行选择。那么这唯一的思想和观点的合理性是不确定的。但政治家只能选择这唯一的思想或观点时,选择的正确性和不正确性的概率是百分之五十。

 

然而,当政治家面对的是对同一事物的十种思想、理论和观点,而其中有5种是合理和相对合理的,还有5种是不合理和相对不合理的。那么通过先行的对比和参照,政治家选择的正确性的概率表现为以下多种植情况。

 

1)政治家选择了5种合理思想中的一种。选择合理思想的概率是百分之二十。选择不合理思想的概率是零。

 

2)政治家选择了合理思想中的四种思想和观点,同时选择了一种不合理思想,那么选择合理性思想的概率是百分之八十。选择不合理思想的概率是百分之二十。

 

3)政治家对五种合理性思想都加以了选择,同时选择了一种不合理思想,那么政治家选择合理性思想的概率是百分之百,而选择不合理思想的概率是百分之二十。

 

显然,思想、观点、理论的并存和林立越多,政治家选择合理性思想的概率也必然会越高,当然也就越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倡各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思想、理论、观点并存、林立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之所在。也只有这种高的对合理性思想的选择概率,才能充分体现政治家所具有的对思想、理论进行选择的自主性和自由度。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反对“左”“右”“运动会”的原因所在。因为无论是对学者和政治家来说,任何一方企图将对方打杀和消灭掉,实际上是在客观上剥夺政治家对思想、理论和观点进行选择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是在迫使政治家只选择自己的思想、理论、观点、甚至是意志和喜好。但是,在没有可对比、可参照的关系中,谁能够保证自己的思想、理论、观点、甚至意志和喜好就是绝对正确的呢?就是有利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呢?所以,思维者们所应该做的不是在打杀和消灭对方时,“证实”自己如何如何“正确”,而是去创造更多的思想和理论供政治家选择。

就《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致某某某

1998年10月3日

 

    这是在完成了《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并投寄给社会时所附的一封信。这封信不是介绍与这部书稿相关的事宜的。而是表述社会科学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的;对我国社会科学中的“著书不立说”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当然这里的分析是很不全面的);提出了思想理论的创新问题。另外,也讲了当时自己的遭遇状况。20061211日注

 

尊敬的某某某

 

您好。

 

在终于将这本书稿整理出来后,决定将其奉献给你。对这本书稿的宗旨,我已在书稿的最后一部分中做了说明。

 

那么,这本书稿自身具有多少价值呢?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谈。

 

11998926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指出:“一部分同志对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非常重视,而对哲学、社会科学却有所忽视。认为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对经济建设的作用直接、明显,而哲学、社会科学则似乎无足轻重,可有可无。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短视的、有害的。”这一问题提得太好了,太现实了。

 

人的社会行为的目的是什么?一个社会是如何发展进步的?这是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人的解放和社会的合理。二是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自然科学(包括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包括哲学)都必然会作用于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固然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更直接一些。而社会科学和哲学对人的解放、对社会的合理的作用则更直接、更明显一些。那么,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与人的解放和社会的合理哪个方面更重要呢?这是不能相比的。如果一定要比的话,那么社会的合理、人的解放,或者更直接地说,人的从人的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更重要一些。没有社会的合理、没有人的解放,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甚至都是不可能的。想一想,如果今人仍然像原始人一样、像奴隶一样、像封建社会中的人一样、像自由资本社会中的人一样、或者像“文化大革命”中的人一样,经济的发展究竟有什么意义呢?经济又能够获得发展吗?现代人之所以为现代人,之所以能够自由地发挥能力、能自由地流动、能自由地选择职业、能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能有充裕的时间自由地享受文化,能参与各种文化和体育活动,体现的都是人的解放和社会合理的结果。而社会的合理、人的解放、生产力的解放又根本离不开社会科学和哲学的发展。实际上,每个人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科学带给他的好处,不仅不少于自然科学带给他的好处,而且其意义和价值更大些。只是人们自身不能明确认识和承认这一点而已。

 

人及人类的解放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们的社会仍然有不尽合理的地方(社会中存在不合理是社会存在的必然),那么人的作用也就表现为,在现实条件下,不要去创造社会的不合理,在于通过发现和改造不合理而使社会中的不合理少一些。人从人的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仍然有许多事情要做,而人的解放所能依赖的只能是社会科学。因此,使人们明确和重视哲学和社会科学的意义、价值、作用,对社会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对每一个人都是有意义的。我的这本书稿和写于19951月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正是表述哲学和社会科学对人的解放和社会的合理所具有的意义的。

 

21998722日《中华读书报》发表的朱寿桐先生的《著书不立说》一文中写到:“如今的学术出版物之多,至少是空前的。但空前的出版物显然并没有贡献出空前的思想观点。也就是说‘著书不立说’的风气非常流行。某些出版物除了对作者自身有些用外,便形同废纸。没有观点和没有自己观点的出版物在我们的学术界大行其道。这种状况导致的后果绝不仅仅是浪费钱财、精力,更是学风的走偏,甚至是对后起者的毒害。不少初涉学术的青年,在看了这些出版物之后,误以为学术著作本来就应该是这样写,本来就是如此简单。因此起而效尤。”实际上,学术界另一个极不好的风气就是“编书”。即像编字典、编词典那样,由几个名人挂名,网络一大帮人编一本书。这些书自然是著书不立说的,是一种可以起而效尤的更为简单的“写书”方式。所以,我们也就看到了越来越多的由一些不名之人效法泡制出来的书。对这样一种学风,我们党早有明确觉察,并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提出。中央在《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中指出:“学风问题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是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和成败的重大政治问题。能不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理论上和政治上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因此,我们不能让那种逐渐败坏学风的“著书”风气再大行其道了,再继续去毒害青年了,不要再让后起者来继续加重不良学风了。为此,我们就应该给能够著书立说的著述以一席之地,以抗拒不良学风。以让后起者们知道什么是著书立说。

 

我想,我的这本书稿,以及其他几本书稿,还有大量的文稿,不论其思想观点是否完全正确,却是有思想和观点的,是属于著书立说范畴的。

 

3.最近翻阅了一下陈振民等三位学者所著的《“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书中所记载的都是一些近代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思想观点。如果将其中的一些思想观点与我的思想观点比较,我自认为比他们要高明一些。如,关于国家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关于人的本能与人的社会属性;关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在当今时代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关于科学技术问题;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思想方法的使用;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弊病产生的社会原因;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差异;等等。

 

我们需要了解国外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思想内容。而了解的意义在于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批判其中不合理的成分,发现国外思想家们没有发现的东西,从而形成对自己有用的思想和观点。如果仅只是去了解国外学者们阐述的思想和观点,是没有意义的;而对国外的思想和观点只是单纯地批判和否定,是没有说服力的;一味地吸收国外的思想观点,是违背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符合国情的原则的。因此,对于思想理论来说,只有创新、只有形成自己的思想观点,才是真正有价值的。

 

我想我在这些方面是进行了一些努力的。

 

由于上述三个原因,我希望我的文书稿能够发表出版。我想它们的发表出版应该是有益于社会的。

 

令人困惑的一个问题是,由于我只是一个社会科学的业余爱好者,又远离中国的文化中心。因此,写出的东西非常难以发表出版。那么我写得这些东西有没有价值呢?我不能说我写得绝大部分东西都对国家的科学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从1980年首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始,我写得东西绝大部分都是与国家的科学决策相吻合的。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我多么不想这种吻合现象仅仅只是一种偶然,我希望的是我写得这些东西确实是为国家的科学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的。但我丝毫无法证明这一点。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像我这样的社会科学的爱好者、社会科学的非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字得以发表出版的人,做这样的探索和研究,有没有必要?所写得与国家的科学决策相吻合的大量的文书稿到底有没有价值、有没有用?当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国家的与你的思想观点相吻合的科学决策一定是有理论依据的,就一定是以你的思想和观点为依据的,而不可能是以他人同样的思想观点为依据的吗?

 

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爱好者,特别是通过自己的思想观点与国家的科学决策相吻合的经历(当然也是通过与社会发展的吻合的经历),使我深知社会科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我希望自己所写得东西是起了作用的,甚至是起到了很有意义的作用的。我可以用这样的希望来安抚自己,鼓励自己坚持下去、写作下去。去为了人民、为了国家、为社会做点有益的事。但这也成为了他人对我的不理解和嘲讽的、或者好心的人们劝导我的理由,特别是在我被不公正地下岗、面临生存危机的时候,就更是如此。虽然面对生存危机,我也丝毫不怀疑社会科学具有的功能作用,不怀疑自己所做出的成就,而且尚有许多的问题仍在探索和写作的构思中,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字发表出版,又遭遇不公正下岗,也就难以摆脱生存危机。在人们的不理解、嘲讽和劝导的包围中,使我处于十分难堪的十字路口:坚持下去,能不能生存?改走另一条路,来证实自己的失败,或者证实其他什么?

民众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人”的观念

19981124

 

这本册子的最大贡献应该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201455日注)

 

    这本近五万字册子的输入电脑的工作完成了。在完成之际,我想起了自己在这一年之后(20008月)

写的《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的册子。这两本册子是相互关联的、互为映衬的。如果说我在这本册子中说的比较多的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的话,那么在《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中说的较多的则是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和表现状况。

时隔已十年了,我们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状况是否改变了呢,又是否建立起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呢,而与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密切相关的教育又是否在适应建立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需要呢?应该承认,我们的社会已经将“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倡导,我们的社会中也已有了蓬勃发展着的为他为社会的志愿者精神。但是,当我们把视觉放在更大更广更多范围的社会和人的层面上时,我们所看到和所感觉到的依然是社会的思想状态和人的观念意识的混乱,是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依然在支配着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人们的行为,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依然是客观存在着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与人的意识和素质密切相关的教育依然在应试教育的苦海中遨游着,是我们的民族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左右下正在越来越成为功利性和趋利性民族,是受人的个体影响的民族的声誉似乎越来越不乐观。面对凡此种种,我既为我们社会的这种状况而遗憾,也为我的文书稿没有人“感兴趣”而遗憾。

真的,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仍然要为此做长期的奋斗和努力。只有我们的社会和公民们真正地确立起了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并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我们的国家才能够真正成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的民族想才能够真正成为有声誉的民族,我们民族的复兴才真正是有意义的。2009525日注

 

这是一本小册子。这本小册子是在写完《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第一稿之后写就的。原本是将其作为《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第十二章并入该书稿的。在这次将其输入电脑之时,我将其从《人的解放与“人”的书稿》中分离了出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本册子是针对当时我国社会已经开始形成的日益严重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状况的,是为了能够让国人意识到这种意识已经开始成为我国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是为了能够使国人认识到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个体、对国家组织、对社会组织、对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民族所具有的危害性。

从这本册子写就至今已有十年之余了,期间我们的社会虽然时有对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批判,但自我为中心意识仍然潜移默化地在青少年中滋生着、培育着、固化着,已经成长为成年人的公民们仍然在以自己的行为体现和张扬着自我为中心意识,我们的一些国家组织、官员、公务员仍然没有确立起以人为本的意识。所以,自我为中心意识在我们的社会中已不再是开始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而就是一种实在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公民产生着十分有害作用的意识,是时时在损害着我们社会的形象、我们国家组织的形象、我们民族的形象的意识。

真的,多么地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通过教育的脱胎换骨的改造,使自我为中心意识不再成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相应地是能够在我们的社会中培育和确立起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使我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官员和公务员、公民个人都能够在法的意识、“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支配下而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是这样的,再加之我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力量,那我们的国家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必然既是强大的、也是文明的民族。如果我们的社会还能够开创出一种能够使社会持续合理、文明、进步发展的道路,那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社会就能够是一个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国家、民族和社会,这该是多么好啊。可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却是我们走向这一发展道路的绕不开的拦路虎。200952日注

 

我们说社会是复杂的,那是因为社会的人的存在是复杂的。而人之所以是复杂的,又是因为人是有复杂思维的。因而,人的复杂的思维又决定着社会的复杂。

 

但是,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又可以是简单的。社会可以简单到人的不同群体都可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以统一的、甚至是同一的行为方式而存在。如,在原始社会时期,原始人都是以部落形式为群体的,都是以采摘和捕猎食物、群体迁徙、群婚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们都是以从事终身的、繁重的、被迫的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奴隶主们则是以对奴隶的管理、监视、强迫劳动、监禁残害、驱使奴隶从事战争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封建社会时期,农民都是以相似的耕作技术、相同的生产工具、相同的实物分配方式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封建统治者又都是以掠夺农民、骄奢淫逸的宫廷生活、为了皇位而争权夺利尔虞我诈的行为方式存在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都是以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资本家们则以相似的管理方式、相似的榨取剩余价值的方式、以要挟和求助国家帮助其镇压无产阶级反抗的行为方式存在的,而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则都是以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乞求资产阶级的施舍、侵略他国的行为方式存在的。

 

为什么社会可以表现为是以这样简单的方式存在的呢?这里固然有社会形态、阶级分化、社会制度、所有制、社会舆论这些社会存在的原因,但同样可以归结为一个简单的原因,就是在社会中的人的不同群体中,存在这一种主流意识。而这种主流意识又正是由那些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正是由于不同的主流意识在实际上直接地控制和支配着与其对应的人的群体,从而使这个群体中的人们的行为和存在方式表现为统一性和同一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群体中的主流意识是最终对人们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因素

 

我们不想在这里就人类社会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的那些曾经控制和支配过人的不同群体的各种主流意识进行逐一地分析。因为那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我们只想就与大众的行为方式和存在方式相关的那些主流意识、最终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人”的观念、以及这些主流意识的发展和演化的脉络进行追踪,并通过这种追踪来发现这些主流意识对社会和人的存在的作用,去发现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在建立合理社会中的意义,并从中汲取一些能给我们以启迪的东西。

 

第一节  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1、思想家的思想特征

 

我们曾经指出,思想家是专门的思维者,是从人类社会中无有的思想中、运用理论的方法产生“有”的思想的人。当这一思想产生出以后,这一思想和说明这一思想的理论便存在了。正因为思想家的思想是通过自己的思维产生的,而不只是将社会中已有的思想填充到自己头脑中去的。因此,思想家们的思想就是思想家们自己创造的属于自己的思想,是他人头脑中还尚不存在的思想。应该说,所有的思想家都表现出了这一特征。即便不同的思想家们就某同一问题进行思维,其思想也是不尽相同的,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思想,也同样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因此可以说,没有自己独特、创新思想的“思想家”是不能成其为思想家的。如果人们对历史中的真正的思想家们进行一下观察和分析,是不难发现这一存在特征的。如,从古代的孔子、孟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民主主义思想家的卢梭、伏尔泰、洛克、孟德斯鸠,到空想社会主义的欧文、傅里叶、圣西门,到古典哲学的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到创立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到新马克思主义的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霍克海默,到凯恩斯,到精神分析学家的弗洛伊德,到存在主义的海德格尔、萨特,到当代的哈贝马斯,无不如此。即使是属于同一领域范畴的思想家,他们各自的思想也仍然是不尽相同的,是由自己所创新的。作为思想家,他们或者是属于建构某一思想理论基础的,或者是属于开创某一思想领域的,或者是属于对某一思想领域进行发展和拓展的,或者是侧重于某一思想领域中的不同方面的。如,就存在主义思想来说,海德格尔是开创存在主义的思想家,而萨特则是发展存在主义的思想家。再如,同为民主主义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是侧重于人的平等的研究的,伏尔泰是侧重于对宗教和专制的批判的,而孟德斯鸠则是致力于法和法的精神研究的。同为马克思主义者,恩格斯着重于对自然辩证法、对工人阶级状况的研究,而马克思的研究则要广泛得多,列宁则只是对资本主义的帝国主义阶段进行了研究,毛泽东则只是对在中国这样落后的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中如何进行革命进行了研究。但他们都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创新意义的思想的。

 

2、学者的思想特征

 

思想家们在创造出他们的思想之后,他们的思想便存在了。而存在了的东西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即使一种存在不再以有形的方式存在了,它也存在过了。对于思想来说,则尤其如此。存在过的思想不仅存在过了,而且还往往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思想家们的思想还不仅仅只是以文字的方式继续存在,而且还往往会借助他人的头脑而继续存在。如,人们会通过学习和研究将思想家们的思想记忆在自己的头脑中,这就可以使一个人的头脑中储存很多思想家的思想。这样的人们被称之为学者。但这并不等于接受了思想家们的很多思想的学者也成为了思想家。这里的界限是思想的创新和独特,而不是记忆和储存。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同时又能够用理论的方法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思想体系的人,那他就是一个思想家。但是,如果一个掌握了他人的思想,但只是对他人的思想进行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关于创造性思维、转换性思维、解释性思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的书稿),或者只是把他人的思想传授给他人,那他就只是一个学者。如翻译家、教授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学者。

 

3、政治家的思想特征

 

当我们说到思想时,是特指一种以社会、以人为对象进行研究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意识、观点、观念的综合。这些思想既有可能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如,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精神分析学说),也有可能不具有作用于社会的意义。但它们的以社会、以人为研究对象本身,就决定了其属于思想范畴的本质。

 

思想的这一本质同样适用于政治家。政治家不是专门的思维者,而是社会管理者。社会管理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社会事务,而这种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更是直接地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作为从事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的思想家如果形成以社会、以人为对象的意识、观念、观点,也同样是属于思想的范畴的。但是政治家的思想与思想家们的思想不同的是,思想家们的思想是通过理论的方法产生的,既是可以作用于社会的,也是可以不作用于或不再作用于社会的。即使思想家们的思想可以作用于社会,也只能是以间接的方式(如通过革命者或政治家)而作用于社会。而政治家的思想则不是以理论的方法产生的(因为运用理论的方法形成思想是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的,这是政治家所不能的。)而是以语言、决策等方式形成的,是不会像思想家的思想那样是集中于某一领域的,是构成关联的系统和体系的,而是发散性的,是可以互不关联的。甚至于,政治家的只言片语只要作用于了社会,它就是一种思想。政治家的思想则往往是会以直接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的。这是与政治家具有的管理社会的职能和相应的权力相关的。

 

第二节  民众的意识

 

我们分析了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的思想特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以社会和人为对象的,是作用于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的。而民众的行为则是以物质和文化的创造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当一种社会还没有达到能够使普遍的民众以社会、以他人为自己行为的对象的社会时,民众的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的行为还只能是为己利己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从无中创造物质或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或者不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在主观或客观效果上表现为与他人协作从无中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而为己利己,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具有剥削、抢夺、劫掠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因为他的这种获取财富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虽然这样的人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着的,但与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相比,他们是不构成民众的主体的。而那些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造财富而为己利己的人们才是民众的主体。

 

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无视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民众除了表现出其自身行为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为对象的、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为对象的,并表现出了某种同一性(如农民用同样的生产工具、同样的生产方法进行非常相同的劳动)外,还表现出了另一种同一性,即观念和精神的同一性。如封建社会中的劳动者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有从事牧业的、有从事手工业的等等。而对无产阶级劳动者来说,则有从事冶炼的、采矿的、纺织的等等。而所有这些民众在观念、精神上的差异却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相对于他们的职业的差异,民众在观念和精神方面却有着更多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民众为什么会在观念和精神方面表现出很大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我们知道,思想产生的条件是以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是的,而民众是以创造物质文化财富、以创造自身的存在为对象的,因而民众不可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如果民众可以像思想家、政治家那样以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为对象而思维而行为,而不再去创造物质和文化财富,那么社会中存在着的就不只是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思想了,而会表现为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人存在,就会有多少思想的存在。如果这些思想再作用于每个人自身,那社会是绝不会表现出人在观念和精神方面的统一性和同一性的。当然,这种社会现象是没有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出现的。究其原因,就在于在民众只能以创造财富为对象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生活的条件下,是不能去创造社会意义的思想的。如果说民众在生产劳动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可以归因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那么民众在劳动生产之外的观念、精神方面表现出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就不能仅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能够解释了的。

 

这里的秘密在于,在任何社会的任何社会时期中,都有一种主流意识的存在,这种主流意识或者是显在的,或者是潜在的,或者是人的自主意识,或者是人的被动意识。如果我们回顾人类社会的每一历史时期的存在,就会发现,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有一种主流意识在控制着,民众的观念和精神,并支配着他们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这些行为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新。

 

如在西方社会中,存在于封建社会时期的主流意识就是宗教。是宗教这一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从而使他们的习俗、他们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精神状态、他们的对待违反教规的人的态度和行为、他们的对待异教徒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出了一致性和同一性。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反对资本家的奴役、剥削和压迫则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则成为了一种主流意识。这些不同时期的主流意识都使民众的行为在特定的时期内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礼教是民众的主流意识。正是这一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着民众的观念、行为、精神、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使民众的对与这种礼教相背离的人进行残害时,表现出行为上的一致性。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建设社会主义成为民众的一种主流意识。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阶级斗争、防修反修、防治资本主义复辟、无产阶级专政则成为一种控制和支配民众的主流意识。

 

可以说,控制和支配民众行为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是不尽相同的。思想家的思想是及其丰富的,如马克思主义。其次,思想家的思想是深刻的、是深邃的、是富有哲理的,是不易为民众所理解的,是民众难以以直接的方式接受的(民众对思想家们的思想的接受往往是通过学者以大众化的语言对思想家们的思想进行阐释后才可以的)。民众也不可能像学者那样能够掌握各个思想家的思想。即使是宗教,它们的教义内容也是广泛和丰富的,也是需要通过传教士的传教才能使教徒接受的。对于政治家(或统治者)的思想来说,则表现出一种易变、随意、应对的特性。如封建社会是一种经常改朝换代的社会。而每一朝代的皇帝都在通过他的政治主张、旨意、政策来体现他的思想,而他的思想一般来说是会作用于社会和他人的。相对来说,民众的主流意识则具有一种相对的稳定性,且只是对自身及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支配作用。

 

民众的主流意识与思想家的思想具有的另一个明显差异表现为,民众的主流意识具有一种简约性。譬如,作为体现宗教思想的《圣经》所包含的宗教思想是及其丰富和博大的。但作为民众的主流意识来说,则简约到必须信教、教徒的行为必须符合教规、作为教徒要感谢主、作为教徒要请求主的宽恕等等这样一些思想就行了。同样,对于那些投入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根本无须(实际也不可能)充分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全面地掌握马克思主义。他们只有知道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诸如共产主义必然要实现、资本主义是腐朽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消灭私有制、只有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消灭剥削和实现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等基本原理就行了。即使是对于在西方社会中已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来说,它们对民众来说也同样是一种简约的意识。因为“人”的观念无论是从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还是存在主义的理论角度来说,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连一般的学者都难以对他们进行透彻的理解,就更不要说一般的民众了。所以民众只需要以简约的方式接受“人”的观念就足够了。对于法的意识来说,也同样如此。因为法律发展到了今天,它已繁杂到涉及人的一言一行的程度,一个民众是不可能详细地记住这些法律条文的。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他们只要掌握诸如他人同自己是一样的生理人和社会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人、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所有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这些原则就够了,他们只要知道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是不可违背的这些原则就够了。

 

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中的不同历史时期,正是这种简约的、易于被人接受和掌握的主流意识在控制和支配着由社会底层的人组成的民众的观念和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使这种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由此体现着民众的精神状态。

 

为什么这些表现为是简约的主流意识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呢?我想,不外乎以下两个原因。

 

1)人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和模仿效应

 

就宗教来说,经书固然是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但民众并不都是熟知经书中的教义和教规的。人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有一点了解。当一个人以他所理解的教义教规而行为时,于是人们可能会都去模仿他的行为,并形成相互的影响和模仿。当人们在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较为一致的行为方式时,于是人们共同做到了对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遵守和虔诚。但是,人们在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中形成的意识和一致性的行为是不是真正地符合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教义和教规,人们是不会去进行认真的思索和探讨的。比如,人们对那些被认为是违背了教规的人所进行的惩罚、人们对异教徒的所进行的残害是不是真正地符合教义,是没有人去深究的。人们只是因为别的信徒是这么认为的、是这么行为的,所以我也就相信被惩罚了的人的行为是违背了教规的、相信异教徒是应该被残害的,于是我也就跟着别人这么行为。

 

民众主流意识的这种特性更体现在中国的不属于宗教的封建礼教对人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上。

 

主流意识的这一特性甚至体现于现代社会中。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到底什么是文化革命,对于中国社会中的十几岁的红卫兵和所谓的造反派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实际上也没有一种具体的规定性。当有人毁灭体现中国文化遗迹的建筑和书籍时,这种行为就对他人发生了影响作用,人们就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去模仿这种毁灭文化遗迹的行为;当有人进行抄家的行为时,于是这种行为就影响了他人,人们也就认为这种行为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就都去模仿这种抄家行为;当有人揪斗所谓的“走资派”时,这种行为同样给他人以影响,人们也认为这种行为即是文化革命,于是人们又都去模仿这种行为;……。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相互影响、相互模仿的过程中表现为民众行为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并体现出“防修反修、打到党内走资派、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坚持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

 

2)想象的惩罚和实际存在的惩罚

 

这实际上是由简约的思想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之所以可以控制和支配民众的观念、精神、行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正是这一原因迫使人们去盲目地接受他人的影响和模仿他人的行为。如,对宗教来说,如果你不遵守教规、违背了教规、不与其他教徒一起行为(以此来体现你是一个忠实的教徒),就不能升入天堂,就会下地狱,就会被视为是异教徒,就会被像异教徒那样来对待,就会受到惩罚。

 

民众主流意识与这种惩罚的这种相关关系实际上存在于一般性的民众与主流意识的关系中。比如对无产阶级革命来说,如果无产阶级不开展革命运动,就不能获得阶级的解放,就仍将遭受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就仍将会像奴隶一样被资本家所奴役,就仍将处于饥寒交迫之中,就仍将会被任意地解雇而遭受失业的熬煎,就仍然只能获得最低的工资水平。正是这种实际存在的惩罚促使无产阶级形成革命的主流意识,并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使广大的劳动者投身到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去。

 

惩罚与民众主流意识的相关关系更体现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之中。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的形成,以及作为民众主流意识的封建礼教对民众的观念、精神和行为的控制、支配作用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譬如,如果妇女不操守贞节,就不能立牌坊,就会被万人唾骂;如果青年男女因为爱情而偷情,就要被游街示众;更有甚者,如果妇女违反了宗规、族规,就要被沉塘;如果谁对封建礼教不虔诚,就会被打入十八层地狱,就会变成鬼,就要过鬼门关,就要被油煎火烧。如此残酷的惩罚有谁愿意承受呢!因此,不论封建礼教能够给他人给自己带来的惩罚是不是反人性的、是不是不人道的、是不是会造成人的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自己都必须仿效和模仿他人,都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性。即使这样的行为是在残害他人,也必须如此。

 

这种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不仅在阶级社会中对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阶级矛盾趋缓或阶级不复存在的社会中也同样如此。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由于国家组织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继而将一切阶级、社会组织、民众都拉入了法的社会之中,并通过经济的和教育的手段使社会中的阶级矛盾趋于缓和。但是,惩罚在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已经分析过,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法的意识、是自由精神、是“人”的观念。而在这些意识中仍然内含着惩罚的要义。因为,一个人如果不守法,就将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是对他人自由的剥夺,那么他的自由就将被法所剥夺;如果一个人不视他人为“人”、侵犯了他人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那么他同样会被法所惩罚;如果一个人不讲诚信,就必然会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他就会受到被他人另眼相看和不良信誉记录的惩罚。这种惩罚既可能是剥夺他的自由的,也可能是在利益和名誉方面遭受一定损失的。人们就是在这种可能存在的来自他人的和社会的惩罚而在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关系中,相互地承认对方是“人”、是社会人的,并由此而确立起“人”的观念的。同时,为了不使自己被惩罚,就必须确立起法的意识,就要时时地衡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就要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构成对他人自由权利的束缚,从而确立起相对自由的意识。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在我们的社会中尚处于争议之中的精神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人们之所以提出精神赔偿问题,都是与在人与人(或与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共同在场”中形成的矛盾冲突的存在关系相关的。而这种存在关系的实质是“共同在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或权利、或利益、和人格、或尊严、或人身、或生命的侵犯和伤害的关系。从更本质的方面来说,是在他们的共同在场的存在关系中,对他人构成侵犯和伤害的人是没有“人”的观念的。因为没有“人”的观念,他是不视与他共同在场的他人为“人”、为社会人的(从人与人是同等的“人”的角度来说,他也因此没有将自己视为是“人”和社会人),是没有将自己与他人的共同在场视为是“人”与“人”的关系,他也就不会使用“人”的方式和手段去对待他“人”。正是因为如此,他就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迫使他正视他人为“人”、为社会人,迫使他去确立“人”的观念。就是要通过这种惩罚的作用让他、也让更多的人知道:如果自己没有“人”的观念,并做了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这种惩罚既包括对他的自由的剥夺,也包括他在经济上的应该付出的重大损失。他的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是包括两个部分的,一是他对被他侵犯和伤害的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的等量等价值的赔付,再就是人们所说的精神赔偿。虽然说人是无价的,是不可以用经济利益来衡量的,一个人在被他人当作无“人”、非人对待而遭受到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和伤害时,是无法用经济利益的补偿获得恢复的。从一个角度来说,对那些给他人造成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伤害的人是不可以仅仅以一定的经济代价去继续视他人为无“人”和非人的、是不能去继续以非人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而对于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来说,也绝不可以因为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而默认他人可以视自己为无“人”和非人。因此,精神赔偿就有着特殊的意义。精神赔偿的意义就是通过经济的惩罚作用,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人”,使人承认任何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与自己一样是有着同等权利、同等人格、同等尊严的人,使那些对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确立去起“人”的观念,使他能够以“人”的观念来对待所有的人。而且,经济赔偿的程度应该是以使人认识到无视、蔑视、侵犯、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值得的。这就是精神赔偿的真正意义所在。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从这一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

 

实际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观念之所以能够得以普遍确立,除了对公民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人的在“人”的观念支配下的行为的相互影响作用外,使人感受到得不偿失的精神赔偿的惩罚作用同样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想一想也确实如此。对个人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万、几十万美元,对企业来说动辄向受害者赔付几亿美元,能不使他们考虑侵犯和伤害他人是否值得的问题吗?)如果我们的公民、我们的国家组织、我们的社会、乃至我们的法不是这样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也就是说不从“人”的角度来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其结果是要么对精神赔偿产生怀疑,要么只是从经济角度去看待精神赔偿问题,就只能使精神赔偿陷入误区,是无助于人的、社会组织的和社会的“人”的观念的确立的。

 

现在,让我们重新回到民众主流意识问题上来。

 

想象的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对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不仅在确立起了“人”观念的文明社会中存在着,也同样存在于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对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开始和七十年代进行“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中国社会来说,就存在这样一种想象和实际存在的惩罚关系。对这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舆论告诉他们,如果不坚持阶级斗争、不把“右派”打下去、不把“暗藏”的阶级敌人揪出来、不打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他们就会篡夺政权,就会使中国社会走向修正主义道路,中国社会就会演变成为修正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就会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如果谁不参加“阶级斗争”,谁就是与“阶级敌人”站在一个立场上,谁就是“阶级敌人”,谁就要受到“阶级敌人”那样的惩罚;如果谁不参加“文化大革命”,谁就是“逍遥派”,谁就是“保皇派”,就是对“文化大革命”不满,谁就会成为被揪斗、被群众专政的对象。对那一时期的中国民众来说,除了这种政治领域的惩罚外,还有思想领域和经济领域的惩罚。譬如,对于传统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似乎人只有在一无所有、从而不可能为己利己的状况下才能参加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如果一个人想要企图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资产或资本,并利用它去创造社会财富,那么他就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他就成为了资产阶级,他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如果一个人想利用他的非实物资本——知识、智力、能力——从事不是社会分配给他的工作(包括所谓的“阶级斗争”),他就是走白专家道路,就是不务正业,就是在表现自我,就是个人主义;即使一个人没有任何个人资产或资本,但只要对建设社会主义“不积极”、或者被认为是“不积极”,或者他想在积极地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酬,那就表明他的思想有问题,他是有私心的,甚至是对社会主义不满的,他就要面对所有这些指责。同时,他还将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如在(包括班组会以在内的)各种公开场合做检查,深挖思想根源,他要“斗私批修”,他会受到批判和斗争,他甚至会被划到“阶级敌人”一边,他还会被下放和专政。当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确实受到了这样的惩罚,这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警示。这种警示意味着:如果谁不想受到这种惩罚,他就必须与他人保持一致去积极地投入到这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之中去。于是,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得以形成和存在。(当然,在这里,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舆论对人的教育作用,不能否认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模仿的作用,更不能否认保卫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也确实是相当一部分民众的自觉意识和热情。同样,我们又不能因此否认惩罚在民众的建设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民众主流意识的最大特征表现为,它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的存在,因此,它是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真的,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是不可能不存在这种存在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可以向上追溯到人类的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在原始社会时期,尽管人类的思维尚处于萌发和简单的状态,但在每一个部落成员的意识中,进而在所有部落中的成员的意识中,共同狩猎、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和分享食物、共同抵御其他部落和猛兽的侵袭、共同保卫部落,就是原始人的主流意识。这种主流意识即使在当今世界中,我们仍然可以在一些依旧是原始社会的部落中观察到。在人类的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奴隶还没有形成人是“生理人”的“人”的观念之前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服从奴隶主(即由部落首领转化为的奴隶主),就是那一时期作为奴隶的民众主流意识。

 

其次,民众主流意识又充分体现在它与社会发展的对应关系方面。也就是说,当社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发展到它的特定的社会阶段或社会形态时,就必然会有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存在。就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就是存在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民众主流意识。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是不可以成为封建社会末期、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存在的,即使法的思想、自由思想、“人”的观念是由欧洲的思想家们在封建社会末期创造的,但作为意识的存在,在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也只能属于思想家自己的思想和接受这些思想的政治家们的思想。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即是民众主流意识的历史发展演变的现实存在。至少,与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主流意识是具有合理性的。与历史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较,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表现为,它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是符合人的本质的,是真正适应人——无论是人的个体,还是人的总体——的需要的,是有利于和有益于人自身的。其次,这种主流意识的合理性还表现在,它是适应现代社会的。这种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是与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比较而言的。因为,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无产阶级革命和民众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同样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的存在相互适应的。这种适应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表现为,在自由资本社会的条件下,由于无论是资产阶级、企业管理者,还是国家组组织,都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的,因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民众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 “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之所以不能成为作为民众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主流意识,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国家组织尚没有“人”的观念、没有公正的法的意识而不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人”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尚在遭受非人待遇的境遇中,能够先于资产阶级和国家组织具有“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

 

同样,如果欲使只能存在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意识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意识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仅仅从所有者关系来说,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资产者和无产者的界限是十分分明的,而且在人口比例上是非常悬殊的。这种状况在今天的社会中已大为改观了。即使从单纯的实物资本来说,就已经不再是由极少数人占有的了。就更不要说资本的范畴已广泛地扩展到了票券、智力、知识、能力、专利等等方面了。即使对一个最普通的劳动者来说,他所拥有的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股票、基金在本质上说都是他所拥有的资本。因为这些资本符合资本必然产生效益、必然有相应的资本收益这一法则的(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等文书稿。)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本原意义的消灭私有制的无产阶级革命就将不具有消灭私有制的意义,而只能是消灭所有人(包括民众)的个人所有。这种革命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经济和社会的混乱,只能是对民众自身的不利和无益。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代社会中,由于“人”的观念、法的意识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管理者的基本观念和意识(这也是民众主流意识的构成部分),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基本指导思想,所以企业才能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企业环境、利益分配、人事管理等等方面做到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权利的、是富有人情意味的。而所有这些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却又是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之一。显然,在今天的时代,这已不能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诱因和内容了。正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发生的完全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变化,使无产阶级革命意识不再成为民众的主流意识了。而取代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也就必然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和“人”的观念了。

 

第三节 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特征

 

1、以人为本是现代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在思想和行为时,能够是以人为出发点,能够视人为“人”,能够使人的地位和权益超越非人的物、利益和事务,能够在人的相互关系中体现出人具有同等的权利、欲望、利益要求,能够使人得到尊重和不被侵犯、不被伤害,能够使人实现人的本质。即便社会、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不能完全做到这些,但只要是有着这种主观意识的,是在实践上趋向于这种努力的,也就体现为是以人为本的

 

如果我们再回头考察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就不难发现,在所有那些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均不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这些民众主流意识各自有着自己的核心。对于原始社会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来说,那时的人们尚不具有人是“人”的意识,因而是不可能以人为本的。这样,在原始人的意识中,就只能是以部落为本了。一切从部落出发、一切为了部落,为了部落的生存、为了部落的安全、为了部落的繁衍。所以,当一个部落被其他部落侵犯时,部落中的人们并不认为这是对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是对自己所在部落的侵犯。同样,当一个部落去侵犯其他部落时,这个部落中的人们也并不认为这是对其他部落中的人的侵犯,而只是认为这种侵犯是为了自己所在部落的生存、安全和繁衍的。

 

奴隶制社会中的民众(即奴隶)主流意识则是以首领为本的,是一切从首领出发、一切为了首领、一切服从首领的(我们之所以在这里用“首领”而不是“奴隶主”一词,是因为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型时期,在一般人的意识中还只有“首领”和“头人”的意识,还没有形成奴隶主和奴隶的概念。)在原始社会晚期和早期的奴隶制社会中,尽管首领也是人,但这个“人”不是现代观念的“人”,不是普通意义的人,而是被神化了的人,是被崇拜的对象,是超越一般人的人。而那时的奴隶既没有“人”的意识,也就没有视自己和他人为“人”的观念。因此,作为首领的人与作为奴隶的人都是不被视为“人”的人。从首领出发、对首领崇拜、为了首领、服从首领也就不是出人出发、为了人,而是从非人的崇拜物出发、是为了崇拜物。

 

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是以教为本的(这里的“教”包括宗教和中国的封建礼教),是一切从“教”出发,一切服从于“教”、一切听命于“教”的。尽管在封建社会中,人已经有了人是生理人的观念,但尚未形成人是社会人的观念。因此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人除了是在生理方面特殊于动物的人外,是再没有其它——权利、自由、权力、平等、人权、人格、尊严、人的本质——的存在的。因此,人是教徒、人是信徒、人是教的附属物的意识要比人是生理人的观念更为实在,更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如果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与“教”不符的、是违背了教规教义的、是冒犯了“教”的,那是比侵犯和伤害人更不可宽恕的。而“教”本身是如何侵犯、伤害、残害、杀害人的是无关紧要的,而且就是“教”的体现。人与“教”相比,人显然是在“教”之下的、是从属于“教”的。而“教”是非人的,因此人是不如非人的“教”的。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之所以指责宗教、控诉宗教、批判宗教,正是基于“教”的这种高于和重要于人的本性的,是基于“教”与人的这种被颠倒了的关系的,是因为他们发现了人才是值得尊重的、是需要被爱的、是需要被关注的、是高于一切的、是不应该受制于非人的和不合理的制约和束缚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人。

 

那么,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建设社会主义这些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们又是以什么为本的呢?

 

实际上,对于人的一切的思想、意识、观念、意志、政治主张、决策、法律、行为来说,都内含着是从人出发、为了人、有利于和有益于人、符合人的本质、维护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还是从非人(如非人的物、非人的利、非人的名、非人的事务、非人的事业、非人的面子、非人的政绩等等)出发,为了非人这样一种必然性。像原始社会的部落、奴隶制社会中的首领、封建社会中的“教”、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利润都是非人。因此,是从人出发、为了人,还是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就是人和社会是否是以人为本的天然的分界线。

 

如果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是始终不渝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那么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在作为民众主流意识时也必然是以人为本的,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也就不会发生,更不会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因为,马克思主义不仅其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的,即是为了人即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而且马克思主义意义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过程、环节也是以人为本的,其实际效果(即人的从不合理束缚中获得的解放与自由)更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原本不是为了实现非人的事业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而是为了打通能够使人获得持续解放的环节的,是为了体现人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如果不打破使阶级人、多数人获得阶级解放这一环节,体现不出人的阶级人解放和自由的程度,那么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从不合理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就是不可能的。社会主义则只是实现现实中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这一多数人解放的形式和程度,而共产主义则是在人的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过程中必然实现的和可以利用的最好形式,是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与自由的程度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事业和一种社会存在模式时,都不是人的目的。因为它们是非人的事业或社会模式,而不是“人”。而作为非人的事业和模式是不能超越于人的,否则,不仅会表现为人在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之下,而且会降格为不如非人的事业、社会模式的非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人的从现实中的不合理群体关系(即阶级关系)中的解放与自由和人后续的、持续的解放才是目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和本原。而且,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是远远地超越和完整于其他思想家们的以人为本的。其他思想家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关注的只是泛的人和人的个体。而马克思主义不仅关注人的个体,也关注人的群体(如被压迫阶级)和人的类;其他思想家只看到人的解放本身,而忽略了人的解放的过程和环节的关联性。而马克思主义既关注人的现实的解放及其过程,也关注人的未来的解放的过程与环节的关联;其他思想家只能凭想象来论证人的解放的形式(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理性王国、科学共产主义者的试验区、精神分析和存在主义学者中的性解放与绝对自由等),而马克思主义则科学地论证了人的现实解放的形式——无产阶级革命、后续解放的形式——社会主义和人类未来的解放形式——共产主义。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与作为体现人的解放的形式和程度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的、是符合人的本性和本质要求的。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作为一种事业或事务时,则是非人。因此,作为非人的事业,它也只能是为了人的、是服务于人的、是体现人的本性的、是实现人的本质的事务、方式和手段,而绝不能是目的,更不能是超越于人的、排斥人的、伤害人的、加害于人的目的。所以,马克思才特别强调:“人才是目的”,共产主义只是实现这一目的“形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本质来说,无产阶级革命是能够体现以人为本的。因为无产阶级革命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群体的人出发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是为了这个群体的人的现实的解放的,是为了人的“下一阶段”的解放——实现人是社会人的目的——打通必要的环节和创造必要的社会形式——社会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虽然如此,但这丝毫不等同于无产阶级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也能够必然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是能够以人为本的,是能够进行人的持续地解放的,是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能够继续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继续忠实地、全面地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这一本质,是否能够依然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个非人的事业、社会形式当作目的。

 

显然,苏联式社会主义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是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是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当作了目的的。这是充分地体现于诸如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斗争、、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之中的。在这些民众主流意识中,一切是从(苏联式)社会主义和阶级斗争出发的,一切是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的,一切是服从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而唯独没有从人出发、没有为了人、没有爱人、没有人的持续的解放这些内涵。所以,尽管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解放了人,为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使人成为社会人——创造了最好的条件,但苏联式社会主义不仅没能使人获得后续地和持续地解放,反而在不断地伤害着人,不断地以新的方式束缚着人。这说明,成为了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同样不是以人为本的。

 

所以,如果社会主义要回归它的本质,就必须再度忠实地遵循马克思主义,再度体现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持续地进行人的解放的本质。社会主义所应该确立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必须是以人为本的。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权,而是人类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发展的必然。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绕开这一必然性。更何况,以人为本原本就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

 

作为当代社会最为合理的法的意识、自由(即相对于人被不合理束缚的那种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实际上都是包含着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的。

 

1)“人”的观念与以人为本

 

“人”的观念的实质是把人当作人、当作社会人。这里的“人”不仅是特指每一个人的自我,不仅是每一个自我的人只视自己为“人”,也是指所有的他人,是指所有的他人与自我一样是同样的“人”、是同等的“人”。对自我和他人来说,“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是同等的,是应该被同等地承认和尊重的;当“我”维护自己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时,是不能侵犯和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当“我”从“我”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时,也必须从他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角度而思想而行为;当“我”爱自己时,那是因为“我”是“人”而爱自己。“我”因为是人而爱自己,那“我”也应该因为他人与自己是同等的人而爱他人,至少不应该因为给他人造成侵犯和伤害而表现为憎恨和仇视他人。

 

“人”的观念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因为“我”是作为人、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因而“我”的“其他存在”——物质、利益、时间、权力、权利、关系、地位、情绪、脾气、面子、政绩等等——是不可以超越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的,是不可以为了这些“其他存在”而伤害“人”的意义的自我和他人的。

 

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作为“人”的自我,还是作为“人”的他人,无论是人格化的一般的社会组织,还是人格化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组织,都应该这样来认识人,都应该这样与人发生存在关系。当在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意识中是这样来看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人”的观念。当人和人格化的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这样来对待作为“人”的自我和他人时,那就是以人为本。

 

2)法的意识与“人”的观念

 

法的意识就是,无论是对国家组织、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应该把人的存在关系放在公正的法的关系内,都应该恪守法律去建立和处理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组织的立法首先必须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而立法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使人体现为人之为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是能够体现人是同等的人的,要求国家组织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体现出人是高于和超越与一切非人的。

 

其次,国家的司法制度也必须体现出是从人出发的、是为了人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的司法行为必须首先体现为是为了维护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以人为本的国家司法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公正地维护那些被侵犯被伤害的人的人身、生命、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来体现的,一方面是通过对给他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以公正的惩罚而体现的。

 

而国家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通过更加广泛的方面去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因为国家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作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因而可以无需从事创造财富的人的群体而存在的。因此,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专一的、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关于国家组织的道德问题,看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与上层道德》)。如果国家组织的行政机构(当然,国家组织中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也不例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人为首要目的,那就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极有可能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的,是从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出发、为了非人的,是将自我或非人(如事业、形象、面子、政绩、部门利益等等)凌驾于人之上的。而作为必须专一地忠实地为人、为公民、为纳税人、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服务的国家组织是绝不能这样行为的。否则,就必然构成对人的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侵犯和伤害。而国家组织要做到以人为本,国家组织自身就必须首先具有法的意识。

 

对于公民来说,法的意识则表现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从人出发、以法为准则的。因为公正的法体现的就是人的价值、体现的就是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认可、尊重和维护。当人的行为是以法为准则时,就是既不会将自己和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他人(或他社会组织)之上,也不能容许他人(或他社会组织)及其他人的“其他存在”凌驾于自己之上。否则,就应该通过法律以维护自己作为“人”的价值、人身、生命、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或者,那些将自己及其自己的“其他存在”凌驾与他人之上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造成侵犯和伤害的人和社会组织就可能被他人诉诸法律,就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3)自由精神与“人”的观念

 

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的合理方式,是人的能力发挥的条件。但是,自由是“人”的自由,而不是自我的自由。自我只有在作为“人”存在时,才有自由的权利。而自我在作为“人”存在时,与自我“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也是作为“人”存在的,因此自由也是他人的权利。自我在自由时,是不能侵犯和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自由行为时,是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的;自我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是不能剥夺他人享有自由的权利的;自我在追求自由时,是不能构成对他人自由的束缚的。所以,自由是“人”的、也即所有人的自由,是相对于人的被不合理束缚而体现的不自由的自由。因此,自由不是任何“自我”的绝对自由。这就要求任何人的个体、任何社会组织、任何国家组织能够从自由是“人”的自由出发来认识自我和他人的自由、去自由地行为。否则,就可能会因为侵犯、剥夺和束缚他人的自由而使自己受到惩罚——被剥夺自由。而这种以自我的绝对自由剥夺他人自由的现象在缺乏自由精神的现实社社会中仍然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如,一些官员以自己的绝对自由指令农民种植什么,就剥夺了农民的种植农作物的自由;官员的以其拥有的绝对权力贪腐公款的自由,就剥夺了他所在区域的公民的可以享有这些公款可以带来的好处的自由;政府的压制和打击他人的批评政府的自由,就剥夺了公民的批评政府的自由;一些人的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的破坏环境和花草的自由,就剥夺了更多的公民享有美好环境和欣赏花草的自由;一个人的伤害他人生命的自由,就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存的自由;……。而现实社会中的那些剥夺他人自由的人,缺乏的正是一种尊重自由的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地缺乏自由精神,那么不仅人们可以自由地剥夺他人的自由,而且那些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同样会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成为剥夺他人自由的人。所以,自由精神对一个公正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社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以人为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由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核心,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民众中是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的。

 

但是,也正是在这些国家中,在那些恐怖分子、杀入恶魔、罪犯、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他们的意识是没有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脱离民众主流意识的。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是没有法的意识的,是无视他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是视自己的自由为绝对自由的,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的意识和行为表现为与社会的不和谐,而且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倾向。

 

2、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民众的一种自悟意识

 

民众主流意识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民众的自悟意识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的非自悟特征而言的。

 

对于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那些民众主流意识(无产阶级革命意识除外)来说,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人的在意识上的盲从。即对那些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一种主流意识中的民众来说,他们是在对自己所融入的主流意识不知与不解的状况下、对这一主流意识对人具有什么意义不悟的状况下,盲目地认同和接受这一主流意识并使其成为自己的意识的。

 

而对于那些对这种主流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认知、对这种主流意识构成的对人的伤害有一定的认识、或者不愿意将自己的思想意识盲目地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的人们来说,往往会受到被这种主流意识裹挟进去的人们的惩罚。如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如与封建礼教抗争的中国妇女。

 

而人们之所以被主流意识裹挟进去,并不是因为人们对这种主流意识有充分的认知,而是因为觉得大家都是这样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去了,所以“我”也才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融入到这种主流意识中的。实际上,在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过程中,每一个人自己就是这个“大家”中的一分子,就是“这样”中的一个。每一个人既是受他人影响的人,也是被他人当作“这样”的人而影响他人的人。人们就是在这种相互地无知和盲目中影响他人和受他人影响的,继而大家都在这种无知和盲目中被裹挟进了这种意识中去而汇集成了民众主流意识的。譬如,人们都认为有天堂、有地狱、有十八层地狱、有鬼门关,那么又有谁见过天堂、地狱、鬼门关呢?显然没人见过,因为这些想象出的存在是不存在的。而人们之所以信其有,原因只能是盲从;面对宗教战争导致的无数人的被残杀、面对封建礼教对人性的压抑、摧残和对人的残害,没有人去诘问“教”就应该这样对待人吗?在人们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信教,那我也信教;既然大家都是这样信教的,那我也这样信教;既然大家都恪守“三纲五常”“三从四德”,那我也只能如此。因为盲从而使自我的思想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

 

我们已经分析过,以人为本是通过从人出发、为了人、承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为体现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都是建立在这一意义的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人的对法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认识而认识法的;人的对自由的认识,是通过认识人的自由而认识自由的;人的对“人”的认识,是通过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价值、生命的认识而认识“人”的。如果一个人对“人”的所有这些都一无所知,他怎么能够具有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呢?而脱离了“人”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是不构成真正的法的意识和自由精神的,更不可能使人确立起“人”的观念。对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是不可能使人的思想意识在对“人”的无知、不知的状态下,通过盲从而融入进去的。

 

即使一个人是通过他人的影响和对他人的模仿(如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模仿)而融入到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这种能够对他产生影响的和他能够模仿的对象(如父母、如教师)也必然是对“人”认知的。而将自我的思想意识最终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也必然是对人认知了的。因为“人”是可以认知的对象,是存在着的“人”,而不是不存在的神,不是想象出的存在,不是无法被人认知的虚无。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以非人为本的主流意识(如以教为本、以事业为本的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人不是从非人出发、不是为了非人,就会受到惩罚。而人如果从非人出发、为了非人,必然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总之,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必然地会侵犯和伤害人的。而对于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如果一个人不是从人出发、不是为了人、不融入到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去、没有对这一主流意识的自悟,他的非主流意识的意识所支配的他的行为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他自身反而会受到惩罚(如被法惩罚、被舆论惩罚)。而对法、对人的自由、对“人”有自悟意识的人,能够将自己的这种自悟意识融入到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人,他的行为只会使人得益和获利,没有人会因为在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而遭受伤害和惩罚。这里的“人”既包括他人,也包括自我。这就是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这一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社会原因。

 

人只有有了对法的自悟,他才会恪守法律;人只有有了对自由的自悟,他才会有自由的要求;人只有有了对“人”的自悟,他才会视自我和他人为“人”。正是在人的这种自悟中,由每个单个人的自悟意识而融汇成了同一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四节  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意识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

 

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也即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们几乎都经历过了相似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转变过程。如,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民众主流意识向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转变。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苏联和东欧的失败,随着由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向发展社会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社会所有制形态由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向多元所有制的转变,随着人的行为由为国家和为社会向为己利己的转变,随着人的由被严厉的束缚向不受制约的自由的转变(对于曾经属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那些国家来说,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是因为这些国家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都不是以人为本的法的社会,都不是用法来规范人的自由的社会,都没有形成以法治国和遵法守序的习惯,所以当社会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后,当严厉的束缚被消除后,人们即进入一个尚没有细密的法来约束人的自由的时期,进入了一个人还没有养成守法习惯的时期。所以人们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是一种不受制约的自由。),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随之自行消失。然而,在这种急速的社会变化时期,社会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民众主流意识,甚至社会还没有一种可以被选择的主流意识,当然更不可能去恢复诸如阶级斗争、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即使对于以(社会主义)事业为本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也是不可能再恢复了的。因为对很多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已不复存在了。即使对于那些仍然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若要恢复传统意义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且必须具备可以使这种主流意识存在的条件。如,社会必须剥夺个人财产,使人不可能利用个人财产去为己利己,使人只能利用国家的资产、受国家的控制和支配去为社会、为国家;社会必须恢复传统的严厉惩罚,即对那些试图拥有个人资产去为己利己、而不愿为社会为国家的人进行惩罚,以迫使人们去为国家、为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显然,这对任何的已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了。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可能成为现实的民众主流意识了。(当然,这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再可以将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作为其主导思想。)但是,对于那些不再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尚无法使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自然地、顺利地向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转变,于是在这些国家的社会中,表现出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断档”现象,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空场”

 

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可以说,民众主流意识起着主导大众的意识的作用,起着支配和统一人的行为的作用,从而起着使社会表现为“有序”的作用。民众主流意识的作用就如同蜂群、蚁群中的蜂王和蚁后所起的作用一样。有蜂王和蚁后存在,这个蜂群和蚁群就是有序的。在蜂群和蚁群中,无论是工蜂、工蚁,还是兵蜂、兵蚁,或是照看幼蜂幼蚁、伺候蜂王蚁后的蜜蜂和蚂蚁,都会各司其责。而一旦蜂王和蚁后不复存在,整个蜂群或蚁群就会发生混乱、不知所措,就会乱做一团、失去行为的目标。实际上,对于人来说,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统一作用和使社会有序作用的既可能是领袖人物,也可以是民众主流意识。而且一个社会越是进步的、现代的和文明的,民众主流意识就越是能够起到主导的作用。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没有了民众主流意识,人就会各行其是,就没有人的行为的统一,社会就会混乱不堪,社会的有序就无从谈起。

 

与蚁群、蜂群相比,蚁群、蜂群中的有序总是有益于群体中的个体的。因此能够使蚁群和蜂群有序的蚁后和蜂王的存在也就是合理的。而能够使人的社会有序的民众主流意识自身并不都是合理的。从本质上说,任何以非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都是无益于人的,甚至是加害于人的。但民众主流意识所能够起到的通过人的意识的统一和人的行为的一致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不能否认社会有序的合理性的,而只能通过以更加文明、合理和先进的民众主流意识使社会的有序更为合理和符合人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断档或出现空场的社会中,也确实表现出了人的在意识上和行为上的迷茫、混乱和各行其是的状态。这种状态当然不是指从无中创造财富的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的迷茫、混乱、各行其是。因为那些真正地从无中创造财富的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是不会发生混乱的。这是因为,人们为了生存,就要从无中创造财富,就要在现实的生产方式范围内、借助现实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创造财富;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要更多地从无中创造财富,就要改变和创新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人们就会在新的管理方式、技术水平和日益增加的社会财富去改变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从而使人们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始终能够自发地表现为一种有序。但是,对于人来说,人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有创造财富的行为,而且还有社会行为、生活行为、文化行为、甚至精神行为。对于这些人的非创造财富的行为来说,它们也必须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这样才能构成整个社会的有序。否则,不仅对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构成扰乱和不合理束缚,也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扰乱和不合理束缚。在民众主流意识断档或出现空场的社会中所表现出的社会的无序,也就主要体现在那些人的不是真正地创造财富的行为方面。

 

从人类社会历史中在民众主流意识作用下形成的社会有序来看,这种社会有序是具有两重性质的。一是社会的有序。而社会的有序相对社会的混乱来说,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二是这种社会的有序所构成的对人的不合理束缚和精神压抑而使社会的有序又具有不合理的性质。对于尚处于落后状态人类社会来说,往往是以这种对人的不合理束缚和精神的压抑来换取社会的有序的人及人类解放与自由的意义就在于使人从这种不合理束缚和精神压抑中获得解放的同时,并建立一种更加进步的、更加文明的、更加符合人性的有序社会,使人的存在的合理与社会的有序实现统一。这种使既能够使人获得解放与自由,而又能够使社会的有序体现出合理性的社会,只是在现代才被人类真正寻求到。而且,这种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有序更体现在人的非创造财富行为的有序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奴隶主式的行为、暴君式的行为、加害于人的宗教式和礼教式行为、(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资本家式的剥削和奴役行为、国家的侵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的不复存在或大为减少,就既体现了社会的有序,也体现了社会有序的合理性。而人的非创造财富行为方面的有序,又为人的创造财富行为的有序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不论是不合理的社会有序,还是合理的社会有序,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的有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一旦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和空场,那么不论是合理的社会有序还是不合理的社会有序,都将不复存在。

 

一个社会如果出现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只能表明曾经存在过的那种能够控制和支配民众精神和行为的主流意识的不复存在。但这丝毫不等于每个人的个体也没有了思维和意识。对人来说,重要其大脑是正常的,其思维也就始终在进行着,也就必然会形成意识,其行为也必然是在其意识的支配下的。因此,在民众主流意识存在的状况下,由人的个体组成的民众的思维是受这种主流意识制约的,民众的行为是在主流意识控制范围内的,民众的思维与行为是不会与主流意识相冲突的。于是,在民众中的每个个体的意识中就存在着两种意识,一是与民众主流意识相一致的意识。对每一个个体的人来说,这一意识既是自我的意识(即便是盲从的意识),也是构成民众主流意识的意识。二是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对于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来说,在存在着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条件下,其始终是属于从属地位的。譬如对一个教徒来说,必须信教、必须去教堂做礼拜、必须听神职人员讲经,既是每个教徒个人的意识,又是所有教徒的民众主流意识。但是,信教是否需要虔诚、应该虔诚到何种程度;要不要每个礼拜都去教堂;在听讲经时,是全神贯注地听,还是心不在焉地听;在与其他教派发生冲突时,作为一个教徒肯定要参于到这种冲突中去,这是受主流意识支配的。但是在参与冲突的过程中是英勇战斗还是消极应对,这就取决于一个教徒的自主意识了。这种状况对于中国的封建礼教来说同样如此。如果一个家族根据族规要对一个妇女游街示众,作为这个家族中的一员,他必须或参与这种残害行为或参与观看,因为他是受他所在家族的主流意识支配的、是受整个社会中的封建礼教思想支配的。但是,他在参与观看的过程中,是对这个受害的妇女表示憎恶,还是同情;是兴高采烈,还是于心不忍;是看个究竟,还是不忍目睹;是唾骂不绝,还是默不作声;是参与痛击,还是避而远之;则是由个人的自主意识决定的。一个人既具有属于民众主流意识范畴的个人意识,又具有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亦可以在中国的“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得到证明。在“阶级斗争”“防修反修”“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下,作为民众的一员,是必然要参加“阶级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的。但是在斗争“阶级敌人”“走资派”的活动中,每个人的表现却又是不尽相同的。有人表现出丧失人性,有人则富有同情心;有人是心怀鬼胎,有人则是真心地在“保卫”;有人是积极地处于批斗,有人则只是随大流;有人振臂高呼,有人呼口号时则表现得有气无力。人的这种不同的表现,就是由人的自主意识所决定的。

 

如果说,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个体的意识中体现为是一种“外来”的意识,而人的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体现为是一种人“内生”的意识的话,那么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社会时期,人的那种属于“外来”的主流意识范畴的个人意识将不复存在,而人的“内生”的纯粹属于自主意识的个人意识将会成为自己全部的和唯一的意识,成为自己的主流意识。而个人的行为亦不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即使出现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而个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却是仍然存在着的,是不会发生断档和空场现象的。当每个人的自主意识都成为了自己的主流意识时,社会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由每个人的自主意识、每个人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说,历史中所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都包含有为“他”(如部落的“他”、“教”的“他”、“利润”的“他”、“阶级”的“他”等,因此这种为他并不都是合理的、符合人性的、体现人的本质的、符合公众利益的)的含义的话,那么人的“内生”的纯粹属于个人的自主意识则往往包含着为己利己的自我属性。因此,这种由每个人“内生”的自主意识构成的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就是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这种特殊的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与历史的(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如以法的意识、自由精神、“人”的观念为体现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完全不同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说,历史的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表现为是一种在“外来”主流意识的作用下的具有一种约束人的纯粹的自主意识并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达到统一的“复合性”意识的话,那么,这种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则表现为是一种只是形的同一(即在自我为本意义上的同一)的意识,是单一性的意识,是无法支配人的行为统一的意识。下面,我们将就这种以自我为本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出发,来探讨这种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人类社会中的历史的和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所具有的差别。

 

第五节  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

 

1、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是人的内生的自主意识外在汇集的表现

 

对于一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的形成一般表现为是外来的主流意识施加于民众意识的结果。从“外来”的意义上来说,可以对民众的意识施加影响力作用的主流意识一般是来源于首领、统治者、宗教创世者或宗教领袖、思想家、学者、政治家等等。对宗教的信仰作为一种民众主流意识,其源于诸如《圣经》《古兰经》等经典经书的创造者。一般来说,这些经典经书创造者的本意是试图阐述人与万物存在的原因,是他们认识人和自然的一种思想的表述。但是,这些思想经过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和统治者的改造后,它们成为了一种社会的意识。而当这些思想最终成为民众主流意识时,这些思想就被精炼为诸如神创造了人和万物、人不能违背神的旨意、虔诚的教徒可以升入天堂、违背教规违背神的旨意的人将受到下地狱的惩罚这些可以被更大的民众接受的意识,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与之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

 

孔子思想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而且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经过后来的学者和封建统治者的加工改造,孔子的思想被改造成为了以(礼)教为本的封建礼教,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主流意识。当这一主流意识最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时,也被精炼成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男女授受不亲”“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这些易于被民众接受的思想形式。

 

马克思主义最终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也同样如此。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及其丰富的,它所内含的哲理是非常深刻的,甚至在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的今天,人们都还不能完全地理解它、把握它(所以,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不仅始终没有中断,而且越来越发展。)但是,要使马克思主义成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识,就不能靠劳动者自己对马克思著作的熟读、理解和掌握。所以,马克思主义是通过诸如拉萨尔这样的革命鼓动者,通过考姿基、伯恩斯坦、列宁这样的理论家们的归纳、提炼而成为可以由广大的劳动者接受的意识的,并对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被忽略、被曲解、被遗漏了。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连贯性受到了损害,并对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除了原始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实际上更是一种群体性的本能)是出自于人的本能的原因形成的外,其他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无不是通过外来主流意识的强加作用或民众的自觉接受的方式而成为民众主流意识的。

 

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却不是这样的。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在外来主流意识缺失或不能发生作用的状况下,在民众中自发形成的,是由人内生的自主意识的外在表现聚合成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不是如外来的主流意识起着控制和支配整个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而使民众的意识和行为表现出某种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而是由人的每个个体通过内生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来外在地表现人的行为某种意义的一致性的,从而体现为是符合民众主流意识的特征的。如,有人随意地破坏花草、有人随意地破坏环境、有人想方设法地欺诈他人、有人非理性地伤害他人的人格和尊严、有人残忍地伤害他人的身体和生命、有人肆无忌惮地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显然,人们的这些行为是不受外来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支配的,也不是受教义、阶级意识控制的,而是完全受制于自主意识支配的。但这些人的这些意识和行为都是从自我出发的、是为了自我的,是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体现的是以自我为本的,是表现以自我为中心的,这就使人的意识具有了同一性,既人的意识的自我为本、自我为中心的同一性。当普遍的民众在社会缺失外来的主流意识到约束和控制的状况下都表现为是这样的意识时,也就客观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通过一种外来的主流意识来控制人的整体而使人的整体表现出一定意义的同一性和一致性的。这种整体的同一性和一致性既包括人的意识的同一性(如信教的同一性),也包括人的行为的一致性(如参加宗教活动的一致性)。而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则是通过无数个人的个体中的自主意识对自我行为的支配而体现出人在意识上和行为本质的整体一致性(如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的、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和行为性质的一致性(如随意性、任意性、非理性性、不受约束性、拒绝约束性等等)的,但却无法使人的行为本身体现整体的一致性。

 

2、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本质是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

 

我们说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是为己利己的。如,是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的、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是为了发挥自己的能力的、是为了自身健康的。而所有这些为了自我的行为的结果的实现,必然是利己的。这种必然性在人的生活范畴的行为中同样如此。如,人的吃饭行为是为己利己的,人的参加文化活动的行为是为了和利于自我的愉悦的,人的锻炼身体是为了和利于自己身体的健康的……。这是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范畴和人的生活行为范畴的一种必然性。

 

而在人的社会行为范畴中,人的行为并不都是必然地为己的,特别是当人的行为受制于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时,就更是如此。对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是控制和支配人的行为去为非人的他的。如,原始部落的人的战斗行为是为了本部落的生存和发展的;原始人的图腾文化活动是为了显示部落的存在和特征的;封建社会中的宗教斗争是为了维护宗教的存在和扩大宗教的影响范围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其具有的对民众的意识和行为的控制与支配作用,使民众的创造财富以外的个人行为构成群体的人的共同行为去为了某种“他”或非人。

 

对于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其本质意义在于:由于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往往是转化为了人的自主意识的,因此人的社会行为既表现为是受外来的主流意识的影响的,也是受自主意识支配的,由于这两个范畴的意识是相互关联的、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就是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但人们的社会行为的这种一致性的对象是与那些不是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下的民众的社会行为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如我们上述的那样,非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社会行为是为了非人的“他”的,而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所及的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对象则是为了群体的他人或个体的他人的。譬如,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中的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无产阶级和广大的劳动人民作为被压迫阶级在接受无产阶级革命这一主流意识的影响后,他们的参与无产阶级革命的行为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而这一社会行为的对象对每一个参与者来说,当然是为了本阶级的群体的他人和个体的他人的,而不可能是为了“阶级人”之外的非人的,也不可能是纯粹地为己利己的。

 

对于现代的以人为本的法的意识、“人”的观念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并且是视为是社会人的。“人”的观念只有在下述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成立的,即:“人”是对自我、他人、所有人而言的;当一个人视自己为社会人时,也意味着他同样视所有的他人为社会人;“人”因为是社会人,所以人才是“人”。当人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时,也就意味着他人同样是从这样的“人”的观念出发为了同为“人”的自我的。“我”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利益时,也就意味着“我”是承认作为“人”的他人的利益的存在的。那么在“我”为了自我的利益的同时,就应该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正,他人与我的关系同样如此,即他人在为了自我的利益时,也是承认作为“人”的我的利益的存在的,是不会侵犯和损害我的利益的。人与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是如此,在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同样如此。当社会中的人们能够普遍地在这样的意识的支配作用下处理人与人之间在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方面的关系时,“人”的观念也就成为了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的要素之一,在这一观念支配下的人的行为就绝不只是为了自我的,也是为了他人的。这是因为,当人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时,也就意味着是为了“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

 

对于现代的法来说,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的是“人”的价值,维护的是“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这里的“人”不是特指我或他,而是指所有人的。因此,“我”恪守法律,体现的既是自我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也是对他人作为“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认可。“我”用法律维护作为“人”的自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当然不意味着我在用法律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在维护作为“人”的所有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所以,当法的意识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要素支配人的行为时,其所为之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自我,而是所有的他人的。

 

所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作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在支配人的行为时,这种行为的对象既不是为了非人,也不是绝对地为了自我的,而是为了“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自我的,是为了作为“人”的他人的,是为了作为“人”的所有人的。

 

相对来说,自我为中心意识不论是作为个人的自主意识、还是作为汇集成了外在的民众主流意识,它首先不是以人为本的。其次,这一主流意识也不是像人类社会历史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以非人为本的,而纯粹是以自我为本的。而且,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自主意识中的自我也不是本质意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所有的人在作为社会人时是体现于人的同等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存在的),而是没有“人”的本质的自我对于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的人来说,他既然不是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和“社会人”的,也就意味着他否认了自我也是“人”和“社会人”这是因为,他与他人作为同样的人,他不可能在他视他人不为“人”时,他自己却能够是“人”。因为人在作为“人”时,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存在差别的。也就是说,对任何两个人而言,是不存在一个人是“人”而另一个人是非人、一个人是“程度大”的“人”而另一个人是“程度小”的人这样的状况的当一个人视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为“无人”、非人时,他也同样把自己放在了“无人”、非人的位置上,也就意味着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价值、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些关于“人”的意识的那么,他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为了自我的行为、或作为行为对象的自我,就不是真正的作为“人”的自我,也就不是为了“人”的。那么,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为了自我的行为到底是为了什么呢?他又是如何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无人“或非人的呢?

