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马克思主义(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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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中思论马克思主义(文集)

作者:中思

学科:哲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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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文集收集了作者涉及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文稿。这些文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籍用毛泽东主席的方法,秉持现代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结合现代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实际,在诸多社会问题(包括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问题)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符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创新思想和观点。

目录:

中思论马克思主义

(应将《生活·生活关系·社会-政治生活》补充进去)

 

    内容提要:本文集收集了作者涉及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文稿。这些文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籍用毛泽东主席的方法,秉持现代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结合现代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实际,在诸多社会问题(包括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问题)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符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创新思想和观点。

 

中思论马克思主义(文集)

目录

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2014216日)第3

马克思主义和“人”的科学(1980年1月1日6

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存、发展和过渡性1982423日夜10

增强学术研究 发展马克思主义 (1986430)13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19881121日)14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19881225)31

阶级·阶级矛盾·国家19941562

致社会科学报 1994年10月8日73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19952974

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19953697

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1995年2月22日109

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杂志社的两封信1995125日、37日)112

致李忠尚先生19971111115

就意识形态问题致某某某领导同志的一封信1997年11月3日118

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编辑部19971215120

民主主义·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1997年12月2126

政治与民族精神2000320132

致《人民日报》编辑部2006年6月23日136

就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问题致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20日139

马克思主义与一般思想之关系2000124142

通往共产主义社会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2001年9月5日160

中国的改革——新的社会革命将会如何2002年12月23日第页167

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2004111171

就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问题致某某领导同志2004514177

                                  

 

                                

                               

 

 

                             

      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

2014216

 

“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是现代的、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形态和与这种形态相对应的称呼。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的形态和称呼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简单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呢?因为只有这种形态和称呼才能更准确地反映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应该具有的与时代相应的发展性、科学性和可实践性。

 

从发展的角度来说,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发展的,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并不一定就必然地具有科学性、可实践性和正确性地实践性

 

我们知道,本原的马克思主义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样两个部分。无产阶级革命完成后的马克思主义,应该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一部分。只有这一部分的马克思主义获得了发展,而且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发展,是具有可实践意义的发展, 才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合理发展,才能作用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发展,才能够使马克思主义表现为是活的、延续了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才在完整性上、存在的意义上构成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价值和存在价值。因此,现代的、我们所欲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就必须是发展、科学、可实践相统一的。因此从本马克思主义来说,马克思主义必须首先是发展的,是不停留在历史的,是超越本原的,它才能与科学性和可实践性相结合。

 

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并不具有上述发展性质的必然性。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并不缺失发展,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并不都体现为是我们上述的那种意义、那种形态的发展,而是形形色色的发展。对这些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如果用科学性和可实践性来衡量,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单纯地讲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很不可取的,在特殊的情况下甚至是有害的。

 

那么我们这里所说的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都包括哪些马克思主义呢?本人虽然也涉猎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但本人对马克思主义的探讨所关注的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而不是概论世界范围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状态,所以并不能详细地将那些形形色色的马克思主义一一罗列,而只能提出三个大类的马克思主义。如,苏联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大革命”及其之前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就“苏联马克思主义”来说,它是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呢?这要看它与本马克思主义有没有差别。如果有差别,那它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显然,“苏联马克思主义”是不等同于本马克思主义的,因此“苏联马克思主义”算得上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但是,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我们发现,“苏联马克思主义”不符合科学性和可实践性。从科学性的角度来说,苏联马克思主义不是思想家们的思想理论的产物,而是由历代苏联领袖所发展、所决定、所判决的马克思主义。因此,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往往是领袖的政论性的、口语性的马克思主义,是由不同的领袖决断的马克思主义。而由于不同的领袖的思维基准是不同的、判决马克思主义的标准是不同的。这样,这个领袖的所“创造”的马克思主义与另一个领袖所“创造”的马克思主义不仅在内容形式上是不同的,甚至是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是相互对抗的,是一种可以由一个领袖否定另一个领袖的“马克思主义”。而将所有的由苏联领袖所创造的“马克思主义”总和起来,显然这一马克思主义自身内是充满矛盾和冲突的,这就与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没有共同之处了。所以,这样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是不符合科学性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不论是哪个苏共领袖发展的“马克思主义”,都是被用于了实践的,因为每个苏联领袖都有权力将自己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用于实践。但用于实践不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可实践性。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可实践性应该体现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所能够产生的良好效果,能够创造出来合理的社会存在(这里的社会存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人、意识等等方面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从苏联的最终解体看、从马克思主义在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最终终结的结果看,苏联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是不具有可实践性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西方马克思主义。与苏联发展的“苏联马克思主义”不同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是由思想家们发展的,这是它的符合科学性的体现之一。如果再详尽地读读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述,我们发现,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们在研究方法、分析方法上运用逻辑思维、辩证思维、历史考证的方法是很科学的。他们对马克思主义进行逐字逐句地考证,这种研究和发展当然是符合科学性的。但是,这种符合科学性的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只能是学究式的,是不具有实践意义的。当然,西方马克思主义也有结合现实社会来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其研究方法也是符合科学性的,也应该属于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但都不具有可实践性,导致马克思主义在实践意义上的停滞。不具有可实践性,理论就没有意义,思想就没有价值,主义就会止步不前,主义的停止不前就意味着该主义的消亡。“西方马克思主义”正是处于这种状况。这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政党力量的逐渐削弱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逐渐式微来体现的。因为不能想象,如果马克思主义既是发展的,又是科学的和可实践的,却不能对社会的发展发挥引导和影响作用。所以,对现代马克思主义来说,即便是符合科学意义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而不具有可实践性,仍然是不可取的、或是没有意义的马克思主义。

 

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由于中国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这样两个时期,那么马克思主义也就与中国的这两个时期密切相关。

 

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来说,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应该是适用于中国革命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毛泽东思想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与经院式的马克思主义相比,毛泽东思想中很少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篇章和语句,因而似乎很不科学。但是,毛泽东思想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是密切联系中国的社会状况的,是完全适用于中国革命需要的,是由理论思想构成的,因而就是科学的。毛泽东思想一步一步地引导着中国革命的发展,并最终将中国革命导向了胜利和成功,这说明的是毛泽东思想是完全可实践的。这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大树上的一个重要的枝干,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且是完全具备了发展、科学和可实践的三个要义的。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又是怎样的呢。首先,应该承认,社会主义时期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发展的。但是,中国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不是对马克思主义中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部分的发展,而仍然是对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和阶级斗争部分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和阶级斗争学说是针对阶级社会而言的,而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则是相对于阶层社会的。这种发展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科学性。因为不论人们承认不承认、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就事实上将中国由阶级社会推进到了阶层社会,中国的阶级社会因而不复存在。不是阶级社会,就没有阶级,也就没有阶级斗争。因此,在阶层社会中发展阶级斗争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就是不科学的。这是其一。其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时期,经过历次“阶级斗争”,中国已经没有了思想家群体,因此中国发展的阶层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意义的马克思主义就不再具有思想理论的意义,而只是话语意义的、政论的意义的思想。最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又具不具有可实践性呢?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中一次又一次“阶级斗争”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的伤害来看,从“阶级斗争”意义的“文化大革命”对中国社会的毁灭来看,这种只有负面作用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是不具有可实践性的。

 

综上所述,对于现代的、我们欲以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来说,它必须是发展的,而它的发展是应该符合科学的,而科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又必须具有可实践的性质,这才在完整性上、存在的意义上构成和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价值和存在价值。

 

以上,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内涵分析了我们欲以坚持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义,即:发展、科学和可实践。那么又应该以怎样的术语来外在地称呼马克思主义呢?根据内涵和名称的统一性来说,现代的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这应该没有什么不妥,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更没有什么风险。

 

    “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早已提出,但命运多舛,始终不被认可。记得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李瑞环在其出访国外时,曾经提出过“发展的、科学的、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概念。而在此之后,这一马克思主义术语就再没有见诸于任何文字和语言之中。不知道这是为什么。是因为这一术语本身不科学、不合理,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不得而知。如果不是因为这一术语本身的不科学、不合理而禁用这一用语,可能就有点不可思议了。

 

 

马克思主义“人”的科学

1980年1月1日

我本以为我的将马克思主义归结为是“人”的科学的观点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受万俊人的《重读马克思》一书的影响的。想不到我自己早于1980年的11日就已经将马克思主义视为是“人”的科学了,视为是人类社会中中的“人”的科学的组成部分了,视马克思主义的高山和高峰是建筑于“人”的科学的基础之上的了。

通过这篇文稿整理,并联想到整理自己其他早期的文稿时的发现,让人最为感慨和遗憾的是,思想的被轻视是多么的可恶。如果我的这篇文稿和其他的文稿能正常地发表,那么这些文稿中的极有价值的思想和观点就不会被我自己忘却了,也不会被他人无视。那么它们就会得到进一步地、更深入的扩展,就会及时地对社会产生作用。比如,我的《“人”的观念与人的解放》的书稿和相关的两封信中的思想和观点就不至于在九十年代中期才形成。

真让人不明白的是,……    20031230日注

在整理这篇文稿之前,有必要将这篇文稿的提纲、提要以及因这篇文稿的自我感受而写的一首诗一并加以整理。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人文科学

社会主义时期的相互关系(意指上述四门科学之间的相互关系2003年12月21日注)

资本主义时期的关系:从商业出发——符合人性的发展;与阶级关系发展的人的发展。

从我国的知识水平看社会现象:享受与物质生产的关系

经济的局限性——单纯生产(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

忽视人的价值——不平等现象——我国还远远没有解决的问题

社会科学为人的平等提供了武器

“人”的科学将为社会的合理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武器。为共产主义奠定意识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大厦

——从人到社会。从社会到阶级

——从人到阶级。“人”的终结。阶级的完善

——完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方面。同时却走向了马克思主义的异化,脱离了马克思主义

——对社会的完善,对“人”的完善。走向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回到马克思主义

离开了人性问题是可悲的——社会主义(人、经济、政治)

阶级斗争——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民族独立。但是否存在剥削、滥用权力。经济权利

人性——环境、工作劣等民族、娱乐、教育、生活

 

马克思主义是“人”的科学中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既抓住了现实社会问题的关键——阶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的建立,也预见到了人类未来最美好、最理想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但马克思主义仍然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综合的、统一的科学——人的科学——中的一部分。虽然它本身是完全科学的、合理的、真理的,但它绝对代替不了人的科学。特别是代替不了对人的直接的、具体的研究。所以,对于非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它们是否是真理、是否合理、是否是科学,这并不取决于它们是否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是否与马克思主义相统一、是否与马克思主义相符合。而应取决于它们是否是从人类的大多数人出发,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揭示了人的理性,是否符合多数人所具备的共性。这虽然是一个比较困难,比较复杂的问题,但事实却不能不是这样。这样,我们才能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许多非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也是正确的(包括人们所说的一些马克思主义流派)。也只有这样,我们才不至于把马克思主义——这个关于“人”的科学的一部分——与整个“人”的科学对立起来,去否定其他一切关于“人”的科学,反而使自己难以在这一科学的广宇中自由向前奔驰

 

既然没有不开玩笑的条件,那就开个玩笑吧!尽管这样对待科学是不严肃的

书、书、书,渴望的书啊,找不到它,似乎也与它无缘

面对着科学,面对着这简单的篇章——提纲

我想些什么?无须多说

而我却在失声

我在思想的广宇中奔驰

而又漫漫于空虚之间

我不乏填充这空虚的手段、奢望和遐想

却不得填充这空虚的材料

学习与养料

学习的养料何在

我不得不对我的这一玩笑的行为原谅

而不管人们是否对这一原谅而谅解

 

正文

 

马克思之前的哲学家们对社会的研究是从对人的研究开始的。对于从事哲学研究的学者们来说,他们既有从属于统治阶级的,也有独立地从事学问研究的。他们研究学问的不同出发点对哲学的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

 

哲学家们对不合理社会的批判是从人的理性出发的。他们对人的理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只有当他们搞清楚了人的理性是怎样的、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的理性的时候,他们才发现现实社会是怎样触犯和违背人的理性的。他们是在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人的理性的过程中,越加认识到现实社会的不合理性的。他们对社会的理性的批判也就越加深刻、广泛和无情。

 

所以,哲学家们才提出应该满足人的理性的要求。人应该得到合乎理性的发展。社会的存在应该和人的理性相统一、相适应。

 

但是,现实社会却也实实在在地表明,人是分为两大群体的,是分为统治者、剥削者和被统治者、被剥削者这样两大群体的。他们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是因为利益的对立而构成不同的阶级的。社会的不合理实际上是这两大对立阶级在丧失理性方面的不同表现和异化现象而已。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他们陷入了极端的自私和自利。他们为了自利而使用非人性的手段对待在人数上占多数的被统治者。统治者由于失去了理性而把那些被统治的多数人当作等级低下的人,或者根本就不把他们当作人看待。那些在数量上占多数的被统治者失去了作为人、或者作为具有平等权利的人的资格,失去了应该理性地存在的一切。这失去的一切是属于人性范畴,还是属于阶级性的范畴?事情原本是很清楚的。它们应该是既统一的,又是有差别的。阶级性只是整个人性中的一个部分。是一个处于关键地位的、可以使矛盾激化的、但也是范围有限的那一部分。而人性则是阶级性的基础。人性既包含有阶级性,更包含无数的非阶级成分。人性问题是超越阶级性而表现为是范围广阔、延续无限的问题

 

哲学家们在哲学的这个地方分裂了。一部分哲学家们认为,社会应该恢复理性。为此,统治者们应该理智起来,应该以人性待人。被统治者应该获得理性,应该真正作为一个人而拥有作为“人”的一切。另有一部分哲学家们认为,由于社会的不合理,因而现实社会无法恢复理性。因为现实社会只不过是统治者们的社会而已。统治者们作为一个阶级,是由于现存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要成为理性的社会,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一般人性问题。而是人性中的那个可以激化矛盾的、关键性那一部分人性——阶级性——问题。因此,合乎理性的社会不是靠统治者们的良心发现和理性的自我醒悟来获得的。而是依靠阶级斗争,通过消灭旧的统治阶级,通过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通过改变现存经济基础来实现的。社会只有先行解决这个人性问题——阶级性问题,才能谈到范围更广阔和延续无限的人性问题。社会和人才能获得合乎理性的无限发展。但是,哲学家们始终没有离开过理性,而且也不可能离开理性问题。只不过是把阶级性从理性中分离出来加以特别的重视和研究而已。这一理性就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吸取了以往的哲学家们对于理性研究的一切合理方面。并针对理性与现实社会的矛盾,以及现实社会所决定的经济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提出通过阶级斗争来建立合理社会的道路,为人的合乎理性的前面发展创造条件。因此,马克思主义无疑是一种解决理性问题的科学方法。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虽然独树为一门科学,虽然马克思主义将现实社会中最主要和关键的阶级问题作为它的重要构成之一,但就本质来说,马克思主义并没有脱离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科学——关于人的科学。所以,当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们马克思主义作为方向去奋斗,作为武器来运用时,就使世界上一部分人们在理性的最主要和关键的问题——阶级问题——方面获得了彻底的解决。这些获得了阶级解放的人们真正获得了人的权利。免除了被剥削、被压迫的境况。这不能不是非理性社会的本质性变化。不论马克思主义在赢得了阶级解放的的社会中以后的遭遇如何,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在建立起合理社会以后的社会的一般性合理发展和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不能不仍然是真理

 

对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家们,我们不能不承认,是他们开创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科学之一——“人”的科学。并且使这一科学的发展日趋广泛、深入和重要。人类自身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一方面确实是像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那样,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来发展的。但是,另一方面也确实是依照思想家们的独立的理性研究、后来的理性要求,以及意识上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斗争来获得的。这在人类社会的近代历史中可以看得更清楚。一切社会科学综合起来就构成了关于人的科学。就像这些科学起初都是从对人的研究、对与人有着密切关系的社会的研究开始一样。当然,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扩展,有许多领域逐渐脱离了对人的直接的研究。不过,与这种脱离一样,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派生出许多对人进行直接研究的领域。社会科学的这种对人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研究,也就越来越对社会和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我们可以从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存在状况中不难看出这种影响作用的存在尽管这种影响作用与阶级关系的影响作用、与经济关系的影响作用混杂着。

 

所以,从一般理性出发解决社会问题并非是一条然行不通的道路。而且,社会越是发展,以理性解决社会问题这一道路也就越加起着重要作用因为这一道路同马克思主义一样,没有违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科学——“人”的科学。这应该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但是,从逻辑推理来说,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从一般理性出发解决社会问题的道路不如马克思主义所开创的道路那样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对“人”的研究方面要开阔得多,研究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也很充足,却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之所以如此,正是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问题和不合理的经济基础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一旦解决了阶级问题和不合理的经济基础问题,那么,在充分发展了的理性的“人”的科学的推动下,社会的合理发展和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将回更加迅速。

 

同样,我们也可以设想,如果在解决了阶级问题和经济基础问题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中,能够在一般理性的研究方面、在“人”的科学的方面更广阔、更深入、更充分地得到发展,而且能使这一科学的发展更具有正确性和合理性,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合理发展和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一定要比资本主义社会更迅速、更全面。而且这种发展必然会是马克思主义的继解决阶级问题之后的继续发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没有成为事实。同理论的停止发展一样,合理的社会主义停止了合理的发展。得到了最重要和关键的理性满足的人们却失去了合乎理性的继续满足。如同理论的混乱一样,社会主义中的社会和人们被弄到了令人难以琢磨的地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马克思主义把阶级问题和经济基础问题从“人”的科学中提升到重要的、关键的位置上。那么一般的理性问题似乎就处于次要的地位了。在这个基础上,列宁主义诞生了。列宁主义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阶级斗争和砸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学说。并且通过十月革命的实践证明了列宁主义学说的正确性。但是,由于受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斗争的制约,列宁很少涉及在建立起合理社会以后社会的合理发展和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问题。由于列宁的早逝,人们也就不知道列宁是否会迅速回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科学方面去。由此使列宁主义始终或主要表现为是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方面。在列宁时代,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苏维埃初期,列宁主义关于阶级、阶级斗争的思想还将继续存在,无产阶级专政仍然必要的学说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学说将在多长时期正确的?将在何种条件下是正确的?或者说,在坚持这一学说的同时,是否应该回到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性方面去?对这些问题,在列宁主义里并没有探讨,或者说有些须的探讨也是很模糊的。这样一来,似乎就把马克思主义与阶级学说等同起来了。似乎阶级学说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只是适用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思想,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部,是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思想。这就给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留下了异化的隐患

 

事实正是这样。社会主义一经建立后,它所坚持的仍然主要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不论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坚持这种学说是否正确,但社会主义没能迅速回归到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性方面没能广泛地开拓关于“人”的科学的发展,不能不是一种理论的停止。人们只想停留在已有的马克思主义的高山上,却不愿回到马克思主义的高山所能建立的基础——“人”的科学——去。马克思主义者们尊重科学,可是他们却忽视了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科学道理:人们攀登马克思主义的高山,应该占据马克思主义的所有高峰,而不应仅仅是阶级学说的高峰;人们要加高马克思主义的山峰,必须首先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去,用充分的材料加宽这个基础。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这座高山才能在更宽广的基础上增高

 

在“人”的科学这个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只占据了一小块基础。而在“人”的科学这个无限宽广的基础上,同样可以建筑起无数的高山和高峰。人们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人”的科学,结果就不能不导致马克思主义的异化。这种异化表现为:首先是把马克思主义与人类社会中的“人”的科学等同起来,由此否定马克思主义之外的“人”的科学的客观存在和它的独立性。其次,把马克思主义中的阶级、阶级斗争学说与其他方面的学说等同起来,以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取代整个马克思主义。这样以来,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就不能不走向死胡同。这种异化的马克思主义就不能不影响到社会主义的社会和人的发展。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表现为缓慢、停止以至倒退,社会主义社会中人的合乎理性的要求得不到进一步的满足,人的全面发展受到阻碍和无视,甚至有意识和无意识地断然反对社会和人的合乎理性的发展,也就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了。尽管这种必然性不完全是主观性的。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悲剧。

 

 

 

关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存、发展和过渡性

1982423日夜

由于这篇文稿的写作时间中有一个“夜”字,这使我想起,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我总是在夜里看书看报或“胡思乱想”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有些自认为是很有意义的想法就记录下来,或者干脆就连夜写了出来。这篇文稿应该就是这样写出来的。

现在的人们已经不再用非常传统的观念来看待资本主义了。但在那个时代却不是这样的。可以看出,我的这篇文稿中也有着那时的痕迹。正是为了使社会和人们不再用非常传统的观念看待资本主义,我才针对当时人们仍然以非常传统的概念和概念看待和衡量资本主义的理论文章写了这样一篇文稿。

我不知道我的这篇文稿是否起了作用,但至此以后,用非常传统的观念和概念看待和衡量资本主义的情况开始逐步减少,以至于到今天已经完全绝迹了。也算是我有先见之明吧。2008年9月24日注。

二十多年后再来看这篇文稿,虽然这篇文稿在当时主要是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写的,但二十多年来社会发展的事实却在实证着这篇文稿中的许多立论。如,欧洲货币的发行,欧盟的扩大,筹划中的欧洲宪法和欧盟议会,都表明资本主义正向着“国际联合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而工人持股、工人参与企业管理也已从社会现象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福利制度也必然会通过改革走向更加合理的发展道路。所有这一切说明了什么呢,是否在说明在现代资本主义的躯体内正在发展着社会主义?

其实,将现代欧洲资本主义传统社会主义相比,将现代欧洲资本主义称之为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将传统社会主义称之为封建主义的社会主义似乎更为恰当。所以,对于资本主义来说,必然是通过发展而到达社会主义。对于传统社会主义来说,则是要通过改革铲除封建主义的东西而到达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也就终归是要走向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只是,什么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倒是要依据马克思主义和人类社会已经发展过的历史来加以重新的定位。否则,社会主义就始终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这篇文稿其实是为我自己在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奠定了思路上的基础。由于有这里所确立了的思路,才有了在1988年之前将人类社会区分为资本社会非资本社会的概念,也才在1988年将人类社会中的资本社会划分为了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必要)占有资本社会。2004年4月27日注

    

看了贵报x期第15版上的文章后,我认为这种传统化的理论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也是缺乏效用的。不过,对于《资本主义腐朽性问题一席谈》中的一段话我倒是很赞成。这段话是“经常要用新的事实、新的表现去说明它”。虽然这段话是就认识资本主义的腐朽性而言的。而我觉得这段话更适宜于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的必然性的认识。只要我们是以新的事实、新的理论来说明资本主义的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的必然性,要比单纯地谈论资本主义更有意义。更能够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谈论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和谈论社会主义的胜利必然性虽然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但目的却是相同的。能达到目的的理论就是最好的理论。为此,我想简单地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我的这些认识或许在专家们看来实在是浅薄得很,或者这些观点在国际上已经属于常识了,或者是我们的理论工作者对这些常识已是很了解的了,甚至已有了更深刻的研究。如果是这样的,那么在理论和宣传教育上,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不能突破传统呢?这对新的一代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思想解放也应该体现在理论宣传和教育上。既然我们的社会已经在不断地向广大群众和青年介绍欧洲共产主义理论和资本主义出现的新的发展状况,又为什么不能在正统的教育中有所突破,以实现理论教育由恪守传统向突破的过渡呢?

 

贵报发表的这三篇文章所谈及的垄断资本主义的特性,即腐朽性、寄生性和垂死性,都不过是垄断资本主义理论的常识。无论这些常识在今天还是否有意义,都关系到一个问题,即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问题,也就是资本主义特性中的过渡性问题。

 

对于研究社会发展问题来说,应该承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任何一种制度的社会,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都要经历过几个不同的社会阶段。这些不同的社会阶段既是社会发生量变的表现,如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如此等等。也可以是质变的表现,如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私人垄断阶段,等等。因此,一种制度的社会不到它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它是不会向新的制度的社会转变的。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同样,我们也不会再认为,社会主义将会以它初始的形态直接步入共产主义社会。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固然要讲它的反动性、寄生性和腐朽性,但是首先要分析它的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从现实方面来说,都应该如此。只有通过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和现实状况的把握,才能准确地认识资本主义的垂死性和过渡性。资本主义在它没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何时期内,都是存在着腐朽和寄生现象的,但同时也会表现出死亡和过渡迹象。对于这种“死亡”和“过渡”可以作两种解释。而且这两种解释都是有意义的。如,就整个资本主义制度来说,脱掉资本主义的外壳和驱除资本主义的灵魂而进入社会主义,是它的死亡和过渡的表现。而资本主义表现出的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私人垄断阶段,也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趋于死亡和过渡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形成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发展阶段达到鼎盛并日益显露出垂死性和过渡性的阶段。因此,马克思主义预言资本主义即将灭亡,工人阶级必将赢得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将使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预言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但资本主义也确实由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了私人垄断阶段。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对资本主义的研究和批判,以及所做出的预言,仍然是正确的和有意义的。而列宁的对垄断资本主义的揭露和批判,以及由此而作出的预言,与马克思主义一样,都是局限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某一阶段的。

 

作为资本主义中心之一的西欧虽然仍属于垄断资本主义性质,但私人垄断却实实在在地走向了死亡。私人垄断资本主义的死亡虽然没有表现为是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那就只能说明,作为整体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还没有完结。因此,资本主义显然还存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发展阶段已由事实表明是国家垄断资本阶段。国家垄断资本阶段将存在多长时间,这是我们所不知道的。因此,资本主义是否会通过国家垄断资本阶段的死亡而过渡到社会主义也是不能断定的。因为历史使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从整体上表现为是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相互之间日益加强联系、相互结合的过程。战争、联合、分裂、合作都是促进和强化这一过程的因素。这似乎是矛盾的,但却是符合矛盾的结果是统一的必然性的。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在科学技术、经济、政治上的相互联系,是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所无法相比的。那么,又为什么不可以推论:资本主义将会进入国家垄断基础上的国际垄断或国际联合垄断的发展阶段呢?

 

如果社会的发展真会是这样的,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将获得无限发展,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则是无望的呢。不是的。其理由如下:

 

1、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都不会是永久的社会。这是绝对的规律。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是如此。

 

2、应该以新的视觉来看待当代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新的社会现象,即便这些社会现象在一些人们看来是微不足道的,是仍然攀附于资本主义躯体上的因素。

 

如,资本主义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国民经济发展的计划性;国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欧洲共产主义思潮泛起;社会民主党的广泛执政;发达而陷入困境的社会福利制度;工人持股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的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工人与资方的合作;等等。

 

马克思主义在探讨和研究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时,就是把上述一些因素作为社会主义成分来看待的。既然这些属于社会主义的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那就不能说这些社会现象因为是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因而就绝对是属于资本主义的货色。问题在于,这些现象既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它们的存在就是受制于资本主义制度左右的。但是,一旦这些社会成分强大到不为资本主义制度所左右时,这些社会因素就会反过来影响资本主义制度,就会成为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要素

 

社会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一种表现为是进步的社会因素,一旦出现于社会,它就必然会发展壮大,而不会消失的。任何的困境和挫折只能使这些社会因素寻求到更合理更实际的发展道路。因此,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社会阶段中,那些属于社会主义要素的发展和壮大是必然的。这就意味着是资本主义的走向死亡和终结,意味着资本主义向新的社会的过渡

 

综上所述,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法来认识现代资本主义时,它的腐朽性和寄生性是没有疑问的,但资本主义的垂死性和过渡性也是必然的。至于资本主义为什么仍然能够生存、仍然在发展,则是不取决于它的腐朽性和寄生性的,而在于它的全部历史阶段是否已经完结,或者说资本主义是否已进入它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如果说,在早期的资本主义时期,一些社会主义的因素还只是体现在物质、意识、无产阶级力量方面的话,那么在资本主义的最后阶段,社会主义的因素将会发生在政治和社会范畴内,资本主义就会随着这些社会主义因素的不断强大而终结

 

增强学术研究 发展马克思主义

                              1986430

在当时的时代,人们已经开始讨论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问题了。不过,人们讨论的重点是放在马克思主义的一些观点还是否适应现实社会发展需要这一方面。还是没有触击到影响马克思主义发展的真正原因。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阻碍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把学术性的马克思主义的不同观点与党内的政治派别相等同。二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学术性与社会政治等同起来。为此,我倡导应该顺应学术发展的规律性来发展马克思主义。

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是没有什么特别的了。但是,如果站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角度来看,这些观点的提出,既是新颖的,也是需要勇气的。当然,影响马克思主义发展的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重要因素。对此,我在2000年后的文书稿中,进行了分析。    200631日注

青年理论工作者马丁的文章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注意。这是一件极好的事情,是非常有利于开创真正的学术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的局面的。这也是许多人在“马丁风波”中共同关心的问题。但愿此风波所引起的讨论能够促进学术争鸣与政治的分离,能够出现各种观点共存的局面。

但就马丁一文所引起的争论来看,似乎问题集中到了一点,即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更具体地说,是关系到马克思主义的某些观点对今天来说,是否还有指导意义的问题。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马丁的文章中并不存在这种观点。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流派的问题。所以,问题最终在于,根据理论自身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否应该产生不同流派。如果我们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的学术理论研究就会顺畅的多。

理论发展的规律表明,无论任何范畴的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和流派。所以,问题的症结在于对待不同观点和不同流派的态度。理论只有在容许不同观点和流派共存的前提下,才能不断得到完善、系统、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只有在这一前提下,理论才能产生分支,才能开拓理论研究的新的范畴,理论发展也才有新的起点。否则,理论的发展和进步是难以想象的。

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实际上也是如此。

在马克思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也只是在作为一个派别而存在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形成以后,在列宁时代,马克思主义自身也形成了几个派别。列宁主义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而已。在列宁时代,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其他流派开始被冠以“修正主义”,但在学术发展方面还算是正常的。当马克思主义处于斯大林时代时,马克思主义不仅不再被看作是具有学术上的意义,而且日趋与政治融合起来,直至发展成为不可触动的政治事项。因为斯大林不仅在学术意义上,而且在人身上蛮横地禁止马克思主义的不同观点和流派的存在。他的这一做法不仅在苏联、而且在国际上(即社会主义阵营)被强制推行。这种做法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这是一个很长时期的不愉快的历史。对于这一历史阶段中的大量事实就用不着一一表述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许多被扼杀的观点和流派,在今天看来,是具有真理性的。如陶里亚蒂、铁托、彭德怀,甚至布哈林、托洛斯基等人的思想观点。

显然,斯大林及其类似者们的做法,无疑是给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使人们对人为造成的马克思主义的停止不前的状况竟然习以为常。人们会对触动这种习以为常感觉的任何异常表现都会感到惊恐和害怕。权力者和权威者们还会对此表示愤怒和反对。这种心理状态同样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一个障碍。这样两种障碍相铺相成、恶性循环,马克思主义何以发展。

为什么回出现这种状况?这是由于人们混淆了学术研究中的两种界限。一种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学术,在社会中必然会出现的不同观点和流派的现象,与党内组织上的不同派别等同起来。因此在党内,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只能以权威人士的或传统的解释为准。如果谁只是在观念上背离了这个准则,那就等于在党内搞组织派别。二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学术性与社会政治混淆起来。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纲领,是无产阶级的指导思想。但马克思主义首先必须是一种学术。否则,它就是一种教义。马克思是极力反对把他的理论看作是一种教义的。马克思主义应该得到发展。但马克思主义只有首先作为一种学术才具有发展的可能。但是,从斯大林时期以来,在社会主义阵营内,马列主义是不能作为学术来对待的。而是被作为了政治的试金石。因此,如果谁要把马列主义作为一种学术来研究,谁就会在这块试金石面前显现出“修正主义”、“反马克思主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原形”。马克思主义被搞成这个样子,马克思自己如果知晓,也会倍感痛惜。

所以,我们应该顺应学术理论发展的规律性,容许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不同观点和流派存在。如果我们确认了这一点,实际上就意味着迄今为止的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只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流派。而马克思主义的其他观点和流派所认为的马克思主义传统流派的思想观点无助于指导今天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的观点,就是很正常的了。人们就会对马克思主义提出自己的不同解释。在学术自由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就会获得进步、发展、完善和系统。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就会因此而注入强大的推进剂。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19881121

(须将分篇整合起来)

这是重新粘贴的文稿。之所以重新粘贴,是因为这篇文稿是在学习电脑初期时输入电脑的,电子错别字太多,且段落之间没有空行,给阅读的网友造成很大的不方便。这里做了修改,欢迎新老网友继续浏览。2006108日注

  人人熟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论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论述实际上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航道。这是不可变更的。但是,毕竟航道不是笔直的,而且是经常变化的。从马克思的时代到现今的时代,人类社会发展虽然是行进在主航道上的,但毕竟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们的设想不完全相同的。这种不同是怎样表现的呢?我在这里作了初步的探讨。探讨虽然是初步的,但却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的,是接近于实际的。是完全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之上的。而我本人之后在理论和思想上的发展,也是完全符合和顺着这一思路的。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以后的文稿中,我已将这里所说的公有制社会改为民众资本社会,将公有制改为共有制了。2005717日注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部文稿中,我特别分析了“社会权力”产生的根源及其危害性。指出了社会权力产生的根源及其危害性在任何时代和对任何社会都是相同的。对此应该引起高度的警觉。然而,不幸的是,由于这篇文稿没能发表,提出的警觉也就不被人们所重视。于是……200563日注

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

                             1988年11月21日

 

人类社会中的第一大问题莫过于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所有制问题。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由所有制决定了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形态;由所有制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发展变化。由此,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几轮变化。虽然历史是一个令人叹谓的长河,虽然在这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只经历了这样几个轮回,但它却使我们生活在了当今的时代。为此,我们不能不感受到所有制问题对人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只要人们能把握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状态,以使之符合规律性,并使之具有合理性,那么,我们将生活在更加美好的时代。

 

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管人们是否都最终承认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为数不少的人是通过正规的学习来了解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的。遗憾的是,人们在学习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时,虽然知道了人类社会经历了几个轮回,但却被可悲地被告知:人类社会只存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并进一步简单地归结为,无论人类历史的长河是怎样源远流长,都是由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形态如此复杂,而所有制形式却如此简单。人们所知道的就是由这样简单的所有制决定着复杂的社会形态的关系式。这种关系式是人们从历史史、从经济史、从社会发展史、从哲学史中学来的。因为它既好学又好懂,又显示其伟大的真理性。而真理是不可怀疑的。这种关系式指导着我们的实践。毫无疑问,它对我们的实践起着十分重大的影响作用。由这种关系式指导的实践给我们带来的是祸是福,或既祸既福,只有默认而没有研究。应该的是,研究是第一位的,承认是第二位的。可以相信,人们最终会这样做的。问题是,今天——预示着新的一轮变化的时代里,我们是继续受制于那种旧的所有制——社会发展的关系式的束缚来指导我们的实践,还是冲破这种旧的关系式的束缚去创造新的实践,创造新的时代,却是不可再等待的了。

 

应该说,那种把所有制仅只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把人类社会发展归结为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高级共产主义社会,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关系式的理论未免过于简单,甚至不符合逻辑。实际上,在每一种社会形态里,都有与其相应的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形态。这决不是可以以笼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能替代的。让我们不要再把问题搞的过于复杂,而只作一个简单明了的阐述吧。

 

首先必须予以说明的是,所有制是指什么而言的。对这一问题,人们当然都很清楚,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事实上,更确切地说,在资本形成以前,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而言的。而在资本产生以后,所有制主要是对资本而言的。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没有与对所有制的研究相统一。这种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人们在研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是从原始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中,得出公有制的概念的。这种产生于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概念,就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产生错误的认识。

 

对生活资料的占有状况不能是研究所有制的出发点。因为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早期(即家庭出现以前),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外,生活资料从来都是以个人和家庭占有为主的。如果把生活资料作为所有制的对象来研究,是得不出公有制的概念的。既然人们是从生活资料而得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概念的,那么,这种公有制的含义就必然与原始共产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大相径廷。也必然造成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的错误理解。

 

其二,由于人们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因此回避了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制状况的研究。而仍以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研究对象。这就无法使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包括其全部内容。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区别之一,生产资料是不可再生的。而资本是可以再生的。区别之二,生产资料是一次性分配的。一次性分配后,便不再纳入分配的范畴。而资本由于是可以再生的,因而是可以再分配的。这种区别决不是无关紧要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虽然只是语汇上的差别,但是,容许这种差别成为一种观念上的错误,则是以在社会上产生重大恶果为代价的:经济规律在这种错误面前无法通行,经济发展由此而陷入恶性循环;正常的社会发展规律在这里碰壁,社会因此而积重难返,社会动荡乃至崩溃。对此,历史会说明的,终究会的。

 

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就生产资料而言,原始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无占有社会,而且是无可占有的社会。

 

第一是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可值得占有的生产资料。原始人主要从事的是狩猎和采摘活动。他们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棍棒、

石头之类。因为是随时随地可以捡取的,因而就没有保存的价值。也就没有必要占有。

   

  第二是由原始人的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原始人的生活往往受大自然的制约。大自然不断发生的灾害,迫使原始人不得不经常进行迁徙。即使原始人已学会了制造和使用石器、弓箭,他们在迁徙时也往往会将它们丢弃。当迁徙到新的地区时,他们便重新制造那些简单的工具。

 

第三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工具实际上仍然属于自然之物。并且由于不但迁徙的生活习性,使他们不能形成对工具的价值和占有的观念。

 

所以原始社会只能是无占有社会。既然是无占有的,是人与占有没有关系的,也就表示有占有关系的公有制社会。它就只是个无占有的原始社会而已。

 

 

二.奴隶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奴隶社会对人类社会来说是应该极其特殊、极其重要的社会。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首先表现在对“人”的观念的形成。人并不是在生理上具有了人的特征时便形成了“人”的观念的。对原始人来说,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他们与其它动物的本质区别。他们与其它动物的关系就如同其它动物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没有丝毫的对其它动物的优越感。他们对其它动物的认识只是期望获取它们作为食物,避免受到它们的伤害。而这也正是任何其它的动物本能的认识。

 

人形成“人”的观念是一个极其缓慢的过程。这一缓慢的过程不仅体现在人的类方面,而且体现在人的不同个体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原始人在同一时期共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自我意识。而是一部分人先具有了“人”的自我意识,而更多的人后来才有了“人”的自我意识。“人”的这种最初的、最重要的观念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奴隶制社会所有制的形成特征。

 

“人”的意识的形成是由生产力的发展而决定的。在原始社会后期,原始人不仅开始饲养家畜、开始种植农作物、开始定居,而且开始制造真正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不再只是加以改造的自然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和改变,使他们生产的工具具有了保存的价值。与此相应的是导致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观念的形成。生产的观念、保存生产资料的观念,以及开始萌生的占有观念,便是人类社会中最初的非动物意识。这一非动物的意识促成了一少部分人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那些首先具有了“人”的意识的原始人只视自己为人。而把部落的其他人仍然视为同其它动物一样的自然动物。这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便开始有意识地实施占有。奴隶社会便由此逐步形成。但奴隶社会的特征不是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对还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占有。因为奴隶社会的生产力决定了那些仍不具有“人”的意识的人的使用价值远比那些简单的生产、狩猎工具,甚至家畜、土地更重要。

 

对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来说,无论是从使用、制造方面来看,还是从生产的效果来看,对人的占有是最容易的,也是最有好处的。而对于被占有的人来说,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他们对自己的被占有没有任何不自然的认识。他们仍然保持着原始人和动物一样的无“人”意识及传统和习惯:去同别的动物争斗,防御别的动物的袭击,与别的部落的人进行格斗,绝对地服从部落首领(已开始演化为奴隶主)去从事饲养和种植。所不同的是,现在他们的这些无意识、传统和习惯行为是逐步受到那些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占有者的支配的。因此,就已形成的生产力与占多数的原始人的关系来说,他们仍然是类动物,是比物的生产资料更多、更有价值的活的“生产资料”。奴隶制社会便是从对他们的占有而开始形成。从此,人类社会第一次形成了占有和占有关系。这不是原始社会那样的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而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占有关系。继“人”的意识、生产的意识之后,人类中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意识——占有意识。

 

那么,我们如何评价奴隶社会的所有制呢?如果我们从历史出发,承认只有“人”的意识的人才是真正的人,而且只有人才与占有发生关系,那么作为少数的那些首先具有“人”的意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占有者来占有还没有“人”的意识的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个人所有制社会。即每个都是占有者的社会。

 

如果我们尊重我们祖先,并不因为那时的多数人还没有形成“人”的意识而否认他们为人,那么奴隶社会就是一个占有人的社会。而不是以占有物为主的社会。因此,奴隶社会绝不是私有制社会。因为无论是对私有来说,还是对公有来说,都应该是以对物的占有来衡量的。

 

三.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

 

随着奴隶制社会的发展,“人”的意识开始从三个方面在奴隶的意识中发展成熟。

 

一是已经具有人的意识的人对他人意识的影响,使更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己与奴隶主在生理上的同一性。

 

二是生产力的发展使更多的人看到了自身的价值,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具有完全可以脱离奴隶主而独立生活的能力。

 

三是奴隶主对奴隶残酷的人身虐待和生理摧残,使奴隶们通过生理和精神的痛苦产生了“人”的意识。而当多数奴隶开始具有“人”的意识的时候,人类便产生了第四个重要意识,即人的自由的意识。奴隶制度和奴隶制社会便由于这种意识的形成而被埋葬。并由此而进入人类社会的第三个轮回——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不同于奴隶制社会之处,首先在于人类摆脱了人对人的占有,开创了完全对物——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的历史。正是由于封建社会摆脱了对人的占有,因此对物的占有成为第一性的占有。在封建社会里,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与人从奴隶地位的解放同时形成的。人从被占有者的地位过渡到自由人的同时,既意味着他自己也成为一个占有者。即成为对生产资料——土地、家畜、农具等——的占有者。

 

奴隶制社会的完全解体即意味着所有奴隶都成为了自由人,都成为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来说,封建社会是一个昔日的被占有者,今日成为占有者的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也可以说,封建社会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那个被摧毁的“个人所有制”。

 

就多数人的占有关系和生产关系来说,他们依靠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取生活资料。作为占有者,社会上的多数人   ——农民是不剥削他人的。因此,封建社会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个人所有制社会。而不是私有制社会。这不是说封建社会不存在具有剥削意义的私有性质的所有制。而是私有制(如地主和贵族的私有制)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相比,私有制是非主导性的所有制,而个人所有则是主导性的所有制。

 

从奴隶制社会开始,如果不是特殊的原因,在人类任何具有占有必要的社会里,都不存在单一的所有制,都是多种所有制共存,而以某一所有制为主导的所有制形态。如,在奴隶制社会后期,其所有制形态是以对人的占有为主的,以对物的占有为辅的所有制形态。在封建社会里,则是以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为主,以地主的私有制为铺的所有制形态。

 

农民的个人所有决不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和私有制有着原则区别。私有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个人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直接占有。其二,借助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或资本对他人所创造的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进行剥削。在封建社会里,只有地主阶级才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就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对农民的占有来说,地主阶级的私有制是第二位的。因此,封建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只能以非私有制的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来决定。

 

然而,就封建社会的社会阶层来看,除了农民、地主之外,还存在着贵族、君主和官吏这样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毫无疑问是以剥削为生的。但是,这两个阶层和地主阶层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地主阶层来说,他们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而君主和官吏并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地主是依靠生产资料对他人进行剥削的。而君主和官吏则是借助国家的力量、依靠其社会权力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甚至掠夺的。这是封建社会的一个特殊现象。这一特殊现象导致封建社会必然是专制主义的。君主和官吏控制着国家机器,迫使农民和地主向他们缴纳贡赋、支付劳役。以满足他们那无法满足的骄奢淫逸的生活和怪诞的欲望。以维护他们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力。

 

封建社会的这种权力结构从客观来说,是不可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在出现一个明智的君主的情况下,在该君主的主观作用下,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君主、贵族和官吏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机器从根本是就孕育着与经济基础的对抗性。所以,几乎所有国家的封建社会都是最动荡的社会。不仅广大农民与君主、贵族和官吏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且地主阶层也往往和君主、贵族、官吏存在着重大的矛盾。所以,在封建社会的历次矛盾冲突中,农民的矛头所向并不仅仅指向地主,而更主要的是指向封建社会的各级政权。在这种矛盾冲突中,地主也往往和农民站在一起,甚至成为农民运动的领导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最终取得胜利的国家里,担负领导者的往往是那些具有民主思想的地主阶级的成员或从他们中发展为新兴资产阶级分子的人。反对专制主义的民主思想则是人类在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重要的思想成果。

 

然而,封建社会何以成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呢?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国家权力外,同时还存在着由君主、贵族和官吏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不仅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而且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无法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使国家权力异化为社会权力的一部分。随之,国家的职能也被异化了,异化为为君主、贵族、官吏服务的职能。

 

那么,在封建社会里,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社会权力的产生是由于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特殊占有方式而产生的。对于生产资料或资本来说,对它的正常的占有方式是人对它们的直接占有。农民和地主对土地、农具、家畜、种子、织机的占有是直接的占有。但是在封建社会里,除了农民和地主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外,还存在着君主和贵族对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土地的间接占有。对君主来说,整个国家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对贵族来说,由君主封赐给他的领地里的任何土地和资源都是属于他的(当然首先是属于君主的)。但是,君主和贵族的占有都是一种部分的间接的占有,而不是直接占有。对生产资料的全部和直接的占有者是农民和地主。如果君主和贵族不依靠某种力量,他们的间接占有就是不牢固的。因此,他们借助了国家的力量,使国家成为他们的附属,异化为他们的国家,并由此而演变出他们所拥有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专制主义的直接根源。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使封建社会成为专制主义社会的不是国家,而是这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正是利用这种专制主义的社会权力控制国家,并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农民和地主进行剥削和掠夺的。由间接所有制形成的社会权力和国家不是一回事。国家有国家的职责,而社会权力有社会权力的行为。所以,社会权力可以控制国家,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同样,国家也可以制约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最腐朽的权力。这就是封建社会所能告诉我们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社会权力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的毒瘤。那么,了解它是如何产生的,则是封建社会所能给我们的一个最有益的启示。

 

四.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资本主义社会才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唯一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私有制社会。

 

从资本主义社会始,资本取代了生产资料。人类从此进入了资本社会。人对物的占有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过渡到对资本的占有;从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过渡到少数资产者的私人占有;从不占主体地位的地主阶级的私有制过渡到占主体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从少数地主对少数农民的剥削过渡到少数资本家对占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君主、贵族依据社会权力对广大农民和地主的掠夺,过渡资产阶级依据对资本的占有实施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从封建社会的对消费资料的剥削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以资本为主要内容的剥削。所有这一切就是真正的、唯一的私有制社会的真谛。

 

当然,在所有这些过渡中,私有制从社会所有制的从属地位上升到主体地位,是私有制和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但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国家权力成为社会的重要权力,是削弱乃至消灭了社会权力的存在。随着国家机构和国家职能的完善,国家开始成为一种独力于阶级之外的社会力量。成为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者,成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

 

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国家是否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各阶层各阶级、特别是对立阶级矛盾的调解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个极为重要的论点是,国家在封建社会已成为地主阶级的附属,是地主阶级的国家,那么,在建立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国家便成为资产阶级的附属,是资产阶级的国家。而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历史,就不难发现,在封建社会里,国家实际上只是异化为君主和贵族的国家,只有君主和贵族可以随意支配国家,国家只为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服务。地主阶级不仅不能支配国家,而且和君主、贵族有着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矛盾。地主阶级在客观上是力求发展生产力的。而君主和贵族及其官吏是社会财富的最大浪费者,消费几乎成为他们唯一的目的。他们是生产力发展的阻力。国家之所以成为君主和贵族的附庸,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国家的不完善,是因为有君主和贵族依据间接所有制形成的强大的社会权力的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没有了间接所有制,也就没有了社会权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在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国家的机构、职能和权力已逐步完善,国家也已成熟。国家开始以调解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阶级的、阶层的、人的个体的矛盾——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为自身存在的目的。

 

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阶级矛盾的激烈程度,使国家不能不将调解阶级矛盾作为它的主要内容。迫使它在调解阶级矛盾时往往偏袒于资产阶级而损害无产阶级的利益。

 

如果资本的形成、新的国家的建立不能削弱乃至消灭社会权力,而是容许社会权力的存在,国家是不会成为资产阶级的国家的。国家只能是具有社会权力的那一阶层的国家。它同样会压制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社会权力在资本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专制和对社会财富的浪费、对发展生产力的破坏作用,将不亚于它在封建所起的作用。

 

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观念是由资本的产生而相应产生的“资本”的观念。资本一经形成,一经成为社会发展的统治力量,它也就把任何社会都纳入了资本社会的范畴。不可想象,在资本形成后的任何社会可以不需要资本的存在和力量。人们正是借助的资本的认识,借助由对资本的存在和运行而形成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由于资本本身是在变化着的,即使在当今时代,人们对资本的认识也远没有完结。同样,由于资本的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经济规律仍有待人们去发现。人类对资本的观念的更新和充实,使人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利用资本的力量来为人类自身更好地服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处处、时时存在着资本的时代里,由于某种几乎幼稚的原因而拒绝对资本的研究,拒绝接受资本的观念,甚至否认资本本身的存在,却是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人们不能不为这个不该存在的错误付出沉重的代价

 

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几乎消灭了一切个人所有。它的无限制发展最终危及到它自身的存在。这就是私人垄断的出现。私人垄断控制了工业生产的原料、控制了产品的制造、控制了产品的销售和价格。在强大的私人垄断面前,有三种社会力量受到了威胁。它首先威胁到了广大的私有者。它把越来越多的私有者们的资本蚕食掉。其次,它威胁到了无产阶级,它使无产阶级更加贫困。最后,它甚至威胁到了国家。垄断势力可以左右国家,可以使国家成为少数垄断寡头的附庸。

 

于是,这三种力量都要求对私人垄断加以有效制约。那么,这三种力量谁能够向私人垄断势力挑战呢?资产阶级显然不行。因为私人垄断本身就是它所酿就的苦果。那么,制约私人垄断势力的力量就只有无产阶级和国家了。历史的巧合,无产阶级和国家在制约私人垄断的斗争中都取得了成功,并且走上了一条共同的却又不尽相同的发展道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发展道路。

 

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

 

什么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

 

从人类社会中开始形成占有关系以来,出现了奴隶主的占有,农民的占有,地主的占有,资产阶级的占有。所有这些占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具体的人与生产资料或资本之间所形成的直接隶属关系。即生产资料、资本与奴隶主、地主、农民、资本家个人所发生的直接关系。即使是君主与贵族间接占有,也是具体的君主、贵族的个人的间接占有。也许,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人们是不能想象生产资料或资本可以不与具体的人发生关系,可以不属于个人所有。然而,由于资本运行的不可抗拒的规律,资本只能与个人发生关系的传统模式被突破,一种可以不与个人发生关系,可以不由个人占有的占有方式——国家占有资本的方式产生了。国家占有资本不仅是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占有方式,而且可以成为左右社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性的占有方式。正是国家对资本占有的这一意义,把人类的社会发展推进到了新的一轮——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发展阶段。

 

由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无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国家——各自促成的,因此,在存在着由资本所决定的必然的共同之处之外,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之处。

 

它们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国家对资本的切实的占有。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国家所占有的资本既不属于资本家所有,更不属于人民所有。在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里,尽管国家声称它是代表人民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占有资本的概念),或更直接地说,一切生产资料都是人民的,但其社会成员既无任何权力支配资本,也无法衡量每个社会成员切实占有了多少资本。他们更不了解他们新创造的资本为什么没有归他们所有且又流向了何处。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同样是国家。

 

2.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们都占有着对社会经济有着重大影响作用的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都

足以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因为国家参与了对资本的占有,无论是“不变”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再是完全的中立者,

而是作为一个占有者与其他的占有者、与无占有者发生矛盾的一方。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家作为占有者与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发生矛盾关系。同时,也和非占有者——无产阶级——发生矛盾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绝大部分社会成员成为无所有者,国家也就必然以占有者的身份与非占有者的各个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发生矛盾关系。当然更会和任何残存的个人所有发生矛盾关系。

 

4.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还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层,仍然存在着阶级、阶层、人之间的相互矛盾,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因此,国家依然是阶级、阶层、人、社会之间矛盾的调解者、仲裁者和决定者。没有哪个阶级、阶层能够改变国家的这一地位和作用。

 

5.由于国家的特殊性,使它不能直接行使对国有资本运行过程的管理。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采取派出代理人的方法对其资本进行管理。由于有了国家与代理人、甚至有权委派代理人的人和代理机构这几层关系,从而使国家对资本的占处于一种既是直接又是间接关系的状况。

 

或许在国家占有资本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还有更多、更重要的相同之处。却也同时存在更多、更重要的不同之处。

 

1。所有制形态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资本的占有虽然足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它既不可能、也不会去剥夺资产阶级的私人占

有。同时,由于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使社会经济的关系中还容许大量的、首先是农民、其次是小工商业的个人所有的存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制形态是多元的。是由国家垄断制、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其所有制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净化,国家垄断制几乎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不仅具有剥削性质的私有制不复存在,而且几乎不允许任何不具有剥削意义的个人所有制的存在。

 

2.对国有企业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资本和企业的管理是以派出代理人为主的。国有企业和任何私人企业一样,都是社会上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存在和发展都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几乎一切生产组织都为国家所有。为了对全社会的生产组织和企业进行管理,仅仅派出直接代理人是不够的。国家还必须派出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致使这些代理机构成为国家组织的一部分,而且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从而使国家的含义得以改变。使国家由调解阶级、阶层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特征改变为进行生产的庞大组织;从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机构变为直接的生产者。随之,国家(机构)越来越膨胀。在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者后,那些由国家所派出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再派到企业的代理人的使命,不是管理生产、不是按照因资本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而只是组织生产。是执行那些委派他们的、真正管生产的那些一层又一层、一级又一级的代理机构和间接代理人的形形色色、无所不包的指令。这些指令往往是以党的名义、以人民的利益的名义、甚至是以领袖和领导者个人的名义发出的,是必须执行的。在这些指令面前任何法律、经济规律、竞争都失去了效用,都无存在的必要。

 

3.对代理人的管理方法的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其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没有任何特殊性。他们和私有制企业的管理者一样,一受法律的制约。二受竞争的选择。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违反法律,只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能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他就可以成为或继续成为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法律和竞争完全是客观标准。在这两个标准面前,很难掺杂任何人的主观臆断。

 

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没有必要而难以健全,由于没有企业和个人间的竞争,因此,对任何代理人的管理是以道德、政治和执行指令的忠诚态度为标准的。而这些标准又往往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动、人的主观认识的差异、甚至于领导个人的目的、性格和爱好而变动的。

 

4。国家结构和职能的不同。

 

在封建社会,国家的基本职能是立法、执法和行施宗教职能。在西方社会,君主推行的是天神。在东方社会,君主推崇

的是君神。在立法方面,国家的立法权实际上被剥夺了。行使立法权的主要是君主。君主成为主宰一切的神的化身。宗教成为了国家职能的对立物。宗教力量削弱和压制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宗教使国家成为宗教、君主和贵族的工具。

 

国家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就是确立使社会中发生矛盾的各个阶级、阶层、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能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得到照顾和平衡,能够使社会得到稳定的过程。法就是国家调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和结果的体现。

 

然而,由于宗教势力的强大,社会无法以法的方式来调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无法得到平衡意义的照顾。因此,农民、地主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君主和贵族的斗争也包括了对宗教的超越国家职能的反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意味着宗教的职能终于被驱除出了国家职能的范畴。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立法和执法成为完全的国家职能。国家正是借助立法和执法的职能来调解社会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的。法就是国家调解矛盾的结果,是通过国家的中介作用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下为矛盾的各个方面所自愿或被迫接受的产物。国家立法职能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的发展。以至于形成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与机构只能发展、强化,而不可削弱的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国家开始行使对经济发展的指导职能,以及从事一些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直接职能。如运输、邮政、通讯、金融以及市政建设等事业。为了抑制私人垄断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国家不得不直接占有某些重要资本。因此,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也成为了国家的一种职能。随着国家职能的发展,国家的机构也相应地完善起来。不管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和结构如何变化和发展,有一点是绝对不变的。这就是立法和执法发职能。由于无产阶级的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状况至关重要,由于资产阶级强大的经济势力依然存在,由于以农民为主的个人所有经济对社会经济补充的不可替代性,也由于国家自身作为占有者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个人所有者阶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必须依然站在调解者的位置上进行社会矛盾的调解。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对立阶级,但它无法消灭由客观社会所决定的阶层和阶层矛盾的存在,无法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消灭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等等。而且这些矛盾中的许多矛盾是无法自行消除的矛盾。此外,社会中又必然会有新的矛盾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矛盾都需要能使其达到平衡的准绳。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的职能不应摆脱在资本主义时期已形成的基本职能。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几乎垄断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使国家成为唯一的占有者,成为最大的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最主要职能,又正是因为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可以使它通过对所有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的管理,通过关系到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指令,达到对全社会的人、全社会的一切事务的管理,并相应地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管生产、管人、管一切事务的国家机构。社会主义的国家无形中成为社会关系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一方,是利益最相关的一方。任何阶层的、个人的利益都在国家的利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只要国家存在,任何阶层间的矛盾都是次要的,都不足以动摇社会。而且不会有任何阶层在与国家发生矛盾时能成为矛盾主要的一方。国家的指令可以畅行无阻。无形中国家的各种指令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不管国家的指令变动的如何频繁。国家调解各个阶层、各种事务矛盾的职能,变为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在观念上被认为等同于人民的利益)的职能。国家的立法和执法职能虽然没有被完全取消,但已被压缩到极小的范围内,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对于国家的指导经济发展的职能和为生产服务的职能,皆因国家生产职能的确立而被忽略和取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机构也相应地建成为一个由庞大的管生产的机构和萎缩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所组合的机构。

 

5.对基本经济规律认识的不同。

 

资本一经产生,它就像雪球的内核一样、像物质的原子核一样,社会的一切都在围绕着它旋转、滚动。资本与社会的维系依靠的是由资本的存在和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论任何社会,不论人们怎样认为,只要社会依靠着资本进行着社会化生产,只要是资本社会,就必然要产生同一经济规律。如资本积累、资本再生产的规律;资本进入分配范畴的规律;资本投资、资本买卖的规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的投入产出规律;国际贸易规律等等。因资本运行所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以资本为转移,是本原的规律,就像任何自然规律一样。本原的规律不是以社会制度的不同为转移的,更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然而,人们毕竟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之说。那么,究竟有没有这样两种经济规律之分呢?没有。资本的内涵是不可分的。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有两种经济规律的认识,是因为本原的经济规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或社会制度里会产生波动和异化。但是,不管这种波动如何大,异化如何严重,都不会改变基本经济规律的本质。因为资本的内涵是不可改变的。人们在研究经济规律时,正处于资本主义时期,处在本原的经济规律受到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和异化的时期。因此,人们把受到资本主义发展影响而波动和异化的、但实质仍然是本原的经济规律冠以资本主义的名称,将其奉送给资产阶级由其独自享用,为资本主义社会造福。在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其基本经济规律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波动和异化被削弱(如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无产阶级的贫苦化等)而产生新的波动,如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经济模式取代了生产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等。但基本经济规律仍牢牢地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经济发展。

 

人们在把资本运行所必然产生的基本经济规律奉送给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试图去发现不是以资本为核心的、也不是以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除了“发现”“计划经济规律”、“产品生产规律”外,似乎再难以有新的经济规律的发现。人们拒绝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为资本社会,因而拒绝一切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结果是,社会主义要么是无规律支配的混乱经济,要么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人们选择了后者。但是,这种选择是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缓慢的、不合理的经济发展以及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为代价的。只是在经历了几十年以后,人们才从教训中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背后是人的意志。意识到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通用性和不可抗拒性。才开始小心地允许本源的经济规律来支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当然,要想使人们最终承认基本经济规律是由资本运行所决定的,承认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源性,承认不存在所谓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基本经济规律之分,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也是资本社会,承认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受本源的经济规律的支配,还要经历一个痛苦和长期的过程。好在人们在实践上已先于认识了。

 

其实,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只要遵循本源的经济规律,那么,经济规律也必然向有利于社会主义方面波动。这倒会更有利于人们去发现“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历史没能让人们这样做,对此也就无从谈起了。

 

6。不同的社会权力。

 

在谈到封建社会及其所有制时,我们已经指出:君主和贵族的那种令人憎恶的社会权力产生于他们对生产资料的间接占有关系。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间接占有与社会权力的相关性,是否在任何时代和社会中同样起作用呢?是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由于国家不是具体的人,这就产生了一种国家与资本关系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国家直接占有资本。另一方面,国家却不可能直接管理和支配资本。它不得不像任何社会一样,选择具体的人来作为其与资本的中间媒介。不能不由具体的人来管理和支配资本。这就使国家对资本的直接占有失去意义。国家只能通过对其代理人的管理来体现它对资本的占有。而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也只有通过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转移得到体现。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力由此而演变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是实在的,而且是危险的。如果这种社会权力不大不广泛且能得到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它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如果这种社会权力过大,而且广泛,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制约,并且会严重地危害社会。正是在这种社会权力存在的程度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有着明显的差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国家只垄断了部分资本,国家基本上不需要为管理这些资本而派出代理机构。更不会由此组成一个庞大、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国家只向其国有企业派出代理人。国家对它所派出的代理人的管理是通过法律和竞争进行的。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由国家占有资本而产生的社会权力是弱小的,是能够进行有效制约的。

 

相反,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垄断了所有生产资料和资本,所有企业和生产组织都是国家的。对此,国家不能不建立一个完整的、庞大的、重叠的代理机构体制和人数众多的代理人队伍来管理其资本。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权由此完全转化为代理人的社会权力。这种社会权力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就不能不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困难。在对这种强大的社会权利的制约上,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的那样,国家只能依据道德、政治标准和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来进行制约。而道德和政治标准的可塑性以及变动的频繁性、对上级及其指令的忠诚态度进行判断的人为性,同样给对这种社会权力的制约造成了困难。社会权力随时都可能危害社会。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把对社会权力的制约作为一个长期的、重要的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精力。这种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已经对社会造成的各种危害,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当我们即将结束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的探讨时,还需要指出同时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即都孕育着由国家占有资本、而由代理人去支配和管理资本这样一种复杂关系必然造成的国家垄断资本经济的低效率这样一种危险。

 

在国家垄断资本出现以前,任何生产资料和资本都是由个人所占有的。任何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的利益都依赖于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保护和充分利用个人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如何通过对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管理以获取最大利益,如何占有更多、更好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是每个占有者必然思考的问题,也是他们的必然行为。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高效益就是这种思考和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的情况下,事情却不是这样的。国家占有资本却不能直接管理资本。即使国家成为直接的生产机构,它同样远离使用资本进行生产的现实。因而无法准确地了解和及时把握生产的实际过程。而身处生产过程的直接代理人又必须受代表国家占有资本的国家代理机构对生产的管理。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他只对上级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指令的忠实执行。而不是依据经济规律来管理生产。这些错综复杂的、相互矛盾的关系不能不形成对资本运行和生产的严重障碍。此外,由于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利益不是来自对资本和生产管理的效果和实绩,而是来自国家已经确定了的分配,来自上级对他的评价,更严重的是,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所以,对国家垄断的企业来说,存在着高比例的亏损面。这对于个人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企业来说是不能想象的。即使没有亏损的国家所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也是不足为奇的。

 

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社会经济必然崩溃,或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中被淘汰。如果完全取消国家垄断制,并且完全回到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态去,那只能重演历史,再来一遍私有制→私人垄断→国家垄断的循环。问题仍然不会得到解决。好在历史是没有回头的,也没有闭合的循环。社会必然会在历史的发展和前进中为自己寻找到出路。它的出路只能是:

 

 

六.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既及其所有制既然是历史的产物,即使它潜藏和孕育着种种弊端,它也有着自身的辉煌。

 

在资本主义社会,它缓和了阶级矛盾;它抑制了经济危机对社会的毁灭;它繁荣了经济的发展;它减少了失业、贫困和不公正;它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使劳动人民摆脱了剥削阶级的压迫;它消除了劳动人民难以忍受的剥削;它消灭了剥削阶级;它在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条件下以较快的速度建成了工业经济和国民经济体系;它结束了帝国主义对它们的侵略;它同样提高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形成→发展→兴盛→衰弱的历程一样,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也在经历过它的辉煌阶段以后,向衰弱和死亡走去。它不会因为被戴上虚无的公有制的花冠而得以永生。它会在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新生出新的所有制和社会。促使它走向死亡的正是被它的辉煌所掩饰的、并不断孕育着的种种弊端。而替代它的正是我们所理想的公有制社会和公共所有制。

 

什么是公有制?

