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项目 > 项目成果

微信舆情的表达与传播

收藏 分享 2015年08月31日 18: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来华 浏览:2366 次 分享: 0 次

  有学者在对微博与微信之间进行比较研究后指出,尽管这两者都是互联网上的“自媒体”表达方式,但微博更像一个开放的网络社交“广场”,微信是“更加封闭的一对一的交流形式”,“局限于个体对个体、个体与群体的传播”,几乎变成了一个网络社交的“私人会所”。相对微博来说,由于微信建立在使用者与其亲朋好友之间的信息交流基础上,微信中各类信息传播的范围是相对封闭的。尽管如此,有统计表明,到今年的一季度末,国内经常使用微信的上网者达到了5.49亿人,覆盖了90%以上的智能手机。微信已成为当今国人发布“自媒体”信息的首要选择。

  正是源于微信本身相对封闭的技术特点,微信使用者在舆情表达和传播方面形成了一些新的重要特征。

  微信私密性鼓励了表达随意性

  第一,微信使用目的的多样性与使用者的政治偏好性并存,微信使用者具有多种目的。有关微信“朋友圈”使用情况的调查发现,网民在朋友圈分享有关信息时,直接涉及舆情的包括了转载或撰写带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文稿或图片、重大的时政和生活新闻两方面;同时,大家也喜欢转发一些与个人身心保健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稿、图片以及音乐等。当发生影响较大的社会政治事件时,微信朋友圈中会出现政治性和社会性转帖及发帖数量剧增的情况。

  第二,微信朋友圈的相对封闭刺激了舆情表达的主动性。微信使用者们均知道,个人微信的朋友通讯录中几乎都是经过本微信拥有者选择和接纳的人,这种选择和接纳的结果,进一步增强了个人微信传播和分享的封闭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的封闭性,使微信使用者们更愿意表达自己的各种态度,增强了他们传播各种信息的主动性,而属于政治偏好的政治性以及社会性信息的传播与分享当然也位列于其中。于是,朋友圈中的舆情表达几乎成了“家常饭”。

  第三,微信朋友圈的私密性鼓励了舆情表达的随意性。微信使用者对其微信朋友圈使用的私密性的主观认可,常常让微信使用者个人觉得自己社会情绪和政治观点的表露,不会受到指责,不会遇到阻碍。相反,会得到亲朋好友的理解和支持。这促成了发声的随意性。

  第四,手机上网技术不断完善为微信使用者的舆情表达提供了更多便利。例如,文字和图片的微信共享,让使用者们在短时间内转发和分享很多音像类信息,既丰富了信息本身的内容,也增强了信息的感染力和传播效果;对一些带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信息来说,即时性的音像信息转发和传播,则会直接带来更强烈的刺激和影响,使看到和听到这些信息的网民很快产生舆情方面的政治共鸣。

  第五,“微主”(指经常和主动地撰写和转帖者)数量增长很快。微信使用者不需要很强的文字能力,仅靠简短或直白的文字,就可发布个人声音;微信信息转发功能操作便利,使得一些在日常生活中不擅以个人文字形式表达个人意见的人,以转发他人帖子的方式来寄托个人的好恶,在其中包含不少带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内容,对朋友圈中的其他人产生影响。

  第六,个人朋友圈的“叠加”使信息传播相对慢速和产生“远播”效果。尽管一个微信使用者朋友圈中的“朋友”数量是有限的,可不同人的朋友圈是以“叠加”方式存在的。这种信息传播上的“叠加”情况,虽然让一些信息的传播速度相对慢下来,却无法阻挡信息本身的传播,还会后续产生“远播”的效果。

  第七,微信中的信息传播作为一种手段,开始出现在一些群体性突发事件当中。例如,2015年1月11日《中国青年报》刊载的一篇文章写道:“一封微信倡议书在出租车司机的圈子里流传。这份微信倡议显示,让各位出租车司机1月9日上午9点到×××××××××门口‘集体停工’。”类似的例子反映出,微信作为一种通信手段,已经被利用到了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来。个人微信朋友圈之间的勾连,为这种“利用”提供了基础。