 

我们知道,人是至高无上的。不仅一切非人的自然之物不能超越于人,而且无论是自我的还是他人的“其他存在”都不能超越于人。当一个人视他人为“无人”或非人时,他是把自己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是把自我的“其他存在”凌驾于了他人之上的。当他把他人视为“无人”或非人时,显然他是不理解也不知道“人”的本质和价值的。当他实际上不知道、不理解“人”的本质和价值时,这里的“人”既包括他自己,也包括他人。于是,他把与他人共同在场中的自己也视为了是这个共同在场中的“无人”和非人的。这样,在他的自主意识中,在他与任何人的共同在场中,都是不存在人的,存在的只有非人的物或非人的自我的“其他存在”。其次,当一个人在其自主意识的支配下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己的“其他存在”或占有某种物时,他同样是把他自己的那些非人的“其他存在”或非人的物凌驾于了自我之上的。这就与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相背离了。当在一个人的意识中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高于人时,人又怎么可以成为“人”呢?这就是人的以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实质所在。也就是说,对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来说,意识中的“中心”是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不是作为“人”的自我,更不是作为“人”的他人。

 

因此,对于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来说,除了他的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行为外,他的其他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行为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

 

在社会出现“外来”的主流意识的缺失和“空场”的状况时,自我为中心意识就是支配人的唯一的意识。而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既不可能如由“外来”的主流意识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那样是为了诸如部落、宗教、事业这样的非人的,更不可能是为了人的。受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同时,由于自我为中心意识中是没有“人”的,那么受这种意识支配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之外的行为也就是不顾及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是不顾及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所使用的手段与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所以,我们在现实中可以大量地观察到,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的为了自我所欲占有的物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的,是单向地构成了对他人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当社会中的人们是普遍地受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支配时,这种自我为中心意识就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在人的相互关系中的作用就是助推人们相互地侵犯和损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种“相互”不仅是指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的相互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的人格造成伤害,而乙则以拳脚或凶器对甲的人身或生命进行侵犯),也指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就不同的事由而构成的侵犯和伤害。如,甲对乙进行了侵犯和伤害,而乙则在另一时间、另一场合、就另一事由对丙进行侵犯和损害,而丙又在其它时间、其它场合、就其他事由对丁构成侵犯和伤害。在这里,无论是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还是被侵犯被伤害的人,既可能是单个的人,也可能是群体的人。从而使人的这种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成为一种广泛的、甚至是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样的社会现象与具有由法的意识、“人”的观念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影响下的人的对法的恪守和遵守,以及人的相互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社会现象是无法可比的。

 

3、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伴的是臆想中的自惩

 

我们在分析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机制时指出,人的相互影响作用和惩罚作用是两个及其重要的原因。而惩罚作用因为具有一种强迫性,因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当我们对民众主流意识作进一步的分析时,则不能不指出,促进民众主流意识形成中的“惩罚”又是一种他惩或他罚。“惩罚”所具有的这种性质是人类历史中存在过的所有的民众主流意识中都具有的。原始人如果违反了部落的规定或不为部落而尽力,他就会受到部落的惩罚;奴隶如果不顺从奴隶主的管理,就会受到奴隶主的惩罚;教徒如果对信仰不虔诚,就会受到“神”的惩罚;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如果对“事业”不忠,就会受到批判、斗争、专政这样的惩罚;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无视和蔑视法律,或因为没有“人”的观念而侵犯、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就会受到法的惩罚。正是这种“他惩”“他罚”的存在,才使人能够在他的意识中有惩罚的意识存在,而为了避免承受来自“他”的惩罚,就必须将自己的意识融入到主流意识中去,并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保持一致性。

 

在民众主流意识出现断档或空场的条件下,个人的自主意识成为了唯一的控制和支配自己的从无中创造财富行为之外的一切行为的意识。而这一意识则完全是以自我为本的,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而自我只不过是实现、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如果“我”不为自我的“其他存在”、不去满足自我的欲望、不能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我”似乎便会受到我和我的“其他存在”的自惩、自罚。

 

如,当“我”的权力存在时,如果这个权力不是为了“我”而存在,如果“我”不是为了自我拥有的权力而行为,那么“我”和我的权力便会以“权力过期”“权力作废”“权力无效”的方式惩罚“我”。而“我”为了不受到这种自我的和“我”的权力对“我”的惩罚,“我”就必须要利用权力去为了自我,也就必须为了“我”的权力而行为;如,当“我”发现或“我”想象那里有一笔金钱时,它就应该用来满足“我”的欲望(如,享受的欲望),用来实现“我”的其他的存在(如,炫耀面子这个“其他存在”)。否则,“我”就要受到来自自我的因为无法满足欲望、无法实现“其他存在”而得到的惩罚。于是,为了不受到这种来自自我的这种惩罚,“我”就必须用贪污、挪用、抢劫、偷窃等等方式去获得这笔金钱。我们观察所有的受到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时,都与这种自惩意识相关。至于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抢劫偷盗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利益的束缚,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否会损害他人的人身、生命,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他们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人、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是非人的、是不存在的、是无有的。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他惩”都是存在着的。但是,对于一个法则不健全,且又出现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来说,人的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就成了对人的行为真正起着控制和支配作用的意识。受制于这种意识控制和支配的人的出发点和行为都是紧紧地围绕着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而展开的。除此以外,他的意识中空无一切。他人在他的意识中是“无人”、是非人,他人的“其他存在”在他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甚至他人的财产、利益在他的意识中就是属于“我”的“其他存在”。因此,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包括原本是属于他人的“其他存在”)、为了不受到来自自我的惩罚,就是他的意识中的全部。他把自我以外的一切(包括来自社会的“他惩”)都排斥在了自己的意识之外。即便“他惩”是存在的,也似乎是可以逃避的。比如,“我”把他人作为一个物毁灭了以后,他还能借助法律惩罚我吗?在他看来,“我”毁灭的不过是一个物而已,社会能因为我毁灭一个物而惩罚我吗?如果社会可以就此惩罚我,那我也是可以躲避这种惩罚的。如果“他惩”在他的想象中是不存在的、是无效的,那“我”的为了自我不就实现了吗?“我”的欲望不就满足了吗?“我”的“其他存在”不就存在了吗?相比而言,自惩的结果却是难以避免的。这是因为,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看来,自惩一旦成立,其结果就是,“我”的权力不再存在,“我”的权力不再有效,“我”就得不到那笔金钱,,“我”就得不到那些财富,“我”就满足不了自我的欲望,“我”就不能去享乐,“我”的“其他存在”就不存在了。而这种自惩是“我”所不能承受的。而“自惩”却又是自我可以绕开的。绕开“自惩”的方式就是不顾及“他惩”的存在和后果(而从客观上来说,在民众主流意识缺失或出现空场的社会条件下,出自于民众主流意识的“他惩”是不存在的。在法制不健全、法没有确立起权威的社会条件下,来自于法的“他惩”又往往是无力的和不公正的。)就是不顾一切地去为了自我、为了自我欲望的满足、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且,这种“不顾一切”只能通过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才能达到。这既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们绕开“自惩”的有效方式,也是自我为中心意识对人的控制和支配的必然结果。

 

4、自我为中心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是与人性、人的本能严重背离的

 

本能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动物具有的最原始的属性,是动物的体内必然产生的内在信息对动物的意识、器官、肢体刺激后的反应。而本能的本质则是为己利己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母性的本能就不是为己利己的。)因此,本能对动物来说是不能不存在的。但是,对于人来说,由于人是具有复杂思维功能的,因此人又可以形成一种超越一切动物的社会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又是具有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差别的。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的由思维产生的利意识与为己利己本能相结合的表现。而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则是人在理性的、科学的、进步的意识的作用下越来越多地排斥本能作用的一种表现。从人类自身的进步来说,人的合理的社会属性是不断地增量的。这也就意味着人的一些本能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直接地控制和支配作用的弱化或消除。如杀生的本能、如做王的本能,等等。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体现人自身的进步。否则,人就会表现出一种向本能和野性的复归。而人类社会存在着的杀人恶魔、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者、毫无理性者、手段残忍者、没有接受现代社会意识的随心所欲的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意地抛扔废弃物、随意地破坏环境、在公开场合杀害动物等等行为)体现的就是人的向野性和本能的复归,或体现的是人的原始本能的依然延续。

 

即使人的某些本能对人类自身的进步和文明来说是一种障碍(因为那些影响人的进步和文明的本能是极为容易地与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结合的。这种结合的产物,容易使人对进步的和文明的社会意识加以拒绝和排斥。)但动物的其他一些本能仍然固有一种合理性,如不伤害同类、在同类的亲属关系中存在中一种亲情和情感关系。再如,雄性动物保护雌性动物的本能、雌性动物关爱和呵护后代的本能等等。这些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本能对人类来说同样是存在的。

 

但是,在人类史中,人类之间的相互残杀是动物所不能比的。其罪过在于人的阶级分化和人的利。而人的利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就是人的为己利己本能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结合的产物。然而,即使在人类社会中的异常残酷的阶级斗争关系中,虽然也会伤害到亲人之间的关系,但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很少见的。在这里起作用的就是动物亲情之间所存在的情感本能。

 

那么,在人类社会的和平时期,在不再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条件下,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的残杀则是不可想象的,更不要说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去残杀亲人了。然而,这种可悲的事情却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和平时期和阶级斗争不再存在的社会条件下。与动物世界相比、与人类的历史时期相比,这种从推理上来说几乎不可能存在的事,竟然大量地发生着。父杀子、子杀父、母杀子、子杀母、兄杀弟、弟杀兄、妹杀姐、姐杀妹、夫杀妻、妻杀夫、情人杀情人、恋人杀恋人这样的悲剧性伤害不时地发生着。那么可以想象,没有亲缘关系和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相互的伤害对方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能够发生到什么程度。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人怎么可以乱到这种状况呢?究其原因,就是人不再受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而完全受制于自我为中心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并使这种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外在地汇集成了一种人类社会中没有过的特殊形态和特殊本质的民众主流意识。这种民众主流意识又反过来催生、固化、发展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

 

正如我们已经分析过的那样,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观念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人”的意识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社会人”的意识的。因此,他的意识中的“自我”是无“人”的、是非人的“自我”、是自我的“其他存在”。当他把自己都视为是“无人”、视为是非人,视为是自我的“其他存在”之下的非人,他又怎么会把亲人、亲密关系的人和所有的人视为是“人”呢。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将自身内在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都扫除干净了。人在这样的意识控制和支配下的杀戮行为在他自己看来,他所杀害的并不是人或亲人,而是一种非人(因为在他的意识中是没有“人”的)。而他之所以杀死他人,就是为了“自我”(即非人的自我),是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是为了不受到因为自我欲望的没有满足、自我的“其他存在”没有实现这样的自惩的。

 

儿子将熟睡中的母亲烧死,是因为他既不是将母亲视为是自己的亲人,更不把母亲视为是“人”。在他的意识中,他只不过是在毁灭一个什么物而已。而他想要得到的是被他视为是属于自我的那份保险(即自我的一个“其他存在”)是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他认为,如果他不能得到那份保险,不能用这份保险满足自己的欲望,自己就会得到自惩;哥哥杀死妹妹,是因为他根本没有把自己的妹妹视为是“人”,更没有把妹妹视为是亲人。在他的意识中,妹妹只不过是可以满足自己性欲的物而已。当他强奸妹妹不成,于是就把这个“物”很轻率地毁灭了,以此来避免因为得不到性欲满足的自惩;妹妹杀死了姐姐,是因为在妹妹的意识中根本不是把姐姐和姐夫视为是“人”,姐姐只不过是阻碍自己占有姐夫的一个物而已,而姐夫也只是可以被自己占有的物而已。如果她不杀死姐姐,她就要受到不能占有姐夫这个物的自惩。显然,对这样的人(也包括所有的被自我为中心意识严重地控制和支配的人)来说,是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的人都视为是非人的,在他与他人构成的“共同在场”中是无人的,存在的只有自己可以占有的物和属于自我的“其他存在”,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占有一切都应该属于自我的物和“其他存在”。而“我”之所以毁灭“我”所不能占有的物或“物”,是为了避免因为不能实施占有而遭到的自惩。在这里,是不存在“人”与“人”的关系的,就连动物具有的那种由亲缘关系产生的亲情和情感的本能也被排斥了,更不要说人性的丧失了。

 

教育和教育工作者是做什么的呢?首要的是教育未成年人怎么认识“人”,怎么去做人(这里的“人”是指民主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社会人”和“本质的人”,而不是封建社会中的那种“人”。如,不知“人”为何物的人,等级的人,绝对权力的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人,家长式的人,不知民主权利而把自己的命运交付给他人的人、不知自己的能力可以自由发挥而依附于他人的人,奴化的人,愚昧的人,不知人的平等而膜拜他人的人……。)其次,才是教育青少年以知识以技能。但是,在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自身都不知道“人”是什么的状况下,在他们的意识中都还处于无“人”的状态时,在他们的意识中还视孩子是非人、是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如分数、升学率、名次、排名、政绩、利益、荣耀等等)的工具时,他们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人”的,是认识不到孩子也是具有“人”的一切特征的社会人的。没有“人”的观念的他们又怎么能够正确地教育孩子认识“人”和做人呢。他们只能在把孩子当作实现自我的“其他存在”的工具时去伤害孩子、去摧残孩子。使孩子在成为不知“人”为何物、不会做人的人的同时,在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再去伤害(甚至残害)他人,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医务工作和医务工作者应该是最能体现人道主义和为了人的职业和职业者。减少人的痛苦,维护人的生命,就是为了人的人道主义,就是为了人的救死扶伤,就是为了人。然而,当在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只有属于自我的金钱、利益的存在,而没有“人”的存在时,病人在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成了非人,成为了可以用来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的一种机会和工具。这样的医务工作者的意识中就没有“人”的观念,有的只是自我为中心意识。于是,他们就会对病人的痛苦熟视无睹,就会对病人的生命毫不珍惜,就会乘人之危索要钱物,就会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敷衍了事,就会使给病人再次造成痛苦的医疗事故频频发生。

 

舍己救人者一定是在将遇难者视为“人”、是在为了作为“人”的遇难者的生命而去救助遇难者,甚至会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但是,当舍己救人者所救助的对象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时,他是不会把救助者视为“人” 的,是没有对作为“人”的救助者的情感的。因而他会做出否认自己是被救助者、甚至加害于救助者的行为(这不仅使我们想起那些被救助的动物频频探望救助它的恩人的情景。相比之下,这样的作为人的被救助者真的应该是无地自容的。)而他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他们的意识中,只有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才是唯一的存在。如果我承认了自己是被救助者,那么我就要受到承担“责任”和经济遭受损失的自惩。在这里,自我的经济利益比“人”更重要,甚至比自己的生命更有价值,是在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的之上的。因此,他把作为“人”的救助者和自我贬到了经济利益之下非人。当一个人是这样的连救助于他的恩人都视为是非人时,他又能把他人视为“人”吗,他又能以人性去对待他人吗?

 

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做什么的?就是在他们可以不直接创造任何财富和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民众从无中创造出的一部分财富和利益(包括支付给他们个人的)去为作为“人”的公民们服务,去维护作为“人”的公民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去为作为“人”的公民创造有利于公民从无中创造财富的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的。也只有这样,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才表现为是从人出发,是为了人的,是以人为本的。然而,由于一些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人”的观念,没有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他们以为,他们所获得的利益(如工资、公务员待遇等等)是他们自己创造出的财富,他们因而是可以“创造”财富的。于是,在他们的意识中缺失“人”的观念,缺失维护作为“人”的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意识,缺失为作为“人”的公民服务的意识,而只有自我的存在、只有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的。他们的意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的行为是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于是,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把他们权力涉及范围内的公民视为是自己可以“创造”财富的非人的工具和对象,他们把掠夺公民从无中创造出的财富的行为视为是自己在“创造”财富,他们虽然合法地从公民那里获得了一份利益(公务员报酬和公务员待遇),但还是要为了自我、为了自我的“其他存在”而要从公民那里“创造”第二份乃至更多的利益。于是,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他们滥用权力、胡乱决策、大发淫威;他们肆意地侵犯和损害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无所顾忌地伤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为了满足自我的欲望和实现自己的“其他存在”,他们无所谓地浪费公民创造出的财富(这真的是太不符合逻辑了。公民向这些国家工作人员预先支付一定的利益并赋予他们管理社会的权力,难道是为了让他们把自己置于无“人”的地位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视自己为非人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再向自己掠夺第二份利益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去浪费自己创造出的财富的吗,难道是为了让他们侵犯和损害自己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吗?)

 

我们之所以就这些领域进行分析,是因为这些领域原本是最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是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如果一个社会在这些最容易体现人的“人”的观念的领域内都没能确立起“人”的观念,那么可想而知,在社会中的其他领域就更是难以确立“人”的观念了。这只能证明,这样的社会是一个普遍地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当然也会是一个普遍的人没有确立起法的意识的社会(因为现代意义的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体现“人”的本质的,是体现“人”的价值的,是体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是维护“人”的人身和生命的。法的意识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等同于“人”的观念的。)因此,这样的社会在抛却了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如阶级斗争意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建设事业的意识等等)后,就成为一个民众主流意识断档和空场的社会。其结果只能是使普遍的人的内在的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以外在汇聚的方式表现为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但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并不能使人的意识达到统一,并不能起到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同一、划一的作用。就这种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来说,人们的思想意识表现为是由每个人的个体自主的,因而是分散的、杂乱的和混乱的;人们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的,甚至是随心所欲的。

 

没有“人”的观念的自我为中心意识一旦不受外来主流意识的约束而上成为每个人意识中的主流意识,其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是把包括自身在内的所有人视为是非人的,是一切从自我出发的,是一切为了自我和自我的“其他存在”的,是无视他人的他人和他人的“其他存在”的。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人的从无中创造财富以外的行为就会表现是在相互的无爱中侵犯和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这里的“爱”是一种泛的爱。即,如果一个人不去做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就是对他人的爱。否则,就是对他人的不爱。)

 

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如果形成了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那么自我为中心意识就不会成为多数人的自主意识,而只是少数人的自主意识。那么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种有序的社会。虽然那些具有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的少数人的行为会构成对他人的侵犯和伤害,但不会在整体上改变社会的有序状态

 

对于一个现实存在的社会来说,如果出现了民众主流意识的断档或空场的状态,那么自我为中心的自主意识就会成为普遍的人的主流意识,就会外在地汇集成自我为中心民众主流意识。在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下的人的行为不仅是各为其欲、各行其事、随心所欲的,而且必然地是相互地侵犯和伤害的。而这种必然性又孕育着另外两种必然性,即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的一部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的程度也就越严重;人的相互之间的侵犯和伤害行为越广泛越普遍,其中一部分人的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手段就越是残忍。而这又会映衬出这样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反人性的。实际上,这种相关关系在人类社会历史中是存在过的。如末期的奴隶制社会,如黑暗时期的封建社会,如帝国主义时期的自由资本社会,都是极度地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对人的迫害最为残酷的时期,是表现为最不人道最丧失人性的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是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也同样如此。不同的是,前者表现为是一种群体性的残害。如,教派之间的残害,如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们对反封建礼教的人们的残害,如阶级之间的残害,如民族、种族之间的残害,如派系之间的残害,如家族、宗族之间的残害,而且所使用残害手段是极其残忍的,是无所谓人性的。而后者则表现为是个体的人之间的残害,其所使用的手段同样是极其残忍的,是人性泯灭的。

 

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自我为中心意识在一小部分人中存在着和发展着,这体现在社会犯罪率的升高、人的本能和野性的复归、人的伤害他人的程度越来越严重、恐怖行为的滋生和发展方面。但这种人的对人的伤害基本上表现为是单向性的,而不是相互的和普遍的。我在我的一些文书稿中指出,由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将取代由阶级冲突导致的生存危机。现在看来,一旦人的自我为中心自主意识发展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人的对人的侵犯和伤害行为就是相互的和普遍的了,社会的这种生存危机就是难以避免的了,而这才是最可怕的。面对这种生存危机可能发生的危险,人类该怎么办,社会又该怎么办。没有什么良药,唯一有效的措施就是以法治理社会,就是强化人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就是用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去教育人、教育新的一代,就是去培育、确立、发展以人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不是任何的理想、道德灌输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的社会和公民必须重新回头学习和接受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启蒙思想,使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最终能够成为有效地控制和支配人的意识和行为的自悟的自主意识,使这样的自悟意识成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使整个社会中的人能够在这一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控制和支配下从人出发、去为了人,从而使社会表现为是合理的有序社会。

 

 

 

第六节  现实社会中人的无“人”、非人观念形成的历史原因

遗憾的是,本人在本节(第六节)中提出的关于教育的期望,虽然已过10年之余了,但这期望却还依然只是期望。2009522日注

 

一个社会没有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主流意识,没有在普遍的人的意识中形成以“人”的观念为核心的自主意识,那只能意味着是无“人”、非人的意识占据了普遍的人的头脑。实际上,在我们的社会中,无“人”、非人的意识不仅普遍地存在于成年人的头脑中,而且也作为一种延续的意识普遍地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头脑中。

 

19981123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来自赴美国夏令营的报告》中写到:“参观迪斯尼乐园,老师们发现,要把这16个孩子集中起来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队伍稀稀拉拉,情绪越来越松散。

“出游的路上,孩子们喧闹着,谈着一些琐碎无聊的事,大笑着打断老师山姆或沙丽的介绍。

在出游的车上,美国导游吉米跑前跑后为孩子们服务……。很遗憾,孩子们在吉米作完解答后,很少有人表示谢意。

孩子们被山姆带到了索尼电影公司,参观一部大片的制作过程。进去之前,山姆再三要求孩子们:安静!安静!结果这批人一进去,就大喊大叫。山姆一向和善,可那天也生气了,站在一旁的中国老师也极为难堪。

孩子们两个一组进入美国家庭。一位美国家长的电话账单上发现了一次从中国打来的对方付费电话,令家长非常难堪。一位学生脚趾发炎,不得不进了医院,把中国、美国老师急得掉下了眼泪。在美国看病是很贵的。CSC公司为他花了将近900美元。可那孩子淡淡地说,不就是500美元吗?怎么变成了900美元?对护理他的老师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不光是这样,一个学生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人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引得美国老师频频对中国老师侧目。

美国家长按时来接孩子回家,可那孩子毫不在意地说,让他等我一个小时,我要发电子邮件。校长先是笑着劝他快回去,别耽误家长的时间。可那孩子任性地说:不。校长终于板起脸来对她说:‘那我叫家长回去,你什么时候想回家了,我给你叫一辆出租车好不好?不过车费你自己付。’孩子一赌气,抓起书包跑了出去。一位小营员自己出门,很晚才回家。一到家就大叫着要吃饭。然后坐在桌子旁等家长把饭断上来。”

 

此外还有,“进了厕所不掀马桶盖就往上撒尿;吃完饭把碗往桌上一扔就走;随意地借用别人的东西却不知感谢;任意打断别人讲话。”

 

这些事实说明,这些原本可爱的孩子是多么地缺乏“人”的观念,缺乏尊重他人的意识。是的,在这些孩子们的意识中,没有美国老师山姆和沙丽的存在;当他们在电影公司大喊大叫时,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的电影公司工作人员的存在;在很多的场合中没有美国家长、校长、护理老师的存在;在他们的意识中,当然更没有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他人的价值、时间、人格、利益、卫生习惯等等的存在。这些能够荣幸地赴美国夏令营的孩子们是如此,而那些在超市中白吃白拿的孩子们、那些拦路抢劫其他孩子的孩子们就更是如此了。

 

面对孩子们身上所反映出的这些严酷的事实,我们当然可以说,没有人可以是天生就具备“人”的观念的。但是,也就是从这些孩子们的身上反映了一些更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些孩子们是不是生长在一个具有“人”的观念的社会环境中,从而能够受到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如家长、老师、社会上的成年人)的影响,能够去模仿具有“人”的观念的人们的言行?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家长、老师是不是在对孩子们进行着“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如果不是,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中的老师、家长、成年人也没有“人”的观念,因而才不知道需要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和影响呢

 

在我们的社会中,为什么没有人对孩子们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呢,为什么没有人给孩子们以“人”的观念的影响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成年人自己就没有“人”的观念。这就又涉及到一个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为什么我们社会中的成年人会没有“人”的观念?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人们曾经是生存于和存在于从来不对人进行民主主义的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观念教育的“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是因为“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把“人”的观念的教育视为是合理的教育,而是视为是资本主义范畴的东西。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成长的人们接受的只是诸如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是无产阶级政权的捍卫者,人是“螺丝钉”、人是“藤上的瓜”、人是“向阳花”、人是力量、人是革命者、人是造反有理者这样的观念意识的教育。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被告知:人同时又是“地富反坏右”、是“分子”、是“走资派”、是“坏蛋”这样的“敌人”。因此,要恨人,要对人狠,要与人斗。这样一来,无论从那个方面来看,人都是非人,在人的意识中都是无“人”的。在这样一个将人分成两种类型非人的社会里,当然不会有人去告诉人们“人”是什么、“社会人”是什么这些最基本的关于“人”的知识,当然更没有人告诉人们人应该是被爱(泛义的爱)的、人应该是被尊重的、人应该去爱人、人应该尊重人这些关于“人”的常识了。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时,怎么能够知道“人”的含义呢?怎么能够认识“人”的价值、权利、人格、尊严呢?怎么能够具备“人”的观念呢?怎么能够视人为“人”呢?怎么能够不去恨人、斗人而不是爱人、尊重人呢

 

当人们是处于这样的观念氛围中和社会环境中时,在人们的意识中只能形成无“人”和非人的观念。与此同时,民众所能接受的只能是外来的以非人为本、为了非人的主流意识(如为了事业的意识、阶级斗争意识、专政意识、巩固政权的意识等等)并由此而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而受制于这种无“人”、非人观念和这种民众主流意识支配的人们只能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存在关系,而不可能发生只有在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公正的法律为规范的社会中才能够形成的正常的、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于是,人们看到了“克格勃”是如何对待人的……;看待了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是如何被对待的……。

 

虽然“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复存在和根本性的变革而随之消失,但是人们观念意识中的无“人”、非人观念却依旧存在着,受这一观念意识支配而表现得人的对人的不爱、不尊重的状况并没有改变,人们的行为也就依然不是从人出发、为了人的。于是,人们的行为由以往的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从非人出发和为了非人,而转向了在无“人”、非人观念支配下的绝对地从自我出发和绝对地为了自我,并由此而外在地汇集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看到现实社会中人的新的不合理的存在关系(即,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人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乃至人身、生命的相互侵犯和相互伤害的关系)。当社会中的人们的自主意识是无“人”、非人时,当社会中的人们是在无“人”、非人的意识支配下相互的侵犯和伤害时,当社会中的人们建立的是这种人与人的存在关系时,这一切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无法抹去的印象,就会给新的一代以承袭性的影响。如果社会依然不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如果社会不是表现为一代比一代有更多更牢固的“人”的观念,那么现实中的缺失“人”的观念的成人,就是孩子们的未来;现实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就是未来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

 

让我们再回到夏令营的故事中去。

 

为什么这些孩子会是这样的呢?为什么“一个学生会在课堂上对美国老师说:‘我最讨厌的是中国父母和老师。他们都是缺乏爱心的人、凶狠的人。’”呢?就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中国的父母、老师、甚至教育官员们是没有“人”的观念的人。当中国社会中的各级教育官员们、教育工作者、家长在用分数、升学率来衡量教育水平时,他们是没有把孩子们视为是“人”的。在教育官员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的政绩这个“其他存在”的工具而已;在教育工作者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实现自我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而已;在家长们的意识中,孩子们只是体现自我的意志、面子这些“其他存在”的道具而已。当一些政府的教育机构、教育官员、教育工作者利用他们的权力强迫孩子们购买报刊、药品、食物,向孩子们乱收费时,孩子们成为了他们获取经济利益这个“其他存在”的条件;当家长们以泯灭孩子的天性而强迫孩子学这学那时,孩子们成为了家长体现自己意志这个“其他存在”的道具。当孩子们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受到这样的侵犯和伤害时,那就是给孩子的一种最直接、最深刻的印象。这个印象就是,人是可以被侵犯和被伤害的,人是可以侵犯和伤害他人的,人是可以为了自我而随心所欲的。当孩子们被当作“皇帝”“宝贝”时,这又给了他们另一种最直接的感受,那就是人是可以不用付出而坐享其成的,人是可以无条件地被人伺候和服侍的。这些印象和感受内含的本质就是:在自我的意识中是无“人”的,在自我的意识中他人是非人,而自我才是一切。这些印象和感受在孩子们的意识中就是不知道如何与他人发生“人”的存在关系。于是,他们便去模仿家长、老师、官员。于是,他们也把与他们“共同在场”中的同学、老师、社会中的他人视为是非人。在他们走上社会以后,也同样不把与他“共同在场”中的所有他人视为是“人”。我们社会中的公民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代一代地接受着教育,然后走上社会的。其结果就是因为缺失“人”的观念而无法建立起基础道德、无法建立起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这不能不是教育的一大失误,不能不是教育的悲哀,不能不是教育所结出的恶果。要改变这种教育状况,首先需要的是各级教育官员和教育工作者要确立起“人”的观念,要把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孩子们视为是“人”,要去尊重和维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其次,是家长们不要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是非人的“皇帝”“宝贝”,同样应该确立“人”的观念,应该把孩子首先视为是社会中的“人”,然后才是自己的孩子。家长们应该知道孩子作为“人”是有着“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应该知道孩子的真正的价值是作为“人”而存在的,应该知道孩子是要作为可以体现“人”的本质、要与他人发生存在关系的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非人的诸如钢琴、外语、画笔、分数等等的附属物而存在的。

 

只有孩子们能够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具有的这种“人”的观念的影响,受到家长、教育工作者、教育官员在在“人”的观念作用下所建立的人的存在关系的影响,他们才会去模仿家长、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官员,他们才会把自己的家长、老师、同学视为是“人”,他们才能够在走出校园后把所有的与自己“共同在场”中的他人视为是“人”,他们才会在现实和未来中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甚至是作为高尚、完美的人而存在,他们才会在自悟的“人”的观念的支配下去尊重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和尊严,他们也才会成为能够这样影响他人的人,他们也才会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他们作为新的一代才能够这样地去影响和教育未来的一代。

 

当人们说到教育的时候,首先往往想到的是分数,其次是知识,然后是多才多艺,最后是体质。当人们说到素质教育的时候,所关注的也往往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生存技能、是科学知识、是心理状态,而唯独忘了人所应该具备的“人”的观念,忘了人是不是能够成为真正的“人”。显然,人们把人的素质中的要素关系颠倒了。应该说,在人的素质中,处于第一位的要素是具备“人”的观念。也就是说,人应该知道什么是“人”,人应该知道“人”的本质是什么,人应该知道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之所在,人应该能够去爱人,人应该能够平等待人,人应该能够宽容人,人应该能够尊重人,人应该知道人是不应该受到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的,人应该不去给他人造成生理的和精神的痛苦,人应该知道只有遵守法律自己才能做到“人”所应该做到的事,所以人还应该有法的意识。而要使人具备这种意义的第一素质,只有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去对人进行“人”的观念的教育。即便我们的社会不能使现在的一代成为普遍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也必须使未来的一代能够成为普遍地具备“人”的观念的一代,并由他们来体现以“人”的观念、法的意识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意识到这一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重视“人”的观念的问题,只要我们的社会能够把“人”的观念的教育提上日程,加之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先进性本质和先进性惯性,我们社会的公民是能够更快地具备“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的,“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是能够尽快地成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这将会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人与人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在社会人的意义上获得真正地、充分地解放与自由(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来看,人只能是处于被他人不合理束缚的不自由中的。因此,只有当人能够相互地尊重、能够不去不合理地束缚他人,那么每个人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难道人不应该有这样的自由吗?难道人不应该成为这样的自由人吗?)

 

第七节  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人类社会可以存在的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

 

我们分析了人类社会历史存在过的和正在存在着的一些民众主流意识,我们能够从中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以法的意识、“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中最为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这一民众主流意识中的外来的主流意识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民主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法的思想和“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这一民众主流意识本身是在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出现的阶级消亡或阶级矛盾趋缓的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应该承认,这一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而这种以“人”的观念和法的意识为核心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所体现的以人为本与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以人为本是有所不同的。这两种民众主流意识虽然都是以人为本的,但是现代的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是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人”的,受这一意识支配的人们的是从所有的人出发的,是为了所有人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不再在阶级的意义上把人区分为“人”和非人。在这一主流意识支配下的人是从自身为“人”的意义上去为己利己的,他也就会在这一意识的支配下从他人也是“人”的意义上不去做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也就在客观上起着维护他人的作为“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事。正因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是这样体现以人为本的,是表现为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是视他人为“人”的,是普遍的民众(更不要说官员了)的行为是受制于这种民众主流意识的影响和支配的,所以具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才是真正的“人”的社会

 

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不指出,现代社会中的具有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的人们仍然不能不是为己利己的,即便人的这种为己利己有着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的前提,具有为他利他的客观效果,但仍然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对此,我们不能不问:既然人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在客观上为他利他。那么人又是不是可以作为真正的“人”在为己利己的同时,不仅在客观上是为他利他的,而且也能够在主观上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呢?

 

应该说,是有这种可能性的。因为在人作为真正的“人”时,人的为己利己就是为人利人的。那也同样可以为了“人”而为他为社会的。实际上,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我”的为了“人”的为他为社会,既意味着“我”的为他为社会,也意味着他人的为“人”即是为我,体现的都是为“人”的本质。这与那种通过侵犯和损害他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和生命的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也是与那种只容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允许人为己利己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人的这两种行为都是与人的为“人”的本质相悖的。对于人的前一种行为来说,如果人的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了“人”的,那么与这一行为同时产生的对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侵犯和损害的结果也是为了“人”的吗?如果不是,那又怎么证明人的这种为己利己的行为是为“人”的呢?对于人的后一种行为来说,如果说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是为“人”的,那么不容许人为己利己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为他为社会的人自身反而不是“人”呢?人在“人”的意义上都是人。而那种只允许人为他为社会、而不容许人为己利己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每个行为者当作了非人的,那么人的为他为社会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人”。所以,人的这样两种行为的本质都不是为“人”的,而是为了非人的自我和非人的他的。

 

人只有在成为真正的“人”时,人才可以既是为己利己的,也是为他为社会(即群体的他人)的。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观念的支配下由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前提下的为己利己发展到主观上的为他为社会的境界时,也就体现为人的“人”的观念的升华。随着人们的行为习惯的改变(即由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而为己利己的行为习惯改变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习惯)人就必然会进步成为为他为社会的人,这将是“人”的又一次具有社会意义的解放,即人的彻底地从自我束缚中的解放。

 

1995524日的《文摘报》在一篇转载文章中报道:“在德国布克斯特明德,90位母亲在文理科中学帮厨,……好让学生们在中午能‘吃到一点正经东西’。在法兰克福,家长同他们的孩子们一起修理破旧的儿童游戏场。在柏林,一些人带着他们饲养的宠物去看盲人、病人和养老院的老人,给他们带去一点乐趣。这些人有一个共同点: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

自德国失业率上升,社会问题增多以来,出现了人们热心公益活动的新局面。30 万个自发组织、自助小组,他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设法解决几乎无人过问的问题。他们办起了帮助儿童解决困难的电话热线,安慰垂死病人,救死扶伤,给青年企业家出谋划策,或者清除公园垃圾。

组织这支强大的自愿服务队伍的,是40岁以上的人。特别是那些退休的人把社会活动视为继续参与……。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许多部门就不得不关闭。”

 

另据1998715日的《文摘报》转载文章报道:“如今,旧金山的街道加起来总长是800英里,其中有400英里街道两旁的树都有市民居民参与选择和种植……

生物学博士伊沙拜尔温迪自从当上妈妈以后,明天只做半职工作。但在社区植树她是积极志愿者。后来成了妇女种树组织头头。

谈起旧金山,很多美国人都把那里形容成一年四季都有鲜花盛开。这些花并不是上帝恩赐给他们的,也不是政府掏钱替老百姓种的,而是每一个在社区居住的居民根据自己的愿望和社区居民共同讨论,一棵一棵地栽种、培育,而后发芽、生根、开花、结果的。”

 

这是发生在现代西方社会的事情。而西方社会是崇尚自由和个人主义的(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无论是从法的角度还是“人”的观念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自由和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基础上的,就既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那么,当社会发展到今天,使人们可以跳出个人主义和为己利己的圈子,而去自愿地、不计报酬地热衷于公益活动、助人为乐、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时,又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的是,在人类社会中,随着人的发展进步,人是可以从主观出发为他为社会的。为他为社会可以不再是少数人——思想家、杰出政治家、革命家、慈善家、舍己救人的英雄等等——的意识和行为(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基础道德和上层道德》的书稿),也可以成为一般社会成员的意识和行为。

 

同时也说明,为他为社会也可以是人的自主意识和社会的主流意识的。所谓“尽义务”“自觉自愿”“不计报酬”“不拘泥于官方规定”,就是那些参与为他为社会的人们的自主意识。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具备了这样的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又何尝不会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呢。这一主流意识又是否会影响更多的人、并在人们的相互影响和模仿过程中最终成为新的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又是否会使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普遍的人的行为呢?只要人类自身是不断进步的,那么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和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也就是必然的。

 

如果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成为了一种必然,那还说明,人的行为习惯也是可以改变的。因为,现实社会存在着的一般民众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体现的就是人自身的进步。而在早些时候,有谁会相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般民众是可以自觉自愿地、不计报酬地为他为社会呢?而一般民众的这种社会行为不也在当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了吗?那人又为什么不可以有更新的进步呢?

 

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当然会给人带来收益。但这种收益既不是那种通过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甚至人身、生命时所获得的所谓“收益”(这种“收益”也意味着他人的相应的失去,因而这种“收益”是不合理的和不合法的),也不是人的在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前提下的通过为己利己的行为而获得的收益(虽然这种收益能够使自我和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和生命得到同等的维护和保障,却也会造成人相互之间的疏远、隔阂、封闭、冷漠、孤独这样的不利于人的生存的个人精神状态和社会环境条件。)因此,人的在为他为社会的自主意识支配下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能够使人获得的则是人所需要的乐趣、是人在精神上的愉悦和健康、是人的相互的交往、是人的情感的交融、是人之间的相互的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不再疏远、是人的不再隔阂、是人的不再封闭、是人的不再冷漠、是人的不再孤独、是人的不再颓废、是人的不再消沉、甚至是减少人的犯罪和人的不再犯罪这样的收益。难道这不是人所更需要的吗?

 

为他为社会(群体的他人)的民众主流意识与任何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相比,是不存在“惩罚”这一背景的。当为他为社会意识成为一个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之后,在这样的社会中,既不存在他惩,也不存在自惩。因为,人不可能因为为他为社会的行为而受到他所为之的对象——他人和社会——的惩罚,因为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结果是排除了对他人的侵犯和损害的。人也不会因为为他为社会而感受到自惩,因为他在给他人带去帮助、爱、快乐、美好的同时,他自己也会从他人那里得到这些,因此人是不会从中感受到自惩的。

 

人的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和在这一意识支配下的普遍的人的为他为社会的行为以及承载人的这一意识和行为的社会迟早是要实现的,人及人类也将因此而充分地沐浴在相互地为他为社会的和谐和幸福之中。那时,人及人类也就真正地、最终地实现了人的从人的束缚中的解放与自由,也寻求到了人的解放的最好社会形式。这一社会形式不是别的什么,它就是马克思主义所预见的共产主义社会

 

但是,对于现实来说,人及社会最迫切需要的则是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这是人及人类的民众主流意识向为他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进步的不可缺少的“必然环节”和坚实基础。

 

让我们由此去为人及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人及人类的解放而奋斗、而负起责任吧。

 

个人决定社会存在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

1999年5月20日

    这是一篇自以为属于哲学的文稿,是一篇似乎很罗嗦却又可以说明一些现实问题的“哲学”文稿。对哲学不感兴趣者最好不要浏览。对哲学感兴趣的人们倒是可以做一个判断,这篇文稿有没有哲学的味道?哲学又是不是可以这样地说明现实?2006810日注

 

自序:

    

我无意涉及哲学问题,当然更无意涉足存在主义哲学问题。

 

但是,这篇文稿毕竟是充斥着“存在”词语的。这不过只是一种表述的需要而已。

 

与萨特的庞大的存在主义体系相比,这篇讲存在的文稿实在太微薄。与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的深奥相比,这篇讲存在的文稿简直是在讲白话。因此,这篇文稿实在算不得存在主义哲学。至于这篇文稿属不属于哲学范畴,倒也无关紧要。但文稿中所表述的由什么决定什么的存在,由谁决定谁的存在,及其所体现的人与人的存在关系,还是有着现实意义的。虽然这些关系我在我的其他文稿中以其他的形式表述过,而且似乎还有点哲学的味道,但又有重复之嫌。但愿重复的还不是很严重,还有一定的价值。若如此,知足矣。

 

1.个人决定社会存在

 

从表像上看,自人类可以产生意识,而意识又具有对人的支配作用时,人就具有了决定社会存在的巨大力量,并且真的在决定着社会的存在。看一看奴隶制社会,那是一种怎样的社会存在。由一个奴隶主控制的王国,在奴隶主的个人意志和力量的支配下,竟然可以建造令今人都难以想象的宏伟建筑;在这样的王国里,一个奴隶主可以驱使和宰杀成千上万的奴隶;在这样的王国里,一个奴隶主可以迫使奴隶从事各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这些建筑、这些奴隶的遭遇、所有奴隶的存在、以及奴隶主们的意志和力量,就构成了一种社会的存在。这就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

 

到了封建社会,众多的奴隶制小国合并成一个大的封建王国,使国家的疆域大大扩展,使国家的人口数量大大增加,构成了一个一个更大的社会。君主个人取代了奴隶主个人,使封建君主的个人意志和力量更加强大。不论一个封建国家是曾经辉煌、人民安居乐业,还是战争不断、横征暴敛、民不聊生,都是一种社会存在。都是由封建君主个人决定的社会存在。

 

让我们再看一看人类的近代史。人类的近代史是一场革命史。是一场铲除封建主义和改造自由资本社会的革命史。以罗伯斯比尔为代表的一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者们,决定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这个现实的社会存在,并最终决定了法国的自由资本社会的存在;华盛顿决定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社会存在,并决定了美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社会存在;林肯决定了美国南北战争的社会存在和美国最终作为一个统一的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列宁和托洛斯基决定了俄国十月革命的社会存在,决定了第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斯大林则决定了他在世时的苏联的现实的存在。而斯大林所决定的苏联的社会存在基础,又必然决定了他死后的苏联的存在和苏联最终解体的社会存在;中国革命仍然不能摆脱这种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命运。中国革命在经历了陈独秀、王明等所决定的一系列失败的存在之后,毛泽东承担起了领导中国革命的责任。可以说,正是毛泽东个人作用的发挥,才使中国摆脱了覆灭的危险,并最终取得了成功。因此,是毛泽东个人决定了中国革命成功的社会存在。毛泽东的个人作用并没有到此为止。从新中国的建立,到1956年中国在社会、经济方面所取得的光辉成就,仍然与毛泽东个人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直接作用。可是,从1957年后,中国就开始出现灾难,并埋伏下了一系列的危机。直到这一危机以“文化大革命”的形式表现出来。毛泽东始终在决定着中国的社会存在。

 

这就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这个哲学问题的来源。这是一个悖论性质的哲学问题。如果我们说个人不能决定社会存在,那么我们又如何来看待奴隶主与奴隶制社会的存在关系,封建君主与封建社会的存在关系,革命领袖与革命事业存在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人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关系?对此,我们似乎无法否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样一个因果关系。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

 

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阐述了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这就是他的著名的生产力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表现为相互适应时,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在这整个过程中,生产力及其发展是社会存在,生产关系及其变化是社会存在,经济基础的构成是社会存在,上层建筑对这一经济基础的适应过程——革命、动荡、变革、社会改观——是社会存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而表现的社会相对稳定同样是社会存在。人类社会的整个社会存在就是由这些不同形式的、不同阶段的、不同形态的社会存在构成的。当然,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现实的社会存在,而不管现实存在以何种形式存在。

 

这似乎又告诉了人们这样一种存在关系:不论怎样,只要生产力这个社会存在是存在着的,是蠕动着的,是变化着的,是发展着的,都必然要引发其后的一系列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形成新的社会存在,都必然决定社会存在的存在。任何个人都不能改变这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存在的必然性。所有这些社会存在的变化、社会存在的存在也不是个人所决定的。这似乎又可以使我们得出以下命题: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存在。

 

3.关于社会存在决定论的理念

 

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存在都不无道理,都可以以历史的、现实的事实为依据。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个命题。如果孤立地看,若承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就无法承认社会存在及其变化决定社会存在。反之一样。如果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就不能承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命题。但是又无法否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事实。因为即便面对现实,我们看到的仍然是铁的不变的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事实。几乎对任何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大到一个省、一个国家机构,小到一个村、一个小企业,他们的社会存在状态都是处于或是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以合理为主以不合理为次、或是以不合理为主以合理为次的状态之中的。如果客观地说,社会的存在状态并不令人乐观,而且越小的局部社会,其社会存在状态越是趋于不容乐观的状态。不论一个局部社会的存在状态是合理还是不合理,都无法改变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一存在关系,都是个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这样,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原本应该属于信仰马克思所表述的社会存在及其变化决定社会存在这一观念的人们,在无情的事实面前,都不能不确立起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一理念。这一理念集中体现于毛泽东主席说过的一句话,即:党的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的社会必须尽快建立起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坚定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队伍。这是无容置疑的。也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这一理念的现实体现。

 

4.个人决定不合理存在的实质是什么

 

如果我们针对一个不合理的局部社会,或针对一个局部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存在进行分析,这种不合理从表像上看,表现为管理的不科学、管理不善、矛盾和问题多、生产和经济不发展、官僚主义、作风不扎实、人心涣散、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不快等等。但从本质来看,则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人的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是作为少数人的管理者与作为多数人的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不合理。这似乎是属于个人的素质、品质、职业道德、观念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因为个人是这样的,才会导致局部社会的不合理,才体现为个人决定社会的不合理存在。

 

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这样的人能够来决定社会存在?为什么这样的人会成为这样的人?为什么这样的人在决定着社会存在的不合理时,他们的这种决定行为不能被有效制止,以至于他们能够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实际上,这个问题归结为为什么个人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不合理,而社会存在却不能决定他是一个可以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人呢?

 

5.个人决定社会存在所内含的危险倾向

 

个人决定的是社会的合理存在,这是我们的期望,甚至是我们所为之努力的。但个人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这还只是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一个方面。它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对个人决定社会存在来说,有两种倾向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

 

1)个人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可以转化为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这无论是从历史上的政治家来说,还是从现实中的局部社会来看,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可以发展为一种社会趋向。如不正之风、腐败及其所波及的影响就是社会存在。不正之风即表现为是从少量的社会现象发展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风气。由不正之风导致的腐败,则从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发展为一种社会性的腐败。

 

这就不能不使人产生警觉。如果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被视为是不变的定律,那么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两个方面,即个人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个人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谁将成为主流?由于这二者是不相容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终将战胜谁?如从某一时刻起,所有的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人都是可以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个人,那么上述两种社会现象难道不会在他们中间发生吗?那时,又由什么来决定这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呢?

 

6.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质是什么

 

本节所探讨的问题与第四节和第五节所探讨的问题密切相关。如果我们从客观出发,不否认第五节所表述的两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对第四节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这就是:个人决定不合理社会存在的实质是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

 

那么,这个社会存在是什么呢?正如我在《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小册子中所说得那样:是不合理的经济体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政治体制的存在。正是这些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不合理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存在(即存在决定意识)。当这种不合理、不正确、不科学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发生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时,当具有这种不合理、不正确、不科学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行为体现在个人身上时,当这样的人是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时,就表现为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而后才是个人存在决定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因此,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质是,社会存在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是先期存在的社会存在决定现实的和后天的社会存在。

 

而现实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先期存在的体制决定国有企业不仅其资产属于国有,而且企业的行为也必须由政府决定的这种国有企业的体制存在时,就赋予了那些可以干预企业的政府官员以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存在,这些官员就可以干预企业。也就决定了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以及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的乱兼并、乱卖企业等等后天的、现实的不合理存在。

 

当先期存在的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国家分配形式的随意性的分配体制存在时,就决定了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具有享有实物分配、享有依据权力-地位-身份的分配的权力、决定了他们可以利用随意性的分配形式的个人的存在。也才有后天的、现实的多占住房、不受控制地购买豪华车、公款消费、公款旅游、乱批收费项目、乱罚款、吃拿卡要等等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当先期的单一的少数人的直接管理体制存在时,就决定了少数人的直接管理者们的具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个人的存在。也才有后天的、现实的滥用权力、肆意侵犯他人权利、无顾及地损害他人利益、乃至任意妨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人身、甚至生命等等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当先期的人治体制存在时,就决定了实施人治的官员个人的存在。也才决定了后天的、现实的表现为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的、排斥法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管理社会的社会存在。

 

总之,大凡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和由这些个人所决定的后天的、现实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都是由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7.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和社会决定个人存在是否可以统一

 

显然,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统一。因为社会存在状况决定着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由此导致处于一定存在状况的个人决定着社会存在。我们上述所分析的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如各种不合理的体制)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而后由个人的存在决定着后天的、现实的不合理社会存在,就是这种个人决定社会存在和社会决定个人存在的统一。

 

而问题的实质在于,

 

1)由于社会中存在着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因此,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如何决定这样的个人的存在状况,却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概念。一是通过个人来改变个人的存在状况。这既可以表现为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趋向理想的状态,也可以表现为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趋于不理想的状态。因此,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是不确定式的。二是在承认社会存在可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存在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先期存在着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如体制等)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由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稳定性。

 

2)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先期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也必然是不理想的。那么这些不理想的个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也必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无论是他个人的不理想的存在,还是他所决定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的根源性责任不在他个人,而在先期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如对于自由资本社会来说,由于其政治体制不是完全的法的体制、由于其经济体制是不受制约的自由竞争体制,所以几乎每一个资本家在他所在的局部社会中创造的都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并由此构成了整个自由资本社会的不合理。在已经确定了的不合理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这种社会存在中,你不能指望资本家不去残酷剥削工人、不去奴役工人、不去勾结政府镇压工人的反抗。也就是不能指望作为资本家个人都是好资本家,不要指望资本家们决定的企业存在都是合理的社会存在。因此,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自私、贪欲、不讲人道、缺乏人性的个人,其责任不在资本家自身,而在于先期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所以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从来没有提出把资本家改造成好资本家的思想。而是把矛头指向决定资本家个人存在的由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所体现的社会存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包含着的第二层意思是,通过改造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使社会存在转变为现实的合理存在,由此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是理想的或趋于理想的。继而由他们来决定合理的社会存在。

 

我们仍然以资本家为例。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取代了自由资本社会,它的社会存在表现为国家自身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继而将资产阶级拉入法的社会。这就决定了资本家个人的行为就不能再是无视法的、不受制约的随心所欲。那么他们就决定了企业是八小时工作制的、是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是具有良好的劳动条件的、是尊重工人的权利-人格-尊严这样的社会存在。

 

就我们的现实来说,不正之风、腐败等等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存在,确实都是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所决定的。但是他们自身的存在状况却是由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政治、分配体制决定的。如果我们不改变先期存在的这些决定个人存在的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政治、分配体制的存在,而试图只改变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这显然是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是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个人的不理想的存在状况,另一方面则是拼命去抵御这种必然性而试图由个人去决定个人的理想的存在。面对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又如何解决呢?

 

我们不否认个人可以决定个人的存在。如雷锋就是由他个人决定他成为“雷锋”的。而在同时,社会并没有决定社会的所有成员成为“雷锋”。因此,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是一般性中的偶然。同样,在同一时期的同一条件下,董阳、宿青平个人决定了他们个人的存在状况。而社会存在却决定了更多的与董阳、宿青平不同的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于是,这样两种不同的个人存在状况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背后的实质是个人决定个人的存在与社会决定个人的存在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结果我们都已知晓。但这一冲突本身却值得我们深思:个人决定个人的理想的存在是不是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不可以,那么如何来看待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关于董阳和宿青平现象,可以参见1998年下半年的中国青年报)。

 

没有别的办法。唯一有效的办法只能是深化改革。通过改变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建立起新的合理的社会存在。由这种新的合理的社会存在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这样的个人才能决定社会存在的合理。如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的社会存在,决定了政府官员不再可以任意支配国有企业的存在状况。他们才可以决定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合理的社会存在。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国家分配形式随意性的社会存在,建立起国家分配形式的单一的税收制的社会存在,就决定了政府官员不再具有随意决定收费项目的个人存在状况,他们才能决定依法收税、合理支出财政的社会存在。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人事体制的社会存在,才能决定从事社会管理、企业管理的个人不是权力者,不是终身为官者,而是职业者,是具有相应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他们才能决定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是相对合理的社会。

 

只有改变先期存在的不合理的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存在,才能决定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不再是持有无限权力、可以无限行使权力、权力不受制约的个人的存在状况。他们才能决定他们所在的局部社会是民主、平等、公正、公开的社会存在。

 

可以说,几乎在所有方面,社会存在与个人存在、个人存在与社会存在都只能是这样的关系。这就是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个人存在决定社会存在的统一。

 

8.社会存在的实质是什么

 

我们说先期存在的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政治体制、分配体制、人事体制是社会存在,如果这些先期存在的社会存在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或者是存在着不合理的社会存在,那么无论是通过革命的方式、渐变的方式、还是改革的方式选择一种相对合理的社会存在来取代先期存在的不合理存在同样是一种社会存在。而由这两种社会存在决定的个人存在及其由这些个人决定的社会存在——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同样是社会存在。那么所有这些社会存在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我们假设,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决定行为如果只是表现为搅动空气、揉和一团黄泥、或是砸碎一块石头,他们的这种决定行为当然也决定了一种存在:空气的流动、黄泥不断地改变形状、大石头变成碎石。但是这种决定存在的行为却不与他人发生任何关系。没有人会受到他们决定的那些个存在的影响,他决定的那些个存在使他人没有感觉,也就没有人去判决他们的决定行为和他们所决定的那些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因此,他们的决定行为和他们所决定的存在也就无所谓合理和不合理。

 

但是,如果他搅动的空气含有强烈的刺激气味,使他人感到不好受;如果他在他人的住房里揉黄泥而影响到了他人的生活;如果他砸碎的石头是属于他人的财物,那么就会有人对他的这些决定行为有感受,就会有人来评价他的决定行为,他就决定了一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也就内含有合理或不合理性质。至此,我们也就明白了个人决定的社会存在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他人的存在状况。我们说一个局部社会中,个人可以决定这个局部社会的存在,实质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决定这个局部社会中除他以外的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这种关系,历史是这样表现的,现实也是这样表现的。如对一个企业来说,厂长或经理个人可以决定他所在的企业的社会存在,实质上就是他可以决定这个企业的多数成员的存在状况。他把这个企业经营好了,决定的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收入增长的存在状态。人们就判定他决定的这个社会存在是相对合理的。他把这个企业搞糟了,决定的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职业的不稳定、收入减少、甚至失业的存在状况。如果他大搞不正之风、贪污腐败、滥用权力,决定的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受到侵犯和伤害的存在状况。人们就判定他决定的社会存在是不合理的。

 

因此,社会存在的实质首先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其次是人与人的存在关系。当个人决定社会存在时,实质是个人与多数人、与群体的他人的存在关系。

 

根据社会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是人与人的存在关系这一定义,我们同样可以分析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的实质。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的实质是,群体的他人与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存在关系。

 

我们所说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中的社会存在,是指诸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社会体制、政治体制、上层建筑这样的社会存在。既然社会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所以,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社会体制、政治体制、上层建筑作为社会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那么,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的实质又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的存在状况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

 

我们已经分析过,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表现为两种状态,即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状况和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状况。

 

当合理的社会存在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时,如何表现为多数人的、群体的他人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存在呢?我们知道,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的要素,是活的能动的要素。人只有作为能动的生产力要素时,他才表现为是主动的、富有创造力的生产力要素,他才会向社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的要求。这种要求实际上就是一种决定行为。如要求良好的生产发展条件、公平的社会秩序、公正的法律、合理的分配政策,以及可以使这些要求变为存在的有能力的、可以被监督的管理者。如果多数人、群体的他人只是被动的生产力要素,是被支配的生产力要素(即多数人、群体的人的不合理的存在状况),那么他们就不能提出这些要求,他们就没有决定行为,他们就不能对管理者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但是这种“不能决定”又意味着他们的这种存在状况(也即社会存在)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并由这样的人来决定自己(即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也即决定社会存在。

 

当我们说社会权力结构是一种政治体制时,不合理的权力结构所体现的这种政治体制表现为的权力结构为“有——无”结构。即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具有无限权力、绝对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多数人、群体的人的权力为无。表明多数人、群体的人不能通过选举、罢免、监督、质询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当我们说管理模式是一种政治体制时,不合理的管理模式表现为单一的少数人的、国家的直接管理模式。多数人、群体的人所体现的社会存在表现为不能参与间接管理。于是,多数人、群体的人就不能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当我们说社会组织结构是一种社会体制时,不合理的社会组织结构表现为只存在行使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如国家和政府机构、如企业管理机构),而不存在多数人的、民众自己的组织。这就是由多数人和民众体现的一种社会存在。多数人和民众就没有可以依赖的组织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他们(即多数人、民众)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当我们说人治与法治是不同的社会体制时,不合理的社会治理体制是人治体制或不健全的法制体制。那么社会就不能对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也是多数人、群体的人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存在状况。多数人和群体的人就不能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了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

 

……

 

如果社会通过改革,以合理的体制取代不合理的体制,使这种合理的体制成为先期存在的社会存在,也就是改变了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状况。那么,多数人、群体的人对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所决定的存在的结果就不是“以任意的状态存在”。而是从多数人、群体的人自身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他们的意愿、以他们的判定标准来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况。而且这些个人的存在状况不是可以以任意的状态存在的,而是定向的、定性的。如,是有能力的,是职业性的(即既不是官,也不是终身制的),是尽力尽责的,是符合职业道德的,是得到多数人和民众的支持的。只有这样,这些个人所决定的社会存在也必然是合理的,也即是符合多数人的、民众的利益的,是维护他们的权利的,是符合他们的意愿的。这样的社会存在也就表现为多数人的、民众的、群体的人的存在是平等的、民主的、自由的(即不被不合理束缚的)、可以充分发展的、被爱的。或者,这样的社会存在还表现为是人与人之间是团结一致的、同心协力的、同心同德的。这种社会存在也表现为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与可以决定个人存在的多数人、群体的人之间的合理的存在关系。

 

9.社会存在是否可以决定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是否可以决定社会存在,是相对个人决定社会存在而言的。而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实质是个人决定多数人的、群体的人的、民众的人的存在。而当我们说社会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的、群体的人、民众的存在时,社会存在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的实质是,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可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

 

由此,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和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是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可以决定那些可以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也即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态(这些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状态包括“任意的存在状态”和“定向、定性的存在状态”)。然后是由这些个人来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状况(也即社会存在)。这可以以下面的定式来表示。

 

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决定)→个人的存在(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

 

那么,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这个“个人”的环节是不是可以消失?这个消失不是意味着这个环节本身的消失,而是指这个环节的性质和角色的转换。即由“决定”的性质转换为“服务”;由“权力者”转换为“公仆”;由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对个人意志的服从,转换为个人执行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的意志。从而使社会表现为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自己服从自己的权力,自己执行自己的决定,自己体现自己的意志。而这个中间环节的个人只是起着协调、组织的作用。也就是说,最终表现为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自己决定自己的存在。这里,我们显然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概念,即人的自我管理,人的最终的解放,人的本质的回归。这当然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归宿。就如同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可以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是一种必然一样。

 

当然,由多数人、群体的人决定自己的存在作为人类发展的终极,尚需很长的时间。所以社会还处在个人决定多数人、群体的人的存在这样一个阶段。但是,人类只能按照自身的发展轨迹走下去,而不能有任何停止。当社会存在(也即多数人、群体的人、民众的存在)还不能决定能够决定社会存在的个人的存在时,就必须实现社会存在决定个人存在这个阶段。否则,就会出现逆反现象。这无论是对整个人类社会来说,还是对一个国家来说,乃至对一个局部社会来说,都是如此。

 

所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仍然存在着社会决定个人存在和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着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的问题。只有合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社会才能永远趋向于合理,才不会使社会发生逆反现象。

论   科   学

2000年8月3日

这篇文稿的写作背景是,在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强国富民的手段的时期里,在只有自然科学是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不是科学的观念意识日益强化并越来越显露的状况下,社会因为缺乏人文社会科学而导致了人的思想的混乱,导致了社会缺失合理的主导思想和民众主流意识;社会因为缺乏人文社会科学而导致社会的进步发展缺少了另一侧“轮子”;社会因为缺乏人文社会科学而导致了社会发展方向的偏颇。为了提升人文社会科学和哲学的地位,我写了这样一本论述什么是科学的小书。2007620日注

什么是科学?科学就是研究自然的学问,是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技术的学问。这已经成为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意识了。科学真的就是这样吗?本着自然科学是科学的道理,我在这里探讨了自然科学为什么是科学的四个根本性的理由。并根据这四个理由推导出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也是科学的结论。从而进一步得出了以下结论:科学是包括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和自然科学在内的大科学。将科学只视为是自然科学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以发展“科学技术”而排斥科学的其他范域的发展则是十分有害的。这应该是对当时那种无视和轻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即哲学)思潮的一种科学的反驳。200566日注

 

目录

第一章      什么是科学

第二章      科学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自然科学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与科学——关于科学包容的范畴和科学的分类

  1         科学之二——社会科学

  2         科学之三——人文科学

  3         科学之四——思维科学

第四章      科学的构成与科学之关系

  1         科学应该是一个总体的概念

  2         科学之关系

  (1)     科学精神

  (2)     科学观念

  (3)     科学决策

4)     科学与文化

5)     科学与教育

第五章      独立存在的分支科学在社会发展中的相互作用

后记 

 

第一章  什么是科学

 

“有些人在谈到社会科学重要性等问题时,将之抬到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可是一些党政领导脑子里还有着‘人文科学不是科学’的错误观念。”(见200037日《工人日报》)这实际上是向国人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十分重要、十分现实的问题,即“什么是科学”的问题。尽管人们将“社会”与“科学”联系起来,组成了“社会科学”一词,并能够很顺口地说出关于社会科学的词句,而且在社会中也确实存在十分庞大的与社会科学相关的组织,在这种组织里也确实聚集着众多的人在从事着社会科学工作。但在人们的观念中、特别是在那些处在中坚地位的“中坚力量”的人们的观念中,“人文社会科学不是科学”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人们和由人们所操控的社会是不是像对待自然科学那样对待人文社会科学、是不是像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创造条件那样来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创造条件、是不是像重视自然科学中的发现那样来重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发现、是不是像依据自然科学中的发现和发明去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那样去依据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发现和发明来创造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关于社会科学中的发现和发明,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由此,人们又是否能够感受和感悟到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另一侧“轮子”?却是值得怀疑的。对一辆车子来说,如果它一侧的轮子是正常的,而另一侧的轮子或者是缺失的、或者是不转动的、或者是不灵活的,那么这驾车在运动中会发生怎样的情况呢?就会出现这驾车以缺失或失灵的轮子一侧为中心做圆周运动的情况,这驾车就无法正常前行。对一个社会来说,也完全可能出现这种状况。无论是作为物体的车辆来说,还是对社会来说,一侧轮子的缺失或失灵,不仅意味着运动着的车辆和社会不会顺利地前行,反而会成为其前行的阻力、障碍、拖拽。

 

当一个社会表现出愚昧、落后、倒退(包括相对自身的倒退,如封建迷信的回潮、道德的堕落、信仰的转移或变异、精神的疲软、信心的丧失等。也包括相对较快的发达和文明发展速度的倒退)时,当一个社会表现出社会矛盾在不断地积累、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天灾”人祸不断时,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观念因为缺少健康的民众主流意识而表现为杂乱时,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表现为随心所欲、不敬畏权威(非个人的法的、思想的、人格的、公共道德的权威)而为所欲为时,就不能不令人思考,这个社会还是发展、进步、文明着的吗?这个社会还能体现出是发展、进步、文明的吗?也就不能不令人进一步地思考,这种社会的不发展、不进步、不文明、甚至是倒退,到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当然,这不会是人们在主观上就期望这种社会的不发展、不进步、不文明所导致的结果,更不是人们在有意识地去促成、去创造社会这种不发展、不进步、不文明的存在。但原因总是有的。这个原因就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是人文社会科学没有趋向合理的发展;就是人们没有将人文社会科学作为科学来看待;没有像认识到自然科学技术对社会的意义那样来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的意义。总之一句话,就是因为人们没有将人文社会科学视为科学。

 

这样势必会导致社会这驾车辆两侧“轮子”运动的不协调,也就势必会造成社会的发展不是呈直线的进步和文明,而是呈现为在原地做半径大小不等的圆周运动。在这样的圆周运动中,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文明与倒退、落后的交替运动(如图示。略。)

 

人文社会科学的不被视为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因此原因的不发展,不仅在总的态势上拖拽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意义的发展,而且影响着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向深入和高尖趋势的发展,也就意味着产生了对自然科学这个“轮子”的制动作用。从而更进一步地影响着社会这驾“车”的直线意义上的发展、进步和文明。

 

为什么中国自前秦时期和宋明时期在自然科学技术方面一直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而在明朝之后则呈现出停滞和落后的状态?而西方社会则一改落后于中国的状态,使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呈现为质的和加速的发展趋势?这不能不与与明朝同期的西方社会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不能不与由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导致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巨大变化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不能不与由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导致的人的精神状态的改观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不能不与由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导致的社会革命的巨大成功和社会的质的变革(与封建社会的本质完全割裂)有着直接的和密切的关系。而中国则在专制势力作用下,一直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人文社会科学。甚至将由孔子那一代人创造的初始形态的人文社会科学和思想意识也被异化成为了阻碍社会发展的封建礼教思想了。正是在这种对比中,体现出了由于中国社会没有人文社会科学,没有由这一科学致变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存在,没有社会的质的进步(体现于与封建社会的彻底决裂方面),也才使中国的自然科学没有质变的发展,使中国的科学技术相对于西方社会而一落千丈。(在这里,我想做一点说明。我想说明的问题是,在中国明朝以前,阻碍中国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封建礼教思想就已经存在。可为什么中国在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方面会远远先进于西方社会呢?这是因为西方封建社会的宗教制度相对中国的封建礼教对社会进步发展的阻碍作用更大些。因为西方封建社会中的宗教与社会是一种制度的统治关系,而中国社会中的封建礼教与社会是一种意识的统治关系。所以,当西方社会的文艺复兴的文化革命开始动摇西方社会的宗教制度的统治时、当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摧毁西方社会的宗教制度的统治后,西方社会在社会的进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方面就再没有阻力了。而阻碍中国社会的社会进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的阻力却依然存在。中国社会在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进步,也就当然要远远落后于西方社会了。2007年6月20日注)

 

为什么在现今社会时期,有着天赋的优秀思维能力的中国人会表现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包括劳动者、管理者)没有高的效率;创造技术财富的人不能像日本人、欧洲人、美国人那样,能够不断地创造具有新的品质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创造科学财富的人不能创造出诺贝尔级的成果(独创的重大发现和重大发明);创造文化财富的人没有充分地创造出反映现实、把握时代脉搏、震撼和崔人奋进的作品;创造思想财富的人却尤如不会思维似的而少有(指公开的)新颖的思想表述。”(见本人的《政治与民族精神》一文)就是与至今仍然存在于人们、特别是处在中坚地位的“中坚力量”的人们观念中的没有将人文社会科学视为科学的意识相关;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杂乱相关;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社会缺失具有合理性的主导思想和民众主流意识相关;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缺乏支撑的疲软的民族精神相关(关于我们民族的精神状态,可参见本人的《政治与民族精神》一文);与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发展导致的封建主义的东西没有从现存社会中被彻底铲除相关(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本人的《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文稿)

 

为什么人们会不视人文社会科学为科学呢?这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顽固性相关。也与我们民族百年来在反省上的片面化相关。对此,周国平在他的《中国人缺少什么》的文章中写到:“中国人也确实是在西方的冲击下开始反省自己的弱点的。我们本来是一个没有反省习惯的民族。从来以世界的中心自居,不把狄夷放在眼里。如果不是鸦片战争以来不断挨打,我们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反省”“我们是因为挨打而开始反省的。反省是为了寻找挨打的原因,改变挨打的状态。之所以挨打,明摆着的原因是中国贫穷,西方富强。所以必须使中国富强起来。中国的先进分子便向西方寻求真理。所谓寻求真理,就是寻求西方国家富强的秘诀。寻求使中国富强起来的法宝。这种秘诀和法宝在洋务派看来是先进的技术和武器;……在维新派和革命派看来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在新文化运动看来是科学和民主。”其“基本出发点未变。就是把要寻求的真理仅仅看作是实现国家富强之目标的工具。”这样,就把国家富强当作了唯一的目标,把真理当作了实现这唯一目标的工具。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人的存在的合理性、人的思维方式的合理性的实现却不被当作社会发展的目的。那么,也就只有服务于“富强”的科学技术被视为了科学。而服务于社会存在的合理的东西、服务于人的存在的合理的东西、服务于人的思维方式的合理的东西也就统统不被视为科学。然而,没有服务于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的合理的东西,社会存在的合理、人的存在的合理、人的思维方式存在的合理也就是不可能的。看来,目的性的不明确,是人们不视人文社会科学为科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而且这一原因的存在是有其历史根源的。

 

人们不视人文社会科学为科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科学本身的偏见。这种偏见就体现为将科学和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视为是同一的东西。当人们讲“科学”时,意识到的一定是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当人们讲到“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时,意指的就是科学。

 

这种习惯成自然的认识,相对科学来说是一种偏见,是把整体当成了局部;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则是一叶障目,把局部当作了整体。实际上,仅就自然科学来说,它是可以拆开的。即拆分为自然和科学。“科学”应该指的是所有科学的总称。当“自然”和“科学”相组合时,自然科学仅指作用于自然的科学,是科学中包容自然的那一部分科学,而不就是“科学”。

 

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方面可以和“科学”组合呢?有没有与自然科学相对应的其他科学呢?而科学又是否包容着除自然科学以外的其他科学呢?显然,这是需要探讨的。如果不就此进行令人信服的探究,不能通过探讨得出明确的结论,是无法使社会做直线性的发展、进步、文明运动的。在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人文、社会、哲学飞速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的二十一世纪,再来探究这一问题,本身就有点荒唐和滑稽。但面对这一问题的确实存在,面对这一问题的模糊性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的巨大消极影响作用,使人又感到一种不能不就这一问题进行探究的无奈。

 

 

第二章  科学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自然科学

 

即便我们只视自然科学为唯一的科学、视自然科学等同于科学、视自然科学是科学的全部,我们也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分析中得出自然科学的本质,得出自然科学不是唯一的科学、不等同于科学、不是科学的全部的结论的。

 

自然科学属于科学。尽管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是无可怀疑、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自然科学本身还是蕴含着自然科学为什么属于科学、自然科学如何表现为属于科学这样的问题。也就存在着人如何揭示这一问题、如何弄明白这一问题的必要性。

 

我想,以下三个方面应该是可以证实自然科学属于科学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1) 以客观存在的自然、物质和物质的客观存在为对象。

 

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作用。一是发现功能。二是发明或创造功能(关于科学的这两个功能作用,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对自然科学来说,无论是发现,还是发明(或创造),都是以物质的存在为对象的。

 

发现是指对存在的发现,是指对存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的发现,是指对存在的本质的发现。而对自然科学来说,这里的“发现”当然只能是对物质的存在的发现,是对存在着的物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的发现,是对物质自身的和物质存在的本质的发现。对自然科学中的发现来说,只有相对物质的真发现,才能属于科学。而对于不是相对于物质的没发现来说,则不属于自然科学(关于科学中的“发现”和“没发现”,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

 

发明和创造是指将未有的发明出来,将未有的创造出来。对自然科学来说,这种发明和创造,当然只能是将未有的物质发明出来,是将未有的物质创造出来。当发明和创造创造不出新的物质时,也同样不属于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

 

因此,作为科学的自然科学,也就是以物质的存在为对象的。无论是对发现来说,还是对发明和创造来说,也只能以物质和物质的存在为对象。“发现”不可能去发现不存在的物质,“发现”不可能发现不存在的物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发现”也不可能发现物质中不存在的本质和物质存在中不存在的本质。同样,自然科学中的发明和创造也不可能发明和创造出不是物质的东西或不可能被发明和创造出的“物质”。

 

因此,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是以自然、物质和物质的存在为对象的。

 

2)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

 

无论是对物质的发现,对物质的本质的发现,对物质的运动、变化及规律的发现,还是对物质的发明和创造,都首先是一种人的思维的表现。比如对一种不明确的物质、一种有着异常现象的物质来说,人们首先要就这是一种什么物质、物质的异常现象应该证明这一物质是什么物质进行思维。而且,提出这种疑问本身就是一种更先期的思维。然后,人们借助观察、分析、研究、分解、关联、条件作用的思维来对这一物质的现象、结构、特性做出语言的、文字的表述。最后,人们根据能够真正反映这一物质本质的观察、分析、研究的思维结论,根据符合这一物质本质的对物质现象、结构、特性的思维结论,得出这一物质是什么的结论。而这一结论仍然是人的思维的结果。比如水的作为结论的“水”,既不是水自己告诉人们应该称“我”为“水”而被称之为水的。而是由人们通过思维将水定名为“水”的。而在将水定名为“水”之前,人们是要对水的特性、现象进行思维,并最终对水的本质和结构进行思维的。所以,我们才知道水是氧和氢的化合物,也才知道关于水的本质和运动及变化规律。

 

在这里,有三个密不可分的条件。

 

一是思维着的人。如果人和无机物、植物、动物一样,不对任何存在着的自然、存在着的物质和物质的存在进行思维,也就没有了自然科学。

 

二是人的思维。在自然界中存在着无机物、有机物、菌类、植物,它们都没有思维。所以,对它们来说,没有自然科学。动物虽然是有思维能力的,但它们的思维从本质上来说是应对性思维。应对性思维体现于感官对来自于外界信息和内在信息刺激作用下的反应。如,当外界寒冷时,这种外界信息的刺激会驱使动物寻找可以保暖的地方。去寻找保暖的地方和寻找到保暖的地方,都是在思维支配下的行为,也就包含在思维行为。当动物胃部的食物消化完以后,胃部就会产生一种饥饿的信息。这类信息即是内在信息。内在信息的刺激作用同样会激发动物的思维。如,应该去寻找食物了;去什么地方寻找食物;发现食物后怎么占有食物。当然了,动物的行为更多地是受本能驱使,而较少地受思维的支配。所以,动物只有简单思维。而且,动物的思维只是在本能支配下的为己利己的思维。它们是不会以物质世界为对象进行思维的。

 

而人则不然。人从脱离动物的时候起,人的思维就愈来愈少地是受外界信息和内在信息刺激下的、在本能支配下的为己利己的简单思维。而开始成为越来越多地以客观存在、以物质世界为对象的复杂思维。所以,才从人的思维中逐渐演化出了自然科学。所以,只有人的思维才能以物质为对象进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发现和发明。没有人的思维,就意味着自然界或不存在思维、或只有类动物的简单思维,当然也就不会有自然科学存在。

 

三是思维的结论。人通过对自然、对物质的观察、分析、研究,通过对所发现的物质、现象、运动、本质、变化及其存在规律的探究,然后给予相应的定性、赋以相应的说法和名称这些结论。而客观世界原本是不存在这些结论、名称、说法的。只是因为人的存在,因为人的思维的存在,因为人的以主任和物质为对象的思维的存在,才有了这些结论、名称、说法的。因此,这些最终能够反映自然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可以使人知道自然世界和物质世界存在的这些结论、名称、说法,就是人的思维的结论,是人的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进行思维的结论。没有人的思维的结论,也就没有自然科学。

 

因为人的思维是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因此,自然科学也就是以人的思维对象为存在条件的。

 

3)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的。

 

当我们目视一个科学家在从事自然科学的研究时,这对一个对这个科学家所从事的相关研究不懂不知的人来说,他所能够了解的就是这个科学家在忙碌着、在不停地动作着、在不断地使用着各种瓶瓶罐罐、在不停地操纵着各种仪器和设备。也就是说,对这个观察者来说,他只是知道这个科学家在行为着。尽管这个观察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这个科学家的行为对象是什么,但这个科学家的行为的对象就是自然、就是物质,就是物质的发现、发明和创造,也就是在从事着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是以人的从事自然和物质的发现、发明、创造的行为为对象的。

 

如果世界上没有人的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发现、发明、创造行为,自然科学本身也就没有了对象,也就没有了作为存在的体现,也就没有了自然科学。

 

除了科学家以外,综观多数人的行为,都是以创造物质财富、或者是与他人共同创造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为对象的。如果我们把人类历史过程中人的创造物质财富行为的时间进行划分,那么可以说,奴隶制社会极其之前的人类社会时期,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占据了人的每天的和终身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封建社会及其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人的创造财富的行为则占据了人的每天的和终身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以后,人的创造财富行为的时间仍然占据了人的每天的和终身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这说明创造财富的行为仍然是人的行为的重要对象,创造财富的行为仍然是人的重要行为。

 

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多数人的行为因为是以物质(物质财富是人所创造的财富中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成分)的创造为对象的,就认为他们的行为也属于自然科学。但是,从大科学的范畴来说,当这些创造物质财富的人们的行为与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们的行为相关联相结合时,同样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正是通过人的创造物质财富的行为、通过人的创造出的与科学家的研究相一致的物质财富时,人们的行为证实着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是存在着的。

 

从狭义的自然科学来说,它也必须是通过人的创造财富这一行为体现时,狭义的自然科学才能够存在。

 

我们说,因为科学家关注的是自然和物质的客观存在,他们的思维对象是未知、不知、未有的物质和存在,他们的行为是发现、发明和创造,因而他们从事的是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的研究。但他们的行为(包括思维行为)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说、设想、构思,表现为通过研究得出的论文、公式、数据、图纸、定论、定义、结论等等。如果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仅仅到此为止,而不与多数人的创造物质存在和财富存在的行为相结合,不以人的创造物质存在和财富存在的行为为对象,不服务于人的创造物质存在和创造财富存在的行为,那么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也就没有意义,也就不会存在自然科学了。

 

纵观自然科学的存在,正是通过多数人的创造物质财富行为的存在,使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发现、发明、创造行为得出的结论成为新的物质和财富、成为新的品质的物质和财富、成为用于创造物质和财富的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而体现出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的存在的。

 

因此,自然科学是以科学家的发现、发明、创造行为来体现的,也是以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来体现的。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与科学——关于科学包容的范畴和科学的分类

 

我们通过对自然与科学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得知,当自然与科学结合时,它是通过,以客观存在的自然、物质和物质的客观存在为对象;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而构成自然科学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三个“以……”,便构成了科学是否存在的依据。

 

正因为如此,我们不仅要问,在客观世界中、在人类社会中是否只存在自然和物质。如果是这样的,那么由谁来对自然和物质进行思维,谁又来创造物质和财富?显然,客观世界中只存在自然和物质是不真实的。而人同物质的客观存在一样,是客观世界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存在。由于人的存在,也就有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存在、有了人与物质和财富的关系的存在、有了人与人的关系的存在、有了人与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关系的存在……,并由这些存在的存在演化出了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的存在。

 

既然人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并且由于人的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思维、以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的存在构成了自然科学,那么,当人面对物质的存在和人的存在所发生的存在关系时,当人面对由于人的存在而演化出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的存在时,人还是否只对自然和物质进行思维呢?人又是否只对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进行思维呢?人又是否只对关系到自然和物质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进行思维呢?人又是否只对创造新的品质的物质和财富、以及创造物质和财富的新的工艺和技术进行思维呢?也就是说,人在面对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时,人的思维是否还只是局限于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的范围内呢?

