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思论“三农”和“三农”问题(文集)

浏览:1收藏:0赞:0

作品名称:中思论“三农”和“三农”问题(文集)

作者:中思

学科:经济学

出版社:

推荐图片

内容简介:

此文集收集了作者自1979年2月以来对我国“三农问题”的探讨和研究。此文集中的每一文稿中所阐述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都是具有开创和先导意义的。

目录:

       中思论“三农”和“三农”问题(文集)

    内容提要:本书稿系作者三十年来关于研究和论述“三农”及“三农问题”的文集。这本文集从农业生产在不同时期的性质、农业现代化的范畴、小城镇和城市发展与“三农”发展的关系、户籍问题与“三农问题”的关系、以土地股份化的方式解决“三农”及“三农问题”等等方面全面地进行了探讨,以超前的方式提出了发展和解决中国“三农”及“三农问题”是思想观点。如发展农业合作社问题、发展小城镇问题、农民户口的迁移问题、城市对“三农”发展的责任问题、土地是你们的福利保障问题、农民从不适宜居住区域整体迁移问题、国家对“三农”的少取多补的问题,等等。实践证明,本文集作者所提出的那些超前的关于“三农”的思想和观点,是具有可行性的,是得到了实践的证实的,也是通过改革转化为了社会存在的。     

目录

关于农业现代化197928)第4

关于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的争论1979年9月3日6

从长远出发,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一个问题1982530)第9

关于小城镇发展及其户口政策问题1983年12月17日13

关于“十五”计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2000年12月20日)第14

土地股份化的意义和实施的可行性的建议2001年2月26日19

关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关于“三农”发展的报告2004年3月27日22

 

                     关于农业现代化

    197928

 

在此文中,本人最早在我国社会中提出了发展“小康经济”的概念。

 

最近,听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的关于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的报道。此次会议所涉及的我国农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回想我国农业近三十年的发展状况,由于各种原因,使人觉得我国始终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稳定的农业发展方针。这样就必然影响到国家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影响到广大的农村干部和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或者受到抑制或者受到挫折。这或许是我国农业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不能不是一个教训。因此,在今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从农业发展的总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方针,应该是一个很迫切的工作。那么农业现代化是不是应该就只是这样一个方针呢?不能说是。因为农业现代化只是一个最终的目的。我们所需要的方针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的手段。通过这样一种手段,做到既不降低农业现代化的标准,又要从我国目前落后的状况做起。

 

就美国现今的农业状况衡量,农业现代化最主要的方面是采用大型的、高效率的农业机械进行大面积的耕作。可是,根据我国的农业状况来看,这样的现代化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只是有个集体化基础的,但却是传统的、分散的、脆弱的农业现状,能购得起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吗?能把耕地连成片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不依靠国家的力量,是不可能在二十年内实现现在这种标准的现代化的,只能实现我国现今的国营农场式的现代化。但这毕竟不是确切意义的现代化。而且更确切地说,即使我国的农业发展达到了国营农场式的现代化程度,也不过是按部就班地发展。如果说我们有现代化的标准,而又不能摆脱实现这个标准的中间环节,那么为实现这些环节所投入的财力、物力有很多可能都会被浪费掉。所以这不是我们应该走的路。也就是说,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应该是有步骤、有选择的。我们应该选择那些有条件的地区,如工副业发展的地区推行农业现代化。这样的地区一经选定,就应该按照真正的现代化标准(当然也不应该成为绝对的标准),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农业现代化。对于那些缺乏条件的、没有选定为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宁可让其停留在原有的发展水平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停止发展。这些地区可以解放一些劳动力搞全面发展。可以采用良种和新的农业技术提高粮食产量。不用搞那些耗资耗物而成效不大的中不流规模的现代化。

 

我们说让那些没有选定的、缺乏实现农业现代化条件的地区停留在原来的发展水平,决不是说要使他们的经济发展停止。这些地区不但要发展,而且要尽快地发展。这又是否可能呢?为此应该选择两个发展方向。一是逐步地提高农产品产量。二是大搞全面发展。而且应该以后者的发展为重点。只有这样,这些地区的经济才能获得发展。人民的生活才能较快地提高。只有大搞全面发展,这些地区才能在劳动力的安置和经济能力(包括地方经济能力和国家税收增长两个方面)方面为争取实现现代化创造条件。

 

这样,在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一方面发展现代化的农业经济,一方面发展以全面发展为基础的小康经济。这二者是否矛盾呢。不是。不但不是,而且是相铺相成的,是完全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就现实来说,我国无论怎样都是不可能全面铺开农业现代化的。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只能起始于少数地区,而多数地区则发展小康经济。话又说回来,如果没有这种小康经济的发展,国家就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就会使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放慢。没有这种小康经济,劳动力不能合理安置,即使发展了农业现代化,也是一个麻烦。没有小康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搞了现代化也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发展农业现代化,在发展农业机械制造方面集中力量、发展种子公司、发展饲料公司、创建经济区的措施都是完全正确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把一部分注意力转到发展小康经济方面来。因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更重要、牵涉面更广的问题。怎样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到迅速而又不乱既全面铺开而又发展得合理怎样使国家、集体、个人都能得到合理的收益等等问题,比起只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农业现代化是一个更需要合理解决的问题。

 

比如说责任问题。作为一级政府,应该对计划中的地区现代化发展负有主要的责任。而作为生产实践的全面发展,这是社队的事。作为县一级政府来说,应该积极地促进社队经济的全面发展。社队应该对自己的全面发展享有充分的自由。但随着这种自由发展的发展,必然会产生许多的问题和困难。作为县一级政府帮助社队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其表现不应该是去抑制这种发展的自由。而是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使这种自由发展得到合理的结果。如抓好对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技术研究、技术指导,建立相应的机构以帮助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种,提高产品的使用价值,提高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

 

加强贸易工作。特别是加强外贸工作。大规模发展社队企业,将为贸易提供丰富的产品。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的基础上,尽力发展出口贸易。在适应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作为政府部门不应该干涉生产实践活动。也就是说,不应该去做什么生产计划之类的事。这种事应该完全由直接的生产者自己去做。社会的需求、经济规律的支配,能够使直接的生产者自己做的更合理些。政府部门应该去做它应该做和能够做的事。如财政工作、技术工作,给生产者提供情况、当好参谋等等。

 

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村的全面发展,有一些问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如

 

关于全面发展与粮食生产问题。粮食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视的问题。在农村开展全面发展,不应该造成粮食的减产。而且应该逐步增加粮食的产量。特别是应该增加单位面积的产量。增加粮食产量所采取的措施,不再应该是过去那种全力以赴、兴师动众的传统方法。而应该主要依靠技术措施来增加粮食的产量。如改良土壤,增施化肥,兴办水利,选用良种,推广新的耕作制度,等等。这些工作是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

 

关于自由发展与资本主义的问题。在我国,一提到自由发展,就会将其与资本主义联系起来。这是不正确的。自由发展,实际上并不是自由的。发展总是受经济法则和经济规律的支配的。在经济领域中,某一方面经过自由地发展,在经济规律的支配作用下,选择和控制就会合理地纳入经济统一体中。在这种自由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只要政府的工作做得主动,自由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甚至是可以避免的。

 

自由发展是否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这更不是自由发展本身所决定的。制度的性质是由所有制所决定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其发展无论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属于劳动人民所有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无论怎样自由发展,都不应该说是资本主义的。因为不存在体现资本主义性质的基础。如果说自由的发展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说明人们所采取的生产措施是适宜的。如果自由的发展不能取得成效,在总体上使社会经济发展失败,说明人们采取的措施是不适宜的,只能说是政策上的失误,而不是属于资本主义的性质。

 

这当然不是说,在农村开展全面发展经济是什么问题也不会产生的。这里依然会存在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斗争,会存在着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阶级斗争。但这种斗争的本质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关于所有制的斗争。我们还清楚地记得,在“四人帮”横行时期,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风气。有些企业的领导者们独断专行,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权力用企业的产品和国家的物质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表现在哪里呢?如此演化下去,社会的所有制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所有。即披着所谓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衣的个人所有。这种个人所有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相比,更是一种具有毁灭作用的所有制。因为,建筑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是竞争,是用竞争的手段和方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不断的增长。而披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衣的个人所有,却是可以不顾及生产发展的。因而无助于生产力的发展

 

所以,我们在农村开展全面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不过,这里维护的不是过去那种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本质的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这就是我们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应该极力注意的问题。事实表明,马克思主义中的关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能够调动和发挥大多数人的智慧和积极性,因而体现出比资本主义更具有优越性的论断,并不是简单地以形式的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来体现的。而是以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来体现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同建立真正的劳动人民的直接所有权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农村经济才能在支持、帮助、调整的作用下,在经济规律和经济法则的作用下,在这种经济制度本身具有的优越性的作用下,在保障劳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得到健康和迅速的发展。

 

              关于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的争论

1979年9月3日

    中国的农业是否要包产到组,这在当时的中国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中国发展道路性质的问题,是一个思想界和理论界争论激烈的问题。我也不知怎么就随意地参与了这一争论。我认为,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纯粹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包产到组对农业生产有利,就应该包产到组。根本与政治无关。我是这样想的,我就这么写了。自这篇文章以后,似乎相关的争论就少了。2005年5月26日注

想一想,这是写于1979年9月的文稿,说它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一点也不为过。虽然我国农村经济变革的最终结果是包产到户,这也正印证了这篇文稿所提出的这或许是农村集体化以来的又一次伟大变革”“对包产到组的出现应该意识到是一场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开始,也必然会引起我国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此外,这篇文稿提出的包产到组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怎样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是应该发展怎样的农村经济结构问题,是一个怎样根据新的经济结构重新组合劳动组织的问题”“在农村建立以小集体为基础的专业化生产的、独力经营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我国这样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这就要求,国家不能对农村收取得太多等等观点在当时是没有一个经济学家能说得出口的。

不过这篇文稿也有预测上的错误。比如,认为国家不能对农村收取得太多是一个好解决的问题。事实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各级政府几乎是无节制地向农民收取。因而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最严重的一个社会问题,甚至会成为引发天下大乱的导火索。不过这一预测上的错误,丝毫不影响这篇文稿的历史价值。而我自己想知道的是,社会结束对包产到组的争论,以及在中国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改革中,这篇文稿有没有发挥作用,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文章中的下划线是重新整理时标的。   2003年12月21日注

 

   前不久,社会曾经就农业生产是否包产到组有过很大的争论。这场争论完全是从政治角度出发进行的。争论的一种观点认为,包产到组是类似于包产到户的倒退的错误路线。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条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正确措施。这一争论的是非将由实践加以检验。但是,包产到组这一生产组织形式的出现,却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这些启示关系到我国农业问题中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倒是值得我们从经济角度加以研究的。

 

在现今世界上,农业经济大都是专业化了的。也就是说,在农村经济中,农、林、牧、渔、或者还有其它一些经济成分都是独自、专业经营的。在这种农业经济结构中,对每一个经营者来说,一种经济成分就是他的主要的经济成分。他所经营的经济成分就是他要全力以赴发展的经济。因此,可以说专业化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这一动力推动经营者努力发展这一经济成分发展所需要的机械、品种管理、技术取得进步乃至根本的改革。这样一来,不仅仅是这种经济成分本身能不断获得迅速发展,而且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食品结构,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这种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最为明显。这些国家在历史上就具有独立经营各种农业经济的传统。

 

可是在我国,情形就完全不一样了。我国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但更糟糕的是,我国还是一个单一粮食生产国家。这并不是说,在我国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农业经济成分。但我国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劣根性导致了我国社会始终把其它经济成分作为次要的、辅助的成分。这显然是一种非常不好的传统。但是这一传统却在我国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被继承下来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改变了农村所有制。但对农村经济的传统缺陷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假如我们能认识到这种缺陷的话,那么在合作化时期,我们就可以同时组织和发展养殖合作社、畜牧业合作社、渔业生产合作社、水果生产合作社等等专业合作社。那我们的农村经济就会丰富得多了。当然这种假设是无济于事的。

 

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现在看来,更重要的不同则在于农村经济结构和经营方法上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是农户独立经营粮食生产、畜牧生产、园林生产等专业化生产构成了农业经济。而在我国却主要是由粮食生产为主,辅之以其它经济成分构成的农村经济。这种经济结构的经营方式是对所有经济成分的综合核算,而不是建立在独立经营基础上的独立核算。这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和经营方式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而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严重缺陷。

 

我们拿农业机械化来说,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太多,而这样多的劳动力又都紧紧围绕着单一的粮食生产。这对经营者(指农村干部,而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就没有对农业机械要求的紧迫感。这样一来,其它经济成分就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所以,直到现代,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仍然以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作物作为主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其它的经济成分仍然处于自给自足的辅助地位。这种状况不能不造成农村经济的贫穷。相应的是,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速度也就非常缓慢。

 

这是我国现有农业经济结构导致的一种情形。那么在那样机械化发展的情况下又将怎样呢?经济,总的来说是要发展的。尽管经济发展的速度在有些情况下会很缓慢,甚至经济发展会遭到破坏。但历经三十年,我国的农业机械化还是有一些发展。在有些农村,就其拥有的机械来说,完全可以经营起大队和小队的主要的农作物生产的需要。可是,绝对意义的农业机械化生产在我国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是机械化程度不够,还是现实的农村经济结构和劳动组织形式造成的?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而在那些已经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国家里,那些农业生产的经营者们都拥有农业机械。但他们不是单纯的农机手。他们需要自己驾驶农业机械完成全部农活。他们还要维护农业机械。他们要对自己进行的农业生产进行核算。总之,他们要照顾他们所经营的一切事务。可是,在我们这里,掌握农业机械的仅仅是个农机手而已。他们只是掌管某一种机械,只从事部分农活。显然,这是由我们的农业经济结构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包产到组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是一个怎样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不是政治问题。但是,我们从包产到组这一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中可以得到的启示,应该完全超出包产到组的意义本身。也就是说,包产到组不仅是一个怎样经营农业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现在应该发展怎样的农村经济结构的问题,是一个怎样根据新的经济结构重新组合劳动组织的问题,是一个应该研究各种农业生产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和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新的财政政策的问题,是一个权力调整的问题。当然也还涉及到其它一些问题。如农产品的运输和加工问题,农业技术问题等等。因此,包产到组本身是一个经济体制问题,是一个经济基础问题。仅就这个问题而言,包产到组不应该只关系到主要农作物的生产,而且也应关系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问题。

 

在有条件的地方,主要农作物的生产应该包产给以农机手为主的生产者。而从事其它生产的小组也应该实行独立核算。这就意味着应该在农村建立以小集体为基础的专业化生产的、独立运营的农村新经济体制。这或许是农村集体化以来的又一次伟大的变革。难道社会不应该进行这样一个变革吗?这一变革所带来的应该是在所有制方面与发达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在经济结构和经营管理(既经营者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方面却有些相似的状况。而经营问题是属于科学范畴的科学的东西应该是不同社会共有的,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我们所应该做的,就是把先进的科学的东西与先进社会主义所有制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表明了我的主要的看法后,还应该指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事实表明,农村经济、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这就要求国家不能对农村收取得太多,而农村也不能分得太光。前一个方面的问题或许好解决一些,而后一个方面可能会有些问题。农村经济长期的自给自足的状况,形成了一种很不好的习惯,即俗话说得分光吃光。因此,对一般的农村来说,很不注意利用自有资金进一步发展生产(这里讲的是一种观念。因而不能否认客观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国家应该明确地、有效地、甚至用法律的方式来确定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税收、公益金、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的规定。并且根据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对用于经济发展的技术的、基本建设的、农业机械发展等方面的资金不得作为它用。同时建立强有力的农村信贷机构和制度。这样,就能保证农村经济发展拥有雄厚的资金。此外,农村专业化生产向更大规模发展无疑是一个趋势,国家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专业化生产方向的发展努力,允许打破村社界限,由小并大,以先进技术替代落后技术。在这个方面,新的信贷制度应该起到积极的作用。

 

包产到组的出现,应该使我们意识到一场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开始,也必然会引起我国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对此,我们要把眼光放得宽一些。面对这一变革,理论工作者负有重大使命。理论要研究这一变革本身,更要探索和研究这一变革所涉及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保证这一变革所涉及到的问题能得到稳妥、健康和合理地发展。

 

面对我国农村行将的新的一轮变革,那么,国营农场在其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经济体制和经营方式是否也应该变革呢?

 

      从长远出发,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的一个问题

      1982530

    这篇文稿虽然主要是讲城市发展的,但还是有与“三农”和“三农问题”相关的论述,所以也就将其收在了《中思论“三农”和“三农问题”》之中了。2014216日注

    我想先行告知的是,这是写于1982年的文稿,又是一篇关于通过发展城市,减少农业人口,提高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文稿。可以从我的一系列文稿中看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发展城市、建设新兴城市、改革户籍制度、减少农业人口是我所关注并进行理论探索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篇文稿中所指的“国际通行的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其实质是客观存在着的经济发展规律。

如果说我在这篇文稿中提出的“人为地维持农村和城市人口基本比例的不变,只能造成城乡差别的扩大。”可以算作是预言的话,那么当“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被人们提出和关注时,也就证实了我的这一预言是正确的。

我不知道在这篇文稿中是不是在国内首次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在两个方面搞大而全、小而全的观点的。

我也不知道在这篇文稿中是不是在国内首次提出“破除主体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体制”的观点的。

再次整理这篇文稿,感觉是非常非常地遗憾。因为这篇文稿中的许多重要观点都是被忽视了的,人们只是把眼光放在了经济专家们的身上。回头看看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历史,我国社会也因为这种忽视而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与这些观点相关的问题则发展成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成为了改革的难点,而又不得不最终回头进行更大难度的改革。如户籍问题、如城市(数量)发展问题、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国有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城乡差别扩大问题等。好在这些问题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始加以解决、正在进行解决、甚至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对此我们怀有更大的期待和希望。20071113日注

 

    1、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一些促进工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形式,如经济特区、工业园等相应地产生了。这些新的经济形式对经济的发展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近几年来,我国对建立经济特区、工业园这类新经济形式给予了重视,开始建设经济特区。这些新经济形式产生于现代社会,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即使对这类新经济形式只是进行试验,同样会起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应该说,这些新的经济形式更多地发展于第三世界中的那些较为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中如所谓的亚洲四小龙,这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表现为:

 

1)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按照国际通行的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方面业已成熟,甚至面对的是这些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状况,因而需要新的经济发展形式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土地面积小,因而能够使这些新的经济形式的发展在其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中产生很大的影响作用。

 

2)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水平、较为坚实的经济基础条件、以及其它一些优越条件(如交通、通讯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有利于促进新经济形式的发展。

 

当然,上述两个原因并不构成我国发展新经济形式的障碍。相反,正因为我国是一个大经济国家,因而在发展新经济形式方面更不会构成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遵循国际通行的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方面,我国还是一个起步不久的国家。虽然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在现代需要付以新的内容需要以新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来充实它,但国际通行的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仍将是我国现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因此,将新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的管理方法与传统的经济发展道路和经济发展方式进行结合,摸索一条适应我国现今时期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仍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2、根据以上所述,应该指出,我们的社会在谈论发展新经济形式的时候,忽视了一个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即城市发展问题。这里所说的城市发展,并非仅指已有城市的发展,也是指新兴城市的建设。应该说,在发展新兴城市方面,苏联搞得还是比较好的。对苏联来说,它的经济发展不是很顺利,而且困难重重。这种状况主要是历史形成的不合理经济体制和官僚制度造成的。不过,苏联的建设新兴城市这一发展道路是选对了的。虽然苏联在发展新兴城市方面必然会遭遇由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和官僚制度所形成的障碍。可是,建设新兴城市本身对苏联的经济发展应该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的。这些作用包括调整工业布局、进行资源的开发、合理地进行人口布局这些事关社会和经济的一些重大问题。而且也会客观地促进经济关系的合理发展。如交通运输的发展、合理工业体系的形成。可以设想,如果不是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和官僚制度作祟,苏联在新兴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方面会更快些,对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起到更为显著的作用。

 

我们之所以说发展新兴城市这一经济发展道路是传统的,因为这一道路并不仅仅产生于苏联。而且苏联在新兴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方面是早已远远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国家早在工业革命开始,新兴城市的建设就始终伴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而发展着。在这整个历史过程中,工业的发展无疑起着基础的作用。但就其相互作用来说,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是同步的。工业的发展促成并促进城市的发展。同样,城市的发展也促进着工业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是自发性的,因此综合性质的城市总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现代新兴城市的建设就不同了。现代资本主义在新兴城市的建设方面,正在走向新的发展道路。科学城的建立便是一例。

 

苏联的新兴城市建设走的也是一条新的道路。苏联建设的新兴城市中有许多是具有基地性质的城市。所谓基地性质的城市,就是以某一主导工业为主体的城市。

 

相比之下,在我国不仅城市发展缓慢,而且大多是封建时代的产物。而新兴城市的建设几乎没有作为一个经济发展问题提出来我想,这种历史的疏忽应该停止了。大力建设新兴城市应该是我国社会在一个长时期内毫不迟疑地加以选择的一条经济发展道路

 

3、应该看到,在我国存在着一种对城市发展的不正常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对我国的城市发展起着很大的不良的影响作用。这种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消灭城乡差别的学说?是担心城市的大力发展会导致经济发展计划和比例的失调?是担心城市发展将使人口大量地流向城市,从而形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是处于对世界战争的固执看法?看来,不外乎是这些认识对上述心理的形成发生着作用。对城市发展的这种不正常的心理未免有些愚昧。而导致产生这种心理的那些认识也是毫无道理的,起码也是消极的。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来说,我们对城市发展的认识和实践对社会经济发展究竟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如果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好的程度,那么我们以往的城市政策应该是起了好的作用的。如果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远没有达到最好的程度,难道以往的城市政策没有起到重要的消极作用吗?