  第八,微信舆情表达中的真实性,大大减弱了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在微信的广泛使用中,由于使用者之间彼此的熟识,身份几乎不会被遮掩,大家写或转的有关帖子和图片等内容,大大地减弱了网络信息交流的所谓虚拟性。

  一个新的民间舆论场形成

  微信在舆情表达和传播中的这些特征,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深入思考的东西。其一,微信的普及及其在舆情表达方面上的广泛使用,反映了舆情表达方式走向更加广泛化和多样化。当今,在诸如街谈巷议、流行语、民谣、政治段子以及微博等舆情表达方式的选项中,微信很快占据了自己的位置,并变成了一个舆情表达的“大块头”。

  其二,从微博到微信的舆情表达方式转变,表明了民众社会政治态度的客观存在和“出口”变动。在这个转变中舆情研究者们看到的,不是民众社会政治态度的有与无,而是态度表达方式的变化。依照舆情研究的视角,这种社会政治态度的产生是舆情发生的第一个阶段,而当人们寻求一种自己偏好的方式表达出来时,则使舆情发生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由于这两个不同阶段的差异,常常会使一些人误认为舆情不存在,其实,这只是对舆情尚未进入表达阶段的一种误解。进一步看,当人们表达出来的倾向性态度成为很多人共同的东西,或者成为一种很多人公开的情绪和意见时,舆情的发生或将进入到了第三个阶段,是一种以大量社会人群的态度集中表达为样式的爆发式的态度表达。这种第三阶段舆情发生和变化的情况,常常可以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见到。

  其三,微信在人们舆情表达和传播中作用的凸起,实际上促成了一个新的民间舆论场的形成。在微信这个空间内,一定规模的社会人群围绕着各种社会议题,分享信息,开展交流,形成了一些情绪和认知上的共识,也推动了网络舆论场的新发展。有学者认为,微信公众平台不仅在一些突发事件和公共议题上开始成为新信源,而且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谣言传播渠道,给舆论管理工作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

  有针对性地开展积极干预

  如何看待或研判微信中舆情表达和传播的作用呢?微信中舆情表达和传播本身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一些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它构建了一个使用者个人与亲朋好友之间情感和思想交流的信息平台。大家相互通了信息,抒发个人情思,表达个人社会判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说服,起到了社会学理论分析意义上的“社会安全阀”的作用。第二,它构建了一个社情民意的展示窗口,给研究者和决策者提供了观察民情民意的信息平台。在每天大量的微信中,表达人们情绪和认知以及围绕一些社会事项具体看法的内容,已经使微信变成了“微窗口”,这个窗口看似不大,其承载的有重要社会研判价值的东西却很多。

  同时,微信中舆情表达和传播,也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消极作用。例如,一些政治性和社会性谣言的传播;一些不正常、不健康甚至思想极端的内容也会流露出来,带来一些社会情绪和思想上的混乱。对微信中舆情表达和传播中的一些消极现象,进行必要的社会干预是应该的。

  鉴于微信是使用者个人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要开展社会干预,又是一个包含技术、政治和法律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因此,一要着重提升微信使用者的“自律”意识,开展互联网使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守法、守纪教育,倡导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感;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对一些转发中的问题帖子及时加以屏蔽;三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一些影响较坏甚至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内容,加以法律上的惩治;四要积极推动政务微信的接入。由于微信的一对一和指向性、私密性强等特点,反而有利于开展来自于政府网站推行的政务微信接入,服务于微信使用者个人的“按需关注”, 成为“发展电子政务服务的重要途径”。就目前而言,拓宽政务微信的宣传渠道,增强政务微信服务的针对性和可用性,都是亟须解决好的实际问题。

  (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规划特别委托课题“舆情表达机制建设与协商民主体系构建”(14@ZH03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