 

我们阐述了原始社会的无占有制,奴隶知社会的占有人制,封建社会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以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国家垄断制。公有制当然不是、也不类同于上述任何一种所有制。那么,又如何来区分上述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差别呢?

 

1.它必须是对物具有占有关系的。

2.公有制不能是国家所有,而只能是个人所有。

3.这种个人所有不是可以剥削他人的少数人的个人所有(私有制),而是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4.这种多数人的个人所有不是进行小生产的农民式的个人所有。而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多数人的个人所有。

 

5.社会化的大生产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和资本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聚合,由资本的聚合形成生产体——企业。这就是说,

对一个经济组织来说,公有制意味着众多的个人所有者(或企业中的多数成员)把自己的资本聚合在一起进行社会化大生产。

 

6.对社会来说,公有制则意味着公有制的企业和社会上多数人所占有的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超过国家垄断资本、

私有制和分散的个人所有制,而成为社会所有制中的主导或主体成分。

 

公有制及其公有制社会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它才能在本质上区别于非占有的、非公有制的社会及其所有制。它不是以任何名义来定性的,而是以充实的内涵来证实的。

 

我不想在这里祥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及其所有制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发展的过程和社会原因。而只简单表述如下。

 

1.因为国家垄断资本自身弊端的外露、积累和恶化,促使人们对国家垄断所有制进行改革。如果这种改革是彻底的改造和变革,改革将会取得成功。如果这种改革只是保持现存体制,只改变传统的“堵漏”的方法,那将归于失败。最终仍然只能选择彻底变革的道路。

 

2,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在人们的消费得到了相对充分的满足之后,使人们手中的资金相

对剩余。这些剩余的资金在可以不作为消费储备的情况下,必然寻求新的流向。这种流向只能是向资本转化。而个人资本的增加将使人们手中的剩余资金更多。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使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

 

3,人们社会观念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两点。一是资本在人们观念中的改变。资本的观念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

只存在于少数人中。只有少数人懂得资本的价值,具有对资本的占有欲,具有管理资本的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曾经被视为丑恶的资本的观念,被新的资本观念所取代,并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观念。在对资本的管理成为科学以后,资本管理知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管理资本的能力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资本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会使用者也越来越多。这就为控制和支配个人的资本创造了条件。二是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时代里,社会上的多数人只是作为被动的消费者存在于社会的。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以萨特为代表的人本主义科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自我价值。这是人类形成“人”的意识以来,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又一历史性进步。而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更多的人主动参与社会发展、积极生存于社会创造了经济、环境、内容等等条件。促使更多的人利用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我价值。资本的含义不仅在经济的范畴内得到了发展(如实物资本、货币资本、票券资本等),而且包含了社会、文化、艺术的广泛领域。资本的质和量的发展不仅不是社会堕落的表现,而是由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公有制的实现,正如我们前面已说过的,一是在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内多数人占有资本。这种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当今时代已大量出现。只要我们承认和遵循资本必然向公有制过渡的规律而施以人的能动作用,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当这种性质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在社会中占有多数的时候,也就完成了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度。二是在社会范围内,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已制定了使更多的人拥有股份的政策。在个人所有发展最快的英国,已有五分之一的人成为股票持有人。在美国已有四千七百万成年人拥有股票。如果一个国家中的股票持有者的人数最终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绝对多数,那时,我们还能将其称之为少数人所有的私有制社会吗?不,绝对多数会说明一切的。

 

社会的所有制向公有制的过度取决于何种形式是受社会条件、特别是资本的存在方式所制约的。在已经形成庞大的资本市场,从而使资本以交叉方式存在的社会里,往往造成资本所有者和利益共同体的分离(就是说,一个人的资本在某一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而他本人却不在该企业或利益共同体内)的社会里,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将以直接的、多数人成为个人所有者的方式为主来实现。所以,社会公有制的形成过程是可以选择的,却又是不可以随心所欲选择的。

 

不用讳言,在当今时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正在经历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公有制社会的过度。因为这是一条由资本运行规律所决定的必然之路。人们没有抗拒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优于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发展进步方面必然超过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也为公有制的发展创造了最充分的社会条件。社会主义社会本来是可以远远先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完成向公有制社会及其所有制的过渡的。假如人们从一开始就遵循资本运行的规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话。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竟损失了几十年向公有制发展的时间。社会主义社会也曾经有过这样一次珍贵的实践。这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国家没收了官僚资本、消灭地主阶级的私有制以后,施行的农村初级合作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如果这种经济体制能够坚持下去,并且实行由资本所决定的分配原则——资本参与分配的原则,那么就会形成真正的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社会就会形成由国家垄断制、公有制、个人所有制共存的、正常的所有制形态。公有制企业和利益共同体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就会最终成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然而事实毕竟是,不仅这一切没有成为现实,而且连那希望的萌芽最终也被扼杀了。所有这一切仅仅出于一个简单的原因,既人们对人类历史中的所有制和公有制的错误理解和传播。这种由时代所产生的错误观念竟决定了人们几十年的意志和实践,延缓了人类几十年的发展和进步。至今,这种错误观念还牢牢地固化着人们的思想。

 

时至今日,是到了应该正视和纠正错误观念的时候了。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就会弥补几十年的损失。就有可能在公有制的发展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有制的发展决不只对公有制本身具有意义,它将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得到完全的复归,它将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意义。

 

如果我们重温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论,会再次了解到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充分的民主、完全的平等、合理的公平、人民的主人地位、贫苦的消灭、人的充分的社会积极性、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对工作的乐趣和自由的选择等等。然而,这些理想在资本主义社会根本无法实现。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里则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那是基于一个根本的原因:人的存在状况取决于他的占有状况。只要多数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或资本,不首先成为生产资料或资本的主人,那么,任何美好的理想就只能是理想中的理想,而不是现实过程中的理想。所以,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只有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里才存在完全实现的可能性。因为这基于同样的理由:人们首先成为了资本的真正主人,他们有权决定与资本相关的一切。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资本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而不是等待别人把理想的事实恩赐给他们。

 

即使如此,人类社会仍有一个问题是公有制社会所不能解决的。如果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便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最后一个历史阶段——共产主义社会。这个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问题就是消费问题。

 

七.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

 

我们之所以在这里、在最后提到消费问题,是因为它是关系到共产主义社会及其所有制特性的问题。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里,除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外,消费资料从来都是个人所有的。货币的出现更确定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消费资料属性的这一特点从没有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所有制状况产生任何影响作用。即使在人类社会经济发达的今天,在出现了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一类词汇的时候,人类社会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消费。这是因为存在着货币。货币交换仍然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当你使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进行消费的时候,你必须付出货币进行交换。货币使你买到了一定的物质、空间和时间的个人消费权,使一定的物质、空间、时间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所有。当你消费完以后,这些物质、空间、时间便与你的消费不再发生关系。既然不存在消费关系,也就无所谓消费所有权关系。在必须用货币购买个人消费权的时间内,货币把公共的东西变成为一定时间、空间及物质的个人所有。否则,即使它们是公共的,你也无权消费。和“公共所有”的消费资料不同的是,个人消费资料是工人用货币购买的,并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永久消费权。即使你不消费时,他人也无权使用,除非得到你本人的同意。

 

而公共场所、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在国家或某一团体,法律承认和保护这一权力。同时,任何人又都可以用货币把它们转化为暂时的个人所有。所以,只有在不存在货币交换的条件下,在不不要用货币把公共的东西转变为暂时的个人消费所有的情况下进行消费,“公共”才是有意义的。这种公共消费是存在的。如免费的教育、免费的幼儿园、免费的体育场所和文化场所、免费的交通工具等等。但是它们在整个消费领域里所占的比重是微不足道的。正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决定了对生产资料和资本占有的必要性,也因此而产生了占有的种种方式。当社会不再需要由货币决定人的消费的时候,当社会因此而出现以免费消费为主的时候,人类社会中对资本占有的任何方式还有什么必要呢?是的,社会将因此不再需要占有。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以免费为主的消费呢?只有在大量出现不需要付出货币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条件下,不为个人所占有、而是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才会形成。

 

以公共消费为主的消费方式既然决定了任何方式的占有的不必要,那它对所有制又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人与资本占有开始脱离关系。占有的意义不再存在。意味着不占有的所有制的形成。只有在经济非常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不以货币为媒介的公共消费方式才能成为现实。因此,就占有关系来说,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一种无占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也是无占有制。但这不是对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制的简单复归。因为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虽然是不必要的,但那是因为那时的生产资料的无价值的无必要,而且也实在是无东西可占有。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其资本的量和价值是任何社会无法相比的。因此,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无占有不是因为没有资本和资本的无价值,而是因为人们的消费以公共的方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而不必要对资本实行占有了。

 

人类社会所有制的发展正是从初始的无(可)占有制到最终的无(必要)占有制走完了它的发展历程。这一历程是那样漫长却又那样简单。但是,无论如何没有简单到我们曾经认为的那种程度。当马克思主义告诉了人们,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力,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由生产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规律的时候,人们信服了。但却没有完全忠于它。人们把它简化到了容易让人相信和接受的程度。首先人们把所有制简化为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而把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简化为由私有制决定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由公有制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不知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理论简化的。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简化本身是错误的。它所产生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一种社会形态只能由一种所有制形态来决定。一种所有制形态只能由一种占主体地位或具有重要意义和显著特征的所有制形式来决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主体的或经验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决不会是重复的、雷同的、同一的。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规律。也是历史向我们显示过的历史事实。是我们处在错误的迷幻状态中的时候,人类已经经历过的历史和社会告诉我们的。我们应该相信历史,相信事实。应该在历史事实的扣击下清醒过来。我们在迷幻的状态中经历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错误使我们在这个历史时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失去了一次良机——迈向公有制及其社会的良机。过去的历史已经过去,历史的错误已无法挽回。好在我们仍处在向公有制社会迈进的时代。历史仍然给了我们一次机会,他允许我们修正错误,而且只是一个错误——对公有制认识的错误。只要我们承认错误,我们将充满希望,我们将一往无前,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

                       19881225

 

在《趋同与差异》的册子中,我多次提到《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这本册子。这本册子是写于1988年的,是针对当时的中国社会在否认了阶级矛盾之后,社会中还存在着怎样的矛盾,国家在新的矛盾社会中的作用而写的。或许我的这本册子根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中国社会也就在自然而然的状态中走向调解新的社会矛盾的发展道路上了。但我想,我在这本册子中的关于社会矛盾体系的分析、关于国家作用的分析还是比较客观、真实和科学的。而且,这本册子毕竟是我的著述中的一部分,于是还是将它整理了出来。2008529日注

在这一节里,相对自己而言(也可能是相对社会而言),我好象是第一次提出了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2008530日注

 

第一掌  从阶级矛盾说起

 

关于人类社会中的矛盾,我们听得最多的、理解得最深刻的,大概要属阶级矛盾了。从马克思主义开始形成以来、或许从更早一些时候开始,人们就发现了阶级的存在,发现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存在,并对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及其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了长期、深入、历史的研究,从而使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学说。这一学说指导和左右着几代人的社会革命和社会实践,并因此而改写了人类社会。可见,阶级矛盾问题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确确实实影响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条定律

 

人们对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揭示、认识和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行为,虽然对改写人类社会起到了重大的社会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人们不是把阶级矛盾当作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来看待,而是将阶级矛盾作为唯一的社会基本矛盾看待。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理论和概念塞满了人们的头脑,以至使人们不知道除了阶级矛盾之外,社会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基本社会矛盾;不知道除了需要对阶级矛盾进行研究外,是否还应该对其他的基本社会矛盾进行研究;也不知道除了阶级矛盾对人类的生存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作用外,人类社会中的其他基本社会矛盾是否同样会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当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日趋削弱乃至消亡后,人们竟然会茫然的不知所措。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1、毛泽东主席虽然在1956年就已经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但是却在以后的社会时期内接连不断地、人为地发动一系列的“阶级斗争”事件。这些事件的实质是把社会中的一切矛盾都归结为阶级矛盾。正是因为在毛泽东主席的思想里塞满了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理念,才导致他自己在行为上违背了阶级已开始消亡、阶级矛盾已经削弱的客观事实而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他自己排斥了他自己的正确思想的萌芽。

 

    2、当赫鲁晓夫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存在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已经消亡的思想时,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和各国共产党为之惊恐。人们只知道,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人类社会中将始终是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是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的,用以镇压反动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始终是必要的。实际上,在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背后,表明人们不知道如果社会中没有了阶级、阶级矛盾,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怎样的矛盾这一问题。所以,赫鲁晓夫遭遇到了普遍的声讨和批判,并被赶下台。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已在事实上不复存在,但是人们需要在观念上保持阶级矛盾的存在,以支撑人们精神上的需要。

 

3、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由于国家直接进入生产领域的作用,到了五十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上取得了高速的发展,使阶级矛盾日趋缓和。虽然阶级依然存在,但阶级斗争却不再可能恢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那种激烈程度。阶级依然存在,而阶级矛盾日趋缓和,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客观事实。但是,当时的人们并不愿意承认这一事实,人们仍然期待着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期待着阶级斗争的重新高涨,期待着社会主义革命的再度发生。但是事实毕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阶级矛盾在趋于缓和,而且阶级矛盾的缓和成为一种发展的趋势。

 

4、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矛盾趋缓的原因,除了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生产领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外,更直接的原因是与经济发展相关的阶级关系的变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最激化的时期,社会中的阶级存在状况表现为:资产阶级只占社会总人口的5%以下,而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则占社会总人口的大多数。但是在进入七十年代以后,占有资本(如股份等)的公民越来越多。进入八十年代后,在一些发达国家里,占有资本的公民人数已占社会总人口的20%以上。如果再加上以个体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民、小业主、小商贩等个人所有者,那么这些国家中占有资本的人数已大大超过20%以上。资本主义社会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这一变化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也是处在消亡的过程之中的与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阶级消亡是在人人为无产者的基础和意义上实现的。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则显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消亡则将是在人人为有产者的基础和意义上完成的。是的,如果在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任何形式的所有者终于占人口的多数时,而无产者却只占人口的少数时,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只有在少数人占有资本的状况下才具有意义的私有制社会吗?那时,占有者的多数是会说明一切的,是会改变人们的观念的,是会形成新的理论和定义的。不论怎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所有制形态上的这一变化,显示了社会阶级关系变化的趋势。而使更多的人成为资本所有者已经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政策。所有这些事实说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将会加速趋向缓和。

 

随着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消亡和阶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缓和,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中显然开始居于次要地位,不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更不再是一些国家内的主要矛盾了。这就不能不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阶级矛盾既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矛盾,而且也开始不再成为国家社会中的主要矛盾了,那么除了阶级矛盾以外,人类社会中还存在什么矛盾?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往往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回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上去。似乎除此以外,人类社会便不再有其他的矛盾了。这正是人们对人类社会中的矛盾认识贫乏的表现。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实际上是国家形态的体现。因此,一定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是一定国家形态的必然。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涉及的还是对国家的认识问题。而要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无疑还是一个解决国家问题的问题。实际上,社会中的一切矛盾都与国家有着相关的关系。

 

如果说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问题不相关的话,那么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去研究什么矛盾问题了。但是,人们不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吗?由此可见,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的关系是何等的密切。当我们今天终于认识到以阶级矛盾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国家理论并不是那么确切的时候,我们不仅要问:既然社会的发展表明,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国家的存在与阶级矛盾的关系不再密切了,那么国家问题又与什么社会矛盾相关呢?而在阶级已经消亡的社会里,国家难道不与矛盾发生关系了吗?看来,国家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仍然是密不可分的。这就不能不使我们去重视社会矛盾问题,不能不使人们重新研究社会矛盾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但这种关系不再是阶级矛盾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是国家与社会中的更为广泛的矛盾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章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一、由人类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社会矛盾体系——生存矛盾体系

 

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首先是由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当社会中的人们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时,每一个人都必然要在某一阶级内生存。由此使阶级生存方式表现为是人类的生存方式。但是,阶级生存方式绝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生存方式。其实在阶级产生和人以阶级生存的方式生存之前,人类就以其他的方式生存着。

 

首先、而且在任何时候,人都是以个体的状态生存于社会中的。人从出生之时、从脱离母体起,就开始作为一个生理上完整的个体而生存于社会。当他在思想意识上成熟时,他就作为一个生理上和意识上的完整个体而生存于社会了。无数的人的个体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关系和矛盾。就人的个体之间矛盾的产生来说,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如,成年原始人与未成年原始人之间的矛盾、成年原始人之间的矛盾、男女原始人之间的矛盾、部落中的一般成员与作为首领的原始人之间的矛盾;等等。在原始人之间已经产生的人类中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告诉了我们一个永恒的真理:人始终是以个体存在的方式生存于社会中的,因此人类个体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着的,人类社会永远需要解决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

 

随着家庭的出现,与家庭相关的矛盾也就产生了。与家庭相关的矛盾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同家庭之间的矛盾。从历史来看,社会中的家庭之间的矛盾关系更多地是受国家(如奴隶制国家、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制约的,而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则是受一家之主和家族中的族长制约的。而在当今社会中,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形成、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由于个人在经济、思想、观念、道德、个性、爱好等等方面的差异,家庭内部个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再是一致的了,也不再是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所能够代表和决定的了。因此,家庭矛盾不仅表现为是一般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而且表现为是一种特殊的家庭矛盾。因此,家庭作为人类生存的又一方式,决定了家庭矛盾同样是人类社会中的从家庭形成以来直到家庭消亡时期内的基本矛盾。

 

随着原始社会中人口数量的增加、部落的增多和部落相互之间接触的密切,以及部落对利于生存的良好的地理条件的需求,部落之间的矛盾开始产生和发展。原始社会时期的部落是人类以群体的形式生存的最初方式。因此,部落之间的矛盾表明,人类社会中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从它一经出现,就成为了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之一。而人类社会中的群体生存方式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如,村庄即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一种群体生存方式;而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的工业作坊则是徒弟与师傅及其家庭组成的一种群体生存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由更多的职工参股而组成的现代企业也可以视为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最新方式。此外,人们所熟悉的养老院、幼儿园等,都是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

 

部落是原始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在奴隶制社会,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形式最初表现为由奴隶主与众多奴隶共同组成的由奴隶主主宰一切的群体生存组织。随着奴隶主与奴隶两个阶级的分化,也就同时形成了奴隶群体与奴隶主群体。人类社会中的群体生存方式的这一变化,才导致阶级生存方式的出现。

 

随着阶级的形成,在阶级中又不断地产生着不同的阶层。这种存在于阶级中或社会中的阶层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而变化着。如奴隶制社会中的在奴隶主支配下的管理奴隶的阶层;如封建社会中的贵族、僧侣、骑士、平民等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大资产阶级阶层、小资产阶级阶层、管理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等;而在现代社会中则形成了所谓的白领阶层、蓝领阶层等等。这样,阶层也成为了人的一种生存方式。

 

除此以外,在更大的范围内,国家、民族、种族都表现为是人的不同的生存方式。因此,由人的这些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都是人类社会中的基本矛盾。

 

因此,所有由人的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便成为了人类社会中的一大矛盾体系。

 

二、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所决定的矛盾体系——社会事务矛盾体系

 

当人类以各种方式共同生存时,便由此组成了社会。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就是社会矛盾。但这只是狭义的社会矛盾。因为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不完全是纯粹的人与人之间交往,也不只是通过生产的关系而发生的交往。社会中的各种人们还与社会上的各种事务发生着关系。我们这里所说的“事务”是指生产、文化、艺术、思想、信仰、传统、习俗、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军事、体育等。人们正是通过不同的生存方式达到直接地交往,形成生存方面的矛盾,又在行为与事务发生直接的关系的过程中发生交往关系,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与社会事务相关的社会矛盾。因此,人类不仅生活在由生存方式所决定的矛盾体系之中,同时还生活在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所产生的矛盾体系之中。

 

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表现为主动关系和被动关系。如,当人们不得不与事务发生关系时,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当人们把事务当作必须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时,人就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人们与社会事务的关系是及其简单的。那时的人们没有思想、没有文化,他们只是为了生存而被动地从事生产活动。而现代的人们不仅时时刻刻在与复杂的社会事务发生着关系,而且仍然在创造着新的社会事务。如,新的体育活动、新的艺术形式、新的科学技术、新的管理方式等等。复杂的社会事务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对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他们还只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成为充分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就生产活动这一事务来说,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产阶级是生产的主动者,无产阶级则是被动者;一切从事思想、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人们在与这些事务发生关系时是主动者,而接受这些事务成果的广大的社会成员则是被动者;当人们被迫接受某一思想或宗教时,他们是被动者。当人们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自由权利而可以创造自己的思想或自由地接受某种思想时,在他们与思想这种事务的关系中,他们成为了主动者。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无不表现出这种主动与被动的关系。

 

人与社会事务发生关系所表现的这种主动和被动关系,也就是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关系。在今天这个时代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在满足了物质生活和成为资本的主人的前提下,开始把更多的社会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发展,或者是开始自由地选择自己愿意接受的事务(如职业、艺术形式、体育项目、教育内容等)作为自己的行为爱好和欣赏爱好。因此,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表现出了一种人从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趋势。这一趋势正是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

 

古往今来,人每时每刻都在与社会事务发生着直接的关系并产生着矛盾。而社会事务又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关系和形成矛盾的媒介,从而在人类社会中形成了复杂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

 

    三、由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决定的矛盾体系——自然矛盾体系

 

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自然条件,人就无法生存。是一定的自然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创造了条件。但是,人与自然毕竟是两个客体,就如同两个人是两个客体、人与社会事务是两个客体一样。由地理、海洋、河流、资源、大气、动物、植物、气候、空间、甚至是宇宙等等这些自然之物发生的变化(如地震、水灾、旱灾、海流、冰川以及流星、天体轨道的变化、太阳磁暴等等)都在影响着人的存在和生存,都与人类发生着矛盾。在这样的矛盾关系中,或者是人类被动地接受自然的影响,或者是人类主动地利用和改造自然。这样,就形成了人类社会中的另一大矛盾体系——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

 

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由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决定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由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的自然矛盾体系,是人类社会中独立存在的三大矛盾体系。在每个矛盾体系中又有无数的矛盾存在着。而这三大矛盾体系又在相互交融的过程中形成更多、更新、更复杂的矛盾现象。因此,人类实在是生活在一个由人相互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所产生的矛盾海洋之中。在这个矛盾海洋中,阶级矛盾只是其中之一。尽管阶级矛盾可能会像冷暖流一样影响着矛盾的海洋,但也不会是无时无刻地、持续不断地在每一个矛盾体系中发生作用。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不一定受阶级关系的影响而表现为阶级矛盾。如,地震并不对人的生命的危害进行阶级的选择;洪水可以使无产阶级的生活受到影响,也会使资产阶级的资本受到损失。对于艺术来说,只要一个人有这样的才能,不管是什么阶级的人,都可以将其选择为自己的职业。而在阶级消亡的社会里,情形就更是如此。即使人不再以阶级的方式生存,人也将永远以个体或其他群体的方式生存;人与文化不仅不会脱离关系,而且与文化的关系会越来越密切;而生产和经济活动则永远是人类进行物质生活的必要手段;在国家消亡之前,军事的作用越来越小,但毕竟存在着;人在不断地创造新的传统和习俗;人不仅与自然共存着,而且越来越主动地了解和把握着自然的变化规律。

 

一切矛盾都会依然存在,或以新的形式进行存在,而唯有阶级矛盾在矛盾的海洋过早地削弱和消失了。

           

第三章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的发展

 

1、人类与三大矛盾体系是共存的

 

人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摆脱与三大矛盾体系的关系。  

 

就生存矛盾体系来说,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使人将不再以阶级、阶层、国家这些生存方式生存,人仍然将以个体和其他的群体方式生存。我们不知道在人类的未来社会中,种族和民族是否会被同化。但我们现在无论如何是看不到这种可能性的,因此人类还仍将种族、民族的生存方式生存。

 

就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体系来说,人类根本不可能与社会事务脱离关系。人从以原始的方式从事生产活动开始,就在不断地创造着新的社会事务来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需求。这种对新的社会事务的创造仍然在进行着。如,科学在不断地开创着新的领域,新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在不断地发展着,新的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在不断地产生着,新的艺术形式在不断地出现着,新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停地滋生着,……。

 

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同样如此。人类甚至在创造着与自然的新关系。如,人将会生活在海洋上中,人将会生活在地层中,甚至人将会生活在其他星球上。当人类把这些变为现实的时候,那么人类又将会从与自然的这些新关系中产生新的矛盾,而且这些矛盾已经产生了,如世界各国对地球轨道的需求和分配问题。

 

2、三大矛盾体系的存在状况与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与三大矛盾体系关系的变化显示了这样一个过程:在人类与三大矛盾体系共同存在的前提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历史时期来说,人类社会中的生存矛盾体系处在一种明显的、主导的地位。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内,人类处在不断地调整生存方式的矛盾混乱的状态之中,处在时时都发生着由阶级、民族、种族、国家这些人的生存方式所决定的激烈的矛盾冲突状态之中。矛盾的最激化表现形式——战争——连绵不断地存在于部落、阶级、民族、种族、国家之间。奴隶主之间的争夺奴隶和领地的战争,封建君主与贵族之间的争权夺位、互相残杀,农村中的村与村、家族与家族之间的械斗,资本家相互之间的无情竞争,都充分地显示着人的个体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而移民美洲的白人对印地安人的屠杀和欧美白人贩卖黑人奴隶的行为则典型地表明了民族、种族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人的生存方式所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少、越来越趋缓、越来越平和。

 

与人类社会中激烈的生存矛盾体系相对应的是,人类社会中的社会事务矛盾则处于次要的地位。除了生产活动外,只有少数人在与社会事务发生着关系。如,人类社会中只有屈指可数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等在体现着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直接的和主动的关系。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体育明星、艺术人才等等层出不穷地涌现着,人们在社会事务领域内创造着越来越内容和形式。所有的社会事务都是人类从最初的简单的生产事务开始而不断地创造出来的。今天,能够直接参与各种社会事务的已不再是少数人了,成千上万的人开始自由地、主动地参与他们喜欢、热爱和关切的事务,开始把他们喜欢、热爱、关切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从事,更多的人则通过自由的选择去欣赏和接受他们所喜欢、所热爱、所关切的那些事务。

 

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争之前,人类在这个矛盾体系中还基本上处在被动的地位,人的生存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制于自然的制约。而在今天的社会中,人与自然的矛盾日趋重要起来。这种重要性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的主动性地位的加强。另一方面体现在这一矛盾体系的新的发展变化方面,其中突出地表现为人与环境的关系、人与生态的关系、人与动植物的关系、人与物种的关系、人与地球的宏观气候关系、人与宇宙的关系等等方面。人与自然的这些矛盾不仅被严肃地摆在了科学家和国家的面前,而且开始超越国家的界限而严峻地摆在了全人类的面前。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似乎已经超过人的生存方式矛盾体系。

 

3、人类在矛盾体系中的地位

 

人类在社会矛盾关系中,总是要处在主动地位和被动地位这样两种状态中的。同时,也处在一种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过程中。从历史来看,即使在由人发动的部落的、阶级的、民族的、种族的、国家的战争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人的被动性。因为那些发动、从事这些战争的人们、甚至就是战争本身也往往是被动地受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条件的变化制约的。如,对原始社会中的部落来说,由于部落人口越来越多,部落所拥有的土地和活动范围相应地来说也就越来越小,为了使部落能够生存下去,部落之间便会相互地袭击;再如,一个村庄如果遭遇到无法抗御的自然灾害,为了使村庄中的群体成员能够生存下去,这个村庄就有可能与其他的村庄发生矛盾冲突;从阶级关系来看,如果资产阶级不压迫不剥削无产阶级就无法获得资本的积累,资产阶级作为阶级的自身也无法生存;在人与生产这一事务的关系中,资产阶级作为资本的所有者,他们是处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的,但是他们又受制于客观规律的支配而处于残酷竞争的被动地位之中;无产阶级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从而使自身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同时,当他们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职业时,他们又表现出了一定的主动性;在今天这个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的剩余资金转化为资本而成为资本所有者、或者他们能够把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自己所爱好的事务时,他们表现出了更大更多的主动性。在这里,任何矛盾的一方都受制于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和支配,因而表现为被动性。而当人类认识和把握了这些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为自己服务时,人则处于了主动的地位。人类社会正是处于更多更深地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律的过程之中的。在今天,民族和种族所取得的平等程度、国家之间具有的平等程度、国际关系中的和平共处程度正是人类在生存矛盾体系摆脱受客观制约的被动地位而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当社会表现为只有屈指可数的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发明家等存在时,当社会中的多数人只是被迫地接受一种思想、信仰时,说明多数人在与广泛的社会事务发生关系时,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今天,当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直接地从事广泛的社会事务、可以自由地选择或接受某种思想、技术、教育,可以自由地和欣赏艺术和体育时,则是人们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主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原始社会时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而今天,人们花费巨额的资金来改造自然、来创造新的生存条件、去改变被自己被动地破坏了的环境,去从事地震、气候、地球、宇宙等等方面的科学研究,都是人类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的表现。

 

人类在各种社会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的转变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种转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一是自由、民主的范畴,二是思想和文化的发展,三是物质条件的具备。无论是对人类来说,还是对人的个体来说,民主和自由都是实现人在社会矛盾关系中的主动地位的首要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尽管人们享受着田园诗般的生活,但是由于没有民主和自由,人们就只能被动地生存着。而那些表现出主动性的科学家、思想家则会受到封建专制势力的残酷迫害;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没有民主和自由,文化工作者们只能被动地创作类似八个样板戏这样的作品,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则只能被动地接受和选择类似八个样板戏的文化;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人们没有选择职业和要求相应报酬的自由,因此人们在与生产的关系中,只能表现出被动和消极的地位。思想文化和物质条件都是人在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必要条件。但相对来说,思想文化更应该是人在矛盾关系中由被动地位向主动地位转变的首要条件。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人们之所以在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表现出充分的主动性,既是与富裕的物质生活相关的,更是思想文化发展的结果。而在中国温州,那里的人们是很富裕的,但由于思想文化的不发展,使人们处于被愚昧和落后的习俗控制的被动状态之中。

 

4、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变化

 

(1)矛盾的产生和发展

 

人类首先是以个体的状态存在的,其次人是以群体的方式存在的,再其次人是以阶级、阶层、国家的方式存在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便会随着人的新的生存方式的出现而产生,如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部落之间的矛盾、村庄之间的矛盾。随着民族、国家、种族之间的接触和交往,民族、国家、种族之间的矛盾也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人类之初,人只是与狩猎、采摘果实、粗陋的陶艺制造、简单的岩石作画、单调的劳动号子这样一些事务发生关系。然而,随着复杂生产、文化、艺术、政治、军事等等活动的出现和发展,人类所从事的社会事务也就越来越多,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也随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2)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

 

应该说,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如,

 

在原始社会时期,一个部落中的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只是简单地表现在食物的分配、成人的劳动分工、首领地位的确立等方面。而在现代社会中,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则表现在经济条件、文化、素质、思想、性格、爱好、心理等等方面。再如在阶级矛盾方面,矛盾的变化首先表现为由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阶级矛盾发展为封建社会时期的君主、贵族、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则演变为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对于阶层这种人的生存方式来说同样如此。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属于统治阶级的只有奴隶主与管理奴隶的阶层这样两个阶层。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则包括了君主、贵族、骑士、僧侣、地主这样一些阶层。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管理的分离,就形成了一个从事企业管理的社会阶层,随着国家不再受统治阶级的控制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社会中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一个社会管理阶层。

 

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不断变化,也同样反映在人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如,不同的思想流派的出现,说明人们在思想发展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多。不同的艺术流派和艺术风格的出现,说明着人在艺术领域中的矛盾发展。

 

(3)矛盾是激化、衰弱和消亡

 

可以说,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期间,是人类社会的矛盾产生、发展、复杂化的时期,也是矛盾激化的时期。二十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是人类社会中的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生存矛盾体系激化的集中表现。自第二次大战结束,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以后,则明显地表现出了由人的生存方式决定的矛盾趋于衰弱的趋势。在这一时期里,人们首先看到的是阶级生存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消灭和消亡。因为对于一个敌对阶级来说,如果它不能够在经济力量、军事力量和人数方面构成对其他阶级的威胁,这个阶级便不复存在了。对于苏联这个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敌对阶级在二十世纪的二十年代就基本上不存在了。对于中国来说,敌对阶级在经过1949年的土地改革和1956年的工商业改造之后,也基本不存在了。而人们之所以在思想上仍然坚持阶级斗争观念、在实践上强化阶级斗争,是因为人们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中的那些只适应一定社会时期的理论。因此,信守阶级斗争理论、强化阶级斗争实践完全是人为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消亡(或消亡)的同时,资本主义国家中的阶级矛盾也开始日趋衰弱。矛盾的衰弱当然是相对矛盾的激化而言的。所以,阶级矛盾是否衰弱只能以阶级矛盾的激化程度来确立。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以奴隶阶级、农民阶级在不堪忍受的压迫和剥削下发动的武装起义和统治阶级对奴隶、农民的武装镇压为表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以无产阶级自发的破坏机器的行为、以有组织的罢工、起义和资产阶级借助国家的力量对无产阶级进行镇压为表现的。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罢工与镇压这两种矛盾激化的形式已大为减少,而起义已基本成为历史了。取而代之的矛盾表现方式是劳资双方的协商和合同。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武装力量也和国家一起越来越中立了。即使从敌对阶级的人数上来说,对立阶级同样表现出了衰弱的趋势。我们都承认,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一个重要方面的区别在于是不是资本所有者,而不考虑资本占有量的多少。对历史的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在一个国家里,无产阶级的人数是占绝大多数的,而资产阶级的人数只占极少数。可以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人数上最分化的时期,也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最为激化的时期。在今天这个时代里,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依然存在、资本主义性质依然如故,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人数的比例上是否同样不变呢?显然不是。正如资本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多到少(表现在私人垄断资本社会时期)而不断变化的状况一样,在经济发展和国家作用的推动下,资本所有者的人数正在经历由少到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今天,在美国已有4700万人拥有股份。在英国,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拥有股份,有产者人数已达20%以上。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可以毫不怀疑地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会由于占有资本的人成为多数、不占有资本的人成为少数而进入民众资本社会时期与阶级关系发生的这种变化相对应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历史上的那种阶级矛盾状况和激化程度已不再可能出现了,阶级矛盾因此而衰弱了,甚至是趋向消亡了。阶级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衰弱向我们说明了一个问题:阶级的消亡可以是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通过人人为无产阶级的途径而实现,也可以通过人人成为有产者的途径来实现。那么,这样两种阶级消亡的途径哪种更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呢?社会主义国家从人数上消灭了敌对阶级,使人人都成为了无产者,阶级差别当然也就不复存在了,阶级也就随之消亡了。但是人们又不能不问,既然人人都是无产者,那么社会资本归谁所有呢?显然归国家所有。但国家是不可能成为阶级的,而国家又确实是有产者,所以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虽然由人组成的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但资本所有者与无产者却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一个企业中、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人人都成为了有产者,也就没有无产者的存在,阶级差别也就同样不复存在,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说,阶级才得以真正消亡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人人成为无产者意义上的阶级消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不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而是一种人为造成的社会存在

 

在人类生存的另一方式——国家——问题上,同样可以看到矛盾衰弱的趋势。

 

今天的时代不仅不大可能发生如封建社会时期那样频繁的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而且也不大可能再发生世界大战那样的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了。和平代替了战争、缓和代替了冷战。和平是人类社会中的国家间矛盾衰弱的一次重大发展,缓和是国家间矛盾缓和的又一次重大发展。虽然各个国家依旧存在、国家主权依然不可侵犯,但这并不表明缓和是国家间矛盾衰弱的终点。国家的融合应该是国家间矛盾缓和的进一步发展,是国家间矛盾进一步衰弱的标志。地区联盟显然并不一定会导致国家的融合,但又极可能是国家融合的必由之路。国家独立存在的标志是什么?是划分地域的边界,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机构,是独立存在的军队,是名称和比值不同的货币,是维护本国利益的海关,等等。任何一个国家标志的不复存在,即表明相关国家在融合上的发展,意味着国家间矛盾的减少。在今天这个时代里,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国家融和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西欧经济共同体的发展。西欧经济共同体已经决定在共同体内实行统一的货币和关税政策。这无疑是共同体内的国家向国家融和迈出的重要一步。国家间的融和既然是可能的,那么国家的消亡也是可能的。

 

与人类社会的由人的生存方式产生的矛盾从激化向衰弱这样一个发展趋势相反的是,在人类社会的社会事务矛盾体系和自然矛盾体系却表现出了日趋激化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都要与越来越多的事务发生关系和矛盾,会发生诸如选择职业、选择爱好、选择信息这样一些矛盾,会发生人在与社会事务的关系中的主动与被动的矛盾关系。随着社会的民主和个人自由的发展,人们在广泛的社会事务面前将会表现出更多的困惑与矛盾。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人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自然对人类的惩罚也越来越无情。人们欲意开拓地层、开拓海洋、开拓沙漠、开拓太空,可是这些自然的客体给人们的开拓设置着层层困难,因此人与自然的矛盾在激化着。

 

与国家矛盾、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种族矛盾的衰弱相对应的是人的个体之间矛盾的激化。犯罪分子、恐怖分子与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日趋激化,这类矛盾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中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真正的公有制社会(即民众资本社会)后,另一种形式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也会相应地多起来。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将通过企业和各种利益共同体组成不同的群体,每个人的利益都与自己所在的群体密切相关,人们通过自己所在的群体获得个人利益,人们都会维护自己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这种人的新的群体之间的竞争将会取代传统的竞争,这种人的新的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就会取代历史的人的群体之间的矛盾。

 

5、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矛盾中的地位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提及一点的是,尽管阶级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所产生的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矛盾中曾经占据过重要的地位,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作用,在人的思想观念上受到极度的重视,但阶级毕竟只是人类生存方式中的一种,阶级矛盾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部分矛盾,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的矛盾海洋中只能占据一个位置,而且阶级这种人的生存方式自身的存在也可能会是人类生存方式中的最短暂的生存方式,相应的是阶级矛盾将会是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中历史最短暂的一种矛盾。也就是说,当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将依然长期存在下去时,阶级矛盾可能早已完全消失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表现的资本所有者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和阶级矛盾缓和的趋势也终将证明这一点。当阶级矛盾在人类社会中完全消失的时候,人类面对的并不会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空白世界,而依旧是一个充满矛盾和矛盾无穷变化的世界

     (输入完这一章后,我的感想是,似乎国家问题对现实来说已经毫无意义,但思想和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还是有意义的。)           

 

第四章  怎样处理人类社会中的矛盾

 

1、从本能到习惯

 

在人类初期,人类社会中的矛盾是及其简单的。对于原始人相互之间的矛盾关系和原始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人只是出于类似于动物那样的本能来解决这些简单的矛盾。如,对食物需求的本能促使人去获取自然的食物;为了更有效地获取食物,人会本能地共同行动;出于御寒的需要,人会本能地用树皮和兽皮制作衣物、会寻找适宜的山洞居住;人在居住地遭遇到大自然的破坏后,会本能地迁往它处居住。出于本能,原始人会共同哺养儿童,共同防御猛兽,共享捕获猎物,通过争斗来选择部落首领……。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相应的人的思维能力的发展,部落中的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变得复杂起来。这些日益复杂的矛盾已不再是依靠本能所能够解决了的。甚至于在一定的条件下,本能的行为会成为人相互之间矛盾激化的因素,成为破坏群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因素。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稳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人们开始需要一种非本能的方法来处理部落中的人们相互之间、人与生活之间、人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特别是随着生产类型的分化、物质条件的改善、男女分工的形成,使这种需要显得更为迫切。在这样一个时期内,部落中的人们所能采取的新的处理矛盾的方式还必须是能够反映全体成员意志的、是人们可以共同接受的规范。而要使人们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能够使人们的意志得到统一,就需要一个人们共同认可的人和方式来征集和统一人们的意志,由这样的人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裁决,由这样的人来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于是,选举部落首领和举行部落会议方法产生了。

 

实际上,由于那时的人们的思想还是出于萌芽的状态、由于那时的生产力还极为落后、由于那时人们还必须通过部落群体生存方式才能保障个人的生存和利益、也由于那时的人们所遵守的规范是出于人们的共同意志的,因此人们对这些规范的遵守既有本能驱使的一面,也有意识上自觉的一面。无论的出于本能,还是意识的主导,都会使人们对规范的遵守成为一种习惯。这种在部落人看来是很自然的习惯,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却是一种值得羡慕的公德。当然,原始人的这种遵守规范的习惯所能包括和处理的只是人类中的最一般、最简单的矛盾。但是,人类处理矛盾的方式从本能的行为发展到习惯的行为,应该是人类的一大进步,也是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从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变的标志。人类的处理矛盾的本能的方式是满足人的生理需要的,而习惯的方式则是适应人的意志需要的。

 

    2、法律和国家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的生存条件的改善,随着城市的形成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随着个人的生命和利益可以不再通过部落这样的群体组织才能得到保障,随着 人的思维的复杂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随着入口的流动和思想的交流,过去那种适应于统一人数很少的部落人意志的方法,已不再适用于统一更多的人的意志。人们既然可以通过自我来发展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就不再习惯遵守过去的规范。这势必会出现过去的规范不再适应多数人的意志、少数人违背多数人的意志、少数人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并使矛盾激化的现象(而在过去那种在人数不多的部落中人们习惯于遵守规范的状况下,是不会存在矛盾激化现象的。)现在,不仅出现了矛盾激化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社会上的矛盾不再是可以通过人的习惯行为而自行解决的了。因此,制定并非体现所有人意志、而只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并且需要迫使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以代替过去那种依靠习惯来遵守的规范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法律由此产生了。

 

在人的群体生存组织不断扩大(如部落的扩大、部落的合并、奴隶制群体的形成)的趋势下,既然人们的意志已难以统一,而且也很难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的制定不再像过去制定规范那样是通过部落全体成员会议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由首领和人们推举出的议事者们进行的。应该说,即使是在原始社会后期或奴隶制社会的初期,这些法律仍然是可以反映大部分社会成员意志的,是他们可以习惯遵守的。但对一部分人来说,这些法律是他们必须被迫遵守的。既然是被迫遵守的,社会就需要一种力量来保证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惩处那些违背法律的人们,以保护共同的利益,以使矛盾不致继续激化。这样,一部分用于狩猎的力量就转化为了维护法律、执行法律、保障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这样,国家的雏形、国家的形态便产生了。

 

当社会的议事机构、制定法律的程序、维护和执行法律的武装力量日趋完善的时候,国家便产生了。

 

如果没有矛盾激化现象的出现,就不会有法律,也就不会有制定法律的议事机构,当然也就不会有迫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武装力量,也就不会有国家。因此,国家应该是人类社会出现矛盾激化现象,且又不能自行调解的产物;国家是社会成员的意志不再可能得到完全统一的产物;国家是用一种力量迫使一部分人遵守法律和秩序的产物。而法律则是国家的同生物,是国家用以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国家是从社会中脱离出来用法律的方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特殊机构。

 

出于本能、依赖习惯、依据法律便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处理各种矛盾的三步曲和三种基本的方式

 

人用本能的方式处理矛盾,是因为那时的人类还尚未完全脱离动物的属性。人从完全脱离动物时起,运用本能的方式处理矛盾便不再适用了,而是用“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来处理矛盾的。而“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虽然具有体现人的意志的印记,但也只有在人类社会尚处于简单矛盾状态、矛盾不发生激化现象和可以自行调解的状况时,才是可以使用的处理矛盾的方式。因此,这也应该是国家消亡的最基本条件。所以,只要社会中的矛盾冲突仍然会出现激化现象,就说明在社会中并不是所有成员都可以习惯地遵守规范和法律的。那么法律就仍然是必要的,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用法律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国家——同样也是必要的

 

3、国家的本质

 

国家实际上产生于阶级形成之前(当然,这时的国家还只是国家的雏形、是简单的国家形态)。因为在阶级出现以前,人组成的社会中就出现了个体之间的、群体之间的、人与社会事务之间的、以及以社会事务为媒介的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现象。这种矛盾激化现象就需要具有国家特征的社会组织方式来加以解决。而国家的完善和成熟则是在阶级产生之后。如果要想认识完善的国家结构,就须着眼于包括现代国家在内的不断发展的国家历史。即使在今天,我们仍然不能说国家结构已经彻底完善了,不会再发展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较之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结构更加完善,而且也基本表现出了完善的国家形态和结构。但是在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段后,相应于国家垄断资本的出现,便产生了管理国家资本的机构,表明国家机构是仍然在发展着的。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对经济和科学技术进行宏观控制、对信息进行管理则显得特别重要,那么相应的国家管理机构也就有必要存在,因此国家的结构仍然在发展着

 

但是,对于认识国家的本质来说,则必须着眼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国家的产生,而不能从阶级出现后的国家中去寻找。因为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本质开始被逐渐地异化了。从阶级的国家中是难以发现真正的国家本质的

 

从国家的形成过程和国家的产生中,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的以下本质(这里所说的国家本质,当然是指非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而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

 

(1)国家是为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而存在的。 也可以说,国家的本质首先表现为它的职能是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在国家还没有形成的时候,人们就已开始与他人、与生产、与分配、与自然发生矛盾,并且自行地解决这些矛盾。当国家形成以后,国家便成为脱离矛盾双方的第三者。当社会中发生矛盾时,特别是发生激化矛盾时,就不再是由矛盾的双方、矛盾的两个客体自行地加以解决,而是由矛盾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国家——来处理。于是,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成为国家的当然职能。国家的这一本质即使对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来说也是没有被改变的。不同的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在特定的时期,更多更着重处理的是社会中的阶级矛盾,是用专政的方式来处理阶级矛盾。

 

(2)国家是独立的。当人们不得不把矛盾交给国家、或者当国家不得不承担起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职能的时候,社会就不再是由矛盾双方组成的二元结构,而是由发生矛盾的两个客体和国家组成的三元结构了。在社会的生存矛盾体系中,国家与产生矛盾的人的个体的双方、群体双方、阶级双方、民族双方形成一种三元关系;在社会事务矛盾体系中,国家、人与社会事务组成一种三元关系;在自然矛盾体系中,国家、人、自然形成了一种三元关系。在社会中的所有矛盾关系中、特别是那些应该或必须由国家解决的矛盾关系中,国家与矛盾的双方都是一种三元关系。因此,国家的本质也就表现为它是独立于矛盾的两个客体之外的一个独立实体。

 

(3)国家具有中立性和公正性。国家的职能既然是处理社会中的矛盾的,它应该起到的作用就是使社会中的矛盾不至激化、使激化的矛盾平和、使矛盾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公众。因此国家必须是公正的。国家中立性体现在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公正性方面。当人类社会还处在原始部落时期时、当原始部落中的人们还只是用遵守规范的习惯处理矛盾时,由于这些规范是部落全体成员的统一意志,因此这些规范是完全公正的。当社会中出现了不能自行解决的矛盾时,当社会已难以让所有的成员都表达出自己的意志时,当人们的意志已不再可能得到统一时,由部分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统一意志了,而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国家只能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并迫使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不是绝对公正的,但应该是相对公正的。国家要制定公正的法律,不仅要求国家从多数人的利益出发,站在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而且必须确立自己的中立地位。国家站在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上,决不等于是站在矛盾客体一方的立场上,不能成为矛盾中的一方和矛盾中一方的代表,国家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显示其公正性。在许多矛盾关系中,国家不能不是如此。如,在处理人的个体之间的矛盾时,国家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并相应地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中,国家也只有站在中立的位置上,才能制定出既要合理地利用资源又要保护环境的法律。如果国家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是站在人或自然的一边,就会做出允许人滥用资源、肆意破坏环境的事情,或者是做出为了保护自然而不容许人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显然这些都是不公正的。因此,国家的中立性是国家公正性的必要前提。

 

国家在它的形成过程和产生时所表现出的这些本质,在阶级社会中、在被阶级关系异化的国家中同样得到着体现。比如在群体矛盾关系中,如果两个村庄矛盾,国家必须对此做出公正的处理,以防止因为矛盾的激化使一个村庄在地域和肉体方面消灭另一个村庄。即使在阶级矛盾异常激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也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一些群体之间的矛盾。如,国家必须使大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因为如果大资产阶级群体不断地蚕食小资产阶级,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将会受的危害,将会使社会矛盾更为激化,因此国家不能不作为中立者制订反垄断法来处理这类矛盾。在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时,国家更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制定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体系中,在很多情况下,国家正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约束人、而保护非人的环境的。

 

在这些矛盾关系中,如果国家的任何一种本质得不到体现,矛盾和无法达到正常和公正的解决。如果国家不把解决这些矛盾作为自己的职能,而任由矛盾自然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国家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矛盾中的一方(如是一个村庄、是大资产阶级、是小资产阶级、是人、是自然),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村庄毁灭另一个村庄、大资产阶级蚕食完小资产阶级再相互蚕食、不容许大资产阶级发展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对自然的毁灭和自然对人的无情报复、人不能从自然中得到任何利益这样一些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国家本原的本质只能是中立的、独立的、承担解决社会矛盾职能的一种机构。

 

但是,国家在人类历史中并没有一直坚持和充分体现它的本原的本质。因为在阶级出现以后,国家虽然没有完全改变它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这一职能,也没有完全改变它的独立地位,但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却被严重地扭曲了。国家不再是中立的和公正的了。国家的这一变化是国家的又一本质,还是在一定条件下本质异化的表现,或者说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成为了国家问题的焦点。

 

要搞清国家的本质,首先必须搞清国家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矛盾发展变化的产物、还是阶级矛盾的产物这一问题如果国家是人类社会中各种矛盾发展变化的产物,那么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并且是不可自行调解的矛盾,社会依然需要一种力量来调解这些矛盾,那么国家就仍然是需要的,就依然会存在,这正是被现代社会所证实了的。如果国家只是阶级社会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在阶级消亡以后,国家便会随之消亡,而这又正是现代社会所无法证实的,或者说被证明为是错误的。因此,阶级与国家的关系只能是:由于阶级的产生,使国家的结构日趋完善、使国家的力量日趋强化、使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使国家的本质发生异化

 

其次要搞清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还是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国家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家是阶级的国家,那么在阶级还没有出现、而国家已具雏形的时期,国家是属于哪个阶级的?而在反动阶级被消灭以后的社会(如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又是属于哪个阶级的?如果国家是属于人民的,那么不存在对立阶级的人民是什么阶级,又何以成为阶级?

 

如果国家是阶级的国家,那么国家要不要处理非阶级矛盾?国家在处理非阶级矛盾时,如何来体现它的阶级属性?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属于什么性质矛盾?在不再存在阶级的国家之间发生矛盾时,国家又能代表什么阶级?而国家在处理每时每刻存都在着的人的个体之间、家庭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时,不同的人的个体、家庭、群体又是否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因此,完全用“阶级的国家”的概念是无法对国家进行正确的和全面的认识的。

 

就人类社会中的各种矛盾来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非阶级的矛盾仍然是大量存在着的,并且也并不是都绝对地受阶级关系影响的。因此,国家的职能要求国家对这些矛盾进行处理,国家在处理这些非阶级矛盾时,是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国家本原的本质的。而国家在处理阶级矛盾和受阶级关系影响的非阶级矛盾时,则会背离国家本原的本质,而表现出对国家本质的异化。因此,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或者说,“阶级的国家”作为国家的本质只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当阶级社会不再存在时,“阶级的国家”这一国家本质也不再存在。但国家本原的本质依然会存在

   (本节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是特指“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或“自由资本社会”。因为在这一时期,我还没有完全形成“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所以采用的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在我以后的著述中,开始将这两个概念加以了严格的区别。2008年6月22日注)         

              

第五章  国家本质的异化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生存方式成为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最具影响作用的一种生存方式。人类社会中的阶级生存方式不仅对其他的生存方式(如民族、国家、阶层、村庄、个体等)产生着影响作用,甚至也影响着人与社会事务的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这就迫使国家不得不把阶级矛盾作为最为重要、最为迫切的矛盾加以处理。同时,由于阶级力量的不同、阶级对国家影响作用的不同、以及阶级矛盾对社会利益的影响,因此国家就不能不受阶级的影响而产生异化。国家在阶级社会中的异化不是反映在是否改变职能和改变独立性方面,而是突出表现在中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这就是我们可以在阶级社会中看到的国家中立地位的偏移和法律的不公正现象。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使人们把国家本质的异化与国家本原的本质等同起来,把异化的国家现象看作是国家的本质,模糊了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本质(即阶级的国家)与国家内在的本原本质的界限。

 

或者,我们可以把国家的本质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阶级还没有产生时社会所表现出的本原的国家本质,如国家的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国家的独立性、国家的中立性。一是在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本质,如国家是阶级的国家。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国家及其本质也是在变化着的。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表现为国家从本原的国家到国家的异化,再由异化的国家向本原的国家回归。二是国家的本质从本原的本质向异化的本质变化,再由异化的国家本质向本原的国家本质的复归。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国家本质异化的国家,还是阶级的国家,这不是一个原则问题。无论国家是本质异化的国家还是阶级的国家,最终都必然要向本原的国家本质复归。因此探讨一下国家何以被异化、或者说国家何以成为阶级的国家的原因,对于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实现本原的国家本质的复归是有所助益的。

 

1、国家结构的不完善

 

使国家本质发生异化的最初也是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应该是国家结构的不完善。从近代人类社会来看,一个完整的国家的结构应该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健全,并且是能够独立地发挥各自作用的。只有这三大机构的存在,才能体现国家的完整,只有这三大机构的独立存在和独立地行使其职能,才能表明任何一个机构的实质性的存在。对这三大机构来说,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不是独立地行使其职能的,那么它在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要么是国家中根本就没有这一机构,要么是这一机构的职能被其他机构或个人取代而成为虚设、纯粹形式的机构。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国家是处于这种状况的,那么国家必然被异化。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既是如此。在封建社会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表现出了一个共同的特征,即立法的机构要么不存在、要么是不健全的。然而,这还只是形式上的存在与不存在。因为从实质上来说,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立法职能对国家来说几乎都是虚无的,社会的立法权力是掌握在君主和贵族手中的。因此不论立法机构是否在形式上存在,它们首先是没有中立性的。而从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制定出的法律来说,既不可能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也不能反映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意志,甚至不能反映少数社会成员的意志,而纯粹是君主和贵族个人意志的体现。这样,国家在丧失了其中立的本质后,接着也就完全可能丧失公正性。国家这个原本应该是独立的社会实体在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君主的附属物。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封建社会中的司法权力也并不是由独立的国家司法机构掌握的,而是在君主和贵族的权力控制之中的。这样就使国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进一步的扭曲。国家也就从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独立机构变为了君主和贵族利用国家牟取私利和维护其权力的工具。所以,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机构不健全、司法机构不独立的国家政体。于是,由这种政体组成的国家被异化为了专制主义的、由君主和贵族操纵的、为君主和贵族的私利服务的工具和力量。而使国家异化的力量则是君主和贵族所拥有社会权力。正是因为国家机构的不完善,才能够使社会权力得到形成并起到控制国家权力的作用。

 

如果在封建社会中有某些开明的君主或贵族确实做了一些有利于社会的、有益于人民的的业绩,那并不表明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没有被异化,而是国家被异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为这些业绩实际上往往是君主或贵族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国家职能的反映,不是君主或贵族在国家允许下的国家行为。而国家的本质是通过公正地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为国民做点什么,是为国民创造良好的发展自身利益的社会条件,是使国家的公务人员在国家的允许下为国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国家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样做就怎样做。

 

如果某些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确实是完全独立的,而且也确实地制定了一些公正的法律,这些法律也确实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地执行的,这正是本原的国家本质在这些国家中的体现。但是,这只能是特例。对人类的封建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来说,是无法阻止国家异化的必然性的。因为使国家本质异化的还有其它的社会原因。

 

2、阶级和所有制

 

从表像上看,国家的异化与阶级的形成是同步的。这是不是可以说阶级的产生是国家异化的又一原因呢?是的。但更确切地说,是使阶级形成的那个原因,即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方式。应该使,封建社会中的国家既不是农民的国家,也不是地主的国家,而是被异化为了君主和贵族的国家。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里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一方面表现为是地主和农民直接的部分占有,老一方面又表现为是君主和贵族间接的全部占有。正是占有方式使君主和贵族具有了一种并行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封建君主和贵族为了维护他们对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利,就必须利用某种力量。而国家的力量正是他们可以借用的力量。于是国家被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异化了。

 

3、经济力量

 

在与封建势力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所反对的正是君主和贵族的那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是君主和贵族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而转化的个人权力。因此,资产阶级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使立法的权力和司法的权力成为国家的权力。而要使立法权和司法权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就不能只是在形式上完善立法和司法机构,还必须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只有这样,国家才不会成为只是为类似于君主的个人利益服务的国家,而是成为为在人数上比君主和贵族多得多的资产阶级服务(当然在名义上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国家。所以,资产阶级在取得反封建斗争的胜利后,首先是完善了立法、司法和行政这三大国家机构,并实行了三权分离的制度。可以说,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使国家结构趋于了完善。国家结构的完善和相应的权力的分离,使集权和专制不再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权力的分离就是相对于专制的一种意义的民主(民主的另一意义是国民可以自由地表达意志),于是民主诞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结构的完善是民主的产婆。没有国家结构的完善,就只有专制而没有民主。当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越来越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比较而言的。相对于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来说,民主虽然主要表现为是资产阶级的彻底的民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不完全的民主,但社会不再是个人专制的了,民主也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了。

 

国家结构的完善和健全既然可以使资产阶级享有完全彻底的民主,就可以证明,使全体国民都享完全彻底的民主也只有在国家结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因为不能想象,在国家结构只能处在不完善不健全和完善健全这样的两种状况下,完全彻底的民主还能够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毕竟是只有资产阶级才享有完全彻底民主的社会。而民主又是表现社会成员意志和利益要求的社会方法。国家只有通过这一社会方法才能了解、代表、维护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不能使全体或多数社会成员都享有完全彻底的民主权利只能表明,国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同样被异化了,异化为了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国家。而本原的国家本质应该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是为多数人服务、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公正性。尽管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表现出了由体现个人意志向体现一部分人意志的转变、由为个人利益服务服务向为一部分人服务的转变而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它仍然不能体现国家本原的本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仍然是本质被异化的国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使国家发生这种异化的原因不可能是封建社会中存在的那种占有方式了。因为社会资本都是由资产阶级直接占有的,因为没有了拥有社会权力的统治者,所以也就没有对资本的间接占有。使国家发生这种异化的原因当然也不会是封建社会那种不完善不健全的国家结构了。那么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发生异化的原因是什么呢?是资产阶级作为少数人对资本的占有、是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而派生出的经济力量。资产阶级所把持的社会经济是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来源。资产阶级正是利用这一条件和力量来影响国家,使国家不能公正地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特别是不能公正地处理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之间的矛盾、强国弱国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正是利用了自己具有的经济力量使国家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时偏向资产阶级、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满足资产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当国家所处理的社会矛盾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没有直接的严重的利害关系时,国家即刻表现出了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当国家所处理的社会矛盾与矛盾的双方都有着利害关系、或国家在处理人与社会事务和人与自然的矛盾时,国家也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当矛盾不足以危机社会、危机国家、危机人类的生存,而只是危机到资产阶级的利益时,国家对矛盾的处理立即表现出偏向性和不公正性。在这时,国家放弃了它的中立性而偏向了资产阶级(但这不等于国家也放弃了独立性,而使自己成为了资产阶级),国家就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异化了。

            

第六章  国家本质从异化到复归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这里想说的不是国家本质已经从异化状态完全复归的事实,因为可以坦率地说,迄今为止的当代社会中还没有出现本质完全复归的国家事实。

 

我们从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发现了国家的本原本质,从国家本质异化的历史中探寻了使国家本质异化的原因,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探讨一下国家如何走向本质的复归的问题,或者探讨一下国家本质复归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1、国家是社会中各种矛盾冲突激化且不可以自行调解的产物,那么国家就不能不为社会的矛盾而存在,就不能不为社会中存在着的激化的矛盾而存在。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就不能不是国家最主要的职能。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这一职能,否则国家的本质必然被异化,甚至国家将不是国家。因此,国家完全地履行处理社会矛盾的职能,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2、社会的发展既然已经决定了国家与矛盾的上述关系,那么国家就是存在与发生矛盾的两个客体之外的第三个客体。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不能是自身以外的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中的一方,而是独立于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外的一个客体。因此,国家作为独立于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外的客体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3、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社会的矛盾表现出了激化的现象,表现出了社会无法再依赖社会成员习惯遵守社会规范的方法自行调解矛盾的现象,表现出了传统的统一人的意志的方式(如部落会议)已不再适应新的社会,表现出了一部分人对他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国家的本质要求国家是能够公正地处理社会矛盾的、是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的。国家只有是中立的,即对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来说都是中立的,它对矛盾的处理也才能是公正的。如果国家不是中立的,那么国家就会成为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中一方的同盟者。在这种状况下,矛盾只能处于一方压延另一方、一方控制另一方、一方取代另一方、一方消灭另一方的非正常矛盾状态、或者是处在虚假的无矛盾冲突状态之中。这样社会中的矛盾就是积累着的、是不平衡的、是随时可能爆发的,国家也就无从显示其公正性,无法显示其公正地处理社会矛盾职能的本质。因此,在发生矛盾关系的两个客体之间保持中立性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4、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由于出现了人的意志难以统一的状况、出现了一部分人损害另一部分人利益的状况、出现了人们不再习惯于遵守规范的状况,于是,质变的规范、即迫使人们遵守规范——法律——产生了。依据法律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此成为人类社会处理矛盾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方式。从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来看,不排除回归到运用习惯遵守规范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可能性。但这只有在社会具备使习惯成为可能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使一个社会中的人们重新具备遵守规范的习惯的社会条件,一是物质生产的极大丰富,使社会的矛盾激化现象大量减少。二是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一种习惯。而在这两个社会条件不具备时,试图不经过法的社会环境而使人建立起良好的道德,并通过道德的方式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很长的一个社会时期内,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仍然只能是依据法律。因此,依据法律处理社会矛盾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5、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由于人的群居规模的扩大,社会不再可能运用部落全体成员会议的方式统一人们的意志,而且人的意志也不再可以是完全统一的了,于是具有强制遵守意义的法律产生了。这样也就相应到产生了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而国家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体现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上的。因此,国家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6、封建社会中生产资料的不合理占有表现为君主和贵族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使君主和贵族具有了社会权力。君主和贵族利用社会权力控制着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封建国家中的法律不是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封建国家中的司法权不是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掌握的,或者不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地掌握的,而是被君主和贵族的社会权力控制的,从而使国家机构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于是国家的本质被异化了。

 

  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合理占有表现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从而使资产阶级具有了强大的经济力量。资产阶级利用这一力量影响国家,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本质的异化。

 