 

社会经济向工业化发展,社会人口向工业区和城镇转移,这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性但是在我国,城市、工业、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比重始终被人为地维持在一个不变量上。长期忽视计划生育,致使人口剧增,固然是城乡人口比重不变的重要条件。但我国的城市政策也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农村始终是我国消极地应对经济困难的活动余地。我们的社会总是用限制人口流向城市和由城市向农村疏散人口的办法把困难转嫁地农村去对农村来说,这种政策必然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工业和城市来说,因为这种消极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因而也就忽视了探索积极政策的途径

 

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来说,我国历史上的城市政策也起了很不好的作用。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必然要高于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提高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生活水平与大力发展城市有着直接的关系。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靠的是两条途径。一是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二是减少农村人口。电影《青松林》中的钱广说:我少得点(工分),大伙还能多分些呢。此话不无道理。提高农业生产率并减少农村人口,可以使居住在农村的那部分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赖于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农业资本。这对于还不得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生产的我国农村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转移到城市和工业区的那部分人们生活水平也必然会得到提高,加之原来就居住在城市中的居民的生活水平始终是高于农民的,三者之和当然意味着多数劳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当然,农村人口向工业区和城市的转移,必须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潜力,才能保证转移到工业区和城市的那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保证经济能够获得相应的发展是首要的问题。但是也不能断言说,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必然会促退城市经济的发展。从社会经济的发展史来看,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从而改变城乡人口比例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用很长的时间。而在有些年代里,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非常之快的(这种情况往往与新兴城市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关系)。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们虽然加入了无产阶级的行列,但就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其生活水平仍然高于他们在农村时的水平。否则就不能想象这种人口转移何以能够持续不断。难道我们不应该从中找出有益的内在客观规律吗?

 

人为地维持农村和城市人口基本比例的不变,只能造成城乡差别的扩大。因为同样不能想象的是,一方面是近乎自然面目的农村,一方面却是少量的不断现代化的城市发展,又如何谈得上城乡差别的消除呢

 

由于我们的社会忽视了建设新兴城市这一传统的发展道路,而老城市又不能不发展,那么情况就更是如此了。

 

克服对城市发展的不正常心理状态,促进我国城市的发展,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4、建设新兴城市应该抛弃传统的城市观念和城市发展观念,应该致力于发展基地性质的新兴城市。

 

我国目前正处于资源大力开发的时期,任何一个大型矿产基地同时也应该是一个未来城市的雏形;

 

我国目前正处于老城市改造时期。老城市中的一些耗能高、污染重、原材料来源困难的企业需要迁移出去。这些迁移出去的企业、特别是那些迁移出去的大型企业也应该是未来城市的雏形;

 

我国目前尚有一些待开发的新型工业领域。这些领域的发展也应该与未来新兴城市的发展联系起来;

 

我国每年都要投资许多新建项目。如果我们把其中的一些大项目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未来城市的基地性质的经济,那么几十年后,我们的社会将会有多少新兴城市会像雨后春笋般地展现出来。这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国家面目的大改观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我国为数众多的小城镇同样可以作为未来城市的建设基地。

 

4、探索新兴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新道路,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基地性质城市的建设与现代城市学说的结合。虽然现代城市学说一般是以现代城市为基础而形成的,但对基地性质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仍然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此外,我们还应该研究国际上在新兴城市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以便能更好地指导我国基地性质城市的发展建设。

 

2)基地性质城市的建设必须实行政企分离的原则。从我国三十年的历史来看,我国有许多工业基地本来应该发展成为现代化城市的。但几十年过去了,这些工业基地仍然还只是一个大型企业的架子,市政建设发展缓慢。这又与政企不分(也就是企业替代着政府的职能)有很大的关系。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主体企业不仅在生产上和经济上搞大而全、小而全,而且包揽了全部的社会事业,同样在搞着大而全、小而全。这就必然造成经济、生产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制约,而不是相互促进

 

3)处理好基地性质城市的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应该破除主体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体制必须坚持专业化生产,必须实行经济责任制。大小经济组织均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应该是基地性质城市的经济基础。主体企业不应该包揽小企业和其它经济单位。小企业和其它经济单位也不能依赖主体企业吃“大锅饭”

 

4)实行有利于基地性质城市建设的财政政策。如城市自我发展的政策。

 

回顾我国社会以往的经济发展,有两点应该是力求改正的。一是只顾眼前的需要。二是急于求成。这就要求我国社会要作长远打算,要有经济战略眼光,把经济发展的彻底改观放在十五年、二十年以后的时期。但是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经济战略和基本发展道路也是不行的。出于这种考虑,提出了以上看法,不知道是否正确。希望能在讨论的基础上给予批评和指教。

 

             关于小城镇发展及其户口政策问题

1983年12月17日

在本文中,我提出了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经济”概念。

 

小城镇和大中城市一样,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文化中心。只要构成一个城镇,那么它在交通、贸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就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些小区域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小城镇无论是在地域联系方面,还是在经济联系方面都与农村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这一角度来说,在我国适宜发展的小区域经济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可以说还都处于初始的开发阶段。由于受人口迁移政策的限制,许多小区域经济只能被局限于农村。也正是由于这种限制作用,又有许多小区域经济尚未开发和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般来说,一项生产活动,在农村的经营效果远不如在城镇的经营效果。在经营结构和经营方式的发展方面同样如此。一项生产活动在农村可能会长久处于简单生产或个体经营状况。而在城镇则有可能发展为一定程度的复杂生产和集体经济。并且相应地能够容易接受现代管理方法,也就能够进一步促进该项生产活动的发展。

此外,从就业情况来看,小城镇每增加一定数量的产业人员,就相应地需要一定数量的从事商业、教育、文化、服装、饮食、照相、邮政等等服务性工作。而且,这些就业人员完全可以来源于农村。也就是说,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将会导致农业人口的减少。农业人口的减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农业人口的减少不是怀事。由于我国当前农村政策的重大改变,实际上也开始处于农业人口急剧减少的发展阶段。不过,农业人口的减少还不表现在农村和城镇这种地域关系上,而是反映在农村地域内。大量的从事工副业生产的个体户的产生就是这种表现。如果农村具有了发展经济的优越条件,那么农业实际人口减少的现象将更为明显。就这种关系来说,足以证明农业人口的减少是有利于经济的广泛发展的。而城镇人口的增加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既然减少农业人口符合经济发展规律,那我们有什么理由限制小城镇的人口发展

即使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农业生产人口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如,可以使土地相对集中。而土地的相对集中,则有利于土地的耕作和利用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采用机械化生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商品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所以,我们应该适时地改变小城镇的户口政策,允许和支持有一技之长的农业劳动者到小城镇落户,从事个体和集体生产以及各种服务性工作。我们应该摈弃那种笼统反对吃商品粮和不容许农村户口改为城镇户口的观念而应该区别对待这个问题。一方面必须坚持反对那种通过不正当手段和关系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现象。另一方面则应该制定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的原则如到城镇落户的人应有一技之长,能够从事一定的个体或服务性工作等等。

加强小城镇建设应成为我们发展经济和社会的一个重要政策。而增加小城镇人口,开发和发展小城镇经济则可以为小城镇建设积累资金。而小城镇各项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会大大促进小城镇区域经济的发展。从而形成一良性循环。因为小城镇的发展和它周边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是一个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个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关系中,才能加快整个农村地区小康经济的发展水平

关于粮食产量和农村劳动力问题。

农业产量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耕地的量和质,以及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一般不与劳动力的多少发生必然的关系。在耕地的质和量不变的情况下,农业人口的减少不会使粮食产量下降。而农业人口的减少,有利于大幅度提高种植者的收入。我们应该注意到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是生产者个人的再投资。只有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才能保证农业生产不违背这规律。农民扩大再投资,必然会相应改变土地的质量、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农业生产才能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南方的经济正在表现出这样一种发展进程。

但是,我们不能不指出,由于人口转移政策的限制,即使在南方,也有许多已经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人们还仍然与土地有着一定的关系。这就不能不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

在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关系中,就目前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来说,尚存在着这样一个潜在的问题:生产条件的改善、生产技术的推广、生产经营方式的进步都在等待着农业人口的减少。农业生产人口每减少一些,农业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生产经营方式就会相应地改善和发展一步。

 

             关于“十五”计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2000年12月20日

 

此“意见和建议”中虽然涉及的“三农”和“三农问题”很少,但却很重要。因为在这里,我首次提出了“土地股份化”的概念。所以,我还是把它选进了“中思论‘三农’和‘三农问题’”中。(2014年2月16日注)

    在这份《意见和建议书》中,我提出的改五年计划为五年规划的意见不知道是不是首创。我想应该是的吧。因为从文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当时向全社会征求的还是对“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而在“十五”之后。就完全使用的是“五年规划”一词了。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应该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这一问题上,我是起了重要作用的。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太多的人知道这一重要变化,没有人知道这一变化的意义,更没有人知道这一变化的来源。(2011年3月16日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自十月起国家向全社会征集关于“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以来,已有四千各阶层公民向你们提交了对“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的民主和民主决策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公民参与社会民主的意识的提高。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同时反映了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关注社会的意识和参与社会的能力还不是很普遍,也不是很强。为此,《焦点访谈》节目在做这一报道时,明确地告知公民们:国家征集“十五计划”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将继续进行至明年一月。并号召公民们继续积极参与这一活动。

  

确实,对我国来说,我们应该通过这种公民参与社会的具体事务的方式来提升公民的民主意识,强化公民对关注社会的意识和积极参与社会的事务是十分必要的,是对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是有着潜在的积极意义的。为此,现提出以下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关于五年计划(或规划)

 

我国在制定“九五“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打破了传统的五年计划模式,放弃了“计划”的数字指标的指令性质。而是体现了其宏观的指导作用。这个突破是有重大意义的。其次,我们从国企三年脱困目标的实施和目标的基本实现,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等措施中,也可以体会到这些非数字指标的确定无疑是对传统五年计划的制定方面的扩展,是一种计划模型式的突破。因此,确定规划的社会意义,选定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需要的规划模型,也应是制定五年计划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这一思路,现提出以下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教育

 

我国的教育指导思想已有了巨大转变。发展教育的思路也已大大扩展。这对于发展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扩大教育规模是一种基础性的社会条件。在“十五计划”中,国家除了保持教育经费的投资,扩大普通高中、高等教育规模、制定高校后勤社会化这些目标和指标外,还应将企业、社会以资本方式投入教育及其投资增长率纳入到教育经费投资的计划中去。并妥善解决投资者的责、权、利问题。其次,由于国民素质早已显示出其已成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潜在的、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也由于社会对教育中的人文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强烈呼声,因此,“十·五计划”中必须针对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级教育、启蒙教育和教育对象的特点,将人文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纳入到教育发展规划中去,以形成初步的框架和模式。以便在下一个五年规划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这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增强人们的公民意识、维系积极向上的民族精神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的社会条件。这一社会条件必将随着新的一代的成长对中国未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和深远的影响作用。

 

三。关于科学技术

 

应该继续坚持科技体制改革的既定方针。此外,政府还应将扶持进入市场、企业化科研机构的成熟度纳入“十五规划”

之中。我们应该意识到,这是一项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工作。技术研发应该是一种先进的、获利巨大的产业。在现今的同时期内,用科研机构的市场化和企业化的成熟度来扶持这一产业,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将企业和社会对科学技术的投资纳入科研投资计划指标中去。鼓励社会和企业对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以便为今后使企业和社会承担起技术发展的责任打下基础这对于国家将科研经费更多地投入到基础性研究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我们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形成企业和社会成为技术研发的主体,国家成为基础性研发的投资主体的科学技术发展的格局。

    

四.关于国企改革

 

“十五”期间,应完成国企改制。也技术说,完成国有企业留置划定和国有企业改制为共有制企业和其它所有制性质企业的划定工作。对留置的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建立职工参股、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资本分配、资本运作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确定留置的国有企业的现代运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对改制为共有制的企业应该加强研究,探索这类新型企业的管理模式,坚持共同所有,共担责任,共同管理,共谋发展,共享利益的企业性质,防止其向私有性质退变

 

业家队伍的发展和教育

   

企业家的素质、理念、国有企业者们的信念同国民素质一样,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十五”期间,应该将企业管理者队伍的教育纳入到发展规划中去。使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们的素质提高一个层次,精神状态有所改善。同时,提高对企业管理者的教育,能够产生一批像张瑞民那样的具有精神气质的企业家,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对国企、共有制企业来说,参加企业家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逐步明确。因为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是一种职业。一个人想不想继续从事这一职业、有没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也是个人的事,应该是个人的投资。如果一个人不大愿意进行这一投资,他就没有从事这一职业的意愿。十几年的教训已告诉我们,由国家、企业替管理者们的培训教育出资,不仅资金耗费巨大,而且效果低下,甚至对助长企业管理者们的不良风气起到了一种资金支持的作用。因此,应该逐步将企业管理者自费参加教育和培训作为企业管理者竞争上岗的一个考核内容。随着年薪制、期权制的推广,也为企业家和管理者们的这种投资创造了经济上的条件。对于那些长期不参加教育和培训的的又没有天赋的国有企业管理者,真的应该认真考虑他们还是不是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

 

关于国家财政

 

取缔小金库,这是改革十几年来不断强调的一个问题。然而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严重到完全可以

与社会性腐败相联系了。今年国家提出了财政统一由国库支付的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我已在更早一些时间提出过)。显然,这是解决这一严重社会问题的出路。因此,“十五“期间,应将税收、收费金额入库程度、国家财政控制程度、国库支付程度纳入考核项目。为今后建立健全的国家财政体制打下基础。

    

关于农业经济


我国的农业体制由人民公社制向联产承包制的转变是一种适应性的进步。由此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但这种进步还只是适应性的进步,仍然属于传统农业经济模式。目前我国的农业经济又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业经济体制的变革又处于新的历史关头。但是,这一次的体制变革应该是革命性的变革,即摆脱传统农业经济模式的变革。这里有两个问题应该在“十五规划“中明确。


一是农业经济中的规模化市场和交易额应有较大比例的上升。为此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协调规模化市场的布局。

 

二是加快农业经济的加工→科技→销售→生产一体化结构和农业组织的发展。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的成功经验和成熟体制。使新的农业经济体制在“十五“期间能够形成规模。

 

由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自然条件的巨大差异,因此新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也应因地域条件和自然条件而异。如,在东部地区,力争在较大范围内考虑进行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在中西部地区,选择那些农业经济较为发达、农业产品有市场的区域进行小范围的改革。

 

在农业经济体制的改革中,考虑到我国农业人口众多,社会就业困难的状况,土地作为农民的股份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关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十五“期间,除了应继续加强私企、共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社会基本保险费用的证收并完善相应法律外,还应该吸收三峡移民资金被挪用、社会保险费用被挪用的教训,将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体现纳入到“十五规划”中去,直至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体系的最终完善。

 

九. 关于小城镇发展

 

“十五”期间应该将“九五”期间的户籍改革制度、自然村合并、镇管村级财务等成功经验纳入“十五规划”中,并可考虑在发达地区撤村镇管的试点。从长远看,这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推行人民群众参城镇民主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社会基础组织结构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是消除城乡差别的一种无法回避的途径。

 

十. 关于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在抵消经济发展成果和人民生活质量。对此,不仅应该做环境保护、控制污染的总体规划,更应制定具体的指标。如,“三废”污染减控指标、沙漠化土地治理指标、森林覆盖率阻减和增长指标、湿地增长指标、环保投资指标等等。同时确定环保产业的产业化性质,明确环保投资的权属问题。将环保技术发展、环保法规的制定、国民环保意识的提升、控制环境污染共同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甚至应该成为超前性的工作。不如此,环境保护事业将依然是困难重重。

 

十一关于人民生活水平问题

 

国民人均产值、国民人均收入向来是衡量人民社会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

 

但是,面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日益拉大、贫富差距的日益悬殊,这两个指标很可能不会真实反映大多数人的社会状况的真实水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着眼点应该放在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方面。因此,是否可以考虑针对不同阶层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行相关统计,如富裕阶层、工薪阶层、农民阶层、贫苦阶层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行这样的统计,有些统计数字会有所降低或表现为增长缓慢。但这对于激励各级政府将着眼点放在大多数人身上,努力工作,推动所辖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是有积极意义的。

 

十二关于政府机构改革

 

在推进省、市直到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政府机构编制或公务员制度基本法,并与国库支付制度结合起来。这既关系到企业、公民、特别是农民的负担问题,更关系到防止人事腐败、经济腐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的社会管理效率问题。

 

十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的教育问题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来看,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只有其成为一个法的社会,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基本合理的社会。而要使一个社会成为法的社会,只有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率先进入法的社会,然后将所有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拉入法的社会,才能有效地使社会成为一个法的社会而不能是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公民和社会组织赶进法的社会,而自身仍然置身于法的社会之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确实很重视法制教育,但却始终难以使社会成为法的社会,是因为我们的法制教育的对象本末倒置了我们社会的法制教育的对象从来就是普通公民而没有专门针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当然,这不是说对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不重要。而是说对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的忽略则是应该非常严重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政府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但地方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似乎仍然无动于衷。所以大量的、涉及面广的、自觉不自觉地、严重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事往往发生在国家机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身上最典型的就是“红头文件”对宪法和法律的超越。朱镕基总理提出了“依法行政”的问题。这非常重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提高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的意识。因此,我们应该改变法制教育的传统做法。在坚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的意识的教育、培养未来公民的法的意识的同时,将法制教育的重点转向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方面。这应该是对历史欠帐的补课,以期尽快地使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法的意识(如在做出任何决策和行为之前,先自问一下:这样做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使它(他)们的行为首先合法。对于那些仍然缺乏法的意识、给公民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和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考虑他们还是否适合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至少应该看来他们是否还应该是公务机构的负责人。因此,“十五”期间,应将对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纳入轨道,形成制度。直到未来的具有法的意识的一代公民来从事公务员职业和国家、政府机构的负责人。

 

十四再谈关于五年计划或五年规划的制定

 

从“一五”到“八五”,五年计划的制定均是以具体指标为体现的。从“九五”开始,这一模式被改变了。但这不等于具体指标没有意义。从“九五计划”中我们应该发现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或规划)中包含有两个范畴。一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规划范畴。二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预期实现的计划。这两个范畴对于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规划(或计划)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不实现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的规划,就难以实现具体的指标计划。同样,如果不去认真完成具体的指标计划,另一个范畴的规划也就没有意义。

 

那么,对于“十五计划”来说,我们是否应该更明确地按照这个思路来制定呢?比如,“十五规划”纲要应着重体现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的规划。而具体的指标计划则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纲要制定。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规划和计划。

 

以上是本人对“十五规划”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应该说在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是提出了一些新的创见的。对这些创见似乎更应该做一些理论上的阐述。但由于时间的原因和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的不熟悉,加之贵司征集的只是意见和建议,也就只能做到这种程度了。显然这些意见和建议大多属于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这个范畴的。至于这些意见和建议是否有价值,还需贵司的定夺。                                                         

 

此外,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也想谈,暂时留待以后再说吧。也还有一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就业问题。由于才智肤浅,不能提出有创意的意见和建议,很觉遗憾。但相信,这些问题一定会在你们的努力下能够在“十五规划”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肯定是一个福音。