 

如果有一些人同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一样,以一种特定的客观存在为对象,对这种特定的对象进行发现、发明、创造的思维,对这种特定的对象进行发现、发明、创造的行为,而他们的思维和行为的对象与科学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思维对象又不是同类的,那么,他们又会不会同科学家因其思维和行为是以自然和物质为对象而构成自然科学一样,构成另类科学呢?当然应该是的。因为这符合判定科学是否存在的三个“以……”的依据。

 

正因为客观世界不只是物质的存在,人的思维不只是以物质和创造物质为对象的,我们就可以认定,自然科学不等同于科学,科学不只是自然科学或不只是包容自然科学。在科学之下还有它类的科学,在科学中还包容着它类的科学。这些类别的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是有自身的研究对象的,是有其自身存在特征的,是有其特殊的存在目的的,是具有特殊的存在意义的,因而是独立的科学。那么,这些类别的科学又是什么呢?这正是我们要说明的问题。尽管这些类别的科学由于早已在人类社会中得到了公认,并且发挥了和继续发挥着无可估价的作用,而使我们现在再来确认这些科学未免显得荒唐和滑稽。但这种确认相对那种否认自然科学之外的科学为科学的观念和这种观念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来说,这种对自然科学以外类别的科学加以确认的做法还是必要的。如果我们因为已经对自然科学进行了确认,那么不妨将自然科学定位为科学之一。那么它类科学则为:

 

1科学之二——社会科学

 

    (一)社会存在是世界中的客观存在。

 

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道德、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社会模式、社会管理模式、社会权力、社会权力结构、国家、国家政体、政党、群众组织、社团、民主——专制、自由——束缚、平等——等级、博爱——不人道、法治——人治、社会关系、生活关系,以及体现社会关系的阶级和阶层关系、社会组织内的社会关系、生活组织内的社会关系,还有原始社会形态、奴隶制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形态、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形态、以及未来的民众资本社会形态和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社会发展规律、社会革命、社会改良、社会变革、社会改革、战争、军事、文化、经济、政治、历史、近代、当代、未来,以及在当今中国出现的“共产主义社区”、在美国出现的“同志街”“大杂院”……无数个这些我们根本无法一 一道来的存在,就不是物质的存在,而是社会的存在。社会科学的存在正是以这种社会存在为对象的存在。

 

(二)社会存在是人思维的对象。

 

对于人之外的所有无机的、有机的、生物的、动物的、植物的客观存在来说,是不具有我们上述的那些社会存在中的任何一种概念的。而这些存在于我们人类社会中的客观存在原本也是不存在这些概念的。正是通过人对这些客观存在着的社会存在的思维,才形成了这些概念。因此,这些关于社会存在的概念本身就是人的思维的结果和体现。即使是人不对社会存在进行思维,社会存在也是存在的。而且,这些社会存在还会在某一存在(如生产力的存在)或某些存在的作用下、或者是在所有这些社会存在的相互作用下,使这些社会存在处于不断地变化状态之中。在这种变化中,有些社会存在消失了,有些社会存在出现了;有些社会存在是不合理的,有些社会存在是合理的;有些社会存在的形态改变了,有些社会存在的本质改变了,而有的社会存在依旧如故;有些社会存在的作用减弱了,有些社会存在的作用增强了;……。

 

这些社会存在每时每刻都在影响和作用于群体的和个体的人。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就会有一些人以这些社会存在为出发点,从兴趣和爱好出发、从对人的关爱出发,以这些社会存在为对象,去发现和揭示人类社会中那些历史的和已有的社会存在,去发现和揭示现实中的社会存在,去设想和构思未来的社会存在,去发现和揭示这些社会存在的性质和本质,去发现和揭示这些社会存在的相互关系,去发现和揭示这些社会存在的运动、变化及其规律,去判断这些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去批判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并给这些被发现和揭示出的社会存在和他们的判断及批判以相应的语言的、文字的概念。

 

(三)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是人的行为的对象。

 

如果我们对物质和财富的存在加以考察,可以发现,在人还没有形成由复杂思维加复杂行为构成的创造性能力之前,物质的存在是由大自然造就的。大自然造就了已有的物质的存在,也在造就物质的不存在(存在的另一形式)和新的物质的存在。而在人类有了创造能力之后,世界中开始有越来越多的物质的存在、越来越多的新的物质的存在就不再是由大自然造就的,而是由人创造的了。譬如拿小麦这一物质来说。在人的创造行为没有以小麦为对象时,这一物质是大自然造就的物质。小麦在世界上一年能产多少种籽,也是由大自然造就的。但是,当人的创造能力涉及到小麦这种物质后,人就在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品种的小麦这种物质,就能够创造出比大自然所能创造出的多得多的小麦这种物质。随即,人又创造出了面粉、面包、面条等等新的物质。创造出了种种用以加工小麦的工具和设备这类物质。大自然没有创造出农具类的物质,人却创造出了农具这类物质;大自然没有创造出武器这类物质,人却创造出了武器类的物质……。可以说,人的进化、进步、文明,也就体现在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存在这一特征方面,体现于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方面,体现于人在创造物质和财富时所具有的越来越自由的环境和条件方面。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人不创造物质和财富,那么那些能够被人所创造出的物质和财富就不会存在。如果现今的人类仍然与任何动物一样没有任何创造能力,那么迄今为止的人类所已创造出的一切物质都不会存在和存在过。今天,有许多的物质和财富我们还不知道它们是什么,是因为人们还没有去创造它们。

 

对社会的存在来说,却不是人要去创造什么,才能创造出什么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在创造着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的,就能创造出一种社会的和人的存在的。奴隶主杀死了一个奴隶,这个作为人的奴隶就被这个奴隶主由活的存在创造成为了死的存在;同时,这个奴隶主还创造了奴隶主可以随便杀死奴隶的一种社会存在;奴隶反抗奴隶主的压迫,就创造了奴隶对奴隶主进行斗争的社会存在;一个腐败者的腐败行为,就创造出了一个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众多的腐败者的行为,就创造了一个腐败社会的存在;所有腐败者的行为的总和,就有可能创造一个导致腐败的社会体制的存在;帝王的一句话,就创造了一条件法律的存在;而统治阶层对这一法律的实施行为,就会创造一种与这条法律相关的社会存在;民主主义思想家们的思维和写作行为,就创造了民主主义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存在;政府的强迫农民种什么的行为,就创造出了政府采用行政命令手段的社会存在,同时也创造了剥夺农民生产自主权的社会存在;即使是父母的过份溺爱孩子的行为和虐待孩子的行为,也创造了错误的家庭教育、父母与孩子的不平等、具有错误意识和不健康心理的孩子的社会的和人的存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家和政府的任何一个正确的决策行为、任何一个制定公正法律的行为、任何一个公正的执法行为,都在创造一种相应的合理的社会存在;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的文明行为,也都在存在着相应的人自身的和社会的存在。

 

人可以没有创造物质存在的行为的存在,可以没有发现、发明和创造新的物质的行为,但人和组成国家的人却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社会意义上的行为,也就在创造着相应的社会存在。人类社会中的历史的、现实的一切社会的存在,就是这么被创造出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只要是在行为着的,也就是在创造着人的和社会的存在的。显然,这是与人的人只有在将特定的物质作为对象、才能创造出特定的物质的现象是完全不同的。

 

(四)社会科学的意义。

 

人们通过(狭义的)自然科学去发现和创造新的物质和财富,而这些被创造出的物质和财富中的绝大多数是可以被使用和享用的,是有益于人和人类的。

 

而人的和群体的人的行为虽然每时每刻都在创造着相应的社会存在。但是这些社会存在却是存在着合理和不合理性质之分的,也就相应地存在着或是有益于、或是有利于、或是符合人的利益与或是有害于、或是有损于、或是违背人的利益和人的本性之分。而且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不合理的、有害的、违背人的利益和本性的社会存在会构成社会存在中的主体成分,从而使社会成为不合理的社会。这也和意味着社会中的多数人会受到侵犯、伤害和损害,意味着社会中的多数人的人性将遭受压抑和摧残。那么,如何判定人的、群体的人(如国家、政府、阶级、阶层)的行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公正还是不公正;如何判定人的、群体的人的行为创造出的社会存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是文明还是不文明;如何判定人的、群体的人的行为创造出的社会存在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意义上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停滞、倒退、落后;这就是社会科学的功能作用之一

 

人们通过对社会存在的了解、观察、分析、研究,发现了人的什么行为是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的;发现了什么样的社会存在是不合理的,并且对人构成了怎样的侵犯和损害;发现了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对人的创造财富(广义的财富)的行为构成怎样的束缚;发现了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是如何违背和压抑人的本性的。那么,发现和提出人及人的群体的怎样的行为才是公正、合理和文明的;发现和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才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发现和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才是合理的,是能够体现社会的发展是进步的和文明的;发现和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是能够最大程度地有利于和有助于人创造财富的;人们甚至可以、也有必要提出怎样的社会存在才能够是未来社会中的合理存在的结论。这是社会科学的功能作用之二

 

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是作用于物质和财富的创造的。这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科学本身就可以创造出物质的存在。如创造出新的产品和新的品质的产品,创造出新的技术和工艺,等等。二是自然科学可以和社会的生产体系相结合,共同创造批量的新的和具有新的品质的物质和财富。

 

但是,社会科学却不具有自然科学的这种功能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科学除了能创造出理论、思想、观念、概念、意识、意向发明这些结论的存在外,它既不能通过自身去创造与其理论、思想、观念、意识、意向发明相符合的社会存在,也不能由自己去支配人和群体的人去创造与其理论、思想、观念、意识、意向发明相符合的普遍的社会存在。社会科学只能通过用自己创造出的理论、思想、观念、概念、意识、意向发明这些结论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使其转化成为人们自己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只有通过这些跟随社会科学转换了思想、观念、意识的人们的已经是属于他们自己的新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支配作用下的行为,才能创造出与社会科学创造出的“结论”相符合、相对应的社会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影响和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意识,进而创造出新的、合理的、公正的、进步的、文明的社会存在,是社会科学存在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从“创造存在”的意义上来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相同的,是符合“科学”的本意的。

 

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中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思想、意识、观念、概念、意向发明,并不会被人们轻易地接受,甚至会遭受到压制、禁锢、排斥、抹杀。之所以如此,是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的。但是,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对人的、特别是对群体的人的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不理性行为进行揭示、研究、批判,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对由人创造出的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的社会存在进行揭示、研究、批判,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对社会表现出的愚昧、落后、倒退的社会存在现象进行揭示、研究、批判,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不断地提出新的理论、思想、意识、观念、概念、意向发明的结论,一个社会中的人们(不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人的群体)是很难自发地形成自有新的理论、思想、意识、观念、概念、意向发明的,人的行为也很难自发地创造出体现为是合理的、进步的、文明的社会存在的。那么,社会只能处于维持旧的、已有的社会存在的状况,人也就只能处于每时每刻创造着不合理、不公正、不文明的社会存在的可能性之中。

 

因此,社会科学也就有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即,使自己创造出的理论、思想、观念、概念、意识、意向发明这样的结论能够成为社会中的一种存在,能够成为公知的存在。唯有这样,社会科学才能实现自身存在的根本目的:促进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转换和提升;促成合理的社会存在的创造。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科学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的某些特定的时期(如封建社会末期),思想家们要不惜冒着生命的危险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斗争,为使自己的理论、思想观念、意向发明的存在和传播而斗争。原来,这一切都是为了创造公正、合理、正义的社会存在,为了创造进步、文明、理性的社会存在。当社会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的确认。也正是因为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的被确定,我们才看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再是以自然的、自发的、盲目的状态发展的,而是处于人的借助社会科学的理性的、意识的、能动的推动之下的发展。也正是因为社会科学地位的被确定,人类社会中的合理存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社会进步、文明和理性的社会存在也才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符合人的利益和本性。社会科学也才体现出了它的——以客观世界存在为对象;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这样三个科学要件。因此,社会科学是科学所包容的内容之一。

 

2.科学之三——人文科学

 

(一)人是客观世界中的客观存在物。

 

人是一种存在。这没有人否认。与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相比、与其他生命的存在相比,人又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与社会存在相比,虽然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但人的存在不等同于社会的存在。如,人是可以创造生产力的,人是生产力的要素之一。但人不等同于生产力这个社会存在;对国家来说,无论是作为自然的国家,还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人都是其构成的重要成分。但人既不是作为社会存在的自然的国家,也不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组织的国家;对于一种社会体制来说,它绝对是一种社会存在。一种社会体制的存在状况或者是构成了对人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束缚的,或者是能够使人公正地、自由地存在的,是能够使人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地发挥的。但人的存在不等同于社会体制这种社会存在。因此,人的存在又是相对于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相对社会的存在的一种独力的存在。

 

人们研究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研究社会存在,不等于将人也一并研究了;人们发现物质的存在,发现社会的存在,不等于也发现了人的存在的特性和本质;人们所发现的物质的本质、所发现的社会存在的本质,既不等于发现了人的存在的本质,更不等于发现了人的存在本质;人们创造出的物质的存在、人们创造(无论是无意识的创造,还是能动的创造)出的社会存在,既不等于人的存在,更不等于创造了人的存在。

 

因此,相对于物质的存在和社会存在,人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存在,就有其自身的特性和本质。人在特定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中、历史时期内和社会条件下,就会以特殊的方式存在。这进一步说明,人作为一种存在也是变化着的。人的这种变化应该是有着一定的规律性的。而且,在人的不同的存在形式状态下,人就会有相应的存在的本质存在。比如,对多数人来说,人在奴隶制社会中的存在本质(而不是人自身的本质)是奴隶。人在封建社会中的存在本质是农民(至于奴隶和农民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人的存在本质的另一个问题。)人的存在本质的变化、异化、进化、进步,体现的则是人自身的被创造。即从一种社会存在状态创造为另一种社会存在状态。除了人的存在本质外,人也存在一个人的自身本质的问题。人自身的本质有生理和本能方面的本质、有思想观念意识方面的本质、有素质和心理方面的本质、有内在精神方面的本质,等等。人自身的存在本质也是处于变化着的状态的,人自身的存在本质的变化也是有规律的。人自身的存在变化,也表现为人在创造人自己。即从一种内在的存在状态创造为另一种内在的存在状态。如,从不道德的存在状态创造为符合道德的存在状态;从不文明的存在状态创造为文明的存在状态。

 

当有人对人的存在加以关注、研究、揭示、发现的时候,人也就成为了人的思维的对象。当人的对人的思维的结论,起到了逐步加深人对自身存在的认识的作用、起到了使人形成了关于“人”的观念的作用、起到了改变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作用、起到了使人具备新的本质的作用时,这无异于创造了人的存在。这样,体现科学的三个要件——以客观世界存在为对象;以人的发现、创造、发明的思维为存在条件;以人的发现、发明和创造行为为体现——也就完全与以人的存在为对象、人对人进行思维、人创造人的存在相符合。于是,也就形成了关于人的科学。人们把关于人的科学叫做人文科学。

 

(二)人对“人”的思维。

 

人作为世界中的客观存在,又不仅仅是作为客观存在而存在的。人的存在与自然和物质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又有着根本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

 

1)人不仅仅是自然的造化物。与自然的、物质的存在相比,虽然大自然造就了自然和物质(包括人),但造就出的自然和物质都不能够再造就其他的自然的和物质的存在。而人却是可以造就物质和自然的存在的。我们人类今天所享用的物质和财富,绝大多数都是被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我们人类今天所处的自然和环境状态,无论是良好的生态环境,还是被破坏的自然环境,相当部分也是人所创造出的存在。

 

2)与社会存在相比,人的社会性存在,就是被人的行为创造出来的存在。如人的平等与不平等、民主与不民主、权利的尊重和蔑视、自由与不自由、被爱(广义的爱)与不被爱等等这些人的社会性存在,当然是被人所创造出的存在。而动物的社会性存在、植物的社会性存在(如群体性,如群体中的等级关系,等。)则是由自然和自然法则所创造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一旦被人创造出来,这种社会性存在虽然是处在运动和变化中的,但新的社会存在却不是由社会存在自身创造的,而仍然是由人的行为再创造的。如一个人的权利的被剥夺,到权利的回归,到权利的再度被剥夺,就是这个人的三种社会性存在状况。他的这三种社会性存在状况,都是由人创造出的。

 

3)社会存在不能创造自身,也不能创造自然和物质。社会存在可以显示人的存在状况,甚至可以影响人的存在状况。但社会存在同样不能创造人的存在状况。自然可以创造自然和物质的存在,自然甚至可以创造作为物质的人的存在。但自然不能创造人的社会性存在。自然的创造自然和物质的存在,只能是一种自然的现象,而不是能动的行为。而人的创造自然和物质存在的行为、人的创造社会存在的行为、人的创造人自身存在的行为(不论人所创造出的这些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能够是人的一种能动的行为,也都可以是人的一种意识的行为。

 

面对人的这种独特的存在,人必然要对人自身加以思维。人对人的思维的结果最终会形成一种“人”的观念。随着人对人的思维的不断深化,随着人对人的不断变化的思维,人对人的思维所得出的关于“人”的结论也就相应地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接近人的本质、越来越反映人的本质,“人”的观念也就越来越趋向于合理。这种“人”的观念对人的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行为,也就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的被人创造出的存在也就越是趋于合理。

 

人对人的思维,早在人作为原始人时就已经开始了。当人意识到自身与动物的不同,将自身从动物中分离出来,表明人意识到了自身是人,并且用语言和文字将自己称之为“人”时,这就是人对人的思维所形成的第一个关于“人”的观念,即人相对于动物的“人是人”的观念。此后,人对人的思维相继形成了相对奴隶主的人是同一的“生理人”的观念;相对封建社会中的人的依附关系、人的不平等、人的没有民主、人的没有自由、人的不被爱等等存在状况,形成了人是“社会人”的观念;相对人在自由资本社会中的被异化,形成了人在未来的合理社会中,应该是本质回归的人、是“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是“完美的人”的观念(关于“人”的观念的进化,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正是随着“人”的观念的这种进化、随着“人”的观念成为普遍的人的意识的升华,而不断地被人自己创造为新的存在状态的。

 

人对人的思维随着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随着民主主义思想的发展、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发展、随着存在主义思想的发展、随着弗洛伊德学说的发展、随着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而日益深化、细化和全面。从而使人对自身的认识越来越清晰。也正是因为人的对人的这种思维的不断充实和强化着关于“人”的观念,使“人”的观念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又正是这些“人”的观念中的内容,反映着人的真实的存在。这些“人”的观念中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的生物性和生物特殊性的存在。正是通过生物学、医学和生命科学,揭示了人的形体结构、人的生物组织结构、人的复杂思维功能、人的感触性和反应性(如通过语言反映感触)、人的创造性人的基因组合……所有这些生物性质和生物特性的存在。

 

人的本质的存在。如,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人具有同样的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价值并且应该得到同等的承认和尊重……,人具有的这样一些本质的存在。

 

c人的权利的存在。如,人享同等的自由、民主的权利、人享有合法利益不被侵犯的权利、人享有同为人的平等的权利、人享有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人享具有用于维护自身作为人的本质及维护自身的权利所需要的权力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体现为主权在民,还权于民)等等这些人的权利的存在。

 

d人的内在的存在。如,人具有心理、情感、性格、气质、情绪、气魄、勇气、意志、胆量、精神、冲动、羞怯……这些内在的存在。

 

e人的欲望的存在。如,人具有实现那些使自己体现为人的本质、权利的欲望,具有表现的欲望,具有使社会公正、合理、正义的欲望,具有实现多数人能够合理存在的欲望,具有追求幸福的欲望,具有表现的欲望,具有好奇、发现、解疑、探秘、求新、探索、创造、甚至冒险的欲望,具有处于舒适和和谐环境中的欲望……,这些就是人的欲望的存在。

 

f人的意识的存在。如,人具有通过自己的思维形成的思想和意识。人还具有通过接受和转换的方式将产生于他人的思想、观念、批判、观点、意见、建议、构思、设想、看法、想法、主张、希望、理想、幻想……转换成为自己的那些意识。这两个范畴的意识都是人的内在意识。

 

当然,人还有我们这里没有提到、没有涉及到的其他许多的存在。

 

正是人的这些存在,才能够构成人的完整的存在。只有人的这些存在能够得到全面地、充分地体现,人才能够成为完整的人。想一想,远古的人有对人的这些认识吗?而人的对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存在的认识,正是人文科学的功绩。无论是作为整个人类,还是作为人的个体,人的进步正是体现于人的存在趋向于存在的完整性和充分性的,这也正是人文科学所起到的作用。如果人仍然把人对人的存在的认识局限于人的外观的存在、人的会直立行走、人会说话、人会劳动、人会思维这样的范围,而无视作为人的自己的和他人的所有的存在,可想而知,人对人的认识会是多么地肤浅。人对人的这种肤浅的认识对作为人的自己、他人、群体的他人意味着什么呢?又会对人的对人的存在的创造产生怎样的作用呢?那只能意味着是一种危险,只能产生有害的作用。因为人的创造人的存在与人的创造社会的存在一样,表现为只要人是行为着的,人也就在创造着人的存在。也不论人只是创造自己的存在,还是自己的存在被他人所创造,都是如此。如,父母不仅每时每刻在创造着自己的存在,也在创造着自己的子女的存在;再如,一个官员不仅每时每刻在创造着自己的存在,而他的决定政策的行为和社会管理行为也在创造着群体的他人的存在。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对人的认识仍然停留在那种肤浅的程度上,当人的对人的肤浅的认识对人的创造人的存在的行为构成有害的影响作用时,也就不能不令人怀疑,这样的社会对人的认识是不是建立在人文科学基础上的,甚至这个社会又是不是存在人文科学?又是否能够使人创造出人的合理的、文明的、理性的存在?

 

(三)人对人的思维的意义。

 

人对人的思维即便是纯粹的对人的存在的揭示、研究和了解,人对人的思维也具有它的一般的功能作用和特殊的功能作用。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从奴隶制社会一直到自由资本社会,所有的统治集团和绝大部分统治者(甚至包括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领导者)都不视社会中的多数人为人(如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很多领导人,并不是把人民群众视为是“人”,视为是需要合理存在、需要满足其合理需要的“人”。而只视为是实现某些非人的“事业”的工具和力量。)它(他)们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或者是由人的本能支配的,或者是由从非人的东西出发、去为了非人的东西的理念支配的。由此,构成了对人的天赋权利的剥夺和肆意地侵犯、构成了对人的自由的束缚、构成了对人的能力自由发挥的束缚、构成了对人的本质的无视和践踏、构成了对人的欲望的压抑、构成了对人的创造性的遏制、构成了对人的社会权力的剥夺、构成了对人的意识的控制。所有这些带来的是对人造成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甚至是难以忍受的痛苦这种人道主义的灾难。而多数人在这样的处境中,也同样处于对“人”的无意识状态(如原始人和早期奴隶们的无意识,如我国“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对“人”的无意识)。在这种对“人”的无意识作用下,或者是在“以教为本”“以什么什么为本”的观念支配下,人们对自己的、对处于与自己有着同等地位和同等身份的他人所遭受的这种被伤害、痛苦和毁灭没有反应,或者是麻木不仁。甚至会成为给他人造成这种伤害、痛苦和毁灭的参与者。

 

而统治者和管理者们的这些行为的存在,体现的就是他们作为人的一种存在状态。而多数人的处境和他们的行为体现的也就是他们的作为人的一种状态。那么对今天的世界来说,一个文明社会中的人们的存在状态还是这样的吗?显然不是。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的观念,或者说是人的“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的观念,已经成为了直接管理者(如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如企业中的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共同观念。由此,人才享有了充分的权利,人之间才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人才具有了充分的民主,公民才具有了真实的民主权力,人才有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由人的独立意识导致和体现的人的意识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如“人”的观念就是通过每个个人确立起的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人”的观念后,才表现为形成了社会的统一的和同一的“人”的观念的。而法的意识、权力意识、自由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人道主义意识、尊重妇女的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热爱自然的意识、保护动物的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意识等等,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的和人的统一的和同一的意识,无不是通过每个个人的独立的、自主意识的形成而形成的。由此,无论是组成人的群体组织的人(如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每个人的个体,才能够表现出相互地对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对人的人身和生命价值的珍重,才有着有序的道德,才具备了为了表现和体现自身价值的、为了追求自身幸福的创造的、创新的、创先的、创精的、创大的精神、气质和冲动行为。一个没有或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和人、一个不能够使人认识“人”自己的社会,能够做到这些吗?

 

当人由历史的那种存在状态变化为现今的存在状态时,这是什么?这就是人所创造出的人的新的存在。人们在这样创造人的存在时,依据的是什么?是人的关于“人”的思想和观念。而关于“人”的观念和思想,当然是来自于人文科学的。所以,人的创造自己的符合合理、文明、理性原则的存在所依赖的就是人的研究人的科学,即人文科学(当然,这里也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起的作用。)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创造的内涵日益充实和丰富的“人”的观念,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将“人”的观念转化成为人自有的观念,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的对人的全面存在的揭示来认识人自己,如果人们不是借助人文科学来增强自身作为真正的人的存在的合理的和有意义的欲望和需求,人会把自己创造成为现代的社会人和文明人吗?

 

近年来,人们经常做这样的比较,说的是西方社会的老太太,从年青时就贷款买房子,也就住了一辈子属于自己的房子。而中国的老太太从年轻始开始攒钱,在临终前用这些钱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却一辈子没有住上好房子。这当然与社会的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相关。但也与根深蒂固的财富观念、缺乏对自己生存意义的认识相关。正是在这种意识和观念的支配下,中国老太太们创造了自己艰苦生存一辈子的存在。

 

在我们的社会,还存在着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干预农民的生产自主权的现象,还存在着政府对企业乱收费的现象。这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创造着组成政府的人们自己的存在,也是政府在创造着作为农民的存在和作为企业成员的存在(当然了,政府的不合法的行政命令和乱收费又是这些政府创造出的不合理的社会存在。)

 

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封建迷信回潮的现象。那些深陷封建迷信深潭的人们,实际上就是被自己的存在交给“它”来创造,实质上又是自己在创造着自己的一种不合理存在。

 

在不合理的教育理念的作用下,当我们的中小学生们和青年们疲惫不堪、身体孱弱、没有欢乐、没有想象、没有激情、没有创造精神、没有创造能力、以自我为中心、在自己的意识和目光里除了自我而空无一切、不知道尊重人、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公德、不知道珍重(自己的、他人的、乃至动物的)生命……时,这些就是他(他们)的被创造出的人的存在。他(他们)的这些存在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被“他”或“它”所创造的。

 

……。

 

所以,我在我的许多文书稿中说到:人的社会性存在是由社会(实质上还是人)创造的。而人的个人的存在却是由自己存在的。上述四例说明的即是这个问题。但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社会没有实质存在的人文科学、没有用人文科学去教育人(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如何正确地认识人和如何正确地对待人、没有在普遍的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人”的观念这些原因造成的。看一看历史中的和现实中的人的比这些存在更为悲惨、更为残酷、更加违背人性、更加缺乏人道、更丧失理性的人的存在(伤害他人的人的存在和被伤害的人的存在),其根源也都在没有“人”的观念。所以我才说:“没有‘人’的观念的社会,是极其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当我们今天通过分析认识到“人”的观念的形成依赖于人文科学的存在和发展时,我们应该把上述的话扩展为:“没有人文科学的社会和没有‘人’的观念是可怕的社会,是会酿就灾难的社会。”要使一个社会成为理性的、文明的、人道的、人的存在是不断地趋向合理性的社会,这个社会就必须要有人文科学,要发展人文科学,要用人文科学去教育人,哪怕这种人文科学的存在仅只是“借用”的。

 

正是人的对涉及人的方方面面、由表及里认识上的不断扩展、进步、深化、细化,使人的对人的认识逐步形成为了人文科学,也才由此形成了日趋完善的、升华的“人”的观念。又正是在这一观念的作用下,人才将对自身的存在的创造推向了合理、文明、理性的发展道路上去的。

 

正是在人文科学和“人”的观念的作用下,人的存在越是表现为是理想的、文明的、合理的,也就越是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出人的存在是由自己创造的,人也就会越是趋向于更高程度的理性、合理、文明的发展。

 

社会科学存在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人文科学存在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创造人的个体的内在的合理的存在。但是,一个社会要真正实现合理的社会存在的创造和实现合理的人的存在的创造,则必须首先使人的思想、观念、意识不断地增添新的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甚至是彻底地更新。这只有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作用才是可能的。

 

人文科学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作用,就在于教人如何认识“人”。如,教人如何认识人作为人的生物性和特殊生物性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内在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本质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和权力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的、理性的、正当的欲望的存在;教人如何认识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思维能力、思想、观念、意识的存在。或者也可以这样说,人文科学对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作用,就是要让人自己思考: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不应该是一个不依附于他人(或它)的独立存在的人,且不去不合理地束缚他人的自由;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不应该去独立地思和想,且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控制他人的思想。将人造就成为不会思与想的人(但人的独立的思和想,并不等于人在作为群体时,必然是思想不统一的。实际上,人只有在能够独立地思和想的状况下,才会产生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思想,更多的人才会把这样的思想转化自己的思想,社会也才能真正实现思想的统一,才能实现精神的统一,才能实现人的行为的统一。而恰恰是在人不能独立地思和想的状况下,人们只能处于或者是没有思想地依附他人、或者是受自身本能的支配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才真正表现为思想的不统一,因为对于没有思想的人来说,是无所谓思想的统一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会表现为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于是,人在作为群体时,不仅没有思想的统一,而且,在精神方面或者是被异化的,或者是无法统一的。在人的行为上则是每个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随心所欲。);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该有着怎样的本质、价值、权利、人格、尊严;人是不是应该实现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的本质、价值、权利、人格、尊严,且不去无视、否定、侵犯、损害他人的作为人的本质、价值、权利、人格、尊严;人作为人是不是应该去满足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的、理性的、正当的欲望,且不去压抑和打击他人的健康的、理性的、正当的欲望;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是不是具有创造、创新的潜能,又是不是应该去自由地发挥这样的潜能,且不去磨灭、限制、束缚他人的这种潜能和潜能的发挥;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是不是应该享有人道主义的爱,是不是不应该有能够给他人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的非人道的无爱和不爱;人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应不应该有符合理性、正义原则的理想和追求,并去实现这种追求,且不去扼杀他人的这种追求;人作为人是不是应该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是同一的“人”,视为平等的人,既不将自己和他人贬于他人和自己之下,也不将自己和他人凌驾于他人和自己之下;……。

 

人们为英国人的“傻冒”而感慨、为日本人的守序而感慨、为美国的导游和司机的热情和尽职尽责而感慨、为西方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而感慨、为西方人的彬彬有礼而感慨、为西方人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和认真态度而感慨、为发达国家中的青年人的自立和创业精神而感慨、为发达社会中人们具有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感慨、为西方人具有的冒险精神而感慨,总之,面对人家的文明,我们有着无限的感慨。但是,这些精神、这种文明难道是他国、他民族固有的吗?当然不是。而是几百年来人文科学的发展、将人文科学施教于社会的结果。是使普遍的人懂得了什么是人、知道什么是人的存在的价值、知道如何尊重人、知道如何去创造作为人的自己的存在的结果。

 

如果说,对社会来说,人只要是行为着的,也就在创造着社会的存在。社会科学的作用就是对人们的行为以合理的导向,以引导人的行为去创造合理的、文明的、进步的社会存在;那么,对人来说,则表现为人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也就在创造着自己的和他人的存在。人文科学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以科学的、合理的人文思想,以引导人创造自己的和他人的理性的、文明的、合理的存在。

 

3.科学之四——思维科学

 

1)思维是客观存在着的人的思维行为。

 

不会有人认为一块石头会在思维,因为人们都知道石头是没有生命的。也没有人会认为植物会在思维,因为人们都知道植物虽然有生命,但没有可以用于进行思维的大脑。有大脑才会有思维的能力。因此,动物会思维,人也会思维。但是,考察动物和人的思维的差异,我们会发现,动物的思维只是简单的思维,而人的思维则是一种复杂的思维。那么,又如何区别动物的简单思维和人的复杂思维呢?我想,以下两点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界定:

 

一是思维对产生于自然中的外界信息和产生于思维主体的内在信息的依赖程度。所谓的自然外界信息,是指产生于自然世界中的诸如冷、暖、热、光亮、黑暗、降水、火、攻击等等。在来自这些自然世界中的信息对神经系统的刺激作用下,动物都会通过简单的思维指挥其躯体做出应对的反应。当这种应对反应成为一种习惯时,对于这类来自自然世界中的信息对神经系统的刺激,动物甚至不再需要经过大脑的简单思维,就可以做出本能的应对反应。所谓内在信息,是指产生人和动物体内的诸如饥饿刺激、性的内分泌刺激、哺育后代时形成的内分泌刺激、不舒服感、痛感等。在这些内在信息对神经系统的刺激作用下,人和动物同样会通过简单思维做出应对反应。这种由简单思维产生的应对反应成为习惯后,同样会转化为本能的应对反应。

 

动物的思维之所以是简单思维,就是因为它们的思维只是依赖于自然世界中产生的外界信息和体内产生的内在信息的存在。也就是说,当这些信息产生出并作用于自身的躯体时,才启动思维程序。如动物在饥饿时,产生的饥饿信息才会启动动物的思维和本能,动物才会去寻找食物。一埃饥饿信息消失和不存在,而饱的信息存在和发生作用时,动物便不再进行关于“食”的思维。而人则不是这样。人固然存在着饥饿进食的本能,但在饥饿信息不存在时,人仍然可以进行关于“食”的复杂思维。如,如何种植更多的粮食,如何饲养更多的禽畜,如何更好地储存粮食,如何更好地加工食物,如何烹调出更好的饭菜和食品,如何在进食时能有更好的气氛,甚至是如何借助进食来达到其他的目的,等等、等等。动物只有在体内产生了强烈的性信息时,才会通过简单思维或本能去寻找异性进行交配。一埃交配完后使内在的这一信息消失,相关的思维也就停止了。而人的关于性的和异性的相关思维,显然并不仅仅依赖于强烈的性信息。人即使在没有强烈性信息刺激的情况下,对异性的思维同样是存在,并且是极为复杂的。

 

二是思维是否是仅仅服务于自身的本能和自身的需求范围内的,是否是超越自身范围的。对于动物来说,无论是产生于自然世界中的信息、还是产生于自身体内的信息,这些信息存在时,“我”感受到了它的存在只是相对“我”而存在的,刺激的只是“我”。那么“我”的思维即是针对对“我”产生了刺激的那些信息的。“我”的思维也只是服务于“我”的。如果这些信息是刺激了它或它们的,“我”是不会感受到这种刺激的,因此,“我”是不会对这些信息有反应的,“我”也就不会因为这些信息的存在进行围绕“我”和服务于“我”的思维的。当然更不会在没有能够对“我”进行刺激的信息的情况下,去为它进行思维。所以,我们可以从动物世界中看到,对绝大多数动物来说,“我”动物对它动物的饥饿、病痛、被猎杀、死亡是漠然的,是视而不见的。因为发生在它动物身体内的信息刺激不会被其他动物感受到。因此,也就不会启动其他动物的思维。而人则不然。对一个寻求不到食物的饥饿者来说,即使产生于这个饥饿者内在饥饿信息不会刺激任何一个他人的神经系统,他人也同样会通过思维感知饥饿会带给饥饿者的不仅是饥饿信息的刺激,而且可能会产生饿晕、饿病、饿死的结果。然后,他人还可以通过思维来决定是不是给这个饥饿者以食物或其他的帮助。一个人性成熟后,发生在他体内的无论是一般的性信息、还是强烈的性信息,都不会刺激他人的神经系统。但他人却会通过思维感知他(或她)的性成熟、性冲动,并通过思维为他(或她)寻找异性伴侣,通过思维为他们操办十分复杂的婚礼。显然,人的思维不仅仅对应的是对自身的神经系统产生刺激的信息的,而且可以是对应于自然世界中客观存在着的所有信息的;人的思维不只是服务于自身的,而且可以是超越自身的范围而服务于他人和它物的。

 

这就说明,人的复杂思维表现为可以不受自我范围的局限、可以不受外界信息和内在信息刺激的局限,可以超越自我的范围而无限地扩张和延伸。无论是古代的科学家,还是现代的科学家,在以物质为对象进行思维时,那些被思维的对象不会产生任何信息来刺激这些科学家们的神经系统。可是这些科学家们还是要启动思维来对这些物质的外在的存在、运动的存在、变化的存在、内在的存在、本质的存在进行思维(而动物就不会也不会去进行这样的思维);社会统治者、社会管理者、政治家们每时每刻都在行为着,他们的行为都在创造着社会的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不论他们创造出的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他们的行为都是受制于他们的思维的支配的。无论他们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从家族利益出发、从阶级利益出发、从特权阶层利益出发,还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社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出发,他们都在不停地思维着。而启动他们思维的绝大部分信息不会是直接刺激他们的神经系统的信息,而他们的思维所围绕的、所服务的对象也不只是自我;而思想家们的思维,不仅不是在外界的信息和自身内在的信息刺激作用下启动的,不仅不是围绕于自我、服务于自我的,甚至反而是会给自己带来灾祸和窘困的,会使他们体内产生饥饿、疼痛、悲痛、病痛这些内在信息的,甚至是会他们带来生命危险的,但为了追求真理而思维、为了发现真实而思维、为了社会存在的合理而思维、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而思维几乎成为了他们全部思维中的思维。而且,思想家们的思维是最为复杂的、是最不受本能支配和驱使的、是最为理性的、是最具连贯性的,也是最具科学性的;即使是最一般的劳动者,也是在不歇地思维着的。如,如何找一个工作,如何进行这一步的劳动,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劳动,自己的劳动能够获得多少收入,劳动收入如何安排家庭生活,等等。

 

相对动物而言,可以说人就是一种思维着的动物。也因此,思维不仅在人类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在自然世界中也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存在。

 

(2)“思维”是人的思维的对象。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人的思维的对象是自然和物质的存在、是社会的存在、是人的存在。尽管人们都是以这些为对象进行思维的,但却丝毫不等同于人的思维的结果因此而会是相同的和一致的。科学家们在对同一物质进行思维时,有的科学家无法发现这一物质的存在、这一物质的内在的存在、这一物质的本质的存在、这一物质存在的变化和变化规律。而另一些科学家却能够做到这些;有些工程技术人员花了很长的时间、耗用了很多的财力才能发明出一种物质或技术,甚至发明不出这种物质和技术。而有的人却仅凭自己的思维和少量的时间和财力,就能够发明出这种物质和技术;社会科学的思维者们在对同一社会现象、社会存在进行思维时,得出的思维结论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他们提出的意向发明也是不尽相同的;对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来说,针对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人的利益、人的权利等等问题,他们的思维可以做出千差万别的、乃至根本对立的决策,他们也就在创造着千差万别的、甚至是对立性质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对历史的存在而言,人们在对其进行思维时,有些人仅只是把它们看作是已经过去的存在,是死亡了的存在,甚至是通过思维去编造历史、篡改历史。而有些人则能够通过历史的存在揭示出社会和人的发展、变化、进步的规律,并将历史与现实加以结合,以服务于现实;对于某种偶然的、新的社会现象,有人只是以注意到的思维方式进行简单的思维。而有的人却可以通过这种偶然的、新的社会现象发现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作用的一种必然性;即使是对人的思维来说,为什么有人会视他人为“人”而尊重他人。而有人却视他人为“非人”,会去肆意地去侵犯、伤害、损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甚至生命。为什么有人能够认识到自身作为人的价值和本质,去创造自己的存在,去完善自己。而有的人则会把自己视为“非人”,把自己的人身依附于它或他人,把自己的权利拱手让给他人,把自己的存在交由他人去创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人的思维的差异太大了。从物质的观点来说,人的思维是相同的。人的思维都表现为是依赖大脑和脑细胞进行思维的。都是通过对信息的储存、调出存储信息加以重新组合,并与新的信息进行碰撞和合成而构成新的信息的。这些通过碰撞、组合、合成的新信息,就是思维的结果,就是思维所得出的结论。这些思维的结论或者是重新储存到思维者的大脑中,或者是通过语言、文字而输出(如果电子计算机能够进行这种信息的组合、碰撞、合成,并且能够破译组合和合成的新信息,那么电子计算机的功能就会接近于人脑。这是我很早就有的想法,而且很想就此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但苦于没有充分的时间。)那么,人的思维结果却又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差异呢?这里,除了人们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同的人能够储存的信息上的差异外,人的思维的出发点、思维的角度、思维的方式、思维的方法、思维上的程序、思维关注的对象等等,显然是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那么,这些关系到人的思维的因素又是怎样的,怎样的思维的出发点、怎样的思维角度、怎样的思维方式、怎样的思维方法、怎样的思维程序才能够使人的思维符合思维本身的合理性,使思维产生的结果符合合理性原则,能够使人产生从更丰富、更奇特、更具创造性和创新性的思维成果。这就是思维本身的科学性问题。

 

(3)思维行为方式

 

人的思维是一种意识活动,也就是思维行为,即表现为思维时的意识行为。因此,思维行为同样是人的一种创造行为,是人的通过思维行为创造思维结果的创造行为。

 

一个家庭主妇通过思维,就会创造一种如何分配和使用家庭收入的思维结果。而她的家庭生活的存在状况,就是在这种先行通过思维行为创造出的思维结果支配下的肢体行为而被创造出的;自古至今,思想家们创造出了无数宝贵的思想财富。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能够不断地趋向于进步和文明,就是受益于思想家们的由思维行为创造出的思维成果的;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无时无刻不在创造着合理的或不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这些存在又都首先是在通过他们的思维行为创造出的思维结果的支配作用下,被创造出来的(关于思想家与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在思维和创造存在上的关系,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企业家、劳动者都在行为着,也就都在创造着存在。他们创造存在的程序都与家庭主妇、统治者、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是相同的。

 

从存在的角度来说,尽管人的思维所产生的结果、思维成果、思维结论似乎不是一种有形的存在,但它们仍然是一种存在。比如,家庭主妇通过思维形成的生活安排计划,尽管只是存在于主妇头脑中的无形存在,但它确实在支配着家庭主妇的生活安排的肢体行为;同理,社会统治者、政治家们所做出的任何一个决定、决策,所下达的一个命令,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就是一种存在着的、支配人的社会行为并创造社会存在的思维结果;科学家们通过对物质的研究所提出的假设、假说、猜测,所形成的公式、数据、图纸等,就是他们的思维成果;而思想家们的关于社会存在的、人的存在的、人的思维的思想、观点、理论、著述,就更是一种存在着的思维成果了。而且,其中许多的思维成果还是不灭的、永存的思维成果。从创造思维成果、思维结论的存在的意义来说,人的对人的思维行为的思维,当然属于科学的范畴。

 

正如我们前文所说的那样,尽管人都是具有思维能力的、是在进行着思维行为的、都在创造着思维结果和思维成果的存在、人的创造存在的肢体行为都受制于其思维结果的支配方面是相同的。但人的思维方式和随之产生的思维结论却是千差万别的,甚至在性质上是冲突的和对立的。为什么会是这样?为了揭示人的思维的秘密、揭示存在于人的思维行为中的方式和方法、揭示与人的思维相关的各种要素,以使人的思维行为更符合合理性、符合某种科学性,使人的思维产出的思维成果和思维结论更丰富和更新颖,使人的思维产出的思维成果和思维结论更符合作为思维对象的物质的、社会的、人的客观存在和本质,使人的思维产出的思维成果和思维结论更接近于真理和真发现,从而使人的肢体行为更为理性、更为文明、更符合社会和人的合理性要求,使人创造出的存在更合理,使社会和人的发展能够不断地趋向进步和文明、趋向更高程度的进步和文明,于是,就有人对人的思维行为进行思维。人的思维本身因此成为了人的思维的对象。当人们对涉及人的思维的越来越多的相关问题形成了一个系统、构成一个体系时,思维科学也就形成了。但人们并不是把关于思维的科学称之为思维科学,而是称之为哲学。但从本质上来说,哲学就应该是思维科学。因为“思维科学”之说更符合人的对人的思维进行思维的本意。

 

通过人们对人类思想史的研究表明,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虽然晚于人的对自然和物质的、对社会、对人的思维。但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也早已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开始了。在那个时期,人们就已经提出了有关思维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问题、提出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人的思维的对象的问题、提出了思之源(如,思维是出自于心还是出自于脑)的问题……。也就是说,人的思维所涉及的这些问题,就是思维科学的一些基本问题。

 

德国古典哲学无疑使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达到了一种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程度,使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使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真正涉入到了思维的本质、并揭示出这一思维对象的本质。如黑格尔对辩证法、对精神问题、对逻辑问题的涉入和揭示;如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的提出。在德国古典哲学之后,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不仅在继续着,而且在扩展着、深化着。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提出;如存在主义对关于人、意识、存在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进行的深入探究;等等。

 

正是哲学家们的这些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使人的思维的秘密不再是一种虚无、虚幻和抽象的东西。而是成为人们可以把握的、可以运用的、可以提高思维效率和思维质量的工具和方法。

 

如,思维的立场、出发点问题——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建立在人的基础上,建立在追求合理性的立场上,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等等。

 

如,思维的方法问题——逻辑的方法,演绎的方法,推理的方法,辨证的方法,批判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等等。

 

如,思维的形式问题——绝对与相对,局部与整体,片面与全面,现象与本质,表象与实质,意识与存在,形式与内容,外在与内在,量变与质变,渐变与突变,守旧与创新,机械与辨证,主观与客观,静态与动态,静止与运动,精神与物质,经验与实践,原因与结果,能动与被动,盲目与清醒,等等。

 

如,思维的形态问题——先入为见,独断专行,个人决断,组合思维,聚合思维,控制思维,等等。

 

……

 

哲学家们的对这些隐含在人的思维行为中的、对人的思维行为起着支配作用的要素的揭示,对人的观念的变革无疑是一场革命。它至少使人们可以认识到,作为一个“人”,都是可以思维的,都是可以有思想自由的,都是可以有自己的思想的,也都是可以进行理性思维的,人的行为都应该是由自己的理性思维来支配的。

 

哲学家们的对人的思维立场的思维,对政治家们的思维立场的根本转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思维科学形成以前,尽管更早一些的思想家们也涉及到了人的思维立场问题,但统治者们的思维仍然主要是受制于自身的本能、直觉、情绪、喜怒哀乐、野性支配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而在思维科学形成之后,政治家们的思维逐步趋向于了理性、趋向于了对合理性的追求、趋向于了将自身思维的出发点建立在“人”的起点上,也才使人类社会趋向于了对越来越多的合理存在的创造,趋向于了对人的合理的社会性存在的创造,从而整个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历史。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文献,他的主权在民、人民有权消灭他们不信任的政府的思想,集中体现了那一时代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精髓和对政治家的巨大影响作用。

 

哲学家们的对思维方法、思维形式、思维立场等等方面的思维,对于进行自然科学思维的科学家们、对于进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思维的思维者们、甚至是对思维科学自身进行思维的思维者们的思维行为无疑是一种催化剂和推进剂,对他们的思维活动提供了巨大的助益,使他们的思维发现能够更多的是真发现或是接近于真发现的发现,使他们所揭示出的存在更多的是本质性的存在,使他们能够发现更多的规律,使他们提出的意想发明更符合社会和人的发展的需要、更有效率、更具合理性、更具可实践性、与行将创造出的合理性存在更相符合。

 

而哲学家们在探讨人的思维立场、思维方法、思维形式时涉及到的关于人的存在、关于人的本质、关于人的价值时所形成的人文科学内容,形成的“人“的观念,更是对人的观念的改变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并决定着社会存在和人的存在的创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说社会科学发展的意义主要还是直接体现于现实社会中的政治家、社会管理者、社会活动家身上和体现于行将步入政治家、社会管理者、社会活动家身上的话,那么人文科学发展的意义则可以通过包括最普通的公民身上得到体现,因为人文科学可以使所有的人直接趋向于现代的和发展的文明。

 

尽管思维科学的这些意义和作用不是可以直观的,甚至是思维者们自己都不能觉察的,但它确实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如,在每个个体的人的思想中树立起“人”的观念),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立场(如,可以使每个人的思维从自身的和他人的价值、生命、人格、尊严、权利、利益出发),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习惯(如,是习惯于从非人出发还是从“人”出发,是习惯于从非理性的本能、情感冲动出发还是习惯于理性的思维,是习惯于自主的思维还是习惯于盲从,等等)(当然,要体现人文科学的这些作用和意义,是需要一定的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思维科学和人文科学必须在一个社会中真正地存在,思维科学和人文科学在一个社会必须得到真正的重视,人文科学在一个社会中必须贯穿于始自幼儿的所有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之中。)思维科学的这一意义和作用,我们既可以从思维科学形成前后时期中的人(包括科学家、思想家、政治家、民众)的思想状况来说明,也可以从哲学(即思维科学)得到发展和发达、哲学教育的受到重视和普及的社会中的人们所表现出的人们的观念、人思维的独立性、人的精神状态、人的素养、人的素质,以及人的对新的合理性思想、新的合理性社会变革、新的合理社会存在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人具有的创新创造的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状态与那些哲学(即思维科学)不发展、不发达、被漠视的社会中的人的存在状态的对比中,可以感受到。

 

至此,我们还可以给思维科学存在的意义以一个符合“科学”的定义,既思维科学的作用就是创造人的思维的。即创造人的出发点合理的思维、更高效率的思维、与存在更相符合的思维、理性的思维。当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也表现为它是以创造一种存在为对象时,它不是科学又是什么呢?

 

(4)思维科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交融。

 

人们将思维科学称之为哲学。就表象来说,哲学似乎从来都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科学。也就是说,在哲学的发展中,很少有纯粹的对人的思维进行思维的理论存在。这就是说,哲学家们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从来都是与其他科学交融在一起进行关于人的思维的立场、思维的出发点、思维的方法、思维的形式的思维的。如,康德的哲学就往往与自然科学交融在一起;黑格尔的哲学就与德国当时的现实社会密切相关;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从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和对 现实社会的批判中形成的;而存在主义哲学中如果还包含有关于思维科学的话,那就更是与人文科学交融在一起了。因为存在主义哲学从本质上来说,更应该属于人文科学范畴。存在主义哲学更多地是研究人、研究人的存在和存在关系的科学。而对于像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科学家来说,无论是通过他的思维成果(相对论),还是他自己的表述,都很外在表现从了他是如何将思维科学融入到自然科学中去的(与康德不同。康德是通过对自然的思维,来发现思维科学要素的。而爱因斯坦则是通过思维科学的作用,来发现自然存在的奥妙的。)

 

尽管人们对人的思维的思维不像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那样可以构成纯粹的对自然和物质的思维、对社会的思维、对人的思维的学说、著述、理论,而是与其他三类科学交融在一起的。但毕竟还是把存在于人的思维行为中的有关思维科学的要素(即关于哲学的语汇及要义)发现了出来、剥离了出来、表述了出来,并形成了系统的、自成体系的关于思维的科学。这可以从人们对思维科学的总汇——大学中的哲学教育内容——中得到印证。大学中的哲学教育内容可以说是体现了纯粹的关于人的思维的科学的存在。但是,如果要真正理解思维科学,又只能通过人自己的将思维科学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交融在一切的方式、将思维科学转化为人自身的一种精神时,才能做得到。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思维科学的“纯粹性”也就没有了意义。因为思维科学的真正意义已经通过人的精神体现于人的对自然和物质的思维的成果、人的对社会存在的思维的成果、人的对人的存在的思维的成果之中了。

 

第四章  科学的构成与科学之关系

 

    1.科学应该是一个总体的概念

 

以上,我们分别论证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即哲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要义。至此,我们又是否可以认为:科学即是自然科学、科学即是社会科学、科学即是人文科学、科学即是思维科学呢?或者说,人们是否可以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根据自身的需要,或者根据社会某一方面的需要,来这样认识科学呢?显然,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科学只能是一个总体的概念。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只能是科学的分支。总体的科学又只能是由这四个分支科学综合构成的。

 

我们在分析每一科学分支时,都指明了它们存在目的性。即,自然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创造物质和财富的存在;社会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存在;人文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在于创造人的个体的合理存在;思维科学存在的最终目的在于,创造能够支配人的创造物质和财富的行为的、创造能够支配人的创造合理社会存在和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行为的、创造能够支配人的创造人的个体合理存在行为的属于真发现的、符合理性的、具有合理性和可实践性的思维成果的存在。思维科学存在的目的还在于,有助于人在创造这样的思维成果时更有效率、更有理性、更具科学性。

 

我们说科学可以起到所有这些作用,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科学指的是总体的科学,是科学包容的四个分支科学在各自发挥作用。但人们不能说某一分支科学即是科学,即可以替代其他分支科学而发挥“科学”的全部作用。这当然是根本不可能的。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不可能替代和取代社会科学去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和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不能替代人文科学去创造合理的人的个体的存在,不能取得思维科学去发现思维的奥秘和思维的方法、技巧、形式(如果有自然科学家在进行自然科学的思维过程中,转而去进行关于人的思维的思维,那不是他在用自然科学取代思维科学。而是他在进行自然科学的思维时,也在进行关于人的思维的思维),更不能取代和替代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去进行和创造关于社会的、人的、哲学的思维和思维成果。除非自然科学家放弃对自然科学的思维而转换成为或思想家、或政治家、或哲学家。同样,其他任何一种分支科学也不能取代和替代其他三个分支科学的功能作用。

 

科学可以起到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能够对人的存在、对人的思维状态、对人的行为具有关键作用的,是对人的观念的改变,是人的相应于观念的改变而发生的精神状态的改变。当一个人、当一个时代中的人们用一种全新的合理的和科学的观念来看待客观物质世界、来看待社会、来看待作为人的自己和他人时,他自身就从一种旧的存在形态改变为了一种新的存在形态,也就可能会使自己的行为由被一种无知、不知、冲动的、本能的、旧的、传统的、保守的、愚昧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支配,转变为由知识的、认知的、理性的、不断进步的、不断升华的、不断文明的思想、观念、意识所支配。人和人们也就会有与自身过去的精神状态完全不同的精神状态,人也才可以创造出自己新的存在状态。人的这种思想、观念、意识的进步、升华、文明和随之的精神状态的转变,同样是所有分支科学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可能是某一分支科学可以独自做到的。

 

一个人可以通过自然科学认识到,宇宙中的物质是由最初的宇宙大爆炸产生的,认识到物质是由原子、电子、原子核、质子、中子构成的,认识到许多的生物是在生命的进化过程和遗传突变中被创造出的。这样,这个人自身也就从一种神创造了自己的存在意识状态和对神的崇拜的存在状态,转变到一种全新的对自身的存在的认识、对物质的存在的认识的存在状态。因而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的行为方式。但是,他的这种存在状态的改变和他对客观物质的认识的改变,并不等于他对社会存在的认识、他对人的存在的认识的状况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当他权利被剥夺时、当他的自由被不合理地束缚时、当他与他人有着明显的等级差别时、当他创造出的财富被他人“合理”地掠夺时、当他不知道自己应该有着怎样的合理性欲望时、当他不知道自己有作为人的创造能力时,他并没有对社会不合理存在的认识,没有对人的权利、自由、平等的认识,没有对不合理分配的认识,没有对“人”的认识。而他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并不能随带着使他也能够对社会、对“人”有全新的认识。那么,他的存在就不会是一种全新状态的存在。他的行为就会受他的对社会存在、对人的存在的不知、无知意识和观念的支配,就会受到不合理的社会存在、不合理的人的存在状况的制约。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科技工作者和社会的学者们的单向知识不可谓不丰富,但他们依然是盲目地追逐职称、盲目地进入邪教,仍然依恋于吃国家饭。就是因为人们不能认识社会、不能认识“人”、不能发挥自身能力、使自身受制于社会制约的存在状态和精神状态的体现;我们的学生们(包括小学生)的科学知识不可谓不丰富。但他们表现出的却是深度地不尊重他人、缺乏宽容、极端自私、随心所欲、懒惰、对金钱的依赖,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丝毫地关于“人”的知识。这就是他们的一种存在状态。而反观一些发达国家中的人们的存在状态,却不是这样。据有关的调查报告称,一些受调查的发达社会中的民众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对现代科学的了解很是贫乏。对此,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社会中的很多人似乎也就有了一种骄傲感。但是,我们社会中的人们却根本不去注意、也不在意那些发达社会中的民众在对社会的关注方面、在参与社会的民主政治方面、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方面、在对人的尊重方面、在对合理性的追求方面、在对自身价值的体现方面、在认知现代观念方面、在意识和精神方面、在思维方式方面、在基础道德方面、在文明水准方面、在法的意识方面、在体现自身价值的欲望方面……,却表现得是非常充分的。

 

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对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职业者们来说,是必须具备的。而对作为人的民众(这里所说的民众是指包括官员、科技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在内的所有人)来说,思维科学知识(如理性的思维和思维时的理性)、人文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却是任何一个人做人时所必须具备的知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成年人都应该从事一种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职业知识。但所有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又都有一个共同的“职业”——做人。所以,他们又都需要一种同一的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思维科学知识。而这正是我们社会中的所有的人——直接管理者、成年人、未成年人、教育人的人、接受教育的人……——所共同贫乏的。我们为发达社会中的公众缺乏现代科技知识而惊诧。却对人家具备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科学知识、思维科学知识以及这些知识的相互融合的状况不以为然。更不为我们社会中的普遍的人们在这些知识方面的贫乏,甚至是无有而惊诧、而担忧、而深感危险。这就无怪乎我们社会中的民众、特别是一些直接管理者都不能很好地从事这一共同的“职业”——做人的“职业”。由此,导致了用现在的人们广泛使用的话来说的:人的素质的缺乏、人的积极精神的丧失、人的现代观念缺失。这难道不需要我们自己认真地反思吗?难道不需要重新审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价值和意义吗?难道不需要认真地考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人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的关系吗?

 

人只有通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影响作用下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改造了整个社会,使社会始终处于发展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自然科学影响作用下,才能够表现为是一种全新的存在。处于这种全新存在状态中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与历史中的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相比,才会是一种全新的形态。资产阶级大革命后的欧洲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的存在与大革命前的封建专制时期相比,是全然不一样的;而今天的发达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精神的存在,与第二次工业革命前相比,又是完全不一样的。之所以如此,是与它们的科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综合发展所起的作用分不开的。谁要是以为发达社会现在的社会存在状态、人的存在状态只是西方社会单一的自然科学、或单一的其他科学的作用的结果,那肯定是大错而特错的。

 

如果说,西方社会在其社会存在、人的存在方面还有某些不合理性的话,这正印证了自然科学并不能取代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作用。因为在西方社会,自然科学已经达到了人类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它所创造出的社会财富也是最为丰富的。如果自然科学可以替代其他的分支科学的作用,那么西方社会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也就应该是完美的或是接近完全合理的。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这只能说明,西方社会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方面是有缺陷的、是相对滞后的,是需要进一步地发展的。只有继续用发展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来改造现实社会,用发展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教育人,西方社会中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存在,才能够进一步地趋向合理。

 

2.科学之关系。

 

因为有科学的存在,科学也就与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人们也就把社会中存在的许多的事物在概念上与科学联结了起来。但是,由于人们对科学的认识是片面的,于是,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也就是不准确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和危险的。

 

(1)科学精神。当人们说到科学精神时,它指的是,首先,人们应该借用自然科学的成果来认识客观物质世界,来对待客观物质世界。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认识和创造尚不知和尚未创造出的物质。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对客观物质世界处于不知、也不想知的状态,处于把客观物质世界简单地归因于神创造了万物的状态;其次,人们应该借用社会科学的成果来认识社会和对待社会。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尚未认识和变化的社会,去改造不合理社会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使社会的存在不断地趋向于合理。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对社会的存在处于不知和无知的状态,对不合理的社会存在麻木不仁、无动于衷、被动服从;第三,人们应该借用人文科学的成果来对待人,用人文科学的方法去认识人的尚未被认识的方面和变化着的人,去创造人的更为合理的存在。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对人的存在处于无知和不知的状态,对自身的权利的被剥夺和被侵犯、对自身的自由被不合理地束缚、对自身尊严的被践踏、对自身人格的被侮辱、对自身被强制于的不平等地位、对自身的被不人道的不爱处于浑然不觉、麻木不仁、身安于命、命安于天的状态;第四,人们应该借用思维科学的成果来对物质世界的存在、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进行思维,使自己在进行自己的思维,使自己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思想包括经过自己的独立思维后的、将他人的思想转化成为了自己的思想的思想。因为只有这样,自己才是存在思想的。才不会是在没有自己的思想的状况下被他人的思想统治和支配的。)使人的思维行为、思想和意识更符合理性,更趋向真理、更趋向知性。而不是像历史那样,只是作为一个感性动物存在,只有感知的能力,只受本能和野性的支配,只有盲从,只有愚昧和野性。

 

(2)科学观念。当人们说到科学观念时,它指的是,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自然科学的概念。意识到我们面对的和我们享用的物质财富,既包括自然存在的物质财富,更多的则是人借助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创造出的物质财富。那么,要想享用更多更好的物质财富,就必须借用自然科学去创造更新、更好、更多的财富。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时,仅仅依赖于自然条件和自身劳动的付出,依赖于简单的经验和技能;科学观念还指,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社会科学的概念,意识到社会存在的客观性,意识到客观存在的社会包括一些怎样的社会要素,能够参照这些社会要素并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去判断现实中的社会存在是合理还是不合理,能够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去改造不合理社会和社会中的不合理,去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面对社会的存在,没有任何社会要素的概念,任社会自然地存在和自然地发展。或者认为社会既然是这样存在的,也就应该是这样存在的。或者把社会的存在仅仅看作是经济意义的存在,而对社会中其他方面更多的、更为复杂的、更重要的社会要素却弃之于无关紧要的地位。或者以为现实的存在就是绝对合理的,是无须加以改变的;科学观念还应该指,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人文科学的概念。应该承认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存在。应该意识到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应该是从人出发、去关注人、去爱人、去为了人。应该意识到人的和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的结果应该符合人的权利、利益、本质,应该有利于人的存在的合理和文明。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人和社会组织只是把人视为是区别于动物的一种生理的人,是无视人和漠视人的,是把人贬为非人之下的“非人”的,是从非人的东西出发而把人排斥于自己的意识之外的,是爱非人的东西而对人是不爱、无爱的,是为了非人东西而可以随意地侵犯人、伤害人的,是宁以非人为本而不以人为本的(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最后,科学观念还应该指,在人们的意识中,应该有思维科学的概念。人在进行思维时,能够有意识地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如理性的、逻辑的、辨证的、推理的、批判的、以及组合的、聚合的、控制的思维方式。而不是像历史曾经有过的那样,总是走不出受制于本能、冲动、情绪、经验的支配,总是走不出教条的、片面的、机械的、僵死的、静止的思维方式,总是走不出一言堂、个人说了算、意志代替思维的思维模式和思维怪圈。

 

所以,当人们说到科学观念时,指的应该是四个分支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观念。如果人们所指的科学观念仅只是自然科学的观念,这又是一种大错特错。当人们的观念中只有自然科学的概念时,会如何审视社会和人类呢?在这样的偏狭的“科学观念”的支配下,要么,社会和人被排斥于了人的视觉之外。要么,将社会视为是了物质的世界,是金钱和财富的世界。要么,是将人贬于了物质、金钱、财富和一切非人的东西之下的“非人”。在这样的“科学观念”支配下的社会和人将会是怎样的存在呢?

 

(3)科学决策。当人们说到科学决策时,应该指的是,在上述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支配下的科学决策。科学决策的含义更应该指的是:人的以自然和物质的存在、以创造自然和物质为对象的科学决策;人的以社会存在和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为对象的科学决策;人的以人的存在、以创造人的合理存在为对象的科学决策;人的以理性的、科学的、现代的思维方式进行决策。

 

当人们以自然、物质的存在和创造自然、物质的存在为对象进行决策时,当然应该以自然科学精神的状态、用自然科学观念和成果进行决策;当人们以社会的存在和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为对象进行决策时,就应该以社会科学精神、以社会科学的观念和成果进行决策;当人们以人、以人的存在、以创造人的合理存在为对象进行决策时,就应该以人文科学的精神、人文科学的观念和成果进行决策。科学决策甚至应该体现的是将所有这些方面综合起来进行的决策。同时,在整个决策过程中,还应该体现出决策者采用的是理性的、科学的、现代的思维方式进行的决策。

 

如果人们把科学决策仅仅理解为是用自然科学精神、自然科学的观念和成果来对所有的对象进行决策,这就很令人怀疑,那些决策者有没有搞错,他们又如何进行决策的?他们的决策能够是科学的、合理的、理性的吗?如果人们在决策中,仍然通行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传统,仍然凭心血来潮、拍脑袋的随意方式,仍然遵循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众人思维之上的习惯,仍然以这些非理性、非科学、非现代的思维方式进行决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所做出的决策将会创造出怎样的存在,这不仅会使人担忧,也难免会使人将这样的决策与历史联想起来。

 

但是,具有决策权力的人、负有决策使命的人,他们的决策对象既有单向的,如科学研究项目的决策、经济发展决策、教育政策决策等等。而更具重要性的决策则是一种综合的对象。如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决策所涉及的对象不仅包括自然、物质、社会、人文,而且包括这些对象中的更为具体的对象。即使是一些单向性的决策对象,按照决策创造出的存在同样会涉及到存在的广泛性。如教育政策的决策,创造出的将是教育体制、教育模式、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学校形态这样的存在;创造出的是作为人的教育官员、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识、权利、利益、精神、能力、观念的存在。再如,对财政收入的决策,创造出的将是分配政策的存在,创造出的是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和职能方面的、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方面的这样一些社会的存在,是工人、农民的从业状况、经济状况、权利和利益状况这样一些人的存在。

 

而决策又毕竟是由人来进行的。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现行的决策者和未来的决策者应该有着怎样的科学精神和科学观念的问题。如果现实中的和未来的决策者因为不以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科学,不懂得这些科学,不了解这些科学的知识,不具有相应的科学素养和素质,因而根本没有综合性的科学精神和科学观念,或者只有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排斥在外的“自然科学精神”“自然科学观念”,那么,由这样的决策者、由这些决策者做出的决策,又将会对社会、对人、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甚至对生产力的发展意味着什么呢?对创造出的存在又意味着什么呢?

 

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对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存在的创造是重要的。具有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的意识也是重要的。但是,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的内涵则更为重要。如果人们没有对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决策内涵的全面理解,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不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为依据,决策不以思维科学为方法,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也就不会进行真正意义的科学决策。那么,决策者又依据什么来决策呢?那就只能依据冲动、感性、直觉、经验等进行决策了。甚至是从自身的本能、私利出发进行决策的。这样的决策不仅与科学无关,而且是更为有害的。

 

如何使现实中的和未来的决策者具备真正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呢?如何使现实中的和未来的决策者具备科学决策能力呢?看来,只能通过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和学习,以及通过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理解和掌握,才是可能的。

 

从任何一个决策者都只能来自民众(因为没有天生的、当然的决策者)的角度来说,民众也应该通过学习来理解和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以培育起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和科学素养。只有从这样的民众中挑选出来的具有更加优秀、更加充沛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的决策者,才具有科学决策的习惯和能力。如果民众没有学习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自然科学,不具有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和科学素养,那么从他们中间产生的决策者又怎么能够具备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和科学决策能力呢?即使对他们进行后期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他们能够理解这种教育的意义吗?又能培养起真正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吗?这对他们的决策行为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他们的决策可能会是不合理、不科学的。也就会对生产力的发展、对合理的社会存的创造、对合理的人的存在的创造造成不良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那种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懂思维科学有何用的思想倾向是多么地危险。而决策者具有了这种倾向就逾加具有危险性了。

 

(4)科学与文化。在人类社会中,不乏伟大和优秀文化的产出。这样的文化感染着人的心灵、宣扬着人性的真善美、鞭打着对人性的背反、激励着时代的精神。这样的文化甚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因而,这样的文化成为了不朽的文化,这样的文化的价值永存。但是,人们也常常为此而困惑:为什么这些文化是伟大的、不朽的?它们是如何成为伟大和不朽的作品的?这些伟大、不朽作品的作者为什么能够创造出这样的作品?

 

其实,我们只要把科学与文化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奥秘。

 

首先,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伟大的、不朽的文化作品的产生,几乎都是发生在社会剧烈动荡和变革的时代。同样,在这样的时代里,也往往是伟大和不朽的思想产生的时代。其次,这样的文化反映的是社会的真实、包含着对社会变革的期待、揭示的是人性的善美和丑恶、宣扬的是人的价值、鞭打的是社会的黑暗和腐朽、声讨的是对人性的摧残和对人的漠视。而在同一时期内,思想家们所形成的伟大和不朽的思想,也是对不合理社会的无情揭示和批判,是构建合理社会的意向发明,是对人和人的存在的关注,是对人的存在状况的研究,是对人的和人的存在本质的揭示,是对人的存在价值的探索,是如何创造人的合理存在的意向发明。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那些创造了伟大和不朽文化的作家和艺术家们在和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做着同一件事,即关注社会、关注人;在对社会和人的存在进行着深刻的思维;在期盼和呼吁着对不合理社会(或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改造;在期待着和呼吁着对人的存在的不合理状况的改变。所以,他们和他们的思维成果——思想、理论和文化、艺术——也就都成为了伟大和不朽的财富。而他们的不同之处则在于,他们在表现自己的思维成果时,所借用的形式是不同的。思想家们借用的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形式,是理论的方法和手段。而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借用的则是文化艺术的形式,是小说、绘画、音乐的方法和手段(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既是科学,也是文化。)我们完全可以设想,那些伟大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在他们对社会、对人进行思维时,如果借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形式,采用理论的手段和方法,也会成为伟大的思想家的。而思想家们也往往借用文学的形式表达他们的思想。如卢梭,如萨特。这是否可以证明,那些伟大的文学家和艺术家们实际上是在以文化的形式和艺术的手段在从事着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职能。所以,他们创造的文化才能够是伟大和不朽的。

 

所以,我们也不难理解,那些不懂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文化人创造的那些不是从社会出发、从人出发的文化,那些不能真实地反映社会和人的存在的文化,那些不能表现人性的文化,那些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无缘的文化,可以借助艺术技巧的手段而是优秀的,但不会是伟大的和不朽的。那些回避现实、逃避社会、缺少人性的文化,只能是应景的、虚幻的、保守的文化了。而那些仅仅是为了获利、为了感官刺激的文化,则只能是低级、庸俗、颓废、腐朽的文化了。

 

而民众如果不具有通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培育起的精神、意识和素养,他们是无法理解和接受那些有着深刻思想内涵的文化的。他们只对低级、庸俗、颓废、保守的文化感兴趣。文化层次的不高,但却能够吸引普遍的民众的接受,或者说,普遍的民众只接受低层次的文化,都与社会的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对人的精神、意识、素质、素养的培育相关。

 

(5)科学与教育。对一个社会来说,要体现出它是发展的、进步的、合理的、文明的社会,重要的方面在于它的国民是否具备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及其程度(这里的科学当然是指综合意义的科学,而不是单一的自然科学。)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中,国民具备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质、科学素养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中的民族也就越是具备一种高昂向上的精神,就越是具有一种创造的精神,就越是能够发挥其创造的能力,就越是能够推动社会存在的不断合理,就越是能够激励人自身不断地趋向于更加的文明,就越是能够不断地创造和接受优秀向上的文化,这个社会也就越是体现为是趋向于发展的、进步的、合理的、文明的。因此,对国民进行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人文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教育就是十分必要的。综上所述,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德国:人文精神是一切事业的基础。”;在美国“理科学生读百部文哲史”“美国的教育制度始终贯穿着人文教育的精神”(见1998年5月13日的《环球时报》)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这些重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思维科学)教育的社会中,会不断地涌现出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和文学艺术家;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学习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思维科学)的人们在成为人之父母后,会采取与中国“家长”完全不同的理念和方式教育孩子。为什么他们能够从“人”的角度来对待孩子,能够以“人”的平等地位尊重孩子,能够从“人”的角度来教育孩子。而且,社会的这种对人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并不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而是融入了义务教育中的启蒙教育、家庭中的感染教育、社会中的影响教育之中的。因为这样的教育是社会和人的进步、合理、文明、升华的基石和需要。

 

从教育的角度讲,那种只教人以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知识,而不教人以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理念、教育体制是多么地危险。因为这种教育是培育不出人的科学精神、人的科学观念、人的科学素养、人的科学素质的。而且,接受过这种教育的且缺乏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养、科学素质的人们是会严重地影响下一代的,是会相互影响的。当然,这种影响是那种不利和不良的影响。

 

第五章  独立存在的分支科学在社会发展中的相互在用

 

   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关系。

 

我们说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相互独立的分支科学,并不意味着这四个分支科学也是各自独立地发挥作用的。事实是,这四个分支科学作为构成人类社会中的(综合)科学,也就决定了它们是相互影响的、是相互作用的。正是这四个分支科学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体现着(综合)科学在人类社会中的存在及其价值。它们是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个分支科学,就不会构成人类社会中的完整科学,就无法推动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和升华意义上的发展。或者,就会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一种畸形态的,也就会影响到每一分支科学自身的发展。

 

我们已经分析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各自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它们存在的价值、意义和目的。即,自然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物质和财富的存在的;社会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人的社会性合理存在的;人文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人的个体的合理存在的;思维科学存在的目的和功能作用是用于创造能够支配人的行为的那种符合理性的、具备科学性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的,是用于促进人的思维能够更高效率地产生这样的思维行为和思维成果的。但是,任何一个分支科学都不能单独地去达到自身存在的这些作用、功能和目的的,是不能单独地实现和体现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

 

仅就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来说,它的作用在于创造对不知、无知的认知和知识,进而去创造自然、物质、财富的存在。那么,它自身又不能不达到这样的作用和目的呢?对此,我们可以将自然科学先放置一边,去先行分析一下人与物质的、人与财富之间关系的本质是怎样的。

 

这里,让我们先回到动物那里去。

 

对于食肉动物来说,食草动物就是它们的财富。食肉动物一旦捕猎成功,便饱餐一顿。饱餐后的动物便不大活动,而是喜欢躺着,或晒太阳、或睡懒觉、或嬉闹玩耍。有的动物甚至可以怎么一连躺几天。在这期间,至多是闲散地活动活动,因而显得很懒散。如果食肉动物捕猎的对象比较少,它们的活动范围就要大一些。如果它们的财富相对丰富一些,它们就只在很小的范围内活动。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对食肉动物来说,一旦它们的财富相对丰富一些,在它们身上就会产生一种惰性。这种惰性会使动物除非在非常饥饿的状况下,一般是不会去积极地“创造”财富的。这动物的身上体现为是一种本能。

 

但是,财富的相对丰富会导致惰性的产生似乎又是一种必然。作为一种必然,在动物那里是作为本能来表现的。那么,这种必然性又会不会在高级动物——人——的身上体现呢?尽管人是可以创造财富的。而且在一般的情况下,人也只能依靠创造财富才能生存。可是,当人创造出的财富相对丰富一些时,相对丰富的财富导致惰性的必然性,同样可以在人的身上得到体现。与动物不同的是,表现在人身上的惰性就不只是本能的体现,而且也是人的意识的体现,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

 

在绵绵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中国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通过科学家和有心的知识分子的研究和整理,取得就很大的成就,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更没有作为教育的内容施教育于社会和国民。中国社会的经济充分表现为是延续数千年的“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小农经济,是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只有极少的人(如极少数的地主和商人)表现出了发展经济的热忱。中国科学技术的研究、汇总、传播也始终是囿于个人行为的范围内,甚至没有质的突破(如,上升为理论,深入到本质,发展为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行为)中国农业经济的这种模式正是由人的惰性造成的。因为“一亩三分地”的生产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保证人的财富的相对满足的。这种经济结构只有在人口迅速增加、土地相对减少,再偶然遭遇天灾人祸,使财富无法得到最基本的满足时,人们才想到要改变这种状况。而且,人们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时所使用的手段并不是去有意识地减少生育、去开垦新的土地、去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去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去提高生产效率。而是在“劫富济贫,杀富济贫”的习惯思想的支配下,通过劫富和杀富行为、通过起义战争去重新分配现有土地和现有财富。动乱和战争导致人口的大量减少,度过了天灾之年,使人均土地有所增加,能够产出的财富再次相对丰富。于是,人们又重新开始了“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并在这种生活中孕育着下一次的轮回。作为一般的民众是这样,作为管理社会的官僚阶级更是这样。对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官僚阶级来说,是极少有发展社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的意识的,更没有主导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发展的意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官僚阶级的意识中,似乎只有维持皇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概念。只要社会还是稳定的,管理社会的官僚阶级就四平八稳、无事可做。一旦社会发生天灾人祸,官僚阶级唯一可做的事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他们既不考虑社会的合理性问题,也不考虑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问题,不考虑教育的社会化问题,不考虑生产领域的拓展问题,不考虑商品流通问题,不考虑改变生产方式的问题,更不考虑发展科学技术的问题。这不是一种惰性又是什么呢。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就是这么过来的。从这个角度说,惰性支配着中国的历史。

 

财富的相对丰富会在动物和人身上产生惰性的规律,并不仅仅体现在中国的历史中。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实际上揭示的正是惰性在欧洲历史中的作用。财富的相对丰富会在动物和人身上产生惰性的规律也并不只是体现在历史中,这一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同样会得到体现。

 

以调拨钱物的方式救济贫困,曾经是中国社会长期采取的一种扶贫政策。当用于救济的钱物发放到那些面临生存危机的人们的手上时,这些钱物对那些接受救济的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相对丰富的财富。正是这种相对丰富的财富在那些经常接受这种救济的人们身上产生了惰性。以至于一些贫困地区的人们使自己的生存完全依赖于这些相对丰富的财富上。即使国家和政府改变了扶贫方式,用帮助发展生产的方式代替单纯的救济,也一时难以改变这种已经形成的惰性。一些扶贫对象仍然会把用于发展生产的种子、牛羊当作可以享用的财富吃掉了。

 

借助发达的科学技术,西方发达国家创造出了巨量的社会财富,借助曾经在消除消费财富分配上的悬殊差别、消除社会贫穷、缓和阶级和社会矛盾方面起到过巨大作用的社会福利制度,使人们可以轻易地获得极其丰富的财富。丰富的财富也使富于创造精神的欧洲和美国社会中的一些人产生了惰性。人们宁可享受由福利制度提供的好处,而不愿参加工作。因为可以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就是一种相对丰富的财富。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是做什么的?提出这样的问题固然可笑。因为谁都知道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或者是发现物质的存在、物质存在的本质、物质存在的运动变化规律的,或者是创造新的物质和创造用于创造物质的新的技术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机构中的人们在获得了相对丰富的财富后,在他们身上又会不会产生惰性呢?他们会不会放弃其天职呢?也会的。在中国,一些科研机构以事业费的形式获得研究经费后,将其存入银行。但不是将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而是坐吃本金和利息。这不也是一种相对丰富的财富吗?坐吃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不也是一种惰性吗?