因此,国家本质的复归必须改变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不合理占有,这样才能消除那种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才能改变社会中的少数人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状况。社会中的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合理占有既不能能是类似于君主和贵族的那种间接的占有,否则社会权力将依然存在;也不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少数人的占有,否则影响国家的少数人的强大经济力量依然存在;当然也不能仍然是只适应小生产的分散的农民的个人占有。而只能是以个人的直接占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只有这样,社会权力才没有了存在的基础,拥有经济力量的才不再是少数人组成的阶级,而是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国家才可以在不受个人和少数人影响的状况下自由地恢复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社会中的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合理占有方式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8、在形成国家的时期内,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方法体现了人的享有原始的、本能的、自然状态的民主。在国家被异化的社会中,封建社会表现出的是没有丝毫民主的个人专制,资本主义社会表现出的是少数人才享的民主。那么对本质复归的国家来说,就既不能体现为是个人的专制,也不能是少数人才享有的民主。而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彻底的、理性的民主。因此,使社会具有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完全的、充分的、彻底的、理性的民主是国家走向本质复归的条件之一

 

阶级矛盾,这个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作用但却是人类社会历史中最短暂的矛盾的存在,使国家发生了异化。那么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复存在,就应该使国家回归它的本质,人类社会的发展应该如此,但却并没有完全表现得如此。这并不奇怪。因为使国家发生异化的毕竟不是阶级这一种因素。

           

    (这里所说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指传统社会主义社会;这里所说的“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自然指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可以说,1989年之后,完整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就基本不存在了。2008年6月26日注)

第七章  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本质的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最大特征是统治阶级的被消灭和随之的所有阶级的消亡,是阶级的不再存在。在对立阶级关系中,阶级是怎样被消灭和消亡的呢?对于反动阶级来说,它的被消灭只能依据三个标准。一是丧失优势的经济力量。二是丧失了军事力量。三是人数上的急剧减少而不足以形成一个阶级。依据这三个标准对反动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状况进行判断,可以说反对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一般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即被消灭了(而只存在反社会的个人)。相应于反动阶级的不再存在,革命阶级、无产阶级也随之消亡了。因为对立阶级的存在只有在对立阶级相互存在的条件下才是存在的。革命阶级只有在反动阶级存在时,才有革命的对象,才可以表现为是革命阶级。反动阶级只有在革命阶级存在的条件下,才可以显示其反动性质。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阶级不复存在,那么另一个阶级也就失去了阶级的意义。革命阶级在消灭了反动阶级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消亡后,虽然社会中仍然存在着阶层,但不再存在阶级了。这应该是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客观事实。

 

尽管有不少的社会主义国家仍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不断地分化“阶级”、不断地强化阶级斗争观念、并进行着残酷的“阶级斗争”,都无法改变社会主义国家在客观上、在实质上不存在阶级这一事实。所以,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任何强加给人们的“阶级”划分、阶级斗争观念和实践着的“阶级斗争”都只能是人的脱离客观事实的主观意识的体现,是人为制造的“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而已。当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时期最“激烈”、最残酷的大规模“阶级斗争”之后,有关阶级的一切即刻在悄然中消失是毫不奇怪的。因此,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时,只能以客观存在为依据,而不能以违背客观存在的观念和人为制造的实践为依据。所以,社会主义社会能够给我们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在阶级已不复存在的社会里,社会依然需要国家,国家依然存在。国家依然存在的事实充分说明:国家不只是阶级的产物,国家也不会因为阶级的消亡而消亡。国家依然存在的事实还说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为国家本质的复归创造了条件和可能性。但这并不等于阶级的消灭和消亡必然使国家本原的本质得到复归。使国家本原的本质复归的条件绝不只是阶级的消灭和消亡,阶级的消灭和消亡甚至不是本原的国家本质复归的主要条件

 

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除了证明社会依然需要国家外,再没有证明什么。但是,我们从今天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甚至显示给我们很多令人迷惑不解的问题。如: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什么没有成为一个专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中立机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完全运用法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广大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能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民主?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人民为什么会是一种倒置的关系?……。总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并没有在阶级消亡以后完成它的本质复归,反而发生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社会和国家现象。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另一种发展规律(存不存在两种社会发展规律?),是国家的另一种本质(就本质的本原性来说,存不存在两种乃至三种国家本质?),还是国家以另一种方式被异化了?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让我们重新以历史形成的国家因素来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客观存在。

 

1、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职能。

 

不管是人类社会初期的还没有异化的国家,还是后来被异化的国家,它们的职能都是为着处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的。不论国家对矛盾的处理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国家都在处理着各种社会矛盾,都在为社会中的各种事务的发展创造着好的和不好的条件,都没有把某一事务作为自己的专门职能(或许封建社会中的国家对国民的掠夺是一个例外)。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镇压无产阶级、偏袒资产阶级,是它处理和调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承担发展资产阶级、消灭无产阶级的职能;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制定教育的法律、创办公立学校,但它的职能并不是由自己去从事教育事业,而是为着处理教育这一社会事务中的矛盾,为从事教育和接受教育的人们创造一定的社会条件,尽管国家在做这些事的时候并不完全是公正的;生产领域是最为复杂的矛盾体。在这个领域里,国家要解决的矛盾也是最复杂最重要的。因此,即使国家直接从事了某些生产活动,但也最不可能的就是把自己变成一个生产者。在三大矛盾体系中、在无数个矛盾关系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是如此。因为社会中的任何社会事务都是由社会成员来承担的。是社会成员通过直接从事社会事务来获取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务和自然发生关系并产生矛盾;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事务和自然的媒介作用下,产生着个体之间、阶级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当这些矛盾不能自行调解时,国家就以第三者的身份发挥调解矛盾的作用(至于国家发挥的作用是什么性质的,则是另一回事)。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国家完全改变了它的职能。首先,国家把自己的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的职能转变为了生产的职能。它使自己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直接的生产者,是国家与生产这一事务发生着关系并产生着矛盾。而广大的社会成员反而没有了生产的职能,成为了纯粹的劳务者。同时,国家也把一切事务(如思想探索、文化、经济、科学、技术、艺术、教育、卫生、体育等等)的发展都转化成为了自己的职能,是国家在与这些社会事务发生着直接的关系,是国家与这些社会事务发生着矛盾。国家不再是去处理生产者群体之间的、生产者个体之间的、以及生产者与生产之间发生的矛盾。而是完全承担起了生产的职能,承担起了从事所有社会事务的职能。这样一来,广大的社会成员就与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之间没有了矛盾。倒是国家成为了矛盾体中的一个客体。而原本承担这一职能的应该是广大的社会成员。正是因为国家职能的这种改变使国家成为了矛盾客体的一方,也就使国家在只有作为第三者才可能具备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不复存在。而国家作为矛盾体中主动的、有力的一方,是可以任意地对待矛盾体中的另一方——生产和各种事务——的。而社会中也不再会有第三者来对矛盾的两个客体——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中立、公平裁决的。

 

2、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结构

 

正常的、完善的国家结构是由立法、司法、行政机构组成的。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由于国家将生产和从事所有社会事务作为自己的职能,于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结构便是由立法、司法、行政和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组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诸如部、厅、局这样的国家机构是层层设置、行行设置、处处设置(当然,这些机构在名义上是隶属于行政机构的)。相比之下,国家的这些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无论是在体制上、布局上、人数上、财政开支上都要比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从事纯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庞大得多、复杂得多、多得多,这尤其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所不能相比的。这种国家结构甚至表现出是一种畸形态。在这样的国家结构中,一方面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的畸形萎缩,一方面是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机构的畸形膨胀及其职能的畸形态的无所不包。当人们说到官僚机构的时候,不正指的是这样的国家机构吗?当人们说到官僚主义时,不正是从这些机构中产生的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在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时,却又远离这些生产和事务的实践。

 

3、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我们已经知道,在国家产生以后,本原的国家本质体现为国家处理矛盾的方式是法的方式。尽管从历史来看,奴隶制社会是个人专制的社会、封建社会是社会专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中的法律是无公正性可言的。但只要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或者是假国家名义制定的,也就体现为是一种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是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依据,就会产生以法的方式(当然其本质依然是专制的)处理社会矛盾的结果(当然不会是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因此,国家本质的复归就是要求国家在用法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公正的,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

 

然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它创造了一种适应它的职能需要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即行政命令的方式。这一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所以能够形成,不仅与国家职能的转变相关,也与国家的结构密切相关。法律是矛盾冲突双方在国家调解作用下的产物。在这里,矛盾的双方、矛盾冲突、对矛盾的调解显示了法的程序和法律的形成过程,也表明了能够使法的程序和法律产生的必须存在的三方,即矛盾的两个客体和矛盾的调解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没有调解矛盾的第三者,那么总是矛盾中的一个客体控制、压制或消灭矛盾的另一个客体,社会就会表现为是一个表面上没有矛盾和矛盾冲突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改变了职能后,使自己成为了矛盾关系中的一个客体,从而放弃了自己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和地位。当社会不再有调解社会矛盾的第三者时,法的方式和法律便失去了形成和存在的条件。于是,在没有法的方式和法律的状况下,国家作为矛盾关系中的主动的、有力的一个客体,是可以任意地处理它与另一个矛盾客体之间的矛盾的。国家的这种任意性就是行政命令。对于行政命令来说,它只能是在矛盾关系中起决定的作用,即决定矛盾处于何种状态的作用,而不是起使矛盾关系处于平衡状态的调解作用。这样,由行政命令所决定的社会矛盾状态往往表现为矛盾的被掩盖、被积累和虚假的无冲突,还表现为矛盾的另一客体的被压抑、被压制和被消灭。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诸如生产的低效益、不合理的价格体制、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不平衡、思想的不解放、文化艺术的不自由、分配的不合理等等,都是矛盾的被掩盖、被积累,矛盾的另一客体的被压抑、被压制和被消灭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结构中,也不是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但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许多方面的职能被国家的事务职能取代了。在国家所直接从事的事务的领域内,法律几乎是没有必要存在的,是都可以以自下而上的指令进行处理的,指令实际上代替了法律。而且,社会也几乎没有使法律可以产生的条件。因为在国家所直接从事的社会事务中,既不是从事事务的人们与事务发生矛盾,也不是人们之间在事务的媒介作用下发生矛盾,而是国家作为矛盾的一方与矛盾的另一方——社会事务——发生矛盾。在这种矛盾关系中,是不存在矛盾之外的第三者——对矛盾进行调解的一方——的,因此,法律也就难以产生。在这种矛盾关系中,国家作为能动的、主动的、有力量的矛盾客体,可以任意地处理矛盾的另一客体——国家所直接从事的各种社会事务。即使国家的指令和行为违背了社会事务的发展规律,作为被动的、无力的社会事务也不会像人那样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的表示(虽然这并不影响社会事务对人的悄然的报复)。因此,在国家与社会事务这个矛盾体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既然不能作为第三者来调解社会中的矛盾,那就只能作为矛盾中的一个客体去任意地主宰、控制矛盾的另一个客体——社会事务——的存在和发展状况。所以,法律不仅难以产生,而且会成为多余之物这样,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是一种很自然的产物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就不能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一个发明,也是国家在改变了职能后不可能不发明的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当然,社会主义社会也不是没有法律,但是不能不承认,由于国家职能的特点,以及国家结构的畸形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是极不完善的。而且已有法律也是很难执行的。这里的原因就包括司法机构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职能的不独立,以及社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代法的方式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报告文学作品中,大量地揭露了中国社会中的这些方面的社会状况。

 

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给社会带来了些什么呢?我们只能说有好有坏。当那些决定和执行行政命令的人们是真正地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且使所决定的行政命令是符合客观需要和客观规律的,国家和那些决定与执行行政命令的人们将给社会和人们带来巨大的利益(而不是人们自己为自己创造的),这样的例子可以信手拈来。反之,将严重地损害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这也是俯拾即是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效益太低,这是不是行政命令造成的?是的。因为,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经济和生产体制是由行政命令决定的。其次,因为作为人的纯粹主观意志体现的行政命令往往是违背生产和经济规律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始终难以合理,这是不是行政命令造成的?是的。因为相关的行政命令往往是违背经济规律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资本被上千亿上万亿地漫不经心地浪费掉,同样是行政命令造成的。因为社会中的投资主要是由国家(甚至是个人)的行政命令决定的。

 

…….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不是指国家的行政机构在法律范围内发布的行政命令,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和各种事务的机构超越法律发布的行政命令和权力者个人的随心所欲的行政命令。

 

即使这样的行政命令可以在一时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利益,是否也是可取的呢?不。因为用行政命令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有三个致命的缺陷。一是行政命令并不能反映矛盾冲突的结果,而是人的意志的体现,甚至只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二是行政命令往往不是在矛盾冲突的结果——法律——的范围内做出的,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会随时因为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使类似的矛盾冲突没有处理和裁决的依据。所以往往会出现在短时期内、甚至是在同一时间内做出截然相反的行政命令的现象。三是决定行政命令的人们往往是远离生产和社会事务的,因此他们是难以了解事务的发展过程的,是无法把握事务的发展规律的,因而所决定的行政命令往往是与社会事务的发展规律相违背的。因此,在法律无法有效约束的社会状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是非常不可取的。一个社会如果处在行政命令的控制之下,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由国家来治理的,而是由人来治理的。国家治理社会应该表现为是法制,而人治理社会则是人们所说的“人治”。当社会表现为是人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治理的社会时,使国家表现得何等的渺小、何等的软弱无力,而个人则表现得何等有力、何等强大、何等“伟大”,何等的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

 

4、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职能、结构和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上之所以与本原的国家本质如此不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实质上是国家的绝对垄断制。与此相应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绝对无所有制。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一切生产资料和资本都属于人民,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能够具有法人地位的只有国家和具体的个人。只有国家和人不是物。只有国家和具体的个人可以占有物。而物是不能占有自己和它物的。如企业,企业自身是财产、是资本,它只能被国家和人占有,而不可能摆脱国家和人的占有实施自我占有。财产占有财产,资本占有资本,岂不荒谬。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才能证明法人地位的所有权。只有法人资格,而没有契约可以证明的所有权,那么有法人资格的人就没有任何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国家具有占有资本的契约,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国家是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唯一法人。而广大的社会成员是没有任何占有土地、资源、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契约的,因此他们是没有任何的占有的,法律对他们的所有权的保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社会成员在占有上是平等的。即使我们不考虑广大的社会成员是否真正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或资本,社会成员在资本和财产的创造上也绝不是等量的。一个出色的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所创造的财富或资本远远多于一个普通劳动者;一个工作了几十年的社会成员所创造的财富或资本一定远远多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的社会成员。如果法律规定他们在占有上是平等的,那么就应该有契约证明他们占有不等量的财富或资本。如果法律规定他们在占有上是平均意义上的平等,那么这个法律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即使如此,也应该有契约来证明他们的平均主义的占有。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无法提供这样两种证明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除了规定国家的垄断权外,同时实质性地规定了广大社会成员不占有的平等权,即广大的社会成员平等地不占有任何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权力

 

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三个途径来完成它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的。一是通过对所有的土地和资源的收归国有和对资产阶级的剥夺。二是禁止和收缴所有的(不具有剥削性质的)个人所有。三是建立不合理的新增财产和资本的分配制度(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可能是在无意识、不自觉的状态下这么做的),把广大的社会成员排斥在社会财产和资本的分配之外,把广大的社会成员所创造出的所有资本财富都分配给了国家。于是,国家所占有的资本财富也就越来越多,国家直接从事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不仅用于生产的所有资本是国家的,而且用于教育的、文化的、体育的、出版的、舆论的、卫生的等等领域中的资本都是国家的。这样一来,国家的事务职能也就不能不随之扩展,国家的事务机构也就不得不持久地膨胀,国家的这些事务机构的指令也就无所不在、无所不包了。

 

5、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是相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解者、通过调解的方法和过程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如警察、法院等)使法律得以实施的权力;是行政机构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力。而社会权力则是权力者个人在社会事务领域内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力。这种社会权力既可以在法律不完善的状况下、在法律不能起到有效约束作用的状况下随意地行使,甚至可以超越法律、可以制定法律(如那些与法律有着同等效率的行政命令)、可以操纵法律的实施、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社会权力可以采用的方法就是行政命令的方法。国家的行政命令权与社会权力的行政命令往往混淆在一起,使人们难以判断什么是国家是所决定的行政命令、什么是社会权力所决定的行政命令。不论行政命令是由个人决定的,还是由所谓集体决定的,只要这种行政命令不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的、是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是超越国家法律的借用国家和非国家力量(如民兵)的,就都是社会权力的体现。可以说,这种社会权力在本质上是与国家权力对立的。对一个社会来说,无非表现为:或者是国家权力制约社会权力,使社会权力难以存在;或者是社会权力抗拒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不能正常地发挥治理社会作用。这就完全取决于是社会权力大于国家权力,还是国家权力大于社会权力。要使国家权力大于社会权力,社会就要做到完全通过法律来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使一切握有权力的人必须在法的范围内和法的约束下行使权力。其次,还要使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使这些国家机构在在处理社会中的矛盾时,依据的是矛盾冲突的事实、利益的合理性和矛盾平衡的原则来制定和实施法律,而不是在社会权力的控制、支配下制定和行使法律。

 

然而,由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不完善和司法机构的不独立,使社会权力随心所欲地发挥作用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诸如个人操纵国家命运、个人发动政治运动、肆意地迫害政治对手、大量存在着的打击报复现象、人际关系中的任人唯亲现象、个人决定社会投资的现象、用社会权力操纵司法、社会权力无视法律的砍伐森林破坏环境的现象、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的家族宗族统治现象、以及普遍存在着的利用社会权力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的社会现象等等,都与社会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国家权力则对社会权力的这些所作所为表现得软弱为力、无能为力。当然,社会权力并不只是起着有害的作用,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下(如国家权力小于社会权力的状态),社会权力也能起到国家权力所不能起的作用。如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的用社会权力制约社会权力、用社会权力推动社会改革就是社会权力有利于社会的表现。长篇小说《新星》就是对社会权力相互制约的生动描写。但是,不论社会权力发挥的是怎样的作用,有一点却是共同的,这就是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国家权力及其作用的排斥,这永远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和国家形态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权力的触角几乎延伸到了任何地方和任何领域。之所以能够如此,则完全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形态、国家组织的结构和职能的特征所决定的。当国家绝对地垄断了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后,它的职能就从主要是从以法律的手段处理社会矛盾转变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从事生产及其所有社会事务方面。这样一来,国家就不得不建立起一个庞大的事务机构,就不得不相应地建立一种国家代理人制度。我们知道,代理人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如果说,在国家形成之初(如原始社会晚期),国家还是可以代表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话,那么国家就是社会成员的代理机构。在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出现了企业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时,企业中的管理者则是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国家则成为了只是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代理人。依次类推,如果一个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这个企业中的多数成员,那么该企业的管理者就是这个企业多数成员的、并由他们自己选派的代理人。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都成为了有产者并因此而消亡了阶级,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国家就应该是这个社会中的多数成员自己选择的代理人。但是当一个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成为无所有者、而国家则成为社会中唯一的资本所有者时,国家的身份就从代理人身份转变为了派出代理人的身份。因为国家为了管理自己从事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所需要的资本而不能不这样做。而这个社会中的人民在无所有的状况下,是不需要有自己的资本代理人的;这个社会中的人民在失去了直接从事生产和社会事务的资格后,似乎也不需要国家成为自己的代理人。这样一来,直接从事生产和所有社会事务的国家成为了自己的代理人,成为了委派代理人的人从代理关系来说,谁有权委派代理人,谁才有管理、监督、罢免和选择代理人的权力。这就是国家、代理人、阶级、人民之间的关系

 

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改变了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进一步改变了自己的职能,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不得不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而委派大量的代理人后,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处在国家结构不完善、立法和司法机构不独立的状况中时,国家委派的代理人便享有了一种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力,就会演变并形成一种巨大的社会权力体系。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就形成了两种权力和两种社会力量。即,一是本原的国家的权力体系和力量;一是国家代理人拥有的社会权力体系和力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无时无刻不处在这两种权力和力量的抗衡之中。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需要制约社会权力,另一方面则是社会权力逃避国家权力的制约,甚至反过来制约和控制国家权力。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社会权力过于强大,也就不能不产生诸如“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这种权力存在状况,必然决定了“有权就有一切”“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权欲、官欲等等意识的形成。

 

6、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把处理社会中的矛盾作为自己的职能,因而它是自由的和主动的。但是国家在处理阶级矛盾以及受阶级关系影响的其它矛盾时,又是受制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制约而是被动的。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来说,由于社会不再存在阶级,因而国家可以不受阶级关系的影响,可以成为更加纯粹的中立者、成为为占有生产资料和资本的人民的服务者,成为人民的代理人,是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机构,是通过公正地调解社会中的矛盾为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良好条件的机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只有这样才会比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表现出更大的自由度和主动性。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作用和地位是这样的,那么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就应该是:人民依靠自己的财产和资本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国家则创造良好的条件去帮助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

 

人民在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是通过与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与自然发生关系为表现的。因此,人与人之间、人与生产和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必然要发生矛盾,发生更为复杂的交叉矛盾。国家只有在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调解者公正地处理这些矛盾时,国家才是人民的仆人,人民在社会中才能够表现为是自由的和主动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成为了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人民则是无所有者,所以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形成了一种倒置的关系。在这种倒置的关系中,国家是直接的生产者和管理者,国家是各种社会事务的从事者和管理者,人民则是被动的劳动者和社会事务发展状况的接受者。如,国家说(实际上更是社会权力者说),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着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人们则被动地去解释和接受这一思想,并进行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实践;国家认为什么样的艺术形式和内容是可行的,人们就只能被动地去从事和接受这样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国家投资什么生产,人们就只能被动地进行这些生产;国家安排什么样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人们才能进行这些科学和技术研究。否则,任何人的主动自由地研究都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国家通过职业分配、工资分配、住房分配决定着人民的利益并表现为是人民利益的恩赐者,人民则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恩赐的受惠者;国家通过它的庞大的事务机构和代理人队伍管理着全体人民,从而成为人民的主人。人民则受制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管理而听命于国家。当国家满足了人民的些许利益时,人民对国家、对国家的代理人感恩载德。当国家不能满足人民的利益、或者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人民则有显得无能为力;人民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因为他们自己是不能发挥主动作用的。当国家从事一切社会事务和管理全体人民时,国家表现为是一个主动者。但是,由于一切社会事务(包括生产活动)的发展都存在着复杂性,国家难以把握这些事务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规律性(因为更容易把握事务发展的客观变化和规律的,应该是那些直接从事社会事务的人们。而不是远离实践的国家事务机构和代理人),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事务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复杂性,使国家难以发挥主动作用,反而使国家无时无刻地处在被动的状态之中。国家被动的事实超过了它的主动的表象。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更应该是社会中的主动者。只有当人民真正成为资本的所有者时,只有人民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获得相应的利益(包括资本利益)时,只有人民能够把各种事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时,只有人民能够从自己的兴趣出发自由选择职业时,只有人民能够自由地选择他们的代理人并能够对自己的代理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时,人民才能够是主动者,才能够发挥主动性。当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民无法做到这些时,他们同样是社会的被动者。

 

    7、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比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民主的社会条件。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完全的、充分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的话,那么对于已经消亡了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的民主就没有了阶级的属性而成为了人民的民主。而且,社会主义社会是可以为人民的更完全、更充分、更彻底的民主创造最好的条件。从普遍性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对社会的民主作了这样的规定。然而,现实中的社会存在却并不是这样的。在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改革的时期内,人们经常可以舆论中听到和看到以下说法:社会主义要发展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必须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力;改革后的社会使人民比以前有了更多的民主权力;要改革选举制度;要允许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看法;要为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看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学术领域,要容许自由争鸣;某次大会开成了真正民主的大会;要用人民民主来监督官僚主义;舆论要反映人民的心声;……。这些出自社会主义的改革时期的声音说明了什么呢?无非是反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的不民主和民主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在阐述社会民主问题时,我们曾经指出:如果社会权力代替和制约了国家权力,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没有民主的专制社会。而资本主义社会则证明,民主权力的存在是建立在经济力量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有少数人拥有对资本的权力,那么就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到充分的民主。因此,社会的和人民的充分的、完全的民主必须建立在社会权力不复存在或国家可以有效地制约社会权力、人民成为财产和资本的所有者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缺乏的正是这样两个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是生产资料和资本的绝对垄断者。国家为了管理它的生产资料和资本,就需要派出大量的代理人,也就必然会派生出国家权力难以制约的社会权力。所以,社会主义的民主只存在于宪法和理论中。要承认这一点,对于我们这个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和热爱祖国的人们来说,将会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是,是社会的基础在决定着民主的存在状况,而不是理论和感情决定着民主的存在。既然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既然我们坚持社会主义、既然我们热爱我们的祖国,那就应该承认事实,就不能让虚化和虚无的民主代替真正的民主。就应该吸取历史的教训去建立真正的、充分的、完全的民主,就应该去建立能够使这种民主存在的坚实基础。

 

对于民主来说,还必需搞清的一个问题是,在人类社会中,民主是后天的、他人赐予的,还是先天的、自然存在的。这同样是关系到民主本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民主不是一种可以给予的东西,而应该是自然存在着的。民主的这种自然意义的存在是由人类社会中必然存在的矛盾和矛盾冲突所决定的,就像矛盾的存在和冲突不是可以容许存在和不容许而是自然的存在一样。但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没有民主、缺乏民主、不容许民主的现象毕竟占据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而能够使这种现象存在的就是那种可以“给”人民以民主、也可以不给人民以民主的那种力量。是这种力量破坏了民主的自然性和必然性。由矛盾的必然存在和必然冲突所决定的人的行为的民主,从民主的先天存在异化为了后天的产物。使民主发生这种异化的力量就是阶级社会中的不公正的法律和无阶级社会中的那种大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

 

其次,民主还必须体现在矛盾冲突的自然结果方面。这种自然结果可以表现为是法律,也可以表现是矛盾冲突双方的自然平衡。还可以表现为是不以外力(如行政命令、社会权力、武装力量等)条件下的矛盾中的一个客体对另一个客体的胜利。确实,如果矛盾冲突产生的不是一种自然的结果,而是非自然结果,那么矛盾在冲突的过程中就被外力干扰和否定了,这个矛盾冲突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表现为民主的自然结果首先体现于公正的法律之中。因为公正的法律正是矛盾冲突的双方、也即民主的双方为了不使矛盾的冲突达到激化的冲突而在国家的调解作用下自愿接受的产物,是在矛盾冲突中为了维护多数人利益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的法律即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民主的自然结果还表现为矛盾冲突双方所达到的一种共同认可的平衡状态。如,在思想领域中,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民主的争论,接受或部分地接受对方的思想、容忍对方思想的存在,即表现为是矛盾冲突的一种平衡的结果,当然也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民主的自然结果还表现为在矛盾冲突的正常程序中,矛盾冲突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胜利。如在合法的选举过程中,一部分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并得到社会的承认,这是这部分人和这个候选人的胜利,这同样是民主的一种自然结果。

 

如果矛盾冲突产生的不是这些自然的结果,而是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非自然的结果,那么民主就是虚假的、表象的,甚至就是没有民主的。

 

其三,民主必须体现在民主条件的切实具备方面。我们已经说过,民主是矛盾的两个客体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社会作用相互冲突的过程。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等则是民主存在的必要条件。所以,所有不承认自己为专制主义的国家,在自认为自己是民主的国家的同时,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上述那些自由。但是,如果一个社会并不容许这些自由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力,或者使这些自由表现为没有存在的必要,那么社会是无法表现出民主的。

 

民主是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在法的范围内矛盾冲突及其矛盾冲突过程的表现。如果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存在的矛盾被人为地掩盖、压抑无法表现为冲突,民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然而,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组织和政府组织)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矛盾。而且,有矛盾就必然有冲突(但矛盾的冲突并不一定会导致矛盾的激化),民主的作用就是防止矛盾冲突的激化,就是使矛盾冲突产生自然的结果。因此,民主是永远必要的。

 

但是,在社会中,矛盾完全可能被人为地掩盖、压抑而表现为“没有矛盾”或“没有矛盾冲突”,在这样的状况下,民主会因此没有必要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之所以没有民主、之所以缺乏民主,在很大的程度上就表现为民主的这种意义的没有必要。民主之所以会“没有必要”,则完全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矛盾特征所决定的。

 

就一般性而言,在矛盾关系中,表现为是一种三极关系,即发生矛盾冲突的两个客体和对矛盾进行调解的第三者(如,两个社会成员-社会成员-国家;社会成员-企业-国家;社会成员-政府组织-法院;企业组织-政府组织-法院……)。唯有这种三极关系才能使矛盾的存在和矛盾的冲突(也是民主的过程)保持在正常的状态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矛盾关系表现为是一种两极关系,那么就会出现两种矛盾状态。其一,发生矛盾冲突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毁灭或相互地毁灭,使矛盾冲突处于无控制状态。其二,发生矛盾关系中主动、强大的一方压制和支配被动、弱小的一方,使矛盾处在不正常的无冲突状态或虚假的无矛盾状态之中。

 

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处在这种矛盾状态之中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矛盾关系中,因为国家不再是调解社会矛盾的第三者和中立者,因为国家是生产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直接从事者,因此国家始终是矛盾关系中具有主动、强大、有力地位的一个客体,并由此形成了社会矛盾的两极关系。如,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两极关系;国家与生产的两极关系;国家与社会事务的两极关系;国家与自然的两极关系;国家与它的代理人之间的两极关系;国家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与社会成员的两极关系;……。在所有这些两极关系中,国家作为主动的、强大的、有力的一方,完全支配和控制着矛盾的另一方。如,国家可以任意地决定社会事务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国家可以强制地决定人的生存状态;国家可以决定和支配社会成员的命运;国家可以完全控制它的代理人;国家可以决定自然的存在状态;……。社会主义社会中表现出的国家代理人的不受监督、国家代理人的独断专行、权力者对社会成员的打击报复、社会成员的敢怒不敢言、社会成员的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环境的破坏、生态的破坏、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等等社会现象,就是矛盾关系中的强大、主动、有力的一方控制、支配、压抑矛盾的弱小、被动一方的体现和结果。在这种两极矛盾关系中,矛盾虽然存在,但不能表现为正常的冲突,因为矛盾完全可以在无冲突的状况下得到“解决”和“处理”。既然矛盾冲突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为民主,那么没有矛盾冲突当然只能意味着没有民主。既然矛盾可以在不冲突的条件下得到“解决”和“处理”,既然广大的社会成员不再是矛盾关系中的客体,不参与矛盾的冲突,民主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而能够体现和决定民主存在的那些社会条件——各种自由权力——就更无存在之必要了。

(我自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我的这本小册子还是比较全面地、客观地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的。遗憾的是,它一直是处于封闭之中的。我的感觉是,对我们的社会来说,不知是处于什么原因,对传统社会主义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研究,至今仍是无人问津的。可以说我是开了先河的,尽管我的分析和研究是粗浅的。希望我们的社会在这一研究领域中不再是空白。因为这一方面的研究毕竟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

今天来整理这本小册子,不由得使我们回想起我曾经不加分析地、划了许多划线的、写了许多评语的、看了二十多遍的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因此,可以说,这并册子也是我在国家改革开放后、在读《国家与革命》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国家与革命》所涉及问题的必然结果。

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社会来说,虽然我们还不能断言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已经完全复归了社会主义本质,国家组织也已完全复归了国家的本质,但还是可以印证本册子的最后一句话,即“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家组织的本质得到复归,它将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2008年7月10日注)        

          

第八章  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

 

我们从职能、机构、处理矛盾的方式、所有制、社会权力、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主等七个方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存在。如果我们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这种存在状态与人类社会国家产生之初时所反映的本原的国家本质相比较、与国家在阶级社会中所表现出异化的国家本质相比较,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与本质的国家仍然是根本不同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仍然是一朝本质被异化的国家,是以不同于因为阶级的原因使国家异化的方式异化的。如果说,阶级社会中的国家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国家失去了中立性和公正性方面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的异化主要表现在职能的改变方面。对任何社会来说,只要国家被异化了,就必然要影响到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如此。在这里,我们不必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回首那些流着血的历史、那些充在着冤魂的历史、那些饿殍倒地的历史、那些焦虑的人们排队购物的历史、那些人民充满怨言的历史……,而只须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起跑线上,社会主义国家至今仍然在人民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生产效益、经济势力、科学技术等等方面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事实就够了。马克思主义曾经预言: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会极大地解放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必将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超越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绝不是空想,而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但是,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实现只有建立在国家表现为是本质没有异化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实现只有在本质复归的国家与现代社会条件相结合的基础上才是必然的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应该正是时代条件与国家本质结合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期望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应该是本质复归的国家,而不是异化的国家。因此,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与本质的社会主义等同,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不能与本质复归的国家组织等同。如果说这里是在对现实的社会主义的否定,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本质异化的社会主义。但是,如果说这里是在对社会主义进行否定,却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异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等同于本质的社会主义。

 

在存在阶级的社会里,因为阶级的原因而异化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预言的。同样,在不存在阶级的社会里,因人为作用而异化的国家同样不能使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变为现实。人为的作用又怎么能够使没有阶级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发生异化呢?这是因为理论和观念在发生着作用。如果社会理论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不是由人支配的,而是由客观规律支配的。但是,如果理论和观念纯粹是人的主观意识的表达,而不是客观规律的反映,那么不管这种理论和观念出自多么良好的愿望、被冠以多么灿烂的名称、被多么耀眼的光辉笼罩,它也绝不是正确的理论和观念。而用这种理论和观念来支配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只能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发生异化,而且是被人为异化的。

 

至于这种理论和观念有多少错误这已无关紧要,要紧的是指出它的主要错误,即对公有制概念理解上的错误。因为这一错误,使国家绝对垄断制代替了真正的公有制,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使国家改变了职能,更为严重的是使社会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大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体系,从而酿就社会主义国家被异化的所有事实。这真是理论的悲剧。形成这一错误理论的是那些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者和决定者们,是他们控制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限制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民主。特别是那个站在社会权力顶峰的独裁的、残暴的、自以为是的斯大林。他就是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被异化的那个人,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规定者,他说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

 

历史事实无情地证明,斯大林所规定的“马克思主义”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错误的理论和观念;是错误的理论和观念决定了异化的国家政体;社会主义的异化使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系列的矛盾被压抑、被掩盖、被积累。但这些矛盾不是消失了,也不是不再发生冲突了。这些矛盾最终是会显露的,是会爆发的,是会激化的。苏联人民两次对斯大林的深刻揭露和批判,东欧国家出现的罢工浪潮,苏联与东欧之间爆发的民族矛盾,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强烈的民主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多元化的出现,社会主义国家冲破思想上的大一统而形成的种种思潮,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的对社会权力的难以控制,社会主义国家对西方的文化和艺术在内容和形式上的迅速接纳,人民对社会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社会消费物质的严重短缺,社会价格体制的混乱,分配制度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制约,……,无一不是矛盾在长期的掩盖、压抑、积累下终于显露、爆发和激化的表现。当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矛盾不再是可以任意地掩盖和压抑,而是表现为显露、冲突、激化的时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地掀起了改革的浪潮。改革无疑是对异化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组织的否定,是又一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和本质的国家组织复归的机会。在这个机会面前,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在什么是本质的国家、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和什么是异化的国家本质、什么是异化的社会主义之间选择答案,都必须在实现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本质的复归和维持异化的社会主义和国家组织之间做出抉择。我们当然希望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能够成功。但如果改革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国家的现实职能、不根除社会权力体系,那么一切将依然如故。但愿这不是人们的选择。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异化的状态中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也仍然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业绩。就此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如果社会主义国家能够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家组织的本质得到复归,它将以更快的速度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阶级·阶级矛盾·国家

1994年1月5日

本文稿虽然不长,但对阶级的存在和国家的作用的分析却是具有新的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是对法兰克福学派一些思想观点的批判。

文稿分析了阶级的自在和自为两种存在方式,分析了这两种存在方式相互转换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所以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阶级由自为存在状态向自在存在状态转变,并趋于消亡。现代国家的作用就是创造促使解决消亡的条件。

    这篇文稿还进一步分析了人的个体的自在和自为状态,即人的生存组织小化的趋势。针对这一趋势,提出国家的作用还在于利用自身的组织传统和惯性,发展人的新的生存组织方式。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吸取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产生新的生存危机的教训,在致力于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纳入控制之中。       200646日注

致《中国社会科学》

   编辑同志

关于《阶级·阶级矛盾·国家》一文,除了阶级的两种存在状态、阶级矛盾在阶级处于不同存在状态中的性质,是我最新表述的观点外(不等于他人没有表述过),其它观点都是从1986年以来,我在我的一系列文稿中多次和反复阐述过的。因为一直没有公开发表的机会,因此也就不具有什么影响作用。

 

对于我国的学者来说,我不能不佩服他们对阶级斗争学说的深刻领会和良好的记忆。但是,这也会使他们陷入一种两难境地。这种两难境地不仅使他们对资本社会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批判,也使他们在介绍国外学者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时,同样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承认和赞扬国外学者7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以他们所熟知的阶级斗争和国家学说来分析和批判这些国外学者的分析和批判。以此表示和证明自己是坚持和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这实在是一个矛盾。

 

那么,如何来摆脱这一窘境呢?我想,我们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理之间进行选择。就是说,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当一般原理与基本原理相矛盾时(当然,这种矛盾决不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矛盾,而是由于客观世界变化后产生的矛盾),我们必须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比如,不存在绝对真理这一基本原理。处于现代社会中的我们,是不是可以不顾及客观条件和社会的客观变化,而仍然视一百多年前的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思想和观点是绝对真理呢?再如,事物是发展的这一基本原理。如果我们仍然囿于以往的全部真理,而否认人们现今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一百多年前的马克思主义中所包含的思想观点能够满足今天社会发展的全部需要吗?再如,事物的变化是绝对的这一基本原理。如果我们仍然把资本只看作是物化资本,把劳动者只看作是无产者,就无法解释今天的资本与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阶级的关系。再比如,如果只承认自为状态下的阶级存在,而不承认自在状态下的阶级存在,当然也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无产阶级”不起来革命。如果只承认私有制决定社会和经济危机,而不承认其他社会存在也会决定其他危机的发生,当然一定会坚持只有铲除私有制才能拯救社会的观念。这样就必然与社会主义社会中开始出现的私有制状况发生现实的矛盾。再如,关于马克思主义阶级必然消亡的基本原理和“阶级消亡只能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如果阶级矛盾缓和了、阶级开始消亡了,那么无产阶级专政一定还是阶级消亡必须的过渡吗?如果阶级专政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是对阶级行为的约束和限制,那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对资产阶级进行约束和限制时,是否可以解释为是无产阶级或国家在对资产阶级进行专政呢?显然,做这样的解释只能是错误的。但是,这种对阶级双方的约束和限制,是否表明国家开始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力量呢?现代社会中的阶级矛盾的缓和和阶级趋于消亡,是否表明国家在承担着“达到消亡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责任呢?

 

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本质出发,一切都要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是我们应该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学说,我们才能勇于并正确地分析、研究、解释和批判现实的一切,而不使自己进退维谷。

 

为了能够使这篇文稿发表,原本只想写一点。所以在写作时,压缩了又压缩,但仍显过长。当然,长短应该不是能否发表的唯一依据,关键在思想内容。所以这又会使我很担心。我担心的不是这篇文稿中包含了多少错误、甚至是反动的东西,而是超前意义的不合适宜。不过,还是希望你们能够发表这篇文稿。否则,过不了多长时间,其中的一些思想观点又为他人所有了。

 

致礼!

1995年2月1日

注:我所担心的“过不了多长时间,其中的一些思想观点又为他人所有了”的预言,果然不幸被言中。1997年《人民日报》发表的刘吉先生的长篇论文,其中的许多观点是与我的这篇文稿和我的其他一些文稿(这些文稿同样是寄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的观点是相同和相近似的。可参考我致《人民日报》的一封信。

 

关于《阶级·阶级矛盾·国家》的一些说明

 

当我今天重读《当代西方学术思潮》一书时,方知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们,早在二十年代就提出了国家的职能问题,就形成了抹杀阶级难道等等思潮。这样,似乎我在《阶级·阶级矛盾·国家》一文中所表述的思想观点在表象上是与这些思想家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表象的相同不等于本质的相同。我想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同于这些思潮的。

 

1.我提出了阶级存在的自在与自为的两种形态(当然,阶级存在的这样两种存在状态,或许其他思想家早已提出过)。阶级的这样两种存在状态,表明了阶级矛盾存在的必然性和阶级斗争的必然性。

 

2.国家的调节作用不可能不与阶级矛盾发生关系。在阶级处于特别状态——自为存在——状态时,国家不能不把阶级矛盾作为社会矛盾中是中心矛盾加以处理。

 

3.阶级矛盾导致的社会危机,使社会的重新建构成为必要。社会发展表明,无产阶级革命和国家都是使社会重新建构得以实现的力量。因此,我既没有否认无产阶级革命的意义,同时也承认国家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国家的调节作用)。

 

4.国家调节阶级矛盾的作用,使阶级处于消亡的过程之中。消亡过程的阶级存在状态,使国家的社会作用更为重要。正是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国家的作用是不可再否定的了。国家成为调节社会矛盾和进行社会建构的重要力量。

 

5.有必要对“资本构成的复杂化甚至混淆了剥削”的说法进行一些解释。

 

如关于养老保险。如果一个国家的在职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是5万美元。一个人在未退休前,每天付出六小时的劳动,年收入为四万美元。另一万美元用于支付养老保险。他在退休后的年收入为3万美元,这是他在不付出任何劳动的情况下的收入。那么,他是不是构成了剥削呢?他所交付的养老保险并没有由他自己用于直接的资本投资,而是由保险公司用于了直接的资本投资。从资本与剥削的关系来说,是直接资本所有者——保险公司剥削了利用这些资本生产的人们。但是,保险公司又必须把直接资本产生的部分收益返还给退休者。这是否表示这些退休者剥削了那些利用直接资本的生产者呢?而这些退休者又只是直接资本的间接所有者。退休者的收入只是他的间接资本的资本收益。这显然是一种复杂的资本和收入关系。因此,我们只能说,在现代社会中,剥削的意义是模糊的。而从资本中获取资本收益则是真实的。

                                                     1995年1月9日

正文

马克思指出:“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我的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⑴ 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⑵ 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⑶ 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句话呢?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⑴ 阶级斗争不完全是马克思学说。⑵ 特定阶级的存在因为历史阶段的原因,因而只是短暂的。⑶ 阶级的存在因为社会发展的原因,因而只是短暂存在的。马克思自己证明了第一点,人类社会的发展早已证明了第二点。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能够最终证明第三点,那就能够最充分地证明马克思贡献的真理性。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不能不承认马克思的这一贡献的真理性。特别是马克思关于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这一真理。

 

如果我们对人类社会历史和人类社会现今的历史阶段中的阶级斗争的存在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我们不能不发现,阶级实际上是以这样两种方式存在的,⑴ 阶级始终是作为自在的阶级而存在的。⑵ 阶级只有在特定的时期内,是作为自为的阶级而存在的。

 

阶级在作为自在的阶级存在时,它的存在的客观标准是,阶级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占有及占有状况,以及与其他阶级所发生的关系。

 

奴隶主对奴隶及生产资料的占有,奴隶对生产资料的不占有和自身的被占有,构成了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的客观存在。农民对土地和全体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与地主及贵族的个人占有,虽然在占有的方式上是同一的,但地主和贵族的个人占有只有通过发生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关系时,才具有特殊意义。正是这一特殊意义的存在,才构成了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包括贵族阶层)的客观存在。资产阶级对资本的占有和无产阶级的无占有,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客观存在。

 

对存在着阶级的每一个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来说,无论阶级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是激烈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还是非对抗的阶级存在,阶级自始至终都是以自在的方式存在的。直至这些阶级在新的社会形态里被消灭或消亡。

 

阶级的自为存在则是阶级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当阶级矛盾所引发的冲突危急到某一阶级的生存,或者使这一阶级形成阶级意识时,阶级的存在就会由自在的存在方式转化为自为存在的方式。当奴隶阶级不堪忍受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人身摧残(如随意的杀害、陪葬、与猛兽搏斗、从事非生产的苦役等等),为了维护生存,奴隶们便产生了维护自身生命和自由的意识。从而使奴隶阶级有自在存在的阶级上升为自为存在的阶级。当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受到封建社会的严重桎梏、而危机到资产阶级的发展时,便产生了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权力等等意识,从而使资产阶级上升为自为存在的阶级。农民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存在也同样如此。

 

阶级在作为自为阶级时,是以特殊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为表现的。如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起义队伍及其武装斗争;资产阶级的政党和武装力量的建立及其进行的革命;无产阶级政党和工会组织的建立及其所进行的罢工、有组织的谈判、无产阶级革命等等。

 

如果说,阶级在作为自在阶级存在的客观标准是对生产资料或资本的占有,以及因为这种占有而与其它阶级所发生的关系。那么,阶级在作为自为的阶级存在时,它的客观条件是什么呢?是社会危机。更具体地说,是人身危机、生存危机、发展危机。

 

奴隶是在奴隶主的享乐意识、宗教意识、随心所欲意志支配下,对奴隶采取极端行为导致了奴隶的人身及生命的危机时,而产生了“人”的自由、平等、反抗意识而上升为自为阶级的;农民阶级是在贵族阶级横征暴敛,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和人口膨胀情况下的横征暴敛导致的农民的生存危机时,而成为自为阶级的;资产阶级则是在自身的发展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制约,使自身经济利益的发展形成危机时,上升为自为阶级的;无产阶级则是在资产阶级以最原始的发生积累资本,对无产阶级进行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导致无产阶级的日益贫困化,危机到无产阶级的生存条件时,由自在阶级上升为自为阶级的。

 

从时间关系来看,阶级自始至终是以自在方式存在于它可以存在的社会形态中的。阶级只是在特定时期,即产生人身危机、生存危机、发展危机时,才以自为的方式存在。假如说,奴隶制社会的历史为数千年,那么奴隶作为自为阶级并采取推翻奴隶制度的行为则仅仅为几十年至几百年的时间;农民的武装起义虽然一次又一次地使封建社会改朝换代。但是,在每一朝代里,农民作为自为阶级的时间总是大大少于它作为自在阶级的时间。所以,阶级是否作为自为阶级存在,并采取作为自为阶级时所能采取的行为,是受阶级存在状况决定的。只有当阶级面临某种危机时,阶级才会作为自为的阶级存在,并采取作为自为阶级时所能采取的行为。所以,从时间比例来看,阶级以自为的方式存在,不仅是暂时的,而且是短暂的。一挨危机消失、或者阶级自身消失了,阶级或新的阶级就会由自为存在状态恢复到自在存在状态。

 

马克思的关于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论断,包括了阶级消亡的深刻含义。从阶级不存在的意义上说,阶级可以是被消灭的,也可以是消亡的。阶级的消灭和消亡既是一种相互联系的过程,也可以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过程。从阶级不存在的意义上说,阶级的消灭和消亡是可以适应于任何阶级的。我们不用在重述历史上各个阶级消灭或消亡的过程,只需直言不讳地谈谈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消亡的可能趋势。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资本的占有和无占有方面。占有了资本,即成为有产者,更构成自在的资产阶级(当然是指剥削意义上的阶级构成)。不占有资本,即为无产者,并构成自在的无产阶级。

 

我们都知道,万物都是变化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资本同样如此。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完全或主要是以物化资本为体现的。资本家的占有表现为对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建筑于这些土地之上的厂房、机器、各种设施和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的占有。资本的本质在于,它不仅可以产出有形财富——物质产品,也可以产出无形财富,如利息、利润、资本收益等。根据资本的这一特性,今天的资本构成已大为改变,资本的含义也更为丰富。大额存款、债券、股票、保险等等有价证券,都具有资本的这一本质特性。因此,它们构成了新的资本形式。实际上,资本已由单一的物化资本发展到票券资本、间接资本、生产资本、非生产资本等等。

 

资本的这些变化对无产阶级的存在具有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当经济的发展达到一定的程度,使社会上的多数人都可以成为资本所有者时,它为什么就不可以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呢?一个人一旦成为资本所有者,他当然不再是无产者了,而是有产者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区别不再仅仅体现在对物化资本的占有和不占有上,也是可以表现在对各种资本的占有和不占有上。对资本的这种新的占有方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剥削和被剥削的界限。

 

有产者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有产者之间的差别表现为对资本的占有数量和资本内涵的不同。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占有不同内涵的资本,也就意味着不占有资本的无产者的人数越来越少。劳动和不劳动、管理和被管理,是在资本仅只表现为物化状态时期划分阶级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一形式已不再适应于表现为资本已经大大变化了的时代,已不能用于新的时代的阶级划分。劳动者和被管理者同样可以成为有产者。无产者人数的减少,使我们不能不“担心”,无产阶级将因为自身人数的日趋减少而消亡。但同时也可以使我们欣慰的是,资产阶级也将因为社会中的多数成员在有产意义上的同一性而自行消亡。这就完全可以证明,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有产”意义上的共同消亡,当然也就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所说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真理和人类社会必然“进入无阶级社会”的真理性。显然,作为一种过程,这一“生产发展的一定的历史阶段”和阶级的消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开始。

 

资本主义社会所表现出的阶级消亡的这一趋势,并不是现代人类社会中阶级消亡过程的唯一体现。

 

社会主义社会曾经因为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国家所有制的确立,而因为全体社会成员在“无产”的同一性意义上消亡了所有阶级。但是,这种方式的阶级消亡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于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又出现了大量的有产者,形成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两种客观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也将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只有使多数人或人人为有产者的这一途径,达到消亡所有阶级的这一规律。

 

那么,国家在阶级关系中又起到什么作用呢?这需要从阶级矛盾说起。

 

只要有阶级存在,就有阶级矛盾存在。但是,阶级矛盾的存在又与阶级的存在状态相关。或者说,阶级矛盾状况决定了阶级的存在状态。当阶级矛盾表现为是非对抗性矛盾时,阶级以自在的方式存在。反过来说,在阶级以自在的方式存在时,一般表现为阶级矛盾的非对抗性。而当阶级矛盾表现为对抗性时(如某一阶级的生存发生了危机),并在这种对抗过程中产生阶级意识时,阶级上升为自为阶级。同样,在阶级以自为状态存在时,表明阶级矛盾是对抗性的。

 

阶级矛盾的这种表现,从大社会观点来看,阶级在自在存在状态下产生的矛盾,只是一般性的社会矛盾。这种性质的阶级矛盾被融流于诸如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家庭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村落与村落之间、人与生产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的思想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之间、生产与技术之间、国家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等等、等等矛盾的海洋之中。当阶级以自为状态存在时,表明阶级矛盾作为一个特殊矛盾从矛盾的海洋中漂升起来,并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据此,是否可以认为,如果阶级不以自为状态存在、阶级矛盾不具有特殊意义时,阶级和阶级矛盾对人类社会就不是很重要,就会让位于其它矛盾了(我国的抗日战争就最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存在方式与国家行为密切相关。

 

国家面对的决不仅仅是阶级矛盾(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与国家》)。但是,必须面对阶级在自为存在状态下的阶级矛盾。

 

所以,国家在阶级以自在方式存在的时期内,是把阶级矛盾作为一般的社会矛盾处理的,因为这一时期的阶级矛盾并不一定显得比其它社会矛盾更为重要。如果不是这样,反而会人为地激化阶级矛盾,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但是,阶级矛盾是可以积累的(其实,所以的矛盾都是如此)。这一积累过程,一是表现为矛盾自身的积累。二是表现为由社会形态造成的阶级矛盾的积累。积累了的阶级矛盾又是可以被引发爆炸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矛盾同样可以被引发爆炸)。于是,被引发爆炸了的阶级矛盾冲突会使阶级上升为自为的阶级。此时,国家就不能不认真地、全力以赴地面对这种自为的阶级和对抗的阶级冲突了。因为此时的阶级和阶级矛盾已经表现出了特殊的社会意义,已经是社会的中心矛盾和主要矛盾了,是无法可以轻视和回避的阶级和矛盾了。

 

国家在处理这一特殊的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时,是以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的。

 

1.维护自身的利益。如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竭力维护自己的国家体制和权力。

 

2.偏袒为自己提供主要经济利益来源的阶级。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资产阶级的偏袒。

 

3.调解矛盾双方的冲突,缓和阶级矛盾,使阶级再度以自在方式存在。如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对私人垄断资本的限制;对劳动时间、最低工资的规定,等等。

 

4.进行社会重新建构。使新建构的社会具有使阶级不再成为自为阶级、使阶级矛盾不再成为对抗性矛盾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条件。如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

 

如果阶级矛盾和阶级关系在国家的作用下,发展到非对抗和非自为存在的状况,国家对阶级矛盾的处理,就会表现为是一般的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如果国家对自为状态的阶级关系、对抗状态的阶级矛盾的调解作用无效、或者它自己已经无力调解、或者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愿意进行这种调解,社会只能面临重新建构。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实际上已经既对自为状态的阶级关系和对抗的阶级矛盾进行了成功的调解,也对社会进行了新的建构。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本主义社会国家的建立,一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恩斯经济理论形成之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始终在进行着对早已成为自为存在状态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冲突的调解(当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调解阶级矛盾的同时,也实施着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革命没有在那些较为发达的国家中取得成功,当然与国家的调解作用相关。如果没有国家的调解作用,那就只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抗。从阶级本性来说,,这种对抗只能导致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或导致矛盾冲突双方的共同毁灭。正是因为国家的调解作用,使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存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但是,资本占有的私有制必然导致私人垄断的形成。这将使阶级矛盾更为激化(由私人垄断造成的更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无产阶级面临生存危机而引发的阶级矛盾冲突)。因此,社会发展处于只能重新构建社会的阶段。这种社会的重新构建就表现为由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来取代自由资本社会。这种社会的重新构建当然是基于危机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因为私人垄断资本的产生和发展,对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和国家都构成了生存危机:无产阶级面临的是由经济危机造成的直接的生存危机;资产阶级面临的是因为破产而导致的社会地位的降低和生存危机;国家面临的是被垄断资本集团取而代之的生存危机。正是这种生存危机导致了无产阶级革命在俄国的成功,并构建了社会主义社会(一种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的社会)。也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构。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国家对资本占有的意义上,表明了人类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的必然性和客观性。也表明了,国家不仅可以调解社会矛盾,也可以进行社会的重新建构。

 

关于国家对阶级矛盾的调解作用,也可以以我国社会的现状予以充分的证实。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共同存在早已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为了不引起误解,我们只能用“有产者”这一含混词汇取代“阶级”一词)。这是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产物。但是我国社会并没有因此而形成自为的阶级。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会发展成为对抗性质的。即使发展成为了对抗性质的矛盾(如九十年代出现的在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中,劳动者和资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国家自为一种调解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调解作用(如制定相关的法律、建立劳动者的工会组织等),使这种矛盾冲突转化为一般的社会矛盾,从而避免使矛盾双方或某一方发生生存危机的状态。国家作为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调解者和能够发挥调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国家在阶级、阶级矛盾的关系中,实际起到了这样一种作用:在阶级以自在状态存在时,国家只是把阶级矛盾作为一般的社会矛盾纳入其一般的社会规律范围。在阶级以自为的状态存在时,国家必然将阶级矛盾作为特殊的、重要的社会矛盾对待,并以自己可能的方式调解。当国家的调解手段能够发挥作用时,表明现存社会还不会发生生存危机。因此,不存在社会重新建构的必要性。如果国家的调解作用失败、无效,则表明社会已经形成了生存危机,社会必须出现建构。否则,必然导致矛盾中的一方、双方、三方(包括国家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毁灭。在非资本社会的历史阶段内(即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这种社会的重新建构是由新型阶级通过革命来完成的。在资本社会阶段(即包括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无占有资本社会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的重新建构可以是由阶级通过革命来完成的,更多的则只能是通过国家的作用来完成的。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发展危机、生存危机,显然是衡量资本主义社会是否必须重新建构的客观条件。否则,你再希望发生革命,那也只是人的主观意愿而已。这种意愿使我们对七十年代以来的一批新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如马尔库塞、哈贝马斯、韦贝尔等)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引起足够的重视。这股批判潮不亚于马克思主义时代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这似乎预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需要重新建构。那么这一重新的社会建构的必要社会条件——社会危机——是什么呢?对此,这些思想家和理论家们也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研究。这一问题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重点(实际上,对这一问题,我在我的《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中进行了与这些思想家们不同的分析)。人类社会到底应该对社会进行怎样的重新建构?或者说重新建构的社会形态应该是怎样的?社会的重新建构将由什么力量来推进?这些问题显然与阶级和阶级矛盾不再有必然的和紧密的联系。这是因为,

 

1.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调解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仍然是有效的。无产阶级(如果还有这一阶级的话)并没有“贫困”到产生生存危机的程度。因此,阶级已退回到以自在的方式存在。没有人可以把革命意识强加到不是以自为方式存在的阶级的身上。

 

2.无产阶级正由于有产者人数的日趋增加而处于消亡过程之中。在现代“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条件下,没有人可以阻止无产者向有产者的转化。更不可能通过剥夺有产者(包括由无产者转化的有产者)来人为地维持无产阶级的阶级存在。

3.如果仍然把社会的重新建构建筑在铲除私有制的基础上,被剥夺的将不再是少数的私有制,而是多数的有产者。

 

4.如果社会的重新建构在铲除私有制的基础上实施,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种情况。

 

⑴ 完全的公有制及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已经证实,这一所有制的实质是国家的绝对垄断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扬弃这一所有制的情况下,再行确立这一建构目标必然无法行通。

 

⑵ 民众资本所有制及其社会。首先必须承认,个人所有与私有制的区别。承认个人所有制的客观性。这样我们就会看到,人类社会在实际上正在自发地走向这一新的所有制形态(即无产阶级有产化)。这样,还是否有必要通过一场“阶级革命”完成这一过程呢?