 

由于本人所在单位已破产倒闭,也连带失去了住所。所以信封上上的地址不是本人的地址,而是我妹妹工作单位的地址。如若联系,可按信封上的地址寄发即可。

 

祝“十五规划”的编制更科学、更合理、更可行。

预祝大家新年、春节好。

 

            土地股份化的意义和实施的可行性的建议

2001年2月26日

 本文提出的“培养和造就一批能适应土地股份化条件下的土地经营者队伍”,其意就是培养和造就一批懂种地、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来适应土地股份化的农业发展趋势。2014年2月16日注

 

国务院规划司

 

虽然“十·五”规划”征求建议的期限已过,但还是想就本人提出的有关土地作为股份促使农民脱离土地的意见做一点理论上的说明。

 

在本人提交的第一份建议书中,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土地入股的建议。该建议旨在促使农民脱离土地,转换职业。这既有利于提高土地的集约经营,有利于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当然也最终有利于那些脱离了第一产业职业的“农民”和那些仍然从事农业产业为职业的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增加。

 

但是,由于只是“偶然提到”,而没有着重说明,所以人们可能会看到这一建议,但不一定会引起重视。今天,我之所以以理论的方式来说明这个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事关重大。无论从历史来看,还是从现实和未来来看,都是如此。

 

首先让我们回忆一下几个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事实。

 

1.英国圈地运动的两重性

 

现代工业起始于英国的产业革命。而产业革命引发了“圈地运动”。如何看待英国的这一“圈地运动”?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包括马克思)都给予了圈地运动以深刻的批判。“羊吃人”无疑是对圈地运动的生动写照。由圈地运动而导致了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失业大军的形成和犯罪率的增加。对此我们不能否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没有圈地运动,使大批农民脱离土地,传统的农业经济就将继续延续,工业革命就不能显现,至少不会迅速发生。实际上,美国的南北战争也起到了这样一种作用。

 

从英国工业革命历史来看,有两点是必须确定的。

 

一是真正的工业革命必须切断与传统的农业经济结构的连接,打破传统的农业模式和格局。它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大批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的变化。这是一个社会的工业化所无法回避的规律。

 

二是采取最直接的方式迫使农民彻底、立即离开土地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失业大军的形成、犯罪率的增加、社会的不稳定等等。它的最直接的、也是最根本的弊端是失去土地而成为无产者的那一部分人和整个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于是问题在于,如何适应产业革命,使大批农民脱离传统农业这一职业,而又不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弊端。

 

2.我国国企改革的两重性。

 

面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危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已取得

了明显的效果。国有企业的改革虽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大量工人的下岗,但并未引发大的社会动乱。如果我们将我国的国企改革与英国的工业革命在社会变革的意义上相比较,那么我国的国企改革也有两重性。

 

一是使改制后的企业获得了新的活力,切实成为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

 

二是由于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虽然不可避免地使失业人数大量增加,但基本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应该说明的是,我国社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腐败、人的对他人的及其人与人之间的对人的权利、利益的侵犯和伤害、犯罪率的增加等等不良社会现象不是改革引发的,而是在思想控制状况下,由一元、划一的思想状况造成的人的信念、信仰、理想的丧失、思想的涣散和混乱所造成的),并促进了失业人员向第三产业的转化。实际上,这也是一次大规模的职业转换。客观上也到了调整经济结构的作用。

 

3.我国一些局部地区所进行的促使农民离土又离乡的措施

 

据有关报道,在南方某地区,当地政府根据我国农村一直存在的农民离乡不离土的状况,

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发展地方经济,创造条件使部分农民彻底离开土地,进行职业转换,以达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的目的。而且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可以说,这些局部地区所采取的措施从本质上来说,与英国历史上的工业革命是相同的。当然,由于这些局部地区的产业革命是发生在现代经济已经比较发展的社会条件下的,所以不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些局部地区所采取的措施有两个必须的先决条件,一是这些地区具有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二是这些地区具有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的现实的和潜在的需求和条件。所以,相当一部分农民一旦脱离了土地,可以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实际上,这种“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就如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保障一样,是一种保障条件。

 

4.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中应该得到一些怎样的教训和经验呢?。我想,有以下几点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

 

一是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类似于英国那样的工业革命作为一种规律是无法回避的。具体地说,我们也必须经历一场“圈地运动”,必须使大量的农民脱离农业生产这一职业,实现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彻底摆脱传统的人海从业的小农经济的农业模式和农业格局。否则,中国就永远是一个受传统农业经济支配的国家。这在现代社会、现代科技时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二是,大批农民进行职业转换时,也必须有一种基本保障来作为依托。这种依托或者如国企下岗职工那样的基本保障,或者如具有能够“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的社会条件。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基本保障条件。否则,就会像英国历史上的工业革命那样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应该说,我国必须遵循工业革命的规律,促使大批农民转换职业,不能使小农经济再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但是英国式的“圈地运动”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没有对农民的基本保障条件。同样,在这一问题上,国企下岗职工的那种由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政策显然是不适用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而对于更多的农村来说,则又不具备使农民顺利地实现职业转换的社会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寻求其它的能适应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的基本保障条件。

 

5.土地股份化作为广大农民实现职业转换的基本保障条件的可行性

 

土地股份化作为农民基本保障的条件与几种适宜的土地股份化组织形式。

 

其一,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土地可由龙头企业、现代化农业企业、现代工商企

业集约经营。农民只是将自己的土地作为股份与这些企业保持土地的权属关系。由于这些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各类产业均可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因此,农民可以大量的和比较成功地进行职业转换。一埃转换了职业的“农民”有了新的职业观念,有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土地经营者可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农民的土地股。农民由此即完成了与传统农业的决裂。

 

其二,在发展中地区,一个村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农业科技知识、有经营能力的的农业大户进行土地集约经营。他们可以以土地股的收益率或分配值通过竞争招募农民进行土地入股。入了土地股的农民一部分可以进行职业转换,一部分可以作为农业工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随着这些地区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农民进行职业转换。届时,土地经营者也就可以逐步来收购农民的土地股。

 

其三,在贫困地区,土地的经营方式可以参照发展中地区的方式进行。国家可以组织这些地区的农民进行培训,鼓励他们有组织地或自行地进行迁移。如果因为在外而难以生存时,他们可回乡耕作他们原有的土地。

 

当然,在以上三种土地股份化的方式中,有两个条件是包括缺少的,一是在土地集约经营有盈利的情况下,持有土地股份的农民均应有土地收益分配。二,凡是没有出让土地股份的农民仍然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他们的土地被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收回土地以入股其他的土地经营者。对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股市运作方式在农村的运用。土地即是农民的“股票”,农民即是“抄股者”。不过,在农民难以维持生存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收回自己的土地而由自己耕作。从这一点来说,又不同于股市。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股质交、转换,即由土地股转换为货币股。正由于如此,也才体现出了土地股份制所具有的对农民的基本保障。当然,这种基本保障还应该体现在“基本”上。即农民不仅有权将自己的土地入股他所满意的土地经营者,有权从土地经营者那里退出土地股由自己耕作和经营。还应体现在土地股的收益率不宜太高。否则,既会挫伤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会使农民过分依赖土地,产生惰性,不能起到促使农民转换职业、最终使农民脱离土地的作用。

 

同样,如果我国不是通过土地股份化这种“基本保障条件”来实现土地的集约经营,促使农民进行职业转换,那我们就永远摆脱不了传统的小农经济的农业模式和农业格局。

 

如果没有土地股份化作为基本保障条件,而然断绝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大量的农民根本无法实现职业转换,也就必然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把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便是暂时的所有权)与农民的职业转换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农民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并不防碍他们进行职业转换。而农民的职业转换也不一定要以牺牲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为代价。事实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恰恰只有以土地股份化这种方式,才可以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地、顺利地摆脱小农经济的传统模式,而走向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同时,国家也应将在土地股份化条件下的土地经营方式的研究纳入经济理论的发展之中,以培养和造就一批能适应土地股份化条件下的土地经营者队伍

 

以上就是我想对我在《建议》中的关于土地股份制所说的话进行的论证。

 

       关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关于“三农”发展的报告

2004年3月27日

 

假如说,《土地股份化的意义和可行性的建议》显示出了一定的社会意义的话,那么,这一篇关于再响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征集“十一·五”规划建议的号召而写的《报告》就个一定具有社会意义了。在这之前,人们用大量的事例来说明中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却似乎难觅途径。无疑,我的这部报告开了一个好头。于是,人们将会又有了说头,又有了兴致,又有了说不完的话语。只是他们却不知道这份报告中说了些什么。2005年5月27日注

这本五万字的册子输入电脑的劳作终于完成了。原本还想说些题外话。但是劳作完了之后,却似乎又无话可说了。那也就不说了。在这里,只是想对那些能浏览这本册子的朋友们说声谢谢。2007年10月30日

 

    “享受发展成果”的概念原来也是我提出的。(2013年1月1日注)

 

    从2007年10月8日的中国青年报上看了《易中天〈成都方式〉关注城乡一体化》的文章,使我不由得想起罗素说过的话,罗素说:“一般来说,最早提出新颖见解的人,远远走在时代的前列。以致人人以为他无知。结果他一直湮灭无闻。不久就被人忘记了。后来……”。后来,当然是后来那些发表同样见解的人成为了幸运者,并且获得了所有的荣誉。这样的人为数不少。而我却总是那个不幸的人。想不到,到了二十一世纪,我仍然是这样不幸的人。

    为了作一次“幸运”的人,我也来将我的《关于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关于〈三农〉发展的报告》公诸于世。我还想说明的是,这部小册子其实早就应该见诸于网上。只是因为,我的这本小册子的誊写稿于2005年寄给一家出版社后(当然不只是寄给这家出版社),一直不见出版(当然不只是这本小册子没有出版,而是我的所有文书稿至今没有一个字能够发表出版。)多次写信询问,却一直没有回复。索要誊写稿,也不见寄还。而底稿又不在身边。真是很无奈。

    这次,二十多天没有输入新的文稿,部分原因就是为了取回这本小册子的底稿。现在终于可以有机会将这本小册子上网了。

    不过,要将这本小册子全部输进电脑,尚需一段时间。这里,不仿先将这本小册子的目录公示出来。2007年11月注

 

     

        

 

一、 规律、认识规律和能动地运用规律

 1   任何事物的正常发展都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

 2  “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

 3  “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

 

二、 在我国历史上,是以牺牲农民利益来保障城市公民利益的

 1   1949年至1956年

 2   1957年至1978年

 3   1979年以后

 

三、 “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和“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

 1   农村范围内的阶层矛盾

 2   农民公民阶层和城市公民阶层之间的矛盾

 3   不正常的人口流动

 4   部分公民身份不确定引发的社会问题

 5   社区教育与国民素质

 6   公民权利问题

 7   关于违背城市经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问题

 

四、 如何按照规律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发展“三农”

 1   即行解决已常住城市的农民公民的城市市民身份

 2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方便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3   制订农业人口转移规划

 4   以梯度方式转移农业人口

 5   完善和加强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6   进行农村区域行政体制改革

 7   加强政府对城市住房建设的监控

 8   以国民待遇对待人口转移过程中的农民公民,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9   积极发展小城镇,发展休闲和养老型社区

 10  进行适应农业人口转移的城镇人口布局规划

 

五、 与解决“三农”问题相关的认识和观念问题

 1   关于规律

 2   关于“人”的观念

 3   关于城市人口膨胀问题

 4   关于城市社会病问题

 5   关于城市政府的社会责任、

 6   关于历史责任问题

 7   关于全局观念

 

六   对本报告的说明

 

 

一、  规律 认识规律和能动地运用规律

 

  1   任何事物的正常发展都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任何事物的正常发展又都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因而规律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客观存在的规律来说,任何不具有像人那样的高级思维能力的无思维能力的和有思维能力的万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遵循客观规律的。当然,这种“遵循”是被动的、是不由自主的。因此,也可以说,与其说万物是遵循客观规律的,不如说万物是被动地受制于客观规律支配的。唯有如此,它们才会以它们的方式存在着、生存着。这是规律的规律之一。

 

在客观世界中,唯有人类才可以借助他所具有的高级思维能力,去蔑视规律、抗拒规律、违背规律。但其必然的结果则是制造灾难、酿就苦果、遭受惩罚。这是规律的规律之二。

 

在客观世界中,也只有人类才可以借助他所具有的高级思维能力,去认识规律、去把握规律、去创造性地运用规律。其结果是使人类自身和与人类相关的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发展更理性、更快、更合理、更文明。这是规律的规律之三。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我们有遵循客观规律、能动地运用客观规律而取得辉煌成就的经验。更有蔑视规律、违背规律而遭受灾难、不幸与痛苦的经历。也有在同一时期内,一方面因为遵循规律而取得发展的成就,却在另外一些方面忽略了规律、违背了规律而遭遇不发展、遭遇发展的困难、遭遇不合理不公正不平衡局面的状况。“三农”问题的出现和“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就是我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既在一些方面遵循规律,在另一些方面又违背规律的体现。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历经二十多年,我们的社会正是在逐渐认识、逐渐加深认识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能动地、创造性地运用经济规律的状况下,取得经济发展的惊人速度和巨大成就的。

 

但是,一个社会的进步意义的发展,毕竟不只是经济的发展,更不是可以由经济的发展代表和取代的,更不是经济某一方面的发展所能代表和取代的。社会的总体发展还包括社会——政治的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和人的意识的发展,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发展。在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局部方面,如意识形态的发展、社会——政治体制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和法制体系的发展、公民(包括作为平民的公民和作为官员的公民)意识和公民道德的发展,都应该获得明显的发展。而且这些发展都应该体现为是理性、文明和进步意义的发展。

 

或许,正是因为我们忽略了发展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因而也就无视了经济发展规律之外的其他方面的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从而导致总体上的社会——政治的、人的、社会和人的意识的、生态的、环境的这些方面的发展的滞后或不发展,甚至是负发展。从而导致了意识形态方面的、社会——政治体制方面的、民主政治方面的、法治和法制体系方面的、文化方面的、国民素质和民族精神方面的、公民意识和公民道德方面的发展滞后和不发展。产生了诸如信仰危机、社会性腐败、文化、国民诚信、民族精神等方面的危机。

 

单从经济方面来说,我们的社会也并不是完全地遵循客观规律的,也必然会发生发展方面的问题。如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巨大反差、农村面貌和城市面貌的巨大反差、农村的农民与城市的市民在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巨大反差,就一定是没有认识和遵循规律所导致的结果。所以,无论是从经济发展成就上的成功来说,还是从经济之外的其他方面发展的滞后和不发展并由此引发的危机来说,我们都应该重视规律这个问题。重视规律是指,任何人都应该有对规律的敬畏态度;我们社会中的思想界要有发现和认识规律的能力(这种能力不应该再仅仅局限于经济范畴);我们社会中的社会管理者要有能够借助思想界的对规律的揭示成果而创造性的、能动地运用规律的能力。所以,胡锦涛总书记才一再告戒人们:要尊重规律,要善于发现和运用规律。善于发现和运用规律,其实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我们需要的只是根据这一基本原理,结合我们的社会发展实际去认识社会各个方面发展的规律,去创造性地认识和运用规律而已。

 

即使在我们的社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的经济发展方面,也仍然存在认识和运用规律的问题。我们承认我们的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的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巨大成就的取得,不是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也不完全是人的才能的结果,而是认识规律和遵循规律的结果。譬如,对认识规律来说,社会必须给学者们以发现经济发展规律的权利,必须对学者们所发现和揭示出的规律予以尊敬和重视。这就是认识规律的规律。如果违背了这一规律,学者个人即使有再大的能力、再敏捷的思维,他们也不能发现或揭示经济发展规律。或者,他们发现和揭示出的经济发展规律也不会有任何意义。

 

所以,面对日益严重的和让整个国民都焦虑的“三农”问题,我们就不能说这一问题是在认识和遵循了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中才产生的问题。而恰恰是,“三农”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是我们的社会在认识和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大概况中,仍然存在着的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和遵循不完全的结果。也就是说,“三农”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没有认识到“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结果。而“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则是我们的社会没有能够在认识和遵循“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能动地运用“三农”发展规律的结果。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规律,即,如果违背了规律,则必然会受到因为违背规律而遭受惩罚这一规律。这种因为违背规律而遭至的惩罚是从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体现于各级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真难”。也就是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责任和难度。二是,体现于“农村真穷,农民真苦”。而这种惩罚却是要由农民阶层来承受的。相比而言,农民阶层所承受的惩罚更直接、更痛苦,并且是不可摆脱的。

 

所以,有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则必须从认识和揭示“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做起。

 

那么,什么是“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呢?

 

2 “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三农”的发展只能依托外部条件而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似乎是一个没有范域限制、没有产出极限,因而可以无限发展的领域。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社会中,企业的数目总是在不断地增加(当然,最终是会有极限的);企业的规模总是在不断地扩大(这也是会有极限的);科学技术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在不断地推出新的产品和新的生产技术(这似乎是无限的);人们的消费领域总是在不断地扩展着;人们的消费欲望永远是存在着并提高着的。

    

然而,对“三农”的发展来说,如果人们不是将“三农”融入到整个社会经济中去,将农业经济视为整个社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在“三农”的范围内,也即在农业经济范围内、在农村区域范围内、在现有农村人口(即户籍人口)范围内孤立地讲“三农”发展,那么“三农”的发展则是有极限的。当“三农”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极限后,必然进入不发展状态。其实,从阶段性来看,“三农”的发展也只能是这样。

    

    决定“三农”发展极限的原因有,

    

    a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产出性资源。土地不会像企业一样,能够由一个发展到几十个、几万个、几十万个、几百万个。一亩地永远是一亩地,一亿亩地永远是一亿亩地。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用于农业的土地面积会逐步减少。

    

    B 土地的产出是有极限的。这种极限既是终极的,也是阶段性的。譬如就水稻的产出来说,在没有农业技术作用的状况下,水稻的亩产只有几十斤。在一般的农业耕作技术作用下,水稻亩产的极限大约是在二百五十公斤左右。在先进农业技术的作用下,水稻亩产的极限可以提高到四百公斤。即使在袁隆平的更先进的种子技术的作用下,水稻亩产的极限也只是八百公斤。即便水稻亩产的极限还可以提高,但终究不可以超越终极极限。

    

    依靠现代技术的工厂化农业生产,可以比传统农业的产出高出几十倍、上百倍。但也终归是有极限的。

    

    如果人们试图使土地的产出超越其极限,那么其结果不仅不能达到极限产出,反而会制约土地的合理产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大跃进就是一个证明。而到了八十年代,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开“荒”种粮和草原超载放牧导致的土地大面积沙化和草原退化,又是一次最好的说明。

    

    土地产出极限的特殊性,决定着农业人口的分配特点。即,农业人口收入的增长,只能是在农业人口趋减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在土地的产出无论是达到阶段性极限还是终极极限的状况下,农业劳动人口收入的增长就是己所不能的,而要由社会给予。

   

     C 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样要依靠科学技术。但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应该属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体系,而不是在“三农”自身体系内的独立存在和独立发展。如果依靠“三农”自己来发展农业生产技术,并以此来自我推动“三农”的发展,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只能是死路。

    

    综上所述,“三农”发展的最一般规律表现为:“三农”的发展不能依靠自身的发展来发展,不能自成体系地去发展,而是需要依靠外界的条件来发展的。“三农”的发展更不能是囿于自身内在要素——农村的区域性、农业人口数量、农业经济性质——的不变来发展的。

    

    (2)工业经济发展是“三农”发展的条件。城市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对生活资料的需求,影响甚至决定着“三农”的发展。农业经济不赋有促进“三农”发展的责任。它只是为工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原料,为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部分劳动力,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提供保障、为生态安全提供保障而已。

    

(3)“三农”的发展是城镇发展的结果,而不是自身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即在遵守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追求幸福的自由、迁徙自由、居住自由的情况下),城镇发展到什么程度,相应地就会表现出“三农”的发展状况。这种相关关系在城乡经济平衡方面、人口比例方面、生产方式方面、人均收入方面、生活水平方面、城乡面貌方面都是如此。这就是说,城镇的发展决定着农村和城镇人口的比例关系、决定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和科技应用水平、决定着农村的面貌、决定着农业人口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进一步说,也就是城镇的发展越是现代化,农业经济、农民和农村面貌也会相应地现代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把城镇发展和“三农”的发展看作是两个独立的体系,使“三农”囿于自身内在要素的不变,去各自追求自身的发展,其结果只能是:城镇的发展是依靠对“三农”的掠夺来发展的;“三农”因为不能解决自身的问题(如人口数量的庞大、土地产出的极限、土地的不可再生等)而不发展。从而造成城乡差距的越来越大。这是违背“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必然结果。