 

就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本身来说,它作为一种可以直接作用和服务于创造物质财富存在的科学,具有两重性。一是人们可以借助它去创造物质财富或促进物质财富的创造。二是,在科学技术的作用下,人们创造出的相对丰富的物质财富又会使人产生惰性。这种惰性又会遏制并最终摧毁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和存在。因此,可以说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是一种摧毁自己的力量。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存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必然会摧毁自己。中国的科学技术在历史中的遭遇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尽管从文字和图解上看,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在人类历史中是处于相当高的水平的,甚至是远远超过了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水平的。但是这种科学技术在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后,在创造出了相应的财富后,就只是表现为文字、图解、书籍。而不是再广泛地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体现不出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自身也就得不到通过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所能提供的促使它自身发展的条件。因此,中国的科学技术陷入了停滞。作为一种不起作用的存在也就实质性地不存在了。因此,中国历史上的科学技术被它自身的力量摧毁了。

 

但是,自然科学在人类社会中并没有遭遇它在中国遭遇过的命运。从十七世纪开始,自然科学在欧洲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在十九世纪,科学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了二十世纪,科学技术又经历了一次革命性的发展。科学技术在今天的发展势头更是势不可遏。

 

为什么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那种摧毁自己的力量没有在中国以外的地方摧毁它自己呢?这说明还有一种力量在抗衡着它的那一摧毁自己的力量。在这两种力量的抗衡中,如果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摧毁自己的力量大于抗衡它的力量,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就会受到遏制,并最终被摧毁。如果抗衡的力量逐步大于自然科学的摧毁自身的力量,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就会得到发展。这种抗衡的力量越大,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就越是迅猛。

 

那么,这种抗衡的力量是什么呢?我想我们可以揭示这个秘密了。这个秘密就是我们上述的“其他因素”的存在。这个“其他因素”不是什么,就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就是社会科学创造出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存在,就是人文科学创造出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科学精神、(综合意义的)科学观念的人的存在,就是思维科学创造出的可以提高人的思维效率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

 

我们必须注意到,自然科学发展所经历的“突破”“突飞猛进”“革命”这样几个阶段,似乎都是在另一种思想的、文化的、精神的革命之后发生的。欧洲的文艺复兴先于牛顿时代;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先于蒸汽机时代;凯恩斯思想先于原子能时代;存在主义先于电子和信息时代。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吗?如果孤立地看,这确实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但是,从文艺复兴、民主主义思想、凯恩斯思想、存在主义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体现,及其它们的功能作用来看,这就绝不是偶然的巧合了。

 

文艺复兴创造了人的一种精神的存在。正是这种精神的存在激励着人们去无畏地、顽强地、不懈地探索物质的存在、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维的存在,使人们具有了理性的精神、批判的精神、独立的精神;

 

民主主义思想引导了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这一革命将束缚人的、束缚人的精神的、束缚人的自由的、剥夺人的权利的、践踏人的尊严的、掠夺人的利益的封建社会的制度、体制、人的价值观、思想、观念、传统彻底地清除出了资产阶级王国,创造了新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存在。尽管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的制度和体制仍然在束缚着无产阶级的自由、在剥夺着无产阶级的权利、在践踏着无产阶级的尊严、在剥削着无产阶级的利益,但毕竟使资产阶级这个人的群体享有了自由和权利。而享有这种自由和权利的不仅仅是资产阶级,还有一个自由人的群体。这个自由人的群体就是科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等。资产阶级革命还创造了一个有利于这些自由人发展和传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体制、条件、氛围、环境。甚至连马克思这样的最直接地、最猛烈地批判资本主义、主张消灭资本主义的思想家都借助了这种体制和条件。否则,不要说马克思的著述难以出版,就连他的生命都难以保障。在这里,自由的实现、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高等教育使综合意义的科学的教育成为了可能。而一切不是进行综合意义的科学的高等教育,都不是真正意义的科学教育。)、彻底铲除封建主义的分配框架(即,由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国家参与分配在形式上的随意性所构成的分配框架)尤为重要。而资产阶级的崛起激发的对精神的进一步需求、以及无产阶级的悲惨遭遇激发的无产阶级对自身解放的需求,都强烈地刺激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形成);

 

凯恩斯思想的产生,则将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推进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后的两个独立的社会进程阶段。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等文书稿)。同自由资本社会铲除了封建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一样,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国家的作用得到了历史以来最大程度的合理性发挥。曼哈顿计划所带来的原子能时代、阿波罗计划所标志的航天时代都是国家作用的积极体现。而国家作用的发挥,当然是在社会科学作用下所创造的相对合理的社会存在的体现,同时也是思维科学发展体现,即运用了群体性、聚合性、控制性的思维方式。国家作用的发挥,也是人文科学的体现。这表现为作为人文科学核心思想的“人”的观念终于渗入到了政治家们的头脑中去了。使政治家们的行为不再是服务于超脱于人的阶级和阶级的利益。而是转向了从人出发、去爱人、去为了人、去服务于人;

 

存在主义对个体的人的存在的意义、人的价值、人的潜能进行了富有哲理的探索。如果说民主主义思想的意义主要在于追求社会存在的合理,马克思主义的意义主要在于追求民主主义没能实现的那些社会存在的合理、在于追求未来社会的合理、在于追求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这个人的群体的存在的合理,那么存在主义的意义则在于追求作为人的个体的存在的合理(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人的个体的存在的合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于这样一种精神和观念的确立,即,人是可以创造自己的存在的;人是具有创造能力的;人是可以通过创造来体现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人是可以通过创造来实现自己的幸福和欲望的。正是人的这一精神和观念最直接地抗衡着人的惰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似乎并不像以往那样,表现为主要依赖于少数科学家们的贡献。而是从大量的风险企业、风险产业、风险投资中得到发展的。创造几乎成为了一种时代的精神,成为了一种非常普及的观念和大众的行为。在许多国家中,无论是发明创造、无论是风险投资、无论是风险产业和企业、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人们所从事的任何一种职业中,无不体现了一种创造的精神。

 

如果没有几百年来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和教育来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思想、观念、意识,来支撑起一个时代又一个时代人的和民族的精神,来创造不断趋向合理的社会存在,起到使人认识人自己、创造人自己的作用,发挥了使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不断地、全新的、乃至根本的改观的作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能够得到不断地发展吗?能够发展到今天这种广度、高度和深度吗?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又会不会像在中国历史中的遭遇一样被自身的力量遏制和摧毁呢?只要我们看看哥白尼的日心说的遭遇,看看布鲁诺的悲壮,就可想而知了。但又正是布鲁诺所代表的坚持真理的精神拯救了自然科学,更是推动自然科学发展的动力。而这种精神不是自然地存在于自然科学中的。而是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创造出并支撑起的。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自然科学是被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拯救和推动的

 

反观科学在中国的存在。在中国的历史中,并没有欧洲那样的宗教势力,也就没有宗教势力对科学的遏制力量。但历史的中国也没有真正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因此,在中国只有保守、中庸、守序、安贫、乐道的精神,只有科学技术的独在。这岂不是就意味着科学技术因为得不到“其他因素”的拯救和推动,就被惰性摧毁了吗?这也正印证了以下的关系,因为历史中的中国社会没有真正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作为拯救和推动自然科学的力量,所以自然科学在历史的中国社会中,被自身的力量摧毁了。

 

当然,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拯救和推动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反过来推动着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至少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来说,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使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又必然引发所有制、社会分配、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生产方式、社会结构、权力结构、国家体制、国家职能及行为、上层建筑、法、意识形态、人的欲望、人的需求、人的心理、人的行为方式、人的价值取向、人的观念意识等等方面的连锁反应。所有这些问题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已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趋向是什么,应该变化为怎样的合理存在。这就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提供了新的研究内容,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材料。

 

在社会科学作用下创造出的日趋合理的社会存在、自由的氛围,不仅对自然科学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也对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乃至社会科学自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思维科学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可以借用的武器,更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乃至思维科学自身的发展必须借用的武器;人文科学导致的“人”的观念的确立、对人的尊重、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人文科学导致的社会和人的文明、人的道德(行为)的有序,人文科学导致的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人文科学导致的人的敬业精神,不仅是自然科学发展的良好的人文条件,也是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乃至人文科学自身发展的良好的人文条件。人文科学发展所培育起的人的借以体现人的价值的创造的欲望,培育起的人的创新、创大、创先、创优、创精的精神,不仅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乃至人文科学自身发展的强大动力。

 

2.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将会怎样。

 

当人们目睹和享用在自然科学(科学技术)作用下创造出的巨量的物质财富的时候,新的思想和观念也早已进入了人们的头脑,人们也早已在享用着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作用下创造出的社会的合理存在和人的合理存在这样的财富,也在享用着人的理性思维这样的财富。所以,人们享用的是科学的成果,而不只是物质财富和创造物质财富的科学技术的成果。话又说回来,如果社会失去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及其作用,如果人们享用不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所取得的所有成果,而仅仅享用科学技术带来的物质财富(实际上,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及其成果,也不会有科学技术带来的物质财富),人们在享用这些物质财富的同时,仍然不知道什么是社会的合理,不知道什么是人的存在的合理,人仍然处于由本能而不是由理性思维支配行为的状况,人仍然处于没有自由、权利被剥夺被侵犯的状况中,人仍然遭受着肉体和精神的痛苦(即被不人道地不爱和无爱,如我们的舆论所披露的种种令人苦痛的社会现象),人的精神仍然被虚无这个“它”控制着,那么这种单纯的对物质财富的享用有乐趣吗?甚至于,人们又怎么能够享用到这些物质财富呢?

 

相对犹如不时冒着恶臭气味的死寂般的泥潭一样的封建社会,看看近三四百年来人类社会中闪耀着的思想的光芒,社会发生的剧烈动荡的变化,社会取得的巨大进步和文明,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的更新,人的创造能力的迸发,这只是自然科学的作用吗?难道这还不能足已证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在这里所起到的催化、裂变、爆发、创造的作用吗?自然科学不也是在这三四百年间才得到拯救、新生和发展的吗?

 

可是,就是有人还是认为社会科学不是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还是将自然科学等同于科学。这是因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没有告诉他们什么吗?还是因为在一个特殊的社会里,由于几乎实质性地不存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这里的“不存在”是指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地位,在社会中没有实性的研究和发展成果。)所以,才在人们的头脑中,更是在社会的观念(体现于社会所倡导的在全社会进行的科学教育中的“科学”,是综合意义的科学,还是单一的自然科学)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科学”就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是科学的观念(由于在社会中连名义的、形式的人文科学都不存在,所以压根就没有人文科学的概念。否则,人文科学同样会被认为不是科学的。)

 

其实,这种观念并不仅仅存在于今天,而是自西方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之后就形成了(而在这之前的中国社会中,则是没有科学这一概念的)。周国平在他的《中国人缺少什么?》中写到:“我们是因为挨打而开始反省的。反省是为了寻找挨打的原因,改变挨打的状态。之所以明摆着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贫弱,西方国家富强。所以,必须使中国富强起来。于是,富强成了中国二十世纪的主题。为了中国的富强,中国的先进分子便向西方去寻求真理。所谓寻求真理,就是寻求西方国家的秘诀,寻求使中国富强起来的法宝。这种秘诀和法宝,在洋务派看来是先进的技术和武器……。在维新派和革命派看来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在新文化运动看来是科学和民主。当然,你可以认识是在一步步深入。但是基本的出发点未变,就是把所谓寻找的真理仅仅看作是实现国家富强之目标的工具。”(见2000710日《乌鲁木齐晚报》)这就是说,中国只需要富强的存在和可以实现富强的工具。除此以外,不再需要其他的存在。而实现富强的最直接、最直观的工具无非是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其本质就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这在今天仍然突出地反映在我们的现代化观念上。我们希望实现的现代化很多。但我们从不提社会体制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人的观念意识的现代化、人的精神状态的现代化、人的道德行为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很重要地体现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和教育程度上)、人的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如群体性思维、聚合性思维、控制性思维、创造性思维等)……。而我们期盼实现的现代化,最终都可以归于通过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去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而要实现社会体制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人的观念意识的现代化、人的精神状态的现代化、人的行为道德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人的思维方式的现代化,需要的则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发展和教育。

 

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它要体现为是发展的、进步的、合理的、文明的,那么在它之中到底应该存在些什么呢?无非就是我们上述的那些社会的、人的、人的思想观念的、人的精神状态的、人的思维方式的、文化的存在,还有物质财富的存在,以及能够创造这些存在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存在。这四个分支科学存在都是独立的存在。尽管它们的存在在客观上必然是相互作用的,但任何一个分支科学对其他科学的必然作用,并不是它存在的目的。它就是为自己的存在而存在的。因为任何存在从本原来说,都不是为了其他的存在而存在的。如氧原子,尽管氧原子可以与氢原子合成水分子,但氧原子并不是为了氢和水而存在的。一个人存在着利己为己的本能,他可以在成年后在一定条件的作用下、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有意识地为他为社会。但是,他从胚胎的发育到未成年之前,并不是为了他人和其他的存在而存在的,而且人的利己为己的本能是永远无法摆脱的。同样,作为社会科学的“我”必须存在,作为人文科学的“我”必须存在,作为思维科学的“我”必须存在。“我”的存在则有“我自己”存在的目的,有“我自己”的创造对象。而“我”创造出的存在尽管可以在客观上作用于其他的存在,但“我”创造出的存在也必须是必要的存在,是独立的存在。如,被社会科学创造出的合理的社会存在,就是必要的和独立的存在。

 

但是,在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人们的观念意识中的科学和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只有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才是科学,是有必要的存在;只有被科学技术创造出的物质财富的存在,才是有必要的存在。而那些大量的、明摆着的、根本无法回避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则是可以视而不见的,是可以不视为是存在的。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人们的视觉和意识本身是否被物质化了、财富化了。

 

尽管我们花了大量的篇幅从正面论证了科学是什么,论证了一个社会中的科学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存在。但对于已习惯于把自然科学或科学技术等同于科学、习惯于把物质财富的创造作为唯一的创造、习惯于视物质财富的存在为唯一的存在的人们来说,要想改变这种近乎固化了的、绝对化了的观念意识,是不容易的。这似乎又有必要从反面来论证一下,假如依照科学技术等同于科学、物质财富的创造是唯一的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是唯一的存在的思维定式来专一地发展科学技术、来专一地创造物质财富,又会怎样呢?

 

结果,导致支配社会发展的思维不仅没有趋向现代化的思维模式,反而倒退到了个人思维控制一切思维的思维、受本能控制的思维、非理性的思维几乎成为了社会通行的、决定一切的、支配一切的思维的社会状况;

 

结果,导致科学技术在总体上,在发现和创新的意义上,并没有大的发展,而且与世界的差距不断加大;

 

结果,导致在物质财富的创造上并没有达到丰富的程度,反而浪费着不计其数的物质财富;

 

结果,导致人口增长的失控,创造了人口灾难的存在,给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留下了最大的包袱、最大的隐患;

 

结果,导致了作为人的几十万“右派”、无数的“地富反坏右”、无数的“党内走资派”、无数的需要“改造”的知识分子的存在状况,导致了以张志新为代表的一批坚持真理的人的存在状况,导致了民众贫困的人的存在状况;

 

结果,导致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等陷入综合性灾难的“文化大革命”的存在;

 

结果,导致危机社会主义自身的“苏联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存在;

 

结果,导致人的权利的被剥夺、被侵犯,人的自由被束缚;

 

结果,导致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僵化;

 

结果,导致以“大锅饭”为表现的人的惰性的存在;

 

结果,导致……。

 

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隐退”,并没有连带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不复存在,也没有不被创造。而是仍然被创造着。但创造出的却是不合理存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一场伟大的思想革命开始了。这一思想革命就包含着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尽管发展的形式是具有特殊性的)。正是这三个分支科学的短暂的发展,展示着中国的社会存在、人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存在将有一个根本性转变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等同于科学、物质财富的存在等于一切的存在的思维定式的根深蒂固,社会科学不是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思维科学无价值的观念仍然决定着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命运。发展科学技术、创造物质财富的存在仍然是社会唯一的“专业”,结果又怎么样呢?

 

结果,科学技术是发展了,但这种发展只是买进、仿效意义的发展,而不是发现、创新、创造、创新意义上的发展。自然科学并没有得到符合发展本质意义的发展;

 

结果,被创造出的物质财富相对过去是丰富了。但却在存在着的膨胀了的封建性质的分配框架的作用下被不公平地分配着(可参见本人有关分配的文书稿);

 

结果,导致社会权力结构趋向于无权权力-权力无限这种不合理结构的发展;

 

结果,导致信仰危机。我们的民族基本上是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但却存在着对个人的信仰和崇拜)。只是到了清朝末年以后,才有少数知识分子开始信仰民主主义思想。但民主主义思想并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于是,马克思主义成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马克思主义被演化为了“苏联马克思主义”,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由于因为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因而没有建立和确认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于是,人们在放弃“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也实质性地不复存在了。于是,信仰成为了个人的事。于是,社会中的人们各自去选择自己的信仰。于是,人们的信仰转向了对自我为中心的信仰、对金钱和财富的信仰、对官位和权力的信仰、对地位和身份的信仰、对资本主义社会模式的信仰、对邪教及教主的信仰、对封建迷信及神的信仰、对宗教的信仰……(可参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社〉》的文稿);

 

结果,导致信念危机。因为“没有”(这个“没有”不是指真正地没有,而是指因为没能公开而表现得“没有”)人针对“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观、共产主义观进行反省,“没有”(同上意义的“没有”)人结合现实、结合本马克思主义提出新的社会主义观和共产主义观,甚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已经不复存在,人们不关心、好象也不想知道社会发展的前景和前途是什么。人们只是以消极应对的方式来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因此,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乃至一切正义的信念在人们的意识中似乎也不复存在了;

 

结果,导致道德危机。道德包括个人道德、公共道德、职业道德。由于没有人文科学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对道德的价值取向进行符合客观要求的介定,没有对道德的准确定位,没有对道德进行评价的标准,没有对道德的范围的划定,没有对公民的文明观的教育,由于不合理的人事体制和“大锅饭”的分配体制的作用,致使民众的道德由五十年代所表现出的上层道德直接堕入了不道德。而国家的道德则由单纯地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不道德扩展到了各个方面(当然,国家的这种不道德是通过具体的国家及政府机构和国家及政府工作人员来表现的),从而使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道德的无序;

 

结果,导致了文化危机。文化危机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讲求秩序与中庸的文化”“将国人的心理导向一种趋安求稳、安贫乐道、慕古怀旧的趋向”,形成“恪守秩序、拒斥变化的文化定势”(见吴剑雄的《变到深处是文化》200126日《工人日报》),成为阻碍中国全面深入改革的强大阻力。二是没落文化(如封建文化、迷信文化)的回潮,消极和不健康文化(如赌博文化、麻将文化、有害于青少年的游戏网吧文化、色情文化等)的泛滥,丑陋文化的兴起,庸俗文化的走俏,严重地侵蚀着人们的精神和心灵。

 

其实,科学(当然是综合意义的科学)本身就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突出体现。在当今这个科学作为文化迅速发展的时代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人们竟然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这本身难道不就是一种文化的危机吗?还有,像环境保护、热爱自然这些问题,也是现代文化的体现。面对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生态保护意识的如此淡漠,面对环境和自然生态的被肆意破坏,不也体现着文化的危机吗?

 

结果,导致精神危机。这种精神危机集中体现于“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去创造财富,不能去创造积极的财富”,反而表现出“将他人从无中创造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恶习在滋生曼延”;体现于这种恶习的“不顾一切地、无所顾及地滥用权力、疯狂敛财”;体现于“通过不合法的占有和掠夺获取财富”;体现于“通过不讲诚信、欺诈、贪污、抢劫、盗窃的方式获取财富”;体现于一些“文化人通过不良文化、无聊文化、封建迷信文化、古装文化、哼哼唧唧的文化获取财富”(以上均摘自本人所写文书稿。这里所说的财富包括思想财富、文化财富、科学财富、技术财富、物质财富等等);甚至于,人们的精神状态堕落到了以贩卖妇女儿童、雇佣童工获取财富的状态。这种精神的危机还体现于其他许多方面;

 

结果,导致意识形态危机。对一个社会来说,在其任何一个时代,都必然有与其相应的民众主流意识存在(可参见本人所写相关文书稿),有形形色色的观念意识存在。应该说,在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能够支配和制约多数人行为的是存在着的民众主流意识。因此,民众主流意识也可以说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象征。也因此,人们的观念、人们的行为就会表现出很大程度的一致性质和趋同性。没有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和时代也就是没有意识形态的社会和时代。在这样的社会和时代里,将会在思想上、观念上表现为是一种混乱的、杂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民众主流意识应该体现为是以“人”的观念为核心、以“法”的意识为基础的主流意识。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除了“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外,还应该有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但是,由于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法的传统的社会,是一个没有人文科学概念的社会,是一个社会科学不能正常发展的社会,所以始终没有培养起民众(包括国家、政府中的官员和工作人员)的“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又由于人们不再信仰“苏联马克思主义”,又没有形成和确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所以我们的社会也就没有了体现为意识形态的民众主流意识。致使权力观念、“官”的观念、身份观念、金钱观念、享乐观念、不劳而获的观念、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甚至“法轮大法”等等这些杂乱无章的思想观念构成了我们社会的起实际作用的意识形态(可参见本人的《“法轮功”问题什么了什么?》等文书稿。)进而构成了意识形态危机。

 

结果,导致信誉和信用危机。现代经济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法的关系和诚信关系基础之上的信誉经济、信用经济(可参见本人的《建立全新的投资模式》《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原则》等文书稿)。这种信誉经济、信用经济体现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关系之中,体现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关系之中,体现于社会组织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之中,体现于人与自己的信用关系之中。正是在这种信用关系中,人们通过相互提供服务而共同获利共同发展的。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的精神危机、道德危机、文化危机、社会危机,使我们的社会经济不仅无法形成信用经济、信誉经济,而且还有所倒退。中国历史中表现的商业关系中的诚信仁义、儒商风度,以及民间表现的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的习俗,都被糟蹋的惨不忍赌。

 

结果,导致社会危机。社会危机首先大量地表现为经济性的腐败(包括各种不正之风),而后表现为日益显露的政治腐败(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争权夺利,迫害政敌,破坏选举,破坏民主,等等。)

社会危机还表现在由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积累反映出的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被侵犯、被伤害、被损害的随意性和广泛性上,表现在日益激化的阶层和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方面。

 

结果,导致信任危机。由于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致使无限权力、权力无限、个人集权、家长制在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中曼延和扩展(这种状况在“文化大革命”前主要体现在领袖身上。在“文化大革命”中主要体现在“中央文革小组”和“四人帮”身上)。这就造成了人的思维不是体现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主、科学、群体性、聚合性的思维方式,而是表现为支配关乎到社会和民众事务的思维是受制于个人思维的支配的,而个人的思维又是由个人的本能、好恶、私利支配的,表现为社会通行的是建立在这种思维基础上的一言堂、拍脑袋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竟至发展到了几乎可以在每一个权力者身上得到体现的程度(只要权力者们愿意)。正因为如此,一些权力者、一些处在中坚地位的“中坚力量”们所做出的决策和行为往往会损害到民众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直接和间接地伤害到民众的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再加上腐败者也往往出自于这些权力者和“中坚力量”之中,因而导致了信任危机。

 

上述危机又说明了什么呢?说明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存在并没有因为人们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而不存在,而不被创造。这些危机就是存在,就是被人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观念意识的存在、人的思维方式的存在,而且是不合理的存在。难道那种不认为社会科学是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观念和在这种观念作用下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事实上的不存在与这些“结果”“危机”没有必然的关系吗?(所谓事实上的不存在是指,对这些科学的研究不存在;对这些科学研究的不自由;对这些科学进行研究的成果不能成为公知;不把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作为公民教育的施教内容;不是把公民和未来公民的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素养和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素质、科学(综合意义的科学)观念作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社会中所进行的针对少数人的有限的、专业性的、工具性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都不是以培养人的科学素养、科学素质、科学精神、科学观念为目的的。那就更不要说对一般民众的教育了。);不是以不断创新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成果对公民实施教育。)

 

这实际上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升华有无必然的关系是一样的问题。如果说,社会因为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就必然有合理的社会存在、有人的合理的存在、有人的合理和健康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有人的理性和民主的思维方式存在、有人的合理性创造行为存在,就能够体现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升华。那么,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的存在,不正说明社会中因为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真正存在,所以创造出的存在就必然是不合理的社会存在、是人的不合理存在、是人的不合理的观念意识的存在、是人的不合理的思维方式的存在吗?不就会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是停滞意义的、甚至是倒退和落后意义的发展吗?

 

如果我们承认社会的进步、文明、升华意义上的发展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必然的关系的话,那么也就无法否认社会的停滞、倒退、落后、愚昧、不文明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不存在和不发展同样有着必然的关系。否则就不符合逻辑。因为,我们决不能认为,我们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存在的和发展的,但也创造出了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或者认为,正是由于我们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是存在的和发展的,才创造出了那些“结果”和“危机”。

 

当然,人们也可以认为:我们的社会根本不存在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所以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不存在、有没有必要存在、发展与不发展都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对此,我们也将无话可说了。

 

其实,前述的那些“结果”和“危机”的背后,都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无数个要素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六章  科学与反思

 

中华民族是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但是,为什么在近现代历史中,不仅没能使自然科学得到发展,反而使自然科学被摧毁了呢?就现实来说,为什么我们的社会那么强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甚至把科学技术看作是唯一的科学,可我们社会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仍然局限于买和仿效意义的发展,而不能表现为是发现性和创新意义的发展呢?为什么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科技人员却宁愿坐吃科研经费呢?这是因为我们所创造的科研体制的存在是不合理的。是因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在无形中推动人去争权力、争做官、争地位、争身份(如职称)的人事体制的存在;是因为我们保留或创造了一种不是按照人的能力的价值、不是按照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发挥能力的大小、不是按照人所创造出的财富的价值,而是依据人的地位、权力、身份进行分配的分配体制的存在。正是在这种人事体制和分配机制的作用下,一个人发挥了多大的能力、发挥出的能力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创造出的财富具有多大的价值对一个人的分配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分配关系中起实际作用的是人所具有的权力、地位、身份,是是否能够把权力、地位、身份转化为分配的手段。就是在这样的分配体制和分配机制的作用下,创造的是不愿发挥能力和不必要发挥能力的人的存在,创造的是极力谋求权力、地位、身份的人的存在。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中的一些人一旦换了环境,也就能够充分地体现出中华民族的优秀思维能力。这是因为那样的环境是另外一种科研体制、分配体制和能够自由发挥能力的社会存在。

 

为什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竟然会有几百万人走进邪教,会有更多的人去返依迷信,借助邪教和迷信去摧残自己,去残害他人,去把自己的存在、命运、希望交付给他人或非人的它?就是因为没有人文科学来告诉人们关于人是什么、人的价值是什么、人的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人为什么可以自己创造自己的存在、人为什么需要自己去创造自己的创造、人应该怎样去存在自己的存在这样一些关于“人”的问题。

 

对于一个具有公正、正义、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的社会来说,一个人是不应该惧怕另一个人的(这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所说的。大意如此。)但人应该有尊畏,也就是对法的敬畏。但是对国人来说,人们是怕官的人,是怕权力的人,是怕势力的人,是怕“关系”的人。人们怕很多很多,但却惟独不怕法。人们敢于无视法律,敢于打砸闹法庭,敢于在法庭上将他人致伤致死,敢于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由此,人们更是敢于肆意地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敢于以贪污、受贿、欺诈、抢劫、盗窃的手段获取财富,敢于规模化地买卖妇女儿童,腐败者们更是敢于冒着杀头的危险像割韭菜一样地一批一批地走向腐败,在这之后都与法的体制不健全、法的教育的长期欠缺、法的缺乏权威、执法不公、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官任命制度不合理这些原因相关,甚至与板块式的政体、权大于法、官凌驾于法的原因相关。而这些都涉及到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中的要素。

 

医德医风已经成为了我们社会中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由不良医德医风造成的对人的痛苦和生命的冷漠、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对人的人身和生命的伤害已经使社会和公众无法忍受。而这些问题恰恰是人道主义问题。而医药这个行业、医护这一职业又是最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业和职业。可又为什么正是这一行业和职业会如此严重地与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呢?显然,这与无数个诸如社会中没有人道主义概念、医学教育缺乏人文教育、医药行业没有职业道德规范、没有合理的医疗事故评价体制、没有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没有能够体现医护人员劳动价值的合理的分配体制、没有合理的卫生保健体制、没有合理的药品购销体制……这些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中的要素相关。

 

实际上,没有以培养人的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养为目的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教育,绝不仅仅体现在医学教育中。而是长期地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所有高度教育中,那就更不要说一般的中小学教育了。所以,那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们中的一部分人,在有了权力和地位后,会逐渐表现出由于缺乏科学精神、科学观念、科学素养的人格缺陷。所以,他们会很自然地承袭一言堂、拍脑袋、唯我独尊、个人说了算的思维方式;会显露出独断专行、玩弄权势的恶俗;会表露出没有平等意识的高高在上、不可一势的心态。这样,他们在决策上就会受制于凭感觉和好恶而不讲民主的思维方式的局限;在人际关系上就不会视自己与他人是一样的“人”,而把自己看作是在上的、具有特权的、在法之外的、不可“侵犯”的人;就会在行为上无视和侵犯他人的权利、束缚他人的合理自由,就会独断专行,随意决策。从而给公众和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和利益损失,以至于有些人由此走向了毁灭的道路。

 

因为同样的原因,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在进入社会后,就充分地表现出在精神、素养、素质方面的欠缺。他们把自己的命运依附于国家、政府、单位这些它的身上,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父母的身上。甚至,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是去积极地为自己、为社会创造积极的财富,而是利用所学得的科学技术知识、利用自己所获得的权力-地位-职务获取非法利益。

 

我们不能再列举下去了,否则无法停笔。让我们再说一遍,在前述的那些“结果”“危机”的背后,在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社会的不合理存在、人的不合理存在、各种不合理观念意识的背后,都与我们分析的这四个例子一样,与无数个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要素和因子有着密切的关系;都是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观念的产物;都是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不发展,不被用于教育,使这三个分支科学起不到创造合理存在的背景条件下被创造出来的。

 

就此,我们可以就科学如何在创造存在中发生作用做一个总结。

 

1.科学必然作用于人类社会中的全部合理存在的创造。

 

2.四个分支科学在创造合理存在时,都有其独立的创造对象。

 

3.每一分支科学的创造存在作用的发挥,是在其他三个分支科学作用下体现的。

 

4.四个分支科学在创造合理存在时,是相互发生作用的。

 

5.四个分支科学自身的发展是在相互作用下发展的。

 

6.在任何合理存在和不合理存在的背后,都与四个分支科学,特别是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中的科学因子和科学要素密切相关。

 

7.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存在,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科学的存在。科学就不会对合理存在的创造发挥作用,创造出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存在。对创造这些不合理存在发挥作用的,就是非科学的东西。

 

8.一个社会中的科学如果是不全面的、不是全面发展的,那么这个社会中的被创造的存在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这个社会能够创造出多少合理的存在,取决于这个社会中的科学的完善程度和发展程度。所以我说过:我们原本是不必要摸着石头过河的。而能够为过河架起一座桥梁的就是理论,就是在先的理论,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和科学的完善程度及发展程度(见本人1998626日的一封信)。

 

近期,江泽民主席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如果我们把“三个代表”的思想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联系起来,我们会发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先进的生产力、与先进的文化、与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从文化的角度讲,自然科学(科学技术)首先是人们认识自然、认识物质的一门科学。但是,当人们通过对自然和物质的认识、认知,通过科学技术创造出新的物质和用于创造新的物质的技术时,这样的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就成为了一种先进的文化。当人们将这些知识施教于人时,是在进行一种知识的教育。这种教育同样也就成为了一种文化。同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则是人们通过对社会、对人、对人的思维的认识过程中形成的知识。这些知识同样是一种文化。这些知识中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符合科学性原则的知识不也是先进文化吗?当人们将这些知识施教与于人时,它们不也是先进的科学文化吗?当这方面的知识不断地被创造出、不断地被更新、不断地有益于社会和人的进步发展时,不也是进步的和先进的文化吗?一个社会中的进步的、先进的文化不正是通过这种全面的、发展的科学知识来体现的吗?(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文化仅仅局限于文学、艺术、音乐、体育这些范畴内。)

 

从生产力的角度讲,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诸要素中的要素之一。但科学技术毕竟是物质的要素。而人这一要素则是生产力中的第一要素。如果“人”这个生产力的第一因素通过社会科学存在的目的和作用,而得到充分的解放和获得充分的自由(亦可理解为人不被不合理的社会体制、人事体制、分配体制所束缚,不被人的不平等、人的权利的被侵犯所制约。);如果“人”这个生产力的第一要素通过人文科学存在的目的和作用,而具有时代的精神状态,具有全新的思想、观念、意识,能够去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能够去理性地体现自身的价值,能够使自身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地释放和发挥;如果“人”这个生产力的第一要素能够通过思维科学存在的目的和作用,而使所有的财富创造者、使所有的直接管理者都能够具备现代的、理性的、科学的思维方式,使所有的进行思想和知识创造的人们都能够不断地创造出新的、进步的知识文化,当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文化通过人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时,这不也体现为是先进的生产力吗?

 

从人民的根本利益角度讲,当社会通过社会科学的作用,创造出了合理的社会存在,创造出了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使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不再受到普遍的单向和相互的伤害;当人们通过人文科学的作用,摆脱了那种保守的、愚昧的、迷信的、消极的、不文明的精神和行为状态;当人们通过思维科学的作用,而具备了时代的、理性的思维方式,使自己的行为能够受制于合理的和理性的意识的支配之下,特别是当直接管理者们具备科学的、民主的思维方式,不再做出错误的决策,不再滥用权力,不再腐败,不再搞不正之风,不再给人民群众以横、冷、腿、拖的态度,使创造财富的人们能够有一幅好心情,使人们都能够发挥出自己的智慧,人们才能为自己、为社会创造出最多、最好、最新的财富,人民群众才能够获得精神的、物质的和文化的幸福。难道这些不是人民最根本、最大利益的体现吗?

 

关于利益问题,我想在这里做一点特别的说明。人的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经济的利益,更应该包括精神的、权利的、存在状况的利益。试想,当人们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因为不合理的社会存在而轻易地遭到伤害和侵犯,当人们将自身的命运无奈地它或他人维护和创造时,当人们因为进入邪教而摧残自己和他人时,当人们返依迷信而把自己的命运托付鬼神并摧残自己和他人时,当人们在愚昧的状态中把自身当作生育的工具或者使自身像动物一样在自然的支配下生存时,当人们表现为不文明不理智而野蛮到为了不值一提的事、为一点蝇头小利而随意地置他人于死命时,当人们只想通过不劳而获而将自己送进监狱时,当……时,那些所有的相关的人们的处境和精神状态,难道不是人的比物质和经济损失更为重要、更有价值的利益上的损失吗?这种利益的损失难道不比物质的、经济的匮乏和贫穷更可怕更难以承受吗?看来,我们的关于利益的观念以应该改变一下了。)

 

其实,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与生产力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所具有的内涵,要比我们所能够认识到的要广泛得多,要密切地得多,要深入得多。我们真的应该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来审视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存在的价值、目的和作用了。应该审视我们的社会对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认识和态度了。否则,我们前述那些“结果”和“危机”,就将继续存在下去,甚至回恶化下去。而这些“结果”与“危机”恰恰就是与先进的生产力、与进步的文化、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驰的。

 

后记

 

原本打算只写一万字左右的文稿,最终竟至写成了这样一本小书(稿)。这也算是一件好事吧。因为这本小书毕竟生命了什么是科学、科学的作用、科学的价值所在;说明了科学与存在的关系。当然也设计到了其他许多方面的问题。

 

不过,按照定义和思路来说,又似乎更应该写成一本大书(稿),那将更有助益人们正确地认识科学。然而,这是需要充足的时间、需要搜集更多的资料才能够完成的工作。这又是我所不能做到的。这不免有点令人遗憾。

 

这本小书(稿)是论证科学的,希望能够通过这本小书(稿)来改变人们对“科学”的狭隘观念,使人们对科学有一种新的看法,从而使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哲学)有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观念上的氛围。进而有助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继而推动自然科学和生产力的发展。当然,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存在和发展的更直接的目的和作用则是创造合理的社会存在、创造合理的人的社会性存在、创造人的个体的合理性存在、创造人的理性的合理的思维方式的存在。进而通过四个分支科学同步发展,来推动社会的全面地、稳健地、持续地发展、进步、文明和升华

 

能够使这本小书行文的直接原因,是人们对科学的偏见。我们都能够感受到,当今是一个科学的时代,是一个倡导科学的时代,是一个有关科学的言词充斥社会的时代,是一个科学观念至上的时代。这是令人鼓舞的、令人振奋的、令人激动的,也是令人充满希望的。

 

然而,在人们不承认社会科学是科学、不知道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的社会状况下,而且这种对科学的认识实际上正在充分地作用于社会、充分地体现在社会教育中时,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人们所说的“科学观念”,其实质指得是“自然科学观念”。但这种观念决不是完整意义的科学观念,更不是真正的科学观念。这是在对科学不正确定义的情况下、对“科学价值”进行错误定位情况下形成的“科学观念”。这只能是一种错误的“科学观念”。这种错误的“科学观念”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这就又不免使人失望、使人担忧。

 

人们希望改变这种不科学的、错误的、且危险的“科学观念”。这里,我们既从科学自身的本质及其存在的价值、作用、目的出发来探求真正的、合理的、科学的“科学观念”。也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错误的、危险的、不科学的“科学观念”。因此,我想,这本小书能够起到规正“科学观念”的作用,以适应这个科学的时代。如果这本小书(稿)不能起到这一作用,这是一种遗憾。但是,如果这本小书(稿)可以起到这一作用而没能起到这一作用,这又是一种遗憾。而这本小书没能起到这一作用的原因,如果仅仅是因为没能出版,则是更大的遗憾了。 完稿于晚22时。

 

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

2000年8月17日

 

    这是在进入新的世纪的第一年,我对我们社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思想状态的一种分析。之所以做这样的一种分析,是因为分析中所揭示的社会的思想状态越来越严重,严重到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民族、对我们的社会成员的危害性和毒化作用越来越大。这种思想状态已经把我们的社会和民族,还有我们的公民们逼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不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将再次被毁灭。20051115日注

 

聂北苬、肖云祥二位编辑

 

你们好。8月15 日寄给沙林先生并委托转交你们的《论科学》的小册子是否收到?今再寄《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一稿并附带《政治与民族精神》和致人民日报总编室的两封信。《关于思想和思想状态》也烦请你们转送贵报与联想集团合办的征文活动组织委会。

 

自《人事体制和人事体制原则》寄给你们至今,已给你们寄去了不少文稿。不知你们是不是有些烦。确实,一个报社如果收到的总是这样一些难以发表的文稿,编辑们要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到头来却不能发稿,可能会让人有些烦。

 

我为什么要写这些东西?我不想就我以前的文书稿所涉及的广泛内容说些什么,而仅就思想和理论谈点看法。

 

爱因斯坦说过:“只有思想是可以依靠的”。英国的塞缪尔·斯通则说:“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民众所受教育,人们的学识、开明及品格的高下”。马克思更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那么他们所说的思想是什么呢?不正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之精华吗?他们所说的的文明素养和教育又是什么呢?!不正是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哲学(思维科学)在民众身上的体现吗?!我不想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众如何通过近几百年的历史过程来体现这些哲理的,因为任何一个人都要比我这个蜗居在这样一个偏远的人清楚得多。我只想说,正如我在《思想和思想状态》最后所说得那样: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民众的精神、心灵、思想正在走向被扭曲、被腐蚀、被摧毁的深渊。这已不仅仅是文明素养、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问题了,而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了。即使在这样的关口,仍然有一只无形的手抱着传统不放,向走向深渊的我们的民族和民众再推一把。

 

回归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思维科学的科学地位,创造思想的财富,将它们施教于国民。这不仅仅是拯救我们的自然科学的问题,而且是拯救我们民族的问题。

 

看看清朝末年我们民族的心灵、精神和思想状态,看看那时的可敬的知识分子们如何疾呼唤醒民众的国民性、疾呼民族精神醒悟和建设;看看五十年代末期一直到七十年代末期,我们的民族我们的民众被“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思想专政”的一元的、划一的思想思想扭曲到了一种怎样的人性沦丧的程度,难道面对今天的思想状态,我们还会以为扭曲、摧毁民族的心灵和精神的情形只会在他时间发生,而永远不会在“我”时间发生吗?

 

即使我们这么认为,也无法否认客观真实的思想状态的存在。更无法用双手挡住由这种思想状态产生的“臭气”和“垃圾”向我们劈头盖脸地冲击,也无法扶正民族的日益失去精神支撑的疲软的躯体。

 

即使人们认识到了这种关系民族生死存亡的险情,而且极力去抢险,然而依旧死死抱着导致这种险情发生的旧的传统不放,仍然不视社会科学为科学、不知人文科学为何物、不以为思维科学有价值,不允许思想财富的创造,不允许思想财富的存在,不将它们施教于国民,不以国民的文明素养、心灵精神的建设为教育之根本,那么我们是在抢险呢,还是在助险呢?

 

我们喊观念的改变喊了二十多年了,但关于思想的观念仍然是变革的禁区。对待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观念丝毫未变。其实,这两个方面的观念犹如酵母菌一样,只有它首先活了,才能使面团发起来。

 

只有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民、我们的民众的心灵美好起来、文明素养充实起来、精神状态挺立起来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事业才真正有希望。

 

经常看贵报,贵报无时无刻不在为此鼓与呼。真诚希望在你们的不懈努力下,我们民族新崛起的一代能够为之一。要么是一代过一代(请领会这个“新”的含义),要么便是一代不如一代。

 

祝好!

2000年8月22日

正文

 

一.思想和思想状态是一个无法在社会中抹去的存在

 

思想是人的思维的产物。而人又偏偏是会思维的。因此,思想的产生是必然的。思想的

存在是必然的。

   

    人的行为是受其思维支配的。尽管支配人的行为的思维并不都等同于思想,但支配人的行为的思维却又往往是受某种思想影响的。比如,一个虔诚迷信的人,他的求神经拜佛、占卜问卦的行为都是受其思维支配的,而对他的这种思维起到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的则是自古以来就形成的关于神是存在的、万能的;佛是慈善的、可以保佑凡人的这些思想。当社会、当人们将一种思想强加于于众人时,众人的思维便受制于这一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了。当人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一种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下的思维的支配时,思想甚至对人的行为具有了某种直接的支配作用。所谓“想也不要想,必须这样做”,即是思想对人的行为直接起支配作用的表现。于是,相对于众人的这种思维和行为受制于某种思想的影响和制约,便形成了一种可以体现为是社会的思想状态。这种由众人来体现的社会的思想状态同样是一种必然的存在。

 

但是,社会越是发展、进步和文明,由一种思想来直接支配人的行为是社会现象就会越来越少。人的行为受自身思维支配的现象也就会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又会出现一个问题。当人的行为受自身思维支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时候,人的思维还受不受某些思想的影响?当众人的思维受制于不同性质的思想的影响时,人们的行为会表现为一种怎样的状态?而通过人们的行为状态又会在社会中表现出一种怎样的思想状态?

 

思想、思维、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此复杂,犹如万花筒一样。它们之间的任何一种搭配,都会体现出一种特有的“花色”——思想状态。这些“花色”——思想状态又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必然要对社会、对群体的人、对个体的人产生影响。思想状态最终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存在的合理与否,决定着人的群体存在的后来与否,决定着人的个体存在的合理与否。

 

那么,思想、思维和行为之间的搭配形成“花色”——思想状态的现象有没有规律呢?又如何使这种搭配所形成的“花色”——思想状态有益于社会的存在、人的群体性存在和人的个体存在的合理呢?这应该是我们不歇地和终极探究的目的。要在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能够最大程度地达到这一目的,就应该努力去发现思想、思维、行为搭配的两种规律,即,⑴这种搭配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存在的不合理,导致人的群体性存在的不合理,导致人的个体存在的不合理。⑵这种搭配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存在的合理,导致人的群体性存在的合理,导致人的个体存在的合理。

 

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部思想的发展史。同时也展示了错综复杂的与思想相关的关系。形成了有关思想的各种各种概念、要素。如思想的单一、思想的划一、保守思想、落后思想、愚昧思想、思想控制、思想专政。再如先进思想、进步思想、思想发展、思想自由、思想的多元存在。还有主导思想、主流思想、思想变化、思想杂乱、思想混乱、思想空虚等等。

 

如果我们欲想从错综复杂的关于思想、思想状态的关系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那么人类社会中的思想史和和关于思想的概念、要素就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二.人类社会中的思想及思想状态发展的总趋向是什么?

 

如果我们考察人类的远古时代和人类今天的时代,我们会发现一些关于人类思维的最基本的趋向,这就是,从无思维到简单思维;从简单思维到复杂思维。从思想的角度来说,则表现为是,从无思想到有思想;从思想的多元存在到思想的一元划一;从思想的一元划一到思想的多元多彩。

 

然而,这些总趋向并不是人类中思想存在的本质。人类社会中思想存在的本质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人的思维趋向于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表现为人们通过思想的再自由、再自主的思维使合理性思想成为大众化的思想状态。从而使合理性思想的存在成为一种定势。这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可以回头看一看。在奴隶社会时期,表现出了人类已经完全进入了复杂思维阶段。于是,就有了奴隶主们的包括修建大型建筑、如何无情地使用奴隶、如何残酷地对待和处置奴隶、如何享受生活的复杂思维。有了诸如中国的战国时代、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思想家们的倡导仁、爱、自由的复杂思维。有了奴隶们的争取自由、、发动起义的复杂思维。显然,思想家们和奴隶们的思维和思想相对来说是具有合理性的。正是这些合理性的思想在奴隶制社会的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表明了具有合理性思想的胜利。但这还不能表明具有合理性的思想就一定具有当然的胜利定势。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义思想不仅主宰着社会的思想领域,而且很轻易地扼杀着任何具有合理性的思想。甚至能很轻易地遏制人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这种状况只是到了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出现才得以根本改变。从这时起,合理性思想与不合理的思想一直处于相互斗争、相互对抗的时代。但并没有表现出哪种思想能够成为定势。尽管在这一时期里,民主主义思想一直处于发展的大趋势中,马克思主义也一直在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但德国的纳粹思想、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想也借助政治的力量而疯狂一时。差一点成为了控制世界的思想。

 

只是到了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思想不再受制于政治力量的作用,而是在思想之间自行的斗争中,合理性的思想才似乎有了一种定势。任何不合理的思想才不会轻易滋生,而且难以蔓延。可以说,合理性思想能否成为定势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政治力量是否参与了对思想的影响作用;思想之间的斗争是不是由思想之间自行进行的。近年来欧洲新的纳粹思想刚一抛头露面,就遭到了人们的强烈反对,就是合理性思想成为了一种定势的体现。当然,这并不是说,合理性思想一旦成为了一种定势,不合理的思想就不再产生。不是的。“人权大于主权”,因而可以随意运用军事手段超国界维护人权就是当代的具有不合理性的思想。但是我们应该搞清楚的是,这种思想不是思想家、理论家形成的思想,而是政治家们的思想。这在本质上依然体现的是政治力量介入了对思想的(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政治家们在这里显然犯了一个历史性的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政治家们的决策和思想不是以思想家的真发现为依据的(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其次,这种不合理思想必然不能持久,而且必然要被清算。政治家们必然要对这种思想进行反省。这同样可以证明,合理性思想的存在已成为了一种定势。

 

这就是人类思维和思想发展的总趋向。根据这一趋向,我们可以断定,在人类社会中,仍然会同时存在合理性思想和不合理思想,但胜者将始终是合理性思想。合理性思想也必然将始终是社会中的主导性思想。

 

三 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的总趋向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

 

合理性思想能够最终成为定势,并不因为它具有合理性而会是轻而易举的。而是经历了长期的、反复的甚至是残酷的斗争才达到的。尽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来说,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是最终的必然。但达到这一最终的必然所经历的斗争也是一种必然。在这种思想斗争的必然中和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的必然中,有两个条件是必须的,这就是思想的自由和思想的多元存在。没有这两个条件,首先就没有合理性思想存在的余地,更没有合理性思想与不合理思想的斗争的存在,又何谈合理性思想成为定势呢?

 

思想自由是民主主义启蒙思想为自身的存在而提出的口号。这一口号的提出当然是针对封建统治者的不容许思想自由、不容许思想的多元存在而提出的。试想,如果封建社会的不容许思想自由、不容许思想多元存在,而只容许单一的、划一的思想的存在的状况延续至今,那会怎么样呢?迄今为止的一切合理性思想能存在吗?能发展吗?能与不合理思想展开斗争吗?能最终取得存在的定势吗?一切都是不可能的。

 

思想自由、思想的多元存在之所以必要,实际上包含着这样的必然:合理性的思想必然产生;不合理的思想也会仍然存在,或者还会产生新的不合理思想;因此,合理性思想与不合理思想必然发生冲突和斗争;只要没有政治力量的干预,这种斗争是思想之间自行进行的,最终能赢得胜利的必然是合理性思想。

 

而不容许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的存在则是建立在以下假设之上的。

 

1.现存的思想已是终结了的。因此,不会再有任何新的思想的产生。

 

2.现存认可了的思想已是绝对真理化了的。因此不必要再有任何思想的产生了。

 

3.在思想自由气氛中形成的任何新的思想都将是不合理思想。

 

4.在思想多元存在的情况下,最终取胜的、成为定势的将是“不合理”思想。

 

5.一个特殊的基础,即思想的产生属于一种特权。没有特权的人是无权产生思想的。

 

显然,这种观念是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符的。尤其是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相违背的。

 

正是在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存在的状况下,已深深扎根于社会和民众中的封建主义思想在欧洲和北美被彻底从社会和民众的意识中清除干净了。也由于同样的原因,大量的优秀思想财富才从名不经传的青年人的头脑中产生出来,也才不断涌现着杰出的思想家和理论家。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有许多思想家、甚至是伟大的思想家都提出过思想和真理的终结问题。而唯有马克思例外。尽管马克思创立了人类社会中最伟大、最具真理性的思想,他的思想的效用甚至可以延伸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任何一个思想家都不能相比的),但唯有马克思坚决地否定了思想的终结和终极真理。如果毛主席能够将他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思想坚持至今,中国决不会经历她所经历过的所有曲折和灾难。

 

我们可以从历史中了解到,只有封建统治者和像斯大林那样的独裁者才不容许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存在。他们正是将不合理思想视为合理性思想、将合理性思想视为不合理的、危险的思想而从上述假设出发来禁止思想自由和思想的多元存在的。其实这倒是完全符合逻辑的。我们完全可以以封建统治者或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的立场来解释上述假设。

 

1.现存的(封建主义的或“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已是终结了的,因此不会再有任何新的思想的产生。

 

2.现存的(封建主义的或“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绝对真理化了的。因此不必要再有任何思想的产生。

 

3.在思想自由氛围中形成的任何思想都是“不合理”的和危险的思想。

 

4.在思想多元存在的情况下,最终取胜的将是那些危险的、“不合理”的思想。因此才不能容许多元思想的存在。

 

实际上,封建统治者和斯大林这样的独裁者正是从这样的立场出发、由这样的心理支配、以这样的行为来看待和对待任何新的思想的。然而,实际上只有在新的思想中才会包含很多的合理的、先进的和进步的思想的。

 

我们不是封建统治者,也不是斯大林式的独裁者。我们是翻然醒悟了的马克思主义者。因此,我们应该认定:

 

1.任何时期的任何思想都不会是终结思想的思想。社会是永远不断向前发展的,思想的产生是不会停歇的。

 

2.没有绝对真理的思想。因此,社会不仅永远需要新的合理的思想,更需要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思想。

 

3.在思想自由的氛围中,会产生不合理的思想,但更会产生合理的和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思想。

 

4.在思想多元存在的情况下,会存在不合理思想和合理性思想的多元存在,也会存在合理性思想和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思想的多元存在。合理性思想必然会战胜不合理思想。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新思想必然会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主导思想。这不仅是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种必然性,还因为合理性思想和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新思想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是会转化成民众自己自悟了的思想的。

 

只有认定了上述四点,合理性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新思想才能作为新的思想产生出来,并得到真正的发展,才能成为社会中的指导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才能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才能支配人的行为,才能作为一种主导思想使民众的行为体现为具有合理性的一致性、趋同性。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社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基础道德行为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遵守法律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对人的关爱和尊重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积极创造财富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把社会主义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创造性地创造财富的一致性和趋同性;如国家工作人员为公民、为社会真诚服务的一致性和趋同性等等。也惟有整个社会和民众能够表现出这样的一致性和趋同性,我们的社会才能体现出其合理性和进步性,才能体现出现代文明,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本质。

 

四 民众主流意识是如何进步的

 

民众主流意识是思想存在的必然形态,是社会中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和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种思想状态。当社会中的一种思想成为主导性的思想时,这一思想就会成为民众意识中的核心思想。这个核心思想并非一定是合理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但却一定会构成民众主流意识。不合理的思想同样可以成为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由任何核心思想构成的民众主流意识都可以成为支配民众的行为,从而可以通过社会的和民众的行为表现出一种一致性和趋同性的思想状态。民众主流意识作为一种思想状态的重大影响作用和决定性意义就体现于此。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过多次民众主流意识的变迁(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这些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过的民众主流意识对社会的存在、对人的存在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它或者是使社会表现为是极不合理的,是使人的存在表现为是极不后来的,是使社会充满着混乱、灾难、不幸和痛苦的。如欧洲封建社会政教合一时期的宗教思想。如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封建礼教思想;或者是使社会表现为动荡的、革命的、巨变的和进步的。如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如无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或者是使社会表现为是消除灾难、不幸与痛苦而趋向于合理和稳定的。如凯恩斯思想。如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性思想——人的解放的思想。我们常说,统治阶级的思想是如何控制和支配人的思想和精神的。我们也常说,先进的、进步的思想是如何鼓舞人激励人、改造人的。但是从内在性来说,这些思想只有作为主导性思想、成为核心思想架构起民众主流意识时,它们才能真正其到这样的作用。

 

从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以进步的、先进的思想为核心的近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才是对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起到了积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的。也才能够使民众表现为是有素养的、有素质的、有理性的、有自悟意识的、有精神的文明的个体和群体。那么,培育、造就以先进、进步的思想架构起的民众主流意识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如何培育、造就和架构现代意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呢?显然,问题首先在于如何形成可以为民众所接受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可以成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核心的那种进步的、先进的思想。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的产生和立足,那么民众主流意识的现代性和进步性就无从谈起。民众主流意识就会以以下两种方式存在,

 

1.以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延续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方式存在

 

2.不会存在以主导性思想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 

 

第一种民众主流意识及其核心思想尽管仍然会导致社会的、民众的行为的一致性和趋同

性,但是却无助于社会的合理、进步和文明,无助于人的群体的和个体的存在的合理。后一种形态的思想状态则会导致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因为没有主导性的、核心的思想依附而无法呈现有机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因而使民众的思想表现为是混乱的、杂乱的的思想状态。使社会表现出缺乏有影响力的思想,形不成统一性的思想状态。这样的思想状态导致的是人的行为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非一致性和非趋同性。由于人的个体行为的这种非一致性和非趋同性,也就表现出支配人的这种行为的杂乱的、混乱的思想、观念、意识中因为含有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本、利这样的要素存在。实际上也就必然会表现为是社会中的一种思想意识是主流,一种思想的状态。因此,我在《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中将这种没有核心思想(而不是思想要素)的思想状态仍然称之为民众主流意识。但这种主流意识却是一种异常特殊的民众主流意识,当然也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民众主流意识和思想状态。

 

我们可以从现代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发现,构成其核心的思想是法的意识、“人”的观念。显然这种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是合理的和适应的,但在我们的社会中却是尚未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因此,我们不仅没有丝毫的理由否定这种现代民众主流意识,而且必须尽快地建立起这种民众主流意识。那么,存在于这种现代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主导思想又是什么呢?显然,它是由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存在主义中的相关和合理的思想成分构成的。

 

我们从发展的眼光来看,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已融入了创造精神、科学精神(当然不仅仅是服务于自然科学的创造精神),这同样是需要我们在构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过程中需要融入的精神。而使人具有这种精神的则是现代的人文思想。也就是说,现代人文思想也已成为社会的主导性思想。

 

但是,对我们的社会来说,这些思想仍然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社会毕竟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追求更为合理、公平、公正且正义的社会。那么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就更应该是我们社会中的主导思想,是构建我们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极其重要的核心思想成分。

 

而要构建起这样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就必须去先行确认和发展起进步的、先进的思想。如果社会因为没有这样的思想,致使民众根本不知道“人”是什么,不知道什么是“人”的观念,不知道人的平等,不知道尊重人,不知道法的意义,不知道法的合理体制是什么,没有法的意识,没有对法的敬畏,没有守法的习惯,不知道创造精神与自己有什么关系,不知道现代人文科学、人文思想是什么,不知道何为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又怎么能在民众中形成并体现出现代的、社会主义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如果我们这个没有信仰传统的社会没有任何现代意义的民众主流意识,那么存在于我们社会中的思想状态又会是怎样的呢?

 

要确立先进的、进步的思想,就只能先去创建那种能够使思想自由的和多元存在的社会氛围。只有在这种氛围中,先进的、进步的、适应现代社会的思想才会不断产生出来或得到确认,并且在与不合理的、错误的、落后的、保守的思想观念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也才能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也才有可能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但是,要真正使先进的、进步的思想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仍然需要民众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因为一种有影响力的、能够作用于人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它首先是思想家、思想者个人自由和自主思维的思维成果。而要使其成为民众自己的意识,那就应该通过民众自己的再自由思维、再自主思维,才能成为一种不是被迫接受的、不是盲从的而是自悟了的、自我化了的意识。这应该是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与历史的且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个根本区别。也只有具有这一特征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而不会再像历史上那样,使在被迫接受、盲目服从状态下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不仅成为制造社会的不合理存在的、人的不合理存在的重要社会因素,成为对人的精神和心灵的压抑、摧残、腐蚀扭曲的重要社会因素,成为不合理社会的构成部分,而且成为社会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强大障碍。

 

五 历史的民众主流意识是如何形成的

 

我在《人的解放与“人”的观念》的书稿中,分析了奴隶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表现为:以服从奴隶主为本。欧洲封建社会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以宗教为本。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是:以礼教为本。正是这些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成为了不合理社会的一种体现,成为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和人的不合理存在的重要因素,成为对人的精神和心灵的压抑、摧残、腐蚀和扭曲的重要因素,成为社会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强大阻力和障碍。

 

那么这些历史的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就奴隶社会末期以前的社会来说,人的思维能力还不是很强,思维的过程也是很简单的。服从仍然是由人在动物时期和原始人时期沿袭下来的一种本能的、习惯性的行为方式。这就像我们在动物世界中看到的那种服从的本能和习惯一样。这也就是说,民众主流意识可以是在多数人的无复杂思维能力、无自主思维的情况下形成的

 

就封建社会来说,从表象上看,存在与西方社会民众中的宗教意识和存在与中国社会民众中的封建礼教意识似乎是民众中的一种实在的意识。即我信奉上帝的存在、信奉宗教教义,或者我遵从天子的旨意、遵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节、遵从“三从四德”的清规是一种自愿。但其背后却是以一种极为残酷和严厉的高压和惩戒为背景的。因此,民众主流意识也可以是在一种严厉的高压和残酷的惩戒的社会状况下形成的

 

如果我们对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的不合理成分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除了严厉的高压和残酷的惩戒外,思想的单一和划一也是形成不具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条件。这种情况在封建社会中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思想的单一和划一就使民众的再自由思维和再自主思维没有了必要,而且也是不被容许的,是会受到严厉惩戒的。于是他们只能选择这种单一和划一的思想。此外严厉的高压和残酷的惩戒还充分表现在对思想者的自由思维、自主思维及其新的思想的严格控制和对这些思想的思维者的严厉惩戒上。这是一种不容许自由思维、自主思维的思想控制和思想专政。因此,对历史的不合理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单一的和划一的以及严厉的思想控制和思想专政是其得以形成的另外两个重要的社会条件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这样三个社会条件下固然可以形成民众主流意识,但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是难以具有合理性的,是有害于社会和人的进步、文明意义上的发展的,是不会长久的。奴隶社会中的绝对服从意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封建礼教意识以及“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和终结就是最好的说明。

 

那么,又是否可以在上述三个社会条件下形成现代的、具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呢?又是否可以在上述三个社会条件下推进历史的、不具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趋向于合理性的进步呢?显然不行。一是不容许思维者思维自由和思想自由,不允许民众对思想的再自由思维和再自主思维显然是违背人的权利的,是不符合人的本性的,而且是与人所表现出的越来越强烈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的欲望相冲突的。二是没有思维者的思维自由和多元思想存在的自由,就不会有新的、先进和进步的思想产生。社会中的思想存在状态就仍然是单一的、划一的,思想就是停滞的。除非人们认定这种单一的和划一的思想是终结了的思想,是绝对真理化了的思想,否则就无法保证社会能够以单一的、划一的思想为核心形成现代民众主流意识。或者,同样无法保证所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能够是现代意义的和符合现代精神的。(如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就不具有现代意义,也不符合现代精神)。这是因为作为民众主流意识中的核心思想的单一和划一的思想本身就难以是具有合理性的、是符合时代要求的。

 

那么,具有合理性的、符合现代意义的民众主流意识能够是在什么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呢?显然,思想者的自由思维、思想的自由和多元存在、、先进和进步的思想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民众对这些思想的再自由思维和再自主思维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而严厉的惩戒同样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为什么这样两个范畴的社会条件需要同时存在呢?因为这两个条件是分别针对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正是多数人提高对思想的再自由和再自主的思维而意识到了那些先进的、进步的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是于己、于他人、于群体、于社会有利的,因而能够自行地将这些思想转化为自悟了的自我意识。当这种自我意识用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是不会构成对他人、对社会的侵犯、损害和伤害的。因此,惩戒对他们没有意义。实际上,这就是以先进的、进步的思想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惩戒只对那些不受民众主流意识约束的少数人的侵犯、损害和伤害他人及社会的权益的人和行为是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通过这种惩戒的作用来迫使他们、或通过他们的自悟来接受现代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使他们的意识融入到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中去。

 

六 凋零、空虚、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不存在思想的凋零状态?让我们先从奴隶社会来分析一下。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中一个极其特殊的历史时期。这一历史时期的特殊性充分表现为人类的思维开始由简单思维向复杂思维过渡。这一时期的人的复杂思维是从多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体现于奴隶主的复杂思维的形成。如奴隶主的发展生产和管理生产的思维,兴建大型建筑(包括陵墓)的思维,进行复杂战争的思维,对生活享乐的思维等等。二是工匠们的关于制造工具、制造器皿、制造兵器、制造战车等等的复杂思维。三是一些人们对自然现象和物质的存在的思维。四是思想家们的对社会的、对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即哲学的思维)等等的复杂思维。仅仅从思想家们的思维来看,思想家们的思维是非常丰富的,也是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的。那一时期人的关于对社会的、对人的、对人的思维的思维可以说是空前的活跃。思想的产生用中国的成语来说表现为诸子百家、百家争鸣。为什么在奴隶社会那种极其残酷的社会中会产生如此这样的自由思维、自主思维和思想林立的状况呢?这同样与人的思维由简单思维向复杂思维的过渡有关。人们由简单思维过渡到复杂思维,面对的是一切可以思维的对象,是思维可以不受任何的束缚、限制、控制的、甚至是可以“不受对与错、是与非、真理与谬误这些概念制约”(本人语)的社会环境。这样的社会环境之所以能够存在,当然也是奴隶主的思维还没有复杂到认识到了必须对思想自由、自主思维、多元思想加以控制、制约、惩罚的程度。这就如同人由婴幼儿期向少儿期过渡所表现出的思维的简单和冲动(可参见本人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书稿),可以是任意的结果一样。对思想家们来说,尽管他们讲自由,更多的是讲奴隶的自由,讲“爱”涉及的更多的是对奴隶的爱,讲“仁”涉及的更多的是对奴隶的仁,他们对奴隶社会的那种对人的自由的剥夺、对人的管理的残酷的批判同样没有受到奴隶主的限制,是因为奴隶主们的思维还没有复杂到能对思想家们的思维结果理解的程度(其实我们现代人都还不能对这些思维结果给以充分的理解。否则,我们也不会去不合理地限制和剥夺他人的合理自由,不会去不人道地对待他人了),还没有复杂到认为自由思维、自主思维、思想自由、思想多元存在会对他们的统治构成威胁的程度。所以,在奴隶社会晚期,人类社会的思维仍然表现为,奴隶主们自己进行着自己的思维,思想家们则自由地进行着自主的思维。也才会在奴隶社会晚期曾一度表现出了思想活跃和思想丰富的思想状态。

 

这种思想状态到了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被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已经开始充分认识到自由思维、自主思维、思想自由、思想多元将会对他们的统治构成十分严重的威胁,于是不再容许自由思维、自主思维、思想自由和多元思想的存在(在中国,秦始皇无疑是开了这一先河的暴君),而只用单一、划一的思想来控制民众的思维和思想。运用严厉的惩戒手段和惩戒方式扼制思维者和民众的自由思维和自主思维,以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便成了封建社会长达两、三千年历史的无形法则。也正是在这一法则的作用下,封建社会在极其愚昧、落后、惰性状态中存在和延续下来。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中的思想的状态一改奴隶社会末期的那种迸发、活跃、思想林立、百家争鸣的状态而凋零了。封建社会的死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思想的凋零来体现的,也是由思想的凋零造成的。

 

其实,对于封建社会的那种以教为本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教”对民众的意识并不完全是在再自由思维、再自主思维的过程中转化为民众自己的清醒的、自悟的意识的。而只是面对着单一、划一的思想,头顶着残酷的惩戒而被迫接受、盲目服从的一种意识。实际上,人民在信仰“教”的同时,并没有神到底是怎样的、神到底在哪里、神怎样来赐福于我、我为什么要杀害异教徒、我惩罚触犯教规的人会给受到处罚的人带来什么,又会给我自己带来什么……?这样清醒的认识。在这种状态下,民众的意识深处实际上是虚无的、空无的。在这种虚无、空无的意识中,,既没有经过自己的经过自主思维形成的意识,也没有外来的思想家们的思想。空无、虚无的意识状态才是封建社会中真正的思想状态。

 

其实民众的这种虚无的、空无的意识状态在现代社会中依然是可以发生的。如在斯大林时代,当人们表现出对斯大林的反托派政策表示拥护时,他们的思想就是虚无的、空无的。因为他们根本不明白为什么托派技术危险的、是反革命的(因为这是斯大林个人的一个阴谋。只有斯大林个人清楚,托洛斯基无论是在政治上、理论上、军事上都是优秀于自己的。不一一种借口清除掉托洛斯基,怎么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又怎么能树立起自己的权威呢?对于这样一个隐藏于斯大林个人内心的、不会公开的心态和阴谋,民众怎么可能知道呢。)当人们对前苏联的一个又一个共产主义纲领表示拥护时,他们的思想同样是虚无的、空无的。因为人们根本不知道、也不明白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本身不是目的”的含义和未来共产主义到底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真正答案。当中国的民众在阶级斗争、思想专政思想的支配下去羞辱和迫害自己的同胞乃至自己时,他们的意识深处同样是虚无的、空无的。而这一切都是在一种强制的、高压的、严厉的、甚至是残酷的惩戒作用下发生的。

 

即使人们不是在一种强制、压力、惩戒作用下对一种思想的盲从,他们思想深处的虚无、空无同样是存在的。如人们在现代社会的返依迷信、走入邪教,就是思想虚无、空无的表现。如果说人们在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所表现出的思想空无、虚无的思想状态的背后仍然有着思想的单一划一、不容许思维者的自由思维,不容许思想的多元存在、不容许民众的再自主思维,以及残酷的惩戒这些众多因素外,那么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所表现出的思想的虚无、空无的原因则主要是没有多元思想的存在。因为民众不是思想财富的创造者,而只是思想的选择者。在只有单一、划一思想的条件下,在有压力和惩戒作用时,民众没有其它思想可供选择,也不能自主思维,就只能盲从和随从单一、划一的思想。而在没有压力、惩戒作用时,他们虽然可以再自由思维、再自主思维,但由于没有可供选择的先进的、进步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而又可以不盲从、不随从单一、划一的思想,于是,他们或者是什么都不信,或者是从那些落后的思想中选择自己所信仰的东西,或者返依迷信走入邪教。于是人们的思想仍然是虚无的、空无的。无论是什么也不信(其实也不是绝对的什么也不信),还是去信落后的、有害的思想,还是返依迷信走入邪教,都是人们在社会缺乏新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的状态下自身思想空无、虚无所借用的一种形式。而更多的人则在没有新的、先进的、进步的思想可供选择,而又不随从、盲从单一划一思想的状况下,自我选择信仰的对象便成了人们唯一的选择。于是人们纷纷从绝对的私利出发选择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信仰;选择了对官位、权力的信仰;选择了对地位、身份的信仰;选择了对贪图享受的信仰……(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从而使社会表现出一种没有主流意识的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

 

七 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是如何形成的

 

其实我们已经陆陆续续地涉及过了这一问题。让我们在这里再做一点专门的讨论。

 

我们已经分析过,古往今来,不论民众主流意识的本质如何,社会作用如何,都是存在着民众主流意识的。民众主流意识总是环绕着一种核心的主导思想而形成的。尽管社会中仍然会存在形形色色的思想围绕在民众主流意识周围游弋,甚至会冲击民众主流意识,但社会总是表现着一种思想的统一和同一。因为毕竟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意识是融化入到这个主流意识中去了。