 

⑶ 企业共有制。如果不承认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也不可能承认这一占有制。如果承认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就会发现,企业共有制是人类社会面临新的社会危机时,民众资本所有制可以采取的最好形式。

 

5.社会危机的内涵越来越表现出不再与阶级相关。而与不再是阶级的人相关。如人的对生态和环境的破坏构成的人的生存危机。再如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的人的生存危机。这些都不是阶级的原因造成的生存危机。

 

如果社会的重新构建是必要的,我们会发现,将不会再有什么阶级力量可以依靠。无产阶级、资产阶级都在有产的基础上趋于消亡。可以依靠的力量只能来自不再具有阶级属性的广大社会成员。但是,社会成员又必须加以组织才能表现出有序的实践行为。就如同无产阶级曾经只有组织起来才能表现出自己的力量一样。在趋于阶级消亡的过程中,阶级将不再具有可以表现为是自为阶级的那种组织作用。能够起到这一组织作用的似乎只能是国家了。国家可以将自由资本社会建构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它当然也可以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建构为新的社会形态,如民众资本社会。

 

资产阶级可以破坏封建社会的国家机器,以组成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无产阶级可以砸碎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器,以组成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那么,不再是阶级的广大社会成员如果砸碎现存国家机器,仍然只能组成现存意义的国家机器,因而造成的只能是社会动乱,只能表现为是一种盲目的行为。这不仅是现存国家机器所不容许的,也是广大社会成员所不允许的。

 

关于阶级和阶级矛盾,我们只能惋惜地和无奈地说,如果社会发展表明,阶级终将回归为自在的存在状态,并走向消亡的过程,不再成为构成人的生存和发展危机的条件,那么关于历史的一切也就历史地终结了。不过,这也正印证了马克思主义相关学说的伟大真理性。

关于国家,我们只能毫不隐讳地说,不论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都将随着阶级的一切的历史的终结而摆脱阶级对它们的影响和干扰作用,恢复其(相对阶级社会的)完全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以面对一切社会矛盾,去行使它的纯粹的社会管理职责。如果社会的发展将使人们再次面临生存危机(当然不再是由阶级的原因造成的危机),那么国家则必须承担重新建构社会的责任。当然,国家仍然必须借助思想家们的作用,以使自己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责或重新构建社会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正确的方向。国家更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来完成自己的使命。

 

这就是自阶级、阶级斗争学说、国家学说形成之日起,阶级、阶级矛盾和国家已经经历了几百年时间的发展和变化,直至二十一世纪前夜的历史所能启示我们的。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正是这样一个时代。就是承认人类社会已经发展进步到阶级回归自在存在的时代,进步到一个将使阶级消亡的“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进步到阶级消亡过程阶段。承认社会发展已处于不再是由阶级因素,而是由人的因素产生新的社会危机、生存危机、发展危机的时代。这样基于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上,才能不拘泥于传统观念,才能可观地分析现存社会及其可能形成的危机,才能认清人类社会新的发展和进步前景。

 

关于《阶级·阶级矛盾·国家》的补充说明

1995年1月29日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1月初寄于你社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一文,想必已收到。在该文的附信中,我说到,为了能使此文得以发表,在写作过程中,尽量压缩写作的内容。后来再看这一文章时,倒觉得自己弄巧成拙了,因为这样以来,就会缺乏详尽的分析。结果很可能给人以这样的印象:作者比法兰克福学派走得更远,更加远离了马克思主义。

 

尽管我在文章中特别强调,我们应该坚持的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理,而不应是一般原理。可能人们对此并不能给予充分的理解。如果人们独立地来看此文,那么我在附信中所强调的意义,无助于人们对我的这一文章的印象的改变:法兰克福学派尚且承认阶级的存在,而我则试图证实阶级趋于消亡过程;法兰克福学派尚且希望通过革命来改造资本主义社会,而我却试图证明革命以无可能;法兰克福学派尚且强调重新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的国家,而我试图证明,无论是从社会管理来说,还是从国家自身的改革来说,现存的国家都是可以发挥它的应有的作用的;法兰克福学派尚且赞成依靠国家以外的、非传统意义的无产阶级的“革命阶级”对社会进行“造反”,而我却试图表明社会的发展和重新构建必须依靠广大社会成员与国家的组织作用的结合。

 

如果印象只是印象,尚且安哉。倘若人们就是这么认为的,那对我来说,就有些不幸了。所以,我觉得很有必要就我的这篇文稿作些补充,或者对文稿中的一些观点加以解释。

 

关于资本,我欲作以下补充和解释。

 

“资本的本质在于,它不仅可以产出有形的财富(物化产品),也可以产出无形财富,如利息、利润、资本收益等。根据资本的这一特性……,大额存款、债券、股票、保险等有价证券都具有资本的这一特性”,它们都可以使所有者在不参加“劳动”的情况下,获得与直接劳动相差为几、甚至高于直接劳动收入的收益。

 

比如,一个工人每年投入600元的养老保险。他投入的保险费被他人用于资本投资。我们可以把这种投资看作是投资者的直接资本。也可以把这个工人交纳的保险费看作是他的票券资本。

 

“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区别,不再仅仅表现在对物化资本的占有和不占有方面,而是表现在对各种资本的占有和不占有方面……”

 

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尽管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但是,他们没有发现资本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对资本占有的变化。因此,他们没有发现阶级趋于消亡的趋势(当然也就不等于阶级已经消亡)。而这一趋势显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一定的生产发展阶段相联系”这一原理的。特定阶级的存在是阶级存在状况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阶级的趋于消亡,也是阶级存在状况的一种表现形式。他们也没有发现资本民众化的社会意义、对所有有产者进行合理组织的意义和社会重新建构的意义——一种非传统意义的革命。

 

法兰克福的思想家们囿于传统理论的影响,把社会危机仍然归结为经济危机、“合法化危机”、意识形态(科学技术)危机。他们把社会的危机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他们没有意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类社会中是根本无法抑制的。因此,他们没有发现现今资本主义社会的真正危机——由于人的生存群体的解体所导致的人的生存危机。因而也就无法发现人类需要的解决新的危机的方式——社会重新建构——的目标是什么。

 

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回到了通过“合法交往”以恢复理性的道德说教上去。他们把因果关系颠倒为果因关系。因为人们之所以不能合理交往、之所以发生道德的普遍堕落,是因为它的存在基础——人的自然的、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的破坏和解体。如果社会欲以消除人类社会面临的新的生存危机,就必须在资本民众化、阶级日渐消亡的基础上(也只能在这样的基础上),重新组织人的群体生存组织。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人的“合法交往”和普遍道德的建立。

 

实现社会的重新建构(即新的意义的革命)——建立民众资本社会,组织人的新的群体生存组织,这就是在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下,资本的变化、阶级趋于消亡、消除新的社会危机、社会的重新建构之间的统一性和相互依赖关系。

 

我想,只要人们能够从这种发展的眼光来看,是能够对我的文稿给予正当的理解的。我们都讲辩证唯物主义。然而辩证唯物主义的本质在于辨证和唯物。如果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的变化和阶级的趋于消亡是一种真实的社会存在,我们承认这一存在,我们就是唯物的。如果我们承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的变化、人对资本占有的变化、阶级状况的变化是对历史的资本构成、资本占有状况、阶级存在状况的否定,我们就是辨证的,因而我们在这些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否则,我们就只是主义者了。

 

在文稿中,我提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的调解作用还继续有效。在未来的社会建构中,必须、也只能依靠国家的组织作用。并不是试图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我没有必要维护什么。问题在于,由于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组织的解体。这似乎是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和人处于自然发展状态下的必然结果。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生产和经济的发展早已被纳入了社会的控制之中。而人和社会的发展仍然处于自然发展状态之中。因此,人也就处于自在和自为的状态中。人的普遍精神已经与人的这种自在、自为的存在相适应了(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当代的人的个体像封建社会中的家庭那样,成为社会的散沙式的细胞。尽管人们面对需要人人自卫的状况,而感到“组织”的必要性(如美国社会民间自发的自卫组织、互助组织等)。但是,这种沙性细胞能不能自发地、有效地、符合社会统一性地组织起来,显然是令人怀疑的。有没有一种像把无产阶级组织起来那样的国家以外的力量——政党,来把这些散沙似的人组织起来呢?如果有,组成这一“政党”的人们也只能来自于这些散沙似的人们,就如同组成无产阶级政党的人们来自有组织(被社会化生产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之中一样。这些散沙似的个人不能把更多的散沙似的个人组织起来,看来是令人怀疑的。

 

因此,要把散沙似的人的个体组织起来,就必须有一种超脱他们之外的、尚保存着组织惯性的力量。但这种力量绝不能是邪教主义者(邪教主义者确实是能够把一部分人组织起来的力量。但所产生的结果却是我们都知道的。这也正说明了,现代人既希望于被组织,也表明邪教组织根本不是现代社会的人的正确的出路,社会也没有找到一种将人们组织起来的合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方法)。而只能是在个人对资本的占有和阶级趋于消亡的基础上,依赖于国家。因为唯有国家还保持着社会组织的传统和惯性。因此,也只有国家才有力量借助资本民众化的基础,将社会的人们组织起来。组织成不仅只是共同占有资本、共同劳动的组织,更重要的是将人们组织成共同生活的组织。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走出传统生存方式的危机,开始新的生存方式——空想共产主义的乌托邦和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共产主义,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如果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们和国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他们面临的将是更大的灾难。所以,我不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

 

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看清资本主义社会在人和社会表现为是自然发展状态下所表现出的这一危险的前途。因此,国家在致力于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纳入控制之中(但决不意味着限制。因为我们已经吃够了限制的苦头),以使我们的社会乘坐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相同的航船上,却朝着与资本主义社会已经驶向的航向完全不同的航向驶去。那么,当资本主义社会的航船不得不改变航向时,我们必然超过他们。

 

所以我不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

 

致 社 会 科 学 报 

1994年10月8日

早在1994年,胡振齐先生就对我国理论界的不正常现象进行了揭露和批判。针对胡先生的揭露和批判,我写了这封信。这封信虽然很短,但说明了两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一是为什么会出现胡先生所揭露的那些现象。二是,我指出,在当今时代,中国最有条件产生新的社会发展学说或理论。但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改变我们社会所表现出的理论思维不能超前于社会的现象。

中国人可不可以创造出新的思想理论?新一届党中央在新的世纪里已经提出了新的期望。问题仍然在于要为思想理论的发展创造适宜的社会条件       2006227日注

编辑同志

你们好。

贵报9月22日发表的胡振齐一文,对我国理论界的只写一些“回避矛盾、粉饰太平、讳言危机,或四平八稳、鲜有个人灼见,或隔靴搔痒、含糊其辞已成为一些理论文章之通病”的状况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我认为这种批评的诚意是可嘉的,但并不完全正确,也不完全符合事实——一种人们看不到的事实。

事实是,理论并不仅仅是由文字组成的文章。而首先是一种思维。在我国这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在这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种种现实问题需要解决的时代,在这个“腐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见近期的报刊文摘)的时代,中国有大量的人在思维,依据中国人的思维能力,也就必然有大量的思维成果在形成。这些思维成果有相当一部分是优秀的,是不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的。但是在社会现象上,又确实如胡先生文章中所说的那样。在显然是一个矛盾。一方面是毫无用处的理论文章的大量发表,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优秀的理论思维积存于人们的头脑中,或积压在思维者们的抽屉中。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我想,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人们按照胡先生的愿望将那些优秀的理论思维成果投寄给报刊,报刊能够发表吗?如果发表,思维者和发表者将会给自己造成怎样的后果呢?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1988年以后,我曾多次向社会呼吁,在当今时代,必然会产生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学说或理论。其意义一样如马克思主义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和列宁时代的列宁主义一样,会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和深远的作用。而且这一理论最有可能、或必将在中国诞生。如果真是这样,那将是中国对世界的一大贡献。至于这一理论或学说出自于谁,并不重要,只要它出自于中国。很遗憾,我的这一断言至今没有成为事实。但这决不意味中国人不具有这一思维能力,也不意味中国具有这一社会条件。

尽管我国在社会发展的某些实践方面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在思维方面却绝不能超越于实践。这似乎很矛盾,因为实践总是由思维来指导的。所以,作为理论不能在社会现象的反映上超前于实践,这其中的原因同样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我们的理论文章只有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或至多是一种“产品说明书”而已。这里的责任不在理论工作者们的身上。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

1995年2月9日

当时,在西方社会,甚至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中,兴起了一股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潮流。马克思主义到底有没有过时,马克思主义是不是失败了?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研究者们对马克思主义否定的理直气壮,相应的是另一部分马克思主义者们对这种否定则无以应对。似乎马克思主义真的过时了、失败了。针对这种状况,我写了这样一本小册子,来证实马克思主义没有过时,更没有失败,而且永远不会过时,永远有效。

当然,我不是像一般的理论家那样是以理论到理论的方式做这种判断的。而是从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的分析中,提出自己的发现和观点来证实马克思主义的有效和永远的有效性的。正因为如此,我提出了相对于社会关系的生活关系思想;提出了相对于剩余价值的剩余价值关系思想;进一步分析了我自己早先提出的剥削和阶级是随着人人成为有产者的过程而自行消除和消亡的思想……。

遗憾的是,这样一部小册子尚没有获得公开发表出版的机会。否则,它应该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   2006316日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理论是一个宏观理论。说它是一个宏观理论,是因为它从宏观角度概括地研究了马克思时代以前的人类社会历史,发现了宏观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马克思所研究的人类社会要素,可以宏观地用来研究他以后的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和发展。

 

然而令人遗憾地是,尽管人们充分地理解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却不能用他提供给人们的要素来研究和发现我们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和发展。人们不会使用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放弃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却判定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失效,这对马克思是不公正的。

 

如何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宏观理论用于对现代社会的研究呢?

 

对于任何一个研究人类社会的人来说,即使你可以不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也必须对现代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但你必须避免“何以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错误。长期居住在庐山的人,并不像外人那样能够充分感受到庐山的美丽和奇妙。看着自己的孩子从小长大的父母,并不觉得自己的孩子有什么特别的变化。而那些在不同时间见过这个孩子的人们,却能明显地观察到这个孩子的婴儿、幼儿、少年、青年时期的明显差别。这个孩子给这些外人的印象就是变化。我们现代人在观察社会方面,是不是犯了“庐山人”和“父母”同样的错误呢?当我们用“变化”来观察现代社会时,我们的初步感觉是,现代社会与历史社会的不同。当我们要想充分认识现代社会的时候,就会发现,我们认识现代社会的过程,根本摆脱不了马克思的宏观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根本无法扬弃马克思提供给我们的研究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当我们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现代社会相结合的时候,我们才能清楚地观察到现代社会的真实面貌,甚至可以感知到未来社会的面貌。

 

我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文,正是基于对现代社会的感性认识而写的。本文算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文的延续吧。在本文里,我试图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文中所划定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这一社会发展阶段进行分析和说明。也许水平有限,这里的分析和说明是很不够的。但我想,把马克思的宏观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精髓的剩余价值理论结合起来,总是不会错的。在既是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也是我们提倡的研究方法。我想,只要我使用的方法是正确的那么,我对问题的分析的结论也应该属于基本正确的范畴。也正是因为只能属于“基本正确的范畴”所以,也只有抛砖引玉的意义。倘若如此,即感满足。但我自己对能够奉守马克思主义是尤感满足的。

 

一 马克思主义既没有过时,更没有失败

 

在人类社会历史中,不乏杰出的思想家。但没有一个思想家能够像马克思那样,不仅与他所处的时代有着密切的联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用。而且与思想家以后的时代仍然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继续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因而使人觉得离不开他的思想,使他人的思维不能不与他的思想发生关系。

 

孔子是人类早期的伟大思想家。虽然他的思想在两千多年后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他的思想主要局限于伦理道德范畴,而且也仅只在东方局部地区发生作用。况且,孔子的思想是不与人类社会各个时代的思想发展发生联系的。

 

卢梭和大百科全书派的启蒙思想家们是欧洲封建社会后期的伟大思想家。但他们的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他们的思想已经充分体现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以后,随即失去了影响作用,也不再与人们的思想活动发生密切的联系。

 

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尽管在他那个时代遭到人们的严厉批判而一蹶不振。但社会的发展却从相反和相正两个角度证明着他的思想的一定程度的真理性。但是,他本人的思想和他人的思维很少发生联系。

 

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是近代社会最为成功的思想。由于他的思想的作用,直接导致了人类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国家成为控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七十年代以后,国家大量占有资本已经显示出了与生产力发展的不相适应性。因此,凯恩斯思想的意义也退出了思想领域中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位置,反而成为人们批判的对象(当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说,这种批判是不公正的)。

 

存在主义思想从本世纪初的形成开始,历经弗洛伊德和萨特时代达到了高峰,并对人的个体的存在状况的改变和发展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作用。但人的存在的变化和发展同样受制于社会生产、社会结构存在的制约。当人存在的变化和发展超越社会生产和社会结构存在的发展,则表现出存在主义思想的负作用。这就是我们在当代社会中所能看到的性自由泛滥所造成的恶果、人的绝对的自在自为对他人和自我的损害、人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伤害和相互防范、犯罪在精神分析掩饰下的合法化。因此,人的存在的变化在达到它的一定的合理程度和极限后,向着非控制状态的自由放纵、放任自流的方向发展,终于造成了社会所面临的新的社会危机。

 

而唯有马克思的思想,不论是它的反对者也好,还是赞成者也好,从它形成起,就一直与人们的思维发生着关系。实际上也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不论在什么时代,不论什么思潮,不论什么学派的思维都必然要和马克思主义发生联系。在人类社会中,确实还没有一个思想家能够是如此的。

 

如与二十年代的卢卡奇、葛兰西在对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教训的研究和分析东西方社会结构的异同时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如法兰克福学派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如本世纪初发展的存在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六十年代的以英、美为重心发展起来的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以及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现象学的马克思主义、基督教的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的马克思主义等等,无不如此(见《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8——14页。余文烈著)。即使以机械论的方式来看待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也没有过时和失效。否则,马克思主义为什么不像其他杰出思想家们的一样,仅仅局限与它产生的那个时代呢?它为什么会贯穿于它形成以后的各个时代、各个学派和各种思潮中呢?因此,说马克思主义失效和过时、甚至失败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存在状况相矛盾的。当然,机械论的方法不是评判马克思主义是否失效或过时的合理方法。因此,我们只能从马克思主义本身的价值,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功效和社会发展对它的实证来证实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意义。

 

下面,我们着重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发现和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发现出发,谈谈马克思主义的现实意义。

 

二 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构成部分

 

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是从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即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来进行理解的。实际上,从马克思的思想来分析,马克思主义又是由这样三大部分构成的,既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揭示和批判、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和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存在的分析和发现。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揭示和批判,也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发现和判定。即使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我们能否认马克思主义对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存在状况、阶级斗争存在状况、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存在、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状况的发现是没发现吗?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存在是不存在吗?只要这些存在是真实的存在,马克思主义的发现就是真发现。对“发现”来说,是不存在错误的(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的书稿),也不存在过时的问题。因为“发现”只能发现现实存在和过去存在的存在,而不可能发现不存在的存在和未来的存在。对马克思主义对存在发现的否定,实际上是犯了一个哲学或逻辑上的错误。是苛求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不要发现当时的和历史的社会存在,而来发现我们现在的存在。

 

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发现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否定,很重要的一点集中在资产阶级对劳动剩余价值的剥削方面。这里又派生出两个问题。一是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二是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是否合理。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站在四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是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的观点,在客观上否定和轻视马克思主义时代前后所得出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思想的意义。实际上,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的表述也是不准确的。应该说,科学技术只有转化为资本时,才能创造剩余价值。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比如,你有一万美元现金,你将它放到自己的保险箱里,那么它就只有使用价值,是不能创造剩余价值的。但是,如果你把它作为任何一种形式的资本(物化资本、票券资本——存款、债券、股票、保险等)投入到生产或经济活动中去(虽然这种投入只是间接投入),它就可能会产生剩余价值——资本收益(如利息、股息、红利、保险收入等)。

 

我们已经承认,技术、信息都是资本。如果我们以技术来分析。当你仅仅拥有表现为是技术的图纸、数据、分析、结论,而不把它们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时,这一技术就永远属于科学技术的范畴,并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当你把这一技术投入到生产过程中之后,技术就转化为了资本,并产生剩余价值。你掌握一条价值10万元的信息,你不出卖它,它就只是一条信息,既无使用价值,更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如果你出卖这一信息,获利10万元,你把这10万元用于消费,表明你拥有的信息作为资本为你产生了10万元的效益。如果你把这10万元用作资本投入,表明你所拥有的信息作为10万元的资本,可以继续为你创造剩余价值。而购买你的信息的他人,实际上是投入了10万元的资本,就有可能产生5万元的资本收益。因此,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和剩余价值的是资本,而不是科学技术。我们只有从科学技术可以转化为资本这个意义上,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能够创造剩余价值才是正确的。

 

法兰克福学派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的分析的不足之处还在于忽视了管理同样可以创造剩余价值。我们上述分析中的现金、技术、信息是否投入到生产过程、是否转化为资本首先取决于管理。不把它们转化为资本是一种管理行为,把它们转化为资本,也是一种管理行为。管理同样可以产生效益,可以创造剩余价值。如果三个人同时拥有1万美元现金,三个人都通过管理用这一万美元购买股票——转化为票券资本。甲的资本创造了15%的资本收益,乙的资本没有创造任何资本收益,丙损失了5%的资本。这之间的差额体现的即是管理在创造资本效益上的作用和差异。

 

一个企业,在资本不变、劳动(劳动力、劳动量)不变的状况下,前任管理者亏损10万元,后任管理者创利50万元,实际创造利60万元。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为50万元。那么这50万元中就应包含有管理创造的10万元(假定)是剩余价值。这样后任管理者推广管理实际创造了二十万元的剩余价值。而前任管理者则至少损失了50万元的剩余价值(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计算)。这50万元的剩余价值既包括资本应创造的剩余价值(如15%的平均资本收益率)和劳动应创造的剩余价值。当然也包括管理自身应创造的剩余价值。

 

所以,剩余价值是由管理、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的。而且是可以分别计算的(可参见本人1987年的《财富·利润·分配》)。我们既不能用资本(而不是科学技术)、管理创造剩余价值的作用来抹杀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作用,也不能把劳动看作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从来都是重视科学技术(作为资本)和管理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这种作用实际上就是物质财富和剩余价值的创造。马克思之所以没有从剩余价值的角度定义资本和管理的作用,是与劳动、资本、管理在创造物质财富和剩余价值的时代局限性和作用的大小相关的。实际上,这是一个在创造物质财富和剩余价值问题上,劳动、资本、管理所能发挥的作用的排列顺序的问题。站在我们今天的社会基础上,我们指出,劳动、资本、管理都能创造物质财富和剩余价值,它们所能发挥作用的排列顺序是:管理·劳动·资本;站在法兰克福学派时代的社会基础上,它们发挥作用的排列顺序是:资本(其中很重要的是科学技术转化的资本)·管理·劳动;站在马克思主义时代的社会基础上,它们发挥作用的排列顺序只能是:劳动·管理·资本。在马克思主义时代,甚至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前,大量的剩余价值只能从工人沉重的体力劳动、大大延长的劳动时间、童工参加体力劳动中产生。那时,资本的技术含量(与今天相比)非常低下。而管理(与今天相比)体现的不是在科学性基础上的对各种生产和资本要素的合理组合,而是如何使劳动者付出更多的体力和时间。资本和管理创造的少量剩余价值被融于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而不易被发现。因此,不仅马克思发现的剩余价值的存在是真发现,而且马克思发现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同样是真发现。马克思主义对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重视也完全是正确的。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在五、六十年代尚不能发现创造剩余价值的全部要素,甚至他们的发现都不是真发现,因此,根本没有理由否定马克思的发现。

 

让我们从马克思对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发现出发,来考察一下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剥削的发现和批判。马克思主义从剩余价值的存在出发,从商品交换关系中发现了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从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中发现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构成了剥削。即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并判定,存在着的剥削是不合理的存在。事实完全如此。

 

在分配关系中,分配包括了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消费财富的分配。二是资本财富的分配。资本财富的分配正是来源于剩余价值和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分配。如果说,对创造价值的人们(劳动者、管理者、资本所有者)来说,消费财富的分配尚能体现出相对的合理和公平性,即,付出即有获得。如工人付出劳动力而获得劳动收入。管理者付出管理而获得劳务收入。资本所有者付出资本而获得资本收益。那么对剩余价值——资本财富的分配在马克思时代的前后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因为资本财富从来就没有像消费财富那样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每一个创造剩余价值的人。而是不合理地全部分配给了资本所有者。如果资本财富的分配也是合理的,那么每一个创造剩余价值的人都会成为资本所有者(但不会成为等量的资本所有者)。这样,由于资本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变。正是由于资本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而体现的剥削的存在,使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形成了这样一种人和社会的不合理存在:一方面是无产阶级在社会生产和社会发展基础上的消费分配的相对增加和在经济危机时期的贫困化。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在资本占有上的富有程度的迅速增长。资产阶级占有资本财富的增加,使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更多,因而资产阶级分配到的剩余价值——资本也就更多。因此,同样不能对马克思主义发现的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本质和对这一本质的不合理性质的判定加以否定。

 

三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发现。马克思主义通过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存在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人类社会发展作用的揭示,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这里,生产力的发展是构成人类社会发展形成规律的基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则是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必然。因此,是否承认生产力的作用,是否承认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构成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不时地被人们加以否定。如布伦纳在他的长篇论文《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中断言:财产关系的变化必定先于经济的发展或生产力的发展。他否定生产力在历史发展中的首要性地位(见余文烈的《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41页)。英国康奈尔大学哲学教授米勒“认为断言生产力自动地发展或生产力(从功能上)解释生产关系的变化,都不能作为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或作为实际发生状况的解释”(同上,56页)。英国剑桥王家学院社会学研究员吉登斯基本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他认为历史唯物主义除了诸如资本主义的阶级关系等概念外,要彻底扬弃(同上,58—59页)。西欧共产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急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反映了人们称之为的“马克思主义的危机”。

 

马克思创立唯物主义学说,是从对历史的研究开始的。也就是从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而得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结论的。根据这一规律,马克思主义预言资本主义也终将被否定,并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的研究,很少有思想家予以否认(但不是没有)。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又正是从对历史的研究中得出的必然结论。那些否认历史唯物主义的人们,不否认其产生的原因,而否认其结果。这显然是矛盾的思维。但这种思维的矛盾又确实是存在的。这里的症结在哪里呢?在于马克思根据自己发现的社会发展规律而提出的科学预言是否得到证实。比如,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在它已经表现出将寻求新的出路的时期内,并且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冲击下没有灭亡而继续存在,并获得使人意想不到的发展?如果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又如何解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转向社会主义呢?又如何解释生产力在这里的作用呢?对此,连“主张对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作技术决定论的解释”和“肯定历史唯物主义是‘以经验为依据的理论’”的威廉·肖也只能说:“社会主义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失败或许只是表明马克思低估了资本主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能力。并不表明生产率不决定其生产方式”。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特别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看法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遭到了严峻的考验,遇到了需要重新验证的问题。也正是由于没有给予马克思主义以合理的论证,使不少马克思主义者放弃了马克思主义,使人们重新以各种各样的思想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甚至是批判和否定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已经失效。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来解释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

 

问题在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延续,还是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尽管人们在谈论资本主义社会时,是把凯恩斯主义以前的称之为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是把凯恩斯主义之后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的。但是,在涉及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性质时,人们则简单地掐头去掉“自由”和“国家垄断”。经过这样“掐头”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就依然是同一的资本主义社会。同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和本质当然也是同一的。因此,人们也就很少去区别这样两种资本主义社会的在性质或本质上的差异。

 

如果我说,我们现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研究不应该是简单的“掐头”,而应该是复杂地去尾——去掉“主义”。那么,“同一”的资本主义社会就会就会分裂为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我在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对此已经给予了甄别。对于自由资本社会,马克思主义已经对它的社会存在和存在的本质给予了最充分的揭示和正确的判定。对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有不少思想家和理论家进行过详尽的分析和研究。如果我们把这些分析和研究与马克思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揭示和判定加以对照,我们会发现,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它们都有着能够决定它们的性质或本质的存在特征。但是,不知为什么,始终没有人捅破这层纸。而是非要坚持把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看作是同一的社会。或者是将后者看作是对前者一般的、自然的顺延和发展。并以此来否定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因此,错误不在马克思主义,正在于思想家们犯了一个不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来认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法上的错误。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正是在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交替转换中,得到了现实的、又一次的实证。为了说明这一点,首先就要涉及到几乎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存在。其次才能用来实证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性质上和本质上的区别。而要在这样一篇文稿里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存在是不可能的。对此,我只能涉及一些主要的方面。

 

关于所有制。这几乎是区别不同社会的最重要的要素。不同的社会必然有其特有的所有制形态和主导的所有制形式。反过来说,不同的所有制形态和主导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一种社会形态的存在。

 

自由资本社会主导的所有制形式是私有制。自由资本社会是人类社会中唯一的以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对此,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已经做过分析和解释。而自由资本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则主要是由私有制、个人所有制两种形式构成的。在自由资本社会后期,其所有制形态则发展为由私人垄断所有制、(传统意义的)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这样三种形式所构成。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则是个人所有制、私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样三种形式所构成的。

两者相比,国家所有显然是一种新的存在的所有制形式。这就已经能够表明两种资本社会差别了。这一差别具不具有性质或本质的意义,则取决于这一新存在的所有制形式具不具有主导性的意义。所谓主导性的意义,当然是对社会的作用而言的。在国家所有制形式出现以前,起主导作用的是私有制。私有制导致自由资本社会经济的自由发展;导致伴随经济自由发展而产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发生;导致无产阶级的贫困化;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和阶级斗争的加剧;导致着生产力的破坏;导致着私人垄断的形成和发展;导致着私人垄断对上述结果的加剧演化;进而导致了资本主义处在灭亡的前夜。

 

如果说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成以后,国家垄断资本所有制并没有在社会中起到主导作用,起主导作用的当然只能依然是私有制(特别是私人垄断制),那么,自由资本社会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将依然存在,而且会愈加严重。社会将依然是无期限地恶性循环。

 

事实毕竟是,在国家所有制形成以后,特别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自由资本社会的所有那些极度不合理、不公正的存在状况都改变了。社会的不同,表现为它的社会存在的不同。两种不同的社会存在只能证明两种社会的不同。新的社会存在代替了旧的社会存在,也就意味着新的社会取代了旧的社会。显然这与国家所有制的存在和存在作用相关,并且可以证实这一所有制起到了主导的作用。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与自由资本社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为存在决定本质。每一资本社会的存在本质所决定的两种资本社会性质的差别,如果还不能表示为两种资本社会是两种不同的资本社会的话,让我们再看看两种资本社会的国家作用的不同。

 

在自由资本社会里,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资产阶级。国家的作用就不能不受资产阶级的影响。甚至于,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瓜分权力的对象。那么,国家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都干了些什么呢?历史并不遥远,我们依然记忆犹新。国家以专政和武力镇压的方式“调解”阶级之间的矛盾;国家限制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发展;国家用高压政策强迫他国对他的国家做出利益上的让步,否则就诉诸战争;国家向外寻求领土扩张,扩大对殖民地的占领,为此不惜动用武力;国家诱骗他国的人力资源,把他们交由本国资产阶级进行奴役;国家借用军事力量以正常和非正常的手段强行推销自己的商品,掠夺他国的资源;国家之间为了本国的利益相互发动战争,把世界人民拉入战争的灾难之中。这就是国家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所做的事,所表现出的行为。所有这一切,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论述的国家事务在政治上的侧重。

 

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是不是在同样做着这些事呢?国家行为是不是依然如故呢?显然,即使国家没有完全放弃做这些事,它们的这种行为已经大大地收殓了。但国家并没有不做事。国家开始做这样一些事:掌握一部分重要的社会资本,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投资,吸纳劳动力,创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条件;建立和发展社会福利制度,促进社会分配的公正和合理;制订详尽的法律,规范阶级之间的行为,削弱阶级矛盾冲突;利用系统论、控制论方法组织和发展科学技术,将社会生产的势头和产业发展方向纳入国家的指导之下。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纳入国家的控制之中;建立国际间的商贸关系和国与国之间正常的交往关系……。所有这些显然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行为有着现象和本质的不同,并由此导致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在许多存在上的不同。即使国家的作用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行为习惯,也与传统的国家政治是大相径庭的。这是否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摆脱政治的思想更为接近呢?

 

国家的不同表现为两种不同。一是外在形式上的不同。即组成国家的人的不同,为了区别社会的不同而采用的名称的不同,体制和机构的不同。二是内在本质上的不同。而最能反映国家本质的是国家的行为。自由资本社会虽然体制、机构方面与封建社会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因而表现为是自由资本社会。但是,由于国家行为与封建社会中的国家的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它们在本质上又具有某些相似性。即都属于具有统治、压迫、镇压、奴役性质的国家。它们所决定的社会存在同样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即属于不合理、不公正的社会。所以它们都应该被消灭、被改造(改造也是一种消灭)。

 

当社会进入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虽然在体制上、机构上没有重大的变化,但由于其行为的改变,从而决定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与自由资本社会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

 

如果我们可以把在属于上层建筑的根据地思想观念指导下的国家行为也视为是上层建筑(应该是这样。因为国家的思想观念和国家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和因果关系),那么这正证实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命题,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的变化——国家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行为的变革。从而证明,在经济基础变化和上层建筑变革的铁的事实面前,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两个社会发展阶段。那么,在这种社会进化状况面前,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又如何表现为过时和失效呢?

 

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和国家作用的不同(国家作用也是社会存在),充分反映在它们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上。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明显地表明了这一社会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作用和破坏作用。自由资本社会的国家行为从表象上看,似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然而实际上,一旦国家停止了它的行为(如对他国的侵略和掠夺行为),自由资本社会的经济必然陷入危机。因此,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国家行为的本质是对生产力的阻碍。与此相反的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国家行为则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这又引证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上层建筑反作用(积极的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命题。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资本社会。后者是前者的过渡,后者取代了前者,并使前者消亡。我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要肯定资本主义社会的什么。如果说,上述所说确属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存在,那我只是肯定存在。但我的目的不是为了肯定存在,而是要证实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成功,是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形成和存在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提供实证,以证实马克思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存在的,是在发挥作用的,是无法违背的。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说明了什么呢?它只能证实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自由资本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受到了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包括国家行为)的严重制约。自由资本社会的上层建筑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因此,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必须变革,必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生产力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我们先不谈论资本主义社会是如何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让我们先分析一下自由资本社会在三十年代后,如果不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将会如何。首先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的大规模的、严重的经济危机决不是资本主义历史上最后一次周期性经济危机。规模更大、间隔时间更短、时期更长的经济危机必然回周期性地再次发生。私有制的主导作用将使社会大量的资本不再只是垄断于几十个家族手中。更大量的资本将会集中在十几个、甚至几个家族的手中。无产者的人数将继续扩大。无产阶级的贫困化将更加严重。国家的行为将不再是受资产阶级的影响。而是直接受命于少数家族了。到那时,自由资本社会的灭亡将不可能通过平稳的过渡来完成,而只能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完成。这一切之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自由资本社会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而是国家同无产阶级一样,也认识到了自由资本社会已穷途末路了(这不能不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揭示和批判以及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相关),并且从凯恩斯那里找到了自由资本社会的出路。于是,自由资本社会在国家的作用下,先于无产阶级革命而通过平稳过渡的方式,被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取代。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虽然不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但也决不是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正是取代自由资本社会的那个新的社会。

 

当社会通过所有制的变革——以主导性的国家所有制取代主体性的私有制——而改变了生产关系(当然也包括分配方式的改变。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加以论证),进而改变了经济基础;当社会因为国家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了上层建筑之后,标志着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形成。至此,生产力才获得了解放,重新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人们之所以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过时、失效,是因为人们观念上的一种错觉,是因为人们以传统的革命理论来认识马克思主义,以传统的革命理论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全部。而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去认识社会、去认识社会的变化、去认识社会的存在。

 

人们囿于传统的革命理论,以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形式上的社会主义(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才能证实和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功能作用。却不知道,只要社会存在改变,而这种改变确实是由生产力的作用促成的、改变后的社会存在(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存在)又确实再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就完全证实了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存在。如果说人们欲想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无效的、过时的、错误的理论,就只能以自由资本社会在不改变其存在(如私有制仍然是唯一存在的既是主体的、又是主导的所有制;国家行为依然是传统的政治性(对内专政和镇压,对外侵略和掠夺)的情况下,生产力仍能获得发展,社会会表现出进步和合理,不会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才是可能的。显然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人们把无产阶级革命的功能作用,与马克思作为思想家对客观存在着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发现和揭示等同起来。我在本文开始就已经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由三大部分构成的。即,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发现和批判部分;无产阶级革命理论部分;对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发展规律的研究和发现部分。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有它自身的功能作用。但它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部。马克思作为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发现和判定,对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发展规律的研究和发现,是比他作为政治家参与革命活动和发展革命理论更为主要的部分。发现存在、发现存在的本质和存在规律就是思想家们的功能作用。就像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研究中的功能作用,就是发现物质的存在和物质的运动规律一样。至于被发现的物质和物质运动规律,是否被用于物质财富的创造,则属于技术发明范畴的功能作用。如果一种被发现的物质和物质运动规律没有被用于物质财富的创造,这一功能作用没有发挥的责任,不能由发现这一物质和物质运动规律的科学家来承担。更不是否认科学家发现新的物质和物质运动规律的理由。对马克思主义来说,马克思发现的社会发展规律通过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过渡而再次得到证实。不论这一证实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还是通过国家的作用,马克思的发现和发现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也就再次得到了证实。

 

自由资本社会何以能够平稳地过渡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从外在表象上看,是因为国家发挥了他的能动作用,是凯恩斯的经济思想适时地为国家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理论(发现)依据,是国家的能动作用与凯恩斯的理论相结合的结果。但它的内在原因只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我们假定,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在生产力发展、资本积累与社会消费处于这样一种平衡关系,即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增长、国家消费水平(国家用于自身的费用支出)和国家消费水平的增长、资产阶级资本的积累水平和资本积累水平的增长的需要。在这样一种平衡关系中,生产力的发展既满足了这种均衡的需要,也不会造成浪费。如果生产力的发展能力超过这一均衡的需要,这些超出均衡需要的生产力要么被浪费,要么体现在对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上。当剩余价值没有寻求到一种新的分配关系时,超出均衡需要的生产力就只能被浪费掉。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周期性经济危机所表现的对物质财富的浪费和生产能力的浪费。经济危机时期,不仅生产力被大量浪费,而且无产阶级的消费水平会出现负增长——贫困化。如果社会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生产力的浪费和无产阶级消费水平的负增长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加剧。这就会表现为周期性经济危机间隔时间的缩短和危机时间的延长,最后达到生产力停止增长的程度。这是不符合人类社会最基本发展规律的。这样,社会就需要在保持原有的生产力、国家消费水平、社会成员消费水平、资产阶级资本积累水平均衡的基础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打破这种传统均衡状态。在不是浪费生产力的情况下合理地分配超过传统均衡状态需要的生产力(剩余生产力)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也即剩余的剩余价值)。既然我们的前提是,社会成员消费水平和消费水平增长、国家消费水平和消费水平增长、资产阶级的资本积累和资本积累增长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均衡,那么超过这一均衡的生产力(剩余生产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不能作为消费分配给社会成员以用于消费,也不能分配给资产阶级以用于资本积累(否则,就不存在生产力浪费的问题了)。那就只能分配给国家了。但是,国家的消费也是与生产力相均衡的,也就不能用于国家的消费。这样,这些超出均衡关系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剩余的剩余价值就寻求到了一个新的出路,一种不被浪费掉的出路。从剩余生产力和它所创造的剩余的剩余价值被浪费掉就是对生产力的束缚,和能够使剩余生产力和剩余的剩余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利用就是生产力解放的角度来说,自由资本社会就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就是解放生产力的社会。因而这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社会。我们不能说,一个社会既是束缚生产力的社会,同时又是解放生产力的社会。如果说,一个社会可以是既是解放生产力的社会,又是束缚生产力的社会,那也只能表现为,这个社会的先期阶段是解放生产力的,后期则是束缚生产力的。因此,生产力的解放只能由新的社会的先期阶段来进行,而不可能由自身去解放被自己已束缚的生产力。人类社会的所有发展阶段但是这样表现的。自由资本社会当然也不可能例外。这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国家占有资本和形成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原因所在。

 

因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产生不是人的意志的表现,也不是可以被人的意志否认的,而完全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即被束缚的阶段)后为自己寻找出路的结果。所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发现完全是真发现,是会必然地、自发地(这种必然和自发包括人的能动作用发挥的必然和自发)起作用的,是无法否定的,而且永远不能否定。因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并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必然会像自由资本社会、像人类社会已经经历过的所有社会一样,走向自己的没落,并让位于新的社会。这一动力源仍然是生产力的发展。

 

七十年代末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陷入了停滞膨胀状态。这一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存在的本质是什么?人们把它归因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不佳。确实,国有企业所表现出的资本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分离的状况,其内在存在着激励机制的缺乏。因此,这种生产关系开始表现出与生产力发展的不相适应性。但是,国有企业又为什么会发展到如此大的规模呢?应该说,国有企业只是国家资本投入导向的一向。国家资本投入的最初导向是为社会生产发展服务的。如大规模自然改造工程;用系统论和控制论方法发展自然科学技术,以满足社会生产对科学技术的需要;用于军事工业,以适应战争的需要;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范围;建立社会福利制度,以创造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发展市镇建设,创造适应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这一投资导向所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用,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国家的资本积累更加雄厚。国家也就开始为自己这些急剧增加的资本寻求出路。于是,产生了国家投资的第二导向:发展国有企业。发展国也企业作为一种产业导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是可以充分体现国家资本的价值。因此,国家投资的第二导向的合理发生应该是产业导向和国家投资的非垄断的巧妙结合。即,既对新型产业进行导向投资,又不垄断这一产业;既能获取最佳资本收益,又能适时退出资本。但是国有企业内在的缺陷,使国有企业很快就陷入了经营不佳的状态。加之人们将国家对产业资本投资的必要性与国家对产业资本日益扩大的垄断地位等同起来,致使国家对产业资本的投资走向了错误的道路。

 

国有企业所表现的国家以垄断产业资本为目的和资本经营的失误,决不表示国家的资本投资的不必要。即使在国家出让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在世界局势缓和而减少对军事工业投资的情况下,也不应意味着国家将放弃所有的资本投资。国家仍将继续投资于自然改造工程、日益发展的环境保护工程、生态工程。国家将继续保持对自然科学发展的投资;国家将继续保持城市基本建设投资;国家将继续维持必要的军事工业投资;国家将继续维持适宜的社会福利投资;国家仍然有必要进行产业导向的投资。总之,国家可以调整它的投资导向,而决不存在放弃投资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力仍将得到发展。。

 

在国家的投资导向没有回归到这种正确的道路之前,所表现的国家以垄断产业资本为目的、不良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是导致社会经济停滞、膨胀的原因所在。它所反映的就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极大地解放和了生产力之后,进入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时期。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又一次得到了证实。如果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能自行地解决这一问题,它自身就必然会让位于新的社会。或者说,如果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在解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对生产力的束缚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使社会表现出不同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特征,也就表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正在被新的社会所取代。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就将再次得到证实。

 

如果说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存在着的是生产力发展、社会成员消费水平及其增长、资产阶级的资本积累及其增长、国家消费水平及其增长之间的均衡关系。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则存在着社会成员消费水平及其增长、资产阶级资本积累及其增长、国家消费水平及其增长和国家的资本积累及其增长与生产力发展的均衡关系。既然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超越均衡关系而产生剩余生产力,创造出剩余剩余价值。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会超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均衡关系而产生新的剩余生产力。因为生产力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都是必然要发展的。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国家作用下,以及在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发展的条件下,会使生产力的发展如虎添翼,会使社会财富的创造更为迅速和丰富。从而表现为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和社会资本总量的急速膨胀。也正如我们在本文开始所说的那样,大量的剩余价值不再是由劳动创造的,而是由资本(包括由科学技术转化的资本)和管理创造的。既然自由资本社会可以由于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而造成生产力的浪费(表现为剩余的剩余价值没有新的和合理的出路所导致周期性经济危机),造成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那么,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大量剩余的剩余价值没有出路的情况下,同样会造成对生产力的浪费,形成对生产力的新的束缚。这种浪费和束缚正是以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时期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停滞膨胀危机为表现的。那么,剩余生产力所创造的剩余剩余价值也必然要为自己寻求新的出路。这一新的出路也只能是生产关系的改变所引发的经济基础的改变和由经济基础的改变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改变。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能不能再次得到证实呢?人的(包括国家的)能动作用又将如何作为呢?

 

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确定为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的一种社会形态。也把民众资本社会确定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之后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我已经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证实了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的必然性和客观存在性。或者说,我用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的事实,证实了马克思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及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真实存在。我将继续用马克思的这一发现来证实国家垄断资本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我们知道,生产关系主要由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来体现,并构成经济基础的。如果说,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之所以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除了表现为对生产力的束缚和解放外,还应表现为生产关系的差异和由生产关系的改变而形成的经济基础的改变。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必然要参与对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国家参与了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就是分配关系的改变。国家成为了资本所有者,就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改变。劳动者不再只是与资本家保持雇佣关系,也与国家发生雇佣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以法所体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来确定的,并且通过国有企业的表率作用而成为社会的普遍原则。体现的就是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新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些变化所表现出的生产关系,显然是与自由资本社会中的生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的,是构成了新的经济基础的。所以,也才由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国家行为、国家使用的手段等——的变革。也就使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表现为是与自由资本社会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社会。

 

民众资本社会不同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主要之处,仍然在于构成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生产过程中的人的相互关系的不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所有制形态是由私有制、个人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构成的。它的主导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作为一种新的、主导的所有制的出现和由此引发的分配关系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的改变。民众资本社会不同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差异在所有制上的表现是,民众成为所有者。民众所有制成为主体的、并且具有主导意义的所有制形式,以及由此引发的分配关系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的改变。

 

那么,民众所有制的主导意义,也即对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作用是如何表现的,这是需要做大量的分析研究的。我在这里暂时放弃这一研究。但是,我必须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来证实这一所有制的形成,来说明由这一所有制所反映的民众资本社会的存在表现。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七十年代所表现出的经济的停滞膨胀,再次反映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表明由剩余生产力创造出的剩余价值没有了出路。但是生产力仍然在发展。超越社会均衡需要的剩余生产力可以创造的剩余剩余价值也就面临着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社会不能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那么生产力就又会像自由资本社会曾经经历过的那样,处于必然发展又必然浪费的矛盾之中。自由资本社会的这一矛盾,是通过将剩余剩余价值作为非消费的资本投资分配给国家而得以解决的。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这一矛盾只能由将剩余生产力创造的剩余剩余价值分配给还不占有资本的广大社会成员以占有资本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以来,问题就集中于民众是如何占有资本的,民众占有了哪些资本这样一些问题上。

 

我们知道,传统的资本是指资产阶级所占有的物化资本。如资本家所占有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原料、用于生产过程的流动资金等等。那么民众占有资本是不是意味着每个民众都拥有一个工厂、一家商场,或一个技术研究所、应该自然改造工程呢?当然不是,也不可能。民众成为资本所有者,只能与资本的变化相关。既然资本形式可以由物化资本发展为国家所有的那种非物质生产资本,又为什么不可以发展为其他形式呢?我们假设,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已远远超过他的消费和消费增长的需要,表现为均衡的打破。表明他分配到一定数量的剩余价值。当他把这部分剩余价值用于非消费的银行存款,用于购买债券,用于购买股票,用于投入保险,用于智力投资,他将得到什么呢?他将得到的是利息、股息、红利、保险收入,或因为智力提高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收入。这些收入是符合资本必然产生效益的原则的。他这样来使用他分配到的剩余价值意味着什么呢?只能意味着他拥有了资本,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资本的资本——票券资本和智力资本。资本的本质是能够产生效益。国家资本产生的是社会效益。票券资本和智力资本产生的是资本收益。一个人在满足消费和消费增长需要的基础上拥有票券资本,并以此为依据获取资本收益,将使他拥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实际上,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民众资本就已经开始这样发展起来。一个从一开始工作就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在他失业时,他可以利用他交纳的相关保险获取失业救济——一种资本收益。虽然他投入的资本——各种保险,可能产生不出他所领取到的那些收益,表现为他对他人(其他投保人)的“剥削”。但是他也同样准备接受其他投保人的“剥削”。因而这种“剥削”是平等的、合理的、相互抵消的。他们个人分散的资本——各种基本保险——聚合为一种整体的用于创造物质财富和社会效益的直接资本。因此,他们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直接资本中的一部分的间接所有者。对于退休者来说同样如此。一个人从六十岁退休始,假定每年可以领取2万美元养老金,表明他间接占有可以产出两万美元效益的资本。如果他在七十岁死亡,表明他在十年内占有这些资本。如果他在九十岁死亡,表明他在三十年内间接占有这些资本。如果他一直不死亡(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他将一直间接占有这些资本(这虽然是不可能的,但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而对于非消费存款、股票、债券这些票券资本和智力资本(如专利权),就是他们所直接拥有的间接资本了。

 

如果我们用传统的资本观念来考察社会,我们看到的将仍然是少数人和国家直接占有资本。但是这些少数的、直接占有资本的人和国家必须把一部分剩余价值通过利息、股息、保险支付转交给那些票券持有者。而不能像历史那样,把所有剩余价值全部撰为己有。这决不是票券持有者剥削了直接资本的所有者和利用这些直接资本进行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人们(如果这可以表示为剥削的话,他人也同样会受到他们的这种剥削。因为他人也同样是一个票券持有者。大家都在平等地剥削他人和被他人所剥削)。我们顺着这些剩余价值的流向,结果会发现,社会上除了未成年人、没有参加过社会生产活动的人,以及初始参加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人以外,几乎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都享有分配剩余价值的权力。即使那些未成年人、没有参加过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人、以及那些初始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经济的人们,也有不少人通过继承遗产而拥有了资本。这就意味着社会上的多数人逐渐成为了资本所有者。生产力的发展就这样为民众资本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民众资本所有制吸纳着更多的剩余价值,成为了剩余价值的新的出路。

 

民众资本所有制吸纳剩余价值还体现于企业对其成员所进行的资本的直接分配方面。这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社会发展所表现出的一条新的资本分配渠道。

 

民众资本所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构成了新的生产关系。如多数人成为资本所有者的占有关系;民众参与资本分配的分配关系;民众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中与传统的私有者的平等关系;民众参与企业和资本管理的关系,等等。生产力的发展和和新的生产关系无疑在构成一种新的经济基础。那么上层建筑又如何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基础呢?这将会构成新的社会矛盾。

 

上层建筑包括什么范畴和内容呢?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上层建筑包括社会结构、国家体制、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这些范畴和内容的新的变化,将标志着新的上层建筑的确立。从社会结构来说,我想我们应该在这里提出社会关系问题。从意识形态来说,新的上层建筑应该包括人们梦寐以求所希望建立的良好的普遍道德。从国家行为来说,应该增加国家为建立新的生活关系和良好的普遍道德所能够发挥的功能作用。

 

生产力的发展,不论是从人的主观上的生活需求来说,还是从它的客观功能作用来说,生产力发展的最终效果必然体现在人的物质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上。如果人的生活水平最终被限制在一个水平上,生产力的发展将陷入停止,生产力将失去发展的必要。

 

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的道德状况同样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主们用奴隶的劳动和生命为代价,以作为满足自我享乐的道德状况,对奴隶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构成了严重的障碍和浪费;在封建社会制度中,君主、贵族和官吏的骄奢淫逸的生活和政治上的争权夺利的道德状况,对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和浪费;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和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非人的奴役所反映的社会道德对生产力的发展和浪费,同样是极其严重的。在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普遍的道德堕落所产生的犯罪、吸毒、性自由和社会为应付这些犯罪所所花费的支出,以及吸毒、性自由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样对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制约和浪费。

 

在生产力大大发展的条件下,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上,为什么会发生普遍性的道德堕落?应该如何建立良好的普遍道德?我在《论人类的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中,已从人的生存组织的演变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人的群体组织从生产的角度来说,构成了一种生产方式。如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和奴隶制社会时期的因一个奴隶主家族和众多奴隶组成的群体组织,即是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再如封建社会的家庭和家族组织,则是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重要体现。但是,从生存的角度来看,各个历史时期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生活关系。如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的生活关系是共同生活;封建社会的家庭和家族组织则构成了以家长、族长意志为主宰的生活关系;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人的生活组织与生产组织分离。正是这一分离,更清楚地表明了人类社会中人的生活关系的存在和它的存在的客观独立性。工业化的劳动组织构成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生产关系。家庭构成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生活关系。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随着家庭的分裂和仍然存在的这一分裂趋势,表现出了人的个体即可以构成人的生存组织、并由此构成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人的生活关系的现象和事实。于是,在这样一种生存组织和生活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人的普遍道德——普遍堕落的社会道德。

 

因此,如何避免因道德的普遍堕落和生活水平增长的停滞对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和浪费,是现代社会条件下解放生产力的新问题。显然,上层建筑十分变革,是生产力能否获得解放和新的发展的关键。

 

生产关系,即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它将直接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那么,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即人在生活关系中的相互关系,是属于经济基础、还是属于上层建筑呢?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而生活关系并不具有对社会生产的直接作用。生活关系是人在社会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尽管生活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而不是直接作用),但生活关系不同于生产关系,也就不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因此,生活关系只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我们即不能无视人在生存和生活中的组织状况的存在,也不能把人的生存和生活组织方式排斥于社会结构之外。实际上,人的生存和生活组织从来就是社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它一直没有显示它的重要意义。,或者是这一意义没有引起人们对它的足够重视。所以才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条件下,社会中的人的生活关系及其组织形式开始显示它的这一意义。

 

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前期,人的生活关系表现为:为满足部落中人的共同生活的需要,在还谈不上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在人类还处于人的个体无法应对自然条件对人的生存的威胁的时期内,共同生活所表现的生活关系或许是人的个体的生存和种性繁衍的有利保障。就像共同劳动这种生产关系为共同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一样。

 

在封建社会时期,家庭作为生产关系的体现所具有的生产力水平,可以为家庭的生活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从另一方面说,家庭作为生活关系的体现,可以容纳家庭作为劳动组织具有的生产力水平所能创造的物质财富。

 

如果我们考察人的生存和生活的组织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生产力越发展,人的生活组织形式的结构就越是趋向小化,它所容纳的消费量反而越多。在今天的发达社会中,一个由一个人的个体组成的生活组织(如独身主义者、单亲家庭)的年消费量,如果折合为简单的必须生活品,可能足够原始社会几个氏族部落的年公共财富量了。这种现象在家庭也趋向分裂的社会中,将达到最后的终结。这种终结又会不会走向它的反面,反而再无法容纳生产力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呢?又会不会使生产力再次得到闲置和浪费呢?如果是这样,那么马克思依据他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得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归宿——共产主义社会——就将得到最终的证实。

 

完全可以设想,在充分满足个人和家庭消费的基础上,增加公共消费,无疑会增加社会的总需求,因而也就能容纳更多的生产力。为适应公共消费而构建的共同生存和生活组织与人们的共同生活作为人的行为和存在的基础,也必然会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不同于人在作为自在自为的个体生活组织状态基础上的人的行为和人的社会道德状况,也即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为核心的道德状况。马克思主义预言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状况就会逐步形成。共同生活组织与公共社会道德即构成了上层建筑的新的内容。在共同生活组织、共同生活方式、公共道德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当然,其基础是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个人消费、用于增加个人消费的资本财产(物化资本、票券资本)的占有也就逐渐失去必要性和社会意义。一切为个人和家庭消费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如占有、剥削、阶级、分配、统治、权力等)也将退出社会存在的舞台。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在自由资本社会所所预测的未来国家的作用表现为是一般的社会管理(非传统政治的社会管理),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已基本得到了体现和证实的话,那么在民众资本社会中,国家的作用则在一般的社会管理的基础上,扩展为对对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组织、公共消费的指导、组织、和管理上。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统一体系,这将是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统一体系完全不同的体系。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统一体系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占有资本的必要——国家对社会的非政治管理——个人和家庭消费的发展——以个人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道德——对生产力发展的制约。民众资本社会的统一体现则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民众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国家的非政治的社会管理扩展为指导和组织人的共同生活组织、人的共同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的发展——个人、家庭和公共消费的共同发展——公共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按照这个逻辑推理下去,那么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统一体系必然是: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占有资本的无必要和资本的完全社会化——国家对全社会的人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生活组织的管理与公民对自身所在的共同生活组织的自主管理的并存——完全的共同生活的实现。

 

马克思从对历史的研究出发,所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仅没有过时、没有失败,而且在他以后的现实社会中,一次又一次地得到了完全的证实。这些证实完全体现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间的辨证关系。人们仅仅因为这一证实不是完全由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来证实的,而试图否认由社会存在可以得到的证实,并进而否认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发现,显然是荒谬的。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发展规律的伟大发现仍将继续得到证实。或者说,人类社会的继续发展仍将必然地遵循马克思主义所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种证实要么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会因为违背马克思主义发现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陷入新的危机。要么,能动遵循马克思主义所发现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使社会得以顺利发展。我们人的社会责任不在于否认马克思的伟大发现,而是去发现在马克思主义发现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作用下的现实社会发展和存在的特征,去能动地适应和推动社会的发展。

 

四 关于剩余价值

 

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存在的发现和批判、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发现,是以对商品的研究入手的。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归宿研究,发现了剩余价值、发现了对剩余价值的不合理分配,进而发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由此,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存在和真实面目才得以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和印入到人们的头脑中。

 

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的存在构成了复杂的进程,但商品生产的条件是简单的,即商品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资本、管理关系得以实现的。商品的归宿也是简单的。即商品中的两种价值——使用价值和剩余价值——分别归宿到社会成员的消费(含国家的消费)和资产阶级的资本积累。由于剩余价值的这一单向归宿的简单性,社会存在也是简单的。即社会存在明显地归类为占有者和无产者、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压迫者和被压迫者。这些明晰的、简单的社会存在的区别,被更简单地归结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产生的时代的资本社会——自由资本社会。

 

商品是研究资本社会的出发点,剩余价值则是商品体现其社会意义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剩余价值的产生、流向、分配、归宿、特征及其社会意义无疑体现了一个存在着资本的社会的本质。资本一经出现和存在,就将永远存在。存在资本的社会都是资本社会但绝不都是自由资本社会。因此,我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将资本社会区别为:自由资本社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必然是资本社会。不过,在共产主义社会,因为人对资本失去了占有的必要,因此,资本将由科学去“占有”和管理,去组织物质产品的生产。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是资本不再与人发生占有关系的科学资本社会。

 

马克思从复杂的商品关系出发,发现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关系(剩余价值的生产、流向、分配、归宿和社会意义),从而说明了自由资本社会的本质。因此,马克思实际上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研究所有资本社会的方法,即研究剩余价值应该是资本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剩余价值关系的存在状况存在特征必然决定任何一种资本社会的本质。马克思已经从商品关系出发发现了剩余价值。又从剩余价值的归宿中发现了自由资本社会的秘密和本质。那么,剩余价值关系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资本社会中的存在状况和存在特征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再回过头来探讨一下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剩余价值关系。

 

或许,我们应该先研究一下剩余价值在封建社会存在的状况和封建社会的本质。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所有作为商品的社会产品的价值尺度。货币的存在表明商品和商品交换的存在。货币存在的历史很古老。货币的使用在封建社会、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兴盛时代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就是说,在封建社会的历史时期,同样有过商品生产发达的时代。但是,封建社会为什么没有成为资本社会呢?显然,这与商品生产、商品经济无关。而与剩余价值的产生、流向、分配、归宿相关。一个农民利用他和他的家庭利用他所占有的土地、农具进行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有他和他的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还有他所付出的管理、他所具有的生产技能。所有这些投入实际已构成了产品和商品生产的全部要素。他所生产的产品和商品的价值中包含了所有这些要素的价值。他的家庭生产出的产品,一部分作为消费价值不消费掉了。一部分作为商品出售,又换回其它商品后仍然被消费掉。因此,他和他的家庭所投入的全部生产要素只产生出了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和商品。但是,他和他的家庭所生产出的且被消费掉的产品和商品,并不是他们生产出的全部产品和商品。他们生产出的一部分价值以赋税、劳役、实物的形式交付给了国家,而没有被他们自己消费掉。在满足自身的消费和消费增长(假如有这部分消费存在的话)需要之外的这部分价值(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没有被他们自己消费掉),应该是这个农民和他的家庭生产出的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同样包含了他和他的家庭成员眼付出的劳动力、管理、技能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但是,他们生产出的这部分剩余价值的流向——分配给国家后,被国家、君主、贵族以各种方式(基本生活需求、富裕社会需求、奢侈生活需求)消费掉。农民和地主(地主在产品和商品生产过程中,付出的是管理和生产资料)创造的剩余价值,经过社会的分配、流向过程后,被完全消费掉了。因此,他们生产出的剩余价值只具有使用价值。正是由于农民和地主生产出的剩余价值只具有使用价值,所以,尽管封建社会也可能是商品社会、尽管农民和地主也可能创造出剩余价值,但由于农民和地主生产出的剩余价值只具有使用价值,从而使社会终究没有形成生产资本,并使其无法表现为是社会资本。尽管作为具体的生产者和劳动者也可能会创造出剩余价值,但作为社会却不能形成剩余价值;尽管作为生产者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对应于剩余价值的那部分生产要素,具有创造资本的功能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不能形成资本,所以封建社会不构成资本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剩余价值能否转化为资本,是一个社会能否成为资本社会的关键。而由剩余价值转化的资本,以怎样的占有方式存在,则是构成不同资本社会的关键。这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部分农民、地主、手工业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包括对雇工的剥削)除了流向国家的那部分外,另一部分则分配给了自己,以用于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于是,资本形成,资本家形成(初始表现为平民、业主、师傅),资本观念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形成,资产阶级权利(以人的权利为表现)的要求形成,资产阶级权力要求形成,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意识形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行为形成,最后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

 

然后我们看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对自由资本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特别是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出现)和剩余价值关系的研究,对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发现和对自由资本社会的批判和本质的判定。

 

现在,我们可以来分析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剩余价值关系了。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创造剩余价值的各种要素及其作用。

 

劳动力(含劳动技能)、物化资本和管理仍然是剩余价值产出的要素。而且,物化资本和管理已超越劳动成为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要素。但这些要素已不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全部要素。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还包括其它一些要素。

 

社会资本。在国家垄断资本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流向国家的剩余价值(如税收)被分解为三部分。一部分像任何存在着国家的社会一样,仍然被用于国家的消费。一部分被用于非生产性投资。如城市建设、社会福利。一部分用于物化资本的投资,即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只要形成税收和利润,就表明有剩余价值的产出。这部分剩余价值只能再流向国家。不过,这部分剩余价值由于法律的限制,是不能用于它的所有者——国家——的消费的。这些剩余价值或者继续作为物化资本用于自己国有资本。或者与上述第三部分剩余价值一起以福利的方式返还给社会成员。对于用于市镇建设、用于自然改造工程、用于自然科学研究、用于国民基础教育的这些非生产性投资来说,我们可以把这些资金投入视为是社会资本。作为资本,社会资本同样可以产生出效益,一种不同于利润效益的社会效益,并转化为一般的资本效益——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也可以产生于社会资本之中。国家修建一座水利工程,如果它不属于商品,即属于社会资本。这一社会资本的效益就体现于利用这一水利工程的生产过程之中。生产者进行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效益,在利用这一水利工程之前和利用这一水利工程之后将回出现一个明显的差额。这一差额对生产者来说,是其通过生产活动增加的价值。对于国家来说,是它投入的社会资本所产生的效益。因此,确切地说,这种差额应该视为是生产者创造的效益和国家投入的社会资本所产生的效益的总和。这部分新增加的价值该如何分配呢?一部分作为收入增长分配给了生产者(包括劳动者、管理者、资本所有者)以用于消费。使社会资本效益以消费的形式返还给了社会成员。一部分由生产者作为资本积累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社会资本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资本。一部分作为增加的税收回流到国家。其中的一部分又将再转化为国家所有的物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当社会资本转化为社会成员资本和国家资本时,体现出了社会资本在创造剩余价值。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剩余价值从它的产出、分配、再分配、再流向的循环过程。在这一往复循环的过程中,社会资本量越来越大。这就是人们所能够看到的城市的发展、交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基础教育的发展、自然条件自然环境的改善……。社会资本所产出的社会效益所表现的剩余价值关系,在国民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和直接(如国家所获得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量的增加。真可谓没有白花的钱(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国家的社会投资只有投入,而没有效益的产出,那么国家在这些方面又是否值得投入呢?)