 

    3 “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

    

首先我们必须确认的是,“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如果能够对“三农”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三农”的发展首先必须是遵循“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否则,“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不可能取代“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起到促进“三农”发展的作用。比如,“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表现为农业人口的趋减,甚至表现为一定阶段性的骤减。如果“三农”的发展不表现为农业人口的趋减和骤减,那么“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是不会对“三农”的发展起到大的影响作用的。

 

二是,“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作用的发挥,是在“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人们遵循了“三农”发展的一般规律,就能够推动“三农”的发展。在这个基础上,能动地运用“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则能够加速“三农”的发展速度和水平。

 

“三农”发展的特殊规律表现为:

 

(1)少收。即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少收。这个“少收”当然是指税收,而不是费用。也就是说,国家在不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尽量地减少农业税收。

 

(2)反补。即国家对农业经济发展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进行适度的补贴。如国家投资兴建的农业基础设施就是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补贴。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给予土地休耕的补贴、国家给予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国家给予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国家给予农民使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予以补贴等,应该是国家始终不逾的政策。

 

(3)不收。即不对涉及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技术收取费用。农业生产、农业经济越是发展,也就越是依赖于相关农业技术的发展。农业技术的发展是以两种方式表现的。一是技术产品。如先进的农业机械、改良的种子等。二是纯粹的技术。如与先进的农业机械相关的技术、如灌溉技术、如转基因技术等等。对于农业技术产品,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需要自己投资购买。而纯粹的农业技术,从事农业生产的公民应该具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国家之所以应该在“三农”发展上予以少收、补贴、不收,是因为“三农”不只是经济和经济发展问题,而更是一个社会和政治问题。因为,自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工业化进程以来,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三农”的发展与不发展却越来越关系到工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的平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所以,“三农”的发展已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更多的是社会和政治问题。

 

在“三农”发展的规律中,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在承认人的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迁徙自由、居住自由权利的前提下的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农业人口的不断减少,直至达到一个最终的平衡点。

 

人与动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大自然创造了动物和人,那么动物和人也就都具有生存的权利。然而,大自然不仅创造了人,而且改造了人,使人具有了复杂思维的能力和劳动的能力。劳动的能力可以使人创造出超越于生存所需要的财富。从而可以使人的存在由单一的生存上升到幸福的层次。而人的复杂的思维能力,可以使人知道什么是幸福。人的复杂的思维的能力可以使人通过比较,知道什么是更幸福。从而使人具有了不断地通过劳动以获取更大幸福的欲望和天然的权利。作为从事农业生产和身处(包括由户籍决定的)农村的公民来说,当然也不应该例外。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存在着发展的绝对不平衡和相对平衡的矛盾问题。如农业、重工业、轻工业之间发展的平衡和不平衡问题;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平衡和不平衡问题。当然也就存在着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平衡和不平衡问题。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就是人们从发展的不平衡中发现发展的增长点,从而使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相对平衡的过程。这种由发展的不平衡达到相对的平衡,就表现为社会经济取得了一次发展的进步。社会经济在达到相对平衡之后,又会出现新的不平衡。于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会重新进行一次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的循环滚动性的进步。

 

在城市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关系中,不平衡始终表现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的超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那么它们之间在发展上的平衡又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当城市经济的发展超越了与农村经济以往的相对平衡后,农业人口中的人们通过比较发现,在城市中生活要比在农村生活更幸福。于是,就有一部分人由农村迁往城市。当这一部分人在城市中找到了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幸福后,他们便定居下来,成为了城市人。这样,农村的人口就相对减少了。人均耕作的土地也就相对增加。即使土地的产出达到了阶段性的相对极限,人均获得的收入也会是相对增加的。这样,农村居民无论是在收入方面,还是在幸福感觉方面,也就缩小了因为发展的不平衡而产生的城乡差距。当这种差距处于人们在感觉上可以忍耐的程度时,也可以视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平衡。当这种差距超越了农村居民的感受程度时,仍然会不断地有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直至相对平衡的出现。

 

由于农村人口的减少,人均耕作土地的增加,农业人口收入的增长,使人们有了对能够减轻劳动量的农业生产机械的需求,有了对能够增加土地产出的新的技术的需求,有了增加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本,从而使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农村居民的幸福欲望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的收入、城市居民的幸福欲望达到了相对平衡。

 

当城市经济发展再次快速超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后,就会开始新的一轮的平衡过程。

 

这个过程当然不会是无限循环下去的。因为,在城市经济和农业经济在经历多次的平衡循环后,农业经济发展规模将使农业人口处在一个不再可变的基数上,如美国的百分之三。如果农业人口少于这个基数,不仅不会使农业经济达到与城市经济的平衡,而且将危及到农业经济的发展,危及到工业原料的供给,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但是,由于有农业的产出极限这个问题的存在,城市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仍然存在,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与城市居民的收入之间的差距会继续增加,农业人口的幸福感会降低。这些因素仍然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不平衡几乎是不可消除的。因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产出的极限,而城市经济的发展仍然在无限地增长着。农业人口的收入增长和幸福感也不再可以是通过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经济的发展的平衡解决的。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仍然由“三农”发展的规律自发地发挥作用,其结果只能是农业人口的减少突破基数,从而导致农业经济发展的萎缩和危机,并进一步影响到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是表现为实现发展上的平衡(在许多情况下,农业经济的发展反而是需要限产的,是需要保持在不增加产量和减少产量的水平上的),而是在政府的作用下,用城市经济发展的成果(如国家的税收)来补贴农业人口,使农业人口的收入与城市居民的收入保持相对的平衡,或保持在农村居民可以忍耐的差距内;在于政府用城市经济发展成果来加强农村设施的建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幸福感。以此来维护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这就是“三农”发展的规律。当然“三农”的发展并不到此为止。随着城市经济的无限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将会出现三种新的发展状况,一是城市人口越来越拥挤。城市中的空气质量、交通状况、噪音状况越来越不适宜人的居住。二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使一些人们在更远的距离完成自己的工作。三是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在城市中退休。他们大多具有优越的经济条件。于是,会有大量的城市居民逆向地迁居农业区域。他们虽然没有改变城市居民和农村劳动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但却改变了城市人口和农业区域居住人口的比例关系,也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三农”的发展。这应该是对“三农”发展规律的补充。

 

这就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城市经济和农业经济发展的规律。它们显示的就是: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城市经济的发展是“三农”的条件;“三农”的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从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的这种规律、这种关系、这种结果来看,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三农”的发展是以牺牲城市的超常发展来发展的;农业人口的收入增长是以牺牲城市人口收入的超常增长来获得的;农村居民的幸福是以牺牲城市居民的超常幸福而取得的。这种社会现象更大的社会意义在于减少城乡差距,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稳定整个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

 

如果违背了这个规律,破坏了这种关系,就意味着城市经济发展与“三农”发展的分离;意味着要求“三农”自身去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其结果就只能是:“三农”的发展只能囿于自身不变的可利用土地上,囿于自身不变的人口数量范围内,囿于土地产出的极限内,囿于土地产出极限所决定的分配。特别是,当作为公民的农业人口不具有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的权利时、当社会管理者和城市居民阶层无视农村公民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时,就更是如此。其结果只能是,城市经济的发展会始终以不平衡的状态超越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会始终维持在历史的状态(即农村人口多于城市人口)中,农业经济被维持在传统生产方式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农村人口的生活相对来说越来越不幸福。最终,这种经济关系会转化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如,城市居民阶层与农村居民阶层之间不平等关系的加剧,导致矛盾冲突乃至对抗(如城市居民对农村居民的歧视、城市居民拒绝与农村居民分享城市发展成果、农村居民对城市居民的报复和对城市的破坏,等等)。再如,农村地区的管理阶层为了追求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收入水平和幸福而对农民实施掠夺,由此引发农民阶层与社会管理阶层的矛盾冲突和对抗。

 

可以说,我国“三农”问题的形成和我们现今感受到的“三农”问题的严重,以及由“三农”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其根源都在于我们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违背了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关系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由于对这一规律的违背是由历史形成的,并且是处于人们没有认识或不去认识“三农”发展规律、没有或不去认识人们对这一规律违背的状况下的,所以使违背这一规律反而成为了一种惯性。对此,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   在我国历史上,是以牺牲农民利益来保城市公民利益的

 

我们在讲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的关系时,讲到了“在承认人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在尊重宪法赋予人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城市经济的发展是‘三农’发展的条件,‘三农’的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并且指出了隐含于这一基本规律中的“三农”的发展是以牺牲城市的超常发展来发展的、农业人口的收入增长是以牺牲城市人口收入的超常增长来获得的、农村居民的幸福是以牺牲城市居民的超常幸福而取得的这样一种合理性。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城乡在各个方面发展上的平衡。

 

如果我们回顾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在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三农”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关系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  1949年至于1956年

 

这一时期,我国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其出发点是,① 恢复国民经济。② 改善人民生活状况。③ 巩固人民政权。除了巩固政权具有政治色彩外,其他两个方面并无人为的政治色彩。在这样的出发点的作用下,虽然我们的社会还不能够去从主观上认识经济发展规律,但在客观上却是遵循着资本社会中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甚至是创造性地运用了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因而使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并在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使国民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所遵循的规律中,就包括了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业人口这一规律。

 

如果按照这个态势发展下去,我国社会就有可能由客观地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状态转变为从主观上认识经济发展规律和能动地运用经济发展规律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下,结合正确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出发点,结合社会制度的优越性,那么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就会始终在遵循规律的状态下发展。

 

但是,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没有驱使人们去从人民的实际利益出发、从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人民的意志为出发点去从主观上认识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去能动地运用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而是改变了执政的出发点,使执政的出发点赋予太多的人为的政治色彩。如,在城市中消灭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形态,实现国家绝对垄断制;在农村中消灭农民的个人所有制,推行一大二公的所谓“集体所有制”;在农村社会中推行“共产主义”的组织形态;在国际上“超英赶美”……。显然,实现这样一些政治目标,要遵循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我们的社会进入了在没有认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状况下,从主观上违背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之中。这一历史又是由以下两个历史阶段构成的。

 

2  1957年至1978年

 

1957年,经由党中央决定的通过倾听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意见来改善党的领导和工作的社会——政治生活,本来是党藉以从主观上认识并能动地运用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走向社会民主和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契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却由此转向了以个人意志支配社会和经济发展、以集权方式管理社会的发展道路。并由此改变了执政的出发点。使执政的出发点更具有个人意志和政治色彩。其中就包括假设执政地位遭遇到了多么严重的危险而为了巩固政权而巩固政权这一政治色彩。这样的巩固政权的理念与通过发展经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而巩固政权的理念是完全不同的。

 

在这样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和个人意志支配下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就开始背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如,用大跃进的方式、用军事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中的一个基本规律就是:违背了规律必然要遭受相应的惩罚。这个惩罚就表现为农业经济的不发展并影响到了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发展。而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的不发展,又必然制约“三农”的发展。“三农”不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使农业人口的减少成为不可能。

 

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不发展不仅制约了“三农”的发展,而且以非正常的方式“达到”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收入和“幸福”上的平衡,即共同处于收入低下、生活贫穷这样的平衡。当然,这种平衡是从总体上而言的。

 

从局部来看,对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再加上人祸)地区的农业人口来说,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更无幸福可言。他们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和幸福相比,显然是极不平衡的。按照“三农”发展规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向城市迁移。即便他们的收入是靠检破烂、乞讨获得的,(当然他们中的多数人还是可以通过正常的劳动获取收入的)即便他们获取的收入是微不足道的,也要比他们在农村的收入多,也要比在农村的生活幸福。而那些仍然留居在农村的人口则可以相应地多分配到一些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人的在收入和幸福上实现平衡的调节方式。即使从“人”出发,从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出发,从宪法规定的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出发,国家也应该认可这部分农业人口的自由迁徙。

 

然而可悲的是,人们的出发点并不是遵循规律,也不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更不是人的权利,而是政治。一是维护社会形象的政治。二是维护城市人口利益的政治。于是,一种最严厉的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诞生了。这一制度割断了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的通道,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三农”发展规律,使社会不断丧失着城市经济发展与“三农”发展实现平衡的机会,也就限制了城市经济自身的发展和发展的推动力。

 

什么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呢?就是,当“三农”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发展被打破平衡关系后,一定数量的农业人口拥向城市。于是,就产生了生活资料供应、商品供应、住房供应,以及交通、燃料、就业、环境等等方面的需求和压力。这就迫使政府去解决这些问题。这种“需求”和“迫使”就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解决问题”就体现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当然,“解决问题”还有另外一个途径,那就是违背宪法以限制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使城市“不产生”相关问题。但是这样一来,就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和“三农”发展规律,从而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当然也限制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正是这种从政治出发的出发点所形成的最为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虽然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这种维护是以牺牲农业人口中的人的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甚至是维护生命的权利为代价的,是以城市失去发展的动力和城市经济的不发展为代价的。

 

不仅如此,这种从政治出发的出发点所形成的最为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甚至成为了向“三农”转嫁城市经济发展困难以维护城市居民利益的手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大量的城市居民(这些人大多是五十年代城市需要劳动力时,由农村流向城市的原农村居民)反向农村的转移,以及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千万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就是为了维护城市居民利益,而向“三农”转嫁困难的行为。

 

纵观1957年至1978年时期的“三农”发展和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可以概括为:在这一时期,是由城市经济的不发展制约着“三农”的发展,从而达到一种平衡,即城市经济和“三农”均不发展的平衡,城市居民和农业人口共同贫穷的平衡。在这里,严厉的导致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开始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更不能否认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因为严厉的导致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本身,就是曲解马克思主义的产物。)

 

3  1979年以后

 

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使人们彻底扬弃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和“苏联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使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可以突破思想的禁区,去更多地认识资本社会中的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但它的经济基础同样是资本形态的,它的社会是属于资本社会范畴的(即以资本为主导的社会)。那么,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就不能脱离资本社会的一般规律。所以,正是在更多地认识资本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我们的社会开始能够更多地更好地、甚至是创造性地运用经济发展规律。我国社会今天所达到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当然是遵循和能动地运用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

 

① 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是城市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包括“三农”发展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其实质是由城市经济的发展来代表来体现的。

 

② 我国“三农”的发展在经历了由包产到户政策的实施所达到的阶段性发展极限后,开始处于不发展或发展不明显的状态。这种不发展或发展的不明显包括农业人口的收入、农民家庭财产、农业人口生活的幸福感(或幸福指数)、农业方式、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农村面貌等等方面。甚至,如果我们从农村生态和环境状况来看,“三农”甚至是负发展的

 

③ 当“三农”处于不发展状态时,城市经济的发展却在以高速度的状态发展着(所以,当我们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时,其实就是单指城市经济的发展)。由于没有一种平衡的机制来调节城市经济和“三农”发展的关系,从而使城市经济和“三农”的发展不仅实现不了阶段性的平衡,而且造成了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上竟然达到了四倍以上,这是极不正常的。

 

从一般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三农”发展与城市经济的发展表现在人均收入上的差距之比在1:1·2之内时,应该视为是发展上的平衡。当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的人均收入的差距为1:1·5时,表现为城市经济阶段性快速发展。这时,“三农”发展规律就会发挥调节作用,使这种差距恢复到1:1·2以内,从而使城市经济的发展与“三农”的发展达到新的平衡。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在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的发展上会发生如此不正常的关系呢?这就涉及到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是否完全认识到了经济发展规律的问题,涉及到了人们是否完全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问题。如果是的,那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会出现“三农”发展在达到一个阶段性极限后,处于发展上的长期停滞状态的,因为我国的“三农”离发展的终极极限还很遥远;也不会出现农业人口和城市人口在人均收入上的差距达到四倍以上而难以实现平衡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的。

 

当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的发展不正常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难以消除,使“三农”问题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使“三农”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时,当这些问题表现为是另一种角度的社会——政治问题时,我们只能认定,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完全认识和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这个规律就是“三农”发展规律。

 

我们在讲述“三农”发展规律时指出:“三农”的发展是不能依靠自身来发展的;“三农”发展是以城市经济发展为条件的;“三农”的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三农”的发展是以牺牲城市的超常发展、以牺牲城市居民收入的超常增长、以牺牲城市居民的超常幸福来获得的;“三农”的发展是以与城市的发展不断地实现阶段性平衡为表现的。总之,“三农”的发展应该是起到一种调节城市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显然,我国“三农”的发展是不起这种作用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将“三农”的发展视为是可以脱离城市经济发展而自行发展的一种独立的经济体系。因而形成了一种城市经济自顾自地发展,“三农”自依自发展的发展格局;造成一种谁发展谁获益的利益分割;造成一种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是城市居民的能耐,“三农”不发展是农村居民没有能耐的印象;造成了一种城市居民依靠自身的能耐发展了经济,便理应享受发展成果。农村居民没有能耐发展“三农”,便应该受穷受苦的逻辑。

 

显然,这些貌似公允的理由和逻辑是根本不成立的。这些理由和逻辑是在社会长期违背“三农”发展规律的状况下产生的理由和逻辑。

 

长期违背“三农”发展规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忽视了“三农”的发展在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之间所起到的调节作用。这个调节作用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在城乡人口比例关系方面没有达到终极的比例时,农业人口不断地向城镇迁移。这样,就会使城镇因为人口的不断增加所形成的需求和对城市管理的压力,使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了动力。因为农业人口的不断减少,农业人口收入的相应增加,使“三农”的发展有了资本。这样,就会进一步使城市经济和“三农”得到共同发展和平衡发展。才能体现为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三农”的不发展。)

 

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三农”的发展不能起到它本来应该起到的功能作用——对城市经济和“三农”发展的调节作用,以至于在我国产生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之间形成巨大的差距呢?问题还是在于导致城乡分离的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于社会对一部分国家公民(即那些想迁居到城镇,并且有能力在城镇安居的农村居民)的迁徙自由、居住自由、追求幸福自由的权利的无视(当然,这里的原因很复杂。对此,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分析)。因为没有人口转移这一调节作用,当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的发展各自形成体系并独立地发展时,在农业人口不减甚至反增(由落后的生育观、违背科学的人口政策、缺乏严格的人口生育管理导致的)、在土地数量不增反减、在土地产出和农业经济达到阶段性极限后,“三农”的发展只能是不发展和负发展意义上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极至就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而相对照的是,城市经济则可以依据发展的无极限、依据人口的相对量少、依据对农业和农民的掠夺(如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农民土地的低价转让等)、依据对农业人口利益的占有(如,农民在城市做工只能获得最低分配;农民在城市做工向城市政府交税,却得不到相应的诸如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福利方面的城市服务和利益返还;农民因为无权在城市定居,但是为了做工和与家人团聚而不不得不支付的交通费用;等等。因此,农民所创造的相当一部分利益实际上在无形中被城市居民占有了)而获得超常发展。

 

所以,“三农”的不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反差、因“三农”不发展而产生的“三农”问题的实质是我们的社会在经济发展方面,在表现为基本上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格局下,在“三农”发展上却是严重地违背其发展规律。如果说,1957年至1978年表现为是以牺牲“三农”的发展来保障城市居民利益而获得城市经济发展和“三农”发展的平衡状态(即不发展的平衡)的话,那么1979年至今则表现为是以牺牲“三农”的发展来保障城市经济发展的。前者导致的是城市经济和“三农”的都不发展,后者导致的则是城市经济以不合常规地超越“三农”的发展和“三农”的不发展。在这两个时间关系中,严格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共同发挥着作用。正是这一制度的存在在破坏着“三农”的发展规律。

 

所以,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还是应该从认识“三农”发展规律着手,回归到“三农”发展规律上来。已经无法再无视的“三农”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只能要求人们去尊重“三农”发展规律。

 

   “三农”问题的严重性质和“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农”问题的极至是“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这已足够让人震惊了,也以足够让人焦虑、让人于心不忍了,也因此足够让人对这一问题引起重视了。

 

然而,问题并不仅仅于此。因为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公民也是人,也是有幸福欲望的人,也是为了满足幸福欲望而能动的人,也是有着人的基本权利的人,也是有着应该被尊重的人的人格、尊严的人。当社会承认作为农业人口的公民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后,在“三农”不发展的状况下,他们为了追求幸福,就要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三农”问题(即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基础上,便派生出了一系列的、复杂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  农村范围内的阶层矛盾

 