 

假如,一旦社会的构成民众主流意识的那个核心思想被社会否定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不再将自己的意识或盲目地、或自觉地依附于这个曾经的主导思想,而这时又没有新的、被公众认可的主导思想形成,那又会怎么样呢?这不仅使我们想到了“树倒猢狲散”这句成语。这句成语用在这里虽然不是很贴切,但还是能很形象地说明一点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就像那些猢狲一样散去了。去寻找各自的依附和归宿去了。一些人因此而返依迷信;一些人因此而接受没落的思想(如封建主义的思想观念);一些人因此而去信仰宗教;一些人因此而走进邪教;一些人则无所适从;一些人则去信仰其他的思想;一些人则去彻底地自主思维,去形成自己的思想;更多的人则从自身的本能和绝对的自我利益出发,去产生或利用各种各样的思想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如,用权力观念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用“官”的观念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用地位、身份的观念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用将他人从无中存在出的有和属于他人的财富据为己有的意识为自己的绝对利益服务。社会中所表现出的买官荬官、贪污、欺诈、索贿受贿、抢占、掠夺、盗窃、抢劫、走私贩私、破坏资源、破坏环境、“三乱”、中式传销、贩卖人口、侵犯知识产权……,都是从自身本能、从自身的绝对利益出发,形成或利用各种各样的思想为自身绝对利益服务的具体体现。

 

这种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在人类历史中不是一种常见的思想状态。但毕竟是存在过的思想状态。如资本主义早期阶段。(不过,由于产生资本主义的欧洲社会毕竟还是有着法的传统的社会,是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形成、发展和发挥作用时期,所以这种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我们不避讳的话,那我们不能不说,很不幸这种思想状态在今日中国出现了。虽然我们根本不希望这种思想状态的出现,甚至不相信在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这种思想状态,但这种思想状态却并不顾及我们的愿望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形象而客观地发生了。显然这种思想状态的本质是属于不合理的思想状态,是危害性极大的思想状态。我们的责任不是去否认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不是去掩盖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也不是去淡化这种思想状态的危害性,而是去挖掘、去发现这种思想状态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快地改变这种思想状态,去尽快地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现代社会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全新的思想状态。

 

这种形形色色的、五花八门的、各行其是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1.丧失或缺失主导性思想(可参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等文、书稿)。

 

“文化大革命”及“文化大革命”前,中国社会中的主导思想(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把

倡导的思想和实际起作用的主导思想加以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把自己搞糊涂了)是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思想专政以及为他、为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文化大革命”后,这一主导思想瓦解了。为他、为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事实上改换成了具有自然合理性的为己利己创造财富的思想观念(可惜还没有成为民众性主导思想)。而在同时,社会并没有形成关于社会主义的新的观念。也没有形成和确立起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新理论。于是,社会因为缺失一种主导性思想而无法形成新的民众主流意识。而那种形形色色的、五花八门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也就成为了起实际作用的思想状态。

 

2.缺乏具有合理性的、完善的法的体制和法惩戒权威。

 

惩戒,这是历代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历史中绝大部分惩戒依据、惩戒方式、惩戒

手段都是不合理、不公正的,是违背人性和人道主义的。而唯有现代的法的手段才是具有合理性、公正性和符合人道主义的,法只有在完善的体制的基础上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是,由于中国社会是一个没有法的传统的社会,是法的体制始终没有健全的社会。因此,对形成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和人道性形成了很不利的影响作用,使法的权威难以建立,使法不能有效地惩戒(特别包括国家和政府的)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进行侵犯、损害、伤害的人和行为。甚至法本身还不能充分体现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道主义的爱的权利。致使人、社会(包括国家、政府的)侵犯、损害、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行为反而可以自由行为。

    

    3.不相信思想的多元存在是使先进、进步、适应时代需要的思想可以成为主导性思想的唯一有效的途径。因此拒绝多元思想的存在;不相信民主地、自由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可以形成的必要的途径。因此拒绝马克思主义自由地、民主地发展。致使中国社会原有的主导性思想瓦解后,始终不能形成民众可以普遍认可的新的主导性思想,从而使原本应该存在的主流思想缺少可以成为核心的思想,也就无法形成民众主流意识。

 

综上所述,由于原有的主导性思想的瓦解,使人们的思想离散了;由于没有有效的惩戒作用、没有法的权威、没有权威的法的体制,使人们离散了的思想趋向于了以自我为中心的绝对的为己利己;由于不认可思想多元存在的意义,致使新的具有先进、进步意义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主导性思想无法确立。因而才使社会的思想状态表现为是没有统一性和同一性的无序的、形形色色的、五花八门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

 

八 我们的社会到底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思想状态,又如何建立这样的思想状态

 

我们分析了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中存在过和存在着怎样的思想状态或民众主流意识。这些思想状态或民众主流意识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更有其存在的作用和意义。如存在于原始部落中的主流意识是为部落的生存和安全服务的;存在与封建社会中的民众主流意识为封建社会的稳定和为巩固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服务的;现代社会中的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则是为了体现社会存在的合理、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为了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服务的。

 

那么,社会的没有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既不能体现社会存在的合理和人的存在的合理,无助于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也不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它只能自发地起到使社会混乱无序,使社会和人的存在的不合理,起到腐蚀和摧毁人的信仰、(理性的)思想、心灵、信念、意志和精神的作用,起到引发社会动乱的作用。

 

因此,我们的社会就不能允许没有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的存在,不能允许混乱、无序、杂乱的思想状态继续存在下去。

 

但是,我们的社会又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社会。因此,我们社会中行将建构的民众主流意识既不能是历史中的任何一种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也不能只是现代社会一般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而应该是在现代民众主流意识(即以法的意识和“人”的观念为核心的民众主流意识)的基础上的,更新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也即把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融入进现代民众主流意识中去的民众主流意识。唯有这种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才适应处于现代社会潮流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充分起到促进社会存在的合理的作用,起到促进人的存在的合理的作用,起到促进人的能力的释放与发挥的作用,起到增强人们的信念和信心、提升人的心灵和精神的作用,起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作用。

 

那么,又如何使这种状态的民众主流意识建构起来呢?当然只有在符合和遵循民众主流意识形成和存在的自身规律的情况下才是可以的。

 

首先,必须要有严厉的惩戒。因为包括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都不能没有严厉的惩戒。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惩戒不能是奴隶制社会式的,不能是宗教、礼教式的,也不能是专政式的。而只能是法的方式。那就必须使法律和法的体制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起来,把法的权威树立起来。

 

其次,必须要有可以成为核心的主导思想。没有可以成为核心的主导思想是无法架构起民众主流意识的。为此,作为现代社会来说,就要允许思维者的思维自由(包括使其思维成果成为公知的自由),允许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自由,就要允许多元思想的存在。不仅允许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存在、允许人类社会中已形成的任何合理性思想的存在,而且应该允许任何新的尚无法一时加以判定的思想的存在。只有多元思想(包括一时尚无法判定的思想)的存在,才能使体现为合理的、进步的、先进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思想突兀为主导性思想。

 

第三,鼓励民众的再自主思维。在多元思想的基础上,使民众对多元思想进行自主思维的选择(这本身就是使民众的思想聚合的一个过程。这是非常有意义的过程。有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众思想状态的未来趋向)。因为我们已经分析过,许多民众主流意识的一大特征是民众通过自己的再自主思维对思想进行选择,才能够使进步的、合理的、先进的思想转化他们自己的、自悟了的意识,从而使这样的思想体现为是社会的主导性思想的。而不能是像历史那样,民众虽然随从、盲从到了民众主流意识之中,但他们的意识深处却是虚无和空无的。任何不能成为民众自悟了的思想可以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成为主导性思想,但却并不一定是先进、进步和合理性的思想。任何表现为人的意识深处为虚无、空无的民众主流意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众主流意识。

 

古往今来,任何社会都没有缺失过民众主流意识。任何现代社会都不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众主流意识。那么,当我们面对社会中形成的无序的、混乱的、杂乱的思想状态,或者说,当我们面对的是这种没有主导性思想为核心的这种意义上的民众主流意识时,我们是视而不见、拒不承认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还是清醒起来,承认我们已面临的是一种很严重且很危险的思想状态,因而去积极地构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当我们认识到这种必要性的时候,我们是按照民众主流意识的形成规律去构建民众主流意识呢?还是抱着传统不放呢?当我们抱着传统叫喊着要构建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时,我们自己会认为那样能构建起现代民众主流意识的思想状态吗?当我们面对着无序、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对社会的危害,对社会的毁灭,对人的心灵和精神的毒化、对人的信仰、信念的摧毁而于心不忍时,当我们面对被这种无序、混乱、杂粮的思想状态控制、支配的人们单向地、相互地对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侵犯、伤害而痛心时,当我们这种无序、混乱、杂乱的思想状态对社会的毁灭、对社会的合理、进步、文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阻碍而震惊时,当我们仍然无视这种思想状态的存在时,当我们仍然抱着传统空喊的时候,我们知道我们是在做什么吗?我们知道我们是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事业、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民族在做什么吗?我们或者是什么也没有做,或者是在无效地做,或者是在做着在我们的社会和事业、在我们的民族和人民被危害、被毒化、被摧残、被毁灭而走向深渊时再推一把的作用。尽管我们可能是无意的。但视而不见,什么也不做,做而无用,做而反效都只能起到这一作用。如果我们不想做成这样的作用,那我们就应该重新做起,按照规律重新做起。

社会舆论 学术理论 思想创造的社会责任

2000年11月2日

 

    这是基于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趋向于进步和文明意义发展基础上的,对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所寄于的一种希望,一种能够承担起历史责任的希望。2006928日注

 

华龄出版社

 

在书店里翻阅了贵社出版的邵道生先生的《国患》一书,为邵先生所具有的揭示和痛斥已成为国患的腐败的胆魄而敬佩,为贵社具有的将这样的书推向社会的勇气而敬佩。

 

但是,仍然不免有些遗憾。邵先生的这本书虽然在揭示腐败方面列举的事实和材料更详实、量更大,给予的痛斥更为严厉、提出了更为深刻的警示,但仍然没有超越“揭示存在”这一范畴。

 

对于一个社会中存在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与它们的关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范畴。

 

1.揭示存在。即,揭示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现实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2.告知危害。即,通过舆论、理论、思想向社会告知这些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对现实社会的、对人民的危害性。更深一步地则是预测这些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自身的发展趋势和对未来的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

 

3.探寻根源。即,通过对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研究,透过它们的表像,认识它们的本质。探究这些社会现象、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这种探究的结论必须是真实性的,是真正的根源(如,我们通常将“放松思想改造”作为腐败的根源,就不属于符合真实性的结论,就不是腐败的真正根源)。

 

4.变革方略。如果这些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产生只是偶然的,或者说不是由社会制度、社会体制造成的,就需要针对这些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本身提出相应的对策。只要这些对策是合理的、科学的,就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但是,如果这些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的产生是属于社会制度、社会体制这些根本性原因造成的一种必然,那就必须提出社会变革的方略。

 

以上就是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所能够、也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在完成了它们的这些社会责任后,剩下的问题和社会责任则是实践意义上的社会变革。在就是国家的和时代造就的杰出的政治家的历史责任了。如果社会还没有产生出这样的政治家,那么社会的变革就只能等待,只能推迟。在这个等待和推迟的过程中,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将进一步地加剧和积累,甚至会发生社会的危机。一埃杰出政治家登上了历史舞台,他就可以借助国家的作用,或者借助人民的力量完成社会的变革,将社会推向更高一层的进步和文明。人民将从中受益无穷。政治家个人则永载史册。作为社会变革依据的由思想家所创造的思想则光芒永放。在就是历史告诉我们的社会发展、进步、文明的一种基本规律。

 

对于现今的中国来说,其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的思维范围,仍然囿于揭示存在和告知危害这两个范围内。而真正涉及到探究根源、变革方略的思维并不多。而在这个方面,又是真正符合真实性的、是揭示了真正根源的、是提出了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是真正具有可实践意义的变革方略的则更少。

 

对于现今的中国来说,对于腐败问题,我们已经不再需要更多、更详实的事例,就能够推测腐败已经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就能够想象出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到了怎样的程度,就能够感知到腐败将会对中国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可以说,在腐败的程度和腐败的危害性这两个范畴,怎么想都不会过分。因此,如果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仍然将其思维局限于揭示存在和告知危害这两个范畴,而不涉足探寻和挖掘(真实的和真正的)根源、提出变革的方略的范畴,那就有如见人就讲阿毛的故事的祥林嫂一样,终究会让人有些烦,而且会贻误大事。使腐败者们可以悠然逍遥地继续腐败下去。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就不能真正尽到自己的历史责任,反而成为腐败者们的笑柄,成为历史的败笔。

 

所以,社会舆论、学术理论、思想创造应该走出揭示存在和告知危害的范畴,勇敢地向探究根源和寻求变革方略的范畴挺进。让广大的社会成员(如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企业管理者、知识分子、人民群众等等)的思想清醒起来,思路明晰起来,以迎接社会的变革,投入到社会的变革的实践中去。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停止危险道路上的滑行和惯性,才会迈向发展、进步、文明的新的坦途,我们的社会才有希望。

 

出版社无疑是属于舆论领域的。贵社既然有出版《国患》这样的勇气,那有没有出版探寻根源、寻求变革方略这个范畴的著述的勇气呢?

 

……

致马克先生

2001年2月28日

    在这封信里,探讨了一些思想解放问题、中国改革的方向性问题、民族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建树问题、我们民族在历史中付出的代价问题。2006714日注

 

马克先生

 

你好。

 

看了你对樊纲和张维迎二位先生的采访,首先对二位先生能有这样说话的自由(指所谈之话能够公开发表)而感到羡慕。对二位先生所提出的一些问题也颇为欣赏。如樊纲先生所说“不是在探索怎么走,而是往哪里走。方向不明确是中国改革的一大问题或者说一大特点”;如张维迎先生所说的“权力货币化……官商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超出了经济学家的能力范畴了”;再如樊先生所说的“思想远没有解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改革”,以及张维迎先生所说的“我们给自己套了太多的枷锁”。事实确实如此。如果中国的改革不先行在理论上解决那些超出经济学家能力范畴的问题,如马克思主义问题、如本质的社会主义问题、如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如建设民主政治问题、如社会学问题、如法学问题、如思维方式(即哲学-思维科学)问题、如教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就始终是不明确的。而“不想使中国垮掉”就只能是良好的主观愿望,中国的垮掉就有可能是难以避免的事实。实际上,我在《论科学》中所集中罗列的现实的中国已经发生的那些危机,在《思想和思想状态》《有意识的政治建设和无意识的政治存在》《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之关系》中所阐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思想状况、阶层和阶级关系,已经表明中国正面临着危险的边缘。真的希望樊、张二位先生的这些忠言能够唤醒国民。但是,看看现实,却又令人心灰。我们的民众要么一心一意地在合法或不合法地挣钱、弄钱,要么摄于权力“老老实实”;我们的大大小小的权力者们,要么几近疯狂地、不顾一切地谋取不义之财,要么沉湎于权力之中,滥施淫威,唯我独尊;我们的知识分子要么“服服帖帖”,要么阿谀奉承,大唱赞歌,要么投机取巧。真的很令人怀疑,还有多少人在想着不使中国垮掉、中国向何处去这些问题。难怪人们会哀叹“知识分子的自我期待已降到了百年来的最低点”。我们甚至可以说,我们整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已经恶化到了百年来的最低点。真希望像樊、张二位先生这样的还有着说话自由的志士们,能够多说点、常说点。不然,中国就真的鸦雀无声、一片死寂了。

 

另外,也想就樊、张二位先生对话中的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谈点不同的看法。

 

樊先生说:“二十年来中国一直在探索”。对此我不敢完全苟同。中国真正有实际意义的探索发生在八十年代。我们都是从八十年代过来的,都清楚地记得那时整个社会的思想是多么活跃。各种新思想、新观点层出不穷。我们今天改革的很多指导思想仍然源于八十年代形成的思想。而在九十年代,在思想领域,我们似乎又回到了五、六、七十年代的那种政治家的一元、划一思想一统天下的状态。许多新的、有价值的思想似乎只有经过政治家之口、成为属于政治家的思想,才能作用于社会。而更多的用于支配社会的思想,就完全是政治家的思想了(不等于是理论和学术意义的思想)。由此才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思想处于以自我为中心的、回归封建的、走向邪教的、虚无的、混乱的、涣散的状态。对此,我已在《思想和思想状态》中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就走入邪教来说,人们将痴迷于法轮功的现象归因于李洪志,虽说不无道理,但也实在滑稽,也实在抬高了李洪志。实际上,真正的原因在于,因为我们回归到了维持政治家一元、划一思想的传统,使人们没有了可以信仰的思想。还因为我们的教育政策是从根本上排斥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因此我们培养出来的一代又一代的人,都是有着素质、人格、精神缺陷的人。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当然,对此樊纲先生同样是清楚的。只是说话讲究点策略而已。否则,就可能没有这种说话的自由了。对此我完全理解。

 

再如张维迎先生说“许多东西,我们觉得是创新、理论上的飞跃。但在国外学者看来都是常规。”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就已经成为公知的东西来说,确实如此。而就那些还没有成为公知的思想和理论来说,却不一定如此。因此可以说,真正属于创新、理论上飞跃的思想是被埋没于那些尚未成为公知的思想中的。正因为这些思想没有成为公知,所以人们才不知道它们是不是属于创新和飞跃的理论,才不知道中国有没有属于真正创新、飞跃的思想。……。我之所以这么说,并非我对那些没有成为公知的理论和思想有多少了解。而只是根据我自己的文书稿来做出这样的判断的。我可以说,我的没有发表出版的几百万字的文书稿中就包含有许多属于真正创新、飞跃的理论和思想。由此我才敢于蔑视当代世界上颇有影响力的思潮。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如法兰克福学派、如存在主义哲学等等。如果我的文书稿能够公开发表出版,不仅国人会在真正创新、飞跃的意义上承认它,而且在国际上同样回如此。当然,我不是说,只有我的未成为公知的文书稿是这样的。只是由于我和所有的人一样,不可能知道他人的未成为公知的思想和理论是怎样的,所以只能从自己的文书稿出发来说明这个问题。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中国没有真正的思想自由、出版自由,即使没有前秦、“五·四”前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那样的氛围,中国就将永远没有真正的属于创新、飞跃的理论和思想。而真正属于创新、飞跃的思想和理论就将继续如顾准们的思想、理论被埋没一样而被埋没。而一旦这些思想理论有朝一日见到天日的时候,它们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显得落后了,已经失去了创新和飞跃的意义了。实际上,顾准们、张志新们的思想就经历的是这样的可悲遭遇。从人类思想史来说,这不失为中华民族的重大损失。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我们为什么、又怎么忍心让中华民族付出这样的代价,即中国人永远创造不了思想,而又去维持一种毫无价值、甚至有害的“权威”呢?而这样的代价在两千年的历史中,我们民族已付出的太多、太沉重了。正因为如此,我们民族才在其他一些民族的眼里,一直是被视为是愚昧、保守、无知、没有作为、只会内部争斗、甚至是愚蠢的民族。

 

一个民族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没有建树,拿什么来衡量呢?一是看其在科学和技术上有没有持续的重大发现和发明。二是看其在思想领域里有没有持续的能够影响社会发展进程的创造性的、理性的、先进的思想成果。三是看其能不能建立起具有时代先进性的、合理的、值得效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如果我们再做进一步的分析,那么有没有能够持续地创造出可以影响社会发展进程的创造性的、理性的、先进的思想和理论成果则是第一位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思想激励起的一种民族的精神的作用下,这个民族才能勇敢地、不懈地或创造、或通过改造将那种先进的、合理的、值得效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建立起来。一个民族也只有在思想和精神的作用下,才能够持续地在自然科学中做出重大的发现和发明、才能持续地推进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的进步。她的一般的科学技术的发达、她的生产力的发展、她的财富富足、她的人民的幸福(当然不能只是视为是物质享受的幸福)、她的社会的合理也就是必然的了。看一看我们民族的历史,她缺什么呢?缺的不正是创造性的、理性的、先进的思想吗?!我们民族不正是因为付出了不创造思想或不容许创造思想的代价,才付出了在自然科学技术中没有持续的重大发现和发明、付出了科学技术的落后、付出了生产力的不发展、付出了贫穷、付出了社会的不合理、付出了精神的缺失、付出了道德的沦丧、付出了思想观念的陈旧等等、等等代价吗?!难道我们还要为了维持一种毫无价值、甚至有害的“权威”而让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吗?

 

如果说,我们民族曾经付出的这样的代价,那是处在人类历史中最顽劣的封建制度、最残酷的官僚资本体制、最强烈的领袖欲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那是没有办法的事。那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二十一世纪再付出这样的代价,就毫无道理了。

 

祝好。

 

致易杰雄先生

200153

 

易杰雄先生

 

您好。从《中国图书商报》上看到您策划的有关“千年十大思想家”丛书的报道。在该丛书的总序中您说到:“有思想巨人,才有国家富强。”这句话说的太有哲理了,也太符合事实了。西方国家(包括北美国家)之所以富强,根本原因就在于西方的土壤是思想和大思想家的发源地。而那些勇于接受(但不是实用主义和曲解歪曲的)伟大思想的国家和民族也同样会富强起来。

 

另外,我们也应对“富强”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富强”应该包括两个范畴,一是人们能够看得到的那种有形的物质的、财富的、经济的、实力的东西;二是无形的东西,如精神的(包括创造精神、批判精神、追求合理性的精神、探索精神、理性精神、文明水准等等)财富。实际上,“富强”的这两个方面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而且,从顺序说来说,精神上的富强是物质富强的先决条件,是实现总体的富强所首先需要实现和具备的富强。纵观历史,从思想的角度来说,像文艺复兴、启蒙思想运动、康德、马克思等等,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精神。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像哥白尼、布鲁诺、达尔文、牛顿、瓦特、以及探险家们,同样首先体现的是一种精神。可以说,没有以他们为代表的精神财富的富强,人类社会就会依然停留在中世纪,是不会有以后的社会的、人的、经济的、物质的、文化的所有那些体现为文明、进步、合理的所有财富的。

 

所以,您的话又完全可以理解为:有思想巨人所体现的思想财富和他们所创造出的思想财富的富强,才有国家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势力的富强。

 

也正因为如此,我才在自己的一篇文稿中指出:“不创造思想或不容许创造思想,是我们民族所付出的最大、也是最沉重的代价。正因为我们民族付出了这一代价,我们民族也才付出了精神的缺失、道德的沦丧……愚昧、保守、落后、贫穷这些代价。”

 

您说:“总想为我国出大思想家方面做些工作”。通过上述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应该说这是一项对国家对民族具有意义的工作。不知道您是否有具体的工作对象。

 

然而问题在于,就目前来说,我国是否存在“大思想家”?大思想家当然不是像包装明星明模那样可以“推”出来的,而是通过思想家自己创造的思想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影响力、是否能够被公众接受和认可而客观形成的。我们不敢说中国能出可以与“十大思想家”相并列的思想家。即使中国能出在国内国际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就是民族之幸事了。但是,我们从国内已知名的“思想家”“理论家”来看,恐怕尚无这样档次的思想家。正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过去的那种可以成为每个个人的思想中的核心的、灵魂的思想被历史地否认以后,而又没有形成一种被社会和公众认可的新的、理性的、科学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重新成为每个个人的思想中的灵魂和核心的思想,所以现实就表现为整个民族呈现为一种离散的、无序的、混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状态(我以“树倒猢狲散”来比喻这种思想状态)。因而也才出现了现今社会腐败盛行、黑恶霸势力猖獗、欺诈-失信-偷盗-抢劫随意、人的行为不受法的制约的普遍状态。

 

而要改变这种思想和行为的状态,仅仅靠“严惩”和“严打”这种消极被动的方式是不行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的社会从五十年代就开始“严惩”和“严打”,至今越惩越盛行、越打越恶化就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体现。我们甚至可以将现今的“严惩”“严打”视为是从五十年代开始的一次又一次“严惩”“严打”失败的结局。只有当一个社会不再需要这种“严惩”“严打”时,才表明这个社会在防止腐败、防止社会治安恶化方面取得了成功和胜利。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思想、靠一种可以成为每个个人的思想中的灵魂和核心的、可以依附的思想,靠在这种思想作用下形成的整个民族所具有的思想上的相似和在这种思想的共性作用下的绝大多数人(包括民众和官员)行为上的一致性、趋同性才是可能的。

 

……。

学术自由与学术发展规律

200310

 

《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看了贵刊发表的郑永流先生的《学术自由的敌人》一文,真希望在我们的社会中,那些执掌着学术权力的人们能因此而醒悟,放弃对学术的审批,放弃等级学术,以使我国的学术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于是写了《学术自由与学术发展规律》的文稿。试图从规律这个角度来印证郑先生的观点。当然也希望能够与郑先生进行交流。

 

郑永流先生写到:“繁荣学术,……,在于创造学术自由的条件。……。那些经典的……学术著作,……那些思想家、理论家的成长史,有几多是计划、工程的产物?”“一些传世之作并非资助出来的。”事实确实是如此。我只是不太同意郑先生所说的“今天,在中国,学术自由的敌人主要不是高压、专制”这一看法。不错,今天的中国、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国,确实少有高压和专制了。但却回归到了“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那种……传统。这一传统同样能够使学术领域缺乏思想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对此,我在《阶层社会,政治家之大忌——领袖欲》的书稿和许多的文稿中进行过分析。……当思想者们的思想超越……时,尽管他们不会被高压、被专制,但其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可能就要打折扣了。所以,我们的社会仍然需要权利意义上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只有权利意义上的自由与体制和机制上的自由都存在时,自由才是完全的、真正的。(这里,如果我在“我们的社会仍然需要权利意义上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权利意义上的”之后加上“平等意义上的”词句就更准确一些了。200791日注)

 

因为《学术自由的敌人》向贵刊和郑永流先生致敬。

 

                                          2003106

正    文

 

在我国社会中为什么会发生令国人普遍关注的学术腐败?其中的原因很多。如,忽略人文主义教育导致的国民素质低下;科研体制的不合理;评职称、定身份对知识阶层的错误导向,将知识阶层引向了争职称、争身份、争权力、争地位、争小利的歧途;等等。那么又如何能够有效地遏止学术腐败呢?本人曾经在一篇文稿中指出:解决问题必须从那个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原因着手。那么什么是导致我国学术腐败的那个最重要的原因呢?应该是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这对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来说,尤其如此。如果有了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那么整个学术和出版体系(如学术创造、出版、发行、评论、学术介绍、学术推广、教材编制、传记、批判、翻译、学术的扩延等等,都会围绕着那些有价值的学术和思想运转,与学术相关的机构和人们都会从这种运转中取得丰厚的利益。那么学术腐败和靠学术腐败获取利益的那些雕虫小技也就没有市场了。

 

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难以获得相应的地位,那么令人普遍关注的学术腐败将继续存在,并且会向更顽劣的程度发展。在自然科学领域,我国仍将难以有重大发现和发明,难以有普遍化的优秀技术发明。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领域,我国仍将难以产生创新的和有影响力的思维成果。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仍然难以获得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在学术领域是否应该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首先是一个观念意识和由此而产生的国策问题。即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对社会的发展是害还是有益的认识问题。如果在观念意识上认为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是有害于社会发展、或者害大于益的,在国策上当然会选择限制思想、学术和出版的自由。社会也就会缺少这样的自由。学术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反之,社会就会有这些自由,也就会在学术领域表现出这样的自由。

 

在看了2003年第九期《法律与生活》发表的郑永流先生的《学术自由的敌人》一文后,本人很赞同郑先生的观点,即审批学术、等级学术是学术自由的敌人的观点。等级学术已经构成并固化为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体制。审批学术则构成并固化为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机制。我们社会中的学术就是在这样的体制内存在的,是在这样的机制的操持下运转的。这样的学术体制和学术机制当然无助于学术自由。

 

那么,如何看待、如何对待学术的观念意识、关于学术的国策、审批学术、等级学术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呢?应该说,观念意识仍然是制约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根本原因。而作为体制和机制的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则是学术自由被制约状态下的产物。如果人们改变了观念意识,给予思想、学术和出版的自由,作为体制和机制的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作为有害之物、多余之物,就会被人们所扬弃。否则,即使没有郑先生所发现的那种审批学术和自由学术,有价值的思想、学术和出版物也仍然不会产出。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我们的社会中,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等级学术、审批学术已经形成为了一种完善的、牢固的体制和机制。一些权力者们已经适应了在这样的学术体制内生存。如果这种学术体制不存在了,反而不知道应该如何生存。同样,这些权力者们对这样的学术机制也已经应运自如。如果没有了这样的学术机制,反而不知道该如何管理学术了。这种情景很像当初经济体制改革时的实行政企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一些政府机构和官员不知道该干什么、不知道该如何管理企业一样。在这种状况下,即使社会给思想、学术、出版以自由,现实存在的等级学术体制和审批学术机制就会起到制约学术自由的作用。只有在这时,学术自由的敌人才是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

 

所以,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有没有由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所决定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出版物的产出,与什么样的学术体制、学术机制有助于学术的发展,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前者是主观作用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后者是客观作用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因此,在学术问题上,首要的还是要解决对待学术的观念意识的问题。如果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无益于社会的进步、合理和文明意义的发展,或者是害大于益,就应该继续限制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反之,就应该给思想、学术、出版以自由。

 

如果在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已经成为国策的状况下,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由于成为了痼疾的体制和机制而难以自行消除,它们才构成为了学术自由的敌人,社会才应该再来解决这个“敌人”。

 

我想,这应该是解决我们社会中的学术发展问题、学术腐败问题、不合理的学术体制和机制的症结和顺序。这是不可以乱序、本末倒置、不分轻重的。

 

但是,既然郑永流先生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敌人这一问题,即使我们不涉及到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观念和认识问题,也还是应该搞清楚等级学术、审批学术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可以明确地说,它所涉及的是学术规律问题。即,等级学术、审批学术及其相关的学术体制和学术机制是否符合对学术规律的认识,是否符合学术规律,是否符合对学术规律的遵循。

 

那么,学术规律、或者说学术发展规律应该是怎样的呢?

 

首先,学术应该是在自由中发展的,而不是按照人的意志存在和发展的。这是学术的第一规律,也是最基本的规律。破坏了这一规律,是无所谓学术的存在和发展的。

 

其次是,学术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于学术来说,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广义的(即包括狭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来说,都存在着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两个基本的大类。基础科学属于发现范畴的科学,即发现存在、发现存在的运动、发现存在的运动规律。当然,对自然科学来说,基础科学还包括重大发明。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尚不存在的物质、方法的发明。应用科学则属于发明范畴。即用已有的发现和已有的技术发明一般意义的尚不存在的物资和方法的发明。用于发现和发明的思维,均属于创造性思维。

 

对此,我在写于1996年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的书稿中指出,创造性思维是人类最重要的思维。在写于2000年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书稿中,我认为,对自然科学来说,它的基础科学完全应该由国家投资。这是因为基础科学研究所需费用很大。而作为对存在的发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应用功能。而自然科学中的应用科学由于是依据基础科学中的发现和重大发明成果所进行的发明,是可以直接应用的,是能够产生效益的,所以应该由民间投资,由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如大学、企业、研究院所)自主进行。

 

对于社会科学来说,则正好相反。因为社会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所进行的发现对象,并不像物质的存在那样是绝对的有和无;社会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所进行的发现,也不会像是对物质的发现那样是绝对的真发现和没发现。而是相对于真理和谬误、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的真发现和没发现。社会科学领域的发现是需要通过争论、实践的验证才能最终被确定为是真发现。所以,社会科学中的基础科学只能是思维者借助思维、笔以及社会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个人行为。政党和国家只是选择思想者所创造的且符合自身理念的思想成果作为依据进行决策。所以,郑先生所说的“一些传世之作并非资助出来的”“繁荣学术,不在于政府的庞大计划,而在于创造学术自由的条件。只要略微翻检一下那些经典的、为人广泛引证的学术著作、回首一下那些思想家理论家的成长史,有几多是工程计划的产物?”是十分正确的,也是完全准确的。而社会科学中的应用科学,因为是相对于解决社会具体事务而进行的研究,因而需要国家对这种研究进行投资。但国家投资的这种社会科学中的应用研究应该是由独立的研究机构来进行的。而不应该是国家和政府自己成立研究机构、自己为自己投资的研究。因为这样的做法既扩大了国家和政府机构,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又难以保证国家和政府自己的研究机构及其研究行为能够具有竞争性、积极性、客观公正性和实用性。

 

这是学术的存在与发展的第二规律。

 

郑先生说的“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背景深厚,就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具有高度社会动员力的行政体系。但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规模化并非由来已久。其盛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今天还大有加剧之势。”不仅完全准确,而且其实质就是表现为在学术领域里对规律的背离。

 

规律,是物质和事务存在和发展必然要遵循的定律,是只能遵循、适应、能动运用的,是不能违背、抗衡和另辟溪径的。这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人及社会的观念意识的发展方面都是如此。学术的存在和发展当然更不能例外。

 

回顾我国社会的历史,可以说,自1957年至1978年间,在几乎所有发展方面都是违背规律的。如在经济发展方面,表现为用个人意志、用战争的方式取代经济发展规律;在政治方面,用不存在的阶级社会取代阶层社会;在社会发展方面,用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经济——物质利益的平等,取代应该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可以实现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在道德方面,舍弃实现人的基础道德,而去追求普遍性的上层(或高尚)道德;在思想领域里,则禁止思想自由,而任由领袖个人的意志、一元化的思想支配社会;等等。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们的社会首先经济领域中开始逐步地认识和遵循资本社会中的一般经济规律,并且能够能动地运用资本社会中的一般经济规律。这才使我国的经济在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令人惊叹的成就;在道德领域,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我们的社会才趋向于体现为基础道德建设的从人出发、爱人、为了人、尊重人、讲诚信、讲公德、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道德发展规律;在社会发展领域,我们的社会也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才从观念意识上由由独木桥式的法制化道路趋向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发展方向。诸如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司法改革、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权力制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扩大城镇化规模等等都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观念意识(由于要将这些观念意识创造成为真正的社会存在,尚需时日,所以我们只能说,我们的社会才只是在观念意识上趋向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方向。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社会有了这些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观念意识,就能够使我们的社会在这些观念意识的导向作用下,走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体现社会进步-合理-文明的发展道路。);在思想自由方面,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们的社会开启了思想自由的大门。在学术领域开始初步表现出了趋向于符合学术规律的发展。但是,在面临八十年代末的政治风波时,由于没有能够用法的方式规范思想自由,而是以关闭思想自由大门的方式来汲取政治风波的教训,恢复了历史的一些传统。并且在九十年代构筑起了郑永流先生所揭示的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的体制和机制。从而使我国的学术又处于了严重背离学术发展规律的状况。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经历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人们的行为(即使只是在某一领域内)符合规律时,就能够取得相应的成功与成就。当人们的行为违背规律时,就会严重的阻碍社会和事务的发展,并且会给人民群众和社会带来损失和灾难。腐败、官场的不良风气(特别是封建气息)、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被随意地侵犯、不正常的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道德危机、诚信危机、意识形态危机、信仰危机等等,都是在社会发展中违背规律的必然结果。就学术来说,我们这个具有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不能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有重大的发现和发明,没有普遍性的优秀技术发明;在社会、人文、思维科学领域内不能产生(公开的)对国家和人类具有影响力的、能够享誉世界的思想成果,当然只能与学术领域的对规律的背离相关。这个规律既包括自由的规律,也包括社会与学术关系的规律。

 

当然,我们不怀疑那些构筑等级学术体制、运用审批学术机制、有着很大的管理学术权力的人们的良好愿望。而且,他们还认定在“集中财力”、强化管理而构筑的等级学术、审批学术的体制和机制的作用下,是一定能够出重大成果的。但是,他们恰恰忘记了规律问题,忘记了认识和遵循规律的问题,忘记了规律是不可抗拒的问题。因此,他们不知道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是违背学术的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是只能导致对学术自由的制约的。如果等级学术、审批学术的构筑和运作真的包括“决策者‘无政绩不升迁’官场潜规则的硬约束和政绩冲动”的动因,那么这个因素则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产物,是更不利于学术发展的。

 

所以,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规律,是去认识规律,是去遵循规律。是汲取历史的教训,不要再做违背规律、抗衡规律的事了。要想使我国的学术有更好的发展,就应该像经济发展那样去认识规律、遵循规律、能动地运用规律。

 

那么,又如何在学术发展中遵循规律、能动地运用规律呢?我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选择》中提出,我们应该有战略眼光,用10——20年的时间,在高等教育中建立教授主导型的体制;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中建立起科学家主导型体制。那么在这里,我们还应该指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同样应该建立起学者主导型体制。而不应该再是通行的行政主导型体制。而郑永流先生所揭示的等级学术体制和审批学术机制就是行政主导型的典型体现。那么,如果我们的社会建立起的教授主导型、科学家主导型、学者主导型号的体制,又是不是符合学术发展规律呢?又是不是能够促进学术的发展呢?又是不是能够产生相应的成果呢?我想,我们的社会没有必要以发达国家为例来证明这一点。我们只需要以两弹一星的科学成就来加以证明就足够了。

 

人们在总结我国两弹一星的科学成就的经验时,看重的只是以钱学森、邓稼先、王淦昌为代表的一批科学家们的精神方面的作用。而忽略了在这样一个科学工程中所形成的科研体制。这个科学工程的体制就是科学家主导型体制。在两弹一星工程中,涉及到的有科学家群体、国务院、国防科工委等。在他们之间的关系中,自始至终体现的是科学家的主导作用。发展原子弹这种高端武器是要由科学家进行论证的;补充科研队伍,也即我们所说的人事调配,是根据科学家们的意见进行的;工程进度是由科学家们控制的;零部件的加工及其加工进度只能按照科学家们制定的计划来安排。那么国务院、国防科工委在这里起什么作用呢?就是按照科学家们的意见和计划来组织和安排生产、供应物资、运输、保卫等工作。也就是说,是在为科学家们、为工程提供服务。而且是非常周到、非常详尽、非常人性化的服务。这不仅使我们想起了人们所介绍的发达国家科研机构中的行政人员是如何为科学家服务的情况。两者是何其的相似。更可贵的是,在我国的两弹一星工程中,是以周总理为首的国务院和一批我国高级将领为首的国防科工委在为科学家们服务。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科研体制,仅仅靠科学家的精神的作用,恐怕难以在那样短的时间内,取得两弹一星的巨大成就。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在两弹一星工程中,如果建立起的不是科学家主导型体制,就必然会形成另外的体制,如在“文化大革命”条件下的造反派体制或革命派体制,或者是现时通行的行政主导型体制,那么又能否取得两弹一星的完满成就,都是令人怀疑的。

 

遗憾的是,正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将两弹一星工程所构筑的科研体制总结为经验和规范,因而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无论是在自然科学(含技术科学)领域,还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和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都不约而同地构筑起了行政主导型体制,进而使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大行其道。这正如一位学者在其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一个由教授、科学家、学者培养出来的青年人,一旦走上仕途,握有权力,就可以手持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成果评审、出国组团、职称评定、住房和福利分配的指挥棒,对他们的先生、前辈和曾经的同窗指定方向、颐指气使、吆五喝六,又何谈服务呢?这种体制不仅无益于学术的发展,对科学家、教授、学者们来说,更是一种悲哀,是一种精神和人格上的折磨,久而久之,也就会使科学家、教授、学者们自我降格和不再需要尊严,也就会迷失自己作为知识阶层存在的本质意义(说到这里,我们还想考问的是,规模化的、泛化的职称评定,并将其与分配——货币的分配和实物的分配——挂勾是何人的创举。这一创举真是举世闻名。然而这一创举却也害惨了一个阶层——知识阶层,搞乱了人的意识,驱使人们去争职称、争身份、争地位、争权力、争官位、争小利,也就必然严重地影响到了我们的事业——教育、科研、学术——的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对我国在学术领域违背规律的现象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1.在社会科学领域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并相应地建立起等级学术体制和审批学术机制,是违背学术发展规律的。

 

2.在自然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建立起的表现为行政主导型的等级学术体制和审批学术机制是不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

 

3.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国家投资基础研究是不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

 

4.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国家对自己投资进行应用研究是不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

 

5.自然科学领域里,国家投资一般的应用技术研究,是不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当然,这种状况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和科研体制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6.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国家对基础研究放弃投资或投资不足,是不符合自然科学发展规律的。

 

如果我们认识不到这些盛行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对学术发展规律的违背,不去改变对学术发展规律违背的状况,不去能动地运用学术发展规律,我们的学术是没有自由的,是得不到健康发展的,更是难以迅速发展的。

 

将经济的发展(但这绝不等同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学术的不发展形成的巨大反差进行对比,还不足以使我们反思和清醒吗?

再论学术自由与学术发展规律

 

20031013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学术肯定是没有作为、或少有作为的。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与社会阶段性相关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阶段,制约学术发展的原因是不同的。比如“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制约学术发展的原因是缺乏民主和传统的领袖观。那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制约学术发展的原因如郑永流先生所揭示的那样,是“等级学术”和“审批学术”的确立。那么到了现实阶段,制约学术的原因又是什么呢?那可能就是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了。这正印证了一个普遍的真理:不进则退。那么,中国学术的问题还能够退到哪里呢?只要“不进则退”的真理存在,不进的中国学术就一定还会退。于是,我们通过20079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我不想在“猪窝”里做学问》里看到了蛛丝马迹、。这就是学术中的流氓行为、混混行为的阴影,甚至于学术中的黑社会阴影。当一个社会中的学术都要堕落到这种地步时,人们除了麻木,还能怎样呢?不进则退!为了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为了民族的声誉,我们应该无视退,还是选择进?请有选择权力的人们来选择吧。200799日注

 

郑永流先生所揭示的“等级学术”“审批学术”现象,及其这两种学术现象“是学术自由的敌人”的观点是完全准确的。那么还有没有能够影响学术自由的其它“敌人”或因素呢?我想,全面地认识这个问题,对解放学术自由是有益处的。尽管我在《论学术自由与学术发展规律》中,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那篇文稿主要是讲学术发展规律的,所以对涉及到的问题讲得不是很透彻。在这里欲就这一问题再做进一步的发挥,以其有益于学术自由的解放。

 

1.宪政与学术自由。

 

其实,我在自己的一些文书稿中已经论证过学术自由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说,一个社会是不是实行宪政、法制是不是健全,与学术自由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和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社会组织(包括政党)的行为的基本准则。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人的行为就应该是充分自由的,国家和政府就应该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同理,宪法和法律是制约人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自由的。因此,国家和政府也就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制约人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自由。学术活动就是人的一种涉及学术的行为。那么,作为学术行为者与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行为,当然适应于两项上述原则。更具体地说,在我国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学术行为应该符合不违背宪法所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不违背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这样三项基本原则。因此,只要是不违背这三项基本原则的学术、只要学术出版机构不违背与出版相关的法律规定,学术就应该享有充分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而出版自由又是体现思想自由、学术自由的必须条件。出版自由既包括思想者自由出版其思想学术成果的自由,也包括出版机构自由出版思想者的思想学术成果的自由。

 

但是,这样以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由于违背宪法的思想学术成果的思想者不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出版机构也不享有出版违背宪法的思想学术成果的权利。但是他们又都享有出版不违背宪法的思想学术成果的自由。于是,如何判断一种学术思想成果是违宪还是不违宪,就成为了决定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命运的关键。

 

对于这一问题,社会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对思想学术成果在出版之前进行审查。二是,对思想学术成果在出版后加以判定。

 

对思想学术成果在出版之前进行审查,一般是经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和出版机构进行两级审查。但是,由于专门的审查机构具有对思想学术成果先行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可以发表出版的权力,承担着对出版物的完全责任。这样,出版机构对思想学术成果的自行审查往往只是一种形式。

 

那么,又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一种思想学术成果是否违宪呢?当然只能是宪法。但是,在现实生活只,这个标准显然只是一个宽泛的标准,是缺乏“严格性”的,是很容易地导致什么样的思想学术成果都能够发表出版的结果。因此,社会往往会制定新的标准。如,是否符合领袖的思想、意志、话语;是否符合现行的政策表述;是否符合现实通行的观念意识。而现实通行的观念意识又往往是领袖的话语、思想、甚至是意志的反映。这样的判断思想学术成果的标准就与宪法的规定大相径廷了。

 

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思想学术成果,必然会产生以下的结果:由于有价值的思想学术成果往往是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因而它自身是创新的。也即是超越领袖的思想、话语的,是超越现行政策的,是超越现实通行的观念意识的,甚至是对领袖的思想、话语、意志、对现行政策、对现实通行的观念意识的针对性的(广义的)批判的。这无异于思想者自己给自己关闭了出版自由的大门,进而影响到自己的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度。但这种状况的本质涉及到的是与宪政相关的对思想学术出版前的审查和相应的审查标准制约着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这是社会缺乏宪政情况下的必然结果。

 

对思想学术成果进行出版前的审查,除了会导致依据超越宪法的标准进行审查外,往往还受制于这样一种心理的影响。即假设创新的、有价值的,或者说是超越领袖的话语、思想、意志的、超越现行政策的、超越现实通行的观念意识的思想学术成果,是对领袖的不敬不恭、否定贬低(而不认为是人应该享有的创造思想学术的平等权利),是会搅乱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而不认为是在推动人的思想观念的进步),是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引发社会动乱的(而不认为是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变革、进步和合理的)。因而采取类似于司法审判上的“有罪推定”或“疑罪从有”的原则。也即,只要疑虑某种思想学术可能会“扰乱”人们的思想、可能会造成“社会混乱”的,可能是有“政治错误”的,可能是“恶毒攻击”“恶意否定”的,就限制其自由。致使宪法的标准失去意义。

 

政永流先生在其文章中说:“今天,在中国学术自由的敌人主要不是高压、专制。”确实,今天的中国,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思想、文字而蒙受不幸、苦难和人身的痛苦。这是一个历史意义的社会进步,是走向宪政下的完全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过渡性的社会进步。但是,就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构成的现实社会而言,当创新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成果面对这种与宪法不相符合的出版前的审查、出版审查标准、出版心理时,出版自由并连带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能够是充分的吗?

 

如果对思想学术成果在出版后进行判定,那么出版机构就应该对思想学术成果是否违背宪法负起先行的自审查责任。甚至出版机构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自审。出版机构的这种自审只以宪法为标准。这样,出版机构就先行享有了出版的自由。那么创新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成果和它们的所有者也才相应地享有出版自由和完全的思想和学术自由。

 

即使因为出版机构享有这种出版自由的权利而出版了违宪的学术出版物,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限制违宪出版物的出版自由。比如,当一种具有反对共产党领导思想的学术出版物出版后,会立即在学术交流中判定它的这一性质。那么共产党就可以委托它的任何一个组织对这一出版物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述。当宪法法院判定这一出版物违背宪法后,就可以禁止这一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进而清除其不良影响,并对涉嫌的出版机构进行处罚。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也就给遵守宪法的出版机构和思想学术成果以充分的自由,同时限制了违宪出版物的出版自由。

 

我们应该确立起这样一种理念:限制出版自由,并不仅仅表现为绝对不允许某种出版物的出版。对于已经出版的出版物,判定其违宪、违法,禁止它的发行和再版,收缴已出出版物,限制其影响面,消除其影响,惩罚相关的出版机构,同样是限制出版自由的一种方式。

 

其实,这种以法律手段限制非法出版物的出版自由和相关的出版机构的出版自由的做法,在出版领域中早已是通行的做法。比如,对那些已经出版的非法音像出版物和非法政治出版物,往往就是通过这种法律的方式来限制其出版自由和消除其影响作用的。那又为什么不可以对所有的思想学术成果、特别是根本不违宪的思想学术成果照此办理呢?

 

正是由于在思想学术领域、特别是对国内学者的思想学术成果的出版还没有纳入以法的方式给予出版自由的权利和限制出版自由的途径,因而在社会上也就表现为出版自由的缺乏。所以,法治的缺乏、特别是宪政理念的缺乏,应该是制约学术自由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2  教育与学术自由

 

考察我国的学术出版状况,人们会发现,现行的学术出版中通行的自费出版学术著述的做法,往往是为了适应那些论文和著述的作者们的为了评职称、拿学历、争名誉、争地位的需要的。这些学术出版机构也就是为这样一些人服务的。当然也是为了自身的不费力气、轻而易举、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获利的。这在我国的学术出版机构和所谓的学术出版物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而拿学历就是教育的目的。评职称则可以视为是教育的后续延伸。而争名誉、争地位则可以视为是畸形教育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服务于受教育者获取学历、职称、名誉、地位的所谓学术行为和所谓学术出版机构视为是教育的外延和扩展。当学术出版机构以上述方式获取利益时,也就与教育机构的通过“出售”知识而获取利益是同一性质的。这是与学术出版机构通过出版有价值的学术、促进学术发展而获取利益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前者是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甚至是有损于社会的。而后者是承担着社会责任的,是起着推动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作用的。)因此,我们可以将这样的“学术形态”和“学术出版”纳入到教育的体制内,归属于异化教育的附属物。因为当教育不是为了发展学术,而仅只是服务于学历的获取,并畸形地服务于人们对职称、名誉、地位、甚至权力的需求时,就与它的创新学术、发展学术的存在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如果这样的学术行为、学术形态、学术出版也可以视为是学术的话,那么就构成了现行教育体制内的一个特殊的学术圈,即不是为了创新学术、发展学术,而是为了满足一些人们评职称、拿学历、争名誉、争地位的学术圈。于是,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似乎就需要有另外一个不是归类为教育体系的,不是为了评职称、拿学历、争名誉、争地位服务的,而是为了创新学术、发展学术的学术圈。尽管在一个社会中形成具有不同目的的学术圈是不符合学术存在和发展规律的。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只有一个附属于教育体系的学术圈,而且在这个学术圈内,学术机构可以通过自费发表“论文”、自费出版“学术著述”获得丰厚的利益,尽管在这个学术圈内,评职称、拿学历、争名誉、争地位的的人们可以享有“学术”自由(但前提是以金钱换取自由),但却使真正的、创新的、发展的思想学术和它们的创造者们失去了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

 

如果在我们的社会中另行构成一个真正为创新学术、发展学术服务的学术圈,那么在这个学术圈内,出版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就必然要选择那些最能表现为是属于创新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成果进行发表和出版,并椐此以扩大发行量,那么有价值的、创新的、能够产生社会影响力的思想学术和它们的创造者也就享有了充分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

 

在这样的学术圈内,将因为,(1)思想者、学者们将能够依据他们的成果获取相应的报酬。(2)思想者、学者们将因为自己的思想学术成果而获得声誉。(3)国家、政府将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发展、观念意识的进步、国家利益、民族声誉出发,去资助创新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的出版,从而会进一步促进真正的学术自由。(4)使学术发展走上正规,使学术的存在和发展符合规律,使真正的学术繁荣昌盛。

 

有了这样的学术圈(学术圈原本就应该是这样的),就会与归类于教育体系内的学术圈形成竞争。真正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将立足于这一学术圈。能够创新思想、创新学术的人们将会因为他们的思想学术成果而获得有内涵的学历、职称和声誉。这无疑会促进学术界回归理性。即学历、职称、名誉、地位、权力不是学术的目的,创新思想和创新学术才是学术存在的目的。有内涵的学历、职称、声誉只是创新思想和创新学术的附加物。当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们确立起了这样的理性观念,那么依靠学术上的雕虫小技和学术腐败的行为将失去市场。异化的学术圈也会逐步失去“学术”市场,而这个学术圈内的出版机构也会回到它们的存在本质去。进而使社会的学术圈统一为一个真正的学术圈。也才会使思想、学术、出版享有充分的自由。

 

3  领袖观与学术自由

 

在我们这个难以放弃传统的民族里,难以放弃的传统中就包括传统的领袖观。传统的领袖观可以归结为:领袖是智者中的最智者,尊者中的最尊者。因为领袖是最智者、最尊者,因而任何人的智和尊不可以超越领袖的智和尊。相对来说,他人也就成为了不智者和不尊者。其次,受传统社会主义的影响,由于领袖是最尊者,所以就必然是杰出的政治家。又因为领袖是最智者,所以领袖也必然是伟大的思想家。

 

翻开传统社会主义的历史,现实中的领袖往往都是政治家、思想家兼于一身的,因而又不能不是最智者和最尊者。

 

政治家兼思想家的现象,在人类的历史中确实出现过,如毛泽东主席。(但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主席的辉煌思想成果也仅指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和1956年以前的具有理论意义的思想。)但这种现象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例,并不具有普遍性。从人类思想史来看。享誉世界的思想家们都不是政治家。同样,杰出的政治家也往往不是思想家。因为思想探索是需要付出毕生精力和时间的职业。从政同样是需要在从政期间付出几乎全部时间和精力的职业。这是两个不同的职业。一个人不可能有两个毕生的时间和精力将这样两个职业都做得很出色。所以,政治家兼思想家的现象只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条件下的特殊现象,是不具有普遍性的。但传统的领袖观却试图使这种现象普遍化。但也正是这种传统的领袖观导致了社会主义国家中产生不了优秀的思想家和优秀的学术成果。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种领袖观制约着学术自由。

 

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领袖是智者之中的最智者,因而任何的智者都不能超越领袖的智。但是,就学术而言,任何有价值的思想学术成果必须是创新的,是思想学术中的智的最新体现。这种智在思想学术领域不仅是超越领袖的(其实,由于思想学术和政治事务不是一个范畴内的事,是无可相比的。所以也就谈不上对领袖的超越。但是,由于人们往往将领袖看作是思想家,所以也就与“超越”发生了关系。),而且是超越前辈的。但是这样以来,就与领袖是智者中的最智者的传统逻辑观念发生了矛盾,就可能会表现为是对领袖的智的贬低。那么如何在符合传统领袖观的状态下处理这一矛盾,以维护领袖的至智地位呢?

 

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领袖是尊者之中的最尊者。因而任何尊者都不能超越领袖的尊。但是,如果有价值的思想学术成果得以发表出版后,它的创造者很可能会获得声誉、赢得尊敬。这就与领袖是尊敬者之中的最尊者的传统逻辑观念发生了矛盾,可能会表现为是对领袖的尊的不恭。那么又如何在符合传统领袖观的状态下处理这一矛盾,以维护领袖的至尊呢?

 

那就只能限制出版自由了。因为限制了出版自由,思想者们的智就无从表现。思想者们的尊也就确立不起来。当然,对思想者们的思想学术成果可以采取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只可采用、不可公示的策略。这样就没有人的智和尊可以超越领袖。其次,要赋予领袖以杰出政治家和伟大思想家的双重身份。用单一的领袖的思想(包含意志和情感冲动)支配社会。这就使其他的思想和学术表述成为不必要和无足轻重的存在,从而凸现领袖的至智和至尊。以这样的目的、用这样的策略维护领袖的至智和至尊,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能不打折扣吗?

 

传统的领袖观并不仅仅制约着学术的自由,还会导致以下一些社会现象的发生。

 

1)社会发展受阻。

 

社会发展的动力来自什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一动力来自生产力的发展。因为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了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的改变而突破了旧的经济基础;因为经济基础的改变而引发了上层建筑的变革。由此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此外,依据马克思主义和一切伟大的思想成就的功能作用来看,近现代的社会进步发展更依赖于思想的发现、批判和导向作用。是思想的发现和批判揭示着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社会进步发展的阻碍作用;是思想在指向着社会的包括经济、社会、人、观念、意识、心理、精神、环境、自然、生态的全方位的发展;是思想勾画出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变革的蓝图和方法……。政治家们正是在这样的思想的熏染和引领下,选择着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学术成果进行着决策,并借助人民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而能够引领社会进步发展的思想是由众多的、专司思想的人们创造出的。由这样的思想者们创造出的思想是多样性的、多方位的。这决不是非专司思想的领袖一个人所能为、所能替代的。当一个社会通行以领袖个人单一的、一元的思想(往往包括非思想的意志和情感冲动)支配社会时,实际上就是排斥思想者们的作用,是排斥丰富的、多样性的、多方位的思想的导向作用。当一个社会处于这种状况时,是很难正常地、理性地、符合规律地发展的。

 

2)引发社会灾难,给无辜的人们带来不幸和痛苦。

 

当传统的领袖观统治社会时,是不是承认领袖的智、是不是恭敬领袖的尊,往往成为判定领袖之外的人们的一个标准。如果有人背离了这一标准,即便是领袖个人主观上认为谁背离了这个标准,都有可能导致灾难的发生。……。

 

3)导致个人崇拜和学术异化。

 

在所有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几乎都搞个人崇拜。为什么会这样?就是传统的领袖观在作祟。因为,既然领袖是最智者最尊者,那当然应该受到崇拜。

 

个人崇拜会导致领袖欲和领袖情结。领袖欲使一些领袖喜欢被崇拜,要求被崇拜。领袖情结会使一些人失去理智盲目地去崇拜领袖。另一些人则会有目的地去崇拜领袖。个人崇拜甚至会使学术异化为歌功颂德式的异化学术。看看我们社会历史中的几近疯狂的个人崇拜狂潮和曾经盛行的崇拜学术,看看我们的社会在思想学术创新上的贫乏,难道与传统的领袖观没有关系吗?(其实,学术的这种异化与宪政理念的缺乏形成的对学术的制约,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创新的、有价值的思想学术因为缺乏宪政而受阻时,人们当然会转向能够畅行无租并可获取丰厚利益的崇拜学术了。)

 

4)影响民族声誉的确立。

 

一个民族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当然应该首先取决于这个民族在这个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平等地位,取决于这个民族的社会合理、公正和廉洁,取决于这个民族所能够享有的公民权利,取决于这个民族的公民所表现的理性和文明程度。但是,一个民族却可以在他的这种地位之上,以他的民族声誉来提升自己的民族地位。那么,一个民族又如何来获得自己的声誉呢?是通过杰出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们的成就来确立的。他们的成就首先是给他们自己带来声誉。民族的声誉也就往往是通过这些“大家”们的声誉的代表性来体现的(但却少有用政治家的声誉来代表民族声誉的。这是因为,政治家对人类的贡献是受地域限制的,是只能使有限的人们受益的。而且,政治家自身往往是毁誉参半的。而“大家”们的贡献则是世界性的,是不受地域限制的,是使整个人类受益的。)

 

但是,在一个通行传统领袖观的社会里,任何人的智是不能超越领袖的智的,任何人的尊是不能超越领袖的尊的,于是这种规则和心态必然导致以下两种现象的发生。一是,这个社会确实有有条件享誉世界的“大家”,但他不能在智和尊上超越领袖,因而他个人的声誉无法确立,也就使民族无法通过“大家”的声誉代表民族的声誉。二是,受制于领袖的智和尊不可超越的规则和心态的制约,这个民族也就不可能产生可以享誉世界的“大家”,因而这个民族也就难以在世界中享有更大的声誉。

 

当一个民族本来可以享誉世界,但却因为这样一种领袖观的作用而不能享誉世界,以牺牲民族的声誉去维护领袖个人的至智和至尊的地位,这难道不是一种遗憾吗?难道不是一种嘲讽和荒唐吗?难道不是推崇这种领袖观的罪过吗?难道我们不应该扬弃这种领袖观吗?

 

郑永流先生讲到了“审批学术”“等级学术”是“学术自由的敌人”,我这里讲到了制约学术自由的三个因素,即,缺乏宪政,学术圈异化,传统领袖观。这样是不是更全面一些呢?把事情讲得全面一些,总是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但愿如此。

也谈学术腐败及其他

2003年4月6日

 

    现在连我自己也不知道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是不是产生社会性的学术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了。不知道我们的社会如果有了充分的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后,是否就能根除社会性的学术腐败。但是,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能够使科学的、进步的、理性的思想得到孕育和出生的关系是不会错的;而科学的、进步的、理性的思想能够起到促进社会的、人的、思想意识的合理、理性、文明、健康、全面发展的关系也是不会错的。2007228日注

 

编辑先生们

你们好。

《宪政是捍卫三项基本原则的有效制度》写完后,欲意即刻寄给贵报。由于某种原因而一直未寄。也好,现在可以连同《也谈学术腐败及其他》一同寄出了。

这是两篇独立的文稿。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就会导致思想的沉寂和学术的腐败,并祸及社会、人及思想意识的存在和发展。而没有宪政来捍卫三项基本原则,则又会产生违宪的极端思想,这同样会殃及社会。显然,这是一个两难问题。如果将我的这两篇文稿看作是一体的,或许正好可以解决在个两难问题。这似乎就与我无关了。这是政治家们的事。对我来说,我甚至还不是一个文化人,更不是一个学者,也没有入这样的圈。这倒不是说我不想成为一个学者、不能成为一个学者、不想入这个圈(不过说实话,对此我是根本也无所谓。就目前的学者的状态和学术圈的状况来说,不成为学者、不入学术圈也罢),而是因为人所共知的原因。但这并不妨碍我就我国目前的学术状况也学术一下。但希望人们不要误以为我是在为学术腐败辩护。完全不是这样。因为我通篇讲的不是辩护,而是思想、学术、出版自由。这是不是又会使人们认为我是一个危险人物、认为我的这篇文稿是一个危险之物呢?我希望人们不会这么看。但是,如果人们真的这么认为了,那我的唯一希望就是你们能够将我的文稿寄还给我。谢谢。

但不论怎样,既然人们将学术视为是最后一块净土。那还是应该对社会性的学术腐败加以有效地遏制为好。否则,我们的社会就不再有净土了。而且会使其他不净之土更加地不净。

 

正文

 

贺铭华先生的《沦落的学术净土》(见《周末文摘》2003·4)一文,可以说是一篇引起人们关注的、因而转载次数比较多的、影响比较广的一篇反学术腐败的文章。是一篇对我国现今的学术腐败“骂”的最淋漓尽致、最痛快、也最为解恨的文章。

 

但是,在“骂”了之后,在让人感到痛快、解恨之后,它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不错,这篇文章能够起到引起人们对学术腐败问题的重视。但能够引起人们对学术腐败问题重视的,决不只是贺先生的这篇文章。即便人们对学术腐败问题引起了重视,又能够有效地遏制学术腐败吗?

 

其实,学者们对学术腐败的重视,并由此对学术腐败进行进一步地揭示、痛斥、批判,进一步对学者们进行警示和规劝的做法早已开始。如果从朱寿桐先生的《著述不立说》(见1998722日的《中华读书报》算起,学者们对学术腐败的揭示、痛斥、批判、警示和规劝已有四、五年了。而导致朱先生成文的学术腐败可能早已开始了。这样算来,学术腐败的出现、发展的时间也不少于十年了吧。学术腐败也同经济腐败、社会腐败、政治腐败、行政腐败、官场腐败、司法腐败、医药腐败、教育腐败等等领域的腐败一样(不过它们的发作次序是不同的),经历着同样的规律。即由社会现象发展为社会产物;由个人行为发展为社会行为;由单位行为发展为行业行为;由尚无根基的少量现象发展为根深蒂固的痼疾;由性质轻微发展为性质严重;由“错误”发展为违法犯罪;由不构成对社会的危害发展为社会的灾祸……。伴随着腐败初始的产生,人们对腐败的揭示、痛斥、批判、警示和规劝也随即开始。但终究破不了腐败发展的这一规律;阻扼不了腐败发展规律必然决定的最终结果。这说明,尽管人们对学术腐败(也是对所有的腐败)的揭示、痛斥、批判、警示和规劝和社会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必要的,但对破除腐败的发展规律、对阻遏腐败的发展却不是十分有效的。

 

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原因的原因。一个社会要清除社会中的不合理(当然也就包括各个领域的腐败),就必须发现和挖掘导致不合理发生的原因。而且,在那些诸多的原因中,还必须包括那一个(甚至是唯一的一个)根本的、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是仍然无济于事的。这也就是说,只有找出那个具有根本意义的原因,并针对这一根本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才可以最终消除社会中的不合理。

 

这当然不是说,只要针对这个根本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而不必考虑其他的原因,也不必针对其他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可以最终消除社会中的不合理。而是说,只有在找到那个最根本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的基础之上,针对其他的原因所采取的有效措施才可以发挥作用(但这种作用仍然只是附加作用),才能与针对根本原因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一种综合的、也是最有效的作用。我想,可以成功说明这种关系的是学者们针对行政腐败所提出的改革行政审批的关系。正因为挖掘了导致行政腐败的这一根本性的原因,并采取了大力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的措施,才显示出了有效扼制行政腐败的希望。否则,人们对社会中的不合理的揭示、痛斥、批判、警示和规劝连同所采取的措施都如同隔靴搔痒,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或者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比如对司法腐败来说,它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起党的领导(是党的思想的领导,而不是党的人的领导)下的“三权分离”的制度和体制,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司法人员的准入制度。从而导致司法的不独立、导致司法人员的素质的极为低下。再如对官场腐败来说,它的根本原因是,官不是由民选出的,因此他可以不对人民负责。即使官员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人民也无权罢免他。官员更无须对人民负责而引咎辞职。再如对医药腐败和教育腐败来说,它们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起一种非常细密的、并且不断更加细密的职业道德规则,以及只以这一规则为准绳的、不受任何人情干扰的执行这一规则的职业监督执行机构(这个执行机构必须有公众代表、有诸如听取公众意见这样的程序)。那么医务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当然也包括相关的管理者)就是单位人,而不是行业的职业者。所以,他们中的一些人就可以在单位利益的驱使下、在单位的庇护下大搞不正之风,并演化为腐败。而对于整个社会的腐败、以及人的无理性、人的不文明、人的排他性和强他性的以自我为中心来说,其症结就在于社会的教育理念上。在于教育只教人自然科学知识,不教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只教人谋生的技能,而不教人如何做人;在于这样的教育理念所支配的社会教育导致的整个国民(这里的国民包括从国民中产生的作为官员的国民、作为职业者的国民、作为一般意义的国民)的素质的低下、缺乏基础道德、缺乏公民意识。如果我们的社会不在这些根本问题上做文章,而只在细枝末节上做文章,或者只是阶段性地进行在世界上都可以说是最严厉的堵、截、严打、杀头,能让国民素质提高吗?能让人变得理性、文明、诚信和有爱泛吗?能让人不以自我为中心吗?(这里的以自我为中心包括一般公民和未成年公民的以自我为中心、官员的乃至领袖的以自我中心。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是导致人的无理性、不文明、缺乏基础道德、不讲诚信、不尊重人、不惧法、没有公民意识、没有民族精神的一个坚固堡垒。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从小就开始在自己的心灵中筑起这样的堡垒,还指望这个社会能怎样呢?)能够从这样的公民中产生普遍地能够忠实地为公民服务的、有正确的价值取向的、忠于法律的政治家、官员、公务员群体吗?能够从根本上铲除腐败吗?

 

那么,就学术腐败来说,什么是导致学术腐败的改变原因呢?我不否认所有那些揭示、痛斥、批判、警示和规劝学术腐败的文章和著作中的对产生学术腐败的原因的分析。但我认为,这些分析都没有触及到产生学术腐败的那个根本的原因。这个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问题。对思想学术来说,这是一个三位一体、捆绑在一起的问题。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方面的不自由,体现的都是思想、学术、出版的不自由。比如,一个人可以自由地思想,但他形成的思想不可以成为与传统的、权威的思想发生矛盾冲突的学术,不可以作为学术用于高等学府的讲授,他的思想自由便打了折扣。即使他将他的思想成果发展为了学术,但他不可以自由地出版他的学术成果,或者说出版社不敢为他的学术成果自由地出版,他思想和学术便形同无有。他的思想的自由、学术的自由对社会而言,就是毫无意义的自由。同样,如果社会有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而学者们却无能到产生不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性的思想,拙劣到形成不了能够吸引人的学术成果,那么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也是毫无意义的。

 

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特别是对于一个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来说,是绝不会发生后一种状况的。但完全可能发生前一种状况。当一个社会处在没有思想自由、没有学术自由、没有出版自由的状态时,这个社会便“没有”有价值的、健康的、创造性的思想、学术和出版物。但这丝毫不等于这个社会也没有任何出版物和思想。实际上,在这种状况下,非科学的、不健康的、保守的、落后的、无价值的思想和出版物便会趁“没有”有价值的、进步的、创造性的思想、学术、出版物的空隙而充斥于社会、独占鳌头、一枝独秀了。近十年来的学术腐败的出现、兴起、泛滥,就是这种状态的写照。

 

这便是导致学术腐败的根本原因,但还不是问题的终极原因。问题的终极原因是人的生存问题、吃饭问题。更确切地说,是文化人的生存问题、吃饭问题和幸福问题。

 

试想,一个教授(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学者)因为自由地思想而产生了新的思想,而这个思想又因为是标新立异的、创造性的而与时下的传统理论、主流意识是不相符的,特别是与领袖的感觉是不对味的。但他却将他的这一思想自由地教授给他的学生们,他把他教授的这些具有新的思想内容的教材编撰为学术,并企图使其成为高等教育的教材,那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

 

1.他会遭遇到关于生存的警告和压力。如果他不顾及这种警告和压力,那又会,

 

2.他将丢掉饭碗,没地方吃饭。如果他仍然坚持他的思想,那又会,

 

3.丧失人身自由。

 

4.丢掉性命。

 

实际上,对大多数学者来说,仅就第一种和第二种遭遇,就足以使他放弃自由地思想、放弃思想了。这是在没有思想自由的状况下的大多数学者的“自动的”一种放弃。而对于那些处于第三、第四种遭遇的极少数学者来说,他将被迫地放弃思想和自由地思想。

 

思想不自由既是一种社会状态,也是一种社会氛围。作为社会状态,它可以以社会的名义扼制学者的自由思想。作为社会氛围,它可以助长学者的学霸和“学威”。这些学霸和“学威”就会仿效社会中的权力崇拜,以个人的行为限制与他发生关系的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思想。如教师和学生、导师和研究生、权力者和学者都可能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他们中的后者都有可能处于前者个人行为的压制之下。而且,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中,最终涉及的都是人的吃饭问题和生存问题。一个研究生不论是在学术观点上还是在学术行为上得罪了导师,他可以不在这个导师的名下吃饭,但他拿不到学位,更逃不出这个大环境。如果这个研究生不改变他的脾气,不屈从任何学霸、“学威”和权力者,他将没有地方可以吃饭。所以,他必须放弃(思想)自由和(自己的)思想。

 

而对于同属文化人的出版者和出版社的管理者们来说,涉及到的就不只是单个人的吃饭问题和生存问题,而很可能涉及的是有机群体中的人的吃饭问题和生存问题。这里的道理同样很简单。在没有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社会环境中,如果编辑或出版社的管理者擅自出版很有思想、很有价值、能够为出版商获取利润的,但却是与传统理论、主旋律思想不相符合的、特别是与领袖的感觉不对味的著述,这家出版社同样会遭遇到关于生存的警告和压力。如果他们依然故我,这家出版社很可能将不复存在。而依赖出版社吃饭的那些人将没有地方吃饭。也正是为了生存和吃饭,作为与出版有关的文化人就不能不对那些有思想的、有价值的学术著述敬而远之了。

 

但是,对于一个像我们现今社会这样的有着几百万需要自食其力、自谋幸福的庞大文化人群体(这种状况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只有几万文化人是由国家供养的状况是无法相比的,也是国家供养不起的。而对文化人欲求的幸福来说,更是国家无法赠与的)来说,即便他们不染指有思想、有价值的学术,他们仍然要吃饭、要生存、要幸福。那就只能走学术腐败的路了。不然,他们会像农民那样打工生活吗?会靠打工赢得幸福吗?如果真得能够这样,他们也就不是文化人了,也就与学术腐败无关了。

 

即便我们假设,学者和文化人可以在没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的社会状况中安于清贫、即便他们宁可安于清贫也不染指学术腐败,那又会怎样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会有充满腐败气息的学术“繁荣”,但会使思想和学术处于沉寂、萧条和无有的状况。我国在二十世纪至七十年代末就处于这种状况。但这里仍然有一个文化人的吃饭问题。在那一时期,吃学术饭和文化饭的人充其量也就几万人而已。那时,全国人民、甚至是领袖们都很清贫,学者和文化人当然也不能奢望幸福。因此,国家还养得起几万个不奢求幸福的学者和文化人。但国家供养的前提是顺从思想、学术、出版的不自由。我们假设,如果那时国家不管这些学者、文化人的吃饭问题,他们的遭遇又会怎样呢?出路只能有两条。一条是像1957年的“右派”或今日的农民工那样去做苦力、去打工。一条是像今日的学者、文化人一样走学术腐败之路,在狭缝中生存,在“钢丝”上平衡。

 

没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还会出现第三种社会现象。那就是有文化的人走向创造言情、男盗女娼、“奇观”“禁毁”“明言”此类的文化之路。我国的封建社会是人人都痛快承认的没有思想自由的社会。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去学文化。但是在没有思想自由的封建社会里,人们学文化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做官,即便是做乌鸦一般黑的官。而不是为了创造思想、创造知识、繁荣学术,不是为了提高民族素质,不是为了去唤醒民众,不是为了去改造社会。可是,社会又不能使所有的有文化的人都有官做。于是,有文化的人就会寻找各自的归宿。于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去做了官,去为皇帝效力,去做乌鸦,去欺压和盘剥百姓,去维护封建社会的制度和政权。一部分人则去向少年们传授封建社会所允许的保守、没落的封建礼教思想。一部分人则津津乐道于言情、男盗女娼、“奇观”“禁毁”“明言”此类的情欲文化。当然也有极少数学者和文化人会去创造有思想内涵的、有价值的学术和文化。

 

其实,我们透视当今的思想和文化现象,正是社会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必然会产生的现象的综合反映。这种反映表现为,

 

1.学术腐败现象。这已是人们公认的事实;

 

2.创造性的、有价值的、进步的思想和学术的沉寂、萧条。这也是人们在批判学术腐败的过程中已捎带承认的事实。比如人们所说的著述不立说现象。更是由在“繁荣”的“学术”中找不到创新的、有价值的、进步的思想和学术所构成的事实。

 

3.而大肆泛滥的消极的、没落的、庸俗的、低级的、颓放的、色情的文化同样是一种不争的事实。

 

因为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不能使有价值的、创新的、进步的思想和学术占据思想和文化的主导、主流的地位,由于不能使更多的文化人(如对思想学术进行评论、传介、传授、流派发展、翻译、编辑出版、发行这样一类的文化人)依附于这样的主导的、主流的思想文化来谋生和获得利益,所以人们只能在放弃思想自由、放弃思想学术、放弃对有价值的创新的进步的思想学术的依附关系的同时,通过去创造学术腐败、去创造低俗文化,或者去依附于这类学术腐败、低俗文化谋生和获取利益了。不然,谁给他们饭吃,谁能够让他们取得利益呢?