 

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表现出的这种剩余价值关系与自由资本社会的剩余价值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在自由资本社会中,为了镇压无产阶级革命,流向国家的剩余价值被用于镇压手段的强化。实际上,镇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不如使用诸如法律的、谈判的方式所产出的多。甚至于产生的是负效益——对生产力的破坏、剩余价值产出的减少。所以,从本质上说,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用于强化镇压手段的资金投入的这部分剩余价值是被国家不合理消费了。

 

分配给国家的剩余价值如果被用于侵略,所获取的原料、土地、劳动力,虽然从表像上看,是这部分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并转化为了国内资产阶级剩余价值的增加。但这不是产出的社会效益和剩余价值,而是转换的社会效益和剩余价值。即把他国、他民族的财富和劳动转化为本国的剩余价值而已。

 

因此,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流向国家的剩余价值没有像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那样转化为有价值的社会效益,甚至没有形成一般价值的社会资本。相比之下,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由于分配给国家的剩余价值转化为了社会资本,因此,社会资本成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产生剩余价值的重要因素。尽管社会资本的直接所有权归属国家,然而社会资本的收益者却是广大的社会成员。根据谁占有资本谁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本的间接所有权归广大的社会成员。

 

智能资本和技能资本。智能和技能构不构成资本,关键要看它创不创造剩余价值。如果它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它就具有资本的意义并创造剩余价值。假如一个青年投入5 万美元以接受高等教育。在这期间,这种投入是被作为他的家庭的消费的。但是,这一消费决不像其它的消费那样,不是用完即完。这5万美元在3年左右的时间内,会转化为这个青年的智力或技能,并储存于他的大脑和手的功能之中。当该青年大学毕业后,他将带着这5万美元转化的智力或技能参加到物质产品、社会财富、剩余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去。如果他将他的劳动投入到一般的生产过程,只创造出与其他一般劳动者等量的剩余价值,他的存在于他的头脑中的智力和技能没有付出,那么用于接受高等教育的那5万美元仍然属于消费。如果他找到一个新的、能够使他的智力或技能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的工作,并且获得比他原来所从事的工作多1万美元的收入。这1万美元正是由他的智力或技能产生的。因为他的智力或技能作为资本投入到了生产过程。这进一步表明,过去投入的5万美元教育消费转化为了教育资本投入,再转化为了智力或技能资本。治理资本同样创造了剩余价值。

 

其实,当国家把分配给它的剩余价值不是全部用于消费,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资本(包括物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时,表明任何一个创造剩余价值的人都已经创造了真正的剩余价值——资本。不过这些剩余价值及其转化的资本不属于他个人所有而已。就如同在自由资本社会中,无产阶级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产阶级占有,而不属于无产阶级个人所有一样。对于一个投资5万美元的教育资本,并将其转化为个人所有的智力和技能资本却完全是个人所有的资本。一旦他将其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实际上会创造三部分剩余价值。一是由国家占有的资本所体现的剩余价值。二是被资本所有者剥削(如果还存在剥削的话)的资本所体现的剩余价值。三是由他本人占有的资本所体现的剩余价值。

 

因此,智力和技能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普遍要素。

 

最后,让我们考察一下我们称之为无产阶级的一般劳动者与剩余价值的关系。无产阶级是由农民阶级转化的阶级。农民在封建社会已经开始创造剩余价值。由于这些剩余价值最终被国家所消费,因此,从社会意义上来说,个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不构成真正的、社会的剩余价值。在自由资本社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流向国家并被国家消费。一部分流向资产阶级。被资本家转化为资本家私人占有的资本。于是劳动者开始创造具有社会意义的剩余价值。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仅流向资本家的那部分转化为了资本,流向国家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同样也转化为了资本。它们分别属于资产阶级和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劳动者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

 

我们都知道,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一大特征是福利制度的建立。福利是什么?当然是价值,是作为福利资金所体现的价值。当一部分资金集中起来作为福利资金时,它的归属是什么?是投资后形成的资本。不论这些资本是表现为存款、债券、社会资本,还是物化资本,作为资本,在一般情况下,都必然要产生效益。这一效益或表现为利息、或表现为社会效益所转化的税收的增加、或表现为利润。这些被产出后的效益又以福利分配的方式返还到福利好处的接受者。这些接受者包括一般的劳动者、包括我们称之为无产阶级的一般劳动者。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福利资金——货币——资本是谁交纳的,它的本质是什么?当然是由劳动者自己交纳的。不论它是由劳动者自己直接交纳的,还是由企业代为他们交纳的,它都是由劳动者创造出来的价值中剩余价值部分中的一部分。因此,它的本质依然是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资本分配的一个基本原理是,谁拥有资本所有权,谁就享有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权。反过来说,谁享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就表示谁拥有相应资本的所有权(这里需要对权利和权力加以区别。这里所说的“相应的资本所有权”,是指权力。而长期靠社会救济的人享有的则是权利,是社会给予。而不是权力)。劳动者以福利资金的方式交纳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占有由这些剩余价值转化的资本,并持有这种剩余价值的票券(具有法律效率的投保凭证),依据这些凭证获取由这些资本产生的资本收益,这是不矛盾的。是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在资本所有权和分配上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遗憾的是,人们没有从这样的角度来审视这一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者开始成为有产者。虽然他们可能还只是物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间接所有者。但毕竟有别于直接的无产者了。

 

如果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年收入在满足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或者通过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的方式,将其收入中的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大额存款、股票、债券或物化资本,表明他将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如果说交纳的福利资金可以视为是他拥有的第一类资本。那么他的用消费资金转化的资本可视为他拥有的第二类资本。如果企业实行直接的资本分配政策(这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已成为社会——企业新的分配原则),这样他就拥有第三类资本了。他就无论如何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无产者了,而完全是一个有产的劳动者了。他在利用他人的资本(由资本主义历史形成的被他人不公平占有的资本)进行劳动而受到他人的剥削时,他人也在利用他的这些资本进行劳动的过程中,也在受他的“剥削”。社会上所有成为有产者的劳动者都处在这种相互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相互关系中。剥削的含义因此而模糊。如果劳动者占有的资本的总量大于他们付出的剩余价值的总量(被资产阶级剥削的、上缴国家的、交纳的社会福利费用等),这中间的差额实际上是来自于管理创造的剩余价值和资本形成的效益,以及那些曾经占有而已经去世的人们的资本(这些去世的人们可以将他们占有的物化资本、股票、债券、存款这样的资本作为遗产留给他人。但他们不能将诸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作为遗产留给他人,而只能为社会所共有。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社会所有制,我想更为实在,且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这是一种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那么剥削的含义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就更是模糊不清了。

 

我们从对一般劳动者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作为一般劳动者实际上已经拥有社会资本的间接所有权,国家资本的间接所有权,甚至拥有直接资本的所有权和间接资本的直接所有权。而且这些资本都是由他们所创造出的剩余价值转化的。并且因为劳动者能够切实获取由这些资本产生的资本收益,表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剩余价值关系与自由资本社会相比,形成了巨大的差异。我们已经说过,在自由资本社会,剩余价值关系是简单的。它只有两个流向,即流向资产阶级和国家,并且只在资产阶级那里归宿为资本。而且不存在再分配关系。无产阶级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被迫交付出去以后,不再以任何形式的效益返还给他们。而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流向资产阶级或企业、流向国家外,还会流向社会、流向自己。这些剩余价值都可以最终归宿为资本。然后又以各种资本效益的方式返还到劳动者。劳动者和传统的资产阶级一样享有资本收益权,甚至对资本的直接分配权,而表现为是所有者。如果被人们认为是传统的无产者的劳动者是处在这样的剩余价值关系之中的,那么赖特所划分的其他十一类人员(见《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139页。余文烈著)就更不用说了这样,从财产关系上来说,阶级趋于消亡。而且,正如我在八十年代所说过的那样,阶级是通过人人为有产者的途径趋于消亡的除了未从事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人外,社会上的多数人将成为有产者。即使对诸如家庭妇女这样的未参加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人来说,法律以规定了她们享有丈夫的财产权。因此,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不能用传统的财产观念(如赖特划分的“生产资料占有者”和“非生产资料占有者(雇佣劳动者)”所用的方法,同上)来看待新的财产关系或生产关系。否则,是根本无法解释比自由资本社会膨胀了几十倍、上百倍且表现形式复杂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资本存在状况的。分析学派的思想家们仍然站在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基础上,试图按照传统的财产观念、剥削观念、阶级观念划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阶级状况,就不能不陷入一种混乱的、牵强附会的、缺乏社会基础的、没有标准的处境,那是根本确定不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阶级状况和社会存在的。他们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阶级的划分也就必然违背以下社会原则和社会必然性,

 

1.违背了马克思所发现的,一定的阶级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阶级必然消亡的社会必然性。

 

2.陷入以人的自然差异、职业差别和社会分工来划分阶级的错误做法。如果以人的差异、社会分工、职业差别的不同来划分阶级,这种阶级永远不可能消亡(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等特殊的社会分工,从本原的意义上说,只是社会中的职业。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们则是职业者。这些职业和职业者只是在存在阶级的社会关系中,受阶级关系的影响和支配而表现出一定的阶级属性和阶级倾向性。在阶级处于消亡过程中的社会里,这些职业将逐步恢复它们的本原性。而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们,将不再受阶级的影响,而主要是受个人和社会的各种因素和观念的影响。如个人本能的驱动;个人的天赋、智力、知识、技能、勤奋的影响;受社会的观念和意识的影响。

 

3.阶级只有在敌对阶级同时存在,并产生难以调和的对抗性矛盾时,才是有意义的。这一意义表现为在阶级斗争推动下的社会变革。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推动了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变革。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自身也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条件下、在生产力再次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在多数人成为有产者的意义上趋于消亡。阶级存在失去意义。

 

所以,我们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看到的根本不是以前所有的社会所表现的对立统一的阶级关系、阶级存在的意义、阶级划分的客观标准。而是由社会遗留下来的、趋于消亡的阶级关系和由人的自然的、社会差异所存在着的旧的和新的差别(甚至是巨大的差别)。因此,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作用在于:

 

1.加速阶级、特别是敌对阶级的消亡过程。使更多的人在创造剩余价值的同时,通过对剩余价值的合理分配而成为有产者,成为资本效益的获得者。

 

2.消除由社会的原因造成的人的社会差异(地位、权力、身份等)产生的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合理。以职业的纯洁性取代职业的权力性和利益性。

 

3.创造能够逐步消除由人的自然差异(能力上的差别、智力和天赋的差别、知识结构的差别、性别的差别等等)造成的收入分配的社会条件(如在保持个人收入差别的同时,发展共同生活组织和共同生活方式,相对减少个人生活上的差别)。这些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学说中所告知人们的,在未来社会中人和社会应该做的事。实际上,我们已经处在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未来社会中(起码从社会关系上来说是这样),而决不是去人为地维持、强化、甚至是组织阶级。更不是去创造敌对阶级的存在。而是去发现真正的阶级存在状况——趋向消亡的阶级状况。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发现社会的发展趋势和人的社会责任。

 

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是马克思对人类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之一。剩余价值应该是人们像马克思那样分析、研究、发现、判定任何资本社会的有力武器和科学武器(我们无法再找到第二种这样的武器)。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关系发现了自由资本社会的存在和本质,并简化了这一关系。这是因为剩余价值关系在自由资本社会的存在是一种简单关系。而剩余价值关系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复杂化了。剩余价值的产出关系复杂了;剩余价值的流向关系复杂了;剩余价值的分配关系复杂了;剩余价值的归宿关系(转化为资本的方式和转化的资本的形式)复杂了;由剩余价值转化的资本所产生的资本收益的分配关系也复杂了。如果说剩余价值关系在自由资本社会时期仅只简单地表现为线形关系的话,那么它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则表现为是复杂的网络关系了。这种复杂化了的剩余价值关系的形成,恰恰是因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大大解放了被自由资本社会束缚了的生产力,使剩余价值的产出远远超过了自由资本社会所致。而不是像威廉·肖认为的那样“社会主义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失败,只是表明了马克思低估了资本主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能力”。事实是,自由资本社会的资本主义如果不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过渡,是绝没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能力的。即使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它依然坚持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状态,而不是进步到合理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状态,拒绝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也同样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在这里,关键是看一个社会是否适时地处于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客观规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理念中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应该比资本主义更主动地适应社会发展规律,比资本主义更能动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因为马克思主义给社会主义者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并提供了能够研究社会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的有力武器。

 

当人类社会今天的生产力发展再次表现出被束缚的迹向(停滞膨胀、经济增长缓慢)时,我们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去发现其内在机制和原因,去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能使生产力再一次获得解放和发展。

 

不论怎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变化和适应关系仍然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体现和轨迹。生产力仍然是最根本的推动力。剩余价值仍然是未来资本社会的核心。马克思发现的历史唯物主义再次和仍将被得到证实。马克思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仍然在起作用。马克思发现的剩余价值关系仍然是我们研究资本社会的科学武器和科学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没有过时,也不会过时,并将永远有效。

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

                                  199536

这是一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阐述资本社会条件下的所有制发展规律的文稿。也是对我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所有制概念所进行的进一步的分析。特别是对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概念进行了着重的分析。这篇文稿其实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社会主义的国家绝对垄断制必须向资本的个人所有制发展。资本社会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则是社会所有制(也即无占有制)的基础。资本社会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才能真正消亡私有制。所以私有制不是被消灭的,而只能是被消亡的。   2006214日注

 

某某某主任

您好。

寄给您的关于社会科学院暨社会科学体制改革的文章,不知是否收到。如若收到,看后不知意下如何。

之后,便又写了这篇《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的文稿。现奉上。此文可以说是对自己写于1986117日的《论个人所有》一文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化。也可以说与自己所写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一样,算是两篇“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文章吧。

此文写好后,总算松了一口气。不过,还不知道寄给谁好。原打算寄给社科杂志社。但是想一想,未必能够发表。因为年内曾经寄给该社的四篇文稿(其中包括《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尚无回音。也不知是否有望发表。前几天寄去了一封信询问:如不能发表,希望寄还。所以还得等一等。因此,想来想去,还是寄给您为好。因为这篇文稿涉及到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些问题。

自国家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以来,我也始终在考虑这个问题。我曾经就这个问题于去年写过一篇文章(也不知道寄给谁了)。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我国现今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再如何健全或全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之前,对这样一系列的问题,我也并没有一个比较成熟的看法。在写完这篇文稿后,我想我已经有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看法。因此,很想就我国现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写一篇文章(大约两万字左右)。我身处建筑单位,冬闲使我有一个良好的写作条件。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我写了约十来万字的东西。现已进入施工季节,不知是否还有充裕的时间来写作。不过,我一定会抽出时间来写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文章。当然,如果有充足的时间,我回把它写得更好一些。如果国家能给我一点帮助,我会尽快完成这篇文稿的。所以希望您能在这方面给我一些帮助。

当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国家的政策研究机构也一定在花大力气进行决策研究。不过集思广益总不为错。正如我在寄给胡校长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中所说的那样,国家从具体的思想观点出发进行选择,思想观点越多,国家选择的正确性的概率也就越高。

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到过我自己写的许多文章和书稿。当然,它们没有一篇能够发表和出版。除了我已说明的寄给寄给胡校长的《人类思维与社会发展》和寄给社科院的文稿外,我想有一些是寄给了国家体改委的。我一直希望我写过的文稿能够发表,但命运偏与我作对,竟然没有一次这样的机会。搞不清这是怎么回事。难道真正是命里注定。对此我又很不甘心。

不过,关于这篇文稿,我想它由于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出发,以现实来证实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来说明现实,应该是有较多的理论色彩吧!不过,根据我自己的命运来看,靠自我努力,可能还是无望发表。因此,希望您能给我提供一点帮助和支持。对此将不甚感激。

我真得希望这篇文稿能够发表。当然,如果不能发表,那也不过是再次证明我的命运不过如此罢了。我不会有所反应的。如若不能发表,希望您看完拙作后,能将文稿退还

将十分感谢您能翻看我的文稿和给予我的帮助和支持。

侵占了您许多宝贵时间,谨请原谅。

祝好

                                                          谢谢

1995年3月13日

正文

   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

 

一  国家所有

 

所有制,这个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它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一种社会存在。尽管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曾经人为地规定了它的存在状况,使它表现为一种国家绝对垄断形式。但它仍然按照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改变了人们对它的规定形式,从而确定了自己的存在方式。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所有制、私有制的形成和存在打破了国家对资本的绝对垄断一统天下后,在社会中获得迅速发展的现实从而形成了所有制应有的形态,即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私有制共存的所有制形态。这种所有制形态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存在了六十年左右的时间。六十年的时间相对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时代来说,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如相对于人类原始社会数十万年的时间来说,六十年显得微不足道;相对于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时间,六十年仍然的短促的;即使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二百年的时间来说,六十年仍然是短暂的。在生产力急速发展的基础上,六十的时间又意味着什么呢?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又是怎样影响着所有制的变化呢?所有制是变化了,还是没有变化?如果所有制是变化的,又是以怎样的形式表现的?所有制的这种变化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什么意义?这些是早期的思想家发现所有制的存在,并对所有制进行研究的动因。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应该是对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所有制存在状况进行过充分的研究和发现,并对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关系给予了准确表述的思想家。

 

当今天的人们对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进行研究时,既不能扬弃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所有制进行研究的动因,也不能脱离他们的关于所有制与人类社会发展关系所得出的本质意义的原理。我们只能对现代社会中所有制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本质的变化进行并不一定是准确的表述。不论所有制的变化状况如何,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着,所有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已经确定了的。

 

历史仍然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我们回顾历史,自人类社会中形成占有关系以来,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是那样的简单明了: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就归谁所有,谁就有权使用它。使用它的结果就是产出产品。这些产品当然也就属于他;谁占有了生产资料,即使他不直接使用它,但却可以利用它。如将它出租给他人使用。使用者所生产出的产品,其中的一部分是作为等同于使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价值,支付给了使用者。剩下的(或多或少)全部属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有权支配它,如将它出卖或转让。出卖或转让后的生产资料,通过使用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剩余部分,不再属于原来的所有者。而只能属于新的所有者。当生产资料具有资本的属性,使用者生产出来的部分产品具有剩余价值的意义时,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资本社会时,“占有”的这一本质意义并没有改变。资产阶级占有资本,他们以管理的方式利用资本。他们雇佣无产者使用他们的资本。无产者不再像个人所有的农民那样,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养活自己。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无产者只有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养活自己。资产阶级正是利用了无产阶级的这一困窘地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通过迫使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通过大量使用童工来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其结果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占有的资本财富迅速膨胀,另一方面是无产者的精神、肉体的痛苦和贫困的加剧。社会由此表现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残酷激烈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上升为自为阶级、阶级斗争发展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一切都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切都与所有制相关。如果不改变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其结果只能是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受到限制,而且会遭到极大的破坏和摧毁,使无产阶级更加贫困化,使社会更加动乱。私有制的存在、发展和一统天下,决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极度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社会。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党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38页。人民出版社64年版)。

 

以什么形式来取代私有制呢?对此恩格斯指出:“把全部资本、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21页)。显然,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是倡导以国家所有来取代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的。国家以什么方式、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占有社会资本?私有制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被消灭?恩格斯在论述了无产阶级在通过革命建立民主制度以废除私有制的各种主要措施后指出“当然,所有这一切措施不能一下子都实行起来。但是它们将一个跟着一个实行”(同上21页)。关于私有制的最终被消灭,恩格斯在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的问题时指出:“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建立公有制经济所必须的程度一样。……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可能废除私有制”“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灭亡”(同上221页)

 

或许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没有对私有制的废除进行过专门的分析和研究。而只是在通过对现存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通过对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发展的预测,提高把握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的推断,通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所发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得出私有制将为国家所有所取代、私有制不是一下子可以废除的、私有制只有在“在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268页)“将自行灭亡”的结论的。不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私有制的废除的论述是建立在语法上严谨的逻辑关系基础之上的,还是建立在对社会发展充分研究和完全忠实于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之上的,他们的预言都得到了完全的、充分的、甚至非常吻合的证实。我们今天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从对社会经济的主导作用来说,国家所有制确实取代了资产阶级私有制,而且这个过程确实不是一下子实现的。确实是在“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在“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没有最后“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或“重建个人所有制”没有最终形成的时候,私有制将不会“自行灭亡”,将仍然存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国家所有将取代私有制的论断。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阐述的私有制最终被废除的社会条件。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的发展将如何最终来证实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关于私有制将“自行灭亡”这一论断。

 

让我们放下这一话题,先探讨一下国家所有制是如何取代私有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

 

马克思主义提出以国家所有制取代私有制的前提条件是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只有在“通过革命建立民主制度”后,才能实施废除私有制的各项措施。在这一问题上,历史确实没有完全遵循恩格斯的推断。但是历史也没有表明,废除私有制,把资本、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交换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是由资产阶级来进行的。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资产阶级是不会情愿地将资本交付给国家的。在资产阶级之间的相互激烈竞争中,任何一个中小资本家都企图挤垮其他竞争对手,以侥幸保住自己的资本,并上升为大资本家或垄断资本家。因此,他们宁可在竞争中破产,加入无产者的队伍,也不会将资本交付给国家的。对于那些大资本家和垄断资本家来说,竞争中一时成功的乐趣、击败对手的快感、对最大利润的追逐、奢侈的生活享受,使他们感到自己永远是胜利者。当然更没有将资本拱手相让的理由。国家显然处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位置上。它既不能剥夺资产阶级的资本以分配给无产阶级,因为它不代表无产阶级。它也不能通过剥夺资产阶级的现存资本由自己来占有和管理。

 

但是,由于资本化趋势和无产阶级贫困化趋势而造成的日益高涨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使实际的资产者最深切地感到:资本主义社会是充满矛盾运动的,是现代工业所经历的周期循环运动。而这种运动的顶点就是总危机。这个危机又要临头了,虽然它还处在预备阶段。由于它的舞台的广阔和它的作用的激烈,它甚至会把辩证法灌进新的普鲁士德意志的大爆发户的头脑中去”“甚至在统治阶级中间也已透露出一种模糊的感觉:现有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同上,218页)。马克思甚至更明确地说:无产阶级“这个阶级是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从这个阶级中产生出必须根本革命的意识。这种意识当然也可能在其他阶级中形成,只要他们认识到这个阶级的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76页)。能够接受这种“模糊的感觉”“革命的意识”和把辩证法“灌进”头脑中去的资产者、“新的爆发户”的不是那些被竞争推向无产者的资产者,因为他们已不再是资产者了。也不会是那些被竞争的成功、被巨大的财富陶醉了的大资本家和垄断资本家。而是那些处事之外的思想家和有资格进入国家机体的资产者。当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资本主义总危机终于爆发、当凯恩斯主义产生、当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家们纷纷接受凯恩斯的思想,使国家开始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时候,我们不能不佩服马克思主义在逻辑上的严密性和由此推导出的预言是何等的准确。在社会发展上,没有谁能做出如此准确的预言:资本主义总危机必然爆发;资产阶级(主要表现为经济学家和组成国家的人们)必然接受辩证法;国家必然会成为所有者;私有制必然要退位(退位,即意味着私有制不是一下子被消灭的)。而且这一切都是在“无产阶级要被迫通过”使资本“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而实现的。无产阶级如何“被迫通过”呢?当然,人们可以理解为无产阶级在建立了民主制度的条件下,迫使自己在废除私有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国家所有制。但是,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无产阶级“只要向私有制一起发起猛烈的攻击”迫使资本主义的民主国家逐步建立国家所有制。“因此,只有在社会斗争或经济困难,或两者共同的强制和迫使下,垄断资产阶级才会甘心忍受国有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59页。商务印书馆)。无论无产阶级是否建立民主制度,无产阶级“被迫通过”的行为都是存在的。这一行为的最终结果都是国家所有制的建立。因此,无产阶级与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决不是不相关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完全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结果。

 

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是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的形成的。后者是通过剥夺私有制“一下子”形成的。而前者则是“一个跟着一个实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所有是将大量的已有的、表现为资产阶级占有的私有资本转化为国有资本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有资本显然不是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它是在基本保留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同时,逐步形成国家资本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利用已有的社会资本通过转化的方式,使社会资本转化为国有资本的。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国有资本在不利用社会已有资本的条件下,又是如何在短期内形成的呢?

 

问题的根本仍然在于资金。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当然是从资金的积累开始的。它或者是个人由节省的消费资金转化的,或者是由劳动者创造出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转化的(另一部分则以税收的方式交付给了国家)。而国家要拥有国有资本,当然也只能从资金的投入开始。国家进行的“这种投资是以不同方式进行的。间接的方式是提高国营部门、国家预算和国家合同。但是,同时也逐渐更多地采用直接的方式。即通过国家促进私人资本积累,以及承担某些投资”。这些间接的和直接的投资方式表现为:国家提供信贷、补助和保证贷款(同上42页)。其次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开支。如研究、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家庭补助等方面的开支。以及社会住宅、公共交通和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开支”(同上。43页)。其次“税收已成为组织和选择积累的工具”(同上。49页)“加上吸收人民储蓄(住房、人寿保险、参与股份等)……各种强制性保险(特别是汽车保险)”(同上。50页)。实际上,国家进行投资的方式很多。但它的资本金基本上来源于四个方面。

 

1.从税收资金转化为资本。

 

2.由借贷资金转化为资本。借贷资金和税收资金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已经生产出的且属于国家的社会剩余价值。因此,它是实在的。而借贷既可能是实在的且属于他人的资金,也可能只是虚在的资金(构成膨胀的通货)。但这样的资金同实在的资金一样,可以在短期内形成资本效益,以填补被虚支的资金。以避免或减弱通货膨胀的外在表现。

 

3.从保险收入转化为资本。

 

4.发行债券,将社会成员的资金转化为资本。

 

这几种资金都可能以贷款、合同、建立国有企业、直接投资(建立公共工程)的财政方式支出。国家支出的这些资金可能直接流向或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资本,也可能流向国家和私有的混合资本,也可能流向私有资本。但是,当它们转化为资本以后,都会产生资本收益,并且作为剩余价值回流于国家。国家因为享有资本收益分配权,因而国家成为资本所有者。

 

国家对资本的占有是以对资本的所有权来体现的。国家与资本家签订生产合同,在产品生产没有完成以前,国家对合同资金拥有权力。在产品交付给国家以后,国家对这部分物质拥有权力。国家提供贷款,国家仍然对贷款拥有权力,并拥有收取利息的权力。国家投资企业,国家对它投资的企业和企业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拥有权力。国家投资公共工程,国家对公共工程拥有权力,并且拥有在公共工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后,从籍此获益的相关企业增加的产值和所得中增收税收的权力。正是国家的这种权力存在表明国家所有的存在。即使国家把它所获取的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以各种方式(减税、社会救济、社会补助等)返还给社会成员,国家资本仍然归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仍然是国家所有。

                                        

二 个人所有

 

在逐步废除私有制、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创始者们虽然明确地提出了“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发概念,同时也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概念。如恩格斯指出:“最后,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消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卷221页。着重号是我加的)。马克思则有另外一种提法。他说:“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化,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成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着重号是我加的)。马克思在这里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而这种个人所有制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共同占有,因而可以理解为在个人所有基础的共有制。列宁则在《国家与革命》中说: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这样,相对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相继提出了人民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共同所有、国家所有这样几个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概念。这五种所有制概念是不是统一性的?是不是具有共性?是不是一种所有制的五种不同的称谓?如果是在马克思或列宁时代,这或许不是一个问题。因为那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剥夺剥夺者,废除私有制,一切财产为公有。因此,国家似乎是当然的所有者。然而,所有制以什么形式在社会中存在,并不取决于革命,也不是由革命目标所规定的,而是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是由“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后所决定的,是由所有制自身发展规律所决定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人民等不等于国家?社会等不等于国家?(共同的)个人所有等不等于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是否是把它们同等看待的呢?如果是,那么他们在提出国家所有这一概念的时候,又为什么要从不同角度提出“人民所有”、“个人所有”、“共同所有”这些概念呢?对此,包括列宁所提出的“社会所有”这些概念,我们都无从考证。我们当然不能把我们现在的讨论作为他们那个时代的争论。也不能用我们今天的分析去替代他们那个时代(没有)的分析。更不能用我们的结论作为他们的(没有的)结论。因为我们毕竟和他们处在不同的时代,毕竟和他们站在不同的生产力基础之上。我们今天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就是想借助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提出的这几个词汇来衡量它们作为概念有没有现实意义,具不具有它们特有的理论价值。对此,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国家等不等于社会、国家等不等于人民、国家等不等于个人。如果他们是相等的,那么国家所有即等于所有的所有者的所有。反之,只有在他们不相等的条件下,社会、人民、个人才具有与所有制发生关系的可能性。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没有人承认国家等于人民、等于个人。因此,没有人会把国家所有看作是人民所有和个人所有。但是,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传统观念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阶级,人民自己已经当家作主,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里的“国家”不是指区域观念的国家,而是指管理社会的国家组织)。因此,国家与人民具有某种等式。于是,国家所有即等于人民所有。然而,这种分析是不科学的。如果我们以阶级已经消亡(即阶级在人人为无产者意义上的消亡)的社会来观察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正如我在《人类社会中的国家与矛盾》中所说的那样:“在一个以地域划分的国家里,有着两个能动的存在。即作为一种机构和实体的国家的存在与广大的社会成员的存在”。因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的公仆的定义不是真理。这种性质的关系是不确切的。应该说,国家和人民是作为两个能动的客体的存在应该是一种平等的、互为依存的、相互制约的、共存互利的伙伴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平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来体现的。因此,人民不等于国家。人民组成了社会,人民和社会都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一种共同体。从共同体的意义上说,人民和社会具有某种同一性。对个体和人民的关系来说,个体的人可以组成共体的人民和社会。但人作为个体存在时,他仅只是人的个体。个体的人就不等于社会和人民。所以国家、人民(或社会)、个人是社会中相互独立存在的客体。国家所有当然不等于人民(或社会)所有,更不等于个人所有。也正如我在我的许多文稿中所说的那样,无论是个人,还是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他们都没有凭证或契约来证明自己占有了那些资本或财产。法律只承认凭证和契约,而不承认“名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只有国家有这样的凭证。而个体的人和人民并没有这些凭证和契约。法律是只承认凭证和契约,而不承认“名义”。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只有国家有这种凭证。因此,法律只承认和保护国家的资本和财产,而不承认和保护个体和人民的资本与财产(生产资料性质的财产)。因为个人和人民没有可以被承认和保护的资本和财产。那么在阶级已经基本消亡的社会(如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改革前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和阶级趋向消亡的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个人和人民(或社会)能不能成为所有者?他们又会如何成为所有者的?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或人民所有)有什么现实意义?这些社会因素又是如何最终导致“私有制自行消亡”的呢?

 

我们知道,国家之所以能够占有资本,因为它有资金上的来源。如税收、基本社会保险收入、出售债券等等。如果我们研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人资金的流向,不难发现,除了个人和家庭消费部分外,广大社会成员的个人资金以各种渠道流向了银行、社会保险、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在流向社会的个人资金中,如果说个人交付给国家的税收,使个人并没有构成可以向国家索取直接收益的凭证的话,那么个人所拥有的银行存单、保险单据、股票和债券则是个人向银行、保险公司、股票发行部门、债券出售部门直接索取收益的凭证。因此,这些有价证券实际上构成了个人所有的资本。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形成的普遍化的企业职工内部持股的社会政策,则通过两种方式,即职工购买企业股票和企业实行直接的资本分配制度(即分配股份),使广大的社会成员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资本所有者。如法国在“七十年代职工持股企业年增长16·8﹪;八十年代则为27﹪;英国1989年时已有900家左右的公司采取了职工持股制,参加人数达275万以上;美国纽约州1971年只有6家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而到了1988年则发展到了100多家。全美国大约有1万家公司、1000万职工参加了持股;在日本,上市股份公司的91﹪以上有职工持股会”(《现代企业制度原理》92页。张承耀著)。显然,具有时代特征的这一持股制度还仍然是一个发展着的趋势,还没有达到它的普遍化和终结的程度。但仅仅从这一制度的发展来看,广大社会成员成为个人所有者显然已经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职工持股人数和社会上个人拥有的所有能够获取资本收益的人数总和,无疑构成了现代资本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总趋势和基本事实。这一总趋势和基本事实将以个人资本量的增加而更为明显。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恩格斯所说的“全部资本都集中到人民手里”的推断得到了完全的和充分的证实。而这正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上”和“大量生产资料被创造出来之后”的基础上的。显然这种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与马克思推论的前提,即“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是完全符合的。这无疑将证明这样一种必然性,在“重建个人所有制”、在“共同占有”、在“最后当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到人民手里的时候”“私有制将自行消亡”。也就是说,私有制是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在人人成为有产者的同时自行消亡的。

 

一定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必然决定与其相应的社会形态(见本人的小册子《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既然具有时代特征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社会形态,那么在这种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将构成和行将构成怎样的社会形态呢?我把这种社会形态称之为民众资本社会。国际通行的说法是大众资本主义社会。不论它叫什么名称,这种社会的本质都表现为曾经不占有任何资本的、组成无产阶级的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逐步成为了切实占有社会总资本中的一份的资本所有者。

 

民众资本社会不仅在资本占有上体现了它的社会发展必然性和存在的事实,而且从分配上体现了资本社会分配的特征,即资本和资本收益参与分配的特征以及资本的所有创造者具有参与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权力的特征。

 

自资本形成以来,资本便有别于生产资料而被纳入了分配的范畴。企业生产出的利润来自三个基本要素,即劳动、资本和管理。当利润转化为资本,当新的资本与劳动、管理相结合再创造出利润的时候,对所有利润的分配也就是对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组成资产阶级的社会上的少数人资本的所有者。因此他们在资本分配上享有两项权力。一是对资本和资本收益进行分配的权力。而是利用这种权力独享获取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见本人所写《关于社会成员分配收入差距》等文书稿)。这两项权力的结合,使资产阶级成为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唯一获得者。

 

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由于国家介入了资本占有领域,从而打破了资产阶级一统的分配和获取资本和资本收益的权力。资本分配的传统格局得到了改变。国家同昔日的资产阶级一样,同样具有了分配和获取资本与资本收益的权力。

 

在民众资本社会或行将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的社会里,当民众也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时候,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原则显然也就成为社会通行的分配原则。

 

人类社会自进入资本社会以后,在分配问题上,包括那些范畴和内容呢?我在《关于社会成员分配收入差距》中指出:分配的范畴包括消费财富的分配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与资本社会以前的社会相比较,资本分配是一种新出现的分配范畴。在分配内容方面,与单一的劳动(劳务)收入相比较,资本社会分配的内容包括劳动或劳务收入、社会给予、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领域中的这两个分配的基本范畴和三项内容存在于任何有必要对资本实施占有的社会。也就是说,存在于资本形成以后的自由资本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

 

但是在实际分配上,相应于构成不同资本社会的所有制的不同,不同资本社会的分配又是绝不相同的。它们分别表现出了它们各自的特征。在《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分配的特征看垄断资本社会的客观性》中,我指出:“任何一个特定社会形态的分配方式都是以这三种形式(即劳动和劳务、社会给予、资本分配)中的某一形式处于相对明显、相对突出的特殊地位为表现的。”所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特征是以无产者的劳动工资分配为主要特征的,以资产阶级的资本、资本收益和国家的社会给予为一般特征为表现的。这样的社会分配当然是由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所决定的;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以社会给予这一分配内容为主要特征,这充分体现于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庞大和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并以劳动和劳务收入以及私人的和国家的资本与资本收益分配为一般特征为表现的。这种分配结构又是由国家成为资本所有者所决定的;那么,在民众资本社会中,社会的分配结构则必然是以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为主要特征,以劳动(劳务)和社会给予为一般特征为表现的。这正是由逐步形成的现代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所决定的。

 

民众资本社会或行将进入民众资本社会的社会,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特征将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直接的资本分配,即企业对其成员分配股份的制度将必然成为建立合理企业的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资本的直接分配不仅开始实施于越来越多的企业,而且将成为企业生存的重要条件。一切不进行资本分配的企业,将因为分配的不合理而失去向心力。失去向心力的企业的生存是很困难的。即使不进行直接分配资本的企业,它也必须对企业成员实行高收入的分配政策,以使企业成员能够有一定的剩余资金可以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资本。如银行储蓄、社会股票、保险投入、购买债券等等。这对企业来说,虽然也具有对企业成员进行资本分配的意义,但却是一种资本外流的表现,是对资本的间接分配。实际上,这种对企业成员进行间接的资本分配的方式,早已表现在高收入、高消费的分配关系中了。但是,在社会分配问题上,对资本的分配还是要向企业内的对资本的直接分配的方式发展的。

 

民众资本社会不仅以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为其主要特征,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分配的量上更加体现出民众资本社会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一个社会成员走上社会,开始同时创造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的不同年龄段和他一生所获得的分配量来衡量民众资本社会中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的社会意义。一个社会成员,在其青年时期是以劳动或劳务收入为主的。他虽然在劳动或劳务的过程中同时创造着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但资本财富的多与少是以时间的积累来体现的。因此,人在年青的时期获得的主要是消费财富。在这期间,他自己、或者企业开始为他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因此,他开始拥有第一类资本。如果他所在的企业实行资本分配制度,他便可是拥有第二类资本。当他进入中年以后,随着他的劳动(或劳务)收入的增加,他的消费基本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之后,这时,资本分配对他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他的劳动(或劳务)收入中的一部分可以不再作为消费财富被消费掉,而是转化为了诸如储蓄、社会股票、债券一类的资本,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本收益。这样,他又拥有了第三类资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在退休前的这三类资本的积累,可以使他个人拥有的资本的量达到很可观的程度。那么在他进入老年并退休以后的时期内,他将不再创造任何消费和资本财富,也不再参与新创造出的消费和资本财富的分配。但这并不表明他也不再进入社会分配领域。他仍将参与社会分配。但他所获得的分配几乎全部体现在他依据个人资本所获取的资本收益方面。他在创造消费和资本财富的过程中,通过资本和资本收益的分配积累了他所能积累的全部资本。于是,资本收益成为了他主要的分配内容。如果从20岁开始创造财富到60岁退休年龄计算,他创造了40年的社会财富。以正常死亡的80岁年龄计算,他不再创造财富的时间为二十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在创造财富的四十年内所获得的消费财富(完全用于消费的)与他所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资本财富以及退休后的二十年所获得的资本收益两者的总和相比,两者的差距趋向了缩小。而且后者很有可能超过前者。如果我们再把他在少儿时期所获得的体现为社会给予的各种生活、教育、福利费用都看作是他的家庭交纳给国家的税收,而由社会返还的资本收益(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因为当代人所享受的社会给予是几代人的税收积累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根据资本效益分配原则,产生这些资本收益的税收,也可以看作是未成年人的家长所(间接)拥有的第四类资本财富(国家则是这些资本财富的直接所有者)。这样,一个人在其一生中所获得的劳动(或劳务)收入,与他所获得的资本财富以及相应的资本收益财富之间的差额也就越来越小。对这样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只能意味着他在现代资本社会中是以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为主要特征的。作为一个一般的社会成员,他的这一社会存在状况表明,他和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的资产者的地位一样,是以资本和资本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他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历史上的资产者的地位一样,是社会中的资本所有者。当个人是这样时,对社会来说,则意味着社会已经或行将构成新的社会。即构成不同于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民众资本社会。意味着多数社会成员已从纯粹无产者的地位上升到了有产者的地位,意味着阶级趋于被消亡。阶级的消亡并不是指消灭和消亡了某一阶级,而是在阶级同化的社会条件下,同时消亡了所有的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不再存在(当然,剥削作为不合理分配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因为社会分配的不完全合理而残存于社会中)。普遍性的剥削亦将不复存在。因为剥削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的农民获得自己的全部劳动收入,因而既不剥削自己,也不剥削他人。民众资本社会的个人所有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或劳务,积累个人的资本财富,不存在他剥削他人的问题。如果这样的个人所有剥削了使用他的资本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他人,他自己也在使用他人的资本进行劳动或劳务,也受到他人的剥削。剥削正是在这种普遍意义和相互关系中而不复存在。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不仅将使私有制自行消亡,也自行消除了剥削。

 

因此,新的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确立,不也同样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所预言的“在大量的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以后”“在资本主义时代成熟的基础上”的“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私有制将自行灭亡”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下的一种必然吗!

 

不仅国家所有制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建构,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性(见本人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而且行将来临的民众资本社会将再次证实马克思主义的现实社会意义。

 

三 社会所有

 

如果我们考察现实社会中单个的把所有者用于转化为资本的资金,除了发现他们所持有的存款、股票、债券、保险凭证外,他实际上并没有再占有什么。我们只能从他们依据所持有的这些票据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来判断他是一个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他不同于传统的个人所有的资本家和农民。因为这些传统的个人所有者是以占有实物为体现的。一个农民可以指着自己的土地、耕牛、农具、种子说:这些是我的生产资料。一个资本家可以指着自己的工厂、商行、银行说:这是我的资本。但是,对于应该现代个人所有者来说,他却不可以拿着表现为个人资本的票券去核对社会上那些实物是自己的资本。他个人的资本与社会上的物化资本、实物资本脱离了直接的关系。他的资本能够和社会上的物化和实物资本建立关系的媒介是资本收益。如果没有这一媒介,表明他(也表明社会上的多数人)是不占有任何资本的。但是,这个媒介在现代社会中又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因为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产物。因而也构成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持有这些票据的个人又绝对是一个个人所有者。那么,作为一个个人所有者,他投向社会的资金除了转化为了他所持有的票据外,到底流向了什么地方?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当一个人通过自身和企业向社会提交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资金时,他提供的是属于他个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可参见本人所写的《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必然要转化为资本,即转化为可以进行物质、文化生产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本。于是,他提供的资金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股票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最后转化后为了实在的资本,既然这些实在的资本又不为票据的持有者所有,那么它们又归谁所有呢?这在现代社会确实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像自由资本社会那样简单:谁投入了资金,形成的实在资本就属于谁,谁就有权支配这些实在资本和获取经过使用这些实在资本的人们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现代社会的情况是,社会成员可以提供能够直接转化为资本的资金,他们也有权利通过相应的票据获得准备收益,但他们却不再占有任何实在的资本。而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机构间接提供着可以转化为实在资本的资金,它们也同样不占有由这些资金转化的实在的资本。而那些管理着由这些资金转化的资本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单位,由于无权获取由这些资本所产生的全部剩余价值,所以它们对这些实在资本的占有又只是名义上的。

 

如果一个人利用自己的10万元资金创建一家保险公司。这家保险公司作为实在的资本是属于他个人的。公司创建后,他收纳了100万元的保费。假如他个人所有的资本因此而增加到了15万元,表明他的资本和管理开始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其它100万元又是属于谁的呢。当然应该属于保费的提供者。但是,如果这100万元不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就不会产生任何效益而且回产生损失。所以这100万元必须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假如这家保险公司的老板用这100万元的资金建立了一家生产企业。作为甚至资本的这个企业归谁所有?如果这家企业的实在资本归保险公司老板个人所有,并有权获取全部剩余价值,那么作为100万元资金提供者的投保人的票券资本将失去任何价值。因为他们没有了获取与所持票券相应的资本收益权。显然,这是对投保人权利侵犯的违法行为。所以,这家保险公司的老板不拥有用100万元保费建立的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因此,作为实在资本,这个企业难以确定其归属。因为票券持有者也不知道他们所提供的资金转化为了什么甚至资本。其实他们也没有必要知道。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分析,事情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这个企业自身来说,它的发展很可能使它的实在资本已不再来源于它最初的资金的提供者(投保人)。假如这个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再获得50万元资金,这样,它的归属就更难以确定了。正因为如此,实在资本的归属已不再重要。重要的在于这家企业所产生的资本效益归谁所有。对这个企业来说,通过管理、劳动(和劳务)、资本所创造出的全部效益(剩余价值),也只有资本效益是没有被立即分配掉的。管理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一部分以税收的方式交付给了国家。一部分以资本分配的方式(高收入、资本的直接分配、保险支付等)分配给了管理者;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同样以上述的方式分配给了劳动者;而资本创造的效益只能作为资本金分配给投保者。实际上,不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老板在与这个企业发生关系。而那些使用这个企业资本的管理者和劳动(劳务)者也与这个企业发生着关系。而且有可能发展成为所有者的关系。如果这家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它又会与购买股票者发生关系。所以,对这样的企业来说,它的实在资本(即物化和实物资本)的归属已远不如对它的管理更重要。

 

对于这家保险公司的老板来说,他用投保人的资金创办的企业无论是由他亲自管理,还是委托他人管理,他都必须保证这个企业的赢利状态。否则,他将没有资金兑付投保人的保险赔付以及其他入股者的股息和红利。甚至连他自己所有的10万元实在资本的保险公司也将难以生存。我们可以把这种企业称之为社会共有企业,即与这个企业利益相关的人们(如保险公司的老板、最初的投保者、后来的资金提供者、使用这个企业资本的管理者和劳动者等等)所共有的企业。由于这些利益相关的人们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团体,而是分散于社会中的。但是,这种社会共有企业和另一类共有制企业又是大相径庭的。如中国的刘庄、大邱庄、华西村等这样一些成功的经济组织。如果这些经济组织具有明确的内部资本界定的话,这类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封闭的企业成员共有制企业。无论这类企业的资本和效益入股增长,都表现为这些企业内部每个企业成员个人资本的增加。即使这类企业还没有企业内部的资本界定,从企业成员对企业效益的共享性来说,同样构成了企业的企业成员共有的性质。因此,这样的企业是一种团体共有的企业。

 

社会共有企业的实在资本(即物化和实物资本)实际上又表现为是一种非占有的、被委托管理的资本。它的实际所有权分散于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手里。但是对企业的管理又不是可以不负责任的。因为这牵涉到与这些实在资本相关的人们。正是从这种企业的资本所有者的难以确定性和民众的利益相关关系来说,构成了企业资本的社会性。正因为如此,这样的企业又是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呢?又是不是恩格斯所说的“集中在人民手里”、以及列宁所说的“社会所有”更相符合呢?实际上,这种社会共有企业金融、保险、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中更为普遍。如张承跃在其《现代企业制度原理》一书中所说的企业负债问题。无论是美国的4050﹪,还是日本的7080﹪的负债,实际上都是由最初的储蓄者、投保人、股票买入者提供的资金,然后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流向了企业的。企业必须提高原有的渠道向那些最初的资金提供者返还资本收益。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社会共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企业与金融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中国这样的金融、保险、证券市场才起步的国家来说,社会共有企业还不构成普遍性。因此,在中国这样的社会,发展团体共有制企业比发展社会共有制企业具有更有利的条件。而团体共有制企业的发展将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可参见本人所写《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

 

当然,从目前来看,团体共有制企业由于不能像社会共有制企业那样充分利用社会中个人所有的资本,因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从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交易业必然发展的趋势和企业必然与之发生关系的趋势来看,团体共有制或许必然会向社会共有制发展。

 

以票券体现的资本的个人所有和企业的社会性的既相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特征,以及从把由资本所产生的效益返还给票券资本所有者的事实来看,这是否表明私有制消亡的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者说两个必然的条件呢?即,现代资本社会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的形成是私有制消亡的体现和条件。社会所有制的形成同样是私有制消亡的体现和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必须、也必然会同时存在。民众资本正是通过票券资本的个人所有和实在资本的社会所有的同在而体现的。是不是可以说,对社会总资本的相当一部分来说,如果仅有个人所有,而没有实在资本的社会化,个人所有制就不可能成立。因为个人所有没有资本收益来源。同样,如果只有实在资本的社会化,而没有个人所有制,实在资本的社会化同样不可能成立,因为没有资金的提供者。

 

正是由于个人所有制和甚至资本的社会化共同构成了民众资本所有制。这是人类社会走向个人不再需要占有的社会的过渡。当社会生产力得到更大程度发展的时候,当更多的资本财富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当科学发展到社会所有性质的资本可以交给科学进行管理的时候,当社会发展到个人可以不再必要依据个人所有的资本向社会索取分配的时候,当公共生活、公共消费超过家庭和个人的消费、公共社会组织形式取代个人、家庭生活组织形式时,个人所有制将不再具有意义,个人占有财富将不再必要,社会所有将成为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只有在这时资本“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列宁《国家与革命》52页),一切与占有相关的劳动分配、管理效益分配、资本和资本收益分配亦将不再必要。“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主义因此而将得到最终的证实。

                                          

结      语

资本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对资本的占有不能不遵循这样的发展规律:私有制→国家所有制→民众所有制(个人所有为基础,社会所有为体现)→无占有制(即人不再必要对资本的占有,而由科学管理资本的社会所有制)。因此,限制个人所有制的发展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无控制地恢复私有制,则是社会的倒退。盲目地维护国家垄断制,则是社会进步发展停滞的表现。正确的道路是合理地发展个人所有制,发展建立在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有制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发展模式,这就是任何使个人的资金转化为实在的社会资本和个人的票券资本。这一模式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上的,一是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的社会功能作用的发展和完善。二是分配上的高收入。

 

既然社会已经体现出社会正趋向于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相结合的新的所有制的发展,而且这种新的所有制资金的提供者只能是个体的社会成员,也就表明社会分配已进入了以资本分配为特征的阶段。对此,我们就不能不对西方发达国家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推行的高收入分配政策的社会意义进行重新的研究。当我们谈到高收入的时候,一定是会和高消费联系起来的。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来看,高收入必然带动高消费。从社会经济关系来看,高消费必然扩大社会需求,继而推动生产的发展,也就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当我们今天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高收入政策时,我们不能不赋予它另外的意义。正是发达国家那一时期的高收入政策,奠定了发达国家今天的已有明显表像的民众资本所有制的基础。这一点在日本社会表现的尤为明显。日本的国民经济位居于世界第二位,国民的收入基本与此相适应。但日本国民的消费水平却是低于欧美国家国民的。那么日本国民的收入去向何处呢?这似乎是一个迷。显然,日本国民个人收入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了个人资本。其实,这种现象在我国以同样存在。我国农民在个人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个人生产资料的相应增加也说明了这种关系。因此,对高收入分配政策,我们既不能忽略了它的刺激消费,促进生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也不能忽略它的有利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意义。

 

但发达国家的这一发展模式还不是合理发展个人所有制的唯一模式。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社会基础,同样也为我国社会提供了合理发展个人所有制另一种社会条件和环境。这一条件和环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金融业及其功能作用的不发展。二是在国家绝对垄断所有制条件下形成的企业成员与企业还保持着的密切关系以及企业的高度社会化。而且这种企业形态对大量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只要国家给予帮助,(如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提供减税措施。见张承跃的《现代企业制度原理》),就可以极大地促进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的发展。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现今普遍推行的资本直接分配政策、职工持股计划同样具有促进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制发展的意义。同时,我们还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合理方式,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业及其功能作用。那么,无论是在个人所有制的合理发展方面,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在社会发展方面(如发展公共生活和公共消费,并在这一基础上发展公共生活组织等),还是在社会的普遍道德发展方面,都将有可能获得超越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如果我国的社会发展能够是这样的,将无疑是中国对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的贡献。因为它显示了这样一种合理性,这样的发展既不是经济和社会共同滞后的发展,也不是经济发展超前、社会发展滞后,或者是社会发展超前、经济发展滞后的发展。而是一种经济、社会、道德同步的发展。我想,中国一定会为人类社会做出这一贡献的。

 

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1995年2月22日

在这篇文稿中,我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做了一些解释,特别提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能完全取代生活关系对人的道德的决定作用。忽略了生活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所导致的发展结果并不是社会理想的社会发展”的观点。应该说,这一思想观点既是有现实意义的,更是具有思想基础意义的,是一种创造性的思想成果。本文提出的如果不发展新型的生活关系,将使社会处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在发展,生活关系在退化——普遍道德的堕落——的预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证实。

本文还对西方社会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进行了分析。或许正因为这一分析,才使我提出了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概念。

我可以肯定地说,在当时的社会中,几乎没有人能像我一样,对马克思主义的肯定是坚定的,并且是有着自悟的、清新的意识的。

在这篇文稿中,我对中国人不能研究马克思主义,不可以在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观点的现象提出了质疑。并希望用中国人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去影响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研究。

在这里,我表达了希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能给我一席之地的愿望。遗憾的是,这一愿望至今都是空想。而令我想不到的却是,一些“名人”对我的思想观点的严重“代言”和“借用”。2006127日注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现寄去《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与普遍道德》和《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两篇文稿。本想将我写于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稿一并寄去。但因整理好的稿子不在身边,且懒于再抄,故作罢。在《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一稿中,我否定了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都是由私有制和公有制这样两种所有制所决定的。提出了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与之相适应的、特有的所有制形态和主导的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所以,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才有着以下的对应关系:无(可)占有制——原始社会;对人的占有——奴隶制社会;(分散的)个人所有制——封建社会;私有制——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垄断制——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民众所有制——公有制(民众资本)社会;无(必要)占有制——共产主义社会。如果说《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只是提出问题。那么我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中,则试图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提供一种分析。同时,也正如我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所说的那样,以此来证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已经过时和失效。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永远是我们用于研究和观察社会的有力武器和科学方法。在《人类群体生存组织状态和普遍道德的建立》中,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人的群体生存组织的存在状况决定人的普遍道德的观点。否认了人的经济状况对道德的决定性影响作用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我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一稿中提出了“生活关系”问题。在人类社会中,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人类社会的经济状况、人的存在状况和人的社会关系。同时,是人的生活关系决定了人的非社会、非政治的道德观念。所以,摆在我们人类现实社会面前的问题是,社会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的一条线和由生活关系发展的一条线这样客观存在的两条线所决定的。它们是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两条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能完全取代生活关系对人的道德的决定作用。而忽略了生活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发展并不是人类社会理想的社会发展。因此,生活关系的发展问题在西方发达社会的国家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现实问题。因为在西方发达社会中,人的劳动组织(经济活动组织)能不能再回归人的生活组织已成为一个问题。如果不能,社会只能去独力地建立和发展人的生活组织,即发展和建立人的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为了避免资本主义社会已经经历过的那种发展过程,就必须在现存的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发展人的新型的生活关系。否则,社会将始终处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关系的退化——普遍道德的堕落这样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中

 

社会需不需要生活关系的合理发展?这不是可以由我们的意志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的普遍的道德的堕落自发表现的。是由人们的存在的意识和意识所表现的需求所决定的。西方社会出现的各种新的宗教组织的兴起,其内在原因正是人的对改变旧的生活关系愿望的反映。但是,由于宗教意识和宗教组织是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冲突的。因此,宗教组织只能使在发展人的生活关系方面陷入失败并酿成灾难。另一方面,西方社会中民间自发组织的各种自卫组织、互助组织、劝解组织等等则明显地反映了人们希望改变旧的生活关系的愿望。因此,建立新的生活关系,更具体地说,发展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既有时代的经济基础条件,也有时代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时代的经济基础就是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代的社会背景就是在人的群体生活组织解体基础上的道德的普遍堕落所表现出的生存危机;时代的社会条件就是阶级的趋于消亡,民众资本社会的逐步形成。这是不是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呢?

 

那么,由什么力量去改变人们的生活关系呢?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与由什么力量来解放无产阶级和受压迫的劳动人民的问题同等看待。无产阶级只有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解放自己。但无产阶级必须有特殊的组织的领导和组织作用,才能够实施解放自己的行为。这个特殊的组织是无产阶级政党。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或民众资本社会条件下,在阶级趋于消亡的条件下,这个力量只能是国家。对此,我已在寄给你们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等两篇文稿中进行过分析。

 

最近看了余文烈的《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和陈学明的《哈贝马斯论“晚期资本主义”述评》两本书后,方知世界上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始终处于热潮之中。但是,西方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给人的总的印象是背离。这种“背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否定。二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观点。三是肯定马克思主义,但无法解释现实社会,使马克思主义成了没有根基的漂浮物。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那些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人们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理(如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学说等)与现实有机地结合起来。他们犯了这样一个错误,他们把自己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和现实结合起来,说成是马克思主义不能和现实社会相结合,他们把自己所犯的错误枉加到马克思主义身上。其实,只要我们很随便地、有机地把马克思主义和现实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一切社会存在原来都是那么清晰和明了:现实的社会存在马克思主义的脉络上表现出来。比如,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阶级必然要消亡。阶级不正是处在消亡的过程之中吗?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私有制必要被否定。那么正在发展的民众所有不是正在取代私有制吗?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国家必然会放弃传统的政治,而改变为一般的社会管理。现代的国家不正是把自己的行为转向了发展经济、科学、教育、改造自然、发展社会福利这些非传统政治方面了吗?不是有可能转向对公共生活、公共生活组织的指导、组织和管理方面吗?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必然要获得全面发展。不是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越来越多的时间爱好和从事艺术、体育、文化、终身教育等等方面的发展吗?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的共产主义社会及其道德的实现。那么,在道德普遍堕落而构成新的生存危机和人们要求改变生活关系的社会中,成功地去发展公共生活和公共生活组织,以逐步取代传统的个人和家庭生活组织。这样的生活组织和生活关系产生的结果不是共产主义及其道德又能是什么呢?

 

马克思主义告诉人们,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现实社会(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未来社会(即民众资本社会)不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还能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我写了许多文稿来阐述这些看法(可叹的是,没有一篇能够发表)。或许,对这些看法进行表述的不应该是我。因为我不能祥记和引证马克思主义的相关论述,也没有充分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条件,因而缺乏完美的分析。但我思到了,我就应该把它写出来。当然,我也更希望能由他人来进行这种研究。

 

既然我们的社会已经开放了,既然外国人可以以丰富的成果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既然外国人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思想观点可以在我国得以自由地传播,我们中国人又为什么不可以研究马克思主义呢?又为什么不可以有各种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呢?特别是,又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维护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呢?我们为什么不可以以我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来影响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呢?

 

人们之所以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和现实社会结合起来,是犯了这样一种视觉上的错误,即“缘何不知庐山真面貌,只因身在此山中”。或者尤如父母看着自己的孩子从小长大,却并不觉得自己的孩子有什么特别的变化一样。我们都生活在现代资本社会中,人们把自由资本社会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看作是同一的社会。认为前者是后者自然的顺延。而没有去发现它们之间根本不同的存在,以及由这些存在所决定的不同的本质。实际上,正是这种存在的不同,决定着两种不同的资本社会的不同本质。只要我们从这种存在的差异入手,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研究现代资本社会的科学的和精制的武器。马克思主义自身也就可以得到最充分的证实。

 

我可能没有资格做这件事。所以我虽然做了,也就必然做得很不够。我甘愿只作一个初探者。希望贵社能给我一席之地。

 

为此不甚感谢。

 

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杂志社的两封信

这是询问寄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我的一些文稿情况的信。同时,也借此机会通过与法兰克福学派的一些思想观点的比较,来说明我的思想观点的正确性。事实证明,我对法兰克福学派一些思想观点的批判是具有合理性的。特别是我提出的“国家在致力于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纳入控制之中”的观点,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很超前的。这是我后来否定“四个现代化”的先期表述。

在这封信里,我希望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杂志社能给我一次机会。当然,我的这一希望落空了。不过这两封信倒是可以证明,我于19971月就刘吉先生的《关于股份制的几个问题》致人民日报编辑部的

是依据的。  200634日注

                              一 

                                 199537日)

编辑同志

你们好。我自去年底以来曾给贵部寄去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和该文的续篇,以及后来寄去的《人类群体生存组织与普遍道德的建立·兼论我国企业社会化》《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等四篇文稿,贵社是否收到?如果没有收到,望来信告知。特别是《人》和《马》两文。如果贵社真的没有收到,我需去邮局查询。如果贵社已收到,并拟意发表,我将随即寄上我最近完成的《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以及其它一些文稿。《国家所有·个人所有·社会所有》同《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剩余价值》一文一样,也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文稿。同时也是我对于写于1986年的《论个人所有》一文进行理论深化的文稿。在这篇文稿中,我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为依据,引据了其它一些资料。应该说这篇文稿较我以前所写的文稿更具有一些理论色彩。

如果贵社不能发表,我十分理解。我不会有丝毫怨意。我唯一的要求是将我的稿件一并寄回。当然,我仍然希望贵社能给我一个机会。这一机会对我来说,当然是有意义的。对贵社、对社会或许多少也是有意义的。

                                           

   

1995年1月25日

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1995年1月初寄与你社的《阶级·阶级矛盾·国家》一文,想必已收到。在此文的附信中,我说到,为了能使此文得以发表,在写作过程中,尽量压缩写作内容。后来再看这一文章时,我觉得自己弄巧成拙了。因为缺乏必要的说明,结果是很可能给人这样一种印象:作者比法兰克福学派走得更远,更加远离了马克思主义。

 

尽管我在附信中特别强调我们应该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理,而不应是一般原理。可能人们对此并不一定能给予充分的理解。如果人们独立地来看此文,那么我在附信中所强调的意义就无助于人们对我的这篇文稿的印象的改变。法兰克福学派尚且承认阶级的存在,而我则企图证实阶级趋于消亡的过程;法兰克福学派尚且希望通过革命来改造资本主义,而我却企图证明革命已不可能;法兰克福学派尚且似图重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而我却企图表明:无论是从社会管理来说,从国家自身的改革来说,还是从社会的重新建构来说,现存国家都是可以发挥它的应有的作用的;法兰克福学派尚且赞成依靠国家以外的、非传统意义的无产阶级的“革命阶级”对社会进行“造反”,我却企图表明社会的发展和重新建构必须依靠广大社会成员与国家组织的结合。

 

如果印象只是印象,尚感安哉。倘若人们就是怎么认为,那对我来说就有些不幸了。所以觉得很有必要就我的这篇文稿做些补充,或者对文稿中的一些观点做一些解释。

 

关于资本。我欲做以下补充和解释。

 

“资本的本质在于它不仅可以产出有形的财富(物质产品),它也可以产生无形财富——利息、利润、资本收益等。根据资本的这一特性……,巨额存款、债券、股票、保险等有价证券都具有资本的这一特性”。它们都可以使所有者在不参加“劳动”的情况下,即自己不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本的情况下,获得与“直接劳动”相差无几、甚至高于“直接劳动”所得的利息、利润、准备收益。比如一个工人每年投入600元养老保险。他的保险费被他人用于资本投资,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投资者的直接资本……

 

“在有产和无产的区别不再仅仅表现在对物化资本的占有和不占有,而是表现在对各种资本的占有和不占有……”

 

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和理论家们尽管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但是他们没有发现资本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对资本的占有的变化。因此,他们没有发现阶级趋于消亡的趋势(当然不等于阶级已经消亡),他们没有发现资本民众化的意义,对有产者进行合理组织的意义和社会重新建构的意义——一种非传统意义的革命。就如同改革也是革命,但却不是传统意义的革命一样。他们囿于传统理论的影响,把社会危机仍然归结为经济危机、“合法化危机”、意识形态(科学技术)危机。他们把社会的危机归因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他们没有意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类社会中是根本无法抑制的。因此。也就无法发现人类需要解决的新的危机——社会重新建构的目标是什么?他们回到了通过“合理交往”以恢复理性的道德的说教上去。他们把因果关系颠倒为果因关系。因为人们之所以不能合理交往,之所以发生道德的堕落,是因为人的生存基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的破坏和解体。如果我们欲以消除人类社会面临的新的生存危机,就必须在资本民众化和阶级日渐消亡的基础上(也只能在这样的基础上)重新组织人的生存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的合理交往。这就是在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下所表现的资本的变化、阶级趋于消亡、消除新的社会危机、社会重新建构的统一性和相互依赖关系。

 

我想,人们只要以这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会对我的文稿给予正当的理解的。我们都是辩证唯物主义者。然而辩证唯物主义的本质在于辨证和唯物。如果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的变化和阶级趋于消亡是一种真实的社会存在,我们承认这一存在,我们就是唯物的。如果我们承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变化、人对资本占有的变化、阶级状况的变化,是对历史的资本构成、资本占有状况和阶级状况的否定,我们就是辨证的。因而,我们在这些方面就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否则,我们就只是主义者了。

 

我提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的调节作用还继续有效在未来的社会建构中,还必须、也只能依靠国家的组织作用,并不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我没有必要维护什么。问题在于,由于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生存组织的解体(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方面表现出的自然发展的结果。因为对现代社会来说,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经济发展早已被纳入了社会的控制之中。而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往往处于自然发展状态之中),使人处于绝对自在和自为的状态中,人的普遍道德已经与人的这种自在、自为的存在相适应了。每个人都像封建社会中的家庭那样成为社会的散沙式的细胞。尽管人们面对需要人人自卫的状况而感到“组织起来”的必要性(如美国社会民间自发组织的自卫组织、互助组织等),但这种“沙性细胞”能不能自发地、有效地、符合社会统一性地组织起来,显然是值得怀疑的。

 

有没有一种像把无产阶级组织起来的那样的国家以外的力量——政党来把这些散沙似的个人(比农民还散)组织起来?如果有这样的政党或组织,他们也只能来自于散沙似的个人之中。就如同组成无产阶级政党的人们来自有组织(被工业化生产所组织)的无产阶级之中一样。这些散沙似的个人能不能把更多的散沙似的个人组织起来,看来是令人怀疑的。

 

因此,要把散沙似的个人组织起来,就必须有一种超脱他们之外的、保存有组织惯性的力量。这个力量绝不能是邪教组织(由邪教组织把一部分人组织起来的结果,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这说明现代人既希望于被组织,也说明宗教组织和邪教组织根本不是现代社会人的出路。说明社会尚无找到一种合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方法)。而只能是在个人对资本的占有和在阶级趋于消亡的基础上,在自然的和社会的群体组织解体的情况下,唯有国家还保持着社会组织的传统和习惯。因此,也只有国家才有力量借助民众资本化的基础,将社会的人们组织起来,组织成不仅仅只是共同占有资本的、共同劳动的组织,更主要的是将人们组成共同生活的组织,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走出传统生存方式的危机,开始形成新的生存方式——空想共产主义者们的“乌托邦”和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类社会的伟大理想。如果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和国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他们面临的将是更大的灾难。所以,我不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

 

但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则必须看清,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表现出的在自然发展状态下的危险前途。因此,国家在致力于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将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纳入控制之中(但这决不应意味着限制。因为我们已经吃够了限制的苦头),使我们的社会乘坐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就和经济发展相同的航船上,却朝着与资本主义已驶向的航向完全不同的航向行驶。那么当资本主义社会的航船不得不改变航向时,我们必然超越它们。

 

所以,我不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

 

致李忠尚先生

19971111

 

李忠尚先生

 

你好。

 

十月份,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利用工作中的间隙,将自己写于1987年以前的文稿(当然不是全部)进行了整理。由此,我对自己的文书稿中的内容有了许多新的发现。于是,我将它们以自序的方式记录在每篇整理好的文稿之后。

 

1980年的那一篇算起,我所写的东西可以说是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的。即八十年代的和九十年代的。1988年所写的四篇较长的文稿,可以说是对这之前的我所探索的问题的总结。而到了九十年代以后,便转向了对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国家问题、所有制问题。或者是转向了对一些新的领域的探讨。如马克思主义问题、权力问题、思维问题、法的问题、生活关系问题、管理问题等等。

 

如何来评价自己的文稿呢?我想在这里摘抄一段97103日《青年参考》中的载文:

 

“尽管近几年来美国经济一片繁荣,股市牛气冲天。但绝大多数美国人民对国家的发展方面持悲观态度。对美国政府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的能力深表怀疑。

 

美国《华盛顿邮报》近日调查结果显示,50﹪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正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4个人中就有3个人说他们不信任政府或领导人会做什么正确的事。即使那些在近几年繁荣经济中致富的人也持这一看法。

 

这个调查结果表明,单单经济繁荣本身并不能使美国人对国家发展感到乐观和信任政府。‘美国家庭正在消失。在许多地方,犯罪猖獗,没有父亲的家庭越来越多’。46岁的纺织企业经理托马斯·西门说‘虽然经济发展了,但有些东西肯定是错了’。其他一些接受调查的人一再强调道德沦丧、教育水准下降、种族冲突增加、无家可归者增多、非法移民现象日益突出。

 

只有30﹪的受调查者说美国发展方向正确。即使在近几年经济繁荣中变得富有的人,也有半数人说国家严重地背离了正确发展方向。”

 

而在这之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扭曲,苏联式社会主义对本质的社会主义的异化,早已是无法否认的事实。这样,马克思主义向何处去、社会主义社会向何处去、资本主义社会向何处去,就都是摆在当代人面前的问题。我在一篇文稿中写到:社会的发展,其实与人的行走一样,是由大脑指导,由两条腿相互作用而行走的。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它的发展表现为,社会发展这条腿定位不动、或前移缓慢、或移动的方位不对。而经济发展这条腿前行速度却是正常的。结果造成整个社会的发展呈劈叉状态而难以进步;而社会主义社会则是两条腿捆绑在一起,以跳跃的方式行进,或者是立定而不前进。不论它是跳跃着运动,还是直立不前,时间一长,就会被“累垮”。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被“累垮”的。

 

所以,摆在我们人类面前的只能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头脑”只能是科学的、发发展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社会必须改变其社会发展方式;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向本质的社会主义复归。这都只能取决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

 

哈贝马斯先生主张“第三条道路”。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只能有一条主行道。这一道路从原始社会一直延伸到未来社会。然而,从历史以来,在这一主行道上就不断有叉道出现。它或者将一个国家引向歧途,或者将一种社会引向歧途,或者将人类社会引向歧途。但最终又必然要回到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行道上。无论是人类历史的结局,还是一种正确的理论,就在于将人的观念、将人的实践行为、将社会的发展纳入到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行道上。

 

社会主义的被异化,无疑表现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偏离了发展的主行道而走向了一个方向的叉道。而资本主义社会在人的生存方式、生活关系发展上所表现的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偏离了发展的主行道而走上了另一个方向的叉道。所以,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去走不存在的第三条道路,而是回归到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行道上去。这一条主行道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

 

当然,处在马克思那个时代,他难免忽略了这个主行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也就难以对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的过渡做准确的描述。如果我们的现实社会要想从异化的社会主义社会和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两个叉道上回归到主行道上,就必须同时即揭示苏联式社会主义社会对社会主义的异化、并发现社会主义的真正本质,也要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存在的不合理的本质。这两种揭示的结论只要是真发现,就只能归属于科学的、发展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唯有这种马克思主义才能给这两种社会的发展以正确的导向,才能拯救人类社会。

 

如果说,作为德国人的哈贝马斯先生可以宣称自己找到了“第三条道路”,那么作为中国人的我,又为什么不可以参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呢?为什么我的文书稿中所表述的思想观点不可以属于这种马克思主义的范畴呢?