在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中,农村范围包括县级政府所辖范域。在这个范域里存在着农民阶层与社会管理这样两个阶层。如果把农村范域再缩小和细化,农民阶层和社会管理阶层又可以分为农民阶层和县级管理阶层、农民阶层和乡镇管理阶层、农民阶层和村级管理阶层(在这里我们需要做一点补充说明。如果在农村的基层管理中,对村级事物和对村民的管理实施的是本原意义的、真正的村民自治,而村委会和村主任只是村民决策的执行机构和村民会议的召集人,那么在农村这一级就不存在管理阶层。如果村主任和村委会不仅是决策的执行者和执行机构,而且是可以独立于村民的决策人和决策机构,那么他们相对农民来说,就是管理阶层。由于我们没有真正意义的“村民自治法”,所以,从全国的村级状况来看,村委会和村主任普遍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双重权力。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相对农民阶层,他们确实是构成了一个村级管理阶层。这是不符合村民自治理念的。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形成“村民自治法”,彻底地改变传统的村级管理方式,才是可能的。可参见本人所写的《走进村民自治去》一文。)

 

我们通过分析知道,“三农”的发展是城市和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三农”是不能实现自行发展的;由于农业经济的产出是存在着阶段性极限的,因此“三农”的发展也是存在阶段性极限的。在人均耕作土地不变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在农业人口不变甚至增加的情况下,面对农业经济产出的阶段性极限,任何进行分配呢?如果保证分配的合理、公平、公正呢?在农村范域里,社会的分配将会表现为,一是两个阶层存在合理性的差距。二是两个阶层都共同面临收入的增长处于停滞的局面。

 

但是,面对城市经济的无限发展,面对城市户口居民收入的明显的持续增长,面对城市户口居民幸福指数的直线上升,而农村两大阶层又都有着强烈的追求更多幸福的欲望,但是他们又都面对的是不变的生产资料——土地和土地的阶段性产出极限,于是公平、合理、公正的分配关系将被破坏。权力分配、地位分配、身份分配将在分配关系中起主导的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在农村区域中的每一层级的阶层关系中都将发挥明显的作用。这种起着主导作用的分配导致的就是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越是与农民阶层接近的管理阶层与农民阶层的矛盾越直接、越严重、越复杂。这就是农民与村干部和村委会、农民与镇干部和镇政府、农民与县干部和县政府在土地问题上、在承包问题上、在“集体”财产问题上、在税费问题上、在资源问题上、在集资问题上、在公款吃喝问题上、在建设办公楼问题上、在种植自由问题上、在农民权利问题上、在农民的人格尊严问题上、在等等问题上发生矛盾、冲突、乃至对抗的原因所在。因为面对农业经济发展上的阶段性极限,对于农村庞大的人口群体来说,管理者们要在幸福上向城市居民看齐,那就必须从有限的农业经济产出中多分配一些。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利用独有的权力就是一种有效的选择。而对农民阶层来说,面对三个层级的握有权力的管理者们,他们为了生存,当然也更希望有一点幸福,就只能面临两个选择,一是放弃自己的生存权和幸福权。二是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幸福权。不论农民阶层选择什么,只要他们面对的是管理阶层利用权力来主导分配(包括乱收费、公款吃喝、强拿农民财物等),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都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当农民阶层放弃自己的生存权和幸福权而任由管理阶层主宰分配时,他们和管理阶层之间的矛盾是隐性的。当农民阶层用行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幸福权时,农民阶层和管理阶层之间的矛盾就转化为显性的了。

 

要解决农村范域中的阶层矛盾,一是要建立民主政治体制和真正的村民自治体制。二是要遵循“三农”发展的规律。放弃“三农”自成体系发展的模式,减少农业人口,随之相应地减少农村范域的社会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只有这样,减少后的农业人口才能从阶段性极限产出中得到更多一些的分配,也才能在收入上缩小与城市居民的差距。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这样一种关系,在农业区域内建立民主政治体制,只有在“三农”的发展符合规律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和有效的。因为,我们不能设想,农业区域的民主政治体制在“三农”难以发展、在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存在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如目前的1:4)、在农业人口只能过贫苦日子的状况下能有什么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状况下,又能避免管理阶层仍旧独揽权力、然后滥用权力的现象吗?而这种现象的存在就是对民主政治体制和村民自治体制的抗衡和否定,更是建设民主政治体制和村民自治体制的阻力。

 

    2  农民公民阶层和城市公民阶层的矛盾

 

我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是把有城市户口的居民作为一个同一阶层来看待的。这是因为,有城市户口的居民虽然是由管理阶层(包括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白领阶层、灰领阶层、蓝领阶层、食利阶层、小业主阶层等共同组成的。但当他们面对农民阶层表现出某种共同的感受、态度、行为时,实际上也就客观地构成了有城市户口的居民群体与农民阶层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城乡二元结构和严格的户籍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我们不仿把这种社会关系叫作阶层关系。在不正常的社会发展状况下,这种社会关系必然表现为矛盾关系。

 

由于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和由此而形成的观念和意识,人们是将是否有城市户口来作为划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标志的。用这一标准划分国家公民,在改革开放以前,凡是居住在农村的公民基本上都是农民身份,凡是居住在城市里的公民都是城市居民身份,经纬分明。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容许农民外出谋生和追求幸福,以居住地划分农民公民和城市公民就不合适了。这时,以户籍划分农民公民和城市公民的作用似乎更加明显和重要了。以户籍划分国家公民,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公民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仍然居住在农业区域的公民。二是长期居住在城市并就业于城市的公民。三是就业于城市,并且想居住于城市,但却无法定居于城市而不得不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公民。

 

不论农民阶层是以何种方式存在的,当他们面对城市居民时的遭遇却是共同的。这些遭遇表现为,

 

(1)农民阶层在人格、尊严上的受歧视。

 

这首先取决于由户籍所决定的身份。原本只要是国家公民,他们的身份、地位、人格、尊严都应该是平等的。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蔑视、歧视和高贵于他人的权利。同样,任何一个公民都具有不被他人蔑视、歧视和贬低的权利。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社会意识。但是,一纸户口却使这一宪法原则失去了意义,使公民应该具有的社会意识荡然无存。城市公民可以凭籍一纸户口所确定的城市人身份和城市人地位而鄙视由户口决定的农民身份的公民。在一些城市公民看来,无论是临时来到城市的农民,还是经常来城市做工的农民,甚至是已经定居于城市的农民,都是低下的人、是肮脏的人、是不开化的人、是没有教养的人、是不规矩的人、是不怀好意的人、是来占城市人便宜的人、甚至就是一群可能的罪犯。在这样一种意识(或潜意识)的驱使下,一些城市公民就会有意无意地去侵犯和伤害农民们的人格和尊严,从而导致公民群体之间在人格和尊严上的不平等。而“暂住证”的出台更加剧了贬低农民公民的社会地位、人格和尊严的作用。一个人的身份如何,完全可以由身份证来确定他是不是一个合法公民。而“暂住证”却蔑视了身份证的这一作用,却以更加权威的方式赋予农民公民在城市中的二等公民的身份和地位。由“暂住证”而产生的相关行为,如非法拘禁、对公民的居住自由和行为自由的限制、就业限制、相关费用的收取、任意地对“暂住证”的检查,其实质都隐含着对农民公民的地位、身份的歧视。因为问题很简单,为什么都是国家的公民,城市公民可以免受这些“待遇”,而农民公民却要被强制地“接受”这些“待遇”呢?

 

(2)社会分配关系的不平等。

 

这首先反映在就业歧视上。从总体上来说,农民公民受教育的程度相对要低些。他们到城市做工所面对的职业选择必然是有限的。如大多局限于建筑业、蓝领工人、小商贩、帮工、环卫工作、家政服务、社区服务。但这并不等同于农民就绝对不能胜任灰领和白领职业。从事什么职业,对公民来说是自由选择职业的问题,对市场来说是自由竞争的问题。对农民来说,他们从事什么职业,完全应该取决于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但是对许多城市所制定的就业政策来说,就包含有对农民公民的歧视性和限制性条款,从而使农民公民难以获得具有较高收入的职业。这种表现为就业上的不平等,实质也是一种分配关系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还包括大量的业主压低和克扣在城镇做工的农民公民的工资。

 

这些年来,拖欠农民公民工资的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什么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城市公民身上?比如,对于同一建筑施工单位来说,这个建筑单位中的经理、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和技术工人肯定不会被长期地拖欠工资。但农民工的工资就可能被拖欠,使农民工的工资由月收入变为年收入,甚至久欠不给。这里就包含有因为农民公民不是城市公民而处于弱势的不平等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被无视的原因。因为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这些农民工是在有城市户口的状况下作建筑工人,他们会普遍地遭遇这样的不平等吗?而当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合法收入,他们又会遭遇什么呢,人们可以从舆论中看到很多的相关事实。而一些城市公民却津津乐道地讲他们是如何惩罚(也就是毒打)那些想讨回自己合法收入的农民工的。这些事实不正是表现出了一些城市公民对农民公民的心态,表现出了城市公民和农民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吗?

 

(3)义务与权利的不平等,付出与回报的不平等。

 

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任何一个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中包括两部分,一是消费财富,二是资本财富。消费财富是以工资的形式分配给劳动者,以用于消费(当然,这并不排除他通过节省消费支出而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财富)。而资本财富中的一部分则用于个人所有资本的积累(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另一部分或用于生产性资本投资,或用于政府的非生产性投资(如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建设、公共教育建设、公共卫生建设、公共福利建设等。政府的非生产性投资往往以返还的方式由城市居民享用。

 

从合理的经济关系来讲,谁创造了资本财富,并以税收的方式向国家交付了这部分资本财富,他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享受公共医疗卫生的权利等等。

 

然而,实际上农民公民在城市中所创造的资本财富应该交付给国家的都交付给了国家(企业所得税中就包括农民公民在城市中创造出的资本财富),应该属于自己的资本财富(如基本保险)自己却并没有占有。其中的一部分由企业或业主不合理地占有外,还有一部分是仍然交付给了国家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城市里做工的农民公民对自己所创造出的财富能够得到的少,而交付出去的资本财富却相对要多些。但他们却不能像有户口的城市公民那样合理地享受到回报。如,他们的子女就不能在城市里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他们就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帐户。甚至,已经在城市里定居了十几年而没有一纸城市户口的“城市公民”都是如此。

 

这里就反映出了农民公民在义务和权利上的不平衡,就存在着农民公民群体和城市公民群体的不平等。

 

(4)因城乡差距一部分公民对另一部分公民的偏见。

 

我们已经分析过,“三农”的发展如果是符合规律的,那么在城乡人口关系没有达到终极比值时,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起着调节城乡公民收入差距,维持相对平衡的重要因素。这种调节作用是以抑制城市居民收入的非正常增长和使农业人口因为人口的减少而发生的收入的相对增长为表现的。

 

但是,在城乡经济各为体系、相互割裂、各自发展的状况下,“三农”的发展必然是不发展。而城市经济则是无限发展的。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就会以相对农业人口平均收入的两倍、三倍、四倍数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业入口大量地向城市转移,就会使城市公民的平均收入相对于农民公民的四倍下降到三倍、两倍。这在城市公民看来,就会以为是农民公民向城市的转移而使自己的收入明显减少的。于是他们就会在认识上形成对农民公民的偏见,就会在心理上产生对农民公民的厌恶和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公民是不容易理性地进行以下范围的思考的,即,

 

农民公民和城市公民一样,是有着追求幸福的权利的;

 

如果没有严厉的户籍制度,在符合发展规律的“三农”发展的调节作用下,城市公民的平均收入是不可能超越农民公民平均收入的两倍以上的;

 

城市公民的平均收入高于农民公民平均收入的两到四倍是不正常不合理的;

 

城市公民的这种不正常的高倍数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农民公民创造却没有合理地分配给他们,而由城市公民占有了的;

 

……。

 

当城市公民不能理性地思考这些问题而对农民公民表示出鄙视、蔑视、厌恶、排斥的观念、心理、甚至行为时,当城市中的农民公民受到城市公民的不公正对待(如辱骂、职业介绍上的欺诈、分配上的不公平等)时,一些农民公民会以鲜明的公民资格来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权利和利益而与城市公民发生合理性的矛盾冲突;一些农民公民会因为隐忍而自卑,会因为自卑而逆反,会因为逆反而犯罪,会以种种方式与城市公民发生非理性的矛盾冲突,如破坏公共设施、群体性地偷盗抢劫、实施恐怖活动,等等。

 

在一个合理的、理性的、文明的阶层社会在中,一般是不会发生严重的阶层冲突的,更不会表现出城市公民和农民公民这样两大群体之间的对立现象的(不论这种对立是力量上的、行为上的,还是意识上和心理上的)。因为阶层社会中不存在这样两大公民群体发生对立的条件(如阶级社会那样的条件)。应该存在的是这样两大阶层可以相互融洽、实现平衡的条件。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一是没有对农民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的限制。二是在农业经济的发展发生阶段性极限后,国家对农民进行收入上的补贴,将农民公民与城市公民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生人类历史上很少存在的农民公民和城市公民两大群体对立(不是狭义的对立)现象,是极不正常的,是一种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3  不正常的人口流动

    

所谓不正常的人口流动,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民工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一种新的“景观”,也就是每到新年一始,大量的农民公民为了生存和幸福,不得不外出做工。到了春节前夕,他们为了看望父母、妻子和子女,为了与妻子过一段短暂的家庭生活,又需要返回农村。从而形成我国特有的人口流动现象。这种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壮观”。问题并不仅仅在于这种社会现象本身,而在于由这种社会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

 

(1)与交通相关的社会问题

 

a 这种奇特的人口流动现象使这个社会的交通秩序陷入混乱。交通设施的利用在紧缺与浪费之间转换。当一个社会的人口流动处于正常状态时,交通秩序也是正常的和平衡的。社会可以根据人口流动常数进行交通设施的建设和配置。然而这种情形却不适应于我国的人口流动状况。因此,每到春节前后,我国的交通不得不打乱原有的运输秩序,以应对人口的超大规模流动,使整个交通运输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之中。当人口流动的高潮过去之后,大量的运输设施又处于闲置浪费状态。而在正常的人口流动状态下,这些闲置的交通设施是可以作为资本用于新的交通投资的。

 

b 高度紧张和混乱的交通运输状况比稳定有序的交通状况更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相应地也就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c 紧张和混乱的交通状况给违法和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在春节前后的农民工返乡和外出期间,客运超载、无证客运、非客运机动车进行客运、制贩假车票、高价倒卖车票、疲劳驾驶等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就会大量的产生。

 

如果没有人口的这种特殊的流动状况,相当一部分交通资本是可以得到充分利用的;许多人的生命的丧失和身体的伤害是可以避免的;他们亲属的精神痛苦是可以避免的;许多财产的损失也是可以避免的;许多违法和犯罪现象是可以减少的。然而,只要有民工潮存在,我们的社会就不得不付出这些代价。

 

(2)与农民公民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

 

a 农民公民之所以要外出做工,当然一是为了生存二是为了幸福。我们也已分析过,由于种种原因,决定了外出做工作的农民从社会分配中获得的收入与他们的付出相比是不相称的。这些不相称的收入可以充分地维持他们的生存,但对增加他们生活的幸福指数的作用则是有限的。由于他们不能定居于获取合法收入的城镇,因此他们不得不把大量的财富消耗于交通费用上。这些费用对这些农民公民的生存和幸福是有意义的,但却不能直接用于他们的生存和幸福。这些费用对社会来说,却是不应有的资源消耗。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些原本应该直接用于这些农民公民和他们家庭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是转移支付给了城市公民的,相对来说,也就拉大了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

 

如果我们回想一下在民工潮期间农民公民的流动过程,那是一种多么难以承受的煎熬和疲惫。首先,他们得为购买车票而往返而焦虑;期间,他们中的一些人还要承受因为被欺诈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他们得在寒冷和拥挤的候车广场等待出发;然后,负着重拥挤着上车,还不时地遭遇一些自视为高贵的、不平等对待他们的工作人员的冷脸和呵斥;上了车后,他们又不得不置身于一种拥挤、脏乱、缺乏生活条件、空气污浊的环境中。在经历了这些身心的煎熬后,他们回到家已是疲惫不堪。如果他们有权利成为城市居民,他们中的许多人是不必要遭受如此煎熬和疲惫的。

 

人是一种高级动物。人之所以为高级动物,是因为相对于低级动物的本能能动的一重性而具有本能能动和智慧能动的两重性。因此,人与动物一样,是既有生理的本能,又有着高于生理本能的情感意识。所以保持与子女与父母的情感联系、保持与妻子的情感联系、保持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保持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在思想学术上叫做人道主义。而人为地割断这些联系和生活,是有悖人道主义精神的。如果我们忌讳“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一词,我们也可以把这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的现象称之为不合理的社会现象。

 

在历史上,我们把这种有悖人道主义精神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称之为“夫妻两地分居”。历史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主要是对一小部分城市居民和军人而言的。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也正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我们的社会终于消除了城市居民和军人中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甚至于,有许多人还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倡导解决服刑人员的生理需求问题。

 

可是人们却没有意识到,在社会解决了城市居民和军人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在一些人们倡导满足服刑人员的生理要求以体现人性关怀的时候,更大规模的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却在更多的农民公民中间发生了。夫妻两地分居必然产生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压力和生理压抑,对城市居民、军人与农民来说,都是一样的。显然,这是一个具有更为广泛的具有人道主义意义的社会问题。除非人们不以“人”的身份、不以公民的身份、不以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农民公民。

 

这一关系到人道问题的规模如此之大的社会现象是由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和以此为出发点的城镇发展理念造成的。问题还不仅仅只是人道问题。因为这一社会现象还必然会引发一些相关联的社会问题。如,

 

——社会稳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普遍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条件。发生在农民群体中的夫妻两地分居肯定是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的。特别是在性观念日益解放的时代、在我们这个仍然留存着传统观念(如女性依附于男性、男性视女性为私人财产、离婚为一种耻辱、婚外情为一种不可饶恕的罪恶等等)的社会里,与家庭的不稳定相关的犯罪和恶性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两地分居的农民群体中的。

 

——卖淫嫖娼问题。我国曾经消灭了卖淫现象。但那是在把卖淫现象作为一个政治问题(即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形象的问题)看待,以严厉的行政手段才做到的。显然,这样的观念和手段已不再符合今天的现实。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需要根除卖淫现象。但这只有在卖淫没有充分的社会条件、只是在卖淫只是少量现象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面对规模化的卖淫现象,要根除卖淫现象是极其困难的。

 

在我们的社会中,卖淫现象之所以发展到如此规模化的程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庞大的外出做工的男性公民的生理需求成为卖淫现象存在的社会条件。如果这部分农民公民能够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能够依据自己的合法收入成为城镇公民,或者城镇政府能够创造条件使那些能够获得合法的稳定收入的农民公民(当然包括他们的妻子或丈夫)转化为城市公民,虽然不能根除卖淫现象,但至少可以减少卖淫的市场和规模。

 

——性病、爱滋病问题。有卖淫嫖娼现象存在,就有性病存在,自古以来就是如此。而在现代社会中,有卖淫嫖娼现象存在,就有可能会发生爱滋病曼延现象。特别是对我们这个许多公民缺乏对爱滋病的了解、缺乏防范爱滋病意识的社会,就更是如此了。显然,外出做工的农民公民和他们的亲属是这一社会现象的最大受害者。性病将使他们中的受害者付出原本不该付出的医疗费用支出,而爱滋病将使他们中的受害者失去生命。

 

——国民意识问题。当我们的社会还只存在少量的城市居民和军人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这个问题在分居者的意识和情感中还只是一种焦虑。而今天,这却是一个关系到国民意识的重大社会问题。面对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状况、面对卖淫现象的泛滥和唾手可得,性自由意识、家庭观念淡薄意识、缺乏家庭责任感的意识、对性的过分追求意识、同性恋意识都可能会在外出做工这样一个庞大的农民公民群体中间滋生和曼延。对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悲哀莫过于人的观念意识的空寂、死沉、陈腐、落后和非理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意识形态的空白就是社会的观念意识空寂的表现;没有合理性的民众主流意识就是人的观念意识死沉的表现;以自我为中心的主流意识就是人的观念意识陈腐的表现;“官”的观念、权力观念、等级尊贵意识就是人的观念意识落后的表现;而性自由意识、家庭观念淡薄意识、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的意识、同性恋意识则是现代社会条件下人的观念意识中的非理性表现。我们社会中的许多严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都源于国民意识问题。

 

     不正常人口流动 人道主义精神 情感压力 生理压抑 生理需求 爱滋病 国民意识 

 