 

除了与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相关的生存、吃饭、幸福问题外,还有其他一些与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相关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从另一个角度讨论这些问题。

 

既然我们说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和所涉及的生存、吃饭、幸福问题是导致学术腐败的根本原因(当然也是伴生的思想学术的沉寂、萧条和低俗文化泛滥的根本原因),那么又十分可以证明有了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就必然会扼制学术腐败呢?我以为是的。这是因为:

 

1.大凡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既是能够创新思想的社会,也是极少学术腐败的社会。当然了,这只是对应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扼制学术腐败的内在机制。但有现象存在,也必然有其内在机制的存在。其内在机制是,

 

2.从人的本质来说,人是趋向于知新的、求知的、求真的、求善的、求美的、求合理性的、创造的、创新的。因此,对思想文化的人来说,他们应该属于创新、创真、创知、创善、创美、创造合理性的群体。对于大众来说,则属于接受新的、知的、真的、善的、美的、合理性的群体。因此,属于创新的、科学的、进步的思想学术应该是对人最具有诱惑力的。在有着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环境里,这样的思想学术完全可以占据思想领域和学术领域的主导的和主流的地位。

 

3.对思想文化范畴的人来说,除了直接进行创造和创新思想学术的群体外,还有一个更庞大的依附于这个群体和这个群体所创造出的思想、学术的文化人群体。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那些对这些思想者和他们的思想学术进行评论、传介、传授、流派发展、翻译、编辑出版、发行这样一类的文化人。应该说,创新的、有价值的、进步的思想和学术是这样两类思想文化人谋求生存、发展、幸福的共同源泉。

 

4.就进步的、创新的、有价值的、健康的、科学的思想与非科学的、保守的、落后的、愚昧的、反动的思想之间的关系来说,创新的思想有如待出世的胎儿或出世后的婴儿一样,它们虽然有着极强的内在生命力,但缺乏抵御外界力的能力。它们只有能够出生出来、能够成长起来,才能表现为是健康的、是能够对人对社会产生效力的思想。而非科学的、保守的、落后的、愚昧的思想,其内在生命力虽然已经很脆弱,但它们却是有着强大外在力量的成熟的思想。它们的力量不仅在于能够对人和社会的发展设置障碍,更在于能够对还处于“胎儿期”“婴儿期”的新的、进步的思想进行扼杀。因此,对创新的、进步的、发展的思想来说,就存在一个出生权和成长权的问题。那么谁能保障它们的这种权利呢?没有别的,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是这种自由给了创新的、有价值的、科学的思想以出生权和成长权。而在没有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中,之所以没有有价值的、创新的思想和学术,正是这种不自由剥夺了创新的、有价值的出生权和成长权。或者说这种不自由赋予了非科学的、保守的、落后的、愚昧的思想扼杀创新的、有价值的思想和学术的出生权和成长权的自由。这实际上意味着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或不自由决定着怎样的思想才有存在的权利。

 

5.在没有创新的、进步的、理性的、科学的思想的状况下,对人、对社会起作用的是非科学的、非理性的、保守的、落后的、愚昧的、甚至是反动的思想。人们会表现为对这种思想的无法拒绝,对由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所产生的不合理社会现实的顺从,对以这种思想为主导的文化的接受,甚至是对这样的思想和文化的迷恋和狂热。在这种状况下,民众会不自觉地成为这种思想和文化的制造者及其依附者们的衣食父母。而从思想、学术、出版不自由的角度来说,这种不自由则是在保护、放纵非科学的、非理性的落后、保守、愚昧甚至是反动的思想;是在排斥科学的、理性的、创新的、进步的思想对非科学的、非理性的思想的铲除作用;是在拒绝科学的、理性的、创新的、进步的思想对变革社会、对改造不合理社会或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作用;是在迫使大众接受和服从非科学的、非理性的思想,迫使大众成为这样的思想的制造者和依附者的生存条件。这种关系在没有或缺乏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中都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这种不自由也还只是掩饰了人的创造的、创新的、求知的、求真的、求善的、求美的、求合理性的本质,而不是根除人的这种本质。所以,当社会有了充分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时,有了在思想自由氛围中产生的科学的、理性的、创新的、进步的思想后,人的内在本质就会驱使人们去了解、判断和接受这样的思想,就会在这个过程中扬弃非科学、非理性的保守、落后、愚昧的思想。正是人的这种本质也可以使公众成为那些科学的、理性的、创新的、进步的思想的创造者们和依附者们的衣食父母。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或不自由实际上决定着民众供养着怎样的思想、文化和文化人。当公众因为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而转向供养那些创造出科学的、创新的、理性的、进步的思想文化人及其依附文化人时,学术腐败者们也就为财可骗了。

 

6.我们说创新的、科学的、理性的、进步的思想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它们必然会战胜已经没有内在生命力的那些非科学的、非理性的、愚昧的、落后的思想,意味着这样的有生命力的思想学术能够战胜那些表现为腐败的、假的、空的、盗窃的、掠夺的学术。但前提是,这样的思想能够在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社会条件下出生,能够不被扼杀地成长。这样的思想的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与非科学、非理性的思想以及我们称之为的腐败学术斗争的过程;是这样的思想揭示和批判非科学、非理性的思想和腐败学术的本质的过程;是这样的思想揭示这些非科学、非理性的思想对人、对社会的危害的过程;是创新的、科学的、理性的、进步的思想的创造者们提出架构合理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的谋略的过程;是这些思想的创造者们使公众心灵、道德、素质、观念、意识趋向净化、美好、充实、健全的过程;是这些思想助推政治家和民众进行社会变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就一并将旧的社会抛弃了。这里被抛弃的当然包括我们今天所说的学术腐败。这实际上是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或不自由,决定着不同类的思想和风气谁战胜谁的问题,决定着哪类思想能够有效影响社会的问题。

 

7.正因为创新的、科学的、理性的、进步的思想符合人的求新、求知、求美、求善、求合理性以及人的创新、创造的本质,才能够使公众认可和接受这样的思想,并成为这类思想的衣食父母。因此,在思想、学术、出版自由的条件下,作为思想者的文化人才会去积极地创造这类思想,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而需要依附于思想文化的文化人也才会主动地依附于这类思想,去编辑、出版、发行、宣传、翻译、传介这类思想,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这类思想文化越是被需求,也就越是繁荣和发展。也就越是能够对社会的进步、合理、文明以及对人的理性、文明、高尚起到积极的反作用。当然也就越是能够使相关的文化人获得丰厚的报酬。他们也就越是没有必要靠学术腐败的卑劣手段、雕虫小技去祸害社会,去毒化人,去骗取社会和公众的财富。学术腐败也就会遭遇拒绝。作为社会性的产物就会根除。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或不自由决定着思想和学术文化人的心灵、道德和前途。

 

8.一个进步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社会是不会存在社会性的学术腐败的(其实,这种关系对一切领域的社会性腐败来说,都是如此)。而进步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社会就包含有人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那么又如何来建立这样的社会呢?从现象上来看,人们可以说建立这样的社会靠的是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依靠的是人民大众的力量、是杰出政治家的智慧、是杰出政治家领导人民大众进行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这都没有错,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最本质的东西是靠思想。靠人类自身不断创新的科学的、理性的、进步的思想。靠可以通过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这样的实践把这样的思想变成为未来能够成为实际存在的思想。因为是这样的思想在给社会的革命和变革、给社会永恒的发展提供导向;因为是这样的思想在造就具有清醒意识、清晰政治理念的政治领袖和政治家群体;因为是这样的思想能够使大众认识到怎样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和未来的社会发展才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才愿意用自身的力量去敦促和支持政治家领导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变革,去推动社会恒久的合理和进步;因为是这样的思想在由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社会模式加以体现时,在由民众的观念、意识、道德、精神、理性、文明得到普遍的体现时,这个社会也就可以体现为是进步的、合理的、理性的、文明的社会。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样的思想,这个社会仍然会有领袖,仍然会存在政治家群体,甚至仍然会发生革命和变革,但却不一定会使社会趋向合理、进步、文明、理性的发展。因为人们不会知道革命、变革的方向是什么。甚至不会知道革命、变革的手段是什么。因为政治家只能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窘境之中,处于得不到民众的理解、支持的孤军奋斗的状况之中,处于使革命、变革最终回到旧的制度、旧的体制的藩篱之中。

 

显然,任何一个欲意趋向合理、进步、文明、理性发展的社会都需要科学的、进步的、理性的思想。那么这样的思想又如何产生呢?只能靠自由。这种自由是在没有自由的社会中,由思想者们首先通过牺牲自己的生存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生命的权利以及经济的拮据、生活的贫困换取的思想的自由。然后靠的是在思想自由的社会中思想者们所具有的思想自由的天赋权利。无怪乎,人们在进行社会变革之前,要先期争取的是思想和出版的自由。

 

如果一个社会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扼杀科学的、进步的、创新的、理性的思想的自由,使社会不存在这类思想,这个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就不会有进步、合理、文明、理性而言。或者这个社会的发展就会处于停滞、保守、无理性、不文明、甚至倒退的状态。一个社会处于这种状态的时间会有多长,这完全取决于社会禁止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的时间有多长。可以说,这二者之间完全是一种对应关系。思想不自由的时间越长,这种社会状态就能够维系多久。就中国的历史来说,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始,到清朝末年,没有思想自由的时间长达两千多年,中国也就在保守、落后、愚昧、停滞的状态中维系了两千多年。在这期间所经历的无数次革命和变革也就都因为没有进步、创新、科学、理性的思想,或归于失败,或以回归到封建社会原有的制度、体制而结束。这种社会状态是一个温床,所以一切腐朽和腐败也就在这个社会温床中滋生着、蔓延着、恶化着、痼疾着。这也就意味着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或不自由决定着社会的存在状态,决定着腐败(当然包括学术腐败)的命运。

 

或许,我们还可以推出更多的分析结论。但以上的分析就足以表明,思想、学术、出版的不自由,应该是导致学术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也只有给思想、学术、出版以充分的自由,也才是最终根除社会性的学术腐败的希望所在,甚至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希望所在。

 

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是一个关系到人和社会的思想状态的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存在的合理与否的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问题,是关系到人的观念、意识、道德、理性、精神、文明和为的问题。没有思想、学术、出版自由,人和社会的思想就会是处于没有统一信仰的混乱的、涣散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状态。社会就会是不合理的或存在着严重不合理的社会,是难以进步的社会。人就是无信仰、无理性、无精神、不文明、缺失基础道德、以自我为中心的无爱的人。

 

这里又存在一个“容忍”的问题。如果社会只能容忍以理性思想(如真正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思想统一,只能容忍社会和人的合理、进步、理性、文明和全面发展,社会就必须容忍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如果社会不能容忍社会的不合理、不文明、不理性状态的继续存在,不能容忍人的无信仰、无理性、无精神、缺失基础道德、缺乏公民意识、无爱的自我为中心状态的继续存在,就必须先行不能容忍思想、学术、出版的不自由。

 

当一个社会因为没有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而使社会和人及其思想表现为上述那些状态时,或许表现为是社会在不经意的状况下没能容忍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而容忍了上述的那种社会、人及其思想的存在状态。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执意不给思想、学术、出版以自由,那只能表明,这个社会是宁可容忍社会、人及思想处于上述那种状态,也不能容忍思想、学术、出版自由的存在,并舍弃社会、人及思想的趋向于合理、进步、文明、理性的发展,这就让人难以理喻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思想、学术、出版自由产生的是创新、进步、理性的思想学术的丰富成果,是在这些成果作用下的社会、人及思想的合理、进步、文明、理性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和人以信仰为旗帜、以精神为动力的发展。这是明智之道。反之,社会、人及思想意识就难以获得合理的、进步的、理性的、健康的全面发展。学者们和依附于他们的文化人要么只能安于清贫,要么就会堕入学术腐败,通过学术腐败获取不义之财,并且以此毒化和祸害社会和公众,这显然是一种荒谬的逻辑。我们为什么不选择明智而要选择荒谬呢?而事实是,正是因为我们选择了荒谬,所以才产生了今天的思想沉寂和学术腐败共存的现象。这里的社会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如果我们的社会确实尚无充分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而导致了社会的、人的、思想意识的存在状态的极度不合理的话,我们宁可相信这是在不经意中的对思想、学术、出版自由的没能容忍,而不是执意地不容忍,也不是执意地选择了荒谬。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社会能够通过宪政来规范和把握思想、学术、出版自由的度,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容忍思想、学术、出版的自由。只有这样,才有根除学术腐败的希望,才有社会、人及思想意识的合理、进步、文明、理性、全面发展的希望,才有在社会、人及思想意识合理、进步、文明、理性、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根除一切腐败的希望。这是没有捷径可走的,更是老路走不通的。

 

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2003年7月23日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当然是一个真理。但是,它是不是一个完整的真理呢?对真理而言,除了需要检验外,还需要什么?是不是还有比“检验”更重要的呢?如果忽略了这个更重要的方面,又将会怎样呢?这正是本文所要解答的问题。2005125日注

 

首先,我必须申明,由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已被我们的社会公认为是真理,而且对我们社会的思想解放运动产生了不可否认的、巨大的历史作用,所以,我在这里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是要否定它的真理性。更不愿因否定它而触犯众怒。而是因为有这样的疑问: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足够了吗?就可以到此为止了吗?所以,我试图通过质疑以使其更符合合理性和科学性,并理清与这一真理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

 

我在《“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之探究》的书稿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任何不容批判的思想都是不可知的”。因为对一种思想观点来说,如果它是不容批判的,它就不能经过批判的过程,因而它是对是错,是真理还是谬误,是符合科学还是违背科学,就都是不可知的。即使它被赋予了真理的名义,它的这种真理性也是不可知的。

 

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批判是什么?批判的意义是什么?实践与意识的关系是什么?实践的意义是什么?实践只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还是去实践真理?如何能够实践真理?正因为存在这这样一些相关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并不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能解决的,所以需要质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身。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提出的。它似乎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实践问题的法宝。但是,我们纵观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实践创造的并不仅仅是合理的存在。它也同样在创造着不合理存在。因而,实践并不仅仅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它也是检验谬误的标准。

 

但是,实践的这种后期检验对我们究竟有什么意义呢?不错,它可以检验出真理,使我们知道真理是什么。但它也检验出了谬误。而对谬误的实践已经给人民、给社会、给国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和损失。它的检验的功能作用因而是毫无价值的,是有负面效应的。它的这种滞后的检验功能并不能阻止新的对谬误的实践,也就无法防止由于新的对谬误的实践而对人民、对社会、对国家造成的新的伤害和损失。

 

这又说明什么呢?说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对实践之后的结果和实践已经创造出的存在具有检验的作用,而对实践之前的状态却是没有意义的。说明实践只能实践不可知的东西。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意味着在实践之前真理应该是被确定了的。实践应该实践的是真理。当实践只能实践不可知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自身就是矛盾的。实践为什么要实践不知呢?实践只应该实践不可知吗?

 

我们从实践因为实践的是不可知,导致实践创造出不合理存在和检验出谬误的状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实践可知的比实践所具有的检验功能更有意义。“可知”包括知晓真理,也包括知晓谬误;包括知晓符合科学的,也包括知晓非科学的。实践可知的,包括实践已知晓的真理和符合科学的东西,也包括实践已知的非真理和非科学的东西。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即我们应该实践的是真理,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则告诉我们,真理只有在实践之后、并被实践检验之后才能被确定。这也就是说,真理和谬误在实践之前是不可知的。所以,我们不能实践真理,只能实践不可知。于是,我们实践的即可能是真理,也可能是谬误。这也意味着实践即是猜谜,实践即是冒险,实践即是赌博。难道我们的实践应该是这样的吗?如果我们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确信不移,认为这就是实践和真理关系的全部,那么我们也就被这一立论、这一真理逼到了非常尴尬的地步。

 

实践为什么能检验真理?因为实践的过程就是批判的过程,也即实践即批判。实践检验真理也就是通过实践的批判作用确定真理。但是,实践的批判无论如何不能在实践之前批判出真理。因为在实践之前是不可能存在实践的批判的过程的。因而,在实践之前,实践将实践什么,实践自身的性质如何是不可知的。也即实践是否实践的是真理,实践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不可知的。

 

难道我们真的只能实践不可知吗?如果不是,又如何去实践可知呢?

 

在说明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搞明白人的实践是在实践什么?

 

人的特征是什么?人作为高级动物,人的特征也就包括,一是人作为一般动物的特征。即人是有本能、有情感的动物。二是人作为高级动物的特征。即人是有意识的动物。任何动物都是可以行为的。所谓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践。这样人的行为或实践也具有两种特征。即,一是人的行为或实践同任何动物一样,是受本能的需求和情感冲动驱动的。二是人作为高级动物的行为或实践是受意识支配的。人的意志、思想、观念、计划、构思、主张、建议、决策、理论等等都是人的意识的表现形式。而理论则是人意识的最复杂、最高级的形式。动物的行为基本上是受生理的本能需要和情感冲动驱动的。而人的行为和实践则主要的大量的是受意识支配的,或是受建立在本能需求、情感冲动基础上的意识的支配的。所以,人的实践实践的是人的意识。假如人的实践只能是实践不可知的,这也就意味着人实践的人的意识是不可知的。

 

人的意识真的是不可知的吗?或者说人的意志、思想、观念、计划、构思、主张、建议、决策、理论等等意识是真理还是谬误、是对还是错、是符合科学性还是违背科学性真是不可知的吗?当然不是。比如农民在没有耕种之前,就知道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播下什么样的种子,经过一定的管理,就一定能收获到一定量的农产品。当然人们可以据此说,这个意识因为是被实践检验过了的意识,所以已是可知的意识。那么,没有被实践检验过意识是否就一定是不可知的呢?当然也不是。那么如何使没有被实践检验的意识是可知的呢?是批判。是以理论为形式的批判。是借助论证、辨证、分析、推理、逻辑方法的批判。这是一种理论的批判。即在时间顺序上、批判方法上完全有别于实践批判的理论批判。

 

马克思主义被我们视为是真理。马克思主义包括两个最基本部分。即阶级人的解放和人的解放。在马克思主义形成之前,无产阶级已开始进行阶级斗争。但这种阶级斗争还不是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有组织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因此,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人解放的思想是没有被实践检验过的意识。而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只能建立在人的阶级人解放的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因而,马克思主义中的人的解放的思想更是不可能被实践检验过的意识。但我们并不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不可知的意识。实际上,我们从来是将马克思主义视为是真理的。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开始实践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人解放的思想,而且是作为已知的真理来实践的。苏维埃十月革命的胜利验证了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人解放思想的真理性。这实际上也证明了意识在实践之前是可知的。所以,我们也能认定马克思主义中的人的解放的思想也一定是真理。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意识为什么会在实践之前被认定为是真理,因而可以保证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就是在实践真理?这是由马克思主义形成的特点所决定的。那么,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形成的特点呢?就是批判。而且是理论的批判。马克思是一位思想大家,也是一位理论批判大师。可以说,没有理论批判,就没有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批判德国古典哲学,批判英国古典经济学,批判法国空想共产主义学说,批判无政府主义,批判资产阶级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批判《哥大纲领》……。恩格斯批判私有制,批判杜林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是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现象的批判者。没有理论批判,能有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所体现的真理吗?

 

尽管理论批判催生了马克思主义这样的真理而与真理具有无法分割的关系,但是,批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却并不被看好,也不被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们所采用。因为,首先人们并没有将实践也视为是批判,也就没有批判在人类社会中是不可能不存在的这样的意识。因而将对“批判”的认识仅仅局限于理论批判方面。其次,人们没有给“批判”以正确的理解和定义。人们首先从理论批判的直观印象中将“批判”定位在否定的含义,也将批判即是否定。理论批判确实具有否定的功能作用。因此,批判即否定不能视为是错误的定义。但这只是对理论批判的狭义的定义。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因为人们放弃了对马克思主义中的人的解放这一真理的实践,致使社会主义社会中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于是一些人们开始对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存在和不合理现象进行理论批判。但是,这种批判被视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恶毒攻击、恶意否定。如果这种批判(其实温和一点地说,也就仅仅是批评而已)是涉及到(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国家中领袖个人的意志和思想,就会被认为是对领袖的恶毒攻击和恶意否定。这样,理论批判又被定义为是恶毒攻击和恶意否定。这是对批判的贬义的定义。对理论批判的这种贬义的定义是错误的定义。

 

对理论批判的狭义的定义是不全面的定义,对理论批判正确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定义。即理论批判是借用理论的形式,以分析的、辨证的、推理的、逻辑的方法对人的任何形式的意识(包括理论)、社会存在、社会现象、人的实践行为进行论证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既可以得出否定的结论,也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既否定了其中的唯心主义,也肯定了其辩证法思想。恩格斯通过对私有制的批判,否定了自由资本社会的那种形态的资本私有制。但也肯定了私有制产生的必然性和对人类社会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我们拿说理论批判只是否定吗?能说理论批判是恶意的否定吗?

 

人们之所以不公正地对待理论批判,是因为不能真实地理解理论批判含义,是因为给理论批判设置了禁区,更因为理论批判更多地涉及的是社会之事,是政治之事,是敏感之事。是因为对这些方面的理论批判可能涉及到“我”的事。其实理论批判并不只是涉及政治的事,它也可以在纯粹的科学的、经济的、生产的一切领域内存在和发生。三峡工程的论证(也技术广义的理论批判)就是与政治毫无关系的论证。就是那些对三峡工程持明确否定观点的专家学者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没有因为这件事而遭到伤害。三峡工程的论证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到九十年代,期间产生或可能产生三种类型的观点。(1)既赞成三峡工程即期上马,也赞成三峡工程后期上马;(2)否定三峡工程即期上马,赞成三峡工程适期上马;(3)既反对三峡工程即期上马,也否定三峡工程适期上马。三峡工程是否上马,涉及到工程的资金、施工技术水平、工程规模、预期效益、环境安全、防务能力等等因素。从这些方面综合来看哪一种观点合理呢?这是不能简单地做结论的。对第一种类型的观点来说,赞成即期上马是不合理的,但赞成适期上马却是合理的。对第二种类型的观点来说,无论是否定即期上马,还是赞成适期上马都是合理的。对第三种类型的观点来说,否定即期上马是合理的,而否定适期上马则是不合理的。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对理论批判来说,它所得出的结论无论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都可以是真理。而三峡工程的成功建设也验证了这样的真理。据此我们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批判和三峡工程的理论批判得从这样一个结论:理论批判是确定真理的方法和过程。而且是在实践之前可以确定真理的方法和过程,只有经过这样的方法和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践能够实践的是真理。这也就破解了由信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遭遇的那一我们想实践真理,但真理只有经过实践之后才能被检验,因而实践只能实践不可知的悖论。

 

所以我们应该确认,理论批判的目的在于确定真理。理论批判的过程是在确定真理。理论批判的结果是确定了真理。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对待理论批判,应该鼓励理论批判,应该善于理论批判。

 

当然,人们可以用一九五七年对“右派”的批判、用一九五九年对彭德怀“右倾机会主义”的批判、用“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批判”来证明批判的贬义性。但我们要说,那些根本不是真正的批判。那是诬陷、栽赃、攻奸、漫骂,是非法的审判。因为这些“批判”不具有理论的意义,使用的不是民主的、科学的方法。而这三个时期真正的理论批判是“右派”们出于真诚7党和政府的批评和建议,是彭德怀的“万言书”,是张志新、遇罗克们的 文。因此,对“右派”们的“批判”、对彭德怀的“批判”、“文化大革命”的“大批判”的本质是拒绝批判,而不是批判。

 

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理清批判和实践之间的关系了。

 

实践具有检验真理的功能作用。实践更具有创造存在的作用。实践既可以创造合理存在,也可以创造不合理存在。相比而言,实践创造合理存在的功能作用比实践检验真理的功能作用更有意义。

 

理论批判具有对实践之前的人的意识认知的功能作用,具有在实践之前确定真理的功能作用。因而理论批判还具有保障使实践实践的是真理的功能作用。用我们的术语来说,也就是理论批判具有防止实践的盲目性,防止主观性、防止官僚主义、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做官为己、防止以权谋私、防止失误、防止错误、防止损失、防止伤害……的功能作用。

 

如果我们不相信、不承认理论批判的这些功能作用,只相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只能用不可知的意识——思想、观点、理论、意志、假设、主张、计划、构思、决策——支配我们的行为实践。这样的实践就具有赌博的性质。因为我们无法判断用这些不知的意识支配的实践创造出的存在会是怎样的。充其量按照赌博的概率,创造出的存在也只有百分之五十是合理的。或者创造出的存在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合理性。另有百分之五十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具有合理性的。这对公众、对社会已是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如果用于支配实践的不仅是不知的意识,而是人的生理的本能需求和情感冲动这些非意识的东西,那又会怎样呢?人的受生理本能需要和情感冲动驱动的实践行为的本原性是为己的、利己的。这对于利用私权、私职的人们来说,只要他的为己、利己不是损害他人的利益、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他的为己、利己的行为就是合理的,是符合道德的。甚至是一种创造财富的原动力(可参见本人的《论道德》书稿)。但是对于执掌公权、从事公职的人们来说受生理的本能和情感冲动支配的实践则只能表现为是利用公职、公权为己、利己。这样的实践就不具有赌博的意义,它所创造出的不合理存在就不是百分之五十概率,而是很少具有合理性。这对公众、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是难以避免的,是无法估量的。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会滞后,会困难。因为在改革的实践之前,因为没有理论批判,其真理性是难以确定的(包括不可知的稳定观、发展观、利益观、解放观等等)。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明显不合理的诸如政绩工程、乱收费、乱审批这样的意识和非意识的东西不被阻拦、不受遏制地用于支配实践,多少可以避免的错误却无法避免,多少可以避免的损失却无法避免,多少可以避免的伤害却无法避免,多少可以防止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却无法防止,那是因为我们没有理论意义的批判。为什么在我们社会中一言堂、家长制、一把手制可以盛行,同样是因为我们没有理论批判。

 

为什么我们没有理论批判?因为人们只赋予理论批判以狭义的定义。因为由于人们赋予理论批判以狭义的定义,当理论批判涉及到可以对理论意义的批判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的人们的意志、思想、决策、主张、权力、威望、名声、利益、情感、心情、情绪感觉时,他们便赋予理论意义的批判以贬义的定义。当理论批判可以否定他们意识中的那些非真理(当然也可以肯定他们意识中的那些真理)、可以触及和影响他们的利益、可以“伤害”他们非意识的情感心情情绪感觉时,他们会厌恶理论批判、烦恼理论批判、讨厌理论批判、畏惧理论批判、憎恨理论批判而拒绝理论批判。

 

因为拒绝理论批判,所以社会形态的模糊性不能批判;制度的不合理不能批判;体制的不健全不能批判;社会存在和社会现象的不合理…不能批判;“主旋律”的思想、意志、话语…不能批判;上至领袖的、中至权力者权威们的、下至村长的意识的和非意识的实践和行为…不能批判……。总之,不能进行现实主义的、或对权力者在位时的批判。这种不能批判的范围既包括权力者们行为之前的意识和非意识、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

 

因为拒绝理论批判而不能进行理论批判,那么真理何以能够确立?实践何以能够去实践真理?不可知的实践何以能够创造合理存在?损失、伤害、侵犯又何以能够避免?

 

当然,实践确实具有检验真理的作用,对此我们确实需要知道。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实践是实践的批判,实践具有创造合理存在的功能作用。但我们更应知道,实践还应该去实践真理。应该知道,在实践之前应该去先行确定真理。应该知道,只有理论意义的批判才能确定真理。

 

实践真理,检验真理,孰轻孰重,孰重孰轻是不能再回避的了。

 

八十年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了我们被历史禁锢了的思想。那么,今天我们则需要用“理论批判是确定真理的唯一方法”去解放现实中被蒙昧着的实践,也使我们的实践能够是被真理照耀着的。

 

补充

1.真理是客观存在着的。

2.真理是与谬误共同存在着的,是被表象的存在包裹着的。一种真理是与其它真理共同存在的。

3.真理不会自行地向人表示:“我就是客观存在着的真理”的。

4.因而,真理是被人认识到是真理的人的一种意识。

5.真理作为一种与客观存在相统一的人的一种意识,是人通过批判这一人的意识行为

而被发现的。

6.批判是一种人的将与一种真理混存在一起的谬误、表象、它真理加以分辨、剥离、

区别的意识行为过程。批判是一种以谬误、表象、它真理为对象的分辨、剥离、区别的意识与寻找、认识、发现整理为目的的意识的综合。因而,真理只能是通过批判被发现的。

7,发现是真理的人的这一意识是不是客观存在的真理,最终是由人通过实践来检验

的。但人的检验真理的实践行为由于是以意识的真理为对象的,所以,作为客观存在与人的意识相统一的真理是先于检验真理的实践行为在先的一种人的意识。

8.批判是发现真理的唯一方法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是必须的。

9.任何没有或不可批判的人的意识都是不可知的即它是否是真理是不可知的。

致《南风窗》杂志社

2004年3月6日

    这篇文稿谈的是一个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状况,或者说有意识形态的状况和没有意识形态的状况,与这个社会中的民族性和国民性的关系问题。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意识形态;一个社会要有健康的、良好的民族性和国民性,就必须建构合理的、正确的、科学的乃至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而要建构这样的意识形态,则必须遵循意识形态形成的规律。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惟有这样,才能避免新的社会灾难,民族的复兴才是可能的和有实质意义的。2006625日注

 

编辑先生

 

你们好。

 

看了贵刊2004·1(下)所刊王怡先生的《你的青春:“前现代,还是“后现代”》,很有些想法,于是便就势写了出来,并寄给贵刊。尽管我这样做不大受人欢迎。或者说我写的东西不大招人喜欢。

 

王怡先生的文章写的很专业,因而有些晦涩,让人有些看不明白。但还是表述了一种意思,即,现代青年的存在,处于传统的意识形态、理想教育乃至行为形式(如宣誓)与青年们的实际存在是毫无关联的。也就是说,教育归教育,社会活动的形式归行为形式,而青年的实际存在却不受现实的政治教育和行为形式的任何影响。基本处于一种无意识的随心所欲、我行我素、自流放任的“后现代”状态之中。

 

我不知道我对王怡先生的文章作这样的理解是否准确。如果是准确的,那可以说王怡先生确实发现了现实的政治教育与青年的存在状态一种背反关系的现象。但是王怡先生没有发现现代青年的存在状态并非是什么“前现代”和“后现代”,也不是处于绝对无意识状态,而是处于社会中潜在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支配下的随心所欲、自流放任、我行我素的状态。巧合的是,这种存在状态正好与世界流行的和现代科技创造出的生活方式(如性自由、非家庭婚姻、自我表现文化、手机文化、互联网文化、快餐式文化等等)结合起来,而貌似“现代”而已。

 

在当代中国,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状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也就有其他重要原因了)是,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我们虽然经历了思想解放运动,但始终处于意识形态缺失和空白状态。这是中华民族自脱离蒙昧状态以来的历史中,从来没有过的现象。回顾中华民族的历史,我们可以把中华民族存在过意识形态的历史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春秋战国时代。这是中华民族思想最活跃的时期。是意识形态开始形成和纷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虽然还没有一种意识形态成为社会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因而难以形成民众主流意识。但思想和活跃和林立,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状态。

 

秦以后至清末时期。这是中华民族的统治者将歪曲了的孔孟学说与神道柔和在一起,形成封建礼教的意识形态时期。由于这一唯一存在的意识形态的统治作用,封建礼教思想成为了民众主流意识。这是一种比西方的宗教更能禁锢人的思想、更能摧残人的意识形态。

 

清末晚期至民国时期。这是一个以西方民族主义学说结合中国的民族性,大兴科学、民主意识形态的历史时期。在这里民族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只有通过民族性,才能更容易地使国人接受西方的思想,并形成中国化的民主主义思想的意识形态。尽管中国化的民主主义科学思想作为意识形态并没有对国民党政府产生影响。但从意识层面来说,经由两代思想者(如梁启超、严复、胡适等这样的两代思想者)所创造的中国化的民主科学意识形态,还是属于可以触动中国封建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性的意识形态。此外,在这一时期,服务于中国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则由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创立起来,并在共产党人之中、在人民军队之中、在苏区中、在解放区中,则成为了主导性的意识形态。

 

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时期。这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思想和领袖崇拜意识,形成为支配性的意识形态和民众主流意识的时期。

 

所以这些历史说明,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来没有意识形态和(非自我性质的)民众主流意识空白的时期。

 

社会存在意识形态和(非自我性质的)民众主流意识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支配群体的人和个体的人的行为。从而可以使人的个体的和群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尽管人的这样的行为可能并不是理性的、公正的、正义的、合理的。但也决不会是个人随心所欲的、自流放任的行为表现。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相同的。

 

而从“文化大革命”结束,经过思想解放运动,扬弃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进行革命”的和“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后,我国就进入了意识形态断档和空白状态。我们虽然声称仍然坚持马克思主义,但对中国社会来说,却无法摆脱这样一种特殊性,即任何外来的思想(包括宗教),如果不以民族的方式表现,那它在中国是扎不了根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思想和清末民初的思想者们的思想,从正面证明了这一点。而印度和西方的宗教,以及王明的马克思主义始终难以渗入到中国民众的头脑中,则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从1918年起,因为没有人(这个“人”应指思想者)以民族的思维方式、理解方式、表达方式(公开地)阐述马克思主义。所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还是处于一种本原的、飘浮的状态。对中国社会而言,从政治层面看,就不可能有主导性(也即发挥实际效用)的意识形态。从社会层面来看,就会形成民众无主流意识的状态。世人可千万别轻视这样两种社会状况。(当然这种状态只是到了毛泽东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后,才得到改变)。

 

当一个社会没有主导性的意识形态时,这样的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不确定的。它要么处于自然发展状态(如原始社会的部落发展)而不发展(一个处于现代中的社会的发展也可以是这样的发展状态)。要么处于盲目性的发展状态。要么处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易变的发展状态。后两种发展状态又必然地会导致内积患、外碰壁。我们社会所表现出的官员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利益观,就是社会发展方向不确定性的表现,当然也是意识形态空白状态下的必然产物。

 

当一个社会没有主导性的意识形态时,就必然会出现王怡先生所表述的那种状况。更严重的是,会导致社会出现民众无主流意识的状态。

 

一个社会如果形成了民众主流意识,人的行为就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群体的、民族的、社会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如社会目标的一致性,维护自身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再如,由共同行为表现出的社会风尚、社会公德、人与人之间的以诚相待、对行为准则的遵守、生活方式的趋同、习俗上的共同约定,等等。从而体现出一种民族性和国民性。

 

一个社会如果处于无民众主流意识的状态,那么民众就处于一种人人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和生存状态。人的这种存在状态则会导致人们的行为虽然在表象上是同一(即绝对地、排他地为己利己的同一)的,但却没有社会的统一性(统一的目标、统一的约定、共同的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以满足自我欲望为目标的随心所欲、我行我素。其结果就是人们在相互的侵犯权利、利益的状况中生存着,以相互侵犯权利和利益的方式存在着。这样的社会就是无序的、混乱的、散沙的。这个社会的人们就缺乏民族性和国民性。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个体的人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侵犯和伤害,都可能在损毁着这个民族的声誉。

 

这种状况实际上是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上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从2004年2月5日的《南方周末》上的《孟买印象》的报道中、从一些媒体报道的非洲许多国家的印象中,认识到什么叫民族性和国民性,认识到民族性和国民性与知识文化教育的水准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却与意识形态(包括宗教)对民众的影响和存在着民众主流意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也就是说,对这些国家中的许多民众来说,他们或许不会四则运算、不懂化学、不懂物理、不知天文、不知地理、不了解现代科学、不用现代技术产品。但他们知道不要偷盗、不要抢劫、不要做违法的事、不要去侵犯和伤害他人,要与人为善、要不亢不卑、要有礼貌、要遵守公共秩序、要举止得体、要向现代文明学习。这就是意识形态所起的作用。不论这个意识形态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还是旧殖民主义国家遗留给他们的民主主义思想。

 

再回头看看,我国国民由于公民意识、国民素质、公德意识、诚信意识、人性善的欠缺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冷漠、相互的侵犯和伤害、高发的刑事犯罪、犯罪心理的不可理喻、犯罪手段的残忍、犯罪的随意性、买弄聪明的投机取巧、涉外的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和恶性犯罪……,反映了我们民族的国民性和民族性又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对华人的声誉和中华民族的形象构成了多么严重的损毁(而我们民族原本不是这个样子的)。这一切决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也不完全是民族的劣根性造成的(因为民族的劣根性是可以由意识形态的作用加以改造的。如新中国建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的一段时期那样)。其根源就在于我们的社会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是处于意识形态的空白状态、处于无民众主流意识的状态。或者说,正是由于我们社会的政治层面的意识形态处于空白状态,才使以自我为中心的这种非政治性、非社会性的本能的意识自然地成为了民众主流意识,也才导致了我们民族现存的民族性和国民性状态。这是令人痛心疾首的。可是,又有多少人意识到了这一点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有时社会中存在的意识形态并不是科学的、进步的、先进的,由此形成的民众主流意识所支配的人的共同的、一致性的行为也不是理性的、正义的,但比较而言,无意识形态和无民众主流意识的状况更可怕,也更具危险性。

 

之所以如此,应该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说起。意识形态的功能之一,是使持同一意识形态的人们相互之间同心协力地以不同的意识形态为“敌”。这个“敌人”即可能是属于将其置于死地的敌人,也可以是让对方接受自己一方的意识形态,从而使其成为自己一方的不再是敌人的敌人。甚至是可以与且和平共处的“敌人”。从人类历史来看,无论是宗教、中国的封建礼教思想、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都具有这样的意识形态功能。当一种意识形态的“敌人”是需要置于死地的敌人时,它支配的人们的共同的行为既可以是正义的(如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也可以是没有理性的、非正义的(如宗教之间的杀戮行为)。而对于民主主义思想来说,它的“敌人”是不平等、不民主、不自由、不人道……,是需要加以改造的。

 

而对于无意识形态状态下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来说,它的“敌人”并不是与“我”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相对立的他人和他人群体,而是根据“我”的利益的需要和获取这种利益所遭遇的障碍而设置的。也就是说,如果“我”认为他人、他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应该是属于“我”的,而在“我”获取这些利益时,如果遭遇或可能遭遇障碍,那么设置这些障碍的任何对方都将是“我”的敌人,而且是必须使其服从于“我”的、或是应该将其置于死地的敌人。所以,这个敌人既可能是任何一个陌生人、是一个单位、是整个社会,也可能是“我”的熟人、朋友、亲戚、兄弟姐妹,乃至爷爷、奶奶、父母、子女。为了获取“我”认为的那些是“我”的利益,“我”可以不择手段、以不择手段的方式对待任何敌人。这种不是以固定对象为“敌人”,而是随意地设置“敌人”的状况,不正是以自我为中心者们的特征吗。

 

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有极个别的人的意识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而且这样的意识和人会受到社会有效的压力和制约,因而不会对社会构成严重的和广泛的危害(其前提是这个社会有意识形态,有由这一意识形态支配的民众主流意识)。如果一个社会中因为没有意识形态,使自我为中心成为了民众主流意识。那么每个人都可能将他人、他人群体和社会视为敌人。同样,每个人也可能成为他人的敌人。这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关系、人与人相互伤害和相互侵犯的原因所在;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仅仅为了微不足道的一点钱财、为了一点不值一提的小事、为了一时的心理挫折而残酷地杀害他人甚至杀害亲人、会去无情地报复社会的原因所在;是为什么我们的一些官员会不顾一切地谋取私利、滥用权力、不顾民众死活去捞取政绩的原因所在。当然,也是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无视社会的无意识形态、无(政治性和社会性的)民众主流意识的社会状况的原因所在。所以,社会的责任不在因为意识形态可能是不科学的、不先进的,而让社会处于意识形态的空白状态。也不在因为民众主流意识导致的人的共同的行为是不正义的、不理性的,而使社会处于无民众主流意识的状态。而是要建构起科学的、合理的、进步的、先进的、文明的意识形态,并使这样的意识形态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决不能发生在意识形态空白的状态下,使自我为中心的意识成为民众主流意识,或者使这样的民众主流意识延续下去。因为这是社会和民族面临更大灾难的根源。

 

二十多年的时间,也就是近一代人的时间。在这样一个时间内,有意识形态和无意识形态,就会使一个民族形成完全不同的民族性和国民性。那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社会继续处于无意识形态状态,我们社会现存的本能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和由这一主流意识导致的民族性和国民性就将继续存在下去。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逐步形成可以为民众所理解、所接受的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意识形态,并最终使其成为民众主流意识,那么经过一代人的时间,同样完全可以改变我们现存的民族性和国民性。同时形成让国人普遍受益的、让世人普遍尊重的民族性和国民性。王怡先生所揭示的那些青年的存在状态也才会完全改变。

 

可是,我们又怎么去构建民族性的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意识形态呢?如果我们仍然不能回到意识形态形成的基本规律上来,而仍然恪守建构意识形态是政治家的当然权力,或者说仍然遵循的是政治家的思想、话语、意志就应该是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这一规则,那么构建我们的民族性的意识形态就是一种奢望。(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一种思想体系是由一个思想者或一个思想者群体用几百万字、几千万字、几亿字构成的。它一旦成为被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还要用更多的文字来巩固它、发展它。它怎么能用一个政治家的非文字的思想、话语甚至是意志来替代呢?这种状况不改变,我们民族就仍然只能在无意识形态中、或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中盲目地漫游。

 

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回归到由思想者去创造思想和思想体系,由政党选择思想形成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这一意识形态形成的规律上来,我们相信,在中国的本土上,是存在着具有民族性的、且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对民众可以产生影响的、有助于党建构意识形态的理论和思想的。……。

 

不论怎样,王怡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所揭示的社会现象,以及我们社会存在着的无意识形态状况、无(社会和政治层面的)民众主流意识的状况、现实中的民族性和国民性状况,乃至导致这一切发生的由政治家独揽建构意识形态权力的状况,是不能在无视下去了,更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否则,民族的复兴就会失去实质的意义,具有实质意义的民族复兴是不可能的。

 

此外,贵刊同期发表的《权利时代》、《权力黑化与百姓预期》中的思想观点,也都是我早些年疾呼过的问题,而且是更触及到了问题的本质的。所以我羡慕的是这些作者的幸运。

 

注释:本文所指民众,不是仅指一般的平民,而是包括官员在内的全体国民。民众主流意识当然也是指具有统一性的官员意识和平民意识。以自我为中心的民众主流意识,当然也就包括官员的以自我为中心。所以,我们的社会在意识形态空白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特别是在意识形态空白的社会效能开始发作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官员中间产生了一种奇特且普遍的现象,即官员们在履行公职时,他们的意识是受制于非自我意识的政策和指令的支配的,是在履行着公务的,也是在进行着改革的。而在个人行为上,却是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支配的,并且使其渗透到了公职行为中,从而导致公权滥用,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盛行。他们的谋取私利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他人、对公民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乃至人身和生命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和伤害。这就是意识形态处于空白状态或曰危机状态时所酿就的社会灾难。

 

也谈我们民族的存在状态

2004年7月9日

 

一个民族当然应该有民族精神。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一个民族应该有怎样的民族精神,一个民族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够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我们现实社会中的民族精神又是一种怎样的状态?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证实。否则,民族的精神就会放任自流。

 

《参考消息》2004年7月6日发表的邱海霞的《民族主义:中国和平崛起的隐忧》一文,应该令人有所清醒。邱文实际上讲到了三个问题。一是狭隘的、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精神对中国和平崛起的不利影响。二是导致民族主义就精神异化为狭隘的、非理性状态的原因是“中华民族在其数千年的历史上,还未经历过任何一场现代民主和人道思想的洗礼”。三是“令人遗憾的是,人们至今看不到中国知识界系统持之以恒的工作。……缺乏一代具有批评精神和道德勇气的知识分子。这是中国和欧洲知识界的一个本质区别”。郑文说的不无道理。这些问题确实是我们民族所面对的非常现实的严重问题。

 

其实,如果我们按照郑文的思路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会对我们民族存在的现实问题看得更为全面和清晰一些。

 

就民族精神来说,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是有着普遍性的高昂、旺盛的民族精神的。如老一辈革命者们的忠于党、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的精神;民众的阶级斗争和领袖崇拜精神;工人们的学大庆精神;农民们的学大寨精神;革命群众的爱“非人”精神,全民的学习雷锋的高尚道德精神;虔诚的斗私批修精神;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精神;少年儿童的一分钱精神……。正是这些不同群体的人们的精神特征聚合成了那一时期我们社会的民族精神。

 

我们民族之所以曾经会有这样的精神状态,是因为有意识形态的存在。这一时期的意识形态表现为“苏联马克思主义”、领袖的思想和意志。

 

但是,应该承认的是,那时我们社会的民族精神从总体上来说是非理性的。因而这种非理性的民族精神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我们社会的意识形态只是表象的社会意识,而不是完全的社会意识。所谓表象的社会意识,既不是人的由内在本能和情感冲动作用下产生的简单意识,也不是思想者们创造的具有相对真理性的完全的社会意识。而是非自身产生的,不具有相对真理性的或不可知的他思想。如宗教思想、封建礼教思想、领袖和政治家们的即时性的思想和意志等等。

 

对这一时期我们民族的精神状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相关性的结论:民族精神的产生是以意识形态(包括宗教和最原始的图腾崇拜)为条件的;民族精神是可以理性和非理性的;非理性的民族精神会酿就灾难、痛苦和苦果;理性的民族精神造就的是成就、辉煌和文明;不论是非理性的民族精神还是理性的民族精神,都具有对人的凝聚作用,都会通过这种凝聚作用产生巨大的社会力量。也正是这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使非理性的民族精神酿就着灾难、痛苦和苦果。又正是这种巨大的社会力量使理性的民族精神创造着成就、辉煌和文明;非理性的民族精神缘于表象的社会意识体现的意识形态。理性的民族精神缘于完全的社会意识体现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则是政党对在由适宜的社会条件(如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条件)下思想者们创造出的思想的选择而形成的。产生思想的适宜的社会条件→思想的形成→意识形态的确立→社会意识的形成→民族精神的树立。这是一个类似于生物链的社会链。是一条同样不可断裂的链。否则,一个民族就不会有精神,就不会凝聚,就不会有力量。最终就不会创造成就、辉煌和文明。

 

通过上述相关结论,我们可以对我们社会的现实存在状况给出一个清晰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现实存在状况是由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是由历史积累而成的)。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思想解放运动使我们的社会彻底扬弃了“苏联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的意识形态。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可以产生思想的适宜的社会条件。没有思想者们的思想的产生。也就没有通过对思想的选择才能构成的意识形态。没有了意识形态,也就没有了信仰的对象。没有了信仰的对象,就无法形成普遍性的社会意识。没有信仰的和没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的社会环境中的民族又怎么可以有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民族精神呢?

 

对一个民族来说,民族精神是由繁多的精神状态构成的。一个民族中的每一个特定的群体都应该表现出具有特性的精神状态,也才会综合为一种整体的民族精神。这对于应该属于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民族精神来说尤其如此。如:

 

对社会管理者群体来说,忠诚地、竭诚地、依法地、负责地、感恩地为公民和选民服务,就是这一群体应有的现代精神状态。如果官员们一边在履行着公务,一边只关注如何利用合法的(却是属于封建社会性质的)实物分配、依据权力地位身份分配的分配方式获得更多利益只关注如何利用公权力将这种分配外延到以非法的方式获得更多利益只关注如何能够通过做更大的官、拥有更大的权力、使自己的身份更有权威以便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时,我们不知道这样一个群体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精神何在

 

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知识分子来说,将新的科学发现、新的创造发明和知识的创新作为乐趣和追求,而不断有重大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不断有普遍性的优秀技术发明应该是这一群体的精神状态。如果这一群体把科研机构当作事业单位,当作不用产出就可以获得法定收入的一种保障;如果这一群体只关注如何获得更高的学历和更高的职称,然后利用这种身份去获得相应的一点小利时;如果这一群体的人们更乐意去做官,去执掌行政权力,又只关注如何利用这样的地位和权力从科研经费中获得更多利益;如果这一群体只关注如何将学术当作获取地位、身份、名誉的技巧和手段;如果这一群体仅只是把科研经费当作直接的利益获取,而不懂得将其作为资本以产出倍增的科技效益,我们不知道这一群体的精神何在

 

对从事社会科学的知识分子来说,,如何勇于揭示和批判现实中的不合理,如何以创新思想理论为志趣,如何从对现实社会中的不合理的揭示和批判中发现真理、创新思想和理论,如何勇于坚持真理,才能显示这一群体应有的精神状态。如果这一群体同没有了精神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知识分子一样只关注官位、权力、地位、身份和利益,甚至将思想理论当作献媚的手段,当作牟利的工具,我们不知道这一群体的精神何在?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出于对生存和幸福的需要,出于对兴趣和快乐的满足,他们首先应表现为是勤于和善于创造财富的人。其次为了使创造出的财富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为了能够使自己以彰现“人”的本质而平等自由地存在,他们还应该表现为是能够诉求、实现和维护自身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人。而自己能不能参与对社会财富合理公平的分配,自身的社会——政治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健全与合理。因此,他们还应表现为是实现社会合理的基本力量。如果民众是这样来体现自己的存在的,就是民众所应体现精神。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民众因为某些社会原因而堕入以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使自我为中心这种本能性的简单意识使他们认为他人应该是服从于我的、他人的财富如果我想得到就应该是属于“我”的,是可以据为己有的“我”的这种意志和行为是不应被阻碍的否则,违背“我”的意志、阻碍“我”的行为的人和社会就是“我”的敌人,“我”就要去打击和报复,就要去铲除这一敌人。于是人们就会“共同地”侵犯社会的利益,就会在相互地侵犯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状态中生存。我们不知道这样的民众体现的是什么精神

 

对文化人来说,文化人之所以为文化人,是因为文化人有一种天赋的文化视觉的审美特性。于是,文化人有一种特殊的社会功能作用。这就是歌颂、赞美真、善、美,揭露和鞭打假、恶、丑。用人性的和人的社会属性的真、善、美去影响社会和公众,使社会体现真、善、美,使人的人性富于真、善、美,就应该是文化人所表现的精神状态。但是,当文化人丧失了对真、善、美与假、恶、丑的判断自觉性和判断能力,没有了这样的天赋,反而将得利当作了唯一的目的,把文化当作了得利的工具,甚至通过模糊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文化界限,以假、恶、丑的文化来刺激自身和民众的感官以获取利益,对公众的观念、意识、习惯、心理产生非常不健康的有效影响力,这不仅违背了文化的天性和文化人的社会责任,更无从体现文化人的精神

 

对青少年这个群体来说,青少年的特征是最易于接受新的思想,最容易充满理想色彩,最具活力,最渴望追求希望、理想和正义,最乐于参与不获私利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群体(或许正因为如此,青少年也往往会被他人利用以获取私利。但这不应该成为拒绝青少年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理由)。尽管从意识的角度来说,他们所接受的思想、他们所想象的理想和希望并不完全是符合实际的、真理的和理性的。从行为的角度来说,他们的行为也往往会表现为是冲动的、非理性的。但能够接受新的思想,能够追求希望和正义,能够通过参加社会-政治生活而关注社会,融入社会(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如何给青少年以正确的导向和引领)就是青少年这一群体的精神状态。如果青少年群体性地表现出比成年人更以自我为中心,表现出对思想的冷漠(不论这种冷漠是因为没有思想可以影响他们,还是他们对任何思想都没有兴趣),表现出没有理想和希望,表现出没有追求和活力,表现为把冲动和追求的特性体现在以自我为中心方面(犯罪就是就是以自我为中心和冲动结合的结果),表现在盲目参与非社会-政治生活物质和文化消费方面(如追逐名牌、追逐明星、迷恋网吧与不健康读物等等现象),甚至于像成年人一样追求官位和权力,我们不知道这样的青少年群体的精神状态是怎样的。

 

……

 

当社会中的各个群体从主流上无法表现应有的精神状态时,也就综合为了民族的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的缺失,表现为民族的无精神或无民族精神状态。同时则表现为民族不应有的一种消极、低靡、涣散、麻木、死沉的精神状态。

 

由于没有意识形态导致的民族的无精神状态,还只是一种外在的精神表现。而其本质则是人的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的实质是人的群体无意识状态。即对意识形态的无意识(因为没有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的无意识(因为没有意识形态而没有可倡导的、有着实际意义的社会意识),对人的本质的无意识,对人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生命意义的无意识,对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的无意识,对自身行为的无意识——如官员对自己的不合理行为的无意识。如文化人对自己的制造、宣扬低级、庸俗文化、模糊人性的真、善、美与假、恶、丑文化的无意识。如青少年对自己的没有理想、没有追求,追逐明星、追逐不良文化、违法犯罪行为的无意识。知识分子对自己的追逐官位、权力、名誉、地位,对坐享事业单位却不创造社会财富(思想财富、知识财富、技术财富等)而获取利益的行为的无意识。制假贩假者们的无意识。违法犯罪者们的无意识。失信者们的无意识。不讲社会公德的人们的无意识。破坏生态环境者们的无意识。随意浪费资源者们的无意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者们的无意识……。

 

人会以怎样的状态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存在状态有着必然的联系。当社会意识表现为是完全的(即意识的表象和本质的统一的)社会意识时,受这样的社会意识影响的人是以完全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那么,人的精神状态也就会体现为是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当社会意识表现为是表象的社会意识时,受这种表象的社会意识影响的人们是以表象的社会意识状态存在的。此时,人虽然会表现出是有凝聚性的,是有精神的。但人的精神是非理性的。但当社会无社会意识时,人是以群体无意识状态存在的。人也就是没有精神的,或体现为以一种消极、低靡、麻木、涣散、死沉的精神状态存在的。

 

自我为中心的生存状态、群体无意识状态、没有(积极、健康、向上、理性的)精神的状态,这就是一个民族在因为没有产生思想的适宜的社会条件下而没有思想、因为没有思想而没有意识形态、因为没有意识形态而没有完全的社会意识、因为没有完全的社会意识而没有选择教育型的社会管理模式状态、因为选择了非教育型的社会管理模式而导致国民素质异化和人的精神的缺失状态下的社会和人的全部存在状态。这是远比邱海霞所发现的“精神世界”呈现的“危险的真空状态”更为复杂,也更为危险的状态。邱海霞所揭示的“非理性民族主义情绪膨胀”只是“全部存在”的一个方面而已。

 

当邱海霞在其文章中指出“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人们至今看不到知识界系统持之以恒的工作。多年的封建主义传统令中国(包括香港)虽拥有一大批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人士,但缺乏一批具有批评精神、终极社会责任和道德勇气的知识分子。这是中国和欧洲知识界的一个根本区别”时,既是客观公正的,又是具有偏见的。从公开的舆论层面来看,确如邱海霞所说的那样,中国知识界是缺乏批评精神、终极社会责任和道德勇气的。但是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国人本不缺乏批评、思辩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只是这种能力没有像邱文那样以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已。这就恐怕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历史问题了。

 

不知邱海霞是否同意笔者的看法。

 

理念千千万,“利益”就一个

201247

 

这虽然是一篇不长的文稿,但我在这篇文稿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哲学问题,即理念、即时性思维、行为之间的关系。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即时性的思维,并用这种即时思维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人们的即时性思维和由即时思维控制的行为具有怎样的意义和性质是取决于什么呢?取决于支配其即时性思维和行为的理念——一种固化了的思维成果。

如果人们有意去观察自己和他人的行为,都会发现思维与行为的这种关系的存在的。

那么,揭示这种思维与行为关系的意义何在呢?就是让社会和人们重视理念的价值和作用,就是社会和人们(包括学校和家长)应该注重如何将正确的和合理的理念浸入人(特别是青少年)的头脑中去的问题。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用正确和合理的理念主导自己的即时性思维和行为。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是有序的、合理的和文明的。否则,在错误理念(如迷信理念、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理念、“利益”理念等等)的支配下,人的即时思维和行为就会完全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是随心所欲的,是不受约束的,是没有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当人们的即时性思维和行为是这种状态时,这个社会能够是怎样的,这是不言自明的。

 

201245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的青年调查表明:“85.2%的人担心低俗情歌影响青少年成长”。看了这篇报道后,使人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对每一个人、每一个行业来说,指导其行为的理念应该是什么?因为无论是具体的人,还是由人组成的行业,都是要行为的,没有行为就没有人和行业的存在。而人作为一种有着高级智慧的生物,其行为是受思维支配的。当人的行为受制于一种固化的思维结果的支配时,这种固化的思维成果就是理念。比如对雷锋来说,为人民服务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就是他的一种固化了的思维,也就是指导他的行为的理念。人的行为除了受固化的思维成果——理念——的支配外,同时还受制于即时性思维的支配。而即时思维则是不会固化的。如,雷锋雨中送老大娘回家、雷锋参加工地义务劳动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即时思维的支配下进行的。当雷锋的某一为人民服务的行为过程完成后,与这一行为过程相关的即时思维也就随之结束。当雷锋再度进行为人民服务的行为过程时,又会开启新的即时性思维。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即时性思维不仅是即时发生的,而且是用于控制人的现实行为过程的一种思维。但是,不论雷锋会开启多少次即时思维来控制自己的为人民服务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过程,而左右他的都必然是固化的思维成果——为人民服务和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理念。

 

尽管人的即时性思维和理念都是最终作用人的行为的,但即时性思维的即时性和理念的固化性、即时性思维对人的行为过程的直接控制作用和理念对人的即时思维的主导作用,则是即时性思维与理念之间的差别。

    

对新中国来说,那曾经就是一个只有一种理想的社会,是这种理想浸入了广大民众的头脑、贯彻于了各行各业的社会。这个理想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但是,由于没有真正搞清楚什么才是共产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所以中国在实现这个理想的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制造了不少混乱、造成了很大损失、带来严重的伤害。

 

今天,这种理想没有了。但是,对任何人和任何行业来说,人们每时每刻都还在行为着,也就每时每刻都在受制于即时思维的控制。那么,现实中的人们的理想是什么呢?而指导其即时思维和行为的理念又是什么呢?可以归结一点,即合二为一为了“利益”。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所涉及的那些创造低俗情歌的音乐人,体现出的就是理想是利益,支配其创造低俗音乐的理念也还是利益。这种把利益当作理想,用“利益”的理念支配自己的即时思维和行为过程的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中,其实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比如,这几天人们热议的银行收费问题。为什么银行会挖空心思(即即时思维)地寻找收费的由头呢?为什么银行会不顾储户和企业的利益而为自己创造巨额利润呢?没有什么理由,因为支配银行行为的固化的思维成果、也即理念就是利益。看看我们今天的社会,无论是对个人来说,还是对行业来说,还有多少人不是用“利益”这一理念在主导自己的即时思维,然后用这种即时思维控制自己行为的呢?

 

对现实社会来说,可怕的不是社会和个人没有理想,而是没有可以主导人的即时思维和行为的正确的合理的理念。

 

对任何社会来说,可以支配人及行业的即时思维和行为的理念是有千千万万个的。如,我们这里所涉及的音乐人,可以主导他们的即时性思维和行为的就有很多很多的理念,如让人抒发感情,给人以激励,使人相互的爱,让人产生爱国家爱家乡的情感,让人体会到音乐的美,让儿童感到快乐,等等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音乐人创造音乐的理念;如,我们这里所涉及的银行业,可以主导他们行为的同样可以有很多很多的理念,如维护储户的利益,为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扶持企业的发展,通过这种支持和扶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等等等等;如煤矿行业,可以支配它的行为的理念有,珍惜国家资源,对资源加以最充分的利用,珍惜矿工的生命,为矿工创造好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等等等。如官员,可以支配他们行为的理念有,做一个廉洁的官,珍惜来自纳税人的税赋,忠实地为公民服务,以平等之观念与民发生关系,以民富和提升民众的幸福指数为宗旨,以社会的合理为目标,等等等等;如教育行业,可以支配教育行业的理念有,以育人和培养合格公民为教育的宗旨,教育让学生快乐,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为国家培育体格健壮的公民,使学生成为心智健康的人,使学生成为有远大抱负且脚踏实地的人,使学生成为人格健全的人,等等等等(而这种教育理念也同样适用于任何一个家长);如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可以支配自己行为的理念有,做一个诚实的人,做一个讲信誉的人,做一个遵守秩序、法律和规则的人,做一个有素质的人,做一个尊重他人的人,做一个文明的人,做一个不自卑的人,做一个有自尊的人,做一个不伤害他人精神和身体的人,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等等。

 

其实,无论是对人来说,还是对行业来说,可以主导其即时思维和行为的理念真的是千千万。可是,在现实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又真的是都归结到了“利益”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人、所有的行业都是从利益出发,在“利益”或其他错误理念(如“面子”理念)的支配下进行即时思维,然后用这种即时思维不顾一切地做任何事,由此而导致了社会的一片乱象。

 

这倒反映了一个有趣的社会必然性,即,如果社会中存在的理念越少,这种理念的合理性可能就越低,这种不合理的理念如果一旦浸入人(包括官员)的意识之中,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呈现出无序、混乱和不合理。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的理念越多,这些理念的合理性可能就越大,就越是容易浸入到广大的社会成员(当然包括官员)的头脑之中,就越是容易成为支配人和行业的即时思维和行为的理念,那么这样的社会就容易发展为是有序、合理和文明的社会。

 

那么,什么时候那些合理的千千万万的理念才能在我们的社会中确立起来呢?什么时候我们的社会才能改变“利益”这一理念左右人和行业的即时思维和行为的状态呢?

有意思的中国革命轨迹

20131030

 

    其实,应该把这篇短文放在《中思论现代社会》中更恰当些。不过那本文集已编辑完了。就暂时把这篇文稿放在这里吧。201456日注

 

随着知青一代政治家的登上历史舞台和掌控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回顾和联想中国历史和现实中的革命,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发现很有意思的中国革命的轨迹。

 

    一条轨迹是:老一辈革命家们(或者是某些老一辈革命家)经历的是,从真革命到不知道什么是革命,然后到乱革命。

 

新民主主义革命所取得的成功,体现的就是真革命;把不存在的对象,假设为革命的对象,就是不知道什么是革命的体现。如把不存在的阶级敌人视为是敌人,把不存在的修正主义视为是修正主义,把不存在的资本主义当权派视为是资本主义当权派,然后把这些不存在的对象视为是革命的对象,体现的就是不知道什么是革命;通过对人的人身和精神的摧残、通过对人的无情打击和残酷斗争、通过“文化大革命”这类形式进行的革命,就是乱革命。

 

另一条轨迹是:知青一代的政治家们经历的是,从不知道什么是革命,到乱革命,然后到真革命。

 

对昔日的知青一代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是经历和参与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革命”的(当然,更确切地说,是知青一代中“老三届”真正和全程参与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革命”)。但是,对于什么是革命,他们是根本不知道的。别人说批斗老师是革命,他们就认为批斗老师就是革命;别人说,当权派都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他们就认为当权派都是资本主义当权派;别人说,历史文化文物都是封资修的东西,他们就认为历史文化和文物就都是封资修的东西;别人说“地富反坏右”是搞复辟的阶级敌人,他们就认为这些人就是阶级敌人;别人说知识分子是“臭老九”,他们就认为知识分子是“臭老九”;别人说,刘少奇是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他们就认为刘少奇是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别人说,这些人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革命对象,他们就认为这些人是革命的对象;别人说,炒家、打砸抢、批斗、批判会、武斗等等是革命的行动和方式,他们就以上述那些人为对象,以炒家、打砸抢、批斗、批判会、武斗的方式进行革命,这体现的不就是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革命吗?当昔日的知青一代以红卫兵的身份,以炒家、打砸抢、批斗、批判会、武斗的方式,参与到“文化大革命”中去时,那不就是乱革命吗?