 

当然,无论是八十年代、还是九十年代,我都是一个无名者,一个为世人所不知的无名者。没有人理睬我,没有人与我对话。但这能说明什么呢?所以我在给一家编辑部的信中写到:我总是在与众不同的时间写与众不同的文章,因而也只能得到与众不同的结局——一个字都没能发表。这真是太偶然、太偶然了。对此,我真想说,这大概是太少有的吧,甚至是绝无仅有的。但是,当无论什么人看了这些文书稿后,又能说这种偶然是必然的吗?能说这些文书稿对社会没有意义吗?能说它们只能永远存在于“子宫”中吗?难道它们不应该从“子宫”中出来先见见天日吗?

 

…… ……

 

这些文稿中的文稿,如果从今天的角度审视、或者说孤立地去看待它们,似乎谁都可以写出它们,而且可以写得更好。但是,如果站在这些文稿写作时间的那个时期,将它们与社会的政策联系起来,未必就有人能写出来。这就有如一种简单的发明在未被发明出时,只有一个人能够发明它。而在它被发明出来后谁都可以“发明”它那样。否则,我们或许早已知道这些文稿中所表述的思想观点、或者是对决策施加了影响作用的思想观点是谁谁在什么时候提出、谁谁因此而如何如何了。真的,对应于一种思想观点的提出者的空白现象是没有的,除了我之外。

 

我是一个运气不好的人。因此,总有运气比我好的人。罗素曾说:“一般讲,最早想出新颖见解的人,远远走在时代的前面,以至人人以为他无知,结果他一直湮没无闻,不久就被人忘却了。后来,世间的人逐渐有了接受这个见解的心理准备。在此幸运时机发表它的那个人便独揽全功。例如,达尔文就是如此。可怜的孟伯窦勋爵成为笑柄。”我不知道达尔文是否就是这样一个幸运的人。但罗素所说的这种情况、这种人确实存在。如果像达尔文那样的幸运者尚有情可原的话,那么那些以获猎为生的幸运者就太可悲、太可怜、也太可恶了。然而,这样的幸运者却并不因此而不幸运。

 

人类社会今天所处的时代,确实如一些美国人感觉得那样,严重地背离了正确的发展方向。不仅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回归本质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也必须再次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因此,人类社会今天所处的时代,似乎可以说又处于由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转变的时代,犹如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转变、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转变的时期一样。人类社会只有完成了这一转变,过渡到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才进入了社会发展的主行道,才能重新进入一个持久地、稳定地合理发展时期。

 

凡是基本了解人类社会近现代发展历史的人们都知道,近现代人类社会的进步都伴有一种新的思想理论,而且是以这一新的思想理论为先导的。如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的进步,起先导作用的是启蒙的民主主义思想;发达自由资本社会向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进步,起先导作用的是凯恩斯思想;落后的自由资本社会向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进步,起先导作用的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在今天这个新的社会转变时期,也必须有一种起先导作用的思想才是可行的。而且必然会形成这样一种思想(即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如果我们从最早的开始批判“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葛兰西、卢卡奇一直到今天国外众多的思想家们那里可以感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科学性的话,但也会感觉到他们的思想却不构成一种可实践的思想,因而也就没有对改变现存社会起到影响作用。如果我们并不是民族虚无主义者、不是民族自卑主义者、不是民族自蔑主义者(实际上,中国人的这种自蔑心理是极其严重的。如,在积极引进国外的假说、发现、思想的同时,对国人的创新思维——假说、新理论、新思想——则是拒斥的。国人之间思想和学术上的轻视、压制和打击,都是民族自蔑的表现。)、如果我们并不认为能够形成思想只是外国人的专利,那么这一思想为什么不可以产生于中国、产生于中国人之中呢?其实,这一新的思想更应该产生于对本马克思主义、对“苏联马克思主义”、对苏联式社会主义历史、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都充分地了解,又不恪守本马克思主义、不会受“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惯性制约的、对苏联式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弊端有着充分认识的、又不盲目崇拜西方社会的中国新的一代人之中。

 

就今天的社会发展来说,一种思想的形成,不会再像启蒙时代、马克思主义时代、列宁时代表现的思想家之间相互斗争、相互对立、相互攻击而最终确立起一个人的思想那样。它更应该表现为是思想的集大成。即,由众多的思维者共同形成的思想。如果说,我的文书稿因而可以成为形成这样一种思想的垫辅、一块引玉的砖、一种导向也未尝不可。只要它能够“出生”。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企图改变中国未来领导人的思想》——国外一领导人透露对华战略意图。报道说:“我的希望是在这些40来岁的市长们身上”“你们能够做的不是要先改变中国的现状,而是去改变未来领导人的思想。”对此,我们当然完全可以不必介意。但这也说明了意识形态的斗争是严峻的。如果我们不去最终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即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并用这一意识形态成功地改造我们的社会,去创造一个有生命力的、合理的、新的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那么那位西方国家领导人的意图就并非不是一种危险。同样,如果我们的社会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并用这一思想成功地创造出一个有生命力的、合理的、新的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那么就不是由西方的意识形态来改变中国领导人的思想,进而改变中国的问题。而很可能是由中国的意识形态来改变西方人的思想、并以此思想或以中国社会为参照来改变西方世界的问题了。那时,今天这位外国领导人的意图也就不过是一种呓语、一种笑柄而已。难道中国人不能为了自己的事业、为了人类社会的合理发展去创造这样一种思想吗?难道中国人仍然应该像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那样等待和输入新马克思主义、新列宁主义吗?

 

李先生,或许由于偏远的原因,我对北京这个政治文化中心的出版业状况并不了解。或许真有出版社对我的这些文书稿感兴趣,愿意和敢于出版我的这些文书稿。如果真是这样,那当然最好不过。不过这就要麻烦李先生了。但仍如我的前封信所说的那样,先生也可以不予考虑。最后,我想说的还是,万望先生千万能够完整地保存这些稿件。如若收到你寄还的这些稿件,我会将邮费寄给你的。我会仍然向你表示谢意的

 

……。

 

祝好

 

           就意识形态问题致某某某领导同志的一封信

                               1997年11月3日

在这封信里,就西方某一国家的领导人所表达的希望改变中国未来领导人的思想的战略意图,我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我们中国所要坚持的马克思主义不再是“苏联马克思主义”,而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我们中国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不再是苏联式社会主义,而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二是,我们的社会必须形成一个令人类社会信服的理论体系。这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赋予中国人的一个使命和机会。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应该证明,被改变的不应该是中国未来领导人的思想,而是西方人自己的思想。不是中国被溶入了西方社会,而是中国的未来社会为西方社会的改造提供了参照。我不知道我的这封信被怎样处置了,我也不知道这封信影响了什么人没有。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在这封信里所表达的意思是没有错的。至少在这之后,关于发展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呼声是越来越高了。而在那位西方领导人在发表了自己的战略意图之后,能够像我这样作这种表述的可能好像还没有。

                                                                     20062日注

某某某领导同志

 

您好。

 

这封写您的信在写就后迟迟没有寄发,始终犹豫不定是否应该给您写这样一封信。前几天,从《报刊文摘》上看一篇名为《企图改变中国未来领导人的思想》的文章。这篇文章披露了某国透露的对华战略意图,称:“我的希望是在这些40来岁的市长们身上”“我们要做的不是要改变中国的现状,而是去改变未来领导人的思想”。当然,对此我们大可不必担忧。因为在未来,这位西方领导人的战略意图未必能够实现。而且,还说不上是由西方的思想去改变中国领导人的思想,还是由中国人的思想去改变西方领导人的思想呢?但这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意识形态的差异是存在的,意识形态是重要的。

 

为什么西方的政治家总是期盼着中国人的思想能够加盟于西方的意识形态?希望中国社会能够溶于西方社会呢?我想,这并不只是一个纯政治问题,也应该是一个惯性思维的问题。我们作为中国人,吃够了“苏联马克思主义”的苦头,受够了苏联式社会主义酿就的社会灾难。我们至少从感性和悟性上知道我们应该坚持的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我们应该创造的是什么模式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是西方人就未必有这样的感性和悟性。他们从惯性思维出发,认定中国人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一惯制的“苏联马克思主义”,认定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就是恪守苏联式社会主义。其实他们比我们要保守得多。他们当然希望改变马克思主义、改变社会主义。但他们认定,人类社会只有“苏联马克思主义”,只有苏联式社会主义。所以他们只能得出放弃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结论。实际上,我们的社会更需要扬弃“苏联马克思主义”,更需要否定苏联式社会主义是本质的社会主义。我们之所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坚持社会主义,是因为我们认定,在人类社会中,必然存在着不同于“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发展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必然存在着不同于苏联式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

 

其次,西方政治家们之所以期待中国放弃社会主义而溶于他们的社会之中,还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社会是完美无缺的。他们不知道,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必然决定还存在着比他们的社会更合理、更公正、更完美的社会,他们的社会不可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结。而且他们的社会实际上已开始孕育着新的危机。如果他们的社会不向更合理、更公正、更完美的社会过渡,他们的社会也会再度经历灾难。

 

而我们中国人在否定了苏联式社会主义以后,所选择的社会应该正是这种更合理、更公正、更完美的社会。如果西方政治家否认的只是他们惯性思维中的苏联式社会主义,尚有情可原。我们也完全可以不必介意。但是,如果他们执意否定的是他们也同样感知到的或悟性到的新的社会主义形态,无疑是大错特错。但这却给了我们一个警告: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严峻的;我们需要新的意识形态——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且我们必须形成一个令人类社会信服的理论体系。这似乎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赋予中国人的一个使命和机会。这一理论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有助于中国由苏联式社会主义形态向新的本质的社会主义形态过渡,而且至少从客观作用来说,它能改变西方人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什么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魅力是怎样的。这一意识形态应该能够通过中国造定的社会主义形态的模式的成功来影响西方社会。让它们知道怎样的社会才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更为合理的、更为公正的、更为完美的、更加进步的社会。那时,如果人们还记得这位外国领导人今天所说的话的话,人们将不能不感叹,被改变的不是中国未来领导人的思想,而是西方人自己的思想。不是中国社会被溶入了西方社会,而是中国的未来社会为西方社会的改造提供了参照。

 

我希望这并不是我们的“企图”,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然而这似乎又只能取决于意识形态自身的发展。这应该是一种悄然的较量。如果想不被西方的意识形态所战胜,即便我们不谋求从主观上战胜西方意识形态,也要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西方意识形态的胜利——西方政治家不再谋求在意识形态上对中国的胜利。

 

……

 

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这些看法。

此致

 

敬礼

 

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编辑部

1997年12月15日

当时,这或许是一篇投寄到了不该投寄的地方的文稿,但却似乎又找不到应该投寄的地方。今天终于找到了可以放置的地方。

今天,我将这篇文稿放在我的博客中的“马克思主义“栏目中,是因为如我文章中所说那样,不愿意大题被“小作”了,是要验证我提出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又是近十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的社会在体现于人的解放的社会进步方面,已有了不小的进步,特别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的提出,更是“人”的观念意义上的社会的进步。但是,我们面对现实时,我们又会发现,“人”的观念在具体的人(如民众和官员)的头脑中,仍然是一种稀缺之物,人的不公正和不公平地束缚和被束缚、制约和被制约的现象仍然大量地存在着。在人的解放的路上,我们还有太多太多的事要做。2006711日注

 

一个人如果被不公正束缚和制约,他就失去了自由;一个人如果拒绝任何公正的束缚和制约,他就是一个极端自由主义者。

199916日,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告知通知”,以明确的方式检察官和公民的平等权力(和权利)。这使我想起了我在这篇文稿中的一句话“但愿这一开端和起步之后不是停止,而是全社会的启动”。

 

 

编辑、记者先生们

你们好。

看了你们124日晚的节目,令人兴奋激动不已。当我们看到交警们面对与他发生关系的驾驶员,郑重地告知驾驶员违反了法律的某条某款,并告知驾驶员应有的权利时,我们看到了什么?我们想到了什么?它告诉了我们什么?

 

我们看到的是两个的面对面;我们想到的是“人”的观念在推行和执行这一告知制度中的警官和警察先生们的意识中的确立;它告诉了我们应该如何对待

 

我们不否认任何人在面对他人、在与他人发生关系、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并不否认他人是人。但从普遍的意义上说,那只是从生理角度承认他人是人的,既他人只是生理人。而不是从社会人的角度承认他人是的。因而,只是承认他人是生理人,绝对不等同于普遍的人便具备了“人”的观念。想一想,我们是以“人”的观念来对待作为的几十万“右派”的吗?想一想,在“文化大革命”中迫害他人的人,是以“人”的观念对待的吗?想一想,当你面对一个“强者”并受到他的不公正对待时,你说,我们都是,你不能这样对待我,他不会因此讥笑你吗,他会用“人”的观念对待你吗?想一想,前不久你们的节目播出的那些拦路乱罚款的交警,如果驾驶员对他们说,你我都是,他们会因此以“人”的观念来对待被他们不公正地对待的驾驶员们吗?……。

 

什么是社会人?马克思和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对此早已有过详尽的论述。当我必须为这一文稿而做必要的注释时,我想,我们可以简略地说,社会人就是:当一个人存在于社会时,他和任何人一样,是平等的,是有着与他人作为社会人的相应的权利的。这种地位的平等和同一的权利是不可以被否认、被剥夺、被侵犯的。

 

我们每个人不仅仅是生理意义上的人,而且是社会人。人有生理上的区别,人也必须有社会意义的差别吗?人难道不应该都是吗?在这个节目中,

 

我们看到的是两个的平等。人的平等就体现在权力的公平上。当交警先生告知驾驶员先生违反了法律的某条某款,而必须接受处罚,并且实施了合理的处罚时,这是交警的权力;当交警先生告知驾驶员先生有什么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可以通过复议得到体现时,这是驾驶员的权力。尽管他们的权力内容是不一样的,但他们的权力是公平的、双向的。即你对我有权力,我对你也有权力。同时,他们的权力是同有的。即你有权力,我也有权力(而在我们的观念意识中,从来认为权力只是单向的,是以“一个”的方式存在的东西,是只能“我”支配“你”的,是我有你无的)。我想,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自问一下,你过去和现在有这种真在的权力(和权利)吗?当你被社会管理者管理时,你有没有像这个节目中的驾驶员那样的反向的权力(和权利)?如果你对管理者有权力,那么你们的权力就是双向的,就是同有权力。如果你对他人没有权力(和权利),这个权力就是单向的。你没有权力(没有权力状况下的个人权利,也是会被打折扣的),也就没有平等。这不是一个历史吗?

 

当这些交警先生作为一个公民以这样的方式与其他公民发生关系时,表明这两个公民同时站在“人”的位置上而具有了平等的关系。

 

当这些交警先生代表他们所在的交警机构、进而代表国家履行公务时,表明这一国家机构和国家在这一时刻这一方面具备了“人”的意识。因为在权力上的同有和双向,表明国家的这一机构和国家在这个方面与与它发生关系的公民具有了平等的关系。

 

当国家(国家机构)、当人不具备“人”的观念、并以自己的权力否认、制约、侵犯、排斥他人应有的权力(和权利)时,国家(国家机构)、权力者与权力(和权利)被否认、被制约、被侵犯、被排斥的人是不可能平等的。

 

在一个阶级社会中,如果没有阶级的平等,便不可能有的平等。而阶级的平等只能通过消灭阶级(使阶级不复存在)的方式来实现。当人不再以阶级的方式存在,因而取得了“阶级”的平等时,人仍将以个体的人、阶层的人、社会组织的人、区域的人的方式存在。于是,的平等便以人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社会组织(包括国家)之间的平等、阶层之间的平等、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来体现的。

 

如果在人和社会的观念中,只有阶级平等的观念,而没有人的平等的观念,那么在实现“阶级”的平等后,还存不存在人的平等问题?社会还存不存在平等问题?

 

我想,既然《焦点访谈》节目报道的那些交警先生和与他们发生关系的驾驶员先生表现的是真正的人的人与社会组织的平等,也即权力上的平等,那么人的平等问题并没有因为“阶级”平等的实现而消失。而历史也无情地证明,在实现“阶级”的平等之后,如果忽略、轻视、无视、甚至是有意地回避人的平等问题,人的不平等仍然构成了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必然使人的存在和社会的存在仍然是不合理的。

 

显然,实现“阶级”的平等是实现人的平等的先决条件,而且应该是为着实现人的平等的。但是,社会在实现了“阶级”的平等后,而不继续实现人的平等,“阶级”的平等丝毫不能代表人的平等。人将仍然是不平等的。

 

由此,我们想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人的解放与自由。当马克思开始形成自己的思想时,是深受民主主义思想影响的。但是,马克思是以历史的和辨证的方法来探讨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和法的精神的。当马克思发现,不首先改变所有制、改变国家、争取阶级的解放时,人的任何自由、民主、平等、博爱都是虚幻的,是不能够实现的。于是,马克思转向了争取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解放方面。但这丝毫不表明马克思因此而放弃了人的解放和自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马克思发现了人的解放与阶级解放的关系。马克思先是形成了人的解放的思想,然后形成阶级解放的思想,说明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正是从人的解放和自由出发,通过阶级的解放来最终实现人的解放和自由的。因此,人的解放和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而阶级的解放只是人的解放的一种手段和一个过程。

 

当人们只是理解阶级的解放时,人们既不知道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也不能将阶级的解放与的解放联系起来。于是,人所获得的阶级的解放尽管可以体现为是人的解放的一次关键性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但的解放却可能由此而停步,甚至人会为非阶级的力量所制约而不解放。

 

为什么人首先要获得阶级人的解放?这当然是相对于人的被束缚而言的。当社会中存在阶级时,必然表现为两个以上的阶级的存在。而且其阶级关系必然表现为是敌对的。必然表现为其中一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压迫阶级、剥削阶级。而且这种阶级关系往往表现为少数人组成的阶级的统治、压迫与剥削。当多数人组成的阶级被少数人组成的阶级通过统治、压迫、剥削而制约时,于是多数人丧失了自由,没有了平等和公正。要使多数人不被不公平、不平等地制约而具有自由,当然只能通过阶级的解放来实现。所以,阶级的解放是人的解放的第一步。

 

从这种关系中,我们可以得知,当人被不公正的法和被他人不公正地制约时,人丧失了正当的自由。因此,解放与自由是不可分的。这就是(不公正)制约、解放与自由的关系。

 

阶级关系的本质就是人被不公正的法和被他人(阶级)不公正制约的体现。但却不是人被不公正制约的唯一体现。人在不受到阶级的制约时,人还必将受到以下两种外力的不公正制约。

 

1)被自然的力不公正地制约。

 

2)被他人(非阶级的人)和不合理权力(非阶级权力)不公正制约。

 

人在被不公正地制约时,仍然丧失了自由。因此,人仍然需要获得解放。

 

人只有从不公正的制约中获得解放——自由时,人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从自然的束缚中获得解放——自由。

 

(实际上,人也被自身的不合理存在制约着。如身体的残疾、疾病、没有文化、没有技能、心理和精神障碍、传统习惯个观念、狭隘和肤浅的思想,等等。所以,人在需要从外力的不合理制约中获得解放外,也需要从自身的制约中获得解放。可见,“解放”实在是一个宽泛的、易容的词汇。而我们对它的理解又是多么狭隘。比如,你对对你进行不公正制约的人说:我要从你的不公正制约中得到解放,或者说,你应该使我从你的不公正制约中得到解放。尽管他对他的不公正制约他人的行为很不以为然。但可能会对你的这种解放的要求大惑不解,甚至勃然大怒。这就是对宽泛的、易容的“解放”的偏狭地理解的体现)。

 

当我们只从阶级的解放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时,它指导我们获得了阶级的解放。但是,当我们仍然只以阶级的观念理解马克思主义、并把阶级的解放当作最终目的而停止了人的解放运动时,人又怎么能不被非阶级的力所制约呢?!当人们只从阶级关系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并把阶级的解放当作最终目的时,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只理解了一半,而且只是小小的一半。因为阶级的解放不能不是属于人的解放的范畴时,它只是人的解放的一个短暂的历程。人的解放是没有终结的(直到人类随着地球的毁灭才会停止)。人将永远面临着解放与自由的历史任务。我们怎么可以在获得阶级人的解放后,停止去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呢?!当人们停止完成这一历史任务时,又怎么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的准确的、充分的理解呢?又怎么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呢?

 

让我们再回到那些从“人”的观念出发、平等地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交警们正当地行使自己的(也是国家的)权力,并告知他人应有的权力(和权利)的那个故事那里。这不是交警在不公正地制约驾驶员们,因而这些与交警发生关系的驾驶员们在不被不公正地制约时,他们作为,在这时的与交警的关系中是解放的、自由的。相对于那些被不公正地制约的驾驶员们,这就是人的解放与自由;这就是在实践马克思主义赋予人类的实现人的解放与自由的历史使命;这就是继阶级人解放之后继续人的解放的体现;在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这就是社会的进步。

 

当我们看到记者的采访对象说:“这就是社会的进步”时,说的多么准确,说的多么含有寓意(但是有多少人能够理解呢?)。因此,我们从这一节目中最终看到的、想到的和这一节目所告诉我们的,就是实实在在的、真真切切的、准确无误的社会的进步(这应该区别于经济的、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环境等方面的进步)。那么这些进步反映在那些方面呢?这就是

 

1“人”的观念的确立。确实,当(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当管理者(社会管理者和企业管理者)、当我们每个人都具备“人”的观念,都视他人为人,都以“人”来对待他人,当“人”的观念得到普遍的确立时,相对于缺乏“人”的观念的社会,这不是社会进步,是什么?因此,这是社会和人的观念的进步。

 

2平等关系的确立。当任何人与与之发生关系的对象(国家、阶层、社会组织、他人)都能当然地处于这种平等关系时,相对于那种人只能制约和被制约、只能属于有权和无权、只能支配和服从、只能表现为地位的在上和在下的社会,这不是社会的进步,又是什么?因此,这是社会的、人的平等关系的进步。

 

3人的解放的开始。当人民获得了阶级的解放时,那种欢庆的场合、那种舒畅的心情、那种快乐的笑脸,我们仍然记忆犹新。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如果我们并不忌讳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否认,由于我们把阶级的解放当作了人的解放的最终的目的和终极的结果。于是,我们停止了人的解放的历史和过程。与人的解放的停止相对应的是,人不是被法公正地制约(因为社会没有法的观念,也就没有法的体系和体制)、不是被人和社会组织公正地制约。于是,人从阶级的制约中解放后,又被非阶级力量所制约而表现为不解放。

 

当人们都能以平等的地位、平等的关系,而不再不公正地制约他人、或不再不公正地受他人制约时,这不是的解放、社会的进步,又是什么?因此,这是人的解放的进步

 

4回归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从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深深懂得,坚持马克思主义才能坚持社会进步。放弃马克思主义或背离马克思主义,社会必然不能进步。甚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都在客观地实证着这一点(我在我的其他文稿中,对这一观点已经进行过多次的论证),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不能例外。回顾在扭曲和背离马克思主义的“苏联马克思主义”支配下的社会主义的历史,我们只能问,那种不是致力于人的继续解放的、反而是以种种方式不公正地制约人的社会,是进步着的吗?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而停滞。当我们今天终于以人的继续解放而回归马克思主义时,这不是社会的进步又是什么?因此,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新认识和回归的进步。

 

5人的进步。大凡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无非是处于合理和不合理的关系之中的。实际上,正是人的这种合理和不合理的关系体现着人的进步与不进步。当人由不存在“人”的观念发展到具备“人”的观念,这是人在观念上的由不合理到合理进步的体现;当人从不公正地制约人的习惯,发展到能够以法的方式公正地、平等地制约人,这是制约者体现出的行为上的由不合理到合理的进步;当人从受制于他人不公正、不平等制约的状态,转变为能够公正地、平等地受制于他人的制约时,这是被制约者们的由不合理存在状态到合理的存在状态的转变。因此,这是人的存在的进步;当人不仅仅只是受制于他人公正地、平等地制约,而且也可以公正地、平等地制约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时,这更是人的社会关系由不合理到合理的表现。因此,也更是人的社会关系的进步。

 

6)权力结构的改变。当我们说,权力似乎只有一个,权力的存在表现为你有我无,权力的行使表现为单向地制约,权力的作用表现为绝对的支配与服从时,这是权力结构不合理的体现。而在这里,当交警依法正当地行使国家和他个人的权力,同时告知与他发生关系的对方应有的合法权力(权利)时,使权力的存在表现为同有,使权力(和权利)的作用和效力表现双向,这是权力结构合理的体现。因此,这是社会权力结构的进步。

 

阶级的解放是社会的进步,人的解放同样是社会的进步,这就是我们谓之的今天的社会进步。当然,这一进步还只是一种开端、一个起步。而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从开端、从起步开始的。社会进步的开端和起步,就是社会的进步。当我们的社会在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阶层、人与社会组织、阶层与阶层、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都能够体现出“人”的观念,都能够以“人”的观念支配自己的行为,都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都不再被不公正地制约,都不再不公正地制约他人,都获得了解放和自由时,那时的社会进步只是表现为是全面、充分、广泛、深入、普遍意义的社会进步而已。从社会进步的意义上来说,开端和起步意义的进步与全面、充分、广泛、深入、普遍意义的进步并无本质的区别。而且,只有有了开端和起步意义的社会进步,才会有后来的全面、充分、广泛、深入、普遍意义的社会进步。因此,今天的社会进步更具有社会意义。

 

《焦点访谈》天天播,而各种新闻媒体类似的节目也天天有,为什么要对这样一则报道激动不已,花费笔墨?这是不是小题大作了呢?什么是小题和大作、大作和小题?让我们再回顾一下曾经的受“苏联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和仍然在这一影响笼罩之下的社会主义的历史。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谁将“人”当作是一个问题呢?谁又将“人的解放”当作了一个问题呢?正因为这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被当作了小题,当作了不是题,甚至当作了反题,而没有人去“作”,更没有人去“大作”,才最终导致了社会主义被严重异化,构成了社会主义重大的社会问题,形成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极端地背弃和扭曲。我们的历史错误和历史失误就在于我们把大题当作了小题,当作了不是题,当作了反题。当今天这个问题现实地提出时,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问题,不能再放过这一社会问题。我们必须认认真真地、坚定不移地、充满激情地去“作题”,才能在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确立起“人”的观念,才知道什么是平等,才知道什么是公平权力(和权利),才能明了人的解放和自由是继阶级解放之后的、没有止境的历史任务,才能知道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才能无疑无虑地回归马克思主义,才会有社会的进步。

 

感谢那些确立了“人”的观念的警官先生们,感谢那些以平等的地位和公平的权力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交警先生们。或许正是你们的观念和行为使社会的进步有了开端和起步。但愿这一开端和起步之后不是停止,而是全社会的启动。

 

如果人们仍然认为这是小题大作,以为这与马克思主义无关,那么让我们看看现实吧!

 

当我写完这一文稿后,时晚的《焦点访谈》又播出了《如此“红旗村”》。这似乎是有意为我写这篇文稿提供素材而播的。面对这一“红旗村”的现实,我们能说那个村支书以及那些受他请吃的警官们、那些法官们、那些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们、那些社会组织中的人们、以及那个纪检书记是什么阶级中的人吗。当然不是。但他们却属于社会中人,是归属于一个阶层、一个社会组织中的。当这些人、这些(国家)机构、这些社会组织、这个阶层不公正地制约那些作为村民的时,他们视这些作为人的村民是吗?他们有“人”的观念吗?他们是把村民当作来对待的吗?而这些作为村民的人,与那些制约他们的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阶层的关系是平等的吗?他们的权力和权利又在哪里?他们的自由又在哪里?这些因为受到不公平制约而丧失了权力(和权利)和自由的人,难道不需要从束缚他们的非阶级力量的不公正制约中得到解放吗?如果这些作为村民的人不首先从他人、他机构、他组织、他阶层的不公正的制约中获得解放和自由,又怎么能从自然的制约中,从落后的、低下的生产力的制约中获得解放呢?这不是马克思主义所涉及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在此,我以一个思维者和普通观众的身份,向《焦点访谈》的记者和编辑们致以深深的谢意。是你们向社会告示了一种社会进步的开始和起步。让我们的社会把这一社会进步发展下去,扩展下去,直到永远、永远。

 

民主主义·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

                                1997年12月2

该文分析了民主主义、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三大思想体系在特定历史时期矛盾与对立的必然性;分析了这三大思想体系基础的同一性和本质的一致性;分析了这三大思想体系在现实社会阶段的统一性;论证了这三大思想体系在实现过程中的互为条件性;指出,对历史来说,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去同时实现这三大思想体系。而对现代社会来说,作为人的我们不应该再像历史的人们那样去看待它们,而是应该站在今天的历史角度,将这三大思想体系中的合理的部分看作是一体的思想,去选择它们,去实现它们。只有

这样,才更有利于我们社会和人的发展,才符合人的需要。  2006118日注

 

从十八世纪中叶开始,到十九世纪中叶的整整一个世纪里,是人类社会激烈动荡的年代是人类社会在这种激烈动荡中跨越了一次伟大历史进步的世纪。这一进步丝毫不亚于人类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进步。因为,①这一进步将使人类社会以后的历史性转折和进步能够保持连续性。也就是说,人类社会今后的历史性转折和进步都将在“资本社会”这个基础上进行。相对来说,这种转折和进步也就回顺利一些。尽管人类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经历了人类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无法相比的惨剧——两次世界大战而必须得是那样的不顺利,但相对封建社会数千年和奴隶社会上万年的悲剧来说,两次世界大战的惨剧或许正是人类社会在近代的转折进步中的顺利表现。②大大缩短了人类社会转折和进步所需要的时间。这种时间关系表现在旧的社会的存在时间上。如封建社会存在了几千年,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才一百多年时间。而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从而次世界大战算起,至今才几十年的世界,但它已在社会发展方面,特别是在社会所有制的构成方面、在企业共有制的发展方面、在社区发展方面,以及在社会权力结构的进一步变化方面表现出了社会变革的种种征兆(当然,这种征兆存在不存在与人们承不承认它的存在完全是两回事)。我们必须承认,任何社会的变革和转折都是由征兆来表现和开始的,是由征兆的发展而完成的。我们不知道这些征兆的发展速度将会怎样,因此我们也不知道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新的资本社会的转折和进步在什么时候完成,因而也就不知道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将存在多长时间。但有一点是我们可以断定的,即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绝不会封建社会那样存在几千年。而且,一般来说,社会发展的征兆往往出现于社会转折和进步的前夜。当然,或许人们会因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只存在了这样一个短暂的时期便会过渡到下一个社会而感到不可思议(当然更多人并不认为当今时代会有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如,以为社会主义社会将一直是不分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将一直是不分阶段的资本主义社会),而认为不可能。或者希望现存的社会存在的时间长一些,再长一些。但是,当社会发展到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是向另一个社会发展阶段适时地过渡便会发生生存危机的时候,或者当社会发展到应该转折、进步的时候,社会也就只能过渡、转折和进步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发现并告诉我们的社会发展规律。没有谁的意志可以阻挡这一规律。这一规律确实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巨轮。

 

相应于从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转变这个剧烈动荡的社会变革时期而言,产生了民主主义、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这样三个伟大的思想体系。这是三个思想体系,而且是存在着矛盾的、甚至是对立的思想体系。我们从来、而且一直怎么认为的。确实,从它们的形成时间关系上,从它们的思想核心上,从它们所承担的历史责任来看,也只能是这样。

 

从时间关系上说,民主主义思想形成与十八世纪中叶,欧洲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形成于十九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则形成于十九世纪中期。

 

从思想内容来说,民主主义思想的核心是,政教分离,“三权”分离,主权在民。是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空想共产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建立以生产组织为单位的共体生产组织和共体生存方式。在这种共体的社会组织中建构人的(相对)合理和平等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核心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及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改变国家的存在,实现人民所有和人民所有基础上人民权力,先行实现阶级人的解放。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实现人的群体的(即“自由联合体”)生产方式和生存方式。并进一步实现人的真正的解放。即在“自由联合体”基础上的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

 

从思想所决定的历史任务和现实社会所客观决定的历史任务的统一性(即思想家们认为应该实现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客观发展只能实现的历史任务的一致性)来说,民主主义思想的历史任务只能是实现非封建的、非专制的、非政教合一的自由资本社会制度和“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马克思主义只能实现的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剥削与压迫,消灭或消亡阶级(我们必须把阶级消亡看作是一个过程。因此,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中,阶级矛盾的趋缓正是阶级消亡的现实表现和消亡程度的反映),改变国家性质(改变国家性质应该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本质);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的历史任务只能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现实社会的条件下,有限度地实现人的群体生活和共同利益。如兴办幼儿园,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福利。但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对从根本上改造现存社会却没有意义。

 

正是从这种时间关系、思想内容、现实任务来看,这三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只能是对立的、矛盾的,在实践关系上是不相容的。民主主义思想实现了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建立“三权分离”、政教分离的国家政体的历史任务。但它无法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实现它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的理性王国。空想共产主义的“乌托邦”更是与民主主义的理性王国一样,根本无法变为现实的存在。因为社会还不具备抑制私有制的弊端、缓和社会中的经济矛盾的社会条件。所以,如果在现实社会中坚持去实现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理性王国和乌托邦,就只能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拒绝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因此,这样三种伟大的思想体系在自由资本主义这一同一的时期产生了矛盾,构成了对立,酿就的是有你无我、你死我活的斗争。这种状况似乎不能不这样,而且也已经是这样过。

 

但是,我们在观察这三种思想之间的摩擦、对抗和斗争时,甚至于我们自己在维护自己所信仰的思想时,在参与这三种思想的对抗和斗争中,无疑是忽略和无视了它们的共性的。这些共性表现为

1、从人出发,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为了人自身的发展。

 

我们能说民主主义思想中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思想和精神不是从

人及人的痛苦和苦难出发的吗?

    

    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不是为了人、表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吗?我们能说实现了人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主权在民表示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和人的自身的发展吗?

 

我们能说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剥削压迫、实现人民所有、实现阶级的解放、消亡阶级、改变国家的性质不是从人出发、不是为了人、不是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吗?不是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人的自身的发展吗?

 

我们能说空想共产主义思想的人的和谐地存在于生产的和生活的共体生存组织中,不是从人出发吗?不是为了人吗?不是体现人的存在的合理和人的自身的发展吗?

 

2基于上述原因,无论是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还是空想共产主义思想,都必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最充分的、最彻底的、最终的实现,人类自己才能获得最充分的自由,才能获得最终的解放,才能获得最全面的发展,才能获得最完全的合理存在。我们决不能说,我们只谋求思想民主主义思想,而不实现马克思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我们也不能说,我们只实现马克思主义思想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人的自由联合体、人的全面发展,而决不实现民主主义思想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中的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共体组织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难道我们能将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自由联合体、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与空想共产主义的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共体组织、人的全面发展以本质的区别吗?我们能说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平等是平等,而民主主义的人的平等是不平等吗?我们能说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展是全面发展,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人的全面发展吗?我们能说实现了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不是人的全面发展吗?

 

3这三大思想体系在实现顺序上的一脉相承。站在我们今天的历史角度看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这三大思想体系的关系,我们无法否认:

 

人类社会必须首先实现民主主义思想的共和思想所体现的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国家政体。因为在封建社会和封建国家政体的社会条件下,不仅民主主义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思想无法实现,马克思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更是无从实现。

 

其次,应该实现的是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所有制的变革和改变国家的性质的思想以及阶级消亡的思想。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改变国家性质的思想(即砸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思想),我们向来以为,只有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才能够表现为国家性质的改变。这绝对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只要国家不再代表阶级,不只是维护某一阶级和某一阶层的利益,只要国家的观念改变,只要国家的职能、政体、手段、行为得到改变,即表现为国家本质的改变。相反,即使国家的形式变了,而其观念、职能、政体、手段、行为不变,反而不表现为国家本质的改变。如在斯大林的集权主义社会中,虽然表现为国家形式改变了,但国家的本质是否也改变了呢?由二十世纪三十开始的,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在上述方面的改变,体现的就是马克思主义改变国家本质的必然性;而在所有制的变革方面,我们总是认为,只有实现了国家绝对垄断制,才是表现为所有制的变革。实际上,只要在社会中构成了能够对私有制的弊端作用加以有效制约的所有制形态,即表现为所有制的变革。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垄断制及其对私有制弊端的有效制约,同样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思想的(过程)的体现;在阶级消亡的问题上,我们以为,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才是消亡了阶级。实际上,在国家垄断资本这种所有制社会条件下,通过改变国家的作用,趋缓了阶级矛盾,而且这种趋缓是不可逆转的,同样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消亡(过程)的思想。也只有在实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包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即便这种实现还属于过程中的),然后才可以完全实现、真正实现民主主义的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思想和精神。在这之后,在社会发展中应该实现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思想和阶级消亡的思想,即我们称之为的具有社会变革意义的和人民所有意义的社会所有制和企业共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因为只有实现了人民所有,使人在本质上不再存在有产和无产的差别时,也才真正地、最终地消亡了阶级;在这之后应该实现的是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中的和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人的共体生存组织思想,即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发展。人的只有生存于这种存在基础上所形成的普遍道德和共同精神,才可以不构成人的相互之间的束缚和制约,也才能最终地、最完全地、最彻底地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民权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最充分的解放所有这些民主主义的、空想共产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合理性思想。也才共同体现了三大思想体系的同一性:从人出发,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为了人自身的发展,为了人的自由和解放。

 

4在实现三大思想的过程中,它们之间的互为条件关系

 

我们说,必须首先实现民主主义思想中的共和思想,实现资本主义社会,实现资本主义的国家政体,并以此为社会条件,民主主义思想中的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博爱、主权在民等等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改变国家的本质、人民权力、阶级消亡等等思想,空想共产主义的人的生活和生产的共体组织等等思想,才有后续实现的可能。这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体现的实现三大思想体系的互为条件关系。而这种条件关系对这三大思想体系来说,完全是相互的。也就是说,对这三大思想体系来说,任何一种思想的实现,既是以其它思想的实现为条件的,也构成了其它实现得以实现的必需条件。同理,任何一种应该实现的思想如果没有得到实现,都必然构成实现其它思想的障碍,都会使社会的发展停滞甚至倒退。如果不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所有制变革和改变国家本质的思想,不实现国家所有制并对私有制的弊端进行制约,不思想国家(在职能、观念、手段、行为上的)由自由资本社会中的国家形态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中国家形态的转变,人和社会的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主权在民又怎么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民主主义的这些思想为什么不能在所有制不变、国家本质不变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的原因所在)。当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中的自由、民主、平等、法的精神、人道主义、主权在民的思想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后,如果社会不去实现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体系中的建立群体生存方式,发展共体生存组织的思想,不去发展现实社会中的社区,不去实现社区的自主管理,不是将这样的生存组织和生存方式作为形成人的普遍道德的社会存在基础。由于人的思想观念的绝顶化,即绝对的自由、绝对的个人主义、人的生活组织向个体化发展趋向的泛滥,使人的自由被自由所束缚,使人的解放被解放所制约,就会导致人的不顾及他人、不顾及人的群体的自由、破坏他人的自由、自己的自由同样被他人制约、人在相互侵犯他人自由、相互制约他人自由中,人也就丧失了自由。人的由自由表现的解放被不自由而不解放,人重新失去了自由和解放。人的相互的不自由和不解放必然导致博爱和人道主义的不可能,也就使民主主义思想的最终、最充分、最完全的实现成为不可能。于是,社会也只有再次去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变革的思想(由国家垄断所有制向民众资本所有制发展)、国家变革的思想(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思想),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后续和持续解放的思想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中的关于人的共体生存方式、建立共体生存组织的思想,人类社会才能再次启动实现自由(个体在群体中的自由)、民主(个体在群体中的民主和群体的自治)、平等(人的群体的平等)、博爱(人与人相互之间的泛爱)的动力。

 

那么,在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小体系中的阶级的解放、消灭私有制、改变国家的本质的思想以后,而不去实现民主主义的或马克思主义的关于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主权在民、人民权力、法的精神等等思想,社会又是否能够表现为继续进步呢?又是否能够继续体现人的解放呢?显然不可能。相反的是使社会发生异化,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化。这些异化表现为:所有制由应该的人民所有,异化为了国家绝对垄断制;人民权力被国家代表无了;国家政体异化为了集权政体;从人出发、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异化成了为了权力、为了社会的“合理”。以社会的“合理”取代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其结果只能是人在获得了阶级的解放之后,又被非阶级力量所制约,使实现了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失去了意义。

 

面对社会主义的这种异化,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回头去重新实现马克思主义的第一历史任务,即所有制的变革——改变国家绝对垄断制,实现人民所有;国家的改革——确立国家的新的观念、职能、政体手段、行为。在这种变革的基础上,然后必须实现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道主义、法的精神、主权在民或人民权力的思想。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社会才能重新获得进步,人才能获得阶级解放之后的后续的解放。才具有实现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共体生存方式和生存组织,或者说自由联合体的可能性,也才能最终地、最充分地、最完全地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全面发展的思想。人类社会的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又能是怎样的呢?

 

5三大思想体系的相融性

 

民主主义思想最先表现为是从人出发,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的思想。空想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同样表现为是从人出发、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的思想。那么从这一点出发,又如何来区分它们呢?如果不考虑它们形成的时间关系和代表人物,它们为什么不可以是一个思想体系呢?为什么不能表现为思想上的相融性呢。当然,从时间关系来说,先于空想共产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主义思想绝不可能将不存在的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思想融入到它的思想中去。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也不可能将马克思主义融入到它的思想中去。但这并不表明它们不具有相融性,或不具有相融的条件。实际上,人们在论证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是把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源之一的。这表明马克思主义和空想共产主义是有着相融性的。但令人不解的是,对人类社会发展最具重大意义的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会对它视而不见、不受其任何影响吗?而马克思主义这个充满着从人出发、为了人、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的思想,充满着人的解放、人的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人民权力精神的思想竟然与民主主义思想没有然后缘源?这至少从字词的通用性来说,就是令人费解的。正因为如此,我在一篇文稿中指出:民主主义思想应该是马克思主义形成的第四个,不,应该是第一个思想来源。即便人们不怎么认为,那么马克思主义作为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内形成的第三个伟大的思想,也应该与前两个伟大的思想有着相融性的。从时间关系来说,前者是不可能与后者相融的。但从思想内容上来说,马克思主义相融了民主主义思想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从思想的出发点来说,这三个伟大的思想体系是有着共性的。所以这三个伟大的思想是具有相性的。

 

而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就在于它相融了民主主义思想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在于它不只是解释现实社会的思想。马克思主义不仅描述了人类社会已经发生的主行道,解释了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个主行道的原因,而且指出了人类社会尚待前进的主行道。这是民主主义思想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所不及的。民主主义思想只是站在历史的定位上,它既不后顾,也不前瞻,只为现实。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只是前瞻,而忽略了现实社会条件,而且把前瞻当作了现实可以实现的必然。

 

马克思主义的另一个伟大之处在于,它是实现民主主义思想和空想共产主义思想的关键条件和最终条件。而且它自身也是最终必然要实现的思想。不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变革所有制和改变国家本质的思想,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主义的民主和自由思想。不再次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变革所有制和国家进步的思想(如国家消亡的思想。而且我们对“消亡”的理解,应该视消亡的过程与消亡具有同等的意义。如削弱国家和政府的强制职能,发展各种形式的公民自治就属于国家消亡的过程)就不可能实现空想共产主义思想。

 

如果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表现的必然是思想家的思想的实现,那么实现的将不会再是哪一个思想家的思想,而是这三大思想体系的共同实现,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共产主义思想的实现,是空想共产主义的“乌托邦”思想的实现,是民主主义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思想的最终的、最充分的、最完全的、最彻底地实现。

 

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的思想为什么一定是这三种思想,而不是一体的思想呢?难道人类社会最终实现的只能是这三大思想体系,而表示议一体的思想呢?

 

我们已经说过,无论是马克思自己,还是他的后人,也无论是卢梭,还是卢梭的后人,站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是无法否认这三大思想体系是处于相互独立的、矛盾的、对抗的和斗争的状态的。在那样的历史时期里,任何社会无论如何不会、也不可能实现所有的思想的。

 

当我们站在今天的时代,当我们以客观的方式、理性的方式来观察思想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时,社会发展和社会存在不过是时而体现这种思想,时而是另一种思想的反映而已;时而是由这种思想体系在创造一种合理的社会存在,时而又必须由另一种思想体系去创造社会的合理存在时,社会便在这样的思想和存在的交替、交换的关系中发展着、进步着。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将最终体现的是这三大思想体系的共同的思想时,从这三大思想体系的相融关系、依存条件关系、实现顺序的一脉相承、形成基础的同一性、思想本质的一致性来看,却原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不顾及作为人的我们对思想的分类、判断和态度。历史只是按照它自己的需要来选择思想。而且其选择范围主要集中在这三大思想体系上(比如,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极大的凯恩斯主义的本质,说穿了,也就是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变革所有制和改变国家本质思想的更为具体的体现而已)事实上,社会和历史是把这三大思想体系看作是一体的思想的。社会发展和历史不过是在实现这种一体思想中的适时的、合理的部分而已。它丝毫不像我们人那样总是推崇这有思想,拒斥其他思想,甚至去歪曲和丑化其他思想。这正印证了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时间和历史是公正的。相对来说,我们这些万能的、会复杂思维的人就有些不公正了。既然历史和社会是这样对待人的思想的,我们人自己又该如何对待由自己产生的思想呢?我们为什么不能认为这三大思想体系中的合理、相关的部分实际上是一体的思想呢?我想,我们作为后人的责任已不再是在马克思和他之后的那些特定年代里(因为我们无法再去存在于那些年代中了)去继续竭力将马克思主义思想、民主主义思想、空想共产主义思想进行剥离、绝断,使它们表现为是相互不容的、相互排斥的、相互斗争的。而是去发现它们共有的和同样的思想基础、它们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现它们各自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作用,把它们中的合理的、相关的部分融为一体的思想;让我们自己也从人出发、去为了人、去为了人的存在的合理、去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为了人的关系的融洽出发,像历史和时间那样去客观地、公正地、适时地选择和实现它们,那样会不会使我们社会的发展得更快一些,更合理一些,更符合人的需要一些,也更理性一些?

 

政治与民族精神

                                2000320

 

两会开完了。但是从会议的一些情况来看(如会议缺席人数、缺少思想文化方面的报道、《工人日报》37日报道的政协社科界委员小组讨论会关于《社科不受重视已成社会问题》的报道)还是让人隐隐约约感到这次的两会中充斥着一种沉闷、低落怨意的情绪。由此联想到权威研究机构首次将文化冲突列入中国面临和急需解决的十大问题之中。该报告就这一问题写到:“知识分子的自我期待已降到了百年来的最低点。一种强烈的失落情绪浓云般地笼罩在这个群体的心头。”看到这一消息时,真的令人震惊了。“百年”“最低”“浓云般”意味着什么呢?之后,再把视野放宽点,对这一消息也就不感到震惊了。如果我们把民众(即一个国家中创造财富的那部分人)分为这样几个部分: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创造技术财富的人,创造文化财富的人,创造思想财富的人,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出,这些不同的人的群体都处在一种情绪低落的状态。用最通俗的话说,都被“凑合着活吧”这样一种自制情绪支配着(这是可以在普通百姓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正因为如此,创造物质财富的人(包括劳动者、管理者)没有高的效率和效益;创造技术财富的人不能像日本人、欧洲人、美国人那样不断地创造具有新的品质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创造科学财富的人不能创造出诺贝尔级的成果(重大发现和发明);创造文化财富的人,没有创造出能够充分反映现实、把握时代脉搏、震撼和推人奋进的作品;创造思想财富的人却犹如不会思维似的少有(指公开的)新颖的思想表述。这样以来,对人们对知识分子的心态描述,将文化冲突列入十大社会问题之中,也就不感到奇怪了。实际上,这已不是知识分子的心态问题,而是民众心态问题了。

 

而在这些应该表现为积极的方面表现得如此消极的同时,我们又看到了一种原本应该是被克服和被消除的消极的东西却表现得十分积极:腐败者们(包括趋向腐败的那些人)在不顾一切地、无所顾及地在滥用权力、疯狂敛财、花天酒地、灯红酒绿;一些原本应该是去创造物质财富的人们却提高不讲诚信、欺诈、贪污、抢劫、盗窃获取财富;一些原本是应该通过为创造财富的人们提供良好服务的人们,却通过占有(包括公款消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多占住房等等)、掠夺(包括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吃拿卡用等等)来获取财富;一些文化人通过不良、无聊、封建迷信、长袍短褂(即古装剧)、哼哼唧唧的文化强占市场并获取财富;在思想领域里,由于国人“创造不出”属于自己民族的思想,所以只好原封不动地把大量的外国人的思想请进来(而外国人的思想又往往不具有可实践的意义)。

 

其实,对于创造财富的民众来说,上述两种状况又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人们都能以欢愉的心情去创造积极的财富,那么后一类人及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行为的结果及其影响就会减少,再减少。这对我们的社会来说尤其如此。

 

这一切说明了什么呢?难道中华民族真的没有优秀的思维能力吗?真的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去财富吗?真的不能去创造积极的、新的财富吗?回眸一下历史,特别是前秦时期的历史,结论只能是:显然不是。而看一看上述后一类人的行为,他们不是也很聪明吗?他们的行为不也是一种创造吗?他们的创造不也显得热情高涨吗?

 

可是,对我们民族来说,为什么却又总是要表现为应该积极的却总是消极?应该被消除和抑制的方面,却又总是表现得那样积极?这里所涉及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民族精神问题,是一个民族存在着怎样的精神状态的问题。

 

一个民族有没有一种被支撑起来的精神,实在是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创造能力的问题(包括创造物质财富、从无中创造有知、以及创造出的财富的品质)。这实际上与一个人有无情绪、有无精神一样。一个人一旦没有了情绪、没有好心情,要么是什么都不想干,要么是干什么都无精打采,要么是干什么都干不好。一个民族也是这样。我们民族的现状丝毫不证明中国人不行,而是说明我们民族真的缺少一种被支撑起来的精神。

 

一个人为什么会没有了情绪、没有了好心情?是因为他心里有事,有事憋在心里。一个民族没有一种被支撑起来的精神,也是因为这个民族“心里”有事,没有一种支撑来将“心里”的事排掉。一个民族的精神,就犹如现代的充气建筑一样,只有不停地往这个建筑里充气,这个建筑才能够挺立起来,才显得有形、有(精)神。如果停止给这个建筑充气,这个建筑就会软弱,直至铺地而卧。那么能够排除掉一个民族的“心里”事,并支撑起这个民族精神的支撑是什么?是政治,是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是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的政治。只有这种开放的政治才能不断地排除掉一个民族的“心里”事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心里”的事。这个民族才能永远被这种开放的政治支撑起一种精神。

 

民族是什么?就是民众,就是大众,就是人民。政治又是什么?政治就是非生产、非经济、非个人生活的所有的事。因为这些事涉及的是人的平等、权利、权力、利益、人格、尊严、价值、自由、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及政府、人与单位及组织、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群体与社会、群体与国家及政府等等方面的问题。正因为这些问题不是属于生产的、经济的、个人生活的事,因此这些事就是政治。也因此,政治与每个人相关,没有人可以摆脱政治。对于一个机器人来说,由于它没有思维,没有心,因而政治与它无关。对于动物来说,因为它们没有复杂思维,它们的生存和存在都受制于自然和本能的支配,所以只有生活而没有政治。但对每一个活生生的人来说,却不是这样。孩子思维不成熟,无法从认知上感悟政治。但他们与家长的关系、与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与社会和教育政策的关系都是政治事而波及他们;农民由于地位、生存条件、知识素质等原因,很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政治,不会主动参与政治。但县、乡、村的管理者们是合理使用权力还是滥用权力,是合理收费还是乱收费,是对农民的生产提供帮助、服务、指导,还是乱加行政干预,都作为政治事与农民发生着关系;人们的生产、劳动有时间限制,生活有时间限制。而政治事却随时都可能会存在和发生于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时间里和过程中。如果我们把政治分为国内、国际、人类这样的大政治和地方、组织、单位、居区这一范畴的小政治,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一个人无论是主动参与政治,还是不问政治,甚至逃避政治,但都不能摆脱政治。

 

当人们体验到这些事与自己发生着关系,并对这些问题有所感悟、有所认识时,政治就成为个人心里的事。而民族又是由个人组合成的。当大众、当人民都是这样心里有了政治这种事时,也就构成了民族心里的时。因此,政治与民众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政治与民众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还体现在政治又是一种认识这种涉及每个人、置于每个人心里的这些事的性质和本质(既合理与不合理、公正与不公正、应不应该发生和存在)的过程,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的行为实践。由于这些政治事会永远地涉及每个人、会存在于民族的“心理”中,如果一个社会相应地有陈述这些政治事的“陈述政治”存在,有认知这些政治事的“认知政治”存在,有根据这种认知而提出解决政治事的“需求政治”存在,有合理地处理和解决这些政治事的“实践政治”存在,这个社会就形成了一种涓流政治、长存政治,就会把民族“心里”旧的事排除掉,这个民族就被这种政治支撑起了一种精神。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这些“陈述政治”、“认知政治”、“需求政治”、“实践政治”,那么这个社会中的民族“心里”的事、心中的疑惑就得不到解答,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这些事和疑惑就会积累起来,又会添新的事,就是“心里”有事。就会同一个心里有事而没有了情绪的人一样,就没有了精神支撑,也就没有了精神。“凑合着活”的心态即缘于此。

 

如果没有“涓流”的开放政治,一个民族也就会同一个情绪低落、情感长期困惑和压抑的人突然变得疯狂、歇斯底里一样,会像冲破坝的阻挡而狂泄的洪水一样,其后果不可想象。因此,有组织、有程序、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不仅是支撑一个民族的精神的有效、甚至是唯一的支撑,是既防止一个民族没有精神或精神疲软的社会条件,也是防止民族发生精神疯狂、狂妄、歇斯底里的社会条件,是维持社会长期稳定,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动乱的最有效方式

 

政治作为事不仅与每个人相关,而渴望关注政治和参与政治(也就是关注社会、参与社会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人的本性、人的心理和人的基本需求。即便是最普通的百姓,也普遍存在着这种本性、心理和需求。如人们对新闻的视听、对国是的关切、对事件的追根究底、对单位中的事的关心都是这种本性、心理和需求的体现。如果一个社会有全面的开放政治,人们表现出的热衷于对从单位到社会,从社区到国家、从国内到国际所有大事、小事进行有组织、有程序的公开陈述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出自己的建议,参加表决和选举,就是人的关注政治、参与政治的天性、心理和需求得到实现的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开放的政治,人们所表现出的对所有大事、小事的窃窃私语、私下议论、包打消息、怨言、诅咒、痛骂更是体现了人渴望关注政治、参与政治的本性、心理和需求。正因为如此,对人的生存来说,也才存在个人生活和政治生活两个基本内容。个人生活是人作为自然人所决定的。而政治生活则是人作为社会人所决定的。如果无视人存在与有机社会这个客观事实,无视人的社会人的本质,就会无视甚至剥夺人的政治生活,这无异于剥夺了人作为社会人的权利、本性和需求。那么,相对于生产来说,人不就如同机器人了吗?相对生活来说,人不就如同动物了吗?因为对机器人和动物来说,在它们身上是不存在政治生活的。千万不要把人当作没有政治生活的机器人和动物人,也不能只让人过没有政治生活的单一的、乏味的物质生活。否则就不能形成涓流的、开放的政治。那么这个社会中的民族也就没有了精神的支撑。

 

一个人有了好心情,一个人的情绪高昂,那真是什么都愿意干,做什么事都有劲,又好像什么事做起来都很顺,说不定还能捣鼓出点什么新玩意儿。一个民族也是这样。一个社会如果有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的政治,当这个社会中的民族的“心里”有事时,他能通过舆论、理论认识到这些事的存在、发生、性质和本质,能在任何场合通过有组织、有程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要求,能获得单位、组织、社会、政府的合理解答,并最终能获得合理地解决,于是这个民族就始终有一个好心情。这个民族中的不同的人的群体就会欢愉地分头去干自己的事。就会在欢愉地干自己的事的过程中有所创造、有所创新,就会体现出一个民族的智慧、辉煌和成就。更重要的是,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开放的民主政治必然会营造出一个合理的社会,会营造出一个一个合理的局部社会,或者这种政治存在本身体现的就是这样的合理社会。这种合理的社会又是人创造财富的最好环境,是人享有创造财富自由的最好环境

 

政治是支撑民族精神的支撑,而政治又往往是由一种信念支撑的。信念会有正义的信念,也有非正义的信念。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的信念就是反动的和反人类的信念。也就是这样的信念支撑着德、日的反动政治,继而支撑着德、日两国的纳粹精神和武士道精神以及种族优越精神。二次大战结束后,德、日两国又由不同的信念支撑着。正义的信念使德国敢于面对全世界认错,非正义的信念支撑着日本死不认罪。但它们两国又都通过各自支撑政治支撑着本国国民的精神。正是在民族精神的作用下,德、日两国又都同样地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能量和优秀的科学技术。这突出地表现了信念——政治——民族精神——创造之间的必然关系。

 

回头看看我国的历史,在民族精神方面,一会儿被引发的无比高涨,一会儿又不见了踪影。这既与没有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有关。也与没有一个一致的信念有关。我们相信,只要我们的社会能有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根据我国的基础、条件和环境,一定会形成一个有我们自己特征的正义的信念。这个信念一定会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有由这样的信念支撑的政治、有由这样的政治支撑的中华民族精神,应该是一种比其他民族的民族精神更优秀的精神。当我们的民族有了这样的精神时,我们的民族还能没有希望吗?

 

开放政治,去建构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支撑起民族的精神,这就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民族所面临的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没有了精神的民族是多么令人担忧,是多么令人痛心,是多么令人沮丧。我们的政府已经成熟,已具有独立管理经济的能力。我们的企业家们也正趋成熟,已具有成功管理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能力了(而缺少的是信念和精神)。把经济和生产交给政府、经济专家和企业家们吧。我们的党、我们的政治家们应该去认真地、精心地设计和建设有组织、有程序、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了。应该通过这种政治建设来支撑起民族的精神了。只要我们建立起这样的政治支撑,民族就有了一个永远挺立的精神,就会有一个好心情去创造财富。这样的政治又会使政府和企业家被置于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之中,使政治家和企业家们能更好地发挥管理经济和生产能力与效率。

 

可以说,杰出的政治家之所以是杰出的政治家,主要表现在政治建设方面,而不是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因为从一般性来说,特别是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下的经济发展条件下,一般的后继政治家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能超越前任政治家。但是,在政治建设方面,历史上杰出政治家的成就、声望却是很少有人能够超越的。这是因为政治建设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是分阶段性的,只是在新旧社会交替的那个历史的那个节点、在社会进步的重要关口出现时、只有站在那个关口和节点上抓住了机遇,并成功地进行了政治建设的政治家才能成为不可超越的杰出政治家。

 

对我们的社会来说,我们的政治建设无疑面临着两个机遇,一是建设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二是建设以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信念支撑的有组织、有程序、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前者无疑对中国社会、对中华民族的未来是重要的。而后者不仅对中国社会、对中华民族的未来是重要的,而且对世界、对人类社会都是重要的。也因此,无论是启动建设有组织的、有程序的、涓流似的、民主的开放政治,还是最终建成这一政治,也无论是确认并促进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信念,还是最终促成这一信念的完善,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都是最具有意义的。或许有无一个开放的政治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政治可以支撑起一个民族的精神,是民族精神的存在,是在这种精神作用下所表现出的民族的创造热情和能力。“政治与民族精神”实在是很好、很有意义的哲学或社会学研究课题。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一问题。

 

在政府成熟这有问题上,朱基总理功不可没。由此而彻底改变了政府听命于个人和像小孩子玩游戏、瞎胡闹的那种状况。此外,我的《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的存在》的书稿应该说也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至少是在观念上和意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致《人民日报》编辑部

2006623

    这封信好象也寄给了中国青年报。这封信分析了信仰与信念、精神、道德、信任之间的关系。指出,在没有信仰的情况下,信念的缺失,信任的不在是必然的,空谈信念和信任是无意义的。指出了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缺失,并不意味着人们没有了信仰。而是将信仰转向了对非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随之,指出了在现实社会中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非马克思主义信仰之间的关系。殷切地希望真正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能够得到发展,并成为被社会确认的使人们、特别是使社会的中坚力量重新信仰的对象,使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重新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信仰。  200619日注

 

人民日报编辑部

 

贵报6月21日发表的任中平先生的《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论信仰、信心和信念》,从其立意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者的意图在于突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性。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表明,马克思主义白仅仅是哪个阶级、哪个政党的理论。而是人类社会中最伟大的理论和思想。因为马克思主义几乎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的合理性等量齐观的。无论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只要它的社会发展是顺利的、合理的,它就可以说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实证或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反之,只要它的社会发展表现为是不合理的、是多灾多难的、是使社会问题、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的,它就既是逆向社会发展规律的,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

 

2.当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表现为相对合理、相对顺利时,它实际上在实证着马克思主义。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发展不仅应该自始至终是实证着马克思主义的,更应该是自始至终是从主观上实践着马克思主义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那里,实证马克思主义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应该是统一的。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主观能动的实践来实证马克思主义。也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突出马克思主义。但是,要使马克思主义具有实践的意义,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就必须是科学的。这种科学性表现为不能是对以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解释、诠释视为是不可变的固守和教条。要使马克思主义具有实践的意义,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也必须是发展的。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显然也是具有阶段性的。那么就必须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来指导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决不能用马克思主义一个方面的理论来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发展阶段的发展。

 

3.辨证地认识信仰、信念、信心、精神和信任的关系。显然,在这些关系中,信仰无疑是第一位的。而对于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人们来说,这个信仰的对象当然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没有了这一信仰,全民就没有了社会主义信念。作为个人和集团来说,就没有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心。作为民族来说,就没有了精神。当社会中的中坚力量没有了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因而没有了社会主义信念、信心,没有了一种高昂、向上的精神时,民众又怎么可以对那些处在中坚地位中的“中坚力量”的人们以信任呢?