    4  由一部分公民身份不确定引发的社会问题

 

对一个国家来说,一个人只要有这个国家的公民身份,他就是一个平等的人;一个公民只要定居于某一地区,有合法的收入来源,能够在这个地区生存下去,能依法纳税,他就属于这个地区的合法居民,他就应该被纳入这个地区的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他就应该享有合法的国民待遇、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

 

然而,这一普世规则在我们的社会中却不完全起作用,对人的权利和待遇起着关键作用的则是一纸户籍证明。于是就引发了相关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有,

 

(1)居住问题。

 

由于到城镇做工的农民公民不具有一纸城镇户籍证明,于是他们的居住问题不被纳入城市管理范围,不在城市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之中。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长期在某一城市做工的农民公民,不得不住在建筑工地的工棚里,住在城市居民的出租房里(这些房屋有许多只是地下室和储藏室),住在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里。在那里他们过着缺电、缺水、缺通讯设施、环境恶劣的简陋生活。这和他们为城市建设所做出的贡献、他们为城市政府交纳的税费、他们作为人应该享的生活条件是极不相称的。这倒不完全是他们没有能力在好一些的条件中生活。而是因为他们没有一纸城市户口而失去了在城市正式定居的资格。没有了这一资格,他们的住房问题、生活条件问题也就不被纳入城镇管理的范围。

 

对到城市做工的农民公民的问题,对于社会管理者们来说,原本是一个“人”的问题。即对城市政府来说,这些由户籍决定的农民公民既然住在我的辖区内,在我的辖区内合法地劳动、合法地获取收入、依法纳税,他们就是我辖区内的合法公民、合法市民。那我就应该像对这个城市中所有的居民一样,去从“人”的角度出发管理他们,去为他们服务。然而,现实却是,一纸户籍证明的意义远远大于“人”的意义。所以,在城市做工的农民公民因为不是城市公民,他们也就被置于了城市管理者没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服务的范围(但却并不影响城市管理者们从他们身上获取税费和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城市中做工的农民公民的住房问题不在社会管理者们的考虑之内,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2)管理失范问题。

 

由于在城市做工的农民公民因为不是城市公民,因而不能作为城市公民来对待。

 

但是,从“人”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居无定所、他们的居住条件的简陋、他们的生活的简单程度是不人道的,或者说是很不符合人的存在本质的。这无论是从建筑工地还是棚户区中,都是可以感受到的。

 

从棚户区的生态和环境来看,不仅会影响到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居民和周边地区居民们的身心健康,也实在是一座城市区域内的不雅之地,是城市生态环境的污点。

 

由于在城市做工的农民公民不是城市居民,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所,也就难以纳入社区的管理范围之内。于是他们成为了一种“自由”人。“自由”人往往是不受约束的。于是在他们中间,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且难以预防(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有受以自我为中心意识支配的原因,有为生活的穷困所迫的原因,也有因为遭受歧视而进行报复的动机)。

 

5  社区教育与国民素质

 

我们已越来越感受到国民素质对一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对一个国家的形象、对一个民族的声誉有着多么直接多么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已越来越感觉到,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基础道德教育、进行人为素养教育、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应该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基础性和长远性的国策。不过,提高国民素质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青少年的合理性教育,而且也应该包括对成人的教育。

 

对成人进行国民素质教育,当然不完全类同于对青少年的素质教育。对成人进行国民素质教育一般表现为,一是表现为以具有人的社会属性的真善美和人的人性真善美的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产生的影响性教育;二是以社区为范围的通过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来培育人的融入社会的意识、与人交往的意识、相互关爱的意识、关注社会的意识、关注群体利益的意识、扬善惩恶的意识、社会服务意识、文明意识、环境生态保护意识、健康生活意识、正确教育子女意识,等等。诸如以社区为单位的选举活动、居民自治活动、社区公益活动、民主议事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宪法范围内的社团活动、集会活动、家长教育、育龄夫妇教育、社区读书活动、健康的社区互联网都能够起到提升国民素质的作用。国民素质教育的一个对应的结果就是防止自我为中心意识成为民众主流意识,就是用公民意识、国民意识、用行为理性来排斥自我为中心意识。

 

就社区的本义来说,城市的街道、居民区是社区,农村的村庄也是社区,因而都负有对公民进行社区教育的责任。但是,从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发展趋势来看,城市人口必然要占人口总数的绝大多数。因而城市负有更大的对公民进行社区教育的社会责任。

 

从社区教育的效率和效益来看,社区教育的效率和效益取决于文化基础、文化资源和社区教育的组织能力。在这三个方面,城市社区显然要比大多数农村社区具有不可相比的优势。至少城市社区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要比一般的农村社区中的管理者和村民高。在城市中,有线电视已经普及,而许多的农村甚至连无线电视尚未普及;在城市中,与社区教育相关的文化和知识比较容易形成、交流和传播。而农村社区相对来说就要闭塞一些。总之,在社区教育条件方面,城市比农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正是因为农村社区教育条件是处于劣势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许多农村,社区教育几乎是处于空白状态的。文化更是贫乏。甚至连一些长期形成的民俗文化都消失殆尽了。麻将、赌博、随礼、吃席成为了许多农村新的文化和交往习俗。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又何谈国民素质、国民意识呢。

 

当然,就我国的现实来说,城市的社区教育也是不尽人意的。不过,这种状况不是城市社区在文化基础、文化资源、社区教育组织能力方面的问题。而是城市的管理者对社区教育的功能作用和社会意义缺乏认识的问题。我们相信,如果城市的管理者们对社区教育的认识有所提高的话,那么城市的社区教育也会有明显的改观。

 

不论目前城市社区教育状况如何,将在城市中工的农民公民和他们的子女用一纸户籍证明而排斥于城市公民之外,使他们不能被纳入到良好的国民素质教育之内,使他们的国民意识、国民素质、公民意识不能得到提高,应该是一种社会的、民族的损失,是与城市政府的社会责任不相称的。

 

6 公民权利问题

 

公民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如追求幸福的权利)、宪法权利(如自由迁徙权利、自由居住权利、自由择业权利、合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自由表达意志诉求权、话语权、社区自治权、参加合法社团组织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等等。)

 

公民的权利具有三个根本性质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人的本质。因为人只有充分具备了“人”的权利,人也才成为“人”。二是提升人内在的社会属性方面的地位,相应的是掩盖、减少和弱化人的自然属性——本能——的作用。因为人内在的社会属性地位越高,对人的行为越是起支配作用,人也才会表现得越是文明。相反,人的自然本能的作用越大,人的存在状况也就越是接近原始形态。三是提升国民的爱国精神和民族凝聚力,使全体国民和整个民族表现出符合人的社会属性、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意识和行为上同一性和统一性,从而促进人的发展。公民权利的社会意义是在人的权利充分实现的基础上,通过人的权利行为、通过不断提升的国民素质和公民意识来体现的。

 

当然,公民权利既有普世的性质(即不论人的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地域、信仰如何,一个人只要是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他就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于他的公民权利),也有区域限制的性质。这种对人的权利的区域性质的限制既有社会性的限制,也有自然性的限制。如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区划限制,就属于对人的权利的社会性的限制。如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被限制在他所在的镇域内。这是对人的权利的社会性限制。对人的人格和尊严来说,当然应该得到普世的尊重。但是在客观上,使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伤害的更可能的是他所在的区域内的他人和组织。一旦他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他所在的区域内的他人和组织的伤害,他就只能在这个区域内针对伤害他的人格和尊严的他人和组织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他是不能到另一个区域向没有与他发生关系的人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的。这就是对人的权利的自然性限制。所以,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又是与他所在的区域有着密切的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决定一个人的权利属地呢?一般来说,应该取决于宪法原则和个人自愿原则。如,对农民公民来说,他个人愿意依据宪法保障于他的权利自由地从农村迁往城市定居,他就有权利在城市中选择职业并获得合法收入。他依法纳税,也就履行了他作为一个城市公民的义务。他也就实质上成为了他所定居的城市的公民。那么,他所在城市的政府就应该承认他已经成为这个城市的公民的事实,并在形式上对他城市公民身份予以确认。这样,他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体现。

 

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却将一个公民的权利属地的实质和形式搞颠倒了。在一纸户籍面前,形式的东西(即户籍)决定着一个农民公民的权利属地,而实质的东西(现实的居住地、合法劳动、依附纳税等)却不对这些农民公民的权利发生作用。于是,有多少公民的权利就这样被忽视了。一个在城市中居住了多年、甚至几十年的公民要履行自己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需要到离他居住的城市几十公里、几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以外的农村去。这是很不符合法理和逻辑的。

 

当大量的从实质上来说已是城市公民,而仅凭一纸户籍这种形式而不能成为城市公民的农民公民的公民权利,从地域关系上来说也就不复存在了。那么,他们作为人的本质又如何能体现呢?他们又如何能够在他们已居住的区域里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利呢?他们又如何能够合法地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呢?他们又如何能够融入社区教育呢?当他们在他们的居住属地失去了这些权利后,他们的社会意识、公民意识、国民素质又如何提高呢?

 

讲到公民的权利,使我们不仅想到曾经流行于我们社会中的两个词汇,一是“盲流”,二是“黑户”。这两个词汇不是针对那些短暂地停留于城市中的人们的(如学生、如因工出差者、如探亲访友者、如学习交流者等),而针对的正是那些已经定居于城市(或农村)并通过合法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人们的。从法理关系上来说,他们不仅应该是一个平等于任何公民的公民,而且应该是通过他所在居住地体现公民权利的公民。但是他们却因为没有一纸户口而被称之为“盲流”“黑户”。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公民权利无有了。他们因为“盲”“黑”而失去了人的本质。随之,他们被置于了不平等的地位。而“盲流”“黑户”的称呼又是对他们的人格和尊严的蔑视。

 

今天,这种有辱人的人格和尊严的称呼虽然消失了,但一纸户籍却仍然决定着这样一些公民的“盲流”“黑户”的性质,决定了这样一些公民的公民权利的缺失。在今天这个时代,这种状况不仅应该在称呼上加以改变,更应该进一步地从实质上加以改变。这样才能够体现新的时代的文明,才能够彰现新宪法的公允。

 

7  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表现出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社会的经济是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以城市经济的发展为体现的。城市经济的无限发展特性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极限和终极极限的特性,决定着城乡国民收入的差距。城乡国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并发挥着调节城乡国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城市人口的增加带动了消费需求的增加、城市人口和消费需求的增加,既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动因,又是调整二三产业格局的内因。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社会经济表现为是服务性经济,又是扩大城市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社会经济发展的这种相关关系直至延续到城乡人口被维持在一种适当的比例关系上。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城乡人口比例关系没有达到终极程度时,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合理布局应该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动因。只要一个国家的城市经济发展格局是均衡的,政府是为市民服务(包括为在任何时候从农村转移地城市的市民服务)的,人口对城市的压力总是可以得到缓解的。由人口增加而产生的城市问题,总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包括自然调节作用。如一些市民向其他城市和农村转移)。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政府就是为日益增长的城市人口和相应产生的社会问题而存在的。

 

而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在许多环节上是导致社会经济发展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重要因素。

 

就城市建筑工人来说,一个百万人口的城市,常年需要上万名建筑工人。如果他们和他们的家人是城市公民,那么在住房、衣食、文化等等方面也就存在着很大的需求。也就需要有相应的劳动者通过第三产业为他们服务。很明显,这些建筑工人是否能够成为城市公民,对这个城市的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然而,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由于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城市中从事建筑劳动的工人大多是被称之为农民工而不能成为城市公民的人们。由此,他们住在简陋的不能再简陋的工棚里,吃着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饭菜。他们只需要一身能够适应工作的服装就行了,他们几乎没有什么文化消费。他们的消费被人为地抑制了。为他们服务的第三产业的岗位也就不需要了。并由此而产生了我们前述的那些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实,这种状况并不仅仅体现在建筑工人的身上,他们实在是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而且不断地形成着后备群体。对于这一群体的这种生存状况,从“人”的角度来说,确实是蔑杀了他们作为人的本质,无视了他们作为人的权利。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群体的这种生存状况既不利于“三农”的发展,也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因此,他们需要被同情,他们需要被尊重。他们对城市和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需要被重视和被承认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看待我国城市发生的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呢?孤立地来看,确实是因为严格的户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起着有利于城市和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经济(包括产值、生产方式、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要素)和“三农”——的发展缓慢、不发展、累积起来不易解决的“三农”问题为代价的。所以,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对城市市民来说当然是好事。但从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说,城市经济自顾自地发展是不符合一般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律的。违背了规律,就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三农”问题和“三农”的不发展。具体的城市可以不因为违背规律而遭受惩罚,不受这些代价的影响。但整个国家、社会和农民却无论如何躲避不了责任和惩罚。尤其是,这些惩罚(如,农民真穷,农村真落后、农民的权利没有保障、农民的人格和尊严被伤害、农民的利益被侵犯、甚至一度农民还被作为了专政对象)落在了农民们的身上,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如何按照规律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发展“三农”

 

    1  即行解决已经常住城市的那些农民公民的城市市民身份

 

据报道,我国每年外出务工的农业人口为一亿左右。在这一亿人中,应该说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在城市中是可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因此,他们可以称之为是流动着的(即由农村到城市,由城市到农村)常住城市人口。除了这部分人以外,还有相当多的已经定居在城市的农业人口(如众多的小商贩、小业主)。也还有不少在一些工业区做工的、并能够与企业签定长期合同(如连续三年以上的合同)的农业人口工人(这样的词说起来确实很别扭,但却是符合事实的)。对这部分农业人口来说,实际上他们已经具备了城市市民的特征。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根据自愿原则,尽快使这部分公民去掉农业人口的身份,使其转化为城市市民。各地城市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为他们和他们的直系亲属(如妻子、子女、甚至父母)办理相关户籍手续,以市民身份平等对待。

 

同时注销他们原籍所在农村的户口,收回他们的承包地,或者仿效国企改革时对职工补发工龄补偿金的做法,对这些农民的剩余承包期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赎回他们的土地。对收回和赎回的土地重新加以分配。这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耕作土地就会相应地得到增加,他们的收入也才能够相应地增长,他们也才能够逐步具备投资农业生产、改变农业生产方式的财力和资本。

 

2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方便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

 

比如,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年公民都应该同时具备两个基本的证件。一是国家统一发放的身份证。二是国家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的作用仅在于证明一个人的出生属性和国家的公民身份。社会保险卡则可以用于证明一个人的工作和工作变动状况、交纳各种基本保险费用的状况。有了这样一个卡,任何一个农民身份的公民到任何一个城市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都可以凭社会保险卡到相关部门注册。他在这个城市的就业情况、收入状况、交纳社会基本保险的状况都可以得到准确的反映。如果他的社会保险卡反映出他在一个城市中已经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那么根据自愿原则,他就可以登记为是这个城市的市民,并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市民待遇。这样,对身份证、社会基本保险卡、户口这样三个证件来说,身份证只是起到对一个人的公民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鉴定的作用,而社会保险卡应该起到的是对一个合法公民的隶属地的确定问题,而户口只是一个表示居民身份的形式而已。

 

3  制定农业人口转移规划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是冤批马寅初,我国人口不会达到今天的十三亿;如果我国一直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我国的城乡人口比例不会是今天的3 :7,我国城乡国民收入差距不会是今天的4 :1。我们的社会也就不会有今天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

 

当我们今天不能不开始解决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的时候,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一定要跳出城乡各自发展、“三农”问题只能依靠“三农”自身的发展的老路。必须承认“三农”的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这一基本规律。必须承认“三农”的发展是以城市不断地吸纳农业人口来体现和实现的。

 

所以,我们的社会在即行解决已经常住城市的农业人口的城市市民身份的同时,在彻底改革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人口转移规划。这个规划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这个规划应该是一个长期规划,如20年——30年规划。

 

(2)这个规划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使城乡人口比例达到7 :3。我国的农业发展目标应该有别于今天的欧美。我们的农业发展目标应该着重于精品农业、精细农业、多样性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田园农业。我国社会不仅应该发挥精耕农业的传统,以农产品的良好品质、产品的多样性占领国内外市场,而且应该使农业和农业区成为具有吸引人们参与、观赏、消遣、回归自然、宜于居住的功能作用。

 

(3)从适当的时期(如在完成了解决常住城市的农业人口的城市市民的身份这一工作后),我国应该以每年1千2百万至1千5百万的速度转移农业人口,直至达到7 :3的城乡人口比例。我们应该看到,从经济发展的要素——消费需求、劳动力需求、税收、第三产业发展、市政建设投资等等——来看,城市人口的增加不只是增加了人口的压力和负担,也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条件。比如对农民身份的建筑工人来说,如果他们转化为了城市市民,他们的消费需求就要增加,为他们服务的第三产业的劳动岗位就需要相应地增加。当他们从建筑工人转为其他职业后,那么城市又需要新的建筑工人。这显然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良性动态

 

4  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采用递渡方式转移农业人口

 

如,将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村居民(如年轻人已经在城市工作和定居的、老年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整体转移为城市居民。政府则收购他们在农村的住房(农民则可以用所得房款作为在城镇的部分购房款)。同时将那些十分贫穷的地区和需要生态保护的地区的农民转移到这些农村,政府可以用购买的农村房屋作为他们的安置房。以这样的方式转移农业人口,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对进一步提高转化为城市居民的那一部分人的生活条件、对改变极度贫困地区中的农民的生存状况来说,应该是一种三赢的结果。

 

对那些实施了移民的地区来说,如果仍然有开发和生态的价值,可以将其转让给那些具有实力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开发。

 

5  在实施人口转移的同时,应该加强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

 

应该说实现村民自治的理念是好的。从实际来看,真正的村民自治对发展民主政治、实现农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农民利益、增强农民的社会意识是大有助益的。长长远看,真正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也为今后乡镇的公民自治提供了制度上的经验,更为整个社会趋向于马克思主义意义的合理发展奠定了坚固的社会基础。

 

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村民自治法,所以现在在农村通行的社会管理方式并不是村民自治,而仍然是非官方治理的少数人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必然导致集权和专权。我国农村现实所表现的不论是善治、良治还是恶治、霸治,其实都是少数人治理模式形态中村主任和村委会与村民的权力分配不合理的结果,都是村支书和村主任个人行为的结果,而不是村民自治的结果。问题只是在非官方的少数人治理模式下,哪种结果更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当我们的社会欲实行人口转移规划时,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农村资产重新分配的问题。由于我国社会的农村没有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所以农村的资产不是村民共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名义下的权利所有制和村干部支配制。正是历史形成的这种农村资产的畸形制度的存在,所以村庄干部可以在形式上不占有农村“集体”资产,却可以占有农村资产的产出。这些被占有的产出又可以转化为村干部个人的资本和财富。所以,在我国的农村中,出现村干部暴富现象和不择手段地夺取村干部职位的现象是有其必然性的。

 

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即可以提高转移为城市市民的那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也为增加仍然留在农村的农民的收入提供了条件。因为从理论上说,他们可以通过对土地资源的重新分配而耕作更多的土地,也就可以获得更多的产出。但是这里的前提是他们可以通过再分配得到更多土地的使用权(也是一定期限内的所有权)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支配权。如果没有真正的村民自治,农民的这两项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农村面临的将是更为严重的阶层之间对利益的争夺。就会出现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的同时,在农村地区发生更为严重的贫富差距。

 

6  在农村区域进行行政体制改革

 

如果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可行的,是纳入了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而且这个规划的实施是顺利的,那我们的社会必然会面对现行的行政体制与农村人口日益减少的矛盾问题。

 

其实,现实存在的农村行政体制和相应的庞大的社会管理者队伍(也即吃“皇粮”的队伍)已经是构成“三农”问题的重要因素了。那么随着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和农业人口的减少,如果现行的农业区域的行政体制不变,农业区域现有的社会管理者人数不变,那么吃“皇粮”的人口比例将会更大,问题也将更为严重。庞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人数仍然是农业经济阶段性极限产出的获利欲望者和利益争夺者。那么农民的收入增长仍然会受到制约,农业发展资本仍然有限,农业区域中的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依然如旧。

 

所以,在实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规划的同时,改革农村区域行政体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改革农村区域行政体制,最主要的是减少行政层级,减少吃财政饭的人员。比如,在农民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合并自然村。十几户、几十户的小村庄在中国农村太多了。这种村落格局既占有太多的土地,又不利于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所以应该在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建设较大的行政村。再如,在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在自然村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在乡镇进行乡、镇公民自治的新型社会民主管理体制的试验。对进行这项改革试验的乡镇来说,除了设置必须的国家机构(如公安、工商管理、税务、专职党务机构)外,一般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应该由民间机构(如协会、商会)、公民团体(如工会、农会、自愿者组织、妇女组织、教育监督组织)、社区组织进行。