 

今天,我们则可以看到,作为昔日知青一代的政治家,正在进行一场新的革命。这个革命以“四风”为对象、以老虎式和苍蝇式的腐败同为对象、以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为对象、以繁琐的行政审批为对象、以不合理的企业注册方式为对象、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为对象、以提升国民素质和国民道德为对象、以不合理的高考制度为对象……进行着革命。而且这些革命不只是停留在口头和文字上的,而是要以实际效果来体现的,因此这就是真革命。

 

除了以上的两条轨迹外,中国革命是否还存在另一条总的轨迹呢?这一条轨迹是:真革命乱革命偏革命、慢革命甚或不革命真革命。在这中国革命的轨迹中,第一个真革命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乱革命就是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盛于六十年代、集中体现于“文化大革命”的“革命”。什么是偏革命呢?就是偏重于经济方面的革命。什么是慢革命呢?就是在面对严重社会问题、面对民声急呼的问题、面对影响民众民生的问题、面对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问题、甚至是面对危机党的执政地位问题时,以“不急不躁”、慢悠悠的方式进行应对,就是慢革命。那么什么又是不革命呢?就是对社会存在的问题、民众关切的问题、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需要迫切改革的问题……,甚至是可以如何改革的问题,虽然心知肚明,而且体现在了口头和文字中,但就是在实践上无动于衷,就应该称之为不革命。第二个真革命就是中国现在所进行的革命。

 

我们之所以通过发现而提出中国革命的轨迹,就是希望由昔日知青一代政治家开启的真革命,能够以全面的方式展开,能够坚定持久地进行下去,能够结出丰硕的成果,能够一扫中国往日存在的不合理,使中国的社会面貌、精神面貌、自然面貌、人的存在状态焕然一新,真正地、全面地体现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复兴。

哲学和思维科学

201456

我把我的这本文集命名为《中思论思维科学》。所谓的“思维科学”,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或曰学术意义上的哲学。而我之所以不用“哲学”而是用“思维科学”命名这本文集,一是感觉哲学太高了,好像是一般人够不着的。二是感觉“哲学”一说太抽象了,真的不好直接理解它的含义。其实,所谓的哲学就是研究人的思维的,是人进行哲理思维的体现和表达。

实际上,人的思维实也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涉及到人在思维些什么,人的思维的作用,人的思维的表达,人的思维的技巧,人的思维和思维结果与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关系,人的思维的演化,人的思维与社会和社会进化的关系……。如果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思维,来研究思维,来进行思维,那思维科学(或曰哲学)就是人人所可及的。如果我们把思维科学抽象为哲学,那就让人高不可攀了。

    所以,既然哲学让人高不可攀,那就去涉猎可以够得着的思维科学。就这样,我进入了思维科学领域,并产生了本文集所体现的思维成果(当然,也还有体现在我的其他书稿和文集中的成果),并将其命名为“思维科学”。也愿有更多的国人,如果觉得“哲学”高不可攀的话,不如去研究思维科学,那同样会产生不比哲学逊色的成果。

 

论“人”的发展和存在状态

201462日——626

 

    我们的社会天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令人叹惜、令人气愤、、令人惊愕、令人痛心,而后让人丧气、让人灰心、让人失望、让人沮丧、让人不解的事情。这些事既包括职业作风问题,包括社会风气问题,包括失德问题,包括违法问题,甚至包括无法容忍、不忍耳闻目睹的极为残忍的人性沦丧的问题。我们的社会怎么会是这样的呢?我们的社会怎么会不断地发生这些事情呢?这些事情又说明了我们社会中的人处于一种怎样的存在状态呢?我们的社会又应该如何来改变发生这些事情的状况和人的存在状态呢?我们社会中人又应该获得怎样的发展呢?本文试图通过人的发展问题来获得些许答案。当然更希望有更多的思想者能够从更广的角度和范围来解答这些问题。2014623日注

 

一、人的基本存在状态

    

    1 完全自然人存在状态

 

完全自然人的特征是,像现存的任何动物一样,在其头脑中没有任何的社会意识,还不具有形成和接受社会意识的能力。因此,自己的行为只受本能的控制和支配。如,饥饿加寻找食物加吞食食物、恐惧加逃避行为、性刺激加寻找配加争夺配偶加交配等等,即体现的是动物完全的本能支配的行为。即便是自己的行为是随从他人的,这种随从也依然是一种本能。就如同群羊跟随头羊一样。因此,完全的自然人的存在和行为是极为简约的,通常只局限于寻找食物、躲避威胁、繁殖后代、争夺领地、争夺交配权和实施交配、培育后代、服从首领这些适应生存的本能的范围。

 

随着人自身的发展,特别是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人开始产生不是由本能派生的意识的社会意识并用于支配自己的行为,如制造火和使用火、如使用简单的工具和武器获取食物、用兽皮和植物遮蔽身体、建造简单的居所,但如果他们的行为依然主要是由本能支配的,他们就依然属于完全的自然人。

 

可以说,原始社会时期和原始社会之前的人类,体现的就是人的完全自然人存在状态。如果说人类社会从猿进化到人,一直到原始社会晚期,有一百万年的历史的话,那么人就以完全的自然人状态存在了一百万年。

 

    2 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异化存在状态

 

这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呢?就是无知、愚昧、不开化、野蛮的状态。人的这种状态是完全自然人受本能支配的行为习惯使然和复杂思维相结合的产物。

 

也就是说,在人类的这一发展阶段,人类刚刚从不会进行复杂思维发展到会进行复杂思维,但人类中多数人的行为还主要表现为在完全自然人状态中形成的由本能支配行为的习惯。而少数人则发展到了由复杂思维支配自己行为的状态。而这些少数人又往往是可以支配和驱使多数人的人,因此,这样的少数人又表现为是可以用自己的复杂思维支配多数人行为的人。在人类的这一发展阶段,存在着四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只有少数人能够进行复杂的思维,并产生思想,并由思想的存在而形成社会意识。

 

二是,在人能够进行复杂思维的情况下,还不能够创造出大量的符合物质本质的、符合客观事务合理性的、可以作为复杂思维依据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产生的更多的是违背自然科学的、违背社会科学原理的主观思想、非理性的思想、非合理性的思想,如统治阶级的思想、如图腾崇拜思想、如神化思想、如宗教思想、如封建礼教思想。

 

三是,什么思想能够成为社会意识,往往不是由思想本身决定的,而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是更容易成为社会的主导和主流社会意识的。

 

四是,只有在少数人能够进行复杂思维并用复杂思维支配行为的状态下,大多数人还依然遵循的是人类初始状态时期形成的由本能支配行为、由本能决定的盲目服从的习惯,这种本能习惯甚至包括杀生和对被杀的无谓。当只有少数人能够创造思想,多数人既没有创造思想的能力,也没有自主衡量思想和意识的习惯性和自主性,因此也就还仍然处于人在自然人状态中具有的服从本能的惯性之中。因此,他们和他们的行为只能接受、服从那些有社会意识的人的控制和支配,并按照完全自然人时期形成的行为习惯、服从习惯和行为方式进行行为。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这四个特征,必然决定人会处于一种异化存在的状态。人的这种异化状态从奴隶制社会始,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开始改变,但也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得以终结。而对中国来说,人的这种异化状态即便是在资产阶级性质的辛亥革命之后也没有完全改变。在被封建礼教统治的广大农村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国国民依然处在异化的状态中。

 

当人处在这种异化状态时,由于人的大脑已经能够进行复杂思维,但大多数人仍然处于无知的状态,因此人是不开化的;由于人的大脑已经能够进行自主思维,但大多数人依然处于本能性服从和盲信盲从的状态,因此是愚昧的由于人的大脑已经能够自主地对社会意识进行再思维和自主地接受合理的社会意识,但大多数人却在本能性服从的作用下进行和参与着比在原始社会时期更大规模和更残忍的杀戮,因此人是野蛮的。实际上,传统理论把愚昧、野蛮这些词汇施加给表现为完全自然人的原始人是不恰当的。因为完全的自然人就如同完全的自然动物一样,他们的大脑还不能进行复杂思维,因此无所谓愚昧,就如同不能把所有不能进行复杂思维的动物视为愚昧的动物一样;因为完全的自然人的行为主要受本能支配的,也就无所谓野蛮,就如同不能把所有的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视为野蛮的动物一样。而愚昧和野蛮则是人在具有复杂思维能力时才会有的表现你有了复杂思维的能力和自主思维的条件和权利,但却不进行自主思维,不接受有益的、合理的、科学的思想和意识,而是本能性服从和盲信盲从,于是表现为愚昧你有复杂思维能力,可以思考和接受实施善的行为的意识,但却由思维支配自己去实施恶的行为,因此是野蛮的。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奴隶主强制让人与兽进行厮杀,并将其作为一种娱乐,因此这种经过思维的行为是野蛮的;奴隶主将人杀死或直接用活人陪葬,因此这种经过思维的行为是野蛮的;而奴隶的遵从奴隶主的意志将其他奴隶用于奴隶主的陪葬,因此这种经过思维的行为是愚昧的;封建社会中的残酷刑法、宫廷中的争权夺利、株连九族满门抄斩式的杀戮等等经过复杂思维的行为是野蛮的;盲目的但经过思维参与宗教战争的行为是愚昧的;盲目地遵循封建礼教但却是经过思维的残害自由爱恋青年男女的行为即是愚昧的也是野蛮的;而鲁迅鞭打的经过思维的用蘸有革命志士鲜血的馒头治病的行为更是愚昧的体现……。而在自然动物中是不存在这样的野蛮和愚昧的。

 

    所以我们看到,即便是现代社会,人类社会已经度过了人的异化发展阶段,而且不可能再重新回归到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去。但是,如果人的存在依然表现为我们上述的关于愚昧和野蛮的那些条件,如果现代社会中的现代人的行为仍然是盲目服从他人意识的、仍然是缺乏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自主意识的、其行为仍然主要是由非理性的不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本能加思维支配的,这样的人就依然难以脱离愚昧和野蛮状态,就仍然处于愚昧和野蛮的存在状态之中。如中国最近发生的全能神教徒疯狂殴打他人致死事件中的全能神教徒,就既是愚昧的,也是野蛮的。再如,中国很多的中老年人,对欺骗性质的保健品宣传盲信盲从,因此是愚昧的;对很多的动辄打人、随意打人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通常是不经过复杂思维的,因此是野蛮的。

 

社会人存在状态

 

人的这种异化存在状态的终结始于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这首先得益于民主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当然也得益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叶,自然科学、古典经济学和哲学的发展,使人能够正确地认知客观物质世界,能够客观地认识人的生存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能够客观正确地认识社会和人。而民主主义思想的特征就是符合科学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思维的认识人和社会的产物。

 

在这一时期,什么样的思想能够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和主流思想,不再是由统治阶级所决定的了,而是由思想本身、由越来越多的可以进行自主思维的民众来决定的了。正是民众所具有的这种自主思维程度,决定和体现着人向社会人的发展。

 

社会人最明显的特征是:

 

——具有复杂思维的能力。这种复杂思维的能力既表现为能够创造思想,也表现为能够对他人创造的思想和社会中存在的意识进行自主再思维,并给予接受还是拒绝的自主判断。

 

——具有接受经过自主再思维、并给予判定的思想和社会意识、并将其转化为自主意识的能力。因此,社会人是摆脱了盲从本能和习惯,会自主接受属于理性、科学、合理、文明范畴社会意识的人,是在自己的头脑中具备和不断丰富现代社会意识的人。

 

——社会人是在将接受的思想和社会意识转化为自主意识后,然后用这样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人。因此,社会人通常表现为是用现代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其行为通常是理性的,合理合法的,人与人之间不相互侵犯相互伤害的,是不会单向地侵犯和伤害他人的,是有教养的和文明的。如果他们的行为表现出偶然地违背上述范畴的,他们也是会意识到的,是会自省的,是会愧疚的,是会道歉的,是会改正的。

 

——社会人通常是以守法的存在状态体现自己是接受具有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的社会意识的。因为对任何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具有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的社会意识并不只是以意识的状态存在的,它们通常还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这样的社会意识通常是会转化为法律的。当一个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时,他就是自主地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的社会意识限制自己行为的

 

——社会人是能够用自主意识(这些自主意识当然是现代意识)组织和参与人的群体组织的人。这里的人的组织既包括生产组织、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益组织、也包括生活组织。

 

——因此,社会人还体现为是能够用共同的社会意识(包括共同的精神)支配群体组织中的人的共同行为的人。如,用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权利、法治、合理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泛爱、互助、爱国、爱社区等等社会意识和精神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益活动、群体生活、自治管理,并由此建立起合乎人性的、适宜人的生存需要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如合理的社会,人性化的企业、和谐的社区,群体生存组织、良好的社会关系,融洽的人际和生活关系,友好和爱的氛围。

 

社会人存在表象为:

 

——人的行为是理性的,人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通常以理性的方式处理与他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极少有不理智、冲动、冒犯的行为。

 

——人的言语和行为是文明的,这种文明表现为守法、守序、礼貌、谦让、讲理、认错、谅解。极少污言秽语、言语粗鲁、张口骂人、动手打人现象,既不会蛮不讲理,也不会得理不饶人。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任何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这种独立个体的关系既反映在陌生人之间,共同在场的人之间,也同样反映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官员与民众、上级与下级这些特殊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绝少尊卑、贵贱、阿谀奉承、低三下四、趾高气扬、颐指气使、霸道等等言行。

 

——在自我意识中,因为人接受了大量的社会意识,并将其转化为了自主意识,因此其行为既不会以自我为中心,也不会失去自我。

 

人类的发展历程表明,人类自身的发展表现为:人的行为是越来越少地由本能绝对地和直接的支配的;人的行为是越来越地多受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支配的;人的行为是越来越多地受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理性的社会意识并将其转化为自主意识的意识的支配的。因此,无论是人的个体的行为,还是人的群体的行为,也就越来越表现为是理性的、符合科学的、具有合理性、合乎人性的、富有爱心的,人自身也就越是表现为是向完善社会人方向发展的社会人。

 

二、人的存在状态的发展过程和趋势

    

其实,通过上述的表述,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人类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是表现为三个存在状态的,即完全的自然人存在状态、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和社会人存在状态。

 

从人类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的异化存在状态贯穿于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在这样一个社会时期中,较之原始社会,人类表现得更为野蛮,更为残忍,人与人之间的伤害更为残酷。如由人发动的大规模战争不计其数,因此而死伤的人更是不计其数;如统治者为了享乐而残害的人不计其数;如统治者为了自己死后的需要而残害的人不计其数;统治者为了争权夺利而残害的人不计其数;如人的用私刑和酷刑而造成的对人的伤害不计其数;如人的为了利益而对人的伤害不计其数;如人的由于不理智造成的对人的伤害不计其数;如人的对人的虐待而给人造成的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人的所有的这些对人的伤害所使用的手段、方式、方法、过程又是极为残酷的,是经过复杂思维的,是由复杂思维支配的。

 

即便如此,我们也只能说,人的这种存在状态是人在其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存在状态。也就是说,人类自身的发展是不可能从完全的自然人存在状态直接过渡到社会人存在状态的。这里的决定因素就是我们已经分析的那些原因。

 

只有这些让人类变异的原因逐渐改变和消除,人类才能改变异化存在状态而向社会人存在状态转变和进步。这种转变和进步在经历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也最为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了。

 

而且可以断定的是,即使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摆脱本能对行为的影响作用,人类的存在状态也不再可能发生逆向发展而回归到异化存在状态和完全自然人存在状去。因此,人类将表现为不停歇以社会人状态发展下去。

 

    因此,人的发展和存在会向内涵更加丰富的社会人发展,向更高境界的社会人发展,而这个发展是没有止境的,这一发展过程是也是没有终结的。

 

但不论人发展到何种社会人程度,人都不可能完全摆脱本能对人的作用。如,人的因为饥饿而进食的本能,人会产生喜怒哀乐的本能,人在性成熟后迷恋和需要异性并进行性接触的本能,人的生育的本能,人的对子女的爱和养育的本能,等等。不同的是,人类的本能即使仍然会影响人的行为,但不会再像完全的自然人时期那样,其行为是绝地和直接地受本能支配的,而只能是间接发生作用的,即由本能产生行为的冲动,由思维控制和“加工”本能引起的冲动,然后由这种对本能“加工”产生的思维结果来支配其行为;人类也不会像异化人时期那样,其受本能冲动发生的支配行为的思维往往是不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违背人性的。

 

    据此,我们可以说,完全自然人存在状态异化人存在状态社会人存在状态无限发展的社会人存在状态即构成了人类自身的发展过程和路径。就如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经历的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须占有的资本社会(即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和路径一样,是一种发展的规律。对现代社会来说,只要不违背人的这一发展规律,无论是对人类来说,对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对一个人的群体来说(如一个社区中的群体),还是对每一个公民个体来说,都会向着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的社会人方向发展下去。

    

三、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化人回潮的现象

 

事物的发展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这是一种必然。但是,事物的发展在总体遵循规律的过程中,又往往会因为一些内在外在条件的影响而违背规律,偏离事物发展的正常轨道,使事物的发展表现出曲折。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自身的发展都表现出了这种曲折性。如果说欧洲启蒙思想的产生并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标志着人类开始由异化人状态向社会人状态发展进步的话,那么在这个发展进步过程中,以下重大事件则表现为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发生过异化人回潮现象。这些事件是:

 

——第一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

 

    ——苏联大清洗运动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

 

——美国进行的越南战争

 

——卢旺达大屠杀。

 

——现代暴力恐怖活动

 

由这些历史事件表现出的人向社会人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向异化人回潮现象,同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人的异化存在状态有着明显的共同之处和有差别的共同之处。这些共同之处表现为本能性服从、盲信盲从和受野性本能的驱使。如二战时期德国民众对希特勒的本能性服从、对法西斯思想的盲信盲从和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所表现的野性本能;如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民众对天皇的本能性服从、盲信盲从,和日本法西斯在南京进行的史无前例的大屠杀、用集体屠杀、三光政策的方式制造无人区所表现的野性本能;如中国民众对“继续革命”思想的盲信盲从和通过残酷批斗、打砸抢、武斗、破坏文物、破坏中国几千年形成的礼仪、道德和文化所表现出的野性本能;如美国军人在越战中表现出的极为残忍的野性本能;如,现代暴力恐怖分子表现出的则是对一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社会意识的拒斥,是对极端思想的本能性服从、盲信盲从,他们的滥杀无辜及其残忍手段,当然更是野性本能的体现。

 

我们之所以又说这些历史事件表现出的人向社会人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的这种向异化人回潮的倒退现象,同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中的人的异化存在状态除了有着明显的共同之外,也是一种有差别的共同之处,是因为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中人的异化存在状态表现为本能驱使行为习惯的使然而近代以来人的野性本能对人的行为的驱使则表现为是人的野性本能的回归再显。

 

近代以来人在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异化存在状态之所以是一种回潮现象,而不是人的异化存在状态的延续,是因为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早期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社会中形成的思想大部分不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中的真善美。并且,由于意识能否成为社会意识往往是由统治阶级决定的,因此统治阶级也就会选择那样有利于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有利于他们撰取社会利益的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由此导致了人的异化。而对于近代发生的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回潮时期来说,思想家们已经创造出了丰富的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的思想,并且这些思想由其性质决定了它们已经成为了社会意识,甚至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人类正在这种社会意识的熏染作用下,改变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开始趋向于社会人存在状态的发展。但是,在人的向异化存在状态回潮时期,极少数执掌权力的人,却用他们的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排斥一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正义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并强制使其成为他们势力范围内的主流意识,加之民众还没有形成对社会意识再思维和自主思维的习惯而存在的盲信盲从,于是导致了人类异化存在状态的回潮。

 

好在,人类社会已经抑制了人类异化状态的回潮,开始步入趋于不可逆转的向社会人发展的道路。苏联的那种大清洗已不再可能发生,中国也不再可能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运动。即使是卢旺达那样惨烈的大屠杀,也在民族和解和经济发展日益繁荣的过程中,或许成为永远的历史。

 

四、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畸形存在状态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在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苏联大清洗、二次世界大战、越南战争、“文化大革命”、卢旺达大屠杀这些重大历史事件后,人类可能不会再出现人的异化存在状态回潮现象了(当然,现代暴力恐怖现象除外)。人类自身的发展似乎可以一直朝着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的社会人方向发展下去,而不出现曲折。事实也是,我们在很多国家中看到了人的这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状况。

 

然而,遗憾的是,事物的发展在总体遵循规律的过程中,又往往会因为一些内在外在条件的影响而违背规律,偏离事物发展的正常轨道,使事物的发展表现出曲折的状态并不会不再出现。这种状态的再出现,依然会使人的发展出现曲折。不过,人的发展过程中这种新的曲折,不再表现为是历史的那种人的异化存在状态的回潮,而是人的一种畸形的存在状态。人的这种畸形存在状态明显地发生在中国社会中(当然也会在其他国家中出现,如在美国的历史中也出现过)。人的这种畸形存在主要是以以下两种状态表现的。

 

    1 牛角经济人状态(或曰牛角利益人状态)

    

中国有一个术语,叫“钻牛角尖”。也即,在意识上只认一个理一条道,在意识上极其固执,而拒绝其他的意识和道路,并使自己的意识趋于偏激和暗淡;在行为上,只走一条道,由此使自己的路越走越窄,且无法回转。

 

实际上,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且社会并不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不引导人趋向全面发展时,人就会只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如果我们把金钱、财富、物质、利益统称为经济利益的话,那么那些只注重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就必然在唯经济利益意识的驱使下,成为尤如钻牛角尖的人,这样的人就是我们所说的牛角经济人。

 

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除了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外,存在为人所需要的、可为的东西有很多很多。如,对一个普通公民来说,除了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外,还有生活,还有保持身体健康,还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还有公民责任和义务,还有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还有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敬畏、还有保护环境和自然生态、还有守法、还有理性、还有文明、还有道德、还有教养……。如果一个人在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注重金钱、财富、物质、利益以外这些方方面面的东西,也做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以外的事,他不仅不会是牛角经济人,而且会理性地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做追求金钱、财富、物质、利益的事和金钱、财富、物质、利益以外的事,他们在以这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是一种客观地创造合理存在的行为。如,自己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就是在创造自己和他人和社会和谐关系的存在;自己行为言语的文明,就是在创造社会文明这种存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不做破坏环境和生态的事,就是在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这种存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己不做伤害他人人身和生命的事,就是在创造这个社会尊重生命这种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一个企业家来说,除了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外,除了有我们上述的那些国人应该有的东西外,还有社会责任,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对相关企业的责任,对投资地区民众的责任。

 

对官员来说,除了有经济发展、形象、政绩、税收、金钱、财富、物质、利益、官位、地位、权力、仕途这些可以以经济或利益总合的东西外,更应有对民众的责任,对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对法律的敬畏,对权力的慎用,对民主的善用,对平等的自觉,对民众的亲和,对生态和环境的呵护……。

 

但是,不论是一般的民众,还是企业家,亦或是官员,一旦成为了牛角经济人,他们均会钻入经济牛角而不顾及其他,并且会为此不择手段。如,对一般的民众来说,一旦成为了牛角经济人,大肆行贿、坑蒙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抢劫偷盗、制假贩假、不守诚信、不讲信誉、电信诈骗、组织传销、非法集资、蔑法赖账……,他们无所不为,他们没有不可以用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家来说,一旦成为了牛角经济人,他们可以没有丝毫怜悯地让员工加班,他们可以任意地克扣员工的工资,他们可以无视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他们可以疯狂地破坏环境和生态、他们可以骗取银行贷款、他们可以违法集资跑路……;对官员来说,一旦他们成为了牛角经济人,就会不顾一切地“发展”经济、就敢不顾民生民怨、就敢肆意地破坏环境和生态、就敢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就敢贪赃枉法,就敢贪污受贿,就敢买官卖官,就敢公款大吃大喝,就敢随意地支取公款,就敢大发官威以势压人,就敢把履行公务的地方演变为个人享受的地方……;对知识阶层来说,一旦他们成了牛角经济人,就可以毫不顾忌地抄袭剽窃、就可以没有廉耻地制造虚假数据和科研成果、就可以以假发票来掩饰将科研经费转化个人收入的行为、就可以专营科研立项以从中获取名利、就只是把科研当作获得职称和更高工资的工具……。牛角经济人现象的可怕之处,不在于他们追求经济利益方面(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人的致力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或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而在于牛角经济人在将追求经济利益当作唯一的存在和目的而不顾及其他(包括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在于他们因为不顾及其他而会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在于这些方式、方法、手段通常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灾难(包括毁损他人和自己的生命)。

 

在任何社会中,似乎都存在着牛角经济人。那么如何来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呢?这可能就要以牛角经济人存在的程度来判断了。比如对官员阶层来说,如果偶然只有极个别官员表现为为了“发展”经济而不顾一切、为了政绩而不顾一切,表现为贪赃枉法,贪污受贿,买官卖官,公款吃喝,把履行公务的地方演变为个人享受的地方,或者说表现为腐败,但社会尚不存在社会性的腐败,那么可以判定这个社会中的官员阶层还不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而只存在牛角经济人官员。而如果社会已经表现出的是这样的官员很多,多得成为了社会问题,成了社会性腐败,就可以断定这个社会官员阶层中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同理,如果任何一个社会阶层中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就更能说明整个社会存在着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

 

我们不仿举例来说明牛角经济人现象是如何在文化领域中表现的。20146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争议中的文学奖:热闹背后有”门道“》的文章。文章写到:“这本来就是一个名利场”著名文学期刊《当代》副主编周昌义说,“人们总是以为鲁迅是高尚的,文学是崇高的,恰恰忘记了最后的奖是名利的。”“作为文学的最高奖,无论是鲁奖还是茅奖,奖金都不算高,但对于许多作家来说,意义重大。”周昌义说,在中国作协体制内,获得茅奖和鲁奖,都意味着在职称评比等一系列晋升中占据优势。而对于出版社来说,书籍出版以后的好评度,在许多时候也远不如获奖来得重要。

 

“文学获得奖励本身没有问题,”周昌义说,“现在的问题是,在中国有一批体制内的作家可以完全隔绝于市场,仅仅依靠体制内的认可生活下去,生成自己的一套生态体系,而茅奖和鲁奖都是这个体系里最亮的明珠,大家自然趋之若鹜。”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作家阿来也曾抱怨国内一些文学奖“有点像是在评先进”做过多次评委的他发现,“评奖之前往往被召集开会,统一思想”,“一次得奖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大家可以拿着证书去评职称、调工资了,这样的文学家对个人有好处,对文学却是一种伤害”。

 

此外,肖鹰还告诉记者,依照目前的惯例,如果某省份出了一位茅奖或鲁奖获得者,往往意味着“中国省的文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因此获奖者往往可以以所在省市获得堪称名利双丰的表彰奖励。

 

“在这种诱惑下,如果别人都跑奖,你又怎么能不跑呢?”周昌义说反问。

 

……

 

“跑奖的现象太普遍了。”作家倪学礼告诉记者。

 

其实,中国国内这种文学评奖中所涉及的职称、工资、出版社的好评度、地方政府的文化政绩都可以归结到经济利益范畴,当一些文化人把经济利益当作评奖的唯一目的而根本不顾及文化评奖的内涵价值和正面意义,根本不顾及文学奖应该具有的社会意义,根本不顾及文学评奖中的程序公平和正义,根本不顾及文化人应有的人格和尊严……时,那些参与文学评奖的文化人不是牛角经济人又是什么呢?

 

    在这里,我们或许还可以以家长为例来说明牛角经济人状态。因为家长是一种特殊的群体,家长存在于任何阶层中,任何阶层中也都有家长。在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中,可以体现家长是不是牛角经济人,而家长中的牛角经济人存在程度,则可以反映牛角人经济人在社会中的存在状态。

 

我们知道,在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中,他们都是社会中独立的个体,都有各自的权利。子女有其独立的人格,有喜欢玩耍和游戏的特征,有其受保护的权利,有其独特的成长规律,有其特殊的爱好,有身心健康的需要,有其心理健康的需要,有其社交范围,有他们自己关于未来的理想,还有社会期望他们能够成为未来的合格公民,成为文明的社会公民,等等,等等。但是当家长将所有这些都弃置不顾,而强制子女学这学那,其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为了预期的上好的小学、中学、大学,是为了预期的找好工作,是为了预期的考上公务员,是为了预期的荣耀和面子,是为了预期的高收入,等等。而这些也都是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范畴的,因此,这些只有预期利益意识、只让子女走这唯一实现预期利益道路的家长,不论他们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他们都成为了牛角经济人。

 

在本文写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河南替考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涉案的替考策划者、被替考生的家长、被替考的考生、替考的大学生、考场的监考和主考、甚至是隐居幕后的官员,哪个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呢?这些不顾及一切——法律、道德、人格、诚信、责任、公平、名誉、合理性……——的人们,不是牛角经济人又是什么呢?

 

而对在中国被异化的传销来说,无论是传销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在他们的意识中只有暴利而再无其他,他们甚至连财富怎么产生的基本道理都不需要知道。当他们在传销这一条路上走的越窄越暗时,他们不是牛角经济人,又能是什么呢。而中国有那么多的人热衷于这种异化的传销(这在全世界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就足以证明中国社会中是存在牛角经济人存在状态的。

 

至于那些根本不管周边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肆意污染环境、破坏性的开采资源企业的企业主来说,除了牛角经济人能够说明他们的存在特征外,还能把他们归到哪一类呢?

 

我们说牛角经济人已经成为人的存在状态,还在于,牛角经济人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深深地印入了少年儿童的头脑中。在对少年儿童进行的关于未来的理想、做什么的调查中,少年儿童的回答都与权力、地位、身份、高收入有关,而很少有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收入、做快乐的人、做独立的人、做文明的人、做有教养的人、做诚实的人、做合格公民……这样的答案。少有这样的答案,说明少年儿童的头脑中没有这样的意识。这就很难保证这样的少年儿童在未来不会步入牛角经济人的道路。

 

自我为中心状态

 

所有的动物之所以能够存在、种群能够繁衍,是与一种基本的存在特性或最基本的生物本能分不开的。这一存在特性或生物本能是为己利己。这一存在特性是由动物的本能决定的。人也不例外。对这一问题,我早已进行过分析和论证。这里,为了说明自我为中心何以构成人在社会中的一种生存状态,有必要再对这一问题加以重复说明。如,任何人都需要进食。任何一个个体的人的进食行为都是为自己在进食,而进食的结果都是利己的,(当然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除外,因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进食除了为己利己外,也是为他——胎儿、利他——婴儿——的。)这种利己的结果表现为消除自己的饥饿,为自己补充营养,使自己获得成长,维持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只有所有的个体都能这样为己利己,才能使整个种群存在,才能繁衍后代而延续种群。进食是如此,躲避伤害、避寒、性交配等行为都是如此。

 

但是,动物在本能的驱使下的为己利己行为,也是有规则限制的,这个规则就是动物在为己利己时,并不排除与自己共同在场的同类其他动物的为己利己行为,这样才能使群体共同存在。动物的这种既为己利己又不排除与自己共同在场的其他同类的规则,是由自然法则决定的,因此动物的为己利己是相对的

 

而人在由完全的自然人进步为社会人后,这种规则就不再是由自然决定的了,而是由人的能够进行复杂思维的大脑决定的了。所以,人在为己利己时,应该遵循的是经过人的思维的有形和无形的人们共同约定的规则(法律、基础道德、诚信、契约、良俗等等):你在用思维支配自己的为己利己行为时,不应该妨碍和伤害他人的和群体的他人——社会——的方方面面权益,这样你的为己利己行为才是合乎规则的,才是具有合理性的,才是有益的。

 

然而,又正是因为人具有了复杂思维能力,是可以排除规则和合理性的,是可以仅只满足自己欲望的,是可以让他人只服从自己的意志的,是可以不顾及其他所有的,是可以伤害他人的权益的,因此人的为己利己可以是绝对排他的为己利己。这种种种“可以”就体现为人的以自我为中心

 

今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因不满老师制止学生的撕书行为,长武县中学六名高三学生围殴一名五十岁老师,将三根拖把棍打断,造成老师头部受伤。

 

显然,个高中生是自我为中心的体现者。

 

自我为中心的表现就是:自己只为自己自己只随自己的意志,并排除任何它在的社会意识;自己的言语和行为只受自己意志的支配,并排除任何社会意识对自己行为的影响作用,为此可以不择手段。此外,与自己同时在场的他人也得为我利我,也得服从我的意志,也得成为实现自己欲望的条件,而不能抗拒自己的意志为此同样可以不择手段。

 

与支配这六个高中生行为的意志相对应的是社会意识。与此相关的社会意识包括:书籍是一种应该被重复利用的社会资源,作为自己的财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是一种好的社会行为,在师生关系中学生应该尊重老师,老师和学生是相互不得侵犯的人与人的关系,老师是不得被伤害的“人”,任何人都是应该被尊重的,打人是违法的,打人是侵犯他人权利的,打人是侵犯他人尊严和人格的,打人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打人是不文明的野蛮行为,打人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当这六个高中生殴打老师时,支配他们的只是他们的意志,而不是这些社会意识中的任何一种意识。所以,他们因为老师不随从他们的意志而殴打老师,因为老师制止他们的行为不是“为他们“利”他们的而殴打老师,所以他们是以自我为中心的。

 

以此衡量,完全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自我为中心作为意识已经成为了社会中的一种主流意识。由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正是在这种主流意识的作用下,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什么样的违背道德的行为,都在大量普遍地发生着,而且什么样的龌龊和残忍手段都在使用着。而又正是这些行为手段,使我们的社会体现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着人在为己利己时而不顾及其他(这些“他”包括符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社会意识、他人——包括自己家庭中的他人和他人家庭中的他人、社会意义上的群体的他人、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社会、法律、制度、规则、公平、正义、信誉、秩序、文明、道德、情感、感受、环境、生态等等、等等)的混乱无序的社会。

 

我们在讲牛角经济人时,提到我国社会中的家长现象时,我们指出,很多的中国家长是以牛角经济人状态存在的。这里,我们还可以说,很多的中国家长还是以自我为中心状态存在的。中国家长的这种存在状态突出地表现在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中。

 

当家长强制自己的孩子学这学那,当家长强制自己的孩子在这在那学习时,他们遵循的是谁的意志呢?是孩子们意愿的吗?当然不是,而完全是绝对是家长的意志。那么在家长和自己孩子的关系中,孩子有没有产生自己意愿的能力呢?孩子们有没有自己的意愿呢?如果孩子有自己的意愿,那么家长应不应该听听、甚至是尊重孩子的意愿呢?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孩子应该是独立的个体、孩子作为一个未成年公民也有自己的权利、孩子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很多的对自己的孩子实施强制行为的中国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有产生自己意愿的能力,不认为孩子应该有自己的意愿,不尊重孩子的意愿,并不视孩子为独立的个体,并不尊重孩子的权利。于是,他们对孩子的强制行为完全是从自己的意志出发的。因此,相对孩子的存在,家长是自我为中心的,孩子只能服从“我”的意志,孩子只能成为实现“我”的意志的工具和手段。如果孩子不服从“我”的意志,不愿成为“我”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我”就会用更加强制的措施让孩子服从“我”的意志。正是在这种家长所体现的自我为中心关系中,产生了多少伤害孩子(包括普遍发生的对孩子健康的伤害、对孩子快乐的剥夺、对孩子创造性思维的灭杀等等)的悲剧。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家长的自我为中心意识和行为对孩子的影响。如果家长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的这种意识(不论是潜意识还是明意识)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以洇染的方式输送给自己的子女,使自己的子女也成为自我为中心者。

 

在我们的社会中,曾经发生一起留学生刺死母亲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汪某2006年赴日留学,期间一直由家里提供学费和生活费,由于家中变故,今年3月母亲无力提供儿子在日本的费用,3月31号汪某回国来要钱,在机场母子俩就发生了争执,汪某在听到母亲说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后从托运的包里拿出两把尖刀,对母亲头部、手臂、腹部、背部等多出进行砍刺造成重伤在他们母子的关系中,有家庭的变故、对方是母亲、母亲对自己有养育之恩、母亲经济可能并不宽松、母亲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应该得到尊重、母亲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和幸福、自己已经成人应该独立、自己应该守法,等等等等因素。但是,在这位留学生的头脑中,却只有向母亲索要留学费用的意志,他的行为只受这一意志的支配,而且他人——他的母亲——也必须服从他的这一意志。如果母亲不服从他的这一意志,他就会用强制的手段迫使其母亲服从他的意志。这难道不是典型的自我为中心表现吗?

 

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来说,往往都存在着自我为中心的因素。正是因为受制于自我为中心意识或行为习惯的支配,这些青少年是只随从自己的意志的,是绝对为己利己的,是要强制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的,是要让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成为实现自己意志的工具的,是会使用任何手段和方式方法实现自己意志的。因此,自我为中心意识和行为习惯往往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支配要素。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只有一种意志、行为只受这唯一一个意志的支配、强制与自己共同在场的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用极端的手段满足自己意志、用极端手段让他人服从自己意志的人和现象太多太普遍了。所以,我们的社会是存在这人的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的。而人的以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与牛角经济人(或牛角利益人)一样,通常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甚至是灾难(包括毁损他人和自己的生命)。不同的是,牛角经济人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一般是限于经济利益范畴的。而以自我为中心者对人和社会的伤害是可以包含任何范围的。如,两个人的一时间的对视,或者是自我为中心者认为的他人与他的对视,就可能导致自我为中心者对他人的伤害。

 

其实,早在1998年我就对自我为中心问题进行过专门的探讨。遗憾的是,这个已经在二世纪九十年代以理论的方式提出的警示问题,至今也没有引起多少重视,以至于自我为中心成为主流意识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年龄层次越来越小,范围越来越广。

 

五、顺应人的发展规律

 

顺应人的发展规律,就是在认识人的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避免和防止人的发展出现曲折,使人的发展既不表现为群体性的向异化存在状态回潮,也不使人表现为向畸形人的存在状态发展。而是在意识清醒、目的明确的状态中促使人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的社会人方向持续地发展下去。

 

    社会的存在是由人创造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一种创造存在的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和行为的结果就是创造出的一种存在。群体的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聚合,就是一个局部社会的存在状态,就是由这个群体的人创造出的局部社会的存在;同理,一个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聚合,就是一个社会的存在状态,就是由这个社会的人创造出的社会的存在状态。在这些被创造出的存在中,必然是具有很大的差异的。如一个人的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和行为结果,就是与另一个人的在为己利己的同时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和行为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再有,在都是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和行为结果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也是存在差异的,如有的人为的是财富利益,有的人为的是权力地位。同样,同是在为己利己的同时顾及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和行为的不同的个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也是不同的。

 

    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地以社会人的状态存在时,社会就是理性的、文明的、有序的、甚至是和谐的社会。

 

    当人的存在表现出显著的畸形特征存在时,社会就是由人的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由唯一性目的——利益——驱动的,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人们相互之间不顾及任何其他(即由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所体现的法律、道德、秩序、规则、公平、正义、、人格、尊严、人的权益等等,等等。等等)而相互伤害的无序的、混乱的社会。

 

    因此,要使社会成为理性的、文明的、合理的、有序的和和谐的社会,就要使社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社会人,成为持续发展进步的社会人,也就是使人成为有素质的人,成为合格公民。而要使社会中的多数成员成为社会人,则要按照人的发展规律去促进人的发展。要实现人的这种合乎规律的发展路径,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思想家和思想者不懈地创造符合人的合理发展的社会属性的思想。

 

我们纵观人类社会现在所有已有的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理性、文明的社会意识,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由思想家们和思想者们创造的。如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人道意识、博爱意识、权利意识、正义和公平意识、保护妇女和儿童意识、将人教育成合格公民的意识、版权意识、专利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生态平衡意识、保护动物意识,等等,等等。社会发展到了现代,思想家和思想者们创造的符合科学性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意识已经不计其数。正是这些合理的、科学的、理性的、文明的意识从无有的状态被一个一个地创造出来,才能被进步着的人类社会一个一个地接纳成为社会意识,才能作为社会意识一个一个地融入到具体的个人的头脑中去,继而成为支配社会发展和个人行为的意识。

 

即便是思想家和思想者们创造的符合科学性的、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意识已经不计其数,也不意味着思想的创造、新的社会意识的形成可以终结了。这是因为,人的进步意义和文明意义上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因此思想的创造和新的社会意识的形成也是没有完结的。人的进步和文明的程度是与思想和社会意识密切相关的。一种思想是具有合理性的,那么接受这一思想并用这一思想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就是发展的和进步的。如果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这一思想发展为更为合理,那么接受这一更为合理思想并用其支配自己行为的人,也就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个人是这样,由个人聚合的人的群体和社会也是这样。同理,一个人接受了一种具有合理和文明意义的社会意识,并用这一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是在合理和文明意义上发展和进步的;如果他在这之后,又接受了一种新的具有具有合理和文明意义的社会意识,并用这一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在合理和文明意义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和更大范围的发展和进步。我们人类就是这样发展和进步过来的,也将继续这样发展和进步下去的。这样的发展就体现为人向内涵更加丰富的社会人的发展,向更高境界的社会人的发展。

 

我们知道,英国人是被世人称之为有教养、有风度的绅士。这应该是社会人的一种类型。但是,英国人又有狩猎的传统。在狩猎季节,一些有绅士风度的英国人则骑着马、挎着猎枪、领着成群的猎犬去打猎。那打猎的场景可真够残酷的。也因此,一些动物物种就这样在英国本土被灭绝了。随着动物保护思想的产生,且因为这一思想所具有的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这一思想上升为了社会意识,并为英国广大民众所接受而成为了自主意识。于是,英国民众开始反对狩猎运动,开始抗议英国绅士们的狩猎行为。终于,规模化的狩猎很活动在英国寿终正寝而成为了历史。这既是英国人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的体现,也是思想在人类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中所具有的作用的体现。

 

中国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即在退耕还林之前,那些守着坡地山地的农民,则完全是另一种生存状态。他们在这样贫瘠的土地上,为了填饱肚子,只知道种植粮食。而生产出的粮食又根本填饱不了肚子,于是就再将生长着树木和植被的土地开垦出来种植粮食。由此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更加地贫瘠,生存环境恶劣,生活更加的艰难,人的观念几近愚昧,如此恶性循环不已。作为人的这样一种生存状态,在退耕还林思想产生之后,被改变了。退耕还林思想的产生,催生了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是一项极具社会意义的政策。因为这一思想和这一政策,使中国的国土绿化率大为提高,生态得到极大改善,使广大的农民退耕还林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人的思想观念和存在状况。如今,退耕还林已经成为了广大农民的自主意识,这一意识支配着他们发展多种经济、保护生态的行为。这同样是新思想在人向社会人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作用的体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人的向社会人的发展,还是人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的发展,都离不开思想的创造。任何一种新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思想的产生,都将预示着人会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的更进一步。所以,为了人的持续地发展和进步,人类社会必须不断去创造新的思想,去从创造出的新的思想中筛选出能够推进人的发展进步的思想来。

 

国家组织的强制和导向作用  

 

我们知道,国家组织通常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意义何在呢?可以说,就是用法律这一形式,将具有合理性的、可以使社会体现为合理的社会意识变为社会的规范,通过法律而迫使人们按照社会意识去行为,以法律的强制作用将由法律体现的社会意识转化为社会的存在。而这种转化当然是通过所有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来进行的。也正是在这种法律强制的作用下,由法律体现的社会意识就会渗入人的头脑而成为公民自身内在的社会意识;

 

国家组织更可以通过教育这一方式,将人类社会中已有的、极为丰富的社会意识注入到具有很强固化记忆的少年儿童的头脑中去。这样,当他们成长到能够用意识支配行为的时候,用于支配他们行为的正是那些已经牢固记忆在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助推少年儿童成为社会人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对教育来说,教育内容应该包含知识教育、社会意识教育、思维能力教育、生存和劳动技能教育这样四个最基本的方面。经验告诉人们,青少年所学知识,在他们未来的一生中,真正能够用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的,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而更多的是与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相关的新的知识。而能够使他们终身用得着的,终身收益的,则是会思维的能力和社会意识方面的知识。通过教育,具备利用思维能力和发挥思维能力的能力,必然在他们中间会产生能够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文化等等领域的创造性人才,这将是对国家对民族最有意义的事,是教育最有价值的体现。即便青少年在未来不会成为能够创新的思想者、科学技术人员、发明家等,会思维的能力也会使他们在面对他人、社会、事物、困难、挫折、诱惑、情感困惑时,成为一个能够理性思维的人,成为有自主判断能力的人,成为能做出正确决定的人。而固化在他们头脑中的绝大部分社会意识,是会伴随他们的一生,使他们成为能够用受教育时固化在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人,有素质的人,有教养的人,斯文的人,从而成为完善的社会人,成为组成文明社会、理性社会的人。作为完善的社会人,他们还善于对新的思想和社会意识进行自主思维,并积极接受其中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的思想和社会意识,而使自己不断地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这同样是对国家对民族最有意义的事,是教育最有价值的体现。

 

2014618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篇名为《说理课》的文章。这篇文章讲述了“说理”作为一种思想和社会意识、作为一门教育课程在一些国家中的发展过程。讲述了“说理”的社会意义。如“说理不仅一种用话语影响本人的技能,更是一种文明社会的人文教养和价值观”“说理是释放一种理解、尊重、不经慢对方的善意,让彼此变得温和而有理性。说理可以使双方走到一起,搁置在具体问题上的争议,共同营造一个平和而有教养的公民言论空间。有了这样理性公民言论的中间地带,人们才不至于自我囚禁在一种要么恶语相向,要么哑口无言的两难境地之中。”

 

由此联想到我们的社会是多么地缺失“说理”的氛围,我们的公众多么地不了解“说理”的道理,是多么地缺失“说理”的习惯、耐心和技能,和由此而存在的蛮不讲理、意气用事、粗俗霸道、恶语伤人、拳脚相加的状况。如果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将“说理”上升为一种社会意识,如果我们的社会也能够将“说理课”引入到教育中去,使我们的公民也能够懂得“说理”的意义,懂得说理就是双方的平等,就是尊重对方,就是文明、斯文、有教养,也能够将“说理”转化为自己的自主意识,也能够习惯于说理,那不就是人的一种新的存在状态吗,人不就是一种丰富了内涵、更高质量的社会人吗?!

 

所以,国家应该依照符合大中小学生成长的规律,通过大中小学学时的规制,合理地安排知识教育、生存和劳动技能教育、思维能力教育和社会意识教育中的学时,让青少年们从生长的一开始就朝着社会人方向发展。这无论是对每个公民个体来说,还是对由全体公民组成的社会来说,都是有意义的、基础性的国策

 

国家组织还可以借助文化的这一形式,用国家倡导的文化中所蕴含的社会意识以洇染的方式将社会意识注入到人们的头脑中去。

 

具有社会意识的文化人创造的文化的影响作用 

 

文化人如果是接受了社会意识教育的人,是具有自主社会意识的人,是自身创造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思想的人(如伏尔泰),那么他们创造文化的行为就一定是经过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支配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结果——文化作品——也就一定蕴含有大量的、丰富的社会意识,特别是人性真善美因子。这样的文化同样可以以洇染的方式影响与这样的文化接触的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其实,我们详析社会中那些极有意义的文化作品,特别是民主主义启蒙思想产生后的优秀的文化作品,无不具有这样的内涵。而缺少社会意识的文化人,甚至自身就是牛角经济人的文化人,是自我为中心的文化人,他们创造文化的行为要么是利益驱动的、要么是本能加思维支配的。而他们创造出的文化,要么是垃圾文化,要么是快餐文化,要么是抄袭文化,要么是浮皮文化,要么是娱乐至死的文化。这样的文化是缺乏有助于人成为社会人的积极意义的,甚至是会将人引向利益牛角人和自我为中心的存在状态去的。

 

所以,社会应该用教育的方式培育未来的文化人,应该给那些用优秀的思想和丰富的社会意识进行文化创造、并创造出了在内容和形式上、在内涵上表现为完美文化作品的文化人以鼓励和表彰。对一个社会来说,这样的文化人和文化越多,就越是有益于人向社会人的发展。

 

具有社会意识的人对与他共同在场的他人的影响作用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具有社会意识(这里的社会意识当然是指由思想家们创造的、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人性真善美思想所转化的社会意识)的人、能够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人,对他周边的人和与他共同在场的人的所能施加的影响,是人向社会人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中,既包括一般的人之间的关系,如熟人之间,邻居之间,陌生人之间。也包括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

 

——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如果父母亲有着丰富的社会意识,并且能够在子女与自己共同在场时,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这就在客观上起着将自己的子女导向社会人发展的道路。如果父母亲能够用社会意识教育自己的子女,引导自己的子女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则是在主观上将自己的子女导向社会人发展的道路。这是人向社会人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这种社会人发展的途径在文明的国家中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而在我国社会中,则存在着一种反向现象,即具有社会意识并能够用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少年儿童,则用自己的行为去影响欠缺社会意识的父母。20139月,媒体报道过一起小女孩拉住父亲不让闯红灯的新闻。显然,这个小女孩接受过不闯红灯这一社会意识的教育,并将这一社会意识转化为了自主意识。正是这一社会意识支配着小女孩不闯红灯的行为,并用这一行为来影响自己的父亲。其实,由于中国的很多父母是非常欠缺社会意识的,而中国的少年儿童则通过教育具备了一些社会意识(如基本的交通规则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安全避险意识、言语文明意识等等),并将其转化为了自主意识。因此,当他们与自己的父母共同在场时,就会时不时地用自己的受社会意识支配的行为影响其父母。

 

——在师生之间的关系中,如果大学教师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意识,他就会用学术道德意识和自己的用学术道德意识支配的行为影响自己的学生,那么自己的学生也会有学术道德的自主意识,并用这一意识支配自己的学术行为。

 

在中小学师生之间,教师如果有爱的社会意识,不论这种意识是通过行为直接表达的,还是间接表达的,都会对自己的学生产生良好的影响。如果这个学校能够对学生进行爱的社会意识的教育,那么老师的爱的行为,就会促进学生将爱的社会意识转化为自主意识。这一意识将会伴随他们一生,将会使他们成为创造爱的社会、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存在中的组成部分的人。

 

——这种具有社会意识的人对他人的影响作用,也会发生在一个人的群体对另一个人的群体的影响作用上。

 

如文明国家的公民对来自贫穷落后国家公民的影响作用。

 

移民,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今时代,成为欧洲国家面临的两难问题。严格控制移民,欧洲国家面临缺乏劳动力的问题。大量移民,又将成为欧洲国家严重的财政负担。这里,这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想说明的问题是,欧洲移民有很多是来自贫穷落后国家的。这些移民相对于欧洲国家的公民来说,社会意识是比较欠缺的,文明素养是比较差的,行为习惯是比较随意的。但是,在他们移民到欧洲后,他们原先的存在状态都会有明显的改善。用中国的俗语来说,叫做入乡随俗。这种入乡随俗并不只是行为习惯的改变,也一定包含有自主社会意识的增加和丰富,从而能够用这些增加和丰富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存在状态的改变呢?这当然有移民后所接受的社会意识方面的教育,而更多的应该是来自欧洲公民和比他们更早移民的亲朋好友的影响。可见,一个有着丰富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对欠缺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的影响作用是很大的。

 

这种一个人的群体影响另一个人的群体的现象,在现实的中国也发生着。如城市公民对来自农村的公民的影响作用,即便这种影响作用的范围多表现于行为文明这样有限的范围内。

     

一个有着丰富或较多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对另一个欠缺社会意识的人的群体影响作用,当然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前者在数量上比后者要多。否则,可能发生的就是反向的影响作用,或者是反向的入乡随俗。

 

那么,存不存在少数有着丰富或较多社会意识的人改变欠缺社会意识的多数人的意识和行为状态的情况呢?当然有。比如,绅士风度就内含有很多的社会意识,这些意识包括言语斯文,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衣着整洁时尚等等。绅士风度在过去曾经只是英国上层人士的存在体现,而现在可能成为了英国广大民众的一种存在状态了。对现实的中国来说,有不少的大学生村官也在做着这样的事。这些大学生村官通过社会意识的教育,通过村容村貌的改变,通过良好的乡规民约的制定(这是一种将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人性真善美的社会意识通过乡规民约而固化的体现),正在逐步改变着村民随意的、低层次的存在状态。

 

结束语

 

社会人是人类自身存在的合理状态,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存在的合理状态,是一个群体组织中的人存在的合理状态,是任何一个个体的人存在的合理状态。而向内涵更加丰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则是人的发展的永远的方向。这是由人类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国家组织推进人向社会人的发展、向内涵更加丰富和更高境界社会人发展,是遵循其发展规律的体现。而人向社会人的发展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的。一个社会在人的发展上出现曲折,说明这个社会不具备、或忽略了人向社会人发展的条件,违背了人的发展的规律。很不幸的是,我国社会所表现出的夹杂着愚昧和野蛮的人的牛角经济人(或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和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说明我国在人的发展问题上违背了规律,出现了曲折,说明我国缺乏人向社会人发展的条件。

 

我们的社会该正视这一问题了,该纠正人的发展的曲折道路了,不要让人的发展拖了民族复兴的后腿,不要形成发展的两层皮(经济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或三层皮(经济的发展、社会建设、人的发展)现象,不要让夹杂着野蛮和愚昧的经济牛角人存在状态、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继续存在下去了,更不要让这样的存在状态再膨胀、发酵下去了。我们应该牢记我国晚清时期表现出的发展两层皮状态给民族带来的屈辱、可憎、痛心的教训了。在晚清时期,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的主要国家中是数第一的。但在人的发展上,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向社会人方向发展(尽管那时的社会人质量是难以与现代社会人的质量相比的),而我国则依然表现为是愚昧和野蛮存在状态,甚至表现为是向更深层次的愚昧和野蛮状态堕落(如反对和镇压戊戌变法、如贪腐的盛行、如吸食大烟的泛滥、如“刀枪不入”的义和团运动等等)。正是人的这种存在状态,使我中华民族遭遇了千年屈辱。那么,我国今天所表现出的发展的两层皮或三层皮现象,又会不会重演我晚清时期的历史呢?这是不可轻言“不”的。

 

而要不让晚清时期的历史再现,没有别的途径,只有遵循人的发展的规律,将人的向社会人的发展作为特别特别的基本国策。

 

评“人民论坛杂志:骂共产党恨体制是自虐心态”

2014年9月15日

这不是什么“转型期”的问题(说这是转型期的问题,就好像是过了这个转型期,中国社会的这些问题就会自行消失似的,这完全是自欺欺人),而就是一种社会问题,就是一种国情。这种社会问题和国情是怎么形成的?是在由一系列的因素(如教育的失误、如不完全合理的道德观倡导、如非法治等等)导致人的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的基础上形成的。

 

再往深里究,是适应社会发展和需要、能够与人的现实存在相契合因而可以被人所理解所接受的思想理论的“缺失”导致的。

 

我们必须承认,对社会——群体的人——来说,如果没有一种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思想理论,使其成为人们共同的(或潜在的或隐身的或如丝网一样的)中心,那么每个人自己的意识和思想就是每个人的中心,就是支配每个人自身行为的思想和意识,这必然造成每个人即是“人”的中心,这样的社会就是由亿万个中心构成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是不具有“粘性”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是不能聚集为统一体的,是难以有合理性的同向行为的。只要我们的社会仍然缺失具有合理性和合时性的思想理论,社会就不具备将人聚合起来的条件和因素,社会就仍将是一盘散沙,所谓的社会“转型期”就没有终结的时候。文章中所披露的国人的思想、意识、存在状态、行为状态就不会改变,甚至会愈发严重。

 

而我们的社会就处在“缺失”具有合理性和合时性的思想理论的时期。在信奉宗教的社会里,宗教就是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思想;在民主社会中,民主主义思想就是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思想。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哪种思想在起着这种作用呢?传统马克思主义?对于传统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来说,那真的是已不再可以用的思想理论了。而传统马克思主义中的共产主义学说一是太笼统,二是那是遥指未来遥远社会的指南,因而不具有“合时性”意义。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要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合时性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我们的社会有吗?没有,至少没有显性的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存在;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的历史使命已经终结,不能再用来指导社会主义社会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毛泽东思想中的继续革命思想曾经是聚合亿万人民思想和意识的思想,但也就是这一思想是我国社会从二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导致中国社会动乱和倒退的根源。这一思想终于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被扬弃。而在扬弃这一思想后,中国社会在思想领域就处于了我曾经说过的状况,即“树倒猢狲散”的状况。自此以后,中国社会就没有再形成、或没有再确立起一种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理论思想。不错,在这一时期,我们的社会确实也产生和形成了很有价值的政论性思想。但政论性思想毕竟不同于系统性的理论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只有系统性的理论思想才具有让人信服、让人接受、让人愿意传播的作用。试想,如果没有一大批民主主义思想家的系统性理论思想,而只有“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这样简略的政论性思想,民主主义思想能够成为欧洲、北美社会中聚合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思想吗?我想是不会的。正是因为中国社会在经历了思想领域的“树倒猢狲散”局面后,没有形成或没有再确立起一种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理论思想,因此在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自我为中心意识开始形成发展洇染泛滥固化占据主流地位的过程,以至于发展为今天这种态势。

 

当问题的根源是这样的,而我们却将问题归因于“转型期”,这是很有自我麻痹作用的。当我们被“转型期”自我麻痹后,我们就不会去再寻找导致这种社会问题存在的真正的原因,我们就会一味地等待“转型期”的结束。如果,这些社会问题仍然没能解决,我们就会自我安慰地认为是“转型期”还没有结束,我们就会在心安理得中无限期地等待,一直等到问题严重到以无法改变,等到有人再次提出那不是“转型期”问题的时候,等到有人开始相信这不是“转型期”问题的时候。可那是什么时候呢?而那时,中国的思想领域又将是一种怎样的状态呢?

 

初论“形式意识”

2014917

    

    在昨天写的一篇评论(即《评“人民论坛杂志:骂共产党恨体制是自虐心态”》)中,我再次分析了自我为中心意识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流意识的社会状态,再次分析了自我为中心意识成为我国社会中的主流意识的原因。这个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我国社会将毛泽东主席的“继续革命思想”“终于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被扬弃。而在扬弃这一思想后,中国社会在思想领域就处于了我曾经说过的状况,即‘树倒猢狲散’的状况。自此以后,中国社会就没有再形成、或没有再确立起一种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理论思想。”“因此在中国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自我为中心意识开始形成发展洇染泛滥固化占据主流地位的过程,以至于发展为今天的态势。”

 

或许,在自我为中心意识何以成为我国社会主流意识的原因上,还应该去发现一个极其重要的,但又是极为敏感、甚或是说出来会有危险的原因。但是,如果这个敏感问题是一个真理的话,还是不回避的好。这是一个怎样的原因呢?我在昨天的评论中写到:“试想,如果没有一大批民主主义思想家的系统性理论思想,而只有‘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权……’这样简略的政论性思想,民主主义思想能够成为欧洲、北美社会中聚合人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思想吗?我想是不会的。”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对于一种应该成为主流的、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合时性的思想意识来说,它不仅应该是理论性的,而且应该是可以持久存在的、可以不断完善和充实的、需要由人不断去坚持它的存在地位的。民主主义思想是如此,马克思主义同样应该如此。所以马克思主义必须在符合科学性、合时性、可实践的前提条件下得到一以贯之的发展,而不能中断。否则,它就不能成为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理论思想。这又是为什么呢?或许,我们可以以城市规划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我们知道,好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必要性和好处在于,它必须是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不被根本改变而又可以不断地加以补充和优化的规划,是一个一以贯之的规划。如果城市规划总是随着一届一届官员的换人而被否决,被重新做,那相应的就是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没有全局性、传统性、地域文化性和独有的特征性,就会掺杂许多的重复建设和浪费性质的建设,就会扰乱市民的生活。城市规划需要的恒定性和任意改变城市规划所具有的有害性,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应该最为深有感触的一件事,因为我们很多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就遭遇的是这样一种过程和状态。而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理应同样如此。几百年的民主主义思想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使一种理论思想成为社会主流思想的范例,或一个规律性的东西,以让我们相信、然后让我们记住: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道路的社会来说,同样需要一个“可以将人们的思想意识聚合统一的理论思想,使其成为人们共同的(或潜在的或隐身的或如丝网一样的)中心。”这个作为意识形态的中心不仅应该是理论思想的,也同样是需要一以贯之持之以恒坚持下去的理论思想。这或许是意识形态问题的一种特征。意识形态一旦失去了这一特征,整个社会就难以形成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实践指导性和有效性的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便会挤兑已有的和新的社会意识而发展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这就是我们社会所经历过的遭遇。

 

今天,我又针对网上报道的《9旬院士大会堂站着做报告 台下学生睡成一片》状态,写了一篇与自我为中心意识相关的评论。评论如下:

 

一片自我为中心者。在自我为中心者的意识中,除了自我、自我需求、自我欲望外再无任何它意识,或有的只是不能支配自我行为的形式意识(比如,对这个报告厅中的大学生来说,他们知道有尊重老者的意识,知道有尊重老师的意识,知道有尊重令人尊敬的老学者的意识,这些意识也可能存在于了他们的头脑之中。但是,这些意识不能用来支配他们的行为。因此,这些意识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形式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和形式意识共同存在,而起作用的却主要是自我为中心意识,这或许是我国意识形态中的一大特征。比如对很多的官员、特别是那些乐于贪腐享乐的官员来说,他们什么社会意识不知道,但能够支配他们行为的却主要是、甚至是只有自我为中心意识。所以,他们头脑中所具备的丰富的社会意识,就都是形式意识。)在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就是依照自我的需求、欲望去随心所欲。这个报告厅反映的就是现实中的事实。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自我为中心意识已经成为意识形态中的主流意识,成为将广泛的社会意识挤兑为形式意识的主流意识。自我为中心已经成为国民的生存状态这是中国社会的致命伤。可我们的社会却不承认这种国情的存在,不去重视这一将会重创民族的严重问题。

 

在这篇评论中,我提出了一个“形式意识”的概念和术语。或许,这也是一个关于“意识”存在的发现。也就是说,在意识存在的问题上,除了我们已知的“意识的存在”“意识的多样性”“意识的性质”“意识的形成”“意识的作用和反作用”等等概念外,还存在一个“形式意识”的问题。形式意识就如同行为上的形式主义一样。如果说行为上的形式主义意味着这一形式的行为不产生本原的作用、或者是只产生附加作用而使其没有意义的行为(这里,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例子来加以说明。如媒体报道,今年有官员开着轿车下乡抗旱。拍了照录了像后随即走人。这是一个典型的形式主义的抗旱行为。因为这一行为没有产生本原的作用——让农民的土地浇上水,而产生的只是附加作用——宣传了这位官员参加了‘抗旱’”的话,那么形式意识就意味着只是以形式存在的意识,是不具有发挥意识作用的意识。我认为,研究和探讨“形式意识”问题,对我们的社会或许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对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正确性、合时性社会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充斥于我们的教育、舆论、媒体之中,其所包含的内容也是极其丰富完善的。可以说,在这方面,我们的社会不比所有发达国家差。甚至,我们因为有党校、有行政管理学院这样的特殊教育机构,因此我们的社会在社会意识的教育和所教授的社会意识内容方面,比发达国家还要优势一些。我们甚至不怀疑,我们的社会所宣传、所教授的社会意识,也是有进入了人们的头脑中的。

 

可是,如果我们从意识的作用——对行为的支配——的角度来说,社会意识在我们社会中的存在就很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不要说没有进入人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不具有支配人们行为的作用,就连进入了人们头脑中的意识,都不一定具有支配头脑中有了这种社会意识的人的行为。比如,我们倡导公民要爱护环境,“爱护环境”这一社会意识充斥于我们的社会之中,也肯定进入了不少人的头脑之中,但是随手扔垃圾的现象还是比比皆是,大规模集体玩乐后,仍然会留下几吨几十吨的垃圾。“爱护环境”的社会意识成为了纯粹的形式意识;如,“斑马线礼让行人”几乎是每个驾驶员都被教育过的社会意识。可现实却是,在我国的公路上,几乎只有个位数的驾驶员才能用这一社会意识支配自己的驾驶行为。甚至于,遵循斑马线礼让行人的司机还会被其他驾驶员埋怨、横眉冷对、甚至谩骂。“斑马线礼让行人”这一社会意识在我们的社会中成为了最纯粹的形式意识;再如,对于广大的握有权力的官员来说,他们肯定接受过为人民服务、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廉政、政治的、社会的、党建的、法治的等等一系列的社会意识。可这些社会意识有多少被他们用来支配自己的行为呢?特别是对那些贪腐官员、追求享受的官员来说,这些社会意识真的对他们的行为没有丝毫的支配作用。这种社会意识对人的行为不具有作用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可以说是太普遍了,这种普遍性就表现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上,表现在不文明上,表现在不诚信上,表现在言行不一上……。这种社会意识对人的行为不具有作用的普遍性,说明的是形式意识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

 

相对于文明社会中的人们实实在在地用好的社会意识支配自己行为的状态(由此而表现为人的文明和社会的文明),我们真的应该好好问一问,为什么同样的社会意识,在人家那里就是会发生作用(即支配行为者的行为)的意识,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却只能成为形式意识?

 

这只能归结为,在我们的社会中,自我为中心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植根于了我国国民的头脑之中,而且是从少年时期就开始植根于人的头脑之中。自我为中心意识植根于了人的头脑中之后,不仅发挥着有效地支配人的行为的作用,而且起到排斥、抵制、虚无社会意识,使社会意识成为人的头脑外的形式意识的作用;发挥着使社会意识无法植根于人的头脑、使社会意识成为人头脑中的漂浮的意识、或者使社会意识成为没有“轴突”因而不能与大脑连接的意识“细胞”的作用,由此而使社会意识成为人的头脑中的形式意识的作用

 

那自我为中心意识又为什么会从人的少年时期就开始植根于头脑中的呢?完全是教育在起着作用,是异化的学校教育(甚至包括幼儿园的幼儿教育)、异化的家庭教育和不良的洇染式的社会教育所结的恶果。我们的少年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他们每天都要面对人和事、看到人和事、接触人和事。这些“面对”“看到”“接触”都是一种教育。比如在家庭中,母亲逼着3岁的孩子认字、数数、背诗,并告诉孩子你不这么做,你就要输在起跑线上,你就不如其他孩子,孩子就这样开始了接受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教育;当孩子上学后,孩子和妈妈商量是否该给老师送礼,而老师欣然地接受妈妈和孩子送的礼物,孩子就从学校接受了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教育;当老师告诉高中学生考试的每一分对你的前途命运多么多么重要、你要为高考的每一分而不顾一切时,这些高中生又受到了一次极为深刻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教育;当孩子们在社会上见到成年人为了一次碰撞、一个座位而爆粗口、而厮打、而不要斯文时,孩子们就又在社会上接受了自我为中心意识的教育。当孩子们每天都要在家庭中、学校中、社会中接受几次几十次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的(主动的、被动的、洇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让人感触深刻、关切自我、终生难忘,自我为中心意识能不在他们的头脑扎根吗?能不发挥我们上述的那三种作用吗?在这种扎了根的自我为中心意识面前,社会意识能不成为他们头脑外和头脑内的形式意识吗?当我们的孩子们的头脑中装着扎了根的自我为中心意识走上社会时,自我为中心意识能不支配他们的行为吗?当着站着做了35分钟报告的老院士的面,我们的大学生们睡倒一片时,那就是自我为中心意识的发作和表现。而此时,无论是他们头脑之外的社会意识,还是他们头脑中的社会意识,都在作为形式意识存在而没有丝毫的作用。

 

从我发现我国社会中的自我为中心意识问题,发现在我们社会中自我为中心意识已成为主流意识始,已有近十六年的时间了。在这期间,自我为中心意识已成为更多人头脑中的支配其行为的有效意识,自我为中心意识作为社会主流意识的地位也似乎越来越牢固(否则,人伤害人、人与人之间相互伤害、享乐官员和贪腐官员……不会那么普遍那么多)。多么希望我们的社会,把自我为中心意识问题重视起来吧,把“形式意识”问题重视起来吧,不要好像什么都没看到似的,不要好像什么问题都不存在似的。更不要仅仅满足或陶醉于社会意识的教育、宣传所显现的庄重、认真的宏大局面,甚或是热闹和繁荣的景象,却不能透过这种景象看到社会意识以形式意识的方式存在而发生的空转实质。

 

告别愚昧-激活智慧——兴起一场改变思维方式的革命

告别愚昧-激活智慧,在于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民族的思维形态

2014930日——104

 

这是一篇用了5天时间写成,一遍又一遍补充修改的关于思维科学的文章。如果我把这篇文章称之为哲学文章的话,可能更符合学术的习惯。但我还是坚持用思维科学来替代哲学。既然“哲学”在本质的意义上就是一种关于思维的科学,就是研究思维的科学,那为什么不用言简意赅的“思维科学”,而要用玄和涩的“哲学”呢?

这篇文章是解析思维方式的。这使我想起了自己前不久写的另一篇文章,即《可否设置思维能力考试》。由于我们的学生们在应试教育的作用下,已经形成了牢固的“接受‘别人说的’把‘别人说的’储存在大脑的‘初级线圈’中直接输出”这种思维方式,因此,现行的高考也就是相应于这种思维方式的考试,是测试学生应试能力的考试。而我在《可否设置思维能力考试》所倡导的考试,其实质就是对一小部分具有“自己想”的习惯和能力的学生进行的一种思维方式的考试。

这篇文章我列了两个标题。我觉得这两个标题都不错,就一个也没有割舍。

我希望,我的这篇文章,每个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家长都能够看到,以让你的孩子从小形成完整的思维方式;我希望,我的这篇文章,每个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老师都能够看到,以让你的学生从小形成完整的思维方式;我希望,我的这篇文章每个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国人都能看到,以改变你可能已形成的接受“别人说的”、然后直接输出“别人说的”的思维方式。或许这样一来,我们每个人、继而是整个民族就可以形成一种不再是以往已经习惯的、而是全新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形态。那样,我们民族就能消除愚昧,我们民族的智慧就能被激活,我们民族的最高层次和最优智慧就能得到发挥和显现,我们民族就能有更多的人代表我们民族去发挥和体现最高层次和最优的智慧。

我还希望,我的这篇文章,每个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已经具有一定理解能力的学生也能看看。这篇文章虽然属于哲学(也即我自己所所认为的思维科学)的范畴,但并不晦涩,并不难理解。我们的学生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处于形成和固化思维方式的时期。你们应该知道,在你们的面前,有着怎样一些不同的思维方式,这些不同的思维方式会各自起到怎样的作用,你们自己应该选择怎样的思维方式,你们应该提防和婉拒你们的父母、老师和他人可能把你们引向不是很好的思维方式那里去。你们应该选择一个好的思维方式并将它固化在你们的头脑中,让它伴随你的一生。这样,当你们成熟后,你们这代人或许就不再有愚昧而表现得理性和文明,你们的智慧就会被完全激活并得到发挥,你们中就会有更多的人成为我们民族中显现最高层次、最优智慧的代表。那样,你们就是我们民族最好希望的实现者。

但愿如此。

2014107日注

 

一· 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祛除愚昧的需要

 

    2014年9月29日的评“汕头打砸事件嫌疑人认罪劝乡亲不要走老路”中,我写到:“对这些不法分子,即使认罪也要严惩。而对盲目参与的更多民众,只想对他们说,让自己脑子起作用行不行啊,不要把自己的脑子当作无用的东西摆在那行不行?什么都听别人的,自己的行为任由他人的脑子支配那些支配你们行为的人,其实在背后是很嘲笑你们的,因为他们就觉得你们像傻瓜一样让自己耍了。用自己的脑子想事做事,才是真正的独立和自由的人。自己的脑子自己好好用一用行不行。几千年的愚昧状况从自己那儿改一改行不行,再不要习惯于别人说的好不好,再不要把自己当木偶,让别人愚弄愚弄去好不好。自己用自己的脑子让自己成为一个自己做自己主的不好吗?

 

在这篇短评中,我涉及到了一个国人的思维方式、民族的思维形态和行为习惯的问题。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思后,我觉得这是一个很现实的思维科学(也即人们所习惯说的哲学)问题,是一个需要我们加以重视的思维科学问题,是一个需要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的问题,是一个需要改变民族思维形态的问题,是一个通过思维方式和思维形态的改变而彻底地摆脱愚昧和激活民族智慧的问题。为此,我把这一短评中所涉及的问题扩延为了一篇阐述国人的思维方式、民族的思维形态和解析思维的文章。以试图通过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民族的思维形态,起到祛除国人的愚昧和启动激活民族智慧的效果。

 

看中国的历史,既可以说是一部辉煌的历史,也是一部令人痛惜、羞于启齿的历史。说她辉煌,是因为中国在历史上创造了雄厚的农耕经济和精致的手工业生产体系,创造了恢宏的中华文化,创造了以孔子、老子为代表的伟大且富有哲理的思想,创造了曾经在一个时期领先世界的科学和技术及其著述;说她令人痛惜、羞于启齿,是因为她的庶民被封建礼教束缚了上千年、被困于千年的迷信愚昧之中,仅仅一个“十八层地狱”,就让他的子民求神拜佛了千年之久。更是因为,在西方已经兴起文艺复兴、杰出思想喷发、科学技术在各个领域获得突破、开始工业革命的时代,中国则以女子缠脚为美的象征,以男人留辫为铁律,以中国为世界之中心而自大。由此可以看出,国人的愚昧已经成为了整个民族的问题。

 

到了晚清时期,热兵器已经普遍地被用于了战争,中国的义和团战士们还仍然手持大刀长矛、身贴护身符视自己为刀枪不入之躯去迎战。结果是,在洋人的洋枪火炮的攻击下,不堪一击,血迸人亡。由此可以看出,国人愚昧到了何种程度。

 

国人愚昧了千年,而竟然己所不知。因此而被西方所耻笑、看不起,被视为是劣等民族,好一点的评价也就是中国是一只昏睡的狮子。

 

    只是到了鲁迅时代,才由鲁迅发现了国人这种愚昧的生存状态,并在以《药》为代表的作品中加以了无情的揭露和鞭挞,以企盼唤醒国民祛除愚昧。

 

国人的愚昧,怎么就会延续千年呢?缘由就在于国人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国人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就是听的是“别人说的”,行为也就是由“别人说的”支配的,并由此而构成了民族的“凡事听别人说”的思维形态。千年来罩着国人的、支配国人行为的一个一个的迷信、一条一条的封建礼教,无不体现着国人的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有地狱吗?地狱有十八层吗?有。为什么?别人说的;

 

护身符贴在身上,就可以刀枪不入了吗?可以。为什么?别人说的;

 

蘸了人血馒头可以治痨病吗?可以。为什么?别人说的。于是,就揣着馒头去刑场,和众多人看完了处决革命志士,然后用馒头蘸了革命烈士的鲜血回家治痨病。

 

……。

 

就是国人的“听别人说”这种思维方式,历经千年,形成了习惯,构成了民族的思维形态,也就造就了国人千年的愚昧。所以,只要国人的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不改变,即便是在今天这个科学异常发达、人们无不时时处处接触着现代科学技术、享受着由现代科学技术创造的现代生活的时代,也仍然摆脱不了愚昧,也依然会造就国人的现代愚昧。

 

让我们看看在依然习惯于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状态下,国人现代愚昧的景观吧。

 

别人说的,像胡万林那样的神医可以保治百病,甚至是没有治不好的病。于是,人们就就抛却了医院、拒绝了有丰富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的医生,上神医们那里去治病去了。尽管花了大把的钱,什么病也没有治好,甚至人都被“治”死了,“治病”的“神医”也被抓了,可还是有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去找新的“神医”“治病”;

 

别人说的,什么教什么教有多么神多么万能。于是,人们就抛弃了家人,就六亲不认,就人性扭曲,去任教主宰割了,去祸害他人了。尽管加入邪教的人被弄得人不人鬼不鬼,尽管老的邪教被取缔了,可还是有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去加入新的邪教组织;

 

别人说的,吸毒不会上瘾,吸毒很好玩。于是,年轻人就去吸毒。尽管因为吸毒把人搞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可还是有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成为新的吸毒者;

 

别人说的,祖坟中有一座孤坟会影响后代的昌盛,不吉利,所以要替死者办阴婚。于是,就去挖坟盗女尸,结阴婚;

 

别人说的,搞传销可以很快发大财。于是,人们就纷纷去加入传销组织。尽管搞传销的人不仅没有很快发财,而且把自己整得一无所有,害人害己害亲人,传销头目一再被抓,可还是有源源不断的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去参加传销;

 

别人说的,集资什么什么项目、工程,可以获得多么丰厚的利息回报,而且保证还本。于是,就掏空家底、东拼西凑把钱集资给别人,结果是血本无归。可还是纷纷有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去投入新的集资;

 

别人说的,什么什么保健品具有神奇的防病治病效果。于是,就几乎是批量地买进。再后,又听别人说的又有什么什么其它的保健品具有更神奇的防病治病效果,于是再几乎是批量地买进。结果是,吃不完不说,而且是该得病照得病,病该严重照样严重。可依然还是有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去这么买保健品;

 

别人说的,玻尿酸具有极好的美容效果。于是,爱美女士们纷纷去注射真真假假的玻尿酸。结果是钱花了,人并没有美到哪里去,更有破了相的。可国人还是要在听“别人说的”后,去注射真真假假的玻尿酸;

 

别人说的,韩国美容医术高超。于是,中国的爱美女士们就纷纷去韩国美容。结果是韩国真真假假的美容医师们赚足了钞票,中国女人被美容的也就那么回事,而破相者也大有人在,且连讨说法的地方都没有。可还是有人在听了“别人说的”后去韩国美容;

 

别人(如秦火火们)说的,哪里哪里怎么了,谁谁有事了。于是,人们就纷纷去跟帖点赞、群发、转发,结果是上了谣言的当,受了谣言的骗。可是,国人的习惯于听“别人说的”的习惯没有改变,也就还是有人在“别人说的”谣言面前上当受骗。

 

如此等等,多了去了,不一而足。

 

在人的生活领域是如此,在社会政治领域又何尝不是如此。

 

别人(西方政客)说的,中国不民主,中国没民主。如果这话放在以前(“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国人应该信。可那时,国人不信,那时国人信的是无产阶级专政多么好(专政是民主和法制的对立物)。今天,中国很民主了,中国的民主甚至超越西方了,可很多的国人也说中国没民主不民主。为什么?因为是别人(现在的西方政客)说的;

 

别人(香港激进分子、港独分子、洋奴)说的,香港特首普选制度不合理、香港特首不爱港。于是,香港的青年学生们就去“占中”。

 

同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尽管国人的历史愚昧与现代愚昧有所不同,但愚昧的本质是相同。无论是历史,还是现代,在国人愚昧的背后,都有“别人说的”这根提线。

 

为什么习惯于听“别人说的”这种思维方式会导致愚昧呢?这恐怕就与人的思维机制有关了。人的思维的基本条件是神经系统及其网络,有了神经网络,就可以传递生物电流。有了大脑,就可以进行复杂思维。这倒很像物理中的电流、导线和变压器的关系。我们知道,如果电流不经过变压器,那么它从导线的一端输入什么样的电压电流,从导线的另一端输出的仍然是同样的电压和电流。而如果将电流从导线的一端输入到变压器中,经过初级线圈绕组的绕流,经过铁心将其过渡到次级线圈再进行绕流,最后输出的就不再是原来的电压和电流,而可以是各种伏特和安倍的电压和电流。

 

人类之所以是高级动物,就在于人的大脑发展成为了可以进行复杂思维的生物机器,也就是可以对生物电流进行“变压变流”的“脑变压器”,其工作机制就是思维方式。其思维方式应该类同于变压器的工作原理。也就是说,当“别人说的”或其它信息演变为一种生物电流输入到人的大脑,经过在大脑中的“初级线圈”和“次级线圈”绕流后,最后输出的就不再是“别人说的”或原样的信息,而是“我认为”“我发现”“我觉得”“我肯定”“我怀疑”“我不认为”“我不觉得”“我不相信”“是什么”“不是什么”“是这样的”“不是这样的”“有道理”“没道理”“是真理”“是谬论”等等属于自己的结论。然后用这些属于自己的思维结论去支配自己的行为。

 

我们说国人的思维方式存在问题,会导致愚昧,就是因为国人在接受了“别人说的”信息并演变为生物电流后,不是将其输入大脑进行绕流,而是通过“直线传导”的方式输出。结果,输出的是貌是自己的思维结果,而实质仍然是“别人说的”这一结果。然后用这一结果支配自己的行为,就难免坠入愚昧之中。这又是因为,说“别人说的”的人说的,是自己思想出来的,还是也是听别人说的?说“别人说的”的人又是不是懂得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说“别人说的”的人是不是在理性的状态下说的?说“别人说的”的人是不是怀有恶意目的?说“别人说的”的人是不是就是随便说的?说“别人说的”的人,说的是不是事实、有没有依据?说“别人说的”的人所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是真的还是假的?凡此种种,一个人不将“别人说的”所形成的生物电流经过自己大脑的中的“初级线圈”和“次级线圈”的绕流,并最终输出完全属于自己的思维结果,而输出的仍然是“别人说的”,能不盲目、盲信吗?能不坠入愚昧吗?能不上当受骗吗?我们以香港学生“占中”为例。当别人(所谓激进分子、港独分子、英奴)说“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普选制度不合理”“香港特首不爱港”,于是那些青年学生就将这些信息输入到自己的神经系统,并以直线传导的方式输出,结果还是原原本本的“别人说的”,并用这个“别人说的”去支配自己的行为——“占中”,这就是愚昧,就是上当受骗。如果他们改变了自己的思维方式,把“别人说的”输入到自己的大脑这个“脑变压器”中进行绕流,在这个绕流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那些说“别人说的”的人,他们说的“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普选制度不合理”“香港特首不爱港”有道理吗?他们所要求的普选方式又是合理的吗?他们自己搞的是真民主吗?他们是真的爱港吗?他们爱港为什么要让香港乱呢?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普选制度真的不合理、哪儿不合理呢?英国统治下的香港有过选举吗?没有过选举制度的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很民主吗、是真民主吗,又为什么就可以接受呢?那些说“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普选制度不合理”“香港特首不爱港”的人到底图的是什么呢?他们有背景吗?他们有来自外国的资助吗?没有资助,他们的资金是哪儿来的?那些为他们提供资金的人是谁、为了什么?提供资金搞乱他国和地区的政客和国家的行为合法吗、道德吗?他们为什么要通过发动“占中”的方式来搞乱香港呢?他们的目的正当吗、合理吗、能够达到吗?在与香港相关的关系人——香港政府和立法会、香港大多数市民、大陆绝大多数公民、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少数煽动“占中”的人、可能的与煽动“占中”者有隐秘关系的外国政客和国家——中,他们谁爱香港、谁更爱香港?又是谁想使香港动乱、发展受阻、民生受到影响呢?香港乱了好吗?乱香港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呢?……。如果那些“占中”的学生们把“别人说的”输入到自己的神经系统后,不是直线输出,而是经过“脑变压器”的绕流而一一解析这些问题,就一定会产生属于自己的思维结果,就一定不会盲目、盲信、盲从、盲动、愚昧的(可惜的是,“占中”的中学生们的思维能力还没有成熟到这种程度,就像“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红卫兵、红小兵们的思维能力不成熟一样。那他们就只能听“别人说的”了,就只能愚昧了。可恶的是,那些思维能力成熟的人却在利用思维能力不成熟的人,让别人在愚昧的状态中来实现自己的险恶目的)。如果“占中”的学生们自己能这样想问题,那就是一种不同于“输入本原信息输出本原信息”思维方式“输入信息经‘脑变压器’绕流输出各种新的认识、认知、知识、结论”的思维方式,当然也就是消除愚昧的思维方式。

 

所以,要想改变国人的愚昧,要想不再有愚昧,就必须改变国人已经习惯了的思维方式——听“别人说的”,然后直接输出“别人说的”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改变要从不让孩子形成听“别人说的”的习惯、而是形成“自己想”的习惯开始。

 

·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启动、激活智慧的需要

 

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进而改变民族的思维形态,不仅是祛除愚昧的需要,同时也是启动、激活人的和民族的智慧的一种必须。

 

在有关教育的话题中,我们可以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中国学生最不善于提问、质疑、表达观点。但是,在对已知知识的测验中,中国学生的成绩往往表现得很优异。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不是一种矛盾呢?这并不矛盾。却恰恰可以从中国学生的这种表现来体现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民族的思维形态——接受“别人说的”——是如何形成的。

 

原来是从小就开始形成,并最终成为习惯的。这是因为,“听话”(当然是听别人说的话)是中国孩子从小就接受的教育。当然接受“听话”教育并不完全错,但必须同时要有“自己想”与之结合,才可以构成孩子的完整思维。即便孩子们的思维能力是不成熟的、思维出的结果是幼稚的,但只要有了“自己想”这个思维环节,就可以从孩子始而形成人的完整思维方式。当中国的教育者们——家长、老师、教授等——只要求孩子们接受别人(家长、老师、教授、书本等)说的,而不启迪孩子们“自己想”时,孩子们形成的就是接受“别人说的”的习惯,就形成了另一种思维方式:即,接受“别人说的”把“别人说的”储存在大脑的“初级线圈”中直接输出(这倒真有点像现今的容量不断增大的信息储存器(优盘和硬盘)一样,信息储存器中的信息只可直线输出,而不会发生信息绕流的。)中国的学生们就是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中不断地在大脑的“初级线圈”中积累已知知识,记忆已知知识的容量不断地增加,因此在测验中就能够通过直线输出的方式输出最多、最准确的知识,这就是中国学生取得优异成绩的原因。

 

其实,如果我们对孩子进行观察,就会发现,在孩子具有了语言表达能力后,孩子大脑中的“自己想”是其最主要的思维活动,所以他们对什么都好奇,他们会不断地问为什么。如果孩子的“自己想”的思维活动能够得到鼓励和好的引导,那么在他未来形成的思维方式中,“自己想”将成为重要的一环。但是,对大多数中国孩子来说,“自己想”的思维活动随着“听话”教育和应试教育而被扼制和绞杀了,最终的结果是:没了。最终形成的思维方式就或是“接受别人说的直接输出‘别人说的’”,或是“接受‘别人说的’把‘别人说的’储存在大脑的‘初级线圈’中直接输出”。

 

所以,中国的孩子们不习惯、甚至不会“自己想”,形成的思维方式中缺失“自己想”这个环节,或者说“自己想”这个环节很弱。“自己想”是什么?就是把储存在大脑“初级线圈”中的已知知识启动起来进行“绕流”。也只有有了信息“绕流”,大脑“初级线圈”中的已知知识才可以过渡到大脑的“次级线圈”中再“绕流”,也才能最终形成属于自己的、甚或是与已知知识不再完全相同的新的认识。当这些新的认识被输出后,那是什么?那就是智慧。中国学生之所以不善于提问、质疑、表达观点,是因为在中国学生的思维中,没有“自己想”这个环节,也就没有想出来的问题、质疑、观点、看法,而这些就是可以表达、需要表达的东西。中国的学生没有这些想出来的东西,他们拿什么开口表达的呢?他们能开口表达什么呢?