 

但是,当我们的社会缺乏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时,并不表明社会没有了信仰。信仰几乎是人类具有了复杂思维以后,唯一不变的思维。也就是说,自人类有了复杂思维后,信仰就一直是在人类中存在着的东西,只不过是信仰的对象的不同而已。如人类发展历程所表现的对某种动物的信仰\对某一天体的信仰、对图腾的信仰、对个人的信仰、对神和宗教的信仰、对某一思想(如民主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等等。(马克思主义和民主主义作为两个思想体系,其实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再不能把二者看作是绝对对立的东西了)。

 

当我们的社会表现为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弱化时,人们的信仰仍然存在着,只不过是转向了非马克思主义方面。如对自我为中心的信仰、对金钱和财富的信仰、对官位和权力的信仰、对地位和身份的信仰、对资本主义社会模式的信仰,甚至于是对“法轮功”、邪教及其教主的信仰、对封建迷信的信仰、的宗教的信仰,或者是表面信仰马克思主义,而骨子里则是对官位、权力、地位、金钱、财富、贪图享受的信仰。可以说,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弱化和对非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是此长彼消的关系。这一结果导致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地位和地盘越来越小。信仰马克思主义、或虽然信仰马克思主义,却不知马克思主义为何物的人越来越多。究竟小或少到了怎样的程度,我们不敢妄加评论。但从人们对非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及其这种信仰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或从社会中存在着的十分复杂、十分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来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已经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了。我们社会中存在着的信念危机、信任危机、道德危机、(民族)精神危机、文化危机、(由腐败造成的)社会危机,都是由这种信仰的转移造成的。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的危机,首先应该表现为是信仰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去实践马克思主义?又怎么去树立信念、信心、精神和信任呢?

 

因此,任先生通过他的文章来突出马克思主义、十分严肃地提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问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是极为重要的。真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再不突出马克思主义,那么马克思主义就真的没有“市场”了。至少从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意义来说是如此。

 

然而问题在于,为什么人们会有意无意地、自觉不自觉地放弃(或实质性地放弃)马克思主义,而转向对非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呢?这个责任不在那些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的人们的身上,而在主导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发展的人们的身上。在于马克思主义本身在人为的作用下,没有表现出它与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发展性、科学性和可实践性上。

 

在我们的社会中,大凡接受过一定年限教育的人,也都受过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的教育。而且可以说,接受过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的人们已经在社会成员中构成了主体。但是,人们接受的所谓马克思主义常识还是三、四十年代在苏联形成的那一套常识。说穿了,也就是“苏联马克思主义”。如果说“苏联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还具有一些可实践意义的话,它也只适用于争取社会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的早期阶段,也即巩固社会主义阶段。而今天的社会主义已经处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后期和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在社会主义的现今时期,仍然让人们去信仰“苏联马克思主义”,显然是不适宜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建立或确立起适应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后期的和适应未来的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是人的信仰变异或转移的根本原因。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当人们没有确立起一种信仰的对象,而让人们去信仰这个没有的对象时,人民是不会信仰没有确立的对象的。对于“苏联马克思主义”不要说一般民众不再信仰,就是那些与马克思主义打交道的人们也不再信仰。而一些“中坚力量”就更不信仰了。因为信仰这种“马克思主义”远不如信仰官位、权力、地位、身份更实惠。而人们又之所以去信仰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是因为他人或信仰者自己确立了信仰的对象后才去信仰它们的。如果社会不是将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确立为信仰的对象,人们又怎么会去信仰没有信仰对象的对象呢?

 

其实,对于信仰马克思主义来说,也应该符合人的追求新、奇的本性。如果说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存在着本马克思主义,存在着被曲解、歪曲和片面化的“马克思主义”,存在着表现为是不断发展的、科学的、具有新的实践意义的马克思主义,那么人们当然更愿意去信仰建立在本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永远不断地处于新的形态的马克思主义。至少,人们也愿意怀着好奇的心态去了解这种马克思主义。

 

所以,要想使社会主义的中国再度确立起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就必须首先研究、发展、形成并建立和确认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以使其成为人们可以信仰的对象。只要这一马克思主义能被建立和确认起来,使人民知道在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浩繁的理论体系中,还包括哪些新的领域和内容,知道马克思主义如何可以和现实及未来的社会主义相结合,那么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对于包括那些信仰官位、权力在内的曾经信仰非马克思主义的大多数人们来说,他们的信仰会再度变异和转移的,即变异和转移到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方面来。

 

值得敬佩的是,任先生的文章中涉及了关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新的概念。但也令人遗憾,由于对这些概念没有进行理论性的阐释(当然,这也是几千字的文章所难以做到的),因而它们还只能是概念。从理论自身的存在规律来说,概念出自于理论。概念是理论中的精华的提炼。但是要真正理解概念,应该首先了解理论。因此,任先生文章中提出的概念还只能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我们社会中所阐述的有关社会、政治、哲学、人文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新思想和新观点,大多是以这种概念到概念的方式表现的)。对任先生文章中的那些概念的理解,对任先生来说应该不成问题。但对于没有涉足阐释这些概念的理论的人们来说,却是难以理解的,犹如雾里看花,不知所云。这就犹如当人们在谈论一件事,并取得一致意见时,其中一个人却说:事情不是这样。这就等于这个人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他若要人们理解和相信这个“概念”,就必须要用更多的语言来阐释这个“概念”。这更多的语言就是“理论”。如果他不用他的“理论”阐释他的“概念”,那么人们就不会明白他所说的“事情不是这样”的这一“概念”。如果他用“理论”阐释了这一“概念”,就有可能使人们改变看法,就会理解或相信他提出的“事情不是这样”的概念。对于真正的理论和概念的关系来说,也只能是这样。这就叫作既让人知其然,也让人知其所以然。既让人知道概念,更让人知道这些概念从何理论而来,知道这些理论是一些怎样的理论。

 

为此,我们期待着那些阐释马克思主义新概念的理论的发展。只有通过这一途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才能得到健康发展。我们更期待社会能够对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确认。唯有这样,我们的民众和社会中的中坚力量才转而实质性地信仰马克思主义。也只有重新信仰了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个人的信心、民族的精神、对中坚力量的信任才会一并建立起来。

 

对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很多有识之士认为,中国具有发展这一理论的条件,中国完全可以承担起发展这一理论的历史责任。人们甚至人为“二十一世纪是需要科学巨匠和学术巨著的时代,也是能够造就巨匠和巨著的时代”,认为已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中国版”。既然如此,我们的社会就应该借助这个条件来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就应该让这些理论公诸于世。难道这不利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确立吗?不利于人们的信念、信心、精神和信任的确立吗?

 

就我自己来说,不能说我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是完全符合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但二十年来,我是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的。这一研究是突破了“苏联马克思主义”的禁区的,是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观的。由此我才坚信马克思主义。而这种“坚信”既不是传统似的对马克思主义的坚信,不是对“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坚信,更不是在“云雾”对马克思主义的坚信。当然也就更不是放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我相信,如果我的文、书稿能够发表出版,那么在平等的讨论、研究、甚或批判的气氛中,是会更好地促进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的。因此在这里,我再次乞求我的文、书稿有获得发表、出版的机会。也恳求人们给我以这种宝贵的支持和帮助。

 

在这里,如果我的这封信或这篇文稿有对任先生不恭或冒犯的地方,谨向他表示诚挚的歉意,也请他能给予充分的谅解。

 

但我想,我们在倡导突出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增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方面,还是有着一致性和共同的语言的。

 

在这里,更感谢任先生所给予我的启迪。

 

就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问题致中国青年报

  2000年11月20日

在这封信里,我指出了导致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的两个原因。一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马克思主义被其他思想等同和取代,而使马克思主义不能发展。二是在西方社会里,虽然可以民主地、自由地研究马克思主义,但研究的成果不具有可实践的意义。

在这封信里,我重申了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地位、重树马克思主义权威的重要意义,要实质性地发展马克思

主义。表示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新生充满了期望和希望。  2006121日注

 

聂北茵、肖云详

 

你们好。

 

自人民日报6月2 日发表了任仲平先生的《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的文章以来,中国社会再次涌动起了重视马克思主义、突出马克思主义、重树马克思主义权威、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洪流。如李铁映院长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任仲平先生发表于10月30日人民日报上的《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胡锦涛校长11月4日在中央党校研究班上的讲话;李铁映院长发表于贵报上的《让哲学成为“解放的头脑”》;以及李德顺先生11月9日发表于贵报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四大热点评析》等等。

 

回顾人们为争取马克思主义应有地位的呼声,此次当然不是第一次了。但是以往的呼声最终都是以偃旗息鼓为结局的。马克思主义应有的地位一次有一次地如拂丝般地被抹去了。

 

今天,社会和人们已经深感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失去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多么大的危害,对人们的思想造成了多么大的混乱。当人们已经深感非常有必要重新以马克思主义解释现实社会、解释现代社会时,当人们已深感有必要建立并确认新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以形成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新理论时,我想,这次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应有地位的呼声一定会是一种再无法阻挡的洪流了,马克思主义不会再是可以被不经心地抹去的浮丝了。

 

让我们站在维护、发展、信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深刻领会胡锦涛校长所说的“党的建设最根本的是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是理论建设”的深刻含义。同时也让我们深刻领会“创新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原因,是马克思主义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战斗力的奥秘所在”的含义。实际上,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

 

其一,必须在观念意识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作用、地位和权威鼓与呼。马克思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自身。只有从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引伸出的思想,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才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其他有许多思想可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不能因此认为这些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更不能以此取代马克思主义。实际上,从“苏联马克思主义”形成始,马克思主义就是这样被等同、被取代,并逐步被排斥到了次要、甚至是无有的地位了的。如果人们始终以这种方式来看待和对待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永远都是可以被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的。

 

因此,从观念意识上认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自身(包括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有现实意义的思想,从而确立马克思主义应有的地位,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性发展问题。如果说第一个问题尤如搬掉压住马克思主义生长的重石,搬开马克思主义发展的障碍,使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可以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上得到确认。那么实质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使马克思主义表现为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断地用来指导社会的实践行为,才可以在实践的意义上显示出马克思主义永远的辉煌,也才可以最终实质性地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

 

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意义都是重要的。但在不同的时间内和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两个方面对于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有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有可能在观念意识上被排斥、被取代、被淡化时,从观念意识上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地位、权威和作用无疑是第一位的。如果不是这样,马克思主义一旦被其他思想所等同、所取代时,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就是树立和确认其他思想的地位、作用和权威。那么,人们还有必要去认识、再认识马克思主义,去发展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马克思主义吗?还有必要用这种马克思主义去指导社会实践吗?其必然的结果只能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不发展和相继的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的“自然”的丧失。如果社会总是不断地由一个又一个他人的思想来等同、来取代马克思主义,那么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也就是在一步一步地远离社会和人们吗?最终谁还知道那已看不见了的马克思主义是什么呢?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也正是这样被社会、被人们遗忘和陌生了的吗?!

 

如果人们在观念意识上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地位和权威,但却仅仅停留于此,不去实质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或者使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成果不具有权威性,不能充分说明现实社会和现代社会,不能令民众普遍认可,不具有指导社会实践的意义,不能用于改造社会,不能推动社会进步,不能从实践的意义上实质性地确立起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那么马克思主义在人们观念意识中的地位和权威仍然会逐渐消退。

 

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遭遇中,始终处于来自两个方面引发的危机。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马克思主义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其他思想所等同、所取代,并由此导致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不民主、不自由,致使马克思主义不能以新的研究成果和新的形态来表现,来发挥作用,结果使马克思主义自身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已不再有什么地位和权威,已被人们视为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东西,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危机。其实这是非常不公正的。在人们将其他思想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而去实践这些思想并遭遇到挫折时,或者受到这些思想本身的局限性的不利影响(如具有永恒意义的民主主义思想。它的局限性表现为,如果不以无产阶级革命为条件,民主主义思想的价值就无法在普遍意义上得到体现;再如将人类社会从自由资本社会推进到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凯恩斯思想,其局限性表现为,当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进入成熟阶段以后,凯恩斯思想即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再如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它的局限性表现为,虽然它使中国这个最为封建,封建传统控制了方方面面、角角落落的社会实现了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但由于它不具有彻底反封建的意义,因此使社会主义的中国仍然笼罩在封建主义的阴影之下,仍然被封建主义习惯左右着。由此而导致中国社会一切灾难、不幸、腐败和混乱的发生)时,以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无用和有害,这难道是公正的吗?

 

而在西方社会,虽然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具有了民主、自由的社会氛围,但由于人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中最有价值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乃至智慧来发展马克思主义,虽然研究马克思主义取得的成果不少,但不能用来真正地解释和批判现代社会和现实社会,不能对政治家和民众产生影响作用,也不具有实践的意义,不能起到改造社会,促进社会继续进步的作用,致使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仅只表现为是一种学术游戏。这同样导致了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的逐步消退(马克思自身之所以仍然被推举为最伟大的人物之一,依据的是他所创造的伟大思想和这一思想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所发挥的作用。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对现代社会的作用)。这同样是不公正的。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这些不具有实践意义的、不起作用的研究成果就是新的马克思主义。这能是公正的吗?

 

如果说,近期人们在观念意识上对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的确认,是不可再行阻挡的洪流,那么下一步,自由地、民主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使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表现为是实质性的发展,是有成果的发展,是这些成果是有实践意义的发展,是实践了这些成果之后,表现出了是能够改造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是改造了社会的、是推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无疑是更为重要的。

 

让我们在此借用李德顺先生的一句话:“历史将会对此做出准确的判断”。

 

但是,当任仲平先生说到:“扶持、支持新的思想、但的观点、新的事物也难以被人理解,甚至可能为此付出代价”时,这不仅又使人担忧。看来,无论是在观念意识上确认马克思主义的地位、权威作用方面,还是在实质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以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方面,仍然不会是一件一帆风顺、轻而一举的事。但这一洪流已是再无法阻挡的了。

 

既然如此,那就让我们去迎接马克思主义的新生吧!让我们去面对新生的马克思主义的曙光吧!让马克思主义的曙光照耀我们、改造我们、改造社会吧!

 

此外,还想就贵报10月27日佚名的《莱温斯基经济学法》谈一点看法。佚名先生的这篇文章无疑是对中国的一些学人的画像,而且画得维妙维俏,恰如其分。在中国的这二十年里,这样出了“名”、成了“家”的学人不在个别。应用这种经济学法的人更是不在少数。他们中的不少人虽然没有成“家”,但却符合这一经济学法的原则——获利。而真正创造了思想的人们却在这些经济学人所搅动的热闹气氛中被挤入寂寞之中,在被这些经济学人占有的通向媒体的通道中被挤入泥泞之中。

 

既然那家出版社面对这位经济学家出版全集的要求而为难,还不如干脆拒绝,不如去寻找真正有创新的、有思想的著述出版呢,比如我的著述。

 

在这里,向那些为马克思主义的地位、权威而呼喊的人们致敬。当然也包括你们这些编辑们。我们应该相信,人们的不懈努力会有好的结果的。

 

马克思主义与一般思想之关系

                             2000124

    出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敬仰,这篇文稿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为什么得不到科学发展的原因。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不断地被其他思想所等同、所取代。于是,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也就逐步消退了,在人们的意识中逐步被淡忘了。而社会的发展也就不能不受到巨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到了重新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重新发挥马克思主义的作用,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权威的时候了。

这篇文稿投寄给社会已经五年多了。五年多的历史,又可以对这篇文稿加以证明了。 2006225日注 

 

尊敬的聂北茵、肖云详二位编辑

 

你们好。

 

当你们收到这封文稿时,我不知道你们将会有怎样的心态。因为这又是一部更难以公开发表出版的文稿。此外,你们也一定会认为我是一个不讲信誉的人。因为我说过,我不再打搅你们了。是的,我食言了。对此,我感到很不好意思。为此,我必须寻找一个借口、寻找一种理由来为自己的这一“过失”辩解。在前不久给你们的信中,我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作用、地位、权威是不能被替代、被等同的。马克思主义一旦被等同、被取代,人们就会离马克思主义越来越远。马克思主义就会被人们忘却和遗弃。人们假马克思主义的名义确立起的思想的地位、作用和权威就只能是对那些思维者个人的思想的地位、作用和权威的确立。社会的发展就必然受这些思想具有的局限性的影响。

 

但我无法在一封信中就这些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因此,那封信实际上只是涉及到了关于马克思主义和其他思想之间的关系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只是论证这样一个问题的提要和引子。

 

我不知道那封信会导致人们对我有怎样的看法。我也不在乎人们会对我有怎样的看法。但我们必须在乎人们会对马克思主义怎么样。因为这既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自身的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这样一些重大问题。因此,我必须以这个提要和引子为开端,将这一问题探究下去。

 

那么如何搞明白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的关系呢?如何确定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呢?这只能从历史中去寻找答案。可以说我是一个对历史不感兴趣的人。但是读书和学习又使你无法摆脱历史。而关注社会本身技术关注历史。因为社会的过去时也就成为了历史。当你将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的关系这一问题和历史交汇在一起时,正如我在本文稿中最后一章所说的那样:“了解历史,具体地说了解人类的思想史,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史,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历史遭遇,剖析这些历史是多么必要。这些历史中所蕴含的教训和知识是多么重要。把这些知识挖掘出来,使其成为人们的观念又是多么重要和必要。”因此,这部文稿不是一部单独的文稿,而是上一封信的延续。这似乎是一个借口。但又是一个很好的借口。不过,也只能找到这样一个借口了。还望你们能够笑纳。

 

这部文告并不纯粹是我个人的看法。而是历史告诉人们的。我臣服于历史。那么是不是所有人都同我一样臣服于历史呢?那就应该将它展现在人们的面前,由人们自己去做出判断。我知道,这几乎又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个范围缩小到极小的范围内总是可以的吧。如任仲平先生,如李德顺先生,以及那些表示过确立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的人们的范围内。不知二位尊敬的编辑是否肯帮这个忙?

 

我不知道你们是否帮过我的忙。但从舆论的反映来看,似乎是的。若是这样,我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再次因为打搅你们和这次的违背诺言而向那么致歉。

 

又是年终岁末。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更出色。祝中国青年报在新的一年里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本人所在单位也已破产倒闭,本人亦将正式居无定所,生活将再次陷入贫困。今后,如若愿意取得联系,可暂时按信封上的地址通信。

 

多么希望自己的文书稿能够发表、出版,这既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人们观念的改变,也能使自己摆脱贫困。可为什么就是不行呢?

 

祝你们新年快乐,新春快乐。

2000年12月5日

 

正文

             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之关系

一· 引言

 

当人类社会即将跨入二十一世纪之际,马克思仍然被世人评价为千年中的伟人之一。之所以如此,皆缘于马克思所创造的思想。任何一个伟人之所以成为伟人,既不是他本人天生就是一个伟人,更不是他自身有什么特殊之处,而是借助于他的行为行为和思维行为的成就而使其体现为是伟人的。马克思主义正是马克思成为伟大人物的媒介。从另一个侧面来说,马克思的伟大,也正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伟大。又之所以如此,在于马克思主义不仅人类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发现了观察和研究社会及一切客观存在的方法,向人们展示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存在本质。而且在于,正如我在《政治与民族精神》中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效用一直可以延用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致中国青年报的信中,我将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做了简单的比较。我说到:局限性,这是其他思想的一般特征。我自然不会改变我的这一看法。但是,当人们将我的这一看法与我所说的“在人们将其他思想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去实践这些思想,或受这些思想各方面的局限性影响而遭遇挫折时,也就视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无用和有害。这难道公正吗?”“马克思主义一旦被其他思想所等同、所取代,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就是树立和确立其他思想的地位、作用和权威”时,这就不免使人产生怀疑,怀疑我是不是在反对什么。我当然不会因为人们的怀疑而改变我的看法。可也正是从我自己的这些看法中,我有了更多的顿悟:我需要从我的那些看法中去发现马克思主义和其他思想的关系。这种关系当然不是诸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源、马克思主义对其他思想的批判,以及什么人的思想是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发展来的,什么人的思想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之类的问题。而是另一范畴的问题。而且可以说,正是这一范畴的问题非常非常重要地关系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地位、马克思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在人们意识中的权威这些问题,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历史遭遇问题。这实在不是一个小问题。我想,如果人们把这个问题研究好了,把马克思主义和其他思想的关系理顺了,对于社会主义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有意义的。

 

正因为如此(也就不是因为人们怀疑我反对什么),就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的关系进行一下稍微复杂的探讨,而不只是简单地提一下而已。

 

二·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

 

马克思主义当然是合理性的思想。而且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基本原理、思想方法、效用的无限性、发展的可延续性来说,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一种永恒的具有合理性的思想。

 

从整体性来说,马克思主义包括对早期资本主义的现实批判、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对人的永远的解放的阐释、对社会合理性(如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及其实现方法的表述、认识客观世界的方法(如认识社会的存在、认识人的存在、认识物质的存在、认识人的实践行为、认识人和社会的关系、认识人和社会的发展趋势及其规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等等,都属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范畴。即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马克思主义中的对早期资本主义的现实批判、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已经过时,但马克思主义中的其他思想范畴仍然具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合理性的。而且,只要人类社会继续存在,马克思主义的认识客观世界的思想方法就永远是具有合理性的。实际上,这也就包含着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剩余价值及社会分配、人及人类的解放、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人民和民主管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等等问题的认识方法,永远可以是人们认识社会出发点。就这些问题自身来说,马克思主义对它们的发现及其关系的确定,永远都是具有合理性的。

 

从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可延续性和效用的无限性来说,从本马克思主义出发,延用马克思主义所开创的研究领域,更多地发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借用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是可以得到无限发展的。

 

如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阶级消亡的理论。马克思主义不仅真实地分析了历史的和现实的阶级状况,分析了人类社会历史中各种阶级消灭(消亡)的过程和方式,而且提出了人类社会中所有阶级都会消亡的必然趋势。这也就为人们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各个阶级消亡和所有阶级的消亡提供了思想方法。

 

如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不仅发现了人类中已经经历过的社会发展规律,也提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人类社会必然遵循的社会发展规律。这就给人们分析和研究任何现实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这一现实阶段与人类社会最终形态的关系提供了思想方法。

 

如马克思主义中的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主义通过对资本主义的研究,发现了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对剩余价值分配关系的存在)。这实际上就告诉了人们,剩余价值是与资本社会密切相关的。而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社会都不可能没有资本的存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社会都是存在着资本的资本社会。只不过是资本存在的形态和资本社会的存在形态的不同而已。相应地是剩余价值关系也必然是不同的。这几为人们从剩余价值出发,已经不同资本社会中的剩余价值关系提供了线索和源头。

 

如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人的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通过对民主主义思想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发现了民主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条件下,是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的。因此,人的解放的第一步必须是阶级人、即无产阶级的人的解放。但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局限于阶级人的解放的。人及人的类的解放才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出发点。阶级人的解放只是人及人的类的解放的一个必然的现实的解放和下一步解放的阶段和环节而已。这就为人们在不同资本社会阶段探索人及人的类的解放提供了从内容到形式的不可回避的出发点。

 

如马克思主义对生产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发现。这是人类社会和人类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发展阶段都必然存在的关系。只要人的实践的能动性存在,就必然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又必然引发生产关系的变化。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基础的任何变化,又都要求或引发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的变革。这就为人们观察、分析、研究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变化,合理地提出和推进任何资本社会发展阶段的上层建筑(具体地说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的变革提供了辨证的、唯物主义的方法。

 

其实,借用马克思主义的发现、方法、研究领域、基本原理来观察和研究任何现实资本社会所能涉及的领域很多,而且都是非常适宜的。只要是从本马克思主义出发,借用马克思主义的发现、方法、研究领域和基本原理对社会存在的真发现、提出的是合理的意向发明(即改造和变革社会的方法),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线性延伸,就是发展马克思主义。

 

对人类社会发展来说,是思想在影响和左右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越是被合理性思想影响和左右着,社会的发展就越是符合规律,就越是趋向合理。因此,合理性的思想必须先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文明而发展。如果说,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就是对生产力发展的当然的超前,技术科学的储备是对生产水平、生产规模、生产方式的超前。那么,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思维科学的符合理性的发展就是相对于社会发展的超前。这里当然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而且可以说,超前于社会发展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具有意义。

 

对人类社会而言,就是一部思想史。特别是对近现代社会来说,思想的创造更是缤纷色彩。因此,马克思主义不是唯一的思想的存在。在奴隶社会晚期,就已经呈现出了人类思想的大迸发。在经历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思想的沉积和凋零之后,在封建社会晚期又再次呈现从了思想的活跃。而且,这一次的思想的活跃是建立在理性和科学的基础上的,是明确了人类社会所规定的思维范畴的。如社会科学范畴、人文科学范畴、思维科学范畴、自然科学范畴。因而这些思想研究和创造所表述出的思维成果也就属于或接近于对客观事物的真发现。人类思维及其思想发展的趋势以就一直延续至今。

 

在这同一时期内,在申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更是产生了众多的、在现实中被等同于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且起着实际作用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如形成于三十年代的“苏联马克思主义”、如斯大林主义、如赫鲁晓夫思想、如勃列日涅夫主义;如产生于中国的承苏联革命方式的王明思想、如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新中国时期形成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思想;产生于南斯拉夫的铁托思想;产生于越南的胡志明思想;产生于朝鲜的金日成思想,等等。

 

当我们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的思想相比较时,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上的特征。我曾经说过,思想家们的思想和政治家们的思想是不同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们的思想虽然具有包括广泛内容的共同特征,但是,思想家们的思想是运用理论的方法,用几万字、几十万字、甚至几百万字来说明一个思想的。而对政治家们来说,往往是一句话就是一种思想。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思想上的这种差异还仅只是形式上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思想家们的思想往往是相互衔接、互为条件的一种思想的体系。因而它自身是不矛盾的(但不等于与客观世界不矛盾)。如民主主义思想中的自由是以民主为条件的。而民主与自由则是以法为条件的。而法的社会又是以“三权分离”、权力制衡的国家政体为条件的。合理的国家政体又必须以法所规定的民主、自由为条件。否则,国家就会堕落为专制和集权。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更是如此。如共产主义的实现必须以社会主义的实现为条件。社会主义的实现则必须以无产阶级革命和实现真正的、普遍的民主和平等为条件。再如阶级的解放是与人的解放相衔接和互为条件的。共产主义的实现则体现为财产上的联合共同体、人的自我管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再如作为思想家的毛泽东思想。如中国的革命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是武装革命。中国的武装革命又必须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革命……。如此等等。而政治家们的思想则是随着现实社会状况的变化而提出的。。因此,他们的每一思想往往是相互孤立的,是具有随意性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如作为政治家的毛泽东主席,在1956年提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在1957年后,则改变为阶级矛盾仍然是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到“文化大革命”时,则将“党内走资派”确定为是社会中的主要的阶级敌人。对于“文化大革命”则说:“文化大革命好”,每隔几年就要搞一次,就是他的思想。而到了晚年,他又说,他一生中只做了两件事。其中一件就是“文化大革命”。其言外之意就是,“文化大革命”是对是错尚难确定,只能留给后人去评价。其实,这种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用一两句话来表述一种思想的方式,使思想之间互不衔接、相互孤立而导致思想的随意性、思想变化的频繁性,甚至是思想之间的相互矛盾性也就必然是难免的。用这样的思想来支配社会,就必然使社会的发展表现为不稳定性,甚至是圆周式的循环。

 

当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与一般思想的关系时,当然是指那些在发挥社会作用时与马克思主义相关联的思想。或许正是从对这种关系的分析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权威及其受到的影响;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效用长期性、甚至无限性来确定马克思主义不灭的真理性和对人类社会发展实践的指导意义;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如何在实证着马克思主义;可以明了,如果在主观上、在实践行为上实质性地抛弃了马克思主义、违背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带给社会、带给人民、带给社会主义、带给马克思主义者的将是什么。

 

三 马克思主义和被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的关系

 

在第二章中,我们表述了马克思主义所包容的一些最基本内容,表述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领域,表述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表述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发现,表述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思想方法。当然这些表述相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来说,只不过是极少一部分而已。不过,我们的立意并不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大厦做尽可能详细的表述。而是在于说明,只有确认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作用和权威,只有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只有从马克思主义所包容的领域和内容出发(当然不排除在思想领域和内容上的创新),只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发现,只有借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使其研究体现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线性延伸,是对客观世界的真发现,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实际上,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之关系的一种解析。也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和被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之关系的一种分析。

 

马克思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自身。如果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创造性发展,不是从马克思主义所包容的内容和领域出发,它就不会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线形研究,它就是思维者自己的思想,就不能将这种思想等同于马克思主义。

 

实际上,在我们所列举的那些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思想,他们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线形延伸。而只是那些思维者们自己从自身所在社会的、国家的、甚至个人的立场出发的思维结果而已。如斯大林的反托派政策,实际上就是斯大林从个人立场出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地位、权威而将托洛斯基作为政敌除掉而实施的政策。这怎么能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呢?在斯大林时代,包括反托派思想在内的斯大林的思想,都是在强力作用下被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从斯大林一直到勃列日涅夫在社会主义阵营中所实施的所谓国际主义政策,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的平等、民族的独立、民族的自决的思想没有共同之处。这一政策只不过是苏联为了维护世界大国地位、为了与西方国家相抗衡而实施的政策。当然也不能用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

 

任何只是为了解决一个社会中的现实问题的思想,从本质的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思想(即理论意义上的思想),因此也就不能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这正是社会主义国家中被用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思想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从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自身。发展马克思主义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点和源的线形延伸。这种延伸当然离不开后人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能表现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符合,是符合在马克思主义的线性上的。因此,它不能是一种独立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列宁主义的革命思想、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线形延伸,或者是符合在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主线之上的。任何成为独立思想的思想,就是思维者自己的思想,而不能被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在人类社会中,只有一个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表现为从点、源而为线形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而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更多的马克思主义。如果社会中有了众多的马克思主义,只能表明马克思主义被众多的思想等同了。

 

马克思主义不能被等同。一般的思想不能用来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这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之间应有的关系呢?

 

四 马克思主义与取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的关系

 

在致人民日报的信中,我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效用一直可以延伸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是一般的思想所不能相比的。在致中国青年报的信中,我指出:局限性,在是一般思想所共有的特征。

 

如果我们考察近现代社会的思想史,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民主主义思想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思想成就之一。民主主义思想所内含的价值——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法的精神、国家政体的“三权”分离和政教分离原则等等——是构成一切合理社会的基础。因为我们不能说,任何一个现代社会应该是不民主、不平等、不讲人道、没有博爱、没有法的精神的、集权的和专制是社会,更不能说这样的社会是一种合理的社会。因此,封建社会以后的任何社会都应该是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的、法的、“三权”分离的、政教分离的社会。或者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社会。这似乎表明民主主义思想的效用具有无限性。但民主主义思想仍然是有局限性的。民主主义思想的局限性,在于它不能独立地在普遍性意义上使一个社会成为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社会,不能独立地使社会体现充分的人道主义,不能使社会成为完全的法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想虽然引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使自由、民主、平等、法的精神、人道主义精神成为社会的观念,使“三权”分离、政教分离的国家政体成为了社会的存在。但对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公正的法并没有在他们身上得到体现,还不具有普遍性。这便体现了民主主义思想的局限性。民主主义思想的这种局限性的突破,借助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正是在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推动下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压力作用下,自由、民主、平等、人道主义、法的公正、国家的(相对阶级的)中立性,才在普遍性的意义上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体现。

 

可是,民主主义思想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当一个社会在普遍性的意义上思想了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法的社会以后,社会是不是就将永远如此而不再变化?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及其连带的行为是不是也不再变化?当然不是。人和社会是永远处在变化之中的。如果这种变化不是被引向向前、向上的发展,就会自发地表现为社会发展的停滞、倒退、混乱。人的存在就会表现为消沉、孤独、冷漠、迷茫、堕落。民主、自由就会向绝对民主和绝对自由发展。法的网就会越织越细密,反而会成为阻碍人的思想境界的提升、阻碍人们相互交往的条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开始表现出了这种迹向。但是,民主主义思想却不能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因此,民主主义思想对于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资本社会是有意义的、有效用的。但是民主主义思想的效用一旦发挥到了极至后,就将再次显现出它的局限性。

 

然而,马克思主义却具有一种永恒的效用。只要人们能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去挖掘、去发现相关的思想,能对这些思想进行线形延伸。如在共产主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自由将被人的全面发展所取代;法将被人的成为习惯的相互的爱、相互的为他的高尚道德所取代(而法只能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基础道德);现今意义上的民主(即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互结合、相互制约的民主)将被人的自主管理所取代。

 

凯恩斯思想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因为在它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社会过渡到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使社会的合理性成为了可能(当然,这也是无产阶级革命压力下的结果)。使社会消除了自由资本社会的那种不合理和不公正性。但是,当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进入成熟期后,如果依然沿用凯恩斯的思想,使国家过多地干预经济和生产的发展,成为过多的社会资本的所有者,成为社会福利的完全的承担者,反而会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桎梏。这就是凯恩斯思想的局限性。

 

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线形延伸,或者说是附着在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上的。因此,它才引导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但是,这一思想仅只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线形延伸而已。而不等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其他理论方面的线形延伸。这就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的局限性。从更广的范围来看,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它仅只是为了夺取政权、为了反对资本主义,却不包含或很少包含反对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体制、传统、观念的思想。这对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半封建社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缺陷,是一种更大的局限性。正是由于毛泽东思想中的这些缺陷和局限性的存在,并且被用于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从而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多少不幸、灾难、痛苦,最终导致使中国社会发展表现为停滞、动乱、倒退的“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一种被认定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被确立起具有权威、地位和作用的思想的共同的局限性表现为,只服务于现实社会的需要,而不具有可延续性。

 

就“苏联马克思主义”来说,在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如果它始终是受制于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就应该是苏联社会后续发展和人的持续解放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理论,就应该是苏联社会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就应该是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变革所有制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管理理论,就应该是指导变革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权力结构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理论,就应该是逐步削弱国家的统治性质,强化社会服务、实现人民自主管理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阶级消亡理论,就应该是强化法治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就应该是指导人们去研究人的生活关系,建立人的新型群体生存组织方式的理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如果人们始终是这样来从本马克思主义出发、或以线形延伸的方式来发展马克思主义,并将其用于指导社会实践,也就不会有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积累、矛盾激化和最终解体。

 

但是,我们从“苏联马克思主义”中几乎找不到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上述影子。而在后来的斯大林主义、赫鲁晓夫主义、勃列日涅夫主义中,就更是找不到点、源、线的马克思主义了。所有这些思想的实质都不过是政治家们拘泥于现实、是现实社会的意识反映而已。甚至仅只是政治家们个人意志的体现而已。如果这些思想中内含有合理性的成分,那么当这些合理性成分转化为了现实的社会存在以后,它们也就不再有任何意义(即后续的意义)。如果继续实践这些思想,就会使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陷入停滞、走向反面,会使社会表现为停滞、落后和倒退。这一思想就会被其他思想所取代。如果这个新的取代思想仍然不是点、源、线的马克思主义,那么在这个取代思想的作用下,社会发展不过是再经历一次发展→进步→落后→倒退直到社会主义毁灭的圆周循环而已。这就是一般思想所共同具有的局限性。这对任何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都是如此。因为没有任何一种一般思想能够超越马克思主义而不具有局限性。否则,我们又何必信仰马克思主义,又何必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呢?

 

然而,上述分析还只是指那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成分的思想而言的。如果一种思想根本不具有合理性,但却被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被用于取代马克思主义,并用来支配社会和人的实践,那就不是局限性的问题了,而是加剧社会矛盾,制造社会的灾难与不幸的问题,是直接地加速将社会主义引向毁灭的问题。我们已经分析过,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线形延伸。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建立以后,它即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就应该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其他方面理论的发展来指导社会的发展。但是,人们却不是这样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而是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从身上剥离下来,使其成为指导社会主义发展的一种思想,并用来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这样一来,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在社会主义时期就成为独立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它的局限性就立刻充分表现出来。它无法再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这从整体上来说是如此,从毛泽东思想所包容的具体思想内容来说,同样如此。如“批评与自我批评”思想的局限性;如组织原则思想相对于社会大人事体制所表现出的局限性等等(可参见本人所写的《人事体制与人事体制原则》)。

 

当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被作为独立的思想充分表现出局限性之后,于是,它发展成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这就更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线形延伸的理论毫无共同之处了。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无产阶级在赢得了阶级斗争的胜利,取得了政权本上升为统治阶级,经过一定阶段的无产阶级专政以后,即进入了敌对阶级和自身消亡的时期。同时,社会便由阶级人的解放转人的解放这一下一个“阶段”和“环节”,而不是继续进行阶级人的解放。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线形延伸。它就只是毛泽东主席自己的思想而已。当这一思想被用来支配社会的实践时,我们看到的就是人民或公民中的一部分人,是如何被从人民中分离出去而后加以专政的(实际上,对这一思想来说,人民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被从人民中分离出去,再加以专政的。);我们看到的是,国家的统治作用(而不是服务作用)是如何被强化的。这样,这一思想就堕入了不合理思想的范畴。从五十年代下半叶开始,正是这一思想加剧激化了社会中的矛盾,人为地创造着灾难和不幸,加速着中国社会走向了毁灭。

 

其实,对于社会主义各个国家来说,马克思主义都是这样被等同和被取代的。这似乎成为了一个无形的法则。似乎不这样,就不能表明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就不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然而,正在这一无形原则的作用下,由于这些“马克思主义”的现实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使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矛盾不断积累和激化。矛盾的积累和激化又必然推动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的统治作用的强化,加速着社会的毁灭。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任何一种新的思想都在重演着这样的历史过程和悲剧;都表现为用一般思想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用一般思想来排斥马克思主义、用一般思想来实质性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至少从客观上来说是如此)的事实。而从来不是人们感性认识的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五 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和不同的“马克思主义”相互斗争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个思想,作为一个形成了体系的思想,它就是一个思想,即由自身组成为一体的思想。这个思想涉及到了很多领域,包容了丰富的内容(这也是一般思想所不具备的特征)。也正是这些涉及到了的领域,包容的内容构成了整体的马克思主义。我们不能把马克思主义拆开而使马克思主义成为几个、几十个马克思主义。因此,从构成形态来说,马克思主义是不可能与马克思主义斗争的。

 

从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来说,从纵向来看,马克思主义已经是涉及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而马克思主义涉及到的领域、内容中的思想,又都是可以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线形延伸的。比如,就剩余价值学说来说,剩余价值在自由资本社会被资产阶级所占有(也即分配给了资产阶级)。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国家成为了剩余价值分配的参与者。那么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中,民众开始逐步成为剩余价值分配的主体。以此推断,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早期阶段,剩余价值就会成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而转化为社会所有。因此,马克思主义自身不存在断档问题,当然也就不会存在“前”“后”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相互斗争问题。

 

从横向关系来说,马克思主义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和内容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关系。只有马克思主义某一领域、某一内容的线形发展,并用于社会的实践,创造了合理的社会的和人的,也就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涉及到的其他领域、其他内容的线形发展和实践的基础与条件。反之一样。如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而调整了的社会分配关系,就会成为所有制形态向人民所有、向企业成员共有制变革的基础和条件;人民所有、企业共有制的确立,则反过来成为对剩余价值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的基础和条件;广大的社会成员成为了资本所有者,又成为社会向民众资本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如果人们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民参与管理(包括对整体社会和局部社会的管理)来实践马克思主义,就会构成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的变革,使国家及其官吏演变为为人民提供服务的真正的公仆(而纯粹的直接管理者和具有统治意义的国家是根本不可能成为公仆的);当人民的自主管理在局部社会中得到充分体现时,就会成为引发人的生活关系和群体生存组织方式发生变革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从而使社会逐步向共产主义社会迈进。

 

因此,马克思主义中的任何一个领域、任何一个内容的思想同样不会与其他领域、其他内容的思想发生冲突。

 

但是,我们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简直可以说就是一部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相互斗争的历史。这种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斗争是错综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领域的斗争。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斯大林主义和铁托主义的斗争;六十年代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和赫鲁晓夫主义的斗争。这些还只是公开化的斗争。而没有公开的斗争就更多了。

 

2.一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斗争。就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任何一个时期内的支配思想都会用来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无论这一思想是具有局限性的合理性思想,还是根本就是不合理的思想,它们的作用最终都会导致社会矛盾的积累,都会引发各种社会危机,都会最终使社会发展表现为停滞、倒退和落后,甚至会使社会毁灭。因此,又都会被下一现实阶段的支配思想所否定和取代。这种否定即是一种思想对另一种思想的斗争。尽管这种斗争不是两种思想在同一时期内的那种斗争方式,但仍然是思想斗争的一种方式。如赫鲁晓夫对斯大林主义的批判和否定;勃列日涅夫主义对赫鲁晓夫思想的批判与否定。可是,无论是斯大林主义、赫鲁晓夫思想,还是勃列日涅夫主义,在现实中都是被用来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的,都是被视为是现实的马克思主义的。因此,这些思想之间的斗争也就表现为是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斗争。

 

这样来,就产生了问题。一是,一种思想在现实社会中被视为是马克思主义,而在以后的现实社会中却又不被视为是马克思主义,难道马克思主义是一种魔法可以变来变去吗?二是,马克思主义自身怎么会不断地发生矛盾和冲突呢?而我们已经分析过,对马克思主义自身来说,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我们不改变支配现实社会的思想即是马克思主义这样一种传统的思路,那么我们就永远无法解答这一问题。我们只能在认定作为自身的马克思主义、作为点、源、线的马克思主义是不可能自相矛盾的,是不可能自己与自己进行斗争的,是不可能不断地来否定自己的前提下审视这些思想自己的斗争,我们就不能不得出以下结论:这些思想不是马克思主义,而只是这些思想的主人自己的思想而已。这些不同思想之间的斗争只是马克思主义之外的思想之间的斗争而已。这种思想斗争只是此“马克思主义”与彼“马克思主义”的斗争。无论这些思想是有局限性的合理性思想,还是根本不合理的思想,当这些思想最终导致社会矛盾的积累,引发社会危机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幸和灾难,开始毁灭社会时,如果它们不能被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所取代,也必然会被其他思想所否定、所取代。

 

其实,不同思想之间的斗争是很正常的,是人类思想史的一种必然。但一种思想自己与自己斗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自己与自己的斗争,决不是一种必然,也决不是正常的现象。

 

六 一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的关系

 

我说过马克思主义不是哪个阶级、哪个政党的理论,而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效用一直可以延用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的合理性等量齐观的。

 

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可以在资本的任何时期内用来解释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用来指导社会的实践,特别是可以用来指导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实践。

 

但是,马克思主义毕竟是形成于十九世纪的。使马克思主义可以形成的参照依据毕竟是资本社会的第一阶段——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而且是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前期阶段,以及此前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和存在。而要用马克思主义来解释任何现实社会,用来指导现实社会的发展,那么除了必须依据形式社会的客观存在以外,还必须参照和依据现实社会的存在来发展马克思主义。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当然应该、也只能是从本马克思主义出发,对点、源的马克思主义做线形的延伸。而且,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必须属于真发现,并且具有可实践的意义,能够使通过实践创造出的存在符合合理性这些原则。否则,就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或者说,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将是毫无意义的。此外,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更不能表现为是将他人独自创造的思想用来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

 

但是,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都没有能够摆脱对上述原则的背离。这对马克思主义真正的发展、具有实践意义的发展产生了什么作用呢?

 

从西方马克思主义来看,自从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社会有了可以自由、民主发展的社会条件后,人们确实是从本马克思主义出发来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但是这种发展有两种倾向而使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不能真实地用来解释和批判现实社会。

 

一是教条式地来阐释马克思主义。如在阶级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阶级在历史中的存在与消亡和新的阶级的存在形式。如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在历史中的存在和消亡;封建社会中的贵族阶级、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在历史中的存在和消亡。那么贵族阶级、地主阶级、农民阶级相对于奴隶制社会,就是新的阶级存在形式。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对于封建社会又是一种新的经济存在形式。二是阶级的现实存在基础和存在条件,以及由此引发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三是阶级的最终消亡、消亡过程和消亡的社会条件。如果人们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仅仅局限于第二个方面,就是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人们会因此忘却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人类社会中最后的阶级存在形式的论述。会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消亡理论。会看不到由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始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和起始于七十年代的资本分配制度以及其他许多有利于阶级消亡的社会条件的形成,看不到这些新的社会条件对人们的观念和社会地位的改变所具有的影响作用。因而不能积极地创造阶级消亡的社会条件,实现社会的更加公正,以加速阶级的过程。而是仍然去机械地划分阶级。以至于做出将嬉皮士、无业者等人群作为革命的主体阶级这样的理论推断。

 

二是不能用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思想来解释现实社会。如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包含着剩余价值的复杂关系。剩余价值关系既可以用于解释自由资本社会,也可以用于解释自由资本社会以后的所有资本社会。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他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剩余价值关系的已经成果出发,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剩余价值关系在不同资本社会中的变化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

 

然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却因为自己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关系理论来解释现实社会,而只是把目光停留在马克思用剩余价值理论对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上,反而得出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过时的结论。这既是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的表现,也是轻视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的体现。

 

再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理论。这是最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忽略的方面。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发展规律。这就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却同政治家一样,将资本主义社会视为永存的社会。因而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这一又一极为重要的思想来解释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人们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仅只视为是相对自由资本社会的一种只在形式上变化了的社会,而不是一种形态变化了的社会,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迈进的又一个历史阶段和环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们也看不到资本分配是如何推动人类社会按照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向未来社会推进的。由于无视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原理,也就根本看不到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原理不仅包括分配的公正和财产的共有(首先是局部社会范围内的财产共有——联合的个人所有制。而后才是全社会范围的财产共有——个人所有基础上的社会所有)。而且包括人的社会关系和人的生存组织形式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升。所以,尽管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现实的资本社会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却无法找到改造社会、解决现实社会矛盾的钥匙。当然也和无法在真正的意义上发展马克思主义了。

 

西方马克思主义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发展马克思主义,并不只是表现在上述几个方面。因此,他们的马克思主义也就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线形延伸,也就不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而只是他们自己的思想而已。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在西方所遭遇的状况。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又处于怎样一种状态呢?

 

光物理学告诉我们,在真空状态下,光具有无限的衍射性。但是如果在光的运行方向上施加一种屏蔽,就会阻挡光的衍射。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效用可以延用到未来社会的思想,因此,马克思主义也就具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延伸发展的特征。与光线的衍射不同的是,光的衍射是依靠它自身的动能自然地进行的。而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却是要依赖人的思维才能得到线形延伸的。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当人们用一个又一个他人的思想来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时,而且这些“马克思主义”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并发生相互的矛盾和斗争,从而表现出这些思想只是思维者们自己的思想时,这些思想也就犹如一个又一个屏蔽一样,阻断了马克思主义的线形延伸。处在这些个屏蔽后面的人们看到的只是作为这个屏蔽的思想,而难以看到马克思主义,从而阻断了马克思主义与人们的联系。阻断了马克思主义对人们所能施加的影响。而且,这种屏蔽并不只是单面的“墙”式的屏蔽,它更犹如具有四面“墙”的框体一样,使人们无法走出这个框体去接触、去发展马克思主义。这就表现为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不自由、不民主。在这种状况下,人们又怎么能去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又怎么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呢?

 

对于光来说,当屏蔽阻断了光的衍射后,光线仍然会照射在屏蔽与光线接触的那个界面上。去掉屏蔽后,光又会自然地衍射。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当第一道“屏蔽”阻断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便停留在原处处于停滞状态。随着第一道“屏蔽”被其他思想所否定和取代,而且由这一思想形成新的屏蔽后,马克思主义不会随之自然地延伸,而是仍然停留在它原来停留的位置上。但人们却会因此又远离了马克思主义一定的距离。随着这样的过程的交替发生,由于马克思主义始终停留在它原来所处的位置上,因此人们离马克思主义也就越来越远,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离人们越来越远。

 

随着时间的推移,马克思主义在人们的视线中会变得日益模糊。马克思主义就会被人们淡忘和忘却。人们就会逐渐不知马克思主义为何物。人们只能知道那些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以及它们之间不停歇的斗争。在现实社会中,之所以出现“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地盘越来越小,信仰马克思主义、或虽然信仰马克思主义,而知道马克思主义为何物的人越来越少”(可参见本人的《致人民日报总编室》)的状况,其原因皆缘于此。当然也就谈不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了。

 

七 马克思主义和一般思想在地位、权威、作用上的关系。

 

思想不等于理论。理论是对思想的复杂表述。掌握理论的方法来表述思想不是一般人所具有的能力。不论这种能力是思维能力还是写作能力,或是二者相结合的能力。但这并不表明只有少数人才能有思想。可以说,只要大脑是健全的人,他就会是一个有思想的人。除了还完全受制于本能支配的婴儿外,所有大脑健全的人都是有思想的,即使幼儿也不例外。幼儿虽然思维功能发育还不成熟,但他面对他所不熟悉的客观世界和他自身的存在,已经开始了思和想。虽然他的思和想还难以产生思维的结果。但他的思和想的状态、他形成不了固定的思想成果,就是他的一种思想状态。

 

对于任何一个成年人来说,都是会形成自己的固化的思想的。当然这种思想是千差万别的。如有的人是承袭了历史已有的思想;有的人是将他人的思想转化为了自己的思想的;有的人则创造属于自己的思想;有的人是从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来形成自己的思想的;有的人则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形成自己的思想的;有的人则是从损害他人的利益出发形成自己的思想的;有的人的思想是高尚的;有的人的思想是低下的;有的人的思想的着眼点是远大的;有的人的思想则是短浅的……。对所有有思想的人来说,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每个人的思想在支配着每个人的行为。由此,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也是千差万别的。这种差别既有形式和外在上的不同,也有本质的不同。

 

思想与人的关系除了这种同一性外,还有一种区别。即一部分人的思想除了支配个人的行为外,还起着影响社会、影响人,支配社会发展的作用。如思想家、理论家、学者、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的思想。即使这样,他们自己仍有差别。如思想家是借助理论的方式,利用舆论来影响政治家和民众的观念而影响社会发展的。而政治家则是利用管理社会的权力,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将自己的思想(而并非一定是理论)转化为社会和国家的政策来支配社会发展的。如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人类社会中的思想(即思想家们的思想)是处于凋零状态的。因此,整个封建社会就是受制于一个又一个朝代的统治者个人的思想支配的。这种状况甚至在近现代社会中仍然如此。据此,我们就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凡是起支配作用的思想当然地就是马克思主义思想。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政治家,既可以受制于马克思主义或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来管理社会,也可以用自己的思想来支配社会。当政治家用自己的思想来支配社会时,他的思想可以是具有合理性的思想(但也必然存在着局限性),也可以是不具有合理性的思想,但那都只能是政治家自己的思想。而不能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划等号。

 

实际上,从社会主义的历史来看,由于我们前述的所有原因,支配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往往都是政治家们个人的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表现为是超前性的线形延伸的发展,在政治家们的思想起支配作用的同时,马克思主义的作用也就相应地处于了次要、甚至无有的地位。

 

从思想的地位来看,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内,一旦用其他思想来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实际上也就确定了这一思想的社会地位。这个地位就是支配社会、影响人的观念,甚至是控制人的思想和观念的地位。一种思想有没有地位,也只能是这样来体现的。但是,由于那些被视为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实质上只是那些政治家们个人的思想,而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或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对这些思想的地位的确定,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地位的排斥。所以,我们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人们可以不知道马克思主义或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是什么,不可以用马克思主义来分析和解释现实社会,但却必须知道现实的思想是什么,必须服从于现实思想,不可以对现实思想提出疑问和挑战。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你可以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地位,但你必须承认现实思想的地位。哪个社会主义国家不曾有过这样的现象呢?

 

从思想的权威来看,一种思想的权威的确定往往是通过两种方式而树立起来的。

 

一是因为思想自身所具有的魅力、所能产生的作用。因为它的这种作用所能够表现出的它自身内含的哲理和真理而令人信服,因为它包容的思想内容丰富、宽广、远大而令人敬佩。在于这一思想可以真切地解释社会的存在,在于社会的发展可以实证这一思想所具有的真理性。更在于这一思想被用来指导社会的实践之后,创造出的存在是合理的存在,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存在,是有益于大多数人的存在。当一种思想自身具有这些内涵,它便会自然地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确立起它的权威。当一种思想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能体现出这样的内涵,都能发挥这样的作用时,它的权威也会是永恒的。就人类社会的思想来说,马克思主义无疑具有可以形成永恒权威的内在条件。但它必须是在具有可以得到积极的发展,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意识,可以用于指导社会实践,可以表现为使创造出的社会的、人的存在具有最大程度的合理性,使社会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样一些社会条件时,它才能确立起这样的权威。当马克思主义的权威能够这样确立起来时,马克思主义的权威是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中的,是会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线形延伸或社会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证而永远地存在于人们的心中的。

 

思想的权威的确立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人为的作用来确立的,即运用权力的力量来确立某种思想的权威。运用这样的方式,无论是对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来说,还是对不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来说,都可以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特定的社会时期内确立起它的权威。甚至像西特勒的纳粹思想都可以用这样的方式确立起它的权威。但是,用这样的方式确立起的思想的权威又具有下述特征,即这种权威是不稳固的,是短暂的。如果这样的思想是具有合理性的,那么在这一思想具有的合理性的效用发挥完毕后,当它内在局限性开始充分显示,但社会仍然坚持发挥这一思想的支配作用,而使社会表现出矛盾的积累、社会的混乱,甚至表现出落后和倒退时,这一思想的权威也即丧失。人为的作用并不能使这一思想的权威在事实上永存。而对于不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来说,只能靠强力来维持它的权威。但是,当这种思想直接将社会推向灾难、不幸和毁灭时,这种思想的权威便连带维持这一思想的权力会一并遭受到挑战和反抗。这种思想的权威也就会瞬即崩溃。

 

我们可以从历史中看到,“苏联马克思主义”、斯大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曾经是多么权威,它们中的一些思想或许也曾具有合理性。但它们不也导致了苏联社会、中国社会、共产主义运动的不幸和磨难吗?其权威不也随即丧失了吗?希特勒纳粹思想的权威不正是通过强力树立起来的吗?不也正是这一思想最直接地将德国和整个世界推向了最大的灾难吗?纳粹思想的权威不也正是来的也快,消失的也快吗?所以,人为地确立起的思想的权威是面对着人们的,人们需要昂视它。当人们昂视它时,它确实是高大的。但也是会令人感到压抑的。

 

我们从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可以体会到,当人们将一种思想用于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并假马克思主义的名义树立这一思想的权威时,就阻断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阻断了马克思主义作用的发挥。当马克思主义在这种状态下无法得到发展,作用无法发挥,不能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意识产生影响,不能创造合理存在,不能得到实证,使人们无法感受到它的魅力、它的哲理、它的丰富、它的宽广、它的深远意义,而只能感受到现实思想的高大和压抑时,马克思主义的权威怎么可以自然地树立起来呢?马克思本人更不可能永远存活现实中来利用权力树立自己思想的权威。因此,在人们逐渐远离马克思主义,逐渐对马克思主义模糊、陌生和淡忘时,马克思主义的权威也就逐渐消退了。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这种状况下确立任何一种思想的权威时,都是在确立一般思想的权威,而不是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威。甚至,当一般思想的权威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而丧失时,人们还会以为这是马克思主义不具有权威性,这就更是不公正的了。这种不公正则会加速马克思主义权威在人们心中的丧失。

 

八 马克思主义、一般思想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表现出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呈直线发展的。但对每一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说,其发展又并不是呈直线性的。每一历史发展阶段都表现了进步→ 发展→停滞→落后→倒退这样一种曲折的过程。甚至这样的过程还要经过多次的圆周循环。如封建社会的朝代更迭,就是以圆周循环的方式重复着这样的过程。甚至,这也是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的近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规律。尽管这个过程不会改变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向,不会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但毕竟会延缓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会延缓人类实现终极合理社会的时间。

 

那么,应该社会可不可以消除一个历史阶段中的曲折、圆周循环的发展现象,而使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的发展都能表现为进步→发展→成熟→再进步→再发展→再成熟这样一种直线发展的态势,从而消除或避免发生不幸、灾难、危机、落后、倒退这些社会局面呢?对于历史来说,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历史不能重演,因为历史没有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思想。

 

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使人类社会的由迂回曲折、圆周循环式的发展向直线式的发展成为可能。之所以只是可能,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存在着这样两种可能,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处于停滞的状态,使马克思主义因为不能超前社会的发展而无法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发展就难免仍然会以迂回曲折、圆周循环的方式发展。二是马克思主义处于超前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始终在发挥着引导社会的发展方向和路线的作用。这样的方向和路线就会使社会的发展在最大程度上呈直线性。

 

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时,支配社会的就只能是一般思想。这些思想必然引导、甚至是驱赶社会呈迂回曲折、圆周循环的发展。如在人类社会处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转型时期,德国的纳粹思想、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想就将整个人类社会拖入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使人们不得不把大量的人力、财力、精力和智慧投入到战争中去,从而延缓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阵营一直交替在“苏联马克思主义”、斯大林主义、赫鲁晓夫思想、勃列日涅夫思想及其他思想的支配和控制之下。社会主义也终于在达到了它的辉煌的顶点后,开始落后,开始倒退,开始走向毁灭。从而在形成了一次圆周循环后,使社会主义的继续发展成为不可能。我们都不否认“文化大革命”是中国社会的一次灾难,它整整延缓了中国社会十年的发展,将中国社会推到了毁灭的边缘。这不正是受制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思想的支配和控制的结果吗?一个社会中产生的任何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积累、灾难和不幸的发生、社会危机的产生,都是社会呈迂回曲折、圆周循环发展的具体表现,都在客观上延缓着社会的发展。这肯定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作用的结果。然而,社会又根本不可能没有思想在起支配作用。那么导致这种结果的就只能是一般思想。或者是由根本不具有合理性的思想导致的结果,或者是由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具有局限性的思想导致的结果。除此以外,我们还能做怎样的解释呢?

 

九 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合理性思想的关系

 

我在致光明日报的《法轮功问题什么了什么》一文的附信中说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由科学家导向的,而社会的发展则是由思想家导向的。从一般性来说,这没有错。但就社会发展来说,人们关注和追求的是社会合理和公正的发展。因此,更准确地说,社会的发展应该是由合理性思想为导向的。从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无疑是迄今为止最伟大、最具合理性的思想。因此,马克思主义无疑也应该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只要马克思主义是超前于社会发展的,它就始终可以起到这样的导向作用。

 

但是,马克思主义毕竟不是人类社会(包括未来社会)中唯一的思想。也不会是唯一具有合理性的思想。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之外的任何思想都视为是不合理思想,或者是视为是不具有任何合理成分的思想。毕竟马克思主义自身也是充分、辨证地吸收了其他思想中的合理成分而形成的。其次,马克思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者,尽管他的思想是浩繁的、博大的、精深的,涉及的领域和内容是广泛的,提出的基本原理是与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完全相符合的,但他也只能利用三十多年的时间来创造他的思想。因而,马克思主义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不可能包容他之前、他在时、他之后所有客观存在所能决定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只要是对客观存在的真实反映,是真发现,就是合理的,或是具有合理性成分的。由此,才表现为民主主义思想家们先于马克思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的爱)、法的精神、“三权”分离的国家政体、主权在民等等合理性思想;早期经济学家们先于马克思发现了经济关系中的一般规律,提出了众多经济学术语,创立了经济学;黑格尔先于马克思发现了辩证法;费尔巴哈先于马克思发现了唯物主义;空想共产主义者们先于马克思发现了阶级、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存在,提出了共产主义的一些基本原理,提出了共产主义的基本构思。而在马克思之后的思想家们同样提出了马克思再也无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如,弗洛伊德揭示了人的心理活动这样的内在的存在;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模式;存在主义思想家们创造了人的个体从虚无到创造自身存在的思想;科学家们提出的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更是有更多的经济学家在不断地提出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思想。当然,我们可以说,这些思想没有马克思主义那样的魅力。但是我们能说这些思想从根本上就是不合理的吗?或者,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思想是不合理的,但能否认它们之中含有的合理成分吗?这对于未来人类社会中的思想来说同样如此。

 

人类社会就是在所有合理思想和思想中的合理成分的共同影响和导向作用下趋于合理发展的。所以,一个合理的社会、一个趋向合理发展的社会就不仅应该允许马克思主义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且也应该允许所有合理的思想和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存在并发挥作用。甚至应该容许那些一时难以判断的思想存在。因为这样的很可能是合理的,或是含有很大合理成分的。只要这些思想是发挥了作用的,不论这些作用是影响和改变人的观念意识的,是导向社会发展的,还是支配社会发展的,就都是应该合理存在的。只有这样,一个社会的发展才能够是最大程度地保持合理性的,是呈直线发展的,是最少遭遇危机、磨难和不幸的,是可以避免迂回曲折、圆周循环的发展道路的。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和一般具有合理性思想的关系。但是,对于这种关系,我们必须确立以下原则。我想这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尤为重要的。这些原则是:

 

1.当我们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时,决不应该意味着排斥和拒绝其他一切合理性思想和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因为它们即可以对马克思主义发挥补充作用,也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

 

2.当我们认定某一思想具有合理性时,就要防止对这一思想的绝对化,防止这一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取代和等同,防止这一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作用的排斥,防止这一思想对其他合理思想和思想中的合理成分的排斥。

 

3.无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中的某些具体思想内容来说,还是对一般合理性思想来说,当它们的作用已经发挥至尽时,就应该终止它们作用的继续发挥。如果它们不能得到线形延伸,就应该在实践的意义上扬弃它们,使它们的光辉永远留在历史中。同时,应该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其他思想领域和内容的发展,使马克思主义能够始终保持对社会发展导向的主导地位。而对于一般思想来说,则应该用新的合理性思想来取代已经失去效用的思想。否则,继续实践这些思想就会阻碍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就会排斥一切合理性思想,就会使社会产生危机,就会使社会呈现迂回曲折、圆周循环的发展状态。它们的作用就只能是适得其反的。

 

我想,我们已经对这三个原则进行了充分的说明。而且这也是历史所反复证明了的。

 

十 马克思主义、一般思想与历史的关系

 

从奴隶制社会晚期始,人类社会开始经历思想的历史过程。思想的历史过程一开始表现出的是纷繁蓬勃的发展状态。随即,在封建社会中经历的是凋零和保守的状态。从封建社会晚期的民主主义思想开始,思想再度崛起,并显示了它在导向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文明中的巨大作用。接着马克思主义诞生了。至此,人类社会具有了可以保障社会顺利、合理、平稳、直线发展的思想武器。但是很遗憾,在社会主义社会却经历了一种用一般思想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并排斥一切合理思想的历史,致使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人类社会)经历了不应该发生的思想的和社会的历史。

 

尽管如此,了解历史,具体地说了解人类的思想史,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历史遭遇,剖析这些历史是多么必要,这些历史中蕴涵的教训和知识又是多么重要。把这些知识挖掘出来,使其成为人们的观念又是多么的必要和重要。让我在这里借用我在1988年的《人类社会发展及其所有制》中的一句话“对此,我们将对得起历史,我们将感谢历史”。但是,如果我们仍然对此茫然不知,不以为然,甚至重蹈历史的错误,又将会怎样呢?