 

其实,在乡、镇实施公民自治并非不可能,也并非没有事实和经验。比如像宝钢这样的大工业园区、像华西村这样的大农业社区、像兵团农场的团部所在地,其规模并不小于我国现有的许多乡镇。但它们的治理模式都是非官方的。我们完全可以将我们的公民自治理念、非官方治理经验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公民自治模式结合起来,创建我们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公民自治方式。这不仅有利于“三农”的发展,也是在社会管理上的一大进步和创举

 

当然,在农村地区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只能是在农业人口减少、农民收入有条件增长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还不是近期内可以普遍推行的。但应该将其先行纳入理论研究之内、先期勾画出农业区域社会管理的行政体制模型,并将其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以适应农业人口减少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需要。

 

人口转移规划 递渡转移方式 村民自治 社会民主管理 乡镇公民自治 合并自然村  

 

    7  从人出发,关注、解决、控制住房问题

 

为了适应我国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政府应该从低收入市民出发、从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公民的那部分市民出发,将城市住房规划纳入政府的监控之下,按比例发展小户型、低价位住房,以满足低收入市民和那些转化为城市市民的人们的住房需求。加强政府对城市住房建设的监控,不仅对于一个城市的理性发展是必要的,也是一个关系到解决“三农”问题和促进“三农”发展的问题。因此,政府不应该将住房问题完全置于市场的支配之下。更不能让舆论所揭示的类似温州抄房团的行为放任自流,以免发生住房价格虚高、大量住房闲置、居民买不起住房、酿成泡沫经济的不正常现象。

 

在我国的城市住房建设中,现行的住房标准分为一般档次、中挡和豪华几个层次。一般档次的住房约为约60——90㎡。这种住房标准似乎是与国际接规的。这种住房标准的设定是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为对象的。但有城市户口的市民的经济状况是存在着贫困、一般收入、富裕这样几个层次的。对贫困阶层来说,他们连60㎡的住房也是无力购买的,因而国家应该对他们施以廉租政策。这样,城市就基本上满足了有城市户口市民的住房需求。

 

从城市人均收入高于农民人均收入四倍的状况来说,城市现行的住房标准和住房建设规划当然是符合的实际的。但是制订这样的住房标准和住房建设规划显然是将希望成为城市公民、也可以凭自己的合法收入成为城市市民的农民公民排除在外的。而且这样的住房标准和住房建设规划同样起到了使农民公民难以定居城市成为城市市民的作用,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全局出发,从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规律出发,政府也应该将那些能够在城镇获得合法收入、并希望成为城镇公民的农民公民看作是城市中的一个阶层。这个阶层到城市不是为了获取政府给予的生活保障的,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比他们在农村好一些的生活状况和多一些的幸福的。为此,他们是可以从事任何职业的,这些职业甚至包括拾荒。为此,城市政府也应该将他们中的那些可能成为城市公民的人们对住房的需求纳入城市住房规划之中。对这部分公民来说,在他们成为城市市民的短时期内,他们的收入状况可能尚不及原市民中的贫困阶层(因为他们有政府的各项福利补贴),而且他们大多是年轻人,因而对住房标准的要求不是很高。所以,我们的城市政府不仅只是要在市民的住房标准上赶超发达国家,也应该从实际出发、从那些可能会转移到城市定居的新市民的需求出发,按比例建造一些低档住房(如25——40㎡的住房)。当然我们也可以从长远们着手,将大户型住房间隔为小户型住房,以供他们居住,使他们能够定居下来成为城市市民(当20年——30年之后小户型住房不再有人购买或租住时,还可以将它们还原为大户型住房。)这也是城市发展带动“三农”发展的体现,是城市发展为“三农”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8  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愿意成为城市市民、也有能力(即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成为城市市民、并且已经定居于城市的那部分农业人口所遭遇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这更是一大批农民公民奔波于城乡之间的原因之一。他们因为没有一纸城市户口而不能成为城市市民。因此他们需要为他们子女的教育付出额外的高额费用。他们会因为为子女的教育付出高额费用而难以定居于城市。于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只能将子女搁置在农村接受低水平的教育,或者是过早地让自己的子女中断教育。而农村地区的各级政府也就难以摆脱为远远多于城市少年儿童的农村少年儿童支付经费的困境。这也是“三农”问题中的问题之一。

 

显然,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还在于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权利,改革户籍制度,转移农业人口,在义务教育上对所有的公民和他们的子女实行公民待遇,以减轻那些有能力成为城市公民的那些农民公民的负担,减轻农业区域政府的财政负担。这同样是城市带动“三农”发展的体现,是城市发展为“三农”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9  积极发展小城镇和农村休闲暨养老型社区

 

应该承认,由于几十年的政策性和制度性的制约,我国一般的大中型城市并没有达到人口容量的极限。光是这样的城市可以吸纳的所谓“农民工”就不是一个小的数目。在未来20—30年内,大中城市逐步接纳1—3亿的农业人口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大中城市仍然应该是我国吸纳农业人口的主渠道。

 

但是,从我国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长远观点来看,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应该体现为是精细农业、田园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特殊性要求来说,通过发展小城镇、发展工业园社区、发展休闲养老型社区,也应该是一条吸纳农业人口的重要渠道。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更符合人性的要求。如人的与自然的亲近、如人的不喜欢城市的压抑、如人喜欢清新安静等等。因此在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应该积极探索小城镇、工业园社区、休闲养老型社区的发展道路。

 

10  制订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合理布局规划

 

前面我们讲到了农业人口转移规划中的时间概念。除了时间概念外,还有一个转移出的农业人口如何合理布局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人口转移的布局是自行调节的。比如,当城乡收入差距大于1.5 :1时,农业人口就会向城市转移。当城市之间的发展速度和收入出现较大差距时,人们就会向发展前景良好、收入较高的城市转移。当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人的收入差距不大时,人们就会考虑到迁徙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和风险。于是人口转移的规模就会减少,人口布局也就确定下来了。

 

就我国今天的状况来说,对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小城镇、县级市、中等城市、大城市都负有同等的接钠责任。这应该是对历史欠帐的补偿。即使大城市也不能例外。对大城市来说,除了其中心地区应该严格控制人口外,它的城郊地区、卫星城市同样应该担负接纳农业人口的责任。而不能因为大城市人口过多的原因而拒绝承担接纳转移人口的责任。否则就会表现出区域发展的极不平衡(实际上,这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何况,我国是不会有任何一个城市能像巴黎那样集中全国六分之一人口的。

 

但是在农业人口持续转移的状况下,城镇人口如何合理布局更为合理、更为科学,这应该是纳入规划研究之中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制定出的人口转移规划是科学的和合理的,就应该按照规划的时间和布局进行农业人口的转移。对于积极按照国家规划完成农业人口转移的城镇,应该给予表彰和相应的财政支持。因为它们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三农”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住房问题 小户型住房 低价位住房 住房建设监控 廉租政策 新市民 农民子女教育 养老型社区 区域发展平衡

 

五   与解决“三农”问题相关的认识问题

 

为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我们讲了很多方面的问题。如,规律和“三农”发展规律问题;我国历史上的农民公民和城市公民的关系问题;“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为什么要解决“三农”问题。当然更重要的应该是如何解决和发展“三农”的问题。所以我们讲“三农”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到如何解决“三农”这一实质性问题。尽管我们对这一问题提出了10项措施,但核心也就是按照“三农”的发展规律来改革户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转移农业人口这一条。实际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发展“三农”的关键也在这里。因为只有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每个农民可以利用的生产资源才会相应地增加,收入也才会有明显增长,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城乡差距,就会减少由城乡不合理差距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为只有农业人口大量转化为城市公民,才能消除城市公民对城市“农民”和城市“农民工”的歧视问题,才能消除人在身份上的不平等。城市政府才会给他们以市民待遇,他们的需求也才属于市民的需求;因为只有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留在农村的农民就能够经营更多的土地,就能够从阶段性极限产出中分配到更多的收入,他们才会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农业经济;因为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农村区域的行政体制改革才会纳入社会——政治的发展日程;因为实施农村区域行政体制改革,才会减少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和社会问题;因为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和因为农村行政体制改革减少了大量的吃财政饭的人员,政府也就可以减少相应的不必要的财政支出。这样,农业区域的政府就可以有大量的资金用于“三农”的发展。

 

问题就是这么简单,实际上也就是这么简单。而且人们在心里也都明白只有开放这一道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和发展“三农”。但是,要将这么简单的问题变为政策、变为实践、变为对“三农”发展规律的遵循,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人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了,因为人们早已习惯了历史造就的城乡割据和城乡各自发展的格局了。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的简单性之所以在实践上变得很复杂,其实质就是这种简单性与人们观念上的传统性、行为上的习惯性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如果人们能够用理性使解决和发展“三农”问题的简单性战胜观念的传统性和行为上的习惯性,那么从根本上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就一定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相反,如果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战胜了理性,那么解决和发展我国“三农”问题就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所以,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从人的观念的角度来看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当我们面对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时,更重要的问题应该是解决人的认识上的问题。所以在这部报告中,我们不得不只用少量的笔墨来阐述解决和发展我国“三农”的实践措施,而用大量的笔墨来讲“三农”问题的发生、“三农”问题的危险性和解决与发展“三农”问题相关联的认识问题。也只有先行从思想上解决复杂的认识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使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变得“简单”起来。

 

那么,有哪些与解决和发展我国的“三农”问题相关的认识问题需要解决呢?

 

1  关于规律

 

关于“三农”的发展规律我们已经表述过,那就是:城市经济的发展是“三农”的条件;“三农”的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结果;“三农”只是在承认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自由迁徙定居权利的前提下起着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调节作用;是因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可以吸纳更多的农业人口。因为农业人口的减少,因而使“三农”得以发展。对于这一规律,人们似乎并没有认识到。所以,人们对于城市经济与“三农”发展的不协调、对于城市居民在收入上几倍地超越于农业人口的状况并不以为反常的认识,就是基于人的城市经济的发展与“三农”的发展没有关联性的观念基础上的体现。而人们在讲“三农”的发展时,又总是在基于“三农”现有资源、现有的人口数量条件下的企图依靠“三农”自身去发展,而且幻想使“三农”能够像城市和城市经济的发展那样去获得无限的发展以赶上城市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实际上,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种幻想只能使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这样的结果同样是违背一般经济发展规律的。

 

即便是人们承认了“三农”发展规律,但要想在认识上转变到遵循“三农”发展规律、能动地实践“三农”发展规律的道路上去,仍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问题。特别是对城市的管理者们来说,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

 

由于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原因,我们的城市管理者们似乎并不需要对违背规律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农民的权利和幸福负责。因为在许多人看来,农民的穷困是因为他们天生就是农民,而且注定应该是农民;是因为他们自身素质低、自身不努力的结果;如果说城乡户籍分割是“三农”不发展的一个原因的话,那么城乡户籍分割也是于世具有(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所以,“我”只需要对有户口的城市居民负责,“我”只需要通过社会的稳定(也就是城市的稳定)、通过城市经济的发展来对上级负责。如果“我”放开户籍管理制度,岂不是违反了国家的制度?让大批农民定居于城市,成为城市市民,面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城市问题怎么办?

 

所以,对许多的城市管理者来说,心底里还是认为维护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为好。至于“三农”问题,那是中央的事,是农业区域自己的事,是农民自己的事。在这样的认识状态下,我们不知道我国的“三农”问题和“三农”发展如何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和发展“三农”,首先要解决人们对“三农”发展规律的认识问题。使人们认识到: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才是自然的,而以户籍制度控制农业人口的转移是人为作用的表现,是不合常理的,是违背“三农”发展规律的,也是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

 

2  关于“人”的观念

 

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以两种形态存在和表现的。一是所有人共有的形态,即人都是具有“人”的本质的人。人除了以“人”本质表现外,人还会以外在的形态来表现“人”的特征。如,阶级的人、阶层的人、女性的人、未成年人、做官的人、当农民的人等等。如果人们在看待一个人时,抽取和忽略了他的“人”的本质,而只是看到他的外在的形态,那么人就是不等同的,也就会以不平等的心态去对待他人,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会产生蔑视、无视、直至侵害他人的权利、人格、尊严的现象。

 

比如在阶级社会中,被压迫阶级中的人同样是以两种形态表现的。即,一是具有“人”的本质的人,二是阶级人。作为无产阶级的存在也就具有两重意义,一是获得人的解放,二是获得阶级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是隐含于阶级人的解放之中的。当被压迫阶级获得了阶级人的解放而使被压迫阶级自身被消亡后,也就完成了阶级人解放的历史使命。但是,人的阶级人意义的解放不等同于人的完全的解放。因此人的阶级人意义的解放只是人的一个特殊阶段的解放。而人的解放是无止境的,人还需要进行后续的、持续的解放(关于人的解放问题,可参见本人的《人的解放》的书稿)的。如果在争取人的阶级人解放的过程中,人们只看重人的阶级人的存在形态,就会忽略人的本质形态的存在。那么在人获得了阶级人的解放后,“人”的观念就会在人们的意识中随着阶级人的消失而消失,就会把非人的事务和事物(如事业、如公共财产)看得比人本身、比人的本质、比人的发展更为重要,就会走入以非人的事业为本的歧途。其后果必然是人的不幸。这样的教训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很深刻的。

 

这样的教训对今天的人们来说,仍然是很深刻的。为什么我们的许多官员(更不要说腐败者了)对民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根本不当回事,对民众的穷困、精神的痛苦、甚至人身的痛苦无动于衷不屑一顾,只是关注经济发展,重新走入以事业(单纯的经济发展)为本的歧途呢?甚至是以牺牲和侵犯民众的权利、利益、人格、尊严、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来发展经济和谋取私利(包括物质的私利和精神的私利)呢?就是缺乏“人”的观念导致的。

 

无论是“三农”问题的发生,还是解决“三农”问题,都存在一个如何看待农民这样一个人的群体的问题。

 

对农民来说,他也有两种存在形态。一是,他们是具有人的本质的人。二是,他们是农民身份的人。如果人们仅从身份的角度看待农民,那么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就只是农民(也就意味着不见了他们作为人的本质),农民不是城镇的居民。所以,他们的权利、他们的存在状况、他们的愿望和需求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实现他们的权利、改变他们的存在、满足他们的愿望不是“我”的责任。你不能说这种观念没有道理。

 

但是从“人”的角度来看呢?或许你不能保障他们的权利、或许你不能维护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或许你不能改变他们的贫困状态、或许你不能解除他们的精神痛苦、或许你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但每个人都不能无视他们的权利、都不能有损他们的人格和尊严、都不应该给他们造成精神和肉体的痛苦。这就是作为个人的“人”的观念。当人们(最主要是国家机构和政府)能够去实现他们作为人的权利、能够维护他们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能够改变他们的贫困状况、能够消除他们的精神痛苦而去这样做的时候,这就是国家和政府对作为农民的“人”的观念,就是以人为本的观念

 

确实,当我们面对“农民真苦,农村真正穷,农业真正危险”的“三农”状况时,当我们面对区域日益严重的阶层矛盾时,当我们面对农民群体和市民群体之间的矛盾关系时,当我们面对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在收入和生活条件方面的巨大差距时,当我们面对农民的利益被肆意地侵犯时,当我们面对农民的精神状况(痛苦、忍耐、无奈、恨己)时,当我们面对他们这一庞大的由夫妻两地分居造成的情感和生理上的压抑时,当我们面对他们在城市中因为没有一纸户口所面临的窘况时,当我们面对他们疲惫地奔跛于城乡之间时,当我们面对……时,我们真的应该慎思:我们应该是以农民的身份来看待农民,还是应该从“人”的角度来看待农民在单纯地以身份的角度看待农民时人们会认为他们是农民,他们的属地在农村,他们的生存状况和存在状况不管“我”的事,对农民“我”不负有任何责任。然后就会把农民的现实存在状况归因于天意和命运。因为是天意和命运决定了他们是农民如果从“人”的角度来看待农民,人们就能够对农民产生许多富有人性的同情感,就比较容易承认农民作为人的权利和愿望(如迁徙自由、居住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愿望),就会赋有一种对人的社会的乃至历史的责任感,就会产生出改变作为人的农民的生存状况、回归他们作为人的权利、满足他们作为人的愿望的勇气和智慧,“三农”问题就有望得到根本解决,发展“三农”就有望回归的遵循规律的道路上来。

 

除了“人”的观念外,人们还应该具备一种“国民”观念。一个人只要拥有这个国家个国籍,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不论他身居何地,他都是国家的公民,条件应该享有国民待遇。如果一个国民只是一个城市短暂的过客(如旅游者、探亲者、执行公务者),这个城市应该给他以国民待遇。如果在一个城市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稳定的收入(如流浪者、乞讨者等),这个城市同样应该给他以国民待遇(如实施救济)。如果一个国民愿意在一个城市定居,而且也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就意味着他在为这个城市纳税,在为这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尽义务,那么这个城市就应该视他为属地在这个城市的国民,就同时应该给他以国民和市民两方面的平等待遇。人们,特别是国家及政府机构、官员和国家公务员有了“国民”观念,就少了许多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歧视。

 

其实,无论是以“人”的观念来看待农民,还是以“国民”的观念来看待农民,都表现为是以人为本的观念,是将农民首先作为“人”来看待的观念。这是不同于那种只是以“农民身份”看待农民的陈旧观念的。这种陈旧观念只会使人进入以人的身份为本的误区,是会忽略农民的作为人的本质的。

 

3  关于城市人口膨胀问题

 

在许多的城市管理者的心里,有一种莫明的心理,以为只要给农民以迁徙自由、居住自由的权利,只要放开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好象天下的农民都会涌到“我”的城市来。这种心理与社会的客观存在是根本不相符的。

 

首先,按照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不论人们是否惧怕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人口都是要增加的。否则,城市经济就难以发展,城市本身也难以发展,城市市民的生活水平也就不会有相应的改善和提高,也就谈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更何况在增加着的城市人口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有才能的(包括农民中能够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的才能)总是占有较大的比例。正是他们对城市各方面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说到才能,我们还应该为那些得不到、或很少受到城市的帮助,并被城市公民不平等对等的那些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们说句公道话。他们凭着生存的欲望、凭着追求幸福的欲望,在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中、凭着自己艰辛的劳动、奋力的拼搏在城市中生存下来、定居下来,甚至为自己赢得了幸福,并且通过纳税、“交费”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就是才能,是值得尊重的才能。)

 

其次,在一个国家中,并不只是存在“我”眼中的一个城市。一个国家中的国民又总是会合理地、均衡地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城镇和乡村中的。如果一个城市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就不会发生所有国民都到“我”的城市的事。

 

第三,农民到城市定居,是有目的性的。这个目的一是能够生存,二是能够幸福。他们要实现这样的目的,是要依靠自己的劳动的。如果他在一个城市中找不的职业、无法生存,他当然不会留恋这个城市,更不会将他的家人带到这个使他无法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来。如果他在一个城市中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获得的幸福甚至不如他在农村中倒腾一亩三分地,他绝不会定居在这个城市,即便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

 

但是,如果一个农民在一个城市能够找到稳定的职业,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就说明这个城市还存在着发展的空间,还有能够容纳新的市民的容量,那就不应该将能够在城市中找到生存空间、找到自己位置的农民排斥于这个城市的国民之外。实际上,不断地从农村走出去的农民就是这样寻找着自己的位置而均衡地分布于大大小小的城镇和工业区的。

 

如果在合理规划的条件下,国家的各个城镇都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农民向城镇的转移和定居,就都能够获得发展的动力。而不发展的城镇则倒有可能是那些抱着城镇人口越少越好、城市人口越少事情就越少就越好管理理念的那些城镇。因为那会是一个人气不旺的城镇、是一个没有吸引力的城镇、是一个没有活力的城镇。人气不旺,便是消费和需求不旺、便是税收不旺,又何谈发展呢?