 

中国人不缺智慧的基因,可为什么智慧难以显现、发挥?就在于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民族的思维形态上。在于:一是缘于“输入别人说的直线传导原样输出”的思维方式而使人无知、愚昧。因为无知、愚昧而不能智慧;二是缘于“接受别人说的把别人说的储存在大脑的‘初级线圈’中直接输出”的思维方式束缚了国人的智慧。所以才出现 到美国插班读小学的中国孩子个个堪称天才,他们在当地学生还依赖手指头的自然个数进行四则运算的时候已能靠熟记乘法口诀得出答案了。然而,到高二、高三的时候,这些记不住乘法口诀的美国学生已经在使用磁性量子细胞自动取代晶体管了,已经在建立能源转换实验室了;到了大三、大四的时候,当我们的清华学子把十亿中国人中最优秀的智力投入到牛津英汉大词典的背诵时,美国常春藤名校的学生们已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了,剑桥大学的学生们已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了。”(见中国青年报2011214日发表的毕会成的文章《辞典式教育的危机》

 

在听“别人说的”、储存“别人说的”形成习惯后,在“自己想”因为这一习惯而在国人的大脑中消迹为无有或弱化后,国人就很难自己想出些什么,在行为上就习惯于从别人那儿“拿来”。中小学生写作业,不是自己想,而是抄,从别人那儿抄,从范文那儿抄,从网络上抄;大学生们写论文还是抄;职场人为了评职称,写论文依然是抄。如此一来,国人的智慧如何发挥?如何显现?

 

因此,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民族的思维形态,把“自己想”引入到思维的链条中去,让接受信息、储存信息、“自己想”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思维方式,不仅是祛除国人愚昧的需要,也是启动、激活国人智慧的一场思维革命

 

·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发挥最优最高层次智慧的需要

 

但这场思维革命还不应该止于此,还应该更深入些。

 

中国人确实是智慧的。我们可以从原子弹、氢弹、火箭、卫星、飞船这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速度来看中国人有多么智慧。对这些高端的科学技术来说,中国人在研发初期,所能够获得的,也就是知道有这些高端科学技术。但这些高端科学技术和实物是怎样的,在西方的封锁下,中国人毫无所知。但中国人却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在比别人用的时间更短、费用更少,而且条件更差的状况下研发制造出来,甚至可以在技术水平上与别的国家拉平、超越,这完全可以说是白手起家。没有智慧,这可能吗?显然不行。

 

但是,我们还是要说,中国人的智慧即便这样表现了,但依然没有摆脱“别人说的”的思维方式。确实,原子弹、氢弹、火箭、卫星、飞船、高铁、信息技术这些高端科学技术都是别人说的,还都不是中国人最先最早说的。而最大的智慧、最优秀的智慧则在于在还没有“别人说的”的时候,自己去发现、去开创、去创造出、去说,自己是最早成为能够说“别人说的”的那个人。这样的“别人说的”是什么呢?就是从无中生出的有,就是开创的科学技术,就是新的知识,就是诺贝尔奖级的科学和技术;在社会科学领域,就是新的思想和思想体系;在文化领域就是新的文化形式、艺术形式。显然,近现代的中国人到现在还没有体现出这样的智慧。那是不是意味着中国人缺乏这种层次的智慧呢?不是,绝对不是。因为在古代,有很多的思想、知识、技术、产品、艺术形式都是中国人从无中发现和创造的,是最早说“别人说的”的人。那为什么在近现代中,中国人却难以显现这种最高层次的智慧呢?问题依然在思维方式上。

 

这种最优的、最高层次的智慧是怎样通过思维表现得呢?首先,可以说是完全不依赖“别人说的”这个条件的。没有“别人说的”,就没法输入“别人说的”。因此,从无中生出的有,被发现的、被创造出的知识、科学、技术、思想、物质等等,只能是首先在“脑变压器”中生成的,是在将储存在大脑中的已知知识、新输入的一些“不相干”的信息绕流起来,使其进入到大脑的“次级线圈”中进行更复杂、更持久、更韧性的绕流。然后把在这种绕流中偶然产生的新的东西(如“火花”、灵感、点触)、实验中的特异变化、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非目的非目标的特异现象抓住不放思索下去,直至产生别人没有说过的思维结果、实验结果、创造结果。这些结果就是新的知识、新的科学和技术、新的创造,就是最先的“别人说的”,就是最高层次、最优智慧的体现。所以,要想让国人的最高层次、最优智慧得到发挥,还仍然需要改变国人的思维方式——毅然决然地放弃对“别人说的”的依赖,去想出可能是最先的“别人说的”的东西。而不要像“清华学子把十亿中国人中最优秀的智力投入到牛津英汉大词典的背诵”那样去接受和依赖“别人说的”。

 

其实,在发挥最高层次、最优智慧方面,我们的社会还真是没有摆脱去听“别人说的”的习惯。如,我们总是在科学、技术、思想领域中等待、寻找和关注别人(即外国人)说了什么,在获得“别人说的”后,就如获珍宝地、快速地、竭力地把最好的公示条件给了“别人说的”。即便“别人(外国人)说的”昨天是什么,今天说的又不是什么,但凡只要是“别人(外国人)说的”,国人都会给予极大的关注热情(如,关于黑洞问题)。而对于自己(即国人)说的,却没有丝毫的兴趣而加以蔑视、无视、拒斥。(真不知道我们社会的这种矮化“自己”、蔑视“自己”、作贱“自己”的心理和习惯是怎么形成和养成的。)在这种已经习惯于听“别人(外国人)说的”惯性下,国人的最高层次、最优智慧怎么发挥得出呢?

 

然而,可能的是,在发挥国人的最高层次和最优智慧方面,单单改变思维方式或许是不够的,是需要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结合的。试想,如果我们的儿童们,因为总是被家长、老师教育为“要听话”,教育成一切为了分数(储存已知知识的体现);如果我们的中学生们,因为质疑书本、质疑老师而让老师觉得没面子觉得烦,因为兴趣广泛或专心某一爱好而让老师认为会影响学习、会丢分数;如果我们的学校一味的为了升学率而坚守应试教育,强制学生对已知知识死记硬背;如果我们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们不允许超越教授和导师;如果我们的研究机构不容忍晚辈超越前辈;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容忍具有真理性、真发现、真存在、可能性涵义的“异端邪说”、标新立异、奇谈怪论;如果智慧者没有发挥最高层次智慧的条件(如进入理想的研究机构、获得研究经费、独特的假说可以被公示或立项、不遭遇复杂的人际关系、不为诸如评职称后勤服务这类烦心事所困扰、基础研究不遭遇三天两头的考评、创新成果有发表的机会等等)……,使国人“自己想”的路走不通,国人怎么能够摆脱依赖“别人说的”思维方式呢?

 

不论因为何种状态,只要摆脱不了依赖“别人说的”的思维方式,不切断先去看、去听“别人(外国人)说的”这一控制之手、束缚之手,纵然我民族再有优秀的智慧基因,其智慧也是被束缚着的,是被压抑的,其最高层次的智慧也是难以发挥和显现的。

 

但是,为了祛除国人的愚昧,为了激活国人的智慧,还是让我们发动一场改变国人思维方式、改变民族思维形态的革命吧!然后去创造能够让民族的最高层次和最优智慧得以发挥的社会条件吧!因为这实在是关系我中华民族的“醒”(国人不再愚昧,而是理性文明,就是民族的“醒”)和“醒”的程度(当中国人能够连续地产生诺贝尔奖级的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能够成为最早最先说“别人说的”的人……,就是民族“醒”的程度的体现)的问题。

 

——正面的“别人说的”也应该自主思维。这样可以使正面的思想、观点、观念转化为自己头脑中固化的自主意识,成为自己头脑中更加坚定的自有思想。

 

能够形成优秀且可以无限延续的思想体系,

 

理论思想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中的演变

2015324日——201548

 

    这篇文稿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论思想”,第二部分是“理论思想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中的演变”。而这两个部分又都是可以独立成篇的。这两个部分都有自己的标题,而其中任何一个标题又都可以作为整文的标题。201548日注

 

第一部分 论思想

 

思想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是是极其重要的。它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在引导社会的合理发展方面,体现在创造现实合理存在方面,体现在丰富人类合理生活方面。

 

据此,我们可以把思想概括地分为三类。

 

一是理论思想。

 

二是政论思想。

 

三是平民思想。

 

平民思想即是产生于民众中的思想。平民也会有思想吗。当然会有。大凡一个开始具备思维能力的人(如婴幼儿),即可产生思想。当人们看到一个婴儿关注一个玩具、一种颜色、一个生人时,他实际上就开始了思维,思维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他的思想(当然,婴幼儿还不能借助一定的形式来表达他的思想)。再如,对于人类中丰富的饮食来说,它们都是民众思想的结果,是平民思想的体现。当一个民众用他的大脑思维一种新的饮食和这种饮食的制作方法时,这个饮食的形态、味道及其制作的方法就是他的思想。当然,民众可能不会把这种思想用文章、报告、理论等方式表达,而通常是用这种思想支配他的制作饮食的行为——饮食的制作——和行为的结果——食品——来体现的。所以,今天人类所能够享用的丰富的饮食,就是通过千千万万个民众的思想而造就的。再有,今天的体育项目可以说是丰富多彩五花八门,但它们都是源于民众娱乐活动的,而这些最终演化为体育项目的娱乐活动,又都是源于民众思想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民众的思想是体现于人类社会中的合理的丰富的生活中的。对民众来说,他们所产生的思想通常会蕴含在其行为和行为的结果中,这即是平民思想表现形式和存在特征。而平民思想的作用正在于创造人类自身丰富多彩的生活。

 

平民思想的这种表现、特征、作用,还可以更广泛地体现在手工业产品生产、艺术品生产、音乐创造、器乐制造、服装制作、农业生产方式等等方面。面对人类社会今天所处的家庭不断小化的生活关系、面对人与人之间交往日益减少的生活关系、面对人际关系日益冷漠的生活关系等等不利于人类自身的存在状态,在有着科学、合理的理论思想这个基础性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众的思想或许会对改变民众自身的不合理的生活关系有着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平民思想也是不能轻视的。甚至于,在特殊的时期(如社会没有思想家和理论思想;社会中的政论思想不是专制性质的,是容许平民思想存在的),民众思想中的正面的思想是可以以主体的形态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应该创造良好的能够使民众产生健康、合理民众思想的条件,让民众自己继续丰富自己的生活,继续合理自己的生活关系。

 

这里,我们主要想讨论的是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或曰政务思想)之间在各方面的差异,以说明它们各自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大致来说,理论思想和政论思想存在着以下一些重要方面的差异。

 

——从职业对思想属性的决定作用来说。

 

思想家们的思想通常属于理论思想。这是由思想家们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思想家们的职业是什么,就是创造思想。思想家们的创造思想的职业通常又是以两种方式表现的。一是以创造思想为专门的、专一的职业,如马克思。二是以兼职的方式进行思想的创造,如恩格斯。因为恩格斯首先是一个企业家,其次才是一个思想家。也正是恩格斯是一个兼职的思想家,所以他才有资力维持自己的思想家这一兼职,和资助马克思这一终身以创造思想为职业的思想家。不论思想家是以兼职的方式进行思想的创造,还是以专职的方式进行思想的创造,其共同点都是以理论的方式进行思想的创造的。

 

对政治家来说,“政治家”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是一种从事社会管理的职业,是解决、处理政治事务、社会事务的职业。从事“政治家”职业的政治家在管理、解决、处理社会和政治事务时,是必然要形成思想的,这些思想通常是通过言简意赅、直接明了的话语、决策、文件、指令、报告等等来体现的,而无需以细致分析、亢长理论的方式来表达和体现的。因此,这些针对和用于管理、解决、处理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思想,就是一种政务思想或政论思想。

 

——从思想的表现形式角度来说。

 

所谓理论的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点。理论思想的创造通常是以写作和文字的方式为表现的。也如上述所说,是需要通过运用复杂的思维,经过细致分析、亢长理论的方式进行和完成的。即使是思想家们对自己的演说,只要其内含有新的思想,思想家也通常会再度花较多的时间,通过写作和文章的方式将其转化为理论;

 

理论思想的创造通常是通过复杂的思维方式——形象思维、抽象思维、逻辑、推理、演绎、辩证、分析、批判……——进行思想的创造的;

 

理论思想的创造对一个具体的思想家来说,虽然可以通过他的思维、通过写作使其思想形成一个系统、构成一个体系,但也就是围绕那么几个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如马克思的理论体系是极其庞大的,但也就是来说明当时的资本、分配、剥削、阶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些问题的。而像弗洛伊德几乎用了他的全部时间来发现和分析人的精神和心理存在。同样,萨特用大量的时间所发现和阐述的也就是人的个体这种存在(即存在主义)的。

 

与思想家不同,政治家由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即时地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他们的思维通常是以即兴的形态,即刻的方式、口语的方式为表现的。是在一定的基础性思想的基础上、或者在不需要任何基础性思想的状况下通过感觉、直觉、决心、毅力、魄力在解决一个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产生自己的政论思想(或政务思想),然后再接着去解决下一个现实问题时,再度通过即兴的形态,即刻的方式、口语的方式相应地产生新的政论思想的。政治家可能每天都要处理很多的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因此每天都会相应产生很多的思想,他们是无瑕以理论的方式阐述这些思想的,因此这些只能以政务思想(或政论思想)的形式存在。

 

——从思想形成的时间角度来说。

 

理论思想创造最大的特点是时间。农民把时间主要用在农业生产上,工人把时间主要用在工业生产上,艺术家主要把时间用在艺术的创造和表演上,政治家主要把时间用在应对千变万化的政务上,如此等等。可以说,任何一个从事一定职业的人,是必须把时间主要用于这一职业上的。

 

思想家作为用理论的方式创造思想的职业者来说,他也必须把大量的时间用在思想的创造上。思想家可以在三五天里什么也不做,就为着写一篇文章。思想家更是要用其一生去创造和形成他的思想体系。没有时间,一个人就不能连贯地进行复杂的思维,就不能形成相互连接、相互贯通、相互映衬、互为基础、互为高度的系统思想或体系思想,就不能把复杂的思维过程、思维结果以理论写作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不会形成我们所熟知的诸子百家思想、古希腊古罗马思想、民主主义启蒙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弗洛伊德思想、萨特思想等等,等等。

 

而政治家在形成自己的政论思想时,是真的不能像思想家那样花费时间和精力的。思想家可以为了写一篇文章,需要三五天的时间。而政治家却每天都需要处理和解决很多的事务,并相应地形成很多的政论思想。政治家也不需要使自己的政论思想形成可以相互连接、相互贯通、相互映衬、互为基础、互为高度的系统思想或思想体系的。他们需要的就是及时地、即刻地解决现实问题(当然,解决的现实问题最好能够表现出充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卓越性)。因此,政治家只能凭借我们上述的通过感觉、直觉、决心、毅力、魄力的状态,以即兴的方式、即刻的方式、口语的方式来形成和表述自己的政论思想,并将其实践于社会存在的创造。否则,政治家只能表现为是软弱无力、优柔寡断、缺乏才能的。

 

——从思想自身构成的角度来说。

 

理论思想的创造所具有的一个更重要的特点是,在思想家所创造的思想中,“发现”占有极大的成分,通常是其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思想构成。如发现存在、发现规律、发现本质、发现必然,发现基本的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总之是发现人们尚未发现的、尚未认识的、尚未感觉到的东西,是发现存在于那些人们所认识到的、所感觉到的、所熟悉的、所习以为常的东西中的内在的东西。

 

而对政治家来说,“发明”则是其政论思想的特征表现。实际上,政治家的政论思想就是具体的、实在的发明。这个表现为“发明”的政论思想是什么呢?就是解决和处理现实社会问题的方式、方法、措施,再具体地说,就是政策、法律、政令、指令等等用于支配实践和创造存在的思想,也就是创造社会存在的政论思想。

 

——从思想的时效性角度来说。

 

思想是具有时效性的。可以说,好的理论思想的时效性是长久的,甚至是永久的。如民主主义理论中的民主、自由、平等、法治、人道、博爱等等思想的时效性,就是长久的和永久的。如果马克思主义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归宿的话,那么共产主义思想的时效性也必然是永久的,也必然会成为人类社会中的基础性思想。只有在马克思主义这一基础性思想的基础上,才可以在未来发展出更新的共产主义思想,才可以产生用于创造共产主义社会的政论思想。可以说,人类社会越是接近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中的共产主义理论思想的这种时效性就会越发地显现出来。

 

与理论思想的这种时效性相比,政论思想的时效性可以说是即时的、短暂的、甚至是瞬时的。所有的不具有合理性、科学性的政论思想一经产生,一经用于创造存在,很可能瞬时遭遇世人的反对而消失。即时是创造了伟大业绩的政论思想的时效性也是短暂的。我们拿美国历史中的两位杰出总统为例。在民主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华盛顿用他的政论思想摆脱了英国的统治,创造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社会存在。但美国不需要以同样的方式再创造一个同样的美国。因此华盛顿的政论思想也就随着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而失去了效用;杰斐逊更是在民主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他的系统性的政论思想。杰斐逊政论思想的宏大甚至可以堪比理论思想。杰弗逊用他的政论思想创造了一个在资本主义范围内的最为合理的社会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这个社会存在,由此奠定了美国朝向未来发展的坚实基础。美国最终发展为世界的超级强国,是得益于杰杰斐逊为美国建立的这个坚实基础的。但杰斐逊的政论思想即使再宏大再优秀,它的时效性也只能随着美国社会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完善而结束,美国需要的是不断产生的新的政论思想。从政论思想的整体性上看是如此,从一个一个具体的政论思想来看,更是如此。一个政论思想一经形成,即会用于实践,又会通过实践转化为存在。至此,这个政论思想的时效也就到此结束了。

 

——从思想的社会作用角度来说。

 

理论思想主要不是用来直接解决社会问题的,而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思想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理论思想被民众、被从政者、被政治家接受后,就转化为了他们的思想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当民众遇到具体的事务时,会形成自己的思想以用于支配自己的行为,如文明行为、理性行为、泛爱行为、民主行为、对政府的监督行为、对政府的批评行为等等、等等。当理论思想被从政者和政治家接受后,则转化为了他们的思想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从政者和政治家们会产生自己的政论思想,以用来创造社会的存在。如,自民主主义思想产生以后,它就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中绝大部分政治家头脑中的基础性思想,所有这些政治家的政论思想也就是在这个基础性思想的基础上滋生出并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存在的创造的。再如,弗洛伊德创造的理论思想,就成为了他之后的所有从事精神和心理分析及其精神和心理治疗这一行为的人们的基础性思想,成为继续研究人的精神和心理活动的思想者们的基础性思想。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基础性思想,或政治家拒绝和排斥合理的科学的理论思想,那将会怎样呢?或许,希特勒和日本法西斯政论思想的出现,进而在这一政论思想支配下的德国社会存在和日本社会存在的被创造、第二次世界大战这种社会存在的被创造,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或许,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失败,也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对政治家来说,他们的职业就是社会管理,就是通过社会管理创造新的或维持旧的社会的、人的、自然的存在。而社会管理面对的是由人、由社会事务、由自然构成的纷繁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矛盾,而这些社会矛盾又是千变万化的,存陈出新的。政治家的职责就是把社会中存在着的纷繁的社会事务、社会问题理顺,拿出解决社会事务、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而不论这些方式方法是正确还是错误)。因此,政治家也无时无刻不在针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思维,这种思维就是政治家进行职业活动的表现。且这种思维通常是以即兴的形态,即刻的方式、口语的方式为表现的,是在一定的思想基础上通过感觉、直觉、决心、毅力、魄力去解决一个现实问题,然后再接着去解决下一个现实问题的。即便政治家们将他们的思想以文字的方式来表达,其所针对的也是现实社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方式方法及措施,是一种对政务的实践。对这些政务的实践必然产生结果,这些结果就是存在,就是政治家们创造出的存在,不论这些被政治家们创造出的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顺应民意的还是违背民意的,是符合社会及人的发展规律的还是违背规律的,它们都是政治家创造出的存在。

 

——从思想构成的容量角度来说。

 

尽管大多数思想家在其一生中,著述颇丰,巨著浩繁,但究其内在,也就是用复杂的思维,借助理论这一形式,探究那么一些问题而已。如弗洛伊德也就是研究人的精神存在和心理存在问题的。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不可谓不浩繁,但它是由不同的思想家共同创造的思想体系。而创造这一思想体系中的不同的思想家则是注重于不同的思想领域的。如孟德斯鸠是侧重于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研究的;如卢梭,则是着重于人民主权思想的创造的;而康德则是着重于对人及人的权利的研究的,如此等等。

 

而政治家的政论思想就不同了。政治家的思维有一个特征,那就是针对社会中存在繁杂问题、社会问题的千变万化,而会产生千变万化的思想。甚至是,政治家每处理一个现实社会问题,都会产生一个乃至数个政论思想(或政务思想)。想想吧,一个政治家在其从政的生涯中,会产生多少政论思想呢?如果把政治家在其从政的时间内对面对过的社会和政治事所表达出的政论思想一个一个地统计出来(是思想的个数,而不是如文字那样的容量),其容量是没有一个思想家所能相比的,那真的是太多了。这和思想家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如数月、数年、甚至数十年)内用理论的方式反反复复只关注几个问题以形成体系的、系统的思想有着巨大的区别。如果政治家若像思想家那样在其任职的那段时间内,去进行理论思维,像思想家那样就解决几个理论问题,这样的政治家恐怕是当不了政治家的。所以,政治家的思想通常表现为是应对社会事务的政务思想或政论思想,是与思想家的理论思想完全不同的,也是不可能相同的。这也就是说,思想家不能去取代政治家解决现实的、具体的、纷繁的社会事务、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使自己的思想成为政务思想。同样,政治家也不能取代思想家,把大量的时间用在理论思维上,去把政论思想发展为理论思想,去创造理论思想,而贻误了政务。

 

——从思想的存在形态的角度来说。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理论思想基本有四种存在形态。

 

一是以无有的形态存在。如在原始社会时,人类还不具备复杂的思维能力,也不具备以理论的方式产生思想的能力。因此在原始社会中,是不存在理论思想的,这就表现为理论思想以无有的形态存在。即便是在人类具备了理论思维的能力后,无论是人类社会或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或因为一定的社会原因,或因为尚未出现有能力创造理论思想的思想家,理论思想也仍然可以以无有的形态存在。在文艺复兴运动之前的整个封建社会时期,理论思想就是以无有的形态存在的。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之所以表现为使理论思想以无有的形态存在,其社会原因在于后来的民主主义思想家们所批判的封建专制制度及其没有思想自由导致的。当然,也可能有其他自然的原因,如没有具有优秀思维能力的思想家出现,也就没有理论思想存在,理论思想也就只能以无有的形态存在了。

 

二是以实在的形态存在。理论思想以实在的形态存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搭载理论思想的著述得以发表、出版,而成为公示、共知的思想。二是理论思想被公众和从政者们所接受,继而成为公众形成自己的民众思想的基础性思想,成为理论思想与民众思想相结合并支配公众行为的思想,和成为从政者们创造政论思想的基础性思想。因此,理论思想所显示的以实在的形态存在,就是理论思想既在形式上存在,也在实质上存在。

 

三是以形在而实不在的形态存在。以这种形态存在的理论思想,一般属于空想的、落后的、腐朽的、反动的思想。因为这些思想确实是被创造出了,成为了一种客观的存在,不是无有的思想,它们甚至是以发表、出版的方式体现为存在的,因而是形在的。但是,由于这些思想的本质原因,它们不会被民众接受,更不会被政治家们接受,当然也就不会起到支配民众行为的作用,不会成为政治家产生政论思想的基础性思想。甚至,这些思想会在历史的过程中被人们遗忘。因此,从理论思想作用的角度来说,这些思想又表现为“实在”意义上的不在。这就是理论思想形在而实不在的存在形态。

 

四是实在而形不在。理论思想以实在而形不在的形态存在,确实是一种很奇特、很不合常理的一种存在形态。但理论思想的这种存在形态又确实是存在着的。说理论思想“实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一种理论思想确实被人创造出来了,是客观存在着的了,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无有,而是一种客观的有。二是,这种理论思想又确实在社会实践中被体现着存在,意味着它在发挥着作用,这就更是一种实在的表现了。但是它为什么又是以“实在而形不在”的形态表现得呢?那是因为它没有获得可以成为公示、公知的机会,也就是没有获得发表、出版的机会,也就不能成为民众的、从政者们的基础性思想,因而不能以“形式”的形态来体现它的存在。这就是理论思想的实在而形不在的存在形态。其实,理论思想的这种存在形态在人类社会中虽然属于奇特的、不合常理的一种存在形态,或许并不奇怪。在人类历史中,可能有不少的有价值的理论思想是以这种形态存在过的。或许,如果不是恩格斯的资助,马克思的部分理论思想也会以这种存在形态存在。

 

相对于理论思想的这些存在形态,政治家们的政论思想(或政务思想)的存在形态就“简单”的多了,那就是必然以唯一的“实在存在形态”存在。不论人类社会有过多少政治家,不论一个国家有过多少政治家,每个政治家的政论思想都必然会成为公知,都必然会相应地转换为政策、法律、指令、命令、措施、办法等等,而不论这些政策、法律、指令、命令、措施、办法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符合规律的还是违背规律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体现进步的还是落后反动的,是有积极意义的还是毫无价值的。如果不是这样,政治家自身都无法表现是存在着的。因为不可能存在什么话也不说,什么意见和想法也不表达,什么事也不做的政治家。因此,只要政治家的体现为处理社会事务的政论思想(或政务思想)成为公知了,它就是形在了。接着,政治家们的这些政策、法律、指令、命令、措施、办法还要用于处理社会事务的实践,并必然地会创造出存在。也不论这些被创造出的存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符合规律的还是违背规律的,是体现进步的还是落后反动的,那就更是政治家们的政论思想(或政务思想)实在的体现。所以,政治家的政论思想是以唯一的实在存在形态存在的。

 

其实,思想家与政治家在社会中的这种职业分工的不同,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所具有的不同社会属性、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所能够发挥作用的不同,我在20008月的《论科学》的书稿这已有相似的表述。在《论科学》中,我是从科学的角度讲思想家与政治家的职业分工和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差异的。

 

那么,揭示这种社会差异有其社会意义吗。应该是有的。在《论科学》中,我分析了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与技术科学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基础科学是揭示和发现自然和物质的存在和变化规律的。基础科学就是发现科学,是技术科学的基础。而技术科学则是发明科学,是在基础科学的基础上,来发明出无数的不曾存在的新的物质、材料、生产方式、生产工具等等的科学。同样,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是相同的,也存在着基础与发明的关系。在这篇文稿中,我把社会科学中的基础与发明的关系直接地用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的关系表述出来。真的,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的关系与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与技术科学之间的关系如出一辙。这就是说,如果说在自然科学中,基础科学是极其重要的,是技术科学中的无数个发明的基础和导向的话,那么同样,我们也可以把理论思想和政论思想共同视为是社会科学的范畴。在这个范畴中,理论思想则是“基础科学”,而政论思想就是“技术科学”。如果说,在自然科学中,没有基础科学、或没有基础科学的不断突破,就难以有无数个新的技术发明,就会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影响人类生活的提高。同理,在社会科学范畴中,如果没有理论思想的不断产生和发展,如果社会不能借助于合理的、科学的思想理论这个基础,解决、处理社会事务的政务思想(或政论思想)虽然会随着政治家的轮换而不间断地产生,但其解决、处理社会事务的方式会表现为是一种应对式的方式。这种应对式的解决和处理社会事务的方式是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自然的发展的,甚至是会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无所适从、停滞、混乱的状态的,会表现为社会发展方向不明确的状态的。

 

如果说,人们认识到了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的价值的话,那么也应该在思想领域中将理论思想和政论思想区分来看,不要再将它们简单地用“思想”视作为是同一的东西,就像不能简单地用“科学”把基础科学与技术科学视为是同一的东西一样,否则,理论思想就有可能被政论思想所取代、所掩盖、所排斥。把“思想”这个“帽子”拿掉,让理论思想和政论思想显示出差异,表现出区别,进而显现出它们各自的不可或缺性,这应该是一个社会在社会科学观念中的重大突破,是一个社会在关于“思想”的观念上的重大突破。这种突破绝不是无关紧要的,无所谓的,可以拒绝的,而是对科学和规律的一种回归。

 

第二部分   理论思想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中的演变

 

    首先,我必须申明,我以下所讲,是针对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的。

 

    思想家与政治家的这种职业区别,理论思想与政务思想这种在性质、特征、作用、存在等等方面的区别,或许就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一种必然的分工。如民主主义思想是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导向的,提供基础性思想的。而资本主义国家中一届一届的政治家们则是为着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的。这种分工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在无产阶级革命上。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思想的,而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领导者们则是解决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实际问题的。

 

    人类社会从没有这种职业分工,到远远晚于其它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形成这种分工,应该是有其理由有其道理的,甚至是一种必然、一种规律。那么,如若这种必然不成其必然了,如若这一规律不成其规律了,又会发生怎样的社会状况呢?那一定是社会中不会有理论思想产生,继而是理论思想应该发挥的作用不再发生。没有理论思想、没有理论思想发挥作用的社会又会是怎样的呢?又会怎样发展呢?那一定是难以合理发展的社会,一定是在违背规律的状态下发展的社会,一定是社会发展遇阻的社会,一定是社会发展停滞的社会,一定是发展方向不明确的社会。

 

我们都知道,在奴隶制社会后期,在中国产生了诸子百家思想,在欧洲产生了古罗马古希腊思想,这些思想都可以称之为是伟大的思想。这些思想是属于理论思想范畴的。正是这些理论思想的产生,对人类社会的跨越式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封建社会后期的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也显示出了同样的意义。那么人类社会如若没有理论思想,社会仍将存在,社会仍将变化,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将会怎样发展呢?

 

奴隶制社会后期,人类社会既然产生了伟大的理论思想,说明人类已经具备了产生理论思想的复杂思维能力和优秀思维能力。但在封建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却没有产生理论思想,因此封建社会也就在其本质作用下延续了千年之久,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发展”状态。看看今天,西方社会在民主主义思想这个基础性思想的基础之上,发展到了当代的发达程度。但是,由于民主主义思想自身没有得到更好、更合理的发展,没有新的理论思想来补充这个基础性思想,因此,今天的西方社会似乎处于了发展停滞的状态,处于了政治家们以应对式的方式处理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状态,处于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不明确的自然发展状态。这足见理论思想的缺失或不足对社会发展具有的不利作用。

 

不幸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甚至在更早的时期,就成为了这种没有理论思想的社会,因而表现为是在违背规律状态下发展的社会,是难以合理发展的社会,甚至是表现为是发展失败的社会中的一个支脉。

 

回顾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革命也视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思想、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思想是完全可以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中的理论思想的。但是,如若我们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纯粹归类为建立起了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的话,那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还真的就是一部只有政论思想而没有理论思想的历史。

 

原本,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以理论思想为基础的,是由理论思想为导向的。这个基础性的理论思想就是本原的马克思主义。但是,本原的马克思主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性理论思想,是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方向上的导向作用的理论思想,尚不能成为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和未来发展提供基础性思想的理论思想,也即不能成为可以在其之上产生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的合理的、科学的政论思想的基础性理论思想。因此,马克思主义必须在本原的基础上向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发展,才能体现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思想,仍然存在着可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理论思想。然而,由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构成的社会主义的历史,是没有这样的马克思主义的基础性理论思想产生的。

 

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这种没有理论思想的历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又是从什么时候以固化的形态存在的呢?

 

或许,这个历史是从列宁由思想家的职业、身份和地位转变为政治家的职业、身份和地位开始的。以1917的十月革命为界,在这之前,列宁是一个纯粹的思想家,从事的是创造理论思想的职业。他的地位与其他思想家没有高低之分,而只有理论思想上的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之分。列宁和其他思想家之间是可以借助于理论的方式相互论战、相互借鉴、相互批判的。正是在这种相互论战、相互借鉴、相互批判的过程中,鉴别出理论思想的正确和错误、真理与谬误,继而对政治家、革命者、社会活动家、民众产生影响,决定着他们对何种理论思想的接受和接受程度。

 

但是,思想家以及他们的理论思想的这种存在状态和相互关系,在列宁由思想家的职业、身份和地位转变为政治家的职业、身份和地位后,开始了一种演变过程。列宁的职业由理论思想的创造转变为政治家后,他所面对的是每时每刻需要处理的苏维埃国家纷繁的事务和诸如巩固苏维埃政权、发展经济、保障粮食供给、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政体、防止资本主义国家的攻击等等这些急迫的事务,是把时间几乎全部用在了政治和社会事务的处理上。这就决定了他不再可能去进行理论思想的创造了,而只能通过报告、讲话、演说、电文等方式形成政论思想。

 

但是,即使列宁的职业已经改变,但列宁的思想家的光环依然存在。这就导致了两种可能的发生。一是政治家职业与思想家职业的混淆。由于列宁曾经是一个思想家,而且是一个杰出的思想家,因此列宁仍将是思想家,即使列宁此时已经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家了。于是,政治家和思想家的界限在列宁这里没有了,政治家和思想家成为一体的了。二是,列宁作为一个政治家,而且是显赫的政治家,是不可能不产生思想的。但是,由于社会并没有区分思想的“理论思想”和“政论思想”的概念,于是列宁在处理苏维埃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思想不会被视为是政论思想(或政务思想),而是以“思想”的名义归类为了理论思想。这就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导致了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的混淆。当然,这两种混淆并非是列宁的主观意愿,而是历史不清晰(意指,对任何事务来说,历史都存在一个不清晰的阶段。只有人从思想上、观念上、概念上将其搞清楚后,“历史不清晰”才会终结。因此可以说,“历史不清晰”是事务存在的普遍现象)导致的。我们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更确切地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政治家与思想家在职业上的混淆、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的混淆都是存在的。

 

由于上述两种混淆的存在,随之又会发生另一种更有影响力的混淆,即政治家的权威与思想家的声誉的混淆。

 

政治家需要权威,权威有助于政治家成事。即使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家也需要权威,也存在客观形成的权威。如丘吉尔就是英国的权威政治家,美国的四大杰出总统就是美国的权威政治家。即使是当代时时遭遇国会掣肘的美国总统,也时常动用权威手段来处理政务,那就更不要说领导刚刚建立不久的苏维埃政权了。因此,列宁在当时的苏联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

 

但是,政治家的权威与思想家的声誉原本不是一回事,是不存在谁超越谁、谁影响谁、谁贬低谁的问题的,它们是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政治家的权威可以不掩盖和不压抑思想家的声誉,而思想家的声誉也是丝毫不会影响政治家的权威的。因为他们从事的是不同的职业,他们的权威和声誉只是应该相对于他们所从事的那种职业的,而它们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也即,此政治家是不是比彼政治家更有权威,此思想家是不是比彼思想家更有声誉。而不是思想家有声誉了,政治家的权威就不在了、就暗淡了;不是政治家有权威了,思想家的声誉就不能有了。但是,在列宁时期,政治家的权威和思想家的声誉确实被混淆了,是合二为一了。

 

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混淆(即政治家的职业与思想家的职业的混淆、政治家的政论思想与思想家的理论思想的混淆、政治家的权威与思想家声誉的混淆),在历史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就逐渐形成了由政治家取代思想家“创造”思想的局面,形成了政治家的政论思想取代思想家的理论思想的局面,形成了社会只有或只需要政治家权威的局面。如此一来,思想家和理论思想就日益成为多余的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当然这种“多余”和“不必要”是对历史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的,而不是对社会的合理存在和合理发展而言的)。于是,在列宁之后,人们不难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是再难以看到纯粹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思想和思想家了,那就更不要说一般意义上的(也即不涉足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纯粹的和创造性的思想家及其理论思想了。

 

当然,这并不等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连理论也没有了。确实,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不乏理论家的。但是,理论家是不能等同于思想家的。思想家的特征就是用理论的方式创造属于自己的思想。当然了,如果思想家创造的思想是符合科学的和合理的,是为人类社会所需要的,那么思想家所创造的思想就不只是属于他自己的,也是属于社会的和人类的。而理论家则不同,理论家通常是研究、分析和阐释思想家的思想的。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理论家更多地是解析和阐述政治家的政论思想的。所以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理论家虽然很多,但就是几乎没有创造新的理论思想的思想家。

 

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这种没有理论思想的历史是从列宁的职业由思想家转换为政治家开始的,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历史状况是由列宁造成的。事实是,在列宁成为政治家之前,即使与他同时代的思想家都受到了他的批判(当然,列宁的思想也会被与他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所批评),那些思想家仍然以思想家的形态存在着。即使是在列宁成为政治家之后,仍然有思想家是与政治家的列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存在的,也还存在着思想(包括政论思想)之间可以相互论战、相互批判的习惯。因此,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初期的没有理论思想的状况,是由历史不清晰的原因导致的,是由于没有在理论上对理论思想与政论思想、思想家与政治家的差别进行客观地合理地论证导致的。由于列宁作为政治家的时间太短暂了,因此无法猜想如果列宁在政治家的位置上有足够长的时间,是不是会改变刚刚开始的思想家与政治家混淆、理论思想与政治思想混淆、思想家的声誉与政治家的权威混淆的状况,而使其回归各自独立存在的状态。

 

然而,思想家与政治家混淆、理论思想与政治思想混淆、思想家的声誉与政治家的权威混淆的状况在斯大林时代,已是不可改变的了,甚至发展为政治家取代思想家、政论思想取代理论思想、政治家的权威取代思想家的声誉的新状态了,是这种新状态的固化了。于是,在列宁时代的那种其他思想家与列宁共同存在,思想家(包括作为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列宁)之间进行思想上的相互论战的情形再也没有了。在“思想”这个帽子底下,就只有政治家和政论思想了。

 

那么这种新的“思想”状态,对社会会有什么影响呢?那就是,创造理论思想将会是一种风险。这一风险通常表现为:思想者不能先于政治家创造某种即使政治家也认同的思想,因为这可能构成对政治家权威的不尊重;思想者不能创造政治家可能不赞同的思想,这有可能会遭致严厉无情的批判;思想者不能创造政治家不能创造的思想,因为这可能体现为对政治家的超越,构成了对政治家权威的挑战;思想者不能创造让政治家不高兴的思想,这可能带来麻烦;思想者不能对政治家的政论思想有任何的疑问,当然也就更不能对政治家的政论思想进行批评和批判了;思想者不能因为创造了卓越思想而获得声誉,因为思想家的声誉是对政治家威望的“压倒”;思想者表述思想的范围不能超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范围(如马克思主义之外的人性、伦理、博爱、自由,或如弗洛伊德和萨特那样的思想,等等,等等);思想者的思想只能以在而不在的方式存在而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可以看出,思想者的创造思想的行为不仅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而如果思想者不顾及这种创造思想行为的风险而去创造思想,随之就会遭遇创造思想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创造出的思想——所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如思想被赋予某种不好的属性(如反马克思主义思想、修正主义思想、资产阶级思想、反革命思想、反社会主义思想等等),如思想者被扣上各种“帽子”,如被认为思想者有什么企图和图谋,如思想者的人身不具有安全性,如思想者的自由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甚至会危机到思想者的生命,等等。

 

面对这样的风险,一个社会如果还存在有思想者,但终究出不了思想家。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思想者不会冒着这种风险去创造具有“风险”的思想,去创造能够体现思想家存在的系统思想或思想体系;二是一个思想者即使敢冒着这种风险去创造思想,可能也会在创造思想的过程中、在还没能成为思想家时就“夭折”了。

 

因此,政治家取代思想家、政论思想取代理论思想、政治家的权威取代思想家的声誉这种新状态和这种新状态的固化所具有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没有理论思想的创造和形成。

 

那么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这种没有理论思想的创造和形成的结果,又有着怎样的后果呢?

 

那就是,由于没有理论思想为导向、没有理论思想作为基础性思想,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的发展就完全是由政论思想支配的,而政论思想是不需要政治家个人思想之外的基础性思想的,政治家政论思想的产生依据的只是政治家个人的意志、直觉、感觉、爱好、情绪、心态、好恶等等。即便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中,支配社会发展的政论思想是随着政治家的变化而变化的,是相互矛盾、冲突、对抗的(如赫鲁晓夫的政论思想与斯大林的政论思想的矛盾、冲突、对抗;如勃列日涅夫的政论思想与赫鲁晓夫的政论思想的矛盾、冲突、对抗……),社会的发展也仍然只能由政论思想来支配。而政论思想产生的趋力又会是什么呢?当然不可能是不存在的理论思想,而只能是政治家个人内在的驱动力,如我们前述的个人的意志、直觉、感觉、爱好、情绪、心态、好恶等等

 

人们在谈论苏联的解体及其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失败的原因时,将其归因于特权和腐败,而我是将其归因于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的(可参见本人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文书稿)。现在看来,苏联的解体及其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失败的真正原因正在于无形中形成的思想家与政治家混淆、理论思想与政治思想混淆、思想家的声誉与政治家的权威混淆,在于无形中形成的政治家取代思想家、政论思想取代理论思想的状态,和由此而导致的理论思想无有的存在。因为只有理论思想能够先行发现和告诉人们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特权和腐败;因为只有理论思想能够先行发现和告诉人们特权和腐败的危险性;因为只有理论思想能够先行告诉人们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合理;因为只有理论思想能够先行告诉人们社会权力结构不合理的危害性;因为只有理论思想能够先行发现和告诉人们很多很多。然而,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中,所有的可以先行的告知,都会因为理论思想的无有而成为不可能。

 

或许,人们并不认为没有理论思想对社会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而在作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表前苏联的历史中,人们在客观上、在事实上也似乎就是这么认为的:经过大饥荒后,没有理论思想,苏联不是还在吗;经过大清洗后,没有理论思想,苏联不是还在吗;经过卫国战争后,没有理论思想,苏联不是还在吗;经过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后,没有理论思想,苏联不是还在吗;直到苏联解体和苏联社会主义失败的前一天,没有理论思想,苏联不是还在吗。可这一天后,苏联解体了,苏联社会主义失败了。如果在所有这些之前,有理论思想先行告诉能够告诉人们的所有,苏联会解体吗,苏联社会主义会失败吗?应该是不会的。

 

对于别的什么社会的发展和存在来说,它可以不需要理论思想,因为它们的发展可以随便是什么结局,所有的结局都不影响这些社会还是什么社会。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结局只能是合理的和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否则是不能称其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想得到合理的和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结局,其发展的过程就首先必须是合理的和符合规律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就不能没有在先的理论思想。

 

因此,希望苏联的解体和社会主义失败的历史过程和历史结局不会重演。

 

培育人才的两种路径

2015年5月30日——6月7日

 

前言,本人在这篇文稿中的一些观点,如只授予人们单一已知文化知识并不能使人成为人才的观点,有素质、具备基础道德、成为合格公民是人成为人才的基础的观点,素质教育与课时规制的问题等等,都是我在我的其他相关文稿中提出过的。这里,我则是以系统的方式来说明人才的成长规律和人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本文所提出的人才观,则是与我国固化的人才观完全不同的。因此,希望这篇文稿所阐述的思想和观点,有助于改变我国社会所固化的那种人才观,有助于改变我国社会所固化的那种人才培养路径,由此而使我民族的智慧基因从正面上得到最充分的激活,使我民族的智慧在正面上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以让我们民族彻底“醒”来。

 

在自己看来,这篇文稿既属于自己所划分的“教育”类别,也可以属于“思维”类别。如果自己的文稿有出版机会的话,可以将这篇文稿分别放在论教育和论思维两本书中去。但在博客上,就把它只放在教育类别中吧。

 

正文

 

若教育还没有走上正道、若教育还没有结出让人赏心悦目的结果、若教育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它应该发挥的作用,那对教育就还有话说。对我们社会的教育来说,因为它还仍然处在这些个“还没有”的状况之中,因此,也就还有话可说。

 

这里,我想说的话题是:确切的人才观,和可以由不同人才观主导下的教育与成才的两种路径。

 

有人才,有高端人才,这对任何一个欲意获得快速且合理发展的社会来说,都是不可没有的条件。人才可以引进,但从所需要的人才的量的角度来说,人才还是需要国家自己培养。这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来说,尤其如此。

 

但是,如何培养人才是一个问题,而“人才”是什么,则是另外一个问题。那么“人才”是什么呢?这里,我们把“人才”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创造出新的……;或者套用现代“互联网+”的方式表述为:创造出新的+(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创造出”的东西是指对人类社会有益和有利的东西)。如,发现出(这里,我们也可以把发现视为是一种创造)新的发现,发现出新的未曾发现的规律,创造出新的思想,创造出新的科学发展方向,创造出新的科学实验方式方法,创造出新的技术,创造出新的物质,创造出新的产品,创造出新的知识,创造出新的技能,创造出新的管理和管理知识,创造出新的有前途的企业,创造出成功的企业,创造出新的产业……。在这些“创造出”中,“创造出”(或“发现出”)的越是重要、起点越是高,其创造者和发现者也就越是高端人才。以这样的人才观来衡量,单纯的储存已有知识的人,真的不等于人才;以这样的人才观来衡量,只有具备创新精神、创新潜质、创新毅力的人才有可能成为人才。从这样的人才观出发,我们才能得出正确的培育人才的观念。那就是,培育能够创新的人,才是培育人才。

 

在人才的培养上,或许可以有很多条的路径可走,但归根结底,只有两条路是供人们选择的。一条路是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路,一条是违背人才成长规律的路。在正常的情况下,社会、或者更确切的是人们会选择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路。然而,在另外的情况下,社会和人们却会选择去走违背人才成长规律的路。既然是违背规律的,人们有为什么去选择它呢?而选择它的那个“另外的情况”又是什么呢?一是,没有合乎客观要求的人才观,而以不符合人才的要求去培育人才;二是,对人才成长规律的没发现、不认识、不认可,因而不能选择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路径;三是,出于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心态,意图通过捷径培育出人才。

 

就我国的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教育条件、教师人数、教师的资质条件、接受教育的人数来说,都不能不说是世界第一,即便我们从中剔出那些所谓的“不达标”的、“落后”的、“差”的学校,就这些衡量教育的条件,我国的教育也是超过很多的发达国家的教育的。可是,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来说,我们社会的教育太没有能力了,我们的教育真的既难以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大师级的、世界顶尖的人才,也难以培育出更大批的技能型人才。这真的不是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教育条件、教师人数、教师的资质条件、接受教育的人数的问题,而是人才观和人才成长路径的选择问题。

 

据此,可以就我们的社会说,因为我们的社会选择的是不能表现为人才的人才观、选择的是不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育路径,所以我们的社会难以出真正意义上的人才。

 

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我们观念中的人才观是不是符合“人才”本质的人才观,重新审视我们选择的是一种怎样的人才成长路径,我们应该回头重新选择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育路径。当然,“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说法还是太概念化了。那么,什么是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育路径呢?

 

具体地说,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路径表现为:一是致力于将人培育成心智成熟的存在状态,二是致力于将人培育成具备基础道德的合格公民的存在状态,三是致力于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创新综合素质的培育。

 

就人的成熟存在状态来说,任何生物在其成长的全过程中,都必然经历孕育→出生→未成熟发育→发育成熟→衰老这样一个完整过程的。对一般的生物来说,它们的从未成熟发育成长到发育成熟阶段,是以躯体的形态固化和性成熟为标志的。而对人的生长过程来说,可能就并非如此简单了。对人的成长来说,人的成熟并不只是表现在躯体的形态固化和性成熟上,还表现在包含有丰富内涵的心智成熟上。

 

说到人的成熟,就使人想起人类的祖先。至少,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从农耕社会到工业革命时期,那时的孩子或许在身体上不是成熟得很早,但在心智上却通常是早熟的。他们通常在十五六岁、甚至十三四岁就开始从事劳动,相应地就开始有了糊口和养家的意识,所谓“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其实就是人的心智成熟的体现。说到人的成熟,也使我们想到,在我国的民国时期,很多的青年学子(他们中很多人的学历也就是那时的初中程度,年龄也就是十六七岁吧)就已经有了独立意识,他们就开始寻找自己喜欢的和可以做的事情。为此,他们可以独立自主地离开家庭,不远万里地去做事、去求学、去出国、去保家卫国、甚至去参加革命。这完全就是人的心智成熟的体现。

 

人的心智成熟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由可以支配和控制人行为的思想-观念-意识、思维能力、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处事能力、交往能力逐步排斥人内在的本能和人的内在本能具有的对人的行为起支配作用的过程,使使人更多地表现为是社会人的过程。

 

将现代社会中的人与那时的人相比,人在成熟上,真的形成了一种倒置现象。也就是说,早些时候的人们,往往是身体上的成熟晚一些,而心智上的成熟却要早一些。而现代的人(至少对我们的社会中的人来说)则是身体上的成熟越来越早,而心智上的成熟却是越来越晚。诸如那些已经二十多岁、甚至三十多岁的本来有事可做却什么事也不做的人,诸如那些大脑中就没有成人应该做事意识的人,真的就是人的心智不成熟的表现;诸如很多的只是宅在家里玩网游的宅男、宅女和啃老族,也是人的心智不成熟的表现;再如,一些纯粹为了性而组成家庭的青年,他们没有丝毫的家庭概念和责任,他们不会因后代的出生而由然产生慈爱的情感,反而会把新生子女当作累赘、当作影响自己不能“好好玩”的原因而加以伤害,是人的心智不成熟的表现;还有那些思维方式如儿童一般的青年,也是人的心智不成熟的表现。譬如,儿童说,长大了自己要买一幢大房子,让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住,这是一种童趣的表现,是儿童幼稚的表现,是一种可爱。而对于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来说,看到别人有别墅有豪车,就认为自己也应该有,这真的是人的心智不成熟的表现,因为他在想问题时,没有考虑时间、年龄、能力、付出及其相互关系等等因素,而只想的是自己为什么没有和自己现在就应该有;还有更多的青年太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他们还需要父母像对待婴幼儿那样来照看和照顾自己的生活,对这样的青年来说,你能说他们的心智是成熟的吗?更有甚者,我们社会中的一些人的行为,处于随时随地由本能支配的状态之中,如由杀生本能支配的对他人的伤害行为,由性本能支配的对异性的伤害行为,由支配欲本能支配的凌强欺弱的行为,由占有欲本能支配的对他人和他人财产的侵犯行为,由绝对利己本能支配的绝对自由行为……。

 

真的,不知道在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青年的心智成熟的状况是怎样的,但在我们的社会中,青年心智不成熟的现象太多了,甚至是太普遍了。而发达国家之所以为发达国家,也并不仅仅体现在科技发达、经济发达、生活富裕上,还体现在人作为社会人的泛度和高度方面。因为当人成为社会人后,支配他们行为的就是理性、合理、科学的思想和意识,而不再是本能。

 

人只有先在思想、观念、思维能力、心理、与人交往能力、处事能力等等方面成熟了,才构成可以成“才”的基础。这就如同婴幼儿、少年儿童由于心智的不成熟,无论如何不可能成为“创造出新的+”的人才是一样的道理。当成人可以成才的一个重要条件——心智的成熟——不具备时,当人因此而缺少成才的一个存在状态基础时,这样的人能够成为“创造出新的+”意义上的才吗?显然不能。所以,心智成熟的存在状态是人才成长和产生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之一。

 

让我们再说说人成为具备基础道德的合格公民这一人才成长和产生的基础。什么是基础道德?什么是合格公民?就是守法、守序、守信、守规,就是不做违法的事情,就是在为己利己时不做伤害他人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人身、生命的事情,就是人在为己利己时不做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事。如果一个人不能成为有基础道德的人,不能成为合格公民,因而总是时不时地从绝对为己利己出发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时不时地从绝对为己利己出发去做伤害他人的事,时不时地去做一些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事,他怎么会有兴致去做人才可以做的“创造出新的+”的事呢?他又会有持续和继续进行“创造出新的+”的机会和时间吗?(比如,一个再聪明的人,一旦进了监狱了,他也就失去了成为以“创造出新的+”为表现的人才的机会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具备基础道德的合格公民作为一种存在状态,是表现为“创造出新的+”的人才的又一个存在基础。

 

最后,让我们再来说说作为以“创造出新的+”而体现的人才所具备的综合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爱好,因为爱好而持之以恒;

 

兴趣,因为兴趣而全身投入;

 

好奇心,因为好奇心而对社会、对自然、对科学、对人、对未知、对那些可以使人成为“创造出新的+”意义上的人才的那些事格外地关注。因为关注而去思去想去猜,因为去思去想去猜而产生智慧的火花,而提出与众不同的奇思妙想、假设假说、思想理论;

 

爱国精神,因为爱国而为之奉献;

 

事业心,因为事业心而为之而终身追求;

 

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的本质就是更多地为社会、为国家、为他。因为为“他”的社会责任而创新,就可以减少他人的艰辛、劳累、痛苦、苦难,就可以给社会和他人带去财富、快乐、美好、幸福;

 

终身学习习惯,因为需要(如爱好的需要、兴趣的需要、爱国的需要、社会责任的需要……)而终身学习,因为终身学习而不断产生新的思想的火花,而具备创新的最新能量。有了终身学习的习惯,即便是从头开始、从新开始,也可以不断地创新(近期,我国媒体对做出重大科学成就的科学家的报道,他们中的一些科学家就是在年事已高的状况下从头开始、从新开始而做出巨大成就的,而终身学习的习惯则是他们做出成就的条件之一);

 

毅力,因为毅力而不气馁、不放弃,不半途而废;

 

诚信,因为诚信,而不会作假,不走“捷径”,实实在在做真的事;

 

相信和追求真理,因为相信真理,而不迷信盲信,因为相信真理,就一定要搞明白真理是什么;

 

善听,因为善听而不独断专行,不坚持错误;

 

团结互助精神,因为有团结互助精神,而不把要做的事看作完全是自己的事,更不会看作完全是可以让自己获利的事,因而愿意与别人共同去做好一件事;

 

创新的激情和冲动,因为创新的激情和冲动,而有创新的方向和实践,方向和实践在激情和冲动的推动作用下,就可能会产生“创造出新的+”的结果;

 

创新精神,因为创新精神而不想做平庸之事,不愿走现成的平坦之路,就会在精神的推动之下,走向创新之路;

 

……。

 

不论是观察民间的发明家,还是专职的有重大发明的科学家,或者是有重大发现的科学家和思想家,作为创新者,都或多或少是在其内在中具备了这些条件的,都是被这些条件包裹了的。此外,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的创新在客观上都是为了和有利于社会、国家、他人的。即便有主观上的“为了自己”的成分,也并不是很多,而更多的是为了爱好、兴趣、好奇、社会、民族、国家、事业、组织这些它和他的。

 

我们从人成为人才——表现为有了“创造出新的+”——的途径来看,人成为人才的那些作为基础的存在状态,都不直接是人才的体现,而是人的存在状态的体现,也就是说是体现人是怎样的人的体现。这说明的是,从人到成为人才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就是人首先要成为一种可以成为人才的存在状态的人,成为具备可以成为人才的那些条件的人,他最终才能成为表现为是做出了“创造出新的+”的人才。据此,我们也就能够更好地理解“人才不是培养出来的”这句话的寓意了。这样,从这个过程来说,人才真的不是直接育出来的。因此,要想使人成为人才,就得先育人,先把人育成成为人才前的一种存在状态。缺了育人这个人才成长的阶段,直接把人育成人才的途径,是走了捷径的,可能是走不通的,也应该是违背了人才成长规律的。

 

而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在人才培育的问题上,恰恰走的是把人直接育为人才的捷径。这个捷径表现为,只教人以单一文化知识,以灌输的方式让人储存大量的单一文化知识,而且在观念上就直接地把储存了大量单一文化知识的人等同于了人才。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会选择这样一个违背人才成长规律的培育人才的捷径呢?这或许与不正确的人才观相关。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对“人才”涵义的认识出了问题,或者是人们没有发现人才的真正内涵和本质,而选择了将储存大量单一文化知识的人视为是人才的人才观。在前述中,我将人才定义为:创造出新的……;或者套用现代“互联网+”的方式表述为:创造出新的+;而可能成为人才的人则应该是具备可以成为人才的综合素质条件的人。而在选择不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养路径的人们看来,人才就是接受教育时间多的人,是拥有学历高的人,是职称高的人,而本质还是因为这样的人是大脑中储存的单一知识多的人。也就是说,在我国的人才观来看,储存的单一文化知识越多的人,也就越是人才。为什么储存已知单一文化知识越多的人,就越是人才呢?因为储存单一文化知识越多的人是可以做工人、农民、小商小贩做不了的事的,或者说是可以做脑力劳动的事的。如,可以做金融财会的事,可以做管理的事,可以做设计的事,可以做新闻及编辑的事,可以做文化艺术的事、可以做研究和实验的事,如此等等。这在一定的意义上就等于是,能做脑力劳动事的人就是人才。而能做脑力劳动事的人是否能够创造出新的+,是否具备创造出新的+的综合素质条件,则与人才无关,因为他们已经是“人才”了。尽管我们的社会用灌输单一文化知识的方式培育出的人,最终并没有多少人表现为是“创造出新的+”意义上的才,但由于储存单一文化知识多的人就是人才的观念、能做脑力劳动事就是人才的观念已经固化了,于是人们还是以这样的人才观念、用灌输单一文化知识的方式去培育不能成为真正人才的人。

 

而用这样的人才观来培养人才所能选择路径是什么呢?那就是用应试教育的方法,用几乎全部的教育人的时间,向被教育者灌输单一文化知识。这在我们社会的教育中有着太明显、太张扬的体现。如,幼儿教育小学化,小学教育初中化,初中教育高中化,高中教育拼命化,校外教育强迫化(家长强迫孩子去所谓“重点学校”学习,强迫孩子做大量的作业,强迫孩子在校外接受单一文化知识教育,强迫孩子接受他们不愿意的、没有兴趣的、厌恶的东西的学习)。什么是高中教育拼命化呢,又为什么高中教育要拼命化呢?因为在高中教育阶段只有拼命才能考上大学,或考上更好的大学。而上大学的目的还是为了储存更多单一的文化知识,这样就能做脑力劳动,或者能做更高层次的脑力劳动的事

 

这一培养人才的路径,就与我们前述的人才观,和在这一人才观指导下的培养人才的路径——育人路径,或致力于人的心智成熟存在状态的培育、致力于人的合格公民存在状态的培育、致力于创新所必备的综合素质的培育的路径——是完全不同的路径。

 

一代又一代、一届又又一届大学生中出不了优秀的创新型人才的事实证明,传统的人才观,和与此人才观相呼应的人才培育路径,是培育不出创新型人才的,2014年10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90后胡振宇:狂热追求火箭梦,你敢吗》中的以下一段话,真实地而简练地描述了中国学生的成长路径。文章说“如同他的合伙人严丞翊所说,有理想、有抱负的人不少,但真正践行并能做出创新的人却不多,胡振宇是这样的人。这位来自香港,曾留学美国,如今回到清华大学读书的博士生,对大陆学生有个刻板印象,那就是他们往往沿着一条看得见未来的路线前进:小时候在父母的管教下好好学习两耳不闻窗外事,上大学读了研,跟着导师做项目,毕业后寻求一份稳定的工作,当一颗别人需要他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螺丝钉”。“还有调查也证明,成绩优异并考取大学的一些学生毕业后进入某些让人艳羡的单位,此后安于现状、无所作为的大有人在。’”(见2015年5月26日中国青年报《高考励志标语励的什么“志”

 

既如此,我们的社会为什么还是持久地、持续地走这一培育人才的路径呢?

 

首先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人才观的错误,而别无选择地选择与错误人才观相适应的人才培育的路径;其次是在错误人才观的支配作用下,出于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心态而选择这一人才培育路径。

 

这一培育人才的路径不仅难于培育出真正的人才,而且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对社会具有极大危害性的负面作用。因为这一人才培育路径无论是从主观上来说,还是从客观作用方面来说,都必然会排斥人才成长过程中的育人这一人的成长和发展阶段,以及与这一阶段相适应的人的成长目标,如使人成为心智成熟的人的目标,使人成为具备基础道德的合格公民的目标,使人具备创新综合素质条件的目标,由此而导致广大的社会成员成为心智不健康不成熟的人,成为缺失基础道德的人,成为不具备创新条件的人,成为不合理存在状态的人,使社会成为不断由不合理存在状态的人制造沸动着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的社会。

 

早先和近期以来,我对国人的存在状态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国人的几种负面的存在状态,这些负面存在状态包括:自我为中心存在状态;缺失基础道德的低素质的存在状态;牛角利益人存在状态;国人已失去了辨别是非、好坏、善恶的本性和使然,缺失了辨别是非、好坏、善恶的能力的存在状态;身体行为思想言语行为绝对自由的存在状态;对恶俗的接纳、泛用、甚至创造的存在状态;维系“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的存在状态。如果说,我们的社会真的就是一个不断沸动着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的社会的话,这些沸动着的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不就是由这存在状态的人们“创造”出的吗?而不断制造不断沸动着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的人,不都是接受过教育的吗?!不也都是教育出的吗?!

 

接受过教育的人,不仅不能成为“创造出新的+”的人,不仅没有创造出新的+,反而成为“创造”沸动着的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的人,这不是教育的一种反作用吗?

 

而国人的这些存在状态,真的与教育不能没有关系。

 

    因为,在很大的程度上,灌输单一知识的教育,就是培育人的自我为中心的场所、手段和途径。看看那些迎接高考的张狂口号,无不是从自我出发、为了自我、满足自我的,是为了自我就可以排斥一切的,是为了自我就可以不择手段的,因而是自我为中心的(说到这里,真的希望我们的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对那些提出迎接高考张狂口号的学校给予严厉的正告,正告它们不要把青年向自我为中心和牛角利益人的生存状态引导;应该考虑撤销这些学校的校长,因为他们没有丝毫正确的教育理念,因为他们是在做贻害人的事,是在做消磨民族智慧基因的事,是在做给国家和社会埋下隐患——使人不能成为真正的人才、使人成为心智不健全的人、使人成为自我为中心的人、使人成为对学习没有兴趣的人……——的事,他们也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从事和管理教育的资格);看看那些为了孩子接受单一知识教育而抓狂的家长,又何尝不是为了自我、何尝不是自我为中心的表现、何尝不是在培育孩子的自我为中心意识的、何尝不是在培育未来的心智不成熟的成年人的。

 

因为,在很大的程度上,灌输单一知识的教育,就是把人往牛角利益人方面培育和引导。学习为了什么,为了高分;得高分为了什么,为了考上大学;上大学为了什么,为了能找到好工作;找个好工作为了什么,为了挣更多的钱,为了获更多的利,也就到此为止。人就从这开始,向利益的牛角钻去。当人这样成为了牛角利益人后,无论他做什么,都是从利益这个角度出发去思考、去行为。除了利益,他们对任何事情都没有兴趣。为了利益,他们什么事都敢做。他们甚至会发展为可以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人、为所欲为的人、绝对自由行为的人

 

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灌输单一知识的教育,就是固化和强化“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拒绝和排斥“自己想”思维方式的牢笼。你要想表现为学习好,就要以分数来体现。而要想得高分,就不能按照自己想的答案去考试,而只能用听老师说的、听书本说的、听权威说的去考试,并由此而形成“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惯性,使自己终身被这一思维方式所所禁锢所束缚

 

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灌输单一知识的教育,就是使人缺失基础道德的根源。因为灌输式的单一知识教育,占据了受教育者的绝大部分时间,使他们再没有时间去接受社会科学常识教育、人文科学常识教育、社会意识教育、基础道德的训练,就再没有时间参与相应的可以使人心智全面发展的人际交往、动手能力训练和社会实践,使人成为不知道基础道德为何物的人,成为不知道如何做人的人

 

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灌输单一知识的教育,是造就人格缺陷的人的工具。因为灌输式的单一知识教育,占据了受教育者的绝大部分时间,使他们再没有时间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身体素质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劳动实践教育、语言阅读能力教育、自主学习能力教育、兴趣爱好教育、思维能力思维方式教育、爱的教育、生命教育、应对危机教育、守法守规守序教育、民主管理教育、自我管理教育……,人也就因此而只是成为一种有机的储存器,而不是人格健全的社会人。

 

……

 

    为什么国人会表现出上述那些负面存在状态?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社会已经固化的人才观和人才培育路径所支配所影响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会排斥“育人”这一人的成长和发展阶段。而国人所表现出的这些负面存在状态就是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排斥“育人”这一人的成长和发展阶段的结果,这一结果就是以人没有成为心智成熟的人的状态来体现的,就是人没有成为完全的社会人的状态来体现的,就是以人没有成为具备基础道德的合格公民的状态来体现的,就是以人缺乏综合创新素质条件的状态来体现的,就是以“创造”沸动着的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来体现的。

 

如果我们把国人的这些负面存在状态与“人才”联系起来,就可以进一步地发现,人没有合理、健康的存在状态,是根本不可能成为表现为“创造出新的+”的人才的。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心智的不成熟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自我为中心的束缚而没有成为人才(如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在林森浩身上,兼有心智不成熟、自我为中心、低素质、缺失基础道德等等综合缺陷);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钻进了利益的牛角中,因为只对如何快速便捷地获利感兴趣,因为除了获利再没有其它兴趣,而没有成为人才(如2015年5月17日《IT男违法研制盗刷芯片+被改装POS机可偷录密码》这篇报道中的IT男即是一例。还有更多的为了职称、职位、利益、权力而倾尽全力的科研人员又何尝不是这样的人呢?)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缺失了辨别是非、好坏、善恶的能力,而没有成为人才(这些人通常表现为聪明没用在正道上);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绝对自由的习惯,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自己的思维受“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的束缚和惯性作用,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缺失基础道德而丧失了成为人才的机会;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不懂得生命的价值、活着的意义,或伤害他人的生命,或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使自己或他人没有成为人才;

 

……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表现为缺失创新综合素质这一条件,与“创造出新的+”这一意义上的人才的关系。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没有好奇心,就对任何可以成为“创造出+”意义上的人才的那些事都不关注,都不感兴趣,都不去想,当然也就不会对应该关注的东西提出奇思、妙想、假设、假说、看法、想法而不能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或因为没有事业心、或因为没有社会责任感、或因为没有爱国精神而不能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没有毅力,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没有团结协作精神,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受不了挫折,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不诚实、不诚信,好弄虚作假,好走“捷径”,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在中学时期的单一知识灌输教育导致的没有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在进了大学或找到工作后,就不再对学习感兴趣、就开始厌恶学习、或者仅仅把学习当作实用工具,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教育不培育、不尊重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而,甚至是直接扼杀了他们的兴趣、爱好、好奇心,使他们丧失了任何的兴趣和爱好,而没有成为人才;

 

想想吧,有多少可能可以以“创造出新的+”而表现为是人才的人,因为教育不培育人们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而缺失精神,而没有成为人才;

 

……

 

看看,一方面是,国人因为这些种种原因,而不能成为可以以“创造出想新的+”而表现为的人才,不能创造出新的+。另一方面却是在不停地、大量地“创造”沸动着的不良矛盾和不良社会现象。这不是一种错乱吗?不是一种倒置吗?

 

我在《评“美总统参选人:中国人考试没问题但缺想象力”》中说中国人为什么至今难以完全“醒”来呢?归根结底是教育异化的原因,是体制的原因,是应试教育在压抑和消磨着中国人的智慧基因,是体制在束缚着中国人智慧的发挥”。

 

    看看这些列举出来的和没有列举出的“想想吧”,在这些没有成为人才的人中,是不乏有着中国人所具有的智慧基因的,但他们的智慧基因终究没有被激活,或者终究被消磨没了,或者他们已经激活的智慧基因的发挥被导向了错误的方向,这不就是应试教育压抑和消磨着中国人智慧基因的结果吗,不就是我国缺失“创造出新的+”意义上人才的原因所在吗?

 

说到这里,我们似乎应该给社会的人才结构描绘一个图像。这个人才结构的图像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金字塔状。在这个金字塔的底部,有一个会形成和产生人才(当然是“创造出新的+”意义上的人才,而不是“能做事”意义上的人才)的既坚实又厚实的基础。这个坚实且厚实的基础是由绝大多数心智成熟的国民、具备基础道德的国民、或多或少具备一些创新条件的国民组成的。在这个既坚实又厚实基础上,就必然会有表现为“创造出新的+”的人才不断产生并构成的一个人才“金字塔”。这个由创造出新的+的人才构成的“金字塔”的塔底是一般的创新者,而塔顶则是高端创新者。可以说,这个人才“金字塔”下面的基础越坚实、越厚实、越宽大,其上的由“创造出新的+”的人才构成的人才“金字塔”就越高,高端人才占据的位置也就越,他们就是世界顶尖的科学家和思想家。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弹丸之国,却能出那么多、占据那么高位置(如诺贝尔奖高度)的人才。

 

    我们的社会有这样的由人组成的结构吗?可以说没有。我们的社会可以说是由比例相差不了多少、甚至是倒比比例悬殊的各种人构成的有点无序、有点乱糟糟、有点像有“蜂窝空洞”的混凝土那样的一种基础。如,是由比例不很悬殊或倒比悬殊的非自我为中心和自我为中心的国民、心智成熟和心智不成熟的国民、有基础道德和缺失基础道德的国民、非牛角利益人和牛角利益的国民、能辨别是非善恶好坏的国民和不能辨别是非善恶好坏的国民、拒绝恶俗的国民和接受-泛用-创造恶俗的国民、有爱国精神的国民和对爱国没有感觉的国民、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民和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民、有兴趣爱好好奇心的国民和没有兴趣爱好好奇心国民、……构成的一种基础。而且,这些国民中的后者对前者又有着一种影响、拖拽、牵制、围堵、甚至压制的作用,加剧了人不能成为人才的基础和条件,并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这个由人构成的基础上,只能偶然冒出表现为是创造出+意义上的人才,但难以形成稳固形态的人才金字塔结构,那么处于这个结构顶端的人才也就不是很多,占据的位置也不会很高。这样,我们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在历史上表现出智慧的民族,却难以出能够处于世界顶端的人才。原来,这也是一个“结构性问题”,即人的结构性问题

 

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经济方面的结构性问题。看来,我们的社会在改变经济上的结构性问题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我们社会中的人的结构性问题了。我们的社会应该通过全方位的彻底的教育变革,通过变革后的教育,首先构筑起由几乎全部心智成熟的国民、由几乎全部具备基础道德的国民、由相当部分具备创新综合素质的国民组成坚实且厚实的基础结构,然后在这个基础结构上自然生成由创造出新的+的人们构成的人才金字塔。这样,这个人才金字塔就一定是够大够高的,而处在这个塔尖的人才一定会是世界顶级的人才。

 

而要做到这些,首先要重新审视我们社会的已经固化的人才观,把人才观由能做脑力劳动事就是人才的人才观,坚决地改变为能够“创造出新的+”才是人才的人才观。然后在这个人才观的指导下,坚决地走先育人的人才培育路径。

 

这一作为人的成长和发展的规律,作为人才形成和产生的规律,也一定是适用于我国社会的。遵循了这一规律的我国社会中的教育,才是真正走上了正确方向(即育人方向)和正确育才道路的教育,才会最充分地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也才会结出丰硕的人才成果和创成果,当然也还会结出人的存在状态合理的结果和社会存在状态合理的结果。

 

难道不是这样吗?难道还要等待吗?

 

    

 

 

 

 

 

 

 

 

 

 

 

 

 

 

 

 

 

 

 

    

 

   

 

 

 

 

 

 

 

 

 

 

 

 

 

 

 

 

 

 

 

 

 

 

 

 

 

 

 

 

 

 

 

 

 

 

 

 

 

 

 

 

 

 

 

 

 

    

 

 

 

 

 

 

 

 

 

 

 

 

 

 

 

 

 

 

 

 

 

 

 

 

 

 

 

 

 

 

  

 

 

 

 

 

 

 

 

 

 

 

 

 

 

 

 

 

 

 

 

 

 

 

 


推荐理由:

本文集提出了很多的关于思维的新的观点和思想,阐述了很多的与思维相关的关系,以期盼我们的社会能够有更多的发现思维和发明思维;本文集还提出我们民族的一个很不好的思维方式——“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继而提出了改变国人的“听别人说”的思维方式为“自己想”的思维方式,以企激活和发挥国人智慧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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