 

 

通往共产主义社会不可逾越的社会——阶层社会

2001年9月5日

 

附:致《光明日报》的信

 

编辑先生,你们好。

 

希望这篇文稿能在贵刊发表。但是,由于本人的二百多万字的文书稿没有一个字公开发表出版过,所以,不敢抱有太大的希望。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希望。毕竟贵刊的宗旨是“探索与争鸣”。我想,我的这篇文稿应该是符合这一宗旨的。

 

如果此篇文稿仅仅因为抄写不规范而不能发表,希望能将原稿寄回,我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重新抄写寄发。如果此稿因为其它什么原因而不能公开发表,对此深表遗憾。也望能告知原因。

 

在此,我想就这篇文稿作一些说明,。

 

此篇文稿可以说是集本人二十多年来文书稿中的思想观点而得出的结论。但是,由于本人的所有文书稿均无公开发表出版,所以人们可能对其中的一些结论难以理解,对文稿中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感到有些陌生。如关于阶级人的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相关关系;关于人的持续的、后续的解放;关于资本社会;关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形态和民众资本社会形态;关于资本的间接分配和直接分配;关于阶级消亡的两种方式;关于剩余价值创造的三要素问题;关于智力资本问题;关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和曲解的问题;关于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关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证问题;关于政治家的思想被用来等同、取代并排斥马克思主义以及这种行为如引发社会危机和加剧社会矛盾的问题等等。

 

我相信,只要我的文书稿能公开发表出版,使人们能了解我对上述问题的阐述,是会同意本文的立论的。然而遗憾的是,我虽然为此做作不懈的努力,但至今未获得公开发表出版自己的文书稿的机会。

 

通过这篇文稿,我们可以再次清楚地感受到,社会发展规律是不能违背的。不论是马克思主义已经揭示过的社会发展规律,还是社会发展自身所显露的社会发展规律。如果违背了这些社会发展规律,就必然使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使社会危机不断发生,使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

 

历史的社会主义的悲剧就在于它无视阶级社会之后的社会是阶层社会这一必然。因此,它要么将社会主义视为是人不存在阶级之分、阶层之分而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要么视社会主义社会仍为阶级社会。同时,也同样将“阶级敌人”之外的所有人视为是无阶层差别的人,是完全平等的人。无论社会主义社会处于何种认识状态,它都掩盖了人的阶层之分,也就排斥了首先争取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这一目标。反而将“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的平等放在了首位。这就必然导致平均主义(包括经济上的人人无所有)。这种平等显然是缺乏经济基础的。所以这种没有根基的平等(经济上的人人无所有和利益上的平均主义的平等)是不可能持久的,而且也必然会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在经济发展上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影响的体现。而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生的灾难和危机乃至在许多国家中的失败,就是社会进步受到影响的体现。这不能不是一个历史的教训。只有吸取这一历史教训,才是唯物主义的。

 

如果我们还要继续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还视共产主义社会为我们的终极目标(但对共产主义的理解应该具有新的意义。即共产主义不只是我们传统观念中的那种是一种美好生活的社会。而更应是人获得最充分解放了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所表现的社会组织形式、所构成的社会形态),那我们就必须回归马克思主义,就必须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并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否则,共产主义就仍然是一种令人模糊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社会主义也仍将是一种盲目的实践行为。这种模糊和盲目只能使我们仍然不但地碰壁。

 

正视阶层的存在,承认阶层社会,确认阶层社会不同时期的目标,尽快实现已被耽搁了的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正是回归马克思主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体现。

 

如果我们不回归马克思主义,不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而仍以政治家的思想等同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如果我们还以为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那么这种认识要么意味着我们仍在掩盖阶层的矛盾和差异(其结果只能是导致这种矛盾的激化和差异的扩大)。要么意味着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已是共产主义社会。因为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如果我们仍将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这个需要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整个历史过程)才能实现的目标作为现实的目标,我们无疑是在重犯历史的错误。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再次吞咽这一错误所造成的恶果。实际上,我们已经开始吞咽这一恶果了。这一恶果包括因为仍然无视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而形成了一个腐败阶层并有可能质变为阶级的危险。

 

谢谢。

2001年9月13日

正文

 

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社会时代,是资产阶级已十分强大和无产阶级由自在存在状态向自为存在状态转化的时代,是这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阶级之间逾加不平等的时代。

 

马克思从阶级存在的现实状态考察了人类社会的所有阶级社会的存在状态,由此而导出了任何一个阶级都必然要消亡的结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也必然如此。进而又导出了只有在消灭了资产阶级进而消亡了无产阶级自身的社会条件下,先前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无产阶级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但是,马克思同样敏锐地认识到,即使社会消亡了阶级,在现存社会阶段时期内,人将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之中。显然,马克思所指的这个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已经消亡了阶级的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

 

为什么实现了无产阶级解放了的社会即是实现了平等的社会,而同时又是仍然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呢?而阶级的解放、社会主义社会、平等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又将遵循怎样一种发展规律呢?

 

实际上,我们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不能不承认,历史正是按照马克思的预言来发展的。因为无论是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还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尽管它们在消亡阶级的方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在人仍然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方面却是相同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逐步使人人成为所有者的途径来消亡阶级的。由于凯恩斯思想的引导作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福利制度开始建立起来。福利制度的初衷在于为劳动阶级和阶层提供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以达到缓解阶级矛盾的目的。但这一制度的实施构成了一次社会分配制度的巨大变革。这一变革的本质在于使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劳动者成为资本间接分配的对象。这也就在客观上起到了消亡阶级的作用。因为对资本社会来说,阶级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与资本的占有关系。福利制度的本质是将劳动者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在国家的介入下分配给了劳动者个人。尽管这些资本是以社会所有的形式为表现的。这种社会所有在事实上就是个人占有的资本的聚合,是个人占有基础上的共同所有。而以福利方式所体现的医疗费用支付和退休金则是个人占有资本所获取的资本收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能否获得资本收益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占有资本的重要标志。我们早已分析过,资产阶级之所以为资产阶级,其实质就在于它独占了剩余价值——资本的前期形态,并将其再转化为资本。而剩余价值中不仅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资本财富,也包括资本的收益。因为资产阶级独自占有资本,它才享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对此也可以表现为,因为资产阶级独享资本收益,所以表明资产阶级占有着资本。根据同样的原理,当人们享有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退休金时,则表明他也占有了一定的资本。或者说,因为他占有了资本,他才能获得资本收益——医疗保险支付和退休金。否则,以什么凭据付给那些昔日不占有任何资本的劳动者以资本收益——医疗保险支付和退休金——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阶级开始消亡。

 

因为社会中的大部分劳动者是以这种方式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所以,尽管以这种方式占有资本和成为资本所有者与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占有资本和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资本所有者是不尽相同的,似乎也不是同一概念,甚至是不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但在“占有”“资本”“获取资本收益”这些方面却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社会分配再次发生质的变化,使资本的直接分配不再是以少数人为对象,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权利时,这也就在加速着阶级消亡的过程。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消亡阶级的方式则是以人人成为无产者的方式进行的。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曲解,特别是对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忽略,社会主义社会一般是通过剥夺资产阶级和所有私有者,使其成为无产者。而后剥夺农民的土地,同样使其成为无产者,然后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的方式使人人成为无产者的。这样,社会中所有成员就都在无产的意义上成为同义的人,阶级由此而消亡。显然,这是一种不符合阶级消亡规律的阶级消亡途径。所以,以改革的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又不得不回头重新经历由人人成为有产者这一必然途径来走上阶级消亡的历程。

 

但是,不论是社会主义也好,还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也好,在它们实现了阶级消亡和趋向阶级消亡的过程中,都在证实着马克思所预言的这一发展阶段仍然是事实上的不平等社会。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说只有消亡了阶级的社会才能是真正实现了平等的社会,而又是一种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社会,是提出了平等的两个概念或范畴的。即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与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消亡了阶级的社会实现的只能是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则是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

 

如果我们再对社会主义社会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关系加以分析,我们又会发现,凡是通过人人为无产者的途径消亡了阶级的社会,它存在着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社会和政治权利方面。这种不平等差别大到领袖可以任意支配社会,而民众则无任何权利的程度。但在人在经济和利益方面却是处于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平等的。而凡是通过人人为有产者的途径消亡阶级的社会,它的人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经济和利益方面。这种差别大到一个只享有医疗保险和退休金的人可能只占有几万美元的资本量。而最富有的人则占有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的资本量。但在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上却是趋于平等的。这种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关系和差异在像中国这样的再度以人人为有产者的方式消亡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同样显露出来。

 

既然这种不平等和平等关系的存在是建立在阶级消亡的基础上的,或是存在于阶级消亡过程中的,它就不再是阶级的不平等。而这个社会阶段的社会也就不再是阶级社会,至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阶级社会。那么,这一阶段的社会究竟是怎样一种社会呢?人类社会又将通过怎样的途径来最终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呢?

 

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表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阶层社会。这是相对于阶级社会而言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已表现出,处于阶级已经消亡或趋于消亡的过程中的社会,必然要经历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和民众资本社会这样两种社会形态。但这两种社会形态都只能是阶层社会。就如同阶级社会包容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由资本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一样。

 

阶层社会与阶级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和人的经济——利益的平等的根本差别方面。

 

就阶级社会来说,存在着的不平等是同时从社会——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来体现的。而且更主要体现在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方面。在社会、政治权利的有与无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界限分明的。前者是绝对的有,后者则是绝对的无。即使在多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封建社会里也是如此。那么奴隶社会就更不用说了。在表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民主、自由、管理、意识形态这些最基本方面,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封建贵族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是享有绝对的权利的。相应的是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则是处于绝对无的境况的。

 

而阶层社会的不平等则主要体现在人的经济和利益方面。经济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人在资本占有上的差异。并由这种差异导致人的利益上的差异,如收入上的差异。

 

马克思之所以着重于从经济和利益的角度论述阶级消亡社会(也即阶层社会)的不平等,是因为他认为阶级消亡以后的社会必然是获得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社会。这实际上也就是告诉人们,在这个社会中应该首先(似乎也很必然)实现的是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后需要解决的才是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

 

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预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宗旨通过阶级的解放而消亡阶级,并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人的继续和持续的解放实现人在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因此,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的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根本目标,是阶级人解放和阶级消亡的本质体现。这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必然。而后,在实现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所致力的是最终消除人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消除这一方面的不平等的途径只能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使人们在资本的占有上趋向质和量的平等,在物质财富极其丰富的条件下通过“按需分配”来最终实现人的完全的平等,并在这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使阶层得以消亡(实际上,从现实社会发展来看,通过扩大公共消费的比例同样是实现人的利益上的平等,使人对资本的占有不再具有意义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个实现了完全平等的社会即是共产主义社会。由此我们也完全可以将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是一种既无阶级之分,又无阶层之分,既实现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又实现了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平等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也由此表明,人类社会不仅是无阶级到有阶级,最终回归无阶级的社会。同时也是从无阶层到有阶层,最终也必然回归无阶层的社会。而且阶层的消亡将居于接近的消亡之后。因此,阶层的消亡对人类的最终归宿也就更有意义。

 

根据马克思的预言,结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应该确认,在阶层社会时期内,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应该解决的是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问题。因为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是为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创造了充分条件的社会。比如,对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已是一个在人人无无产者的基础上消灭和消亡了阶级的社会。没有了剥削阶级和统治阶级,也就没有了可以独享权利、独有自由、独行管理的阶级。那么,社会中所有的阶层就应具有同样的权利,具有同一的自由具有共同参与管理的权力……。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来说,由于国家成为了部分重要社会资本的所有者,它的利益不再仅仅依赖于资产阶级。因此它可以摆脱资产阶级对它的控制和影响而独力于资产阶级。同时,国家实施和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使昔日的无产者逐步成为有产者。这都为人的社会——政治权利平等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实际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也正是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时期充分得到实现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完全实证着马克思主义。

 

相对于国家垄断资本社会,阶层社会时期的民众资本社会时期所应致力于解决当然应该是人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问题。应该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兴起的分配革命——资本财富的直接分配,无疑是实现这一平等的极其重要的社会条件。因为只有资本的直接分配在是以多数人为对象的条件下,每个个人占有资本的量才有可能不断得到增加,才能逐步缩小人在占有资本上的差距。显然,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是要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才能最终实现的。资本的直接分配应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如果社会忽视在阶层社会中最终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那么由这一不平等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同样会引发阶层社会的动乱。就如同在阶级社会中因为人的_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必然引发阶级社会的矛盾激化和社会动乱一样。

 

如何在民众资本社会时期内,在资本直接分配的条件下逐步实现人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呢?除了日益完善资本直接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分配体制外,还要从资本财富创造的源头说起。无论是对消费财富的创造来说,还是对资本财富的创造来说,它们都是通过劳动、资本、管理来实现的。三者缺一不可。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看,资本和管理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所能分配到的资本财富也必然越来越多。这显然是阶层中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仍在扩大的重要原因。要消除这一不平等,当然不能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也不能通过与资本和管理在创造财富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不相符号的分配方式。而只能通过增加下层阶层者的资本占有量和更多地参与管理来获取相应的资本收益和管理收益才是可能的。我们必须认识到,福利制度和资本的直接分配使人人成为资本所有者成为了可能。这也就意味着实行这种分配制度的社会将步入民众资本社会。在民众资本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具有双重甚至三重身份。比如劳动者就具有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管理者具有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传统意义的资本所有者具有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如果劳动者只靠劳动收入和占有的少量资本所能获得的新增资本是很少的。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大资本所有者和管理者则会获得更多的新增资本。这必然导致人和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的扩大。现实中,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和改革中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的扩大,正是这样造成的。而人的资本占有量的增加,只能依据人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际所发挥的作用和创造出的实在的财富所来决定。下层阶层(如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技能、投入更多的智力资本和参与管理(也就是说应该具有三重身份)以创造出更多的资本财富也才能分配到更多的资本财富,也才能逐步减少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差距。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无论是投入更多的智力资本,还是更多地参与管理,既是消除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体现,也是人及阶层在社会——政治权利上进一步平等的体现。同时又是最终实现人及阶层的经济和利益平等的应该途径。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如何不能回避马克思主义的。

 

同时,社会也应在社会财富日益丰富的基础上,扩大公共消费成分,使人们能平等地享用社会财富,以逐步弱化人的对财产的占有观念,或者说消除“私有观念”同样是马克思主义中的重要思想。人类社会中的不平等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的占有意识的形成而形成的。我们不能想象,当人在任何时候都顽强地存在着占有意识、并用这一意识支配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人如何能实现完全的平等。

 

当人类社会(或某一民族社会)最终在阶层社会时期实现了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又实现了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也即实现了完全的平等。当人们在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本财富和平等地享用公共消费财富的情况下而开始淡化占有意识并放弃占有而将资本财富交给社会后,社会即回归到人人无所有的形态,阶层的界限也就不复存在,阶层随之消亡。人与人处于完全平等地位。这种社会又是什么社会呢?它不是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社会又能是什么社会呢?因此,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归宿。而阶层社会则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然的过渡时期。对此,马克思主义无不一一作出了相应的预言。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现阶级人的解放;在阶级消亡的基础上首先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在“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的平等;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消除人的私有换占有观念。人类由此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就此我们不能不问,哪个社会能抗拒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呢?没有。因为马克思主义的这些预言的根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如果哪个社会要抗拒马克思主义的预言,就意味着去违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就必然要自食其果。实际上这也就是说,哪个社会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就必然引发社会危机。

 

可悲的是,自喻为信仰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却在实际上违背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在违背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因而最终走上了一条社会矛盾积累、社会危机频发,乃至社会主义事业毁灭和失败的不归路。

 

社会主义社会自喻为信仰马克思主义,然而它是从两个方面来背离马克思主义的。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加以错误的理解乃至曲解和肢解马克思主义。而是用政治家的思想等同取代并最终排斥马克思主义。这样就必然要违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社会主义社会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首先体现在它把马克思主义只视为是争取阶级人解放的无产阶级革命学说,而不是视为是人的解放的学说。这样,它就把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而取得的阶级人的解放视为是人的解放的终结。并由此导致将社会主义社会视为是不存在任何阶层的、已经实现了人的完全平等的社会。于是它就放弃了人的持续的和后续的解放。而人的持续的、后续的解放首先是实现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需要人的后续的和持续的解放,是因为社会主义在消灭和消亡了阶级的过程中是不能同时消灭阶层的。至少从国家(即作为社会组织的国家)还无法消亡、还必须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就是一个无可否认的由人组成的管理社会的阶层。其次,在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差别依旧存在的情况下,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就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从生产的角度来说,企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同样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从财产占有关系来说,如果社会主义社会将人人成为所有者作为消亡阶级的途径,那么占有少量财富的人和占有多量资本财富的人就会形成两个不同的阶层。在存在着这样多的阶层的社会状况下,阶层与阶层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就包括人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从一般规律来说,人的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的消除将是一个更长期的过程。它必然要以人和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为条件;它必须要建立在生产力极为发展的基础上;它必须具备资本的间接分配和直接分配日趋完善的社会条件等等。而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的实现只需要国家的理性和阶级消亡这样的客观条件。而这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先于资本主义社会所具备的。因此,实现人及阶层在社会——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不仅应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先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所做到的。

 

然而,正是由于社会主义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因而在实现平等的问题上,走上了一条与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与社会发展规律相背离的道路。它在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是一种阶层社会的前提下,不是坚持人的后续和持续的解放,不是首先致力于人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是在资本财富占有上的绝对“平等”——人人无所有——的基础上,通过平均主义的分配实现人的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我们姑且不说这种平等(人人无所有和平均主义分配意义的平等)将会对生产力的发展构成多大的影响,仅仅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将这种平等视为是唯一的、完全的平等,就会使人及阶层在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被保存小来并被掩饰起来。正是人及阶层的这种被掩饰起来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的事实上的存在和扩大,导致了阶层之间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的加剧。如特权阶层的形成、如腐败阶层的出现等等。这又反过来更加大了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

 

再如在阶级消亡和所有制问题上,社会主义者们显然曲解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只是消灭私有制。私有制特指的是具有剥削意义的奴隶主的占有人制、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资本财产的私有制,而不应是泛指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如企业成员联合的个人所有。实际上,也只有在通过个人所有制使人人成为所有者,才能在这一意义上真正消灭私有制和消亡阶级。而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剥夺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之后,能够先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做到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者曲解和无视马克思主义的这些思想,将个人所有与私有等同起来,不允许一切个人所有形式的存在,使社会积累的资本全部掌握在国家及其代理人手里。这样不仅扩大了国家这一阶层、国家代理人阶层与其他阶层的不平等关系,而且最终成为了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桎梏。

 

正是因为社会主义者们错误地理解和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用政治家的思想等同和取代并最终排斥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也就要么否认阶层的实质存在,和掩饰阶层矛盾的状况,要么处于人为制造阶级的存在和阶级斗争的状况。这些观念和行为都最终在加剧着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在扩大着阶层与阶层之间在经济和利益上的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正是在阶层矛盾、阶层不平等日益激化和扩大的状态下最终走向了毁灭。这种毁灭或者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失败,如苏联的解体。或者导致社会主义社会进行彻底的变革,如中国的改革开放。

 

而中国的改革开放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思想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问题。否则,将使社会处于混乱之中。社会性腐败的产生,就是社会混乱的表现。而其根源就在于没有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问题所导致的权力结构的极度不合理。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只能回头重走人人为有产者的道路,才能真正消亡阶级。否则,受制于人和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经济和利益不平等的扩大就有可能使社会重新回归到阶级社会去。

 

然而也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不平等问题,而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又不可能在改革的短期内充分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重走人人为有产者的道路,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在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方面,在经济和利益的平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导致了严重的阶层矛盾冲突,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危机。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仍然不致力于解决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不平等这个在国家垄断资本社会所遗留的问题,那么这种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就会随着经济和利益不平等差距的扩大而扩大,同样会使阶层质变为阶级。这无疑是社会的大倒退。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丝毫不能违背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即社会必须先行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然后在这一平等的社会条件下,随着民众资本社会的发展进程来逐步实现阶层之间在经济和利益上的平等,直至阶层的消亡。

 

我们相信,只要社会主义社会能回归马克思主义,只要政治家不再用自己的思想等同、取代并排斥马克思主义,只要社会主义社会能用民主的方法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存在着不平等的阶层社会,只要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坚持先行谋求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明确并坚持走人人为有产者的阶级消亡道路,只要社会主义社会汲取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和利益上不平等扩大的教训,采取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分配方式,就一定能够尽快实现人及阶层的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就能防止人及阶层在经济和利益方面不平等的扩大,就能逐步减少阶层之间的差别,就能先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而实现阶层的消亡,实现人的完全的平等,就能成功步入共产主义社会。

 

中国的改革——新的社会革命将会如何

                                2002年12月23日

这篇文稿虽然不长,但对解读党的“十七大”还是有所助益的。因为在这篇文稿中,我提出:中国的改革不能倒退、停滞;中国的改革是一场社会革命,中国的改革是“社会大变革的革命”;这一社会革命的目的是使中国进入完全的资本社会,并在这一社会的基础之上使中国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而这场社会革命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的形式是“中国共产党用民主将人民武装起来的民主革命”;这一社会革命同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革命一样,需要时代的思想理论的引领。2007116日注    

    中国的改革的意义是什么?在这篇文章中,我把中国的改革视为是一次真正意义的社会革命。这应该是一场把封建主义的东西彻底清除掉,使中国社会成为完全资本社会,并在这一基础之上成为马克思主义意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革命。这场革命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只能是中国共产党用民主武装公众所进行的一场社会革命。作为一场社会革命,也如同任何真正意义的社会革命一样,需要作为引领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这个思想理论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200624日注

 

总经理暨总编先生

 

你们好。

 

看了贵刊228期的年终特稿,尽管二十多年来,我对这些问题早已有过无数次的谈天和研究,但仍颇有感触。这种感触仍然可以归结为我曾经向中国的高层说过的一句话:中华民族再次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当然,这一危险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的)。或者辨证地来看也可以说中国到了一个非常关键且危险的十字路口。向前一步,这个的前途将海阔天空。倒退、哪怕是继续停滞不前,中国将跌入深渊。

 

这个十字路口是什么呢?这就要看人们如何给改革定性了。中国的改革是属于对一个相对合理的社会做一种局部的调整,以使其更趋合理、再进一步的性质?还是属于一次社会大变革的革命,以使其从不合理的社会形态向基本合理的社会形态做根本转变的性质?

 

我认为中国的改革属于后一种性质。我的这一看法当然是人们难以认可和接受的。这就要看人们如何中国社会的现实。我曾经对中国的高层说过,中国改革的本质是一次彻底铲除封建主义的东西的革命。因此,中国的现实社会实际上是半资本社会、半封建社会的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或者,也可以委婉地说,中国的现实社会是外表为资本社会,但内在却是封建社会的社会。中国改革的实质就是接其内在也完全转化为属于资本社会的东西,从而使中国成为一个完全的、彻里彻外的资本社会,成为不残留任何封建社会痕迹的资本社会。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使中国成为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

 

我曾经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最大失策,是没有将反封建进行到底,却反而将资本社会的一般特征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反对,走上了一条只反资本主义,不反封建主义的道路。结果是使表现为是封建主义的不合理的东西保留了下来,并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发展。如果说“文化大革命”使这种发展在高层达到了一种极至的话,那么,如今则表现为在社会的各个层次(特别是县级以下)发酵膨胀般地发展。如,建设宫殿般的办公楼;官风盛行;更为复杂的等级制;官场上的迎来送往;行贿索贿;实物分配;视民众为子民、刁民;一长制的家长风气;(包括与婚丧嫁娶有关的)滥用权力;俯视、昂视的主奴仆关系;埋设升官发财符;政府机构演变为权力、关系和家族网;为做官而不择手段;清官情结。等等,等等。我们说中华民族再次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就是因为被保存下来的、内在的封建主义的东西不仅按照自行的发展规律发展到了非常完善的程度,而且已开始发生“癌”变。如果没有一场社会革命将封建主义的东西彻底清除掉,中国将无法救药。

 

社会革命是一种社会变迁的革命。人类历史上的几次社会变迁的革命,都是革命者用武器将人民武装起来的武装革命。如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变迁的革命,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变迁的革命。甚至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变迁的革命也伴随着武装革命。而中国社会的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的另一种形态)的变迁就更的如此了。

 

那么,中国今天的彻底铲除封建主义的东西以向完全的资本社会和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将会是一种怎样的革命呢?只能是由中国共产党用民主将人民武装起来的民主革命。不如此,中国的这场革命就无成功的可能。就如同历史上的革命如若不是用武器武装人民,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一样。因此,对中国今天的社会革命来说,民主(社会)既是目的,又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如果公民没有民主这一“武器”,就如同历史上的人民没有武装的武器一样,他们又如何革命?

 

如果公民没有民主这一“武器”,公民就不可能是这一场社会革命的参与者,更不会成为这一革命的主体。那么这一革命就只能是少数人的事业。但是,这一场社会革命不仅不能只是少数人的事业,更不是像资产阶级革命那样,是资产阶级借助人民的力量所进行的革命。而实实在在是关系到公民自身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革命,是关系到中华民族之前途、中国之命运、社会主义之前景的革命。因此,这一革命应该是公民自己的革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所进行的自己的革命。而不是少数人的革命事业。不是少数人将革命成果恩赐给人民的革命。而且,在中国的现实状况下,少数人不仅不能完成这一革命,而且只能在另一部分少数人的政治势力面前、以及在他们造就的社会环境、社会风气中残败下来。就如许多正直的、廉洁的官员的残败那样,或者犹如邪风吹跑正气那样。

 

至此,要完成这一革命,就不能违背社会革命的另一规律,即每一次伟大的社会革命,都必须要有先导的思想和理论。没有先导的思想和理论,就不会引发社会革命。即使发生了社会革命,它的目的性也是不明确的,它的行为是盲目的和混乱的,是实现不了“社会革命”这样的革命所应实现的目标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思想家们的自由思想就是引领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欧洲封建社会时期,民主主义思想就是引领封建社会向自由资本社会转变的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而马克思主义和凯恩斯思想则是引领自由资本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社会转变的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在中国,借鉴的民主主义的共和思想是引领消灭封建王朝的辛亥革命的思想理论;而毛泽东思想则是引领中国社会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反观中国辛亥革命之前的无数次农民起义之所以归于失败,或者是起义成功后仍然承袭的是封建社会的衣钵,就是因为没有可以起先导作用的引领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我们完全可以假设,在明朝的农工商和科学技术发展已达到的水平的基础上,中国社会如果有欧洲那样的民主主义思想理论为先导,那么,明末的李自成的农民起义就可能是一次社会革命,也就完全可能会改写中国的历史。

 

那么,我们今天的改革——彻底清除封建主义的东西、向完全的资本社会转变的社会革命要想取得成功,也就必须遵循社会革命的这一一般规律,就必须要有能够起先导作用的思想理论——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否则,改革也就只是改革,是小打小闹、修修补补、消防式的改革,极有可能意味着是一场失败的社会革命。

 

    社会革命之所以需要思想理论,不仅在于,只有思想理论才可以说明作为革命对象的不合理社会、或社会中的不合理存在的本质问题,能够阐释应该建设一种怎样(相对)合理的社会。更在于,首先,社会革命是要有政治家、社会管理者们组织和实施的。因此,他们必须率先接受思想家们的社会革命思想并将其转化为支配自己行为的思想,他们才能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去实施社会革命。二,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对社会革命的实施,或者是必须借助人民力量的,或者就是人民自己的事。无论怎样,都必须由民众来推动和督促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们去实施社会革命。因此,民众也必须接受引领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

 

所以,是否具备社会革命的时机,是否有引领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这样的思想理论是否成因为民众、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所接受而为了社会的意识形态,是任何社会革命是否能够实施,是否能够成功的必备条件。任何社会革命都不例外。今天的中国也同样如此。

 

那么,今日的中国是否完全具备了这些社会革命的条件呢?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不进行这场革命是不行的。如我曾经说过的那样:人的和阶层的加剧着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经济和利益的不平等所构成的完全的不平等,将会更进一步地加剧社会的矛盾,加剧社会危机,将会使中国社会倒退到可怕的阶级社会中去,使中国成为更无信仰、更无理性、更无精神、思想更加混乱和涣散的社会。所以,中国的又一次社会革命的时机是迫在眉睫的。

 

而中国所缺少的正是引领这一社会革命的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是这样的思想理论还没有成为公开化的意识形态,是由此而使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还不能将这样的思想理论转化为可以支配自己行为的自悟了的思想,是民众还不能受这样的思想理论的影响,因而民众也不能去推动和督促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去组织这一社会革命,也就更谈不上他们自己成为这一社会革命的主体了。

 

那么,中国有没有这样的思想理论呢?我想(其实很多人都这样想),中国在经历了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这样连续的混乱,经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思想解放,经过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因思想的涣散和混乱而导致的信仰、理性、精神的缺失,导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的加剧,经过了苏联和东欧的社会巨变,不仅具有了产生这一思想理论的条件,而且也应该形成了这样的思想理论。问题只是在于使这一思想理论公开而意识形态化。否则,就等于没有这样的思想理论,就不能去影响民众、政治家和社会管理者,中国社会就不完全具备成功进行这一社会革命的条件。在不完全具备这一社会革命条件的状态下进行这一革命,这一革命要么就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要么就必然违背社会革命的规律,也就无法保证这一社会革命的必然成功。其结果都只能是延缓了这一社会革命,使不合理社会或社会中的不合理更加不合理。这更加的不合理将更加激化社会矛盾,更加频发社会危机,使中华民族更加面临最危险的时候,甚至使这样的社会革命不再可能。

 

所以有无引领社会革命的思想理论,能否使这样的思想理论公开而使其意识形态化,成为中国今天所面临的社会革命的关键所在。

 

……

祝徐总、秦总新年好,新春快乐。

致礼!

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

                                2004111

    在这篇文稿中,我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划分为自然发展阶段和在人的意识作用下的能动发展阶段。分析了古典经济学思想、民主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上所具有的不同意义。指出政党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的作用,其实质就是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并通过意识所能发挥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马克思主义仍然是能够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全面的能动作用的意识形态。最后,提出了生产力跳跃式发展的概念。 2006320日注

 

生产力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形成的基石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发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出发点。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由于马克思准确地将自己的目光投入到了生产力这个点上,并且始终盯住不放,这才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坚实基础。也才在这个基础之上,使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了理论得到了充分的扩展,从而构筑起了马克思主义大厦。

 

如果我们再回到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的理论中去,会发现有关生产力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现象。这两个最基本现象是,⑴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其内在的原动力。正是这种原动力能够使生产力得到自然性的必然发展。⑵在生产力发展的道路上,始终存在着障碍。

 

共产党的使命就是不断地去发现和最有效地清除这些障碍。使生产力的发展既有内在的原动力,又有外在的能动力,从而使生产力的发展在人的能动作用下,得到非自然性的、比自由资本社会更快、更充分、更合理的发展。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说的:“促进发展必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要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表明在不断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状况下的生产力发展的状态,就是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在摆脱自然性发展状态之后,所表现出的能动发展状态。

 

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研究,是受早期自然科学家们关于人类起源和进化研究的启发的。早期的自然科学家们关注的只是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自身取食的方法、衣着的改进、群居状况、居住条件的改善、婚姻状况等等。而马克思则从原始社会中人类获取食物方法的演讲过程,及其相应的食物、居住、婚姻、社会组织的进化状态中,发现了劳动的作用与价值及其相关的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从而将人类自身及社会的发展进步与生产力和生产力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于是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也是科学和合理的逻辑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来推动的。生产力自身是必然要发展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有一种类似于坚硬的外壳似的障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坚硬的外壳似的障碍,就是旧的生产关系和旧的上层建筑。生产力自身发展的必然性所产生的积蓄的力量,必然要炸毁阻碍自身发展的障碍。于是生产力为自身的迅速发展获得了新的时期和条件。于是,马克思主义启迪人们,生产力的发展固然是具有必然性的,是可以自行炸毁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自行炸毁是需要积蓄力量的,是要有一个生产力长期不发展并被破坏的过程的,是需要经历很长时间的,是要以人民付出贫穷、痛苦、艰辛和生命的代价的。而在炸毁的过程中,更是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的。)但这丝毫不排除革命者通过能动作用去不断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以能动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而且,由于旧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仅只是起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更因为它们作为一种社会的制度,是会给占大多数人口的人们带来贫穷、痛苦灾难的非理性、非人性、非人道的制度,因此,旧的生产关系和旧的上层建筑必须由人去能动地改变和摧毁。

 

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逻辑关系中,可以悟出一些什么道理呢?这就是,生产力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分为两个阶段的。一是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自然发展过程。即生产力自身的进步和炸毁阻碍其发展的障碍都是以自然的形态表现的。二是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在人的能动作用下的发展。人的能动作用既表现为使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原动力的外化。有表现为通过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能动作用去不断地、不歇地排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切障碍。

 

就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来说,可以说,从人类由动物进化为人直至封建社会末期,都属于自然发展阶段。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开始,生产力进入了在人的能动作用下的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的意义就在于,通过炸毁已经表现为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建立起一种更能推动生产力发展新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为什么可以表现为自然发展状态?这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劳动者的人为了使自己从劳动中获得更多的物质和财富,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以蕃衍自己的后代,以使自己、家人和后代的生活更舒适,他就必须劳动。而且要试图使自己的劳动能够获得更多的物质和财富。这是一种本能的使然。二是,正是为了使自己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更多的物质和财富,他就要通过思维来改变自己的劳动方式。并且通过思维去总结使自己能够获得物质和财富的劳动方式,或者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去掌握这种劳动方式。正是这些因素构成了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

 

只要这种原动力是存在着的,生产力的发展就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甚至包括自行地排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当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这也是一切生物共有的本能)和人的创造性劳动的、以及人的能够总结和利用创造性劳动的思维相结合,而形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的和非自然的障碍也同时开始发挥作用。这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最基本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自然的。当人们对与生产力相关的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不了解时,就不能通过破解这些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来进行生产活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就意味着自然在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或者,人们就会违背自然规律,使人们创造出的物质和财富减少,同样表现为自然对生产力发展的阻碍。种子在什么条件下发芽、农作物的生长需要什么条件、这样的耕作技术最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等等这些在今天几乎成为常识的知识,对早期人类来说是很难认识的。所以那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其低下的。当人们对自然的认识逐步上升为科学技术的意义时,我们发现,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有着多么直接的关系。科学技术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和应用,生产力就能获得巨大的发展。反之,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处于停滞状态。而科学技术的对象就是自然,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就是认识自然、认识物质的存在、认识物质的运动、认识物质的运动规律的。当人们在科学技术的某些方面没有得到发展时,就意味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的障碍没有被破除,因而也就在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和利用,也就表现为对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相应的自然障碍的破除。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没有止境的,这也就意味着与还没有被人类认识和掌握的科学技术相对应的自然,仍然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二是,人的意识的。这是一个更复杂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首先它表现在,由于人们在不断地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自然的障碍,而能够创造出更多的物质和财富后,也创造了使一小部分人可以脱离生产劳动,而通过社会服务,可以使劳动者创造更多的物质和财富的社会结构的同时,也助长了一些人们既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利益,也不是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获取利益,而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占有他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甚至是直接通过对劳动者的占有而占有劳动者创造出的全部物质和财富的意识。正是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社会出现了大量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这些意识和现象从各个方面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如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的挫伤;形形色色的掠夺导致的劳动者因为贫困而丧失了充分的劳动能力;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影响着正常的劳动秩序……等等。

 

意识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还表现在人们满足于一定的物质和财富的获得,不愿意去扩大生产或进行创造性的劳动;表现为意识上的保守,相信已知的经验和知识,自我拒绝和拒绝他人使用更新的技术和方法。

人的意识作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也会表现为去获得一些非物质和财富利益、也非体现人的存在本质的东西的欲望。如对自己的神话、如领袖欲、如权力欲、如能够使他人对自己产生畏惧和屈服的势力,等等。

 

三是制度的和体制的。当一些人们在意识的作用下,可以不通过劳动和为他人的服务,而获得比劳动者更多的物质和财富时,他们就会使这种方法转化为一种无须再由个人而努力的行为。也就是使这种方法成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具有必然结果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制度和体制。如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的制度和体制等等。有了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劳动者就必须在相应的约束作用下,将他们创造出的相当一部分物质和财富交付出去,而由那些建立和维护这一制度和体制的人们去分配。这样,那些建立和维护这一制度和体制的人们就无须再由个人去向劳动者索取和强占劳动者创造出的物质和财富。不论怎样的制度和体制的建立,都具有两重性。当一种制度和体制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时候,这一制度和体制就会起到服务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当一种制度和体制不合理时,建立和维护这一制度和体制的人们的意识也就发展为了不正当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和维护能够使这种占有成为事实的体制和制度的统一体的意识。这样也就会从两个方面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是从整体上挫伤和影响着(阶级社会中的)劳动阶级和(阶层社会中的)劳动阶层的劳动积极性。如因为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导致的激烈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冲突。二是制度和体制对人们的创造性劳动的束缚作用。如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县、镇政府可以直接支配或强制农民种植农作物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制度,不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会严重地束缚农民创造性地采用不同的技术种植不同农作物的自由。再如,人们建构的行政主导性的科研体制,不仅决定了行政人员在分配(包括货币分配和实物分配)上的优势,而挫伤着科研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严重地束缚着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更为严重的是,不合理的制度和体制成为一些人用于满足其官位、权力、权威欲望的有利条件。使跑官卖官、行贿受贿、贪污腐败、不正之风可以在这样的制度和体制中畅行。从而将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体制改变为满足一些人的私欲的制度和体制。也就必然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所以,不合理制度和体制是一种更坚固、更有效地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制度和体制作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包括总制度、总体制。如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也包括大制度和大体制,小制度和小体制。总之,它们从上而下无处不在。奴隶社会制度和体制的灭亡、封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灭亡、自由资本社会制度和体制的灭亡、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改变,丝毫不意味着社会因而不再存在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体制的障碍。人们总是在有意识地建立着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有形的制度和体制。也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建立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无形的制度和体制(如官场一类的)。只要它们是不合理的,就会起到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也就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和体制性障碍。

 

人类自从具备了形成生产力的所以要素,也就开始了发展生产力的进程。同时也就开始遭遇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也就在不断地克服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此,可以说,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也是人类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历史。又可以进一步说,生产力发展所表现的自然过程,也是人类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障碍的自然过程;生产力发展所表现的在人的能动作用下的发展,也是人类能动地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过程。在这两个阶段中,能够支配人类克服生产力发展障碍的分别是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和人的理性意识与这种原动力的有机结合。

 

因为我们不论从原始社会来看,还是从奴隶制社会直至早期封建社会来看,人类还没有创造和发展科学技术的概念(尽管一直有这种行为的存在),没有改变落后和保守意识的概念,没有改变不合理制度和体制的概念,也就是没有生产力的概念,没有发展生产力的概念,没有铲除阻碍生产力发展障碍的概念,但是,生产的内容在扩大着(如从最初的采摘、狩猎发展到养殖、种植、加工生产工具生产生活器皿、制造货币等等);生产的方法在进步着;生产的工具在改进着。这些有关生产的内容、方式、工具在不同的个体和群体之间传播着、接受着,也就使生产力在发展着。当社会矛盾激化到严重地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程度时,人们并不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为了把现存的制度和体制视为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而去改变它们的。人们仅仅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为了不再承受难以承受的贫穷和痛苦、为了家庭的繁衍而去反抗现存的制度的。反抗的结果是铲除了旧的制度和体制,或者是铲除了不合理社会中的某些不合理制度和体制,是建立起的新的制度和体制客观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在并不是人们反抗的初衷,而是人类社会中原动力使然的结果。所以,原动力是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自然发展、人类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障碍的自然过程的原动力。

 

人类社会仅仅靠原动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去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状况,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时,开始得到改变。

 

一些早期的思想家们的重农主义、重商主义、重社会教育、重自然科学发展的思想,就不是人的为己利己的本能,而是人的为他利他的社会意识。这些社会意识的产生,表明人类开始有了生产力和生产力发展的意识,表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社会根据思想家们的观念,开始重视农业生产、重视商业流通,开始使教育社会化、开始容许自然科学自由化时,就表现为人们正在通过意识的作用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这种意识和内存于劳动者的、资本所有者的为己利己的原动力相结合时,就形成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动力。也就突破了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人的原动力使然的结果的界限。

 

当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依据理性的思想,从人出发,提出了改变人的生存状态、归还人的天赋权利、使人之为人而试图改变封建社会的制度和体制时,尽管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像后来的马克思主义那样视制度和体制的改变是为了铲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是以促进人的和生产力的共同发展为目的的。但在民主主义思想的作用下的资产阶级革命所产生的彻底摧毁封建社会的制度和体制的结果,无疑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获得了一次最迅猛的发展。因此,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仍然具有在人的能动作用下间接地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意义。至此,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完全突破了自然发展状态的发展阶段,进入了在人的意识作用下的能动发展阶段。

 

马克思主义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将人的意识、阶级人的意识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结合起来,使生产力的发展依赖于人的解放,使生产力的为了人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生产力发展的意识和生产力发展的目的的思想达到了最高的思想境界。

 

我们从重商主义、重农主义和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们那里看到的是,他们的出发点只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以经济发展意识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表现。

 

我们从民主主义启蒙思想家们那里看到的是,社会应该是从人出发、去爱人。通过改变社会制度和体制来改变人的生存状态。使人的生存符合理性,使人之为人。在主观上似乎与生产力的发展无关。

 

我们从马克思主义那里看到的是,自由资本社会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既是占多数人的无产阶级的非理性生存状态的根源,也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无论是从“人”的观念出发、从阶级人的观念出发,还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观念出发,都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改变现存的(即自由资本社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体制,才能首先使人获得阶级人的解放。人只有在获得了阶级人解放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全面发展意义上的后续的、持续的解放。社会只有在人获得了阶级人的解放和人的持续解放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现存的不合理制度和体制,也就是在不断地铲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人的解放也就是生产力的最大解放。而生产力的发展则为人的理性的存在、人的天赋权利充分地真正地回归、为人的全面发展意义上的持续解放,创造着最充分的条件。

 

显然,无论是从人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都是比早期经济学思想和民主主义思想更为科学、也更具合理性的思想。这也就意味着,自马克思主义始,人类社会既进行着在人的意识作用下的生产力的能动发展,也进行着人类自身的不断解放,并将二者有机结合的这样一种并行不悖的社会发展道路。不论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甚或是诋毁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都不可能背离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这一社会发展道路。问题仅仅在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自觉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者,只能是像胡锦涛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体现的精神那样,一方面以人为本,从人出发,去实实在在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另一方面去实实在在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去实实在在地“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而不是其它什么。

 

我们可以这么说,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在人的意识的作用下能动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以来,人类社会即进入了意识蓬勃旺盛发展的时期,也才产生出了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既是政党形成的媒介,又是政党存在的核心。除了最反动的意识形态和政党外,一般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都在谋求生产力的发展,都企图去铲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只是由于政党和社会关系的差异、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的差异,才使政党选择不同的意识形态,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并以此来发挥推动生产力发展、克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作用。也才产生了政党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上的差异。社会中的一些政党也才由此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否则,仅仅靠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的。但在丝毫不表明那些推动了生产力发展的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即是最合理、最科学、最进步的。只是表明这些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中具有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因素。

 

比较而言,马克思主义仍然是能够最充分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意识形态。但是,马克思主义要想发挥这样的作用,首先它不能被教条、被曲解、被扬弃。其次,则必须使自身不断地获得科学意义的和具有时代意义的发展。而一些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之所以没有能够推动它们所在的社会中的生产力获得充分的发展,在于它们首先在信奉马克思主义的表像下以教条、曲解、偏执、扬弃的方式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其次在于它们在某种观念(如传统的领袖观)的作用下制约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所以,其实质表现为这些政党用已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意志,去作用于社会生产、作用于社会、作用于人,从而影响、甚至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根本不能视为是马克思主义不具有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意识形态功能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回归马克思主义,应该像胡锦涛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要继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进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同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以此来重新证实马克思主义是最能够能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意识形态(当然也不应排斥能够能动作用于生产力发展的思想和观念)

 

政党和生产力发展的关系,实质就是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能发挥的能动作用的程度。一般来说,政党所选择的意识形态越是能够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能动作用,也就意味着这个政党越有可能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政党仅仅选择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能动作用的意识形态是不够的。因为意识形态不可能自发地发挥作用。它必须通过人来发挥作用,或者是通过人借助意识形态来发挥作用。这个“人”包括两个基本的部分。一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组成国家的人。二是作为生产力的最主要要素之一的、并且能够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众。政党的作用就是通过政党自身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使国家和民众接受自己所选择的意识形态,或接受政党从自身所选择是意识形态中精练出来的理念。从而使国家力量和民众的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生产力发展的合力。

 

政党的作用还在于,借助于自己所选择的意识形态,去分析能够使社会进步、生产力发展的方法、道路、措施。去分析现实中存在着的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以此来引领和导向国家和民众。使这些方法、道路、措施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政府的决策和民众的实践。

 

所以,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政党与意识形态和政治理念是不可分的,与生产力的实际发展过程是不可分的,与国家和民众的力量是不可分的。从这些不可分的关系中,可以给出政党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两个作用。一是引领和导向作用(即,既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引领和导向作用,也对人和社会的发展起引领和导向作用)。而是铲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作用(当然是借助国家和民众的力量)。这两种作用又可以总合为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什么样的政党的这种推动力作用发挥得越好,也就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越快。更会表现为在这一推动力的作用下,先进的生产力会破“壳”而出,从而使生产力的发展进入一种新的境界。

 

对生产力而言,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力是被封闭在一个由已知的科学技术所限定的范围内的。在这个范围内,存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落后的(或相对落后的)生产力。在这个范围内,已知的科学技术决定着生产力发展的趋向和容量。在这个范围内,人们对生产力是已知的和可以预知的。因此,对于一般的政党来说,都是赞成发展先进生产力的,都是希望先进的生产力能够在本国得到发展的。但是,由于政党的、社会的、国家和政府的、国民的种种原因,先进的生产力在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同的,甚至是无法相比的。

 

在由已知的科学技术所决定的生产力的范围之外,更新的、更先进的生产力是什么,趋向是什么,容量有多大,都是不可知的。因为它们取决于科学技术的突破。任何没有被突破的科学技术都是不可知的。如果没有被突破的科学技术是可知的,那么人们也就没有必要去研究它、突破它了。因为它已经是已知的了。在科学技术没有被突破之前,人们就像不知道没有被突破的科学技术是什么一样,不知道更新的、更先进的生产力是什么。因此,人们只能在已知的科学技术范围内,使生产力的发展一是达到已知的科学技术所能容许的顶峰。二是达到已知的科学技术所能容许的最大容量。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两个方面都达到了最高的程度,那么这个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出现以下状况:生产力的发展陷入停滞,等待科学技术的突破。科学技术能不能有新的突破,更新的生产力能不能形成,似乎科学家们的责任更大些。政党所能发挥在作用只能是,依照自己的理念,借助国家的力量,为科学家们在科学技术上的突破铲除更多的障碍,创造更好的条件而已。一埃科学技术获得突破,新的生产力趋向和范围便形成了。在这个范围内,不久能包容已有的所有生产力,而且具有充分的空间容纳新的生产力的发展。于是,社会和人们便会拥动着向新生产力趋向发展,这是一种必然。政党则必须适应这种必然,去发挥新的意识的能动作用。

 

从生产力发展的这种规律性的动态关系来说,一个社会具不具有使科学技术获得充分发展的条件,具不具有能够使科学技术获得突破性发展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政党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对我们的党来说,任何认识并克服阻碍科学技术发展的各方面的障碍,不能不是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一个即现实又重要的方面。

 

我们从胡锦涛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看到了我们党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希望。这就是:我们必须相信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具有的最科学、最合理的意识能动作用。因而“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有了这样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通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最充分地发挥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理念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通过国家、政府与民众的合力,“进一步克服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那么,我们不仅能够在已知的科学技术所决定的范围内,使生产力获得充分的发展。而且会不断在科学技术上有所突破。使我们能够进入生产力发展的新境界,使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能够以跳跃的方式获得更大的发展。

 

就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问题致某某领导同志

                                  2004514

    “要把中国革命史与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紧密结合起来……。首先要注重学习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剖析中国社会的特点,研究中国革命实际问题、揭示中国革命发展规律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善于运用民族语言和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回答和阐明中国革命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理论方法。”“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摘自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如此看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目的和方法问题不仅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了。借此机会,我也可以把我的这篇早已输入到电脑中的文稿拿出来了。不过,对涉及到我自己的那部分,就暂时将其省略了。2006726日注

我们都已经知道我国的学术界的文风如何,都知道我国的学术界是如何学习西方的研究方法的,甚至是把西方的研究方法当作教义来崇拜的。这种状况能够适应党中央提出的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要求吗?所以,文风问题和研究方法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封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写的。在这封信里,我是极力推崇毛泽东主席的研究方法的。唯有这样的研究方法,才能开创中国理论研究的新的局面,才能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才能使中国的思想理论发展走上更高的境界。否则……。    200633日注

 

尊敬的某某领导同志

 

您好。

 

犹豫了很久,还是决定给您写这封信。之所以犹豫,是因为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曾经数次写过类似的信。又之所以“还是决定”,是因为中央新近做出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关于进一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和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技术工程这样三个重大的、具有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决策所表现出的一种行为实践,以及这一实践所包含的一种坚定、一种决心和一种气魄。因为行为实践本身就表明了一切,就说明了一切。

 

在仔细研读了中央这三项决策,以及胡总书记、李长春同志和您的相关讲话(当然只是报纸所能提供的内容)后,也就很想就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谈点个人的看法。由于这里将涉及到我个人,也由于不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联系方式,所以,这封信更多地是与您个人进行交流,也就只能寄给您。谨请谅解。也希望您不会拒绝。

 

对于中央的这三个决策的意义给予怎样的定位都不过分。对此胡总书记和两个《意见》以及相关报道都有很广泛的说明。而我更偏激地认为,这三大决策具有拯救我们的社会、拯救我们的民族、拯救我们的未来的划时代的意义。我这么认为,正好是对应我曾经在我的文稿中提出的“我们民族再次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这一“偏激”观点的。

 

既然中央的这三大决策已经表现为是一种行为实践,再奢谈“意义”也就没有多大意义了。问题在于怎样能够从实践上真正地发展和繁荣好哲学和社会科学。怎样从实践上真正实施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胡总书记指出“要深入研究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李长春同志提出“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您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这个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重大理论问题与重大实际问题研究相统一”“树立以实际问题为中心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方法”。中央的《意见》中指出“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看来,在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已经和建设工程中,方法问题和随之的思想体系及其表现形式问题,不能不是一个首要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时,应选择怎样的研究方法和思想体系的表现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们纵观人类社会的思想史,会发现三种具有典型特征的思想体系表现形式,以及使这三种类型的思想体系表现形式得以存在的研究方法。

    1.以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弗洛伊德、萨特等为代表的抽象思维方式而表现的

究方法。抽象的思维方式并不表明依赖这一思维方式研究而形成的思想体系是没有价值的。恰恰相反,通过抽象思维的研究方法所产生的研究成果或形成的思想体系是最伟大的,也是内涵最丰富的。尽管它们有着深奥、玄秘、艰涩的特征,但它们一旦被人们所破解、所读懂、所理解,它们就显示出一种思维基础的巨大能量和意义。

    

    2.以马克思、卢梭、洛克、孟德鸠斯、凯恩斯等为代表的以客观存在为对象的、以批判为手段的、独创思想体系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以人类社会已存在的思想为对象、以社会存在为对象、以理性为基础、以批判(非贬义的批判)为手段来形成自己独创的思想体系。这种类型的思想体系对人类社会发展、对人和社会意识的的进步具有重大的、深远的导向意义。

    

    3.以毛泽东、卢卡奇、西欧马克思主义等为代表的以实践为目的、具有实用意义的依附于一种思想体系的研究方法。这样的研究方法当然也可以形成自己的思想体系。但这种类型的思想体系只是一种已存在的、更庞大的思想体系之树上的枝节。但这样的思想体系具有很实在的可实践意义的特征,以及它的存在的阶段性和区域局限性特征。如毛泽东主席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就是这样一种思想体系。毛泽东主席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绝对是一个独特的思想体系,但也绝对不是一个与马克思主义并列的独立的思想体系。毛泽东思想只是依附于马克思主义这棵理论大树上的无产阶级革命部分的一个枝节,一个只适用于中国环境、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官僚资本社会阶段的革命思想体系。

 

那么,这三种思维方式或研究方法,哪种更为我国社会在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所需要呢?或者说,哪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能适应我国社会呢?应该说,这三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都是为我国所需要的,也是适应我们民族的。我们民族和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性也需要与这三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相应的思想体系。

 

我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指出,我们中华民族是有着优秀思维能力的民族。同时,也为我们民族自秦以后再难以产生能够影响人类和世界的优秀思想成果(不包括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而遗憾、而愤懑。也一直在探究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原因。真的,如果考查我们民族的思想史,可以发现,我们民族同样具备这三种思维方式,也都创造出了这样三种类型的思想体系。如老子的学说和《周易》就属于运用抽象思维方法创造出的属于基础思维类型的思想体系。而孔子和孟子的学说则属于对人的意识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导向意义的思想体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老子的学说和《周易》仅仅存在与几千年以前,而且具有玄秘和艰涩的特性。而孔孟学说则被封建统治者们抽取了仁、爱的核心,而以王道取代后被异化为了封建礼教思想。这之后,中华民族就再没有出现过这两种类型的思想体系了。正因为毛泽东思想所具有的实践性特征,才使中国革命的成功、中华民族的解放和中国人民的阶级人的解放成为可能和事实。但是,也正是因为毛泽东思想在实践意义上所具有的阶段性、针对性这些局限性特征,也就不具有发展社会主义和继续实现人的解放的功能作用。同样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民族在毛泽东思想之后,也没有再形成具有实践意义的针对和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针对和适应人的继续和持续解放的思想体系。以至于在进入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竟陷入了意识形态缺失的困惑之中。

 

正是由于这诸多遗憾的存在,由于阻遏思想理论发展的诸多因素的存在,从秦开始,我们民族似乎进入了不具有优秀思维能力、不能够再创造上述三种类型思想体系的状态。这完全是一种假想和错觉。我们完全可以假设,如果我们民族一直是可以自由思想的,那么,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诸子百家的思想基础之上,我们民族将会创造出更多的、更伟大的具有基础性、导向性和实践性的思想体系。那么影响和统治人类的或许就不只是几大宗教思想,就不只是康德和黑格尔的思想、斯密和李嘉图的思想,就不只是牛顿和达尔文的思想,就不只是民主主义启蒙思想、马克思主义思想、弗洛伊德的思想了,还应该有中华民族的思想。然而令人遗憾的只能是,我们这个曾经表现为是最有希望不断产生优秀思想的民族,却表现为是最不能、也没有产生优秀思想(毛泽东思想除外)的民族。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正是因为我们民族两千多年没有自由思想过了,我们民族的思维能力也就不能不受到影响,不能不有所退化,甚至不能不被异化(诸如玩聪明、善琢磨、走旁门、施小计等等都是思维异化的表现)。就尤如人的四肢长期被束缚后,其功能必然会退化一样。所以,如果让我们民族在短期内创造出像老子学说、康德、黑格尔那样的思想体系,似乎有些不现实。即使创造出能够与马克思主义、民主主义思想同等意义的思想体系也不容易。所以在条件具备的状况(即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下,我们民族仍然具有创造出毛泽东思想类型的思想体系的可能性。而且,我们民族只有能够先行创造出这样的思想体系,也才有可能创造出或派生出马克思主义类型的、或“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思想体系。如社会主义和人类社会的新型发展道路的思想体系、如人类社会和谐共处的思想体系、如人类社会持续文明进步的思想体系……。

 

那么毛泽东思想类型的思想体系的特征是什么呢?除了我们已经指出的适用性、实践性、依附性的特征外,再就是独自的表达方式。我们纵观毛泽东选集,很少见毛泽东在自己的文、书中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词句和章节。但我们却不能据此说,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不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的,不是依附于马克思主义的。正因为毛泽东主席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思想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的无产阶级革命原理,却又并不拘泥于引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词句和章节,从而独成一种思想体系。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作为一种类型的思想体系的又一显著特征。我想,这种类型的思想体系对我们今天的社会来说,仍然是需要的。而运用毛泽东式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来发展我们今天所需要的思想体系仍然是适用的。

 

可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可能不被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所看中。这真的有点像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王明式的“马克思主义”者们嘲笑毛泽东的思想方法一样。

 

所以中央的《意见》中,以及胡总书记、李长春同志和您的讲话中所提出的研究方法问题决不应是一种习惯用语,而应该是一种研究方法上的实际选择。但是要让我们的专家学者们采用这样的研究方法,可能会有一些困难。如果我们问我们的专家学者们:毛泽东思想属不属于马克思主义范畴中的一种思想体系?他们的答复一定是:是的。如果问:毛泽东主席的一些文献属不属于理论范畴?他们的答复也一定是:属于。但是他们自己却一般不大喜欢采用毛泽东式的研究方法。这里有两个原因。

 

一是,当他们自己进行理论研究时,就不认为毛泽东主席的那种从实际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方法是理论了。他们身处理论的象牙塔中太久了,理论的“理论式”形态已在他们的印象中固化了。因而支配他们意识的、习惯性的认识还是从理论到理论、表现为是理论的才是理论。

 

二是,联系实际太危险,太容易招惹麻烦,写出的东西难以发表出版,收获不了名利。还容易危及自身的职业生涯和政治生命。

 

如果考察我国建国以来的思想史,可以说在很长的时期内,第二个原因始终是我国思想理论不发展的主要原因。而在中央已决心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时,阻碍思想理论发展的原因可能就要逐步过渡到第一个原因了。这时给出一个思想理论成果的模式或范例,可能就有些意义了。所以,诚如中央《意见》所说“大力宣传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李长春同志提出的“推出更符合时代要求,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理论成果”,以及您所提出的“努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统一的优秀作品……,大力开发富有时代特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更高市场占有率的精神文化产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当然属于这样的作品和产品)与研究方法一样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否则,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和马克思主义工程就仍然尤如没有根基的云彩一样,是从理论到理论、表现为是理论的理论。就仍然改变不了阐释性理论的传统,就仍然是鹦鹉学舌式的理论,是一头雾水式的理论,是标题式的理论(即洋洋数千言、数万言的文章中的内涵超越不了标题中的内涵的理论)。如果真的是这样,可能就难以实现我们党的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初衷和意义了,就会再次深感遗憾了。

 

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没有可以表现为是用毛泽东思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形成的思想成果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我们从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中很少见这样的成果,但拨开表面的迷雾,这样的思想成果就会显露出来。虽然作为“井底之蛙”的我并不十分了解这些成果是怎样的。但我知道我自己是属于运用毛泽东思想类型的研究方法的人。我自己的著述无论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说,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说,都是属于毛泽东思想类型的思想成果的(是类型相同,而不是地位相等。是属于思想成果,而不是思想体系)。比如,就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来说,

 

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这样表述的: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根据这一原理,我提出了人类社会首先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的观念,即非资本社会和资本社会。资本社会的发展表现为:自由资本社会→(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资本社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共同趋向于的)民众资本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私有制和公有制两个基本概念。也提出了没有加以深刻论证的社会所有制概念、重建个人所有制概念。概括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原理,我提出了人类社会在所有制的发展上,必然是从无可占有的人人无所有最终回归到无必要占有的人人无所有。这期间必然经历:无可占有制→占有人制→(分散的农民的)个人所有制→(自由资本社会的)私有制→国家垄断制→(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联合的)民众所有制→无必要占有制这样一个全过程。由而给予了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所有制(共有制)加以了特别的阐释。

 

在人的解放的问题上,我否定了人们将马克思主义只看作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的曲解。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是人的解放的学说的本质。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只是马克思主义的用于实现人的阶级人解放的学说。在实现了人的阶级人解放之后,争取人的后续地、持续地解放,就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的使命。

 

在阶级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指出,阶级斗争的目的是争取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人民实现自身的解放。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的结果是在消灭了统治阶级的同时,也消亡了自身。因此,社会必然进入无阶级社会。在这一原理的基础上,我提出,阶级的消灭和消亡不等同于阶层的消亡。阶级矛盾的不复存在不等于阶层矛盾的不存在。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在进入无阶级社会的同时,既进入了阶层社会。而阶层社会的矛盾虽然不是对抗性的和不可调和的,但却是更为纷繁和复杂的。如果说在阶级社会中,无产阶级争取的是阶级的平等(也即阶级在消亡意义上的平等),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的是人在物质和经济利益上的平等,那么,阶层社会所要实现的目标则首先是人和阶层在自由资本社会所不能实现的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曾经倡导的物质和经济利益上的平等(实为平均主义)。

 

在社会分配问题上,人们把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上的分配原理浓缩为“按劳分配”,如果说按劳分配作为一个原理是正确的话,那么在这一原理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中关于生产关系的进步原理,我提出,人们创造财富所依赖的三个最基本要素是劳动、管理、资本(含智力资本)。人们创造出的财富包括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那么在分配上,分配的对象应该同时包括消费财富和资本财富。分配则应依据创造财富的三要素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大小来分配。也就是三要素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上,在承认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所作一般定义的基础上,我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应该是与封建社会彻底断绝关系的社会,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是同为资本社会的社会,是与资本主义社会有着亲缘关系、但比资本主义社会更进步、更合理、更文明的社会。

 

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早在1979年我就指出,如果说封建社会是以专制的方式治理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以法制的方式治理社会的。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表现为是以德制的方式治理社会的。1997年我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在法治基础上实行德治的社会。

 

在社会发展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能动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能动地变革生产关系,能动地推进上层建筑的变革和进步。鉴于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人的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鉴于马克思主义对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重要作用的论述,于是我指出,“四个现代化”只是物质生产的现代化。因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应该表现为是经济的(物质生产的)、社会的、人的、(社会和人的)意识的全面进步意义上的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自身的问题上,鉴于马克思主义长期被教条地、片面地、曲解地、错误地理解的状况,鉴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马克思主义的地位长期被各国领袖的思想和话语所取代而不得发展的状况,鉴于西方马克思主义虽然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但西方马克思主义却不具有实践意义的状况,于是我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如果不是这样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的社会必然面临意识形态危机和信仰危机。

 

还有其他许多方面,我就不一一表述了。所有这些可以体现为是创新的、有意义的,或者是有意思的、能使人感兴趣的,是可以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作用的思想观点就存在于我的从1978年开始以来的所有没有公开的文、书稿中(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思想观点是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

 

由于我的文、书稿没有一个字发表出版,所以没有多少人能够对这些思想观点有系统的了解。也就没有人对这些思想观点进行(广义的)批判,它们所内在真理性也就难以确认。如果它们具有对社会和人的影响力的话(既然我自己因为自己的思想才仍然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那么我相信,它们对他人也具有这样的作用),它们的作用也就得不到发挥。

 

所以,在今天表现为我们党从实践的意义上开始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之际,我再次推荐我的文、书稿。我愿意将我自己从1978年至今二十多年已整理完的文、书稿献给发展着的哲学社会科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希望能被接受。

 

真诚希望我国的哲学和社会科学能够得到真正意义的发展;真诚希望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能够得到真正意义的成功;真诚希望我们的党能因此而拥有发展着的最先进、最科学的意识形态;真诚希望我们的国家因为最先进、最科学的意识形态的作用而既是经济发达的、社会合理的、公民文明的、民族振奋的强国,也是一个思想的大国。再现我们民族两千多年前思想上的辉煌。这将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永载史册的伟大功绩。

 

祝我们党的宣传工作继新民主主义革命顺利之后,再次取得伟大的成就!

 

祝您工作顺利。

 


 

 

 

 

 

 

 

 

 

 

 

 


推荐理由:

本文集收集了作者涉及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文稿。这些文稿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籍用毛泽东主席的方法,秉持现代马克思主义应该是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结合现代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实际,在诸多社会问题(包括发展“发展的、科学的、可实践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问题)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符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创新思想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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