 

当然,人们也可以认为,我们可以允许农民到城市就业、发展、定居、纳税,但不一定要给他们以市民身份和市民待遇。人们当然可以这么做,而且这么做似乎更显得聪明。但是请不要忘记,当人们这样做的时候,其实已内含了许多的不公平不合理。如,对这部分公民利益的掠夺、这部分公民在地位上的不平等、这部分公民在人格尊严上的被歧视、对这部分公民权利的剥夺,等等。而不合理、不公平的事首先是不应该做的。

 

传统观念 城乡割据 承担责任 身份 “人”的观念 “国民”观念 才能 空间 容量

 

    4  关于城市社会病问题

 

城市社会病问题从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从英国的“圈地运动”开始就发生着,而且直至今日仍然在发生着。对此人们报道的比较多的是印度的德里和孟买、蒙古国的乌兰巴托等大城市。由于大批的贫苦农牧民涌向这些城市,因而使这些城市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病问题。如成片的贫民区(甚至是蒙古包),如成群的流浪者、乞丐和拾荒者,如夏天有热死者、冬天有冻死者,如人与畜、畜力车与机动车同时运行在交通线路上,等等。

 

正是这些城市社会病问题,使人们在对待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但却是很有效的认识障碍和心理障碍。人们总是担心,如果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出现了这样的城市社会病会怎样?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由人口问题引发的城市社会病总是会发生、也总归是会得到合理地解决的。这“总归的解决”就是城乡人口比例关系的合理和城镇人口的合理布局。发达国家就是在不断地发生城市社会病的过程中,最终解决了城市社会病的。

 

其次,我们对像印度、外蒙古等国中发生的城市社会病也应该有一个辨证的认识。

 

确实,在世人的印象中,像孟买、乌兰巴托这样的城市真是人满为患,脏兮兮的,乱糟糟的,是难以发展的,实在不是一种好的城市形象,没有什么可效法的。

 

但是,我们透过这种直观的感觉,就会看到一些有价值的真谛。比如,

 

(1)印度、蒙古国的农牧民能够在城市定居、谋生,是据以宪法赋予(更应该是天赋)的权利。任何城市的政府不可能超越宪法去禁止和阻挠他们在城市定居和谋生。这是一种宪政。作为人的意识就是宪政意识。

 

那些在城市中谋生、定居的农牧民并没有人以严格的户籍来定位他们的身份。因此,他们是自由和权利是不被侵犯的。他们自身既不亢也不卑(见《南风窗》中的《孟买印象》一文)。所以,尽管他们在物质上是贫困的,但在精神上是自由的和解放的(尽管这是很不够的)。他们没有像我们的农民工所遭遇的诸如奔波于城乡之间的疲惫、夫妻分居、家庭不合的身心、精神和生理上的压抑,没有诸如因为支付暂住费、支付子女教育的高额费用这样一些额外的经济负担,……。

 

(2)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城市中定居下来,至少说明他们在城市中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状况是要优于他们曾经居住过的农村和牧区的。而且他们可以和家人共享这种改善了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状况。他们不必像我们的农民工那样,在城市过着比在农村还不如的生活(这不是因为他们不想过这种生活、不是因为他们满足于这样的生活、更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过好一些的生活。而完全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由城市政府不是以“人”的角度对待他们、由城市人对他们的歧视这样一些原因造成的),然后花掉一笔路费,带着一年的收入,在拥挤中赶回农村,把它们交给妻子和父母,然后又急匆匆地回到城市继续过那种打工者的日子。所以,从生活质量来看,印度、蒙古国的那些到城市定居的农牧民(在人家国内,是不会有人再把他们当作农牧民看待了)的生活质量是要强于我们的农民工的。

 

所以,我们从印度、蒙古国的城市社会病中还应该看到的是一种宪政制度和宪政意识、一种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一种到城市中定居的农牧民们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状态、一种把宪政制度把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看得比城市形象更为重要的气魄(这实际上是一个以人为本、还是以非人的形象为本的问题)。

 

这当然不是说我们注重社会形象和城市形象是不对的。也不是说我们在注重社会形象和城市形象时是在有意识地去无视宪法、去无视农民的自由和权利。而是因为我们深受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影响和支配,在无意识中忘却了宪政制度、缺少了宪政意识,忘却了农民作为国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所以,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管理者们应该具有印度、蒙古国那样的宪政意识,有将人的权利置于社会形象、城市形象之上的气魄,又要有解决城市社会病的勇气、能力和作为(如将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纳入社会、经济和“三农”的发展规划之中;在城市中建设小户型住房;为在城市定居的“农民”的不正规就业提供优惠政策;),这才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所在

 

此外,就社会的整体而言,农民无序地向城市转移会产生城市社会病,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它的另一面则是使“三农”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防止了严重的“三农”问题的发生或恶化。如果为了城市形象而限制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虽然防止了城市社会病的产生,但却使“三农”的发展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使“三农”问题发生或恶化,并积累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可见,这是一架天平的两端。也就是说,城市社会病问题、“三农”问题、社会问题总是要发生的,问题在于,① 是城市社会病问题还是“三农”问题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更大?② 是城市政府更容易解决城市社会病问题(而且,城市解决了城市社会病问题,也就连带解决了很多的“三农”问题和可能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还是农业区域政府、农民自己更容易解决“三农”问题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显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城市政府解决由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所产生的城市社会病,并不是一个单纯地解决城市社会病的问题,而且也是在解决“三农”问题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更是在防止“三农”问题和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这种意义上说,城市政府实际上是在承担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社会责任。城市政府难道不应该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吗

 

5  关于城市政府的社会责任

 

从人类社会发展所表现出的农业人口必然向城市转移、城市必须接纳向城市转移的农业人口、城市经济发展是“三农”发展的条件这些必然性来说,社会的发展就自然地赋予城市政府一种社会责任。

 

城市政府的责任是管理城市、发展城市、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服务于城市市民。这些市民就包括由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市民的市民。城市政府所应该解决的城市问题,就包括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城市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并容纳了转移来的农业人口,就是带动了“三农”的发展。所以,任何一个城市的政府就是为承担社会责任而存在的,就是责任政府,就是应该履行责任、完成责任的政府。当一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即经济、社会、政治、人、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越是处于活跃时期(或者是在发展的各个方面还没有完全定型的时期),城市政府也就越是一个责任政府。所以,解决和发展“三农”问题,接纳新增城市人口,解决由人口增加而产生的经济、社会、人、环境等等社会问题,都是城市政府的责任。

 

如果一个城市中的政府没有什么事可做了,没有什么责任可负了,那只能意味着,或者这个城市毁灭了,政府也随之不存在了;或者这个城市的事务简单到已可以由市民自治的程度,使政府没有必要存在了。

 

所以,只要政府还仍然存在着,它所承担着的各种责任就不能使政府认为,它所为之服务的人越少越好,它要做的事情越少越好。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各个方面发展的活跃时期,各个地方的城市政府就都是承担着发展责任的政府。这些责任当然包括“三农”发展的责任、接纳向城市转移的农业人口的责任、解决因为城市人口增加所产生的城市社会问题的责任。而不能是将城市和城市经济的发展与“三农”的发展绝然分开,使自己处在人越少越好、事越少越好的感觉中

 

6  关于历史责任问题

 

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是冤批马寅初,我国就不会有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如果我们的社会不是从一开始就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不是向农村和农民转嫁困难,就不会有今天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因此,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三农”问题是历史遗留的问题。随着“三农”问题的出现,就存在一个承担责任的问题。那么由谁来承担人口膨胀的责任和“三农”问题的责任呢?由历史来承担?显然毫无意义;由历史的政府和政治人物来承担?显然是不可能的。但这个责任又是存在的。因此,这个责任就只能由现在的人们来承担了。而现在的人们又是谁呢?

 

现在的可以与人口问题、“三农”问题发生关系的有这样三类人,一是城市政府。二是农业区域的政府。三是表现为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于是问题就可以归结为:谁应该承担历史的责任、谁能够承担历史的责任、谁又在实际上承担着历史的责任这样一个问题。

 

谁能够承担历史责任的问题,就是谁能够接纳更多的人口负担问题,就是谁能够解决历史造就的积重难返的“三农”问题(也就是说,今天的“三农”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几十年积累成的重大社会问题)。很明显,农业区域的政府基于历史的传承不得不接纳更多的人口,但却无力去发展“三农”,更无力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而能够承担历史责任的、能够化解“三农”问题的、能够带动“三农”发展的,只能是全国的城市。然而事实是,由于农业区域的政府不能承担历史责任、不能解决“三农”问题、不能自行去发展“三农”,而城市政府又格守严格的户籍制度、实施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坚守城乡二元体制,不把解决“三农”问题看作是自身的责任、不发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赋予它的发展“三农”的功能作用也不承担历史责任。而历史的责任、社会的重负又总是要由人来承担的。于是,历史的责任、由历史积累起的“三农”问题和社会重负,实际上都是由农民来承担的,而不论这些历史责任和社会重负应不应该由农民来承担、也不论农民是不是能够承担得起这些历史责任和社会重负,农民都不得不、不能不承担。是农民承担着九亿农业人口的压力,是农民承担着城乡之间的矛盾,是农民承担着农业区域内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农民以农业人口的大量过剩、大量地滞留于农村的方式,以农民真穷、农民真苦、农村真落后的后果,以农民权利的被无视、农民的利益被侵犯的表现,承担着历史的责任和社会重负。这无论是对历史来说,是从现实来说,还是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说,于农民都是不公正的。从责任的承担来说,则是本末倒置的

 

面对今天城市经济发展的迅猛态势、面对今天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对今天城市在华丽上的与国际接轨、面对今天城市居民在生活水平上不亚于发达国家民众的状况,人们确实感到很自豪,人们确实可以有资格感到自豪。但是我们也应该公开地承认,我国社会城市发展所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在农民承担着本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而且是他们承担不起的历史责任和社会重负的条件下取得的,甚至是依靠农民的财力取得的。想一想吧,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光是各级国家和政府机构(特别的县乡两级政府)所建设的办公楼(那就更不要说公务员住宅、公务用车、公款吃喝、消费性公务费用了)有多少是在具备财力的条件下经过正规、合法的预算拨款建设的,又有多少是用“游资”建设的。而这些“游资”又有多少是以各种方式从农民那里得来的?难道人们在为城市的国际化水平的发展而自豪而骄傲时,内心不应该对农民有所歉疚吗?难道城市政府不应该从农民的肩上接过沉重的历史责任吗?难道城市政府不应该担负起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责任吗?难道城市政府不应该负起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定位给城市和城市政府带动“三农”发展的责任吗?我们的社会总不能让农民无限期地承担历史的责任吧!

 

纵观历史,“三农”、特别是农民实实在在地为“三城”(即城市、城市经济、城市市民的生活)的发展牺牲了四十多年。面对今天严重的“三农”问题和“三农”发展的困境,是到了“三城”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按照“三农”发展规律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为“三农”的发展做出点“牺牲”的时候了

 

7  关于全局观念

 

如果我们仍然维持城乡割据的二元结构体制,仍然维持城市政府负责城市经济发展、农业区域政府负责“三农”发展的传统观念和习惯行为,仍然以严格的户籍制度和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隔离墙”,作为城乡对各自发展承担责任的依据(既不是法律的依据,也不是理论的依据),那么,其结果就仍然只能是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三农”的不发展。面对这样的发展状况,从城市这个局部来说,它表现为是发展的。但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全局来说,却是很难给予一种准确评价的。因为我们不能用城市这个局部的发展来代表社会全局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只能用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这种模糊的概念来表示整个社会的、全局性的发展状况

 

这就存在一个城市政府以什么观念谋求发在的问题

 

如果我们的社会原本就没有城乡二元分割结构的体制、没有严格的户籍制度这道“隔离墙”,那么城市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就必然带动“三农”的发展,就等同于社会的、全局的发展,也就不存在什么局部和全局的问题。但是,由于存在决定意识这一法则的作用,因此在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体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这种客观存在的作用下,重局部、轻全局的观念也就必然会产生。实际上,顽强地维持现行的户籍制度、推行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就是局部观念使然的结果。在很多城市政府看来,只有维持现行的户籍制度、以严厉的户籍管理控制城市人口的增长,使城市中有户口的人越少越好,使城市的事越少越好。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利用农民工的廉价劳动和“无私奉献”,另一方面却可以不对他们负任何责任,更无须对“三农”发展负责,无疑是使城市获得发展的一种诀窍。可是从整个社会的全局来看呢,这种诀窍产生的却是“三农”的不发展、是“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是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样一种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结果。我们能保证这些关系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问题和结果不会最终反过来影响城市的发展和稳定吗?

 

所以,局部观念是一种非常不好的观念。如,为了经济指标的增长而牺牲生态环境;为了地方利益而违法搞地方保护主义;都是局部观念支配下的危害全局、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城乡关系中,维持严格户籍制度,推行严厉户籍管理制度,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从全局利益考虑的。因为人们的主观假设是:放开户籍管理,必然是农业人口大量地、集中地涌向城镇,产生严重的城市社会病,从而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问题是,这种主观上的假设是不成立的。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一定表现为这种主观假设的现象,还是由其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来决定的?应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由社会发展内在的必然性决定的。如果国家和政府能够能动地遵循这种规律,那么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是可以调节的,是可以合理布局的,是可以有序的,是可以不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是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

 

而严格户籍制度和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虽然能起到减少城市人口压力、防止城市社会病这些局部的作用,却阻止不了“三农”不发展、“三农”问题日益严重、由“三农”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的积累、城乡发展极其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这些全局性问题的发生。所以,即使是从全局利益考虑的严格的户籍制度,也只能维护的是城市这个局部的利益,而不是整体社会的利益;促进的只能是城市这个局部的发展,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发展。所以,无论是从社会的全局来看,还是从城市这个局部来看,维护严格的户籍制度、推行严厉户籍管理制度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局部观念。

 

说到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或许我们有必要提及当今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的我国一些城市和地区应该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问题。我们姑且不谈经济学家们的“现代化”的概念是否准确,也不谈经济学家们设想的现代化时间表是否科学和准确。我们只谈“现代化”是指国家、社会意义的全局而言的,还是可以针对一个国家内的局部区域而言的?而局部区域实现“现代化”能够意味着什么呢?

 

从全局观念来看城乡关系,改变严格的户籍制度、废止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极其广泛的。

 

如,农业人口的大量减少,相应的是农业区域社会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大量减少,也就意味着社会管理成本的绝对减少。同时,城镇人口的增加却并不需要城镇中的社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相应增加,也就意味着社会管理成本的相应减少。这对整个社会来说不是一个小的数目。

 

再如,人口的相对集中,能够提高城镇公用设施的利用程度,实际上也是对社会资金和资源的节省。

 

其实,这种整体性的社会效益是很广泛的。

 

所以,在城乡关系上,我们的社会、特别是我们的城市政府还是应该有全局观念为好。

 

城市社会病 生活质量 城市形象 社会形象 宪政制度 宪政意识 气魄 责任政府 历史责任 歉疚 不平衡 不协调 全局 局部

 

  对本《报告》的说明

 

当“三农”问题在积累的过程中而日益严重时,当“三农”依靠自身而难以发展而使人们感受到一种无形的压力时,当李昌平先生终于从这种压力中发现了“三农”问题而陈述给朱镕基总理时,当“三农”问题经过朱镕基总理而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时,当“三农”问题、“三农”发展问题成为新一届党中央、新一届中央政府的头等国事时,当“三农”问题和“三农”发展问题成为新一届政府总理的竭虑之事时,求解和发展“三农”问题几乎成为了全民运动。政党、政府、专家、学者、学术团体、民间人士无不在寻求求解之“方程”。

 

我也成为了这其中的一员。于是就写了这样一个“报告”。对于这一“报告”,我自己也不觉得有什么高明之处。因为洋羊数万言,也只有第四章是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的。这些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又可以归结为一条,即放开严格的户籍制度,停止实行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承认和尊重农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自由迁徙、自由居住的权利,承认“三农”发展规律,逐步推进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最终彻底改变城乡人口的比例关系。

 

看来,这似乎是求解“三农”问题、发展“三农”之“方程”的根。是的,在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如何发展“三农”的思考和变革都始终伴随着这一历程。这期间人们提出的许多思想、观点、方法、措施都是正确的,也是有一定效果的。但终究没有遏止“三农”问题的发展,没有使“三农”的发展走上顺畅之路,始终跳不出农业经济阶段性产出极限的制约。开始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这一措施确实使农民家里的粮袋子满了起来,但终于在达到了阶段性产出极限后,使“三农”的发展表现为陷入了停滞;接着是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发展养殖业、发展乡镇企业,这又使农民殷实了一点。随即又遭遇了第二轮阶段性极限产出的阻遏,使“三农”的发展和农民的走向富裕再次陷入了停止状态。而且在整个农业区域内产生了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这样重大的社会问题;于是,农民不得不放弃土地到城市去做工。二十一世纪初,社会允许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并且开始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可参考本人的《土地股份化的意义和实施的可行性建议》一文)。但是,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和越来越严厉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行为),又产生了农民和市民两大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了农民奔波于城乡之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说明那些企图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三农”发展的思想、观点、方法、措施只是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三农”的发展起到一种辅助的作用。或者说这些措施只有在那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能够从根本上推动“三农”发展的规律发生作用的基础之上,才能发挥最大的辅助性质效用。说明我们的社会尚无法突破“三农”发展受制于农业经济阶段性产出极限制约的局面。我们不知道“三农”问题的解决和“三农”的发展滞留于这种局面会有多久。如果我们的社会无法摆脱这种局面,那只能说明,承认“三农”发展规律,逐步推进农业人口向城镇的转移是求解“三农”问题、发展“三农”的这个“方程”唯一的根。如果是这样,那一定也有许多人同样求解了这个根。所以说我的这部《报告》没有什么高明之处。之所以如此,还因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正常地发展“三农”本身就没有什么高招,关键仅在于按“三农”发展规律办事而已。也因此,我希望人们不要对这一《报告》产生误解。即不要认为这一报告只是单纯地提倡开放户籍管制。这一《报告》的实质是通过有序地放开户籍制度,以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三农”发展,并进一步地推进社会平衡发展,促进社会公正合理地进步。

 

但我仍然希望这部《报告》有其特殊性,能够起到特别的效用。其特殊性在于这部“报告”提出了要发展“三农”,就要认识“三农”发展规律,就要遵循“三农”发展规律的观点;在于这部“报告”揭示了“三农”发展规律是如何表现的(当然并不一定准确);这部“报告”特殊性还在于指出了违背“三农”发展规律必然要产生哪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而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意味着什么;这部“报告”的特殊性还在于指出了回归到遵循“三农”发展规律的道路上来所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人的认识问题。

 

我所希望的这部报告的效用在于,通过对违背“三农”发展规律导致发生“三农”问题和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因果关系的揭示、通过对人的认识障碍上的分析,使人们能够在认识上感觉到回归到“三农”发展规律上来的必要性,继而能够理性地从实践上回归到“三农”发展规律上来,从而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三农”问题,能够通过城市经济的发展、通过全局性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带动“三农”的发展。

 

如果我的这部《报告》能够起到这样两个作用,也不失为一部有特性的《报告》。

 

近期,关于涉及农民和“三农”的报告纷纷问世,而且都以公开出版的方式问世。我的这一《报告》理应仿而效之。但是对此我却没有信心。所以,为了使这一《报告》能够发挥它的可能具有的社会作用,我把这一报告交付给你们。倘若这一《报告》也有可以公开出版的幸运和机会,也希望能够借助于你们的帮助。在此深表谢意。……。

 

国务院已经开始征集“十一·五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这次的规划似乎更着重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考虑。回想到在国家制订“十·五”规划时,本人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似乎得到了重视,似乎发挥了一些社会作用。倘如此,不失为对本人信心上的鼓舞。借此机会,将此《报告》奉上,也算作对“十一·五规划”的一些建议吧。但愿此《报告》也正好符合“十一·五规划”的改革性思路,也能够得到重视,也能够发挥一些社会效用。

 

翻开历史的封尘,面对二十多年前本人多次书就的关于改革户籍制度、关于发展小城镇、关于发展新兴城市等等陈言旧稿,今天再次言谈此事,真的是很感慨。二十多的一个轮回,只是自我感觉比二十多年前更成熟一些,这也是自然的事。同样,我们的社会也会比二十多年前更成熟,而且有更雄厚的资本,有更清晰的政治理念,也就会发展得更好。(全文完)

 

这本五万字的册子输入电脑的劳作终于完成了。原本还想说些题外话。但是劳作完了之后,却似乎又无话可说了。那也就不说了。在这里,只是想对那些能浏览这本册子的朋友们说声谢谢。2007年10月30日

 

 

 

 

 

 

 

 

 

 

 

 

 

 

 

 

   

 

    

 

 

 

 

 


推荐理由:

本文集中所提出的思想观点,如建立专业合作社问题、发展小城镇和开放户口政策问题、改五年计划为五年规划问题、土地股份化问题等等,应该是为适时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